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1時35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　　席　陳委員碧涵","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14分至下午1時7分","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0時11分","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2時28分","地    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出席委員：陳淑慧    陳碧涵    賴振昌    鄭麗君    蔣乃辛    高金素梅  何欣純    陳學聖    呂玉玲    孔文吉    陳亭妃    許智傑    黃國書    黃志雄","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陳明文    許添財    盧秀燕    李昆澤    李桐豪    林德福    李貴敏    陳歐珀    薛  凌    呂學樟    邱文彥    蘇清泉    葉津鈴    張慶忠    楊瓊瓔    簡東明    劉建國    王惠美    林滄敏    潘維剛    姚文智    羅明才    吳育仁    蕭美琴    江啟臣    黃偉哲    鄭天財    楊麗環    周倪安    顏寬恒    鄭汝芬    楊玉欣    邱志偉    田秋堇","      委員列席34人","列席人員：（11月16日）","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馮明珠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月萍","          （11月18日）","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春鴻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月萍","          （11月19日）","          教育部部長                    吳思華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莉容","主    席：鄭召集委員麗君","專門委員：謝淑津","主任秘書：劉其昌","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員  江凱寧","報  告  事  項","（11月16日）","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11月19日）"],["項目：二、教育部部長就「高等教育弱勢生就學現況分析、入學方式變革及在學扶助支持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項目：三、教育部部長就「教師待遇條例之施行與施行細則之研擬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本日會議採綜合詢答，有委員陳亭妃、蔣乃辛、賴振昌、許智傑、孔文吉、黃國書、鄭麗君、陳碧涵、高金素梅、許添財、何欣純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吳部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呂玉玲、楊玉欣、陳淑慧、楊瓊瓔、黃志雄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決定：","(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二)第二案及第三案均報告及詢答結束。"],["段落：討論事項"],["（11月16日）","壹、繼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決議："],["段落：歲入部分"],["一、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9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270萬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100萬元，改列為370萬元。","第3款　規費收入","第9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1億4,746萬5,000元，增列2,500萬元，改列為11億7,246萬5,000元。","第4款　財產收入","第11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億3,689萬9,000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權利金」4,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689萬9,000元。","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第2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5,5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第7款　其他收入","第11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330萬5,000元，照列。"],["段落：歲出部分"],["二、歲出部分","第2款　行政院主管","第6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5億9,566萬7,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321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中「其他房屋」之大故宮計畫6,200萬元，共計減列7,52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2,045萬7,000元。"],["本項通過決議108項：","(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7億5,994萬9,000元之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何欣純　　黃國書　　","蔣乃辛　　賴振昌　　許智傑　　孔文吉","(二)凍結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原列1億7,321萬8,000元之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黃國書　　許智傑　　蔣乃辛"],["連署人：賴振昌　　孔文吉","(三)凍結第3目「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原列2,265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賴振昌","(四)凍結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85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陳淑慧　　黃國書　　賴振昌"],["連署人：孔文吉　　陳碧涵　　許智傑","(五)凍結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原列7,757萬元之五分之一（含「4G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原列4,500萬元之四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蔣乃辛　　黃國書　　許智傑","鄭麗君　　賴振昌　　孔文吉","(六)國立故宮博物院為配合電子化政府計畫，開發建置網路教育頻道，透過網路平台讓偏鄉民眾得以觀看國立故宮博物院的特輯，針對縮小城鄉差距的作為有了新一步之進展。","國立故宮博物院在做教育頻道時所設定的偏鄉有賴教育部所頒定之偏遠及特偏遠的學校，目前我國有1,110間的偏鄉校園，國立故宮博物院試辦不到30間，這樣的比例是否真能為偏鄉文化注入新生命，值得討論。","教育與文化相輔相成，每個文化的傳承與發揚都是讓我國文化環境提升的原動力，國立故宮博物院考量的範圍應更廣，受照顧的民眾能更多，如此才不會讓文化有斷層、有接收不到的情況。","為使偏鄉校園的學童們能接收到更豐富多元的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積極開發更多偏鄉校園的網路平台，讓孩童對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可近性往前邁進。"],["提案人：陳淑慧"],["連署人：陳碧涵　　孔文吉","(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委外特展採取對外招標方式，由得標廠商支付所有成本，該院收取回饋金、場地租金及水電費，而收費標準由廠商訂定，送國立故宮博物院核准後實施。經查：1.委外特展參觀人數呈現減少趨勢，應探究人數下降原因，以供未來展覽內容規劃之參考。2.回饋金之訂定應將院方負擔相關費用計入，適度反映成本。綜上，國立故宮博物院舉辦委外特展活動，鑑於參觀人數出現下降趨勢，應儘速探究原因俾調整策展方向，作為後續展覽成果之評估參據，以供文物展覽規劃方向參考。回饋金僅以參展人數為計算基礎，不足以反映成本，應將院方負擔之文物維護等相關費用納入考量，以適度回收成本。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立即改正，並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資料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資料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八)國立故宮博物院為與國際接軌，近年來推動與國外博物館舉辦相互借展活動，近3年來籌劃之國外展覽借展活動，尤以國立故宮博物院頻頻往中國展覽更需當心。經查：1.國外借展應慎選借展文物，並預為風險評估，擬妥展場危機處理應變措施，確保文物之安全，亦即，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國外借展應依前揭規定處理，除要求該國提供免司法扣押保證外，尚需視展場環境及平等互惠原則慎選借展文物。2.借展活動應建立具體衡量指標，以呈現國外借展成效，並輔以行銷措施，俾拓展國外文物市場。","綜上，國立故宮博物院推動國外借展，除應檢視展場環境及互惠原則慎選借展文物外，尚需擬妥展場危機處理應變措施，確保文物安全性，並建立具體衡量指標，以呈現國外借展成效。此外，可輔以相關行銷策略，以拓展我國國外文物市場，提高文化交流之附帶效益。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立即改正，並於1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九)國立故宮博物院目前場地出租供為營運範圍包括禮品部供應中心、閒居賦咖啡廳、富春居咖啡座、三希堂、停雲書店、玲瓏販賣部及複製書畫販售區等處所。經查，國立故宮博物院管理之公有財產屬公務用財產，依法不得擅為收益；陸續租賃開放為營業用，營業場地面積達現有展覽面積3成以上，公用財產用途有本末倒置之虞。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營業場所林立，正館營業面積將近展覽室面積之3成，文化藝術殿堂淪為賣場，爰國立故宮博物院應予檢討節制，避免公用財產之用途本末倒置，並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資料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十)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儘速依法將員工消費合作社於90年度至97年度分配予社員之受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繳回國庫乙案，前經監察院102年糾正，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97年之前將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分配予社員，依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之說明，顯係誤解合作社法盈餘分配規定，核有失當。復依合作社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認應收回盈餘，立法院亦於審議國立故宮博物院104年度預算案時作成決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依法退回不法盈餘。","行政院於104年1月23日函復監察院並副知國立故宮博物院，依內政部見解本案係屬個案之執行層面問題，後續有關監督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盈餘追繳事宜，屬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權責，應由該府依法處理。","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意見，認應收回盈餘，可採幾年分攤繳還，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儘速依上開意見積極辦理追繳，並追蹤清算人列入債權，以維國庫權益。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將上開爭議之因應及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依合約規定自104年度起支付員工消費合作社代售酬金為銷售商品營業額25%，爰「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酬金費用等2億2,325萬5,000元，係按銷貨收入8億9,291萬8,000元之25%估列。爰國立故宮博物院同時刪除以營業收入10%計收營業權利金繳交國庫之規定，國立故宮博物院105年度單位預算案「財產收入─財產孳息─權利金」科目項下未編列相關權利金收入。","按立法院決議，係因國立故宮博物院給付標準過高，為維護國庫權益，應適度調降給付標準。然國立故宮博物院同時刪除繳交國庫之營業權利金收入，與立法院決議背道而馳，核有欠當，允應以成本最低、對國庫利益最大化之條件委託經營，以確保國庫權益。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將上開爭議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出國計畫19項377萬2,000元，較104年度13項計畫147萬2,000元，增加230萬元。","惟查，國立故宮博物院103年度11項出國計畫變更9項，變更比率8成以上，顯示該院未能審慎編製出國計畫，影響計畫之執行，應檢討改進；105年度國外旅費扣除南院編列數後，其餘經費仍較上年度增加逾1倍，未嚴格控管國外旅費以撙節支出，且未能精簡出國計畫人數與天數，而有浮濫浪費之嫌，應予檢討撙節。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將上開爭議之因應及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之業務量、空間及人數等規模不及北部院區：北部院區典藏文物69萬餘件、南院1,667件，北部院區參觀人次103年度540萬人次、南院預估105年度200萬人次；面積部分，北部院區展示空間3,256坪、南院2,118坪，典藏空間北部院區2,489坪、南院908坪，北部院區辦公人數694人，高於南部院區辦公人數336人逾1倍，顯見，南部院區之業務量及規模均不及北部院區。","綜上，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於開館後須增加各項營運經費以維護正常運作，惟南院開館初期之參觀人次、展示面積、庫房典藏數量、辦公人數等業務規模尚不及北部院區。是以，恐有違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於立法院答覆委員「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不是分院，北部院區和南部院區一樣重要」之允諾？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將上開爭議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105年度預算案「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科目編列3億1,690萬元，為最後1年經費，包括博物館建築工程變更設計2億1,390萬元、園區景觀工程變更設計2,100萬元，展示工程變更設計1,700萬元、主體工程增加物價指數調整工款2,000萬元、營運期環境大地監測費300萬元、智慧建築標章追加200萬元以及系統安全提升4,000萬元。","惟查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計畫期程最後1年原為104年度，甫辦理延期至105年度，顯示各項工程完工驗收付款期程較預定期程落後，且105年度尚需施作系統安全提升工作，雖仍照原定期程預計於104年12月28日開館試營運，未來開館後辦理驗收及系統安全工程期間，允宜預為防範尚未完成驗收先行啟用設施可能產生之文物存放與公共安全之問題？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將上開爭議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修正計畫、104年10月國立故宮博物院工作概況報告。"],["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十五)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表示，為維持院區穩定電力供應，向台灣電力公司洽詢建置雙饋線之可行性，台灣電力公司於104年8月3日提出建立備援第二供電系統工程之方案，所需經費初估900萬元，未及納入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於104年度動支第一預備金352萬元支付台灣電力公司外線補助費，其餘幹線開關電力配合工程約548萬元，擬俟顧問公司評估設備工程配置需求確定經費後，於105年度預算調整支應；同時已請專業顧問檢討國立故宮博物院緊急電力系統，工程經費為300萬元，目前已辦理發包作業。另國立故宮博物院應依供電異常處理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定期辦理教育訓練，以加強技術人員實務操作演練，增進緊急應變能力。","惟查國立故宮博物院為國家最重要文物典藏機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備用電力容量規劃不足且未能維持院區穩定電力供應，近年屢次發生停電，且風災意外發生停電後，長達近3小時未能及時恢復供電，部分區域照明空調停擺仍有大批遊客，衍生參觀品質與公共安全之虞，允應檢討改善以避免長時間停電類此情形再次發生而影響文物安全與世界級博物館形象。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將上開爭議之因應及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原租用營業場地達837.11坪，於員工消費合作社解散後，國立故宮博物院重新招標，於104年8月5日改由委外廠商經營，除正館4樓之三希堂及東閣樓外，商店及餐飲廠商租用場地幾乎與原員工消費合作社租用場地大致相同，營業場地約644.41坪，占國立故宮博物院現有展覽面積3,256.39坪之比率，由原合作社之25.71%降為19.79%，占比仍將近2成。國立故宮博物院歷年因空間不足進行5次擴建，復以典藏與展示空間嚴重不足為由提出大故宮計畫。","惟現今國立故宮博物院餐飲及禮品等營業場所林立，營業面積占展覽室面積之比率高達2成，未能藉由更換廠商之際，適時檢討公用財產用途並適度節制營業面積，以回歸展覽或遊客公共服務使用，恐遭文化藝術殿堂淪為賣場之議，允宜檢討合宜之空間配置。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將上開爭議之因應及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105年度於各工作計畫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共計162人、6,460萬9,000元，與104年度相較，增加20人、1,026萬6,000元，主要係因應「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計畫」新增進用臨時人員20人最多。","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員額為525人，其中76人為超額待精簡員額，包括駐警59人、工友17人，超額人力占預算員額比率為14.48%，顯示超額人力偏高。","行政院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進用臨時人員有所依據，訂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以避免各機關不當運用臨時人員。依前揭要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業務為限，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查國立故宮博物院「安全管理維護計畫」於103年度由原「安全管理系統維護計畫」更名後，遂增加按月計薪臨時人員64人，以展場服務名義編列2,000萬餘元之臨時人員酬金。然該計畫雖名稱調整，計畫內容與以前年度皆相同，並非新增、臨時性或特定性業務，而僅因工作計畫更名或業務歸屬調整，即變相僱用臨時人員，且嗣後年年編列，徒增用人經費，亦與規定未符。另文物保存為該院核心業務之一，卻運用臨時人力辦理陳列室文物之安全維護工作，顯有未當。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檢討整體人力運用，推動工作簡化，並妥善利用志工人力，協助展場秩序維持與動線引導等機動性工作，降低臨時人員之進用數量。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將上開爭議之因應及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105年度預算案於「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業務計畫下編列智慧財產權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等費用300萬元，係為辦理日益增加之文物侵權訴訟案件所需，較104年度增加100萬元。","惟查國立故宮博物院擁有眾多珍藏文物，圖像、出版品、品牌授權文創業務數量龐大且商機無限，允宜積極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廠商管理，並積極主動加強侵權盜版之查緝，及時杜絕盜版銷售之發生，掌握時效追蹤盜版案件，賡續追究業者侵權賠償責任，確保我國珍貴文物資產運用權益。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將上開爭議之因應及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105年度預算案「資訊管理維護」科目項下編列「4G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4,500萬元，其中內容製作、Open Data與創新應用為3,880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45萬元，其餘業務費用為575萬元，擬建置4G虛擬行動博物館、製作4G高畫質4K影片、台灣巡迴4G前瞻體驗等。","惟查4G行動博物館計畫尚未經行政院實質審查完竣，且與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有重複編列經費之虞，允應檢討編列項目，並將資源集中用於數位內容之建置與開發，又績效指標之量化與質化目標值有欠具體，允宜檢討改進，俾利有效評估及考核計畫成效。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將上開爭議之因應及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二十)國立故宮博物院第3次文物總盤點於97年10月起開始辦理，已於101年4月27日完成，並經該院說明該次盤點係依據78年7月至80年5月辦理文物總清點後所編製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存台79年度清點清冊」進行盤點，盤點結果數量完全相符。經查，國立故宮博物院收藏文物數量龐大且種類繁雜，102年3月間發現5件文物附件及殘片遺失，肇因於庫房典藏行政疏失。","又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之藏品種類龐雜，極具珍貴歷史價值，應確實進行典藏文物之點驗與核對，且落實藏品登錄管理業務，以善盡文物維護管理職責，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立即改善檢討，並於1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二十一)針對外界質疑與擔憂國立故宮博物院歷年一連串爭議事件，包括，員工監守自盜是否涉及人謀不臧？對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1個月內將檢討改善及究責（包含歷任院長）懲處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二十二)有鑑於教育部聲稱願意推動讓全國每個學生在國中畢業前，到國立故宮博物院看過展覽。然全國目前有500萬多名中小學學生，各縣市擁有的文化資源不同，城鄉落差相當大，對於有很多偏遠地區或經濟弱勢家庭的中小學生，甚至從未到過國立故宮博物院看展，顯然，政府欲推動的美感教育，應該要有具體行動。","是以，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主動積極與教育部研議進行普查全國中小學學生，有多少學校和學生未到過國立故宮博物院看展覽？普查之後，再商議和社福單位或縣市政府合辦邀請中低收入戶經濟弱勢之學生。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計畫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俾讓弱勢學生和都會學生一樣機會均等，有機會到國立故宮博物院看展。"],["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二十三)日前國立故宮博物院曾在花蓮黎明教養院進行「DIY互動式」推廣活動，即展出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國寶複製文物，讓身心障礙院生能有機會體驗文物。國立故宮博物院該次能與身心障礙團體共同合作安排讓多障、自閉症等學生體驗與參觀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相信對其教育學習有所助益。綜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1個月內研議出定期於全國各縣市輪流辦理下鄉推廣教育活動之方案，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俾利國立故宮博物院展品成為全國身心障礙孩童們的「療癒大使」。"],["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二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即將於104年12月底開館試營運，園區占地70公頃，其中博物館面積20公頃，但南院處工作人員卻僅只有80位，如何管理整體園區運作？且南部院區未來規劃、管理及營運方向迄今未有完整說明。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說明南部院區未來營運方向，提出具體管理計畫，相關說明計畫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陳碧涵　　黃志雄","(二十五)為提供民眾透過行動裝置隨時取得博物館資訊及瀏覽文物內容之服務，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05年編列「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經費4,500萬元，然計畫績效指標卻以學術期刊篇數作為目標，未能具體說明計畫實質成效。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檢討該計畫關鍵績效指標，說明整體計畫欲達成之目標，提升國家經費使用效益，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陳碧涵　　黃志雄","(二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是「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國立古物保管機關，院有珍貴藏品是我國文化重要資產，而「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僅規範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圖像與出版授權利用等相關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業務，然對於上開之收費規定係以「私法契約」授權利用而收取權利金為法源依據；又申請圖像授權須簽具之「國立故宮博物院著作權切結書」第4項之懲罰性違約金1,000萬元，並無準據，相較於非營利出版、發行學術研究成果及其他教育用途者每張圖像以新臺幣1,200元為計收標準，並不符比例原則。","爰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本（104）會計年度結束前，檢討法源依據，並研議援引公法修訂完成相關授權利用及收費等相關規定；同時對於學術研究、教育文化推廣、美感出版、公共服務等非營利用途之收費標準予以彈性調整，以強化授權利用之營運價值。"],["提案人：陳碧涵"],["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二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定調為國際級的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預計於今（104）年底開館試營運。然105年度預算之建築工程之變更設計、園區景觀工程變更設計、展示工程變更設計等工程預算，園區工程執行尚未完成即開館試營運，恐有未驗收即啟用之程序疑慮，並有履約糾紛與損害賠償之問題。","爰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積極協調工程機關配合執行進度，確實督導工程執行與驗收相關事宜，以符規定。"],["提案人：陳碧涵"],["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二十八)綜觀博物館發展於國際脈絡下，博物館除應有之展示、典藏與教育功能外，更亟需以創新與推廣延伸博物館之價值功能。","國立故宮博物院的珍貴國寶與重要藏物是華夏文化深厚底蘊的具體展現，為因應博物館發展趨勢，國立故宮博物院雖以積極將珍貴藏品數位化，並進行圖像授權與文創商品開發，然近年來文物與影像檔等智慧財產權卻爭議不斷，盜版與侵權事件頻繁。","爰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加強與合作廠商之管理，積極執行侵權盜版之查緝及後續法律追溯等事宜，以遏阻我國珍貴文物與智慧財產遭不法使用。"],["提案人：陳碧涵"],["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二十九)1961年國立故宮博物院舉辦之國際競圖係國內外建築與文化界的盛事，時有5隊競逐，原評王大閎提案評為第一名，據傳因缺乏宮殿元素，評審要求修改遭拒；後因種種因素，由擔任評審的黃寶瑜為執行建築師。王大閎建築師為我國國家文藝獎得主、復獲行政院文化獎，堪稱引領我國現代建築運動，其建築融入傳統元素，深具文化與藝術性。而王大閎「建國南路自宅」係台灣首棟「中國現代建築」，刻正於台北市立美術館旁的美術公園易地重建，將成立藝文空間。國立故宮博物院與王大閎淵源甚深，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蒐集王大閎與國立故宮博物院競圖相關史料，予以展示、推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三十)行政院於2014年核定「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由科發基金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科發基金管理會提出的「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用於辦理「4G故宮全民大講堂」、「郎世寧4G新媒體藝術展」或民眾4G體驗等施政，填補未於103年度預算編列之事項，除無視上開方案「不得將經費用於各部會既有之科技施政及預算不足之處」作為預算執行原則外，未能列出技術指標。如國立故宮博物院以結合科技與博物館行銷，確實得以推進我國博物館行政之科技動能，然國立故宮博物院所提之計畫以個別特展為要，其中夾帶影片製作與出國計畫，而未能以基礎科技能力之提升為要，顯有通盤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就「故宮4G行動博物館」通盤檢討，並針對科技結合博物館，以及如何提升國立故宮博物院乃至我國博物館科技能力及博物館行銷，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三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來強化科技運用於文物之解析、維護、傳播，逐年購入科技儀器。科技技術對於典藏品研究、虛擬實境的互動技術與觀展情境的結合、3D掃描列印對藏品解析保護等，有極大助益。博物館之科技動能隨技術演進而推進，而國立故宮博物院儀材之整合、科技儀器操作人員之培養、最新技術之評估引入運用等，係應定期評估者。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針對博物館科技化等課題建立常態評估機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三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來引進諸多科技技術，其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計畫連年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專案計畫臨時人員酬金，文物之登錄維護需人力，然臨時人力不利連續性工作之進行；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臨時人力曾有多次決議，針對科技研析人才培育，更要求應有連續性，而非以臨時人員、按日按件計酬逐年編列，國立故宮博物院應予以說明相關人才培育及安排。此外，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考察國立故宮博物院科學研析環境時，國立故宮博物院曾表示儀器收納空間不足。針對國立故宮博物院之科技研析空間配置、院處對儀器材料之需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由登錄保存處綜整了解。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就上開事項，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三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係我國編制規格最高之文化場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國立故宮博物院策展、陳列等納入性別考量，乃至績效評估，作出多次決議。國立故宮博物院展品多元豐富，建議引入新思維，以性別觀點、促進對話等考量，予以豐富策展內容。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性別觀念引入策展之執行現況與可能規劃方向，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三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係我國編制規格最高之文化場館，藏品多元豐富，而諸多展品與出版品之說明與論述，係早年書寫標示；長期以來相關書寫標示著重文物技法、作者生平，輕歷史脈絡。然則作者受歷史社會影響，始有文物之不同樣態，呈現社會脈絡下之不同意義。國立故宮博物院曾辦理以特定作者為標的之特展，其間呈現作者之境遇及其對作品之影響，實屬歷史社會影響之一環；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諸多文物展品說明，亦可參考上開精神，融入歷史社會之脈絡。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5個月內，就展品與出版品之書寫及融入歷史社會脈絡，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三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係我國編制規格最高之文化場館，亦藏有諸多前清宮殿典藏品，早年亦被視為正統之延續表徵。然現代史學鼓勵對話、多元史料與史實的呈現，挑戰早前之世襲政治「正統」觀。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多元豐富，然諸多展品與出版品之說明與論述，係早年書寫標示，以「正統」觀之單一論述模式為之；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來屢有採不同史觀策展者，可見現代史學觀念之融入，針對上開展品之展示說明及出版品論述，亦應採此精神，予以通盤檢討。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半年內，就多元史觀之策展、展示說明等事項，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三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105年度預算，除一般行政中編列編譯人員費用外，亦於各計畫編列網頁多國語言編譯費；然觀國立故宮博物院線上與所提計畫之外文，顯示國立故宮博物院外文文件編撰管控能力尚有提升之空間。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整合院處計畫間外文人才，盤整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外文編譯人才、管道及預算編列，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三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文物，早年因戰爭而流離遷徙，來台後藏於霧峰北溝新建之庫房。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舊址的文史價值，不論對國立故宮博物院、對當地民眾甚至對整個國家的文化保存歷史皆有其重要性；對於國立故宮博物院與臺灣近代史亦有深刻意義。然國立故宮博物院於90周年院慶中未曾考量北溝之歷史記憶，對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及台灣近代史之保存，國立故宮博物院應予以重視。現「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經登錄為歷史建築，對於後續工作與近代台灣之歷史記憶留存，國立故宮博物院責無旁貸，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盤點院內有關北溝之資料，針對早年於北溝見庫房之設計史料予以保存，針對現存之北溝建物繪測及推廣，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三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文物，早年因戰爭而流離遷徙，來台後藏於霧峰北溝新建之庫房。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舊址的文史價值，不論對國立故宮博物院、對當地民眾甚至對整個國家的文化保存歷史皆有其重要性；對於國立故宮博物院與臺灣近代史亦有深刻意義。現「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經登錄為歷史建築，國立故宮博物院對此建物之後續整修維運應進行後續周邊規劃運用。立法院於104年度預算審議通過相關決議，國立故宮博物院應針對上開「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與周邊之規劃運用，及針對立法院通過之預算決議，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三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對文物侵權案件之訴訟未能積極以對，包括99年起陸續傳出唐粹公司在杭州文博會販賣龍藏經及中國三希堂盜版預售仿古版文淵閣四庫全書之案件、淘寶可購得之仿製品、今（104）年更爆出之北京故宮出版之系列《故宮畫譜》未取得授權等相關事宜，嚴重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政府積極推動文創產業，國立故宮博物院坐擁文物寶山，文創出版品授權商機無限，更應嚴密管控，落實定期與不定期稽核工作；圖書之交換、進購，應確保其「互惠」而非侵權，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積極進行侵權盜版之查緝，並掌握時效追蹤案件及業者之侵權賠償責任。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盤點近年來侵權之案件，並逐一就侵權案件之後續事宜，尤其《故宮畫譜》大量使用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而未取得授權之事項，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積極採行法律程序。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1個月就上開事項，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四十)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應依規定通盤檢討、審慎編制。然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屢屢辦理不在預算案及法定預算內之出國計畫，國立故宮博物院稱此為民間贊助於指定用途之款項，故用以兩岸交流，甚至未經主管單位同意便行出國。然則管考因公派員出國計畫，除涉及預算之管考外，應考量業務需要、考察國足資借鏡等，國立故宮博物院雖稱贊助款不涉政府預算支用，然非休假期間出國、未經主管單位同意，於院務推動恐有影響，且不利經費運用之管考與對政府財務透明之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來因民間捐助，有大量未經預算管考之出國計畫，如係經常性作為，則應擬行政規則處理之。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針對民間捐款贊助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之研議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四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於50年前設址於外雙溪，因開發較少，保留許多原有之生態，山水環繞，老樹眾多。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所在環境與社區，除座談展演外，更可就環境之整合、林相之維持，有更進一步之合作；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邀集地方政府、社區代表，就院區之樹木樹齡、狀況全面清查，如合於受保護樹木，應予以列冊，並審酌國立故宮博物院內部行政流程進行保護。針對受保護樹木之邀集與清查情況，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當前邀集情況與未來措施之書面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四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將於104年12月底試營運，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編制規格最高之文化場館，對周邊各類型博物館亦有指標性作用。隨當代「博物館」觀念演進，博物館除主題相關物件之典藏維護、研究、展示外，更有公眾教育意義；大型場館對周邊各類型博物館之推展，更有帶動意義。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之建立，係我國藝文大事，亦為我國南部各類型博物館整合發展、縮短鄰近地區城鄉差距、促進文化平權的契機。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4個月內，針對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與南部地區館際合作方案提出可行性評估，並就鄰近地區之教育推廣計畫，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四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將於104年12月底試營運，南部院區在編制上屬國立故宮博物院，然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南部院區典藏品之籌劃管理，多次覆以「南院就是本院」；相關資訊付之闕如，且其展場服務及安全維護、教育推廣、圖書館服務等工作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外，於預算中並編列北部志工支援巴士租用費用。針對南部院區典藏品籌劃管理，以及上開臨時人員之訓練、就近志工之爭取等，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四十四)近年來，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員工消費合作社爭議，屢屢覆以待「博物館法」之制定；而今博物館法於104年7月公布施行、消費合作社法予以修改，國立故宮博物院除員工消費合作社爭議之處理外，更應針對「博物館法」之施行有所工作調整。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5個月內，就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博物館法」施行之配合調整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四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觀展品質亟待改善，觀展感受、休憩地點是否足夠，向來為來館觀眾關切之議題；觀眾意見調查歷年也指出「動線及指標」為影響觀展品質事項，立法院歷年針對觀展品質與動線調整多有預算決議；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05年度預算編列人流動線調整計畫，然「人流動線」涉及展品陳設、指標位置等資訊整合，且人流估算、導引方式等皆影響動線規劃。然國立故宮博物院未有先導計畫，於105年度之調整計畫，詳細說明亦付之闕如。未有整體規劃的情況下，如貿然整體發包，恐降低執行效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提出通盤規劃，並擬定分期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四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每年辦理各種專題演講、座談會、文物研習，促進社區文藝推廣及親子文化活動等，針對外地觀眾及弱勢族群之服務，立法院連年建議納入年度關鍵指標，然迄今仍僅有滿意度調查、參與人次、推廣人次之指標值，對於立法院之預算決議顯未予以重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提出對「績效指標」整體檢討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姚文智","(四十七)為豐富館藏，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文物徵集與蒐購，並設有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為提升院務管理、促進程序透明，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邀集法律、會計、藝術品與歷史等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針對文物徵集蒐購程序進行通盤檢討、提出改進建議，並於2個月內就檢討情形與建議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四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除展示典藏文物外，每年尚辦理專題演講、座談會、文物研習等各類文化活動。惟針對立法院多次決議，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強化針對弱勢者近用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活動並辦理有關統計，國立故宮博物院卻置若罔聞。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該院有關文化近用權各項績效指標進行檢討，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姚文智","(四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分院規劃於2015年底展開試營運。查南部分院為國立故宮博物院下一完整之博物館，然而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南院典藏之籌劃管理，始終無法提供充分資訊。矧105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在南院展場服務及安全維護、教育推廣、圖書館服務等工作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外，另編列北部志工支援巴士租用費用，其必要性有待商確。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姚文智","(五十)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眾多珍貴文化資產，惟近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對其所衍生之龐大商業價值未能妥適管理，衍生與文物侵權諸多流弊，比如唐粹公司在杭州文博會販賣龍藏經或中國三希堂盜版預售仿古版文淵閣四庫全書等，嚴重侵害國庫權益。矧國立故宮博物院就相關問題，遭立法院與審計部多次嚴厲指摘，但國立故宮博物院卻未能改善相關因應能力，建立具經驗之專業法制能量及維權策略，顯有失職。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姚文智","(五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機電、空調輪值人員計17人，其中13人符合勞動基準法退休規定。為因應特殊技工退休產生維護的空窗期，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03年起已辦理機電等設施維護管理修繕委外作業，每日由廠商提供4名具備專業技術證照的員工，協助機電空調的操作維護。然104年7月9日下午，因昌鴻颱風環流影響，狂風吹斷樹幹，壓到台灣電力公司輸電饋線，致國立故宮博物院電力中斷長達3小時，大廳照明和空調停擺，不但對參觀者造成不便，亦影響國立故宮博物院聲譽。國立故宮博物院電力系統規劃及應變能力顯然不足，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須於2個月內，研擬機電設施維護管理修繕未來委外規劃、備援電力系統的建置預算及期程規劃，與因應停電等異常情形之教育訓練或演練程序等通盤計畫，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姚文智","(五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97年以前將接受國立故宮博物院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分配予社員，悖離合作社法規定，經監察院糾正在案，且依內政部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意見，咸認為國立故宮博物院應追回盈餘。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04年8月6日函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清算人提供已領取「90年至97年接受本院委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分配」之社員名單、通訊地址及領取金額等相關資料，截至9月底員工消費合作社仍未有回應。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積極辦理追繳，並將清算人列入債權，以維護國庫權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須按季將追繳進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姚文智","(五十三)翻開105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的預算書，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幾乎與104年度雷同，整段複製貼上，只改了幾個名詞、形容詞或數字，而各工作計畫的內容和預期成果，更與去年一模一樣，所訂定的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和目標值，亦不具挑戰性。從預算的編製匡列，及各會期的工作概況報告，同樣看不出國立故宮博物院對於未來的願景及企圖心，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姚文智","(五十四)104年1到8月，國立故宮博物院的總參觀人數是358萬4,054人，與去年同期363萬8,546人相較，人數減少5萬4,492人，進一步分析數據，國外團體旅客竟大幅減少22萬6,986人。另查交通部觀光局來台旅客的統計資料，104年1到8月，除了日本外，陸客、港澳、韓國、東南亞及歐美旅客人數均較103年1到8月增長。歷年參觀國立故宮博物院的遊客總人數，外籍人士幾乎都占一半以上，超過兩百萬人，104年各國來台旅客人數均增加，但到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人數卻是下降，這些警訊其實在去年已顯現，包括日本、香港、東南亞及歐美旅客，103年的數字都較102年減少。而對照104年1到6月基金銷貨收入，亦較去年同期減少5,109萬元，國立故宮博物院對旅客的吸引力恐已下降。面對國立故宮博物院北院參觀人數下滑的危機，及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即將開館的挑戰，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儘速研擬方案，以提升旅客初訪及再訪的意願，並於2個月內就研擬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賴振昌　　何欣純　　姚文智","(五十五)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行政院特設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科發基金管理會提出的「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無視「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目的係透過4G競標收得權利金之一部分，投資於具關鍵性、前瞻性或實驗性之數位基礎建設和技術，技術指標付之闕如。矧國立故宮博物院以相關經費製作之影片，在缺乏充足技術規範下，有遭參觀民眾反映品質不佳、易造成觀看者暈眩等情事，使用者經驗亟待改善。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新一代展覽影片使用者經驗如何提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五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作為我國規格最高、規模最大之國家級博物館，典藏世界文明發展眾多珍貴資產，其建築管理至為重要。惟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015年7月曾停電達3小時之久，原因經查雖係變電箱因路樹倒塌損毀，但此事件亦凸顯國立故宮博物院各類民生設施之脆弱。矧國立故宮博物院事後表示備有緊急發電系統，可供安全監控與恆溫恆濕有關設備使用，但近年智慧建築技術發展快速，傳統緊急供電對維運世界級博物館顯非足夠。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延請內外部專家，如何循序漸進升級智慧建築進行評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五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自1965年起設址時臺北縣士林鎮外雙溪。隨著臺北都會成長，國立故宮博物院成為臺北市北區重要文化地標但相應產生的交通旅次卻也造成地區基礎建設的沉重負擔。矧國立故宮博物院建院士林時，因為缺乏足夠政策工具，未能與周邊發展統籌規劃，產生城市的各項挑戰。查臺北市政府已於2015年8月展開「臺北2050願景計畫」，希望以此計畫作為臺北長期都市發展綱領，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該院在臺北空間治理中的定位與臺北市政府密切合作，並於6個月內就相關合作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五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965年設址於時臺北縣士林鎮外雙溪，周邊環境優美、林相茂盛、老樹眾多。為維護生態永續、提升空間品質、保障公共安全，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邀集外部專家、地方政府及社區代表，就院區內樹木狀況進行1年期之全面清查，並就清查結果分別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與國立故宮博物院內部行政流程列冊進行保護。國立故宮博物院並應就初步辦理情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五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係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而設，也被視為承繼中國歷代王朝之宮廷博物館。因此長期以來，國立故宮博物院展覽說明及動線安排往往被視為獨重文物技法與作者生平，輕忽文物背後的歷史與社會脈絡。矧如英國大英博物館便曾與英國廣播公司合作，製作廣播節目「看得到的世界史」（British Museum-A History of the World in 100 objects），呈現文物對不同時代社會之意義，足以作為國立故宮博物院改進之榜樣。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6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六十)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編制最高、規模最大之國家級博物館，惟自其設址於臺北士林外雙溪以來，院區內卻遭搭建大量違法建築，而其中部分違建甚至長期由國立故宮博物院院方使用，足見國立故宮博物院營繕業務有通盤改革之必要。矧就國立故宮博物院長期規劃，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與地方政府及社區民眾在都市計畫、交通管理、山坡地保護等層面，存在諸多歧見，雙方亦有必要進行深度溝通。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邀集學者專家、相關單位及團體代表，就國立故宮博物院營繕業務與外雙溪地區都市發展舉辦公聽會，並於3個月內將公聽會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六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自1965年起設址時臺北縣士林鎮外雙溪。隨著臺北都會成長，國立故宮博物院成為臺北市北區重要文化地標，但相應產生的交通旅次卻也造成基礎建設的沉重負擔，有待國立故宮博物院配合地方政府以更積極策略因應。矧隨著捷運系統的建置、公車接駁的調整與智慧型運輸系統的發展，士林地區已有相對完善的大眾運輸路網，未來尚可透過資訊系統的交換、路線的加密及運具的更新，大眾運輸系統在可及性和營運效率上將能進一步提升，應作為國立故宮博物院聯外交通改善的核心策略。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就院區內外交通動線整備及轉乘機制的建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六十二)為以文化資產的現代利用傳承歷史與文化，並運用文物再利用收益支應部分博物館維運成本，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積極將文化創意產業有關業務，納入核心施政內容。惟從國立故宮博物院推動商品開發創作的情形可知，國立故宮博物院推動重心聚焦在與相關廠商進行合作，對於帶動新創意開發欠缺積極作為。矧在文物再利用外，國立故宮博物院作為我國規模最大的公共博物館，與發展城市深度旅遊、教育推廣、社會福利的各種新創或公益活動，亦有充足合作機會，國立故宮博物院亦應主動推展相關事務，以使公共博物館目標最大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六十三)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行政院特設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查行政院於2014年核定「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由科發基金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104年度前揭方案。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科發基金管理會提出的「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無視「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目的係透過4G競標收得權利金之一部分，投資於具關鍵性、前瞻性或實驗性之數位基礎建設和技術，並以「不得將經費用於各部會既有之科技施政及預算不足之處」作為預算執行原則，而用於辦理「4G故宮全民大講堂」、「郎世寧4G新媒體藝術展」或民眾4G體驗等巧冠名稱之舊有施政，且技術指標付之闕如。矧近年來智慧化已成為世界主要博物館管理的趨勢，國立故宮博物院應與文化部及教育部等其他下轄大型博物館之部會合作，發展博物館科技化標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制定該院科技化路線圖，並於1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六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參觀人次大幅成長，至2014年根據英國The Art Newspaper統計，年參觀人次已排名世界第七。惟若對國立故宮博物院旅次來源進行分析，可知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成長仰賴中國團體旅客單一動能，因此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全球號召力，遠不如法國羅浮宮（Mus du Louvre）、美國大都會藝術博物館（Musée du Louver）、美國大都會藝術博物館（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俄羅斯隱士廬博物館（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Эрмитаж）或西班牙普拉多博物館（Museo Nacional del Prado）等其他世界級博物館。矧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把參展人次解讀為受歡迎度，卻忽略二者內涵並不相同；如依照世界最大的專業旅遊網站Trip Advisor之排名，國立故宮博物院尚非世界25個最受歡迎博物館之一。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上述問題（特別是如何增加對非華語區、非東北亞及自助旅客間的知名度與可及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六十五)博物館法於2015年7月公布施行，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博物館法施行，國立故宮博物院相關工作規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六十六)不管是運用3D掃描等技術強化對典藏品的研究、利用高速網路和虛擬實境強化教育功能或透過各種互動技術提升觀展經驗，科技的運用已成為現代博物館營運的核心工作之一，世界各頂尖博物館近年亦不斷強化科技投資，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博物館科技化相關課題，定期進行評估。國立故宮博物院並應將評估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六十七)隨著數位化、自動化與高速網路等科技發展，實現個別建築的智慧化與推動更大範圍的智慧城市（smart cities），成為提高空間管理效能的主流趨勢。國立故宮博物院位於臺北士林與嘉義太保之院區，典藏眾多珍貴文化資產、參觀人數眾多且占地廣大，所需龐大民生基礎設施應朝智慧建築化發展，進而與院區周邊環境治理結合為智慧城市先導區域。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落實智慧建築與智慧城市之策略進行評估，並就初步評估情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六十八)具備完整功能的當代博物館，除了蒐藏維護與其主題有關之物件，並透過展示使公眾體驗典藏外，尚須建立充足的研究能量和完善的教育推廣計畫，惟我國眾多公私立中小型博物館囿於財務與人力，往往無法獨力兼顧博物館各項機能。為協助我國博物館事業發展、促進文化平權，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在南部院區建立的同時，以館際合作方式對雲嘉地區各類型博物館積極協助。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就具體作法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六十九)自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通過以來，溫室氣體管制即成為各國環境和經濟治理重要框架，惟我國人均碳排放量向來遠高於世界水準，既影響臺灣國內環境永續又限縮國際空間。立法院於2015年6月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設定溫室氣體排放長期減量目標，政府各機關包括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其職掌事項，皆應擬定減碳計畫並依法落實。矧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提高其所管理各博物館空間之品質及效率，本應掌握智慧化科技脈動，分次改善管理策略與軟硬體系統。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就配合溫室氣體減量法施行的短中長期措施，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七十)為解決我國公共建設投資不足問題，行政院於2012年核定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惟此方案文化部門雖曾舉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例，惟國家發展委員會現（迄2015年10月）列管採取系爭方案之公共建設計畫項目中，並無任何國立故宮博物院提案。矧各機關未依系爭方案自訂要點者，應依公共建設計畫及周邊整合規劃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進行計畫整合，國立故宮博物院對相關法規適用規劃為何，應予清楚說明。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相關事項，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七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係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而設，也因此被視為承繼中國歷代王朝之宮廷博物館。為回歸學術專業、鼓勵社會思考對話、呈現多元的歷史事實，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多次決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考如瑞典國立歷史博物館（Statens historiska museum）之作法豐富策展內容。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性別領域執行情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七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皆以提升展場參觀品質為施政重點，惟在參觀人數大幅成長下，國立故宮博物院空間品質顯著下降，國立故宮博物院卻未積極提出對策。矧從國立故宮博物院過去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可知，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參觀品質所設之指標僅有對基層服務人員的滿意度，而無法以績效管考推動品質改善。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研擬設置較全面之展覽空間品質指標，並於6個月內就研擬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姚文智","(七十三)位於嘉義太保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即將啟用，為利南院長期經營、提升參觀品質並帶動地方發展，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6個月內就南部院區內部動線與聯外交通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七十四)整合來自中國北京故宮博物院與南京中央博物院之文物人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965年完成組織建制，並設址於臺北縣士林鎮外雙溪。多年來，國立故宮博物院因業務集中一地，機關及建物名稱並無清楚界定之必要。然而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開館在即，國立故宮博物院開始大量使用「本院」、「北院」、「南院」、「總院」、「分院」、「臺北院區」、「南部院區」等名稱，對其個別指涉之單位、院務、地區或建築卻毫無定義，相互關係紊亂，時而「南院就是本院」，時而「從南院到本院」。矧名稱混亂除有礙行政，亦不利雙院區之管理及南部院區作為新館之推廣。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6個月內整合各項名稱、建立使用規則，並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七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在編制上屬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惟其籌建計畫即指出目標為「充分利用館藏與開拓展覽內容，帶動中南部地區文化藝術水準及地區發展」，矧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軟硬體設計兼具有完整的典藏、展示、教育、研究能量，是以南部院區本即應有來自國立故宮博物院臺北外雙溪院區之典藏品入藏。然而南部院區開院在即，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南部院區典藏品之籌劃管理，卻多次以「南院就是本院」等文字遊戲塘塞，實不利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特色建立及館務發展。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有典藏品入藏南院，並於6個月內就南部院區典藏品籌劃管理，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七十六)位於嘉義太保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即將啟用。查鄰近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之雲嘉沿海與臺南鹽分地帶，有較高比例之經社弱勢人口及隔代教養學童。為落實文化平權、縮短城鄉差距，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南部院區如何強化對鄰近地區之推廣擬定短中長期計畫，並就研擬情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七十七)2004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指出，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目標為利用國立故宮博物院館藏與開拓展覽內容，帶動中南部地區文化藝術水準及地區發展。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開館在即，為達成規劃目標，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如何擴大帶動中南部地區文化藝術水準及地區（特別是產業）發展，在嘉義地區舉辦至少2場公聽會，並就公聽會結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七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宿舍區建築多年來縱經立法院多次指摘，仍未依建築法第96條及所在地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而成為所謂「法律上違建」。究其原因，是否為掩蓋宿舍區所有建物皆違法擴建（成為所謂「事實上違建」）？而國立故宮博物院院方不積極處理，是否有圖利之嫌？社會皆有公論。矧國立故宮博物院院方就各界質疑，多年來皆稱宿舍區違建為「1995年以前的舊違建」，惟所謂「舊違建」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3點及第24點，違法部分並未治癒、法律效果僅屬緩拆，並以未「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為前提，國立故宮博物院歷年回應顯無法律依據。又國立故宮博物院違建除宿舍區外，尚有後山羽毛球館及高爾夫球練習場等，且曾遭檢舉有違法私接國立故宮博物院水電等情事，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邀集有關領域學者專家、地方政府及居民代表，就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區建築全面會勘，並舉行公開會議討論分期解決方案；國立故宮博物院並應於3個月內，就討論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七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後山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五小段60地號遭人違法興闢羽球館及高爾夫球場多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多年來非但未曾處理，且曾對外宣稱該地號土地非國立故宮博物院所有，違建情事與國立故宮博物院無涉。惟縱不論行政程序法第17條行政機關協力義務，根據2015年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財管字第10430920800號函，國立故宮博物院經丈量後另有2處建物違法佔用該地號市有土地，並遭臺北市政府請求返還租金。矧前開羽球館及高爾夫球場，另曾遭檢舉私接國立故宮博物院水電，除涉犯刑法及電業法外，尚嚴重違害公共安全，國立故宮博物院對此卻從未全面清查。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之處理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八十)國立故宮博物院後山公有地多年來遭到佔用，違法興闢羽毛球館及高爾夫球場，儘管立法院就相關問題多次指摘，國立故宮博物院卻罔顧前開體育設施使用者多為該院員工，並堅稱因非系爭公有地管理機關，對該地違建情事並無所悉。惟立法院在審議2015年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時，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該處違建主動提請所在地臺北市政府調查，經鑑界同一地號尚有國立故宮博物院所使用之違建2處，足見國立故宮博物院對相關違法情事所知甚詳。矧所謂「私人」搭建之羽毛球館及高爾夫球場，其水電來源為何？是否自國立故宮博物院盜接？除行政不法，相關人員是否另有刑事責任？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就後山體育設施違建處理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將此案同時提交廉政署調查。"],["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八十一)為提升施政品質、強化預算控管，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應依相關規定通盤檢討，審慎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及編列年度旅費，預算法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設有明文。惟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屢以民間贊助款辦理不在預算案及法定預算內之出國計畫；該院雖稱此類出國計畫不涉政府預算支用，惟編制內人力於非休假期間以機關名義出國，對於行政能量與院務推動顯有相當影響。矧行政機關執行國際交流，其經費來源、運用、辦理情形及管考，應有清楚透明之規範，若國立故宮博物院因組織任務而有大量贊助出國計畫，在法律及行政院一般性規範外，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另研擬行政規則以為處理。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研擬該院贊助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並於2個月內就研擬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八十二)1948年為統一處理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原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國立中央圖書館、原國立北平圖書館與外交部文物運送來臺事宜，前開各單位成立中央文物聯合保管處。中央文物聯合保管處於隔年改組為國立中央博物圖書院館聯合管理處，並於時臺中縣霧峰鄉北溝山覓地新建庫房，成為1965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建院之基礎。霧峰北溝對於國立故宮博物院與臺灣近代史有深刻意義，對於其受直轄市定歷史建築指定建物後續整修維運，國立故宮博物院責無旁貸。矧臺中市政府未來將以北溝文化資產為核心，進行周邊後續利用規劃，立法院在審議2015年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時，亦曾就相關問題通過決議。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就北溝保存已辦理及規劃辦理事項，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八十三)1948年為統一處理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原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國立中央圖書館、原國立北平圖書館與外交部文物運送來臺事宜，前開各單位成立中央文物聯合保管處。中央文物聯合保管處於隔年改組為國立中央博物圖書院館聯合管理處，並於時臺中縣霧峰鄉北溝山覓地新建庫房，成為1965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建院之基礎。霧峰北溝對於國立故宮博物院與臺灣近代史有深刻意義，對於其通過直轄市定歷史建築指定後續工作，國立故宮博物院責無旁貸。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院內保存北溝相關資料進行盤點，對北溝建物進行繪測並製作模型，以推廣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史及推動北溝文化資產保存；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2個月內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八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015年針對「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向行政院科發基金管理會提出的「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惟該計畫申請書英文摘要文法有眾多顯著錯誤，顯示國立故宮博物院外文文件編撰管控能力頗有欠缺，應立即檢討。矧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編制最高、規模最大的國家級博物館，若外語相關工作未能確實執行，將嚴重影響接待國際旅客、推動跨國學術合作與文化交流之核心任務。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就國立故宮博物院外語能量進行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八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係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而設，也因此被視為承繼中國歷代王朝之宮廷博物館。惟現代史學以發現並分析真實為目的，民主多元的社會中世襲政治的「正統」也失其附麗，為鼓勵社會思考對話、呈現多樣豐富的歷史事實，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延請內外部歷史及博物館學者，針對各項展示說明及出版品進行檢討，避免採取「正統朝代」的單一論述模式。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年內，就本決議之執行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八十六)1960年代籌劃國立故宮博物院時，選址於鄰近臺北市區且具山川景色之士林外雙溪。惟近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旅次及模式的變化，已嚴重衝擊外雙溪地區交通基礎建設能量，但就各項交通問題的因應，國立故宮博物院卻視為地方政府之責任，而未能從館舍管理、動線設計、空間優化等方面，分別採取積極措施。矧智慧型城市治理技術日趨成熟，國立故宮博物院應與臺北市政府合作，運用資訊科技來改善參觀品質、解決博物館聯外輸運各項挑戰。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往後自2017年度預算案起，每年設置院區交通相關年度績效指標，並於6個月內就績效指標之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八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係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而設，也因此被視為承繼中國歷代王朝之宮廷博物館。為回歸學術專業、鼓勵社會思考對話、呈現多元的歷史事實，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多次決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考如瑞典國立歷史博物館（Statens historiska museum）之作法豐富策展內容。矧隨著虛擬實境與數位化等技術的進步，亦突破空間、時間及維運成本的限制，增加多元史觀的展示可能。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運用科技呈現多元史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八十八)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查國立故宮博物院臺北院區前臨外雙溪、後倚陽明山，依法應就山坡地及河川之管理，與主管機關通力合作，以維護環境永續、確保公共安全。惟國立故宮博物院成立多年來，就鄰近外雙溪及陽明山區之維護，並未與所在地臺北市政府建立常態性的合作機制，矧國立故宮博物院相關之違法建築及污水排放，甚或有違害山林水源之情事。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外雙溪地區空間治理與臺北市政府建立合作機制，並於6個月內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八十九)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條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派員出國應有確實業務需要，就出國人數及天數並應力求精簡。惟國立故宮博物院2015年6月執行「參訪義大利文化資產機構與調查策展可行性」之出國報告中，6月26日全日皆為「搭乘鐵路運輸」，然依據義大利國鐵（Ferrovie dello Stato Italiane）時刻表顯示，羅馬與佛羅倫斯二點間火車旅次皆約一個半小時，出國計畫無論編製或執行，皆未覈實。矧系爭出國計畫每日行程極為鬆散，出國報告亦未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就出國行程與效益詳實載明，足見國立故宮博物院出國計畫管控能力，嚴重不足。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就「參訪義大利文化資產機構與調查策展可行性」出國計畫之檢討與出國計畫管控能力之改善策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九十)1960年代籌劃國立故宮博物院時，選址於鄰近臺北市區且具山川景色之士林外雙溪。惟近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旅次及模式的變化，嚴重衝擊外雙溪地區交通基礎建設能量，但就各項交通問題的因應，國立故宮博物院卻視為地方政府之責任，而未能採取積極措施。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6個月內，就如何積極提升參觀民眾的大眾運輸使用率，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九十一)為優化首都大眾運輸動線、加強臺北市北區和內湖南港副都心之連結，在網格狀─幅射狀路網工程啟動後，臺北捷運系統自1993年展開外圍環形路線先期可行性規劃，並於2004年陳報行政院奉核。此捷運環狀線第二階段由Y25站至Y29站地下路段，位於捷運士林站至國立故宮博物院之重要運輸走廊，若新建未來將大幅提升國立故宮博物院交通條件、改變院務規劃，惟施工期間亦會對國立故宮博物院周邊環境產生相當擾動，因此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有專責人員處理相關事務。矧國立故宮博物院緊鄰通往大直及內湖南港之自強隧道，臺北市政府為改善內湖科技園區對外交通瓶頸，正積極研擬各項短中長期方案，尤其是配合「臺北2050計畫」長期擬推動之23公里輕軌路網，對於國立故宮博物院亦將有一定影響，國立故宮博物院應了解所在地地方政府相關計畫，並積極提供政策建議。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6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九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係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而設，也因此被視為承繼中國歷代王朝之宮廷博物館。惟若從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及其背後歷史脈絡出發，則能展現出世界文明豐富多元之風貌，矧國立故宮博物院作為國家級博物館，本負有國際學術合作與文化往來之重要任務。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年內，就如何以文物特質強化與俄羅斯、土耳其、中亞、東南亞、韓國和日本之交流進行規劃，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九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位於外雙溪風景區，山明水秀卻為環境敏感帶，對於公共安全與生態永續應特別著重、妥適因應。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010年曾委託國立臺灣大學水工試驗所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在極端降雨事件下之災害潛勢分析」，惟就複合性災害之研究與因應對策尚未落實，應速予補足。矧國立故宮博物院附近地區自該院等大型開發完成以來，積淹水問題嚴重，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在維護生態下改善積淹水情事之工作，與地方政府多年來就經費分攤卻遲遲未能決定。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未來4年複合性災害因應策略與水害防治相關工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九十四)由內雙溪與菁礜溪匯流而成的外雙溪為台北市北區重要河流，因此緊臨外雙溪的國立故宮博物院，對於廢污水管理應特別強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6個月內就院區廢污水管理、共同管溝工程與相關院區道路整建工程之現狀及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九十五)2009年國家文藝獎得主王大閎為我國第一位接受完整西方建築教育之建築師。受業於包浩斯先驅Walter Gropius與Mies van der Rohe，王大閎之風格融合高度洗練的西方現代建築技術與傳統東方文化底蘊，展現一個知識份子在多元文化中的反思與突破；矧王大閎所設計的眾多公共建築，多年來不但形塑了臺灣的城市面貌，更深刻引領了我國現代建築的思想發展。而1961年為新建現國立故宮博物院所舉辦之國際競圖，評審團原本亦將王大閎之提案評為第一名，惟最終未由王大閎擔任執行建築師，但此次競圖與其後續轉折，是臺灣戰後初期建築與空間政治史極重要的一章。今民間團體正在文化部和臺北市政府協助下，於臺北市圓山易地重建王大閎重要作品「建國南路自宅」為藝文空間，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王大閎與該院競圖相關史料之蒐集、研究、展示、推廣，主動提供該案規劃團隊充分協助，並於6個月內就協助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九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馮明珠院長2015年10月21日上午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答詢時，稱國立故宮博物院若採取差別票價有違反「WTO規定」疑慮。惟世界貿易組織各項法規中，皆未涉及博物館差別票價，馮院長答詢內容，依據為何？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在回覆立法院質詢及公眾意見時，應審慎為之，以確保所提供訊息之正確性。"],["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九十七)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行政院特設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查行政院於2014年核定「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由科發基金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104年度前揭方案。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科發基金管理會提出的「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無視「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目的係透過4G競標收得權利金之一部分，投資於具關鍵性、前瞻性或實驗性之數位基礎建設和技術，並以「不得將經費用於各部會既有之科技施政及預算不足之處」作為預算執行原則，而用於辦理「4G故宮全民大講堂」、「郎世寧4G新媒體藝術展」或民眾4G體驗等巧冠名稱之舊有施政，且技術指標付之闕如。矧國立故宮博物館所提之計畫申請書英文摘要文法有眾多顯著錯誤，夾帶之出國計畫更係浮濫編列，而有羅馬至佛羅倫斯車程即耗費一日等荒謬情事，顯有通盤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故宮4G行動博物館」進行檢討，並於6個月內就檢討情形與往後改進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九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規格最高、規模最大之國家級博物館，近年卻有館內環境不佳、參觀品質惡化等情事。惟國立故宮博物院長期將相關問題簡化為展場容量不足，並以設計不良的「大故宮計畫」作為唯一對策，而未就其缺乏策略的人流管理進行通盤檢討。矧動線及指標等人流管理措施具有高度專業性，包括人潮流動估算、導引方式、各節點停留時間、指標位置等等，在妥善規劃後除能大幅優化國立故宮博物院館內空間，亦是國立故宮博物院經營能力精進的重要作為。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尋求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等政府研究單位與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意見，並於6個月內就人流管理之強化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九十九)1960年，政府考量時臺北縣士林鎮外雙溪鄰近陽明山、芝山岩、新北投等臺北勝景，決定在此設置「國立中山博物院」，即1965年後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在國立故宮博物院外雙溪建院後，各級政府與民間單位於鄰近地區發展外雙溪風景線、集中設置多項文化與觀光設施，惟囿於斯時政策工具不足，外雙溪風景線軟硬體建設及都市發展未有完善中長期規劃架構，以致不同館所景點間缺乏界面整合，未能發揮此區自然環境和公共建設潛能，亦無法使社區生活品質進一步提升。矧外雙溪風景線建立時，士林區域發展及聯外交通動線與今日有諸多不同，未持續就全區文化及觀光資源進行協調，亦造成政策效率難以提升。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會同有關單位，就如何與臺北北區文化觀光資源合作分工進行規劃，並於1年內就規劃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一○○)國立故宮博物院自1965年起設址時臺北縣士林鎮外雙溪。隨著臺北都會成長，國立故宮博物院成為臺北市北區重要文化地標，但相應產生的交通旅次卻也造成地區基礎建設的沉重負擔。矧國立故宮博物院建院士林時，因為缺乏足夠政策工具，未能與周邊發展統籌規劃，產生城市的各項挑戰。查臺北市政府於2015年推出「士林再生計畫」，希望從強化空間治理帶動結構進化，並已在該年9月在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進行初步討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士林再生計畫」與臺北市政府密切合作，並就先期合作情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一○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落成後，目前已見國立故宮博物院有針對南部地區之雲、嘉、南縣市，提供固定期間之免費入館優惠，然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之落成，除雲嘉南地區之外，高屏地區之鄉親亦同樣相當期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落成，同時，也是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未來之潛在客群。是故，為使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宣傳效益得以提升，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評估將高屏地區一併納入前半年入館免費之適用區域，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上述建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一○二)「社教推廣」為國立故宮博物院既有業務，然明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落成後，在目前預算編列上，未見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南部地區（雲、嘉、南、高、屏等縣市）有相對應之規劃，為確保本預算之使用能夠更為充分且周延，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將相關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一○三)國立故宮博物院之「4G行動寬頻服務與產業發展計畫」經費來源為科發基金之4G應用相關計畫申請，但本計畫在執行上仍令許多國人有科技部是否浮濫通過申請之疑慮，且國立故宮博物院本身對於4G技術之掌握以及相關應用上，仍未能在現行計畫中做出充分說明，未來執行效率令人擔心，鑑此，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本計畫之相關資訊人才之需求與計畫執行規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一○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BOT案自啟動以來便屢有爭議，包含僅單一廠商投標、權利金過低等問題，而在簽約完成後，國立故宮博物院竟又需支付BOT專案委託服務費200萬元，實屬欠妥，國立故宮博物院宜檢討BOT之成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一○五)鑑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備用電力容量規劃不足且未能維持院區穩定電力供應，近年屢次發生停電，104年昌鴻颱風來襲更發生長達近3小時未能及時恢復供電，部分區域照明空調停擺仍有大批遊客，衍生參觀品質與公共安全之虞，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檢討提出供電改善方案，以避免長時間停電類此情形再次發生而影響文物安全與世界級博物館形象。"],["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一○六)國立故宮博物院105年度國外旅費扣除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編列數後較104年度增加115萬3,000元，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5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國外旅費應採緊縮原則編列。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國外旅費提出報告說明，避免浮濫浪費之嫌，檢討撙節。"],["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一○七)鑒於國立故宮博物院館藏豐富且具有世界級博物館之美名，卻屢遭民眾反映展場之參觀品質低落，尤其近年陸客參訪國立故宮博物院之人數大幅增加，國立故宮博物院雖已提出人潮分流分段之相關因應措施，惟具體改善成果為何？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成效報告。"],["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一○八)鑒於國立故宮博物院訂有「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據以辦理文物影像授權業務，惟仍有不良廠商發生違約情事以及盜版與侵權案件。截至104年4月22日國立故宮博物院統計，近6年「文物與影像檔等智慧財產權」履約爭議案件共7件，加上主動查獲之侵權案件7件，共計14件，約有半數已結案，剩餘案件大部分為中國大陸侵權案件，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積極追究相關業者侵權賠償責任，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段落：委員陳亭妃等3人提案第132案，建請增列故宮文物藝術基金繳庫數，予以保留，俟審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時再行處理。"],["三、委員陳亭妃等3人提案第132案，建請增列故宮文物藝術基金繳庫數，予以保留，俟審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時再行處理。","（11月18日）","貳、繼續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屬單位預算案未審竣部分。"],["決議：","一、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54項　核能研究所130萬元，照列。","第3款　規費收入","第119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3,637萬9,000元，照列。","第120項　核能研究所1億3,900萬元，照列。","第4款　財產收入","第165項　核能研究所234萬1,000元，照列。","第7款　其他收入","第170項　核能研究所155萬7,000元，照列。","二、歲出部分","第18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8,431萬9,000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0項：","(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二)凍結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1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志雄　　陳亭妃　　何欣純　　黃國書　　賴振昌　　鄭麗君"],["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陳淑慧　　許智傑","(三)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執行用過核子燃料營運及設施之管制」分支計畫240萬4,000元，管制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之安全。我國用過核子燃料之管理策略為「近程燃料池貯存、中程乾式貯存、長程最終處置」。","惟關於近程及中程之管理部分；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貯量偏高，且貯存池容量陸續貯滿：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提供資料，核一廠1號機、2號機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貯滿之時程分別為104年1月及105年2月，核二廠1號機、2號機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貯滿之時程分別為104年5月及105年4月，均早於其現有運轉執照期限，而核一廠1號機於104年1月已面臨貯滿之情形。且若以到達全爐心燃料束退出能力估算，核一廠1號機、2號機分別於99年3月及100年3月即已喪失「全爐心退出能力」或「大修營運保留空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雖表示用過燃料池若無法容納全爐心燃料束退出，僅對機組大修工期將有所影響，但與發生爐心熔毀或核電運轉安全並無關聯，惟已顯現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容量之不足，相關安全配套措施允應強化。特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檢討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四)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執行用過核子燃料營運及設施之管制」分支計畫240萬4,000元，管制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之安全。我國用過核子燃料之管理策略為「近程燃料池貯存、中程乾式貯存、長程最終處置」。","惟為維持核能電廠營運期間用過核子燃料之貯存需求，台灣電力公司規劃於核一廠及核二廠設置乾式貯存設施因應；其中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業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97年12月核發建照，101年5月同意核備試運轉計畫，102年9月同意進行後續熱測試作業，其中核一廠乾式中期貯存設施，其水土保持計畫設施工程尚未取得新北市政府水土保持設施完工證明，致無法進行熱測試作業，故影響運轉執照取得；而核一廠1號機用過核子燃料池貯存空間已不夠正常大修填換用過核子燃料（112束至116束）使用，致103年底至104年初大修僅填換92束新燃料，預計1041月啟動後運轉至105年3月止。","又燃料把手鬆脫，並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同意其重啟運作前須提出專案報告，故迄今仍未及啟動。至於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工程，其相關建造執照與水土保持等環境影響等評估作業尚進行中，仍待台灣電力公司賡續辦理相關作業及權責機關進行審查。特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檢討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五)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工作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管制」分支計畫53萬7,000元，較上年度減少39萬7,000元。","惟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歷經多年迄未完成：依據95年5月公布施行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規定，經濟部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主辦機關，並指定台灣電力公司為選址作業者，提供經濟部有關處置設施選址之資料，並執行場址調查、安全分析、公眾溝通及土地取得等工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則負責相關安全管制作業。嗣因97年、98年間因經濟部建議之候選場址澎湖縣望安鄉東吉嶼，經澎湖縣政府劃定為自然保留區，致使未能依法核定2處以上建議候選場址，須重新遴選其他合適場址。","然而，經濟部遲至100年3月始公告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報告，101年7月核定並重新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建議候選場址，後續將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並於102年11月18日成立核廢料處理專案辦公室，推動設立國家級專責機構，以加速推行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計畫選址作業，期儘速建立我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惟後續經濟部於104年6月16日認為該辦公室已完成階段性任務予以裁撤，相關業務回歸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辦理。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和結果，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六)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工作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管制」分支計畫53萬7,000元，較上年度減少39萬7,000元。","選址作業一再延宕，允應審慎評估替代及應變方案之可行性：依台灣電力公司規劃，預定於105年完成選址作業並提報行政院核定，最終處置設施預定於110年完工啟用，惟此前提為選址地方公投順利通過。目前公投相關作業延宕，台灣電力公司於103年7月30日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要求提出替代及應變強化方案，替代方案為推動境外處置，倘境外處置無法順利推展下，台灣電力公司另提出暫存於各核能電廠及規劃集中式貯存設施之2個應變方案。","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表示執行選址作業時程落後原因，乃台灣電力公司執行及溝通亦欠積極。針對台灣電力公司執行最終處置計畫之缺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除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開立違規事項4件及注意改進事項5件，更應要求台灣電力公司提出具體改進措施。是以，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和結果，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工作計畫新增「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與處置安全管制技術發展計畫」，總經費6,400萬元，分4年辦理，105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600萬元。","惟查，計畫績效指標偏重學術成果，尚缺乏實際應用效益之評估，且執行機關業務費提列金額顯有偏高：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與處置安全管制技術發展計畫列有主要績效指標包括期刊論文3篇、研討會論文4篇、研究報告15篇、研究團隊養成3組、博碩士培育3人、研討會1場次、研討會論文集1冊、技術討論會議3場次、規範標準制訂3件及促成與學界合作研究3件等。","然而，績效指標仍偏重學術成果，且該局於101至104年度已執行「精進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技術發展」計畫，接續計畫仍以學術研究為導向，至於研究結果對於管制技術精進、技術審查能力提升情形及社會經濟層面效益等，尚缺乏具體評估供參，研究方向是否符合實需亦無從追蹤。另執行機關執行此類委託研究案，係辦理教育訓練、審查資料及協調召開審查會議、研討會等事宜，惟每年度業務費編列200萬元，已達委辦研究費金額1,400萬元之14.29%，顯有偏高。特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檢討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更積極協調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加速推動檢整作業現場工人及蘭嶼居民每年1次全身健康檢查，並將協調之結果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積極會同經濟部協調行政院各單位，推動「行政院蘭嶼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之重啟運作，履行政府對蘭嶼居民之承諾，儘速完成核廢料貯存場遷場作業。"],["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積極督促經濟部及台灣電力公司辦理蘭嶼核廢場遷移工作，務必要在明年完成辦理地方公投，且台灣電力公司須於明（105）年8月前宣布完成新的核廢場址，過程中均應徵詢尊重原住民意願，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其進度及時程，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孔文吉"],["連署人：何欣純　　陳碧涵　　鄭麗君","第4項　核能研究所22億2,326萬6,000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2項：","(一)凍結核能研究所歲出預算5,0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何欣純　　賴振昌　　鄭麗君　　陳亭妃　　許智傑　　黃國書　　陳淑慧"],["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孔文吉","(二)核能研究所105年度預算案設備及投資編列2億7,347萬6,000元，包括機器設備1億5,831萬5,000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4,458萬元及雜項設備費7,058萬1,000元。","惟查，部分貴重儀器設備無後續計畫而停用閒置：截至104年8月底，核能研究所帳列逾300萬元且尚未逾使用年限之儀器設備計有11部停用閒置，帳列金額合計1億0,430萬8,000元，其中逾千萬元以上者，計有火炬測試主次冷卻系統2,382萬6,000元、擠壓機設備1,855萬1,000元。主要原因係核能研究所各類研究計畫結束後，無後續計畫執行，致該等儀器陸續停用而閒置。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上開疑義之改善因應過程和結果，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三)鑑於核能研究所為有效運用貴重精密儀器資源，於93年訂定該所貴重精密儀器共同使用作業要點，其價值逾300萬元以上之儀器設備，經審查通過得提供所外單位或個人自行操作。惟103年底逾300萬元且使用時數低於100小時儀器設備計有12部，帳列金額合計6,474萬5,000元，其中逾千萬元以上者計有蛋白質體測定儀，帳列金額2,249萬2,000元，全年度使用72小時；另中子能譜計測系統帳列金額384萬2,000元，全年度使用19小時及X光檢測系統帳列金額343萬5,000元，全年度使用24小時，使用率顯有偏低？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上開疑義之改善因應過程和結果，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註：資料來源，核能研究所"],["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四)核能研究所辦理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件數量多且金額頗鉅，自100年度5,693件、採購金額2億5,545萬1,000元，迄103年度已成長至6,593件、採購金額2億9,893萬1,000元。","惟查，各單位採購招標未能合併辦理，以致小額採購案件多且金額頗鉅：審計部抽查核能研究所100年度至102年度各單位採購案件之執行，核有各單位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未能合併而各自辦理等缺失如下：1.維修、勞務及資訊軟體等小額採購類：請購單位同一年度內辦理小額採購總金額逾1,000萬元者分別為7個、10個及9個單位。2.實驗用耗材、氣體、化學藥品等耗材類：請購單位同一年度內逕洽廠商採購總金額逾50萬元者計11個單位（總金額8,772萬餘元）、逾500萬元者計2個單位（總金額3,298萬餘元）、逾1,000萬元者計1個單位（總金額1,192萬餘元）。3.小額工程類：修繕及更新項目包括牆面粉刷、天花板翻修、地磚及門窗更新、排水溝修繕等小型工程，按上開工程屬土木包工業及工程公司承攬施作，惟竟然未合併辦理採購招標？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和結果，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五)核能研究所辦理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件數量多且金額頗鉅，自100年度5,693件、採購金額2億5,545萬1,000元，迄103年度已成長至6,593件、採購金額2億9,893萬1,000元。惟查，各單位採購招標未能合併辦理，以致小額採購案件多且金額頗鉅。","持續研謀擴大將同類型採購以併案方式辦理，以撙節公帑：經核能研究所綜合檢討，就共通性較高者歸納為9大類別，包括電腦、消防、工程設計監造、實驗耗材（含化學藥品、實驗器材等）、冷氣空調、軟體、氣體、維修保養零件更換及影印裝訂等9類，訂定小額採購具體作法及注意事項，並定期整併各單位需求，以併案集中採購。","然而，截至104年7月底止，上述3類小額採購案件合計1,474件、採購金額6,905萬元，如按前揭執行數推估全年度，似較以前年度有所改善，惟年度尚未結束，應持續督促各單位預先規劃彙整採購需求，有效降低小額採購案件數，以撙節公帑。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和結果，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六)針對核能研究所為配合政府推動新能源與再生能源政策，於96至98年度執行百萬瓦（MW）級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示範計畫，並建置MW級高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路竹示範場及高聚光太陽光發電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迄104年度及105年度，示範場及驗證中心營運收支相抵後，預計發生虧損1,453萬元及1,499萬元，營運效能欠佳？","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於前揭計畫提出缺失略以，該等計畫投注相關經建置成本合計6億4,118萬餘元，惟因計畫規劃之初，評估基礎趨於樂觀，且相關產業後續發展不如預期，致原定預計促成民間投資成立高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製造公司之目的未能達成，無法帶動上中下游產業創造100億元之經濟效益?，故原定主要「效益目標」無法達成？又核能研究所辦理MW級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示範計畫及高聚光太陽光發電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建置計畫，核有執行效能不彰？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和結果，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七)針對核能研究所為配合政府推動新能源與再生能源政策，於96至98年度執行百萬瓦（MW）級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示範計畫，並建置MW級高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路竹示範場及高聚光太陽光發電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然而，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於前揭計畫提出缺失略以，該等計畫投注相關經建置成本合計6億4,118萬餘元，惟示範場選址欠當，除日照條件較為充足外，另具有鹽分及污染物質濃度較高，暨易受風沙侵襲、落塵堆積等不利因素，加以土地面積受限，降低整體系統發電效能，迄103年底止亦未能達到低碳能源發展產業聚落形成之目標？","另原預期示範場建置完成後，每年可減少約1,100噸二氧化碳排放量，發揮節能減碳效益，查示範場103年度發電59萬餘度，發電效率92.93%，已達新高，惟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僅531.38噸，與預期可減少之二氧化碳排放量相距甚遠。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和結果，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八)核能研究所設有核醫製藥中心，是我國研發及製造核醫藥物的重要單位，目標包含生產、供應、與推廣已獲藥品許可證的藥物產品，也進行具市場潛力的核醫藥品之臨床試驗。按核能研究所的統計，101至103年度各類核醫藥物產品銷售總金額從6,345萬餘元、增加至7,758萬餘元。然而，核醫藥物的銷售收入雖然逐年成長，但因為產能不足，所以產生供不應求、缺貨的現象，而在技轉方面成效亦不卓越。","核醫藥物能在醫療上廣泛運用，促進人類福祉，核能研究所擁有先進的器材以及研究人力，應當好好發揮，爰此，建請核能研究所針對上述問題提出積極改善方案。"],["提案人：陳碧涵"],["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九)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於核能研究所辦理MW級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示範計畫及高聚光太陽光發電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建置計畫提出缺失略以，該等計畫投注相關經建置成本合計6億4,118萬餘元，惟因計畫規劃之初，評估基礎趨於樂觀，且相關產業後續發展不如預期，致原定預計促成民間投資成立高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HCPV）製造公司之目的未能達成，無法帶動上中下游產業創造100億元之經濟效益，故原定主要效益目標無法達成。又示範場選址欠當，除日照條件較為充足外，另具有鹽分及污染物質濃度較高，暨易受風沙侵襲、落塵堆積等不利因素，加以土地面積受限，降低整體系統發電效能，迄103年底止亦未能達到低碳能源發展產業聚落形成之目標。另原預期示範場建置完成後，每年可減少約1,100噸二氧化碳排放量，發揮節能減碳效益，查示範場103年度發電59萬餘度，發電效率92.93%，已達新高，惟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僅531.38噸，與預期可減少之二氧化碳排放量相距甚遠。","示範場及驗證中心自99至103年度運轉啟用5年，相關收入包括售電收入、技術服務收入及技術移轉收入合計5,038萬3,000元，尚不足支應同期間耗用之維持營運費1億2,859萬6,000元，包括租金3,489萬7,000元、水電清潔費3,992萬7,000元及其他5,377萬2,000元，且104年度及105年度估計營運收支相抵後，仍持續虧損1,453萬元及1,499萬元。","綜上，核能研究所辦理MW級聚光太陽光發電系統示範計畫及高聚光太陽光發電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建置計畫，核有執行效能不彰，且後續營運結果入不敷出，應適時檢討審慎研議轉型計畫或建立停損退場機制，以降低營運虧損，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賴振昌"],["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十)核能研究所係我國專責從事原子能、能源科技與輻射應用之研究機構，然而近年來因為我國公務預算中法定支出比重成長，以及因應國內產業界投入研發意願不高，科技研發預算逐漸偏向產業需求面，用於原子能科學研究之規模逐年減少，核能研究所亦逐漸增加執行外界委託或補助研究計畫。此外，中央政府組織再造之規劃中，核能研究所將調整組織目標及定位，因此在組織再造尚未定案之際，正式研究人員之編制逐年減少，對研究能量造成一定影響，雖以研發替代役、派遣等短期支援人力，仍非長久之計。綜上所述，核能研究所進用正式研究人力及編列科技研發計畫預算規模均逐年減少，允宜提出改善因應計畫，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十一)鑒於能源問題將會是台灣未來不可迴避的議題，核能研究所作為台灣微型電網與智慧型電網之研究尖端，目前雖已有初步成果，然中長程之應用與技轉方向與實證場域之規劃，尚未見核能研究所之具體構想，關於上述規劃部分請核能研究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報告。"],["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十二)核能研究所為國內目前最頂尖之核能相關學術機構，除學術與研發之任務外，同時亦應承擔國內民眾原能教育之社會責任，本款預算之使用計畫中，亦提及將研發成果技轉至民間以及研究成果報告，然核能研究所除應向國會進行成果說明之外，對於國內民眾之說明亦應將成果轉化為科普教育材料，作為國內原能教育之一環。鑑此，核能研究所應積極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進行協作，將核能研究所之研發成果與相關資訊以原能教育方式傳達給社會大眾，請核能研究所於2個月內提供初步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報告。"],["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段落：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四、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段落：本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麗君出席說明。"],["五、本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麗君出席說明。"],["段落：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六、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段落：臨時提案"],["（11月19日）","一、一個國家公民美感素養的提升，有賴於美感教育的普及與深化，教育部為推動美感教育計畫，訂定美善社會、美力國民、美化家園、美感續航四大主軸，互為經緯，在既有政策上企圖建立產官學協力共造美育體系，以整合和活用各項資源，並於103年宣示為「美感教育元年」，啟動103-107年第一期美感教育中長期計畫；為營造全民永續美適之生活環境，須以國家高度擘劃全民共同參與政策，爰建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研擬國家美感教育政策綱領，同時每4年通盤檢討1次，併同公布國家美感教育政策白皮書。"],["提案人：陳碧涵"],["連署人：蔣乃辛　　孔文吉"],["決議：照案通過。","二、霾害對臺灣影響越來越大，惟教育部對空污假的標準太過嚴格，在空污紫爆來臨時，許多學童仍在戶外上課，顯見空污停課標準彈性不足。","爰要求教育部應協調環保署，自105年1月起全面要求學校升空品旗或以其他警示方式，一旦達到警示標準，空氣不良時，學校應減少或取消學童的戶外活動。"],["提案人：鄭麗君　　田秋堇"],["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決議：修正通過。","散會","主席：在場委員人數不足，上次會議議事錄稍後再做確定，現在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處理104年度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預算案須經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等3案。"],["一、處理104年度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預算案須經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等3案。","(一)教育部函送國立臺灣大學「世界大學聲譽排名」專案報告案。","(二)教育部函送「國立宜蘭大學學雜費及住宿費調整案」專案報告案。","(三)教育部函送「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辦理赴澳洲海外實習」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辦理赴澳洲海外實習」專案報告案。"],["段落：審查委員陳碧涵等25人擬具「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陳碧涵等25人擬具「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委員陳碧涵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案。"],["四、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委員陳碧涵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案。","主席：現在進行法案之提案說明。本席有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的提案，所以在主席台進行提案說明。","首先，藝術教育法是在民國86年公布實施，它為我國的藝術教育奠下很重要的根基。我們一直強調德智體群美，而且五育要並重，在同年有了本法之後，藝術跟美感才開始有了法源依據，可是本法已經有15年沒有修正，其中有許多內涵在現在的全球趨勢及變化下已經不符需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理事長梅爾曾經強調過，美感教育以及創造力對兒童和青少年很重要，因為它可以促進文化的多樣性，同時在學子的身心發展、情緒平衡跟人格發展都具有關鍵的重要性。藝術跟美感教育的目的不是培養藝術家，更重要的是在薰陶的過程中開啟人類所有的感官潛能，而且它可以提升我們的創造力。這樣的創造力就是人類與其他動物間很大的差異所在，也是人類可以提升幸福生活的希望。","本法過去很強調培育具專才的藝術人才，但是很欠缺美感教育的啟發與國人美感涵養的提升，尤其很抽象的層次要如何落實、怎麼樣啟發潛力以及如何提升我們的品味，對教育現場是很大的挑戰。本席上任以後教育部也因應本人的提議，在102年公布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第一期五年計畫，而且本計畫現正如火如荼的推動，但是我們檢視本法後可以發現，裡面並沒有就美感教育中所謂的素養，以及美感教育應該在校園如何跟藝術教育共同融入或各司其職妥為規範。所以本席提出修正草案，希望能夠達到下列目的，第1個，使藝術教育的目的更為全面及完善，並納入美感素養及美感教育的核心內涵；第2個，改善學校專業藝術教育經費來源不穩定的問題，給予美感教育所需經費的法源依據；第3個，穩定中小學藝術才能班教師的薪資，尤其是兼任教師的待遇跟服務條件；第4個，彌平學生藝文美育浸潤的城鄉差距，因為在偏鄉教育中，藝術專業跟美感涵養的師資非常缺乏；第5個，豐富及彌補體制內藝術與美感教育資源的不足，特別是希望能夠強調創作及其衍生的智慧財產權，再者這樣的概念應該透過平常的藝術教育跟美感教育讓學生了解。","藝術教育跟美感教育能不能夠成功，最重要的是教育人員以及公務體系中可以掌握決定權的人；他們應該參與跟體驗美感活動，這樣子他才有可能因為了解及有共識，從而在推動政策的時候給予支持。本席希望能夠通過藝術教育法的修正條文，使藝術教育的運作更有保障，並使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的4個目標─美力國民、美化家園、美善社會及美感續航可以真正的一步一步落實。以上是本席對藝術教育法的立法說明。","其次，本席還有提案訂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而且本條例也是行政院的優先法案。事實上有很多教保人員不斷跟委員們反映，因為其中有很多事項待規定。在幼托整合之後由於幼兒照顧法的規範，因此衍生出必須在3年內明文確定法源的問題。過去幼教師跟教保員是採兩軌培育制度，我們希望本條例施行後可以暢通轉銜機制，也期盼能夠讓優秀的教保人員成為幼教師，並進一步整合規劃教保服務人員的職前培育課程。不管是在職或是職前培育都要有實際的效益，而且他們不需要不斷重複修習類似的科目；我們應該針對他們增能的需求提出具體而有效的課程，建立具有連貫性跟層次性的職前跟在職培育制度；尤其是對於未來的老師在校期間接受職前教育，我們應該檢視現在的師資培育辦法是不是有與時俱進。我們要培養的孩子是未來的人才，所以應該在本條例中納入更為先進及開明的師資培育課程內容。本席期望本條例可以順利通過，使得幼教師資等各種法令都可以完成，而不是只有其中1、2個法通過，可是其他法令沒有完整而且配套通過，這樣我們才能夠保障教保人員的權益。很多幼教師資對自身工作環境的人性化跟生涯規劃有很高的期許，所以本席提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也希望能夠完成立法。以上是簡短的立法說明。","其他提案委員均不在場，所以省略立法說明。","請教育部吳部長就討論事項所列4案一併進行報告。","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報告「國立臺灣大學等4校104年度預算解凍報告案」、「藝術教育法修正草案」、「大學法修正草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等4案，深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本部各項教育發展之關心，敬請繼續指正與支持。","壹、有關國立臺灣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104年度預算解凍報告大學預算解凍案","本部主管臺大、宜大、澎湖科大及高雄餐旅等大學校務基金104年度凍結預算共7億7,905萬4,000元，主要係各校教學研究、訓輔、行政運作、學生公費及獎勵金等業務所需經費，對提升教學研究品質、維持基本營運及照護弱勢學生權益屬必要之經費，懇請　各位委員准予解凍，俾利校務推展。","貳、有關陳碧涵委員等25人擬具「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豐富藝術與美感教育之內涵與精神，確保學校辦理專業藝術教育之經費等修正條文，本部敬表贊同。但為利法案整體考量，建議此次部分修正條文，未來與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版本併案審議，並說明如下：","一、修正草案第五條之一，因目前已將「藝術教育」納入高中職校務評鑑項目，且對藝術才能班定期訪視考核，考量行政減量之需求，建議暫緩增列。","二、修正草案第八條，有關藝術才能班師資與授薪基準之認定，倘由本法訂定，是否與其他人事銓敘等相關法規扞格，尚須釐清，建議暫緩增列。","三、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有關補助地方政府以共聘或巡迴輔導方式，增置藝術領域教師一節，本部刻正規劃推動國小合理教師員額編制，爰地方政府可就員額控留部分，改聘正式或代理教師予以合聘；至於國中部分，目前業補助各地方政府增置編制外教師，考量各校專長師資需求不一，宜由學校視專長授課需求聘任教師，建議暫緩增列。","四、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每年2小時藝術與美感教育課程或活動，考量基層表達行政減量之訴求，且須大量人力與經費配合，建議暫緩增列。","參、有關大學法修正草案"],["一、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修正條文第十三條是針對學術主管（院長及系主任）遴聘資格，放寬為曾任相當教授、副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放寬學術副主管，得由外國籍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二)修正條文第十四條是放寬人事、主計、總務、學務及教務以外之行政主管，得採契約聘僱專業人士擔任；國際學術及研究發展之單位主管亦得由外國籍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三)修正條文第十八條是放寬大學於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擔任教師時，得不受初聘應公告徵聘資訊限制。其資格及認定基準，由大學定之。","(四)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是針對學士應屆畢業生在校學習表現優異者，放寬得逕修讀碩士。","(五)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是為培育基礎科學研究人才，將科學班學生比照特種生入學。","(六)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一則是為提升大學學術、教學品質，增訂本部得設國家講座及學術獎等獎項。","二、針對賴振昌委員等16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四、六、十四條將使文意更臻明確，本部敬表同意；另第五條將評鑑結果作為人民監督學校辦學參考，因現行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已有校務資訊公開規定，且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也具體規範大學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包括基本校務數據、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財務資訊等，已符合人民監督學校辦學精神，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三、針對賴士葆委員等29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退學、開除學籍、服兵役等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基於下列理由，建議維持現行規定：首先，在實務運作，大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籍，不限於學業成績不及格，尚有品行不良及不法行為，此為學籍管理之必要措施，且於法律明定方符法律保留原則；其次，學則列服兵役事項，則是為保留學生入學資格，如刪除，恐影響學生權益。","四、針對蔣乃辛委員等29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大學得辦理進修教育。此與行政院於102年9月9日函請大院審議之修正草案方向一致，惟為法案整體考量，建議與行政院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併案審查。","肆、有關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一、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本條例是依幼照法第二十三條「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施行。」所擬具，全文共計19條，立法後將可解決教保系科分流培育、人員重覆修習相似課程及教保員取得教師資格進修管道受限之問題，契約進用之教保員並得以遷調，可提高持續在職比率並穩定教保服務品質。"],["二、針對陳淑慧委員等29人、陳碧涵委員等17人所提本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七條條文草案：","(一)陳碧涵委員等17人擬具本條例第三條，明定教保服務人員之工作內容，考量明定分工恐使幼兒園內部行政運作困難，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條文。","(二)陳淑慧委員等29人、陳碧涵委員等17人擬具本條例第五條，考量師資培育法第二十四條所提供在職教保員進修取得教師資格機會設有落日條款，為使現職教保員進修管道暢通並適量培育幼兒園教師，建請併同行政院版審查。","(三)陳淑慧委員等29人擬具本條例第八條，考量幼照法第二十七條已有規範相關人員不得於幼兒園服務情事之規定，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條文。","(四)陳淑慧委員等29人擬具本條例第十七條，建議提供助理教保員進修取得教保員資格，因目前渠等進修管道多元且充足，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條文。","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謝謝！","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10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法律案的修正動議提案或臨時提案請於質詢結束前提出；處理相關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請黃委員志雄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黃委員國書暫代主席。"],["主席（黃委員國書代）：請陳委員碧涵發言。","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除了有很多重要的法案要審查，還有4所國立大學的預算要解凍，本席擬就我所提出的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當中有關藝術教育及美感教育的部分進行質詢。","部長，本席手中的資料夾你看過吧？"],["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是的。","陳委員碧涵：這是本席為了美感教育而製作的資料夾，上面的圖案都是我從傳統藝術文化當中擷取的，大家覺得不可思議的是，當他們說「好漂亮！這是誰？」，我說「對不起，這是我本人。」，然後大家就會說「蛤─，看不出來！」。雖然這時我會覺得有點難過，但這也表示經過美感教育或一定程度的美育訓練，真的可以用直觀的方式讓大家感受到美到底是什麼。","我們一直都不知道該怎麼去落實美育，雖然五育平衡已經喊了很久，可是美的部分真的做得比較晚、比較少，而且也比較不具體。本席一進入立法院服務就主張，在推動十二年國教的當下，應該重新檢視要給所有的學子什麼樣的教育，並提出美感教育計畫，很高興教育部對此非常重視，經過一年的專家會議、焦點會議，並以很多學術研究做為依據，終於宣示103年為美感教育元年，推出第一期的五年期計畫。該計畫有別於教育部以往所有的計畫，一開始就由跨部會共同推動，因為本席認為，美感教育如果要成功，不可能只在學校的場域推動，因為孩子們離開學校進入家庭或社區，美感的薰陶絕對不可以斷鏈。","美感教育在這麼弱勢的情況之下都已經跨出第一步，而且現在可以在各種媒體頻道中，看到陸陸續續推出的這些活動正在社會中發酵，這是很不容易的事情，所以我覺得尤其應該鼓勵教育部的同仁，因為他們從剛開始對美感教育的內容有很大的疑惑，到今天都能親自站上第一線，向社會大眾說明美感教育的核心和美感應如何啟發培養。此外，國教院也建立了亞太美感研究室等一系列的先行計畫，所以我覺得政府並不是在玩假的。可是我們的藝術教育法並沒有因此而搭配起來，而且已經15年沒有修正，所以我剛剛有說明為什麼要提出今天這個修正案。","我今天要跟部長講一件令人很感慨的事情：本席進來擔任立委的時候，中國大陸有一位被委請進行藝術素質改革的呂教授，他們所謂的藝術素質就是美感教育，我當時有跟他說我理想中的美感教育要怎麼做，如何從學校進到社會、進到家園、進到跨部會，乃至於全民的素養要怎麼去落實。沒想到我的任期都快結束了，他們9月份已經在國務院（相當於我們的行政院）提出了「全面加強並改進學校美育工作意見」，這份計畫書的內容洋洋灑灑，除了2015年起要全面加強並改進學校美育工作，2018年還要逐步優化美育資源配置、完善管理機制、各級各類學校開齊開足美育課程，到2020年，更要初步形成幼教大、中、小班的美育銜接，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必須相互結合，普及教育和專業教育要互相促進；而且和我們一樣，學校美育和社會家庭美育也要相互聯繫。我覺得很感慨的是，他們不僅有具體的時程，還拉到全面性的高度。不曉得部長對這件事情有什麼樣的看法？","吳部長思華：首先，非常佩服委員過去4年對美感教育的重視，也督促我們部內同仁積極展開這部分的工作。這次委員提案希望能夠修改藝術教育法，我們也覺得非常適當，至於細部的條文，我們可以再跟委員磋商。基本上我們也認為五育均衡是目前十二年國教的核心關鍵，培養全國人民具有美感的素養也是我們一個重要的方向，我們願意共同在這方面更為積極努力。","陳委員碧涵：其實我們起步比較早，推動的範圍也還不錯，所以不要妄自菲薄。但我感受到的是，因為他們有強大物力和人力，而且還有具體的時程，這件事情是不可小覷的。當然，美感教育絕對不是一種競爭的活動，但是從一句話當中可以看出他們的思維─他們說要引進民間的資源來「結對子、種文化」。「結對子」就是希望民間和政府要相互交流、合作、扶植、提升美感教育，其實這就是我們現在在做的，因為本席一開始就說絕對要跨部會，現在包括文化部、交通部、農委會、經濟部等等，也都做得相當不錯。民間的資源也在我們這次的第一個五年期計畫中強化引進，所以有些屬於民間團體可以推動的部分，我們就授權給民間團體，因為他們更活潑，更知道要運用什麼樣的有效管道和方式，把各種資源聯結在一起。","本席認為我們當然不可以故步自封，所以上禮拜我提了一個臨時提案，請教育部開始編製美感教育的國家政策綱領，並據此提出美感教育的白皮書，以四年一期的方式來做滾動式的調整。之所以要這樣做是因為美感教育絕對不只是一種美的事情，還影響到人才、社會等其他續航力，部長當時也表示要遵照辦理，所以本席會協助你把這件事情具體化，因為要把抽象的感覺變得很具體，在公務體系而言，的確有其挑戰性，但這正好是本席的所長，所以我覺得我可以協助你們。","最後是有關大學制度鬆綁的問題，今天楊校長也來了，楊校長在這次台大校慶引用祖克伯的一句話來勉勵台大的校友─當你找到想做的事情，其實就已經在改變世界了」。請問部長對這句話有什麼看法？","吳部長思華：我個人非常佩服也非常認同楊校長的發言，教育部這次有關大學法的修法也是希望我們對各大學的規範能夠更為鬆綁，讓各大學可以依據自己的特色做更大的發揮。","陳委員碧涵：總質詢的時候本席有提到，現在很多青年失業是為了要延遲就業，延遲的原因是因為他們有挫折感，怕自己找不到理想的工作或能力不符合企業所需，所以很大的因素是逃避。另外一個因素則是世界潮流是兩極化的，一方面是青年失業的問題非常嚴重，另一方面卻是青年創業的機會不斷展現。我覺得楊校長講的話是，學校是一個提供教育制度和內容物的地方，但是人生的生涯規劃卻不是線性的，也就是說，當你準備好的時候，一有機會就可以隨時去展現自己的夢想，當你覺得不足的時候，隨時歡迎你回到學校裡頭補充自己需要的東西。","其實我們十幾年前就不斷強調這樣的思維，可是大學教育的制度還是非常僵化，像吳寶春，他雖然得到世界冠軍，在自己的領域裡頭有非常專業的技術，但是當他要彌補自己的不足，想學習管理的時候，卻受到學歷的限制，導致一個有實力的人無法流通轉銜，到他需要接受的教育場域裡頭，所以我覺得相關的鬆綁一定要完成。","但是本席也說過，教育本來就像一艘航空母艦，它不可能跟著產業的變化快速調動，因為它的身軀非常龐大，但這並非無法解套，因為我們的核心職能標準已經建構出來了，所以教育部現在要做的就是根據產官學所提出的核心職能制度進行學分抵免。也就是說，日後我們除了學歷系統，還有證照核心能力的系統，產業敘薪和學業上的修習學分都是有彈性的，因此我們必須改變教育制度，研究以學分為單位，而不是年級為單位。像現在，有能力的孩子如果因為有就業或創業機會而要提早畢業，往往會受到修業年限的限制，雖然大學法規定可以提早畢業，但是有很多和畢業有關的規定是放在後面的學期，造成縱使有這樣的機會也不可能落實。因此本席要在此提醒部長證照抵免學分這件事情，而這又必須和學分制的推動配套，不要再用以前學期的概念來規劃大學課程，這樣年輕人有創業機會的時候，才能勇於走出去，不足的時候再回來；他如果有能力，就用證照去證明自己的能力所在，企業也可以因此而有敘薪的彈性，不要只是看學歷。","以上是本席今天所要提供的意見，請部長幫忙落實，好嗎？","吳部長思華：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努力來做。"],["陳委員碧涵：謝謝部長。"],["主席（陳委員碧涵）：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討論的有好幾個案子，有關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上會期我們好不容易三讀通過幼照法修正案，特別是第十八條和第五十五條都有所修正，其中最主要的爭執點在於教保人員可不可以帶大班，當然，現在已經給他們機會，讓他們可以去進修，而且也在幼教和教保團體中形成共識了，接下來所要處理的就是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請問部長，這個會期會處理吧？"],["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大家覺得可以的話，我們希望禮拜四就能通過。","黃委員國書：好，禮拜四就要處理了，那請問你們這段時間有沒有跟教保人員的團體進行過相關協議或舉辦公聽會？","吳部長思華：其實在上次修正幼照法的時候，我們就有一併溝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部分，就我們目前所得到的訊息而言，大家應該是有共識的。","黃委員國書：大部分都有共識，但還是有幾個爭議點。教保團體的陳情有兩大重點，第一是大學幼教系畢業者是否具有園長資格，第二是在本法實施前已具有教保人員資格者可否免予教學演示。也就是說，馬上就要處理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雖然大部分都有共識，但是對於我剛剛講的那兩點，你們是不是可以再跟教保團體研商，至少要透過公聽會的程序，讓他們的意見可以獲得充分的討論？以上是本席的建議，請部長參酌。","吳部長思華：其實幼教界也希望這個法能儘快通過，如果有需要的話，我們會在禮拜四審查之前再跟他們溝通一下。","黃委員國書：好，請再跟他們溝通，我們希望所有政策都能先獲得高度共識再來推動，不然未來就必須再度修法並面對很多陳抗事件。","接下來，今天媒體報導台北市要拆除公園內的磨石溜滑梯，很多人的童年記憶將因此而被消除。其實現在校園裡頭也有很多我們成長記憶中的磨石溜滑梯，我覺得這應該成為文化資產才對。台北市拆除磨石溜滑梯的依據是兒童遊戲場安全規範，請問目前校園中令人懷舊的磨石溜滑梯會不會比照辦理？","吳部長思華：大家之所以關心這個議題主要是基於國中小的校園安全，對此，衛福部已經委託訂定了一個兒童遊戲場安全工作執行手冊，磨石溜滑梯如果符合安全規定，我覺得就應該保留，這是教育部的基本政策。","黃委員國書：他們要拆除有一個理由，就是磨石溜滑梯梯道之間的距離太近，擔心兩邊的小朋友會互相干擾。我不曉得這樣會不會矯枉過正？現在很多家長團體希望磨石溜滑梯能夠保留，因為校園的部分屬於教育部的權責，請問部長以為如何？","吳部長思華：我剛才已經跟委員報告了，因為它安不安全其實是一個專業的問題，我們會儘快邀請衛福部和經濟部就材料的部分進行研商，訂出一個實務上可以執行的方案。","黃委員國書：既然談到材料的問題，請問教育部有沒有針對校園的遊戲設施訂定安全規範或安全標準？","吳部長思華：本部94年曾針對國中小校園安全的部分訂定相關規定，隨著時間的過去，我們目前有請經濟部標準局就遊戲器材的燃點、材質與學童安全之間的關係進行研究，彙整相關意見以後，……"],["黃委員國書：所以目前並沒有標準？"],["吳部長思華：目前沒有正式的國家標準。","黃委員國書：有關校園的遊戲設施，教育部到目前為止並沒有訂定任何安全標準？","吳部長思華：委員剛才關心的是材質的部分，這部分過去確實沒有特別規定；材質是經濟部標準局規定的。","黃委員國書：螢幕上照片中的這二個溜滑梯，如果左邊的磨石溜滑梯不安全，那右邊這種鐵製的溜滑梯呢？這種大概是三十幾年前普遍存在校園的溜滑梯，當時都是用這種材質。台北市政府認為磨石溜滑梯不安全，那螢幕上右邊這種鐵製溜滑梯是否安全？部長認為這種溜滑梯安全嗎？","吳部長思華：因為這個涉及到專業議題，包括耐力與相關係數，我們會儘快邀請專家來進行專業評估，也會邀請經濟部提供專業意見。","黃委員國書：部長，你們要去全面檢討。"],["吳部長思華：是。","黃委員國書：三十多年前校園普遍都是用這種材質與這種規格去設置兒童遊戲器材，特別是溜滑梯，三十多年過去了，這些遊戲器材都鏽蝕了，但校園還是充斥著這樣的溜滑梯，沒錢可以去改善。這些溜滑梯等遊戲器材都生鏽了，上面也還有很多油漆，至少含鉛量是過高的。所以我要求教育部儘速去瞭解校園的遊戲器材與遊戲設施，包括鏽蝕問題、材質不符問題、安全問題及含鉛量過高問題等都需要全面檢討，你們到現在還沒有安全準則，還在與經濟部商檢局研議嘛！"],["吳部長思華：是。","黃委員國書：部長，螢幕上秀出的這些照片中的遊戲器材都生鏽了，我不知道小學生在這裡玩耍安不安全，但是他們遊戲時身體會接觸到這些鏽蝕的器材，而這些器材的含鉛量是過高的！台北市政府要拆掉磨石溜滑梯，這是台北市政府的權責，雖然大家有意見，但這部分我們不管，我們要處理的是校園的遊戲器材，部長認為是否應該要進行全面性的總體檢？","吳部長思華：是，涉及到學生安全的部分，都是我們施政上的首要重點，我們會儘快研擬標準，並且去進行全面性的盤點與檢查。","黃委員國書：剛才螢幕上的這些遊戲器材絕對比磨石溜滑梯危險太多了，你們可不可以去進行普查？","吳部長思華：是，我們會儘快先把標準訂定出來，再來進行普查，以確保每所學校的遊戲器材都是安全的，我們會來做這件事情。","黃委員國書：另外，現在大學的論文抄襲情況越來越嚴重，我不知道要怎麼解決這個問題，但其實我們是有相關法律的規定。學位授予法已經於102年上路，為何還有層出不窮的論文抄襲事件？前幾天又有明道大學校長涉及論文抄襲的新聞，請問我們要用什麼方法來遏止這些歪風？為什麼這些碩、博士或教授要做這種論文抄襲的事情？我覺得這要從制度面來檢討，他們為了要升等，就必須要有大量論文，我們的制度就是如此，他們為了論文數量，就去抄襲，我不知道部長對這個事情的觀點如何，但至少對於論文抄襲的部分，我們是有學位授予法的相關規定，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都有相關罰則，特別是請人代寫論文的部分也有罰則，但是請人代寫論文的處罰從102年實施至今，才只有一例受到處罰。部長，為什麼只有一個案例而已？就是因為每次事情發生後，教育部都輕輕放下，所以他們就覺得沒關係。部長對此有沒有什麼特別看法？","吳部長思華：有關論文抄襲的議題，本部都非常嚴肅的在處理，沒有任何一個案子會輕輕放下，只要違反學術倫理或學術基本要求，都一定會給予相對應的處理原則。不過剛才委員提到要如何避免，我想我們要從情理法三方面同時來努力。在情的部分，我們要求學術倫理是每位學者應該要堅持的；在理的部分，我們所訂定的標準要能夠合理，尤其現在多元升等是我們積極在推動的重點，不是每一位學者都需要用很多量的研究報告來做為升等的唯一標準；在法的部分，我們會更嚴格來執行，只要有任何違法情況被發現，我會要求學校或教育部主動去處理，這個部分我們也會堅持。","黃委員國書：在代寫論文的部分，為什麼102年到現在只有一例受到懲處？","吳部長思華：有的案子在學校被發現，學校就已經主動處理了，所以沒有報到教育部，其實每所學校對於這種事情都是相當嚴肅的在面對。","黃委員國書：部長，請正視校園的論文抄襲問題，不然這將影響到將來校園學術的發展。","吳部長思華：是，這個我們瞭解。謝謝委員。","主席：部長，延續剛剛黃委員的這個議題，對於有些升等的人去聯絡打聽學審會審查委員的事情，你們也要去注意，照理來說，這是不可以的行為，但是都在發生。","請許委員智傑發言。","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最近本席看到一則新聞還滿有趣的，部長說行政院有一半的工作都在教育，是嗎？"],["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我是說行政院有一半的工作最後都跟教育有關，不管是國防、校安、衛福，最後都會跟教育發生關係。","許委員智傑：這個要說清楚，說不清楚會被誤解。"],["吳部長思華：我在現場是那樣講的。","許委員智傑：因為報紙標題是「誰最大？吳思華：行政院一半工作都落在教育」，這樣就曲解了你的原意，對不對？"],["吳部長思華：是。","許委員智傑：有可能是你在講的時候也沒有特別注意到，所以這個要小心，不然會被人說自我膨脹，其實做教育的是比較實在，對不對？"],["吳部長思華：是。","許委員智傑：現在我們來看一下時事問題，有關公民教育與民主投票的概念，請問部長，下面這三個答案何者為非？第一個答案是「人生而平等，因此在公民社會中，票票等值」；第二個答案是「我的學歷比較高，財富比較多，所以我的一票應該有兩票的價值」；第三個答案是「學校是公民教育的一環，校園是學生建立民主觀念、培養參與社會能力的重要場域」。部長覺得哪一項是錯誤的？","吳部長思華：我知道委員問這個問題的用意，在一個民主社會中，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是在價值選擇過程中的基本共識，但是也有很多專業審查確實是專家的意見比較受到重視。"],["許委員智傑：我現在只問你一般民主的投票。","吳部長思華：如果是一般民主，就是我剛才所說的，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是民主的核心價值。"],["許委員智傑：這個你可以接受？"],["吳部長思華：當然。"],["許委員智傑：所以你知道臺北市一流高中校長所說的那些話？","吳部長思華：是，不過我也有看到校長的澄清。","許委員智傑：其實我不是要問你這位校長到底對或不對，而是因為穿不穿制服引發出這樣的事，而且之前也發生了一連串的事情，包括「校慶接力玩創意遭制止，雄中生抗議」，部長知道雄中的這件事情嗎？"],["吳部長思華：這個我不知道。","許委員智傑：雄中學生在校慶的大隊接力時，想要在各自的衣服上有所表現，但是被學校制止了。","部長，「抗議黑箱課綱洗腦，中一中開第一槍」這件事，你知道嗎？。","吳部長思華：是，我知道。"],["許委員智傑：所以你也知道這叫做黑箱課綱。","吳部長思華：我知道這件事情，但我不承認是黑箱課綱。","許委員智傑：另外還有「自己短褲自己穿，中女中學生升旗脫裙抗議」事件，部長知道嗎？"],["吳部長思華：我有看到報導。","許委員智傑：最後是「論制服問題，建中校長：名校畢業與遊民一人一票不公平」事件。我們今天要探討的是「公民意識」，公民意識在以前的高中時代，幾乎都是威權管理，學校說什麼就是什麼，等到大學才比較開放。部長，對於現在的高中職，你認為應該用解嚴前的觀念還是解嚴後的觀念來處理高中校園民主事務？","吳部長思華：在每所學校，不管是哪個層級，加強與學生的溝通，同時相互尊重彼此意見，是我們現在努力的目標。"],["許委員智傑：所以你覺得高中校園民主應該開始萌芽了？"],["吳部長思華：是。","許委員智傑：應該要開始啟動了，對不對？"],["吳部長思華：我希望校園中能有更多對話。","許委員智傑：現在高中可以選出學生代表，學生代表可以去參與校務會議，請問他們參與校務會議到底是「出席」還是「列席」？他們有沒有投票權、發言權？","吳部長思華：過去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各校處理原則可能不太一樣。","許委員智傑：所以是學校自己決定。為什麼女生要脫裙子、要穿短褲？為什麼男生想要奇裝異服？我認為至少要給他們表達、溝通的管道，如果沒有溝通管道，他們只好用抗議的方式來宣洩。以高中來說，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以部長個人價值來說，他們的參與如果算是「出席」，這樣OK嗎？","吳部長思華：我個人認為可以，過去大學的學生都是出席。","許委員智傑：大學法規定學生代表可以出席校務會議的。而本席要跟部長討論的是，因為高中有很多議題，而學生對於這些議題可能有不同的意見，我們應該要讓高中生也有正常管道可以發聲，如果教育部能做到這件事，你願意去做嗎？"],["吳部長思華：我們願意跟學校討論這件事情。","許委員智傑：跟學校討論會討論不完！你要跟每一所學校討論嗎？當校長意見與你的意見不一樣時，是要照你的意見還是校長的意見？","吳部長思華：這件事情本身也需要溝通，教育部也應該抱持著跟學校溝通的態度來處理這件事情。","許委員智傑：我們先來討論校園民主的價值，在大學，我們認為學生代表可以出席校務會議，所以他們可以用正常合法的管道，也就是在校務會議中發聲，如果高中生也被允許有這樣的管道與機會，而且是全國通用，有意見都可以去校務會議表達，我們不去判斷對或不對，而是採用民主機制來處理校園民主問題，讓高中生有機會、有管道可以發聲，這樣你覺得可以嗎？","吳部長思華：我個人贊成，但是我剛才有報告過，這涉及到每所學校的運作，我們會跟各個學校的校長們做進一步溝通。","許委員智傑：你進行課綱調整時都這麼有決心，都認為你做的是對的，面對校園民主問題你就不敢做決定嗎？","吳部長思華：沒有，對於課綱部分，我們也非常尊重專家的意見。","許委員智傑：課綱的爭議這麼大，我們現在不討論這個爭議，但是如果當時一開始就有溝通、發聲的管道，今天的學生問題就不會延燒這麼大。我剛才提到學生抗議事件，都是因為一開始沒有足夠的溝通與發聲管道，事後的彌補是事後，事前就應該建立這樣的機制，才會減少大規模的抗議。","本席要具體提出我的看法，我認為12年國教應該從校園民主教育開始，應該要正視高中校園學生自治與民主參與的需求，重新檢討校園議題的溝通管道建立與機制，比照大學法精神，讓學生能出席校務會議。有關這個部分，本席已經有提案了，不知道部長個人價值是否認同？教育部到底研究到什麼程度，是否可以接受？如果可以接受校園民主向下延伸，高中生的學生代表能參加校務會議，這個部分我已經有提案了，這個會期如果有機會能修法通過，以後高中生有意見就都可以去校務會議發聲，這一點部長能否同意？","吳部長思華：我剛才已經表達了，我個人是贊成這個想法。"],["許委員智傑：你要問過全國高中校長是否贊成之後才要決定是否修法嗎？","吳部長思華：我是說我要去瞭解他們在實務上有沒有遇到什麼困難，我們還是得尊重每所學校校長在實務上的情況。","許委員智傑：好，請你們儘快去研究，如果可以在這個會期通過修法，以後學生對於有意見的事情，就可以先去校務會議表達，這樣不是很好嗎？對於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與輔導並不會比較不好，所以希望教育部儘快去研究一下。","部長，螢幕上這張是舉重選手獲得金牌時你站在選手旁邊沾光的照片，我記得10月1日就曾經提出來，要求你要去檢討選手零用金的問題，當時部長也說要去檢討，對不對？當時我提到選手一天只有200元的零用金，以國家培養一位選手來說，這情何以堪！10月13日在院會總質詢時，我也正式的再一次提出，希望你們對於選手的零用金可以不要這麼苛刻，部長很有誠意的表示要檢討改善，但是11月3日給本席的回文卻是完全沒有任何改善的方案！黃國書委員也曾提過12強球員零用金200元的問題，部長也承諾要檢討。也就是說，從10月1日本席提出要求，11月19日黃國書委員也提出要求，但是到現在教育部還是沒有提出任何檢討改善方案，請問部長，對於選手的照顧，教育部到底想不想改善？","吳部長思華：我們對國手是非常積極在照顧的，零用金其實只是福利的一部分，如果要看應該是看整體照顧是否足夠……","許委員智傑：上次我已經跟你說過了，你現在的意思是零用金部分不想改善就對了？"],["吳部長思華：因為我們在其他部分……","許委員智傑：你講清楚！其他部分有？但是你說的那些福利都必須是沒有工作的人才有，有工作的學生身分就是200元，你不要被底下的人騙了，你都只瞭解一部分而已，如果是學生或是有正式工作的人，去參加國手訓練時，一天的零用金就是200元，你到底知不知道這件事？","吳部長思華：這個我瞭解啦，但是……","許委員智傑：你是真的瞭解？如果學生去參加受訓，一天就是200元零用金，沒有其他的了，你知不知道？","吳部長思華：但是我跟委員報告，他其他的膳宿、交通、保險、獎金都算是福利的一部分。","許委員智傑：你現在去瞭解清楚，你瞭解得有限，你瞭解得不夠，正式的員工是有工作的，現在那些都是沒有工作的才能領那些津貼，只有少數人可以領到你說的福利，大部分都領不到。","主席：具體瞭解一下，好不好？"],["許委員智傑：你瞭解清楚。"],["吳部長思華：我再進一步瞭解。","許委員智傑：最後我再要求一次，在2週內給我一份改善報告，好不好？"],["吳部長思華：好。","許委員智傑：你如果都不懂，1週內到我辦公室來，到底你哪裡不清楚，我詳細說明，教育部希望照顧所有國手，培養他們，你要瞭解得更清楚。"],["吳部長思華：是。","許委員智傑：所以我希望你在2週內提出改善報告，如果還是跟原來的方案一樣，沒有改善報告，你請教育部提前1週安排到我辦公室來，我告訴你哪裡是你不知道的地方。","單項協會的部分也一樣，保險的需求不是只考慮一個協會就可以，要連所有有可能的賽事一起考慮。","以上三點，會後我會把資料給你，希望教育部就這三點做一完整規劃。"],["吳部長思華：我會後再來跟委員請教。","許委員智傑：好，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高中唸哪裡？"],["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師大附中畢業。","何委員欣純：不是建中，還好。"],["吳部長思華：建中是好學校。","何委員欣純：建中是好學校，不過這幾天建中校長說民主是票票不等值，全國人民為之嘩然，這種言論怎麼會從建中校長口中說出？民主的發展讓台灣引以為榮，也是全世界的普世價值，這個建中校長講的話好像跟大家都不太一樣，而且還「倒退嚕」，部長，你的看法如何？","吳部長思華：據我所知，建中校長講這段話的時候，他是說以前不是票票等值，他說民主是一個演化的過程，經過演化才變成……"],["何委員欣純：你有沒有看到建中學生上傳校長講的那段話？你有親自看到那段影片嗎？"],["吳部長思華：影片我是沒有看到。","何委員欣純：這兩天電子媒體一播再播，我還上網去看，看了真的在搖頭。部長，你連看都沒有看，就幫建中校長說話。","吳部長思華：我有看過所有相關報導，其實那是很長的一段訪問，他講了很多話，最後才有那段話出來。","何委員欣純：部長，他說民主演進那部分，我們當然可以認同，因為民主讓我們女性都可以有投票權，連黑人都可以有投票權，不分年齡，不分族群，不分性別，不分種族，在民主價值上，大家都是等值的，因為這是基於對人的尊重，對於個人價值的肯定，對不對？"],["吳部長思華：是。","何委員欣純：這就是民主政治，民主價值。"],["吳部長思華：是。","何委員欣純：可是這個建中校長在這段影片裡就不是這樣講的，他說，讀到碩士、博士，接受那麼多教育資源的栽培，奉獻給社會的精力、價值是不一樣的，學歷只有小學畢業的人或遊民也可以投一票，這一票和碩士、博士的一票到底等不等值？這個校長是這樣問的。部長，你有沒有看？","吳部長思華：我是沒有看那部影片，但是我……","何委員欣純：你也唸到博士了，你是政大校長出身，現在當教育部部長，你也是能投一票，學歷只有國小畢業的、遊民或弱勢家庭的學生，在民主價值裡，他們也是一票，你認為他們的票和博士的票等值嗎？","吳部長思華：我已經多次報告，我非常同意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是民主的核心價值，這件事情我們是認同的。","何委員欣純：如果你認同，何必幫建中校長圓謊？我建議你再回去看一下，你等一下上網看一下，我覺得他後半段的言論非常不恰當。你剛才說建中是一所好學校，全國人民也都覺得建中是好學校，可是校長竟然說出這番開民主倒車的言論，真的令人非常震驚，在台灣這種民主發展非常成熟的國家，最好的高中校長竟然說出這樣的言論。"],["吳部長思華：我會再進一步瞭解。"],["何委員欣純：你會再進一步瞭解？","吳部長思華：對，但是我們可能要看他全部的發言，會比較好一點。","何委員欣純：我們就是看了他全部的發言，前面他在講演進，我還可以認同，後面他講到碩博士的一票和只有小學畢業的人、遊民的一票怎麼可能等值，他這樣的問法，我不知道他是什麼意思，他說這段話時是在教育學生，而且還是在跟學生座談。"],["吳部長思華：他是在跟學生座談。"],["何委員欣純：是啊！他是這樣教育孩子的嗎？在挑戰孩子的民主素養？你覺得呢？","吳部長思華：我們可能要看他們當時對話的情境，會比較好一點。","何委員欣純：你身為教育行政的最高首長，你一定要去瞭解一下，如果被大家認為是全國最好的中學之一的校長竟然有這樣的思想，發出這種背離現況、背離民主價值、背離普世價值的言論，非常不恰當，而且給孩子立下一個不能學習的榜樣，是不是這樣？"],["吳部長思華：這件事情我們會進一步瞭解。","何委員欣純：枉費我們常說校長和老師要當孩子的榜樣，結果校長發出這樣的言論。","我們今天要處理教保人員條例，上次我們在修幼照法第十八條時提到，我們幫教保員爭取他們應有的工作權利，但是我們也設下標準，要求他們再進修，要補修16個學分，我們有作成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做好配套措施，而其中的一個配套措施就是普設學分班和專班，除了現有的15所師範體系的師培大學以外，包括技職院校、技專院校，只要通過師培資格，都可以開專班，請問做到了沒有？"],["吳部長思華：這部分我們師藝司和國教署都在積極規劃。","何委員欣純：做到了沒有？現在開了幾班？部長，你知道嗎？修法時你也同意了，所以我們完成修法，配套也是你答應要做，現在又過了大半年，做了嗎？"],["吳部長思華：第一年的課已經開了。","何委員欣純：開了幾班？除了15所師培大學以外，開了幾班？"],["主席：請教育部師資藝教司張司長說明。"],["張司長明文：主席、各位委員。明年我們的配套會進來……"],["何委員欣純：所以今年還沒嘛！"],["張司長明文：今年已經有十幾所學校開了。"],["何委員欣純：今年幾所學校開？就是15所的師培大學嘛！對不對？"],["張司長明文：對。","何委員欣純：可是當初我們作附帶決議，就是因為現有的15所師培大學不符合資格嘛！你知道有多少人需要進修嗎？起碼有兩萬六千多人。我們上次修法時，一直爭論的地方就是，如果現行的師培大學開在班級的員額不足，有那麼多教保人員需要進修，他們怎麼辦？他們要去搶名額，名額一出來就秒殺。","吳部長思華：不會，委員關心的問題，我們都務實地在規劃，在量和開班地點……","何委員欣純：你講到這個，又是一個問題。我們那時作的附帶決議是要求北、中、南、東各縣市儘量開班，只要能夠通過師培資格的技專院校都可以開設，以縮短地域距離。","還有，我們去年所修的幼照法第十八條也有規定，可以用遠距教學、專題研究或工作坊的方式辦理，在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教保人員服務條例裡，我們也還沒有修，我們應該要修，才能跟幼照法第十八條的精神符合，部長知道嗎？"],["吳部長思華：這部分需不需要修法……"],["何委員欣純：這部分你不知道啦！"],["吳部長思華：對。","何委員欣純：這就是我們大家覺得很「厭氣」的地方，我們好不容易推動修法，要求教育部落實這個配套措施，結果修法完成至今已經大半年了，你才告訴我們明年才會有配套措施，這就是我們教育部的行政效率嗎？","我們今天提出教保人員服務條例，我們沒有看到它可以配合幼照法第十八條的修法來同步進行，教育部根本沒有把這件事當作你們該做的事嘛！是不是？","部長，我現在問你，你也不知道，你都推給下面的，都是司長的問題，你都沒有問題？你都不用去瞭解？","吳部長思華：剛才委員所關心的事情，我們現在要求各校去規劃，他們在105學年度就會增開更多課，會因應不同縣市的需要去做教學。","何委員欣純：你說105學年度，就是說要從105年9月開始，那在這之前呢？修法通過至今已大半年了，如果再等到明年9月，等於整整有一年的空窗期，這些教保人員統統沒有辦法上課。","吳部長思華：我剛才已經報告，今年這十幾所學校都已經開班。","何委員欣純：這十幾所學校都已經開班，你們有去清查到底有多少教保人員可以進修嗎？"],["吳部長思華：今年有1,000個名額。"],["何委員欣純：全部都額滿嗎？"],["張司長明文：報名人數幾乎都超過名額。"],["何委員欣純：有多少人是在候補？你們有去清查嗎？"],["張司長明文：所以我們明年還會再增開。","何委員欣純：我們已經修法通過，要求你們配套措施要做完整，就是希望你們效率快一點，我們希望修法和配套能同時進行。","我們今天審的教保人員服務條例裡，也沒有配合幼照法的精神，我在行政院的版本、陳委員碧涵的版本都沒有看到，以遠距教學、工作坊的方式辦理等相關規定應該列在教保人員服務條例十七條。","吳部長思華：遠距教學等其他辦法在師培法授權的子法裡就已經定進去了，所以沒有在這裡重複定。","何委員欣純：如果沒有重複定，在法源上會不會有扞格之處？在你們提案的條文裡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吳部長思華：師培法已經有了，這裡不規範應該……","何委員欣純：我點出來，希望在逐條討論時增修進去，讓整個修法和相關配套都能更完善。你們常常認為子法有修就好，但問題是每次你們的認定和教保人員團體的認定有落差，枉費我們修法保障教保人員的工作權益，這是過去幼照法實施時的缺陷，當初沒有想得很周延，才引發這麼多爭議，這是政府的責任，我不希望再出現這樣的爭議，我們應該好好完成所有配套，該修的法令一併來修，好不好？"],["吳部長思華：是。"],["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發言。（不在場）潘委員不在場。","請鄭委員麗君發言。","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多委員關心建中校長的談話，我來還原現場，他是在一場座談中回應學生因希望改變校園制服相關規定所提出的問題，我自己看了內容，我覺得值得在委員會中討論，有幾個層次，第一個就是他的談話內容有沒有涉及憲法保障的基本投票權，不論社經背景、身分背景，都有平等公民權，這是基本的法治基礎。校長本人說這是一個誤會，他說的是演變的過程，部長，你覺得校長講的只是一個客觀的演變過程，還是涉及他的價值判斷？"],["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個人猜測他是在說演變過程。","鄭委員麗君：你覺得他是在說演變過程，你有真的看過嗎？"],["吳部長思華：我有看過書面的報導。","鄭委員麗君：部長，我來還原，他的確在講演變過程，但他對於演變的觀點是，過去大家不認為應該票票等值，但是後來變成票票等值，有學生問他覺得這樣公不公平，他說不公平，他認為會從票票不等值變成票票等值，是因為大家都說要這樣做，就變成這樣。他再把這件事對應到校園制服，說學生都希望讓制服相關規定鬆綁，他的回答隱含他的價值判斷，他認為不一定是對的，但是大家都認為應該這樣，大家就來討論，他願意做一些退讓，我看起來是這樣，所以這裡面還是隱含他的價值判斷，我覺得「東海東」這些學生並沒有曲解他的意思，「東海東」的學生事後為了剪接他的發言，順序有更動，而發文道歉，我覺得東海東的學生風度非常好，非常有民主多元對話的素養，但是校長並沒有那麼誠懇地還原對話。","部長剛才也說贊成更多對話，你贊不贊成校長跟學生再一次公開對話？"],["吳部長思華：我贊成。"],["鄭委員麗君：應該要多對話嘛？"],["吳部長思華：對。","鄭委員麗君：部長，你有沒有注意到他是公民老師？一個公民老師該跟學生對話的，只是還原民主演變的過程嗎？這合不合憲？他是教公民的，讓我更訝異了。公民老師很無奈地告訴我們，大家既然都要這樣，我們乾脆一人一票，部長，你覺得公民老師應該這樣教嗎？他說他以前教公民的時候就是這樣教的，建中竟然這樣教公民，這讓我很訝異，但是我要問制度面的問題，部長，你是否認為制服的訂定應該讓學生參與？"],["吳部長思華：我認為學生的意見應該被尊重。","鄭委員麗君：你這樣講，跟校長一樣，好啊！來講啊！既然大家都這樣講，即使不認為是對的，也乾脆這樣做，可以來討論，要退讓到多少就退讓到多少，你覺得這是民主嗎？你覺得這樣的溝通就是民主嗎？","吳部長思華：我覺得讓學生的意見充分表達，同時在校園裡有積極的對話，是一個必要做的事情。"],["鄭委員麗君：你覺得這樣就夠嗎？你認為學生該不該有制度性參與權利的保障？","吳部長思華：制度性參與的部分，剛才許智傑委員也有指教，目前學生是可以參與校務會議。"],["鄭委員麗君：你覺得這種參與有保障嗎？","吳部長思華：是。這部分我們會進一步研議，我們希望讓學生有更多發言的機會。","鄭委員麗君：部長，我已經有提案，完成連署，提出去了，希望修改高級中等學校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該條所列校務會議的組成，沒有提到學生代表，後面提到經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可以參與校務會議，我認為這是不具體的保障，我認為應該比照大學法第十五條，將學生代表納入校務會議的組成，你贊不贊成？大學法第十五條明定，校務會議的組成裡就有學生代表，你認不認為高中應該比照？"],["吳部長思華：我贊成。","鄭委員麗君：你應該贊成本席的提案，將校務會議納入學生代表，這是第一個制度面的改革，否則每個學校依照本身或校長的觀念在行事。第二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一條，涉及校園內各項的獎懲規定，包括有些校規已經非常落伍且不合時宜，違憲及違反人權的校規都還在，所以這些校規在訂定時，教育部是不是應該先有一個準則，校規擬訂時依照準則，並且訂定過程有學生參與及事後的申訴機制，來保障學生的人身等各項尊嚴與權利。部長贊不贊成第五十一條做這樣的修訂？","吳部長思華：我們會很積極來檢視校園內部相關的規範，剛才委員指教是不是由教育部來訂一個準則？這部分也會進一步研究，看怎樣做能夠……","鄭委員麗君：前部長都已經回答過，所以部裡正在全面檢修高中的校規，你不知道這件事嗎？","吳部長思華：是，我知道。","鄭委員麗君：本席開過公聽會及好幾次記者會了，所以教育部已經在檢修校規了，你還沒有跟上進度？你們應該要有上位的規範，尤其是對學生的權利與人身尊嚴的保障，怎樣讓校規訂定不是為所欲為，是不是應該這樣做？"],["吳部長思華：方向上我贊成。","鄭委員麗君：方向贊成？所以第五十一條你們回去研究，我有我的版本；你們可以提出你們的版本。再來相對的第五十五條，對於學生相關獎懲規章的研訂，應由學生代表參與，現有條文本來就有規定。"],["吳部長思華：是啊。","鄭委員麗君：顯然建中這個案例，很簡單嘛！就是沒有依照現行法律來做。現行法律就是學生代表要參與訂定，怎麼會是校長座談，大家看看底線多少，一個非正式的參與過程，對不對？有沒有落實第五十五條？沒有嘛！所以要依法落實第五十五條，部長，對不對？"],["吳部長思華：我們會讓校園內的溝通更多及更正式化。","鄭委員麗君：不是在溝通嘛！我剛剛講這麼多就是要制度性的法律保障，所以當部長說校園民主應該進一步落實，本席覺得台灣的教育不應該在校園裡面還在複製特別權力關係。這些必須要透過立法才能夠引導校方的觀念。","另外，今天我們要放寬大學法將科學班納入，這裡面特殊的學生，可以排除既有的招生規範有哪幾種？"],["吳部長思華：招生名額與招生方式。","鄭委員麗君：包括哪幾種學生？本來的規範是重大災害地區、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還有你們要納入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吳部長思華：這是本來就有的，我們這次只是納入科學班。"],["鄭委員麗君：將科學班納入。"],["吳部長思華：是。","鄭委員麗君：本席請教，我歸類有三種，第一種，學生學習遭遇重大困難；第二種，特殊身分別，像退伍軍人及僑生等；第三種，成績表現良好。辦理的方式不受前條招生相關的規範，這也不代表他們全部都可以進去，對不對？","吳部長思華：是，當然。","鄭委員麗君：因為還要另訂其方式，其他方式不受前條的規範，是不是？你開了一個門，並不代表全部都可以進來。"],["吳部長思華：當然。","鄭委員麗君：我們關心像特殊境遇的學生或是身心障礙的學生，他們是否能以這樣的思維來處理其入學制度？"],["吳部長思華：目前身障生已經有保障。"],["鄭委員麗君：怎樣的保障？在哪一條法律保障？"],["吳部長思華：在特教法。","鄭委員麗君：是否在最基礎的大學法裡也要將其納入？他不需要在這裡面處理嗎？部長，是不是？","吳部長思華：我們儘快再研議條文的部分，有一些在其他的法律有保障……","鄭委員麗君：他們是否需要在大學法裡面明定，還是不需要？請你們同仁準確地告訴我。","吳部長思華：好，我們另外研議。","鄭委員麗君：這是第一個，今天要討論的。"],["吳部長思華：在討論的時候……","鄭委員麗君：第二個，有關延攬人才的部分，你們希望放寬不需要公告，對不對？"],["吳部長思華：特殊傑出人才。"],["鄭委員麗君：特殊傑出人才不需要公告？"],["吳部長思華：是。","鄭委員麗君：但是你們修了大學法，請問對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是不是相關？第二十六條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等，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請問未來是否有法律競合的問題？","吳部長思華：謝謝委員提醒，我們儘快研究。","鄭委員麗君：你們所提的修法這麼粗糙，你們要放寬大學法不受相關入學制度的規範，就應一併要思考所有對象要用哪些法規來處理及規範，此其一。第二，你要放寬延攬人才，也必須檢視相關法律，本席只是純粹技術性提出，就可以顯示你們的修法其實有點粗糙。","吳部長思華：報告委員，剛才那部分在第三十七條已經規範了。"],["鄭委員麗君：什麼的第三十七條？"],["吳部長思華：在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鄭委員麗君：那裡的施行細則？","吳部長思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大學法第十七條……","鄭委員麗君：你們現在是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就有規範刊載。","吳部長思華：大學法的施行細則，已經提如果……","鄭委員麗君：施行細則是子法，任用條例是法律，你們回去想一想，等一下討論法案時再提出來。","吳部長思華：好，我們再……","鄭委員麗君：最後一點，你們準備開放科學班，請問人文社會方面的資優班，為什麼不做這樣的考量？您自己也是社會科學出身的，我們現在高中也有許多人文班，為什麼社會科學不在科學班的廣泛定義裡面？"],["吳部長思華：目前不在。","鄭委員麗君：我們現在有三種，一種是科學班；一種數理資優班；一種人文社會資優班。那為什麼人文社會不在裡面？","吳部長思華：本來修法時，沒有特別去考慮，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儘快來研究，待會在條文討論時再提出來。"],["鄭委員麗君：是不是應該也可以納入？","吳部長思華：是，我個人是贊成。","鄭委員麗君：不要只是重理工輕人文，本席是從理工轉人文，你也是社會科學出身的。"],["吳部長思華：我也是理工轉人文的。","鄭委員麗君：跟你反映的是自然科學界的相關人員，我們不能長期重理工，一定要整體考量，希望今天修法案時一併考量。","吳部長思華：是，我們一併來檢討，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歐珀、楊委員麗環、呂委員學樟及蘇委員清泉均不在場。","請賴委員振昌發言。","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04年已經剩下沒幾天了，緊接著就是105年，在105年教育界有很大的危機，就是所稱的「高教105大限」，剩下沒幾天就要到了。今天處理幾所大學的預算之外，更重要的高教105大限，教育部要如何因應及注意事項？過去20年，我們大專院校從29所增加到168所，但是明年受到少子化的影響，學生人數馬上少3萬人，可能會跌破20萬人，在這種情形之下，部長認為我們要怎麼辦？"],["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從今年度年初開始，就積極地協助各個學校，針對這些學校我們重點有兩個，一個是轉型；一個是希望有秩序的退場。","賴委員振昌：針對積極轉型，部長曾表示目前有35所被教育部列管輔導。","吳部長思華：10所輔導，另外35所列管。"],["賴委員振昌：教育部也要委外成立高教創新轉型辦公室"],["吳部長思華：辦公室是我們自己成立。","賴委員振昌：你認為成立一個辦公室，就可以解決這樣的問題嗎？","吳部長思華：當然沒有，針對不同的類型的學校給予不同的協助，這部分也在積極地進行。","賴委員振昌：今天的問題是面對台灣少子化，但是剛才部長說不管是退場也好、轉型也好，但是問題是很多私校的經營者不願意退場。你們透過轉型辦公室，使用各種招生減招或是名額寄存，讓私校以迅速變更為原則，透過立法的方式，外界也有一個批評，高教創新轉型耗費鉅資以迅速轉型，不斷地推出各種利多及誘因，會不會假輔導列管，真的加速倒閉的現象。","吳部長思華：輔導的目的是少子化以後，有些學校招不到學生，但是老師與行政同仁，應該讓他們有其他發展的機會，這是輔導的重點。至於有些學校招不到學生，而且他們一經沒有辦法合理經營就應該讓他們退場，但是退場時，如何確保學生與老師的權益，這也是我們的工作重點。","賴委員振昌：本席一開始就說，104年剩下沒幾天，但是105大限絕對不是最近大家才在談，我相信你以前在當校長時，早就知道有這個問題，搞不好是3年、5年甚至10年前大家都知道並認為這個大限一定會到，今天真的到了。"],["吳部長思華：大家都知道。","賴委員振昌：我們來看一下，目前有兩所是退場的，第一所退場的是私立高鳳數位內容學院，是由一貫道天皇基金會代償債務，並且入駐董事會後，現在轉型成為第一所的一貫道所創辦的中小學，是不是？"],["吳部長思華：是。","賴委員振昌：在退場時，還有近600位學生，在教育部協助下，轉到其他大專院校相關科系，五十多名的教師及三十幾名的行政人員，現在只留下3名，這是第一所私立高鳳數位內容學院。","另外，第二所永達技術學院，退場後要轉型為社福基金會，計畫利用有7.7公頃校地及現有的校舍，要成立老人安養中心、庇護工廠及原住民工藝坊。部長對這兩家的轉型，你認為轉型的效果好不好？或這是我們以後轉型處理的範例？他可能的成效如何？","吳部長思華：不是最好的案例，因為他們都是學校已經停辦、學生解散以後才開始轉型，造成的衝擊相對比較大，我們希望他們能夠過渡得更平順，在還沒有完全招不到學生時就應該開始轉型，這樣對社會的衝擊會小一點，所以我們希望朝這方向努力。","賴委員振昌：不是，部長我今天跟你討論這個問題，我一開始就說，應該在你接任部長之前，前幾任的部長所面臨的共同的問題。"],["吳部長思華：是。","賴委員振昌：但是問題是到現在已經迫在眉睫，我為什麼要特別找高鳳與永達這兩所例子來說明。第一個問題，長久以來的問題，教育部只有處理兩家，現已緩不濟急，如果在這樣處理，到105年時問題還是存在，35所列管學校，只有兩所退場太慢了。以前是都沒有做，現在有兩所，你們從這兩所的處理中，教育部有得到什麼心得或教訓？這是我問的重點。","吳部長思華：了解，除了這兩家以外，其實轉型算比較好的還有一所是興國轉型為中信金管理學院，是從正面的角度來發展，所以它的學校重整以後，現在所招到的學生，人數少而精，同時成為中信金的在職訓練基地。這個方向比較能夠兼顧學生的權益，也兼顧到未來的社會責任。","賴委員振昌：部長，你講到一個重點，要轉型或退場還要與產業做結合，比較有成功的機會，根據勞動部的統計，現在產業對高階人力需求是有限的。105年以後高教的人才供需是嚴重失衡，在這個情形之下，部長還說要與產業結合，才有希望及比較好的轉型機會。但是現在問題是勞動部的資料，對教育部轉型的前提條件是不利的，這要怎麼辦？","吳部長思華：是，確實現在台灣社會所碰到的問題，其實不是純粹的教育問題，也是整個經濟發展的問題。不過我們去幫助學校與產業對接，不是只有在高階人才的部分，而是中階人才有更強的對接，我們這段時間也努力在做這些事情。就是針對我剛才報告的10所強烈輔導的學校，其實我們這段時間就是在幫他們做這些事。我們希望明年7月不要造成社會上另外一個衝擊，這10所學校可以得到適度的合作與支持，我們正在努力這件事情。","賴委員振昌：在一年多前，本席就一直在問這個問題。我也看了上次教育部提供的創新轉型計畫辦法，但整個問題還是沒有辦法解決。學校轉型最大的問題是學生如何安置及老師如何安排。學生的部分透過多一點的溝通及說服家長，但大專院校的教授，他們很多都是中年以上，中年轉業本來就很困難，而且他們的薪資又高，加上企業的配合度的問題，尤其遇到現在不景氣情形之下，不知道這樣的轉型部長會覺得樂觀的理由為何？","吳部長思華：報告委員，我們現在努力的方向是希望學校有三個發展方向，第一種，過去是教18歲至22歲學生的學校，以後可以發展成學生是50歲以上的銀髮書院或學苑。第二種，它成為某個產業的企業大學，所以是做在職訓練為主。第三種，當然可能去境外辦學。這些方式都沒有改變老師本來的教學，只是教學對象改變，過去他教18歲至22歲的大學生，以後可以教成年人、在職進修或到境外去教學，如果這個方向可行，其實這些老師就不會失業，也不會做太大的職業的轉換，這是我們在努力做的事情。","賴委員振昌：本席聽起來還是覺得你們有一點一廂情願，你知道教18歲與教58歲，其實教的學生對象不一樣，所需要的本職學能是不一樣的。"],["吳部長思華：老師應該有這樣的能力做一些修正。","賴委員振昌：一位大學教授的養成過程，可能唸到PHD，一畢業就教書，但是你說他可以教企業界，有很多老師一輩子都在學校，可能做學術研究很行，可是憑什麼去教企業界有實戰經驗的人呢？反之，產業界不懂學術研究領域。讓老師去產業界對有實戰經驗的人教學，如果沒有充分的輔導或第二專長，你認為老師教18歲、38歲、48歲及58歲都可以教嗎？","吳部長思華：委員所提醒的這點，我們現在正在努力，也擬定高階人才躍升方案，用以補助在職教師到產業界學習半年，希望他們能自我調整，以了解產業需求，日後當教學改變時也能適應。目前這個方案已經在推了。","賴委員振昌：十年前大家提到105大限問題時，教育部即付之實施，如此或許猶可為，現在離105年只剩下一個月，這樣會不會緩不濟急？根據教育部所擬訂的補助大專院校學術校師轉入產業發展作業要點來看，第一年預估補助多少？才100人，總經費為3,000萬，這樣是不是有點杯水車薪？因少子化而受到衝擊的老師到底有多少人？而教育部第一年只打算輔導100人？這樣有用嗎？3,000萬可以做什麼？","吳部長思華：當然，經費充裕的話，我們可以幫助更多的老師。在此我必須向委員報告，從人數上來看，有些老師到時會屆齡退休，並不需要轉型，所以真正需要轉型的是中壯年教師。如果經費充裕的話，我們也希望能協助更多老師取得這樣的機會，也會爭取更多經費來支持此一方案。","賴委員振昌：如果這是一個突發狀況，那還怨不得人，但這問題好幾年前就已經預測到了，而教育部到現在才提出方案，真的滿令人擔憂的。","吳部長思華：我們也是戒慎恐懼在面對這件事，也會積極去做。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怡潔、蔣委員乃辛、許委員添財、高委員金素梅、黃委員偉哲均不在場。","登記質詢委員之在場委員均已質詢完畢，委員黃志雄、蔣乃辛、呂玉玲、陳亭妃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有關今日議程作如下決定：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黃委員志雄書面意見：","1.這次的大學法修正，主要是讓大學有彈性聘任延攬優秀人才任教的機會大增，本席欣見教育部願意做出這樣的修正，讓更多優秀人才可以進入大學任教擔任要職，然而本席更重視是，日前部長表示有35所大專院校招生狀況不佳的學校，已被教育部列管，加上明年是高教界所稱的「105年大限」，所謂的105年大限，就是在87年出生者要進大學的那年，人數一口氣減少5萬多人。以目前許多大專院校都已無法招收到足額學生，屆時要入學者又大減5萬人，許多已經邊緣化的學校，是否能撐下去，是一個大問題。「105年大限」的到來，不是單一年度或3、5年度出現的問題，大家撐一撐就可熬過去，而是一場長時間的冰河期的開始。因此本席強調，既然教育部已經有列管的名單，那麼教育部首要應該先針對列管的學校進行校務的輔導改善，一定要避免學校在校務沒有任何改善、教職員減欠薪問題仍未獲得處理下，任由董事會無預警說倒就倒，造成教師沒工作、學生受教權受損的狀況發生。而日前科技部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更意外的顯示，我們長期以來認為的，有一技之長的技職教育其出路應該比大學生好，結果調查顯示，其實技職學生仍不如一般大學生，薪資甚至也矮人一截，這也難怪一堆年輕人寧可大學畢業後花長時間找工作，也不願意讀技職畢業，雖一技在身但薪資卻不如人，本席認為可能是一般技職學校，在轉型為科大或技術學院時，不像過去著重技術，反而走向理論導向，導致學生減少擁有一技之長的機會，加上教育部針對技職補助相較大學資源較少，許多軟硬體設備無法隨著產業需求更新，導致技職畢業學生反而畢業覺得無法學以致用，這樣的現象確實值得教育部與技職學校警惕，否則我們整天呼籲的技職翻轉、技職再造也只是空談，甚至最後面臨退場的可能也都是技職學校，這對於台灣未來技職發展將是一大警訊！","2.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是配合幼照法所提出的相關配套，本席樂見教育部對於教保服務人員能提出這樣的法案，尤其此法可以對於較保服務人員的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有明確法律依循，雖然本席支持本案的修法，但對於某些條例本席有些意見與想法，現況中幼兒園負責人並不能擔任園長，這次的草案教育部同樣也未將負責人納入園長規範中，本席可以理解教育部認為幼兒園負責人應該專責於園所的行政領導與校務規畫等，就如同私校董事也不能參與教學活動一樣，因此幼兒園負責人受限於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範，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負責人無法核備為教保員，無法累積其教保年資。但實務上，許多幼兒園負責人確實具有較保資格，卻受限於相關規定而無法擔任園長，因此本席建議負責人為幼兒園實務工作者，應保障具有教保人員資格的負責人，經參加園長訓練班結業後取得園長資格，使其能提升園務經營、管理的知能，建議教育部應增列保障具大學幼保、幼教學系畢業的負責人，依負責人年資能參與園長班訓練的資格，本席希望教育部能聽見基層的聲音，針對本席建議考量出一套更完整的配套措施，讓教保制度更為健全。"],["蔣委員乃辛書面意見：","本委員會今天討論的議題非常多，包括有本席提出的大學法修正條文，一直以來，本席就非常重視高等教育，尤其這幾年國際人才競爭激烈，許多鄰近的國家像是新加坡、香港、甚至中國大陸都在搶挖台灣的優秀老師，很多大學教授已經有很多都選擇到國外教書去，這點教育部也很清楚，所以過去我們在立法院提出了很多想法，比如彈薪計畫，讓各大學有多點資源可以邀請名師（或業師）來上課。另外像是產學合作，也不限制在技職體系才執行，一般大學也應該要推產學合作，讓學生提早有機會接觸產業界。但是提升高等教育競爭力，除了師資、環境，更重要的是學生的觀念想法也要正確才行。","本席最近與大學生們談高等教育問題後發現，學生們說：現在讀書是「副業」，打工才是「正業」，他們算算幾乎班上有七、八成同學都在打工，沒有打工的人，大家會覺得他們很另類或是家中有錢。雖然打工有其必要，能讓大學生有實務工作經驗，對未來就業有幫助，但如果打過了頭，書沒好好念，其實是枉費一路辛苦才得來的高等教育受教機會，本末倒置了。本席認為，學校與老師們應該督促學生把握時間用功讀書，學校有教育考核的責任，不能放任學生只去打工不讀書。本席查詢發現，教育部曾經針對95學年度大學畢業生做過一次大規模的調查，結果發現，81%畢業生大學期間有過工讀經驗，其中21%是「全職打工」，把讀書當副業（就是有課上課，沒課就是上班）！其他還有兼差型打工，包括打零工和家教。以本席了解，現在全職打工的情況可能更嚴重，教育部有沒有計畫向各大學了解狀況？","2008年勞委會也曾經針對大學生打工做過專案調查，發現有4成以上大學生在校外打工，私立學校遠遠高於公立學校。當時勞委會調查發現，76%打工的大學生認為打工對課業沒有影響，認為有負面影響的占15%。事實上本席認為，學生可以善用打工，累積未來就業的資本與技能，但是，打工的性質與未來工作到底有沒有關係，可能連學生自己都不清楚，如果把打工看成是「職場先修班」，選擇與自己志向接近的工讀工作當然是好事，但往往學生們不太具備這樣的挑選能力，還是需要學校老師的適當引導。現在我們都希望提高大學生的就業率，讓學生們「畢業即就業」，但是很多學生說自己雖然是「畢業即就業，但就業不久即轉業」，表示對於未來工作也沒有想清楚，教育部青發署做了很多年的大學生職涯輔導，大學生打工情況，以及大學生打工對未來就業的幫助，也應該要列為專案來進行討論。"],["呂委員玉玲書面意見：","一、教保人員服務條例","部長，從過去幼兒教育師資培育的歷史可知，師資不足問題一直存在，尤其是民國43至54年政策急轉期，專設幼教師資培訓單位消失，更形加劇原本幼稚園師培育數量不足的問題；至民國54年至71年，幼教師資取「補足」捨「專業」，但補救式的政策，導致幼教師資大致為高中（職），造成社會地位始終低落與遲難建立專業形象。71年以後為多元並呈期，幼教師資培育採「補足」與「專業」並行，70年「幼稚教育法」、83年「師資培育法」施行，確定職前培養且將幼稚園師資提升至大學。為規劃未來10年（103年至112年）我國人才培育之藍圖，教育部於2013年12月發布「教育部人才培育白皮書」。已將「提升教保品質」列為12重點政策之一，未來將建立教保服務人員職前培育制度，並辦理幼兒園領導者增能研習，提升主管行政及課程領導效能。","過去幼教師培育主要是幼兒教育系以及幼稚園教師的教育學程。在普通大學與科技大學，幼教師資生需修習26學分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再參與半年的教育實習課程，經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教育部給教師證書。有學者認為幼稚教師教育學程中來自幼教（保）系的學生，幼教師資職前課程26學分與幼教（保）系的課程重疊性高，必須重複修習相似的科目；而來自非幼教（保）系的學生僅修26學分，其幼教專業明顯不足。而過去幼教系畢業生歷經實習與檢定後，具有教師與教保員兩種資格；相對地，幼保系畢業生僅有教保員資格，除非修習26學分的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學程，且實習半年通過國家資格檢定，才有教師資格。","隨著社會變遷，國民教育經費與少子化現象影響國民教育發展，94年教育部發布「師資培育數量規劃方案」、「優質適量、保優汰劣」政策下，所有師範系所招生人數雖然不變，但限制可修教育學程人數減少50%，除了少數幾所師院，能因應學程類別儲備教師需求不同，作不同調整，其他各校普遍因應之道，是將每類教育學程（中教、初教、幼教、特教）同等減低，使得幼教系學生一班只有一半的人可以修習校內學程，另外一半沒有機會修習學程者，畢業資格也僅有教保員。傳統師院體系急速轉型，不再只是培育教保機構幼兒園教保人員，轉而擴大為幼兒教保領域各類職業專長能力，諸如：兒童戲劇、教育用品產業、童書出版等，但各校師資專長能否配合以發展各校特色，以吸引優秀學子投入，仍有待時間考驗。但轉型期最大挑戰已明顯呈現於入學成績排行急速下降的情況，引起學者擔憂長期對教保職場的影響。","另一方面，近年技職教育蓬勃發展，即使在綜合高中發展的原則下，報考人數逐年下降，幼兒保育科系所仍未加管控的大量設置，在其他類科均已消失的五專學制，幼兒保育科卻得以增生出現，又因私校學費昂貴，導致夜間部、暑假、週末班學生人數遠多於一般日間班。某校幼保系最高紀錄同時有23班以上的暑、夜、週末班，因此自嘲為進修推廣系，學校的超級搖錢樹。私立幼兒保育科系所師資急缺，又為了符應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名額配比，轉聘國立學校退休教授，其原服務係所為幼兒教保系者，尚能發揮提攜後進與經驗傳承，但以理工、護理、國教、中教、社工、營養等相關專長，但從未涉獵幼稚園、托兒所、托嬰中心的學術與實務背景，也引起「幼兒教保育」專業性的極大爭議。","鑑於幼托整合後幼兒園招收對象為2歲至小學前的幼兒，教保服務人員（含幼教師及教保員）需同時擔負教育與照顧職責，幼教師師資與保育員的培育課程加以整合，教育部於102年（2013年）6月17日發布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已經將「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如附表6）應修學分數由26學分，納入保育員需修習的「教保專業知能課程」32學分（如附表7），調整至48學分。幼兒園之教保人員應修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以學習基礎的教保專業知能°而有意擔任幼教師者，則應該進一步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學習較為進階的幼教專業知能，並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取得幼教師資格。「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由幼教系或幼保相關科系內含在系課程架構內，至於「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則由現行的幼教師資培育學系及設有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的師資培育中心開設。","師資合格與培訓不僅是影響教保品質的關鍵因素，尤其國內目前私立幼托機構比例比公立還多，曾有研究指出幼稚園現場60%不合格的師資，是該優先因應的問題。雖然教育部規劃10年取得合格教保人員資格的緩衝期，但教保人員對於現職人員的轉換缺乏信心，公立幼稚園教師對於未來一班編制一位教師的工作權喪失問題；私立幼兒園教師對於薪資待遇和不平等地位有不知從何爭取的茫然與沮喪，以及托兒所教保員對薪資滿足感低於幼稚園教師。","草案第5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兼採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方式，適量培育。」本條文之相關規定為草案第6條、第13條及第17條。第13條規定：「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於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認可得培育幼兒園教保員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重新申請並完成認可；未於期限內完成認可者，不得培育教保員。」從第13條條文：「未於期限內完成認可者，不得培育教保員」配合第6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教保相關系科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各教保相關系科招生名額及廢止認可之參考。」觀之，首先需要釐清的是，「教保員」未來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沒有存在的必要，則專科以上「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系」應逐步減招、甚至停止招生。","如果教保員仍有存在之必要，則草案第5條及第17條均鼓勵教保員進修成為幼教師，其數量應予控制。蓋在職進修的目的在於提升在職者之專業知能，不在於變換教保員的身分為幼教師。如果不斷地以教保員在職進修的方式作為幼教師培育的途徑，則幼教師之培育永遠無法依照「師資培育法」之規範。是以，幼兒園師資培訓應以職前教育為主，在職進修為輔，即在職進修取得幼兒教師之途徑處於補充之地位，以免在職進修者擠壓正規培育者之工作機會。是以，草案第5條第1項前段「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應定期進行調查。","綜上，依據草案第5條，幼兒園教師兼採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方式培育，而配合草案第6條、第13條及第17條觀之，未來教保員培育數量將予控制，並以在職進修方式取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然鑑於不斷地以教保員在職進修的方式作為幼教師培育的途徑，將使得幼教師之培育永遠無法依照「師資培育法」之規範。爰建議明定以職前培育為原則，必要時得兼採在職進修方式。同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應定期進行調查。建議第5條第1項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以職前培育為原則，必要時得兼採在職進修方式，適量培育。」","此外，草案第13條係落日條款，宜移列於罰則之後；相反地，草案第17條為取消落日條款規定，持續開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爰建議第13條與第17條條次對調。是否可行？","草案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滿三年且繼續任職之教保員進修機會，取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其立法說明謂以：「一、師資培育法第24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定自104年2月1日施行，自該條規定修正施行之日起6年內，提供103年5月20日前已於幼兒園擔任教保員並繼續任職者進修取得教師資格之機會，因設有落日條款，所定期限以後進入幼兒園之教保員，非屬前開師資培育法第24條規定得修習專班之對象，無進修管道得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考量由非屬師資培育大學或師資培育中心學校畢業之教保員，後續持續進入幼兒園現場，其進修取得教師資格管道應予暢通，為協助專業成長，針對持續在職之教保員，爰第1項規定協調經認可之師資培育相關院、系、所或設有師資培育中心學校，持續開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並取消落日條款規定，惟限於幼兒園服務滿一定期間年資且繼續任職者始得修習，以使渠等持續投入幼教現場者均有專業成長取得教師資格之機會。」","草案第17條係設計讓「教保員」經由在職進修管道取得「教師」資格。然而對於「助理教保員」卻無類似以在職進修取得「教保員」之設計。關於助理教保員晉升之規範，前述外國立法例中，德國國中畢業者在職工作3年，可經由在職進修1年或2年的方式取得教育助理資格。我國類似而可資參考者，有助理保育人員晉升為保育人員之規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6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擔任助理保育人員3年以上者’即具備保育人員資格。惟如採實務若干年即晉級的方式，與為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地位，而將教保員學歷提升至大學之方向背道而馳。本報告認為修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政策仍不可廢，基於提升專業知能理論之政策以及對實務經驗之尊重，並參酌草案第17條之立法精神，建議亦為助理教保員開設專班，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助理工作滿5年且繼續任職之助理教保員，修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讓助理教保員可以在職進修的方式成為教保員’爰建議草案第17條增訂第2項，並將第17條移至第13條，是否可行？"],["陳委員亭妃書面意見：","◆議題、建中校長：名校生、遊民投票時，都是一人一票，這樣公平嗎？","只是失言嗎？不是內心的「菁英主義」、充滿著歧視與傲慢？","身為明星高中校長卻在校內座談會對學生講了這些充滿歧視的語言","身為為人師表恰當嗎","部長你認為呢？只是失言嗎？不是內心話？充滿著「菁英沙文主義」！","部長你在今年1月29日，也才到建中演說強調「過去臺灣社會的教育強調菁英，過去社會進步只靠少數菁英，但未來的創新社會，將是行行出狀元、處處有創新的時代。臺灣應該從過去重視菁英之外，多元發展，改變社會……」、「菁英主義，這樣的思維開始轉變」不是嗎？","怎麼，這位「徐校長」把長官您蒞臨演講的「演講稿」、「勉勵話語」當耳邊風？","這款校長，應當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七條予以論處，予以警惕？","部長，請你捫心自問！他這樣的謬論，這樣還是和繼續當校長嗎？","2015/11/22","建中校長日前，和學生在校內開座談會時，語出驚人的說，高學歷的名校畢業生，和只有國小畢業的遊民，投票時，都是一人一票，這樣公平嗎？這番話立刻引起即大爭議。","建國中學校長徐建國：學問讀那麼高，怎麼你投一票我也投一票呢？你投A我就投B，我們兩個算抵銷了，你覺得這樣公平嗎？","建中校長徐建國，在校內座談會講的這席話，在校內刊物披露後引發各界批評。","建國中學校長徐建國：你今天讀建中將來去讀台大清大，結果投票的時候，選總統和選立委，你都只能投一票，我住在你家隔壁我只有小學畢業，我是一個無業遊民，結果你投一票我也投一票，你覺得這樣公平不公平？","還原會議現場，校長強調遊民和名校畢業的人一人都有一票並不公平，這段談話其實是在討論能否開放穿運動服進出校門，校長認為應該和投票制度一樣逐步推動，但舉了這個例子，聽在學生耳中覺得不恰當。","《東海東》主編游同學：自己舉出例子中的一個情境，就是名校生跟遊民，後來他下的評論是，大家覺得公平嗎？不公平嘛，所以我們覺得這其實已經是校長的，他自己一個觀感的表達。","建國中學校長徐建國：好像我這樣講有歧視遊民的意思，如果這樣的話，那我就為我講的這個話，鄭重的道歉。建中學生：一人一票這是符合現在的體制，符合憲法的精神這樣是比較好的。教育部長吳思華：民主社會一人一票，是我們的核心價值。吳思華覺得，一人一票就是民主的價值。建中校長原本態度開放要和學生對話，卻因為失言，意外擦出了歧視跟傲慢的爭議。","◆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六條　（校長年度績效及考核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考核小組，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理年度成績考核；考核小組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考核結果之通知、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七條　（不適任校長之處理）","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綜上，要求教育部應於一週內，偕同台北市教育局針對上開「徐校長不當言論爭議案」予以論處，並且將論處過程之「會議紀錄」及「檢討方案」、「懲處結果」送交本席辦公室。"],["陳委員淑慧書面意見：","1.保障教保人員","今日本席針對教保人員的權益與福祉跟教育部做討論，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有效解決幼托整合以後，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認定、聘用及管理等問題，以切合幼教現場需要，提升幼教品質，本席擬具一套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草索，以保障廣大教保人員的權利。","本席所提之草案是一部讓教保人員免於在師培法、幼照法以外的模糊空間中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剝削，特以此法作為專業委員該有的風骨！此草案第一特點於第五條第一項便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以職前培育為原則，必要時得兼採在職進修方式，適量培育。」教育部為上級行政單位，若定期調查教師總量需求是否能做到？因應少子化的社會，我國的教師必須採較彈性的編制，若有必要教育部得提出修法，以便落實法與時俱進的觀點。另外，師培法雖提供在職教保員有進修取得教師資格機會，惟設有落日條款，對於往後要從事相關行業的新進職員並不友善，因此教育部應以職前訓練為主，在職進修為輔，兩者協力合作下才能真正保障教保員的權益。","請問，教育部對此條文是否有異議？若通過有覺窒礙難行的地方嗎？","再者，本席於草案第十、十一條皆提到性別工作平等法，想闡明的便是女性在此領域中的比例高，爰增列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使渠等人員能在性別友善的全間中工作。教育部也應與地方政府之教育局（處）有密切的溝通橋梁，並搭配隨機抽查公私立幼兒園，以檢視幼兒園是否有逾矩之行為！本席在此需教育部的允諾，讓教保人員的權益不受損，若此法通過是否能落實呢？","2.鄉土語言的落魄發展","本席從過去的九年一貫教育到現今的十二年國教，觀察到鄉土語言教育似乎已經不在我們所關注的重點，然而語言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溝通媒介，少了它人類的生活絕對不一樣！","針對上述教育部對鄉土語言政策有何看法？態度為何？認為它只需要在國小6年學習，上了國中之後，一切都要以學科為重，而可以忽視鄉土語言在臺灣的重要性嗎？","本席對於語言的認知是，只要是非以漢語或閩南語做為母語的族群，我們都有必要去捍衛其語言權，哪怕是該族群並沒有文字的傳承！","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語言報告指出，我國有9種消失的語言，15種瀕臨滅絕的語言，這是一個相當大的警訊，當一個族群的人口愈來愈少，會使用該語言的人也會走下坡，這能否有跨部會的通盤方案來解決當前所遇到的問題呢？","主席：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國立大學校校務基金104年度總預算解凍案3案。","第1案：國立台灣大學世界大學聲譽排名專案報告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6億3,041萬9,000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第2案：國立宜蘭大學學雜費及住宿費調整專案報告之管理及總務費用1,872萬8,000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第3案：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辦理赴澳洲海外實習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辦理赴澳洲海外實習專案報告之預算，澎湖科技大學校務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5,054萬及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7,936萬7,000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有關處理104年度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預算案，需經專案報告後後始得動支3案，均已處理完畢，做如下決議：本預算解凍案計3案，均同意解凍，准予動支，提報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四案。請宣讀草案內容，宣讀後擇期審查。"],["一、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一　條　　藝術教育以培養藝術人才，增進全民美感素養、藝術涵養與創意能力，充實國民精神生活，提昇文化水準為目的。","第　二　條　　各級學校為提升全民美感素養以及藝術涵養，實施藝術教育，類別如下：","一、表演藝術教育。","二、視覺藝術教育。","三、音像藝術教育。","四、藝術行政教育。"],["段落：其他有關之藝術與美感教育。"],["五、其他有關之藝術與美感教育。","第四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支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藝術教育活動之辦理與推展。","第　五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體或個人，應予獎助；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五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應聘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針對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藝術教育實施情形，定期進行訪視與評鑑。評鑑結果良好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限期改善並追蹤輔導。","前項評鑑、輔導及獎懲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第　八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就具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前項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以及師資認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應成立專業認定審核小組，進行各校藝術才能班師資與授薪基準之認定。審核小組成員之組成，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對於辦理績效不良且未於期限內改善之藝術才能班，其主管機關得令其轉型或停辦。","第十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共聘或巡迴輔導方式，增置偏遠及小型學校藝術領域專業教師；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六條之一　　為配合藝術相關課程之實施，除由各級學校主動徵求外，得由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駐校申請；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工作內容、組織分工、補助基準及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十八條　　（刪除）","第二十四條之一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藝術與美感教育計畫，推展藝術與美感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兩小時以上藝術與美感教育課程或活動，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藝術與美感教育執行成果。","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藝術與美感教育。","第二十五條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獎助民間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藝術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二、大學法修正草案部分："],["賴委員振昌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以下簡稱公立）及私立。","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學校之縣（市），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賴委員振昌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人民監督學校辦學、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賴委員振昌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大學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相關大學共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大學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置主任一人，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辦理系、所務。大學並得置學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院長、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採任期制，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就具下列資格者選出，報請校長遴聘之：","一、院長：應具教授資格，或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二、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或曾任相當副教授以上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學院、系、所及學程，得置副主管，以輔佐主管推動學務。","院長、系主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與副主管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第二項之學術主管及第三項之學術副主管職務，得由外國籍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國立大學各級行政主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或兼任，並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但人事、主計、總務、學務及教務單位以外之各級行政主管，得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大學掌理國際學術合作交流、國際學生事務及研究發展之行政單位，其各級主管得由外國籍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不受國籍法有關國籍之限制。","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得置副主管，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其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國立大學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主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主計有關法令之規定。","國立大學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依第二項但書及前項規定以契約進用之各級主管及職員，不受第五項規定之限制。"],["賴委員振昌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國立大學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行政單位，得置副主管，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其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國立大學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國立大學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大學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大學延攬特殊優秀人才為教師，得不受前項初聘應公告徵聘資訊之限制；其特殊優秀人才之應備資格及認定基準，由大學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得經該校核准逕修讀碩士學位。","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經該校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二項逕修讀碩士、博士學位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賴委員士葆等29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蔣委員乃辛等2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大學得辦理進修教育及推廣教育。","前項進修教育，應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設進修學院或由院、系、所、學位學程設在職進修專班，並授予學位；其設立、變更、停辦、招生、境外教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大學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自修正施行之日起，轉型為專科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前項專科進修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專科學校法有關進修部之規定。","第一項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修滿系、所規定學分，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授予學位；其設立、變更、停辦、招生、境外教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條之一　　教育部為獎勵學術研究，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並促進大學發展其特色，得設置國家講座及學術獎等獎項；其遴選資格、審查程序、基準及獎助金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部分："],["行政院提案條文："],["草案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草案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草案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一　條　　為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條例。"],["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　一　條　　為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條例。"],["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一　條　　為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條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園長負責綜理幼兒園園務；教師主要負責幼兒教育工作；教保員主要負責幼兒生活習慣培養、自理能力提升、健康保健、照顧等保育工作；助理教保員負責協助教師及教保員。"],["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四　條　　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二、在幼兒園（包括幼照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採計為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一、幼照法施行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一)大學以上學歷。","(二)代理期間具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教保人員資格。","(三)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二、幼照法施行前，服務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設立之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教保人員之服務年資：","(一)任職期間具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教保人員資格。","(二)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第二款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第一項第三款專業訓練，其受訓資格、課程、時數、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公立幼兒園園長，除依幼照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公立托兒所所長轉換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外，應由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二、在幼兒園（包括幼照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採計為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一、幼照法施行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一)大學以上學歷。","(二)代理期間具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教保人員資格。","(三)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二、幼照法施行前，服務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設立之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教保人員之服務年資：","(一)任職期間具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教保人員資格。","(二)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第二款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第一項第三款專業訓練，其受訓資格、課程、時數、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公立幼兒園園長，除依幼照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公立托兒所所長轉換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外，應由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二、在幼兒園（包括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採計為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一)大學以上學歷。","(二)代理期間具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教保人員資格。","(三)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服務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設立之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教保人員之服務年資：","(一)任職期間具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教保人員資格。","(二)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第二款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第一項第三款專業訓練，其受訓資格、課程、時數、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公立幼兒園園長，除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公立托兒所所長轉換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外，應由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兼採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方式，適量培育。","幼兒園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辦理；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國內大學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系，並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認可為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培育幼兒園教師。","曾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者，於師資培育法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以外之教育專業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具參加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幼兒園教師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可、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內容及教師資格檢定方式，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專業需求。"],["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以職前培育為原則，必要時得兼採在職進修方式，適量培育。","幼兒園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辦理；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國內大學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系，並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認可為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培育幼兒園教師。","曾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者，於師資培育法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以外之教育專業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具參加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幼兒園教師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可、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內容及教師資格檢定方式，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專業需求。"],["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以職前培育為原則，必要時得兼採在職進修方式，適量培育。","幼兒園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辦理；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國內大學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系，並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認可為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培育幼兒園教師。","曾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者，於師資培育法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以外之教育專業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具參加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幼兒園教師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可、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內容及教師資格檢定方式，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專業需求。"],["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六　條　　幼兒園教保員，應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或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前項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師資、設施、招生名額、課程之設置基準、學分抵免、審議、認可、廢止認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教保相關系科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各教保相關系科招生名額及廢止認可之參考；其評鑑會組成、評鑑項目、類別、程序、救濟、效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發給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證明書；其申請認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認定基準、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保相關系科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幼兒園教保員，應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或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前項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師資、設施、招生名額、課程之設置基準、學分抵免、審議、認可、廢止認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教保相關系科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各教保相關系科招生名額及廢止認可之參考；其評鑑會組成、評鑑項目、類別、程序、救濟、效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發給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證明書；其申請認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認定基準、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保相關系科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幼兒園教保員，應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或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前項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師資、設施、招生名額、課程之設置基準、學分抵免、審議、認可、廢止認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教保相關系科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各教保相關系科招生名額及廢止認可之參考；其評鑑會組成、評鑑項目、類別、程序、救濟、效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發給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證明書；其申請認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認定基準、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保相關系科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七　條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前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前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前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八　條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之情事與其免職、解聘、解僱、退休、資遣，及有關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等事項，依幼照法第二十七條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一、曾有性侵害或虐待兒童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四、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情形，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之行為，經處分確定。","五、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第五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且符合該法規定退休之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之情事與其免職、解聘、解僱、退休、資遣，及有關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等事項，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九　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及管理事項，除依幼照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外，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其考核、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二、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之教師，其考核、聘任、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遷調、介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前項第一款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之遴選、聘任、聘期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公立學校就其附設幼兒園置專任主任者，該主任應具備幼兒園教師資格；其任期應於前項自治法規定之。","第一項第三款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進用程序、考核、待遇、遷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及管理事項，除依幼照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外，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其考核、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二、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之教師，其考核、聘任、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遷調、介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前項第一款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之遴選、聘任、聘期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公立學校就其附設幼兒園置專任主任者，該主任應具備幼兒園教師資格；其任期應於前項自治法規定之。","第一項第三款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進用程序、考核、待遇、遷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及管理事項，除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外，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其考核、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二、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之教師，其考核、聘任、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遷調、介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前項第一款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之遴選、聘任、聘期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公立學校就其附設幼兒園置專任主任者，該主任應具備幼兒園教師資格；其任期應於前項自治法規定之。","第一項第三款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進用程序、考核、待遇、遷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十　條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聘任、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於幼照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私立幼兒園應自行進用教保服務人員，不得以派遣方式為之。","私立幼兒園，其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負責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　十　條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聘任、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於幼照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私立幼兒園應自行進用教保服務人員，不得以派遣方式為之。","私立幼兒園，其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負責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十　條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聘任、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私立幼兒園應自行進用教保服務人員，不得以派遣方式為之。","私立幼兒園，其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負責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及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園長及教師：準用教師法之規定。"],["二、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三、前二款以外人員，依所進用之各該法令提起救濟。","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及爭議處理，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辦理。但幼照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之幼稚園教師，仍依其規定辦理。"],["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及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園長及教師：準用教師法之規定。"],["二、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三、前二款以外人員，依所進用之各該法令提起救濟。","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及爭議處理，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辦理。但幼照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之幼稚園教師，仍依其規定辦理。"],["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及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園長及教師：準用教師法之規定。"],["二、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三、前二款以外人員，依所進用之各該法令提起救濟。","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及爭議處理，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辦理。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之幼稚園教師，仍依其規定辦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於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認可得培育幼兒園教保員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重新申請並完成認可；未於期限內完成認可者，不得培育教保員。"],["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於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認可得培育幼兒園教保員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重新申請並完成認可；未於期限內完成認可者，不得培育教保員。"],["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於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認可得培育幼兒園教保員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重新申請並完成認可；未於期限內完成認可者，不得培育教保員。"],["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幼兒園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幼兒園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幼兒園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一、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拒不開立服務年資證明。","二、違反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未將聘任之園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一、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拒不開立服務年資證明。","二、違反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未將聘任之園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一、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拒不開立服務年資證明。","二、違反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未將聘任之園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定令限期改善及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定令限期改善及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定令限期改善及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滿三年且繼續任職之教保員進修機會，取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前項人員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完成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且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最近七年內於幼兒園（包括幼稚園、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於本條例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免教育實習之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招生、免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滿三年且繼續任職之教保員進修機會，取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第一項人員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完成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且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最近七年內於幼兒園（包括幼稚園、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於本條例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免教育實習之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招生、免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第六條第二項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助理工作滿五年且繼續任職之助理教保員進修機會，取得教保員資格。"],["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滿三年且繼續任職之教保員進修機會，取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前項人員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完成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且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最近七年內於幼兒園（包括幼稚園、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於本條例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免教育實習之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招生、免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主席：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四案之逐條審查定於11月26日（星期四）再行處理。","報告委員會，本日議程處理至此，現在休息。謝謝各位。","休息（11時35分）"]],"block_lines":[1,6,6,9,36,37,39,42,42,45,46,46,57,57,60,62,65,66,68,70,71,73,79,80,84,85,88,89,92,93,97,98,101,102,105,106,109,110,111,114,115,116,119,120,123,124,129,130,133,134,137,138,141,142,144,145,148,149,151,152,154,155,157,158,161,162,165,166,170,171,173,174,176,177,179,180,182,183,185,186,188,189,191,192,194,195,197,198,200,201,203,204,206,207,209,210,212,213,215,216,218,219,221,222,224,225,227,228,230,231,233,234,236,237,239,240,242,243,245,246,248,249,251,252,254,255,257,258,260,261,263,264,266,267,269,270,272,273,275,276,278,279,281,282,284,285,287,288,290,291,293,294,296,297,299,300,302,303,305,306,308,309,311,312,314,315,317,318,320,321,323,324,326,327,329,330,332,333,335,336,338,339,341,342,344,345,347,348,350,351,353,354,356,357,359,360,362,363,365,366,368,369,371,372,374,375,377,378,380,381,383,384,386,387,389,390,392,393,395,396,398,399,401,402,404,405,407,408,410,411,412,412,415,429,431,432,434,435,438,439,443,444,448,449,453,454,458,459,461,462,464,465,467,468,470,472,473,476,477,480,481,484,485,489,490,493,494,498,499,502,503,507,508,510,511,513,514,516,517,519,519,520,520,521,521,522,522,525,526,527,530,531,532,536,536,537,541,541,542,542,543,543,562,573,575,585,588,589,604,605,607,620,621,627,629,643,646,648,650,653,655,656,657,660,664,667,670,671,673,679,689,695,702,703,705,707,711,713,715,716,717,719,722,723,727,729,735,736,739,740,743,746,748,750,751,752,753,754,755,760,761,762,770,771,772,773,774,781,782,785,786,788,791,792,793,795,798,800,803,809,811,813,816,819,820,824,826,827,828,834,836,837,838,843,844,845,852,855,858,861,864,868,869,875,877,882,890,897,900,903,907,921,945,962,969,969,983,984,990,993,997,1005,1013,1019,1022,1027,1031,1034,1040,1042,1043,1044,1046,1047,1049,1050,1052,1054,1056,1058,1059,1060,1061,1062,1063,1064,1066,1068,1071,1072,1087,1088,1103,1104,1119,1125,1131,1137,1143,1149,1155,1158,1161,1164,1166,1175,1177,1185,1193,1201,1206,1211,1216,1219,1222,1225,1227,1228,1231,1233,1234,1237,1239,1240,1243,1245,1247,1249,1251,1253,1255,1259,1263,1267,1269,1271,1273,1278,1284,1289,1291,1293,1295,1297,1299,1301],"person_count":{"決定":1,"決議":4,"本項通過決議108項":1,"　　　　　　　　　提案及連署人":3,"提案人":129,"連署人":129,"※來源":2,"本項通過決議10項":1,"本項通過決議12項":1,"一、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一、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1,"二、針對陳淑慧委員等29人、陳碧涵委員等17人所提本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七條條文草案":1,"主席（黃委員國書代）":1,"主席":12,"吳部長思華":57,"陳委員碧涵":1,"主席（陳委員碧涵）":1,"黃委員國書":1,"許委員智傑":7,"何委員欣純":9,"張司長明文":5,"鄭委員麗君":9,"賴委員振昌":1,"黃委員志雄書面意見":1,"蔣委員乃辛書面意見":1,"呂委員玉玲書面意見":1,"陳委員亭妃書面意見":1,"陳委員淑慧書面意見":1,"一、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二、大學法修正草案部分":1,"賴委員振昌等16人提案條文":4,"行政院提案條文":26,"賴委員士葆等29人提案條文":1,"蔣委員乃辛等29人提案條文":1,"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部分":1,"草案名稱":3,"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20,"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20,"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3,"第　四　條　　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3,"一、園長及教師":3,"二、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3},"persons":["決定","決議","本項通過決議108項","　　　　　　　　　提案及連署人","提案人","連署人","※來源","本項通過決議10項","本項通過決議12項","一、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二、針對陳淑慧委員等29人、陳碧涵委員等17人所提本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七條條文草案","主席（黃委員國書代）","主席","吳部長思華","陳委員碧涵","主席（陳委員碧涵）","黃委員國書","許委員智傑","何委員欣純","張司長明文","鄭委員麗君","賴委員振昌","黃委員志雄書面意見","蔣委員乃辛書面意見","呂委員玉玲書面意見","陳委員亭妃書面意見","陳委員淑慧書面意見","一、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大學法修正草案部分","賴委員振昌等16人提案條文","行政院提案條文","賴委員士葆等29人提案條文","蔣委員乃辛等29人提案條文","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部分","草案名稱","陳委員淑慧等29人提案條文","陳委員碧涵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第　四　條　　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園長及教師","二、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title":"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1時35分","地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