{"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3時13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潘委員維剛"],["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議程。"],["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7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7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五條文草案」案。"],["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五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案。"],["七、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羅淑蕾等3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羅淑蕾等3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　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　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薛凌等23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薛凌等23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五條文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五條文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九條條文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九條條文草案」案。","主席：今天的議程為審查「金融機構合併法」及「貨物稅條例」兩法之修正草案共12案，採分別報告、合併詢答方式進行。首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請提案人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陳委員明文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修正要旨並回應委員提案。","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承　貴委員會邀請就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17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提出專案報告，至感榮幸，敬請指教。","壹、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金融機構合併法（以下簡稱本法）於89年12月13日制定公布施行以來，已為金融機構合併提供良好之法律環境，有效營造合理競爭之金融市場。為藉由簡化合併程序及提供更多租稅優惠等措施，以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鑒於本法係適用於「合併」態樣，修正後有助於減少金融機構家數，擴大金融機構規模，加速金融機構拓展海外市場，對於我國金融產業發展甚具意義。修正重點如下：","一、明確法律適用對象：鑒於農業金融法已於93年1月30日施行，農、漁會信用部適用之法律及其主管機關，與一般金融機構皆不相同，且該法對於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之處理已有特別規定，爰刪除農、漁會信用部適用本法相關規定。另增訂金融控股公司為本法適用範圍。","二、合併對價多元化：修正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之對價，除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發行新股之股份外，亦得採取不同種類或不同比例之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支付消滅機構股東之對價。","三、增訂金融機構合併得對抗債權人之方式：金融機構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證明無礙債權人等權利之行使者，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基金受益人、保險契約權利人等。","四、修正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規定：重點包括：放寬金融機構亦得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公開拍賣。基於租稅公平原則，刪除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適用銀行業營業稅稅率。刪除現行不良債權出售所受損失於五年內認列之規定，以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五、參考企業併購法增訂租稅優惠措施：衡酌金融機構合併與企業併購租稅規範之公平性，爰參考企業併購法修正本法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包括因合併而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土地增值稅記存之範圍擴大為原消滅機構之所有土地及合併產生商譽得攤銷年限由五年修正為十五年。","貳、關於　大院委員所提之條文修正案","一、委員李桐豪等17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建議將本條文有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會贊成機關名稱之修正。惟行政院函請　大院審議版本已刪除本條文，係考量農業金融法對於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之處理已有較詳盡之規定，為避免各農、漁會仍援引本法之規定，而導致法律適用之混淆，建議仍依行政院版本，刪除本條全部條文。","二、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有關提案修正本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項，本會敬表同意。","(二)有關提案修正本法第十七條增訂第三項租稅獎勵繼受措施，本項修正係參照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且存續機構所繼受者為消滅公司既有之租稅獎勵，本會原則上同意。惟因涉及租稅政策，本會尊重財政部意見。","(三)有關提案修正第四條第二款，建議將合併之定義限定為二家「同一業別」之金融機構合併：本法第五條規定法令規定不得兼營者，不得合併。以銀行業為例，目前銀行已可兼營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等業務，銀行未來如與該等專營機構合併，能否完全歸屬於同一業別合併未臻明確。另隨著金融科技之發展亦可能產生新型態之金融機構，為使本法具適用之彈性，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四)有關提案修正第十五條第一項，將金融機構讓與不良債權之規定，限縮為「因合併讓與不良債權」，基於本條立法目的，係為建立金融機構讓與不良債權之處理機制，至於讓與之時機並非限於「合併」，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五)有關提案修正第十八條，明定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準用本法規定之範圍，因外國金融機構涉及其母國法令之適用，其與本國金融機構準用本法之範圍不同，修正條文未分別列示，準用規定並未完備，惟逐一明列易有疏漏，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於授權辦法再予規範。","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修正要旨並回應委員提案。","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修正草案」、大院李委員桐豪等17人及陳委員明文等16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條文修正草案、張委員嘉郡等17人、羅委員淑蕾等31人、管委員碧玲等20人、薛委員凌等23人、趙委員天麟等27人、翁委員重鈞等16人、林委員淑芬等23人及盧委員秀燕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本人受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行政院函請審議之修正草案簡要報告，並就前述委員提案分別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壹、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一、有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部分：","有關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涉及相關租稅或優惠規定部分，係參考企業併購法規定所作修正，可使金融機構合併與非金融機構合併之租稅待遇一致，有助衡平相關法律對企業併購之公平性，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二、有關陳委員明文等16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刪除現行第15條第4項有關「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規定，及修正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涉各稅部分，與前開行政院版本規定內容相同，本部敬表同意。","(二)第17條第3項增訂有關「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得繼受合併之財產或營業部分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部分，本部認為此次修法目的旨在使金融機構合併與非金融機構合併之租稅待遇一致，本案建議參照企併法作文字修正，明定繼受租稅優惠之限額、範圍及要件。","貳、貨物稅部分"],["一、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修正草案」：","(一)修法背景","為促使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提升國內汽車產業發展，並利用國內中古車優勢，推動中古車外銷，以達節能減碳目標，彈性運用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鼓勵民眾換購新車，對整體產業及推動經濟動能有極大助益。","(二)修法重點","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出口登記滿1年且未辦理車輛停駛登記之出廠2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出口前或出口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明定授權本部會同經濟部訂定新車申請減徵貨物稅之相關作業規定，以利徵納雙方依循。","(三)修法效益","本修正案可引導建立中古車外銷產業，鼓勵汰舊換新，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據經濟部評估，本項減徵貨物稅措施，預估每年有1萬輛中古車出口，預計可提高同額汽車銷售量，實施減徵貨物稅5年，整體增加之稅收金額約為87億元，並將帶動汽車上下游產業產值500億元，增加1,500人以上之就業人口，將可帶動國內汽車產業供應鏈產值及國內新車市場，蓬勃發展。","二、關於大院委員擬具貨物稅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說明如下：","(一)張委員嘉郡等提案刪除第8條飲料品課稅規定、管委員碧玲等提案將第11條電器類之貨物稅率調降50%、薛委員凌等提案刪除第11條電唱機及錄音機等2項電器類課稅項目及翁委員重鈞等提案刪除第9條平板玻璃課徵貨物稅案","為簡化銷售稅制，前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將橡膠輪胎、電器類、平板玻璃及飲料品等4項貨物免徵貨物稅列為實施能源稅稅收運用之配套措施，未來將在兼顧量能課稅與公平正義原則下，通盤審慎研議稅制，適時推動立法，在未覓妥替代財源之前，尚不宜單獨調整個別項目之貨物稅，以避免影響政府財政，及造成其他課稅項目要求援引比照。","(二)羅委員淑蕾等提案增列第11條第4項，對於液晶顯示器與視訊盒併同銷售，但未安裝成電視機者不課徵貨物稅案","電器類貨物應否課徵貨物稅，係以貨物稅條例第11條列舉範圍為限，液晶顯示器或視訊盒均非屬該條例所定課稅項目，至於液晶顯示器及視訊盒二者併同銷售是否應課徵貨物稅，係屬稽徵實務認定範疇，毋須於貨物稅條例中訂定。","(三)趙委員天麟等所提對車齡15年以上之老舊汽車汰舊換新者提供每輛定額減徵4萬元貨物稅案","為刺激短期經濟景氣，並達節能減碳目標，本案建議與行政院版併案討論。","(四)林委員淑芬等提案增列第3條第1項第2款但書及第3條第3項，為平抑國內物價及維護國內市場穩定所列管之貨物運銷國外，排除免徵貨物稅規定之適用案","貨物稅屬消費稅性質，依據消費地課稅原則，應稅貨物外銷，尚不論其種類均得適用免稅，如為平抑國內物價及維護國內市場穩定所列管之外銷貨物排除適用免稅規定，有違國際貿易慣例，亦與實施貨物稅國家之通例有間，尚不宜加以限制。","(五)盧委員秀燕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汽缸排氣量在3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7萬元案，依據最近2年車輛新增掛牌數資料分析，在未實施租稅獎勵情形下，3千立方公分以下車輛掛牌數亦呈現成長趨勢，對該等車輛全面減徵貨物稅，受惠對象可能多為較有資力頻繁換車之高所得者，有違租稅公平。以近2年該等車輛平均新增掛牌數及每年誘發1萬輛新車估算，將造成約262億元之貨物稅損失。","此外，本案並未有汰舊換新機制，與行政院版為開拓中古車外銷市場兼達節能減碳目標相競合，將使行政院版之政策目標無法達成。為刺激短期經濟景氣，建議與行政院版併案討論。","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謝謝！","主席：經濟部已提出口頭報告的書面資料，請各位參考。","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會審查本席等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為有關汽車汰舊換新可減徵貨物稅的方案，我想社會大眾都很期待。","我們知道今年的稅收可能會超徵1,700億元，這1,700億元到底要如何運用，大家都在看。我們可以將其納入預算裡面煙火式地花掉或做很多的蚊子館，也可以做一些有意義的事情。譬如前一陣子行政院提出40億元的短期刺激經濟方案，一般認為不過是暖暖包，如果我們要擴大刺激消費、振興經濟的話，汽車業是龍頭工業，尤其上下游的就業人口非常多，所以如何透過這次超收的稅收達到刺激經濟、振興經濟的目的是很重要的，這是行政院及本席這次提出汽車貨物稅應該減徵的理由之一，現在也是一個好的時機。","其次，減徵汽車貨物稅也有例可循，2008年金融海嘯的時候政府曾經實施過，當時減徵的金額是每輛車3萬元，實施的成效非常好。根據當時的計算，減徵3萬元的稅損為80億元，但是第二年整個檢討下來，在那一年當中，新車增加的掛牌數達到7萬輛，成長了28%，政府從貨物稅、牌照稅所徵收的稅收增加了百億元。換句話說，根據2008年的經驗，雖然為了刺激經濟而減徵汽車貨物稅造成稅損80億元，但是第二年的貨物稅或牌照稅卻增加了百億元以上，所以政府沒有減少收入，反而賺錢。","對於這次政府的計算，個人覺得很好奇。2008年政府減徵每輛車3萬元的汽車貨物稅，稅損為80億元，增加的稅收達到100億元以上。這次政府預估每輛車如果減徵5萬元的貨物稅，稅損只有5億元，本席的提案為減徵7萬元，但是政府估計的稅損竟高達200多億元，相較於2008年政府減徵汽車貨物稅3萬元、稅損80億元，我想請財政部不要為了烘托自己的方案而亂算數學。","我把財政部的計算基礎拿來看，發現錯誤一大堆，而且比較基礎也不一樣。以2008年政府實施的經驗看起來，依照我的提案，比照2008年的計算基礎，如果可以刺激7萬輛的新車購買，政府大概可以賺到二、三百億元的貨物稅及牌照稅。","此外，我要特別強調，我的方案是7萬元，政府的方案是5萬元，很多人在問兩者的差別在哪裡。個人認為今年政府超徵1,700億元，手上握有籌碼，不如把刺激的方案稍微擴大一點點。這次很多民眾打電話到立法委員辦公室、政府部會，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要求民眾如果購買新車，原來的舊車一定要強制出口，而且要同一人，譬如張盛和買了一部新車，原來的舊車一定要出口，如果沒有舊車的人怎麼辦呢？也不用買新車了。第二，如果沒有出口成功，也沒有辦法獲得減徵。我的方案是比照2008年行政院的版本，第一，不要求強制出口；第二，不要求同一人；第三，沒有限制一定要有車的人汰換舊車。","個人認為政府這次的用意是好的，希望民眾買了新車以後把舊車、二手車強制出口，達到汰換、節能減碳的目的。基本上，個人贊成也支持這個立意，但是我覺得它與購車方案應該分開來，我們應該單純地刺激消費、擴大經濟、振興經濟，所以這次貨物稅的減徵應該單純地鼓勵民眾汰換舊車，我們如果要鼓勵二手車出口的話，應該採取另外一個二手車出口的獎勵辦法，與二手車的業者協商如何幫助他們出口，這兩件事情應該切開來。這就好比我們在前一陣子提出40億元刺激經濟方案，當時並沒有要求民眾買了新冰箱，舊冰箱或舊電視就一定要出口，否則不能減稅；我們也沒有要求沒有舊冰箱的人不可以買新冰箱。如果政府要輔導二手車出口，應該跟這個方案脫鉤，另外訂定獎勵、鼓勵的措施，而不應該要求民間、民眾負擔起這個責任，但是在行政院的版本裡面強迫指定購買新車與出口要是同一人，而且要出口成功才可以在購買新車時獲得補助。","這兩天很多民眾打電話到我們辦公室表示，第一，如果政府一定要這樣做的話，沒有舊車的人就不可以享受這個方案的優惠；第二，有舊車的人一定要跟二手車商妥協，甚至要賠本或減價出售，先把舊車出口的部分搞定，才有辦法獲得購買新車的補助，一來一往之間，可能也沒有辦法達到政府補助民眾購置新車的效果。","所以稍後在審查相關條文的時候，我強烈建議政府應該回到2008年的方案，單純地鼓勵民眾購置新車，以達到節能減碳的目的，同時也能擴大刺激消費、振興經濟；至於二手車的出口問題，應該另外採取辦法予以鼓勵、獎勵。","最後，我要特別強調，這個法案對於中南部地區的民眾來講非常地重要，因為中南部地區、花東地區的大眾運輸系統並不發達，仰賴汽車、貨車的比率非常高，比北部的民眾高很多。這兩天民眾打電話給本席的辦公室，據我們粗估的統計，中南部、東部地區民眾來電的比率非常高，因為當地的大眾運輸系統並不發達。","我是理性的委員，也是資深的委員，長期以來從不輕易地提出減稅的法案。這次在草擬我的版本過程當中，我也有做一定的思考，謹將這些思考，以及我的版本與行政院版本的差別進行提案說明，敬請支持。","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請許委員添財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這兩項法律的修正草案一般看來好像不重要，其實是非常地重大，將兩項法律的修正草案排在一起審查，就本席的看法，時間上、各方面可能都有限。","首先，有關金融合併，本席與很多專家、金融業者都很擔心，事實上這個擔憂已經在發展之中，就是臺灣的金融業變成落伍的產業、衰退的產業，在今天的環境之下，臺灣的金融業內部如果再不莊敬自強，很快地也會被外資、假外資、陸資、中資惡性地併購，反正問題一大堆，大家都知道問題所在。今天政府既然要提出合併的改革，怎麼只有侷限在給已經想合併的銀行多一點甜頭、利頭而已呢？對整個遊戲規則、全盤的問題，怎麼不在這個時候好好下功夫提出一個完整的版本呢？你們認為這個法通過以後，就可以打亞洲盃，合併所有的障礙、路障就排除了嗎？太不負責任了嘛！請金管會及財政部的首長說明一下。"],["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很負責任，不會不負責任。","許委員添財：不要講那些空洞的話，要具體一點，對於我的擔心，請你辯白一下！你現在提出來的是什麼？租稅優惠、簡化債權人異議處理機制，對於想合併、已經談好合併的人，就是省一點成本和提高一點速度而已嘛，不是嗎？"],["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這幾年來金融業的獲利有創新高……","許委員添財：本席的發言時間有限，你要針對問題、集中問題答復嘛，拜託啦！","曾主任委員銘宗：有啊！你剛才講整個金融業衰退，我是針對委員的問題啊！"],["許委員添財：衰退是事實吧？"],["曾主任委員銘宗：我講的也是事實啊！","許委員添財：像毛院長說經濟表現很好，我把他的話弄清楚，原來他的意思是經濟成長率不低於零就是表現比以前好，有這種事啊？","曾主任委員銘宗：委員不要生氣，我講的是事實。"],["許委員添財：笑話！笑話！笑話嘛！","曾主任委員銘宗：那不是笑話，獲利會創新高。","許委員添財：我對台灣的經濟、金融感到非常緊張，而你們都悠哉悠哉？","曾主任委員銘宗：委員，我沒有悠哉悠哉，我比你更緊張。","許委員添財：請教主委，這樣通過可以避免惡性併購嗎？","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問題，有關……","許委員添財：怎麼沒有問題？惡性併購怎麼會沒有問題？首先，台灣的民營金融業者極大多數都是家族型的財團；再者，我們金融業的從業人員主要的經理都是財經官員跟金融業相互調換，台灣市場這麼大，用人方面就是小圈圈，這是基本的文化問題，也是結構問題，你們的遊戲規則有沒有去排除可能引起的惡性併購？沒有嘛？"],["曾主任委員銘宗：有。"],["許委員添財：你說出來。","曾主任委員銘宗：基本上，金融業不可能進行惡意併購……"],["許委員添財：你說不可能？我是問你有什麼辦法讓它不可能發生！"],["曾主任委員銘宗：有啊！比如超過10%……","許委員添財：你的答復都是浪費時間，你要講出方法在哪裡，你就說不可能？","曾主任委員銘宗：超過10%都是要經過金管會核准，所以真的不會發生啦！","許委員添財：那你在核准時要針對可能發生的問題加以防範，家族型財團要變成金控公司，既跨業經營，又跨境經營，包括假外資混來混去等等，你們有辦法嗎？"],["曾主任委員銘宗：假外資是可以查啦！","許委員添財：你至少要有剎車機制，只要被你抓到就罰以前的幾倍，之前他賺多少錢，就罰個100倍，可是現在都沒有這個機制嘛！","曾主任委員銘宗：這是因為合併啦，其他部分再回到金融法……","許委員添財：你怎麼保護被併購者？比如我經營失敗，競爭輸了，被人家吃了，我過去累積的經驗和創造的價值，就在一夕之間化為烏有。台北市銀被富邦併購，台北市還保留什麼權益？"],["曾主任委員銘宗：還派有相關的董監事。"],["許委員添財：還有多少股份？"],["曾主任委員銘宗：大概還有十幾趴。","許委員添財：不能進一步買回嗎？原來是百分之百擁有自己的銀行，麻雀雖小，五臟俱全，但現在變成人家的小股東。","曾主任委員銘宗：但從淨值和分回來的獲利來看，其實……","許委員添財：光就沒有重估資產就合併來看，到現在都是問題，等總統卸任後，人家就會提告了，圖利太嚴重了！"],["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那個股價……","許委員添財：我從坊間聽到是圖利200億以上，金管會怎麼會讓它過呢？這是惡性併購或是勾結的併購？犧牲人民，所以對於民公銀行的合併，大家都嚇壞了，因為官員沒有個好人，沒有保護國家跟人民的利益，到目前的經驗是這樣啊！","曾主任委員銘宗：委員也當過行政官員，不能說沒有一個行政官員是好人，我不贊成！"],["許委員添財：我是說對已經發生事情該負起責任的沒有個好人啦！","曾主任委員銘宗：你剛才說行政官員沒有個好人，我不贊成這個話！","許委員添財：你曲解我的意思，你要讓我變成所有公務人員的公敵喔？","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是，就你剛才講的……","許委員添財：那你隨便講話、隨便指控，浪費本席的時間，我詢問到現在，你都沒有針對問題啊！"],["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回答的每一項都針對你的問題。","許委員添財：我問如何避免惡意併購，你說金管會管理得很嚴，沒有問題，這是方法嗎？"],["曾主任委員銘宗：哪一個是……","許委員添財：我問惡意併購在制度設計上要如何防範，你們沒有嘛！"],["曾主任委員銘宗：有啊！就是回到金融法規。"],["許委員添財：以前所有的併購幾乎都是惡意的啦！"],["曾主任委員銘宗：幾乎都是合意的。","許委員添財：經驗就是這樣嘛！再請教主委，如何防範陸資來併吞我們的金融業？現在高科技已經沒有辦法了，我要中國的市場，如果不跟中國互相參股，我就拿不到那邊的市場，對方是點名這家不聽話就讓它死！接下來金融業又面臨同樣的情況，如果台灣的金融資本市場被掌握，台灣就完蛋了。","曾主任委員銘宗：實際上，金融業要審查股東適格性，我們會瞭解最後受益人是誰和資金的來源。","許委員添財：以後對於銀行金融業這種特許性、涉及公共跟國家經濟發展的重大合併案，必須經過相當公開程度的公聽會，取得大部分專業或一般民眾的信心，這樣才可以處理，能夠做得到嗎？因為過去的經驗讓我們嚇壞了，不合併會死，因為太小了，而且也不爭氣，依賴自發性的成長已經沒有希望了。"],["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許委員添財：臺銀最大，自發個什麼東西？兆豐最大，自發個什麼東西？叫銀行自己打拚也沒用了，既然沒用了，叫它吃下別人又沒有能力、膽識，等著人家來吃你，那就死了，就是這樣而已，不是嗎？","請教部長，公公併比較沒有問題吧？你做得到公公併嗎？"],["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公公併正在洽詢之中，但也不容易。","許委員添財：是不容易，公公併最能避免惡意的併購，大家期待，但這不容易，而金管會主委告訴我們不要怕，都不要煩惱，有你們在管就一切OK，是這樣嗎？","曾主任委員銘宗：報告委員，其實我們很重視……","許委員添財：靜下來，專家學者說過、提過的，還有網路上有的，全部蒐集過來，逐一去思考不可能的或是已經可以解決的，好好將之列出來，向社會做個交代，這是最簡單的。大家在網路上看到政府這樣惡搞，結果官員說我們都沒有問題，就是這樣啊！我是用最淺白的話跟你說政府的問題，可能你們也快要結束了，我跟你說這些做什麼，只會得罪你，將來你看到我也不會打招呼了，我現在多說幹什麼？"],["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不會！"],["許委員添財：我真的很擔心台灣這樣搞下去啦！"],["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啦！","許委員添財：這次你要過，我們就通過，但是不能這樣就停止。"],["曾主任委員銘宗：當然。","許委員添財：金融機構的購併不是就這幾個簡單條例，要省錢、省成本就搞租稅優惠，犧牲財政部的國庫收入，這樣就能解決嗎？"],["曾主任委員銘宗：其他部分就回到其他的法制。","許委員添財：其他法制是一回事，但金融機構合併法是其他法制沒有辦法規範到的，甚至要特別法的性質才能優先於它，要力量強過它，你要好好規範。另外，其他的企業合併跟特許性金融業的合併還是不同啊，所以其他企業可以合併的，這邊不見得一定可以，或是雖然一樣可以，但是要補強，但這些措施都沒有啊！","曾主任委員銘宗：金融機構合併法就是針對適用企併法不一樣的部分加以強化，謝謝委員指教，謝謝。","許委員添財：你說「謝謝」就解決了？本席的發言時間到了，你說「謝謝」是叫我下台嗎？好吧，我就下台。"],["主席（羅委員明才代）：請吳委員秉叡發言。","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你們的版本對於汽車貨物稅所抓的標準就是出廠兩年，是不是？"],["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是。"],["吳委員秉叡：出廠已經課過貨物稅了。","張部長盛和：持有滿一年，出廠兩年。"],["吳委員秉叡：如果出廠兩年、使用過一年的情況呢？"],["張部長盛和：要自己持有滿一年。","吳委員秉叡：現在有很多人來陳情，本席請教部長這個問題。請問庫存車出廠滿兩年，算嗎？"],["張部長盛和：庫存車不算。"],["吳委員秉叡：庫存車不算？","張部長盛和：對，因為牌照沒有過戶給，它還是賣不出去的車。","吳委員秉叡：請教局長，是這樣嗎？"],["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庫存車還沒有車籍，庫存還在廠商手上。","吳委員秉叡：就是沒有出廠使用過、沒有使用滿一年，不算。再請問要有里程數嗎？","吳局長明機：沒有限定里程，但要擁有一年。"],["吳委員秉叡：誰擁有一年？"],["吳局長明機：個人要擁有一年。"],["吳委員秉叡：所以不會由庫存車來賣？"],["吳局長明機：應該不會。","吳委員秉叡：請局長肯定一點，好不好？","吳局長明機：因為庫存車沒有登記到個人，所以就不適用拿它來抵貨物稅。","吳委員秉叡：那你要對外澄清，因為向本席陳情的那些中古車商很多都是賣裕隆的庫存車。"],["吳局長明機：應該不會有這樣的現象。"],["吳委員秉叡：不會有這樣的現象？你確定？你要保證喔！","繼續請教部長，本席請教過有關網路交易課稅的問題，昨天是11月11日，中國的阿里巴巴網路購物又大搞購物秀，在多短的時間暴衝多少金額，本席這個問題已經質詢超過一年了，到底我們對網路交易課到多少稅？","張部長盛和：有關勞務的部分，在台灣的公司都有課稅，不管是Microsoft或是LINE，全部都有課所得稅及營業稅；至於貨物的部分，因為有3,000元以下免稅，因此那個要……","吳委員秉叡：我問的是網購部分，跟中國之間的網購課到多少稅？"],["張部長盛和：那部分沒有單獨……"],["吳委員秉叡：有交易稅嗎？","張部長盛和：有營業稅，進口就要關稅、營業稅。","吳委員秉叡：包裹3,000元以下免稅，其實你怎麼知道有沒有3,000元呢？如果包裹分開寄送，那全部都沒有……"],["張部長盛和：那是海關加強查核的問題。"],["吳委員秉叡：你有統計到底課到多少嗎？","張部長盛和：我們有統計，我請關務署……","吳委員秉叡：報紙這樣報導，號稱交易快達1,000億人民幣，台灣是中國境外第3名，我們這邊的金額應該相當可觀，那我們課到多少稅呢？","張部長盛和：我們有統計，請署長向委員說明。"],["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饒署長說明。","饒署長平：主席、各位委員。我先跟委員報告，快遞來的貨物不見得就是中國所謂光棍節的貨物。","吳委員秉叡：其實是跟金管會的關係，因為貨物交易之後的資金流向是要用網路銀行支付寶這類的東西，從上面的資金流程才可以查到做了多少生意，光是從貨物端來看，怎麼知道這個貨物是3,000元以上還是3,000元以下？你根本就沒有辦法拆包裹，你們有結合一起嗎？","請教曾主委，我們好不容易通過了網路支付平台，網路的網購就是要透過支付平台交易金額，金流是從這邊流動的啊！"],["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沒錯。","吳委員秉叡：那要跟財政部配合，這個稅不能跑掉啊！","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跑掉，像玉山銀行就是代收代付……","吳委員秉叡：你只講玉山銀行，我們跟中國及阿里巴巴的網購，全部都是透過玉山銀行嗎？不是啊！","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知道，有好幾家啦，主要是它代收代付，沒有問題，我們……","吳委員秉叡：要結合在一起，對於實體商家而言，網購的成本比較便宜，也沒有店租，如果連營業稅、貨物稅都不用繳的話，那實體商家兩三下就被打趴了。","曾主任委員銘宗：跑不掉，因為電子支付都會留下相關的紀錄。","吳委員秉叡：我希望聽到「跑不掉」這個答案，也請統計一下收到多少稅，好不好？","曾主任委員銘宗：是，我們會跟財政部合作，謝謝。"],["吳委員秉叡：主委知道銀行公公併最大的困難在哪裡嗎？"],["曾主任委員銘宗：知道。","吳委員秉叡：我把困難講給你聽。同一條馬路、同一個區域，原本兩家公營銀行都有自己的分行，公公併之後只會留一個分行，這也是銀行合併後降低成本的重要理由之一，同一個區域確實不需要這麼多家銀行來服務，而這就涉及到員工職務保障的問題。講清楚一點，原本兩家分行各有20位員工，現在兩家銀行併在一起只留下一個分行，可能25位或30位員工就好了，那就有10位到15位員工在合併過程中擔心會失去飯碗，我認為這是很重要的問題，你們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嗎？這些公營銀行的工會也一直在團結奮鬥求生存啊！","曾主任委員銘宗：過去實體銀行確實會有這種情況，一條街上有兩、三家分行，但就算現在不合併，這種事情同樣會發生，因為整個數位化的結果，一樣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基本上這是權益如何保障的問題，謝謝委員的意見。","吳委員秉叡：主委這樣講，他們聽不下去啦，因為他們是公股銀行或是公營銀行的員工，坦白講，假設有一天真的賠錢了，政府也是要編預算給它，如果是公營銀行的話。"],["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吳委員秉叡：所以，主委講在網路化業務減縮後也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其實員工不會這樣想，他會想再撐個幾年就可以退休了。主委說的問題沒有錯，要解決公公併就要先解決員工的疑慮，如何給員工充分的保障或是給予適度的補償，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工程，因為有很多公營銀行或是公股銀行的員工當初還是經由考試制度進去的，他心裡還認為應該受到公務人員職務保障，銀行合併的結果讓他沒有頭路，這個問題到底要怎麼解決呢？","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會跟財政部溝通，實際上，從過去泛公股到現在為止，沒有裁員任何一個人。","吳委員秉叡：在大家的觀念中，企業合併、整併本來就要把一部分多餘的人力釋出，但公公併卻不剔除任何一位員工，把多餘的人力留在體系中，這樣無法降低成本，也就失去合併的意義，唯一的好處只有增加資本額。","曾主任委員銘宗：規模會擴大，而且他們都有優退，如果條件足夠，很多員工也願意辦理退休。","吳委員秉叡：條件夠不夠涉及到整體考量的問題，公部門最大的困難就是善門難開，如果是私人企業，優退要給予多大的優惠，只要董事會決議，並且沒有違反法律就可以了，可是公部門不能如此，公股銀行或公營銀行給的優惠不可以比其他人好很多，不然對前後退休的人……","曾主任委員銘宗：泛公股已經民營化的部分，在優退條件上沒有問題。","吳委員秉叡：難怪土銀反對你們釋出20%股份，因為這是一連貫保障的機制，你們把前面的機制像切香腸一樣一塊一塊切掉，最後就圖窮匕現，讓他們如同面臨保護位置關卡的戰鬥。公公併最大的癥結在於此處，在尚未想出配套解決這些問題前，談公公併還太早，現在是因為還沒到那個階段，到那個階段時他們會組成工會來抗爭。你們現在大談銀行合併、公公併最容易，但我認為公公併是最難的，它的困難度這麼高，我看不出有任何的可行性。畫大餅可以，可是做出成績的機會不大，你同意這個說法嗎？","曾主任委員銘宗：就金融主管的政策而言，因為泛公股的資產高達49%，假如只有其他51%合併，整個銀行的結構不會有大幅度的改變。","吳委員秉叡：如果私營銀行讓公營銀行合併，他們的反彈可能不會那麼大，但公公併或是公營併給私營的話問題會很多，沒有你們想的那麼簡單，謝謝。"],["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瑞士信貸表示，低利率時代若結束，即美國升息，全球的股市將面臨重創，請問張部長有何看法？"],["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美國升息已經傳聞許久，人民的預期心理也差不多都實現了，所以即使12月美國升息，造成的影響已經縮到最小。"],["林委員德福：請問曾主委的看法呢？"],["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第一，根據過去的經驗，從2004年到2006年這段時間中，美國的利率從百分之一左右升息到百分之五左右，而外資在臺灣地區的市場買超14個月，賣超10個月，因此，即使美國升息，在臺灣的外資不一定會賣出股票。第二，10月份有很多外資流出，但11月份又有回流，到昨天為止，最新的數字是1,956億美元，因此，以現階段而言，外資沒有大幅流出的情況。"],["林委員德福：這些外資會不會因為美國升息的關係而流出？","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相信會流出，但我非常贊同剛才部長的講法，因為這件事情在大家的預期之中，只要不確定因素能夠消除，對於股市而言有正面的影響。","林委員德福：外資大摩下修今年股市的目標至8,300點，這波修正的主要原因是來自內資散戶，為什麼國內的投資人對於股市投資沒有信心呢？","張部長盛和：這有多重因素，第一，自第二季以來國內經濟景氣低迷，加上國外的動能不振。第二，像證所稅等未確定因素尚未塵埃落定，所以會影響股民信心。"],["林委員德福：請問主委有什麼看法？","曾主任委員銘宗：有關散戶的部分，這段期間總體經濟表現不是那麼理想是很重要的因素，而美國升息及MSCI可能調降台股權重，也是主要影響的因素。","林委員德福：根據金管會的資料顯示，10月外資淨匯入15億美元，11月以來外資也持續呈現淨匯入，雖然這兩天外資賣超，但並沒有匯出。外資持續匯入，卻沒有持續買進台股，如果他們沒有持續加碼台股，金管會是否應該有所作為？","曾主任委員銘宗：根據過去的經驗，外資匯入與投入股市有一定時間落差，但我們也會注意他們有沒有依照規定辦理，譬如匯入之後放在公債及公司債的部分最多不能超過30%，相關規定的部分我們會會同央行執行，謝謝。","林委員德福：馬習會中習近平公開發言，歡迎臺灣加入亞投行，財政部張部長說，預計最快明年年初就可以申請加入，這樣是不是代表臺灣已經取得加入亞投行的入場券了？部長說在臺灣加入前一切要謹慎樂觀，請問主委，臺灣加入亞投行是家務事的論點，是否已在馬習會解決？馬習會前的大漲，是否反映兩岸和平紅利的狀況？然而，這幾天股市又回檔，下跌450點，關於這些問題，主委的看法為何？","曾主任委員銘宗：馬習會是兩岸交流重大發展的里程碑，在這樣重大的里程碑底下，兩邊的交流會更深、更廣，而且會帶給兩岸互利共贏，在此架構之下，銀行、證券及保險以後的合作也會更深、更廣。至於對股市的影響，在公布當天就上漲143點，在後續雙方合作更深、更廣，而且產生效益之後，會慢慢反映到股市的基本面上。"],["林委員德福：請問部長對馬習會之後的後勢是否繼續看好？","張部長盛和：是，我認為至少馬習會讓兩岸和平有比較穩定的展望及基礎，只要國內的經濟動能提升，未來對股市應該會有正面的影響。","林委員德福：金管會前幾天宣布，從11月30日起擴大融資融券被追繳時可抵繳範圍，並放寬交割款項融資用途，讓投資人操作更靈活，避免被斷頭，有助挹注台股活水。為什麼已推出這麼多波刺激股市的措施，迄今成交量還不是很有起色？","曾主任委員銘宗：今年11月份的成交量到昨天為止是1,276億，10月份只有1,142億，9月份只有1,056億，因此，11月的成交量有適度放大，非常謝謝委員及在座委員的支持。假設證所稅的法案明天能夠三讀通過，對量的擴增會有很大的幫助。"],["林委員德福：你很有信心。"],["曾主任委員銘宗：是。"],["林委員德福：部長有沒有信心？"],["張部長盛和：有信心、有期待。","林委員德福：成交量沒有起色是因為台股的標的不吸引人、大環境基本面差、市場本身看壞、人為干預或是頹勢難挽，請問是不是有這些看法及因素存在？","曾主任委員銘宗：根據1月至10月的財報，上市、上櫃總營收達到24.6兆，與去年相較仍有0.3%的正成長，很多上市、上櫃公司的基本面相對是不錯的，可見很多個股還是有很高的投資價值。","林委員德福：因為金管會推出刺激股市措施，希望投資人操作更靈活，並且可以避免斷頭，但主委認為目前的成交量和過去相較，融資融券的散戶投資人人數是成長或是衰退？","曾主任委員銘宗：現在很多散戶沒有進場，不過假設證所稅能夠通過，以及健保的股利補充保費起徵點能從5,000元提高至2萬元，對散戶會有相當的幫助，尤其起徵點不是以個人計算，而是以每家公司發放之股利為標準，對散戶有非常大的幫助。","林委員德福：如果散戶人數沒有增加，金管會推出再多措施都沒有用。主委認為金管會推出這些刺激的措施能夠把散戶找回來嗎？","曾主任委員銘宗：很多制度必須進一步開放，並且要進一步與世界接軌，因為資本市場非常國際化，而且會受到很多國際機構的評價，所以我們要加速開放，儘速與世界接軌。","林委員德福：本席認為，明年2月金管會預計推出的提振台股動能五大措施，恐怕只能治標，主委的看法是如何呢？","曾主任委員銘宗：影響股市的因素非常多，包括經濟因素與非經濟因素，還有包含很多教育制度及教育的效率等，金管會會就職責之所在檢討相關機制，並且進一步提升股市的交易動能。","林委員德福：請問主委認為推升台股量能的治本之道為何？張部長說目前國安基金只進不出，但就成交量而言，國安基金進場後根本沒有繼續加碼，你認為國安基金是否有繼續加碼的必要？","曾主任委員銘宗：國安基金對穩定股市有非常重大的功能及貢獻，它進場時對股市的穩定，還有未來的發展，有很多正面的意義。","林委員德福：張部長表示，短期全球需求疲弱情況不易好轉，但從近期3個月出口減幅從14%縮小到11%，且外銷訂單衰退幅度也縮小，加上年底為歐美市場傳統消費旺季，預期後續2個月的出口會好轉。你認為此說法是樂觀還是保守？","曾主任委員銘宗：部長過去的預估都很精確，我非常贊成，我認為會一季比一季好。","林委員德福：請教兩位，出口確定好轉是短期的現象，還是長期的趨勢？","張部長盛和：未來的趨勢只看這3個月還太短，但看起來有轉好的跡象。從現在到年底，不管是光棍節、感恩節及聖誕節，是各國的消費旺季，各國對明年的預測也比較好，所以我認為應該有好轉的跡象。"],["林委員德福：主委的看法呢？","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的看法一樣，而且認為明年會更好，謝謝。"],["林委員德福：謝謝。"],["主席（潘委員維剛）：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媒體報導，馬習會後，外界及金融界期待RQFII能跟服貿脫勾，讓1,000億的問題馬上解決，請問有可能嗎？"],["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馬習會是兩岸之間發展的重大里程碑，在此大架構之下，雙方包括銀行、證券及保險的合作會更深、更廣。根據我們的理解，有關1,000 億RQFII的部分，過去在中國大陸的不同機關間有不同意見，在目前良好的氣氛底下，我相信突破的可能性會比以前更高。"],["賴委員士葆：這是他們單方面宣布就放了嗎？"],["曾主任委員銘宗：對。"],["賴委員士葆：跟我們沒有關係嗎？"],["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賴委員士葆：跟服貿有沒有過也沒有關係嗎？"],["曾主任委員銘宗：是。","賴委員士葆：只要他們覺得氣氛不錯，說放行就可以放了，沒錯吧？"],["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賴委員士葆：這項是單獨的，和證券全資全照不一樣。","曾主任委員銘宗：對，這有可能。","賴委員士葆：以大方向來說，所有和金融有關的議題都不需要和服貿綁在一起。當初是為了要湊業績，讓業績看起來比較漂亮，把很多項目放在那裡，結果就死在那裡。我這樣講對不對？","曾主任委員銘宗：RQFII是兩岸雙贏最好的例證，因為RQFII是吸引臺灣的錢到中國大陸投資。","賴委員士葆：我們買了很多人民幣，卻過不去，要RQFII才能過去。","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的錢挹注到中國大陸市場對他們也有利，我們的資金也有去路。","賴委員士葆：這樣才有去路，不然買人民幣也沒有去路。","曾主任委員銘宗：假設RQFII可以突破，就是兩岸互利共贏最好的例證。"],["賴委員士葆：你們有沒有在努力？"],["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努力。"],["賴委員士葆：你們有沒有很認真？"],["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盡力在努力。","賴委員士葆：你能加上「我們在努力，很快達陣」嗎？"],["曾主任委員銘宗：這涉及兩岸的事情……"],["賴委員士葆：還不能講嗎？","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是不能講，假如是我們本身能夠掌握的部分，我們可以打包票，但這涉及到兩岸要談的……","賴委員士葆：現在就是看他們，如果他們覺得氣氛不錯、橋搭的不錯，說放行，就放了。"],["曾主任委員銘宗：這就是兩岸互利共贏最好的case。","賴委員士葆：在某些地區已經可以了，例如昆山，對不對？","曾主任委員銘宗：是，昆山的關係企業。"],["賴委員士葆：還有自貿區平潭。","曾主任委員銘宗：關於福建的部分，他們還沒公布細節。","賴委員士葆：最近股市看起來還是很辛苦，你是金管會主委，你講看看。","曾主任委員銘宗：近期內主要是幾個因素，一個是GDP成長不如預期，一個是美國可能升息，一個是……","賴委員士葆：照理講，升息應該是利多，雖然短期內有壓力，但不就是因為美國經濟情況比較穩了才敢升息嗎？所以能不能解讀為美國升息對台灣股市是短空長多？可以這樣解釋嗎？","曾主任委員銘宗：我贊成，但這也是不確定因素，如能消除，對股市影響會是正面的。","賴委員士葆：絕對是正面的，因為大家一直擔心不知何時會升息，雖然大家都知道未來經濟發展仍很辛苦，但不管怎麼看，最壞也就是這樣了。就美國敢升息這件事來說，代表美國認為自己的經濟復甦與發展在某種程度上已經穩定下來了……"],["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賴委員士葆：既然穩定下來，那就是好事一件，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只要升息，資金就會跑回美國，以致外資正在撤，是不是？","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指教。我們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這個問題。從總體經濟面來看，因為美國經濟穩健復甦成長，所以對台灣的總體經濟面具有相當的正面效果。至於股市，當然會有部分資金回流美國，可是股市最忌諱的就是不確定因素，一旦不確定因素消除了，就會轉為正面影響。","賴委員士葆：就本益比來說，台灣、美國各為多少？","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大概是13倍左右，美國大概在15、16倍左右。"],["賴委員士葆：大陸呢？"],["曾主任委員銘宗：大概20倍左右。"],["賴委員士葆：所以台灣股市相對便宜？"],["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賴委員士葆：而且便宜很多，正是投資的好機會。","曾主任委員銘宗：根據1到10月份的最新財報，營收為24.6兆……"],["賴委員士葆：獲利呢？","曾主任委員銘宗：獲利還沒出來，但就總體面來說，和去年相比，仍維持0.3%的成長，可見上市、上櫃股票中有很多具有高度的投資價值。"],["賴委員士葆：謝謝主委。","財政部張部長說要舊車外銷，但有委員似乎不以為然，也完全從不同的角度來看，畢竟稅損是我們必須考慮的。部長，以你的方案來說，稅損是多少？"],["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支出是正的，一年可以增加17億，實施五年下來可以增加87億。","賴委員士葆：可是外界不斷挑戰你的看法，說狀況好的舊車根本不會外銷，而狀況不好的就算外銷也賣不出去，等於看得到吃不到，會不會變成這樣？","張部長盛和：我們的方案以中長期為主，用來開拓中古車外銷市場，當然，我們也思考過盧委員的案子，如能適度修正……"],["賴委員士葆：如何適度修正？","張部長盛和：不一定要出口，不過盧委員是全部減稅，這樣稅收損失太大。現在舊車有37萬輛，就算不減稅也照樣賣；即使全部減稅，對刺激景氣的效果並不會很大，所以要有點功能，讓舊車出口換新車可以減稅；如果舊車不出口轉而報廢，那麼舊車可以減少，如此也許可以刺激景氣，又能節能減碳。"],["賴委員士葆：舊車換舊車呢？","張部長盛和：這部分沒有課徵貨物稅，舊車換舊車沒有貨物稅問題。"],["賴委員士葆：舊車換新車呢？","張部長盛和：如果這個案子通過，讓舊車換新車可以減抵貨物稅，那麼舊車出口換新車的案子就會被蓋掉，無法達到行政院的政策目標，我們長期……"],["賴委員士葆：長期目標是要發展舊車的外銷市場？","張部長盛和：對，這才是政策目標。","賴委員士葆：所以等一下討論時，這點要講清楚。","張部長盛和：舊車換新車可以，但如此一來，綁出口的案子就會被打掉了。","賴委員士葆：200億是很大一筆，必須慎重以對。最後，最近這兩天有一個題目很夯，與電子商務有關，也就是馬雲雙十一購物節。民眾直接透過網路購買境外物品，有關稅的問題要怎麼處理？","張部長盛和：很簡單，就辦稅的人來說，東西只有兩種，一個是goods，有形的；一個是service，無形的。goods方面，進口才課稅，採消費地課稅，而出口就和我們無關，進口部分則由海關把關……","賴委員士葆：現在是從國外買進來，從大陸買進來……","張部長盛和：由海關把關，為了簡政起見，3,000元以下免稅，所以我們是抓有沒有高價低報、化整為零，或者同一家購買……"],["賴委員士葆：對廠商課不課稅？"],["張部長盛和：如果是在國外……"],["賴委員士葆：國外的課不到？","張部長盛和：出口本來就不課稅，我們課進口者。","賴委員士葆：歐美採登記制，也就是完成營業登記的外國電子商務商才能發展相關業務……","張部長盛和：這是勞務部分，目前在台灣的幾家都有課到稅，像UBER、LINE、MICROSOFT、BOOKING、FACEBOOK都有課稅。"],["賴委員士葆：馬雲的阿里巴巴呢？"],["張部長盛和：要看他有沒有登記。"],["賴委員士葆：淘寶網呢？如果沒登記的話也課不到？"],["張部長盛和：沒登記就沒有。"],["賴委員士葆：可不可以強迫登記？","張部長盛和：老實講，確實有些國家會強迫，所以我們在觀察其他國家的趨勢。","賴委員士葆：馬雲目標這麼大，有沒有機會找他談談？請他登記一下？","張部長盛和：目前沒有，未來會有機會見面。"],["賴委員士葆：在什麼地方見面？","張部長盛和：某大學請他來做大數據演講時，可能會請我去與他見面。"],["賴委員士葆：在什麼地方？"],["張部長盛和：還沒成行。"],["賴委員士葆：在台灣或在大陸？"],["張部長盛和：在台灣。"],["賴委員士葆：國立大學？"],["張部長盛和：私立大學。"],["賴委員士葆：在北部？"],["張部長盛和：對。"],["賴委員士葆：到時你們兩人會見面？"],["張部長盛和：會見面。","賴委員士葆：記得跟他講，台灣國會議員很關心這件事，既然他是一個如此成功的創業家，那就請照台灣的規矩來登記一下，這樣對大家都好。"],["張部長盛和：目前有登記的六、七家都有課到稅。","賴委員士葆：要告訴他，請他登記一下，我認為他應該會登記，只是目前沒登記就課不到稅。"],["張部長盛和：好。"],["賴委員士葆：畢竟歐美都這樣做。","張部長盛和：好，謝謝委員。"],["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明天各黨團都為了證所稅發出甲級動員令，雖然可能達成協議，但也可能白跑一趟，一事無成。但更讓我擔心的是，有人藉此上下其手，畢竟不管成不成局對股市都會有影響！所以今天在座的各部會首長，尤其是財金兩部的態度非常重要。至於證所稅明天到底能不能成局？又要怎麼修？首先，是要直接廢除，還是採取現有的國民黨版？對此，我認為曾主委與張部長立場必須一致，如果你們兩人意見不一致，委員看法也不一致，那麼明天就會破局！這點能否請兩位講一下？"],["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已經一致了，就是採行國民黨版，不要再提其他意見，讓本案儘速通過，快速通過才是對股市有利的。"],["盧委員秀燕：曾主委呢？"],["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我贊成儘快讓國民黨的版本趕快通過，讓這個不確定因素消除。"],["盧委員秀燕：所以其他的版本就不考慮了？"],["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盧委員秀燕：第二，這裡面又有再修正版本，有幾位國民黨的委員主張採只有單一核實課稅制，曾主委對於再修正版本的意見呢？","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的理解是明天早上國民黨會開黨團大會，我相信到時候會取得共識，在取得共識之後應該就可以儘快完成三讀。","盧委員秀燕：如果國民黨黨版再修正，將課稅方法維持在設算制的話是可以的，你可以接受？","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可以接受，但要儘快完成三讀，讓這個不確定因素能夠儘快消除，因為明天早上國民黨黨團會開黨團大會，我相信可以取得共識。"],["盧委員秀燕：張部長的意見呢？","張部長盛和：從立法的效率和技巧來看，我認為一個版本讓它快速通過，不要再有其他版本。","盧委員秀燕：所以你反對再修正，就是核實課稅制？","張部長盛和：再修正又會有爭議，有爭議大家又會來討論，就立法效率來講……"],["盧委員秀燕：所以你們兩個人在這一點的意見就不一樣了。","張部長盛和：一樣，我們都主張快速通過，我只是多說了一點，既然要快速通過，儘量用現在國民黨黨團的版本，這樣才能快速通過。","盧委員秀燕：那我可不可以這樣講，今天財金兩部會在財委會已經達成共識，明天最優先就是以現在國民黨的黨版為準，不要再修正，也不要再有其他的提案，當作唯一通過的目標。"],["曾主任委員銘宗：贊成。"],["張部長盛和：贊成。","盧委員秀燕：我快要當行政院長了，必須在此整合你們的意見。當然明天證所稅的修正案如果通過的話，希望對股市能有正面的助益，可是有很多人並不認為可以產生這樣的效果，就像很多人對於馬習會有期待，可是這段期間的股市卻是上上下下。例如民間財經界的龍頭之一─蔡宏圖先生昨天在APEC的場合接受記者的訪問時提到，今年底以前想要上萬點滿悲觀的，他說「上萬點沒人信」，主委，你身為證券市場的主管者，有人的看法這麼悲觀，你的看法呢？","曾主任委員銘宗：蔡董事長也是金融界的大老，我相信他的觀察及他的發言應該有他的依據，所以我們尊重他的看法。"],["盧委員秀燕：所以你覺得年底前上萬點很難？","曾主任委員銘宗：因為老實講，到底什麼時候會上萬點，以及會不會上萬點，我們都尊重市場的機制，不過我要利用這個機會特別向委員報告，即使明天通過證所稅的修正案，我覺得它並不是特效藥，這一點我必須特別提出來，因為它只是讓不確定因素消除，讓股市回到正常的機制，所以我們並不寄望它一通過股市就會一飛沖天，但是它會讓市場回到該有的機制，讓上市上櫃的基本面能夠充分反映，謝謝。"],["盧委員秀燕：所以你也不會特別做多？政府不會特別做多？沒有選舉行情？","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選舉行情，但有基本面的行情，假設基本面好了，相關的經濟好轉，上市上櫃公司獲利不錯，就會反映它該有的行情。"],["盧委員秀燕：部長對於蔡宏圖先生的講法的評論是什麼？"],["張部長盛和：我也尊重他的說法。","盧委員秀燕：哇，大家都說不太會上萬點。","張部長盛和：不是，我一向都不預測點數啦，但是他有這樣的看法，我們都尊重。","盧委員秀燕：另外，前不久我們推出所謂暖暖包方案，也就是拿出40億來刺激買氣，擴大振興經濟，但是最近我接到很多民眾的投訴，他們強烈懷疑有部分的商家是先漲價再補助，換句話說，旅遊方案是每人補助1,000元，可是定價原本可能是1萬元，結果有可能先漲成1萬1,000元，然後再給民眾1,000元的補助。或者是買一些電器用品，原本電視機是2萬元，結果商家將定價調成2萬1,000元，再告訴民眾政府補助2,000元，請問吳局長，你們在推出這個方案之前，有沒有針對適用短期刺激經濟方案辦法的商家先去做查價的工作，調查商品原本的售價？否則商家可能會先漲價再降價，結果民眾並沒有實質獲利，造成這40億被商家吃掉，請問經濟部在實施方案之前，有先進行查價工作嗎？"],["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工業局負責的是2G轉4G手機的補助，而手機部分是比較單純的，主要是6個營運商，基本上我們都有做相關的查價動作，而且審查時也都列為重點，更重要是，這6家營運商除了2,000元補助外，還會額外搭配很多優惠措施。","盧委員秀燕：請你把你們事前查價的資料提供給財委會的委員，而且是在今天就要提供，另外也請你們公布在經濟部的網站上，讓大家可以去查售價是不是反而變貴，中間有沒有被吃掉，或是先漲價再補助等情形，你們可以先公布嗎？"],["吳局長明機：這一點我們可以做到。","盧委員秀燕：既然你們已經做了，最好是能在一兩天內就上網，同時提供給我們參考。","另外，本席還有一個攸關小市民的題目，因為有小市民向本席投訴最近收到地價稅單，通知他繳交地價稅，但在繳稅的過程中，他發現他可以適用的稅率變更，因為他原本是申報一般課稅，最近因為有狀況，所以可以適用自用，他打算更改稅率，結果當他要去申改時，財政單位卻說不行，只能在1到9月提出變更，10到12月不能變更，明年才可以適用新的稅率，民眾當然會質疑為何不行，財政單位說這是政府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作業方便，可是申請變更應該是民眾的權益，所以我想要請教張部長，涉及到稅率的變更，政府應該是要隨時受理，而且應該要立即適用，不可以以政府的方便為主，說每年1到9月才會處理變更，10到12月是專門在收稅的，怎麼可以以政府自己的方便來妨礙民眾的權益呢？可不可以請部長今天在此宣布稅率變更任何時間都可以申報，然後從申報後立即做變更，其實你們可以事後退款啊，怎麼可以說不受理呢？這樣做會妨礙民眾的權益，為什麼不可以在10月提出申請變更？民眾是10月才收到稅單，11月才知道可以用新的稅率，結果你們居然不受理。","張部長盛和：我想稅務行政徵納雙方都要互相配合啦，並不是說只為了稽徵行政的方便，納稅人也要負一部分的義務，而且開徵後有一定的繳納期間，如果隨時可以變更，繳完了也可以，講白一點就是增加徵納雙方的困擾，所以我們有一定的期間，規定大家要在9月20日……","盧委員秀燕：民眾可以配合你們，但是事後可以退稅啊，民眾還是可以先繳。"],["張部長盛和：當然那就……","盧委員秀燕：因為這是民眾的權益，確實是從現在開始適用自用，條件既然已經符合，怎麼可以說他不適用、不受理呢？為了稽徵方便，可以要求民眾先繳，但事後必須退稅。","張部長盛和：這是法律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天前提出申請。","盧委員秀燕：如果是法律規定，我可以提案修法，或是由你們來修法，問題是你們願不願意接受這個觀念。","張部長盛和：講白一點，隨時可以提出其實是比較增加雙方的困擾。","盧委員秀燕：怎麼會困擾？我不會困擾，他也不會困擾。","張部長盛和：事實上這套遊戲規則已經這麼多年了，大家也都願意遵守。","盧委員秀燕：我的意思是，這種事隨時都會發生，民眾將房子租出去當然要適用租屋的稅率，但現在民眾收回自住，當然可以適用自用，你們怎麼可以說為了政府的徵納方便，為了手續而妨礙民眾的權益呢？","張部長盛和：我們來研究一下，看看如何去放寬期間啦。","盧委員秀燕：我認為應該從民眾申請變更日起就應該適用新的稅率，而且申報的申請日期不應該受限於你們的方便，只能在1到9月提出，應該是隨時都可以申報，然後你們再依照比例來計算。","張部長盛和：容我們去研究一下好嗎？我們先去蒐集意見，看看第四十一條要放寬多長期間，這樣就兼顧徵納雙方。"],["盧委員秀燕：應該是全年都適用嘛。","張部長盛和：全年適用部分我們再來研究看看是否會有流弊，好不好？我一下子想不出來會不會有問題。","盧委員秀燕：當然不應該去追溯，而是從申報變更後開始計算，畢竟這是民眾的權益，政府不能以自己的手續方便為由來妨礙民眾提出申請。","張部長盛和：我們來研究一下，看看怎麼做比較好。","盧委員秀燕：利用最後一分鐘請部長計算一下，如果貨物稅按照今天這樣的方案通過，達到2008年的效果─新車購買率增加28%、七萬輛的話，政府可以多收多少貨物稅？諸如牌照稅等其他稅賦又能多收多少？這樣我們才能知道在稅損之外可以多收多少稅，並在增減之間抓一個中間數。本席聽到部長說如果出口太麻煩，就採取報廢等方式，可見部長已經有所妥協了。","張部長盛和：委員的提案可說是刺激景氣的短期方案，我們提出的開拓出口市場則是中長期方案，兩者是可以搭配的，但是不要因短期方案而覆蓋了中長期方案，這樣會喪失了行政院提案的目標，我的想法是可以做個修正，委員以刺激短期景氣為主，我們則以中長期開拓市場為主。","盧委員秀燕：你是部長，我是理性的委員，民主制度最棒的地方就在於大家可以集思廣益，從不同的角度尋找出最好的解決辦法，民眾的疑慮在於為何不能是大水庫地出口？為何必須同一人的車輛數達到出口標準了才能減稅？這不是看得到吃不到嗎？這樣的減稅方案等於是白訂了。本席認為我的方案比行政院那個看得到吃不到的方案更能刺激景氣、增加稅收。","張部長盛和：一個是短期方案，一個是中長期方案，兩者其實無法比較。"],["盧委員秀燕：還是請部長先計算一下依照本席的方案會增加多少稅收。謝謝！","張部長盛和：好的，兩者是可以配合、互補的，謝謝委員。"],["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明天就要廢除證所稅，進入整個稅制改革以及會影響資本市場五至十年甚至二十年的關鍵時刻，大家都很關心，我們知道國內的外匯存底一直在增加，高居全球第四名，部長在馬習會之前就說可能會提到亞投行這個議題，結果果然就提到了，而且好像很快就會展開時程，現在馬習會已經跨出了第一步，本席希望張部長能在二次馬習會或第二次兩岸領導人見面時，提出讓整個台灣島成為全世界華人自由經濟貿易中心的概念，讓這裡成為全世界華人的永久終戰、永久和平之地，也就是如同瑞士的中立國概念。可以嗎？"],["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期許，不過依陸委會夏主委的說法，短期內大概不容易見到二次馬習會。","羅委員明才：那是他對外的說法，之前我們也問過會不會有馬習會，他的說法是可能性不高，可是他一說完，雙方馬上就見面了，我們認為未來若能有這樣的談判，對台灣未來長期性的發展是有助益的。","講到這裡就聯想到外資的進出，曾主委說外資回來了，請問到底回來了多少？會不會因為證所稅的廢除而加大力度？"],["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到昨天為止的存量是1,956億美元。"],["羅委員明才：全都進入台灣嗎？"],["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羅委員明才：全進入股市嗎？"],["曾主任委員銘宗：絕大部分是買股票。","羅委員明才：其實全世界都很關注如何佈局，比如台灣的幾個金控公司就是強者恆強，從阿扁進行二次金改後，剩下的就是「吳辜蔡花」和元大馬家，本席一直在分析為何這些人有生存之道，也許是因為很認真，也許是因為平常就做很多分析。請問主委認識蔡宏圖這個人嗎？"],["曾主任委員銘宗：認識。","羅委員明才：蔡宏圖董事長說的話都很有參考性，值得大家注意，他說明年台股有機會上萬點，主委知道他說這句話的原因為何嗎？是因為基本面變好了？還是因為廢除了證所稅？聽說這些壽險公司已經在悄悄佈局了，難道真的是因為證所稅被廢除之故嗎？","曾主任委員銘宗：如果大院明天能對證所稅修正案取得共識，消除這個不確定因素的話，相信對股市的中長期發展有很大的助益。再者，股東股利的扣繳起徵點從5,000元提高為2萬元，相信可以對散戶進場提高很多誘因。至於總體經濟面，基本上看來會逐季變好，相信明年的情況會比今年好。"],["羅委員明才：你的意思是最差就是這樣？"],["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羅委員明才：我們當然是希望能否極泰來，不過主委剛才說的是基本面、外在環境等等，還有一個因素就是籌碼面，請問張部長，國安基金是否從上次宣布以來就只進不出？","張部長盛和：對，還沒有賣過。","羅委員明才：可是從一個月前迄今，國安基金也沒有進場購買啊！"],["張部長盛和：那是專業的問題。","羅委員明才：國安基金上次進場購買的股票還不到一、二百億元，大家都覺得國安基金好像是小氣操盤手。","張部長盛和：不會啦！國安基金進場主要的用途是穩定股市，讓股民有信心，從國安基金宣布進場以來到前一陣子，股市上漲了1,500點，當然現在是有回檔了。"],["羅委員明才：最近還在購買嗎？"],["張部長盛和：那是機密。","羅委員明才：最近好像都沒有買，不過為了讓經濟景氣好一點，國家代表隊的確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我們希望至少在明年1月16日選舉之前不要被一些非經濟因素或政治因素干擾，請問國安基金能否在這段時間扮演好一個救火隊或國家聯盟隊的角色？","張部長盛和：吳次長是證券方面的專業人士，這是他的專長，對這方面很內行。","羅委員明才：其實蔡宏圖董事長講的不無道理，因為股市下跌有人護盤，上漲又有外資進場，再加上廢除證所稅，所以他覺得榮景可期，我們也希望能把這個好的經濟成果分享給台灣所有的人民，其實修正貨物稅條例也就是為了不斷的增加和促動經濟的發展，請問如果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修正通過的話，會有多少稅損？未來增加的經濟效益有多少？","張部長盛和：如果照行政院版，實施5年會增加稅收87億元；產業界的產值會增加500億元；也會增加1,500人的就業。"],["羅委員明才：會增加就業機會？","張部長盛和：對，這5年。","羅委員明才：我希望好的法案大家可以共同來支持、推動，謝謝部長的說明。","接著本席要請教曾主委，所有的銀行經過15、20年不斷地推動，以前還有所謂二次金改，結果我們看到強者恆強，經過整併以後，臺灣剩下幾家金控公司？"],["曾主任委員銘宗：剩下16家。"],["羅委員明才：未來牌照還會不會再增加？"],["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羅委員明才：就是嚴格控管？"],["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羅委員明才：以目前16家的情況來看？"],["曾主任委員銘宗：16家已經太多了。"],["羅委員明才：還太多？"],["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羅委員明才：有沒有可能這16家再整併或減少？","曾主任委員銘宗：假設他們願意整併，金管會會鼓勵，也樂觀其成。","羅委員明才：為了增加他們的效能來打亞洲盃，最近要打起來的話，有沒有比較積極的？我看民間的好像跑得比較快，公股的部分主委喊了半天，好像還沒有動起來？","曾主任委員銘宗：公股會設分支機構，但是併購還沒有發生。","羅委員明才：我們看到現在整個金融環境也在改變，有數位的概念，像淘寶網，都是創新過去的紀錄，一天成交大概近千億元，面對這樣的發展，未來銀行的交易模式或者人民生活習慣上，有沒有什麼比較不一樣的改變？","曾主任委員銘宗：以後整個金融科技的發展，類似支付的平臺，我相信愈來愈普遍，我們國內的電子支付平臺已經准了，現在已經有兩家獲准，陸陸續續會開業，我相信類似的情況會產生。","羅委員明才：這樣子說起來，未來傳統概念的金融可能會變化了？"],["曾主任委員銘宗：會受到影響。","羅委員明才：國內的農漁會、信用合作社、郵局中，郵局的存款相當相當大，金額大概有多少？","曾主任委員銘宗：我沒有記錯的話，已經將近5兆元。"],["羅委員明才：有5兆元？"],["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羅委員明才：郵局發揮的空間很少，現在郵局也是金管會在監管嗎？","曾主任委員銘宗：金融業務歸金管會督導，但是有很大一部分也是交通部的，我們兩邊一起合作來督導。","羅委員明才：我們希望有機會郵局也要再生，不然看它獲益的情況、還有觸角，好像跑得沒有那麼快。"],["曾主任委員銘宗：這幾年它的經營體質有很大的提升。","羅委員明才：我希望多多注重郵局，還有傳統的農漁會、信用合作社這一塊，來加強他們的輔導。"],["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羅委員明才：謝謝！"],["主席：請孫委員大千發言。","孫委員大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金管會曾主委，我們明天就要針對證所稅的問題，希望立法院能夠儘快讓它落幕，把剛才你提到的關於股市不確定因素正式去除掉。我相信你最近也看到，國民黨黨團的版本之所以要做這樣的安排，最主要的原因是，希望澈底終結證所稅的爭議。"],["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孫委員大千：如果證所稅只是回到原點，難保過幾年不會捲土重來一次，至少從過去的歷史來看，這次已經是第3次了，與其還有第4、5次，不如就在這一次的修法過程中正式宣告，我們所課徵的本來就含有證所稅的意義，也就是說，這千分之三包含了千分之二點五的證交稅與千分之零點五的證所稅。藉著這樣的修法，讓未來證所稅的爭議不要捲土重來，我要請教主委的是，在做這樣安排的同時，當然還留下最後可以討論的空間，在於要不要維持核實制，還是全面恢復為設算制，金管會的看法如何？","曾主任委員銘宗：我是贊成現在的國民黨黨版，儘快通過對股票市場會是好的，大家預期希望看得到；至於要不要千分之零點五的部分，以及要不要核實或設算？我們支持現有的黨版，儘快讓它完成三讀。","孫委員大千：到目前為止，在黨內包含我本人，我們都認為，現階段民眾對於政府尤其是財稅單位的信心普遍不足，如果保留核實制，恐怕會讓大家有其他的疑慮，與其如此，不如乾脆全面恢復為設算制，一方面報稅、課稅都比較簡單，另一方面也不至於讓大家再有其他的想像空間。我們現在把千分之二點五與千分之零點五合在一起是千分之三，一方面正式對外宣告，證所稅包含在現在所課徵的賦稅當中，同時我們全面採取設算制，這樣子對整個市場的疑慮應該大大降低許多。","曾主任委員銘宗：假設到時候國民黨黨版有這樣的共識，金管會樂觀其成，但是如同你剛剛講的，要在條文裡面講清楚、寫清楚、說明白，這裡面含有證所稅的性質。","孫委員大千：其實應該明列在條文內，以後大家要再提到證所稅，就知道已經有證所稅包含在當中，千分之三含有交易稅與所得稅性質，全部課徵在一起，將來就不會再有這樣的爭議，至少能夠為過去這麼長一段時間股市的紛紛擾擾劃下句點。","曾主任委員銘宗：是，基本上我贊成。","孫委員大千：過去這兩年大家一直預估會升息，美國會升息，全世界可能會升息，但是事情的發展跟我們當時的預期恐怕有很大的落差，現在不但不會升息，可能還會降息、持續地降息，包含國內現在也面臨這樣的壓力。請教主委，如果沒有升息，反其道變降息了，對於現在所有保險公司的經營來說，恐怕是雪上加霜，利差損會變得更大。原本大家都認為，咬著牙關撐過這段期間，只要升息、情況好轉了，利差損就可以變小了，如果沒有升息的可能，反過來變成降息了，金管會有沒有密切協助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要如何度過這樣的困境？","曾主任委員銘宗：透過這幾年新保單的調整，利差損慢慢在縮小，利差損比較大的，我相信再過一年左右，幾乎都可以調整過來。第二點，看這個情況，美國12月份升息的可能性很高，美國的部分我相信不至於降息；國內的部分，我們尊重央行的決策，要進一步來做考量。基本上，金管會也充分注意整個金融情勢未來的發展，會對保險業做出相關的輔導與注意。","孫委員大千：我知道金管會為了協助保險業增加更大的獲利，很努力做了很多相關措施的調整與放寬，但是我也要拜託金管會，對保險業在商用不動產尤其是海外不動產的採購上，要更謹慎更小心。"],["曾主任委員銘宗：是。","孫委員大千：因為海外不動產的買賣，畢竟距離國內太遠了，監理的過程有一定的難度，所以我要拜託金管會，我知道這是兩難的過程，一方面如果不准許，保險公司很難獲利、很難度過現在的困境；可是准許了，我們又擔心，會不會在整個買賣過程中有上下其手的可能？所以在這個部分我要拜託金管會，既然已經開了這個門，但是監理和要求恐怕也要同步變得更加嚴格。","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的指教，我非常贊同委員的意見，國外的部分，每個case的額度都相當高，所以，我們會再去檢查，務必要做到透明，程序一定要符合法定程序，希望過程越透明越好。","孫委員大千：最後我要請教主委的是，我在上次質詢時曾經請教過主委，針對現行的會計制度，金管會容許保險業針對他們手上所持有的商用不動產資產進行評估，不管是獲利還是虧損，原本是用獲利的方式，讓他們逐年進行認列，現在商用不動產的價格大幅的滑落，金管會也有針對這部分，要求他們重新評估嗎？","曾主任委員銘宗：去年因為配合IFRS的規定，提供給所有的保險公司選擇，如果他們選擇依市價評估，我們尊重，但是一旦選定，依照市價認列獲利，萬一不動產價格往下跌，損失也同樣要認列，假設已經認列獲利了，未來的損失也同樣要認列。","孫委員大千：這就是所謂的mark to market，對不對？"],["曾主任委員銘宗：是。","孫委員大千：如果採用這樣的會計制度的話，這些保險公司到目前為止有沒有面臨太大的衝擊，包含資本適足率的問題？","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問題，到現在沒有這個情況，我們也作過調查，現階段沒有問題。"],["孫委員大千：謝謝主委。","接下來請教財政部張部長，其實財政部有時候真的很為難，每次調降貨物稅的時候，大家都希望財政部降稅，協助產業，刺激經濟，財政部一方面面對這個壓力，可是另一方面又要承擔稅收的責任，當然我們希望每降一塊錢，國庫少收一塊錢，有一定的乘數效果，至少能對刺激景氣復甦有更大的幫助，或者能夠因此擴大稅基，然後可以從其他地方把稅收進來。所以，對於貨物稅的調降，我只有一個原則，就是要拜託部長密切注意、考量貨物稅調降不能只針對單一的公司，就是我們希望調降是針對整個產業，而不是針對少數業者，我覺得這必須區隔得很清楚。"],["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是，沒有錯。","孫委員大千：第二、我們必須要能夠幫助到國內的產業、國內的業者，而不要在降稅的過程當中圖利了國外的廠商，那對我們來說就完全沒有幫助了。"],["張部長盛和：是。","孫委員大千：第三、我們當然希望在降稅的過程當中，因此能擴大稅基，刺激消費，我們可以從其他地方把稅收回來，也就是貨物稅雖然少課了，可是其他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多收了，當然對國家整體稅收來說是有幫助的。所以我要請教部長，針對這次調降貨物稅相關的案子，財政部有沒有作過類似的評估？","張部長盛和：有，稅制評估，根據行政院版，如果以一萬輛出口、買新車一萬輛來計算，營業稅、貨物稅大概會減少5億多，不過，會帶動新車的營業稅、貨物稅等增加22億多，所以一年淨增加17億多，實施5年大概就淨增加87億，然後可以帶動產值500億及1,500人的就業機會。","孫委員大千：我最後只拜託部長，我希望降稅真正能夠幫助到的只有國內的產業，這一點非常重要。"],["張部長盛和：當然。","孫委員大千：因為現階段國內的產業已經很辛苦了，如果以汽車產業來說，是整條產業鏈，如果我們真正能夠以國內產業為主的話，我們能協助的人恐怕不只車商，還有零件供應商，這樣的降稅才會有實質的幫助。"],["張部長盛和：是。"],["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們今天沒有把環保署找來是很失敗的，因為事關汽車汰舊換新，結果沒有環保署列席。本席今天其實也有一個提案，就是貨物稅減免，本席選擇的產業是一個非常可憐的產業，因為我們沒有加入聯合國，所以在國際的審驗上無法被全球接受，如果他們想要出口，就必須去別的國家註冊登記，讓別人再賺一手，是非常辛苦的產業，那個產業叫做「家電產業」。可是像這樣的產業，要讓政府用貨物稅的減免來補助，就像暗夜哭泣一樣，孤獨的守在暗中的角落，一輩子沒有能見度，你們想都不會想到它。每一次想到要用減免貨物稅來刺激景氣，每一次都選到汽車業，今天你們這個案子有多瞎，你知道嗎？你們是要鼓勵汽車出口當中的哪一部分？第一、根本不是要鼓勵環保的汰舊換新，為什麼？因為你們鼓勵的是很新的中古車出口。第二、你們綁那個一年、兩年就可以減免的對象，真正需要汰舊換新的10年以上的報廢車，你們根本不減免。所以，第一、你們今天的案子跟汰舊換新、減少空污完全脫鉤。你知不知道我們國家10年以上的中古車在台灣的市占率有多少？局長，你很清楚啊！"],["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大概有400多萬輛。","管委員碧玲：對啊！你們就讓這400多萬輛在街上跑耶！空污都是這一群造成的。那你知不知道它的成長率？2007年占車輛百分比41.3%，到2014年變成53.6%，平均每年增加7%。而你們今天獎勵出口的兩年新的中古車成長率是多少？"],["吳局長明機：我們預期有1萬輛左右。","管委員碧玲：你跟我講它在台灣的成長率是多少？你們自己寫的說帖啊！來！局長，說出來！不要隱藏。車齡10年以內的中古車每年平均成長率多少？負的1.4%！"],["吳局長明機：那是今年。","管委員碧玲：根本不是問題啦！沒有造成台灣中古車所造成的任何空氣污染的負擔，為什麼？因為它的成長率是負的耶！真正造成負擔、年均成長率7%的是車齡10年以上的中古車。部長，你知不知道你們完全沒有在鼓勵汰舊換新？","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這個政策的目標應該不一樣，這個目標是開拓中古車的出口市場。","管委員碧玲：來！我跟你講，你們的政策目標不是不一樣，而是掛羊頭賣狗肉，因為你們今天寫的全部是汰舊換新，全部在寫中古車造成空污，結果你們真正是在鼓勵非常新的中古車出口業，請問哪一個產業最高興？"],["張部長盛和：就是汽車業啊。","管委員碧玲：汽車業中有一個中古車市場浮浮沈沈，你在這裡說可以創造就業機會，可是這群人就快要沒有就業機會了啦！因為台灣其實汽車租賃業方興未艾，不管是民間公司甚或公務機關，現在開始都用租車代替買車，這個事業最好啦！就是好到這個行業啦！大家喜歡租新車，租了一、兩年以後想要換租新車，那時那種兩年新的租賃車輛就會大量出現，然後你們要鼓勵這一部分的車輛出口，所以你們就弄出這樣的制度來。那我要問，你們的公平正義觀在哪裡？任何產業都可以獎勵，OK，我覺得非常好，可是你為什麼選擇這個產業？你總要給全國人民一個交代嘛！各個產業為了出口面臨的關稅等障礙和困難，有多少人在嗷嗷待哺，你為什麼選擇這個產業？總要給全國人民一個交代嘛！","吳局長明機：根據我們的統計，4年以下的汽車出口的話，並沒有價格上競爭力，……","管委員碧玲：這個我不管，你只要說為什麼選擇它？我們的產品要出口都沒有價格競爭力啦！我們又沒有加入RCEP，也沒有跟各國簽FTA，大家都嗷嗷待哺。請告訴大家，你們為什麼選擇這個產業？","吳局長明機：我們主要是希望建立一個中古車出口的產業，這個產業……","管委員碧玲：就告訴我為什麼選擇這個產業？而且是新的中古車，你知道臺灣有一群人喜歡買新一點的中古車來用，因為他總想要省一點錢，很多自營商、小商店的老闆很喜歡中古車，中古車對他們的產業而言很重要，尤其這裡包括了小貨車、貨客兩用車都在內，你現在用一個制度把這些車引流到國外去賺國外的價差，然後國內的中古車就會斷層，像這些自營商、小店家，他們想要買那種兩、三年新的中古車來做生意，五、六年之後再換車，像這類的市場就會因為這個政策斷層，你們根本沒有考慮到，你們所找的汽車業根本就不完整！完全沒有找商業司管理的那些銷售汽車業來嘛！","吳局長明機：向委員報告，純粹促進中古車銷售主要只有銷售業者獲益，我們則希望能夠創造新車的賣出……","管委員碧玲：你要創造新車賣出的話，就照本席提的修正案所訂的10年以上的車，且還包括機車部分，即只要10年以上的車，只要汰舊換新，政府就讓你的貨物稅全部減免，如此更能刺激新車的市場。或者像盧秀燕委員那種毫無差別的規定，更能刺激新車市場。你的政策目標就是亂糟糟！你要刺激新車就不應該綁成那麼小，又讓財團很快地把中古車全部賣到國外，讓國內的中古車產生斷層，逼得國內那些想買中古者無車可買。","吳局長明機：我們也跟中古車業者談過，因為這個政策將來也會搭配出口相關協助措施，所以他們也就有機會把中古車賣到國外去。","管委員碧玲：現在完全沒有啊！現在有能力讓中古車出口，讓他買新車的就是少數產業，我們都知道是誰嘛！"],["吳局長明機：我們已經跟公會談過了。","管委員碧玲：公會今天希望你們召開公聽會，找到社會真正所需的方案。我沒有辦法接受這樣的方案，因為你完全說不出你為什麼選擇這個產業，今天是要讓貨物稅減免，全臺灣在等著貨物稅減免來刺激出口的產業排隊都可以排到立法院大門口去了，你為什麼就選擇這個產業？為什麼把臺灣新的中古車往外推，讓新的中古車離開台灣，對舊的中古車不理不睬，依照你今天的方案，400萬輛10年以上的中古車完全沒有被鼓勵！零！這很奇怪啊！400萬輛10年以上的中古車每年是以7%在成長，你今天要刺激國人買新車，竟然不是抓這一塊，真是莫名其妙！","張部長盛和：委員，兩個政策目標完全不同。","管委員碧玲：對啊！所以我要你告訴我，為什麼選那個政策目標呢？"],["張部長盛和：當然政策目標就是中古車……","管委員碧玲：本席要求你選家電業，你為什麼不選家電業？","張部長盛和：中古車的國外市場很龐大，日本就出口100萬輛，連新加坡這麼小都出口12萬輛……"],["管委員碧玲：我們過去每年也已經陸陸續續在出口……"],["張部長盛和：出口3,000輛是報廢車。","管委員碧玲：3,000輛是報廢車？報廢車，你就不支持嗎？","張部長盛和：不是，報廢車不是被出口去駕駛用，而是拆解。","管委員碧玲：我告訴你，光是臺灣的電扇，永不發燒、永不跳電、永不火燒電扇在東南亞就有高度的競爭力，這種電扇在東南亞的市場也很大！照你的說法，哪個市場大就值得被鼓勵的話，我就告訴你，這些產業都可以排隊排到立法院門口了，我問你為什麼選擇這個產業，你就是講不出來嘛！每次想到的都是汽車業，不要說因為他跟總統關係比較好，每次選擇產業都是想到他。","吳局長明機：跟委員報告，車輛在國內生產的比重還是很高，所以它會創造很多的就業機會。"],["主席：請賴委員振昌發言。","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你在答復管委員質詢時提到一個例子，本席想要先提醒你一點，你提到日本中古車的銷貨量，但是，日本的車子與臺灣不同，我們是左駕，他們是右駕，所以，這個能夠銷售……"],["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所以左駕是我們的優勢，因為很多國家都是左駕。","賴委員振昌：我只是提醒你，不要看到日本銷售了多少就如何如何，那是一個不同的市場。"],["張部長盛和：沒有錯。","賴委員振昌：不過這不是我今天要質詢的重點，我要問的重點是，今天這個刺激景氣方案應該是國發會、經濟部主導，財政部配合辦理，但是，這一次的刺激是要用減稅來作為誘因，如果是減稅就跟財政部有關了。"],["張部長盛和：是。","賴委員振昌：也就是牽涉到稅基腐蝕，任何讀過財政學的人都知道稅基腐蝕在臺灣是非常的嚴重，甚至每個從事稅務工作者都應該很痛恨稅基腐蝕。"],["張部長盛和：是。","賴委員振昌：雖然這個政策的主導單位不在財政部，但在租稅專業部分，部長做了什麼努力或是如何維護租稅的公平？","張部長盛和：租稅公平的部分，我們在這三年來做了非常多……","賴委員振昌：不用講這三年來，你只要告訴我，針對現在行政院的這個刺激經濟方案，你有什麼作為？","張部長盛和：就本案而言，他們有做過稅制支出評估，我們是看支出評估的效益是正或負，而根據他們的支出評估，這個方案將減稅五億多，但會帶動產業的徵稅二十二億多，所以，以1萬輛來算的話，一年是淨增加17億。另外，帶動產值的部分……","賴委員振昌：我們的任何一個決策，考慮的是不是以下這些？第一，效果，即便我們不喜歡稅基腐蝕，但如果它可以達到很好的效果，為國內創造很好的經濟績效，我們勉強可以接受。問題是台經院或行政院所發布的經濟成長率是0.83%，連保1都沒有希望，所以，我們政府才提出這個刺激消費振興經濟的措施，你認為這樣的一個方案會有效果嗎？","張部長盛和：財政政策都要經過立法院同意，包括這個方案在內，未來還會再送進來審查，包括產業創新條例的修法。","賴委員振昌：所以，基本上你認為這個也不是很樂觀？","張部長盛和：點點滴滴都有效，就像這個會增加產值……","賴委員振昌：只是一個40.8億的計畫就要把我們整體經濟成長率提升，我認為這……","張部長盛和：有啦！它是用高槓桿的原理，政府投資、民間加碼……","賴委員振昌：如果是如部長所說的高槓桿原理，那選擇汽車業的槓桿在哪裡？你說要創造就業機會，其實我們都知道汽車業本身並不是一個勞力密集的產業，現在很多大汽車廠都是用自動化生產。","張部長盛和：據經濟部的稅式支出評估，這個案件的產值每年會增加100億元，五年就增加500億元，且創造就業人口1,500人。"],["賴委員振昌：行政院不是指出GDP值提高不到1%嗎？"],["張部長盛和：我是指本案。","賴委員振昌：對於這個案件創造的經濟效果，經濟部並未表示很樂觀，財政部反而高估；況且這不但未促進經濟成長，對於創造就業機會方面，這也不見得有助益，像營建業還使用很多勞力，創造很多就業機會，但是在現今許多汽車均採用自動化生產，在此情形下，汽車業能創造多少就業機會？此外，政府除要考慮其效果，還要考量到租稅的損失，因為稅基腐蝕是點點滴滴。","張部長盛和：我們不會同意造成太大稅損的方案，可是這個案件是有正效果的，一年會淨增加17億元稅收。","賴委員振昌：剛才很多委員對於中古汽車的汰換已提出很多質疑，如此你們還能樂觀認為推動這個方案對於我們的舊車市場很好嗎？","照台灣消費者的習慣，這可以區分為兩種，一種為計程車，它是營業使用，損壞可能很快；另一種為一般汽車，包括上下班才使用的一般自用汽車，這些汽車的損壞就不那麼快。其實國人駕駛中古車是非常普遍的，譬如本席的汽車已駕駛將近10年，定期保養也沒有不好，我連換車的念頭都沒有，這是一般人使用中古車的習慣。然而如今政府要透過租稅制度鼓勵原本沒有換車意願者換車，這樣有沒有違反租稅中立性原則？","張部長盛和：租稅的中性原則有兩種，一種是正的，另一種是負的，負的中性原則不好，它會干擾經濟決策，但是正的中性原則是對的，它會消除負面的東西，而本案對產值有正面影響。","賴委員振昌：那些是上課才會談到的，現在沒有必要說。國人本來使用中古車的習慣就是這樣，現在你們要運用外在因素改變這個習慣，本席有如下觀點，第一個，部長說這沒有影響，我不同意；第二個，台灣中古車外銷到國外的市場競爭力並不很高，除剛才提及的左駕、右駕問題外，台灣汽車的價格也較外國汽車為高。","張部長盛和：所以經濟部提到要降稅，降稅後的價格就有競爭力。","賴委員振昌：即使降稅可以提高競爭力，但是汽車銷到國外後，競爭力還是會被我們的高車價抵銷，你們認為如此便有競爭力，本席仍然存疑。再者，某些委員提出要鬆綁出口或新車購買和中古車外銷脫鉤，甚至有人提出脫鉤後就定額減徵7萬元，或報廢減徵3萬元等等，據部長的報告，這樣處理會導致二百多億元的稅損。"],["張部長盛和：我們並不贊成那種單純減稅的方案。","賴委員振昌：雖然你們不贊成，但是這個方案提到立法院，就會有委員提案，該提案也就可能列入討論。","張部長盛和：沒錯，我們會表達……","賴委員振昌：如果這樣處理，我們會有二百多億元的稅損。"],["張部長盛和：是。","賴委員振昌：部長當初決策時，有沒有考慮到這個方案送到立法院後，會有這些變化。"],["張部長盛和：委員提案本來就是委員的職責。","賴委員振昌：這是委員的職責沒錯，但是你身為部長，在決策時，應該要預期到這些情況。","張部長盛和：有，我們在報告中有正確表達這要審慎。","賴委員振昌：雖然這是經濟部主導的案件，財政部只是配合辦理，但是對於這種造成稅基腐蝕的方案，你們有過何種努力？"],["張部長盛和：有。"],["賴委員振昌：或你們基本贊成這個方案？","張部長盛和：不是，其稅式支出評估一定要提出，我們看過該稅式支出評估後，認為這個案件還不錯，本案不但可以增加產值、增加就業人口，也會增加稅收，且是淨增加。"],["賴委員振昌：會後可否提供該稅式支出評估的相關資料給本席？"],["張部長盛和：沒有問題。"],["賴委員振昌：本席一定會仔細好好看。","張部長盛和：是，沒有問題。","賴委員振昌：經濟部要如何處理是經濟部的權責，本席現在不提，但是財政部站在租稅公平原則的立場，不應該這麼輕率。","張部長盛和：我們把關得很厲害，陳雪生委員還罵我是鐵板一塊，結果你說我輕率。","賴委員振昌：這是你們的職責，稅基腐蝕之事絕對不可以這樣輕率！","張部長盛和：不會，我們沒有輕率。","賴委員振昌：首先，很多人質疑你們為何選擇汽車業？其次，這個政策實施時機又是在選舉前，很多人質疑此為動機論。","張部長盛和：如今剛好遇經濟景氣低迷時，而大家指出經濟景氣低迷時，財政政策比貨幣政策有效。可是財政政策要立法院通過，如果我們提出政策，立法院卻不通過，那就沒有了。","賴委員振昌：台灣經濟景氣低迷已不是一、二天的事情，如果這在選舉前才實施，難免落人口實。"],["張部長盛和：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曾主委對於當初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的背景瞭不瞭解？"],["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瞭解。"],["李委員桐豪：該法主要在處理何類事情？","曾主任委員銘宗：因為金融機構的合併有別於企業併購，所以要制定專法排除過去……"],["李委員桐豪：民國89年該法制定的真正目的在處理問題基層金融機構的合併。","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當時同時有這個背景。","李委員桐豪：雖然該法稱為「金融機構合併法」，然而事實在針對問題金融機構，特別是基層的農、漁會信用部和信用合作社。現在農、漁會信用部和信用合作社的問題已告一段落，所以你們開始要讓該法轉型，是不是？"],["曾主任委員銘宗：是。","李委員桐豪：當此轉型時刻，請問金融機構在合併過程中，特別是涉及租稅優惠和申請程序時，金管會是唯一的角色嗎？兩個金融機構合併須不須經過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審查？"],["曾主任委員銘宗：要。"],["李委員桐豪：請問這個法律有沒有規定？","曾主任委員銘宗：那個部分就回歸公平交易法，該申報核准……"],["李委員桐豪：那麼「金融控股公司法」有沒有特別註明須要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角色？"],["曾主任委員銘宗：涉及到的部分還是要……"],["李委員桐豪：可是這個法律完全沒有規定。"],["曾主任委員銘宗：本法沒有規定的部分就回到其他該有的法律規定。","李委員桐豪：你們這次修法特別把農、漁會信用部原本要排除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機制拿掉，原先的立法架構有公平交易法的影子，但是你們這次修法以排除方式刪除，最後變成只有金管會的角色。","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這次修法排除農、漁會信用部的原因在於這個部分已於「農業金融法」處理；至於相關公平交易之事項，依現行實務作業，還是會經公平會核准。","李委員桐豪：我還是要建議你，因為整個立法架構會讓人誤以為只有金融機構合併法而沒有程序，但你多少要強調程序的過程。","曾主任委員銘宗：過去多年來，實務上真的沒有問題。","李委員桐豪：很多委員都很關心證所稅，也在談論此一議題，我還是一句老問題：請問股票股利算不算所得？","曾主任委員銘宗：從現行所得稅法來看，基本上是認定為所得，如果是從證券交易市場來看，就類似股票分割，因此要看是從什麼層面來看。至於有關課稅的部分，我們尊重……","李委員桐豪：股票股利發生真正所得的概念，就是進口袋的現金，可是股票並沒有現金進口袋。","曾主任委員銘宗：那部分就類似所謂的股票分割，至於課稅的問題……","李委員桐豪：如果真正發生課稅應該是股票已經變成現金，額外的現金當然要變成課稅的對象。","曾主任委員銘宗：外界對這部分有很多的討論，涉及到稅……","李委員桐豪：一開始制定所得稅法時，就將股票股利放進去，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可是財政部到現在都還不更改。","曾主任委員銘宗：課稅的部分，我們尊重財政部的意見。","李委員桐豪：美國IRS Publication 550表示，一般而言，股票股利及股票權利不是可以課稅的，因此可以不必申報，除非它滿足其他條件，而其基本概念就是現金進了口袋或是特別股。股票股利要課稅對於股民而言，就是一種沈重的負擔。如果今天有證所稅，股票股利的角色就必須轉型到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的過程才應該課徵，部長的看法為何？","張部長盛和：沒有錯，股票股利要不要課稅，一般來講有兩種看法，一種是公司的資產結構都沒變，只是1股變2股或2股變3股的分割，因此所得就沒有增加。另外一種就是轉增資發股票股利，公司的資本增加了，而股票股利可以變現也等同現金。","李委員桐豪：那是你不課證所稅的關係，如果課證所稅就應該排除股票股利。本席建議要好好考慮，證所稅不能就這樣唬弄過去，既然要處理事情，就應該講清楚說明白，比如交證所稅的人，股票股利就不課；不交證所稅的人，就課股票股利。很多股民拿到的股票都是零股或是有限的股票，結果卻要課很多的稅，何況繳稅是繳現金，也是從口袋及儲蓄裡面提出來的啊！"],["張部長盛和：股票股利是按面額課。","李委員桐豪：可是還是要繳現金嘛！由於股票放在那裡還沒有變現，等到要變現時，也許指數已經從8,000點變成4,000點，甚至變成2,000點，或是一文不值變成壁紙了啊！如果還要交股票股利，屆時根本就沒有所得了，因為還沒有實現嘛！我請財政部思考一下，既然你們要推一項稅制，不管是什麼稅制，你們都應該將道理說清楚。","剛才談到貨物稅的問題，貨物稅占稅收的比重非常大。","張部長盛和：還好，約一千五百多億，不到10%。","李委員桐豪：明年將達1,600億，您認為這項稅收重不重要？"],["張部長盛和：重要。","李委員桐豪：經濟部提出一定年限以內的車子出口要減5萬元，這是暫時性的措施，還是永久性的措施呢？"],["張部長盛和：暫時性的5年。"],["李委員桐豪：為什麼要5年？"],["張部長盛和：拓展中古車的出口市場。","李委員桐豪：對一輛車而言，5萬元是很多的。"],["張部長盛和：一輛車的貨物稅大概是13萬左右。","李委員桐豪：將近一半，所以是很高的金額，5年以後怎麼辦？還有為什麼要暫時性呢？如果是要刺激出口，若與電子產業相比，哪個受到此次經濟衰退的影響比較大呢？","張部長盛和：不是受到影響的問題，而是中古車的出口幾乎是零。","李委員桐豪：沒有錯，就是因為貨物稅高，所以才沒有競爭力。這種出口太有針對性了，其實並不是中古車商，而是汽車租賃公司，只有他們的資料及記錄是最為完整的，何況還可以變成B to B的商業模式，所以對汽車租賃公司可說是立即見效。既然要幫助租賃公司，為什麼只幫助5年，那5年以後呢？"],["張部長盛和：5年後再評估及檢討。"],["李委員桐豪：這不是很奇怪的一個稅收嗎？"],["張部長盛和：不會。","李委員桐豪：如果今天是要幫助汽車產業，為什麼不將汽車產業的貨物稅都降下來呢？為什麼要針對特定的中古租賃呢？假定今天所有新車都降3萬，會不會有助於中古車的出口呢？你們為什麼要針對特定的中古車，而不是針對新車呢？如果是新車的話，所有消費者都可以享受到，我們可以訂5年，以及買新車可以減3萬。雖然會有100億的稅損，可是也會帶來經濟的成長。如果你在乎產業的關連及效應的話，這樣做效應就會出來了。","張部長盛和：經濟部是產業的主管機關，他們認為中古車在國內太多了，大概有七百多萬輛，透過出口也可以達到節能減碳。","李委員桐豪：你認為台灣中古車的數量太多，價錢就有下來嗎？好像也沒有啊！"],["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最主要是台灣市場有這麼大的量，10年以上一定要去化一部分，才有辦法容納……","李委員桐豪：你這裡的設計也不是10年，如果是10年才出口給人家，這樣做是不道德的。"],["吳局長明機：新車生產對國內經濟發展的確非常重要。","李委員桐豪：對全體新車減稅2萬5,000或2萬都可以，這不是也可以刺激到全部嘛！","吳局長明機：在國內市場的胃納量還是這樣大的情況之下，還是要消化掉……","李委員桐豪：在扣除貨物稅之後，請你去與美國比較一下，雙方的舊車價格為何？","吳局長明機：前面幾年沒有競爭力，大概是6到10年會比較有競爭力。","李委員桐豪：你是幫助幾年的車子，即減貨物稅是針對幾年的車子？"],["吳局長明機：6到10年的車子會比較有出口的競爭力。","李委員桐豪：不是，我是租賃公司的話，用了2、3年就賣掉，就這麼簡單。","吳局長明機：我們已經有算過，出口4年的車子在國外的競爭力就沒有那麼強，大概有10%的價差。","李委員桐豪：如果不減就會更糟糕。你們一定要弄清楚，我覺得這是針對特定的產業及公司，如果你們真的要這樣做，為什麼不嘉惠全體呢？"],["主席：請陳委員素月發言。","陳委員素月：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五條文草案，本席想請教財政部張部長及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根據行政院草案的說明及經濟部口頭報告的書面資料，增訂第十二條之五的政策目標是希望能夠達到節能減碳、刺激汽車產業、刺激出口政策、開拓中古車的市場，大概是這樣的政策目標，是不是？"],["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主要還是開拓中古車市場，其他是另外附帶的目標。"],["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其他是附帶的效益。","陳委員素月：可是本席看了之後仔細想一想，你們的政策目標很冠冕堂皇，實際上有沒有辦法做到？從這項草案的精神來看，你們設定了這樣的目標，有沒有評估過是不是真的能夠收到實質的效益？還是只是畫大餅而已？","張部長盛和：經濟部有做了稅制支出評估。如果以每年出口1萬輛來算，每年大概會增加稅收17億元、產值100億元，增加的就業人口為5年1,500人，1年大概增加300人。","陳委員素月：剛才很多委員都提出討論。在這項增訂的條文草案中，你們一再提到希望能夠達到節能減碳的目標，事實上本席絕對支持這個目標，就是汰舊換新，把老舊的車輛換掉，減少空污，可是真的能夠達到這樣的目標嗎？我覺得很難，因為這次貨物稅的減免是要綁出口，才能享有新車貨物稅的退稅，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是。","陳委員素月：如果車主要換車，他怎麼能夠確定舊車一定可以出口？如果他把舊車賣給中古車商，是不是要等到中古車商把他的舊車賣出去以後才能拿到退稅？","張部長盛和：在出口報單前後6個月買的新車都可以，其中會有落差，所以前面6個月、後面6個月買的都可以。","陳委員素月：可是誰能保證他的舊車一定賣得出去？如果賣不出去，他就沒辦法減稅。","張部長盛和：會有機制，就是中古車車商出口以後……"],["陳委員素月：不一定每一個中古車車商都有能力經營這種出口的生意吧？","吳局長明機：我們將來會提出配套協助中古車業者成立鑑價的機制，也會有拍賣的平臺，他們將來就可以有管道銷售中古車。","陳委員素月：鑑價是後端的程序。根據本席所了解，每一個中古車車商不一定有能力辦理出口的業務，所以車商收購舊車之後如果沒有辦法把舊車賣出去，車主就拿不到新車貨物稅的減免，我覺得這樣的設計真的有窒礙難行的地方。","另外，這次的修法是針對2到3年的車子可以辦理出口，讓車主可以減免購置新車的貨物稅，可是對於這樣的設計，中古車商看了都非常人心惶惶。以部長來講，你買了一部車，開了2年、3年，你會馬上換掉嗎？"],["張部長盛和：我不會。","陳委員素月：對啊，你不會換，一般的家庭、一般的薪水階級有可能新車買了2年、3年就換車嗎？2到3年會換車的人就是目前比較夯的租賃車行業，他們才會在3年契約到期就換車，所以這樣會讓人家聯想你們是針對特定的行業在設計。而且你們鼓勵2、3年的車子出口，事實上這樣的車子在國內的中古車市場是比較搶手的，需求量也比較大，如果現在讓2到3年的中古車出口，未來5年之後會不會造成整個中古車市場的斷層？這樣真的能夠達到節能減碳的目標嗎？到時候出口的都是2、3年的中古車，結果留在國內的還是8年、10年、12年的老爺車，這樣有辦法改善國內的空污嗎？有辦法達到節能減碳的目標嗎？所以我覺得你們根本就是拿著節能減碳的大帽子、冠冕堂皇的理由，來美化這次貨物稅條例的增訂。這次增訂條文的出發點很好，可是應該設想到效益能否落實、收到實質上的效益，所以我很懷疑能達到節能減碳的目的。","其次，談到刺激汽車產業，如果沒有辦法確定能把舊車賣出去，購車的新車主可能會要求要減免，這樣是不是會造成他們的困擾？","此外，剛才局長一直表示要開拓中古車的市場，我們都知道市場都有自由機制，政府勉強開拓中古車的市場，我們有那樣的能力、競爭力嗎？請局長簡單回答一下。","吳局長明機：臺灣現在中古車的數量太多，不論是新車車商或中古車車商，事實上都會面臨市場車子的去化會出問題。現在這個政策最主要還是在創造中古車市場的新管道，像日本每年出口的中古車都超過100萬輛以上，即使新加坡……"],["陳委員素月：你預估我們可以出口多少中古車？","吳局長明機：初步預估，目前國內中古車的成本比較高，如果沒有貨物稅減免的話，競爭力會比較低；如果初步有減免，至少應該1年在1萬輛左右。其實在國內中古車市場來看，1萬輛還是相當小，所以將來有機會出口的中古車占國內市場的比重其實並不大，我們認為不至於會造成國內中古車市場很大的影響。","陳委員素月：為了使國內的中古車市場更活絡，同時達成節能減碳的目標，我建議乾脆直接補助汰舊換新就好了。目前國內有400多萬輛的中古車，如果真的要達到汰舊換新的目標，我們應該研究針對10年或12年以上的老爺車就強制報廢，這樣是不是更有實際的效果？","吳局長明機：如果純粹汰舊換新，還是沒有解決問題，因為中古車還是在市場跑，所以如果是廢舊換新，至少要有1輛車在市場上以報廢的方式消失，對整個市場的活絡才會有幫助，我們如果能促進新車的銷售，對整個國內的生產、就業、各方面的效益會更大。","陳委員素月：我剛才聽到局長在回復委員質詢的時候，提到目前出口的中古車當中比較具競爭力的是6到8年的車，……"],["吳局長明機：6到10年左右。","陳委員素月：如果真的要綁出口的話，是不是不要限定2年到3年，把年限拉高一點，修訂為5年、6年，這樣是不是會比較實際一點？這樣既不會讓人家質疑你們要圖利特定的產業，也不會造成整個中古車市場嚴重斷層。","吳局長明機：是，謝謝委員。","陳委員素月：因為這樣政策的修訂，基本上也引發一些相關業者的疑慮，所以本席在此建議能否在召開公聽會之後，再來修訂，不要造成修法只為了考慮單一的因素或層面，而影響其他的產業的情形，謝謝。"],["主席（費委員鴻泰代）：請潘委員維剛發言。","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要審金融機構合併法，我們會全力支持，雖然89年，我們原本是希望整頓一些金融機構，但是本席覺得現在我們的銀行還是太多家，我們必須要有國際的競爭力，雖然這幾年我們的金融情況比較好，但是我們也知道當人民幣的利差縮短之後，要有更新的東西來作為獲利，如果只是為了賺錢而去銷售金融商品，對我們來講是相對危險及不利的。在整個資本市場內，我們也看到股市的散戶正在減少，就這個部分，我們要怎麼做，一方面我們會全力支持，另一方面我們也希望金管會能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最近國發會也提出來200億的併購基金，據說能產生1,500億到2,000億的效益，吳局長是否知道狀況？"],["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我們知道，但據瞭解他們還在接受募資的申請。","潘委員維剛：所以這還沒開始，我們現在滿擔心的，當時金融營業稅從百分之二提高到百分之五，往往是便宜行事，怕經費不夠，這邊賺錢，就多拿一點經費先來發展金融，但是竟然沒有進項扣抵。但是，OECD國家並沒有金融營業稅，如果我們要做國際聯貸，我們的資本就比較貴，所以本席覺得我們的思維要國際化、自由化。曾主委，你贊不贊成將來至少要加一個進項扣抵，沒有扣抵，未來如何跟國際競爭？是否考慮取消金融營業稅？"],["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跟委員報告，金融營業稅從百分之二提高到百分之五之後，大院財委會曾經作成決議，等財政制度穩健之後……","潘委員維剛：五年，我們有一個落日條款。","曾主任委員銘宗：穩健之後，我們再進一步檢討有關金融營業稅的部分。","潘委員維剛：對，謝謝！但是本席覺得現在我們都是便宜行事，像台銀這麼大的銀行，資本額居然這麼低，如果要給錢，我們也不反對，例如用他的資產來作價，本席覺得我們在整個政策上的思考，比較是用這樣的方式來進行。另外，本席想請教張部長，現在所得稅一年的稅收是多少？"],["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綜合所得稅四千多億，營利事業所得稅將近四千億，兩個加起來接近八千億。","潘委員維剛：是，綜所稅大概是四千億。"],["張部長盛和：是。"],["潘委員維剛：百分之二的補充保費在綜所稅裡面占多少？","張部長盛和：那項費用不在我們稅裡面，我們這邊沒有統計。"],["潘委員維剛：有合併啊!"],["張部長盛和：那是衛福部課的稅。"],["潘委員維剛：不是股利所得就有百分之二嗎？不算在這裡嗎？","張部長盛和：不在，那項費用是屬於衛福部的。"],["潘委員維剛：是另外的？","張部長盛和：是衛福部的，不在財政部。","潘委員維剛：富人稅從40%提高到45%，現在收了多少？"],["張部長盛和：大概100億左右。","潘委員維剛：100億左右。本席覺得部長在守稅這部分把關把得很緊，但在增稅上也不手軟，速度也很快，還有補充保費一年多徵收近400多億，今年可能將近500億。當初補充保費就是「補充」，而且這是一個稅基，可以隨時因為稅率的調整、健保費率的調整而調整，所以本席覺得真的可以考慮降為1%，原本預估可收260億，現在快要500億了，本席覺得降為1%才合時，因為這是額外的支出，這是第一個。還有，您剛也提到所謂的富人稅，本席一直不喜歡用對立的名稱，但是本席不反對要增加一點，但是把它變成富人稅，他們的壓力很大，因為我們不希望這個社會製造對立，但是現在又增加了100億，今年總共增加了1,700億，已經加了不少；不過本席覺得合理很重要，所以今天本席非常贊成李委員桐豪更精闢的探討，其實本席昨天有說，在國外都視為股票分割，關於這部分，本席知道部長也感受到這樣的訊息，但是本席很不願意看到因為有700億，所以不得了，好像我們為這些富人怎麼樣了！本席覺得這是一個錯誤訊息的傳達，當然，500億、200億、300億、400億，最後說是400億。所以本席質疑最後整體的發展到底是什麼？當你把這塊市場一直壓縮，最後造成的影響會是什麼？如果在4,000億裡面，稅所占的比例是700億，那他該繳的還不算，他的45%也在裡面，並且還多繳了700億，只是股利而已。部長，你覺得不重嗎？這樣資本市場能夠發展嗎？這部分本席先不做細節探討，因為馬上產創條例又要來了，我們鼓勵分紅入股，這是企業為了鼓勵員工留下來，現在我們希望遞延五年繳納，但是我們還設上限為500萬，全都是小格局，而且小鼻子、小眼睛，實在沒有格局，為什麼要設上限呢？","張部長盛和：這個500萬是仿照美國，美國也有設，不能對大股東所分配到的股利給予緩課，而是要給員工，要留員工，這是主要目的。"],["潘委員維剛：他是用股票讓他入股變成股東。","張部長盛和：分紅入股，就是照顧員工，500萬就是小股東。","潘委員維剛：他怎麼課稅？他們是有買賣才課稅，對不對？"],["張部長盛和：美國……","潘委員維剛：但是我們現在不是，我們現在只是遞延而已。"],["張部長盛和：我們緩課。","潘委員維剛：我們以前沒有，我們是拿到股票立刻去賣，不賣股票怎麼拿現金去繳稅？我們都很關心所謂的光棍節，淘寶網一天就銷售了九百七十多億人民幣，雖然不到一千億人民幣，但是換算下來，就是四千多億台幣。所以本席一直期盼，我們真正重要的是投資台灣，本席原來就說是投資台灣的運動，本席覺得鼓勵消費很重要，現在有很多措施都是消費，占GDP很重要的一部分，但是政府有沒有真正鼓勵大家消費的號召性呢？本席覺得這部分要跨部會協商。我們可以找一天，例如平安夜，希望讓臺灣更平安，讓第二年更有發展，所以大家一起來買臺灣50，或者進行消費，在那一天，我們也可以創造佳績嘛！部長，你能不能去整合各部會發起這個活動呢？","張部長盛和：有的，事實上委員的這個想法，這次行政院提出的幾個方案大概就是這個概念，例如你去觀光旅遊或者買一些相關的產品，政府就補貼你多少，例如買4G產品等等，這也是類似鼓勵消費的概念。","潘委員維剛：是，本席希望鼓勵大家站出來嘛！那我們該怎麼計畫？其實有時候只要政策對了就行了，因為政策就是力量嘛！至於怎麼推動，你們要好好思考一下，可不可以？","張部長盛和：是，好的。","潘委員維剛：這是一個。第二個，當然，你很支持我們現在的促參，曾主委也很支持TPP，本來本席禮拜一有安排一個專案報告，但是後來大家希望你們內部先討論，本席只是在想，其實我們有很多構想，例如第三航站，院長也說了，這部分也可以證券化嘛！當然，像鐵路躍升計畫要在5年內讓我們所有的鐵路全部串起來、電氣化，只要三個半小時就能到達，這是好事嘛！這種事情根本就沒有牽涉到需要做什麼法律修正，針對這部分，是不是也請你們回去以後好好思考一下？","張部長盛和：是，這個部分牽涉到交通部。","潘委員維剛：針對這些部分，我們真的應該要開專案會，大家一起推動、支持，好不好？","張部長盛和：委員提的這幾個案子都是交通部的業務，我們會和交通部討論。","潘委員維剛：對，但是你們要主動啊！要召集大家來開會，好不好？謝謝。","張部長盛和：好的，謝謝。"],["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張部長，記得在幾個會期之前，我們也討論過類似的話題，但是晚到總比不到好，我們現在能開始討論這個議題，本席滿欣慰的。本席先回顧一下好了，因為今天政院版還加入以中古車刺激外銷的概念，基本上本席個人並不反對這個概念，但是怎麼樣兼顧刺激外銷和汰舊換新的概念，還有盧委員所提的全面性考量，就是將刺激景氣以及其他概念做整合，當然就要由大家發揮智慧了。","本席先完整交代一下幾個會期之前的提案，因為本席是從社環委員會的角度出發，所以本席完全是從節能減碳、汰舊換新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因此在本席的提案裡面，當時並沒有考量到中古車外銷這一塊。本席當時的考量是怎麼在短期內提升景氣，當我們的GDP如同現在這樣，已經處於一個比較低檔的階段，如何達到短期刺激、強心劑的效果，讓它提升上來，雖然只是短期的效果，但是或許這樣做就可以讓它止跌，未來還可以搭配其他的經濟方案讓景氣回升。","但是這不只是刺激景氣的方案，因為它是專門針對汽車業所做的方案，因為針對單一產業，所以有某種相對剝奪感或排擠的效果，因此這樣的方案必須具有公益性，這麼一來，節能減碳就變得很重要。當時我們提的是15年，但是本席今天連署了很多委員的提案，包括管委員的提案在內，年限都是10年，其實15年是當時我們和各部會討論過後的折衷產物，如果改成10年，這樣時間更短、更恰當，因為這樣的量才會真正具有一定的效益。","我們現在在路上看到很多車商的廣告，都說他們車子的環保能量、水準到了什麼程度，可是幾年前出產的車輛並沒有達到那樣的程度，但這部分所占的比例往往多達一半，甚至是更高，所以每換一台車，可能就會增加更多的環保水準。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希望用報廢為唯一條件，當時的目標就是不要再讓這些車子回到市面上，要不然不就白搭了嘛！而不是只是幫助了車商、刺激了景氣，結果不環保的車輛還是繼續留在市面上，本席先完整的說一下當時的看法。","當然，當時我們或許面臨了不同的狀況，包括稅損，以及當時的景氣是不是那麼不好，所以會有不同的觀念。但是本席還是要再強調一次，遲到總比不到好，所以我們現在繼續討論下去。現在雖然有新的提案，但是政院版還包含了中古車的概念，如果還包含中古車的概念，那本席要請你再說明完整一點，因為你們現在規定的年限比較短，你們是指2年內，基本上這對刺激外銷的部分會很有效，因為這樣競爭力會比較強嘛！但是這樣做的話，本席所提的案子裡面的節能減碳精神，基本上就沒有了，就不存在。本席剛才聽你回答盧委員時，你們是說希望能夠整合在一起，你們要把這兩種意見都整合在一起，所以本席要再請教你。"],["主席（潘委員維剛）：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當然，因為Timing也到了啦！一方面行政院認為經濟景氣低迷，另外經濟部看到中古車的外銷市場很大，沒有外銷也很可惜，再加上國內中古車的胃納量不足，所以他們認為開拓中古車的外銷市場可以達到節能減碳，又能刺激換購新車，因為有這樣的效果，經過稅式支出評估之後，所以我們就贊成。當然，報廢的部分並沒有包含在這裡面，不過昨天我們在行政院有討論，我們認為這個部分可以結合在裡面。","趙委員天麟：對，包括年限嘛！"],["張部長盛和：是。"],["趙委員天麟：2年的話是……","張部長盛和：可以考慮，等一下可以討論。","趙委員天麟：這是一塊，這就是本席剛才開宗明義說本人並沒有反對的原因，就是當稅損必然會發生時，它的政策獲益就要越多元越好，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是。","趙委員天麟：本席先前沒有想到中古車那一塊，本席想的是節能減碳，但是如果你們加入那一塊，又不影響到節能減碳這個目的的話，本席個人認為何樂而不為。你們有那麼多的政策方向，但是能不能真正整合成功？待會就要發揮智慧了。","但是我們不得不思考一點，本席剛才聽了好多委員垂詢，大家都為了國內的中古車商在傷腦筋，這一點本席就要請教你了。這一點當然和本席的提案有點背道而馳，因為本席的提案是認為這些車輛不要留在國內，因為這些車輛相對來說是不節能的，但是那些委員說的也有道理啊！如果你們只限定2年車齡的車，這樣到底算不算是不節能的車輛呢？恐怕也不會喔！","張部長盛和：如果大家對2年車齡有意見的話，剛剛我也和吳局長討論了，關於2年車齡的規定，因為我們不希望被誤會是為了某一個產業或某一家公司圖利，所以年限的部分也可以討論啦！","趙委員天麟：好，等一下討論。但是本席想要請教的是，你們有沒有思考到一點，雖然這一點不是本席的提案原意，但本席還是要幫國內的中古車商提一下，就是這樣做到底會不會有排擠效果？也就是說它的貨源會不會因此存在？","張部長盛和：關於中古車商的部分，當然吳局長比我了解的更多，據我們在行政院聽到的訊息是中古車商庫存太多難以消化，我們現在的出口量不過才1萬輛，但是中古車有六、七百萬輛，只出口1萬輛不會有什麼排擠效果啦！如果再加上報廢的部分，其實報廢的部分也不過是幾萬輛而已，對中古車市場的影響並不大，而且它增加出口這個去路之後，反而增加中古車去化的速度，未必沒有幫助啦！","趙委員天麟：好，是不是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也分享一下這個概念？"],["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在政策形成過程中，也有和中古車商溝通過，當然，因為中古車商太多，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全部都溝通，但是我們得到的訊息大概也是這樣，有很多中古車商希望有一個市場可以去化國內的能量，這對他們來說也有助於銷售。","當然，我們也有聽到一些聲音，最主要的就是中古車商擔心他們沒有管道可以外銷，關於這個部分，等這個案子通過之後，我們也會集合業者一起把鑑價機制及拍賣機制建立起來，這樣比較小型的中古車經銷業者就可以透過這個平台處理他們的車子。","趙委員天麟：所以按照兩位剛才的意思，國內的供給量是足夠的，甚至是過剩。","張部長盛和：是，是過剩的。","趙委員天麟：所以他們反而認為如果能把一些車輛外銷，不要一直增加供給量，這樣他們的競爭力反而會增加？是這個意思嗎？"],["張部長盛和：是。","趙委員天麟：那這個部分待會就要好好討論了，因為這和剛才很多委員的擔憂或者考量不一樣，或許也和中古車業者的陳情內容不太一樣，但是這確實是一個論點啦！","最後本席要提一下完整的看法，在現在這個景氣低迷的時刻，如果我們能夠不分朝野共同找出一條路，以若干的稅損做為成本，但是我們創造出來的效果能夠立刻把環保問題減低，就是把污染降低，因為它是移動污染源，也能夠讓想要換車的人集中在這個時候增加全車的效益，那他有兩條路可以選擇，要不就是報廢，要不就是出口，但是要怎麼兼顧各種目的，而且不會影響中古車的市場，或是帶來太大的衝擊，本席希望待會討論時，大家能夠一起找出方向，謝謝。","張部長盛和：好，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應元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今日會議繼續進行至全部議程結束為止，中午不休息。今日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詢答完畢，作如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陳委員學聖及李委員應元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管會及財政部以書面答復。","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管會與財政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一週內送交各相關委員。"],["陳委員學聖書面意見：","案由：本院委員陳學聖，鑒於台灣高齡車比例逐年提高，逾十年之汽車過半、機車達八成，造成之空汙與公安問題日益嚴重；又因當前景氣復甦未明，造成車市買氣持續低落，連帶影響到汽車機車製造業及廣大週邊協力廠商之勞工工作權。有鑒於08年金融海嘯，政府減徵貨物稅，有效激起車市復甦；爰建請財政部減徵汽車貨物稅七萬元、機車四千元，為期五年，以達鼓勵民眾汰換老舊汽機車之功效；特此提出質詢。","說明：","一、國內10年以上之高齡汽車佔總量50.1%、15年以上汽車佔25.1%；機車10年以上達1,236萬台，老車比例是新加坡的16倍、英國的4倍。若以溫室氣體土地面積之平均排放量觀之，台灣為世界第一，每人平均年排放量超過12公噸，是全球平均值的3倍，老舊車種造成之汙染與公安問題非常嚴重。","二、汽車銷售量於05年前後高達50餘萬台，而後逐年下降；08年金融海嘯僅剩約23萬台，在政府採行減徵貨物稅後於09年方回升至30萬台，之後成長緩慢，不如預期。且當前景氣復甦未明，民眾換車意願大減；各車廠近日陸續推出優退方案，精簡員工，造成員工人心惶惶，嚴重影響「火車頭產業」的汽機車產業及相關上下游產業，約數十萬人之勞工工作權。","三、根據民調結果顯示，高達七成以上的民眾支持政府推行老舊車輛汰舊換新政策；且鑒於08年政府減徵貨物稅，除有效激起車市復甦外，更創造可觀之稅收，實為三贏之局面；爰建請財政部減徵汽車貨物稅七萬元、機車四千元，為期五年，以達鼓勵民眾汰換老舊汽機車之功效。","四、上述質詢　敬請答覆。"],["李委員應元書面意見：","以獎勵出口、擴大內需與節能減碳之名，行政院提出貨物稅條例修正案，對於出口中古車，再購新車者給予五萬元的貨物稅減徵。這個修正案大家左看右看都覺得奇怪，皆認為是看得到吃不到。因為一個正常人在換車時，怎麼可能找得到國外買主，當然無法享受到換車的減稅優惠。這項修法根本不是為一般百姓，而是為租車業量身訂製的。","因為許多租車業標榜是兩年內的新車，以吸引消費者的青睞。那麼屆齡後這批車何去何從？留在國內會增加中古車的供給，進而壓低中古車價格，甚至影響新車的銷售，因此他們希望將這批車外銷出去。","但台灣的新車售價已經普遍高於國外，中古車出口怎麼會有競爭力。於是他們又動到降低貨物稅的腦筋，每出口一部中古車，再購新車時可減免五萬元的貨物稅。","已經圖利如此明顯了，行政院竟然還說因為台灣出口數據不佳，影響GDP表現，所以要獎勵二手車出口。又說獎勵舊車換新車，有助節能減碳，真的是睜著眼睛說瞎話。","這個法案將在本月12日的財政委員會中審查，我們希望國民黨能懸崖勒馬，並將整個法案的內容改為對購買節能標章新車的消費者，給予貨物稅優惠。如此才真的有利於擴大內需，落實節能減碳，並且讓全民受益。"],["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看到今天的報紙，很高興你還有雄心壯志親自帶隊打亞洲盃，我覺得這是須要做的事。經過這次新加坡的馬習會之後，可能看到了一些曙光，涉及服貿的部分，也許它在這個會期仍難以通過，但其中與金融有關的部分，我們倒是可以利用你親自帶隊的時候去處理一下，尤其是與大陸相關的RQFII及QDII來台投資方面，請問你們有機會將它們談妥嗎？"],["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馬習會是兩岸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在這個大架構底下，相信在兩岸目前的氣氛下，要突破以前的困境可能性會提高，尤其是在RQFII的部分，其實這是互利雙贏的。我們把錢注入中國大陸的資本市場，對他們來說也有好處，這讓台灣的資金，特別是人民幣資金有去路，因此這真的是一個互利雙贏最好的案例。以上只是其中一項，我們後續還會再做更深入的檢討，看看是否有更多的項目可以在短期內有突破的可能。","費委員鴻泰：往後幾年想讓台灣的GDP達到5%以上會相對困難，我們的製造業要帶動這件事，不是短期可以辦到的，但在服務業方面，我們卻可以努力。舉例來說，我們在東南亞地區，包括越南、緬甸與印尼，要併購他們的銀行或金融業，都是可以儘快去做的。當然，像我剛才談到的，在大陸方面，我們若要併購他們的村鎮銀行，也是短期可以衝刺與努力的。","服貿現在面臨了可能過不了的狀況，我建議你們可以和大陸的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去談一談，讓我們的產業可以到對岸從事併購事宜。同時，就像我剛才講的，對於陸資來台投資我們的證券市場方面，也是短期內主委可以多加努力之處。","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指教。剛剛談的是證券，至於銀行的部分，誠如委員所提到的，在村鎮銀行方面，相信兩邊突破，開放我們去設立村鎮銀行，對銀行業也是互利雙贏的絕佳案例，我認為這個部分確有突破的可能性。","費委員鴻泰：我簡短地請教你，也請你好好努力好嗎？","曾主任委員銘宗：好，謝謝委員。","主席：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也請在一週內送交各相關委員。","現在進行法案逐條審查及提案處理。"],["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一　條　　為規範金融機構之合併，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經濟範疇與提升經營效率，及維護適當之競爭環境，特制定本法。"],["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二　條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二)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三)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二、合併：指二家或二家以上之金融機構合為一家金融機構。"],["三、消滅機構：指因合併而消滅之金融機構。"],["四、存續機構：指因合併而存續之金融機構。"],["五、新設機構：指因合併而另立之金融機構。"],["陳委員明文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指符合下列各目之機構："],["(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二)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三)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四)信託業。","(五)金融控股公司。","(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二、合併：指二家或二家以上之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為一家金融機構。"],["三、消滅機構：指因合併而消滅之金融機構。"],["四、存續機構：指因合併而存續之金融機構。"],["五、新設機構：指因合併而另立之金融機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五　條　　金融機構合併，應由擬合併之機構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法令規定不得兼營者，不得合併。","銀行業之銀行與銀行業之其他金融機構合併，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銀行。","證券及期貨業之證券商與證券及期貨業之其他金融機構合併，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證券商。","保險業之產物保險公司與保險合作社合併，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產物保險公司。"],["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六　條　　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應審酌下列因素：","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二、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括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提供便利性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七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因合併而有不符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調整。","前項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時，調整期限最長為二年。但金融機構因合併而不符其他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調整期限最長為五年。必要時，均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陳委員明文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因合併而有不符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調整。","前項金融機構合併時，調整期限最長為二年。但金融機構因合併而不符其他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調整期限最長為五年。必要時，均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八　條　　金融機構合併時，董（理）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書，並附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經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核對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提出於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同意之。","前項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合併之金融機構名稱、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名稱、總機構地址、業務區域及發行股份（社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因合併對於消滅機構之股東（社員）配發該機構或其他機構股份（社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與配發之方法、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對債權人、基金受益人、保險契約權利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保障方式。","四、存續機構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機構之章程。"],["陳委員明文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金融機構合併時，董（理）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書，並附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經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核對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提出於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同意之。","前項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合併之金融機構名稱、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名稱、總機構地址、業務區域及發行股份（社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因合併對於消滅機構之股東（社員）配發該機構或其他機構股份（社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與配發之方法、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對債權人、基金受益人、存款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保障方式。","四、存續機構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機構之章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九　條　　金融機構合併時，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並申報外，應依前條規定為合併之決議後，於十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得不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其他法令有關分別通知之規定，該公告應指定三十日以上之一定期間，聲明債權人、基金受益人、保險契約權利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得於期限內以書面提出合併將損害其權益之異議。","前項公告，應於全部營業處所連續公告至少七日，並於新聞紙、網際網路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連續公告至少五日。","金融機構未依前二項規定公告，或未對於在第一項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基金受益人、保險契約權利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為清償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之。但金融機構已對債權人、基金受益人、保險契約權利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證明無礙其權利之行使者，不在此限。"],["陳委員明文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金融機構合併時，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並申報外，應依前條規定為合併之決議後，於十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得不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其他法令有關分別通知之規定，該公告應指定三十日以上之一定期間，聲明債權人、基金受益人、存款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得於期限內以書面提出合併將損害其權益之異議。","前項公告，應於全部營業處所連續公告至少七日，並於新聞紙、網際網路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連續公告至少五日。","金融機構未依前二項規定公告，或未對於在第一項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基金受益人、存款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為清償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之。但金融機構已對債權人、基金受益人、存款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證明無礙其權利之行使者，不在此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十　條　　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合作社辦理合併時，其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前項之決議，如由社員代表大會行之者，信用合作社及保險合作社應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以書面通知非社員代表之社員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方式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之一定期間為異議期間。不同意之社員應於指定期間內以書面聲明異議，異議之社員達三分之一以上時，原決議失效。逾期未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李委員桐豪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農、漁會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調整後淨值為負數時，主管機關得洽農、漁會中央主管機關後，停止農、漁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或總幹事全部職權或其對信用部之職權，不適用農會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漁會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其被停止之職權並得由主管機關指派適當人員行使之。","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處分，必要時，得洽農、漁會中央主管機關後，命令農、漁會將其信用部及其營業所必需之財產讓與銀行，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依前項規定受讓農、漁會信用部者，適用下列規定：","一、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辦理。","二、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金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非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依第二項規定受讓農、漁會信用部者，準用前項之規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讓與不良債權時，就該債權對債務人或保證人已取得之執行名義，其效力及於不良債權受讓人。","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受讓人，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得就其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第一順位抵押權之不動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並不適用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公開拍賣所得價款經清償應收帳款後，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前項公正第三人認可之條件、業務範圍、負責人資格、廢止認可及公開拍賣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公正第三人得受法院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受讓人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陳委員明文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因合併讓與不良債權時，就該債權對債務人或保證人已取得之執行名義，其效力及於不良債權受讓人。","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受讓人，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不良債權，得就其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第一順位抵押權之不動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並不適用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公開拍賣所得價款經清償應收帳款後，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前項公正第三人認可之條件、業務範圍、負責人資格、廢止認可及公開拍賣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公正第三人得受法院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受讓人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擬合併之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提出合併申請書，並附具下列書件："],["一、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計畫內容（含合併方式、經濟效益評估、合併後業務區域概況、業務項目、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事項）、預期進度、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與適法性及第六條審酌因素之評估等分析。","二、合併契約書：除應記載事項外，尚應包括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三、存續機構及消滅機構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四、金融機構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之公告（通知）等證明文件。","五、請求收買股份之股東或退還股金之社員資料及其股金金額清冊。","六、獨立專家對合併換股比率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之評價合理性之意見書。","七、申請日前一個月月底之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八、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及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九、律師之法律意見書。","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因合併擬成立新設機構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由新設機構之發起人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許可：","一、發起人名冊。","二、發起人會議紀錄。","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資格證明。","四、新設機構之章程。","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及契稅，一律免徵。","二、其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三、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四、消滅機構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受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予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五、消滅機構所有之土地隨同移轉時，除前款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外，經依土地稅法審核確定其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該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其破產或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受償。","六、因合併而產生之商譽，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五年內平均攤銷。","七、因合併而產生之費用，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年內認列。","八、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受之損失，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五年內認列損失。","前項合併之金融機構，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之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七條所定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合併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辦理合併之金融機構於合併前，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各期虧損，按各該辦理合併之金融機構股東（社員）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十年內，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陳委員明文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及契稅，一律免徵。","二、其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三、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四、消滅機構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受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予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五、消滅機構所有之土地隨同移轉時，除前款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外，經依土地稅法審核確定其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該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其破產或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受償。","六、因合併而產生之商譽，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五年內平均攤銷。","七、因合併而產生之費用，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年內認列。","八、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受之損失，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五年內認列損失。","前項合併之金融機構，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之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七條所定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合併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辦理合併之金融機構於合併前，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各期虧損，按各該辦理合併之金融機構股東（社員）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十年內，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得繼受合併之財產或營業部分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者，準用本法之規定。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者，亦同。但外國金融機構於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前，於中華民國境外所發生之損失，不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扣除。","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概括承受、概括讓與、分次讓與或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及資產負債者，除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金融機構為概括承受、概括讓與、分次讓與或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及資產負債，其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承擔債務時免經債權人之承認，不適用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三百零一條規定。","第一項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檢附之書件、應踐行之程序、準用本法規定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陳委員明文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者，準用本法之規定。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者，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但外國金融機構於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前，於中華民國境外所發生之損失，不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扣除。","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概括承受、概括讓與、分次讓與或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及資產負債者，除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金融機構為概括承受、概括讓與、分次讓與或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及資產負債，其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承擔債務時免經債權人之承認，不適用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三百零一條規定。","第一項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檢附之書件、應踐行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依本法合併、改組或轉讓時，其員工得享有之權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貨物稅條例部分："],["林委員淑芬等23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二、運銷國外者；但為平抑國內物價及維護國內市場穩定所列管之貨物除外。","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四、捐贈勞軍者。","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一項第二款列管之貨物種類，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盧委員秀燕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汽缸排氣量在三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七萬元。","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出口登記滿一年且未辦理車輛停駛登記之出廠二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出口前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管委員碧玲等所提修正動議：","案由：有鑑於國內逾10年汽車過半、機車達8成，是國外的數倍，例如台灣老車比率是新加坡的十六倍、英國的四倍。交通工具廢氣排放是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對人體健康影響甚鉅，為鼓勵國人報廢老舊車輛，降低廢氣排放，因此對於淘汰十年以汽車與淘汰七年以上機車之車主，給予購買新車五萬、新機車五千元之減稅優惠。"],["提案人：許添財"],["連署人：管碧玲　　趙天麟　　李應元　　吳秉叡　　陳素月","（進行協商）","主席：因為大家剛才已交換過意見，目前只剩下第十二條之一與第十二條之五尚未處理完畢。","管委員碧玲：你們想要綁出口這件事情的運作機制，確實有太多疑慮了。首先是，你們把最新的中古車引流到出口，國內需要新中古車的首購族或一般經濟領域的中間層，他們所面臨的就是中古車斷層的問題，連帶地，一般中古車商也遇到了中古車斷層的問題。所以在年限上規定一年、兩年的那個部分，我們無法接受，年限是大家目前在討論的問題，部長說這個部分可以整合。","另外，你們提到本席提案有關汰舊換新的環保課題也可以整合納入法條；至於盧委員談到新舊車輛登記為同一人一事，部長指出那個部分可以脫鉤。因此第十二條之一與第十二條之五有沒有可能整合為一條？在年限確定後，出口或報廢都一併適用減稅規定。不要讓出口成為人民的責任，規定出口的舊車也必須登記為同一人，只要人民出口或報廢達一定年限的舊車，就有這樣的效果，所以這二條就整合成一條，用「出口或報廢」整合，這樣只剩下年限及範圍的問題。","此外，每次我們規定汽車時都忽略機車，機車真的要納入規定，機車的汰舊換新也非常重要，只補助汽車，不補助機車，這令人無法接受。98年時，機車後來也有納入。","張部長盛和：新舊車輛登記為同一人意謂某甲的舊車要報廢或要出口，新車當然也要是某甲購買，某甲才能減稅；如果新舊車輛登記不是同一人，就會變成某甲報廢或出口舊車，某乙購買新車，某乙得減稅，某甲則不能減稅，所以新舊車輛登記一定要同一人。限期內購買則是另一回事。","管委員碧玲：如果這條整合為「出口或報廢」，就沒有這個疑慮了。","張部長盛和：我的意思是舊車的所有人同時也是新車的所有人，這樣才是同一人，不然，某甲報廢舊車，某乙購買新車，卻是某乙獲得減稅。"],["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盧委員秀燕：我們剛才是意見交換，現在才是正式溝通，因為現在才有錄音。","本席對於行政院版第十二條之五有這麼大疑慮乃因我認為該法條根本就是減稅綁出口，所以我才另提修正法條。為何本席要說這個法條是減稅綁出口？因為該法條規定要減稅的條件就是汽車要出口。再者，行政院的提案說明又提到新舊車輛登記要同一人，於是本席有如下疑慮，其一，民眾沒有能力在國外找買家，只為一輛汽車，他們有辦法找到買家嗎？其二，民眾不會辦理汽車出口手續，即使他們找到國外的買家，他們也不會辦理汽車出口手續，到時全部要仰賴二手車出口商處理，這時二手車出口商將成為最大獲利者，因為出口商可以透過出口二手車來綁架購買新車。由於民眾沒有能力辦理汽車出口手續，而由出口商辦理，當民眾要出售其舊車時，汽車的殘值可能會被剝削。一部二手車的殘值本來可能是20萬元，但是出口商提出，因為民眾不會辦理手續，亦沒有能力找買家，所以要求民眾要以15萬元或10萬元出售給他們，出口商因此賺一手，之後出口舊車再賺一手。結果這個法案完全喪失刺激消費、擴大經濟的目的，出口商成為最大獲利者，所以這可能會成為圖利二手車出口商的法條。","另外，人民會感覺到他們非得仰賴這些出口商不可，政府提供減稅給民眾，民眾卻於出售二手車之過程被剝削，如此政府的德政何在？說不定民眾賠掉的金錢比獲得的減稅還多。他們購買新車得到5萬元或7萬元的減稅，但是出售舊車卻賠10萬元，本來20萬元的殘值變成10萬元，他們仍要出售舊車，不然不能購買新車，結果他們賠的比賺的還多，這是可能發生的。民眾為購買新車，有時得含淚賠售舊車，因為他們真的需要購買新車，非得賠售舊車不可，更何況他們說不定不只賠10萬元，連賠15萬元都有可能。這種情況下，這個法案完全喪失扶助絕大部分民眾之宗旨，所以本席最大的疑慮在於這個法條是減稅綁出口。","本席強烈建議，這個法案的用意良好，也很棒。對於其他部會包括經濟部、財政部要協助環保署實施減碳政策，我也非常贊成。但是這兩個辦法應該要脫鉤，財政部、經濟部的經費這麼多，你們是不是撥補經費、制定辦法，讓環保署好好獎勵出口車商或任何二手物？請不要將這樣的責任轉嫁給民眾，否則民眾只會成為待宰羔羊，含淚賠售他們的舊車，且無法享受政府的減稅優惠。這個法條還圖利中古車出口商，然而一般鄉鎮的中古車出口商……"],["主席：請問盧委員的建議是……","盧委員秀燕：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回到2008年行政院版的修法，因為當時的法條就沒有這樣處理。而本席提出的版本和2008年行政院版很像，單純刺激消費、振興經濟。我能贊成這個法案稍微綁點東西，譬如落日期限或汽缸排氣量的cc數或減稅金額，這些都可以再談，但是這應該回歸到2008年的方向，因為汽車日新月異，只要民眾願意換新車，這都有助於節能減碳。"],["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請具體提出建議的修法。","趙委員天麟：本席很早之前就提出第十二條之五，當時完全是汰舊換新的概念。我會提出15年的原因和剛才盧委員所講有點關係，那時我們和各部會溝通時，有提到因為財政困難，如果這個年限太低，稅損會突然太高。","本席支持剛才管委員所講，整合第十二條之一和第十二條之五，年限不分開，金額也不分開，以免造成相對剝奪感和階級之別。二年的規定確實有管委員提的疑慮，公司財團、企業主恐怕會用租賃方式來得到最大收益，因為二年剛好配合他們換車；反之，市井小民很少會汽車購買二年後就換車，於是最後只有少數金字塔頂端的朋友獲利。這樣規定或許有若干刺激出口的效果，但是公益性太低。至於管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本席有連署，但是年限的問題，剛才局長提到10年以上中古車的出口競爭力不足，或使用者沒有效益等等。因此本席建議兩個綁一起，但是年限要找出最有競爭力的落點。謝謝。","主席：大家的意見已表達，現在……","管委員碧玲：現在就是盧委員和我們兩個人之間的建議有差別，盧委員建議不要夾帶特別的政策目標，純粹刺激景氣，所以要回到98年的路線，那個部分的稅損可能滿高的。何況如果我們此時要尋找刺激景氣的方案，這又會落到為何要選擇汽車業的問題，所以假若這結合公益目標，即一方面，工業局想要扶植二手車出口產業，另一方面，我們幾個委員都非常關心汰舊換新的環保課題，那麼我們只要確定年限，且新舊車輛登記為同一人的條件仍然存在，譬如6年以上的汽車出口或報廢並購買新車者，政府給予貨物稅減免，再加上機車的部分。如此是不是能得到盧委員的……","盧委員秀燕：本席再提供大家一個思考，我並不反對要加入公益目標或有部分條件設限，因為法案本來就要協商。但是本席告訴大家一個數字資料，2008年行政院提出的類似方案是減稅3萬元，雖然當時政府表面稅損達80億元，但是由於刺激景氣，當年度增加7萬輛新車，政府賺到貨物稅和牌照稅，反而增加百億元以上的稅收，所以政府不賠反賺。大家一直談稅損，可是像2008年的稅損是80億元，政府卻倒賺百億元的稅收，本來沒有那麼多人要購買汽車，實施刺激方案後，因而增加7萬輛汽車，購買新車要繳納貨物稅、牌照稅等等，結果兩相折抵後，政府倒收一百多億元的稅收。","本席所提方案相較現在的政府方案多2萬元，說不定刺激效果更大，不只增加7萬輛汽車，搞不好會增加十幾萬輛汽車，如果增加十幾萬輛汽車，政府說不定增加一、二百億元的稅收，到時不但政府賺錢，又可以達到購新汰舊的環保目的。我們不要一直談稅損，而要想想政府有沒有在整個方案中倒賺，否則何謂刺激消費、擴大經濟？就是要人民掏錢購買東西、增加其購買欲望。","費委員鴻泰：本席的原則很簡單，首先，我支持出口，其次，在國內汰換汽車一定要報廢，這是基本原則，如此才是從環保考量，也才是行政院當時的目的。","主席：請研擬出具體條文，這樣討論速度比較快。","管委員碧玲：我們來討論機車的減稅額度，好不好？本席的提案是機車減稅5,000元，機車不可以沒有納入，購買機車者和購買汽車者是不同階級的兩群人，你們不要每次眼中……","吳局長明機：我們也希望機車有納入，但是機車的部分會有點和電動機車的政策打對台，電動機車目前是免貨物稅，如果汽油機車減徵貨物稅，等同抵消電動機車的補助。"],["管委員碧玲：電動機車的補助是多少？汽油機車減徵的貨物稅數額只要低於它就會有區隔。"],["吳局長明機：約7,200元至1萬元。","管委員碧玲：減徵其二分之一以下的數額就不會衝擊到電動機車的政策，本席可以接受4,000元的數額，和98年一樣，這樣就不會影響電動機車的優勢。"],["吳局長明機：那麼年限可能就……","管委員碧玲：年限沒關係，你看看年限多少會比較適當，機車的年限一般差不多6年至8年。"],["主席：請大家也想想年限的問題。","管委員碧玲：本席的提案是7年，但是如果汽車的年限改為6年，機車卻是7年，如此很奇怪！"],["主席：請曾委員巨威發言。","曾委員巨威：謝謝主席，現在要討論第十二條之一和第十二條之五。本席認為行政單位要先釐清基本前提，要先讓我們知道政策目的到底為何。關於盧委員所提第十二條之一，這很明顯在刺激消費、救景氣，如此我們只要針對購買新車，只要購買新車，政府就鼓勵，以達這個效果，但是時間不能太長，因為這是在景氣不好時，才要達到那個效果。因此2008年政府實施第十二條之一時，政策目標很清楚，於一定時間內發揮這樣的刺激功能。所以盧委員提到當時稅損八十幾億元，但是之後帶出刺激消費的效果，這是對的。針對這個條文，如果行政單位願意當成刺激消費的方案之一來進行這些事情，我們就認真討論要減徵多少稅，並根據上次的經驗來決定這次的實施時間。盧委員的提案沒有時間限制，本席反對，但是要刺激消費的部分，本席贊成，只是金額、時間一定要約制，才能符合其政策目標。","至於第十二條之五，行政單位將節能減碳、出口和新車消費統統綁在一起，這會造成要達成的目標互相牽制。剛才幾位委員提到，中古車的報廢或出口均能達到節能減碳，政府都應該鼓勵，應該同等對待，這是沒錯。然而政府現在的設計要如何鼓勵舊車出口？民眾非得買新車不可，因為政府透過購買新車的減稅達到這樣的鼓勵。不過，購買新車其實是另一件事情，如果政府要促進新車市場，我們就回到第十二條之一單純討論其必要性；如果政府要解決出口，節能減碳或中古車報廢的問題，我贊成盧委員提到這是需要脫鉤的問題，這需要脫鉤，透過行政單位、經濟部的相關補助，來解決這個問題，這樣就能成為常態性、長久性的方式，這才是一勞永逸解決節能減碳的關鍵。","此外，假設大家一定要考慮行政單位提案的第十二條之五，本席要提供很重要的建議，對於他們提案將兩年就當作舊車一事，我反對到底。為何兩年就是舊車？絕對不行！這要延長時間才能達到中古車的概念，如此本席或許能勉強接受購買新車和舊車出口綁在一起。以上提供參考，謝謝。","主席：謝謝。現在分成兩個部分討論，第一個部分，財政部和經濟部要考慮是否納入刺激消費的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個部分，第十二條之五能不能融合大家的意見？至於年限，方才吳局長指出5年到7年的中古車會較有競爭力，其實我們現在應該是要調整原來的稅率，因為我們舊車出口的稅率這麼高，這樣沒有競爭力，這應該處理，卻沒有處理，而現在這樣處理好像成為刺激方案，請問行政單位有沒有要如何修法的具體意見？","張部長盛和：謝謝各立委員的意見，行政院當初的構想只是要開拓中古車市場，這是較中長期的，對短期的景氣大概幫助不大，現在委員提出的舊車報廢和購買新車對於刺激短期景氣就有幫助，但是如果這不和舊車綁在一起，像盧委員建議購買新車就減稅，那麼現在還沒有減稅的37萬輛汽車都會減到稅，稅損太大。我建議舊車出口和報廢都可以，並購買新車，這樣不但能刺激景氣，亦能達到減少舊車。"],["主席：請你們具體研擬出條文。","張部長盛和：兩個條文整合為一條，出口或報廢登記滿一年……","管委員碧玲：不可以，我們剛才講汽車就是以6年……","張部長盛和：我還沒講完，第一個是以5年為限，即生效日5年。第二個是出口或報廢。第三個，舊車是不是要滿一年？不要說一個月買舊車就報廢，要不要使用滿一年？登記滿一年的意思不是舊車滿一年，而是在名下登記滿一年。"],["管委員碧玲：應該不只一年吧！","張部長盛和：不是舊車滿一年，而是在你的名下擁有一年。"],["管委員碧玲：即使是名下也不要只有一年。","張部長盛和：至少要有一年，如果沒有一年，有人為了買新車就去買一輛8千元的舊車，這樣就沒有意思了。","管委員碧玲：要一年以上喔，一年太短了！","張部長盛和：原來他們有考慮，登記滿一年，而且出廠兩年，這個「二年」可以討論，如果大家認為要「六年」就改為「六年」。","主席：好，就改為六年。","張部長盛和：這部分就改為「六年」，於出口或報廢前、出口或報廢後六個月內，出口和報廢是綁在一起的。其他「五萬元」不變。"],["管委員碧玲：機車呢？"],["張部長盛和：機車可以另外再加。","管委員碧玲：你用「停駛」是在消化庫存，會不會有疑慮？","趙委員天麟：主席，現在等於是大整合，包括本席的第十二條之五和管委員碧玲再提出的修正案、盧委員的修正案以及行政院版一起整合，是這個意思嗎？那就請在最後的整合裡面體現出來。","盧委員秀燕：沒關係，把包括行政院版、趙委員版、管委員版以及本席版本統統整合成一個修正動議，由財委會委員領銜。","管委員碧玲：請主席宣布幾個版本併案整合修正，由盧委員領銜。"],["主席：機車的部分呢？","吳署長自心：跟各位委員報告，第十二條之五改為：「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第二項機車部分：「持有登記滿一年且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出廠四年以上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完成……」這裡應該是一年內或五年內？","盧委員秀燕：我再提醒一次，既然是透過修正動議的方式出現，那原來行政院提案的說明要特別注意，不然到時變成報廢出口同一人。"],["管委員碧玲：報廢出口同一人就沒有問題啦！","盧委員秀燕：不是，還要再調整，不要讓民眾誤會必須強迫出口，因為提案說明都是以出口為導向，所以統統要修改。","管委員碧玲：照條文已經有以報廢或出口為前提，就不須再去說什麼同一人或不同一人，也不必列入立法說明。委員的意思是會不會有人作假帳？但是作假帳也只能退一次稅啊！同一個車籍只能一次，所以這個沒有問題。","盧委員秀燕：那我們具體再討論一下，提案說明是不是要拿掉？反正執行是你們去執行。現在也沒辦法寫提案說明，修改又很麻煩，乾脆把提案說明刪掉。","管委員碧玲：我們修法修完以後要確保一個程序，就是不要綁消費者的責任，說一定要等車子賣掉以後才能退稅，這樣就完全沒有這個疑慮了。但是前後六個月內出口或報廢就綁住了。","張部長盛和：可是太長了也不對，我現在可以先買新車，六個月後再出口或報廢，或是我先報廢，六個月再買新車也可以，一共是一年內。","管委員碧玲：以消費者來講，他的車子要被報廢或是出口，在他賣的時候會怎樣？那個機制會是什麼？"],["張部長盛和：賣給出口商。","管委員碧玲：賣給出口商的時候，我當然是以賣給你報廢比較快，可是賣的價格就會比較差，而且還有綁出口的問題。","盧委員秀燕：其實還是會有，因為報廢的車子應該是很差，其他應該都是要出口。","管委員碧玲：沒關係，我們照這樣過，反正要送朝野協商，如果有什麼未竟事宜還來得及修改。所以還好啦，我們就先這樣子，寫好就可以唸了。"],["費委員鴻泰：我沒意見。","吳署長自心：第二項機車部分是：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第三項是：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協商結束）"],["主席：現在宣讀協商結論。","一、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協商結論：第一條未修正，照現行法條文。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六條未修正，照現行法條文。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十條未修正，照現行法條文。現行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刪除。變更條次後之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第十一條通過。變更條次後之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第十二條通過。變更條次後之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如下：「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及契稅，一律免徵。","二、其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三、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四、消滅機構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受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予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五、消滅機構所有之土地隨同移轉時，除前款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外，經依土地稅法審核確定其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該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其破產或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受償。","六、因合併而產生之商譽，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五年內平均攤銷。","七、因合併而產生之費用，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年內認列。","八、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受之損失，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五年內認列損失。","前項合併之金融機構，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之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七條所定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合併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辦理合併之金融機構於合併前，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各期虧損，按各該辦理合併之金融機構股東（社員）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十年內，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得繼受合併之財產或營業部分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但以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機構中，屬合併消滅機構部分原適用之範圍為限，且其繼受之租稅優惠，屬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獎勵條件及標準者，於繼受後仍應符合同一獎勵條件及標準。」","變更條次後之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第十四條通過。變更條次後之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第十五條通過。變更條次後之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第十六條通過。","二、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協商結論：林淑芬委員等提案第三條，保留。張嘉郡委員等提案刪除第八條，保留。翁重鈞委員等提案刪除第九條，保留。羅淑蕾委員等提案、管碧玲委員等提案、薛凌委員等提案第十一條，保留。盧秀燕委員等提案第十二條之一，保留。趙天麟委員等提案增訂第十二條之五修正如下：「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做如下決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7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三案，業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潘召集委員維剛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十二案做如下決議：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五條文草案」案、繼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五條文草案」案等二案，業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潘召集委員維剛補充說明。二、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案、本院委員羅淑蕾等31人、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0人、本院委員薛凌等23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九條條文草案」等七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次會議議程均已進行完畢，現在散會。","散會（13時13分）"]],"block_lines":[1,6,8,8,9,10,10,11,11,12,12,13,13,14,14,15,15,16,16,17,17,18,18,19,19,20,20,46,50,52,56,92,95,98,99,102,109,110,112,113,117,121,122,123,127,130,135,137,139,140,141,145,148,153,154,155,157,159,163,165,166,167,169,170,172,173,176,180,181,182,183,187,188,192,193,196,197,201,205,206,215,216,220,230,231,233,235,236,238,242,248,252,253,254,255,270,272,273,275,277,278,279,280,281,282,284,293,294,295,296,298,299,302,305,312,317,318,319,320,323,325,327,331,333,335,337,345,346,347,351,352,353,354,355,359,361,362,363,364,365,366,367,368,369,370,372,374,375,377,379,381,382,384,385,390,394,397,398,401,403,405,406,410,413,418,429,437,439,441,445,446,447,448,449,450,452,455,456,460,463,464,469,473,474,475,476,477,478,479,480,481,482,489,492,493,497,499,500,501,503,504,514,520,523,525,528,532,534,535,537,538,540,542,546,556,560,563,564,569,571,574,576,578,591,592,601,605,607,611,612,614,615,616,625,626,627,628,629,630,632,635,637,638,640,641,642,643,659,664,666,667,668,670,674,675,676,680,683,689,693,695,697,698,702,707,711,716,721,725,727,730,735,738,739,741,742,743,745,748,751,754,756,767,773,776,777,780,787,793,797,803,810,816,818,827,828,830,834,836,838,839,840,841,842,843,844,845,846,848,849,850,851,855,856,857,858,859,864,870,873,876,883,890,894,898,901,908,913,918,920,936,947,959,964,969,971,973,974,983,986,989,991,992,1001,1006,1008,1019,1020,1022,1024,1026,1032,1036,1038,1044,1045,1050,1054,1061,1065,1069],"person_count":{"主席":49,"一、有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部分":1,"二、有關陳委員明文等16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1,"一、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修正草案」":1,"曾主任委員銘宗":57,"許委員添財":8,"主席（羅委員明才代）":1,"張部長盛和":56,"吳委員秉叡":9,"吳局長明機":14,"林委員德福":8,"主席（潘委員維剛）":2,"賴委員士葆":27,"盧委員秀燕":9,"羅委員明才":12,"孫委員大千":1,"管委員碧玲":6,"賴委員振昌":4,"李委員桐豪":8,"陳委員素月":2,"主席（費委員鴻泰代）":1,"潘委員維剛":5,"趙委員天麟":1,"陳委員學聖書面意見":1,"李委員應元書面意見":1,"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1,"行政院提案條文":17,"一、金融機構":2,"(一)銀行業":2,"(二)證券及期貨業":2,"(三)保險業":2,"二、合併":2,"三、消滅機構":2,"四、存續機構":2,"五、新設機構":2,"陳委員明文等16人提案條文":7,"李委員桐豪等17人提案條文":1,"一、合併計畫書":1,"貨物稅條例部分":1,"林委員淑芬等23人提案條文":1,"盧委員秀燕等17人提案條文":1,"管委員碧玲等所提修正動議":1,"提案人":1,"連署人":1,"費委員鴻泰":1},"persons":["主席","一、有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部分","二、有關陳委員明文等16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修正草案」","曾主任委員銘宗","許委員添財","主席（羅委員明才代）","張部長盛和","吳委員秉叡","吳局長明機","林委員德福","主席（潘委員維剛）","賴委員士葆","盧委員秀燕","羅委員明才","孫委員大千","管委員碧玲","賴委員振昌","李委員桐豪","陳委員素月","主席（費委員鴻泰代）","潘委員維剛","趙委員天麟","陳委員學聖書面意見","李委員應元書面意見","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行政院提案條文","一、金融機構","(一)銀行業","(二)證券及期貨業","(三)保險業","二、合併","三、消滅機構","四、存續機構","五、新設機構","陳委員明文等16人提案條文","李委員桐豪等17人提案條文","一、合併計畫書","貨物稅條例部分","林委員淑芬等23人提案條文","盧委員秀燕等17人提案條文","管委員碧玲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連署人","費委員鴻泰"],"title":"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3時13分","地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席":"潘委員維剛","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