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星期一）9時至17時3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林委員淑芬","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5年3月24日（星期四）9時5分至13時7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吳焜裕    洪慈庸    陳宜民    鍾孔炤    李彥秀    吳玉琴    劉建國    蔣萬安    陳  瑩    黃秀芳    王育敏    林靜儀    林淑芬    楊  曜","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鄭天財    鍾佳濱    李昆澤    廖國棟    陳歐珀    徐榛蔚    顏寬恒    林德福    徐永明    陳明文    林俊憲    邱志偉    鄭運鵬    蕭美琴    黃偉哲    陳亭妃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管碧玲    張麗善    劉櫂豪    簡東明    蔣乃辛    呂玉玲    王惠美","      （委員列席25人）","請假委員：陳曼麗","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專門委員：趙弘靜","主任秘書：劉錦章","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研 究 員  鄭翔勻","簡任編審  黃維郎","科    長  葉淑婷","專    員  江建逸","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項目：二、勞動部就「通訊科技及國際勞動法制趨勢下，我國電傳勞動者及自僱工作者面臨之勞動條件問題、勞動權益維護措施及相關修法規劃」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經委員李鴻鈞就親民黨黨團提案說明提案旨趣，並由勞動部陳部長雄文列席報告，同時就黨團及委員提案說明並備詢。委員洪慈庸、陳宜民、吳焜裕、李彥秀、蔣萬安、鍾孔炤、吳玉琴、楊曜、陳瑩、黃秀芳、王育敏、林靜儀、鍾佳濱、李昆澤、林淑芬、徐榛蔚及劉建國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陳部長雄文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決定：","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段落：討論事項"],["審查(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決議：全案另擇期繼續審查。"],["通過臨時提案5案："],["段落：鑑於通訊科技日新月異，電傳勞動(telework)儼然成為工作型態之新趨勢，美國、法國、義大利、日本等國家，均以法律、行政命令或團體協約，明文規範電傳勞動勞雇間之權利義務。反觀我國，勞動部並未明定勞雇間約定電傳勞動之法律要件、電傳勞動契約是否為要式、雇主對電傳勞動者應盡之協助義務……等事項，顯不利電傳勞動之推廣及電傳勞動者之權益維護。爰此，勞動部應於兩個月內研議「電傳勞動工作指引」，明定電傳勞動契約中勞雇雙方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以確保電傳勞動者之勞動權益。"],["一、鑑於通訊科技日新月異，電傳勞動（telework）儼然成為工作型態之新趨勢，美國、法國、義大利、日本等國家，均以法律、行政命令或團體協約，明文規範電傳勞動勞雇間之權利義務。反觀我國，勞動部並未明定勞雇間約定電傳勞動之法律要件、電傳勞動契約是否為要式、雇主對電傳勞動者應盡之協助義務……等事項，顯不利電傳勞動之推廣及電傳勞動者之權益維護。爰此，勞動部應於兩個月內研議「電傳勞動工作指引」，明定電傳勞動契約中勞雇雙方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以確保電傳勞動者之勞動權益。"],["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段落：建請勞動部檢討「電傳勞動者及自僱工作者面臨之勞動條件問題、勞動權益維護措施及相關修法規劃」，以不違反勞基法之基礎下，比照歐盟、日本等國際勞動法制趨勢，擬定完整行政指導原則。"],["二、建請勞動部檢討「電傳勞動者及自僱工作者面臨之勞動條件問題、勞動權益維護措施及相關修法規劃」，以不違反勞基法之基礎下，比照歐盟、日本等國際勞動法制趨勢，擬定完整行政指導原則。","說明：","(一)鑒於電傳勞動的興起，有別於過去傳統以固定工時、固定工作場所、固定雇主為基礎的工作型態，針對電傳勞動工作型態適用之相關勞動法規，勢必加以檢視並配合修正。參照目前國際勞動法制之趨勢，對電傳勞動者均適用於一般勞動法，並藉行政指導或透過勞資、團體協商等方式，得以保障電傳勞動者之勞動權益。","(二)針對受僱之電傳勞動者，因其不在雇主之營業場所履行勞務，雇主難以掌控電傳勞動者之工作、休息時間、加班時間、出缺勤紀錄甚記載不易，以及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如何善盡安全衛生責任等問題，相關工時權利難以保障。","(三)因電傳勞動者工作型態有別於傳統，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第1項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之規定，以現行勞基法之內容，面對職業安全衛生預防難有完善之保障。"],["提案人：李彥秀　　王育敏"],["連署人：蔣萬安"],["段落：經查，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為保障此類勞工之勞動權益，勞動部已於104年5月6日公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三、經查，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為保障此類勞工之勞動權益，勞動部已於104年5月6日公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而為了解上開指導原則之落實情形，爰要求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檢查及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人：林靜儀　　陳　瑩"],["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段落：勞動部「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偏重於派遣單位應負勞工法規相關雇主責任，對於要派單位的雇主責任之規範甚少。有關勞動者權益保障明顯不足，反而促進人力派遣行業的發展，尤以政府機關運用勞動派遣工情形十分普遍。爰此，要求勞動部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含政府機關運用勞動派遣工情形，以及如何加強要派單位的雇主責任提出計畫。"],["四、勞動部「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偏重於派遣單位應負勞工法規相關雇主責任，對於要派單位的雇主責任之規範甚少。有關勞動者權益保障明顯不足，反而促進人力派遣行業的發展，尤以政府機關運用勞動派遣工情形十分普遍。爰此，要求勞動部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含政府機關運用勞動派遣工情形，以及如何加強要派單位的雇主責任提出計畫。"],["提案人：劉建國　　黃秀芳"],["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段落：《就業保險法》裡有關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標準過於嚴苛，如必須年資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以前，又如只能以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爰此，要求勞動部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修法評估報告。"],["五、《就業保險法》裡有關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標準過於嚴苛，如必須年資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以前，又如只能以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爰此，要求勞動部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修法評估報告。"],["提案人：劉建國　　黃秀芳"],["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一、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段落：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預算處理)："],["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預算處理）：","(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三)信託基金：","1.勞工退休基金《舊制》","2.勞工退休基金《新制》","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主席：本日會議分成上、下午舉行，上午的議程為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本案於2015年12月9日立法院院會作成決議，將行政命令由備查案改為審查，2016年1月5日立法院院會將此案交付本委員會審查，依規定，本委員會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行政命令視為已經審查而自動生效。本席身為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的召委，我們責無旁貸，必須審查此案。","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第一，我們要審查此案是否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第二，如係法律保留原則之情形，必須以法律訂定，而不能以行政命令訂定。若是本案牴觸這兩個原則，我們將送請立法院院會決議，請行政院更正或廢止。我們不會在此更正或廢止，因為立法院無該職權，我們只能審議它是否牴觸那兩個原則，並退回請行政院自行更正或廢止。","因為行政院有自己的立場，目前也符合資方的期待，而立委有來自民意託付所表達的意見，所以立委也有其話語權，因此，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及勞工的代表毛振飛理事長列席，並接受委員質詢，讓勞工能有為自己講話的機會，而不需要透過委任的代表。","另外，針對中華民國105年度衛福部及環保署主管之財團法人預算書案，如果各位委員有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3月29日（星期二）下班前，以書面資料送交委員會，以利預算書處理。","本席先做以下說明：第一，因為今日除了審查行政命令之外，我們還要審查基金，所以今日詢答結束後不處理臨時提案；第二，基於議事秩序，並尊重詢答委員，開會時請大家由後門進出；第三，本委員會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委員會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請勞動部陳部長報告。","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共修正8條，其中大家最有意見的條文是修正第二十三條，關於勞工國定假日如何調整之問題，我先向大家報告此條文修法之溝通過程。我們一直認為勞資雙方為夥伴關係，因此在爭取勞方的利益，尤其是勞方的基本權利時，政府通常站在協調的角色，並儘量協助勞方爭取勞工權益。過去爭取勞工的權益非常困難，因為資方有其考量，而勞工一向位居弱勢，所以他們的聲音不太容易被聽到，回顧過去幾次重大修法，勞動基準法自63年起草，至73年實施，歷經11年；勞退新制自79年起規劃，至94年實施，歷經16年；勞保年金自82年規劃，至98年上路，歷經17年；勞動三法保障勞動三權自89年研議，至100年實施，歷經12年。","現今勞工一直爭取比照公務員實施週休二日，也就是每週工時40小時，而公務員從90年開始實施週休二日，當時就同步將國定假日刪減為11日，但是因為勞工還是維持每2週84小時，所以國定假日亦維持19日。其實，勞工從90年起即對這樣的工時不滿意，但由於當時考量臺灣之經濟發展，所以沒有處理此問題。自101年起，有很多的公益團體藉由每年五一勞動節、秋鬥及春鬥等等遊行活動，要求「加速推動縮減法定工時」及「勞工比照公務員週休二日」等訴求。關於此議題，我們也一直有和資方溝通，但是資方的考量為，若是工時修改為一週40小時，勞工全年將多出13天休假日，假設每日的薪資成本約為84億元，資方全年大約增加一千多億的負擔，因此在溝通的過程中，資方強烈表達其困難之處，但是我們還是努力希望達成共識。","有很多企業在過去十幾年間，逐漸適應世界潮流，也實施週休二日，目前實施週休二日之企業比率已達58%，但是還有42%的企業屬於較傳統或製造業性質，無法實施週休二日，因此，在此社會條件及背景下，我們積極推動每週工時40小時之政策，邀請全國各種工會團體及資方的工業團體，共辦理35場說明會及座談會，希望凝聚共識。在這些過程中，大家得到妥協的結果為，資方同意將勞工的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但是希望勞工之國定假日能比照公務員，從原本的19日縮減為11日，但仍保留五一勞動節，所以勞工將有12日的國定假日，如此一來，雇主的負擔將從原本的一千多億降為負擔五百多億。經過多次溝通後，這個方案達到大家的基本共識，而資方另外爭取將勞工加班時數由每月46小時增加至54小時，作為人力調度之配套，我們配合推動的措施為，第一，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將勞工工時由2週84小時改為1週40小時，本條文於104年6月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第二，把勞工的國定假日縮減為12日，這部分規定於勞工基準法實行細則中，因此本部於104年12月9日依職權公布實施，並報立法院備查；第三，將延長工時放寬至54小時，這部分已經報立法院審議，但是目前尚未審議。","我國的國定假日並非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而是依據內政部主管的特別法「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為全國一致之規定。我們摘略此辦法規定之國定假日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只是讓大家對於國定假日之認定不會有所偏誤，所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分別在民國80年修正「婦幼節」及86年增訂「（228）和平紀念日」，勞動基準法亦跟進修正，由此可知，我們還是遵循內政部所定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簡報上的表格是目前國定假日的範疇，前10個節日都是必須放假的國定紀念日或民俗節慶，也就是公務員放假的11日，及勞工放假的12日。至於從編號第11號開始的紀念日統統在陳水扁總統任內改為只紀念、不放假，或是根本刪除，例如編號第13號「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這是陳水扁總統任內強力批判的一個政治人物，因此在其任內不但拆除中正紀念堂的「大中至正」，也將國定假日刪除，若是現在還要在這一天放假紀念，我不知道是要放什麼假或是紀念什麼！雖然對蔣委員有點不好意思，但是根據過去的過程，我必須這樣說；還有第16號「1月2日」，當初也將此日刪除，所以該日非國定假日，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現在還要放假；另外第12號「孔子誕辰紀念日」，也就是教師節，現在教師不放假，但是勞工要放假，這又是什麼道理！這樣為什麼「五一勞動節」教師不放假，而勞工要放假呢？還有，第17號是「臺灣光復節」，現在國內有部分人士認為不應該用「臺灣光復」，應該用「終戰」，所以不承認「臺灣光復節」，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不承認的假日卻要放假，所以這些是我無法執行此任務的困難之處。","因此，我們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發布實施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並未違背或牴觸法律。最後，民無信不立，政府透過35場勞資雙方的諮商對話得到共識，我們也依照大家的共識推動，但推動一段時間後，政府的另外一個部門說這樣是不對的，要翻案，其實我現在是一個看守的部長，所以沒有太多意見，我會遵守立法院的意見，但是翻案的結果一定是留給下一任部長推動實施，這部分也請各位委員諒解。以上報告，謝謝。","主席：關於星期四審理基金及財團法人預算的部分，我做一個更正，來不及提出財團法人預算案提案的委員，請於3月31日（星期四）上午10時前提出。","現在開始進行詢答，首先請洪委員慈庸發言。","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聽過部長的報告，本席先講一下我的感受，有關你說的那幾個節日，今天要討論的不是到底要不要放假，而是要討論當最底層勞工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政府該怎麼處理？你說的道理看起來也沒有什麼問題，但是要討論的並不是你說的問題。最後你有提到去年舉辦了35場會議，找了全國性的勞工、雇主團體及專家學者來做討論而得到共識，你們去年找的勞工團體到底包括哪些呢？"],["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在我報告的第9頁有寫，全國各工會都有，包括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中華民國全國勞工聯盟總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勞工聯合總工會、全國產職業總工會、台灣總工會、臺灣機械工會聯合會及高雄市石化產業總工會……","洪委員慈庸：請工鬥毛振飛理事長說明一下，去年在勞動部討論時，他們有沒有邀請貴單位或其他表較重要的勞方代表呢？"],["主席：請工鬥成員毛振飛先生發言。","毛振飛先生：主席、各位委員。那35場會議，我們沒有被邀請參加，我們也很快就去問那些被邀請的人，到底他們是去參加什麼會議，不過很多人都還是搞不清楚。在桃園辦的機械工會聯合會，我們問他們是否同意砍掉7天國定假日？他們說從來沒有同意要砍掉7天國定假日。針對那35場會議，參加的人到底知不知道要砍7天假呢？","洪委員慈庸：毛理事長講得很清楚，有很多很重要的勞工團體並沒有受邀，而受邀者到了現場，也可能不知道今天要討論的議程是什麼。去年這件事情的整個過程並沒有被認真討論過，而且也不清楚到底是誰去參加，直到今年討論這個議題時，我們才去找是哪些人參加了這35場會議。","此次勞動部刪掉這7天假，對於勞工造成實質上最大的損害是什麼，也請毛理事長說明一下。","毛振飛先生：事實上，臺灣工人並不是有週休二日，我拿臺南市品管處的一個例子來說明，從禮拜一到禮拜五每天工作7小時，禮拜六是工作5小時，因此週休二日與這個是兩碼子的事情。歷屆勞委會主委沒有一個主委是在降低工時時，還會砍掉國定假日，因為國定假日休不休假是另外一件事情，最重要的是這7天是有薪的國定假日，工人上班是要給加班費的。今天很清楚的是少掉7天國定假日的工資，假使是領基本工資的人，平均會少掉4,900元；像我這樣的工人，年所得將會少掉14,000元的工資。剛才部長說的是對的，因為他幫資本家省了600億或700億的錢，我們的估算則是900億。我們已經有20年沒有調薪，可是一次就被拿掉14,000元。在會議紀錄中，邱老師有講勞動部沒有權力砍假，黃老師也說要砍掉7天假，那是砍掉7天有薪的國定假日。"],["洪委員慈庸：謝謝毛理事長。","部長應該知道勞工團體在這方面的意見，長期以來你也有聽到勞工的聲音，之前有一個很大的爭議，勞動部宣稱希望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的休假是一致的，而勞工也能夠週休二日，可是如果第三十六條不修，勞工是無法週休二日的。","陳部長雄文：我回答一下，剛才所談的好像都是勞工吃虧，我建議我們就回到原來的法律，勞工每兩週上班84小時，然後恢復全部的國定假日，這樣子勞工會少掉6天的假日。我必須講清楚，現在是多給勞工6天的假，而且是減了……"],["洪委員慈庸：大家都知道這件事情……"],["陳部長雄文：你這樣是偏頗的……"],["洪委員慈庸：現在我們往下……","陳部長雄文：你沒有講清楚之前，怎麼可以往下呢？"],["洪委員慈庸：我們一直都知道的……","陳部長雄文：勞工是增加6天的國定假日，假設他出來上班的話，也都要給薪水……"],["洪委員慈庸：勞工一直被剝削！","部長的任期只剩下53天了，上禮拜你說過，如果這個要做的話，民進黨政府上台後可以去做，本席不是民進黨的，我要替所有勞工來詢問你，如果今天我們退回行政院的話，在不到2個月的時間中，這個案子會停在那邊，你就是繼續擺爛嘛！"],["陳部長雄文：這要看委員怎麼決議！","洪委員慈庸：如果是這樣，今天你們真的是一個擺爛的政府！","明天是3月29日，依部長的認知，明天是不是一個可以放假的日子呢？","陳部長雄文：明天是紀念黃花崗72烈士的紀念假，但並沒有放假。","洪委員慈庸：依今年的施行細則是不能放假，如果勞工團體還沒有實施真正的週休二日，去年有放假或有上班領加班費者，在還沒有改變例行約定之下，這些勞工到底可不可以休假呢？","陳部長雄文：今年他們多了6天平時的休假，這也要追回來嗎？假如329要放假的話，以前2週上84小時，現在變成1週上40小時，他們減少的上班時數要不要追回來呢？","洪委員慈庸：本席對今天部長的回答感到很遺憾，因為你快結束任期了，我對這種決定也只能無奈接受。我認為當一天和尚就要敲一天的鐘，你不要有這種無所謂的態度！","主席：由於時間因素，不能讓大家有多發言的時間，等一下審議時，再請大家繼續來發言。","請蔣委員萬安發言。","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已經引起各界的關注，而且也都有正反的聲音，本席相信勞動部有勞動部的立場，勞團也有他們不同的意見，希望部長藉由今日的質詢，針對問題能夠有機會來充分說明及解釋。針對勞團的質疑，本席在此會一一提出，也請部長簡要作一充分的回答。","根據剛才部長的說明，現在調整國定假日主要是在配合縮短工時，即每週變成40小時的一個配套。目前我們希望朝落實週休二日的方向前進，不過仍然有一些企業還是無法確實做到週休二日，上次本席也提出過這個問題，有些企業是每週排39小時，可是星期六還是要上班。針對這種情形，他們並沒有達到所謂的配套，剛才部長也有提到縮短工時13天，現在需要有配套，所以拿掉7天國定假日，針對這些小部分沒有落實週休二日的勞工，勞動部有何解決方案？"],["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覺得如果要再往上走，就必須修正勞基法第三十六條，因為第三十六條現在只規定一天的例假日，未來我們應該修正第三十六條，再增加一天休息日，就跟公務員一樣，就是一天例假，一天休息，這樣就可以達到週休二日，這是我們下一步的目標，如果現在這一關卡關，那麼下一步就走不下去了。"],["蔣委員萬安：所以部長是準備修第三十六條？","陳部長雄文：本來就是一步、一步進行，剛才我也跟大家報告過，很多重大勞動政策都是要花個五年、十年，一步一步推動。","蔣委員萬安：第二個問題，針對部分工時勞動者，就是一些part time、打工族，原先在7天國定假日裡，他們如果排出勤，根據勞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他們的薪資是加倍的，的確也有一小部分打工族群，期待利用這些國定假日來領取雙倍薪資，今天如果把這7天國定假日取消，他們反而沒有辦法根據第三十九條規定拿到雙倍薪資，對這些受損害的部分工時勞動者而言，雖然他們不是多數，但終究有受到損害，這部分部裡有沒有做過評估？有沒有跟他們溝通過會有任何措施來補救他們所受的影響？","陳部長雄文：現在大家都將這個修法導向是損害勞工權益，但是如同我剛剛講的，修正為一週40小時工時，事實上勞工是增加13天休假日，這13天如果出勤工作，雇主都必須給他雙倍薪資，就算現在我們減掉7天國定假日，他其實是增加6天休假日，但是如果大家還是認為今天這樣的修法不好，那我們就回到原來方案，也就是兩週84小時，然後國定假日全部照常，勞工如果認為這是更好的方案，我也不反對。","蔣委員萬安：針對部分工時勞動者，姑且不說他們受到損害，但是他們的確受到影響，這部分部裡有做過評估嗎？","陳部長雄文：我剛剛跟委員報告的就是，他們沒有受到影響，因為事實上他們還多了6天假日。","蔣委員萬安：不是，他們多6天的假，但是如果排出勤，是可以拿到double薪資的。","陳部長雄文：那6天本來是要休假，但是如果要工作，就要給他們加班費。"],["蔣委員萬安：所以部裡沒有針對這部分進行評估？","陳部長雄文：不是沒有評估，是他們沒有受到……","蔣委員萬安：沒有關係，就是沒有做過相關配套補救措施。","另外一個問題，今天如果我們審查結果是退回這個施行細則，我想部長也理解這會造成一些困擾，剛才部長報告中也提到，希望達到跟公務部門體系的休假能夠一致，就是每年可以115或116天休假，假使今天這個案子被退回，部裡有沒有相應措施？因為確實實際情況是會造成困擾的，例如公務員家庭，父母要上班，但是幼兒園工作人員是勞工，可能要休假；或是爸爸是勞工，媽媽是公務員，就會造成家庭出遊的困擾，面對這樣的情況，部裡有沒有相應的措施？"],["陳部長雄文：這個狀況我們還沒有考慮到。"],["蔣委員萬安：這是很有可能發生的喔！","陳部長雄文：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退回案子後，行政院還有兩個月的處理時間。","蔣委員萬安：部裡是還沒有相應措施？還是等兩個月後，讓新政府來處理？部長是這個意思嗎？","陳部長雄文：不是！我是說我們必須等立法院確定後，才會針對這個方向來規劃。","蔣委員萬安：另外，請教部長有關勞工職業災害問題，勞工如果有職業災害，是不是可以領取職業災害補償金？","陳部長雄文：是，如果認定是職業災害，就可以領取。","蔣委員萬安：去年勞基法第五十八條修正，勞工舊制退休金不能成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勞退基金及勞保條例第二十九條也都有相同規定，本席認為，相較於退休勞工朋友，領取職災補償金的人更為弱勢，他們對補償金的需求也更迫切，因為他們受到職業災害，可能需要很長時間復元，因此需要補償金來維持生計，可是在相關規定中，並未把這部分排除，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針對債務人（即勞工朋友）的補償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部分，勞動部有沒有計畫加以修正？","陳部長雄文：委員提出這樣的建議，我們會加以檢視，如果有需要，我們就來修法。"],["蔣委員萬安：部長是不是可以在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方案？"],["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先提出檢討報告。","蔣委員萬安：好，謝謝部長。"],["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這兩天我們兩個好像都很紅，因為你的幾句話，也讓我電話接不完。"],["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不好意思。","鍾委員孔炤：不會，因為本來很少人認識我們兩個，突然間我們兩個都很紅。不好意思，我想回到上周我們討論的議題，部長特別在口頭說明中提到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部分，其實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第二十三條的休假部分，到底這部分有沒有違法或者跟現行法令有所牴觸，部長一直堅持沒有違法，剛剛你的口頭報告中也說明得很清楚，你是依法行政，在依法行政的過程中，為了配合40工時，所以勞工的假日減少7天，但是工時縮減，反而讓勞工多了6天休假，部長剛剛的意思應該是這樣吧！如果我沒聽錯，應該是這個意思吧！","陳部長雄文：是，沒錯。","鍾委員孔炤：接下來我要就教部長，何謂利益勞工原則？或是請教在座各位勞動部同仁，你們知道何謂利益勞工原則？部長知道嗎？"],["陳部長雄文：我沒聽到這個名詞。","鍾委員孔炤：法制司王司長，你應該知道「利益勞工原則」吧？"],["主席：請勞動部勞動法務司王司長說明。","王司長尚志：主席、各位委員。「利益勞工原則」原則上應該是指在整個立法政策制訂或是解釋上，針對勞資雙方面權衡考量，在不影響國家整體利益及公義之下，就勞工部分應該傾向有利的立法制定或解釋。","鍾委員孔炤：好，最起碼勞工法令的法源依據，位階順序大家都很清楚，憲法、法律、行政命令、判決案例，包括解釋案，接下來是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在利益勞工原則下，有關勞動契約的改變，當然位階越高的法律效力越強，但是誠如剛剛王司長講的，利益原則是法律位階的例外，因為當下他的法源較上位法源有利於勞工時，應該是優先適用下位階的法源，對不對？對嘛！部長，有關勞動契約的變更和勞動法則，法制單位剛剛說得非常清楚，對勞工朋友而言，到底假日從19天被刪成12天的過程有沒有違法，相關法令規定得非常清楚。","陳部長雄文：這是一個配套，我們把工時從2周84小時調降為1周40小時。","鍾委員孔炤：因為時間不多，因為那天你一直說沒有違法，今天我只是就法源依據提出說明，相信你們也有法務單位，很多專家學者應該也會提供相關意見與看法，我們只是就事……","陳部長雄文：原則不是法律，原則是教科書裡面寫的。","鍾委員孔炤：原則不是法律，但是勞動契約的變更可以用行政命令解釋嗎？"],["陳部長雄文：行政部門還是講法律的。","鍾委員孔炤：其次是有沒有違背母法？舉例來說，如果今天公告的是20,008元基本工資，但是有一個勞工朋友領了3萬元，就可以因為依據勞動部公布的基本工資，所以變更勞動契約改為20,008元？可以嗎？可以嗎？勞工行政機關遇到這個問題怎麼處理？勞動部把19天假日直接刪改為12天，有沒有違背現行勞基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剛剛部長也特別提到第三十七條的修正是漸進式的，但是先把這7天砍掉再修母法嗎？哪有子法逾越母法，子法先處理，然後再處理母法？沒有人這樣倒過來做的。我只能告訴部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明定得非常清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母法寫得非常清楚。除非法律變更……","陳部長雄文：我剛剛已經報告了，蔣公誕辰紀念日和1月2日根本就不是紀念日。","鍾委員孔炤：不要說蔣公誕辰紀念日，這和蔣公誕辰紀念日沒有關係，主管機關也不是你勞動部，如果再去看內政部所定的紀念日，還有個佛陀紀念日。"],["陳部長雄文：不是紀念日啊！","鍾委員孔炤：我現在問在場的媒體記者，佛陀紀念日有放假嗎？"],["陳部長雄文：所以是要放還是不要放？","鍾委員孔炤：你剛剛也講，放假日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不是勞動部啊！你已經逾越了內政部的權責。","陳部長雄文：內政部的法令已經說蔣公誕辰紀念日不放假，1月2日不放假，國父誕辰紀念日不放假。"],["鍾委員孔炤：母法沒有修啊！母法說得很清楚啊！"],["陳部長雄文：就不是紀念日。","鍾委員孔炤：我剛剛已經把第三十七條講得非常清楚，就是「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你到現在還不懂嗎？"],["陳部長雄文：但那就不是紀念日嘛！","鍾委員孔炤：紀念日不放假，但是第三十七條寫得非常清楚。","陳部長雄文：我們現在在雞同鴨講，我跟你說那幾天不是紀念日，然後你跟我說紀念日應該要放假，那就不是紀念日嘛！","鍾委員孔炤：那天是黃國昌委員問你的啊！所謂的補救措施有沒有實施也是講了老半天，也是雞同鴨講啊！"],["陳部長雄文：你現在要求我做違法的事嘛！","鍾委員孔炤：我沒有要求你，我只是就法論法。"],["陳部長雄文：你根本就不是就法論法。","鍾委員孔炤：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也寫得很清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法裡面沒有規範嗎？你們回復說引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那為什麼不引用第五條，還跳過第六條？第五條寫得非常清楚，事涉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訂定之，結果你們答復的公文是用第七條。","主席：鍾委員，因為時間關係……","鍾委員孔炤：最後我要做個結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得非常清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違法、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之。」"],["主席：待會就可以直接審查。","請吳委員焜裕發言。","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部長的口頭報告第3頁寫到「溝通過程」，請問陳部長，什麼叫「溝通」？你說對勞工有利，那什麼叫做「溝通」？能不能告訴我們什麼叫「溝通」？"],["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溝通就是我們把想要做的修法重點向勞工報告。","吳委員焜裕：這叫告知，不叫溝通。"],["陳部長雄文：我還沒講完。報告完之後就聽大家的意見。"],["吳委員焜裕：什麼叫「溝通」？大家的意見有納入你的決策嗎？"],["陳部長雄文：當然有參考。","吳委員焜裕：有參考，但沒有納入，對不對？所以這不叫「溝通」，叫「告知」。"],["陳部長雄文：我們今天是來說文解字？","吳委員焜裕：國際上的定義，溝通是雙方面達到共識的決策叫溝通，不是告知，這明顯是你們在做決策的過程有非常大的問題。接下來的時間讓鍾孔炤委員質詢。"],["主席：吳焜裕委員的發言時間要讓給鍾委員。","請鍾委員孔炤發言。","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還是回到剛剛跟部長提到的第三十七條，麻煩部長再次說明給各位媒體記者聽。"],["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帶這麼多法令來。","鍾委員孔炤：沒關係，請謝司長提供給部長。","陳部長雄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現在蔣公誕辰紀念日並不是紀念日，內政部已經刪除了；1月2日也不是紀念日，內政部也刪除了，其他機關也沒有規定國父誕辰紀念日、革命先烈紀念日等要放假，所以都不應該休假。","鍾委員孔炤：部長，請問這些例假日的主管機關是哪一個單位？"],["陳部長雄文：是內政部。"],["鍾委員孔炤：你明明知道休假不是你勞動部的權責。"],["陳部長雄文：我們是依照辦法……"],["鍾委員孔炤：我剛剛有說了還有佛陀紀念日、原住民紀念日。","陳部長雄文：那些只是紀念不放假，但是現在委員是要放假，假使只紀念不放假很容易啊！委員的生日也可以訂為紀念日，但是不放假嘛！","鍾委員孔炤：我只是要讓你知道第三十七條母法沒有修正之前，擅自將19天國定假日改為12天，你一直認為勞工多了一天勞動節，你認為縮短工時等同增加休息日，所以勞工朋友又多了6天，因為你是用工時計算，將103小時除以8是13天，再扣除原來勞工應有的7天，所以勞工還多了6天，對不對？","陳部長雄文：是，我們是這樣算的。"],["鍾委員孔炤：是不是可以請毛理事長上來？我們是老朋友、老戰友了。"],["主席：請工鬥成員毛振飛先生發言。","毛振飛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很辛苦站在這裡，決定所有工人的權益，竟然在這裡就消失掉了。","鍾委員孔炤：毛理事長，以你站在勞工的立場，你對部長剛才的提問有什麼看法？","毛振飛先生：我要特別說明，我們並沒有多6天假，這是混淆視聽的說法，有參加會議的桃園市總工會理事長曾榮祥說，那場會議根本是「糊弄」人，他甚至打電話跟部長說，他沒有同意要刪減7天國定假日。我前天還有碰到他，他說他有參加會議，但是在會議上不是這樣談的，而且勞工並沒有多6天休假。我認為部長太外行了，外行到不知道工人如何工作，工人365天每天都要工作，沒有辦法停下來，不可能在雙十節當天不工作，所以那天還是要工作，只是把假日移開，所以那天會給一天的加倍工資。","從前勞工的工時為2週84小時，工人從禮拜一到禮拜六，每天工作7小時，現在則是從禮拜一到禮拜六每天工作6小時又40分鐘，應該請部長親自看看工人如何排班，其實工人沒有增加6天休假，反而減少7天國定假日，而且更可悲的是，我們原本有71天休假，現在卻只剩下64天休假，臺灣工人現在的工作日是301天，因為今年是閨年，所以工作302天。我們氣憤的是部長太外行，而且太傲慢了，我沒有譴責部長的意思，如果把你今天說的話講給工人聽，工人心裡會非常、非常痛恨，然而我們不會質詢，我們只會聚集到勞動部前噴漆抗議。","鍾委員孔炤：勞動部長特別提到，毛理事長從事勞工運動是用行動表示，而在勞工休假的部分，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尚未正式修法前……","毛振飛先生：所以我們沒有看到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只看到實質薪資減少，而且有一點要先講清楚，我們沒有週休二日，反而是薪水減少，因為基本薪資沒有調漲，領基本工資的人少了四千九百多元的薪資，像我的薪水比較多，我就少了一萬四千多元。","鍾委員孔炤：謝謝毛理事長。最後，行政機關還是需要有法律的依據及授權，其行政行為才會合法，謝謝。"],["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臺靠努力，下臺靠智慧，離開前的身影愈好看，可以留下更美好的回憶。關於這次國定假日刪減，你是現任的勞動部長，鍾委員是剛卸任沒多久的直轄市政府局長，兩造對於捍衛勞工權益的說法今天呈現在全國人民面前，差異如此之大，非臺灣勞工之福，也會讓很多企業毛骨悚然，為什麼中央的部長與剛卸任的直轄市政府勞工局長對這件事情的認知、看法及法律的引用有如此南轅北轍的差異？這真的不是臺灣勞工願意看到的，也不是企業願意看到的。","剛才鍾委員特別提到，什麼叫法律？讓我們心平氣和的討論這件事，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的確是授權勞動部決定，但是什麼假可以放、什麼假不可以放，剛才部長答詢其他委員時說是遵循內政部相關的法令規定，但是你們遵循內政部相關法令規定時，能否以行政命令定之？"],["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所謂的行政命令就是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母法第八十五條已明確授權，所以它是授權的行政命令。","劉委員建國：但是剛才鍾前局長說，如果該規定牽涉到人民權利、義務，還可以用行政命令定之嗎？","陳部長雄文：這部分母法已經正式授權，關於國定假日的相關規定，在過去民進黨陳水扁總統或之前的總統任內皆有修正，有的增加、有的刪減，都沒有任何爭議。","劉委員建國：另外，剛才你特別強調，你們將勞工工時改為單週40小時後，在35場會議的協調過程中，還有很多產業無法配合，因為他們是傳統型的小企業，這部分的資本家在面對法令修正後，他們要如何讓員工因應？這在勞檢的過程中應該也會發現很多事情，我們不希望改為單週40小時後，勞工不但左手得不到這樣的狀況，右手又要失去7天的國定假日，而產生兩手皆空的情況。","陳部長雄文：有少部分的產業如同剛才鍾委員或蔣委員所說，員工原本一天工作8小時，現在每天上班的時數變為六個多小時，每週還是要出勤6天，但是有的老闆還是會要求他們上班8小時，既然合法的工時只有6個半小時，那麼多出來的1個半小時就是加班，要給予加班費。","劉委員建國：為什麼剛才毛理事長會講得那麼義憤填膺？因為減少7天假日等於減少半個月的薪資，所以他們對這7天才會這麼斤斤計較，誠如部長所掌握的資訊，有些企業目前還不是完全照單週40小時執行，若是單週工時40小時沒辦法執行，假日又被減少7天，這樣對勞工的傷害有多大！","陳部長雄文：我剛才一直強調，如果勞工朋友覺得這樣修法不對，我們就回到原本2週84小時、國定假日19天的規定，這是最好的方案，如果大家都覺得當年的政策比現在更好，那就回到原本的方案。","劉委員建國：部長不能這樣回應我，這樣很奇怪。在我們朝向更進步的法律修正過程中，當然要有一些相關配套，而這些相關配套也必須符合法律，如果不是行政命令可以直接定之的範圍，應該修改法律才對。雖然之前很多的國定假日是以行政命令定之，但是這件事情的爭議性這麼大，可能損及勞工半個月的薪資，那就應該思考如何再次修法，才是正確的方向，而不是馬上退回2週84小時的政策。部長是一個勇於挑戰的人，不管是RCA或是華隆案等，都在你的任內完成，你也可以突破這些事情，然而對於這件事情，在朝野委員和你的看法都不同的情況下，為什麼不能朝更好、更完美的方向處理？","陳部長雄文：目前國內依照內政部所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實施國定假日，該辦法也是行政命令，大家都說我們現在公布行政命令違法，但是由全國最高機關內政部所定的國定假日就是行政命令。","劉委員建國：以我的認知，內政部不是全國最高的行政機關，勞動部和內政部是平行機關。"],["陳部長雄文：它是管理國定假日最高的機關。","劉委員建國：如果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倘若你們站在捍衛勞工的立場，堅持依照該法第五條第二款定法，內政部也不得有意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也規定得很清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剛才鍾孔炤委員曾經提及，部長在答復時竟然是第五條和第六條都不提，然後直接跳到第七條去。我不曉得內政部當時為什麼會這樣規定，但是就我們對於法律的認知，無論何時都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當命令牴觸法律時就是無效啊！鍾孔炤委員來自基層，他當過直轄市政府勞工局的局長，他對於法律的認知也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理解與尊重吧！","陳部長雄文：我同意委員的說法，但是我現在想要請問到底牴觸哪個法律？","劉委員建國：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時候，就是牴觸法律啊！"],["陳部長雄文：我不知道牴觸哪個法律啊！","劉委員建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你們有這樣做嗎？你們現在只是依循內政部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嘛！","陳部長雄文：對，它也是辦法，它也不是法律啊！","劉委員建國：改為單週工時40小時之後，我們所修正的是法律，而你們卻是用行政命令定之，我們認為這樣是違法嘛！"],["陳部長雄文：委員是指我們的行政命令違反另外一項行政命令的意思嗎？","劉委員建國：不是的，我並不是說你們的行政命令違反另外一項行政命令，如果你這樣認為的話，請問你是指哪一項行政命令違反哪一項行政命令？"],["陳部長雄文：就是我們的勞基法施行細則違反了內政部所訂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劉委員建國：我已經說過內政部和勞動部是平行機關，內政部並不是最大部對不對？","陳部長雄文：它是特別法，因為所有對於國定假日的規定就是依照特別法來規定的，當特別法和普通法並存的時候，就是以特別法優先嘛！","劉委員建國：當特別法延續下來的行政命令牴觸法律的時候，這項行政命令還有效嗎？"],["陳部長雄文：我們沒有牴觸法律啊！"],["主席：是不是可以請劉委員登記第二輪發言？","劉委員建國：本席還是要強調，現任部長和前勞工局局長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如此迥異，這並非勞工之福。","陳部長雄文：等到鍾委員來當部長時，他就知道會有什麼……","劉委員建國：這是題外話，我覺得不應該是這樣子啦！謝謝。"],["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針對一些狀況來作討論，首先本席要談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政」，在訂定法律之後，如果有不周延的地方，希望部長能夠加以考量，我們知道，勞基法施行細則已經從1月1日開始實施，不管今天的結果怎麼樣，已經實施的部分如果有弊端的話，是不是應該要予以修正？"],["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什麼叫做弊端？","陳委員宜民：我們等一下一起來討論，勞基法作為保障廣大勞工的基本大法，如果條文未能明確規範，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下，資方一定會用各種名目來變通，導致政府照顧勞工的良善美意遭到扭曲，甚至變成惡法，其實現在的施行細則就有點類似這樣的狀況。剛才毛前理事長也有提到，如今上班時數變成變形蟲，週休二日根本是看得到吃不到，有些製造業的勞工也向本席投訴，現在資方讓他們一天上班6小時40分鐘，然後還是要上班6天，剛才也有委員提到這樣的狀況，而部長的回答是無法可管是不是？大家不要意氣用事，我們來談談看勞動部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勞方解決這樣的問題？","陳部長雄文：我們現在的規定是一週工時40小時，並不是周休二日。","陳委員宜民：我知道是一週工時40小時，但是現在資方讓勞方每天上班6小時40分鐘，所以到最後勞工也同樣沒辦法週休二日啊！","陳部長雄文：我剛才已經講過，未來必須修正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現在的規定是每週一天例假日，未來我們會朝向每週除了一天例假日，還有一天休息日，那才真正可以落實週休二日。其實我們的官方文件都沒有說勞工是週休二日，而是一週40小時工時，這是我們先達到的里程碑。","陳委員宜民：甚至有些資方還趁亂砍假，像旺宏、聯電這些科技廠，他們本來就已經實施週休二日，另外還會放19天的國定假日，但是在政府宣布縮短工時後，這些公司反而把國定假日減為12天，這就是趁亂砍假。政府的美意資方並不領情，甚至藉勢趁亂砍假，針對這種狀況，政府應該要做宣導或與資方協調嗎？有什麼方式可以改善嗎？"],["陳部長雄文：他們是依照法律規定啊！"],["陳委員宜民：顯然這樣的法律有漏洞對不對？","陳部長雄文：這沒有漏洞，因為勞基法是規定勞工的最低條件，資方可以給更好的條件，他們高興放勞工19天假、20天假或29天假都沒有問題。","陳委員宜民：剛才有些委員也提到打工族的權益更為受損，因為遭刪減的這7天國定假日他們原本可以打工，而且可以領雙倍薪資，但是因為你們所實施的新做法，反而讓工時新制變成打壓勞工的政策暴力，請問是不是有這樣的狀況？"],["陳部長雄文：我不瞭解。","陳委員宜民：讓我們來想想解決之道，過去有所謂的勞動檢查權，部長應該知道吧？"],["陳部長雄文：我們一直都在做勞動檢查。","陳委員宜民：說到勞動檢查權，因應六都升格，其實有一部分權力已經下放給直轄市政府，但目前只有臺北市與高雄市有勞檢權，新北市和臺中市只有部分而已，而臺南市和桃園市都還沒有勞檢權。在此想請教部長，有關勞檢權的部分，中央和地方究竟如何分工？SOP是怎麼做的？就臺北市和高雄市而言，地方做完之後，你們會再去做一遍嗎？還是你們就放任他們自己去做？","陳部長雄文：基本上，我們希望對直轄市充分授權，讓地方去做，由中央進行抽查，這是最好的一種分工，但是目前有部分直轄市還不接受我們的授權，所以我們還在跟他們談。","陳委員宜民：在他們還沒有接受你們的授權之前，你們就必須自己下去做嗎？"],["陳部長雄文：對。","陳委員宜民：醫院常有醫護人員過勞的狀況，臺北市勞工局曾在去年1月針對臺北市僱用500人以上的18家軍方及公私立教學區域型醫療院所啟動勞檢權，結果發現這18家統統不合格，包括臺大、臺北榮總、三總、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都不及格，不合格的項目包括未給加班費、未依照規定召開勞資會議等等。新北市勞工局在去年1月也啟動了勞檢權，結果發現28家醫療院所（占49%）有違規的事實，之後他們又進行第二次勞檢，結果到去年10月的時候，就發現只剩下7家有違規的情形，換句話說，動用勞檢權的確有可能可以維護勞工的權益，部長應該同意這樣的說法吧？"],["陳部長雄文：對。","陳委員宜民：既然新北市已經有這樣的model，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動用勞檢權，針對縮短工時這件事去查看看是不是有會議紀錄、是不是經過勞資雙方協議然後大家同意的？","陳部長雄文：剛剛委員所提有關臺北市或新北市的勞檢，都是我們所規劃的專案檢查，由地方和我們配合執行。","陳委員宜民：是不是有可能可以這樣去做呢？透過勞檢權的啟動，至少可以還給勞工朋友一個公道。如果勞資雙方根本沒有會議紀錄，只是資方單獨縮短工時，而且讓勞方沒有辦法周休二日的話，是不是可以動用勞檢權？至少也應該去看看有沒有會議紀錄，可以這樣做嗎？"],["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去做勞動檢查。"],["陳委員宜民：謝謝部長。","是不是可以在520之前給本席一份全國性的調查報告？","陳部長雄文：全國太大了，我們會抽樣。"],["陳委員宜民：謝謝。","主席：如果委員還想再發言，而我們在12點以前還有時間的話，可以請大家登記第二輪發言。","請陳委員曼麗發言。","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動部的報告中提及你們曾召開35次會議，請問受邀的團體是哪一些？受邀的標準是什麼？"],["主席：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謝司長說明。","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辦了35場座談會，包括全國性勞雇團體、專家學者及縣市政府都有邀請。在會議當中，我們會先說明縮減工時的制度及配套，包括國定假日的減少等等，提供與會人員參考，讓大家共同來討論。","陳委員曼麗：本席手上有一份關於反對刪除7天國定假日連署發起團體的資料，相關團體大概有七、八十個，現在本席想要請團體代表毛振飛先生來發言一下，因為工人的聲音常常都沒有被大家聽到，所以我想今天在國會當中請勞工代表來發言。請問毛先生，關於這些團體代表的正當性，你的看法是怎麼樣呢？"],["主席：請工鬥成員毛振飛先生發言。","毛振飛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有些團體是有代表性的，可是有些團體卻沒有，像職業工會就和工時完全沒有關係，因為他們問了很多沒有關係的人，所以這些人就會答出一些很奇怪的答案。","剛剛部長說他們有問過，但其實他們只摘錄了一部分，重要的部分他們卻不用。比如在103年7月10日那場會議當中有一項提案是「支持合理調降工時，但勞動條件及薪資不應因工時調降而有所減少」，當時有團體提出這樣的建議，可是他們並沒有採納這樣的提案，他們只是直接縮減工時而已。","陳委員曼麗：所以毛先生你認為有一些會議紀錄並沒有把不同的聲音放進去，如此一來，就會變成同意的聲音似乎很大，不同意的聲音卻趨近於零，是這樣的意思嗎？","毛振飛先生：剛剛劉建國委員有提到，其實這幾乎不是討論，只是在宣導而已，它並沒有納入所有人的意見……","陳委員曼麗：這到底是討論的會議，還是宣導的會議？"],["毛振飛先生：宣導的會議。","陳委員曼麗：所以你認為這是宣導的會議，而不是討論的會議。","是不是可以請謝司長再說明一下，這35場會議到底是宣導的會議，還是討論的會議？","謝司長倩蒨：其實我們所舉辦的是座談會，一開始是由勞動部同仁先說明工時制度的演變及縮減工時的相關配套。剛剛毛先生提到勞工團體曾反映縮減工時不要影響到勞工的工資，其實去年6月3日修正公布的勞基法第三十條，已經明定雇主不得以正常工時的修正做為減少勞工工資的……","陳委員曼麗：本席再請教毛先生，我們在會議紀錄當中比較看不到不同的聲音，看起來似乎都是勞動部所摘錄的部分，所以會議紀錄呈現一面倒的言論，而這35次會議也變成勞動部的判斷依據，他們會誤以為看起來並沒有什麼反對的聲音，如果我們就按照勞動部的規劃走下去的話，請問對於勞工的影響是什麼呢？","毛振飛先生：我用最簡單的例子來說明，明天3月29日我必須上班，以前是給我一天工資給我一天補假，但是現在變成沒有工資也沒有補假，這樣有沒有損失？其實是有損失的。桃園市總工會理事長曾榮祥都已經講了，這些會議並不是在討論，而是在宣導，他甚至還打電話去罵部長，問他怎麼可以完全不採納我們所講的話，我們並沒有同意刪減7天國定假日啊！","陳委員曼麗：所以這些會議是宣導的形式與內容，隱藏了將7天國定假日刪減的資訊，然後就告訴大家會有這樣的狀況是嗎？"],["毛振飛先生：是的。","陳委員曼麗：有一些勞動代表當天到現場去所聽到的訊息可能是變成他們要背書了，也就是他們同意這樣的狀況。我們可以看到，今天在立法院外面有許多勞工團體在表達他們的聲音，因為會議室比較小，沒有辦法請那麼多代表來發言，所以我們就請毛先生來說明一下，在這種情況下，你的建議是什麼？","毛振飛先生：我認為到目前為止的縮短工時和刪減7天國定假日是完全無關的，刪減7天國定假日只是讓我們減少工資，而縮短工時之後，工人未必可以週休二日，而且工人未必能夠真正縮短工時，全世界工作時間最長的地方就是在臺灣。"],["陳委員曼麗：所以勞工的意見是反對刪減7天國定假日的決議？","毛振飛先生：是的，這是很清楚的，我們反對刪減7天國定假日，這將會造成我們的收入減少。","陳委員曼麗：除了這次的會議之外，你還有在其他會議當中公開明確表達這樣的聲音嗎？","毛振飛先生：從勞動部公布這樣的政策以來，我們就一直提出反對刪減7天國定假日的意見，而且是很長的一段時間，包括到勞動部噴漆、到競選總部噴漆等等，我們都在表達我們反對縮減7天國定假日的心聲。"],["陳委員曼麗：所以你們的心聲勞動部都完全掌握了？","毛振飛先生：他們應該很清楚，因為其實他們是可以告我們的，結果他們卻沒有告我們。"],["陳委員曼麗：謝謝毛先生。"],["毛振飛先生：謝謝。"],["主席：請陳委員瑩發言。","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本席很仔細聆聽部長的口頭報告及詢答之後，我決定不讓部長上台答復。","首先我們來看這個表格，剛剛毛先生特別提及本國勞工年總工時的問題，根據主計總處103年所做的統計，我國勞工年總工時為2,124小時，這在全世界高居第三位，在調整之後，我們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之後只減了100個小時，其實比較起來，它還是居於世界第四名，排名還是在非常前面，所以我們的勞工真的非常辛苦。","那麼，到底是要恢復7天的假日？或者是全面週休二日？本席認為勞動部給勞工的美意只做了半套，你們要做全套還是做半套？這份「各國制度暨相關配套措施之比較研究」是勞安所做的，這是從103年5月到12月的研究，它是在104年4月公布，這個研究的時間剛好橫跨前部長潘世偉和現任部長陳雄文。公布的時間是在現任的陳雄文部長任內，內文的概述大概是提到勞動部部長宣示民國105年以前，要往全面週休二日法制化，這部分我們搞不清楚，這邊所指的部長是潘世偉還是陳雄文？現在是陳雄文打臉潘世偉？還是陳雄文打臉陳雄文？","本席在這邊對部長今天的口頭報告表示佩服，因為他把過去的前總統陳水扁搬出來，也把已故的蔣經國總統搬出來，甚至說到委員也可以有紀念日，但是所謂的紀念日，聽起來好像都是紀念已經沒有在呼吸的人。今天部長也說到，我們應該要就法論法，我們陳大部長說他沒有違法，這點本席不予置評，但是勞動部到底有沒有違法？我們來研究一下。","今天這個爭議的焦點在於勞動部把勞工的休假從原來的19日降為12日，到底這樣有沒有違背母法的規定？我們看一下勞基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換句話說，紀念日和應該要放假的這些節日及其他日期，勞基法明文規定雇主應該要讓勞工休假，這是法律的規定，這部分完全沒有打折的餘地。","那麼，紀念日到底有哪些呢？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二條，這是103年最新修正的版本，主管機關是內政部，這裡面很清楚的規定哪些日子必須要放假，包括被勞動部拿掉的行憲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還有革命先烈紀念日等等，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日、紀念日如左……」，所以勞動部無權限減少勞工應放假的紀念日，因為母法已經規定紀念日均應休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主管機關既然是內政部，除非內政部修改這個實施辦法，變更相關的紀念日，不然的話，勞動部修改勞基法的施行細則，擅自減少紀念日，這樣百分之百是違背勞基法母法的規定。部長雖然不用上台，但是在下面也是要仔細聽。如果勞基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是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休假日均應休假的話，勞動部才有權限在施行細則進行修改應放假之日，但是我們的母法勞基法並不是這樣規定。","勞動部的網頁也有說，紀念日均已逐次改為只紀念、不放假，那是以公部門做為對象，和勞動部自己所掌管的全國勞工，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完全不同、完全不同，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總之呢？除非勞動部請內政部修改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或者勞動部自己修改勞基法第三十七條，否則，勞動部擅自以施行細則減少勞工應放假的這些紀念日，這是違法的。","勞動部把勞基法第三十七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和其他」這三個標的，解釋成都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去規定應放假之日，所以你們才認為勞動部有權可以增刪應放假之日。事實上呢？勞基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該解釋為，紀念日、勞動節日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這三個標的，換言之，紀念日和勞動節日不是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置喙的，只有前面兩個標的以外的節日，才是主管機關可以增刪的。","本席在這邊採取不受干擾的表述方式，希望這樣可以讓部長及勞動部官員聽得很詳細、很仔細，也希望你們把本席這一番質詢好好聽進去，並且消化一下，謝謝。"],["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今天勞團想來看我們對這個議題的討論情形，其實想參與的人非常多，本席相信今天不管是透過網路看轉播的勞團也好、資方也好，觀看的人應該不少。部長，你是屬於行政院底下的勞動部部長，勞動部部長這個title對於勞工來說，他們會認為您是他們權益的代言人，因為當碰到勞資糾紛或很多和勞工權益有關的問題時，例如在資方底下工作，有時候會有很多苦，或是有很多冤屈卻有苦說不出，所以他們會認為因為您處於這個位置，所以有機會可以替他們爭取權益，當然，另外還有很多不同的管道。","今天您似乎有很多想法，或者從上星期到今天，對於您過去很多的努力，可能有部分委員不認同，或許您在行政院底下，所以您有不同的壓力，因此在權衡之後才會有這樣的結果。本席要給部長一些時間說明一下，因為剛才國會聯絡人也告訴本席，希望能讓你有機會說明一下。你所謂的減少7天國定假日，到底是哪7天？"],["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首先我必須說，勞動部部長當然是要捍衛勞工的權益，但是我們必須要考慮到，勞資雙方是整個社會發展的兩個基石，資方不好的話，如果工廠或者企業經營不善，或者是倒閉，最後受害的還是勞工，因為他們就會放無薪假，或者是被資遣、遣散。所以我們最終為什麼要聽資方的意見？我們是怕我們的各種措施對資方的傷害太大，造成資方沒有辦法健康的經營下去，最後受害的還是勞工，這一點我要先向委員說明。","至於剛剛委員所問的，為什麼這次我們要刪減假日？剛才有幾位委員一直在說，我們應該要尊重內政部所訂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關於這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我要向各位委員報告，這個辦法其實已經刪掉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它已經不是紀念日了，但是我們現在還要恢復放假，這不是很奇怪嗎？1月2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也已經刪除了，這在陳水扁總統任內都刪除了，但是我們現在還要放假，其實我們這樣做反而是違法，最後的結果就是不知道應該要怎麼放假才對。","另外，其他的革命先烈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臺灣光復節，這些都是只紀念、不放假，這部分內政部那邊已經規定了。還有一個孔子誕辰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是教師節，現在教師節已經規定教師不放假，但是我們勞工還要放假，這樣一來，我們不知道未來這些法令執行下去之後，這些相關的團體會怎麼質疑勞動部，因為我們也沒辦法去捍衛、去辯護我們這樣的調整結果。","李委員彥秀：部長剛才一開始就提到，如果勞資雙方在協商的過程當中沒有共識，萬一協商破裂的話，整個議題會走的很辛苦。其實有幾點本席不是很認同，剛才也有幾位委員提到，其實以目前的狀況來說，無論如何我們都應該站在勞工的立場，因為臺灣勞工的工時還是數一數二長的國家，至少我們應該要和其他國家看齊，我們不求最好，但是最起碼應該要取得一個均衡點，這是我們一直在努力的方向。我們都會說臺灣的社會應該要越來越進步，當時我們之所以將一週的工時調整為40小時，這就是最主要的目的。","本席還是要回過頭來說，要不是本席已經認識陳部長那麼久的時間，從本席2月1日到立法院就任之後，這段期間有幾個政策都讓本席覺得疑惑，勞動部到底是站在資方那邊多一點？還是站在勞方這邊多一點？包括當時開放夜間哺乳的工作，包括單週的加班時數延長到52小時，還有降低外籍白領的勞工資格，以及配合單週工時40小時刪除7天國定假日。以這些帳面上的數字來看，國定假日還要勞工加班顯然不近人情，雖然您剛才有解釋是哪7天要上班。","但是回過頭來，照理說當別人在放假時，如果我們要上班的話，那我們應該要領到應該有的加班費，如果照你剛才那麼說，按照帳面上來算的話，我們當時為什麼要修法？就是希望不論是公教人員或勞工，大家有機會站在一個齊平點，這也就是為什麼最近我們在說年金改革，而且是所有的軍公教都要改，因為我們希望有機會可以補償勞工過去的低薪資，包括工時過長，包括責任制等等，這是我們一直要努力的方向。","本席從來沒有否認過，勞動部所有同仁過去對勞工權益的努力，但是就本席剛才說的這幾個政策來看，今天主席因為關心勞工的權益，也特別安排這個議題，所以本席覺得部長要去做更審慎的思考，剛剛部長在一開始時也說了，這個政策要留給新政府去做決定。","陳部長雄文：我簡單向委員回應一下，剛才我說的那7天，公務員的部分在90年的時候就已經刪掉了，公務員現在的假日只有12天，勞工是19天，這個狀況從90年一直維持到105年，已經維持了這麼多年，比公務員多了這7天的國定假日。我們一直到勞工實施一週40個工時才決定刪掉，但是公務員的部分在民國90年時，這7天假日就已經刪掉，所以事實上並沒有公務員在放假，但是勞工要出來工作的情形，沒有這樣的情形。","李委員彥秀：部長，本席再次提醒你，有爭議的政策還是留給新政府去做決定啦！","陳部長雄文：我們當然尊重立法院最後做的決定，我只是儘量說明而已。","李委員彥秀：本席覺得新的政府一定有更多需要權衡的考量，因為你站在很多的權衡點上，你要考慮勞方和資方的權益，但是到最後，這是一個什麼樣的結果？本席覺得您也不需要有太多情緒，今天有這麼多勞工，大家都在看這件事情的演變，在整體的權衡之下，到底新政府要怎麼做。本席個人是認為應該要支持委員會的決議，本席認為應該要撤回你們這個案，讓未來的新政府做決定，本席也建議部長不要有太多的情緒。"],["陳部長雄文：謝謝。"],["主席：請林委員靜儀發言。","林委員質詢結束之後休息5分鐘。","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今天早上的氣氛很不好，部長的情緒起伏不要太大，我們慢慢談。請教陳部長，您去過新加坡嗎？"],["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以前去過。","林委員靜儀：您覺得新加坡是一個單一民族的國家，還是多元民族的國家？"],["陳部長雄文：新加坡有很多民族。"],["林委員靜儀：大概包含哪些？就您現在能夠想到的。","陳部長雄文：他們有華人、印度人、馬來人，可能還有一些其他的少數民族。"],["林委員靜儀：那他們在宗教上是單一宗教還是多元的宗教？"],["陳部長雄文：我沒有研究。","林委員靜儀：您剛剛說過，新加坡包括印度人、馬來人、華人等等，所以他們的宗教也是很多元的。您覺得以這種狀況來說，臺灣的狀況和新加坡是否類似？我們是單一民族的國家還是多元民族的國家？","陳部長雄文：臺灣在新住民進來之後，我們現在已經有將近60萬名新住民了，也有將近50萬名的外勞在臺灣，所以現在慢慢也變得更多元了。","林委員靜儀：是，部長在數字上掌握得很清楚。新加坡把華人、伊斯蘭民族、印度教的傳統節日都訂為國家統一放假的國定假日，這樣的立場，其實一方面是讓各個民族有一個比較公平的立足點，另外一方面，他們也鼓勵族群互相理解，促進國家的多元文化，所以比較不會像臺灣這樣，例如今年過年的時候，電影裡面還有歧視某些民族的問題。","部長，您會不會覺得，如果我們在國家的統一規定或者是國家的國定假日方面，把多元族群，甚至是多元宗教這樣的概念放進去，是不是一個可以考慮的進步做法？"],["陳部長雄文：我很贊成委員的看法。","林委員靜儀：那您覺得，如果我們在修法的過程中，或者是在考慮放假日這件事情上，就是在訂國定假日這個部分時，把原住民、新住民甚至包含移工的重要民俗節日也訂為國定假日，您覺得可不可以這樣試試看？","陳部長雄文：這個部分不是勞動部的權責，現在是由內政部主管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林委員靜儀：所以您的意思是說，如果要增訂這些節日的話，就是由內政部決定，對不對？"],["陳部長雄文：對。","林委員靜儀：如果未來內政部或者立法委員要求內政部增訂一些相關的節日，關於這些國定假日，如果內政部訂的和你們勞基法的相關規範有所衝突、牴觸的時候，部長要怎麼處理？","陳部長雄文：我們就會修勞基法施行細則啊！我們一直都是這樣做，都是配合內政部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因為它是特別法。","林委員靜儀：這個實施辦法是特別法，所以照您這麼說，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這個行政命令凌駕勞動部的勞基法嗎？","陳部長雄文：我們是依據它的規定，因為全國不能有不同的標準，不能每個機關都各自訂自己的國定假日嘛！可以規定國定假日的只有一個機關，這個機關執掌就是內政部，由內政部訂一個辦法來規範，勞動部當初在規範相關的國定假日時，也是依照這個規範來擷取。","林委員靜儀：是，部長，其實本席現在就是在提醒您，您所執掌的是勞基法，所執掌的是勞工的勞動權益，其實這件事情沒有那麼被動，內政部今天給我們什麼假，我們就要照著這樣放。全國要有一致性，這一點本席同意，但是針對這件事情，包含前面委員質詢時所提醒的，就是您現在所依據的是位階低於貴部門的法，就是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陳部長雄文：因為國家是一體的，而且它是特別法。我們現在也沒有訂在母法裡，這也是我剛才向其他委員說明的，我們現在是訂在施行細則，施行細則和辦法都是同一位階，但是它是特別法，所以它當然是優先適用。","林委員靜儀：您知道在其他國家，尤其是和臺灣比較類似的地方，例如日本、美國這類比較先進的國家，他們以法令訂國定假日的時候，是用行政命令還是用法律？"],["陳部長雄文：這個部分我沒有研究。","林委員靜儀：相關的其他國家，他們在訂所謂的國定假日時，考量的要點是還要有重要的精神。本席在一定程度上同意您剛才所說的，例如和我們非常遙遠的革命先烈紀念日，這部分已經有很多人討論過，其實臺灣所謂的革命先烈紀念日應該是3月18日，至於您剛剛所說的，所謂的先總統蔣公紀念日，您也反對。其實在很多國家，他們認為所謂的國定假日要有其重要之精神，甚至還把這一點寫在他們的憲法裡面，為什麼國家要把這個假日訂為國定假日，其實是有其原因、有其文化、有其重要的精神義涵。所以本席現在要提醒您的就是，關於這些相關法規，不是說內政部有一個這樣的行政命令，我們就照這樣去做。","陳部長雄文：一個國家的法令就是要一致啊！要全國一致啊！不能各部門自己定自己的國定假日，這是內政部的執掌，國家的各種假日就是由內政部訂定。現在委員應該要討論的問題是，為什麼內政部沒有把它訂為法律，而是一個辦法？這是問題所在，但這部分不是我們的問題。","林委員靜儀：您知道它現在只是一個辦法，不是一個法令？"],["陳部長雄文：對。","林委員靜儀：那在執行相關配套措施的過程中，就像你說的，同樣是一個政府，政府之間難道不需要去做溝通或是有責任去反映「身為政府的一員，我們發現這個部分逾越法律，使得我們在配合上有困難」嗎？","陳部長雄文：我們很早就說了，當時內政部在修正的時候，把這7天都改成只紀念、不放假，當時勞動部就有表達，當時的主委是陳菊，勞動部有表達因為勞工的假日太少、工作時間太長，所以還是希望繼續保留這7天。","林委員靜儀：那個時候是因為勞權不張的關係，所以希望能夠儘量讓勞工有足夠的保障。"],["陳部長雄文：對啊！","林委員靜儀：本席這麼說好了，為什麼這個部分到現在會爭議這麼久，讓大家吵成這個樣子，主要有兩個最大的問題，第一就是本席剛剛說的長期規避，利用一個行政命令來凌駕法律這個動作。第二其實還是要回到勞動部的責任，為什麼勞工對於放假或者能不能確定保障他每週40工時有這麼多的疑慮？就是因為我們的勞動檢查和勞權不彰，這才是真正根本的問題。","所以其實部長，本席相信今天所有勞工們質疑的，不是要不要放這些假的問題，而是勞動部沒有辦法負起保障勞工工作權的責任，以及保障他們休假的相關權益，所以勞工們才會在這件事情上有這麼大的反彈。假設今天所有的勞檢是確實的，今天勞工該有的保障是確實的，本席相信大家不會來和你爭這7天你說有但是他們卻吃不到的假，謝謝部長。"],["陳部長雄文：謝謝。"],["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黃委員秀芳發言。","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陳部長，從早上到現在，我們一直在爭執縮減7天假這件事情，勞動部也一直提到現在已經改為每週工時40小時。我們來自基層，所以我們知道其實現在有很多勞工，即使他們每週工時是40小時，但並不代表可以週休二日，因為有的企業主會把工時挪到禮拜六或禮拜天。本席知道部長也要代表勞工的立場，就是勞工的權益方面，部長也要兼顧嘛！對不對？"],["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我們最主要要捍衛的。","黃委員秀芳：也有委員說到部長是不是站在資方的立場，這樣就會讓人覺得有點不妥，既然是勞動部的部長，應該要捍衛勞工的權益才對。","請教毛理事長，針對今天這樣的會議，從上午到現在的討論，你是不是還有什麼需要再補充的地方？針對刪除國定7日假的議題，理事長是不是可以再為我們補充一下？其實本席覺得不管是公部門也好，或者是立法院、企業主，還有勞工，其實我們都要兼顧各方的意見。針對這個部分，理事長還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地方？"],["主席（鍾委員孔炤代）：請工鬥成員毛振飛先生發言。","毛振飛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給我們時間，我還是要向委員報告一下，剛剛部長說是怕資方有所損失，7天假怕會造成資方損失，但實際上是對勞工造成重大損失，因為收入減少了。剛剛部長也有說到光復節，但是事實上我們也沒有休過光復節啊！我在機場工作35年，甚至有30年沒有回家過春節，為什麼？不是因為我們沒有休假，只是把那個假挪開了。","而且我這樣的上班時日實質上是有增加收入，對勞工來說，他是有增加收入的。針對砍掉7天假這件事，不管那是不是政治議題，或是那是誰的紀念日，實質上勞工並不是在當天休假，而是把假移開了，那天同樣要上班才有工資、才有收入，只是我們的收入相對來說本來就少，如今還拿掉我們7天的有薪假。","黃委員秀芳：所以理事長也是代表勞工的立場，替勞工發聲嘛！針對目前勞動部說的每週工時40小時，可是後續卻沒有一些配套措施，剛剛部長也有提到，有些紀念日公務人員是只紀念、不放假，可是公務人員的部分有規定週休二日，我們勞工的部分根本沒有規定週休二日，是不是請理事長說明一下。","毛振飛先生：我還是要謝謝委員，40小時不代表週休二日，我相信部長也很清楚，包含勞動部的官員也是一樣，大家都很清楚臺灣工人的工作環境，他們不是每週工時40小時就代表有週休二日，實際上是以排班的狀況而定，剛剛前面發言的委員也有排出排班的狀況，它並不代表週休二日。因為國定假日19天，我還是要再說一次，那19天我們並不是都有休假，也不像公務員有週休二日，可以帶著家庭出遊，甚至是雙十節的時候，大家可以一起過雙十節，因為他那一天也要上班，只是那一天會有國定假日的工資，就是給一天假日的工資、給一天休假。","可是今天這個重大的修法過程是，為了怕資方損失，剛剛部長是這樣說的，我相信今天媒體也會看到，全國的勞工都看得到，為了怕資方損失，所以他們砍掉我們實際上大概是七、八百億元的錢，就是我們少收入了七、八百億元，也就是工人少收入了七、八百億元，請問，這樣的修法不是造成勞工的損失嗎？這樣的修法不是對勞工有利耶！你們到底是站在勞工這邊，還是站在資方那邊？我無意問這個問題，因為他兩個月之後就下台了，可是歷史會留名，歷史會記得這個人。","黃委員秀芳：謝謝理事長。再請教部長，你剛剛也說，針對刪除國定7日假，你不會有太大的意見，也就是說，因為你快卸任了，所以你也不會有太大的意見嘛！"],["陳部長雄文：我尊重立法院的決議。","黃委員秀芳：另外一個議題，去年立法院有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當時針對勞退準備金這個部分做了修正，本席想請教一下，目前公部門是不是有確實提撥勞退準備金？","陳部長雄文：委員說的就是第五十六條啦！就是針對已經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提撥他們的退休準備金。公部門的部分，像中央，去年主計處就特別為了這個條文，撥了二十多億元給各部會，就是要大家針對公部門裡面的勞工提足準備金。"],["黃委員秀芳：那地方政府呢？","陳部長雄文：地方政府也全部都通知了，但是我們也了解，部……"],["黃委員秀芳：實際上有做嗎？","陳部長雄文：部分地方政府因為它的財政狀況，像苗栗，委員也知道，他們連薪水都發不出來了，所以有一些特別狀況的地方政府，我們就給他們時間，希望他們在寬限的二年、三年之內足額提撥。","黃委員秀芳：他們根本連錢都籌不出來了，怎麼提撥？","陳部長雄文：他們還是要提啊！所以現在他們必須在有限的財務裡面籌措，包括中央給他們的一些補助款，我們未來也會要求指定它的用途。","黃委員秀芳：針對地方政府到底有沒有實際提撥這樣的勞退準備金，你們有做過統計嗎？","陳部長雄文：22個縣市當中，已經有14個縣市足額提撥，還有部分的縣市沒有完全提撥，他們是要分年達到，因為有的縣市規模比較大，可能沒有辦法一次提撥這麼多經費。","黃委員秀芳：你們有規定今年3月底之前要足額提撥，過了3月之後，你們會怎麼處理？"],["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去做勞動條件檢查。"],["黃委員秀芳：會開罰嗎？"],["陳部長雄文：有些是地方政府自己要去執行啦！我們針對相關的地方政府也會去做了解。","黃委員秀芳：當然，我們知道這個部分對勞動權益是一個很大的保障，所以我們也希望勞動部針對公部門勞退準備金提撥的部分要嚴加督促，因為你們不能自己公部門都不做，還要求企業確實實施，本席覺得這樣真的不好，公部門應該要以身作則。以上。","陳部長雄文：是，謝謝。"],["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來要先請教毛理事長，但是暫時不用，因為本席覺得今天有很多似是而非的說法從陳部長的口中說出來，本席說他的說法似是而非，是因為他們好像是以行政命令違反行政命令來自圓其說。本席要告訴大家，內政部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事實上在民國84年、88年、95年、96年一共修正過六次，各位聽好，是六次。","如果勞動部這麼遵循這個法律，那麼至少應該要配套修法，勞基法的施行細則也應該修正六次，可是本席要告訴大家，他們只修正過一次，就是在86年，第二十三條只在86年6月12日修正過一次，之後88年、95年、96年內政部調整時，他們都沒有跟著調整。本席的意思是說，事實上這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從來都不是因為跟著內政部紀念日的實施辦法進行調整而跟著調整，今天這部分會被調整就只有一個狀況，就是因為他們承諾了資方。","話又說回來，為什麼大家都打著週休二日，要讓勞工休息當藉口，可是事實上卻讓勞工看得到、吃不到？因為每週工時40小時和週休二日是無關的，沒有那麼直接相關。今天部長言必稱和資方談好，的確，去年就和資方談好了，國民黨政府希望資方不要反彈，所以每週工時40小時會有配套措施，會配合你們的加班工時修正，從46小時提高到54小時，是用這個部分去交換。所以這裡說的言必稱交換，所以今天給勞工的工時減少，事實上就是和資方交換，只是因為當時迫於選舉，所以和資方的交換條件沒有達成，但這是一個事實。","今天因為資方反彈了，所以國民黨的勞動部就施壓，就說沒關係，因為你們一年多了13天的假期，我們就從減少紀念日補償回去，因此就拿掉勞工7天的國定假日，這不是跟著紀念日或不是紀念日來的，事實上就是交換的補償，因為沒有把加班工時從46小時調整到54小時的補償。這就是為什麼大家會罵你朝三暮四、朝四暮三嘛！你們不要在這裡一方面要討好勞工，一方面又要討好資方，一方面說要給勞工休假，等於是變相加薪，等於是多工資嘛！可是一方面又幫他們減工資，這樣一手加工資、一手減工資，這不是政府該有的作為，不要用騙的，因為朝三暮四和朝四暮三其實就是一個騙局。","好，今天透過這個會議，我們承認，我們的確要承認一點，就是第三十七條所說的紀念日的確在法律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那我們要回過頭來說，第三十七條說「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這裡規定的是「均應休假」。所以我們今天要說的是，依照林佳和教授所說的那個概念，好像是有一個母法授權的原則，但是你們的母法授權也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和立法的精神。","所以這裡的爭點在於，一般來說，立法的精神才是授權的目的，這個特殊目的要由國民政治來決定，並不是任由行政部門去恣意認為，也不是有母法授權就讓你們隨便去做，你們的調整和增刪必須聯繫到勞動者和國定假日之間，要有相互關連的特別意義。","好，那我們說紀念日的部分，紀念日要怎麼樣？紀念日也應該要有制度性的保障，所以我們說國定假日的保障應屬文化憲法的範疇，國定假日有特殊的文化、歷史、社會等義涵，學理上都認為它應該要享有憲法上的制度保障，所以立法者也是基於憲法，予以法律明定，更不要說行政權可以任意調整，所以各國多採立法的方式，並非委由行政機關授權自行訂定。同樣的道理，立法委員就如同我們剛剛說的，也只是實現憲法所託付的角色而已。","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授權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已經有錯誤，原來的法條有錯誤，而且還連結到內政部的法令，連結到內政部的法令之後，再依據一個錯誤的行政命令，用這個行政命令為依據去違反法律，所以這當然是一個錯誤。如果今天我們再容許勞動部任意去調整，也不符合這個授權的目的，更不要說勞動部今天在這裡言必稱和資方談好，要以縮短工時去交換，因為必須給予雇主交換條件，這沒有道理，以縮短工時交換拿掉國定假日7天，這沒有道理啊！","我們今天說務實面，就如同毛理事長說的，其實很多紀念日很多人都沒有放假，因為沒有放假，事實上這就是一種加倍給薪的方式，以此來付給勞工薪資，所以勞基法第三十條課以雇主不能因為工時的變更、修正而去減少工資的責任，這個立法的意旨在於，你們不能因為縮短工時，就變相減少工資。所以我們回過頭來，如果我們課以雇主這個責任，那政府怎麼可以帶頭對勞工說「我們給你減少工時，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就是變相加倍給薪方面，我們要拿掉7天假」，這就是在減少工資。所以給我們完整的每週工時40小時，不可以用拿掉我們原來可以拿到的雙倍給薪來做為配套措施。","所以我們說這裡面有兩大矛盾，第一個就是受憲法制度保障的國定假日必須以法律訂定之，而且要符合憲法的期待和要求，根本不適合只以行政命令自己指定，依照現在的法令，紀念日應放假，也並不是說紀念日要依照內政部頒布的辦法才能放假，它是說紀念日就應予以放假，所以我們在這裡也希望法律保留原則要顧著，現行的法律第三十七條紀念日應予放假也還在，所以我們暫時認為這個應該退回行政院去予以更正，同時我們也希望法律條文界定不明確的、勞工紀念日應予以放假的，未來其實也應該以法律訂定之。但是我們今天必須要再講一次，這絕對不是跟資方說好，我們絕對不容許給我們縮短工時，打著週休二日當藉口和理由，結果不但沒有週休二日，還給我們減工資，還說一定要配套減假日，這種兩手的策略不應該是勞動部做的事。"],["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毛理事長從早上坐到現在，我覺得今天聽下來，勞動部一直在陳述的狀況就是說跟資方講好了，民不能無信，所以一定要執行這樣的政策。可是剛剛提到了35次的會議，是個宣導、政策的布達而已，沒有真正讓我們的勞工團體表達聲音，所以我想勞團這邊不太認同這樣的決議。請問毛先生，在這次的修法當中，尤其在第三十條修正，雖然是單週40小時，但是在第三十六條還沒有同步修訂的情況下，你們真的有週休二日嗎？"],["主席：請工鬥成員毛振飛先生發言。","毛振飛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我們自始至終都沒有週休二日。","吳委員玉琴：所以你們只是雙週多了4小時的加班時間而已，你們禮拜六還是要出來上班，或者輪班也是要出來上班的。"],["毛振飛先生：是的。","吳委員玉琴：陳部長一直在談的是我覺得很弔詭的部分，我想問的是，我們勞工真的跟公務人員一樣了嗎？勞動薪資和退休金制度一致了嗎？為什麼一直拿年休假這個部分說一定要比照公務人員？","毛振飛先生：我們完全不一致，可是剛剛林淑芬委員也講到，砍掉7天國定假日的工資，可是背後還砍掉更大的東西，本來我今天不太願意提這個東西，工人是真正靠加班過日子的，我們原本是前兩個小時1.33，後兩小時1.66，縮短工時以後，我的加班費會回到1而已，事實上我的加班費有可能減少33%，甚至減少66%，這是隱藏在裡面的損失，那個交換的利益非常大，大到現在想起來就是國定假日的工資不見了，我加班費的工資也少了，因為我原來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前面兩個鐘頭1.33，後兩個鐘頭1.66，可是今天我假如排6個鐘頭來上班的話，後面加班加4個鐘頭，我的1.33、1.66完全沒有了，我們真的不太願意講，因為臺灣工人薪資低，真的是靠加班，可是這個交易事實上我們減少了加班費的收入，也減少了國定假日的收入。","吳委員玉琴：其實我們知道勞工朋友的退休金和在座公務人員的差距太大了，這樣不平等的條件下，一直講假日要公平，我覺得這就奠基在不公平的基礎上談公平，其實是非常荒謬的一件事，可是今天勞動部一直在強調這個部分，這也是我一直不解的地方。也就是說，剛剛林淑芬委員也提到，在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的節日應否放假的授權，如果部長去跟雇主、資方協調好了，就可以刪減假期的話，這對我們勞工的保障在哪裡？我們是不是應該把這樣的假日放在母法裡面訂定？","毛振飛先生：所以我們建議應該由法來訂，而不是放在施行細則，今天可以砍掉這幾個紀念日，是不是行政命令下去後，其他的假也可砍？我不太清楚，但是我感覺勞動部的權力大到可以用這個東西交換利益的話，勞工的權益在哪裡呢？","吳委員玉琴：本席也一直認為涉及到民眾的權利、義務，應該要由法律來定之，從這次的事件也確實看到，如果由子法訂定的話，尤其在損及勞工權益時，更應該清楚地來討論未來是不是應該在母法裡面訂定，來確保勞工的權益。您同意嗎？"],["毛振飛先生：同意。","吳委員玉琴：其實內政部訂的也只是一個辦法，林佳和教授也提到，正本清源的做法，有關假日的規定應該回到立法的層次，歐洲有些國家甚至把它訂在憲法的層次。所以，如果這次的爭議這麼大，應該回到母法來訂定，把它釐得更清楚，也許未來就不會有這麼多的爭議，萬一部裡面隨便用個子法就可以把我們的假期刪掉，平白無故就不見7天的假期，所以我想這個部分未來可以再努力。","毛振飛先生：我認為修法的過程中，絕對不應該損害到勞工的權益、薪資，包含所有後面的東西，甚至影響到他未來退休金的給付都會減少。","吳委員玉琴：因為臺灣工時特別長，過勞的臺灣島，所以不應該在這方面再來剝削勞工的權益，所以本席對這個部分也持反對的意見，我們也更希望未來在勞工年金制度和公務人員的年金制度的整體改善過程中，我們一併來思考提升勞工的權益和退休後的保障。"],["主席（林委員淑芬）：請楊委員曜發言。","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討論去年立法院完成的修法，把勞工的工時縮短，勞動部藉由授權命令來修改勞基法的施行細則，把原本放假日少了7天的問題。法律的施行有兩個方式，一個是由立法者直接制定施行法，另外一個就是授權行政機關制訂施行細則，兩者各有利弊，施行細則有助於行政機關的靈活運用，比較不用經過三讀程序的繁瑣、費時，可是立法者一方面代表全國人民總意志，修正了縮短工時的規定，三讀通過以後，行政機關馬上透過授權命令把工時縮短。這個問題我簡單地講，就是說授權給行政機關來自行訂定、修正施行細則，事實上行政機關還是要自我克制，絕對不可以跟修法的意旨走向違背，部長認為本席講的這段話有沒有道理？"],["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就法論法，對於委員的見解，我都尊重。","楊委員曜：立法院通過縮短工時，你們馬上砍掉勞工原有的休假，這個施行細則的修正是有問題的。","陳部長雄文：當初在整個過程、一年多的時間裡面，跟勞方、資方雙方談的就是一個配套。","楊委員曜：這個配套顯然是你現在講的，否則不會引起勞工那麼大的反彈，而且這個配套能不能當作你運用施行細則、法律的授權來公開、公然對抗修法者的意志，這是兩回事。","陳部長雄文：我想要達成這樣一個縮短勞工工時的目標，今天因為在場的都是勞工這方面的聲音。","楊委員曜：我現在不談勞資雙方，我現在只講立法和行政部門之間應該要有的互動、相應對待，就是立法者一方面修法縮短工時，通過以後，行政機關馬上延長工時，我說一句比較難聽的話，就是行政機關不把立法機關放在眼裡，要不然部長你們應該很明確可以感受到我們修法的意志是要縮短工時的。"],["陳部長雄文：現在這樣子還是縮短啊！只是縮短了6天。","楊委員曜：我現在講的是我們縮短的範圍比較大，你們後來又減掉7天，這個作為事實上是公然跟立法者的意志相對抗。","陳部長雄文：這倒沒有這個意思，不過我就事實論事實，最後達到的目標就是縮短了6天。","楊委員曜：沒有這個意思？我就拿勞動部訂的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手冊來說，部長，這是你們公布的，這個措施手冊在2014年之前公布的全部都明定，在休假篇裡面明定，勞基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紀念日，明定於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其實裡面包括了現在只紀念不放假的這些，而且你們還在這個手冊裡面直接講明了，並沒有所謂只紀念不放假的說法，一直到立法院通過每週40小時工時的時候，你們才把這段話拿掉，你懂我的意思嗎？","陳部長雄文：那時候的工時還是兩週84小時，我們就是維持這樣子，縮成一週40小時之後，當然就相對地縮減。","楊委員曜：對，我現在講的觀念就是兩週84小時的規定已經經由立法者縮短工時了，你們回去就馬上公布，把你們原本一直以來的立場是沒有所謂只紀念不放假的立場修改掉，拿掉7天不休假的紀念日。","陳部長雄文：我們的立場就是正常工時縮短之後，國定假日就是全國一致，這個一直在跟勞資雙方溝通的時候就是這個立場。"],["楊委員曜：為什麼？這個沒有關聯性啊！","陳部長雄文：這個絕對有關聯性，這跟工作時數有關。","楊委員曜：我已經講過了，立法者代表人民的總意志是要縮短工時，工時的多少，立法者已經規定了，你怎麼可能在回去之後自己認為一般工時已經縮短了，所以其他的休假就苛扣，部長，這是不對的。","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的意見，我想後續立法院作出決議，我們都會尊重。","楊委員曜：對啦！我當然知道你們必須要尊重，我想大家應該不會同意備查這個施行細則，可是我今天講的觀念就是，基於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你們要處理施行細則的時候，是要你們靈活運用，可是它的範圍並沒有大到可以讓你們逸脫立法者的意志，立法者既然代表人民總意志是想要縮短工時，你們確實不應該馬上就把原有的休假取消。"],["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蔡委員培慧、葉委員宜津、簡委員東明、賴委員士葆、盧委員秀燕、林委員德福及江委員啟臣均不在場。","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於縮減工時及不增加加班工時以及刪除7天國定假期，在第八屆當時朝野立委的共識是具體地縮減工時，不增加加班的工時，然後把相關的刪除7天國定假日的行政命令退回重新討論，這是當時第八屆朝野所有立委的共識，是不是？請部長簡單說明。"],["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就我的了解，當時一週40小時是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至於我們當時依照職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報立法院備查，立法院改成審查，所以才有今天的審查會。","李委員昆澤：我看部長今天一再宣稱、向社會大眾說明，你有跟相關的勞資雙方進行討論，不管是增加、延長加班工時以及刪除7天的國定假期，都有跟勞工團體討論過，是不是？"],["陳部長雄文：我們在每次的會議都有跟勞方簡報。","李委員昆澤：部長向社會大眾說明，說他在推動這樣的政策，不管是增加加班工時，或者刪除勞工的7天假日，都有跟勞方溝通協調，有獲得勞方支持，有沒有這樣的狀況？毛先生長期在勞工團體、工會團體活動，我想聽聽勞方的資訊。"],["主席：請工鬥成員毛振飛先生發言。"],["毛振飛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是沒有參加過這樣的會議。"],["李委員昆澤：有沒有邀請你們？"],["毛振飛先生：沒有。","李委員昆澤：部長所說明的這些，包括延長加班工時，因為我們都知道臺灣的勞工工時長、薪資低、職災多的三大困境，部長現在所推動的政策，有關於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的修正，加班的工時從46小時增加為56小時，以及刪除勞工的7天假期，相關的勞工團體朋友的意見如何？","毛振飛先生：大部分的勞工都反對，包含全產總，今天也連署反對砍掉7天國定假日，當時他們也有跟全產總溝通，包含桃園市總工會也有參加會議，他們也反對，可是反對的理由都沒有寫在上面，反對的意見都沒有在裡面。我想部長可以跟全產總的理事長問問，全產總都反對，這回遊行也反對，就為了要求回復7天國定假日，全產總也參加這個遊行。","李委員昆澤：請教部長，你跟勞方溝通的管道為何？","陳部長雄文：我們邀請大概有十來個全國性的，剛剛毛理事長講的桃園是地方性的，我們都邀全國性的工會。","李委員昆澤：這不是說只有桃園是地方性的，就我所了解，全國很多重要的工運團體、勞工團體，你們都沒有邀請。這個讓社會共同去評論，最主要是說，勞動部一直說增加加班工時只是配套，只是要讓雇主在縮減工時的狀況下，有一定程度的彈性，不一定會用到，所以在有需要的時候加班，而且加班有加班費可以領，真的是這樣嗎？"],["陳部長雄文：因為臺灣的企業有很多都是必須……","李委員昆澤：我想跟部長講的是，這有點自欺欺人，很不好意思，我必須要這樣講，因為雇主不給勞工加班費，要求勞工假簽退，這樣的狀況在臺灣是屢見不鮮，不只是民間的企業如此，有些不良的雇主如此，連我們的國營事業像郵政公司也是這樣，假簽退、不給加班費的狀況非常嚴重。請教部長，雇主違反工時，根據我們的統計，一年超過3,000件以上超時工作的情形如此嚴重，103年查出3,458件，違反第二十四條未給加班費的有1,410件，違反第三十條超過正常工時的927件，違反第三十二條超過加班工時上限的有1,121件，部長，這都是實際的狀況，我們的勞工是這樣超時工作。","陳部長雄文：是，這些都是我們勞動機關主動去檢查，我們也一直在保障勞工這方面的權益。","李委員昆澤：這樣的問題非常嚴重，雖然基層的勞檢非常辛苦，但這也代表臺灣超時工作狀況非常嚴重。部長，我再簡單說明一下，依照人力資源的狀況調查，我們有445萬的勞工單週工時超過45小時，這都是非常嚴重，就算按照我們當初雙週84小時的制度，他也是超時工作。"],["陳部長雄文：那就要給他加班。","李委員昆澤：部長，我就跟你講這種加班是沒有加班費的，假簽到狀況非常嚴重。另外，還有26萬人單週工時超過60小時，也超過最高的加班工時，這都是非常具體嚴重的狀況，部長必須站在勞工的立場，我們要傾聽廣大勞工的心聲。當然，對於部長現在的情緒，我想所有的委員都感覺這樣是不好的，因為部長很有那種想要引刀成一快的氣概，有時候又說都尊重、我不管，不然就回到原點，這都不是政務官應該有的回應，因為你不是回應立法委員而已，你必須回應廣大辛苦的勞工，辛苦的勞工長工時、低薪資、職災多，這是我們臺灣勞工的困境，部長必須站在勞工的立場，好不好？"],["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秉叡、黃委員偉哲、陳委員歐珀、劉委員櫂豪、陳委員亭妃、廖委員國棟、徐委員榛蔚、徐委員永明、顏委員寬恒、吳委員志揚、鄭委員運鵬、黃委員昭順、蕭委員美琴、蔣委員乃辛、陳委員怡潔、王委員惠美、陳賴委員素美、林委員俊憲、呂委員玉玲、鄭委員天財、邱委員志偉、周陳委員秀霞、王委員育敏、何委員欣純及張委員麗善皆不在場。","請賴委員瑞隆發言。","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對於過勞的定義，你怎麼看待？怎麼認定過勞的標準？"],["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一套的過勞指引，指引裡面有講很多的條件。"],["賴委員瑞隆：你初步認為什麼樣的情形算過勞？"],["陳部長雄文：長時間工作超過……","賴委員瑞隆：勞動部的部長應該對過勞要更加關心，部長覺得臺灣過勞的問題嚴不嚴重？"],["陳部長雄文：有些基層員工有過勞的現象。","賴委員瑞隆：有些而已嗎？我看不只是有些，我覺得其實臺灣都有過勞的問題。部長知道我們2014年的過勞死，包括過勞致傷病、過勞致失能的狀況大概是多少？你知道嗎？"],["陳部長雄文：大概有60、70位。","賴委員瑞隆：有80幾位，據我這邊的數字，2014年過勞死是19位，過勞傷病是28人、過勞致失能20人，部長覺得這嚴不嚴重？","陳部長雄文：這還只是冰山一角，所以我覺得我們必須要重視這個現象。","賴委員瑞隆：對，這確實只是一部分，而且我看勞保局的相關給付資料，每五個就有一個是過勞發病，12天就有1個人因為過勞而死亡，我覺得過勞的問題是臺灣現在社會越來越必須重視的。其實大家不斷在討論、在爭執，包括今天的討論，不管是工作時數或其他方面，其實都是類似的問題，對於過勞這一塊，身為勞工的最高主管機關，身為勞動部的部長，包括勞動部的同仁，我覺得對過勞這一塊應該更加重視。剛剛很多人提到，我覺得應該更站在勞工的角度，不是站在資方的角度，我想很多部會會去替資方思考，但只有勞動部比較會站在勞工的角度，還是要請部長更加重視。我的資料顯示，2014年過勞的狀況比2010年還要嚴重，其實在2010年，過勞相關的條例都已經上路了，部長能否說明一下，到底發生什麼狀況，為什麼會越來越嚴重？","陳部長雄文：其實這跟我們對於過勞的認定比較放寬有關，過去的認定都採取比較保守的心態，我們在這幾年也都希望調整，我們行政部門對於過勞的認定儘量從寬認定。","賴委員瑞隆：除了這個以外，我覺得臺灣人的工作壓力其實越來越大，我覺得部長不要只從放寬的角度來解讀，還是要站在勞工的角度，如何去減少過勞，包括縮短工時、勞動環境的改善，這真的要請勞動部更努力，站在勞工的角度和立場來做。","陳部長雄文：這是勞動部責無旁貸的，我們在這方面會加強。"],["賴委員瑞隆：我們2014年的勞工工時是多少？"],["陳部長雄文：大概是2,120幾吧！應該是2,134。"],["賴委員瑞隆：你知道2013年是多少嗎？增加或是減少？","陳部長雄文：大概都是2,124左右，2,124到2,130幾之間。","賴委員瑞隆：對，2013年是2,124，2014年是2,134，還增加了，所以工時的問題和過勞的問題是相互連動的，我們的工時持續增加。部長，你知道我們的工時排世界第幾名嗎？"],["陳部長雄文：一般在第三或第四。","賴委員瑞隆：這塊要請部長再加油，還有勞動部的同仁，真的要協助，如果勞動部沒有辦法改善工時和過勞的問題，我想全臺灣的政府裡面大概勞動部最關心這件事，所以應該想辦法逐年下降，而不是上升，很多先進的國家的工時都遠比我們低，臺灣的政府在這一塊應該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另外，我這邊有個資料是臺北市勞動局在今年3月去查的違反勞基法的案件，有223件違法，其中有48家違法的理由是雇主延長工時的問題，部長怎麼看待這個部分？","陳部長雄文：這個現象在各縣市去查雇主延長工時有的不給加班費，有的超過延長工時的法定時數。","賴委員瑞隆：這個可以請部長跟各地方政府合作，全面來加強查緝嗎？"],["陳部長雄文：這個當然。","賴委員瑞隆：雖然已經有法令在規範，但很多企業不遵守這個規範，我認為應該加強查緝，才有助於讓企業守法，否則變相鼓勵大家違法，政府對查緝如果不落實、不積極的話，就是變相鼓勵大家違法。","陳部長雄文：我們每年都會推一些專案來稽查，也會跟地方政府合作。","賴委員瑞隆：最後，我看到部長的報告提到滿多替資方講話，包括雇主的薪資增加多少、雇主負擔多少，我當然了解部長想站在一個資方、勞方均衡的角度，但是我還是要提醒你，畢竟你是勞動部，所有的事情還是要站在勞工的角度思考，資方的意見有很多人都會表達，我覺得還是要多站在勞工角度，這樣比較能夠爭取到勞工的支持，包括立委們的支持。","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還有沒有委員要發言？或者我們直接進行行政院所送的勞基法施行細則備查改審查案的審議？如果大家都同意，我們就直接審議施行細則。本案為行政命令，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僅就本案有無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進行處理。","現在處理提案。請宣讀。","根據104年5月15日修正通過之《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立法理由，係為「因應國際勞工組織（ILO）頒訂第47號公約及頒布第116號減少工時建議書，建立「每周工作40小時原則」，並落實全國週休二日之制度，讓所有工作者均享有週休二日之權益。」，惟查此次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第20條之1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之規定，顯然已違反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規定與立法目的，並剝奪勞工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延長工時應得之工資。然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屬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對照目前勞工的紀念日等國定假日之休假權利僅以細則定之，已屬不該。","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係指勞動部，但就當前審議中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等相關草案規定之主管機關均係指內政部，因此《勞動基準法》第37條顯然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但該修正案並未就此處予以釐清，逕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第23條第3項第7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顯然違反母法及法律保留原則。爰此，擬請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決定本案不予備查，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勞動部修正該細則。"],["提案人：林淑芬　　吳玉琴　　林靜儀　　劉建國　　陳曼麗　　鍾孔炤　　陳　瑩　　楊　曜　　黃秀芳　　吳焜裕"],["連署人：李昆澤　　賴瑞隆","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今日上午議程「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本委員會審查完竣，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案退回，通知勞動部更正或廢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淑芬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日上午會議到此結束，現在休息，下午2時繼續開會。","休息（11時40分）","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今天下午的議程是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三)信託基金：1.勞工退休基金《舊制》2.勞工退休基金《新制》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報告及詢答部分已於3月16日進行，現在就直接審查預算。如果對該提案有詢問或補充說明，以3分鐘為原則。提案委員如不在場，予以保留，俟全部審查完畢進行第二輪時再處理；若第二輪時仍不在場，該提案即不予處理。無提案部分之預算照列，提案如改為主決議者，最後一併宣讀。","現在進行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部分之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所有預算相關科目及提案，等到全部的委員提案都宣讀完畢後再逐案討論。"],["預算部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勞動部主管","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3,841億2,330萬6,000元。"],["2.業務總支出：3,841億2,330萬6,000元。"],["3.本期賸餘：0元。"],["(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特別收入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1.基金來源：187億5,799萬5,000元。"],["2.基金用途：165億1,384萬3,000元。"],["3.本期賸餘：22億4,415萬2,000元。"],["(三)解繳國庫：無列數。","105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舊制）","(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總收入：253億8,919萬8,000元。"],["(三)總支出：26億5,719萬5,000元。"],["(四)本期賸餘：227億3,200萬3,000元。","105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新制）","(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總收入：690億8,440萬1,000元。"],["(三)總支出：1億4,005萬1,000元。"],["(四)本期賸餘：689億4,435萬元。","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總收入：8億3,827萬3,000元。"],["(三)總支出：3億7,051萬6,000元。"],["(四)本期賸餘：4億6,775萬7,000元"],["委員提案部分：","1、"],["基金名稱：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預算書頁次：49"],["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不動產投資","案由：105年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擬新增50億元投資購買不動產，經查該基金104、105年度均編列50億元投資不動產，雖經勞動基金監理會會議審議通過，然而並無提出具體投資計畫，考量國內都會區房地產價格偏高，固定收益率偏低，且當前不動產景氣不佳，以該基金以前年度累積不動產投資額僅21億8千萬元，且用途多為自用，貿然投入大筆資金投資不動產，是否具備足夠專業投資能力恐有疑慮。爰提案全數減列本項預算50億元。"],["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2、"],["基金名稱：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P.49"],["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不動產投資收入"],["【V】凍結：二分之一"],["凍結理由：","105年度「不動產投資收入分析表」列擬增加不動產投資50億元。","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投資國內土地、房屋及其開發與建設者，其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目的、投資地點、投資金額、經營方式、投資資金收回方式及投資效益分析等；其投資超過一定金額，應提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因此，該基金擬投資不動產，應先擬具投資計畫，並於預算書載明其盈虧之估計，以確保投資案經審慎評估，以利外界監督其合理性。","然該項目預算書中僅列投資購置不動產，並未有其它項目說明及計畫可供檢視。","爰此，提案凍結該方案預算數二分之一即25億元，待相關單位提出檢討與規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3、"],["單位名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0"],["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補助全民健保費"],["本年度預算數：441,620千元"],["建議【V】刪減：8,830千元　【　】凍結數："],["刪減或凍結理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率自105年1月1日起由4.91%調降為4.69%，降幅為4.48%，勞保局105年度原編列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預算金額為4億4,162萬元，扣除未調降之第六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如以全部補助對象之55%估計，因應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降，勞保局105年度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預算金額可調降約2%。基此，建議刪減8,830千元。"],["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4、主決議"],["單位名稱：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鑒於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僱於五人以下之事業單位非強制納保對象，造成許多營建工程業之雇主不一定得幫其勞工投保勞保；又許多營建工程業勞工礙於其經濟能力，無法加保於職業工會，導致其權益無法獲得完善之保障。","雖依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惟其補助金額過低，致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要求勞動部應立即檢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以落實勞工朋友之權益，。"],["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5、主決議"],["單位名稱：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去年六月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與「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將學生兼任助理分類為「僱傭」及「學習」二種型態，「僱傭」型兼任助理依規定納保，「學習」型態則不在納保範圍，無法確實保障兼任助理的工作權益。","教育部將兼任助理分類為「僱傭」及「學習」二種型態，實際判定卻由各校另定標準，造成許多學校助理出現以實習、師徒制或學習型助理等方案，排除助理納入勞保之適用，損失年資與相關勞保權益，勞保局應會同教育部全面檢討此況，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勞動與學習權益。"],["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6、主決議"],["單位、基金名稱：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有鑑於國人申請自然人憑證人數已超過500萬，勞保局應加強e化服務系統，以利民眾線上申辦業務，簡化申請手續，並加強宣導，增加自然人憑證使用成效。"],["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7、"],["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書頁次：30"],["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基金來源─就業安定收入","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收入編列140億9,784萬元，較104年度增加20億3,204萬元，例如一般製造業編列315萬人次、63億元，較104年度的260萬人次52億元大幅成長21%。相對於此，台灣105年2月失業率達3.95%，創16個月新高，顯示企業主寧可大量進用外籍勞工，也不願進用本勞，而勞動部對進用外勞審查恐有過於寬鬆之嫌，爰提案減列就業安定收入20億元。"],["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8、"],["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支出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33"],["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就業安定收入"],["本年度預算數：125億6,580萬元"],["建議【■】刪除數：20億元【　】凍結數："],["刪除理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就業安定收入共編列140億9,784萬元，較104年120億6,580萬元增加20億3,204萬元，與103年相較，更增35億8,778萬元，其中尤以一般製造業、一般製造業（提高外勞核配比率5%以下）及外籍看護工（一般雇主）等項目增幅最為顯著。（詳見附表）","經查，勞動部自1990年代即主張外勞之引進乃作為「補充人力」，其更於2015年7月14日之新聞稿宣稱「為因應少子化及高齡化造成國內勞動力逐漸減少，並確保國人優先就業原則下，勞動部引進外勞做為補充人力，對於外勞的勞動權益向與本勞平等對待」。然而截至1月底止，全台外籍勞工人數達59萬人，產業外籍勞工36.3萬人，社福外籍勞工22.6萬人，與去年1月比較全年增加3.3萬人，增幅為5.9%。","另查，而本年度1月失業率乃3.91%較前年同月增加0.15%，失業率乃高於南韓（3.4%）、日本（3.3%）、香港（3.3%）、新加坡（1.9%）。本年度一月之勞參率（58.70%）亦僅較前年增加0.10%，顯示本國就業人口就業的速度不及失業之速度。在此基礎下，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竟減列6億7,203萬4千元，與勞動部長期宣稱「國人優先就業」嚴重扞格。","綜上，爰刪除105年度就業安定收入20億元，並要求勞動部於一個月內，提出管控外籍勞工員額及促進本國國民就業改善計畫，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9、"],["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p1-28、p1-48","外籍勞工管理計畫【　】歲入─增列"],["【　】歲出─減列：　【ｖ】凍結：","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之「職業訓練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業務經費，其中與勞工學苑有關之基金來源1,240萬元、基金用途1,793萬7千元，全數凍結。","說明：","一、勞工教育學苑乃辦理各項職業訓練、勞工教育、技能檢定試務工作等業務外，餐飲及住宿部分係將場地標租，由廠商經營，101年度及102年度由亞洲大學營運團隊得標經營，其後由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2月3日完成議約取得租約，營運迄今。自101年度至103年度營運狀況，勞工教育學苑均入不敷出。","二、目前之承租廠商得標經營後，103年度及104年度截至7月底止餐飲住宿平均住房率各為41.76%及39.47%，會議場地租借各為599場次及374場次；而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自行管理部分，103年度及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委外職業訓練場次各為14班次及8班次，自行辦理職業訓練場次各為9班次及14班次，其住房率及辦理訓練之班次尚有增加空間，應研謀提升使用率，以強化運用效率。"],["段落：勞工教育學苑設立的目的是為辦理勞工教育、育樂活動、訓練及技能檢定等業務，增進勞工福祉。但近年來該學苑各類場地或使用率或開班班次偏低仍有提升空間，爰將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之「職業訓練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業務經費，其中與勞工學苑有關之基金來源1,240萬元、基金用途1,793萬7千元，全數凍結。請勞動部強化勞工教育學苑場地之利用率，以增加運用效率，並可改善入不敷出之情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三、勞工教育學苑設立的目的是為辦理勞工教育、育樂活動、訓練及技能檢定等業務，增進勞工福祉。但近年來該學苑各類場地或使用率或開班班次偏低仍有提升空間，爰將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之「職業訓練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業務經費，其中與勞工學苑有關之基金來源1,240萬元、基金用途1,793萬7千元，全數凍結。請勞動部強化勞工教育學苑場地之利用率，以增加運用效率，並可改善入不敷出之情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10、"],["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書頁次：47、92,1-88"],["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通案─服務費用（計70億5,883萬9千元）","案由：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以服務費用支付編制外之進用臨時人員572人、派遣人力733人、勞務承攬1,514人，共計2,819人，所需經費14億8,297萬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的《人力運用調查報告》指出，2015年台灣的「非典型就業人數」增加至78.1萬人，占全體就業人數比率將近7%，雙雙創下歷年新高。而行政機關進用非典型就業人力情形浮濫，早為各界所質疑，本院歷年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一再決議要求改善，行政院雖要求各部會逐年減少派遣人力，但各部會卻改採勞務派遣方式，意圖規避決議。勞動部為勞動事務最高主管機關，每年進用非典型就業人數在各部會中名列前茅，實有檢討必要。爰提案減列就業安定基金服務費用5,883萬9千元，並凍結7億元，待勞動部提出改進措施，及針對杜絕非典型就業或改善其勞動條件提出法制面檢討報告，向本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11、"],["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書頁次：47-48"],["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通案－國外及大陸地區費用","案由：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編列國外旅費529萬3千元及大陸地區旅費12萬6千元，計541萬9千元。就業安定基金主要收入來源為就業安定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可知，本基金設置宗旨在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再者，立法院98年審議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即做成決議，相關考察、會議所編之國外旅費應儘量納入公務預算編列，不應由基金支應，然而勞動部歷年來一再將考察、會議費用編於就業安定基金，不符基金宗旨及本院決議精神。爰提案減列100萬元。"],["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12、"],["單位名稱：勞動部　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　單位預算書頁次：P.47~48"],["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本年度預算數：5,293千元"],["建議【V】刪減：300千元　凍結數："],["刪減或凍結理由：","一、勞動部105年出國計畫（含大陸地區旅費）計編列5,419千元，行政院各部會及所屬機關依業務所需編列旅運費，含括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需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力求節約，避免浮濫。","二、查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出國計畫經費104年編列9,413千元（含大陸地區旅費）、執行5,201千元，執行經費偏低，為求不必要浪費，撙節政府支出。","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00千元。"],["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13、"],["名稱：就業安定基金"],["【Ｖ】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47頁"],["科目名稱：國外旅費"],["本年度預算數：5,293千元"],["建議刪除數：293千元","理由：經查，就業安定基金出國計畫經費104年編列9,413千元（含大陸旅費）執行5,201元，經費率約五成，執行率不佳。相關編列預算內容不明，監督不易，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建請減列293千元。"],["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14、"],["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48"],["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廣告費"],["本年度預算數：14,554千元"],["建議【V】刪減：5,000千元　【　】凍結數："],["增刪／凍結理由：","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廣告費共編列14,554千元，然政府施政應從民眾角度出發，讓民眾知曉政策內容及相關資訊，而非花錢買廣告宣揚政績，政府政策可透過記者會、網站發部等形式讓民眾得知，並非一定要透過廣告宣傳，在國家財政困難之際，預算之使用應更為審慎，故廣告費容有撙節空間，爰此，提案刪減5,000千元。"],["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楊　曜　　陳　瑩","15、"],["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8"],["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本年度預算數：14,026,091千元"],["建議【V】刪減：50,000千元　【　】凍結數："],["增刪／凍結理由：","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為140億2,609萬1千元，然根據審計部103年度決算報告，該預算仍有18.31%未執行率，不只顯示於補助款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執行有所不利，更表示其有撙節空間，爰此，提案刪減50,000千元。"],["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楊　曜　　陳　瑩","16、"],["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51"],["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本年度預算數：14,026,091千元"],["建議【　】增刪　【○】凍結數：100,000千元","凍結理由：有鑑於外籍看護工雇主每年繳納之就業安定費高達47.7億元，約占整體就業安定基金收入來源四分之一（25.4%），惟本基金105年用於本國長照就業促進之相關預算，僅有培訓照顧服務員5千8百萬元、補助居服單位聘僱本國照服員提供外籍看護工進用家庭喘息服務2千萬元、補助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696萬元……等，合計約8,496萬元，僅占本基金總預算0.45%；對照勞動部媒合本國居家服務成功率僅萬分之七，顯見本基金之預算分配及運用，對於培植本國長照人力之助益極為有限。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1億元，待勞動部於本基金增列「提升本國長照就業促進與家庭照顧」用途科目，擴大缺工就業獎勵辦法適用於居家服務及日間照顧之照顧服務員，結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外籍看護工家庭到宅照顧指導員計畫，積極輔導居服單位承辦照服員訓練，落實訓用合一，提升本國長照人力之就業與久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17、"],["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P.51"],["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V】凍結：1億元","凍結理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為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生活扶助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等事項，編列140億2,609萬1千元。","其中，103年度開始執行為推動促進婦女及中高齡就業之相關措施，然103年度我國女性勞參率為50.6%，雖高於日本（49.2%），與韓國（51.3%）相當，仍低於新加坡（58.6%），也低於歐美大部分國家，如加拿大（61.6%）、英國（57.6%）、美國（57%）及德國（54.8%）。","另，我國中高齡勞參率61.7%，也低於日本（78.3%）、韓國（74.9%）、美國（72.1%）及德國（79.7%）等國，計劃中欲推動之項目勞參率顯需提升，故相關措施之執行成效仍待檢討強化。","勞動部職司推動各項促進女性及中高齡就業之措施，然該等族群之勞參率仍低於世界主要國家。應檢討相關計劃近年來參與推動相關措施之成效，以提升勞動參與率。","爰此，凍結該基金1億元，待相關單位提出檢討與規劃改進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18、"],["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P38","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歲入─增列："],["【○】歲出─【○】減列：　【】凍結：","案由：就業安定基金原列經費8億4,588萬1千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減列4,588萬元，改列8億元。","說明：","一、勞動力發展署轄下各分署因辦訓容量不敷需求，失業者職前訓練除部分自行辦理外，另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審查是否補助開班課程之原則為「所辦班次如屬就業率低於30%，或連續2年低於40%者，除有特殊原因及改善作為，原則不予委託或補助」，但103年度補助民間訓練機構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就業率最低之前10項訓練班次就業率竟然介於0%至9%之間，成效甚差。","二、本席認為勞動力發展署委外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應提供就訓者透過訓練習得就業所需職能，目前看來部分職前訓練課程就業率過第，偏離就業市場需求，應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作業，訂定有效之審核淘汰標準，增加就訓者之就業機會。","三、爰將就業安定基金原列經費8億4,588萬1千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預算，減列4,588萬元，改列8億元。"],["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19、"],["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8"],["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綜合規劃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257,294千元"],["建議【V】刪減：1,0000千元　【　】凍結數"],["增刪/凍結理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綜合規劃業務」編列，辦理政策規劃相關事務1,244萬7,000元、編印就業安全刊物及傳送預算300萬元、規劃辦理勞動力發展相關業務綜合性宣導350萬5千元，多為一般行政支出及業務宣導費用，基於政府財政撙節考量，提案刪減1,000千元。"],["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楊　曜　　陳　瑩","20、"],["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8"],["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綜合規劃業務"],["本年度預算數：797,277千元"],["建議【　】刪減　【V】凍結數：1/10"],["增刪/凍結理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綜合規劃業務」編列，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加強辦理就業服務等編列7億9,727萬7千元，然各縣市補助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與促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等計畫使用情形不一，亦不知成效如何，且恐與「就業服務業務」項下委辦地方政府辦理就業中心業務計畫業務重疊，爰此，提案凍結本項預算1/10，待勞動部提出去年補助各縣市辦理就業服務預算支用情形及成效後，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楊　曜　　陳　瑩","21、"],["名稱：就業安定基金"],["【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52頁"],["科目名稱：綜合規劃業務─規劃辦理勞動力發展相關業務綜合性宣導"],["本年度預算數：3,505千元"],["建議凍結數：505千元","理由：經查，系爭計畫編列高額經費，執行效益與具體內容皆欠缺說明。僅運用媒體宣導，卻欠缺強化所屬機關構網站、社群網站、廣告、刊物，及其他政策宣導管道支利用為促進預算效益，撙節政府支出。建請減列505千元。"],["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22、"],["單位名稱：勞動部　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2"],["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綜合規劃業務─規劃辦理勞動力發展相關業務綜合性宣導"],["本年度預算數：3,505千元"],["建議【V】刪減：500千元　【　】凍結數："],["增刪或凍結理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綜合規劃業務─規劃辦理勞動力發展相關業務綜合性宣導計畫編列3,505千元，運用各項媒體通路加強宣導，惟勞動部應思考多利用所屬機關構網站、社群網站、電視牆、出版刊物等方式進行宣導，為撙節政府支出。基此，刪減500千元。"],["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23、"],["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支出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49"],["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本年度預算數：4,899,467千元"],["建議【　】增刪　【○】凍結數：100,000千元","凍結理由：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未在學之失業青年，提供更彈性化與個別化之學徒制職業訓練，並考量微型與自營之手工技藝業界存在人才斷層，亟需青年投入以接續世代傳承，故提出「明師高徒計畫」，由師徒間自主議定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學徒之受訓時數每月至少100小時以上，由學徒定期填寫訓練日誌，委辦單位負責追蹤訪查；然該計畫未確明師徒雙方是否為勞雇關係，且契約中未詳細載明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致學徒向媒體泣訴月訓練時數逾220小時，委辦單位竟慫恿學徒偽造訓練日誌，並上報勞動力發展署。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預算1億元，待勞動部針對前開計畫之訪查機制、委辦單位遴選與評估等面向進行通盤檢討，研議更詳實之定型化契約供師徒雙方參考，以消弭外界質疑聲浪，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24、"],["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3"],["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254,256千元"],["建議【V】刪減：30,000千元　【V】凍結數：1/10"],["增刪/凍結理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1,254,256千元，以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方式，辦理職前訓練，然根據其103年度補助民間訓練機構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成果，就業率最低之前10項訓練班次就業率僅介於0%至9%之間，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成果，則介於11.1%至41.4%之間，恐有偏離就業市場需求之虞，為避免職業訓練課程結訓之就業率過低，應訂定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審核淘汰標準，檢討相關訓練課程的效益，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30,000千元，其餘凍結1/10，待勞動部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如何強化訓練成效增加就訓者之就業機會改善方案，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楊　曜","25、"],["名稱：就業安定基金"],["【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53頁"],["科目名稱：職業訓練業務─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本年度預算數：1,254,256千元"],["建議凍結數：15,000千元","理由：經查，系爭計畫編列高額經費，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主要業務均委託民問團體辦理，然勞動部各地區主管機關所委託辦理之職前訓練後續成效，就業成功率效益有加強支空間，主管機關應依產業發展在行妥適規劃。為促進預算效益，撙節政府支出，建請減列15,000千元。"],["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26、"],["單名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3"],["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職業訓練業務─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本年度預算數：1,254,256千元"],["建議【V】刪減：10,000千元　【　】凍結數：","刪減或凍結理由：勞動力發展署失業者職前訓練甚大比重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惟各分署委託辦理職前訓練訓後就業成效不佳，顯見未依產業發展規劃職訓課程，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以及結訓後之就業媒合，均未落實。基此，建議刪減10,000千元。"],["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27、"],["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3","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本年度預算數：12億5,425萬6千元"],["建議【　】刪減　【V】凍結數：1/4"],["增刪理由："],["案由：","一、勞動力發展署失業者職前訓練甚大比重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惟各分署委託辦理職前訓練訓後就業成效不佳，顯見未依產業發展規劃職訓課程，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以及結訓後之就業媒合，均未落實。","二、爰建議「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28、"],["單位名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V歲出","□歲入"],["單位預算書頁次：53","第3節　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本年度預算數：1,254,256千元"],["建議增刪數：凍結130,000千元"],["增刪理由："],["凍結理由：","1.係自民92年起迄104年為止，經過職業訓練課程始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者，人數總計：112,207人，惟依據104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從事機構與居家服務工作者，僅25,138人，佔22.40%，人才損失率高達77.60%，實難以因應政府長期照顧政策之人力所需。","2.照顧服務員所從事之照顧工作係為對被照顧者進行身體照顧與生活照顧。於人員取材上，應考量與本工作性質較為親近的族群，以為積極輔導之對象。並應考量實習機構與日後求職者留任意願之關聯性。","3.爰凍結130,000千元。"],["解凍條件：","1.勞動力發展署應立即邀集社會及家庭署、縣市政府代表、居服單位與社會福利機構代表朝以下方向進行研議，包括："],["(1)特定對象：以《就業服務法》第廿四條規範者為特定之訓練對象。","(2)訓用合一：將訓練事務委託由能夠提供實習場所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辦理，尤其以居家服務單位為主。","(3)擬訂計畫：擬訂「提升我國長期照顧促進就業計畫」，內容包括：","A.擴大包括就業與僱用獎助辦法，適用於居家服務機構、日間照顧機構、夜間照顧機構、全日型照顧機構之照顧服務員。","B.結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外籍家庭看護工到宅照顧指導員計畫，以促進本國長照人力之永續發展。","2.提出具體計畫，並於106年度開始實施，送交本委員會通過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29、"],["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53","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3.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本年度預算數：1,254,256千元","建議【　】刪減　　　　【v】凍結十分之一"],["刪減理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經費8億4,588萬1千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另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經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各項職前訓練，旨在提供就訓者透過訓練習得就業市場所需職能，惟部分職前訓練課程之就業率甚低，恐有偏離就業市場需求之虞，且委外職訓較難掌握訓後就業率，應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補助分配比例及管考作業，提高委外單位承辦失業者職業訓練的誘因，並鼓勵或開發優質承訓單位參與。以強化訓練成效，增加就訓者之就業機會。爰提案凍結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中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業務之預算經費部分。俟勞動部明確檢討相關補助比例之適當性後，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鍾孔炤"],["連署人：吳焜裕　　陳宜民　　林淑芬","30、"],["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歲入—增列"],["【】歲出—【】減列：　【V】凍結","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編列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5,842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說明：","一、為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自96年度起主要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衛生福利部等部會負責辦理照顧服務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惟每年培訓照顧服務員訓後就業率平均6成左右，致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訓後仍接近有4成未能就業。","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103年度資料尚在統計中。","二、且扣除訓後至醫院就業人數之後，真正長期照顧需要的居家服務人力更僅剩四分之一，成效不彰。爰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編列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5,842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增加訓後就業率改善方案，並且針對訓後居家服務就業人數應有積極配套與輔導甚至獎勵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31、"],["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預算書頁次：53"],["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案由：為配合行政院促進青年就業計畫，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及「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根據主計總處統計，我國104年平均失業率為3.78%，然而15至24歲青年失業率達12.05%，為平均之3.3倍，且較103年之3.19倍惡化。再者，促進青年就業計畫涉及11個部會，計畫高達64項，各部會間欠缺聯繫，計畫未能相互配合、發揮綜效，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提案減列1億元，並凍結1億元，待勞動部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使得動支。"],["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32、"],["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3","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本年度預算數：8億2,532萬元"],["建議【　】刪減：　【V】凍結數：1/4"],["增刪理由："],["案由：","一、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目的在於為提升青年技能，協助順利就業。惟依據主計處105年1月公布之統計資料，該月整體失業率為3.87%，雖較104年同期減少0.16%，但15-24歲青年失業率為11.95%，仍與104年同期相當，且為整體失業率3.08倍，顯示青年失業問題仍有待改善，該方案之有效性仍待持續檢討修正，預算有執行不力之虞。","二、爰建議「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33、"],["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外籍勞工管理計畫","【　】歲入─增列"],["【　】歲出─【　】減列：　【V】凍結：","案由：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凍結2,532萬元。","說明：","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其中青年失業率12.63%，為整體失業率之3.19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並未改善。勞動部辦理促進青年就業方案之有效性有必要持續研討修正。","二、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爰此，凍結2,532萬元，待勞動部就青年就業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辦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34、"],["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P38","促進國民就業工作計畫","【　】歲入─增列"],["【○】歲出─【　】減列：　【○】凍結：","案由：將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000元，凍結該項計畫預算。","說明：","一、103年度明師高徒計畫執行結果實際訓練人數1,541人，訓後就業率為75%，績效看似頗佳，但屢遭網路輿論及投訴，遭外界質疑為剝削青年之幫凶，在未有合理監督管理機制下，學徒往往淪為廉價勞工。","二、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之任務，既非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訓練，亦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技術生，缺乏法律保障，定位不明恐影響學徒勞動權益。","三、明師高徒計畫之目的係為提昇青年專業技術能力，雖立意甚佳，惟遭外界質疑學員權益受損等情事，勞動部應檢討及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落實後續追蹤訪查機制後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35、"],["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全基金"],["【■】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38-42"],["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本年度預算數：140億2,609萬1千元"],["建議【　】刪除數：　【■】凍結數：2億3,234萬6千元"],["凍結理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000元。","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明師高徒計畫」的目標，在於「協助時下青年具備更豐富多元之職涯適應能力，透過將隱藏於民間（10人以下事業單位、自營作業者）之師徒教導學習管道予以制度化，透過適訓評估，提供客製化訓練，由師徒間自主議定訓練內容，做為技術與經驗傳承之訓練管道，並促進青年就業。」","然而，去年（2015）10月份，社團法人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指出，該計畫中「學徒」身份並無法源依據，既非屬《職業訓練法》定義之任何職業訓練，也不是《勞動基準法》中技術生。該聯盟並舉出個案實例，表示該計畫存在學徒「受訓」時間遠超法定工時、「受訓」時受傷而無保險情事，然而，在「學徒」身份之法律定義不明的情況下，甚至不存在任何可循、適用之救濟管道。","綜上，本席認為，勞發署制訂「明師高徒計畫」極為粗糙，致參與青年權益受損。故，爰予凍結該計畫預算全數2億3,234萬6,000元，俟經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黃秀芳　　陳　瑩","36、"],["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3"],["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業務"],["本年度預算數：825,320千元"],["建議【　】刪減：元　【V】凍結數：1/10"],["增刪/凍結理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千元，","103年度明師高徒計畫執行結果實際訓練人數1,541人，訓後就業率為75%，然該計畫遭外界質疑為剝削青年之幫凶，且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之任務，既非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訓練，亦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技術生，因缺乏法律保障，可能影響學徒勞動權益，爰此，提案凍結本項預算1/10，待勞動部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楊　曜","37、"],["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4","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本年度預算數：4億8,271萬2千元"],["建議【　】刪減：　【V】凍結數：1/4"],["增刪理由："],["案由：","一、為提升在職勞工技能，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編列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經費合計4億8,271萬2千元，結合勞工團體辦理訓練課程，並補助在職勞工80%或100%訓練費用，每3年最高補助7萬元，希望藉此提升勞工技能。雖推動立意良好，惟查訓練單位所辦理課程有美容美髮、手工藝類課程比例較高情形，訓練課程宜多元化並應配合國家產業發展趨勢，不應過於集中某些職類。","二、爰建議「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38、"],["單位名稱：勞動部就安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5"],["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551,423千元"],["建議【V】刪減：30,000千元　【　】凍結數："],["刪減或凍結理由：","鑑於勞動部104年9月25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兼任助理不計入身心障礙定額進用人數」之令釋（勞動發特字第10405112851號），已逾越母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此舉已嚴重影響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與權益，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30,000千元。"],["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39、"],["單位名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6"],["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03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本年度預算數：330,571千元"],["建議【　】刪減：　【V】凍結數：20,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勞動力發展署105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闡述該署將「擴大二度就業婦女、中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協助；運用就業促進工具並依個案之需求，提供相關就業及創業諮詢輔導等服務，穩定弱勢族就業。」。","據103年度「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結果，身障者勞動參與率僅19.7%，較全體國民平均低38.8個百分比；國內身心障礙者失業率達11%，為一般人2.8倍；顯示，身心障礙者就業情勢較一般求職者艱難，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更積極研議改善對策，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益。","為督促主管機關加強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爰此，凍結20,000千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報告，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40、"],["單位名稱：勞動部就安基金"],["【　】歲入　　【Ｖ】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7"],["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08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相關計畫"],["本年度預算數：31,274千元"],["建議【　】刪除：　　　【V】凍結數：十分之一"],["刪減或凍結理由：","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相關計畫，歷年來執行率未達8成，可見其計畫之可行性與妥適性令人質疑，在執行成效未見提高前，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之就業權益，爰此，凍結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檢討報告，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41、"],["單位名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V】歲入","【　】歲出"],["單位預算書頁次：58"],["科目名稱：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本年度預算數363,831千元","建議增刪數凍結36,000千元"],["凍結理由：","1.係自民92年起迄104年為止，經過職業訓練課程始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者，人數總計：112,207人，惟依據104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從事機構與居家服務工作者，僅25,138人，佔22.40%，人才損失率高達77.60%，實難以因應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之人力所需。","2.照顧服務員所從事之照顧工作係為對被照顧者進行身體照顧與生活照顧。尤於該職業於促進就業之宣導不足，以致社會大眾普遍陌生。因應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人力之需，實有積極宣導以增加照顧工作之能見度之迫切需求，並另民眾尤其求職者了解工作的使命、內容、職涯規劃等內涵更甚。","3.爰凍結36,000千元。"],["解凍條件如下：","1.勞動力發展署應立即邀集社會及家庭署，研議：「加強宣導以促進《就業服務法》第廿四條規範者、及失業人口對照顧服務員及其工作之認識」計畫。","2.提出具體計畫，並於106年度開始實施，送交本委員會通過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42、"],["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 1-57"],["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就業服務業務"],["本年度預算數：2,476,362千元"],["建議【　】增刪【○】凍結數：150,000千元"],["凍結理由：","有鑑於勞動部為強化我國青年之就業能力，辦理「青年就業讚」計畫，為18至29歲之初次尋職青年、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或從事部份工時青年，提供訓練學習之自付額補助，協助其順利就業；惟上開計畫僅就青年失業者本身之就業能力強化，進行職業訓練服務，推動多年但成效有限。反觀新北市政府近年來推動「初次尋職青年就業服務」、「非典型勞動青年轉正職輔導」等計畫，為青年勞工提供初次尋職津貼、轉正職輔導津貼、成功轉業獎勵金及職涯存摺等措施，渠等計畫實施以來收效甚佳，值得全國推廣。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預算1億5千萬元，待勞動部參酌地方政府之做法，針對青年勞工職涯轉銜困境，提供較現制更多元之就業服務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43、"],["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 1-56"],["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就業服務業務"],["本年度預算數：2,476,362千元"],["建議【　】增刪【○】凍結數：30,000千元"],["凍結理由：","有鑑於我國青年勞工失業率居高不下，勞動部為提供就業服務、技能檢定與創業服務等綜合諮詢服務，維運「0800-777888台灣就業通客服中心」及「台灣就業通網站」，藉以提供即時、快速、正確之就業相關資訊。然勞動部103年「15-29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指出，我國青年勞工對於上開網站及客服中心之使用率，分別僅有10.8%及0.7%，成效明顯不彰。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預算3千萬元，待勞動部加強「0800-777888台灣就業通客服中心」及「台灣就業通網站」之宣導，善用各網路平台，增加渠等媒合就業管道之能見度，提高我國青年勞工對於上開服務之使用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44、"],["單位名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V歲出","□歲入"],["單位預算書頁次：58"],["科目名稱：1.強化就業諮詢服務功能"],["本年度預算數：13,155千元"],["建議增刪數：全數刪除","增刪理由","刪除理由：勞動部規劃及建置職業訊息與職業心理測驗線上評估系統，內含職業訊息查詢、職業心理測驗線上評量等功能。本委員會認為，就業服務係屬一門專業且精緻的工作，而心理測驗亦是如此。單就線上測驗而欲達到促進就業的效果，不但缺乏學理依據，亦非一項負責任的政策措施，實在沒有施行的必要。故應全數刪除。"],["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45、"],["單位名稱：勞動部就安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1"],["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就業服務業務－11.就業市場調查"],["本年度預算數：23,139千元"],["建議【　】刪減：　【Ｖ】凍結數：十分之一"],["刪減或凍結理由：","為促進青年就業，勞動部已推動各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惟青年因學用落差、技能不足、職涯迷惘等因素而未能就業，青年失業率仍為整體失業率2倍以上，失業人口占整體失業人口約45%。","復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近7成青年從事跨入門檻低、非技術職類之服務業工作，使得薪資無法提高、專業技能不易累積，不利就業。顯見青年未能充分掌握就業市場相關訊息，勞動部應依據就業市場情勢分析結果，走入校園輔導青年學生及早建立就業方向，並誘發其技能學習意願，俾使畢業後順利接軌職場，使青年就業率能有效提升。","基此，凍結十分之一，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46、"],["名稱：就業安定基金"],["【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61頁"],["科目名稱：就業服務業務－12.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本年度預算數：237,989千元"],["建議凍結數：5,000千元","理由：經查，系爭計畫編列高額經費，辦理外展服務業務。然，104年度實際執行通報或開發就業機會數目，與103年度相較大幅減少。執行成效不佳，為督促政府協助民眾就業，並撙節預算使用。建請減列5,000千元。"],["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47、"],["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1","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就業服務業務－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本年度預算數：2億3,798萬9千元"],["建議【　】刪減：　【V】凍結數：1/4"],["增刪理由："],["案由：","一、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2億3,798萬9千元，用於各公立就業中心辦理外展服務業務。經查104年度「通報或開發在地就業機會數」實際執行績效為29萬5,587個工作機會，相較於103年的30萬7,306個工作機會，減少開發了1萬1,719個工作機會，不利民眾就業。","二、爰建議「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48、"],["單位名稱：勞動部　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1"],["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就業服務業務─12.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本年度預算數：237,989千元"],["建議【　】刪減：　【V】凍結數：5,000千元"],["增刪或凍結理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2億3,798萬9,000元，用於各公立就業中心辦理外展服務業務。經查104年度「通報或開發在地就業機會數」實際執行績效為29萬5,587個工作機會，相較於103年的30萬7,306個工作機會，減少開發了1萬1,719個工作機會，執行績效不佳，不利於民眾就業。基此，凍結5,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49、"],["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P38","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　】歲入─增列："],["【○】歲出─【○】減列：　【】凍結：","案由：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減列9,045萬元，改列4億元。","說明：","一、依照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青年失業率12.63%，高於亞洲各國，日本青年失業率僅6.5%、中國大陸10.5%、香港8.5%、南韓10.4%及新加坡9.6%；以青年失業率對照整體失業率，我國103年度該倍數為3.19倍，高於世界各國之2.21倍、日本之1.76倍、中國大陸之2.23倍、香港之2.66倍及南韓之2.97倍，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二、本席認為，青年就業促進方案涉及之部會甚多，惟各部會僅將原推動中之計畫臚列，雖召開之定期聯繫會報，多僅為資訊分享，跨部會資源整合未發揮實際作用，資源盤點互相轉銜機制不足，導致各部會各自為政，未能發揮綜效，似有浪費資源之嫌。","三、爰就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減列9,045萬元，改列4億元，請勞動部加強整合各部會促進青年就業。"],["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50、"],["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1"],["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就業服務業務"],["本年度預算數：490,450千元"],["建議【　】刪減：千元　【V】凍結數；1/10"],["增刪/凍結理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90,450千元，用以促進青年就業，然而，根據主計總處公布2016年2月份失業率，整體失業率為3.95%，大學及以上程度者失業率4.90%，高居所有學歷之冠，其中15至24歲年齡層失業率11.89%，為整體失業率的3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高並未改善，爰此，凍結本項預算1/10，待勞動部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改善青年就業問題提出具體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楊　曜","51、"],["單位名稱：勞動部　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5"],["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暨選手培訓"],["本年度預算數：25,708千元"],["建議【　】刪減：　【V】凍結數：十分之一"],["增刪或凍結理由：","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暨選手培訓之經費業於104年編列32,434千元在案，復於本105年再次編列25,708千元，查國際展能節技能競賽係4年舉辦1次，為何需連續2年編列此預算，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52、"],["單位名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6"],["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提升人才發展品質效能"],["本年度預算數：83,686千元"],["建議【　】刪減　【V】凍結數：十分之一"],["刪減或凍結理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提升人才發展品質效能計畫」編列8,368萬6千元，然我國TTQS係辦理評核、輔導及教育訓練服務，協助企業及訓練機構建立品保體系，促進產業發展及培育體系運作效能。為此，三類專業人員素質及專業度實屬重要，三類人員訓練教材與題庫是否更新、學習與測驗內容範圍過於廣泛，未符合實際專業題目之需求，對三類人員專業能力判斷有缺乏公平性，常遭外界質疑等問題，建議可針對TTQS三類專業人員之遴選、管理及退場進行檢討改善，以維持TTQS公平及公正性。爰此，凍結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建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53、"],["單位名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6"],["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建立技能檢定（測驗）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測試制度"],["本年度預算數：5,753千元"],["建議【　】刪減　【V】凍結數：十分之一"],["刪減或凍結理由：","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建立技能檢定（測驗）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測試制度，為新增計畫，係為技能檢定測試內容增加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基於該等項目對促進勞工工作安全，國人食品衛生及環保、綠能等均有所助益，應值得推動辦理，但執行面編列專家、學者出席費，係為召開會議之用，無法詳見具體績效，盼勞動部能具體檢討，拿出確切成果，發揮本計畫功能，爰此，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勞動部於會期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54、"],["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66","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420,031千元"],["建議【　】增刪　【V】凍結數：2億元","增刪理由：該業務供申請創業代款件數與金額逐年減少，100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2.63億元及1.27億元，致100年度促進就業數尚達2,215人，然101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減少為1,747人、1,671人、1,321人及668人，並非目前貸款需求減少，顯見貸款所須條件與規定，嚴重不符貸款人需求。爰此，建請凍結「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2億元，待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55、"],["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64"],["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420,031千元"],["建議【　】增刪　【○】凍結數：10,000千元"],["凍結理由：","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失業但有意創業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給予民眾申請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並提供融資信用保證與補貼貸款利息。惟101年至104年7月底止，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之累積件數僅25件，核貸金額1,365萬元，促進就業人數僅53人，申貸之失業者寥寥可數，預算執行率偏低，顯見政策成效不佳。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預算1千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方案，提出創新有效之宣傳策略，檢討並修正現行貸款額度與創業培訓課程之設計，增加失業民眾申貸之意願，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56、"],["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P.66"],["科目（工作計畫）名稱：多元就業開發方案"],["【V】凍結：1億元"],["凍結理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該計劃在於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其留用比例及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但該方案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僅各為4.82%、5.83%及8.09%；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整體而言，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顯見該計劃成效偏低，不利於參加者穩定就業。","爰此，提案凍結該方案1億元，待相關單位提出檢討與規劃改進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57、"],["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歲入—增列"],["【　】歲出—【　】減列：　【V】凍結","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原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凍結十分之一。","說明：","一、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但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及8.09%，實屬過低；另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也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每況愈下。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將近一半的人仍無法穩定就業。","二、為有效協助方案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儘速返回職場，訂定協助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再就業服務實施計畫，然而，雖已提供延續性服務（包括辦理就業諮詢、協助推介就業、現場徵才及促進就業研習等服務），再就業比率仍連年下降，本席認為允應檢討強化其追蹤輔導成效。","三、爰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原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完善強化與追蹤輔導措施及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58、"],["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預算書頁次：67"],["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編列社會企業發展計畫3,511萬5千元及。按行政院「社會企業行動方案」由經濟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作為前導推動機關，尤以經濟部最具主導性，就該方案之目標來看，與就業安定基金之設立宗旨似有相當距離，其廣宣倡議費用不宜由本基金支應，爰提案全數減列"],["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59、"],["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7"],["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社會企業發展計畫"],["本年度預算數：3,511萬5千元"],["建議【　】刪減：　【v】凍結數：1/4"],["增刪理由："],["案由：","一、依據行政院103年9月4日核定之「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然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相關預算，其中勞動部角色為何，還須請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方能使國人了解勞動部對於促進社會企業發展之效益。","二、爰建議「社會企業發展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60、"],["單位名稱：勞動部　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7"],["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03社會企業發展計畫"],["本年度預算數：35,115千元"],["建議【　】刪減：　【V】凍結數：十分之一"],["刪減或凍結理由：","依據行政院103年9月4日核定之「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然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相關預算，其中勞動部角色不明確，請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使國人了解勞動部對於促進社會企業發展之效益何在。爰此，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105年規劃作為說明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曜  黃秀芳","61、"],["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P41","促進國民就業工作計畫"],["【　】歲入─增列："],["【○】歲出─【　】減列：　【○】凍結：","案由：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就保）原列2,951萬元、2,958萬8千元及1,347萬元，全數凍結。","說明：","一、近年來申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件數及貸款金額逐年下滑，100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2.63億元及1.27億元，致100年度促進就業數尚達2,215人，然101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減少為1,747人、1,671人、1,321人及668人，實施成效不佳。","二、另外，申請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更是寥寥無幾，連帶造成促進就業效果不彰，各年度促進就業人數甚少，應積極檢討強化輔導及媒合機制等配套措施，以提高申貸意願。","三、創業貸款政策多年，相關輔導機制卻淪為形式。本席認為，單純提供貸款利息補助無法往往淪為付錢了事的推託方式。創業申貸者，雖享有政府利息補助，但倘若創業過程不理想，仍須仍有積欠貸款本金及部分利息之風險。本席認為應加強輔導機制，建立創業導師制度，結合民間成功創業人士，提供資訊分享及個案輔導方式協助創業，提高申貸意願、降低創業風險，並促進就業。"],["段落：爰將「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各為2,951萬元、2,958萬8,000元及1,347萬元，等預算全數凍結。俟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完整相關創業輔導及商機媒合機制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四、爰將「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各為2,951萬元、2,958萬8,000元及1,347萬元，等預算全數凍結。俟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完整相關創業輔導及商機媒合機制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62、"],["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促進國民就業工作計畫"],["【　】歲入─增列："],["【　】歲出─【　】減列：　【V】凍結：","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原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951萬元。全數凍結","說明：","一、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有心創業之婦女及中高齡民眾創業，開辦「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方案，提供婦女及中高齡民眾融資信用保證、補貼貸款利息，減少其創業障礙，創造就業機會，惟100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2.63億元及1.27億元，可見民眾申貸之意願有逐年下降之趨勢。","二、立法院於去年也曾凍結過此計畫預算1,0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提出改善措施，但觀今年之成效反而更為下降。爰此，「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原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951萬元。全數凍結。待勞動部針對前開方案之創業顧問課程準備、創業市場分析、商機媒合等面向檢討並研擬提出增加民眾申貸意願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63、"],["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P.68"],["科目（工作計畫）名稱：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V】凍結：五分之一"],["凍結理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各為2,951萬元。","該計劃近年來申貸件數及貸款金額逐年下降，100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2.63億元及1.27億元。","該計劃案100年度促進就業數尚達2,215人，然101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減少為1,747人、1,671人、1,321人及668人，顯見成效仍待加強；綜觀該計劃，各年度促進就業人數甚少，需待檢討強化輔導及商機媒合等配套措施，以提高申貸意願。","爰此，提案凍結該方案預算五分之一即590萬2千元，待相關單位提出檢討與規劃改進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64、"],["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預算書頁次：68"],["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951萬元，預計協助500人申請，並提供3,500個就業機會。經查，本計畫申請人數逐年下降，自100年714件減少至103年414件，且平均每案提供就業人數僅3.2人，不及計畫所預估之7人，顯示該計畫之制訂至執行均有問題，實有檢討精進之必要。爰提案凍結500萬元，待勞動部向本委員會提出精進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65、"],["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8","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本年度預算數：2,958萬8千元"],["建議【　】刪減：　【V】凍結數：1/4"],["增刪理由："],["案由：","一、105年度勞動部為協助民眾創業辦理微型創業業務，預算編列29,588千元，惟101年至104年協助人數逐年下滑，且預算執行率亦逐年下降，顯示該計畫措施協助民眾創業之成效未如預期。","二、爰建議「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66、"],["單位名稱：勞動部　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8"],["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5.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本年度預算數：29,588千元"],["建議【V】刪減：3,000千元　【V】凍結數：十分之一"],["刪減或凍結理由：","105年度勞動部為協助民眾創業辦理微型創業業務，預算編列29,588千元，惟101年至104年協助人數逐年減少，且預算執行率亦逐年下降，顯示該計畫措施之成效未如預期，民眾受惠有限。","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3,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檢討相關創業協助措施，並提出有效強化預算執行率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67、"],["名稱：就業安定基金"],["【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68頁"],["科目名稱：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5.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本年度預算數：29,588千元"],["建議凍結數：1,000千元","理由：經查，微型創業業務惟101年至104年協助人數逐年減少，且預算執行率亦逐年下降。經查，政府未提出配套協助，鼓勵民眾申辦。以離島與偏鄉地區為例，青年創業有申辦需求，但因地區產業與文化有所特殊性，貸款不易。但系爭預算卻未因地制宜提出創業協助方案，造成執行率不佳。為促進預算使用，並督促主管機關針對不同區域、產業屬性提出有效配套，建請凍結1,000千元，待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68、"],["單位名稱：勞動部就安基金"],["【　】歲入　　【Ｖ】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 P.68"],["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07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本年度預算數：303,637千元"],["建議【V】刪減：10,000千元　　　【V】凍結數：十分之一"],["刪減或凍結理由：","文創產業日益熱門，人才培養越發重要，因此勞動部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計畫編列3億363萬7千元，主要辦理創客基地業務，惟其執行內容及效益不甚明確。","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1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推動創客基地相關具體做法與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69、"],["名稱：就業安定基金"],["【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68頁"],["科目名稱：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7.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本年度預算數：303,637千元"],["建議凍結數：10,000千元","理由：經查，系爭計畫編列高額經費，執行效益與具體內容皆欠缺說明。僅培養創業基地與整合平台，是否需編列高額預算？以及相關業務與民間資源之整合成效不明，為撙節預算使用，建請減列10,000千元。"],["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70、"],["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收入　　【Ｖ】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41、P68"],["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本年度預算數：21,499千元"],["建議【V】刪減：5,000千元　　　【V】凍結數：5,000千元","增刪/凍結理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21,499千元，用於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業務，辦理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平台網站維護，然而，此數位服務平台僅是將訊息以及數位教材放上網路，並無提供額外的服務，且使用率偏低，平均數位教材瀏覽人次均未超過500，大部分還在百人以下，下載次數更是個位數，顯示使用成效不佳，基此，爰建議刪減5,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5,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楊　曜　　陳　瑩","71、"],["單位名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1-65","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本年度預算數：374,778千元"],["建議【　】刪減：　【V】凍結數：173,889千元"],["增刪理由：","本項業務主要之經費編列皆為補助及輔導，顯示勞動部對職業安全衛生之業務視野侷限，缺乏遠見。本席已於4月22日之RCA專案報告中要求勞動部提出提升職業衛生專業人才國際接軌之規劃方案的臨時決議，但並未於105年度之預算中出現任何相關工作規劃，爰提案凍結本項預算數374,778千元之二分之一，待提出具體可行之「提升職業衛生專業人才國際接軌」方案，向本委員會報告解經同意後再行解凍。是否得當？提請公決。"],["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72、"],["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9","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輔導危險、辛苦、骯髒（3K）之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計畫（就保）"],["本年度預算數：59,171千元"],["建議【V】刪減：十分之一　【　】凍結"],["刪減理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安全衛生業務374,778千元，其中輔導危險、辛苦、骯髒（3K）之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編列59,171千元，按預算書說明預計選廠輔導20家補助費20,000千元，另編列委外辦理工程改善計畫審核、專案人力及專案評估等費用高達39,171千元，實質補助於3K產業改善工作環境僅約整體預算經費的三分之一，預算編列不符合比例原則。爰刪減該計畫預算數十分之一，以節省政府有限資源。是否得當？提請公決。"],["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林靜儀","73、"],["單位名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1-65","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業務／1.輔導危險、辛苦、骯髒（3K）之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環境（就保）"],["本年度預算數：59,171千元"],["建議【　】刪千元　【V】凍結數：49,171千元"],["增刪理由：","協助3K產業工作環境，結合製程轉型升級等工作項目」編列20,000千元「輔導及補助3K辛苦產業，以利改善其工作環境、轉型或升級」，也同時編列10,000千元執行「委託辦理工程計畫改善之審查、現場安查、技術指導、查核、補助申請案初審……等」及19,171千元為「推動本業務所需之專案人力、訓練及成果發表等」，後二者皆屬執行補助之行政費用，超過實際補助於工廠之預算數，並非實際補助廠家進行改善之經費，不符比例原則，其中對專案人力之需求及訓練也缺乏明確規劃。爰提案凍結此三項工作之預算共49,171千元。據悉104年即已開始執行3K辛苦產業之輔導改善計畫，請提出104年輔導之成效報告，包含受惠廠家及勞工數……等等之具體績效，並重新調整預算編列比例及相關舉體規劃資料，向本委員會報告解經同意後再行解凍。是否得當？提請公決。"],["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74、"],["單位名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1-65","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業務","2.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就保）"],["本年度預算數：96,148千元"],["建議【V】刪27,400千元　【V】凍結數：68,784千元"],["增刪理由：","說明1編列8,553千元成立北、中、南安全衛生服務中心，說明3也編列60,321千元建構轄內職業安全衛生平台，皆屬輔導工作，無法有效區隔此二工作項目及受惠廠家，有浮編預算、濫用基金有限資源之虞。爰提案凍結此二項工作之預算數共6,878萬4,000元，待提出具體工作規劃項目及釐清此二者之差異，向本委員會報告解經同意後再行解凍。是否得當？提請公決。","說明2編列27,400千元中包含進用安全衛生專責人員40人，辦理訪視、改善示範觀摩等工作。「安全衛生專責人員」之資格、專業能力之認定培訓、薪資成本之估算，皆如黑箱作業，極可能所聘僱了40位專業能力不足之人員，卻代表政府公權力進場訪視，不僅成效堪慮，還可能出現外行領導內行之錯誤示範，多做多錯，與其進用專業能力堪慮的安全衛生專責人員，更應積極提升所有安全衛生專業人員之專業能力，如此訪視、輔導之成效方能有效於廠區內生根落實。爰提案對此缺乏可預期績效之預算全數刪除。是否得當？提請公決。"],["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75、"],["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9","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本年度預算：96,184千元"],["建議【V】刪減：五分之一　【　】凍結"],["刪減理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安全衛生業務378,778千元，其中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編列96,184千元，預計進用40名專責人員辦理訪視等工安促進活動，並成立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服務站，職業安全衛生之宣導及輔導非屬公權力事項，因各縣市產業之危害特性不一，該宣導及輔導應與地方主管機關分工合作，並提供適當資源，以協助創造在地人之工作機會，而不宜僅由勞動部職安署自聘人員及成立職業安全衛生服務站執行，方能發揮具體成效，該預算編列顯有失當，爰刪減該計畫之預算數五分之一。"],["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林靜儀","76、"],["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70","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建議【V】刪減：五分之一　【　】凍結"],["刪減理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安全衛生業務374,778千元，其中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編列129,898千元；惟依104年經費編列說明將委託建置北、中、南、東區4家健康服務中心提供中小企業工作環境改善之輔導，據悉迄今東區仍因人才專業能量不足而遲未建置，且104年之執行績效未達預期目標，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之家數更未達預期家數之二分之一。基此，該計畫執行成效明顯不佳，應加以檢討改進，爰刪減該計畫預算數五分之一。"],["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林靜儀","77、"],["單位名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1-66","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業務3.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勞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業計畫（就保）","本年度預算129,898千元"],["建議【　】刪千元　【V】凍結數：62,898千元"],["刪減理由：","第一項工作項目中編列預算數62,898千元預計提供300家企業輔導服務，依此粗略估算，平均每家企業的輔導費用約200千元；為高規格的輔導費用，據悉既有之北中南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的工作項目也相同，爰此提案凍結本工作項目所編列之預算數62,898千元，待提出說明釐清輔導的具體工作項目，及與勞工健康服務中心的分工具體工作規劃項目並釐清此二者之差異，向本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再行解凍。是否得當？提請公決。"],["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78、"],["單位名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1-66","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業務3.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勞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業計畫（就保）"],["本年度預算數：129,898千元"],["建議【　】刪千元　【V】凍結數：51,000千元"],["刪減理由：","第四項工作項目編列預算數37,000千元為補助推動工作環境改善，第五項工作項目編列14,000千元做為補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預計補助400家企業，此二工作項目應為同一對象，所以估計平均每家企業的補助費用約35千元，但平均每家企業的推動費用為92.5千元，實質補助於企業的經費遠低於「推動」所需的行政費用，不符合比例原則。爰提案全數凍結此二工作項目之預算數51,000千元，待提出具體與「推動」業務相關的工作內容及所需的行政審核受補助廠商之機制，落實經費使用的有效控管，並進行合理的比例條調整，向本委員會報告，解經同意後再行解凍。是否有當？提請公決。"],["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79、"],["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70","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補助計畫"],["本年度預算：89,525千元","建議【V】刪減十分之一　【　】凍結"],["刪減理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安全衛生業務374,778千元，其中「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補助計晝」編列89,525千元，惟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故雇主本已負有讓職業災害勞工回原就業職場工作之義務；另其他僱用職災勞工之雇主，如所僱用之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符合失業達3個月、或失業達30日以上之年滿45歲至65歲、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等特定對象身分，則有僱用獎助措施相關規定之適用；此外，有關勞工就業之協助，相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已有多項協助措施，顯見本計畫訂定時未充分通盤考量，有政府施政疊床架屋情形，應重新檢討本計畫如何辦理，才能真正協助職災勞工。爰刪減該計畫預算數十分之一，以節省政府有限資源，是否得當？提請公決。"],["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80、"],["單位名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1-67","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43,483千元"],["建議【　】刪　千元　【V】凍結數：143,483千元"],["增刪理由：","本項業務共編列預算數143,483千元進行「勞動及安全衛生推動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就保）」與「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就保）」等二大項工作項目，但此二工作項目之資料應以能互通相容為重要考量，計畫項目說明中未見此考量，且工作項目繁雜，缺乏系統性整合與連結之設計，爰提案凍結此單位之預算數143,483千元之二分之一，待提出具體整合及規劃，向本委員會報告解經同意後再行解凍。是否得當？提請公決。"],["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81、"],["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外籍勞工管理計畫","【　】歲入─增列"],["【　】歲出─【　】減列：　【V】凍結：","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編列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就保）1億1,555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說明：","一、勞動安全衛生研究所為運用巨量資料技術，掌握勞動及安全衛生等核心議題，制定符合民眾期待之政策，且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結合新興智慧穿戴裝置互動科技，降低職災發生率。","二、惟本席本月（三月）初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勞動部時，針對中高齡再就業者，雇主未按規定提撥退休金問題，必須透果與健保勾稽方式來檢查，卻未包含在此巨量資料分析運用計畫之內。","三、爰提案將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編列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1億1,555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透過巨量資料庫來與健保勾稽查核做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82、"],["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71","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就保）─規劃整合性勞動市場資料庫等，預算數：70,723千元"],["建議【V】刪：30,000千元　【V】凍結數：40,723千元"],["增刪理由：","規劃整合性勞動市場資料庫，涉及跨部會長期合作機制，除需經過跨部會協商，尚須取得其他部會同意於法定職掌進行資料研究，工程浩大。鑒於國家財政困難，為撙節預算，避免資料庫最後因跨部會間無法達成共識而失去其預期之作用，爰提案刪除規劃整合性勞動市場資料庫105年度預算30,000千元，並凍結40,723千元，待勞動部研擬跨部會合作計畫，及取得其他相關部會同意勞動部於法定職掌進行資料研究之使用權，並向本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及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83、"],["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71","款　項　目　節"],["科目（工作計畫）名稱：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預算數：27,930千元"],["建議【v】刪：20,000千元【　】凍結數："],["刪除理由：","健康為勞動力決定之重要因素之一，肯認勞動部為保障國人健康，辦理智慧型職場健康科技，惟改善員工睡眠品質並非單靠研究企業員工睡眠品質就可做到，且實質效益不大。保障國人職場健康首重職場安全、衛生；避免國人因工作壓力過大，造成睡眠品質不良，更應從改善低薪、工時過長，推動友善職場及企業社會責任做起，基於國家財政困難，為避免造成資源浪費，爰提案刪除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就保）下辦理智慧型職場健康科技105年度預算20,000千元。"],["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84、"],["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P.71"],["科目（工作計畫）名稱：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V】凍結：五分之一"],["凍結理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編列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2,793萬元。經查：","其中，辦理智慧型職場健康科技─穿戴型智慧睡眠科技應用推廣計畫項下，健康產業的雲端智慧城市巨量資料平台開發、企業員工睡眠品質評估系統與人體活動感測偵測及睡眠生理訊號辨識技術、睡眠品質評估系統解決方案進行場域驗證、穿戴型智慧睡眠及身體活動工具之關聯研究，編列2,000萬元。","然相關計畫成效仍待相關研究成效提出，否則難以認定相關研究對於勞動及職業安全有全然正相關。","爰此，提案凍結該方案預算數五分之一即558萬6千元，待相關單位提出檢討與規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85、"],["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73"],["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本年度預算數：29,040千元"],["建議【v】刪減：2,000千元　　　　【V】凍結數：1/10"],["增刪/凍結理由：","105年度「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編列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29,040千元，用於宣導政府聘僱管理相關法令與政策，唯其傳播管道是透過電子媒體及委託製播中、外語廣播節目，如是要宣傳相關法令與政策，應對人力仲介公司與雇主加強宣導，並結合地方勞動局落實勞動檢查，即可大幅節省宣導費用，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2,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1/10，待勞動部提出檢討改進方案後，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楊　曜","86、"],["名稱：就業安定基金"],["【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73頁"],["科目名稱：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01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本年度預算數：29,040千元"],["建議刪除數：1,000千元","理由：經查，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雇主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勞動部編列高額預算，相關預算使用內容不明，課程規劃辦理不佳，效益值得商榷。為督促主管機關加緊規劃與宣導。建請減列1,000千元。"],["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87、"],["單位名稱：勞動部　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73"],["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01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本年度預算數：29,040千元"],["建議【　】刪減：　【V】凍結數：5,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104年10月7日已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明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前開聘前講習應於法令通過6個月後實施。","考量我國雇主與家庭類外勞間在語言、文化、宗教與生活習慣等有相當之差異，而雇主可能毫無與外籍人士相處之經驗，加上語言及文化隔閡，故持續發生聘僱上之糾紛，為使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之雇主有充分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相關法令規定，以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善盡雇主管理責任，以減少可能之違法行為，故實施雇主聘前講習已刻不容緩。","爰此，凍結5,000千元，待勞動部加速規劃及辦理雇主聘前講習事宜，並於正式實施雇主聘前講習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88、"],["單位名稱：勞動部　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74"],["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02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58,236千元"],["建議【V】刪減：2,000千元　【V】凍結數：12,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為鼓勵內政部及各治安機關配合積極查緝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及行蹤不明外勞，行政院業於104年7月7日核定內政部所報「核發獎勵金支給要點」，另勞動部業配合自104年起編列並核發相關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事宜，105年亦已編列新臺幣1,500萬元團體獎勵金。","惟查因部分國安單位未達移民署所訂立執行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案件之目標值，致104年度補助各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執行率僅達55.06%。","考量目前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為提升查處績效及預算執行率，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其餘凍結12,000千元，內政部移民署應督促各國安單位加強查緝，並提出改善及提升查緝成效之專案報告，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89、"],["名稱：就業安定基金"],["【V】歲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74頁"],["科目名稱：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02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58,236千元"],["建議刪除數：1,236千元","理由：經查，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案件，因部分查緝單位未達移民署訂立之目標值，故民國104年補助各單位查緝獎勵金執行率僅約百分之55。目前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為提升查緝效率及執行率，並督促主管機關加緊查緝，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建請減列1,236千元。"],["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90、"],["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預算書頁次：74"],["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案由：105年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2.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其說明提及「配合社會福利政策，積極發展國內長期照顧體系，將外籍看護工審核評估機制納入社政及衛政評估機制」，而衛生福利部亦宣示長照人力將以「本勞為主，外勞為輔」。然而迄今取得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者計11萬263人，至104年底實際從事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者計2萬3,286人，倘加計於醫療院所擔任看護工者，共計3萬5,286人，其中居家照顧服務員僅9,057人。相對於此，因勞動部一再放寬申請社福外籍勞工條件，致使社福外籍勞工人數逐年增加，104年底已達22萬4,356人，已成為長照體系主力，顯示相關評估機制未能發揮功效。爰提案凍結本項預算2,000萬元，待勞動部就引進社福外籍勞工對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就業衝擊、如何促進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就業率、如何保障社福外籍勞工勞動權益等，向本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91、"],["單位名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V歲出","□歲入"],["單位預算書頁次：74"],["科目名稱：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58,236千元"],["建議增刪數：凍結19,269千元","增刪理由"],["凍結理由："],["1.本項歲出預算包括：補助辦理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之預算38,537千元。","2.依據〈長期照顧量能計畫（104-107）核訂本〉內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透過「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之媒合成功率僅0.07%，至民105年預估媒合成功人數包括：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與國內居家照顧服務，僅112人，當年度總案件數為161,000件，績效極差。惟自民92年全國設立中心起，勞動部未有積極提升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檢討與作為。","3.爰凍結19,269千元。"],["解凍條件：","1.勞動部應立即研議：「提升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媒合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成功媒合率辦法」，並辦法內應包括：","A.加強我國正式失能照顧服務內容之宣導。","B.使用我國正式失能照顧服務項目之補助。","C.建立與照顧經理人面談之機制，以在聘僱外勞實施24小時照顧的決定之外，提供更適切的照顧建議。","2.提出具體計畫，並106年度開始實施，送交本委員會通過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92、"],["單位名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74"],["科目（分支計畫&用途）名稱：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03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本年度預算數：135,299千元"],["建議【V】刪減：5,000千元　【V】凍結數：20,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外界多有反映仲介公司所聘僱之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不足，無法因應及提供雇主及外籍勞工溝通、翻譯之需求，使勞雇關係磨合期拉長，且衍生許多勞資爭議，則勞動部應就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比例予以調整，以回應社會期待，符合實際需求。","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5,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0千元，待勞動部檢討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比例，並提出合理調整方案之具體措施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93、"],["名稱：就業安定基金"],["【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74頁"],["科目名稱：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03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本年度預算數：135,299千元　建議刪除數：500千元","理由：經查，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03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辦理跨國勞動力政策研擬3,116千元。常年編列高額委外研究經費，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說明。為督促主管機關提升效益，並撙節預算。建請減列500千元。"],["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94、"],["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外籍勞工管理計畫","【　】歲入─增列"],["【　】歲出─【　】減列：　【V】凍結："],["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計畫項下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事項等相關業務1億3,529萬9千元。凍結3,529萬9千元。","說明：","一、我國目前已洽定且開放引進之外勞來源國為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及蒙古等6國，103年底各國勞工在臺人數占外勞總人數之比率各為印尼41.60%、越南27.31%、菲律賓20.22%及泰國10.87%，馬來西亞及蒙古等國家因人數甚少，未及1%，亦即外勞來源國集中於4個國家，再以社福外勞之來源國觀之，更有約8成來自於印尼，集中度更高。","二、在勞動人口流動逐漸國際化及自由化之趨勢下，各國輸出之勞動力，已是亟需勞動人力挹注國家爭取之人力資源，復以東南亞之各勞力輸出國經濟逐漸發展，其國內勞動力市場需求與日俱增，勞力輸出政策隨時可能調整，然我國外勞多集中於少數國籍，社福外勞更有約8成為印尼籍，且印尼政府對外表示擬自2017年起停止輸出家事類勞工，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傳聞，為免日後因單一國家政策變更，即造成人力缺口，實有多元化外勞來源國之迫切需要。","三、爰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計畫項下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事項等相關業務1億3,529萬9千元。凍結3,529萬9千元。請勞動部加強向更多元國家招攬社福外勞並提出方案，以免單一國家停止輸出後，造成本國勞力缺口。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95、"],["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41、p68"],["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提升勞工福祉計畫─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本年度預算數：8,211千元"],["建議【V】刪減：1,000千元　【V】凍結數：1/10"],["增刪/凍結理由：","105年度「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8,211千元，較上年度7,904千元增加307千元，為提升勞工福祉，推廣輔導工作與生活平衡資訊、勞工福利權利資訊等相關業務，長期以來政府皆透過媒體及印製文宣品等方式，然至今仍有許多勞工不知自身權益與福利，像是加班、補休、特休以及部分工時勞工權益等事項，相關單位應檢討宣傳方式，落實宣傳效益，而非一再編列預算卻缺乏效益評估，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1,000千元，其餘凍結1/10，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檢討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楊　曜","96、"],["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74"],["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提升勞工福祉計畫─勞動福祉退休業務"],["本年度預算數：1,071,730千元"],["建議【　】增刪【○】凍結數：60,000千元","凍結理由：有鑑於事業單位關廠歇業時，勞工因雇主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影響勞工日後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動部自102年起編列預算，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核人力，督促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提撥、足額提繳及領回，並提供法令諮詢與勞資爭議協處等相關服務。惟上開計畫推動至105年1月底止，仍有三成事業單位未提撥足額退休準備金，共計1,900億元未依法存入專戶，占應補足準備金專戶總額48%，影響全國符合舊制退休勞工共33萬人。爰此，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6千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提出更務實可行之追繳計畫，嚴格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查核工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97、"],["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P.79"],["科目（工作計畫）名稱：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V】凍結：五分之一","凍結理由：105年度「提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關係業務」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勞資爭議3,000萬元、協助弱勢勞工爭取權益，落實大量解僱勞工訴訟補助計畫659萬元及補助直轄市及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大量解僱預警通報查訪機制計畫300萬元。","然為預防企業發生大量解僱，導致可能之勞資爭議及後續勞工權益受損，應加強督促地方主管機關發現企業發生薪資遲發、拖欠勞健保費，或經媒體報導經營狀況欠佳等可能發生大量解僱之徵兆，即可委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陪同查訪，採取各項勞資協商等預防性措施，以保障勞工權益。","爰此，提案凍結該方案預算數五分之一即600萬元，待相關單位提出檢討與規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98、"],["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80,1-74、76"],["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提升勞工福祉計畫─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案由：105年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1,198萬元。經查，勞動部於104年12月9日公告施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其中第二十三條修正有關紀念日規定，致使勞工減少7天假日，影響勞工權益甚鉅，且所謂週休二日並未完成法制化，遭外界質疑「假減工時真扣假」。如今又提出彈性工時方案，恐進一步惡化勞工之勞動條件。爰提案減列100萬元，並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恢復勞工7天假，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99、"],["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44-45"],["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提升勞工福祉計畫"],["本年度預算數：10億7,173萬元"],["建議【　】刪除數：　　　【■】凍結數：119萬8千元","凍結理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總計編列1,198萬元，用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滿意度調查』計畫」、「推動工作時間彈性化措施」、「『落實就業平等法治相關措施工作』計畫」、「『促進職場工作平等相關措施』計畫」。","據了解，目前，勞動部推動性別工作平等，主要針對中華民國本國籍工作者。而按「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承辦移工庇護業務）陳情，雖然在2002年，我國已取消移工懷孕須遭遣返規定，然而在該會實際接觸案例中，絕大多數移工一旦懷孕，仍因怕失去工作而選擇墮胎。在移工身上，《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母性保護相關規範實形同具文。今年3月21日，本席於立院社福衛環委員會，質詢勞動部是否掌握歷年，外籍移工施休產假、陪產假、育嬰假情形，該部亦表示無有相關統計。顯見勞動部在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時，並未將大量在台移工納入考慮，有違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第26號一般性建議中，女性移工母性保護之相關原則。","爰此，為督促勞動部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時，將廣大在台移工納入考慮，擬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十分之一（119萬8千元），俟經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吳焜裕","100、"],["單位名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V歲出","□歲入"],["單位預算書頁次：80"],["科目名稱：推動工作時間彈性化措施（就保）"],["本年度預算數：2,380千元"],["建議增刪數：凍結1,190千元","增刪理由"],["凍結理由：","1.《就業服務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全國性就業市場之提供。」。於業務執行上係不宜厚此薄彼，獨漏社會福利事業之需求。","2.查今老人、身心障礙、兒童與少年、婦女等公辦、公設民營之社會福利機構，多有因違反《勞動基準法》而受裁罰的案例。具機構管理人表示：其遭受裁罰的理由，多數因工作時間缺乏彈性以致於排班的問題上，不慎觸法。","3.爰凍結1,190千元。"],["解凍條件：","勞動部即應研議將社會福利團體、受照顧者團體、機構內從事工作之醫護人員、社工人員、與其他非醫護、非社工證照人員，列入本計畫之邀請對象，並為本年度預算執行之要點，送交本委員會通過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101、主決議"],["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就業安定基金》下「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105年度預算編列8億2,532萬元，以解決青年學用落差，強化青年就業能力。雖勞動部近年來持續辦理協助青年就業之相關計畫，103年度執行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各子計畫之實際參與訓練人數均高於預期人數，訓後就業率約介於75%至98.75%之間，惟103年度及104年度15~24歲年齡層失業率分別為12.63%及12.05%，主計總處在105.3.22日公布2月份失業率，15至24歲年齡層失業率雖稍有下降，仍高達11.89%，其中大學及以上程度者失業率為4.90%，高居所有學歷之冠，顯見勞動部協助青年就業之相關計畫未能有效解決青年學用落差問題，實有檢討及改善之必要。鑒於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爰建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102、主決議"],["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觀察歷年調查結果，原住民失業率由98年9月的8.85%至103年6月的4.02%，而104年6月首次低於4%降為3.98%，104年9月後上升至4.27%。同期間一般民眾失業率由98年9月的6.04%逐漸下降至104年6月的3.71%，104年9月則上升為3.89%，雖原住民失業率與一般民眾失業率，有同樣上升下降趨勢，但原住民失業率長期皆比一般民眾失業率高，顯示原住民對於環境經濟因素的變化相當敏感，而大環境的經濟波動對於原住民勞動力影響，則更甚於一般民眾。","原住民勤勞、吃苦的優點經常受雇主肯定，但失業率卻長期高於一般民眾失業率，除應積極開發適性職類、以及開拓原鄉就業機會外，因多數原住民旅外於都會區工作，應就「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研擬提高原住民失業者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並規劃提高針對業主僱用原住民之僱用獎助津貼，以利協助原住民失業者維持生活與迅速就業。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103、主決議","科目名稱：辦理與外籍勞工來源國業務聯繫等相關事項，P75","我國開放引進《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藍領外國人，亦即：外勞。帷外勞在於入境之前普遍有遭受母國仲介、牛頭收受高額仲介費之問題，尤其以越南、印尼最為嚴重。","以越南勞工而言，來台須繳納1,800-2,200美金不等之仲介或牛頭費給當仲介，而越南地區除了胡志明市、河內等大城市之外，大部分的地區平均月收入僅約計100元美金，相當貧困。所以，在來台之前若不向母國銀行借貸，便無法支付這筆仲介費。這意味著在外勞入境我國之前便已經負債。","而這筆負債，其實相當程度影響我國勞雇關係的聘僱穩定度。倘若外勞在事業單位內得不到合理的薪資；或因為工廠訂單不足沒有加班機會，每月只能領到底薪；或者在期滿三年之前，因為未能賺取滿意的收入。便很容易發生「刻意的」勞資爭議、或是鋌而走險成為行方不明外勞，在我國境內打黑工。","自81年開放引進外勞開始，這個問題自始存在，然我國政府至今未能有任何措施對輸出國母國政府表示抗議，更沒有要求輸出國確保其勞動力輸出之前免於被剝削的具體措施。並持續引進，未能有效的抵制該等遭受剝削的人力。","據此本案爰就勞動部未能積極面對外勞遭受母國仲介剝削問題，未有任何積極改善的措施，表示譴責。並要求勞動部應立即針對這個問題提出方案，以避免我國持續引進遭受剝削的勞動力，並促進我國聘僱關係之穩定。"],["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104、主決議","科目名稱：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P58","勞動部頒布〈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並據以針對失業勞工提供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工作津貼等獎助措施，其經費來自「就業保險基金」。以及〈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據以發放失業勞工就業獎助金，以鼓勵其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即：3K三班之工作，經費來自「就業安定基金」。此為就受雇者的補貼。","本年度（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之規劃僅動支就業安定基金199,595千元，未有就業保險基金之規劃，亦即：本年度僅針對願意從事3K三班之失業勞工發放就業獎助金。並規劃之受益者人數僅有1,422人；據統計民國104年我國失業人口平均達44萬人，就104年度該項津貼之發放狀況，亦僅近2,000人，可見本政策效力恐不彰顯。並依據104年度的經驗，因引用〈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以延伸至照顧機構之適用，雖以同具外籍勞工聘僱資格以為3K三班產業與照顧機構之共同性，卻有將照顧機構標籤化為3K三班產業的疑慮，連帶恐影響民眾從事照顧工作的意願。","照顧工作不是3K三班產業，而是代表台灣未來的新興產業，叫做：長照產業。","之於《就業服務法》第廿一條及第廿四條規範政府促進就業特別是促進弱勢者就業之責，勞動部切應檢討本項政策措施施行不彰之由，並以尋求積極之政策措施為宜。","本案爰就勞動部未能積極促進失業者就業，以及將照顧機構標籤化為3K三班產業予以譴責。並要求勞動部擴大辦理失業者促進就業之政策，並避免繼續將照顧機構標籤化為3K三班產業，以免影響國民從事照顧工作之意願。"],["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105、"],["主旨：","一、長期以來，我國勞動相關法規之執法業務，所遇到的最大實務困難之一，一直是勞動檢查員人數不足。去年（2015），台北市勞動局訂定《臺北市政府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讓工會等公民團體或個人，以從業人員專家的身分，共同參與相關行業的勞動檢查，獲致相當成效。參考北市勞動局做法，勞動部亦於同年12月15日訂定《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邀請專家學者陪同作業處理原則》。","二、綜上，為提升勞檢業務效率、品質，本席要求，勞動部105年度執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實施計畫」時，應將申請補助之地方主管機關是否依據《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邀請專家學者陪同作業處理原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陪同進行勞檢，納入審核考量。"],["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洪慈庸","106、主決議"],["基金名稱：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預算書頁次：27"],["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用人費用─獎金","105年勞工退休基金（舊制）用人費用項下編列獎金1,199萬3千元，係按「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編列之績效及考核獎金。經查目前舊制勞退基金係委託台灣銀行代辦，其相關費用均由勞退基金支應，然而績效及考核獎金之核發標準、計算方式皆與台灣銀行員工相同，與基金之績效無關。本院審查99年度舊制勞退基金預算案曾決議應速檢討合理之代辦績效獎金制度，然而至今獎金制度仍未改變。爰要求勞動部儘速依前揭本院決議意旨，確實檢討舊制勞退基金合理之代辦績效獎金制度，並納為106年度相關預算編列依據，以利提升基金操作績效。"],["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107、主決議"],["單位、基金名稱：勞工退休基金（舊制）","舊制勞退基金105年度「手續費費用─用人費用─獎金」科目，按「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編列績效及考核獎金1,199萬3千元。","惟辦理舊制勞退基金業務之臺灣銀行員工，其各年績效獎金之核發標準、計算方式皆與臺灣銀行員工相同，與基金操作績效無直接相關，難以發揮激勵效果，有效提升基金運用效益。爰請確實檢討舊制勞退基金合理之代辦績效獎金制度，以強化投資人員對基金投資績效之獎勵效果。"],["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108、"],["單位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1~6"],["科目（工作計畫）名稱：新制勞工退休基金105年度資產配置暨投資運用計畫","國外債務證券、國外權益證券、國外另類投資"],["本年度預算數：844,071,000千元"],["建議【　】增刪　【V】凍結數：十分之一"],["增刪理由：","勞退基金投資係屬政府運用勞工個人專戶之退休金為投資行為，應秉持社會責任型投資為精神，結合企業傳統的投資價值和社會、人權、環保、勞動權益等標準，以人本為出發點，此類基金不應投資危害人體健康的菸酒公司、非法童工、軍火、賭博、色情或破壞自然環境生態的公司（泛稱邪惡基金），而應重視人權、促進勞動權益以及減少耗損地球資源等企業，並列為主要的投資標的。然遍查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卻不見禁止邪惡基金之相關規定，雖有社會企業責任之原則，然所運用之指標，和社會企業責任之關聯性低。再者，目前並無揭露投資標的之規定，不利於立法院及人民進行監督。爰此，凍結新制勞工退休基金105年度資產配置暨投資運用計畫的預算10%，俟主管機關通過「禁止投資邪惡基金之規定」、「符合社會責任型投資精神之具體投資指標」及「違反上述規定之法律效果」，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鍾孔炤　　余宛如　　林靜儀","109、主決議"],["單位、基金名稱：勞工退休基金（新制）","新制勞工退休基金手續費─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費於104年即編列3,715千元，又於105年編列3,836千元，針對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所需費用編列過高，建請於業務辦理執行時檢討過去實際執行之成效，評估是否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在必要之資訊系統及設備範籌內節約使用，並需提供相關明細內容，避免有編列浮濫之虞。"],["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110、"],["單位、基金名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預算"],["【○】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22"],["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業務費用"],["本年度預算數：39,146千元","建議【　】增刪　【○】凍結3,000千元","凍結理由：鑑於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於民國104年修正通過，將積欠工資墊償範圍擴大至雇主因歇業、清算或破產所積欠勞工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以緩解失業衝擊，確保勞工所得安全。然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事業單位家數，自民國100年度起，每年均維持逾2萬家，至今未明顯降低，足見該基金催收情形未盡理想。爰此，凍結「業務費用」預算3百萬元，待勞動部加強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催收作業，並訂定三年計畫期程，逐年明訂減少未提繳該基金事業單位家數之目標值，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主席：我們先從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開始審查。","現在處理第1案。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黃局長說明。","黃局長肇熙：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洪委員的指教，關於不動產投資，我們一定是用最嚴謹及最審慎的態度來處理，上午我們也徵得洪委員同意，本案就併同第2案也就是召委的提案一起處理，改為凍結二分之一，待我們提出檢討報告，獲得貴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主席：你同意我的提案，我一時之間傻了眼，因為你這麼乾脆，同意我們凍結該預算的二分之一，可是我們的問題是這50億的編列到底有沒有進行不動產投資？目前是沒有嗎？"],["黃局長肇熙：都沒有。","主席：為何這麼多年來你們自己所擬訂的計畫都沒有投資？是找不到標的物？還是認為現在是泡沫最高峰，所以不宜投資？抑或是歷年來都沒有投資？","黃局長肇熙：以這個不動產投資方案為例，我們在去年2月就編列預算，這已經是1年前的事，我們不能預知1年後的市場狀況是如何，所以先編列一個不動產計畫的投資，等到委員會同意，我們也找到標的時，會循程序送到勞動基金監理會，獲得同意後再報到勞動部，得到勞動部同意後，我們才會做投資。","主席：現在我們最不放心的是因為這個錢是勞工的錢，基金投資應該分散風險，要多元化的投資，可是目前的經濟不論在不動產、股市或債市方面，不動產與股市是已經到達泡沫化的最高峰，債市的外國債市部分也出現許多莫名其妙的狀況，譬如同時有貨幣寬鬆的國家，也有貨幣緊縮的國家，還有實施負利率的，在此一狀況下，債市還可以投資嗎？除了債市、股市、不動產之外，我們要如何分散更多風險？你們現在編列的這個計畫，在不動產部分，希望你們要審慎。","另外就是制度面的問題。抱歉！我們現在就繼續處理第2案，因為這是本人的提案。你們的決策過程雖然會送監理委員會監理，可是對於立法院空白授權給你們在一定額度內自行投資，你們沒有擬具投資計畫，也沒有進行盈虧估計，預算書裡就看到你們匡列了一筆50億的預算，等到可投資時就要去投資，我們不禁想到：立法院空白授權給你們，這樣好嗎？就是50億，什麼都不用說，通過後你們就自行找標的物，送監理會審議通過就去做了，這個空白授權會不會太空白了？我們有時候是會有這種疑慮。","黃局長肇熙：重點就是剛才委員所說的，市場是在波動中，我們會考量現在是不是高點。104年度的那筆預算之所以沒有執行，就是因為我們認為那時是高檔，而且找不到好的標的，所以沒有執行。"],["主席：5年前你們是匡列多少錢？","黃局長肇熙：都沒有匡列，就是從104年才開始。","主席：5年前或者2009年搞不好是一個最好的時機，當時是低點，你們都沒有匡列，為什麼在泡沫化風險最大的時候，從去年開始才要匡列？","黃局長肇熙：在基金運用局合併運用之前，勞保局就編列了104年度的50億預算，當時認為希望廣場那塊地運用起來，將來的獲益還不錯，所以……"],["主席：希望廣場是哪一塊？","黃局長肇熙：就是在八德路的希望廣場，設定了地上權，現在有60幾億的收益。","主席：所以你們已經有一個心儀的標的。因為以前都沒有匡列這筆預算，現在既然你們有心儀的、可能的標的在那裡，你們就應該要跟立法院說明，所以我才說我們怎麼可以在什麼都不知道的狀況下，連投資計畫、盈虧估計或有無任何心儀標的都不知道，就直接授權給你們？","黃局長肇熙：希望廣場是勞保基金本來就擁有的不動產，那一塊地在我們跟財政部討論之後，設定地上權，我們覺得不動產的投資可以適當獲益，而且全球大型退休基金都有不動產的部位……"],["主席：所以你們匡定一個投資標的了。","黃局長肇熙：希望廣場是既成的勞保基金的不動產，我們認為以這樣一個模式來看，它的獲利是可以期待的。"],["主席：那一塊地是因為上面是你們公家在使用。","黃局長肇熙：對，我們是標售地上權。","主席：租房子給公家單位的收益是固定的，而且很穩定，但是投資不動產的話，如果不是上面有公家單位租你們的不動產，以投資的概念，那塊土地的價格是隨著市場在浮動的，而我們都知道，現在不動產市場是在走跌。","黃局長肇熙：那塊地已經有一個壽險公司標走了，設定地上權，他們將來會蓋一個商辦大樓。","主席：我的意思是未來你們應該更具體的就相關投資規劃與方向進行盈虧評估或是風險評估，搞不好盈虧評估還不如風險評估來得重要，因為現在整個房地產是往下走的趨勢，你們在編列預算時更應該就風險評估檢附詳細資料給委員參考。關於凍結二分之一，本席是可以同意，請問各位，針對第1案與第2案合併處理，凍結二分之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凍結二分之一。","現在處理第3案，本案是要減列883萬元，請提案的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不用說明，已經溝通過了。","主席：既然已經溝通過，本案就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處理第4案的主決議，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處理第5案的主決議，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說明。"],["王司長原偉：主席、各位委員。本案最後面「勞保局應會同教育部……」一句中的「勞保局」應改為「勞動部」。","主席：將「勞保局」改為「勞動部」，本案就照以上文字修正通過。","現在處理第6案的主決議，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審查就業安定基金的部分，第7案與第8案同樣都是收入部分，就併案處理。","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蔡副署長說明。","蔡副署長孟良：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對就安基金的提案，第7案洪委員慈庸針對外勞申審是否過於寬鬆及雇主在僱用前會不會優先保障本勞提出質疑，我們特別要說明的是現在都有相關法令機制，所有申請資格條件及核備都有一定規範。第8案林委員靜儀針對外勞人數持續增加，能否在外勞總量加以管控，以及「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減列的情況，要我們做檢討；我們也同意在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說明。我們就這兩案與委員做過初步溝通，因為就安費的收入是按照實際人數編列，如果減列過度，收支上會有相當大的差異，所以我們建議金額方面改為減列5億元，兩案就併案處理。","主席：你們要提出什麼報告？報告內容為何？對我們而言，外勞問題有兩個：一個是依照法律規定，你們必須提出警戒指標，依據警戒指標訂出總量管制；一個是外勞的補充原則，也就是在沒有訂出警戒指標前，要補充到什麼時候。你們現在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是要報告什麼內容？","蔡副署長孟良：關於警戒指標的規範，我們已經在進行，依照上次委員的垂詢正在研議，之後會提出來。","主席：從去年到現在已經1年，你們還在研議，我想到了明年你們還是在研議，提不出警戒指標，老實說，這是違反法律的錯誤行政。","蔡副署長孟良：我們上次承諾在3月底前提出，這個我們會在報告裡呈現。至於促進就業，我們會就委員關心的部分加強說明。"],["主席：現在促進就業都是靠安定基金耶！"],["蔡副署長孟良：就安基金的法定用途就是希望協助國內勞工就業。","主席：結果臺灣勞工促進就業的預算都來自於外勞，他們先排擠了你的工作，等到你失業然後再給你補助。所以第7案及第8案就減列5億，一個月內提出外勞管控員額及促進本國就業計畫的相關報告，送到本委員會。"],["林委員靜儀：（在席位上）要不要改為決議案？","主席：後面的部分是否要再增加一個決議案？你們寫一下，將決議送到議事組這裡來。"],["蔡副署長孟良：原提案裡面就有要求一個月內提出報告的文字。","主席：好，那就不用提出主決議了。第7案與第8案就照林靜儀委員版本，但是將刪減數字改為減列5億元後修正通過。","現在處理第9案，提案的蔣萬安委員不在場，本案先保留，暫不予處理。","繼續處理第10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蔡副署長說明。","蔡副署長孟良：主席、各位委員。洪委員很關心我們對非典人力的運用，認為應該加強管控，並希望儘量減少。我們在100年的非典人力有將近1,800人，這幾年按照大院決議，104年已經降到900人，人數是持續在精簡中。關於促進國民就業的相關服務費，其實都是用在勞工身上，我們也跟委員事先溝通過，建議將刪減金額改為1,000萬元，凍結部分改為1億元，刪減部分希望能讓我們科目自行調整。","主席：本案改為凍結1億元，減列1,000萬元，減列的科目自行調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接下來處理第11案、第12案及第13案，因為這3案都是有關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蔡副署長說明。","蔡副署長孟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所有的出國費用都是依照大院指示，大部分都是因應在就業安定基金，尤其是外勞雙邊會議的出國費用，另外就是一些國際技能競賽的相關費用。在經費撙節方面，105年我們已經自行撙節，較104年減列了400萬元，這部分經過與3位委員溝通後，他們也同意3案併案刪減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主席：第11案、12案、13案等3案照以上意見通過，減列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處理第14案。","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蔡副署長說明。","蔡副署長孟良：主席、各位委員。黃委員對於我們的廣告費，希望我們儘量透過記者會宣導，其實這部分相關的政府資源我們都已經妥善運用，這些費用主要是用於分署，因為必須回應地方的需要，進行在地的宣導，而且我們105年的經費也比104年減少了290萬元，所以這筆預算我們建議刪減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主席：本案預算減列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處理第15案、第16案及第17案。","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蔡副署長說明。","蔡副署長孟良：主席、各位委員。第15案黃委員是希望所有經費儘量撙節，經過我們初步與黃委員溝通，黃委員同意刪減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6案王委員希望未來就業安定基金投入長照就業促進、居服單位辦訓的經費能夠增加，我們已經在規劃和檢討當中；第17案林委員對於促進中高齡者、婦女就業，希望我們檢討改進，事實上去年行政院特別要求我們加強辦理，去年中高齡者就業達到10萬8,000人，婦女就業也達到1萬8,000人，人數還持續在增加。所以，我們建議第15案刪減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6案和第17案凍結5,000萬元。","主席：我不曉得王委員的意見如何，但是以140億的規模來看，凍結5,000萬元和凍結1億元差別不大，所以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另外我堅持凍結1億元，而且要向立法院提出改善計畫，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處理第18案。","請李委員彥秀發言。","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職前訓練的部分，可否先請勞動部說明一下去年度的實施狀況？"],["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蔡副署長說明。"],["蔡副署長孟良：主席、各位委員。104年我們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的訓練大概完成了2萬7,000人的訓練。","李委員彥秀：但是你們所開的訓練班就業率都不到一成，你們開的是什麼班啊？","蔡副署長孟良：平均就業率大概達到70%，委員提到的可能是少數班別就業率特別低，據我們目前的了解，大概是照護服務員的訓練，這部分我們也跟衛福部協商，看如何加強未來訓後的就業，後續我們也有一些相關的檢討措施要進行。","李委員彥秀：你現在講的就只有照護員的部分，我待會就會回過頭來去追，我們那天辦了公聽會之後，我們現在知道，平均一個照護員在醫院每天要2,000元，你們說最低薪資兩萬多元，我不知道兩萬多塊錢要去哪裡找人，未來就安基金到底要編列多少預算去補貼人力照護？針對就業率最低的前十個訓練班次，據你們提供給我的資料顯示，這些班次就業率不到一成，未來你們如何去調整？可是你現在提到的只有人力照護這個班，我說的並不是只有人力照護這一塊。","蔡副署長孟良：上禮拜委員特別希望我們在一個月內檢討照護員後續的就業促進，我們也承諾在一個月內辦理。另外，剛剛提到某些訓練班別的就業率特別低，這部分我們現在要求至少要有45%的就業率，未來我們在開班的時候也會特別加以重視，對於就業率比較有問題的班別，都會加強改善。","李委員彥秀：剛才主席說刪減5,000萬元和刪減1億元也沒什麼差別，因此我還是堅持減列4,500萬元，沒刪到1億元也算客氣了。","主席：李委員，剛才是凍結1億元。"],["蔡副署長孟良：這些確實都是我們要協助失業勞工職前訓練的經費。","李委員彥秀：上禮拜我們在這邊進行詢答，我希望就安基金能夠針對人力照護編列預算，我不知道今年預算有沒有把這個quota留下來。"],["蔡副署長孟良：在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方面其實都有相關預算的編列。"],["李委員彥秀：就安基金補助？","蔡副署長孟良：對，職業訓練其實對於辦訓尤其照服員的訓練，都編列了相關的費用。","李委員彥秀：本席提議先凍結，我等你們說明之後再處理。","蔡副署長孟良：關於這個案子委員能不能同意這個項目凍結2,000萬元，我們來檢討？"],["李委員彥秀：（在席位上）凍結4,500萬元和凍結2,000萬元有什麼不一樣？他們一樣都要再來一次啊！","主席：一共是8億多元，凍結4,000萬元，應該也差不多。不過，這其中有一個荒謬之處，就是我們靠著外勞進來繳交就業安定基金，以外勞作為我們長照的主力，然後再拿就業安定基金去訓練照服員，用外勞繳交的錢發展長照這個產業，其實當中的矛盾和荒謬是這個社會的怪現象，政府沒有錢訓練照服員，是用外勞繳交的就業安定基金來訓練，所以我說我們這個國家的確有很多現象滿荒謬的。","第18案預算凍結4,588萬元。","處理第19案。","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蔡副署長說明。","蔡副署長孟良：主席、各位委員。黃委員對於綜規底下的政策規劃業務有非常多的關切，我們也會持續加強，有關經費方面，刪減100萬元。"],["主席：第19案照案通過。","處理第20案。","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蔡副署長說明。","蔡副署長孟良：主席、各位委員。本案黃委員同意凍結二十分之一，另作主決議案。","主席：本案凍結二十分之一，另提主決議案。","處理第21案及第22案。","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蔡副署長說明。","蔡副署長孟良：主席、各位委員。第21案及第22案經與楊委員溝通，楊委員同意刪減50萬5,000元，科目自行調整。"],["主席：第21案及第22案併案照楊委員的提案通過。","處理第23案，提案人王委員不在場，暫不予處理。","處理第24案、第25案、第26案、第27案、第28案及第29案。","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蔡副署長說明。","蔡副署長孟良：主席、各位委員。第24案到第29案也已經和相關委員溝通，部分委員同意凍結二十分之一的經費，委員是否同意這幾案併案凍結二十分之一？","主席：第24案至第29案，所有的委員都一致同意凍結二十分之一嗎？我看是沒有，現在委員提案有提議凍結四分之一，還有要求凍結十分之一的提案。"],["蔡副署長孟良：是不是請委員同意凍結十分之一？"],["主席：第24案至第29案併案處理。","楊委員曜：要併案處理，你們可以凍結多少？"],["蔡副署長孟良：建議是凍結十分之一。","楊委員曜：凍結十分之一，再減列200萬，對不對？","蔡副署長孟良：好，我們尊重委員。","主席：凍結十分之一，再減列200萬。其他委員同意嗎？黃委員是要減列3,000萬，然後凍結十分之一。"],["陳委員瑩：都沒有人跟我們談。","主席：乾脆這樣子，第24案至第29案待會兒再處理，你們先行溝通一下好不好？","蔡副署長孟良：好，謝謝。","主席：繼續處理第30案。請問提案人蔣委員在嗎？蔣委員既不在場，本案暫緩處理。","接下來第31案、第32案、第33案併案處理。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部分，你們都還沒有溝通嗎？","蔡副署長孟良：這個案子也跟洪委員溝通過，洪委員大概也同意針對……"],["主席：有3位委員。","蔡副署長孟良：跟蔣委員有溝通過。陳委員方面，因為在時間上的緣故可能還沒有在會前做溝通。第31案、第32案、第33案我們建議就是凍結2,000萬。"],["主席：現在有溝通過的部分大家都同意嘛？但是跟陳委員沒有溝通……","陳委員宜民，第32案你要待會兒再繼續處理，給他們時間進行溝通，還是你現在可以決定？他現在提出凍結2,000萬的建議。","第31案、第32案、第33案，也再讓陳委員跟行政部門溝通一下，畢竟青年失業率滿高的是沒有錯，可是失業的上游可能是來自經濟部門，我們這個下游部門能做的當然要盡量去做。","先處理第34案、第35案、第36案，提案委員有沒有要做說明？","李委員彥秀：針對第34案「明師高徒」的這個案子，在網路上，包括之前我們在臺北市的時候常聽到年輕人打電話進來投訴，以實施訓練之名，最後卻讓青年在受訓的時候變成廉價勞工。請你稍微說明一下，在法規部分未來如何去避免？","蔡副署長孟良：在我們原來的「明師高徒」計畫，確實對於他們的訓練以及訓練以外時間的工作，大概在規範上不是很明確，也因為發生了上次的事件，針對原來的計畫，我們目前正在修正相關的內容。未來我們會針對他們的訓練以及訓練以外時間的部分做一個適度合理的規範，同時，對其訓練計畫未來也有相關審查機制，後續也加入訪視。","李委員彥秀：因為這其中有很多都是行訓練之名，付給他們的錢還沒有達到最低薪資，這種狀況其實常常會發生。我對於預算沒有意見，但是希望暫時凍結，先請你們就法規面說明應該怎樣去預防，才不會讓這種事情再發生，所以對於這筆預算，我的建議是先全數凍結。","主席：全數凍結是有道理的，一個行政部門怎麼可以率先在一個依法無據的狀況下訂出這種計畫？是因為沒有法律規範，反而假藉訓練之名去剝削別人！依照建教合作的辦法也有相關規定，連一個建教生去做學徒，他都必須受到最低勞動條件的保障了，勞動部怎麼可以訂出這樣的計畫？這樣不行的！","蔡副署長孟良：委員關心的這些問題，我們正在做一個檢討跟修正。如果現在全數凍結，目前有700多個學員正在參與計畫，他們可能馬上會面臨到問題，原來我們給予的相關訓練津貼就會中斷。是不是懇請委員能夠減少凍結數？","林委員靜儀：第35案也一樣是關於這件事情，就像剛剛主席所裁示的，計畫的對象到底是適用勞基法，還是他們只是一個學習的角色，如果你們連這個都還搞不清楚，就這樣實施下去，這筆錢我們怎麼會這樣發啊！","蔡副署長孟良：這個案子非常清楚，他是職業訓練法裡面的一個訓練學員，所有訓練中的權利義務，跟目前我們自辦或委外訓練的情況是完全一致的，他們是適用職業訓練法。"],["林委員靜儀：這個是適用職業訓練法嗎？"],["蔡副署長孟良：對。"],["林委員靜儀：你確定他們是適用職業訓練法？","蔡副署長孟良：對，確定他們是適用職業訓練法的規範。","林委員靜儀：如果他們在受訓或學習的過程中，超過法定工時或受傷，保險的部分是用哪個東西來處理？","蔡副署長孟良：基本上，如果在訓練期間，我們原來的計畫裡面就有相關規範，有一些「訓」字保的保障。如果是在訓練以外時間的工作，那就回到勞基法，他們本來就受到相關勞動法令的規範。"],["林委員靜儀：一天裡面訓練的時間是多長？","蔡副署長孟良：目前我們並沒有一個最長的規範，這也是這個案子的問題。","林委員靜儀：你們沒有規範，那你還跟我說超過的部分適用勞基法！沒有規範的話，怎麼會有超過的問題？","蔡副署長孟良：因為我們原來有訓練計畫，訓練計畫以外的時間如果賦予他們工作，這個部分可能要訪視……","林委員靜儀：訓練計畫最好是要有一個明確的訓練時間，超過的……","蔡副署長孟良：對，就是有明確……","林委員靜儀：所以那個訓練計畫是整個訓練過程的，不是每一天多少……","蔡副署長孟良：對，全部的訓練……","林委員靜儀：那超過的部分就不要合作了，不就省了嗎？就不用勞基法了嘛！","蔡副署長孟良：我們也認為這部分有檢討跟加強管理的必要，所以目前正在修正相關計畫。","林委員靜儀：就像剛剛主席講的，這個案子我也比較主張凍結，但就像你講的，現在大概還有700個像這樣子的人，他們完成受訓的時間是什麼時候？"],["蔡副署長孟良：按照其訓練計畫都陸陸續續的。"],["林委員靜儀：我也想要幫你們想退場機制啦！"],["蔡副署長孟良：在其訓練期間是按月核發訓練津貼。","林委員靜儀：就我得到的資料，其實你們沒有按月給，都會晚一點給耶！我就是問，你們現在手頭上的這700個人最後是到什麼時候完成訓練？"],["蔡副署長孟良：陸陸續續……"],["林委員靜儀：陸陸續續是什麼答案啊！","林組長仁昭：「明師出高徒」計畫是隨時在媒合師父跟徒弟，所以結訓時間也是持續在進行的，持續在開訓、結訓，一直在持續中。以目前來講，700多個學生是在訓中，之後陸陸續續還有媒合……","林委員靜儀：我們現在要凍結掉，就是不要讓你們陸陸續續地做了嘛！","林組長仁昭：但如果所有的部分都凍結的話，這700對師父跟徒弟……","林委員靜儀：我現在要保障的是那700對嘛！你們要有一個明確的數字跟時間給我們，讓我們先保障他們啊！","主席：我具體建議，現在媒合成功已經在訓練的，訓練結束就告一段落，直到你們的法規修訂到符合相關的勞動法規標準，亦即相關法規可以明確的將這些訓練跟勞動做對等的規範之前，其餘的都不宜再媒合，所以預算全數凍結，除了現在正在進行的，在今天以前已經媒合成功並且在訓練的可以動支以外，其餘的皆不得再動支，這樣可不可以？","蔡副署長孟良：好，我們尊重委員。","主席：部長在這裡，這件事情這樣做結論，其實我要再講，我們的職業訓練法恐怕需要再修正，以職業訓練跟真正的勞動、工作，訓練之名的工作，訓練跟工作怎麼釐清法律上的區隔？這件事情好像還滿重要的，更何況我們新的法律規定，例如以我剛才講的建教生為例，我們都要明定勞動條件、工時、薪資、雇主責任以及申訴管道等等，這些配套都要出來，建教生都要這樣規範了，更何況這些15歲以上，搞不好還是出社會的人、一般的成人，怎麼在職業訓練法上是這麼落後，配套是這麼不足的？所以我們今天全數凍結，並不是我們不支持職業訓練，而是基於我們希望把職業訓練跟真正的工作之間的界線區分的更明確，並予以法制化，在工時、工資、雇主責任、職災責任等等相關勞動保護的配套修訂完成之後，才可以再繼續所謂的「明師高徒計畫」。所以除了現在已經媒合成功的以外，其餘的都不再動支，先暫停一下，直到能夠確定法律的界線為止，好不好？","蔡副署長孟良：好，尊重委員提案。","主席：扣除現在已經在執行中的七百多位。但是你們那七百多位到底是要花多少錢，還需要多少時間，扣除這部分以外，其他的暫時凍結。你們要算一下，提供明確的相關數字。本案照剛才的決議通過，我們全數凍結，扣除那七百多位正在訓練的。","處理第37案。這件案子有跟陳宜民委員溝通過嗎？雙方有沒有共識？","蔡副署長孟良：謝謝委員，我們這個案子是建議改成凍結3,000萬。","主席：好，第37案凍結3,000萬。","處理第38案。這一案有跟提案委員溝通過了嗎？","蔡副署長孟良：對，這個已經跟委員溝通過，是不是改以主決議處理？"],["主席：改成主決議？主決議的內容跟原來案子的內容有一致嗎？"],["蔡副署長孟良：內容跟委員的提案是一致的。","主席：改成主決議，內容都一致，沒有改嗎？第38案改成什麼內容，請你們把主決議提上來。","處理第39案。照案通過，凍結2,000萬嗎？","蔡副署長孟良：對，照案通過。"],["主席：第39案照案通過。","處理第40案。照案通過，凍結十分之一？"],["蔡副署長孟良：對。"],["主席：第40案照案通過。","處理第41案。","蔡副署長孟良：這有跟委員報告了，委員也非常關切長照人員在未來職涯的發展，針對這部分，我們現在跟衛福部也積極辦理中，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將這個案子改成凍結1,000萬？"],["主席：吳委員同意嗎？"],["吳委員玉琴：十分之一……","主席：凍結十分之一，3,600萬？","蔡副署長孟良：這裡面因為有一些僱用獎助要核發，委員是不是可以同意再……"],["主席：吳委員同意嗎？二十分之一？"],["蔡副署長孟良：好。"],["主席：第41案凍結二十分之一。","第42案，提案委員王育敏委員不在，暫不予處理。","處理第44案。","吳委員玉琴：有關強化就業諮詢服務的功能，其中有一個是有關心理測驗的線上評估系統，對這一項我所質疑的是：這到底有沒有違反心理師法？合法性到底有沒有符合？或是要不要適用心理師法、學理依據跟信效度如何？","蔡副署長孟良：跟委員報告，這件案子在委員關心之後，我們也馬上跟衛福部主管機關做瞭解，心理師法其實是就醫療行為，也就是對於相關的病患醫療上，有需要透過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這個部分是在心理師法的相關規範，但是我們目前線上的心理測驗評量，基本上不是屬於醫療行為，而是職業探索，亦即性向，性向測驗其實只是提供參考，沒有任何強制力，基本上還是回到我們就業服務中心中相關的諮詢人員，後端還是會有諮詢服務，瞭解他們對於未來就業的傾向跟意向。所以基本上這部分跟心理師法並沒有捍格，特別跟委員報告。","至於信效度的部分，我們原來開發的職業心理評量系統，其實我們也找了相關的專家學者，根據國際相關的作法所建立的系統，所以基本上這個系統有一定的信效度以及參考的價值，所以這部分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吳委員玉琴：你們的法務人員是不是確定有跟相關單位、衛福部確認過？","蔡副署長孟良：有，已經確認過了。"],["吳委員玉琴：沒有違反心理師法？"],["蔡副署長孟良：完全沒有。所以委員是不是可以同意本案撤案？"],["主席：吳委員是要撤案嗎？","吳委員玉琴：改凍結，好嗎？"],["主席：凍結多少？"],["吳委員玉琴：二十分之一。","主席：二十分之一，可以嗎？"],["蔡副署長孟良：好。","吳委員玉琴：還是請他們提供書面資料給我，好嗎？","蔡副署長孟良：還是我們提供資料給委員，就不予凍結？","主席：提供書面資料給吳委員，我們就不凍結了？好，第44案就不凍結。","處理第45案。","蔡副署長孟良：這個我們已經跟委員溝通了，我們是不是可以改為凍結二十分之一？"],["主席：第45案凍結二十分之一。","處理第46案、第47案、第48案、第49案以及第50案。提案委員有沒有要說明或提問的？還是你們都溝通好了？","蔡副署長孟良：第46案是楊委員的提案，委員是同意以主決議來代替，基本上就按照主決議來處理。"],["主席：第46案改為主決議。那第47案至第50案呢？","蔡副署長孟良：第47案及第48案兩案，劉委員同意凍結500萬，陳委員也同意凍結，所以這兩案是不是能夠併案處理，凍結500萬？","主席：你的意思是兩案凍結500萬？第47案及第48案併案，凍結500萬？那第49案及第50案呢？","李委員彥秀：我稍微詢問第49案的部分，剛才主席也有提到，其實青年失業率在臺灣一直是相對較高，有關青年就業服務計畫裡面，其實各部會都有編列很多不同的預算，無論是教育補助或是其他部分，其實各方面都有，但是這幾年青年就業率並沒有因為各部會編列預算而有比較具體的改善。其中一個原因是各部會審各自的預算，雖然你們有跨部會進行定期的聯繫會報，但是大部分都只是相關資訊的分享，大致的計畫也年年如此，結果我們看到青年失業的數據一樣居高不下。事實上我國的就業率在亞洲國家算是高的。我看不出編列這筆預算的意義在哪裡；我不是不支持，而是我看不到每年編列這些預算的具體成果。你們各單位對輔導青年就業及改善青年就業率都有編列預算，但是主導的到底是哪一個單位？照理說你們各部會都有聯繫會報，而且在這個聯繫會報或專案中應該找出一個頭才對。你們現在每年都有編列自己的預算，可是青年失業率一樣居高不下，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要不要給你們預算？","蔡副署長孟良：謝謝委員關注青年就業，其實青年失業在就業促進中是被列為重點工作，而且經過我們這一、二年推動促進方案的結果，青年失業率從103年的9.06%降到104年的8.7%，所以有些微的成效。另外在跨部會的協調聯繫機制方面，目前行政院會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進行滾動式檢討，同時針對現在各部會推動的措施做整合跟調整；在跨部會的執行過程中，我們也會隨時處理問題。","李委員彥秀：未來在520之後的跨部會機制中，這仍舊是專案或會報的議題。我可以支持你們的預算，但是還是認為具體的成效並不好。你剛剛說有些微的改善，然而臺灣在亞洲國家的青年失業率還是算高的，所以你們還有加強的空間。再者，我仍然要說你們跨部會專案式的處理成效並不好，而且我也不知道520之後會不會更好。我還是堅持減列，並且給你們4億元的預算，看看你們後續怎麼處理，好不好？","蔡副署長孟良：好，謝謝委員。"],["主席：你們同意第49案減列9,045萬元嗎？"],["蔡副署長孟良：報告委員……"],["主席：改凍結？"],["蔡副署長孟良：這個案子是不是凍結二十分之一？其中有一些是訓練費用。"],["主席：他們表示減列了反而不能進行業務。執行率有多高？說不出來嗎？"],["李委員彥秀：目前為止的執行率是多少？","沈組長文麗：去年都已經執行到五億多了，所以基本上執行率滿高的。","李委員彥秀：你們今年編列4億9,045萬，去年編列的預算以及執行率是多少？","沈組長文麗：86.3%，可是因為……"],["李委員彥秀：那我就給你們86.3%。","沈組長文麗：沒有，不好意思。","李委員彥秀：今年編列的預算是4億9,045萬，那就看86.3%是多少。"],["沈組長文麗：我們今年其實已經有減列本來的預算了……","李委員彥秀：各部會送來的基金跟預算數額因為政府稅收越來越少的緣故，大家的比例都有略減，因此照去年的執行數給你們就好了。","沈組長文麗：我們去年的決算數是5.9億，今年只編列4.9億，所以其實已經滿吃緊的。我們一定會跨部會協調，到時候會將檢討報告交給各位委員，希望委員能夠同意我們……"],["李委員彥秀：你在這個位子上多久了？","沈組長文麗：已經一年多了。我們其實都已經有精進作為，像星期五的時候也有跟委員辦公室報告過，我們現在是透過「台灣就業通」的網路，協助在校或是畢業的學生知道政府促青的資源，藉此進行通盤的處理。是不是可以拜託委員支持一下？我們去年的執行數都已經超過……","李委員彥秀：你們的執行數並不代表臺灣青年的失業率有機會降低，我們給你們錢也不代表有機會改善或降低臺灣青年的失業率；我的問題在這裡，我刪預算的意義在這裡，不是你們執行數多少我們就一定要給你們多少。我的問題在於我們即使給你們再多預算，只要青年的失業率沒有辦法降下來的話，永遠是政府的責任以及民意代表監督不周。","蔡副署長孟良：我們非常瞭解委員對青年就業的重視，是不是請委員考量促青的經費在105年跟104年已經減列了，因此凍結十分之一……"],["李委員彥秀：十分之一是多少？"],["蔡副署長孟良：是四千九百……","李委員彥秀：好，先凍結5,000萬。","主席：第47案及第48案是凍結500萬，第49案及第50案是凍結5,000萬。","處理第51案。","蔡副署長孟良：劉委員認為國際展能節的經費連續編列2年，事實上去年國際展能節的主辦國原來是芬蘭，可是後來突然不辦，並由法國續辦且延到今年，剛好這幾天正在該國的波爾多舉辦。因此我們在預算上呈現連續2年都編列的結果，然而這並不表示2年都有成行。換句話說，去年有編列預算但是後來沒有成行。基本上我們絕對不會重複編列，相關經費一定會妥善運用。"],["主席：照劉委員的提案通過嗎？"],["蔡副署長孟良：改成主決議處理。","主席：如果委員同意的話，第51案就改為主決議。","處理第52案。","蔡副署長孟良：第52案跟委員報告過了，TTQS我們未來會加強檢討及辦理，因此本案是不是改為主決議？"],["主席：提案委員同意的話請把主決議案送上來。","現在處理第53案。","蔡副署長孟良：委員希望我們加強食品安全衛生這部分，我們也特別跟委員報告及溝通過，因此本案是不是凍結二十分之一？"],["主席：委員同意的話本案凍結1/20。","現在併案處理第54案及55案。","你們都溝通好了嗎？","蔡副署長孟良：剛剛委員對於凍結數有所表示，基本上就是針對創業的相關計畫，凍結725萬6,800元。這部分我們尊重委員的提案。"],["主席：你的意思是第54案及55案凍結725.68萬嗎？好。","現在處理第56案、57案。","蔡副署長孟良：林委員跟蔣委員都希望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的社會型計畫能夠加強就業。我們有跟蔣委員溝通過凍結3,000萬，林委員同意的話，是不是將兩案併案凍結3,000萬？"],["主席：我們是在講留用率跟再就業率都不高。","蔡副署長孟良：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中的計畫分成社會型跟經濟型，前者本身涉及非營利組織，使比較弱勢的就業者能夠適應。","主席：我的意思是說看起來好像是以工代賑，其實就是以工代賑，在政府的錢花光後就沒有了，因此這是變相的以工代賑，即在某種程度是變相來補助社會型的這些NGO或團體。","蔡副署長孟良：基本上，我們還是希望能夠協助他們再就業，去年達到百分之五十幾……","主席：雖然是說促進就業，事實上這是賑濟，由於賑濟太難看，也不能用這筆錢，所以是以工代賑。然而等錢花完就沒有所謂留用及再就業，因此必須年年編這筆錢，而這些人就一直靠政府的以工代賑來工作。這樣除了可以降低失業率以外，也讓這些人能多領一些錢，可是從本質上而言，這樣是不可能創造任何的就業，因為這部分的就業是由政府以預算來支應。請問這種社會型的情況，1年有多少人呢？","施主任淑惠：這樣的計畫在這幾年都已相對減少，我們還是希望能夠協助他們進入職場，社會型大概是40%，約有200支計畫左右。","主席：你說已經減少了，請問是從何時開始減少，還有這種以工代賑可以減少多少失業人口呢？","施主任淑惠：今年編列1,500人，包括經濟型及社會型，以往是……","主席：40%，約600人左右。","施主任淑惠：是，前一年是二千多或三千多，金融海嘯時則特別多。社會型計畫是在穩定弱勢勞工的經濟生活，他們進入或離開職場，通常都是快速就業及離職的，因此就業穩定率都會比較低。在每一年結束後，我們每3個月或6個月都會做一次就業追蹤及協助。","主席：社會型計畫是由勞工或NGO去申請呢？你說從二千多人或三千多人變成600人，他們是經濟型……"],["施主任淑惠：包括經濟型及社會型。"],["主席：將相關細目提供給我們看一下。"],["施主任淑惠：好。"],["主席：經濟型及社會型是由勞工或NGO去申請呢？"],["施主任淑惠：都是NGO申請的。","主席：哪些NGO申請及申請人次是多少等相關資料，請提供給我們參考。"],["施主任淑惠：好。"],["主席：是否先凍結十分之一？你們還可以執行嘛！","施主任淑惠：由於這六億多有95%都是工作津貼，1年有12個月，我擔心解凍時會遇到要發工作津貼，因此是不是可以凍結十二分之一呢？","主席：好，凍結十二分之一，我們也會看看是如何執行的。","接下來第58案、第59案及第60案併案處理。","蔡副署長孟良：經與黃委員溝通後，社會企業這部分凍結200萬，劉委員也同意併案處理，如果陳委員同意的話，第58案、第59案及第60案也凍結200萬。","主席：我問一個好奇的問題，社會企業所有跨部會的補助，你們都有出到錢嗎？","蔡副署長孟良：社會企業的行動方案在行政院核定部會分工時，我們是在建平台的部分，針對相關的行銷推廣、網絡建構及諮詢輔導是由勞動部來負責。","主席：以行政院長官邸為例，你們有出到錢嗎？"],["蔡副署長孟良：經濟部的錢。"],["主席：第58案、第59案及第60案凍結200萬。","繼續處理第61案，請李委員彥秀發言。","李委員彥秀：微型補貼貸款的三大項，目前申請的人數多不多？過去在臺北市做得並不好，申請的人也不多。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包括利息補貼、創業諮詢輔導及服務計畫等幾大項，目前實施的狀況為何呢？","施主任淑惠：在這7,200萬中，其實有三個支計畫，第一是利息補貼，1年會受理接近1,000個個案的申請……"],["李委員彥秀：原本是計畫要讓多少人申請？","施主任淑惠：以往我們都編很多錢，這幾年對勞工的創業有一些門檻，我們也打算要調降一些門檻。","李委員彥秀：過去編很多預算，可是申請的人並不多，因為門檻太高了，現在你們打算要降低門檻嗎？","施主任淑惠：我們會陸續做一些調整，第一支計畫是貸款利息的補貼，去年已經減列五千多萬，這樣比較符合實際的執行狀況。","李委員彥秀：你們已經降低利息的門檻，請問申請的門檻是不是太高呢？","施主任淑惠：由於申請貸款需要寫計畫書，我們還要輔導他們寫計畫書，然後再去向銀行貸款，而利息補貼則是由我們來做。每年來申請的個案大概是800到1,000多，去年核定四百多件的利息補貼，如果沒有利息補貼，他們一樣可以向銀行借到錢。","李委員彥秀：我接到一些個案陳情，借貸款後還是要還錢。還有在申請計畫時，他們沒有能力寫計畫，雖然你們有輔導，可是門檻太高也是一個問題。","本席對預算沒有意見，不過我希望你們建立一個「創業導師」的制度，從頭到尾去做更多的協助。由於他們什麼都不懂，也找不到人協助，加上會害怕借到這筆錢，即使門檻降低，這筆錢還是要還。本席希望的方向是建立一個「創業導師」的制度，從頭到尾都可以去協助他們，比如一位新住民婦女來臺灣想申請的話，其實她對借錢是會怕的，何況還要找那麼多的單位，所以我們希望能建立此一制度。本席的提案是全數凍結。","施主任淑惠：是不是可以跟剛才陳瑩委員一樣？她也是整筆的創業計畫的預算，就是凍結十分之一。跟委員報告，諮詢輔導計畫這部分有單一的窗口，也有輔導制度，可能在廣宣上需要讓更多的民眾知道這樣的訊息，我們會再加強。","李委員彥秀：那就先凍結2,000萬，反正每年申請的人都在向下修門檻。我對預算沒有意見，不刪預算，原本是要全數凍結，現在先凍結2,000萬。"],["主席：7,256萬凍結2,000萬。","施主任淑惠：剛才第54案已經凍結十分之一，也是用7,256萬8,000元的總經費在處理。如果兩個……"],["主席：第54案是凍結725萬7,000元。","施主任淑惠：是只有那個項目，也就是整個創業3個計畫總額的十分之一。","主席：總共有3個計畫，第54案是指定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的部分，這不是2,951萬？","施主任淑惠：利息補貼是2,951萬，諮詢輔導是2,958萬，就保是1,347萬。","主席：好，那已經凍結十分之一，李彥秀委員要凍結3,000萬嗎？3,000萬是將近二分之一。","李委員彥秀：那就按比例，他凍結十分之一，我就凍結十分之二。","主席：十分之二就是五分之一，也就是凍結1,000萬，可以嗎？","施主任淑惠：那是合併凍結，對不對？"],["李委員彥秀：不是合併凍結。","施主任淑惠：這裡凍1,000萬，那裡凍700多萬。","主席：第54案是沒有指定，第61案是指定7,256萬的十分之一。這兩案是同一個部位，第54案委員交上來的案子是沒有指定的，剛才念的時候是沒有指定的，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讓它指定，這兩案併案。","蔡副署長孟良：可不可以併案之後，兩案就併案凍1,000萬？","主席：第54案和第61案兩案併案凍1,000萬，指定7,256萬凍結1,000萬。接下來第62案、第63案、第64案是更細的計畫的預算凍結案，也就是剛才那3個計畫的利息補貼計畫。我們的疑問是，這4、5年來人數從一、兩千人下降到現在的668人。你們的門檻不高，政府保證多，呆帳就可能出現，銀行不會有很大的意願。可是門檻訂得太高或利息補貼太低，例如借100萬，兩、三年利息補貼共兩、三萬，誘因不大，讓貸款者沒啥意願。人數從一千七百多人降為668人，門檻的變化和補貼的變化是什麼？","在場人員：微型創業貸款是針對婦女和中高齡，所謂微型創業是5人以下，貸款額度最高是100萬，銀行利息現在大概是1.95%，我們是前兩年免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針對就保失業者或特定對象，還會給3年。利息補貼只是協助創業取得資金的一部分，更多的是後面那些諮詢輔導以及協助其商品行銷的部分。","這幾年人數持續下降，因為在金融海嘯時期很多人從職場離開會從事小型創業，一旦勞動市場稍微復甦，他們會優先選擇進入一般職場，因為過去他們可能都是受僱者的型態。此外，這一、兩年行政院推出非常多創業協助計畫，如果是年輕人創業會使用青年創業啟動金，因為額度比較高。女性青年需要比較多的資金，也會選擇使用青年創業貸款啟動金。不過這是要保證的，而我們的是免保人。","至於對這些人的創業協助，我們也持續改善，例如降低申請門檻，以前他們可能要上很多課，現在上課的範圍很多元。另外，我們也打算讓他們增貸，例如微型企業在第一回合銀行發70萬，做了兩年之後事業成長，過去不能增貸，現在同意讓他們增貸。","主席：我問你們人數為什麼下滑幅度這麼大，你的回答是相對於金融海嘯初期大量失業，許多人自行創業，現在是就業穩定。但這是你的推估，實際的樣貌你並不清楚。你說沒有任何擔保，其實銀行和貸款業者之間還有核貸的構成要件，我們只是讓他們免利息。而貸款額度最高只有100萬，甚至只有70萬、50萬，利息補貼的又這麼少，更讓他們沒有貸款的意願。一樣要花行政成本或寫計畫，不如去申請創業貸款，這就是我們說的跨部門的整合問題。你們這個計畫再做下去，大概也沒啥成效，除非利息馬上兩位數成長。但是利息大幅上升，你們也不可能繼續補貼免利息。所以感覺這個計畫就是行禮如儀，難道沒有別的方法嗎？這樣做下去也是沒有效率的。","在場人員：這個計畫最早的目的是為了協助弱勢婦女，也就是連30萬、40萬、50萬小額的創業資金，銀行都不願借給他們，所以才會有微型創業貸款計畫。這幾年女性創業變得非常多，也多樣化，我們期待女性創業的成功者可以使用更多的協助計畫。","主席：你們計畫的最大邊際效應在3、4年前已經做完了，現在沒有了，既然沒有誘因，要創業的都創業了，貸款的人意願不高。對於結構性婦女的創業需求或是微型創業者的需求，你們已經不太能夠滿足，所以你們的計畫應該與時俱進，加以修正或是變更，以符合真正需要者的需求，而不只是行禮如儀。因此2,951萬這部分凍結五分之一應該也還好，那就照洪慈庸委員的提案凍結500萬。","蔡副署長孟良：剛才第61案和這個有關連性，是否能凍結十分之一？","主席：我再宣告一次，剛才已宣告第54案、第55案併案，後來又把第54案和第61案併案，所以第54案、第55案和第61案併案，全數凍結1,000萬。這1,000萬裡面，第62案、第63案、第64案指定在利息補貼凍結500萬，也就是500萬被1,000萬包在裡面，但是要指定科目。"],["蔡副署長孟良：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主席：接下來處理第65案、第66案及第67案。","蔡副署長孟良：目前我們正在和劉建國委員溝通，關於這部分，陳宜民委員也有相關提案，我們建議以凍結十分之一的方式來處理。","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同意嗎？凍結十分之一就是凍結295萬8,000元，如果大家同意的話，那麼這部分就這樣處理，也就是第61案凍結1,000萬元，指定第一項計畫凍結500萬元，第二項計畫凍結295.8萬元。","接下來處理第68案及第69案。","蔡副署長孟良：經過我們與劉委員溝通之後，劉委員同意改以主決議來辦理。"],["主席：楊委員呢？"],["蔡副署長孟良：兩個案子已經併案了。","主席：第68案及第69案改成主決議，請將主決議的相關文字送到議事人員這邊來。","接下來處理第70案。","蔡副署長孟良：經過我們與黃委員溝通之後，這個案子改為刪減200萬元。"],["主席：第70案改為減列200萬元。","第71案改為主決議，並按照主決議的文字通過。","接下來處理第72案。","劉署長傳名：我們已經跟委員報告並溝通過，我們同意委員的提案。"],["主席：第72案照劉委員建國的提案減列十分之一。","第73案改成主決議。","接下來處理第74案及第75案。","第74案改成主決議。","請問第75案呢？","劉署長傳名：我們已經跟委員報告並溝通過，我們同意委員的提案。"],["主席：是不是減列五分之一？"],["劉署長傳名：是的。"],["主席：接下來處理第76案及第77案。","第77案改成主決議。","請問第76案呢？"],["劉署長傳名：我們同意照劉建國委員的提案減列五分之一。"],["主席：第76案通過。","第78案改成主決議。","請問第79案呢？","劉署長傳名：我們已經跟委員報告並溝通過，我們同意按照委員的提案減列十分之一。"],["主席：第79案減列十分之一。","接下來處理第80案。","林所長三貴：我們已經向陳曼麗委員報告過了，這個案子已經改成主決議，我們會把主決議相關文字送過來。"],["主席：請把主決議相關文字送到議事人員這邊來。","第81案改成主決議。","第82案改成主決議。","第83案改成主決議。","接下來處理第84案。","林所長三貴：委員提案凍結五分之一，但因此項研究案主要是評估睡眠品質，這方面需要時間，所以我建議用刪減來取代凍結。","主席：既然如此，我們就減列79萬3,000元好不好？","林所長三貴：好的，謝謝。"],["主席：第84案減列79萬3,000元。","第85案、第86案及第87案併案處理。","蔡副署長孟良：第85案至第87案都與外勞法令宣導及業務推廣事項有關，我們已經和楊委員及劉委員溝通過，委員同意三案併案刪減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主席：第85案、第86案及第87案減列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88案、第89案、第90案及第91案併案處理。","蔡副署長孟良：我們已經跟劉委員溝通過，劉委員同意改為凍結500萬元；楊委員及洪委員的提案改以主決議來辦理；吳委員的提案我們建議改為凍結500萬元。"],["主席：請問吳委員是這樣嗎？","吳委員玉琴：本席非常關注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長照服務體系接軌的相關議題，這方面的執行成效一直很差，成功率只有萬分之七。從95年開辦到現在，績效都一直很差，本席認為這個問題應該要積極解決，同時也應該研擬相關辦法。本席建議加強國內失能照顧服務內容的宣導，事實上，其中有一部分法令已經有所規範，也就是對於雇主僱用外勞應該要加強教育，其實這在接軌的過程中就要加以銜接，而不是事後要僱用外勞時才去教育他們，那樣已經太慢了，我認為在媒合的過程之前就應該要加強宣導並進行教育。本席還是主張相關預算應該予以凍結，蔡副署長剛才是建議凍結500萬嗎？本席可以同意，但請你們提出相關報告讓我們瞭解之後再行解凍。","蔡副署長孟良：我們會照委員的指示來辦理，謝謝。","主席：本席再釐清一下，第88案和第91案是針對同一項計畫嗎？第88案及第91案都是凍結500萬元，第89案及第90案改成主決議是嗎？","蔡副署長孟良：對，第88案及第91案各凍結500萬元","主席：第88案凍結500萬元，第91案再凍結500萬元，所以那項計畫一共凍結1,000萬元。","現在本席先處理一個程序問題，其實上禮拜就已經宣告過收受提案的截止時間，但剛才還是有委員陸續提案進來。現在本席在此宣告，今天我暫時都收案，但是過了今天以後，我們就不收案了，因為早就已經過了提案截止收受時間，如果大家都要陸陸續續地一案、一案提過來，恐怕議事人員會手忙腳亂，所以麻煩各位在提案收受終止時間以前就把提案送過來。今天有補送的委員，我們還是繼續處理，但是明天以後就不處理了。","接下來處理第92案、第93案及第94案。","蔡副署長孟良：針對第92案，我們已經跟劉委員溝通過，這項提案改以主決議的方式來辦理。","主席：請問劉委員，第92案改為主決議可以嗎？"],["劉委員建國：好啦！"],["主席：第93案呢？","蔡副署長孟良：針對第93案，我們已經跟楊委員溝通改為刪減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主席：第93案減列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94案提案人蔣委員不在場。","蔡副署長孟良：針對第94案，我們已經跟蔣委員溝通過，是不是可以改以主決議辦理？"],["主席：第94案改成主決議。","接下來處理第95案。","謝司長倩蒨：針對第95案，我們已經與黃委員溝通，改為減列50萬元。"],["主席：有凍結嗎？"],["謝司長倩蒨：沒有凍結。","主席：OK，第95案減列50萬元。","處理第96案。因提案人王委員育敏不在場，本案暫時不處理。","處理第97案。","王司長厚偉：我今天有跟委員簡單報告，這筆經費之中有300萬元要給地方政府作為大量解僱的預警之用，我們補助律師及會計師的費用，讓他們可以進入有關廠、歇業可能性的公司了解一些狀況，所以可不可以凍結少一點？這筆經費總共有300萬元，可不可以減凍150萬元？","主席：我的意思是，你們有督促地方政府發現有薪資遲發、拖欠勞健保，或是媒體報導營運狀況不佳的公司，就馬上進入……","王司長厚偉：都有。有時候是進入，有時候因為它掛在上面，第1次是進入，可能第2個月就用電話了解有沒有什麼狀況，因為我們的預警通報是一直管制的。","主席：我們的意思是，你的預警通報並沒有落實執行，以103年為例，爭議案件2萬多件，工資爭議有9,515件，占41.91%；其次是給付資遣費爭議，有5,509件，占24.27%，可見工資爭議及資遣費爭議是最常見的勞資爭議案件，所以積欠退休金、資遣費、工資狀況是引發勞資爭議的重要因素。我們希望你們的預警機制要真的能發揮預警的功能，我們給你錢，結果你說你們們是用電話訪問。","王司長厚偉：不是，一開始第1次大概都會進去訪視……"],["主席：訪視是誰進去訪視？"],["王司長厚偉：地方政府。"],["主席：地方政府的訪視率多高？","王司長厚偉：去年就有1,200多個案件，有時候是進去，有時候是電話聯絡。","主席：誰進去訪視？在1,000多件當中，電話訪視的比率有多高？親自訪視的比率有多高？","王司長厚偉：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會再把數據……","主席：所以你不知道嘛！你不知道，我們怎麼可以……"],["王司長厚偉：地方政府有時候……","主席：所以我們要你去督促地方政府啊！我們知道執行這個計畫的確要地方政府，可是我們也知道，地方政府經常以人力不足、人手不足為由，大概沒有辦法去做。所以他們到底都是用電話訪視而已，還是真的到現場去看？我們其實是滿懷疑他們會到現場去看。如果以既有的公務人力去看的話，事實上不用錢，但是為了讓這些預防性措施發揮預警的功能，其實要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去陪同，這樣他們才看得懂。到底有沒有請過會計師或其他的專業人員去看過？去幫地方政府看過哪一些公司、有多少？你要掌握勞資爭議案件與實際請專業人員去訪視之間的比率有多高。","王司長厚偉：報告委員，去年下半年我們啟動了一個新的機制，就是用這筆錢去補助地方政府，因為他們沒有那麼多錢、那麼多人，他們用這筆補助的錢可以聘請律師及會計師去了解那些公司的財務狀況。去年底就有5家，以今年來講，前幾天新北市就有1家媒體報導有狀況的上市上櫃公司，我們也與地方政府聯繫，請他們趕快向我們申請，我們就補助給他們。","主席：對，所以我的意思是，我們編列了將近4,000萬元，你告訴我去年只去看過5家，我們是不滿意的。因為以103年勞資爭議案件來看，工資爭議案有9,000多案，資遣費爭議案有5,000多案，如果你們說在爭議之前都有去看過，訪視率至少達到十分之一、有500件，律師去看1件大概2、3萬元，這樣編列4,000萬元，我覺得非常值得。如果給你們4,000萬元，你現在回答我1年只去看過5家，實在不成比例。","王司長厚偉：委員，這個3,000萬元的經費是勞資爭議的調解，訪視的費用是編列300萬元，這個勞資爭議調解的費用是地方政府在處理勞資爭議的時候，因為縣市政府沒有那麼多人力，所以我們編列這筆錢是協助他們處理勞資爭議，這筆錢主要是花在這個地方；還有，我們也提撥一筆錢到訴訟勞工權益基金裡面。所以這裡面不是……","主席：我們一直在講權利事項是不能打折的。你們的爭議協調解包括給他們錢，其實經常是以權利事項來進行調解，犧牲的還是勞工的權益。","王司長厚偉：報告委員，關於這一點，我們不斷地要求調解……","主席：你知道很多案件達到和解都是因為當事人認為有拿就好、就算了。那個權利事項本來應該是百分之百要主張，卻進行調解及和解，已經夠慘了，而且也不應該，結果我們編給他們的錢都是在進行這種權利事項的調解，也很慘。","王司長厚偉：報告委員，我們的調解成功率大概都在5成5，我們都不會讓它太高；第二個……","主席：在這5成5的案件當中，居多都是權利事項吧！","王司長厚偉：對，都是權利事項。","主席：你覺得權利事項應該去調解嗎？調解好了以後，你們有對雇主開罰嗎？你捨不得對他開罰吧！","王司長厚偉：跟委員報告，我們有發函給地方政府。委員去年5月的時候垂詢過這件事情以後，我們有發函通令各地方政府，不能因為他們和解就不處分。","主席：那你回答我一個問題：在和解的案子當中，後來有沒有開罰單？"],["王司長厚偉：這個我們也可以會後請各地方政府彙整出來。","主席：我已經問過2、3次，你現在還是不知道啊！"],["王司長厚偉：我們有要求地方政府不能因為……","主席：法律已經明文規定工資怎麼發放、工時、加班費怎麼發放、延長工時及假日的薪資要加倍等等，結果雇主都沒有發。雇主沒有發放這些工資，主管機關本來就應該依法對雇主開罰；主管機關沒有開罰，就要求雙方去調解、和解，再打折、七折八扣，從5萬元變成比如5,000元或1萬元，然後就和解了，把這種法定權利事項拿來調解及和解已經不對了，這筆錢還要我們補助地方政府。事實上，這筆錢某種程度是把勞動法令踩在腳底下在執行，對不對？如果有權利事項，就是把勞基法踩在腳下在執行。","王司長厚偉：因為法律有提供調解的制度，也就是說，有些勞工朋友……","主席：所以我們要求權利事項不能和解，應該全數給付。","王司長厚偉：所以我們後來透過訴訟補助有告訴勞工在調解的時候不一定要七折八扣，我們也跟調解人講，不要以促成和解為第一目的。這個部分我們都有在……","主席：縱使你們教勞工這麼做，但是勞工要拿到錢卻會曠日廢時，因為要去打官司。"],["王司長厚偉：因為勞工訴訟的功效……","主席：如果你們對雇主都直接開罰，一直罰、一直罰，直到他們罰到怕，讓他們覺得與其被政府罰錢，不如把錢還給勞工，某種程度雇主會兩害相權取其輕，認為不如守法一點，還給勞工錢，我的意思是這樣子。對於中央勞動部門的主管來講，我覺得應該課予的責任是，這些問題我們都講過，到底地方政府有沒有在執行、有沒有在執法，包括落實大解法的預警制度？你們給地方政府300萬元，你告訴我1年訪視了比如20件、30件，我們覺得可以接受，可是你跟我講只有5件。","王司長厚偉：委員，那是因為去年下半年9月、10月我們才開始的，我們現在才在試辦而已。"],["主席：預算的執行面應該更落實。"],["王司長厚偉：好。","主席：所以第97案凍結五分之一，我想也不多啦。"],["王司長厚偉：能不能凍結150萬元？"],["主席：凍結150萬元太少了。五分之一是幾萬元？800萬元。","王司長厚偉：我們很多錢都是幫地方政府去處理，因為地方政府真的沒有這樣的錢及人力，這筆錢不是完全我們在用的。","主席：對，如果不給他們錢，他們也沒辦法做。我只是凍結而已，凍結600萬元，比原來少了，就這樣子好了。第97案凍結600萬元。","繼續併案處理第98案及第99案。","謝司長倩蒨：跟委員報告一下，第98案已經跟洪委員溝通，就是減列100萬元，不予凍結。"],["主席：那林委員的案子呢？","謝司長倩蒨：針對第99案，經我們與林委員溝通、說明之後，林委員同意凍結二十分之一。"],["林委員靜儀：要附帶勞動檢查的部分。","謝司長倩蒨：對，因為……","主席：所以附帶勞動檢查的部分，在林委員的提案裡面有寫嗎？如果沒有，就必須寫成文字，並做成主決議，否則光做口頭決議的話，怕議事人員會記錯。第98案、第99案減列100萬，凍結二十分之一，另做成主決議。","請問各位，對第100案有無異議？","謝司長倩蒨：我們已經向吳委員報過，會特別針對社福機構於北中南各辦一場次與勞基法有關的座談會，使其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吳委員業已同意不予凍結。","主席：本案改為主決議，請將文字送過來。","吳委員玉琴：我想我們應該是溝通而非佈達。由於社福團體與非營利組織這幾年被勞檢得非常厲害，這固然是因為工作時間確實需要更彈性，但是這畢竟是照顧人的工作，而非物品與商品，所以才需要更多的對話。所以我強調我們做的是溝通，希望能把計畫……"],["謝司長倩蒨：我們會把改成主決議後的文字給委員看。","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0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102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103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104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105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106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107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108案有無異議？"],["吳委員焜裕：改為主決議。","主席：第108案改為主決議，相關文字請送至主席台。","請問各位，對第109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110案提案人王委員育敏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現在處理新增的第111案，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羅局長五湖：改為行政機關後，獎金就只剩下考績獎金與過年所加發一個半月年終獎金，這是法定的。不過陳委員提案凍結……"],["主席：全數凍結嗎？"],["羅局長五湖：因為要等到年度結束再發。"],["主席：所以是全數凍結嗎？","羅局長五湖：因為這是法定支出，即使凍結一半，也是……","主席：因為是法定支出，所以凍結效力也……","羅局長五湖：陳委員要求我們提報告，所以我們一定會提，以便解凍，至於凍一半也……"],["主席：所以你同意全數凍結？你是這個意思吧？"],["陳委員瑩：執行率這麼差還是要拿獎金？好意思嗎？"],["主席：行政部門同意全數凍結。","第82案及第83案改為主決議，但並未提供主決議文字內容，因為原提案為減列案，所以請補充第82案及第83案改為主決議之文字，否則與主席決議不符。","吳委員焜裕所提新增第82-1案，因準備不及未能一併納入討論，所以我們現在來討論第82-1案。","幕僚人員表示，第82案與第82-1案相同，均為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吳委員提議凍結7,072萬的5,000萬元，高達三分之二。"],["吳委員焜裕：是1億1,555萬元的5,000萬。","主席：所以吳委員提案和第81案相同，預算為1億1,555萬元。","第81案已經改為主決議，現在吳委員新提案欲凍結5,000萬，幾乎是二分之一。吳委員的提案案次應該修正為第81-1案。","吳委員焜裕：目前很多基本資料不夠，不足以從事大數據或電腦雲之類的計畫，亦無法完善地訂出政策目標，即使有，目標也定得不好。既然做了也做不好，所以本席建議刪減經費，並妥善規劃大數據、電腦雲之類的計畫，先把基本的架構規劃好，準備好數據後才能開始做，目前的規劃實在過於貿然。謝謝。","主席：吳委員提案刪減3,000萬，凍結5,000萬，該科目預算為1億1,555萬3,000元。","林所長三貴：吳委員的建議，其他幾位委員也有提出，而我們也詳細向委員說明。經過說明，委員都可以了解巨量數據分析對勞動安全衛生的重要性。由於吳委員的案子為新增提案，致使我們無法事先向吳委員妥善說明。誠如委員所說，資料庫是計畫成功與否的重要關鍵，不過我們認為跨部會資料庫才是該計畫成功與否的關鍵，而我們不僅做好規劃，也取得一部分政府機關資料庫資料。換言之，這是我們已經在進行的計畫，部長對此也非常重視，才會指示我們勞研所負責。以我們現在所建置的架構而言，不管分析或資料庫資料的取得，我們都有信心順利推動。","吳委員焜裕：照所長所講的，我提的刪減案剛剛好，凍結一半預算也剛剛好。抱歉！我本來以為陳瑩委員已經有這樣的堅持，所以才臨時再提出來。依所長剛剛說明的工作內容，我覺得我提這樣的刪減案正好，凍結一半預算也正好，讓你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再來跟我們報告要做什麼，好不好？","林所長三貴：實際上我們都有相當地準備，剛剛跟委員報告……","吳委員焜裕：你講的內容之預算正好要刪掉，這些錢比較不會浪費，不然這一億一千五百多萬元真的很浪費，現在政府的財政不好。我剛剛聽起來，你規劃要做的內容不值得，包括一億一千五百多萬減掉三千多萬元，剩下八千多萬元都不值得，所以我勉強提案刪減3,000萬元而已；至於凍結的數目，麻煩所長把所有規畫向我報告，報告以後讓我們瞭解。我曾經擔任過工程師，在台塑也從基層幹部做起，更在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教學多年，我覺得你們做的這些不是很實用。雖然你講電腦雲、大數據講得非常有道理，但是這個不是很實用，包括現在的環境雲、食品雲，我覺得那個都不實用，因為現在我們自己本土的數據建得非常有限，我們的數據建構本來就不是為了電腦雲，現在為了電腦，勉強把所有數據拉進來，這是沒有用的。","林所長三貴：現在不管在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都有很多現況必須瞭解，巨量數據分析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吳委員焜裕：你不是本行不是很瞭解，我告訴你，你們的數據目前不適合做電腦雲、大數據的分析，你可能不是很瞭解，麻煩照本席提案的這樣子，好不好？"],["林所長三貴：我們是不是可以建議案子先保留？","吳委員焜裕：就照這樣子先做，然後確定你的數據可行、可以做電腦雲後，再來規劃這樣的計畫，好不好？","林所長三貴：這個案子先保留，再跟委員……"],["吳委員焜裕：我想我們沒有溝通的餘地。","主席：第81-1案吳委員堅持減列3,000萬元、凍結5,000萬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剛才第82案、第83案改成主決議，現在陳委員瑩堅持再減列，陳委員在現場嗎？我覺得事情是這樣的，剛才我們在審查的時候她就應該說要減列了，不應該跟我們說改成主決議，現在回過頭來又提2個減列案，預算隨時大家都可以說重頭審議1次，再從第1案來過1次，這樣的處理的確不是很恰當，是不是請陳瑩委員立即改成主決議案？否則我們不處理，因為已經處理過了。到底是改成主決議或減列案，讓我們無所適從，而且還有這麼多案子要審查，我們大家要等她嗎？我們已經決議過、宣告過了，不是300、500萬元的問題，剛才你們到底是怎麼處理的，等一下各自再講。","王育敏委員剛才不在場，她的提案有刪減、凍結案等，她主張全數要改成主決議案。我們希望在所有提案處理結束以前把案子送上來，否則我們不處理了，你不能叫這麼多公務人員待在這裡，讓我們全部要等你1個人。","我們先休息5分鐘，讓議事人員整理一下資料，再進行第二輪的處理，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我們繼續處理。剛才保留的案子有第9案及第30案，另外，第24案至第29案及第31案至第33案都是併案處理。","首先處理第9案。請蔡副署長說明。","蔡副署長孟良：我們跟提案人蔣委員溝通過，有關勞動學院這個部分，基金收入部分請准予不予凍結，支出部分凍結100萬元。","主席：支出面凍結100萬元，蔣委員同意，凍結支出100萬元。","繼續併案處理第24案至第29案。請蔡副署長說明。","蔡副署長孟良：第24案至第29案，我們跟委員溝通之後，建議減列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減列後的剩餘數凍結十分之一。","主席：第24案至第29案併案處理，12億5,425萬6,000元減列200萬元，減列之後的剩餘數凍結十分之一，科目自行調整。","處理第30案。請蔡副署長說明。","蔡副署長孟良：我們跟蔣委員溝通，是否能夠改成主決議辦理。","主席：蔣委員同意，本案改成主決議，請將主決議案的文字送過來。本席要提出一點，有很多提案改成主決議，委員也同意，可是事後又要求改為減列案，這就沒有辦法處理，如果每個主決議都重新處理，那麼今天就審不完了。請大家慎重以對，如果改為主決議就是主決議，不是減列案，也不是凍結案，也請把主決議的文字送過來。針對第30案，請蔣委員把文字送過來。","併案處理第31案至第33案。","蔡副署長孟良：我們有跟陳委員溝通過，3個案子併案後，凍結2,000萬元。","主席：陳委員現在不在場，他同意嗎？好，就凍結2,000萬元。","還有其他未處理的案子嗎？","蔡副署長孟良：第34案至第36案明師高徒的人數，我們估算目前核定大概800人，針對第34案至第36案，建議800人除外，是否凍結1億2,000萬元？","主席：我們剛才宣告700人，你現在告訴我們有800人，第34案至第36案，除了已經簽約的800人以外，其餘等法制面完備之後才能繼續使用，所以除800人之外，全數凍結。這部分整數是800人嗎？你們預計支出多少經費？","蔡副署長孟良：整個計畫大概支出1億1,000多萬元，因為這是師徒兩方。","主席：針對這800人要支出1億1,000多萬？800人要花這麼多錢，就是發工資嘛！所以這確實是勞動，如果是勞動就假裝職業訓練，沒有任何法律可以保護勞動的人，還要給師徒兩方。"],["蔡副署長孟良：我們有相關的補助。","主席：好吧，800人支用1億1,000萬，其餘1億2,234萬6,000元全數凍結，後面應該還有尾數，好啦！就凍結1億2,000萬元。","還有其他案子嗎？沒有了嗎？王委員育敏的提案改為主決議案，還要再唸一次嗎？本席作如下宣告：剛才改成主決議案，現在如果沒有把案子送上來，沒有辦法宣讀，我們就不處理。","現有第20案、第99案、第30案、第94案及第100案共5案，再加上王委員育敏改主決議案，我們現在宣讀，沒有送上來的就不處理了。","請宣讀主決議案。","16、主決議","有鑑於外籍看護工雇主每年繳納之就業安定費高達47.7億元，約占整體就業安定基金收入來源四分之一（25.4%），惟該基金105年用於本國長照就業促進之相關預算，僅有培訓照顧服務員5千8百萬元、補助居服單位聘僱本國照服員提供外籍看護工進用家庭喘息服務2千萬元、補助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696萬元…等，合計約8,496萬元，僅占本基金總預算0.45%；對照勞動部媒合本國居家服務成功率僅萬分之七，顯見該基金之預算分配及運用，對於培植本國長照人力之助益極為有限。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會商衛生福利部，研擬提升本國長照就業促進措施，包括擴大缺工就業獎勵辦法適用於居家服務及日間照顧之照顧服務員，結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外籍看護工家庭到宅照顧指導員計畫，積極輔導居服單位承辦照服員訓練，落實訓用合一，提升本國長照人力就業與久任，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本國長照就業促進措施」書面報告。"],["提案人：王育敏","23、","明師高徒計畫之目的在於透過經驗豐富之資深師傅帶領參訓青年學習技能，協助徒弟於實務訓練環境建構職涯發展及就業能力。惟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屢遭網路輿論投訴，由於雙方定位不明，恐有徒弟權利受損之虞_。爰此，請勞動部檢討及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王育敏","38、","鑑於勞動部104年9月25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兼任助理不計入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人數」之令釋（勞動發特字第10405112851號），已逾越母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此舉已嚴重影響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與權益，基此，爰請勞動部積極檢討令釋存廢事宜。"],["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楊　曜","42、","有鑑於勞動部為強化我國青年之就業能力，辦理「青年就業讚」計畫，為18至29歲之初次尋職青年、連續失業達3個月以上或從事部分工時青年，提供訓練學習之自付額補助，協助其順利就業；惟上開計畫僅就青年失業者本身之就業能力強化，進行職業訓練服務，推動多年但成效有限。反觀新北市政府近年來推動「初次尋職青年就業服務」、「非典型勞動青年轉正職輔導」等計畫，為青年勞工提供初次尋職津貼、轉正職輔導津貼、成功轉業獎勵金及職涯存摺等措施，渠等計畫實施以來收效甚佳，值得全國推廣。爰此，請勞動部精進協助青年就業相關措施，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提案人：王育敏","43、","有鑑於我國青年勞工失業率居高不下，勞動部為提供就業服務、技能檢定與創業服務等綜合諮詢服務，維運「0800-777888台灣就業通客服中心」及「台灣就業通網站」，籍以提供即時、快速、正確之就業相關資訊。然勞動部103年「15-29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指出，我國青年勞工對於上開網站及客服中心之使用率分別僅有10.8%及0.7%，成效明顯不彰。爰要求勞動部向青年加強宣導台灣就業通，精進台灣就業通網站服務作法。"],["提案人：王育敏","46、","經查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編列高額經費，辦理外展服務業務。然，104年度實際執行通報或開發就業機會數目，與103年度相較大幅減少，執行成效不佳，為督促政府協助民眾就業，爰要求勞動部應強化計畫管理機制，積極開拓職缺，以提供民眾就業機會。"],["提案人：楊　曜","51、","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經費業於104年編列32,434千元在案，復於本105年再次編列25,708千元，查國際展能節技能競賽係4年舉辦1次，為何需連續2年編列此預算，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並提供近一屆獲獎成績）。"],["提案人：劉建國","52、","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提升人才發展品質效能計畫」編列8,368萬6千元，然我國TTQS係辦理評核、輔導及教育訓練服務，協助企業及訓練機構建立品保體系，促進產業發展及培育體系運作效能。為此，三類專業人員素質及專業度實屬重要，三類人員訓練教材與題庫是否更新、學習與測驗內容範圍過於廣泛，未符合專業題目之需求、對三類人員專業能力判斷有缺乏公平性，常遭外界質疑等問題，建議可針對TTQS三類專業人員之遴選、管理及退場進行檢討改善，以維持TTQS公平及公正性。爰此，請勞動部積極檢討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提案人：劉建國","53、","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業務計畫─建立技能檢定（測驗）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測試制度，為新增計畫，係為技能檢定測試內容增加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基於該等項目對促進勞工工作安全，國人食品衛生及環保、綠能等均有所助益，應值得推動辦理，但執行面編列專家、學者出席費，係為召開會議之用，無法詳見具體績效，請勞動部於會期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提案人：劉建國","55、","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失業但有意創業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給予民眾申請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並提供融資信用保證與補貼貸款利息。惟101年至104年7月底止，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之累積件數僅25件，核貸金額1,365萬元，促進就業人數僅53人，申貸之失業者寥寥可數，預算執行率偏低，顯見政策成效未如預期。","爰此，請勞動部2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方案，創新有效之宣傳策略，並檢討修正現行貸款額度與創業培訓課程之設計。"],["提案人：王育敏","67、","105年就業安定基金「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經查，創業業務申請民眾逐年減少，與政府創業配套不足以及輔導業務有待加強有關，對於離島偏鄉之協助更顯不足。為促進預算應用，並發揮協助創業之政策意旨。主管機關應研擬協助離島與偏鄉地區創業協助之具體改善計畫，並於二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提案人：劉建國　　楊　曜","68及69併案、","文創產業日益熱門，人才培養越發重要，因此勞動部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計畫編列3億363萬7千元，主要辦理創客基地業務，惟其執行內容及效益不甚明確。","爰此，請勞動部2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推動創客基地相關具體做法與措施。"],["提案人：劉建國　　楊　曜　　","71、","勞動部職安署長期採用臨場輔導方式，期能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然成效不佳，職業衛生專業一直未能於職場落地生根，其肇因在於長期無職業衛生專業人員本質學能提升計畫，勞動部職安署應在105年內規劃並執行職業衛生人員專業本質學能提升計畫，並於一週內，將最新執行情形及預期規劃與成效提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人：陳曼麗","73、","辦理「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輔導危險、辛苦、骯髒（3K）之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工作項目，預算編列委辦、專案人力及專案評估之行政費用，超過實際補助於廠商之預算數，不符比例原則，亦缺乏明確規劃，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104年輔導之成效報告（包括受惠廠商、勞工及提升就業人數等具體績效），於一週內前提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人：陳曼麗","74、","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編列成立北、中、南安全衛生服務中心與建構職業安全衛生平台，兩者皆屬輔導工作，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將其具體工作規劃項目之差異，及進用安全衛生專責人員辦理中小企業訪視輔導等工作，其資格、專業能力等，於一週內，將報告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人：陳曼麗","77、","為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就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設立北、中、南三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之輔導，惟其服務範圍甚廣，無法識別整體輔導所涵蓋之各項工作重點，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提出說明釐清輔導之具體工作項目及與勞工健康服務中心之分工具體工作規劃情形，於一週內，提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人：陳曼麗　　","78、","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網絡機構之建置，有助提升勞工之身心健康，為增進相關專業機構之參與，及鼓勵雇主營造健康友善的工作環境，政府可適當提供輔導與補助經費，惟為避免補助經費之浮濫，並符合比例原則，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制訂推動工作環境改善之工作內容、輔導流程及經費補助之標準與審核機制，並於一週內將執行情形，提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人：陳曼麗　　","80、","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辦理「勞動及安全衛生推動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與「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此二項工作計畫應以能互通相容為重要考量，並善用科技將兩項計畫以系統整合與連結發揮最大效益，透過big data及智慧科技的應用，加強研究發展勞動市場供需失衡問題，積極研議促進人力資源策略，及研發促進職場安全與健康。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於4月底前提出規劃資料，7月底前將最新的執行情形及預期績效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人：陳曼麗　　","81、","勞動安全衛生研究所運用巨量資料技術，掌握勞動及安全衛生等核心議題，制定符合民眾期待之政策。勞動巨量資料庫應與健保資料勾稽，且每三個月進行勾稽，可針對中高齡再就業者，雇主未按規定提撥退休金問題進行研究，後續可提供勞保局在行政業務推動之依據，並於三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報具體執行進度。"],["提案人：蔣萬安　　","82、","整合性勞動市場資料庫涉及跨部會合作，勞動部應加強內部整合並與部會取得溝通合作，使勞動巨量資料建置與應用發揮最大效益，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將預算規劃與預期成果以及計畫執行後於明年（106）年2月前將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人：陳　瑩","83、","計畫透過穿戴型智慧睡眠科技行動裝置，配搭智慧手機應用程式（APP），作為企業員工睡眠及身體活動紀錄與追蹤的連結，促進勞動與休息時間健康生活型態養成及維持工作與生活平衡，增進營造友善職場推動。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將預算規劃與預期成果以及計畫執行後於明年（106）年2月前將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人：陳　瑩","89、","經查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案件，因部分查緝單位未達移民署訂立之目標值，故民國104年補助各單位查緝獎勵金執行率僅約百分之55。目前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為提升查緝效率及執行率，請內政部移民署督促相關機關加緊查緝，並於二個月內提出改善及提升查緝成效之專案報告。"],["提案人：楊　曜","90、","105年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2.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其說明提及「配合社會福利政策，積極發展國內長期照顧體系，將外籍看護工審核評估機制納入社政及衛政評估機制」，而衛生福利部亦宣示長照人力將以「本勞為主，外勞為輔」。然而迄今取得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者計11萬263人，至104年底實際從事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者計2萬3,286人，倘加計於醫療院所擔任看護工者，共計3萬5,286人，其中居家照顧服務員僅9,057人。相對於此，因勞動部一再放寬申請社福外籍勞工條件，致使社福外籍勞工人數逐年增加，104年底已達22萬4,356人，已成為長照體系主力，顯示相關評估機制未能發揮功效。基此，請勞動部會同衛福部於2個月內就引進社福外籍勞工對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就業衝擊、如何促進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就業率、如何保障社福外籍勞工勞動權益等，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92、","外界多有反映仲介公司所聘僱之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不足，無法因應及提供雇主及外籍勞工溝通、翻譯之需求，使勞雇關係磨合期拉長，且衍生許多勞資爭議，則勞動部應就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比例予以調整，以符實際需求。基此，勞動部於2個月內檢討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比例，並提出合理調整方案之具體措施。"],["提案人：劉建國","108、","勞退基金投資係屬政府運用勞工個人專戶之退休金為投資行為，應秉持社會責任型投資為精神，結合企業傳統的投資價值和社會、人權、環保、勞動權益等標準，以人本為出發點，此類基金不應投資危害人體健康的菸酒公司、非法童工、軍火、賭博、色情或破壞自然環境生態的公司（泛稱邪惡基金），而應重視人權、促進勞動權益以及減少耗損地球資源等企業，並列為主要的投資標的。然遍查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卻不見禁止邪惡基金之相關規定，雖有社會企業責任之原則，然所運用之指標，和社會企業責任並無關聯。爰此，主管機關應訂定「禁止投資邪惡基金之規定」、「符合社會責任型投資精神之具體投資指標」，及「投資標的違反上述企業社會責任原則之法律效果」。","國內投資部分，包括邪惡基金之禁止、要求代操公司評估上市（櫃）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為投資指標，並以之為自營部分之投資指標，且應高比例（50%以上）投資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優良之上市櫃企業，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製企業社會責任指數，以投資相關金融商品與採用作為委託經營之指標、於企業違反勞動、環保、食安、人權，或發現為經營邪惡基金時，應撤回投資。","國外投資部分，則應禁止直接或委託經營帳戶投資違反企業社會責任之基金，而不應低於10億美元，且應逐年增加投資於積極履行ESG、CSR等社會責任投資之基金、指數，並定期辦理追蹤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指數為指標之委託經營帳戶，於委託經營帳戶違反企業社會責任原則時，應處以一定之法律權益、維護環境之永續發展，進一步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型投資之精神。"],["提案人：吳焜裕","96、","勞動部102年起補助地方政府人力，督促事業單位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法開戶、按月及足額提撥等事宜。有關待查未開戶家數清查雖已清查完畢，但104年2月4日修正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底檢視與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人數及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因該條文之落實影響勞工退休金權益甚鉅，爰要求勞動部嚴加督促地方政府加強對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之追繳及查核。"],["提案人：王育敏","30、","勞動部每年培訓照顧服務員訓後就業率平均6成左右，至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訓後仍接近有4成未能就業，且扣除訓後至醫院就業人數後，真正長期照顧需要的居家服務人力更僅剩四分之一，成效不彰。爰請勞動部積極輔導居服單位承辦照顧服務員訓練，落實訓用合一，提升本國長照人力就業與久任，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本國長照就業促進計畫」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增加訓後就業率改善方案，並且針對訓後居家服務就業人數應有積極配套、輔導與獎勵措施。"],["提案人：蔣萬安","94、","我國目前已洽定且開放引進之外勞來源國為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及蒙古等6國，103年底各國勞工在臺人數占外勞總人數之比率各為印尼41.60%、越南27.31%、菲律賓20.22%及泰國10.87%，馬來西亞及蒙古等國家因人數甚少，未及1%，亦即外勞來源國集中於4個國家，再以社福外勞之來源國觀之，更有約8成來自於印尼，集中度更高。","在勞動人口流動逐漸國際化及自由化之趨勢下，各國輸出之勞動力，已是亟需勞動人力挹注國家爭取之人力資源，復以東南亞之各勞力輸出國經濟逐漸發展，其國內勞動力市場需求與日俱增，勞力輸出政策隨時可能調整，然我國外勞多集中於少數國籍，社福外勞更有約8成為印尼籍，且印尼政府對外表示擬自2017年起停止輸出家事類勞工，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傳聞，為免日後因單一國家政策變更，即造成人力缺口，實有多元化外勞來源國之迫切需要。基此，請勞動部加強向更多元國家招攬社福外勞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以免單一國家停止輸出後，造成本國勞力缺口。"],["提案人：蔣萬安","99、","請勞動部針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母性保護相關規範，就全台聘僱外籍移工最多之前100名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提案人：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100、","1.《就業服務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全國性就業市場之提供。」。於業務執行上係不宜厚此薄彼，獨漏社會福利事業之需求。","2.查今老人、身心障礙、兒童與少年、婦女等公辦、公設民營之社會福利機構，多有因違反《勞動基準法》而受裁罰的案例。具機構管理人表示：其遭受裁罰的理由，多數因工作時間缺乏彈性以致於排班的問題上，不慎觸法。","3.爰請勞動部與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於北、中、南各辦理一場次工時座談會，將社福團體、受照顧者團體、機構內從事工作之醫護人員、社工人員、與其他非醫護、非社工證照人員，列入座談會邀請對象。其他場次亦邀請上述人員參加。"],["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鍾孔炤","主席：方才的第99案，本來是要做成主決議，但是現在發現只要修正原提案就行了，所以第99案最後一段修正為「爰此，為督促勞動部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時，將廣大在台移工納入考慮，擬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針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母性保護相關規範，就全台聘僱外籍移工最多之前100名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第99案就依方才的修正內容通過。原來的決議沒有改變，就是凍結二十分之一。","至於第67案，方才決定凍結十分之一，但是提案委員希望改成主決議，因為當時在座審查的委員都一致同意通過，而現在要改成主決議，可是當時同意的委員現在沒有辦法處理，所以第67案沒有辦法改為主決議。總之，請大家在審查的時候要專心、要確定，經主席宣告審查完成的事情，大概就沒有辦法再回頭予以修改。換言之，方才議事人員有宣讀主決議，而那個主決議案是不存在的。","施主任淑惠：關於第20案，方才有跟黃委員辦公室溝通，本來是凍結十分之一，現在改為凍結二十分之一，然後加上一個主決議，而黃委員表示，因為在提案裡就已經提到「待勞動部提出去年補助各縣市辦理就業服務預算支用情形及成效後……」，等於在解凍報告裡面就會提說明了。","主席：現在就是不提主決議，改凍二十分之一。","本日所列議程均已審查完竣，作如下決定：「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信託基金等預算案業已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需交黨團協商。」","另外，王委員育敏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王委員育敏書面意見：","一、勞動部現行促進青年就業相關措施，存有「三低」現象：使用率低、執行率低及成效低。據勞動部調查指出，提供全國青年勞工就業與職缺資訊之「全國就業e網」，青年族群使用率僅10.8%；另查「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四年內累積件數共計25件，促進就業人數僅53人，預算執行率連年低落。然我國青年族群之失業率，連續兩年高於12%，與總體失業率之倍數，仍維持在3.2倍，並無顯著改善。惟上開促進青年就業措施已推行多年，實施做法長年無重大變革，究竟遭遇哪些困難，導致「三低」現象無明顯改善？勞動部對此有何具體改進之道？","二、學者李健鴻指出，青年職涯發展面臨三個轉銜（transition）困境，首先是從學校到職場的轉銜，再來是從非典型就業到典型就業的轉銜，最後是從失業到就業的轉銜。李健鴻認為，青年就業促進措施，應對上開青年職涯轉銜困境對症下藥，方能減緩青年失業率居高不下之窘境。另查新北市政府針對青年族群面臨之職涯轉銜困境，推動「初次尋職青年就業服務」、「非典型勞動青年轉正職輔導」等計畫，針對從學校到職場之初次尋職青年及從事非典型工作之青年，提供就業促進協助，且計畫成效卓著。對此，勞動部認為新北市政府推動之上開計畫，於全國實施之可行性為何？應如何推行？"],["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7時3分）"]],"block_lines":[1,7,7,10,29,31,34,34,36,37,38,38,39,40,41,41,46,47,48,48,50,51,52,52,53,54,55,55,56,57,62,62,63,64,64,67,86,89,94,97,98,99,101,103,105,116,118,126,130,131,139,140,142,144,145,149,151,158,162,164,167,168,170,174,176,180,183,184,186,187,188,190,192,195,196,200,201,202,203,207,208,21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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