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星期一）9時3分至15時14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王委員榮璋","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3時29分","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5時19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11月21日）","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11月23日）","出席委員：黃國昌    吳秉叡    曾銘宗    賴士葆    盧秀燕    余宛如    王榮璋    邱泰源    陳賴素美  施義芳    費鴻泰    江永昌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李彥秀    徐榛蔚    廖國棟    鄭天財Sra．Kacaw    黃偉哲    孔文吉    吳志揚    林德福    蔣乃辛    張麗善    許智傑    鍾孔炤    陳明文    邱志偉    陳怡潔    黃昭順    蕭美琴    何欣純    周陳秀霞  高金素梅  李昆澤    姚文智    尤美女    蘇治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王惠美    蔡易餘","      委員列席27人","主    席：賴召集委員士葆","專門委員：黃素琴","主任秘書：林上民","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專    員  陳品華  薦任科員  高珮玲","      105年11月21日（星期一）","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經委員賴士葆、曾銘宗說明提案要旨，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主任委員回應委員、黨團提案後，計有委員黃國昌、吳秉叡、曾銘宗、賴士葆、盧秀燕、余宛如、王榮璋、陳賴素美、施義芳、邱泰源、林德福、費鴻泰、江永昌、邱志偉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主任委員、中央銀行楊副總裁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三、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決議：","第一案","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結果：","(一)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二)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依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修正第七項為：「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第八項為：「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其餘照案通過。","二、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第二案","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一、審查結果：不予增訂。","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第三案","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結果：","(一)第四條條文增訂第三項並修正為：「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其餘照案通過。","(二)第三十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二、三、四、五款依序改列為第一、二、三、四款；增列第二項為：「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原提案條文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並將句首「各款」二字刪除、句中「前項」均修正為「前二項」，其餘照案通過。","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第四案","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結果：","(一)第三條條文增列第二項並修正末句：「由金管會定之。」為「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其餘照案通過。","(二)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末句：「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罰二倍至五倍。」為「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其餘照案通過。","(三)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增列並修正第三項末句：「由金管會定之。」為「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其餘照案通過。","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通過臨時提案2案","一、櫃買中心興櫃股票交易系統上週四（105年11月17日）發生有史以來首度因電腦系統異常，暫停交易兩個小時，導致當天成交金額相較同月成交金額日均量少了四成多。為防止同樣事情再次發生，同時避免上市上櫃股票交易系統出現類似情事，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相關單位，提出相關檢討報告，並針對上市上櫃股票交易市場若發生電腦系統異常問題時的配套措施，並將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二、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106年1月1日起國內金融業者須向美方申報不願意提供資料的美籍客戶，在今年年底前若我國未與美方簽署跨政府協議，則各金融機構必須個別與美國簽署，各金融機構在簽署過程中，若在法規遵行上有瑕疵，可能會因為法遵未完善再發生如兆豐銀被美方重罰的事件。為降低國內各金融機構個別與美國簽署的風險，爰提案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將美國簽署跨政府協議之進度，以及如何協助業者完成FATCA申報，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105年11月23日（星期三）"],["段落：討論事項"],["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部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主任委員就預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曾銘宗、黃國昌、吳秉叡、賴士葆、余宛如、邱泰源、費鴻泰、施義芳、林德福、江永昌等10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主任委員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決定："],["段落：報告及詢答完畢。"],["一、報告及詢答完畢。"],["段落：委員王榮璋、林俊憲、盧秀燕、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二、委員王榮璋、林俊憲、盧秀燕、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段落：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段落：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各相關委員。"],["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各相關委員。"],["決議："],["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部分。審查結果如下：","一、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200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列數。","第201項　銀行局，無列數。","第204項　檢查局，無列數。","第4款　財產收入","第220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6萬元，照列。","第221項　銀行局3萬9千元，照列。","第224項　檢查局1萬5千元，照列。","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第12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7億2,248萬2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第7款　其他收入","第218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萬7千元，照列。","第219項　銀行局20萬2千元，照列。","第222項　檢查局，無列數。","二、歲出部分","第25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1,554萬3千元，減列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28萬5千元（含「物品」20萬元、經常性表報印製及宣導品經費5萬元、「雜項設備費」3萬5千元）、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10萬元，共計減列68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1,485萬8千元。","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216萬1千元，其中內屬文康活動費原列20萬8千元，提案減列20萬8千元。"],["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　　羅明才","(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216萬1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12萬6千元，提案減列12萬6千元。"],["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本項通過決議25項：","(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3,238萬7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爰凍結「資訊服務費」2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個人電腦及周邊設備等維護費編列404萬6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各項資料庫系統維護、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暨個人資料管理制度輔導委外等經費編列2,735萬1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委辦經費編列603萬2千元。委辦事務包括例行性、簡易性之行政工作或文書處理作業委外經費332萬元及委外辦理收發校繕工作經費271萬2千元，上述之業務內容，皆為一般性之業務內容，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明年編列之職員不含技工、駕駛、工友等共93人，較往年並無減少，故一般性之業務內容實無委外之必要，為秉政府支出節約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賴素美"],["連署人：邱泰源　　施義芳","(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購買辦公清潔用品及電腦耗材等經費編列106萬2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六)有鑑於金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計畫編列2,085萬元，目的是為了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理合作，建立金融市場秩序及紀律，促使金融業健全發展。惟105年度我國兆豐銀行海外分行法遵機制缺失造成鉅額損失，亟待金管會加強管理。爰凍結金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經費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陳賴素美"],["連署人：邱泰源　　施義芳","(七)有鑑於我國今年發生之第一銀行盜領案、兆豐銀行被美國罰款、樂陞案及TRF案等多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負責監理之對象，惟金管會未確實做到督導監理之責，使得民眾及國庫巨額損失，為以示警惕，爰此凍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監理」中業務費用1,370萬8千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項下編列「業務費」，其中「通訊費」編列716萬8千元，以辦理業務連繫所需電話、數據網路通訊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並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九)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之使用無法辨別對我國金融監理業務之提升成效，金融風氣依行敗壞，實有浪費公帑之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第2目「金融監理」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2,085萬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原共列231萬2千元，爰凍結該二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金融監理」項下「大陸地區旅費」49萬4千元；經查，此筆預算數103年度編列56萬6千元（決算數49萬1千元）、104年度編列50萬9千元（決算數21萬7千元）、105年度編列49萬4千元，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該項支出並無急迫性，為撙節費用支出，爰全數凍結，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案106年度編列「金融監督管理─國外旅費」181萬8千元；經查，此筆預算數103年度編列216萬3千元（決算數188萬1千元），104年度編列188萬4千元（決算數131萬1千元），105年度編列186萬8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節省支出撙節費用，爰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其中購置中階伺服器、擴充儲存設備、低階儲存設備及網路交換器等經費編列338萬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其中建置金管會及所屬行政資計入口網系統經費編列300萬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106年度於「金融監理─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計畫項下，編列714萬2千元，其中編列購置虛擬環境作業系統49萬6千元，經查該單位105年亦編列相關預算132萬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4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督管理」項下辦理「我國金融業在新興亞洲地區經營策略與風險管理」委託研究案，於完成期中報告後，應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全體委員，作為未來審查該相關經費之參考。"],["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　　羅明才","(十六)查國際經濟犯罪調查報告已指出，網路安全威脅的風險越來越多，且金融業威脅最大。再者，國際APP資安檢驗認證單位發現，國內前二十大國銀APP，有11支具嚴重資安缺陷，金融資安危機恐一觸即發。有鑑於此，為免國銀APP資安瑕疵，讓台灣成為詐騙集團大舉犯案的中心，爰要求金管會，應於6個月內完成全數「國銀APP安全檢測」之執行計畫，以及早發出預警減少犯罪發生率。"],["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十七)為暢通人事升遷，並提高經營效率，請金管會於派任週邊單位財團法人機構之董事長、總經理時，初任年齡不得逾63歲，逾65歲者3個月內須離職，不得辦理延任。"],["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十八)金管會所屬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周邊機構，所經營之證券、期貨及保管等相關業務，係由金管會特許並獨占經營，惟主管機關並未收取特許費，且監理年費係以最低標準萬分之3收取。為增加國庫財政收入，請金管會於半年內調高監理年費，並研議徵收特許費。"],["提案人：曾銘宗　　施義芳　　江永昌　　余宛如　　邱泰源"],["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銀行業普惠金融辦理情形提出推動金融友善服務，具體作法係督促金融機構提供無障礙金融服務措施。經查，全臺灣供視障民眾使用的視障語音ATM機器，數量僅有260臺，視障語音ATM機器數僅占總ATM機器數的1%，比例明顯過低。且全臺灣的視障語音ATM於各縣市分布的情形相當不均，其中臺東縣、連江縣完全無設置視障語音ATM機器，此種分布與設置情形，難以滿足視障民眾之需求，顯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促進友善金融服務環境上，有待改進; 為提升我國金融服務整體的品質與友善性，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就如何提高視障語音ATM機器分布率與降低各縣市視障語音ATM機器設置數量的差異性提出改善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案人：陳賴素美"],["連署人：邱泰源　　施義芳　　羅明才","(二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因應FinTech，已積極研擬推動金融科技發展十大計畫，該計畫中首見建立金融資訊安全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之規劃內涵。","然據了解，除「建立金融資訊安全分享與分析中心」係為因應第一銀行ATM盜領案而作為新訂項目之外，其於各項都已列入「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並非實質之創新因應對策。金管會作為金融機構主管機關，面對市場脈絡應有更多遠見，積極面對市場創新需求，仔細思量在市場安全及需求間，擬定衡平之策略，以免台灣金融服務發展落後於其他國家之腳步。","爰要求金管會應提出金融科技發展策略方向，定期檢討計畫方向改進策略運用並提出完整報告，以期達到促進台灣金融科技真正發展及管理之效。"],["提案人：王榮璋　　江永昌　　邱泰源　　余宛如　　施義芳　　羅明才","(二十一)近來接連發生兆豐、樂陞及TRF等重大金融缺失案件，對金融消費者產生非常大的傷害，也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態度卻相當消極，尤其在處以行政罰的部分，無論是次數或罰鍰金額皆與金融業所得之利益顯不相當，爰此，要求金管會對於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行政罰，應落實一行為一罰之原則，以產生嚇阻之作用，更期藉此達到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目的。"],["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二十二)近來接連發生兆豐、樂陞及TRF等重大金融缺失案件，對金融消費者產生非常大的傷害，也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態度卻相當消極，金管會曾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詢答時，說明會內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設有任務編制人員，故要求金管會說明負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任務編制人員業務內容、業務執行狀況及業務執行上所發生之問題。","並且，金管會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應參考英美制度，增設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於金管會底下設置專責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機構，以彌補消費者跑到調處中心申訴時，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依據卻沒有機構可以處理的組織缺陷，要求金管會針對設置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相關事宜，提出評估報告。","上開說明及評估報告，請金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二十三)中國輸出入銀行為百分之百官股銀行，雖然該行業務績效皆為成長，但觀察過往數據，該行風險承擔能力及金融體質恐有弱化跡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財政部應配合，督促該行對於事前審慎評估、事後監督控制及稽核機制之建立及施行，將會商過程會議紀錄及上述機制定案內容，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余宛如","(二十四)近來接連發生兆豐、樂陞及TRF等重大金融缺失案件，對金融消費者產生非常大的傷害，也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態度卻相當消極，金管會應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現有資源重新妥善規劃，進行整合，設置金融消費者專線，以專責單位追蹤管制案件處理進度，金管會對於該專線應盡宣導及推廣之責任，並與金融業者協調，於金融機構營業處所明顯之處進行宣傳。","請金管會就上開事項處理方式及進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余宛如","(二十五)近來接連發生兆豐、樂陞及TRF等重大金融缺失案件，對金融消費者產生非常大的傷害，也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態度卻相當消極，爰此，要求金管會就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執行之成效、現階段執行問題及如何改進，提供完整規劃說明，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余宛如　　邱泰源","第2項　銀行局原列3億3,639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4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44萬元、購買辦公室清潔用品、報章雜誌及電腦耗材、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租用養護費及佈置、政風實況問卷調查委外等經費10萬元）、第2目「銀行監理」9萬9千元（含派員參加國外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旅費、文具紙張及參考書籍等物品費、國外會議旅費等經費4萬9千元，另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3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575萬8千元。","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6,238萬9千元，其中「業務費」之文康活動費原列44萬4千元，提案全數減列。"],["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6,238萬9千元，其中「獎補助費」原列22萬2千元，提案全數減列。"],["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本項通過決議17項：","(一)金管會銀行局對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監管，自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為止，三波裁罰不僅都是事後補救，對於銀行相關違法情形更未嚴加裁罰並糾正，致使投資受害情形愈發嚴重。該案凸顯銀行局對於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審核、銷售對象之規範及銷售銀行之曝險，自始並未發揮應有之監督管理功能，實難作為獎金發放之對象。","第1目「人員維持」編列2億6,584萬1千元，其中「獎金」原列3,886萬6千元，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監理之具體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余宛如","(二)金管會銀行局對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監管，自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為止，三波裁罰不僅都是事後補救，對於銀行相關違法情形更未嚴加裁罰並糾正，致使投資受害情形愈發嚴重。該案凸顯銀行局對於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審核、銷售對象之規範及銷售銀行之曝險，自始並未發揮應有之監督管理功能。局內同仁應優先克盡職責，行有餘力再前往進修。","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6,238萬9千元，其中「業務費」之進修學分補助費原列65萬元，爰凍結32萬5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監理之具體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之「水電費」456萬1千元，依106年預算員額共222人與證券期貨局員額241人比較，員額較該局少，水電費預算卻較證券期貨局預算（262萬元）高出甚多，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應鼓勵員工節約水電，撙節費用，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連署人：羅明才","(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894萬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五)有鑑於國家財政困難，政府總預算年年攀升，各部會應以撙節為目標，除業務發展、推廣外，應減少不必要之項目支出。有鑑於此，爰凍結106年金管會銀行局單位預算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租用養護費及佈置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六)有鑑於金管會銀行局編列「維持銀行業監理辦公室自動化電腦硬體正常運作所需相關資訊服務費」250萬元，另又編列「辦理辦公室自動化電腦硬體及週邊設備充實及更新」431萬5千元，總計編列高達681萬5千元，目前國家財政困難，政府總預算年年攀升，各部會應以撙節為目標。有鑑於此，爰凍結106年金管會銀行局單位預算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下「設備及投資」之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單位預算106年度於「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項下，編列531萬5千元，其中編列辦理銀行監理暨兩岸報表擴充案40萬元，經查該單位自103年起均編列相同預算40萬元，該預算並非連續性預算，似有重覆浮編預算浪費之虞，宜審慎評估該預算之必要性。爰此，爰凍結該項預算4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6年度預算案，「銀行監理」項下編列792萬7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惟金管會銀行局面對金融科技的發展卻未見提出針對銀行監理的完整因應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待金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盧秀燕　　施義芳　　江永昌　　余宛如　　邱泰源","(九)金管會銀行局對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監管，自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為止，三波裁罰不僅都是事後補救，對於銀行相關違法情形更未嚴加裁罰並糾正，致使投資受害情形愈發嚴重。該案凸顯銀行局對於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審核、銷售對象之規範及銷售銀行之曝險，自始並未發揮應有之監督管理功能。","第2目「銀行監理」編列792萬7千元，爰除已減列5萬元外，另凍結79萬3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監理之具體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之銀行監理業務之一為健全電子支付業務及信用卡、現金卡、電子票證等支付工具市場機制。我國於去年已通過並公告行動支付的專法，但行動支付的普及率仍低。目前我國總共有八家行動支付的平台，分別為Pi行動錢包、歐付寶、支付寶、t wallet行動支付、Citygo mwallet、全國繳費網、Apple Pay、LINE Pay等，但各平台的服務內容皆不同，且配合的銀行廠商也不同。據資策會統計，截至去年3月，僅有4.8%的國內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許多民眾對於我國的行動支付發展情形及可使用的場域毫無所悉，顯見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廣行動支付不力。爰凍結第2目「銀行監理」中「銀行監理」792萬7千元之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如何推動及改善我國電子支付環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賴素美"],["連署人：邱泰源　　施義芳　　羅明才","(十一)有鑑於銀行局之主要業務為銀行監理之工作，惟銀行局編列預算於「銀行監理」之項目僅有792萬元，其中通訊費用卻占銀行監理項目中近三成，約216萬元，而財政部本部之通訊費不過僅631萬元，但銀行局單「銀行監理」項目中卻有216萬元約等於財政部本部中全部通訊費中的三分之一，有浪費公帑之虞，為以示警惕，爰凍結銀行局之「銀行監理」中「通訊費」216萬8千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十二)有鑑於106年度金管會銀行局預算案「大陸地區旅費」編列96萬2千元。惟該單位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實屬非必要之業務。爰全數凍結金管會銀行局預算案「大陸地區旅費」，共計96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銀行監理─國外旅費」221萬9千元；經查，此筆預算數103年度編列255萬4千元（決算數148萬6千元），104年度編列237萬元（決算數139萬6千元），105年度編列230萬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節省支出撙節費用，爰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十四)鑑於相關銀行在銷售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商品時，確有不當銷售情事，造成投資人相當損失，且事後投資人申請和解、調處或仲裁時，銀行亦未積極處理。爰請金管會暫緩核准該等銀行相關業務之申請。"],["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十五)近日金管會就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進行專案金檢，金檢結果有多家金融機構遭到裁罰，裁罰理由包含：建議國內客戶在OBU設立境外法人並推介代辦公司予客戶、協助客戶編製財報、未有效查證設立境外法人客戶的身分真偽等違規缺失情事。","今年發生多起金融違常事件，如兆豐、樂陞、TRF爭議等案，顯見我國金融秩序目前受到嚴重挑戰，過去潛在金融亂象如今一再引爆。金管會應積極面對金融秩序的重整，修訂過時金融法規，加強金融法規的相關研究，並提出改善金融法規制訂之計畫及期程，以利國內金融環境穩定及發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針對該會主管之金融法規，提出法規檢視與修法計畫，並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案人：王榮璋　　江永昌　　邱泰源　　余宛如　　施義芳","(十六)按身心障礙團體自民國100年起，多次透過會議提案、公開聲明等方式，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視身心障礙者做為金融消費者之權益，要求協調各銀行增加設置無障礙ATM。","現有無障礙ATM主要為輪椅使用者適用的120公分以下機種，以及視覺障礙者適用的語音機種。根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揭露之資訊，符合輪椅使用者所需高度的無障礙ATM共有10,145台，多數設置於便利商店內，然此一統計未考慮便利商店出入口是否符合無障礙建築技術規範，輪椅使用者無法入內操作的情形所在多有。","查105年6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的視覺障礙者共有57,118人，但符合使用之語音ATM機種，全國數量僅230台。且各銀行設置語音機種地點，多集中於都會地區。目前有11縣市，包含基隆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等，全縣（市）數量在3台以下；台東縣、宜蘭縣、連江縣等3縣市則完全未設置語音ATM。對照視覺障礙者占4.9%身心障礙人口比例，顯有不足。","爰要求銀行局會同內政部營建署，於106年6月底前針對ATM訂定無障礙規範，並以最新標準修正銀行公會網站無障礙專區資訊。另針對語音機種明顯不足之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積極協調公股銀行，擇分行地點或交通場站就近增設。"],["提案人：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羅明才","(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示未來將發展數位金融模式，漸次替代傳統金融模式，然檢視國內金融機構在其官方網站、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以及相關APP開發之情形，普遍未符合無障礙網頁規範。尤其視覺障礙者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時，往往因為身分認證機制僅有圖形認證碼，缺乏語音朗讀功能而無法順利操作。","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2條內容，締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掌管自己財務，有平等機會獲得銀行貸款、抵押貸款及其他形式之金融貸款。若銀行網站不符無障礙網頁設計規範，無法以盲用電腦讀取，對視覺障礙者而言不異剝奪其了解金融商品與投資理財之機會。","爰要求銀行局積極協調各銀行，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制定之「行動版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行動版應用程式無障礙技術規範」等相關規定，檢視現有網頁與程式設計，並於相關規範公告後6個月內完成改善。"],["提案人：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羅明才","第5項　檢查局原列4億1,705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7萬元（含「物品」2萬元、購買清潔用品、節水閥、燈管、事務機具及資訊設備耗材等消耗用品、辦公場所環境佈置及綠化等經費5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萬元）、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34萬2千元（含「教育訓練費」30萬元、「通訊費」4萬2千元），共計減列61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1,643萬9千元。","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有鑑於國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582萬2千元，其中「文康活動費」原列59萬2千元，提案減列59萬2千元。"],["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二)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582萬2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18萬元，提案減列18萬元。"],["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本項通過決議7項：","(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水電費」641萬3千元，依106年預算員額共296人與證券期貨局員額241人比較，員額較該局多55人，水電費預算卻較證券期貨局預算（262萬元）高出甚多，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應鼓勵員工節約水電，撙節費用，並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此，凍結「水電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資訊服務費」851萬6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爰凍結「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158萬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四)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辦理飲水機等各項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等。然考量國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1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　　羅明才","(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6年度預算案，「金融機構檢查」項下編列1,962萬2千元，係為辦理金融機構之檢查及所報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暨金檢法規之制定修訂等。惟金管會檢查局卻未強化金融科技之監理效能，針對資訊安全與風險管理未能做更即時有效的把關。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六)有鑑於106年度金管會檢查局預算案「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27萬6千元。惟兩岸關係冷凍，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實屬非必要之業務。爰凍結金管會檢查局預算案「大陸地區旅費」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黃國昌　　羅明才"],["連署人：江永昌　　邱泰源","(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金融機構檢查─國外旅費」132萬7千元；經查，此筆預算數103年度編列129萬元（決算數116萬6千元），104年度編列80萬6千元（決算數75萬7千元），105年度編列127萬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節省支出撙節費用，爰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現在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歲出預算部分。"],["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歲出預算部分。（繼續處理）"],["段落：繼續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王榮璋等27人分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案等2案。"],["二、繼續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王榮璋等27人分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案等2案。","主席：我們先處理完預算案之後，再處理法案。為了讓列席的五區國稅局相關人員可以節省時間，我們先處理預算案，預算案處理完後他們就可以先離席，之後我們再進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相關協商。因為財政部還有3個提案、賦稅署以及各國稅局的稅務獎勵金提案尚在保留，有待協商，現在開始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先處理財政部第7、8、9案，有關中區國稅局的審查結果等會兒再確認。","現在處理費委員提的第7案。第7、8、9案等3案是一樣的，財政部意見如何？請司長補充一下。","宋司長秀玲：有關大陸旅費的部分，簡單地向各位委員報告，我們在106年編了95萬9,000元，主要包含兩大部分，一是研討會的部分，另一是我們要洽談兩岸重複課稅的問題。重複課稅的問題分為三部分，一是如果兩岸協議現在已經簽署，等立法院審查通過，審查通過之後，因為中國大陸本身各省之間執行可能有不一致，所以我們希望跟大陸官方討論一些執行一致的細節，這部分我們編了兩團；另一是如果台商真正在大陸面臨一些課稅的問題並反映給我們，我們也可以跟大陸官方進行協商，所以一共加起來編了80萬9,000元；再者是研討會的部分編列15萬元。"],["主席：大陸地區旅費還是有需要！"],["賴委員士葆：刪掉吧！現在兩岸不是不來往嗎？"],["主席：還是可能要談！"],["賴委員士葆：全數凍結！","主席：不好啦！還是要讓他們有預算，不然台商相關的業務……","賴委員士葆：這個不太一樣，租稅比較複雜一點！","黃委員國昌：這案我剛剛又看到一個細目，我們是不是有可能折衷？減列的部分減列三分之一就好，其餘三分之二的部分，等到我們通過兩岸租稅協議後再解凍，針對這樣的建議，不曉得其他委員有何高見？如果兩岸租稅協議在立法院沒有審議通過，也沒有所謂後續細節的問題，假如立法院決定審議通過兩岸租稅協議，顯然就面對執行的問題，有關執行的問題，若我方願意，對方也願意，針對執行面上進一步的洽商，能夠落實兩岸租稅協議，我覺得這是一件好事。所以我才會想，我們是不是有可能取得一個折衷的方式？就減列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的部分凍結，等到兩岸租稅協議在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解凍，對這樣的看法，不曉得行政部門覺得如何？","余委員宛如：我看了一下內容，主要是討論兩岸重複課稅及租稅議題的部分，如果行政部門沒有行動，立法院很難審議，我覺得這是一個固定要執行的業務。而且很多台商在大陸，其實很需要官方幫他們進行官方的溝通，如果沒有這樣的經費，我擔心台商在大陸可能權益損失會更大，是不是可以請提案委員再考慮，這案處理的方式就是不刪減？我覺得這樣會比較好。","主席：各位委員，凍結二分之一，好不好？"],["賴委員士葆：要刪減就全數凍結！","主席：你總要留一點預算，讓他們可以運用，等到有緊急的狀況要應變，我們再凍結高一點，凍結二分之一，好不好？","許部長虞哲：我想是不是可以凍結二分之一？因為先凍結二分之一，再看後續有什麼其他的，譬如兩岸租稅協議也在審了。","賴委員士葆：凍結二分之一，可以啦！"],["施委員義芳：我支持主席凍結二分之一。","賴委員士葆：反對！不然就黃國昌委員的提議，刪三分之一，凍三分之二！","主席：如果刪三分之一，這樣一來，一毛錢都不能用了，除非解凍。","宋司長秀玲：各位委員，可不可以刪三分之一？剩下的部分凍二分之一，留一點預算，否則萬一臨時有事真的會完全沒辦法因應。","賴委員士葆：那就減三分之一，凍二分之一了！","主席：費委員，可以嗎？可以。第7、8、9案等3案合併處理，刪減三分之一後，餘額凍結二分之一。","有關稅務獎勵金，分別是賦稅署的第2案、五區國稅局的第3、4、5案，以及台北市第2案、高雄市第2案、北區國稅局第3案、中區第2案、南區第2案，一共9案都是稅務獎勵金，我們一併決議，好不好？請問有沒有委員因此要刪減？如果沒有，我們就不予通過。剛剛講的這9案都是稅務獎勵金，請黃委員發言。","黃委員國昌：去年被凍結要解凍，好幾個月前在委員會我就已經講過了，在沒有法源基礎以前，上次我同意解凍的理由很簡單，就是他們必須加速辦理法制化作業。如今我的立場還是一樣，但是我沒有說要把它刪除，我的提案是全數凍結，等到有法源依據後再解凍。","費委員鴻泰：這個案子我跟大家報告過，不可能立法，如果這個案子要等黃委員報告的法源過才過，形同把它永遠凍結，我在財委會12年，類似這種案子至少已經討論12年了，真的！"],["主席：你的預估是還會再討論12年？","曾委員銘宗：我贊成費委員的講法，其實這不可能有法源依據，我贊成假設要凍結就凍結一部分，比如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等等，假如要有法源等於就是刪掉了！","余委員宛如：請問獎勵金是不是明年年初就要先發放，或是每年何時發放？","李署長慶華：稅務獎勵金是我們每半年會開一次檢討會議，看大家執行的績效才核發，原則上，通常是6、7月或是年底12月，召開兩次會議決定核發時才會核發。此外，賦稅署編列的稅務獎勵金不是只給國稅機關，還包含地方稅各稽徵機關的執行績效與為民服務效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余委員宛如：我覺得這部分的確有些檢討的必要，是不是以凍結的方式，例如凍結三分之一，提出檢討報告之後，再解凍？"],["主席：請問平均每年每人大概多少錢？","李署長慶華：每個人大概一、兩千元，我們現在是以每位同仁1,000元為基礎來編列，但是核發的結果會因為有人績效比較好或表現比較優異而多領一點。"],["賴委員士葆：多到多少？","李署長慶華：頂多就是兩萬元，就是一整年大概兩、三萬元。"],["賴委員士葆：全部預算多少？"],["李署長慶華：預算就是包含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大概1億3,000萬元。","施委員義芳：會議資料198頁，五區5的部分，我有提一個通案，針對五區的整個預算情形編列一張表，這個提案寫到各凍結300萬元。","黃委員國昌：如果只是凍結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明年檢討後再解凍，我覺得是陷入無限輪迴，所謂無限輪迴就是大概可以想像明年上半年會期遇到的問題，就像我今年剛進財委會時所遇到的問題是一模一樣，到時候還是說：好啦！沒關係，我們就先解凍。對其他委員的高見，我都尊重，也沒有意思要因為我個人的堅持，而讓這件事卡在這裡，就請主席裁示，以我自己的立場是這件事沒有法源依據，就這樣讓它過，我恐怕無法同意。至於我們要不要在委員會以表決的方式決定或是送到院會再處理？我都尊重。","主席：我們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還是會在院會時提出？"],["黃委員國昌：對。","主席：黃委員，如果凍結三分之一，你不能接受，你要求一定要全數凍結，是不是？"],["黃委員國昌：對。","主席：這9個案子，我們就送院會處理，即便我們立刻表決，黃委員在院會還是會提案。","李署長慶華：我剛才說的9個案子，邱泰源委員提案的賦11案，凍結獎金300萬元的部分，其實也是稅務獎勵金，所以合併後大概有10個案子。","主席：所以，賦稅署的提案……"],["李署長慶華：賦11案也是有關稅務獎勵金的部分。"],["主席：這個案子已經不處理了。","李署長慶華：雖然這個案子是扣掉，但其實它也是……","主席：我們已經決議這個案子不處理了，所以，還是維持原來9個案子，即：賦稅署的第2案、五區國稅局的第3、4、5案、台北市國稅局的第2案、高雄市國稅局的第2案、北區國稅局的第3案、中區國稅局的第2案、南區國稅局的第2案，共計9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另外，台北市國稅局的第12案也是有關赴大陸地區旅費的問題，上次會議決定刪減三分之一，餘數凍結二分之一；請問各位，有關赴大陸地區旅費的部分是否比照剛才決定的原則一併處理？","如果各位沒有其他意見，對這部分我們就不再做處理。","繼續我們要確認中區國稅局審查的結果，一共減列340萬元……","賴委員士葆：我現在要把事實還原到最初的情況，上次我們各自刪完以後再加上30萬元才湊成340萬元，也就是說，他們能弄到的只有30萬元，不是本來就有340萬元，也不是我們減列340萬元後，科目由他們自行調整，而是他們自己加上的30萬元，才讓他們自行調整科目，這樣他們做起來也比較有彈性，絕對不是340萬元的部分他們都可以彈性調整科目。","主席：針對中區國稅局的部分，因為上次已做過相關的決議，所以，我們就不再另做處理。","（協商結束）","主席：針對財政部等9個單位預算提案的部分，現在已全部處理完畢，請宣讀協商結論。"],["協商結論："],["一、財政部提案部分：","第1案至第5案合併刪減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7案、第8案及第9案合併處理，刪減三分之一，其餘凍結二分之一；第10案撤案；第11案、第12案、第13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6案、第14案、第14─1案、第15案、第16案、第17案及第19案合併處理，凍結十分之一，並以14案為主；第18案通過；第20案、第21案、第23案、第24案、第25案及第27案合併處理，凍結十分之一，並以23案為主；第22案及第26案均撤案；第28案及第29案合併處理，刪減3,849萬8,000元；第30案不通過；第31案撤案；第32案通過；第33案不通過；第34案、第35案及第36案均通過；第37案除將最後一句「並納入公益彩券盈餘併同分配。」等文字刪除外，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第38案除將倒數第二句修正為：「並標明納稅義務人符合申請自用住宅優惠資格之要件，」等文字外，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第39案通過；第40案除將案由最後一句修正為「允宜建立適度關聯性的薪酬制度。」等文字外，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第41案及第42案均通過。"],["二、國庫署提案部分：","第1案刪減50萬元；第2案、第3案及第4案合併刪減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案、第6案及第7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8案改為決議案；第9案及第15案合併處理，凍結十分之一，並以第9案為主；第10案及第12案合併處理，凍結十分之一，並以第10案為主；第11案通過；第13案及第14案合併處理，刪減16萬元，並以第13案為主；第16案通過；第17案撤案；第18案凍結十分之一，並將倒數第二行「財政部」三字修正為「財政部會同內政部」等文字之外，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第19案、第20案及第21案合併處理，刪減100萬元，並以第21案為主；第22案撤案；第23案刪減5萬元；第24案及第28案合併處理，改提書面報告；第25案不處理；第26案及第27案合併處理，凍結十分之一，並以第26案為主；第29案凍結十分之一；第30案凍結十分之一；第31案凍結十分之一；第32案凍結十分之一；第33案通過；第34案及第36案合併處理，刪減2,500萬元；第35案凍結1,500萬元；第37案撤案；第38案通過；第39案除將最後一段倒數第三行「改由直轄市」修正為「研議改由直轄市」等文字、同段最後一行「2月」修正為「5月」等文字之外，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第40案除將最後一行「2月」修正為「4月」等文字之外，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第41案除將最後一段最後一行「應由財政部督導進行，於106年2月底完成」修正為「應由財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督導進行，於106年4月底前完成」等文字之外，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第42案除將最後一段第一句「財政部國庫署」修正為「財政部國庫署會同衛生福利部」等文字、同段最後一句「應由財政部督導進行，於106年2月底前完成」修正為「應由財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督導進行，於106年4月底前完成」等文字外，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國庫署第1案保留，送院會協商。"],["段落：賦稅署提案部分："],["三、賦稅署提案部分：","第1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2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3案、第4案均撤案；第5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6案、第7案合併刪減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8案撤案；第9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10案凍結230萬元；第11案撤案；第12案凍結十分之一；第13案刪減10萬元，在大陸地區與國外旅費科目間自行調整；第14案改為決議案，提1份書面報告；第15案凍結18萬5千元；第16案、第17案、第18案合併處理，刪減100萬元，賸餘的凍結十分之一；第19案、第20案合併處理，凍結十分之一；第21案、第22案、第23案、第24案合併處理，凍結十分之一，並以21案為主；第25案通過；第26案修正通過，從案由的第二行「不僅浪費行政人力」等句開始修正為「中央健康保險署刻正檢討目前課徵機制，如需財政部賦稅署協助，財政部賦稅署應配合辦理，俾減少繁瑣行政程序並收稽徵之成效；」另說明四之倒數第五行「建議賦稅署與健保署應研擬」修正為「建議健保署應研擬」，餘照案通過；第27案修正通過，修正最後一段最後一句之「3月」為「6月」，餘照案通過；第28案通過。","五區協商結論如下：第1案、第2案、第6案、第7案撤案；第3案、第4案、第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第8案五區各區「電子處理及運用」分支計畫之資訊服務費均凍結十分之一。","臺北國稅局預算案，協商結論如下：第1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第3案、第4案均凍結十分之一；第5案、第9案、第10案、第11案合併處理，刪減1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6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7案撤案；第8案不通過；第12案通過；第13案刪減100萬元；第14案刪減50萬元；第15案通過；第16案凍結十分之一；第17案通過。","高雄國稅局預算案協商結果如下：刪減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第3案刪減14萬9千元；第4案、第5案合併處理，凍結十分之一；第6案、第7案合併處理，刪減20萬元；第8案、第9案合併處理，刪減5萬5千元；第10案通過；第11案、第12案合併處理，刪減10萬元；第13案、第14案合併處理，刪減20萬元；第15案撤案；第16案刪減10萬元；第17案刪減10萬元；第18案撤案；第19案刪減10萬元；第20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21案不通過；第22案、第25案合併處理，刪減5萬元；第23案、第24案撤案；第26案、第27案合併處理，通過；第28案、第29案合併處理，刪減60萬元；第30案、第31案均通過；第32案、第33案合併處理，凍結十分之一。","北區國稅局預算案協商結果如下：刪減8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案凍結十分之一；第2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3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4案凍結十分之一；第5案刪減100萬元；第6案、第7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8案不通過；第9案凍結十分之一；第10案刪減30萬元；第11案刪減80萬元；第12案刪減100萬元；第13案刪減15萬元；第14案通過；第15案凍結十分之一；第16案刪減50萬元；第17案凍結十分之一；第18案全數凍結羅東稽徵所興建預算8,171萬元，並俟計畫獲行政院核定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中區國稅局預算案協商結果如下：刪減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2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3案凍結十分之一；第4案刪減100萬元；第5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6案刪減50萬元；第7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8案、第9案、第10案不通過；第11案刪減30萬元；第12案刪減50萬元；第13案、第14案均凍結十分之一；第15案刪減80萬元；第16案、第17案均凍結十分之一；第18案不通過；第19案凍結十分之一。","南區國稅局預算案協商結果如下：刪減4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2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3案凍結十分之一；第4案刪減100萬元；第5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6案凍結150萬元；第7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8案、第9案不通過；第10案刪減50萬元；第11案凍結十分之一；第12案刪減50萬元；第13案、第15案合併處理，凍結十分之一；第14案、第16案、第17案、第18案、第19案均凍結十分之一。","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協商結果如下：刪減4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2案、第3案合併處理，凍結十分之一；第4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第5案凍結十分之一；第6案、第7案通過；第8案凍結十分之一；第9案不予處理；第10案刪減200萬元；第11案、第12案均凍結十分之一；第13案、第14案不予處理；第15案凍結十分之一；第16案、第17案不予處理；第18案、第19案合併處理，凍結十分之一；第20案不予處理；第21案、第24案合併處理，凍結十分之一；第22案不予處理；第23案凍結十分之一；第25案、第26案通過；第27案修正倒數第二行之「6個月」為「12個月」其餘照案通過；第28案、第29案、第30案均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作如下決議：「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歲出預算部分，除照協商結論外，其餘部分均照列。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請問各位，對以上審查結果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與下一個法案審查無關之人員可以先行離席。","（列席官員離席）"],["主席：現在繼續進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之協商。","（進行協商）","主席：先跟各位委員報告，本法案在上次協商已經達成共識的部分，包括法案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一章章名，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章章名及第八條，第七條則暫時保留。我們是不是從第九條開始協商，等一下也會回頭處理保留的部分。","江委員永昌：上次審到第四條第二項「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的部分，本席有行文主計總處，他們的答復與我的想法一樣，就是「平均」兩字是多餘的，因為法案寫的是「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可見「平均」兩字會造成混淆，所以這兩個字應該要拿掉。","費委員鴻泰：大家要用眾位數，就是實際拿的數目，而平均數好像是4萬8,000元，眾位數則是4萬5,000元。如果是描述事實，比如依人民的感受而用眾位數，這是大家比較能夠接觸到的部分。如果是要補償或補貼一個人，對他有利的則是平均數。眾位數就是落在人數比較多的範疇裡，而高所得的人也會影響到大家的平均。如果要用眾位數來描述一件事情的話，我覺得是可以的，可是對他的權益也要給一個差額的補助，因此我建議用平均數會比較好一點。","主席：謝謝費委員提供的意見，如果各位委員不反對的話，我們將「平均」兩字拿掉，因為「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沒有平均的概念。","費委員鴻泰：我們表達一個平均或平均值的觀念，可用三個名詞來表示，包括眾位數、中位數及平均數。如果完全按照常態分配的話，這三個數字應該是一樣的，不過這是理論上及理想性的。中位數按照現在的現實狀況，數值會比平均數來得低。當我們要給人民權益時，當然用平均數會拿到比較多，比如現在的所得是4萬元，如果用中位數的話，那就是4萬5,000元，假使是平均數的話，那就是4萬8,000元，當然這對人民就會比較有利。我們在立法時不要怕麻煩，也要從對人民有利的方向來思考。","主席：我們分兩部分來處理，一是「平均」拿掉，大家對此都沒有意見，另一是財政部對費委員所講有沒有意見？","李署長慶華：我們這邊是用所得中位數，這是考量到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併計算的結果，將會比較符合現在中位數的金額。如果是用平均數的話，就會拉高，現在平均數大概是三十幾萬元，也會遠超過現在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的合計數。我們很贊同費委員的想法，希望能給民眾更多的權益，但是這會讓稅收損失變得非常大，也會比現行稅法所涵蓋的部分來得比較廣。"],["費委員鴻泰：個人的中位數是多少？","李署長慶華：目前是25萬9,000元，也誠如委員所說會多4萬多塊。","黃委員國昌：費委員的意見值得進一步來思考，當初會這樣訂定，這是要與社會救助法的規範模式相連結，如果費委員同意的話，我們還是以現在的規範模式來維持。未來是否與社會救助法做全盤檢討，即用平均數來加以取代，我覺得這是可以進一步去思考的方向。"],["主席：費委員是不是可以這樣？","費委員鴻泰：我先不講話，我思考一下。","主席：好，我們將「平均」兩字拿掉，其餘部分照上次決議通過。","第七條只有六個月或三個月的部分，即「納稅者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賴委員認為「應於三個月內答覆。」你們三個月內能否做得到？","李署長慶華：三個月對我們來講會比較急迫一點，相關提案的重點都在「特定交易行為」，有點類似預先核示的方式，而不是現行的交易模式，因此建議還是維持「六個月」，而且稅捐稽徵法也是規定六個月。","主席：先保留，等賴委員回來再協商。","現在處理第九條，江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也是時代力量的第十條及本席的第九條。請曾委員發言。","曾委員銘宗：現在的規定是做成解釋函令或是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問題是現行規定幾乎都要公開，所以這邊這樣規定，到底是限縮？還是放寬？現在幾乎所有行政規則、解釋令都是公開，沒有不公開的，所以這裡這樣規定的結果，等於是限縮，而不是放寬，是不是？這點，請財政部說明。","李署長慶華：其實不管是王委員的提案，或是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都只是除外規定，就是包括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其餘還是都要公開，所以，跟現行的作法是一致的。","曾委員銘宗：現在有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部分，而不公開的嗎？既然是行政規則……","李署長慶華：如果是我們發布的解釋函令，一定就是公開，其實解釋函令一般不會有所謂的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曾委員銘宗：對啊！所以這就不需要啊！","李署長慶華：委員這樣的規範，其實就是跟現行作法一樣。"],["主席：事實上是有的喔！你們的解釋函令事實上是有不公開的。","許部長虞哲：函應該有不公開的，函是針對個案；令則沒有問題，令是一定要所有人都通知，這裡規定的是函令，所以是有函有令。"],["費委員鴻泰：但是基本上都要公開。","主席：對。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的部分是例外，就是除非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才會例外。另外，第二項公開的方式、範圍及應行公開的期限，其辦法也是由主管機關定之。","李署長慶華：王委員提案第二項，現行作法其實都是依照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來做公開，是不是還需要另定一個「由主管機關定之」的規定，我們的建議是第二項不要訂定，因為現行作法其實已經都按照相關法令規定，需要公開的程序都有了，如果再另外定之，會不會反而跟行政程序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重疊？我們是建議這部分不要制定。","費委員鴻泰：現在運作的方式，哪邊有問題？","主席：事實上政府資訊公開法沒有限制未公布的函釋效力，也沒有定期檢討函釋的正當性，所以我認為這部分應該有制定的空間與必要。","江委員永昌：我的修正動議有跟財政部研究過條文要怎麼寫，剛才講到針對個案解釋函部分，我的修正動議是有把這個精神納入，再加上財政部建議的條文，有加入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所以針對個案的解釋函，我的修正動議是規定不得援引作為他案的使用，我想這樣比較完整。","李署長慶華：如果把相關規定寫清楚，就是依照財政部建議的條文，規定「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作為他案援用。」是不是就不需要再由主管機關另外訂一個辦法？其實另外訂一個辦法，也不會違背上述相關法律規定，也就是都在這兩個法律規定的程序範圍內來處理。"],["主席：各位委員的意見如何？可以嗎？"],["曾委員銘宗：同意。"],["主席：那相關文字……"],["李署長慶華：我們有提出建議條文。","曾委員銘宗：財政部建議條文最後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定期檢視……」這裡能不能定個期限，因為有些很久都沒有review，能不能定個3年或幾年的期限，免得過期太久都沒有檢討，這也不合適。既然條文內規定「定期」，是不是就定個期限？4到5年嗎？因為有時候一忙，很多解釋令時間太久，會跟現實脫節，我覺得既然要定期，那定個時間會比較好一點。"],["主席：就4年？","黃委員國昌：現在最後一項是依照江委員的建議採用「應」？還是財政部的建議「得」？我的意思是，如果要按照曾委員的建議，把時間寫上去，那邏輯上就要採江委員的版本，這樣才有意義，不然，前面已經規定是「得」，後面再加一個時間，這就非常怪！如果有適當的時間，不管是什麼時候，我覺得要做這件事就做了，但如果要在時間上硬性規定，可能就要採用江委員最後一項的規範體例，這樣會比較make sense。","曾委員銘宗：有道理，不能用「得」，要用「應」。","李署長慶華：我們其實也很贊同用江委員的修正動議，但現在就有個問題，因為通常法律研審需要很長時間，像我們最近就做了土地稅法的法令研審，開了13次會議才審完，每一次都要邀請委外的研究單位參加，但我們的經費很有限，以前我們也曾經邀請專家學者參加我們的法律研審，但因為經費有限，每次出席的人都只有2,000元，以至於後來很多委員都排斥參加這樣的法律研審，因為真的很辛苦，他們要對我們每個法律彙編的解釋都要全面了解，而且花很多精力在這個地方……","主席：投審會每次審查也是2,000元，就是每一次2,000元，不是全部只給2,000元。"],["李署長慶華：我們只有1,000元。"],["主席：那是預算編列的問題啦！請江委員發言。","江委員永昌：我當然希望我的修正動議是全面性的，不過我也要建議賦稅署，你們雖然實際上有這樣的狀況，但是這樣提出來就不好了，變成有些解釋函令要委託研究，有些不用。另外有個講法後來我也能接受，就是你們不能以成本考量來做為不能做的原因，畢竟實務上有疑慮的部分是一定要去做，其他大部分，可能高達70%、80%是不用做的，如果條文上寫「應」，變成全面都要去做，所以我接受他們實際作業上的考慮，比如立法機關或一般民眾遇到有爭議並提出來的話，就把這些優先納入法令規定、意旨的研究或納稅義務的說明解釋。以上，謝謝。"],["主席：請曾委員發言。","曾委員銘宗：我覺得第三項很重要，假設是不定期檢視有沒有過期或和社會上的實務脫節，至於文字上怎麼處理，就讓財政部去修正，但我也覺得只要守住重要的部分，不要全部更改。所以，文字如何處理，就請財政部去考慮，主要就是每4年要檢視一次，至於文字怎麼修，請財政部研議一下，等一下再提出。","主席：曾委員的意思是要守住2個原則，一個是每4年定期檢視，至於是不是涉及所有解釋函令，則有保留空間。","李署長慶華：本部同仁剛剛想了一段文字，希望稍微調整邏輯，首先是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這樣會不會好一點？","主席：可以嗎，曾委員？","曾委員銘宗：好，可以。","主席：第九條第三項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第九條照江委員永昌修正動議，納入財政部建議文字之後，修正通過。","處理第十條，包括本席提案第十條以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首先，財政部希望增列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黃委員國昌：請問主席，對於本黨團提案第十一條中的正當程序保障相關條文，財政部是不贊成制定，還是主張制定在其他條文？","陳組長慧琦：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一條第一項中的事項，我們已經建議將後面條文關於納保官的條文修正為「由專責專人」辦理此事，也就是說已經放到後面去了。","黃委員國昌：這是兩碼子事啊！你們修正的部分是納保官有什麼行為義務，但我們要建立的是主管機關要怎麼落實基本正當程序保障的條文，這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所以我才會問你們是反對第十一條，還是有什麼其他特殊考慮。所以，你們沒有反對嘛！","主席：請行政單位研究一下，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一條應該放在哪裡，還是要另外增列一條；是要按照順序，還是要併入哪一條條文，請你們再研究一下。","現在先討論本席提案第十條與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二條。本席第十條在第一項增加「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一項增列上述文字。","針對第二項，兩個版本一樣。","第三項同樣增加指定人員用語。","李署長慶華：在兩項提案中，在第三項都提到稅捐稽徵機關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對於這個部分，財政部建議稍做文字調整，就是在「所取得之證據」之後加上「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我們其實會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的規定，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如果一概否認相關證據能力，恐怕即使只是輕微的程序違反，也會被排除適用，而且，我們在做成行政處分之前假設沒有給納稅義務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他確實有重大逃漏稅之情事，又被完全排除在處分之外，我們擔心會違反課稅公平正義以及比例原則。另外，刑事訴訟法本身在認定違法取證不得作為證據上，已規範須審酌人權之保障以及公共利益均衡之維護，並非一概認定無證據能力，所以我們建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的精神，對本條做文字修正。","主席：但同樣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這種關於不正訊問排除的規定在稅法體系是沒有的。","黃委員國昌：在現實執行上，如果財政部認為違法取得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這種一律排除的規範在實務上操作有困難，必須有所權衡，那這裡的「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指的是什麼狀況？我們到時候可能要多花一點時間與精神，把因為違法態樣嚴重而絕對、一律排除者，在條文中一條一條列出。否則要是像這樣寫「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怎麼知道你們指的是要往加嚴的方向，還是要往放寬的方向？","陳組長慧琦：「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中的法律應該是指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該條規定違法取得之證據不能作為課稅之證據。根據第十一條之六，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黃委員國昌：但這樣的範圍也太小了！舉例來說，如果我以錄像影機到他人家裡偷拍，是否符合現行規定？沒有嘛！你說，到時候要守住，但我現在就是要問你，在制定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五之後，因為該項規定而被排除證據能力的案子有幾件？我只問這個具體問題就好。有學者統計，到目前為止，實際上真的按照稅捐稽徵法這一條被排除證據能力的案件數是零！","主席：請問李署長，在你的印象中，有過這類案件嗎？","李署長慶華：實務上，就是因為這種情況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所以稅捐稽徵機關其實都不會憑藉這類證據作出處分。"],["主席：因此而沒有處分？","李署長慶華：就是因為稅捐稽徵法已經明訂，不能以不當取得之證據去課稅或處罰。","主席：委員問的是因為引用稅捐稽徵法本條規定，導致證據力無效的案件，與沒有徵過就直接排除者是兩件事。","黃委員國昌：如果要保持彈性，不論是王委員版本或本黨團提出的條文，請你們在本項後面加上但書：「但因其違法之情事，排除該證據之使用顯有違公共利益之達成者，不在此限。」如果財政部也贊同這個方向，就請給我一點時間，我稍後再把修正文字寫得更細一點。"],["主席：本條第三項朝黃委員建議做文字調整與修正。","請問各位，對於第四項之後有無意見？","李署長慶華：我們對於第四項有意見，不過只是做一些文字修正。在王委員的提案中，第一行中段提到「稅捐核課或裁罰處分前」，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是「或處罰之要件事實」，我們建議將這兩個地方都改為「處罰」，因為前面的第二項與後面的第五項也都是用「處罰」，所以我們建議將第四項也改為「或處罰前」，將文字統一。","主席：好，改成「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或處罰前，應給予納稅者……」。"],["李署長慶華：是。","主席：請問黃委員，這樣修正可以嗎？"],["黃委員國昌：可以。","主席：好，本條第四項就照財政部建議內容修正。","再來看第五項。","李署長慶華：針對本項條文，時代力量黨團與王委員的意見其實都一樣，但是黃委員版本中加了但書，就是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或行政罰法第四十二條」……不！對不起，應該是王委員與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條文都一樣，而我們建議增列排除條款：「除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我們建議本項修正文字的原因，在於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中有一些排除規定，包括部分稅捐處分文書會有大量作成同種類行政處分之特性，例如地價稅或房屋稅這些底冊稅，開徵當時這個行政行為本身即足以表明其理由，而且是透過電腦核定及開徵，正確性高，所以我們建議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作出除外規定，不知道委員意見如何？","主席：送達之目的主要是讓處分相對人能夠知情，對不對？否則，照現行公告之相關規定，當事人幾乎沒有知道之可能。在沒有辦法明確限制那些處分得例外公告或送達以前，就用公告或送達之例外，會不會放得太寬？","李署長慶華：不，委員，我們現在講的條項好像不太一致。"],["主席：不是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李署長慶華：我們現在講的是委員提案第五項，也就是「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送達於處分相對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我們建議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加上但書規定予以排除。","主席：就是包含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是不是？","李署長慶華：由於這裡規定每一項都要以書面敘明理由，但由於有些屬於大批開徵行為，這部分可不可以仍然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排除適用必須逐案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之規定？","主席：可以。黃委員，你覺得可以嗎？"],["黃委員國昌：現在在講第幾條？"],["主席：第十條第五項。","李署長慶華：是王委員提案的第十條第五項，在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第十二條中也是第五項。","黃委員國昌：可以，你們作這樣的排除，我覺得可以，因為已經規定在行政程序法了。","主席：好，第五項就照財政部建議文字通過。","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我對第一項有意見。在第一項「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人員」中，「指定人員」指的是稽核組吧！"],["李署長慶華：對。","曾委員銘宗：我可以理解是稽核組，但是這裡如果只寫「指定人員」，範圍就非常寬，舉例來說，會計師行不行？所以，條文若是只寫「指定人員」，範圍會非常寬，但賦稅署要的是稽核人員，也就是稽核組，所以文字上能否適度修正？"],["李署長慶華：都是這樣。"],["曾委員銘宗：以前的稽核用語就是這樣啊？"],["李署長慶華：都是用這樣的文字。","曾委員銘宗：那好，既然稽核用語就是這樣，其實這裡指的就是稽核組。"],["主席：處理第六項。","李署長慶華：其實，我們只建議加上「或公告」，我說明一下，主要是有部分大批開徵屬於現行所得稅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以及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在這類案件申報完以後，我們並不會逐案送達處分，有些是透過公告程序，因為大部分案件都沒有問題，係依申報認定，也依申報退稅，所以我們以公告程序替代書面公告，所以我們建議在本項加上「或公告」字樣。這些都是大批案件，例如綜合所得稅案件非常多，有600多萬戶，要補稅的大概只有七、八十萬戶，因此大部分案件都是公告後即確定。而且，這是法律明定之公告方式，所以，能不能在本項加上「或公告」，讓我們維持這樣的方式？"],["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曾委員銘宗：沒有意見。","主席：好，本項加上「或公告」。","我宣讀黃委員建議的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第十條第三項修正內容，看看大家有何意見。第十條第三項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但違法取得證據之情事不甚嚴重，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黃委員國昌：執行上會不會有困難？沒關係，我們先擬條文，印給官員們看，等一下再討論。"],["主席：請官員先看一下。","江委員永昌：我比較不懂，所以要請問一下。財政部剛才建議將第十條最後一項修正為「前項處分未以書面或公告為之者，無效」，後面是「未敘明理由者，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之」，請問，如果沒有在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處分是不是也一樣無效？第十條最後一項這樣擬定，意思是這樣嗎？比如說，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如果不經程序者在行政法院起訴前沒有做，是不是就無效？實務上是不是也能達成？"],["主席：請說明。","陳組長慧琦：是的，法律訂了就要達成。"],["江委員永昌：可以吧！是這個意思吧？謝謝。"],["主席：第十條第三項現在可以確定嗎？第十條第三項先保留。","處理第十一條，是本席提案第十一條、時代力量黨團第十三條以及江委員永昌提出之修正動議第十一條。先看第一項。","李署長慶華：我先說明一下，我們對本項意見一樣，其實就是在前面加上「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另外只是加上除外規定，建議文字是「除了通知調查將影響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敘明備詢事由」，再加上委任代理人。這些都與現有委員提案條文內容類同，只是，我們之所以加上除外規定，主因是現在有些調查屬於實地稽查行為，譬如說針對納稅人營業處所之消費稽查，我們就不會先行通知，例如某個納稅人的營利事業或某個營業人的營業活動已經非常頻繁，應該開立發票，會有人檢舉該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這時我們就會派同仁執行實地消費稽查，而執行這種稽查，我們不會事前通知，也就是比較機動性的調查，也不會以書面程序辦理，所以我們建議在本款中加入「會影響稽徵或調查目的」。原則上，我們對於其他部分的調查都會以書面通知。"],["主席：請曾委員發言。","曾委員銘宗：我認為文字上會有點問題，但對於內容，我沒有意見。本條前段主詞是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但本條談的是調查人員所發出的處分函嗎？不是，所以，主詞不應該是財政部指定人員，應該是賦稅署出的函，所以這裡不應有「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應該只有「賦稅署」喔！"],["主席：請黃委員發言。","黃委員國昌：對於本條的實際運作，我有實際的親身經驗，財政部在解釋時，是採用非常廣泛的解釋，我並不完全排斥增加例外規定，但我建議把「除通知調查將影響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修正為「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也就是把「影響」改為「無法達成」四字，賦稅署要處理的狀況也能落在法條的射程範圍。","主席：黃委員建議將財政部建議文字修正為「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這樣好不好？這是第一項。"],["曾委員銘宗：我建議的也要修。","主席：好，就是修正第一項「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曾委員銘宗：只寫到「賦稅署」為止。","主席：把「指定之調查人員」幾個字刪除。本項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再來，財政部建議的第二項條文是「調查者或其代理人經稅捐主管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之許可得……」，所以，輔佐人可不可以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是由稅捐稽徵機關或賦稅署決定？","李署長慶華：這是參考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但我不確定是不是一定要我們同意，委員是認為不需要經過我們同意。","主席：對，為什麼要經過稅捐稽徵機關或賦稅署同意？如果被調查者覺得有需要維持秩序，怕聚眾抗議等情況呢？","李署長慶華：其實只是怕聚眾抗議等情況，因為有些不理性的納稅義務人可能會這麼做，所以我們當時是希望經過我們的許可，不過，我不確定是否有經過我們許可的必要性。","黃委員國昌：如果要排除你們擔心的那種狀況，那真的絕對不適合加上這樣的要件，因為你們不能把在法庭上輔佐人之出現必須得到審判長同意的概念，把它移到被調查者接受稅捐機關調查找輔佐人的情況加以適用，這真的是非常不恰當的類比。","主席：以障礙者的情況為例，會連自己帶手語翻譯或聽打人員去都不一定可以，到時候恐怕沒辦法溝通、沒辦法陳述，也沒辦法說明。或者，被調查者如果有這方面的需要，是不是稅捐稽徵機關、代理人或賦稅署都會準備？此外，你們是否許可會通知被調查者嗎？或者在通知被調查者時也會告訴他是否准許他帶輔佐人？要不然，會在被調查者帶輔佐人到場後，才被告知不行、不准入場嗎？會不會是這樣？","李署長慶華：那就按照委員的意見好了，本項就按照委員文字。","主席：江委員永昌之修正動議還有最後一項，就是比照警訊程序，得要求在調查過程中錄音、錄影，當然，稅捐稽徵機關同樣也可以自行錄音、錄影。"],["許部長虞哲：但是要告知對方。"],["主席：請江委員發言。","江委員永昌：我同意財政部後來對我的修正動議再提出的文字修正，也就是在本項後面外加「有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這點我同意。"],["主席：什麼是正當理由？被調查者要提出什麼樣的正當理由？"],["陳組長慧琦：例如停電。","主席：是，停電是正當理由，但現在是要改成有正當理由才可以錄音、錄影，那理由正當與否由誰決定？","陳組長慧琦：不是，原則上是要錄音、錄影，只有具有正當理由，而且經記明筆錄者，才可以不錄音、錄影，那是但書，也就是排除、不須錄音、錄影的前提，原則上是統統要做。","李署長慶華：雖然排除，但原則上，我們還是會做筆錄。"],["主席：江委員是否同意？","江委員永昌：其實，可以參照刑法第一百條之一，其條文的相關意涵也是如此，與財政部加註文字意思一樣。","主席：財政部建議條文是：「被調查者得請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音、錄影」，那麼，被調查者可以請求錄音、錄影，稅捐稽徵機關能不能不准，只准許被調查者請求？","李署長慶華：不然這樣好了，可不可以不要用「請求」二字？其實我們就是希望被調查者必須讓稅捐稽徵機關知道，我們主要是怕有些被調查者沒讓稅捐稽徵機關知道，就自行錄影、錄音，導致稅捐稽徵機關同仁完全不知道被調查者在錄音、錄影，所以，主要是希望對方讓我們知道。只是委員提案條文用的文字是「請求」，可以考慮一下。","黃委員國昌：其實，這涉及到法條文字要怎麼寫，也就是錄音、錄影的主體是誰。如果是要稅捐稽徵機關依照被調查人請求，由稅捐稽徵機關進行錄音、錄影，就會比較像現有條文。另一種可能是被調查人自己進行錄音、錄影，如果是這樣，那法條文字或許就要調整成「被調查者於告知某一主體」以後，至於該主體為何，就看條文中要怎麼寫，再接「得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音、錄影」，我這樣念，你們跟得上吧！就是改為「被調查者於告知」某一個人之後，然後是「得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如果稅捐稽徵機關不允許對方自行錄音、錄影，到時會被挑戰的就是你們的錄音、錄影過程，包括攝影機到底要怎麼拍，因為這些只有稅捐稽徵機關可以控制。如果目的是要確保整個調查程序屬於合法之事後採證，以稅捐稽徵機關自行錄下之影像作為最後判斷之基礎恐怕不適當。","主席：所以，我們來決定一下要由誰錄音、錄影，是被調查者在告知稅捐稽徵機關之後可以自行錄音、錄影，還是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在被調查人要求之下進行錄音、錄影？","請江委員發言。","江委員永昌：我要說明我提出修正動議的意思，你看，連財政部自己建議條文的最後一項都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如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應該在告知被調查者後，才能為之，所以，要是被調查者應訊時，詢問是否有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就要告知。也就是被調查者未必自己要求錄音、錄影，但公家機關有錄，被調查者可以請求錄音、錄影來作為參考。我剛才提到了，財政部建議條文是稅捐機關不得拒絕，但前一項則規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是「有急迫情況，且經記名筆錄者，」，其實最終意思是，如果錄影、錄音與筆錄內容不符，就不能作為證據，不過那是刑事調查的情況。在此處的稅務調查中，被調查者未必是已經犯罪或已經逃漏稅，很有可能只是前來說明，所以條文應該寬鬆一點。我的意見是用「得請求」，根據最後一項，被調查者也可以問稅捐稽徵機關到底有沒有錄影、錄音，若是沒有，可以請求錄影、錄音，被調查人也有權自行錄影、錄音，因為「得」適用在被調查者身上，而不是主管機關的權限。","主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調查者得自行錄音、錄影，一旦發生停電等狀況，是不是就不能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所以，江委員的意思是，被調查者自己可以錄音、錄影，對不對？","江委員永昌：對，他有這個權利，條文規定的是他「得請求」，但沒有寫稅捐稽徵機關可以拒絕。"],["主席：請曾委員發言。","曾委員銘宗：我先請教一個問題，假設受調查人或受調查者自己錄音、錄影，有沒有法律效力？假設有，本條就要增加一項來處理這種情形，也就是被調查人自己錄音、錄影時也必須告知稅捐稽徵機關，也就是必須讓稅捐稽徵機關知道，不能私自為之，所以要先確定被調查人自行錄音、錄影有無法律效力。假設有，接下來的處理就是要告知稅捐稽徵機關，私自錄是不行的，所以要先確定。"],["主席：請黃委員發言。","黃委員國昌：被調查者自己的錄音、錄影當然可以作為證據，而且本來就有證據能力，這沒有問題，因為如果要被調查人自己證明當初的調查程序非法，被調查人就必須在訴訟程序中舉證；既然要他舉證，就必須參考其提出的證據與方法，當然也包括這些錄音與錄影在內，這不用特別處理，被調查人的錄音、錄影本來就有證據能力，是做為證據的方式之一。","曾委員銘宗：就算這些具有法定證據能力，也應告知稅捐稽徵機關，不能自行錄音、錄影，所以我仍然認為必須增列一項。","劉科長麗霞：報告委員，我們在制定本條條文時，想到的其實是被調查人秘密性的問題，因為我們是調查稅捐，除了稅捐本身就應該保密，也可能有涉及其他個案的問題，如果當事人把個案公開，還會涉及秘密問題。我們擔心被調查者將錄音、錄影公開，因此，為了維護調查的任意性與正確性，由稅捐稽徵機關錄音、錄影即可，也希望限制當事人錄音、錄影的權利。"],["主席：請法務部代表說明。","劉參事成焜：我是從刑事案件的角度來看，所有刑事案件不管是在警訊、偵查中或審理中，都不能自己錄。如果這一條開放自己錄，恐怕會引起相當大的混亂，而且剛才財政部先進所講的，我覺得也要考慮。所以如果從案件順利進行和嚴謹性的角度來看，可能還是要由機關來錄會比較恰當。","主席：這樣大家可以接受嗎？如果我們還是讓稅捐稽徵機關來錄影、錄音，而不是讓被調查者自己錄影、錄音，黃委員可以接受嗎？","黃委員國昌：我這樣講好了，如果把這個證據方法限制在只有稅捐稽徵機關才能錄影、錄音的話，我預測接下來會有很多爭議。所謂「接下來會有很多爭議」是指屆時大家會爭執，稅捐稽徵機關錄影、錄音的內容沒有呈現當初他所要爭執的那個面向，因為鏡頭要怎麼抓是掌握在稅捐稽徵機關手上。相信我，之後在訴訟上，爭執會非常、非常多。","曾委員銘宗：法務部確定刑事案件不准當事人錄影，對不對？","劉參事成焜：對，而且因為錄影、錄音而產生爭執的情況很少、很少，因為他就是……","黃委員國昌：沒有啦！如果法務部代表講的是訴訟程序的部分，我完全同意；但是關於第一線的警察、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有無違法，什麼時候規定只有警方在現場蒐證的錄影帶才能夠當作證據方法？其他在現場的人統統都在拍啊！不管是集會遊行或是其他的案子，這種情況都已經出現過很多次了！我再講一個可能比較傷感情的例子，立法院的錄影機裝得那麼遠，當初大家在審勞基法時到底有無提出異議，你真的要只憑麥克風的聲音來判斷嗎？人家提出其他的證據方法，明明就聽到「有異議」啊！因為主席用麥克風，收音最大，所以立法院錄的帶子都聽到「沒有異議」的聲音；可是別人的帶子卻能聽到當初現場有人提出異議，難道你要排除那個證據所顯示的客觀事實嗎？不能這樣子做啦！","江委員的提案版本立意良善，被調查者可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進行錄影、錄音，我覺得這非常好。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當中，你要去處理的問題是，被調查者自己不能錄影、錄音嗎？如果這個原則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被確立下來的話，我個人感覺非常不安！","主席：除了作為證據以外，錄影、錄音的另一個目的是作個紀錄，而且剛才也講到被調查人不一定就是犯人，他只是參與調查的過程，對不對？所以如果把第三項修正為：「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正當理由，經記名筆錄者不在此限。」可以嗎？下一項就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兩方都可以錄影、錄音，好不好？"],["曾委員銘宗：可以啊！","主席：我再唸一遍，「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正當理由，經記名筆錄者不在此限。」下一項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就是如果覺得有必要的話，雙方都可以錄影、錄音，好不好？","江委員永昌：主席，你剛才講的意思還是和我的想法不太一樣，我的主張是被調查人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他自己可以錄影、錄音，這樣才不會變成他是秘密錄影、錄音。法務部的新聞稿也有提出解釋，秘密錄影、錄音他們是不接受的。我告知你們我要錄影、錄音來保護我自己，至於未來在法律上是否會遇到其他狀況，那是未來的事，這裡沒有辦法處理全部的事情。除此之外，我也可以要求查稅機關錄影、錄音，我有權利要求他們啦！不然照剛才這樣講，我只是告訴他們我自己要錄影、錄音。不是只有這個權利而已啦！如果被調查者沒有說要錄影、錄音的話，稅捐稽徵機關自己有權利決定要不要錄影、錄音，最後一項只是規定，如果稅捐稽徵機關要錄影、錄音的話，也要告知對方。","主席：江委員，你的意思是，除了我在告知後可以錄影、錄音之外，我還可以要求……","江委員永昌：對啦！因為當事人的狀況都不一樣嘛！有些人的想法是，他相信公家機關，所以只要稅捐稽徵機關錄影、錄音即可；有些人是不管公家機關要不要錄影、錄音，我都會告知你我也要錄影、錄音。這些情況都要包括在內。","主席：稅捐稽徵機關一定要錄影、錄音；我自己要不要錄影、錄音，我自己決定。是這個意思嗎？還是我除了決定我自己要不要錄影、錄音之外，我還可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錄影、錄音？是這個意思嗎？"],["江委員永昌：是。","黃委員國昌：江委員講的有道理，立法技術上也很簡單，只要在剛才主席唸的第三項增列「亦得請求稅捐稽徵機關為之」等文字，大概就可以把江委員想要規範的意旨納入。","主席：好，第三項我再唸一遍，看大家同不同意。「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正當理由，經記名筆錄者不在此限。」第四項不修正，這樣可以嗎？","我再唸一遍，「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正當理由，且經記名筆錄者不在此限。」黃委員？","黃委員國昌：這樣的修正條文我贊成，不過我可能要先問一下，那個「正當理由」的規範目的是什麼？是防止秘密外洩，還是防止調查程序無法順利進行？還是各式各樣的正當理由都可以？","陳組長慧琦：是怕到時候如果機器設備故障，無法運作，會有違法的疑慮。此外，這還要考量到秘密的問題，因為我們的課稅資料是保密的，而且被調查者不見得是納稅義務人本人，有可能是和他相關的人，為了避免被調查者洩漏出去，例如放到網路上或經由其他管道公開，我們就必須考量是否要進行錄影、錄音。如果被調查人是他本人，那沒有問題；如果被調查人是檢舉人、和他相對的那個人怎麼辦？","黃委員國昌：那可以把「正當理由」修正為「但有因維持調查秘密必要之正當理由存在」。我必須要老實講，「正當理由」是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當你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作為例外而沒有在法條當中做一些限縮的話，接下來會不曉得要往什麼方向來解釋。","陳組長慧琦：因為這有檢舉人和被檢舉人，一定要去做……","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我的意思是，在法條上，如果你沒有就「正當理由」這個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範圍提出一些例釋指引，你接下來要去解釋那個但書……"],["主席：黃委員有沒有具體的文字？","黃委員國昌：我剛才唸了，「但有因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必要之正當理由者」。我現在就是要針對那個例外、不讓人家錄音的情況做一些限縮，不然那個範圍太廣了。","江委員永昌：財政部要考量一下，除了秘密、個資或對權利相對不同人的保護以外，還有沒有什麼其他的正當理由？如果照黃委員所講的，是全部都限制在秘密。刑事訴訟法寫的是急迫性的理由，你們還有想到其他的正當理由嗎？黃委員只有排除秘密……","陳組長慧琦：黃委員只有排除秘密，我們還有排除機器設備突然故障的問題。","黃委員國昌：機器設備這種不可抗力的因素不用寫吧！如果按照這個邏輯，全國的法律都要重新檢視一遍。","主席：我再唸一遍，第三項後面修正為：「但有因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名筆錄者不在此限」，好不好？再唸一遍，「但有因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名筆錄者不在此限」。","這一條第一項照財政部建議的內容修正通過。","第二項照本席的提案條文通過。","第三項、第四項照剛才宣讀的內容修正通過。","現在處理江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一條之一，本條是有關復查、訴願程序閱覽核課資料之權利。","李署長慶華：對於江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一條之一，原則上我們是同意的，我們只是做一些文字上的補充。第一項但書的部分，建議增列「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在受理機關部分，建議增列「受理訴願機關」。因為江委員的修正條文是「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或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閱覽、抄寫……」，可是如果已經進入訴願審議程序，這些檔案或相關資料就會移至訴願機關，不在稅捐稽徵機關內，所以我們建議增列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另外，我們也建議增列一個但書。我們參考了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建議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增列一項但書，抄閱資料還是要以主張或維護他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如果不是和受理案件相關的部分，尤其是涉及到他人的資料，還是不適宜讓他抄寫、複印。","關於第二項，因為委員的提案只有「稅捐稽徵機關」，我們建議增列「受理訴願機關」。","另外，排除的部分，除了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外，也增訂訴願法第五十一條。","再者，委員的修正條文第二項是「不得拒絕或節略」，我們建議把「節略」修正為「或為不完全的提供」。以上報告。","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江委員，可以嗎？江委員修正動議第十一條之一照財政部的建議內容修正通過。條次到時候再順修。","現在處理時代力量提案條文第十一條。如果併到第十條……","黃委員國昌：條次到時候再順，我還是建議把它獨立一條，放在第十條之前，因為那是更基本、更上位、更重要的原則確立，所以可以把它放在王委員提案條文第十條的前面，條次到時候再重新順過就好了。","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我們就照這樣的方式來處理，增列於本席提案修正條文第十條之前。","現在處理本席提案條文第十二條及時代力量提案條文第十六條，關於推計課稅的部分。","李署長慶華：推計課稅的部分，原則上，我們也同意委員的條文，但是我們建議文字上做一些修正。王委員提案條文第一項是「救濟不能調查、計算之部分……」；時代力量提案條文是「不能調查或計算……」，我們建議修正為「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第二項的文字和委員的提案條文類同，只是我們建議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為之」，在推計的認定上，我們是採用王委員的文字；最後一項是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我們希望在這個地方仍然予以規範，就是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以上報告。","曾委員銘宗：實務上推計課稅過去在很多方面也有不同的想法和意見，請教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這裡所謂的課稅基礎是什麼？你們只有寫稅捐稽徵機關，前面還有賦稅署指定人員或賦稅署。實務上推計課稅最多的是財政部在用，稽核組用的最多，這裡的主詞要不要改？什麼是課稅基礎，這裡好像只有針對課稅基礎，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主詞是稅捐稽徵機關而已，其實用得最多的是稽核組。"],["劉科長麗霞：稽核組沒有在發單。"],["李署長慶華：調查完了以後是送給所轄國稅局去發單。","曾委員銘宗：所以不用，你們解釋一下課稅基礎。","李署長慶華：這邊的課稅基礎就是稅基，包含所得、收入與影響所得計算的收入成本費用。","黃委員國昌：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比較簡單，你們把推計方法及基礎資料改成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你們的考慮到底是什麼？"],["李署長慶華：稅法上比較沒有用到「方法」這兩個字。","黃委員國昌：第二個問題是，「調查費用過鉅」指的是什麼？你可不可以給我一些例子？因為現在第一百三十六條做成行政處分的基礎，直接搬到課稅處分這邊用，我是有一點不安。你們的「調查費用過鉅」指的大概是什麼樣的狀況？能不能讓大家瞭解一下？因為推計課稅基本上是大概，我們不要去計較其他的細節，沒有要求得那麼精準，在某個程度上，等於在對人民做成不利的行政處分，奠基的確實性已經讓步，因為這個奠基對於人民做成不利處分，奠基的基礎我已經讓步了，讓你用推計的基礎去做，那個水龍頭什麼時候可以開？我會很在意，就「調查費用過鉅」指的是什麼狀況？可不可以讓大家瞭解一下。","李署長慶華：委員，我先說明一下，因為這個文字也是王委員版本的文字，裡面有講到「或調查花費過鉅時」，我們也把王委員的意見保留在這邊。其實「調查費用過鉅」，就是調查程序非常複雜，甚至有些是境外所得，涉及境外的交易，有時候我們在調查的時候，也許不可能派員到境外去，或者在資料的蒐集上，必須透過境外的機構，協助我們蒐集；有些時候必須支付一些費用，像也許我們會委託當地的會計師、律師或當地稅務機關，這些可能會影響我們實際進行調查的結果。","黃委員國昌：你剛剛所講的狀況，以目前的實務上，有因為這個理由進行推計課稅，具體的例子是什麼？譬如你在徵什麼稅的時候，在什麼脈絡下會這樣子做？","李署長慶華：譬如我們在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時候，因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計算，是境內、境外所得合併課稅的，境內所得的調查，本身因為境內的交易資料比較容易蒐集，但是境外的資料取得事實上真的有困難度。有的時候不是只有我們稽徵機關要花這個錢，是納稅義務人配合提供這些資料時，也必須委託境外相關的會計師、律師來協助提供這些資料。這邊「調查費用過鉅」不是只有稽徵機關花這個錢，事實上有時候會影響納稅義務人；另外，像我們的遺產贈與稅也是有類同的問題，因為都涉及境外資料的提供。"],["黃委員國昌：第一個狀況是境外調查；第二個呢？"],["李署長慶華：委員剛才講的就是費用的問題……","黃委員國昌：對，我說「調查費用過鉅」，第一，你剛剛講境外調查，這個我可以理解，還有其他的情況嗎？","李署長慶華：還有，就是有時候我們是透過資金的調查，因為資金的調查我們必須去跟金融機構調閱資金、調閱他的銀行存款帳戶或相關的交易流程，這些部分我們都需要支付相關的費用；有的時候不是費用的考量，是涉及銀行機構不願意配合提供，也會有這種情形，這個就是我們講的，前面可能不能確定。「調查費用過鉅」就是萬一有這種情形，變成不敷成本，所以我們只是把王委員原來的文字放在這邊，我們也考量可能會有這樣的情形。","主席：黃委員，我的考量裡面是，還有稅務成本，就是稽徵相關成本的問題。如果我要追徵的稅，跟要花的成本，金額之間的差距，基本上要低於我要追徵的稅，就是花費的成本要低於預計追徵的稅，不一定是一個天文數字，但是那是之間相對比較的結果。","黃委員國昌：這個我可以瞭解。剛剛財政部這邊所做的說明，我可以理解，也可以接受，只是如果按照財政部的說明，「調查費用過鉅」可能前面還要加限制性的要件─應於有境外調查之必要。第二，如果你不贊成加這樣的要件，我才一直在問，到底什麼狀況，當稅捐稽徵成本大於效益的時候，有幾個可能的選擇，第一可能的選擇是，那個部分就不要課徵；第二個部分是，我還是要課徵，但是去抓一個大致的數額。「調查費用過鉅」這件事情，導致稅到底要不要課徵，還是大致去抓的話，風險上的分擔，到底要怎麼去定才會比較好？"],["主席：能不能鎖定在境外的？","劉科長麗霞：在國內我們以執行業務所得作為例子，可能他的客戶非常多，而且非常分散，每一個人可能都是小額的交易，可是我在調查這個執行業務所得的時候，譬如牙醫師所得到底有多少？我可能從他的金融進帳部分來看，這時候可能也是一種推計的方式，可是我不可能調每一個病患的病歷，問每一個病患，你到這位醫生那裡看了幾次、花了多少錢，這樣的花費其實是過鉅的，也消耗太多稽徵人力。在這種狀況下，可以迎合這個問題的原意，希望不要用這樣的方式。","黃委員國昌：如果是這樣子的話，這個條文我就不會再堅持，但是我會建議，就是最後送到院會的時候，看行政機關跟王委員這邊共同努力一下，把你們講的那些例子寫在立法理由當中，這樣子未來解釋的時候，才會有一個引導；否則我還是隱隱約約會有一些不安，是不是只要這樣子，就可以用推估的方式？","主席：財政部建議條文第十二條末項限縮至納稅者的部分，這部分的處罰是否也有可能針對扣繳義務人？","李署長慶華：原則上，推計課稅不會影響到扣繳義務人，一定是扣繳義務人實際上有給付的事實，才有處罰的問題。基本上，如果他的這個所得是設算的，或是用我們的推計方法推計出來的，我們是沒有辦法去責令扣繳義務人的處罰。"],["主席：第十二條按照財政部建議條文修正通過。","繼續處理第十三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七條（禁止過度原則），財政部建議條文增加「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的文字。"],["黃委員國昌：我贊成。","主席：OK，我們就增加，照本席的版本修正通過。","繼續處理第十四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八條及費委員鴻泰所提修正動議，首先來看財政部所提建議條文。","李署長慶華：還有一個章名可否先行討論？「過苛調節」這樣的文字，會讓人覺得我們對納稅人都很嚴苛，建議修正為「責任及裁處之審酌」，因為下面的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談的都是責任問題及裁罰情節之核處。"],["曾委員銘宗：沒意見。"],["主席：第三章章名修正通過。繼續處理第十四條。","李署長慶華：關於第十四條，我們是參考行政罰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來做文字上的修正；因為行政罰法第七條談到納稅者如果違反行政上義務之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另外，如果他是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再者，我們在審酌的時候，應審酌納稅義務者違反法律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因為法務部當時認為委員的提案比較不具體，所以我們才參考法務部的意見，以行政罰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來將它明定清楚。","費委員的修正動議裡面有減輕裁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三分之一的規定，因為行政罰法裡面已有相關的規範，可否就回歸到行政罰法的規定來處理？","費委員鴻泰：本席修正動議的第一項，其實是參考王委員榮璋的版本，我可以接受你們的看法，加上「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但這麼多年來，對於各種處罰，你們討論的空間太大，我們處理過一些非故意的案子，也都只補不罰，甚至有些是行政機構的疏忽，例如有一些公司帳沒有po到你們那邊。對於不得免除的部分，我建議還是要有一個處罰的range─罰鍰不得低於最高額之三分之一。如果是免除的部分，就不在我的第二項裡面，本席認為，還是明定清楚會比較好，因為你們的解釋空間不是太寬鬆，就是太嚴格。當然我也不是那麼堅持，不過，我還是覺得你們的裁量權不宜放得那麼大。","黃委員國昌：你們現在是依行政罰法來做修正，而行政罰法裡面原本就有這樣的規定，按其情節，你們通常是在什麼樣的狀況會讓他減輕或免除處罰？本席現在不是在討論費委員的提案。我現在問的是你們的減免處罰標準，如果他只是抽象的輕過失，你們是不是就會減免處罰？還是會再加上其他的要件？本席覺得你們在主觀規則要件裡面，事實上是比較沒考慮，你們考慮的是他客觀的情節及所漏的稅額？","李署長慶華：一個可能就是金額的大小，假設他漏稅的金額很微小，也許我們說……","黃委員國昌：這個我了解，除了這個之外呢？","李署長慶華：對，有些情況我們就免除，另外有些要看實際上的案情。其實國稅局在審理的時候常有一些情況，像我曾在國稅局審理過一個案子，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必須是結婚當年度才可以合併申報，但因為現今綜合所得稅都是落後申報，也許有一些納稅義務人在104年底已經完成宴客及公開儀式，直到105年1月份才辦理結婚登記，所以他們並不適用104年度夫妻合併申報綜所稅，本來我們都應該要求納稅義務人補稅或處罰，不過通常我們對這一類案情會免除處罰，畢竟這是很特殊的狀況。通常國稅局會視個案情況裁處，以上是我所舉的一個例子，但不只這個例子而已，基本上國稅局還是會酌情處罰。雖然有些規定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中屬於法定部分，但是除了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外，行政機關還是會視特殊或緊急個案情況予以裁量。","黃委員國昌：第一、若依照財政部最後建議的條文通過，我沒有意見，我比較關心的是，當我把不確定法律概念放得更寬，讓你們有解釋空間的時候，本來我們想要cover的範圍，你們在具體操作時會不會cover得到？這才是我最關心的事情。第二，如果這項條文依照財政部所建議條文修法通過，你們要在立法理由或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中說明的更清楚。","許部長虞哲：報告委員，我想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對各稅都會視情節而定，如有放寬的需要，我們都會免除處罰，各稅目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中屬於子法規，所以我們一定要送至立法院來。我們在這方面制定很多的情節，不只是金額微小而已，如果我們認為不應處罰，就直接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中處理，所以每個稅都有……","費委員鴻泰：第十四條規定的是減責事由，基本上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我們會儘量減輕處罰，甚至是不罰，但憑良心說，在實務上也不能說是第一線稅務人員執法嚴苛，通常他們罰得太低的話，最怕被長官懷疑有圖利他人之嫌，因此我們希望透過立法，才能夠讓第一線稅務人員有所依據。你懂我的意思嗎？事實上，第一線稅務人員也很辛苦，如果他們罰得太低，害怕長官會懷疑他們有圖利他人之嫌，所以這是我的出發點。只要能夠確定當事人是非故意或非重大過失可減輕其罰則，本席建議這部分應從人道方面來考量。","曾委員銘宗：我贊成費委員的講法。因為基層稅務人員很擔心被懷疑自己有圖利他人之嫌，即使我們要求他們減輕罰則，他們也不敢減得太輕，尤其稅務人員針對個案提出減輕罰則，長官也不敢調整，我認為這部分應該具體化，罰鍰從高的部分應為三分之一，甚至我主張從低的部分應從現行罰鍰的三分之一再往下調降，可以再降低一點，否則稅務人員都會從高裁處。我非常贊成要讓基層的稅務人員有具體遵循的目標，否則他們都會從高裁定，即使依法可以減輕罰則，他們也不敢減輕罰則，我不騙你！我希望給稅徵機關有一定的彈性，罰鍰最低額為三分之一，本席建議還可以往下調整，否則你可能沒有辦法……","費委員鴻泰：這也沒有講是多少，而是依照你們法定上的規定，再降低一點。","曾委員銘宗：因為有很多的案件，他們不敢調整罰則。"],["主席：請問大家是否同意文字朝此方向修正？","許部長虞哲：方才費委員所講的沒有錯，因為財政部有5區國稅局，我們一定要有一致的標準，除了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有減輕免罰的規定以外，我們還制定倍數參考表，主要希望規範各國稅局人員的作法一致。"],["主席：如果我們規範之後……","費委員鴻泰：其實我一直想講你們倍數的問題，本席在幾年前就做過協調，因為你們對倍數的規定有時是介於兩者之間。舉例而言，綜合所得稅的倍數為0.2倍至1倍，雖然可處罰0.4倍，但你們還是從高罰則，你懂我說的意思嗎？","曾委員銘宗：而且我們將減輕罰責予以法定化，同仁在執行時心中比較沒有罣礙，因為你們的參考表屬於行政命令。","費委員鴻泰：我必須講清楚，我們沒有要幫那些人去逃漏稅，這是非故意。"],["曾委員銘宗：對。"],["主席：它的前提在前面。","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財政部建議條文最後一項是參考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行政罰法也有規定，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照這樣的講法，費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減輕處罰，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它原本的規定是各二分之一，如果另有免罰的規定，罰鍰才會回到最高額三分之一與最低額三分之一的。我想這部分雖未制定，但規定也不會不明確，財政部這項條文不是就……","林專員寶全：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均屬特別規定，原則上如果可以採用的話，應該採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而不會採用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主席：費委員也是採用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對不對？"],["費委員鴻泰：這是特別法。"],["主席：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劉參事成焜：至於要不要制定罰則減輕三分之一的規定，本部沒有意見，不過但書是註明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因為行政罰法對於減輕罰則也有規定，這樣的結果可能又會回到行政罰法，所以這兩個法之間的但書部分需要處理。","陳組長慧琦：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減免罰則已經減到零，但委員提案規定罰則最低到三分之一，其中罰則有高有低，所以我們要衡平……"],["曾委員銘宗：要有下限。","主席：第十四條照財政部建議條文修正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處理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是有關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上限。我先說明的是，扣繳義務人是協助國家扣繳與徵收稅款，這與實質負擔稅捐義務人是不同的，因此本席認為，這不應該適用相同的處罰標準。雖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3號已有相關解釋，但是黃茂榮大法官也有提出不同意見書，這部分可以做為我們修法時的參考。","此外，違反比例原則課以倍數處罰，其中違反扣繳義務數額、行為與可非難性程度不是正相關，所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也無法因應。這也有點出德國租稅通則第三百七十八條及第三百八十條有關扣繳處罰規定均設有上限，分別處以2萬5,000歐元及5萬歐元，事實上，這比我們規定200萬元的標準還來得低。","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李署長慶華：就委員所講的，如果是針對境內居住者的給付，若扣繳義務人並沒有履行扣繳的義務，我們還是可以向國內納稅義務人追繳，這部分並沒有問題，但問題在，我們有很多的扣繳義務人所扣繳的稅款，尤其是境外居住者，如果他是非境內居住者或非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業人，事實上他有來源所得，所以我們採用就源扣繳的方式來完稅。如果納稅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時，不但無法課徵本稅，事實上這位扣繳義務人就是最終必須替他完成納稅義務的人，而且除了境外所得之外，我們還有一些分離課稅的所得，譬如中獎獎金及債券利息的所得等等，若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時，我們的最終稅負就不見了，而且我們可以提供委員更加具體的數字，因為國內營利事業都使用國外專利權、商標權與專門技術等等，它給付權利金的扣繳稅款之金額相當龐大，通常一年的金額都高達幾十億元，如果依照規定扣繳20%，這20%的扣繳稅款就高達幾十億元，倘若我們將上限訂到200萬元，屆時這些稅收可能全部沒了。此外，有委員擔心有些扣繳義務人已經扣繳，只是他並未申報扣繳憑單，根據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已經減輕他的處罰，而且也制定行為罰的上下限，他最高只會被處罰4萬元左右，金額真的很微小。因此本人建議委員可否採納我們的意見？謝謝。","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文有沒有其他的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我就不堅持。不過，我想你們在說明欄要註明，為了避免相關稅法的處罰過高，不符比例原則，財政部將檢討各稅法罰鍰金額與倍數的合理性，並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適度放寬減免處罰的標準，以落實罪責相當，保障納稅者權益。本法修法通過時，我們採用附帶決議的方式進行。好不好？"],["李署長慶華：謝謝委員。","主席：如果這樣子的話，這一章就只有一條條文，而且章名還是在我的提案中，如果我們刪除所有的章名，請問各位，有沒有不同的意見？（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謝謝。","今日會議中午不休息，進行到本日議程結束為止，現在休息30分鐘用餐，之後繼續進行協商。","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先宣讀附帶決議，暫不處理，最後再處理。"],["王委員榮璋等所提附帶決議：","為避免扣繳義務人於相關稅法中，除應負賠繳稅款責任外，其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過高，不符比例原則，爰要求財政部賡續檢討各稅法罰鍰金額及倍數之合理性，並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適度放寬減免處罰標準，以落實罪責相當，保障納稅者權利。"],["提案人：王榮璋　　曾銘宗　　江永昌　　費鴻泰　　盧秀燕　　邱泰源　　"],["主席：現在繼續協商。第四章章名刪除。接著處理本席提出的第十六條及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第十九條。請財政部說明。","李署長慶華：針對第十六條，我們建議這可不可以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等要超過三分之二？因為委員的提案都是規定「主管機關」，但是現在的主管機關包含中央和地方，而地方政府的委員會審理案件的範圍不僅只稅務爭議案件，還包含地政、建築等其他相關案件，尤其是縣市政府，所以如果這要限制三分之二的人數，他們可能會有些困難，且這還限制委員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因為今天地方政府的人員也有到場列席，所以這可不可以先聽聽他們的意見？","主席：好，待會。由於在場委員人數不足，現在先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假設這一條照財政部的意見，大家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本條就通過啦！","主席：好，這就暫時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看看，本條照財政部的版本修正通過。","處理本席提的第十七條，時代力量黨團提的第二十條和費委員鴻泰提的修正動議。","李署長慶華：這個部分比較涉及司法院，是不是請司法院說明？"],["主席：請司法院的代表說明。","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審判專業化是本院追求的目標，對於設置稅務專庭和稅務專庭的法官應該有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我們也正在研擬；不過，現在地方行政訴訟庭是附設在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它不是行政法院，而由於案量的關係，這無法再組成一個專庭，它本來就是庭，無法再組成專庭；再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法官有時可能只有兩名，且地方行政法庭的法官是獨任制，所以這應該也沒有組成專庭的必要。因此，我們建議這個條文可不可以修正為「法院為處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應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另外，第二項條文原本規定「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剛才我們已經說明，雖然我們覺得委員的建議很好，我們的確也在研議核發稅務案件專業法官的證明書，只不過，如果這一定要規定稅務專庭的法官要取得證明書才能進入，由於我們無法強迫法官一定要取得證明書，我們擔心萬一申請專業證明書的法官人數不足，硬性規定反而造成無法組成這個專業法庭。因此，我們建議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專業法庭或經指定辦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稅務相關的研習課程。」如此一來，萬一取得這個專業證明書的法官不足，還是要有法官辦理這些案件，但是我們希望他們能每年參加一些研習課程以維持其專業性。以上。"],["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對不起，對於司法院剛剛那個折衷的意見，我無法同意，因為設專庭已經是妥協當中的妥協。照你剛才的說法，那和現在的運作方式並沒有太大的不同。對於這些專業法官的規定，交由司法院處理，我們沒有意見；問題是如果連最基本的把關門檻，司法院執行都會有困難，我無法同意。關於這個條文，如果司法院堅持要修改，他們才肯同意，就看各位委員的意見，但是我絕對不會同意，甚至不惜到院會表決，都沒有關係。"],["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我也贊成設置專庭這個基本大方向，但是有一個問題要請教，請問現在一年到底有多少這類的訴訟案件？我贊成這個大方向，可是假設這類的案件不多，設置專庭會不會……","黃委員國昌：曾委員，這類的案件非常多。","曾委員銘宗：沒有關係，我要知道確切的數字，且要分布各地的相關數字，這樣的規定是每個地方法院都要設置嗎？有些地方的案量是不多的，譬如嘉義等等，我想要看看這個總數及分布各區的情況，謝謝。","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對於稅務專庭還有專業證明書，我們都覺得委員的提議很好，現在廳內也正在討論，而有問題的只是在地方行政訴訟庭。現在中高行和高高行已經都設有稅務專庭，北高行只有專股，不過，我們認為這要成立專庭也是可以的，這沒有問題；至於地行，如同我剛才說明的，況且因為行政訴訟案件不僅只稅務案件，還包括其他的行政訴訟案件，這在許多地方法院都無法成為一庭，更不要說稅務案件只占所有行政訴訟案件的16.79%，所以就算所有的行政訴訟案件都無法足夠成為一庭，只有單獨的稅務案件更無法成為一庭；因此，我們是針對地行的部分。","主席：我表達一下我的意見和看法，如今設有專庭者，包括勞工專業案件、選罷訴訟、醫療專業案件、工程專業案件還有少年事件等等，少年事件在直轄市還設有少年法院，刑事和民事的專業案件也分別設有專業法庭，甚至專業法院，即使案量較少，仍然有專股辦理，只有行政訴訟案件沒有獨立的專業法庭。","而稅捐案件占行政訴訟案件的比例是高的，據我的資料，智財法院自97年成立，截至101年的統計，受理民事一審的案件有2,000件，二審的案件有953件，受理刑事案件有1,339件，行政有1,534件。同樣自97年至101年3月的統計，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的稅捐案件有9,782件，最高行政法院有9,438件，都要比它來得高。因此，這要設專庭並不為過；特別是世界銀行也將處理商事爭議需要的時間列為重點衡量指標之一；雖然稅捐案件在我國不歸類在商業案件，但是對投資人而言，它仍然是重要的商業考量，所以稅務專業法庭的建立實有其必要性。","台中高等法院自100年即配合司法院政策設置稅務專庭，但是稅務案件更多的北高行、高高行和最高行卻統統都未有設置。其實很多人主張這要設法院，包括律師公會，而我們已經妥協以設稅務專庭的方式處理，這無法再退讓以專人等等方式辦理。因此，我也同意稅務專庭有其設立的必要。如果各位委員……","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委員，不好意思，指定專人辦理是針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因為有些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可能只有兩個人，所以他們大概無法再設立稅務專庭；而且地行是獨任制，亦即案件是由一個法官裁判，我們只須要求那個法官是專業，應該已經足夠，庭長並不相關。另外，我們剛才已經說明，對於高行以上的層級，我們並不反對設立專業法庭……","主席：既然如此，你們建議這個法條的文字要如何調整？因為如果完全授權你們自己決定何種情況以指定專人辦理，那就太寬了……","黃委員國昌：這有兩種體例可以加以規範，如同他剛剛說的，因為地方法院行政庭的案件量太少等原因，所以無法設專庭，對此，我了解，也認同。現在這有兩種方式可以規範：一是直接明文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這就很清楚；另一是照現在的條文規定各級行政法院，再加但書規定地方法院行政庭不在此限，或加上何種要件的地方法院行政庭不在此限。對於這二種規範方式，司法院喜歡哪一種，我都沒有意見；不過，我相信所有委員、財政部和司法院應該都有共識，在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設置專業法庭是沒有問題的。","主席：好不好？你們趕快研擬建議調整的文字？我們待會再回頭處理這個部分。另外，費委員提的修正動議還提到稅務案件專業法官每年應接受十六小時以上之稅務專業訓練……"],["曾委員銘宗：這很合理啊！","黃委員國昌：對於費委員的提議，我完全贊同這個理念，只是法條上通常不會規定這種東西，亦即確保進入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是qualified，且這些qualified的法官每年還要繼續接受continue education，這都是司法院執掌範圍本就該把關且辦好的事情；要在體例上突然將這個東西納入法條是否有必要，大家可以再斟酌，但是我完全贊成這個理念；只是實際的措施是不是交給司法院訂定即可，既然立法機關授權司法院訂定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證明書之核發標準及相關辦法，到時他們篩選出的法官不具備專業性，導致稅務案件的處理和現在沒有太大不同的話，大家還是找司法院算帳。"],["主席：曾委員的看法呢？這是不是……","曾委員銘宗：我覺得看看待會司法院研擬的這個條文，再納入稅務專業訓練的部分，如此便可以兼顧。謝謝。","主席：好，再看看如何將這樣的精神納入條文，但是我們原則不訂十六小時的規定。江委員有意見嗎？","江委員永昌：沒有，我只是接續曾委員的話，這個文字是不是修正為「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稅務專業訓練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即可？"],["主席：請司法院說明。","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不好意思，首先說明，因為第三項規定的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等等涉及的單位只有司法院，應該和行政院無關……","黃委員國昌：這不要會同行政院，會同行政院只是讓事情愈慢愈複雜，以前有太多法案皆是如此，直接交由司法院……"],["曾委員銘宗：這裡直接規定由司法院定之就好啦！","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對，因為我們覺得這個部分和行政院沒有關係。"],["主席：好。","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另外，還有一件事，剛才我們已經報告過，但是還不知道委員的決議，就是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一事，我們不是反對，剛才已經重申過，追求專業審判也是本院的目標，我們擔心的只是組成庭總是需要三位法官，但是以高行而言，可能不只一庭，假設有兩庭，則需要六位法官，可是申請專業證明書的法官也許只有兩人，如果法條硬性規定這一定要，那麼只有兩人，根本無法組成庭，這會有實務上的困難。"],["主席：你們覺得多長時間才可以？","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這涉及到每位法官的興趣，我們沒有辦法強迫他今天一定要……","主席：案子分到他手上後，他有沒有興趣、有沒有專業，大家就各按天命？","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不是這個意思，因為法條規定稅務法庭一定是拿到證明書的法官才能組成，假如拿到證明書的法官就是不夠，依照規定就無法組成專業法庭。","黃委員國昌：你現在的設想就是專業法官證明書就完全由法官主動的方式做為你發生狀況想定的對象，但是後面相關辦法我都已經明定要給你們擬定了，所以怎麼可能當這個國家有處理稅務案件的必要，然後卻讓法官去閃躲，比方說故意不接受訓練或故意不取得證明書，以後就可以不用辦稅務案件了，沒有這樣子的道理啊！","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我了解，因為目前所有的專業法官證明書都是要法官來申請的，其實我們有在討論，像新設的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若有人取得了，就會給其一些優惠的措施，比方說讓他可以到高等行政法院。","黃委員國昌：你們內部事務的分配要有什麼獎勵機制我都沒有什麼意見，這裡最後一項提到核發標準及相關辦法，都由司法院定之，則為何你們在思考這件事情的時候，就要因循過去是這樣子做的，就是用過去的想法來思考這件事情？我現在就是完全授權給司法院，連行政院都不要來干擾了，所以到底會有什麼問題呢？你的意思是法官不想要處理稅務案件，故意不取得證明書，最後這個法庭無法組成嗎？","主席：如果沒有人有興趣、沒有人想來，那就永遠不可能組成？","黃委員國昌：這不是有沒有興趣的問題，這就是你的job啊！怎麼可能讓法官辦自己有興趣的案件，不然司法制度早就崩潰了。","主席：你要告訴我們的是，我們其實不需要有專業的訓練，反正以前就有在辦稅務案件了，所以就繼續這樣子下去？事實上，不應該如此才對，即便有這麼多稅務案件、即便沒有這樣的規定，事實上也應該要求法官要具備這樣子的專業及能力，如此才能夠辦案啊！","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這部分我們完全贊成，所以那時提出的替代方案，只是為了萬一取得證明書的法官不足時……","主席：那就不要有萬一，就是透過行政手段及作為，事實上這是可以去努力及達成的，所以並不是法官自己有沒有意願的問題。","黃委員國昌：我不相信，你們在拉人上去高等行政法院的時候，你們篩選的標準是什麼？","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就是要受過行政法官改任在職研習，即要先上過一段課之後才可以改任。"],["黃委員國昌：高等行政法院是不是一個具吸引力的單位？"],["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是啊！","黃委員國昌：我的認知也是如此，就是有很多人想要去高等行政法院，所以相關辦法給你們訂定的時候，連在篩選去高等行政法院的人的時候，都可以把這些東西放進去啊！畢竟這是很熱門的單位，我怎麼可能讓你們在篩選的時候，他們要來的就來，然後也不管接下來願不願意辦理稅務案件，或是進來後表示稅務案件很複雜，因為不感興趣，所以不去申請專業證明書，我怎麼可能讓你們司法行政這樣子做呢？事實上，你們何時要拉人上來高等行政法院，其實本來就是可以控制的，除非現在是有一堆人要來高等行政法院，但是來了以後又不想辦稅務案件，如果是這樣子的狀況，我就完全沒有辦法接受。現在年輕輩出的法官在一些行政法及稅法的訓練是愈來愈好，然後你卻說找不到適當、足夠的人才，我真的沒有辦法接受這樣的理由。","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我想要確認一下委員的意思，即現在高行目前在辦稅務案件的法官將來進入專業法庭，我們要設計一下如何讓他們取得證明書？","黃委員國昌：設計如何讓他們取得證明書涉及到司法專業，所以立法機關也不要假會，乾脆授權給司法院來做，總之，我們要的是到時挑出來的法官真的是qualified，比方說現在已經在辦稅務案件的法官，你們透過很簡單的程序讓其取得證明書，那也是你們司法院的決定，因為你們在第一線面對這些法官、了解這些法官的背景、辦案的經驗等等，這些標準立法機關都已經授權給你們訂定了，我們要的只是你們必須要有一個篩選的機制，讓這個專業法庭的組成是玩真的。換言之，屆時你們的標準若定得零零落落，挑進來的人跟現在的人相較在品質上沒有實質上的改善，則立法機關當然有其他究責的手段。","主席：第十七條第一項就依照黃委員的建議，就是針對高行、高高行的部分來做要求；第二項則是維持原提案；第三項的部分該如何融合費委員的修正動議，請司法院稍後提出文字上的調整意見，換言之，第一項及第三項請你們提出文字上的建議，所以第十七條先保留。","黃委員國昌：這個文字很簡單，第一項就改成「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第二項方才大家都ok了；第三項的部分，是要跟費委員的第三項混在一起，還是另外獨立一個第三項？","主席：混在一起，就是把那個精神放在裡面。","黃委員國昌：所以第三項是「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辦理稅務案件法官每年應接受之稅務專業訓練、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江委員永昌：我是覺得那16小時不要定進去，就給司法院去處理。"],["主席：沒有要定進去。","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這個部分黃委員方才的意思是要把在職訓練放在第三項，而第三項規定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可否在前面加上一項，即「稅務專業法庭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稅務相關之研習課程」，即還是有一個明文的規定，然後接下來才授權訂定相關的辦法。"],["主席：文字再唸一遍。","黃委員國昌：關於第三項，我就不希望限於專業法庭的法官，地方法院的法官要承辦的話，也是要上一些這方面的課程，所以我建議第三項的文字為「辦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稅務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主席：第三項的文字為「辦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稅務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一項修正為「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第四項為「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專業法官訓練及證明書之核發標準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是這樣嗎？","黃委員國昌：第四項為「……之核發標準、辦理稅務案件法官每年所應受之訓練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再請教一下委員，組成專庭之後，一定會有法官去辦案，關於專業法官證明書的部分，假設他們不來申請，則好像也很難直接就把證書發給他們，所以專業法庭內的法官本來就具有相當的專業性，這是理所當然的，但不一定要有一個專業證明書，所以專業法庭組成的相關辦法，就由我們自己去訂定，然後我們當然也會篩選比較適當，然後有相當專業的法官來擔任。","黃委員國昌：你篩選完了之後覺得他們qualified，就主動發一張證明書給他們，誰規定證明書一定是他們來申請呢？就像我大學畢業沒有申請畢業證書，他們也是會發給我啊！","主席：好，我們就依方才宣讀的內容通過。","處理第十八條。","這部分有本席提案的第十八條、時代力量黨團版的第十五及盧秀燕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財政部建議按照相關改成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黃委員國昌：這個名稱ok，重點是在它的職掌。"],["主席：我們逐項來討論。","林專員寶全：基本上，委員會指的是行政機關的名稱，但這個委員會是屬於諮詢的性質，並不是一個行政機關，所以我們有請教國發會，而他們建議將其定位為諮詢會，以取代委員會，避免跟行政機關產生混淆。"],["主席：第二項職掌內容呢？","陳簡任視察雅玲：方才財政部有表示，這是具諮詢性質的，所以可否讓其諮詢的範圍更具彈性？換言之，其職掌還要列出來嗎？所以第二項的部分是否就不明列？","至於第三項，方才提到這並不是一個正式組織，擔心外界以為這有增設組織的疑慮，所以第三項財政部建議條文是「其組成人數、任期、選任及組織相關辦法」修正為「其組成及運作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法務部的看法呢？","劉參事成焜：因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明定，在作用法中不能有組織，所以人事行政總處才會有這樣的疑慮，而且條文內規定「人數、任期、選任及組織」可能真的讓人家誤以為要新增什麼組織，並違反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基本上，如果它是一個任務編組，那就沒有問題，但若新設一個組織就不太妥當了。","主席：我們要決定一下這是一個什麼樣的委員會或諮詢會，要像消保會一樣嗎？或者就只是具備諮詢的性質而已？","曾委員銘宗：只是諮詢性質，也沒有任何的作用，所以要不要設置呢？其實隨時就可以召開啊！有一定要設立這個東西嗎？","主席：盧委員的建議是直接設在行政院之下，而非中央主管機關之下，以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研擬、保護等內容，這會牽涉到之後稅保官……","黃委員國昌：這是兩回事，因為稅保官是在第一線負責執行的……"],["主席：所以應設在哪裡？是財政部還是行政院？","黃委員國昌：一開始，我的想法只是想有一個讓外界意見可以進來，而且會定期review相關政策，並檢討過去執行的成效的機構。以現實來說，我個人可以接受財政部建議的條文，也就是保留一些彈性給他們，讓他們可以決定。如果直接設在行政院之下，那麼事情就比較大條了……","主席：所以我們還是定位其為諮詢效果，像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其實也是有任務的，而且委員多少人、任期為何均有規定，並非設為諮詢會就無法設置，不能訂定……","劉參事成焜：諮詢會可以訂定，但無法新設組織，譬如官等、任用資格等都不行……","主席：我們除了訂定設置諮詢會議外，包含其任務內容、委員多少人，任期多長等，這些都沒有問題？基本上仍是在中央主管機關之下設置諮詢會，接下來才是其任務與執掌事項，各位可以看一下財政部的建議……","李署長慶華：我們把王委員與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內容整併，大概事項均包含在內，至於第五款稅捐規避則未特別提出，而是直接放入執行事項中，因為稅捐規避已包含在前面的措施研擬及相關檢討中，所以是不是一定要將「稅捐規避」這文字放進來？另外就是第三項，我們建議該委員會的組成份子不要限縮或指名是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納稅者權利保護等團體，讓我們有一些彈性？因為現在與稅務相關的業務範圍，並不只有律師、會計師，還包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業務代理人，所以是不是可以讓我們保留一點彈性？"],["黃委員國昌：可以啊！我支持財政部的建議。","主席：有關執掌與組成方式、代表，照財政部建議內容修正通過。","現在處理第十九條，第十九條分別有王委員榮璋、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費委員鴻泰、盧委員秀燕則分別提修正動議。","請財政部說明。","李署長慶華：針對本條委員建議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一事，財政部於文字上做了一些調整，主要係因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涉及到考試、任用、官等及職稱等相關事項。為此，我們洽詢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若設置這樣一個單位，屆時相關員額……","黃委員國昌：你們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洽談時，他們有書面回覆嗎？"],["李署長慶華：有書面回覆。"],["黃委員國昌：給我看一下。","李署長慶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說，若要設置員額，則需由主管機關於年度預算員額中調整及運用，尚涉及機關員額配置問題，所以我們建議看是不是可以保留？其實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目的，主要是在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間進行稅捐爭議溝通及協調，以及申訴、陳情，提供必要協助……"],["黃委員國昌：你騙我！人事行政總處沒有反對啊！","李署長慶華：是沒有反對，但涉及到員額調整與編制。","黃委員國昌：那你們就去調整啊！到這個會期為止，我們已經處理過多少法案了？什麼作用法不能碰到組織這種八百年前的公法概念，現在已經沒人在用了！","李署長慶華：可否容我說明一下？就設計目的而言，為協助納稅者與稅捐機關之間的爭議處理、陳情訴訟及協助，我們看了其他國家的案例，日本在2001年於在各國稅局、沖繩國稅事務設置納稅者支援調整官制度，其主要任務編組由總務課的人擔任，因此，我們認為是不是不要稱為官，但由我們在稅捐稽徵機關中指定專責單位、專人來處理相關事宜，並執行委員所希望賦予的任務……"],["黃委員國昌：署長心裡的專責單位是哪個？","李署長慶華：應該是我們的法務單位，如此不僅可以協助諮詢，也可以協助提起訴訟、申訴或陳情。"],["黃委員國昌：財政部的法務單位？"],["李署長慶華：國稅局、稅捐稽徵機關的法務單位。","黃委員國昌：如此一來，法務單位豈不切成兩部了？因為法務單位有一部分得支援你們在法律方面的意見與對外紛爭，還要撥另外一部分做納稅者權利保護？"],["李署長慶華：其實是由專人來處理這件事。","黃委員國昌：我不在意是否設置官職，我所在意的是該人於行使相關職權時，必須很清楚知道自己定位與所必須發揮的功能，不會角色錯亂。所謂角色錯亂就是，一方面要保護這些人，另外一方面又要顧慮到機關立場，且法務部門之前可能告訴所屬機關可以怎麼做，現在卻出現一個納稅者要來挑戰這樣的辦法，如此，你們派的那個人到底應該在第一線給納稅者什麼建議？難道是這樣做沒道理，別吵了？你一定不會贏，不要再吵了之類的？這樣一來，利害關係與角色豈不是相衝突？到底要不要用「官」這個詞，我一點都不在意。我所在意的是，該人不管是對社會、對大眾還是自己的角色認知都必須很清楚：我就是要做這件事！這件事是我的職掌！"],["主席：我們一件一件來處理。人事行政總處要不要說明立場與看法？","陳簡任視察雅玲：對此，人事行政總處尊重委員會決議，至於員額上，我們認為必須由財政部及各主管機關，甚至是地方政府於總員額範圍內支應。"],["主席：所以不會增加員額？","陳簡任視察雅玲：是的，至於設置稅保官與否，我們支持委員會決議。","主席：所以你們是支持，但不買單？","曾委員銘宗：我贊成黃委員意見，因為只要設在稽徵機關之中，角色就一定會衝突，畢竟其大方向是為了稅捐稽徵，現在卻在裡面設了一個官來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這樣勢必會產生角色衝突！其次，我想問一下提案欲設置保護官的委員，你們是想設置多少人？日本或其他國家又設置多少人？若人數少，員額上或可挪一下，惟設置在行政機關裡就一定會產生衝突，而且到底要設多少人？","李署長慶華：為何要設在稅捐稽徵機關內？我們的考量是這樣的。假如設在財政部，就會變成鞭長莫及，畢竟會有爭議，往往是因為收到稅單，或稅捐機關的通知，故納稅義務人會直接到稅捐機關。若不設於稅捐機關的話，那麼大家就會跑到財政部。但財政部有辦法即時處理嗎？沒辦法！財政部還必須洽管轄稽徵機關，瞭解究竟發生何事？發生了什麼案件？爭議是什麼？基於權責分屬，並能即時發揮效力的考量，我們建議設在各個稅捐稽徵機關。委員提案的目的就是為了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協調，提出改善建議，於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其實稅捐稽徵機關在處理這些事情時，可以馬上、即時協助納稅人化解相關問題。若設於財政部或各縣市政府，可能必須拖上一段時間方得解決問題。故我們是基於處理時效與貼近民眾需求的考慮，希望由各稅捐稽徵機關指定相當層級人員辦理該事項。各位委員或許認為該人一人身兼二職會不會產生角色衝突？為了讓該人於處理事情時能超然又兼具專業，並落實納稅人權利保護事項，將來我們也會督促該人將該機關名稱、姓名、聯絡方式均於網站上公告，納稅人若有疑義，可直接洽詢該人。為落實推動納稅者保護，將來我們會把這項業務列入稽徵業務考核範圍，專門針對相關處理情形的績效做考評。","主席：我表達一下。日本是在機關裡設置負責處理納稅者申訴苦情的單位，屬體例上的少數。英國、美國與韓國則非如此。英國保護官有獨立辦公部門，專責處理申訴案件，或與英國稅務、海關總署進行協商。美國在第二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創設納稅人權利保護辦公室，獨立於聯邦稅務局，獨立行使職權，甚至可以提改善方案向國會報告，性質與我們所講的專人差異很大。這兩個例子是比較遠的，至於韓國則依照韓國國稅基本法規定，其保護官有事前審查核課處分是否正當合法權限，且獨立於稽徵機關行使職權。我想這與我們前面考慮諮詢會要設在哪裡是同樣的情況，若不設在這裡，要放在哪裡？若在中央，則為中央主管機關；若是地方，則在直轄市或縣市設置，不知黃委員意見如何？"],["黃委員國昌：我一直在想……","主席：我補充一下，盧委員的修正動議建議，設在中央的話，應設於行政院之下，與其前面條文的原則一致。","黃委員國昌：我認為中央與地方都應該設置，若只設在中央，對於地方的納稅者而言是不太有道理的。我的立場是，各地都要有便於接近使用的單位，以利納稅者尋求協助。其次，不稱「官」而稱你們所指定的專責單位，那麼我可以同意財政部的方向，也願意考慮，至於文字上，恐怕就必須重新調整了，「稅捐稽徵機關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應指定或應設置專責單位辦理下列事項」，這樣的方向我同意納入考慮。對於一般納稅者來講，我認為有個比較清楚的名稱與title，所產生的signal效用是很大的，因為這樣一來，他們知道如果出了事，就可以找保護官投訴，請他幫忙。但如果不用專責單位，那麼外部性的效益就會比較低。對行政單位來說，有了「官」，馬上會想到官等、官職之類的，把這些事全扯進來……"],["主席：消保官也是官。","曾委員銘宗：我還是剛剛那句話，設在機關內會產生角色衝突，但若另外成立，那麼牽涉就非常廣了。不論是在中央或在地方，牽涉都很廣。我折衷一下，「並由專責單位指定專人」，把「專人」加個「官」，讓他有個名稱，使其有正當性，成為「納稅權利保護官」，指定專人去當這個官。","黃委員國昌：你們不喜歡「官」，那就修正為「並指定專責單位派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天使」，這樣就把「官」閃掉了，但是社會上的signal非常強，大家知道出了事就來找他們幫忙。","主席：這樣還要解釋什麼是天使，天使的要件是什麼，不是惡魔。","曾委員銘宗：財政部建議文字的規定是「指定專人」，其實跟現在差不多，現在也有人在做，我們講實在話，現在就有了，差不了多少，現在已經在做了，重點在於要不要有個特定名稱，使其對外界來說有個正當性，執行上也比較清楚。","主席：因為消保官的關係，所以「保護官」會有一定的意義與印象。從費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看得出來他對於這部分的期待很深、很高，所以對於職掌事項、資格條件都有規定，特別是在資格條件部分，他認為要有相當資格與條件的人才能擔任。","我們要做個決定，還是稱為「保護官」好不好？跟消保官一樣，大家應該知道這不是官職，只是具有保護意義。","另外，這要設置在哪裡？"],["曾委員銘宗：就用財政部建議條文的文字。","黃委員國昌：我們前面的條文有兩個部分，一個是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財政部，地方是縣市政府……"],["主席：直轄市、縣市政府。","黃委員國昌：所以用本席的「主管機關」就好了，中央有了，地方也有了。","李署長慶華：因為是縣市政府，各縣市地方稅的機關不屬於縣市政府，雖然在縣市政府轄下，但是屬於二級機關或三級機關，不是直屬於縣市政府，如果要設在縣市政府，反而變成跟我們設在財政部一樣，是分局了，我們建議的「稅捐稽徵機關」就包含各縣市的稅捐稽徵機關。","曾委員銘宗：可不可以就用財政部建議條文的文字，「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指定專人為……，辦理下列事項：」，看看大家的想法如何？","主席：黃委員，我們嘗試看看好了，如果他們的績效不好，我們再來修法，好不好？"],["黃委員國昌：可以啊！","主席：依照他們剛剛所說的，我們就提個附帶決議，文字如下：「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之績效，除列入財政部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外，財政部每年度應將該項業務辦理績效及考核結果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好不好？如果有問題或狀況，我們再提案修法。","陳組長慧琦：委員，那個「官」能不能還是維持我們的「專人」？因為修正為「官」的話，整個編制表都要修改，現在的編制表只有稅務員、審核員等等，沒有這個名字，現在這樣訂定，我們整個稅務編制表都要修正。"],["黃委員國昌：如果改成納稅者權利保護員呢？這樣會比較好嗎？","陳組長慧琦：一樣會有這樣的問題，因為編制表沒有這樣的名稱。"],["黃委員國昌：你們的編制表有什麼樣的名稱？"],["陳組長慧琦：稅務員、審核員、稽核……"],["主席：所以要稅務員來做納稅者權利保護？","黃委員國昌：你們動編制表要修法嗎？只要一動編制表就要修法？還要報考試院？所以那個編制表上，每個人的名稱都固定了？","陳組長慧琦：都固定了，所以是否讓我們保持彈性，還是用「專人」就好？"],["主席：我們在本法中授權設置不行嗎？","陳組長慧琦：不行，一樣要修法。","黃委員國昌：沒有不行啦，上個會期處理過多少這種法案了，什麼委員、什麼委員設一拖拉庫，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時候，全部都吵過了，我也都經歷過了。","主席：你們員額自己去調整嘛，並沒有新增員額啊，其職務跟職稱，我們就在稅保法裡授權，這樣不行嗎？你們不能設置這樣的職稱嗎？","陳組長慧琦：職稱的部分涉及官制官規，可能還需要考試院銓敘部的意見。"],["主席：請考試院表示意見。","黃簡任視察惠琴：這是新增職稱，在專業法規中，法律有規定新增職稱時，他們未來要修編，將其放在編制表裡面才能用人。如果只是納稅保護人員，這個人員就可以在既有編制裡去調整哪些職稱去運用。","主席：名片上不能印納稅者保護人員啊，或是我進入稅捐機關裡說要找納稅者保護人員！我與黃委員都希望能有個統一的名稱與職稱，經過宣導讓大家眾所皆知，民眾到任何一個稽徵機關裡，就指定找這個職稱的人來為我協助或服務，是這樣的精神與用意。","鍾處長振芳：基本上，這是一個任務編組，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規定，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可以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之。我不曉得銓敘部的意見如何，但也許可以在這裡設置保護官，由財政部或哪個機關的相關人員派充之，以這樣的方式來解決，也就是說，專員也可以派充為這部法律所訂定的保護官。","主席：好，要不然我們就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下列事項：」，好不好？","許部長虞哲：我們處長講的是照這樣寫下去，將來才不需要去修編組織法，否則，所有機關都要去修正，人事行政總處還要報銓敘部，這樣就變成大工程了。我們達到目的就好，有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在那裡，大家都曉得，而且我們也會上網公告，未來就用委員剛才提到的附帶決議來考核。","李署長慶華：委員，是不是照方才人事處黃處長所說，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下列事項：」？這樣我們就不用去處理那個事情了。"],["黃委員國昌：OK啊！","曾委員銘宗：好，這樣可以。"],["主席：這個部分有沒有意見？"],["黃委員國昌：財政部建議條文的那三款我可以接受。"],["主席：費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還有新增第四款與第五款。"],["黃委員國昌：他的修正動議前面就沒有權利保護委員會。"],["主席：諮詢會。","曾委員銘宗：對，沒有。","黃委員國昌：配合剛才召委建議的決議文字，費委員第五款文字倒是可以參考，將其修正後，增列為財政部建議條文第四款「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曾委員銘宗：向諮詢會嗎？","黃委員國昌：向哪個單位提出就不用規定於條文中了，反正就是要提出來，所以修正為「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即可。","主席：費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的第二款是「受理並調查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案件，並對於稅捐稽徵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提出撤銷、變更或其他改善建議。」，這部分有沒有問題？","李署長慶華：如果要求我們處理違法或不當之行為可以撤銷與變更，因為納稅義務人還有個救濟途徑，他可以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至於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如果今天我們的重點是放在協助納稅義務人去做稅務案件爭訟及協助他去申請行政救濟，這個保護官是沒有辦法獨立做出撤銷、變更的處分。","黃委員國昌：這個我支持財政部的看法，否則就會與原本的救濟管道整個混在一起。","主席：曾委員，可以嗎？"],["曾委員銘宗：好。"],["主席：再來是列席諮詢會的部分。","黃委員國昌：有關第二項，我建議不要用財政部建議的文字，而是修正為「前項所定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查。」也就是將財政部建議條文第二項「前項人員」修正為「前項所定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因為第一項已經透過剛剛的設置把這個名稱突顯出來了嘛！","主席：費委員修正動議還有列席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但現在諮詢會只在中央才有……"],["曾委員銘宗：那就不要了！"],["主席：費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五款這個部分OK。","第二項「前項人員」修正為「前項所定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財政部建議條文第三項的「前項人員」一樣順修……","黃委員國昌：我覺得第三項直接規定為「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人員有所變動時，亦同。」。","主席：好，那最後一項OK嗎？好。","第十九條做如上修正。稍後再來處理附帶決議。","再來是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二十一條，黃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黃委員國昌：直接看我所提出的修正動議就好，這一條有二個部分，一個是希望未來稅捐爭訟案件，能朝向集中化處理，達到紛爭解決一次性的目標；第二個是針對妥適審判的權利部分往後加，為避免不必要的誤會，所以法條中清楚明定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必須在法律通過後，行政爭訟撤銷、變更成功後，才會啟動時間的計算，對於現在、過去已經發生的案子，都不會產生實際上的影響，也就是一律不溯及既往，法律生效後往後再開始計算。這二個部分主要是希望能強化納稅者權利保護，在救濟時不會一而再再而三的駁回後又做一樣動作、駁回後又做一樣的動作，一個案件繫屬一、二十年，甚至人都掛了，整個紛爭都還沒有獲得解決，這造成我國行政爭訟體系與稅務單位不必要、過重的行政負擔，也不符合權利必須適時救濟的理念。"],["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李署長慶華：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司法院表示意見？黃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都涉及到現行救濟程序中有關爭點主義或總額主義的問題。"],["主席：請司法院代表說明。","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因為目前實務是採爭點主義，而委員的提案是希望採總額主義，我們認為這兩種主義各有優缺點，各有其著重面向。原則上，我們希望能繼續沿用目前爭點主義，不過如果委員認為在價值判斷上比較趨向採取總額主義，我們也沒有太大意見。至於文字修正部分，那時候已經有提供，委員修正動議第一項部分有採納，現在我們覺得有意見的是第二項，我們建議是否可以修正文字為「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於審理後事證已臻明確者，應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我說明一下理由。有關這個提案的設計，假設稅政機關核可處分，納稅人可能用A理由做復查，做出復查決定之後，經過訴願到行政訴訟，委員的提案是到了行政爭訟以後可以提B理由，就是除了A理由外，還可以加上B理由，或是就把A理由換成B理由。這時候，行政法院對於納稅額就是要自行算出數額，我們認為應納稅額透過行政爭訟過程中事證明確的話，這部分固然是沒有問題，我們也認為能夠很快給人民答案，這當然是訴訟的理想。但是，包括委員的但書也不否認的確有一些情況，就是案情很複雜，難以查明正確的稅額。這個時候，委員提出的解決方法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部分，法院如果真的很難查清楚，就法官自己審酌一切情況，然後自由心證定出數額。這個部分原來在民事訴訟法或是行政訴訟法用的是在損害賠償的部分，有時候那個損害很難查明到底損害多少錢，民事訴訟法是有這樣的規定，法官可以自由心證大致去衡量損害是多少。","可是現在這個情形是用到稅捐，我們知道，國家向人民徵稅，收什麼稅以及稅額多少，其實是有受到稅捐法定主義的規制，英國從大憲章以來就是這樣的規則。現在變成法官這個時候自由心證去決定這個稅額，我們覺得是有一點疑慮；再者，這其實是要求法院去做稅捐稽徵機關的事情。固然我們希望法官審理稅務案件有相當的專業性，不過，審查核課處分的稅，復查決定處分是否為合法的專業性，這跟你自己去核定稅額的專業性其實是有一定的差距。就好比法官可能經過相當的訓練以後，可能有專業性去審判醫療糾紛是不是有誰應該負責，這和法官自己去從事醫療業務，這中間可能還是有一段差距。"],["主席：怎麼會提到醫療業務？這兩者之間……","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沒有，我只是打一個比方而已，就是其實計算稅額這個部分，我們為什麼請稅捐稽徵機關去做？他要有相當的……","主席：所以法官必須要有稅務的專業和訓練，也就是在這個原因。","黃委員國昌：我劃分幾個層次。第一，我之所以在這些立法例一直要推這條，上上下下、上上下下這種事情是現在處理稅務案件中所引發的最大民怨，也是造成法院審判系統不必要的負擔。第二，德國稅務法院基本上就是法官自己在算稅額，怎麼會再丟回去上上下下、上上下下？第三，如果今天跟我講的是我們在追求絕對過去歷史的客觀事實，這件事情寸步都不能讓，所以你不贊成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那個法理所定的稅額，如果是這樣堅持的話，前面稅額的推估制度也要廢了，前面在課稅時都可以按照一定的方式來加以推估，後面就已經講得這麼清楚，就是案情複雜難以查明正確稅額的時候，這個時候要法院有擔當一點，就直接做一個判斷。整個綜合起來，你為了要執著於差那一點點錢而沒有辦法定，就一定要丟回給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搞完，大家再到行政法院進行訴訟，打到大家都精疲力竭，完全不想玩下去，這個跟要去追求所謂過去客觀歷史事實的立法目的，根本就沒有辦法實際結合在一起嘛！","我先分層次，第一個層次，對於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司法院是尊重委員會的決定嗎？"],["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我們是第一項到第三項一起來看。","黃委員國昌：就是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然後你都尊重委員會的決定嗎？","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單項的部分沒有，第三項的部分，我們有……","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那第一項和第二項，你都尊重委員會的決定嗎？","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對，這個部分是這樣。","黃委員國昌：我們先看第三項。但書的部分先不看，就你前面所講，具體文字修正的建議是什麼？","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於審理後事證已臻明確者，應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黃委員國昌：於審理後已臻明確者，你前面有加一個前提。"],["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對。","黃委員國昌：意思就是，如果沒有審理清楚的話，他也不會去定稅額嘛。","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我們是針對委員但書的情形，就是有一些不可避免的，是案情繁雜難以查明正確稅額。","主席：等一下，你剛才講的是，把但書後面的文字換成你剛才說的文字嗎？","黃委員國昌：不是，他是整個但書都不要，然後就要查明稅額，他還加了一個前提，就是於審理後事證已臻明確者。對吧？"],["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對。","曾委員銘宗：對於黃委員的修正動議，我基本上是贊成的，但是我要確認一件事情，就是法院有沒有這個能耐？有沒有辦法？假設行政法院有這個能力，在查明事證以後會確認稅額的話，我是贊成的，但我所要問的是，行政法院有沒有這個能力？","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這就是我剛才要說明的部分，曾委員提到重點了，我剛才說審查的專業能力，不代表自己做這樣的專業能力，包括人力方面。今天稅捐稽徵機關在稽徵稅這個部分時，他們本身就是一個專業的團隊，而且有很多人一起做這個事情，但是法官審理案件就是一個合議庭，3個法官，我們要想是在案件極度複雜的情況下。其實我們也請教過德國的法官，這位德國法官自己有在稅務的事務所工作過，也有在稅捐稽徵機關工作過，後來做了稅務法院的法官，就連他也承認的確是有一些情形，法官自己也沒有辦法在訴訟案件定出稅額。","因為案件難易度不一樣，有很簡單的到很複雜的，如果簡單的部分，法官能夠做到的當然應該做到，所以我們修正文字這部分，就是審理後事證明確的話，在聲明不服範圍內，當然法官責無旁貸要去定出數額。但是我們也要考慮到有一些稅務案件，即使是稅捐稽徵機關來做都認為是很複雜的案件，很難到了法院之後由法院去做這樣的事情。","黃委員國昌：第三項「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實以核實確認，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但書的部分，我修正為「但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正確稅額者，不在此限。」這樣好不好？我保留一個空間給你，太複雜的就算了。但是你現在的寫法是，你要很明確的才願意做，我現在就是要逼你去把這件事情做明確啊！你是要很明確才願意做，那我這個法條寫了等於沒有意義。對於但書的部分，你說不要法院用估的，你還想丟回給稅捐稽徵機關，那沒有關係，那我就加但書，就是「但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正確稅額者，不在此限。」我保留一個空間，讓法院可以再把東西丟回去，這樣好不好？","主席：可以嗎？我們等結果出來，累積之後，我們再來看會不會每一件都複雜。","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我被授權的就是我們的建議文字，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主席：第一項和第二項照黃委員的修正動議，第三項就照剛才的文字修正，好不好？第四項……","黃委員國昌：對於第四項的文字，我是跟財政部的人開會之後，按照你們提供的指教再做調整。","李署長慶華：對於第四項的部分，感謝委員跟我們討論，基本上它是不溯及既往，適用將來修法以後通過的案件才這樣處理。針對但書的部分，委員的但書是「但逾期係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我們是認為不要規定但書，我們建議再增訂一項，即「前項十年期間之計算應扣除行政訴訟繫屬之期間。」因為有些事情不是在稅捐機關這邊的問題，而是案子走到行政法院以後，也許行政法院還在審理期間，這期間是不是可以扣除？另外，因為委員提的是只有本稅，我們是認為像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還有罰鍰都可以準用這樣的規定，所以我們有文字上的修正。","黃委員國昌：最後的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罰鍰準用前面的規定，我贊成，沒有意見，只是十年期間的計算，如果扣除行政訴訟繫屬的話，感覺會讓這個法條形同具文，因為行政訴訟繫屬的時間全部都要扣掉，扣掉以後還要再過十年？","李署長慶華：我們的意思是，法院撤銷以後就回到稅捐機關了，稅捐機關會依照規定趕快做處分，我們處分以後可能納稅人還是不服，還會繼續打訴願或是打行政訴訟，因為這個時間加起來，比如復查當然是在我們稅捐機關處理的時間，訴願是在財政部或是地方政府處理的時間，這都是行政機關可以掌控的時間，但是有些案子走到行政法院以後，像我們有些案子真的就在那邊待了一、兩年，甚至是兩、三年都有可能，我們是想那個時間就不是我們可以控制的時間，是不是可以將之扣除？","黃委員國昌：我在訂定法條時，基本上是就整個國家面，不管是稅捐稽徵機關還是司法裁判機關，我是一體視之，因為這跟納稅人的立場是沒有關係的。我寫這個條文的真正目的是希望不要讓案件拖那麼久，能夠提早確定，不管是在行政機關確定還是在法院確定，我現在擔心的是，你把行政訴訟繫屬的期間扣除，只算行政機關的話，而前面我們又加了但書，就是如果案情太複雜還是可以不要定稅額，又丟回給行政機關，因為前面但書已經又放寬了，又可以丟回給行政機關，那這樣上上下下、上上下下的問題還是沒有辦法解決，你把行政訴訟的繫屬再扣掉的話，實際上要拖到超過十年的標準，在現實上拖延的時間恐怕都已經超過二十年以上了。因為你已經把很花時間的那段行政訴訟繫屬全部都扣掉了，所以上上下下、上上下下，只要一入行政法院的大門口，那個時間就要扣嘛，發回給你們的那段時間全部都要扣，那看起來已經不是十年了，可能是二、三十年以上的時間了。","江委員永昌：可以折衷嗎？我的意思是行政訴訟的繫屬時間不能排除，可能十年一扣掉的話，可能一拉就是二十年以上，但是不排除的話，如果超過十年，可能很漫長的時間都在上上下下、上上下下的訴訟，其行政機關也無法依照每一次提出的事證去做更完備的查核，那這樣也有失公允。因為課稅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業，不可以讓有能力去訴訟的人因為時間的拖長而躲過了。如果這兩個時間要加在一起的話，如果覺得十年太短，是否把十年再拉長？或是到十五年，把行政包括訴訟的時間拉到十五年，是不是可以這樣思考？","黃委員國昌：拉到十五年也OK啦，只是越來越往後退了，從七年退到十年，如果再退到十五年，要再退也可以，因為我本來就已經預想到，一些有能力的人想要故意胡搞瞎搞，所以我才把但書寫上去，就是如果是因為故意延遲訴訟的話，這個時候就不會有這個條款。這個條款主要處理的事情就是不要這樣上上下下、上上下下，我老實講，時間拖得越久，就越不可能去正確核定數額，在前幾年都查不清楚了，這個案子拖了二、三十年以後突然會真相大白，這真的是讓人家殊難想像的程度。所以，這個條文前面三項剛才講是沒有問題，最後一項，剛才江委員建議把時間延到十五年，我可以認同，就看財政部的立場如何。但還是請司法院的代表回去或許再想想，我本來在設計第三項但書時，本來就賦予法官那個權限，也希望有擔當一點，就把它給定下來，讓這個紛爭可以止息，不要讓戰火無限延長下去。你們可以再回去考慮一下，因為我猜這個條文到院會時可能還有必要再處理一次，但是今天委員會的版本的條文就如同我剛才唸的，就是「但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正確稅額者，不在此限。」我還是保留有再丟回去給行政機關處理的空間，但是，我老實講，為了讓這些案子提早確立，我原來的但書設計是比較能夠達到這樣的規範目的。對第四項的部分，就看部長和財政部的意見如何，剛才江委員所提再修正的建議，我在想我們在一開始改革時要不要下這麼強呢？我可以尊重，也可以贊成。"],["主席：部長要回應一下嗎？","許部長虞哲：但書當然很好，但是比較不確定，實際上，故意延滯訴訟是很難判斷，所以是不是把但書拿掉，然後延十五年，並且把扣除行政訴訟也拿掉，整個都拿掉，不要但書。","黃委員國昌：這個你不用擔心啦，因為故意延滯訴訟的概念在訴訟法裡面已經操作非常久了，這不是今天才突然冒出的法律條文。就是延到十五年，行政訴訟不要，但是我還是留著但書，萬一我遇到一些壞人，我留著但書可以去處理那些壞人。","曾委員銘宗：像現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有很多的大額欠稅，比如執行處沒有去執行，可以適用這個但書嗎？"],["李署長慶華：那都是確定案件。","曾委員銘宗：確定案件，OK。","李署長慶華：我們是不是還可以建議，原來委員提案只有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但是我們也包含訴願決定，有時候行政法院判決也會直接撤到訴願決定，所以我們是建議加上訴願決定，就文字上做一些修正。另外，委員是寫於某年某月某日修正通過後，我們是不是可以改成「本法施行後」？因為我們希望有可能給我們一個緩衝時間去做處理。","主席：照剛才我們協商的結果，關於這一條的文字內容，請司法院和財政部把文字擬出來，我們來做確認，因為又修正、又增加、又再補充，現在到底變成什麼樣的內容？麻煩你們把文字擬出來，我們稍後再確定文字並宣讀。","繼續處理本席等提案第二十條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我們就按照一般體例，即「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好不好？好，修正通過。","處理最後一條有關實施日期，財政部是希望改成「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修正通過。","拜託趕快把第二十一條的修正文字擬出來。","現在先處理附帶決議。"],["王委員榮璋等所提附帶決議：","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之績效，除列入財政部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外，財政部每年度應將該項業務辦理績效及考核結果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案人：王榮璋　　江永昌　　曾銘宗　　黃國昌　　盧秀燕"],["主席：現在回頭處理。","法案名稱沒有問題。","第一條也沒有問題。","第二條主管機關也沒有問題。","章名刪除。","第三條稅捐法定主義這部分也沒有問題。","第四條基本生活費用不受課稅權利，這部分早上也討論過，把「平均」二字刪除。","第五條量能原則也沒有問題。","第六條是租稅優惠不得過度，這一條也沒有問題，就通過。","第七條倒數第二項，納稅者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賴委員的修正提案是三個月，改成三個月可不可以？","許部長虞哲：剛才署長也說明過，這個主要是從事特定交易才需要，一般來講納稅者不會事先向我們申請諮詢。","主席：可以嗎？好，那就維持六個月通過。","第八項整個條文沒有過？","好，我們再把第七條重新看一下。第一項本席的第七條跟時代力量第七條還有賴委員的修正動議都一樣，所以第一項照本席的提案通過。第二項也一樣。第三項「納稅義務人」改為「納稅者」，謝謝曾委員之前的提醒，這沒有問題。第四項沒有問題。第五項「納稅義務人」改為「納稅者」，一樣。第六項也是把「納稅義務人」改為「納稅者」。第七項是不是就照財政部建議的文字內容通過，好不好？然後第八項可以嗎？好。第八項照財政部的建議條文通過。第九項也是把「納稅義務人」改為「納稅者」，保持六個月。第九項照財政部的建議條文內容通過。增加第十項，好不好？好。","第八條財政資料公開就照上一次審查結果。","第九條按照江永昌委員的修正動議，修正之後通過，下面文字修改為財政部的條文內容。","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條文第十一條插在本席的第九條跟第十條之間，條次順修為第十條。","再接下來是稅捐稽徵機關的調查，第三項有保留。第十條條次改成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第三項的文字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但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可以嗎？好，第十一條第三項做如上修正。","第十二條受調查者之權利，這一條剛剛也修正過，沒有問題。","再來是江永昌委員的修正動議，這一條也通過，條次修正為第十三條。","再來是第十四條的推計課稅。","第十五條是禁止過度原則。","第十六條是減責事由。","第十七條是訴願審議委員會。","第十八條是稅務專業法庭。扣繳那一條已經沒有了。","第十九條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之設置，現在改成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之設置。","第二十條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第二十一條是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第二十二條是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是實施日期。","有關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這一條的文字，我們來討論一下。","黃委員國昌：我建議先休息5分鐘或10分鐘，把第二十一條的文字確定以後再繼續。"],["主席：現在已經好了。司法院好了嗎？請把文字拿來。","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不好意思，剛才有些部分漏掉，所以我想先跟委員確認立法的真意。第一項跟第二項改總額主義的部分有包括受理訴願機關，也就是說在訴願階段他也可以提出新的事由，但是第三項對於應納稅額應查明事實核實確認這部分只要求行政法院，漏掉受理訴願機關，不知道此處是有意的排除還是？","黃委員國昌：那是有意的排除，沒有錯。","主席：所以你們現在尚未擬出文字，對嗎？好，現在休息10分鐘，請司法院趕快把文字給我們。","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繼續協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照黃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第三項之文字內容為「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但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者，不在此限。」，第四項「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但逾期係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第五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準用前項規定。」，第二十一條之條文照上述宣告之內容修正通過。","另有3項附帶決議，我們逐案處理。首先處理附帶決議6，本附帶決議為盧秀燕委員之提案。建議將「請財政部賦稅署盡速檢視現行法規，於三個月內將與本法有牴觸之處重行研擬後，送交立法院審議」修正為「請財政部賦稅署於本法公布後，盡速檢視現行相關法規，並於本法施行前就與本法有牴觸之處重行研擬後，送交立法院審議。」，請問各位有無異議？"],["黃委員國昌：要到施行前才……","主席：公布以後你們就檢視相關的法規嘛！因為那是一年之後的事，所以……","黃委員國昌：如果要配套修法的話，……"],["主席：不然就修正為「於本法施行前半年內」。","李署長慶華：我們要檢視的法，如果是法律案就會涉及修正的程序，像本法可能就會很快地三讀通過，通過後我們就會開始檢視這些法規，但若只給我們半年的時間就要把法案送出來的話，……","主席：可是一年以後就要施行了，如果法規與它有牴觸的話，也要在半年內送出來，否則便會來不及進行……"],["許部長虞哲：可以報到行政院嘛！"],["李署長慶華：報到行政院應該就可以了吧？送到立法院可能還要再一些時間。","黃委員國昌：因為現在受拘束的是財政部，我覺得財政部送到行政院院會要半年的時間，我覺得是合理的，如果又有拖延的話，行政院……"],["主席：要改成送交行政院審議嗎？但我們立法院何必要管到行政院的事？","曾委員銘宗：時間要確定，比如半年財政部就要送出來了。","主席：還是半年內送立法院好了。本案文字修正為「請財政部賦稅署於本法公布後，儘速檢視現行相關法規，並於本法施行前半年就與本法有牴觸之處重行研擬後，送交立法院審議」後修正通過。","繼續處理附帶決議15，本案來自第十五條，請問各位對於本案有無異議？（無）通過。","處理附帶決議19，各位如無意見就通過。","接著處理盧秀燕委員的臨時提案，本案亦照案通過。","（協商結束）","主席：經協商，法律名稱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名稱通過。","第一條照王委員榮璋等提案條文通過。","第二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通過；第一章章名不予採納。","第三條照王委員榮璋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第三項文字如下：「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第四條照王委員榮璋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其文字修正如下：第一項「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第二項「第一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第五條照王委員榮璋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文字修正如下：「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第六條照王委員榮璋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文字修正如下：第二項「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第七條照王委員榮璋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文字修正如下：第三項「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第五項「納稅者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第六項「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者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第三項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第七項「第三項之滯納金，按應補繳稅款百分之十五計算；並自該應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款，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第八項「第三項情形，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第九項「納稅者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增訂第十項「本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依各稅法規定應裁罰而尚未裁罰者，適用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已裁罰尚未確定者，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第七項所定滯納金及利息之總額。但有第八項但書情形者，不適用之。」。","第二章章名不予採納。","第八條照王委員榮璋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文字修正如下：第一項第一款「一、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及持有不動產之筆數。」。","第九條照江委員永昌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文字修正如下：第一項「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第二項「解釋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作為他案援用。」，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第十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文字修正如下：「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確保其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王委員榮璋等所提第十條條次改列為第十一條，文字修正如下：第一項「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其調查方法須合法、必要並以對納稅者基本權利侵害最小之方法為之。」，第二項「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負證明責任。」，第三項「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但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第四項「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或處罰前，應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但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或行政罰法第四十二條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第五項「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第六項「前項處分未以書面或公告為之者，無效。未敘明理由者，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王委員榮璋等所提第十一條條次改列為第十二條，文字修正如下：第一項「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第二項「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第三項「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第四項「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江委員永昌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一條之一改列為第十三條，文字修正如下：第一項「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第二項「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或訴願法第五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並具體敘明理由者外，不得拒絕或為不完全提供。」。","王委員榮璋等所提第十二條條次改列為第十四條，文字修正如下：第一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第二項「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為之。」，第三項「推計，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第四項「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王委員榮璋等所提第十三條條次改列為第十五條，文字修正如下：「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依職權及法定程序進行稅捐調查、保全與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執行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納稅者權利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第三章章名不予採納。","王委員榮璋等所提第十四條條次改列為第十六條，文字修正如下：第一項「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第二項「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第三項「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王委員榮璋等所提第十五條不予採納。","第四章章名不予採納。","王委員榮璋等所提第十六條條次改列為第十七條，文字修正如下：「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王委員榮璋等所提第十七條條次改列為第十八條，文字修正如下：第一項「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第二項「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第三項「辦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稅務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第四項「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辦理稅務案件法官每年所應受之訓練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王委員榮璋等所提第十八條條次改列為第十九條，文字修正如下：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第二項「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辦理事項如下：」，第二項第一款「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第二項第二款「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第二項第三款「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第二項第四款「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第二項第五款「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第三項「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並以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政府部門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其組成人數、任期、選任及組織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王委員榮璋等所提第十九條條次改列為第二十條，文字修正如下：第一項「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下列事項：」，第一項第一款「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第一項第二款「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第一項第三款「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第一項第四款「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第二項「前項所定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查。」，第三項「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人員有所變動時，亦同。」，第四項「第一項辦理情形，財政部得隨時派員抽查之，並列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第二十一條及黃委員國昌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文字修正如下：第一項「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其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依職權發現課稅處分違法者，亦同。」，第二項「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應提出答辯書狀，具體表明對於該追加或變更事由之意見。」，第三項「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但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者，不在此限。」，第四項「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但逾期係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第五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準用前項規定。」。","王委員榮璋等所提第二十條條次改列為第二十二條，文字修正如下：「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王委員榮璋等所提第二十一條條次改列為第二十三條，文字修正如下：「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附帶決議6，經修正如下：「請財政部賦稅署於本法公布後，儘速檢視現行相關法規，並於本法施行前半年內，就以本法有牴觸之處重行研擬後，送交立法院審議。」；附帶決議15及附帶決議19均照案通過；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報告委員會，針對今日審查法案作如下決議：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業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今日議程已處理完畢，倘若有登記發言的不在場委員補提書面意見，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議事人員協助處理。現在休息。","休息（15時14分）"]],"block_lines":[1,7,7,10,28,28,29,30,30,31,31,32,32,33,33,35,39,42,48,52,58,65,67,69,69,72,73,73,74,74,75,75,76,76,77,78,99,100,102,103,104,106,107,109,111,113,114,116,118,119,121,123,124,126,127,129,130,132,133,135,137,139,140,142,143,145,146,148,149,151,152,155,156,160,162,163,167,168,170,171,174,175,177,178,183,184,187,188,189,192,193,196,197,199,200,202,204,206,208,209,211,214,215,217,218,220,222,223,225,226,228,229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