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星期一)9時4分至12時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貴敏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經濟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4年11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時32分 104年11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0時56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貴敏  黃昭順  葉津鈴  陳明文  廖國棟  張嘉郡  邱議瑩  楊瓊瓔  丁守中  高志鵬  蘇震清  廖正井  翁重鈞  林岱樺  李慶華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  李昆澤  羅淑蕾  張慶忠  李桐豪  陳歐珀  吳育昇  呂學樟  陳碧涵  邱文彥  王惠美  潘維剛  黃國書  陳亭妃  陳怡潔  賴振昌  周倪安  蔣乃辛  林滄敏  何欣純  簡東明  許添財  黃偉哲  劉櫂豪  孔文吉  陳淑慧  羅明才  顏寬恒  林德福  蕭美琴    委員列席30人 列席人員: 104年11月9日(星期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暨相關人員 陳保基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曾煥棟 104年11月12日(星期四)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杜紫軍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巫忠信 主  席:邱召集委員議瑩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朱莉華    專  員 曾淑梅 專  員 楊雅如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104年11月9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部分。 決議: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5項 農業委員會600萬元,照列。 第156項 林務局3,235萬3,000元,照列。 第157項 水土保持局2,020萬元,照列。 第158項 農業試驗所40萬元,照列。 第159項 林業試驗所43萬8,000元,照列。 第160項 水產試驗所14萬元,照列。 第161項 畜產試驗所15萬元,照列。 第162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無列數。 第163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萬元,照列。 第164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3萬元,照列。 第165項 茶業改良場1萬元,照列。 第166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3萬元,照列。 第167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68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69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0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1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2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1萬元,照列。 第173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4項 漁業署及所屬1,593萬元,照列。 第175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635萬6,000元,照列。 第176項 農業金融局56萬元,照列。 第177項 農糧署及所屬371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1項 農業委員會8,248萬8,000元,照列。 第122項 林務局1,850萬元,照列。 第123項 水土保持局250萬元,照列。 第124項 農業試驗所227萬元,照列。 第125項 林業試驗所80萬元,照列。 第126項 水產試驗所2,835萬元,照列。 第127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2,986萬5,000元,照列。 第128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6,512萬6,000元,照列。 第129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227萬2,000元,照列。 第130項 茶業改良場1,117萬1,000元,照列。 第131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124萬元,照列。 第132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15萬元,照列。 第133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58萬元,照列。 第134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70萬元,照列。 第135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60萬元,照列。 第136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60萬元,照列。 第137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8萬元,照列。 第138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30萬元,照列。 第139項 漁業署及所屬1,669萬8,000元,照列。 第140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2億7,850萬6,000元,照列。 第141項 農業金融局24萬3,000元,照列。 第142項 農糧署及所屬547萬2,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6項 農業委員會原列58億0,511萬9,000元,減列第2目「財產售價」第1節「有價證券售價」45億4,458萬9,000元、第3目「投資收回」第1節「投資資本收回」12億5,541萬1,000元,共計減列58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11萬9,000元。 第167項 林務局1億3,271萬1,000元,照列。 第168項 水土保持局25萬4,000元,照列。 第169項 農業試驗所62萬7,000元,照列。 第170項 林業試驗所26萬2,000元,照列。 第171項 水產試驗所50萬4,000元,照列。 第172項 畜產試驗所144萬7,000元,照列。 第173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31萬4,000元,照列。 第174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萬元,照列。 第175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6萬6,000元,照列。 第176項 茶業改良場8萬3,000元,照列。 第177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10萬元,照列。 第178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44萬元,照列。 第179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25萬1,000元,照列。 第180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20萬5,000元,照列。 第181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20萬4,000元,照列。 第182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2萬元,照列。 第183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9萬元,照列。 第184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2萬元,照列。 第185項 漁業署及所屬3,343萬4,000元,照列。 第186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24萬1,000元,照列。 第187項 農業金融局10萬5,000元,照列。 第188項 農糧署及所屬330萬7,000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8項 農業委員會5億5,317萬1,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71項 農業委員會5,329萬5,000元,照列。 第172項 林務局1億3,031萬5,000元,照列。 第173項 水土保持局507萬元,照列。 第174項 農業試驗所1,037萬9,000元,照列。 第175項 林業試驗所725萬5,000元,照列。 第176項 水產試驗所1,520萬7,000元,照列。 第177項 畜產試驗所385萬6,000元,照列。 第178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1,515萬2,000元,照列。 第179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0萬元,照列。 第180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30萬2,000元,照列。 第181項 茶業改良場1,085萬5,000元,照列。 第18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118萬9,000元,照列。 第183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182萬4,000元,照列。 第184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55萬3,000元,照列。 第185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374萬5,000元,照列。 第186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377萬元,照列。 第187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209萬6,000元,照列。 第188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53萬4,000元,照列。 第189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165萬9,000元,照列。 第190項 漁業署及所屬4,506萬元,照列。 第19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80萬8,000元,照列。 第192項 農業金融局6萬元,照列。 第193項 農糧署及所屬951萬9,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9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原列956億8,816萬8,000元,除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102億2,001萬2,000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2,566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6億6,250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39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歲出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農業環境科技研發」計畫1億2,897萬6,000元,但農業環境科技研發計畫尚未經核定,且105年度預算較104年度大幅增加1億1,671萬8,000元,顯不合理,爰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高志鵬  張嘉郡  李貴敏  翁重鈞  楊瓊瓔  葉津鈴  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廖國棟  丁守中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歲出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計畫5億0,065萬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度均於「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計畫編列3億餘元至5億餘元,補助產學研究單位進行重點產業之技術研發與合作,但102年度及103年度取得研發成果收入分別為8,412萬元及1億0,133萬元;年度繳交科發基金4,414萬元及5,298萬元,僅占投入科技預算比率1.32%及1.46%,顯不合理,疑有投入鉅額經費產出之關鍵技術外流之現象,爰凍結預算2,000萬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高志鵬  葉津鈴  張嘉郡  李貴敏  翁重鈞  丁守中  黃昭順 連署人:蘇震清  邱議瑩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歲出預算「農業管理─畜牧管理」項下編列辦理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1億2,940萬4,000元,但目前全國尚有9個縣市之公立動物收容所無專職獸醫師,無法發揮收容所之應有功能,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經費沒有妥適運用,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地方政府,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及改善報告,以確實強化動物保護工作。 提案人:陳明文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邱議瑩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歲出預算「農業管理」項下編列「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計畫3億5,934萬5,000元,辦理國際農業合作、捐助國際組織、參加國際農業組織活動及拓展農產品外銷等工作,根據94年到103年統計,茶葉與香蕉等主力農產品衰退幅度頗大,顯見外銷策略出了嚴重的問題,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農產品外銷策略、具體計畫及協助農民之具體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以實際協助農產品拓展外銷。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邱議瑩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歲出預算「農業管理」項下編列「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管理」計畫1億6,644萬8,000元,辦理園區招商、行銷及管理工作,惟相關基礎建設尚有不足及業務之執行成效顯未積極,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園區設施之改善、園區用水及檢討租金標準,以提高進駐率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邱議瑩 (六)為響應能源局「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年來鼓勵禽畜舍屋頂裝設太陽能板,卻引來部分不肖光電業者,以不合理高額利益之合約誘騙農民簽約同意,更於施工過程偷工減料,待農民發現合約漏洞,只能透過曠日廢時的訴訟追討失去的權益,長此以往,將不利於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以上問題,儘速與經濟部能源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擬定型化契約,供農民參考使用。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陳明文  丁守中  黃昭順 (七)參據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之第三、(四)點及規費法第8條等規定可知,植物園園區與設施屬公有財產且營運維護所費不貲。若事先評估使用者付費原則研議增收植物園門票收入與市場規模及遊客接受程度之可行性,以增裕國庫收入。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酌予收取門票,以減輕國庫負擔,提升公共資源運用效益。 提案人:葉津鈴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八)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5目「農業發展」項下之「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鑑於新修訂動物保護法有關動物絕育和終結安樂死之規範正式施行後,勢必於一定期間內導致動物收容所爆滿;然各地動物收容所房舍容量及專職獸醫師與助理人員配置上尚不足因應,恐無法容納爾後之業務量。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針對現行因應對策及日後相關規劃,提出詳盡書面報告,並儘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說明。 提案人:邱議瑩  丁守中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蕭美琴 (九)鑑於畜牧業即將徵收水污染防治費,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4目「農業管理」項下畜牧管理辦理推動畜牧場永續資源管理及再利用計畫載明為:減少畜牧廢水排放,但缺乏具體實施方案與相關計畫。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提出詳盡書面報告,並儘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說明。 提案人:邱議瑩  丁守中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蕭美琴 (十)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4目「農業管理」,鑑於現階段花蓮全縣未納入水利灌區之農地總面積高達6,000公頃,非但難以維持農用,亦嚴重影響農民收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協調經濟部水利署及農田水利會提出補助計畫,以免荒廢良田侵蝕農產,並儘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丁守中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蕭美琴 (十一)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規劃之花東產業六級化輔導方案中,尚欠缺之農產品二級加工設備,亟需中央政府機關挹注,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第2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辦理「花東地區特色農產加工食品產業鏈加值研究」捐助計畫之捐助對象、研究內容與預計成果,提出詳盡書面報告,並儘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說明。 提案人:邱議瑩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蕭美琴 (十二)鑑於當前全國各地農產品產地標章建立機制疏漏,竟產生麻豆文旦包裝的文旦不產自麻豆,瑞穗鮮奶瓶子裝的鮮奶不產自瑞穗之荒謬現象,針對第5目「農業發展」預算,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主導農畜產品產地標章制度,確立產品地域品牌形象鼓勵產銷,並為消費者嚴選優質產品,並儘速提出詳盡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說明。 提案人:邱議瑩  丁守中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蕭美琴 (十三)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針對其第4目「農業管理」項下辦理提升芻料品質及產量計畫與強化禽畜糞管理及再利用計畫間之詳盡內容,以及運作方式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並儘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說明。 提案人:邱議瑩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蕭美琴 (十四)為推動我國農業科技產業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度均於「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計畫編列3億餘元至5億餘元,補助產學研究單位進行重點產業之技術研發與合作。鑑於補助預算逐年擴增,但每年度繳交科發基金卻僅占投入研發經費比率1%左右,成果顯然有待加強。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來應加強可商品化之潛力產業,如動物用疫苗的研發與技術合作,以創造收入,並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避免投入鉅額經費產出之關鍵技術外流,影響我國農業技術之優勢及產業發展。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十五)隨著國人健康意識提升,對農產品安全之關注及要求與日俱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單位為提升農產品食用安全,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每年均編列辦理農產品安全檢驗及農藥、動物用藥品抽驗工作相關經費,然管理機制卻未臻嚴謹,且部分地方政府亦未確實配合執行,致時有農產品農藥超標之情事傳出,不僅造成消費者人心惶惶,亦可能造成農產品滯銷。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強化作業管理機制及對地方政府之督導,以提升農產品之食用安全,讓消費者食得安心。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農業管理─畜牧管理」項下編列辦理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1億2,940萬4,000元。本計畫103年12月16日經行政院核定,執行期程自104年至107年止,總經費6億7,089萬9,000元。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說明,本計畫104年度已補助地方政府增聘65名人員及推廣犬貓絕育達3萬8,213隻等;105年度將持續推動寵物絕育及登記工作,並計畫招募培訓義務動物保護檢查員200名,協助辦理動物保護稽查及宣導工作。惟查,目前全國尚有9個縣市之公立動物收容所無專職獸醫師,無法發揮收容所之應有功能。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提升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應優先補助渠等縣市(尤以專職及兼職獸醫師均掛零之雲林及澎湖縣),並加強犬貓登記及絕育比率,自源頭有效減少流浪動物之繁殖數量。 提案人:高志鵬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農業管理─畜牧管理」項下編列推動畜牧場永續資源管理及再利用計畫4,878萬6,000元,為105年度新興計畫,總經費6億0,660萬元,後續尚有九成以上預算待編。本計畫預計推動畜牧場永續資源服務體系、強化畜牧場污泥清理再利用、提升畜牧場排放水質及改善畜牧生產環境、減少畜牧廢水排放量因應水污費徵收衝擊、加強畜牧場節能及沼氣利用與強化畜牧場斃死畜禽管理等6項工作,因105年度經費不多,故以「減少畜牧廢水排放量因應水污費徵收衝擊」及「強化畜牧場斃死畜禽管理」列為優先辦理工作。為有效達到減少畜牧廢水排放與斃死禽畜管理,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將預算資源多用於輔導畜牧團體或業者改善畜牧場廢污水處理設施,並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單位之橫向與垂直聯繫機制,防範斃死禽畜非法流用事件發生,以多管齊下方式減少畜牧廢水排放及污染防治。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3月31日修正發布之「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自該法施行第3年(106年)起向畜牧業開徵水污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該法之規範推動是項業務,輔導畜牧場採行積極節水及廢水減量措施。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計畫赴各地舉辦技術講習會,向農民宣導法規及示範節水技術或措施之方式,能否達成協助畜牧場減少廢水排放量10萬公噸、節省水污費支出1,250萬元及用電、環保處理支出1,500萬元之第1年計畫目標,實值懷疑。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輔導農戶由源頭改善傳統豬舍、牛舍之廢水循環再利用等設施,並督促地方政府加強畜牧廢水防治之查核,方能有效改善廢水污染。 提案人:高志鵬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十九)鑑於近年來國內偶有爆發斃死豬流入消費市場之情事,顯見斃死豬非法流用有暴利可圖,致時而發生,危害國人健康,故監察院曾於97年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衛生福利部辦理斃死豬業務管控鬆散、流向不明。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推動本項業務時,因涉及多機關權責,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推動強化畜牧場斃死畜禽管理業務時,應加強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等單位之橫向及垂直聯繫機制,並確實督導縣市政府加強辦理斃死畜禽處理方式及紀錄查核,以澈底防範斃死豬非法流用事件發生。 提案人:高志鵬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二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農業管理」項下編列「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計畫3億5,934萬5,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1億6,064萬1,000元,係辦理國際農業合作、捐助國際組織、參加國際農業組織活動及拓展農產品外銷等工作。然根據資料顯示,近10年來,我國的農產品雖然出口值名目成長,惟進口值增加更甚於出口,致農產貿易逆差擴大,香蕉及茶葉等外銷主力產品,更是衰退驚人,103年度出口量分別為4,167公噸及5,769公噸,較10年前減少72.65%及41.98%。且出口市場幾乎集中在亞洲鄰近國家,並以中國大陸成長速度最快,除風險未分散外,亦凸顯其他市場之拓展尚待加強。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針對部分農產品出口量不斷衰退,深入檢討分析,加強輔導或調整外銷主力產品,並加強農產品出口之品質管控及檢疫(例如改善茶葉之農藥殘留問題),將生產農業轉型為高經濟農業,以利優良農產品打進國際市場。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二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度持續編列5億元至6億元補助及輔導各區農田水利會改善財務及營運狀況。惟多家水利會長期受政府補助,財務狀況不僅未改善,甚至更加惡化(例如屏東水利會近3年度短絀金額逐年增加,石門、宜蘭及新竹水利會103年度短絀金額擴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度補助對象均相同,與零基預算精神未符,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謹慎評估經費運用實益,並向財務狀況不佳之農田水利會要求必須擬訂改善措施及期程,以落實發揮政府補助資源之運用效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二十二)近年來政府公糧收購數量不斷攀升,然相關配套措施卻未臻完備,據統計,目前存放倉庫超過2年以上之舊期公糧尚有2.5萬公噸尚待去化。且104年度公糧收購數量已超過預計目標,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督導農糧署儘快加速去化舊糧並強化存糧管理,避免每年度花費數十億元公帑收購公糧後,卻因久存倉庫致不宜食用,而轉為飼料米使用之資源低度運用,造成公帑之浪費。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二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預算編列撥補農村再生基金134億6,410萬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20億4,250萬元。鑑於104年度基金所編預算截至6月底之執行率僅有29.25%,目前執行多項工程計畫亦屬延續性補助案,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撥充該基金資本支出99億1,079萬2,000元,維持與104年度預算數52億7,160萬元相同,以符實況,以避免每年度均徒增鉅額保留款,致排擠其他施政計畫。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二十四)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度均編列鉅額預算補助特別收入基金,105年度補助預算高達356億8,087萬8,000元。然綜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幾無特定財源,每年度完全仰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撥款補助始能維持基金運作,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參據立法院決議,檢討業務具公務性質者回歸公務預算辦理,以符法制;另漁業發展基金之業務功能萎縮現象明顯,宜積極檢討與其他基金實質整併,俾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二十五)鑑於104年6月24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明訂「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法令,均有限制原住民使用土地及自然資源之規範。為保障原住民使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權益,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檢視所屬機關相關法令及計畫,如有限制原住民使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所生之損失,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編列相關經費補償之,以維護原住民族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黃昭順  楊瓊瓔 (二十六)鑑於臺東縣、高雄市壽山獼猴造成之農損災情逐年增加,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範之農損補助範圍僅止於天然災害,對於獼猴造成農作物的損失並未列在範圍內,造成當地農民苦不堪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解釋,只要侵害農作物,可以人道撲殺,只要在果園、住家內處理台灣獼猴,可以從寬認定。然一般農民根本沒有相關獵捕器具,也沒有合法的獵槍執照,再加上要負擔獵捕設備的費用,遠超過農民所能負擔,為解決農民因猴害衍生之損失,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擬具猴害農損補助計畫,使農民免於猴害之苦。 提案人:廖國棟  黃昭順  楊瓊瓔 (二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在東部、南部地區推動特色農產品盤點計畫,積極發掘有特色及競爭力的品項。期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105年能以104年成果為基礎持續扶持東部、南部農特產品,並能協助開發成新產品以開拓東部、南部新特色人氣商品,特別是希望能協助原住民地區的特色農產品能開發出新人氣商品,且能早日轉移技術給民間企業,以提高各地區地方農民收益。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連署人:黃昭順 (二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農業環境科技研發」計畫1億2,897萬6,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1億1,671萬8,000元,增幅952%,全數編列為獎補助費及委辦費,係延續104年度水資源經營技術及農田水利水路基本設計檢討及研究工作,並增辦105年度「建置農業生產環境安全監測體系」及「建構農業生產安全保護雲及發展對策」等二項業務;惟查該新增計畫仍待修正審核,全年度補助項目類別、機構及各單位採補助或委辦方式等,尚無確切方向及預估數據,恐難評估所編經費之合理性,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計畫核定後,應就105年度新增計畫具體執行方案及補助內容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落實相關計畫審查控管,以確實發揮相關預算執行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二十九)鑑於我國糧食自給率由92年之34.06%,逐年遞減至102年33.02%,近十年內耕地面積也減少3萬3,565公頃,均顯示糧食安全與農地資源流失之警訊;且查除稻米以外之糧食作物,如小麥、玉米等穀物以及大豆等雜糧作物,國內生產比率甚低,長期皆須仰賴進口,統計102年度小麥、玉米、大豆之自給率分別僅0.03%、1.89%、0.14%,長此以往勢必將對國家糧食安全造成相當危機,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統整全國農地資源,擬訂優良農地需確保之目標值,並檢討糧食作物產業結構,適度提升國家糧食自給率,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三十)根據農業統計資料,在2010年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生效實施後,不僅我國農業生產總值成長趨緩,2011至2013年度僅約在4,800百餘億元左右,台灣對全球農產品貿易逆差更是從2010年的87.7億美元,大幅擴大至2014年的103.2億美元,短短4年內貿易逆差就增加15.5億美元,台灣農產品在日本市場占有率也從1.49%降到1.14%,衰退0.35%,但是反觀同時期中國於日本市場的占有率卻是提升0.48%,明顯呈現「我消彼長」的情形,顯示我國農業競爭力相對衰退的警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確實檢討修正現行產銷策略,並具體落實我國品種、種苗與農業技術等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避免我國新品種與農業技術不當外流,進而衝擊我國農業競爭優勢及產業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丁守中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三十一)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農村再生條例第7條規定政府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1,500億元,截至104年底國庫累計撥補基金數額已達461億0,807萬3,000元,105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續撥補該基金134億6,410萬元。惟查該基金歷年來預算執行率偏低,101年度、102年度、103年度執行率分別僅41.74%、48.50%、71.38%,各年度辦理保留款數額均達10億元以上,審計部查核亦指出工程缺失達數百件,顯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善盡監督管理權責,導致計畫執行成效不佳,未能落實原訂計畫目標,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新檢討相關政策規劃及計畫執行效益評估,以確實符合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三十二)鑑於現行「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自民國94年6月29日修正實施以來,依據該辦法第8條辦理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雖係依植物類別訂定各種植物性狀表及試驗檢定方法,然其審查方式容有檢討再議之處,如其審查階段一律要求申請人提供欲申請品種權之檢定材株給檢定機關,經相當生長季各項性狀試驗觀察後,再出具檢定報告供農糧署審查;然囿於檢定期間甚長、檢定栽培處所人員管制不易、檢定機關之栽培條件與申請人不盡相符,恐因此衍生品種外流疑慮或檢定爭議,已影響農民投入研發育種及申請品種權之意願,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責成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修正相關辦法,以確實強化檢定流程中對申請人育種權益之保障,進而促進國內育種技術提升與農業產值升級。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三十三)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為國內首座「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占地233公頃,第1階段(92年至103年)開發經費83億0,259萬2,000元執行完畢,係完成基礎工程建設,第2階段(103-106年)再編列園區擴充建設計畫經費35億1,704萬元;惟查該園區第1階段開發計畫書原本所訂績效目標為引進廠商120家,截至104年8月底止計98家廠商進駐,仍是遠低於目標值,以致園區內廠房、實驗農場及宿舍之待出租率仍分別高達34.72%、43.59%及62.86%,且對於部分廠商持續反映的水、電、瓦斯及宿舍配備等基礎設施問題亦未能落實檢討改善,顯未發揮應有營運效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檢討該園區發展策略與執行落差,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推動該園區發展以形塑我國農業生技產業聚落。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三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農業管理─畜牧管理」項下編列辦理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1億2,940萬4,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3,360萬6,000元,計畫經費以補助地方政府增編收容所人力為主,次為補助犬貓絕育及疫苗施打;惟查目前國內尚有屏東縣、雲林縣、宜蘭縣、臺東縣、新竹縣市及離島地區等9個縣市之公立動物收容所無專職獸醫師,恐無法發揮收容所應有功能,且寵物登記亦尚未完備,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視地方需求,優先輔導補助未能配置專職獸醫師之縣市,強化犬貓登記制度、提升收容動物認養率及提高絕育補助資源配置,以落實源頭管理,維護收容動物權益並合理管控收容成本。 提案人:蘇震清  丁守中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三十五)農業發展條例第58條明定,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然農業發展條例自民國62年制定迄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僅有實施個別家畜保險(豬隻及乳牛)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雖於104年度開始試辦「高接梨」單一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仍無逐步建置完整農業保險制度計畫;反觀與我國農業條件類似、同樣天災頻繁之日本,1947年就將牲畜與作物保險整合為農業災害補償法,相形之下台灣農業保險制度推動進展實過度消極。且查97年度至103年度我國農業災損763億餘元,政府核定救助174億餘元,救助比率僅約二成,農民仍須承擔近八成損失,就算短期內農產價格提高,多半也無法回饋到生產農民,嚴重損害農民收益,自然也影響青年返鄉從農的意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推動農業保險制度,儘速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體系風險管理機制,以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及促進農業資源充分利用。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三十六)鑑於我國耕地面積由94年83萬3,176公頃(占土地總面積23.14%),遞減至103年僅剩79萬9,611公頃(占土地總面積22.21%),10年期間耕地面積減少3萬3,565公頃;且尚不包括雲彰嘉等農業大縣耕地因地層下陷所潛藏未來恐消失之面積,再加上因「灌排分離」政策未落實,可耕地污染情況十分嚴重,導致目前糧食自給率僅三成餘。為確保國土保安與糧食安全,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統整全國農地資源,擬訂優良農地需確保之目標值,嚴禁農地變更使用,並積極輔導各縣市政府依地方發展需求辦理農地資源規劃,將農業生產區與居住區分開,使農地免於污染,以確保全國農地資源之合理分配與使用。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三十七)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58條第1項明定,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同條文第2項規定,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鑑於全球氣候變遷加遽,農業保險已為各國農業政策相當重要一環;尤以我國位處天然災害頻繁區域,平均每年度農損均達百億以上,更應儘速完備農業保險制度。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僅實施個別家畜及單一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未完全落實對農民之保障。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與保險公司洽商其他高經濟作物保險之可行性,並評估農業設施保險比照漁船保險方式,逐步擴大實施項目,建構我國完備農業救助體系,以使農民獲得足夠之保障。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三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農業發展」細部計畫「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及「農業管理」項下辦理「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上述兩計畫之預期效益未有量化指標,且與106年動物收容所零安樂死之法定要求間之關聯性缺乏說明,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就以上兩計畫之量化指標,及因應106年動物收容所零安樂死之配套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黃昭順  廖國棟  邱議瑩  陳明文  田秋堇 (三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屠宰場之衛生消毒作業,並於6個月內建立完整之屠宰場衛生清洗消毒作業SOP,及建立完整稽查機制公布周知,以確保民眾之肉品飲食安全衛生。 提案人:邱議瑩  田秋堇 連署人:葉津鈴  丁守中  陳明文 第2項 林務局64億9,001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林務局105年度預算案「林業試驗研究」編列7,246萬1,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604萬8,000元,增幅9.11%;惟查其中7,196萬1,000元均編列為委辦費及獎補助費,已占本目計畫99.3%,係委辦或補助辦理多項資源調查評估計畫,然計畫說明粗略且欠缺執行效益評估,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林務局就「林業試驗研究」中各項委辦計畫之必要性,及近3年度委辦計畫之成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二)林務局105年度於「林業發展」項下之「生態旅遊系統建置發展」,編列「加強森林永續經營計畫(第四期)」預算2億8,700萬元,其中辦理國家森林遊樂區規劃檢討等工作之業務費預算4,880萬元;然查多數森林遊樂區仍顯客源不足問題,就連原本具有相當知名度之墾丁森林遊樂區,遊客人數亦有逐年下降情形,由民國96年度之23.9萬人次,減至104年度(截至8月底)僅12.2萬人次,林務局應落實檢討成因並研議具體改善方案,以充分發揮公共投資效益,提供優質、精緻、樂活及深度旅遊服務,以促進森林遊樂區觀光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丁守中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三)鑑於林務局多項年度績效指標訂定衡量標準未能積極檢討,如105年度及104年度森林旅遊人次關鍵績效指標均編列為330萬人次,然查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林務局轄管之森林遊樂區遊客人數已達335.5萬人次,顯見其年度績效指標訂定實過度消極,且林務局每年度皆投入相當經費辦理森林遊樂區設施維護改善,卻未能視實際旅客成長情形逐年檢討調整,行政督導效能恐有相當缺失,爰請林務局應積極檢討改善,避免行政怠惰影響施政效能。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四)林務局105年度「林業發展」項下之「生態旅遊系統建置發展」,編列4,880萬元辦理國家森林遊樂區規劃檢討等工作。惟林務局管轄之森林遊樂區遊客人數集中於特定遊樂區,還有部分森林遊樂區遊客造訪數量不足,爰此,要求林務局應審慎考量預算配置,規劃適當方案宣傳推廣客源不足之森林遊樂區。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第3項 水土保持局43億5,728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水土保持局105年度編列「水土保持試驗研究」經費5,679萬3,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列2,919萬6,000元,增幅高達105.79%,主要增列項目包括辦理運用雷達影像進行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位之可行性評估等經費1,982萬8,000元;惟查本目預算103年度決算未執行率尚達6.6%,104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更高達62.58%,105年度大幅增加預算恐未確實評估其執行量能與執行效益;爰請水土保持局每會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二)水土保持局105年度於「水土保持發展」項下編列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2期),其中,山坡地範圍土地可利用限度待查定面積仍屬龐鉅,影響後續使用分區及地目之劃定作業與管制成效。超限利用山坡地整體改善率不佳,尚有面積7,824.71公頃未改正;以「恢復自然植生」部分解除列管之土地再違規比率高達20.02%,亟待加強辦理。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相關預算執行效益追蹤管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三)水土保持局105年度「水土保持發展」項下編列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經費27億4,530萬元。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查定,前項查定結果將作為相關單位辦理劃定各種使用分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之重要參據,然而截至104年8月底止仍有高達12萬9,139公頃土地尚未查定,爰要求水土保持局應積極查定剩餘土地,以避免影響後續使用分區及地目之劃定與編定作業,不利國土資源利用。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四)鑑於水土保持及土地永續利用之重要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91年公告實施「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由水土保持局輔導經列管3萬4,619.02公頃超限利用山坡地進行改正;截至104年8月底止,已解除列管面積2萬6,794.31公頃,然仍有1萬3,800筆土地尚未改正,為維護國土安全及土地永續之發展,爰要求水土保持局加強辦理輔導。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五)水土保持局105年度各工作計畫項下「人事費」科目共編列5億7,834萬元,較104年度法定預算5億3,578萬7,000元,增加4,255萬3,000元,然編制人員自80年度起411人,減至103年度408人,但人事費卻節節高升。在人事精簡方面,基層人力員額改善最多,然高階文官的數量則是還有許多改善空間,爰要求水土保持局應重新檢討高階人力之編制員額,以期達成撙節用人之精神。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六)自99年度至104年8月止,六年間山坡地超限利用違規舉發數共1萬6,185件,未結案數共有9,632件,比率高達59.51%;又近年來違規使用山坡地之案件有日趨嚴重之情形,惟山坡地濫墾濫用將危害自然生態,更影響人民生命安全,爰要求水土保持局應加強督導,與地方政府合作清查山坡地超限利用舉發案件,降低違規使用之危害。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七)針對水土保持局105年度「水土保持發展」項下「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編列9億2,000萬元,為求緊急農路設施之改善能落實執行,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水土保持局檢討現行預算運用情形,避免產生工程做一半,影響農路設施改善之情事。 提案人:蘇震清  廖國棟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丁守中 第4項 農業試驗所11億7,040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農業試驗所目前設有10個業務組、2個附屬單位、4個行政單位以及2個試驗分所。農業試驗所相當中央三級機關,依法其業務單位應以4組至6組為原則,顯示農業試驗所其內部業務單位設置過於龐雜,可能造成政策上統合功能受侷限難以發揮,也與組織應精簡、彈性之原則不符,爰要求農業試驗所應更明確區隔其內部業務單位之功能,將相似屬性之單位統一規劃,並檢討裁併或縮減之可能。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二)農業試驗所農場依各種作物田間試驗研究需要來進行規劃分配,而分配後仍有41.66%的非主要試區土地,由農場管理組經營管理,依輪作需要種植綠肥及從事各種作物生產,收入雖全數繳回國庫,但仍有與民爭利之虞;惟農業試驗所之宗旨為現代農業試驗研究等事項,以服務農民、精進農業技術與農業永續發展為目的,故將非主要試區改為種植一般農業作物,且予以出售,恐與其設立目的有相違背,爰請農業試驗所在辦理活化土地資源的同時,仍須考量符合其宗旨,不影響農民權利之原則。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第5項 林業試驗所6億4,175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林業試驗所自91年起即開始執行國家植物園建設計畫,植物園園區與設施既屬公有財產,且其營運、維護所費不貲,倘能比照其他對外開放展示之植物園,對入園參觀者,收取門票,當可提升公共資源運用效益;惟目前僅扇平森林生態科學園區會館及蓮華池生物多樣性展示區,收取部分住宿及清潔費用,未來允宜在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下,事先評估市場規模及遊客接受程度,研議增加收費項目,酌收植物園門票,以增加國庫收入。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第6項 水產試驗所6億6,368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深層海水抽取作業遇到阻礙而導致深層海水抽水作業停止已數年,水產試驗所應儘速排除故障恢復正常深層海水抽水作業並全力妥善運用資源支持東部養殖漁民發展高附加價值的深層海水養殖漁業,投入足量的研發技術並及早發展產業化,且能早日轉移技術給民間單位,提高漁民收益。 提案人:廖國棟  丁守中  楊瓊瓔 連署人:黃昭順 (二)水產試驗所105年度「營建工程」計畫編列4,150萬元,作為新增水產研究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根據各機關編製105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20點規定:「各機關……與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之內容,應考量業務特性及立法院要求,儘量充實其內容並詳細表達……。」故水產試驗所應於預算書表內,詳細說明其新增水產研究大樓耐震能力補強工程之預算經費編列情形,預算書內之經費說明過於簡要,爰要求水產試驗所應於預算書內提供詳細說明,以利預算之審議。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第7項 畜產試驗所6億7,462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05年度畜產試驗所於「其他收入」項下之「其他雜項收入」編列現有不同形態之職務宿舍,供該所員工使用,然查部分年度之職務宿舍出租收入,尚不足支應相關修繕、維護運用之費用,形成變相津貼。收費標準尚待務實檢討修正,俾符實際,以免損及公平正義原則。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相關預算執行效益追蹤管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二)畜產試驗所105年度於「其他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編列109萬2,000元,作為借用宿舍員工繳納之費用。惟宿舍出租之收入,尚不足支應其相關維護費用,雖各機關可自行訂定職務宿舍收費標準,仍應參酌宿舍面積、使用設備、必要維修費用訂之。爰要求畜產試驗所重新檢討職務宿舍收費標準,以維持收支平衡,避免收費過低,損害國庫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第8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3億7,872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家畜衛生試驗所105年度於「動物衛生試驗研究」項下「動物疫病診斷、檢驗、監測與防治技術研發」分支計畫編列1億0,603萬9,000元,及「動物用藥品檢定技術研發」分支計畫編列6,841萬6,000元,合計1億7,445萬5,000元,計畫應於預算書內具體說明預期成果及可產出效益,惟該兩項計畫皆未明確說明經費投入後可產出之預期效益,爰要求家畜衛生試驗所應提出詳細成果效益分析,以利預算之審查。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二)家畜衛生試驗所自99年至103年底進行各項研究計畫,並選擇有潛力之計畫申請專利,導入產業產出,前後共投入經費10億6,315萬3,000元,惟同期已完成技術轉移案僅4件,研發成果收入791萬3,000元,僅占總投入金額0.74%,可見專利申請與技術轉移推行不利,爰要求家畜衛生試驗所應加強技術研發成果落實於產業應用,改善衍生收入偏低之情況。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第9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3億4,104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近年歲入逐年成長,6年間增幅達60.88%,致使收支併列的歲出配合歲入項目成長同幅增加,支出規模不斷擴大,鑑於目前國庫財政窘困,支出規模擴大實有違緊縮撙節原則,預算控管情形有待加強。爰要求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重新檢討歲出增長之幅度,以維護國庫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二)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預算,各機關歲出預算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於預算內註明收支併列或撥充特定支出者,不得支用於與其收取「特定收入」業務無關之支出項目,以符「專款專用」之預算編列原則;惟查部分收支併列支出項目之業務性質與其收入來源並無直接關聯,爰要求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應重新檢討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符合專款專用之處理原則。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第10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3億1,198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05年度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於「營建工程」計畫下,編列「新建野生動植物復育及急救園區」分支計畫,本計畫原核定期程為100年度至102年度,經(99年4月19日)核定執行後,發現部分基地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工程基地涉及文化遺址保存問題等工作,計畫期程延宕2年,與預算脫節,影響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功能。本案缺乏周密規劃與協調,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修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相關預算執行效益追蹤管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二)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5年度編列「營建工程」項下「新建野生動植物復育及急救園區」分支計畫5,520萬元,該計畫原核定期程為100年度至102年度,因環評等因素延宕;期間又曾調減總經費,顯見計畫與預算脫節,行政效能不佳,規劃設計不周,導致執行過程反覆檢討修正,延宕整體計畫推動時程。爰要求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應妥善規劃後,始得進行預算編列。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第11項 茶業改良場2億3,75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05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之各改良場技工、工友共計392人,超過規定限額348人,人數明顯偏高,且進用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員占預算員額比重也過高,其中又以派遣人力為最多。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機關業務性質及業務流程是否可為簡併,並衡酌人力配置,以避免技工、工友持續超額,且非正式人力人數仍眾多之情形持續發生,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相關預算執行效益追蹤管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改良場100年度起,每年進用人數均逾800人,其中以派遣人力為最大宗,甚至有農業改良場進用人員超過預算員額;整體而言,各改良場進用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員占預算員額比重過高。又各改良場105年度技工、工友共計392人,為職員人數73.96%,共超額348人。爰要求各改良場重新檢討員額配置,考量機關業務性質與業務流程,合宜安排、進用,避免預算資源之浪費。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改良場目前對原住民地區特有植物物種有關的改良及培育工作不足,各改良場應增加對原住民地區特有植物物種加深研究及改良工作,以期能增加原住民的農業效益。 提案人:廖國棟  葉津鈴  丁守中 第1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2億0,060萬6,000元,照列。 第13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2億2,228萬7,000元,照列。 第14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1億7,420萬4,000元,照列。 第15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2億3,618萬6,000元,照列。 第16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2億5,269萬1,000元,照列。 第17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2億1,115萬2,000元,照列。 第18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1億6,892萬3,000元,照列。 第19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1億5,315萬1,000元,照列。 第20項 漁業署及所屬51億4,078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鑑於印尼持續要求調漲來臺工作人員薪資,且勞動部規定的基本工時及工資與漁民實際從業情形不符,長久延續恐有損害我國漁業發展之虞。爰建請漁業署續洽勞動部研議,儘速於勞動基準法另訂專章,規範來臺工作之外籍漁工。 提案人:黃昭順  翁重鈞  楊瓊瓔  丁守中 (二)鑑於我國引進之印尼籍漁工逃跑問題嚴重,且薪資不斷喊漲。爰建請漁業署偕同相關機關,加強與其他國家接洽工作,儘速研擬開放其他國之漁工來臺工作,以彌補我國漁業從業人員之不足,促進漁業永續發展。 提案人:黃昭順  翁重鈞  楊瓊瓔  丁守中 (三)105年度漁業署於「漁業管理─休漁獎勵」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委辦費2,700萬元及獎補助費1億8,000萬元,核發漁民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漁業署為因應加入WTO及涵養漁業資源,分別辦理調降漁業動力用油補貼及休漁獎勵計畫,惟兩者編列預算規模落差甚巨,又計畫執行達到復育漁業資源,並減少漁船用油的效果成效不彰,應重新評估預算編列基礎。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進相關配套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有效運用公帑以達成計畫預期目的與相關預算執行效益追蹤管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四)日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103年我國糧食自給率達34.1%,創11年來新高,主因是我國水產出口數字大幅成長14.9%,尤其是秋刀魚、鯖魚、虱目魚等。然而近日歐盟聲稱我國漁業法令執行不實,導致大量、過度捕撈,將我國列為漁業不合作名單,並限我國半年內改善漁業管理系統,否則將禁止我國漁產輸出至歐盟。漁業署除應持續向歐盟溝通陳情,更須掃除我國漁業管理固有之沉痾,諸如稽察人力不足導致禁捕措施無法確實執行、過磅站不夠、漁港過多耗費巨額管理費等問題,爰建請漁業署就漁業管理研擬改善對策,並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丁守中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105年度預算案第3目「漁業管理」項下「漁業用油補貼」分支計畫共編列25億1,250萬1,000元,該補貼措施係因應國內油品自由化與WTO規範規定,為減少漁民負擔與現階段漁業困境而編列補貼漁船用油價差。漁業署雖採分階段辦理調降補貼措施,惟查漁業署補貼經費逐年攀升,未依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以致仍不足以支應中油公司補貼金額,然第二階段調降補貼施行在即,且近年漁業資源亟待復育,漁業署允應儘速研謀減少漁業動力用油情形,爰請漁業署針對「漁業管理─08漁業用油補貼」之實際執行狀況,並揭露相關債務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葉津鈴 (六)漁業署105年度「漁業管理─休漁獎勵」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委辦費2,700萬元及獎補助費1億8,000萬元,委託縣(市)政府及漁民團體辦理計畫宣導及受理獎勵金申請案件,與漁民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之費用。惟我國近年遠洋漁業、近海漁業及沿岸漁業之漁產量有逐年上升之趨勢,且近年漁業動力用油補貼經費也同時增加,顯示休漁獎勵計畫對於漁業資源復育與節能減碳並無顯著成效。爰要求漁業署重新檢討政策與配套規劃,加強漁業資源保育及節能減碳觀念宣導,以利維護海洋資源,漁業永續發展。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七)漁業署105年度於「漁業發展─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分支計畫項下,編列業務費3億8,273萬4,000元、設備及投資6,400萬6,000元及獎補助費4億5,456萬元。該計畫為配合「漁業多元經營建設計畫第四期(102年度至105年度)」,惟計畫第三期及第四期前3年度執行狀況不佳,且近4年度被行政院管制評核為乙等,又監察院曾對該計畫提出糾正,顯見計畫整體缺乏全面完善規劃,執行成效欠佳,屢遭監察院調查與糾正。爰要求漁業署允應加強計畫規劃與執行控管,全面檢討計畫不足並修正之。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八)漁業署105年度於「漁業發展─彰化漁港開發案近程(可開港營運)計畫」分支計畫項下,編列3億元獎補助費,補助彰化縣政府辦理彰化漁港北防風林填築、圍堤、漁筏停泊區興建及浮動碼頭興建、南北防波堤興建及內港口開闢等相關工作。彰化漁港預計開發為多功能漁港,以發展觀光休閒為長程目標,惟該計畫104年度未編列相關預算,係以「漁業發展─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計畫項下獎補助費支應,且相關辦理期程及細部計畫均不明確,爰要求漁業署允應周延全面檢討計畫內容,評估未來需求與漁業發展趨勢,以利預算資源運用。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九)漁業署105年度歲出預算「漁業管理─漁業用油補貼」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25億1,250萬1,000元,歸墊以前年度油品公司代墊補貼款。漁業署辦理漁業動力用油補貼計畫,歷年未依實際執行狀況覈實編列預算,致無法足額歸墊中油公司,且待歸墊款項金額甚鉅卻未適切表達,又漁業動力用油補貼經費年年攀升,恐不利第2階段調降補貼,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邱議瑩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採取積極作為使深層海水養殖漁業能發展成高價值產業,並積極支持有關計畫使其養殖技術早日成熟能進行產業化養殖,並能扶持東部深層海水產業讓深層海水養殖能在東部早日能形成有競爭力的養殖產業規模。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連署人:黃昭順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於104年10月起舉辦「小小漁夫摸魚趣」活動,讓12歲以下之兒童至雲林、嘉義、彰化地區,以實際接觸之方式,如摸文蛤、以蛇籠捕魚蝦等,進行深度體驗,帶領學童認識漁業及了解漁村文化,極富教育意義。惟104年度活動均由台中高鐵站出發,讓北部及南部欲參加之民眾為之卻步,為使漁村產業旅遊向下紮根,漁業署105年度應持續舉辦類似活動,並規劃由台北、桃園及高雄出發至中部漁村體驗之活動梯次,以達推廣目的。 提案人:張嘉郡  李貴敏  翁重鈞  楊瓊瓔  丁守中 (十二)針就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經費應多用於結合觀光休閒漁業,在各漁港增加住宿服務之設施,以完整休閒漁業整體服務。 提案人:丁守中  廖國棟  葉津鈴  邱議瑩 第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8億6,838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5年度預算「一般行政─業務費」,編列1億0,667萬7,000元。惟查,2015年1月初我國家禽場爆發嚴重禽流感疫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決定只要檢出禽場病毒為H5亞型陽性,不問高低病原,一律全場撲殺。但陳保基主任委員1月19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備詢時,承認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定撲殺方法未能跟上國際腳步,應允修改。且民間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公布鴨鵝撲殺現況調查影片,發現許多鴨鵝慘遭活活悶死、夾死、壓死、燒死、絞死,撲殺過程死禽、病禽、活禽堆疊,從牧場到化製、焚化廠間的運輸過程,活著的家禽還在掙扎、流血,反而增加病毒傳播機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1月30日緊急協調會中,承諾制定二氧化碳人道撲殺流程作業標準、開放民間團體監督、拍攝人道撲殺示範影帶供各縣市人員教育訓練之用、辦理人道撲殺人員訓練、參考國際規範修訂各類動物之人道撲殺方式與標準作業流程。惟從2月至今,國內仍陸續發現禽流感疫情,根據媒體或縣市政府提供之撲殺現場影像,發現並未採取上述帳篷覆蓋注入二氧化碳之方式。部分撲殺現場雖可見二氧化碳鋼瓶,但操作方法是否得當,是否有效致死,令人懷疑。且未踐諾開放民間團體監督,各地撲殺作業仍採活捉入袋悶死、壓死方式之疑慮無法排除。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參考國際規範,修訂「家禽畜人道撲殺方式及執行標準作業流程」,並擬定家畜禽人道撲殺人員訓練計畫,以符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且須開放民間團體參與、監督,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05年度預算第1目「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業務計畫新增「05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分支計畫,共編列2,326萬1,000元辦理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精進食品安全。惟查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亦於「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01防疫檢疫科技研發」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598萬元,辦理「動物用藥品風險評估分析及關鍵技術研發與應用計畫」,與上述計畫研究內容雷同,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允應審酌編列之必要性,檢討相關計畫之協調整合,爰要求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儘速研擬將上開計畫研究成果整併與檢討整合進行規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葉津鈴  丁守中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5年度於「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業務計畫新增「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分支計畫,編列委辦費911萬2,000元及獎補助費1,414萬9,000元辦理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惟查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計畫主辦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且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5年度另編列「動物用藥品風險評估分析及關鍵技術研發與應用計畫」獎補助費598萬元等,104年度亦編列有類似補助計畫,均為研究動物用藥品管理與技術開發、科技政策、相關法規制度,與動物用藥品趨勢之探討計畫辦理內容相似,實應確實審酌編列類似計畫之必要性或予以協調整合,俾使獎補助計畫成果得以有效運用,避免耗擲公帑。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丁守中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5年度「動植物防檢疫管理─屠宰衛生檢查業務」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委辦費4億7,269萬4,000元,辦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工作,加強違法屠宰查緝。該分支計畫委辦費較104年度預算4億0,967萬9,000元,增加6,301萬5,000元,增加幅度為15.38%。惟禁止宰殺活禽政策一再變更延期,導致屠宰衛生檢查制度難以全面落實;又家禽違法屠宰查緝工作,檢查率雖逐年成長,卻未達90%,仍有大量未經檢查家禽流入市面,威脅國人食品安全。爰此要求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嚴格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工作,加強違法查緝,以確保防疫檢疫機制之健全。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防檢疫管理─植物檢疫業務」分支計畫項下,編列4,462萬5,000元辦理動植物檢疫偵測犬隊之訓練及執行勤務管理計畫。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9月頒訂「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對於執勤犬之工時與服務年限有所規範,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目前有數隻檢疫犬服務年資已達規範年限,又各大機場入境航班班次日漸增加,查緝工作亦隨之成長。爰要求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考量查緝工作之成效與檢疫犬之福祉,對此提出完善規劃,以便因應。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第22項 農業金融局3億1,417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鑑於現行307家農漁會信用部分屬10套帳務資訊系統,資訊整合不足,不利業務推展,農業金融局105年度於「農業金融業務─農業金融教育及資訊」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484萬6,000元,補助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建置整合農漁業金融資訊共同利用系統;惟查該建置計畫迄今辦理近6年,100年度至104年度共計已編列預算3,933萬9,000元,但是自101年度起,各年度執行率卻逐年下滑,僅78%、77%、54%、22%(截至104年8月),顯見該系統前期規劃審查作業恐有相當缺失,肇致系統建置近6年仍未正式上線,農業金融局應加強監督控管進度,並就該系統建置期程規劃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丁守中 第23項 農糧署及所屬原列31億4,394萬7,000元,減列第3目「農糧管理」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億4,094萬7,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105年度預算第3目「農糧管理」編列22億2,191萬2,000元,項下「03農業資材管理」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698萬8,000元,辦理加強肥料管理及查驗工作,輔導農會、農民團體改善肥料運送及產銷設施,及輔導農民加強土壤肥培管理,導入作物健康管理,回收農牧副產物,改良農田地力工作等業務;惟依據農糧署統計,101至103年度肥料查驗執行成果,已3年未達每年績效指標查驗件數,農糧署未能確實督導,並掌握各縣市查驗進度;又依該署統計肥料查驗情形,查驗不合格率自101年度11.88%已增至104年度8月底止的23.27%,不合格率逐年攀升,且違規累犯業者不在少數,影響農民使用肥料栽種農作物之品質,亦對生態環境危害嚴重,顯見農糧署對於有效輔導肥料業者控管肥料品質,與督促地方政府辦理查驗及宣導等工作亟待檢討,爰凍結「農糧管理」預算300萬元,俟農糧署提出督導查驗工作與輔導措施之檢討,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葉津鈴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105年度預算「農糧管理─03農業資材管理」分支計畫,負責舉辦有機農業認驗證法規及有機作物栽培技術講習,與輔導有機驗證機構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查核等工作。惟查該分支計畫102年至104年7月底止,抽驗有機農業產品標示不合格率自1.97%提高至2.64%,品質抽驗不合格率由1.07%提高至1.56%,顯示有機農戶對於農產品標章及農藥殘留等規定,仍有需農糧署加強宣導法規與辦理講習工作;且因各縣市承辦人員更迭頻繁,以至於有32件迄今仍未查處,未能進行裁罰,為避免發生逾追溯期間無法裁罰之情形,爰要求農糧署儘速針對推廣有機農產品品質抽驗與標示部分,積極規劃法規宣導與實際輔導農民作業,並檢討查處情形。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葉津鈴  丁守中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105年度預算第3目「農糧管理」共編列22億2,191萬2,000元,為強化花東地區有機農業開發,農糧署於「農糧管理─03農業資材管理」及「農糧管理─05糧食產業管理」分支計畫項下,分別編列獎補助費1億1,500萬元及1,000萬元,辦理「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惟查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屬愛台12建設,且為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應依預算法第32條、第34條及第39條制定預算編製計畫並送行政院核定,迄今仍未經行政院核定,農糧署即編列105年度預算,與法不符,核有欠當。爰針對第3目「農糧管理─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相關經費共1億2,500萬元,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將具體計畫、效益分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葉津鈴  丁守中 (四)農糧署105年度於「農糧管理─農業資材管理」及「農糧管理─糧食產業管理」分支計畫項下,辦理「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主要目的為擴大花東地區生產能量,打造有機農產品供應基地,延伸產業價值鏈,建構有機健康樂活廊道。惟本計畫迄104年9月尚未獲核定,顯見政府對於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未能重視。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進,並於3個月內就花東地區有機產業發展之具體規劃措施及預算細目,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相關預算執行效益追蹤管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五)鑑於檳榔廢園轉作輔導計畫自96年開辦以來,96年辦理種植面積調查,97至98年度共辦理輔導廢園1,390公頃,執行經費2億0,700萬元,約減少全國檳榔種植面積2.83%;然其後農糧署停辦多年,103年度重新開辦,該年度輔導面積卻僅有9.2公頃,減少全國種植面積僅0.02%,執行成效甚為低落,且查屏東縣檳榔種植面積占全國29.11%,以縣市別而言則居全國第二,但是103年度農糧署重啟檳榔廢園轉作計畫卻漏未通知屏東縣政府,相關計畫辦理顯有規劃草率、執行不當等行政缺失,爰請農糧署重新檢討修正現行檳榔廢園轉作輔導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六)農糧署105年度預算案於「農糧管理─農業資材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億5,006萬7,000元,舉辦有機農業認驗證法規及有機作物栽培技術講習,與輔導有機驗證機構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查核等工作;惟查農糧署於102年度至105年度合計共編列4億7,700萬元,辦理輔導有機農產品驗證作業及設置有機農場等事宜,雖於推廣有機農業略具成效,但有機農產品之品質抽驗及標示檢查不合格率卻未有效改善,不僅標示檢查不合格率自1.97%增加至2.64%,品質抽驗不合格率亦由1.07%上升至1.56%,100年度至103年度不合格案件甚至仍有32件迄今未予查處,顯有管理疏失,爰請農糧署積極辦理法規及教育宣導作業,並就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查核工作檢討改善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七)農糧署105年度於「農糧管理─農業資材管理」及「農糧管理─企劃管理」分支計畫項下,分別編列獎補助費7,550萬1,000元及業務費450萬元,辦理吉園圃安全蔬菜標章。惟吉園圃安全蔬菜標章產銷班、收穫面積與年產量自101年度後成長緩慢,且因申請程序繁雜,致產銷班續約數量下降。又農糧署同期推動台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與吉園圃涵蓋範圍多有重疊。爰要求農糧署允應檢討吉園圃安全蔬菜標章政策之效益與成本,並考量政策整合之可能,以利預算資源整合運用,避免無謂之浪費。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八)農糧署105年度「農糧管理─農業資材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億5,006萬7,000元,辦理有機農業認證法規及有機作物栽培技術講習,與輔導有機驗證機構有機農產品檢驗及查核等工作。惟農糧署102年至104年7月止辦理有機農產品抽驗情形,標示檢查不合格率自1.97%成長至2.64%,品質抽驗不合格率由1.07%增加至1.56%,顯示不合格率尚有改善空間;又不合格案件仍有未查處之情況,查處速度緩慢,造成裁罰不公。爰要求農糧署檢討有機農產品之檢驗與查核工作,加強宣導農產品標章及相關規範,並提高裁處效率,避免過程曠日廢時,逾追溯期導致無法進行裁罰。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九)農糧署105年度「農糧管理─農業資材管理」、「農糧管理─糧食產業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億1,500萬元及1,000萬元,用以辦理「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該計畫預計執行期間為105年度至110年度,總經費為8億4,000萬元。惟存有計畫迄今尚未經行政院核定,農糧署即逕自編列計畫預算,有違計畫預算之精神,亦不符合預算法之規範,應先核定再行編列。爰此,請農糧署於「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尚未核定之前,立即提出檢討方案,儘速核定,以利計畫推動。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十)農糧署105年度「農糧管理─農業資材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698萬8,000元,及農業發展基金編列獎補助費600萬元,辦理加強肥料管理及查驗工作。惟農糧署101年度至103年度肥料查驗執行情況,每年計畫查驗數皆為900件,然3年度均未達成,肥料查驗不合格率略有上升,成效不佳情況顯著,亦即農糧署對於各地方查驗進度未能掌握,以致查驗成效不足。爰要求農糧署應加強對地方政府肥料查驗工作進行督導,落實查驗工作,以維護肥料品質管理。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三、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四、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議瑩出席說明。 104年11月12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決議: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202億1,705萬9,000元,減列「投融資業務收入」項下「事業投資收入」出售轉投資事業股權收入115億5,122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6億6,583萬5,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11億2,730萬元,減列「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事業投資成本」出售台積電股票之手續費1,649萬6,000元及證券交易稅3,472萬8,000元、「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折舊、折耗及攤銷」之「攤銷─其他攤銷費用」839萬3,000元,共計減列5,961萬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6,768萬3,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90億8,975萬9,000元,減列114億9,160萬7,000元,改列為75億9,815萬2,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原列115億元,減列115億元,改列為0元。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808萬8,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6項: 1.行政院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舉借長期負債參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案,於105年度預算案中合計編列140億元,但該作為實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設立宗旨不相符,且有規避公共債務法中央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舉債上限規範之嫌,且若為解決資本適足率問題,金控公司及銀行自得以盈餘轉增資方式辦理增資,爰針對「各項投資」項下行政院專案核准投資款140億元及配合本項專案核准投資款所編列之「投融資業務成本─債務利息」9,800萬元及業務計畫所列「三、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部分,全數凍結,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投資之必要性及效益分析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陳明文  楊瓊瓔  翁重鈞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高志鵬  廖國棟  李貴敏  黃昭順 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為辦理創業拔萃方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編列機械及設備386萬6,000元、交通及運輸設備436萬2,000元及什項設備2,452萬1,000元,並編列遞延借項預算8,090萬1,000元及「管理及總務費用─攤銷─其他攤銷費用」編列2,474萬3,000元;惟查該創業拔萃方案總經費高達6億元,執行期間5年,但是105年度預算書卻未列明計畫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且所需建物整修經費係以花博園區所需估算,欠缺合理依據,爰凍結相關預算2,000萬元,俟創業園區確定並覈實估算所需經費,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陳明文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3.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擬以合作開發方式辦理國發大樓之興建,為避免賤賣、低估國家資產、不當圖利等情事,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可行性評估完成後,應即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且興建計畫未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同意前,不得進行辦理招標等工作,以為全民守護國家資產。 提案人:邱議瑩  葉津鈴  楊瓊瓔  丁守中 4.為加強投資國內中小企業,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預算5億元,較104年度預算案減少7億元。截至103年底止,該基金投資197件,累計投資金額55億6,100萬1,000元,103年度營運結果,發生虧損者計有142件,占總投資件數72.08%,平均每家事業虧損金額近8,000萬元,除投資未滿2年者外,與102年度相較,虧損減少或相同者27件,由盈轉虧6件,虧損加劇有61件,且連續虧損3年以上高達42件,累計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有26件,導致103年認列投資損失高達1億1,024萬2,000元,嚴重損及基金權益,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強監督管理機制,提升投資績效。 提案人:張嘉郡  廖國棟  李慶華  楊瓊瓔  黃昭順 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預算5億元,較104年度預算案12億元減少7億元,減幅高達58.33%,然查該基金係將投資國內中小企業之投資執行委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而中小企業處則遴選管理顧問公司協助投資,惟103年度投資案件逾七成發生虧損,且部分案件虧損情形日益加重,甚至有累計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情形,顯見現行「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辦理成效不彰,不僅未能有效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更逐年調降相關預算,核有未當,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確實檢討「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偏差問題及相關預算大幅調降之妥適性,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配合行政院「臺灣生技產業起飛行動方案」,訂定生技創業投資事業審查及管理要點,規劃配合民間業者成立生技創投基金,匡列額度240億元,據說明,105年度該項投資預算係由創業投資事業預算30億元勻支。執行迄今只有TMF生技創投基金案通過行政院核定,卻因民間資金募集不順致無法成案,迄今仍未撥付投資款項,執行情形欠佳,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以改善,以提升生技產業整體產值與發展。 提案人:張嘉郡  廖國棟  李慶華  楊瓊瓔  黃昭順 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99年5月訂定「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匡列100億元,委託文化部負責執行國內文化創意企業之投資及投資後管理,期限10年,前7年進行投資,後3年進行剩餘投資案處分,審議通過之投資案件須送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備查;103年度投資僅5.61億元,至104年8月底止增加至6.24億元,僅占匡列金額100億元的6.24%,且針對資金需求度較高的新創微型及早期文化創意事業投資比率低落。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推動微型及早期文創事業投資,均衡分配投資金額,以利文創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預算2億元,較104年度減少1億元,減幅約33.33%;惟查該基金係委由文化部執行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及管理,文化部再委託9家投顧公司辦理,投資期程7年,截至104年8月底止執行已逾4年,然各投顧公司累計投資文創事業僅22家,累計投資6.24億元,僅占匡列額度100億元之6.24%,且投資績效甚差,每年卻支付投顧公司管理費數百萬元,又有隱匿103年度被投資事業財務狀況資料以限縮立法院監督審議權之虞,主管機關顯未確實監督考核辦理成效,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就「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缺失與投資效益評估檢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9.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預計辦理創業拔萃方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編列機械及設備386萬6,000元、交通及運輸設備436萬2,000元及什項設備2,452萬1,000元,並編列遞延借項預算8,090萬1,000元及「管理及總務費用─攤銷─其他攤銷費用」編列2,474萬3,000元。創業拔萃方案屬新增計畫,為年度預算審查重點,相關經費應納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惟其104年度預算卻未編列,有藉基金得併決算之規定規避預算編列及審議情形,且捐助或支應創業園區整修經費非屬該基金經常性業務,亦難謂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該計畫以併決算辦理方式亦未符預算法第88條規定。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創業拔萃方案預算編列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10.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依據104年1月行政院政務會談結論,規劃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共同辦理「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合計匡列資金1.2億美元;台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為104年甫規劃推動之新計畫,為預算審查重點,然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書並未完整揭露,包括「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及「5年來主要營運項目分析表」均未說明相關辦理內容、方式及預算金額等資訊。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詳細說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立法院預算之監督,加速計畫之推動。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1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投資預算232億元,扣除行政院專案核准參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案各70億元外,一般投資預算編列92億元,約與104年度同;惟查該基金101年度至103年度投資計畫預算數分別為49億元、100億元及100億元,但每年度決算數僅15億元至43億元,平均執行率僅有37.15%,顯見105年度投資預算編列僵化,未確實考量以前年度執行情形及產業需求覈實編列預算,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檢討該基金投資預算歷年執行成效低落、控管失當與預算編製不切實際等問題,針對投資預算執行力偏低成因檢討及如何因應產業創新加值和經濟轉型需求而調整投資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12.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逾四成轉投資事業呈虧損狀態,且部分事業虧損持續數年,審計部連續四年均指出該分基金未審慎評估投資效益與風險、未積極監督公司營運及治理、未能有效檢討改善等缺失,立法院審議104年度預算案亦決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明定退場機制以維護投資權益,而據查103年度部分轉投資事業業已計有11家連續虧損3年以上,基金持股淨值已低於投資成本,顯見經營情況日益惡化,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依立法院決議訂定適當之退場機制,於3個月內就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妥適處理,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13.截至104年9月底止,創業天使計畫通過171個申請案件,顯集中在北部,由台北市88個案件,超過51%;新北市29個案件比率約17%可知。然而雙北市人口為660萬人,人口比率僅占台灣2,340萬人的28%,顯然比率太高。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增設南部、中部服務窗口,並且研擬雙北市以外縣市之加強輔導措施,以利中南部的申請案能獲得通過,並鼓勵業者到中南部創業,以達到南北平衡之目的。 提案人:葉津鈴  楊瓊瓔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1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用人費用2,619萬3,000元,較103年度決算數2,107萬8,000元成長24%。與政府精簡人事、撙節開支的精神不符,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重新盤點人力,以達人事費零成長的目標。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1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長期信託投資計畫編列52億元,表定投資中小企業5億元、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2億元、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7億元、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8億元及創業投資事業30億元,該基金長期信託投資預算金額龐大,但決算書從未依規定完整揭露投資明細,該基金常又以被投資公司為未公開發行公司,相關財務資料非屬公開訊息為託辭,拒絕提供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之被投資公司以前年度財務狀況,嚴重限縮立法院的審議監督權,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供近5年度的投資明細資料,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明文  楊瓊瓔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1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40億元,由該基金直接參與投資資通訊產業、綠能與環保產業、新興服務業及傳統產業及生技醫療業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逾四成轉投資事業呈虧損狀態,且部分事業虧損持續數年,經營情況日益惡化,審計部近年一再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要求檢討改善,該基金既無能力督促或協助虧損公司改善經營情況,亦未依立法院決議訂定適當之退場機制,未就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妥適處理,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儘速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明文  楊瓊瓔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4,973萬6,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8億0,070萬1,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7億5,096萬5,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8項: 1.離島建設基金自90年度成立迄105年度,基金來源總額為313.18億元,主要收入項目為99年度「國庫撥款收入」300億元,占比95.79%,顯示該基金除國庫撥款收入外,其他各項收入金額及占比均低。未來倘國庫不再撥補,以該基金103年度決算、104年度法定預算及105年度預算案之基金來源平均數0.6億元,估列未來年度收入,並以103年度決算、104年度法定預算及105年度預算案之基金用途平均數約9.31億元,估計未來支出水準,收支相抵後,估算平均年度短絀約8.71億元,以105年底預估基金餘額51.52億元,僅可再支應離島建設業務經費需求5.9年。綜上,離島建設基金歷年主要財源為國庫撥款收入,自國庫不再撥補後,基金來源銳減,而以現行收支水準,該基金恐僅能再維持營運5至6年,目前規劃開拓財源方案不確定性高或以往年度獲益不高,爰此,要求離島建設基金主管機關應積極籌謀因應,拓展財源,俾利基金長期營運,以維護離島居民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2.離島建設基金105年度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有關交通、觀光、生態保育等各項建設計畫。查該基金103年度業務計畫「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建設計畫」及「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消防、醫療及環保建設計畫」決算數分別為1億4,375萬2,000元及1億4,830萬7,000元,執行率分別為61.81%及47.82%,若不計入執行以前年度計畫決算數,103年度實際執行率僅38.19%及34.65%,執行情形欠佳。另104年度業務計畫「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截至8月底止,實際數2億2,102萬1,000元,若不計入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僅1億0,895萬6,000元,占預算分配數僅43.05%,執行率亦偏低。綜上,離島建設基金105年度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經費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各項建設計畫,惟近年部分補助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欠佳,爰要求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應積極控管計畫進度,如實完成計畫規劃,以達成該基金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增進居民福利等設置目的。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3.離島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業務計畫」預計貸放額度1,500萬元,並編列「服務費用」6,000元,為辦理該貸款業務所需手續費。然該基金自95年度起開辦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業務計畫,惟執行多年卻僅辦理4件貸款案件,案件數與融資金額均偏低,顯見成效欠佳。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加強檢討,研議改善措施,積極協助業者與金融機構洽談融資事宜,俾落實該計畫「鼓勵產業發展」之預期目標。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4.離島建設基金105年度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經費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各項建設計畫;惟查該基金103年度「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建設計畫」以及「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消防、醫療及環保建設計畫」決算數分別為1億4,375萬2,000元及1億4,830萬7,000元,執行率僅61.81%及47.82%,若不計入執行以前年度計畫決算數,103年度實際執行率更僅有38.19%及34.65%,執行情形明顯欠佳,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強檢討改進,有效控管計畫進度、覈實編列預算,以確實發揮離島建設基金應有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5.離島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各項建設計畫,惟該基金業務「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建設計畫」、「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消防、醫療及健保建設計畫」,103年度實際執行率僅38.19%及34.65%,執行情形欠佳,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預算執行率進行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6.離島建設基金截至105年度,基金來源總額為313.18億元,主要收入項目為「國庫撥款收入」300億元,占比95.79%。未來倘國庫不再撥補,根據該基金過往年度執行情形估計未來支出水準,平均年度短絀約8.71億元,以105年底預估基金餘額51.52億元,僅可再支應離島建設業務經費需求5.9年。國家發展委員會雖已規劃開拓財源方案,如活化閒置土地、離島投融資計畫等案,然不確定性甚高或過往執行情形欠佳。爰此,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持續評估其他替代方案可行性,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楊瓊瓔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7.離島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有關交通、觀光、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水資源及能源利用、教育、文化、社福、資訊建設、消防、警政、醫療衛生等各項建設計畫,較104年度減少3億元。近年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鋪設之海底電纜工程,其中上岸工程部分屢遭澎湖、雲林兩地居民反對。為穩定離島電力供應及促進澎湖產業發展,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與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地方政府研擬解決方案,並舉辦說明會與居民溝通,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8.自95年度起編列之「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業務計畫」,除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額度分別為7,500萬元及1,500萬元外,每年度預算均匡列數億元至十餘億元間之貸放額度;惟截至104年8月底止,僅辦理4件貸款案件,融資金額由700萬元至5,300萬元不等,案件數及融資金額均偏低,執行成效欠佳。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研議改善措施,積極協助業者與金融機構洽談融資事宜,俾落實該計畫「鼓勵產業發展」之預期目標。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對策,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楊瓊瓔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2億7,60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20億2,314萬8,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7億4,714萬8,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9項: 1.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5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與「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共編列「服務費用」2,304萬8,000元,項下包含旅運費、一般服務費、專業服務費等。經查:該基金104年度編列「服務費用」預算2,300萬8,000元、103年度編列「服務費用」預算2,294萬元,惟該基金103年度決算「服務費用」137萬5,000元,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僅6%,明顯偏低,但104年度與105年度預算仍逐年增加,顯有浮編之情形。爰酌予凍結「服務費用」預算200萬元,以避免浮編預算造成侵蝕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情事,並確保花東地區發展及在地居民之權益,俟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2.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101年至110年)」之規劃,推動辦理各項計畫之經費配置不應以補助計畫為主,而係強調補助與投、融資計畫並重。經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5年度僅編列以補助計畫為主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恐與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強調原則相違背。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就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評估投、融資計畫之可行性,並將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3.「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近年主要業務計畫之一,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2億1,451萬3,000元,若不計入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僅8,015萬9,000元,占預算分配數36.06%,執行率偏低。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4.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5年度基金用途編列20億元,補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惟在地居民及環保團體指出,地方政府於執行上常未能反映實際需求,一味傾向觀光,忽略其他面向。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針對基金用途、地方政府執行計畫內容、效益等嚴格監督,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5.鑑於104年度預算案審查時,立法院作成主決議,要求各方提案計畫之審查過程應公開揭示並邀集公民參與意見;然網站更新卻僅止於104年5月,且執行公告情況並未依照專案進度逐步揭露,亦未增加「民眾建言回饋機制」,竟僅提供若干民間網站連結,顯有虛應故事之嫌。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書第33頁第(九)項所列示「104年度決議及附帶決議之辦理情形」僅回覆「遵照辦理」,外界均無法了解實際改善情狀為何,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就上述各項儘速提供補充資料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並即更新網站資料。 提案人:邱議瑩  蘇震清  蕭美琴 連署人:葉津鈴  黃昭順 6.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5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及獎助預算20億元,係補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計畫,惟花蓮縣及臺東縣第二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目前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各項細部計畫內容及經費需求尚未確定,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儘速檢討並針對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偏低之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以讓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預算資源得以落實於花東地區所用。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7.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20億2,158萬元,較104年度預算數10億2,158萬元增加10億元,增幅97.89%;惟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近年主要業務計畫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02年度及103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773萬9,000元及1億8,822萬3,000元,執行率僅1.76%及12.16%,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8,015萬9,000元,占預算分配數36.06%,執行率亦屬偏低,顯見其歷年計畫執行效能過度低落,105年度大幅增加預算,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優先檢討過去年度預算執行落差問題,合理評估其執行量能覈實編列預算,以確實發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有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8.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捐助、補助及獎助預算20億元,補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計畫。經查:依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同法第36條、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六點規定,預算之編製原則應先有計畫而後始得擬編預算;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惟花蓮縣及臺東縣第2期(105至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各項細部計畫內容及經費需求尚未確定,105年度預算案已先行編列補助經費20億元,除與應先有計畫始得編列預算之預算原則未符,亦顯示預算編列基礎欠缺合理依據。爰要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明確提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之細部計畫內容與相關經費需求,以使預算編列有其合理依據。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9.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捐助、補助及獎助20億元,補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計畫,但花蓮縣及臺東縣第2期(105至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該基金先行編列相關預算,除與先有計畫始得編列預算之預算原則未符外,亦顯示預算編列基礎欠缺合理依據,爰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進行通盤檢討,並提出檢討及改善措施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邱議瑩  高志鵬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陳委員明文代):因在場委員未足3人,議事錄暫不確定。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立法旨趣。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至貴委員會報告「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並聆聽各位委員的指教,深感榮幸。 壹、背景說明 台灣資源有限、市場不足,故經濟成長動能需要從「對外強化經貿布局」以及「對內加速產業轉型」兩方面配合做起。 一、積極推動國際經貿布局 在對外強化經貿布局方面,政府正積極採取「多元接觸,逐一洽簽」策略推動,但比起鄰近國家的進展,我國還有進步的空間。以目前我國的貨品自由貿易涵蓋率只有9.69%,比起日本18%、韓國35%、新加坡77%,臺灣必須要加緊腳步,才能避免邊緣化的危機。 二、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 對內加速產業轉型方面,經濟部針對我國產業現況及特性,並考量未來科技發展趨勢,持續推動相關產業升級轉型政策,例如「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生產力4.0方案」,期藉以改善臺灣產業結構,讓產業更具備走出去的實力。 同時也瞭解,在爭取國際公平競爭機會,拓展海外市場的同時,國內仍有部分屬內需型、競爭力較弱之產業及其勞工會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因此,行政院前於99年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以10年為期共匡列982億元,從預防階段開始協助國內產業提升競爭力,減少可能受到的衝擊與損害。截至目前為止,相關輔導已有不錯成效,包括MIT標章的推廣及共同試量產設備的建置等,共增加相關產業產值約新臺幣(下同)1千億元、降低成本約54億元。 貳、立法之必要性 為維繫我國在全球產業供應鏈之市場地位,政府已宣示融入區域經濟整合的決心,包括加速完成ECFA貨品貿易談判,並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以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因此借鏡各國作法,並檢討現行機制以作為配套,有其迫切性。 一、美國作法 美國國會於2015年通過最新版的貿易調整協助計畫TAA(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 TAA),計畫中要求美國行政部門提供資金與行政資源,協助受衝擊的勞工取得再投入就業市場之技能,以及輔導企業進行體質調整,以提升其市場競爭力。 二、韓國作法 韓國為因應美韓FTA的簽署,2007年正式實施「貿易調整支援法」,並於2013年透過單一窗口對製造業及相關服務業的弱勢企業及勞工,提供技術支援、研發補助、失業救濟與勞工訓練等協助,另為支持貿易調整支援體系之運作,提供一個穩定的資金來源,並籌設貿易調整支援基金。 三、小結 總結美韓經驗顯示,訂定專法並配合設置專款基金等作法,可讓大眾更加瞭解調整支援措施的內容,並可進一步宣示政府協助產業、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的決心。 參、條例重點說明 綜整上開國外立法經驗,並為完善我國協助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的保障措施,故擬具「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條例重點內容包括: 一、適用農業、工業及服務業 條例適用的產業包含農業、工業及服務業。但因農業涉及農民照顧等課題,已有更為完整的協助作法,故明定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因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或損害時,可優先依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辦理。 二、政府主動提供預防性措施 政府透過產業競爭力觀測機制,可主動指定內需型或競爭力較弱的產業,事先提供預防性或加強輔導措施,並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讓企業預先調整體質、做好準備。 三、個別企業及勞工得主動申請損害認定 除政府主動輔導產業外,個別企業及勞工亦可於項目開放後的受影響期間,自行向服務窗口提出受損認定申請,經認定者,則由政府協助研提改善調整計畫,並提供相關協助及補助。 四、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發展基金 本條例草案之專款基金用途包含補助受損企業及提供相關融資利息補貼,基金規模為100億元,將分10年編列,並得由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捐贈,作為受益者補償受損者之回饋途徑。 經加計「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之982億元,政府可運用於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整體資源將達1,082億元。 五、設立溝通平台及單一服務窗口 為強化各界對政府協助我國工業、服務業及農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信心,未來將設立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之「因應貿易自由化政策會」溝通平台,並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產業公(工)協會等民間團體代表諮詢相關事宜;另經濟部將成立「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作為單一受理服務窗口,便利個別企業及勞工提出受損認定。 肆、結語 區域經濟整合蔚為世界潮流,透過專法的制定,相信可以強化各界對於協助內需型企業及其勞工的期待,並讓台灣邁向國際化的腳步可以踏得更穩。   再次感謝貴委員會提供本部說明的機會,並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 以上報告,敬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立法旨趣。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感謝邀請本會列席,以下謹就農業部門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整體策略與作法,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前言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第1條第2項明定「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因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或損害時,其調整支援措施優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據此,有關農業部門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如何調整農業結構、協助農業升級轉型,以及針對受損農漁產品與農漁民進行救助措施等相關事項,將於本會設置之「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辦理。 貳、貿易自由化對農業之影響與契機 國際間一般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都涵蓋農產品,例如對於保護農產品極為重視的日本,在最近剛達成協議的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談判中,也面對農產品自由化的問題,保留35項重要農產品的關稅。為了提升臺灣農產品的競爭力,必須透過對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或積極參與TPP等國際經貿整合協定,爭取我國更多農產品外銷關稅優惠。 目前我國農產品平均稅率為16.6%,並針對20項農產品實施關稅配額或特別防衛措施,貿易自由化要求進一步開放農產品市場,勢必對我農業有所影響。然而,貿易自由化雖然會對農業帶來影響,但同時對臺灣農產品外銷也將有正面效益,除了農產品可以享受各國提供的優惠關稅,有助於優質農產品外銷外,也將有利於吸引各國農企業來臺投資,運用臺灣技術優勢生產及加工出口,提供我農業外銷新契機。 本會歷年來透過成立專案計畫,持續蒐集TPP等區域經貿整合協定農業議題談判進展及各國立場,並進行影響評估,做為我研擬農業談判策略及產業因應調整參考。至於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或加入區域經貿整合協定對我農業之影響評估,由於須視我國實際談判結果而定,因此,本會將視相關談判進展,進行滾動檢討修正,並適時對外說明。 參、農業部門面對貿易自由化之整體因應策略 我國與各國進行貿易自由化談判時,本會將力守重要農產品防線,爭取以關稅配額、關稅不降至零或延長降稅期程等方式,確保我重要農產品的調適期,以維護農民收益及農業永續發展。此外,面對貿易自由化對我農業的影響與契機,本會已妥擬總體因應對策包括:「推動農業加值,拓展國際市場」、「促進地產地消,建立市場區隔」、「加速結構調整,發揮產業與資源綜效」、「強化檢疫檢驗,維護優質環境」等,並落實推動相關施政計畫,包括推動農業加值與農業科技產業化、區隔國內外農產品、活化休耕地、改革老農福利津貼、專案輔導青年農民等,期能針對貿易自由化做好萬全準備。 肆、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運作情形 為降低貿易自由化對我農業之衝擊,本會於79年設置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並依92年通過之農業發展條例第52條修正條文規定,於92年至94年分3年編列預算補足基金1,000億元;截至104年度為止,已累積撥充1,347億元,近4年,每年均由國庫撥款80億元至100億元。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主要辦理業務包括「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及「進口損害救助及穩價計畫」等9項,面對貿易自由化對農業的影響,本會將持續編列經費充實基金,以適時辦理救助及價格穩定措施,期能減輕貿易自由化對我農業之影響。 伍、結語 面對貿易自由化對臺灣農業的影響與契機,本會將與農民、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攜手合作,進行跨域整合,發展「大而優、小而美」農產業,提高農業資源效率,培育新進青年農業經營者,加強創新加值與結構調整,讓臺灣農業從「生產型農業」擴大為「新價值鏈農業」,提升臺灣農業的國際競爭力。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李委員貴敏):請國發會產發處詹處長報告。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主席,國發會跟勞動部怎麼都沒有書面報告? 蘇委員震清:(在席位上)每一項都沒有? 主席:所以我剛才才要求他們,沒有書面報告也要有口頭報告。 請國發會產發處詹處長報告。 詹處長方冠: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高興應貴委員會的邀請來報告「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國發會的意見。在現今世界潮流之下,我們在積極參與貿易自由化的同時,難免會有些產業受到影響,因此,國發會相關的支援措施最主要係透過行政院國發基金擴大其貸款適用對象與範圍以協助更多受貿易自由化調整而受衝擊之產業與企業。早在民國99年,行政院國發基金就已經配合當時的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而匡列了新臺幣200億元,為了因應整個政府協助措施的擴大,國發基金於102年11月時也修正了貸款要點,將可支援之產業範圍更為擴大。本次經濟部研訂「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的第十條有規定,如果企業受損經認定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自行提供或協助洽請其他主管機關,優先提供相關輔導或低利融資等協助。因本條之故,行政院國發基金在11月13日已修正前述貸款要點,重點有二,第一,有關擴大貸款適用對象方面,原來只列了需要振興輔導的產業,現在也納入了需要做體質調整或損害救濟相關產業之企業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受損企業。第二,我們把過去的貸款範圍擴大,即只要是從事產業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或損害救濟有關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計畫及其他購買與產業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或損害救濟有關之必要支出,均列入此次國發基金擴大之範圍,希望能夠協助將來有受到衝擊之企業能夠更方便取得低利之融資資金,以調整其經營型態來改善我國之產業結構。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除了口頭報告之外,會後還是要請你們補送書面過來,尤其您剛才提到11月13日才通過的決議,民眾可能都還不知道,後續的人力資源資料部分,再拜託你們補送書面資料。 詹處長方冠:是。謝謝主席。 主席:繼續請勞動部勞發署尤簡任視察說明。 尤簡任視察舜仁: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條例勞動部相關的部分是我們負責辦理勞工的穩定就業、轉業及再就業的相關措施,我們目前是依據調整資源方案來執行,現階段是著重於振興輔導的階段,所推動的措施包括建立就業服務的單一窗口,辦理勞動技能的提升,協助取得就業士證、相關勞工服務及提供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之培訓,增加創業的能力。另外在協助企業穩定上會提供一些實務再設計措施及輔導企業改善工作環境。未來在這個條例的第十二條裡面會授權我們另訂辦法,讓我們在執行上更有法源依據。另外,在第十二條內也會增訂個別勞工授權認定的機制,以往在沒有此一機制時,勞工若要個別申請的話可能會有些困難,此一機制係仿效美國的作法,增訂上述機制之後,對勞工的保障將更為周全。第三,在財源方面,因為勞工協助的部分,大院在102年曾做過一項決議,希望我們把它列在公務預算內,未來我們的部分還是會依據第十四條,在我們勞動部公務預算內繼續編列相關預算來推動相關措施。以上簡要報告。 主席:好,謝謝。也特別拜託你們會後再提供書面。另外,你剛才提到第十二條另訂辦法,可能要請你們在書面報告中也讓本院委員知道一下你們的辦法何時會提出來。謝謝。 現在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請委員同仁務必遵守發言時間。 首先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部長今天去哪裡了?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去參加APEC會議…… 陳委員明文:今天的議題非常重要,這是「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在經濟部書面報告的第1頁就寫得很清楚,我國的貨品自由貿易涵蓋率只有9.69%,沒有錯吧? 沈次長榮津:是的。 陳委員明文:如果只有9.69%,比起日本的18%、韓國的35%、新加坡的77%,事實上都不成比例。說起來,我們只有日本的一半、韓國的四分之一而已。過去號稱最擅長國際經濟部局的馬政府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沈次長榮津:以這個部分來講,剛才提到的貿易自由化是一個趨勢,我們一定要積極地採取國際經貿佈局。 陳委員明文:沒錯啊!當初在簽ECFA時,政府不是告訴國人說不簽ECFA的話,我們臺灣就走不出去、就沒辦法跟世界各國簽訂FTA,不是嗎?請問,我們簽完ECFA至今,跟幾個國家簽了FTA? 沈次長榮津:目前來講就是台星及台紐兩個FTA。 陳委員明文:就是紐西蘭、新加坡,沒錯吧? 沈次長榮津:是。 陳委員明文:其他的呢? 沈次長榮津:其他的部分還在努力。 陳委員明文:過去不是說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印尼、印度、菲律賓、以色列都要跟我們簽協定嗎?現在馬政府的任期只剩下6個月,會不會跟上述這幾個國家簽協定? 沈次長榮津:還要再努力。 陳委員明文:來不及了啦!你們不是說簽完ECFA以後,所有世界各國的自由貿易協定都會簽嗎?扁政府的時候還簽了5個國家,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及宏都拉斯;馬政府時代才簽兩個而已,難怪我們今天貨品的自由貿易涵蓋率僅僅9.69%。如此下去的話,未來我們的經濟會不會更加衰退? 沈次長榮津:針對這個部分,我們還要積極地去做幾件事:一個是產業要加快升級轉型,一個是…… 陳委員明文:我們今天講的是貨品的自由貿易涵蓋率及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還能增加到多少,事實上,我們今天看到的關稅優惠其實是很少的,所以我們的外交沒有競爭力。過去長期以來,我們就是靠中國嘛!所以在簽完ECFA之後,我們現在對中國的依附率超過40%,這是一個非常恐怖的數字。八月份時,中國人民幣匯率調整%以後,我們臺灣第二季、第三季的GDP就衰退了,現在看到的是負成長了。過去政府說我們沒有簽ECFA不行,經濟一定要跟中國銜接如何如何才不會完蛋,結果,跟中國連接之後,經濟情況更慘。沒有錯吧? 沈次長榮津:在此向委員報告,目前而言還是採取多元接觸,所謂多元接觸係指利用雙邊次長級或部長級會議或APEC這個平台盡量多接觸、爭取、努力…… 陳委員明文:我不知道部長這次去參加APEC到底是要談什麼?就經濟的議題而言,有什麼好講的?但事實上,我們看到馬政府剩下的這幾個月任期,也看不出整個臺灣經濟的方向到底何在。現在只看到馬英九在新加坡談到一個中國的原則,聽了之後才知道我們臺灣在馬政府主政的七年多來,他在政治上原來就是要走終極統一路線、就是要承認一個中國。在經濟上他就是要建立一中市場,這是我們很清楚的部分,沒有錯吧?你有沒有看到馬英九在馬習會一開場的談話?他說:海峽兩岸在1992年的11月就一個中國原則達成共識,簡稱「九二共識」。一聽到這個,全臺灣的人都很失望,我們看到馬英九口中的九二共識就是一個中國,對於這一點,我們實在是沒有辦法去確認的。我們感到很難過的是,馬英九在11月7日馬習會上自己改變了九二共識的內容。在馬英九這樣一個中國原則下的九二共識,臺灣人民是沒有辦法接受的,這應該是一個中國英九表述,本席在此特別再次提出這一點。不過,本席還要再提出有關馬習會的一個議題,你也曾經聽到馬英九講這段話,他說習先生應該很瞭解我們正在申請加入TPP、希望將來加入RCEP,因為這兩個加起來大概就占我們對外貿易的70%。這些內容主要是在闡述我們臺灣經濟的意向。我要請教次長,為什麼馬英九要跟習近平提到我們要加入TPP?難道沒有經過習近平的同意,我們就沒辦法加入TPP? 沈次長榮津:他們也是其中一個國家,我們就盡量爭取。 陳委員明文:你知道TPP是哪個國家在主導? 沈次長榮津:但是…… 陳委員明文:TPP是美國在主導!我們很清楚美國的經濟戰略布局是要從紐西蘭、澳洲、馬來西亞、新加坡、汶萊、越南、日本、甚至於韓國、加拿大、秘魯到智利,在太平洋地區畫成一個圈,這是美國要圍堵中國的一個戰略布局,大家都很清楚。我們馬英九為什麼要告訴習近平我們要加入TPP?難道我們要加入TPP,還要先跟中國報告嗎? 沈次長榮津:這個TPP的12個成員國之中,有8個與中國有第一個貿易夥伴關係,其他4個是第二個貿易夥伴關係,所以有其關係在。 陳委員明文:所以說我們過去長期以來無法簽訂FTA都是因為中國在干擾,因為中國的干擾,所以我們就放棄了,是不是這樣子?包括你剛才講到的印尼、印度等國家,本來都跟我們講好要簽了。今天我們終於明白,過去我們簽ECFA時,原本希望在簽了ECFA之後,中國就會放手,讓我們跟更多的國家簽FTA,沒有想到,事實上是這些國家受到中國的政治干擾,因此一直到現在都無法簽FTA。 沈次長榮津:方才委員提到的這幾個國家,我們目前都是用堆積木的方式在跟他們談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實有在努力,也會持續努力。 陳委員明文:我只是覺得很遺憾,在新加坡的馬習會中,馬英九已經把臺灣的國格矮化了,這是讓我們感到很難過的一點。另外,我今天要在此正式提出一點,今天我們在討論「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其實在民國99年2月就已經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方案」,這個期程是從99年到108年,為期10年,目前已經過6年,原來我們要匡列的預算數是982億,現在是多少? 沈次長榮津:到目前為止,已執行195億。等於執行率已達到103%,因為過去的法定預算數是188億。 陳委員明文:我知道,我現在問你的是原來我們要匡列的預算數是982億,沒有錯吧? 沈次長榮津:對。 陳委員明文:現在已經編列多少了? 沈次長榮津:到103年為188億元,而執行至前年為止是195億。 陳委員明文:還剩下多少? 沈次長榮津:該編列法定預算時我們就編列。 陳委員明文:可見你根本沒聽懂我在問什麼,請工業局長上來答復一下。為了因應貿易自由化,所以行政院擬定了為期十年的調整支援條例,到108年必須匡列982億,加上原本所編列的100億預算,總共有1082億,對不對?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 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沒錯。 陳委員明文:這些經費足以應付全國各產業所需嗎? 吳局長明機:原本的982億是為期10年,而100億也是為期十年,但目前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均超過十年以上,所以將來可能需要再做檢討。 陳委員明文:所以經費是不足的。從你們所提供的書面資料來看,實在無法知道一旦加入TPP或RCEP後,到底哪些產業會受到衝擊與影響?因為你們並沒有明列出來。至於哪些產業會受損,你們也沒有列出!可見這是一份很粗糙的報告,請問你們到底是來報告什麼?我實在聽不懂次長或農委會官員今天究竟在講什麼。我認為農委會尤其要特別注意,一旦台灣真的加入TPP,因此受損的農業產值是多少?請問有做任何因應嗎?沒有!這點讓我覺得很難過!不僅如此,台灣一旦真的加入TPP,畜牧業也會受到衝擊,甚至可能下滑22%以上。現在豬肉進口關稅為12.5%,萬一取消關稅開放進口,那麼台灣的養豬業將會遭受很大的衝擊,你們到底有沒有因應措施?沒有吧? 吳局長明機:我們最近才拿到TPP的資料,其中單是關稅減讓表就有132份,所以我們仍在積極分析中,而有了具體分析才有辦法把…… 陳委員明文:所以你們今天所提出的報告很粗糙,需要再做更詳細的研究與討論,這樣才能知道受損害或受衝擊產業有多少?我們的農業與畜牧業又會遭遇多大的衝擊?又該如何因應?你們要提供詳細的資料給我們才能審查啊!我聽不懂你們今天所提供的書面報告與口頭報告,也認為你們根本無法因應,這點在此我要特別提出,稍後審查時,大家能夠…… 主席(蘇委員震清代):陳委員說得很好,這點我們會好好討論。謝謝陳委員。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所討論的題目非常重要,因為在今年10月,TPP12國已經達成初步共識,所以時間逼近了。目前雖仍在各自會簽的過程中,但如果我們想加入TPP就需知道,現在已經過了理論討論的時間點,我們必須很務實討論,究竟我們能不能符合TPP會員國的要求?我的第一個問題想請教經濟部次長,但在請教次長前我要特別拜託國發會、勞動部注意,尤其是勞動部。今天審查的是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以勞動部的職責來說,並不只限於報告中所提及第十二條的問題!因為勞動基準法並非只適用於藍領階級,而是所有的非資方人員均適用勞動基準法,尤其經濟自由化之後,服務業占了七成以上的比例。對此,經濟部是很用心的。經濟部做了什麼呢?上會期通過了有限合夥法,就閉鎖型公司進行規範,其目的就是讓年輕人或創意者能夠很靈活地自己籌組公司。可是在這樣一個新的組織架構下,年輕人成立閉鎖型公司,並用勞務換取公司的股票,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勞動部要求其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40小時,這樣他到底算資方還是勞方?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尤簡任視察說明。 尤簡任視察舜仁:主席、各位委員。對於究竟適用勞方或資方,待將來遇到相關案例時,再以勞基法來看該怎麼解釋…… 李委員貴敏:這樣不對!這樣太被動了!在法令變更之後,迄今已經有七家公司成立!對於這些團隊,或者是產業、製造業委託出去,讓這些年輕人合夥一起做的時候,適不適用勞基法?不知道!更不知道有所謂的勞健保提撥問題。既然我們只有一部勞基法,也沒分藍領、白領,而這些年輕人不願意到對岸發展,也不願意到我們的競爭對手韓國去,他們選擇留在台灣。現在問題在於,法令鬆綁了他該怎麼做?結果連勞動部都不知道,還說要等問題發生才知道!這也就是說,一旦問題發生了,就是要被處罰了,才知道怎麼做,這種態度是不對的! 尤簡任視察舜仁:委員所提到的案例我們會去蒐集資料,將來在法律上…… 李委員貴敏:你不用蒐集資料,因為經濟部都有了!請經濟部將相關資料給勞動部,讓年輕朋友知道該怎麼做。其次,關於今天所討論的自由化議題,現在勞動部的對策就是一部勞動基準法。問題是,經濟自由化是跨區的、跨國的,甚至有不同時區,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基準法還適用嗎?這是我第二個問題,拜託你們回去研究。 今天新聞提到,台灣人才外流速度是全球第一,對此,國發會應該做何種因應與處置?我認為這是馬上、立即應該要處置的。現在產創條例有一項補救措施,雖然仍需朝野協商,但本席希望這項措施能通過。不過這只是一部分而已,其他諸如因應區域經濟及自由化的情況下該如何解決?這點本席要特別拜託國發會研究,並於會後報告中一併提出。這是大事,已經不能只是規劃了! 主席:請國發會產發處詹處長說明。 詹處長方冠:主席、各位委員。了解。 李委員貴敏:在今年10月,TPP12國已經就TPP內容達成初步共識,理論上而言,我相信今天審查本案時,經濟部已經做過相關評估,包括法令鬆綁以及目前正在進行的時程中,到底我們有多少國內規定或內部規定,與TPP自由化的要求不相符?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從上個禮拜開始,貿易局已經將TPP文本,共30個章節、122份附件及各國關稅減讓表、服務業承諾表、非符合性措施清單取回翻譯,再逐一針對法律文字解釋,並確認各語言版本的一致性,希望能在成員國完成其立法程序生效前進行檢視,我們現在正在檢視。 李委員貴敏:可是檢視應該不需要等翻譯吧? 沈次長榮津:對。 李委員貴敏:英文大家都看得懂,所以我認為應該可以開始檢視了,否則等到翻譯完…… 沈次長榮津:我們已經丟到各部會儘速在做檢視了。 李委員貴敏:何時可以整合回來? 沈次長榮津:儘快,畢竟這需要各部會幫忙。 李委員貴敏:會後可以讓我知道時程嗎?因為光是儘快並無法解決問題,台灣在國際化的過程中,儘快不是一個答案!剛才有委員問到台灣加入TPP與RCEP的問題,因為TPP與RCEP的會員有重疊,這不代表我們必須看中國臉色,但務實來說,加入TPP對我們最大的困難點是美豬,對此,農委會的態度為何?在上次會議中,我記得陳主委堅持反對開放美豬進口,但這樣一來,會不會讓我們不管是加入TPP或RCEP全部卡住?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仍堅持牛豬分離,TPP12國與RCEP16國中,有7國重複,經我們分析發現,日本保留5項重要農產品的關稅未調降至零,所以我們會以這種不同的情況與TPP12國談判。現在美國豬肉已經有…… 李委員貴敏:我們今天已經到了必須面對而非逃避的時候了,簡單來說,TPP12國中,有沒有任何一國採行牛豬分離政策?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日本的低價豬肉與高價豬肉採不同關稅。 李委員貴敏:那是不同關稅,與我們禁止美豬進口是兩回事!我的問題其實是很具體、很確定的,也就是牛豬分離會不會阻礙我們加入TPP?或者在TPP12國中也有類似情形?如此我們可以主張比照,且提高了協商的可能性?如果不可能,那這問題就會變成難題。如果副主委覺得難以答復,會後再答復我也可以。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TPP12國中,澳大利亞就沒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其餘如歐盟、俄羅斯或中國大陸也是如此,但他們並非TPP會員國,目前TPP會員中,只有澳大利亞如此。 李委員貴敏:只有一個國家?但其他TPP會員國接受的?到目前為止,農委會所得到的訊息是,美國接受牛豬分離?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美國希望我們能夠開放。 李委員貴敏:希望與堅持是兩回事!農委會所得到的訊息是:美國堅持或美國希望?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10月份談的時候還是各說各話。 李委員貴敏:會後可否將確切的時程表告訴本席?畢竟我們已經過了那種可以慢慢熬的時間,到了一個非常明確的時間點上!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葉委員津鈴發言。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兩天經濟部鄧部長去參加APEC會議。鄧部長曾表示,將視情況與大陸商務部副部長溝通貨貿,所以此次經濟部參與APEC的首要任務是談貨貿?還是向TPP12國爭取加入第二輪談判?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主要仍在談與APEC相關的議題,希望能在APEC會議中幫中小企業爭取討論相關議題。 葉委員津鈴:第12次貨貿談判本來打算在11月上旬舉行,因馬習會之故而延後了,據媒體報導,海協會會長陳德銘即將在月底來臺訪問,他是要來談貨貿嗎? 沈次長榮津:應該是來和陸委會談談,和貨貿比較無關。 葉委員津鈴:11月7日民間團體舉行遊行,明確表達反對貨貿繼續談判,經濟部的態度呢? 沈次長榮津:就產業界來說,他們很關心貿易自由化問題,所以對ECFA及TPP很有期待,因為這些問題處理以後…… 葉委員津鈴:但在與中國簽訂ECFA後,所謂的讓利清單並未達到預期效果,所以民間團體才會激烈反對,要求停止貨貿談判! 沈次長榮津:一開始是有達到效果,但一旦對方建立起自己的能力、能量後…… 葉委員津鈴:這點是當初就該評估到的,簽訂時就要考慮到往後會發生什麼事!所以在與中國談判、簽訂協議時,你們都沒有考慮到後果,以致不管是服貿或ECFA,都讓我覺得對台灣並沒有幫助! 沈次長榮津:但自由化已成國際趨勢…… 葉委員津鈴:我們要爭取的是以世界水平來談判,但與中國談,似乎都只是在幫他們善後,單純給他們拿好處罷了!為什麼大家會那麼激烈反對服貿?因為服貿只是開放讓對岸可以來臺灣收成啊!現在民間團體也激烈反對貨貿,要求經濟部停止談判,而你們還要舉行第12次的貨貿談判,這讓我不免擔心在激烈的反抗下,到時不知又要出現太陽花還是其他什麼花出來! 沈次長榮津:貿易自由化的結果,就是必須雙邊開放,並希望能藉此對我們的產業與經濟有所幫助。 葉委員津鈴:問題是,評估沒做好,只會徒增流血衝突,減損我們的利益而已。 沈次長榮津:我們在談的時候都有跟產業公會溝通。 葉委員津鈴:到底你們跟多少產業溝通?有幾百萬家產業,你們都有整體考量嗎? 沈次長榮津:有,我們跟產業公會都有全面溝通,開了幾百場會。 葉委員津鈴:但是你們所謂的溝通到後來都引起那麼大的反彈,你們怎麼講?你們如果有詳細評估,有做了非常好的溝通,就不會有後面的激烈反抗,就不會有去年的太陽花學運,對不對? 沈次長榮津:在溝通的部分有再加強的空間。 葉委員津鈴:我覺得馬政府要下台了,要留給新政府比較大的空間,讓他們可以好好談,不要急著在這時趕快簽,簽了以後就很難處理,會給新政府帶來很大的困擾。我建議貨貿談判暫停,不要繼續談,次長,你可以答應嗎? 沈次長榮津:針對大家的意見,我們會綜合檢討。 葉委員津鈴:那就積極一點,把它停掉。 次長,今天要審的草案,跟行政院在99年2月核定的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有什麼不同? 沈次長榮津:過去我們都強調產業,這次我們參考美國、韓國,將企業和勞工納進來,希望能協助貿易自由化過程中可能受到影響和損害的個別企業和勞工。 葉委員津鈴:次長,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實施成果如何?你滿意嗎? 沈次長榮津:我們也利用這個機會去做一些事,對於那些內需型、弱勢的17類、22項產業,我們加強輔導。對於可能受影響9項產業,我們利用這個機會,協助調整體質,加以強化,降低開放時可能的影響。 葉委員津鈴:上次實施支援方案時,你們對於那些弱勢產業提供多少協助? 沈次長榮津:多少都有一點。在過程中,我們已經責成各單位將資源挹注,輔導廠商。 葉委員津鈴:成效好像不好,對不對?就是因為成效不好,才會提出這個方案,是不是? 沈次長榮津:不是成效不好,而是在有階段性的成果之後,我們看到美國和韓國都有專法,所以我們認為要先法制化以後,要引進資源才有根據,也讓廠商感受到政府的決心。 葉委員津鈴:次長,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農產品和加工品優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辦理,是否等於排除農業之適用? 沈次長榮津:不是,舉例來說,如果已照農發條例申請者,就適用農發條例,如果沒有,就可以依照今天審查的條例申請,這裡沒有影響。 葉委員津鈴:沒有影響嗎? 沈次長榮津:都可以適用,沒有排除。 葉委員津鈴:其實我們跟中國簽條約,包括TPP,原因都是不簽的話我們的產業會因為關稅的原因而失去競爭力,你認為事實是如此嗎? 沈次長榮津:舉例來說,同樣一個產品,我們跟韓國在競爭,韓國簽了以後,他們的產品賣到那個國家就可以享受零關稅的優惠,我們沒有簽的話,關稅是12%,就多出12%的成本。 葉委員津鈴:次長,你說關稅有12%,就是在恐嚇,你知道嗎?依據你們的資料,我們的工業產品關稅平均才多少?沒有你說的12%這麼高!就算加上農產品,也沒有12%這麼高!對不對? 沈次長榮津:不是,你聽我說,是賣到對方國家的關稅,我們的關稅比較低,可是對方的…… 葉委員津鈴:我們的比較低,對方相對地也要跟我們一樣,對不對? 沈次長榮津:現在就是在談這個。 葉委員津鈴:所以我們為什麼一直要要求自己做到貿易自由化?我們已經很自由了! 沈次長榮津:我們現在就是透過談判來要求自由…… 葉委員津鈴:要談判,我們有條件,我們的關稅比人家低,比韓國還低,所以怎麼可以說我們沒有競爭力?像你剛才說我們的關稅有12%,也不要那麼誇大! 沈次長榮津:不是,是對方的關稅是12%,我們的產品要進去,韓國的產品享零關稅…… 葉委員津鈴:我們的產品要進去,我們也可以要求對方比照我們的關稅稅率,雙方互惠。 沈次長榮津:對,所以我們在談。 葉委員津鈴:你去談的時候,是要對方降低關稅,不是我們降低關稅。 沈次長榮津:對,我就是說透過談判對方要降。現在我們的中小企業、傳統產業在座談時要求的就是這個,要我們去談,因為同樣的產品,韓國跟我們…… 葉委員津鈴:這就是你們的責任!我們的關稅已經這麼低了,如果你們沒有為產業去爭取低關稅的話,是你們失職,對不對? 沈次長榮津:委員說得有道理,我們來努力。 葉委員津鈴:現在我們要做的不是更自由化,不是這樣子。次長,是不是這樣?謝謝。 主席(廖委員國棟代):請蘇委員震清發言。 蘇委員震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你覺得我們今天審查這個法案重不重要?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很重要。 蘇委員震清:我常說有心最重要,既然這個法案很重要,從你們和國發會派來的人來看,你們有心嗎?這個法案立法目的是幫助受損產業和勞工,你們明明知道上週就已經核定今天的議程,你們真的有做過功課嗎?你們告訴我你們的心在哪裡?這件事牽涉到我們的勞工和產業,這麼重要的法案要立法,你們連一份書面報告都沒有,主席還幫你們打圓場,說先聽你們的口頭報告,次長,情何以堪啊!我看到你們的關係文書,你覺得你們寫得好嗎?這個文來得太晚,而且寫得不好。次長,今天部長不在,你就代為答詢。 沈次長榮津:是。 蘇委員震清:2009年5月4日,民進黨提出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扶助條例草案,要在3年內設置1,000億,我們都知道,在貿易自由化的過程中,艱困產業和傳統產業可能會受損,當初我們提出,國民黨一概否決,這還不打緊,你們行政院在99年2月22日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對不對? 沈次長榮津:是。 蘇委員震清:如果這個法案這麼重要,為什麼到現在5年了,兩千多個日子,你們只有用這個來處理?為什麼都不提出來立法?為什麼當初民進黨要立法,國民黨又否決? 沈次長榮津:跟委員報告,有了這個方案以後,我們認為應該要法制化…… 蘇委員震清:對啊!所以我才說,為什麼之前我們提出來的時候國民黨就反對?99年提出因應方案,至今已經5年了,我們的任期要結束了,你們才說要法制化,如果行政團隊真的有把產業和勞工放在心裡,會拖了5年才送出來嗎?所以我才說這個法案來得太晚,而且又寫得太差。 你們說要顧百姓,也要顧產業,草案裡第八條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企業諮詢服務,只說提供企業諮詢服務,那麼不用提供百姓諮詢服務嗎? 沈次長榮津:這部分我們會來考慮。 蘇委員震清:你們現在只顧企業而已嗎?不用顧勞工嗎?為什麼不能讓百姓來處理?為什麼只寫應提供企業諮詢服務?連最簡單的企業和百姓都要兼顧你們都想不到,你還說你們有用心!我要提出修正動議,既然是這麼重要的法案,你們提出的法案不但來得太晚,而且寫得不好。 你們說要顧勞工,那我要請教勞動部,貿易自由化以後,勞工也受到衝擊,勞動部有沒有看草案內容?有沒有跟經濟部反映?在草案第十二條寫勞動部「得」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為什麼不是「應」?寫「得」就是要看你們高興才做嗎?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尤簡任視察說明。 尤簡任視察舜仁: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二條我們同意改成「應」。 蘇委員震清:所以我才說本來就應該用「應」,怎麼會是「得」?你們心中如果有勞工,早就該向經濟部反映,這對勞工這麼重要,哪裡能用「得」字?應該要用「應」嘛!所以我在這裡大聲說話沒有道理嗎?這對我們的產業和勞工這麼重要,你們不把它當成一回事! 次長,既然要顧產業也要顧勞工,你們的條例設置要點寫說「因應貿易自由化發展基金」,今天不是要發展,而是要對貿易自由化以後受損的產業給予支援。 沈次長榮津:跟委員報告,我們本來是用比較宏觀的角度,所以才用「發展」這個詞。 蘇委員震清:你們要宏觀才用「發展」,次長,你們怎麼設置條例,我們不反對,可是今天是為了支援受損產業才設立基金,你不覺得應該正名嗎?應該改成調整支援基金。 沈次長榮津:好。 蘇委員震清:說什麼你都說好,乾脆我來提就好了。 你們說要設置輔導單一窗口,單一窗口真的很重要,但是在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臚列六大事項,既然要單一窗口,還臚列六大事項,而且是橫向聯繫,百姓去詢問時,你們會告訴他要去找農委會或其他部會,還是會在單一窗口直接辦到好? 沈次長榮津:跟委員報告,我們在有需要的時候會把相關部會找來,大家來討論。 蘇委員震清:我告訴你,政府部門最引人詬病的就是橫向溝通,各自為政,這個草案對勞工和產業這麼重要,政府部門卻沒有心,你剛才說有需要時大家來討論,我告訴你,既然是單一窗口,就應該受理之後替民眾排解問題,不是受理以後叫他們去找負責的單位,這樣叫做單一窗口嗎?你們臚列六大項,說叫民眾去找哪個單位,不該是這樣,應該是受理後直接處理到好,這樣才對。 沈次長榮津:跟委員報告,我們會用同理心來看待受害者。 蘇委員震清:次長,同理心我都知道,用一張嘴說最行。 沈次長榮津:沒有,沒有,我們就是要這樣做。 蘇委員震清:我也有同理心,問題是執行,同理心這麼容易做到嗎?你沒有當過民意代表,我們每次跟中央部會協調,每個部會都說要本諸法令,這是廢話,違法的事情我們不會要你們做,我們是要你們在合法的範圍內找出折衷點,不然各吹各的調,哪有把百姓的事情放在前面? 沈次長榮津:主要是解決問題最重要。 蘇委員震清:對啊!問題是不能解決啊! 你們又要設立產業競爭發展中心,你們已經有那麼多中心,又要設立產業競爭發展中心,要做什麼? 沈次長榮津:產業競爭發展中心是設在工業局之下,在一樓門口,是櫃台式的。 蘇委員震清:既然已經有那麼多部會,為什麼還要設立產業競爭發展中心?再設下去,又要增加人力和水電。 沈次長榮津:因為大家期待有單一窗口的服務。 蘇委員震清:我們不是反對設單一窗口,但是要的是真正的單一窗口。 沈次長榮津:有那個功能和效果。 蘇委員震清:好,我要問農委會,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因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其調整支援措施優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既然要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為什麼要放在這個草案裡?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農發條例是92年就有了,草案裡寫「優先」,就是因為農委會有受進口損害救濟基金,可以優先處理受進口損害的問題,如果基金的錢不夠,就可以根據這個草案補償。 蘇委員震清:既然可以依據農發條例第五十二條來申請補償,直接向你們申請就好,而今天審的是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農產品或加工品因進口而貿易自由化而受損時,還要優先適用農發條例第五十二條,到時候要找誰?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有單一窗口,農業的部分我們來處理。 蘇委員震清:既然已經有農發條例第五十二條,可不可以適用農發條例第五十二條?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可以,農發條例第五十二條是優先適用,優先並不是並列,這4年來,我們每年都編80億,今年到10月為止編了94億,都是國庫撥款。既然有編預算來支應基金,就不須適用「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蘇委員震清:副主委,貿易自由化以後,第一個受到衝擊的絕對是本土農業,會造成很大的傷害,我們不希望看見我們的農業往下掉,未來要做的事情很多。我剛才說,這麼重要的法案,可是相關部會完全漠不關心,一副不關我的事的樣子,我在這裡要再次語重心長地說,剛才次長說會用同理心來做,但同理心很好講,卻真的不好做!如果能看到各部會協調,真的是站在人民的角度,希望可以顧產業、顧勞工。怎麼會發生今天開會的情況,連一個書面報告都沒有,都是我們說了之後,你們才說可以改,很奇怪嘛!從你們的條例內容,就可以看到同理心存不存在?次長、副主委,本席覺得你們真的要努力,這個條例對我們產業及勞工都好,既然要立法,就要顧產業、勞工及百姓,不是隨便「糊弄」就以為可以完事,不應該是這樣,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16日至17日在馬尼拉要舉行APEC會議,國發會與經濟部長也帶隊參加,此次最重要的就是針對貨貿談判的內容。今天審查這個議案,最重要的也就是針對我們如何與世界接軌,在全球五大洲的經濟圈,這是非常的重要。在我們所有中小企業的產業,因為臺灣與其他的國家是不一樣的產業基礎,尤其在中部地區─臺中市的機械類別等,這些是非常重要的產業,而且是臺灣最重要的根基。本席看到您的報告書當中,為了因應自由貿易區的型態,政府在10年內可以自行運作的準備金編列的預算大概1,086億元。本席看到這個數據「心生恐懼」,為什麼會心生恐懼呢?10年內政府要編1,086億元,包含對於勞工、產業及農業,大家都是非常地戰戰兢兢,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加入是對臺灣更好還是更minus?請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到中南部與業界開座談會,產業界一直期待,我們現在簽的貿易自由涵蓋率偏低,所以處於與競爭對手─韓國競爭時,韓國與他國簽了FTA,相對韓國的貨品進入對方國家是零關稅,我們因為沒有簽,所以要付出的關稅額度,譬如8%、10%甚至有的他國保護得比較高,屬於不公平競爭…… 楊委員瓊瓔:這也是本席非常憂心的事情,目前我們再看一個數據,我們出口的貨品在自由貿易的涵蓋率裡,我國占不到10%。 沈次長榮津:對,百分之九點多而已。 楊委員瓊瓔:我們只有9.69%。 沈次長榮津:是。 楊委員瓊瓔:韓國35%及日本18%,在不簽不行的情況之下,我們自由運作的準備金1,086億元,到底夠不夠?請做說明。 沈次長榮津:依目前來看,因為還沒加入,現在都只在做先期輔導所以是足夠的,我們會再思考萬一加入之後,所產生的衝擊與損害等事情,如果經費不夠,我們會再協調及加強。 楊委員瓊瓔:次長講到這個數字,我們看到TPP的協定,在上週都已經底定。本席在3個星期前,也在這個發言台特別提出要密切追蹤,在追蹤之後,經濟部也已經火速的翻譯完畢。所以本席又有另一個題目給你,韓國自由貿易涵蓋率35%仍積極的加入。但是我們看到臺灣的出口是「連九黑」,韓國甚至是「連十黑」,他們即使加入,還是有這樣的危機。我們看到韓國10月的出口的成長率是-15.8%,比我國還糟。我們也很糟是-11%,兩相比較之下,我方到底應該如何因應? 沈次長榮津:韓國比較集中在幾個特定產業,譬如汽車產業及IT的產品,也就是現代汽車(Hyundai)及三星(Samsung)這兩塊領域。以目前來說,在手機的部分,因為今年受到相當大的影響,所以是大幅的衰退。相對臺灣來說,有幾件事情要做,第一個,產業要加快升級轉型的步調。第二個,在出口方面,過去都是「中間財」,中間財附加的價值感受不出來,所以我們現在強調系統產品的輸出,譬如最近行政院推出系統輸出,包括我們在推出石化廠整廠輸出,火力發電廠外銷到菲律賓,「台塑重工」占菲律賓的系統裝置容量已經高達11.3%,我們都在談解決方案,這樣整個附加價值會比較高。第三個,我們要強調促進投資,所以最近在推動的幾個產業,譬如離岸風力計畫,就順便將產業也帶起來,就像前幾天,在台中港的永冠是全世界製作離岸風力大的鑄件廠,我們利用推動計畫的同時所衍生的商機,讓國內有投資的機會。有了投資機會,就給他練兵機會;練完兵之後,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在整廠輸出的部分就是這樣的做法。 楊委員瓊瓔:「整廠輸出」是我們現在推動的指標方向與軌道,但是次長及局長都在這裡,本席還是要提醒不要只有「自我感覺良好」,到目前為止的數字,讓我們憂心忡忡,因為非常清楚的數字會講話。所以本席具體要求,第一個,要怎麼樣讓產業界的勞工站在第一優先,包括在上個會期,勞基法第二十八條的修法,將勞工的債權受償順序,作為第一債權優先。為什麼要怎麼做?因為已經看到開始放無薪假,我們非常地憂心。所以在消極方面,要怎樣協助所有的勞工?但不是只有消極協助,更應該積極地保障勞工的權益。就誠如前天,矽品的員工上台北街頭,讓我們感動到會流淚!他們要求,第一項,不能惡意併購,必須將優良的產業留在臺灣;第二項,勞工希望有一個非常好的工作權,這是基本要求,所以經濟部應該要匯集相關單位,特別是勞動部應該好好保障勞工,這才會讓人民有感。 沈次長榮津:在如何確保勞工權益方面,以剛才委員提到的日月光和矽品案為例,重點就在如何防止惡意併購,如果雙方能就此好好坐下來談的話,應該可以創造雙贏,但若惡意併購,相信國際客戶也會看在眼裡,甚至可能因此導致訂單流失,這樣對大家都不好。 楊委員瓊瓔:所以政府應該成為勞工和保障臺灣優良產業的後盾,這樣才能創造三贏,不能冷眼旁觀,這是絕對不容許的。 大陸說11月11日是什麼光棍節,經濟部則說將從12月1日開始啟動臺灣網購節,一直優惠至12月25日,請次長針此做說明。 沈次長榮津:這是經濟部商業司推動的措施,就是將所有網路平台業者都找來,由於網路幾乎每天都有優惠價格促銷活動,所以我們就從那天開始在中正紀念堂辦理實體的促銷活動,希望將內需部分帶起來。 楊委員瓊瓔:有人說從12月1日開始上路的臺灣網購節是要和大陸的雙11光棍節比拼,是這樣嗎? 沈次長榮津:我們是希望藉由這個時機將臺灣的網路平台業者帶起來,這樣我們才有機會。 楊委員瓊瓔:也就是說你們做的是化零為整的工作,希望提升臺灣網購的實力。加油! 沈次長榮津:是的。謝謝委員的鼓勵! 主席(李委員貴敏):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感謝經濟部沈次長,上次你到本席選區對台電及經濟部的作為做了一些說明,大家都覺得很滿意。謝謝你!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這是應該的。 廖委員正井:本條例總說明開宗明義就提到「區域經濟整合蔚為世界潮流,我們不能自外於全球化的趨勢」,相信大家都能認同此言,本席擔心的是:我們會不會忘了量力而為,只為了加入而加入?會不會因為加入而對本國產業造成非常大的衝擊?所以本席要請教各位幾個問題,第一,我們是否已經加入WTO、ITA和TISA成為會員國? 沈次長榮津:是的。 廖委員正井:現在政府正積極希望加入TPP的第二輪談判,對吧? 沈次長榮津:對。 廖委員正井:行政院過去有個國際經貿策略小組,對吧? 沈次長榮津:對。 廖委員正井:請問有對加入TPP一事做過影響評估嗎? 沈次長榮津:貿易局有對此做處理。 廖委員正井:不是各部會都要做評估嗎? 沈次長榮津:TPP的版本已經出來了,我們已將其送交各部會,請他們趕快進行評估。 廖委員正井:本席記得國際經貿策略小組有要求各部會針對加入TPP和RCEP進行評估,不是嗎? 沈次長榮津:過去有rough的,剛才召委提醒我們在新的版本出來後,應要求各部會重新針對新的版本做務實的評估。 廖委員正井:你們知道12個TPP會員國的文本內容嗎? 沈次長榮津:知道,我們的駐外單位都有在注意,現在正在翻譯成中文。 廖委員正井:11月才談判出來,基本上,這對各會員國而言應該都是高度機密,現在你們已經知道了,而且已經通知各部會進行評估,對嗎? 沈次長榮津:我們有拿到整個TPP的正式文本,現在已請各單位針對這份新的文本,就法規的調適及對其所屬產業會否造成衝擊進行評估。 廖委員正井:國際經貿策略小組過去也曾要求各部會針對加入TPP和RCEP進行評估,但因當時尚未取得文本,所以只是提出一份rough的報告,現在已經取得正式文本,你們有要求各單位何時要提出評估報告嗎? 沈次長榮津:我們本來是要求儘快提出,剛才召委提醒說要訂出一個期限,我們會在小組中做個衡量,訂出期限,要求大家儘快提出。 廖委員正井:你們才剛拿到文本,才剛要求各單位進行評估,本席不解的是為何要在這時審查本條例? 沈次長榮津:其實早在民國99年就已針對這部分訂了一個方案,最近我們發現美國和韓國都對這方面訂有法制化的法律,所以我們認為也可將此法制化。 廖委員正井:次長說得很對!請問我們預計何時可加入TPP的第二輪談判?要到2017年,對不對?你們現在這麼著急要進去嗎? 沈次長榮津:過去訂定方案時是針對產業,但美國和韓國則是針對個別企業和勞工,所以我們希望能將這部分也規範在內,若能予以法制化,亦可符合大家的期待。 廖委員正井:我們若要加入TPP需獲得其12個會員國的同意,他們要同意當然會開出一些條件,在獲知臺灣急著加入時,他們一定會將標準拉高,請問屆時你們怎麼辦?到時候是不是又要修正條文? 沈次長榮津:我們現在講的是比較general的,可以全面適用的,並沒有規定得很細。 廖委員正井:所以本席才請問你,我們有必要這麼急嗎?你們根本還沒有進入談判,此時提出這個版本,會不會太急了一點? 沈次長榮津:在我們跟產業溝通時,企業界和勞工朋友都對此有所期待,所以我才想是不是利用這個機會…… 廖委員正井:你們現在有跟企業界溝通嗎? 沈次長榮津:有。 廖委員正井:辦了幾場? 沈次長榮津:很多,尤其是從ECFA到TPP,都是以百場計算的。 廖委員正井:如果加入TPP,美國和日本一定會要求我們進口汽車零關稅,如此一來,汽車業也會被列為受損產業,對不對? 沈次長榮津:我們的汽車業大概和日本的汽車業都有企業聯盟關係,比如臺灣的豐田就和日本的Toyota、裕隆和Nissan及Mitsubishi有關係。 廖委員正井:就算是有關係,但若進口關稅降為零,售價一定會比國內汽車便宜吧? 沈次長榮津:若能談得下來,當然是有利有弊,只是如何衡量而已。 廖委員正井:可是現在就可看得出來一定是弊大於利嘛! 沈次長榮津:也不一定。 廖委員正井:你們的評估都還未做出來,就這麼肯定? 沈次長榮津:臺灣在汽車零組件的實力很強,是有競爭力的。 廖委員正井:這是大家有疑慮之處,請工業局吳局長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 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對汽車業當然會造成衝擊,但是我們在零組件方面的產值比整車大,不過就算是整車方面也是有競爭力的,因為將來市場開放後,我們就有機會爭取外銷市場,現在一年的出口量已經超過九萬輛,所以這部分還在成長,如果將來有加入TPP,當然會有弊,但是在利這部分,我們會盡量協助產業升級,讓他們能夠去爭取國際的市場。 廖委員正井:所以汽車業即使降至零關稅,到最後汽車業也不會變成受損企業而要求補助,不會有這種情形? 吳局長明機:這其中是有可能,所以我們在這個階段要趕快振興輔導,譬如我們用生產力4.0等等各種方式輔導,讓它更有競爭力。 廖委員正井:有可能嗎?我們的汽車業已經發展了,到現在都沒有辦法有競爭力…… 吳局長明機:當然這需要努力,其實我們現在…… 廖委員正井:最後我要問農委會。我記得日本要加入TPP時,他們為了讓農民能夠安心,由日本首相親自擔任有關農業方面損失的召集人,未來我國加入TPP以後,針對農業損失,由誰當召集人?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有關這部分,院裡面有一個小組,總統府也定期聽我們報告,所以將來正式申請以後,一定會由經濟部當幕僚單位。 沈次長榮津:在行政院有一個因應貿易自由化的政策會,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 廖委員正井:誰?我剛才已經先把答案說出來了,日本為了重視農業,所以由首相親自擔任召集人,以因應加入TPP以後對於農業的影響,我們竟然不敢說是由院長擔任召集人,而只由副院長擔任,農民怎麼能夠接受呢?所以將來農民一定是第一個先站出來抗議的。本席今天具體要求,還是要由院長親自擔任召集人,表示對農民的尊重。因為農業是競爭力最薄弱的,農業人口又是最多的,如果在這方面沒有辦法因應、沒有辦法對農民有所交代,就像無論是日本或是韓國,加入世界經貿協定時,第一個站出來抗議的就是農業人口,本席希望這些話能讓你們省思。今天很遺憾,智慧財產局沒有來,有關加入TPP專利的問題想請他們說明,不過也沒有時間了。謝謝。 沈次長榮津:謝謝委員。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非常質疑,為什麼一定要在這個時候倉促提出法案。我問一個敏感的問題,這個跟蔡主席及朱主席到美國訪問有沒有關連?完全沒有關連?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因為我們研擬這個條例草案已經很久了。 廖委員國棟:為什麼你們不早一點提出,而是在這個時候提出來?是因為TPP或是RCEP時間非常緊迫,把我們逼到不得不排在這個時程嗎? 沈次長榮津:這件事情包含好幾個部分,第一,我們去跟業者談,業者有期待,另外我們也必須跟各部會協調,協調之後,相關事宜都成熟了,我們就送到行政院,行政院再把案子送出來,所以這中間大概有花一點時間。 廖委員國棟:對啊!難怪大家都會質疑。 沈次長榮津:大家都誤會為什麼剛好這個時候提出來,其實不是。 廖委員國棟:你也知道,現在進入選舉的時程,委員不是不關心,大家都非常關心未來整個產業該如何因應新的局面,但是委員顯然今天還是都在忙自己的選務。這麼重要的因應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我不曉得我的訊息對不對,但是我們本來就有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982億的條例,之前就已經在支援了,何以現在又要編這個100億? 沈次長榮津:因為過去這982億,經過我們檢討之後,譬如在美國跟韓國,個別企業及勞工都可以列入補助的對象,所以我們就把它納進來,納進來之後,大家都期待能夠儘快完成法制化。 廖委員國棟:你的意思是這982億已經用完了? 沈次長榮津:還沒有,那是一年一年來匡列預算。 廖委員國棟:所以每年都有預算出來? 沈次長榮津:對。 廖委員國棟:是不夠用嗎? 沈次長榮津:我們匡列以後,現在在所謂的條例裡面又新增加一個是基金,基金大概有100億分成10年編列,最主要就是針對這些個別企業受損的部分,也能夠給予支持。 廖委員國棟:我們暫且不討論勞工或是相關受損產業,就從企業而言,將來我們這100億基金,這個錢恐怕還是要由企業來捐出。 沈次長榮津:有關這部分,我們也希望這些受益的企業是不是也能夠…… 廖委員國棟:對啊! 沈次長榮津:這些都有考慮。 廖委員國棟:他們會願意再捐這些錢嗎? 沈次長榮津:因為這不是強制性的,可能會比較…… 廖委員國棟:對於這個條例,企業的反應如何? 沈次長榮津:企業對於把這個條例法制化是有期待的。 廖委員國棟:所以基本上,它是一個共體時艱、短期性的因應方式,它只是一個條例,如果整個經濟的條件都已經轉好,或許這個條例就不必再續用。那麼前面的982億,再加上這100億,產業因應調整支援條例總共就是1,982億嗎? 沈次長榮津:加入TPP或RCEP的話,這個一定是很關鍵的,大家也感受到企業的期待,比較內需型或弱勢的產業一定會受到衝擊,將它法制化也是一種政府決心的宣示。 廖委員國棟:到底哪些產業會受損,或者我們要補助哪些產業?基本上是針對勞工?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沈次長榮津:個別企業也有。 廖委員國棟:是不是直接及於企業本身? 沈次長榮津:對。 廖委員國棟:這裡提到屬非自願性失業,在受損害企業滿一年以上,符合就保條件者,除了可以領六個月失業救濟,也可以從這個基金裡面得到生活上相關的協助。 沈次長榮津:這部分是不是容我請勞動部同仁向委員說明。 廖委員國棟:請趕快告訴我。因為現在這個非自願性的失業,本來就有救助,為什麼還要列到這裡來?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尤簡任視察說明。 尤簡任視察舜仁: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詢問的是失業給付嗎? 廖委員國棟:不是,我不是講失業給付,現在談的是條例裡面有這樣的精神及文字。 尤簡任視察舜仁:將來我們會依照第十二條認定辦法,相關的給付津貼在裡面會再做規定。 廖委員國棟:非自願性的失業基本上會回歸到你們失業救濟的部分,對嗎? 尤簡任視察舜仁:對,如果是一般的非自願性離職會回到一般的就業服務體系,如果跟因應貿易自由化有關係,才會落到這個條例裡面。 廖委員國棟:一樣是非自願性失業,這二者有什麼差異呢? 尤簡任視察舜仁:在這個條例裡面,補助的範圍、金額跟期程可能比較多。 廖委員國棟:比較多? 尤簡任視察舜仁:對,要看每一個方案的規定。 廖委員國棟:次長同意這樣的說法嗎?我的意思是已經有一個非自願性的失業救濟,現在又要再編這個,不是雙頭馬車嗎? 沈次長榮津:沒有,這個部分我們還是尊重勞動部的看法。 廖委員國棟:是他們還是你們要這個條文?為什麼在你們的條例裡要有這個條文? 沈次長榮津:有關這部分,我們蒐集了美、韓的資料,都有相關的條文…… 廖委員國棟:所以是不是有比較針對哪一些產業? 沈次長榮津:產業跟勞工大概都有,就是要有一個機制去監控,然後…… 廖委員國棟:我只是提出這一個問題,你們再研議看看。 沈次長榮津:好。 廖委員國棟:除了勞工之外,我同意剛才蘇委員所講的,其實農業會是一個非常非常重要,必須要資助的對象,在這裡面有關農業的部分,是否有占一定的重要位置? 沈次長榮津:農發條例跟本項條例如果都通過的話,兩個條例都可以適用,所以看得出來可以讓農民更放心。 廖委員國棟:農民會更放心? 沈次長榮津:對,因為有兩個resources的挹注。 廖委員國棟:但是申請人不可能兩邊領呀! 沈次長榮津:當然不可以兩邊領,但起碼相關的resources比較豐富,也展現了政府的決心。 廖委員國棟:才10億元而已,也不是很多。 沈次長榮津:什麼? 廖委員國棟:這部分的預算才100億元,一年了不起也才編個10億元而已。 沈次長榮津:剛剛副主委跟我說依照農發條例的規定,一年可編八、九十億元。 廖委員國棟:一年有八、九十億元嗎?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對,這三、四年來,每年都編了80億元以上,像今年到目前為止我們就編列了94億元。 廖委員國棟:你們是農委會嗎?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這是由國庫撥補的。 廖委員國棟:不是,我指的是你所屬的單位。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對。 廖委員國棟:現在玉里與富里的稻米是受到什麼蟲的攻擊?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是蝨蟲。 廖委員國棟:你們現在有何緊急的應變方案嗎?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因為這是今年本來就知道的,早期就應該要施藥了,但現在有少數農民因為當時剛好下雨而無法施藥,待收穫期再來施藥便已無效,所以我們會再請花蓮場去瞭解。 廖委員國棟:這對我們在推廣有機稻米上,造成了很大的衝擊。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蝨蟲是針對特定稻種…… 廖委員國棟:是攻擊特定的品種嗎?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對,只有香米有這樣的狀況,其他的米則不受影響。這個部分,我們會請台中農業改良場與花蓮場研究看看該品種對蝨蟲的…… 廖委員國棟:瞭解品種與蝨蟲之間有何關係是另外一件你們要做的事,但我現在想知道的是農民該怎麼辦?你們有沒有什麼措施是現在看得到的?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現在就是先去看,假如農民因受損嚴重而不要收穫的話,就可以按休耕的規定,每公頃給予4萬5,000元的補貼。 廖委員國棟:如果是按休耕規定來補貼的話,就不怎麼公平了。副主委,對方已經種植好幾個月,今天終於要收成了,才發現根本就沒有米。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這是特定的品種,所以我們會請花蓮場去看,這幾天他們就會下去了。 廖委員國棟:這是剛剛發生,剛被看到的嗎?還是已經有一、兩個月了?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業管單位應該有呼籲農民用藥,但是他們…… 廖委員國棟:我知道用藥期限已過,但如今對於發生無法收成一事,你們有沒有什麼補助的方案?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現在就是要視受害的情形如何再行處理。 廖委員國棟:所以我才問你,是不是因為剛剛發生,所以你們也還沒有什麼相關的訊息?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原來是有瞭解的,但是有些地區,像花蓮就比較嚴重,台東也有少數部分…… 廖委員國棟:對,就是整個縱谷線。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沒有,是益全香米…… 廖委員國棟:就是集中在中間的玉里和富里,不曉得有沒有到池上和關山這邊?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我們有請改良場…… 廖委員國棟:所以你也還不知道。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他們這兩天會去看。 廖委員國棟:請問蝨蟲算不算天然災害呢?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可能不算天然災害。 廖委員國棟:如此,你們的補助費怎麼算?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我們可能會從產業輔導的方向去思考。 廖委員國棟:做產業輔導嗎?都要倒了,還做產業輔導!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不會倒。 廖委員國棟:農民就沒辦法收成了,你們還要輔導什麼?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有收成,只是部分比較嚴重的地方會減收五成。 廖委員國棟:我現在要問的很簡單,你們要怎麼補助農民的損失?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現在就是要去勘察受害的區域與情況,待回報後再行處理,我們已請改良場進行瞭解了。 廖委員國棟:多久會有數據出來?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這兩天就會有了。 廖委員國棟:請你們馬上傳到我的辦公室來。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謝謝委員關心。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從ECFA開始一直到服貿、貨貿,現在又要洽簽TPP與RCEP等,這些協定都會對國內產業造成衝擊。因此在談服貿的時候,我們就一直強調資訊要公開,當你們在談貿易協定時,就要瞭解這對國內產業的衝擊會如何、有哪些產業會受到衝擊、大致的情形又是如何、大概會如何受害、救濟的方式、政府對產業的責任以及政府會如何協助這些產業進行調整。 民進黨一直都對這一塊非常關注,我們自2009年就提出了對艱困產業與傳統產業扶助條例的草案,希望在愈來愈國際化與自由化的今天,政府於簽訂各種協定的時候,就要知道這些協定對國內的產業一定會造成某些衝擊。因此當我們在面對這些衝擊的時候,就要去思考因應的對策是什麼,畢竟,我們不可能閉關,也不可能不走出去。為了要簽這些貿易協定,表面上政府一直告訴我們,只要簽了這些協定,好像關稅就可以免徵,國內的景氣就可以起來,但當民眾看到簽了這些協定之後,其實就是所謂的國際之間的對等,因此,我們的東西要出去,人家的東西也會進來,東西進來的時候勢必會衝擊到國內更弱勢的產業。我們可以出的東西,一定是我們的強項,但會進來的,一定也會對我們的弱勢產業造成衝擊。所以,對於這些弱勢的產業,政府到底要如何輔導他們轉型,讓他們不會受到直接的衝擊。另外,當他們無法轉型的時候,我們對他們的救濟方式到底是如何? 我有看到你們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也就是這份「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你們到底要如何去認定受損的企業與勞工?是依照貿易法的規定嗎?貨品輸入的增加會衝擊到相關產業,如果只是純粹產業資本的外移,算不算有受到衝擊?如果今天要簽這個協定,某個產業發現自己沒有競爭力了,於是就先把資本外移了,把整個產業給關起來。請問這些受害的產業與勞工,有沒有包含在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中受損企業與勞工的範圍內?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關心的是受衝擊產業的認定,這部分可以參考降稅產品的進口量,看數量有沒有異常增加,這個部分會是我們在做監控時非常重要的依據。 尤委員美女:換句話說,你們依然是依照貿易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亦即貨品因輸入增加,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者,有關主管機關、該產業或其所屬公會、工會或相關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產業受害之調查及進口救濟。請問你們是不是依照這個規定在做的? 沈次長榮津:主管機關最主要是透過委員會針對國內產業的市場占有率、銷售狀況以及生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利潤與損失、就業情形以及相關其他因素的因果關係進行認定。 尤委員美女:我們知道政府一直說ECFA從民國99年到108年一共編列了952億元的預算在振興輔導、體質調整以及損害救濟對不對? 沈次長榮津:是的。 尤委員美女:其中有個非常大筆的預算就是所謂的振興輔導,一共是523億元對不對? 沈次長榮津:對。 尤委員美女:在振興輔導方面,你們到底振興了什麼?輔導了什麼?另外,在體質調整的部分,你們編列了353億元;至於真正關於損害救濟的部分,你們其實只編了75億元對不對? 沈次長榮津:剛剛委員也一直在關心執行情況,我們現在協助輔導的業者大概有15萬家,產值增加了1,000多億,降低成本也有57億。最重要的是,大家可能直接感受到MIT的產品部分,像雲林毛巾的產業聚落,過去幾乎全部快要收掉了,但透過這個MIT的輔導以後,已經整個恢復起來,而且又再投資……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這個成果我們是看得到的,就是你們讓它更有創意的改變,所以這就是所謂的調整,像我們的紡織業,原本已經變成黃昏產業,但加入新的創意之後,現在已經重新活絡起來,可見我們這些傳統產業,並不是即將走向沒落,當我們加入新的元素之後,它是可以活絡起來的,因為我們的商人非常靈活,而且深具毅力,可以拎著一只皮箱走向全世界,像這樣的堅韌本質都還在,所以需要的只是政府拉他一把、給他資源,這裡所謂的資源不是只有給錢,而是提供文創的相關人才和想法來加以輔導。誠然,你們在紡織業這一塊做得不錯,也讓國內的紡織業開始走向國際,但是國內的傳統產業不是只有紡織業,還有其他各式各樣的產業,雖然你們一再強調,對於這些受害的產業提供952億來做調整和救濟,但是到目前為止,針對實際受害的產業,你們好像只有審查毛巾產業的個案,其他部分根本沒有嘛! 沈次長榮津:報告委員,針對這17類22項,現在部長正緊鑼密鼓跟業者舉行座談,每個禮拜大概有一、兩場, 像上週五部長就跟寢具業者座談,而業者也提出許多想法,例如有的業者認為一定要走外銷這條路,所以希望貿易局協助他們拓展外銷;有的業者則表示希望在國內市場找到機會,所以建議提供公務員購買寢具的通路。諸如此類,只要我們可以幫忙,都會儘量幫忙。 尤委員美女:有關調整產業體質這一塊,你們的確有在做,但我們現在要從勞工面來看,也就是說,雖然產業體質經過調整之後不會受害,可是我們今天看到的問題是資金外移。對於有意願轉型的產業,政府輔導或可收到效果;不過,有些業者宛如扶不起的阿斗,或者本身根本就沒有心留在這裡,所以把工廠賣掉,資金外移,然後就關門了。像這些業者雇用的勞工,可不可以算是因應貿易自由化的受害者?他們有沒有救濟管道?還是根本就不在你們支援的範圍? 沈次長榮津:是在這個範圍。 尤委員美女:那這些受害勞工能夠根據什麼請求救濟?我們看到現在各種勞工抗爭不斷,絡繹於途,你們這952億裡面,到底有沒有包括支援這部分?產業受害是因為貨品輸入增加,而這部分的勞工受害是導因於老板資金外移,把工廠賣掉了,所以在認定上,跟貨品輸入增加無關,是嗎? 沈次長榮津:以委員關心的勞工部分來說,勞動部有一個相關基金會來支持這一塊。 尤委員美女:勞動部今天有派人列席嗎?如果因為業者資金外移,導致關廠或是把公司收起來,那麼這些受害員工,有沒有涵蓋在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的機制裡面?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尤簡任視察說明。 尤簡任視察舜仁:主席、各位委員。容我先回答委員剛才提到的一個問題,那就是從99年到109年為期10年,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匡列的經費是982億,其中屬於勞動部的部分有365億,這部分我們編列在公務預算,目前正在執行中。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跟這裡講的「體質調整353億,實際損害救濟75億」不一樣?為什麼你會跑出365億這個數字? 尤簡任視察舜仁:10年全部是982億,勞動部占的額度是365億。 尤委員美女:但是我們得到的訊息是,振興輔導523億、體質調整353億、損害救濟75億…… 尤簡任視察舜仁:那是全部加起來982億,而我講的是在全部額度裡面,勞動部占了365億。 尤委員美女:好,那麼當這些勞工受損時,他們可以根據什麼請求救濟?你們有何辦法或是條例規範? 尤簡任視察舜仁:目前當然是依照支援方案,而我們根據這個支援方案訂有很多要點及計畫,主要是著重在振興輔導這部分,我們推動了好幾項措施,包括辦理職業訓練、提升勞工技能以及充電起飛計畫等等,這些措施皆屬預防階段,主要是提升他的就業競爭力…… 尤委員美女:提升就業競爭力本來就是勞動部的業務範圍啊!你們現在把這些東西全部搬到這裡面…… 尤簡任視察舜仁:對,但如果認定是屬於受貿易自由化的影響,那麼我們的補助額度可能會高一點,譬如以職業訓練來講,針對一般民眾,我們是補助80%的訓練費;但如果認定是受貿易自由化的影響,我們是給予全額補助。 尤委員美女:以美國的貿易調適法來看,裡面規定進口救濟的申請人,包括產業公會、廠商、經認可之工會及勞工團體,也就是把因為貿易而受害的部分全部納入,你們是不是也一樣? 尤簡任視察舜仁:目前的方式是由經濟部先就產業來做認定,未來在這個草案裡面,個別勞工若有受損情形也可以提出申請。 尤委員美女:針對勞工部分的所有救濟規定,請你在會後提供給本席,謝謝。 主席:謝謝尤委員,其實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已經提到授權的部分,請看一下;同時也請勞動部務必針對委員需要的資料補送過來。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盧委員秀燕、林委員德福、呂委員學樟、邱委員文彥、陳委員歐珀及薛委員凌均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有關貿易自由化對國內產業帶來的衝擊,在理想上要怎麼處理?理想中的最後目標又是什麼?總要設定一個目標吧?總不能大家討價還價,說你損失多少錢我就補給你多少錢吧?這是消極的作法吧?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最主要就是我們希望針對一些比較弱勢的產業,在平時就進行預防性的輔導,好比它是屬於內需型的…… 許委員添財:這個我們都知道啦!要因應貿易自由化帶來的衝擊,支援這些受損產業,消極作法就是給予救濟,而積極作法就是協助他們轉型及提升競爭力。可是目標是什麼呢?很簡單,就是這個產業的平均薪資不能降低、平均生產力不能降低。因為有些是進步的、被不公平競爭的,像這部分的損失,你可以用轉型的方式把它移掉或是用救濟的方式給它補助,就是這樣而已啊!我的意思就是你要控制總的,不要總的抓不到,結果個別的跟你要,然後再來討價還價,結果一拖再拖、一年又一年,整體上就惡化了。原本我們認為自由化會透過更公平且更充分的競爭而提升生產力,結果最後那個產業也變成「慘業」,這不是笑話嗎?須知,經濟部不是在管行政,而是要做整體經濟結構、體質調整的治理,所以要鼓勵良幣、驅逐劣幣,甚至是鼓勵劣幣提升及改善,該淘汰的當然要淘汰,但淘汰以後如何開創新的生機才是重點。這些被淘汰的企業,老板可以倒,但是勞工就業、勞動安全不能退步啊! 沈次長榮津:是。 許委員添財:現在整體來看,不自由化就走不出去;但是自由化,敞開大門讓人家進來,我們又承受不了。這就是問題啊!這不是針對誰,因為台灣目前已經到了不改革、不翻轉就無法走下去的地步,大家不要騙自己,我們看看在位者,昨天還在批評政府,今天當了部長就說很好;沒有當財政部長時說台灣財政會希臘化,一當上部長就說沒有這個問題。他應該勇敢說真的有這個趨勢,我們要如何來把它翻轉才是啊!所以自由化是必要的,因為我們是經濟小國,也是經濟弱國,只能在夾縫中求生存,但也因為如此,只要我們懂得在國際空間找到定位、找到空隙,那麼一擠就可以擠進去了!一努力就可以衝過去了!正所謂頭過身就過,這並不困難啊! 舉例來說,我有位深綠的好朋友有一次告訴我:「我們都很愛台灣,但是我要向你抱歉,我必須到中國去,因為上游去了,下游也去了,如果我不去的話,我的工廠以後就沒有出路!」,那時我回答他:「真的這樣嗎?你的工廠很小,而且做的也不是夕陽工業,為什麼要到中國去?除非你要擴大!」,他說:「是不去不行,不是為了擴大而去!」,結果3年後,他哥哥在坐牢,他自己則是連夜偷跑回來,因為3年損失幾千萬,不聽我的話嘛!他回來之後問我怎麼辦,我說:「你一定有辦法,你沒有去過的地方可以去看看啊!」,像中南美,他沒有去過,結果他跑了幾趟中南美後就拿到訂單了,現在他很穩定,而且穩定5年以上了。中南美市場是他自己開發的,怎會沒有機會呢?台灣比上不足、比下有餘啊!人家看不起眼的,對你來說,反倒是獨特的機會,理論上、原則上是這樣,但是自由化不要怕,怕的是自己如何因應。到目前為止,我們的因應真的是不行的,好比自由化之後怎麼會變成農地休耕呢?土地永遠是缺乏的,應該要充分利用,怎麼會變成休耕?如果種植的作物已經沒有市場,那也可以種植其他作物啊!當所有作物都沒市場時,也可以轉移作其他用途,怎麼會變成休耕呢?這就是因應有問題嘛!休耕後再補助,這在表面上是經濟的支出,其實已變成福利救濟的支出,而救濟以後就是坐吃山空,就是拿勤勞的人所創造的價值來給沒有作為、沒有貢獻、不生產的人報酬,這樣對嗎?自由化的結果竟然是處罰認真工作和進步的人,那如何能夠良幣驅逐劣幣?一定是劣幣驅逐良幣嘛!因為大家都會假裝自己是弱勢產業、被衝擊的產業,又怎會莊敬自強?可見這個問題太大,時間有限,所以我們要抓住基本的原理重新思考,沒有政府的支援是不行的,我們要開發新市場,重新去做國際行銷,所謂比上不足、比下有餘,美國市場沒有我們的分,但是在其他市場可以找到我們的空間,就是這樣啊!像台商,你鼓勵他回來做什麼?要鼓勵他轉移陣地,他在外國的那一套已經有經驗了,到了其他地方可能發展得更好。我說的是轉移陣地,不是叫他回來,因為國內已經夠了,叫他提升就好,可是他可能到中國去,再回來台灣提升自己嗎?不可能啊!所以鼓勵他到歐美國家去,然後再回來台灣提升自己,這還比較可能,不是嗎?結果你們現在鼓勵台商回來,回來之後,第一個就是要土地,第二個就是要外勞!像這些基本問題,我們只要坦誠以對,動動腦筋,都是可以處理的。 另外,我們馬上要面對更多自由化之後所需的努力,包括加入泛太平洋經濟夥伴等等,但是加入後可能帶來的衝擊,我們也要面對啊!所以我們要準備好,與其說我們一定要加入,倒不如有勇氣說:「我不一定要加入,如果對我不利的話,我不依靠你!」,心理上我們要有這種準備,講出來大家就傷感情了,人家會說你夜郎自大,但是如果我們心理上沒有這種準備的話,就一定輸!因此,在台灣的發展過程中,我們要如何起死回生,經濟部可說扮演著重要角色,對於過去那一套企業輔導的方式,要把好的留下,不好的做改變,想想你輔導的對象,是不是5年來、10年來都是那一群人?如果是,你就要檢討,而且要思考新的、值得你輔導的對象在哪裡,為什麼你沒見到?現在第一代的企業家,也許60歲、65歲了,但是他的技術正成熟,市場也正在發展,這時他可能身體不行了,而他的第二代又接不上來,因為所學和他以前做的不一樣。像這些問題該怎麼處理?不是只有農地無法由原本的農民繼續耕作的問題,現在連企業都出現接棒問題,而且那個企業是生意正好的,我在台南就遇到很多這種情形,第一代經營者身體不好,到我家吃飯時問我如何養生、如何把三高降下來,他不敢告訴人家說自己現在天天吃藥,因為他的工廠訂單接不完,如果他要退休,就只有關廠一途。像這樣的企業會少嗎?太多問題了,所以經濟部要跟企業完全契合,完全掌握新的脈動,才能進行實際有效的經濟治理,也就是要先安內,才能攘外,內部先健全了,才能去跟人家談自由化。這是很清楚的事情,你們應該化被動為主動、化消極為積極,打開全球的視野,朝向對我們最有利的定位和方向,不一定要南進或是什麼進,那都是騙人的,進一次就已經鎩羽而歸,證所稅也是進一次就鎩羽而歸,你再第二次看看,我不客氣講,南進不是失敗過嗎?為什麼?不是南進不好,是你沒有配套,是你沒有準備,是你沒有主動,是你沒有積極,是你沒有掌控市場的布局,我去是幫你掌控我未來要的布局,所以你是配合我,那他以後就不得不依賴我們,結果有嗎?那叫什麼進?那叫逃,不是進。那是轉進,轉進就是投降的意思,就是失敗的意思,國民黨不是轉進台灣嗎?我們的經濟不能再轉進了,經濟真的要進步,但不是用轉進的方式,繼續留在中國有什麼關係?想辦法讓台商團結,然後重新調整步伐,回來開會看要怎麼對付它,由政府做後盾。對岸說要和平,好,我就叫你真的不敢違反和平,但是要和平就要我繁榮,而不是假和平,然後你繁榮、我蕭條,那怎麼是和平呢?那是被吃掉不是嗎?所以經濟治理絕對是未來新政府首要的使命,謝謝。 沈次長榮津:謝謝委員。 主席:以下登記發言的蘇委員清泉、張委員慶忠、賴委員振昌及簡委員東明均不在場。 請詹委員滿容發言。 詹委員滿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貿易自由化事實上是一體兩面,一方面打開我們的市場,另外一方面也為我們的產業打開別人的市場,因此各國對於TAA貿易調整的救助方案有不同的看法。對於一些課徵企業稅非常低的國家來說,政府不是企業的CEO,企業經營倒閉了或沒賺錢就來找政府,如果賺了錢也沒有給政府;對於企業界課稅比較重的國家,包括我國也算是,以國際貿易來講,政府自身認為不能夠讓企業自生自滅,必須要有一些結構的調整,幫助他們在產業開放的時候不會受到太多負面的衝擊。請問副主委,在WTO開放以後,我們對於農業的補貼,目前總共累積了多少的救濟?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到目前為止動支了一千五百多億。 詹委員滿容:請問這一千五百多億救濟了多少的農民或是農家?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這個部分不是針對農民的直接所得,我們用得最多的是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也就是早期的稻田轉作計畫,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是產業調整防範措施;第三個才是進口損害救濟的補償部分。 詹委員滿容:他們進入WTO以後,有沒有什麼成功的案例?一方面自己的進出口沒有受損,一方面又拓展到國外,開了一百五十多個國家的市場。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其實這幾年我們的生物科技計畫支持的廠商也就是所謂的農企業,農企業3年來的產值增加了24.2%,所以很多都有提升,當然這都是個別產業,像馬總統前天去彰化埔心看的一家菇類產業,也是在我們科專計畫和生物科技產業化的計畫裡面輔導6年,今年是第6年。 詹委員滿容:這是WTO入會以後的一個補助。對於台灣要加入RCEP或TPP,目前你們有沒有評估農業補助的預期是多少?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目前我們有專案計畫評估,經濟部在102年透過中華經濟研究院也有評估,這些評估是針對完全都沒有措施所造成的損害,當然我們會加強具外銷潛力的部分,譬如在TPP的12個國家裡面,我們對其中8個國家的農產品外銷就占了42.5%,假如台灣沒有加入第二輪的話,這42.5%的外銷就會受害。 詹委員滿容:未來的TPP是WTO plus,因為它標榜的是比WTO更高的標準,在這裡面所有的貿易救濟包括反補貼和反傾銷都會造成政府名譽嚴重的受損,所以不管是研究單位也好,政府也好,必須要非常瞭解補貼不是永遠的,尤其我看到在第九條有5年的補貼,這個可能會引起國際貿易嚴重的問題,基本上美國TAA的補貼金非常少,它是以輔導為主軸,請問經濟部駐外單位對於TPP的成員也好,RCEP的成員也好,有沒有做過通盤的瞭解,怎麼樣把我們的企業引出去?因為開放是相對的,不是說別人進來我們就不能出去。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委員關心的這些問題,現在部裡面都有透過駐外單位在蒐集資料,資料蒐集回來以後,貿易局會做出綜整。 詹委員滿容:好,本席希望我們對於TAA能做一個評比,看各國是怎麼樣來推動,包括他們的駐外單位,尤其是現在駐華使節很多,研究一下他們是怎麼樣幫助他們的企業打開我們的市場。我想產業結構的調整是比較急迫性的,金錢的補貼只是一時,沒有辦法永遠,因為除了財務的狀況之外,還有對於損益的評估,包括你們認定損害的標準也必須要從嚴來探討,有些時候企業會說他的市場占有率減了多少,在工業的部分一般談判家是比較容易去認定,譬如我要local content,我的自製率有多少,那你跟我這家本地的廠來配合;在農業的部分要更有創意,雖然我們的市場限縮,但是我們也同時打開了很多市場,所以駐外單位的職責就是要花更多的時間來探討和評估,不管是農業還是工業,它的利基在哪裡,為產業鋪路的拓展是哪裡。 我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美國的Dole鳳梨公司,當時他們知道馬上要開放自由貿易,有些國家設了很多高壁壘,所以他們輔導Dole公司到東南亞,不管是馬來西亞也好,印尼也好,去收購當地的農地,當地生產當地銷售,所以補貼是一時的,當我們在制定這些產業調整條例的時候,金錢只是一小部分,我們必須整體探討產業結構,包括失業率。北歐國家在貿易自由化方面,對於日落產業頂多規劃一年半的時間來輔導就業,要求在6個月之內要考試通關做職業的調整,然後6個月減薪多少,9個月減薪多少,到一年半的時候如果自己還沒有調整,對不起,政府沒有辦法再幫助你,所以這是整體的一個規劃,不能夠只以金錢來衡量或是來認定損害的產業,你這邊有損失就怎麼樣來填補,我這邊提供小小的意見供行政單位來參考,謝謝。 沈次長榮津:謝謝委員。 主席:以下登記發言的黃委員昭順及李委員昆澤均不在場。 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主委,剛才有提到我們加入WTO時最鮮明的例子是協助我們農業進行救濟,亦即對受進口損害的救助和轉型,你可不可以說明一下當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執行的狀況?除了金額以外,對於整個農業競爭體質的改善有什麼具體的成效?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花最多錢的就是調整耕作制度活化,這個制度是從民國82年稻田轉作開始做的,那時候是用休耕的方式,不過這幾年加入WTO以後,我們認為休耕補貼不應該是長期的,所以從100年到103年已經把休耕的20萬公頃農地活化了10萬公頃,現在休耕的農地剩10萬公頃,這兩年還在繼續活化,包括山坡地和平地的檳榔,由於宜農牧地是合法的,所以我們希望能夠讓它轉作成其他作物,這是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用得最多的部分。第二個是產業調整的部分,第三個才是進口的損害救助,這幾年來總共才用18.97億元,我們在稻田調整耕作制度方面花了1,130億元。 李委員桐豪:進口損害的救助只花了十八點多億,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對。 李委員桐豪:那我請問你,在農發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成立救助基金這個部分,當初3年預算是要撥1,000億元,現在這1,000億元在哪裡?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當年並沒有說3年就撥到1,000億元,這個部分每年都有在辦理調整產業結構這些…… 李委員桐豪:現在還有多少錢?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目前結存是27.21億元。 李委員桐豪:那1,000億到底撥了多少錢進去?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國庫總共撥了1,537億元。 李委員桐豪:如果撥了1,537億元,您剛才說用於救助進口損害的部分……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是1,347億元才對。 李委員桐豪:1,347億元,超過承諾的1,000億元,但你剛才說救助損害的部分是19億不到,剩下的錢跑到哪裡去了?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就是剛才向委員報告的,調整耕作制度的休耕花得最多。 李委員桐豪:好,我請問你,現在台灣要加入TPP和RCEP,需不需要更多農業損害的救助基金?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這個向委員報告,從101年到104年,每年國庫都撥了80億至100億元,像今年到10月份就撥了93億元。 李委員桐豪:那是行政措施,我們有訂法律,法律寫明了要1,000億元。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對,但就是從國庫撥到基金裡面的經費。 李委員桐豪:你基本上就在做前面提到的這些休耕費用,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對,這個基金是動本的,不是1,000億元放在那邊不用。 李委員桐豪:我知道,其實當初立法者沒有寫清楚,它不能動本,現在是一毛錢都不剩,變成一個流動性的基金,只是把預算撥進去而已,你把立法委員的善意消耗殆盡,1,000億元這麼容易啊?請問TPP、RCEP一旦簽了以後,我們農業遇到的挑戰,它的規模會比WTO大還是小?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應該是比較大。 李委員桐豪:那錢從哪裡來?你們已經把一千多億都耗掉了,錢從哪裡來?接下來要請問經濟部,你們準備了九百多億,加上今天又搞一個基金做利息補貼,是不是?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桐豪:這個有多少錢? 沈次長榮津:982億元再加上這個基金的100億元,大概是1,082億元。 李委員桐豪:只有工業部分,還是連農業部分也包含在內? 沈次長榮津:都可以用。 李委員桐豪:那現在夠用嗎?單單一個農業就夠用嗎?我以為那個只是給工業用的,只是給中小企業不是嗎? 沈次長榮津:剛才有提到農業的部分是適用農發條例,如果是…… 李委員桐豪:農發條例已經沒有錢了嘛!1,000億我們要再改嗎? 沈次長榮津:它每年持續編了八、九十億。 李委員桐豪:對,那就是流量而已嘛!當初那個保本的基金我在擔任第5屆立委的時候就已經批評過,可是那個時候是民進黨執政,根本不甩你,錢就拚命花光了,結果現在每年撥預算進來,請問那個預算是經濟建設資金還是什麼樣的資金?它的性質是什麼?是社會救助基金嗎?它是屬於社會福利基金的錢嗎?這是社會福利的錢,還是經濟發展的錢?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它是屬於我們農建計畫經濟發展方面的。 李委員桐豪:為了經濟發展每年花了將近100億元,而且規模可能會越來越大,請問這樣子可以創造出多少的農業產值?算你每年花100億元好了,它可以創造多少農業產值?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農業產值應該都有增加。 李委員桐豪:你總要有一個評估吧!我投100億元進來,替我增加多少錢?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這個我們可能要加總起來。 李委員桐豪:根本沒有多少,因為根本就是救助嘛!你只是維生而已,休耕的農地要做轉型的話,假定我們今天來算數字,人家是100億,這邊能夠達到十分之一我就謝天謝地了,這實在是不符合投資的成本效益,本席今天不是在責備農委會,我為什麼要請農委會來做這個說明?做這個說明的目的是在討論整個條例是不是真的能夠有效落實產業轉型的問題。農業是最基礎的,後面還有食品加工和中小企業,整個流程如果根據這個支援條例,可不可以真正發揮這麼大的功效?在我們經濟自由開放的時候,這個支援條例到底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我再請問一下,剛才詹委員提到美國的TAA,如果按照Trade Adjustment的一個過程,您知道在這裡面影響最大的一塊是什麼嗎?我們還沒談到,就是勞工啊!這裡面寫了多少勞工的部分?你都是用附帶的。勞工的轉型、再教育和失業的補貼,人家甚至可以補貼到兩年,這才是最大的一塊,但我們都還沒有談到。你看看,單單一個農業就已經搞得灰頭土臉,我們只想到中小企業主,但是勞工呢?請教次長,你們現在怎麼辦?因為你負責代表,除了農業,中小企業是你們的,勞工是勞動部的。 沈次長榮津:勞動部自己有編。 李委員桐豪:整個的編法,這個預算夠不夠使用?有沒有細節? 沈次長榮津:在目前這982億元裡面,經濟部大概有415億元,國發基金大概有200億元,衛福部有1.4億元,文化部有0.7億元,勞動部有365億元,加起來是982億元。 李委員桐豪:假定今天TPP真的通過,RCEP真的通過,你們有沒有做一些scenario?我們有多少勞工會因此受到影響?勞工如果真的失業的話,該如何進行勞工就業的轉型、職能的重新轉型?如果他不能轉型,政府又有什麼樣的配套能夠讓他安享餘年? 沈次長榮津:這個部分,我們的智庫應該會根據他們…… 李委員桐豪:你們的智庫?我以為今天提出的是一個調整方案的基本法,你這個基本法都沒有嘛!整個概念都沒有,什麼時候開始做?所以我看到這個以後,第一個問題是什麼?好,我們要調整了,由哪一個部會首長或者是政府官員來負責整體的協調?有沒有一個專案辦公室──有一個負責委員、部長或者是政務委員? 沈次長榮津:我們有一個政策會,副院長當召集人。 李委員桐豪:這裡面有寫嗎? 沈次長榮津:這個以後會規劃,經濟部部長和農委會的主委是副召集人,大概是這樣。 李委員桐豪:這裡面有它的組織嗎?都沒有? 沈次長榮津:有,在第十五條。 李委員桐豪:它是一個ad hoc committee嗎?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 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它是在法令授權下固定的…… 李委員桐豪:邀請的是相關機關與學者,但我要求成立的是一個專責機構,以因應貿易自由化所產生的調整。顯然這是一個很大的工程不是嗎?我剛才只是想拿農委會的例子來說明這是一個全盤性的調整啊! 沈次長榮津:這個在立法說明中有寫得比較明確。 李委員桐豪:這裡有講副院長嗎? 沈次長榮津:有,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 李委員桐豪:成立一個ad hoc committee,就是這個意思,對不對? 沈次長榮津:對。 李委員桐豪:你們沒有很嚴肅來看待這件事情,現在不管任何一個政黨看起來都是要加入TPP和RCEP,我個人是完全不樂觀。但若你要加入,要做多少說服和準備的工作?這可不是候選人隨便講一講要加入TPP、RCEP大家就覺得很舒服,這是要解決實際的問題,除了經驗的傳承還要參考國外的制度,最後把它真正落實到我們的作為上,我覺得這個是比重問題,如果你們今天真的有一個專責辦公室,那多多少少還可以做一些規劃;你如果只是叫行政院找幕僚,那幕僚最後是誰來負責?是國發會負責還是經濟部負責? 沈次長榮津:經濟部。 李委員桐豪:農業的問題是經濟部可以做的嗎? 沈次長榮津:各部會都會join進來。 李委員桐豪:這個應該是國發會的事情,結果卻牽涉到衛福部、勞動部、經濟部、農委會和財政部,所以這不是很奇怪嗎?我覺得整個條例要再思考一下,謝謝。 沈次長榮津: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李委員。在這裡要特別拜託相關單位,尤其勞動部不能夠被動,因為這個牽涉到全台灣勞工朋友的權益,應做事前的規劃而不是事後的因應。 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皆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黃昭順、高志鵬、邱議瑩及張嘉郡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的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的資料,請相關單位在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黃委員昭順書面意見: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在21世紀的今天,區域整合及貿易自由化已是所有國家無能迴避的現實,國內不管政治上的顏色對立,或刻意製造的意識形態阻擾,除非不想擠入全球經濟競爭的行列,漠視人民生存國家發展不顧,否則遲早必須面對因未即時加入,所帶來的傷害及影響!但不可諱言;開放固然是為國家整體發展及競爭力提升之目的,但不管是TPP、RCEP等任何組織的參與,在貿易自由化的過程裡,農業與漁業所受衝擊必將最為嚴重。儘管政府相關部門已聲稱將設法保障農漁民權益不受影響,但事實上;不可能沒有衝擊,只是程度的輕重不同而已! 本席請問經濟部部長及農委會主委: 一、請問參加區域整合及貿易自由化,是否是我國欲提升經濟競爭力及國家發展的必然?如果不參加或來不及加入,對台灣前途會有甚麼具體傷害及影響? 二、不論是參與TPP或RCEP,貿易自由化是絕不可能逃避的事實,相信國內各產業對其利弊的影響都早就心裡多少有數,但是為什麼部分產業的朋友們,仍是那麼地不安和愁困呢? 例如;諸多農、漁民鄉親就曾多次向本席反映陳情,包括兩岸服貿、貨貿協議,以及將來政府與他國簽定的任何一項經濟合作協議,對農漁民的生計、生產與貿易打擊很大,但是政府的補助或賠償等配套,卻總是閉門造車、拖泥帶水、行政程序冗繁,額度錙銖必較,讓農、漁民深受委屈! 本席於此再強烈要求經濟部部長及農委會主委: 一、既然參加區域整合及貿易自由化,是為國家生存及發展必須的選擇,那是否應很清楚的讓人民瞭解利弊得失?尤其對必然會遭受損害的產業,應該很明確的讓他們知道,他們應如何因應?明天在哪裡?政府的配套措施是甚麼?有什麼樣的輔導及補償? 二、施政不是用華麗藻詞來執行,而是要讓人民很清楚的知道,「他們的損失誰負責?他們該何去何從?」以農、漁產業為例;政府除了在相關配套條例中,必須明訂足額的補助輔導金額外,更重要的是;應該針對現有農漁業信保基金功能不足部分務實立即檢討,切勿再閉門造車自以為是,應多聆聽產業及當事鄉親們的真正庶民心聲! 三、政府總是以抓賊的心態來計算民眾,以作業拖泥帶水、行政程序冗繁、額度錙銖必較來擾民,怎不讓人民怨煩?本席要求政府;對所有因貿易自由化衝擊所導致產業的損失傷害補助,能在各部會真誠配合下,真正一條鞭、有效率積極落實,切忌引發民怨! 目前政府預測有17類22項產業是將來貿易自由化簽定經濟合作協議時,可能受害的產業,本席建議,不要太主觀的預設立場,產業的利弊得失不會完全是顯性的,必須在自由貿易制度化一段期程內,再逐一就實況剴切及務實檢討,因為或有某些隱性的傷害,是未經過程而無法預判的!政府不宜因主觀認定而致失衡偏頗。因為一旦簽署雙邊或多邊經濟合作協議,遑說國內的弱勢企業,就連大型企業有時遭受的衝擊和損害都可能超乎想像,這也就是本席主張輔導補助及補救基金總額度不宜過低的主因! 本席在此也建議及提醒部長: 一、針對遭受損害的單一企業輔導補助金額上限500萬元,是否會過度樂觀?雖然以爰韓國的制度為參考,但我國國情與經濟情勢和韓國並不全然相同,建議對於單一個案的輔導補助金額上限應再提高!以應萬一。 二、由於貿易自由化與他國簽署經濟合作協議茲事體大,建議不管擬投入100、300億甚或500億輔導補助基金,都必須成立「合議制多數決的專業基金委員會」來把關與執行。 另國內有許多預備上市櫃或已經在興櫃市場候選的「準」上市櫃公司等中小企業,他們最擔心的事莫過於來自市場或經濟情勢的變遷衝擊,情節嚴重者可能影響上市櫃時間表,甚至因而導致無法上市櫃!為避免屆時與國外簽訂相關經濟合作協議,一旦衝擊過鉅,對該等中小企業的傷害恐怕超乎想像,因此,必須要有未雨綢繆的充分準備! 本席再建議部長: 在相關條例當中;是否宜增訂企業因國家簽訂經濟合作協議造成公司增資或募資困難時,政府得動支輔導基金參與企業增、募資,使得中小企業上市櫃之路走得更為順遂! 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 地點:紅樓101 議程:審查「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 出席:經濟部長鄧振中、勞動部、衛福部、農委會、國發會、主計總處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 法案名稱 提案人 內容要點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 行政院 1.設觀測機制,部會依觀測結果提供調整支援措施,每3年檢討一次; 2.輔導對象為受損害之中小企業,受損企業所屬勞工可申請各項津貼及補助; 3.受損害企業與勞工之申請期間,為各品項開放生效滿6個月之日起,各品項完成協議承諾之日後5年止; 4.協助措施為經認定受損企業協助提改善調整計畫,協助轉型、轉業或退出經營,給一定金額上限補助,最高500萬元; 5.設置100億元發展基金,分10年編列預算,可接受公民營企業或個人捐贈; 6.基金用途為企業發展經費、補助受損企業、融資利息補貼; 7.設置競爭力發展中心做為單一窗口,受理申請。 因應貿易自由化還是因應貨貿協議? ◆行政院院會在9月10日通過經濟部所提「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擬投入100億元發展基金,救濟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的企業、勞工。若立法院通過此案,加上執行中的「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所列982億元經費,政府等於準備千億元銀彈「備戰」。 1.今天委員會所審查的「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是9月10日才通過行政院院會審查,並在9月14日送立法院審議。其用意主要就是為了因應政府積極與他國洽簽經濟合作協議,自由貿易協定(FTA),一旦開放市場後,將會對部分產業、勞工造成衝擊,於是參考南韓的救濟作法,立法針對受影響產業,輔導企業轉型,協助失業勞工。請問部長,今天召委排定審查這個法案,代表經濟部認為這個法案有急迫性,才會急著在預算會期排審,這是否意味著,台灣對外洽談的經濟合作協議、自由貿易協定中,有新的突破,甚至可能即將簽署? 2.目前台灣希望加入的TPP雖然達成第一階段的談判,但台灣是否能夠參與TPP第二輪的談判,仍在未定之天,但目前所知,台灣與中國正在進行的「貨貿談判」已經進行到第12輪,而11月7日民間團體也剛舉辦過抗議馬習會與貨貿協議的遊行,很難不令人連想到,經濟部是否已經即將完成「貨貿談判」,所以急著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好對民間的質疑有交代。請問部長,目前台灣與中國正在進行的貨貿談判,還有哪些項目正在進行當中?是否已經進行到最後的階段?預計何時可能簽署? 3.過去台灣簽署了ECFA之後,一般的中小企業沒有得利,獲得ECFA紅利的,都是穿梭兩岸的政商權貴,一般的百姓與農漁民、消費者也少有從中獲得任何的經濟利益,也因此造成目前社會貧富差距擴大,經濟上紅色供應鍊反噬台灣產業的後果。而經濟部對於台灣經濟過度依賴中國所造成的惡果不僅視而不見,還積極的推動貨貿協議,讓台灣的竟更加鎖入中國,先由中國讓利給台灣,等到台灣產業完全把中國當成唯一的市場,就再也無法脫離中國的掌控,這樣的作法,猶如吸食嗎啡一樣。請問部長,台灣現在面對紅色供應鍊的衝擊,中國企業也不斷的放話要併購台灣的高科技產業,台灣還能把中國當成唯一的外銷市場嗎?現在推動這個法案審查,雖然美其名是要保障受自由貿易衝擊的企業與勞工,但看起來卻更像是要為將來簽署的貨貿協定所帶來的衝擊打預防針,這樣對台灣的產業真的有利嗎? 4.就算我們相信今天所審查的法案,真的是為了保障台灣未來簽署各種自由貿易協定與加入自由貿易區而受到衝擊的企業與勞工好了,在條文中第八條,卻寫明「為協助企業降低或消除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所造成之影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企業諮詢服務。」請問部長,為何條文只寫明提供企業諮詢?如此一來,難道不會造成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我限縮解釋,不提供受衝擊民眾諮詢服務嗎?此外,條文第十六條中提到「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辦理下列事項:一、本條例……」這樣的寫法,恐怕在實務運作上會造成各主管機關依各事項各自成立單一窗口,而非相關規定事項皆由單一窗口服務辦理的情形,是否應該調整文字以符合立法說明中提供單一服務受理窗口服務的意旨? TPP第二輪談判,經濟部如何因應? ◆「跨太平洋伙伴協定」(TPP)在10月5日結束多年的談判,這場在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舉行的部長會議,因各方歧見甚深,原訂2天的會議最後延長到5天,最後由美國貿易談判代表宣布達成協議,一個涵蓋12個國家,8億人口,GDP產值近30兆美元的龐大自由貿易區隱然即將成形。而TPP的文本提到,加入TPP的國家有二類,一是APEC會員,二是經過TPP議約雙方同意的國家或關稅領域,因此台灣加入TPP可說是很有機會。 1.TPP是一個高標準的自由貿易協定,除了關稅減免,還包括勞工保護、環境保護、智慧財產權以及國營事業補貼等敏感性議題。因此台灣若想要加入TPP,勢必針對相關的議題做出因應。此外,我國對TPP國家的貿易額佔總貿易額的三分之一,若台灣無法加入此一自由貿易協定,不僅會衝擊台灣未來的貿易以及投資,甚至國內的廠商可能被迫外移到TPP國家,造成國內產業近一步空洞化。過去政府又一再宣稱要加入TPP的決心,請問部長,若台灣要加入TPP,就要面對市場開放的衝擊,經濟部除了提出今天所審查的「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外,還需要做出哪些相關政策的調整?各部會又有哪些相關法規需要修正?對於台灣內部可能面對的負面影響衝擊,台灣哪些因應措施? 2.依照TPP的規定,在12國的會員國中,只要有六國以上完成審議,而且這六個國家的GDP比例占所有成員國85%以上,就視同完成審議,TPP就會正式生效。現在一般的估計是,快則在明年3月,慢則在明年12月TPP應該可以正式生效。而TPP在第一輪生效之後,就可以讓其他國家參加第二輪的申請,而且所有APEC成員國都可以申請,所以預計最慢2017年,台灣就可以申請加入。請問部長,經濟部說政府一直有在密切注意TPP的談判過程,這幾年來也不斷進行相關的準備工作,希望台灣未來在第二輪談判中可以加入成為會員國。那麼台灣到底展現出哪些一定要加入TPP的決心?目前看來,美國是支持台灣加入,但如果美國要求開放美國豬肉進口,政府擋得住壓力嗎?甚至,台灣要爭取日本的支持,若日本要求開放福島的產品,台灣能夠接受嗎?甚至,如果美國要求開放稻米,我們要如何因應? 3.美國與日本,可說是TPP成否通過最重要的二個國家,因為根據TPP的規定,要有六國以上完成審議,而且這六個國家的GDP比例占所有成員國85%以上,就視同完成審議,但是美國與日本的GDP就超過15%,也就是說,只要美國與日本沒有通過審議,TPP就無法生效。因此這二國在TPP中佔有絕對的份量,若台灣能夠取得美國、日本的支持,要在第二輪加入TPP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畢竟在國際政治上,國家利益大於一切,要爭取美國與日本支持台灣加入TPP,請問部長,台灣可以拿出什麼籌碼來爭取美、日的支持?此外,台灣加入TPP的挑戰,除了美、日以外,最大問題就是中國因素,台灣要如何面對中國因素? 邱委員議瑩書面意見: 一、《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訂定目的在於完善政府協助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保障措施,透過編列基金的方式(10年100億),確保調整支援措施的財源,更讓受損企業或勞工可以主動申請補助或協助;同時也預計透過單一窗口的設置,協助企業取得並善用貿易自由化的相關資訊。 二、行政院提案條文中也規範將會設置單一服務窗口,規範在第十六條中:「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辦理下列事項:、本條例與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輔導政策、措施之宣導、說明及諮詢。二、受理並協助企業、勞工申請受損認定與撰擬改善調整計畫書等相關事項。三、宣導並協助企業有效利用各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優惠性措施。四、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調整支援措施執行成效報告。五、協助主管機關調查產業及市場狀態。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業務。」但是其將單一窗口之設置與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合併規範,恐怕會造成爭議,按照院版的條文,所設置的單一窗口可能不會是真正的單一窗口,變成只是依各個辦理事項各自成立一個窗口,這樣就失去設置單一窗口真正的目的了。 三、因此本席認為,此項條文的規範應更為嚴謹,企業與勞工在取得貿易自由化的相關資訊方面,非常需要政府的協助,若是在詢問或尋求幫助的時候,還要個別窗口去找,也就失去了當初訂定這項條文的精神,因此第十六條的條文應修正讓辦理事項的規範與單一窗口設置規範分開,先說明主管機關應辦理的事項有哪幾項,再規定那幾項主管機關辦理事項,應設置單一窗口統一辦理,如此也能避免實務運作上的爭議。 四、另外,本席想請問,在貿易自由化後的受損企業是如何認定的?目前的17類22項產業只是「可能受害」產業,但並沒有真正定義受損害的產業為何,只是比較弱勢的產業,如果產生認定不通過的情況將如何處理?條文中提及除政府主動輔導產業外,個別企業及勞工亦可於項目開放後的受影響期間,自行向服務窗口提出受損認定申請,經認定者,政府就會協助研提改善調整計畫,並提供相關的協助及補助。但是個別企業及勞工提出申請的認定標準為何?看似給了100億基金,會不會到最後都認定沒有受到衝擊,民眾也拿不到補助? 五、勞動部於民國一百年在就業安定基金之下設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基金規模預定為365億,分十年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結果是在102年底就結束裁撤,原因為「尚無認定有受衝擊及受損之產業」預算無法執行,「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的100億基金,會不會最後也是這樣的結果? 六、貿易自由化衝擊最大的對象是台灣的農業,但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優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辦理,等於排除農業之適用,貿易自由化受衝擊產業只有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但卻遭排除在外的原因為何? 七、請經濟部主管機關根據本席上述之問題,於一週內遞交書面報告送交本院。 張委員嘉郡書面意見: 一、法國巴黎在當地13日星期五晚間,在巴塔克蘭劇院、法蘭西體育場等多處地點,發生連續攻擊事件,造成129人死亡、352人受傷,其中99人重傷,這是二戰以來最嚴重的攻擊事件。 ◎請問經濟部,目前是否有台商受到影響?經濟部是否與外交部共同掌握好法國台商的動態?對於目前在法國的台商經濟部有何因應措施? 二、依據法國海關資料,若不包括軍品武器貿易,2014年法國自台灣進口值22億4,653萬歐元,法國對台灣出口值15億9,976萬歐元。法國自台灣進口之產品仍以資通訊產品居多,前5大產品分別為積體電路(4億2,222萬歐元)、手機(1億3,363萬歐元)、螺絲螺帽(1億991萬歐元)、二極體(9,193萬歐元)、腳踏車零附件(8,588萬歐元)。而法國對台灣前5大出口產品依序為航空器(2億7,667萬歐元)、積體電路(1億3,850萬歐元)、美容化妝品(9,403萬歐元)、醫藥製劑(8,347萬歐元)、葡萄酒(5,494萬歐元)。 ◎請問經濟部,恐怖攻擊對歐洲經濟不利,可能導致歐洲經濟再陷谷底,對於台灣的已經連續8個月出口衰退,是否會造成相當的影響? ◎請問經濟部,外界認為巴黎事件將打擊歐洲經濟,歐洲央行可能考慮更寬鬆的貨幣政策,這將使得美元進一步升值,這是否將會為以出口為導向的台灣,帶來經濟成長? 三、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可能帶來的衝擊,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資源條例草案」同意設置100億元的發展基金,針對個別受損害企業及勞工,給予輔導及補助。連同「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所匡列的982億元,等於政府將備妥1,082億元銀彈,力抗我國加入各種類型FTA所可能帶來的衝擊。 台灣因為受到國際現實的制約,不論是爭取加入TPP、RCEP,擴大ECFA的適用範圍,或是與各國展開FTA談判,過程堪稱滿佈荊棘,迄今成效有限。但是政府未雨綢繆的參考各國案例,訂定受貿易自由化衝擊影響的相關產業救濟方案,政府主管部會的相關對策,不只值得肯定,尤其毛揆在內閣施政已進入看守階段,還能拍板加碼制訂專法,本席對此種勇於任事的精神要給予肯定。 此外,這次經濟部的「條例」,強調適用的對象不只是受衝擊的產業,因而導致失業的勞工也可申請待業津貼或失業給付。 而經濟部針對提供企業補助,強調並非直接給錢,而是組成學者專家輔導團到申請補助的企業進行訪視,為企業量身打造一套加強輔導計畫,以輔導受損企業轉型升級、轉業或退場。 ◎請問經濟部,所謂有資格請領補助的,究竟只侷限於經濟部主管範圍的企業,或是首當其衝的農林漁牧等產業?如果獨厚於企業,那是否農委會也要另籌百億,專門補助受衝擊的農漁民們?經濟部是否有統計過,加入TPP後對我國農業產生多大的影響?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資源條例草案」100億元的發展基金,與先前已匡列的982億產業調整支援基金,兩者究竟是互補關係,還是各自為政,甚至讓有辦法的企業可以左右逢源請領到雙倍的補助? ◎本席知道近年來政府財政困窘,百億元的發展基金來源包括擬分10年編列公務預算,或專案基金撥充,或由受益企業捐贈等三種模式。其中前兩者從經濟部來看,無疑是最簡便且行之有年的模式,但「由受益企業捐贈」的方案,這樣的籌措財源資方式頗具創意,關鍵在於如何才行得通?受益企業為何一定要捐贈?企業的反彈如何化解? ◎許多財經專家學者都被批評不食人間煙火,因為他們提出的政策與產業往往無法實際發揮效應,大家都在抱怨「產學落差」,而這次「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資源條例草案」這些臨時組合的學者專家輔導團,真能對產業帶來新的契機嗎? ◎而條例中「為企業量身打造一套加強輔導計畫,以輔導受損企業轉型升級、轉業或退場。」為何學者只能協助企業,不能協助勞工轉型? 主席:現在進行廣泛討論,廣泛討論沒有人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全部條文以及修正動議逐條宣讀完畢之後,我們另定期審查,請宣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趨勢,對產業、企業及勞工採取調整支援措施,以提升其競爭力,並降低或消除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 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因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或損害時,其調整支援措施優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四、貿易自由化:指為履行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義務,所涉及之市場開放、便捷化、法規調和及其他降低或消除貿易與投資限制之措施。 五、市場開放:指為履行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義務,而降低或消除關稅、服務業或專業人力等市場進入之限制。 第 三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四 條  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 一、協助企業取得完整之貿易自由化優惠資訊。 二、協助企業經營之活化或再造。 三、協助企業有效利用貿易自由化之市場開放、便捷化、法規調和及其他優惠措施。 四、協助企業開拓海外目標市場。 五、改善產業基礎設施環境。 六、協助產業人才之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 七、與地方政府協力輔導發展地方特色產業及聚落。 八、其他促進產業競爭力之事項。 第 五 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其編列之預算、科學技術發展經費或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供產業共用之研發、檢測、試量產等軟硬體設施。 依前項規定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之軟硬體設施應達一定規模以上,並收取使用費作為維護之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限制。 前項軟硬體設施之範圍、一定規模之認定、使用費收取之基準、設施營運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六 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產業競爭力觀測機制,以掌握產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準備情形及貿易自由化產生之影響。 第 七 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據前條之觀測情形,指定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或已實際受影響而須加強輔導之產業,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 依前項規定指定之產業,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一項產業之認定基準、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為協助企業降低或消除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所造成之影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企業諮詢服務。 第 九 條  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之中小企業,自各該項目市場開放義務生效滿六個月之日起,至完全履行該條約或協定(議)承諾之日後五年止,受影響達一定程度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認定為受損企業。 前項申請由主管機關統一受理;申請內容涉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共同認定。 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其研提改善調整計畫,協助其轉型、轉業或退出經營;改善調整計畫經審查通過者,為利其落實計畫,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給予一定金額之補助。 第一項企業申請受損認定之資格、應備文件、申請流程與受影響達一定程度之認定基準及前項改善調整計畫審查要件、補助金額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十 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提供或協助洽請其他主管機關優先提供受損企業前條第三項以外之輔導或低利融資等協助。 第十一條  受損企業於改善調整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機關(單位)之查訪及追蹤,並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要求,定期提出計畫執行情形。 受損企業經發現有提供虛偽不實資料而獲得補助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回其所獲補助款。 受損企業無正當理由未配合第一項之查訪、追蹤或未定期提出計畫執行情形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其補正;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補助,並追回其所獲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第十二條  對於依第七條指定為須預為輔導、加強輔導產業及第九條認定為受損企業之所屬勞工,勞動部得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 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之企業未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其所屬勞工得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認定為受損勞工,並適用前項調整支援措施。 第一項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與前項勞工申請受損認定之資格、應備文件、申請流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定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九條、第十二條之受損企業、受損勞工認定事宜,得向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要求提供資料等必要之協助。 前項資料之範圍、協助之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為協助產業、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並由行政院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發展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 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 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因應貿易自由化所需推動產業、企業發展之計畫經費。 二、補助受損企業及提供相關融資利息補貼。 三、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第二項第三款之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准在當年度所得中減除。 第十五條  行政院應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產業公(工)協會等民間團體代表,提供諮詢及協助推動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事宜。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與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輔導政策、措施之宣導、說明及諮詢。 二、受理並協助企業、勞工申請受損認定與撰擬改善調整計畫書等相關事項。 三、宣導並協助企業有效利用各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優惠性措施。 四、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調整支援措施執行成效報告。 五、協助主管機關調查產業及市場狀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業務。 第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動議: 1、 案由: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案,第五條條文擬具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五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其編列之預算、科學技術發展經費或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供產業共用之研發、檢測、試量產等軟硬體設施。 依前項規定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之軟硬體設施應達一定規模以上,並收取使用費作為維護之用。 前項軟硬體設施之範圍、一定規模之認定、使用費收取之基準、設施營運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五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其編列之預算、科學技術發展經費或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供產業共用之研發、檢測、試量產等軟硬體設施。 依前項規定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之軟硬體設施應達一定規模以上,並收取使用費作為維護之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限制。 前項軟硬體設施之範圍、一定規模之認定、使用費收取之基準、設施營運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一、修正第二項。 二、查行政院提案條文排除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程序)、第二十八條(對公用財產處分收益之限制);惟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其編列之預算、經費,本應依據預算法、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爰刪除第二項末句。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高志鵬 2、 案由: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案,為令企業及社會大眾均能獲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供之諮詢服務,爰擬具第八條條文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八條 為協助企業降低或消除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所造成之影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諮詢服務。 第八條 為協助企業降低或消除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所造成之影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企業諮詢服務。 一、修正第一項末句。 二、刪除末句句中「企業」二字,方能符合行政院提案條文所稱「提供企業、民眾諮詢服務,以降低企業或民眾疑慮」,且避免適用本條文時,遭不當之限縮解釋,致使民眾權益受損。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高志鵬 3、 案由: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案,為課以勞動部對指定產業、受損企業所屬勞工及受損勞工,應負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之責,爰擬具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 對於依第七條指定為須預為輔導、加強輔導產業及第九條認定為受損企業之所屬勞工,勞動部應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 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之企業未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其所屬勞工得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認定為受損勞工,並適用前項調整支援措施。 第一項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與前項勞工申請受損認定之資格、應備文件、申請流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定之。 第十二條 對於依第七條指定為須預為輔導、加強輔導產業及第九條認定為受損企業之所屬勞工,勞動部得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 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之企業未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其所屬勞工得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認定為受損勞工,並適用前項調整支援措施。 第一項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與前項勞工申請受損認定之資格、應備文件、申請流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定之。 一、修正第一項末句。 二、第一項末句「勞動部得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句中「得提供」修正為「應提供」,課以勞動部「應」提供之責,以符行政院提案總說明所列「勞動部應提供……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於勞工受貿易自由化、市場開放可能衝擊或衝擊前,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本即應有積極作為,而非依其自行裁量而消極以對之;爰修正本條文。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高志鵬 4、 案由: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案,為落實本條例所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調整支援,爰擬具第十四條條文修正動議,將依本條例所設基金,基金名稱由「因應貿易自由化發展基金」修正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 為協助產業、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並由行政院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 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 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因應貿易自由化所需辦理本條例所定調整支援措施與推動產業、企業發展之計畫經費。 二、補助受損企業及提供相關融資利息補貼。 三、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第二項第三款之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准在當年度所得中減除。 第十四條  為協助產業、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並由行政院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發展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 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 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因應貿易自由化所需推動產業、企業發展之計畫經費。 二、補助受損企業及提供相關融資利息補貼。 三、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第二項第三款之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准在當年度所得中減除。 修正第一項基金名稱並配套修正第三項第一款。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高志鵬 5、 案由: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案,為落實設置單一服務窗口,爰擬具第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與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輔導政策、措施之宣導、說明及諮詢。 二、受理並協助企業、勞工申請受損認定與撰擬改善調整計畫書等相關事項。 三、宣導並協助企業有效利用各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優惠性措施。 四、定期提出相關調整支援措施執行成效報告。 五、調查產業及市場狀態。 前項主管機關辦理事項,應設置單一服務窗口。 第一項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業務,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委託或委任執行或處理之。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與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輔導政策、措施之宣導、說明及諮詢。 二、受理並協助企業、勞工申請受損認定與撰擬改善調整計畫書等相關事項。 三、宣導並協助企業有效利用各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優惠性措施。 四、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調整支援措施執行成效報告。 五、協助主管機關調查產業及市場狀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業務。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行政院提案條文將單一窗口之設置與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合併規範,恐生爭議。另外,有關單一服務窗口之設置規定,依行政院提案條文,恐於實務運作上,並非真正的單一服務窗口,恐變成依各事項各自成立其單一窗口。 三、行政院提案條文,將造成於作用法中,透過立法說明,增設產業競爭發展中心,顯非合宜。 四、主管機關辦理事項或各中央目的事業委託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業務,若確有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者之必要,本即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五、綜上,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為主管機關辦理事項。第二項為主管機關應設置單一窗口。第三項為委託或委任規定。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高志鵬 主席:本案另定期審查,國發會、勞動部及主計總處的書面報告,請於今日下班前送達各委員辦公室,並刊登公報。 11月19日(星期四)審查經濟部主管非營業基金,各位委員如有修正動議或提案,請於11月17日(星期二)下午3時前送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以利彙整。 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星期四上午9時繼續開會。 休息(12時8分) 附錄: 國發會補送之書面報告: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感謝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本會參與的過程及相關支援措施,向各位與會先進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前言 區域經濟整合為今日世界潮流,我國不可能自外於此一趨勢,而我國在積極參與貿易自由化的同時,亦有必要對國內可能受影響產業進行輔導,並將其可能受到之衝擊與損害降到最低。因此,政府期透過本條例各項支援措施來協助企業改善體質,其中與國發會相關支援措施,主要是透過行政院國發基金擴大其貸款適用對象及範圍,協助更多受貿易自由化衝擊之企業取得低利融資資金,輔導我國企業調整經營型態,並藉此提升產業競爭力。 貳、國發基金配合之調整支援措施 行政院國發基金為配合經濟部「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以下稱該方案)調整支援措施,前於99年5月即已通過匡列新臺幣200億元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優惠貸款」,嗣於102年11月修正貸款對象為「符合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所稱需要振興輔導之製造業、服務業等相關產業」,貸款要點名稱併同修正為「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振興輔導優惠貸款要點」(如附件,下稱本貸款要點),以擴大貸款適用對象。 本次經濟部再次修正該方案及配合本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提供或協助洽請其他主管機關優先提供受損企業前條第三項以外之輔導或低利融資等協助。」,新增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受損企業提供低利融資貸款等相關輔導措施。國發基金亦已於本(104)年11月13日配合修正貸款要點,其重點包括: 一、擴大貸款適用對象除原列需要振興輔導產業外,再增列需要體質調整或損害救濟等相關產業之企業,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受損企業; 二、貸款範圍增列為「從事與產業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或損害救濟有關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計畫」及「其他購買與產業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或損害救濟有關之必要支出」。 本次擴大貸款適用對象及範圍,將可協助更多受衝擊之企業取得低利融資資金,調整經營型態,並改善產業結構及競爭力。 參、人才外流的因應措施 為因應我國人才外流問題,強化我國競逐人才,國家發展委員會已研提因應策略,包括: 一、推動「全球競才方案」 為吸引優秀外籍人才,行政院已於本(104)年9月8日核定「全球競才方案」,主要包括「啟動全球攬才─建立網實整合全球攬才服務中心」、「啟動全球攬才─整合建立海外人才網絡」、「提高我國競才條件」及「建構友善留才環境」4大策略,重點措施如下: (一)建立全球攬才單一平台 1.成立「行政院全球攬才聯合服務中心」,提供一站式攬才服務,並建立「專案經理人」專案專責辦理機制,提供海外優秀人才媒合就業服務、各階段諮詢服務及追蹤處理結果。 2.透過海外全球29館處成立攬才服務窗口,各窗口佈建延攬海外人才網絡(科技、學術、經貿、外僑等),作為攬才前哨站。 3.成立國家層級單一網絡平台(Contact Taiwan),做為國家品牌攬才單一窗口。 (二)協助關鍵產業延攬人才 1.鎖定關鍵領域重點發展產業,包括:「生產力4.0」、「智慧系統整合應用(含大數據、物聯網及雲端)」、「生技新藥及醫療器材」等產業之人才。 2.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與企業需求,結合國內產業公協會力量,或透過與各國之合作平台,延攬目標國特定人才或團隊。 3.運用「臺日產業合作推動辦公室」等平台,延攬退休匠師等人才。 4.推動創業拔萃投資計畫及臺矽基金計畫,藉由矽谷之臺灣創新創業中心,協助企業與之建立策略聯盟,引進關鍵技術與創業家。 (三)支援學研機構競逐人才 1.調整現行彈薪制度,改變齊頭式平等補助方式,提高攬才經費比例,研議支援公設財團法人科研機構延攬外籍人才之法規鬆綁。 2.參考國際薪資水準,建立績效導向的彈薪制度,同時,建立分級補助機制,擴大補助級距,落實薪資差距。 3.將公設財團法人科研機構納入彈薪制度適用範圍。 4.鼓勵公設財團法人延攬之創新研發人才至學校兼課或教學。 (四)支援國內企業競逐人才 1.改變研發補助多用於硬體設備,而疏於投資人才之模式,協助企業進用外籍關鍵技術及創新研發人才。 2.針對「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及「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等,補助企業新聘碩博士人力。 (五)營造友善生活環境 1.簡便工作居留程序:修正「就業服務法」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2.協助解決外籍人才來臺居住:鼓勵各大學提供留任延攬外籍人才津貼,增修彈性薪資支給規定。 3.免除外籍新生兒納保等待期:增修「全民健康保險法」,在臺出生之外籍新生兒,與我國籍新生兒納保時點一致。 4.加強外籍人才退休保障:修正「國籍法」,允許殊勳於我國者或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時免放棄原有國籍。 5.其它友善措施:函釋「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不以外國護照為限等。 (六)強化企業留才誘因 推動產學合作,培育及留用關鍵技術人才:針對重點產業(如:IC設計與IC代工產業、工具機、高階電子關鍵零組件等產業),橫向整合部會現有產學合作資源,主動積極與企業及公協會合作,培育及留用重點產業關鍵技術研發人才。 二、賡續推動「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 為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本會已於去(103)年7月規劃完成並報院核定實施「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建立「評點配額」機制取代過去單一薪資(37,619元)限制,提供企業更多元的人才進用機制,為我國就業市場注入新活力,並協助企業拓展海外市場。截至本年10月底,透過「評點配額」制留臺之畢業僑外生已達1,399人。 肆、結語 本條例通過後,將可積極幫助受貿易自由化衝擊之企業及其勞工,協助企業及產業提升競爭力,藉此促使我國更積極面對各項貿易自由化措施,並有效降低可能的影響。再次感謝 貴委員會邀請本會報告相關配套措施,並懇請各委員能夠支持本條例草案通過。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各位委員及與會先進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振興輔導優惠貸款要點 99年5月17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第20次會議訂定 102年11月5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第36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104年11月13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第47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一、目的 為提供國內產業及個別企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資金需要,並協助企業振興輔導或調整經營型態,積極改善產業結構,以提昇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金額度與來源 貸款總額度定為新臺幣200億元。每筆貸款均全額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出資,貸款風險由承貸之本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承擔。 三、貸款對象 符合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所稱需要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或損害救濟之製造業、服務業等相關產業之企業,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受損企業。 四、貸款範圍 (一)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投資計畫。 (二)購置商業自動化設備之投資計畫。 (三)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之投資計畫。 (四)新產品、新生產技術之開發或製造之投資計畫(含廠房、設備、模具及研究發展費用等)。 (五)購置電腦軟、硬體之投資計畫(含執行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方案投資之軟、硬體設備)。 (六)從事與產業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或損害救濟有關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計畫。 (七)廠商生產機器設備或購置工業區土地所需之週轉金。 (八)其他購買與產業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或損害救濟有關之必要支出。 (九)廠商營運所需週轉金。 五、辦理單位 由本國公、民營銀行辦理貸放事宜,並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擔任經理銀行。 六、貸款利率 本貸款利率不超過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加年息0.90個百分點機動計息;如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 七、貸款額度 (一)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90%。 (二)每戶貸款額度總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億元,得分次申請。 八、貸款期限 本貸款期限(含寬限期)應依計畫完成所需時間及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之,最長不得超過10年,寬限期最多3年。 九、償還辦法 本貸款利息部份應按月繳納,本金部份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3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 十、擔保條件 依各承貸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移請該基金信用保證。 十一、申貸程序 (一)本貸款作業準則由承貸銀行訂定之,每一申貸案件經其評估符合本貸款要點後,再依授信有關規定核貸。 (二)承貸銀行依據申請人投資計畫,審查其計畫可行性及償還能力等據以核貸。 十二、使用監督 (一)本貸款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承貸銀行負責監督動用,並由承貸銀行輔導廠商編擬計畫及建立完整會計制度。 (二)借款人應保持確實完整之會計紀錄及憑證,如有移用貸款情事,應由各承貸銀行按一般放款利率核計利息後,收 回全部貸款。 (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各承 貸銀行得派員前往借款人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借款人不得拒絕。 勞動部補送之書面報告: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感謝邀請本部列席,以下謹就勞動部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整體作法,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前言 為協助國內弱勢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衝擊,行政院前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歷經四次修正,針對國內可能受影響之產業與勞工進行輔導,減少可能受到的衝擊與損害,自民國99至108年為期(十年),匡列經費合計新臺幣982.1億元,其中勞動部部分為365億元,辦理「協助勞工穩定就業」及「協助勞工轉業及再就業」等勞工就業相關服務。 貳、勞動部協助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措施 一、現行協助措施說明 勞動部依據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對指定產業依其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程度分別提供相關服務。 對「加強輔導型及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指定產業」(需預為輔導產業)、「受衝擊及受損產業」(需加強輔導及受損企業),勞動部分別提供振興輔導、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等階段性勞工就業相關服務,以強化其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能力並協助產業及勞工提升競爭力: (一)振興輔導階段提供「協助勞工穩定就業」措施:建立就業服務單一窗口提供就業服務諮詢、職訓訊息及推介就業等。另辦理勞工技能提升、協助取得技術士證、提供勞工免費心理諮詢支持服務、提供創業技能、經營管理培訓、職務再設計、穩定勞資關係及輔導與協助工作環境改善等措施。 (二)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階段提供「協助勞工轉業及再就業」措施:本階段除提供「振興輔導」之相關協助措施外,並提供就業安定協助及轉業再就業協助,包括提供在職勞工薪資補貼、就業協助、僱用獎助、短期就業安置措施、臨時工作津貼、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求職交通補助、搬遷津貼、租屋津貼、待業生活津貼、就業獎助津貼、受影響勞工勞資爭議協處、創業協助及辦理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 二、本條例草案涉勞動部業管之說明 (一)第十二條:對於須預為輔導、加強輔導產業及受損企業之所屬勞工,勞動部將提供上述之調整支援措施。為確保勞工權益,本條文第2項更明定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之企業未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其所屬勞工亦得向勞動部申請認定為受損勞工,並適用前項調整支援措施,以加強保障未申請受損企業認定之所屬勞工,即如有勞工因受貿易自由化影響而致受損者,亦可向勞動部申請認定為受損勞工,並取得享有各項協助措施之資格。 (二)第十四條:為協助產業、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相關調整支援措施。勞動部依立法院10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決議,並報奉行政院於102年5月20日院授主基作字第1020200630號函核定,自103年起裁撤「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於就業安定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基金),改於公務預算額度內覈實編列相關預算。勞動部經審酌未來情勢及業務推動執行需要,依施政計畫持續提供勞工相關協助,不因預算編列型態差異而影響對勞工就業安定之協助。 (三)有關勞動部就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與勞工申請受損認定之相關辦法,將於本條例通過後6個月內完成訂定。另補充說明,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除個別受損勞工認定因屬新增事項,刻正研議中,餘勞工輔導措施均訂有相關要點及計畫執行。 三、因迄今尚無產業被認定為受衝擊及受損產業,勞動部本於預防勝於治療之概念,積極協助加強輔導型及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及勞工,自100年至104年9月止,已主動訪視3萬9,427家事業單位,以了解企業與勞工需求;協助1,307家事業單位辦理員工訓練,共計訓練11萬9,901人;協助在職勞工赴外參訓8萬3,205人;辦理失業職業訓練,培訓4,134人;於就業服務單一窗口提供諮詢服務4萬6,403名失業勞工,計有3萬2,981人推介就業成功;補助2,916個職務再設計案等。 參、結語 貿易自由化已為我國當前重要政策,勞動部將持續密切關注各項貿易自由化相關協定(議)之洽簽對我國就業市場之影響。又該等協定雖可增加我國就業機會,但有部分業者及勞工,亦可能因外來競爭加劇而受衝擊,爰勞動部將持續對受影響的產業及勞工提供具體措施,協助就業及提升技能,期兼顧貿易自由化之發展及保障勞工就業之權益。 以上說明,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 主計總處補送之書面報告: 行政院主計總處函 受文者: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主預經字第104010246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400000000AU420000_104AD13991_1_161752185431.xls) 主旨:大院第8屆第8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一案。會議決議請本總處提供有關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預算編列情形,茲檢送經費編列情形表如附件,請鑒察。 說明:依據104年11月16日大院第8屆第8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所作決定辦理。 正本: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立法院丁委員守中、立法院李委員慶華、立法院翁委員重鈞、立法院黃委員昭順、立法院廖委員國棟、立法院楊委員瓊瓔、立法院張委員嘉郡、立法院廖委員正井、立法院李委員貴敏、立法院蘇委員震清、立法院陳委員明文、立法院林委員岱樺、立法院高委員志鵬、立法院邱委員議瑩、立法院葉委員津鈴 副本: [image: image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