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星期一)9時4分至10時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議瑩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4年12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22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丁守中  黃昭順  李貴敏  陳明文  蘇震清  葉津鈴  廖正井  楊瓊瓔  翁重鈞  高志鵬  張嘉郡  李慶華  林岱樺    委員出席13人 請假委員:邱議瑩 列席委員:黃偉哲  鄭天財  邱文彥  陳亭妃  何欣純  賴振昌  周倪安  李桐豪  蔣乃辛  呂學樟  江惠貞  陳碧涵  陳怡潔  鄭汝芬  蘇清泉  林滄敏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人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陳志清 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張學文 專員 陳銘泓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 張淑賢 動物防疫組簡任技正 姚中慧 技正 石慧美 秘書室專員 林孟俐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專員 陳靖雯 法務部參事 羅建勛 主  席: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朱莉華 專 員 楊雅如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6人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6人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9人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副主任委員志清就委員提案報告後,委員丁守中、廖正井、楊瓊瓔、葉津鈴、李貴敏、江惠貞、陳明文、翁重鈞及張嘉郡等9人提出質詢,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副主任委員志清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張局長淑賢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邱議瑩、蘇震清、高志鵬及黃昭順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一、第五條條文,除刪除第四項末句中「會商相關獸醫團體」等文字外,其餘均照委員翁重鈞等人提案通過。 二、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1.第一項,除第二款修正為:「二、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外,其餘照委員翁重鈞等人提案通過。 2.第二項,照委員江惠貞等人及委員蘇震清等人提案第二項通過。 三、第四十五條條文,照委員江惠貞等人、委員蘇震清等人及委員翁重鈞等人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四、第四十六條條文,除但書修正為:「但經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准者,不在此限。」外,其餘照委員翁重鈞等人提案通過。 五、第四十八條條文,除第二項「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選舉之。」等文字,修正為「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依章程規定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外,其餘均照委員江惠貞等人、委員蘇震清等人及委員翁重鈞等人提案通過。 六、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李召集委員貴敏補充說明。 七、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報告委員會,因為在場委員不足3人,上次會議議事錄暫不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程序委員會函送江富滿君建請修法成立專利局,並就專利相關事項提出改良建議請願文書案,經決定送請經濟委員會審查案。 處理參考意見: (一)本案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查覆略謂:1.關於建議修法以協助發明人尋找可協助發明商品化量產廠商之場所,並讓更多成功發明人分享成功經驗,增加發明人找到肯量產發明物廠商之機率一事:(1)經濟部為協助發明人將其發明專利商品化,已報行政院核定「發明專利產業化推動方案」,專案推動協助發明人將其發明產業化,並由經濟部工業局建置「臺灣技術交易資訊網(TWTM)」(https://www.twtm.com.tw/Web/index.aspx),協助專利權人取得商品化之實質輔導,例如:專利加值評估、營運規劃、商品化驗證、授權媒合等相關產業化之服務。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建置「專利商品化教育宣導網站」(網址:ttps://pcm.tipo.gov.tw/),提供發明人專利商品化、產業化量產之平臺,發明人可刊登專利技術,技術需求廠商亦可透過該網站聯洽發明人,雙方進行媒合。(2)為擴大發明品之產業化,經濟部每年結合國防部、教育部、科技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五大部會舉辦臺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歷年每年展出近2,000件發明品進行產業化商機媒合,成效甚佳,是以江富滿君所提建議政府協助發明人將發明商品化之措施,政府已有多項方案正執行中。2.關於建議專利權期間依其帶給人民之好處,應延長專利權期限,區分為大發明、大新型、中發明、中新型、小發明、小新型等6類,分別給予30年、20年、10年之權利期間,以確保專利權人之收益、促進專利制度鼓勵創新一事:我國為WTO會員國,有關專利權期間依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已有明確規範,依TRIPS第33條,專利權期間自申請日起不得少於20年,實務上各國給予發明專利權期間皆為20年,並無可區分大中小發明專利而予不同期間之設計,所提依其對人民之好處為區分,除與WTO/TRIPS規定不合外,實際運作上亦有適用上之難度,如欲對同為發明或新型專利權為權利期間差別規定,其差別待遇必須有正當依據,以避免構成不平等,而所稱以創新帶給人民之好處大小為差別性待遇之依據者,其判斷標準難以定義或量化,並且可能涉及對不同公共利益重要性之排序,實務上並不可行。3.關於建議將專利權開始日之計算,從專利申請日改為自專利權核准日或技術報告核准日起算一事:(1)依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新型自申請日起算10年,設計專利自申請日起算12年,故專利權開始日係自公告日,並非專利申請日,首應澄清。(2)至於專利權期間之計算係自申請日起算一事,依WTO/TRIPS第33條規定發明專利權期間自申請日起至少20年;我國專利權期限依83年修正前之專利法,發明專利自公告日起算15年、但自申請日起算不得逾18年;新型專利自公告日起算10年、但自申請日起算不得逾12年;新式樣專利自公告日起算5年、但自申請日起算不得逾6年者,曾有自專利申請審定公告後起算之法例,惟我國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於83年修正專利法時,對專利權期限改採自申請日起算之法例,以與TRIPS之規範相符。現今以申請日起算專利權期限已為國際算法,我國為合於WTO/TRIPS並與國際接軌,實不宜改變專利權期限之起算日。4.關於建議增設救濟窮困發明人網頁,顯示窮困發明人之發明物讓民間有資力者贊助資金以申請專利一事:依現行專利法規定,如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申請前已為公眾知悉之發明或創作,無法取得專利,江富滿君建議增設救濟窮困發明人網頁,顯示窮困發明人之發明物,讓民間有資力者贊助資金以申請專利,依照前述專利法規定,將使發明人之發明或創作於未申請前為公眾所知悉,即使獲民間有資力者贊助申請專利,亦無法取得專利,故其建議必須修改專利法。經濟部將研究國際趨勢檢討修法之可行性。5.關於期望獎勵發明人之大發明給予大獎金、小發明給予小獎金,建議政府提高國家發明獎金,吸引更多人民努力發明一事:為鼓勵從事研究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者,現行「發明創作獎助辦法」已設有「國家發明創作獎」以資獎勵,目前區分「發明獎」及「創作獎」,並有金牌、銀牌不同等級獎項及獎額,金牌獎之獎額較高,銀牌獎獎額略低,即與江富滿君所提依不同程度之發明,給予不同獎金之精神一致。 (二)本案擬不成為議案,並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三、本院程序委員會函送魏肇津君為要求刪除行政院編列之中鋼89億元釋股計畫,讓政府繼續持有中鋼官股百分之二十以上請願文書案,經決定送請經濟委員會審查案。 處理參考意見: (一)本案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查覆謂:本院經濟委員會於本(104)年10月19日第8屆第8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105年度經濟部主管預算案時,業經黃委員昭順等人提案通過「中鋼公司之官股非經立法院決議不於公開市場標售,以維持政府財政健全及保障優良國營事業之政府持股。」,並將歲入第4款第141項第2目第2節「有價證券售價」、第3目第1節「投資資本收回」合計89億元及歲出第13款第1項第1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3,938萬3,000元均予以刪除。 (二)本案擬不成為議案,並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主席:由於現場委員人數不足,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繼續開會,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人民請願案剛才已宣讀完畢,請問各位,兩案均照處理參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逐條討論) 主席:由於本案已於上次會議逐條宣讀完畢,現在開始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處理「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 請問各位,對本條例之名稱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一條。 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條。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條。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條。 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五條有修正動議。 尤委員美女:第四條大家能不能再考慮一下?條文提到「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這裡牽涉到我幾次質詢時提到的農業結構調整─協助農業產業升級及轉型,還有受損農漁民的就業安定、生活保障及所得的支持,以及因為產業外移或市場競爭而受損的勞工之就業安定跟生活保障部分是不是應該放進來的問題。 吳局長明機:其實當初加入WTO的時候,政府已經針對農業在農發條例訂定相關的調整及支援措施,草案之所以會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農業部分已經有規定,而且在我們要加入很多自由貿易協定的時刻,製造業及服務業的部分沒有規範,所以才在這次補進來。農業部分已規定於農發條例,因此我們建議這邊不需要再規定。另外,萬一有些農企業不能夠適用農發條例的時候,本條例還可以適用。我國為因應加入WTO,目前農業部分已經編列超過1,500億以上,對照之下,現在的方案依行政院規劃是要在未來10年編列100億,所以對企業的支援遠低於農業。 丁委員守中:……應該還更多。 葉委員津鈴:這是針對自由化的因應措施,假如能夠把它納進來的話…… 丁委員守中:工業跟服務業不足才訂定這個規定。 尤委員美女:農發條例比較沒有寫到受損農漁民的就業安定跟生活保障。請問農委會,對於他們因為貿易自由化而受損的部分,農發條例有沒有規定? 陳處長建斌:農發條例規定得很清楚,而且編列超過1,500億了。 葉委員津鈴:錢有沒有用於支援? 陳處長建斌:有…… 尤委員美女:沒有,這都是…… 陳處長建斌:歷年編列超過1,500億,現在口袋還有27億,而且今年還要再編列大概100億;事實上每年都有編列。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編列是沒有錯,但都是用於處理出口、農產品收購及產銷等等,現在是講針對受損農漁民本身的支援。 主席:農業部分是不是就在農發條例處理?如果不足的話我們在農發條例補足及加強。尤委員的建議,看看是不是放在附帶決議還是怎麼處理? 尤委員美女:放在附帶決議。 主席:好,第四條照行政院版通過。謝謝。 現在處理第五條。 尤委員美女:企業勞工的部分呢? 主席:勞委會的相關法令有規範。 吳局長明機:後面有一些條文跟勞工有關,等一下可以討論,只是現在還沒有談到。 尤委員美女:對,可是前面的措施種類就要開宗明義提到。 吳局長明機:有寫。 尤委員美女:第幾條? 吳局長明機:第一條規定「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趨勢,對產業、企業及勞工採取調整支援措施……」,所以已經有在本條開宗明義規定了。 尤委員美女:但是如何採取適當的調整措施是規定在第四條。 吳局長明機:第十二條之後有幾條是專門針對勞工。 主席:第四條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條。經濟部建議第一項的「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修正為「公共建設經費補助或購置」,另外民進黨黨團建議第二項刪除「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限制」的文字。 吳局長明機:如果加上「補助或購置」就可以。 主席:好,第五條照修正動議通過。 第六條大家有沒有意見? 第七條有沒有意見? 第八條有修正動議。 尤委員美女:我對第七條有意見。條文第一項有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據前條之觀測情形,指定並支援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需輔導之產業。若是如此的話,政府是不是應該召開聽證會聽取產業的意見? 吳局長明機:我們在觀測的過程都會用客觀的數據模擬跟計算,藉此評估哪些產業受損以及可能受損。召開聽證會當然也是可以採取的措施,但是我們要看一下條文。 丁委員守中:你們的觀測機制是什麼? 吳局長明機:觀測機制會有貿易跟產業的數字,然後我們會建立模型計算產業可能受損的情形。 丁委員守中:召開公聽會反形成聲音大或抗爭性強的社團而導致扭曲的結果,況且使用觀測指標及機制,在各國經濟上都是如此。 尤委員美女:加上「得」召開呢? 主席:在哪裡加上「得」? 尤委員美女:在第七條第一項的「……之觀測情形」後面加上「得召開聽證會聽取產業意見……」,把聽證會改成公聽會也可以。我們在講自由化的時候,很重要的部分是讓受害的產業有知道訊息的權利,使他們能夠表達意見。 吳局長明機:其實我們的觀測結果得出之後,在確定及公告前大概都有一定的程序,而且產業界可以在此表達意見,所以在法制程序上已經有這個部分,事實上我們在決定之前也會找產業界來談。我們擔心在召開公聽會的過程中會有丁委員所講的情形,亦即有些產業受損得沒有那麼嚴重,可是產業公會的聲音很大結果造成扭曲。我們期待將來可以建立客觀的數字作為觀測基礎,因為有些產業喊得很大聲,但是實際上沒有受到那麼大的衝擊,這部分我們也必須考慮。以目前的機制及法制流程來說應該沒有問題而且可以滿足要求,是能夠達到相同的功能的。 尤委員美女:我們可以作成附帶決議或是主決議。 主席:好,我們用附帶決議處理。 第七條照案通過。 第八條有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要求條文中「提供企業諮詢」的「企業」二字刪除,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吳局長明機:我們沒有意見。 主席:好,第八條照修正動議通過。 尤委員美女:第八條我有一點意見。是不是可以加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舉行公開的公聽會,公布產業影響評估報告書,以及提供產業支援措施的諮詢服務?貿易自由化及簽訂協定會產生影響,因此未來應該建立更公開透明而且標準化的產業影響評估;這個資訊應該公告讓大家知道,同時跟人民進行更多溝通。 丁委員守中:具體的條文建議是什麼? 尤委員美女:就是在第八條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舉行公聽會公布產業影響評估報告書及提供產業支援措施之諮詢服務。」 丁委員守中:改為「得」,不要規定「應」,不然可能造成程序冗長而且沒有辦法及時採取救濟措施,以及形成聲音大的團體導致扭曲的結果。 主席:你主張「得舉辦公聽會」嗎? 尤委員美女:「得舉行公聽會公布產業影響評估報告書」。 主席:一樣用附帶決議處理就好了,因為這跟第七條的目的是相同的,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其實這裡最主要的是衝擊影響評估。 吳局長明機:通常簽署之後我們會公布一套衝擊影響評估,因為簽署之後才知道哪些項目是確定的。以美國ITC的相關規定來看,總統簽署TPP之後,要在105天內完成衝擊影響評估並公告。我國目前在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是現在的做法是簽署的時候會主動公布影響評估訊息。 尤委員美女:既然已經有在做,但現在卻做得零零落落,所以我們希望能有一個法源在那裡,才能嚴格去要求。 丁委員守中:我覺得可以同意,就是加上這個部分、這個機制。 吳局長明機:或者我們依照美國這樣的機制去擬一個條文,然後提供給委員參考。 尤委員美女:好。 主席:第八條保留。 處理第九條。 吳局長明機:簽署之後……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九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二條。 針對第十二條,有一修正動議,就是把勞動部「得」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修正為勞動部「應」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 丁委員守中:可以。 主席:第十二條照修正動議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本席對勞工的部分有一點意見,就是勞動部應該召開說明會,並應發給在職勞工安定就業、轉業及失業勞工再就業相關補助或津貼等調整支援措施,對此,請勞動部說明。 謝組長青雲:報告委員,現行機制中已經都有這樣的措施了,若這部法律通過,會要求6個月內訂定相關子法,這些我們內部已在研擬當中了,包括失業津貼補助、就業保險補助等,都可以增加其生活津貼的補助,而職訓的部分可以再增加,此外,因為貿易自由化而受影響的部分,則是增加了3個月的給付,總之,在現有因應貿易自由化的支援措施中都是有相關規定的。 尤委員美女:所以不在這部條例中? 謝組長青雲:本條例後段有提到相關協助措施,由相關行政機關訂定之,而這些部分目前都在作業當中。 尤委員美女:如果加進去有影響嗎?就是加入「勞動部應該召開說明會,並應發給在職勞工安定就業、轉業及失業勞工再就業相關補助或津貼等調整支援措施」等文字。 謝組長青雲:現行就業保險法裡就已經有相關規定了,所以不需要在本條例另行規範,換言之,現在這些規範都有在實施,只是欠缺受損認定的部分而已。 尤委員美女:那這樣不是應該連接起來嗎? 葉委員津鈴:應該把這些條文拿出來啊! 主席:請把相關條文提供給尤委員。 謝組長青雲:好的。 主席:第十二條照修正動議通過? 尤委員美女:等一下,我要了解的是,其他法跟本法之間有無橋梁可以來做連接? 謝組長青雲:有的。 主席:好,第十二條依修正動議的內容,將「得」改成「應」,就這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第十四條,民進黨黨團有一修正動議,就是第一項「發展基金」修正為「調整支援基金」;第三項第一款增加「辦理本條例所定調整支援措施與」等文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丁委員守中:「調整支援」基金感覺怪怪的,或許可以修正為「輔導」基金。 吳局長明機:國際上通用的名稱就是adjustment and assistant。 主席:法案名稱就是如此。 丁委員守中:應該是「調整協助」。 主席:那從第一條開始就要這樣子改了,要回頭處理嗎?我看還是不要動好了,現在好不容易走到這裡了。 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照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第十六條,民進黨黨團有一修正動議,即將第一項刪除「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等文字;第一項第四款刪除「向主管機關」等文字;第一項第五款刪除「協助主管機關」等文字;第一項第六款全部刪除;增訂第二項「前項主管機關辦理事項,應設置單一服務窗口」;增訂第三項「第一項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業務,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委託或委任執行或處理之。」 丁委員守中:本來主管機關是得設置單一服務窗口,若第一項刪除那些文字了,請問將來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的部分要如何處理?本來的條文設計是希望可以委託像外貿協會等來辦理部分的事項。 主席:原來的條文是「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我們擔心若如此規定,會不會以後變成有很多單一窗口,即屆時就會有很多窗口了。 丁委員守中:政府人力有限,但民間力量無窮,比方說經濟部在很多外國地方並沒有辦法好好有所發展,但藉由外貿協會等單位,反而可以有所發展,所以若依修正動議的內容通過,則像外貿協會的角色是否會被排除掉? 主席:修正動議第二項有提到「前項主管機關辦理事項,應設置單一服務窗口」,所以有補足這方面的程序了,也不會變成民間有很多的窗口。 丁委員守中:不會啊!因為是主管機關去委託的,而且若有更多單一窗口,能一次幫人家解決問題,那也是一件好事啊!何況現在並沒有這樣的機制,而是多半由像外貿協會等單位來處理。 沈次長榮津:現在很多…… 黃委員昭順:我支持丁守中委員的意見。 丁委員守中:原來的比較好,若依修正動議的內容,變得比較複雜又不精簡,反而讓原來可以委託外貿協會辦理的事情變得無法辦理了。 蘇委員震清:不會啊!就照我們的修正動議辦理啊! 丁委員守中:原來院版就規定得滿完整的,即精簡又完整。 黃委員昭順:寫得很清楚。 陳委員明文:怕的是不會只有一個單一窗口而已。 黃委員昭順:我覺得院版寫得很清楚,可否請經濟部說明一下? 吳局長明機:我們原來的設計是考慮…… 黃委員昭順:主席怎麼不見了? 蘇委員震清:我來代理。 黃委員昭順:他也沒有說一聲是由你代理,所以我怎知是由你來代理? 吳局長明機:我們原來考慮的精神、執行的內容與民進黨黨團所提的修正動議其實是差不多的,只不過民進黨黨團建議的條文在體例上面會有一些問題,我們法規會覺得這樣寫可能比較不是那麼精簡,而且在體例上面可能會有一些問題,所以如果能夠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可能比較好,因為行政院的版本已經經過法規單位做了非常充份的調整,文字比較精簡。 丁委員守中:這是第幾項?依照民進黨黨團所提的修正動議…… 陳委員明文:現在局長所說的「精簡」,意思是什麼? 蘇委員震清:陳委員,對不起,剛才局長提到法規會,請法規會先說明一下,我們再看看法規會如何解釋。 鄭執行秘書國榮:主席、各位長官。原來院版的文字很清楚,就是主管機關到底是誰都很清楚,至於是不是要設單一窗口,將來由行政機關本身內部做協調就可以了,所以法條上明文規定的必要性好像可以省略掉。 主席:所以你是同意我們的…… 鄭執行秘書國榮:沒有,院版的文字比較清楚。 丁委員守中:院版的文字更清楚、精簡。 黃委員昭順:我覺得院版寫的比較清楚。 丁委員守中:像你們的第三項,從來沒有法條文字這樣子寫:「第一項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業務,……」,文字重複而且拗口。 陳委員明文:我們認為現在行政院版「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還有「協助主管機關……」、「其他經主管機關……之相關業務」等文字。 丁委員守中:你唸一下你們的第三項,你不會覺得聱牙拗口、文字重複又重複嗎? 黃委員昭順:贅文太多了。 主席:第三項的文字是有點拗口。 陳委員明文:不是,我們現在講的重點是,文字上可以修改,但是精神上我們要先講清楚。在精神上,現在所謂的單一窗口是不是指真正的經濟部單一窗口,還是每個有關事項都會再分給一個單一窗口?後者就不是單一窗口了,而是變成很多個單一窗口,你了解吧?我們現在講的是,到底是不是經濟部的單一窗口受理以後再自行去分送各單位,民眾面對的就只有經濟部這個單一窗口?現在行政院版的「有關事項」,這是什麼意思?我就不了解了,好像變成不是一個單一窗口了。如果對我們的修正動議有意見,大家可以修正文字,但是精神上我們要說清楚。 丁委員守中:原來的第十六條很清楚:「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辦理下列事項」,一句話很簡單就包括全部了,但是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則是把中段的文字刪掉,改為「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第三項的文字「第一項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業務,……」真是聱牙拗口,沒有必要那樣寫。前者行政院版的文字又精準,又符合法律的文詞,後者民進黨黨團的文字反而變成沒必要了。 陳委員明文:經濟部是不是說明一下?基本上,我們的意見不是跟丁委員有衝突,只是質疑第十六條辦理的6項下列事項是不是各有一個單一窗口,還是只有經濟部一個單一窗口?你把它講清楚就好。 沈次長榮津:我跟委員報告一下。第一,院版第十六條開宗明義就規定:「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一開始就講清楚。 陳委員明文:「得」的意思是可以設很多。 沈次長榮津:不會啦。 丁委員守中:不會啦,單一服務窗口是指設置一個就全辦了。 陳委員明文:「得」設置或輔導設置單一服務窗口,就表示可以設很多。這是你們的業務問題,如果在法令上寫清楚的話,就不會讓人家誤解,或者你們未來在設置上也不會產生很多問題。「得」就是「得」,「應」就是「應」,對不對?「單一」就是「單一」。不要規定「單一」以後又列了6個事項,難道這6個事項又要分別設單一窗口嗎?是不是這樣子?我的意見是這樣子。 沈次長榮津:我跟委員報告一下,還是單一窗口統包了,不會弄了一堆。 陳委員明文:也就是說,這裡的下列事項就是由一個單一窗口提供服務? 沈次長榮津:我們內部會把它分好。 蘇委員震清:次長,剛才陳委員講的,我之前也質詢過。院版的文字為單一窗口辦理這六大項業務,但是現在企業或百姓去找你們的窗口的時候,這個窗口只是負責解釋這個案件是屬於哪一個單位的業務,要他們再去找相關的單位,我們最怕發生這種情形。你們所謂的單一窗口應該是民眾向你們的單一窗口提出案件的時候,你們自己就要橫向聯繫處理到好,不要到時候又要百姓自己去找相關單位,變成好幾個單一窗口,百姓怕的就是這樣。 沈次長榮津:我們會用同理心來考慮企業、產業及勞工的需求,替他們著想。 蘇委員震清:你這樣講就好了。我之前就已經在這裡質詢過你們了,現在最怕發生那種情形。 沈次長榮津:不會,我們會用同理心。 蘇委員震清:你們的單一窗口不要變成「抓貓過門檻」。 主席:大家的意見應該沒有太大的分歧,就是對於設置單一窗口這件事情的目標是一致的,只是文字上怎麼寫、立法精神,大家還有意見。民進黨黨團比較擔心的是會變成很多窗口,就像剛剛蘇委員講的,還要再轉介到其他的窗口。如果行政院版本的立法精神是設立一個窗口,裡頭所有的橫向聯繫都經由這個窗口去處理的話,我想這個立法精神是大家可以接受的,而且是大家願意共同…… 沈次長榮津:不要踢皮球。 主席:對,是大家願意共同施行的,請把它寫在附帶決議裡頭,文字上就照行政院版通過,好嗎?大家有沒有意見? 丁委員守中:沒意見。 主席:好,第十六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十七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葉委員津鈴:沒意見。 主席:第十七條照案通過。 處理第十八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葉委員津鈴:沒意見。 主席:第十八條照案通過。 回頭處理第八條。尤委員,第八條照修正動議通過,好嗎? 尤委員美女:好啦。 主席:你可以用附帶決議處理,因為第七條也是用附帶決議處理。好,第八條就照修正動議通過。 (協商結束) 主席:經協商,結論如下:法案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均照案通過;第五條修正通過,第一項「科學技術發展經費或公共建設經費」之後增列「補助或」等3字,第二項刪除末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限制」等文字;第六條、第七條照案通過;第八條刪除末句「企業」等2字後修正通過;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均照案通過;第十二條第一項末句「勞動部得……」修正為「勞動部應……」;第十三條照案通過;第十四條第一項末句「並由行政院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發展基金」修正為「並由行政院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資源基金」,第三項第一款修正為「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因應貿易自由化所需辦理本條例所定調整資源措施與推動產業」;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均照案通過。 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1、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據本法第六條之觀測情形,召開公聽會聽取產業意見後,指定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以提供預為輔導或已實際受影響而須加強輔導之產業,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另為協助企業降低或消除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所造成之影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舉行公聽會,公布產業影響評估,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之諮詢服務。 提案人:陳明文  尤美女  蘇震清  丁守中  黃昭順 2、 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要求農委會應針對調整農業結構,協助農業升級轉型、提供受損農漁民之就業安定、生活保障及所得支持;勞動部應提供受損勞工、產業外移或因市場競爭而失業之勞工、弱勢之勞工,適當之就業安定及生活保障。農委會、勞動部應於本條例通過後,儘速檢討其主管之法律、預算之配置,以推動上述協助勞工、農漁民事項。 提案人:邱議瑩  尤美女  黃昭順  丁守中 3、 第十六條所定「單一服務窗口」,應由主管機關統籌第十六條第一款所定事項,不能因業務不同,而各自設立之,僅得設立「單一」之窗口,以協助勞工及企業與農漁民等。 提案人:邱議瑩  陳明文  蘇震清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議瑩補充說明;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今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12月10日(星期四)上午9時繼續開會。謝謝大家。 休息(10時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