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星期一)9時14分至13時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鄭委員麗君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2時3分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0時21分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0時54分 地  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碧涵  黃志雄  陳亭妃  許智傑  黃國書  賴振昌  蔣乃辛  何欣純  陳淑慧  鄭麗君  孔文吉  陳學聖  高金素梅 呂玉玲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桐豪  李昆澤  鄭天財  張慶忠  陳歐珀  李貴敏  吳育昇  邱文彥  王惠美  呂學樟  黃昭順  葉津鈴  潘維剛  陳怡潔  周倪安  林滄敏  簡東明  盧秀燕  許添財  黃偉哲  劉櫂豪  楊瓊瓔  徐欣瑩  羅明才  顏寬恒  林德福  楊麗環  蘇清泉  陳明文  吳秉叡  尤美女  楊玉欣    委員列席32人 列席人員: (11月9日) 文化部部長 洪孟啟率同有關人員 科技部政務次長 錢宗良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 楊坤樵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簡任技正 林 玲 內政部地政司簡任技正 王成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收保管組組長 陳美芳 法務部法制司調辦事檢察官 蔡麗清 經濟部礦務局行政組組長 林健豪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財務資源處簡任技正 傅增渠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 陳首翰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 鄭鴻政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 呂世壹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巡防處專門委員 曾國庭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謝偉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簡任技正 宋欣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簡任技正 莊昇偉 (11月11日) 教育部部長 吳思華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陳雅惠 (11月12日) 科技部部長 徐爵民率同有關人員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局長 王永壯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黃信璁 文化部部長 洪孟啟率同有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簡任視察 陳英作 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組科長 陳惠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副組長 饒美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協理 陳式千 主  席:陳召集委員碧涵 專門委員:謝淑津 主任秘書:劉其昌 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員 江凱寧 報 告 事 項 (11月9日)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11月12日) 二、科技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等相關單位就「未來優質生活實驗場域規劃與建置」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有委員陳碧涵、黃國書、蔣乃辛、何欣純等4人提出質詢,均經科技部徐部長、文化部洪部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鄭麗君、楊玉欣、陳亭妃、呂玉玲、許智傑、陳淑慧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二)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討 論 事 項 (11月9日) 壹、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委員陳碧涵等28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委員邱文彥等29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陳碧涵、蔣乃辛、陳亭妃、許智傑、黃國書、陳淑慧、何欣純、邱文彥、鄭麗君、劉櫂豪等10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洪部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黃志雄、呂玉玲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一、「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 (一)法案名稱:「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照行政院及委員等提案通過。 (二)審查通過條文: 1.草案第一章章名、第五章章名、第六章章名及第七章章名,均照行政院、委員陳碧涵等及委員邱文彥等提案通過。 2.草案第一條,除末段修正為「並尊重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資產公約與國際相關協議之精神,特制定本法。」外;餘照行政院、委員陳碧涵等及委員邱文彥等提案通過。 3.草案第二條,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通過。 4.草案第三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水下文化資產:指以全部或一部且週期性或連續性位於水下,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等價值,並與人類生活有關之下列資產: (一)場址、結構物、建築物、器物及人類遺骸,並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脈絡及自然脈絡。 (二)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載具,及該載具之相關組件或裝載物,並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脈絡及自然脈絡。 (三)具有史前意義之物件。 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指出於保存、保護、管理、研究或教育之目的,以水下文化資產為主要標的,所進行之實地調查、研究、發掘及其他可能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之行為。 三、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指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主要標的,但仍可能造成其干擾或破壞之行為。 四、國家船舶或航空器:指屬於某特定國家政府所有或由其使用,且在沉沒時作為政府非商業目的使用,並符合水下文化資產定義之軍艦、其他船舶或航空器。 五、商業開發:指以營利為目的所為買賣、互易或其他方式交易水下文化資產,或進行之打撈及其他行為。」 5.草案第四條,照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 四 條  任何涉及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應避免不必要干擾人類遺骸或歷史悠久之遺址。 水下文化資產不得作為商業開發之標的。但為協助公眾親近、教育宣導,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者,不在此限。」 6.草案第五條,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應進行水下文化資產之普查,或就個人、團體通報之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依本法所定程序調查、研究及審查後,予以列冊及管理。」 7.草案第六條,照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五條通過。 8.草案第七條,照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六條修正如下: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 9.草案第八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應召開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之申請。 二、就其他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之協調管理事項。 三、水下文化資產之列冊與管理。 四、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劃設。 五、其他有關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重大事項。 前項審議會之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0.草案第九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 九 條  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於策定或核定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前,應先行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如有發現,應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開發、利用之範圍與認定、調查與處理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11.草案第十條,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第八條通過。 12.草案第十一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應進行各項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 前項專業人才培育之項目、方式、程序、考選、評核、運用、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13.增訂草案第十二條如下: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推廣各級學校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教育,其相關實施與鼓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定之。」 14.草案第十三條,除第四項「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修正為「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餘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第十條通過。 15.草案第十四條,照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九條通過。 16.第二章章名,「水下文化資產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修正為「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 17.草案第十五條,除第一項修正為「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內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除經聲明主張權屬之外國國家船舶或航空器外,屬於中華民國所有。」,第三項之「前項」修正為「第一項」外,餘照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十條通過。 18.草案第十六條,照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十一條通過。 19.草案第十七條,照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外之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或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時,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20.草案第十八條,照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十二條通過。 21.草案第十九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九條  於外國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之關聯時,中華民國保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之優先權利,主管機關並得向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 22.草案第二十條,除第二項前段「前項水下文化資產經查獲並扣留者,主管機關應採取合理之措施保護之」修正為「經查獲並扣留之前項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之」外,餘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第十六條通過。 23.草案第二十一條,除刪除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十六條第二項(原第三項調整為第二項)外,餘照其提案通過。 24.第三章章名,照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三章章名通過。 25.草案第二十二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二十二條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其進行前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之機構或團體,提出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人為外國人者,應與我國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始得申請。 申請人於核准之活動進行期間,應依核定計畫內容,定期製作活動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活動進行之資格限制、活動核准之申請、條件、方式、範圍、期限、計畫內容、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6.草案第二十三條,除第一項前段「前條第一項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作業」修正為「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外,餘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第十八條通過。 27.草案第二十四條,除第一項前段「水下文化資產活動進行時,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之情形者」修正為「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者」外,餘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第十九條通過。 28.草案第二十五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監督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到場實施檢查,受檢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受檢人員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之虞,主管機關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有權管轄之警察機關協助。」 29.草案第二十六條,除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水下文化資產活動」均修正為「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第二項後段之「第十七條」修正為「第二十二條」外,餘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第二十一條通過。 30.第四章章名,「水下文化資產現地保存」修正為「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保存」。 31.草案第二十七條,除第二項之「得以列冊、劃設保護區」修正為「得以列冊管理、劃設保護區」外,餘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第二十二條及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二十三條通過。 32.草案第二十八條,除第一項後段「就地保存之」修正為「現地保存之」外,餘照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二十四條通過。 33.草案第二十九條,照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二十五條通過。 34.草案第三十條,照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二十六條通過。 35.草案第三十一條,除第二項第三款「或」修正為「、」,第五款刪除「其他」,第七款「或」修正為「及」外,餘照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六條通過。 36.草案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第二十七條通過。 37.草案第三十三條,除第一項「為達社會教育之目的」修正為「為社會教育之目的」,「不妨礙該」修正為「不侵擾」,第二項後段「計畫」修正為「計畫中」,「第二十五條」修正為「第三十條」外,餘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第二十八條、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二十九條通過。 38.草案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第二十九條通過。 39.草案第三十五條,除第一項「第十七條」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緊急處理」修正為「或緊急處理」外,餘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第三十條通過。 40.草案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第三十一條、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三十二條通過。 41.草案第三十七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水下文化資產。 二、毀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中華民國所有之水下文化資產運送出境。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水下文化資產活動。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將水下文化資產發掘出水。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沒收之,其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42.草案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第三十三條、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三十四條通過。 43.草案第三十九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運輸、持有、陳列或販賣水下文化資產。 二、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逾越核准內容,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進行水下文化資產活動。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時,仍持續從事影響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致破壞現場完整性。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 44.草案第四十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未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已出水者,未立即送交主管機關處理。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 45.草案第四十一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四十一條  因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或前條各款行為之一,致水下文化資產受損害者,主管機關得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各該條款規定應負責任人請求損害賠償。其他海域活動致水下文化資產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及回復原狀所須支出之各項費用。」 46.草案第四十二條,除第一項文字修正為「對於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修復、保護、管理、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導工作有貢獻,或經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著有績效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外,餘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第三十七條、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三十八條通過。 47.草案第四十三條,照行政院及委員陳碧涵等提案第三十八條、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三十九條通過。 48.草案第四十四條,修正為:「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三)通過附帶決議2項: 1.中央主管機關為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得整合相關機關構執行上開事項,必要時得研議設置專責組織。          提案及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鄭麗君  邱文彥  陳學聖 2.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推動,涉及多項國家安全與國際合作事務,爰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就相關問題之因應策略,會同外交部、國防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提案人:陳淑慧  陳碧涵  邱文彥  陳學聖 (四)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五)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推請陳召集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二、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三、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11月11日) 貳、繼續審查105年度教育部主管51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及運動發展基金等附屬單位預算案。 決議: 一、51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照案通過。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臺灣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42%、0.41%、0.48%、0.51%、0.79%、0.45%,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去甚遠。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臺灣大學應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政治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49%、0.49%、0.65%、0.66%、0.71%、0.90%,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去甚遠。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政治大學應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清華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41%、0.64%、0.57%、1.17%、1.04%、1.30%,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尚有落差。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清華大學應就擴大現今已實施之促進弱勢學生入學措施加以考量,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中興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44%、0.61%、0.78%、0.62%、0.52%、1.09%,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去甚遠。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中興大學應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成功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66%、0.26%、0.44%、0.66%、0.73%、0.55%,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去甚遠。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成功大學應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交通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交通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37%、0.30%、0.68%、0.53%、0.23%、0.75%,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去甚遠。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交通大學應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中央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26%、0.39%、0.59%、0.85%、0.52%、0.84%,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去甚遠。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中央大學應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中山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1.26%、1.52%、1.24%、1.79%、0.98%、1.59%,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較下略有落差。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中山大學應就擴大現今已實施之促進弱勢學生入學措施加以考量,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中正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1.25%、0.56%、1.06%、0.93%、1.24%、0.93%,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去甚遠。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中正大學應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海洋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海洋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85%、0.76%、0.84%、1.14%、1.65%、1.68%,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略有落差。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海洋大學應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陽明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陽明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0.29%、0.19%、0.29%、0.29%、0.10%,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去甚遠。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陽明大學應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東華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1.52%、1.48%、1.36%、1.91%、2.38%、1.67%,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近似。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東華大學應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67%、1.48%、0.64%、0.74%、1.08%、0.82%,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尚有落差。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應積極考量擴大弱勢學生入學比率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臺北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54%、0.77%、0.54%、1.17%、0.66%、0.65%,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去甚遠。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臺北大學應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嘉義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95%、1.16%、1.22%、1.07%、1.61%、1.47%,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去甚遠。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嘉義大學應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高雄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92%、0.96%、1.08%、1.24%、1.00%、1.00%,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去甚遠。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高雄大學應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臺東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1.39%、1.31%、1.51%、1.66%、1.70%、2.53%,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近似。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臺東大學應積極考量擴大弱勢學生入學比率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宜蘭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62%、1.78%、1.52%、1.83%、1.63%、1.31%,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尚有落差。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宜蘭大學應積極考量擴大弱勢學生入學比率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聯合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聯合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1.32%、1.18%、1.17%、0.58%、1.12%、1.11%,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尚有落差。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聯合大學應積極考量擴大弱勢學生入學比率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臺南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1.28%、0.96%、1.07%、2.26%、2.17%、1.82%,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近。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臺南大學應積極考量擴大弱勢學生入學比率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金門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100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金門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98%、1.13%、2.19%、2.07%,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近。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金門大學應積極考量擴大弱勢學生入學比率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屏東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39%、2.24%、1.43%、1.53%、3.42%、2.48%,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近。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屏東大學應積極考量擴大弱勢學生入學比率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51%、0.71%、0.45%、1.46%、0.76%、1.39%,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尚有落差。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應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59%、0.67%、0.57%、1.14%、1.04%、0.86%,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去甚遠。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應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80%、1.49%、1.39%、1.66%、1.06%、1.68%,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去甚遠。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應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90%、0.90%、1.02%、1.55%、1.03%、1.80%,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尚有落差。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應積極考量擴大弱勢學生入學比率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85%、1.67%、0.99%、0.49%、1.65%、1.65%,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尚有落差。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應積極考量擴大弱勢學生入學比率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64%、1.12%、1.49%、1.13%、1.81%、1.15%,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尚有落差。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應積極考量擴大弱勢學生入學比率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新生入學比率皆為零,並未收任何一名低收入戶學生。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應積極考量擴大弱勢學生入學比率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2%、0.41%、0.98%、1.02%、1.64%、1.02%,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尚有落差。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應積極考量擴大弱勢學生入學比率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82%、0.00%、2.10%、0.00%、1.44%、1.47%,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尚有落差。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應積極考量擴大弱勢學生入學比率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體育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98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體育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0.26%、1.40%、2.05%、0.47%、2.30%、2.05%,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近。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體育大學應積極考量擴大弱勢學生入學比率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查101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間,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占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新生入學比率分為2.70%、1.15%、1.99%,與我國低收入戶人數占全國比率相近。 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應積極考量擴大弱勢學生入學比率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二、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照案通過,通過決議3項: (一)國立臺灣大學附屬醫院急診病患留院觀察或等待住院滯留超過24小時之人數及占急診總人數之比率,由101年之2萬7,126人、24.97%增加至103年度之2萬9,855人、26.62%;滯留超過48小時之人數及占急診總人數之比率由101年之1萬6,085人、14.76%增加至103年之1萬7,616人、15.71%,足見急診病患滯留情形日益嚴重。惟國立臺大醫院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置之急性一般病床為2,255床,但實際開放使用床數約1,649床;又國立臺大醫院已將原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併入其醫療體系,國立臺大醫院北護分院設置之31床急性一般病床占床率於101年至103年分別為27.34%、29.36%以及27.36%,顯示其占床率偏低。綜上所述,國立臺大醫院應仍有增設使用病床之空間,如能擴增相對應之醫療與護理人力,則可提升急診醫療品質與病患就醫權益,爰請國立臺灣大學附屬醫院檢討評估增設使用病床之可行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二)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用」科目編列91億6,896萬元。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為執行臺灣大學教學及研究2項任務,所衍生之直接與間接教學成本,均由國立臺灣大學與該院共同分攤,致發生部分校開支員額之情形。該院預計105年度校開支人數525人,用人費用5億2,200萬9,000元,其中3億0,006萬9,000元由國立臺灣大學列支,未納入該院作業基金。 經查國立臺大醫院因負有教學、研究及醫療任務,每年均有數百位不等之「校開支人員」於該院服務,然渠等用人費用近6成由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列支,未計入醫院作業基金,基金營運成本與績效恐有失真,允宜妥適明確規範「校開支人員」用人成本明細及分攤比率計算基準,俾允當呈現醫院之經營績效。 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102年度民眾就醫資料,其中醫學中心急診48小時滯留比率,最高為臺中榮民總醫院,次為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顯示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壅塞情形嚴重,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相關審核意見: 1.近來急診病患滯留情形仍然嚴重:國立臺大醫院急診病患留院觀察或等待住院滯留超過24小時之人數及占急診總人數之比率,由101年之2萬7,216人、24.97%,增加至103年度之2萬9,855人、26.62%;滯留超過48小時之人數及占急診總人數之比率,由101年之1萬6,085人、14.76%,增加至103年度之1萬7,616人、15.71%,顯示急診病患滯留情形未見舒緩反而益加嚴重。 2.未妥善運用所獲病床資源: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置之急性一般病床為2,255床,截至103年底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登記開放使用床數為1,671床,又部分病床因配合病房整修或待整修暫時關閉,實際開放床數僅1,649床,未能妥為運用所獲病床資源。 綜上,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壅塞情形仍然嚴重,增加急診部門醫事人員工作負荷,並影響急重症病患之醫療照護,且未能妥善運用病床資源,亟待研謀改善對策,以提升急診醫療品質與病患就醫權益。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三、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照案通過。 四、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1項: (一)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新建蘭陽院區經審計部103年決算報告調查:1.蘭陽院區依目前規劃於開始營運後,除缺乏教學研究空間、醫護人員宿舍及行政空間,部分醫療儀器設備亦須另案租賃,相關軟、硬體設施似有不足,且不利於醫護人員之招募。2.該院辦理計畫項下主體及裝修機電統包等2件主要工程標案,一再容任承商以施工人力不足等類同理由,未積極改善進度落後情形,致主體工程完工時逾期277.5天,且裝修及機電總包工程截至民國104年5月底預定進度73.96%、實際進度59.20%,落後14.76%,延宕蘭陽院區開幕營業期程至少1年1個月。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蘭陽院區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規劃空間不足,嚴重影響民眾與醫療人員之權益,爰要求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營運改善計畫報告,並應儘速完工,以照顧宜蘭地區居民。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五、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2項: (一)為支應社教機構營運規模擴充、社教發展趨勢等衍生的經費需求,教育部自96年起成立「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給予各機構業務的發展空間與增加經費運用的彈性,並希望各機構得以開源節流,提升效益。但近年來各作業基金連年產生短絀,105年度部分機構雖已減少短絀金額,然總數仍過於龐大,不利基金正常發展。 爰建請教育部加強各機構之督導工作,並積極與各機構討論提升各社教機構基金成效之改善方案,並研商促進國人前往各機構參訪之計畫,以落實各基金成立之目的與各社教機構之教育任務。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高金素梅 孔文吉 (二)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105年度包括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及國立臺灣圖書館及自105年度新納入之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等6個分基金。 社教機構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業務收入15億7,239萬6,000元,業務成本與費用21億4,771萬1,000元,業務外收入1億3,417萬1,000元,業務外費用265萬元,收支相抵後,短絀4億4,379萬4,000元。 經查社教基金收入主要來自政府補助,且連年短絀,有違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亦未符提升營運績效之設置宗旨,允應研謀策進。 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六、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1項: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條規定,設置該校務基金之目的為:「提升教育品質,增進學校財務經營管理之能力」。由此可知,健全國立高中經費管理經營機制並提升自籌收入能力,進而減少國庫負擔是該基金的主要任務。然而該基金自99年全面實施後,短絀金額居高不下,105年度雖預期短絀金額將減少3.4%,然國庫補助比率不斷攀升,預計國庫撥款比率將提升至88.77%,與該基金設置目的不相符。 爰此教育部應儘快針對該問題進行檢討並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使該基金往穩健方向發展。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高金素梅 孔文吉 七、學產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1項: (一)根據審計部103年決算報告調查,學產基金有土地遭長期佔用與效能過低之情事: 1.學產土地遭長期不法佔用,迭經監察院糾正及本部審核通知檢討改善,惟被佔用面積不減反增,顯未獲有效改善。 2.對學產閒置土地及建築物,迄未依監察院糾正意見積極研謀改善,致部分可供利用之閒置資產仍未出租或活化使用,減低學產基金財務效益,影響補助教育經費之財源。 3.國有學產土地迭經地方政府劃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教育部未能積極主張學產土地特殊性及公益性,復未能積極協調辦理有償、無償撥用,致長期閒置,且常淪為因都市計畫缺少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作為抵充之標的。 4.未積極釐清學產土地使用情形,致部分土地長期列為「已測量資料待釐正」及「使用情形待釐整」,影響學產資產之有效運用。 5.未依據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運用教育部編制人員派兼基金業務,補實基金管理人力,又長期以外包派遣人員從事常態性與核心業務,致學產土地經管缺失遲未獲有效改善等缺失,顯有效能過低情事。 爰要求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針對學產基金有土地遭長期佔用與效能過低之情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提出具體改善作為與改善目標。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八、運動發展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1項: (一)運動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培育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等業務計畫下分別編列國外旅費19萬4,000元、20萬元、62萬5,000元、61萬5,000元及24萬5,000元,合計187萬9,000元;並於「培育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及「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等業務計畫下分別編列赴大陸旅費38萬5,000元及37萬2,000元,合計75萬7,000元。 惟經查運動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所編列之國外旅費及赴大陸旅費多屬支應普通公務所需,不符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之用途,亦與預算法規定有悖。另國外旅費及赴大陸旅費之編列過於簡略,允宜參據公務預算檢附「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及「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俾利預算審議。 綜上所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九、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十、本案審查完竣。 (11月12日) 參、繼續審查105年度行政院主管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科技部主管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等附屬單位預算案。 決議: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5項: (一)凍結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中「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之創意臺灣智慧政府計畫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黃志雄  孔文吉 (二)「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105年度編列「創意臺灣智慧政府計畫」3億元,為新增計畫,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主政。 惟查,創意臺灣計畫係為加速推動「ide@ Taiwan 2020(創意臺灣)政策白皮書」各項內容,並且鼓勵各機關開發資訊服務創意方案、爭取創意先機、滿足民眾需求,105年度暫編列3億元,無具體內容,尚待各部會提報子計畫推動。上開白皮書涵蓋「基礎環境」、「透明治理」、「智慧生活」、「網路經濟」及「智慧國土」5大構面,其提報原則如下:1.鼓勵機關發展創意方案。2.彈性機動的發展制度。3.即時支援,適時協助。4.以急迫性創新需求為標的。又依創意臺灣計畫,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查過程中,將檢視相關部會提報計畫是否符合「ide@ Taiwan 2020(創意臺灣)政策白皮書」各項急迫重點工作,並例舉31項推動目標及推動作法,惟所例舉部分推動作法與其他計畫類似。例如,「智慧生活」構面下衛生福利部所負責之以資通訊科技強化日照中心服務社區長者量能,完備失能者與獨居長者之智慧服務網絡,即與105年度衛生福利部所編行動寬頻計畫─推動4G遠距智慧健康照護服務類似;「智慧國土」構面所例舉建立全國智慧防災情資平台等,科技部及內政部等均編有相關經費;科技部亦曾就此計畫提出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釐清目前部會署已推動相關工作之重疊性之意見。是以,審查機關允應盤點現存相關科研計畫,避免資金重複投入。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三)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105年度「基金來源」編列「權利金收入」8億4,550萬7,000元,占基金來源374億7,047萬3,000元之2%,另「國庫撥款收入」357億2,739萬4,000元,占基金來源之95%。 立法院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關於行政院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科發基金之決議16.:「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歷年來,皆仰賴國庫撥款維持運作,本年度國庫撥款比率更超過96%,主管與管理機關有必要採取具體作法,提高他項歲入之比率。矧系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所匡列之特定收入來源,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等收入歸屬中央政府部分』,但中央政府各機關今年度繳交智財權收入8億2,922萬2,000元,其估算標準欠缺明確依據,……科技部並應於往後年度系爭基金預算書中,載明各資助機關智財權收入估算大要。」。 科發基金99年度至103年度各年度權利金收入均低估,決算數平均較預算數高1億0,726萬3,000元,高約13%。105年度編列權利金收入8億4,550萬7,000元,雖依立法院決議於科發基金預算案載明各資助機關智財權收入估算大要,然仍較99年度至103年度平均決算數之9億4,253萬9,000元為低,且低編金額近1億元;又近年度政府致力推動科研計畫之研發成果應用,權利金收入應呈增加趨勢,爰105年度權利金收入允應參酌過去實際繳交情形覈實編列。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四)「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105年度編列非國家型科技計畫33億9,189萬3,000元,其中新增「創意臺灣智慧政府計畫」3億元及「未來優質生活實驗場域規劃與建置」2億元。 惟查,考量科技發展具變化快速之特性,於科發基金編列跨部會署之非國家型計畫,係為彈性調整經費配置,支應各部會署具時效性及重要性之研發計畫,惟近年來呈增加趨勢。105年度跨部會署之非國家型計畫新增「創意臺灣智慧政府計畫」及「未來優質生活實驗場域規劃與建置」計畫,似因預算籌編倉促,未及納入各執行機關年度預算,而納編科發基金應急;又跨部會署計畫各部會僅以代收代付款處理,未於預、決算書表達,不利審議及監督。各部會署執行之計畫應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且歷年科發基金已預留部分經費供具時效性且重要性之科技計畫於預算編列後申請,允宜就跨部會署之非國家型計畫設定合理上限,以避免持續增加,影響立法院審議及監督。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五)「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用327億7,911萬6,000元,扣除補助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52億7,202萬6,000元後,多為補助國內大專校院及經科技部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進行學術研究等。 惟查,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4點,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補助用途支用,申請機構並應確實審核。復依上開要點第25點,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疑有虛報、浮報情形者(包括科技部查核發現、外部檢舉、政風查處案件、司法偵查/起訴/判決案件),由科技部進行初審後,提專案小組會議審議之。查98年度至103年度間,科技部專案小組會議審議補助計畫浮報、虛報案件計29件,認定浮報虛報者計27件,共追繳877萬6,000元,專題研究計畫浮報、虛報金額未見減少。 101年3月間部分教授涉及以假發票浮報、虛報經費等情事,經科技部與主計總處檢討經費報支相關規定後,於101年10月放寬科研經費之流用及支用彈性。惟除經費報支制度宜予檢討外,科技部於補助經費核銷之監管亦有缺失,經監察院103年6月12日提出糾正:「公務機關補助研究計畫經費之審查欠嚴謹,部分教研人員不當使用研究計畫經費,虛報、浮報情況嚴重,且於事發後部分計畫主持人與機關首長猶企圖合理化不當行為,混淆視聽,斲傷教研人員清高、誠實形象;又科技部長期漠視補助研究計畫支用經費之合理性,同意與計畫無關之支出得予報銷,對補助案件經發現浮報虛報者,亦不予處理,肇致經費報銷屢有不實;另該部查核抽樣以件數為準,未將支出之金額納入考量,忽略重要性原則,復未對內部控管不良之執行機構,提高其抽查比率,長期任容缺失存在;經核均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4項: (一)為推動國內科技產業發展,提升國家整體經濟動能,政府已投入超過2,500億元經費用於擴張建設科學園區,然近10年僅新竹科學園區收支情形呈現賸餘,中部科學園區及南部科學園區幾乎年年短絀,造成國家資源沉重負擔。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檢討科學園區近年來營收情形不佳之原因,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何欣純 (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臺南園區休閒服務業收入近年均為虧損,僅依靠租金及門票收入無法支應折舊、保險及房屋稅等費用,且部分空間至今仍然閒置,營運狀況不佳。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檢討臺南園區營運情形不佳之原因,積極督導提升園區收入以達成損益平衡,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何欣純 (三)有鑑於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來源除仰賴政府撥款外,園區管理費收入及廠房土地租金收入等均為基金重要來源,然至今仍有部分園區土地出租率過低,以致園區土地出租收支情形為短絀。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檢討科學園區土地出租率過低原因,具體提出解決方案,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何欣純 (四)針對自69年度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新竹設立科學工業園區,並陸續開發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完成北、中、南三核心園區,期能吸引產業進駐,帶動國內傳統產業轉型,創造高科技產業發展契機。 惟經查:1.部分園區之土地出租率仍待提升。截至103年8月底止,各園區規劃可供出租土地計1,534.27公頃,已出租面積為1,358.28公頃,尚有175.99公頃未出租。新竹科學園區其中宜蘭園區已開發土地出租率僅2.38%、新竹生醫園區及銅鑼園區土地出租率亦分別僅為56.62%及59.96%;中部科學園區其中二林園區土地出租率僅17.31%、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土地出租率僅21.61%。2.南部科學園區廠房出租率有待改善。截至103年8月底止各園區可供出租廠房計924個單位,已出租821個單位,尚有103個單位未租用,平均廠房出租率為88.85%。其中以南部科學園區之高雄園區70.67%最低,有待改善。 綜上所述,科學園區已完成開發之土地及廠房,迄103年8月底,新竹生醫園區、銅鑼園區、宜蘭園區、二林園區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土地出租率偏低,南部科學園區內臺南園區及高雄園區廠房出租率僅約7成多,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允應積極招商,改善土地及廠房出租欠佳情形。基此,爰要求科技部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11月12日) 臨 時 提 案 行政院以政策高度推動科技表演藝術實驗基地,除藝術家進駐合作及展演空間外,另有設備具足的幕後製作暨人才培育中心。幕後人才培育中心是表演藝術產業的重要環節,盤點中興新村資源後,認為省政資料館具有挑高之國際會議廳、宴會廳與其他小型空間,是作為「數位藝術劇場」的絕佳場所;而小巨蛋可作為「幕後製作暨人才培育中心」。 文化部現已規劃「科技實驗室」、建置「科技藝術排練場」、排練場空間及會議室、辦公室、宿舍,作為發展科技藝術基地之基礎設備,然缺乏「數位藝術劇場」與「幕後製作暨人才培育中心」。爰此建請文化部協調臺灣省政府,成立跨部會平台,積極推動省政資料館成為數位藝術劇場、等比例之排練場,小巨蛋可作為幕後製作暨人才培育中心,以為我國科技表演藝術跨域實驗基地打下穩固根基。          提案及連署人:陳碧涵  蔣乃辛  黃國書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 主席:現在進行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及相關提案。 一、預算部分: 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9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270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9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11億4,746萬5,000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1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1億3,689萬9,000元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2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5,500萬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1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330萬5,000元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6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15億9,566萬7,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7億5,994萬9,000元 第2目 文物管理及展覽1億7,321萬8,000元 第3目 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2,265萬3,000元 第4目 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485萬5,000元 第5目 資訊管理維護7,757萬元 第6目 安全管理維護1億3,688萬6,000元 第7目 故宮南部院區籌建3億1,690萬元 第8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億0,003萬6,000元 第9目 第一預備金360萬元 二、委員提案部分: 1、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入部分 單位預算頁次:43 案由:「賠償收入」之「一般賠償收入」,原列270萬元,建議增列二分之一。 說明: 故宮擁有眾多珍藏文物,圖像、出版品、品牌授權文創業務數量龐大且商機無限,然觀之歷年,杜絕盜版銷售之發生不斷,掌握時效追蹤盜版案件,賡續追究業者侵權賠償責任,確保我國珍貴文物資產運用權益。且歷年該項收入均低編,105年度僅編列270萬元,顯然過於保守。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2、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頁次:49 案由: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第9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原列270萬元,建議增列100萬元。 說明: 一、故宮103年10月3日成立打擊盜版的任務編組,納入專業法制人員及各處室相關專業人員積極主動查察,並於11月13日發佈「國立故宮博物院智慧財產權維護小組設置要點」,然相關查緝成果並未定期上網公告。 二、「2014年第十屆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暨蒐集盜用本院智慧財產權資料實地訪查報告」指出:「部分出版社或廠商在取得圖像授權之後,未依規定繳交樣品供本院查核,讓本院無從查證,然而,若該廠商沒有依照規定、違規使用本院圖像、違規載示等,就算被查獲、廠商履約保證金遭到本院沒收,廠商也只有損失數千、數萬元,對廠商的利潤卻毫髮無傷,甚至往往因有故宮的授權加持而產生極大市場效益,但本院的損失(國庫收入或名譽)價值實遠超於此」。故宮不應囿於廠商逾期交貨而索取若干賠償,應積極查緝渠等後續違規使用情形,依法追訴索償。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入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50 案由:第3款「財產收入」第9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資料使用費」,原列16萬5千元,建議增列10萬元。 說明:國立故宮博物院105年度預算編列資料使用費16萬5千元,包括善本文獻資料影印收入10萬與雷射標籤工本費收入6萬5千元,然本項預算之編列未能考量歷年收入情況與南院故宮可能收入;以103年度決算觀之,本項收入可達26萬元,如南院故宮亦開放上開資料使用事項,則應考量預期收入,核實編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4、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1 案由:第3款「規費收入」第9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原列11億4,730萬元,建議增列5,000萬元。 說明: 一、若以故宮(北院)103年參觀總人數5,402,325人為基準,其中外籍團體約3,254,085人,散客約193萬人計算,105年門票收入推估:團體票以每人230元計,共748,439,550元,散客以最低面額150元(國人優待票價150元,普通票價250元)計算則為289,500,000元,兩者合計已逾1,037,939,550元。 二、故宮南院將於今年12月28日開幕,105年預估參觀人數為200萬人,其中(前三個月)免票110萬人,普通票5萬人,團體票35人,國人優待票50萬人,門票收入合計1.68億元。 三、承上,故宮南北院區105年度門票收入合計應可逾12億元,建議增列5千萬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5、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入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43 案由:「財產孳息」之「權利金」,原列1億2,322萬元,建議增列二分之一。 說明: 一、故宮105年度年度權利金收入編列1億2,322萬元,較上年度減少3,820萬2千元、104年度年度權利金收入編列1億6,142萬2千元,較上年度減少3,537萬8千元?故宮應解釋說明權利金逐年減少原因為何? 二、文物授權運用範圍廣泛,故宮近幾年致力推動各項文創商品,但授權金收入卻不增反減,顯示授權金之訂定與收取,有待檢討。再者,近來發生多項侵權盜版事件,卻未見故宮積極處理,也連帶影響權利金之收入。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6、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入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50 案由:第4款「財產收入」第11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權利金」,原列1億2,322萬元,建議增列5,000萬元。 說明:故宮105年度編列權利金收入計1億2,322萬元(細目見下表)。然本項預算之編列未考量其數額遠低於歷年預決算數,亦未計入南院故宮可能收入;國立故宮博物院應考量過去情況與南院故宮可能收入核實編列,並針對南院故宮園區餐飲等博物館BOT事項書面報告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權利金 (萬元) 語音導覽 提供各界使用出版品 品牌授權 文物圖像授權 園區餐飲(故宮京華)BOT與回饋金 小計 105預算 1,400 4,500 3,500 1,200 1,722 12,322 104預算 1,200 8,837 4,705 1,196 1,704 17,642 103決算 17,282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7、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2 案由:第4款「財產收入」第11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權利金」,原列1億2,322萬元,建議增列4,000萬元。 說明: 一、查本節103年度編列1億9,680萬元,決算數1億7,282萬8千元,104年預算數1億7,642萬2千元,105年預算數較去年減列5,320萬2千元。 二、105年提供外界使用出版品權利金預算4,500萬元,104年預算8,189萬2千元,103年預算1億2,630萬元;另101年出版品權利金決算2,178萬2千元,102年降至637萬9千元,103年略增至829萬3千543元,預、決算數字均持續萎縮。國立故宮對於出版品著作權的維護不力,如文淵閣四庫全書遭北京蘇音公司盜印,反為廠商說項,並予以補授權助其合法化,令國內出版商蒙受巨大損失。另「2014年第十屆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暨蒐集盜用本院智慧財產權資料實地訪查報告」亦指出,在文博會上所見不少出版品當中的圖說文字,完全抄襲國立故宮的研究成果,凸顯盜版或侵犯故宮著作財產權的情形,除了圖像的侵權之外,「文字」智慧財產權也多遭抄襲濫用,強調未來應加強查緝和追究。 三、馮明珠院長表示得意典藏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為故宮拍攝文物影像之資格,雙方共有著作權。惟得意公司從未遵守契約,私自授權,且未將圖像授權金分給故宮,令國庫蒙受損失。另北京的故宮出版社未經國立故宮授權,大量使用國立故宮所藏圖檔出版《故宮畫譜》,國立故宮應積極向北京故宮追訴索償。 四、105年圖像授權、品牌授權及出版品授權預算金額均較104年減少,決算數字亦持續萎縮,顯見相關處室的預算執行力須加強。根據故宮人員的出國報告,所訪查的複製畫商品、圖錄及出版品,其印刷品質雖不如故宮出版的高檔複製畫或出版品,但其畫質清晰,判斷應該都來自至少中高階圖檔的水準,而且品項(被盜版的文物)越來越多,早已超出所謂明星展件的範疇,令人質疑其流出管道及流出的數量與件數。然這類中高階圖檔,取得管道不外乎:內部人員、廠商、申請圖像授權者。故宮應查明源頭,揪出不肖人士或廠商,並詳查是否有假借以非營利教育推廣申請授權,實則作為商品開發之用。 五、故宮委外辦理的特展,廠商除負擔場租和水電費外,售票收入則全歸廠商,收費標準由廠商訂定,廠商再依參觀人數支付故宮回饋金,購票數未達22萬張,收取基本回饋金100萬元,22萬張以上,每增加一張,多收取回饋金25元。以103年度「大英博物館百品特展」特展為例,門票每張金額280元,售出3,572張即可達100萬元,而該特展參觀人數為175,822人,門票收入4,923萬160元,故宮僅收取123萬回饋金、場租52萬632元、水電費121萬9,771元,共計296萬,與門票收益落差甚大。 六、查103年至104委外特展參觀人數,多則超過17萬,少則7萬多人,對參觀環境帶來的負擔不一,收取的回饋金大多為100萬元,然委外特展除由故宮提供典藏文物,接洽國外博物館提供借展文物外,故宮辦理前置作業投入的相關費用,包括文物購置、維護、管理等成本,這些負擔應列入設算,否則不足以反映成本,而回饋金的訂定卻採參觀人數作為計算基礎,繳交門檻為22萬人,應將門檻調降,或增加其他採計標準。 七、故宮晶華BOT委外經營權利金,自99年至103年度,決算金額均少於預算金額,而故宮參觀人數在103年一舉突破540萬,故宮晶華是院區內對外營業最主要的餐廳和會議場地,繳交的權利金卻年年短差,顯見委外經營績效有待提升。 年度 委外經營權利金(預算) 委外經營權利金(決算) 委外經營回饋金(預算) 99 15,333千元 10,715千元 100 15,784千元 2,198千元 3,156千元 101 16,267千元 13,825千元 3,253千元 102 15,000千元 10,822千元 3,000千元 103 12,500千元 12,189千元 2,500千元 104 14,280千元 2,640千元 105 14,350千元 2,870千元 八、語音導覽服務權利金104年原列9,000千元,然1~6月實際收入已達9,846,917元,平均每月1,641千元,全年應可達19,693千元。105年權利金預算原列14,000千元,應有增列500萬元的空間。 九、綜上,爰105年編列的權利金明顯低估,出版品、品牌授權、文物圖像授權等權利金、特展回饋金及語音導覽服務權利金等項目至少都應各增列6,000千元,故宮晶華BOT委外經營權利金至少應增列1,000千元,合計40,00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8、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2 案由:第4款第11項第1目第1節「權利金」,原列歲入123,220千元,建議增列10,000元。 說明: 故宮之權利金收入,包括語音導覽權利金14,000千元、使用出版品權利金92,000千元,以及故宮晶華餐飲BOT案17,220千元,然尚未包括104年八月簽約之故宮南院BOT案之開發權利金與變動權利金部分。建請故宮依約核實列入。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9、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3 案由:第4款「財產收入」第11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租金收入」,原列1,347萬9千元,建議增列300萬元。 說明: 一、停車場僅開放員工使用,每格車位每月收費600元,全年收費7,200元,換算每日停車費僅20元,與士林運動中心日間月租3,600元、百齡高中地下停車場日間月票1,500元相較下,收費明顯偏低,且自97年迄今未調整,應酌予調高。 二、故宮將展覽場地租給「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做為營業用,場地佔現有展覽面積近二成,總坪數約644.41坪,年租金共計3,722千元,每坪平均月租僅481元,遠低於士林區辦公室(581元)和店面(1,333元)的租金行情,對比故宮南院商業空間場地443坪,年租金4,972千元,每坪月租956元,南院(嘉義)租金竟高於北院一倍,顯有失當,應酌予調高北院商業空間的租金和水電費分攤比例。 三、另故宮過往給付消合社的代銷佣金,高達商品售價的40%,雖依本院決議將給付比例降至25%,卻同時取消廠商須向國庫繳交之營業權利金(總收入10%),與本院決議調降營運成本之意旨相違。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0、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入部分 單位預算頁次:53 案由:第4款「財產收入」第11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租金收入」,原列1,347萬9千元,建議增列100萬元。 說明:105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預計租金收入原列1,347萬9千元,扣除所列南院故宮博物館商業空間場地租金收入497萬2千元,僅編列850萬7千元,其中語音導覽場地租金、故宮郵局場地租金所列預算數包含南院收入,仍遠低於104年度法定預算數1,077萬1千元;102年度與103年度決算數之差異,如係特展租金收入之差異,則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特展場地租金是否有其標準?特展審查機制又是如何?與國立故宮博物院年度預計辦理之展覽目標、合作等是否有所安排? 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預算數/千元 6,406 9,771 10,771 8,507 決算數/千元 8,178 7,293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1、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6 案由:第7款「其他收入」第11項「國立故宮博物院」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原列330萬5千元,建議增列300萬元。 說明: 一、今年審查104年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預算時,103年度「銷貨成本」項下「書籍」的印製成本較102年增加1,904萬,馮院長說明為因應南院開幕,104年印製種類較103年多出19種(南院即佔22種),南院於年底開館後,銷貨收入應該會落在明年,然查本節105年出版書籍刊物售價收入的預算金額竟較104年減少150萬元,顯見故宮未考量市場銷售情形,仍執意大量印製,墊高成本,但銷售數字反映卻不佳,致收入大幅銳減。 二、查本節103年預算金額645萬,決算金額598萬8千元,104年預算則為464萬8千元,其中出版書籍刊物售價收入103年預算為505萬元,104年降為300萬元,105年再減半至150萬元。另本席去年函請故宮提供書籍刊物銷售收入、印製成本、印製數量及銷售數量的數據,故宮回覆下表數據,然今年再次去函索取105年資料,回函竟稱尚無實際資料可提供。然翻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度預算書,卻載明本年度預計銷售書籍18萬6,425本,預計銷貨收入1億297萬3,000元,較上年度增加475萬7,000元。 99 100 101 102 103 104年 銷售收入 29,848,088 58,048,293 94,163,759 83,774,646 89,248,000 98,216,000 印製成本 14,737,564 31,475,043 28,920,377 28,328,510 39,557,000 62,564,000 印製數量 125,200 252,000 176,250 184,190 160,000 264,000 銷售數量 95,368 179,155 210,507 172,748 160,000 176,360 註:99年至102年為決算數,103年至104年為預算數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2、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57 案由:「業務費」項下之「水電費」科目預算編列1億0,648萬1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故宮105年度全館全年度水電費編列達高1億0,648萬1千元,占業務費總額約53.4%,且相較104年度水電費4,786萬5千元、103年度水電費4,634萬5千元、102年度3,522萬5千元之下,逐年大幅度明顯成長,比例相當驚人。 然政府各單位推行節能減碳、縮減水電費用,故宮卻反其道而行,大幅增加水費及電費,已達節能減碳、撙節支出,原因何在?故宮應提出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3、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86 案由:故宮博物院104年度有關「業務費」項下之「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編列6,460萬9千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 說明: 一、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業務為限,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二、105年度故宮職員由315人增至356人,費用增加8407萬元,人事費高達5億6,050萬元,卻持續增聘臨時人員20人,臨時人員酬金較上年度成長1,026萬6千元,總計6,460萬9千元。故宮長年以臨時人員處理經常性業務,變相增加用人費用,宜檢討人力運用配置,降低臨時人員進用人數。 計畫名稱 104年度 105年度 比較增減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一般行政 6 1,675 6 1,675 0 0 器物管理研究與展覽 7 3,921 7 3,921 0 0 書畫管理研究與展覽 5 2,410 5 2,410 0 0 圖書管理研究與展覽 20 7,540 15 6,420 -5 1,120 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 15 5,475 15 5,475 0 0 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 10 4,736 10 4,886 0 150 資訊管理維護 15 7,367 20 9,541 5 2,174 安全管理維護 64 21,219 64 20,881 0 -338 - - 20 9,400 20 9,400 合計 142 54,343 162 64,609 20 10,266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4、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82~86、95 案由:「業務費」項下之「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編列6,460萬9千元,建議凍結六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行政院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進用臨時人員有所依據,訂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以避免各機關不當運用臨時人員。依前揭要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業務為限,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二、惟故宮年年僱用大量臨時人員,造成「臨時人員酬金」年年成長、居高不下,103年度編列4,989萬9千元、135人,104年度5,434萬3千元、142人,105年度6,460萬9千元、162人,占業務費比例高達20.4%。故宮用大量臨時人員處理經常性業務,而當中還有僅因工作計畫更名(「安全管理維護計畫」於103年度由原「安全管理系統維護計畫」更名),即變相僱用臨時人員,且嗣後年年編列,徒增用人經費,亦與規定未符。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5、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113 案由:「大陸地區旅費」,原列51萬1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近5、6年來陸續傳出央視、中國多家公司侵權與盜印故宮文物與國寶案例,例如蘇音公司以三希堂名稱盜版預售仿古版文淵閣四庫全書、中國國台辦直屬的九州公司等案件,已嚴重損及我國格與文物資產運用權益,故宮無善盡文物業務內部控管機制之責,亦完全沒有意思要向中國方面追究相關業者侵權賠償責任。加上,故宮應具國際觀,與世界各國多交流,拓展國際視野,而非只顧著中國。基此,該筆預算經費亦無實質存在之必要,故為撙節公帑,予以全數刪減。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6、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83 案由:故宮博物院104年度有關「業務費」項下之「國外旅費」科目預算編列377萬2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其餘減列100萬元,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105故宮的出國旅費暴增,除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外,甚至拿贊助款出國旅遊,且編制的出國計畫屢屢變更,返國後也未繳交出國報告。 1.105年故宮公務預算國外旅費377萬2千元,104年147萬2千元。 2.105年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出國旅費95萬5千元,104年53萬6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7、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105 案由:「國外旅費」科目預算編列377萬2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故宮近年來國外旅費不敷使用,近5、6年以來決算數皆為超支且幅度驚人,儼然成為常態,以105年度「國外旅費」編列377萬2千元,即高於104年編列147萬2千元;從104年度的119天到105年的264天。 惟出國計畫應配合施政計畫,進而編列年度概算,但故宮博物院各年度國外旅費均超出原計畫甚多,足見各計畫編列未盡詳實,出國計畫形同虛設。基此,故宮應撙節公帑依,緊縮經常支出原則覈實編列。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8、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87 2款6項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15萬元 案由: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外旅費原列377萬2千元,提案凍結115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國立故宮博物院105年度編列377萬2千元國外旅費,較104年增編230萬元;惟查103年度出國計畫提請變更比率達8成以上,顯見出國計畫編列未有詳實評估,有預算浮列疑虞。 2.爰此提案凍結115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19、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7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7億5,994萬9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目104年度原列5億6,400萬2千元,今年預算成長1億9,604萬1千元,其中人員維持費增長8,407萬7千元,行政工作維持費增列1億1,196萬4千元。 二、今年2月間,國內發生復興航空空難後,府院及部會紛紛取消尾牙,故宮非但未取消,全院還在公務時間(下午4點)搭乘公務車赴淡水福容飯店吃飯,人事室居然要員工以公出名義簽退。而故宮以員工檢討業務的會議名義辦理尾牙根本是掛羊頭賣狗肉,沒有任何會議紀錄,也未簽到,直接進行尾牙表演活動,且故宮業務檢討會議經費年年增長,從29萬增長至35萬,先前就曾被檢討以類似魚目混珠手法辦理尾牙活動,令外界觀感不佳。 三、故宮馮院長於8月間違法赴中國北京,下備詢台後接受媒體訪問表示「行政院在8月6日下班後回覆同意她請假,7日蘇迪勒颱風接近,承辦人是新進人員,當天太忙沒來得及處理;8、9日周末颱風來,10日馮上飛機後移民署發現,但當天人事室有一組人去南院,回來後馬上補辦,公文最慢11日應已送達」,將責任推到行政院身上。然根據「兩岸條例」第九條第4項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應填具申請表由服務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3星期前,轉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馮院長在8月10號上飛機,依照法令必須在7月20日就必須向內政部申請,就算8月6日故宮同仁協助妳向內政部申請,也已經違反「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需在3星期送件的規定。馮院長已遭內政部裁罰6萬7千元。本案凸顯馮院長便宜行事,不遵守法令,行政管理效能不佳。 四、故宮南院正如火如荼籌備開幕,需才孔急,但故宮竟把爭取來的人力借調到北院服務,調派的兩人,其中一位是專門委員,派令在今年5月16日生效立刻借調到教育展資處服務。另根據故宮提供南院102年迄今簡任官員名冊及差勤情形,現任南院處長的王士聖,103年在嘉義的工作天數只有8天,從副處長到處長任內,上任345天(103年10月1日至104年9月10日),只在嘉義待了46天,大多數時間都待在台北,故宮宣稱這些主管密切往返嘉義和台北,但這些差旅費都是公帑支付。另今年7月1日升任南院副處長的林天人研究員,就任以來只在嘉義待1天。且林員於101年初因論文抄襲事件,遭記大過處分,並被解除科長職務,影響故宮聲譽甚大卻於一年半後直升南院副處長,難以服眾。南院3位現任簡任主管,佔著南院的缺,卻無心於南院事務,浪費納稅人的錢,辜負南部鄉親的期待,佔缺而不積極任事,恐涉及行政怠惰。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0、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7 案由:「一般行政」,原列7億5,994萬9千元,建議凍結七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105年度故宮「一般行政」,編列7億5,994萬9千元,104年編列5億6,400萬2千元,在「一般行政」庶務性工作業務項目並無明顯增加之下,卻增編達近2億元,且於100年度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附設博物館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採購案,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惟因招標爭議而廢標。之後故宮將餐飲與博物館商店採分別招標,餐飲標案已於102年9月9日決標,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得標,而博物館商店衍生性商品銷售業務則以補充合約方式,仍委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 二、故宮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辨衍生性商品之銷售係屬政府採購法所稱勞務委任採購,應遵循政府採購法規定,謹守公平合理原則,避免被質疑獨厚故宮消費合作社。惟故宮現以規劃設置專業法人辦理博物館文創跨域業務為由,陳報行政院同意暫緩博物館商店委託經營之公開招標作業,且於博物館法專業法人未設置前,仍維持現狀,俟博物館專業法人成立後,再終止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委辨業務,而未透過公開招標程序,逕行指定廠商辦理,已明顯違反採購法規定。且博物館法審議期程難以預期,故宮藉此一再拖延,難避自肥之嫌。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多年來運作未符法制,導致爭議不斷,主其事者卻消極以對,應予譴責。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21、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57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之「01人員維持」費用,原列5億6,050萬7千元,建議減列3,000萬元。 說明:105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員額共編列356人,其中南院員額34人,實用32人,未獨立編制。然105年度預算於法定編制人員編列2億7,307萬8千元,較104年度增2,156萬;於105年度編列退休離職儲金7,216萬元,較104年度編列之2,099萬6千元遽增5,116萬4千元,有關人事費用之編列,應重新檢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22、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057 2款6項1目-01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300,000千元 案由: 第1目「一般行政」中「01人員維持」,原編列560,507千元,提案凍結300,0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根據「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期盼各部會確實檢討各項支出的優先性、合理性及必要性,所有支出應以施政方針為重點,並力求節約,然而參照國立故宮博物院105年度預算,為因應南院營運計畫,新增41名職員,人事費用共編列了560,507千元,較去年104年度編列人事費476,430千元,增加84077千元,平均一人年收入高達205萬,相較其他各部會編列的人事預算高出許多,今年主計總處公布台灣人民平均薪資為4萬7,300元,然貴院編列之人事預算卻是平均薪資的將近四倍,不符合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當中指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並且有浮編之嫌疑,原列560,507千元,提案凍結300,0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23、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57 案由:「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原列5億6,050萬7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在104年的人事預算花費4億7,643萬元,至2015年卻增加到5億6,000萬,員額只增加了41人,卻多花了將近1億。簡單換算後,一名正式員工的年薪可達140萬。 二、然而,外界質疑故宮總只有讓大家覺得它不斷的出國、不斷的考察,然後到中國,我們不知道他們帶了什麼東西回來。」即使每個工作都有它的獨特性和專業性,但在民間整體薪資不佳的時期,公家機關的預算怎麼花、花在哪,應該要詳實的對社會大眾交代清楚才行?綜上所述,故宮亟需檢討整體人力運用,應就超額人力加速進行精簡或調整,撙節人力成本,並積極推動工作簡化等措施,俾控管所有人力進用數量。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24、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7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之「01人員維持」項下「0105技工及工友待遇」,原列3,430萬元,建議減列1,500萬元。 說明: 一、105年度預算員額中,編列有普通工友32人、技術工友48人,合計達80人,「技工及工友待遇」預算3,430萬元。以該院356名職員的人數規模而言,平均約4.45人即配置1名工友,實屬偏高。 二、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中所訂定之工友員額設置基準,則以該院職員人數356人計算,僅得置工友16人,本年度超編達16人。依規定技工員額最多不超過普通工友人數二分之一,亦即技工上限為8人,實際進用技工卻高達48人,超編40人。合計超編56人。以每人月薪3萬元計,全年13.5個月,超編費用達2,268萬元。 三、該院技工之工作內容,多為辦公室內清潔、送公文,而院區園藝、清潔維護、廢棄物清理、至善園及至德園清潔維護等,均已採外包方式辦理,故宮應加速精簡超額技工工友人數,並調整工作內容,以節省人事費之公帑支出。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5、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57 案由:「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項下「技工及工友待遇」,原列3,430萬元,建議凍結三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104年度預算員額中,編列有普通工友36人、技術工友48人,合計達84人、預算編列3,500萬元,又觀之105年則普通工友32人、技術工友48人,合計達80人,編列」預算3,430萬元。以該院356名職員人數規模而言,比率達22%,在行政院各單位精簡人力之原則之下,實屬偏高。 二、該院技工工友之工作配置內容,多數為辦公室清潔、送公文,其有關院區園藝、清潔維護、廢棄物清理、至善園及至德園清潔維護等,均已採外包方式辦理,理應就超額技工工友人力加速進行精簡或調整,以節省人事費之公帑支出。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26、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57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用,原列1億9,944萬2千元,建議減列2,000萬元後,凍結3,000萬元,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國立故宮博物院104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8,757萬2千元,105年度編列1億9,944萬2千元,誠南院營運有其行政維運費用,然不論水電費、通訊費、一般事務費成長幅度均兩倍有餘,建議減列2,000萬元,其餘凍結3,000萬元;其中應凍結(一)「法律諮詢顧問、教育人員升等審查、外籍編譯人員酬金167萬元(翻譯費用重複編列),(二)「(18)南院BOT專案」200萬元(未載具體支出事項)。故宮應針對預算編列與執行項目、105年度高度成長項目之預算編列與執行予以報告。 104-5年度故宮編列之基本行政工作預算細項 (單位:千元) 年度 水電費 通訊費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獎補助費 105 106,481 4,815 7,340 12,152 104 47,865 1,796 3,840 1,320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27、 單位名稱: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57-59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1億9,944萬2千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一般行政」項目較去年增加1億餘元預算,主要因為南部院區即將在104年底開館緣故,然南部院區未來有何規劃?主要定位是亞洲博物館或是南部分院?未見有清楚說明。另北部院區因參訪遊客增加影響參訪品質,故宮在無法立即擴建正館的情況有何因應措施?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何欣純  孔文吉 28、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57 案由:「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1億9,944萬2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05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9,944萬2千元、104年度編列8,757萬2千元、103年度編列8,664萬7千元、102年度5,304萬1千元,然在並無明顯相關工作項目計畫增加之下,竟逐年增幅幅度相當驚人。原因何在?故宮應提出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29、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7 2款6項1目 節-02-2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3,000萬   【 】凍結: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2水電費」原列1億0,648萬1千元,提案減列3,000萬元。 說明:故宮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水電費1億0,648萬1千元,較104年度預算數4,786萬5千元,增加約5,861萬6千元,約增122.46%,主要係因應105年度故宮南院開館所致。故宮南院於開館後須增加各項營運經費以維護正常運作,惟南院開館初期之參觀人次、展示面積、庫房典藏數量、辦公人數等業務規模尚不及北部院區,且故宮南院為綠建築設計之新興建物,水電能源之耗費應較為節省,其水電費卻大幅高於北部院區約3成,編列有欠覈實,為免高估水電費預算造成經費浮濫,允宜視業務實際需要予以核實編列,嚴格控管支出以落實節能減碳政策。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30、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 057 2款6項1目-02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40,000千元 案由: 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0202水電費」,原編列106,481千元,提案凍結40,0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立故宮博物院105年度水電費預算編列106,481千元,佔整體業務費預算56.8%,相較104年度占業務費總額約55.49%,103年度水電費占業務費總額的24.6%,逐年攀升,根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5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105年度基本需求額度內與節能減碳相關之水電費、油料費、文件紙張及刊物印刷等費用應嚴格控管,故宮因針對節約問題提出檢討與解決方案,故凍結凍結40,0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31、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7 2款6項1目 節-02-3(2)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50萬元   【 】凍結: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3.(2)聯繫業務所需之郵資及電話等費用」原列339萬7千元,提案減列150萬元。 說明:105年度編列聯繫業務所需之郵資及電話等費用計339萬7千元,較去年度增加約一倍,郵電費用性質應屬歷年之固定支出費用,其增加幅度之適當性有待商榷,敬請故宮加以說明。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32、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8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0250按日按件計資酬金─教育人員升等著作審查費」,原列20萬8千元,建議全數凍結,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屢以所屬人員的升等論文名稱係個資為由,不願提供相關資料,然經諮詢個資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回復「論文屬於公開著作,鑒於增進公共利益,應予提供」;另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主管機關教育部亦表示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送審著作(含學位論文)得予提供,除技術報告有保密必要者得不予公開。 二、在行政院督促發函後,故宮仍百般推託,回函辯稱資料龐大(百餘人),僅提供7位處長的論文名稱。然查故宮103年編列「教育人員著作外審費用」14萬9,400元,104年17萬8,400元,105年20萬8千元。以公帑支付升等費用,卻拒提供相關人員的升等論文名稱,規避監督,實屬不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3、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7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0271物品」,原列357萬5千元,建議減列70萬元。 說明: 104年物品預算為213萬8千元,105年經費增加了143萬7千元,其中「辦公室場所及展場所需文具用品、紙張及電器材料費用」從93萬2千元增長至233萬2千元,成長兩倍,院區綠美化費用竟從10萬元增長至50萬元,建議酌予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4、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8 2款6項1目 節-02-12(1)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33萬元   【 】凍結: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12.(1)辦公場所及展場所需文具用品、紙張及電氣材料等費用」原列233萬2千元,提案減列133萬元。 說明:105年度編列辦公場所及展場所需文具用品、紙張及電氣材料等費用計233萬2千元,較去年度(99萬2千元)增加約1倍之多,允請撙節開支,其增加幅度之適當性有待商榷,故建請予以減列。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35、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7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0279一般事務費」,原列4,807萬7千元,建議減列500萬元。 說明: 104年「一般事務費」預算為1,996萬元,105年經費增加了2,811萬7千元,成長幅度高達一倍,其中「票務信用卡刷卡服務費」從192萬2千元增長至1,023萬元,院區清潔及園藝費用更從1,408萬4千元增至2,828萬4千元,建議酌予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38、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058 2款6項1目─02-13.─(11)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5,000千元 案由: 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13.一般事務費」中「(11)票務信用卡刷卡服務費」,原列10,230千元,提案凍結5,0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般事務費中,「(11)票務信用卡刷卡服務費」原列10,230千元,然104年度此項目僅編列1,922千元,105年度預算是104年度的5倍多,為避免浮編浪費狀況,故予以凍結5,0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39、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8 2款6項1目 節─02-12(13)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二分之一   【 】凍結: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13.(13)院區清潔及園藝等費用」原列2,828萬4千元,提案減列二分之一。 說明:105年度編列有關院區清潔及園藝等費用計2,828萬4千元,較去年度(1,408萬4千元)增加約1倍之多,允請撙節開支,其增加幅度之適當性有待商榷,故建請予以減列。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40、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58、59 案由:「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項下「院區清潔及園藝」,原列2,828萬4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05年「院區清潔及園藝」編列2,828萬4千元、104年度「院區周圍環境美化與維持」編列1,408萬4千元,多編1,420萬元,且與「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項下「院區園藝景觀設施等維護」之項目編列20萬元,疑有重複編列和浪費公帑之虞?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41、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9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0279一般事務費」中「13.(18)南院BOT專案委託服務費」原列2,000千元,建議凍結20%,俟故宮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南院BOT案屢有爭議,包含僅單一廠商投標、權利金過低等,而故宮又需支付BOT專案委託服務費兩百萬元,實屬欠妥,故宮宜檢討BOT之成效,故建議凍結20%。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42、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059 2款6項1目─01-13.─(19)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215千元   【】凍結: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13.一般事務費」中「(19)政風、主計及人事業務等費用」,原編列430千元,提案減列215千元。 說明: 105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列「13.一般事務費」中「(19)政風、主計及人事業務等費用」,然並未說明此項目之用途與規劃,根據「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期盼各部會確實檢討各項支出的優先性、合理性及必要性,所有支出應以施政方針為重點,並力求節約,故原列430千元,提案凍結215千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43、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9 2款6項1目 節─02-17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284萬5千   【 】凍結: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17國內出差旅費」原列299萬7千元,提案減列284萬5千。 說明:105年度「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國內出差旅費計299萬7千元,相較往年預算(約15萬2千元)增加甚多,允請撙節開支,其增加幅度之適當性有待商榷,故建請予以減列。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44、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059 2款6項1目─01-17.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2,000千元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17.國內出差旅費」,原編列2,997千元,提案凍結2,0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05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列一般行政預算,其中編列國內出差旅費2,997千元,相較去年104年度編列同項目預算僅152千元,成長將近20倍,且於預算書中並未說明國內出差旅費的規劃,另外根據「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所有支出應以施政方針為重點,並力求節約,故提案凍結2,0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此預算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45、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8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0299特別費」,原列94萬5千元,建議減列63萬3千元。 說明: 一、本會期故宮業務報告,蔣乃辛委員提醒院長要提高故宮的參觀品質,馮院長竟答稱「我即便說不准他們進來,他們也蹲在故宮門口啊」,來者是客,身為故宮最高主管,理應歡迎各國的旅客來故宮參觀,希冀他們看展後帶著滿滿的感動與收穫離開,日後能再度來訪。馮院長此番歧視性言論,實有失博物館院長的身分。 二、上會期馮院長在備詢台回答2月初到廈門參訪,與北京故宮在鼓浪嶼設立「兩岸故宮數位化展廳」乙事,稱「我們與廈門沒有進行任何文創合作」、「我是應北京故宮單院長之邀,到廈門看兩樣東西,其中之一是他希望兩岸故宮能夠在廈門設置數位博物館,但題目與內容都還未定」、「到目前為止並未進行任何實質合作,只是去看了場地」。但在「赴廈門訪查本院數位文創產出海外輸出潛力暨文化交流心得報告」中明白指出「兩岸故宮負責提供數位內容作品」、「兩岸故宮須授權各自產業團隊參與本案數位內容重現」、「兩岸故宮數位博物館以文化教育推廣為首要任務,因此,暫定不售票」、「將銷售兩岸故宮文創商品,以籌措營運基金」、「營運由廈門方管理與派遣人員」、「廈門方須藉由前述文創商品販售等方式,積極籌措營運基金,並回饋兩岸故宮產業團隊」。報告文末的建議與未來發展第二點「採擴展目前本院已推動的數位營運模式及銷售文創商品,應能創造國內產業發展有利局勢及避免對本院產生過大的額外工作負擔」,把國家文創商品利益拱手讓給廈門官方及所謂「兩岸故宮產業團隊」私人口袋,且這份與中方的合作內容行前並未送交行政院和陸委會審查。故宮的文創商品銷貨收入,上半年比起去年同期衰退五千萬元,居然怕增加工作負擔,擬出賣國家利益,在教委會的委員們及時揭發此事,故宮才趕緊發函給行政院說將終止推動此案。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46、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58 案由:「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原列94萬5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有關故宮應儘速依法將員工消費合作社於90年度至97年度分配予社員之受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繳回國庫乙案,前經監察院102年糾正,故宮院員工消費合作社97年之前將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分配予社員,依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之說明,顯係誤解合作社法盈餘分配規定,核有失當。復依合作社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認應收回盈餘,立法院亦於審議故宮104年度預算案時作成決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依法退回不法盈餘,惟至今故宮仍置之不理? 二、故宮設置故宮文物基金,辦理出版品發行、文創產品及藝術紀念品開發等業務惟該院將原基金產製品、品牌授權寄銷產品及餐飲等業務,委託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將應受國會監督之作業基金業務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規避國會監督,屢經本委員會決議應回歸建制,又,歷年來遭中國侵權與盜印案件不斷,亦置之不理,消極以對,爰應予以譴責。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47、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58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0475獎勵及慰問」,原列139萬8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近年國家財政狀況不佳,退休人員已享有各項應有退休俸和福利,不應再發放此類慰問金,徒增外界反感。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48、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60 案由:「文物管理及展覽」之「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1,176萬5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104年度編列1,176萬5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從28萬5千元增加到35萬元)。原因何在? 二、又根據故宮觀眾意見調查分析報告指出,近三年度觀眾因特定展覽參觀故宮之比率呈現下降趨勢,顯示因特定展覽來訪觀眾已有減少。對於文物展覽辦理之成效,故宮應確實掌握參觀者接受度,以做為未來規劃展覽方向之參考。綜上,故宮應提出詳細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49、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60 案由: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1節「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1,176萬5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105年度預算編列相較於104年之編列堪稱大幅調整,主要增加之預算項目包括改「物品」(善庫房文物存放環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數位攝影系統汰換)」、「特展設計、展櫃等製作及陳列室各項施作費用」;主要減少之預算項目包括「資料蒐集、文物掃圖拓片、邀請專家學者學術研討會」、「雜項設備費」。 單位 (千) 01器物管理 02器物研究 03器物展覽 物品 設備及投資 一般事務費(資料蒐集、文物掃圖拓片、邀請專家學者學術研討會) 大陸旅費 國外旅費 一般事務費(陳列室各項施作) 設備及投資 104 1000 100 2970 81 222 140 8400 105 1330 1500 450 151 1338 2761 150 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年度的觀眾意見調查,針對因特展參觀故宮的比例,103年度調查顯示為18.6%,遠低於前幾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特展之辦理成效與觀眾接受度,應有更細緻的分析。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50、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60 案由: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1節「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1,176萬5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今年度預算增加項目多為臨時人員酬金、耗材費用、軟硬體設備汰換及出國差旅費,僅新增器物陳列室燈光改善計畫先期評估作業,器物研究和展覽的業務了無新意,器物收藏和展示是故宮的重點業務,在國內外各博物館經營競爭激烈下,更應加強提升各項研究和展覽品質。 二、105年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的計畫內容和預期成果,內容竟與104完全相同,顯見主事者敷衍了事,未正視今年度缺失或待改善項目,據以研擬新年度工作計畫。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51、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060 2款6項2目1節─02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177千元 案由:第2目「文物管理與展覽」中第1節「器物管理研究與展覽」中「02器物研究」,原列2,003千元,提案凍結1,177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根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5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105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04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然「02器物研究」中「4.赴大陸地區接洽借展人員等差旅費」原列151千元,與「5.赴國外地區出席國際研討會、展覽資料蒐集、接洽借展人員等差旅費」原列1,338千元,皆超過104年度之同項目預算,故凍結1,177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52、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61 案由:「文物管理及展覽」之「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974萬2千元,建議凍結三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105年度編列974萬2千元,104年度編列1,574萬6千元103年度編列588萬3千元,成長跌幅甚大。原因何在?故宮應提出說明。 二、根據故宮觀眾意見調查分析報告指出,近三年度觀眾因特定展覽參觀故宮之比率呈現下降趨勢,顯示因特定展覽來訪觀眾已有減少。對於文物展覽辦理之成效,故宮應確實掌握參觀者接受度,以做為未來規劃展覽方向之參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53、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61 案由: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2節「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974萬2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105年度編列預算數大幅縮減至974萬2千元,相較104年法定預算1,570萬8千元銳減近四成。其中大幅增加之「書畫數位製作與相關攝影器材設備費180萬元,書畫與器物二處於105年度均採購攝影器材設備,其器材之差異與整合運用有待說明。 二、書畫展覽104年度編列特展及其相關文物包裝運輸、保險、押運人員費用,105年度縮編。103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委託觀眾意見調查顯示,因特定展覽來訪觀眾比例再減,對於文物展覽辦理之成效,故宮應確實掌握,以達預期成果之「辦理各項展覽……並配合各種教育推廣活動未美育紮根」。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54、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61 案由:「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03書畫展覽」業務費,原列223萬9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故宮自行辦理各類文物展覽活動,應納入成本收益原則,展示活動計畫規劃允宜力求多元,與時更新展覽場展品,增加典藏品曝光率,並運用特展拓展文物產品商機,輔以商展活動配合,吸引參觀人潮,使特展不再局限於教育或研究推廣功能。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55、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61 案由: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2節「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之「03書畫展覽」、「0319雜項設備費」,原列211萬8千元,建議全數凍結,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104年「雜項設備費」項下編列「正館201陳列室燈光照明改善設備費」200萬,今年再編列書畫陳列室光纖照明改善工程及展覽設備費用211萬8千元,似有重複編列及經費過高之疑慮。 二、105年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的計畫內容和預期成果,內容竟與104完全相同,顯見主事者敷衍了事,未正視今年度缺失或待改善項目,據以研擬新年度工作計畫。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56、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62 案由:「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2,418萬9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根據故宮觀眾意見調查分析報告指出,近三年度觀眾因特定展覽參觀故宮之比率呈現下降趨勢,顯示因特定展覽來訪觀眾已有減少。對於文物展覽辦理之成效,故宮應確實掌握參觀者接受度,以做為未來規劃展覽方向之參考,原因何在?故宮應提出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57、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62 案由: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3節「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2,418萬9千元,建議凍結500萬元,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105年度編列2,418萬9千元,減列之預算數主要係展覽製作設備費用自910萬降至170萬、433萬。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預期成果包括執行特展提升展覽品質與教育推廣、改善古籍包裝保護與擺置存放方式、提升善本舊籍與文獻檔冊之數位化數量,然本項預算將一般事務費數位掃描等費用轉以數位化全文影像委託製作,相應減少的是臨時人員酬金。故宮應於善本舊籍之保存與數位化取得平衡,並應兼顧展覽品質與教育推廣。 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年度辦理觀眾意見調查,103年度調查因特定展覽來訪觀眾之比例遠較過去為低。對於文物展覽辦理之成效,故宮應確實掌握參觀者接受度,以做為未來規劃展覽方向之參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58、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62 案由: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3節「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之「01圖書管理研究0251委辦費」,原列225萬4千元,建議減列100萬元。 說明: 一、105年委辦費較去年預算126萬增加99萬4千元,成長幅度近一倍。 二、105年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的計畫內容和預期成果,內容竟與104完全相同,顯見主事者敷衍了事,未正視今年度缺失或待改善項目,據以研擬新年度工作計畫。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59、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62 案由:「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圖書文獻展覽」項下「雜項設備費」之文獻展覽製作設備費,原列820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故宮定期辦理之常態展,按參觀對象收取門票收入,而自辦特展未採獨立售票,故未統計參觀人數。惟查:(一)常態展與自辦特展參觀人數併計,無法鑑別參訪者屬性及其對於文物偏好,不利展覽活動規劃,亦無法控管展覽成本。(二)常態展與自辦特展應明顯區分,允宜考量特展採單獨售票方式,並運用其拓展文物產品商機。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60、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64 案由: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4節「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1億1,016萬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在10月初才在北院入口處豎立了一面宣傳南院的看版,這幅「預見故宮南院」的廣告看板,根本看不出南院的設立地點,整個九個多月,故宮錯失了向350萬個對故宮感興趣的旅客直接宣傳南院的機會,參觀故宮的旅客平均至少待一、兩個小時,走在北院,幾乎接觸不到有關南院開幕的訊息,顯見故宮高層卻未善用展場空間或文宣增加行銷南院的機會。 二、故宮預估105年度南院參觀人數大約200萬人次,扣除前三個月參觀免費,南院105年全年門票收入僅1.68億,4到12月團體旅客僅35萬人,換算下來,平均每個月只有4.3萬個團體旅客,而北院的團體旅客近三年每年均超過250萬人,平均每月20.8萬人,從北院的經驗來看,團體票是門票收入的主要來源,故宮妳宣稱南院十大特展會吸引大批旅客,卻低估參觀人數,未來營運情形恐有疑慮。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61、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64 案由: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4節「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原列1億1,016萬元,建議凍結300萬元,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處今(104)年底將行試營運,相關文物運送保險、志工等卻編列於105年度預算;且相關展場服務及安全維護、教育推廣、圖書館服務等工作臨時人員酬金編列940萬元,更編列有北部志工支援巴士租用費用。然而志工之訓練應以在地招募為主,事涉文物之保存,更應有完整之規劃;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上開臨時人員之就近招募訓練及緊急應變計畫,應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62、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64 案由: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4節「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之「02南院文物研究0291國內經費」,原列307萬4千元,建議減列5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故宮南院正、副處長在派令發布後,仍長期待在台北,未於南院督導各項籌備工作,常往返台北、嘉義間,實有浪費公帑之虞。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63、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064 2款6項2目4節-02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500千元 案由: 第2目「文物管理與展覽」中第4節「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中「02南院文物研究」中「3.國內出差旅費」,原編列3,074千元,提案凍結1,5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05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列「02南院文物研究」,其中編列國內出差旅費3,074千元,於預算書中並未說明國內出差旅費的規劃,另外根據「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所有支出應以施政方針為重點,並力求節約,故提案凍結1,5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此預算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64、 單位名稱:故宮博物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64-65 案由:第2目「文物管理與展覽」第4節「南部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03「南院文物展覽」,原列1億195萬1千元,提案凍結3,000萬元。 說明:本計畫去年僅編列1,000萬元做為開館活動、教育推廣、文創推展等執行費用,今南部院區開館時間已對外宣布為今年底,是否確定能如期開館?另南部院區的未來規劃與管理為何?應要有一長期完整之規劃說明。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何欣純  孔文吉 65、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64 案由: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4節「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之「03南院文物展覽」、「0279一般事務費」,原列3,353萬1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般事務費項下,包括特展展場設計製作費用、展廳互動體驗裝置及影片更新、觀眾研究、觀眾預約電話服務費用、節慶活動及換展藝術表演活動、聯誼活動、紀念品等,均無詳細工作計畫,經費編列亦過高,在政府財政窘困下,相關開支宜撙節使用。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66、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065 2款6項2目-4-03-7-(9)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3萬6千元【 】凍結: 案由: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4節「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中「03南院文物展覽」中「7.一般事務費」之中「(9)導覽員制服」,原編列36萬元,提案刪除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南院文物展覽項下一般事務費中編列36萬元導覽員制服費用,惟制服套數、單價為何於預算書中並未詳實說明,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67、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065 2款6項2目-4-03-7-(12)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30萬 案由: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4節「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中「03南院文物展覽」中「7.一般事務費」之中「(12)行銷及旅遊推廣經費」,原編列300萬元,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南院文物展覽項下一般事務費中編列行銷及旅遊推廣經費300萬元,故宮南院將於104年12月28日開放試營運在即,而故宮博物院針對南院行銷及旅遊推廣已有何具體作為或計畫?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68、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65 案由: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4節「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之「03南院文物展覽」中之「國內出差旅費」原列622千元,建議刪除2萬2千元,其餘凍結50%,俟故宮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故宮南院一年國內出差旅費原列62萬2千元,依現行高鐵票價,至少可有263人次來回嘉義─台北,若每天一人次來回,等於有將近九個月天天從南院到本院來回開會,此預算編列欠妥,應檢討改善。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69、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67 案由:「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原列1,736萬2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為推廣文化教育,辦理各種社教活動,舉辦專題演講、文物研習,促進社區文藝推廣及親子文化活動,並辦理複製文物巡迴展覽,提供外地觀眾及弱勢族群之服務,開放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申請實習、教育推廣。 二、惟觀之故宮博物院教育推廣活動之統計資料,102年院內教育活動18,436人次,院外教育活動7,159人次、巡迴展194,513人次,但103年截至8月底止,院內教育活動僅5,855人次,僅為102年度的31%;院外教育活動2,775人次、巡迴展78,772人次,均不及102年度的一半。由此,是否顯示,故宮社教推廣成效不佳?故宮應提出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70、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67 案由: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5節「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原列1,726萬2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105年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的計畫內容和預期成果,內容竟與104完全相同,顯見主事者敷衍了事,未正視今年度缺失或待改善項目,據以研擬新年度工作計畫。 二、另根據故宮提供資料,院內演講廳有許多場次聽眾人數不多,院外的室內演講活動也集中在少數幾處場地,去年審查預算時,委員們建議故宮應多至中南部學校或偏鄉地區進行巡迴展出或演講,但觀察今年辦理情形,場次仍未增加,預算結構竟和去年雷同。 三、「103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觀眾意見調查暨遊客經濟衝擊分析」預算比去年高出9萬,從外觀看,厚度僅是去年一半。從101年開始,得標廠商都是同一家,按理可以累積經驗,不論是命題深度、廣度或是提供的分析建議,應該更具參考價值,翻閱後發現,明明是103年的報告,調查時間卻是從102年8月27日進行預試調查(P10),樣本配置也是依據102年1-6月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人數統計進行配置(P12),問卷調查最重要的部分就是選樣,廠商直接把去年調查報告的表格複製貼上啊,這樣的調查報告可信度有多少?這樣的報告居然可以通過驗收?有沒有行政疏失? 四、這兩年的調查報告凸顯了故宮管理上的盲點和疏失,「動線規畫不佳」是歷年來滿意度調查中觀眾滿意度最多也是最急需改善的項目之一,旅客抱怨大廳的動線規劃「標示清晰度不足」,導致無法辨別購票處、寄物處、語音導覽租借處及出入口(P99),「常有觀眾反應在展場迷路或重複走到同一區域,對散客而言,希望能避過團體的動線或熱門展間,但因整體標誌及動線的阻擾,往往就會有迷路或找不到想參觀的陳列室之狀況」,也有民眾反映導覽地圖擺放的位置不易找到,或是人多時索取一空未能及時補充,無法在各展間取得導覽地圖,而導覽地圖內的資訊仍無法與實際的動線和標誌連結,造成尋找不易。原來在旅客的眼中,故宮成了迷宮啊,我們在妳的業務報告和預算書中,卻看不到改善之道,只有一昧大興工程蓋大故宮,連最基本的館內動線規劃都做不好。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71、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67 案由: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5節「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原列1,736萬2千元,建議凍結300萬元,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項下常態編列「陳列室設施、觀眾服務設施維護美化及告示用品等費用100萬元」,然故宮觀眾意見調查針對服務事項「標示不清」等項目連年在列。針對動線、標示,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收集相關數據、意見調查,提出相關計畫予以改善。 二、國立故宮博物院每年辦理各種專題演講、座談會、文物研習,促進社區文藝推廣及親子文化活動等,針對外地觀眾及弱勢族群之服務,本院連年建議納入年度關鍵指標,然迄今仍僅有滿意度調查、參與人次、推廣人次之指標數,對於本院之預算決議顯未予以重視。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72、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67 案由: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5節「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項下01展示服務的「委託觀眾意見調查經費」,原列28萬元,建議全數凍結,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自98年開始委外進行「觀眾滿意度調查」,每年編列預算逾20萬元,103年度預算28萬,104年則為48萬。然觀乎102年和103年的成果報告,成功樣本僅八百餘份,對於每年幾近四、五百萬的參觀人數,樣本數明顯太少,且報告提出的分析和建議,故宮並未積極採用,也未研擬具體的改善方案及匡列預算執行之。滿意度調查淪為形式,甚為可惜。 二、既然故宮致力於運用新媒體科技,也委外開發多款APP軟體,或許也可朝建置線上滿意度調查,讓更多旅客可以提供參觀感想和建議,協助故宮檢視營運缺失,提升參觀品質。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73、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67 案由:「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之「社教推廣」,原列512萬7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社教與推廣」工作計畫,主要係教育推廣、社區文藝推廣等相關經費。然而故宮不可能全面性進行各縣市或各社區推廣,成效非常有限。且要用何種方式、如何擇定推廣目標,均可能受到質疑。如多年來皆與部分基金會合辦各項「親近故宮系列演講」,是否會讓其他藝文團體失去共同參與的機會?亦有疑義?故宮雖言,諸此活動雖著眼於文物展覽相關主題之傳揚,具有擴大博物館教育之效能,但表演藝術之推廣顯非故宮法定職掌,以有限資源條件經常性辦理該項業務,易有不符法制、預算支用及募集民資之允當性等非議。故宮應回歸建制,將有限人力及資源回歸、落實文物藝品之研究、推廣等職責。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74、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67 案由:第2款「社教推廣」,原列5,127千元,建議凍結127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款「社教推廣」,原列5,127千元,其中包含辦理各項教育推廣活動,然明年故宮南院落成,但在預算編列上,未見本筆預算針對南部地區有相對應之規劃,為確保本預算之使用能夠更為充分且周延,建議將凍結本款預算,俟故宮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75、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69 案由:「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原列2,265萬3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故宮第三次文物總盤點於97年10月起開始辦理,已於101年4月完成,截至103年8月31日止之典藏量總數達69萬6,307件。惟在102年3月間卻傳出故宮共有5件文物之附件與殘片遺失之嚴重情事。故宮典藏之藏品具珍貴歷史價值,文物遺失顯示故宮未能確實進行進行典藏文物之點驗與核對,文物之登錄也未落實管理,顯未善盡文物維護管理之職責,應予追究。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76、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69 案由:第3目「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原列2,265萬3千元,建議凍結500萬元,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計畫連年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專案計畫臨時人員酬金,文物之登錄維護需人力,然臨時人力不利連續性工作之進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要求針對科技研析人才培育應有連續性,而非以臨時人員、按日按件計酬逐年編列,國立故宮博物院應予以說明相關人才培育及安排。 二、計畫項下每年採購雜項設備,然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考察故宮科學研析環境時,故宮曾表示儀器收納空間不足。針對故宮之科技研析空間配置、院處對儀器材料之需求,故宮應由登錄保存處綜整了解。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77、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69 案由:第3目「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原列2,265萬3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05年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的計畫內容和預期成果,內容竟與104完全相同,顯見主事者敷衍了事,未正視今年度缺失或待改善項目,據以研擬新年度工作計畫。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78、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69、70 案由:「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項下「文物高精密科學檢測技術研發應用暨實驗室建置」,原列1,550萬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物高精密科學檢測技術研發應用暨實驗室建置」計畫為故宮博物院之新興計畫,惟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詳細執行內容付之闕如,亦未提出成本效益分析,其預期績效僅列示「建置國家級及國際級之文物科學檢測研究實驗室」,但對於日後所提供之文物檢測類別、文物修復等量化資料皆未提及,預期成效難已呈現,預算編列之適切性有待檢討,亦有逃避監督之嫌。且文物檢測之需求量是否達到建置檢測研究實驗室之必要,應審慎評估。 二、惟該計畫項下編列「雜項設備費用」編列1,092萬元,104年度編列1,035萬元,占該計畫達預算近68%,然觀其購置內容,均與104年度大致相同,為何需再重複升級或購置?原因何在?故宮應提出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79、 單位名稱:故宮博物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71 案由: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01「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原列485萬5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本計畫去年新增編列200萬元用做辦理日後文物侵權訴訟案件,然而今年本預算說明內卻未見到此內容,原因為何?故宮文物海外侵權案仍頻傳,故宮如何建立文物防盜版機制與加強查察?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何欣純  孔文吉 80、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71 案由:「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原列485萬5千元,建議凍結403萬元,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105年度485萬5千元較104年度預算403萬3千元,增編近90萬元,在沒有明顯增加業務工作之情形下,原因為何?故宮應予以提出說明。 二、惟自99年起陸續傳出唐粹公司在杭州文博會販賣龍藏經及中國三希堂盜版預售仿古版文淵閣四庫全書之案件,嚴重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三、且故宮擁有眾多珍藏文物,文創出版品授權業務數量龐大且商機無限,自應建立嚴密之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定期與不定期稽核工作,積極進行侵權盜版之查緝,並掌握時效追蹤盜版案件,且賡續追究業者侵權賠償責任,確保我國珍貴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81、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71 案由: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原列485萬5千元,建議凍結200萬元,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預算105年度編列「智慧財產權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等費用300萬元,係辦理文物侵權訴訟案件。然故宮對文物侵權案件之訴訟未能積極以對,包括99年起陸續傳出唐粹公司在杭州文博會販賣龍藏經及中國三希堂盜版預售仿古版文淵閣四庫全書之案件、淘寶可購得之仿製品、今(104)年更爆出之北京故宮出版之系列《故宮畫譜》未取得授權等相關事宜,嚴重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二、政府積極推動文創產業,故宮坐擁文物寶山,文創出版品授權商機無限,更應嚴密管控,落實定期與不定期稽核工作;圖書之交換、進購,應確保其「互惠」而非侵權,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積極進行侵權盜版之查緝,並掌握時效追蹤案件及業者之侵權賠償責任。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82、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1 案由: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原列485萬5千元,建議凍結200萬元,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105年度「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工作計畫下編列「智慧財產權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等費用300萬元,然故宮歷來對於相關著作權遭侵害案,多在立委揭發後才被動去追訴,令國庫蒙受損失。 二、在故宮人員出國報告指出,故宮從未針對曾經受理過的授權內容,以及曾經查獲過的盜版書籍或侵權商品,予以造冊或公告供眾人查詢。若在某處發現、質疑某一本出版品或複製品疑似未經本院授權,當下無從求證,只能事後徵詢承辦人員;而現任的承辦人員未必能對以往所有的授權項目如數家珍,往往都還要花很多時間檢視以往的授權申請公文。 三、另故宮從未公布以往已遭本院查獲的盜版品項(書籍或商品名稱、公司或出版社)究竟有哪些?出差赴中「蒐集盜用本院智慧財產權資料」的同仁恐無法立即辨識、確認眼前的「疑似盜版品」究竟是否曾被查獲?會不會重複蒐集?是不是真的未經授權?或是雖然有經授權但載示仍有違規定?該如何蒐證才足夠?這種種問題,本院目前尚未提供或建立一套「打假SOP」給同仁加以遵循。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83、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47 2款6項4目-節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   【 】凍結:1百萬元 案由: 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科目原編列4,855千元,凍結1百萬元。 說明: 1.為因應日益增加之文物侵權訴訟案件,故宮105年度預算案於「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業務計畫項下編300萬元,辦理智慧財產權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等費用,較104年度增加100萬元。 2.經查,近年來兩岸各項交流活動日趨頻繁,而市場上盜版風氣猖獗,侵權事件層出不窮,惟經故宮統計,近6年來,「文物與影像檔等智慧財產權」履約爭議及主動查獲之侵權案件僅14件,其中尚有半數未結案,顯見故宮查緝不力,亦未能有效解決侵權爭議,亟待改善。 3.綜上所述,爰提案凍結『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科目1百萬元,俟故宮針對『如何加強維護文物與影像智慧財產權』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  孔文吉 84、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071 2款6項4目-01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500千元 案由: 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中「01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中「3.智慧財產權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等費用」,原編列3,000千元,提案凍結1,5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故宮近年來辦理許多特展與創造許多文創商品,也因此產生許多仿冒品抑或是侵權的狀況發生,是以此項預算「3.智慧財產權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等費用」是為辦理日益增加之文物侵權訴訟案件所需,然立院委員每每提出智慧財產保護的重要性,卻仍屢有違約、盜版、侵權事宜,諸多乃事涉兩岸之中國對故宮之侵權行為,且故宮主動查獲率偏低,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積極查緝與制定相關應對措施,故提案凍結1,5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此預算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85、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1 2款6項4目節-01-3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十分之一 案由: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中「01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之「3.智慧財產權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等費用」原列300萬元,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故宮擁有眾多珍藏文物,圖像、出版品、品牌授權文創業務數量龐大且商機無限,允宜積極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廠商管理,並積極主動加強侵權盜版之查緝,及時杜絕盜版銷售之發生,掌握時效追蹤盜版案件,賡續追究業者侵權賠償責任,確保我國珍貴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86、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72 案由:「資訊管理維護」,原列7,757萬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01資訊管理與維護」項下之「臨時人員酬金」,105、104與103年度編列570萬7千元,較102年度的50萬元,大幅增加520萬7千元之多,是102年度的11.4倍,原因何在?為何去年度已檢討,今年度又犯同樣錯誤?故宮應提出詳細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87、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72 案由: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原列7,757萬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預算包括「資訊管理與維護」、「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4G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共編列7,757萬元,預期成效係「提高文化創意產業產值,將中華文化瑰寶推向世界,促進優質文化的交流賞析」。其中包括臨時人員酬金570萬元,專案計畫臨時人員酬金220萬元、專案臨時人員酬金163萬4千元,相關計畫均進用諸多臨時人員。 二、上開計畫第三項為「4G行動博物館」,包括4G數位內容之建置費用編列2,160萬元,Open Data與創新應用1,720萬元,然相關設備需求45萬元、耗材卻需70萬元;然104年度故宮既已執行4G行動博物館,若科技與博物館結合為國立故宮博物院未來推行方向,則應納入年度計畫與績效。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88、 單位名稱:故宮博物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73 案由: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02「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原列947萬4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根據故宮提供之資料本計畫至9月底止預算執行率僅53%,原因為何?去年審理本預算時也發生執行率過低情形,故宮如何提高經費執行率?本計畫至今執行情形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何欣純  孔文吉 89、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73 案由:「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原列947萬4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05年「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編列947萬4千元,較104年所編500萬,然在並無明顯相關工作項目計畫增加之下,竟增加447萬4千元? 「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分101至105年五年辦理,故宮列明預期成果為「透過本院文物數位化有利知識經濟產業加值利用,提高文化創意產業產值」,惟故宮未提出該計畫各年度欲達成之目標,也未能提出已執行年度之具體績效,能以衡酌其預算編列之合理性。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90、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073 2款6項5目─02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47萬4千元 案由: 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中「02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原編列947萬4千元,提案凍結147萬4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為自99年6月4日,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規劃之「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總經費編列3,423萬3千元並分五年辦理,本年度為此計畫之最後一年,今年度故宮之行動電子化工作具體成效與確切目標為何?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91、 單位名稱:故宮博物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74 案由: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03「4G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原列4,500萬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本計畫預算用作執行故宮4G行動博物館建置、教育推廣等加速行動寬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至今執行情形為何?未來的規劃與目標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何欣純  孔文吉 92、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4 案由:第3款「4G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原列45,000千元,建議全數凍結,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款「4G行動寬頻服務與產業發展計畫」原列45,000千元,經費來源為科發基金之4G應用相關計畫申請。惟在預算編列上,故宮本身對於4G技術之掌握以及相關應用上,仍未能在現行計畫中做出充分說明,未來執行效率令人擔心,是故建議將本款預算相關金額凍結,俟故宮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93、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074 2款6項5目─03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20,000千元 案由: 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中「03 4G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原編列45,000千元,提案凍結20,0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今年度開始推動4G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其中包含提供高畫質數位內容、建立虛擬博物館等,然在預算書內並未詳細說明此計畫之規劃與預期成效,且去年舉辦的「朗世寧4G新媒體藝術展」,設計APP軟體僅約100人次下載,是否真的能達成行動故宮的願景,故此計畫原列45,000千元,提案凍結20,000千元,期故宮能提出實質詳細計畫內容,並評估其效益,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94、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4 案由: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之「03 4G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原列4,500萬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馮明珠院長在今年6月率團赴義大利參訪,此目的應是與佛羅倫斯聖十字教堂簽約,合作舉辦的郎世寧新媒體展,該項展覽經費係教展處向科技部申請的4G研究經費,但此次參訪經費卻動支故宮的贊助款充作差旅費,實屬不當。 二、故宮在今年9月14日舉辦一場國立故宮博物院與義大利佛羅倫斯聖十字教堂「藝域漫遊─郎世寧新媒體藝術展」預告記者會,活動主持人說「經過一年的籌備,尋覓許多場地,決定與聖十字教堂合作辦展」;但在馮院長出國報告中,卻又稱此行是「調查策展可行性」,「經過兩整天會議討論、場地實勘」雙方簽訂展覽合約,而報告中亦未附上場勘照片。 三、本席去函詢問展覽的相關策畫內容,故宮回函本席卻稱「(展覽)地點的選定是103年義大利貢薩格大學佛羅倫斯分校的教授來訪,帶來佛羅倫斯聖十字教堂主席和該分校校長信函,邀請郎世寧新媒體藝術展至佛羅倫斯聖十字教堂展出」,光是地點的選定便出現不同說詞。 四、而當天記者會,故宮宣稱是因應聖十字教堂要求,台灣與義大利同步進行記者會,但現場根本沒有連線,隔日只有台灣媒體露出,本席請外交部協助提供資料,至今也找不到義大利方面舉辦記者會相關報導,故宮提供的外媒報導,僅是聖十字教堂發佈簡短的展覽訊息,而非記者會內容,故宮舉辦這場宣稱與義大利同步連線的記者會,顯有造假之虞?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95、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4 2款6項5目 節─03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十分之一 案由: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中「03 4G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原列4,500萬元,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4G行動博物館計畫尚未經行政院實質審查完竣,且與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有重複編列經費之虞,允應檢討編列項目,並將資源集中用於數位內容之建置與開發,又績效指標之量化與質化目標值有欠具體,允宜檢討改進,俾利有效評估及考核計畫成效。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96、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76 案由:「安全管理維護」,原列1億3,688萬6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目前故宮文物典藏品數量超過69萬件,並訂有「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文物管理作業要點」據以執行,經查,105年度「安全管理維護」之預算1億3,688萬6千元,較104年度增編高達1億0,373萬7千元;104年度「安全管理維護」之預算3,314萬9千元,較103年度增加105萬9千元;103年度「安全管理維護」之預算更較102年度增加1,036萬3千元。 惟之前曾經審計部實地查核結果,發現比對庫房日誌和控制中心紀錄人員進出資料,有相關人員無刷卡紀錄卻進出庫房及有刷卡紀錄卻未於庫房日誌登錄情事。且亦曾有媒體報導「替代役男利用故宮閉館後,肆無忌憚玩起『仆街』動作,在文物道具上搞笑自拍」,顯見故宮管理出現嚴重漏洞,恐有資源、公帑嚴重浪費之虞。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97、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47 2款6項6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十分之一 案由:第6目「安全管理維護」原列1億3,688萬6千元,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1.故宮與英國倫敦大英博物館、法國巴黎羅浮宮、美國紐約大都會博物館並稱,躋身世界四大博物館之一,為國家最重要文物典藏機關。故宮備用電力容量規劃不足且未能維持院區穩定電力供應,近年屢次發生停電,且本次風災意外發生停電後,長達近3小時未能及時恢復供電,部分區域照明空調停擺仍有大批遊客,衍生參觀品質與公共安全之虞,允應檢討改善以避免長時間停電類此情形再次發生而影響文物安全與世界級博物館形象。 2.故宮超額人力偏高,仍僱用逾一百多名臨時人員,且諸多計畫皆進用臨時人員,其中以「安全管理維護計畫」進用64人數最高,查故宮仍有大量超額人力,復年年僱用大量臨時人員,用以辦理經常性業務,且臨時人員人數及酬金經費不斷增加,核有欠當,允宜通盤檢討整體人力之運用,並積極推動工作簡化,有效利用志工人力,俾控管臨時人員進用數量。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98、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6 案由:第1款「教育訓練費」,原列376千元,建議減列26千元,其餘凍結5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款「教育訓練費」原列376千元,其中包含國防教育等計畫編列200千元,惟在預算編列上,國防教育與故宮本身之業務相去甚遠,為使預算能確實運用於故宮本身業務,建議將本款預算相關金額減列並凍結,俟故宮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99、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7 案由:第6目「安全管理維護」之「02南院院區安全管理維護」、「0271物品費」,原列714萬9千元,建議減列5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05度「北部院區安全維護管理」項下,同為「物品」,預算僅157萬8千元,南部院區「安控、水電、空調、消防器材零件」費用高達555萬元,南院初期的參觀人次、展示空間及辦公人數均低於北院,然其所編列的控制中心電腦磁碟、印表機紙張、墨水匣費用編列竟高於北院,預算顯過於寬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100、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7 案由:第6目「安全管理維護」之「02南院院區安全管理維護中」、「0279一般事務費」,原列5,981萬6千元,建議減列6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05度「北部院區安全維護管理」項下,同為「一般事務費」,預算僅120萬1千元,南院增列「展場及院區保全業務委外費用」5,800萬元,替代役費用竟比北院高出53萬1千元(北院替代役人數58人,南院40人,南院還編列了紀念品費用),連轄區警消業務聯繫費也多了60萬元,預算顯過於寬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101、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7 案由:第2款「一般事務費」,原列59,816千元,建議減列20千元,其餘凍結5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款「一般事務費」原列59,816千元,其中包含轄區警消業務聯繫經費70千元,惟在預算編列上,本款已有專線電話等36千元之編列,不免有相同業務重複編列之虞,建議將本款預算相關金額減列並凍結,俟故宮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102、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7 案由:第6目「安全管理維護」之「02南院院區安全管理維護」、「0284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原列3,295萬元,建議減列10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105年度故宮水電費預算1億648萬1千元,北院4,615萬元,南院則為6,032萬元,較北院高出1,416萬7千元,南院為綠建築設計之新建物,南院初期的參觀人次、展示空間及辦公人數均低於北院,各項預算的編列顯未覈實。 二、105度「北部院區安全維護管理」項下,同為「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僅272萬2千元,南院各項設施養護費用竟是北院的12倍,光是水電空調設備保養高達2086萬元,預算編列顯過於寬鬆。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103、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8 案由:第1款「故宮南院籌建」,原列316,900千元,建議減列20,000千元,其餘凍結213,9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款「故宮南院籌建」,原列316,900千元,其中包含博物館主體工程調整工款20,000千元與博物館建築工程變更設計213,900千元,惟在本席質詢時,故宮院長已保證故宮南院將於2015年年底完成,故明年度再主體工程部分本不應再有追加預算之需求,建議將本款預算相關金額減列並凍結,俟故宮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104、 單位名稱:故宮博物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78 案由:第7目「故宮南部院區籌建」01「故宮南部院區籌建」,原列3億1,690萬元,提案凍結2億元。 說明:南部院區定位究竟為南部院區亞洲博物館還是朝向故宮南部分院進行規劃?預算經費、人員配置與未來整體院區規劃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何欣純  孔文吉 105、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78 案由:「故宮南部院區籌建」,原列3億1,690萬元,建議凍結三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故宮南院籌建計畫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奉行政院核定,於嘉義縣太保市設置南部院區,定位為「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故宮南院之興建係屬國家重大文化建設,預期可帶動南部觀光發展,創造文化、教育及經濟等多重效益,105年度預算案編列3億1,690萬元、104年度預算案編列30億6,790萬元,預計104年底開始試營運。經查:規劃設計階段復受風災水患影響,導致計畫進度延宕,應加強執行進度空管,避免再次延誤營運時程,且開館期程將屆,故宮應掌握工程進度,加緊完工為要。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06、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8 2款6項7目 節─01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5,000萬元 案由:第7目「故宮南部院區籌建」中「01故宮南部院區籌建」原列3億1,690萬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故宮南院計畫期程最後1年原為104年度,甫辦理延期至105年度,顯示各項工程完工驗收付款期程較預定期程落後,且105年度尚需施作系統安全提升工作,雖仍照原定期程預計於104年12月28日開館試營運,未來開館後辦理驗收及系統安全工程期間,允宜預為防範尚未完成驗收先行啟用設施可能產生之履約糾紛或損害賠償,並注意文物存放與公共安全。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07、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第8目第1節「營建工程」原列86,000千元,建議減列62,000千元,其餘24,000千元凍結三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國立故宮博物院本年度預算案,歲出金額較上年度減少近六成,究其原因,係南部院區籌建階段性工作完成。惟故宮多項博物館核心業務,包括器物管理研究展覽、書畫管理研究展覽及圖書管理研究展覽等,本年度預算編列金額亦較前一年度顯著減少,但營建工程相關支出卻大幅增加,必要性與迫切性顯有徹底檢討之必要。矧系爭預算項下,主要投資項目為「大故宮計畫」,但此計畫在財源、建設效益、環境、公共安全、都市發展及交通等層面,有諸多爭議,以致於遲遲未能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完成審議,多年來只能於故宮自有預算額度內編列經費,就跨年期公共建設而言恐產生嚴重預算浪費;又以故宮過去營建工程相關計畫執行情形,今年度縱編列鉅額預算,亦無力執行。為利預算控管,爰要求減列本預算62,0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三分之一,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就近四年營建工程執行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08、 單位名稱:故宮博物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原列8600萬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本計畫預算較上年度增加6640萬元為辦理大故宮計畫與院區環境改善工程,然整體計畫執行進度緩慢,至今仍在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擴建工期難以估計,故宮如何在擴建計畫未能照進度走的情況下維持國際級博物館應有的參訪品質?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何欣純  孔文吉   109、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01其他房屋」之「辦理大故宮計畫」,原列6,200萬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國立故宮博物院105年度營建工程項下編列6,200萬元辦理大故宮計畫。然國立故宮博物院迄今無法提出可執行的財務規劃,就環境影響評估上,基地排水滯洪規劃、土石流潛勢溪流及邊坡安全分析等仍可能對環境造成極大危害。此外,計劃本身之量化與非量化效益闕如、針對社區與整體都市發展規劃等造成之交通影響衝擊評估過於樂觀,故宮周遭社區居民亦提出有關故宮之地下停車場可能造成之問題。針對大故宮計畫所編列之預算及執行能力,建議刪除「大故宮計畫」所列6,200萬元預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10、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第8目第1節「營建工程」原列有「大故宮計畫」62,000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刪減/凍結理由: 國立故宮博物院自2010年起辦理「大故宮計畫」、2011年國慶酒會宣佈計畫正式啟動。惟「大故宮計畫」迄今無法提出可執行的財務規劃、計畫完成後之量化及非量化效益未能建立、對環境產生之擾動缺乏必要性、就山坡地及水體安全造成極大危害、違背地區與臺北市整體都市發展規劃並造成交通等基礎建設之壓力。矧「大故宮計畫」迄今無法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完成各項審議作業,除突顯「大故宮計畫」設計諸多不當、故宮計畫執行能力不佳外,年復一年於故宮自有預算額度內編列相關經費,亦造成政府資源嚴重浪費。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立即終止「大故宮計畫」,本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11、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079 2款6項8目1節─01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40,000千元 案由: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中第1節「營建工程」中「01其他房屋」,原編列62,000千元,提案凍結40,0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大故宮計畫一案,計畫辦理以來爭議不斷,且今年6月27日時,故宮邀請21名環評委員出席2階環評首次現場勘察,環評委員竟全數缺席,而故宮卻仍在7月4日舉辦公聽會,顯然只是將公聽會當作一個草率的形式作業,罔顧環境保護與當地居民的權益,此外故宮一直不願意針對於替代方案做討論,僅一直強調大故宮計畫的優點,而未針對大故宮計畫產生的問題與龐大成本是否符合效益做說明。故凍結凍結40,0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112、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第1款「其他房屋」原列62,000千元,建議凍結38,0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款「其他房屋」原列62,000千元,主要用途為「大故宮計畫」之相關經費,其中包含國際競圖前置作業32,000千元與先期工程6,000千元。然大故宮計畫之推動應與故宮南院之營運做連帶考慮,為免有相同業務重複使預算編列有之虞,建議將本款預算凍結38,000千元,俟故宮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113、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營建工程」項下「其他房屋」之「辦理大故宮計畫」,原列6,200萬元,建議凍結六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故宮105年度營建工程項下之「辦理大故宮計畫」續編6,200萬元、104年度營建工程編500萬元,增編5,700萬元?,原因何在?故宮應提出說明。 二、辦理大故宮總顧問服務與相關作業費用。大故宮開發案自100年度至102年度累計預算編列數2億1,980萬元,102年度累計決算保留數1億2,938萬3千元,因環境影響評估尚在作業中,尚未能執行。又大故宮計畫依環保署102年12月25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52次之會議決議,應繼續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重點項目如下:補充交通影響衝擊及對策,擴大評估範圍,並推估施工、營運年期可能影響、基地排水滯洪規劃、土石流潛勢溪流及邊坡安全分析、土石開挖作業、棄土地點與運送路徑規劃及敘明建築配置規劃,並研提替代方案。據故宮表示因部分調查項目(如交通、空氣品質、生態等)於104年3月始能完成,俟調查結束製作報告書,辦理公聽會後送環保署審查,故環評審查結果預計最快於104年6月始能確認 三、大故宮計畫之預算尚有1億多元未執行,其環境影響評估能否通過亦未能確定,104年度相關預算,應予予以檢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14、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2款6項8目1節─01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十分之一 案由: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中「01其他房屋」之「大故宮計畫」原列6,200萬元,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故宮歷年已有5次擴建,且故宮南院甫興建完成預計於104年底試營運,允應優先考量整體規劃南、北部院區展覽與典藏庫房空間,引導分散觀光人潮,以充分運用場館。大故宮計畫開發案對當地建築安全、環境景觀及交通動線均有重大影響,相關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仍在進行中,又計畫經費規模龐巨,允宜確實參考各界意見,並依環評審議結果,審慎考量計畫之必要性並經行政院核定計畫後始編列預算,以免影響排擠其他重要政事支出。又,故宮歷年因空間不足進行5次擴建,復以典藏與展示空間嚴重不足為由提出大故宮計畫。惟現今故宮餐飲及禮品等營業場所林立,營業面積占展覽室面積之比率高達2成,未能藉由更換廠商之際,適時檢討公用財產用途並適度節制營業面積,以回歸展覽或遊客公共服務使用,恐遭文化藝術殿堂淪為賣場之議,允宜檢討合宜之空間配置。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15、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第8目第1節「營建工程」原列有「大故宮計畫國際競圖前置作業費用」32,000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刪減/凍結理由: 國立故宮博物院自2010年起辦理「大故宮計畫」、2011年國慶酒會宣佈計畫正式啟動。惟「大故宮計畫」迄今無法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完成各項審議作業,除突顯「大故宮計畫設計諸多不當、故宮計畫執行能力不佳外,年復一年於故宮自有預算額度內編列相關經費,造成政府資源嚴重浪費。矧系爭預算依故宮本年度預算案說明,係為「以國際競圖方式吸引國際建築師參與,遴選優良設計團隊,評審團將委請國際之大師擔任,打造世界級文化觀光景點」而編列,但故宮就「大故宮計畫」迄今無法提出可執行的財務規劃、計畫完成後之量化及非量化效益未能建立、對環境產生之擾動缺乏必要性、就山坡地及水體安全造成極大危害、違背地區與臺北市整體都市發展規劃並造成交通等基礎建設之壓力;財務與工程根本課題無法解決,貿然辦理國際競圖恐衍生嚴重法律糾紛、重傷我國公共工程形象、貽笑世界建築界。爰要求本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16、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 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第8目第1節「營建工程」原列有「大故宮計畫總顧問服務費用」24,000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刪減/凍結理由: 國立故宮博物院自2010年起辦理「大故宮計畫」、2011年國慶酒會宣佈計畫正式啟動。惟「大故宮計畫」迄今無法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拖要點完成各項審議作業,除突顯「大故宮計畫」設計諸多不當、故宮計畫執行能力不佳外,年復一年於故宮自有預算額度內編列相關經費,造成政府資源嚴重浪費。矧故宮就「大故宮計畫」迄今無法提出可執行的財務規劃、計畫完成後之量化及非量化效益未能建立、對環境產生之擾動缺乏必要性、就山坡地及水體安全造成極大危害、違背地區與臺北市整體都市發展規劃並造成交通等基礎建設之壓力。爰要求本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17、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 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第8目第1節「營建工程」原列有「大故宮計畫先期工程」6,000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刪減/凍結理由: 國立故宮博物院自2010年起辦理「大故宮計畫」、2011年國慶酒會宣佈計畫正式啟動。惟「大故宮計畫」迄今無法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拖要點完成各項審議作業,除突顯「大故宮計畫」設計諸多不當、故宮計畫執行能力不佳外,年復一年於故宮自有預算額度內編列相關經費,造成政府資源嚴重浪費。矧故宮就「大故宮計畫」迄今無法提出可執行的財務規劃、計畫完成後之量化及非量化效益未能建立、對環境產生之擾動缺乏必要性、就山坡地及水體安全造成極大危害、違背地區與臺北市整體都市發展規劃並造成交通等基礎建設之壓力;「大故宮計畫」不應執行,其先期工程自無必要,而就先期工程中去除「大故宮」具有必要性之建築業務,故宮應於往後年度循預算程序逐項核實編列。爰要求本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18、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 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第8目第1節「營建工程」原列有「院區零星修繕維護工程」5,000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規模最大之博物館,營繕事務繁重,矧故宮院區位於外雙溪及陽明山間河谷地帶,維護工程極多,故以「開口合約」方式維護院區空間,足以接受。惟縱以期間方式處理之「開口合約」,仍必須有明確執行紀錄,以利預算管控。爰建議凍結本預算十分之一,待故宮於三個月內就近四年零星修繕工程執行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19、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 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第8目第1節「營建工程」原列有「院區正館燈光改善工程」2,000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積極推動燈光改善,惟相關作業是否有依規定妥善規劃.有待進一步檢視。爰要求凍結本預算五分之一,待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20、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原列有「院區正館燈光改善工程」200萬元,建議凍結20萬元,並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一個月內針對燈光設備之規畫,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積極推動燈光改善,然故宮之水電費用連年增加,除延長開館時間外,相關作業是否以節電為考量、是否依規定妥善規劃,有待進一步檢視。爰提案凍結20萬元,並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一個月內針對燈光設備之規畫,向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21、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 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第8目第1節「營建工程」原列有「院區人流動線設施工程」7,500千元,建議減列7,0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動線及指標等人流管理措施具有高度專業性,包括人潮流動估算、導引方式、各節點停留時間、指標位置等,惟國立故宮博物院系爭計畫就此缺乏整體規劃,執行效益恐有疑問。矧以故宮現有工程能量,是否足以妥善執行相關工程,亦待進一步檢視。爰要求減列本預算7,0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國立故宮博物原延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或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等相關領域研究單位、學者專家進行深入檢討、擬定分期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分期計畫進行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22、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院區人流動線設施工程」750萬元,建議減列200萬元,其餘全數凍結。 說明: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動線及指標長年來為來館觀眾關切之議題,「人流動線」涉及展品陳設、指標位置等資訊整合,且人流估算、導引方式等皆影響動線規劃;然故宮未有先導計畫,本項計畫之說明亦闕如,未有整體規劃的情況下,如貿然整體發包,恐降低執行效益。爰要求減列200萬元,其餘預算全數凍結,待國立故宮博物院提出通盤規劃、並擬定分期計畫,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23、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 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第8目第1節「營建工程」原列有「後山監測及設施改善工程」2,000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1975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後山在梅雨季曾發生嚴重山崩,而依2010年國立臺灣大學水工試驗所辦理的災害潛勢分析亦顯示,故宮院區於極端降雨下存在土石流風險。惟前開臺大報告結論指出,故宮有必要另就複合式災害對策另為研議,但故宮每年對後山監測設施投資的成果,是否足以因應天然災害?有待社會檢視。矧故宮在立法院多次決議後,就整體複合性災害抗災能力的提升,仍未提出具體計畫。爰凍結本預算二分之一,待國立故宮博物院邀集內政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地方政府,針對故宮複合性災害準備進行通盤檢討,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24、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02公共設施更新」之「後山監測及設施改善工程」200萬元,建議凍結50萬元,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國立故宮博物院後山曾於1975年梅雨季時發生嚴重山崩,國立臺灣大學水工試驗所於2010年辦理災害潛勢分析,指出極端雨量下,院區存在土石流風險,且就複合式災害,故宮應研議對策。國立故宮博物院應逐年編列預算用以監測後山,就資料蒐集上應有足夠數據,然針對複合性災害對策,故宮迄今未提出具體計畫。針對複合性災害準備,國立故宮博物院應邀集內政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地方政府予以通盤檢討,並於四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25、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 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第8目第1節「營建工程」原列有「正館屋頂防水改善工程」2,000千元,建議減列5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三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從2000年開始,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正館、行政大樓及圖書文獻大樓之屋頂進行多次整修,屋頂各項問題為何始終無法解決?相關工程是否依法妥善進行計畫整合?皆待進一步檢視。矧故宮先前屋頂整修作業所建工寮,近年竟遭故宮改建為辦公廳舍,且因涉及侵占臺北市市有地遭市府追討租金,足見故宮工程控管頗有改善必要。爰建議減列本預算5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三分之一,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就相關問題暨未來故宮是否進行綠建築改造,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26、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正館屋頂防水改善工程」200萬元,建議減列50萬元。 說明:國立故宮博物院多年來針對各館所屋頂進行整修,或正館、或圖書館,然近年來仍持續編列,亦未見故宮導入綠建築概念或其他環境友善措施。且故宮整修作業所建之工寮,近年曾遭故宮改建為辦公廳舍,因涉侵占市有地而遭台北市府追討租金,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檢討其工程控管,並提出改善措施。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27、決議 故宮為配合電子化政府計畫,開發建置網路教育頻道,透過網路平台讓偏鄉民眾得以觀看故宮的特輯,針對縮小城鄉差距的作為有了新一步之進展! 故宮在做教育頻道時所設定的偏鄉有賴教育部所頒定之偏遠及特偏遠的學校,目前我國有1,110間的偏鄉校園,故宮試辦不到30間,這樣的比例是否真能為偏鄉文化注入新生命,值得討論。 教育與文化相輔相成,每個文化的傳承與發揚都是讓我國文化環境提升的原動力,故宮考量的範圍應更廣,受照顧的民眾能更多,如此才不會讓文化有斷層﹑有接收不到的情況! 為使偏鄉校園的學童們能接收到更豐富多元的故宮文物,建請故宮積極開發更多偏鄉校園的網路平台,讓孩童對故宮的可近性往前邁進。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  孔文吉 128、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故宮長期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販售故宮文物基金生產之出版品、文物仿製品、藝術紀念品及品牌授權等商品。該項代理商品收入列為合作社銷貨收入,依96年度至102年度該社銷貨收入統計,逾96%以上來自故宮委託代辦業務。經查:(一)合作社法第3條:「合作社之種類及業務如左:……六.消費合作社:經營生活用品之銷售業務。經營前項業務之合作社,除第10款外,為適應社員需要,得兼營或經營與主管業務有關之其他附屬業務。」、第3條之l規定:「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前項以外之合作社,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應受左列限制:……三、供給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不得以物品提供或售與非社員。……。」;(二)員工消費合作社歷年銷貨收入比率逾96%來自委託代銷業務,已與設立宗旨脫勾。 綜上,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以代辦故宮文物基金產製品為主要營運項目,且逾9成以上之營業額來自委託代銷業務,而經營社員生活用品銷售業務反成為附屬性業務,顯與設立宗旨脫勾,適法性頗值商榷。是以,故宮應立即改正,並於一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29、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故宮委外特展採取對外招標方式,由得標廠商支付所有成本,該院收取回饋金、場地租金及水電費,而收費標準由廠商訂定,送故宮核准後實施。經查:(一)委外特展參觀人數呈現減少趨勢,應探究人數下降原因,以供未來展覽內容規劃之參考;(二)回饋金之訂定應將院方負擔相關費用計入,適度反映成本。綜上,故宮舉辦委外特展活動,鑑於參觀人數出現下降趨勢,應盡速探究原因俾調整策展方向,作為後續展覽成果之評估參據,以供文物展覽規劃方向參考。回饋金僅以參展人數為計算基礎,不足以反映成本,應將院方負擔之文物維護等相關費用納入考量,以適度回收成本。是以,故宮應立即改正,並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99年度─102年度合辦特展次數與參觀人數   單位:人 展覽別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次數 4 4 4 3 名稱 絕色名琴、黃金旺族、聖地西藏、大英 大英、夏卡爾、慕夏、康熙 康熙、羅浮、皇家風尚、商王武丁 商王武丁、雷諾瓦、蒙娜麗莎 參觀人數 313,340 501,828 384,362 263,766 資料來源,故宮提供 102年度委外辦理特展收支一覽表 特展名稱 合辦對象 參觀人數 特展收入 故宮負擔款項 幸福大師─雷諾瓦與二十世紀繪畫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208,846人 291萬元 (基本回饋金100萬元、場地租金58萬7千元、展場水電費132萬3千元) 0 蒙娜麗莎500年─達文西傳奇展 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77,286人 基本回饋金100萬元 0 資料來源,故宮提供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30、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故宮為與國際接軌,近年來推動與國外博物館舉辦相互借展活動,近3年來籌劃之國外展覽借展活動,尤以故宮頻頻往中國展覽更需當心。經查:(一)國外借展應慎選借展文物,並預為風險評估,擬妥展場危機處理應變措施,確保文物之安全,亦即,故宮辦理國外借展應依前揭規定處理,除要求該國提供免司法扣押保證外,尚需視展場環境及平等互惠原則慎選借展文物;(二)借展活動應建立具體衡量指標,以呈現國外借展成效,並輔以行銷措施,俾拓展國外文物市場。 綜上,故宮推動國外借展,除應檢視展場環境及互惠原則慎選借展文物外,尚需擬妥展場危機處理應變措施,確保文物安全性,並建立具體衡量指標,以呈現國外借展成效。此外,可輔以相關行銷策略,以拓展我國國外文物市場,提高文化交流之附帶效益。是以,故宮應立即改正,並於一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31、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故宮目前場地出租供為營運範圍包括禮品部供應中心、閒居賦咖啡廳、富春居咖啡座、三希堂、停雲書店、玲瓏販賣部及複製書畫販售區等處所。經查:故宮管理之公有財產屬公務用財產,依法不得擅為收益;陸續租賃開放為營業用,營業場地面積達現有展覽面積3成以上,公用財產用途有本末倒置之虞。是以,故宮營業場所林立,正館營業面積將近展覽室面積之3成,文化藝術殿堂淪為賣場,爰故宮應予檢討節制,避免公用財產之用途本末倒置,並於兩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故宮出租場所面積及租金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場地名稱 平方公尺 坪數 年租金 故宮消費合作社 1 供應中心(正館地下1樓) 764.575 231.28 993,143 2 閒居賦咖啡廳(正館1樓) 370.85 112.18 481,715 3 富春居咖啡廳(文獻大樓1樓) 299.85 90.70 226,817 4 三希堂(正館4樓) 395.61 119.67 485,660 5 停雲書店(正館2樓) 137.06 41.46 168,252 6 玲瓏販賣部(正館2樓) 22.24 6.73 27,301 7 複製書畫販售區(正館2樓) 22.24 6.73 27,301 8 東閣樓(正館4樓) 43.27 13.09 53,092 9 至善園門廳(至善園) 79.9 24.17 233,468 10 自動販賣機 1.528 0.46 15,772 11 福利社旁空間及周邊倉庫 171.48 51.87 264,816 12 正館後院更衣室 64.4 19.48 188,177 13 二辦停車場 119.82 36.25 185,049 14 消合社辦公室 251.21 75.99 223,815 15 福利社 74.94 22.67 115,729 合計 2,818.973 852.74 3,690,107 資料來源,故宮提供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32、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一、依據104年5月19日三讀通過、104年6月3日公布修正之合作社法第3條之1規定,合作社經營之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但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惟應受到限制,委託代辦業務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50%,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也不得超過營業額30%;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 二、爰故宮於104年5月29日函知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出版品、文物仿製品及餐點等業務委託經營案以及附設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之委辦契約,須提前於104年8月5日終止,該社評估委辦業務終止後,日用品供應中心無法達到損益平衡目標,經該社104年7月7日召開臨時社員大會決議解散合作社,最終營業日至104年8月4日,目前尚在進行清算業務,預計104年9月底完成清算。承上,請故宮答覆清算結果? 三、綜上,故宮與其員工消費合作社於104年8月5日終止委辦合約,故宮應儘速依立法院決議,於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結束受託經營業務時,立即將歷年販售故宮委託業務之累積盈餘繳回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且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已不再存續,公積金亦應一併研擬繳回,爰建議105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科目增列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繳庫數。基此,爰要求故宮將上開爭議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33、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一、有關故宮應儘速依法將員工消費合作社於90年度至97年度分配予社員之受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繳回國庫乙案,前經監察院102年糾正,故宮院員工消費合作社97年之前將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分配予社員,依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之說明,顯係誤解合作社法盈餘分配規定,核有失當。復依合作社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認應收回盈餘,立法院亦於審議故宮104年度預算案時作成決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依法退回不法盈餘。 二、行政院於104年1月23日函復監察院並副知故宮,依內政部見解本案係屬個案之執行層面問題,後續有關監督故宮消合社辦理盈餘追繳事宜,屬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權責,應由該府依法處理。 三、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意見,認應收回盈餘,可採幾年分攤繳還,故宮應儘速依上開意見積極辦理追繳,並追蹤清算人列入債權,以維國庫權益。基此,爰要求故宮將上開爭議之因應及檢討報告,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34、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一、故宮依合約規定自104年度起支付員工消費合作社代售酬金為銷售商品營業額25%,爰「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酬金費用等2億2,325萬5千元,係按銷貨收入8億9,291萬8千元之25%估列。爰故宮同時刪除以營業收入10%計收營業權利金繳交國庫之規定,故宮105年度單位預算案「財產收入─財產孳息─權利金」科目項下未編列相關權利金收入。 二、按立法院決議,係因故宮給付標準過高,為維護國庫權益,應適度調降給付標準。然故宮同時刪除繳交國庫之營業權利金收入,與本院決議背道而馳,核有欠當,允應以成本最低、對國庫利益最大化之條件委託經營,以確保國庫權益。基此,爰要求故宮將上開爭議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35、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一、故宮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出國計畫19項、377萬2千元,較104年度13項計畫、147萬2千元,增加230萬元。 二、惟查,故宮103年度11項出國計畫變更9項,變更比率8成以上,顯示該院未能審慎編製出國計畫,影響計畫之執行,應檢討改進;105年度國外旅費扣除南院編列數後,其餘經費仍較上年度增加逾1倍,未嚴格控管國外旅費以撙節支出,且未能精簡出國計畫人數與天數,而有浮濫浪費之嫌,應予檢討撙節。基此,爰要求故宮將上開爭議之因應及檢討報告,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36、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一、故宮南部院區之業務量、空間及人數等規模不及北部院區:北部院區典藏文物69萬餘件、南院1,667件,北部院區參觀人次103年度540萬人次、南院預估105年度200萬人次;面積部分,北部院區展示空間3,256坪、南院2,118坪,典藏空間北部院區2,489坪、南院908坪,北部院區辦公人數694人,高於南部院區辦公人數336人逾1倍,顯見,南部院區之業務量及規模均不及北部院區。 二、綜上,故宮南院於開館後須增加各項營運經費以維護正常運作,惟南院開館初期之參觀人次、展示面積、庫房典藏數量、辦公人數等業務規模尚不及北部院區,是以,恐有違故宮院長於立法院答覆委員「故宮南院,不是分院,北部院區和南部院區一樣重要」之允諾?基此,爰要求故宮將上開爭議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故宮北部院區與南部院區之人數、面積比較表 項目 北部院區 南部院區 使用面積 約17,366.7坪(57,410.6m2) 約11,495坪 (38,000m2) 展示空間 約3,256.39坪(10,764.93 m2) 約2,118坪 (7,000m2) 典藏空間 約2,489.02坪(8,228.17m2) 約908坪 (3,000m2) 參觀人次 103年度實際參觀540萬人次 105年度預估200萬人次 辦公人數 694人 (預算員額276人+技工工友駕駛約聘雇等169人+臨時人員142人+勞務承攬49人+替代役58人) 336人 (預算員額80人+臨時人員20人+勞務承攬196人+替代役40人) 典藏數量 69萬4,677件 1,667件 ※來源:故宮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37、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一、故宮105年度預算案「故宮南部院區籌建」科目編列3億1,690萬元,為最後1年經費,包括博物館建築工程變更設計2億1,390萬元、園區景觀工程變更設計2,100萬元,展示工程變更設計1,700萬元、主體工程增加物價指數調整工款2,000萬元、營運期環境大地監測費300萬元、智慧建築標章追加200萬元以及系統安全提升4,000萬元。 二、惟查,故宮南院計畫期程最後1年原為104年度,甫辦理延期至105年度,顯示各項工程完工驗收付款期程較預定期程落後,且105年度尚需施作系統安全提升工作,雖仍照原定期程預計於104年12月28日開館試營運,未來開館後辦理驗收及系統安全工程期間,允宜預為防範尚未完成驗收先行啟用設施可能產生之文物存放與公共安全之問題?基此,爰要求故宮將上開爭議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故宮南院籌建計畫預定與實際完成時間表 項目 核定計畫進度完成時間 實際進度預計完成時間 主體建築施工 104年7月7日 104年10月 周邊景觀工程施工 104年10月5日 104年9月底 博物館主體建築申請使用執照及綠建築標章 104年11月4日 使用執照已於104年9月先向嘉義市政府送件,預計104年11月完成 博物館對外開放 104年12月31日 104年12月28日 ※來源:故宮提供、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修正計畫、104年10月國立故宮博物院工作概況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38、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一、根據故宮表示,為維持院區穩定電力供應,向台電公司洽詢建置雙饋線之可行性,台電公司於104年8月3日提出建立備援第二供電系統工程之方案,所需經費初估900萬元,未及納入105年度預算案案編列,於104年度動支第一預備金352萬元支付台電公司外線補助費,其餘幹線開關電力配合工程約548萬元,擬俟顧問公司評估設備工程配置需求確定經費後,於105年度預算調整支應;同時已請專業顧問檢討故宮緊急電力系統,工程經費為300萬元,目前已辦理發包作業。另故宮應依供電異常處理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定期辦理教育訓練,以加強技術人員實務操作演練,增進緊急應變能力。 二、惟查,故宮為國家最重要文物典藏機關。故宮備用電力容量規劃不足且未能維持院區穩定電力供應,近年屢次發生停電,且風災意外發生停電後,長達近3小時未能及時恢復供電,部分區域照明空調停擺仍有大批遊客,衍生參觀品質與公共安全之虞,允應檢討改善以避免長時間停電類此情形再次發生而影響文物安全與世界級博物館形象。基此,爰要求故宮將上開爭議之因應及檢討報告,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39、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一、故宮105年度預算案「營建工程」科目續編大故宮計畫6,200萬元,辦理內容包括國際競圖前置作業費用3,200萬元、總顧問服務費用2,400萬元及先期工程600萬元。預計完成工作項目包括新興計畫立案作業、完成第三階段概念設計及完成國際競圖招標文件。 二、惟查,故宮歷年已有5次擴建,且故宮南院甫興建完成預計於104年底試營運,允應優先考量整體規劃南、北部院區展覽與典藏庫房空間,引導分散觀光人潮,以充分運用場館。大故宮計畫開發案對當地建築安全、環境景觀及交通動線均有重大影響,相關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仍在進行中,又計畫經費規模龐巨,允宜確實參考各界意見,並依環評審議結果,審慎考量計畫之必要性並經行政院核定計畫後始編列預算,以免影響排擠其他重要政事支出。基此,爰要求故宮將上開爭議之因應及檢討報告,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40、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一、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原租用營業場地達837.11坪,於員工消費合作社解散後,故宮重新招標,於104年8月5日改由委外廠商經營,除正館4樓之三希堂及東閣樓外,商店及餐飲廠商租用場地幾乎與原員工消費合作社租用場地大致相同,營業場地約644.41坪,占故宮現有展覽面積3,256.39坪之比率,由原合作社之25.71%降為19.79%,占比仍將近2成。故宮歷年因空間不足進行5次擴建,復以典藏與展示空間嚴重不足為由提出大故宮計畫。 二、惟現今故宮餐飲及禮品等營業場所林立,營業面積占展覽室面積之比率高達2成,未能藉由更換廠商之際,適時檢討公用財產用途並適度節制營業面積,以回歸展覽或遊客公共服務使用,恐遭文化藝術殿堂淪為賣場之議,允宜檢討合宜之空間配置。基此,爰要求故宮將上開爭議之因應及檢討報告,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41、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一、故宮105年度於各工作計畫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共計162人、6,460萬9千元,與104年度相較,增加20人、1,026萬6千元,主要係因應「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計畫」新增進用臨時人員20人最多。 二、故宮預算員額為525人,其中76人為超額待精簡員額,包括駐警59人、工友17人,超額人力占預算員額比例為14.48%,顯示超額人力偏高。 三、行政院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進用臨時人員有所依據,訂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以避免各機關不當運用臨時人員。依前揭要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業務為限,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四、查故宮「安全管理維護計畫」於103年度由原「安全管理系統維護計畫」更名後,遂增加按月計薪臨時人員64人,以展場服務名義編列2千萬餘元之臨時人員酬金。然該計畫雖名稱調整,計畫內容與以前年度皆相同,並非新增、臨時性或特定性業務,而僅因工作計畫更名或業務歸屬調整,即變相僱用臨時人員,且嗣後年年編列,徒增用人經費,亦與規定未符。另文物保存為該院核心業務之一,卻運用臨時人力辦理陳列室文物之安全維護工作,顯有未當。故宮應檢討整體人力運用,推動工作簡化,並妥善利用志工人力,協助展場秩序維持與動線引導等機動性工作,降低臨時人員之進用數量。基此,爰要求故宮將上開爭議之因應及檢討報告,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42、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一、故宮105年度預算案於「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業務計畫下編列智慧財產權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等費用300萬元,係為辦理日益增加之文物侵權訴訟案件所需,較104年度增加100萬元。 二、惟查,故宮擁有眾多珍藏文物,圖像、出版品、品牌授權文創業務數量龐大且商機無限,允宜積極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廠商管理,並積極主動加強侵權盜版之查緝,及時杜絕盜版銷售之發生,掌握時效追蹤盜版案件,賡續追究業者侵權賠償責任,確保我國珍貴文物資產運用權益。基此,爰要求故宮將上開爭議之因應及檢討報告,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43、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一、故宮105年度預算案「資訊管理維護」科目項下編列「4G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4,500萬元,其中內容製作、Open Data與創新應用為3,880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45萬元,其餘業務費用為575萬元,擬建置4G虛擬行動博物館、製作4G高畫質4K影片、台灣巡迴4G前瞻體驗等。 二、惟查,4G行動博物館計畫尚未經行政院實質審查完竣,且與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有重複編列經費之虞,允應檢討編列項目,並將資源集中用於數位內容之建置與開發,又績效指標之量化與質化目標值有欠具體,允宜檢討改進,俾利有效評估及考核計畫成效。基此,爰要求故宮將上開爭議之因應及檢討報告,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44、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故宮第3次文物總盤點於97年10月起開始辦理,已於101年4月27日完成,並經該院說明該次盤點係依據78年7月至80年5月辦理文物總清點後所編製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存台79年度清點清冊」進行盤點,盤點結果數量完全相符。經查:故宮收藏文物數量龐大且種類繁雜,102年3月間發現5件文物附件及殘片遺失,肇因於庫房典藏行政疏失。 又,故宮典藏之藏品種類龐雜,極具珍貴歷史價值,應確實進行典藏文物之點驗與核對,且落實藏品登錄管理業務,以善盡文物維護管理職責,是以,故宮應立即改善檢討,並於一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45、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針對外界質疑與擔憂故宮歷年一連串爭議事件,包括,員工監守自盜是否涉及人謀不臧?對此,爰要求故宮應於一個月內,將檢討改善及究責(包含歷任院長)懲處等報告送交教委會委員。 故宮歷年爭議事件一覽表 時間 爭議事件 2008年 故宮對於央視紀錄片《台北故宮》嚴重侵權一事,並未採取積極法律行動,製作該紀錄片的「九州音像出版公司」,是國務院台灣辦公室(國台辦)下屬部門。現在《台北故宮》導演周兵將侵權影像出書、製作成手機APP販售,故宮卻完全沒有對九洲提告、要求賠償,要故宮相關高層負起責任。 2010年起 故宮公務員頻頻使用中資贊助經費赴中國參訪,故宮則辯解,曾接受過鳳凰衛視贊助,而鳳凰衛視是港資、非中資。但陸委會以陸港字第1029907944號函示:考量整體社會觀感,政府機關尚不宜接受陸資或港資贊助。 2010年起 中國三希堂盜印《文淵閣四庫全書》,遭踢爆故宮不僅用公務預算率領一級主管前往中國看盜版品,放棄新台幣2億元授權金,還援引中國國家版權局所建議的「暢通授權管道」含糊其辭,意圖使盜版就地合法。 目前盜版品仍在中國掏寶網上販售,每套販售新台幣3,000萬元,已售出20套,合計新台幣6億元。 2011年11月 故宮爆出助理研究員陳耀東、研究助理葉麗珍監守自盜,涉嫌成立人頭公司「祥禾」,擅自複製《龍藏經》、《富春山居圖》、《永樂大典》、《宋畫全集》等上千件國寶級文物數位影像檔,賤價轉賣至中國。 2012年10月 故宮門票流入拍賣網站,疑遭盜賣,故宮卻說僅能進行道德勸說。 2013年9月 故宮消合社經營故宮文物複製品及餐飲業務,因為屢次違反《合作社法》,遭監院以院臺文字第1020037898號糾正,工程會、內政部也認定故宮消合社違法,已經被禁止投標資格。 外界指直,因每年故宮文創商品販售都有新台幣2億元的盈餘,是一大塊餅,馮明珠屢次拜託政務委員蔡玉玲讓消合社投標,有人謀不臧之嫌。 2013年10月 「朕知道了」紙膠帶在中國遭盜版販售。 2013年10月 故宮的合作廠商禾禮在中國自我矮化為「台北故宮」 2014年2月 唐粹公司公然在杭州文博會販賣在中國盜賣未獲故宮授權的《龍藏經》,一套價格高達新台幣180萬元,但唐粹公司卻主張自己為合法販售。 2014年10月 故宮熱門商品如紙膠帶、翠玉白菜不斷遭中國仿冒。 ……(來源:沃草)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46、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有鑑於教育部聲稱願意推動讓全國每個學生在國中畢業前,到故宮看過展覽。然全國目前有500萬多名中小學學生,各縣市擁有的文化資源不同,城鄉落差相當大,對於有很多偏遠地區或經濟弱勢家庭的中小學生,甚至從未到過故宮看展,顯然,政府欲推動的美感教育,應該要有具體行動。 是以,建請故宮主動積極與教育部研議進行普查全國中小學學生,有多少學校和學生未到過故宮看展覽?普查之後,再商議和社福單位或縣市政府合辦邀請中低收入戶經濟弱勢之學生。爰要求故宮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計畫並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俾讓弱勢學生和都會學生一樣機會均等,有機會到故宮看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47、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日前宮博物院曾在花蓮黎明教養院進行「DIY互動式」推廣活動,即展出故宮的國寶複製文物,讓身心障礙院生能有機會能夠體驗文物。故宮該次能與身心障礙團體共同合作安排讓多障、自閉症等學生體驗與參觀故宮文物,相信對其教育學習有所助益。綜上,爰要求故宮應於一個月內,研議出定期於全國各縣市輪流辦理下鄉推廣教育活動之方案,並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俾利故宮展品成為全國身心障礙孩童們的「療癒大使」。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48、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故宮文物破毀無剩餘價值產品之報廢,列為銷貨成本,不利評估存貨管理措施之妥善性。故宮各年度漬損商品報損原因主要包括:出版品書皮黃漬或染色、內頁空白、發泡、發黃、倒裝、漏印;文物仿製品則多為破損等,顯示相關文物商品未予妥善保管,以致產生漬損。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商品報廢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認列為報廢損失,故非自然毀損商品,不屬於正常營業成本範圍。 故將文物漬損商品全數比照商品盤損列入銷貨成本,難以評估存貨管理措施之妥善性,亦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顯有欠當,爰要求故宮應揭露當期認列之存貨相關費損,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計畫並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49、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故宮南部院區即將於104年12月底開館試營運,園區占地70公頃,其中博物館面積20公頃,但南院處工作人員卻僅只有80位,如何管理整體園區運作?且南部院區未來規劃、管理及營運方向迄今未有完整說明。爰決議要求故宮於三個月內說明南部院區未來營運方向,提出具體管理計畫。相關說明計畫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黃志雄 150、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大故宮計畫開發案自100年開始至今已累計編列超過2億元經費,未來整體計畫仍需投入超過200億元經費,然至今前置作業包括環境影響評估及建築安全爭議未歇,整體計畫迄今仍未獲得社會共識。爰決議要求故宮於三個月內說明大故宮計畫對環境之影響?大故宮計畫開發案之必要性及未來預期效益?相關說明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黃志雄 151、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為提供民眾透過行動裝置隨時取得博物館資訊及瀏覽文物內容之服務,故宮於105年編列「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經費4,500萬元,然計畫績效指標卻以學術期刊篇數作為目標,未能具體說明計畫實質成效。爰決議要求故宮於三個月內檢討該計畫關鍵績效指標,說明整體計畫欲達成之目標,提升國家經費使用效益。相關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黃志雄 152、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是「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國立古物保管機關,院有珍貴藏品是我國文化重要資產,而「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僅規範故宮辦理圖像與出版授權利用等相關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業務,然對於上開之收費規定係以「私法契約」授權利用而取權利金為法源依據;又申請圖像授權須簽具之「故宮著作權切結書」第四項之懲罰性違約金1千萬,並無準據,相較於非營利出版、發行學術研究成果及其他教育用途者每張圖像以新臺幣1,200元為計收標準,並不符比例原則。 爰此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本(104)會計年度結束前,檢討法源依據,並研議援引公法修訂完成相關授權利用及收費等相關規定;同時對於學術研究、教育文化推廣、美感出版、公共服務等非營利用途之收費標準予以彈性調整,以強化授權利用之營運價值。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153、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故宮南部院區定調為國際級的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預計於今(104)年底開館試營運。然105年度預算之建築工程之變更設計、園區景觀工程變更設計、展示工程變更設計等工程預算,園區工程執行尚未完成即開館試營運,恐有未驗收即啟用之程序疑慮,並有履約糾紛與損害賠償之問題。 爰此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積極協調工程機關配合執行進度,確實督導工程執行與驗收相關事宜,以符規定。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154、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綜觀博物館發展於國際脈絡下,博物館除應有之展示、典藏與教育功能外,更亟需以創新與推廣延伸博物館之價值功能。 國立故宮博物院的珍貴國寶與重要藏物是華夏文化深厚底蘊的具體展現,為因應博物館發展趨勢,國立故宮博物院雖以積極將珍貴藏品數位化,並進行圖像授權與文創商品開發,然近年來文物與影像檔等智慧財產權卻爭議不斷,盜版與侵權事件頻繁。 爰此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加強與合作廠商之管理,積極執行侵權盜版之查緝及後續法律追溯等事宜,以遏阻我國珍貴文物與智慧財產遭不法使用。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155、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1961年國立故宮博物院舉辦之國際競圖係國內外建築與文化界的盛事,時有五隊競逐,原評王大閎提案評為第一名,據傳因缺乏宮殿元素,評審要求修改遭拒;後因種種因素,由擔任評審的黃寶瑜為執行建築師。王大閎建築師為我國國家文藝獎得主、復獲行政院文化獎,堪稱引領我國現代建築運動,其建築融入傳統元素,深具文化與藝術性。而王大閎「建國南路自宅」係台灣首棟「中國現代建築」,刻正於台北市立美術館旁的美術公園易地重建,將成立藝文空間。國立故宮博物院與王大閎淵源甚深,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蒐集王大閎與故宮競圖相關史料,予以展示、推廣,並於三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56、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大故宮計畫,然迄今無法提出可執行的財務規劃,就環境影響評估上,基地排水滯洪規劃、土石流潛勢溪流及邊坡安全分析等仍可能對環境造成極大危害。此外,「大故宮計畫」本身之量化與非量化效益闕如、針對社區與整體都市發展規劃等造成之交通影響衝擊評估過於樂觀,國立故宮博物院周遭社區居民亦提出有關故宮之地下停車場可能造成之問題。國立故宮博物院迄今未能完成各項審議作業,顯示其概念、規劃設計、執行上顯有不當。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評估立即終止「大故宮計畫」,於二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57、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大故宮計畫」設計圖說除列各大樓及其配置外,顯示展示、教育推廣及典藏空間,將於同一結構體之地下開挖汽機車停車場,而未提出對工區安全維護與結構加固說明。如「故宮藝文園區」下方將設大客車停車場,其動線如何銜接?於文物之存放是否有影響?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三週內針對上開事項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58、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依預算法、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公共工程主辦單位應辦理可行性等各項評估。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大故宮計畫」,迄今未見財務計畫,且就歷次公聽會意見觀,於環境、交通衝擊、公共安全、社區整合等方面,存在諸多爭議,以致迄今國發會尚未完成核定作業。故宮多年來辦理「大故宮計畫」,寄望拓展展覽空間、科技研析等,然規劃之空間配置有失、衝擊評估不全、完整財務計畫闕如,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一個月內就「大故宮計畫」之歷次公聽會、座談會報告及故宮之回應、完整之各項衝擊影響評估與財務計畫,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59、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行政院於2014年核定「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由科發基金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科發基金管理會提出的「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用於辦理「4G故宮全民大講堂」、「郎世寧4G新媒體藝術展」或民眾4G體驗等施政,填補未於前一年度預算編列之事項,除無視上開方案「不得將經費用於各部會既有之科技施政及預算不足之處」作為預算執行原則外,未能列出技術指標。如故宮以結合科技與博物館行銷,確實得以推進我國博物館行政之科技動能,然國立故宮博物院所提之計畫以個別特展為要,其中夾帶影片製作與出國計畫,而未能以基礎科技能力之提升為要,顯有通盤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二個月內,就「故宮4G行動博物館」通盤檢討,並針對科技結合博物館,以及如何提升故宮乃至我國博物館科技能力及博物館行銷,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60、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來強化科技運用於文物之解析、維護、傳播,逐年購入科技儀器。科技技術對於典藏品研究、虛擬實境的互動技術與觀展情境的結合、3D掃描列印對藏品解析保護等,有極大助益。博物館之科技動能隨技術演進而推進,而故宮之儀材之整合、科技儀器操作人員之培養、最新技術之評估引入運用等,係應定期評估者。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二個月內,針對博物館科技化等課題建立常態評估機制,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61、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來引進諸多科技技術,其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計畫連年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專案計畫臨時人員酬金,文物之登錄維護需人力,然臨時人力不利連續性工作之進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臨時人力曾有多次決議,針對科技研析人才培育,更要求應有連續性,而非以臨時人員、按日按件計酬逐年編列,故宮應予以說明相關人才培育及安排。此外,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考察故宮科學研析環境時,故宮曾表示儀器收納空間不足。針對故宮之科技研析空間配置、院處對儀器材料之需求,故宮應由登錄保存處綜整了解。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二個月內就上開事項,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62、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係我國編制規格最高之文化場館,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故宮策展、陳列等納入性別考量,乃至績效評估,作出多次決議。國立故宮博物院展品多元豐富,建議引入新思維,以性別觀點、促進對話等考量,予以豐富策展內容。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性別觀念引入策展之執行現況與可能規畫方向,於四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63、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係我國編制規格最高之文化場館,藏品多元豐富,而諸多展品與出版品之說明與論述,係早年書寫標示;長期以來相關書寫標示著重文物技法、作者生平,輕歷史脈絡。然則作者受歷史社會影響,始有文物之不同樣態,呈現社會脈絡下之不同意義。國立故宮博物院曾辦理以特定作者為標的之特展,其間呈現作者之境遇及其對作品之影響,實屬歷史社會影響之一環;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諸多文物展品說明,亦可參考上開精神,融入歷史社會之脈絡。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五個月內,就展品與出版品之書寫及融入歷史社會脈絡,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64、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係我國編制規格最高之文化場館,亦藏有諸多前清宮殿典藏品,早年亦被視為正統之延續表徵。然現代史學鼓勵對話、多元史料與史實的呈現,挑戰早前之世襲政治「正統」觀。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多元豐富,然諸多展品與出版品之說明與論述,係早年書寫標示,以「正統」觀之單一論述模式為之;故宮近年來屢有採不同史觀策展者,可見現代史學觀念之融入,針對上開展品之展示說明及出版品論述,亦應採此精神,予以通盤檢討。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半年內,就多元史觀之策展、展示說明等事項、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65、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105年度預算,除一般行政中編列編譯人員費用外,亦於各計畫編列網頁多國語言編譯費;然觀故宮線上與所提計畫之外文,顯示故宮外文文件編撰管控能力尚有提升之空間。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一個月內針對如何整合院處計畫間外文人才,盤整故宮之外文編譯人才、管道及預算編列,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66、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現行「大故宮計畫」工程圖說,其聯外交通將仰賴北市府規劃中之捷運環狀線北環段;而捷運北環段刻正進行綜合規劃作業,故宮應提出與北環段捷運主辦單位於工程設計之整合,並就雙方介面銜接予以說明,並需提出替選方案。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二個月內,提出與北環段捷運主辦單位針對工程整合之磋商及替選方案,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67、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文物,早年因戰爭而流離遷徙,來台後藏於霧峰北溝新建之庫房。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舊址的文史價值,不論對故宮、對當地民眾甚至對整個國家的文化保存歷史皆有其重要性;對於故宮與臺灣近代史亦有深刻意義。然故宮於90周年院慶中未曾考量北溝之歷史記憶,對於故宮及台灣近代史之保存,故宮應予以重視。現「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經登錄為歷史建築,對於後續工作與近代台灣之歷史記憶留存,國立故宮博物院責無旁貸,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盤點院內有關北溝之資料,針對早年於北溝見庫房之設計史料予以保存,針對現存之北溝建物繪測及推廣,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68、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文物,早年因戰爭而流離遷徙,來台後藏於霧峰北溝新建之庫房。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舊址的文史價值,不論對國立故宮博物院、對當地民眾甚至對整個國家的文化保存歷史皆有其重要性;對於國立故宮博物院與臺灣近代史亦有深刻意義。現「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經登錄為歷史建築,故宮對此建物之後續整修維運應進行後續周邊規劃運用。本院於104年度預算審議通過相關決議,國立故宮博物院應針對上開「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與周邊之規畫運用,及針對本院通過之預算決議,於三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69、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對文物侵權案件之訴訟未能積極以對,包括99年起陸續傳出唐粹公司在杭州文博會販賣龍藏經及中國三希堂盜版預售仿古版文淵閣四庫全書之案件、淘寶可購得之仿製品、今(104)年更爆出之北京故宮出版之系列《故宮畫譜》未取得授權等相關事宜,嚴重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政府積極推動文創產業,國立故宮博物院坐擁文物寶山,文創出版品授權商機無限,更應嚴密管控,落實定期與不定期稽核工作;圖書之交換、進購,應確保其「互惠」而非侵權,故宮應積極進行侵權盜版之查緝,並掌握時效追蹤案件及業者之侵權賠償責任。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盤點近年來侵權之案件,並逐一就侵權案件之後續事宜,尤其《故宮畫譜》大量使用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而未取得授權之事項,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積極採行法律程序。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一個月就上開事項,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70、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應依規定通盤檢討、審慎編制。然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屢屢辦理不在預算案及法定預算內之出國計畫,國立故宮博物院稱此為民間贊助於指定用途之款項,故用以兩岸交流,甚至未經主管單位同意便行出國。然則管考因公派員出國計畫,除涉及預算之管考外,應考量業務需要、考察國足資借鏡等,國立故宮博物院雖稱贊助款不涉政府預算支用,然非休假期間出國、未經主管單位同意,於院務推動恐有影響,且不利經費運用之管考與對政府財務透明之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來因民間捐助,有大量未經預算管考之出國計畫,如係經常性作為,則應擬行政規則處理之。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四個月內針對民間捐款贊助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之研議情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71、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五十年前設址於外雙溪,因開發較少,保留許多原有之生態,山水環繞,老樹眾多。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所在環境與社區,除座談展演外,更可就環境之整合、林相之維持,有更進一步之合作;爰要求故宮於三個月內邀集地方政府、社區代表,就院區之樹木樹齡、狀況全面清查,如合於受保護樹木,應予以列冊,並審酌故宮內部行政流程進行保護。針對受保護樹木之邀集與清查情況,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六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當前邀集情況與未來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72、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將於104年12月底試營運,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編制規格最高之文化場館,對周邊各類型博物館亦有指標性作用。隨當代「博物館」觀念演進,博物館除主題相關物件之典藏維護、研究、展示外,更有公眾教育意義;大型場館對周邊各類型博物館之推展,更有帶動意義。故宮博物館南部院區之建立,係我國藝文大事,亦為我國南部各類型博物館整合發展、縮短鄰近地區城鄉差距、促進文化平權的契機。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四個月內,針對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與南部地區館際合作方案提出可行性評估,並就鄰近地區之教育推廣計畫,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73、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將於104年12月底試營運,南部院區在編制上屬國立故宮博物院,然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南部院區典藏品之籌劃管理,多次覆以「南院就是本院」;相關資訊闕如,且其展場服務及安全維護、教育推廣、圖書館服務等工作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外,於預算中並編列北部志工支援巴士租用費用。針對南部院區典藏品籌劃管理,以及上開臨時人員之訓練、就近志工之爭取等,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一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74、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近年來,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消合社爭議,屢屢覆以待「博物館法」之制定;而今博物館法於104年七月公布施行、消費合作社法予以修改,國立故宮博物院除消合社爭議之處理外,更應針對「博物館法」之施行有所工作調整。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五個月內,就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博物館法」施行之配合調整規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75、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觀展品質亟待改善,觀展感受、休憩地點是否足夠,向來為來館觀眾關切之議題;觀眾意見調查歷年也指出「動線及指標」為影響觀展品質事項,本院歷年針對觀展品質與動線調整多有預算決議;故宮於105年度預算編列人流動線調整計畫,然「人流動線」涉及展品陳設、指標位置等資訊整合,且人流估算、導引方式等皆影響動線規劃。然故宮未有先導計畫,於105年度之調整計畫,詳細說明亦闕如。未有整體規劃的情況下,如貿然整體發包,恐降低執行效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提出通盤規劃、並擬定分期計畫,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76、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每年辦理各種專題演講、座談會、文物研習,促進社區文藝推廣及親子文化活動等,針對外地觀眾及弱勢族群之服務,本院連年建議納入年度關鍵指標,然迄今仍僅有滿意度調查、參與人次、推廣人次之指標數,對於本院之預算決議顯未予以重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提出對「績效指標」整體檢討方案,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177、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推動「大故宮計畫」,其中針對「故宮藝文園區興建工程」工程含括之三大核心主軸為(1)文物科技保存研究中心、(2)數位藝術展演研發中心、(3)故宮創意基地。然則「文物科技保存研究中心」、「數位藝術展演研發中心」與「創意基地」實不見得要置於大故宮計畫之下。不論中部推展之國家數位典藏中心,與數位藝術展演研發中心應有部分可茲借鏡甚或整合之處;且不論北溝、南院院區,皆可研商為文物科技研究、創意基地之所在。爰要求故宮於三個月內,針對前開各中心與相關單位功能之整合、與故宮相關單位之闢設可能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78、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歲出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推動「大故宮計畫」,指出之七項必要性,包括國際大博物館之氣勢、改善參觀品質與接待空間、增加展出文物數量以饗觀眾、老舊建築體需增高加廣配合文物展陳、庫房及維護空間不足、規劃大型特展廳及增建國際借展空間、結合數位技術並更新展示方式。然國立故宮博物院之網站上所載內容本身有歧異,例如「博物館行政」與「施政績效」所載之大故宮計畫範圍即有不同,前者明言計畫範圍為故宮院區、故宮藝文園區(國防管理學院),後者載:「本院『大故宮計畫』範圍包括:一、嘉義縣太保市『故宮南院: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之加速興建;二、本院正館擴建、整建及藝文園區籌建兩大部分」。故宮針對網站訊息之不一致,應予以說明,包括明確化其「大故宮計畫」之範圍及如何統合各網站之資訊,並於三週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179、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為豐富館藏,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文物徵集與蒐購,並設有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為提升院務管理、促進程序透明,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邀集法律、會計、藝術品與歷史等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針對文物徵集蒐購程序進行通盤檢討、提出改進建議,並於六個月內就檢討情形與建議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80、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大故宮計畫」中規劃設置故宮藝文園區,作為文物科技保存研究中心、數位藝術展演研發中心與故宮創意基地之空間。惟「大故宮計畫」在財源、效益、環境、公安、都市計畫與交通存在眾多問題,迄今亦無法通過國發會公共建設審議,前揭中心若有必要性,應另於它處覓地推動。矧文化部、各地方政府及學術單位,推動文物科技保存及數位藝術多年,「大故宮計畫」對相關軟硬體建置整合,卻隻字未提。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二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181、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大故宮計畫」中規劃設置故宮藝文園區,作為文物科技保存研究中心、數位藝術展演研發中心與故宮創意基地之空間。惟「大故宮計畫」在財源、效益、環境、公安、都市計畫與交通存在眾多問題,迄今亦無法通過國發會公共建設審議,前揭中心若有必要性,應另於他處覓地推動。矧為平衡區域發展所新設之故宮南部院區方才完工,而故宮建院前作為有關館藏存放處之臺中霧峰北溝近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將屐開修復,而北溝與臺中市政府刻正推動之數位內容產業發展在同一軸線上:二處皆可作為系爭中心之設置處。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以南部院區及北溝作為故宮藝文園區替代案進行深入評估,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182、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除展示典藏文物外,每年尚辦理專題演講、座談會、文物研習等各類文化活動。惟針對本院多次決議,故宮應強化針對弱勢者近用故宮文化活動並辦理有關統計,故宮卻置若罔聞。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故宮有關文化近用權各項績效指標進行檢討,並於四個院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183、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分院規劃於2015年底展開試營運。查南部分院為故宮下一完整之博物館,然而故宮就南院典藏之籌劃管理,始終無法提供充份資訊。矧本年度故宮在南院展場服務及安全維護、教育推廣、圓書館服務等工作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外,另編列北部志工支援巴士租用費用,其必要性有待商確。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一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184、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眾多珍貴文化資產,惟近年故宮對其所衍生之龐大商業價值未能妥適管理,衍生與文物侵權諸多流弊,此如唐粹公司在杭州文博會販賣龍藏經或中國三希堂盜版預售仿古版文淵閣四庫全書等,嚴重侵害國庫權益。矧故宮就相關問題,遭立法院與審計部多次嚴厲指謫,但故宮卻未能改善相關因應能力,建立具經驗之專業法制能量及維權策略,顯有失職。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二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185、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故宮機電、空調輪值人員計17人,其中13人符合勞基法退休規定。為因應特殊技工退休產生維護的空窗期,故宮於103年起已辦理機電等設施維護管理修繕委外作業,每日由廠商提供4名具備專業技術證照的員工,協助機電空調的操作維護。然今年7月9日下午,因昌鴻颱風環流影響,狂風吹斷樹幹,壓到台電輸電饋線,致故宮電力中斷長達三小時,大廳照明和空調停擺,不但對參觀者造成不便,亦影響故宮聲譽。故宮電力系統規劃及應變能力顯然不足,爰要求故宮須於兩個月內,研擬機電設施維護管理修繕未來委外規劃、備援電力系統的建置預算及期程規劃,與因應停電等異常情形之教育訓練或演練程序等通盤計畫,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186、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97年以前將接受故宮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分配予社員,悖離合作社法規定,經監察院糾正在案,且依內政部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意見,咸認為故宮應追回盈餘。故宮於104年8月6日函請故宮消合社清算人提供已領取「90年至97年接受本院委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分配」之社員名單、通訊地址及領取金額等相關資料,截至9月底消合社仍未有回應。故宮應積極辦理追繳,並將清算人列入債權,以維護國庫權益。爰要求故宮須按月將追繳進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187、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翻開105年度故宮的預算書,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幾乎與104年度雷同,整段複製貼上,只改了幾個名詞、形容詞或數字,而各工作計畫的內容和預期成果,更與去年一模一樣,所訂定的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和目標值,亦不具挑戰性。從預算的編製匡列,及各會期的工作概況報告,同樣看不出故宮對於未來的願景及企圖心,爰要求故宮於兩周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188、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今年1到8月,故宮的總參觀人數是3,584,054人,與去年同期3,638,546人相較,人數減少54,492人,進一步分析數據,國外團體旅客竟大幅減少226,986人。另查交通部觀光局來台旅客的統計資料,104年1到8月,除了日本外,陸客、港澳、韓國、東南亞及歐美旅客人數均較103年1到8月增長。歷年參觀故宮的遊客總人數,外籍人士幾乎都佔一半以上,超過兩百萬人,今年各國來台旅客人數均增加,但到故宮參觀人數卻是下降,這些警訊其實在去年已顯現,包括日本、香港、東南亞及歐美旅客,103年的數字都較102年減少。而對照今年1到6月基金銷貨收入,亦較去年同期減少5,109萬,故宮對旅客的吸引力恐已下降。面對故宮北院參觀人數下滑的危機,及故宮南院即將開館的挑戰,故宮應盡速研擬方案,以提升旅客初訪及再訪的意願,並於二個月內就研擬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189、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行政院特設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科發基金管理會提出的「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無視「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目的係透過4G競標收得權利金之一部分,投資於具關鍵性、前瞻性或實驗性之數位基礎建設和技術,技術指標付之闕如。矧國立故宮博物院以相關經費製作之影片,在缺乏充足技術規範下,有遭參觀民眾反映品質不佳、易造成觀看者暈眩等情事,使用者經驗亟待改善。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新一代展覽影片使用者經驗如何提升,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0、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作為我國規格最高、規模最大之國家級博物館,典藏世界文明發展眾多珍貴資產,其建築管理至為重要。惟故宮於2015年7月曾停電達3小時之久,原因經查雖係變電箱因路樹倒塌損毀,但此事件亦突顯故宮各類民生設施之脆弱。矧故宮事後表示備有緊急發電系統,可供安全監控與恆溫恆濕有關設備使用,但近年智慧建築技術發展快速,傳統緊急供電對維運世界級博物館顯非足夠。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延請內外部專家,就故宮如何循序漸進升級智慧建築進行評估,並於一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1、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自1965年起設址時臺北縣士林鎮外雙溪。隨著臺北都會成長,故宮成為臺北市北區重要文化地標但相應產生的交通旅次卻也造成地區基礎建設的沉重負擔。矧故宮建院士林時,因為缺乏足夠政策工具,未能與周邊發展統籌規劃,產生城市的各項挑戰。查臺北市政府已於2015年8月展開「臺北2050願景計畫」,希望以此計畫作為臺北長期都市發展綱領,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故宮在臺北空間治理中的定位與臺北市政府密切合作,並於六個月內就相關合作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2、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965年設址於時臺北縣士林鎮外雙溪,周邊環境優美、林相茂盛、老樹眾多。為維護生態永續、提升空間品質、保障公共安全,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邀集外部專家、地方政府及社區代表,就院區內樹木狀況進行一年期之全面清查,並就清查結果分別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與故宮內部行政流程列冊進行保護。國立故宮博物院並應就初步辦理情形,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3、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係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而設,也被視為承繼中國歷代王朝之宮廷博物館。因此長期以來,故宮展覽說明及動線安排往往被視為獨重文物技法與作者生平,輕忽文物背後的歷史與社會脈絡。矧如英國大英博物館便曾與英國廣播公司合作,製作廣播節目《看得到的世界史》(British Museum - A History of the World in 100 objects),呈現文物對不同時代社會之意義,足以作為故宮改進之榜 樣。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六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4、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編制最高、規模最大之國家級博物館,惟自其設址於臺北士林外雙溪以來,院區內卻遭搭建大量違法建築,而其中部分違建甚至長期由故宮院方使用,足見故宮營繕業務有通盤改革之必要。矧就故宮長期規劃,故宮近年與地方政府及社區民眾在都市計畫、交通管理、山坡地保護等層面,存在諸多歧見,雙方亦有必要進行深度溝通。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邀集學者專家、相關單位及團體代表,就故宮營繕業務與外雙溪地區都市發展舉辦公聽會,並於三個月內將公聽會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5、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自1965年起設址時臺北縣士林鎮外雙溪。隨著臺北都會成長,故宮成為臺北市北區重要文化地標,但相應產生的交通旅次卻也造成基礎建設的沉重負擔,有待故宮配合地方政府以更積極策略因應。矧隨著捷運系統的建置、公車接駁的調整與智慧型運輸系統的發展,士林地區已有相對完善的大眾運輸路網,未來尚可透過資訊系統的交換、路線的加密及運具的更新,大眾運輸系統在可及性和營運效率上將能進一步提升,應作為故宮聯外交通改善的核心策略。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就院區內外交通動線整備及轉乘機制的建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6、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為以文化資產的現代利用傳承歷史與文化,並運用文物再利用收益支應部分博物館維運成本,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積極將文化創意產業有關業務,納入核心施政內容。惟從故宮推動商品開發創作的情形可知,故宮推動重心聚焦在與相關廠商進行合作,對於帶動新創意開發欠缺積極作為。矧在文物再利用外,故宮作為我國規模最大的公共博物館,與發展城市深度旅遊、教育推廣、社會福利的各種新創或公益活動,亦有充足合作機會,故宮亦應主動推展相關事務,以使公共博物館目標最大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7、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行政院特設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查行政院於2014年核定「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由科發基金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104年度前揭方案。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科發基金管理會提出的「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無視「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目的係透過4G競標收得權利金之一部分,投資於具關鍵性、前瞻性或實驗性之數位基礎建設和技術,並以「不得將經費用於各部會既有之科技施政及預算不足之處」作為預算執行原則,而用於辦理「4G故宮全民大講堂」、「郎世寧4G新媒體藝術展」或民眾4G體驗等巧冠名稱之舊有施政,且技術指標付之闕如。矧近年來智慧化已成為世界主要博物館管理的趨勢,故宮應與文化部及教育部等其他下轄大型博物館之部會合作,發展博物館科技化標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製定故宮科技化路線圖,並於一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8、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參觀人次大幅成長,至2014年根據英國The Art Newspaper統計,年參觀人次已排名世界第七。惟若對故宮旅次來源進行分析,可知故宮近年成長仰賴中國團體旅客單一動能,因此故宮的全球號召力,遠不如法國羅浮宮(Musee du Louvre)、美國大都會藝術博物館(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俄羅斯隱士廬博物館(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Эрмитаж)或西班牙普拉多博物館(Museo Nacional del Prado)等其他世界級博物館。矧故宮近年把參展人次解讀為受歡迎度,卻忽略二者內涵並不相同;如依照世界最大的專業旅遊網站Trip Advisor之排名,故宮尚非世界二十五個最受歡迎博物館之一。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上述問題(特別是如何增加對非華語區、非東北亞及自助旅客間的知名度與可及度),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9、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博物館法於2015年7月公布施行,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博物館法施行故宮相關工作規劃,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00、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不管是運用3D掃描等技術強化對典藏品的研究、利用高速網路和虛擬實境強化教育功能或透過各種互動技術提升觀展經驗,科技的運用已成為現代博物館營運的核心工作之一,世界各頂尖博物館近年亦不斷強化科技投資,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博物館科技化相關課題,定期進行評估。國立故宮博物院並應將評估規劃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01、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隨著數位化、自動化與高速網路等科技發展,實現個別建築的智慧化與推動更大範圍的智慧城市(smart cities),成為提高空間管理效能的主流趨勢。國立故宮博物院位於臺北士林與嘉義太保之院區,典藏眾多珍貴文化資產、參觀人數眾多且占地廣大,所需龐大民生基礎設施應朝智慧建築化發展,進而與院區周邊環境治理結合為智慧城市先導區域。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落實智慧建築與智慧城市之策略進行評估,並就初步評估情形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02、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預算法三十四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拖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四點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十點亦要求,公共工程主辦單位應辦理可行性評估。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大故宮計畫」之推動,罔顧所謂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所指者,係就原擬定計畫之預期內外部效益及所需財務與非財務成本,與替選案進行分析,而非空泛列舉原擬定計畫的「好處」,便宣稱原擬定計畫為唯一方案。矧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大故宮計畫」缺乏替選方案相關問題,連續多年決議指謫,惟故宮卻毫無改善。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就「大故宮計畫」替選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03、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具備完整功能的當代博物館,除了蒐藏維護與其主題有關之物件,並透過展示使公眾體驗典藏外,尚須建立充足的研究能量和完善的教育推廣計畫,惟我國眾多公私立中小型博物館囿於財務與人力,往往無法獨力兼顧博物館各項機能。為協助我國博物館事業發展、促進文化平權,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在南部院區建立的同時,以館際合作方式對雲嘉地區各類型博物館積極協助。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就具體作法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04、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自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通過以來,溫室氣體管制即成為各國環境和經濟治理重要框架,惟我國人均碳排放量向來遠高於世界水準,既影響臺灣國內環境永續又限縮國際空間。立法院於2015年6月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設定溫室氣體排放長期減量目標,政府各機關包括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其職掌事項,皆應擬定減碳計畫並依法落實。矧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提高其所管理各博物館空間之品質及效率,本應掌握智慧化科技脈動,分次改善管理策略與軟硬體系統。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就配合溫減法施行的短中長期措施,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05、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為解決我國公共建設投資不足問題,行政院於2012年核定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惟此方案文化部門雖曾舉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例,惟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現(迄2015年10月)列管採取系爭方案之公共建設計畫項目中,並無任何故宮提案。矧各機關未依系爭方案自訂要點者,應依公共建設計畫及周邊整合規劃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進行計畫整合,故宮對相關法規適用規劃為何,應予清楚說明。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相關事項,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06、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係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而設,也因此被視為承繼中國歷代王朝之宮廷博物館。為回歸學術專業、鼓勵社會思考對話、呈現多元的歷史事實,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多次決議,要求故宮參考如瑞典國立歷史博物館(Statens historiska museum)之作法豐富策展內容。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性別領域執行情形,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07、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皆以提升展場參觀品質為施政重點,惟在參觀人數大幅成長下,故宮空間品質顯著下降,故宮卻未積極提出對策。矧從故宮過去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可知,故宮就參觀品質所設之指標僅有對基層服務人員的滿意度,而無法以績效管考推動品質改善。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研擬設置較全面之展覽空間品質指標,並於六個月內就研擬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08、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位於嘉義太保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即將啟用,為利南院長期經營、提升參觀品質並帶動地方發展,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就南部院區內部動線與聯外交通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09、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整合來自中國北京故宮博物院與南京中央博物院之文物人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965年完成組織建制,並設址於時臺北縣士林鎮外雙溪。多年來,故宮因業務集中一地,機關及建物名稱並無清楚界定之必要。然而故宮南部院區開館在即,國立故宮博物院開始大量使用「本院」、「北院」、「南院」、「總院」、「分院」、「臺北院區」、「南部院區」等名稱,對其個別指涉之單位、院務、地區或建築卻毫無定義,相互關係紊亂,時而「南院就是本院」,時而「從南院到本院」。矧名稱混亂除有礙行政,亦不利雙院區之管理及南部院區作為新館之推廣。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整合各項名稱、建立使用規則,並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0、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在編制上屬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惟其籌建計畫即指出目標為「充分利用館藏與開拓展覽內容,帶動中南部地區文化藝術水準及地區發展」,矧故宮南部院區軟硬體設計兼具有完整的典藏、展示、教育、研究能量,是以南部院區本即應有來自故宮臺北外雙溪院區之典藏品入藏。然而南部院區開院在即,故宮就南部院區典藏品之籌劃管理,卻多次以「南院就是本院」等文字遊戲塘塞,實不利故宮南院特色建立及館務發展。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有典藏品入藏南院,並於一個月內就南部院區典藏品籌劃管理,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1、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位於嘉義太保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即將啟用。查鄰近故宮南院之雲嘉沿海與臺南鹽分地帶,有較高比例之經社弱勢人口及隔代教養學童。為落實文化平權、縮短城鄉差距,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南部院區如何強化對鄰近地區之推廣擬定短中長期計畫,並就研擬情形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2、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2004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指出,故宮南院目標為利用故宮藏與開拓展覽內容,帶動中南部地區文化藝術水準及地區發展。故宮南院開館在即,為達成規劃目標,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如何擴大帶動中南部地區文化藝術水準及地區(特別是產業)發展,在嘉義地區舉辦至少兩場公聽會,並就公聽會結果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3、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宿舍區建築多年來縱經立法院多次指摘,仍未依建築法第96條及所在地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而成為所謂「法律上違建」。究其原因,是否為掩蓋宿舍區所有建物皆違法擴建(成為所謂「事實上違建」)?而故宮院方不積極處理,涉否有圖利之嫌?社會皆有公論。矧故宮院方就各界質疑,多年來皆稱宿舍區違建為「1995年以前的舊違建」,惟所謂「舊違建」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3點及第24點,違法部分並未治癒、法律效果僅屬緩拆,並以未「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為前提,故宮歷年回應顯無法律依據。又故宮違建除宿舍區外,尚有後山羽毛球館及高爾夫球練習場等,且曾遭檢舉有違法私接故宮水電等情事,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邀集有關領域學者專家、地方政府及居民代表,就故宮院區建築全面會勘,並舉行公開會議討論分期解決方案;故宮並應於三個月內,就討論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4、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後山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五小段60地號遭人違法興闢羽球館及高爾夫球場多年,故宮多年來非但未曾處理,且曾對外宣稱該地號土地非故宮所有,違建情事與故宮無涉。惟縱不論行政程序法第17條行政機關協力義務,根據2015年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財管字第10430920800號函,故宮經丈量後另有2處建物違法占用該地號市有土地,並遭臺北市政府請求返還租金。矧前開羽球館及高爾夫球場,另曾遭檢舉私接故宮水電,除涉犯刑法及電業法外,尚嚴重違害公共安全,故宮對此卻從未全面清查。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一個月內,就相關問題之處理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5、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後山公有地多年來遭到占用,違法興闢羽毛球館及高爾夫球場,儘管立法院就相關問題多次指摘,故宮卻罔顧前開體育設施使用者多為該院員工,並堅稱因非系爭公有地管理機關,對該地違建情事並無所悉。惟立法院在審議2015年故宮預算時,要求故宮就該處違建主動提請所在地臺北市政府調查,經鑑界同一地號尚有故宮所使用之違建二處,足見故宮對相關違法情事所知甚詳。矧所謂「私人」搭建之羽毛球館及高爾夫球場,其水電來源為何?是否自故宮盜接?除行政不法,相關人員是否另有刑事責任?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就後山體育設施違建處理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將此案同時提交廉政署調查。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6、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為提升施政品質、強化預算控管,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應依相關規定通盤檢討,審慎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及編列年度旅費,預算法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設有明文。惟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屢以民間贊助款辦理不在預算案及法定預算內之出國計畫;該院雖稱此類出國計畫不涉政府預算支用,惟編制內人力於非休假期間以機關名義出國,對於行政能量與院務推動顯有相當影響。矧行政機關執行國際交流,其經費來源、運用、辦理情形及管考,應有清楚透明之規範,若故宮因組織任務而有大量贊助出國計畫,在法律及行政院一般性規範外,故宮應另研擬行政規則以為處理。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研擬該院贊助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並於三個月內就研擬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7、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1948年為統一處理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原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國立中央圖書館、原國立北平圖書館與外交部文物運送來臺事宜,前開各單位成立中央文物聯合保管處。中央文物聯合保管處於隔年改組為國立中央博物圖書院館聯合管理處,並於時臺中縣霧峰鄉北溝山覓地新建庫房,成為1965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建院之基礎。霧峰北溝對於故宮與臺灣近代史有深刻意義,對於其受直轄市定歷史建築指定建物後續整修維運,故宮責無旁貸。矧臺中市政府未來將以北溝文化資產為核心,進行周邊後續利用規劃,立法院在審議2015年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時,亦曾就相關問題通過決議。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就北溝保存已辦理即規劃辦理事項,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8、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1948年為統一處理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原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國立中央圖書館、原國立北平圖書館與外交部文物運送來臺事宜,前開各單位成立中央文物聯合保管處。中央文物聯合保管處於隔年改組為國立中央博物圖書院館聯合管理處,並於時臺中縣霧峰鄉北溝山覓地新建庫房,成為1965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建院之基礎。霧峰北溝對於故宮與臺灣近代史有深刻意義,對於其通過直轄市定歷史建築指定後續工作,故宮責無旁貸。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院內保存北溝相關資料進行盤點,對北溝建物進行繪測並製作模型,以推廣故宮院史及推動北溝文化資產保存;故宮應於三個月內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9、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依照國立故宮博物院所提「大故宮計畫」工程圖說,系爭計畫之聯外交通將仰賴目前規劃中之捷運環狀線北環段;惟北環段尚在綜合規劃作業中,就雙方介面銜接與替選方案,故宮應有更明確之說明。矧「大故宮計畫」將與北環段Y28站站體進行連通,但Y28站於目前程序,僅知位於至善路與力行街交口之至善路下方,二期程不同之計畫有待主辦機關在整體規劃及工程設計上進一步整合,「大故宮計畫」始具執行可能。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一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20、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015年針對「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向行政院科發基金管理會提出的「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惟該計畫申請書英文摘要文法有眾多顯著錯誤,顯示故宮外文文件編撰管控能力頗有欠缺,應立即檢討。矧故宮為我國編制最高、規模最大的國家級博物館,若外語相關工作未能確實執行,將嚴重影響接待國際旅客、推動跨國學術合作與文化交流之核心任務。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就故宮外語能量進行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21、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係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而設,也因此被視為承繼中國歷代王朝之宮廷博物館。惟現代史學以發現並分析真實為目的,民主多元的社會中世襲政治的「正統」也失其附麗,為鼓勵社會思考對話、呈現多樣豐富的歷史事實,爰要求故宮應延請內外部歷史及博物館學者,針對各項展示說明及出版品進行檢討,避免採取「正統朝代」的單一論述模式。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一年內,就本決議之執行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22、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1960年代籌劃國立故宮博物院時,選址於鄰近臺北市區且具山川景色之士林外雙溪。惟近年故宮參觀旅次及模式的變化,已嚴重衝擊外雙溪地區交通基礎建設能量,但就各項交通問題的因應,故宮卻視為地方政府之責任,而未能從館舍管理、動線設計、空間優化等方面,分別採取積極措施。矧智慧型城市治理技術日趨成熟,故宮應與臺北市政府合作,運用資訊科技來改善參觀品質、解決博物館聯外輸運各項挑戰。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往後自2017年度預算案起,每年設置院區交通相關年度績效指標,並於六個月內就績效指標之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23、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係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而設,也因此被視為承繼中國歷代王朝之宮廷博物館。為回歸學術專業、鼓勵社會思考對話、呈現多元的歷史事實,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多次決議,要求故宮參考如瑞典國立歷史博物館(Statens historiska museum)之作法豐富策展內容。矧隨著虛擬實境與數位化等技術的進步,亦突破空間、時間及維運成本的限制,增加多元史觀的展示可能。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運用科技呈現多元史觀,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24、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查國立故宮博物院臺北院區前臨外雙溪、後倚陽明山,依法應就山坡地及河川之管理,與主管機關通力合作,以維護環境永續、確保公共安全。惟故宮成立多年來,就鄰近外雙溪及陽明山區之維護,並未與所在地臺北市政府建立常態性的合作機制,矧故宮相關之違法建築及污水排放,甚或有違害山林水源之情事。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外雙溪地區空間治理與臺北市政府建立合作機制,並於六個月內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25、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本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條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三點規定,各機關派員出國應有切實業務需要,就出國人數及天數並應力求精簡。惟國立故宮博物院2015年6月執行「參訪義大利文化資產機構與調查策展可行性」之出國報告中,6月26日全日皆為「搭乘鐵路運輸」,然依據義大利國鐵(Ferrovie dello Stato Italiane)時刻表顯示,羅馬與佛羅倫斯二點間火車旅次皆約一個半小時,出國計畫無論編製或執行,皆未核實。矧系爭出國計畫每日行程極為鬆散,出國報告亦未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就出國行程與效益詳實載明,足見故宮出國計畫管控能力,嚴重不足。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就「參訪義大利文化資產機構與調查策展可行性」出國計畫之檢討與出國計畫管控能力之改善策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26、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自2010年起辦理「大故宮計畫」、2011年國慶酒會宣佈計畫正式啟動。惟「大故宮計畫」迄今無法提出可執行的財務規劃、計畫完成後之量化及非量化效益未能建立、對環境產生之擾動缺乏必要性、就山坡地及水體安全造成極大危害、違背地區與臺北市整體都市發展規劃並造成交通等基礎建設之壓力。矧「大故宮計畫」迄今無法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完成各項審議作業,除突顯「大故宮計畫」設計諸多不當、故宮計畫執行能力不佳外,年復一年於故宮自有預算額度內編列相關經費,亦造成政府資源嚴重浪費。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評估立即終止「大故宮計畫」,並就評估情形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27、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1960年代籌劃國立故宮博物院時,選址於鄰近臺北市區且具山川景色之士林外雙溪。惟近年故宮參觀旅次及模式的變化,嚴重衝擊外雙溪地區交通基礎建設能量,但就各項交通問題的因應,故宮卻視為地方政府之責任,而未能採取積極措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六個月,就如何積極提升參觀民眾的大眾運輸使用率,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28、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預算法三十四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四點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十點亦要求,公共工程主辦單位應辦理可行性評估。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大故宮計畫」之推動,罔顧所謂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所指者,係就原擬定計畫之預期內外部效益及所需財務與非財務成本,與替選案進行分析,而非空泛列舉原擬定計畫的「好處」,便宣稱原擬定計畫為唯一方案。矧針對「大故宮計畫」,地方居民另研擬「大雙溪計畫」作為替代,故宮卻未曾就「大雙溪計畫」深入評估。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將「大雙溪計畫」納入「大故宮計畫」替選方案深度評估,並於三個月內就評估狀況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29、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為優化首都大眾運輸動線、加強臺北市北區和內湖南港副都心之連結,在網格狀一幅射狀路網工程啟動後,金北捷運系統自1993年展開外圍環形路線先期可行性規劃,並於2004年陳報行政院奉核。此捷運環狀線第二階段由Y25站至Y29站地下路段,位於捷運士林站至故宮之重要運輸走廊,若新建未來將大幅提升故宮交通條件、改變院務規劃,惟施工期間亦會對故宮周邊環境產生相當擾動,因此故宮應有專貴人員處理相關事務。矧故宮緊鄰通往大直及內湖南港之自強隧道,臺北市政府為改善內湖科技園區對外交通瓶頸,正積極研擬各項短中長期方案,尤其是配合「臺北2050計畫」長期擬推動之23公里輕軌路網,對於故宮亦將有一定影響,故宮應了解所在地地方政府相關計畫,並積極提供政策建議。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30、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係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蕃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而設,也因此被視為承繼中國歷代王朝之宮廷博物館。惟若從故宮文物及其背後歷史脈絡出發,則能展現出世界文明豐富多元之風貌,矧故宮作為國家級博物館,本負有國際學術合作與文化往來之重要任務。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一年內,就如何以文物特質強化與俄羅斯、土耳其、中亞、東南亞、韓國和日本之交流進行規劃,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31、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位於外雙溪風景區,山明水秀卻為環境敬感帶,對於公共安全與生態永續應特別著重、妥適因應。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010年曾委託國立臺灣大學水工試驗所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在極端降雨事件下之災害潛勢分析>,惟就複合性災害之研究與因應對策尚未落實,應速予補足。矧故宮附近地區自故宮等大型開發完成以來,積淹水問題嚴重,惟故宮就在維護生態下改善積淹水情事之工作,與地方政府多年來就經費分攤卻遲遲未能決定。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未來四年複合性災害因應策略與水害防治相關工作規劃,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32、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由內雙溪與菁舉溪匯流而成的外雙溪為台北市北區重要河流,因此緊臨外雙溪的國立故宮博物院,對於廢污水管理應特別強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三個月內就院區廢污水管理、共同管溝工程與相關院區道路整建工程之現狀及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33、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2009年國家文藝獎得主王大閎為我國第一位接受完整西方建築教育之建築師。受業於包浩斯先驅Walter Gropius與Mies van der Rohe,王大閎之風格融合高度洗練的西方現代建築技術與傳統東方文化底蘊,展現一個知識份子在多元文化中的反思與突破;矧王大閎所設計的眾多公共建築,多年來不但形塑了臺灣的城市面貌,更深刻引領了我國現代建築的思想發展。而1961年為新建現國立故宮博物院所舉辦之國際競圓,評審團原本亦將王大閎之提案評為第一名,惟最終未由王大閎擔任執行建築師,但此次競圖與其後續轉折,是臺灣戰後初期建築與空間政治史極重要的一章。今民間團體正在文化部和臺北市政府協助下,於臺北市圓山易地重建王大閎重要作品「建國南路自宅」為藝文空間,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王大閎與故宮娩圖相關史料之蒐集、研究、展示、推廣,主動提供該案規劃團隊充份協助,並於六個月內就協助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34、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馮明珠院長2015年10月21日上午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答詢時,稱故宮若採取差別票價有違反「WT0規定」疑慮。惟世界貿易組織各項法規中,皆未涉及博物館差別票價,馮院長答詢內容,依據為何?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在回復立法院質詢及公眾意見時,應審慎為之,以確保所提供訊息之正確性。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35、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行政院特設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查行政院於2014年核定「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由科發基金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去年度前揭方案。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科發基金管理會提出的「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無視「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目的係透過4G競標收得權利金之一部分,投資於具關鍵性、前瞻性或實驗性之數位基礎建設和技術,並以「不得將經費用於各部會既有之科技施政及預算不足之處」作為預算執行原則,而用於辦理「4G故宮全民大講堂」、「郎世寧4G新媒體藝術展」或民眾4G體驗等巧冠名稱之舊有拖政,且技術指標付之闕如。矧國立故宮博物館所提之計畫申請書英文摘要文法有眾多顯著錯誤,夾帶之出國計畫更係浮濫編列,而有羅馬至佛羅倫斯車程即耗費一日等荒謬情事,顯有通盤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故宮4G行動博物館」進行檢討,並於三個月內就檢討情形與往後改進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36、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推動南部分院與「大故宮」兩項新擴建計畫,惟博物館典藏、研究、展示、推廣等核心能量若要隨館舍空間增加而成長,則必須要有相對應的組織架構。查故宮南部分院編制人力,迄今尚未補實,矧南部新院區相關行政事務龐雜,非僅南院處單一單位處理,故宮實無專業人力推動迄今尚未通過國家重大公共建設額度審議、計畫財源未明的「大故宮」。爰要求故宮優先將南院處人事補足,先將「大故宮」承辦人員減至最少,並就相關問題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37、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規格最高、規模最大之國家級博物館,近年卻有館內環境不佳、參觀品質惡化等情事。惟故宮長期將相關問題簡化為展場容量不足,並以設計不良的「大故宮計畫」作為唯一對策,而未就其缺乏策略的人流管理進行通盤檢討。矧動線及指標等人流管理措施具有高度專業性,包括人潮流動估算、導引方式、各節點停留時間、指標位置等等,在妥善規劃後除能大幅優化故宮館內空間,亦是故宮博物館經營能力精進的重要作為。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尋求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等政府研究單位與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意見,並於三個月內就人流管理之強化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38、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I960年,政府考量時臺北縣士林鎮外雙溪鄰近陽明山、芝山岩、新北投等臺北勝景,決定在此設置「國立中山博物院」,即1965年後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在國立故宮博物院外雙溪建院後,各級政府與民間單位於鄰近地區發展外雙溪風景線、集中設置多項文化與觀光設拖,惟囿於斯時政策工具不足,外雙溪風景線軟硬體建設及都市發展未有完善中長期規劃架構,以致不同館所景點間缺乏界面整合,未能發揮此區自然環境和公共建設潛能,亦無法使社區生活品質進一步提升。矧外雙溪風景線建立時,士林區域發展及聯外交通動線與今日有諸多不同,未持續就全區文化及覲光資源進行協調,亦造成政策效率難以提升。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會同有關單位,就如何與臺北北區文化觀光資源合作分工進行規劃,並於一年內就規劃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39、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自1965年起設址時臺北縣士林鎮外雙溪。隨著臺北都會成長,故宮成為臺北市北區重要文化地標,但相應產生的交通旅次卻也造成地區基礎建設的沉重負擔。矧故宮建院士林時,因為缺乏足夠政策工具,未能與周邊發展統籌規劃,產生城市的各項挑戰。查臺北市政府於2015年推出「士林再生計畫」,希望從強化空間治理帶動結構進化,並已在該年9月在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進行初步討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士林再生計畫」與臺北市政府密切合作,並就先期合作情形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40、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所推動之「大故宮計畫」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拖要點,應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納入行政院年度公共建設計畫額度,或以增撥特種基金方式辦理。惟故宮自2010年起辦理「大故宮計畫」、2011年國慶酒會宣佈計畫正式啟動以來,卻因「大故宮計畫」在財源、建設效益、環境、公共安全、都市發展及交通等方面,皆存在多項重大爭議,致使國發會尚未完成相關核定作業。矧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新興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涉及公共工程及房星建築,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就成本、技術及民間參與可行性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故宮應清楚說明「大故宮計畫」工程會審議情形。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一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41、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所推動之「大故宮計畫」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拖要點,應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納入行政院年度公共建設計畫額度,或以增撥特種基金方式辦理。惟故宮自2010年起辦理「大故宮計畫」、2011年國慶酒會宣佈計畫正式啟動以來,卻因「大故宮計畫」在財源、建設效益、環境、公共安全、都市發展及交通等方面,皆存在多項重大爭議,致使國發會尚未完成相關核定作業。矧系爭計畫之規劃內容,因前揭各項問題而多次調整,故宮就如何調整?調整結果為何?對於原始評估之數據有何影響?卻始終無法具體說明;尤其此案在2010至2013年間,五次送國發會審議,依審議結果辦理檢討修正情形為何?亦影響「大故宮計畫」待執行方案。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一個月內,就「大故宮計畫」送國發會審議後檢討修正情形與計畫歷次變更比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42、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所推動之「大故宮計畫」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應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納入行政院年度公共建設計畫額度,或以增撥特種基金方式辦理。惟故宮自2010年起辦理「大故宮計畫」、2011年國慶酒會宣佈計畫正式啟動以來,卻因「大故宮計畫」在財源、建設效益、環境、公共安全、都市發展及交通等方面,皆存在多項重大爭議,致使國發會尚未完成相關核定作業。矧國發會在審議故宮陳報計畫時,多次要求故宮就用地取得及地用之適法性進行處理;「大故宮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涉及土地是否涉及私人產權,故宮迄今亦未清楚說明。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一個月內就「大故宮計畫」之土地取得及地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43、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所推動之「大故宮計畫」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應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納入行政院年度公共建設計畫額度,或以增撥特種基金方式辦理。惟故宮自2010年起辦理「大故宮計畫」、2011年國慶酒會宣佈計畫正式啟動以來,卻因「大故宮計畫」在財源、建設效益、環境,公共安全、都市發展及交通等方面,皆存在多項重大爭議,致使國發會尚未完成相關核定作業。矧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新興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主辦機關於規劃階段,應依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重大公共建設財務計畫及定期檢討機制、重大公共建設財務計畫編製手冊及公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研擬完整財務計畫,然故宮辦理「大故宮計畫」多年,完整財務計畫何在?又故宮曾試圖修改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挹注「大故宮計畫」,但因規劃不當已遭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指謫在案,則「大故宮計畫」何來財源?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一個月內就「大故宮計畫」之完整財務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44、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依照國立故宮博物院所提「大故宮計畫」設計圓說,「大故宮計畫」地下開挖汽機車停車場,將與展示、教育推廣及典藏空間處於同一結構體,惟故宮迄今卻未對工區安全維護與結構加固強化提出充份說明。矧「大故宮計畫」將於「故宮藝文園區」下方設置大客車停車場,但就此停車場與故宮正館人行動線如何聯接,亦未有明確規劃。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一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45、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故宮南院落成後,目前已見故宮有針對南部地區之雲、嘉、南縣市,提供固定期間之免費入館優惠,然故宮南院之落成,除雲嘉南地區之外,高屏地區之鄉親亦同樣相當期待故宮南院落成,同時,也是故宮南院未來之潛在客群。是故,為使故宮南院宣傳效亦得以提升,請故宮南院評估將高屏地區一併納入前半年入館免費之適用區域,請故宮就上述建議,於一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246、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大故宮計畫」之規劃,原先設計即為針對緩解故宮近年逐漸增加之人潮,然在今年底故宮南院落成後,大故宮計畫之推動與評估,即應與故宮南院之營運做連帶考慮,同時故宮亦應參考立委之建議,評估與大故宮計畫相近之人潮疏緩方案,而非僅以大故宮計畫為唯一考量,請故宮就上述建議,於一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247、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社教推廣」為故宮既有業務,然明年故宮南院落成後,在目前預算編列上,未見故宮針對南部地區(雲、嘉、南、高、屏等縣市)有相對應之規劃,為確保本預算之使用能夠更為充分且周延,請故宮於一個月將相關規畫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248、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故宮之「4G行動寬頻服務與產業發展計畫」經費來源為科發基金之4G應用相關計畫申請,但本計畫在執行上仍令許多國人有科技部是否浮濫通過申請之疑慮,且故宮本身對於4G技術之掌握以及相關應用上,仍未能在現行計畫中做出充分說明,未來執行效率令人擔心,鑑此,請故宮就本計畫之相關資訊人才之需求與計畫執行規劃,於一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249、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故宮南院BOT案自啟動以來便屢有爭議,包含僅單一廠商投標、權利金過低等問題,而在簽約完成後,故宮竟又需支付BOT專案委託服務費兩百萬元,實屬欠妥,故宮宜檢討BOT之成效,於一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250、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 鑒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備用電力容量規劃不足且未能維持院區穩定電力供應,近年屢次發生停電,今年昌鴻颱風來襲更發生長達近3小時未能及時恢復供電,部分區域照明空調停擺仍有大批遊客,衍生參觀品質與公共安全之虞,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檢討提出供電改善方案,以避免長時間停電類此情形再次發生而影響文物安全與世界級博物館形象。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251、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105年度國外旅費扣除故宮南院編列數後較104年度增加115萬3千元,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5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國外旅費應採緊縮原則編列列。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國外旅費提出報告說明,避免浮濫浪費之嫌,檢討撙節。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252、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 鑒於國立故宮博物院館藏豐富且具有世界級博物館之美名,卻屢遭民眾反應展場之參觀品質低落,尤其近年陸客參訪國立故宮博物院之人數大幅增加,國立故宮博物院雖已提出人潮分流分段之相關因應措施,惟具體改善成果為何?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成效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253、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預算書頁次: 鑒於國立故宮博物院訂有「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據以辦理文物影像授權業務,惟仍有不良廠商發生違約情事以及盜版與侵權案件。截至104年4月22日故宮統計,近6年「文物與影像檔等智慧財產權」履約爭議案件共7件,加上主動查獲之侵權案件7件,共計14件,約有半數已結案,剩餘案件大部分為中國大陸侵權案件,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積極追究相關業者侵權賠償責任,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主席:好,現在進行協商。等一下發言的時候,除了院長以外,其餘官員的第一次發言請用麥克風表明身分。 (進行協商) 主席:因為還在等一位委員來才能處理,我先宣告第107案有關預算的提案,姚文智委員加入連署,請同仁把他加進來。 我們先討論歲入的部分,等委員來再看委員是否同意。先看賠償收入第1、2案,本席的提案是第2案,賠償收入原列270萬,本席建議增列100萬。其實這幾年故宮授權跟智財權的問題屢生爭議,所以我希望能夠增加相關的罰款,希望故宮對此能夠積極重視,並且能重視被侵權以後的事後賠償處理。我舉故宮院裡的報告為例,故宮有一個「2014年第十屆中國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暨蒐集盜用本院智慧財產權資料實地訪查報告」,而故宮自己同仁的結論建議是:「部分出版社或廠商在取得圖像授權之後,未依規定繳交樣品供本院查核,讓本院無從查證,然而,若該廠商沒有依照規定、違規使用本院圖像、違規載示等,就算被查獲、廠商履約保證金遭到本院沒收,廠商也只有損失數千、數萬元,對廠商的利潤卻毫髮無傷,甚至往往因有故宮的授權加持而產生極大的市場效益,但本院的損失價值實遠超於此。」也就是說,即使廠商違約、違規,就算被故宮處罰,他們的損失也只有數千、數萬元,我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所以我們認為故宮不應該囿於廠商逾期交貨而索取若干賠償,應該積極查緝後續違規使用情況。故宮應該要持續的追蹤辦理,也要把相關查緝結果公告上網,所以本席建議增列100萬元,看故宮是否同意? 馮院長明珠:請文創行銷處處長來說明。 徐處長孝德:這個案子同意辦理。 主席:重點是院長的態度,你是不是應該宣示會積極來處理? 馮院長明珠:我們會積極辦理所有的侵權行為,並要求他們賠償。 主席:說實在的,100萬真的很少,不過重要的是你們維護國寶與智財權的態度。 何委員欣純:現在審的是歲入,有關賠償收入有很大一部分是侵權,我記得我跟院長質詢過,如果面臨到中國的侵權,故宮該如何表示態度與如何以實際行動要求。我想院長也有看到今天的報紙,我有兩個問題想請教院長,第一個問題是今天報紙上所寫的「明解增和千家詩註」這件事情,卷一、卷二分別在我們國立故宮博物院跟北京的故宮,請問我們所謂授權給某個出版社來出版,這個授權的程序、合約、金額應該是我們的收入,所以我要請故宮說清楚。第二個,故宮授權之後,怎麼會在銷售端看到台北故宮跟北京故宮同時並列在它的說明裡面,而這個說明牌還放在我們自己的國立故宮博物院?怎麼會自我矮化到這種程度?我真的覺得不可思議,我要請馮院長說明清楚。再來,有照片為證,馮院長接受了中國某媒體電視台的訪問,在該訪問的播出上是寫著「台北故宮博物院院長」,也沒有寫出全銜,因此也要請院長說清楚,在什麼樣的場合或條件之下,院長接受了該媒體電視台的訪問、有什麼樣的說明? 馮院長明珠:「明解增和千家詩註」是我們用古籍再造,總共有兩卷,上卷藏在國立故宮博物院,下卷藏在北京的國家圖書館。上卷我們是授權給台灣的兩儀文化公司出版,至於報上所登我們在賣場標示台北故宮這件事情,我非常感謝媒體的報導,今天一早,我們文創行銷處的處長就去查證,其實是我們的賣店裡面,他們便宜行事在那本書旁邊列了…… 何委員欣純:院長,有圖為證!原來你們的賣店沒有篩選制度,而且這個賣店是在故宮裡面,也是故宮授權他們賣的,對於這個賣店,難道你們都沒有管理、沒有盡到管理之責嗎?然後你現在推責任給該賣店,說賣店把你們矮化,這茲事體大耶!那你是不是要馬上處分這個賣店? 馮院長明珠:首先我要說明的是,在這本書上,所有的雷標都是「國立故宮博物院」,我們也有把書帶來。其次,有關賣店的管理,我想請徐處長來做說明。 何委員欣純:首先,院長要說明賣店的管理,如果你是推託給賣店要來負責任,那真的就是叫小的來承擔罪過,其實你們故宮自己的管理之責才是大罪過。故宮裡面陳列的說明牌上面居然是寫「台北故宮和北京國家圖書館今年兩岸共同授權」。 馮院長明珠:我們是授權給兩儀…… 何委員欣純:說明牌上面是寫兩岸共同授權。 馮院長明珠:關於這一點,我們會立刻改進。 何委員欣純:原來你們是這樣私自暗通款曲,然後說兩岸共同授權,這是你們自己寫的,故宮的說明牌上就是這樣講的。 王簡任編纂耀鋒:我要補充兩件事情,一個是剛剛委員提到書上的全銜載示的問題,可以給委員看一下,書上完全是用「國立故宮博物院」全銜載示。至於第二個部分,我們承認錯誤,有關賣店商品的載示,真的是我們文創行銷處弄錯,不過我們早上已經都改好了,對於之前的錯誤,我們也承認錯誤,並馬上把它處理好了。 何委員欣純:那你們文創行銷處要怎麼自行處分?你們都推說是賣店的過錯,可是賣店也是你們許可的。 王簡任編纂耀鋒:對,所以我們文創行銷處…… 主席:容我釐清一下,那段文字是誰寫的? 王簡任編纂耀鋒:我們委託的廠商,時藝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等一下,你們委託出版是哪一家? 王簡任編纂耀鋒:兩儀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那賣的是…… 何委員欣純:那是在故宮裡面的賣店。 主席:是故宮裡面的賣店,那段文字是誰寫的? 王簡任編纂耀鋒:時藝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兩家公司不同? 王簡任編纂耀鋒:不一樣。 主席:那是賣店的經營公司? 王簡任編纂耀鋒:對,沒有錯。 何委員欣純:你們委託它…… 馮院長明珠:賣店是已經招標出去了,現在由時藝多媒體公司來…… 何委員欣純:就是故宮招標出去的一個賣店嘛!而這個賣店是在故宮本院嘛!發生這麼大且荒謬的錯誤,故宮自己本身卻不知道?現在又把過錯推給賣店。 主席:院長,這個有辱國家尊嚴啦!但是何委員問的是你們的管理責任。我現在要請教院長,你們授權給出版商,跟你們委外給賣店的經營公司,在契約中有沒有要求要尊重故宮的智財權,並且要以全銜來稱呼?如果它違規,有沒有求償?因為你們每次都來承認疏忽、錯誤,會加強管理,但如果你們沒有制度性,沒有放進契約裡面並具體要求事後賠償,之後受損誰要負責?你們應該是要這個制度嘛! 何委員欣純:院長,我要特別指出,之前我們故宮的國寶赴日本展出,日本政府沒有把我們故宮的全銜寫出來,你就激動落淚,還要求要撤展,說是要維護國家尊嚴。可是現在面對院裡面的自我矮化,你就推託給賣店,難道自己都不用負責任嗎?其次,所謂的兩岸共同授權,這個授權的過程是什麼樣子?授權的金額又是什麼樣子?且這個授權還讓我們自己被矮化,然後院長也悶不吭聲,你怎麼不用對待日本那樣子激動落淚的情況來維持國家尊嚴呢?怎麼會有如此大的差別待遇呢? 馮院長明珠:我們會處理這個事情…… 何委員欣純:你要怎麼處理啊? 馮院長明珠:我們會查跟時藝多媒體的合約…… 徐處長孝德:跟委員報告,事後我們會就相關責任上簽給院長,該負責的同仁就負責,包括我自己在內。 何委員欣純:不是負責的同仁負責,是院長、是整個管理機制全部要檢討,院長是故宮的代表人,院長本身態度是要怎麼樣自請處分?我剛還講說你在接受中國某電視台採訪的時候,人家寫你是台北故宮博物院的院長,還寫的這麼清楚,那你有沒有去提出抗議? 馮院長明珠:我根本沒有去看,他們是有來採訪…… 何委員欣純:那你要不要抗議? 馮院長明珠:我可以去抗議。 何委員欣純:你當然要抗議啊!日本沒有用全銜,你就激動落淚抗議,要求撤展,那對中國這個電視台,你連抗議都不抗議嗎? 主席:院長要說清楚,你有沒有事先要求?你每次都說你不知道,可是你們從來都不事先要求,然後事後來委員會就說你們不知道。今天是被發現一本,誰知道還有多少被矮化的情況?然後院長每次去中國屢被矮化,但還是屢次去,去也不報備,還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還使用公務預算或贊助款等等,從來沒有要求,也沒有看到你們事後跟中國的交流有什麼不一樣的作法跟態度出來,且兩岸的授權每次都發生這種事情。院長,你自己的態度,跟你如何制度性地去要求,不要每次都事後跟我們講你們會注意改善,然後還是一再發生,我們這幾年來就是看到一再重複發生。請院長一併說明。 馮院長明珠:首先報告的是,有關千家詩註的出版,我們是授權台灣的公司,我們都要求要全稱載示國立故宮博物院,我們有合約…… 主席:你們合約拿出來,合約上面…… 馮院長明珠:第二,那家採訪公司來做書的宣傳的時候,我所有的闡述都是「國立故宮博物院」,我從來沒有自我矮化。第三,日本博物館裡面的載示全部都是「國立故宮博物院」,是日本的媒體把「國立」兩個字略去了,我抗議的是日本的媒體。同樣在這個事情上面…… 何委員欣純:院長,當初你抗議日本媒體,並以撤展來要脅,那你怎麼不抗議中國的媒體?它把你標示「台北故宮博物院的院長」啊! 馮院長明珠:因為我沒看這個影片。 何委員欣純:原來你接受採訪都不看…… 馮院長明珠:我都一再說我是國立故宮博物院…… 何委員欣純:你被矮化都不知道! 馮院長明珠:我不是不知道,這個事情…… 何委員欣純:如果你知道的話,你要抗議啊! 馮院長明珠:我一而再、再而三去強調…… 何委員欣純:去糾正啊! 馮院長明珠:這部分我們會處理,好不好? 主席:院長,你要跟我們說明怎麼處理,不能只講你會處理。 馮院長明珠:就像我當時在日本是一樣的,我在所有採訪裡面,我都說我是國立故宮博物院,我講千家詩註上卷也是國立故宮博物院所擁有,但是他們那邊把畫面變成台北故宮博物院的事情,因為我根本沒有去看大陸的新聞…… 陳委員碧涵:院長,我聽你這樣講,我可以了解你在接受訪問的時候,是明明確確表示你是國立故宮博物院的院長,但是對岸的媒體所打的跑馬燈跟標誌,就是把你給矮化了。我是覺得委員會所關心的是機制,譬如如果有侵權,契約上要怎麼詳載後續的處理,讓我們有法的依據,可以去執行它違規之後的行為。院長日後有很多機會還會被採訪,我覺得你在受訪之前應該要先去瞭解他們會不會如實的把你所稱的文字或內容作正確的報導,我覺得你們要有先行的要求,對於不能做到的媒體,你們就不應該接受他的訪問,我覺得這是地位上的堅持,而且你們可以主動篩選媒體,不尊重你們內容的媒體,你們就不接受他的訪問。 馮院長明珠:好的。 何委員欣純:陳碧涵委員講的還算客氣,院長到目前為止不知道已經接受過多少中國媒體的採訪,每次問你,你都說你不知道他們是怎麼呈現與報導,都是事後才知道,我覺得院長真的太鄉愿了吧!你被統戰、被行銷都不知道,被賣了還幫人數錢,你也不知道,身為國立故宮博物院的院長,真的那麼鄉愿?現在還要委員告訴你應該如何篩選,應該如何嚴正表達自己的立場、態度、國格與尊嚴!院長,你還配當院長嗎? 馮院長明珠:委員,其實你講的這個,有的時候我會去抗議這件事情,但是,唉,…… 何委員欣純:但是? 陳委員碧涵:媒體很多啦,你應該事先就善加選擇。 馮院長明珠:我想說的是,他們媒體強調,包括台北的媒體,常常也稱呼「台北故宮」啊,所以這是媒體的詮釋權…… 何委員欣純:你現在是在指責國內媒體囉? 馮院長明珠:我不是在指責,但是他們都是這樣說的…… 何委員欣純:國內媒體原來也會…… 馮院長明珠:我在日本的時候,日本的媒體…… 何委員欣純:你用國內媒體幫自己找理由、找藉口啊! 馮院長明珠:我在日本的時候,他們也說媒體的詮釋權…… 何委員欣純:院長!你自己的問題應該自己面對與解決,不要把過錯牽拖到國內媒體,你也幫幫忙!你身為國立故宮博物院的院長,居然用這種理由與藉口來幫自己脫罪,這個人家聽得下去嗎? 馮院長明珠:委員可以調閱所有媒體的報導,因為媒體的詮釋權這件事情,是我在日本跟媒體…… 何委員欣純:這聽得下去嗎?這會讓民眾心服口服嗎? 馮院長明珠:這不是心服口服的事,我一再強調所有官方文件一定要稱呼「國立故宮博物院」,媒體詮釋權這件事情是我在日本學會的,所有媒體跟我說,他報導我的時候是屬於他們的權利。今天早上我也有問我們的媒體,我們也在強調這個,這個我會去抗議,對於中國大陸的部分,因為我確實在採訪之前有三令五申表示一定要把我說「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全稱載示出來,每次我們的公共事務室或同仁們安排採訪時,我都有強調。關於這件事情,因為我確實沒有去看大陸媒體,所以我不知道他們最後報導出來的是怎麼樣,今天委員這樣說,我一定會嚴正去抗議。 何委員欣純:院長,我們現在是嚴正要求你,在接受中國媒體採訪時,要堅定立場、表示立場,要堅持我們的尊嚴,這個一定要做到!你現在不能說…… 馮院長明珠:這個我一定要做到,以後白紙黑字簽好我才來…… 何委員欣純:事後都說不知道、沒看到,用這種理由與藉口來開脫、脫罪! 主席:院長剛剛說這是媒體詮釋權,所以你在日本…… 馮院長明珠:當初我在日本時,日本媒體這樣跟我說的。 主席:好,你聽我講完。你在日本時,他們說這是媒體詮釋權,所以你態度義正辭嚴的向他們抗議,但你現在牽拖國內媒體也這樣稱呼你。院長,中國媒體這樣稱呼你,何委員今天是第一次提出來嗎?本席在質詢台不知道質詢過這個議題多少次,N次了!陳亭妃委員也質詢過,多位委員都質詢過這個問題,但你今天宛如第一次聽到一樣,說你會去抗議,還牽拖國內媒體。院長,我們現在問的不是國內、日本或中國媒體怎麼報導,而是你的態度有沒有一致!你在日本遇到第一次時,你就嚴正提出抗議,但中國媒體這樣報導你、矮化你,我們不知道質詢過你多少次,也從來沒有看到你有正式抗議的動作,你能不能出示你們的抗議函?有沒有像你們在日本召開國際記者會一樣提出正式抗議?你們可以拿出記者會的紀錄出來嗎?沒有嘛!所以你今天不要在這裡混淆,好像以前都不知道這件事,今天是第一次聽到,這個我們一聽就不是事實。如果你今天在這裡是無奈表示你是屢次抗議但屢次被矮化,這還可以討論,但不要每次都這樣混淆視聽。請院長今天正式宣告以後要如何處理你屢次被矮化的問題,因為被矮化的不是你個人,被矮化的是國家博物館,是國家尊嚴!你將如何處理這件事情,請你正式宣示態度,並說出以後的具體作法。 馮院長明珠:第一,我不是要牽拖日本,是委員們先提日本那件事情…… 何委員欣純:是牽拖國內媒體! 馮院長明珠:第二,對於大陸媒體的部分,我以後要怎麼做,那就是不接受採訪,如果他們想要採訪就必須立下具結,必須寫明是國立故宮博物院,他們簽字後我才接受採訪,否則我不接受採訪。 主席:好,這樣就很明確了。對於這個議題,我們已經質詢N次了,很多年了,今天院長這樣的說明就很明確,也希望院長能說到做到。 何委員欣純:除此之外,有關剛剛文創行銷處管理故宮內部的管理之責,我覺得這個機制一定要處理,怎麼會故宮內部的商店居然會自我矮化,而故宮不知道,院長也不知道,這真的是太離譜了! 馮院長明珠:有關這件事情,我代表國立故宮博物院抱歉,我自己也疏於管核了,但我們文創行銷處有責任每天巡視,有責任去管帳,有權去管服務態度,這些都有做,但是我不知道為什麼會導致這樣,我們回去一定會把管理機制做好。 主席:包括日常管理、契約內容與事後求償,所以我們才會要求增加賠償收入,增加100萬太少了,我們現在還要再追蹤幾件事情,到時候你們一起做個檢討報告。 以前質詢時提到的文淵閣四庫全書,你們有透過兩岸共打機制去求償,現在處理情況如何?這就是典型例子,這個例子最離譜了,中國北京蘇音公司盜印,我們去看了之後還請他們來補授權,讓他們合法化,事後卻拿不到權利金,等一下請說明這個案子。另外,得意典藏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為故宮拍攝文物影像之資格,雙方共有著作權,但得意公司沒有履行契約,私自授權,也沒有將圖像授權金分給故宮,這個案子的後續處理如何?再來,上次何委員質詢過有關「故宮畫譜」的案子,北京故宮出版社未經國立故宮授權,大量使用國立故宮所藏圖檔出版「故宮畫譜」,你們後續有沒有追索?後續處理情形如何?這幾個案子是否可以說明一下? 馮院長明珠:這三個案子我請承辦單位來說明。 徐處長孝德:我先報告第1案與第3案,第2案則由王簡編來說明。有關文淵閣四庫全書的部分,我們事後都有陸續蒐證,包括在網路上蒐證,如果同仁有去參加書展時也會去蒐證,已經陸續把蒐證結果函給臺北市調查處,請他們透過兩岸共打繼續去處理。至於官司的部分,我們有透過台灣商務向北京蘇音公司求償,在台灣的仲裁法庭提起,現在…… 主席:你們求償的金額是多少? 徐處長孝德:3,900多萬人民幣,將近1億3,000萬到1億4,000萬的台幣。 主席:你知道他們賣出了多少?一套賣6,000元,他們賣了20套了耶! 徐處長孝德:沒有,都還沒有賣出去。 主席:都還沒有賣出去? 徐處長孝德:沒有,這個我們確定。 主席:你確定都沒有賣出去? 徐處長孝德:應該沒有賣出去。 主席:怎麼我們看到網站上顯示銷售20套了。 徐處長孝德:沒有。 主席:你們現在求償多少?1億? 徐處長孝德:折合臺幣約1億3,000萬到1億4,000萬。 主席:好,請繼續說明。 徐處長孝德:另外,台灣商務也已經把故宮的損失納入主仲裁中,上星期都已經納入了,未來幾週內會再召開我們參與仲裁的主仲裁,也就是台灣商務對蘇音公司的主仲裁,這是第1案。 至於第3案有關「故宮畫譜」的部分,本院已經在104年11月3日以台博文字第1040012122號函,請北京故宮要補繳權利金100多萬元,我們這二天正在觀察北京故宮的反應,如果他們願意補繳權利金,我們就會進行補授權程序,如果他們不繳權利金,我們則進一步去進行相關法律程序。 主席:如果他們不繳權利金,你們要求償多少? 徐處長孝德:現在我們算出來…… 主席:權利金應該繳多少? 徐處長孝德:本金是98萬多,再加上履約保證金,我們也一併納入,等於一起求償100多萬。 主席:權利金就要100多萬,他不繳權利金,你們還是求償100多萬? 徐處長孝德:沒有,我們還會再加上一些,因為沒有簽約,我們會依照圖像與出版授權的規定,抓出裡面的…… 主席:權利金與沒有圖像授權的盜版,這二個都要求償,對不對? 徐處長孝德:我知道,會的。 主席:所以你們要有權利金收入,也要有賠償收入,是不是這樣? 徐處長孝德:是,會。 主席:第2案呢? 王簡任編纂耀鋒:第2案也是依照契約規定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現在已經進行仲裁程序,目前已經到第四次詢問會,明天會舉行,我會代表故宮參加會議。 主席:你們在仲裁中要求什麼? 王簡任編纂耀鋒:最主要是確認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主席:你們的觀點呢? 王簡任編纂耀鋒:我們認為得意公司拍攝的這些圖片都應該完完全全屬於故宮博物院。 主席:對嘛!所以你們後續還是要求償。 有關本席所提第7案,你們剛才說四庫全書的部分要求償1億3,000萬左右,加上得意公司的權利金,其他包括參觀人數、場租等權利金,還有展場委外的場租及相關權利金及故宮晶華餐飲BOT案權利金等等都先不算,但你們包括其他這麼多的權利金收入只編列1億2,000多萬,請問你們求償的1億3,000萬是編在哪裡?是編在權利金還是賠償收入?你們的賠償收入也只編列270萬啊! 馮院長明珠:求償收入是一般…… 主席:權利金收入只編列1億2,000多萬,你們是認為求償的1億3,000萬是拿不到了,是不是? 徐處長孝德:求償收入不會納入權利金。 主席:那你們要編列在哪裡?顯然沒有編列嘛!所以你們沒有預期與北京蘇音公司的訴訟會贏,因此這1億3,000萬只是寫出來而已,並沒有編列在預算中,不然你們編列在哪裡?你們的賠償收入只編列270萬,我們是不是應該將賠償收入的歲入增加很多? 許主任庭禎:對大陸的求償目前還在訴訟當中,基於訴訟期間無法預計,所以我們編列105年度預算時沒有把這部分預計進來,我們是依照往年編列的數額來編列的。 主席:如果有實際收入呢? 許主任庭禎:如果勝訴後拿到賠償,到時候可以超預算收入,還是可以納入預算執行裡面。 主席:這樣沒有壓力,你們就不會積極處理。 馮院長明珠:不會的,我們已經積極仲裁了,真的,我們也很希望在仲裁中能夠勝算。 主席:院長,這些都在你任內發生的,我們希望你能自己負起責任,將這些侵權事件做好逐案處理與後續賠償,對你自己負責,對故宮負責,也對國家負責,不能你任內發生的事,但最後卻不了了之,我們不希望這樣,你在這裡接受的批評與譴責也很多了,我們希望事後能夠彌補回來,把這些求償做個處理。 陳委員碧涵:主席,我的第154案也是針對侵權、盜版的查緝及後續的法律追溯,是否就一併放進來?有一種是我們核准其授權,但是他有違規行為,也就是在授權範圍之外做出不當行為。另一種完全是侵權,這中間又牽涉到對大陸、對國內與對大陸以外的,尤其是對國內授權,結果其商業行為又到了大陸,所以這裡面有好幾個不同層次,我希望在處理機制上要針對這幾種不同現象給予完整縝密的設計,請主席一併處理。 主席:好,稍後一併處理第154案。 因為現在在場委員不足,我們就繼續討論。 有關剛才討論的賠償收入,增列100萬元太少了,但是我們就列入紀錄,院長願意負起所有侵權案例的後續訴訟與賠償,以示負責,包括剛剛委員指出來的,希望故宮能把目前正在進行的法律行動,以書面報告方式向委員會提出,我們會持續追蹤後續賠償事宜。這裡就先暫時這樣處理,等委員人數足夠時再正式議決。 現在繼續討論第3案及第4案有關規費收入的部分。 本席所提第4案是有關「場地設施使用費」原列11億4,730萬元,建議增列5,000萬。103年度總參觀人數破540萬,其中外籍300多萬,散客193萬,以此推估105年的門票收入應該超過10億,但是你們才編列11億4,000多萬。另外,南院12月28日開幕,你們預估會增加1.68億門票收入。二者合計應該超過12億才對,不應該是你們編列11億4,000多萬,所以本席提案增列5,000萬,請故宮說明你們的推估。 許主任庭禎:有關門票收入部分,105年度編列11億4,000多萬,已經比104年度增加3.7億,增加這麼大的幅度,其實在當初估算時就已經把南院的門票收入核算進來了。本院部分的門票收入增加到10億,但由於南院明年上半年還有免費參觀,所以大概能增加1億,…… 主席:那是上半年,下半年沒有免費。 許主任庭禎:是,下半年我們編列了8,000多萬,所以加起來是11億4,000多萬,已經是核實的估算…… 主席:我算的跟你不一樣,我們就來核對一下。以103年度的人數來推估105年的門票收入,團體票以每人230元計,就有7.4億,散客的部分,普通票價是250元,而我們以最低面額150元的優待票來計算是2.8億,合計也超過10億啊,你怎麼會說比原來增加3.7億呢? 許主任庭禎:那是與去年預算數相比。有關北部院區部分,10億是相當,但…… 主席:10億相當? 許主任庭禎:對,10億的部分沒問題。 主席:我計算出來是10億3,000多萬。 許主任庭禎:是。 主席:所以我的推估是對的? 許主任庭禎:對,應該相當。 主席:那我們再來推估南院的部分,你剛剛說上半年免費,所以就以下半年來計算,你們曾經說過預估參觀人數是200萬,對不對? 許主任庭禎:是。 主席:以此人數推算普通票、團體票及國人優待票的門票收入,應該超過一億多元,根據我的推算是1億6,000萬元,加起來是12億元,為什麼和你們計算出的數字有這麼大的落差? 許主任庭禎:我們編列11億4,700萬元,將近11.5億元,相較於委員原本推算的10億3,000多萬元,關於南院的部分,我們增加了1.2億元。 主席:據我推算南院是1.68億元,所以我建議增列5,000萬元。 許主任庭禎:委員的推算是前三個月免費,但我們已經將額度擴大到半年,因此,我們沒辦法增加到1.68億元。 主席:差三個月差多少錢? 許主任庭禎:我們估計大概有1億元。 主席:本來增列5,000萬元,扣掉你們說免費期間再多三個月,大概還可以增加2,500萬元到3,000萬元,這樣可以嗎?我是根據科學推論,而不是主觀要求。而且明年由於有南院開幕這樣非常重要的新議題,來客數應該會高於105年,不管觀光客到南院或北院參觀都會列在收入中,所以這個話題應該可以創造更多旅客。 馮院長明珠:我們同意增列2,500萬元。 主席:增列一半,2,500萬元好不好? 馮院長明珠:好。 主席:增列2,500萬元。我們不希望以量化要求故宮,但這是根據你們推估105年的人數計算,而不是我們提出的目標,除非在你們可以很具體地說明,未來的政策希望控制來客數為多少,這樣到時候我們會另外討論。 增加2,500萬元,現在還不能議決。 補充宣告,本席剛才對於增加連署的宣告有誤,重新宣告:姚委員文智對於故宮預算提案中第107案以後有關何委員欣純及鄭委員麗君之提案均加入為提案連署人,本席剛才誤宣告為第107案。 處理第5案至第11案,權利金、租金及其他收入的部分一起討論。 有關第7案權利金部分,故宮104年度預算編列1億7,000萬元,但105年度編列1億2,000萬元,你們自己減列了5,300萬元。另外,我幫你們盤點應追索回的權利金,第一,北京蘇音公司的權利金尚未追回,另外的賠償部分要放入賠償收入,但權利金是否應該要追討回來?第二,得意典藏公司的權利金也應該追回。第三,有關被盜版、侵權的部分不只是圖,連文字也被侵權,有廠商抄襲故宮的圖說及文字,你們是否也要追回文字的智財權?第四,根據你們的出國報告,尤其是去中國的報告,有很多被侵權的部分,你們都沒有依照出國報告做後續處理,這樣出國做什麼?出國看了,寫了報告,但回來之後高層卻不重視、不處理,造成被盜版的文件越來越多。第五,有關場租的部分,請教院長,故宮委外辦理特展,以103年度大英博物館百品特展為例,其門票收入為4,923萬元,但你們只收回饋金123萬元,其他水電費及場租費用才一百多萬元,總計296萬元。他們的門票收入將近5,000萬元,你們的總收入卻只有296萬,連十分之一都不到,落差這麼大,你們是如何簽約的?還是這是你們的政策?第六,故宮晶華BOT委外經營,99年至103年度決算都少於預算,雖然103年度人數有破500萬人,但是繳交的權利金年年短差,它的經營績效是不是有問題?第七,關於語音導覽的部分,105年度權利金也是短編。因此,顯然你們都是低估,把這些加總之後,本席認為你們至少還要增列4,000萬元,這還沒有把蘇音公司的1億3,000萬元算入。 馮院長明珠:委員提到第一、二、三案我們應該追繳權利金的部分,我剛才也做過宣示,我們一定透過法律程序努力追繳。關於第五案,大英百品展的部分,委員計算的門票總收入是四千九百多萬,但是公司引進此展覽還有運輸費、保險費及借展費等等成本,因此其計算方式是以總收入扣除成本,當門票收入到達一定金額時,我們才會收取權利金,關於合約…… 主席:怎麼計算? 馮院長明珠:我請主辦單位說明。 主席:回饋金的部分你們如何計算?門票價格是由廠商自定嘛! 馮院長明珠:門票價格是有規定的。 主席:有關權利金的部分,你們的契約是如何簽訂?為什麼造成這樣的結果? 宋處長兆霖:這個展覽是由本處承辦,合約明訂他們辦理此展覽有100萬元的基本回饋金…… 主席:不管盈虧都要給的部分嗎? 宋處長兆霖:對。這個展覽的參觀人數是17萬5,822位,其中實際購票的只有15萬8,549人,在合約中有規定,購票人數如在15萬人以上,每增加一個人有增收回饋金,委員剛才提到123萬元中的23萬元就是增收的回饋金。 馮院長明珠:請你說明成本的部分。 宋處長兆霖:他們的成本包含借展費、運輸、包裝及保險等等。 主席:成本是他們的問題,故宮和他們簽訂的契約規定15萬以上,每增加一張就多收25元回饋金嗎? 宋處長兆霖:對。 主席:但收費標準由廠商自定,所以不論門票定多少錢,你們都只收25元嗎? 宋處長兆霖:他們定的門票價格也要經過我們同意。 主席:你們怎麼設定回饋金與門票的比例?因為門票的價格要經你們同意…… 宋處長兆霖:那是我們根據之前所辦國外借展得出的平均值。 馮院長明珠:補充說明,我們知道借展的成本大概是多少,舉例而言,大英博物館…… 主席:我也瞭解廠商有成本,但現在是要釐清你們的機制,從制度而言,你們如何看待契約的訂定方式?你們訂定的關鍵點是15萬以上每增加一張就收取25元回饋金,而門票價格由廠商自定並經你們同意,第一個問題,你們如何設定兩者間的比例?第二個問題就有巧門存在,總共參觀人次為17萬人,但是門票只收了15萬張,而你們訂出的門檻就是15萬,這樣瞭解我的意思嗎?為什麼有2萬多人不用門票?這樣合理嗎?一般展覽的公關票有這麼多嗎?2萬張是15萬張的幾分之幾?這是合理推論,因為我不瞭解,怎麼會高達2萬多人不用門票! 宋處長兆霖:免購門票的…… 主席:免購門票的辦法是由他們自訂嗎? 宋處長兆霖:這是我們…… 主席:請說明其他展覽免購門票的公關票人數比例有這麼高嗎? 宋處長兆霖:免購票的人數包含年長者及學生,這是我們事先和大英博物館達成的共識。 主席:是65歲以上的年長者和學生嗎?這樣沒問題。 宋處長兆霖:對,還有殘障人士。 主席:全部都是嗎? 宋處長兆霖:對,都是免費。 主席:你們確定全部都是嗎? 宋處長兆霖:對,這都規定在和大英博物館的合約上。 主席:這之中還有其他公關票嗎? 宋處長兆霖:還是會有一些公關票。 主席:比例是多少? 宋處長兆霖:我不曉得比例是多少,但是不多。 主席:你們應該去瞭解,我們也不知道有多少。 宋處長兆霖:我們去查一下。 主席:這2萬多人是不是都是大家期待你們優待的對象?如果是就很好,表示此展覽鼓勵很多年長者、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學生參觀,但如果不是的話怎麼辦?如果不是,是否就代表這是一個漏洞? 宋處長兆霖:他們每個禮拜會把上週的參觀人數分布…… 主席:你們有沒有看?如果有看,為什麼現在沒辦法回答我? 宋處長兆霖:我們有看,但我記不得數字。 主席:我只是舉這個例子說明,因為我不瞭解其他的展覽你們的policy是什麼,我只是舉例瞭解你們的機制。因為現在沒辦法議決,請你們拿出數字說明優待對象大致的分配及比例。若是如同你們剛才所言,那非常好,應該給你們掌聲,如果不是,就代表以後會有漏洞,會有很多從帳上看起來是不收票的部分。 宋處長兆霖:那都是經過票務稽核…… 主席:你們要提出例證,現在沒有結論,我不預設立場。 宋處長兆霖:我們在會後把…… 主席:如果免購票的都是你所宣稱的這些族群,那樣非常好,也沒有問題,但如果不是,你們則要注意其中是否有漏洞。 陳委員碧涵:這個問題應該很簡單就可以澄清,因為這是在合約中經過你們同意,你們同意免門票的對象是否就是故宮平時免費的對象?除此之外有沒有特殊情況,不在這些對象之中? 宋處長兆霖:沒有。 主席:有啦!你們剛才不是說有公關票嗎? 陳委員碧涵:如果只是公關票…… 宋處長兆霖:對,有一些公關票,但公關票也要經過申請。 主席:那麼你怎麼會回答不出公關票的policy以及你們如何控管呢?請說明他們申請時,你們如何控管? 宋處長兆霖:他們要填寫申請表。 主席:你們如何控管?有數量控管嗎?還是只要填申請表報備,你們就都同意? 宋處長兆霖:未必全部都會同意。 主席:既然他們有報備,你們審查的辦法是什麼? 宋處長兆霖:會後我可以把統計表陳給委員。 主席:你們有控制比例嗎?如果你們沒有控制比例,就代表只要他們申請都可以。 宋處長兆霖:不是只要申請就都可以,要經過我們審核。 主席:能不能說明你們審核的標準及原則是什麼?你講的出來就沒有問題。 陳委員碧涵:你們審核的原則是什麼?一般來說,發放公關票一定有原則,像表演藝術第一個原則是場館本身可以擁有一定比例,譬如有1,200個座位,頂多只有幾分之幾可以發給公關票,另外則是對於此領域有影響力的主要關鍵人物,即希望透過公關票替我們做文化詮釋權的關鍵人物,因此一定有審核的原則,我們只是想知道你們的審核原則為何,你們同意與否一定有一個標準,這個標準是什麼? 宋處長兆霖:他們填寫申請表,經過我們審查過之後,還要給本次的合辦單位時藝多媒體。 馮院長明珠:我們可以查明有哪些公關票,但申請公關票進入的大多是國立故宮博物院的朋友們,包括我的貴賓以及來故宮博物院參訪的一些貴賓,或是一些委員們及弱勢團體等,我們都有給與公關票。但都要經過層層審核程序,一定人數以下由副院長批核,超過多少人數則由院長…… 主席:這很奇怪,我很好奇,你們說有審查機制及標準,不同人數分別由副院長或院長批核,即你們都簽過這些公文,為什麼你們講不出來? 馮院長明珠:有,不是講不出來。 主席:這應該是經常性處理的公文,故宮有展覽,也有自己的特展,請說明公關票的比例或是你們核定的原則。請問院長本人如何核定?還是說不是院長自己簽的? 馮院長明珠:只要是國立故宮博物院…… 主席:多少人數以上要上簽到院長? 馮院長明珠:大概是20個。 主席:院長還要問別人!這是你自己簽的公文。 馮院長明珠:我不是簽公文,而是一張表,20張以上才是由我核定。 主席:請你們舉出一個例子,如果是20張,我覺得數量不大,沒有關係,請你們講出一個原則、標準或案例。 何副院長傳馨:關於公關票的部分,我們和時藝討論過,並訂出幾個條件,這些條件包含院長剛才提到國立故宮博物院的貴賓,或是國會委員帶來的貴賓等等,我們得出的結論是,申請公關票時,時藝和故宮都會審查其條件,會後我們可以將結論提供給委員參考。 主席:你們要提出來,因為我們就是要瞭解這部分沒有問題,不會是漏洞。另外,一般特展及門票公關票簽核的部分,多少人數以上要到院長? 馮院長明珠:我看一下。 主席:院長自己批的都不知道,我真的滿驚訝的! 陳主任秘書煌信:院長不會看到那個部分,因為20張以下由主秘核定,業務單位的陳核過程係由票務管理單位會教育推廣導覽單位,20張以上的部分則是到副院長,但是我們的規定大約在100張上下,更多張數則很少見,當然有些委員會有客人…… 主席:我先聲明,我從來沒有拿過你們的公關票去參觀,我們沒有那麼多時間,幾乎也沒辦法去考察。 陳主任秘書煌信:我們不會給正式的票券,是依據貴賓們正式的來文,並且填寫公務參觀的申請表…… 主席:這只是其中一個案例,因為要從權利金的收入瞭解你們究竟如何對待這件事,請你們據實以報,並且說明你們的policy為何。是為了促進這些展覽,所以用比較低廉的方式計算,還是你們認為這已經是相當高的收費標準?請給我們一個態度。 宋處長兆霖:100萬的基本回饋金已經行之多年了。 主席:不管廠商賺多少,你們都是收取100萬嗎? 宋處長兆霖:這是基本回饋金,不論是賺或是賠,他們都要支付。 馮院長明珠:這是基本消費。 主席:你們是否統計過,過去租借場地辦理特展的收入大致是多少?再檢視你們的標準是否需要調整?還是你們希望促進公共利益,故而不需要調整?只要講出你們的政策、理論就好。 馮院長明珠:在2007年以前,故宮辦理國外借展的參觀人數比較多,2008年、2009年之後,因為全臺灣辦理國外借展的地方越來越多,很多地方同時辦展,所以我們國際借展的參觀人數就比較往下降,我們在每一次的招標時會討論出一個標準,也就是他們的成本會到達多少,我們會列定門檻,凡是超收之後就按…… 主席:成本到達多少? 馮院長明珠:像這個來說,如果能收入到15萬張票的話,成本大概…… 主席:成本是多少? 宋處長兆霖:我如果沒有記錯,在投標表單上的成本應該是4,000多萬。 馮院長明珠:這個4,000多萬也不是他喊出來我們就認定是這樣,我們會根據客觀事實來看他的借展經費是多少…… 主席:請你們提供二份資料,一個是這個案例,事實上我不瞭解這個展的內容與效益,純粹是從權利金制度面來看的,我只是舉個例子。另外,請提供一份近4年故宮相關特展的收益情況,還有參觀人數的狀況,讓我們瞭解一下你們的規模與權利金收入的狀況。 馮院長明珠:好。 主席:另外,還有故宮晶華餐飲BOT案,請說明。 馮院長明珠:有關故宮晶華餐飲BOT案,我請主秘來說明,他是管理BOT案的。 陳主任秘書煌信:故宮晶華BOT案當初簽約是簽25年,現在大概是第七年、第八年左右,當初合約簽定是以其營業總收入6%繳給國立故宮博物院作為權利金,這等於是定額稅率的權利金,也就是說,當他們的營業額大增,我們收取6%的權利金,當他們的營業額減少時,我們還是收取6%的權利金,25年都會以單一標準來計算。 主席:營業額的6%? 陳主任秘書煌信:是以其總收入,而不是淨利,也就是說,他們做多少生意,我們就以此收取6%為權利金。但那裡有個特點,大概只做午餐,晚餐現在慢慢納進來了,但是老實說…… 主席:什麼叫慢慢納進來? 陳主任秘書煌信:以前只…… 馮院長明珠:以前我們5點關門,就沒有晚餐,現在我們延長到6點半…… 主席:每天都有晚餐嗎? 陳主任秘書煌信:都會慢慢有,但是總覺得…… 馮院長明珠:有供應晚餐,是生意好不好的問題。 陳主任秘書煌信:這種東西的決定權在市場,我們講空桌率好了…… 主席:你們院裡每天都在看,現在有沒有供應晚餐? 陳主任秘書煌信:有,如果是在結婚旺季,晚上可能是每場都有,但如果不是旺季,空桌率就很高,所以他們會說…… 主席:所以不是每天有? 陳主任秘書煌信:不一定每天有。 主席:所以他們不是每天晚上都有供應晚餐? 馮院長明珠:委員,他們每天晚上都有營業,但是不一定從一樓到四樓都能全滿。 主席:所以他們每天晚上都有營業,但是收益不確定,要看來客人數多不多。 陳主任秘書煌信:是,最後他們是以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的總收入6%繳給我們作為權利金。 主席:你們有看過報表嘛! 陳主任秘書煌信:一定看。 主席:他們的利潤是多少? 陳主任秘書煌信:利潤可能與他們的股價有一定的關係,老實說,我們是以故宮晶華單獨這一家的財務報表來看…… 主席:我當然是指這一家啦,我不是在問那家公司的利潤,而是故宮委外經營的這家餐廳的利潤有多少,而你們收取6%作為權利金,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比較過?他們不會虧吧? 陳主任秘書煌信:用25年來看其實不應該虧啦,但老實說,他自己也要很努力…… 主席:我聽不懂你的說明,我要的是具體的數字跟你們的判斷…… 陳主任秘書煌信:我們可以把歷年來他們所提供的財務報表提供給委員。 主席:為什麼我問都問不出來?奇怪,你們平常是怎麼管理的?這是很基本的狀況啊!請問你是哪個單位?是你負責管理的嗎? 陳主任秘書煌信:我是主任秘書,以前是會計主任,對於金額部分,的確…… 主席:不了解? 陳主任秘書煌信:不是不了解,而是我們只能管到總額部分,至於占營利百分比每年都不一樣。 主席:你當然要去瞭解,他的利潤有多少,而你們收取6%,你們當然要去比較啊! 陳主任秘書煌信:從合約的精神來講,我們看的就是其總額是否經過法定會計師簽證,我們看的是這個。 主席:所以你們只是做程序的部分,行禮如儀,我只是簡單問一下他的利潤有多少百分比,你們都不敢去瞭解! 陳主任秘書煌信:我們不是不敢去瞭解,而是這個資料…… 主席:那6%是怎麼訂定出來的? 陳主任秘書煌信:94年、95年那時候…… 主席:對啊,到現在已經那麼久了卻從來不檢討,每年都一樣,他們每一年的回饋都遞減啊! 陳主任秘書煌信:不可以檢討,因為BOT…… 主席:什麼叫不可以檢討? 陳主任秘書煌信:本來強調的就是25年綁在一起。 主席:25年綁在一起不能檢討? 陳主任秘書煌信:對。 馮院長明珠:94年BOT的…… 主席:BOT就簽定25年都是6%? 陳主任秘書煌信:我記得是石守謙院長開始…… 主席:就是6%? 陳主任秘書煌信:對。 主席:每年的權利金短收,表示他們的收入下降,是嗎?權利金減少是不是表示他們的總營業額下降了? 許主任庭禎:當初我們跟他們在BOT時所簽定的契約,…… 主席:什麼時候到期? 許主任庭禎:25年。 主席:到現在幾年了? 馮院長明珠:10年了,94年BOT的。 許主任庭禎:故宮晶華的營業額大概是10%,我們收取6%,這是合理的。 主席:營業額?利潤吧? 許主任庭禎:對,利潤,他的毛利率大概在10%上下,我們收取6%。 主席:好,這樣清楚了,主秘怎麼會不知道! 陳主任秘書煌信:因為我才回來2年多。 主席:有關這個部分,我建議增列4,000萬,有沒有空間?我簡單計算,侵權的權利金收回來一些,加上其他的特展門票收入,還有故宮晶華的權利金不要年年下降,是不是應該要再增列一些?你們可以討論,我提案增列4,000萬,可以?4,000萬可以?好。如果蘇音的權利金回來就超過這個錢,蘇音的部分有二筆,一筆是權利金,其他是賠償,蘇音的權利金就超過我提案增列的範圍了,但如果沒達到就沒達到,所以就小結先增列4,000萬。 因為在場沒有其他委員,我就先把我的提案都一併說明,也請你們趕快去聯絡委員,有些委員應該還在院區。 姚委員,因為還要等其他委員到場才能議決,我們現在就先討論,我剛才宣告過姚委員加入第107案之後,鄭麗君委員、何欣純委員的提案連署。 第9案是有關租金收入,請說明停車場的收費標準,這是第一個。第二個,你們為什麼將展覽場地租給民間公司做為營業使用?你們不是因為展場空間不夠,所以要蓋大故宮,為何還把展覽場地租給民間公司運用,這個政策目的是什麼?而且場地面積占現有展覽面積的2成,還是連在BOT裡面,這個我不知道,請你們說明,因為從數字上看來是這樣。出租供營業使用的場地總坪數有640坪,年租金是372萬,每坪的平均月租金約481元,相較於附近的士林區辦公室與店面來看是低很多。如果再對比南院,南院的商業空間場地有443坪,年租金497萬,坪數比較少但租金反而比較高,每坪月租956元,南院租金竟然高於北院一倍,這很奇怪。請說明你們租給民間公司營業用的租金是怎麼訂定的,為什麼南院租金會比北院高一倍?你們的展覽空間不是不夠,為什麼要出租? 馮院長明珠:有關這個問題,我請許主任說明。 許主任庭禎:有關委員提案第二點故宮將展覽場地租給「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營業用的部分,其實那裡原本是禮品賣店的租場面積,原本是消合社的,104年起改由時藝多媒體來經營,…… 主席:消合社的? 許主任庭禎:對,原來是消合社的部分。 主席:消合社結束後,消合社的賣店就委外了? 許主任庭禎:對,這是委外的廠商。 主席:這個空間就繼續給委外的廠商使用? 許主任庭禎:是。 主席:有需要使用到展覽面積的2成嗎?這些都是賣店的空間嗎? 許主任庭禎:是賣店的空間。 主席:是一樓的空間? 許主任庭禎:是,還有B1大廳。 主席:還有呢? 許主任庭禎:二樓還有比較小的位置。 主席:都是賣店? 許主任庭禎:都是賣店。 主席:有包括工作空間嗎?有包括office的空間? 許主任庭禎:有。 主席:比例多少?賣店與office的比例是多少? 許主任庭禎:我先向委員說明為何南院的月租金會比較高,根據國有財產法中有關租金的部分,是要按照當初建物的公告現值來計算,因為南院是新蓋的,其價值比較高,依照公式計算起來,…… 主席:南院的公告現值比較高? 許主任庭禎:是,因為建造費用比較高,而北院是早期就蓋的,價值比較低,有關這部分,我們都是依照公式計算出來的。 主席:所以租金是依照公告現值來計算,是以行政院訂定的標準來出租? 許主任庭禎:對。 主席:那行政院應該要檢討,這與常識的落差很大。 許主任庭禎:南院是新蓋的,價格比較高。 主席:那2成是你們規劃的還是他們的需求?因為租給他們的空間占展覽面積2成耶,你們一直說展覽面積不夠,要蓋大故宮,但這個空間卻被占去了2成,你們覺得這樣對嗎? 馮院長明珠:應該沒有到2成,約4%而已。 林主任厚宇:我們正館的總樓地板面積是7,068.9坪…… 主席:我問的是展覽空間的面積。 林主任厚宇:展覽面積大概2,800坪左右。 主席:我手中有一份清單,包括供應中心、停雲書店、玲瓏販賣部、寶繪廊、倉庫、辦公室、辦公室公共空間分攤、閒居賦、富春居…… 馮院長明珠:閒居賦與富春居沒有給他,不是時藝得標的。 主席:這是預算中心105年度的預算評估中提到的。 馮院長明珠:以前都在消合社,現在分開了,因為賣店…… 主席:現在是不是外租?誰租我不管,有沒有外租? 馮院長明珠:有,但是不在這裡面。 主席:這份資料寫得很清楚,總計644坪,你們可以拿去對照,所以我提出來的數據沒有錯,這是預算中心計算的。廣義的營業使用占了2成,為什麼占這麼多的比例,請說明,其實你們從這裡去檢討就可以改善展覽空間不夠的問題。 林主任厚宇:這裡所算的面積有些地方不在正館裡,像至善園門廳是在山下,富春居在文獻大樓,這裡提到的辦公區域也不一樣,在第二辦公大樓與正館後面,不在…… 主席:只有正館可以展覽嗎?文獻大樓可不可以展覽? 馮院長明珠:即便寶繪廊這些…… 主席:你們不要說不是什麼、不是什麼,我的問題就是展覽空間多少,這些占去了展覽空間幾成,至於是在什麼樓,我當然不知道,你們不用跟我說這些細節,那些是不是本來就不能作為展覽使用?扣掉本來就不能展覽使用的有多少?你們自己都沒有數字嗎?你們已經管理這麼多年了,我一位立委能問這個基本問題,但你們卻回答不出來?你們要蓋大故宮,總得給我們充足的資訊,讓我們知道你們能用的都用了,還是不夠,所以要蓋大故宮,你們都有辦法送計畫了,卻回答不出本席的問題,這很奇怪! 王處長士聖:目前委外辦理的賣店或餐飲所使用的空間,剛才所說的2,800坪是在正館的展覽空間,在正館的2,800坪展覽空間中,賣店占200多坪,大概十分之一。另外,在文獻大樓的展場都是辦委外的借展,這裡的富春居的餐飲目前是由華膳公司承攬,都不是由消合社在經營了…… 主席:我現在問的不是消合社,而是這些占總面積的比例,其他地方是委外借展,也算展覽空間嘛,商業用占多少? 王處長士聖:現在正館一樓的賣店雖然占200多坪,但因為是在車道旁邊,門一打開就會面對外面的空氣,主要是公共的接待空間,所以原來就評估這裡不適合作為展場。樓上的寶繪廊…… 主席:二樓? 王處長士聖:對,那裡的面積非常小,二個小賣店大概都只有…… 馮院長明珠:在走道。 王處長士聖:對,是在走道的畸零空間,並不能做為展覽之用,因此就把這二個空間作為賣店,一個賣書,一個賣紀念品,分別為停雲書店與寶繪廊,停雲也是在二樓的大門口,那個地方原本也是進出口,但因為有樓上樓下二個進出口,在管制上會比較困難,所以就把那裡的進出口封起來,並使用那裡的空間做為書店。 主席:對外租借的展覽空間,其他的商業用途占幾成?你剛才說正館大概是占了1成,而且大部分是屬於正館地下一樓,本來就不適合作為展覽之用,那其他的呢? 王處長士聖:有關其他的部分,最主要就是您剛才提到的文獻大樓,文獻大樓的賣店…… 主席:大概占幾成? 王處長士聖:那裡是有特展才有賣店,沒有特展就沒有賣店,所以是臨時性的,不是長期性的…… 主席:但是富春居…… 王處長士聖:只有一個餐飲,那個地方平常如果沒有展覽,最主要就是去圖書館的人,所以那裡是用來分散正館餐飲不足時…… 主席:但是三希堂在正館啊! 王處長士聖:三希堂已經關門了。 主席:那個空間未來要做什麼?回歸展覽? 王處長士聖:那個空間要做為內部使用…… 主席:內部?你們內部…… 王處長士聖:那個空間不適合展覽,因為三面採光。 主席:因為三面採光,所以你們要做為行政使用? 王處長士聖:過去消合社所營業的場所其實就是長期被評估不能作為展覽的一些場地。 主席:三希堂是消合社經營的? 王處長士聖:原來是消合社;但是消合社已於今年8月4日走入歷史。 主席:三希堂現在不做了? 王處長士聖:沒有做了;如果是委外,其他廠商來了,因為它在展場裡面,也會有安全上的疑慮,所以就把它收掉了。這個部分,目前是做會議使用或是做展覽的公共服務或是做貴賓接待、研討會的使用等等,純粹是內部所用。 主席:文獻大樓的比例是多少? 王處長士聖:文獻大樓的部分,我再查一下。 主席:因為展覽空間不夠,我們需要了解你們的運用是否合理;南院租金比北院高一倍,你說是公告現值的問題。因為在場委員人數不足,無法處理,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先處理第1案至第11案,第2案增列100萬元,第3、4案規費收入部分增列2,500萬元,第5案至第8案權利金部分增列4,000萬元,其餘部分照列。 第12案至第18案有關歲出預算部分,先予保留,回頭再來討論。 現在處理第1目一般行政部分─第19案至第47案。 第24案有關人員維持費部分,依規定技工員額最多不超過普通工友人數二分之一。總院職員人數以356人計算,你們可以設置工友16人,但是你們的普通工友有32人,技術工友48人,前者超編16人,後者超編40人,合計超編56人,超編費用達2,268萬元,過去我們對這個部分也質疑過,可否做說明? 何委員欣純:針對本席所提第21案,有關人員維持部分,記得上次在本委員會中,也有委員提到南院的員額問題,可否請故宮說明,自上次詢答之後,南院的編制員額有沒有再多一些?是否為獨立編列?如果沒有的話,未來的運作會不會有問題? 主席:有關南院的部分,稍後請一併說明。另外,本席想要了解的是,陳亭妃委員所提第23案,故宮104年度人事預算花費4億7千萬元,105年度增加到5億6千萬元,多花費將近1億元,可是員額只增加41人,換算下來,一名正式員工的年薪將近140萬元。請問你們的預算是怎麼編列的,上述三個問題一起回答。 馮院長明珠:我們在南院編了80人,那是人事總處核定的,目前都在進用當中;另外在安管人員包括本院部分,都是遇缺不補,南院編列的預算是使用保全人員,目前正在進行當中。有關技工友部分,故宮博物院有非常多的技術工友、工人,主要是協助我們的水電、機房、四處布展及文物管理等等。關於這一點,我們每一年都有說明。 主席:你們今年增加多少? 馮院長明珠:今年在技工友部分,我們沒有增加;有關南院部分,我請南院處王處長及秘書室主任來說明。 王處長士聖:我是南院處處長王士聖,先跟委員報告,技工友也是行政院核定的,由於一直出缺不補,我們的技工友從86年的153人,到105年只會剩下82人,其實減了將近一半;其次,行政院在102年核定我們技工友總人數,因為其中有些是所謂不可替代的技工友,因此核定的總人數是62人,而南院所要使用的技工友也包含在這62人內,並沒有新增任何一個人,所以按照這樣的情況,逐年遇到出缺就不補,我們的技工友人數就會越來越少。 主席:處長,你們有很多清潔園區、廢棄物處理工作都委外,就我的印象,每次審查預算所見你們委外費用都滿高的,然而有些工作會被替代掉,所以你們應該逐年精減人力,正因如此,我們過去都會要求你們檢討。你們委外的工作很多,幾乎什麼都委外,還是有這麼多超編的技工友,你剛才講「行政院核定」,不過,你們要尊重立法院。 王處長士聖:是。 主席:你們的預算雖是行政院核定的,但行政院核定後,我們還是照審,對不對? 王處長士聖:是。 主席:我們還是有監督權的,因此不要跟我們講「行政院核定」,我們要看的是合理性,…… 王處長士聖:好。 主席:否則你們委外費用還是持續增加,而工友人數還是不精減,這樣還是在膨脹,其實你們整體預算是膨脹的,只是你們膨脹到委辦的人事費,對不對? 王處長士聖:跟委員再補充報告,台北的院區將近16公頃,事實上,原來技工友所做的工作是包含整個院區的,現在將這些部分委外之後,剩下來的有一些工作是由不可替代的技術工友負責,以園藝來講,他們還是要帶領這些委外廠商的員工來進行,因為園區園藝、景觀的規劃都還是靠故宮自己,這些委外人員其實是在我們的監督、指導之下從事花木修剪工作的,這是第一個有關技工友部分的說明。第二個,就是剛剛講到的南院部分,委員都很關心,其實南院總員額只有80人,所以105年度包含清潔、園藝的維護及耗材,還有機、水電和空調工作,我們都沒有辦法比照台北全部由技工友來做,因此這部分我們統統委外辦理。有關保全部分,其實今年度就已經有部分進駐了,這些保全目前會分布在我們博物館20公頃的園區,也是採一天三班制,以確保文物跟人員的安全。誠如院長所講,南、北是一體的,所以,有關文物及人員安全的作業,保全人員全部都送到台北接受一個禮拜的訓練,他們必須了解台北是如何運作的,同時,在台北的駐警及安管人員也都會下去支援,並協助訓練工作,這部分一定要南、北保持一定的標準,到時候才能確保南院文物跟人員的安全,而且這部分都已經在做了。 主席:人事的部分…… 許主任庭禎:我來說明一下。報告委員,我是主計室主任許庭禎。第21案及第23案有關人事費增加的問題,105年我們的人事費編了五億六千多萬,比104年增加8,047萬7,000元,這裏面分成兩個部分,五千多萬的部分是為因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的修正,我們增列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案的差額5,036萬4,000元,所以這八千多萬中有五千多萬是依照法規而增編的;另外,南院增加41個人所增的人事費是3,300萬,平均一個人的薪資約62萬。 主席:其中有配合修正的退休金…… 許主任庭禎:對,退休金,是依照勞動基準法辦理的。 主席:之前沒有嗎?之前是不是…… 許主任庭禎:不是,那是法規…… 主席:你們今年特別提高準備金…… 許主任庭禎:不是,這是依據勞動基準法在104年2月4日修正的規定,當初沒有提撥的差額部分…… 主席:你們之前沒有提撥…… 許主任庭禎:有提撥,可是不夠,依照法規有提高比率,所以我們按照勞動基準法提撥差額,一次就提撥了五千多萬。 主席:有關人事的部分,等一下回頭跟一般行政的一起處理。 第32案裏面有關教育人員升等著作,我們跟你們要升等論文名稱的清單,為什麼你們不能給?這些論文未來不是都要公開嗎?為什麼論文名稱的清單不能給?我覺得非常奇怪,另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未來都還要送審,都必須要提供,為什麼現在不能給?請說明一下。 林主任文益:我是人事室主任林文益。在此向委員報告,院裏面的教育人員一共有三級研究人員的升等,由於委員來的時間非常倉促,而我們這邊只臚列103、104年的,如果要我們歷年來升等同仁及著作名稱,這要費一番功夫整理,這可能…… 主席:你們回答我說是因為個資的關係,所以我就以個資法詢問法務部,法務部告訴我們,論文屬於公開著作,鑒於增進公共利益,應予提供。 林主任文益:委員當時來,我們只給7位處長的而已,後來,第二次,我們給兩年的,就是103、104年的。 主席:你們只提供了7位的。 林主任文益:第一次是提供處長級的。 主席:為什麼其他的不能給? 林主任文益:後來我們也給了103、104年的。 主席: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不能給嗎? 林主任文益:103、104年的,可以啊。 馮院長明珠:我們回去補給就好了。 主席:你們屢次發生抄襲問題,所以我們才會需要這些資料。 林主任文益:因為有很多年的要整理,所以需要費一段時間。 主席:不是,如果需要時間,你們就答復我們需要時間,但你們答復我們涉及個資,既然是涉及個資,為什麼處長級的可以給,其他人的不能給?這理由並不一致,為謹慎起見,我們特地問了法務部,而法務部回答,論文本來就是應該公開的。 馮院長明珠:委員,我們回去將所有的資料整理好,然後補送到委員這邊。 主席:好。這邊原列20萬的審查費用,本來我們是要全數凍結的,請問你們什麼時候可以給? 馮院長明珠:我們回去趕快整理。 主席:你們如果給資料,我就不凍了,你們可以給嗎? 林主任文益:可以。 主席:好,OK,這是第32案。第33案有關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物品原列357萬,你們105年經費突然成長了143萬,從213萬成長到357萬,增加了143萬,這當中有關紙張文具的費用成長兩倍,園區綠美化經費10萬成長到50萬,是不是應酌減? 馮院長明珠:報告委員,這是為南院將於今年年底開館而編的。 主席:這很奇怪,你們南院的預算是不是分列在各項目?不是另外有南院預算嗎? 許主任庭禎:報告委員,因為現在審的是一般行政,而一般行政裏面有些共通性、相關的清潔費有包括南院,如果是屬於個案的工作計畫才會編到南院,而現在審的一般行政是所有各處室的都在這裏。 主席:以後南院預算也是這樣編列嗎?還是應該要分開? 許主任庭禎:南院是我們院裏的一個處。 主席:你們說是一個處,所以要分在你們各目底下? 馮院長明珠:是,包括它的安管等都分在不同的…… 主席:這個全部增加的都是南院的嗎? 馮院長明珠:是。 主席:你確定嗎? 馮院長明珠:是。 主席:何委員,請說。 何委員欣純:謝謝主席。第26案也是南院嗎?有關基本行政工作的維持,你們在水電、通訊、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獎補助等都成長很多。 主席:南院的部分要抓出來,不然我們沒有辦法審,因為你們說增加的都是南院的。 馮院長明珠:南院的面積並不會比我們…… 何委員欣純:他要明細啦! 主席:你們準備好南院的明細資料,要提出一般行政之各分支計畫增加了多少,南院的部分又增加了多少,還有實質增加的部分又是多少?如果不告訴我們,我們就沒有辦法審,因為你們都說是屬於南院的部分。 王處長士聖:有關南院的部分,其中水電是增加最多的部分,約增加了1倍。南院的博物館區占地有20公頃,整個樓地板面積也有三萬八千四百多平方米。南院的水電費增加了6,032萬4,000元,有關聯繫的郵電費及電話費增加了160萬,我們的物品費包括辦公空間及展場,還有所需要的文具紙張用品與公務車油料的費用等增加了142萬。針對參觀券印製的部分也增加了150萬,南院用的是磁卡票,不同於原來的紙張票,有點像高鐵車票,因此造價會比較高,未來南院都是採用自動票務化系統,1張的成本大概是9毛。 主席:講得太細了,一般行政整目比去年度增加了多少?實質上是不是增加了1億9呢? 許主任庭禎:有關1.9億的部分,本院有1億810萬,南院的部分大概有9,100萬。整個行政工作維持費是1.9億,增加的項目是南院的9,100萬。 主席:今年一般行政的預算是多少?7億嘛!上年度是5.6億,因此是增加了1.9億! 許主任庭禎:是。 主席:人事費新增了八千多萬,扣掉之後還有1.1億多,全部都是南院的嗎? 許主任庭禎:是,主要是增加南院的部分,本院的額度是按照去年的額度去編的。 主席:本院部分確定沒有增加嗎? 許主任庭禎:沒有增加。 主席:你們將新增的項目條列出來。 第35案的「票務信用卡刷卡服務費」也大幅成長,因此本席才要你們條列出來,還有院區清潔費用增加到2,800萬,這也是南院的部分嗎?一般行政是不是要酌減一些呢? 何委員欣純:針對南院的部分,由於很多中部鄉親一直想預約南院試營運的參訪,他們發現一上網就不行了,這到底是什麼狀況呢? 馮院長明珠:我們在10月30日開始上網,只是先預約試營運的第1個月,即12月29日到1月底,由於是試營運也不知道會怎麼樣,所以我們每天是開放1,000人,結果在8小時之內就爆了,因此我們在網上已經公布下一次預約的時間是明年的1月20日。因為還沒有試營運,我們會在試營運一、二個禮拜之後,如果都很順的話,我們會在網上公布額外開放的部分。故宮南院與台北有點不同,台北一進去後是放射狀,故宮南院則是一上去就從4樓one way下來。如果一開始的預約太多,我們也不知道1天能handle的試營運人數是多少…… 主席:委員是問你們網站掛掉的狀況。 馮院長明珠:沒有掛,是8個小時就爆了。 何委員欣純:當初南院決定要開放試營運,你們一定要有前置作業,即開放網路預約。本席問的是你們的前置及網路準備作業不夠周延,因此在第1天開放網路預約不到幾個小時就掛掉。 馮院長明珠:是預約額滿了。 何委員欣純:本席收到的陳情是網路在第一時間是掛掉的,即凌晨零時開放網路預約,卻因為系統檢測不及而延誤,1個小時候又開放,馬上就爆滿及秒殺。甚至還有人試了40分鐘都不成功而下線,你們又馬上開放預約。如果一路暢通又讓大家預約不到,這也沒有關係,可是你們在爆了之後,一下子關又一下子開,讓大家罵死了! 王處長士聖:我們在10月30日零時零分開始開放網路預約,的確如委員所說,當時廠商因為最後測試時間延後了,所以FB上有很多粉絲就來說,為什麼到現在都還上不去?那天我們同仁如臨大敵都不敢睡覺,馬上在第一時間立即回復,說廠商表示可能要等半個小時,由於是最後一次測試時間的延誤,我們在59分時就向粉絲們說,請大家先去休息,明天一大早再來處理這件事情,不要耽擱大家睡覺的時間。結果在1點18分時,廠商修復了,他們有提到是不是要等到明天早上才開放,我們考量到已經有新聞宣布了,因此還是在他們修復好後的1點20分開始上線,早上8點多就全部預約額滿了。當然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就會有委員所說的,FB上有人會說先去睡覺的人,是不是很倒楣呢?我跟委員報告,在我們通知他們去休息之前,在FB上已經反映沒有辦法上去預約的部分,我們已經全部做了後台的處理,這些已經都解決了。就是我們另外再幫他們保留,然後穿插到不同天數進去。委員,這是我們要做的危機處理,現在網路已經沒有問題了,在1月20日時,就會開放2月1日到2月28日的預約,我們也請同仁要做足準備。 何委員欣純:你們要檢討,因為你們設定的時間及危機處理方式,我覺得都不對,這表示你們的前置作業,包括整個的設計是有問題的。我是希望下一次不要再這樣反反覆覆,讓人家不能睡覺!然後你說要亡羊補牢、要危機處理,對於一些抱怨的民眾,後續你們有把他安插進去,這樣的作法我也覺得不公平,我認為你們應該好好設計一套制度,因為未來南院的營運絕對會是一個大家所期待的項目,而這也是你們本來就應該有的心裡準備,所以不管是你們的網路公司或誰在做這件事,一定要周延的想清楚所有的環節,確保整個預約南院參觀的機制是公平、合理的,這樣才不會塞爆整個FB,也才不會讓民眾有怨言,讓一件好事變成壞事。 主席:院長你們要檢討,以後不要發生同樣的事情。 馮院長明珠:謝謝。 主席:一般行政部分,今年比去年多編了1億9,當然,有些是屬於南院預算,不過,我們也不清楚逐項有哪些,所以本席建議,既然增加這麼多預算,我們就酌減一些,並凍結一部分,請他們提出每一項預算增加的說明及和南院預算的比較。至於剛剛所講的一些問題的改善,以及要提供給委員的資料,都請故宮加以處理。 針對這7億5,000多萬預算,各位同仁對刪減的數額有沒有意見?因為有些預算並不是很能減,一般行政的部分就撙節,而且這部分也增加了1億9。本席建議刪減2,000萬,另外凍結十分之一,好不好? 馮院長明珠:委員可不可以減少一點?拜託!南院挑高很高啊! 主席:那就刪減1,000萬,凍結十分之一,科目自行調整,並請故宮提供委員所要求的書面資料,尤其是剛剛提到的預算增加項目及南院預算的比較相關資料。 處理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預算。第48案到第74案一起討論。 「文物管理及展覽」第1節「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其中器物部分,你們增加的預算是臨時人員酬金、耗材費用、軟硬體建設設備汰換及出國差旅費,另外新增一個跟內容比較有關的是「陳列室燈光改善計畫」,其他了無新意,整個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是很重要的實質內容,結果你們增加的是臨時人員酬金、耗材費用及一些設備汰換、出國差旅費等等,顯然與競爭激烈的實質博物館經營,包括各項研究及展覽品質提升無關,今年這一節預算總共增加多少? 許主任庭禎:是減少。 主席:實質預算減少,但卻增加了設備汰換預算跟臨時人員酬金,你們到底重不重視器物研究及展覽品質啊?我的提案並沒有刪減你們的預算,只是凍結四分之一,我覺得你們的預算編列不重視實質內容。 蔡處長玫芬:我們每年的展覽經費會因為展覽的項目增減而有所調整,今年和去年主要都是院內的一些展覽項目增加,所以籌辦展覽所需經費就如實填列,明年度院內展覽方面,特展實質上是減少的,所以院內展覽的總經費相對是減少,但是我們會花比較多的精神來調整院內的一些常設展燈光,而且準備逐年改善計畫,讓觀眾可以比較容易看清楚展示之文物,因此,我們會增加燈光設備費用。 另外,出國經費部分的增加…… 主席:去年就已經編列200萬,你們計畫幾年內要編列多少錢?預算書裡有沒有說明? 蔡處長玫芬:因為明年度是一個初步的評估…… 主席:去年已經編列200萬,怎麼還會是初步評估?要評估兩年嗎? 蔡處長玫芬:不是!今年的經費主要在做庫房的相關經費…… 主席:那去年的200萬做了什麼?去年已經編列正館陳列室燈光照明設備改善200萬元,你不記得? 蔡處長玫芬:不!不!這個燈光費用是每個陳列室裡都會做的常態性改善,但這都只是臨時性救急的燈光改善費用…… 主席:那去年編列的200萬是做什麼?104年預算就有正館201陳列室燈光照明改善設備費用,今年再編列105年度的211萬,兩者有沒有重複? 蔡處長玫芬:沒有! 主席:對啦!你說是逐年,但剛剛你又說這是評估,既然去年已經編了200萬,今年還要評估費用嗎? 蔡處長玫芬:不!我們這個評估是指全部常設展裡面的櫃內燈光,這跟201陳列室這種公共空間的燈光改善真正要做的項目是不同的。一種是櫃外的燈,一種是櫃內的燈。 另外,明年我們器物處比較大的事情是我們會有一個借入的展和3個出去的展覽,這3個出去的展覽裡面,會發揮比較多的精神處理,其中就包括剛才提到的出國經費,這筆經費會在這裡面增加。至於我們預定舉辦的展覽,包括在舊金山及休士頓的展覽、在法國吉美博物館的玉器展以及在日本大阪東洋陶瓷博物館的借展,目前這些展覽都已經在簽約的階段,所以我們會有人事上的支出。 主席:這是器物的部分,再者,書畫部分的預算同樣也減列了? 馮院長明珠:書畫預算之所以會減少,因為今年是故宮90周年,所以我們去年編列較多的預算用來舉辦特展,而明年度的預算就會回歸正常,但是,明年度除了南院的開館之外,我們走向國際的展覽也會比較多一點。 主席:第55案就是有關書畫的部分,105年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的計畫內容與預期成果,你們寫的內容與104年完全一模一樣,雖然你們剛才表示明年會更國際化,問題是文字的內容一模一樣,照抄啊? 馮院長明珠:請書畫處的處長來做說明。 劉處長芳如:因為書畫處的工作具有延續性的特質,或許在文字撰寫上乍看之下是相近似的,但是,實質上,我們每年經辦的展覽內容是完全不一樣的。 主席:我們怎麼知道哪些是乍看之下、哪些是實質上?現在你們送過來的文字就是一樣,怎麼還說乍看之下是相似的?如果真是如此,你們就應該拿實質的內容給我們看? 劉處長芳如: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怎麼可以送一個非實質的內容過來,然後再告訴我們實質上不一樣,本席真的沒有辦法接受! 劉處長芳如: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 主席:你們的預算書每年寫的都一樣,真的沒辦法接受!院長,你們應該要負起責任!你們的預算書都流於形式! 馮院長明珠:我們一定會改善。 陳委員碧涵:本席想請教的是你們減列器物管理研究經費的部分,為什麼會減列辦理學術研討會的經費?本席認為,博物館應該有很大的核心是屬於研究的部分,若不舉辦特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關於學術研討方面,不能因為大家一再提問為何要去大陸,而導致你們不敢舉辦相關的研討會。對於整個博物館的研究能量,你是如何規劃的? 馮院長明珠:一般小型學術研討會都有持續辦理,那是我們固定的工作,然而今年度,也就是104年度,我們特別針對故宮90周年及故宮南院的開館,召開了一個國際學術研討會,激盪與新生,那是一個跨國際的研討會,總共為期3天。除此之外,我們沒有如此大型的國際學術研討會了,不過,小型的學術研討會也未曾中斷。 主席:104年與105年的書畫預算一模一樣,而且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也是一樣,本席所提的第58案就是針對這個部分,看來這兩案必須要凍結一部分,請你們回去做檢討,再將你們實質的計畫及內容提供給我們。 馮院長明珠:好。 主席:你們提供的文字一模一樣,只有數字不同於去年,真的是要好好的檢討,撰寫預算書時不要敷衍了事! 馮院長明珠:好,我們回去會改善。 宋處長兆霖:我們並沒有敷衍了事,事實上,如果與104年的預算書相比,明年的預算是減少的。 主席:本席指的是內容的部分。 宋處長兆霖:關於內容的部分,基本上,我們所做的工作就是尋常的業務,因此,預算書上主要就是尋常業務的內容。 主席:你們沒有任何可以提升改善的年度目標、沒有任何可以努力的年度新目標嗎?院長,你是如何要求你們的同仁? 馮院長明珠:有,以後我們會將它落實到文字中,包括我們每年舉辦的展覽也都不同。 主席:105年圖書管理研究的委辦費比去年的預算增加了99萬,所以總數是增加到225萬,但是,文字內容卻一模一樣,所以這個部分一定要減列。 宋處長兆霖:這筆委辦費是圖書文獻數位掃描的費用,在104年度的預算書是編列於一般事務費項下,明年則是從一般事務費移至委辦費。 主席:怎麼會一模一樣呢?增加了委辦費,再告訴我們,你們做的事與歷年一樣,編寫的文字也一模一樣,本席無法從預算書中看出你們的計畫?圖書管理研究的預算完全看不出計畫內容,本席認為要適度的減列及凍結,否則,以後恐怕就是文字歸文字、數字歸數字。 宋處長兆霖:關於文字的部分,我們會再做檢討及改進。 主席:說實在的,這樣子真的沒辦法審!你們的文字都這樣照抄,我們真的是很難審!實在是很無奈,立法院都不被尊重! 有一項分支計畫是屬於南院的部分,各位委員有相當多的提案,包括第60案到第65案,我們現在就一起處理。 本席整合大家的意見如下,南院最大的問題就是能否如期試營運,其次就是宣傳是否足夠,許多中南部的委員反映沒有感受到宣傳,本席也實質舉出,故宮的看板完全沒有提及「嘉義」兩個字,只寫了「南北雙星」,也不知道是在哪裡? 陳委員學聖:如果寫「嘉義」是將它小化了,應該不能只寫「嘉義」。 主席:但是,總得要寫個地點,現在是連location都沒有寫,完全不知道是在哪裡,這樣宣傳了那麼久…… 陳委員學聖:如果寫嘉義故宮就是將它變小了。 主席:當然不是寫嘉義故宮,但是要寫出地點啊!如果不寫出地點,其他人怎麼會知道在哪裡呢?至少要寫出地點吧!連我們都知道法國羅浮宮的分院在朗斯,如果不宣傳嘉義的太保,誰會知道故宮分院在哪裡? 第三個問題,有委員質詢過南院的參觀人數是否低估,剛剛在談收入時已經有酌增,因此,你們也必須針對參觀人數的部分再做檢討。第四個問題,試營運從網路報名就已經開始出問題,因此,你們應該針對試營運的一些作業進行推估、進行兵棋推演。另外,還有委員指出南院的正副處長都在台北辦公,什麼時候入駐,請說明一下,這是第五個問題。第六個問題,關於南院的文物典藏清單,請你們在委員會公開說明一下,那些是暫時在那裏展出、哪些是要在那裏典藏?有沒有南下的文物,請你們具體說明,我們再來討論? 關於上述幾個問題,請院長提出說明。 馮院長明珠:第一,南院在12月28日會如期開館試營運。第二,關於宣傳的部分,我們已經開始一波一波的宣傳,承蒙陳委員的指導,我們現在都已經加上故宮南院是坐落在嘉義太保市故宮大道888號,而且一進故宮就會有一個大型的看板,另外在捷運站、嘉義太保的高鐵站以及高鐵列車都做了相關的宣傳,總之,關於宣傳的部分,我們都會持續的進行。 另外,對於參觀人數的低估,在試營運後我們會評估底線是多少,總之,我們會繼續評估。至於正副處長的部分,目前他們都已經在南部租了房子,現在南院處長已經進駐,因為今天要備詢才會回到台北。 主席:院長講的是我們的原因,非常離譜!需要本席再重講一遍嗎? 馮院長明珠:不需要,我知道委員的指正,因為故宮南院在興建期間是由營建署代辦,主要是工程管核,所以今年的元月1日…… 主席:前任處長待的時間就多了很多。 馮院長明珠:不會。 主席:一百多天。 馮院長明珠:那是因為他住在台中。 主席:如果因為他住台中就可以多待在嘉義,為什麼你要用一個無法實質待在那裏的人?這就是你的責任! 馮院長明珠:他們都會實質住在那邊。 主席:三百多天只去了四十幾天? 馮院長明珠:是否能請處長來做解釋? 主席:上次本席已經問過你,現在你只要告訴我們改善的情況即可。 馮院長明珠:現在南院的處長已經進駐了。 王處長士聖:我在去年的10月1日擔任副處長,當時的分工是處長待在嘉義工地那邊,而我就在台北這邊負責軟體的部分。今年5月份我擔任代理處長,一直到5月底升任處長後,因為這段時間副處長的人選還未決定,所以我都是兩邊跑,但是,在嘉義的時間就比原來還要多了。在副處長任職之後,尤其是9月份之後,只要是能在嘉義的時間,我都是待在嘉義。然而,我之所以會回來台北,其實是因為現在還有許多軟硬體的介面及會議必須要兩邊跑,當碰到這種狀況的時候,事實上,有的時候是早上去、晚上回,甚至上午在嘉義、下午在台北,有的時候則是從台北10點下班後再趕回嘉義,因為第二天早上可能就有會議。 主席:處長,我是覺得我們坦承面對,你前任可以待一百五十幾天,副處長到處長上任345天,在嘉義待46天;還有你的副處長,兩個月待一天。我現在告訴院長,不是針對你個人,你總共有4個簡任下屬,有一個研究專員被借調到教育展資處服務,4個人只留一個技正在那裡,他待得比較久。如果你說是因為工作的型態需要在臺北,但是你的前任可以待那麼多天,我們的確不瞭解你的內容,我們從這些數字來看,跟你的回答是不吻合的。我們要看到的是成果,最重要的是你們要有人承擔責任,這個責任在院長,就是你任用人事有沒有要求,還是你覺得無所謂,還是他們實質下南部有困難?你不能讓你有4個簡任人員,結果只有一個人實質可以待在那裡,以後你如何確保那邊的營運管理?如果他有實質困難,你就乾脆任用別人。我們並沒有針對他們個人,但是你這樣的主管任用是有問題的,造成空洞化,院長覺得無所謂,我是沒有辦法接受。 馮院長明珠:第一,我沒有覺得無所謂;第二,處長與副處長會立刻進駐,前面沒有進駐的原因是,因為我們整個軟體工程都在臺北。 主席:為什麼前任可以待那麼久?難道軟硬體工作不需要整合嗎? 馮院長明珠:前任跟副處長是分擔的,所以一個進駐南院,一個在這邊。 主席:她當副處長的時候跟處長分擔,所以處長待在那邊、副處長回來,但是他升任處長以後,處長與副處長都在臺北,這也講不過去啊! 馮院長明珠:他還是會在南院。 主席:我剛剛已經舉證給你聽了,要不要我再講一遍?要不要我再講一遍,你才回答?你要回答清楚。 陳委員學聖:我講一個…… 主席:不用再講了,很簡單,你們就是試營運快到了,趕快負起責任,如果你們有南下的困難,我們不要勉強同仁,就找可以的,好好負起責任,好嗎? 馮院長明珠:報告委員,他們沒有南下的困難。 陳委員學聖:院長,要調到南院去的人要深深愛上嘉義,不然就不要去,我到高雄奮戰兩年,住在高雄旗津,住在高雄的人都認為,我比高雄人更愛高雄。就這麼簡單一件事情,我是以從政觀點跟你講,一旦選舉我就在桃園住下來,如果今天你沒有辦法讓鄉親認同你,諸事都會碰到困難,去協調的時候人家都會說,你是臺北來的,你要讓當地人覺得,你比我們更愛嘉義。處長,對不起,你臉上呈現出來的還是太濃厚的臺北氣質,嘉義那一帶我有很多朋友,你還沒有真正愛上那裡,有空就想回臺北,現在又有高鐵站以後,你回來更快。處長,相信我講的話,因為我在高雄、桃園的過程,一直在遊走很多地方,從臺北到高雄、到桃園,我深刻感受到什麼叫做外地,你怎麼融入在地?處長,剛剛鄭委員講的是愛之深責之切,讓你比較好做事,你要打從心裡晚上好好問自己,你是不是愛上這裡,還是想說,還有幾天又可以回臺北了?處長,你不用回答我,現在我跟你講的這件事情很真實。 主席:我覺得陳委員語重心長。我告訴你,我們院裡的中南部委員同仁是怎麼樣,白天上來開會,晚上就是回家,每一天高鐵通勤,因為他們的選區在中南部,每天就是回去服務,這樣的精神。你的工作重點現在在嘉義,重心就是要在那裡,如果哪一位同仁有實質的困難,院長要去費心,找到真正的在地人才,好好帶動南院的發展。 陳委員學聖:我沒有責難你的能力,但是那個期待的因素…… 馮院長明珠:委員,我會遵照這樣去辦理。 陳委員學聖:院長,這個事情是情感因素,跟能力無關,如果你永遠覺得是被流放,就永遠會往北看,所以我希望處長好好學習愛上那裡以後,也許你就不想調走,好不好?這個沒有人可以替你解決問題。 王處長士聖:是。 陳委員學聖:第二點,我特別跟你拜託,故宮南院一定要跟很多學校合作。很多小孩子跟我講,他從小學畢業、國中畢業到高中所有的畢業旅行,都是去同一個遊樂場,為什麼去同一個遊樂場?因為旅行社都跟他們掛得很深,故宮這一點不要害怕掛,你一定要想辦法讓所有的孩子,每一年的畢業旅行讓他去看故宮,小時候看、國中看、高中看,這個不叫圖利,這個叫真正的文化扎根,這一點是在故宮南院開幕前我特別給你的建議。這兩點供你做參考,好不好! 王處長士聖:主席,可以讓我稍微補充一下?我跟主席與各位委員報告,從調到南院初期開始,我就沒有認為是要回到臺北來的,而且我深深地愛嘉義,我說出來委員們不要笑我,我說的是真的。 陳委員學聖:處長,我講真實的案例,我已經在桃園10年,立委都選上了,這一次我的對手競選slogan叫找回中壢,你懂嗎?我已經是現任立委,在那邊10年了,他還要找回中壢;你才下去沒有多久,還說要找回嘉義人。處長,用行動證明一切啦! 王處長士聖:本來我已經在看房子,但是目前房子實在太貴了,到現在還是沒有辦法買。但是我跟委員報告,任何一個南院的同仁都沒有宿舍,所有南院的同仁到嘉義去,不是自己買房子,就得租房子,這一點我們是有認知的。而且所有南院的同仁與臺北的同仁,雖然分兩處上班,但是都互相協助,如果大家願意到故宮南北走一趟,半夜還是燈火通明的,因為大家都知道,12月28日開館試營運…… 陳委員學聖:我安排你一個參訪,碧涵委員跟我去過,你去臺東看史前博物館,你看那邊的人,是真的愛上史前博物館的那種感覺,而且引以為榮,所有的事情都是以它為家,怎麼讓大家願意來這裡?那個力量跟故宮南院剛開始草創,從各地調人來,每一個人都覺得移居那裡,如果現在你用史前博物館那個精神,如果處長是第一任能夠做到這一點,你功不可沒。我現在是給你鼓勵,你不要責難,也不要掉眼淚,好不好?我知道在那邊離家背井很辛苦的。 主席:院長,史前博物館不知道跟我邀約多少次要我們去看,他們那種邀約之殷切,就是非常希望大家去瞭解。然後館長就是住在那裡,只有公務才會上來臺北,他就是這樣費心在推動館務;同樣是國家博物館,你們卻是來解釋為什麼沒有在那邊上班,這個差太多了。 馮院長明珠:委員,我加油,我也不解釋了。 陳委員學聖:我相信處長,馬上加油! 主席:你有一項文物清單還沒有說明。 馮院長明珠:文物清單是這樣,故宮南院有6個庫房,我們已經提供了1個文物清單,首先,今年年底11、12月初開始列第一批要展覽的清單,這些清單裡面有的是南院的清單,有的是本院會下去的。接著明年的第二波,我們會印的是已經屬於編號在南院裡面的清單,如果庫房的環境好了,我們就會進駐,第二批展覽品會運輸。之後我們三處已經在研究,在他們的典藏裡面,哪一些可以撥到南院去管理,而且已經有初步的清單出來。國立故宮博物院現在是一個組織、一套制度、全宗典藏與分處管理。 陳委員學聖:院長剛剛講,你會不斷換展,從本院這邊支援。當年我做文化局長的時候,我從嘉義請了一個金雕師父來,因為他打造的黃金金飾品非常珍貴,我帶頭請他全程幫我們護送,過年期間展覽的時候,我還請派出所幫忙在文化局站崗,你知道為什麼?我賠不起。我先問你,從臺北到嘉義,你的運送、保全之安全性,因為故宮以前很少有這種情況出現,你頂多是到外面去,我想問一下你的保全,真的有把握嗎? 馮院長明珠:我們有運送文物的經驗,會動員自己的警衛。 陳委員學聖:不要以後案子變成一部電影,從故宮送出去,南院一打開發現不一樣的東西。 黃主任宣政:安管的事,我需要解釋嗎?我們會比照北院目前的作法在做。 馮院長明珠:我們去國外的作法。 主席:陳委員關心的安全問題,我關心的是,你們現在有幾種,一種是去展覽的,包括我們這一次開展的翠玉白菜,展覽完會回北院;另外一種是新購的,就是為南院的設置新購的;第三種是,原來在北院典藏的會南下,這些典藏的是不是新購品? 馮院長明珠:有新購品,有捐贈品,也有故宮本院原來的典藏。 主席:這個清單你有整理出來了嗎? 馮院長明珠:我們做了一個初步的清單給委員了。 主席:我看有一些是北院新購的文物,你們近年來一直有在蒐購我知道,為什麼我要問這個問題?就是南院設立的定位特色到底在哪裡?我們要看一所博物館,首先要看典藏哪些文物是它的正院之寶、特色,不只是一個展覽館,如果只是一個展覽館、只是從北院的文物南下展覽再送回去,沒有它典藏的正院之寶,沒有它的生命在裡面,這樣博物館的競爭力與其他博物館差異非常大,只是一個展覽館的延伸。我們不希望花了那麼多預算,眾所期待的只是一個空的空間,所以才會一直要你們把文物清單與以後的典藏計畫提出來,你們現在提的不夠完整,但是有提比沒有提好,這一點還是先肯定你們至少提了,不過,也是因為我們說不審查預算,所以你們才勉強提了。雖然你們提出來了,但是我們要瞭解的是,你們整個典藏計畫完整對外定位、論述及說明,否則我們怎麼進行國際宣傳,是不是跟本院差太多了!所以還是要請你們把未來整個南院典藏的定位特色與年度階段性計畫,就像你剛剛講的兩年以後或接下來幾年以後,你們怎麼增加它的典藏,做一個完整地說明可以嗎?這個預算我們要做部分的凍結。 第70案我很快問一下,去年審查預算的時候,委員建議故宮要多到中南部學校或偏鄉進行巡迴展出或演講,你們今年辦理的情況,場次、預算結構與去年一樣沒有增加。 再來,就是你們的調查報告裡面,像動線規劃等等,你們自己的調查報告沒有寫出因應的改善,等一下請院長一併說明。還有,觀眾滿意度的調查,成功樣本只有800份,一年最高人數有到達五百多萬人,樣本數會不會太少?這樣做改善的基礎會不會不足? 馮院長明珠:我請教育展資處林處長來說明。 林處長國平:有關教育推廣的活動,在金額、場次上跟以往差不多,委員比較關切的是,到偏鄉服務的人次似乎比較少,我也一直強調,到偏鄉居住的人民、學生數本來就比較少,這幾年我們除了配合實際下鄉的活動之外,也儘量配套一些數字化的工作,包括在網站上及最近推出的故宮教育頻道,這是實與虛之間的配套。 主席:委員要求實質增加,你們今年沒有做到的,明年繼續努力。 林處長國平:是,我們繼續努力。有關委員關切的觀眾意見調查,第一,這是歷年來唯一能夠跟廣面觀眾接觸的機制,往年的經費大概在20萬元左右。委員關切的是裡面的樣本數,就是860份樣本的信賴區間已經到達95%了,假如要到95%以上,也就是誤差在3%能夠再narrow,目前在3.3%,假如要再narrow,樣本數要增加到一千零九十幾份,增加的兩百多份樣本…… 主席:講得太細了,一般民調的樣本八百多份是小樣本。 林處長國平:是,非常小。 主席:正常的中樣本大概一千二百份,也有一千六百份,你們這個就是太…… 林處長國平:我們想辦法在經費上再增加一點。 主席:你們是要追求國際級、世界級的博物館,這個調查怎麼會這樣子?我們隨便一個民代、議員的調查可能都比你們的樣本數還大。 林處長國平:主要是經費只有20萬元左右。 主席:經費是你們編的,不是我們把你刪成二十幾萬元啊! 林處長國平:所以我們今年編了28萬元,希望能夠再增加,把樣本數拉大一點。 主席:你們自己的調查還要追求更細緻,好不好? 林處長國平:是。 主席:現在等何委員來,這一目我們做一個處理。何委員來了,看何委員與各位是否同意,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一直處理到第74案社教推廣,總共1億7,321萬元減列321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凍結十分之一,剛剛所指出來的各項問題,請提出書面報告。 第3目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預算,一樣啦,又來了!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計畫內容、預期成果跟104年的一模一樣,你們每個都寫一樣,這怎麼審?了無新意,不如直接刪。 何委員,這一目,你有沒有要提出來? 何委員欣純:主席,我的是凍結案而已,沒有要刪,而是凍結500萬。 主席:好,我們就凍結好不好?請你們提出新的,你們寫的跟104年的一模一樣。凍結五分之一,然後提出書面計畫內容,好不好? 何委員欣純:好,書面而已。 主席:好。我們看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預算,包括第79案到85案,原列485萬,我這邊凍結兩百萬。 何委員欣純:我也是凍結兩百萬。 主席:直接凍結,你們…… 馮院長明珠:凍一半,我們…… 主席:好吧,凍結100萬,提出專案報告。 何委員欣純:好。 林處長國平:報告委員,我們提書面報告其實就可以非常詳細…… 主席:你們一定要處理後續的。 林處長國平:會。 主席:提專案報告。 在場人員:你們…… 何委員欣純:我們只凍結100萬而已。 在場人員:這個大概要兩百萬。 何委員欣純:可是四百八十幾萬中凍結100萬…… 主席:凍結尾數85萬,不用再講了。 林處長國平:謝謝委員。 主席:提專案報告。 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預算,包括86案到95案。 何委員,有沒有什麼提案? 何委員欣純:資訊管理維護跟剛剛我講的那個網站管理是有關係的,還有故宮裏面的販賣店等其他維護管理也都是,所以我提案凍結五分之一。 主席:何委員針對資訊管理維護凍結五分之一,我的提案是針對03那個4G加速行動寬頻服務,你們提出來當時具有一些爭議,包括郎世寧展、90週年慶,而且跨部會計畫的通病是內容空泛,僅為了爭取那個4G的專案預算,所以原列4,500萬,我要求凍結四分之一,提專案報告,而且很多部會的相關預算都凍結了。針對4G的部分,何委員的提案是要求凍結五分之一,而我的是要求凍結四分之一。全部凍結五分之一,其中4G的部分凍結四分之一,還要專案報告。 第6目安全管理維護預算,包括第96案到第102案。第6目預算照列,因為剛剛陳學聖委員特別關心安全問題。 第7目故宮南部院區籌建預算,這個全部是工程預算嗎? 馮院長明珠:這全部是工程預算。 主席:你們不是今年要試營運,怎麼明年…… 馮院長明珠:沒有,這個是原來編列在79億裏面的,只是去年他們把明年度要付的錢擺在明年的預算中。 主席:今年要付的錢擺在明年預算? 馮院長明珠:因為我們驗收…… 主席:驗收完,明年才要付是不是? 陳主任秘書煌信:對,我們今年開館時會驗收,要到明年才付款,所以這是補尾數的部分。 主席:好,那麼工程款就照列,第7目預算照列。 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預算,包括第107案到第126案。大故宮計畫預算全部凍結,因為這部分我們每一年都凍結。你們這個是大故宮的嗎? 陳主任秘書煌信:不是。 主席:哪一些不是?拿出來。 陳主任秘書煌信:這8,600萬裏面有6,200萬是辦理大故宮計畫的,2,400萬是我們基本的一些…… 主席:所以大故宮計畫是6,200萬。 何委員欣純:這6,200萬就全部凍結。 主席:減列啦,我們去年是減列嗎? 陳主任秘書煌信:凍結。 主席:是全部凍結? 陳主任秘書煌信:對。 主席:但你們還是每年編列預算,你們之前都辦保留數,我們之前給你們先用的是不是都保留? 馮院長明珠:我們目前總共保留了四千多萬,但二階環評所用的經費…… 主席:四千多萬保留,我們本來給了你們大故宮計畫先期多少錢?總共七千多萬先給你們,一直保留兩年了。 馮院長明珠:不是,那個已經用在二階環評,只是還沒有付款而已。 主席:那麼保留的四千多萬是做什麼的? 馮院長明珠:四千多萬還不夠付二階環評的費用。 何委員欣純:先講清楚。剛剛召委在問的是,大故宮計畫已經先匡列多少預算、你們執行多少、保留多少,而現在又編明年度的6,200萬,你要講清楚。 陳主任秘書煌信:是,報告委員,就目前保留的部分,最主要上次有決議要用在環評的相關作業,由於我們陸續請請人做環評,這四千多萬是用在有些還沒有結案待付款的,而105年…… 主席:保留…… 陳主任秘書煌信:今(104)年要付,這6,200萬是環評通過之後要做國際競圖相關作業的費用,建議這6,200萬先予凍結,如果環評有通過才解凍,若沒有通過,也沒有解凍的問題。 主席:你們這兩、三年都是同樣的情況,至少是跟去年一樣。既然環評還沒有通過,就不應該編列這些預算,應該等環評通過,再編列預算送到立法院審查,但你們每年重複,計畫沒有核定、環評沒過也編預算。 周副院長筑昆:我是故宮副院長周筑昆。有關於環評,我們在去年進到二階環評,今年二階環評結束,報告也送到環保署了,環保署正在安排召開公聽會,基本上,這次我們有兩大冊、一千多頁…… 主席:簡單講,整個程序還沒有完成,對不對?你們不能預期結果會怎樣,它就是沒完成,是不是?你們要尊重整個環評的制度,還沒有完成嗎? 周副院長筑昆:對,正在進行中。 主席:對啊,還沒有完成,但你們每次都編進來,這就占掉你們整個餅的一部分,因為這都算在你們整體故宮的預算中。 周副院長筑昆:我們在104年事實上沒有預算。 主席:我們去年是把你們這筆預算凍結,但你們又重複,每年都編列,去年我們用凍結預算來表達,你們就是要等環評通過、計畫核定了,再來編預算。我記得我們跟蔣委員講過很多遍了,你們都不尊重這個程序。 馮院長明珠:二階環評馬上會進行了。 主席:你是環評委員嗎?你保證全部一定會過嗎? 馮院長明珠:不是,我們拜託委員先凍,如果沒有通過,我們就不會推動了,但若通過,就繼續執行。 主席:哪有什麼拜託委員先編、先審的!去年我們凍結預算已經算是太寬容了。 何委員欣純:我的提案是刪啦。 馮院長明珠:全部凍結可以。 主席:另外,國發會沒有通過,行政院也沒有核定,這個我們都講過了,這要連過兩關,環評通過,國發會還不一定會核定,因為國發會會不會核定…… 周副院長筑昆:在大故宮計畫前面可行性評估時就已經原則同意了,所以現在進到…… 主席:那是可行性評估,不是計畫。 周副院長筑昆:對,現在已經進到所謂的二階環評…… 主席:國發會沒有核定、沒有列入國家重大公共建設的,你們就不應該編在預算內,你們的做法已經逾越行政院,還要我們立法院先行審查,這違反程序,這個刪掉。 馮院長明珠:報告委員,二階環評已進行到接近尾聲了。 主席:什麼叫接近尾聲!沒完成就是沒完成! 馮院長明珠:不是,它已經到環保署了,是不是可以凍結預算,不要刪除?若刪除,就完全沒有彈性了。 主席:行政院沒核定的計畫,我們今天怎麼審? 馮院長明珠:行政院前面已經原則上通過。 主席:什麼叫「前面已經原則上通過」?你們實質計畫沒有通過,並沒有核定。 馮院長明珠:整個計畫也是行政院原先就核准,要我們編列、進行,從100年到現在104年,已經進入二階環評,我們…… 主席:執行那麼久了,你們計畫就是沒有核定,你們那個是可行性評估的核定,依照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應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納入行政院年度公共建設計畫的額度,或以增撥特種基金方式辦理,這規定很清楚,你們違反這個程序,卻每一年都要來闖關。 馮院長明珠:前面保留的也沒有了,最重要的是…… 主席:你們每一年都要來闖關,有用嗎?今年有沒有解凍?沒有解凍嘛。 馮院長明珠:不是來闖關,而是希望能持續推動,如果二階環評通過,但你把我的錢全部刪掉,那我…… 主席:什麼叫「你把我的錢全部刪掉」?請問行政院核定了嗎?行政院沒有核定的預算,我們這邊怎麼審?你們拿行政院核定的公文書來。 馮院長明珠:…… 主席:不要再混淆,院長,你是第一天擔任公職嗎?這個有列入國發會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的quota內嗎?你們的有像北流、南流音樂中心列入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裏面嗎?沒有嘛,既然沒有,怎麼送來我們這邊審查?你們每次都不依程序辦事,我們去年的決議就只准你們做環評,結果你們今年提的還有先期工程、競圖,計畫沒核定、預算沒有審,你們還可以編出競圖、先期工程,這不是闖關、偷跑,是什麼? 馮院長明珠:報告委員,我們二階環評已經完成了,而二階…… 主席:什麼完成!要整個程序完成,你不要在這邊混淆,環評的結論送到你們院裏了沒有? 馮院長明珠:送到了,而且我們已經送到…… 主席:你們公聽會開完、整個程序走完了嗎?還沒有嘛。 馮院長明珠:我們故宮博物院的已經走完了,也送到環保署了,我們二階環評應該要付的錢…… 主席:計畫沒核定,你們可以編出競圖跟國際先期工程,你們列的那2,400萬是做什麼的? 陳主任秘書煌信:2,400萬我們一些公共設施…… 主席:大故宮以外的? 陳主任秘書煌信:對。 主席:2,400萬我先扣掉,8,600萬扣掉2,400萬是故宮以外的? 陳主任秘書煌信:對,這故宮的…… 主席:所以大故宮的部分總共多少? 陳主任秘書煌信:6,200萬。 主席:裏面包括先期工程跟競圖,對不對?程序上,沒有經過行政院、國發會核定的,你們就不該編預算,所以這6,200萬就是要刪掉。你看,多可惜!6,200萬占掉故宮整個預算的一部分。 陳委員碧涵:所以凍結嘛。 主席:每年凍結,卻每年來闖關,哪知道哪次排了,委員沒有注意就解凍了。這不是第一次發生,事實上,每次都違反程序,都要偷跑,我沒有辦法接受。 陳委員碧涵:不會啦,沒有偷跑,它白紙黑字印在這裏,我們都看了。我建議跟大故宮無關的經費就照列,但對大故宮裏面的經費就全部凍結,除非通過才可以使用,否則就不支用。 何委員欣純:我可不可以請求稍微休息一下?我們先來談看看怎麼處理較好。 主席:休息3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作如下決議:「一般建築及設備」經費為8,600萬元,扣除院內「一般建築及設備」經費2,400萬元暫照列。至於近3年大故宮計畫的部分,第一,國發會未核定,行政院核定的是可行性評估,而非具體計畫。第二,環評程序尚未完成,你們逾越程序直接編列預算,再加上本席與何欣純委員、姚文智委員都連署減列大故宮計畫的提案,所以我們將這6,200萬元全數減列。決議如上。 現在我們回頭處理第12案至第18案。因為前面的提案已處理完畢,所以第12案至第18案均照列。 另外,有關「臨時人員酬金」…… 在場人員:那都是…… 主席:好,那我們照列。本席再重申,大故宮計畫是你們程序不完備,我們均以同一標準處理所有部會的預算。去年我們凍結相關預算實屬例外,若你們未完成行政院核定的程序,我們無法通過相關預算,所以我們減列相關經費。俟故宮完成相關程序,你們重新編列預算,屆時立法院再重新討論。 現在處理主決議部分。針對主決議部分,若有需要討論,請故宮人員提出來,大家進行討論,如此一來,我們就不必逐案確認。 何委員欣純:主席,本席建議,故宮針對這幾項主決議裡面有意見有提出來討論的,請他們先點出來,其餘均由本委員會照案通過。 主席:好,你們覺得要討論的案子請提出來。 陳主任秘書煌信:報告委員,有關第128案,因為現今消合社已經沒有代辦基金業務,所以這件案子能否不須再做成決議?事實上,自104年起,本院消合社已移給委辦廠商代辦相關業務,我們已經沒有消合社的問題,所以本人建請刪除第128案。 主席:好,刪除第128案。 陳主任秘書煌信:有關第132案的部分…… 主席:這是基金嗎? 陳主任秘書煌信:對,這是基金。我們委辦的盈餘均已繳回基金,至於公積金有兩千多萬元,目前我們也都已經收回來了。 主席:這列在歲入…… 陳主任秘書煌信:是的,這是基金的案子。 主席:你意思是要做何修正? 陳主任秘書煌信:這件案子先不要處理,至於要增列基金的繳庫數,能否留待審查基金預算時一併處理? 主席:就是再提嗎? 陳主任秘書煌信:是的。 主席:好的,請委員審查基金時再提出來。 陳主任秘書煌信:有關第145案,相同的內容在104年已經作成決議…… 主席:這沒有矛盾之處,我們每年都有提出要求。既然在104年都已經作成決議,這也沒有問題,就照原案通過。 何委員欣純:反正就提出…… 主席:委員只是要求你們報告而已,你們就更新後續處理的情形,好不好? 陳主任秘書煌信:這與去年的提案內容相同。 主席:對,你們就更新後續處理的狀況。 馮院長明珠:這是提出書面報告。 陳主任秘書煌信:好的。 主席:這項提案是針對故宮歷年一連串爭議事件,所以本項提案就改成書面報告,第145案修正通過。 陳主任秘書煌信:好的。接續有關第148案,委員提案要求我們必須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定,但事實上,這些基金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定。另外,漬損商品的處理,自101年起,因為我們已有加強存貨商品管理,目前沒有漬損商品的報損。目前有關存貨商品的處理,我們都是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的規定,將其列為銷貨成本。這樣的提案在審查104年基金預算時,我們有向委員做說明,當初委員也同意做這樣的帳列處理,所以這件案子能否…… 主席:你們已經處理了嗎? 陳主任秘書煌信:對,我們已經處理了。 主席:好,第148案刪除。 陳主任秘書煌信:有關第156案,大故宮計畫的預算已經被刪除了,這案能否刪除? 主席:何委員,這案就刪除。請陳主任秘書指出有哪幾案均屬大故宮計畫?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156案至第158案均為大故宮計畫,另外第159案則是「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 馮院長明珠:我們遵照辦理,是否改成書面…… 主席:哪一案? 何委員欣純:剛剛「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不是就說過要進行專案報告…… 主席:我們不要亂掉。我們先將大故宮計畫第156案至第158案撤案。 馮院長明珠:第150案也是。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150案也是大故宮計畫。 主席:好,第150案撤案。還有沒有其他提案? 何委員欣純:大故宮計畫不就是這幾案嗎? 陳主任秘書煌信:後面還有。 主席:好像還有本席的提案。還有沒有其他提案有問題?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163案原「專案報告」能否改為「書面報告」? 何委員欣純:好,本案改成書面報告。 主席:第166案為大故宮計畫,我們也撤案。 在場人員:第164案。 主席:這已經是「書面報告」了。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168案原「專案報告」能否改成「書面報告」? 何委員欣純:若第168案改成「書面報告」,限期由「三個月內」改為「兩個月內」。 陳主任秘書煌信:好,改「兩個月內」。 主席:好,第168案修正為「於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何委員欣純:好。 陳主任秘書煌信:有關第170案,因公派員出國部分能否改成書面報告? 何委員欣純:若這案要改成「書面報告」,期限也是改為「兩個月內」。 陳主任秘書煌信:好,原本這一案是「四個月內」,我們就改為「兩個月內」。 何委員欣純:好,請你們於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給本席。 主席:第170案照修正通過。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173案原「專案報告」能否改成「書面報告」? 主席:南院不是本來就有專案報告了,這就併案處理。 陳主任秘書煌信:好的。有關第174案消合社爭議的部分,如果可以的話…… 主席:不是的,這個層次不一樣,主要是有關故宮博物館法,所以這還是要…… 何委員欣純:你們就提出書面報告給本席。 陳主任秘書煌信:好的。 主席:第174案改成「書面報告」,本案照修正通過。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175案有關參觀動線的部分,能否改成「書面報告」? 何委員欣純:請故宮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好,第175案改為「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本案修正通過。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179案原「專案報告」能否改成「書面報告」? 主席:這有六個月的時間。 何委員欣純:那就縮短時間。 陳主任秘書煌信:好。 主席:那就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本案照修正通過。 第181案為大故宮計畫,本案刪除。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177案、第178案、第180案及第181案均為大故宮計畫。 主席:第177案、第178案、第180案及第181案均撤案。 第182案最後一行有錯字,將「四個院內」修正為「四個月內」。 第184案要改成「書面報告」。對不對? 陳主任秘書煌信:對。 主席:好。第184案改成「書面報告」,本案照修正通過。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186案中的「按月」能否改成「按季」? 主席:好的,第186案改成「按季」,本案照修正通過。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187案應該可以統一…… 主席:這與去年的預算書一模一樣,給你們兩週期限已經很多了,你們說現今手上都有相關資料,應該立即將相關資料送至本委員會。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188案有關故宮參觀人數的部分,能否改成「書面報告」? 主席:好,第188案改成「書面報告」,本案照修正通過。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190案原「專案報告」能否改成「書面報告」? 主席:我們提案要求你們在一年內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你們還有改成書面報告。 陳主任秘書煌信:時間能否縮短? 在場人員:主要是停電的問題…… 陳主任秘書煌信:目前我們已經在處理了。 主席:你們就「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這個停電的問題很嚴重耶! 陳主任秘書煌信:我們已經請台電處理了。 主席:好。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191案原「專案報告」能否改成「書面報告」? 主席:這案不行,第191案很重要,你們要與城市周邊作聯結,像你們的大故宮計畫都沒有與臺北市政府好好地討論,所以本席仍堅持本案要「專案報告」,你們就併案……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193案原「專案報告」能否改為「書面報告」? 主席:你們有沒有做,這部分很難用「書面報告」,而且六個月的期限也很長,等於一個會期,所以這還是採用「專案報告」,而且這也併案處理。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195案原「專案報告」能否改成「書面報告」? 主席:第195案為有關故宮聯外交通的部分,我們就改成「於兩個月提出書面報告」,本案照修正通過。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199案有關博物館法原「專案報告」能否改成「書面報告」? 主席:我們在前面不是有處理相關提案,這就併案處理。前面提案是改為「於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嗎? 陳主任秘書煌信:是。 主席:第199案改成「於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本案照修正通過。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01案原「專案報告」能否改成「書面報告」? 主席:這與臺北市政府的整體規劃,這就併同方才提案維持「專案報告」不變。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02案為大故宮計畫。 主席:第202撤案。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03案原「專案報告」能否改成「書面報告」? 主席:這也是博物館法嗎? 馮院長明珠:是的。 主席:第203案一樣改成「於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本案照修正通過。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04案原「專案報告」能否改成「書面報告」? 主席:好,第204案改成「於兩個月提出書面報告」,本案照修正通過。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05案原「專案報告」能否改成「書面報告」? 主席:好,第205案改成「於兩個月提出書面報告」。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07案原「專案報告」能否改成「書面報告」? 主席:因為我們每個會期都關心相同的問題,你們每個會期都要赴本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這就併案處理即可。第207案維持原案不變。 第208案一樣與地方政府聯外交通規劃有關,這仍然維持「專案報告」,不過,我們將「三個月」改為「六個月」,本案照修正通過。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09案是…… 主席:這與第208案一樣,限期上也改為「六個月提出專案報告」,南院總會做檢討吧!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10案。 主席:第210案一樣改為「六個月提出專案報告」,這就一起報告。 馮院長明珠:第211案也是。 主席:第211案也是改為「六個月提出專案報告」,你們就併案處理,即是有關南院、北院的定位整合規劃,都是「六個月提出專案報告」。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12案也是嗎? 主席:對,這也是「六個月提出專案報告」。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13案。 主席:因為這個違建問題嚴重,所以本案內容就不改。我還沒有時間討論高爾夫球場與宿舍的問題。 馮院長明珠:第213案能否改成「書面報告」? 主席:當然不行,我還想去看呢!這個不行改成「書面報告」,你們一定要進行「專案報告」。市政府正在處理中,這個問題我沒有時間討論,你們就做專案報告。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14案。 主席:這也是違建問題。第214案仍然維持「於三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陳主任秘書煌信:好。 主席:違建部分均改成「三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第214案修正通過。 第215案照案通過。 第216案為派員出國計畫,改成「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本案照修正通過。 這不用改啦,你們常常來專案報告,在會期中絕對沒有問題。好不好? 第217案至第218案專案報告改為「六個月」。 第219案改為「六個月」。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17案有關北溝文化資產的部分,原「專案報告」能否併同前案改成「書面報告」? 主席:第217案改成「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第218案改成「六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馮院長明珠:第218案也是有關北溝文化資產的部分。 主席:好,第218案就改成「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第219案為大故宮計畫,撤案。 第220為「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維持「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於「六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就不用改了,因為你們每個會期一定會來本委員會報告。 陳主任秘書煌信:好的。 馮院長明珠:第220案為「書面報告」嗎? 何委員欣純:沒有,「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應是專案報告。 主席:第222案「於六個月提出專案報告」的不用改,書面的更不用改。這樣可以嗎? 陳主任秘書煌信:好。 主席:後面都沒有要更改的提案。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25案是出國計畫,可否…… 主席:第225案改為於「二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第226案撤案。 第227案於六個月內提專案報告。 第228案撤案。 第229案「三個月」改為「六個月」,屆時一起來報告。 第232案改為「六個月」。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35案…… 主席:一樣,本來就要提專案報告,把「三個月」改為「六個月」,反正你們下會期一定要來報告4G預算。 第236案撤案。 第237案改為六個月內提專案報告。 第240案撤案。 第241案撤案。 第242案撤案。 第243案撤案。 第244案撤案。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38案本來為一年內,第239案…… 主席:凡提案為「一年內」或「六個月」內提專案報告者均不用修改。 第246案撤案。 第248案和4G預算有關,改為六個月內提專案報告。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47案提到要向委員會報告,這是指…… 主席:沒有指定就是都可以,你們提書面報告即可。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249案也是提書面報告? 主席:對。委員提案沒寫明,只寫報告,就是給你們空間,這點就毋須確認了。 剛剛所提諸案就照修正意見通過,與大故宮相關提案者均撤案;其餘提案均照案通過。 簡而言之,下會期你們要來做4G及北院、南院與周邊城市整合的專案報告,其餘均提書面報告。 (協商結束) 主席: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所屬單位預算案已協商完畢,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歲入部分:第1目賠償收入 一般賠償收入增列100萬元 規費收入增列2,500萬元。 財產孳息中權利金收入增列4,000萬元。 其餘歲入部分照列。 歲出部分:第1目一般行政,減列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凍結十分之一,提書面報告。 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減列321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凍結十分之一,提書面報告。 第3目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凍結五分之一,提書面報告。 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凍結85萬元,提專案報告。 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凍結五分之一,包括03「4G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凍結四分之一,併同專案報告。 第6目安全管理維護,照列。 第7目故宮南院院區籌建,照列。 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刪除大故宮計畫6,200萬元,其餘照列。 主決議部分:第128案、第148案、第150案、第156案、第157案、第158案、第166案、第177案、第178案、第180案、第181案、第219案、第226案、第228案、第236案、第240案、第241案、第242案、第243案、第244案、第246案均撤案。 第132案俟審理非營業基金預算時再行提出。 第163案、第168案、第170案、第174案、第175案、第179案、第182案、第184案、第186案、第188案、第190案、第195案、第199案、第203案、第204案、第205案、第208案、第209案、第210案、第211案、第214案、第216案、第217案、第218案、第225案、第229案、第232案、第235案、第237案、第248案均予以修正,其餘均照主決議通過。 主席:第132案保留,雖說再行提出,但屆時可能也無法再提,故保留到審查非營業基金時再一併處理。 陳主任秘書煌信:第5目資訊管理及維護是凍結四分之一,提專案報告,但這四分之一中即包括4G的…… 主席:不是,是凍結五分之一,其中包含4G預算的四分之一,這點剛剛宣讀得很清楚。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所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決議如下:依宣讀之審查討論協商內容通過;委員提案未涉及部分預算均予照列;委員要求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今日議程均已處理完畢,現在休息。 休息(13時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