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星期四)9時8分至12時1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議瑩(陳委員明文代)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議程。 報 告 事 項 邀請經濟部部長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報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後勁五輕關廠計畫之進度與廠區設施、土地之後續處置,以及與地方政府、當地居民之溝通情形」及「高雄氣爆事件後續處置情形」,並備質詢;並邀請內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務部及高雄市政府派員列席。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 主席(李委員貴敏代):本日議程所列議案合併詢答,首先請提案人陳委員明文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的是「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大家都知道台灣是水資源非常豐沛的國家,也是很容易缺水的國家,因為地形、地勢關係,我們雖然可以獲得很多雨水,但卻無法留住,最近幾年更因聖嬰現象而造成氣候異常,如果明年的情形和今年一樣,可能會讓國內再度面臨缺水問題,一旦明年上半年春雨數量不足,國內的缺水風險一定會大幅提高,屆時工業、農業、民生用水勢必會受影響。未來水資源是非常寶貴的,水資源的回收再利用是全世界各國非常關切的問題,大家都競相研究、開發新的回收利用機制,但台灣在這方面非常落後,所以今天審查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不但可以自行解決工業缺水問題,長期還可帶動整個水資源回收產業的發展,年產值可能會超過100億美元,技術發展成熟以後,不但可以將此技術外銷,也可以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的就業率,為了台灣的下一代,請大家力挺本法順利過關。謝謝。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就所有議案一併報告。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本部有機會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後勁五輕關廠計畫之進度與廠區設施、土地之後續處置,以及與地方政府、當地居民之溝通情形」及「高雄氣爆事件後續處理情形」議題,向貴委員會提出口頭報告,並敬聆教益,至感榮幸。 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25年遷廠計畫,自79年起規劃分三期陸續停用46座工場,84年第1期7座工場已拆遷完畢,94年第2期11座工場已停止操作,本(104)年11月1日第三期28座工場已全部停止生產。高廠遷廠後之油料產能彌補,由大林煉油廠增產供應外,石化原料供應則由中油林園石化廠或進口石化原料利用現有管線,繼續供應仁武、大社地區石化原料。 高雄煉油廠土地位於高雄市核心區,更為高雄產業軸帶中樞,交通便捷,甚具發展潛力,此一區位極佳、街廓完整、公共設施完備及緊臨大眾運輸系統的都會區土地。本部將督促中油公司與高雄市政府共同協商相關土地利用規劃方案,將其發展為兼具綠色、環保生活機能及產業繁盛的友善園區,以創造就業機會並帶動高雄市之經濟發展。 高雄煉油廠之工廠區土地已被環保機關宣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或整治場址」,須完成污染整治並解除列管後,方能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加以利用,相關污染整治方案及時程等,本部亦將督促中油公司與高雄市政府溝通,儘速定案執行。 高雄煉油廠之輸儲設施是南部的油品發貨中心,亦為大林煉油廠油料唯一通往中南部的輸儲管道,對軍方、民生、工業用油、安全儲油等油料供應至關重要,故需保留部分儲槽設施,本部已責成中油公司適時對外說明及溝通,化解居民疑慮。 至有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後勁五輕關廠計畫之進度與廠區設施、土地之後續處置,以及與地方政府、當地居民之溝通情形」之議題,另請中油公司報告。 有關103年7月31日因高雄市發生地下管線氣爆事件,造成民眾傷亡及財產損失,使高雄市經濟和居民的生活環境帶來重大的衝擊部分,本部已辦理地下工業管線查核督導、推動地下工業管線區域聯防及修訂工廠管理輔導法等作為,茲分述如下: 一、辦理地下工業管線查核督導: 自103年8月14日起推動「協助地方政府加強地下工業管線維護管理計畫」,偕同中央主管機關、地方檢查單位及技術專家等,針對地下工業管線安全管理制度進行查核,至10月31日止,共完成12場次查核(高雄11場、宜蘭1場),提出2,000餘項改善建議。104年除持續偕同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檢查單位查核追蹤103年度建議改善事項外,並以管束為對象進行所屬工廠地下工業管線相關設施之抽查,自104年4月起至104年11月止,已完成高雄及宜蘭地區所有管束(氣爆管束除外,計8管束)之查核。歷次查核報告均已函送地方政府,俾利其續予督導、追查改善情形,後續仍會協助地方政府查核督導地下工業管線業者。 二、推動地下工業管線區域聯防: 為避免災害之發生或降低災害之規模,本部工業局已分別於104年1月20日及22日協助高雄市及宜蘭縣管線相關廠商成立「地下工業管束區域聯防組織」,共計8管束(高雄7、宜蘭1),整合各管線業者資源採聯防機制,並分別於104年5月8日及10月28日與高雄市政府合作辦理2場地下工業管線災害事故緊急應變大型實兵演練,合計動員89個單位、422人參演,觀摩總人數達686人,演練成果相當顯著,具體展現政府、業者對於地下工業管線災害防救之決心。 三、修訂工廠管理輔導法: 將地下工業管線之材質、檢測、汰換、查核、緊急應變、圖資建置及定期紀錄、申報等事項納入「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刻正與高雄市政府協商,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既存地下工業管線之落日條款,使地下工業管線管理有法可循。 對此次氣爆事故造成當地生命財產重大損失,本部經過再三地檢討,地下管線管理仍有許多需要嚴格規範並落實執行的地方,本部將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共同改善地下管線管理。 接下來對「行政院提案、陳明文等18位委員提案之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二案併審」報告如下: 今天承蒙 貴委員會就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進行審議,謹代表經濟部向 貴委員會提出報告,也向陳明文等18位委員提出前瞻性法案,支持以再生水作為替代水源,提高供水穩定度,致上最誠摯的敬意與謝意。 臺灣地區受限於氣候及地形因素,水資源蓄存不易,加以全球氣候變遷影響及用水需求持續成長等,傳統水源供水穩定度備受挑戰,104年即遭逢67年來最大乾旱,全臺南、北地區均遭受傳統水源調度緊縮之威脅,部分地區自來水更進入供五停二限水險境,尋求替代水源有其必要。目前國內運轉中54座都市污水處理廠,平均每日實際處理量超過300萬噸,隨著水處理技術日益精進,處理成本降低,以再生水作為替代水源,技術層面已較為成熟。鑒於現行水利法、下水道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均未規範下水道系統放流水之使用、取得及再生水之供水行為,致無民間開發利用,且目前再生水產水成本仍高於自來水水價,確有積極推動再生水之開發利用及強制使用之必要。以下謹就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立法要點,向各位委員報告,敬請不吝指正。 一、下水道系統放流水使用管理:水利法針對水道內地面水、地下水之取用,業訂有水權登記管理,而下水道系統放流水之取用行為,目前尚無法令規範之,造成欲開發者無法源依據,致影響再生水產業之發展,爰明定下水道系統放流水使用許可管理。 二、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內興辦或變更開發案,應使用一定比率之再生水:為落實「以供定需」水資源管理政策,位於缺水地區內,興辦或變更開發案,應使用一定比率之下水道系統再生水。所在地區如無足夠之下水道系統放流水者,應以其他方式替代之,如自行開發海淡水、貯留雨水或繳交替代費用等。 三、賦權予地方政府開發或配合供應放流水:公共下水道系統放流水為再生水最主要水源,係取自地方政府權管之下水道系統,為降低再生水水源取得成本、提升民間投入開發再生水之意願,賦權地方政府得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及自行取用者;地方政府願意統籌興建、營運,開發地方小水庫,或配合民間開發提供污水或放流水並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優先核定辦理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或申請中央補助建設經費。 四、明確事權分工:系統再生水之推動,涵蓋公共污水廠及產業廢水廠放流水再生利用,依水源權責區分為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工業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各科學園區管局)及地方政府(產業園區開發單位)等特定園區,分別由管理水源之主管機關受理申辦;特定園區使用地方政府所辦之系統再生水者,由該特定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擔任統一用水窗口,俾利地方政府推動再生水開發案。 五、再生水經營業事業興辦之核准監督程序:再生水除可自行開發利用,亦可作為供水事業,其主體可為政府機關或民間公司,政府機關可以成立公司或基金方式運作。 六、再生水費之計算標準:再生水處理成本包含建設及營運成本,依不同水源水質、供水水質及輸送距離,售水價格不同,本條例規劃訂定再生水費計算公式,以保障再生水經營業營運合理利潤及用水人權益。 為明確再生水供需雙方權責,強制獎勵兼顧,賦予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之使用、取得及再生水之供水行為法源依據,有助營造再生水友善環境,促進新水源之開發及相關產業發展,敬請 各位委員賜予支持與指教。 謝謝! 主席(陳委員明文):請中油公司林董事長報告。 林董事長聖忠:主席、各位委員。以下謹依鄧部長指示就委員所關切的兩項議題後續報告如下。 首先報告高雄後勁五輕關廠計畫之進度與廠區設施、土地之後續處置,以及與地方政府、當地居民之溝通情形。 大院經濟委員會今天邀集經濟部及本公司就五輕遷廠計畫相關議題提出專案報告,聖忠有機會列席,至感榮幸。謹向各位委員提出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壹、背景 為充分供應國內石化中下游所需乙烯、丙烯等石化原料,本公司高雄煉油廠於民國76年開始興建第五輕油裂解工場,惟受到後勁居民的強力反對並圍廠抗爭,民國79年郝前院長乃親自南下高雄夜宿後勁,對後勁居民做出25年後高雄煉油廠46座工場全部遷廠的承諾。 貳、關廠執行情形 為履行25年遷廠承諾,高雄煉油廠自80年1月起分三期停用46座工場: 1.第一期(80.01~84.12):7座工場已全部拆除。 2.第二期(85.01~94.12):11座停產,其中8座已拆除。 3.第三期(95.01~104.12):28座中最後6座於104年11月1日全部停產。 參、與地方政府會談溝通 有關高雄廠關廠之相關議題,本公司持續向經濟部報告並與高雄市政府溝通,主要議題包含:關廠的定義與範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期程、油槽設施保留、未來土地規劃、人力安置等議題;本公司可自行處理解決者,均立即或訂定時程積極辦理,亦將辦理情形函復高雄市政府;需中央主管機關協助者,亦發函請相關主管機關協助。主要議題分述如後。 肆、廠區設施之處理 經濟部79年9月19日函報行政院之高雄廠25年遷廠計畫,只為46座生產工場。由於高雄廠輸儲設施為南部的油品發貨中心,亦為大林廠油料唯一通往中南部的輸儲管道,對軍方、民生、工業用油、安全存油等油料供應至關重要;設若改以槽車運送,每天至少須額外增加2,360次槽車,對整體交通潛藏危機,灌口設施亦不足,且每年將增加5萬7千多噸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利環境品質。因此半屏山儲運課42座儲槽,其中包含30座油槽、6座水槽、6座污油槽,以及石化品計量站仍有必要暫時保留。俟洲際貨櫃二期石化油品儲運中心113年10月完工後,即可陸續取代,且預估約再兩年即可全面停用半屏山油槽。 至於生產操作工場停用部分,已陸續進行標售作業,為免管線殘存油氣,造成工安事件,工場拆除前需完全吹驅騰空,吹驅騰空期間約需半年,並預計三年內完全拆除。 伍、污染土地之整治 高雄廠建廠迄今約70年,早期因環保法規較為寬鬆,未裝設地下水監測井,無法及時發現油氣洩漏並予以處理。民國94年起,陸續被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公告地下水控制場址者計有176.75公頃、土壤控制場址141.77公頃、土壤整治場址11.71公頃。 為進行水土整治,將採分區分期進行,在技術可行下,本公司將採最好最快速的工法,並採滾動式管理方式,分期檢討,盡力於17年內完成整治,解除列管以做更有效之應用。 陸、業務區土地利用 高雄廠未受污染之業務區土地約76.8公頃,除部份作為本公司綠能研究所、土壤及地下水整治工程處、管線管理中心、……等等業務使用外,其餘土地之利用,將進一步俟中央產業政策之指示,與地方政府發展之需要,建立溝通平台,協調具體共識後,配合規劃辦理。 柒、人力安置 全員安置為本公司之既定政策,高雄廠人力已配合關廠進度陸續依個人專長進行安置,調任至大林廠、林園廠及管線專責等單位,102年4月1日為1,673人,至104年11月1日高雄廠人力已降為888人;除留下工場拆遷及廠區管理人員外,將依公司內部人力需求進行調整。 捌、與當地居民溝通 本公司對於廠、礦周遭之居民、地方仕紳及民意代表的溝通協商一向極為重視,目前已依政府承諾推動高廠關廠作業,對於油槽保留等居民關心之議題,本公司將持續密切溝通。 玖、結語 高雄廠對於台灣經濟發展有其歷史貢獻與價值,基於政府之承諾,為忠實履行25年遷廠工作,本公司會繼續加強與地方政府及民眾的溝通,以期能順利完成歷史性之任務。 接下來就高雄氣爆事件後續處置情形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中油應變措施 高雄氣爆發生後,本公司總公司與高雄相關單位立即成立緊急災害應變中心,全力配合高雄市政府投入救災,提供人力、器材與專業技術的支援,並確認災害對本公司設施之影響;同時全面清查管線狀況,包括巡管、管線操作及壓力變化等資料,清查結果管線正常。 貳、後續處置情形 隨後成立「長途管線全面檢查專案小組」,積極辦理管線全面檢查業務: 一、清查全公司管線,發現32處穿越箱涵,目前除其中3處因路權取得較冗長,預計今年底前完成,其餘29處均已改善完成。 二、逐一清查、核對與更新全公司管線圖資,並提報能源局及各縣市政府。 三、完成工業管線持壓測試32條,測試結果正常,並由第三驗證單位驗證。 四、高雄三廠一所簽署工業管束區域聯防組織聯防支援協議書,並辦理兩次大型演習。若有管線事故,可立即啟動區域聯防組織緊急應變處理。 五、建立完成與14家石化下游廠商之資訊互看平台,可立即監控管線操作資訊。 六、成立「高雄管線管理中心」,做為高雄地區對外、對內窗口,負責協調、聯繫及彙整管線業務,並執行管線檢測及圖資測量工作。 七、增修訂本公司長途輸油氣管線相關管理辦法及管理要點共31項,俾臻完善。 參、管線維修檢測計畫 一、已依據石油管理法向能源局、各縣市政府提報105年度石油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備查,並依計畫執行中。 二、已依據天然氣事業法向各縣市政府提報105年度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計畫執行中。 三、已向高雄市政府提報105年度既有地下工業管線管理維運計畫書,並於104年11月20日審查有條件通過。 肆、結語 能源石化產業本就具有高風險的特性,維持生產工廠與管線儲運設施之安全操作,以維護社會大眾生命之安全,是為業者之天職。身為國營事業,自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本公司從來也不敢或忘,一再重申「工安百分百,工安零災害」之經營理念,從「心」出發,深植每位同仁的心中;對於管線設備之檢測、維修與汰換,亦以安全為最高指導原則,期許成為各界之典範,並以百分之百工安、零災害做為最後的目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 主席:請高雄市政府經發局鄭副局長報告。 鄭副局長介松: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中油公司五輕關廠計畫,原則上,高雄市政府認為五輕關廠是當時政府長期的承諾,不應再失信於民。 五輕關廠涉及三件事,分別是關廠範圍、關廠程序、關廠後的土地使用規劃,有關關廠範圍方面,剛剛中油林董事長提到輸儲設備─油槽存在問題,這和當地居民的認知有差距,因此高雄市政府對此持保留態度,大家認為關廠就是關廠,不太可能再留下四十幾個油槽,這部分需要再跟當地居民溝通。 另外,關廠程序涉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問題,雖然中油已將20年整治時間縮短為17年,但高雄市政府認為17年還是太長了,應利用最佳可行技術縮短時程。 至於關廠之後的土地使用規劃,我們認為應該及早提出完整的規劃方案,俾跟當地居民溝通,因為地主畢竟還是中油,如果中油能提出更詳細的計畫,對地方政府與當地居民溝通方面比較有幫助。 主席:環保署的書面報告,請各位委員自行參閱,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環保署之書面報告: 壹、 一、背景說明: (一)台灣中油高雄煉油廠(以下簡稱高煉廠)內編號P-37油槽於91年發生漏油污染,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查證確認污染後,陸續於92年、93年公告P-37油槽區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整治場址。該區整治計畫於96年底通過後開始執行,已於101年2月20日及3月1日陸續解除整治場址及控制場址公告。 (二)另高雄市政府於94年3月發現該廠地下水中笨、甲笨或總酚濃度超過污染管制標準,因此於94起陸續公告工廠區範圍(不含P-37油槽區,共176.75公頃)多筆地號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控制場址及污染管制區。 二、目前辦理情形: (一)截至目前為止,高煉廠區內業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如下: 1.公告2處土壤污染整治場址。 2.公告6處控制場址(1處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5處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二)廠外已公告7筆控制場址(4筆土壤污染控制場址、3筆土壤及地下水控制場址)。 (三)目前均依土壤及地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進行控制/整治計畫之審查、執行中。 三、後續督導重點:持續督導高雄市政府監督各場址整治、控制計畫之執行進度,並視情況提供技術、法規及經費等協助。 貳、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主要係為環境保護,針對污染源進行管制,即對污染物質進入環境介質(空氣、水等)部分加以管制。在高雄氣爆事件後,經濟部為強化對工廠廠區外之輸送原物料地下管線之管理,於103年9月10日以經工字第10304604190號函知高雄市政府,另經濟部復於9月30日發布總工字第10304604560號令,將地下工業管線納入比照廠區內之設備加以管理。本署已配合將工廠廠區外用於輸送石化原物料或產品之地下工業管線納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管制範圍,並納入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內容管理。另要求地方政府督促毒化物運作廠場依「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針對管線擬定相關強化管理措施,並參考經濟部「協助地方政府加強地下工業管線維護管理計畫」總結報告之規範,納入該類運作業者危害預防管理及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增加其應負之責任。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依慣例,每位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11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首先請李委員貴敏質詢。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有兩個問題請教,一是再生水資源問題,一是高雄煉油廠問題。再生水非常重要,基本上,大概不會有人反對,缺水、缺電、環團的抗爭是台灣經濟發展的三大隱憂,其實台灣的雨量是世界平均雨量的2.6倍,可見台灣的雨量很多,但因河川湍急,我們的分配量只剩七分之一,所以儲水變得非常重要。可是大家都要用水,但對於水庫的建置,卻每次都反對,也就是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從經濟的數據顯示可以看到,再生水的成本加上其建設成本之後,每一度要28.4元,可是現在的自來水每一度是11.18元,也就是說,再生水的成本會是現在成本的近三倍左右。現在的自來水每度是10.89元,我想請教一下,有什麼情形能夠讓再生水這個很好的制度不是只是一個理想,而是將來能夠很務實的去執行?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這個很重要,方法就是在技術上看看能否有低成本的處理水的方法。其次,現在有很多企業告訴我們,對他們來講,更重要的是水的供應穩定,所以他們願意再負擔多一點,但重點在於水必須穩定地供應給他們。以我們現在這樣發展下去的話,我們會很擔心您剛才所說的現象─水的供應變成不夠穩定。因此,我想就是兩方面,一方面企業界也有這個需求,另外則是我們儘量看看能否使用更便宜的技術來處理水。但您算的數字的確沒錯,現在的差距確實是差滿大的。 李委員貴敏:因為抗爭的關係,現在很多企業界講未來的台灣沒水、沒電,導致企業只有兩條路,一條路是外移,如果決定根留台灣的話,就要解決這個問題,不能看天吃飯。在成本這麼高的情況下,一個企業是沒有辦法自行負擔的,且台灣的基礎建設應該是政府的責任,可是這件事情並不是完全無解,假設今天要引進民間投資,就像電的部分早期也有用過汽電共生的方法,成不成功是另外一回事,但是最起碼有去做解決未來問題的行動。 今天財政部沒來,但是我可以預期,就算你有這種規劃,財政部大概也是說NO啦!如果要用有租稅誘因的方式去鼓勵民間的資金進入,除了民間的資金以外,本席認為大概也想不出其他辦法,因為政府的財政的確也是很困難。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租稅的優惠譬如投入再生水的建設投資,如果有任何的租稅優惠,到時候租稅學者大概又會跳出來講說這是租稅不公,絕對不可以,所以它能夠成案的機率其實也不大。如果要用補貼金的方式來做的話,民眾可能又會誤會政府是圖利財團,可是到目前為止民間的資金有十一點多兆全部都停滯,完全沒有投入經濟建設或基礎建設。 我想請問部長,我們設了一個目標,總要有具體的規劃,看看怎麼樣子才能達到這個目標,而不是設目標而已,因為目標大家都會設。如果不能很務實達到目標的話,那目標其實也是空的,也就是說,未來台灣還是會繼續缺水缺電嗎? 鄧部長振中:您剛才提到基礎建設應該由政府負責,所以政府一定要去籌措建設經費…… 李委員貴敏:政府就是沒籌,現在舉債已經到上限了。 鄧部長振中:經費籌措是很重要的事情,否則就會像您說的,它沒有辦法成功,所以對於基礎建設這個部分,政府一定要幫忙。 李委員貴敏:那我覺得今天財政部部長應該到耶!他應該要稍微聽一下。 鄧部長振中:我也非常贊成您說的,如果能夠再給這些經營的業者租稅優惠的話,這個效果當然就會更大。 李委員貴敏:部長你剛才有看到數據,它是將近三倍耶!賠本的生意沒人做耶! 鄧部長振中:基礎建設是由政府支出,如果給它再生水不收費用,看能否儘量降低這方面的成本。 李委員貴敏:但我覺得這個東西應該不是由委員來做,應該是由行政部門…… 鄧部長振中:我們要去爭取啦! 李委員貴敏:但是你們也應該去做個計算式啊!how realistic你能夠達到這樣的目標,再拜託一下。 接下來我要請問的是中油董事長,我剛剛聽你報告高雄煉油廠,你有講到對於員工的部分你都有安置,對於高雄廠888名的員工,我聽你報告的意思好像是將來會隨他們的選擇,所以絕對不會有裁員的事情是嗎? 主席:請中油公司林董事長答復。 林董事長聖忠:主席、各位委員。中油公司一向不會因為一個廠區關廠就裁員,畢竟我們有很多廠區可以安置,剩下的員工有很多是在沒有關廠前還在操作的…… 李委員貴敏:我懂,但是你剛才報告的時候不是講11月1日…… 林董事長聖忠:剩下888位。 李委員貴敏:對。我現在問的是這888名員工,你可否給這些員工一個承諾,就是除非他們自己要離職,否則不會有裁員的情形產生,是不是? 林董事長聖忠:是這樣沒有錯。 李委員貴敏:好,很好。我要再請教一下,因為我不是高雄人,但是我看了一下高雄煉油廠的歷史文化,它是從日據時代就開始,所以理論上來講,它難道不是一個歷史的見證嗎?你現在要把所有的東西都拆除,只剩最後一期了,可是我們看一下國外的類似情形,以德國為例,魯爾工業區原來是煤炭和鋼鐵的重鎮,但後來因為全球的變動也式微了,可是它在式微之後,並不是拆除房子讓它停滯在那裡,而是有規劃的,所以它現在變成一個歐洲文化的首都。當地的情形我覺得董事長一定比我們清楚,我們去日本或其他國家也會看到很多地方是運用早期的一些建築,並帶入一些文化創意產業,然後變成觀光的重地,我也知道高雄的部分其實是有往觀光領域的角度發展,可是你現在把它全部拆除,是不是跟國外能夠利用其歷史文物去吸引的模式背道而馳的呢? 林董事長聖忠:有關文物、文資保存的部分,我們是跟文化部及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有一個密切的溝通,我們也…… 李委員貴敏:可是我剛才聽高雄市政府報告的時候,好像還沒有規劃耶!因為他提到規劃的部分是中央。以我們看到你剛才報告的時程,我們會很訝異你的前期作業已經把房地都剷平了,這到底要怎麼作業?難道不是應該先規劃,再去執行嗎?還是一般的行政作業都是走一步算一步? 林董事長聖忠:沒有,有關生產產區,隨著工廠的關閉而有一些拆除,至於那些建物、有歷史性的辦公室、宿舍區或是列為歷史建物的部分,我們都會予以保存。 李委員貴敏:謝謝董事長。我的重點是很多事情應該是先規劃完成之後,再去做嘛!不應該是走一步算一步。這個委員講一個,你就做一個;那個委員講一個,你再做一個,我覺得這樣子可能會比較不能夠達到目標。如果德國人可以,台灣人也可以,謝謝。 林董事長聖忠: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質詢。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非常謝謝部長當年在當次長的時候,我們兩人一起到高雄煉油廠宣布今年要關廠,我想當時的狀況現在你應該還記得,我們很堅持中油在今年要關廠,至於關廠之後未來的發展到底要怎麼做,其實大家都有不同的意見。我想全立法院,大概我跟中油的感情是最好的,我從選市議員一直到現在,大概我跟中油煉油廠這一塊也是感情最深厚,也瞭解最深刻。昨天陳菊市長在高雄議會的回答是說,經濟部長之前有到高雄去跟他溝通嗎?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一個平台。 黃委員昭順:是哪一個平台?誰負責? 鄧部長振中:就是一個平台,最高位階是我跟市長。 黃委員昭順:所以你之後沒有再跟他聯絡? 鄧部長振中:之後都是次長聯絡。 黃委員昭順:次長今天沒來嗎? 鄧部長振中:次長今天在國外。 黃委員昭順:他說有初步溝通,可是到最近,經濟部跟中油好像沒有心,而且不知道未來要怎麼樣,是這樣嗎? 鄧部長振中:我們一直都非常希望,也知道跟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很重要…… 黃委員昭順:他昨天是講中油冷冷淡淡、事不關己、置身事外,然後要大家等1月16日蔡英文上場以後,他們才要繼續做,是這樣嗎? 鄧部長振中:經濟部不會有這種想法,只要在位一天,我們就會做好自己的工作。 黃委員昭順:經濟部絕對不會這樣做? 鄧部長振中:不會這樣做。我也藉這個機會要謝謝黃委員,因為十多年來一路幫助我們處理高雄煉油廠的事情,我在此要對您表示謝意。 黃委員昭順:我想你不用跟我表示謝意,高雄煉油廠在高雄大概還有幾件事,其實我們區塊裡面的人民,以楠梓區最多,都很希望中油煉油廠可以關廠。但是關廠之後這塊土地要怎麼用,大家的意見是分歧的,有一群人希望把它作為生態園區,那一群人昨天大概也到議會去了;有一批人希望能把它弄成無污染,讓它轉型,讓楠梓區的人民可以就業、無污染、高科技的;還有一批人則是希望能做文化保存。因此,我具體跟部長建議,選舉沒有到1月16日翻盤,我覺得他們太囂張,沒有理由說等蔡英文當選才解決這個問題,我們現在是執政黨,一定要把這件事情做好,所以我具體跟部長建議,我們到高雄去開個說明會跟公聽會,廣聽高雄市民的意見,把大家期待的東西弄好,可以嗎? 我想高雄中油大概有幾件事,第一是管線一定要安全,大家要的是一個安全的城市;第二是對於這個部分,未來到底該怎麼做,我希望部長能到高雄去聽,尤其是楠梓區,因為當地有太多民眾,跟整個石化產業的產業鏈未來生活是息息相關的,如果讓他們失業或是失去工作,對他們而言是很重要的。因此,能否有無污染、高科技,讓他們能夠生活的一個方式;第三,你說不會把八百八十幾位員工資遣,事實上你們很清楚的知道,這些員工更期待你們用優惠的遣散,包括你們中油公司都做過成本的計算,其實如果能有一個優惠的方法處理,就像中油公司跟經濟部送出來的案子,我覺得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我不知道部長有何看法? 如果高雄市政府非常重視這個案子,當知道立法院有排這個案子,至少也要把副市長跟局長找來吧!這是必須的東西嘛!你們不是要對談嗎?請副局長回答。 主席:請高雄市政府經發局鄭副局長答復。 鄭副局長介松: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因為是議會期間,市長跟副市長都必須到議會備詢…… 黃委員昭順:所以顯然你們還是不重視嘛!中央跟地方的平台在對談那麼重要,我們今天可以做決議,你們自己不來,然後說你們冷冷的,要等小英。我告訴你們,選舉沒有那麼簡單,囂張沒有落魄的久啦!不要演這一齣戲啦!不可以用這邊方式來欺騙高雄市的市民。對於剛才本席所提的這幾件,我希望部長能來高雄面對當地的居民,而且我希望你能在我們楠梓區做民調,可以嗎?我們希望它成為高科技、無污染等等,並在最短的時間內來做。 鄧部長振中:報告委員,要聽取地方居民的意見,這是我們一定的方向,這是一定要做的事情。 黃委員昭順:做一個民調! 鄧部長振中:我們再回去考慮一下,然後再很快的答復您。 黃委員昭順:你把題目弄好! 鄧部長振中:是。 黃委員昭順:一定要一個完全無污染,讓那些因為這件事而失業的朋友,能夠有一個就業的機會。你做一個民調出來,可以嗎? 鄧部長振中:民調的部分我們再研究、商量一下,不過一定要聽取地方民眾的意見。 黃委員昭順:第三件事,你們準備怎麼處理勞宅宿舍跟公教宿舍?勞宅是你們當時不賣給他們土地,但房子全部是他們自己買的喔!都是跟你們中油買的,到今天你們不處理! 主席:請中油公司林董事長答復。 林董事長聖忠: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是持續在處理,並沒有不處理,只是它需要一點時間…… 黃委員昭順:你的時間從八十幾年一直到現在,二十年的時間了。 林董事長聖忠:由於立法院一直經常有決議,所以這個事情…… 黃委員昭順:立法院有決議是叫你今年以前一定要處理完耶!結果你到今天為止,還是完全沒有任何動靜。 林董事長聖忠:不是,有些是需要處理,有些是需要法院、司法介入才有辦法,那個部分都有持續在做。 黃委員昭順:部長,我們希望這件事不要再有司法的介入,因為那個房子的買賣合約你們都很清楚,包括當時買的時候公教跟勞宅是完全不一樣的。因此,我要部長在此承諾,你們能用什麼樣的方式來解決勞宅與公教宿舍的問題? 鄧部長振中:我還是請中油一定要很認真來處理這個問題。 黃委員昭順:認真20年耶!認真20年沒辦法解決耶! 林董事長聖忠:一般公教住宅比較容易處理,都有一些合約的依據,勞宅的部分因為有地上物的問題,所以勢必會比較複雜一點,但還是要找一個方向去處理,這個我們會繼續…… 黃委員昭順:本席希望你們在最短時間內處理好這個部分。再來,請問高雄倚靠石化產業的就業人口大概有多少? 鄧部長振中:這絕對不會少過5萬人。 黃委員昭順:如果其影響層面大致有5萬人,請問這包含多少家庭? 鄧部長振中:石化產業的產值占很大的…… 黃委員昭順:你們不能因為這個關廠而讓這麼多人可能面臨失業,政府應該要有即時的處理方式,本席希望部長能在最短時間內處理。 最後,王文淵日前指出,貨貿比TPP重要。請問部長,目前貨貿和TPP的進度為何?在你們的工作範圍內,貨貿和TPP的優先順序又為何? 鄧部長振中:現在貨貿要立刻儘快處理;至於TPP,因為其尚未生效,還待12個成員國各自完成國內批准程序,所以就時間而言,我們應該先處理完畢貨貿的問題。 黃委員昭順:這大約在何時可以處理完畢?你們總有時間規劃表吧? 鄧部長振中:我們現在對外說明是希望…… 黃委員昭順:你們還有內部說明嗎? 鄧部長振中:我們的說明是因為談判有很多事情要靠雙方同意,所以我們希望至少今年能有重大進展。 黃委員昭順:今年馬上就要過了。 鄧部長振中:對。 黃委員昭順:這兩天國際局勢變化滿大,IS甚至將我們列為反IS聯盟的國家,看到這件事情,一方面,本席認為至少我們的國旗和美國等等國家的國旗列在一起;另一方面,我們對此很恐慌,這對國人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其實TPP、貨貿等等對於未來我們和世界接軌都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所以希望部長能明確告訴我們時程,包括TPP、貨貿,如此我們才能知道未來台灣經濟面臨全世界挑戰時,要如何處理才能更好。部長不用區分對內和對外,這不用區分得那麼清楚,好不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超明質詢。 陳委員超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日前苗栗縣苑裡鎮公所發布新聞稿,指台電違反行政中立,犧牲民眾權益。又指台電公司於104年11月11日片面以一紙公文,修正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規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為地方行政首長時,投票日(105/1/16)前60日內公所不得支用撥付之促協金。這對苑裡鎮的施政及各項補助影響很大。關於這件事情,本席要清楚詢問,因為這和我有關係。鎮公所指出台電的這個規定使得鎮民急難救助金、該鎮老人文康中心老人午餐經費、對社福團體舉辦公益活動之補助、對社區守望相助隊活動經費之補助、65歲以上長輩敬老生日蛋糕、社區活動補助等支用均不能發放。請問這件事情是否屬實?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的資料顯示,鎮民急難救助金、該鎮老人文康中心老人午餐經費、對社福團體舉辦公益活動之補助和對社區守望相助隊活動經費之補助統統不受影響。 陳委員超明:所以該公文發送至鄉鎮公所時,他們仍然可以照常發放這些項目囉?不管是104年度或105年度的部分,對不對? 鄧部長振中:我剛才和委員報告的這些項目不會受影響。 陳委員超明:好,關於今天本席質詢的事項,你們要清清楚楚回復,並於明日提供資料給我,這可以嗎? 鄧部長振中:可以。 陳委員超明:不然,我會蒙受很多不白之冤。 本席今日來此是要為部長護駕,有人因為你們修正這個要點要抨擊你,而我是男子漢、大丈夫,我們做事要有擔當、要有作為,待會他們要是抨擊你,部長就以本席的話來答復。我是做事敢擔當的人。 和本席參選同選區之民進黨籍立委候選人─苑裡鎮鎮長提出,要使用2,500萬元的台電回饋金於明年1月1日元旦發放給鎮上每人500元。這個計畫本來可以實現,但是他的嘴巴太大,我原來也不曉得這件事情,是地方人士和我談話時提及。本席認為他如此大膽妄為,竟敢使用回饋金於選前以生活扶助金名義公然發放。於是我請台電解釋這個發放程序。他又指我公然施壓,本席哪有施壓?我只是反映民眾的情形讓你們知曉。 這個問題已困擾你們幾十年,台電也認為這確實對選情有影響。這是行政首長使用國家資源以生活扶助金名義公然賄選買票,如此對嗎?今天待會有人問到這件事情,你們就講是我所說,本席請你們幫助我瞭解這個程序。他竟然要使用台電回饋金在選前的1月1日發放生活扶助金。照回饋金相關規定,申請要到4月,發放要到8月、9月,可是他卻急著要在1月1日發放,其目的何在? 本席今日來此乃因昨日問政聯盟指我在這個會期沒有發言,其實本席發言是很厲害的,我要發言一定點出真的問題。本席大膽欽佩台電修改該要點以符合選舉公平正義原則的行為。報告主席,我講到你們的朋友,你不要生氣,如果你是我,他要使用2,500萬元發放到鎮上每戶人家500元,如此選舉,你要如何選?況且還訂於明年1月1日發放。這不是使用國家資源公然賄選,不然何謂賄選?幸好台電有擔當。我會跳出來擋,你們不要怕其他人或委員責罵,要標榜社會公平正義,要檢舉賄選,指出不得賄選。居然會有公務人員移花接木地說,這是由於社會福利,所以要在1月1日發放生活扶助金。他算準元旦尚在放假,因而急著發放生活扶助金,還到處誣衊我對你們施壓。本席要有那麼行就好了!請問部長對此的看法?亦請台電表示態度。 鄧部長振中:委員所說完全正確,這個回饋金有其辦法、規定,4月申請,5月發放,我們一定要照這個程序處理,且其使用均有一定的目的,不能將之發放給每個人。 陳委員超明:他要使用2,500萬元發放給鎮上每人500元,從小孩到大人都有,這真的很厲害! 鄧部長振中:這就不符規定。 陳委員超明:主席,你的朋友真的很厲害,我不是消遣你,我們老朋友都知道。本席相信沒有人贊成他這樣處理,對不對? 鄧部長振中:這不合規定。 陳委員超明:如果他這樣處理,你們要如何? 鄧部長振中:我們希望大家都符合規定處理事情。 陳委員超明:選舉時,有人會不擇手段,像我這麼守法、正派的人現在頭在「發燒」。 主席:不可能啦!主計不會同意,亂講啦! 陳委員超明:你講不可能喔! 主席:這個經費又不是私人的,有一定的辦法要遵守,哪會這樣提出就能這樣處理。 陳委員超明:本席很擔心,晚上都睡不著,主席這樣一講,我回去就能抱著枕頭睡覺了,我還沒抱著老婆睡覺耶! 你們要堅持原則。 鄧部長振中:一定。 陳委員超明:如果有其他政黨人員提出這件事情,請問他們要是我的角色,他們會如何?我希望不會這樣。 他把我說得很難聽,指我以權力施壓。本席是這麼斯文的人,在立法院還未聽過部會首長指我施壓任何人,我沒有拿內褲出來施壓,部長聽得懂嗎?你們要防止這些事情。 抓賄選是法務部的基本職責。請教王主任檢察官,本席剛剛提出的那件事情有沒有造成賄選?他使用國家資源公然發放扶助金的時間不對,在選前發放給鎮上每個人。你是支持台電的作法,或認為他如此作法並未牽涉賄選?這是關鍵點,譬如總統選情不好時,候選人要發放給全國每人1,000元,這樣該候選人穩定當選。王主任檢察官認為這種行為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王主任檢察官答復。 王主任檢察官盛輝: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屬於個案認定,我們會請苗栗地檢署稍加注意有無這樣的情況。 陳委員超明:本席希望你們就這個問題提出報告讓我瞭解,台電前面這樣處理,法務部要一鬆手,那就完蛋,這個選舉便沒有一點公平正義,這可以說是全台最大的綁樁賄選,公然使用國家資源進行綁樁買票賄選。請問法務部何時能提供有關法令見解、統一解釋的報告給本席?三天的時間可以嗎? 王主任檢察官盛輝:委員是要我們提供統一見解嗎? 陳委員超明:對。請提供法務部的統一解釋給本席,這類事情以後還會發生,你們現在不採取手段處理,將來台灣的選舉會被破壞。 本席再度強調,明年1月1日以前,他可以動用任何款項,而2,500萬元的生活扶助金要在1月16日選舉完畢後才能動用,對不對? 主席:請台電公司電協會唐執行秘書答復。 唐執行秘書志明:主席、各位委員。是的,依照程序和規定,舊曆年前…… 陳委員超明:你們盡量幫忙能在舊曆年前同意他們發放生活扶助金,好不好?本席依然堅持選舉前不能發放該扶助金,選舉要各憑實力,要公正選舉。這份公文請提供給我,好不好? 唐執行秘書志明:好。 陳委員超明:本席覺得很奇怪,為何他急著要在明年1月1日新曆年發放生活扶助金?請法務部注意這樣的現象。至於台電,本席對於你們的英勇行為表示敬意,謝謝。 唐執行秘書志明: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請林委員岱樺質詢。 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高雄氣爆事件不是個案,而是顯現台灣的公共安全迄今是否真相透明公開及相關責任歸屬是否能讓高雄市民、台灣人民放心。站在高雄市民的立場,本席對此有相當疑慮。關於法務部目前刑事的簽結及近期民事達成的和解,就高雄市民的立場,本席是相當不滿意的。因此請法務部簡單說明目前刑事簽結的情形;至於民事和解涉及賠償,該部分先不用提。一併請教高雄市政府法制局,站在高雄市民的立場,市府對於這樣的結論有何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王主任檢察官答復。 王主任檢察官盛輝: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案件,去年12月已起訴12位人員,包括李長榮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大社廠廠長、值班人員及委員所關心當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的3位公務員共計12名。此外,這個案件還有處分部分,包括高雄市市長陳菊、副市長劉世芳等人。處分部分乃因檢察官調閱相關事證後,認為他們未有瀆職、廢弛職務之行為,所以予以不起訴處分。關於簽結部分,當時有很多民眾提告市政府的公務員、消防人員,但是經由檢察官調查,認為當日他們的所做所為已盡心盡力,並未達到簽案的標準,於是這個部分予以簽結。 至於委員關心的中油部分,經過檢察官調查,發生氣爆的四吋管不是中油所有;再者,不作為犯須有作為義務,而檢察官無法找到中油有隨時監控管線壓力之作為義務,所以亦無法以作為義務來規範不作為犯的行為。以上報告。 林委員岱樺:這就是本席站在高雄市民的立場無法接受的事情。不管是中油的八吋管、六吋管或四吋管,那些都是政府編列預算讓中油建置,但是中油卻私相授受,協議將管線移交給福聚,之後福聚又將之移交榮化公司使用。不論是福聚或榮化公司,他們都是李長榮集團。中油使用公款建置管線,之後再移交管線使用權予福聚和榮化,並向他們收取金錢。對於這個部分,檢調單位視而不查、視而不問,公資產可以這樣嗎?這是高雄的問題嗎?中油在全國的管線都是這樣搞的,這是公共議題,今天做這樣的簽結處分,能對所有台灣人民交代嗎?高雄市政府怎麼看這個部分? 主席:請高雄市政府法制局尤副局長答復。 尤副局長天厚: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高興有這個機會在此表達高雄市對於八一石化氣爆後續處理的看法,對於這個部分,我要表達以下三個意見: 第一,管線移轉必須要完成法定程序,當初管線移轉並沒有完成法定程序,而且其所輸送的原料也不是依法可以輸送,把原本的油管變為輸送丙烯與乙烯,這個部分都沒有經過法定程序來完成。對於這種違法狀況,在整個災害發生之際,也沒有迅速立即的告知高雄市政府去進行救災方面的防護。我們認為當時中油對於救災的態度是非常消極,這部分可能有違反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有關積極處置的義務。 其次,有關公法上的法定義務部分,中油埋設相關油管就負有公法上維護管理的責任與義務,公法上維護管理的責任與義務怎麼可以透過私法關係來移轉,這在法律上是讓人難以理解的部分。而且在進行管線移轉之後,中油每年又針對這些管線持續提出維護管理計畫,就這個部分來看,依法本來就該由中油來維護管理的,實際上也是由中油來維護管理,在氣爆發生之際,當然有李長榮與華運的操作不當,但由於維護管理不當所共同造成的八一石化氣爆結果,何以中油公司到目前為止都不需要負起所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三,因為八一石化氣爆造成高雄市民重大傷亡,也使高雄市政府建置的公共設施重大損害,其實我們本身也是實質上受害人,我們也正式向高雄地檢署提出告訴,我們希望並呼籲高雄地檢署能正視這個問題,高雄市政府的確是實質的受害人,希望司法能審慎處理,還給高雄市一個公道。 林委員岱樺:對於兩造說法的差別在於,檢調單位認為後端已經移轉,是由李長榮在使用,但李長榮移轉的4吋使用權是不是發生氣爆的主因?高雄市政府與市民認為這有不純正不作為的問題,中油明明知道這是個爆炸物,但卻故意移轉給不知情的第三者使用,結果造成了傷害,市民的質疑是可以這樣做嗎?明明知道有可能會爆炸,畢竟所有石化管線是危險的,而這種故意移轉、私相授受的移轉所造成的公共傷害,結果中油卻沒有責任,這就是看法的差距!所以本席會以臨時提案的方式要求法務部再查,因為目前只是簽結,還是可以重啟調查的。 另外,有關高雄市後勁的中油五輕關廠事件,從報告中得知有協調機制,但是很明顯的,這個協調機制很難對高雄市民交代,我希望部長能傾聽地方聲音,為什麼市民對於現在的協調機制已經沒有辦法耐心繼續等待下去了,我請高雄市經發局、環保局及都發局將地方上的聲音表達給部長知道。 主席:請高雄市政府經發局鄭副局長答復。 鄭副局長介松: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五輕關廠後續相關事宜,誠如剛才所報告的,涉及了關廠的範圍、程序與未來的規劃。在範圍部分,對市民與市政府來說,關廠就是關廠,不會留下所謂46個儲槽,如果真的有國家重大政策的需要,其實在25年前承諾之前有很長時間可以溝通,我們認為不應該在今年才突然冒出來說需要保留一部分的輸儲設施,我覺得這部分溝通的起步稍微慢了,如果未來可以積極一點,我認為應該要再加強這部分的溝通,這是我們基本的看法。謝謝。 林委員岱樺:對於現在的機制,部裡面已經由部長親自來召集了,您認為在機制上或哪些議題上還是有落差?或是你們有什麼期待? 鄭副局長介松:以目前的溝通方式來說,我們平常是直接與中油溝通,有公文上的往來,但我們覺得這樣的溝通不太夠,如果中央經濟部可以介入,共同成立溝通平台會比較好一點。 林委員岱樺:好。環保局的部分呢? 主席:請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黃簡任技正答復。 黃簡任技正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五輕關廠之後的土壤污染整治部分,中油提出縮短時程到17年,但是地方上還是認為這個時程太長,因為有些工廠需要拆除,加上有些油槽還要繼續使用,這些都會影響到整治時程,我們希望中油公司就這個部分能再縮短時程。 林委員岱樺:這裡的土可以用於填海造陸部分嗎?沒有?好。 請問高主秘,都發局的意見呢? 主席:請高雄市政府都發局高主任秘書答復。 高主任秘書鎮遠:主席、各位委員。自從氣爆之後,都發局的立場是要追求一個安全城市,但不管是發生氣爆的前鎮河口周邊油槽還是剛剛討論到五輕儲槽的去處,有個很關鍵的地點,那就是高雄港務公司負責在高雄港外海填築新生地的洲際貨櫃中心二期計畫。我們有查詢過,依據院核洲際計畫的工程期程,最晚要在民國110年完成相關石化儲槽與管線設施,這個部分我們一直協調港務公司加速進行,很遺憾的是,雖然我們一直與中油、經濟部溝通,但今天看到書面報告顯示至少要到民國113年,這中間又有3年的落差。站在安全城市的立場,我們希望經濟、交通二部對於填海造陸的去處能加緊協商,而且依照院核計畫,只能提前完成,不能落後,這是我們的心聲。 林委員岱樺:部長,你聽到地方的聲音了。第一個是溝通平台的問題,雖然是由經濟部主導,但目前還是只有中油直接去面對,經濟部對於這299公頃土地要怎麼使用?除了清除工作外,未來規劃也應該同步,包括你我都念茲在茲的,現在高雄廠商的痛,我們的人才及土地問題,難道這將近300公頃土地都沒有辦法有新的、對產業有益的使用嗎?請看本席手中這張圖,生活圈中的宿舍區沒有問題,但產研區要怎麼劃設呢?都是商業區的產研用地,包括這裡暫予保留的,因為你們要分好幾期去整治,光是現有的生活區與產研區,是不是就有相關產業可以進駐呢?這些都需要經濟部出面協助,至少要次長層級,所以本席具體建議,這個溝通平台至少要由次長層級來主導,下面的國營事業、國營會、經濟部的相關產業才能規劃帶入,中油怎麼可能帶入產業規劃去與市府溝通呢,不可能的!部長,本席要求溝通平台一定要由次長層級來主導,請問你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很同意,這整個事情一定要由經濟部、高雄市政府與當地居民來好好協調,我們希望這些東西將來能有產業發展的機會,不要都抹煞掉,畢竟高雄是個很重要的產業發展地區,至於您要求每次會議都是次長層級,我儘量…… 林委員岱樺:什麼叫做儘量,要一定、務必,這是專案! 鄧部長振中:看案子的需要,您放心,我其實…… 林委員岱樺:你剛才應該也聽到市政府這三個單位提出的幾項議題,第一,油槽繼續使用或遷移與否,這在地方上很有爭議;第二,土污整治要長達20年,雖然說要縮短為17年,但高雄市民顯然不滿意;第三,與市府針對土地利用及開發的規劃,甚至我們希望中油的總部要遷來南部,如果沒有經濟部的主導、溝通與協調,怎麼可能達成呢?第四,前鎮儲運所遷移到洲際貨櫃中心二期的進度,洲際貨櫃中心在110年就完成了,但是你們的規劃卻要到113年,又讓高雄市的發展延宕3年,這合理嗎?最後,剛剛本席已經提出要求,對於溝通平台的部分,至少要由次長層級的人來召集,與市府的副市長一起,這樣才有辦法對等召開,光是這幾個議題,如果沒有次長出面,那要怎麼協調?光靠中油、國營會怎麼可能達成! 部長,本席具體要求,最近要召開的會議,由次長與市府副市長的溝通平台來啟動這樣層級的調整,好不好? 鄧部長振中:這沒有問題。 林委員岱樺:本席剛才所提到的議題,也請做實質討論。謝謝。 鄧部長振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質詢。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會議的議程是邀請部長針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後勁五輕關廠計畫之進度與廠區設施、土地之後續處置,以及與地方政府、當地居民之溝通情形」及「高雄氣爆事件後續處置情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本席比較關心的是五輕遷廠後對台灣經濟的影響到底有多大,現在一直說我們的GDP由正轉負,在出口不暢、消費不足、沒有投資的狀況下,如何讓GDP能有所成長?偏偏我們又在處理五輕遷廠的事情,林董事長,你們有沒有粗估五輕遷廠後對台灣整體GDP有多大的影響? 主席:請中油公司林董事長答復。 林董事長聖忠:主席、各位委員。石化產值很大,關聯性很大,主要的石化產區都在南部,特別是高雄地區,有關整個石化產業的持續發展,對於高雄五輕遷廠的產能移轉,雖然未來乙烯還會有若干數量的不足,但我們也已經做好因應了,而煉油的部分也已經移轉到大林,所以對於供應石化產業下游的部分來說,我們的供料有做適當的因應。 至於影響的部分,如果整個產業環境不好,新的產業不願意投資或是移到外圍,台灣石化產業的產值將會越來越小,這是我們的擔憂,所以我們必須要創設好的投資環境,這樣才有辦法持續讓石化產業根留台灣。 廖委員國棟:除了轉移之外,所謂的石化專區到底有沒有成形? 林董事長聖忠:石化專區是經濟部持續的政策,但這涉及到許多因素,包括選址所涉及到的社會問題要如何處理,這些都需要比較長的規劃,我曉得經濟部與市政府針對這部分有進行溝通,中油公司也曾經就此問題向市政府報告並聽取他們的指教。 廖委員國棟:雖然中油主要是以內需為主,但你們還是有出口量,聽說現在出口也持續減少,當我們一直強調要以出口來促進我們的GDP時,你們是拚命減少出口,這很奇怪,請問部長對這個部分有何看法?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林董事長有提到,石化產業對台灣很重要,我們一定要將其留下來,但因為現在受到這麼多的限制,我們的目標是怎麼樣將它的產業價值提高,讓產業價值鏈往上走,這是我們的重點。至於需不需要石化專區?經濟部看法是應該要有石化專區,不管是就產業的關聯性,或是環保、與居民的隔離等,所以我們有一個推動辦公室就是要推動成立石化專區,不過這一定要有地方政府的配合,經濟部需要高雄市政府跟我們一起來努力。 廖委員國棟:你的意思是現在高雄市政府的配合度不夠嗎? 鄧部長振中:現在大家都在嘗試、摸索,而且找地點也是非常大的挑戰,我們希望能有更好、更多的協調。 廖委員國棟:部長,20年前就決定要讓煉油廠停止運轉,甚至遷出,經過這麼長的時間,你們都沒有在20年之內做好完整的轉移計畫或成立新的石化專區來取代高雄煉油廠嗎?都沒有去做嗎? 鄧部長振中:是有比較大的計畫,我們希望能在外海填地,把廠遷移過去,不過時間與情勢都在變化,這是重要的事情,而我們也還有一點時間,只要大家一起努力,把專區的地點找出來,雖然還有很多部分需要克服,例如遷村等都是很大的討戰,但我們希望能一步一步往前走,重點是台灣不能沒有石化產業。 廖委員國棟:沒錯,我就是要聽你這句話,我們不能沒有石化產業,非常重要的基礎工業,你們現在所提到的高值化,產出是幾兆的產業,所以我們應該要有完整的規劃去做轉型或轉移。現在GDP一再下降到要變成負數了,請問這跟高雄煉油廠停止運轉或國光石化外移有沒有關係? 鄧部長振中:整個經濟都息息相關,依照我們的統計資料,石化產品的出口,今年大概衰退20%到30%,理由之一是價格降低,第二則是石化產業是否能繼續維持,這也是很重要的因素。我很同意委員的說法,石化產業一定要想辦法把高值化的部分留在台灣。 廖委員國棟:董事長,聽說中油的出口一直減量,這是事實嗎?外傳你們減少了30%到70%的外消量! 林董事長聖忠:中油公司一向是希望儘量能量產,我們的目標是供應國內能源石化產業的充分需求,如果有剩餘才會做調節性的外銷,我們並不是以外消為主要目的。至於外銷金額減少等等,今年有一個很大的因素就是油價低迷,所以不管是轉成石化或油品,整個總值會下降。 廖委員國棟:你們現在的煉製量也只有65%左右,並沒有滿載,對不對? 林董事長聖忠:對,一般來講,煉製量不會到滿載,我們都有保持一些空間餘裕,因為今年的廠房歲修比較多,都列了比較長的年度歲修時間,所以這些歲修的月份就會影響到我們的產出。 廖委員國棟:如果按照你的思維,本席會這樣解讀,就是你們怕出口不會有什麼盈餘,搞不好還會虧損,所以你們就儘量減產,出口也一直減量。 林董事長聖忠:報告委員,不會這樣,我們的量產如果能夠拉到最高,我們一定會拉。 廖委員國棟:如果不會這樣,現在國內市場每天需要的油量都很穩定,如果你們再不加強出口去幫一下GDP…… 林董事長聖忠:報告委員,我們會盡力,由於今年前兩個月的歲修很頻繁,才造成產量的減少。 廖委員國棟:歲修什麼時候會好? 林董事長聖忠:下個月4日就會好了。 廖委員國棟:那下個月就可以強化出口的部分嗎? 林董事長聖忠:對,我們會來加強整個產能。 廖委員國棟:你們要為台灣的整體經濟著想。 林董事長聖忠:是的。 廖委員國棟:如果你出口還是有盈餘,就要擴張出口,國內的需求是固定的,你們多做就多賣,對不對? 林董事長聖忠:是。 廖委員國棟:這樣對部長也有幫忙啊! 林董事長聖忠:我們會努力,謝謝委員。 主席(林委員岱樺代):請陳委員明文質詢。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油價大跌,中油的營收會不會銳減? 主席:請中油公司林董事長答復。 林董事長聖忠:主席、各位委員。營收一定會銳減,要根據油價公式去調整我們的營收,營收金額會下降。 陳委員明文:去年國際油價是從一桶107塊降到只剩44塊嗎? 林董事長聖忠:是。 陳委員明文:103年中油的營收還有1.2兆元嗎? 林董事長聖忠:是。 陳委員明文:昨天國際油價的報價是多少? 林董事長聖忠:好像到41塊、42塊。 陳委員明文:是42塊9,這樣大概跟去年的低點44塊差不多了,是不是這樣? 林董事長聖忠:是。 陳委員明文:如果是這樣,那我們今年104年的營收預估是8,600億左右嗎? 林董事長聖忠:對。 陳委員明文:這樣算下來,中油在104年的營收比103年少了將近30%。 林董事長聖忠:是。 陳委員明文:這樣今年104年還會有盈餘嗎? 林董事長聖忠:要有盈餘會比較困難,因為我們的目標值並沒有調整,但是以今年度這種油價,中油要達到這個目標值是有困難的。 陳委員明文:也就是說,今年是不可能有盈餘的,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林董事長聖忠:到目前還有一些盈餘,但是由於最近油價跌得特別凶,所以不曉得到下個月還會不會保持一些正的盈餘。 陳委員明文:根據石油輸出國組織官員的預測,明年油價還會繼續往下跌,甚至會跌到20塊,有沒有這回事? 林董事長聖忠:高盛的講法一向是比較悲觀,我們認為不會有跌到20幾塊的這種情況。 陳委員明文:如果跌到20塊,就是比現在的42塊9再跌了50%,等於是腰折。 林董事長聖忠:是。 陳委員明文:如果這個預測準確的話,那我們105年的營收就會更困難,是不是這樣? 林董事長聖忠:我們的營收一向是隨著油價在波動。 陳委員明文:我們來換算一下,103年我們的油價是腰斬,所以中油的營收少了3成,那中油的預算書預估營業總收入跟104年差不多,這樣準確嗎? 林董事長聖忠:可能要看油價的走勢,如果有必要的話,我們會來做調整。 陳委員明文:你們這本預算書寫大概是8千600多億左右,我們的總輸出也是8千500多億,如果國際油價降了50%,以103年來換算104年的數字,那你們這本預算書根本就是編假的。 林董事長聖忠:如果油價的走勢變化太大,我們可能還要請立法院再往下調整,就是跟今年一樣。 陳委員明文:部長,中油的預算書是以每桶70塊的油價來編列,那現在一桶是多少?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42塊。 陳委員明文:明年對油價的預測是只剩20塊,那你們為什麼會以70塊來編列? 鄧部長振中:他們編列預算是在比較早的時候編的…… 陳委員明文:這是今年的預算,應該不會那麼離譜,去年一桶就只剩44塊,今年剩43塊,有可能再跌到20塊,你們的預算卻編70塊,這是什麼意思?你們的理由是什麼? 鄧部長振中:他們編的時候並沒有錯,但是現在情形已經有改變,剛才董事長也有說如果再繼續這樣發展下去,我們可能需要跟大院商量要怎麼樣來調整下修。 陳委員明文:這樣就枉費你在當部長了,關於中油的問題,本席身為立法委員,你站在部長的立場,你不應該幫他們說話,你一定要很清楚,本席要提醒你,每桶原油的價格是42.9元,你們說不可能跌到20塊,那如果跌到30塊呢?你們以一桶70塊來編預算,你會不會覺得很離譜?而且油價又不是今天才跌下來,已經持續一段時間了,再看整個國際的情勢,現在伊斯蘭國都在傾銷石油,你知道他們賣的油有多便宜嗎?你應該比我們更清楚,伊斯蘭國每天從敘利亞油田抽取3萬桶原油、從伊拉克抽取1萬至2萬桶的原油,每桶是賣10塊到30塊,就是以這樣的價格在傾銷,等於是在賤賣。根據整個國際情勢,原油大概會一直繼續跌價,這不是我們自己講的,這是石油輸出國組織官員的預測。中油的預算書竟然白紙黑字的寫每桶70塊,這還沒有計入運費的部分,你不覺得很離譜嗎? 鄧部長振中:報告委員,你的數字都很正確,而且現在國際上的評論也預期價格還會再往下走,還有伊朗的油也要出來了,所以會受這些因素影響。但是我要向委員報告,這個預算是在去年3月編列的,因為編列預算的程序比較久一點,我是希望委員不要誤會中油故意這樣做,他們真的不是故意,在那個時候的價格就是70塊。 陳委員明文:本席不知道到底是不是故意,但是現在預算書上面的數字是這樣,而實際的價格卻是這麼低,而且還會持續再降,你說是在去年3月編列預算,中油是一家國營事業,如果無法掌握相關資訊就來編列預算,這樣也太離譜了,難道你們都只知道吃飯嗎?董事長,這樣不會太離譜嗎?你們無法掌握油價的走勢,跌到20塊,你們卻以70塊來編列預算,你們有沒有以70塊的價格買過油?去年有這樣買過嗎? 林董事長聖忠:當時是有以這樣的價格買過。 陳委員明文:價格是70塊嗎? 林董事長聖忠:對,由於去年下半年一直在跌…… 陳委員明文:有用70塊這樣的價格去買油嗎?真的有嗎?請你把資料拿給本席看看。 林董事長聖忠:我們可以在會後將資料送給委員。 陳委員明文:你們以70塊來編列預算,就是預計油價會漲。 林董事長聖忠:因為編製的時候都是根據當時的行情跟一般的推估,但是去年下半年油價開始下跌,這是很多人所想不到的。 陳委員明文:部長,這真的是很離譜,本席不知道你們要怎麼處理,但是本席今天已經提出來了,你們就要做一個妥善的處置,而且要迅速的回應社會大眾。另外,本席想問董事長一個問題,中油公司在11月1日宣布天然氣的價格平均要調降4.71%,對嗎? 林董事長聖忠:是的,這個月調整比較多。 陳委員明文:那為什麼家用的液化石油氣每公斤要調漲到1.7元? 林董事長聖忠:因為液化石油氣跟天然氣是兩個不同的市場,尤其液化石油氣很容易在秋冬的時候調漲價格。 陳委員明文:液化石油氣是提煉原油所生產出來的,是嗎? 林董事長聖忠:是的。 陳委員明文:既然原油的價格在跌,提煉的技術應該是愈來愈好,那為什麼桶裝瓦斯的價格卻上漲?這到底是什麼道理? 林董事長聖忠:這是由於季節性的因素,每年到了冬天CP的價格都是往上漲的。 陳委員明文:部長,這是民生用的桶裝瓦斯,原油價格在跌,瓦斯卻漲價,這樣跟社會大眾講得通嗎?你們現在到底在講什麼?你們要講讓社會大眾可以接受的話啊!現在一桶20公斤的桶裝瓦斯是34塊,部長,這樣有沒有太離譜? 林董事長聖忠:跟委員報告,公司對石油氣的價格是很確定的,那是根據合約價,就是我們向阿拉伯進口的價格,每個月都有公開的資料,這並不是中油所能夠掌控的,如果了解這個結構的話,就會很清楚這一點。 陳委員明文:你說你們沒有辦法掌控桶裝瓦斯的價格,那還會調漲嗎?你們怎麼會沒有辦法掌控?你們可以調降天然氣的價格,為什麼不能掌控?漲跌都是你們決定的,怎麼會沒有辦法掌控?對不對? 林董事長聖忠:我們在夏季的時候也有多次調降石油氣的價格,因為這真的是跟季節有關。 陳委員明文:本席知道油價也是浮動的,但是現在明明油價在跌,桶裝瓦斯是在提煉原油的過程當中所產生的,提煉的技術愈來愈好,可是桶裝瓦斯卻要漲價,你們實在是很莫名其妙,你們要如何面對社會大眾?真的是說不通。 林董事長聖忠:因為液化石油氣的供給國家相當有限,原油則是…… 陳委員明文:部長,你認為本席說的有道理嗎?什麼時候要降價?這樣根本就沒道理嘛!你知道現在桶裝瓦斯一桶已經漲到多少嗎? 鄧部長振中:我家裡沒有在用桶裝瓦斯。 陳委員明文:我們南部都是用桶裝瓦斯,你們台北天龍國都不必用桶裝瓦斯,所以都沒有什麼感覺嘛! 鄧部長振中:這個市場已經自由化了,所以我們不再去干預。 陳委員明文:現在再漲價就已經不對了,什麼時候可以降價? 鄧部長振中:這個我沒有辦法回答,這要看市場,因為已經自由化了,就不再干預了。 陳委員明文:董事長認為怎麼樣? 林董事長聖忠:中油公司一向都是按照機制在走,關於這個部分,如果以後再降,就涉及補貼的問題了。 陳委員明文:沒關係,本席只是提醒你們,就算不降也可以,但是本席要告訴你,國民黨政府永遠是站在人民的對立面,景氣不好,油電不漲不行了,可是像現在原油在跌價,桶裝瓦斯卻要漲價,這樣你們中油怎麼會賺錢?人家一桶原油都跌了20塊,你們卻編列70塊去向人家買,部長,這樣說得通嗎? 主席:我想陳委員的意思就是說市場機制是中油在操縱的,什麼叫市場機制?這是人民最在意的事情。 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的屬下都很讚佩你的觀念,所以本席今天要就台灣經濟發展當下的一些重要觀念跟你交換意見。馬凱教授說台灣經濟會崩潰,你們有沒有進行專案研究?有沒有向他請教他所提出的崩潰論是基於什麼?如果有這樣的危機或已經形成這種趨勢,那是不是要設法解除並加以反轉?這是第一個觀念問題。還是你們認為這只是他隨便說說的?他的說法在網路上廣為流傳,會影響社會大眾的心理,會影響很多人對台灣經濟未來的期待和信心。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重點就是看我們怎麼做。 許委員添財:不是,本席現在不是要跟你討論一般的泛泛之詞,有一個具體的人─馬凱教授,講了具體的話─提出台灣經濟崩潰論,具體的事實─現在這些話在網路上廣為流傳,包括謝金河董事長在台中演講的時候也引述他的話,他更具體的說台灣的產業正準備被併購、被併吞,他說除了台積電還勉強沒有這樣的危機以外,其他的企業統統都有這個危機,部長看法如何? 鄧部長振中:我想並沒有這麼嚴重,我們也常常有機會向馬凱教授請教一些事情,也都有向他討教他對於經濟的看法。 許委員添財:什麼叫崩潰?你知道崩潰的定義嗎? 鄧部長振中:我還沒有看過他那篇文章…… 許委員添財:什麼叫危機?你知道crisis的定義嗎? 鄧部長振中:崩潰是很嚴重的字眼,我想不會發生在台灣的經濟上面。 許委員添財:危機就是系統失衡,從失衡重新恢復到均衡,危機就會解除,在台灣人民的所得跟政府的課稅失衡,產生財政問題,政府的支出跟收入失衡,支出的去向和收入的來源之間的結構失衡,所以就是由於系統失衡才產生危機,危機為什麼會變成轉機?因為進行系統的調整跟改造。但是崩潰就不一樣了,崩潰不是只有危機而已,而是不可逆轉的,在既知的條件之下危機無法解除,這就是崩潰,嚴重的話就是亡國滅種。 鄧部長振中:我不認為台灣有崩潰…… 許委員添財:既然他是這麼有學術地位、有公信力、有專業、有社會認同度,他提出崩潰論,這不是開玩笑的事情,這是第一點。第二,台灣經濟再繼續這樣下去,政府也照樣這樣下去,我看即使沒有崩潰,也真的是危機重重。好,我們現在來談再生水資源,水資源慢慢變得更稀有,從自由財變成非自由財的過程中,進一步變成相對稀有,甚至是絕對稀有時,就必須靠人工處理或生產。人工生產有很多種方式,現在已經不是技術問題了,只是有成本問題,像太陽能也不是技術問題而是成本問題,這些都可以透過本身經濟結構的諸多因素調整。譬如以色列缺水,但以色列的沙漠竟然可以輸出水果、蔬菜,照一般的觀念來說,他們怎麼可能做到呢?以色列人是神嗎?不是啊!以色列人也不比臺灣人聰明,為什麼他們可以,臺灣卻不行呢?如果把臺灣當成沙漠,你們要如何處理呢?人家用多少時間變成那樣,我們又用多少時間惡化成這樣呢? 再生水資源一定要讓地方政府作主,由中央主導水利或水資源必定失敗,因為地方沒有責任,只要伸手,缺水由中央負責,而地方不負責成本,也不負責行政,如果缺水就罵中央;中央則負責找經費,若財政部說沒有錢就耽擱了。這樣是不對的,但也不能馬上全部交給地方處理,既然要立法,在制度的設計、辦法的規範及遊戲規則的訂定等方面,要讓制度可以永續,如果制度不能永續,這些必須依賴人工作為的事項就無法產生具體效果。為什麼要再生水資源?原本水會自然循環,沒有缺水的問題,現在產生缺水問題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破壞的比利用的還多,如何把破壞的部分止血,不要再繼續破壞和污染,是現在必須面對的問題。以前的河川和池塘的水可以利用,現在因為被破壞,大家連洗腳都不敢在那裡洗。 有太多類似的問題了,你們要全面調整,臺灣必須再生。目前是臺灣亡命之關鍵,所以必須再生,重新塑造自己的生命,2015年不只是改革年而已,更是臺灣再生年,要regeneration。 既然水資源要立法,請你們想想荷蘭做到什麼程度?連雨水都經過處理才放流,何況是污水呢?聖荷西矽谷的水百分之百處理,新加坡也是,甚至把新加坡河變成水庫。臺灣能夠真正確實整治一條河,不要在上面建水庫,而是把整條河變成水庫嗎?這在技術上是可行的,尤其是城市地區,像新加坡就做到了,所以要調整你們的觀念。在財務的調度方面,如果分5年無法支付,必須分成50年攤提,你們可以使用金融手段,發行50年債券,只要最後的總收益和總成本平衡,甚至有盈餘,這50年就可以舉債,但舉債不要變成浪費,不要讓債權、債務當事人的權責不平衡,如果變成債務人享用就不對了,這些觀念都需要調整。 還有南北的問題,中南部的房地產不能漲,臺北市的房地產漲或跌是臺北市的問題,但臺灣已經變成兩個世界了。中南部的房地產不能再漲,但要繁榮,量和值要提高,價則要穩定,不然臺灣一定完蛋。現在已經有高齡化及少子化的問題,接下來更會產生出走化,連青壯年都跑出去了。我們的青少年就業率是世界最低,是因為他們在培養自己的技能,未來成為高級人才嗎?不是嘛!是閒置、浪費、蹉跎! 臺灣要調整的部分太多,政府要做的事情太多,絕對不像現在那麼輕鬆,像今天的質詢只要三個官員列席就好,其他人都回去做事,大家應該都很忙才對。質詢應該可以用電腦,只要幕僚一按,畫面就出來了,如果現在沒辦法答復,就等一下再答復,立法院可以再發言、再詢答,直到問題真正解決、大家滿意,會議才結束,而不是亂開會,這樣才對。早期民進黨是少數時有那種威力的原因是因為社會支持,而且國民黨也希望能夠改進,所以對專業以及真正解決問題的執行作為都很重視,但現在都只是應付,所以價值觀念不一樣了。 另外,高雄這塊土地,照你們的規劃是不行的,又規劃成工業區做什麼?臺灣缺工業區嗎?臺灣是缺少工業區的再生、再利用,而不缺工業區的總面積。你們應該要重新調配,經濟部對於總資源的掌控要規劃一個新方向,重新佈局,看看世界。如果臺灣的大型建設沒辦法成為101那種世界地標的話,臺灣就完蛋了,滿足現代人需求的建設都是福利,蓋大巨蛋是經濟還是福利?當然是福利,因為只有少數人在用,平常是閒置的,那是用的人的福利,對臺北市的經濟發展有幫助嗎?你們要搞清楚經濟和福利,經濟可以是福利,但當福利與經濟違背時,福利的樣態與作為應該要檢討與調整,使得最後的總福利提高,你們應該要有這樣的經濟思維,請你們不要墨守成規。財政部的國有財產署也要重新調整,要讓企業家當主管,而不是由行政人員當主管。要重新讓臺灣變成一個經濟治理的國家,因為我們已經荒廢20年以上,都不懂什麼叫做經濟治理,你認同吧! 鄧部長振中:也有貢獻,不過委員提到很多東西值得大家深思。 許委員添財:希望我沒工作時可以來鬥個嘴,臺灣怎麼會沒有救呢?連崩潰論都出來就很嚴重了,你們不能不小心,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李委員桐豪、邱委員文彥、賴委員振昌及張委員慶忠均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尤副局長,高雄市政府有頒佈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依照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管線機構應確保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不影響道路之安全。管線機構應擬訂年度檢測維護管理計畫並依該計畫訂定檢測紀錄表,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三十條規定「管線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分別依前條第二項所訂之檢測紀錄表對於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實施一次以上之檢測,並於檢測後三十日內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這次高雄氣爆事件,最主要是因為李長榮8吋的管線被箱涵包覆,而造成氣爆,依照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若有設管線,每年應由管線機構報請備查,這3條管線在民國80年就已建立,而李長榮這條管線在83年完工,當時移轉給福聚,90年再由福聚移轉給李長榮,因為當初管線是由中油公司所埋設,請問報請備查的管線機構應該是中油公司,還是李長榮公司? 主席:請高雄市政府法制局尤副局長答復。 尤副局長天厚:主席、各位委員。應該由中油公司報。 尤委員美女:因為是中油公司埋設的。 尤副局長天厚:因為中油公司以長途油管更換的名義埋設這3條管線。 尤委員美女:是中油公司以更換名義埋設管線,他們要報請備查就代表管線維修的責任在他們身上。 尤副局長天厚:對,在中油身上,這是公法上的義務、責任。 尤委員美女:因為當初埋設管線的公司最清楚,不管將來把管線移轉給誰,都應該負責維修,是這樣嗎? 尤副局長天厚:不是,依法律規定,公司若要埋設管線,本身就應負維護管理的責任,如果移轉給其他行業使用,如石油業,應該要完成告知高雄市政府的程序,但他們沒有完成此程序。 尤委員美女:我手中有一份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高雄煉油廠103年度長途管線檢測維護管理計畫,這份計畫是中油公司提出的吧? 主席:請中油公司林董事長答復。 林董事長聖忠: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請儲運處的陳處長向委員回報。 尤委員美女:103年度長途管線檢測維護管理計畫是你們提出的嗎? 主席:請中油公司儲運處陳處長答復。 陳處長傳協:主席、各位委員。是。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你們會提出這份計畫? 陳處長傳協:這是依據石油管理法提出,另外,我們還有提出天然氣的計畫。 尤委員美女:依據石油管理法及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你們是管線機構,所以每年要提出這樣的計畫。你們提出此計畫就表示管線的檢測、維修是你們的責任,對嗎?不然你們不會提出這個計畫。 陳處長傳協:中油的資產由中油負責,如果不是中油的資產,中油就不負責。 尤委員美女:這次氣爆發生處有3條管線,1條是中油的,1條是中石化的,1條是後來移轉給李長榮的,但剛才高雄市政府說,李長榮都沒有去報,而且你們的計畫書中,3條管線都涵蓋在內。當初在民國76年時,你們為了運輸埋設這3條管線,並由你們函報經濟部,經行政院通過,送到立法院備查,而103年氣爆發生那年,你們的檢測、維護管理計畫仍然將這3條管線列在其中。 陳處長傳協:103年我們報的只有中油的8吋乙烯管,中石化及李長榮的2根管線並沒有報在裡面,因為我們沒有實際檢測,我們真正有檢測的只有那根8吋管而已。 尤委員美女:報告裡面都有相關的圖表。 陳處長傳協:對,那是我們檢測的結果,我們會附在上面。 尤委員美女:這樣當然是3條管線你們都有檢測,因為上面畫的這部分3條管線都包含在內。 陳處長傳協:那張是施工圖,因為民國76年時,中油是代為施工,施工完之後我們就把管線轉移給這些公司了。 尤委員美女:轉移管線需不需要報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 陳處長傳協:當時的法令沒有這樣規定。 尤委員美女:你們當初移轉時有沒有告訴李長榮,將來管線的檢測及維護管理是他們的責任? 陳處長傳協:我們有告訴他們,我們有保留當時來往的一些信函,還有轉移的紀錄裡都有提到,當初我們是移轉給福聚公司,後來福聚公司被李長榮併購。 尤委員美女:但是103年仍然是由中油委託金茂公司進行管線檢測。 陳處長傳協:那根管線是中油委託金茂公司管理,李長榮也是找這家公司管理,由同一家公司檢測。 尤委員美女:當初管線由你們埋設,後來轉了幾手給其他公司,至於他們有沒有維修的部分,你們完全不管,你們完全沒責任,是這樣嗎?在你們的檢測報告中又包含那3條管線,今天出事了,你們卻在這裡說和自己完全無關。 陳處長傳協:那3條管線埋在一起。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所以這3家公司是委託你們,因為中石化也是你們的關係企業,所有的管線都是用這份報告。請問高雄市政府,這三十幾年來你們只有收到中油公司的報告,對嗎? 尤副局長天厚:對,這個部分只有中油公司的。 尤委員美女:李長榮從來沒有報告過,以前福聚公司有沒有報告過? 陳處長傳協:沒有。 尤委員美女:這次出事的原因是箱涵把管線包覆住,但是管線應該有所隔離,而且不能懸空,高雄市政府也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被檢察官起訴。既然每年都有維修、檢測的義務,也發現它是懸空沒辦法保護管線,使得濕氣侵蝕,造成管線腐蝕,發生這樣的情況中油都沒事嗎? 發生這麼重大的事件,監察院也糾正經濟部疏於監督,指你們在事件發生時緊急應變的部分有所疏失,可是管線的部分還有牽涉到當初送立院報核的管線是用於輸油,而不是要輸送丙烯,丙烯是氣體,油是液體,兩者不同,燃點也不一樣。在報核時是輸油的管線,後來卻不是送油,而是送氣體丙烯、乙丙烯時,中油也沒有告訴市政府,而且年年都有報送管線檢測,卻沒有發現箱涵包覆,還有,管線是80年建的,箱涵也是80年建的,都有先開過協調會議,說兩者間要區隔,而且不能夠包覆,可是後來管線被包覆,大家竟然都不吭聲,每年都有管線檢測報告,但大家卻好像事不關己。現在發生事情使得這麼多人受害,市政府、李長榮也都負起該負的責任,但中油卻拍拍屁股說跟他們沒有關係,請問是這樣嗎?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關於這些法律責任的歸屬,我當然尊重司法單位的決定,監察院有監察院的意見,我們也都虛心接納。至於您講的這些事情,就我處理事情的觀點,我認為端看司法單位如何決定法律責任,該中油承擔的責任,我一定會要求中油承擔,沒有問題。 尤委員美女:部長知道我們有石油管理法,這次事件發生以後,對於丙烯到底有沒有在石油管理法裡面規範,學界有爭論,有一派認為石油管理法只是管石油的部分,丙烯已經變成氣體,所以不在石油管理法裡面規範。如果照這個否定說,丙烯等等更嚴重、更危險的東西變成無法可管,你覺得合理嗎? 鄧部長振中:現在補救的做法是,看看工廠管理法等等針對地下管線的部分能不能有更好的法律加以規範。現在既然發生這個爭議,我們用其他的方法來彌補,輸氣的地下管線、會造成危險的部分一定要好好地管理,我們先把法制健全起來。 尤委員美女:好,這起事件已經經過一年多了,你們現在的法制健全到什麼程度? 鄧部長振中:我們可能還要再跟高雄市政府多做協調,…… 尤委員美女:還在那裡口水戰,對不對?還在互相推責任嘛! 鄧部長振中:我們希望不要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快一點把意見形成以後,一定要讓法制健全,才能做好。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第一個要先確定丙烯到底算不算在石油管理法裡面規範,如果不算,你們應該趕快訂一個相關的氣體管理法,否則更危險的東西反而是無法可管,這應該也是經濟部的責任吧? 鄧部長振中:我們要跟市政府協調。 尤委員美女:你們要去協調,應該把這個法訂出來。另外,誠如剛才中油所說,他們已經移轉給福聚公司,福聚公司再移轉給李長榮公司。請你們把當初所有興建的相關資料,以及你們移轉給福聚公司、福聚公司移轉給李長榮公司的所有文件資料提供給我們,讓我們看看這些管線到底應該歸誰管理、維修,因為每一年都是中油公司向市政府陳報的,結果中油公司表示,在這3條管線裡面他們只管1條,剩下的2條不是他們的事。現在出事了,大家都把責任推得乾乾淨淨,所以我們現在要看看出問題的管線到底應該由誰負起責任、到底是誰在負責維修管理的,這才是冤有頭債有主。請你們在1週內把相關的資料提供經濟委員會及本席,可不可以? 鄧部長振中:可以,我們在1週之內會提供。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主席:尤委員說出了高雄市民的心聲。氣爆後1年了,丙烯的管理、主管單位還不明。什麼叫做管理法?要納入工廠管理機制也行,要另立新法也行,問題就是沒有人要釐清誰是主管單位,而且全國都有丙烯的管線在流竄,這就是對高雄市民、臺灣人民不作為的中央政府! 請翁委員重鈞質詢。(不在場)翁委員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葉委員津鈴、楊委員瓊瓔、高委員志鵬、張委員嘉郡及丁委員守中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葉委員津鈴書面質詢: 一、中國製造變成中國擁有 今年10月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到英國訪問,英國BBC中文網發表一篇文章,「中國製造變成中國擁有」的文章,文章歷數在英國人不知不覺中,就讓英國被中國大陸公司或資金買下各行各業,諸如:泰晤士自來水公司的百分之九、希思羅機場的百分之十、英國人傳統早餐吃的麥片餅Weetabix的百分之六十、英國人傳統的百貨店House of Fraser的百分之八十九、能源巨頭EDF風力發電的百分之八十,披薩餅Pizza Express的百分之十。今天的英國市場上,「中國製造」(Made in China)正在被「中國擁有」(Owned by China)取代。 英國那麼大,現在連英國人都在擔心被中國買走,台灣應該更有警覺心,台灣不能被中國買走。美國DMG公司執行長丹.密茨DAN MINTS以個人名義向美國私募基金凱雷集團收購東森電視股權。丹.密茨DAN MINTS為美國公民,但DMG合夥人肖文閣有解放軍家庭背景,很明顯是以個人身分,來迴避中資的限制。 美國DMG娛樂集團具有深厚的中資背景,找了一個丹.密茨當人頭收購,但是中資就是中資,丹.密茨買下東森後仍然是中資企業的執行長,對台灣媒體自由及言論自由一定會造成非常重大的傷害。 「有線廣播電視法」中第23條明訂外國人投資之申請,若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得不經審議委員會之決議,予以駁回。台灣的媒體,絕對不容中資染指,經濟部投審會應該不必等到案件送審,現在就應該以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精神,表明不歡迎中資企業。 二、高雄石化專區何時定案 去年台灣石化業(指化學材料製造業等狹義石化業,不含人造纖維業)產值約1.95兆元,占台灣製造業比重13.5%;若加計上下游關聯產業產值則達3.96兆元,占台灣製造業比重27.5%,對國內經濟發展貢獻扮演相當重要角色。 石化產業不能說廢就廢,但去年731高雄氣爆後,更凸顯出高雄地區石化工業區管理及管線安全問題。在高雄市推出「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自治條例」及「高屏地區空氣汙染總量管制計畫」的推動,石化產業一定要有所改變。 台灣石化產業,目前除了面對關稅的障礙外,更面對中國、中東、東協、印度等新興國家競爭,因此,建構具有競爭力的石化專區,「集中管理」及「群聚發展」是無可避免的模式。經濟部規劃石化專區,目前設置地點以及時間表為何? 三、再生水資源推動,水資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應明訂入法。 1.全台應強制使用再生水資源 強制使用再生水資源的地區,限於「水資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草案中並無明文規定,將來授權經濟部以行政命令公告,只是這個地區是以鄉鎮市為單位?還是以縣市為單位?還是整個台灣都是水資源短缺地區。 目前台灣工業用水約每噸十二元,再生水價每噸約十八元起跳,貴很多,如果強制地區若只限於(桃園、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高風險縣市),造成不同縣市有不同待遇,反而造成推動的困擾,站在水資源運用的整體考量,經濟部是否應該考慮將全台灣都納入強制再生水資源的使用範圍。 2.耗水費未通過,有無其他誘因配套措施? 經濟部原規劃對每月用水量超過一千度以上「用水大戶」開徵耗水費,未來業者只要投資再生水開發設備、使用再生水,就可折抵部分耗水費支出,希望提高業者使用再生水誘因。 但是上會期審查水利法有關耗水費條文時,很明顯是國民黨立委反對,甚至連出委員會到院會協商都不肯。如果耗水費的修法受阻,沒有耗水費,經濟部有無其他誘因的配套措施,讓業者願意使用再生水資源,而不只是依靠罰則而已? 3.有多少縣市爭取再生水回收計畫的示範區? 目前有許多縣市長都標榜資源再使用作為政績,目前有多少縣市爭取作為經濟部指定的「再生水回收計畫的示範區」? 楊委員瓊瓔書面質詢: 一、主計總處於27日將公布最新經濟預測,揭曉今年經濟成長率是否能夠保1。主計總處8月將全年經濟成長率下修至1.56%,10月公布第3季經濟成長率概怙,又將第3季自0.10%下修至負1.01%,是近六年來首度負成長。註1 1.部長,面對保1結果即將揭曉看法?是否仍足具信心?破關之時指日可待?第4季是否有機會衝破0.88%?「刺激振興方案」推出仍無法有效拉抬?貴部仍有無回天妙招? 二、主計總處日前發布10月失業率為3.9%,較上月微升0.01個百分點。其中,工作場所業務緊縮或歇業等循環性失業,與季節性或臨時性工作結束而失業者等皆各較上月增加千人,製造業工作時數亦連續兩月減少,顯示失業率受景氣影響出現變化。註2 1.部長,如何因應失業率受景氣影響的變化?失業率是否已轉向惡化?貴部因應對策?如何降低失業率?另目前無薪假人數統計?是否有攀升趨勢?主要集中產業別?貴部因應對策?註3 三、鄧振中部長接受英國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FT)訪問時表示,希望在任期結束前撤銷大陸投資台灣半導體設計(IC設計)產業禁令,以強化半導體產業的影響力,但未提供具體時間表。註4 1.部長,其發言代表意義?撤銷中國投資台灣IC設計產業禁令將成真?其整體評估是否完備?是否太倉促?有無具體時間表?明年春節後?如何確保台灣IC產業主體性? 註1:主計總處官員表示,今年要能夠保1關鍵在於第4季是否能達0.88%。但外界普遍認為,若說第4季經濟成長率可達0.88%,「稍微樂觀」,目前景氣仍處在U型谷底,至少明年第1季才會逐漸好轉。 註2:根據以往經驗,失業率在7、8月攀上高峰後,9月開始下降,今年10月一反往常不降反升。主計總處認為景氣已影響失業率,但是否已轉向仍須觀察。 註3:據金管會最新統計,共11家上市櫃公司、近4000位員工遭放無薪假,多以光電業為主,其中華映逾2500人遭放無薪假居冠,其次是台星科443人,凸顯電子業寒冬降臨。 註4:鄧振中表示,面對來自中國的激烈競爭,台灣除了對中國企業進一步開放別無選擇。他說:「我們絕對了解半導體市場不只在台灣,而是在全球,包括中國,因此台灣現在可能需要適度鬆綁政策。」 高委員志鵬書面質詢: 兩岸協議監督沒有法制化 如何正常化? ◆兩岸貨貿協議第十二輪談判昨結束,中方以「經貿正常化」為由,要求我方開放農產品,且未對我方要求的四大產業降稅照單全收,攸關降稅認定的「特別原產地證明」仍有近兩百項談不攏,最終宣告破局。國貿局長楊珍妮表示,雙方將針對歧見項目帶回研究,第十三輪談判預定下月中於台北舉行。 ◆外界關注三二○項加工食品將列入開放。吳明機坦言,將「量力而為」,若涉及農業敏感項目,會積極爭取不開放;但他也說,這些管制項目在WTO架構下「並非正常情形」。 1.台灣若是要突破經濟困境,確實需要積極加入國際經濟體系。中國強調所謂的「經貿正常化」,但是貨貿議題與TPP最大的不同在於:貨貿並不是一個單純的經濟整合,貨貿同時也包含了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而且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尚未通過,貨貿就開始進行談判,請問部長,在兩岸協議監督尚未法制化的情況下,兩岸協議如何能夠「正常化」? 2.工業局長對媒體表示會量力而為,針對農業敏感項目爭取不開放;不開放固然是守護我國產業的方式,然而大趨勢來看台灣很難避免降低關稅,但是除了積極與各國簽訂協定之外,更重要的是國內各產業的體質調整,請問部長我們有針對內部進行改善了嗎?以局長提到的農業為例來看,面對各種經貿談判或協定帶來的開放確實有很大衝擊,但解決方式非常多元,無論是把關關稅談判過程、加強國內輔導、增加出口拓銷等都是政府應該努力的方向。 3.此外局長還表示我們對中國管制的項目在WTO的架構下並非正常情形。但是WTO針對反傾銷、平衡稅制以及國際紛爭皆有一套完整的機制。那麼請問部長,如果未來兩岸面臨紛爭之時,排解機制是甚麼?是否能夠充分保障我國的權益? 補貼方案成效不佳 2G用戶不買單 ◆政府推出補貼2G用戶升級4G手機計畫,未見顯著成效,手上還有2G門號的用戶,則大多興趣缺缺。對此工業局昨表示,已協調電信商,從熱門手機、月租資費與強打服務三方向,再加碼提出最優惠方案。 ◆工業局副局長呂正華表示,確實因為2G多屬年長者使用,目前換購不是很理想。但已經與業者協調,他們表示12月會推出更多新機,搭配月租優惠方案吸引換購。經濟部敲鑼打鼓推出短期振興消費刺激方案,其中包括補貼2G用戶升轉4G服務,並補助其購買4G機2,000元,但上路2周反應平淡,截至昨天為止,僅有不到1.85萬的2G用戶買單。 1.由於第三季GDP成長率出現-1.01%令人怵目驚心的數字,促使行政院在10月底時提出了「短期消費提振」方案,祭出多元領域補助好康,企圖力挽狂瀾,提升內需拯救國內經濟情勢。包括電信補貼、節能家電補貼、刺激旅遊等等。然而政策並未考量2G用戶多為年長者,對於網路需求偏低,即使補助方案相當優惠,仍然沒有產生太大吸引力。以至於方案推行至今,只有不到2萬的2G用戶買單。然而台灣大哥大目前約有20萬、遠傳約10萬,中華電信最多,9月統計仍有92萬。請問部長,通訊產業是生活的一部分,但並非消費市場的大宗,那麼將電信補貼納入短期提振方案的原因是甚麼?2G用戶轉換到4G對於台灣GDP成長或是內需市場擴大有甚麼幫助? 2.目前2G用戶仍高達百餘萬戶,隨著轉換數量遞減,越後面的人越不想換,促銷方式僅只是提供誘因,如果使用習慣不變,再優惠也是無效。因為年長者多對網路沒有需求,需要的手機屬於低階簡易款,導致這個方案推行不利。面對優惠推動困難,工業局因應方案卻是要加強推出熱門手機,而熱門手機都是適合搭配網路使用的智慧型手機,對於長者來說替換成智慧型手機可能只是徒增他們的困擾。請問部長,在未考量長者需求的情況下就推動這種補助方案,您認為這是用來提振消費良方?這是你們所謂的「對症下藥」嗎? 3.2012年3月至8月,台灣的出口也是面臨連續六個月衰退,結果馬政府立刻將問題根源導向國產智慧型手機「宏達電」銷售不佳所致,今年台灣的衰退又更嚴重,卻又出現是因為蘋果IPhone6S手機因延遲出貨,導致台灣的蘋果供應鍊廠商無法吃到蘋果訂單才導致出口衰退。這兩件事情可以看出來台灣這些年是採取「一支手機救經濟」的政策導向,請問部長,台灣經濟跟隨特定產業起起伏伏,這是一個健康的經濟體系嗎?從這裡我們也想請問部長,台灣這幾年的產業轉型是做到哪裡去了? 張委員嘉郡書面質詢: 一、邀請經濟部部長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報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後勁五輕關廠計畫之進度與廠區設施、土地之後續處置,以及與地方政府、當地居民之溝通情形」及「高雄氣爆事件後續處置情形」,並備質詢;並邀請內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務部及高雄市政府派員列席。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三、審查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11月25日、26日二天一次會) 一、台灣外銷訂單在今年4月開始呈現負成長,經濟部20日公布10月外銷訂單統計,較去年同期減少5.3%,這已經是連續7月個呈現負成長。法國巴黎在當地13日星期五晚間發生連續攻擊事件,是否因此衝擊來自歐洲的訂單? 二、出口連7黑,經濟部長鄧振中受訪時表示,會以半年為期,要求外館經濟組及貿協人員,把當地電子商務平台廠商找出來,並邀廠商抵台看貨,把台灣當成貨源供應地,幫助中小企業多賣一點東西。另外,為開拓東協市場,部長說會請相關人員「盡管去衝」,以加倍預算邀請更多外國買主來台觀展採購,幫台灣廠商開拓更多機會。 請問經濟部目前準備花多少錢找買主?花錢之後會為台灣出口訂單帶來多少的成長?駐外單位要怎麼判斷買主是有購買力的?最後是否有可能變成我們花錢請外國人來台旅遊而已?如果駐外單位有辦法判斷誰有購買力,為何出口訂單衰退這麼久都不快點去找買主? 三、中國的淘寶網在「雙11光棍節」這天,業績強強滾,網路交易額再創新高,突破912億人民幣。網購潛力大,現在經濟部也推網購節,要救台灣不景氣,「台灣網購節」下周二12月1日登場,35家平台業者,包括Yahoo購物中心、奇摩拍賣、PayEasy、博客來書店、統一超商、台灣樂天等業者,將在25天內,合力挑戰150億元營收。 這個活動其實也在行政院振興經濟的方案之中,可否請經濟部說明活動具體的舉辦方式?我們有辦法達到150億元營收的目標嗎?可是有媒體上街採訪,不少民眾根本不知道什麼叫「台灣網購節」,經濟部拉網路業者一起提振消費,是否可以在宣傳方面多加油?這次活動檔期選在光棍節及百貨公司週年慶之後,到底還能創造多少經濟效益?上週觀光局也才開放民眾訂旅館時給予補助,經濟部能源局推買節能家電有補助,民眾還有足夠的金額消費嗎? 四、今年10月29日中石化爆發營業秘密外洩內鬼案,前總經理蔡錫津等高階經理人,竊取包括中石化公司價值近300億元的商業秘密。經化工專家解讀蔡錫津等人所竊取的營業秘密後,發現蔡錫津竟持有國營企業「中油公司」的煉製事務部的「異壬醇INA合資生產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營業秘密。 雖然中油後來表示這份報告是4年前的簡報,用途是向經濟部報告1項合資案的經濟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是一些製程概要,但為何中油的資料會流出去?國營會及中油公司對於營業機敏文件為何沒有嚴格保存?大家都知道中國很會模仿台灣的技術,這份製程概要依據經濟統計,103年我國石化產業產值為2.02兆元新台幣,占我國產業總產值15%,廠商計1,041家,從業人員達5萬餘人。國內龍頭級石化公司,如大連化工、中石化公司的營業秘密,被檢調破獲外洩到中國大陸,甚至在中國已經完成建廠,再這樣下去恐導致國內石化產業基石被掏空,降低石化產業研發高端技術的國際競爭力,減少國內就業機會,讓國家經濟整體發展嚴重倒退,經濟部是否應針對營業秘密法再修法,以保護國內產業?經濟部如何協助石化產業做策略聯盟,以對抗大陸紅色供應鏈,以保護國內產業? 丁委員守中書面質詢: 一、雙北整合供水系統互相支援進度 本席於10月27日質詢行政院毛院長時,針對蘇迪勒颱風造成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讓大台北居民喝混水,杜鵑颱風又造成停水,政府應該負起整合供水系統的責任,打破「行政轄區」與「供水轄區」劃分不一致的情形,應該思考將台灣自來水公司與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整合為單一事業體,或者至少能讓石門水庫與翡翠水庫彼此支援,而在水價上也應該協調一致,當時經濟部長答覆台水事業是公司、自來水處是政府單位,這兩者要合作的話必須再討論,但已著手進行,請問已將近一個月,目前有最新的進度嗎? 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相關問題 1.條例中規定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所謂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如何定義?如何劃定區塊?是以縣市為單位或者以工業區區塊為單位?且水源供應短缺之虞,有可能涉及天候因素,今年供應無虞,來年遇大旱即可能供應短缺。此涉及強制性措施以使用系統再生水,主管機關應針對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定義清楚,以免衍生爭議。 2.草案第22條規定,開發單位未依第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按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使用一定比率之再生水、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請問這個限期改善的期限,目前主管機關是規劃多久?主管機關是否有預判可能有不肖業者利用違規後有限期改善的投機誘因,規避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水,而讓這條罰則形同具文? 例如103年發生之混米事件,就有不肖業者利用糧食管理法中限期改善期從3-30天的期間,不斷鑽法律漏洞,2年違規18次規避罰責,此期間也不知已獲取多少暴利。因此有前車之鑑,對於開發單位未依規定使用一定比例之再生水,是否應該「處以罰鍰」與「限期改善」並列,以避免不肖業者鑽法律漏洞? 三、經濟部不應便宜行事,就禁止農田使用再生水 1.農田缺水問題嚴重 我們看到,台灣用水結構,農業、民生、工業用水比例分別為7:2:1,農業用水佔總用水量的72.29%,農業用水比例如此高,與其耕作型態有著絕對的關係。每當台灣有缺水問題時,往往第一個就是犧牲農業用水的權益,部長您要知道,農田一旦缺水,農民那一季的作物就全部泡湯,只能回家喝西北風了,像我選區內的關渡平原,由於氣候的極端,將造成旱澇更為不均的現象,再加上都市衛生下水道的接管率普及,將使得一般家庭用水排出量漸減,現有的水稻種植將有缺水之虞。現在好不容易擬定了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原望可透過再生水的利用來舒緩缺水之苦,讓工業、農業都能有穩定的水源供應。但現在草案第七條卻規定不能供直接食用,也就是不能拿再生水來灌溉農作物。 我們來看貴部草擬的立法理由:「水處理技術日益精進,各國再生水應用甚廣,包括工業、農業、生活次級及河川復育等,亦有注回水庫稀釋供民生使用之案例,或作為地下水補注、林業用水、農業灌溉水源等間接食用案例。」你的立法理由都跟大家說國外先進國家都這麼做了,但話鋒一轉卻寫了「惟為保護國人健康」所以禁止再生水使用於農業灌溉。請問部長,關於再生水會危害國人健康的問題,你們有沒有做過研究?有沒有證據?還是只是單純基於一般大眾對於再生水的觀感不佳就直接便宜行事將灌溉於農田予之屏除? 2.國外缺水先進國家,再生水都可農用甚至可食用 我們看到以色列也是個嚴重缺水的國家,他們因為早早發現這問題,所以在1963年就開始將再生水使用於農田灌溉上。在以色列民生污水經由處理再利用後,使用於灌溉用水,可供應植物生長利用之灌溉水,只要控制得當,並不會影響農產品品質,並且污水處理後灌溉或排放於自然界,對於環境污染防制有正面的效益。以色列農業使用再生水的用水比例從1963年以來逐年增加,到2010年,再生水於整體農業用水比例已達到50%。 另外,再看看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傳了一段影片。影片中,一家位於西雅圖的污水處理公司,運用技術將糞便提煉成可供飲用的純水。比爾蓋茲一開始看起來有些遲疑,但在喝了一口後,露出了笑容。他說,「味道不錯,不比任何瓶裝水差。」再生水這個概念其實並不新,新加坡就是以再生水NEWater聞名於世界。水資源不足,有四成用水向馬來西亞進口的新加坡,水庫卻還是保持著超過九成的安全水位,這都要歸功於新加坡再生水科技的發達。 新加坡的水政策,目標就是每一滴水都能用兩次以上。再生水專家張振章表示,新加坡的生活污水經過統一處理,再重複使用,未使用完的再打回水庫儲存。當前再生水已經佔新加坡用水總量的三成,目標是在二○六○年達到五成五。 請問部長,連比爾蓋茲都可以將再生水直接引用了,我們已經退一步讓他只是灌溉農田,為什麼台灣要禁止?是台灣再生水的生產技術比較差嗎?如果只是擔心民眾無法接受再生水用於食用,若再生水真的沒有問題,也沒有健康的疑慮,那就應該花心思宣導來導正錯誤的觀念,而不是便宜行事、因噎廢食的禁止再生水使用於農業灌溉。 現在台灣最大的問題就是水權沒有一個統一的單位統籌規劃,分散於水利署、自來水公司、農委會,彼此各自擁水自重。水資源在這樣的體制之下無法彼此流通已經令人詬病,現在再生水發展條例禁止食用之後又會助長這樣的分歧。我們來看,目前再生水來源也分為工業、民生、農業。其中,工業用水以用水大戶台積電為例,其自行投入回收廢汙水設施,目前各廠區用水製程回收率已達87%、新廠區甚至達90%。這表示著,工業用水戶有資金也有能力有效利用再生水。而農業則基於耕作型態與使用方式,無法將使用過後的水再製為再生水。剩下的民生汙水,但卻因為草案第七條這樣的規定,使得它既無法流回水庫系統供民生使用,又無法拿去灌溉農田,所以最後也只能拿去挹注最有能力製造再生水的工業用水。到最後,遇到缺水期,用水量佔九成的民生與農業用水還是無水可用,再生水發展條例形同具文。 邱委員議瑩書面質詢: 一、台灣受限於氣候及地理因素,一直以來都有水資源蓄存不易的問題,多元取水是一重要課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以再生水作為替代水源,優點是能減輕傳統水源供水的壓力,提高供水的穩定度,但關於草案中的幾項條文,本席有一些問題想請教。 二、草案第四條提到之有「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是哪幾個地區?有沒有詳細的資料指出是哪幾個縣市?會針對這些地區優先做再生水資源推廣與興辦嗎?是否有已經試辦的再生水開發資料可以提供? 三、另外,再生水會優先適用於工業用途,在條文第七條也有規範,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但再生水成本相較於自來水成本高出2至3倍,如何讓工業業者願意使用成本較高之再生水?還有,再生水是否能用於農業灌溉?目前對於再生水之水質標準是否已有完整規範? 四、最後,本席選區旗山地區最近因為台水鑿井的工程而有不少的反對聲浪,雖然目前已全部停工,但都會區缺水總從偏鄉地區取水的問題仍存在,偏鄉地區的用水及後續可能的產生的地層下陷等環境問題,政府也總以環評已通過為由而不予重視,本席希望相關單位日後在規畫水資源建設時,能將當地民眾之需求與意見列為第一優先考量,而再生水之開發也能真正有效緩解缺水問題,不再總是往偏鄉找水、要水。 五、請相關單位就本席上述之問題,於一週內答覆,送交報告至本院。 主席:報告委員會,討論事項所列兩案「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併案審查詢答完畢,進行廣泛討論,無人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逐條宣讀結束之後隨即進行協商。 行政院提案條文 陳委員明文等18人提案條文 名稱: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名稱: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一條 為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推動再生水之開發、供給、使用及管理事項,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推動再生水之開發、供給、使用及管理事項,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其處理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 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 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 四、再生水經營業:指依本條例許可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以下簡稱再生水開發案),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 五、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指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各區域水資源開發及經營管理計畫。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其處理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 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 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 四、再生水經營業:指依本條例許可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以下簡稱再生水開發案),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 五、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指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各區域水資源開發及經營管理計畫。 第四條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以下簡稱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 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經查核其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用水計畫內容,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 依前二項規定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者,如無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放流水,應依核定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審查結果,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之。 前三項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以下簡稱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 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經查核其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用水計畫內容,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 依前二項規定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者,如無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放流水,應依核定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審查結果,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之。 前三項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為促進系統再生水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並得收取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 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積極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依前項規定提供污水或放流水,並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優先核定辦理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 第五條 為促進系統再生水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但得收取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 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積極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依前項規定提供污水或放流水,並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優先核定辦理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 第一項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自提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納入區域水源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其部分建設費用。 前項補助建設費用之範圍、補助比率、經費來源、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自提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納入區域水源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其部分建設費用。 前項補助建設費用之範圍、補助比率、經費來源、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 各標的用水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有水質標準者,其供作該標的使用之再生水,應符合該標準。 第七條 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 再生水水質標準及其使用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八條 取自公共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之再生水開發案,由管理該公共下水道系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該下水道系統跨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一、再生水開發案及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之審查、許可、廢止、變更。 二、再生水開發案興建及營運之監督、查核。 三、再生水經營業之水價核定。 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產業園區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之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園區)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辦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者,由該特定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區內用水需求整合、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協調。 二、區內相關設施配置之審核。 取自特定園區之專用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之再生水開發案,由該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各款規定事項。 第八條 取自公共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之再生水開發案,由管理該公共下水道系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該下水道系統跨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一、再生水開發案及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之審查、許可、廢止、變更。 二、再生水開發案興建及營運之監督、查核。 三、再生水經營業之水價核定。 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產業園區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之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園區)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辦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者,由該特定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區內用水需求整合、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協調。 二、區內相關設施配置之審核。 取自特定園區之專用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之再生水開發案,由該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各款規定事項。 第九條 再生水經營業,以公司組織為限。但政府機關得以基金方式運作之。 申請籌設再生水經營業,除依前項規定以基金方式運作者外,應檢具申請書、資本額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再生水經營業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應檢具再生水興建、營運計畫書、公司證明等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興建許可,並取得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後,始得施工。施工中如有進度落後,應檢附原因說明,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工期展延。 再生水開發案於興建完成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驗;經查驗合格,取得營運許可後,始得營運。 經許可之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於施工中或完工後如有變更,應檢附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其變更涉及水質、水量、供水期程、供水區域或興辦人者,應另加附變更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四項之許可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申請書、計畫書、相關文件、各項許可與變更之程序、條件、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之展延、工期展延、審議規範、許可文件發給、查驗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再生水經營業,以公司組織為限。但政府機關得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方式運作之。 申請籌設再生水經營業,除依前項規定以基金方式運作者外,應檢具申請書、資本額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再生水經營業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應檢具再生水興建、營運計畫書、公司證明等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興建許可,並取得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後,始得施工。施工中如有進度落後,應檢附原因說明,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工期展延。 再生水開發案於興建完成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驗;經查驗合格,取得營運許可後,始得營運。 經許可之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於施工中或完工後如有變更,應檢附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其變更涉及水質、水量、供水期程、供水區域或興辦人者,應另加附變更計畫。 第三項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四項之許可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之申請書、計畫書、相關文件、各項許可與變更之程序、條件、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年限、工期展延、審議規範、許可文件發給、查驗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水資源相關基金應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產業園區或特定園區分別設置專戶,各專戶並設置運用小組管理運用。專戶運用小組成員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用水地區地方主管機關、園區、民意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設置要點由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十條 再生水經營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興建許可、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或營運許可,並令其回復原狀、停止營運或為適當處置: 一、自取得興建許可之日起一年半內尚未興建、興建後持續停工半年、累計停工一年以上或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顯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工程。 二、未依許可之計畫內容興建、營運。 三、未經許可,將興建許可或營運許可移轉予他人。 再生水開發案之興建、營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影響下水道系統正常運作或損害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得令再生水經營業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為適當處置。 第十條 再生水經營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興建許可、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或營運許可,並令其回復原狀、停止營運或為適當處置: 一、自取得興建許可之日起一年半內尚未興建、興建後持續停工半年、累計停工一年以上或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顯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工程。 二、未依許可之計畫內容興建、營運。 三、未經許可,將興建許可或營運許可移轉予他人。 再生水開發案之興建、營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影響下水道系統正常運作或損害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得令再生水經營業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為適當處置。 第十一條 取自下水道系統一定水量以上之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之再生水取用案,其取用人應檢具再生水使用計畫書,敘明其取用水量、使用年限、取水構造物詳細圖樣及說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變更時亦同。 取用案之取水構造物於完成興建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取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核減取用水量或廢止其使用許可。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保留者,不在此限: 一、未依第一項許可之計畫內容取用水量。 二、逾第一項許可之期程未開始取用。 三、停用半年以上。 前三項規定之一定水量、計畫書、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程序、完工查驗、核減水量、保留、廢止、許可文件發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取自下水道系統一定水量以上之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之再生水取用案,其取用人應檢具再生水使用計畫書,敘明其取用水量、使用年限、取水構造物詳細圖樣及說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變更時亦同。 前項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取用案之取水構造物於完成興建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取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核減取用水量或廢止其使用許可。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保留者,不在此限: 一、未依第一項許可之計畫內容取用水量。 二、逾第一項許可之期程未開始取用。 三、停用半年以上。 前四項規定之一定水量、計畫書、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程序、使用許可年限、完工查驗、核減水量、保留、廢止、許可文件發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依第九條規定申請之再生水開發案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取用案,不適用水利法水利事業興辦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依第九條規定申請之再生水開發案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取用案,不適用水利法水利事業興辦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與供水設施之設計及監造,應由技師法所定執業範圍之相關科別技師辦理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或機構內依法取得相關科別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公告之;簽證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與供水設施之設計及監造,應由技師法所定執業範圍之相關科別技師辦理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或機構內依法取得相關科別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公告之;簽證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政府機關興辦之再生水開發案,其廠站所需私有土地,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協議不成或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得依法徵收之。 前項開發案管線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應與土地所有權人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得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 第十四條 政府機關興辦之再生水開發案,其廠站所需私有土地,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協議不成或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得依法徵收之。 前項開發案管線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應與土地所有權人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得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 第十五條 民間興辦之再生水開發案,其所需土地取得、施工方法選擇及土地損害補償,如有爭議,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商處理。 第十五條 民間興辦之再生水開發案,其所需土地取得、施工方法選擇及土地損害補償,如有爭議,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商處理。 第十六條 再生水經營業依個別開發案之開發營運成本及合理利潤,向再生水使用者收取再生水費;其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再生水經營業依前項規定擬訂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再生水費,應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再生水經營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者,依該法相關規定及其投資契約約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等各界公正人士審核再生水費及其調整或爭議。 第十六條 再生水經營業依個別開發案之開發營運成本及合理利潤,向再生水使用者收取再生水費;其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再生水經營業依前項規定擬訂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再生水費,應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再生水經營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者,依該法相關規定及其投資契約約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等各界公正人士審核再生水費及其調整或爭議。 第十七條 再生水經營業各開發案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供水設施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取用者之取水構造物,應定期檢查、維護管理、歲修養護,並作成檢查紀錄,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再生水經營業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前,將再生水開發案之廢(污)水或放流水取用量、再生水供應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應申報廢(污)水或放流水取用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按年彙整前項規定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二項之檢查項目、紀錄、申報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再生水經營業各開發案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供水設施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取用者之取水構造物,應定期檢查、維護管理、歲修養護,並作成檢查紀錄,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再生水經營業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前,將再生水開發案之廢(污)水或放流水取用量、再生水供應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應申報廢(污)水或放流水取用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按年彙整前項規定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二項之檢查項目、紀錄、申報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再生水經營業各開發案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取用案之管理,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設施範圍,實施各種工程設施、水質、水量等有關資料及紀錄之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並以不妨礙事業正常業務之進行為原則。 第一項規定之檢查機關及人員,對於被檢查者之私人、工商秘密,應予保密。 第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再生水經營業各開發案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取用案之管理,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設施範圍,實施各種工程設施、水質、水量等有關資料及紀錄之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並以不妨礙事業正常業務之進行為原則。 第一項規定之檢查機關及人員,對於被檢查者之私人、工商秘密,應予保密。 第十九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而提供或使用再生水,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第十九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而提供或使用再生水,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罰金。 第二十條 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條 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再生水經營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再生水。 二、使用再生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用途。 三、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經查驗合格,取得營運許可而營運。 四、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停止營運。 五、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停止營運及為適當處置。 六、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妨礙正常供水。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再生水經營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再生水。 二、使用再生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用途。 三、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經查驗合格,取得營運許可而營運。 四、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停止營運。 五、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停止營運或為適當處置。 六、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妨礙正常供水。 七、取自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之再生水,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而取用。 第二十二條 開發單位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按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使用一定比率之再生水、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二條 開發單位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按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使用一定比率之再生水、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再生水經營業提供再生水之水質不符第七條第二項其標的用水之水質標準。 二、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取得興建許可而施工。 三、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回復原狀或為適當處置。 四、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興建及為適當處置。 五、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經查驗合格而取用。 六、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查、維護管理、歲修養護,並作成檢查紀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再生水經營業提供再生水之水質不符第七條第二項其標的用水之水質標準。 二、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取得興建許可而施工。 三、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回復原狀或為適當處置。 四、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興建或為適當處置。 五、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經查驗合格而取用。 六、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查、維護管理、歲修養護,並作成檢查紀錄。 第二十四條 再生水經營業或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檢查、提出說明、配合措施或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 再生水經營業或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檢查、提出說明、配合措施或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二十五條 再生水經營業或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二十五條 再生水經營業或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二條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二條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算二年內,以再生水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補辦興建許可,並取得營運許可後,始得繼續營運;違反者,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處罰,其提供再生水違反第七條規定者,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算二年內,以再生水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補辦興建許可,並取得營運許可後,始得繼續營運;違反者,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處罰,其提供再生水違反第七條規定者,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針對本案,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一案及臨時提案八案。 一、修正動議部分: 邱委員議瑩等所提修正動議: 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案,第14條、第15條條文涉及土地徵收、民間土地之穿越、利用等,應予以刪除,不另作特別規定,以維護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爰擬具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如條文對照表)。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刪除) 第十四條 政府機關興辦之再生水開發案,其廠站所需私有土地,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協議不成或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得依法徵收之。 前項開發案管線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應與土地所有權人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得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 第十五條 (刪除) 第十五條 民間興辦之再生水開發案,其所需土地取得、施工方法選擇及土地損害補償,如有爭議,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商處理。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高志鵬  陳明文  林岱樺 二、臨時提案部分: 1.經濟部能源局對太陽能熱水系統之補助,105年起將由現行的本島地區每平方公尺2250元降至2000元,離島地區則由4500元降至4000元。由於太陽能熱水系統節能減碳之效益高,為落實政府發展再生能源與降低進口能源的目標,建請經濟部105年起應研議維持現行補助金額,不予調降,並獎勵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物的整合應用案件,以利太陽熱能產業永續之發展。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蘇震清  廖國棟 2.中油公司應於一週內提供「高廠左高長途油管更新」計劃書及高雄氣爆處3管線之產權移轉合約影本予本委員會。 監察院於104年4月8日針對高雄氣爆事件之糾正案文提及,中油公司於75年間擬自該公司高雄市前鎮儲運所埋設石化管線至該公司煉油廠,據此將航運抵臺並暫存於該儲運所之石化氣體輸送至該煉油廠,斯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福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聚公司)亦有將石化氣體自該儲運所輸送至大社工業區之需求,前揭3公司遂各自出資,並委由中油公司統籌興建埋設該等公司所需石化管線。中油公司嗣委由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鼎公司)興建高雄氣爆處之4吋管線、6吋管線及8吋管線,並併入「總廠至林園間長途油管汰舊換新工程」設計,興辦預算編列於中油公司76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高廠左高長途油管更新」項下,經該公司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 又高雄氣爆事件肇因之管線有破洞者現所有權屬李長榮化工公司,該管線為民國80年由中油公司興建,83年完工後產權為福聚公司所有,在李長榮化工公司95年併購福聚公司後隨之接手。 為釐清該原始計畫及相關產權之移轉,中油公司應於一週內提供上述「高廠左高長途油管更新」計畫書,與該3管線自興建、埋設及產權移轉之所有相關合約影本予本委員會,以利國會監督。 提案人:林岱樺  陳明文  蘇震清  邱議瑩  尤美女 3.本院委員黃昭順等人,有鑑中油公司高雄五輕工廠發自本(104)年12月1日起正式關廠,高雄煉油廠的日煉油量為每日10萬桶;以當今的油價推估,中油高雄煉油廠停工後影響上下游年產值約1,400億,未來該廠要遷至那裡迄今亦尚無明確的答案;如果五輕遷廠至國外,除了影響GDP成長率外,是否會對石化產業造成衝擊及產業未來的發展造成重大傷害?地區民眾主張廠區內油槽和管線是工廠附屬設備,應於關廠後一併拆除,與中油公司預2019年才處理方式顯有亟大差異。爰此;本席等要求,本(104)年年底前,經濟部、中油能與地方市府必須確實商議定案,為高雄廠的現存問題、後續處理及未來指出明確的方向!以維護地方居民及相關產業應有之權益!是否允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李貴敏  廖國棟 4、 鑒於目前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宿舍區問題尚待解決,為顧及過去歷史背景與員工盡心盡力為國家石化產業犧牲奉獻,中油公司應考量員工最大權益,不應僅以強硬法定程序進行催遷。爰此,要求中油公司應暫緩高雄煉油廠宿舍區違占戶催遷程序及儘速決定勞宅土地讓售方式,並儘速完成規畫解決方式。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李貴敏  廖國棟 5、 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已於104年11月正式熄燈關廠。本席要求中油公司必須肩負起過去因設廠造成之環境破壞整治責任,未來應朝向低污染、高價值、高環保產業規劃,且未來規畫中不可忽視地區居民意見。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李貴敏  廖國棟 6、 要求台電公司應於二周內將以下之詳細資料及會議紀錄(含電子檔),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國會監督。 一、104年10月20日至23日台電舉辦"2015台日高放處置技術研討會"。 二、104年1月26日-30日「TPC/SKB/INER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國際交流研討會」。 三、104年1月底由核研所邀請四位SKB專家來台進行技術討論會,針對國內過去高放計畫技術發展,SKB衡量短期目標與長程發展,提供各項建議。 四、104年5月核研所訪瑞典時對SKB進行有關簡報之資料《含「104-107年度計畫整體簡介」、「工程設計技術研究發展」及「安全評估技術發展」及「安全評估工作近期規劃(SA1)」》。 提案人:林岱樺  陳明文  蘇震清  陳歐珀  田秋堇 7、 五輕遷廠涉及中央、地方共同發展及配合事項,為顧及整體政策完整及產業發展需求之必要,亦請建立納入相關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以次長級以上代表為原則)、地方產業楠梓區居民或相關團體等代表共同組成政策計劃小組平台,以利後續政策計劃之順利推動。 並針對下列爭議議題儘速召開平台會議協商出解決方案: 1.就油槽、土污整治期間過長,前鎮儲運所遷移洲際議題如何儘速處理。 2.五輕遷廠後廠區設施、土地之後續處置議題。 提案人:林岱樺  陳明文  蘇震清  黃昭順 8、 鑑於目前國際油氣價格隨著市場因素及產油、用油國家經濟戰略因素變動,又中油公司依預算法編列該公司年度預算有時間上的差距,無法隨國際因素即時調整,為此以往年度該公司購油價格產生差距時,即由立院審查預算時予以調查。爰要求中油公司應於105年度預算審查時,提供購油實際價格作為審查依據,合理管控公司成本,落實國營事業福國利民之責。 提案人:黃昭順  廖國棟 連署人:林岱樺 主席:針對臨時提案第7案,第二行文字修正如下:「……亦請建立納入相關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以次長級以上代表為原則)、地方產業、居民及相關團體等代表共同組成政策計劃小組平台……」,其餘文字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臨時提案第1案至第6案及第8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均照案通過。 針對今日會議審查「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在陳委員積極協商之下,大家已達成共識的內容如下:第一,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外,其餘條文均依陳明文委員提案及行政院提案整合後之建議修正條文通過。第二,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逗點均予以刪除。第三,本案作成三項附帶決議。協商結論如下: 法律名稱照案通過;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均照案通過;第五條照陳委員明文等18人提案條文通過;第六條照案通過;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並於第二項前增列「再生水水質標準、使用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後,修正通過;第八條照案通過;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並將第七項的「放流水使用許可之展延」修改為「放流水使用許可之年限」後修正通過;第十條照案通過;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並將第四項關於使用許可程序的部分增加「使用許可年限」後,修正通過;第十二條與第十三條均照案通過;第十四條與第十五條照修正動議通過,均予以刪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條均照案通過;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並將文字修正為「開發單位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按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使用一定比率之再生水、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同時增列第二項「開發單位未依第四條第二項提出差異分析報告,或未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補正者准用前項規定。」後,修正通過;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並於第一款增加「再生水水質標準使用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或」等文字後,修正通過;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與第二十八條均照案通過。 另有3項附帶決議,文字如下: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附帶決議 「1.針對本條例第九條所定政府以基金方式運作再生水經營,要求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中央政府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中支應再生水經營之各該基金之預、決算資料,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案送立法院,相關預、決算資料亦應定期主動上網公開。」;「2.未依本條例規定許可擅自下水道系統取用廢(污)水或放流水者,其取水點位於下水道系統者,依下水道法第三十一條處以罰責;其取水點位於水道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處以罰責。」;「3.再生水資源發展為水資源循環利用,透過水處理技術減少水體汚染物,促進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顯具公共利益,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研議認定現行相關法規下適切之事業屬性,以利用再生水資源之發展及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 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決議: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明文補充說明。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法案條文及引述之條文均授權主席與議事人員整理。 今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2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