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舉行「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釋放動物管理規範公聽會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星期三）10時至14時54分","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主　　席　林委員岱樺","主席：現在正式開會。各位關心動物保護、環境生態、生命保護的朋友以及相關行政單位的官員，大家早安，今天非常感謝各位來到立法院，跟岱樺一起針對「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野生動物釋放管理規範的問題共同來討論。今天會議開始的時間之所以訂在10點實因南北差異所致，因為有些學者專家是從南部上來，甚至是從屏東上來，如果會議時間訂在9點，從屏東或高雄上來的學者幾乎早上5點多就得起床，趕搭高鐵最早班6點18分或6點36分的列車，所以我把開會時間稍微延後，特做以上說明。","在請各位發言之前，我先稍微釐清一下爭議。因為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換言之，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早已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釋放，而且訂有罰則，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此次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也是採取同樣的精神，只是明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子法予以規範，所以無論行政院版通過與否都不影響放生已經受到管制的現狀。有些團體認為只要將行政院版拿掉，對於放生的管制將完全解放，這其實是誤會一場，如果行政院版未能通過就是回歸現行法，放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就會被處罰。對於此一爭議，本席在此公開說明，請各位把條文看清楚，不管這一次修法是否通過，無論回歸現行法或者未來增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子法，兩者都必須經過政府機關同意，重點是能不能落實法律的規範。","既然現行法已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釋放，因放生而導致生態環境受到傷害或有傷害之虞的情況是否不修法就能得到解決？答案顯然不是，若是如此，行政院根本不需要提出修正草案。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們希望不要因為立法的粗糙而造成行政機關選擇不執行，相信我們都不願意訂定一個最嚴格的法規，雖然倡議法規的人因此心裡得到安慰或者情緒得以宣洩，但執行面上卻無法落實。法律制訂後能否達到立法的目的，法律規範跟法律執行能否合一，這是我們必須檢討的。我的角色就是搭起政府跟民間以及所有相關意見團體的溝通平台，今天是經濟委員會召開的正式會議，會議過程將有錄音、錄影及文字紀錄，甚至在與本院合作的各個媒體頻道上也會直播，這一點要先告知各位與會者。以上就法案簡單陳述，並針對爭議點加以釐清，也希望法律規範跟法律執行能夠結合。","報告各位，今天公聽會程序如下：先請學者專家發言，接著再請行政單位代表回應，本院委員如要發言請至主席台登記，本席將在第二輪時安排適當的時機。第一輪每人發言時間6分鐘，如未發言完畢或有所補充，可登記第二輪發言，發言時間剩下1分鐘時將按鈴一聲提醒，在主席台正前方及右方均會顯示所餘時間，發言時間屆滿時將按鈴二聲，懇請各位遵守發言時間。","請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陳奕成護生專員發言。","陳奕成護生專員：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共同參與有關放生條款的公聽會，這個作法我們非常認同，希望隨著時代的變遷，佛教徒與愛護動物的團體人士針對護生、愛護動物這部分能有一套共同遵循的規則，我覺得這個法條滿重要的，否則將因無從依循而流於善心，但重要的是作法，一個好的方法能夠讓大家共同遵循。本基金會要特別提出的是，在訂定辦法時要考量執行者、申請者或放生者實務上是否可行，不要流於嚴苛或因訂定時考慮的不夠周延，以致於扼殺了宗教對於放生、護生的基本概念與想法，因為時代也已經不一樣，只要考慮清楚，我們也願意配合，希望今天藉此機會，大家可以互相交流，謀求最大的共識，這是本基金會的想法。謝謝。"],["主席：請高雄大學法律系周敬凡助理教授發言。","周敬凡助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今天是站在一個研究宗教法的學者的角度提出個人的意見，我們可以看到目前的爭議基本上是因為兩個不同的見解彼此有所爭執，一方面是從事護生行為的宗教人士，另一方面則是生態保育領域的學者專家或團體，可是我覺得這兩方面對於所謂宗教自由的定義或理解都不很清楚，所以我趁此機會就我自己的理解做個澄清，可能也不一定符合任何一方的想法。","宗教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人權之一，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內涵就是每一個信仰者可以依照自己的宗教信仰去生活以及實踐自己的信仰的權利，但以最常用的話語來講就是，沒有任何人權或沒有任何自由是可以無限上綱的，所以我們必須透過國家的法律來劃定適當的界線。國家的法律必須衡量各種重要的價值或利益，做出一個適當且盡可能兼顧各方的結果。宗教自由在這邊的角色並不是要求國家不得用法律加以限制，而是要求國家在制訂法律時要慎重地考量宗教自由對於每個人民或對於信仰者的重要性何在。","有三點我覺得是國家在制訂法律時必須注意的：第一，宗教自由必須受保障，可是宗教自由也不是毫無限制，如何在個案中或在具體的情況下去區分是非常重要的，區分的標準首先在於某種行為對於信仰者來講到底有多重要。我們也知道宗教信仰包含很多層面，也可以區分某個行為或信仰對於信仰者整個生命或整個價值的認定到底佔據了多重要的地位，並根據其重要性決定要給予比較高的保護或比較低的保護，相對地，國家在考量限制或保護的程度時，另一方面也要考量限制宗教自由到底是為了追求何種利益，當然就我們今天討論的條文來說就是生態保護的問題。在此同時我們也必須考量生態保護到底屬於何種價值，它跟宗教自由在個案衡量的時候到底應該如何取得平衡點。第三個我覺得必須提出來的是，有些說法認為宗教自由應該是個人的行為，不應該影響到社會秩序或其他的利益，我覺得這種說法等於是把宗教自由完全限縮到一個幾乎不可能實現的情況。因為宗教自由本身就是必須透過生活去實現，而在宗教自由實現的時候一定會影響到外在或其他的利益，此時我們要做的是如何權衡，而不是讓它完全不可能實現。當然，在少數的情況下，譬如實現宗教自由的行為傷害到別人的生命時，基本上我們覺得此時已經沒有辦法去衡量，但在其他的情況下，譬如在本案中，生態保護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價值？我當然知道，尤其在現在的社會，越來越多人認為生態保護是一個非常、非常、非常重要的價值，這一點我基本上也認可，可是我們還是要考量有沒有必要為了生態保護這個價值而將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踐行為完全排除，讓宗教自由成為一種不可能？","我必須強調生態保護同樣也是一個憲法所保障的價值，它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當中，可是我們從條文中也可以看到，生態保護在我們的憲法中也不是一個被全然保障的價值，因為增修條文第十條的規定是「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兼顧」的意思就是都要顧及，可是相對地也表明沒有一個是絕對的利益，因此某些主張認為當宗教自由與生態保護有所衝突時必須絕對的退讓，對於這一點我是滿質疑的，我覺得在制訂法律的過程中，至少要開啟放生行為的可能性。","最後補充一句話，我認為宗教信仰對非信仰者看來可能是一種迷信或是虛妄的東西，可是國家保障宗教自由或許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就是，基本上每一種思想都有它存在的價值，如果我們從所謂思想的多元性或是思想的多樣性來看，我覺得我們應該多少要注意一下宗教自由有它必須被保障以及被實踐的可能性。謝謝各位。"],["主席：請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執行長慧明法師發言。","慧明法師：主席、各位委員。請大家看書面資料，這個法案最重要的是為什麼有人支持放生，有人反對放生，站在佛教的角度，當然是支持放生，因為我們認為生命都有該受到尊重及保護的權利。而反對放生的主要論點則是認為放生等於放死，至於為什麼放生會造成放死，可能是有些人對環境的評估了解得不夠澈底，或者是數量過多等等，其實這是可以解決的。僧伽醫護基金會於民國90年邀請海洋大學的學者專家，幫助基金會將放生流程作科學的組織、規劃及安排，我們也建立了一套放生SOP，所以，放生並不盡然等於放死，只要符合科學方式，注意生態保護、數量管制，以及事後的評估，這樣一來，放生就不會破壞生態，也不會等於放死。","再來是和商業利益的結合，關於這部分就想敦請主席林委員，事實上，有關與商業利益結合這部分的法，在林務局造成的問題並不大。我記得在民國100年漁業署曾經通過「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在這個規定裡要求放生團體必須在放流或野放養殖類動物或魚類15天之前提出申請，而且還要做藥物檢測，其實，要在15天前預先申請的規定無可避免地讓佛教界產生必須事先預訂的情況，然而一般來說我們是隨緣放生，不會預訂的，所以，當漁業署這個規定一出來，反而造成我們必須在15天前要向大型養殖場預訂相當數量的生物，這樣不是有違佛教隨緣救生的觀念嗎？所以，在這個法案中，我們一直關注的都是林務局提出的這個規定。可是，據放生團體觀察，這幾年來放生的鳥類已經偏少，今天剛好有野鳥專家列席，這是經過學者專家的建議。其實當初佛教界會放鳥，是因為臺灣有一些烤小鳥或吃斑鳩這種食用鳥類的習慣，放生團體為了救這些即將被烹煮、燒烤的鳥類，於是就執行放生，可是後來發現被食用的鳥類及鴿子已經逐漸減少，所以我們就比較少放鳥了，轉而放比較多魚類。","希望在修正放生法案時，請主席可以一併將漁業署這個規定的實際狀況列入討論。相信佛教界很願意配合學者專家，並結合有智慧、有保護生態的概念進行放生，我覺得這才是多贏的方向。謝謝。","主席：非常感謝慧明法師。有科學依據的放生，而且是專業的放生，也是有環境保護的放生，同時是結合學界的指導，實踐我們的宗教信仰，我想這是把最新的佛教放生狀況讓各界了解。","在這裡本席忍不住要對方才周敬凡教授的發言進行補充，剛才周教授的發言讓本席想到一個案例，對於宗教的行為，有人嗤之以鼻，有人認為根本看不到、摸不到，可是各位知道現在國內的替代役制度是怎麼來的嗎？如果我沒記錯，基督教裡有一支耶和華見證人會，因為信仰的關係規定不能拿槍，所以不能當兵，但是我們的兵役法規定，如果不當兵就要被判刑，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即禁役，偏偏當時不當兵的判刑結果都是3年的輕刑，雖然3年也不輕，所以他就要一直被關到40歲，因為40歲以上才可除役，於是就從20歲一直被關，直到40歲，只為堅持自己的宗教信仰。針對剛才周敬凡教授所講的，我要補充在法制面，宗教信仰這件事情是各界要予以尊重的，當時就是有將近10來個人，不犯法、不吸毒，什麼事都沒做，更是什麼壞事都沒做，就從20歲被關到40歲，只因為他們個人的宗教信仰，這是我從社會案例中補充說明周教授所研究的宗教法。","請國立聯合大學文化觀光系林本炫系主任發言。","林本炫系主任：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爭議的事件，大約10年前的國科會，也就是現在的科技部，曾經委託學者針對這個重要且有爭議的現象進行研究，當時我有機會和一些教授學者參與這個研究案。","首先，就宗教上來說放生、護生這件事情，理念層次上，大家應該都非常敬佩不會反對。但比較有爭議的主要是實施方法及其產生的後果，而這個後果主要是在宗教信徒的動機層面及生態層面。在生態學上稱為野放或釋放，但宗教上則稱為放生、護生，主要分為兩大類，一個是隨機放生或隨機救生，動機非常令人敬佩；另外就是預約放生，會在一個特定約好的時候，而且可能是很多人一起放生。在10年前的研究也作了一些田野觀察，在上述兩大類方式中，也許動機不同，所產生的生態後果可能也有不太一樣的地方。有一些宗教團體或宗教信徒可能有崇高的宗教理念，但可能也有個人的動機，譬如認為放生功德最大，因為功德很大，所以可以治病等等，因此就衍生出非常多類型的放生，例如，生什麼樣的病就要放生什麼樣的物種，這些都是我們在田野調查中發現的。","生態學者或動保團體、宗教團體之所以沒有辦法對話，有一部分原因是對生態的影響到底如何，譬如，生態學者堅持任何放生的後果一定會對生態造成影響，我們所謂的影響，可能是破壞，也有可能是物種改變，至於是不是叫做破壞，程度上就不一定了。但影響一定有，有些是對物種的改變，長時間來講，對物種的改變就會對臺灣，甚至對這個地球造成很多後果，有些可以看得見，有些現在看不見，但將來會怎麼樣也不知道。宗教團體堅持可以有正確的放生方式，也就是說，諮詢生態學者（鳥類及魚類等等）及其他動物學者之後，就可以正確放生，但是生態學者認為不可能這樣，因為有些是馬上可以看到影響，有些卻要長遠之後才看得到影響，這是很難評估的。我們不是上帝，沒辦法知道未來會發生什麼事情，或者我們不能透過人為方式改變生態。所以，在宗教理念上是值得敬佩的，但實際執行後果就是爭議所在。","至於是不是有正確放生方式可以依循，是目前非常關鍵的部分，我還發現雙方在這件事情的討論上，對對方的理解都是用想像的理解，或者停留在20年前的理解，宗教團體可能覺得自己已經很進步，因為他們會諮詢生態學者及動物學者，不會把放生變成放死，所以覺得生態學者對宗教團體的批評是停留在放生及放死的階段上。事實上，現在的爭議可能還不止這個，也就是說，生態學者知道宗教團體對於放生、放死這件事情已經有所改進，但是問題還不止一項，因為任何放生，可能在短、中、長期都會造成影響。同樣的，生態學者對宗教團體的影響也可能還要再提升，譬如，生態學者認為大家都放生，可是經過研究之後才發現宗教團體的想法可能更為複雜，複雜到有各式各樣的放生方式及物種，或者宗教團體也有心諮詢生態學者，但是諮詢之後這樣的作法，雙方是不是還有交集，所以雙方好像都還停留在之前的論述上。事實上現在的情況已經更複雜了，宗教團體已經減少放生鳥類，也避免放生養殖魚類，但是仍然還有一些會放到日月潭或河流裡，以致造成影響，所以雙方的爭議就在到底有沒有正確放生的可能，即便諮詢生態學者之後的放生，我想這可能就是關鍵所在，如果這個不釐清的話，雙方可能很難有交集，謝謝。"],["主席：請圓證動物保護學會會長圓證法師發言。","圓證法師：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圓證動物保護學會會長釋圓證，在這裡向大家報告一些看法，我也找了一些資料向大家報告。英國生態學水文學研究中心的科學家傑里米托馬斯領導的科研團隊發表英國野生動物調查報告，50年後，100多萬種陸地上生物將從地球消失！第六次生物大滅絕因人類而起，同時人類可能位列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人口急速生長，全球日益暖化，自然環境惡化，使地球上的生物正在經歷有史以來的第六次大滅絕。根據統計全世界每天有75個物種滅絕，每小時有3個物種滅絕。","聯合國農糧組織報告：全球排放最多二氧化碳的不是人類，而是牛隻，其污染程度超過汽車、飛機等交通工具。牛群的屁和糞便所排出的污染氣體有100多種，其中氨的排放量就占全球總量的2/3，而氨是導致酸雨的原因。另甲烷排放量占全球總排放量的1/3，甲烷令地球暖化的速度比二氧化碳快20倍。聯合國稱牛隻放屁，屁中的氣體「甲烷」是造成溫室效應最大的元兇。聯合國最新一份報告顯示，全球10.5億頭的牛群才是溫室效應最大元兇。寇克史密斯博士表示：甲烷是一種相當危險的氣體。畜牧業占用整個地球土地面積30%，用來養牲畜及種植生產飼料，森林樹木遭砍伐清除，用來開闢新的牧場，牧場是毀壞森林的主要驅動原因。亞馬遜雨林有70%現在用來放牧飼養牲畜，為滿足口腹之慾，大大的破壞自然生態。台灣最嚴重生態遭破壞的三條河流：台南市的二仁溪、鹽水溪及高雄市的阿公店溪。環保署指出，三條溪污染最嚴重的污染源為家庭廢水、養豬戶廢水、列管的工廠廢水、屠宰場血水、電鍍場等工業廢水及農藥、化肥之廢水。","上述的報告證明生態破壞及物種滅絕不是放生所造成的，放生是在做復育的工作，「破壞生態」這頂帽子實在扣得太大了。在50年前，任何台灣的一條河流，無不是魚蝦成群，各式各樣上百種的物種同時住在同一條河流，真是生趣盎然、朝氣蓬勃、生生不息、共存共榮。曾幾何時，在短短的幾十年間，河川遭受嚴重污染，物種的棲息地遭破壞，溪流的濕地銳減。河岸都變成水泥岸，缺乏草岸，魚類沒有水草可躲藏，少有浮萍及浮游物可供食用，加上人類過度捕殺。上述種種的污染源讓河川內的生命物種，慘遭一個接一個的滅絕命運，現在河川內所存的魚類品種所剩不多，早期文獻記載台灣有224種魚類之多。上述破壞魚類生長的主要原因絕非放生的人士所造成的，放生是買魚放進快要沒有魚的河川內，讓河川中有生命。如今卻因棲息地遭受破壞，河川內魚類的品種所剩無幾。放生是在做復育的工作，讓枯水再現一絲生機。如果說放生是破壞生態，這頂帽子未免太沈重了，我們難以承受。","在台灣，有人為了吃免費牢飯而殺人，並說殺一、二個人不會被判死刑，結果真的沒被判死刑，也真的在吃免費牢飯。為什麼放一些魚，最高要罰250萬元？天理何在？有人說放生破壞生態？據我所知，台灣有放生行為已近35年，何處生態因放生而被破壞了？請拿出具體證據出來！"],["主席：請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顏聖紘副教授發言。","顏聖紘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整件事情有很大的誤解，我就直接長話短說，因為前面很多討論已經失焦了，其實我很感謝委員召開這個公聽會，從4月14日發生誤解事件之後，現在已經有很多改變和溝通，委員一開始的發言已經開始聚焦一些事情，但是我覺得我們有必要再把事情聚焦一點，否則可能會各說各話，其實很多事情跟野保法一點關係都沒有。","今天我要談下列幾件事情：一、放生與護生行為的類別，一個法定出來要適用全國人民，所以請不要誤解，這不是針對宗教團體。二、不當的放生行為和它所造成的道德後果和惡果，被釋放動物種類、場域、與法律有很不一樣的關係，會涉及的法律不是只有野生動物保育法而已。三、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的動物類別與行為到底是什麼？我們講清楚之後，宗教團體應該可以知道其實沒有那麼嚴重。剛剛很多法師已經講過，這幾年已經有很多的改變，福智等都做得很好，請大家仔細想想，現在還跟野保法有關的東西有哪些？四、本次農委會修法提案與執行實務的挑戰，這是林委員所關切的事情。五、就經濟委員會的高度可著力改善的是什麼？","放生與護生行為的類別很多，包括：一般民眾從網具陷阱中解救野生動物、一般民眾從居家環境驅逐或搬移動物、一般民眾故意棄養動物、專業機構與民間團體進行野生動物救傷與釋放、政府與民間單位進行魚苗增殖放流、一般民眾購買動物釋放到開放環境中、宗教團體大規模購買動物釋放到開放環境中、宗教團體購買動物置入護生園區等，這些是必須規範和思考的，但是這些行為全部不可以嗎？其實不是，所以剛才有人說好像有一些對立存在，事實上並沒有那麼大的對立，從來沒有生態學者反對宗教團體去做對的護生。剛剛也有老師講，我們要做對的護生，這件事情是有人做的，10年前一直有人提出一些觀點，可是沒有被廣為接受，其實宗教團體本身也有在做。","哪些行為較無疑慮？一般民眾從網具陷阱中解救野生動物是OK的，沒有人會管你，野保法講得很清楚，是要被人養過的野生動物，所以沒有被人養過的野生動物跟這件事情沒有關係。從家裡把毒蛇、老鼠移出去有關係嗎？沒有關係嘛！野保法怕民眾觸法，已排除這種情況。專業機構與民間團體進行野生動物救傷與釋放，特有生物中心和福智的合作是不是對的？是對的，因為它很專業，跟海洋大學合作也是專業的，所以那也沒有問題。","漁業署很早就與民間單位進行魚苗增殖放流，但前提是要經過評估、不干擾天然族群，所以漁業署做一個表，明文標示什麼東西只能放在台灣什麼地方，不能把北部的魚放到南部，對此，漁業署其實已經做了精細的規劃。剛才法師所提的申請流程是可以檢討的，但那是漁業法，不是野保法，也不是這個場合應該討論的事情。","哪些行為是有疑慮的？包括一般民眾故意棄養動物、釣客亂放生的。請大家了解，今天的問題不是針對宗教團體，事實上，很多民眾、政府單位都有這樣的問題，衛生單位為了消滅登革熱，鼓勵大家放生外來種，就是一個例證，這些行為要不要被規範？要，對不對？所以請大家不要誤解，不是針對宗教團體。","還有涉及金錢交易的問題，放在開放環境中，確如法師剛剛所說的，環境破壞很嚴重，可是目前被大量放生的都是水生動物，而這些水生動物絕大多數是養殖的，並不是野生動物，問題是大部分養殖的物種都是外來種，請問吳郭魚是本土的嗎？不是，吳郭魚是非洲的。土虱是台灣的嗎？不是，台灣養的土虱是泰國的。一般來說，絕大多數放生的水生物種都是外來的，而且放在開放環境中，才會造成問題，如果都是本土的，問題就不太大，現在的問題是，一般可以商業量產的東西全部是外來種。另外，還有麵包蟲，不過這屬於植物防疫檢疫法規範的範圍，而且是小量的，如果把它放到護生園區，就會涉及畜牧法和防檢疫防治條例，真正會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只有鳥類。而且這次主要是防堵外來種，這些外來種可能也不是宗教團體主要放生的東西，例如綠鬣蜥等，那是很多莫名其妙的個人去做的事情，所以請宗教團體不用這麼緊張，因為跟野保法、大量放生有關的東西比較不屬於目前宗教團體會做的事情。","這次主要是為了避免和其他法律疊床架屋，因為很多法律都規範了。本次提案與執行上之挑戰是為什麼要去做這件事情，你覺得250萬很嚴重嗎？以林務局、野保法能涉及的國土保護範圍，如果把它放到開放環境，我們要花多少納稅人的錢來恢復這個環境？250萬根本不夠，所以罰250萬是值得的。","主席：感謝顏聖紘副教授。今天是正式的會議，如果與會學者專家同意，各位提供的任何書面資料、簡報都會納入立法院正式對外的公報。","請中華護生協會吳秀慧常務理事發言。","吳秀慧常務理事：主席、各位委員。從2002年到現在，我們護生協會始終秉持佛陀無緣大慈、同體大悲、眾生平等、慈悲相待的理念，海濤法師倡導救護一切眾生，在進入護生協會之前，我們所有護生小組人員必須對放生、護生有真實無偽的信心，我們深信因果，謹慎受持不殺生戒，所以我們以發自真誠的心為眾生服務，不為名聞利養，護生小組成員特別為放生的理念及方法具備正確的觀念與認識，在法規之餘宣導放生、護生的觀念，尤其是現今放生一定要顧慮到生態問題，小組人員必須不斷的充實自己保育相關的條款和知識，放生同時也配合政府所宣導的保護生態環境。我們中華護生協會目前在全台灣成立了28所護生園區，在海外已有5所，海外的場地都非常大，都是當地政府和賢達人士來護持，我們在馬來西亞就有500公頃的土地，最大的放生園是在緬甸北部，場地非常大。所以我們護生的工作已經擴及國外去做，就是我們可以放的物命我們放，不能放的我們就護養起來。在台灣限制比較多，所以我們在國外的場地比較大。","今天特別要提出我們幾項訴求，就是希望千萬不要把隨緣放生立法改成預先報備審核的放生，以免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第一、節制違法放生早在5年前就有規定，既有的野保（不得買賣保育類眼鏡蛇）、環保及公園、水利法令完備敷用，依法落實執行即可遏止（請清查歷年罰金即知乃未落實查緝，或違法案件極少），不去抓偷放保育類眼鏡蛇的小偷，卻要限制良民宗教人權，有必要違反憲法比例原則？預審重罰以下憲章法令保障的佛、道教放生戒律法會嗎？所以，禁殺及釋放救是宗教放生戒律的核心，審核制強制改變宗教信仰，就涉及違反憲法及國際人權憲章。","第二、集會遊行法申請制，原就排除宗教活動。集遊法都將改為報備制，宗教人權反大開倒車淪為預審制？反對集會遊行法許可制的大法官陳新民就曾以數據指出，自2006年至2010年間，全國舉行集會遊行總計2萬6,621件，其中經警察依法予以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而不遵從並移送偵辦者只有54件（千分之二點零三），而集會前申請許可獲准比率則高達99.7%，亦即不許可比率只有千分之三。陳新民說：「我們還要為了千分之三的不許可比率，而採行被高度質疑違憲的許可制嗎？」","第三、自2011年的海放申請制《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行政命令（有違反2009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之一之虞），施行已5年了！宗教海放的不許可比率有高於千分之三嗎？違法比率有高於千分之二點零三嗎？這也是內陸審核制必要與否的另一項參考評估重點。","第四、要全面限制佛教徒放生之前，請提出放生破壞生態的數據，如果放生有違法行為，在2011年起海放（行政命令）要申請，請提供申請件數、核准件數、核准後的違法件數等相關數據。","第五、全台管制放生有野保、動保、水利、水庫、海洋及公園等相關法令。請農委會提供近5年全台放生違法的件數及罰款金額（含陸放及海放），才知道是否執法不力而需落實加強，或是有必要進一步強化法治。","第六、請尊重民眾宗教信仰自由與權利，佛經上說「菩薩見物命面臨宰殺，卻不方便買放救護，違反菩薩戒律」，是宗教放生戒律的核心要義。依野保法第三十二條卻要求先行送審，強令改成預訂式的放生，則無法於現場見急迫而贖放，這是強迫改變宗教放生戒律的本質，等同要求改變宗教信仰；況且，行政權事先審核僧道放生法會，也違反「秘密」實踐教義的權利。","第七、宗教信仰是無法打壓的！政府有義務落實並促進宗教放生人權，故調查各山林江海、正負表列或設立專區，使放生可兼顧保育及生態，就是宗教人權的落實。嚴刑峻法限制宗教放生，不可能禁絕宗教信仰，反而淪為地下化，更為混亂多弊！2015年6月澳門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基於尊重放生習俗，政府決定刪除禁止放生條文，至於如何適當將動物放回能適應生存的地方，將來需要透過宣傳推動。此種尊重宗教人權的作法，就是我們可以效法學習的對象！"],["主席：請東海大學生命科學系林良恭教授發言。","林良恭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從動物和研究的角度來看，在保育和放生之間，如果動物是經過意外的傷害、照料，然後放回原地，我想任何人都不反對，不只是在動物的觀點上不反對，從宗教的觀點，我想大家都會支持，所以這個法並非要針對第一項，我們不反對重視生命權。現在問題在於第二項，就是有目的性的飼養完畢之後，然後把這些動物放生，就一定要立法規範，否則，很可能外來種或其他問題就產生了影響，這個影響事實上是非常重大的。","第三項就是非飼養的野生動物，大家都知道過去台灣很多，我曾經在台中針對60個宮廟進行調查，有放生活動的大概占了6%，放生的種類包括白頭翁、綠繡眼、麻雀，都是原來的本地種，這些放生活動都是為放生而放生。當然宗教活動現在作了很多改善，可是已造成影響。台灣過去在花蓮有一種烏頭翁棲息地是從花蓮到台東，那是台灣特有種，和西部的白頭翁是壁壘分明，這是經過萬年演化的結果，結果現在花蓮出現白頭翁了，為什麼？因為放生。放生最壞的一點就是從西部的飼養場或買賣店把動物抓到東部去放生，這樣的放生造成白頭翁和烏頭翁雜交，對於花蓮的影響大概沒有辦法從金錢或其他觀點來衡量，事實上對生態的衝擊是非常大的，這就是人為的活動影響到數萬年台灣一個很特別的演化事實的明證。就像中山大學顏教授所講的，那個結果其實很不好解決，因為破壞了整個生態。所以今天法令要求要審核，主要是為了保護我們的環境，絕對不是要強制禁止宗教的愛心活動，我想法令應該沒有那麼大的強制性，只是希望法令對放生行為能有約束性，大家不要把法令的約束性想成有非常的強制性，它其實有點像是煞車，汽車如果沒有煞車的話就會暴衝。所以，我從動物生態的觀點來看，這個法令基本上屬協調性的，絕對沒有非常的強制性，對宗教活動產生很大的影響。另外，很明顯的就是過去因為放生造成很多禍害，尤其像河流，還有就是最近台灣畫眉和大陸放生的畫眉雜交，對於基因的影響非常厲害，將造成台灣畫眉的數量越來越少，這些都是我們從動物學上看到的，如果沒有針對放生加以管制，那麼對於生態的影響是無法收拾的。","主席：在此徵詢大家的意見，本來本院委員的發言是放在第二輪，但是由於黃委員偉哲另有要公，希望大家能夠通融，讓他先發言3分鐘，如果各位沒有意見，現在就請黃委員偉哲發言。","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謝謝主席給我寶貴時間。剛剛聽了幾位不同意見的觀點，不管是來自宗教團體或來自學術團體，我想釐清的一點是，現在透過放生行為，就是所謂野保法所規範的，第一，必須是野生動物；第二，要有放生動作。現在法律要規範的放生動作，不是過去那種引進物種失敗的案例，譬如過去曾引進蝸牛、福壽螺等等，那是當初政府想要改變生態或想要做一些使用，譬如引進福壽螺食用或做什麼，但後來因為不受市場歡迎，就被大量丟棄，造成生態浩劫，這部分不是今天我們想要規範的部分。今天我們要規範的也不是像現在野生蔓澤蘭一大堆，那是因為夾帶在木材裡被帶進來，後來才變成大量的生態浩劫。今天我們要規範的是如何透過護生動作或是去市場買來放生的行為。買來放生在經濟學來講，可能是一種供需法則，因為有這樣的放生，就會有人故意進口、飼養或繁殖，這是不是我們要規範的？像剛剛有教授提到的，包括綠繡眼、野生八哥等，現在野外看到的八哥都已經不是台灣在地種，這是不是一個因為放生行為所帶來的生態改變？另外，像綠鬣蜥或其他一些外來種蜥蜴，那是民眾買來畜養當做寵物後來放掉，這也不是放生的動作，而是棄養行為。上述種種情形，我們要如何做一個比較清楚的分割，避免一講到放生，就把所有情況都列在一起，不過，我必須要講，吳郭魚不是放生，吳郭魚雖不是在地魚種，但也不是經過放生動作而來，所以，今天我們要把討論的議題聚焦，而且把定義釐清楚，這是本席比較關心的。剛剛主席也提到，現行法規規定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放養、放生。現行法規已經有一些規範，而現在行政院的版本、官方版本的再規範，和原先所規範的，兩者的法令強度、力道，差別又在哪裡？這點，等一下希望農委會可以清楚告訴我們。","上天有好生之德，如何規範才能累積所謂的積功德，或是對生物的基本尊重，我們希望法律的規範能真正達到想要放生者的目的，而不是造成現在外面所看到的生態改變或生態失衡狀況。基此，本席很希望透過今天的公聽會，能夠把幾個社會上所關注的問題，不管是幫助宗教團體也好，或是有發心的個人民眾也好，能夠達到他們尊重生命的行為，而不致演變成生態失衡的行為，我們很希望透過今天的公聽會，做出這樣的關心，謝謝。","主席：在邀請下一位代表發言前，我先把問題聚焦。今天我們討論的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條文，所以我要再次提醒，我們要規定的是經飼養之野生動物的放生、釋放。剛才各位先進所提到的可能有人為飼養經濟動物的大量放生部分，或是外來種部分，其實今天會引起生態不平衡或生態破壞的情形就在這兩個地方，當然，今天我們講的野生動物，也許是跟外來種同樣的物種，所以從剛才幾位的發言，我認為我有必要先把問題聚焦，包括中華護生協會提到的，以及幾位師父現在在做的專業科學放生部分，其實今天這個法都不會干擾到你們現在所做的，除非你們現在放生的是有我們所規範的野生動物，但是我現在聽起來是沒有，這部分我先釐清。","另外，剛剛黃委員也提醒我們，有一些物種是野生動物，但經過人為飼養，這部分待會請農委會副主委請相關單位代表再做清楚說明。","黃委員偉哲：（在席位上）那是棄養，不是放生。","主席：對！棄養、放養。另外，剛剛慧明法師也提醒本席，也就是農委會報告第4頁所提到的部分，那是另外一件事，跟今天的野保法不相關，有關你的這個議題我們後續再看要如何協調。","現在請弘一大師紀念學會李明哲理事發言。","李明哲理事：主席、各位委員。原來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可能衝擊太大，據我所知，主管機關是採用負面表列方式，就是明列什麼東西不能釋放，沒有表列的東西，就統統可以釋放。第二點，很少人了解放生在佛教是戒律，如果採用審核制，意思就是要違反戒律，菩薩看牠要被殺，當場就要買了來放，你要他先去申請，等於要他改變他的宗教信仰，這在其他國家人權角度來看，是很不合時宜的作法。在美國是採用宗教保護法，去年美國通過同志可以結婚的規定，但已經有10個州立了宗教保護法，保護牧師不必有義務替同性戀的婚姻證婚，這點我們可以參考。最後一點，就是今天我要說明的主題，大家都認為宗教放生跟生態是有衝突的，但可能很少人注意到宗教放生事實上在經典記載得很清楚，它是保護生態、化解災難，怎麼今天社會會把它看成是破壞生態呢？其實放生就像打針，你看到打針的地方紅腫又化膿，因而認為打針不好會出問題，但很少人發現，打針讓你全身恢復健康、年齡變輕、頭髮變黑。放生團體這10年來做了三項比較重大的研究，可惜社會上不知道，現在我們就讓大家看看，是不是打針以後，頭髮變黑、年齡變輕？時間有限，在此我先登記下午第二輪發言。","諾貝爾物理獎得主丁肇中博士表示，「研究是多數服從少數，少數把大家的錯誤認知推翻，科學才能走下去，因此不可受大眾影響。」東西方對於生態或災難的學說觀點本來就不一樣，剛剛我聽到很多專家表示，放生破壞生態，對生態有疑慮，這完全是以歐美生態或災難學說的觀點來看，這是唯物科學觀點，但是東方五千年有關生態災難的觀點是完全不一樣的。有關傳統災難學說和歐美災難學說，我有列表，由於時間關係，我只提出災難成因。歐美不論是ISDR減災組織或是IPCC，都認為是天體運動或排碳導致的。東方儒釋道都認為是感召來的，因為人的惡行去感召了生態的災難，這是指大型地水火風的災難。歐美對生態一致的看法是無生命無法溝通，東方儒釋道認為所有生態都是活的，都可以溝通，所以從漢朝到清朝的每一代皇帝都要求雨。","下一頁的3個實驗主要是根據江本勝博士給予的啟發，他對水給予各種資訊，給它聽、給它看，水就會產生美麗或醜惡的結晶。他很震撼，原來物質真的可以感應，跟東方古老學說、跟當代最先進的量子學說是一致的。依照這個觀點，我們進行了10年的實驗，第一個實驗是在翡翠水庫流域放生，白的部分是沒有天天放，黑的部分是天天放，每年分ABC三區，比較兩者進入水質前5名機率，黑框為白框的5.2倍，表示密集放生可以讓水質改善。日月潭管制放生已經8年，水質一直變差，而翡翠水庫流域經過我們大量放生，水質一直改善，兩者在前年產生交叉。全體的水質也是開始變差，只有翡翠水庫一直在改善。","有關颱風的實驗，我們用放生的念力跟颱風溝通，發現5年來颱風的災損已經降到平均每年44.4億，跟實驗前的11年每年113.5億，降到只剩4成。我們是如何和颱風溝通呢？在發颱風警報時，如果有名字，我們就把功德迴向給它，發菩提心渡它，請颱風和我們一起修行。全地球所有的低氣壓我們都認養，因為低氣壓長大後會變成颱風，小時候就認養，它跟我們有感情，到了台灣比較不會傷害台灣。","去年台灣碰到百年乾旱，我們求雨的結果，原本認為春雨會減少，最後反而增加16.4%，所以台灣沒有大規模的限水。"],["主席：請中央研究院民族所朱瑞玲教授發言。","朱瑞玲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很高興參加這個公聽會，我覺得這是社會上最良善的聚會場所。我曾經接受委託做過調查，在政府的立意下我們須要回饋社會，就調查的結果給予社會某些建議。當年由於動物放生的關係，造成生態團體及動保團體的憂心，其中對宗教這部分關注得比較多一點。在研究報告之間有立場的問題，你希望看到什麼東西就會看到那樣東西，由於我不知道要看什麼，所以立場稍微中立一點。根據我們調查，全台從事大型放生的民眾其實是非常少數，可是卻極為引人注目，因為其集會的方式希望能讓大家知道，因此在提及預先與隨緣的概念時，許多大型放生往往是預先準備的，可能在一、兩月前甚至一年前公告也有行事曆，所以他們放生時要符合政府法令應該也是可行的，這是我的第一個意見。","第二點，在法令宣導部分，我們調查發現一般人根本沒有聽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細節不必說，單單什麼地方可以放生，什麼地方不能放生，大部分民眾都沒有聽過。因此我督促的是政府的角色，政府在政策出來以後有沒有進行教育的工作？這個調查的時間點是在10年前，最近的狀況我較沒有關心，但是政府好像很少延續地把法令提供給民眾知道。現在雖然有環境教育，但也僅限公職人員，他們被迫每年重複接受環境教育。","最後，我認為在任何場合不只是立法院，人與人之間不對稱的理解是永遠存在的，今天因為我們的立場，我們可能希望別人多知道一些他們不知道的事，可是反過來，我們同樣也誤會了別人。之前的林本炫教授也有提到我們在訪問這些團體時，他們都告訴我們別人對他們的誤會。同樣地，學者專家甚至佛教團體內部也有反放生的，他們認為教義被誤解了。基督教也一樣，並不是每個基督教團體對生命的看法都是一致的。在此我懇請大家儘量保持溝通的心態，野生動物不是一個單位可以管制的，行政院可能要有大家一起合作的做法，謝謝。","主席：報告委員會，農委會沙副主任委員等下要先行離席，因為昨天屏東漁船到沖之鳥礁附近的公海捕魚被日本扣船，罰船長170萬元，所以12點整總統要召開國安會議，沙副主委必須出席，本席允許他在蔣副組長發言之後先作綜合性的回應再離席。","請社團法人台北市野鳥學會蔣功國副組長發言。","蔣功國副組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參加這個會議，聽到各種不同的聲音，大家都有自己的主張，所以需要多一些溝通的平台以減少誤會。在此必須重申，我們並沒有針對護生或是宗教有任何的排斥或抵制，我們是野鳥學會，所以對鳥類的愛護也是非常努力的。如同林良恭和顏聖紘老師提到的，在商業上的利益方面，大規模放生往往會對一個地區造成比較嚴重的問題，因為這個物種可能不屬於這個地區，當人把它們移過來，對我們人類來講，就有點類似種族的侵襲，雖然短期間不容易看到影響，但是對他們的基因、族群和其延續都會造成一些問題。國外對這方面已有很多研究，對於唸生物學或生態學相關的人而言，這是一個非常基本且應用很廣的知識，所以對於這方面，我們認為大規模的放生本來就需要建立一套檢核的機制。宗教團體或許會質疑為什麼要限制或者為什麼需要事前提出申請？對於這部分，我們認為事前提出申請或者須經檢核並非就是與宗教團體站在完全對立的立場，其實這也是一種觀察的過程，假如放生的行為是好的，是對生態保育有意義的事情，終究會受到大眾的肯定，而這也是我們努力的方向。如同前面所提及，目前已有很多團體正在轉型的過程，大家都知道這是一個改變的時代，放生的作法也有許多改變，例如鳥會也跟團體合作從事救傷鳥的工作，我們有傷鳥照顧中心，在放生過程中就有一些宗教團體會先幫鳥祈福，然後再進行野放，像這種救傷的野放，我相信各界，不管是宗教團體、生態學者或是學術界應該都會肯定這種救傷的放生是非常有意義且有其目的。希望今天能藉此機會多跟大家交換意見，也希望大家都能先放下自己的立場去多瞭解、多接觸，相信這樣就能達到更好的溝通。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各位。"],["主席：請行政院農委會沙副主任委員發言。","沙副主任委員志一：主席、各位委員。感謝主席安排這樣的場合，剛剛大家都提到農委會在100年1月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八款及第九款訂定「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並於同年4月1日生效，至今已實施5、6年，剛才有人提及究竟這個法令實施成效如何，所以我先把這幾年實施的情況向各位報告。申請增殖放流的件數從最早100年的80件，到現在1年大概都會核准227件左右，換言之，這5年內共核准889件，其中授權地方政府核准的件數有六百多件，另外還有一些表列以外的項目，必須送到農委會審核，但有一點要特別說明，類似像吳郭魚並不在我們核准名單之內，也未曾核准過。","我們跟很多護生佛教團體都有互動，漁民很感謝，因為原來的漁源枯竭了，目前因為大量放生之後，包括政府也在放，漁民都很感謝，特別是像俗稱午仔魚的四絲馬拔魚最近幾年數量已增加很多，政府與民間雙方因為有這種相互統合的關係，放流的魚種都非常接近。這5年下來，放流的數量兩邊加起來將近1億萬尾，價值大概在2億元左右，其中政府的部分大概1億元，民間部分大概1億元，所以民間的力量是很大的，這是第一點說明。","第二，剛剛主席曾經講到舊的法不修可不可以做？不修確實可以做，不過因為這部分爭議太大，剛剛我們聽到兩邊的聲音都很大，如果法律沒有明確的規範，林務局確實也很難執行。在此情況下，修法之後至少把將來的行為分成三類：一類是一般的動物，一類是保育動物，如果大量放流而危害到生態則處以另一種罰則，目的絕對不是阻止大家，以漁業署的例子來講，如果不做，根本不知道你們放了什麼東西，也不知道你們放了多少數量。","還有一點，我們都是為了護生而放生，最終目的無非是希望整個大自然有個健康的環境，萬一我們放出去的生物是有缺陷的，我想這絕非我們的本意，因此，事前若能經過一定程度的檢查，瞭解放出去的生物是否有缺陷或者有疾病，如此對於我們達成放生的目標應該更有幫助，就漁業署的立場而言，我們後來甚至還公開獎勵跟政府配合的相關團體。放生如果做得好就是復育，如果做不好可能就會影響到生態，所以放生跟危害生態不一定劃上等號，但是放生一定要有一個次序。還有一點很重要的是，放生之前跟放生之後，政府必須投入更多的力量去做調查、研究的工作，讓我們瞭解放出去之後整個生態環境是否變得更好，這些工作我們都會做，也希望今天的公聽會能有一定的共識。","特別感謝主席給我機會，我過去在漁業署署長任內，確實很多放生、護生團體給了我們很大的幫助。其實一開始他們也很反對，認為政府規定了一大堆，又要申請，又要如何如何，後來經過長期的溝通以後，他們大概都非常瞭解，甚至他們現在都把這個概念宣傳到全球各地，在其他地方要放生時必須遵守這些原則，這是一個正面的發展，我們希望野生動物的部分也能朝此方向正面發展。當然，野生動物涉及的物種絕對比漁業複雜，而且陸地上生態環境的衝擊比較大，因此要更有效的做評估，這部分我們會請林務局特別注意。感謝主席，也謝謝所有過去跟我們一起合作的團體，也感謝所有的學者，因為你們的鞭策使我們能夠做得更好，謝謝大家，謝謝。","主席：沙副主委已將過去跟宗教團體、保育團體所做的努力簡略地向大家說明，就我個人所知，像中華護生協會幾乎就是配合政府在做魚苗放流，慧明法師這邊在數量、物種、地點幾乎都是配合政府在做，也替人民省了很多公帑。","請海洋大學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所莊慶達教授發言。","莊慶達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管理辦法這個規範到底要鬆或是緊這部分，大家有不同的看法，我僅從海洋學者的角度提供一些意見供大家參考。思考這個問題時，最重要的就是思考放生的重要性跟必要性，就重要性而言，我們可以從宗教尊重生命以及野生動物可能需要有這樣的辦法來協助它再回到大自然；但是就必要性而言，真的有很多是不必要的，這也是我們比較擔心的，因為過去很多不必要的放生行為，的確造成一些生態上的問題。","一般來講，因為海洋的範圍比較大，所以剛才也有人提到以前在放鳥，現在也要放魚，雖然放生對於海洋的衝擊一時之間還看不出來，但是它的影響是很大的。我舉個例子，之前放生不當的外來種泰國鱧，現在在淡水河裡面已經造成很嚴重的問題；琵琶鼠也在宜蘭冬山河造成很大的影響；食人魚也在高雄蓮花潭造成很大的影響，放生這些物種的行為可能都出自於好的意念，但是得到很嚴重的結果。","至於剛剛副主委提到的午仔魚，它是一個民間跟政府都在推動的放生物種，而且以目前的海洋來講，是一個比較正面的案例，以過去幾年實施的結果，不管是從環境、從產業來講，它都是比較正面的，漁民的CPUE（Catch-Per-Unit-Effort）也就是所謂的單位努力漁獲量比較高。在這幾年裡面海洋除了受到天然氣候變遷的影響、環境的污染，另外一個就是人為的過度捕撈，所以後來發展出「增殖放流」的行為，但是從過去到現在，包括政府部門也沒有把握它的正面效益究竟如何，到目前來講，剛才副主委表示午仔魚是比較正面的，但是相關的研究真的需要長期的觀察，日本也是歷經幾十年，他們也沒有把握，因為海洋真的是太大了，所以我們要對這部分思維。","大概是從2002年開始，民間或是政府部門有大量放生或放流的行為。在更早之前就是在1976年，中央研究院開始談海洋環境破壞，所以做了很多人工魚礁，這也是矯正整個海洋環境受到影響的作為。這個思維也是一樣，他們有SOP，同時審視了整個台灣的海洋環境，列出88處比較適合做人工魚礁。未來我們在做這樣的行為時，我認為一個好的信念，應該要有一個好的結果，這樣會比較好，包括民眾或宗教團體對整個放生的概念要做一些調適，我覺得有些東西事實上是不必要，要思考是否有必要放這個生物，像有些生病的人認為放生哪一種鳥可以改善自己的病情，基此，對於民眾的教育，宗教團體本身也應該做一些調適。","最後，最重要的是怎麼樣讓海洋環境的棲地和整個環境會更好，我認為朝這個方向去做會更好，讓管理辦法的鬆和緊也因為大家的討論而更聚焦一點，讓它可以有節制的去規範正確的放生行為，有節制的讓我們的海洋環境更好，這是本人提供給大家的參考意見，謝謝。"],["主席：請海龍王愛地球協會林愛龍理事長發言。","林愛龍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今天代表海洋保育團體表達意見。大家都有一個共同的心願，以放生而言，就是希望海洋生態能夠越來越好，希望海洋的生機能夠蓬勃發展。在我表達意見之前，我要邀請大家思考一下，到底我們進行魚苗放流的目標是為了什麼？是為了讓生態更好，讓海裡面的魚更蓬勃發展嗎？還是最重要其實是為了增加漁獲量？我想這是非常弔詭的遊戲。","事實上，過去官方進行魚苗放流是從民國六十多年就開始了，而民間參與這樣的活動約莫是在21世紀以後，才慢慢從陸地移往海洋。人類之所以能夠做魚苗放流，最大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科技進步，我們放到海裡面的這些東西，基本上都不是大自然天然演化出來的物種，這才是海洋生態保育團體十分關注的重點。當然我們也不是叫大家都不要吃魚，但是我們很希望大家再進一步思考，當我們開始對海洋做魚苗放流的時候，我們做了哪些的準備工作？參與者是否知道自己究竟在做什麼？","我們首先要談的是審核機制，其實我們不太瞭解過去二、三十年來官方在各縣市政府進行的魚苗放流做了哪些審核機制，包括事前的準備、當天的活動宣導、正確活動宣導、事後的環境監控，以及相關的執法工作，所以我要談的第一點就是對這個審核機制的在意，因為漁業署已經頒布放流的審核機制，民間的部分似乎可以納入管理，但我們想知道的是，官方所做的放流是否也有一個公開資訊的審核機制？","其次，我們關心審核機制的內容，我們想要恢復生態多樣性，生態多樣性有三個重點，第一個是生態系的多樣，但是我們有注意到，各地在放流魚苗時，可能民眾沒有足夠的知識，比如他們希望放流的地方跟魚苗適合的場所不同，像是適合沙地的魚苗，可能因為關說的原因而被放流到礁石區，在進行這樣的放流動作之前，到底我們有沒有想清楚我們在做什麼？第二個是外來種問題，這會關係到物種多樣，剛才很多學者對這方面都提出很深入的說明。第三個是基因多樣性的問題，我們注意到很多魚苗放流都來自同一個養殖場或同一個魚苗種苗場，可能10萬尾魚都是從同一個種苗場出來，牠的基因可能是一樣的，這對大自然而言是好的嗎？所以，我們非常關心的問題是，在這個審核機制裡面，以上三個多樣性有沒有被考量進去？","另外是有關存活率的問題，就是關係到執行的部分，包括當天的活動宣導以及事後的監控執法。我們非常尊重宗教行為，但是我們也希望護生的概念能夠讓更多的參與者瞭解和深思，我們相信思維精進的功德也是非常大的。所以，大家應該一體認真的深思到底我們在做什麼。實際上，事後的監控也關係到存活率，到底放流的魚苗後來有多少被抓起來了？有多少是被當天位於另外一邊的釣客釣起來了？釣客知不知道他們所做的意義是什麼？這些宣導是否要大家共同參與、共同完成，才能夠讓活動更加完美？","最後是長期執法和監控的部分，以小琉球為例，小琉球現在有一個廢棄漁港，供作魚苗育成的緩衝區，希望能夠提升存活率，可是如果沒有嚴格的執法，釣客根本是一下就釣光光了，這樣有達到放生、護生、讓生態更好的效果嗎？這都是我們所關注的重點。","我們今天談的或許跟野生動物保育法沒有直接關係，其實那些放流的魚苗進入生態之後還是野生動物，所以，當大家把魚苗放流慢慢成為放生的主要目標或是主題，希望大家對海洋生態會有更多的關注，讓更多人一起深思我們到底在做什麼，好好思考如何讓我們的海洋生態復育。謝謝大家。"],["主席：請國立東華大學環境學院裴家騏院長發言。","裴家騏院長：主席、各位委員。我是一個常常在做野生動物放生的研究人員，我跟大家分享如何做野生動物放生。其實我們的講法叫野放，我們是把受到救援的野生動物，在為牠做好治療和醫療之後，讓牠回到大自然的家。全世界絕大多數的國家都禁止不嚴謹的野放，因為不嚴謹的野放對這些生命一點幫助都沒有，所以我們現在做的野放全部都是所謂的「軟野放」，什麼叫「軟野放」？就是當你把一個動物釋放到自然環境的時候，你要不停的觀察牠。什麼叫不停的觀察？很可能在前面的一、兩個禮拜，你要24小時看著牠，要確定牠能夠在當地存活。要持續多久呢？我在越南野放長臂猿，「軟野放」的監測過程長達5年，確定牠建立領域，確定牠沒有影響到其他的長臂猿，確定牠後來能夠配對，甚至能夠生出小孩。我們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事情？因為牠是瀕臨絕種的野生動物。我們不會一次放100隻長臂猿，一次只能放一隻，並且是很嚴謹的過程，這就是軟野放。","今天很多人提到宗教信仰跟放生，我自己是一位生態學者，我聽過的人裡面，沒有人反對宗教信仰，也沒有人要跟宗教信仰對抗，甚至沒有人反對宗教放生的理念。我曾經收過一位修佛法的研究生，我請他幫我整理有關放生的概念，林林總總非常多的概念，我自己也受教了。但是今天為什麼會有這個法呢？在座或許絕大多數人都是科學放生或友善放生，但是我們看到全臺灣放生者並非都如此，不然我們為什麼會看到有這麼多負面現象產生，剛才林良恭教授提到的烏頭翁，那是1個物種的滅絕。白頭翁從西部拿到東部去野放，造成烏頭翁即將滅絕，對於數萬年或數十萬年產生的物種，當牠消失以後是我們要看到的嗎？從生態角度來講，外來種的野放一定要被約束，甚至要被禁止，這個外來種不只從國外帶到臺灣來，還有從西部帶到東部，從東部帶到西部，眼鏡蛇就是1個例子，東部和西部的眼鏡蛇遺傳結構是不一樣的，可是我們把東部的眼鏡蛇帶到西部來放，把西部的眼鏡蛇帶到東部去放，攪亂了臺灣這個島百萬年的演化，值得嗎？該不該做一些約束呢？我相信在座的人大家都覺得放生是美意，不應該造成另外1件慘劇，譬如生態的毀滅或者百萬年的演化。如果大家都同意這樣子的話，現在的執法頂多是1個預防的措施，這個預防措施需不需要？我個人覺得非常需要。","我看過一些放生，有1張照片是1位法師拿著1個水瓢，2條魚在水瓢裡面，法師對著鏡頭把魚倒到水裡去，其實這很不人道。除了科學放生之外，我也希望宗教團體在做放生的時候，能夠積極去監測，就像我們在做野生動物野放一樣，去監測我們才知道牠發生什麼事情了，否則10年之後我們還是在各說各話，你覺得你不會有問題，我覺得你很有問題。願意去做科學放生的宗教團體，應該更積極去監測放生後續發生的事情。","第二件事情就是要做到人道，我們從水族館買1條魚，回到我們的水族箱去放，你會把它丟進去嗎？不會，小朋友都知道要先放在水裡面，讓它適應水溫後慢慢游出來，才會存活。所以放生的整個過程要人道、更細緻。","最後，我想呼籲一下這些放生的基金，有沒有辦法幫助野生動物的野放？如果可以，這是最直接的、被絕大多數政府所允許的放生行為。謝謝大家！","主席：真的非常開心，我覺得愈對話愈能夠找到大家一起努力的焦點，我個人真的受益良多，本來感覺彼此有對立的觀點，可是聽起來之後，好像又有合作的可能性。","請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朱增宏執行長發言。","朱增宏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謝謝主席能夠召開這個公聽會，我是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我自己是佛教徒，沒出家前就放過生，出家以後也放過生，我對放生的瞭解，不僅是我個人的體驗而已，我是花了很多時間，因為我們整個團體義工在全臺灣各地實際做了很多調查。","針對放生的現象，放生不是只有佛教徒在放，也有其他道教團體，待會兒我會show出一些資料。針對佛教團體我們特別想去瞭解，到底放的情況如何？所以我們過去做了好幾次實際調查報告，發現不是動保團體針對放生提出很多反對的聲音，從過去到現在，我們聽到很多學者也有這樣的聲音，其實在明朝已經有人提到放生這件事情，他們不是反對放生，而是反對買動物來放生，尤其是大量買來放生。","放生有幾種，如果屬於急難救助（臨時、就地、少量、緊急）的，沒有問題，我相信法律不是要規範這個，林委員的印象就是接到民眾來關心這樣的事情，但法律規範的不是這個問題；個人棄養動物屬於動物保護法的管轄範圍，對動物保護法，我待會兒會提出意見；屬於復育放流的部也不一樣；真正有問題的是屬於集團、商業、大量化的放生。","我們做了3次大規模的放生調查，2004年做了兩次，1個是針對宗教團體，第二個是針對鳥店。調查結果(一)：共訪查2,544個宗教團體，實際從事放生的團體為483個，約占四分之一；未從事放生的團體有1,524個，占四分之三。顯示多數宗教團體未從事放生。放生的動機─救生功德、消除業障、神蹟、延壽、消災、奇效等。常見放生地點─台灣各水庫、山林、公園、海岸、河川溪流等。","時間─每月、每週，或重要佛道教節日。","調查結果(二)：商業放生金額每年約2億，動物數量超過2億隻，物種包括："],["1.鳥類：麻雀、綠繡眼、白頭翁等。"],["2.魚、蝦蟹、貝類：各類魚種、螃蟹、蛤蜊等。"],["3.爬蟲、兩棲類：蛇、青蛙、蟾蜍等。"],["4.昆蟲、無脊椎動物：蟋蟀、麵包蟲、蚯蚓、蟑螂等。"],["5.哺乳動物、靈長類：梅化鹿、牛、猴子等。"],["6.禽類：雞、鴨、鵝、鴕鳥等。","如果只有靠動保法的規範不夠，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可能會遺漏，待會兒我會補充。","調查結果(三)：針對鳥店我們所做的調查，全臺灣台北縣市、台中縣市及高雄縣市之鳥店，合計訪查155家，其中有63家會供應販售。這是供應販售的鳥店，不是供應放生，而且不是緊急救難，已經形成1個產業鏈，就是放生團體先訂貨接著捕抓者捕捉，這些鳥類原來在野外活得好好的，但他們會收集集中在倉庫，用標準化的箱子來裝這些鳥，運輸至大型鳥店（中盤商），賣給小型鳥店，再賣給放生者放到野外，之後又再度被捕捉。如果放生團體把這些動物視成我們的父母，怎麼可能會有這樣的行為，認為這樣的放生行為是如法（佛法）的呢？","調查結果(四)：從2004年做了2次調查之後，2009年我們也做了進一步的調查，原來曾經放生的四百八十幾個團體，還繼續放生的有多少個團體？仍繼續放生的有256家，比率約66%；不放生的有98個，比率約25%。像剛剛裴老師提的，很多經費可以做野生動物的保育，有的拿這些錢去做急診的急難救助，救人也是在救。所以經費不是問題，用途也不是問題，有的人會去宣導護生、環保或提倡素食。","調查結果(五)：小小的台灣，每年至少有750次以上、平均每天約有2.1次的放生活動！這個數字尚不包括沒有公開訊息，只准內部成員參與的組織其放生的次數。調查也發現，共有7個組織會到海外放生，放生地點遍及中國、香港、美國、加拿大、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尼泊爾、印度、西藏等。其中生命基金會放生的次數更頻繁。","在農委會的作為方面：農委會曾舉辦多次「動物放生行為規範」說明會，另外在管制動物放生行為會不會違憲方面，由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李茂生有做過研究。從憲法的角度來看我們規範放生行為會不會違憲？如果會違憲就禁止、不准你相信佛法，那是管制你的思想，這是違憲的。但是因為思想衍生的這些行為，會不會對生態、動物、違反現行法律？這個應該受到國家法律適當規範，所以結論是應該規範不當商業化、大量放生行為。","現行地方法規有一些訂定出來，但是因為沒有母法，所以這些地方法可以存而不論，我們就回到現行法律，現行野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但是這一條規定從來沒有執行過，現在行政院版本說，經飼養的野生動物，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放生。我們擔心一個問題，什麼叫「經飼養」？如果我們早上去買，下午運到別的地方去放了，請問這算不算是「飼養」？如果不算「飼養」，這部分就沒有受到規範，我們認為會發生問題的就是這部分。","至於野生動物的部分，有些放生團體是買經濟動物來放，這會不會構成問題，也需要考慮。所以，不僅僅是野生動物或是飼養動物，應該是野生動物或動物只要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就不應該釋放到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因為它會帶來問題。","先做以上說明，謝謝。","主席：今天有爭議的是野生動物保育法，跟目前有些團體正在執行放生的物種，其實完全是不一樣的，那些應該是野生動物保育法所規範的物種，謹作以上說明，以避免大家誤會。","接下來請動物平權促進會林憶珊理事長發言。","林憶珊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野生動物保育的相關法令和專業的研究，這幾年來各個領域的團體和專家都有研究，站在動保團體的立場，我們也看過一些數據與證據資料，發現大量放生確實會給我們的環境帶來生態浩劫或是給動物帶來苦難，所以，這個時候我們從野生動物的角度來對這些狀況做規範確實是一個好的、也是一個對的方向，我雖然來自動物保護團體，但近幾年來我也學習藏傳佛教，在學習過程中我曾試圖了解放生人的心態，而不光是從一些法令或論述中來了解他們究竟在想什麼，這是很重要的。我知道寶島放生團最近正在全台各地到處放生，有相當多的民眾願意參與這樣的活動，我知道他們是想累積福德資糧，惟福德資糧一定要透過這樣種種安排放生的方式來累積嗎？我覺得當然不是。但我到現在還是常聽到某人在放生，由此可見，政府的宣導工作很重要，以我從教育的立場來看，不斷對民眾宣導有另外取代的方式，就改變民眾所習慣用放生的方式是很重要的。因為在動保界的關係，我知道林務局有跟宗教團體合作，配合一些宗教祈福的儀式，將受傷的動物進行野放，可是我發現這種取代的方式並沒有什麼人知道，至少在社群中有些民眾就不知道，所以，應試圖去了解放生人的心態，同時，也讓他們知道目前已經有很多取代方式，不一定非得參與商業化大量放生的儀式，才能達到累積福德資糧的目的，如果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們當然會覺得教育是重要的、溝通也是重要的；如何讓一些護生團體的宗教領袖可以去接納一種不一樣的取代方式，可能還需要一些智慧，且須透過種種努力，謹在此提供從教育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固然政府可以訂定法令來加以規範並執行，但我覺得放生人的心態還是要試圖去做了解、去跟他們的社群進行溝通，加強取代方式的教育與宣導，以上就是我們的想法，希望大家能對這個問題凝聚出更多的共識，謝謝。","主席：在請下一位蔡世鵬理事長發言之前，先就會議的程序向各位預告，等劉寶輝苑長發言完後，第一輪有關民間團體代表發言的部分就告一段落，接著就請主管機關針對之前民間團體代表的意見作一回應，同時，我們的議事人員也會發給各位便當，請各位一邊用餐，會議也一邊進行第二輪的發言，如果各位專家學者認為第一輪的發言還有需要再補充的部分，請前來主席台登記，第二輪的發言一次也以5分鐘為限，包括在場的委員也都可以加入第二輪的發言。","現在就請中華民國野鳥學會蔡世鵬理事長發言。","蔡世鵬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們所討論的不管是放生議題，或是一些環境保護夥伴們所堅持的生態保育，其實，最原始的初衷就是愛護生命，當開始有放生想法的時候，我想大概是看到某些動物受難，希望可以伸出援手；其實，動保團體所強調的環境保護，也是希望讓在自然環境生存的這些野生動物可以有一個安心生長與棲息的處所，所以，放生跟環境保護或甚至環境保育都不衝突，但今天我們社會為什麼會針對放生議題有這麼多討論，我想問題應該是出在不當的放生。雖然放生者可能是基於愛護生命，但因為中間有些不了解或是一些錯誤的放生行為，至終反而會傷害這些被放生動物的生命，基於上述，我認為放生行為其實不需要被禁止，但應該要有約束，而且，必須提供協助，讓有意從事放生行為的人知道如何放生才是對的、怎麼樣的放生才是真正愛護生命，而不至於因為自己的好意，反而傷害原本想要幫助的動物生命。","前面有多位專家學者、相關單位的代表都提出很多想法，尤其是顏聖纮老師對整個放生問題中的一些癥結點做了很精闢的分析，其實，不論是保育團體、宗教團體或是政府主管機關，今天大家聚在這裡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希望找出一個真正讓生命受到保護且確實可行的方式，既然大家的出發點是相同的，應該不會有什麼歧見與衝突，只是大家還需要多一點的溝通，多聽聽對方的想法而已。","現在我就回歸到這次修法的內容，在看過修正的條文之後，其實，野生動物保育法所規範的放生行為，原本就必須經過主管機關同意，並非過去規範不需要提出申請而現在被限制，所以，有關管制或申請經過同意，我認為這只是一種審核的機制；對於放生，我們希望能有一些科學或專業介入，俾讓被放生動物的生命可以好好生存在一個適當的地方，這部分如何落實來做，可能就必須要透過一些審核機制或是事前申請制度，因為今天若是不需要經過任何申請，相信在場參與公聽會的夥伴們都有這樣的認知，就是野生動物必須經過適當的放生，這樣才不會傷害他們的生命。","今天台灣有這麼多團體在從事放生的工作，甚至剛才有專家提到有些個人也都在放生，對這些放生行為，政府是不是該有個機制來加以監督？這樣主管單位也才能從申請的過程中，協助有意放生的個人或單位知道其所做的放生是不是對的，否則，今天我們只要求政府機關應該協助人民，但他們若連哪個人或哪個團體要放生都不知道的時候，試問該如何協助他們？所以，這部分可能也會出現問題。","今天我站在這裡，內心想要表達的是，無論是設立一個審核機制或是申請的機制，其實，用意都是良善的，並不是那麼可怕，它並不是要禁止所有放生行為，反而希望把放生這件事情可以做得更好，讓適當的物種在適當的環境被放生，而不是讓被放生的物種沒有在適當的地方繼續生長，甚至導致死亡；或是被放生的物種本來就是外來種，在被放生之後，反而造成當地原生物種可能被污染或進行雜交，甚至因為競爭的關係，最終導致它們被滅絕，我相信這些後果都不是大家所樂見的。","站在國人的立場，我們支持政府建立一個有效的、合理的申請制度，希望大家能透過這樣的制度與平台，共同讓放生這件事情可以做得更好，而不是任其陷於一個毫無管理的環境中，讓我們完全無法預測放生行為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主席：請養正經典學苑劉寶輝苑長發言。","劉寶輝苑長：主席、各位委員。其實，環境生態的問題跟我們在座每個人都有密切的關係，而其問題的根本就在於飲食，假設今天大家都吃素，大概就不會有放生的問題，請問各位有沒有想到過這個問題？所以，我們都有責任，因為只要人類殺牲食肉，就會有放生的問題發生，假設沒有任何人殺牲食肉，我們就不需要放生了，因此，如果大家都能改變自己的飲食習慣，那該有多好！這才是真正愛地球的體現。","問題是我們的飲食習慣特別難改，所以，才有後面放生的行為。現在主管機關農委會提出修法，未來國人放生都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之後方得為之；對這樣的修法，我們認為會產生兩個問題：第一、剝奪動物生存權，因為放生行為的產生都是放生者看到動物要被殺，所以，為救它才要將其放生，問題出在修法後放生者在看到動物要被殺之前必須立即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等主管機關受理並核准之後，他才有可能進行放生，請問這在實務上有沒有可能做到？當然不可能！我們認為，這樣修改根本就會影響或甚至妨礙放生的執行，主管機關應該考慮到這個問題。","第二、違背我們人類的善良本性，當有一天你遇到一隻生物需要你去救牠的時候，請問在座各位，你會不會救牠？我相信人都有惻隱之心，畢竟動物也是有感覺的，依修正條文如果你要救牠，你就必須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假如沒有申請或申請未獲准，那麼，你救這隻生物就是違法，請問這樣的法規適當嗎？對一個愛動物的人來說，實在很掙札。","基於上述，我們認為主管機關在做修法的時候一定要把這兩點考慮在內，如果能把這兩個問題都解決，法律規範方有可能順利執行。老實說，沒有人不愛護我們所在的環境生態，而放生根本就是救護生命，這是基於人類的不忍人之心，為什麼有生命需要我們去救護，必然是看到有人要宰殺並吃這個生物，我們人類到底可不可以不吃這些生物，當然可以，只是大部分的人做不到，既然還有這麼多人做不到，我們就花錢把牠買下來，放了這個生物的一條命，給牠一條生路，道理就這麼簡單。","這樣的做法因為環境的變化今天已經產生問題，就是物種與環境的移動問題，這就比較嚴重了，過去大家都認為放生是一件好事，今天我們也認為沒有爭議，最重要的是到底要怎麼做才符合情理法，現在主管機關要管，就應該把規範訂好，這是主管機關要做的事，而要把規範訂的合情合理，確實需要專業人員來研擬，總而言之，主管機關既然要管，就要管的好、管的徹底，並負起該負的責任。","對這次修法，我們認為應偏重在放生生態與物種的教育宣導，主要內容就是教導民眾如何放生，畢竟放生不僅僅是滿足我們的惻隱之心、讓我們心安理得而已，還要讓被放生的動物也能活命，這的確是一件好事。現在我們就提一個比較直接的問題，即主管機關對於民眾個人或團體到底要不要規範必須提出申請，你們必須正視這個問題，特別是在申請的過程中如何兼顧人類善良本性及動物生存權的部分，主管機關一定要做周延考慮。","自從各縣市政府通過放生保育自治條例後，我個人曾對台中市進行電話查詢，結果發現在自治條例通過後居然沒有一個放生申請案能夠順利過關，因為當民眾提出申請時，主管單位都會進行道德勸說，就是為了避免破壞環境生態，希望民眾最好不要申請，改以護生的方式。正因為如此，台中市到今天為止申請放生的案件為0件，南投縣也是寥寥可數，比較知名的特定案件就是在日月潭魚苗釋放，其他申請案件數也都非常有限，在此情況下，如果照今天的修法內容訂下去，必須先申請獲准後才能放生，到時候基層單位若不配合，或是在核准上予以刁難，會不會使法的執行變相成為禁止放生？我們認為很有可能導致這樣的結果，為求正本源起見，我們建議大家還是改變飲食習慣，到時候因為放生而引發的所有問題就可以一一獲得解決，以上意見，謝謝大家！"],["主席：非常欽佩劉苑長所發表的卓見。","第一輪的發言就到此告一段落，現在請大家一邊用餐，一邊進行會議，請行政部門對學者專家的意見作一回應，先請農委會畜牧處李處長發言。","李處長春進：主席、各位委員。這次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涉及畜牧處的部分，主要是為配合動保法第五條第三項有關個人飼養動物不得有棄養的規定，如有棄養的情形則給予罰款處分，罰款的金額是3萬至15萬，這是跟畜牧處執行動保法有關的部分。"],["主席：接下來請農委會林務局廖副局長發言。","廖副局長一光：主席、各位委員。很高興林召委安排今天這樣的公聽會，讓大家有充分交換意見的機會，早上聆聽過大家所發表的看法與意見，個人覺得大家都很關心我們所在環境生態，當然，我們也非常尊重宗教自由，所以，在關心生態環境與尊重宗教自由兼容並蓄的原則之下，大家似乎已經有一個比較綜合的認同，即希望對不當的放生給予適當的約束。","上午會議有學者專家質疑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對不當的放生已經有所約束，為什麼今天還要再做這樣的修法？在此我提出以下幾點說明：首先是目前的條文雖然是可以操作的，惟其對於物種必須經過公告，而且它僅針對保育類，的確，過去我們公告的部分都只針對保育類，因為保育類的種類繁多，所以，我們對於一般類就沒有做詳細的規範。正因為目前法令對這方面規範比較不具體或是比較不細膩與明確，而且也不具有全面性與周延性，導致在實務的執行上，因為基準不夠而造成明確性是有疑義的。另外，在罰則方面，也沒有針對保育類或是一般類來作一區分，畢竟兩者輕重是不一樣的，透過各位所提修法的建議，未來我們可以強化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有關放生的規定，對不當的放生我們會再做比較明確的約束。","至於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剛才聆聽過大家的意見，特別是林良恭老師、裴院長都有提到，在不同的區域是不能隨便釋放，譬如白頭翁或烏頭翁的活動都有其區域性，不對的地方不能任意釋放，因此，對這部分未來我們會授權行政部門針對釋放的程序、種類、數量及區域等再作一明確規範，這樣一來，大家就會有一個比較確定的依據可資遵循。","有關種類科別的部分，我們也會做比較廣泛性的規範。至於罰則方面，我們有提出一項修正建議，即針對一般類、保育類及大量放生的部分，我們做了不同輕重的處理方式，以資區別，並符合公平性的原則。","以上是我們對學者專家意見所做的簡單說明與回應。謝謝。"],["主席：請農委會漁業署漁政組資源管理科沈科長發言。","沈科長珍珍：主席、各位委員。早上各位與會代表在發表意見的過程中，有多位提到魚苗放流的部分，事實上，農委會在100年訂定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主要目的是增育漁業資源，俾讓海洋資源可以生生不息、永續被利用，當然，對的魚要在對的時間放在對的地方，不僅不會影響到環境生態，而且，可以讓我們永續利用，所以，農委會在訂定該遵行事項的時候，也有邀請專家學者對台灣及金門、澎湖、馬祖周邊水域適合放流的物種提供意見，據此我們也建議可以放流的物種，如果大家放流的是屬於我們建議的物種，我們就會請地方政府進行審核，剛才也有代表提到希望在15天前送地方政府審核，而審核的項目包括必須是健康、沒有藥物殘留（硝基呋喃、孔雀綠零檢出）的物種，才可以放流出去；如果放流非屬表列物種時，就要經過農委會的許可方能放流出去。","另外，大家也提到放流後效益的評估，我們認為這是需要長期進行追蹤的，因此，我們在101年即委託學術研究單位做這方面的效益的評估，初步成果顯示我們放流出去的魚苗適應的情形還滿好的，而且放流的範圍也很廣，而漁民的反應也非常不錯，早上蕭副主委就有提到：好的放生與放流對復育是有很大的影響與幫助，在此謝謝各位所發表的高見，並希望大家共同維護我們海洋漁業的環境。"],["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洪組長發言。","洪組長啟源：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聆聽各位很多寶貴的意見，我們都深深地記在心裡。國家公園是屬於整個國家自然保育比較上位階的層次，在這個區域內我們希望能保留更純的種源基因庫，所以，在整個國家公園區域範圍內，依法都是禁止人民私自放生與棄養，如果各位有興趣想對這部分做進一步了解，我們歡迎各位上國家公園的網站，對這次修法的部分，我們敬表贊同，謝謝。"],["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發言。","黃副主任委員國青：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聆聽大家的意見，可以作為我們此次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實質參考。此次要修正的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是有關野生動物釋放這一塊，其實我們並沒有禁止放生行為，只是要去管理，因為如果不管理的話，可能就讓「放生」變成「放死」，結果你並不是在救生或護生。","剛才聽到大家最關心的是放生要經過行政許可，行政單位如果不讓你放生，就審核得很嚴格、拖時間，而這也是我們今天來聆聽的重點。其實我們並沒有禁止，還是很尊重宗教團體放生的文化，但是希望大家的放生文化是有智慧的、符合法令規定的放生活動，同時希望能配合常常有的一些野生動物急難救助、護生的辦法，在此一情況下，就不會脫離未來放生、救生、護生的理念。","現在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就是要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野生動物釋放的程序、種類、數量、區域及應注意事項，剛才大家所關心的是將來訂定程序時，不能有刁難、故意拖延時間的情形，所以我們釋放的程序要從速、從簡、便民。這些規定訂定之後，就不可能故意刁難，因為這些野生動物如果是救難回來的，在救難完成之後，或是有時間性的，必須馬上釋放，就不能刁難。對於釋放程序，我們將來會訂定好，要從速、從簡、便民，並配合自然生態環境，就不會故意刁難人民。很多放生行為如果不加管理，雖然你一心是「上天有好生之德」，但結果是害了牠，舉例來說，我們買回來飼養的小鳥，只有飼養者餵牠，牠才會吃，如果將牠放生，牠自己不會找食物，這就是「放死」。釋放種類也很重要，應該是本土種，如果釋放的是雜交種或外來種，甚至現在很多的基因改良種，就可能會破壞生態環境與原來的物種。釋放的地點也要事先調查清楚，看看釋放地點原來的物種生態如何？釋放出去會不會破壞原來物種？所以如果從程序、種類、數量、區域及應注意的一些保護事項都訂定好，大家應該就沒有疑慮了。我們對於宗教團體也很尊重其放生文化，只是要遵守規定，智慧性的從事放生活動。對此有支持者，也有反對者，站在政府立場，我們的重點還是在放生是救生、護生的原則。","主席：黃副主委說明了政府的立場，對於法條是希望在科學的放生、專業的放生這個基礎下做這樣的規範，跟與會各位是很有共識的，當然，如果沒有按照這樣的基礎，就會有罰則，我想政府的態度講得很清楚。在第一輪即將結束之時，我先放兩張圖，以讓後面要第二輪發言的人準備，我發現登記第二輪發言者還滿踴躍的，目前就有5位，如果各位有什麼論點想要補充或是反駁的都沒有關係。","我現在就以朱增宏執行長的這兩張圖來聚焦一下，關於野生動物保育法裡面所講的野生動物，本來就在野外棲息的動物都叫野生動物，當然也含保育動物。我很簡略的讓大家聚焦看這張圖中，有哪些可能是所謂的野生動物，第一個是鳥類，包括麻雀、綠繡眼、白頭翁，如果原來的棲息地在野外，當然是屬於野生動物，但抓回來經過人類飼養後再放生，就是現在野生動物保育法要規定的；至於宗教團體講的，當場看到牠受傷，救回來讓牠恢復，可能在5天、7天後讓牠回去，這並不是經過飼養。副主委，我講的有沒有錯？如果有錯，請馬上出來指正，我要釐清這一點，讓大家的疑慮先聚焦一下。第二個是魚、蝦蟹、貝類，這要看棲息地，如果是養殖的魚，就不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範圍，譬如高雄市有很多養殖魚場，包括九孔等，這都不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定；如果是在棲息地抓到，帶回來經過飼養後再釋放，就屬於本法所規範的；至於蝦蟹、貝類，都是在天然的地方，你把牠從棲息地帶回來經飼養放回去，也是受到規範的；蛤蜊應該是屬於養殖的，不在我們這個法所規範的範圍，但螃蟹如果在原來棲息地帶回來飼養後放回去，是要受到本法規範的。第三個是爬蟲、兩棲類，譬如蛇、青蛙、蟾蜍等，他們的棲息地是在天然地方，帶回來飼養後放生，就必須受到規範。所以你可以放，但你放到哪裡去比較好，就是在辦法裡要規範的。第四個是昆蟲、無脊椎動物，譬如蟋蟀、麵包蟲、蚯蚓、蟑螂等，也許蟋蟀算是野生，但其他像麵包蟲，我也不知道牠是什麼東西，常常用來作為魚餌；還有哺乳動物靈長類像梅花鹿、牛、猴子，梅花鹿、猴子可能會是野生，如果民眾把牠從棲息地抓回來飼養，然後再釋放，那就是本法所規範的；還有禽類如雞、鴨、鵝、鴕鳥，唯一可能的是鴕鳥，因為國內不產鴕鳥，可能是進口進來的，當然要受規範，但那是另外一套規範系統。至於雞、鴨、鵝，屬一般經濟作物，不在本法規範範圍內。","第二張我再借用朱執行長的簡報，這個簡報提到的是商業放生，他們在2004年、2009年所作的調查，有放生團體、抓鳥的鳥店形成互利共生：放生團體「訂貨」→捕抓者捕捉→收集處（大盤商）→大型鳥店（中盤商）→小型鳥店→放生者→放到野外→再度被捕捉。這件事情如果我講錯，請朱執行長指正。其實以我今天邀請來的宗教團體來講，他們是不做這些商業放生的事情的，我個人不排除可能有一些小團體，是不是宗教團體我不清楚，但是也就是因為這樣，反而目前比較有規模的團體，我剛才有拜託林務局幫我一一詢問到底有沒有在做商業放生，我想是沒有的，當然可能有一些隨緣救生的行為，譬如知道哪一個場有老牛、老雞無法再生育，他們隨緣知道，然後去把牠買下來放在他們的放生園裡面，倒沒有契約型的，就以今天受邀來的宗教團體或支持放生的團體是不做這種事情的。所以很明顯的這也是朱執行長長年倡導之下才有的成果，但是我相信還是有一些團體，可能在缺乏專業知識的情況之下，基於善心善念進行商業放生，我不能說他們做的是錯的，而是他們因為沒有專業知識導致他們還在做這種行為，當然政府就要加以規範。我先把爭點再度釐清，待會進行第二輪發言時，也許大家更能聚焦。","現在休息20分鐘用餐。","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第二輪的發言，每人發言5分鐘。首先請弘一大師紀念學會李明哲理事發言。","李明哲理事：主席、各位委員。在這個會議裡面有一個共同的理想，大家都是為了愛心、為了物命、為了生態，既然有共同的理想，存同求異，把雙方的距離拉近就不是困難之事。我記得林委員在數日前的審查會議上有發言過，他說要請政府機關調查臺灣各區段的山林江河，用正面、負面表列方式，讓所有的動物（含經濟動物及非經濟動物）需要救傷、救難時，我們有愛心的人類都能夠有一個依循，無論這個法要怎麼修，這個方向對臺灣的動物、生態都是一個非常值得讚賞的建議。惟主管機關是否已經對臺灣各區段的山林江河哪些適合或不適合、正面或負面表列已經有一些腹案，希望你們能提供委員參考，有了這些數據，這個案子才能繼續審下去。如果直接就聽各位的說法，把這個法案的實質權利交到各行政機關手上，而你們手上又沒有充分準備的資料，這樣實施下去後的壓迫感對行政機關未必有利。這個法也延宕一、二十年了，並不是很急迫的法案，因此我個人認為行政機關若有比較充裕、理智、縝密的準備，把山林江河的調查做好，提供給委員會審核的話，將會取得更大的認同感，有經濟委員會來背書，各位在定施行細則時，壓力也會降低。否則若直接授權各行政機關，社會的壓力直接就指向各行政機關的官員了。時間匆促、無法擬出妥善足以滿足各方需求的話，訂出來的法未必是很完善。因此，事情若能有比較周延的規劃，審慎做好這個區段調查，會是一個更好的方式。接下來我們來看投影片，有關宗教放生，報章媒體都是有消息才報導我們，報導的也都是負面消息，把亂放生統統都歸到宗教放生，但我們認為其實大部分是棄養，宗教放生其實是有其規則，祖師大德教這些佛教徒或道教徒是有規則的，放生要遂行放生戒律，戒律上也講得很清楚，放養經菩薩戒說不行放救戒，我們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該要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就是這麼簡單，這就是宗教放生，超出這個範圍的話，就不是宗教放生，其實大部分是棄養。因此我也希望社會大眾與學者專家指教批評我們時，能夠認清宗教放生是這種見殺畜生時方便救護，而且祖師大德有規定我們救護這些物命時必須要有充分的認識，你救護的物命就像是你自己的父母親、你自己、佛陀菩薩一樣，你一定要抱持像對待這三種與你最親密的人的心來行放救。既然用這種心，我們會去亂放嗎？我們會去放外來種來破壞生態嗎？我想機會不大。因此我們也希望社會大眾與學者專家能夠理解，真正合法的宗教放生規定並不是在這裡。"],["主席：請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顏聖紘副教授發言。","顏聖紘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上午已經有一些聚焦的討論，非常不錯，也謝謝林委員。我在此要強調幾點，包含釐清剛才有些誤解的部分，第一，我認為我們的法律應該要建立在科學及邏輯而非情感之上，如果什麼都根據壓力與情感的話，我們根本就不需要法律而只要花錢就好，對不對？第二，既然案子在經濟委員會，委員會其實很清楚有一些單位彼此之間的施政與法律是可能會有衝突的。對民間團體而言，他看到的可能只是一個放生的行為而已，可是對於不同的主管機關或其他學者而言，他看到的是不同物種適用不同的法律及場域，所以有一點複雜，並不只是我想放、你為何不讓我放的問題，我們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設計是因為不同的物種適用的東西是不同的。因此，有幾點是我所期望的，我說過，這個法跟宗教團體沒有那麼大的關係，就野保法能夠規範到的而言，宗教團體比較常遇到的不是野保法所遇到的種類，反而是畜牧法、動保法、漁業法比較會遇到的種類，可是漁業法已經規範了增殖放流的條文，但大家有沒有注意到這個條文規範的是海洋性物種，所以我們現在比較擔心的是淡水部分，尤其在河川、湖泊、溪流的物種，並未規範在列，或許有人會認為還有水庫法在，可是那個是緩不濟急，因此這部分可能需要漁業署幫點忙，看看淡水的部分應該要怎麼做才是合理的。","剛才有人說在水庫中放魚會讓水質清澈，其實在某種情況下是對的，在封閉的水體內放食藻性的魚類確實可以改善水質；但如果放了不對的東西可能就會是災難。第三，我同意教育訓練部分一定要做，可是，我們常會遇到一個問題，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本身就要受教育，政府機關受教育之後才能教育民間單位，可是語彙的使用常常會有落差，我講的話和你講的話之中有些部分可能彼此都聽不懂，理念上也有差異，所以語彙的調和也要很注意。第四，我認為放生真的是隨喜，但不要變成是一個慾望，不是我想放什麼你非要讓我放不可，一旦它變成一個慾望時似乎就不太像是佛教或道教所講的戒律了。因此，如果信眾們投入的是環境的維護，就像剛才有人提到現在環境被破壞得很嚴重，此時人類要做的就是維護環境，所以如果信眾可以多一點時間、精力和金錢來投入環境的維護，包含海岸、河川、湖泊和溪流的維護時，這些生命自然會欣欣向榮，不需要我們刻意去放些什麼。另外，剛才提到什麼能放、什麼不能放，其實這類的研究一直都有，只是這些資訊體系可能沒有被交流，你可能不知道它的存在，但它一直都有做。","最後我要再釐清一點，剛才有人提到梅花鹿，牠不是屬於野生動物，牠是在野外絕種的動物，所以牠不受野保法的限制，因為牠一直都是家畜，被放出去當成復育，但並不屬於野保法的規範範圍。如果現在一些家禽、家畜因為救生而被放到護生園區這類封閉性的地方時，我要考量的是動物的福利，那它就是動保法的議題，然後，護生園區的環境維護可能是畜牧法的範疇。所以，我希望相關主管機關可以互相合作。雖然我們今天只討論野保法，可是，說實話野保法對這些宗教團體後端的施作沒有什麼太大的關係，反而是所有相關單位要一起配合，經濟委員會可以考量到這種高度時，讓這整件事可以比較圓滿地執行，就比較能夠朝正面的方向去發展。謝謝。"],["主席：請圓證動物保護學會會長圓證法師發言。","圓證法師：主席、各位委員。阿彌陀佛。如果有機會的話，我們可以找兩條河流或水庫來試驗，一個用專家的方法，一個用宗教團體放生的方法來試驗，時間應該不需要很久，就會有成果出來。否則各說各話下去，也找不到交集。這些年來，媒體將放生妖魔化，扭曲報導汙名化，報導放生團體亂放外來物種，這實在是天大的冤枉。外來物種野放，是有民眾飼養寵物，日久漸失樂趣與耐性，將外來物種寵物拿出去野放，將這筆帳賴給放生團體，實是莫大冤枉！而林務局規定要放入大海的魚，需做健康檢查，對此我們也沒有什麼疑問，但試問：家庭主婦自市場買回煮給全家人吃的魚為什麼不需要檢查？如此刻意刁難的做法實令人難以接受！","之前媒體大肆報導苗栗泰安鄉放蛇事件，把箭頭指向放生的人並極盡謾罵污蔑，事後證實亦是含血噴人的誣陷事件。只因為有人看到和尚及廂型車，隔天發現山上有蛇，即聯想是和尚帶信徒去放蛇。事後經調查被發現的蛇並無鱗片脫落及瘀傷情形（放生的蛇在補捉過程中因被夾子夾住易造成瘀傷及鱗片脫落），後來證實那些是當地的蛇，請問當初媒體大幅報導、罵了好幾天，但事後有更正並給予道歉嗎？","2013年日月光半導體K7廠排放廢水污染事件，造成整條後勁溪受污染，溪裡生物無一倖存。試問保護生態的諸君，比起對放生團體的嚴厲苛責，您用多少力度在謾罵、譴責日月光，請捫心自問。另外，談到環境破壞的問題，您可知道破壞臭氣層的最大的元兇是誰嗎？科學證據告訴我們是甲烷。就像牧場飼養的牛，羊其糞便會釋放出大量甲烷，進而破壞臭氧層。而這些牛，羊，養大之後，就是要殺來滿足食肉之人的口腹之慾，吃素救地球的口號就是如此而來的，請問是誰在破壞生態環保，不彰自顯！如果這世上沒人殺生吃肉，也就不需要放生救命。大家共存於同一個社會，本就該相互尊重，您要吃肉，我們沒意見，我們要放生救命，你們又何必苦苦相逼呢？如果我們說蓄養牲畜所產生的甲烷會破壞臭氧層、破壞生態，說句不禮貌的話，那你們以後買肉回家吃也要申請、審核，然後吃太多肉的人也要被罰錢，那您又做何感想？你們說我們放生破壞了環境，請你們要拿出證據，環境及生態被破壞不是放生者所造成，而是那些數百家、數千家沒有做污水處理的工廠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這是很普通的常識，難道大家不知道嗎？種種的廢水、家庭廢水都是。因此，我們希望大家不要把放生污名化。阿彌陀佛。"],["主席：請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朱增宏執行長發言。","朱增宏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放生團體一向會強調三個經典，一個是大智度論，一個是梵網經菩薩戒，一個是最近提出的地藏十輪經，其實大智度論那句話是說，諸餘罪中，殺罪最重；諸功德中，不殺第一。可是很多放生團體就把它改成了放生第一。竄改經文其實是不對的，我希望這一點可以調整過來，不殺其實是不要殺生，在座各位應該也都同意。就梵網經菩薩戒而言，其實菩薩長養慈悲心，應該是就行為而言，重點在於教化，而不是直接去買動物。剛剛主席做了一個結論，在座團體也都同意，即大量、商業甚至以契約型的預訂動物等都不對，也不符合菩薩慈悲心的救助。方才李老師說受菩薩戒的信徒看到動物受難會想要救，而剛才顏老師也提到，這不會是一種慾望，就是你看到的時候，隨緣長養慈悲心，這是基於隨緣渡眾的觀點。從這個角度而言，今天要立法管理，應該就是管理那些大量、商業的放生。但委員與在座團體也關心一點，即如果我今天隨緣去救眾生，那個動物要被送到哪裡去？如果要在臺灣找這樣的一個地方，恐怕要從量化的角度來看，或許不必如此，美國有很多的團體收容經濟動物，這些動物過得非常好，就像我們百丈清規裡面所講，他們把每隻動物都照顧得非常好，而且讓很多人去看過之後才發現原來豬可以這麼聰明、雞原來也跟人類一樣有個性，這個經濟動物本身也應受到尊重的概念就會慢慢被發揚，所以美國這類團體的存在也開始促進很多人因此而吃素，這是委員及在座團體很關心的一點。所以如果真的是因為發心而隨緣渡眾，這方面法律其實不會規範，因為要規範的是大量的、商業的。將來委員到美國去的時候，也許可以去參訪這個團體，那是一個非常大的地方，就是在救各式各樣的經濟動物，但是他們不會大量化去做。","剛才有居士提到吃素的問題，如果救助了動物，卻沒有減少吃肉的人，也就是那些人並沒有受到影響，他們還是繼續吃。例如魚池可能原本只是要養一千萬尾魚來賣，因為你要放生，所以他們變成養一千一百萬尾，一千萬尾還是繼續賣給那些要吃的人，所以這樣並沒有減少。如果真正要救經濟動物的話，就應該要有像美國這樣的團體去發展經濟動物救援庇護所，反而可以讓更多人去了經濟動物收容所之後，開始覺得應該要吃素，他們才會瞭解原來這些動物和貓、狗一樣值得我們尊重，其實牠們也很聰明。關於救援動物所要去的處所，也許不是去找台灣各地有哪些地方適合去放，因為把經濟動物放到外面去，遲早還是會死，牠們根本活不好、活不了。如果隨緣看到經濟動物想要去救，就應該像美國一樣，設立一個很好的經濟動物收容所，把動物福利做好，而且還可以教化眾生，我相信這才是兩全其美的辦法，謝謝。","主席：為了召開今天的公聽會，其實我在辦公室已經開過會前會，關於朱執行長所提的建議，其實剛才蔡培慧委員也有問到，究竟隨緣放生這件事情該怎麼處理，我們確實有談到朱執行長所提的這項建議，也就是全部都回歸到收容所，至於收容所是公營或私營，大家還可以再來討論。在這個收容所當中，任何隨緣放生的動物送來之後，一定要做專業判斷，包括學者專家、環保團體、動保團體在內，這組人必須專業判斷隨緣放生的動物該放到哪裡去，要怎樣才不會影響生態。蔡委員原本想要發言，我說我今天不會做任何結論，因為今天是公聽會，我也沒有辦法做任何結論，只能讓大家陳述意見。既然朱執行長已經提出這樣的解套方法，其實這和中華護生協會等宗教團體所提出的建議差不多，不管是放生園或是國外的救護園區，其實必須支付的成本是相當高的，可是他們願意去做這種事情。就隨緣放生而言，救助動物之後，必須有一個地方先收容，之後再經過專業判斷，看看該在什麼時間之內放生，因為這方面有時會涉及動物繁養期，待進行生態上的專業評估之後，再邀請想要參與放生的團體一起來做這件事情。屆時放生團體和動保團體就會進行合作，大家會基於生態永續及放生理念一起來做這件事情。在此呼應朱執行長的做法，我們希望能夠融合現況來處理，當然這還不成熟，不能代表今天的結論，但在我們會前會的討論過程和行政單位的對話當中確實有談到這一點，或許可以讓放生團體知道這件事情，大家看看隨緣放生該如何來解套。","請中華護生協會吳秀慧常務理事發言。","吳秀慧常務理事：主席、各位委員。中華護生協會在此有三點說明：一、中華護生協會極力配合政府放生保育的計畫，所以我們希望主管機關提供地點、科別及數量，讓我們能夠合理救護動物。二、我們希望政府能夠宣導正確放生及護生的觀念，不要再教育民眾錯誤的觀念，就像農委會提出動保法修正案的時候，在3月份的記者會當中，記者馬上報導以後開始禁止放生，還說年底就會立法，於是許多民眾就恐慌了，因為護生協會首當其衝，所以許多大德都打電話到護生協會來，他們都說：「師姐，現在開始不能放生了！」其實這是誤導，大家並不瞭解，因此政府應該要正確宣導，讓民眾明確知道什麼可以放生、什麼不能放生，讓大家能夠擁有那份悲心來關懷生命、愛護生命。三、中華護生協會在各地成立護生園區，過去10多年來已經成立了28所，說實在的，這真的很辛苦，一年單單飼料費就要3,000萬元，要支付這些費用我們真的撐得很辛苦，我們很希望這些護生計畫能夠獲得政府的支持。就像剛剛朱執行長所說的，我們成立這樣的護生中途站，就是為了做為經濟動物救援庇護所，我們在放的有牛、雞、鴨、羊，甚至還有梅花鹿，為什麼會有梅花鹿？其實我們也不願意啊！為了尋找護養梅花鹿的場所，我們只好找到深山的寺廟，就在寺廟後山有兩甲土地，這樣梅花鹿才能在那邊好好生存。之前師父認為這兩甲多地可以讓牠們跑，哪知道就有一些人來偷捉，所以之後只好往下趕，趕到靠近寺廟附近護養起來。","另外，前幾天發生一件事，昨天我們決定要救了，但我心裡在想像這樣的事情也要申請嗎？昨天我們接收到一則訊息，民眾通報說在基隆河兩岸有18頭水牛要被撲殺，這18頭水牛的主人已經養牛養了50多年，他一直養牛在賣，但是他現在年紀大了，他想要把這18頭牛一併秤重賣給屠宰場去宰殺。我們有一位朋友經常到河邊去餵養小螞蟻，其實我們都會買一些餅乾去餵物命，小至一隻螞蟻我們也都會加以關懷與救護。當他到河邊去布施螞蟻的時候，看到了這麼多的水牛，因為老先生要把這些水牛賣掉，他覺得這些水牛如果能讓護生協會救護下來的話，那麼這些水牛就不會被撲殺了。試問像這樣的情況，我們還要先去申請政府同意，然後才能救護嗎？","剛剛有動保團體批評放鳥的事情，其實現在已經很少有人放鳥了，就是因為很少人放，在沒有人買了以後，現在露天拍賣就有人用很便宜的價位在賣冷凍斑鳩，甚至剛才還有人提供相片，其實大家都可以互相傳閱。有人認為鳥店有如等待大赦囚犯的集中營一樣，如果我們不要去救護牠們，那麼捕捉者就不會有要去捉的想法，其實大家應該要打破這樣的觀念，即使我們沒有去救牠們，牠們還是一樣會遭到大力撲殺，因為牠們會被賣給人家去烤鳥肉，大家可以上網去看就知道了。","以上是我今天的說明，謝謝。","主席：透過討論大家會越來越聚焦，同時也可以思考大家的理念該如何來執行。本席要先強調以下的想法並不成熟，這純粹只是我個人的意見。第三個案例是商業行為放生，我想在座團體應該沒有人會同意，這件事情已經是大家的共識了。關於方才所說的那種隨緣方式，就我而言，如果我已經通報了，那麼我就會在通報的時候，詢問政府單位要不要派人前往？以方才朱執行長的建議，或許是要先去救，至於該不該救或狀況如何，之後才能判定。就像火災發生時，也必須通報相關人員，但並不是我一個人就能去救火，而是相關通報單位一起來之後再進行。所以應該是先放到放生園去，到底這些水牛是什麼背景，一時之間可能也查不清楚，可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基本上，水牛不應該是在野保法所規範的範圍內，因為牠並不是野生動物，牠是圈養的。但是當時能不能判定這些動物是不是外來種？是不是圈養的？是不是從自然棲地來的？我想當下不可能去釐清這些事情，但我們還是得救牠。以剛才朱執行長所提出的建議，也許我們會再更精進的去瞭解國外的做法，我們先把牠救回來，然後放在公營或民營、經過政府認可的、有符合動物福利的放養護生園，之後再經過專業判斷，像水牛好像已經沒辦法再放生了，那就可以看看哪一個收列管的放生園是可以去的，既有空間，而且相關環境是適合水牛生活的，那我們就把牠們放到那邊去。如果是私人的，那就拜託私人來做；如果是公營的，當然就是由公營單位來做，這樣就解套了。重點是隨緣放生必須要經過專業判斷，不要馬上就先送出去，如此一來，不只可以讓放養的理念得到支持與實踐，而且也不致影響生態。","方才從事野生動物放養的莊慶達教授所提出的理念，我覺得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包括野生動物放進去之後要做長期的觀察，看看牠是不是有破壞生態。剛才聽他怎麼做野生動物放養的過程時，其實個人是非常動容的，因為要花這麼多時間，三年、五年都要去觀察放生的動物，一直到牠生小孩，完成生態週期，我覺得那需要有非常大的耐心。當我們有放生園的時候，或是像剛才所講為了養護梅花鹿所以去找山區的土地，如果放養的地方是政府及環保單位都能跟你們一起合作的，那麼就能知道放在那邊會不會對牠們有所傷害，有專業人士來協助或是一起合作，讓你們有諮詢的對象，讓梅花鹿一生的週期都得到很好的對待，我想這正是你我要一起追求的。","以上是我個人的意見，不代表本委員會的結論，就我個人從政的經驗而言，我覺得是可以這樣解套的，這方面大家還可以再討論，謹在此做上述的初步回應。","請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陳玉敏主任發言。","陳玉敏主任：主席、各位委員。經過一整個早上的討論，有幾個部分我想要在此作一些回應。一、我們今天提供給委員辦公室一份這10多年來我們所做3次大規模的調查報告，很遺憾的是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這3次調查的影片沒有辦法在這邊播放。在此我想徵詢委員的意見，可不可能播一小段關於放生鳥的影片，這段影片只有兩、三分鐘而已。"],["主席：可以啊！","陳玉敏主任：在此先回應剛才吳理事所提出的問題，可能今天在座的每一個放生組織都不會贊同形成商業的捕捉買賣，然後再集中成為商業鏈的共犯結構，但我必須提醒的是，根據我們長期的調查，一不小心就會掉進去，或許不是有意，但會不小心掉進去。剛剛吳理事說現在網路上有人在賣鳥，因為現在沒有人要放鳥了，所以鳥的價格就變得便宜，我想這就可以證實這是一個商業機制的操作，假設放生的源頭斷掉了，沒有市場可以賣了，也就不會再有人去捕捉來供應了。","我想現在我們先來播放影片好了。"],["主席：請問這是什麼時候的影片？"],["陳玉敏主任：2009年。","主席：現在是2016年，所以已經是7年前的影片了。","我希望我們的對話是理性的，其實這段影片的製作已經有一段時間，而宗教團體已經很明白的講他們已經不放鳥了，所以我不想因為這段影片再去污名化他們。不過我也要肯定你們，目前確實還有一些中、小團體因為知識不足、資訊不完備，所以還是有這樣的行為。其實本會是很開放的，甚至剛才主秘還提醒我，有些和本會沒有關係的言論是不是可以在此公開？我說沒有關係，因為現在是一個言論自由的社會，我想大家自有判斷。任何言論或大家所提供的報告，我一定都會全部放到公報裡面，在你播放影片之前，我一定要先表明這些事情：一、這段影片已經有時間的差距了。二、現在他們已經不做這件事情，但還是有一些中、小團體因為資訊不對等、知識不足，所以還有這樣的行為。","陳玉敏主任：因為剛好畫面出不來，所以我就不播放了，我想……","主席：其實這也是一種教育，希望你能瞭解我的心態，我不想造成……","陳玉敏主任：我知道。剛才我提這一段，其實並不是有意要誣衊、抹黑或造成對立，我只是想說從2009年到現在，我們的組織還是陸續在做調查，可能有一些相關影像還沒有來得及剪接，但如果走一趟供應放生物的店面，就會發現一些狀況，甚至還曾經有保育類的鳥要賣給我們的情形，也就是說，這些鳥被捉來之後，就是等在那邊被賣出來。包括今天早上所提到的魚苗放流，我們的主張是連政府的魚苗放流都應該要管理，這也是我們一直在跟漁業署溝通的問題，我們認為並不是漁業署自己說放就放。可惜今天海大的郭老師沒有列席，郭老師特別去做漁業基因污染的研究，他就談到許多飼養在魚塭裡面的魚苗被放流之後，到野外去形成了基因污染。就像林愛龍理事長所說的，究竟魚苗放流的目的是為了增加漁獲？還是為了護生？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要界定清楚。","最後我要再表達一次，我已經做了20年的動物保護，我必須說一句話，我相信在座的各位，大概不會有人比我看了更多動物遭受虐待的殘酷畫面，很多時候我比任何人都還想救護這些動物。佛法告訴我們要悲智雙運，如果因為要救這些動物，卻反而形成其中的一個問題，我想那應該不是任何人所樂見的，謝謝大家。","主席：這段影片一定要播放出來，請議事人員先解決技術問題，如果已經解決的話，請先告訴我一下。","接下來請陳委員曼麗發言。","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其實今天的討論非常有意義，在此，本席有幾點要提醒農委會，因為你們的書面資料提到了一致的結論，這部分讓我覺得困惑，因為在民主國家中，是比較難有一致的結論，即會有強度上的不同，但在我的概念中，一致代表著百分之百，所以書面資料寫著「一致」的結論，讓我擔心這是不是真的，即會不會有少數人的意見並沒有被收納進來呢？","再來，在濕地保育法中有所謂許可的制度，所以有無可能在放生活動當中，有所謂的登記制，包括放生的物種、規模、人數等，這樣可以資訊透明，比方說有人在傳放生的是一些瀕臨絕種的動物，這時最起碼官方會有資料可查詢，以證明這並不是事實。","還有，放生的形式有無可能做一些升級、昇華呢？其實台灣的動物是愈來愈稀有，所以對動物的保育相信是在座各位所贊成的一個概念，因此，可否用保育來做一個切入呢？前兩年我曾看過一本書「賴桑的千年之約」，內容提到他在很多地方種了很多樹，而且種樹不是只利於樹木本身而已，還可以讓很多動物在裡面生活，這樣一個不受干擾的環境，能夠讓動物生活得很舒適，所以若我們能把放生的錢集合起來，去買一座森林或是棲地，則這裡面的動物就可以被保護，換言之，放生不一定是一隻一隻去放生，比方說今天放生了3,000條或是500隻，而是集眾人之愛，讓放生、護生在保護的概念下被提升了，上次討論野保法之後，有人就發出了不同的聲音，甚至強度還滿強的，所以若能把一些觀念、做法再溝通一下，相信大家的想法也不是完全沒有交集的，像黃美秀是做台灣黑熊保護工作的，她就提到台灣黑熊的生活環境真的受到很多的干擾，所以上述的概念、想法若能在支持放生的系統來做一些討論，相信會有更多人支持，也會有一個更美善的結果出來。謝謝。","主席：陳委員所提跟方才朱執行長所提的放生園區是有點雷同的，所以除了現在動保團體、放生團體在做的，委員所提的造林也是可以放入放生、護生園區的。總之，大家是愈來愈有共識了。現在播放一段影片，影片網址為「https：//vimeo.com/132687586」。","（播放影片）","主席：我來釐清一下，這個案例是來自野生的，按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七條，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如果沒有照該條規定辦理，則抓鳥的人（不是放生的人也不是買的人）會依第四十九條處以6萬至30萬的罰鍰。","還有本席方才提到老牛、老雞，並不是這邊在規範，而是動保法在規範。如果老牛、老羊飼主不殺，即殺了不犯法，但不殺然後予以放生依現在的動保法是犯法的，對此，若我們不忍他們被殺所以趕快將其買過來，則這部分的行為法律並沒有規定，所以依據動保法是沒有犯法的，請問這樣的說法有錯誤嗎？換言之，因為是野生的鳥，所以抓來賣的人要被罰，但買的人不會被罰，因為法律沒有規定這部分，是不是？既然沒有這樣的規定，則宗教團體若買來放生，則這樣的行為依野保法規定，是不會被罰的，但是抓的人是要被罰的。至於經濟動物的部分，則是回歸到動物保護法，若隨意放掉經濟動物，目前是違法的，但因為要救他們所以將其買來，則這樣的行為是不違法的，因為目前並沒有任何相關的規範，至於買來要不要放生一事，動保法也是沒有規定的。還有，關於放生經濟動物或是野生種，這部分動保團體會有很大的疑慮，假如政府單位想要規範，則應該跟動保團體、放生團體合作來進行相關的討論。","請農委會畜牧處江科長發言。","江科長文全：主席、各位委員。這分成兩部分來說明，第一，老牛、老雞的部分，若護生團體買下來後放回野生，而非予以飼養，則會違反動保法，因為裡面有關於棄養的規定，但買回來後找了一個場域，比方說放在護生園中繼續飼養，則此時就不會涉及動保法，至於飼養到一定規模以上時，可能就會適用畜牧法了。再來，在飼養場域中對動物照顧本身也是適用動保法中關於一般動物的保護規範。","主席：將老牛買來放在放生園區是不違法的，但達一定規模以上又會涉及畜牧法，那什麼狀況下又會被罰呢？","江科長文全：不會被罰，而是可能構成畜牧法畜牧場登記的相關要件，也就是會適用到管理的那個概念上，但這並不會違法。"],["主席：請弘一大師紀念學會李明哲理事發言。","李明哲理事：主席、各位委員。方才提的是老牛、老雞等經濟動物，但若是一般飼養的經濟動物，如鯉魚或是繁殖出來的泥鰍等，方才是提到不能在水庫放生，但若將其釋放至沒有被禁止的河流中，則法律上是如何處理的？"],["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李處長發言。","李處長春進：主席、各位委員。畜牧法共規範了12種經濟動物，包括豬、雞、牛、羊、鴨、鵝等，以豬為例，若豬有20頭以上，就要辦理牧場登記，20頭以下就不用。再來，牧場登記的用地必須是農牧用地，所以其規模、用地，都是畜牧法在規範的，而裡面指的就是上述12種經濟動物。"],["主席：請農委會漁業署漁政組資源管理科沈科長發言。","沈科長珍珍：主席、各位委員。水產動植物增殖放流的相關規定是針對放流到海域的部分，可能水庫的部分就……","李明哲理事：（在席位上）不是水庫，而是河川。","沈科長珍珍：河川的部分，可能地方政府會訂定相關的自治條例……","李明哲理事：（在席位上）如果沒有的話要如何處理？現在有訂定相關規範的就是台中、南投兩個縣市，北部的新北市有的區域因為有封溪護魚，所以就不行這麼做，但沒有訂定封溪護魚的區域，像新店碧潭，若將市場買的活鯉魚、鯽魚放下去，則該如何處理？畢竟這部分並不是屬於野生動物。","主席：基本上，今天這是公聽會，不是對官員進行質詢，方才為了圖方便，所以有點破壞了會議進行的形式，因此，稍後發言請上發言台。","請弘一大師紀念學會李明哲理事發言。","李明哲理事：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放生的普遍現象就是買經濟動物，而方才提到了見殺要救，其實就是現在市面上常見的鯽魚、鯉魚、鰻魚、鯰魚等是養殖供食用的經濟動物，像鯉魚是受精卵繁殖出來的，並不是野外抓回來養殖的，將這些魚類放到政府沒有限制的河川中，則有無違法的問題呢？放到水庫當然是不行，還有地方政府有規定封溪護魚的地方也是不行，但放至那些沒有被規定的河川中，則有無違法呢？事實上，這是大部分放生團體有在做的事。","主席：方才各位提的是現行法的部分，但我要說的是，如果是隨緣救生、隨緣放生，就如朱增宏執行長建議的以及中華護生協會正在做的，即所謂的護生園區。基本上，要救沒有關係，但若要放生，一定要經過專業的程序，如果那個河流、水域的特質、特性一時沒有辦法拿到相關資料，那就先放到放生園區，比方說李理事方才提到的魚種就可以先放到那裡。沒關係，接到通報後行政單位會接收，至於收到哪裡就需另外規定，且需專業評估，所以還是一樣可以馬上救。這不是結論，這只是我個人聽了今天公聽會後的不成熟建議，我認為可以朝這方向進行，如果在座動保團體、野保團體、保育團體覺得不對，也請指正，不過這件事可以這樣解套。","請農委會林務局保育組夏簡任技正發言。","夏簡任技正榮生：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李先生講的屬於養殖經濟動物，並不在野生動物保育法所規範的範圍內。","主席：可否就現有規定與學者專家的建議做回應？依現行規範來說，任意棄置經濟動物有何處罰？","夏簡任技正榮生：以目前來看，屬於畜產類的，依動物保護法處理；至於野生動物保育法所規範的對象，是一般棲息於自然環境下的動物，若違反規定，則依相關規定處理；屬經濟養殖動物者，如魚類，這部分還有待農委會釐清。","主席：換句話說，依照動保法規定，即使釋放經濟動物也不觸法，因為是經濟動物！但若是野生動物，依照現行規定，一釋放就是違法，根本無須行政院提案修正；若屬經濟動物，那麼就必須釐清是否觸犯動保法？需不需要受罰？","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發言。","黃副主任委員國青：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屬於模糊地帶。我們討論的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修法，至於剛才講的則屬經濟動物，而水產動物也屬於經濟動物，所以我們先回到動保法。","如果是人飼養的經濟動物，如水產動物，若將水產動物放到河流裡是否屬於棄養？是否適合該環境？如果放到不該放的地方，造成其死亡，屬故意或過失致死，觸犯動保法故意或過失行為罰則，惟需個案認定。一般動保法採個案認定，看是否為過失或故意，如未顧及生態、溫度，即貿然將魚放到河流中致使死亡者，涉及過失或故意，雖非故意使其死亡，卻過失致死。我認為經濟動物應以動保法來規定，但現在大家似乎混在一起了，尤其把隨緣救生與經濟動物混在一起。上天有好生之德，所以不要殺，要救，但所謂的救，並不等於放生。","以經濟動物而論，有幾個保護原則，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動物權（animal right），然後才是動物保護與動物倫理，若未顧及動物福利，則有違法之嫌。像好幾隻雞擠在一個籠子裡生蛋並不違法，卻未顧及動物福利，所以國外推動物福利蛋，讓雞隻住在很快樂地方，除了有雞架以外，還要讓雞有地方磨嘴、有巢箱，如此所生產的蛋叫動物福利蛋。現在國外也重視經濟動物的動物福利、動物權及動物保護，若發現有虐待經濟動物之舉就需施以保護，也因為動保法的存在，故可以給予處罰，以保護動物不受虐待。","至於動物倫理，一般而言，經濟動物乃供給人類食用，但在其生存的階段中仍須善待。以前的人抓雞是倒提雞腳，這就屬虐待行為。至於屠宰時，也不能讓動物感到痛苦，必須讓動物在沒有痛苦的前提下結束其生命。這是經濟動物所必須注意的動物福利、動物權、動物保護乃至動物倫理，這是目前已經在進行的。","以上是動保法針對不同個案所採取的不同處理方式，敬請指教，謝謝。","主席：我簡單濃縮兩點，其一，若將經濟動物放生，以動保法來看屬於棄養，且若因放生而導致其死亡，則以過失或故意致死來處罰，至於放生之舉則無罰則可循。換句話說，隨緣放生雖不受罰，但假設有魚群暴斃，甚至因此而破壞生態受到檢舉者，就以過失或故意致死來處罰。其二，不是將動物放到放生園區就沒事了，即使是放生園區，對動物的照顧也必須符合動保法、畜牧法等相關規定，且農牧用地到達一定規模者，才得飼養一定規模之動物，至於照顧方面更需顧及動物福利、動物倫理。簡言之，未來即使真以收容觀念成立園區，也是以科學方法來進行的專業評估與照護，且該園區是政府與民間一起合作的。有園區就有列管，對於列管，各位不必施以負面想法，正因為做得很好，所以才會成為政府所認定的護生園區。","請中華護生協會吳秀慧常務理事發言。","吳秀慧常務理事：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提到救牛問題，所以有問題想請問農委會。救的牛不可以放養，必須帶到護生園區，問題是，即使我們想放生也沒有場地啊！像基隆河畔的老先生，已經在基隆河畔養五十多年了，這五十多年來一直在那裡養牛。基於動物保護，也為了讓這些水牛可以活得更快樂，故就地復養，只是我們每個月請專人管理，請問這算是野放嗎？因為這是就地復養。","主席：這有點治絲益棼的味道了，但現在也確實沒有罰的理由，稍後請農委會回應一下。","吳秀慧常務理事：幾年前我們在桃源谷觀光步道救了21頭牛，也是就地復養，這些牛在這裡很快樂，因為這裡有很大的草原，牛隻根本不需到護生園區。送到護生園區的，往往是已經要送到屠宰場的，沒有場地可以收容，故而開闢護生園區來收養這些水牛。為了怕水牛沒水，還特地開游泳池。我們真的需要政府的支持，這樣才能救護更多的生命。謝謝。"],["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發言。","黃副主任委員國青：主席、各位委員。吳常務理事所講的屬於經濟動物，也就是救了即將送往屠宰場的牛隻或其他經濟動物。其實收容與安置是最重要的，但如何收容？如何安置？收容與安置的目的是為了落實動物福利與動物權，讓這些動物受到保護，這是基本原則。若貿然收容，卻未向轄區主管機關報備，那麼試問由誰來管？有沒有食物？有沒有飲水？是否會踐踏農作物？甚至因踐踏作物而遭致殘害？以上皆屬動物保護。若出現這類案例，需先向當地縣市政府報備，縣市政府會派人勘查場地適合收容安置與否。若可以，縣市政府說不定會支援經費，讓這些動物可以活得更快樂。因此，安置、收容並符合動物福利是最重要的，如能掌握這幾點，才能做到對動物的保護，讓牠們更快樂。假使什麼都不講，可能反倒使動物活得不快樂，甚至被欺負、虐待，又使得自己觸法，這就像主席所說的，原來是好意，最後卻變成棄養、虐待、過失，所以能向當地縣市政府報備是比較好的，縣市政府會來視察，若縣市政府說OK，那就OK。謝謝。","主席：就法論法，若該地原本就是農牧用地，且相關建置均符合現有規定，你們只是買下將進屠宰場的動物，就地復養。以現有法規來說，其實並不違法。至於副主委提到向地方政府報備這點，我認為這是讓專業與愛心達成平衡的重點。因為沒結紮，可能越養越多；或者結紮了不再繁殖，讓牠們可以很快樂地生活。其餘如飼養方式要符合動物福利、動物倫理，再請地方政府來看一下，把相關的行政程序完成，相信一切就OK了。就你們所講的幾個案子來看，地目沒問題，設備也都符合規範，所以也就沒有問題。","請圓證動物保護學會會長圓證法師發言。","圓證法師：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有位教授提到水中有魚會讓水澄清乾淨，據悉水庫水資源管理局每年都會提撥幾千萬經費購買魚苗放入水庫，希望這些魚可以吃掉水藻，減少水質優氧化。不知是否可以與水庫合作，把這區塊讓我們來做？譬如在水庫裡放何種魚？我知道水庫魚有鯉魚、草魚、大頭鰱、烏鰡等等。由我們來做，除了可以讓政府節省經費外，我們也會做得比水庫更專業，因為水庫是施放魚苗，但魚苗長大要好幾年，而我們是施放大魚。小魚的嘴巴那麼小，想清除水藻必須花費很長的時間，若是成魚，如大頭鰱，嘴巴很大，可以比較快清除水藻。這樣做一來可以讓政府省下經費，二來政府必須花錢才能做的事轉由民間代做，豈不是兩全其美？謝謝。","主席：這是做法問題，圓證師父表達動保團體願意與行政單位就已經在做的部分一起合作，我認為是很好的發心與行動。","請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陳玉敏主任發言。","陳玉敏主任：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野保法及動保法間的衝突與競合，我想再做釐清，因為主管機關並未回答得很清楚。","剛才副主委提到，若放的是經濟動物，就不屬於野保法所管，但我認為並非如此。野保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二款提到，若在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開發利用，或有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因此危害動物棲息環境……。或許今天放的是經濟動物物種，且大量放到野外，但由於野外可能是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所以野保法還是要管的。我認為不該看物種而定，是經濟動物就歸動保法管，不歸野保法管！野保法的重要精神是維護野生動物棲息環境，所以我覺得就這一塊而言，野保法還是要管理，基此，我們主張不是只有經過人為飼養的才需要申請，而是任何大量逸出動物到野外的都應該申請、管理，以評估其風險。","主席：我覺得問題是越釐越清，雖然今天有一大部分都在談經濟動物，但如果沒有讓放生團體針對現在對經濟動物所做的一些行為進行釐清，那麼今天動保法的修法一定會受到阻礙，這是一定的，所以我寧願花這個時間讓大家多一些對話、多一些溝通，包括法令面或相關作為等等，這樣在未來修野保法時，在商業放生行為的處理上，才有個聚焦的討論。","陳玉敏主任：野保法第十四條規定「逸失或生存於野外之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這跟我剛才提及的那個條文，應該都跟放生的管理有關係，雖然放生的動物不見得每次都是外來種，但是也有很多是外來種。","主席：沒關係，現行條文對經濟動物的放生是不是也有規範，這部分等一下副主委可以請相關單位就法規面說明。","現在請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朱增宏執行長發言。","朱增宏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謝謝主席。今天我不是要提問，只是整場公聽會聽下來，我覺得主席今天召開這個公聽會很有意義，其實，我們的重點在於我們不是要禁救，也就是要救，對此我們沒有要禁止，怎麼救都好，我們的重點是禁放，或如果要放，就必須是經過科學評估、管理的放，這點我們必須先釐清，所以，我們是禁放不禁救，這兩個觀念對護生團體而言，我想至少在心理上可以得到緩解，就是不禁止救。這樣問題就來了，在救和放之間，如何提升品質？剛剛陳曼麗委員也提到，像造林方式，有沒有可能讓護生團體接受？造林也可以救很多眾生，就算不是從造林角度來看，我們一定要強調是隨緣，而且一定要有救到動物的感覺，也就是護生，這點，我們可以透過管理、輔導，或是藉由國內外經驗，把護生的品質拉升。重點是，禁放不禁救的觀點，是不是可以讓護生團體得到心理上的支撐點？","主席：不是禁放啦！剛才執行長開頭講到是有科學專業評估的放，所以不是禁放，而是有專業評估的放，但絕對不禁救。很好！朱執行長把大家的想法釐得更清楚。","請農委會林務局廖副局長發言。","廖副局長一光：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家真的是越談越相融，問題也越深入，藉此機會，也釐清了大家的一些疑慮。針對剛才圓證法師提到有關水庫管理單位在做放流時，是不是可以一起參與的部分，目前水庫管理單位是經濟部水利署，另翡翠水庫是由台北市政府管轄，不過，我們願意去了解這些水庫管理單位是不是有在做你剛剛提到的放流計畫，如果有，我們很樂意經由接洽來牽線，讓你們有機會一起來參與。其實過去很多動物經過救傷以後，會進行放養活動，我們也會跟宗教團體合作，讓大家有機會來參與這樣的放生、放養活動，順便為這些動物祈福，我想這是很好的，所以我們同意來做。","另外，剛剛陳主任提到經濟動物放養是不是也適用野保法部分，針對第八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在此我先做個說明。開宗明義，野生動物保育法主要是針對野生動物，所以如果屬於經濟動物，就不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第八條規定：「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這部分主要是規範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必須經過公告的，才算是野生動物的重要棲息環境。至於第十四條「逸失或生存於野外之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是針對外來種規範的條文。上述兩個條文對於經濟動物應該是不適用。"],["陳玉敏主任：（在台下）請問目前公告了多少重要棲地？","廖副局長一光：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全國各地都有，主要是針對放養的地方是不是屬於重要棲地，我舉一個重要的例子，譬如嘉義東石鰲鼓濕地就是一個經過公告的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如果在鰲鼓水域放生泥鰍，就有可能適用這個條文規定。"],["主席：請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陳玉敏主任發言。","陳玉敏主任：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林務局同仁提供給我資料，至少現在已經有37個經過公告的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其中包括翡翠水庫，它是食蛇龜野生動物的重要棲息環境，但透過我們過去的調查，翡翠水庫其實也是一個常被放生的地方，我剛剛大略翻看一下，曾文溪口、雙連埤，以及雲林湖本八色鳥重要棲地，都有被放生的紀錄，所以我還是認為把動物放生到這些地方來，會危害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基此，野保法還是必須有所規範。","剛剛我也談到第十四條，假設今天逸出的是外來種，第十四條好像就有一個必須移除的規定，就是如果有人放生，因為是屬於外來種，林務局就必須加以移除，這表示一旦有人放生，就必須以公務預算移除，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覺得野保法對於放生經濟動物這一塊，應該要有相關管理規定，不能說完全沒有關係。","主席：這個沒有牴觸，我之前已經講過，今天行政院版本我們先暫時不審，讓它回歸黨團協商。我先回應剛剛陳主任的意見，目前確實是這樣，就是不可以有任何放養，但如果有人放養到棲息地，抓得到嗎？你們監督得到嗎？沒辦法，就是違法，但是政府單位管不到，只能說是人手不足，所以這是法令執行不了的問題。現在行政院的修法版本，就是可以經主管機關同意，授權他們規定放養的數量、區域，如果不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就要被罰多少錢等等，所以這個疑慮又來了，你看！今天的疑慮就是要訂這個辦法，天啊！今天這是放生團體本來就在做的事情，如此一來，又會是一個很大的想像，因此，今天包括你所質疑的部分、包括行政單位執行不力的部分，是否就會因為你沒有好好的監督，而我們大家也沒有針對這個辦法一再好好的對話，所以你講的這些違法狀況是否會被禁止？本席相信，如果我們沒有再次好好的對話，包括把這個爭議點再釐清楚，還是一樣的，你講的那些還是會有人去放生的，一樣的！因此，對於這個部分，大家真的是可以一起合作的。其實，今天本席就是一個很好的對話，包括動保團體所講的那些長期以來行政單位為何無法力行，這個部分當然還要由另外一個議題來檢討，也就是執法不力的部分。","原則上，我們在3點就結束公聽會，因為這個議題再繼續講下去，真的是講到晚上10點都講不完，所以還是要有一個時間的限制，原則上我們3點就結束這場公聽會。","請圓證動物保護學會會長圓證法師發言。","圓證法師：主席、各位委員。剛才玉敏教授提到，假設他們去放了外來種，結果又要派員去清理，這樣是否會浪費國家社會許多的公帑？我認為他們就是用這種莫名其妙的說法、用這種假設性的說法，說什麼假設我們去放，實際上我們根本沒有去放外來種，你怎麼可以說什麼假設呢？我們沒有去放外來種，你講話要拿出證據！魚虎是幾年前的事情，我們也都有在修正，更何況，政府可以針對不能放生的物種進行公告，究竟有哪些物種不能放生，我們一定會遵照政府的規定，總不能什麼事都用假設性的說法。","事實上，翡翠水庫確實是我們有放生過的地方，而且它帶來的改變是提供全台北市兩、三百萬人口瑞士級的水質，今天水質之所以變得這麼好，應該歸功於我們的放生團體在那裡默默地放了許多大頭鰱魚以及草魚。事實上，水庫上游種植了許多茶葉，真正會影響水質優氧化的就是那些農藥及化肥，由於大家在那裡放了許多能夠淨化水質的魚，所以今天台北市三百萬市民才能享用到瑞士級的水質，沒想到我們放生團體卻被人家喊打喊殺！不要任何事都用假設的說法，我們放了什麼樣的外來種，請你講清楚！今天就是因為那種假設性的說法，讓我們遭受到誣衊，希望大家不要再提出這類的言論了。","主席：本席認為，彼此之間可以多一些對話、多一些實地的了解。剛才朱執行長的建議，就是大家要救救來之後要放的部分，如果任何救來的都可以馬上收，但是要放的時候，大家能夠共同合作，動保團體、放生團體以及政府單位一起來做，那麼剛才所講的那些過去的誤會，可能就永遠不會再存在了，因此，本席認為，這是未來我們要一起努力的地方。","請中華民國野鳥協會蔡世鵬理事長發言。","蔡世鵬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們花了一整天的時間討論，其實大家都有注意到一個重點，無論是放生也好、護生也好，很重要的關鍵就是適當的物種、適當的數量以及牠出現在適當的地方，這樣就不會有問題。但是，假若這三者中有一個環節沒有注意到，那就有可能會造成災難。至於所謂適當的物種，無論是經濟動物也好，或是野生動物也好，都有其適當的地方，譬如牛養在畜牧場中或是養在適合飼養的地方，那就是牠適當的地方。我提供一個鳥會的救傷經驗，今天台北鳥會的副組長也在場，其實，台北鳥會在救傷的部分也做了很多，關於鳥會所做的救傷，就某些層面上而言，與放生的觀念有一點點接近，我們也是希望這些野生動物受傷了或是不小心落巢了，能夠有再多一次的機會回到野外、能夠快樂的活著。因此，我們在做救傷的後續野放時，最重要的是評估幾件事，第一個，牠是否已經恢復健康？第二個，牠應該要在哪裡放？牠應該要回到適合牠生存的地方。如果是這樣子的想法，無論今天討論的是經濟動物或是野生動物，其實我們應該還是要注意到這件事情，是不是有一個適當的方式或一個適當的管理辦法，能夠幫助有心想要護生、放生的人，或者是不具這些專業知識，但是他遇到動物遭遇災難的狀況而想要幫助這些動物的時候，有一個評估的依據或一些相關的辦法，讓他可以把動物釋放到正確的地方。","另外，我要回應主席今天提到的大家在後面討論到的護生園，其實，我們鳥會過去也一直希望，像野鳥救傷中有一些鳥是可以釋放，但是，有些鳥可能在受傷時翅膀骨折，沒有辦法癒合、沒有辦法飛行，我們知道沒有辦法飛行的鳥放到外面去可能就是讓牠死而已，因此，慢慢的在我們鳥會中推動救傷的那些單位負擔其實會越來越大，同樣會遇到類似護生園的場地問題、飼料費的問題或是照顧人力的問題，所以我們也一直希望能與宗教界許多喜愛動物、愛護生命的人或許在這部分有一些合作的空間。如果大家能夠一起合作，不只是鳥類，還有其他野生動物，當牠們遇難的時候，如何讓牠受到最好的照顧、如何擁有一個完善的評估，最後讓牠可以順利回到野外生活，至於沒有辦法回到野外的，或是不應該回到野外的外來種，我們可以有一個好的照顧環境，可以照顧到牠們安養天年，謝謝。","主席：非常好，越來越有交集了。","現在已經是2點48分，本席現在徵詢各位的意見，如果沒有人要發言，本席就要將這場公聽會結束掉。","請弘一大師紀念學會李明哲理事發言。","李明哲理事：主席、各位委員。各位社會人士、動保團體以及多位老師，對於宗教方面的理解，可能沒有那麼深刻，事實上，這一塊可以為社會創造許多的利益。因為放生在宗教徒心中的信念已經很久了，大約有1700多年的歷史，如果你要用壓制的方法打壓，歷史上打壓宗教信仰從未成功過，也只有暴政才會打壓宗教信仰，像澳門那種小地方，政府提出要限制放生，到了立法會就馬上被打回去。其實，宗教信仰可以被社會廣為利用，只要大家能夠給它一個方向，就像救援受傷的鳥，或者是水庫的部分。根據我們的理解，現在水庫單位很怕動保團體，因為一放流、一放生、一出問題，就像之前陳文茜那樣，在全國眾目睽睽之下，壓力一下子就變大了，於是相關單位當然就不答應讓你放生，結果水質就越來越差。其實，對於我們天天要喝的水，只要讓宗教團體到水庫去放生就可以改善水質。事實上，每年政府都要編列預算，但是，因為預算有限，不是撥不出來就是只能撥出兩、三成的經費，既然政府的錢不夠，在這樣的狀況下，只要讓放生團體、讓宗教團體花一點點錢放生大量吃水藻的魚類就可以解決問題、就可以讓水質變乾淨，其次就是救鳥的例子。如果我們的社會可以彼此對話，對於宗教團體的這股力量，國家或是動保團體，甚至是環保團體，都可以善加利用，但是，你們也必須要知道宗教在想什麼，這樣彼此才能夠融合。","我們可以看看這張圖，最上面那條黃線就是現在全台灣喝的水，它的水質越來越差，幾乎快要達到50了。這份資料是我自己做的，水利署根本就不願意做，一旦做出來就要每一年都被立法院質詢，所以他當然不做。然而，我們花了許多時間統統做出來，去年水資源的人還特地跑來與我握手，他握得很用力，因為我給他壓力，現在的水質已經達到47.8，只要達到50以上就是優養化，這就是我們天天喝的水！既然這些人那麼愛放生，而政府的經費又不夠、又怕社會壓力，你們就給予疏導，讓他們去放生，只要2年、3年，水質的數字就會往下掉了。其實有許多這樣的例子，宗教的力量可以被社會所用，但是，也希望社會大眾體諒宗教信仰幾千年來的信念，現在的社會進步很快，可能我們有許多理念不被社會接受，或者歐美新興學說與我們傳統學說會有牴觸，希望大家能夠抱著比較容忍的、比較謙抑的態度，這股力量就能很快融入有益國民健康或生態保育的相關工作上。兩邊真的是需要磨合，也不需要用互相衝擊的方式，我認為台灣的智慧可以將歐美生態的觀念與兩千年古老傳統文化的觀念融合得很好，因此，我們也希望多了解宗教放生及宗教徒在意的東西，那麼宗教徒也能與社會的進步相呼應，這就是委員苦心在此召開公聽會的目的，謝謝各位。","主席：第一點，無論是動保團體或任何的學者專家，剛才大家都已經表明一件事情，那就是絕對沒有要打壓宗教信仰，因此，這件事情就無須再講，大家都很尊重個人在宗教信仰上的選擇。","第二點，本席認為這是作法的部分，包括圓證法師以及李明哲理事所提的個案，其實就是剛才大家所講的，有科學的放生、有專業的放生，而且是由政府與民間一起合作，本席希望以後有任何放生的活動，都能由政府、放生團體以及動保團體，三個團體共同合作，這樣能讓我們的理念更加落實，因此，本席認為這個部分就是作法的問題。","非常感謝各位提供寶貴的意見，所有出席人員的發言及提供的書面意見，除刊登公報之外，我們會另外製作公聽會的報告，發給本院全體委員及所有列席人員參考。各位的高見在修法的時候，我們一定會納入考量，再次感謝各位的參與及發言。","主席：今天的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4時54分）"]],"block_lines":[1,11,17,28,33,53,69,76,89,97,111,112,113,114,115,116,137,145,148,154,157,159,171,175,179,193,196,197,217,219,221,246,264,266],"person_count":{"主席":25,"1.鳥類":1,"2.魚、蝦蟹、貝類":1,"3.爬蟲、兩棲類":1,"4.昆蟲、無脊椎動物":1,"5.哺乳動物、靈長類":1,"6.禽類":1,"陳玉敏主任":2},"persons":["主席","1.鳥類","2.魚、蝦蟹、貝類","3.爬蟲、兩棲類","4.昆蟲、無脊椎動物","5.哺乳動物、靈長類","6.禽類","陳玉敏主任"],"title":"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舉行「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釋放動物管理規範公聽會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星期三）10時至14時54分","地點":"本院紅樓101會議室","主席":"：現在正式開會。各位關心動物保護、環境生態、生命保護的朋友以及相關行政單位的官員，大家早安，今天非常感謝各位來到立法院，跟岱樺一起針對「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野生動物釋放管理規範的問題共同來討論。今天會議開始的時間之所以訂在10點實因南北差異所致，因為有些學者專家是從南部上來，甚至是從屏東上來，如果會議時間訂在9點，從屏東或高雄上來的學者幾乎早上5點多就得起床，趕搭高鐵最早班6點18分或6點36分的列車，所以我把開會時間稍微延後，特做以上說明。","date":"2016-04-27","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