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星期三)9時26分至12時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節如 主席(田委員秋堇代):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4年11月23日(星期一)9時34分至12時2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王育敏  蘇清泉  林淑芬  江惠貞  田秋堇  徐少萍  楊玉欣  林鴻池  劉建國  鄭汝芬  趙天麟  吳育仁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黃偉哲  陳歐珀  蔣乃辛  楊麗環  呂學樟  李桐豪  賴振昌  李貴敏  陳怡潔  潘維剛  許添財  尤美女  顏寬恒    (委員列席13人) 請假委員:陳節如  楊 曜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蔣丙煌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長 鄧素文     社會保險司 司長 曲同光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長 諶立中     法規會 專門委員 李麗莉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中央健康保險署 主任秘書 陳寶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專門委員 陳桂美 主  席:陳召集委員節如(田委員秋堇代理) 專門委員:戴文堅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研 究 員 鄭翔勻    簡任編審 黃維郎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就「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收費如何訂定參考資訊並予以核定;以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授權訂定之長照機構法人法之立法方向,包括:現有法人機構如何銜接?私立小型機構如何轉型?長照機構涵蓋範圍?(依據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法律設立之機構是否一併納入)」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提出報告,委員王育敏、蘇清泉、劉建國、田秋堇、尤美女及林淑芬等6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覆。) 決 議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江惠貞、楊曜、楊玉欣、林鴻池、徐少萍、林淑芬及吳育仁等7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3案: 一、台灣即將步入超高齡社會,根據《健康遠見》所做「國人長照認知大調查」之結果,有48.8%的民眾沒聽過長期照顧服務法,更有高達64.4%的民眾不知道地方有設置照管中心,對一般民眾來說,「長照」確實是個陌生議題。長期照顧服務法已三讀,但是在因應台灣社會快速老化的政策宣傳上,衛生福利部仍有待加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二、目前全台一千多家老人長期照顧、安養機構,近9成是非法人型態的私立機構,尤以49床以下的小型業者居多,面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所規定之事項,仍感到憂慮,不知未來將何去何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長照機構改制銜接政策方向之規劃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三、據104年11月21日中央社《健保費率降至4.69%每月最多省50元》報導:「健保會拍板明年健保費率4.69%,補充保險費率是1.91%,預估以4.69%的費率,到2019或2020年時就要討論調漲。」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本週五(104年11月27日)前,依據同年11月20日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對健保費率之決議,提出未來健保若採行此方案,對健保財務衝擊之各項數據(至民國110年前,各年度之保險費率、保險收入、保險成本、保險收支餘絀、約當保險給付支出月數、該年度可能有幾個月安全準備金等),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主席(林委員淑芬代):進行今日議程所列事項。 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人體研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內政部次長及法務部次長就「全國性及省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及全國性人民團體評鑑情形、組織概況及政府治理問題說明;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進度、遭遇困難及規劃方向」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楊麗環等18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曜等24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劉建國等24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備詢答)。 四、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  陳雅嫺女士為建請將紅十字會、全國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所募捐之善款,納入「公益勸募條例」規範中管理請願文書乙份。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案,審查「人體研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業經詢答完畢。現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研究材料於研究結束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之保存期限屆至後,應即銷毀。但經當事人同意,或已去連結者,不在此限。 使用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逾越原應以書面同意使用範圍時,應再依第五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審查及完成告知、取得同意之程序。但本法施行前所採集之未去連結人體檢體,能證明確有取得研究對象同意者,並以去連結方式使用,依第五條規定,經審查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提供國外特定研究使用時,除應告知研究對象及取得其書面同意外,並應由國外研究執行機構檢具可確保遵行我國相關規定及研究材料使用範圍之擔保書,報請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主席:連同之前提出的修正動議,共計有3個修正動議,請問委員會,對本法第十九條有沒有意見? 本席建議,這次新提出的修正動議及之前提出的2個修正動議,加上原來的提案,一併保留,送朝野協商,好不好?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本案就出委員會,送交朝野協商。 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人體研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節如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即原來提案加上3個修正動議,一併送交協商。謝謝。 進行第二案和第三案,兩案採綜合答詢。首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 請提案人許委員添財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亭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楊委員麗環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楊委員曜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現在請衛福部蔣部長報告。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邀至貴委員會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全國性及省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評鑑情形、組織概況及政府治理問題說明」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壹、基金會組織概況 依103年度統計資料顯示,共有257家基金會,其董事人數計1,595人,其中教育程度為大專以上1,253人(78.5%)、國中高中(職)239人(15%)、國小以下103人(6.5%);董事男性與女性人數分別為1,115人(70%)及480人(30%);基金會工作人員專任計有8,638人(90%)、兼任為923人(10%)。 另依據103年度接受評鑑於101年12月31日以前設立243家基金會之結果顯示,各基金會之董事有依規定辦理改選者計215家(88.48%),董事會議有依規定召開者,計237家(97.53%),另有9成5以上基金會之董事會議依規定審議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業務執行報告及決算。另就基金會之行政管理制度面,依規定函報主管機關年度預算、決算者93%以上,8成以上基金會有建置文書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財物購置與保管制度。 貳、基金會政府治理問題 民法第32條明定:「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本部爰據以令頒「衛生福利部審查社會福利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以下簡稱監督要點),作為本部監督管理準據,主要管理機制如下: 一、審查年度預、決算: 依據監督要點第13點規定,基金會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函報本部備查;並於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將前一年度之執行業務報告書、經費決算書、財產清冊及基金存款證明文件等,函報本部備查。 二、財務監督與輔導: 本部為加強基金會之輔導,對於評鑑評列為乙、丙、丁等基金會,於次年度起委託專業會計師進行財務查核。為全面輔導基金會之財務運作,本部並自104年度起,逐年完成各家基金會實地財務查核。查核項目包含財務支出是否符合捐助章程、財務支出有無合法憑證及完備之會計紀錄、社會福利業務支出之金額有無符合達收入總額60%以上等項。 另自102年度起委託專業會計師審查基金會年度預(決)算等財務報表之適當性,104年度起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基金會財務輔導與諮詢、辦理財務研習課程,協助基金會建立財務會計與內控制度。 三、業務輔導機制: 為強化基金會推展社會福利量能,提高社會資源使用有效性,本部定期辦理業務聯繫會報,促進基金會了解政府部門有關社會福利施政主軸。另結合專業團隊提供諮詢輔導、議題式座談、典範學習等方式,引導基金會策略規劃其業務推展,培養其對社會需求脈動的掌握及彈性調整能力。 參、全國性及省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評鑑情形 為促進社會福利基金會健全發展,強化基金會公益使命,自94年起每3年辦理1次評鑑,評鑑指標係邀請專家學者就會務、業務及財務研訂。103年度會務面向評鑑指標包含基金會辦理董(監)事改選、董(監)事會功能運作情形、年度預(決)算函報主管機關情形及基金會會務處理相關行政管理制度。業務面向指標包含基金會年度業務計畫規劃、辦理方式及活動成果等業務推動情形。財務面向指標包含基金會會計制度建置、基金及財產管理與運用、對外勸募及接受捐贈徵信等財務處理情形。 103年度評鑑243家基金會,評列優等者88家(36.2%)、甲等62家(25.5%)、乙等50家(20.6%)、丙等20家(8.2%)、丁等22家(9.1%)、未取得聯繫而無法評鑑者1家。 有關經評鑑評列丙、丁等及迴避評鑑之基金會,本部業自104年7月起委託專業團隊,進行實地輔導、問題分析及協助基金會解決組織運作困境,期提升基金會營運效率,有效發揮社會資源效益;並安排於105年6月至9月辦理實地複評,以輔導基金會達成原設立宗旨。 肆、結語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在政府預算有限情形下,發揮公益使命,共同投入社會福利服務、照顧弱勢族群,提升其生活福祉,深受社會大眾肯定。本部未來仍將賡續培力基金會,以提升其業務評估、規劃與執行能力,輔導基金會穩健營運,以提高其社會責信、永續經營,以利社會資源持續有效投注於社會福利領域,照顧更多弱勢族群。 其次,針對「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繼續報告。 社會大眾及媒體各界日益重視公益勸募相關議題,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公益勸募條例有重新修正檢討之必要性。謹就行政院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院許委員添財等19人、李委員桐豪等27人、陳委員亭妃等16人、楊委員麗環等18人、盧委員秀燕等16人、楊委員曜等24人、劉委員建國等24人等擬具條文修正草案等合計8個版本,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前言 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95年5月17日公布,施行迄今已近10年。為符應社會之變遷,並因應業務推動之需要,俾適用本條例之機關及勸募團體有所遵循,爰提出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貳、行政院版本重點說明 本修正草案,計修正13條,增訂1條,其要點如下: 一、為使勸募行為更為明確,爰增訂勸募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勸募團體被動接受捐贈之收支情形,可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刪除函報備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將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嫌犯罪,經提起自訴判決有罪,以及未開立收據等情形,增訂為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對重大災害勸募活動予以特別規範,增列應停止勸募活動之機制及其配套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配合實務運作,明定辦理重大災害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百分比,以確保募得財物能落實使用於勸募之目的。(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六、明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期間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且應於勸募期滿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以符責信原則。(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增訂重大災害勸募活動有不可歸責於勸募團體事由者,其總執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以及財物轉捐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八、為強化責信,增訂勸募團體於勸募所得財物使用期間應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另重大災害勸募活動應定期將勸募所得財物使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且勸募活動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應辦理會計師專案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九、增訂勸募團體返還勸募所得之應遵行事項,以及返還後不得適用所得稅法之免稅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參、各委員提案修正重點說明 大院委員對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許委員添財等19人、李委員桐豪等27人、陳委員亭妃等16人、楊委員麗環等18人、盧委員秀燕等16人、楊委員曜等24人、劉委員建國等24人,合計7個版本,共計提案修正22條,增訂1條,刪除1條,爰提出本部意見,並簡要逐一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許委員添財等19人、楊委員麗環等18人、劉委員建國等24人提案修正第2條 (一)修正重點:增訂並修正公益勸募條例名詞定義,例如公益、勸募、財物、政治活動、宗教活動、勸募活動、捐贈人捐贈資料及勸募活動必要支出等。 (二)本部意見:現行實務上,公益之定義尚無窒礙難行之處。至有關財物、政治活動、宗教活動、捐贈人捐贈資料及勸募活動必要支出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已予明定,執行上亦無礙。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 二、李委員桐豪等27人、盧委員秀燕等16人、劉委員建國等24人提案修正第4條 (一)修正重點:因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公益勸募條例」之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更改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本條例主管機關。 (二)本部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三、劉委員建國等24人提案修正第5條 (一)修正重點:配合第八條,增加「人道」二字,以符合體例。 (二)本部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四、許委員添財等19人、陳委員亭妃等16人、楊委員麗環等18人、劉委員建國等24人提案修正第6條 (一)修正重點: 1.各級政府機關應每季辦理公開徵信、定期(或每季)公開財物使用明細。 2.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勸募團體募捐收支管理辦法。 (二)本部意見: 1.為符責信原則,本部後續配合修正本條例施行細則,於勸募期間應按月辦理公開徵信、於財物使用期間應按季將使用情形辦理公開徵信,以昭公信。 2.有關增列「定期公告勸募所獲財物使用明細」部分,查本條例現有條文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六條,已對勸募團體之勸募財物及使用均已明文規定,運作亦稱允當,爰建議不再重複增列,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 3.勸募團體被動接受捐贈時,即應依人民團體法及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故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是以,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 五、許委員添財等19人、楊委員麗環等18人、楊委員曜等24人、劉委員建國等24人提案修正第7條 (一)修正重點: 1.增訂各級政府辦理勸募活動時,仍應具備相關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 2.增訂網路發起之勸募活動,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規定。 3.明定勸募團體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文件內容。 (二)本部意見: 1.考量政府機關(構)之財務,受預算法、會計法等相關法規規範,亦受審計部之監督,故政府機關遇重大災害發起募款之募得款項亦受前開法規之嚴格規範,故應無須再向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2.勸募樣態多元,如增訂網路勸募規定,恐仍有掛一漏萬之虞。又為達中央及地方分權治理,以地域性管理為考量,實務上,勸募活動如僅以媒體、網路、網頁宣傳或文宣寄送等方式宣傳者,應向其立案或會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以利主管機關就近監督查核。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 3.明定勸募團體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文件內容,本部敬表同意。 六、許委員添財等19人、楊委員麗環等18人提案修正第8條 (一)修正重點: 1.增訂「國內重大災害救援、環境保護事業、生態保育事業、人權推動事業為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之用途範圍」。 2.增訂「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之使用,應以第二條所列之公益用途為限」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1.因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五款已明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故如辦理流浪動物、菸害防治……等之勸募,只要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公益之目的,均許可其辦理勸募,是以勸募用途範圍更寬廣,並已能滿足實務之需,且無窒礙難行。 2.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已增訂勸募之定義,並參照現有第八條條文規定,應無須再增列「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之使用,應以第二條所列之公益用途為限」規定。爰建議不修正。 七、許委員添財等19人、楊委員曜等24人、劉委員建國等24人提案修正第12條 (一)修正重點: 1.增訂「勸募財物達預定勸募金額時,應立即停止勸募」之規定。 2.增訂「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期間,除投入災區建設及方案型服務最長為十年,其餘最長為三年」之規定。 3.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以一年為限,但若有重大事件發生,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期限。 (二)本部意見: 1.有關喊停機制部分,本部敬表同意。 2.有關財物使用執行期間,最長為三年部分,考量因勸募活動多元,勸募團體所提供之服務期程不盡一致,為具彈性,並尊重勸募團體之自治,宜由團體自訂所得財物使用期限,再由勸募主管機關予以審查核定。爰建議不修正。 3.配合實務運作,為利分級管理,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 八、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修正第13條 (一)修正重點:增訂有關「如同一勸募團體辦理多項勸募計畫時,得開立單一專戶,並以設立專帳方式接受不同勸募計畫之捐款」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為利管控勸募財物之流向,專戶採「以案管理」為原則,勸募團體同一勸募活動之收支應開立專戶統收統支。上開修正建議,因與專戶管理原則有間,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 九、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修正第15條 (一)修正重點:增訂「勸募團體應於其勸募管道主動告知捐贈人,是項勸募金額可能部分用於勸募活動必要支出之情形」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目前實務上除由本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公告勸募團體勸募計畫及募得款使用計畫(含必要費用支出)可供民眾下載及作為捐款之參考外,另由勸募團體於其所屬網站公告以昭公信。故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 十、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修正第17條 (一)修正重點: 1.勸募活動實際所得超過1億元以上,必要支出規定上限不得超過1千萬元。 2.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開支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不得使用現金。 (二)本部意見: 1.本修正條文係配合實務運作,明列辦理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百分比,並經參酌各勸募團體近年募得款必要支出比率統計資料,亦與勸募團體研商取得調降重大災害及國際人道救援勸募活動必要支出百分比之共識,俾使捐贈財物能落實使用於其捐贈目的。 2.建議修正條文第二項與現行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內容相吻合,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 十一、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修正第18條 (一)修正重點:第十八條後段刪除。移列至第十七條第二項。 (二)本部意見:現行條文第十八條對於勸募活動所得金額之開支規定,更能有效掌握募得款使用流向。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 十二、許委員添財等19人、楊委員麗環等18人提案修正第19條 (一)修正重點: 1.限制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之賸餘,不得轉捐辦理同類勸募活動之團體。 2.勸募團體辦理重大災害勸募活動所得產生賸餘,有不可歸責於勸募團體之事由,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繼續辦理,不受第三項再執行期限三年之限制。但重大災害勸募活動之總執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 3.勸募團體辦理重大災害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欲轉捐至其他國家或國內外團體者,其撥付方式及期限之相關規範。 (二)本部意見: 1.有關賸餘款再執行情形,原條文訂有明文,故增訂但書「不得轉捐辦理同類勸募活動之團體」,恐將限制勸募團體賸餘款再執行使用用途,反不利善款之執行,建議不予增訂。 2.有關「所得產生賸餘,有不可歸責於勸募團體之事由,可不受第三項再執行期限三年之限制。但重大災害勸募活動之總執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部分,本部敬表同意。 3.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已明定轉捐之撥付方式及期限之相關規範,並將再配合納入子法修正有關轉捐之管理、撥付方式、撥付期限、申請許可、結案備查、成果備查等相關配套措施之規定。爰建議毋須另訂辦法,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 十三、許委員添財等19人、楊委員麗環等18人提案修正第20條 (一)修正重點: 1.勸募團體的備查資料,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年度查核。主管機關並應將所查核資料加以公告。 2.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期間,應將使用情形按季辦理公開徵信;其為辦理重大災害勸募活動者,並應按月將使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本部意見: 1.主管機關對勸募活動之管理以輔導為主,現行條文已有明文規範,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 2.有關明文規範定期公開徵信之精神,本部敬表同意;至定期公開徵信之頻率則建議於子法另定,以利法律與時精進,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 十四、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修正第21條 (一)修正重點:建議規範主管機關就所轄範圍內之勸募活動有查核權。 (二)本部意見:現行條文尚無窒礙之處,建議不修正。 十五、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修正第22條 (一)修正重點:增列「勸募活動執行情形不符原申請計畫書內容」亦須返還捐贈人。 (二)本部意見: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已有明文規定,爰建議不修正。 十六、楊委員麗環等18人提案修正條文第22條之1 (一)修正重點:參照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增列勸募團體返還勸募所得時,應遵行之事項及不得適用所得稅法之免稅規定。 (二)本部意見:敬表同意。 十七、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新增條文第23條 (一)修正重點:增訂「於勸募活動進行中,發生捐贈人受其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其捐贈行為,為保障勸募團體免於撤銷捐贈之傷害,明訂其返還捐贈人之財物範圍」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有關捐贈人與其債權人間之財務糾紛,民法債權編已有明確規定,可循民事爭訟方式解決,爰建議無須訂定。 十八、許委員添財委員等19人提案修正第24條(即現行條文第23條) (一)修正重點:規範主管機關應將勸募團體備查資料,於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並定期辦理年度查核。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勸募網頁公告專區,並提供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網站連結。 (二)本部意見: 1.現行條文已有明定,建議無須修正。 2.有關設立勸募網頁公告專區,並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網站連結,本部已建置「公益勸募管理系統」並提供各地方政府連結,爰建議不修正。 十九、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修正第25條(即現行條文第24條) (一)修正重點:增列「勸募活動執行情形不符原申請計畫書內容」之罰則及將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增列為第一項第五款內容,並將第二十五條刪除。 (二)本部意見: 1.現行條文第十九條已有明定,爰建議不予修正。 2.增列第一項第五款之內容,為現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且於第九條第一款已明定為應不予勸募許可之規定。爰建議不予修正,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 二十、楊委員麗環等18人提案修正第26條 (一)修正重點:增訂違反第12條之喊停機制以及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一有關返還勸募所得時應遵行事項規定之罰則。 (二)本部意見:考量違法情事尚非完全可歸責於勸募團體之事由,建議不予增訂罰則。 二十一、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修正第28條 (一)修正重點:增列違反「開立收據、公開徵信及依指定用途使用」之罰則。 (二)本部意見:該條增列之規定,已明定於第26條,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 二十二、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修正第29條 (一)修正重點:增列「以公益為名犯刑法詐欺罪或侵占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處罰規定。 (二)本部意見:以公益之名變易持有捐款人之財物,涉詐欺或侵占之罪者,涉及刑事政策,宜由法務部或司法院表示意見。 肆、結語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法律案,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在此敬致謝忱。為使大眾之捐款能妥適運用,並讓勸募團體更為清楚相關規定,本部將持續加強公益勸募及責信觀念之宣導,協助勸募團體皆能依法辦理勸募工作。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田委員秋堇代):請內政部邱次長報告。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對各位委員多年來對本部推動全國性人民團體輔導業務的關注與支持,表示由衷感謝。現在謹對於貴院關心之「全國性及省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及全國性人民團體評鑑情形、組織概況及政府治理問題說明;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進度、遭遇困難及規劃方向」議題,基於本部係全國性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之主管機關立場,爰就所主管全國性人民團體評鑑情形及政府治理等問題簡要報告如下: 壹、我國全國性人民團體(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發展趨勢 近年來因為時代變遷,人民結社之風氣日盛,可謂非營利組織的快速發展的年代,依本部統計處資料,民國90年底時,全國性的職業團體的數量為353個(包含省級團體),至103年年底該類數量已上升為449個,增加了27.2%;同一時間內全國性社會團體的發展更為蓬勃,自民國90年至103年年底為止,社會團體大幅增加了1.81倍,從4,407個團體成長到12,363個,數量幾乎為原來的3倍,前開期間團體數的年平均成長率為8.30%,其中最高的1年曾達到11.87%的增幅。 因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具有中介性與互助性的功能,可扮演政府與民眾之間橋樑的角色,一方面能夠成為將團體成員與民眾想法反映給政府的管道,另一方面也可以協助政府將政策傳達給會員及社會大眾,且民間的資源如能成功地整合與組織,將人力、物力貢獻於促進社會進步及發展,則更能達成服務人群以及建設國家之目標。爰輔導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健全組織、發揮功能,並結合前開團體的力量積極協助政府,本是當前本部輔導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的重要工作方向,而對於人民團體的組織與運作,本部也透過評鑑機制鼓勵優良團體,以促進各類人民團體健全會務、財務及業務運作。 貳、全國人民團體(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評鑑工作推動現況 一、辦理依據:區分「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之不同,分別依據以下要點辦理: (一)全國性社會團體績效評鑑要點 (二)全國性及臺灣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績效評鑑要點 (三)全國性社會及職業團體優良工作人員選拔要點 二、評鑑對象 (一)社會團體:全國性社會團體,因團體數量較多,分為下列2組,每年評鑑1組: 1.第1組:學術文化、宗教、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 2.第2組:醫療衛生、體育、國際、經濟業務、環保、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校友會及其他公益團體。 (二)職業團體:成立1年以上之下列團體: 1.全國性及臺灣區工業及礦業團體。 2.全國性商業及臺灣區輸出業團體。 3.全國性自由職業團體。 三、評鑑內涵: (一)會務運作:包括基本資料、會務狀況及財務狀況等。 (二)業務推展:包括依章程所辦理之會員服務、專業推展服務(參與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活動或接受委辦業務、研究發展、參加與團體業務有關之出國考察或會議及編印書刊)等。 (三)公益服務:團體運用其現有人力、物力、財力等相關資源,因應社會需要所辦理之公益及社會服務。 四、評鑑程序: (一)由本部將團體年度工作報告表寄送各受評鑑之團體詳細填寫後,寄回本部彙整。 (二)由本部先行初審,經專案小組複審後,再邀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決審會議決定評鑑成績。 五、近3年評鑑成果: (一)102年:於102年11月25日舉辦頒獎典禮,表揚社會團體共有優等團體20個、甲等團體41個、乙等團體21個,以及優良工作人員計10人。職業團體部分則有37個優等團體、102個甲等團體、18個乙等團體,以及優良工作人員計26人。 (二)103年:103年9月10日舉辦頒獎典禮,其中社會團體共計優等團體30個、甲等團體54個、乙等團體42個,以及優良工作人員計4人。職業團體部分則有24個特優團體、15個優等團體、97個甲等團體、19個乙等團體,以及優良工作人員計32人。 (三)104年:104年10月2日舉辦頒獎典禮,其中社會團體共有優等團體18個、甲等團體35個、乙等團體21個,以及優良工作人員計8人。職業團體部分則有11個特優團體、10個優等團體、88個甲等團體、20個乙等團體,以及優良工作人員計34人。 參、政府治理的展望 一、修正相關法令: 結社自由本為人民的基本權利,且在人民團體相關法令制定之前,民間社會即已存在各種類型的組織,並有其成員合意遵循之不同運作規範,且近年來我國人民團體數量快速成長,如期望以有限的行政資源辦理普遍性的人民團體評鑑,不僅品質與結果可能未臻理想,而且該作法顯與現實脫節;為與現今社會環境接軌,並符合當前社會大眾對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之期待,故本部已著手研擬修正人民團體法修正草案,未來將以尊重人民團體自治及民主運作為原則,降低政府規範,鬆綁法令限制,以「淡化行政管理」、「強化公共監督」為方向,並藉由責成團體資訊公開與分級分類管理之手段,促進全民監督及成熟公民社會之建構。 二、建置資訊系統: 因為數眾多的人民團體已普遍存在於社會中,並與大眾的生活產生連結,尤其依法設立並具有公益、專業色彩者,更可能因為吸納民間資源以及受委託執行或承辦公共事務,而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民眾將需要更完整的資訊,以決定是否參與團體、如何參與團體。因此,未來人民團體相關法令開放鬆綁後,有關人民團體之宗旨任務、會務、財務等訊息,即應透過便捷的網路平台等管道向大眾揭露,以利公眾評估人民團體之運作,進而引導資源正確地流動,以強化公共監督之力量,並達到汰劣留良、扶植優質團體之目的。因此,配合法令修訂責成團體揭露應公開訊息之義務,政府應建置資訊系統,以利團體、一般民眾使用,使人民能更了解團體、參與團體,也使團體能夠接受社會之監督與評鑑。 三、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推動其組織任務時,依所涉之業務應給予督導或提供協助之單位,因此在業務推展上,人民團體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合作關係更為密切,故有關各該團體依其設立宗旨,如有申請辦理政府單位委託之事項、活動經費之補助,以及其他依法須經主管機關核可業務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應透過前開資訊系統了解人民團體之基本會務、財務運作狀況外,並應參考其專業能力、過去業務活動表現,以及依據該業務之委託辦理計畫、補助要點與相關法令規定等,核予適當之決定;如其執行業務表現優良或有違各目的事業之法令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應依法處分之。 肆、結語 我國現行人民團體法制因立法甚早,為符合當時國情所需,故仍保留相當的管制意涵,對於團體之評鑑也是由行政管理角度切入,與目前的人民團體生態、社會條件未能完全吻合,故已有精進改善之空間。 未來的人民團體評鑑,規畫將朝向推薦表揚有卓越貢獻之人民團體的作法,期能藉由標竿學習之作用,引導人民團體的正向發展。另外,透過「修正人民團體法令」、「建置資訊系統」以及「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之推動,人民團體評鑑將不再僅僅侷限於例行性的獎勵措施,而是可以落實於日常會務中,藉由建立資訊公開平台,讓其會務可以隨時隨地、無所不在地接受公民監督,並讓人民團體的運作可以和民眾的生活相互結合。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賜予指教、支持。 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謝次長報告。 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進度、遭遇困難及規劃方向提出報告,深感榮幸。本人代表本部列席報告,敬請指教。 一、「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進度 「財團法人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於大院第7屆會期未獲審議通過,且於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與會委員對本草案提出諸多寶貴修正意見。為求周延,復因屆期不續審,本部重行檢視,擬具本草案修正條文初稿,邀集相關機關研商,並召開13次研商會議,於102年5月31日將本草案報請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行政院經召開7次審查會議,目前仍在行政院審查中。 二、「財團法人法」草案遭遇困難 本草案因涉及各種不同組織型態、業務屬性之財團法人,影響層面廣泛,須整合各界意見,以審慎評估立法政策。俟本草案經行政院審議通過後,本部將積極推動立法。 三、「財團法人法」草案規範方向 依現行法制,本草案係財團法人一般性的規範,至於針對社會福利慈善業務財團法人之特性而為規範者,須藉由個別法規(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加以規範監督,如認對社會福利慈善業務財團法人有加強規範之必要時,可增修上開個別規範,以資因應。 本草案明確區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依其性質不同,各設專章加以規範: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強化管理規定,以杜絕弊端;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採低密度監督,依私法自治原則,尊重其章程自由,並鼓勵其自治,避免作過多限制,以期建構周延之法制環境,確實達成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之目標。謹就本草案規範事項擇要分述如下: (一)就財團法人之財務管理機制及「財務資訊透明」,設有完整規範: 1.禁止財團法人以通謀、詐欺或其他迂迴手段,將財產為違反利益衝突規範之移轉、運用,或董事、監察人假借職務之便,而為圖利行為;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2.為貫徹財團法人之財產與董事個人財產分離之制度,明定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財團法人不得為保證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對個別團體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禁止財團法人有分配賸餘之行為。 3.明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又為防止發生逃漏稅或其他弊端,對於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4.明定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等營運與運作資訊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及主動公開之義務與方式,及違反時之處罰。 5.明定主管機關之財產狀況檢查權;財團法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命令或妨礙其檢查之行政罰。 (二)為強化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監督機制,設有下列規定: 1.修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關係人之利益衝突迴避規範,以利遵循。 2.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運作情況,應定期查核,並應將該等法人之預算、決算書及定期查核情形,於網站主動公開,俾利全民監督。 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擬變更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先經董事會一定比率之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並增訂主管機關審核該等申請許可案件,應參酌之因素。 4.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並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得就其績效評估、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等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據此主管機關得就相關事項訂定細節性規定,作為監督執行之準據。 (三)創設財團法人合併制度,使規模較小之財團法人得藉由合併而擴大營運規模,進而增進民眾福祉。 (四)建立休眠法人處理機制,以督促無正當理由停止活動之財團法人積極辦理業務,實現捐助人熱心公益事業之願望。 (五)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之外國財團法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許、向法院辦理設立登記及不予認許之事由;經認許之外國財團法人得享之權益,採平等互惠原則。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在詢答之前,因為提案人劉委員建國從雲林趕過來,路途遙遠,我們讓他補做提案說明。 請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本席提出之「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簡單說明如下: 「公益勸募條例」自2006年5月17日公布實施,迄今已近9年,期間歷經多次重大天然災害事件,各公益勸募團體亦皆本於設立宗旨,依照相關法令進行各項勸募,以協助本國或他國政府進行賑災,然民眾對於勸募團體之勸募款及其勸募行為等,因其透明度不足而多有議論,為求公益勸募之公信力和提高透明度,以及加強主管機關之權責,爰此,特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意見,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11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首先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人體研究法的審查,現在已經出委員會,第十九條有好幾個修正動議,部長的結論為何?你希望怎麼做?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我的基本想法是,當然我們對所有組織相關人的個資,應該有所保障,但是如果在去連結的前提下,因為醫學的發展每個人都會受益,所以為了醫學發展,應該儘量讓醫學研究者有彈性可以使用這些組織。 蘇委員清泉:所以91年1月2日本法實施之前的那些檢體、標本等等,以去連結方式,經過IRB倫理審查委員會開會通過後,就可以有限度使用,是不是? 蔣部長丙煌:我希望是如此,91年以前的要經過IRB審查,我想IRB應該會很審慎的進行相關審查。 蘇委員清泉:就是IRB在審查這種無主的組織、檢體時,必須更為慎重,因為這真的很重要,中研院、國衛院、台大醫學院等單位都很緊張,如果這個法沒有通過,那研究真的都會受到阻礙。 蔣部長丙煌:其實包括陳建仁副總統參選人及台大楊校長在內的很多人都非常關切這件事,也一再拜託我們,希望我們能處理,這是不分黨派的。 蘇委員清泉:對此本人樂觀其成,也一定盡全力使其能在本會期通過,否則延至下會期的話,想通過恐將遙遙無期,那樣就很糟糕了。 其次,全國性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總共有兩百五十幾家…… 蔣部長丙煌:應該有265家。 蘇委員清泉:以前這些財團法人由內政部管,現在全部移撥給衛福部嗎? 蔣部長丙煌:與社會福利相關的都在衛福部。 蘇委員清泉:剛剛是全國性的,如果是縣市性質的就沒有了,是不是?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屬於各縣市政府的就在各縣市。 蘇委員清泉:如何區隔全國與各縣市? 簡署長慧娟:視其向哪裡立案而定。 蘇委員清泉:不是以基金規模來區分? 簡署長慧娟:不是。 蘇委員清泉:如果登記在一個縣市而想轉移到他縣市,也就是跨縣市,這樣可以嗎? 簡署長慧娟:依照財團法人法草案規定,除主事務所外,還可以設置分事務所;而主事務所設在哪個縣市就歸該縣市管,衛福部只管全國性的財團法人。 蘇委員清泉:如果登記在各縣市,想跨到其他縣市只要設立分事務所就可以了嗎? 簡署長慧娟:要經過該縣市同意才可以進行跨縣市事務。 蘇委員清泉:否則就是以原縣市為主?我想這項業務移撥給衛福部後,內政部應該沒有意見…… 蔣部長丙煌:他們很樂於移撥。 蘇委員清泉:再者,財團法人法草案用以規範所有財團法人,而法務部今天也有提出報告,但對於醫療財團法人的管理卻是修改醫療法,如此是否與財團法人法草案相衝突? 蔣部長丙煌:衛福部是在修改醫療法,且送行政院一段時間了,目前行政院仍在審議中。我認為這部分應該與財團法人法草案沒有太多衝突,畢竟其性質是比較特殊的。 蘇委員清泉:所以醫療財團法人與法務部的財團法人法草案無關? 蔣部長丙煌:應該無關。 蘇委員清泉:是這樣嗎?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財團法人法是普通法,會做一致性規定;醫療財團法人屬醫療法,有特別規定。至於特別規定以外沒有規定的,則從普通法。 蘇委員清泉:所以一般財團法人設立等項目由財團法人法規定?而醫療財團法人則受醫療法規定,因其屬於特別法,必須更加強規範? 王司長宗曦:醫療法沒有規定者從民法之規定,或從財團法人法規定。過去財團法人受民法規定,現在單獨立法,是以醫療法中未規定之財團法人相關事項,從財團法人法規定。 蘇委員清泉:一般財團法人受財團法人法規範,特殊的由醫療法規範,那麼修改財團法人醫院章程等相關事項必須由醫療法著手?但因為行政院有疑慮,所以希望你們能辦說明會…… 王司長宗曦:我們有好好辦,會議紀錄都翔實做了,部分決定也有參採。 蘇委員清泉:這點事關重大,大家都非常關心。另外,一般民眾出國停止健保的期限是兩年還是半年?我知道出國兩年以上者停保。 蔣部長丙煌:兩年是註銷。 蘇委員清泉:回國後要半年才能恢復? 蔣部長丙煌:對,要六個月。 蘇委員清泉:如果兩年內回國就不會註銷?只需補繳三個月保費,就可以馬上納保,是不是? 蔣部長丙煌:我所了解的也應該是如此。 蘇委員清泉:這樣會有人鑽漏洞喔!現在台商在世界各地來來去去,而我所認識的台商幾乎都如期繳納健保費,連停都不敢停,因為一有風吹草動就立刻坐飛機跑回台灣看病,畢竟我們的健保便宜又吃到飽。昨天網路有一則新聞提到,德國有對夫妻來臺灣長住,其中一個有台灣國籍一個沒有,但居住一段時間後,另一個沒有台灣國籍的也可視同本國人士加保,其保費也特別便宜,只有德國的七分之一,醫療給付卻全包,他說全世界哪有這種地方?他看我們為了費率上上下下調整吵得要死,他覺得不可思議!在歐洲調整保費是很平常的,我朋友住在荷蘭阿姆斯特丹,荷蘭政府是一個公告下來保費就調整了,我們不是,只要調漲保費就可能導致一個部長下台,總統還被罵到一無是處,讓人覺得台灣國情實在有點奇怪!對於出國者回國後重新納保這點,現在已經設立門檻,也就是必須等上半年方得享受醫療,我想這點很多人都能接受,至於出國期限在兩年內者,只要繳三個月保費即可重新開始納保,但這不是問題所在。問題在於,這些人回國次數其實是算得出來的,而其回國後所補繳的保費與醫療支出間是否失衡?如果有人補交一億保費,結果卻花了我們十億的健保醫療費,那豈不是慘了?對本國民眾也不公平,請問部長知道嗎? 蔣部長丙煌:如果有人因為特殊狀況而出現這種情形,的確會產生失衡,但誠如委員所說,雖然我們已經有六個月的限制,但後續作法仍有再研議之處,免得有人投機取巧,至少目前已經開始有限制了。 蘇委員清泉:根據相關資料的初步統計顯示,這些人回國所繳納的保費約三億多,而支出則不到三億,情況算還好,但我不知道這資料準不準確,無論如何,我認為這部分必須加強。在台灣的外國人認為,他們在台灣投保的費率應該高一點,這點他們可以接受,畢竟他們沒納稅,而本國人在台灣除了繳健保費外,還繳了其他很多稅,如所得稅之類的,甚至幾乎可說萬萬稅,所以國民享受健保是當然的。但外國人很多稅都不用繳,如果只單純繳交健保費就可以享受台灣的醫療保險,那麼即使費率比本國人高一點他們也可以接受,可見這是一個觀念問題。我希望這部分衛福部也可以研究看看,謝謝部長。 蔣部長丙煌:謝謝委員。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兩天與蘇委員特別有緣,往往他講完了下一個就是我,所以我要接續蘇委員的問題。剛才蘇委員提到出國滿兩年健保停保並註銷一事,但如果是在兩年內有回國補繳,那麼基本上就沒有問題,畢竟我們所設定的期限就是兩年。但是超過兩年的呢?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回國六個月後才能…… 劉委員建國:要先住滿六個月? 蔣部長丙煌:對。 劉委員建國:且需繳清兩年未繳的保費才能續保…… 蘇委員清泉:(在席位上)繳三個月保費而已。 蔣部長丙煌:應該是全部繳吧? 劉委員建國:繳三個月就可以了? 蘇委員清泉:(在席位上)出國兩年都沒享受到健保,為何要全繳?應該是繳三個月而已。 蔣部長丙煌:請幕僚人員查一下。 劉委員建國:這點一定要講清楚,剛才蘇委員提到,有人會藉此投機取巧鑽漏洞……王司長,你要幫部長答復一下嗎?不然你也上來咬咬耳朵,教一下。現在健保署打算調降費率,補充保費課徵的下限也調整了,所以這部分會差這麼多嗎?另外,我認為外國人士的定義應該很明確,而且到底包不包括陸生?如果是,那麼這部分問題就應該徹底討論,不能急就章。蘇委員說這些外國人來臺灣居住,期待能加入我們的健保,也知道自己沒有在台灣履行相關義務與納稅,所以願意繳交高於國人一點的健保費來加入健保,問題是高多少?陸生是不是得比照辦理?我想有件事情大家都還有印象,那就是英國的健保不給外國人使用,換句話說,外國人在英國就得自己購買民間的醫療險。至於台灣,是不是要把全民健保變成全球健保?我認為不好,但即使要調高外國人健保費率,又該提高多少?其基礎與計算方式的根據又從何而來?倘若要參照其他國家作法,那麼其健保制度又異於我們,單以健保費率與補充保費來說,放眼世界,大概也找不到相類似的制度。坦白說,大概也沒有像中華民國的立法院這樣的國會了,因為在前後一百多條的二代健保條文中,根本找不到補充保費這條,直到院會通過前才硬塞了補充保費進來,而其效果之佳,連執行機關都感到驚訝,竟然可以收到八、九百億的補充保費!現在想減少補充保費的徵收,但法律又規定不可以只處理補充保費,必須與健保費率連動,致使兩者必須一起修改!部長,我認為這些問題必須在你任內明確制度化,尤其是外國人與陸生納保問題,必須做慎重的評估。王司長要答復我剛剛的問題嗎?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健保署副署長告知,如果國人出國致被除籍,那麼回台後的等待期為六個月;若未除籍,則應先辦理停保,之後要復保,等待期為三個月,此為二代健保修法時的協商結果。 蔣部長丙煌:復保時要繳交多少保費? 王司長宗曦:三個月。 蔣部長丙煌:只交三個月? 王司長宗曦:對,但必須先辦理停保,若過程中沒有停保,就必須繼續繳交保費。 劉委員建國:所以基本上沒機會可投機取巧? 王司長宗曦:是,這就是二代健保。 劉委員建國:上上禮拜有關洗髮精中含有雌激素一事的進度如何?請簡單說明。 蔣部長丙煌:據了解,洗髮精不准添加雌激素,至於相關規定與執行進度,必須向FDA查證。 劉委員建國:雌激素是絕對不能添加在洗髮精裡的,但為何要等到明年7月才能處理完?本席看了嚇一跳才會提出質詢。 蔣部長丙煌:我們有打算提前。 劉委員建國:對,部長答復時有說要提前,但到現在為止,市面上還有很多廠牌的洗髮精中仍含有雌激素,這要怎麼辦? 蔣部長丙煌:這點我也問過,但現在市面上這種洗髮精已經相當少了,如果目前仍存在也不違法,或許只能道德勸說,並提醒消費者注意不要購買這類產品。 劉委員建國:這話聽起來有點怪怪的,世界衛生組織已經公告雌激素為致癌物,所以世界各國也要求廠商更改配方,有的甚至被要求下架,也執行一段時間。反觀台灣就有點後知後覺了,即使知道了,也並未在第一時間要求市面上所有含雌激素的洗髮精下架,甚至沒要求必須在多少時間內下架完成,這點實在很奇怪!衛福部對外公布說,明年7月後不得含雌激素,還是部長聽到了,才又改口說會往前,但到底要往前多少?不清楚!如果含有雌激素的洗髮精被消費者洗到了,請問公部門要負擔何種責任? 蔣部長丙煌:我的了解是已經非常少,但我會繼續與FDA溝通,請他們想辦法,看用何種方式來讓這類產品在市面上消失。不過我剛剛也說過,當時這類產品的製造、販賣是於法有據,並無違法之處,所以我們也無法以即將修改的規定來做嚴格的要求。 劉委員建國:部長前面講的我可以接受,後面講的不對!記得在相關法令當中,當時他跟我們提出合法的申請,我們也許可他們,若他的內容裡面確實有涉及危害人體健康時,我們還是可以依法要求他立即下架。 蔣部長丙煌:這個我來研究一下。 劉委員建國:我們的法律是有訂到這樣的強制力哦!目前我們已經陸續在處理這些事情,還讓消費者洗到這樣的洗髮精,然後應下架而未下架,所以我才會問你公部門要承擔什麼責任。 蔣部長丙煌:這個我來研究一下,看看能否做比較積極的處理。 劉委員建國:你是食安專家,當然洗髮精不是可以吃的,不過,道理都是一樣的。 最後,回到今天的主題,今天要討論公益勸募條例,請問公益勸募條例裡面「公益」的定義為何? 蔣部長丙煌: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劉委員建國:學生團體為自己的畢業成果展在街頭進行表演募款有沒有符合公益? 蔣部長丙煌:不符合。 劉委員建國:為貧困兒童勸募學費有沒有符合公益? 蔣部長丙煌:這應該符合公益。 劉委員建國:為罕病兒童勸募醫療費有沒有符合公益? 蔣部長丙煌:是屬於公益。 劉委員建國:八仙塵爆各界捐款高達十幾億,包括衛福部也有成立捐款專戶,這有沒有符合公益? 蔣部長丙煌:應該是符合公益,那是重大災害。 劉委員建國:方才有提及對罕病兒童、貧困兒童的部分,就部長的認知,這也符合公益勸募條例所提的不特定?是這樣嗎? 蔣部長丙煌:是。 劉委員建國:你好像不是很有把握,你再看看內容可能會比較清楚一點。請針對目前八仙塵爆的善款流向作一說明,如果這些善款未用完,你們會如何處理?歸誰所有?衛福部有成立一個捐款專戶,新北市政府也有,其他單位、團體也有,目前這些善款的流向、使用情形,衛福部有沒有對此進行追蹤、掌控?有沒有適時公布?這些善心人士的捐款,過了一段時間以後,可能會被揪出來說,某某團體怎麼做是不符合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某某團體的善款使用是讓人們質疑的,這些捐款不管是交給政府或是交給民間有信用的團體也好,經過幾年之後,好像會被揪出來說,當時的用途根本不在此,這真的是傷害台灣人民善良的一顆心。身為主管機關,你們要如何面對這種事情?今天面對八仙塵爆這麼重大的災害,不管是中央的衛福部,還是新北市政府都有成立捐款專戶,還有這麼多團體,請問你們要如何掌控、追蹤,讓這種莫名其妙、傷害台灣人善良的心的情形不再發生? 主席: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這次八仙塵爆事件募款的政府部門除了中央以外,還有新北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陽光基金會等,關於中央的善款,當時我們在公開勸募時就希望用於全國的塵爆,之前高雄氣爆善款是交給高雄市政府,所以我們也援例交給新北市政府,目前中央募到的款項已經全部交給新北市政府統籌運用,至於台中市政府,他們要做一個生活重建中心,目前正在進行中,而新竹市政府則希望不與新北市重疊,針對新竹市在地的塵爆案件做處理,至於陽光基金會,他們會補政府之不足,燒燙傷個案未來重建之路是一條漫長的路,所以他會從全國的生活重建中心去做處理。 其次,關於查核機制,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明定,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所以民間團體在勸募活動截止後就應該對外公告其勸募金額,整個執行結束後也要針對金額流向做流向的公告。 再者,方才委員問及政府部門要如何注意他們,過去我們並沒有系統,我們的系統已於今年年初建置完成,我們有一個公益勸募管理系統,可以隨時在每個階段依法通知他們在這個時候就要做公告,比方說30天的勸募活動結束後他們就應該要公告,我們都有對他們做稽核通知,同時也會做一些查核。 劉委員建國:捐款的過程中有個人捐款、電匯捐款、語音捐款、劃撥捐款、轉帳捐款、信用卡捐款等,這些捐款工具當中,有的要付手續費,這到底合不合理? 李司長美珍:目前勸募的方式、樣態很多,很多團體會用活動或是透過廣告、宣導,這部分民眾是不用付費的,方才委員所提應該是所謂募資平台的部分,可能會要求手續費,其他部分是沒有的。 劉委員建國:如果這些捐款還要付手續費,這到底合不合理?如果不合理,那要如何處理?如果合理,到底收多少才算合理? 李司長美珍:以目前的公益勸募條例來看,幾乎都沒有這部分,至於募資平台的手續費,後續我們會再去了解、研究。目前公益勸募條例裡面有一個勸募活動期間的必要性支出,這個必要性支出是法有明定,它可以用在人事費、業務費還有勸募活動的必要支出,法裡面的規定是可以的。 劉委員建國:你可能誤會我的意思,我是說我捐款還要被扣手續費。 蔣部長丙煌:司長的意思應該是手續費可能可以用他的募款必要支出來幫捐款人支付,也就是涵蓋在裡面。 劉委員建國:這有道理嗎? 蔣部長丙煌:可以用這個方式來處理,一般來說…… 劉委員建國:如果有道理,應該是多少才合理?這應該有個標準,不能說這個單位涵蓋的手續費是1%,另一個單位是2%,另一個單位又是3%,你們有注意到這件事嗎? 李司長美珍:必要支出是法有明定,原則上,1,000萬以下是15%,目前有這樣的規範,而手續費的部分,我們真的要再繼續討論。 劉委員建國:15%的手續費?嚇死人! 蔣部長丙煌:有些募資平台的手續費可能不太一樣,所以我們要再進一步了解並且作一規範。 劉委員建國:請你們去了解一下,方才我有提及個人捐款、電匯捐款、語音捐款、劃撥捐款、轉帳捐款、信用卡捐款等捐款工具,其背後有隱含的手續費用,這個手續費用到底收得合不合理?如果你們覺得合理,應該收多少才是真正合理?依據為何?不能有的單位收1%,有的收2%,也有的收3%,然後說必要、相關的人事費用要計算在這裡面,他們收取內含的手續費沒有一致的標準,我覺得這是主管機關應該要去做的事。 蔣部長丙煌:我們來研究一下,謝謝委員的提醒。 劉委員建國:請部長於兩個禮拜內給我們一個答復,謝謝。 蔣部長丙煌:好,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蘇委員清泉代):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健保黑箱核刪一事,上次你曾答應我一個月內要檢討這部分,24日你們有邀請醫界人士進行討論,初步共識是具名審查不可行,你們邀請的竟然是審查醫生將近20名,而且還說如果具名,擔心可能會引發不必要的困擾,他們認為大部分是因為醫生自己寫的病歷不夠清楚,所以問題不在他們,但本席實在無法理解,像我不是學醫的人,中文我都看得懂,像B型利納利尿胜,這是用來判定是不是心臟衰竭的抽血檢驗項目,它不是治療藥物,結果核刪的理由是沒有使用該類藥品治療的必要,所以醫生就非常火大,他說你們請的到底是什麼專業的醫生?他連是抽血檢驗的項目,不是治療藥物都看不懂嗎?竟然把它核刪掉!上次我也講過竟然把食鹽水核刪掉,難道他是要把抗生素乾粉打進血管裡面嗎?當然要用食鹽水才能溶解抗生素嘛!結果竟然只核刪食鹽水,他們到底在看什麼?還有已經臨終的病人不需要住院,只要回門診即可,健保署竟然逼臨終的病人回來。此外,上次我也提過Buscopan,這是關於腸胃炎,病人因為腸絞痛、冒冷汗、疼痛劇烈,所以就開給他Buscopan,結果你們竟然說這是非類固醇抗發炎的注射劑,所以限於無法口服的病人,但他已經肚子很痛了,吃東西也很痛苦,這個竟然也把它核刪掉,還有項目寫止痛針劑,而你們核刪的理由是,沒有必要使用抗生素而把它核刪掉,還有強心針也是,結果把它當成抗生素,說他不當使用抗生素而把它核刪掉,你們請來的都是審查醫生,他們當然會說不需要啊! 醫勞盟有做調查,調查結果有54%認為應該改為具名審查,取消事後審核的有45%,維持現狀的有1%。你們請來的人當然百分之百都認為不要嘛!上次本席質詢時已經講過,我曾請教過到英國留學,有拿到英國醫師執照的醫生,他說英國根本沒有事後審查,如果我按照老師教的、按照這個SOP、醫療指引,根本不可能被核刪啊!現在是按照老師教的、按照教科書、按照學科的醫療指引都被刪,弄到醫生根本不知道下個病人要怎麼看了,你答應我一個月內要進行檢討,結果你連通知我都不敢,連通知醫勞盟都不敢,至少他們把那些案子帶到現場給那些醫生看嘛!這些亂七八糟的案子,你要找出是哪個醫生核刪的,至少這些有問題的案子要具名啊!到現在也沒有給我名字,還騙我,開會還不敢通知我!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據我的了解,方才委員提到的那個討論會、公聽會是第一次而已,後續還會找不同團體、不同的人來做進一步討論。 田委員秋堇:那也太巧了吧!第一次就全部都是找核刪醫生,上次我曾問過健保署長,對於這些核刪醫生、審查醫生,你們有沒有能力去監督、check其核刪是否專業,是不是同行相忌、是不是挾怨報復?他親口跟我說他沒有能力,你們這個機制是有問題的機制嘛! 蔣部長丙煌:我們都是委託相關醫師公會在處理。 田委員秋堇:你的意思是,推薦的醫師公會自己要去監督他們的審查醫生嗎? 蔣部長丙煌:理論上他們…… 田委員秋堇:誰推薦?推薦的名字也給我,誰推薦這個審查醫生,這個審查醫生出事情就要連坐?你的意思是這樣? 蔣部長丙煌:不是,我是說整個審查機制大部分是委託相關醫師團體來處理。 田委員秋堇:你們的新聞稿為什麼會激怒我?你們做了初步結論說不需要具名,你們邀請二十幾名醫生,我們國會做了提案,你跟我說一個月內要檢討,結果對外說初步結論是不需要具名,然後說韓國、德國沒有具名,我已經說過美國有具名,你為什麼不敢寫?美國有具名,美國是每個人都可以買槍的國家,隨時都可以「砰!砰!」的國家耶!他們的醫生都敢具名了。 蔣部長丙煌:美國不是全民健保制度。 田委員秋堇:人家審查是有具名的,我的意思是,今天我們已經跟你講得那麼清楚,這個制度有問題,你們是斷人家生死的人卻出這麼多問題。 蔣部長丙煌:他們可以申復。 田委員秋堇:我們的醫生已經忙翻了,看病都來不及了。 蔣部長丙煌:另外還有一個爭議審議的機制。 田委員秋堇:昨天我有看到一篇文章,有一個住在英國的朋友說,如果他因為腸胃炎而半夜掛急診會被醫生罵,你希望我們有一天變成這樣嗎? 蔣部長丙煌:當然不希望,他們是公醫制。 田委員秋堇:台灣差不多快變成公醫制了。 蔣部長丙煌:還沒有。 田委員秋堇:我們的醫生每次看病拿到的錢不足額,還要隨時被刪,誰刪的還不知道,連好好跟你argue的權利都沒有。今天我只要求你做檢討,結果這個檢討會開成這個樣子…… 蔣部長丙煌:現在還沒檢討完畢,那只是第一次…… 田委員秋堇:第一次為什麼沒有把我講的這些人叫來?你叫的都是…… 蔣部長丙煌:後續都會有,這只是第一次而已。 田委員秋堇:什麼時候還要開? 蔣部長丙煌:他們說後續很快會再開很多會。 田委員秋堇:你們先做成初步結論不要具名,然後再請別人來開會,來講什麼…… 蔣部長丙煌:沒有,不應該是這樣,他們應該是很客觀來檢討這件事,這是我的要求。 田委員秋堇:台灣有那麼多人到世界各國念書,剛才我有提及去英國念書且拿到英國醫師執照的年輕醫生,我有聽過他的演講也問過他,他說他們是公醫制,你只要按照規定去看病,根本不可能被核刪啊!所以他們根本沒有事後核刪的制度,除非你證明我沒有按照…… 蔣部長丙煌:因為他們是公醫制,我們是健保制度,我們有一個總額,就是這麼多錢,所以我們必須要有一個監督機制。 田委員秋堇:部長,為什麼我會那麼生氣?你已經跟我說要檢討,結果你們的檢討會議一開始邀請的人就不對,我不是說不應該邀請他們,而是不能只邀請他們,其次,你們現在對外說做成初步結論,事後核刪的具名機制被打槍,媒體就是這樣報導的。 蔣部長丙煌:媒體報導往往不是事實,方才我已經講過,這只是一個初步的…… 田委員秋堇:你們第一場會議找來的人、組成就有問題,結論也有問題,醫勞盟都是自掏腰包去做事情,我當然知道有些醫生不喜歡他們,至少他們都非常認真在做這些事情,他們去做了調查,有54%的人希望這改成具名審查,45%的人認為事後審查應該取消,而希望維持現狀的人才1%,但是你們邀請參加該場會議者則100%都反對具名審查。本席意指你們第一次會議的人員組成就有問題。 蔣部長丙煌:那只是第一次會議,其次…… 田委員秋堇:你們的心態有問題嘛! 蔣部長丙煌:被管理者絕對不希望被管理,所以該調查一定如此,被管理者永遠希望他們申報多少,政府就給付多少,一毛錢都不要刪,也不要審查,他們當然都願意這樣。 田委員秋堇:部長意指我們的醫界都不理性、不希望被管理嗎? 蔣部長丙煌:我不是這個意思,但是他們都覺得…… 田委員秋堇:他們希望合理管理,不希望黑箱審核。他們不希望申報金額被莫名其妙地核刪,甚至認為這樣的錯誤根本連在醫學院唸書的學生都不應該犯,為何這會是他們的學科大老進行的審核呢? 蔣部長丙煌:那些情況往往是由於他們的病歷寫得不清楚。 田委員秋堇:本席不是醫學院的學生,亦未受過醫學訓練,但是我們來看這些核刪理由,病歷明明以中文書寫止痛針,核刪理由竟然認為沒有必要使用抗生素,審查醫師連中文都看不懂。 蔣部長丙煌:那一定會有些特例。 田委員秋堇:所以不可以不具名嘛! 蔣部長丙煌:我們當然要檢討這個方面。 田委員秋堇:如果他們具名,這種問題會出現嗎? 蔣部長丙煌:我們要評估具名的優劣,亦即具名有具名的好處,不具名有不具名的…… 田委員秋堇:你們有沒有在第一場會議談到具名的好處? 蔣部長丙煌:我沒有參加第一場,並不知道他們如何處理,不過,同仁和我說,這只是第一場,後續一定還會有很多檢討。 田委員秋堇:第一場就開錯,該邀請者就沒有邀請,而邀請要被檢討者。本席不是指這些人都有差錯,我相信這些人都是其業界的翹楚,但是問題在於這是黑箱,躲在暗處審核別人的人當然不希望具名。 蔣部長丙煌:這些人都是醫療從業人員,他們都是專家,且均有一定的status,理論上他們不應該有任何的agenda在身上來審查,可是審查難免會有些出錯,我承認這可能會出錯。 田委員秋堇:對,就因為審查難免出錯,所以他們必須具名。關於這些出錯的事情,人家都貼在臉書上這麼久了,本席要求你們提供資料,但是你們迄今連醫生的名字也沒有給我。出錯的醫生就應該公開認錯,連抗生素和止痛針都分不清楚的這個醫生是誰?你們告訴我啊!該病歷是以中文書寫止痛針耶! 蔣部長丙煌:我們要考慮到整個機制…… 田委員秋堇:錯誤不是只有這一樣,這不是特例,這些是不勝枚舉耶!還有將強心針當成抗生素的錯誤。 蔣部長丙煌:那是個錯誤,但是我必須強調…… 田委員秋堇:誰犯這個錯誤?告訴我啊!還有核刪食鹽水的給付,並要醫生將乾粉打進血管,這是誰那麼厲害!這些事情不是只有一件耶!部長要本席逐件列舉嗎?譬如將抽血檢驗的項目當成治療藥物,且認為該案不須治療,因而核刪其給付。這樣醫生當然會抓狂。此外,關於腸胃炎的案件,該病人可能還有嘔吐呢?核刪理由卻要醫生一定要使用口服治療,該理由指出這並非無法口服治療,所以醫生當時不能使用該藥物。 部長,對不起,本席知道這不是今天的主題,但是這件事情攸關全國醫界。我會問這個問題乃因本席的朋友和我提到黑箱核刪的痛是全國醫界的共識,不過,你們完全不當一回事,第一場會議就開成這樣。 蔣部長丙煌:我不接受,我們非常審慎地評估這件事情,委員有這樣質詢…… 田委員秋堇:第一場會議就開成這樣,對於這樣的人員組成,本席就不相信你們是審慎的。 蔣部長丙煌:那只是第一場而已,後續還會再召開,我們一定會請各界來…… 田委員秋堇:你們下次開會要通知本席。 蔣部長丙煌:可以,沒問題,請委員參加。 田委員秋堇:主席,不好意思,剛剛是程序發言,我有個問題…… 主席:本席可以補充嗎? 田委員秋堇:好。 主席:本席認為申報給付的醫師即處理病人的醫師應該要清楚書寫病歷。 田委員秋堇:我同意。 主席:審查的醫師亦要清楚書寫審查理由,像田委員剛才提出將止痛藥當作抗生素的案例,那是太離譜了,要是為刪而刪就要不得。 申請給付的醫生要清楚詳實書寫病歷,至於核刪的醫生是否具名,其重要性可能沒有那麼高,但是核刪理由要清楚書寫,譬如指出使用太多點滴,所以申報10瓶便刪2瓶等等理由。審查的醫生要清楚書寫核刪理由。 再者,這個機制是事後可以申復,申報給付的醫生可以在申復理由指出他認為要這個量才足夠。況且申復是由另一位醫生處理,不是由原來核刪的醫師處理。這個機制已run二十年,雖然有層出不窮的糾紛,但是這可能是好的方法,如果要審查醫師都具名,我想沒有人要當審查醫師。 田委員秋堇:沒有,我的意思是如果審查醫師具名,他們出錯被抓到絕對是大事,他們在細節上抓人家,抓到自己都出差錯,太過漏氣! 本席之前質詢就提到,我參加過無數的環評會議,即使像國光石化5,000億元的審查案,所有環評委員都具名,有誰反對、有誰要求補充資料等等都是從頭到尾公開。此外,關於藥害基金,本席記得當時楊志良邀請陳建仁前署長列席,他們提出藥害基金的審查不要具名,審查委員不要公開。陳建仁前署長還跑來對本席說,不要堅持。當時大家都指出如果要求具名,委員一定都跑掉,沒人要當委員。他們的理由是邀請那些人擔任委員時,並未告訴那些人要具名,如果突然要求他們要具名,大家一定都跑掉。本席指出我不相信如果具名,全國找不到人要當藥害基金的委員。結果沒有一個人離開。具名沒有那麼恐怖!這個機制run二十年已出現這麼多問題,你們還要繼續維持現狀,繼續錯嗎? 主席,不好意思,讓我就今日相關議題請教相關機關。請問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到底是何機關?關於現今的財團法人,環保方面者由環保署主管,社政方面者由衛福部主管,教育方面者則由教育部主管,但是財團法人的管理部分有些是一致的,譬如董事會的組成、財務管理的規範、年度計畫書、年度報告書的提供、法規的解釋等等,這些業務都是同樣的,於是我們認為這應該由熟悉人民團體運作的部會擔任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那麼到底是何機關? 蔣部長丙煌:關於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誠如剛剛委員所提,社福方面者就由衛福部主管,教育方面者則由教育部主管,各財團法人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 田委員秋堇:如果我們要通過財團法人法,本席認為內政部的合作及人民團體司是適當的主管機關。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將法人區分為財團和社團,財團是分散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社團則基本集中於內政部就會務部分主管,其他業務部分還是回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假若要將現行管理財團法人的機制大幅度調整至內政部,這可以多和社會討論,因為如此可能在管理上仍然會有漏洞。 田委員秋堇:如果我們無法確定該法的主管機關,財團法人法便無法在立法院完成審議,大家不要互相推托,因為財團法人法非常重要。目前財團法人的管理分散於各部會當然是不得已的方式,但是也衍生非常多問題,因此今天大家是不是來討論該法的主管機關應該是內政部現在的合作及人民團體司,該司之前為社會司? 邱次長昌嶽:不是,目前行政院版本的財團法人法正由法務部在草擬當中,其機制還是分散式,登記的主管機關是依據其性質去登記。有關會務部分要如何監督的問題,未來是否要集中到內政部或指定某特定的部會,我們會聽聽大家的意見再來決定。 田委員秋堇:目前你們擬的財團法人法還是分散式的嗎? 邱次長昌嶽:對,分散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田委員秋堇:這樣有辦法管理嗎? 邱次長昌嶽:最主要就是它的財務問題,假使這部分能夠做得好,我們的法人制度就可以管理得非常棒! 田委員秋堇: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是由社家署來監督,依據民法第二十三條授權制定衛生福利部審查社會福利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你們多久評鑑一次呢?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社福基金會財團法人的部分,我們是3年評鑑一次, 田委員秋堇:有些地方是前2年沒有評鑑,在第3年才整個評鑑,而台北市是分成3年慢慢評鑑,你們到底有沒有統一呢? 簡署長慧娟:我們是針對全國性及省級的部分,以前台灣省的部分也都移撥至中央,針對這兩百多家的基金會,3年會有一次大評鑑,平常則會去做業務督導及財務查核,並分3年將財務查核完畢。 田委員秋堇:在哪裡可以看得到評鑑報告? 簡署長慧娟:評鑑的等第有上網…… 田委員秋堇:本席要的是評鑑報告! 簡署長慧娟:評鑑報告會送給被評鑑的單位…… 田委員秋堇:你們只給被評鑑的單位及評鑑委員,可是為什麼不將整本評鑑報告上網呢? 簡署長慧娟:必須符合政府資訊公開的部分才會…… 田委員秋堇:你們上網哪裡會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 簡署長慧娟:評鑑報告可能會寫到非常detail的東西,因此需要再檢視,如果需要公開…… 田委員秋堇:今天作一個結論,就是這些報告除非確認某部分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否則其他部分都要上網公告。 簡署長慧娟:如果是委員需要去瞭解的話,我們可以提供給委員。 田委員秋堇:連陳委員節如都要不到,是不是比國防機密…… 簡署長慧娟:已經送給陳委員節如了。 田委員秋堇:他說已經要了好久,要到都發火了! 簡署長慧娟:那時候評鑑報告還沒有出來,當年度的是因為…… 田委員秋堇:為什麼可以給委員卻不能上網呢? 簡署長慧娟:委員有問政的需要是可以來調閱資料。 田委員秋堇:我聽說上次公開之後,讓大家看到慈濟有非常多的募款盈餘,所以就變得不再上網嗎? 簡署長慧娟:募款部分本來就是公告的,社工司那邊原本就有勸募資訊系統會定期公告他們募款的狀況。 田委員秋堇:評鑑委員也是由你們來邀請,車馬費亦是由衛福部支出,以公家資源所進行的評鑑活動,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應該上網公告。如果你們認為有一部分評鑑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你們可以將這部分遮起來,可是其他部分應該要上網。 簡署長慧娟:我們可以看看要用什麼方式來做,這都是可以討論的。 田委員秋堇:針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的適用標準,後來我們發現相關規定,包括各項活動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年度各收入的60%就可以免稅。另外,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的第十四條規定,基金會每年可以提撥年收入總額20%作為業務發展基金或準備金,即當年度只要花費超過40%就不需要課所得稅,這會變成很大的一個漏洞。有些基金會的年度盈餘太多時,他們會將所得撥入母基金中,因此花費就不用課稅了。我們認為年度盈餘過多的團體,而將所得撥入母基金的部分是不是要有一個比例呢? 簡署長慧娟:我知道陳委員及田委員都很關心這個問題,由於涉及到人民的權利及義務,基本上應該要有法律的規範,或許未來可以在財團法人法…… 田委員秋堇:你們應該去研擬! 簡署長慧娟:我知道陳委員想要放到財團法人法中,以使基金會的運作能用於社會福利的面向上。 田委員秋堇:我們的用意也是這樣,基金不應該成為一個避稅的避風港。還有盈餘撥入母基金,也會衍生一個問題,根據監督要點第六條的規定,財團法人僅得動支捐助財產孳息,不得動支本金。因此在撥入之後,本金有沒有包含後來提撥進去的部分? 簡署長慧娟:會有一個最基本的母基金…… 田委員秋堇:後來提撥的就不算本金,因此可以隨時拿出來用。 簡署長慧娟:目前是這樣。 田委員秋堇:這就是我剛才說的非常安全的避稅避風港,在納進去就可以避稅,之後還可以將錢從母基金提出來用,這對國家而言是雙重損失,即捐款者可以進行所得稅的避稅,而國稅局也課不到基金會的所得稅。 簡署長慧娟:涉及到人民的權利義務須以法律定之,目前委員提的財團法人法,也希望能夠放進去,以使整體基金會的運作真的可以用到社會福利上。 田委員秋堇:我們討論到現在為止,你認為這樣是合理的嗎? 簡署長慧娟:我們支持。 田委員秋堇:兩位次長呢? 邱次長昌嶽:財團法人的所有收益及捐贈都屬於公益性質,除此之外,如果營收涉及到其他利益的話,我認為應該要課稅。由於涉及到很重大的權益問題,我也認為應該要法律化 田委員秋堇:我談到多出來的錢要撥進母基金,也應該要有一定的比例,比如說是1億或不能超過年度所得的5%,不是說完全不可以,而是要有一定的比例。否則一次撥60億進去,就如王雪紅的威盛信望愛慈善基金會,在1998年成立時是3,000萬,2007年是2億4,000萬,2010年母基金突然變成65億9,000萬,這就非常明顯是避稅用途了。他已經夠有錢了,國家還讓他避稅,並蒙受雙重損失,本席認為這是沒有道理的,我今天談的是這個問題嘛! 邱次長昌嶽:針對行政院版有關財團法人課稅的部分,我請謝次長說明這套機制。 主席: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財團法人法還在行政院研擬中,對於委員提出的意見,在財務的監督方面,它不要被用來避稅,也不能淘空基金,在這種情形下,這個意見會在草案中慎重考慮。 田委員秋堇:次長,謝謝你,這個在行政院應該要非常仔細的去討論。我們都擔心臺灣財政希臘化,對於不必擾民、不必多課的稅就不應該課徵,但是對於該課徵的稅,也不應該讓臺灣反而變成有錢人的避風港,一個非常安全且可自在進出的避風港!謝謝。 謝次長榮盛:謝謝委員。 主席(田委員秋堇代):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邱次長,現在依法登記成立的財團法人總共有多少?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對於財團法人的部分,我沒有相關數據,內政部主管的是社團法人部分。 許委員添財:請問財團法人由誰主管? 邱次長昌嶽:財團法人目前分散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委員添財:你們總要有個總統計數字嘛!現在想要制定財團法人法,但是在還沒有法律規定前就先開跑的有多少?如果沒有相關數字,這不是笑話嗎?光憑這一點,人家對你們要制定的財團法人法就會沒有信心。立法應該要務實與前瞻,務實就是現在狀況如何,哪些要透過立法加以規範才不會衍生更多及更惡化的弊端,未來要如何發展等,這些都需要以法律來規範,使其回歸正軌,以後才不會越走越偏,但是現在你們連基礎資料都沒有,這在開什麼玩笑,立法是這樣隨心而欲的嗎?難怪不會通過!次長,你們都沒有相關數字嗎? 邱次長昌嶽:委員,是不是請法務部謝次長來答復? 許委員添財:好。 主席: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新設財團法人的統計資料,從民國92年至102年有6,057家。 許委員添財:6,057家? 謝次長榮盛:是,這是新設的財團法人。 許委員添財:新設的?原來成立的呢? 謝次長榮盛:這就是整個統計出來的數字。 許委員添財:累積的? 謝次長榮盛:對,累積起來的。 許委員添財:累積到2014年?到去年? 謝次長榮盛:6,057家。 許委員添財:對於這6,057家,有沒有分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瞭解他們到底是有在運作還是只掛個殼子?這不是考績甲、乙、丙的問題,而是真正有沒有effectively與activity的問題,有沒有在活動,活動有沒有效果,效益多大?大家都擔心財團法人財大氣粗,現在上市公司也成立財團法人,也捐贈成立基金會,這是很奇怪的。拿大家的錢去捐贈成立基金會,但基金會卻變成自己的小金庫,董事長、執行長等都是他家自己人,而且他家大大小小所花用的、支出的、進出的車子等都是基金會提供的,這樣不是開玩笑!政治人物也這樣搞耶,不是只有財團、商業界這樣搞。有一天宮、廟、寺等越來越多加入後,搶廟產、佔基金會等等,總結的結果是這個國家將會「食之者眾,生之者寡,國恆亡」。臺灣的經濟沈淪,這也是一大問題之所在,可以不管嗎?一問就知道問題在哪裡,這個國家零零落落了!在21世紀有這樣的政府,有這樣的國家,比資本主義還資本主義,比200年前的資本主義還爛! 基金會用於社會福利目的事業支出的部分只需6成即可,是指如果基金有100億,只需使用募款的6成就可以了嗎?本席認為如果基金會的基本與固定經費已經足夠,募款的百分之九十或百分之百應該全都要用於社會福利支出,不能全部都以規定的百分比為標準,如果單純使用百分比為標準,就會越偏越大,弄到最後就不符合當初設立的宗旨了。部長,是不是會有這樣的問題?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60%是稅法上的規定,不是…… 許委員添財:但打考績時只需要合乎60%即可!舉例來說,今年募款10億,針對社會福利目的事業支出只需要使用6億,剩下的4億就可以用於非真正與社會福利有關的事項,但如果只募款1億,針對社會福利目的事業支出要使用6,000萬,剩下的4,000萬則用於維持基金會的運作,如果維持基金會的基本運作與人員支出只需要4,000萬就夠了的話,為什麼要4億?這裡就出現問題了。財團法人與基金會本來是資本主義社會中用來作為修正的,可以建立公信力,如果被濫用、誤用,以後資本主義修正所需作為的公信力蕩然無存時,就瓦解了。為什麼會仇商?沒有商人哪有工人?但沒有照顧工人,商人怎麼活?都是過渡而已,這些都是要去努力的。 我說臺灣要重來,走到現在要重來好可憐,但是不重來以後更完蛋,所以真的要重來。2016年是臺灣變成一個像樣國家的元年,如果上來的人沒有時間也來不及,能力不夠,經驗也不足,就沒有改革,第一年本應該要有好的開始,但如果沒辦法合乎標準,以後就更爛了!經濟學教授馬凱說臺灣經濟不是衰退沈淪而已,而是要崩潰,你相信嗎?不相信?所有指標都往亡國滅種的方向走,有哪一樣指標可以讓這個國家看到未來充滿活力、希望與生機?統統都是往下的。8個委員會跑一跑,認真的委員一看,這個國家怎麼辦?包括這個委員會也這樣。原來沒有的疾病現在有了,而且惡化了,而原來有的疾病則是越來越惡化。在國民健康部分,以前笑人家東亞病夫,現在臺灣是不是東亞病夫?不是嗎?如果不是,為什麼什麼疾病都是世界第一?社會福利不要搞假的,掛羊頭賣狗肉是奸惡之至,政府就要負責任!這個有沒有法律規範?其實可以從細節去抓。公務員一不小心就可能因為2,000元、6,000元而犯貪污罪,但這種幾千萬的這樣搞卻沒有罪?如果沒有相關法律予以規範,實質上有沒有背信、詐欺、偽造等罪嫌?只要抓到一家、抓到一件,都可以產生嚇阻作用的,這些都是智慧型犯罪,如果有犯罪的話,我並非說所有基金會都有問題,很多基金會真的沒有它是不行的,對政府、對國家、對社會的幫助很大,輔助性是很高的,沒有錯吧!所以你現在至少每一年弄出一、兩家真的讓大家挑剔不出缺點的來告訴國人這是真正讚的,沒有,對不對?有些是什麼都做得很好,有一點小瑕疵一夕就被媒體、輿論攻擊得體無完膚,這也不公平啊!我們固然不能縱容,只是檢視過度也不公平,其他更壞的你看不到,類似這些我們要共同面對,6,057家基金會,到目前為止我不敢成立基金會,為什麼?我自己知道,天知、地知、我知,我為什麼不成立基金會?多少人勸我一起捐款成立基金會,從政二十幾年都是靠著自己一步一腳印參選的,我沒有社會聲望嗎?我沒有社會人脈嘛?為什麼不成立基金會?若財團法人法能夠讓大家有公信力時,我登高一呼,一定能成立一個很好、很大的基金會。我們互相勉勵,謝謝。 蔣部長丙煌:謝謝委員。 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聽到幾位委員問政之發言,令人很心痛,許添財委員講他不成立基金會就是因為他看到基金會中有許多令人詬病之處。關於財團法人法,次長剛才也報告102年時曾經召開過,當時已有草案,現在又覺得這個草案不周延,目前還是在行政院,是嗎? 主席: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那是上個會期有在大院…… 徐委員少萍:是上個會期嗎? 謝次長榮盛:上個會期。因為屆期不連續而退回,我們再檢討以後…… 徐委員少萍:這個會期提不出來就對了,還在研議? 謝次長榮盛:還在行政院。 徐委員少萍:開了幾次會議?7次是嗎? 謝次長榮盛:對,開了7次。 徐委員少萍:法案提不出來最主要是哪幾個原因? 謝次長榮盛:可能是跟整個基金的形態、捐助的方式等等,有一些機關還有意見,我們希望能把大家的意見整合好之後,提出一個比較完善的規範。 徐委員少萍:這一屆剩下沒有多少天,顯然是不可能了,最快何時能提出? 謝次長榮盛:因為此案還在行政院內…… 徐委員少萍:我覺得此案真的不能慢,剛剛看到那麼多的弊端,即使不懂的人也知道基金會在做什麼,尤其大財團都有成立基金會,最主要就是避稅嘛!這個理念很清楚啊!我現在突然想到一個問題,你們有沒有表揚過那種運作得很好的基金會? 謝次長榮盛:這可能要看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為財團法人現在就是分散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比如教育部、衛福部等等各個部會。 徐委員少萍:他們有監督嘛,對不對? 謝次長榮盛:對。 徐委員少萍:那有沒有表揚? 謝次長榮盛:應該有吧?我想應該會有…… 徐委員少萍:我不知道,我問問看衛福部有沒有。 謝次長榮盛:今天內政部也提到有表揚過啊! 徐委員少萍:請問內政部次長在不在?我突然想到你們有沒有去表揚那些好的、具有示範功能的基金會?有沒有公布那些最差的?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基金會一事,現在內政部表揚的主要是社團跟職團的部分…… 徐委員少萍:沒有表揚財團法人? 邱次長昌嶽:財團法人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部會負責,像福利事業的部分,衛福部本身有一套表揚的機制,當然表現不好、有問題的財團法人,他們也有相關的懲處規定。 徐委員少萍:衛福部有沒有表揚好的基金會?多久表揚一次,每年都有表揚嗎?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算是有,因為我們將其分為優等、甲等、乙等及丙等,在優等的部分是公開地讓大家知道它是屬於優等的。 徐委員少萍:每年都有表揚嗎? 蔣部長丙煌:3年評鑑一次,大概有36%…… 徐委員少萍:這是大型評鑑,對不對? 蔣部長丙煌:對,36%…… 徐委員少萍:最近一次是哪一年表揚? 蔣部長丙煌:103年。 徐委員少萍:最好的是哪個基金會?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只有分為優等、甲等、乙等。 徐委員少萍:優等的有哪一個?請舉個例子說明。 蔣部長丙煌:優等的有88家,36.2%…… 徐委員少萍:有那麼多喔?有38家? 簡署長慧娟:88家。 徐委員少萍:有88家都是優等喔? 蔣部長丙煌:因為有243家接受評鑑,其中有36%大約三分之一是優等。 徐委員少萍:假如是優等的話,我們平常所知的令人詬病的問題應該都沒有了吧?比如說其中安插一些人不做事的,還有避稅的方法,剛才我聽到有委員講到王雪紅基金會的母金由3,000億變成56億,哇!這…… 主席:3,000萬變成65億。 徐委員少萍:3,000萬變成65億,這不是避稅是什麼,大家都知道了嘛!我覺得真的很亂耶! 你們有表揚,是嗎? 蔣部長丙煌:有。 徐委員少萍:你們表揚的有88家,兩百多家當中有88家? 簡署長慧娟:因為它是用評鑑指標。 徐委員少萍:平常我們所看到的這些缺點,你們的評鑑裡面都有吧? 蔣部長丙煌:應該都有納進去,像103年度優等的有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 徐委員少萍:比如董事自己包工程、安插私人坐領高薪、包括贈與稅、遺產稅之類的財產移轉等等,這些都是…… 蔣部長丙煌:如果被查到的話,當然不可能優等。 徐委員少萍:這些都是評鑑的項目嗎? 蔣部長丙煌:是,當然。 徐委員少萍:有嗎?都有嗎? 蔣部長丙煌:有,我們都有做財務查核。是。 徐委員少萍:那表示這88家都沒有一般外界所熟悉的令人詬病的問題,都沒有? 蔣部長丙煌:應該是如此。 徐委員少萍:應該是如此?都沒有? 蔣部長丙煌:是。 徐委員少萍:那很偉大耶!我都不太相信。好,你們請回。 請教次長,很多政治人物利用財團法人累積個人的政治資源跟財力,比如很多人在選舉的時候,小額的政治獻金會開立證明並放入政治獻金專戶,但是大額的政治獻金都放在他的基金會裡面,這是外界都熟知的。現在基金會的運作有這麼多缺點,財團法人法是否應趕快修正? 邱次長昌嶽:跟委員報告,陽光還是最好的防腐劑,讓其透明公開,定期地做一些查核,這應該還是最根本的辦法。 徐委員少萍:對啊!像我剛才講的假公濟私等等弊端如何加以糾正,而且財團法人的錢從何而來、用到哪裡去、做了什麼事、用了什麼方法做這些事,這些都是必須公開接受監督的,對不對?現在的監督機制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自為政,也就是多頭馬車,每個機關的監督方式都一樣嗎?還是有共同的…… 邱次長昌嶽:報告委員,其實不至於有多頭馬車的問題,因為每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它所主管監督的財團法人都有一套作法,而且目前財團法人法的草案中非常清楚地規定每個年度何時要申報財產、必須經過會計師的簽證等等,這不會有問題;甚至幾親等之內不能擔任董監事也都有規範,這些規定我們都有,所以也請委員放心。 徐委員少萍:規定都有啦,可是弊端還是有啦!那就是監督的不透徹,或者基金會用什麼方法讓你們的監督失效,所以仍然存在諸多弊端。不管如何,我覺得財團法人法要趕快提出來,現在還是採取分散式的,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是。 徐委員少萍:謝謝,請回。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衛福部蔣部長有關公益勸募的問題,所謂公益勸募中「公益」這兩個字的真意如何?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是指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有益的事情。 徐委員少萍:勸募團體主要的任務就是要募款,而在募款的同時,他們還要做公益;而公益勸募條例施行到今天已經有7年的時間,從施行的成果來看,我們覺得有大幅修改的必要,這次行政院提出的版本也做了大幅修正,許添財委員等所提修正案亦復如此,很多人不了解為什麼連台大所開辦的領導學程都可以用到公益勸募,相信大家都還記得這個很可笑的事例,就是開課的老師要學生爬山,竟然要求學生必須先向企業界募得所需經費,難道連台大學生都不懂這部分不屬於公益嗎? 蔣部長丙煌:這部分的確是不屬於公益勸募的範圍。 徐委員少萍:既然要爬山,當然要自己掏錢出來買設備,怎麼可以向企業界募款呢?連大學生都不知道這一點,難怪這件事在我們的社會中會引起那麼大的討論! 其次,針對公益勸募的部分,公開的徵信是不是也很重要?請問現在是多久徵信一次?是不是每個目的事業的主管機關都一樣? 主席: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垂詢,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目前我們是每6個月應進行公開徵信,不過,通常在進行公益勸募時都會有一段活動的期間,在勸募活動期滿30日內,就要把整個活動期間所募得的收入作一公告。 徐委員少萍:所以,這次提出修正改為每季是嗎? 李司長美珍:為求本法規定與時俱進,所以,我們提升查核的機制,未來在勸募期間是每個月一次,在募得財務以後使用期間我們就會改為每季查核一次,也就是說,這次修正我們已把查核的頻率拉高了。 徐委員少萍:這樣修改當然很好,比過去更為透明化,讓大家對勸募團體的財務也比較有清楚的了解,可是這樣改為每個月一次查核,有沒有什麼缺點?會不會太…… 李司長美珍:我剛才講勸募過程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勸募團體對外廣告或是募款期間,我們希望他們每個月將募款收入公告出來。 徐委員少萍:如果募得款項太多,比預期要募到的款項超出甚多時,你們有沒有建立機制對勸募團體作一節制? 蔣部長丙煌:有的,在新修正的條文中我們有設立喊停的機制。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想就公益勸募條例的修正跟部長做一些探討,其實,本席對公益勸募條例也提出第七條條文修正案,當初提案的宗旨主要是為了有效規範與整合統籌資源,希望各級政府在進行公開勸募時應具備相關計畫書,並提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此案送出來之後,行政部門有來跟本席做溝通,他們的想法是認為修正案本身機動性不足,可能會給行政單位帶來一些不方便,請問部長,事實是否如此?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主要原因是各級政府本身就已經受到預算法、會計法等法規的規範,而且,審計部也會做嚴格監督,所以,我們認為不是很需要再向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楊委員曜:這跟預算法的規定應該不太一樣,請問部長,公益勸募受到預算法規範的密度很高嗎?是否全部都要納入預算法的規範內? 蔣部長丙煌:應該是這樣。 楊委員曜:還是只有決算的部分才要納入預算法的規範? 蔣部長丙煌:根據預算法及會計法的規定,預、決算都應該納入才對。 楊委員曜:請問緊急事件突然發生時要怎樣納入預算? 蔣部長丙煌:這部分容我請社救司李司長來跟委員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這次委員提案修改的主要對象是各級政府,事實上,在民國95年制定本條例時已經有限縮各級政府對外進行公益勸募的時機,只有在發生重大災害或是國際人道救援有需要的時候才可以進行,也就是在非常急迫的狀況下才可以做勸募的動作,至於一般的勸募則不能參與。 楊委員曜:正因為各級政府在進行公益勸募的時機都是屬於非常急迫的情況,所以,對各級政府應備妥相關計畫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本席是可以接受;但部長剛才在答詢時表示這部分必須納入預算法的規範,我才會問你們這個條例跟預算法之間的關係如何,試問,為因應緊急事變的發生各級政府準備進行公益勸募時能否先納入預算?當然不可能,對不對? 蔣部長丙煌:對。 楊委員曜:為因應緊急事變的發生,本席可以同意不提修正案,惟若因為具有急迫性,所以不做事前的規範,在此前提下,請問中央主管機關如何確保地方政府勸募財務妥善利用? 李司長美珍:目前政府單位在進行公益勸募時,其可以動用的方向及用途,首先必須組成一個管理委員會,像發生重大災害時,其成員除了政府部門的代表之外,還要有專家學者及災民代表共同參與,這個機制主要負責低關卡機制的稽核,至於後續所募得的款項,依據現有的機制,在年度結束2個月之後就要提報上級主管機關。 楊委員曜:我無意為難你們,不過,我還有一個問題必須在這裡點出來,即地方政府規模的大小其實是差很多,以台灣的經驗,大概只有直轄市曾經以地方政府的名義出面做過公開勸募,像澎湖、雲林、金門、馬祖或是花東等比較小型的地方政府在面臨這個問題時,我希望主管機關必須介入並提供協助,畢竟他們在相關人力與經驗上都稍嫌不足,所以,你們還是要介入給予協助。 再者,假如勸募團體所募得之財務沒有執行完畢,請問剩餘財務將如何處理? 李司長美珍:謝謝委員的詢問,剩餘財務部分,根據相關的法令規定,它可以擬具財務使用計畫書,惟剩餘款部分要同類目的,亦即當初對外勸募的目的是什麼,擬具同類目的,可以再執行三年。 楊委員曜:可否轉贈? 李司長美珍:目前是不能轉贈,但若其原擬定之財務計畫書是要用在國內項目,它就可以同類目的用在這裡;有些團體會在重大災害發生的時候,在國內募捐之後,轉捐至國外,以前的例子是這樣。 楊委員曜:可以嗎? 李司長美珍:這是因應當時委員們在立院的質詢,我們在新法裡面列進來。 楊委員曜:以後如果是團體募得的,國內沒有用完,可以轉贈國外嗎? 李司長美珍:如果當初是在國內募款要用在國內,就不能用到國外,因為它已經不是同類目的。 楊委員曜:你們提案修法,要將它放寬到可以轉贈國外,是不是? 李司長美珍:這得要一開始的勸募計畫裡面,就提到募得的款項要轉捐才行。 楊委員曜:問題是這個計畫要怎麼向社會大眾做說明?通常在勸募的時候,都不會講得那麼細,不會去說這次的募款如果有剩餘,可以轉到國外。何況有些捐贈人的本意並不想要用到國外,對於這類的問題,要如何解決? 李司長美珍:委員的問題,現行法已經有規定。許可辦法裡面特別提到可以變更財務使用計畫書,但有一個原則─如果當時的勸募是在國內,還是不能轉贈出去。 楊委員曜:它的變更需要你們核准,至少還有一個事後的監督;修法之後,是不是就可以把要捐給國內的物資轉捐到國外,還是說要向你們提出變更計畫書? 李司長美珍:公益勸募條例的立法精神是,如果要對外公開勸募的話,就要有高密度的管理,所以它在申請募款之前,要提出勸募活動財務使用計畫書…… 楊委員曜:讓你們核備嗎? 李司長美珍:對,要核備通過。如果同類目的改變時,也都要再公告一個月,如果有人不認同,就得歸還給捐贈人。這個部分,根據現行法就可以做到。 楊委員曜:將募得的款項、物資,做最有利的使用,是大家都贊同的,但還是要再考慮一下捐贈者當初的本意是什麼,所以也只能靠你們來把關,因為他們要將變更計畫書送來給你們核定。修法之後,是不是就不用送? 李司長美珍:跟委員報告,這些機制都還在,修法之後的管理會更嚴格。今年年初,我們有一個公益勸募系統出來,該系統會在這個法的每一個節點主動通知勸募團體,這個時候應該做什麼動作。過去用人工比較難查核,現在有了這個系統之後,可以讓勸募團體更明白這整個機制,我們也可以做查核。 楊委員曜:台灣的民間力量真的很強,想要從事公益活動的人也很多,行政機關在事後的帳目及捐款使用的追蹤上,一定要盡力做好把關的工作,如果一、兩次沒有把關好,引發不好的事情,將會影響到後續的勸募成果。 蔣部長丙煌:謝謝委員。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年7月19日曾有好幾家報紙報導,因為小廠無法通過新的認證,致使市面上的通便劑─浣腸劑從年初就開始缺貨,類似的報導在11月初的時候,也曾刊登過一次,說這個情況已經和緩多了。請問部長對此事的了解程度如何?市場上到底有沒有缺貨?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食藥署的同仁沒有來,在7月份的時候,我們也特別注意過這個問題,當時缺的是一些特定的廠牌,但它也不是完全沒有取代的。 費委員鴻泰:部長,本席對這件事情了解的很清楚,麻煩你請知道此事的人來回答。 蔣部長丙煌:很抱歉,今天食藥署的人沒有來,可能沒有人可以這麼詳細的回答。 費委員鴻泰:氣溫已從昨天慢慢轉涼,明天會更涼。冬天到了,許多有三高問題的老人,若是便秘便不出來,很容易引發中風,長期有便秘問題的年輕人,也都得靠這個東西。光是昨天一天,我在菜市場的時候,就有兩個不認識的人向我抱怨這件事情,上星期也有人跟我提起。回來之後,看到報紙上寫著補貨都已經補得差不多,沒有問題;雖然你們也要求公平會去調查,有沒有哄抬的問題,但民眾還是有困擾。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問了FDA姜署長,他說現在都沒有缺貨,因為他去過康是美…… 費委員鴻泰:你確定都沒有缺貨嗎? 王司長宗曦:剛剛姜署長說沒有缺貨,一個月可以製造700萬顆…… 費委員鴻泰:我昨天在永春市場,就有兩名民眾跟我說他們在附近的藥房都買不到;可是你們的訊息是沒有缺貨,11月3日的報紙說,缺貨的狀況有改善,可它就是缺貨啊!部長,你們要不要跟我打個賭,你們今天下午就到永春市場附近幾個藥房去看看。 蔣部長丙煌:我請他們去看一下,再跟委員報告實際狀況。 費委員鴻泰:我不會懷疑昨天跟我講的情形,因為那是完全不相關的兩個人,他們在同一個下午,只隔了一個小時,跟我反映同樣的事,一定是代表他們買不到。現在是一來依然買不到,二來價格又高,這兩個問題如何解決? 王司長宗曦:剛才姜署長又打電話來確認是沒有缺貨,他說現在藥妝店都有賣,有些藥局可能就不賣了,也許是因為成本的考量,但他是說確定沒有缺貨。 費委員鴻泰:我很少來這裡質詢,但我實在不想讓你們覺得一副我在說謊的樣子。 王司長宗曦:謝謝委員關心。他還有另外一個訊息,他是說有些老人家可能一次就想多買一些,譬如買個十盒。 費委員鴻泰:昨天他們是買三顆、四顆,不是買三盒、四盒。你讓我有一種感覺,好像我在小題大作、我在胡說八道、我在騙人,我需要這樣做嗎? 蔣部長丙煌:我請食藥署趕快去瞭解。 費委員鴻泰:我很生氣,昨天就有兩個人跟我講,而你們告訴我說沒有缺貨! 蔣部長丙煌:我們去瞭解後向委員報告。 費委員鴻泰:如果有,怎麼辦?我是沒有到西藥房去,我等一下就拜託我的助理去找,如果有,怎麼辦?這就是你們做官的跟民意之間的落差,你知道嗎? 蔣部長丙煌:如果有的話,我們一定要趕快處理。 費委員鴻泰:怎麼個處理法? 蔣部長丙煌:前一陣子我們有請各藥廠加緊生產,他們應該把鋪貨做得更完整一點,我們會做後續處理。 費委員鴻泰:這讓我講不出話來,為什麼你的認知跟我的認知相差這麼多?為什麼民眾講的跟你們講的相差這麼多?你說你問過姜署長,問了兩次都說沒事,我現在告訴你,就在永春市場那個地方。 蔣部長丙煌:我們去查。 費委員鴻泰:這個會期還有兩個多禮拜,如果有這樣的情形的話,我會再來,你們別想給我跑。你們回答時,至少要問我說在哪裡,然後你們去查,結果一副好像我在胡說八道的樣子。 蔣部長丙煌:沒有這個意思,只是食藥署可能是看整個的量,對分布情況可能不是那麼瞭解。 費委員鴻泰:我相信那兩個跟我講的人不會隨便胡說八道,他們昨天自己去買,就是買不到。 蔣部長丙煌:是,那一定是事實。 費委員鴻泰:你們回答時說食藥署姜署長講沒有問題,我倒要很武斷的講,姜署長有問題。有些小事情,當一個立法委員跟你們好好講的時候,你們這樣回答,這就是人民心中的憤怒。我不會為了這個小問題那麼無聊的來給你們多做提醒,但7月19日就有好幾家媒體登了缺貨的消息,11月又有媒體報導一副沒有問題的樣子。我為什麼今天會來問?因為昨天下午就有兩個人跟我講,我相信他們彼此是不認識的,其中有一個人我認識,有一個人我不認識,結果你們回答我說沒有事。部長,我去查清楚,下次質詢時我再來,好嗎? 蔣部長丙煌:是。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桐豪、陳委員歐珀、盧委員秀燕、黃委員昭順、邱委員文彥、周委員倪安、楊委員瓊瓔、賴委員振昌、葉委員津鈴、高委員金素梅、羅委員明才、陳委員怡潔、李委員貴敏、林委員淑芬、林委員德福、王委員育敏及吳委員秉叡均不在場。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親自出席關於本席提案的「人體研究法」,我也滿訝異的。在這個屆次中,這個「人體研究法」可能是最受尊崇的一個法;在一個屆次當中,這個法就被拿出來排了3次,可能沒有一個法有這樣優渥的條件。最讓本席不可思議的,是這個案子第二次跟這一次被排在委員會中時,本席是主提案人,可是本席完全不知道。我在此要將一些我所知道的狀況向部長報告一下,當初這個案子並非本席所擅長的,但基於本席也認為醫界要做一些有關學術的研究時,可以利用一些過去沒有經過本人同意的檢體從事醫學研究與學術研究,這是符合公益的,能夠造福更多人,也能解決我們對於很多病症的不了解,甚至能對症找到一些密碼,讓後面的人免受病痛之苦,或是找到可以解決的一些作為。當時的醫事相關單位跑來委託本席,我也非常善意的回應,我覺得這個跟現有的人權主張、個資主張可能會有違背,可是基於你們現在的一些保護機制、審議機制,應該足夠讓「人體研究法」得到善意回應,因應學者、醫界在做研究時,避免他們的困擾與觸法。這個背景大致就是這麼簡單,可是誰知道歷經今天第三次把案子拿出來,我是主提案人,但我們好像是熱臉貼人家的冷屁股,我要不客氣、不尊敬的說,主事的衛生福利部跟這些教授、醫界前輩們,是何其傲慢、何其無理,你們這樣對嗎?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非常感謝委員能夠協助我們將「人體研究法」這個法案提出來。其次,也要向委員抱歉,我們在處理這些法案後續的審查時是有疏失,沒有先跟委員報告。 昨天林次長跟我講這件事情,我們都覺得這樣對委員非常不尊重,我要跟委員道歉。 江委員惠貞:今天早上林委員淑芬再次提出修正動議,事實上,這個修正動議是做不到的,現在楊泮池教授、陳建仁教授急於要這個東西,我不得不再反問,如果這些檢體真的對研究這麼重要,即使現在不容易取得,難道不能重新徵求同意再取得的研究檢體嗎?難道這個database不能重新設置,難道一定要一而再再而三便宜行事,硬是取得過去這些未經連結、未經同意的檢體嗎?今天我江惠貞是活著的人,你們處理提案的方式竟然如此傲慢,對那些已經無法取得、無法行使同意權的檢體存在者,何其不敬!這些人的態度何其噁心、可議!部長,我相信他們做這些學術研究,不會只想成就自己而已,他們一定也希望能解決長期以來的病體研究及各種學術研究,可是你不能夠把這些當做廢物一樣,想用就便宜地用。當初我之所以領銜提案,就是因為你們一再告訴我,這些不容易取得同意權的檢體確實有時空難處,並且保證一定會做學術和公益之用,不會淪為商業行為,本席才欣然同意;現在退一步想,如果真的這麼值得研究,難道不能以誠心好好說服國人嗎?難道真的沒有人同意讓他們重新取得應該有的研究data嗎?這麼困難嗎?王司長,這件事你應該更清楚。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很抱歉,沒有去跟你再溝通、說明,其實你的修正動議已經做非常善意的處理,當初人體研究法通過的時候,我們已針對人體研究法通過之前的那些檢體做了一個注意事項,那個注意事項有相關的規定,但是沒有把相關規定放到人體研究法,對於新法的實施,過去既存的檢體庫、生物資料庫其實是有困難的,我們就再檢視…… 江委員惠貞:檢體庫、生物資料庫難道沒有辦法徵求現在還存活者的同意再重新建置嗎? 蔣部長丙煌:檢體的量及其多樣化,對研究來講非常重要。 江委員惠貞:有利的,我知道,做研究、寫學術論文的人都很清楚,但是退一步想,已經一而再再而三了,事實就是跨不過去嘛! 蔣部長丙煌:我們還是希望能跨過去,如果能跨得過去,我們就會多很多檢體從事相關的研究,這個研究結果對我們的醫療發展、醫療進步有很大的幫助。 江委員惠貞:我跟你們一樣用心良苦,所以我甘冒不重視人權、不珍惜檢體的罵名,現在的問題是,已經一而再再而三發生了,你們處置的時候,為什麼不能跟全體國人對話,而讓它變成從事學術研究的教授們跟單一、單二委員的對話呢?你覺得這樣對嗎?這到底是對全體國人甚至全世界的人類都有益,還是根本是人類自己的傲慢、學術的傲慢甚至是立法委員自己的傲慢?你們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如果處置態度這麼輕率、這麼自以為是、不願意跟社會對話,再有價值的東西也很難成就,你什麼都要求社會對話,現在不就是公民對話的時代嗎?如果你今天真的很努力,包括楊泮池教授及現在的副總統參選人陳建仁,一旦跨過去,我相信這些檢體一定可以成就很多學術研究,也可以解救很多人。如果真的這麼重要,怎麼會變成這些教授和立法院單一、單二幾位委員的對立和衝突呢?部長,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蔣部長丙煌:我了解。 江委員惠貞:我們大家都知道,可是他們躲在研究室裡面說:我就是要,你們要怎樣?是這樣嗎?難怪無論如何都無法說服別人,其實他們一而再再而三提出來的修正動議都是一樣的東西,我告訴你,還是跨不過去啦。 蔣部長丙煌:我們還是要繼續努力。 江委員惠貞:你們努力的方向是錯的,你們現在只跟單一、單二的委員溝通,你們難道不能告訴全體國人,難道不能請醫界的人站出來講話嗎?做學術研究的教授不會只有這一位、這兩位或這幾位嘛!大家一起講話嘛!如果大家一起講話,就可以讓它變成珍貴的、被重視的東西,結果你們的做法並非如此,你們只想單點突破,可是單點就永遠破不了。你們為什麼急著在這一屆通過,如果到下一屆呢?反正再1個月後就是下一屆的事情了,有那麼急嗎?連我自己是主提人,都不得不這樣問。你們根本沒有努力嘛,不要說你們沒有努力,這些教授也沒有努力,一件好事、美事,變成今天這種狀況,我真的非常遺憾。 蔣部長丙煌:我們來檢討一下,看看整個案子應該用什麼方式處理。 江委員惠貞:只能說這件事情根本沒有人清楚、沒有人知道,連立法委員都沒有幾個人搞懂,每次都是幾個人圍著林委員千勸萬勸,希望她放手,一個案子是這樣處理的嗎?看到這種態度,我都覺得自己好丟臉喔! 蔣部長丙煌:謝謝委員。 主席:詢答全部結束,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有2案。 進行第1案。 1、 民眾捐款方式眾多,如:信用卡捐款、轉帳匯款等,手續費比率不一,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部會於2週內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蘇清泉  田秋堇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2案。 2、 兒童事故傷害有部分係發生於居家安全不夠完善,而紐約市在加強窗戶跌墜防護教育二年後,相關死亡率即可下降達1/3以上,顯見加強兒童居家安全之重要性。爰要求衛福部會同內政部,就兒童居家安全加強宣導,並請內政部邀同衛福部研議窗戶安全防護(含安全鎖)之相關技術規範。 提案人:田秋堇  楊 曜  徐少萍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人民請願文書案一案之審查。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函 受文者: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台立程字第10028002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文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陳雅嫺女士為建請將紅十字會、全國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所募捐之善款,納入「公益勸募條例」規範中管理請願文書乙份,請 查照審查。 說明:本案經提報100年5月3日本會第7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正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副本:陳雅嫺女士(無附件)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 申請修法將紅十字會及全國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納入公益勸募條例規範中管理並加列若募款未符合實際項目捐出屬詐欺 受文者:立法院 副本:全國媒體 主旨:申請修法將紅十字會及全國各直轄市及各縣(市)之募款救災款納入公益勸募條例規範中管理,並加列條文若募款未用在符合實際勸募名稱之項目及未全數捐出者應以詐欺罪侵占罪嚴懲。 說明: (一)此次日本311大地震海嘯災難,台灣人愛心第一名共勸募44億新台幣,而紅十字會勸募十多億,至今一個月多,其只撥出4億元,其執行長陳長文對有人置疑時並未覺得羞愧卻反嗆教育出問題。而馬英九在當台北市長時,有人置疑台北市政府所勸募之救災善款已一年多都未捐出時,其在記者會上稱要再查查看,其流向不清不楚。由此得知連馬英九市長募捐之善款未完全捐出符合實際募捐之名稱及項目中。故應立刻修法將紅十字會及全國各直轄市及各縣(市)及各鄉(鎮)各區(里)等所募捐之救濟之善款均納入公益勸募條例規範中管理,並加列若募款未在二個月內捐出及未用在符合勸募之名稱及項目中時,以詐欺罪及侵占罪嚴懲之,且追溯既往。請主政。 (三)馬英九總統那麼熱心上電視勸募救四川及救日本善款,現44億善款捐日本而台灣弱勢團體收不到善款請救他們吧。 上帝(佛)救地球及喚醒70億人吃純素、救地球使者 2012年總統參選人 民權黨召集人 陳雅嫺敬上 2011.4.14 主席:上述一案請願文書是針對公益勸募條例所提之請願建議,行政單位已函覆請願人,請願文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不成為議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另擇期審查;委員林鴻池、王育敏、吳育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二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林委員鴻池書面意見: BZD類藥物來說,具有助眠、肌肉鬆弛等作用,副作用則是嗜睡、暈眩;Z-drugs可安眠,副作用則有頭昏、夢遊等。一旦老人家用藥劑量過高,很可能因肌肉無力或仍處昏睡狀態跌倒,甚至導致髖骨骨折,高劑量使用BZD的老人家,跌倒風險增18%、髖骨骨折增79%;Z-drugs引發跌例風險增65%、髖骨骨折增68%。 安眠藥濫用會產生嚴重的問題 安眠藥濫用最常見的是成癮問題。安眠藥成癮性雖然比嗎啡弱,但長期服用仍有可能愈吃愈重,甚至養成依賴,長期濫用安眠藥,會造成腦部對藥物的接收器疲乏,而為了要入睡,又得服用更多的劑量。 已經養成依賴性的病患,如果猛然停藥,則會出現戒斷症狀,如浮躁、焦慮、心悸、冒汗等生理反應,讓人更睡不著。很多人受不了,又回頭吃藥,掉入難以自拔的惡性循環,想戒也戒不掉。 美國研究指出,日常中可見的安眠藥或是過敏藥如果長期大量使用,恐增加老人痴呆症發生率。台灣研究運用健保署資料庫,將長期使用安眠鎮靜類藥的患者與未罹癌使用者相對照發現,長期服用安眠鎮靜類藥可能增加罹患癌症機率。 一、根據食藥署推估台灣65歲以上長者因失眠問題服用鎮靜安眠藥盛行率高達40.7% ,雖然國內對BZD及Z-drug藥物採取控管政策,但是統計卻顯示民眾平均使用天數仍增加,特別是老人。請問部長為什麼台灣長者服用安眠藥比例這麼高? 二、安眠藥有可能會引起老年人暈眩、肌肉無力等症狀,長期服用安眠藥會造成依賴、成癮,且老年人的夜間尿頻較為嚴重,而在安眠藥的影響下會阻礙到他們的視力和活動能力,繼而增加他們跌倒或碰撞硬物導致損傷的風險。衛福部針對安眠藥的使用是否要制定一些管制措施?是否應透過健保署對健保資料分析,對濫用之病人及濫開藥物之醫師加以有效管理?採行病人歸戶管理安眠鎮靜藥物用量與流向,並強化與納入跨部署會的合作體系,確保醫師處方與國人使用安眠鎮靜藥物有其價值與必要性。針對有初期失眠症狀就診的長輩,是否請醫院先用其他睡眠措施來替代,如其他非藥物方法?老年人的新陳代謝較慢,加上體重低,以及其他藥物對身體的影響,安眠藥的副作用對老年人的損害更為明顯,而最令人擔心的是長者們都誤以為這些副作用是因為年紀衰老所造成的。 三、許多行動功能障礙、生活自理能力缺損的身心障礙者或獨居老人,因為疾病、年紀等因素,使用安眠鎮靜藥品機率高,而不正確使用的風險也較高。這些長者常需要居家服務員幫忙打理生活起居,長照服務法通過後,政府要大量培訓照服員,有沒有在培訓課程中加入正確用藥以及使用安眠藥觀念?讓居家照顧服務員能第一線得知民眾是否有潛在藥物濫用的問題,藥師也可藉由第一線居服員的個案轉介及共同家訪,將藥事照顧從醫院延伸至居家。 王委員育敏書面意見: 一、按行政院版「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8條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期間,應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所得及收支報告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且應於勸募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另查該條之修正說明亦提及,後續將配合修正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勸募期間應按月辦理公開徵信。惟為兼顧責信原則、避免過度增加公益團體之行政作業負荷,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期間按月辦理公開徵信之內容,建議改為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所得及「收入報告」,至「收支報告」辦理公開徵信之頻率,能否予以修正為按季公告,較為妥適? 二、另按行政院版「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0條修正條文第三項規定略以:「勸募活動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之翌日起六十日內,辦理會計師專案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經查勸募團體辦理會計師專案財簽,通常所需費用約數萬元至十餘萬元不等,如勸募期間長達一年,募款所得經費於下一年度始執行完竣,縱使辦理會計師專案財簽之費用可列為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惟會計實務上,跨年度之計畫經費因第一年並未支出,預掛帳恐有執行之困難,勸募團體應如何處理? 三、現行公益勸募條例的核心問題在於只規範如何「勸募」和如何「使用」,也就是只管理錢如何進到勸募團體和審核後續使用計畫,法制面看來規範周全,但是卻無法深究勸募團體的組織架構及整體財務運作情況,如何能確保勸募團體得以有能力可以妥善運用善款呢?主管機關對於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時,有無審核其組織規模與財務狀況呢?未來對此疑慮,請問要如何補強? 四、由於某些特定勸募團體使用善款方式啟人疑竇,導致公益勸募條例修法部分傾向將募款活動及善款運用訂得更嚴格,此修法方向有無可能增加更多作業及管理程序?對於人力、物力規模相對不足的中小型勸募團體而言,是否可以負荷因此增加的行政成本?如果中小型勸募團體無法承擔行政成本時,現行修法內容是否等同扼殺限縮了中小型勸募團體的生存空間?對於這樣的「非預期性效果」,主管機關將如何因應? 老人用藥過量問題嚴重 近年來安眠藥濫用問題亦有增加趨勢 《紐約時報》最近提出老年人的過度用藥這一個非常常見的問題,並指出它已經成為一種全球性的公共衛生危機,從而危及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的生活品質。 根據健保署資料統計國內近280萬的65歲以上老年人口,去年就花去2,065億元醫療費用,占了總醫療費用的3成7,每人平均花健保約7.3萬元,其中約3成、2.1萬都花在吃藥,又以三高慢性病、癌症、心臟病用藥是最大宗。 根據台灣睡眠醫學會統計,全台超過200萬人睡不好,而安眠藥就像萬能鑰匙,幫助失眠的人快速打開睡眠大門,致使安眠藥濫用情形嚴重,在國內藥物濫用排行榜上高居第三。 4成老人依賴安眠藥 骨折風險增加3成 食藥署統計,國人去年吃掉3億3,800顆鎮靜安眠藥,健保支出超過十億元,且每年以15%的驚人速度成長。年紀越大吃越多安眠藥,推估280萬的65歲以上老年人約有117萬曾因失眠問題服用鎮靜安眠藥,盛行率為40.7%,分別為青壯年、中年的3倍和1.5倍。 國內常見的鎮靜安眠藥物包括悠樂丁、羅眠樂、當眠多等BZD藥物,以及使蒂諾斯、宜眠安等Z-drugs藥物,均屬管制藥品、處方藥,有服用這類藥物的老人,一年平均吃藥三到四個月。 吳委員育仁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鑒於台灣人民團體是整個社會組織中重要的一環,也是非營利組織的重要部門,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台灣的人民團體總數將近三萬個,由中央直接管轄的團體更不計其數,因此,如何建立人民團體績效評鑑制度,加強輔導人民團體健全組織、強化功能,乃主管機關所刻不容緩的責任。比照現行內政部所訂定之社團評鑑規則,幾乎由主管機關組成小組辦理評鑑,為了提升團體績效與加強結合社會資源使團體發揮最大效能,強烈建請內政部思考研議是否可建立「第三者」評鑑制度並定時評估調整績效指標的權重,以提升整體評鑑之公平性與可信度。特向內政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台灣的人民團體是整個社會組織中重要的一環,也是非營利組織的重要部門。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各級人民團體組織約三萬個,中央直接管轄之全國性人民團體也多達上千個。因此,如何建立人民團體績效評鑑制度,加強輔導人民團體健全組織、強化功能,是主管機關必須負起的責任與義務。 二、對照現行內政部所訂定之評鑑標準,根據人民團體獎勵辦法以及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現行的評鑑制度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並由本部組織專業小組審查,將全國性社會團體年度工作報告表寄送各受評鑑之團體詳細填寫後,由本部初審後,再組織專案小組複審,必要時得查訪受評鑑之團體。建議可將此評鑑制度做微幅調整,增加「第三者」或是「團體」評鑑制度,增加評鑑結果的公正性與可信度,並且真實反映出團體組織之優劣,發揮最大的功能。「第三者」及「團體」評鑑制度可邀請非官方團體以及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同時也可增加自評制度,將自評制度納入評鑑權重中。 三、另外,公開透明評鑑報告能夠有助於團體向社會大眾和政府彰顯其具體成效,社會大眾也可以依此作為對特定人民團體支持與否的參考。藉由團體評鑑制度,讓人民團體成為政府與民間溝通的橋樑,促進公民社會之實現。 四、評鑑的項目目前分為三項:(一)會務運作(二)業務推廣(三)公益服務,評鑑權重不一,為了避免團體因為充分了解評量項目,為了得到優良評鑑而過度偏倚某些項目,定時評估調整績效指標的權重可以避免該狀況,因此建請內政部思考該方案是否可行。 五、綜觀上述原因,強烈建請內政部,可以調整現行評鑑制度,將審查制度發揮至最大效果,避免流於形式,才能提升人民團體整體績效。特向內政部提出質詢。 主席: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休息,明天上午9時繼續開會。 休息(12時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