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星期四)9時2分至10時5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碧涵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六、繼續處理104年度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預算案須經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等3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陳碧涵等25人擬具「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委員陳碧涵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案。 主席:本日議程為:一、繼續審查委員陳碧涵等25人擬具「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委員陳碧涵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案。 委員如有法律修正案,請於處理前先行提出,處理提案時,如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現在針對委員陳碧涵等25人擬具「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進行逐條審查。 (進行協商)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有三個法要進行逐條審查,為求審查順利,我們事先都經過討論研議,今天手邊的資料會有一個修正建議對照表,稍後本席會以修正建議的條文內容來對照參考,共同討論。首先進行第一條,本席所提第一條主要是在現行條文內增加了「增進全民美感素養、藝術涵養與創意能力」幾個字,主要是因為我們的藝術教育法公布至今已經十幾年了,但是社會的發展及藝術教育的發展內容涵蓋層面越來越廣泛,所以本法有調整之必要,才把「全民美感素養、藝術涵養與創意能力」數字放進藝術教育法內,爰建議第一條修正為:「藝術教育以培養藝術人才,增進全民美感素養、藝術涵養與創意能力,充實國民精神生活,提升文化水準目的。」這一條因為完全是照本席建議的文字,所以會採本席的版本。 林次長思伶:內容部分,我們也建議採委員版本,只是既然有共識,我們就把它做得細緻一點。首先,最後一句的「提昇文化水準為目的」通常在法條裡面的「提升」一般都會是用「升」字,請各位參考。其次,建議第一條的「全民美感素養、藝術涵養與創意能力」與第二條裡面的「藝術涵養及美感素養」的順序能夠使其一致。因為這是藝術教育法,我會建議,次序上,如果第一條不改,第二條就得改。 主席:稍後委員都到齊之後,我們再來確認,現在先行討論。第二條的部分,就照本席的提案,為求一致,條文中的「全民藝術涵養及美感素養」改為「全民美感素養、藝術涵養」;另外,第一項第五款的部分,原條文是「其他有關之藝術教育」,我們將其改為「其他有關之藝術與美感教育」,即把美感也納進來。 李處長嵩茂:有關美感素養及藝術涵養之順序,因為第一及第二條的順序不同,後續所有條文的安排包括第二條的第五款都是把藝術排在前面,所以,如果第二條要配合第一條調整的話,後續條文的邏輯會不太一樣。 主席:這個精神是保留的,但為了減少條文更動的幅度,我們就把第一條修正為:「藝術教育以培養藝術人才,增進全民藝術涵養、美感素養與創意能力,充實國民精神生活,提升文化水準目的。」。 接下來在本席的版本裡面有增訂第四條之一,但在我們之前討論時,教育部曾建議我們將其列為第十四條之一,俾能使法的精神、體例一致,所以,本席是同意的。 另外,第五條部分,本席有提案,後經討論,把整個內容完整地研議後,第五條建議修正為:「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體或個人,應予獎助;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同時,增訂第二項:「學校應宣導並落實尊重教師從事藝術教育活動作品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本席之所以提這個修正條文,係因學校現場有很多藝術老師都反映說創作及其衍生所有的智財權應該從學校的藝術教育中去推廣,尤其是老師本身因教學需要而創作的這些作品,在學校場域就應該要被重視,所以,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增列內容。我再請教教育部,條文中的「學校應宣導並落實尊重教師……」,是否有必要將「教師」特別指出來?因為宣導的時候是針對藝術教育活動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智慧財產,這樣的話就不見得是教師。 張司長明文:主要都是老師在從事…… 賴委員振昌:主席,我們是否可考慮把「教師」拿掉?其實在學校裡面,除了教師以外,還會有約聘人員、行政人員等,在這裡寫「教師」,會不會反而變成贅字? 主席:賴委員講的也很有道理,那就修正為:「學校應宣導並落實尊重藝術教育活動作品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即將「教師從事」四個字刪除,並於最後加上「權」字。 繼續是第五條之一,本席也有提案,目前本條的修正建議是:「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轄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落實藝術教育課程依課程綱要排課及授課,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應限期改善並追蹤輔導。」有鑑於現場的老師們常反映,要求課堂能夠正常化,而課堂正常化、教學正常化才有辦法落實藝術教育,所以,這個法排進來的原則之一就是不增加學校教師評鑑的負荷,所以把它納入已經實施的訪視督導內,以確認藝術教育課程有無正常化推動。 張司長明文:主席,唯一一個繕打錯誤的字是「高級中學以下」的「學」,應修正為「等」。 主席:好。請議事人員將「學」更正為「等」。 繼續進行第八條,本條也有提修正條文,主要是針對教師待遇,我們希望在法條中予其更清楚的保障,尤其是像兼任教師有代理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但我們希望在藝術教育法內就把這樣的字眼納進來。我們知道藝術教育裡面涉及很多專業,項目、種類也是多元化,有些教師也會跨階段到基層去服務,如果能夠落實在法條內,藝術教育法就更臻完整。所以,我們的建議修正條文是:「第八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就具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 前項藝術才能班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學校必要時得成立專業認定審核小組,審查藝術才能班兼任、代課教師資格及鐘點費支給事項。 辦理績效不良之藝術才能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令其減班。」。 接下來是原本本席提案的第四條之一,後經討論同意改列為第十四條之一,建議的文字是「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推展各級學校辦理專業藝術教育活動。」 張司長明文:一般藝術…… 主席:第十四條之一條文文字就如前述內容。繼續是第十五條之一,這也是新增的條文,此係因教育部以特別預算於九十八年推動「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中的「國中小增置專長教師方案」,為期是一年,對於降低城鄉藝術教育資源落差及改善偏鄉小校的藝術專長師資不足情形是有幫助的,故應予繼續推動。為能以常態的方式賡續辦理,賦予法源依據有其必要性,因此本席提了增列的部分。增列的內容稍作修改如下:「第十五條之一,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共聘巡迴輔導或其他方式充實偏遠及小型學校藝術領域專業教師,必要時得予經費補助。」亦即增加「其他方式」以及「充實偏遠」幾字。 處理第十六條之一。 針對本條本席亦提出一新增條文,有關新增之內容,教育部建議本席刪除其中4字不須重複。有關修正之後的條文,請委員們協助審查,文字如下:「為配合藝術相關課程之實施,除由各級學校主動徵求外,得由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駐校申請;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工作內容、補助基準及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本席提案中的「組織分工」4字刪除,以上就是建議修正之文字。 本席針對第十八條之提案不予採納,本條維持現行條文。至於本席所提的第二十四條之一亦為新增條文,本條經法規專家研議後建議,「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前項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得以相關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本條新增之精神在於,已提出之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是自幼兒階段起的終生教育,須由跨部會共同合做平台,以推動發展美感教育,因此,對於這種「跨部會」與「全生涯」的作法,除教育部與學校應予推行外,公家機關裡的相關伙伴亦應對藝術或美感有所體驗或參與,方能在認知後於扮演推手的角色時瞭解與掌握藝術教育之精神或美感教育之實質內容,故有此提案。 雖然本席對第二十五條亦有提案,但亦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另外,提昇的「昇」,按舊的藝術教育法原本使用的那個字為之。 (協商結束) 主席:現在宣讀協商後之藝術教育法修正文字: 第 一 條  藝術教育以培養藝術人才,增進全民藝術涵養美感素養、與創意能力,充實國民精神生活,提昇文化水準為目的。 第 二 條  為提升全民藝術涵養及美感素養,實施藝術教育,類別如下: 一、表演藝術教育。 二、視覺藝術教育。 三、音像藝術教育。 四、藝術行政教育。 五、其他有關之藝術與美感教育。 第 五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體或個人,應予獎助;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校應落實尊重藝術教育活動作品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五條之一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落實藝術教育課程,依課程綱要排課及授課,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應限期改善並追蹤輔導。 第 八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就具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 前項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學校必要時得成立專業認定審核小組,審查藝術才能班兼任代課教師資格及鐘點費支給事項。 辦理績效不良之藝術才能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令其減班。 第十四條之一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推展各級學校辦理專業藝術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共聘巡迴輔導或其他方式,充實偏遠及小型學校藝術領域專業教師,必要時得補助經費。 第十六條之一  為配合藝術相關課程之實施,除由各級學校主動徵求外,得由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駐校申請;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工作內容、補助基準及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 前項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得以相關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第二十五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本案審查完竣。請問各位,對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陳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現在進行修正草案的逐條審查。 (進行協商) 主席:好,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先處理第四條。 蔣委員,我們有一對照表,其中最右方是本條文修正建議的文字,這是將委員之提案、現行條文以及事先和提案委員們研討後所得的初步共識,今將此對照表拿到委員會審查。 第四條的提案委員是賴振昌委員,遵照委員的版本,將本條第三項之「專科部」改成「專科學校」以符條文之一致性。 處理第五條。 本條是102年5月23日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並為今年11月19日黨團協商後的版本。亦即增加了最後一項「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此為本委員會協商通過之文字。 蔣委員乃辛:上次會議通過的內容,怎麼會在這次會議宣布? 主席:因為正好賴委員有提案,我們也向委員說明了當天協商的結果。這就是我們協商…… 蔣委員乃辛:現在通過的案子到底是誰在…… 主席:就是要按照黨團協商的版本。 蔣委員乃辛:不是這樣,原本是我的提案,現在變成不是我的提案而成了別人的提案,哪有這樣的道理? 主席:上次黨團協商的時候是蔣委員的版本和誰…… 蔣委員乃辛:現在到底是算成誰的提案呢? 主席:我們查一下。 蔣委員乃辛:我上次是有提案的,現在提案呢? 主席:這樣好不好…… 蔣委員乃辛:我的提案不見了,這沒有道理,我不能接受。 主席:整個條文的發展經過,最先是蔣委員的提案沒有錯。委員,我們現在就來…… 蔣委員乃辛:這樣我不接受。 主席:我們把委員的提案拿出來。 蔣委員乃辛:原先是我的提案,但經協商後卻變成不是我的提案。雖然仍為我的意思,但是卻成了別人的提案。 主席:後來的細節沒有寫出來,最後就變成黨團協商的版本,而讓蔣委員的名字與提案都不見了。 蔣委員乃辛:這是不同的案子,怎麼可以把不同的案子併到另外一個案子去?這有經過程序委員會提出,由院會通過嗎? 主席:原始的條文要唸一下…… 蔣委員乃辛:我的版本去哪裡了? 主席:合在一起了,因為這是當時整合出來的。當然,最先是蔣委員的提案。 陳次長德華:賴委員的提案是新的,這次沒有採納。 蔣委員乃辛:將來就是…… 主席:還是以你的版本為主。 在場人員:賴振昌委員的條文是不予採納。 陳次長德華:賴委員這次的提案未被採納,還是回到原來…… 主席:我們要按照這次協商的版本討論。 蔣委員乃辛:你們要把當時那幾位提案委員的名字寫上去嘛!不寫的話,人家就不知道有我的案子,而認為這些都是別人的案子。 主席:好,因為賴委員的第五條不予採納,所以我們是以102年5月23日委員會全體審議通過後,再經104年11月19日黨團協商後的版本為主,所以委員的提案在我們的資料中是有的,只是我們所採用的是當時的版本。我剛才所作的宣告,都是依照這樣的精神在處理,所以賴委員的提案是不予採納的。 第五條依修正建議的版本通過。 處理第六條。 本條的修正建議經整合後採賴委員的提案。最後一項規定「由相關大學共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加入「相關」二字。 處理第十三條。 本條係以院版為主,亦即在現行條文之後,行政院又提一新版,故按行政院的新版通過。 處理第十四條。 本條的修正建議是參採行政院的版本,並有賴委員的提案,也就是在條文第三項將「業務繁重之單位」修改為「業務繁重之行政單位」,故於修正建議時有將「行政」二字納入,亦即在行政院的版本中加入賴委員提案的「行政」二字。 處理第十八條。 本條採用行政院的版本。 處理第二十三條。 本條採用行政院的版本。 處理第二十五條。 本條採用行政院的版本,但依專科學校法的體例,修正文字敘述的方式。因此本條內容稍後再請議事人員完整宣讀。 處理第二十八條。 本條維持現行條文。 處理第三十一條。 本條有蔣乃辛委員的提案版本,請司長針對本條進行說明。 李司長彥儀:第三十一條涉及進修教育法,而進修教育法正在院裡修法中,相關文字業已納入,故此處建議維持原條文,暫不列入。 蔣委員乃辛:進修教育法何時可以通過?剛剛司長說第三十一條內容與進修教育法有關,而進修教育法正在行政院修正…… 陳次長德華:應該在立法院。 蔣委員乃辛:但是一直到現在都還沒有審議啊?何時可以審查通過?不知道,過屆又不審,所以下會期再重新提案?既然如此,這條為何不能在本屆本會期三讀通過?如果條文內容你們可以接受,為何不能在本會期過,非得要去等一個不確定的東西?請問原因何在? 陳次長德華:如果現在大學法先修正,看起來似乎也沒什麼不好,只是法制上會有點亂。 李處長嵩茂:這原本是配套的法規,譬如蔣委員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最後一項,專科進修部設立變更相關事項準用專科學校法有關進修部之規定。在相關配套未訂定前,若此處單獨修法,那麼其適用、執行與業務方面都會有些困難。 蔣委員乃辛:相關配套沒出來就不能修法?難道行政院送來的法都用這種方式處理嗎?你們不是一直想修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請問相關配套出來了嗎?還不是先送進立法院審查了?為什麼我們提案的條文,在沒有相關配套前就不能修?如果到現在都沒能擬定相關配套事項,那麼102年送進修教育法來的時候,為何不把相關配套一併送來呢?你們這邏輯實在很奇怪,讓我搞不懂!你們說我提的條文在進修教育法有,而進修教育法又在102年送立法院審議?我說要修大學法,你們又說相關配套沒出來?如果沒有相關配套就不能審大學法,請問102年的進修教育法為何可以送到立法院審?你的配套措施在哪裡? 陳次長德華:當時補習進修教育法是配合專科學校法與大學法同時併在一起送立法院審議,但立法院迄今尚未處理。由於補習進修教育法中,有關進修學校這部分是脫離大學,由另外一個系統處理,如果現在要把這部分發回大學,那麼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都要加規定,畢竟在補習進修教育法中大學與專科所附設的部分已同時拿掉,這是當時三個法配套處理的原則。如果現在大學法先修訂,我們也可以接受,只是就整個法制來說,看起來會有點…… 蔣委員乃辛:次長講的又不一樣了,剛剛處長說沒配套所以不能處理。既然補習進修教育法已經在102年送立法院審議,如果沒有配套的話,請問當時怎能送來審議?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如果說三個都有關連,那麼你們就應該與主席研究,看是否將補習進修教育法一併納入審議,可是你們又不要審,也不急,卻導致其他相關條文也無法審議,有這種道理嗎?這是邏輯問題,我實在聽不懂你們的意思是什麼!如果可以在大學法納入、施行,那麼就讓大學法通過啊?畢竟補習進修教育法尚未排入議程,本屆根本不可能通過,加上過屆不審,下一屆要重新提案,請問到底要什麼時候才能開始?如果這是該做的,何不先通過呢?你們應該要事先溝通,為何不事先溝通呢? 陳次長德華:我們有向委員辦公室報告。 在場人員:現在專科學校法並沒有進修部規定,如果能併入一起審還能比較完整,但如果只有大學法…… 蔣委員乃辛:所以這是教育部的問題,為什麼不請主席把補習進修教育法排入議程呢?為什麼不拜託主席把案子排進來審?實在很奇怪!如果補習進修教育法是必須通過且該做的,又是教育部自己送來的案子,方向與大學法一致,就應該要求主席排入議程啊?你們的作法很奇怪,102年就送來的法,如果是該做的,都過去兩年了,主席沒排你們也不講話?難道102年該做的事要等到106年才做嗎?若真的有困難,本席可以不堅持,但對於這種作法,我認為你們要檢討!倘若方向是對的,當時為何不拜託主席將補習進修教育法排入議程?若法沒修,但事情可以做,那麼今天不妨就先通過大學法的修正,這點你們自己研究一下。 我跟主席報告一下,這部法跟專科學校法還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是有連動的,其中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是行政院在102年送到立法院,可是立法院到現在都還沒有排入議程,所以至今還沒有審查。原先教育部說單獨審查的話沒有配套,我說102年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送來之後,到現在為止也是沒有配套,既然沒有配套的法案也可以送到立法院,為什麼委員的提案沒有配套就不能夠審查?邏輯不通。後來我就跟教育部講,如果這3個法連動,所以只修正1個法會造成其他問題的話我不堅持;假如這部法是可以先通過的話,我也沒有意見,因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在這一屆絕對過不了,要在下一屆重新提案、排定及審查。到底要怎麼處理由教育部自己決定,他們說要就要,說要修正就修正,說不要就不要。教育部對於自己的做法要檢討,如果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很重要就應該拜託主席安排議程。 主席:委員說明得很清楚,主張也非常明確。部裡的態度是希望可以刪除第三跟第四項,然後把第五項改列為第三項。 第四十條之一採行政院的版本。 現在討論完畢,這個版本跟修正也確認過了,但是為了確定還需要一位委員。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剛剛藝術教育法已經審查完竣,大學法也討論完畢了,但是現場委員人數不足所以沒有辦法確認,因此另定期處理。 本日議程處理至此,現在散會。謝謝各位。 散會(10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