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星期一）9時13分至12時32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呂委員學樟","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20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呂學樟    謝國樑    王惠美    蔡其昌    林滄敏    詹滿容    尤美女    吳宜臻    顏寬恒    王廷升","      委員出席10人","列席委員：陳歐珀    張慶忠    吳育昇    李貴敏    羅淑蕾    鄭天財    李桐豪    邱文彥    黃昭順    潘維剛    陳怡潔    葉津鈴    周倪安    陳亭妃    賴振昌    廖國棟    蔣乃辛    簡東明    許添財    楊瓊瓔    劉櫂豪    孔文吉","      委員列席22人","列席官員：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黃梅月（副秘書長請假）","          法務部參事  李金定","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  劉明勳","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簡任技正  鄭淑心","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科長  蔡適如","          內政部民政司科長  唐根深","                戶政司專門委員  陳子和","          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簡任視察  蘇慧雯","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科長  蔡碧家","主    席：詹召集委員滿容","專門委員：楊育純","主任秘書：陳清雲","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專    員  蔡國治","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一、審查委員顏寬恒等2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5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潘維剛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陳節如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次會議有委員呂學樟、謝國樑、林滄敏、蔡其昌、詹滿容、尤美女提出質詢；委員王惠美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二、「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草案第二十七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二)草案第三十二條，修正如下：","第三十二條    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立法理由補充「一、本條係規範家事調解委員之選任，因應家事事件之特殊性質，爰就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相關專業背景或社會經驗予以明定，以強調家事調解之專業性及科際整合之重要性。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項次互調，宜先明定調解委員資格，再予授權訂定相關辦法方為妥適。」）","三、「家事事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第十九條，修正如下：","第十九條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之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立法理由補充「一、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將「聾」或「啞」，修正為「聽覺障礙」或「語言障礙」。二、明定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以保障其程序上之選擇權。三、參照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酌修正相關文字，以求條文體例之統一。」）","四、「家事事件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草案第六十條，修正如下：","第六十條    撤銷婚姻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依第四十條之規定為通知外，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三個月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後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二)草案第六十四條，修正如下：","第六十四條    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五、「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第一百六十五條，照案通過。","六、「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第五十三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七、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詹召集委員滿容出席說明。","八、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併案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4人及委員邱文彥等17人分別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併案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4人及委員邱文彥等17人分別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謝評全君等48件請願案："],["三、審查謝評全君等48件請願案：","(一)謝評全君為建議審酌「民法」第1064條及1065條有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請願案。","(二)謝評全君為建請考量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條第1項，將廉政機關列入但書規定請願案。","(三)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4項之意涵，檢討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等法請願案。","(四)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規定之必要，並審酌總統依法發布命令之必要請願案。","(五)謝評全君為有關行為能力規範乙節，建請檢討公文程式條例第1、5條規定，請願法第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9款、第10條、第11條、行政程序法總則第20至22條、96條第1項與陳情第168、17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請願案。","(六)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修正「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大法官人數與第5條第2項大法官任期請願案。","(七)謝評全君為建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66、243、460、461與465等條文，「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為「法務部」請願案。","(八)謝評全君為建請修正「監試法」請願案。","(九)謝評全君為建請檢討修正「刑法」第271條、第126條第2項請願案。","(十)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法第47條，累犯之時間，人民是否累犯，起算時間不可因法官之審判時間而有不明確之狀況請願案。","(十一)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增加免責規定請願案。","(十二)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廢止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罰鍰規定，避免淪為政治人物妨礙人民國賠之惡法請願案。","(十三)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為國家賠償不適用，避免淪為政治人物妨礙人民國賠之惡法請願案。","(十四)劉泓志君等為建請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為可訴願、訴訟方合憲請願案。","(十五)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行政程序法」及「刑事訴訟法」，於信封上必須手寫內容物為何公文，以防公務員逃避訴訟請願案。","(十六)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行政程序法」、「刑事訴訟法」，於信封上必須註明內容物為何公文，以防公務員偷塞其他公文，不塞爭議公文，號稱有寄逃避訴訟請願案。","(十七)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使再審可針對裁定再審，比照「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請願案。","(十八)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為人民可直接提出非常上訴請願案。","(十九)劉泓志君等為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條，人民可向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聲請裁定管轄請願案。","(二十)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自訴章，使自訴被告不用到庭比照刑訴第371條，可不到庭直接判決請願案。","(二十一)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加受命法官有關要求證據調查，必須一一列出雙方要求請願案。","(二十二)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法，加註自訴案件不可羈押及直接判決，羈押不可上手銬之規定請願案。","(二十三)劉泓志君等為檢舉司法院管理不當，要求修法押人都要攝影請願案。","(二十四)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監察法」，增加對不去議會的市長，監察院有監督失職市長之法律授權請願案。","(二十五)劉泓志君等為檢舉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違反請願法，要求設考核人員，並請重新處理案件請願案。","(二十六)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地檢署擅自移轉管轄人民可救濟，及第219條保全證據必須可抗告規定請願案。","(二十七)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法解決起訴檢察官、一審、二審法官共同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300條及第376條之罪請願案。","(二十八)黃松輝君為建議檢察官臨庭參審制請願案。","(二十九)陳俊君君為廢除保安處分強制工作事及修正「刑法」之刑罰一罪一判事提出陳情請願案。","(三十)王光明君為受刑人無期徒刑撤銷假釋並執行20年，卻適用無期徒刑之累進處遇規定，致執滿20年無縮短刑期之望，再陳請修法匡正法制請願案。","(三十一)蔡正輝君為建請儘速審議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以利公保年金早日實施，照顧未領月退休金之公保退休人員請願案。","(三十二)張坤和君為建請儘速完成「法官法」請願案。","(三十三)蘇宏德君為因應網路霸凌事件頻仍，請求迅賜立法，將「刑法」妨害名譽等罪公訴化請願案。","(三十四)劉家梅君為建請刪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另「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有關未成年之法律行為，違反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之成年定義，請即改正請願案。","(三十五)劉讓先君為一、請提案司法首長由基層法官選舉產生不可由總統指派；二、請提案補強修正「法官法」第19條，增加各級法院院長檢察長不為職務監督者免職請願案。","(三十六)劉讓先君為建議司法首長應由基層法官選舉產生、一般法官取消終身法官職之保障及修正「法官法」第19條請願案。","(三十七)周雅蘭君為陳請退回廢死刑議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殺人者唯有處死刑，刪除後段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部分，並加設鞭刑及酒駕增加死刑請願案。","(三十八)許名賢君為有關特赦、大赦、減刑事陳情請願案。","(三十九)林志煌君為對6月15日修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提出修正意見請願案。","(四十)林金海君為有關安樂死合法化陳情請願案。","(四十一)李兆坤君為建請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法案名稱正名為「公立學校教師退休撫卹條例」請願案。","(四十二)江文淵君為對檢調司法集體吃案乙事，聲請變更或廢除法務部請願案。","(四十三)台灣電力工會等為103.1.14私校參加公保之教職員已獲得通過納入公保年金對象，然經濟部事業所屬人員卻因諸多因素遭到排除，陳請早日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修正案請願案。","(四十四)中華民國石油事業退休人員協會為請將國營事業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員工，納入公保退休年金，比照私立學校教職員，溯自99年1月生效請願案。","(四十五)台北市職業總工會為建議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宜由選舉區競選當選之立法委員擔任，才有民意基礎，能中立與公正主持會議請願案。","(四十六)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決議通過其所提「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懲治漢奸條例」請願案。","(四十七)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決議通過其所提「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期間黨政機關整編復員實施條例」請願案。","(四十八)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決議通過其所提「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時期國家執行死刑暫行條例」請願案。","主席：本次會議11月16日（星期一）、18日（星期三）及19日（星期四）3天為一次會議，今日與18日（星期三）排定的議程為：一、併案審查呂學樟委員等24人及邱文彥委員等17人分別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李貴敏委員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謝評全君等48件請願案。採分別報告、綜合詢答、逐案處理的方式進行。","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提案人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旨趣。","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謝謝主席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排入議程。各位都知道，警察的部分，尤其是基層的警員，其員額是嚴重的不足，而且執行勤務的時間又非常的長，可是政府對警察的保障卻不像對勞工朋友一樣，有所謂加班時間、每週工作時間應為多少的規定。再來是員警除了員額不足及加班時間過長之外，近來台灣也有很多的抗爭及遊行，尤其明年1月份又有總統、立委的選舉，造成他們要負責的勤務更重，而且他們平常除了負責治安、交通工作以外，若有任何的風吹草動，他們就必須停休來維護治安。","還有，據警政署資料顯示，需警察協助或會辦之業務多達184項，此時我們應該要去檢討，除了本業、專業之外，這184項行政單位需要警方支援的業務有其必要性嗎？其實其中有很多項目是根本不需要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就是其中的一個例子，該條規定保訓會復審的文件要警方協同送達，然而現在和古時候是不一樣的，送達可以透過書面、郵件等方式，可說是非常方便，所以特別懇請大家，讓警察回歸專業，刪除條文中原來要求警方協助的事項，只留下一些必要的項目。換言之，今天的修法其實沒有太大的學問，只是單純的刪除要求警察協同送達的部分，希望委員同仁能夠支持，讓警察回歸專業。謝謝。"],["主席（詹委員滿容代）：請提案人呂委員學樟說明提案旨趣。","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組織法」明定行政院設十四部、八會、三獨立機關、一行（中央銀行）、一院（故宮博物院）、二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主計總處），將由三十七個部會精簡為二十九個機關，已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目前組織改造法案未完成立法者，尚有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大陸委員會等六個部會及所屬四十四項組織法案。鑑於上開未完成立法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後，為利無縫接軌順利，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籌備以周妥施行。","比方說已經三讀通過的海洋委員會，當時有做成附帶決議，要求所屬的海洋保育署必須在1年內來籌備、規劃，海洋委員會的成立也是一樣，就是給其半年的時間，換句話說，人事上若還有一些調整，則必須要有一點時間來處理，而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卻是在明年元月一日到期，所以我們必須做一個調整。","再者，行政院組織改造所涉及之業務層面相當廣泛，「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所涵蓋的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特別規範，均宜繼續適用，以確保新機關組織改造確實到位。考量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海洋委員會為新設機關，尚須整合相關海洋事權，妥善規劃組織設計與員額配置，且依據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立法院協商結論略以，海洋委員會成立後立刻組成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並於十二個月內完成協商整合移撥事宜後正式成立。有關「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適用期限，經綜合審酌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連同上開六個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將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俾能配合組織法案審議進程，使新機關完成相關配套作業。","所以本席等24人，鑑於目前組織改造法案未完成立法者，尚有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大陸委員會等6個部會及所屬44項組織法案，其組織法案如經本院完成三讀後，為利無縫接軌順利，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籌備以周妥施行。爰擬具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施行期限至107年1月31日止，俾能配合組織法案審議進程，使新機關完成相關配套作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主席（呂委員學樟）：請提案人邱委員文彥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請國發會林副主任委員報告。","林副主任委員桓：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就「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延長施行期限之必要性及相關影響提出報告，同時對於大院各位委員長期以來給予行政院組織改造業務的策勵與指教，表達誠摯謝忱。大院在上個會期完成三讀通過海洋委員會及所屬4項組織法，由海洋委員會統合海洋相關政策之規劃與推動，透過岸海勤務合一提升執法能力，並強化海洋保育及研究量能，對我國邁向海洋國家，具有正面助益，在此特別致上感佩之意。","暫行條例將於105年1月31日屆期，其立法意旨在以特別法明定組織改造作業所需配套措施，包括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事項，相關條文作為特別法優於現行普通法的規定，可確保施政無縫接軌運作。大院呂委員學樟、邱委員文彥等人提案修正暫行條例第21條，本會敬表支持與感謝，並尊重大院決定。謹報告說明如下：","一、行政院組織改造已有23個部會及所屬計98項法案完成立法，尚有6個部會及所屬計44項法案未完成，建請大院繼續支持完成立法","依「行政院組織法」，新的行政院組織架構自101年1月1日起配合大院立法進程及籌備情形施行，部會層級機關由37個逐步精簡為29個，截至大院上個會期止，在大院的審議及支持下，計有行政院院本部、外交部等23個部會及所屬、相當中央三級之獨立機關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等98項組織法案完成立法，並在「分批完成立法、分階段施行」的原則下，除104年7月1日公布的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外，其餘均已陸續施行。","目前已施行之22個部會及所屬運作均無窒礙；另經衡酌海洋委員會為新設機關，須整合相關海洋事權，妥善規劃組織設計與員額配置，且依據104年6月1日大院協商結論，海洋委員會成立後立刻組成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並於12個月內完成協商整合移撥事宜後正式成立，海洋委員會籌備小組現已進行規劃中。","未完成立法之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大陸委員會等6個部會及所屬44項組織法案，前經大院多次協商，其中除內政部組織法草案有關選政職掌歸屬尚待處理外，其餘朝野黨團已大致獲致共識，待進行二、三讀程序。","二、確定新機關組織架構，有助於提升政府運作效率","內政部等6個部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如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確立職掌事項及組織架構，將更能發揮各部會間橫向及縱向資源整合之綜效，強化施政效能。謹就個別部會說明如下：","(一)內政部：該部所屬的警政署、移民署等5機關（構）已完成立法施行，其餘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如能完成立法，將可強化推動國土整體使用規劃及管理，落實國土保安；連同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完成立法，則可與國土管理署逐步整合國土規劃和災害防救，強化指揮監督效能，積極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性災害。","(二)經濟及能源部：因應國際經濟及能源發展趨勢，經濟部改制為經濟及能源部，提升能源決策位階，強化能源研發量能；整合原分散的加工區、工業區為產業園區，提供專業園區簡化便捷的服務；重整「產業發展局」及「貿易商務局」職能，強化產業輔導及工商投資事權。成立經濟及能源部，可打破現行功能分工，重組新組織，推動經濟及能源永續發展，更能協助企業發展經濟。","(三)交通及建設部：該部納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工程技術相關業務，未來交通及公共建設管理業務劃歸同一機關掌理，可強化公共建設品質管理。此外，該部將現行所屬業務性質相近的三級機關予以整合，更利於交通及公共建設事權統一，提升管理及服務效能，例如：鐵道局整合原交通部高鐵局與鐵工局，將原分散之鐵道業務及鐵路監理業務事權合一；高速公路局整合原國道高速公路局與國道新建工程局，以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之全程作業概念來推動業務。","(四)農業部：該部可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強化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均為積極回應社會各界重視之農業議題。此外，為落實農村再生相關工作，整合各單位的農村建設及計畫，規劃成立「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促進農村多元發展及農村人口回流。","(五)環境資源部：為因應環境永續發展，整合現行各部會有關水、土、林及生物等資源管理及保護相關業務，以利事權統一。另為強化環境執法，健全化學品登錄管理，推動下水道及環境工程等重要環保建設，分別規劃成立「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下水道及環境工程署」，有助提升環境品質與維持生態平衡，促進資源永續利用。","(六)大陸委員會：將原行政院陸委會與蒙藏委員會整併為大陸委員會，由陸委會統一辦理兩岸、港澳及蒙藏事務，可精簡組織避免疊床架屋。在實務運作上，因應兩岸交流，集中資源與統合政策，推動文化、學術、經貿等交流事務及強化國人急難救（扶）助業務，提供民眾安心有保障的服務。","三、暫行條例延長施行期限，於105年2月1日以後施行之組改案可繼續適用配套的特別規定","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浩大龐雜，涉及組織調整、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預決算處理、財產接管與辦公廳舍調配、資訊改造、檔案移交等事項；所有新機關於施行前，均須籌備周妥，方能順利施行。暫行條例以特別法明定組織改造作業中所需之配套措施，可確保施政無縫接軌運作，確有其必要性。","目前已完成立法而尚未施行之海洋委員會及所屬，經海洋委員會籌備小組通盤考量組織調整、員額移撥調派及相關資源配置等作業時間，預訂於105年7月上旬施行。惟現行暫行條例施行期限係於105年1月31日屆期，為使105年2月1日以後施行之新機關（包括海洋委員會與未完成立法之6個部會及其所屬）均可繼續適用暫行條例所定各項配套措施，有必要延長其施行期限。","另以經濟及能源部為例，如未來該部及所屬組織法案完成立法並訂定其施行日期，應依暫行條例辦理之配套措施說明如下：","(一)管轄權變更：新機關成立時，需配合修訂的業務法規甚多，為避免修法未及完成前，影響人民權益及公權力行使，得由行政院依暫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公告變更機關管轄權。例如基於環境資源事權整合，移入環境資源部的水利、地質及礦業業務，在水利法、礦業法等作用法未修正前，由行政院公告上開作用法的主管機關自「經濟部」變更為「環境資源部」，以維持機關職權行使，並確保環境資源部相關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二)財產接管：「經濟及能源部」依暫行條例第4條第1項，概括承受經濟部移入業務所經管的國有公用財產，繼續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三)預算執行：「經濟及能源部」依暫行條例第5條繼續執行原經濟部移入業務所編列的預算，如仍無法因應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在各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相關預算項下調整支應。","(四)員額調配及權益保障：組織重整勢必牽涉人員移撥及調整，暫行條例明定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人員得不受有關限制轉調之規範；職系不符的人員，可先予派職，並由新職機關於移撥後一年內安排專長轉換訓練；移撥的公務人員以原任職務官等、職等相當之職務辦理轉任或派職；移撥人員調任新職（含調任為非主管）之待遇，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均補足差額，隨待遇調整而併銷，俾保障人員權益，順利完成移撥安置作業。","目前未完成立法之6個部會及所屬（其中內政部僅計列未完成立法部分），再加上尚未施行之海洋委員會（現行海巡署），如以104年預算員額（含職員、警察、約聘僱、技工工友等）估算，約有43,800人。因此，暫行條例有必要延長施行期限，確保上開機關穩健運作及人員順利調派安置。"],["段落：懇請大院各位委員鼎力支持，早日完成行政院組織改造工作"],["四、懇請大院各位委員鼎力支持，早日完成行政院組織改造工作","組織改造是提升政府效能的關鍵因素，行政部門仍將就未完成立法之部會及所屬組織法案，積極與大院溝通請益尋求共識，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完成立法。未來我們將更積極朝鬆綁法規、簡化行政流程及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等方向努力。","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朱副人事長說明。","朱副人事長永隆：主席、各位委員。今日審查的第一案，即併案審查呂學樟委員等24人及邱文彥委員等17人分別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誠如主席方才提示的，目前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的組織調整，還有6個部會及所屬44項組織法草案尚未完成立法，因為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的期限是105年1月31日屆滿，恐怕還有部分新機關的組織法案沒有辦法完成立法作業，以及少部分新機關雖然通過組織法，但還需要一些時日加以籌備，所以暫行條例目前實務上所規範的各種配套措施有繼續延長適用的必要，因此人事總處敬表贊同。不過，我們也尊重法制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以及大院的決議。以上意見，敬請指教。"],["主席：請公務人員保訓暨培訓委員會李副主任委員說明。","李副主任委員嵩賢：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李委員貴敏等21人提案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就是將警察機關文字刪除這個提案，保訓會敬表同意。依照第七十六條規定，原則上，我們是以郵政機關送達為主，如果有必要時才委託服務機關，或由警察機關代為送達。我們從92年依照這個規定實施以來，都是由郵政機關送達，並沒有委託過服務機關或警察機關送達，所以把該條文警察機關等文字刪除掉，對本會送達復審決定書並不會造成影響，因此本會敬表同意，謝謝。","主席：報告委員會，各提案人及各列席機關人員均已說明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首先由本席發言，請詹委員滿容暫代主席。"],["主席（詹委員滿容代）：請呂委員學樟發言。","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審查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要把期限再延後，本席對此百感交集。組織改造從101年元月1日啟動到現在，已經有4年多的時間，剩下6個部會的組織法，還有核安委員會，就算是大功告成。從民國76年、77年連戰擔任行政院長，我們就在談政府組織改造，好不容易在4年前通過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總員額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行政法人法等等，這些大的架構舖陳了組織改造，包括行政院的組織法在內，五大法案就過了。組改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對全盤做一梳理，在這個梳理的過程中，包括組織瘦身、人事精簡、法規鬆綁，當然我們更關心公務人員的權益有無受到傷害，我們一一克服了很多的困難。","但是，在上個會期結束前，因為在野黨的阻擋，甚至被他們耍了，導致功虧一簣，原本剩下7個部會組織法尚未通過，經過多次的朝野協商，我們談好了，也都簽字了，但是在野黨提出要求，即7個部會組織法通過之前，要連最具爭議的海洋委員會及海洋保育署組織法等7個組織法要一起過，等於是用海洋委員會來綁其他6個部會。原本有爭議的環資部、農委會及海洋委員會，在王院長的指示之下，本席召開多次協商，行政單位也很有誠意的讓步了，但是，最後院會唸過了海洋委員會以後，在野黨又撤簽了其他六個部會。講實在話，急切要通過的部會沒有過，而本來不是最急的反而被當成籌碼，還通過了。","請問林副主委，對於剩下的這6個部會組織法，國發會有跟在野黨溝通嗎？究竟問題發生在哪裡？還是全部都是政治因素？到底是什麼因素？"],["主席：請國發會林副主任委員說明。","林副主任委員桓：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杜主委有跟柯總召接觸過，我們也試著想瞭解究竟還有什麼具體內容是他們希望做調整的，只是到目前為止還是處於需要溝通和取得訊息的階段。我們是拜訪過了，也試著去瞭解過了。","呂委員學樟：當時包括民進黨在內，柯總召也有簽字，大家都簽字了，只是找個理由說要修憲就不配合，就對這6個部會撤簽。其實政府組織改造不是為了哪一個政黨，這個credit是屬於全國民眾，因為組改最重要是提升國家競爭力，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政黨輪替是常態，如果沒有在這個會期通過，就會造成屆期不連續的問題，行政院要重新再提案。大家辛辛苦苦好不容易走到這個地步，而且公務人員也在期盼儘快就定位，否則這6個部會及所屬的公務人員都會覺得內心七上八下，前不著村、後不著店，這對行政效能怎麼會有幫助呢？","本席要再次呼籲，尤其是對民進黨和對老柯，現在要選舉了，這是能夠提升國家競爭力和行政效能的法案，何況並沒有什麼意識形態，是攸關國家永續發展的最重要法案，本席希望儘快通過。之前簽字了，只是說這個credit不要給國民黨，以後誰執政還是要去做啊！實則這個credit是屬於全國民眾，絕對不是屬於國民黨、民進黨或是其他政黨，應該要這樣看待這個問題，絕對不要小鼻子小眼睛、不要劃地自限。","另外，國發會要負起這個責任，自從研考會在組改裡面納編在國發會以後，研考會好像變成小媳婦，你們對研考會的業務好像漠不關心，也不積極，你們都不積極，誰會重視呢？你們要跟各個黨團溝通嘛！不是好官我自為之，這是國家永續發展最重要的一環，這不是誰的credit，或是哪個黨團、哪個政府的credit，這牽涉到公務人員的權益，也牽涉到國家競爭力及行政效能，請你們加強溝通，好不好？我們剩下一個月時間。同時我也要正式、公開的大聲呼籲，希望柯建銘總召能夠從善如流，政黨輪替是常態，這跟政黨輪替一點關係都沒有，這不是誰的credit，這是屬於國家的credit，就是因為組織改造沒有辦法如期完成，這個暫行條例才要一延再延，其實本席已經提出這個案子好幾次，本席要再次呼籲在野黨委員，應該要著眼於國家的行政效率及國家競爭力，讓組織改造早日完成，或許未來在野黨也有機會執政，讓組織完整、提升效率，不是很好嗎？如果拖過明年，屆期不連續，這幾個部會組織法又要從頭開始審查，朝野花了這麼多時間，為什麼要讓政府組織支離破碎呢？希望在野黨能夠好好的思考。","最後，本席教請朱副人事長，本席在審查考選部預算時就提出質詢，根據今年10月人事總處的統計，全國警察機關現有人力僅有7萬3,608人，缺額高達7,651人，在加上最近5年每年幾乎有2,000人退離職，警力嚴重不足，卻還有184項協辦業務要做，這不但會造成員警過勞，更嚴重將衝擊社會的治安，所以基層員警的業務應該要回歸治安、交通本業，而不是協辦一些非關本業的雜務，是不是這樣？"],["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朱副人事長說明。"],["朱副人事長永隆：主席、各位委員。是。","呂委員學樟：今年4月份，警政署也體諒基層員警的辛勞，主動刪減20項警察協辦業務，包括協助行政機關稽查人員安全維護、協助查緝禁菸場所、協助查緝爆竹煙火、協助民間企業舉辦活動的安全秩序維護、協助空氣污染防制等等，現在都改以不協助為原則。今天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規定的復審送達，應該不會非員警不可吧？"],["朱副人事長永隆：這方面屬於保訓會。","呂委員學樟：剛才李副主委已經說明了，他也認同這樣的作法。當初制定可能有其環境時空背景，現在資通訊這麼發達，標榜電子化政府都以電子公文傳來傳去，復審送達這個事情應該不需要員警。本席認為行政機關各有其任務和職掌，而且行政機關主管業務有其專業及不可替代性，警察實在不宜再介入其他機關權責。未來行政機關除非真的有必要或是跟治安有關事項，否則儘量不要再請警察協助，將來行政機關訂定法令或是本院委員在立法時，不宜再將警察列入協助的角色，好不好？"],["朱副人事長永隆：是。"],["呂委員學樟：謝謝。"],["主席（呂委員學樟）：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要修「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最主要是行政院組織再造一直沒有辦法完工，誠如剛剛李委員所說，從連戰院長一直到現在，因為換了不同的人執政，所以整個又再翻了一次。大選將至，現在整個行政院組織改造又要延兩年，因為各部會首長一直在大風吹，新的部會首長上任後也對這部分一直擺著不處理。","剛剛呂委員歸責組織再造之所以一直無法完成都是在野黨的問題，但是我們也看到，臺灣是海洋立國，以前臺灣海洋貿易非常發達，但因為軍事及國家安全的關係，在戒嚴之後，將自己封鎖起來。當初行政院在推動組織再造時，我們雖然號稱海洋立國，但是對於這一塊根本沒有任何的計畫及願景，所以好不容易現在終於成立海洋委員會，當初設計海洋委員會時，大家一直在想如何將海巡署的人力調撥到各個地方，可是海洋的保育、發展、資源研究及海上觀光等，與站在國家安全角度的海巡署警力是完全不一樣的。今天大家好不容易能夠從善如流，設立海洋委員會，也設立海洋保護署，這牽涉到整個組織的再造，所以並不是為反對而反對。","今天陸委會組織改造沒有通過，我不曉得陸委會為什麼一直要納入蒙藏事務，現在已經是蒙古國及西藏（圖博）流亡政府，還要將他們放在裡面嗎？如果西藏與蒙古是中國領土的一個部分，還歸我們去管啊！所以有很多爭議的地方，如果沒有釐清，就不能隨隨便便通過。","另外，整個人事的部分，上星期還在審核三級機關，三級機關內所有的官等、職位都提升，原來12職等要變13職等，薪水待遇是不是同樣提升？我們一直宣稱組織再造最重要的就是要瘦身，所以表面上將37個部會瘦身為29個部會，但是人事的部分真的有瘦身嗎？當然有從總員額法控制，但是控制的結果，卻是約聘的人數越來越增加，冗員無法去除，或淘汰的機制沒有辦法落實的情況之下，就會變成本來應該在其職能發揮功能的無法發揮，只好從約聘僱來加強，變成公務人員受到國家各種福利的保障，但是實際在做事的約聘人員，沒有各種福利及任職的保障。","其實整個組織再造是走樣的，跟原來大家想像如何將國家建設起來，如何讓組織瘦身及冗員能夠淘汰掉，讓所有的公務員能夠適才適所的發揮其職能，而不是形式化將總員額法控管，該給的人不能給你；該刪的人刪不掉，所以只好用業務費去聘請派遣人員，尤其是勞動部用了一堆派遣人力。政府組織再造走到這裡，其實是「叫上帝也會瘋狂」，組織再造進入實體肉搏戰時，就會看到每一個人都為了鞏固自己的位置，全部在大風吹及抵制，最後造成互相不斷地讓步及協商的結果，就會變成四不像，越來越背離原來我們所立的理想及願景。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我不曉得再延兩年，是不是能夠回到當初的願景，還是走到這裡「頭已經洗了，將它洗完就好」，無論結果如何以後再說呢？國發會先說明。"],["主席：請國發會林副主任委員說明。","林副主任委員桓：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就暫行條例為什麼要延長的目的，除了因應組織法的配套措施，換句話說，它的重點不是在於組織要怎麼調整，而是組織調整後，怎麼跟原有的組織，包括人事、預算等如何銜接，是為了處理這部分的問題，當然也互相會有關連，以至於造成現在還有六個部會還沒有完成，其實前面已經完成的部會，還有三級機關及作用法要處理，這些也都還在繼續進行中，所以從銜接的目的來看，希望能夠給一點時間，對大家來說可以處理得更臻完善，而不會急就章於明年1月31日之前實施，從這個角度來看，延長兩年有其必要性。","另外，就組織本身調整有沒有達到原來的目的，就這個部分以我們國發會現在職掌來看，還包括原來研考會的管考業務，未來管考業務希望能推動績效評估（Performance Review），將來整個組改完成之後，我們會進行績效評估來確保整個組織再造能夠達到原來的功能。因為目前尚在調整當中，所以有一部分並不適當作為一個判斷的基準，到目前為止，還不敢判斷是否可以發揮及達到原來的目的。至於人事的部分，到底有沒有增加或是調整，我相信人事行政總處應該……","尤委員美女：本席請教你，今天有兩個版本，一個延到8月31日，另一個延到1月31日，你認為哪一個？1月31日就可以了吧？","林副主任委員桓：我們認為呂委員的版本1月31日，謝謝。"],["尤委員美女：謝謝。接下來請人事總處說明。"],["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朱副人事長說明。","朱副人事長永隆：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所提問，總處業務掌管有關員額部分跟您做進一步的報告。首先是組改之後，就中央政府所屬機關，大體而言，我們員額約略小幅度的減縮，並沒有增加。","尤委員美女：總員額法下員額當然是減少，但是約聘及派遣都增加了嗎？","朱副人事長永隆：其次，關於約聘人員的部分，這幾年來都在掌控之中，譬如我們規定的約聘員額不能超過總員額的5%，各機關大致來說都已經在這個範圍裏面，至於聘用臨時人員，包括一般外界所關注的勞動派遣的部分，我們也都將進用人數加以凍結不再增加。","尤委員美女：好，我們希望人事行政總處對人力的品質及各種職能訓練能夠再強化，你們對於管考，包括對於無法盡到其責任應該淘汰的冗員，相關淘汰機制一直沒有出來，所以當他沒有辦法依照其職位及職能去扮演好角色時，淘汰機制在哪裡？因為是從總員額法控制，就會變成新的業務人員無法增加，但是舊的業務人員業務減縮了，職能沒有提升時，是發揮不了功用的，這部分是否能夠再加強？","另外，原來四級機關現在升格為三級機關，所有的職等都要提升，我們看到很多部會都不一致，所以這一次組織再造應該要全部一致化，否則同樣三等機關，為什麼有的是12職等而有的是14職等，當然會不公平，還有員額不一致的問題，這部分是不是也要劃分？否則個別機關跑到司法委員會抱怨別的三等機關職等比較高，卻小看我們，難道是小媳婦嗎？就會變得沒有原則，希望將原則訂清楚，同時也能守住原則，對任何機關都一視同仁，而不是哪一個機關關說之後，某個部分可以提升而某部分不行，這樣會造成很大的混亂。","朱副人事長永隆：有關職等的部分，它是屬於銓敘部的職掌，所以三級機關改為四級機關，或四級機關回復到原來三級機關，職等列等的確存在不同的現象，這個問題我們會協調銓敘部來擬定一個處理的原則，據我所知，銓敘部也有一套處理原則在處理……","尤委員美女：你們的處理原則要明列清楚，讓各部會知道處理原則為何，如果符合就可以幾職等，如果不符合就仍然維持幾職等，或是必須有多少人數才能升等，原則必須很清楚，否則大家就會比較，為什麼同樣三級機關，首長職等卻不同。你們的規則訂得清清楚楚，無論如何，大家就依照這個遊戲規則來做。謝謝。"],["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聽到你們的對答內容，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的部分，保訓會和警政署都沒有意見，對不對？但是保訓會對於第二十九條沒有一併修法，真的滿可惜。","黃組長，各部會與警政相關的業務，法定的有184項，今天只不過拿掉你們業務的其中一項而已，另外還有183項是非警察相關的業務，或是值得檢討的業務，這部分怎麼去處理？"],["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組長說明。","黃組長福坤：主席、各位委員。謝謝王委員的關心，這是李委員貴敏所提案。","王委員惠美：所以我才說你們不太用心，一般委員提案跟你們權益相關，你們就應該將第二十九條一併送審，這是第一點。第二點，現在警察退休的多，訓練補都來不及，你們如何讓警察人員有好一點的工作環境，不要讓他們壓力這麼大，應該針對所有的業務與各部會做檢討，不需要用到警察的地方，你們應該大聲說「不」！而不是一味的因為長官交代，各部會一而再、再而三請求支援，警察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做，甚至連稽核都要配合，對不對？"],["黃組長福坤：是的。","王委員惠美：有沒有必要性，你們是否做過檢討？","黃組長福坤：簡化警察協辦業務是警政署重要的工作，我們有列管及檢討，今年4月21日我們已發函各警察機關簡化20項業務。"],["王委員惠美：法定的業務有檢討過嗎？","黃組長福坤：有，但是……"],["王委員惠美：要修法。已經修了嗎？"],["黃組長福坤：這是分散在各部會……","王委員惠美：沒有，法定的業務有些該修的要儘快去修，讓警察減少不必要的業務，真正用在治安及交通上，好不好？"],["黃組長福坤：謝謝委員。","王委員惠美：副主委，你覺得時間拖完之後，組改的功效好不好？"],["主席：請國發會林副主任委員說明。","林副主任委員桓：主席、各位委員。對不起，我不知道委員的意思？","王委員惠美：我們這一次通過讓你們再延長時間，能不能完全將組織再造落實完成？","林副主任委員桓：報告委員，只要相關立法、組織能夠調整，後續暫行條例的配套措施絕對可以完成。","王委員惠美：這幾年本席一直觀察組織再造，第一點，國發會不夠積極；第二點，在組織再造之前，你們並沒有針對各部會要求將相關業務做整合，因為時代在變，組織的業務並沒有隨著時代的改變，自行針對業務做調整，當業務沒有做調整，可能很多根本不需要人力的地方，你們還繼續在編，有些因應時代變化要增加的人力，反而籌不出人來，這是我觀察過程中覺得比較遺憾的。最後的結果就是各部會的單位中組別挪動人力，只是大風吹而已。希望以後要針對業務的部分，請各單位包括法令、職掌及職權，真的要做檢討。不要一味用過去的方式，現在時代也不一樣了，不一定要十幾天前通知大家來開會溝通，有些可以透過Line或相關的軟體先行討論，希望國發會應該對時效性等各方面去要求，因為整個國家進不進步，與國發會有很大的關係，對不對？"],["林副主任委員桓：是。","王委員惠美：你們顯然看到一個問題，少子化是國安問題，針對少子化及高齡化，你們有何具體措施？","林副主任委員桓：這雖然不是我督導的業務，但是我知道相關的補助，與勞動部及衛福部有非常……"],["王委員惠美：你們不是有提「完善生養環境方案」嗎？是你們提的還是誰提的？"],["林副主任委員桓：是人力處。"],["王委員惠美：你們贊不贊成？"],["林副主任委員桓：我們提的當然贊成。","王委員惠美：這是你們為了解決少子化的衝擊，對不對？可是勞動部贊不贊成？你們的內容可否具體地告訴我們？","林副主任委員桓：很抱歉，這個不是我經管的相關業務，所以在這邊沒有辦法具體的……","王委員惠美：昨天聯合晚報報導，國發會要加碼拚生育，為了化解少子化的衝擊，全力拚提升生育率，津貼的部分要加碼，本來是0-2歲，現在加碼到0-12歲，對不對？這件事你們都不知道？","林副主任委員桓：不是，這部分……"],["王委員惠美：國發會的職掌到底在做些什麼？國安的事務跟你們沒相關嗎？","林副主任委員桓：跟我們當然有關，只是我剛剛也跟委員報告，這不是我所督導的業務，但是據我所知，由於這涉及到勞動部的職權，所以他們在這上面，包括經費……","王委員惠美：所以現在還是草案，完全都還沒有一個結果？","林副主任委員桓：相關的經費來源及實施年限，還在討論當中，要到最後才做決定。","王委員惠美：以前國發會被稱為小內閣，功能非常大，可是你們都把它做小了，是因為沒有授權，還是你們不懂得如何發揮功能？","林副主任委員桓：跟委員報告，我們最主要還是在發揮協調的功能，至於相關業務的職掌還是各隸屬於相關部會，所以……","王委員惠美：根據你的專業，你認為這是否可行？能不能做？有沒有效？"],["林副主任委員桓：這個關鍵就在於……","王委員惠美：如果你們沒有一個方針，能夠協調出什麼所以然來？另外，主計長說今年保1已經保不成了，可是主委說絕對保得成，你們到底有什麼樣的配套措施？怎麼會這麼肯定的說一定保得成？","林副主任委員桓：就今年的整個統計來看，從主計總處和其他國內外的數字顯示，今年的GDP應該會超過1%，大概有1.53%左右，但還是要看最後一季的表現，我們期待明年能夠……","王委員惠美：你們跟主計長看的報表不太一樣，不然怎麼會差這麼多？GDP差1%就差很多了。","林副主任委員桓：我們是在講整年度，就是今年2015年，2015年當然可以保1，但是這一季確實是衰退的。","王委員惠美：我們等到1月的時候來看看，到底是你們還是主計長比較準。"],["林副主任委員桓：當然還是以主計總處為準。","王委員惠美：本席要拜託你們，因為你們真的負有促進全國發展的重責大任，現在少子化、高齡化的問題真的非常嚴重，所以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廣聽民意，去了解年輕人為什麼不敢結婚、為什麼結婚後不敢生小孩、我們要如何去營造一個好的環境讓這些年輕人敢生小孩，本席認為這個非常重要。你們負責協調和溝通，可是都沒有一個方向，不知道現在社會的問題在哪裡、病因是什麼，這樣要怎麼下藥？這樣協調溝通有用嗎？","林副主任委員桓：跟委員報告，國發會能夠做的就是針對外部制度、環境做改善，但是對於文化、社會、個人選擇等，就沒有辦法了。","王委員惠美：這怎麼是文化、社會、個人選擇的問題？如果把整個國家的經濟搞好，把育兒的環境弄好，他們會不生小孩嗎？","林副主任委員桓：人均高於我們兩三倍的國家出生率也不高，所以並不能將這兩者直接劃上等號，換句話說……","王委員惠美：請你告訴我，你們的方針？出生的小孩少了、人愈來愈老，未來國家要怎麼發展？這跟國發會的業務有關，請你告訴我啊！","林副主任委員桓：除了出生補助之外，我們現在也儘量採取一種開放的政策，引進一些外國的創業家來帶動國內的……","王委員惠美：來了多少人？你們只會引進低階的外勞，有多少高階的人來？","林副主任委員桓：我們現在開放的創業家簽證有1,400個，但是……","王委員惠美：我們的條件能不能留住他們？他們可以成為公民或只是來打工、待一兩年就走了？這方面有很多問題，包括法令要鬆綁，這也是你們的業務，不是嗎？"],["林副主任委員桓：我們一直在持續的推動。","王委員惠美：就這個部分你們要快速鬆綁，讓更多的資金進來台灣運作，創造更多的就業率，而不是像現在資金一直外流、人才一直外流，台灣的未來堪憂啊！所以請你們要加油。","林副主任委員桓：是，謝謝委員。"],["主席：請詹委員滿容發言。","詹委員滿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李副主任委員，本席要特別感謝你，因為本席在10月29日帶領本委員會參訪了國家文官學院，對於國家文官學院的企劃、課程的安排及場地設施印象非常深刻，也謝謝您親自陪同我們來了解整個國家文官學院。對於國家培訓文官，尤其是外交學院、公務人員培訓中心跟文官學院之間有一個橫向的整合，我覺得這是我們國家的福氣，貴單位對於我們在研討會提出來的問題也都在後續做了一些說明，所以本席非常感謝您的領導。","林副主任委員，對一般的民眾來說，他們對組織改造不太感覺得到和他們有什麼直接的關係，你們所提的報告非常好，就是以技術官僚的報告所涵蓋的層面包括了管轄權、財產接管、員額配調、權益保障、預算機制，這些對一個體系的改造來說都很重要。本席非常贊成呂委員所提的法案，就是多延兩年的期間，我有一個小小的請求，就是由民生的觀點來看到底組織改造對我們最重要的是什麼，人民一定會問這個問題，當然，組織的精簡、效率的提升，相對的可以更為便民，這對人民來講才是重點。林副主委，我們有沒有一個單一的窗口？就是在任何事情發生的時候，我們的民眾要何去何從，不管是食安、水污染的問題，或是政府要大力推動加入TPP，這對中小企業的影響是什麼？我們要去問哪個單位？有沒有單一的窗口？在組織改造裡面有沒有這樣的規劃？"],["主席：請國發會林副主任委員說明。","林副主任委員桓：主席、各位委員。這一次的組織改造有一個重點，就是把以前事權分散的部分，像我們所強調的河川，在上游是農委會管，下游又是歸經濟部河川局管，分散在各個機關，所以我們這一次組織再造就是針對這種相關聯的事務做一個整併，全部都放在環境資源部裡面，將來民眾在面對政府的時候，其實那個機關本身就是針對所有相關的事務做一個整合，所以也不再像以前雖然有一個所謂的單一窗口，但是事實上還是分散由不同的機關處理，所要花的時間還是一樣多，我們現在就是進行整併，像這次沒有通過的環境資源部，我們就覺得是非常重要的。","詹委員滿容：就一個小市民而言，從經建會改為國發會，對他們的影響是什麼？","林副主任委員桓：我想不會有直接的影響，但是整個政府的運作就是從規劃、設計、協調到後面的管考變成是一條鞭，有一種PDCA的循環，由一個組織單位來負責推動。","詹委員滿容：如果延後兩年來推動組織改造，那你覺得對人民來講在這兩年之內最重要的是什麼？","林副主任委員桓：委員問的這個問題很好，我想我們現在所面臨的最主要問題就是，雖然組織法調整了，但是在組織法調整以後，這些機關要如何把原來的業務做一個銜接，所以如果不給我們兩年的時間，因為有各個作用法需要修訂，還有預算要做調整、人員要做變動，所以如果時間能夠充裕一點，當然就不會急就章。如果急著要在明年1月31日就開始，我相信很多立法會沒辦法完成，很多組織的變動也可能只做了一半，這樣對機關、人民來講反而會更無所適從。","詹委員滿容：國發會是一個橫向整合的單位，請問有沒有民眾的單一窗口？","林副主任委員桓：現在最主要與民眾直接接觸的是法制協調服務中心，所有有關法規鬆綁的部分，現在在網站上有一個平台，另外，我們的資管處負責所謂的電子化政府，我們有一個「政策大家談」，方才委員有問及單一窗口，如果老百姓對政府有任何意見，他可以到國發會的電子化政府「政策大家談」這個平台，或是法規鬆綁的平台上，把他的意見、關切寫在上面，我們都會做後續處理。","詹委員滿容：比方說我是中小企業，我很擔憂TPP成立之後對我企業的影響，我就跑到法制中心的單一窗口去反映我的意見，請問國發會會如何處理？","林副主任委員桓：關於TPP，這分為兩個部分，第一，現在我們正在處理當中，最近這個禮拜還是下個禮拜就會把整個TPP的本文以及相關其他國家開放的內容先作一公告，在作完公告之後，這個時候民眾自然就會產生關切，而前面公告的部分，目前是由貿易局來公告，在公告完之後，民眾如果有任何關切，包括國發會的「政策大家談」等，他們就可以來找我們，另外，如果有特定的產業或企業，因為將來開放受到影響而需要做任何融資貸款的話，國發基金有一個關於貿易受衝擊的融資貸款方案，它可以提供一些非常低利甚至無息的貸款來協助他們做轉型。","詹委員滿容：非常謝謝。所以在組織精簡效率提升的同時，在政府大有為的過程中，我們對人民一定要有一些宣導與鋪陳，好不好？"],["林副主任委員桓：是的。","詹委員滿容：也謝謝行政單位支持立法院今天要審查的兩個議案，謝謝。"],["林副主任委員桓：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請王委員廷升發言。","王委員廷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查組織法，方才召委也提及，他對這個組織法的修訂過程可說是百感交集。本席是99年到立法院來，也躬逢其盛，原本我是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後來轉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那時候整個政府組織再造正如火如荼的展開，眼見第8屆就要卸任了，目前還有一些組織法仍必須修正，而且相關暫行條例修正通過後，讓原於105年1月31日到期的部分能夠延長到107年，以便整個法案能夠再往前推，包括目前剩下6個部會尚未完成修法。","事實上，本席沒有從頭到尾參與，但是也在最重要的時刻看到整個政府組織再造，整個政府組織再造不但重要，而且可以說是刻不容緩，本席還是要以執政黨立法委員的角度在此呼籲，希望立法院的委員同仁能繼續努力，也希望國發會或人事總處能夠積極推動，讓整個政府不要再因為立法時程而讓整個組織有力有未逮之處。","首先本席要請教朱副人事長，副人事長辛苦了，本席要先感謝人事總處，在花蓮火車站升等為特等站之後，本席也知道整個台鐵的組織，事實上還需要再加把勁，但我們不能又要馬兒肥，又要馬兒不吃草，現有的鐵路電氣化完成之後，太魯閣、普悠瑪新型傾斜式列車將台北到花蓮、花蓮到台北3個小時的行車時間縮短至2個小時，但是要訓練新的駕駛員，不要說新的駕駛員，連現有駕駛員的名額都不夠，所以台鐵工會不斷向本席陳情，跟交通部鐵路局也做了許多溝通。有時候各位可以看到，整個政府橫向的溝通會關係到政府的效能，身為中央民意代表，我們就是之間最好的橋梁，在他們向本席陳情之後，本席義無反顧的儘快到人事總處進行協調，現在我們爭取到43個司機員以及其他員額總共113位，雖然沒有盡善盡美的達到他們的要求，不過，本席在此要提醒副人事長，大家可以看到鐵路的意外頻傳，據本席了解，當他們人員足夠時，在平交道前面還需要有瞭望的動作，現在連瞭望都不必了，連站長都下去開火車了，那你怎麼叫他做到這個動作？本席要感謝人事總處的是，雖然沒有辦法馬上、全額的達到他們的要求，但至少達到70%的要求。","接下來本席要替花蓮的警界同仁說話，今天我們也要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現有的警察真的很辛苦，尤其花蓮幅員廣大，南北縱長一百三、四十公里，單單從北開車到南就要2個小時，以至於中央民意代表到花蓮市北區參加完活動之後，若想到南區去參加活動，那就只能選擇到南區參加活動，別想再回來北區參加第二攤、第三攤活動，警察就更是如此了，現有的警察業務已經過於繁重，甚至沒辦法專精於各種警政的推動，像今天這個修正草案就很有意義，過去時代是希望能有一些安全戒護，所以將警察機關協助公文送達的部分放在原先的條文裡面，現在則與時俱進，把這部分修掉了，就是由相關的公務人員服務機關來送達，警察就不必疲於奔命了。本席要請教副人事長，花蓮現有警員人數是不足的，你知道本來的編制是多少？現用的員額又是多少？"],["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朱副人事長說明。","朱副人事長永隆：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花蓮警察局人力部分，我手頭一時沒有資料，會後再向委員回報。","王委員廷升：沒問題，本席給你資料。","朱副人事長永隆：整體而言，到9月底為止，警政署及地方所屬警察人員的缺額大概是8,900多人。"],["王委員廷升：全國8,900多人？","朱副人事長永隆：對，但我要強調，並不是預算員額不足，而是有預算員額但找不到人來補，主要原因是警察考試「訓不及用」等問題存在。","王委員廷升：剛才本席提到，整個組織再造不就是要讓政府更往前推嗎？本席也強調，這些警察人員就好像火車司機員一樣，如果不早一點訓練，甚至將他留任在這些單位的條件提升，當然就會遇到這種窘境。本席給你一個大概的輪廓，花蓮警察人員的編制是1,400多人，現在只有1,100多人，少了300多人，就全國而言，這些缺額只是其中一部分，但如果要讓今天的詢答有意義，就要麻煩人事總處，甚至於國發會，因為就整個國土規劃而言，西部有那麼多縣市，而現在把東部的宜蘭歸到新北市衛星城市，剩下的花東兩縣幾乎是跟西部並排下來，幅員這麼長，在警察有缺額的情況下，再加上不修這個法，他們為了其他業務還要疲於奔命，對他們的妻小真是情何以堪。人事長本身也是警界出身，其實他也很幫忙，我會再跟他溝通，如果能讓花蓮的警力充足，在100多公里的台9線有警察人員巡邏，像是美國那麼大的公路網一樣，只要有違規情況，警察人員馬上能上前勸阻、處罰，是不是就能讓花蓮警察不需要疲於奔命，也能保障地方鄉親及旅客駕駛維安的問題？","朱副人事長永隆：我們會後馬上就積極協調警政署，畢竟警力調配的權責還是在警政署，但我們也是責無旁貸。"],["王委員廷升：我知道這很困難。","朱副人事長永隆：我們會協調警政署解決花蓮警力不足的問題，目前我們的資料顯示缺額大概是254人。","王委員廷升：偏鄉應該要優先考慮，好不好？"],["朱副人事長永隆：是。"],["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的組織再造是世紀大工程，現在進行幾年了？"],["主席：請國發會林副主任委員說明。","林副主任委員桓：主席、各位委員。從99年開始就陸陸續續推動，到101年算是比較積極。","許委員添財：推動到目前，還有一些該完成的整併工作沒有順利完成，但已完成的這部分，國發會有沒有就原來的預期目標與事後的實質績效成果，做經濟相關的分析？","林副主任委員桓：在組織調整方面，目前的整體報告是有的，但剛才委員非常具體的強調是要績效部分。我們對於相關變動，包括原來的機關總數、人員調整方面的報告是有，但績效部分涉及業務使用、預算執行，這個目前還沒有做。","許委員添財：對於人事、管理這兩方面，在整個制度結構調整之後，本來的預期目標實現了多少，這些當然都是可以計量的。每家公司都是這樣，他們要提出併購計畫時，對於合併後如何如何，內外各方面都會做評估報告，否則CEO要做什麼？"],["林副主任委員桓：我們現在也做很多……"],["許委員添財：有沒有嘛？"],["林副主任委員桓：目前具體的是沒有。","許委員添財：這就是政府打爛仗的問題，如果今天是兵荒馬亂時代，這還沒話講，像二次大戰時，大家就躲在防空洞裡；而現在雖然是「太平」，但不是「盛世」，因為管理差嘛！你們可能會說是結構與組織拉不動，必須重新調整，但調整後應該就拉得動，結果你們對於調整前、調整後的績效都沒有報告。至少應該要有幾個指標，譬如GDP的總成長，政府在人事、管理的費用上面到底占多少，有太多指標可以用，還有很多間接的測度方式可以證明政府績效到底有沒有提高。","林副主任委員桓：我們現在最大的困擾就是社會福利支出，那些相關費用一直在增加。"],["許委員添財：你本身的專長是什麼？"],["林副主任委員桓：我是學法律的。","許委員添財：那我問你也沒有用。這一套是可以計量的，有很多因素造成這個總結果，但是那些因素不是我們要討論的，也不是我們可以自行處理的，對於外在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可以將這些排除，然後看組織再造方面到底貢獻了多少？如果沒有組織再造，是不是可能更嚴重？這些都是可以計量的。所以今天進行到這個時候應該要總整理，檢討之後，對於接下來還沒有整併的、沒有處理的，看看該如何改進。譬如在這個過程中忽然間來一個六都，這是正向還是負向？我當時擔任臺南市長，記得我在1993年當立委時，就看到日本京都的特別建設法，今天京都不管是觀光產業或一般企業，都可以跟東京媲美，發展出特色，連企業都有特殊的形象，因為他們的文化環境背景，所以有一個50年計畫；而我們臺南要爭取文化古都升格是那麼困難，終於逮到這個機會，大家認為不可能，但我說一定要做，結果做成了，可是做成之後呢？所以有時候你們說買新車、買新機器之後就如何如何，我說不見得，舊機器一定要淘汰，但新機器能不能按照預期的績效，發揮新的、更高的、更好的效益，這就要看人的執行與管理，所以政府這一套要改造。現在不管誰當總統，我都奉勸他，一定要把政府這套組織功能調整一下。我剛才提到六都，六都就要依特色平衡發展，直接跟國際接軌；既然成立六都，中央對於人事、權力等很多東西就要丟給它，讓它自行處理，不要六都只是形式上的，都市計畫審議等等還是照以前的程序，還是要到中央走一次，那要六都幹嘛？薪水領那麼多，做的事情跟原來一樣少、一樣差，這就是教訓，以專業的角度客觀考量政府的作為後，我們感到很痛心，不只如此，外國的好制度移到台灣、進入政府這一套體系以後，結果就是不一樣；財政為庶政之母，但是我們今天的財政爛到處處做假帳，特別基金、非營業基金原本要有自償性、發揮比公務預算更好的功能，結果它變成幫公務預算潛藏、隱藏負債的工具，都是事與願違，跟原來預期的性質也都不一樣。","組織再造為合併而合併，有的拚命抵抗合併，如果合併以後的功能、權責都有新的布局，公務員自然輕鬆愉快，不要疊床架屋，明明我可以處理的，就不要仰賴別人，其中有太多細節了；舉例而言，中央規定要水土保持，對敏感土地的開發利用要有所規範，結果人民向地方政府申請建設案時，地方政府相關人員竟然說那是中央規定的，請你們去問中央，可以這樣嗎？另外，在同一塊區域中，別人的建照都申請出來了，唯獨某個個案申請不出來，難道毗鄰的土地會有不一樣的水土保持敏感嗎？為什麼叫人民自己去找中央？中央要求地方更重視水土保持，訂了一個規定，結果他們請建商、民間去找中央拿證明來給他們看，這可以嗎？事情太複雜了，政治不要做秀了，做秀一個人就可以了，選舉一個人就可以了，其他人統統要默默地找問題、解決問題，上台執政以後，要很快地展開新的、各種腳踏實地、確實的動作，公務員要做得有尊嚴，有收入、福利、待遇的保障，結果搞到自己都不敢加薪、都無法加薪，如果在一個機關、企業工作，連續3年、5年不加薪，員工不會跳槽嗎？現在呢？","面對組織再造這麼大的工程，我都不敢隨便發言，但是掌握幾個指標來看，真的不忍卒睹，再看細節，疊床架屋的情形更嚴重，如果有實際需要，例如新增很多業務、加強很多功能，當然可以調整組織，但是不能因為事務新增、功能加強就不動原來的人，而用新的人，原來的不退，新的一直加上去，那是疊床架屋再疊床架屋，以後會造成勞逸不均的現象。現在為了省錢，僱用約聘人員、臨時人員，搞非典型就業、派遣，結果他們就以「工作給你，你若不好好表現、不合作，明年、下個月就不續聘」要脅這些人，最後這些人就完全聽他們指揮，本來是配合他們的，結果變成進去代替他們，在此情況之下，原來的人幹什麼？更輕鬆了。這對嗎？我對這些問題性質太了解了，請你秉持良心改革，並不是公務員都沒有榮譽感、都很偷懶，不會的。","我不是老王賣瓜，我剛入主台南市的時候，公務員都很怕我，都不敢來跟我報告，最後大家都急著來跟我報告，主動來跟我報告成績，不過有一個案例實在太主動了，工務局向中央申請一筆經費興建河床腳踏車道，做好之後，請我去開幕，我問他什麼時候申請這幾千萬元經費的？他說因為這是小事情，所以沒有跟我報告，現在做好了。我說不要開幕了，這浪費公帑，因為這是碰到一次颱風就會全部完蛋的東西，我不敢去開幕，結果兩個月之後真的作廢了，幾千萬就這樣泡湯了。有了這次經驗，你敢事不躬親嗎？所以所有公園興建案我都自己審圖，目的是要建築師省錢、加強功能，而且合乎生態與當地的特色，所以每個公園都有特色，每棟房子都有不同的造型，用腦筋就可以大幅改善，有人說我管太多了，真的管太多嗎？如果不管，可能真的就會完蛋，每個活動中心蓋起來都是一樣的造型，每個公園種的東西都一樣，都是貪污樹──黑板樹、小葉欖仁，什麼叫貪污樹？請大家想一想，那個錢多好賺啊！可是對生態破壞多嚴重啊！以後維持多困難啊！問題太多了，台灣人醒醒吧！台灣要變成比現在好二、三倍的富強國家很容易，不要說困難，現在太多人閒著沒事幹，太多人悶著不知道怎麼做，台灣真的缺乏領導，執行的都是經過高普考的學、碩士，有的單位甚至有五、六百位博、碩士，但連續5年沒有提出任何一件研發案，外國企業、機關每年都會進行腦力激盪、舉辦創新研究比賽，就本身的業務提出改善計畫，人事總處應該辦全國行政改革、更新的創意比賽，不是叫市長、其他縣市怎麼做，不是地方政府叫中央政府怎麼做，而是根據自己的業務提出改革計畫大家來競賽，很簡單，發獎金啊！競賽以後，實施成果良好的話，就讓優秀公務員、模範公務員升遷，全國表揚，在此情況之下，公務員怎麼會沒事幹呢？怎麼會沒有成就感呢？有太多、太多可以改革的，這是很容易的事，為什麼很容易？因為以前都不做。如果以前做得很好，現在要進步就很困難了。這原本是行政改造的機會，結果現在弄成這樣，以上我只是大略提出我的看法，沒有時間深入研究。"],["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的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也有規範因為組改、合併、裁撤等有關公務員權益保障的問題，就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而言，本來3位副主任委員裡面有1位是政務職，2位常務職，組改以後，改為2位政務職，1位常務職，唯一的常務副主任委員限定原住民身分，這是原民會組織法已經通過的條文，現實上，當時的常務副主委有2位，其中一位不是原住民，在此情況之下，行政院或銓敘部必須考量並保障事務官的權益，這是組改及憲法對於公務人員服公職的權利保障，畢竟事務官和政務官不同，請問就現行法令而言，如果由事務官變成政務官，或是由政務官變成事務官的話，年資可不可以併計？據本席所知，應該是不可以併計對不對？"],["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朱副人事長說明。"],["朱副人事長永隆：主席、各位委員。按照目前的規定是沒辦法併計。","鄭委員天財：在年資無法併計的情況下，就應該要保障他們的權利才對，但人事行政總處卻任由這樣的事實發生。就原民會而言，十四職等的常務副主委原本有兩個，現在變成只有一個，而原民會本身並沒有十三職等或十四職等的其他相關職務，結果你們竟任由主任委員自己去處理，問題是主委根本無法處理，總不能讓他去當十二職等的參事或技監吧！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如果要讓他去當參事或技監，必須經過他的同意。主任委員也沒有辦法派他擔任其他十三職等的職務，因為在原民會組織法當中，並沒有其他十三職等的職務。原本這個問題應該要由人事行政總處和行政院去協調，因為只有行政院才有十三職等或十四職等的常任文官職務，但你們卻沒有處理，所以主委只好將他派為政務副主委，表面上看起來是提升了，但事實上他的權益卻受到非常大的傷害，因為事務官和政務官的年資無法併計，請問是不是這樣？","朱副人事長永隆：機關組織修法的時候，尤其在政府組改的過程當中，減少了常務的職務，增加了政務的職務，這方面乃是由國發會負責統一規劃。其次，關於常務和政務的年資能不能併計的問題，必須視年資的性質而定，例如休假年資是可以併計的，退休年資……","鄭委員天財：不要再談那個了，我已經講得很清楚，相關的退休年資根本無法併計，你不要再談休假的問題了。就權益保障而言，大法官會議解釋的保障並不是針對休假年資，憲法對於服公職的權利保障也不是針對休假年資，所以你不要再談那個部分。事實上，這樣的事情已經發生了，等一下我們討論主決議的時候，請國發會、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等相關單位務必全力支持。","另外，就原住民族而言，包括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故宮博物院，故宮分院等等，這些都是漢族的博物館，原住民族並沒有全國性的博物館，現在只有一個原民會所轄的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管理局，組改要將其改為文化發展中心。就相關人力而言，上述博物館的人力都非常多，而原住民族文化園區面積多達42公頃，除了負責傳統住屋、文物、手工藝、文化及歌舞採集展演之外，針對分布在全臺各縣市的29座地方原住民文物館，文化園區工作人員也要負責輔導、營運、評鑑、活化等工作。在這種情況下，你們不能說因為一開始人力就很少，所以現在要增加很困難，從原住民族的角度來講，這是不對的。現在他們竟然只有19個人，而且這19個人要做這麼多的事情！","你知道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的員額有多少嗎？他們有七十幾個編制內的公務人員，另外還有一百多個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用的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本中心為負責戲劇、國樂之創作與展演、劇藝排演與指導及人才培育，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其人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七人。」，這是多麼不公平的規定啊！請你們回去瞭解一下，我相信傳統藝術中心絕對不是針對原住民族而設立的，為什麼會這麼不公平？我們只是要求增加區區十個人，你們竟然說要從原民會那邊去移撥，這樣合理嗎？公平嗎？本席認為這真的非常不公平，嚴格講起來就是不公義，原住民族的文化、藝術、歌舞、手工藝、文物都典藏在那邊啊！請問你如何看待這種不公義的狀況？","朱副人事長永隆：就人事行政總處的作業而言，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的用人乃是按照中央機關總員額法的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內部先行檢討及調配，剛開始的時候，我們是建議先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其所需要的用人，進一步根據業務性質及規模加以調整。","鄭委員天財：據本席所知，你們每兩年都要加以評鑑，可見你們的員額評鑑都是假的，你們眼睜睜看著他們的業務這麼繁雜與多元，十六族的文化、四十幾個語言別，每一個民族都有不同的文化，非常多元且多樣，而傳統藝術中心卻有那麼龐大的組織，這真的非常不公義，為什麼還要就原民會的員額去談呢？你們每兩年就要評鑑一次，為什麼還要從原民會去動腦筋呢？何況原民會的人力也不夠。針對這部分，請朱副人事長回去之後趕快向人事長報告，用你的良心好好檢視這個問題，只要一對比就知道了，好不好？","朱副人事長永隆：好的，謝謝。"],["鄭委員天財：你們每兩年都會進行員額評鑑對不對？"],["朱副人事長永隆：我們對主管機關是每兩年……"],["鄭委員天財：你們評鑑時應該都會有評鑑報告對不對？"],["朱副人事長永隆：沒錯。"],["鄭委員天財：是不是可以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的評鑑結果提供給本席？"],["朱副人事長永隆：可以。","鄭委員天財：好，謝謝。"],["主席：請蔡委員其昌發言。","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本席有兩個問題要請教林副主委，或許這不是屬於林副主委負責的業務，但請就你所知道的部分來加以回答。","第一，台中要舉辦2018年的花博，副主委知道這件事情嗎？"],["主席：請國發會林副主任委員說明。"],["林副主任委員桓：主席、各位委員。我聽過。","蔡委員其昌：關於花博的經費，市政府和國發會之間有了一些爭執，副主委知道問題的爭執點是什麼嗎？","林副主任委員桓：很抱歉，我並不清楚，我想可能是申請公共建設計畫的核定方面大家有一些認知上的不同。","蔡委員其昌：其實主要就是這樣，問題並不是那麼複雜，即過去台中市政府在規劃花博的時候，市長並不是林佳龍市長，而是胡志強市長，而江宜樺在擔任行政院長時曾一再承諾，台中的花博比照台北花博辦理，也就是經費的補助上，大家對半分攤，但後來江宜樺院長下台了，胡市長也下台了，國發會就拿現行的法律規定表示，補助款應該把自償性經費扣除之後，再來對半分攤，即魔法一變，台中市政府相對可以從中央拿到的經費，前後就差了20億。據說這兩天你們有開會，看起來市政府是投降了，決定按照你們的辦法，即制度面遵照國發會相關法令規定來辦理，可是市政府另外提了一個新增工程項目。換言之，補助款的部分依照你們的規定，扣除自償性經費，但是新增工程款的項目，請國發會幫忙、協助，希望各部會來支持這筆預算，以上就是目前的進度，對此，本席的感想是，無論是民進黨或是國民黨執政，為何政府長期以來得不到人民的信任？從政府到司法單位甚至到立法院都一樣，就是因為政府講話都不太守信用，當一個人習慣性說謊、講話不守信用，時間久了人民就會當成是「放X」、「X屁」，畢竟這是國會殿堂，所以我說話要稍微修飾一下。當時江宜樺院長並不是承諾胡市長，而是承諾台中市民，而且因為辦了花博，台中市周邊相關長期停滯已久、得不到經費的軟硬體設備增加了，該通的路通了，過去髒亂的地方，藉著花博的機會我們也都清除了，所以現在台中市民期待中央政府說話算話，我知道當時沒有辦法，因為都是同黨的，為求連任就必須開支票，所以中央就大膽的開支票，而且不只開這一項，交通建設的部分更多，金額有好幾百億，我現在就來一一監督，不管院長是江宜樺還是毛治國，既然是政府說的，就是照做，若不做的話，就來跟台中市民道歉，這就是所謂的原則，政府應展現出這樣的原則，畢竟政府不一定都會做對事，民代也不一定會講對話或做對事，但做錯時的態度是什麼是很重要的。對此，本席很不滿意，但既然市政府已經接受，我就不再為難國發會，不然上述的說法我是絕對無法接受的，怎會換了政府就不一樣了呢？不然你們也可以說當時是為了選舉才開了這樣的支票、才亂說一通，然後向台中市民道歉，這樣的方式我也可以接受，畢竟這才是一個負責任的態度。","林副主任委員桓：關於公共建設扣除掉自償性的部分才予以補助一事是否是一個政策的決定還是規定，就我所知，主計總處有訂定一個中央政府補助的作業要點，所以這個案子我回去查一下再向委員說明，基本上，規定就是規定，無論是誰擔任首長，都是要按照規定來執行。","蔡委員其昌：國發會的意思就是如此，即這是一項規定，不管是主計單位或是國發會內部，這部分我不想去追究，但政府是一體的，既然當了行政院長，難道會不知道國發會、主計單位有什麼規定嗎？這是不可能的，除非行政院長是幹假的，所以怎可以這樣做呢？我知道這不是你負責的業務，但我希望你可以轉達給主委，就是我對這件事情非常有意見。"],["林副主任委員桓：是。","蔡委員其昌：所以現在市政府就按照國發會的要求，不再爭執那個部分了，但是市政府同時提出新增工程共5項，包括豐原軟埤溪水域環境景觀營造工程、軟埤溪下游整治計畫、后里花博天空步道天橋及花馬道興建工程、后里車站接駁站聯結道路及外埔花博展區的聯外道路等，對此，請副主委回去轉達給主委，關於這5項，希望屆時能夠協助市政府，可以嗎？","林副主任委員桓：是。第一，本人會轉達，第二，有關公共建設申請的相關規劃，我們一直都是站在輔導申請單位的立場，想辦法滿足他們的施政目的。","蔡委員其昌：我知道這不是你在此能決定的，所以我要你承諾回去會予以轉達。","林副主任委員桓：會，沒有問題。","蔡委員其昌：本席非常在乎這項計畫，而且一定會召開協調會，邀請主委、副主委再來協商。"],["林副主任委員桓：是。","蔡委員其昌：第二，關於海洋委員會的進度，海洋組織四法自2015年7月1日通過後，現在就是處於籌備中的階段，請問目前進度如何？","林副主任委員桓：我們有成立一個籌備小組，因為除了海洋委員會以外，還有保育署及原來的海巡署，也跟著做了一些調整，另外還有一個海洋研究院，然後我們預計的時間是明年7月1日，若一切順利，我們就可以陸續推動相關的事宜。","蔡委員其昌：現在暫時籌備處的辦公地點是在海巡署的辦公處所，是不是？"],["林副主任委員桓：應該是合署辦公。"],["蔡委員其昌：但是由海巡署來做主導。"],["林副主任委員桓：對。","蔡委員其昌：本席一直有在建議，總質詢時也向毛院長提過，若要將中央部會做一定程度的分散，屆時就會對同仁產生一些困擾，比方說他們的孩子有就學的問題，還有已經購置房產的問題等，但是像新設立的部會，在一開始就應該做一些分散的動作，台北市已經夠擁擠、壅塞了，如果這些部會相關的一些單位，像海洋委員會下有海洋保育署，特別是國家海洋研究院，我們在台中地區，本席也帶了一張簡圖，因為副主委不一定了解台中港地區的狀況，這裡有一個港灣研究中心，現在是屬於交通部。事實上，這個港研中心做了許多的研究，包括對岸每艘工作船在台灣外海工作時走過的軌跡，這個單位都清清楚楚地做了紀錄。另外，對於海嘯的預測，台灣最大的能量也幾乎都在這裡，他們很驕傲的表示比氣象局還厲害、比氣象局的速度還快、還更準確，而且他們也參與過幾個實務上的工作，包括日本地震所延伸的海嘯等等的問題，他們都做了很精準的預測。本席認為，過去他們對於海洋的研究花了很長時間，而且整個海灣研究中心與周邊的土地加起來有十幾公頃，因為數十年前的政府就希望能將這個地方發展為海洋研究的重鎮，但是，數十年過去之後，台中港開發到現在都已經那麼久了，這個地方還是荒蕪一片，土地也一直空在那裏，因此，本席在此強烈建議，無論是海洋委員會或海洋保育署、甚至是最重要的國家海洋研究院，其實可以選定這個地方，直接就併入原有的港灣研究中心，將它過去累積的龐大研究成果直接加以整併。對政府而言，現有的土地很方便，對於整個都會的舒壓，它也很有幫助，而且它現有的土地就在那裏，可以說是相當的方便，最後一個重點是它有累積起來的研究成果，我們只要接續過去想做卻沒做的事加以連結即可。"],["林副主任委員桓：是。","蔡委員其昌：本席特地利用今天質詢的時間向國發會做一個簡單的說明，也期待未來你們在進行地點選定時能將這個地方納入考慮，不過，本席當然是希望能夠就選定這個地方。","林副主任委員桓：我們一定會把委員的意見帶回去，向籌備小組做一些反映，同時也把委員的推薦向他們提出詳細的說明。","蔡委員其昌：它就在台中港旁邊，非常的適合。"],["林副主任委員桓：是。"],["蔡委員其昌：謝謝。"],["林副主任委員桓：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桐豪、盧委員秀燕、李委員貴敏、林委員德福、張委員慶忠、葉委員津鈴、蘇委員清泉、楊委員瓊瓔、簡委員東明、賴委員振昌、邱委員文彥、陳委員歐珀及林委員滄敏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若有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4人及委員邱文彥等17人分別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因為本案只有一條條文，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進行第二十一條。"],["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邱委員文彥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主席：林副主委，關於這兩個案子，一個是本席所提的至107年1月31日止，另一個是邱委員文彥所提的至107年8月31日止，兩者相差7個月，不知你有何看法？如果是到元月31日止，是否足夠？","請國發會林副主任委員說明。","林副主任委員桓：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呂委員所提的版本，我們認為按照現行的規劃是足以達成，現在最主要的關鍵還是在於6個部會調整的時間，然而，6個部會與所謂的2年或是再多8個月，其實並沒有那麼直接的關係，按照我們現行的規劃而言，2年的調整時間是足夠了，因為前面二十幾個部會已經有一定的進展，所以剩下的2年應該足以讓這6個部會達到預定的目標，以上報告。","主席：國發會的建議是採行本席所提的107年元月31日止，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一條就按照呂委員學樟等人之提案條文通過。","「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已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另有主決議提案一案。請宣讀。"],["主決議：","國家培育優秀文官不易。憲法第7條、笫15條、第18條，對於人民之平等權、工作權、以及服務公職權均有公平、信賴、平等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笫575號解釋略謂：「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機關因改組、解散或改隸致對公務人員之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應設適度過渡條款或其他緩和措施，以資兼顧。」；「未規定過渡條款或其他緩和措施」係屬立法疏失，且有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5、525及620號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笫470號解釋，應進行修法補正，在未完成修法補正前，應繼續適用「原先規範」加以因應。查103年1月14日修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原住民身分」之規定，在欠缺過渡條款或其他緩和措施下，顯有牴觸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0、575、525及620號之釋義，嚴重影響當時現職之非原住民籍文官服務公職者之權益，爰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義及中選會組織編制表設置案例，通過附帶決議：有關103年1月14日修定之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在未完成修法補正前，該原任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之非原住民籍副主任委員得追溯至103年1月14日前依「原職稱、原官等、職等」繼續任用至離職為止，銓敘部應准予銓敘審定。至於同條文原列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職缺並先予凍結一人至原任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之非原住民籍副主任委員出缺後再設置，俾維護國家制度典章，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提案人：柯建銘　　鄭天財　　呂學樟　　王廷升　　詹滿容　　顏寬恒　　吳宜臻　　楊　曜"],["主席：請銓敘部法規司黃簡任視察說明。","黃簡任視察惠琴：主席、各位委員。關於主決議中提到原民會副主委要以原職稱、原官等、職等繼續留任的部分，因為原民會在組織調整時已經派任了一位常任副主委，如果在這個時間予以留任，將會發生一個機關兩位常務副主委的問題，恐怕會有違反其組織法律之虞。"],["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本在訂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組織法時就應該要處理這條條文，但是，當初你們銓敘部、人事行政總處及公務人員保訓委員會身為必須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的主管機關，卻沒有注意到這個條文，按照司法官大法官會議的解釋，現在就是要去進行補救。剛才質詢時本席就已經提過，在這種情況之下，尤其是考試院，基於保障公務員權益的前提，你們應該要主動去協調，看是要將他放在行政院或是移至考試院的十三職等、十四職等，然而，當時在組織法通過之後，本席就召開過協調會，你們卻都置之不理。在尚未派任之前，從組織法通過後一直到成立，還有好幾個月的時間，結果你們都沒有處理，而原民會主委又不能將他降至十二職等，但是原民會只有十二職等的職務，只好把他當成政務官，而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年資又無法銜接，對於這樣的狀況，並不是沒有案例，事實上，中選會就有這樣的案例，因此，是否能請召委及各位委員對於這項決議予以支持？","其實中選會就有這樣的案例，因此，在這段期間就先讓他擔任常務副主委，然而，考試院更是責無旁貸，包括保訓會在內，必須要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所以你們要儘快安排他到行政院或考試院擔任十四職等的職務，畢竟這個問題是你們的怠惰所致，現在竟然還說人家不合法？你們可以再增加一些文字，在一定期間內由考試院或行政院予以安置，這樣就不會有兩位副主委的問題。況且他也是會退休，只要至離職為止即可，只要你們予以安排就不會發生有兩位常務副主委的狀況，更何況常務副主委原本就是常務副主委，現在並不是增加嘛！"],["主席：請銓敘部法規司黃簡任視察說明。","黃簡任視察惠琴：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行政相關機關的人員安置應該是行政相關機關的權責，由他們在適當時間予以妥適安置。至於委員提到關於中選會的部分，當初中選會秘書長的留任並沒有違反組織法律的問題，但是，原民會的部分是因為……","鄭委員天財：違反現在的組織法啊！原本他是常務，改為政務之後，還繼續讓他擔任常務，這樣不是違反嗎？為什麼到了原民會就不行？","黃簡任視察惠琴：中選會是秘書長留任，而組織法並沒有規定秘書長的部分。","鄭委員天財：他本來是秘書長，後來改為主任秘書，最後就繼續擔任秘書長，應該是這樣，沒錯吧！不然，你可以回去再查查看，總之是有案例可循，我們都看過了，你可以回去再看一下，畢竟是你們的怠惰嘛！"],["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我們現在就決議讓他進用到離職為止，然而他現在是十四職等，目前你們十四職等的職缺有多少？是否都是屬於政務官，才會有這麼高的職等？"],["主席：請銓敘部法規司黃簡任視察說明。","黃簡任視察惠琴：主席、各位委員。當初對於這種常務副首長員額減少的部分，其實，在行政院編制表修正時是加了一些顧問的職務，這是考量到部會機關整併後會產生常務副首長減少的情形，原則上，我們希望是否能在行政院相關職務給予適當安置，而不是用原職稱在機關留任。","尤委員美女：如果這樣寫的話，萬一他沒有調離到其他職位，是否將會變成保障他在那個職位一直待到退休為止？也就是說，他可以擔任常務副主委一直到退休為止，而別人都動不了他，因為全部的人都沒有那麼高的職等可以去調動，是嗎？"],["黃簡任視察惠琴：是。"],["鄭委員天財：行政院十四職等的顧問。"],["尤委員美女：現在的問題是行政院十四職等的顧問到底有多少職缺？","黃簡任視察惠琴：在我的印象中，應該是有11個職缺。"],["尤委員美女：人事行政總處有沒有人在場？","鄭委員天財：當初中選會原本是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組改之後就沒有秘書長，而是改為主任秘書，由於職等不同，因此，你們就在編制表內寫明，編制表內所列主任秘書是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職等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均出缺後，始得設置，這是在編制表中的規定，並不是在組織法之中，一國兩制嘛！對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如此不同，對中選會就這麼好！你們還有什麼話好說？","尤委員美女：關於這個部分，你們是否能說明一下？","黃簡任視察惠琴：根據原民會組織法的規定，常務副主任委員僅有一人，如果用原職稱留任的話，一個機關就會有兩位常務副主委，我們擔心恐有違反現行法令之虞。","鄭委員天財：難道中選會就沒有違反嗎？在新的組織法之後已經沒有秘書長一職，但是，現在他可以繼續擔任秘書長。","主席：當時是我在做處理的，所以我知道。"],["尤委員美女：請問原來秘書長、主任秘書的職等是否不一樣？","主席：原來是秘書長，在組改後改為主任秘書。"],["尤委員美女：兩人各自職等為何？"],["黃簡任視察惠琴：一位是12至13職等……","鄭委員天財：秘書長是13至14職等，主任秘書則是12職等，如果繼續稱秘書長，就不能說成主任秘書，這個問題後來你們的處理就是把他調走，如果我們在法上沒有做這樣的規定，你們可能永遠都是這樣的情況。","黃簡任視察惠琴：因為秘書長跟主任秘書是屬於不同的職務，所以，不可能發生兩個人有同樣職務的問題。","鄭委員天財：但事實上，在法裡面都已經沒有這個職稱，你們竟然還可以繼續稱某人為秘書長，這個問題非常嚴重，更何況他還有副主任委員的職稱。"],["黃簡任視察惠琴：他已經有派另外一位副主任委員。","主席：這在組織法裡面都已經有明定，且在員額編制表內也有說明。"],["鄭委員天財：我們立法院所通過的只是組織法而已。"],["主席：這裡面還有緩衝期的規定。","尤委員美女：因為這是非常高的職等，所以請人事總處說明……","朱副人事長永隆：剛才尤委員垂詢行政院的顧問目前究竟有多少職缺，人事總處並不知道，只有行政院的人事處才知道。","主席：因為今天上午會議的時間是到中午12點，所以，現在先處理會議時間的問題，我們就繼續延長開會至今日所有議案處理完畢為止，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決定。","目前鄭委員所提出的主決議案，跟今日所審查的法案並無關聯，所以，建議主決議案改為提案，並將文字作如下修正：即將倒數第八行「通過附帶決議：有關103年1月14日修定之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在未完成……」等文字修正為：「有關103年1月14日修定之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建請在未完成……」，也就是把本案改為建請案。","其次，鄭天財委員剛才所說的確是一個問題，在此本席要提醒銓敘部，由於政府機關改制，造成常任文官（即公務人員）權益上確實有受到一些損害，所以，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所有機關的改制我們都設有類似的補救條款，這個問題確實有必要做個處理，因此，我們將這個主決議案改為建請案，事實上，今天列席的銓敘部對這個問題也做不了主，所以，我們乾脆以建請案的方式，要求行政院儘速做個處理。"],["鄭委員天財：如果把這個提案改為附帶決議是否適當？","主席：如果我們今天審的是法案，是可以做成附帶決議，但這個提案跟我們今天所審的法案也沒有什麼直接的關係，所以，不能做成附帶決議，只能用提案的方式。因此，本席建議將提案中「通過附帶決議：」這幾個字刪除，並於「在未完成修法補正前」之前加上「建請」二字，亦即改為建請案，這樣行政院就必須做處理，同時，也達到鄭委員訴求的目的。","請問人事總處、銓敘部對以上處理有無意見？","黃簡任視察惠琴：如果要在編制表中加註，因為編制表必須經過行政院核定後，權責機關方能發函……","主席：我們把這個主決議案改為建請案之後，你們回去處理就有所本，事實上，正因為當初銓敘部對這部分也有一點疏失，為了給你們保留一點顏面，我們才沒有在提案中講明這一點。","鄭委員天財：主席這樣處理的意思，就是請原民會修訂其員額編制表，也就是按照中選會的做法，對不對？"],["主席：對。","尤委員美女：我們要不要在提案裡面寫得這麼確定，不無疑問，我覺得還是建議銓敘部應該在多久時間內研擬解決方案比較具有彈性。","黃簡任視察惠琴：基本上，有關人員安置也會涉及行政院相關機關的權責，所以，是不是把行政院相關機關也列進來？","主席：它牽涉到好幾個部會的事情，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要把這個提案改成建請案的原因；其次，這樣處理在編制表中是可行的，根據新修訂的總員額法或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都是用編制表來編定員額，所以，我們對編制表的部分可以做調整，一旦編制表提報立法院審議，委員同仁若還有不同的意見，即可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規定，將編制表的部分單獨抽出來審查；此外，同法第六十二條還有規定，如果委員同意行政院送來的備查案，我們就准予備查；如果委員同仁不同意，就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通知更正，一是將其廢止，換言之，最後的監督權還是在我們立法院。","其實，今天我們在此並非審查原民會的組織法，所以，我們對這個法的修訂不能做成主決議或是附帶決議，只能以提案的方式，所以，建議將鄭委員等人提案中「通過附帶決議：」這幾個字刪除，並於「在未完成修法補正前」等文字之前增加「建請」二字，改為建請案。因為行政院與銓敘部還要去做一些協調與溝通的工作，剛才銓敘部也表示，這個案子提報行政院院會討論時，如果能獲得院會的同意，就會進行處理。現在我們用建請案點出問題，即銓敘部當初修訂時確實有疏漏的地方。","尤委員美女：我覺得提案最後一段文字定得太死，所以，建議把後面這些文字刪掉，即將倒數第九行「爰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義及中選會組織編制表設置案例，」以下文字修正為：「建請考試院銓敘部會同行政院相關機關就上開案例，於一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這樣修正，可以讓銓敘部與行政院相關機關基於對當事人既得權利的保障做比較彈性的處理。","主席：針對鄭天財委員等所提主決議案改為提案，並將文字修正如下：倒數第九行「爰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義及中選會組織編制表設置案例，」以下文字修正為：「建請考試院銓敘部會同行政院相關機關就上開案例，於一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至於提案人的部分，增列所有在場委員。","接下來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只有一條條文，針對這個修正案，請問保訓會有無說明？"],["李副主任委員嵩賢：（在席位上）上一案討論時我已一併就本案表示過意見。","主席：就是對修正案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對修正案也沒有意見，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條文的討論，請議事人宣讀提案條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七十六條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交付郵政機關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主席：接下來請議事人宣讀修正動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修正動議：","第七十六條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交付郵務機構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提案人：李貴敏　　詹滿容　　呂學樟　　王廷升","主席：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修正條文與修正動議已宣讀完畢，現在請李委員貴敏就修正動議作一說明。","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行條文制定時，郵政機關還未民營化，如今中華郵政已經民營化，所以，我們配合提出修正，當初我們希望能力求簡單化，所以只單純把要求警察機關配合送達的規定刪除，惟因郵政機關在民營化之後已不再是機關組織，所以，我們把它改為郵務機構，換言之，這次修正主要是將現行條文中不符合現實需求的部分做變更，其他部分並沒有變動。","主席：謝謝李委員的說明。針對修正動議，請問保訓會有無意見？","李副主任委員嵩賢：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同意將「郵政機關」改為「郵務機構」，因為它是國營事業機構，至於是否將「郵政」改為「郵務」，還請各位委員斟酌。","主席：目前中華郵政基本上所從事的都是業務，與政策無多大關係，另外，依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也是寫明「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準此，我們就用「郵務」二字。"],["李副主任委員嵩賢：我們遵照辦理。","主席：針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照李貴敏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因為李貴敏委員不是本委員會的委員，所以提案人不能由李委員領銜，調整為詹滿容委員、呂學樟委員、王廷升委員及李貴敏委員。","報告委員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請宣讀。"],["三、審查謝評全君等48件請願案：","(一)謝評全君為建議審酌「民法」第1064條及1065條有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請願案。","(二)謝評全君為建請考量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條第1項，將廉政機關列入但書規定請願案。","(三)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4項之意涵，檢討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等法請願案。","(四)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規定之必要，並審酌總統依法發布命令之必要請願案。","(五)謝評全君為有關行為能力規範乙節，建請檢討公文程式條例第1、5條規定，請願法第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9款、第10條、第11條、行政程序法總則第20至22條、96條第1項與陳情第168、17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請願案。","(六)謝評全君為建請審酌修正「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大法官人數與第5條第2項大法官任期請願案。","(七)謝評全君為建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66、243、460、461與465等條文，「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為「法務部」請願案。","(八)謝評全君為建請修正「監試法」請願案。","(九)謝評全君為建請檢討修正「刑法」第271條、第126條第2項請願案。","(十)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法第47條，累犯之時間，人民是否累犯，起算時間不可因法官之審判時間而有不明確之狀況請願案。","(十一)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增加免責規定請願案。","(十二)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廢止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罰鍰規定，避免淪為政治人物妨礙人民國賠之惡法請願案。","(十三)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為國家賠償不適用，避免淪為政治人物妨礙人民國賠之惡法請願案。","(十四)劉泓志君等為建請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為可訴願、訴訟方合憲請願案。","(十五)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行政程序法」及「刑事訴訟法」，於信封上必須手寫內容物為何公文，以防公務員逃避訴訟請願案。","(十六)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行政程序法」、「刑事訴訟法」，於信封上必須註明內容物為何公文，以防公務員偷塞其他公文，不塞爭議公文，號稱有寄逃避訴訟請願案。","(十七)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使再審可針對裁定再審，比照「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請願案。","(十八)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為人民可直接提出非常上訴請願案。","(十九)劉泓志君等為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條，人民可向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聲請裁定管轄請願案。","(二十)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自訴章，使自訴被告不用到庭比照刑訴第371條，可不到庭直接判決請願案。","(二十一)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加受命法官有關要求證據調查，必須一一列出雙方要求請願案。","(二十二)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法，加註自訴案件不可羈押及直接判決，羈押不可上手銬之規定請願案。","(二十三)劉泓志君等為檢舉司法院管理不當，要求修法押人都要攝影請願案。","(二十四)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監察法」，增加對不去議會的市長，監察院有監督失職市長之法律授權請願案。","(二十五)劉泓志君等為檢舉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違反請願法，要求設考核人員，並請重新處理案件請願案。","(二十六)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地檢署擅自移轉管轄人民可救濟，及第219條保全證據必須可抗告規定請願案。","(二十七)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法解決起訴檢察官、一審、二審法官共同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300條及第376條之罪請願案。","(二十八)黃松輝君為建議檢察官臨庭參審制請願案。","(二十九)陳俊君君為廢除保安處分強制工作事及修正「刑法」之刑罰一罪一判事提出陳情請願案。","(三十)王光明君為受刑人無期徒刑撤銷假釋並執行20年，卻適用無期徒刑之累進處遇規定，致執滿20年無縮短刑期之望，再陳請修法匡正法制請願案。","(三十一)蔡正輝君為建請儘速審議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以利公保年金早日實施，照顧未領月退休金之公保退休人員請願案。","(三十二)張坤和君為建請儘速完成「法官法」請願案。","(三十三)蘇宏德君為因應網路霸凌事件頻仍，請求迅賜立法，將「刑法」妨害名譽等罪公訴化請願案。","(三十四)劉家梅君為建請刪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另「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有關未成年之法律行為，違反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之成年定義，請即改正請願案。","(三十五)劉讓先君為一、請提案司法首長由基層法官選舉產生不可由總統指派；二、請提案補強修正「法官法」第19條，增加各級法院院長檢察長不為職務監督者免職請願案。","(三十六)劉讓先君為建議司法首長應由基層法官選舉產生、一般法官取消終身法官職之保障及修正「法官法」第19條請願案。","(三十七)周雅蘭君為陳請退回廢死刑議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殺人者唯有處死刑，刪除後段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部分，並加設鞭刑及酒駕增加死刑請願案。","(三十八)許名賢君為有關特赦、大赦、減刑事陳情請願案。","(三十九)林志煌君為對6月15日修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提出修正意見請願案。","(四十)林金海君為有關安樂死合法化陳情請願案。","(四十一)李兆坤君為建請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法案名稱正名為「公立學校教師退休撫卹條例」請願案。","(四十二)江文淵君為對檢調司法集體吃案乙事，聲請變更或廢除法務部請願案。","(四十三)台灣電力工會等為103.1.14私校參加公保之教職員已獲得通過納入公保年金對象，然經濟部事業所屬人員卻因諸多因素遭到排除，陳請早日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修正案請願案。","(四十四)中華民國石油事業退休人員協會為請將國營事業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員工，納入公保退休年金，比照私立學校教職員，溯自99年1月生效請願案。","(四十五)台北市職業總工會為建議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宜由選舉區競選當選之立法委員擔任，才有民意基礎，能中立與公正主持會議請願案。","(四十六)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決議通過其所提「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懲治漢奸條例」請願案。","(四十七)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決議通過其所提「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期間黨政機關整編復員實施條例」請願案。","(四十八)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決議通過其所提「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時期國家執行死刑暫行條例」請願案。","主席：跟委員會補充說明，人民請願案第33案中之「請求迅賜立法」，我們剛剛查證的結果，並非本委員會打印錯誤，其原文就是如此，我想請願人原來的意思是希望立法院迅速立法，以提升立法效率。至於第44案之「中油退休人員以國營事業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員工，納入公保退休年金，比照私立學校教職員，溯自99年1月生效請願案」，上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時，已經將國營事業中，有關經濟部轄下油、電、糖、水公司員工及駐衛警等人員均納入。至於為何無法溯自99年1月生效？因為私立學校教職員這部分乃立法院院會所通過的決議案，故可溯自99年1月生效；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修正時，則裁定將油、電、糖、水等國營事業公司員工往前推一年，缺少院會決議，故無法比照私立學校教職員溯自99年1月生效，特此補充說明。","現在處理48件人民請願案。現作以下決議：「以上各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理，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委員林滄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目前政府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範，明文限制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17萬3千人，該法過去是為了滿足「政府精簡」組織改造目的而被提出，試圖從預算源頭控管政府聘僱人數總量。","然而，實際執行結果反而造成各級機關為了符合《總員額法》的上限，改以各種非典型聘僱方式，沒有真正達成「精簡」，只是嚴重惡化勞工待遇。","本席認為，公務機關組織精簡，大量起用約聘僱人員，雖然看起來可以讓國家機關更為「精實」，但卻會讓政府運作陷入高度不穩定。不但機關首長可能依個人好惡或政治立場不再續聘這些「一年一聘」的「準」公務人員，將政府人力當作「禁鸞」，作為展現權力意志或政治酬庸的工具。"],["請問主委：如何確保約聘僱人員權益？","約聘僱人員因為缺乏穩定保障，成為被迫流動的群體，以致公務經驗及工作業務難以傳承，反而讓政府效能大打折扣。這樣的公務體制，不但難以提供高品質的公共服務，政策的規劃與延續也會陷入混亂。"],["請問主委：是不是這樣？政府如何確保高品質的公共服務及規劃政策的延續？","另外，不少民選首長的錯誤心態是：公務員是屬於他個人的財產，可以任意調度。本席對於民選首長達背常理的領導方式，要求主管全國公務員權益的人事行政總處依法不能坐視不管，一定要保障公務人員權益。"],["請問主委：要如何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第十九條也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請問主委：警消過勞、裝備不足、人力缺口嚴重及相關法令欠完備等問題日益惡化，加上還要面對公務衍生的訴訟和傷亡，誰能為血汗警消的權益發聲？","此外，針對今天「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修正案」請願案，參加公保的私校教職員已經納入公保年金，根據憲法第七條明示平等原則，而平等原則是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本席認為，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參加公保，也應比照適用公保年金，並應溯及至99年1月生效，有必要盡速通過，保障軍公教退休後，起碼能夠維持基本生活。","主席：本次會議到此告一段落，11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繼續開會。","休息（12時32分）"]],"block_lines":[1,6,6,9,69,69,70,71,71,72,72,126,131,156,156,161,163,167,171,177,178,180,182,183,184,190,195,196,204,207,210,213,215,216,218,220,225,228,229,230,231,236,243,249,259,262,265,276,278,279,284,288,292,295,296,298,303,304,305,308,309,314,316,317,326,327,328,329,330,331,333,336,337,343,349,353,354,355,357,361,362,363,364,369,373,375,383,385,386,388,391,396,398,401,402,403,405,411,413,414,418,420,421,427,433,442,444,448,449,453,459,464,516,520,522,524,525],"person_count":{"主席（詹委員滿容代）":2,"主席（呂委員學樟）":2,"主席":29,"朱副人事長永隆":8,"呂委員學樟":1,"尤委員美女":5,"黃組長福坤":3,"王委員惠美":5,"林副主任委員桓":19,"王委員廷升":2,"許委員添財":2,"鄭委員天財":6,"蔡委員其昌":2,"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1,"邱委員文彥等提案條文":1,"主決議":1,"提案人":2,"黃簡任視察惠琴":3,"李副主任委員嵩賢":2,"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修正動議":1,"三、審查謝評全君等48件請願案":1,"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1,"請問主委":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1},"persons":["主席（詹委員滿容代）","主席（呂委員學樟）","主席","朱副人事長永隆","呂委員學樟","尤委員美女","黃組長福坤","王委員惠美","林副主任委員桓","王委員廷升","許委員添財","鄭委員天財","蔡委員其昌","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邱委員文彥等提案條文","主決議","提案人","黃簡任視察惠琴","李副主任委員嵩賢","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修正動議","三、審查謝評全君等48件請願案","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請問主委","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title":"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星期一）9時13分至12時32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