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星期三）9時至17時58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詹委員滿容","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天的議程。"],["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委員李貴敏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委員李貴敏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處理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對於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3億9,268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檢討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處理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對於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3億9,268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檢討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段落：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二)委員謝國樑等28人擬具「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三)委員田秋堇等21人擬具「陪審團法草案」、(四)委員吳宜臻等20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五)委員柯建銘等26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六)委員呂學樟等58人擬具「人民參與審判試行條例草案」案。"],["三、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二)委員謝國樑等28人擬具「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三)委員田秋堇等21人擬具「陪審團法草案」、(四)委員吳宜臻等20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五)委員柯建銘等26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六)委員呂學樟等58人擬具「人民參與審判試行條例草案」案。","主席：除討論事項第三案，繼續併案審查「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部分，已於103年12月31日（星期三）報告完畢外，其餘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採分別報告、綜合詢答之方式，之後再逐案處理。","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請提案人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法務部陳次長報告。","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議審查李委員貴敏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處理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對於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3億9,268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檢討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以下謹就上開修正條文草案提供意見並針對專案報告簡要說明，敬請參考。","壹、有關李委員貴敏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一、修正要旨","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應自行迴避之事項，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修正為「推事曾參與被告或其他共犯前審之裁判者」。","二、本部意見","按法官迴避制度之立法意旨，在於確保公正審判，維護當事人正當權益，增進國民對司法之信賴，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更有維護被告審級利益之考量。依現制，法官曾參與其他共犯之前審之裁判，因與本案非同一案件，則於本案既無曾參與前審之情形，是否有影響本案被告之審級利益，及對被告是否造成不利？因涉及法官執行職務之公正性，本部尊重司法院意見。","貳、「提升技能訓練參訓率及就業相關率」問題之檢討報告","一、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概況說明","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以培養受刑人習得一技之長，養成勤勞習慣為主要目的。而受刑人復歸社會後，在謀職就業時多處於不受歡迎或遭受歧視之困境，且就業市場深受經濟景氣榮枯的影響，以致人生旅程充滿坎坷，情狀更顯嚴峻。","依據法務部追蹤調查顯示，近3年來收容人參訓後（包括短期班及證照班）出矯正機關就業與所技訓項目相關率平均約21.61%。另依據勞動部調查100年至102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提要分析」結果統計表顯示，一般民眾取得技術士證照之就業率，100年為21.3%、101年為21.5%、102年為20.5%。","依上揭統計資料顯示，出獄人就業與技訓相關率與一般民眾取得技術士證照之就業率，比例相當，顯見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仍具有相當實益。","事實上，國內外總體經濟不景氣會加重出獄更生人就業困難的情況，而且刑罰重刑化造成矯正機關收容人口老化，也會使得他們復歸社會以後就業更不容易。其次，矯正機關持續超額收容會壓縮技能訓練的參訓空間，技訓資源有限也會無法滿足多數收容人的技訓需求。","二、提升技訓項目就業導向相關方案","在上述的情況下，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仍然針對就業輔導提供相當之方案。受刑人參與技能訓練，不僅只是狹隘的習得一技之長，同時在技訓課程中學習職場倫理、職業道德、專業智能、服務精神及養成其勤勞的習慣，多元的訓練結果對受刑人出獄後的生涯規劃甚具助益。也就是說，技訓不應該僅侷限謀職需求之證照，應該在證照跟技訓教化之間求取平衡，以便發揮教化之功效，這樣才不會徒增更生人出獄後就業的困難度。","以下就矯正機關技能訓練現況作檢討，並研擬具體可行之改善方案。","(一)滾動式檢討調整技訓項目，開設高就業導向技訓課程","矯正機關因應社會經濟及產業結構快速變遷，每年均檢討修正並淘汰落伍不合時宜之技訓職類。","(二)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合辦技訓班及研討更生就業議題","矯正機關為擴大收容人技訓資源與提升實益，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建立合作之機制，並參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之104年「更生受保護人就業促進議題」研討對策，冀望能為各地更生人謀職就業，提供最佳的就業服務。","(三)積極協助勞動部推動更生人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轉介輔導機制","受刑人出監後即入籍為各縣市居民，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將更生受保護人列為特定就業弱勢，且為促進就業對象之一，於必要時，發給更生人相關津貼或補助等就業促進措施，並研訂「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轉介機制」，結合矯正機關及更生保護團體等相關單位資源，協助其就業。","(四)積極結合各更生保護分會、企業及社會資源辦理實用技能訓練班","由矯正機關安排區域內之人力培訓機構、學校、企業廠商等入監所參訪，並開辦短期技訓班，以提升受刑人出監後之就業率。","(五)賡續辦理改善監所十年計畫，適度擴增技訓場域","近年來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嚴重壓縮了技訓場域之發展空間，法務部將持續推動「改善監所十年計畫」，以增加技訓參訓率。","三、未來展望及結論","法務部將持續積極爭取引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企業及社會資源，擴充技訓設備、人力資源，逐步提升收容人參與技訓人數。另於矯正機關增、擴建時，新設符合技能訓練檢定標準之技訓工場，同時推動矯正機關管教人員增補計畫以充實人力，期盼開設更多職類的技能訓練課程，除滿足收容人技訓需求外，更可直接有效提升技能訓練參訓率及就業相關率。","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主席：請提案人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旨趣。","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有幾點說明，首先，法律人都知道due process的重要性，事實上美國法也一再強調審級以及當事人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性。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官曾參與訴訟事件的前審判決或仲裁的話應該迴避。他應該迴避的原因其實要回到due process；如果法官以前曾經參與過前審的判決，然後又再參與上級審的訴訟的話，就會造成原來的當事人沒有辦法真正享有due process，因為上級審會由已經有既定意見的法官做決定。現行法的條文並不是很清楚，只說「推事曾參與前審之審判」，可是這究竟是指參與共犯的前審審判，還是涵蓋幫助犯或教唆犯等之前審在內呢？我們並沒有看到相關的判決，修法就是要讓這個地方明確化，規定限於參與被告以及他的共同正犯前審之裁判。前審審判的法官已經處理過案件而且有既定的意見，所以他日後不可能做出與前審判決不一樣的決定，因為做為一個人都有這樣的弱點。基於這樣的原因，我們建議這裡要明確指出限於參與被告及他的共同正犯前審之裁判。","其次，與此同時要非常感謝法律界先進跟朋友的指正，大家可以看到法條是用「推事」一詞，不過我們知道這個名詞已經由來已久，等一下可能也要拜託本委員會的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將「推事」這個名詞改成「法官」，因為我們現在已經不使用「推事」一詞了。"],["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審查委員李貴敏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人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關心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及長期對本院業務及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敬佩與謝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本修正草案之立意良善","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的程序法，以發現實體真實，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判之允當，因有特殊原因足致法官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虞時，特設迴避之規定，其中法官自行迴避事由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李委員貴敏等18位委員，為確保訴訟程序之公正與客觀，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現行第十七條第八款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立意良善，本院敬表尊重。","貳、刑法「共犯」之定義","一、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其第四章章名「共犯」業已修正為「正犯與共犯」。「共犯」係指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規定之教唆犯、幫助犯，並不包括共同正犯；「正犯」則為刑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之共同正犯。","二、本修正草案條文第八款雖以「推事曾參與被告或其他『共犯』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然依立法理由所載「因共同犯罪被告有數人但未於同一訴中起訴者，若法官已參與其他被告之前審，後參與被告之審判時，雖未參與被告之前審，仍易受既有心證影響，而難以落實公平審判之目的」等語觀之，既謂「共同犯罪之被告數人」，則修正條文所稱「其他共犯」應係刑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共同實行犯罪之共同正犯。故修正草案條文第八款「其他共犯」，允宜再修正為「共同正犯」，俾與修法意旨相符。","參、法院組織法「推事」用語之修正","一、78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首席檢察官」、「檢察長」之用語，修正為「法官」、「檢察長」、「檢察總長」，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同有配合修正之必要。","二、本院為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曾併將修正上開用語之條文草案，於101年4月27日會銜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其中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除將現行規定序文「左列」一語修正為「下列」，以符現行法規用語外，並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該修正草案於102年5月13日經貴委員會審查完竣，惟尚未完成立法，尚待大院大力支持完成立法。","肆、結論","據上，本院建請本草案再修正條文如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為被害人者。","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段落：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段落：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段落：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段落：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段落：法官曾參與被告或共同正犯前審之裁判。"],["八、法官曾參與被告或共同正犯前審之裁判。","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請呂委員學樟發言。","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很支持李貴敏委員提出的意見，其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或是立法院自己要檢討，當然司法院也要檢討，畢竟法院組織法已經修正這麼久了，可是刑訴法沒有配套跟著進行修正，還規定為推來推去的「推事」，這是立法上的疏漏。","另外剛剛也有提到我國因應兩公約進行法規修正，擬將現行法序文之「左列」都改成「下列」，這個要統一作業，事實上政府組改時也有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框定及梳理，因此司法院跟法務部也要針對許多法案進行梳理。這是涉及人權的部分。","其次，針對頂新飼料油案，前幾天一審宣判包括魏應充等六位被告無罪，引起全國譁然，當然免不了被拿來進行政治操作，台北市長柯文哲和民進黨更是毫不掩飾，說這是史上最大的催票行為。什麼是史上最大的催票行為？這句話的本意到底是怎麼樣？根本就是意有所指地導向千錯萬錯都是執政黨的錯。在座的法務部及司法院同仁都是司法界人士，這樣的說法簡直是對在座各位及對臺灣司法獨立做了最大的侮辱。這雖然是我個人的看法和想法，但難道不是這樣嗎？所以本席要呼籲朝野政黨不要再阻擋人民參審制的試行，讓試行條例可以三讀，讓民眾可以參與，先試行三年，先求有再求好。我們也沒有辦法一步到位，直接進到陪審或參審只會阻擋司法的改革，也有可能違憲，更讓民眾沒有辦法一窺刑事審判的全貌。我們畢竟是開了一扇窗，這個窗讓人民能夠進來，看看法官到底在搞些什麼東西。如果能讓民眾瞭解，就不會造成今天這麼大的誤會，使得政治人物可以進行政治上的操作。","針對頂新案，雖然法官的判決與媒體、輿論及人民的期待不同，讓人有所失望，但是這個案件的偵辦與審理過程凸顯出臺灣司法上的許多問題，值得全國民眾好好思考。我們究竟是期待一個獨立的司法，還是一個民粹的司法？從法律上認真來看，這個案子會不會從頭到尾都是烏龍一場？甚至是檢察官英雄主義作祟、跟著媒體隨波逐流？抑或是媒體習慣未審先判，引導輿論對於他們自己所認為的是非來做全民公審？有時候法律上的事實不見得就是事實，但是法官必須依據證據及調查到的事實來審判，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上通行的基本原則，這樣才能對人權有所保障。","雖然本席今天所講的這些都是陳腔濫調，但這卻是最根本的東西，我們要回到最根本的基礎來看。首先本席要談臺灣到底是民主法治還是民粹專制的國家，司法究竟能不能獨立？根據我國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律是講求證據的，不是眾人皆曰可殺就可以殺，否則我們還要司法做什麼？如果法官和檢察官不顧法律及證據的事實，依據民眾的輿論及媒體的臆測來判決，這才是司法已死。","近日網路上有許多人在討論頂新案，一開始大家都在責怪法官的判決，覺得背離民眾期待與情感，但仔細瞭解之後就會發現，本案檢察官在一開始就舉證不足，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官如何能判決他們有罪？這個案子確實不能單純歸咎於法官，法官依據所得證據依法做出無罪判決，敢犯全國人民之眾怒，除了法律人的道德勇氣之外，也必須要有法律上的依據及相關證據。","前天蘋果日報有一篇「黑心律師的告白」，文中提及重點不是網路上流傳的大便變食物，也不是法律漏洞或法律只罰成品不罰原料，更不是恐龍法官，大家都搞錯事實了，根本就沒有所謂的「飼料油」，而是「原料油」，本案單純就是那一批「原料油」剛好沒問題，至少沒有證據能證明它有問題，所以法官如何判頂新他們有罪呢？","其次，我們要來討論檢察官是否有濫權起訴或見獵心喜、不認真蒐證的問題。現在景氣不佳，貧富差距很大，全國民眾相對剝奪感比較重，檢察官起訴迎合輿論的喜好，其實已經屢見不鮮。當然，頂新的油不見得完全沒有問題，但檢察官在得知頂新進口飼料油之後，確實有認真調查嗎？所謂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頂新說因為食品進口時容易腐壞，為了避免海關層層關卡的延宕導致食物腐壞，所以他們就以工業用的方式進口，其實我也看過許多這樣的案例。所以，檢察官在得知頂新進口飼料油之後，到底有沒有仔細去調查？","知情的法律人對頂新案判決無罪一點都不意外，在座的法律人非常多，你們應該都非常清楚，因為檢察官在偵查和起訴階段就已經出了問題，僅僅13天的偵查時間就草草起訴，對於越南原料油、飼料油及食用油的認知不足，僅憑幾張越南大幸福廠的照片就認定它是不可食用的，對於酸敗的檢驗方式錯誤，以及誤繕關鍵證詞，將「沒指示」寫成「有指示」，這是很大的錯誤。筆錄錯誤非同小可，倘若檢察官明知筆錄記載錯誤，卻又以此為證，將魏應充起訴，這就是濫權起訴。因為這是全國高度矚目案件，檢察官會不會因此而個人英雄主義作祟，將錯就錯，不去釐清事實，硬著頭皮起訴到底？許多蒞庭旁聽的法律人都表示在審理過程中檢方錯誤百出，這樣能不敗訴嗎？法務部是不是也應該要檢討一下？當然，對於製造影響民眾健康之食品的黑心商人一定要嚴懲重罰，但是法律的天平在那邊，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這次給我們上了一堂很重要的法律課程。","再者，我們必須探討媒體的第四權是不是被過分操弄成民粹，而且不須經過求證。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似乎是現在媒體造神、毀神的通病，民眾所接收之來自傳播媒體的訊息，都是經過編輯、記者的主觀篩選之後傳遞的，閱聽大眾必須知道如何獨立思考，人云亦云、三人成虎其實是非常可怕的。媒體的第四權是監督政府的重要管道，但核實查證、比對都是媒體工作者的基本工作，應該儘量以最接近事實的報導來呈現一件事情，而不是以閱聽率做為最高指導原則，如果只是一味去爭百分之零點幾的閱聽率，那就是走偏鋒、鑽牛角尖。","這十幾年來，我們看到媒體的種種亂象，媒體公審的不當不僅侵害基本人權，還可能造成預斷，當涉嫌的犯罪透過媒體畫面形成眾人皆曰可殺的假象，其實已經漸漸侵害司法的獨立性，一方面會誘導檢察官和法官形成有罪心證的傾向，另外一方面在法院判決無罪時，會誤導民眾對司法不信賴。臺灣媒體應該要自我約束，媒體的道德、自律應有必要加以檢討及改善，否則社會風氣繼續這樣扭曲下去的話，下次受害的可能將不再只是公眾人物及閱聽人，而有可能是整個國家和媒體的本身。權力的行使應該要戒慎恐懼，不只司法權如此，強大的媒體第四權更應該如此，不是這樣嗎？","我今天之所以講那麼多，是因為以這個案子來看，我們必須儘速通過讓人民參與審判，不管是參審、陪審或觀審的方式，讓法院這扇大門能夠打開，讓外面的民眾能夠進來，一方面看看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有沒有聽到來自外面的聲音，二方面在法律人的立場上，看看有沒有辦法做到我心如秤，進行公平的審判，重新建立司法的獨立與尊嚴。","在此要特別感謝詹召委願意在最短的時間將這個議程排進來，我們一起來努力，這是司法改革很重要的一環，希望大家都能勇敢的踏出這一步。就以這個案子來看，法院的判決和民眾的期待落差這麼大，是誰造成這樣的結果？究竟是誰對？是誰錯？透過人民參與審判這樣的程序，可以讓民眾更為瞭解司法獨立審判的重要性與其基礎，謝謝。","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呂委員學樟暫代主席。"],["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詹委員滿容發言。","詹委員滿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針對今日議程所列第二案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500萬元之解凍案提出質詢。本席有幸拜會台北地檢署，瞭解矯正機關所做的安排，包括進行技職培訓、準備未來就業等等，甚至還親自品嚐他們所烘焙的餅乾，我覺得矯正署在管理規劃方面做得相當穩當，同時本席也調閱過去對於凍結案的決議與附帶決議，我認為矯正署的報告非常翔實。尤其關於供需問題，一方面是安排更生人就業時，業主是否願意任用的問題，另外是培訓時更生人的意願及選擇職業訓練課程，是不是有師資、空間等方面受限的情況。就你們的報告來看，取得證照進入就業市場的比例大概是五分之一，在過去的決議當中，一直認為相關數字居高不下，除了你們的口頭報告之外，不知有沒有其他補充說明？也就是說，未來有什麼樣的改善空間？問題的癥結到底在哪裡？是不是可以進一步強化就業的比例？"],["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從101年到103年，矯正機關技訓開班的班次分別是369班、380班及411班，所以班次我們要逐漸增加，人數也從6,145人次、6,187人次增加到6,625人次，因為想要參加技訓的人數增加，相對的，有關管教人力、作業導師等人力也必須配合加強，我們現在面臨最大的困難是人力與場所空間老舊、不足的問題，不過我們盡量再擴充空間，例如台北監獄現在就是就地增建中，宜蘭監獄也就地增建中，將來如果能夠增加一些容額就有空間可以挪出來，像八德外役監在今年7月16日成立以後，也多出了一些空間，有了空間以後，有一些比較精密型的技能訓練才能夠進來。","另外，我們也和勞動力發展署各地分署合作，透過機關與外界其他團體的合作去做加強，但是空間狹隘及人力仍是很大的問題。","詹委員滿容：另外本席想要請教有關勞作金的部分，我記得過去我參加APEC會議的時候，國際上比較關切的是囚犯勞工所生產的產品能不能做為外貿進口的項目，我看到立法院過去的決議對於本案是說平均勞作所得僅約443元，請問這部分有沒有改善的空間？還是這部分基本上是符合成本效益的規格？","陳次長明堂：勞作金的部分是明文規定在監獄行刑法，以勞作扣除成本以外的淨額來講，依照監獄行刑法的規定，淨額還要分配給犯罪被害人保護等方面，所以每100元淨額扣除成本、費用後，可以分給參加作業的收容人的金額是37.5元，其他則必須入庫或滾進監所作業基金，監所作業基金事實上也是會回饋到監所的相關設施改善，因為公務預算不足，所以部分會回饋回來，等於是間接給整體的收容人，而不是給個人。目前我們正在修改監獄行刑法，畢竟這個地方並不是工廠，而是為了技能訓練，增加他們將來的就業力及協助他們習藝，並不是一般上班的工廠，所以不能以外界的工廠工資來計算。第二，我們不能大量生產，以免與民爭利，讓外界誤會我們是在運用廉價勞工，所以我們必須做好拿捏。在這一次的修法中，我們準備把分配給收容人的額度再提升，一方面鼓勵他們如有參加技訓的機會，勞作金所得可以提高，只是現在我們即使想要開班也開不成，因為沒有場所可用，這部分很可能會造成惡性循環，所以我們盡量在改進中。","詹委員滿容：非常感謝次長的解釋，我記得在國際場域裡面我經常要向國際友人解釋，傳統上來講，受刑人在監獄裡面的勞役、回饋或技能培訓，事實上也等於是在回饋社會，給自己一個省思的機會，我希望在國際場合上如果有機會的話能夠多做溝通，以免被國際間認定我國是一個違反人權的國家，其實這部分應該有正反兩面，謝謝您的解釋，本席今天的質詢就到此為止，基本上我是認同並贊成、支持這500萬的預算能夠趕快解凍，謝謝。"],["陳次長明堂：謝謝委員。"],["主席（詹委員滿容）：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秘書長，李委員貴敏所提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修正案是修正第八款「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增加「曾參與被告或其他共犯之前審裁判」部分，在實務上，共犯通常都會合併審理，對不對？"],["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不見得，有時候是後來才查到的或發現的。"],["尤委員美女：後來查到的部分會分給同一位法官嗎？會不會併進來？","林秘書長錦芳：要看併案的時間，如果很接近的話……","尤委員美女：如果還在同一個審級，會不會併案？","林秘書長錦芳：通常前案如果還沒有結案，有時候會併案，但萬一結案以後，那就不見得了。","尤委員美女：結案後當然沒辦法併案啊，但會分給同一位法官嗎？還是不會？","林秘書長錦芳：不見得，結案以後不會分給同一位法官，因為會重新抽籤，不知道會抽到誰。","尤委員美女：如果是共犯的話，一般都會合併審理，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對。","尤委員美女：如果沒有合併審理的話，表示檢察官可能是分開起訴，所以會有先後，但只要還在同一個審級，你們還是會併進來，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就是看它有沒有結案，如果沒有結案……","尤委員美女：沒結案就會併進來，所以仍然適用現行第十七條第八款的規定，對不對？如果是已經結案了，因為電腦分案的關係，不一定會分給同一位法官，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對。","尤委員美女：所以並不會發生「推事曾參與被告或其他共犯之前審裁判」的情形，所以李委員想要改的版本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林秘書長錦芳：他在立法說明中有提到，共同犯罪被告有數人，但是沒有在同一個訴訟中起訴，如果法官已經參與其他被告的前審，後來又參與後來起訴被告的審判時，當然會受到前面判決的影響。"],["尤委員美女：你能不能用具體的例子做說明？因為他寫的條文我看不懂。"],["林秘書長錦芳：我是引用他的立法說明。"],["尤委員美女：請你用案例來講。","林秘書長錦芳：例如實際上3個人一起殺人，但是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根據當時的證據資料，他只有查到2個人，所以就先起訴這2個人，另一位落跑者後來因為其他證據資料顯示，或是遭到他人檢舉，檢察官發現還有一位共犯，可是前面那2個人已經先起訴了，後面這個人是另外起訴，如果前面那2個人的案件法院還沒有做出判決，後面這個人被起訴到法院以後，原則上兩案會併案、併由一位法官來負責審理，免得認定事實出現歧異。萬一前案，也就是2位被告的案件已經先審結了，後來才起訴的這個案子當然就是要另外抽籤。"],["尤委員美女：另外抽籤之後呢？是交給另外一個法官辦嗎？","林秘書長錦芳：對，所謂曾參與前審，在案件上訴到上級審的時候，因為兩個案件在一審會分別判決，所以上訴後2位被告的案件上級審會先宣判，也許審理程序會快一點，後來這一個案件如果也上訴到上級審，萬一又抽到同一位法官，這時候這位法官要不要迴避？"],["尤委員美女：可是這位法官並沒有審理他啊！"],["林秘書長錦芳：我是說到上級審的時候。","尤委員美女：今天第十七條第八款要迴避的其實是審級利益，以你剛才的例子，實際上有3位共犯，但只有2個人先被起訴，所以在第一審由A法官審理，A法官審理之後，上訴到第二審如果又是由A法官審理，這裡就會出現審級利益的問題，所以A法官必須迴避。"],["林秘書長錦芳：對。","尤委員美女：後來另外一位共犯被抓到，也被起訴，仍然送到地方法院審理，由B法官審理，上訴到第二審如果是由A法官審理，請問A法官需要迴避嗎？","林秘書長錦芳：A法官對於B法官審理的案件是負責上訴審，修正條文要處理的是這時候要不要迴避的問題。","尤委員美女：你覺得要迴避嗎？因為一審時負責審理的是B法官，上訴到高院時負責審理的是A法官，A法官從來就沒有審理到這所謂的第3位共犯啊，為什麼A法官需要迴避呢？"],["林秘書長錦芳：因為A法官所認定的事實對於這位共犯如果是全部認定的話……","尤委員美女：他審理的案件共犯只有甲和乙啊，並沒有丙，丙是不是共犯還要經過地方法院的審理，對不對？因為他是後來才起訴的，而且是不是共犯要經過另外的獨立審判，原則上每一位被告都是單獨審判的，只是因為他們是屬於相牽連，所以放在同一個案件裡面去合併審理，應該是這樣吧？所以每一位被告都有他們的審級利益，今天甲乙丙三位被告，甲和乙2個人先被起訴，地方法院審理時是由A法官負責，如果上訴到第二審時又是由A法官負責審理，將會剝奪被告的審級利益，所以A法官必須迴避。今天丙是後來才起訴的，案件在地方法院是由B法官負責審理，如果上訴到高院時是由A法官負責審理，A法官從來就沒有審理過丙的案件，只有審理過甲和乙的案件，至於丙到底是不是共犯還有待重新審理，所以這時候A法官完全不能去碰的丙的案件是有問題的。","林秘書長錦芳：應該是說原來的判決，也就是A法官的判決裡面認定是3個人共犯啦。","尤委員美女：沒有啊，今天上訴的只有2個人啊！","林秘書長錦芳：上訴雖然是只有2個人，問題是第一審判決如果認定是3個人共同正犯的話，因為有一個人是還沒有起訴或後來才起訴，或是通緝或怎麼樣，也許還有通緝的情形，法官只能就已經先到案的2個人先判決，但他認定的事實是3個人共犯，結果這2個人先上訴到第二審，那位法官對於後來被抓到的第3人的案件是應該要迴避的，我們認為在這個時候應該要迴避。","尤委員美女：請問第十七條第八款與第十八條第二款的差別在哪裡？第十八條第二款不就是擔心法官心證可能被污染，擔心他有偏頗之虞，所以可以引用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法官迴避，第十七條第八款講的其實是審級利益，今天A法官從來沒有審理過丙的案件，為什麼要適用第十七條第八款，所謂的審級利益呢？","林秘書長錦芳：第十七條是應自行迴避，是有這個事情就一定要迴避，那個……","尤委員美女：應該迴避的理由是什麼？是要保護被告的審級利益啊，並不是擔心他的心證……"],["林秘書長錦芳：擔心他的心證受到影響啦！","尤委員美女：心證受到影響是規範在第十八條第二款啊！不然你們就把第十八條第二款移到第十七條，對不對？第十七條要保障的其實是審級利益，是屬於絕對要迴避的事項，第十八條第二款則是擔心法官的心證被污染，你剛才是假設在法官的判決裡面是把甲乙丙都放進來，說他們是共犯，但他的判決裡面可能只有甲和乙，根本不知道有丙這位共犯啊，因為丙還在偵查中，而且他是不是共犯根本就不知道。"],["林秘書長錦芳：當然是那個前提……"],["尤委員美女：你怎麼可以假設說A法官對於檢察官後來起訴的這個人認定當然是共犯。","林秘書長錦芳：前提是說在一審的判決書裡面認定這3個人是共犯，只是一審判決時，另一位被告還沒有到案，不管他是什麼原因沒有到案。","尤委員美女：今天法官連那位被告都沒有到庭，怎麼去認定他是共犯呢？沒有開庭就可以認定他是共犯嗎？","林秘書長錦芳：他的事實認定是認定那2位被告與尚未到案的那個人一起作案，只是判決時因為被告沒有到庭，所以不能對他判刑，但是他認定的事實是那2位被告的事實啊，那部分是可以的，所以我們經常在判決書裡面寫「尚未到案」。"],["尤委員美女：如果這樣的話……","林秘書長錦芳：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到第二審，也就是原先沒有到案的人後來上訴到第二審時，勢必會影響到嘛！因為心證受到影響，他會覺得一審時已經認定過事實，被告的審級利益當然會受到影響。","尤委員美女：這個法已經修改那麼久了，現在實務上是怎麼做？全部都有迴避嗎？","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像這種情形，有些人會簽請，或是看被告會不會聲請迴避，畢竟他的心證有偏頗之虞。"],["尤委員美女：用的理由是什麼？第十八條第二款？","林秘書長錦芳：對，沒有修法以前也許有人會用那一條。","尤委員美女：你覺得用第十八條第二款目前有出現問題，是不是？"],["林秘書長錦芳：嗯。"],["尤委員美女：出現什麼問題？"],["林秘書長錦芳：我沒有去看那個啦。","尤委員美女：沒有看？今天有立委隨便提案，你們就跟著附和、隨之起舞？","林秘書長錦芳：得迴避也可以不迴避啊，被告聲請迴避，法官可以說不要迴避啊！這時候被告也沒辦法。","尤委員美女：今天我們要修法總是要有它的根據，我們曾經要求任何法在修法時，應該要有所謂的法規衝擊影響評估，或是至少有一個統計數字。今天這個法已經行之多年，根本就沒有問題，只是一個委員提案，你們就跟著隨之起舞，然後還幫他解釋，人家寫的是共犯，你們居然還加上共同正犯。"],["林秘書長錦芳：他的立法理由是這樣啊。"],["尤委員美女：你們有請教過李委員貴敏的意思嗎？"],["林秘書長錦芳：他的立法說明裡面是這樣寫的。","尤委員美女：你說共同正犯要迴避，教唆犯、幫助犯要不要迴避？因為教唆犯、幫助犯在第二審的判決裡面也是一起認定進來了，這二個就不需要迴避？共同正犯才要迴避？是這樣子嗎？這樣規定的結果，會把所謂有偏頗、影響心證的部分與審級利益混在一起了。今天刑事訴訟法在制定的時候，就是要非常嚴謹，我們一向是非常欽佩司法院，制定法律時都是字斟句酌、非常嚴謹，可是今天為什麼要突然放水，也不去把關，就跟個起舞，完全不符合邏輯？"],["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講。"],["尤委員美女：沒有立法委員說了就算的道理。","林秘書長錦芳：當然不是這樣講，從實務上的經驗來看，這確實會使共同正犯的審級利益受到影響。","尤委員美女：今天審理時被告沒有到場，怎麼能夠確定他就是共同正犯呢？今天A法官認定他是共同正犯，判決甲乙和丙是共同正犯，結果地方法院認為丙不是共同正犯，判決他無罪，然後檢察官上訴到第二審，是由A法官負責審理，請問A法官要不要迴避？"],["林秘書長錦芳：迴避哪一個？","尤委員美女：就是丙的案件啊，丙經檢察官起訴後，在地方法院由B法官判決無罪，所以檢察官不服上訴到高院，高院審理時是由A法官承審，而A法官當初認定甲乙丙是共同正犯，但地方法院認為不是共同正犯，認為丙根本沒有參與，所以檢察官不服上訴到高院嘛！今天上訴到高院的時候由A法官審理，這時候A法官要不要迴避？"],["林秘書長錦芳：要看第一審判決事實的認定。"],["尤委員美女：第一審就認為他不是共同正犯。","林秘書長錦芳：如果第一審的法官認定三個人是共犯的話，這個法官在二審審理被告分開上訴的案件時需要迴避，因為審級利益，法官已經受到前面案件的影響，如果是另外的情形，那也許是不同的情況。","尤委員美女：你們訂下去之後就不會分那麼多，如果地方法院判決的結果認為丙不是共同正犯，他根本沒有參與，所以判決無罪，但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到高院，而在高院仍然由A法官審理，這時候A法官要不要迴避？"],["林秘書長錦芳：要看A法官原本對另外兩個被告的判決為何。","尤委員美女：丙根本沒有到場，但A法官認為他們是共同正犯，所以檢察官才會上訴，但是地方法院說他根本沒有參與，因此判決無罪。若你們這樣規定之後，A法官就要迴避嗎？"],["林秘書長錦芳：應該也要迴避。","尤委員美女：是不是共犯是檢察官說了算，不是法官說了算。","林秘書長錦芳：當然不是檢察官說了算，法院決定判決……"],["尤委員美女：對啊！是檢察官說了算啊！","林秘書長錦芳：法官確定判決，認定了才算。","尤委員美女：地方法院的法官是認定，高等法院的法官也是認定，高等法院法官的認定就比地方法院法官的認定厲害嗎？","林秘書長錦芳：還沒有認定，要不要迴避……","尤委員美女：高等法院的法官在A案、D案時已經認定，只有甲和乙兩個共犯到場，丙根本沒有到場，丙是否為共犯純粹只是檢察官所講的，因為地方法院根本還沒判，結果在高院時就把這三個人一起放入共犯中，但被地方法院的法官打臉，說他根本不是共犯，他根本沒有參與。"],["林秘書長錦芳：委員現在舉的例子和我們剛才講的例子又不一樣。","尤委員美女：沒有錯，各種情況都會發生。你說剛才的那種情況要迴避，現在我講的另一種情況要不要迴避呢？因為法條訂下去後各種情況都會包含在裡面，你們又沒有區分。"],["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的。","尤委員美女：我再問另一種情況，假設有甲、乙及丙三個檢察官所說的共犯，甲和乙兩個人上去了，就像媽媽嘴的情況，可能有幾個共犯，大家傳得繪聲繪影，到最後犯人不是只有一個嗎？所以，共犯到底是誰說了算，不是檢察官起訴說了算，一定要被告到……"],["林秘書長錦芳：以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尤委員美女：被告不用到場，法官就可以認定他是共犯了嗎？","林秘書長錦芳：有些證據非常明確的部分，會有一個明確事實的認定。","尤委員美女：再怎麼樣明確，被告不用到場就可以判定死刑嗎？"],["林秘書長錦芳：被告不到場的話不能對他判刑。","主席：為了不妨礙其他委員問政的權益，其他的討論我們繼續進行。","尤委員美女：現在現場沒有委員，我必須要把這部分釐清，除非今天不審這一條。","我再舉另外一個例子，假設也是有甲、乙及丙三個共犯，甲及乙被檢察官起訴……","主席：尤委員，現在有林委員準備問政。","尤委員美女：甲及乙兩人被檢察官起訴，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他們有罪，所以此案進入高院，後來丙被起訴，仍然由A法官審理……，A法官進行第二審審理時，B法官在審理地方法院的案件，剛才有認定丙為共犯，A法官在高院審理案件時，丙的案件在地方法院審理，依照此條文，A法官為共犯的……","這裡面有很多問題，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私底下再討論。","林秘書長錦芳：好，我們再討論。"],["主席：請林委員滄敏發言。","林委員滄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的案子，我有一個建議。現在司法給人民的觀感，形成司法的公信力、檢察官及人民三者相互對立、衝突的情形，你們有沒有這種感覺？","政府只有一個，這會讓社會，甚至整個學術，以及社會輿論，幾乎是一面倒。今天的報紙報導，連台大的校長都表示，如果這種案件被判無罪，是天大的笑話，可見司法的公信力到底在哪裡？你們要澈底檢討，第一，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是利益迴避，這是必須要有的，司法與檢察是同樣的法律，法學序論所論述就是依據法律，但現在大家好像自由心證過高，造成這些比什麼都厲害。不論什麼案子，幾乎都是未審先說明，例如頂新案，此案在整個建構上，司法院及法務部與衛福部三個單位應該要開內部會議，在審理的過程中，你們依據什麼法律做取締、判決，而且要有事證，請問要不要？"],["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當然要。","林委員滄敏：目前我國的衛生食品管理法，不論食品的來源，不論是動物或是植物，只要使用工業用、非食物用的產品，就是有所差別，這種就是法律漏洞。譬如不能用病死豬，但還有很多魚油，你知道魚油進口的關稅差多少嗎？食用的是20%，非食用的只有6%，所以大家就把非食用的產品魚目混珠，蒙混過關，這樣會對國人的健康造成傷害。","因此，你們必須要嚴謹，不論是法務部或司法院，在司法審判時認為這是不宜的，你們要提出看法，再到立院立法或修法，這樣才真正能解決食安的問題。關於本席的建議，林秘書長及陳次長是否有同感？不是每一個人都是爭功諉過，在一開始就可以定奪產品是黑溝油或是其他，站在發言的立場，在整個案件尚未拿到證據、尚未判決之前，不宜將事情公布，但是如果真正拿到證據，你們就要馬上告知國人，免得大家再受傷害。","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的司法案件，發生21年了，到今年4月，所有445位員工才能獲得五億六千多萬元的賠償，雖然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可是在司法上，已經出現這樣的案例，本席不希望國人再發生類似的情形，好像是實驗品、白老鼠。","應該要有衛生食品的舉證、法務部的舉證、司法院判決不起訴的舉證，請問林秘書長，法律要不要這麼做？"],["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指的是就法院的審判而言嗎？"],["林委員滄敏：對。","林秘書長錦芳：當然要根據證據資料，以及嚴謹的證據法則，基於罪刑法定，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的原則，認定事實之後才適用法律，這是司法審判的SOP。至於法官起訴的部分……","林委員滄敏：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論。如果判決無罪，請問當初法官收押的原因從哪裡來？收押要不要經過法院？"],["林秘書長錦芳：什麼要經過法院？","林委員滄敏：如果檢察官要收押，要不要經過法院？"],["林秘書長錦芳：目前要向法院申請羈押裁定。"],["林委員滄敏：根據什麼法裁定？","林秘書長錦芳：根據刑事訴訟法，若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罪刑……"],["林委員滄敏：犯罪嫌疑重大就可以收押？應該要有罪證啊！","林秘書長錦芳：對，犯罪嫌疑重大就是有相當的事證，還有一定罪刑。"],["林委員滄敏：罪刑主義嗎？","林秘書長錦芳：不是，原則上是基於重罪，或者有串證、逃亡之虞，還要有必要。","林委員滄敏：那麼為什麼被收押的這6個人都無罪？這樣是烏龍一大堆，臺灣的司法是怎麼來的？這種論述可以向國人交代嗎？你們應該要做評鑑、專案調查，甚至是現在我們在談論的觀審制、陪審制或是參審制，這些制度應該要讓大家一起探討，而不是由某一個人說了算，臺灣的法律這麼大嗎？沸沸揚揚造成整個社會的亂象，好像別人做事要自己承擔，「黑狗偷吃，白狗受罪」，這樣法律的公信力在何處？","法官、檢察官和民意的落差這麼大，更應該要透明化的審判，讓社會大眾能夠瞭解，到底是根據什麼犯罪事實，什麼都沒有，就做出這種判決，造成社會動盪如此嚴重，而且是國際的笑話。從事情發生之後，司法委員會一直希望你們提出看法，解決這麼多年來的心結，司法、檢察以及所有司法人員應負的責任就是讓大家真正能夠遵守法律面，並不是功利主義、爭功諉過，有的還接受表揚、接受功獎，造成社會這麼嚴重的動盪。","另外，分案制度也是相當不適當，有同案由的10個案子分給一個檢察官嗎？太太和先生同辦一個案由可以嗎？"],["林秘書長錦芳：配偶之間同辦一個案子是在檢方跟院方之間嗎？"],["林委員滄敏：對。","林秘書長錦芳：這要看有沒有偏頗之虞，他們可以申請迴避。","林委員滄敏：那要由你們認證，如果是夫妻，先生接這個案子，太太也接這個案子，你認為這樣可行嗎？","林秘書長錦芳：法律沒有針對這樣的狀況規定配偶的一方應該迴避，但是當事人可以申請……"],["林委員滄敏：剛才也提到有共犯的案由。","另外，請問陳次長，同一個人的案件，不同案由，可以把幾件分配給同一個檢察官嗎？"],["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結案過是重新分案，若是未結案，過去有後案併前案的方式，如果有不公平或其他的狀況，檢察長會另外做移案處理。"],["林委員滄敏：如果檢察長包庇呢？","陳次長明堂：不會，應該不至於啦！","林委員滄敏：已經發生了，你還說不會！","陳次長明堂：我們有監督的責任，如果發生……"],["林委員滄敏：法務部的公信力在哪裡？"],["陳次長明堂：如果有個案我們會……","林委員滄敏：自己扣押的案件自己判決不起訴，社會亂象這麼大，你還不知道嗎？"],["陳次長明堂：個案我們會再做處理。","林委員滄敏：希望司法的正義應該好好檢討，現在社會對司法的公信力是很大的傷害。"],["主席：請蔡委員其昌發言。","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法務部矯正署的預算解凍案，法務部針對凍結原因提升技能訓練參訓率及就業率的問題提出報告，請問次長看過這個報告嗎？"],["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有。","蔡委員其昌：我對法務部提出提升技能訓練參訓率及就業率關係的報告很有意見，你們的報告告訴立法院，法務部的收容人參加訓練之後，出矯正機關的就業和所受訓的技能平均相關率是21.6%。"],["陳次長明堂：那是有參訓的人。","蔡委員其昌：就是在矯正機關裡面參加了教育訓練，取得了證照，未來就業的比率有多高，……"],["陳次長明堂：21.6%。"],["蔡委員其昌：你們要證明這個21.6%的數據其實是很高、不低的……","陳次長明堂：不是證明，而是做一個對比。","蔡委員其昌：對，我現在就是講對比。你們引述勞動部100年到102年的一份報告，一般民眾取得技術士證照之後的就業比率在100年是21.3%，101年是21.1%，102年是20.5%，你們認為這個數據與在矯正機關裡面取得證照後的就業率是差不多的。次長，我不知道你的部屬有沒有認真，你有沒有看一下你的部屬所引述的資料？你有沒有看過100年到102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提要分析統計表？"],["陳次長明堂：沒有。","蔡委員其昌：我告訴你這個統計表在寫什麼。根據這個統計表，你們的20.5%是怎麼來的？很簡單，人家的統計資料是問了4,082個正在職場上的勞工有多少人擁有證照，結果是占20.5%，次長，這跟在矯正機關裡面拿到證照以後可以找得到工作比率的21%相較，你覺得兩者有沒有一樣？","陳次長明堂：也許有落差，因為有些可能沒有問到。","蔡委員其昌：是嘛。這個是從4,000多個裡面去抽樣，有的人在職場上已經就業了，可是他沒有證照，並沒有參與證照的考試。那份調查不是問已經透過職訓系統受訓拿到證照的人未來在職場上的就業比有多高，如果是這樣問的話，你們矯正機關拿出來做相同的比擬，我覺得這個可以接受，但是那份調查是抽問了4,000多個勞工有沒有證照，它只能證明在4,082個裡面，20.5%的人是有證照的，所以這是牛頭不對馬嘴。牛頭怎麼跟馬面兜在一起？為了證明這個21.5%的數據足以顯示你們已經很努力、有了初步的成果，也不能用這種亂引述資料的方式來證明自己是沒有問題的。"],["陳次長明堂：這個資料我們回去再改進。"],["蔡委員其昌：你們回去要改進。要證明也不是這樣證明的。"],["陳次長明堂：是的。","蔡委員其昌：次長，本席在這個委員會已經不是第一次質詢這個問題了，因為我們希望矯正機關裡面能夠真的達到矯正的目的，讓這些受刑人透過矯正機關的矯正，未來可以走入社會做一個被社會認為有用的人，不會再為害社會，矯正機關設立的目的就在此，這也是讓臺灣的治安可以變好一點、犯罪率可以下降一點很重要的環節，所以本席認為這個很重要。大家普遍都覺得社會治安不好、再犯率很高，所以如何把矯正機關的問題做好，才是今天凍結這筆預算非常關鍵而且重要的因素。","我不知道法務部矯正署的同仁有沒有努力去看看這些資料，我舉幾個例子就清楚了。法務部矯正署各個矯正機關所辦理的技能訓練在辦理什麼？我舉一些例子來討論一下，你們就知道了。臺東監獄辦了足部健康班（大概就是所謂的腳底按摩）8個人次、沙畫班8個人次、電繡班9個人次、手工皂班7個人次、皮雕班8個人次、烘焙班12個人次；綠島監獄辦了沙畫班10個人次、烘焙班10個人次；新竹看守所辦了花藝設計班7個人次、園藝班15個人次……，我就不一一唸了。就以臺東監獄與綠島監獄來看好了，在技能訓練的辦理之中，像綠島監獄的沙畫班就占了技能訓練的一半。次長，你覺得讓他們學沙畫，未來出社會找不找得到工作？","陳次長明堂：有一部分是有。跟委員報告，綠島監獄比較特殊，因為它的收容人大概只有七、八十個人而已，不到100人，加上當地的資源比較貧乏，所以沙畫是就地取材，才會辦理比較多沙畫班。"],["蔡委員其昌：臺東監獄也是就地取材？","陳次長明堂：臺東監獄也是就地取材，而開設足部健康班是因為臺東有一位神父……"],["蔡委員其昌：還有皮雕班、手工皂班。","陳次長明堂：手工皂班一般都會有，皮雕班也是從臺東就地取材，所以是在地化的關係。","蔡委員其昌：次長，你們要在地化，我其實沒有什麼意見，但是矯正機關應該要把職業訓練與教化課程予以分開。如果開設沙畫班是為了讓他們陶冶身心，本席也覺得很好，讓他們心情穩定一點，透過沙畫的學習得以修身養性、從此改過向善，這個很好；但是職業訓練教人學習沙畫，教他們出獄以後要如何找工作？你懂我的意思嗎？我只是希望你們能把職業訓練與教化工作澈底分開。","陳次長明堂：對，沒錯。","蔡委員其昌：如果真的要做職業訓練，就要做得專業一點。"],["陳次長明堂：我們要朝這個方向。","蔡委員其昌：你們可以因地制宜，譬如綠島地區有什麼資源可以運用、社會上什麼樣的需求最多、相關的就業服務市場上到底欠缺哪一類的人，這些資料都很清楚，政府都有相關的資訊。所以如果矯正機關真的要做職業訓練、技能訓練，應該針對社會、市場上有需求的部分，有些矯正機關的收容人太少，或是位於離島，可能無法進行某一項職訓，可是我相信市場上的需求或工作項目應該琳瑯滿目、五花八門，我們就真的針對這個監所、矯正機關適合的、有能力做的來做，這樣才可以讓他們的就業率適度地往上提升。"],["陳次長明堂：是的。","蔡委員其昌：你們要開設沙畫班、書法班、繪畫班、佛經班、聖經班，我覺得都很好。"],["陳次長明堂：這是教化。","蔡委員其昌：對，這是教化。但是我看矯正機關職訓的內容，譬如沙畫班、皮雕班，學會這些技能讓他們去哪裡找工作？專業的皮雕師傅或皮雕藝術家的作品都不一定能賣得好。我今天不是反對這個，我很贊成。今天委員提出這項凍結案，要法務部檢討、解決問題，法務部不能引述錯誤的資料來證明你們做的很好、很對，這樣就不需要改進了，這是第一個錯誤。","第二個錯誤是，我們應該實質進入各個矯正機關所辦理的技能訓練到底有沒有針對要害，我不喜歡政府機關做事情只是聊備一格，認為技能訓練既然有預算，就隨便用掉、唏哩呼嚕過去了。教化就歸教化，好好地讓受刑人陶冶身心、心情平靜，透過陶冶的過程有所改變，這是好事；如果要做技能訓練，市場很清楚，我們應該針對職場上需要什麼樣的人才去做。","陳次長明堂：委員的指教是我們努力的方向。事實上，今（104）年有增加了一些剛才委員指教的實質上的課程，將來我們也會朝這個方向處理。我們有在進步中，也許速度可以再加快。對於委員的指示，我們會努力處理。"],["蔡委員其昌：請你們用心去做。"],["陳次長明堂：好。"],["蔡委員其昌：這些都是民脂民膏。"],["陳次長明堂：我們不會浪費。","蔡委員其昌：政府如果不用心，這些錢就會這樣浪費掉。政府如果不用心，問題不能解決，治安的問題一直都會是這樣子，好不好？","陳次長明堂：好，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文彥、李委員貴敏、陳委員亭妃、周委員倪安、何委員欣純、賴委員振昌、葉委員津鈴、李委員桐豪、蔣委員乃辛、蕭委員美琴、鄭委員天財、黃委員偉哲、楊委員瓊瓔及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本日議程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外，均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詢答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盡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如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審查李貴敏委員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因本案只有一個條文，是否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我們先把條文唸一次。","第十七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被告或其他共犯前審之裁判者。","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本席有意見，建議不要修正。"],["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在我們今天所提出的報告中有一建議再修正條文，亦即將「推事」的部分配合法院組織法的修正，改為「法官」。另外第八款「被告及其他共犯」修改為「被告或共同正犯」，因為刑法第四章有關共犯的定義已於94年修正為「正犯與共犯」，且正犯與共犯各有不同的定義，如果依照其立法的理由所列「曾共同犯罪之被告數人」來看，則修正條文所稱之「其他共犯」應該是指刑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共同實行犯罪之共同正犯，所以建議將「其他共犯」改為「共同正犯」，這是我們的意見。","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今天要把「推事」全部修改成「法官」，請問其他條文有改嗎？","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於101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即已提出，全部都改過來了，但是那個案子現在還在大院審查。","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這條現在也在裡面，還沒有通過？如果這條通過了，就會變成全部都是「推事」，但只有這條是「法官」？","林秘書長錦芳：對，這樣看起來也很奇怪，101年配合兩公約作修正的條文，好像目前也協商完畢，我們希望能盡速通過，在刑事訴訟法裡面，我們已經把「推事」全都配合修正，改為「法官」。","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這部分還是要跟那個併，不然會很奇怪。"],["林秘書長錦芳：單獨修改這條看起來很奇怪。","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另外，第十七條第八款是在處理審級利益的問題。","林秘書長錦芳：不單是審級利益，簡單說是有偏頗之虞，如果看……"],["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那與第十八條之二如何區分？","林秘書長錦芳：因為第十七條規定，具有特定、法定身分關係者之所以要迴避，就是因為其有配偶、法官是被害人或是其他身分關係，就因為有這種關係，所以他的心證很容易受影響，才認為應該要迴避。但第十八條是除了這些關係之外，比較具有概括性的觀念，如果認為有偏頗之虞的話，亦得聲請迴避，但是第十七條……","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但是第十七條第八款並不是純粹的偏頗，還必須加上所謂的審級利益，當他今天不具有審級利益，只是偏頗的話，就必須回到第十八條第二款，不然整個體系會紊亂，舉例來說，今天檢察官認為A、B、C是共犯，但是C因為在逃，所以A、B先被起訴，因此在地方法院時A、B係由甲法官判決，但是甲法官認為檢察官證據不足，所以認定他們沒有犯罪，因此上訴到高院，在高院時如果由甲法官審理，當然就要迴避，如果今天A、B兩人獲判無罪，而另外由乙法官來審理，當然就沒有迴避的問題，後來丙被抓到了，遭到檢察官起訴，在地方法院原本就由乙法官負責審理，因為乙法官後來調到高院，由乙法官審理時……","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你剛才所舉的例子，我有很專心在聽，你的例子說的應該是C，前面A、B是經過甲法官，後來上訴到高院時，由乙法官判決，但在地方法院時，是由甲法官判決，你所舉的例子是這樣講的，所以現在的問題是C怎麼樣了？","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經協商，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4年度「業務外費用」3億9,268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之預算解凍報告案。針對本案，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沒有。","主席：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4年度「業務外費用」3億9,268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之預算解凍案報告完畢，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接著處理討論事項第三案，繼續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及委員謝國樑等28人、委員田秋堇等21人、委員吳宜臻等20人、委員柯建銘等26人及委員呂學樟等58人分別擬具有關人民參審法案等6案，本案已於103年12月31日（星期一）舉行第8屆第6會期第23次會議併案審查，決議：報告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是否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我們把條文唸一次。","上午會議進行到12時休息，倘若條文沒有唸完，則於下午2時繼續開會。","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繼續宣讀第十三條及以下之條文。","主席：司法院、行政院提案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及委員們分別擬具有關人民參審法案等6案，條文皆已宣讀完畢，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7時58分）"]],"block_lines":[1,7,7,8,9,9,10,10,42,45,61,61,62,62,63,63,64,64,65,65,83,85,91,92,94,96,103,107,110,111,112,114,116,117,119,123,131,133,134,138,142,145,146,147,151,152,153,155,156,159,161,162,165,167,170,175,177,179,183,191,194,195,200,201,204,206,207,209,211,216,217,221,223,225,229,230,232,234,236,237,239,241,242,245,249,250,251,255,257,262,264,266,270,271,272,273,276,290,297,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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