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20分至11時53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楊委員玉欣","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4年11月25日（星期三）9時26分至12時2分","11月26日（星期四）9時10分至9時47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吳育仁    田秋堇    林淑芬    徐少萍    蘇清泉    楊玉欣    林鴻池    劉建國    王育敏    楊  曜    江惠貞    鄭汝芬","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吳秉叡    林德福    許添財    李貴敏    李桐豪    陳歐珀    盧秀燕    黃昭順    邱文彥    周倪安    楊瓊瓔    賴振昌    葉津鈴    羅明才    陳怡潔    潘維剛    費鴻泰    高金素梅  顏寬恒","      （委員列席19人）","請假委員：陳節如    趙天麟","主    席：陳召集委員節如（田委員秋堇代理）","專門委員：戴文堅","主任秘書：劉錦章","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研 究 員  鄭翔勻","簡任編審  黃維郎","科    長  葉淑婷","專    員  林淑梅","薦任科員  江建逸","薦任科員  高佳伶","（11月25日）","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  定：議事錄確定。"],["項目：二、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內政部次長及法務部次長就「全國性及省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及全國性人民團體評鑑情形、組織概況及政府治理問題說明；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進度、遭遇困難及規劃方向」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人體研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人體研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段落：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楊麗環等18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曜等24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劉建國等24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楊麗環等18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曜等24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劉建國等24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段落：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三、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陳雅嫺女士為建請將紅十字會、全國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所募捐之善款，納入「公益勸募條例」規範中管理請願文書乙份。","（本次會議經委員劉建國說明提案要旨，並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內政部邱次長昌嶽及法務部謝次長榮盛提出報告。委員蘇清泉、劉建國、田秋堇、許添財、徐少萍、楊曜、費鴻泰及江惠貞等8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暨各相關主管、內政部邱次長昌嶽及法務部謝次長榮盛等即席答覆。）","決　議","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人體研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一)委員江惠貞等18人提案、委員江惠貞等3人及委員林淑芬等3人（2份）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二)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陳節如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楊麗環等18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曜等24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劉建國等24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結果：另定期繼續審查。"],["段落：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四、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請願文書案是針對修正「公益勸募條例」所提的請願建議，行政單位已函覆請願人，請願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段落：委員吳育仁、王育敏及林鴻池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五、委員吳育仁、王育敏及林鴻池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段落：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六、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通過臨時提案2案：","(一)民眾捐款方式眾多，如：信用卡捐款、轉帳匯款等，手續費比率不一。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部會於2週內提出檢討報告。"],["提案人：劉建國　　蘇清泉　　田秋堇","(二)兒童事故傷害有部分係發生於居家安全不夠完善，而紐約市在加強窗戶跌墜防護教育二年後，相關死亡率即可下降達1/3以上，顯見加強兒童居家安全之重要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內政部就兒童居家安全加強宣導，並請內政部邀同衛生福利部研議窗戶安全防護（含安全鎖）之相關技術規範。"],["提案人：田秋堇　　楊　曜　　徐少萍","（11月26日）"],["段落：討論事項"],["繼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決議：","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收支部分，審查結果："],["段落：歲入部分"],["一、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46項　勞動部139萬元，照列。","第147項　勞工保險局1億1,550萬6,000元，照列。","第148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2萬6,000元，照列。","第149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7,800萬元，照列。","第150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照列。","第3款　規費收入","第112項　勞動部2,390萬2,000元，照列。","第11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6,084萬6,000元，照列。","第11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3,416萬7,000元，照列。","第4款　財產收入","第157項　勞動部1萬6,000元，照列。","第158項　勞工保險局37萬3,000元，照列。","第159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662萬6,000元，照列。","第160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2,000元，照列。","第161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照列。","第7款　其他收入","第161項　勞動部13萬元，照列。","第162項　勞工保險局31萬2,000元，照列。","第16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82萬2,000元，照列。","第164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8,000元，照列。","第165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段落：歲出部分"],["二、歲出部分","第15款　勞動部主管1,192億9,141萬2,000元。","本款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鑑於勞動部於104年9月25日公告「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兼任助理不計入身心障礙定額進用人數」之令釋（勞動特發字第10405112851號），已明確逾越母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顯見勞動部不僅違法濫權，更嚴重戕害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權益，爰凍結勞動部及所屬105年度歲出預算總數1,192億9,141萬2,000元二分之一，待勞動部廢止該令釋後，始得動支。【1】"],["提案人：陳節如　　田秋堇"],["連署人：林淑芬　　楊　曜","第1項　勞動部原列1,130億0,743萬4,000元，保留，送院會處理。","本項提案30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105年度勞動部「國內旅費」編列773萬5,000元，相關費用運作方式不明，部分使用計畫與基金內容類似，有多方匡列預算之虞。旅運費用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避免浮濫編列，建請減列預算73萬5,000元。【2】"],["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二)105年度勞動部「國外旅費」編列210萬1,000元，相關費用運作方式不明，部分使用計畫與基金內容類似，有多方匡列預算之虞。旅運費用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避免浮濫編列，建請減列預算50萬元。【3】"],["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三)105年度勞動部「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227萬8,000元。共計13項考察與開會行程，相關費用監督不易，效益值得商榷，建請減列60萬元。【4】"],["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四)105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之分支計畫01「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02「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及03「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均編列有業務宣導費編列495萬8,000元（表一），存有下列缺失：","1.勞動保險業務針對上述研議事項年年編列業務宣導費，然而上述業務宣導之成效並未於「年度關鍵績效指標」顯現，宣導效果如何無從檢驗。","2.勞動部應善用定期記者會、更新網站平台及服務專線電話等方式進行業務宣導，以撙節政府支出，而非多以電視、廣播及報紙等方式為之。","3.勞保年金制度變革牽涉層面廣泛，相關配套措施及修法須同步進行，然勞動部改革方案仍未獲得多數勞工認同。","綜上，爰建議刪減分支計畫01至03預算100萬元，其餘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五)105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8,832萬6,000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舊有檔案整理、藝文及文康活動、差旅費、訓練進修、法規研究等等。上述費用使用方式不明，年年皆編列相同項目與經費，預算運用有浮編之虞。另相關法規彙編、資料印刷、藝文及文康活動等費用，都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建請減列預算150萬元。【9】"],["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六)105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統計業務管理」業務費編列987萬9,000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編列各式勞動統計刊物，每年皆編列相同項目與經費進行資料統計刊物，相關刊物應以數位化與資訊系統化為方向加以進行。另相關資訊維護費用，軟體建置與維護之預算監督不易，應撙節編列預算，並說明相關規劃已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減列預算87萬9,000元。【10】"],["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七)105年度勞動部「勞動資訊業務」編列1,897萬7,000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購置軟硬體設備，民意信箱與管考系統，決策整合系統等經費。相較於104年度預算，大幅增加。以不同名義編列資訊系統預算，值得商榷。為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避免監督不易，建請減列預算180萬元。【11】"],["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八)10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427萬元，存在下列問題：","1.分支計畫「02強化計畫管考」，針對「強化勞動行政人員核心職能，辦理研習活動」需60萬元，該金額於預算中所占金額雖不大，但是強化核心職能研習活動方式為何？並未說明，容易淪為部門聚餐聯誼活動，令人質疑。","2.分支計畫「04強化國際事務」，其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事務」研討會20萬9,000元，年年編列實無必要，因中國勞動政策從坊間書籍雜誌即可得知，若要了解實務推動，委託學者參加即可。","3.分支計畫「05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近幾年來預算執行率偏低，且其中說明1（120萬元）與說明3（80萬元）之計畫可合併辦理，因皆屬政策說明、宣導與資訊諮詢服務等工作，不應重複編列，宜酌予減列。","4.綜合規劃業務每年派員出國出席會議或實習等人次眾多，應撙節開支，檢討參加之必要性，不須每年參加，故本預算應酌予刪減。","5.勞動部業務宣導近年來以置入行銷方式相當嚴重，為勞工政策辯護本無可厚非，然而國內勞工薪資成長緩慢，加上物價上漲，導致弱勢勞工生存不易也是事實；其次，青年失業率偏高，又提不出好政策，實應檢討改進。","綜上，爰建議刪減120萬元，其餘凍結24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九)10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策劃政策推展」編列456萬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政策推動諮詢、座談會、政策研析活動等等業務，相關業務計畫內容不明，且預算說明空泛，易流於形式，相關預算應減少編列，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建請減列預算60萬元。【15】"],["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十)10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強化計畫管考」編列292萬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編訂施政方針、專案管考、核心職能等等。相關業務計畫內容不明，計畫說明空泛，易流於形式，並且日常業務是否應再編列專門預算進行推動，值得商榷。相關預算應減少編列，相較104年度預算卻大幅增加。為發揮預算最大效益，建請刪減列90萬元。【18】"],["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十一)10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業務費編列370萬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人力政策諮詢、書刊資訊、座談會等等。業務計畫具體內容不明，預算說明空泛，監督不易，且部分業務屬於日常業務事項，相較104年度預算大幅增加。是否應再增列預算推動，值得商榷。相關預算應減少編列，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建請刪減70萬元。【19】"],["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十二)10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編列350萬元。針對美國學者來台交換施政經驗，編列80萬元。政策交流與相關研究，每年皆有類似預算與計畫，是否應於勞工扶持業務項下編列該筆預算，值得商榷。為發揮預算最大效益，避免浮濫編列，建請減列預算50萬元。【21】"],["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十三)10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編列4,913萬1,000元。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主要有六大項：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建構協商式勞資夥伴關係；督導處理勞資爭議及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健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推行勞動教育，規劃輔導民間團體辦理勞動事務進修教育；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問題如下：","1.分支計畫01「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補助工會部分，不應只針對傳統大型工會組織，對於新興工會或針對勞資爭議由勞工組成之自救會等，亦應酌予補助。","2.分支計畫02「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針對參加國際勞工及就業關係協會第9屆亞洲區域年會14萬5,000元、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勞動合同法重要議題」研討會5萬5,000元，幾乎每年參加，但效益有限。","3.分支計畫03「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4,074萬元，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源自《勞資爭議處理法》，主要處理爭議的程序為「調解」與「仲裁」，但從預算書說明1至5觀之（p51），顯示我國勞資爭議之「調解」與「仲裁」人才欠缺，制度亦未健全，勞動關係司有待檢討改進。","4.分支計畫06「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編列299萬6,000元，近幾年預算執行率均不高。","綜上，爰建議刪減250萬元，其餘凍結5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十四)10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業務費編列539萬5,000元，相關費用運作主要包含國際勞工就業關係協會計畫、研修契約法制、集體協商交流等等。計畫具體內容不明，預算說明空泛，監督不易，且部分業務屬於出國業務事項，計畫內容與具體效益不明，相關業務預算編列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建請刪減60萬元。【25】"],["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十五)105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業務費編列293萬6,000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座談會、資訊系統等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經費104年度列公務預算，執行率偏低，允應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俾資源確實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建請刪減93萬6,000元。【26】"],["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十六)105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編列4,119萬7,000元，存在下列問題：","1.分支計畫01「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編列527萬8,000元，據調查，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的工會組織多屬健全者，故勞動福祉退休司應多關心照顧弱勢工會組織。","2.分支計畫03「策辦勞工服務」編列750萬6,000元，有關勞工志工服務部分，應說明該志工群服務範圍及實績，以利檢視預算執行績效。其次，應說明美國員工協助專業協會（EAPA）、以及參加2016年員工協助專業協會之必要性。","3.分支計畫「04落實勞工退休制度」編列263萬4,000元，其中，辦理「編印勞工退休制度說明資料及研討活動」預算182萬4,000元，請提供104年度辦理情形報告，以利檢視成果。其次，對於弱勢勞工或接近退休年齡勞工之退休制度及其相關權益，應建立機制主動通知，以利勞工準備或因應。","4.分支計畫05「勞動基金監理」編列300萬元，勞動基金監理會議應督促勞動基金運用局定期公布勞動基金投資運用績效相關訊息，俾讓勞工知悉；其次，如何避免勞動基金監理會委員干涉投資標的或薦介相關事項，應研議相關法令，以建立中立、客觀、透明之監理制度。","5.分支計畫06「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編列180萬元，近年來預算執行率偏低，應檢討改進。","綜上，爰建議刪減100萬元，其餘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十七)10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為772萬6,000元，問題如下：","1.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公務預算1年不到千萬元，應檢討人力與業務之配置情況，避免浪費人力資源；其次，綜觀本工作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其計畫多偏重在法制、研習業務，對於落實改善勞工勞動條件、平等就業及歧視就業之實務業務，則付之闕如，建議應於105年度提出新的可行性計畫，以充實該司業務。","2.自104年7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19,273元調整至20,008元，調升735元，調幅約3.81%；每小時基本工資則比照每月基本工資之調幅，由115元調整至120元。基本工資審議會議召開之前，應召開公聽會廣聽各界意見，並應多傾聽基層勞工聲音，基本工資不應成為「最低工資」之代名詞，而是能夠真實反應及保障勞工生活需求。","3.請勞動部研議提出依現行《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尚可推動進行之業務還有哪些？並且必須在一個月內提出。","綜上，爰建議刪減「出席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國際研討會」16萬元，其餘凍結77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十八)10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業務費編列225萬8,000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研習會、政策宣導、國際研討等業務。因應勞動基準法業務，是否應出國訪問值得商榷，相關計畫與效益不明。且包含業務聯繫會報與研討會，是否流於形式與參訪，監督不易。系爭預算有浮編之虞，建請減列50萬元。【31】"],["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十九)105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勞動法務」業務費202萬1,000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法規訓練、輔導作業等業務。費用多為日常業務，是否應另編列預算，值得商議。此外，系爭業務不應流於會議等非實質性質，應投入資源進行實際執行。預算監督不易，效益不明，具體內容不清，建請減列50萬元。【35】"],["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二十)105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訴願審議」業務費267萬1,000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法規整理、會議參考資料、期刊購買、辦公事務等業務。相關費用多為日常業務，是否應另編列預算，值得商議。系爭業務不應流於日常事務等非實質性質，相較104年度預算241萬2,000元亦有增加，相關費用監督不易，效益不明，建請減列60萬元。【36】"],["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二十一)105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編列5億0,440萬3,000元。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考外勞引進警戒指標，邀請政府、勞工、學者共同討論決定是否要限縮或開放。惟自就業服務法通過至今，勞動部甚至編列研究預算委託學者研究具體指標，卻未依法擬定外勞警戒指標，僅邀請官方認可的勞、資、政三方代表密室諮詢協商商討。為求政府機關應依法行政、決策過程應公開透明，勞動部應公布外勞警戒指標，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排除人員維持費），俟勞動部提出上述可行性方案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6】"],["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二十二)105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編列5億0,440萬3,000元，存在下列問題：","1.勞動部組改之後，勞動力發展署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勞動檢查處）遷至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而勞動部部本部從過去至今，尚未擁有屬於自己的辦公處所，長期以承租方式使用該辦公室，1年租金花費5,800多萬元，顯有浪費之嫌，長期而言應規劃購置，俾符合成本效益。","2.現職員工訓練進修等編列106萬3,000元，係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作業之注意事項》辦理，應說明上年度訓練進修狀況以利審核。","綜上，爰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二十三)10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427萬元。為了避免過勞，強化工時勞動條件檢查，勞動部以就業保險費用補助各地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員辦理檢察業務。基於人力調度需求，部分地方聘用勞檢人力借調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各地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等單位，仍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業務，或者是辦理因應檢查後續的訴願答辯書業務等等。","但其中，勞動部綜合規劃司卻因為設立勞動部官方臉書的需要，挪用勞動檢查人力，要求勞動檢查員需具有美編能力，負責管理臉書業務。美其名，是運用勞檢業務之宣導及民眾關心勞動條件檢查議題之即時蒐集及回復等業務。","但實際上，勞動部的臉書經常辦理的是有獎徵答的活動，業務宣導也不僅止於勞動條件。原先應從事勞檢業務的人力，卻淪為美編人員，顯與當初預算編列使用目的不符。爰提案要求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預算二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13】"],["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二十四)10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策劃政策推展」編列456萬元。近年來我國社會勞動意識逐漸抬頭，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升格勞動部，到通過降低工時法案，顯示社會大眾漸漸重視勞動權益，也需政府利用多元溝通管道傳遞勞動政策或勞動權利保障通知。勞動部綜合規劃司長年辦理勞動部政策溝通宣導，這幾年新媒體蓬勃發展，新興多元溝通管道如臉書、Line逐漸取代傳統媒體，傳統媒體之占有率逐漸下降，然而勞動部之政策溝通宣導仍然以傳統媒體為主，綜合規劃司有8成6之勞動政策業務宣導費都使用在平面媒體（報紙、雜誌），尚未隨著科技發展而改變溝通管道之比重，恐怕造成資源無法妥善分配，而民眾也沒有辦法最快、最簡便地獲知勞動政策，勞動部應設法以最即時的方式傳遞勞動政策。爰此，凍結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策劃政策推展」業務經費1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如何將宣導資源最有效率的分配、增進新興媒體宣導效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始得動支。【16】"],["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二十五)10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策劃政策推展」編列456萬元。勞動部下設「勞動政策諮詢會」，是為了廣徵勞資學政各界對於勞動政策之施政作為建議，是勞動部與各部會及民間團體的政策平台，讓各界聲音能妥善進入勞動部並發揮多元參與功能，進而落實勞動政策符合民意及社會現況之目的。立法院103年審議勞動部預算時通過決議，應儘速實施每季一次的例行會議，然而104年至今，勞動部僅重新邀請諮詢會委員，仍未召開會議，相關單位效率效能顯有不足。爰此，凍結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之「策劃政策推展」7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勞動政策諮詢會」提出相關會議籌備時程，落實召開定期會議，始得動支。【17】"],["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二十六)105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強化國際事務」編列959萬元。勞動部為回應國際勞工組織之倡議，提出「尊嚴勞動」之政策理念，並以「自主的勞動關係、公平的勞動環境、發展的勞動市場」三大施政主軸，推動各項勞動政策。勞動部統計處已嘗試透過部分指標進行評比，評比結果顯示我國尊嚴勞動各項表現仍待改善，其中「保障工作權利」及「社會對話」2項策略目標落後先進國家甚多。鑑於尊嚴勞動是提升我國勞動條件之要件，且尊嚴勞動之推動，有賴勞、資、政、學各界人士之參與，爰此凍結「綜合規劃業務」之「強化國際事務」1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如何持續掌握國際勞工組織最新發展趨勢、就國內尊嚴勞動情況進行各界參與之討論、參採各國政府成功推動尊嚴勞動相關政策之務實作法，並持續蒐集並充實我國尊嚴勞動指標，進而修正調整我國尊嚴勞動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始得動支。【20】"],["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二十七)105年度勞動部於「綜合規劃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編列350萬元，辦理針對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有關勞工合作等議題協商作準備；另對就業市場及勞動權益之影響，預做研究因應，並對協議作必要之政策說明與溝通，惟過往編列該項預算多僅執行宣導貿易協定正面效益，爰提案凍結12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具體說明研議方向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22】"],["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二十八)10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772萬6,000元，勞動部為因應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資遣勞工等等因素，於100年12月1日公告「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但在沒有政策管制工具，要求事業單位強制通報的情況下，政府掌握的無薪休假藏有多少黑數。看似避免勞工不會被資遣，實際上是減輕政府失業率數字。事業單位通報與否，完全看企業的自主意願。而這些通報數據，勞動部也沒有對其做深入分析，除了通報實施人數，完全看不到產業別的分析。爰提案凍結105年度「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經費二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相關具體改善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9】"],["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二十九)10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健全合理工時制度」編列95萬元。我國55至59歲勞動參與率僅有53.21%，明顯落後韓國70.7%、日本79.5%，勞動部部長陳雄文曾表示，104年將提出適合銀髮工作類別，設計適合中高齡的彈性工時或部分工時職能，並研議打破勞退制度，採漸進式退休制度，營造中高齡友善職場環境。行政院院長毛治國也曾宣示，面對「老齡世代」，我國人口在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下，除長期照護或照顧的議題外，也要討論銀髮人才的腦力或生產力。銀髮人才大多擁有豐富的人生歷練，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雖因年紀增長相關體能或有減低，但適當的調整工作流程、內容、彈性工時的安排，提供就業輔具等職務再設計，仍可發揮銀髮勞動者職場的優勢。然勞動部至今仍尚未就上述相關勞動力老化問題提出對策及解決方案，爰此，凍結勞動部「健全合理工時制度」預算三分之一，待勞動部針對高齡化勞動社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彈性工時、職務再設計等相關配套制度，始得動支。【32】"],["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三十)105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編列900萬2,000元，存在下列問題：","1.《勞動部處務規程》第11條規定，勞動法務司掌理事項包括：勞動法制之規劃及協調；勞動法規審議作業之處理；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及諮詢；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訴願案件之處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爭議審議事項；訴願及爭議審議案件類型化之研究以及其他有關勞動法制事項。","2.《勞動部處務規程》勞動法務司掌理事項列有「訴願及爭議審議案件類型化之研究」，但查105年度預算書內並無該項之計畫，而是增列「委託辦理訴願先行程序之效力及必要性」研究案，尚無提出研究案計畫內容，該研究案是否須編列？令人質疑。","3.勞動部法務司、訴願審議委員會及爭議審議委員會均聘有部外委員，編列相關業務費用，然除了訴願審議委員會有《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可資依循外，法規委員會和爭議審議委員會尚缺前述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有違「依法行政」精神。","4.另請說明如何提高訴願審議委員會及爭議審議委員會之透明度與中立客觀性，俾保障當事人自身權益。","綜上，爰建議凍結9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本項通過決議12項：","(一)有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所屬各主管機關運用非典型人力之調查統計指出，100至103年度勞動部主管運用非典型人力占比分別為41.50%、54.46%、63.79%及62.30%，比例過高。政府機關運用人力之精簡化及彈性化，雖為目前行政院組織改造既定之政策方向，惟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將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爰此，要求勞動部及所屬單位全面檢討人力資源配置，並建立非典型人力之管控機制，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二)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我國103年青年失業率為12.63%，相較於亞洲鄰近各國，日本6.5%、中國10.5%、南韓10.4%及新加坡9.6%，我國青年失業率偏高；另以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倍數觀察，我國103年該倍數為3.19倍，高於已開發經濟體之2.14倍、歐盟28國（EU-28）之2.22倍、日本之1.76倍、中國之2.23倍，顯示我國青年失業率偏高。爰要求勞動部確實整併各部會青年就業協助資源，完善「促進青年就業方案」相關配套措施，有效提高該方案達成率，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達到協助青年就業之目標。【14】"],["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三)根據勞動部統計，至104年11月15日止實施「無薪休假」事業單位共計45家，實施人數5,295人。相較於同年10月，家數增加12家、人數增加4,074人。顯見我國事業單位實施無薪休假之情形嚴重，侵害勞工權益甚深；勞動部未能察見無薪休假問題日益嚴重，亦無及時提出解決方案以穩定勞資關係，爰要求勞動部確實檢討無薪休假相關因應機制，並於2個月內擬定具體解決方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3】"],["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四)有鑑於勞動部102及103年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報告，102年不合格率高達58%，103年不合格率雖有下降，但仍高達42%。再者，102及103年建教生專案檢查違法比率，102年不合格率50%，103年不合格率30%。可見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形仍所在多有，對勞工之保障顯有不足。爰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督促聘僱青少年之雇主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之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0】"],["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五)有鑑於勞動部104年版中高齡勞動統計，我國103年女性勞動參與率為50.6%，低於新加坡58.6%，亦低於歐美大部分國家，如加拿大61.6%、英國57.6%、美國57%及德國54.8%。勞動部職司全國勞動力之規劃及運用，並參與推動各項女性就業方案，惟婦女族群之勞動參與率仍低於先進國家。爰要求勞動部針對女性勞動參與率偏低之問題，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對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六)《就業服務法》已修正新增二度就業婦女、家暴被害人列入自願就業人員範圍，勞動部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爰要求勞動部應會同衛生福利部橫向整合強化勞政、社政之轉介與輔導體系，同時促使中央與地方政府縱向連結，分別規劃適宜之就業輔導、創業協助之方案。【37】"],["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七)為確保女性勞工不因家庭照顧而退出職場，及確保其復職之權益不受影響，爰要求勞動部針對中小企業與機關團體，研議育嬰留職停薪之人力補充與替代方案。【38】"],["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八)103年度我國女性勞參率已提高為50.6%，高於日本（49.2%），與韓國（51.3%）相當，但仍低於新加坡（58.6%），及歐美大部分國家，如加拿大（61.6%）、英國（57.6%）、美國（57%）及德國（54.8%），爰要求勞動部應檢視現行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等內涵與條文之競合疑義，並於各項勞動檢查工作與權益保障之概念中融入性別平等元素。【39】"],["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九)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其中青年失業率12.63%，雖低於世界各國13%、已開發經濟體16.7%、歐盟28國（EU-28）22.6%及歐盟19國（EU-19）之24.4%，然卻高於亞洲鄰近各國之日本6.5%、中國大陸10.5%、香港8.5%、南韓10.4%及新加坡9.6%，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爰要求勞動部應會同各部會檢討調整「促進青年就業方案」，並就計畫間之轉銜或互相搭配，進行跨部會實質資源整合，以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40】"],["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十)105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落實勞工退休制度」之經費263萬4,000元。","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1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1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但根據分析現行精算客戶資料庫，截至2014年12月31日，超過半數企業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尚不足以支應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員工之退休金，其中更有將近兩成客戶需補足之金額高達1億元以上。","雇主積欠退休金影響勞工生活甚鉅，新法雖已規範雇主需定期檢視，並提足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然據評估提撥不足之企業甚多。爰建議勞動部應擬定具體時程表，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以維護勞工退休權益。【41】"],["提案人：林鴻池"],["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十一)勞工保險基金現行實際費率9%，即使依費率調整機制定期調整，法定費率上限亦僅12%，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1年度委託精算之最適費率27.84%差距甚大，導致基金收支失衡，精算勞保基金將於107年度首次出現收支不足，116年度起出現累積虧損。","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計於107年65歲以上高齡人口比率超過14%，邁入高齡（aged）社會，114年高齡人口比率將再超過20%，成為超高齡（super-aged）社會，面對此一高齡化社會趨勢，及勞保制度高給付、低費率之設計，將導致基金收支不平衡及負債世代移轉問題日益嚴重。","作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之勞保基金責任準備提列不足，財務缺口龐大，勞動部應儘速研謀對策，以保障勞工老年生活無虞。【42】"],["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鄭汝芬","(十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從105年度開始新增「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工作計畫，該計畫為5年期計畫，總經費達3億元，主要是建置資料庫。經詢問該計畫的具體作法可分為勞工健康服務、化學品危害之防治、機械設備危害之防治等。","另查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科技發展計畫中所辦理的工作內容包含「機電、營造、化工安全技術及安全管理研究」、「掌握職業衛生危害，開發控制技術以降低暴露風險」、「有害物風險評估、控制技術及健康管理研究」等等。","兩單位所辦理的業務內容相近，是否有資源重置、政策疊床架屋的可能，應請勞動部檢討說明。【43】"],["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鄭汝芬","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1億6,798萬9,000元，保留，送院會處理。","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10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編列25億2,739萬元，存有下列問題：","1.進用勞務承攬234人，預算編列9,652萬1,000元，應逐年檢討，因保險行政作業資訊化之後，人工作業量隨之減少，故外包人力應逐年降低。","2.對於不必要之公協會團體應避免參加，以撙節開支，例如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民國電腦協會等。","3.資訊業務編列高達4億0,291萬2,000元，每年均會汰換相關軟硬體設備，因勞工保險局辦理勞保、農保等相關業務，軟硬體設備存有大量保險人個人資料，為避免個資外洩，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說明汰換資訊設備完整作業流程，並說明如何加強資安方面的建置。","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萬元，其餘凍結1,0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公務機關後，105年度「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3億0,193萬4,000元，相關包含1.印刷等行政費用2.文康活動，3.法規彙編與月刊，4.出差旅費等項目。相關預算使用內容空泛，預算效益應再行評估，文康與印刷經費亦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業務費100萬元。【46】"],["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三)10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資訊業務」業務費編列3億3,996萬1,000元，相關耗材與資訊費用使用監督不易，是否應編列高額預算應再行說明，相關資訊報表與耗材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業務費200萬元。【47】"],["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四)105年度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編列5億3,479萬5,000元。存在下列問題：","1.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5年度預算評估指出，「勞保（含職業災害保護）及農保等行政事務費上限標準較其他社會保險寬鬆，允宜調整修正」，包括公保、軍保、國保、就保等行政事務費大約是年度保險費總額之3.5%為上限，然勞保、農保卻以5.5%為上限，上限比率較其他保險為高。","2.其次，「全民健保實施後，勞工保險局已不再辦理醫療給付，但相關保險行政事務費上限標準卻未隨之調降，明顯不合理。」","3.再者，職業工會及漁會保費收繳業務及財務管理長期來未臻健全，應提高訪查家數及頻率，俾利督促改善。","4.請勞工保險局說明近10年有關辦理勞保及農保「行政作業費」之預決算辦理情形？","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勞工保險及農民保險之行政事務費應比照其他保險，爰建議刪減「行政事務費」2%，其餘凍結1,0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五)10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之「保險業務企劃管理業務」業務費4,145萬1,000元，其中業務內容有關：辦理企劃研究、法律事務，編印專書等業務；辦理業務研討會及講習會；辦公事務用品、報章雜誌等。相關耗材、消耗品與研討會預算使用監督不易，是否應編列高額預算應詳加說明，相關經費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業務費50萬元。【49】"],["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六)10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編列25億2,739萬元。鑒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經常面臨勞工申訴檢舉或是申請相關給付，勞工保險局應訓練第一線人員確保勞工匿名檢舉個資隱匿性，以及申請相關給付之權益。惟近年來，勞工保險局卻發生洩漏匿名檢舉個資給雇主，以及面對有勞資糾紛的職業災害勞工申請給付，勞工保險局主動告知雇主，職業災害勞工尋求民意代表協助，以致勞工在工作場所備受羞辱。前述案例足以證明勞工保險局未善盡保護檢舉人責任，爰提案凍結105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人員維持」費除外）預算二分之一，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能動支。【45】"],["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本項通過決議1項：","(一)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3個月以上。」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在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1條中規定：「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被保險人，不包括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者。」","此施行細則的用意在避免同一勞工與同一雇主在沒有失業事實的情形下，詐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但卻將許多由不同雇主僱用但由同一單位投保者排除在獎助之列。例如立法委員及其他民意代表的助理人員，分別由不同立法委員及民意代表聘用，但卻都由立法院或議會作為投保單位。因此，即使他們發生失業情形，被迫轉換雇主，也無法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就個案事實認定，而非只為防弊，而失去就業保險法中照顧失業勞工的美意。【50】"],["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鄭汝芬","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8億6,956萬2,000元，保留，送院會處理。","本項提案1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第1節「綜合規劃」及第3節「就業服務」編列1億9,067萬1,000元。","1.勞動力發展署為統合國家勞動力運用、擔任國家經濟發展及勞動力發展之幕僚工作，並因應國內外整體勞動環境情勢之影響與挑戰之任務，藉以發揮統合之效能，開拓就業新氣象、創造勞動新價值。","2.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104年11月20日發布的「IMD全球人才報告」，台灣全球排名第23名，雖較去年進步4名，在IMD的各項子指標中，薪資報酬（含服務業報酬與經理人報酬），在評比的61國當中，分別排名為31名、35名，顯示台灣競才條件仍有改進空間，另外在「人才外流」排行第50名，與去年評比相同，顯示人才外流困境依舊未解。","3.根據英國牛津研究機構及國際知名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韜睿惠所發表之「全球人才2021」預測，我國將在2021年成為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的國家，簡言之，2021年我國將因「國際事務人才」嚴重不足，而成為全球人才最缺乏的國家。由此可見，顯示人才的缺乏將會拖累國家競爭力，政府所推動的「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仍有加強空間。","4.依照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目前我國開放引進外籍專業人員的工作有6類，分別為「專門性或技術性」、「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學校教師」、「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至專任外國語文老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宗教、藝術及演藝表演」。截至103年8月有效聘僱許可人數為2萬8,665人。其中，擁有碩士學歷的外國人有4,539人、博士學歷的外國人有1,305人，擁有碩博士學歷的外國人約只占2成，多從事於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與零售業，從事於科學及技術服務者未達總人數之1成。面對人才外流問題，各國相繼採取優惠措施延攬國際人才，但是國內吸引高階人才成效有限，政府應正視外籍專業人士來台所會面臨的障礙與限制。","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500萬元（含「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200萬元），其餘凍結1,0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二)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第1節「綜合規劃─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編列589萬7,000元。經查，系爭預算為因應勞動力發展署改制，盤點分析國外重要政策方向編列500萬元，該署應以國內就業市場改善為重，國外政策研究是否應編高額預算，值得商榷。相關內容欠缺說明，效益不明，為撙節預算，建請減列89萬7,000元。【57】"],["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三)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第1節「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323萬2,000元。因應貿易自由化政策，預算執行已逾4年，相關成效不彰，且目前國內青少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相關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應調整整體預算投入效益，以國內就業市場改善為重。此外，貿易自由化相關政策內容分析，諮詢會議等一般事務，即編列高額預算191萬3,000元。相關內容欠缺說明，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建請減列60萬元。【59】"],["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四)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第2節「訓練發展」編列1,395萬9,000元。","1.微型創業鳳凰計畫是勞動部提供國人創業陪伴服務及融資信用保證專案，但是近3年來，無論是申辦微型創業鳳凰計畫貸款人數、參加創業研習課程人數，或者是諮詢輔導人次，均呈現下滑的現象。","2.「明師高徒計畫」在整份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的任務，事後卻爆發剝削事件，顯然該計畫有檢討之必要。","3.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近年來預算執行率均不高，應檢討改進。","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70萬元，其餘凍結14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五)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第2節「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業務費編列1,070萬7,000元。因應貿易自由化政策，預算執行多年，相關成效不彰，且目前國內勞動力發展署轄下各分署因辦訓容量不敷需求，失業者職前訓練除部分自行辦理外，另委託民間團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政策成效不佳，但彙辦各單位辦訓業務之經費即編列超過百萬元，預算使用值得商榷。相關計畫內容欠缺說明，效益不明，建請減列150萬元。【63】"],["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六)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第4節「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編列909萬1,000元。","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開宗明義指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惟勞動部肩負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2.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單位還有1,615家，全國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未足額名單，私人單位以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進用21人最多、公立單位以中山科學研究院不足18人最多，其次尚有國家安全局不足7人、台銀人壽保險公司4人，顯然勞動部對於身障者的照顧仍有待加強之處。","3.全國依法須聘用身障者的企業機關約1.6萬家，應進用身障者5.3萬人，實際進用達7.4萬人，總計已超額進用20,856人，超額進用比率39%。未足額進用者為1,520家，其中又以民間企業機構1,485家為最多，整體來看，超過八成二的企業機構均不足進用1人，就業比例還是偏低。","4.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254萬8,000元，歷年來執行率均偏低。","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50萬元（含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其餘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4】"],["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七)104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五個分署合計編列12億6,712萬8,000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1.為促進青年勞動力發展，協助青年勇敢築夢、踏實圓夢，行政院於103年3月間核定推動「青年圓夢計畫」。然以103年度數據觀察，103年度青年平均勞動力為88.6萬人、參與率29.36%，低於美國（55%）、日本（43%）及新加坡（37.5%），與世界主要國家相較亦屬偏低，應儘速改善。","2.青年的失業率亦居高不下，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其中青年失業率12.63%，高於亞洲鄰近各國之日本6.5%、中國大陸10.5%、香港8.5%、南韓10.4%及新加坡9.6%。","3.國家發展委員會擬定「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並於103年4月間獲行政院核定，計畫期程103至105年度，103年度經費124億餘元、104及105年度均為107億元，總經費339億餘元。惟103年度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為50.6%，低於新加坡（58.6%），亦低於歐美大部分國家，如加拿大（61.6%）、英國（57.6%）、美國（57%）及德國（54.8%）；再觀察中高齡勞參率，103年度我國中高齡勞動參與率61.7%，亦低於日本（78.3%）、韓國（74.9%）、美國（72.1%）及德國（79.7%）等國，該等族群之勞動參與率尚待提升，多年未曾改善。","4.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歷年來預算執行率偏低，效率不彰，應予以酌刪。","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500萬元，其餘凍結2,0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6】"],["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八)105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辦理職前訓練」，五個分署合計編列4,753萬8,000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1.勞動力發展署規劃各分署辦理，或委託民間團體、地方政府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係扮演提供尋職者接軌產業需求之關鍵角色，故應切合產業發展規劃課程內容，藉以迅速調和就業市場之供需。","2.國內失業與缺工問題同時並存，如：屠宰業為3K（辛苦、危險、骯髒）產業，國人又普遍忌諱殺生，多不願從事屠宰業工作，屠宰場員工流動率高且年齡日趨老化。又如，國內目前以服務業為主導產業，其創造之就業機會遠高於農畜牧產業，簡言之，失業與缺工未能媒合。","3.我國產業缺工率在98年2月僅1.80%，之後即突破2%，103年8月、104年2月已提高至3.15%及3.17%，產業缺工情形日益嚴重，尚未獲得緩解；而缺工人數占失業人數百分比也由98年2月為19%，至103年8月、104年2月已分別為50%及56%，產業面臨缺工，凸顯近年來所規劃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切合產業人才資源發展所需。","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250萬元，其餘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7】"],["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九)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編列9,913萬3,000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1.加強督導稽核，提昇技能檢定公信力為技檢中心的核心價值；強化技能檢定各項基準，建立公正、公開及公平之檢定環境，為技檢中心努力的目標；建立完整之人才資料庫，結合就業系統，提昇服務效能為技檢中心的理想。","2.惟近期發生多起技檢漏洞及烏龍，如：飲料調製乙級證照考試的監評人員，不須具備該類證照就可上場評分，監評人員對於考場守則亦不了解，有必要針對技檢制度進行檢討。","3.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所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歷年來預算執行率偏低，效率不彰，應予以酌刪。","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刪減500萬元，其餘凍結1,0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8】"],["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十)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編列2億8,674萬9,000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1.根據行政院人事總處針對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運用非典型人力之調查統計，100至103年度非典型人力占當年度現有公務人力總數之比率，各為24.41%、24.43%、25.40%及25.48%，其中勞動力主管運用非典型人力占比各為41.50%、54.46%、63.79%及62.30%（表一）。","2.勞動部主管105年度預計進用臨時人員、勞務承攬及派遣人力各為581人、1,253人及1,540人，非典型人力合計3,374人，共編列17億3,533萬7,000元（內含國民年金保險基金5,821萬5,000元），其中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進用人數達2,925人（表二）。","3.勞動力發展署為勞動力之主管機關，但聘任非典型人力之比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期許，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容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多年來未曾改善，宜儘速改進。","※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凍結2,8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1】"],["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十一)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375萬4,000元。103年底，我國外籍勞工人數達55萬2,000人，其中印尼籍占41.6%、越南籍占27.3%、菲律賓籍占20.2%。由於東南亞國家普遍存有吃狗肉的習慣，移工來台後，因不諳台灣動保法律規定，屢傳出誤觸法律並引發人民衝突事件，此不僅不利發展社群間的相互理解與尊重，更使得誤觸法律的移工，得付出高額罰金並可能遭遣送回國的巨大代價，不論是對移工人權的保障，抑或族群和諧、動物保護工作推動，均造成傷害，勞動部不可不慎！","據了解，目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外籍勞工入境訓練、諮詢申訴與生活協助等工作，都交由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及外勞機場服務站處理，後者又外包給民間組織負責。根據民間團體觀察，當外籍勞工入境，於「外勞機場服務站」，面對的往往僅是「照本宣科」的宣讀權利、義務相關法令，之後便完全倚賴雇主自行訓練、管理！但雇主又應辦理哪些「職前講習」，應介紹哪些法令？包含哪些內容？則由雇主視需要自行決定。勞動部亦未提供或媒合相關可用資源。","為使勞動部重視此問題，爰凍結「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二分之一，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改善專案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52】"],["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十二)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綜合規劃」編列967萬8,000元。勞動力發展署為加強非法外籍勞工、外國專業人員、雇主及仲介公司之查察與管理，聘僱查察人員辦理轄區聘僱外籍勞工雇主及從事跨國人力仲介公司之訪查。勞動力發展署雖於民國102年核定增加補助查察人力34人，地方政府外籍勞工業務訪視員總數增加至目前276人，惟新增人力數額與外籍勞工人數增加之比率相較，仍屬偏低（查察人力增加比率14.17，外籍勞工在臺人數民國95年底33萬餘人，增加至民國103年底55萬餘人，增加比率為62.83），平均每位查察人力服務外籍勞工人數由民國95年之1,411人，增加至民國104年之2,098人，查察人力負荷沉重。","近年外籍勞工在臺人數大幅增加，各地方政府受理入國通報檢查案件隨之增加，但因為查察人力有限，致部分地方政府受理之入國通報案件，未能依規定時限，於外籍勞工入國後3個月內完成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之檢查作業，以104年至6月為例，平均檢查能量未及7成（66），部分地方政府訪查比率甚至未達5成。爰此，凍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綜合規劃」業務1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建立查察案件之控管機制，確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查察作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提出具體改善作為，方可解凍。【54】"],["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十三)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綜合規劃」編列967萬8,000元。勞動力發展署負責外國專業人員、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之相關業務，辦理形塑有國際競爭力之移民及就業環境推動策略。觀察我國攬才情形，目前外籍人士在台工作者，以外籍勞工居多，外國專業人員人數與之差異懸殊，其中外籍勞工104年8月底已接近60萬大關；而近年來外國專業人員僅微幅增加，碩士、博士等高學歷之專業人員約僅2成。以職業類別分析，以專門性技術工作者人數最多，約占56%，補習班語文教師占17%，投資事業主管級人員僅占7%。因此，我國吸引外國專業人士不僅數量有限，且真正屬高階人才者恐為數更少。面對人才外流問題，世界各國競相採取優惠措施延攬國際人才，以強化人才競爭力，我國自不可落於其後。爰此，凍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綜合規劃」50萬元，待該署針對我國攬才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提出更積極之改善報告，始得動支。【55】"],["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十四)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綜合規劃─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編列589萬7,000元。新增業務費500萬元，執行因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改制成立，盤點國內資源，並蒐集與分析國外重要政策方向與未來趨勢，研擬我國勞動力發展短、中、長程政策方向。因內容空洞，未具體說明研議政策具體目標，爰提案全數凍結，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政策研議需要性之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58】"],["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本項通過決議8項：","(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5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闡述該署將「擴大二度就業婦女、中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協助；運用就業促進工具並依個案之需求，提供相關就業及創業諮詢輔導等服務，穩定弱勢族群就業。」顯見該署充分理解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就業之特殊性。惟該署未針對身障就業服務訂立關鍵績效指標（KPI），外界難以衡量政府施政成果。","據103年度「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結果，身障者勞動參與率僅19.7，較全體國民平均低38.8個百分比；國內身心障礙者失業率達11%，為一般人2.8倍；身障者平均求職時間長達12.75月，且每月平均所得僅2.4萬元，較全國各業受雇員工低1.8萬元。上述資料顯示，身心障礙者就業情勢較一般求職者更為艱難，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更積極研議改善對策。","為督促主管機關改善施政績效管理，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提出改善身障就業施政績效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6】"],["提案人：楊玉欣"],["連署人：王育敏　　林鴻池　　蘇清泉　　鄭汝芬","(二)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04年6月底止，任職於機構（含老人福利機構與護理之家）、醫院及居家服務單位之照顧服務員，其占比分別為42.6%、30.1%及27.3%，可見國內近四分之三的照顧服務員均流向機構及醫院，投入居家服務者明顯偏低。另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雖逐年委外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惟部分居家服務單位反映，因照服員之訓練單位與進用單位不同，導致照服員經訓練所學之技能，未能充分符合居服單位之實務需求，影響居服單位之人力運用及照服員久任之意願。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居家服務單位自辦自訓計畫，積極輔導居服單位承辦照顧服務員訓練，落實居家照服員自訓自用合一，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1】"],["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三)近年來我國產業缺工與失業並存，缺工率在98年2月僅1.08%，至103年8月、104年2月時已升至3.15%及3.17%，產業缺工情形嚴重。另查，缺工人數占失業人數百分比，由98年2月的19%，增長至103年8月、104年2月的50%及56%，顯見近年來勞動部所規劃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未能切合產業人才資源發展所需。爰此，勞動部應依產業發展規劃職訓課程，以符合產業脈動，協助產業獲得相關人才，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2】"],["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業務，依該署身心障礙者失業人數推估，具庇護性就業需求之身障者約2,413人，然而至104年6月底止，目前卻僅有1,779庇護性就業名額。許多庇護工場經營狀況不佳，137家庇護工場中，52家沒有獲利（38%）、40家獲利未滿30萬（24%），顯示半數以上庇護工場面臨經營困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雖已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庇護工場營運，惟庇護工場獲利情況未見改善，持續依賴政府補助，不僅難以提供更多就業名額，也與身障就業機構之定位不相符，成為另一種身障福利機構。","為強化庇護工場經營輔導業務，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提出有關協助庇護工場經營之精進作法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65】"],["提案人：楊玉欣"],["連署人：王育敏　　林鴻池　　蘇清泉　　鄭汝芬","(五)有鑑於由民眾自行照顧失能長輩時，亦有照顧服務指導與諮詢之需求，行政院於103年10月7日召開研商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制度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應整合現行相關做法，規劃推動照顧實務指導員試辦計畫，對接受外籍看護工或由家屬自行照顧之失能者受照顧情形，提供關懷訪視及專業諮詢指導，以維護受照顧者服務品質，因此衛生福利部會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後於104年研擬「105年照顧實務指導員試辦計畫」；而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0條規定：「主管機關訂定長照服務品質基準應有家庭照顧者代表參與」，爰要求前述計畫其中之「推動外籍看護工照顧服務實務指導」部分，後續執行及滾動式檢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邀請家庭照顧者代表參與。【69】"],["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六)近年來產業缺工與失業併存，我國產業缺工率在98年2月僅1.80%，之後即突破2%，103年8月、104年2月已提高至3.15%及3.17%，產業缺工情形日益嚴重，尚未獲得緩解；而缺工人數占失業人數百分比也由98年2月為19%，至103年8月、104年2月已分別為50%及56%，產業面臨缺工，凸顯近年來所規劃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切合產業人才資源發展所需，發揮提供尋職者接軌產業需求之功能，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檢討課程規劃，務求切合產業脈動，以協助產業獲得所需人才，讓失業者重回就業市場。【70】"],["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負責外國專業人員、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之相關業務，並參與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中攬才主軸，形塑有國際競爭力之移民及就業環境推動策略。","目前外籍人士在台工作者，外國專業人員與外籍勞工差異懸殊，其中外籍勞工104年8月底已逾58萬人；而外國專業人員104年8月底仍僅2萬8,665人。再以104年8月底外國專業人員之學歷分析，屬大專學歷者約占總人數之6.2成，碩士及博士等高學歷之專業人員約僅2成；其次，以職業類別分析，以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者人數最多約占56.41%（1萬6,169人），各國積極爭取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之主管級人員等僅占7.87%（2,255人），因此，我國吸引外國專業人士不僅數量有限，且真正屬高階人才者恐為數更少，實待研謀有效之攬才政策。","面對人才外流問題，世界各國競相採取優惠措施延攬國際人才，以強化人才競爭力。爰建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持續研議吸引外籍專業技術人員來台之有效政策，以吸引國際人才，以提升國際競爭力。【71】"],["提案人：林鴻池"],["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共編列4億6,590萬8千元經費自辦職前訓練。另編列1,629萬7,000元及就業安定基金經費8億4,588萬1,000元，合計8億6,217萬8,000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及就業安定基金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然而，近年來產業缺工與失業併存，我國產業缺工率在98年2月僅1.80%，之後即突破2%，103年8月、104年2月已提高至3.15%及3.17%，產業缺工情形日益嚴重。凸顯近年來所規劃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切合產業人才資源發展所需。","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檢討課程規劃，探詢產業界實際的人才需求，以協助產業獲得所需人才、失業者重回就業市場。【72】"],["提案人：蘇清泉"],["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鄭汝芬","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7億6,276萬3,000元，保留，送院會處理。","本項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10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3,962萬元，相關費用包含耗材、文康活動等、差旅費等，預算使用是否符合最大效益，監督不易。上述費用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100萬元。【74】"],["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二)10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共計編列5,904萬2,000元，存在下列問題：","1.分支計畫「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其中「結合外部安全衛生相關團體，合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活動、教育訓練及防災資訊交流等」，所需業務費91萬8,000元。因辦理績效不彰，屢遭外界詬病，且所謂相關團體定義不清，常淪為主辦單位主管之偏好而定，故應予以刪減。","2.分支計畫「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其中，「辦理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查核及資料庫維護及監督管理」，需業務費162萬元。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作業環境監測包括化學性因子及物理性因子兩大類，而其查核作業大都委由認證實驗室來辦理，然因「作業環境監測之採樣、分析及儀器測量之方法，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議方法辦理」之規定，存有高度行政裁量權，導致主辦單位主管擁有准駁權力，外界議論紛紛，故應予以檢討；其次，「參加2016美國工業衛生博覽會」，需業務費16萬6,000元，職業安全衛生署為專業單位，實無必要參加這種毫無意義的博覽會，故本預算應全部刪減。","3.分支計畫「加強勞動監督檢查」，其中，「建立大型企業、工業區及相關團體等夥伴關係，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合作事項」需業務費15萬4,000元。本預算實為與大公司之間的交際活動，酬酢費用應避免，故本預算亦應全部刪減。","綜上，爰建議刪減分支計畫「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預算300萬元，其餘凍結6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5】"],["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三)10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編列2億3,00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1.委託代檢機構辦理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營建用升降機、吊籠、營建用提升機等危險性機械，需業務費2億2,200萬元。本業務之目的在於保護勞工生命安全，應積極落實執行，為有效監督本預算，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定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查報告（包括代檢單位、檢查數量、檢查項目和結果，以及收支併列明細表）。另請提供六輕工業園區代檢業務之檢查報告。","2.本分支計畫預算扣除代檢費用2億2,200萬元之後，尚有800萬元供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組運用，相關費用編列洵有不當之嫌，故本預算應酌予刪減。","綜上，爰建議刪減分支計畫「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預算100萬元（除代檢費用），其餘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1】"],["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四)10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分支計畫「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編列7,00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1.「辦理優先管理及管制性化學品抽樣監督檢查、審查、實驗分析暴露資訊調查與評估」，需業務費450萬元。本預算係執行「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和「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其目的係在保護勞工安全，故有關檢查、審查情況如何？應定期向國會報告。","2.「設備及投資」編列2,930萬元，其中，「辦理機械設備器具品目及適用安全標準草案之研究與規劃」需業務費200萬元。此應為委外研擬法規，但預算編列似乎過高，應酌予刪減。","綜上，爰建議刪減分支計畫「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100萬元，其餘凍結3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2】"],["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五)10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新增編列「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7,000萬元。經查：該署針對上開子計畫，設定至109年度勞工健康照護率達50%、職業衛生暴露危害控制涵蓋率（化學品部分）至35%及累計指定之產品完成通關單證比對比率80%、累計查核家數÷指定產品登錄總家數達100%之預期目標，其中部分績效指標之達成目標僅為50%或35%。部分預期績效指標目標值設定偏低，為提高預算效益，建請減列系爭預算200萬元。【83】"],["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六)10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編列3億5,988萬1,000元。鑒於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與職業災害預防是職業安全衛生署核心業務，業務執行上仍有待改善，說明如下：","1.勞動部推行「屋頂作業墜落災害預防加強策略」103至106年計畫，為期4年計畫其減災加強策略以「宣導、檢查、輔導」作為，然而勞動檢查為落實法規重要手段，但該計畫勞動檢查每年僅要求450工地次，而且以通知改善優先，重複違反者，再予以開罰。不僅工地次數不足，也易使雇主有僥倖心態，規避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加強勞動檢查工地次，並檢討如何避免雇主因趕工求快，而不願意採取安全工法設計。","2.勞動部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從事勞動條件檢查，惟政府網站上僅公布各地方政府檢查廠次目標，以及初次檢查廠次，恐讓勞動條件檢查只流於形式，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公開開罰率、複查率、改善率等指標。","3.勞動部自97年8月起，開辦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於全國19縣市政府設置個案管理服務窗口，配置40名個案管理員，提供職業災害勞工權益諮詢及個案管理服務，服務內容包含各項福利諮詢、法律協助、勞資爭議協調、經濟扶助、心理支持、就業服務、職能復健、職業重建等服務協助。惟職業安全衛生署卻無前述個別服務項目統計，無法掌握職業災害勞工後端需要的服務與協助樣貌，又如何檢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政策改善，以符合職業災害勞工所需，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提出具體改善統計方式書面報告。","基於上述理由，爰凍結105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費除外）預算二分之一，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具體規劃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3】"],["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七)105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分支計畫「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編列1,179萬9,000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掌理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動條件等之檢查。經查各區中心對於轄管事業單位之檢查，係依企業規模及風險程度等採分級管理策略，據統計，所轄事業單位自受轄管日起，至民國102年底未曾受檢率北、中、南區分別為34.9%、29.2%、20.9%。","職業安全衛生法103年正式施行後，各轄管事業單位數驟增，至民國104年5月，未曾受檢率分別提高至48.9%、40.1%、53.3%。另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事業單位重大職業災害通報名單共計462件，與勞動檢查資訊管理系統比對結果，該等事業單位於發生職業災害前，未曾受檢者計269件，占58.2。監察院103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提及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中小企業約85未曾接受檢查，顯示政府對於中小企業安全衛生檢查及輔導機制有欠周延，致雇主心存僥倖，安衛設施因陋就簡，或防災資訊不足等，防災工作未能落實施行，影響勞工職場安全及健康等。","爰此，凍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加強勞動監督檢查」業務預算十分之一，待勞動部針對如何擴大勞動監督檢查之覆蓋率、協助提升廠商自主管理能力、增加對中、低風險之中小型事業單位之介入率及增進檢查效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方可解凍。【79】"],["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本項通過決議6項：","(一)勞動部為保障職場工作者安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制度，業於104年1月1日施行迄今完成申報登錄之產品已超過5,700型式，且每月皆有近百型式數量之成長，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源頭管理制度，除阻止不符安全標準之輸入品進入我國市場，減少使用者傷害外，尚須採認國外驗證合格品，以兼顧國外輸入品之通關便捷化之便民作法，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比對分析國外資料以建立認定基準，並於105年9月底前將執行情形初步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76】"],["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楊　曜","(二)為維護國人對於危害性化學品知之權利，保障國人健康及安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推動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及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逐步擴充及更新安全資料表（SDS），於105年底前至少達到5,000份以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77】"],["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楊　曜","(三)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之檢查品質涉及勞工權益與雇主健康管理之判斷，為提升健檢醫護人員健康檢查相關知能及強化認可醫療機構之檢查品質，應強化該等人員教育訓練之機制，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討現行健檢醫護人員教育訓練機制，除面授方式外，應提供線上學習、觀摩等多元學習管道，並於105年9月底前將執行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8】"],["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楊　曜","(四)依照勞動部統計，103年度實施勞動條件檢查共1萬2,277廠次，違反法令者為4,292廠次，違反法令總項數為6,956項，顯見雇主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率偏高，且103至104年度進行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亦有相同情形。爰此，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確實檢討前開問題，針對如何督促雇主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及加強勞工權益保障，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0】"],["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五)勞動部推動安全資訊申報雖已完成5,700型式機械設備器具登錄，惟對登錄資料與市場流通產品規格是否具一致性，尚須對國內產製廠場、儲存場所、營業場所及使用場所之產品進行監督及市場查驗，以執行廠場及市場抽樣與購樣測試、清查比對、產銷調查，使用端核對及調查等後端監督管理。另要求勞動部應針對機械設備器具，於105年10月底前提出適合我國國情之產業用機械產品安全標準（草案），並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84】"],["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楊　曜","(六)危險性機械設備是事業單位生產的核心設備，廣泛使用於各工廠及營造工地，安全檢查不落實或使用不當，極易造成操作人員死傷，尤其是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等危險性設備，內容物往往是高壓高溫的化學物質，發生災害時，除可能造成操作勞工的傷亡外，甚至因為內部可燃物或毒性化學物質的洩漏，造成影響層面更大的火災爆炸及廠區周圍民眾中毒等事故，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產業運作。","目前國內雖少有危險性機械設備因本體或結構不良引起的重大災害，惟近年來新設備的操作條件日益高溫高壓化，已設置的機械設備亦日益老舊，以前沒發生危害，不代表未來不會有問題，為防患未然，勞動部應加強落實該等機械設備的安全檢查；委託非營利法人代行檢查機構部分，應編制足額代行檢查人力，並精進代行檢查員本職學能，提升檢查品質，以免危及勞工生命安全，影響事業單位正常運作。","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落實對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管理，強化監督管理作為，編列足額經費，提升代行檢查品質，減少危險性機械設備之災害，莫讓勞工承受生命安全危害的巨大風險，並每年定期將辦理情形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爰該署105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分支計畫「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之委辦費2億2,200萬元，列為排除統刪項目。【85】"],["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原列1億9,292萬1,000元，保留，送院會處理。","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之「勞動基金運用業務」編列2,889萬5,000元。分支計畫「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其中「辦理個人電腦、主機設備、網路設備汰換及勞動基金投資運用相關系統整合計畫軟硬體設備」，需設備及投資566萬8,000元；「強化勞保風險控管系統功能及整合勞動基金國內委託經營管理資訊系統開發」，需設備及投資1,163萬7,000元。問題如下：","1.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105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個人電腦每年以員額人數1/5比例汰換為原則，若有特殊業務需要，得說明計列。」而勞動基金運用局現有員額為145人，若加上新增5人合計150人，依上述規定，105年汰換個人電腦人數應為30人，每人3萬元（依編列標準每台3萬元含作業系統，含螢幕），合計應為90萬元，若加上主機設備及網路設備汰換等，亦不需要至566萬8,000元，故顯有編列不實。","2.「強化勞保風險控管系統功能及整合勞動基金國內委託經營管理資訊系統開發」，設備及投資高達1,163萬7,000元，幾乎年年購置，是否有重複購置或低價高報？亦應詳細說明並提供採購明細表。","綜上，爰建議刪減100萬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7】"],["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二)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之「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億6,339萬6,000元，問題如下：","1.105年度增列職員5名人事費等490萬7,000元，平均每位將近百萬元，勞工退休基金增加，不必然代表人員即須增加，強化基金管理運用與提高投資效益才是正本之道；其次，新增5名職員係屬正式編制或約聘僱？為何需要增加？工作內容為何？應詳細說明。","2.新增5名職員之後，現有派遣人力5人、勞務承攬3人是否繼續維持？亦應一併檢討說明。","綜上，爰建議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6】"],["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本項通過決議2項：","(一)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理包含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投資運用業務，另代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投資運用，其中新舊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國民年金除自行經營外，亦有部分委外經營，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經費2,889萬5,000元。","以該局管理運用之基金觀之，國內委託及國外委託部分，相對自行經營部位之短期績效波動甚大，以勞保基金為例，該基金國內委託期間（90至103年度）之最高報酬率為35.78%、最低為─32.88%；另國外委託期間（94至103年度）之最高報酬率為16.53%、最低為─33.37%，其報酬率波動幅度甚大。且投報率方面，103年度之「國內委託」報酬率係介於7%至10%，最近5年則下滑為1%至4%，最近10年再降至2%至3%；另就「國外委託」報酬率觀之，103年度投資績效介於5%至10%，最近5年及10年之投資績效亦逐步下滑，分別為5%至7%及4.43%。顯見無論國內或國外委託經營，其中、長期績效表現偏弱。","該局所經管之基金近年來委外經營之短期績效波動高、中長期則偏弱，爰建議全面檢討受託機構投資策略及整體資產配置效率，以利提升基金運用績效，確保基金永續經營。【88】"],["提案人：林鴻池"],["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二)勞動基金運用局所經管之基金近年來委外經營之短期績效波動高、中長期則偏弱，允宜秉持退休及保險基金長期穩健經營之獲利需求，全面檢討受託機構投資策略及整體資產配置效率，俾提升基金運用績效，確保基金永續經營。【89】"],["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列2億9,074萬3,000元，保留，送院會處理。","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委辦費」編列580萬元。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為政府打造安全健康勞動環境之重要研究智庫，惟現今我國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仍高於歐美先進國家，允應全面檢討研究議題設定之策略，並積極推廣研究成果應用。惟該所為研究機構，編列高額委辦費用，相關委外成效不明，業務是否應大幅委外值得商榷，建請減列「委辦費」80萬元。【90】"],["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二)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國內旅費」編列393萬1,000元。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為研究機構，編列高額國內旅費，相較104年度294萬元亦大幅增加。具體內容不明，相關費用應撙節使用。為避免經費監督不易，並避免浮編預算之虞，建請減列「國內旅費」90萬元。【91】"],["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三)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辦理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展示、研發成果推廣與國際交流」編列2,758萬7,000元，存在下列問題：","1.此預算係屬展示館預算，展示館立意良善，但參觀人數不如預期，應檢討人力配置、開館時間以及相關成本支出，俾節省公帑。","2.委託辦理展示館運作管理及行銷，需業務費280萬元，此業務亦屬多餘，因展示館係專業展出，一般社會大眾多不感興趣，故對外行銷有畫蛇添足之嫌。","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萬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4】"],["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四)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有害物風險評估、控制技術及健康管理研究」編列4,122萬3,000元，存在下列問題：","1.近年來，有關細懸浮微粒PM2.5漸為國人重視，其對人體危害日益嚴重，對於長期暴露戶外工作之勞工可謂深受其害，因此，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對於有害物的研究，應將PM2.5納入，並提出對勞工健康影響的研究報告。","2.目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提出「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勞工危害預防指引」，適用對象包括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故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依此指引儘速規劃提出PM2.5與勞工之間的研究課題，初期並應以PM2.5嚴重地區為研究範圍，例如雲林、嘉義、台南及高雄等地區。","綜上，為有效監督政府支出，保護勞工健康，爰建議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執行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3】"],["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本項通過決議1項：","按2010至2014年我國職業傷害死亡千人率各為0.030‰、0.033‰、0.032‰、0.030‰、0.027‰，雖大致呈現下降趨勢，但仍高於加拿大、新加坡、法國、德國等歐美先進國家，顯見我國勞動環境仍有努力空間，職業安全水準亦有待強化。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全面檢討我國勞工職業安全問題發生原因，積極推廣研究成果，針對如何有效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2】"],["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楊召集委員玉欣及陳召集委員節如出席說明。","散會","INCLUDEPICTURE \"F:\\\\scan\\\\8\\\\8-000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F:\\\\scan\\\\8\\\\8-0004.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F:\\\\scan\\\\8\\\\8-0005.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F:\\\\scan\\\\8\\\\8-0006.jpg\" \\* MERGEFORMAT","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藥事法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藥事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吳秉叡等24人擬具「藥事法第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江惠貞等2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趙天麟等1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林岱樺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四)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一、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藥事法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藥事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吳秉叡等24人擬具「藥事法第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江惠貞等2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趙天麟等1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林岱樺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四)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段落：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王惠美等33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王惠美等33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段落：審查人民請願案4案。"],["三、審查人民請願案4案。","(一)高斌書君為保障中醫傳統推拿助理工作權及生存權，特擬具「中醫師推拿整復師法草案」，建請立法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請願文書乙份。","(二)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藥事法」第103條為不辦考試，廢棄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請願文書乙份。","(三)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召集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討論「藥事法」第103條修法事宜乙案。","(四)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藥事法」第103條為不辦考試請願文書乙份。"],["主席：現在進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法說明。","首先請提案人王委員惠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關於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審查，因為非常多委員有相當多不同的意見，所以徵詢現場委員，我們現在是否要進入逐條審查？","由於在場委員表示不用進入逐條審查，我們作如下宣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另擇期處理。與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之列席官員可以先行離席，謝謝各位。","繼續請內政部、勞動部和農委會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的修正草案進行報告。","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審查沒關係，就送朝野協商。","主席：我們剛剛已宣告另擇期處理，因為大部分委員都希望如此。假若這個修正草案要送朝野協商，全部條文都要唸過才行。","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這個修正草案就送朝野協商，這樣大家都不會得罪，對不對？"],["蘇委員清泉：（在席位上）hold在這裡也是……","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hold在此便不要審查了，因為這個會期已沒有時間審查。","這個修正草案就送朝野協商，我們先將之唸過。","主席：可是我們剛剛已宣告，部長也已離席，現在要如何處理？"],["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我剛剛有請他們先不要離開。"],["主席：現在先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針對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審查，有委員要表達意見。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同仁。關於今日主席安排審查的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實之前其他委員已安排過這個議程，亦進行過詢答，現在照理要進行逐條處理。今日一早有非常多朝野委員出席，雖然他們都沒有上台表達意見。","主席剛剛已宣告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審查，然而即使如此，我們也應該把話說開。台灣的中藥商從20多年前迄今日漸凋零，當時政府的不作為導致一個世代以上的問題沒有解決，你們讓中藥商現今已無以為繼。雖然現行規定藥師只要修習16個學分，就可以調劑中藥，甚至你們也試圖調高藥師的調劑費用，以促使更多藥師到中醫診所，或到相關醫事服務機構辦理調劑工作，但是目前顯然沒有擁有這方面資格的藥師來處置中藥材，我們找不到中藥師來處理中藥材。現在擁有證照的藥師除調配粉劑科學中藥外，我們沒有看到他們辦理最精華且最應該承繼的處置中藥材工作。由於這要費時費工，所以目前這是斷層的。如此對於病人或消費者都是不公平的，至於提供者，他們的生計權也斷了。因為當時衛福部等相關單位的不積極作為，導致目前的情況，如今你們又要如何儘速以行政作業來救濟和補足？這是不能迴避的事情。身為立法委員，我們的工作是要使大家各安其位，各司其職，重點在於讓每個人保有生計權和發揮專業，這應該是不相違背的。然而現在這個部分卻被處置到這種程度！最糟糕的是行政單位擺爛，讓我們委員必須承受下列情況，即這個傳統行業已無以為繼，無人願意面對和處理中藥材調劑，有熱情且有使命感者卻又礙於藥事法尚未修正，至於中藥師法，大家也不願意好好研議，包括未來對於藥的處置、中藥和西藥有無分野等等，這些都無法進行完全的處置，因為行政單位不願意。迄今為止，西藥是西藥，中藥是中藥，對於二者有無相容部分或有無應該分工的部分，行政單位都在擺爛，不予處置。中醫藥司好像「媳婦仔」，不能有作為，也沒有作為。我們真不知你們要如何向人家交代。","今日有許多委員表達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爭議這麼大，包括調劑權究竟要如何認定，中藥商販賣、處置中藥材的規範及其和消費者間的行為要如何有最好的安排等等。如果行政單位對此不提出作為，這個案件真會永遠沒完沒了！本席只能說，身為立法委員，希望未來中藥商、藥師、中醫師乃至消費者、被醫事服務的相關團體單位均應正視這樣的問題。台灣社會對於中醫、中藥的倚賴程度的確很高，可是目前政府對於這個部分是看似想管卻又放任不知如何管的狀態。哪些部分要分野、又哪些部分要分工應該趕快釐清。我們企盼今日會議結束後，行政單位自衛福部到藥事管理單位都必須正視中藥商的生存問題。不修法的話，他們永遠都處於可能被檢舉、身分曖昧不明及無法生存的困境。行政單位要負起責任，立法體系也應該努力協調促進各界面對並處理這個問題，這是不相違背且要處理的事情。對於中藥商的生存權，二十餘年來，你們不發證、不發照，任由擺爛，這是不能原諒的。因此，我在這裡具體提出一些建議，請問今天列席的行政最高單位是誰？是部長嗎？部長要不要談一下？","主席：因為剛才做了宣告，所以部長已離席，現在正請他們在回來的路上。","江委員惠貞：請部長把話說清楚，對於人家的生存權，你們有沒有一個中間的緩衝做法？不能因為法不修，就讓他們永遠曖昧不明、身分不清，若換成我們自己是這樣，請問大家可以接受嗎？而且他們還承受了這樣一個20多年的錯誤。"],["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提案修法的江委員方才已提出意見了，而我們也知道這兩個大團體都有在請託，但我們關心的就是江委員所提的，這20多年行政單位是怠惰的、是沒有作為的，這是不可原諒的，然後你們又不積極提出相關的方案，這真的是對不起中藥商，他們沒有特別要求什麼，而是希望能有合理的對待，20多年的行政怠惰，然後今天若沒有決定送朝野協商，那就沒有機會了，必須等到下會期，屆時要再排入議程，不知要到什麼時候了，所以不可以這樣子，行政部門一定要提出一個辦法，讓我們覺得這是一個公正、公平、公義的事情，因此，請部長能夠回來列席並答復我們一些問題。","主席：等部長來到會場後我們再繼續開會，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徐委員少萍程序發言。","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段時間委員們因為選舉，可說是非常的忙，所以很感謝目前在場的委員，為了爭取時間，本席建議變更一下程序，先審農保條例第五條修正草案。謝謝。","主席：對徐委員提議先審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決定。","現在就請內政部黃主任秘書說明。","黃主任秘書麗馨：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之關注與支持，並為農民爭取福利，表示由衷敬意。","依議程安排，今天大院審查行政院、王委員惠美等33人擬具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本部列席備詢，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壹、行政院所提版本說明："],["一、修法重點：","(一)明定農會會員加入農保之資格為須從事農業工作，使農會會員與非農會會員參加農保之資格認定標準一致。（修正條文第5條第1項）","(二)農會會員及非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授權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5條第6項）"],["二、修法效益：","(一)農會會員與非農會會員參加農保之資格認定標準與審查權責趨於一致，可避免因兩者身分別差異而衍生諸多爭議。","(二)可落實查核參加農保者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情形，回歸農保為農業職域性社會保險之本質。"],["貳、王委員惠美等33人所提版本說明："],["一、修法重點：","鑒於有部分農保被保險人雖已於102年1月30日農保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卻囿於審查程序及支付作業效率，以致款項實際入帳時間於農保條例修正施行後，而無法繼續參加農保，為顧及渠等農保被保險人權益，並兼顧制度間銜接過渡時期之公平性，爰增訂第5條第4項，規定於102年1月30日修法前已加保之農保被保險人，而其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雖於修正施行後，惟其提出申請在修正施行前，於102年1月30日修法後亦得繼續參加農保。（修正條文第5條第4項）"],["二、本部意見：","(一)基於申請給付之行政作業時程確實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並為兼顧制度轉換期間之公平性，及保障渠等人員之權益，爰本修法方向，本部敬表支持。","(二)惟為使本條例第5條條文項次更為精簡、經濟性，建議不增列第4項，而逕於第3項增修為「本條例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以上僅就行政院及大院委員所提具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報告。尚祈主席及各位委員，賜予指教。謝謝！"],["主席：請農委會戴主任秘書說明。","戴主任秘書玉燕：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本人謹代表農委會向各位委員報告，至感榮幸。"],["一、行政院提案修法緣由：","依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下稱農保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被保險人分為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兩種，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程序分別由農會法、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及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保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非會員辦法）等不同法規規範，形成農保被保險人因加保身分差異，其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有所不同，此已造成農民、農會及地方政府執行上之困擾，並多次向本會建議修正農保條例第5條規定，將農民參加農保之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調整為一致性標準，以避免爭議。爰經相關部會共同通盤檢討後，由內政部擬具農保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敬提請審議。"],["二、修正重點：","為避免農保被保險人之資格身分差異爭議，調整農會會員參加農保之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與非農會會員參加農保相同，更為簡便，使農民參加農保資格一致化，並授權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資格認定標準及審查辦法。"],["三、修法影響：","(一)本修正草案，因未涉及農保加保資格及審查程序之變動，對目前實際從農者無影響；亦不新增加農保被保險人人數。","(二)修法後，農會會員與農保被保險人資格不再相互連結，不會因會員或農保任一項資格的喪失，而相互影響。","(三)目前農會為農保投保單位，實務上總幹事為農保資格審查小組召集人。修法後，農會仍將繼續辦理農保資格審查及服務農民的工作。"],["段落：修法效益："],["四、修法效益：","(一)農保資格應依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情形認定，農會法規定農民參加會員而加保得持同戶直系血親土地；但非會員辦法規定可持不同戶直系血親土地，其更符合目前社會現況。修法後，農會會員與農保資格不再相互連結，老農將農地贈與不同戶子女，其農保權益將可獲得保障，也就是解決目前農會會員加保時需為同戶的限制。","(二)非會員辦法對於年滿65歲以上之農保加保15年被保險人已放寬加保條件，以鼓勵老農釋出農地，並協助青年農民擴大生產規模，也就是青年回鄉、青年從農。修法後，農會會員部分亦比照辦理。","(三)農會會員與農保資格不再連結後，以前農民加入農會會員，一戶只限一人，現在修法讓農會會員回歸人民團體的規範，其資格條件可再做更廣面向的思考。感謝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本會農業施政的支持及對農民的關心。本修正草案通過後，農民參加農保的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將調整為一致性的標準，不論農會會員或非農會會員，符合該標準即得參加農保，農民參加農會的資格及審查則回歸農會法等相關法規規範。此除了保障農民參加農民團體的結社自由外，亦可讓農保制度更趨周延，並符合農民的需求。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賜予指教，謝謝！","主席：因為本會委員對剛才的藥事法原始宣告另有意見，所以我們請黨團及議事人員趕緊連絡衛福部部長，在農保條例修正草案審查結束之前回到會議室來進行議案的討論。","現在開始進行農保條例的詢答。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委員若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詢答結束後會馬上處理臨時提案。","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王委員育敏、鄭委員汝芬均不在場。","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真的很忙、很混亂，主席也很辛苦。再來，今天能修正農保條例是一件很好的事，因為我是來自農業縣的立委，常常都會接到相關的陳情，像一些老農民的農地過戶給兒子後，自己就沒有農地了，不像以前是要有4分田，現在則是要有1分地來做佃農，昨天還聽到我的助理說，連他的一個朋友都跑去買農地，就是為了繼續維持農會會員的資格，因為只有農會會員才能夠參加農保，而農會會員又牽扯到農會的選舉，然後一些規定又賦予農會、縣市政府太大的權力，所以這個部分真的是盤根錯節，然修法之後，若實際有從事農作，就可以維持其農保的身分，是不是這樣呢？"],["主席：請農委會戴主任秘書說明。","戴主任秘書玉燕：主席、各位委員。若是不同戶，但持有直系血親的土地，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然後經過一些審查的程序並確定者，就可以保有農保加保的資格。","蘇委員清泉：回到方才的問題，若農民將農地過戶給兒子，但兒子把農地都賣掉，可是他改用佃農來承租，繼續在那塊地上耕作，請問這樣還有農保身分嗎？","戴主任秘書玉燕：對，只要是承租，有實際從事農業，再經過審查的程序。"],["蘇委員清泉：佃農需要承租幾分地？"],["戴主任秘書玉燕：0.2公頃。"],["蘇委員清泉：所以是2分地。承租他人土地就能保留資格嗎？他還有沒有農會會員身分？","戴主任秘書玉燕：承租者也可以參加農會會員，但是有相關的條件。","蘇委員清泉：有關農保的恢復及農保的條件，將來你們還是授權農會完全處理嗎？現在比較有爭議的就是認定上的問題。","戴主任秘書玉燕：對於農民參加農保的審查條件，雖然農會總幹事是小組召集人，但基本上是個5人小組，農會有3名代表，政府有2名代表，也就是說，公部門是有2位代表，所以在資格審查上會核實認定。","蘇委員清泉：如果今天要修正的條文通過之後，哪一種人會實際得到該有的權益？","戴主任秘書玉燕：舉例來說，很多老農在生前就把土地贈與給子女，依照現在的規定，老農與其子女不同戶或居住在不同縣市，老農的土地已經贈與給子女，就算老農實際上還是有在從事農業工作，但是因為沒有土地了，所以他的農會會員會喪失，農保資格也會喪失。但是在本次修法之後，雖然土地已經贈與給其子女，而且他們不同戶籍，但實際上這塊土地是由老農在負責耕作，那麼他還是可以保有農保的加保資格。","蘇委員清泉：這樣不就跟買賣一樣的意思了？舉例來說，老農把土地過戶給兒子，他與兒子居住在不同縣市，這位老農名下沒有農地了，但那塊土地還是由他在耕作，他必須要向兒子承租嗎？"],["戴主任秘書玉燕：不用。"],["蘇委員清泉：如果他兒子把土地賣給第三者呢？那塊土地也是別人的名字啊！","戴主任秘書玉燕：老農與他兒子有直系血親的關係，跟第三人……","蘇委員清泉：如果老農兒子是不肖子，他把這塊土地賣掉，這位老農就必須向第三者承租，以佃農身分去加保，這樣就可以，對嗎？","戴主任秘書玉燕：對，有承租的事實。","蘇委員清泉：現在最大的問題就出在這裡，這對這些老農是非常不公平！在他們喪失農會會員或農保資格之後，你剛才有提到補救措施，他去申請老人津貼是3,500元，但老農津貼是7,000元，津貼只能擇一，不能重複領取，等到他恢復農保資格後是不是就可以繼續領老農津貼？","戴主任秘書玉燕：委員是說他放棄3,500元，來領老農津貼嗎？"],["蘇委員清泉：對。","戴主任秘書玉燕：如果符合領取老農津貼的資格，當然就可以領取。","蘇委員清泉：好。第三個問題是戶口遷出後又遷回來的那一種，現在這個都已經取消掉了，這種的要怎麼辦？","戴主任秘書玉燕：那個先前已經有處理了，現行已經處理過了。","蘇委員清泉：舉例來說，某老農將戶口從枋寮遷至東港，等到選舉完又把戶口遷回去了，這種情形很多，但他們回來後連農會會員身分都不見了！"],["戴主任秘書玉燕：這個問題我請處長來說明。"],["主席：請農委會輔導處張處長說明。","張處長致盛：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很實際的情形，如果他是以農會會員的身分加入農保，當他將戶口從東港遷到枋寮，只要戶籍遷出東港就是法定出會，農會會員資格喪失，農保資格相對也就喪失了。之後他再把戶口從枋寮遷回東港，因為農會會員是申請制，如果沒有經過東港農會的理事會審查其會員資格，他的會員身分是回不來的。因此，我們希望能將此二者脫勾，以會員加入農保就必須要有會員身分，如果我們把它分開，他戶口遷回來之後，我們可以從農保資格來審核，只要他符合農保資格條件，東港農會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讓他恢復農保資格，這中間可以再回溯以前的農保年資，這樣對實際務農者是有幫助的。","蘇委員清泉：他將戶口從東港遷至枋寮，但他還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都沒有變，但是因為戶口遷出去，所以農會會員與農保的資格都沒有了，過半年後他又把戶口遷回來，他仍然一樣從事農業，完全都沒有停止過，但他的農會會員身分要恢復比較困難，而農保可以先恢復，你的意思是這樣嗎？"],["張處長致盛：是。","蘇委員清泉：所以兩個脫勾，這對實際從事農業耕作的老農來說是個保障？","張處長致盛：對，尤其是這次修法將其脫勾之後，委員剛才所說的，將土地贈與給子女但實際上仍從事農業耕作的老農，以現在的狀況來說，因為子女與老農不同戶，老農的農保資格會喪失，但是以非會員狀況加保的話，可以持不同戶直系血親的土地，這種狀況他的農保資格就維持住了。","蘇委員清泉：你們有沒有粗估過本條修正通過之後，會影響的人數有多少？","張處長致盛：事實上，這些人還是在農保中，只是確保有些人因為某種情況會喪失資格的部分。"],["蘇委員清泉：所以影響的人數多少你們也不知道。","張處長致盛：因為還沒有發生，所以比較不容易……"],["蘇委員清泉：不多吧？"],["張處長致盛：但是也不會增加就對了。","蘇委員清泉：就算增加也不多啦！我是覺得這對農民是很重要的，我們全力支持。"],["戴主任秘書玉燕：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滄敏、陳委員節如、黃委員偉哲、黃委員昭順、李委員貴敏、邱委員文彥、陳委員亭妃、周委員倪安、賴委員振昌、葉委員津鈴、蔣委員乃辛及李委員桐豪均不在場。","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程是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修正案，最近農委會清查所謂農保資格時，產生了非常多問題，其實都會區與鄉下地區因農保資格所產生的問題樣態不太一樣，在農村地區，耕種就是耕種，很單純，但都會與鄉村也會有一致性的問題，一致性的問題就是從祖先手中傳承過來的土地，經過一代、二代、三代之後沒有辦法分割，因此面積就不斷的零碎、破碎化，其實真的分割也會使土地破碎化，這也很傷腦筋。在土地沒有分割的狀態下，不管鄉村或都市，大家都有一些默契，雖然擁有土地持分，但是會讓想耕種的人去種，這在都市就會產生不同的問題，都市的問題是現在農業無法讓農民賴以維生，鄉下不值錢的土地在都市是非常值錢的，又因為工業區面積不足，工業廠房的需求量大，所以在市區郊圍就有很多農地違規使用，就會有很多工廠，農民不再只是種植農業，還會「種鐵厝」，鐵厝的旁邊可能還是在務農，現在問題就來了，如果參加農保者的戶口做了調動，剛好被你們清查到，你們就會取消他的農保，對吧？"],["主席：請農委會戴主任秘書說明。","戴主任秘書玉燕：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他是農會會員，會因為這樣而喪失資格。"],["林委員淑芬：是農會會員的身分消失還是連農保資格都消失？","戴主任秘書玉燕：如果是農會會員，因為出會，農會會員的身分會消失，農保也會跟著消失。"],["林委員淑芬：可是他耕種的事實不變耶！","戴主任秘書玉燕：對，這也是我們這次要修法的主要原因。","林委員淑芬：好，這是個好事。請問如果本條修法通過，當農民的戶籍有異動時，其農會會員身分與農保資格都還會存在嗎？","戴主任秘書玉燕：是否符合農會的會員身分，有資格審查的條件……","林委員淑芬：這個要放寬嘛，對不對？","戴主任秘書玉燕：農保也有一些加保要件，只要符合加保要件，當然就可以享有農保。","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說的是，本來就具有農保資格的人，在沒有修正這一條規定之前，只要戶籍異動，就會被剔除農會會員身分與農保資格，對不對？"],["戴主任秘書玉燕：對","林委員淑芬：修正這一條規定之後呢？其農會會員身分存在，所以農保資格也存在，對不對？","戴主任秘書玉燕：對，基本上沒有變，只要農會會員身分存在……","林委員淑芬：好，那我們贊成這樣的修法。請問如果不是因為戶籍遷移的問題，還有什麼狀況會被退保？","戴主任秘書玉燕：就是農地喪失、已經沒有農地了，或者是實際沒有從事……","林委員淑芬：本條修正通過之後，農地沒有喪失且原本具有農保身分者，就不容易被剔除農保資格了？"],["戴主任秘書玉燕：對。","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不會再清查一次嘛，本來我們有個疑慮，如果你們要求再加保一次，就要確認耕種事實與土地事實，在共業的土地上，耕種事實與土地事實是很難證明的，因為雖然有持分但沒有指定位置，所以你們要求人家去蓋分管證明，如果分管證明能蓋得出來，大概分割也幾乎可以完成了，如果沒有辦法分割、沒有分管證明，要重新加入農保是困難重重，但這次修法之後，大概就統統沒問題了，是不是？","戴主任秘書玉燕：基本上，農保資格的清查是一直持續在進行的，本來有一些條件，其加保資格也就一直在做，不會因為修法後去額外清查，所以關鍵是只要加保資格持續存在，後續的清查當然也不會對他造成任何影響，這個關鍵就是農民有實際從農的事實，這才是關鍵點。","林委員淑芬：對，我們也是希望框在這裡，擁有土地、實際從農。","另外，有人在管制區內擁有土地，也實際務農，而且那個土地明明就是農地，卻在分區管制時被劃入墓地範圍，但那裡不能作為墓地使用，現在是農地，而且在保護區內，但是卻禁止人家加保，請問這個要怎麼辦？"],["戴主任秘書玉燕：這個個案的事實……"],["林委員淑芬：這應該不只是個案。","戴主任秘書玉燕：我們可以會後再向委員請教，我們來瞭解整個的狀況……","林委員淑芬：我的意思是制度面的問題也要解決，人家的土地實際上就是農地，政府的土地分區管制將其劃為墓地，但那塊地卻不能作為墓地使用，因為在保護區、管制區之內，水土保持也不允許再葬，所以只能從事農業，他一輩子就在那塊土地上耕種，其祖先也在那塊土地耕種，自始至終的子子孫孫都在那塊土地務農，有農地也務農但是卻沒有加保資格，只因為那塊土地被劃為墓地。","戴主任秘書玉燕：這個部分，我們會再跟內政部共同來研議，像這樣的情況，制度面……","林委員淑芬：你說跟內政部研議的意思是剔除嗎？你知道剔除有多困難嗎？沒有剔除的話，他們怎麼辦？他們的確是農民，而且是最弱勢的農民，有農地、有土地，在那裡務農，一代、二代、三代，直到這一代被劃為墓地，他也因此沒有辦法加入農保，這是制度面要思考的問題，我今天把問題拋出來，希望你們去思考，這種是最弱勢的，希望你們能幫他們解決這個問題。謝謝。"],["戴主任秘書玉燕：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惠貞及楊委員瓊瓔均不在場。","請楊委員曜發言。","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農漁會的會員資格與戶籍之間的關聯，土地在哪個地區，戶籍也必須要在那裡，如果戶籍遷出，就會喪失資格，是嗎？"],["主席：請農委會戴主任秘書說明。","戴主任秘書玉燕：主席、各位委員。對，會喪失會員資格。"],["楊委員曜：你們有沒有進行宣導？或是有其他管道讓農漁會的會員明確知道這件事情？","戴主任秘書玉燕：基本上，我們有責成各試驗改良場所在對農民進行相關宣導時要予以提醒。","楊委員曜：坦白講，人民有知法的義務，這是基於法律的推動，但這是很困難的事情，特別是對農漁民來說，要求他們知道各類相關規定是強人所難，如果你們只是在各類活動上進行宣導，會不會宣導不足？","戴主任秘書玉燕：我們也可以透過農漁會體系向農民做更清楚的宣導，讓農漁民知道，如果戶籍有所異動，遷離該鄉鎮農漁會組織區域，以目前農會法與漁會法的規定都是法定出會事由，後續的權益影響很大，這個部分我們會再加強。","楊委員曜：對，就是要請農漁會在任何通知上都加註，因為是不是有會員資格會直接影響其權利與義務，假如因為宣導不足導致一些不必要的困擾和問題的話，似乎也不太好。有關這部分，你們回去就照做，請農漁會一定要多加宣導，不只在開會的時候要宣導，只要寄發任何通知，包括開會通知、投票通知等，都加註一下，這樣的宣導程度才夠，好嗎？"],["戴主任秘書玉燕：好。","楊委員曜：針對今天修法的部分，簡單問兩個問題，第一、行政院版中直接在第五條第一項加註「從事農業工作」，請問要如何認定？","戴主任秘書玉燕：有關有無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部分，目前是由農會組成的審查小組來進行資格審查，因為農會人員對於當地農民是否有實際從事農業的情形，會有基本的了解。","楊委員曜：加註後是會更明確，但有關認定的部分，你們還是讓農會來做？","戴主任秘書玉燕：對，基本上會由農會和公部門人員共同參與審查小組。","楊委員曜：你們自己提出要修法，但目前卻沒有想法，然後要放給農會去做？","戴主任秘書玉燕：基本上被保險人不能有實際從事農業以外的專任職務，舉例來說，假設我是公務員，我有我的專任職務，如果我要加入農保的話，在審查時就會受到一些實質的判定。","楊委員曜：當然如果他有其他的專任職務，可能就不符合農民的身分，但我的問題是，這樣的修法應該是針對如果他本身沒有其他的工作的話，你們要如何認定他有在從事農業工作呢？","戴主任秘書玉燕：基本上有審查小組和審查的相關規範，有關他是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部分，因涉及實質認定問題，所以當然是由審查小組來判斷。","楊委員曜：我問的是，審查規範是什麼？","戴主任秘書玉燕：舉例來說，基本上……","楊委員曜：主秘，沒關係，假使修法通過後，你們回去還是要擬出一定的規範，我只是先點出來而已。另外，有無限制從事農業工作的時間？以漁業為例，可能每年至少要出海3個月或100天，請問農業有沒有相關限制？","戴主任秘書玉燕：有關農業的部分，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天以上。","楊委員曜：所以和漁業的認定方式一樣，因為各類農業的性質不同，有的作物是一年365天都可生產，有的作物是季作，就是一季只收成一次，所以也不能規範得太嚴。另外，王委員的提案建議放寬一些請領標準，請問你們有沒有計算過，如果條文修正後會增加多少人？"],["戴主任秘書玉燕：增加約1,400多人。","楊委員曜：這算是一種權益的保障，所以有關王委員的提案，我還算贊同，行政院的報告也是贊同的嘛？","戴主任秘書玉燕：對，因為農保條例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基本上內政部的報告也是贊成的。"],["楊委員曜：請說明贊成的理由為何？"],["主席：請內政部黃主任秘書說明。","黃主任秘書麗馨：主席、各位委員。當初102年修法時，就有考慮過渡時期的狀況，往後如果已經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就不能參加農保，但修正施行前已參加農保者，就有過渡時期的保障。此法於102年1月30日修正施行，如果被保險人於修正施行前就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惟因老年給付的行政程序等因素，以致未領取款項，約有1,400多人就因此不能再參加農保，這樣對他們的權益是有損害的，因此我們有考慮到過渡時期的保障。","楊委員曜：好，謝謝。農委會回去後，仍需就本席所要求的部分去執行，不只是在會員資格方面，因為要讓農漁民接觸法規是非常困難的，所以應該儘量宣導相關的規定，特別是會員資格的部分，好嗎？","黃主任秘書麗馨：好，這部分我們會積極地進行。"],["楊委員曜：謝謝主席。"],["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修院版農保法第五條，其中該條第一項修改為「農業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因增加「從事農業工作」這6個字，就會如你們所說，農民健康保險具有農業職域性社會保險之特性，應保障真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保險權益。因為增加此6字，就可以確定這些事情？"],["主席：請農委會戴主任秘書說明。"],["戴主任秘書玉燕：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是本來就有的相關規定。","劉委員建國：我的意思是，如果只因為加此6字，就可以如提案說明所說能落實保障真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保險權益的話，我會覺得很納悶。","戴主任秘書玉燕：此條主要的關鍵在於第六項，這項是針對第一項農會會員或第二項非農會會員要加入農保的情形，本來第六項有個資格審查相關辦法授權訂定的子法規，而現在的第六項包含了第一項和第二項，也就是說，不論是農會會員或非會員加入農保的資格條件，同樣都適用第六項的授權辦法，不因身分別差異導致加保資格條件不一致。","劉委員建國：所以你要強調的是，希望不因身分別差異導致加入農保條件不一致嗎？"],["戴主任秘書玉燕：對。","劉委員建國：你剛才回答楊委員時，有提了一個比喻，但我覺得這樣的情形一般不太會發生。舉例來說，已經具有公保資格的人，即便有從事農業工作，也不會想要加入農保。但是像雲林、彰化或屏東這種農業大縣的農民，很多都必須兼職才得以生存下去，且在兼職的過程中，除了從事務農工作外，還需兼職一份幾小時的工作，但可能又因4人以下而無法投保勞保，一定符合此種資格，才可能發生剛剛說的情形。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可能無法參加勞保，且農保資格又不能被認定，主秘知道農業縣可能會發生這樣的狀況嗎？","戴主任秘書玉燕：如果他有實際從農，且一年有90天以上的話，我不太明白為何會有委員所說不能加入農保的情形及其原因關鍵點為何。","劉委員建國：你剛剛答復，如果他一年有90天以上實際從事務農工作的話，就可以認定，請問90天是由誰來認定？","戴主任秘書玉燕：有關這部分，基本上農會有個審查小組。","劉委員建國：他一定要真正的從事務農工作，其耕作的農地是一定要是他所有，還是也可以是承租的？"],["戴主任秘書玉燕：承租的也可以。","劉委員建國：農地如果不是他的，也不是承租的，他幫別人做事，也是從事務農工作，這樣可以嗎？","戴主任秘書玉燕：這部分就涉及證據力的問題，也就是說，審查小組在審查時，如果申請人沒有自有農地，也沒有承租農地，有關他從事農業之地點的部分，可能就涉及實質審查的問題。","劉委員建國：你已經答復到快要打結了。我舉幾個簡單的例子，其中一個狀況是比較可能發生的，另一個狀況是普遍性，也不是個案。假設有個農民從年輕時就加入農保，從事務農工作，也有自己的土地，但可能因為子女的因素，導致其農地被處分，他不一定是60歲，可能是65歲甚至65歲以上，然而因為他的農地被處分掉，所以沒有農地，也無法快速地租到土地，甚至可能他身體不好，即便租得到農地，也不見得可以繼續從事務農工作，但是他一輩子繳了那麼多、那麼久的農保，到最後卻因為農地被子女處分掉，以致喪失農保資格，因為他已經無法從事務農工作，實際上也無法再去務農，即便有意願繼續務農，可能身體也不允許，又或者他隔壁的親戚告訴他，不然你來我這裡幫忙，有可能審查小組不會做這樣的認定，因為他們是親戚，就像是湊人數來幫忙一樣。請問如果遇到以上3種情形，要怎麼處理？","戴主任秘書玉燕：委員所舉的例子是有可能存在的，但如同我剛才所說，農民要加入農保，原則上就是要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劉委員建國：你講的原則我都知道。","戴主任秘書玉燕：剛剛舉的老農的狀況，我們確實需要替他解決，但可能不是透過保險機制來解決。","劉委員建國：如果不透過保險的話，要透過哪方面來解決？","戴主任秘書玉燕：透過像年老相關的救助，或是未滿65歲前，還可以採加入國保的途徑，所以很多事情不應該混為一談，保險有保險的機制，社會福利有社會福利的機制，農會會員有農會會員的機制，我們希望……","劉委員建國：我現在是從農民保險的範疇來和你談，如果你要講國保或社會福利等機制，我想你絕對講不過我，也講不過楊委員啦！有關弱勢服務的部分，我至今已經做了18年了，所以你不要跟我談這些，我不是要挑戰你，但你也不要和我說這些，我只是要問，假設我是個農民，從年輕時就務農，並加入農保，然後數十年後，因為子女的因素將其農地處分，在無預警的情況下，我的農保資格就被取消了，雖然我有加入農保，但已經無法再務農，你們要將我的農保資格取消，但是，你們是不是應該站在這樣的領域去思考，其實這樣的情況不是少數，但也不是真的很多，但是你們告訴我，如果農民沒有農地，可以去租地，即使沒有租地，還是可以從事農業工作，只要經審查小組認定一年內有從事90天以上的農業工作的話，還是可以認定。舉例來說，假設有A、B、C三人，C告訴你們，因為隔壁是我的親戚，所以他們允許我到他們的土地「綁」東「綁」西，做些有的沒有的，只是農會不一定會認定，有誰會真的去看90天？請問90天要如何認定？這是你們回復的答案，所以我請教你們。","另一種情形是，農民已經60幾歲了，年紀已經一大把了，就像雲林縣是全世界空污最糟的地方，愈做愈容易得內傷，農民可能不到60幾歲，腰就挺不起來，身體也帶傷，可能又得肺癌或肺腺癌，本來可能剩下2、3年、1年甚至半年就滿65歲，可以領到7,000元的補助，但卻因為其農地被處分，以致農保資格被取消，不能領老農津貼。我說的是這個，如果要處理救濟的問題，我自己處理就好了，還需要問你們嗎？","戴主任秘書玉燕：我們有提一個修正案，目前已經送到行政院，但尚未經過審查。如果長期從事農業的老農，有遇到像劉委員所說的情況，我們也希望能給予他們一些保障，但目前此案已送進行政院，還尚未出行政院的大門。"],["劉委員建國：要等到什麼時候？"],["戴主任秘書玉燕：這部分我們當然會積極地在行政院……","劉委員建國：在案子送進行政院審查的過程中，你知道已經發生多少件案例了嗎？什麼叫做「台灣精神」？如果你們要管農保，就應該要想到這點，為何農民要保險？農民從年輕務農到老，如果在過程中財產出了問題，他們就真的變成一無所有了，這樣的方式真的不對，他們不會明明沒有從事農業工作，還要惡意或故意去領老農津貼或農民保險，農民沒有那麼「奸巧」。但當這些農民可能繳到在最後前半年或一年時發生問題，然後我們告訴他，不然你去「綁」或去承租，但你們真的以為農地那麼好租、那麼好「綁」嗎？「綁」完後，是由誰來認定90天以上呢？這是你們告訴我的，所以我才請教你們。真的沒有那麼簡單，有很多人的資格因此被取消了，一個老農繳了一輩子保險，最後卻告訴他：不好意思，因為你已經不符合農民的資格了，所以不論是農民保險或老農津貼等都無法領取。這是要逼農民去上吊自殺嗎？因為他們還要再等行政院去決定後續的處理辦法。","戴主任秘書玉燕：因為這部分涉及相關的法令和規定，當然還是要透過一定的修法程序才能夠解決。","劉委員建國：我再強調一次，什麼叫做「台灣精神」？簡單地說，台灣精神就是老農精神，有台灣沒農業，真的是台灣不像台灣。"],["戴主任秘書玉燕：台灣的定位是有農業的。","劉委員建國：有關保險資格的問題，如同我剛剛所說，我對於要從事農業工作的規定沒有意見，但如果要在第五條第一項多加「從事農業工作」這6個字後，才能確認農民保險的資格或範疇，認定真正的農民身分，那表示以前的統統沒有這樣認定了嗎？相對地，那些真正務農4、50年的農民，卻僅僅因為某些因素致不符資格，變成要去找社會救濟制度或是參加政府辦的最弱勢的國保，只剩這兩條路可走，沒有其他選擇，不然就是等，等行政院接受我們的提案，等復議案過、審查過了，但這段時間一等就是兩年、三年甚至四年，就只能慢慢等吧！我覺得這樣不對。","戴主任秘書玉燕：對於委員所說的這種情況我們會進行瞭解，其實每一項制度都有其規範，若制度有不足之處，我們也希望能儘量彌補……","劉委員建國：你們要積極作為且嚴謹地清查，我想沒有人會反對，我現在想說的是，在你們尚未進行嚴謹、積極的清查前，其實存在著我所說的那些人，且有一定比例。當你們這些手段開始執行時，這些比例的人會一一浮現，資格也會被一一取消，我想這些聲音你們絕對有聽到，所以才會答復我已經有相關的因應辦法與作為，也送到行政院，但行政院迄今仍在討論中。既然這是你們在執行過程中所想到、所遇到的問題，為何卻無法因應也無法解決？這樣豈不是很奇怪？"],["戴主任秘書玉燕：我們會再研議看有沒有更積極的辦法可以做立即相關的處理。"],["劉委員建國：一個禮拜內可以給本委員會答復嗎？"],["戴主任秘書玉燕：一個禮拜可能……"],["劉委員建國：但超過一個禮拜就不夠積極了。","戴主任秘書玉燕：我必須務實地講，做得到就做得到，做不到的，我也不敢在國會殿堂講做得到。","劉委員建國：我知道，所以希望你能務實地講，如果你虛應故事，那也實在不好。兩個禮拜可以嗎？這樣夠務實吧？"],["戴主任秘書玉燕：我們再研議看看……","劉委員建國：你說已經報院了，不是嗎？"],["戴主任秘書玉燕：是。","劉委員建國：不然請把草案給我們了解一下，讓我們知道有沒有更具體的方法可以處理這問題。"],["戴主任秘書玉燕：可以。"],["劉委員建國：謝謝。","主席：詢答結束，若無臨時提案，現在開始進行逐條審查。","先進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條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五　條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者，得於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重新申請加保資格審查，經審查仍符合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身心障礙者，得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不受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第一項及第二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王委員惠美等提案條文：","第　五　條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前項被保險人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雖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惟其請領在修正施行前者，亦同。","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者，得於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重新申請加保資格審查，經審查仍符合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身心障礙者，得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不受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第二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請內政部黃主任秘書說明。","黃主任秘書麗馨：主席、各位委員。基於過度時期保障公平性起見，對王委員所提意見敬表贊同。為了立法文字的精簡，建議在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項納入王委員提案增列第四項意旨。爰此，建議在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項第四行「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後加上「或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者」，這樣就可以把王委員的修正意旨納入這裡面了，以上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考。","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黃主任秘書所提建議文字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第三項修正為「本條例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作以下宣告：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楊召集委員玉欣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請問各位，對以上宣告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審查完畢，謝謝各位，跟農保條例相關的官員可以先行離席。","繼續處理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先處理人民請願案的部分，共有4案，請議事人員宣讀。"],["人民請願案：","(一)高斌書君為保障中醫傳統推拿助理工作權及生存權，特擬具「中醫師推拿整復師法草案」，建請立法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請願文書乙份。","(二)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藥事法」第103條為不辦考試，廢棄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請願文書乙份。","(三)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召集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討論「藥事法」第103條修法事宜乙案。","(四)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藥事法」第103條為不辦考試請願文書乙份。","主席：上述4案請願文書是針對藥事法所提出的請願建議，行政單位已經函覆請願人，請願文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時做為參考，不成為議案。請問各位對以上決定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現在進行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有委員對於本席先前宣告另擇期審查有不同的意見，建議送出委員會進行協商，本席在此徵詢在場委員的意見，本案是否在宣讀條文後就將全部的條文送交朝野協商？（是）。","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請宣讀各提案條文。"],["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吳委員秉叡等24人提案條文：","第　一　條　　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獸醫診療機構及其有關事項。"],["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本法所稱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臺灣中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物或物質。","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物或物質。","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或生理機能之物或物質。","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物或物質。"],["江委員惠貞等29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臺灣中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趙委員天麟等19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臺灣中藥典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我國或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林委員岱樺等19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臺灣中藥典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我國或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徐委員欣瑩等20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本法所稱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臺灣中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條之一　　本法所稱中藥材，指源自於自然界，得供藥品使用之植物、動物與礦物及其經加工、炮製而成之飲片。","前項中藥材可同時供食品使用之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以食品使用時，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六條之一　　本法所稱生物藥品，係指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江委員惠貞等29人提案條文：","第六條之一　　本法所稱中藥材，指源自於自然界，得供藥品使用之植物、動物與礦物及其經加工、炮製而成之飲片。","前項中藥材可同時供食品使用之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以食品使用時，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規範，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趙委員天麟等19人提案條文：","第六條之一　　本法所稱中藥材，指源自於自然界，得供藥品使用之植物、動物與礦物及其經加工、炮製而成之飲片。","前項中藥材可同時供食品使用之品項，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其以食品使用時，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規範，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使用途徑、新適應症；降低副作用、改善療效強度、改善療效時間或改變使用劑量之藥品。"],["江委員惠貞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毒劇藥品，係指列載於中華藥典或台灣中藥典毒劇藥表中之藥品；表中未列載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本法所稱中藥材販賣業者，指經營下列業務者：","一、中藥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二、依不含毒劇中藥材之固有成方，按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之零售。","三、中藥製劑之批發。","前項第二款按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其衛生安全標準、場所設置基準、調配作業、調配販售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中藥材販賣業者非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為製造業藥商，不得製造藥物。"],["江委員惠貞等29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本法所稱中藥販賣商業者，指經營下列業務之藥商：","一、中藥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二、中藥製劑非屬中醫師處方藥與指示藥品之批發與零售。","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等之零售。"],["趙委員天麟等19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本法所稱中藥販賣商業者，指經營下列業務之藥商：","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中藥品之零售。","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所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之零售。"],["林委員岱樺等19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本法所稱中藥販賣商業者，指經營下列業務之藥商：","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中藥品之零售。","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等之零售。"],["徐委員欣瑩等20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本法所稱中藥材販賣業者，指經營下列業務者：","一、中藥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二、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固有成方，按買受人需求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之零售。","三、中藥製劑之批發。","前項依買受人需求調配固有成方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其場所設置基準、製程作業、販售登記與交付買受人之營業紀錄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中藥材販賣業者非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為製造業藥商，不得製造藥物。"],["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及維修業者，準用本法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江委員惠貞等23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　　中藥材販賣業者經營業務，應由中藥材管理人員駐店管理。","前項中藥材管理人員，應經相關訓練結業，並經技能檢定合格；其訓練課程、時數、繼續教育、中藥材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徐委員欣瑩等20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　　中藥材販賣業者經營業務，應由專任中藥材管理人員駐店管理。","前項中藥材管理人員，應經相關訓練結業，並經檢定考試合格者為之；其參加檢定考試之資格與程序、繼續教育、中藥材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江委員惠貞等2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中藥販賣商業者經營中藥及其販賣，應聘用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駐店管理。","前項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應由技能檢定合格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者為之；其參加技能檢定之資格與程序、修習之科目與時數、繼續教育及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趙委員天麟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中藥販賣業者經營中藥及其販賣，應聘用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管理。","前項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應由技能檢定合格並修習適當中藥課程學分者為之；其參加技能檢定之資格與程序、修習學分之科目與時數、繼續教育及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林委員岱樺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中藥販賣業者經營中藥及其販賣，應聘用中藥販賣商人員管理。","前項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應由技能檢定合格並修習適當中藥課程者為之；其參加技能檢定之資格與程序、修習之科目與時數、繼續教育及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前項推銷員，以向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獸醫診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為限，並不得有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或擅將藥物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之行為。"],["吳委員秉叡等24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前項推銷員，以向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獸醫診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為限，並不得有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或擅將藥物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之行為。"],["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前項執照之中止或更新換照及藥局經營者應遵行事項等規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九條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申請條件及應繳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申請第一項藥品查驗登記、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變更、移轉登記、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換發、補發及依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定之。"],["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十條之二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五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但該藥商係屬許可證所有人者，不在此限。","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三年後，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有關藥品查驗登記審查之規定提出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及同單位含量藥品之查驗登記申請，符合規定者，得於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翌日起發給藥品許可證。","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必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準用第二項之規定。","新藥相關專利權不及於藥商申請查驗登記前所進行之研究、教學或試驗。"],["謝委員國樑等16人提案條文：","第四十八條　　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前項限期改善前，已製造、輸入之藥物，必要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第八十條規定處置。"],["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二　　藥商為製造、輸入支持生命、延續生命、防免疾病之唯一急難救助藥品者，在無法繼續製造、輸入該藥品之情事，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將上述訊息公告周知相關醫事機構及病患等。","前項急難救助藥品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等規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五十條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二、醫院、診所及機關、獸醫診療機構、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吳委員秉叡等24人提案條文：","第五十條　　須由醫師或獸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或獸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二、醫院、診所、獸醫診療機構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前項須經醫師或獸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江委員惠貞等23人提案條文：","第六十六條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方法，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條及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網際網路刊播者，準用之。"],["江委員惠貞等23人提案條文："],["第六十八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四、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段落：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五、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段落：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六、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蔣委員乃辛等18人提案條文：","第六十八條之一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外國人從事上開薦證行為者，亦適用。","前項所稱「廣告」，應包括廣告新聞化、名人代言節目、帶狀廣告節目、電視購物宣傳及各種平面或電子形式等之宣傳型態。而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產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七十一條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含倉庫、實驗室等處所）、與藥品相關紀錄、檔案、報告等資料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必要時，得將藥品相關紀錄、檔案、報告等資料影印留供訴訟之需。","藥物製造業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為之。","本條所列實施檢查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七十二條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處所設施（含倉庫、實驗室等處所）、與藥品相關紀錄、檔案、報告等資料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必要時，得將藥品相關紀錄、檔案、報告等資料影印留供訴訟之需。"],["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七十四條　　生物藥品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並加貼查訖封緘，不得銷售。檢驗封緘作業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生物藥品之原液，其輸入以生物藥品製造業者為限。"],["潘委員維剛等24人提案條文：","第七十六條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藥物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調劑、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謝委員國樑等16人提案條文：","第七十六條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藥物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調劑、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前項情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其處置，並公布危害藥物及藥物製造或輸入之業者名稱、地址。"],["謝委員國樑等16人提案條文：","第八十條之一　　為增進藥品療程之效益及用藥品質並鼓勵回收家中長期未使用、已過期或過剩的居家廢棄藥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立廢棄藥品回收基金。"],["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二、政府預算撥入。","三、滯納金。","四、捐贈收入。","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本基金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廢棄藥品之回收、回收獎勵、宣導、銷燬、污染防治及研究等相關業務。","二、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關藥品安全事項。","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其徵收方式、數額、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徵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馬委員文君等24人提案條文：","第八十條之一　　為增進藥品療程之效益及用藥品質並鼓勵回收家中長期未使用、已過期或過剩的居家廢棄藥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立藥事照護及廢棄藥品回收基金。"],["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二、政府預算撥入。","三、滯納金。","四、捐贈收入。","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本基金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居家、社區、機構性藥事照護。","二、廢棄藥品之回收、回收獎勵、宣導、銷燬、污染防治及研究等相關業務。","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其徵收方式、數額、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徵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劉委員建國等20人提案條文：","第八十一條　　舉發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給予獎勵或獎金，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檢舉獎金額度依罰金或罰鍰一定比例給予檢舉人。","前項檢舉人身分資料應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潘委員維剛等24人提案條文：","第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潘委員維剛等24人提案條文：","第八十四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潘委員維剛等24人提案條文：","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潘委員維剛等24人提案條文：","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潘委員維剛等24人提案條文：","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謝委員國樑等16人提案條文：","第九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輸入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成藥、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及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二、醫療器材之分級及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三、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及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二條、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管理之規定。","違反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衛生安全標準、場所設置基準、調配作業、調配販售紀錄規定，所調配之產品，沒入銷燬之。","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江委員惠貞等29人提案條文：","第九十三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二條、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調配作業規定之一，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成藥、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及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二、醫療器材之分級及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三、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及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趙委員天麟等19人提案條文：","第九十三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二條、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調配作業規定之一，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成藥、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及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二、醫療器材之分級及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三、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及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徐委員欣瑩等20人提案條文：","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成藥、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及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二、醫療器材之分級及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三、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及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二條。","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第九十六條之一　　藥商違反第四十八條之一、二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謝委員國樑等16人提案條文：","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或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藥相關學系領有畢業證書；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範圍如左：","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前項中藥相關學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四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徐委員欣瑩等20人提案條文：","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範圍如左：","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修習中藥課程達一百六十二小時，取得結業證書及相關從業證明文件者，得為中藥材販賣業者：","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藥學、中藥、藥用植物相關科系以上畢業，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一年者。","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三年者。","三、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五年者。","前項業者之資格認定、申請執照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業者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江委員惠貞等29人提案條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除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所定人員以外，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修正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修習中藥課程達四百八十小時，取得結業證書及相關從業證明文件者，得為中藥販賣商業者：","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藥學、中藥、藥用植物相關科系以上畢業，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三年者。","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五年者。","三、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七年者。","前項人員於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項辦法公告並實施之日起算一年六個月內，免受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趙委員天麟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除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所訂人員以外，本法修正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取得結業證書及相關從業證明文件者，得為中藥販賣商業者：","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藥學、中藥、藥用植物相關科系以上畢業，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一年者。","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三年者。","三、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五年者。","前項人員於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項辦法公告並實施之日起算一年六個月內，免受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林委員岱樺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除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所定人員以外，本法修正實施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取得結業證書及相關從業證明文件者，得為中藥販賣商業者：","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藥學、中藥、藥用植物相關科系以上畢業，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一年者。","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三年者。","三、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五年者。","前項人員於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項辦法公告並實施之日起算一年六個月內，免受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徐委員欣瑩等20人提案條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修習中藥課程達一百六十二小時，取得結業證書及相關從業證明文件者，得為中藥材販賣業者：","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藥學、中藥、藥用植物相關科系以上畢業，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一年者。","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三年者。","三、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五年者。","前項業者之資格認定、申請執照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業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主席：針對今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全部保留，送朝野協商，現作以下宣告：「本14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楊召集委員玉欣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由於本會期已經接近尾聲，我們不確定下個禮拜的議程到底是怎麼樣，我們希望這個審查報告能夠趕快送出去，所以本次會議之議事錄授權由本席核定，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王委員育敏、吳委員育仁、林委員鴻池、陳委員節如及鄭委員汝芬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補充資料者，請於二週內答復或送交該委員；委員另定期限者，從其所定。"],["王委員育敏書面意見：","一、目前青少年學生因一時好奇及同儕引誘下，施用毒品或濫用藥物，不幸喪失性命之事件，成為媒體關注焦點，造成社會不安。為使青少年學生遠離毒害，教育部「春暉專案」已提供相關輔導資源，然若學生校外吸毒，被警方查獲時刻意隱瞞學生身分，警方無法進入教育部相關系統查詢比對，導致校外查獲吸毒的學生，無法進入春暉專案進行輔導，體系銜接差異目前亟待改善；針對已經進入校園春暉專案輔導的學生，衛福部於提供學生在進行相關戒癮輔導時，未來是否有相關計畫弭平不同體系間之落差？是否會主動向教育部要求提供個案予以了解，針對不同個案情況給予應學校要求提供不同的協助？","二、針對施用毒品者若出獄進入社區處遇後，目前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的毒品危害防治中心，多久會進行個案的關懷與後續追蹤？據了解，目前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做法不同，有些會回報給衛福部心口司個案後追成效，但是有些縣市並不會，針對這樣做法不一的情形，是否應予以統一？另依數據顯示我國毒品再犯率非常高，若社區處遇衛生單位未落實追蹤，代表著有更大的再犯黑數，台灣的毒品問題將更難以解決。多久可以落實社區處遇個案全面性的後追體制？"],["吳委員育仁書面意見：","壹、本院委員吳育仁，鑒於寒冬來襲，冬日進補的人數日益增加，許多人會使用中藥材燉雞湯來補身體，而中藥材的取得是由中藥行直接購買調配好的大補帖。但為保障消費者的用藥安全以及醫生診斷、藥師調配之權限，對於新增的「中藥材管理技術士」由勞動部的技術士技能檢定管道即可通過，並非由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把關。特向衛福部質詢。","說明：","一、台灣人民幾乎每年都在立冬時節進補禦寒，許多人都到中藥行直接向中藥行老闆抓一帖大補帖作為進補食材，但都忘了在進補之前先了解自身的體質，再用藥方面反而因為進補錯誤而傷身體。","二、修正草案之規定中藥材管理技術士業務包含「不含毒劇中藥材之固有成方，按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之零售」，其限定可按消費者需求調配固有藥方，也就是在中藥書上已存在的配方，但消費者對於專業知識不足，無法評估用藥適當性。","三、綜觀上述之原因，建請衛福部，應重視中藥醫學以及管理技術人員的考試資格和業務範圍等相關問題，以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和醫事人士之權益。特向衛福部提出質詢。","貳、本院委員吳育仁，鑒於中醫與西醫併行皆為台灣主流醫療體系，健保也提供中醫服務，然台灣中醫制度尚有不足之處，專業人員領域分工應更為精緻專業，因此全盤規劃中醫制度應為必要。全盤規劃應包括藥師、中醫師之教考訓用標準之建立，藥商與中藥店相關標準與規範，藥品來源與器材品質控管，中醫師培養與藥事人員之教育訓練制度。因此，強烈建請衛福部應與中醫事相關人員溝通協調，了解中醫制度之不足後，規劃更全面與完整的中醫事制度，提供民眾更有保障的醫療品質服務，同時也保障所有相關從業人員的工作權益。特向衛福部提出質詢。","說明：","一、台灣之中醫與西醫同時為主流之醫療體系，國內之全民健保也將中醫納入提供服務。中醫制度應有中醫師、藥師、護理員、藥商及藥行人員共同參與，然綜觀現行法律，沒有完整之制度建立，僅有零碎法條，無法保障民眾與相關人員權益。","二、若要訂定完整制度，應從培養醫事人員開始，教育的整合與修正，進階培訓發展，強化人力的培育或推動專業化分流。除此，為了規劃更完整與貼近民眾需求，在規劃階段應召開公聽會對外界說明，並開辦座談會，與相關從業人員對談溝通。","三、綜觀上述原因，強烈建請衛福部，應重新規劃一套更有系統的制度，將所有相關領域人員納入，完整地規畫我國中醫整體制度，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同時加強與從業人員的溝通與協調，並與相關部會研議從高等教育著手，培養與強化中醫人力。特向衛福部提出質詢。"],["林委員鴻池書面意見：","補助孕婦進行高層次超音波檢查","生出健康寶寶是所有孕媽咪最大期望，不過產檢正常，胎兒出生卻出現異常，類似案例時有所聞，去年初發生了一件讓人覺得遺憾的醫療糾紛，一個寶寶出生後，才發現四肢竟然少了三肢，僅僅只剩一條腿，父母無法理解，他們產檢做過9次超音波，醫生都表示一切正常，竟然都沒有發現這麼嚴重的問題，因此告負責產檢的醫師業務過失傷害，但醫審會鑑定報告今年4月出爐，認為一般的超音波無法預見胎兒肢體缺失，未進行高層次的超音波檢查符合醫療常規，新北地檢署據此認定院方無過失，不起訴負責超音波產檢的醫師。而這樣的案例並不是唯一。","問題一","此次案例，孕婦做了12次產檢，竟然無法發現4肢異常，在一般人認知產檢的目的就是照顧孕婦與胎兒的健康，同時預防及治療異常狀況，四肢少了三肢只剩一隻腳，產檢卻沒檢查出來。本席想問，身體是否有缺陷應該是最基本，最容易檢查出來的，這是個案還是我們的產檢出了什麼問題？","問題二","根據醫審會鑑定認為，一般超音波檢查對於胎兒肢體殘缺的診斷率最多五成，此次問題出在沒有進行高層次超音波檢查，等於認為一般超音波檢查不夠周密，但高層次超音波檢查一次要價2-3千元不等，對家長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開銷。本席想問，衛福部是否研究提供一次高層次超音波補助？或針對高風險孕婦及醫師建議有需要進行高層次超音波的孕婦，衛福部是否研究提供一次高層次超音波補助？以減輕孕婦的負擔。","問題三","醫學會的建議，理想的產前超音波檢查應有三次，目前健保給付10次產檢，但僅包含1次超音波檢查，也有很多家長反映健保給付的「陽春型」產檢項目根本不夠，尤其現在普遍生的少，父母最期待就是生下健康的孩子，單靠基本產檢很不保險，在政府預算有限的考量下，不可能補助所有的檢查，但針對一些重要大家普遍認為不足的項目上，像是超音波檢查的次數上，衛福部是否應研究增加次數？以維護母嬰健康。","問題四","科技日新月異，篩檢項目也翻新，但健保給付的產檢項目十多年未進步，包括肌肉萎縮症、弓漿蟲等國外已是常規檢查，衛福部是否要重新評估檢討產檢項目以與時俱進？"],["陳委員節如書面意見：","一、居家醫療","Q1：請說明今年度居家整合醫療制度試辦現況，及醫事人員實務執行上之困境。","Q2：請詳述未來居家相關醫療之整合規劃，並請將原分列之計畫之內容與經費一併和未來整合計畫比較呈現。","Q3：居家醫療未來若結合照護，以人為中心來進行服務，屆時各專業之聯繫將必然需要資訊平台以利醫事與照顧人員聯繫與銜接醫療和照顧資訊。衛生福利部對居家醫療資訊平台開發之未來規劃為何？","二、提供研究成果"],["Q1：請提供「台灣健康不平等」報告結案報告","Q2：「探討病人自主權國際趨勢與我國立法可行性」將於12月15日結案，請提供結案報告。"],["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一、藥事法部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討論藥事法的修正，這關係到傳統中藥商及人員生存的問題，所以，本席覺得要慎重。但本席對於行政院版的提案有些想法：","第一、例如在行政院版的修正條文當中，增加了「中藥材販賣業者」這樣的字眼，這在以前的名稱是「中藥販賣業者」，這兩者的執業範圍似乎有一點點不一樣，他們之間的關係到底是並存呢？還是以後變成一個要、另外一個不要？這方面是否可以請主管機關先說明清楚？","第二、另外還有新增「中藥材管理人員」，這也是大家爭議頗大的地方。按照第二十八條之一的規定，中藥材販賣業者如果要執業的話，必須要有中藥材管理人員駐店，這方面可能要先釐清到底哪一個是專業人員？哪一個是商人？如果兩者都是專業人員的話，那麼為什麼要由中藥材管理人員駐店？","第三、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規定中藥材販賣業者的資格必須要有學位再加上一年、三年或五年的經驗，這樣似乎是把他們視為具有專業人員的身分，如果他們具有專業人員的身分，為什麼還要由管理人員來駐店？到底是販賣業者比較專業？還是管理人員比較專業？","第四、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對經營數十年的傳統中藥商加上落日條款，而修16個學分就能取得中藥商執照，並擁有調劑權，這會讓傳統中藥商有什麼感覺？","今天藥事法的修正很重要，應該慎重，是否考慮等到下一屆再來處理？"],["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部分：","1.請問農委會，現在農會會員要加入農保，要具備什麼條件？","而非農會會員加農保，又要什麼條件？","兩個條件不同，已經造成什麼爭議？","2.請問農委會，農保為農民參加之社會保險，並以實際從事農業為主要條件。","但農會法規定農會會員每戶以1人為限，造成同戶內也有從事農業的，卻要用別的資格來參加農保，是不是？","如果修法後，是不是可以解決這個問題？","3.請問農委會，行政院版本的修法會影響到多少人？","對於不管是用什麼資格加入農保的人，會有什麼影響？","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1時53分）"]],"block_lines":[1,7,7,10,33,34,34,35,36,36,37,37,42,45,46,46,48,48,49,49,50,52,54,56,56,58,60,60,83,83,87,88,92,93,95,96,98,99,105,106,108,109,111,112,114,115,123,124,126,127,129,130,132,133,135,136,143,144,146,147,149,150,158,159,165,166,168,169,171,172,174,175,177,178,183,184,188,189,191,192,194,195,197,198,200,201,203,204,206,207,214,215,216,218,219,221,222,224,225,227,228,230,231,233,234,236,237,239,240,242,243,247,248,252,253,257,258,266,267,269,270,272,273,274,280,281,283,284,286,287,288,292,293,302,303,305,306,308,309,315,316,318,319,326,327,334,335,341,342,348,349,356,357,361,362,365,366,368,369,371,372,373,377,378,380,381,383,384,387,388,390,391,393,394,398,399,403,404,408,409,415,416,421,422,427,428,430,431,437,438,442,443,444,446,447,449,450,452,453,455,456,458,459,464,465,472,473,478,479,480,484,485,487,488,492,493,495,496,501,502,507,508,509,511,512,520,520,521,522,522,523,523,528,536,540,541,550,555,561,562,565,568,569,571,575,577,579,581,585,585,594,598,599,600,607,608,614,619,620,623,628,630,631,633,634,637,639,641,648,654,659,660,665,666,669,671,676,690,693,694,698,699,701,702,706,712,717,724,725,729,733,734,735,736,739,741,743,744,747,754,770,778,779,782,788,794,800,806,812,818,821,823,826,829,831,833,840,845,850,855,862,865,867,870,873,876,879,882,885,888,892,897,903,906,910,916,922,928,929,934,934,935,935,936,939,943,945,948,950,953,955,962,967,969,976,981,984,989,993,997,1000,1004,1009,1017,1023,1029,1036,1038,1041,1049,1052,1059,1066,1072,1078,1084,1095,1098,1109,1120,1126,1128,1129,1136],"person_count":{"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人體研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1,"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楊麗環等18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曜等24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劉建國等24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結果":1,"通過臨時提案2案":1,"提案人":96,"決議":1,"連署人":94,"本項通過決議12項":1,"(四)105年度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編列5億3,479萬5,000元。存在下列問題":1,"本項通過決議1項":2,"本項通過決議8項":1,"本項通過決議6項":1,"本項通過決議2項":1,"主席":14,"蘇委員清泉":7,"徐委員少萍":1,"壹、行政院所提版本說明":1,"一、修法重點":2,"二、修法效益":1,"貳、王委員惠美等33人所提版本說明":1,"二、本部意見":1,"一、行政院提案修法緣由":1,"二、修正重點":1,"三、修法影響":1,"戴主任秘書玉燕":20,"張處長致盛":2,"林委員淑芬":3,"楊委員曜":3,"劉委員建國":5,"行政院提案條文":7,"王委員惠美等提案條文":1,"人民請願案":1,"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吳委員秉叡等24人提案條文":3,"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12,"江委員惠貞等29人提案條文":7,"趙委員天麟等19人提案條文":6,"林委員岱樺等19人提案條文":4,"徐委員欣瑩等20人提案條文":6,"江委員惠貞等23人提案條文":3,"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2,"謝委員國樑等16人提案條文":5,"第六十八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1,"蔣委員乃辛等18人提案條文":1,"潘委員維剛等24人提案條文":6,"本基金之來源如下":2,"本基金之業務範圍如下":2,"馬委員文君等24人提案條文":1,"劉委員建國等20人提案條文":1,"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2,"王委員育敏書面意見":1,"吳委員育仁書面意見":1,"林委員鴻池書面意見":1,"陳委員節如書面意見":1,"Q1":1,"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1,"一、藥事法部分":1,"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部分":1},"persons":["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人體研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楊麗環等18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曜等24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劉建國等24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結果","通過臨時提案2案","提案人","決議","連署人","本項通過決議12項","(四)105年度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編列5億3,479萬5,000元。存在下列問題","本項通過決議1項","本項通過決議8項","本項通過決議6項","本項通過決議2項","主席","蘇委員清泉","徐委員少萍","壹、行政院所提版本說明","一、修法重點","二、修法效益","貳、王委員惠美等33人所提版本說明","二、本部意見","一、行政院提案修法緣由","二、修正重點","三、修法影響","戴主任秘書玉燕","張處長致盛","林委員淑芬","楊委員曜","劉委員建國","行政院提案條文","王委員惠美等提案條文","人民請願案","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吳委員秉叡等24人提案條文","劉委員建國等19人提案條文","江委員惠貞等29人提案條文","趙委員天麟等19人提案條文","林委員岱樺等19人提案條文","徐委員欣瑩等20人提案條文","江委員惠貞等23人提案條文","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謝委員國樑等16人提案條文","第六十八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蔣委員乃辛等18人提案條文","潘委員維剛等24人提案條文","本基金之來源如下","本基金之業務範圍如下","馬委員文君等24人提案條文","劉委員建國等20人提案條文","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王委員育敏書面意見","吳委員育仁書面意見","林委員鴻池書面意見","陳委員節如書面意見","Q1","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一、藥事法部分","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部分"],"title":"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20分至11時53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date":"2015-12-02","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