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104年10月7日(星期三)中午12時15分至12時50分 地  點 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重鈞 協商主題 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六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開會,本院經濟及財政兩委員會分別於104年1月12日及5月21日舉行聯席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審查決議共計保留10條條文,現在就針對保留條文依序、逐條進行協商,現在先從第十條之一開始協商。 吳局長明機:第十條已經通過了,至於第十條之一,後來協商是併入第十二條之一。 邱委員議瑩:何時協商說第十條之一併入第十二條之一? 李委員貴敏:因為第十條之一的內容與第十二條之一雷同,所以行政院的再修正建議是將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合併討論,第十條之一則不予增訂。 邱委員議瑩:行政院有送來第十二條之一的再修正版本嗎?沒有啊!那要怎麼合併討論? 吳局長明機:基本上內容不變,只是搬到第十二條之一。 邱委員議瑩:那就先保留吧!行政院到底有無再修正版?到底修正了什麼?可不可以一次講清楚?你們現在突然發了一張書面資料,告訴我們說這是行政院的再修正意見,將第十條之一併入第十二條之一,這太草率了吧! 主席:那就在討論第十二條之一時一併說明。 邱委員議瑩:先保留吧!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之一的看法為何? 吳局長明機:李委員等提案第十二條之一是希望促進擁有智財權的個人或公司能儘量將自己不用的研發成果流通出來,所以訂定了鼓勵規定,我們和財政部商量後,基本上同意此一方向,相信這對台灣智慧財產權的流通非常有益,但為使此一規定將來在操作時更具可行性,故將條文修正為「我國個人或公司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兩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不過但書又規定若該公司已經享有研究發展抵減優惠即排除適用,我們認為這樣的修正既可以達到李委員等提案的目的,將來在行政程序上也比較明確,不致產生疑義。 第二項以下則為自第十條之一移置之內容,主要是有關技術入股緩課的規定,相關內容已在之前協商時獲得一些共識,其下比較細節的規定則與股票發行作業程序面有關,我們認為這些細節若能予以明訂,將來股務公會處理時比較不會產生麻煩。 主席:請問邱委員對於將第十條一內容移列至第十二條之一有無異議?又,對於此一修正條文有無異議? 邱委員議瑩:本席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如果第十條之一照原來的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我們可以同意,現在卻是要將該條與第十二條之一合併,且今天明明是第一次進行協商,你們卻說什麼「之前協商」,請問你們之前是與誰進行協商?為何我們都不知道?第二個問題是原本草案的第十條之一有進行稅式評估,現在併入第十二條之一後有無進行新的稅式評估? 吳局長明機:第十條之一和第十二條之一在上次協商…… 邱委員議瑩:你看!又提到「上次協商」,你們到底是跟誰協商? 吳局長明機:抱歉!上會期有開過一次協商會。 主席:院長有主持過協商。 邱委員議瑩:院長沒有主持協商啊!上禮拜只有發開會通知而已,我和李貴敏委員還在那裡等了半天。 主席:你的意思是沒有進行實質協商。 邱委員議瑩:對啊!沒有進行啊!你卻一直說「上次協商」,請問你們到底是跟誰協商的?院長主持那次只有發開會通知,並未實質進行協商,你們到底是跟誰做過協商? 吳局長明機:抱歉!那是我們口誤。基本上,我們已經和財政部算好了稅式支出,財政部也同意了。 邱委員議瑩:既然已經算好了,那就送到立法院來,我們現在都還沒看到,所以本席建議本條先保留。 主席:第十條之一和第十二條之一均保留? 邱委員議瑩:對,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都先保留好了。要不然就照原來行政院版本的第十條之一通過,本席也可以同意。 李委員貴敏:本席的理解是之所以要將第十條之一併入第十二條之一,是因為事件的發生有其順序,第十條之一的內容發生的順序在後,如果今天堅持要照原本的第十條之一和第十二條之一通過的話,雖然並無不可,但將來在適用法條時會產生發生順序在後事件的條次在前、發生順序在前事件的條次卻在後的狀況,所以他們才要把第十條之一的規定搬到第十二條之一去,也就是說一開始這個規定就不該列在第十條之一,可是他們當時並未料到會有委員提案並將相關規定列在第十二條之一,現在為解決問題,就按照事件發生的時間序處理,所以才會將第十條之一併入第十二條之一的後半段,至於第十條之一的稅式支出部分,在第十二條之一中也同樣有所規定,現在這個新的條文只是把兩個部分併在一起而已。 吳局長明機:第十條之一是有關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第十二條之一則是關於已經有研究成果之後的流通部分,所以我們認為將其列在第十二條之一比較合適。 主席:這只是條次的問題,內容是一樣的。 邱委員議瑩:第十條之一是有關技術投資方面,第十二條之一則是有關智慧財產權部分,本席還是建議這個條文先保留。 吳局長明機:我再說明一下,第十條之一是有關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的規定,亦即在產生研究成果時其費用可以獲得抵減,第十二條之一的規定則是在研究成果出來後,如果個人或公司自己不用的話,若能提供出來給產業使用,以提高其價值,此時該個人或公司可以獲得緩課的機會,這兩條規定在時間順序上有差別,所以我們認為將之規定在第十二條之一比較合適。 邱委員議瑩:原本的行政院草案為何沒有這樣處理? 吳局長明機:因為院裡當初認為這些都是與技術研發有關。 邱委員議瑩:如果你們的提案有經過深思熟慮,為何院版沒有這些規定?現在你卻說當時有這樣那樣的原因所以會有這樣的錯誤,這也太荒謬可笑了吧!你們在9月24日又說要大破大立修正產業創新條例,請問還要怎麼修正? 吳局長明機:產創條例從99年施行迄今已有五年,需要比較大規模的重新檢視修法,上禮拜提供的資料,因為變動幅度比較大,行政院尚未協商,這次提出的是有比較緊急需求的幾條條文,希望針對人才、研發等加強一些處理工具,因為台灣現在面臨的流才和如何加速創新商業化問題非常嚴重,因此我們希望能先修正通過這部分,產業界對此也殷切期盼,拜託委員支持。至於稅收方面,根據我們的計算,就算有一些損失,但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可以cover這些損失,所以算下來數目是正的。 主席:那就第十條之一不予增訂,第十二條之一照行政院再修正意見通過,可以嗎? 邱委員議瑩:還是保留,好嗎? 李委員貴敏:行政院提出的第十二條之一再修正條文已經將本席等提案第十二條之一大幅翻修過了,所以邱委員不用擔心我們在這裡會有什麼樣的credit,他們只取用了「所得的收益範圍之內」這部分,以下全都修正過了,第二項以下文字下有畫線的部分就是原本第十條之一的內容,如果邱委員同意原本草案第十條之一的話,那就是同意再修正的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以下內容,唯一的差異就是第一項,而從其畫線部分也可以看出與本席提案不同之處。這一條之所以真的、真的非常重要,是因為經濟成長需要時間,需中長期而非短期就能看出成果的,這一條的成效不會在通過後馬上發酵,所以本席在此要為產業界請命,拜託邱委員支持。 邱委員議瑩:本席的想法是如果這個條文這麼重要,行政院不應該在此時才提出,如果本席剛才不說,根本拿不到這份再修正版本,之前也完全沒有看到過,你們今天硬丟出這個東西,又扣一頂這麼大的帽子,等於是現在硬塞到我們嘴裡要我們吞下去,這太不尊重立法院了,本席無法接受。本席可以同意照原本草案的第十條之一通過,如果一定要將兩條條文併在一起,那也要留時間讓我們去消化,做更詳盡的瞭解,今天的協商就暫停。 李委員貴敏:我瞭解邱委員的意思,既然你不同意兩條合併,那就還是回到原本的第十條之一,只是將來在適用時會很奇怪就是了。 邱委員議瑩:本席只同意原本的第十條之一,並未同意第十二條之一,這條是行政院草案原本沒有的條文。 李委員貴敏:對,我們先處理第十條之一。 邱委員議瑩:所以現在第十條之一是恢復到行政院草案條文的文字? 李委員貴敏:我們這樣子好不好?你現在不要併進來,不要併進來的原因就是你喜歡原來的,也沒有關係。你喜歡原來的,我們現在如果把第十二條之一的部分回歸到原來第十條之一,中間的差異性用語在哪裡? 陳副組長慧英:就是我們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的文字也納進來。 在場人員:文字差異在哪裡? 主席:如果我們照原來的第十條之一通過可不可以,會不會跟你們現在修正的第十二條之一…… 在場人員:可以。 主席:邱委員,如果可以,我們就照原來,條次不要變更,就是第十條之一? 邱委員議瑩:照原來行政院的條文嗎? 主席:照原來第十條之一,可以嗎? 邱委員議瑩:好。 主席:保留第一條,第十條之一照原來行政院的修正條文。 邱委員議瑩:什麼修正條文?照原來行政院的提案條文,不是修正條文喔! 主席:第十條之一照行政院原修正條文通過。 討論第十二條之一,還是要回到原來條文去討論。 李委員貴敏:第十二條之一呢?不要啦!邱委員,人家在妥協的時候,我覺得稍微讓一下吧!如果每一次大家都要堅持立場,我也會堅持我的立場,是不是要考慮一下?我覺得這是對產業界…… 邱委員議瑩:如果對產業這麼有幫忙,我剛剛已經講過,行政院應該先把所謂的修正條文給我們,你總要讓我們有時間去消化瞭解,我的資質沒有你這麼好,需要一點時間去消化瞭解,你現在臨時丟出來,我沒有辦法消化吸收,所以我需要一點時間,我才會講第十二條之一…… 李委員貴敏:要不然我們全部保留算了,就不要談了,全部保留…… 邱委員議瑩:第十二條之一就保留,如果這樣子,就照原來審查會有幾條要通過的,我今天可以同意,剩下的就保留不處理。 主席:10條裡面哪幾條你可以同意呢?就是第十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是照審查會的條文,不是保留的條文。還有第十二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一不予增訂,第二十七條。 李委員貴敏:這樣子啦! 主席:我先把3個條文弄一下,第十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還有7個條文,請問在場委員,我們今天是要繼續討論剩下的7個條文? 李委員貴敏:送院會啦! 主席:還是要另擇期再協商,或是送院會? 李委員貴敏:送院會啦!我具體建議,保留送院會。 邱委員議瑩:第三十九條我們希望能夠維持現行條文,我們的意見在我剛剛…… 主席:我知道,你剛剛講到,行政院提案修正條文現在有3條,這3條先通過,還有7條保留條文,7條保留條文現在是要討論、擇期再協商或是送院會,我尊重你們的意見。 李委員貴敏:我建議送院會,因為從2012年到現在實在太久了,我覺得直接送院會協商。 邱委員議瑩:第三十九條保留。 主席:上次我們有通過,現在這一條不是保留的部分。 邱委員議瑩:我只有說第三十九條。 李委員貴敏:全部保留啦!我具體建議,經濟是大家的。 主席:這3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剩下7個條文,還有第三十九條,一共有8個條文送院會討論。 李委員貴敏:原來第三十九條已經通過,如果要這樣,全案保留送院會。 邱委員議瑩:第三十九條跟農地有相關,我才會講第三十九條是不是能夠保留,沒有關係,如果你要整本送院會就送院會,這也不是在意氣用事,我們沒有意氣用事。 李委員貴敏:全案送院會。 邱委員議瑩:如果要全案送院會就送院會,沒有差,我同意了,但是你們自己的國民黨委員說要全案送院會,我也沒有意見。我說這不是意氣用事,第三十九條是排擠農業用地的問題,如果你要整碗全部保留送院會,我沒有意見。 鄧部長振中:這個後果滿嚴重的,假如這個會期…… 葉委員津鈴:我做公道伯,再找一個時間協商,好不好?因為你們沒有提早把資料送來,所以他們還沒有看到資料不知道,問題出在這裡。 鄧部長振中:這個會期希望能通過,這個會期沒有過的話,人才都跑掉了,不是辦好事情的方法。 主席:如果大家同意送院會,我們本次協商…… 林委員淑芬:什麼?為什麼送院會? 主席:沒有辦法取得共識啊! 邱委員議瑩:保留送院會。 林委員淑芬:全部保留? 主席:不是保留,剩下這些保留的條文。 邱委員議瑩:這個茲事體大,大家不要意氣用事,我對行政院今天才把再修正條文送出來是有很大的意見,如果大家不反對,我們是不是請翁委員找一個時間再來協商一次,不要扣這麼大的一個帽子,我也不是一個難溝通的人,你總要讓我們有時間消化,好不好? 主席:星期一中午好不好? 邱委員議瑩:星期一是審查預算? 主席:就星期一中午,反正那一天大家應該會來。 邱委員議瑩:慢一點好不好?下個禮拜。 李委員貴敏:我再讓一次,如果大家有誠意,下星期一中午勞駕大家辛苦一下,下星期一中午如果還是很硬,就沒有辦法了,送院會協商。 林委員淑芬:我提一個意見,行政院提出修正版本以外的,就是委員提出來的修正,引起非常大的爭議,針對委員提出的修正,即使協商100遍也是沒有辦法通過,我們沒有辦法取得共識就沒有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二、第四十六條講到公有土地讓售,什麼承租公有土地的權利,承租公有土地的樣態與對象是很多的,農契也在承租公有土地,這個部分涉及的事情非常多。行政院所提修正版本外的委員版本,我建議應該直接不支持了,要不然如果要處理,永遠沒完沒了。 主席:委員的提案都要尊重,我們已經審議過了,你現在又提這樣的意見。 林委員淑芬:我們不是貴委員會的委員,只好協商時表示意見。 主席:要叫本委員會的全部委員聽你的意見,怎麼有道理。 林委員淑芬:我是給你們建議嘛!你們也不可能聽我的。 主席:你的建議雖然好,但是經濟委員會已經審查過了,就不要講這些。 林委員淑芬:你們這些條文都是有高度社會爭議的。 邱委員議瑩:慢一點,我說我們沒有那麼聰明,下星期一你馬上要協商,我會吸收不了,不然就是再慢一個禮拜,好嗎? 主席:下星期四好不好?距離下星期四就一個多星期了,今天是星期三。 邱委員議瑩:下星期四經濟委員會要去考察,沒有在臺北。 主席:要不然就下星期三? 邱委員議瑩:下星期三沒有辦法,再慢一個禮拜啦!差沒有幾天,好嗎? 主席:這樣我不好安排。 邱委員議瑩:你也讓我這個「戇人」多讀一些書、多瞭解一下,好嗎? 林委員淑芬:主席,你們現在送院會是要逐條表決,委員會協商不是已經在政黨協商了?這裡是協商,送到院長那裡也是協商。 主席:讓更多人參與。 邱委員議瑩:照理說,送到王院長那裡就不會再退回來,怎麼等退回來協商? 主席:你們都不支持我。 邱委員議瑩:我有說再慢一個禮拜,讓行政部門可以來跟我說明。 林委員淑芬:沒有差那3天。 邱委員議瑩:主席,你也讓行政部門來跟我說明一下,難得我來擔任召委,再慢一個禮拜,好不好? 李委員貴敏:邱委員,我一直在讓哦! 邱委員議瑩:我也一直在讓啊! 李委員貴敏:10月16日。 邱委員議瑩:10月16日是星期幾? 李委員貴敏:星期五中午。 林委員淑芬:星期五他們通常都在「下港」。 李委員貴敏:不會啦!他要協商怎麼會在「下港」? 林委員淑芬:他要為了這個協商專程北上。 李委員貴敏:不會啦! 邱委員議瑩:10月16日還有總質詢,沒有總質詢我們就不會來,既然你可以訂在16日,就乾脆訂在19日星期一的委員會,大家都會來,這樣剛好啊! 李委員貴敏:你不能老是找我當召委的時候,然後中間我都不能接續著,稍微公平一下。今天我當召委的時候,中間把會議卡在中午12點鐘。 邱委員議瑩:要不然就再慢一個禮拜,我當召委那個禮拜。 李委員貴敏:來不及啦!我的建議是,要不然就是直接送院會協商。 邱委員議瑩:好啊!我沒有意見,不然我們就直接送院會協商。 李委員貴敏:直接送院會協商。 邱委員議瑩:好啊! 主席:本次協商仍未獲得共識,全案送請議事處轉陳院會處理,今天的協商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50分)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主持人:王金平   協商代表:柯建銘  蔡其昌  陳亭妃  周倪安  賴振昌   葉津鈴(賴代)   林德福  李貴敏  賴士葆(代)    李鴻鈞(代)    李桐豪(代)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