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星期四）9時至12時18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徐委員國勇","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案」關於："],["段落：單位決算："],["一、單位決算：","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4個分院、19個臺灣地區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監察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4個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9個臺灣地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局。"],["段落：附屬單位決算非營業特種基金單位："],["二、附屬單位決算非營業特種基金單位："],["(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二)其他特種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主席：因為今天列席的機關代表相當多，我就不做介紹，請大家自行參考列席機關人員名單。其中有2個單位的列席人員是早上才臨時請假，我也准假了，一個是臺東地檢署檢察長，一個是新北地檢署檢察長，因為他們早上臨時有公務，可能是一些偵查作為，所以我們尊重檢察機關的公務行使，予以准假。其他有請假或代理的都在名單上面，請大家參考。","現在請審計部林審計長報告。","林審計長慶隆：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就中華民國103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內，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不含國家安全局）、國史館及所屬、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立法院主管、司法院主管、考試院主管、監察院、法務部主管（均含附屬單位決算非營業部分）等審核情形，作扼要說明：","壹、總決算部分","一、總統府主管─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不含國家安全局）、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總統府等4個機關，歲出預算數15億521萬餘元，決算審定數13億9,465萬餘元，其中應付保留數2,297萬餘元，占預算數1.53%，主要係總統府辦理印信及勳章等採購案合約期程跨年度，須保留繼續執行；賸餘數1億1,055萬餘元，占預算數7.35%，主要係總統府戰略顧問未足額聘任，及按業務需要減少支付之賸餘。","二、行政院主管─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5個機關，歲出預算數39億5,511萬餘元，決算審定數37億953萬餘元，其中應付保留數1,584萬餘元，占預算數0.40%，主要係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社會發展政策等委託或補助研究案，未及於年度結束前完成期末報告審查或修正作業，或合約期程跨年度；賸餘數2億4,558萬餘元，占預算數6.21%，主要係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各機關公教人員支領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金額，較預計減少。"],["段落：立法院主管"],["三、立法院主管","歲出預算數35億4,195萬餘元，決算審定數33億6,350萬餘元，其中應付保留數9,860萬餘元，占預算數2.78%，主要係國會憑證管理系統更新暨服務整合案、機房門禁及環控系統暨資訊機房不斷電系統功能改善案等採購案件，合約期程跨年度或未屆付款期限，須保留繼續執行；賸餘數1億7,844萬餘元，占預算數5.04%，主要係按業務需要減少支付及實際進用員額較少之人事費等賸餘。"],["段落：司法院主管"],["四、司法院主管","司法院主管共37個機關，歲出預算數222億7,544萬餘元，決算審定數217億5,072萬餘元，其中應付保留數6億8,689萬餘元，占預算數3.08%，主要係臺灣桃園、新竹、高雄等地方法院辦公廳舍興建計畫，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古蹟修護工程尚未完成，仍須繼續執行；賸餘數5億2,471萬餘元，占預算數2.36%，主要係各法院實際進用員額較少之人事費賸餘及按業務需要減少支付之結餘等。"],["段落：考試院主管"],["五、考試院主管","考試院主管共7個機關，歲出預算數261億8,507萬餘元，決算審定數254億4,001萬餘元，其中應付保留數511萬餘元，占預算數0.02%，主要係考選部辦理國家考試園區建設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合約期程跨年度，仍須繼續執行；賸餘數7億4,505萬餘元，占預算數2.85%，主要係銓敘部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業務，實際退休人數較預計減少之賸餘。"],["段落：監察院"],["六、監察院","歲出預算數7億2,070萬餘元，決算審定數7億20萬餘元，其中應付保留數1,140萬餘元，占預算數1.58%，主要係辦理電梯更新工程、國定古蹟監察院損壞調查及屋頂、外牆修復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委員辦公大樓耐震能力補強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等案，因合約期程跨年度，仍須繼續執行；賸餘數2,049萬餘元，占預算數2.84%，主要係實際進用員額較少之人事費結餘。"],["段落：法務部主管"],["七、法務部主管","法務部主管共36個機關，歲出預算數290億6,325萬元，決算審定數288億258萬餘元，其中應付保留數4億2,475萬餘元，占預算數1.46%，主要係矯正署辦理臺北監獄新（擴）建工程、臺中監獄矯正教育館工程，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辦公廳舍建築及空調等工程，合約期程跨年度，相關經費須保留繼續執行；賸餘數2億6,066萬餘元，占預算數0.90%，主要係實際進用員額較少之人事費賸餘，及依實際業務需要減少支付之結餘。","貳、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含其他特種基金）","一、作業基金","(一)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審定短絀1,442萬餘元，較預算減少短絀5,022萬餘元，主要係推動自營作業政策，藝品科銷售高單價之產品及食品科等自營作業銷量增加，收入隨之增加所致。","(二)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審定賸餘682萬餘元，較預算賸餘增加466萬餘元，本年度各項考試報名人數較預計減少，報名費收入隨減，且減少幅度大於試務費用減幅，致發生業務短絀287萬餘元，惟因應考人退費支票逾1年未兌領及以前年度考試臨時人員應付薪工預估溢列轉列業務外收入等，產生業務外賸餘969萬餘元，爰由絀轉餘。","二、其他特種基金","考試院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本年度賸餘335億8,349萬餘元，較預算數206億3,049萬餘元，增加129億5,300萬餘元，約62.79%，主要係投資利益及兌換利益較預期增加所致。","參、重要審核意見","本部審核上述機關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結果，經提出多項建議改善意見，函請各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督促檢討改善或妥適處理，茲摘要列述如次：","一、行政院主管","(一)政府為強化治理效能，實施績效管理及訂頒相關規範，惟執行結果，部分事項仍待改善。","我國政府治理環境快速變化，各項重大或新興公共事務及問題日益複雜化，民眾對政府應有良善治理與良好績效之期待及課責亦與日俱增，行政院推動實施績效管理制度及訂頒強化政府治理效能實施要點，以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經查執行情形，核有下列事項：","1.各機關提報推動重大政策計畫所擬定具體創新作法與措施，允宜適機追蹤實際執行情形：行政院為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經參酌國際發展趨勢，融合公共行政管理理論與實務，於民國103年8月15日訂定強化政府治理效能實施要點，規範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政策及計畫之推動，應於形成、執行及評估等面向，積極研議及採行擴大社會多元參與管道、推行資訊公開與資料開放、加強跨領域政策溝通協調及強化執行力與績效管理等各項創新措施，引入社會多元創新觀點，規劃具體作法，強化政府治理效能。該實施要點第4點至第6點列舉多項創新作法供各機關參考；第7點規範各機關應視政策推動實際情形，規劃具體可行作法，並落實執行；第8點責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得適時追蹤各機關執行情形等。經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使各機關順利推動該實施要點規範事項，已辦理2場次說明會，復為瞭解各部會落實推動創新作為之規劃情形，於民國103年9月12日函請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據施政重點，提報並擇定推動重大政策方案或計畫至少3項，擬定具體創新作法等，惟尚未依該實施要點規定，追蹤各機關實際執行情形，對於推行該實施要點之效益及各機關執行成果不明，經函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檢討並適機辦理。","2.部分機關之施政績效關鍵策略目標與關鍵績效指標未有效連結，政府施政績效管理效果亦待強化：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作業手冊規範，各機關應依據　總統政見及行政院院長施政理念訂定其施政重點及推動策略，同時運用「平衡計分卡」精神，分別從業務成果、行政效率、財務資源、人力資源等四個面向，檢討施政績效，有系統的將組織願景及策略，轉化績效量尺，以策訂各機關之關鍵策略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每年據以評估各機關施政績效之良窳，俾建立完備之施政績效管理制度。經查本年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結果，核有：(1)施政績效管理制度自民國91年施行迄今，已逾12年，仍有部分關鍵策略目標與關鍵績效指標未能有效連結、指標多屬投入型或過程型等情形，致評估結果較難真實反映機關施政成效；(2)本年度整體績效衡量指標計779項，行政院複核結果，評估為「績效良好」（綠燈）者有526項，占總項數67.52%，較民國102年度減少3.42個百分點，且「績效欠佳」（紅燈）及「績效不明」（白燈）者合共17項，占總項數2.18%，較民國102年度增加0.13個百分點，整體施政表現仍有改善空間；又行政院係參採透明度、課責性、公共參與、效能等四大原則作為各機關推動施政績效管理之核心價值與指導方針，惟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歷年委託臺灣公共治理研究中心辦理臺灣公共治理指標調查結果，本年度政府效能及透明化程度等面向之總指標分數較歷年為低，課責程度及公共參與程度等面向之總指標分數與民國102年度相較略有提升，惟仍低於民國99及100年度，政府施政績效管理效果，仍待強化等情事，經函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研謀改善。（詳審核報告乙-50頁）","(二)行動電子化政府服務尚待持續推動發展，以精進政府行動化服務及資料開放之品質與績效。","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為因應行動技術發展及行動上網成為民眾取得政府資訊服務主流管道之一，規劃整合各機關行動電子化政府服務，並配合行政院推動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協助各機關以「開放資料優先」之原則辦理行動化服務，以提供無所不在之便民服務，及達成政府施政公開透明。經查執行情形，核有下列事項：","1.各機關發展行動化服務之績效管理、服務功能及使用情形，尚待強化：國發會依據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第4項旗艦計畫「行動電子化政府」，辦理「制訂行動電子化政府共通規範計畫」，推動各機關發展一致性標準化服務，並藉由建置行動電子化政府單一專區，統整政府行動化服務。行政院另於民國101年1月3日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以為各機關發展行動化服務之規範及準據。經統計，截至本年度止，中央政府各機關計有34個主管機關建置396個行動版網站及278個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以下簡稱App），合計開發成本2億5,140萬餘元。經查相關機關辦理結果，核有：(1)部分機關開發App前，未優先評估將政府資訊開放民間加值創新應用之可行性，致部分政府App與民間App雷同，徒增政府自行開發及後續維運成本；(2)部分行動化服務未設有意見回饋或問題諮詢功能，無法參考及回應使用者需求；(3)部分行動化服務之系統版本或訊息未適時更新，影響行動化政府即時服務之功能；(4)部分行動化服務未建立績效管理機制或辦理定期檢討，致服務成效未明；(5)部分App核有下載使用次數偏低、使用者評等不佳、使用不易等情形，尚待妥適評估開發行動化服務之成本效益；(6)部分政府行動化服務未列入行動電子化政府單一專區，不利民眾查詢，且未能有效整合等情事，經函請國發會研謀妥處，並促請相關機關檢討改善。","2.推動政府資料開放間有未盡事宜：行政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第3322次院會決議，開始推動資料開放平臺計畫，並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以推動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截至民國104年3月22日止，中央政府各機關已開放資料集6,119項，地方政府（含自建平臺）開放資料集1,658項，合計7,777項。經查上開平臺彙集資料集情形，核有：(1)「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彙集方式不一致，影響平臺資料完整性；(2)部分開放資料類型為PDF、DOC等檔案類型，不利外界加值運用；(3)據開放知識基金會（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OKFN）之資料開放（Open Data Index）評比結果，西元2014年我國資料開放程度由西元2013年全球第36名躍升至第11名，惟有關選舉結果、政府支出等類別之開放程度仍待改善；(4)政府資料開放績效指標著重提供之資料集數量，尚乏「質」性績效指標；(5)有關政府資料開放相關法制規範迄未完成，法令規定尚待完備等情事，經函請國發會研謀妥處，並協調各機關有效開放資料。（詳審核報告乙─57頁）","二、司法院主管","(一)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允宜參考行政院作法，研謀推動強化內部控制制度之具體措施，以期發揮興利防弊功能。","行政院為健全該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內部控制，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效能，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自民國99年起設置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並陸續訂定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政府內部控制考評及獎勵要點、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製作原則等多項規範，以達成實現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等4項目標。查本年度司法院所屬法院部分業務執行缺失涉及內部控制，如債權憑證之控管及清理作業，核有部分公司型態之債務人，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解散、廢止或撤銷公司登記，惟未隨時注意債務人動向，積極清理或註銷債權憑證，或部分債務人已死亡多年，法院始調查其財產及所得、聲請強制執行及註銷債權憑證，或未積極辦理清理及註銷作業，且經管債權憑證件數及金額頗高，惟未建置資訊系統管理及研訂相關統一規範以資遵循；部分地方法院提存管理系統（使用單位：提存所）登載提存款、物之統計資料，與保管款保管品作業系統（使用單位：會計室）資料存有差異，或提存管理系統建置之資料勾稽警示功能尚未臻周延等情事，顯示各該機關內部控制機制尚未臻完善，經函請司法院秘書長參考行政院作法，研謀該院及所屬推動強化內部控制制度之具體措施。（詳審核報告乙─89頁）","(二)各級法院執行審判業務之整體結案速度及上訴維持率已有改善，惟修正延長管考標準後，部分法院結案速度落後或上訴維持率下降情勢仍未改善，亟待賡續督促提升審理效能。","司法院為考核所屬法院年度執行審判業務績效，經依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法院執行審判業務管考標準。本部前審核該院民國102年度主管決算，曾函請司法院秘書長督促各法院分析辦理訴訟案件落後管考標準之原因，並針對已修正延長管考標準後結案速度仍大幅落後者，積極研謀有效改善措施，據復民國102年度各法院結案速度之列管標準係歷經數次會議研商，全盤考量各法院類別、地域性、案件性質等因素而訂定，較往年有大幅度變革，本年度續予援用，俟累積相當數據後，於民國103年下半年再行檢討，另於不違審判獨立前提下，持續對各該法院加強管考督促等。本年度經追蹤該院所屬各級法院執行審判業務結果，結案速度或上訴維持率與管考標準差距超逾20日或10個百分點者，仍有臺灣高等法院等19個機關，其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案件1項結案速度超逾管考標準100日，而上訴維持率與管考標準差距最大者為65個百分點，較民國102年度已有改善。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大）案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普通）案件、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簡易）案件、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簡易、普通）案件，連續3年度（民國101至103年度）結案速度超逾管考標準20日以上；另本年度結案速度較民國102年度落後者，仍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重大）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普通）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大）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簡易）、刑事（簡易）、行政訴訟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重大）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普通）案件、臺灣嘉義、臺南、高雄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案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普通）案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案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案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簡易）、刑事（簡易）案件等；至本年度上訴維持率與管考標準差距逾10個百分點者，共有臺灣桃園、雲林、宜蘭、澎湖等4個地方法院，與民國102年度相較，均呈現上訴維持率下降情勢，顯示修正延長管考標準尚無法有效改善該等法院結案速度落後或上訴維持率下降情形，經再函請司法院秘書長督促各該法院檢討辦理訴訟案件落後管考標準之原因，積極研謀改善措施，以提升審理效能。（詳審核報告乙─90頁）","(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金餘額與法定目標金額差距仍大，又會務運作間有需督促檢討改善情事。","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該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為實現該法之立法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會），法扶會之基金為新臺幣100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司法院於本年度編列捐助法扶會預算9億4,686萬餘元，包含捐助基金預算2億元（累計捐助基金35億元）、捐助年度營運經費預算7億4,686萬餘元。有關法扶會運作情形，核有：1.基金餘額35億元與法定目標金額差距仍大，亟待加強宣導積極鼓勵民間捐助，或寬列捐助預算額度；2.辦理法律扶助衍生之撤銷金、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收回率亟待提升；3.諮詢案件允依年度工作計畫重點研議分類型專業發展，以提升法律扶助服務品質；4.部分法院辦公空間不足，復將場地外借供律師公會使用，致未能依法外借場地予法扶會等情事，經函請司法院秘書長督促注意檢討改善。（詳審核報告乙─93頁）","三、考試院主管","(一)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允宜研謀推動強化內部控制制度之具體措施，發揮興利防弊功能。","行政院為健全該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內部控制，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效能，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自民國99年起設置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並陸續訂定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政府內部控制考評及獎勵要點、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製作原則等多項規範，以達成實現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等4項目標。查本年度考試院所屬考選部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核有考選部辦理國家考試業務發生考試試題外洩或重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退撫費用收繳作業之催繳程序未臻完善，退撫費用欠繳超逾數年未能妥適處理，及溢發退撫支出帳務處理未臻妥適，致加計之應收利息漏未列帳等情事，顯示各該機關內部控制機制尚未臻完善，經函請該院參考行政院作法，研謀該院及所屬推動強化內部控制制度之具體措施。（詳審核報告乙─97頁）","(二)考選業務基金虧損情形已有改善，惟基金相關試務收入仍不敷支應支出，致發生業務短絀，亟待賡續研謀善策因應。","考選業務基金自民國99年度成立，民國102年度首次發生短絀5,803萬餘元，前經函請考選部積極研謀改善措施，據復除依考試性質、考試等別及考試方式調整考試報名費標準外，亦採取相關撙節措施，並配合每季召開考選業務基金預算執行情形會議，以避免基金財務狀況持續惡化。查該基金本年度業務計畫實施結果，本期賸餘682萬餘元，雖轉虧為盈，惟仍發生業務短絀287萬餘元，較預算短絀增加203萬餘元，且連2年度發生業務短絀，虧損之原因，主要係本年度國家考試報名人數為53萬餘人，較上年度68萬餘人，減少15萬餘人，報名費收入隨之減少，且減少幅度大於節流措施減少之支出，致仍產生虧絀情形，顯示改善措施成效仍屬有限，經函請考選部針對問題癥結，持續研謀改善，以利基金永續經營。（詳審核報告乙─99頁）","(三)退休撫卹基金運用成效已達年度收益目標，惟收繳給付淨額逐年縮減，本年度收支首次轉為短絀，亟待積極推動完成年金改革措施，以改善基金收支失衡情事。","本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運用收益356億餘元，年收益率6.50%，已逾預定收益率4.03%。惟據基金決算揭露潛藏負債資料顯示，未提撥退休金負債由民國101年底之2兆4,080億餘元，逐年攀升至民國103年底之2兆7,673億餘元，漸有擴大趨勢；次據統計基金近10年整體收繳情形，民國94年度基金收繳給付淨額尚有結餘282億餘元，惟自民國96年度起，歷年收支結餘逐年縮減，至本年度已入不敷出，首次轉為短絀33億餘元，其中軍職人員部分自民國100年度起已產生赤字，教育人員部分本年度起亦由餘轉絀，至公務人員部分，本年度雖尚有結餘，惟亦由民國102年度之42億餘元，降至本年度之9億餘元，減幅達7成餘。各類人員繳費收入已漸未能支應該類人員之退休撫卹支出，且現行各類人員提撥費率僅12%，不僅遠低於精算結果之提撥率（公務、教育及軍職人員提撥率，於攤提過去負債基礎下應分別為42.65%、47.77%及39.65%；如未攤提過去負債基礎應分別為26.40%、30.72%及26.21%），且已近10年未作調整，致收支失衡加劇。為免收支差短持續惡化，經函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賡續協調相關機關積極研商推動年金制度改革措施，儘速完成軍公教各類人員提撥費率之調整，以及時挹注基金繳費收入，健全改善基金財務。（詳審核報告丁─6頁）","四、法務部主管","(一)檢察機關辦理偵查、執行等檢察業務成效已見提升，惟部分檢察機關終結案件日數連年增加或辦案正確性下滑，仍待研謀改善。","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為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執行等，本年度編列預算4億6,616萬餘元辦理檢察相關業務。該部為強化檢察功能，提高執行成效，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辦理所屬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業務評鑑考核作業，其中有關部分地方法院檢察機關重大刑事案件平均結案日數超逾平均值，或辦案正確性較平均值為低等情事，本部曾於民國101及102年度分別函請該部督促研提改善措施，據復已函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妥為改進。案經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追蹤本年度辦理結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7個機關終結案件平均每件所需日數逐年遞減，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11個機關辦案正確性亦連年增加，整體執行成效已有提升，惟核仍有：1.民國101至103年度終結案件平均每件所需日數連年增加者，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及臺灣新北、雲林、基隆等3個地方法院檢察署；2.民國101至103年度辦案正確性呈現逐年下滑趨勢者，計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嘉義、福建連江等3個地方法院檢察署，顯示部分地方法院檢察署改進措施尚未發揮效益，經函請法務部賡續督促研謀改善。（詳審核報告乙─259頁）","(二)矯正機關為紓解超額收容問題，賡續辦理監所改善計畫及相關措施，超額收容比率已降低，惟部分監所超收比率仍高，影響矯正業務之執行。","法務部為改善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已進行臺中女子監獄擴建房舍計畫、臺北監獄新（擴）建計畫、臺南第二監獄設置計畫及桃園八德外役監獄設置計畫等，預計至民國106年底可增加核定容額4,406名，並透過機動調整移監及通盤調查矯正機關空置房舍，增加收容員額，加速進行監所之擴（遷）建以資因應紓解超收情形等。據矯正署統計民國101至103年度整體收容人數，已由66,106人降至63,452人，惟部分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比率仍居高不下，經統計本年度各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比率較民國102年度上升者，計有臺北監獄等14個機關；連續3年超收比率均達30%以上者有桃園監獄等9個機關，且民國103年底各矯正機關戒護人力與收容人比例為1比12，與鄰近或有關國家（地區）戒護人力與收容人比例相較，差異頗巨，復因刑法修正條款影響，在監長刑期犯之人數、高齡及少年犯罪人口增加，據該署統計重刑犯罪者之人數及比率分別自民國97年底之10,370人、19.67%攀升至民國103年底之18,053人、31.32%，人數增加7成餘，其中長刑期（據該署定義為刑期10年以上）者由8,759人增至16,657人，增幅近1倍，更增加戒護管理風險及個別教誨需求，經函請研謀因應。（詳審核報告乙─262頁）","(三)法務部為辦理受感化教育少年之教育及教化，設置少年輔育院，惟因人力不足，致感化教育未能落實，且相關教育資源尚待整合連結。","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律定之。」法務部為符合上開規定，於民國70年分別成立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本年度計編列預算2億4,807萬餘元，辦理受感化教育少年之教育、教化及技能訓練等事宜。經查執行情形，核有：","1.少年輔育院輔導人力不足，感化教育難以落實：法務部設置少年輔育院，其目的在執行感化教育處分，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依民國56年8月28日公布之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少年輔育院置……調查員4人至8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1人或2人……。」以落實少年輔導教育。復因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於民國99年9月1日制定公布後，依該組織法第七條規定：「……少年輔育院條例於本法施行時，未及配合廢止或修正者，其涉及第五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故現行少年輔育院人員編制係依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第五條規定，僅配置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等，並無專職輔導人員編制，相較同為辦理感化教育之誠正中學已配置輔導教師，少年輔育院輔導人力明顯不足，且查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主要係負責學生生活照顧與管教工作，並調查、測驗學生家庭、社會狀況及性向、興趣等，尚非專業輔導人力，致感化教育難以落實，經函請法務部督促檢討改進。","2.少年輔育院所需之特殊教育資源，亟待協調有關機關協助引進：依行政院民國103年4月29日核定修正之「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所載：「收容身心有障礙之少年兒童，應採集中收容，施予特殊教育，提升矯治成果。」據矯正署統計少年輔育院截至民國103年10月1日收容身心障礙人數計71人，惟現行少年矯正機關考量少年家庭支持及凝聚力，並未採取集中收容，而係由各少年矯正機關自行辦理處遇。經查桃園少年輔育院為使身心障礙短期班收容人得到妥適照顧與學習資源，將符合學籍且具特教身分之收容人集中成立特教資源班，並由前桃園縣政府支援巡迴特教師資授課；至彰化少年輔育院迄民國103年10月31日止則尚未設立相關資源班，據說明係因彰化縣政府認為該院身心障礙短期班資格證明已失其真實性，要求重新鑑定，惟因該院尚乏相關專業人力辦理鑑定事宜，致僅能委由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支援專業師資，開辦新生藝術探索班等課程，無法針對特殊教育學生另行開班授課。按彰化少年輔育院收容感化教育少年計521人，其中身心障礙者（含疑似）52人，占9.98%，矯正署為強化收容少年適性輔導，雖已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積極推動資源連結，惟現階段仍賴各少年輔育院與鄰近地方政府協調引進特殊教育資源，為強化矯正成效，經函請法務部積極協助各少年矯正機關協調當地地方政府，或協助辦理特教身分鑑定，有效引進相關資源。（詳審核報告乙─264頁）","(四)矯正機關已訂定累進處遇機制，惟透明公開仍有不足，外部監督機制亦待強化。","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於刑期6個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應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處遇之。……累進處遇方法，另以法律定之。……。」經查受刑人在監期間累進處遇分級攸關受刑人接見次數等權益，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分為一至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按該條例第五十四至五十八條雖已規定辦理受刑人接見對象、次數及時間，惟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另依該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顯示現行矯正機關處遇過程尚乏透明機制，如接見制度未建立相關審核機制，並公開特別接見之次數等資料，不利外部監督。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受刑人累進處遇考核分數係由管理人員初評，雖有累進處遇審查會加以覆核，惟其成員係由矯正機關各科室主管組成，缺乏外部監督機制。整體而言累進處遇制度尚未臻透明及客觀，內部控制機制尚欠完善，易肇生弊端，經函請法務部研謀檢討改進。（詳審核報告乙─266頁）","以上係就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有關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不含國家安全局）、國史館及所屬、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立法院主管、司法院主管、考試院主管、監察院、法務部主管決算審核情形，作扼要說明【詳細審核情形，請參閱前送之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登記。","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法院是我國主管司法的最高機關，也是憲法機關中的五院之一，請教張副秘書長，司法院的施政目標能不能簡單列舉三項，或是講出最重要的一項施政目標？"],["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我們第一個施政目標是有關於目前社會大眾所關心的「人民參與審判」的問題，這是司法院第一個想要推動的，希望能夠得到全民的共識，採取適當的人民參與審判方式，讓人民進入法庭，這是司法院第一個施政目標。第二個施政目標是強化法官法的適用，社會所關注有關提升審判的質量，對於不適任的法官能夠有適當管道予以處理。第三個施政目標當然也跟法官的職務行使有關，我認為法官跟檢察官的職掌，或是他們的考試跟訓練，因為兩者性質不同，如何適當的做區隔……","曾委員銘宗：謝謝副秘書長的回答。基本上，三個目標中最重要的一點是提高民眾對法官的信賴度，我手上是司法院2月26日的新聞稿，在新聞稿中有一些附件，第一個是司法院自己調查民眾對法官的信賴度，104年的信任度占44%，不信任度占48.5%。第二個是民眾對法院人員廉潔操守的滿意度調查，104年的滿意度是49.3%，不滿意是30.3%，這是司法院自己的調查。另外，中研院調查有關民眾對法官判決的公正程度，認為公正的占45.9%，認為不公正的占44.6%。我剛剛講的是列舉相對高的，其實你們這篇新聞稿是在反駁中正大學的調查。根據他們的調查，在104年度民眾對法官審理公正公平性的相對程度，相信的占15%，不相信的占84.6%，你們發布的這篇新聞稿是在反駁中正大學的客觀性，沒關係！我們就不要相信中正大學的調查，我們來相信司法院自己的調查。根據司法院的調查，104年度法官的信任度只有44%，不信任度是48.5%，中研院的調查我再重複一次，公正的部分只有45.9%，不公正的是44.6%，我看了這個數據，真的很傷心。請教副秘書長，你的看法如何？","張副秘書長瓊文：有關這部分，我們自己也不滿意，至於為什麼不滿意，我自己認為有幾個原因，第一，這段時間我們自己認為很努力，但是社會大眾並沒有接到這樣的訊息，我們認為跟民眾之間有很大的落差，據我們了解，在專業群體方面，對於法院裁判的公正度，其實是給予高度肯定的，律師的部分其實是跟法院的裁判比較相近的……","曾委員銘宗：我也知道面臨整個社會環境的變遷以及結構性的問題，法院的審判本身就是一項吃力不討好的工作，但是這個比例真的太低了。請教副秘書長，在這麼多的法院裡，民眾對哪個法院的滿意度及信任度最高？總有這樣的資料吧？","張副秘書長瓊文：我記得我們的調查是從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這三方面來做討論，我們沒有針對個別法院來做這個調查。","曾委員銘宗：我認為應該調查。當然，每個法院的案件或繁忙程度不一樣，譬如臺北地院真的很忙，相對於金門或馬祖完全不一樣，我建議你們至少要分類組，讓他們去做滿意度的調查，並且定期公布，這會產生一定的競爭情況。臺北地院當然不可能跟金門、馬祖綁在一起，但是我覺得你們內部至少會有類似這樣的考核，怎麼會沒有這一項？","張副秘書長瓊文：有的，當然這個資料並沒有對外界公布，而是在司法體系裡面公布團體績效評比的結果。","曾委員銘宗：是，我跟秘書長報告，我不是一個法務或司法專業的立委，但是我用一般民眾的角度來看司法院在2月26日發布的新聞稿，你們拿出這個數據駁斥中正大學發布的民調，其實我不知道那天是誰出來開記者會，他理不直氣不壯，我覺得他根本不具說服力。我把新聞稿找出來看，我都覺得不好意思。我知道司法院過去很努力，也採行很多措施，但是這樣的比例真的偏低。我能不能請教副秘書長一個問題，國外的情形又是如何？譬如日本、韓國，他們的滿意度是多高？","張副秘書長瓊文：具體數據我講不出來，但是我知道應該是比較高。","曾委員銘宗：對啊！所以我覺得司法院過去做了很多司法改革，但是似乎沒有取得全國民眾的認同，不滿意度這麼高，公正性這麼低，真的需要檢討。","再請教一個問題，面對這種狀況，未來司法院打算採行哪些努力的方向？請副秘書長跟大家做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就如剛才我所報告的，我們希望民眾能夠進入法庭，一方面民眾能夠瞭解法院的運作，也能瞭解法院在審判上所遭遇到的、必須要考量的事情，是不是和完全沒有接觸審判的一般社會大眾是一樣的；另一方面也可以讓法官多聽一下民眾的聲音，當法官在做決定時，能夠納入社會大眾的思考，這是雙方的平衡。剛才委員所關心的這個問題，我們急切希望做到這件事情。","曾委員銘宗：謝謝副秘書長的回答。我覺得面對未來整個司法的問題，可能不能像過去一樣採行比較傳統的方式，因為司法改革也進行這麼久了，但是民眾的滿意度或是對法官的信任度這麼低，司法院可能必須採行更多排除過去傳統的方式，要有一些更新、更強以及更有效的措施，來創造一個新形象，或者是讓民眾更重視、更肯定司法院的相關作為，因為司法院做了這麼多事情，但是民眾接受的卻很有限。說實話，我也不相信中正大學的統計數據，他們調查有84.6%的人不相信，相信的只有15.4%，我也不相信我們司法的信任度真的有這麼低，不過我還是要建議司法院，在幾年後或是明年、後年、大後年，我在立法院的任期內再詢問司法院的時候，我希望無論如何滿意度都要往上走，要改善這樣的情況。"],["張副秘書長瓊文：是。","曾委員銘宗：我看到司法院2月26日發布的新聞稿，用我一般民眾的立場來看，真的覺得很傷心，以後我每一年都會跟司法院討教這個問題，我們真的希望它的滿意度以及信任的程度能夠逐年提升，也希望司法院真的要採行更強烈的手段以及更創新的方法來改善這樣的情況，謝謝。","張副秘書長瓊文：是，謝謝委員，我們會繼續努力。"],["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曾銘宗委員提到有關於我國人民對司法滿意度主觀的評價，他說身為一個民眾，心裡感到非常難過，我長期以來做為我國司法制度實證研究的研究者，其實在研究的過程當中，我更難過，因為中央研究院針對我國人民對於司法制度評價的研究是由我所主持的，在那份調查當中，針對全國的民眾共發出5,600個樣本數，同時是採用面訪的方式所進行的，在那個大規模的實證研究調查完之後，除了剛才曾委員所講的指標以外，還有兩件事情或許可以提供給我們所有法界的同仁參考，包括我自己在內，未來可能也要共同努力。第一，依照我研究的結果，對於我國法官在判決時的整體公正性評價，有法庭經驗的人比沒有法庭經驗的人評價還要低；第二，再跟其他執法人員相比，對於法官公正性的評價比警察還要低，這是我當初做完該研究時，讓我心裡面最難過的問題。不過到了2016年的現在，我們一定要很嚴肅面對一個問題，就是司法改革的成效如何？","我先請教張副秘書長，有關主觀評價的事情，剛才曾委員提過，我就不再複述了，這個是司法院自己做的調查，當然就整個社會科學方法上，調查的方式如何，可能各有看法，不過不論如何，這些數據都是引為所有法律人必須深自檢討並繼續努力的事項。副秘書長知不知道現在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在2010年就任時，最重要的政見為何？"],["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親民的司法、透明的司法，大概是這樣。","黃委員國昌：具體來說，在制度上要推行什麼制度改革？","張副秘書長瓊文：就是我剛才所提到的「人民參與審判」，這是我們最重要的一個改革。","黃委員國昌：人民參與審判從2010年推動至今，請問具體的效果為何？","張副秘書長瓊文：目前在法制上並沒有具體的效果，因為在立法院並沒有辦法形成多數委員的共識，至於……"],["黃委員國昌：為什麼在立法院沒辦法形成多數委員的共識？人民觀審條例草案是何時送到立法院審查的呢？"],["張副秘書長瓊文：101年6月。"],["黃委員國昌：2012年6月？"],["張副秘書長瓊文：是。"],["黃委員國昌：司法院何時公布人民觀審條例草案？"],["張副秘書長瓊文：6月14日。","黃委員國昌：2012年1月司法節時，賴浩敏院長有沒有公布人民觀審條例草案？","張副秘書長瓊文：當時是司法院內部已經通過，還要送給行政院會銜。","黃委員國昌：所以以司法院的立場來講，在2012年1月時就已經完成法制作業了嗎？","張副秘書長瓊文：是內部的法制作業，還要跟行政院會銜。","黃委員國昌：他已經在司法節的時候對外公開了，還拿出來當政績，怎麼會只是「內部」呢？他已經在司法節時公開宣布了。我下一個問題是從2012年至2016年的今天，司法院花在觀審制度的推動預算，最近一、兩年大概每年花3,000萬左右，我說的應該對吧？"],["張副秘書長瓊文：是。"],["黃委員國昌：具體的成效為何？"],["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們已經在各法院辦理模擬法庭50場。","黃委員國昌：你們辦了所有模擬法庭的結論，採行觀審制是不是還是司法院既定的政策？","張副秘書長瓊文：其實到最近的討論是一個開放性的，還沒有……","黃委員國昌：你們一開始很堅持啊！所有的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包括我個人在內，甚至立法委員一而再、再而三的質詢，詢問你們為什麼一開始就堅持採取觀審制，到最後立法院是透過凍結預算的方式，你們才願意採取所謂開放式的模擬審判。從2012年一直到2016年，我非常感慨，如果當初在2011年司法院推動整個制度時能夠開放心胸，而不是先射箭再畫靶，硬要推行飽受民間團體大家都質疑的觀審制，2016年的現在，我們還會在原地踏步嗎？","接著我要請教鄭院長，鄭院長在2013年時是不是到韓國考察他們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主席：請最高法院鄭院長說明。"],["鄭院長玉山：主席、各位委員。是的。","黃委員國昌：請問在那次的考察中，你所提出來具有前瞻性的問題為何？"],["鄭院長玉山：韓國是以陪審制……","黃委員國昌：院長不用跟我介紹韓國的制度，我非常熟悉韓國的制度，我只是具體的問你，你在韓國考察時所提出來具有前瞻性的問題為何？"],["鄭院長玉山：關於人民參審制度是有很多種……","黃委員國昌：你知道為什麼我會問這個問題嗎？因為在臺南高分院法官所提出來的書面報告中提到：出發以前要求每一個參與的法官到韓國去之前要把所有的資料都熟讀完，提出一個具有前瞻性的問題。我現在要請教院長，你在韓國那次考察時，你所提出來具有前瞻性的問題為何？"],["鄭院長玉山：其實人民參與審判並不能一蹴而成……","黃委員國昌：這個我瞭解，現在院長不用跟我討論人民參與審判的推動過程，因為身為研究這個制度的學者，我非常清楚。","鄭院長玉山：是，謝謝委員的指導。其實是這樣的，參審、陪審以及現在的觀審各有所長，臺南高分院當初在擔任行政職務時，我曾經也試著用另外一種方式來處理這個問題，那就是科技法庭，讓全部能夠旁聽的人……","黃委員國昌：您推動科技法庭的成效，大家有目共睹，我個人也非常佩服。現在本席的問題很具體，就是請問鄭院長，您去韓國參訪時提出具有前瞻性的問題是什麼呢？"],["鄭院長玉山：人民到底要不要參與裁判這個區塊。","黃委員國昌：針對人民要不要參與裁判的前瞻性問題，您考察完後的心得是什麼？","鄭院長玉山：我本人認為不應該那麼急促，因為好幾次的模擬法庭……"],["黃委員國昌：您對於推動人民參與裁判制度的方向是持保留態度嗎？"],["鄭院長玉山：我覺得應該要繼續推行。","黃委員國昌：您覺得要推行多久，臺灣社會才成熟到可以引進這個制度呢？"],["鄭院長玉山：其實有好幾個狀況及許多面向可以去思考。","黃委員國昌：制度上要考慮的面向，我統統都知道，而中文及外文可以唸的文獻，我也都唸得差不多了。由於時間因素，我還有其他問題，我只想請教院長，您覺得這個方向值得推動，但是現在可能還不成熟嗎？","鄭院長玉山：模擬法庭有很多場，在嘉義地院的每一場我幾乎都參與了，他們在做裁判及心證時會發生很多狀況。"],["黃委員國昌：這我也都瞭解。","鄭院長玉山：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到底要不要專家參與審判，或是一般民眾參與審判，這已經產生了很大的疑慮。","黃委員國昌：這我也瞭解，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您的看法及立場，至於論證部分我們以後可以慢慢來討論。","鄭院長玉山：在事實的區塊，我相信在人民介入的狀況之下，這是非常有幫忙的。","黃委員國昌：就事實認定的部分，您是贊成的嗎？到底是觀審、參審或陪審，還是到現在你都還沒有確切的答案呢？"],["鄭院長玉山：三個制度都不太一樣……","黃委員國昌：三個制度都不太一樣，請鄭院長相信我，我都非常瞭解，現在只是要問您的立場是什麼？"],["鄭院長玉山：我的立場是繼續推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確實是有必要的……","黃委員國昌：2003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最高法院有進行重要的改革，其中第四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是什麼呢？"],["鄭院長玉山：最高法院應該行言詞辯論。","黃委員國昌：應該行言詞辯論，但從2003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完成至2016年，最高法院行了幾次民事庭的言詞辯論呢？","鄭院長玉山：根據我的瞭解，去年10月我才到任，也看一下了數據，有行言詞辯論，但還是個位數。"],["黃委員國昌：個位數嘛！最高法院一年有多少案件量？大概有2,600多件！"],["鄭院長玉山：不止……","黃委員國昌：我們針對民事上訴的案件，其他裁定都不要提，本席做過研究，從你們的database直接抓下來，每年的實體判決數有多少，包括有理由及沒理由的？關於不合法裁定駁回及不行言詞辯論，這很合理……"],["鄭院長玉山：現在最高法院正在制定言詞辯論要點……","黃委員國昌：我沒有請教你最高法院有沒有在制定什麼要點，我問的是每年的實體判決數是不是將近1,000件呢？從2003年到2016年，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的案件數少於10件，最高法院的法官是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當成具文嗎？","鄭院長玉山：沒有，其實……","黃委員國昌：如果沒有當成具文，過去十幾年的案件數加起來有上萬件，可是行言詞辯論庭卻低於10件，如果不是當成具文，請問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如何看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呢？","鄭院長玉山：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是在法律的爭議，假如法律沒有爭議就根本不需要行言詞辯論。其次，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是要律師辯論，而且……","黃委員國昌：最高法院後來的改革已經改採律師強制代理了，這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規定，請鄭法官相信我，我都非常熟悉。按照您的看法，過去最高法院在一萬多個案件中，難道只有10件有法律爭議嗎？","鄭院長玉山：並非如此。委員是民事訴訟法的專家，在92年的那次修正，委員也非常盡力，現在最高法院也在進行相關工作，但必須向委員報告幾個現實問題，當初最高法院在建立時，根本沒有思考到開庭這一回事，因為最高法院的原則是不開庭……","黃委員國昌：容我打斷鄭院長，您在學術上的論述，我常常拜讀，也非常敬佩您用功的程度。本席身為民意代表，必須站在人民的立場，對最高法院的運作提出應該有的質詢。由於時間到了，本席希望以後不管是在財委會或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司法院在過去6年到底做了什麼事情、具體成效如何及未來要如何改革，將會繼續請教司法院及其他法院的法官們。謝謝。"],["鄭院長玉山：謝謝委員繼續的指導。"],["主席：請院長提供書面資料給黃委員參考。","請吳委員秉叡發言。","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黃委員說法院視法律如具文，本席也要舉另外一個視法律規定如具文的例子。現在中華民國憲法是五院制，大家應互相尊重才對，針對本院制定的法律，法律人尤其是法院可以高興用就用，不高興用就不用嗎？"],["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當然不行，執法機關……","吳委員秉叡：我讀法條給你聽，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本席應該沒有唸錯。其次，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第三十三條是迴避的程序，而第三十七條：「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中，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本席要請教你，臺南地院審理一件全國知名案件，就是李全教當選無效之訴，該院審理了13個月，中間聲請了非常多的迴避，包括告法官的配偶或檢察官，以這個為理由告檢察官之後，再來聲請審判的法官迴避。","本席曾經為此事寫過一篇文章登載在報紙上，你們的法官論壇對我很不公道，為文指名道姓批評我，但並沒有看清楚我寫的內容。臺南地院老是說選罷法這個規定是訓示規定，所謂訓示規定是指在訴訟程序中，雖然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但是訴訟效果仍然有效。譬如辯論終結應該要10天宣判，結果遲誤變成20天才宣判，不過這個判決仍然有效，而且也沒有人會去質疑這個判決有沒有效。","對於臺南地院有關李全教的案件，本席從來沒有質疑審理有沒有效，也從來沒有說那個判決無效，我是說判決顯然延誤，這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包括：「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及「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我們沒有質疑審判程序無效，而是質疑違背了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這是法律明定的條文。我不知道是不是看錯了，媒體是這樣寫的，臺南地院發言人出來講：「選罷法的規定不必然要遵守。」，明明全國人民都看得很清楚，就是要用很荒謬的方法來拖延訴訟，只要李全教一聲請，你們就開始迴避，裁定後再讓他抗告到高院，高院再駁回，來來回回總共有三、四件，這個案子就這樣從6個月的審判規定審到13個月才結案。當事人很可惡，但是法律有明明白白的規定，法院卻不去處理這種拖法，在各界批評你們違反選罷法的明文規定時，你們還說那是訓示規定，你們參考就好，也不一定要遵守。請你告訴我，立法院要訂定什麼樣的法條，法院才願意遵守這個審判期日呢？如果要明定的話，我們就來改嘛！","本席在這篇文章還建議你們，對於沒理由的遲誤，可依照法官法第三十條第六款：「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因為這已構成評鑑之事由，我這種邏輯有什麼不對嗎？如果有正當理由，評鑑也不會有什麼結果，法官法在第7屆立法的時候民間還公認法官法是法官保護法。本席也來自法院，我有什麼理由找法官的麻煩嗎？何況我的家人也是法官啊！","臺南地院竟然可以這樣面對記者說：「選罷法的規定不必然要遵守」，那法院到底要遵守什麼？請回答一下。"],["主席：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莊院長說明。","莊院長崑山：主席、各位委員。臺南地院發言人在做聲明時，並沒有提到法律可以不遵守，只是法條規定有提到「顯係意圖延滯訴訟」的情況之下，而這必須是非常強烈，就形式上觀察，一看即知是延滯訴訟的情形，但是在……","吳委員秉叡：這是解釋的問題，當事人為了要在法院聲請迴避，知道法官的配偶是檢察官，所以就先去告檢察官，然後再以你的配偶是我的被告為由，去聲請迴避訴訟，這顯然是後面有高人在指導，就是在玩法嘛！大家法律都讀這麼久了，莊院長認為這不是「顯然」的玩法，即想辦法拖延訴訟及製造迴避的事由嗎？地院及高院都駁回，正表示顯然就是在拖延訴訟，所以聲請迴避是沒有道理的。","我要問的問題，就是法院到底要如何才願意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明文規定呢？你們認為要怎麼樣才願意遵守呢？我們可以修改法律，當初的立法理由就是怕當事人延滯訴訟，等到官司打完，任期也期滿了，所以才會特別強制規定，因為條文中全部都是「應」啊！我想解釋都是相同的，「應」就是必須嘛！因此有什麼理由不集中訴訟呢？你們可以集中審理，因為這是民事訴訟，當然可以每天都開庭，在那13個月中，你們總共開了幾次庭？"],["莊院長崑山：我這邊沒有詳細的資料。","吳委員秉叡：請問莊院長，民事訴訟可不可以集中審理？13個月有開兩百多次庭嗎？"],["莊院長崑山：沒有那麼多次。","吳委員秉叡：因為他一聲請，你們立刻依迴避規定開始啟動。臺南地院這次的狀況，是不是在教導當事人以後都可以用這種方法來拖延訴訟？還是你們會說沒有特例，臺南地院並不知道貴院的法官及檢察官是夫妻？難道真是這樣嗎？","本席還要請教司法院，立法院如何訂定一個法條，讓你們願意遵守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廳長是我的學長，請你跟我講一條路好不好？"],["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說明。","邱廳長瑞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訂定「應」之相關情形要如何，誠如委員所指教，民事訴訟法在迴避的規定部分，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在兩個的衝突及權衡之下，就如莊院長所提到的情形，此一個案的當事人一直以相關事由聲請法官迴避，若以受理這個案子的法官而言，除非一望即知，那顯然就是延滯訴訟……","吳委員秉叡：廳長的說法就是在教導將來當選無效之訴的當事人如何拖延訴訟，他們可以去告一位法官的家屬，然後再以這個理由來聲請法官迴避，照你們的說法，這都不是一望可知，因此這次告法官的太太，下次告法官的爸爸或媽媽，然後每次都聲請迴避。本席認為你們不要在那邊找歪理，立法者就是希望這樣的訴訟能夠在短期內終結，由於立法院比較不懂法律，你們就教立法院立一個司法院願意遵守的法律，好不好呢？","邱廳長瑞祥：每位法官在承審案件時，都是依據法律的規定來做處理，就委員剛才所提到的部分……","吳委員秉叡：為什麼老是拿訓示規定為由呢？這不是民事訴訟法在討論實務審判期日的有效或無效，那才是訓示規定、強制規定的意思嘛！我是在講公職人員選罷法中的遲誤期日，後來你們的管考如何處理，是不是拍拍手說做得很好呢？法律規定6個月審結，結果卻是13個月審結，難道這也沒有關係嗎？","邱廳長瑞祥：在司法院來講，針對選舉訴訟是否在6個月審結，我們每個月都有做……"],["吳委員秉叡：這件事情後來怎麼處理？","邱廳長瑞祥：後來臺南地院有判。有關個案方面，我們會尊重個案在程序上的進行。","吳委員秉叡：立法院的法律專家很多，有律師執照的有十幾位，如果司法院對於本院所立法律的態度是這樣的話，就是法律僅供你們參考，而且你們還可以找其他的規定來推翻法律的規定，那我不知道立法院所謂立法權的意義是在哪裡？我們立出來的法律，司法院自己高興怎麼解釋就對了！那你跟我們講一條路，我要問的就是這一條路！你講，我們立法院就來改，改成你們非得強制接受。不然你們就集中審理，事實上，你們也沒有集中審理，現在高院、最高法院也沒有集中審理，從上訴到現在又快6個月了！","邱廳長瑞祥：就具體個案來講，司法院的態度是尊重各法院在案件的進行。","吳委員秉叡：尊重各法院案件的進行，就不尊重立法院的立法嗎？","邱廳長瑞祥：就委員所提到的部分來講，司法院承辦的法官也會尊重相關的規定。"],["吳委員秉叡：沒有尊重規定的要怎麼處理？","邱廳長瑞祥：有關司法院管考的部分，每個月對於選舉訴訟逾6個月……","吳委員秉叡：其實你們只有一條路，就是剛才我講的法官法第三十條的送評鑑，這樣他們才會擔心，不然每一個都好大，出來開記者就說法律的規定參考就好，我們不一定要遵守。謝謝。"],["主席：司法院要註記一下臺南高分院的速度。","請余委員宛如發言。","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案，就是本席日前揭露的寶德和雙盈詐騙案，根據一審的判決書，詐騙總金額高達121億，主嫌之一曾昭榮棄保潛逃。請教次長，如果你是主嫌，你不逃跑而留在臺灣，可能要面對10年牢獄；反之，如果你逃了之後，在海外有幾十億供你花用。請教次長，你會選擇逃還是不逃？"],["主席：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是每個人的價值判斷，我們沒有辦法幫他判斷。","余委員宛如：這代表你沒有常識嘍！要不要本席替你選擇？一定就是逃嘛！對不對？因為他是慣常詐騙犯，只要有機會，他就逃了嘛！他怕什麼呢？問題是他向檢察官聲請具保時，其實檢察官應該可以拒絕，就這個案例，照理講應該是可以直接拒絕的，根本不用送法官裁定，是這樣子吧？本席在這個禮拜天揭露這個案子，結果法務部陳明堂次長回應說，當初是法官裁定讓曾昭榮交保，並非法務部縱放人犯，因為本席當天的記者會強調是法務部縱放人犯。這個詐騙集團當初被破獲時，主嫌向檢方坦承在海外帳戶還有十幾億，主嫌在103年初被逮，至今已經兩年多了，請教次長，目前主嫌的海外帳戶有幾個？各有多少錢？","謝次長榮盛：具體案件因為偵查不公開，我不太瞭解。","余委員宛如：沒有關係，法務部有沒有凍結？有沒有查扣？沒入了嗎？既然次長不知道，我告訴你，答案是沒有，這不是法務部縱放人犯，那是什麼？","本席再問第二個問題。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除了查獲主嫌之外，其實還有上手徐正倫、吳政男、李慰慈、鄒春香等4人，除了鄒春香是因為另外一樁同樣的詐騙案件剛好被逮之外，其他三個人都逍遙法外。請教次長，目前這些上手有沒有被起訴？我告訴次長好了，答案也是沒有！這個結果是調查局無能？檢察官無能？還是檢察官失職？","謝次長榮盛：檢察官會視具體案件的情形，事證夠的話應該可以提起公訴，我不曉得具體案件的詳細情形……","余委員宛如：這不是檢察官縱放，這是什麼？我現在都是問你常識問題，因為本席不是學法律的，我問的都是常識問題，你都不能判斷嗎？實際上，沒有檢察官縱放的話，鄒春香不可能繼續詐欺其他民眾，所以這是你們的疏失。","本席同樣就剛才第一個問題請教司法院張副秘書長，如果你留在臺灣，可能會面對10年的牢獄，如果你在海外，有十幾億供你花用，請問你逃或不逃？"],["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這樣的經驗，不知道怎麼回答委員的問題。","余委員宛如：你們都不敢回答，你也沒有比較高竿，該表態就表態啊！你怎麼回事？","接下來我給大家看一個證據。根據臺北地方法院103年11月21日刑事的裁定書，裡面白紙黑字寫著：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同意，以新臺幣100萬元交保。通常我們看到這則新聞的反應，法官裁定某某主嫌以多少錢交保，檢察官不服而抗告。可是這個裁定書寫得很奇怪，本席要請教法務部次長，你知不知道法官為什麼要這樣寫？為何要寫檢察官同意交保？法務部陳明堂次長說是法官裁定讓曾昭榮交保，並非法務部縱放人犯，如果這樣的話，為什麼法官要特別寫是檢察官同意交保？","謝次長榮盛：我想這可能是羈押中的被告，交保是徵詢檢察官的意見。事實上，法務部並不知道詳細的具體案件……"],["余委員宛如：請問秘書長知道原因嗎？","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們是從裁定書的內容推論這個案子是在偵查中，考量在偵查中交保是否會影響偵查的進行，所以法官會交代是檢察官同意了，換言之是不會影響到偵查的進行，所以才同意交保。","余委員宛如：以下本席講一下正確的說法。這個案子在交保的時候還在偵查階段，還未起訴，在這個階段裡面，其實法官是不清楚的，最清楚的是檢察官，當主嫌曾昭榮向檢察官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時，檢察官本於權責，照理說應該可以直接駁回，可是案子荒謬的地方是竟然同意以100萬元交保，詐欺金額明明高達121億，這根本不成比例。重點來了，就這個案子，檢察官提出聲請，法官可不可以駁回？","張副秘書長瓊文：如果檢察官聲請了，法官是可以駁回。","余委員宛如：答案就在這裡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項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法官根本沒有權駁回。所以，陳次長對著媒體說是法官裁定讓曾昭榮交保，並非法務部縱放人犯，這個意思就是本席講錯了，那法務部是不是應該向本席道歉？法務部是不是也應該向司法院道歉？法務部是不是也應該向受害者道歉？因為你們就是縱放人犯嘛！讓本席感到非常痛心的是，我為這個案件蒐集了很多資料，揭露這件事情，告訴法務部，結果陳次長竟然當著媒體公然說謊，把白的說成黑的！你們真的是法務部嗎？你們根本就是「法棍部」！希望你們能夠公開道歉。","繼續另外一個問題，本席看了資料，到今年2月底，退撫基金的投資金額大概是5,439億元，自行運用占6成，其中投資國內股市872億元，約占自行運用的15.48%，請問高執秘，退撫基金還有多少額度可以投資股市？"],["主席：請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高執行秘書說明。","高執行秘書誓男：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退撫基金投資的部分，因為是分批投資……","余委員宛如：我是問你還有多少額度嘛！我不管是不是分批，你們要分批做OK啊！"],["高執行秘書誓男：基金管理委員會可能比較具體瞭解。","余委員宛如：我是詢問管理委員會的高執行秘書，你不是嗎？"],["高執行秘書誓男：我是監理委員會的執行秘書。","余委員宛如：不好意思，對不起！謝謝高執行秘書。","請問主席，今天有管理委員會的人員列席嗎？請回答本席剛才的問題。"],["主席：請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蔡副主任委員說明。"],["蔡副主任委員豐清：主席、各位委員。大概還有500億。","余委員宛如：我看了一下資料，退撫基金的操作是以穩健為優先考量，可是目前國際股市波動是比較大的幅度，你們有沒有考慮調整投資規模和比重的策略，就是多投資國內股市，有嗎？"],["蔡副主任委員豐清：有。","余委員宛如：很好，因為這個波動真的很大，我非常擔心。"],["蔡副主任委員豐清：我贊成委員的想法。","余委員宛如：另外，本席非常關注企業社會責任的部分，現在有很多的基金都開始思考這件事情，就是看企業社會責任的績效跟量化的指標，請問退撫基金會不會開始採用？","蔡副主任委員豐清：我們已經採用了，國內所有委託的投信公司來申請時，我們都會請他們把社會責任投資加到投資組合的思考模式裡面。","余委員宛如：政府基金委外操作是近年來的策略，本席看了數據，前兩個月退撫基金的整體收益率是-0.45%，其中自行操作部分的報酬率是0.48%，委託專業機構操作部分卻虧損-1.88%，就這樣的成績而言，當然退撫基金團隊是值得鼓勵的，但是我們檢視委外操作的績效似乎有緩漲抗跌的現象，基金管理單位對這樣的績效滿不滿意？","蔡副主任委員豐清：不滿意，所以我們最近把績效不好的收回；屆期如果績效不好，我們也都收回。"],["余委員宛如：謝謝。"],["蔡副主任委員豐清：謝謝委員。"],["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來以為中經院發布今年GDP為1.3多是最低點，結果昨天臺經院又發布今年的GDP是1.2多，你們上次發布是今年會達到1.47，不管怎麼樣都是低，不過昨天臺經院所發布今年的GDP是所有研究機構裡面最低的，表示又再下看。請教主計長，你們明天要做例行性發布，你們對上次發布1.47繼續維持有信心嗎？還是你們覺得會繼續下修？臺灣經濟惡化的情形是不是更嚴重？"],["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說明。","石主計長素梅：主席、各位委員。臺灣是小型開放經濟體，所以我們的出口受國際影響很大，現在全球的景氣確實是不太好，我們明天發布的是第一季概估統計。依第一季出口的狀況，整個是627億美元，確實比我們2月預測的少了18億美元，所以整個出口情況不太好，出口的部分確實是會壓低我們第一季的經濟成長，但是就民間消費部分，有關數據看起來是略好，我們會精算結果，明天早上會發布第一季的統計結果。","盧委員秀燕：整體平均下來，如果少了18億美元，雖然民間消費略好，但是不足以cover這18億美元，也因此2月份所發布的1.47，整個平均下來會再下修，對不對？","石主計長素梅：明天是公布第一季的概估統計結果，至於全年……","盧委員秀燕：但是各季會當作基礎，會反映在全年嘛！是不是？"],["石主計長素梅：是。","盧委員秀燕：如果反映在全年的話，1.47就不準了，還要再下修，不是嗎？","石主計長素梅：我們在5月底會根據第一季的初步統計結果以及最新國內外情勢，更新預測的結果。","盧委員秀燕：就表示第一季出口情形比你們預估1.47時的基礎還要差，對不對？","石主計長素梅：就是出口比預期差，民間消費略好，就是這樣子。","盧委員秀燕：辛苦了，還要加油，因為情勢越來越險峻。","另外，翁啟惠昨天坦承，他有一筆錢放在張念慈那裡，但他不知道張念慈投資什麼，因為立法院在追查這件事情，後來張念慈告訴翁啟惠，這些錢有再投資回浩鼎，換句話說，翁院長自己也是浩鼎的投資人。請教監察院傅秘書長，翁院長放了一筆錢在張念慈那裡，他有做財產申報嗎？"],["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院長的財產申報，我們正在查核當中，過去他申報幾次，我們都有做查核，現在我們正在進行對兩個年度的比對，比如101年和102年、102年和103年……","盧委員秀燕：有看到這筆嗎？從上次在教育委員會，曾銘宗委員問翁院長是否還有錢在別的地方，到他昨天正式承認，你們查了10天還查不清楚嗎？這不涉及司法偵辦是否公開的問題，這是公務人員財產申報要依法公開的問題，顯然翁院長昨天在教育委員會面對委員的質詢是迴避的。請問翁院長放在張念慈那邊有多少錢？監察院查了10天查出來了嗎？有沒有約談他？","傅秘書長孟融：監察院所做的兩件事情，第一，根據他以往的財產申報並沒有查出有異常的狀況，但是因為事情很大，我們最近在進行兩年之間的比對。第二，有關翁院長的事情，監察院的監察委員已經立案調查。","盧委員秀燕：監察院立案調查是一回事，但是你們有申報單位嘛？"],["傅秘書長孟融：是。","盧委員秀燕：申報單位有約談他或是去文給他，問他這筆錢是多少嗎？","傅秘書長孟融：就過去年度的財產申報，根據他的申報資料並沒有查到異常，但是因為……","盧委員秀燕：你亂講一通！表示你們沒有認真查，他自己昨天在教育委員會講這筆錢放很多年了，不是今年申報，如果今年還沒有申報，本席還可以理解，因為今年還沒有到期，可是他在兩次會議裡面都承認，這筆錢是很多年前就放在張念慈那邊，時間久遠，他也不記得到底投資什麼，可是他昨天被迫承認，這個錢再轉回浩鼎。換句話說，這筆錢放了很多年，表示過去這幾年他都申報不實啊，那你們為什麼不認真查呢？"],["傅秘書長孟融：我們在查財產申報的時候……","盧委員秀燕：你們多久可以查出來？這筆錢是很多年前放的，你們沒有常識也要看報、看電視啊！","傅秘書長孟融：我們做財產申報查核是根據他所申報的財產做查核，現在有實質查核是……","盧委員秀燕：根據他所承認多年前放在張念慈那邊多少錢，他已經承認了，你們多久時間可以瞭解這筆錢是多少？","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正在做比對查核，3個月內……","盧委員秀燕：他就沒有申報，你們怎麼比對呢？你聽懂我的問題嗎？他沒有報啊，你要怎麼比對？原來你們是這樣的查法，所以公務人員都可以亂報或是不報！你們怎麼做比對呢？","傅秘書長孟融：因為有些錢是放在國外，我們對這部分沒有辦法查到。"],["盧委員秀燕：所以這是不是一個漏洞？如果錢放在國外就查不到。","再來我想請教，如果他申報不實或沒有申報要罰多少？罰幾倍？"],["傅秘書長孟融：那要看不實金額的大小。"],["盧委員秀燕：譬如說？你念給我聽。"],["傅秘書長孟融：最高到120萬。","盧委員秀燕：要根據這筆錢是多少來決定罰金，對不對？"],["傅秘書長孟融：對。","盧委員秀燕：所以你要搞清楚他放了多少錢，因為昨天委員問他，他不肯透露，但你應該要了解，因為這是要公開申報的事情。"],["傅秘書長孟融：查核過程需要當事人……","盧委員秀燕：限你們在3天內查明！從上次他在教育委員會承認，到昨天再次承認，10天了你們都查不出來，現在本席限你們3天之內查出來好不好？"],["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會盡力查個清楚。","盧委員秀燕：你如果沒有承諾的話，今天你們的決算不要過了，要不然給監察院預算做什麼呢？給你們成立申報單位做什麼呢？根本沒有辦法好好執行嘛！請回座，謝謝，請在3天之內提供資料讓我們了解情形。","繼續請教國安會副秘書長，此次日本勒贖臺灣漁船讓大家感到很訝異，因為過去臺日關係滿友好的，而且我們也簽定了臺日漁業協定，結果還是發生這樣的問題。我們的同仁很用功，特別調資料出來看，既然簽了臺日漁業協定，為什麼我們的漁民還會被扣押、被罰款？原來臺日漁業協定的範圍非常小，就是圖片上顯示的紅色那一小塊，在臺灣和釣魚台之間那一點點地方是臺日漁業協定範圍，上下左右都沒有。而這次發生事情的地方在旁邊，這裡本來就是大家共同的漁權、是共同的經濟海域。過去我們都錯覺以為臺日關係很好，因為簽了臺日漁業協定，所以我們的漁民就有保障，結果根本就是在自己家門口打魚，只要超過自己家門口的上下統統都沒有，也就是漁民只要出了這個範圍，日本都可以宣稱那是屬於他們的經濟海域，他們可以扣押我們的漁船。也因此這次發生這件事情，總統府、國安會及漁業署等相關單位都束手無策，事後才去護漁，船都被扣押了還護什麼漁？","我要問國安會、我要問總統府，請問當初為什麼只簽這一小塊？今天要不是調出圖來看，我們還不知道臺日漁業協定簽定範圍只有這麼小一塊，其他地方要怎麼辦？所以，簽署臺日漁業協定是不是只是我們自我感覺良好？範圍實在太小，其實根本就在我們自家門口打魚而已。"],["主席：請國安會趙副秘書長說明。","趙副秘書長克達：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臺日漁業協定的簽署單位，在行政體系來講應該是以農委會為主。至於簽署臺日漁業協定的範圍不如大家所預期，我們也可以從當時臺日之間在捕魚的部分所產生的態度來看，其實還是一個突破，這一點的成就是不可以抹殺的，至於在公海地區捕魚，政府當然要保障漁民的捕魚權益。此次在沖之鳥礁公海地區我國漁船被日本公務船扣押，從總統開始、從院長開始，一直到政府所有行政單位，大家都非常重視，而且立即採取相關作為，包括外交部向日方抗議，海巡署也正在規劃前往護漁的……","盧委員秀燕：因為範圍太小，所以必須抗議，至於外交突破則是你們自我感覺良好，和民眾的要求及自己國家主權的維護差太多。不要說這次發生事情的地方，就連在恆春、臺東、花蓮的我們自家門口打魚，統統都不在臺日漁業協議範圍之內。其次，這會陷入一個泥淖之中，簽了之後表示只有一個地方是合法的。我問你，臺東漁民出海到臺東門口打魚，如果我們同意日本所說這不在臺日漁業協議範圍之內，那這邊也有爭議，我們自己承認的合法範圍只有這些，不簽沒關係，有爭議時，大家就說這裡統統是我們的，簽了之後會變成合法的地方只有這一塊，其他統統不算，是不是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呢？所以這個事情要趕快解決，否則的話，漁民從花蓮、從臺東、從高雄出海在自家門口打魚，也統統都是違法的。","趙副秘書長克達：委員，打擾一下，請再給我1分鐘時間特別向您報告，臺日漁業協定簽署的範圍，在委員的圖片上來講雖然是不大的地方，但是不代表漁業協定之外的地方就是漁民不能去打魚的地方，對於這一點的認知，我們可能要再澄清。謝謝。","盧委員秀燕：我已經提醒你們了，希望不要再發生事情。這樣講起來變成不屬於臺日漁業協定的範圍很大，希望你們要注意。","最後1分鐘要請問總統府副秘書長，我們立法院的助理都很用功，他們說你們有一筆38,000元的電話保證金4年都要不回來，這樣要怎麼決算？就是有一筆總統府過去所使用的電話門號，如今已不再使用，你們自己的文書表示要拿回這筆保證金，但是中華電信回覆時間已經超過4年，年代久遠，情況複雜，所以將近38,000元的電話保證金不退回。我才選舉完，選舉總部都有設臨時電話，也要繳電話保證金，但是選舉結束就要回來了，但是總統府向中華電信要一筆38,000元的電話保證金要不回來，其實我們更懷疑的是並非因為年代久遠的問題，中華電信電腦化作業已經十幾年，不可能才經過4年就要不回來，還說情況複雜，請問這是什麼電話？為什麼情況複雜？"],["主席：請總統府熊副秘書長說明。","熊副秘書長光華：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最主要可能是因為自92年開始，承辦人在處理過程有不周延之處，使得當時並未取得押金收據，所以在後續處理上……"],["盧委員秀燕：沒有取得押金收據？","熊副秘書長光華：對，這一點我們會……","盧委員秀燕：帳上有，但是沒有收據？"],["熊副秘書長光華：對。所以我們現在還持續向中華電信協商此事。","盧委員秀燕：要了4年，中華電信那邊也沒帳嗎？一邊是半國營事業，一邊是總統府，結果兩邊都是一筆爛帳，大家都很重視預算，不重視決算，所以召委為什麼會排這個會議，錢花了就算了，勿以事小而不為，雖然只是38,000元，但是總統府和國家的半公營事業都是一筆爛帳的話，我們就可以想像，如果是更大的錢呢？兩邊都沒帳，兩邊都沒收據，但是有登記一筆38,000元的帳，這是個什麼樣的糊塗帳呢？其實你們還有更大的帳，但是我就拿這麼小的案例說明，國家有很多帳恐怕都是一筆爛帳。","熊副秘書長光華：是，我完全同意委員的意見。"],["盧委員秀燕：你們多久可以要回來呢？"],["熊副秘書長光華：我們會持續再請同仁和中華電信……"],["盧委員秀燕：那今天要怎麼審決算呢？","熊副秘書長光華：因為是從92年開始的，所以這件事情實在已經隔了相當久遠，但我們還會持續努力。","盧委員秀燕：監察院秘書長待會告訴我翁啟惠的申報情形，那筆錢是多少錢？在3天之內有沒有辦法答復，我們再決定待會要不要審你們的決算，謝謝。","主席：監察院趕快問清楚3天內能不能做到，不能做到的話，今天決算是不會過的，我們支持本院委員的講法。","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距離520已經不到1個月，交接進度如何，總統府要不要說明一下現在交接到什麼程度？請就新舊政府交接情況向我們說明。"],["主席：請總統府熊副秘書長說明。","熊副秘書長光華：主席、各位委員。屬於總統府的部分，現在已經完成所有簡報資料，上個月我們和交接窗口劉建忻副秘書長交換過意見之後，將近4個禮拜之前交由民進黨中央黨部，由於他們覺得需要一點時間處理，也因為當時秘書長人選尚未產生，但昨天新任總統府副秘書長人選產生之後，已經和曾秘書長當面溝通，在林秘書長和曾秘書長方便的情況之下，未來很快會密集安排相關局處就我們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簡報，所以，關於總統府的部分非常順利。"],["賴委員士葆：所謂完成交接是什麼？是所有檔案都交接、所有清冊都交接？還是重要事項交接？到底要交接哪些東西？這是外界想了解的。","熊副秘書長光華：就是按照國家檔案法及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所有需要的資訊……","賴委員士葆：還有一個，2008年陳水扁政權交給馬英九政權不是有一個東西叫做總統交接指導要點嗎？","熊副秘書長光華：交接要點主要是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因為有涉及機密的文件，另外就是檔案法及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分3個部分，一個屬於總統府職權部分，一個屬於行政院部分，還有一個是屬於國安會的部分。事實上，總統府的部分相對非常非常單純，主要是人員、財產、相關檔案……"],["賴委員士葆：大概什麼時候可以交接完畢？2個禮拜？"],["熊副秘書長光華：我想應該可以。向新任秘書長作完簡報以後應該……"],["賴委員士葆：國安會的部分現在交接情況如何？"],["主席：請國安會趙副秘書長說明。","趙副秘書長克達：主席、各位委員。國安會與接任政府交接小組的交接工作在2月19日開完會之後，3月就與接任政府的國安會負責對口交接人員見過3次面，進行持續溝通與持續資料移轉工作，工作非常順利，原則上只要對方提出的需求，我們都予以提供，如果對方覺得資料上還有不清楚的，我們也會在口頭方面予以說明清楚。因為國安會的資料非常多，檔案加起來大概有十幾萬件，為了將檔案適當整理，讓接任政府能夠非常清楚，國安會有關國防、外交、兩岸及國家重大變故相關事項，具有重大且有經驗傳承的案件，特別在去年5月國安會議通過一個交接工作計畫，依據該工作計畫，每一個案子經過審慎評估及篩選整理為1頁，需要多加說明的就整理為2頁，然後彙整成冊，已經彙整了100多個案子，只待接任政府交接小組有需要，同時他們……"],["賴委員士葆：已經交給新政府了沒？","趙副秘書長克達：還沒有，因為這有機密等級的問題，待他們具有機密等級身分之後，需要的話我們就直接提供。","賴委員士葆：不是需要，是你們要給人家。","趙副秘書長克達：如果他們需要知道，我們也非常樂意向他們簡報，關於這一點，雙方都已達成共識，請委員放心。","賴委員士葆：就你自己認為，已經全部交接完畢？","趙副秘書長克達：目前在執行過程當中，我們已經準備完畢。"],["賴委員士葆：但是還沒有交出去？","趙副秘書長克達：目前來講，對方也在消化我們之前給的資料。"],["賴委員士葆：2個禮拜差不多可以交接完畢。","趙副秘書長克達：如果要交接，我們隨時可以交接，這沒有問題。"],["賴委員士葆：研考會的部分呢？"],["主席：請行政院研考會高副主任委員說明。","高副主任委員仙桂：主席、各位委員。研考會已經併入國發會，所以我是國發會副主委。目前行政院的交接業務由院來負責，由副院長領軍，就我了解，他有責成各部會要將現行業務作……"],["賴委員士葆：你只要回答我大概什麼時候可以全部交接完畢？","高副主任委員仙桂：現在所有部會的交接資料都已經送給新政府，5月是進入各部會各自的深度交接，各部會深度交接形式由各部會自行決定。","賴委員士葆：我之所以請3位長官講清楚，其實就知道得很清楚了，我主要闡述一個事實讓各位知道，所謂的總統交接條例現在尚未通過，交接工作也進行得好好的，因為原來就有相關的法規，有檔案法及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又在2008年訂有總統交接要點，現在已經根據這些規定在做，所以是清清楚楚看得到，當初總統交接條例要立法、要法制化、要明文化，我可以接受，但其實沒有那麼急。大家都很清楚，當初綠營提出這個條款只是一個政治條款、一個鬥爭條款而已，這就很清楚看得到了，現在條例也沒過，但還是交代得好好的，事實證明一切！現在距離520已經不到1個月，也都交接得差不多了，我主要是闡述這樣的事實。立法委員也是有幸來到這裡，大家要做一點能夠對自己有交代的事，交接條例真的是叫做政治打壓現任總統及擴權新任總統條款而已，還好現在進度緩慢下來了。","另外，我再請教趙副秘書長，關於向日本抗議漁船的問題，我們有沒有比較強硬的動作？"],["趙副秘書長克達：現在……","賴委員士葆：提出抗議，人家也不理會，因為實力不如人，而且接任的新政府到現在為止也是啞口無聲，綠營一句話都不敢講，碰到日本就矮了一大截。","趙副秘書長克達：其實中華民國和日本之間的關係應該還是以友善為主，雖然在執法上會發生一些零星問題。關於這個部分，政府應該採取的態度仍然必須考量全般，但是我們也必須維持漁民生活的……"],["賴委員士葆：我們的海巡署要出去啦！"],["趙副秘書長克達：對。"],["賴委員士葆：必要時軍艦也要出去。","趙副秘書長克達：委員放心，現在除了外交部正在向對方抗議之外……","賴委員士葆：海巡署的船艦出去了，對不對？"],["趙副秘書長克達：海巡署目前已經做完計畫。"],["賴委員士葆：有沒有考慮派軍艦出去？","趙副秘書長克達：我們就按照政府一再的立場，海巡艇應該……","賴委員士葆：必要時就出去，綠的政府已經軟弱了，藍色政府不能軟弱。","繼續請教審計長，在你的報告中有一部分我覺得很有意思，報告第6頁有個圖表是民國99至103年度我國公共治理總指標比較分析表，從99年到103年面向總分，103年是4.94%，是一路往下滑，法治化程度往下滑，政府效能也往下滑，下滑最多的是政府回應力及透明化程度，這個東西寫得太簡單了，這麼好的資料，你是要告訴我們什麼訊息，要不要說明一下？"],["主席：請審計部林審計長說明。","林審計長慶隆：主席、各位委員。整個政府的施政績效，除了由行政院進行績效管理以外，原來的研考會也有委託臺灣公共治理研究中心進行公共治理研究，這也是官方的研究，目的是督促政府往良善治理的方向走；看起來總體是往下，但個別項目也有往上提升的。","賴委員士葆：往上提升的很少，一路都往下啦！連法制化的程度也都往下，代表這個政府、這個社會有政治化傾向。","林審計長慶隆：據了解，他們的評分標準有主觀、客觀因素，有部分是量化，有部分是委員比較主觀的評分，政府怎麼自我要求……","賴委員士葆：司法院的工作主要是判決，其實外界對很多判決都很不滿意，因而有恐龍法官的說法，你們常常背負這樣的罵名，你覺得實施陪審、參審制度，讓人民的意見進來，會不會好一點？"],["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期待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以弭平法官和民眾之間認知上的落差。","賴委員士葆：你們也承認很多法官的判決結果和人民的期待有落差，對不對？你們也看到了，是不是？"],["張副秘書長瓊文：社會上是這麼認為。","賴委員士葆：這個你們都沒有辦法做什麼事，因為法官很偉大、法官獨立，碰不得。","張副秘書長瓊文：當然不是，法官獨立，但必須依據法律審判，不是獨裁。","賴委員士葆：所謂獨立，不是獨立在外太空啦！"],["張副秘書長瓊文：那是獨斷。","賴委員士葆：法官可以獨立思考，但還是要跟社會做某種程度的結合，否則，如果人民想東，他老是想西，落差太大，社會對他們就沒有信心。","張副秘書長瓊文：這是我們想要推動的原因，謝謝委員。","主席：林委員德福發言完畢後，休息5分鐘。","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知道中央研究院在總統府轄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只規定院士的產生方式，就是只有任用，卻沒有免職機制，請問熊副秘書長，您是否贊成修法加入中研院院士免職機制？"],["主席：請總統府熊副秘書長說明。","熊副秘書長光華：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昨天教育委員會有一個對中央研究院相關人事規定進行研討的提案，今天下午，本府會召集府方和相關的行政部門進行研議，委員所提的部分，可以列入考慮的事項之一。","林委員德福：不能只有「任」沒有「免」，只有保障，沒有免職的依循，等於只有權，卻沒有相關的規範，所以社會大眾比較不能接受。","熊副秘書長光華：如果未來整個社會的輿論、主流民意如此，昨天教育委員會又有這樣的決議，本府會邀集相關單位，把剛剛委員提議的內容納入考量。","林委員德福：現在離520很近，如果不能在這一任完成修法，你們也要移交給下一任。"],["熊副秘書長光華：當然。","林委員德福：這是一個體制，不能只有任沒有免，哪有那回事？","熊副秘書長光華：基於國家重大的體制，有關委員的建議，雖然我們即將卸任，但我們會把這個重大議題列入移交項目，府方會做我們應該做的。","林委員德福：這次浩鼎事件和中央研究院牽扯太大，最近很多民眾流傳：爸爸、妹妹真偉大，穩賺近億。其中，爸爸當院長，妹妹當總統。這是民間反諷之詞，府方應加以重視。","依據監察院統計，從97年到104年，違法收受「累積虧損企業」政治獻金的件數多達255件，裁罰金額總計4,251萬元，民進黨也好、國民黨也好，都有被處罰的例子。以這次立委選舉來看，企業可以在105年初捐款，但是公司104年財報資料還沒進入監察院查詢平台，所以候選人無法有效查證，只能夠請捐款者切結，但這樣會造成很多不必要的困擾。對於跨年度捐款查證工作，請監察院表示修法的建議方向，以減少候選人與捐款者困擾。這是目前存在的問題，不知傅秘書長有何看法？"],["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政治獻金法的主管機關不是監察院，我們是執行機關，委員提出來的問題，我們已經在修法的時候提出意見。","林委員德福：我們詢問監察院後，監察院表示要捐贈者切結，民眾捐政治獻金給候選人，候選人還要他們立切結書，簡直是天大的笑話！這是不管藍綠都會面臨的現實問題，監察院應該想辦法解套。"],["傅秘書長孟融：這是實務上碰到的困難。"],["林委員德福：對啊！","傅秘書長孟融：我們在執行過程中發現這個問題，現在已列入修法範圍了。","林委員德福：這是當下的問題，短期內一定要看到成果。","傅秘書長孟融：是，我們已向法律主管機關提出這個意見。","林委員德福：人家捐錢給你，還要對方立切結書，如果你是候選人，你說得出口嗎？"],["傅秘書長孟融：是。","林委員德福：許多機關因業務逐年增加，或預算大幅增加，受限組織員額，因此必須運用派遣人力，否則業務無法順利推動；中央二級機關及所屬機關派遣人力占職員預算員額比例甚至有高達5成至7成者。現在社會案件頻傳，社工的角色也越來越重要，多數地方政府的社工不在編制內，新北市、屏東縣政府要求社工員額獨立，外掛於縣府編制，讓更多社工得以納編，對此人事行政總處有何看法？"],["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張副人事長說明。","張副人事長念中：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我想分兩部分說明：一、派遣人力的部分，在勞動部擬定之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是指定總處、勞動部和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來管理中央部會的派遣人員進用，我們訂定了一個注意事項，原則上就是對人數加以控管，從99年的一萬五千多人，現在已降到八千七百多人。二、進用之後，我們要保障這些派遣勞工的權益，相對的，派遣勞工的進用是屬於多元人力進用的管道之一，每一個機關會根據自己的需求編入預算來進用，所以基本上我們對這些派遣勞工是作管控的，但有保障其權益。","第二，關於剛才委員所關心的社工人力的進用，這是由衛福部主管，我們有一個長期的社工人力進用計畫，大概有十四、十五年，目前已經進行了一段時間。有些縣市政府編制員額無法規範，初期我們是同意他們採外掛的方式。"],["林委員德福：我認為這應該要檢討。","張副人事長念中：對，目前很多委員都關心這個問題，我們已經跟衛福部研商，也和這幾個縣市政府研議，目前基本上還是先請他們就現有的部分去處理，如果真的有必要的話，我們和衛福部會協助他們處理。","林委員德福：我是希望在最短時間內解決這個問題，因為社會上確實有需要，你們如果用過去那種方式處理，會和現實有落差，我們希望務實的讓每個縣市政府需要的社工都能納編，好好解決很多社會上的問題。","請問法務部謝次長，對於欠稅大戶目前大部分是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追討，法務部也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的規定，發布獎勵檢舉公告，即外界所稱「禁奢條款」，但本席發現檢舉公告中，常常沒有欠稅人的照片，或是照片模糊、黑白，民眾搞不清楚欠稅人長相，又怎麼能夠提供檢舉情資？請法務部說明為何沒有欠稅人的照片？"],["主席：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同仁。在欠稅大戶這部分，據我了解……"],["林委員德福：你們為什麼沒有相片？人家檢舉也沒辦法處理。","謝次長榮盛：我們執行署和執行分署在這方面非常努力，整個欠稅的金額已經有很大的……","林委員德福：那和金額無關，沒有相片，要怎麼處理？"],["主席：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張署長說明。","張署長清雲：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獎勵檢舉的公告上有義務人的圖像的問題，其實我們只要能夠找得到圖像……","林委員德福：透過內政部戶政系統索取最新身分證照片，根本就不困難嘛！","張署長清雲：如果能夠找得到圖像，我們就會公告，但是現在戶政機關的照片通常都有相當長的時間，所以我們取得的照片就是……"],["林委員德福：最新的照片絕對有吧？","張署長清雲：其實戶政機關不見得有最新的照片，役政機關也不見得有，所以，只要我們能夠取得照片，我們就會公告，因為他積欠了很多的錢，我們認為和公益有關，所以只要我們能取得他的照片，就會公告。"],["林委員德福：我認為你們應該針對問題加以解決。","張署長清雲：是，我們儘量去做，事實上，必須公告的就是他已經逃掉了，逃掉的人我們其實很不容易找到他現在的照片，不過，我們還是透過各種方式不管是媒體或其他管道去取得。","林委員德福：儘量設法，好不好？"],["張署長清雲：是。","林委員德福：2015年2月高雄大寮監獄發生震驚社會的受刑人挾持人質事件，已經滿一周年了，請法務部說明這一年來監獄超額收容問題與戒護管理改進作為。","謝次長榮盛：在監獄收容方面，據我了解，超額約16%，目前已降到10.95%，在管理上，矯正署也做了一系列的演練，避免將來再發生這種事情。","林委員德福：不管是戒護或被關在監獄裡，都要有一點人權，不能讓大家都擠在一起，造成很多問題，那也不對。"],["謝次長榮盛：是。"],["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王委員榮璋發言。","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我們在刮別人鬍子之前應該要先把自己的鬍子刮乾淨，所以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立法院王副秘書長。我們立法院預算中心對於各部會的預算都有作很多分析，提供委員很多意見、問政資料和參考管道，請問為什麼立法院預算中心對於立法院的預算在過去幾年沒有任何相關的分析和研究？"],["主席：請立法院王副秘書長說明。","王副秘書長全忠：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本院本身設有經費稽核委員會，在會期中每個月都舉行例行性會議，院內一些預算執行的行政事項，委員會都有處理。","王委員榮璋：我知道，那是我們內部的，但是立法院的預算應該不是不能討論或刪減的，對不對？"],["王副秘書長全忠：是。","王委員榮璋：所以，不是我們自己的經費稽核委員會講好就好了。預算中心並不是一開始就不對立法院的預算作相關的分析和研究，所以可不可以請預算中心從明年度開始，恢復對立法院的預算進行分析和研究？您的看法如何？","王副秘書長全忠：是，如果本院的預算有檢討的必要，我們會請預算中心也來檢討。","王委員榮璋：立法院的預算執行也並不是統統沒有問題，像今年曾經爆發重大的弊案，就是100年到104年網遠科技在林錫山前秘書長等人的協助下，標到立法院資訊處33件採購案，指示立院資訊處承辦人員配合網遠所提的服務建議書，替網遠量身打造投標案，這個案子目前正在審理當中。因此立法院的相關經費、預算執行亦應該接受嚴格的監督，這也是立法委員的權責之一，希望秘書處能進行相關配合。","進一步請教，立法院醫務室採購藥品的相關細目在預算書看不到，請問這是為何？","王副秘書長全忠：本院醫務室本身有一筆經費，這是長期累積的基金，我們採購藥品的費用會先以基金支用，等到有藥品收入後，再將收入回歸到基金。"],["王委員榮璋：所以立法院的預算不須明列這個部分嗎？","王副秘書長全忠：是，因為這是代收代付，所以這個部分沒有顯現在預算書。","王委員榮璋：依立法院總務處醫務室診療要點第五點規定，就診人診療後，應照規定繳付藥品成本費，始得領取藥品；牙科於施診後核實付費。","請問副秘書長，如果立法院的職工等等可到醫務室就診者都不知道藥品的價格和使用的藥品項目，我們又如何得知該藥品的成本費？還是醫務室訂價多少就是多少，就診者便照價付費？這個規定並沒有提到委員或員工得以減免，當然各個單位對此有不一樣的規定，譬如監察院、總統府等等。針對立法院醫務室的藥品，請問其成本費如何訂出？","王副秘書長全忠：醫務室的藥品有一定的採購價格，我們是照採購價格……"],["王委員榮璋：請問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公開？這是不是應該公開？"],["王副秘書長全忠：是。","王委員榮璋：外界可能也在懷疑立法院醫務室使用的藥品是不是特別的好，而看不好者則覺得這些藥品不夠好；或者立法院醫務室都使用原廠藥，不使用學名藥；還有這些藥品有沒有藥價差，相較一般醫院採購的藥品是否有所不同等等。因此，醫務室採購的藥品品名、數量、廠牌和價格是不是可以公開？本席和其他委員曾經要求提供這些資料，但是都索取不到，請問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公開？","王副秘書長全忠：等我們研究之後，如果這個部分可以公開，我們願意公開。","王委員榮璋：對不起，本席聽不太清楚，你是說如果……","王副秘書長全忠：等我們研究之後，如果這個部分可以公開，我們一定公開。","王委員榮璋：你是不是可以告訴本席，這個部分不能公開的原因和考量因素可能有哪些？","王副秘書長全忠：我現在粗淺認為這可以公開，但是我們還要再研究這是不是有特別規定，如果這沒有特別規定，我們願意公開。"],["王委員榮璋：這會有何種特別規定？"],["王副秘書長全忠：因為我們之前沒有研究過這個問題……"],["王委員榮璋：之前沒有公開過……","王副秘書長全忠：如果這可以公開，我們一定會公開。"],["王委員榮璋：請問你們需要多久時間可以決定？"],["王副秘書長全忠：一個星期之內。"],["王委員榮璋：一個星期以內？"],["王副秘書長全忠：是。","王委員榮璋：麻煩你告訴本席，你們是要在一個星期以內研究這可不可以公開，還是這可以在一個星期以內公開？","王副秘書長全忠：醫務室採購的藥品數量和項目不是很多，如果我們在一個星期以內研究的結果是可以公開，這個部分一定會在很短時間內公開。"],["王委員榮璋：這個時間是一個星期以內？"],["王副秘書長全忠：是。","王委員榮璋：如果這不可以公開，請你們答復本席辦公室不能公開的理由。"],["王副秘書長全忠：是。"],["王委員榮璋：亦報告本委員會。"],["王副秘書長全忠：是。","王委員榮璋：如果這可以公開，副秘書長是不是就承諾這個部分會同時公開？"],["王副秘書長全忠：好的。"],["王委員榮璋：本席剛剛說得很具體吧？"],["王副秘書長全忠：是。","王委員榮璋：這是具體的內容和要求，好不好？"],["王副秘書長全忠：是。","王委員榮璋：謝謝。接下來，談到退撫基金的問題，現今退撫基金面臨很大的債務危機，對於不足的情況，考試院李秘書長和銓敘部涂次長都非常清楚，我們也知道考試院在這些年很希望改革這個部分，直接請教你們，這次改革失敗的主要原因何在？請李秘書長先回答。"],["主席（江委員永昌代）：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退撫基金的改革，因為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蔡副主委也在場列席，所以請他來說明會更清楚。","王委員榮璋：好，請蔡副主委儘快上台說明。"],["主席：請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蔡副主任委員說明。","蔡副主任委員豐清：主席、各位委員。王委員詢問的問題應該是關於年金制度的改革，是不是？"],["王委員榮璋：對。","蔡副主任委員豐清：關於年金制度的改革，銓敘部曾在102年將相關改革法案送到大院……","王委員榮璋：本席知道，我是請教，就部裡或考試院來看，這個改革未能成功的最主要原因何在？","蔡副主任委員豐清：這應該是當時的溝通還有待加強，譬如銓敘部……","王委員榮璋：這是由於溝通不足，或溝通方式錯誤，抑或對象錯誤，還是時機錯誤？","蔡副主任委員豐清：溝通方面應該進行全面性檢討，包括宣導……","王委員榮璋：你們至今尚未檢討出這個改革失敗的原因，對不對？行政院的年金改革辦公室都已裁撤，如今也要改朝換代了，亦即政權都要輪替了，你們迄今仍不知道這個改革沒有成功的原因，這還有待研究嗎？","蔡副主任委員豐清：退撫基金是銓敘部的一部分，據我的瞭解，銓敘部在102年推動這個法案時，曾經廣為宣傳；不過，既然王委員特別關心這個問題，我是覺得政府在溝通方面要更細緻，讓公務人員瞭解改革法案的內容，這是日後銓敘部可以再加強的。","王委員榮璋：關於這個改革，你們大概還不知道失敗的原因，剛剛李秘書長提到您是最瞭解這個部分的人，但是最瞭解這個部分的人瞭解的程度不過如此，怪不得這個改革無法成功！謝謝。"],["主席：請徐委員國勇發言。","徐委員國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520交接之前，最近中國的動作不斷，包括和甘比亞復交、將涉及詐騙案的我國籍人士抓至中國等等。請教趙副秘書長，在520交接前夕，對於國安和東亞情資的掌握及報告，你們是繼續在處理，還是整個鬆懈？"],["主席：請國安會趙副秘書長說明。","趙副秘書長克達：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當然繼續在處理，完全沒有鬆懈，而且每個星期都會召開國際和兩岸小組的……","徐委員國勇：我知道你的答案一定是這樣，當然就不會承認沒有在做嘛！剛才有委員已經問過，不管是沖之鳥島或沖之鳥礁，只有兩張桌球桌那麼大，依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三項，顯然這樣是不可以擁有專屬經濟海域的，因此我們看到學國際法的總統跳了起來，並說要派軍艦及海巡署去護航，但為什麼又撤回？不是講得信誓旦旦嗎？這與東亞整個情勢的掌握產生什麼樣的微妙關係，因此才會不去，到底有沒有這個問題呢？","趙副秘書長克達：沒有這個問題。在討論過程中，我們了解在4月18日時，針對沖之鳥礁，我們在昨天的會議通令所有行政單位定名為「沖之鳥礁」，不再有其他的島或不稱島及不稱礁的名稱，這是第一個……","徐委員國勇：我的重點在於，新聞報導的是信誓旦旦要派海巡署的船隻或國防部的軍艦去護漁，為什麼又撤回呢？對於島、礁，本席是學國際法的，我比你熟。"],["趙副秘書長克達：今天海巡署人員不在會場……","徐委員國勇：這是你們國安會發出的新聞稿，並不是海巡署的新聞搞，你們國安會是說要出去，而且新聞也登得那麼大！","趙副秘書長克達：當海巡署接到農委會漁業署的通知，即日本的公務船在沖之鳥礁有開始要取締我們漁民的情形，他們確實派了海巡的巡防艦出去，在行經的路程當中得知狀況已經解除……"],["徐委員國勇：被抓去還說什麼解除！"],["趙副秘書長克達：當時的狀況……"],["徐委員國勇：我的意思是現在到底派不派？一句話！"],["趙副秘書長克達：派啊！"],["徐委員國勇：什麼時候出發？"],["趙副秘書長克達：現在我們開始要完成計畫……"],["徐委員國勇：計畫？那要等到6月或7月才出去嗎？","趙副秘書長克達：沖之鳥礁距我們國境有八百多浬，航行時間需要3天……","徐委員國勇：我是問出發了沒有，而出發就是一個動作，我不是說你要到1,800公里遠的沖之鳥礁，你們到底出發了沒有，還有什麼時候會出發？對漁民來講，這是很重要的一種心理建設，也涉及國家主權的立場，何況這是公海，但為什麼會變成這樣子呢？就一句話，到底有沒有要出發？"],["趙副秘書長克達：要出發。"],["徐委員國勇：什麼時候？"],["趙副秘書長克達：很快就會出發。"],["徐委員國勇：520之前嗎？","趙副秘書長克達：不會，這一週就可以定案。","徐委員國勇：好，我們就等著看你們這一週定案。我們希望經由國家的立場來讓漁民能夠放心。","現在臺灣到底有多少人被外國人吸收？昨天鎮小江的共諜案宣判，國安局蔡前局長得勝說得很嚴重？即我們被吸收得非常嚴重，你們這方面的情資掌握得怎麼樣呢？這幾年為什麼被吸收得這麼嚴重？難道是馬英九總統傾中，所以敵我意識就不見了嗎？你們有沒有在處理及追蹤這個問題呢？","趙副秘書長克達：委員非常關心這個事情，我們都很瞭解，但並沒有像您想像的是因為馬總統執政所造成的結果。外國或境外人員在我們這邊有關蒐集情報的部分，這是非常機密的事情，我們會……","徐委員國勇：我只是提醒國家的安全不分藍綠，所以應該要好好處理。謝謝。"],["趙副秘書長克達：謝謝。","徐委員國勇：在憲兵搜索事件之後，針對檔案的解密與蒐集，國史館有什麼具體作法呢？本席並沒有看到你們在這方面對外有什麼說明及報告。"],["主席：請國史館呂館長說明。","呂館長芳上：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館裡面是蒐集總統副總統的檔案，有關解密的部分已經按照正常程序解密了，至於待解密的部分，我們……"],["徐委員國勇：引起爭議的就是二二八及白色恐怖的檔案。","呂館長芳上：這部分有些已經解密，甚至也出版了。","徐委員國勇：蒐集的狀況如何呢？至少還有一大箱是放在市議員王世堅家的某處，他也怕憲兵會去搜索。你們有沒有想辦法看看要如何取回呢？"],["呂館長芳上：有關檔案的蒐集工作不屬於國史館。","徐委員國勇：我知道，這也是歷史的一部分，而我問的是歷史的一部分的問題。","呂館長芳上：沒有問題，如果是屬於我們已經在館藏的部分也都已經公開，甚至是出版了。至於在外面的資料，絕大部分是屬於檔案局……","徐委員國勇：我瞭解國家檔案局在做這些工作，我的意思是你們要以歷史的角度好好去要回那些在外的檔案。","呂館長芳上：沒有問題，我們會這樣做。","徐委員國勇：我要提醒你們，這部分你們並不是沒有責任。","有關二二八及白色恐怖的檔案，其實流落民間還滿多的，其中蒐集最多的就是國民黨，你們有沒有想辦法向國民黨要回這些檔案呢？"],["主席：請國發會檔案管理局陳局長說明。","陳局長旭琳：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檔案局依照檔案法來徵集的標的是政府機關的檔案，由於國民黨是屬於人民團體……","徐委員國勇：現在正在審議促轉條例草案，你們應該表達一下意見，國民黨所保有的一些檔案，其實也是國家的檔案，當時因為黨政不分被國民黨拿走。從蒐集及保存檔案的立場而言，你們應該在審查促轉條例草案時表示意見，但本席並沒有看到你們有表示過意見。","陳局長旭琳：依照檔案法的規定，對於民間的檔案是用捐贈、受託保管……","徐委員國勇：你們可以叫國民黨捐贈，所以你們要表達一下態度嘛！難道都不敢講嗎？"],["陳局長旭琳：我們會持續與他們保持聯繫。","徐委員國勇：本席建議你們發個文給他們，因為很多檔案一一被解密的都是他們的，所以可以請他們捐贈。一個政黨執政過，如果連檔案都不捐贈的話，這可以由社會來公評，你們要將文發出去！"],["陳局長旭琳：我們來跟他們聯繫。","徐委員國勇：國家安全很重要，國家的武器也相當重要，尤其是自己研發的。我知道調查局去年辦了一個案子，就是雲豹甲車的弊案，副局長應該非常明瞭，這個案子都全部移送到地檢署嗎？"],["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林副局長說明。"],["林副局長玲蘭：主席、各位委員。已經移送了。"],["徐委員國勇：全部嗎？"],["林副局長玲蘭：應該還有一小部分沒有移送。","徐委員國勇：檢察官為什麼不叫他趕快移送？我問這個不是要干涉你們偵查的進度等等，而是要告訴你們，現在整個社會上沸沸揚揚在講一件事，就是在講當時中興電工跟他旗下的這些公司，其中包括張光明，聽說被檢察官交保，後來到底有沒有收押，我不太曉得。這326輛雲豹甲車，開一開會因為引擎過熱，必須停在路邊，我們的戰車竟是這種樣子！然後底盤會斷裂，包括煞車的卡榫、插銷全部是用中國的劣級貨，譬如有一個零件，我們當時自己研發出來，一套要28萬，去買中國的爛貨，一套只要1萬塊臺幣，價差28倍，我們當時標給他的是按照我們研發的，必須是合乎測試通過的，結果他去買中國沒有測試過的，而且向中國購買等於讓中國知道我們所有的國防機密。","這個案子經人檢舉查辦之後，到現在如果調查局還有部分沒移送，如果法務部這部分還不趕快起訴，我要告訴大家，人家在說你們包庇。為什麼？因為當326輛雲豹甲車招標，第一次標到的中興電工廠商在標到第一批之後，就有權利優先取得第二批的標案，而第二批的標案，聽說國防部軍備局在520之前馬上要把這四百多輛雲豹甲車標出去，唯一有資格拿到這個標的又是中興電工，但是如果該案被起訴的話，他們優先取得的資格，就會被撤銷。所以只要你們再拖著不起訴、不移送，就會讓中興電工這些劣質的貪污廠商繼續拿到我們國家雲豹甲車第二批四百多輛的標案，一直等到他們拿到之後你們再來起訴，但已經拿到的權利，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他們就可以再繼續做。","今天國防部沒有人來，請跟國防部關係密切的國安會告訴他們，現在市面上都在講，原來有可能是法務部，包括調查局在包庇，國防部利用這個原因跟法務部講好，要法務部慢一點起訴，等國防部把標案給了中興電工，然後你們再起訴。這個訊息整個社會傳得沸沸揚揚，難道你們一點情資都沒有嗎？副局長，你們不是一直在調查社會情資，難道都沒有獲得這樣的情資嗎？","林副局長玲蘭：關於中興電工的部分，我們全部都已經移送了。"],["徐委員國勇：那你剛才不是說還有一部分還沒移送嗎？","林副局長玲蘭：我只能講整個全案，中興電工事實上還沒移送的部分，大概就只有百分之十，就剩下一點點尾巴還沒有結而已。","徐委員國勇：那這個尾巴就是讓檢察官拿到的理由，他們就可以因為你們還沒有全部移送，檢察官就有理由說不起訴，然後國防部就有理由說，他這個標案再優先給中興電工。這是幾十億、上百億的標案，而且用的是中國劣質貨，同時讓中國經由這個零件，取得我們的國防機密，怎麼會這樣搞呢？520之前真的要這樣搞嗎？整個社會傳得沸沸揚揚，難道你們沒有這個情資嗎？我實在不相信，所以藉著這個決算的機會，告訴你們趕快回去處理這些事。如果是遲來的正義，那就不算是正義了，這是很重要的一件事，關係到我們整個國防自製，關係到國家安全。我今天要不客氣的說，社會上傳得沸沸揚揚說這其中有勾結，而大家質疑法務部跟國防部是不是有勾結要圖利中興電工，大家和業界都在說，本席藉此機會，就整個問題提出質詢，希望你們趕快好好處理。謝謝。"],["主席：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我補充一下，因為法務部對這個個案不可能去包庇我們檢察官或其他單位，審理這個個案的檢察官會看實際證據的情形，依法辦理，所以我想跟委員做這個報告，謝謝。"],["主席：接下來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趙副秘書長，我想你是軍人出身的，對於作戰應該是非常的熟悉，我要問關於這次日本針對沖之鳥事件，對我們蠻橫不講理的態度，但我也想了解我們政府是軟弱的，還是站在人民這一邊？我先請教一下，沖之鳥這個地方到底是島還是礁？"],["主席：請國安會趙副秘書長說明。"],["趙副秘書長克達：主席、各位委員。是礁。"],["費委員鴻泰：日本人知不知道它是礁？"],["趙副秘書長克達：當然他們會站在他們國家利益的立場……"],["費委員鴻泰：他們國家的立場是什麼？"],["趙副秘書長克達：他們的立場是他們認為他們具有200浬的經濟海域。","費委員鴻泰：換句話，他們認為它是島，是不是這個意思？","趙副秘書長克達：當他們提出有關他們認為沖之鳥是島這樣的立論，在國際上來說，當然也有像帛琉、美國、澳洲等這些國家是支持的，但是同樣的，我們以及韓國是反對的，因為在整個國際法當中，我相信非常清楚它的面積跟它適合讓人居住的條件……","費委員鴻泰：那請問一下，根據聯合國的認定，它是島還是礁？","趙副秘書長克達：到現在為止，聯合國跟國際法庭就這方面，並沒有做任何的定論。","費委員鴻泰：那也就是從我們立場上來說，認為它是礁，是不是這個意思？","趙副秘書長克達：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我們非常明確的認為它就是一個礁。","費委員鴻泰：憑良心說，這件事情，相對照於當初菲律賓的部隊對我們臺灣的漁船的那種蠻橫行為，我們展現出我們的氣憤、憤怒，我們也展現出我們政府強力護漁的決心，憑良心說，我是看到報紙刊載，我們的海巡署居然透露一個訊息說，他們的船艦都出去了，但聽外交部說，之後他們又回來了，我想你不去就算了，但出去之後又回來，好像就是害怕，到底他們是害怕；還是外交部跟他們說已經處理好了？","趙副秘書長克達：跟委員報告，海巡署目前護漁的位置，在沖之鳥礁的事件還沒發生之前，它護漁的重要的地點，一個在釣魚台的附近海域，另一個就是我們跟菲律賓的南界線的地方。","費委員鴻泰：是，我非常了解我們海巡署的船艦沒有那麼多，我也了解，海軍的實力，也相對的沒有那麼強，可是針對一個特殊的事件，當然要立刻展現出你的決心。憑良心說，總統說要照顧我們的漁民，可是我卻看不到那樣的決心，我也看不到我們外交部表現出強硬的態度，當然我們現在還沒到520，但已經自認為他是駐日大使的人，卻也不講一句話，準總統、準行政院長也不講一句話，讓我們更擔心520以後對於日本，我們不要說是「投降」2字，但大概也趨近於投降2字了，他們對日本從來不會強硬。我跟你說，馬總統的任期還有二十幾天，我希望我們的政府，就是現在國民黨執政的中央政府，拿出你們的決心出來，展現給人民看，你們是如何去保護人民的，不要期盼民進黨執政之後，會如何去保護漁民，尤其是碰到日本人。","我剛才私下請教過你一些事，這件事固然是由我們海巡署派他們的船艦出去，但是海軍也不能輕鬆，海軍一定是隔在後面以為護航，空軍也要準備著，我就不相信日本人敢冒大不韙，明明是一個礁，他敢藉說是島來向我們開戰。我不是好戰分子，但是對蠻橫不講理的日本人，對日後不可期待的520的蔡英文，是不需要客氣的，可否在一個禮拜內請海巡署聯合海軍、空軍演習，並請我們漁船到被日本抓、被日本欺負的地方捕魚？可不可以？","趙副秘書長克達：本週內我們就會把計畫定案。護漁操演是一定要執行的，當中包括海巡艦艇及漁民船隻在內。由於在護漁過程中狀況非常多，像海巡如何護漁、海軍如何挺海巡等，所以一定要有操演，這樣大家才能掌握安全與效果，從而展現出最大力量。因此，操演是一定要做的，問題是在出發前做？在航行過程中做？抑或是在護漁海域做？我想海巡署會做全般考量，這點請委員放心。","費委員鴻泰：從副秘書長在國防部服務時，我就覺得你是一個很有guts的人，麻煩回去轉告秘書長，我希望一個禮拜以內，我們漁船能到日本人挑釁的海域捕魚，可以嗎？"],["趙副秘書長克達：謝謝委員。"],["費委員鴻泰：就在那個地點。","趙副秘書長克達：謝謝委員支持，我們一定會做到這一點。","費委員鴻泰：感謝你，加油。謝謝。"],["趙副秘書長克達：謝謝委員。","費委員鴻泰：另外，這題目我原本想在520後的總質詢問林全，現在先請教國發會及法務部。資訊可以強國，世界上幾家大公司幾乎都與網路資訊有關，我們也常聽到Big Data。我是唸統計的，在大學統研所教過書，所以對此略知一二。我知道很多學界朋友乃至政府官員想推資訊基本法，他們也到我辦公室討論過，我聽過後，覺得這是對的。現在的資訊散布在各部會底下的一級或二級單位，包括行政院主計處在內，以行政院來說就是三、四級單位。也因此很難整合，只能作為一個儲存點。像財政部資訊中心有非常多的data，這是我在開協調會時發現的。我為什麼找法務部及行政執行署官員來呢？因為行政執行署、經濟部商業司有非常、非常多的data，但礙於個資法規定，這些資訊無法相通。一、兩年前某位離職的監察委員曾提到，他想看看政府單位中有多少官員在民間兼任董監事或負責人，所以將商業司、健保局等三個單位的data湊起來，結果竟然有好幾萬人必須接受調查！後來這件事分六個層次處理完成。到底現在流行的大數據是什麼？現在做任何民調或調查，都需要樣本，因為樣本是瞭解母體的訊息，而母體訊息來自資料庫。若希望省錢、省時間，加上一些東西不可能取得，所以需要資料庫，需要大數據。若大數據越趨近於母體，那這就是一個母體。我希望幾個相關單位能想想，如何在這幾個資料庫間建立介面，建立platform，把這些資料庫與大數據加以整合運用，如此不管是商業化，或政府要做決策時都可以使用。隨著網路與database越來越大，我認為這會是一個非常正確的方向。我不要你們回答，加上520後換人，所以我在此呼籲我剛剛所提到的幾個部會的首長想想，最好是在行政院底下成立一個類似資訊委員會的二級機關，這樣效果應該會比較好。這點請你們想想，下次有時間再請教你們。謝謝。"],["主席（徐委員國勇）：請許委員淑華發言。","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審計部針對司法院主管之99年至103年重大計畫預算執行有些意見，我在這裡稍微提醒一下。審計部希望司法院改正99年重大計畫預算整體執行率不到兩成的問題；100年則是部分款項保留多年，亟需積極處理；101年待加強計畫編審、執行及管考業務，並健全相關制度與規章；102年高雄地方法院辦理辦公廳舍計畫招標作業有欠妥適；103年臺北行政法院法官學院及辦公廳舍計畫預算保留太多，要求司法院改善。為何審計部會認為你們99年至103年的計畫執行率偏低？原因何在？像臺灣高等法院辦公廳舍執行的計畫期程為103年到107年，但目前的執行率竟為零！以上問題請副秘書長說明。"],["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與法官學院業經落成啟用，惟與規劃建築師在報酬方面有爭議，故目前在進行訴訟，無法如期完成。","許委員淑華：那就先除去這點不論。以審計部的資料來看，你們的執行率與其他公部門比起來確實相對較低，為何司法院的執行率會有這種問題？","張副秘書長瓊文：從99年以來到103年，其實我們已經陸續改善了，執行率也達80%左右。有關臺灣高等法院辦公廳舍問題，乃由於103年曾規劃設立檔卷大樓及法官職務宿舍，但因立法院反對，故未再繼續推行相關計畫。"],["許委員淑華：所以這個計畫撤銷了？"],["張副秘書長瓊文：對。","許委員淑華：既然撤銷了，為何還會列入？因為我們在報告中所看到的執行進度是零，這會影響我們對你們的印象。","張副秘書長瓊文：那是103年的計畫，而今天審查103年的決算，目前該計畫已經撤銷了。","許委員淑華：那我現在請教你，剛剛有一些立委特別提到中正大學犯罪防治中心所做的研究，包括對政府各項滿意度的調查，在治安和司法的觀感上，呈現非常不一樣的兩個面向，對警察的滿意度是創新高，達到72.9%，對治安的滿意度是年年提升的，很多民眾也肯定警界的辛苦，但是對司法工作的觀感則有所保留，有高達84.6%不相信法官的公正性，與去年相比數字是上升的。恐龍法官和司法界爆發的貪瀆事件，都會影響民眾對司法界的觀感。副秘書長，不論是你們司法院自己所做的各項數據，還是學術單位所做的各項數據，都是非常非常低的，針對這部分，要如何讓民眾重拾對司法界的信心，提升對司法界的觀感？","張副秘書長瓊文：報告委員，我們不否認現在社會上對司法的信任度不夠高，我們自己也是不滿意的。委員剛才提到中正大學犯罪防治中心所做的調查，我們也必須說明，調查的方法、問卷設計、文字敘述、訪問技巧其實也常常會影響到……","許委員淑華：現在我不跟你探討中正大學做的數據，你們自己做的數據大概是多少？"],["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們自己做的數據滿意度大概是百分之四十幾。"],["許委員淑華：那是高還是低？"],["張副秘書長瓊文：當然我們也不滿意。","許委員淑華：如果你們自己做的數據都這麼低，你們怎麼樣去改善？","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們長期以來一直希望推動人民參與審判，讓人民走進法庭，弭平人民跟法院之間認知上的差距，也讓法官能夠聽見民眾的聲音，在裁判時能夠多一份思考。","許委員淑華：我們其實也瞭解法官要處理的案件很多，所以我們也希望從司法改革去提升裁判的品質，在2011年也三讀通過法官法，引進法官的評鑑制度，就是希望可以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每年法院發回更審的案件高達上千件，現在法官的評鑑委員會一年的淘汰率有多少？一年有沒有淘汰掉三位？"],["張副秘書長瓊文：我請我們主管的廳長來說明。"],["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林廳長說明。","林廳長瑞斌：主席、各位委員。從101年法官法施行以來，法官評鑑委員會到目前為止收到的新案是48件，在請求評鑑成立的、不付評鑑的、請求不成立的、撤回的案件中，成立的比例大概是50%左右。"],["許委員淑華：目前有沒有法官因為這個機制被淘汰？","林廳長瑞斌：實際上評鑑成立以後後續可能有幾種情形，一種是由評鑑委員會建議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去懲戒……"],["許委員淑華：現在有沒有？"],["林廳長瑞斌：有經過監察院懲戒最後作成停止法官職務的案例。"],["許委員淑華：有幾位？你知道嗎？","林廳長瑞斌：具體的案例還要再查證，但是事實上是有的。","許委員淑華：我們都希望看到司法改革，也都希望給民眾信心，立法院從多面向來思考，也儘量配合司法界各項重建工作，讓民眾對司法可以慢慢有不同的觀感。","現在公家機關在對外的流程中，相關文書文字都儘量簡單，讓民眾可以看得懂，司法院也可以思考將判決文寫得更簡單，讓民眾可以看得懂，甚至可以針對公開的判決文去瞭解或做研究，如果可以更便於民眾閱讀，這也是一個思考的方向。這個意見提供給副秘書長來參考。","在103年度法務部主管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業務，科目決算總共是三億多，包括調查局的司法調查業務，決算也是2億，主要就是辦理檢察和調查業務，業務的項目當然就包括偵辦毒品案件。目前在監的受刑人當中，毒品犯罪超過4成，也是現在收容所中比例最高的。前幾天有一則新聞，臺中市有一位林姓醫師為民眾施打牛奶針，導致3名民眾死亡。去年8月牛奶針已經被列為第四級管制毒品，面對這一種新興毒品，你們要如何管制？"],["主席：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新興毒品有非常多種，法務部有一個關於毒品的委員會，有很多專家學者，某種毒品要被列為第四級或第三級、第二級，要經過這個委員會審查。如果有必要的話，委員會可以針對這個毒品來討論要列為第幾級。","許委員淑華：我不是問你這個毒品要列為第三級還是第四級，我是問你要怎麼樣來管制。","謝次長榮盛：法務部有一個反毒的動員計畫，一直持續在運作，包括結合社會和學校的資源，尤其學校相當重要，我們都會持續努力，不讓這個毒品再進一步地泛濫。","許委員淑華：現在雖然有各項宣導，但是事實上還是在診所發生這樣的事情，所以我希望在這方面你們要多去思考，不是只是宣導就能夠達到效果。謝謝。"],["謝次長榮盛：謝謝。","主席：今天中午不休息，會議繼續進行到全部議程結束為止，等一下便當到了就先發，大家可以先吃，不要餓著肚子，但是拜託大家吃飯的時候小聲一點，維持會場秩序，不要太大聲。","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周陳委員秀霞、林委員為洲及周委員春米均不在場。","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張副秘書長，法官的待遇除了本薪之外還可以領什麼其他的加給？"],["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有專業加給和主管加給。"],["鍾委員佳濱：有沒有領津貼？"],["張副秘書長瓊文：有加班費。"],["鍾委員佳濱：你有沒有聽過法官如果到同級法院任職就可以辦理補助津貼？你有沒有聽過「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期間津貼補助辦法」？","你判斷一下，這個津貼等於月薪嗎？還是外加的？真的沒有人知道？"],["張副秘書長瓊文：應該是外加的。"],["鍾委員佳濱：所以金額大概不會和法官一個月的待遇相稱？"],["張副秘書長瓊文：那當然不會。","鍾委員佳濱：那也是按照月、按照實際日期支給，我看了實支表，的確只有離島地區有將近2萬元，不然都是千把元而已，這是津貼的部分。","繼續請教張副人事長，公務人員的待遇包含哪些內容？"],["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張副人事長說明。"],["張副人事長念中：主席、各位委員。法定待遇包括本俸、專業加給兩項。"],["鍾委員佳濱：有沒有包括津貼？"],["張副人事長念中：法定待遇以外是其他支給。"],["鍾委員佳濱：法定待遇以外的就是……"],["張副人事長念中：有包括這個津貼。"],["鍾委員佳濱：所以公務人員可以領津貼？"],["張副人事長念中：對。"],["鍾委員佳濱：津貼就是指本薪以外的？"],["張副人事長念中：法定待遇以外。"],["鍾委員佳濱：法定待遇以外的叫津貼？"],["張副人事長念中：是。"],["鍾委員佳濱：公務人員可不可以領好幾份津貼？"],["張副人事長念中：要看業務性質。"],["鍾委員佳濱：有可能領2份以上津貼？","張副人事長念中：通常就是一種，有獎金，也有津貼，基本上大概會是一種。","鍾委員佳濱：月薪只會有一份，但是津貼加給可能會有好幾種？","張副人事長念中：對，但通常會是一種。","鍾委員佳濱：接下來我要請教主計長，過去我在地方政府服務期間都非常敬重主計人員，因為行政機關執行預算都要到主計那裡確認這樣支給可不可以。我請教一個問題，如果一個機關編制有100個員額，可不可以領101份月薪？"],["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說明。"],["石主計長素梅：主席、各位委員。不行。","鍾委員佳濱：如果用其他名目創造出相當於月薪的錢發給第101個人，主計單位會不會同意行政機關在編制人員以外額數發給其他人相當於月薪的薪水？","石主計長素梅：我想各機關預算的編列一定有所依據，是依據相關法規，可以編的才能夠編。","鍾委員佳濱：接下來我要請教保訓會葉副主任委員，我要問的問題應該葉副主任委員比較清楚，考試院訂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對不對？"],["主席：請保訓會葉副主任委員說明。"],["葉副主任委員維銓：主席、各位委員。對。"],["鍾委員佳濱：分為占缺訓練人員及不占缺訓練人員？"],["葉副主任委員維銓：對。"],["鍾委員佳濱：這些人員可不可以領薪水？"],["葉副主任委員維銓：訓練的時候是領津貼。"],["鍾委員佳濱：津貼是不是相當於月薪？"],["葉副主任委員維銓：要看在哪些機關。","鍾委員佳濱：這還需要講嗎？上面寫得很清楚，第二十六條規定發給津貼完全按照錄取級數領八本四俸給，或六本三，講得清清楚楚，完全比照錄取職缺之俸給，對不對？"],["葉副主任委員維銓：對。","鍾委員佳濱：請問主計長，津貼完全相當於未來擬任職務之俸給，這算不算月薪？主計長聽得懂本席的問題嗎？公務人員錄取之後，在訓練期間派到機關有占缺訓練及不占缺訓練，訓練期間領的錢名義上叫做津貼，事實上，額度和司法官領的不一樣，司法官很可憐，他們只領一點點，但是這些訓練人員所領的津貼卻等同於未來擬任職務的全薪俸給，你覺得這是薪水還是津貼？"],["石主計長素梅：這是津貼。","鍾委員佳濱：剛才我已經問你，公務機關如果有100個員額，可不可以發101份薪水？不可以嘛！但是第101份如果是津貼，數額又相當於月薪，主計單位同意支給嗎？算不算？"],["石主計長素梅：符合相關規定的話就算。","鍾委員佳濱：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但規定是訂的，只要考試院訂了規定說可以就可以，是不是？司法院很保守，法官到其他法院領的津貼就只有千把元，不會超過2萬元，但是公務員考試通過在訓練期間所領的津貼就不止這樣。","副主委，不論占缺訓練與否，我知道公務機關有缺額申請考試分發，在申請考試分發期間可以用職務代理人對不對？"],["葉副主任委員維銓：對。","鍾委員佳濱：職務代理人領的薪水相當於該職務的本俸，是不是？"],["葉副主任委員維銓：對。","鍾委員佳濱：請問，如果有一個考試分發的人員來到這個機關，這個職務代理人是不是就要停聘？"],["葉副主任委員維銓：對。","鍾委員佳濱：占缺訓練是如此，未占缺訓練呢？報缺人員是一個蘿蔔一個坑，這個坑裡有個蘿蔔，但不占缺訓練是不是派了一個蘿蔔來卻沒有坑給他？","葉副主任委員維銓：對，但是通常在分發報到以後，原來屬於約僱人員的部分就應該解聘。"],["鍾委員佳濱：不占缺訓練也一樣？"],["葉副主任委員維銓：一樣這樣處理。","鍾委員佳濱：什麼叫做不占缺訓練？本來機關沒有缺，人員都滿滿的，占缺訓練這個缺的職務代理人在，考試分發的人又還沒來，因為派了一個不占缺，這個人要走開嗎？不是吧？我要請行政院和考試院回去好好想，我在其他委員會也問過蔡璧煌主任委員，現在錄取人員占缺受訓期間依法不參加公保，也不能參加勞保，你們的人到行政院對勞動部說公務人員歸你們管，在訓練期間不能參加公保，也不讓他加入勞保，這不合理。如果按照你們的說法，訓練期間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但實質上領的又是月薪，你們說這是職務關係，不是勞雇關係，因為沒有受僱，又不是公務員，請問他在公家機關是什麼？又不讓他參加勞保，又不能參加公保，請問他是什麼保？","葉副主任委員維銓：按照訓練辦法，其實在訓練期間……"],["鍾委員佳濱：可不可以行使公務人員職務？"],["葉副主任委員維銓：還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鍾委員佳濱：他可不可以執行公務人員職權、可不可以看公文？可不可以核章？","葉副主任委員維銓：可以，但是他……"],["鍾委員佳濱：他可以核章嗎？你們不是規定用鉛筆簽名？","葉副主任委員維銓：對，但是他要有輔導人員……"],["鍾委員佳濱：所以他不能核章對不對？"],["葉副主任委員維銓：對。"],["鍾委員佳濱：但你知不知道職務代理人可以核章？","沒有國家考試資格的職務代理人都可以核章，通過國家考試在訓練期間的人不能核章，只能用鉛筆簽名，他不能加入公保、不能加入勞保，不算是公務人員，領的是津貼而非月薪，事實上，津貼原本就是薪水的一種，只是換了一個名稱，實質上就是用公帑占了一個職缺，做該職缺同樣的事情，結果你們跟我們說，他們跟公務機關是職務關係，因為不能參加勞保，所以，不是勞務關係，你們保訓會憑什麼做這樣的解釋？","葉副主任委員維銓：對於他們不能參加公保，原因是他們還不具有公務人員的身分。","鍾委員佳濱：那麼，請問他們能不能參加勞保？","葉副主任委員維銓：本來我們也期望他們參加勞保，惟當時我們跟勞動部……","鍾委員佳濱：他們現在同意加入勞保，你們接不接受？","葉副主任委員維銓：對這個案子，我們最近會簽到院裡面。","鍾委員佳濱：你們是到最近才簽結，是嗎？包括蔡主委、黃人事長、林政則政務委員及張善政院長在內都要求在520之前解決這個問題，所以，你所謂的「最近」是不是在520之前？"],["葉副主任委員維銓：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來儘快完成。","鍾委員佳濱：你所謂「盡最大努力」究竟意何所指？請問你在520之後還要不要上班？既然你是常任官，520之後我還是會找你，好不好？","葉副主任委員維銓：好，謝謝。","主席：剛才鍾委員提到的問題，行政部門若有回答不夠清楚的部分，特別是主計長所回答的部分，請行政機關回去弄清楚之後再以書面答復。","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黃委員昭順、江委員啟臣、徐委員榛蔚、黃委員偉哲、尤委員美女及張委員宏陸均不在場。","現在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審計長幾個問題，臺灣有國民年金、勞保老年年金、老農津貼、軍公教退休金，這其中哪一個是按月發放？"],["主席：請審計部林審計長說明。","林審計長慶隆：主席、各位委員。就我的印象，好像軍公教退休金是每半年領一次。","江委員永昌：只有軍公教退休金是這樣嗎？為什麼會有不同？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與教職人退休條例，如果不是一次退，就是支領月退，而法條上也寫明「按月退」，可是在施行細則中卻變成「半年一次發放」，對這樣的差異，是否請銓敘部或相關單位作一解釋。"],["主席：請銓敘部次長說明。","次長其梅：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是每半年發放一次，即在一月份、七月份各發放一次。","江委員永昌：母法既然規定按月退，為何到施行細則卻規定每半年發放一次，請問次長，到底該遵循哪個規定？哪個法條才是對的？","次長其梅：就理論上來看，應該是按月發放，目前因為牽涉到實務上作業的問題……","江委員永昌：103年毛治國擔任行政院副院長的任內，所推出財政健全方案就已經決議要改為月領，惟後來又退回原點，箇中原因為何？","次長其梅：這牽涉到基金管理委員會發放作業，限於人力，所以必須配合……","江委員永昌：現在都已經是什麼時代了，你們居然還以人力發放為主，難道你們今天還是現場櫃台發放嗎？當然不是！"],["次長其梅：整個發放作業還包括金融機構……","江委員永昌：據本席所了解，後來之所以退回原點，當然，不同的族群有不同的意見，對這部分我們都能接受，惟當時行政院所抱持的態度是對國庫挹注有限，我們根據財政部103年的算法，如果把每半年發放一次改成按月發放，對國庫的利息支出至少可以省下6.4億，甚至立法院預算中心算的更清楚，將可使國庫利息支出省下6.92億。","如果把時間推到104年，假如我們早一點實施按月發放，那麼，我們幾乎可以省下11億。大家都知道，對軍公教退休人員發放退休金，乃是政府應該要做的事情，這項業務必須執行，但相關施行細則卻規範的不公義、不公平，甚至嚴重到影響國庫的運作，審計部對這個問題一直沒有提出看法，是否請審計長對此作一說明？","林審計長慶隆：目前我們國家的財政狀況不是很好，所以，只要能開源節流的方案，審計部都會樂觀其成。","江委員永昌：這與開源節流並無關聯，對軍公教退休人員給與退休金，確實是國家應該做的事，惟依法原本是按月發放，現今實務上卻是依施行細則規定每半年發放一次，退休人員可以提前領錢，但即使把錢存放在銀行也沒多少利息，國家卻因此要付出額外的利息，在目前國家舉債的狀況下，審計部為什麼到今天從未對這樣的支付模式表示過意見？須知，這不僅不公平、不公義，同時，也傷害到國庫的運作。","林審計長慶隆：政府已將此列為財改方案的一項，我們希望……","江委員永昌：固然在行政院的財改方案中有將這部分列入，但到今天一直也沒推行。","我們今天是討論軍公教裡面的公務人員退休金的部分，在立院已有相關提案並已付委，剛才銓敘部次長在回答其他委員詢問時表示支持本案……","次長其梅：就理論而言，我們都支持；至於實務面，我們認為還有一些技術面需要克服。","江委員永昌：如果有公務人員在1月中領取半年的月退金，之後2月份死亡，這樣一來，3、4、5、6月份所領之月退金算不算是溢領？"],["次長其梅：當然算是溢領。","江委員永昌：既是溢領的部分，請問你們要不要追回？"],["次長其梅：要追回。","江委員永昌：不過，銓敘部在102年7月29日曾經函示溢領5個月不會收回；這個函文顯然牴觸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四條有關死亡應停領退休金的規定，目前你們在實務運作上是不是就有這樣的問題？","次長其梅：對委員提到的相關函示內容，目前我還不太了解。","江委員永昌：顯然你還在狀況外，剛才我說這個條文要進行修改，你還表示贊成，我以為你是有備而來，結果你連自己部裡過去所做函示都不知道，我請你回去再作仔細了解，好不好？"],["次長其梅：是。","江委員永昌：接下來本席要就國發會主管的部分提出請教，目前國發會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一個任務編組，即在行政院之下的二級機關，這樣的機關還包括科技會報辦公室、資通安全辦公室等等，在外交部有公共外交協調會、國會事務辦公室，在國防部有法規會、教育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科技部也都有設立任務編組，請問審計長，這些機關究竟是屬於常設性抑或臨時性？根據前述基準法的立法理由，恐怕都是屬於臨時性任務編組。","林審計長慶隆：就審計機關的立場，公務機關必須有法定員額與預算員額方能進用公務人員，所以，他們必須在組織法上……","江委員永昌：請問審計長，你們審計部到底有沒有做過這樣的法律研究，前面提到的一些行政機關，它們到底是屬於常設性任務編組，還是臨時性單位？","林審計長慶隆：我們監督行政機關的預算，主要就是看他們有沒有符合預算法的規定。","江委員永昌：我們現在是依法行政，行政機關的主管也是依法領取主管加給，但102年6月行政院人事總處有通函專案解釋，謂行政院一、二級機關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職務，必須實際負領導責任的人員才可以支領主管勤務加給；而且，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規定，還另外有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同時，該法第九條也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這些不僅在法裡面設有明文，且有相關辦法。再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號解釋文也說到：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令規定之不足者，該機關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而不用。惟現況是各部會的處務規程裡面並沒有編制表，用以明定那些人的職務與官等，包括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執行長等等，沒有依組織法規定設置之專任主管職務，但有人卻將此當作中央政府組改後常設性的任務編組，進足二分之一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也就是說，他們是用這樣的方法去給予他們主管加給，其實，還有其他很多單位其編組根本只有2至6人，卻設置1至2名高階主管，面對這樣的現況，請問審計部的意見為何？","林審計長慶隆：目前所有公部門人事的部分，由主管機關包括行政院人事總處及銓敘部負責管理，至於我們所負責的部分，就是監督行政機關預算執行的時候，看看他們支領主管加給有沒有符合相關的規定。","江委員永昌：我剛才唸的那麼多單位，當然還有一些還沒唸出來的部分，對我所唸的這些單位，他們支領的主管加給到底當領還是不當領？","林審計長慶隆：他們要支領主管加給必須要有法令上的依據，或是符合主管機關的規定。","江委員永昌：相關的法令我剛剛也一一唸出來，相信審計長也都有聽到，甚至我還援引司法院的解釋文，可是現況就沒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請問人事總處誰可以給本席一個說明？我們質疑的是，他們為什麼不去修改自己處務規程所授予的職務？"],["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張副人事長說明。","張副人事長念中：主席、各位委員。誠如委員剛才引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而任務編組又可分為臨時性任務編組，譬如類似法規會的編組，另外一種就是常設性任務編組，不論是哪一種任務編組，都可以依據第二十八條而設置；至於各部會，包括院及部會一、二級機關才可以設立常設性任務編組，而且是在行政院組織調整的當時才可以設立，之後就不能再設置，因為這樣的任務編組一定是有其業務上的需要，而且，他們都是相當於內部一級業務性質的單位，目前總共有33個任務編組，因為它們都是規範在相關的處務規程裡面，依據銓敘部的解釋，處務規程是屬於組織法規的一部分，所以，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組織法規的規定，它們都是依法設置的。","再者，委員還提到加給計算辦法，必須實際負領導責任的人才可以支領主管加給，既然該任務編組是根據組織法規而設置，而且是由機關派員兼任之人員，是實際負有領導責任，所以，依法他當然可以支領主管加給。","江委員永昌：本席聽不太懂副人事長所引用的法規依據，顯然跟我所理解的有誤差，不過，因為本席質詢的時間已到，所以，我在這裡要求審計長就本席剛才引用的相關法條依據，以及副人事長適才所做的說明進行研究與了解之後，再以書面答復本席。"],["林審計長慶隆：我們願意就委員提到的兩部分做進一步研究。","主席：從行政部門回答委員詢問的內容來看，顯然交集還不太夠，請審計部回去針對江委員想要了解的部分，以書面答復江委員，時間上越快越好。","今日登記發言委員到此均已答詢完畢，現作以下決定：「一、報告及答詢完畢；二、段委員宜康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的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在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四、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所有機關在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段委員宜康書面意見：","鑑於外役監之設置係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然而准許外役監探視之次數，卻依據受刑人刑期之長短，非依受刑人作業成績或教化程度而定，是否失去其正面影響之功能？是否應以累進處遇之審查較為客觀？爰此，建請法務部應就「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予以檢討。","說明：","一、依照「外役監條例」第21條，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返家探視。然而依照「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採視辦法」第4條，卻依照刑期的長短作為探視之次數之判斷，是否失去返家探視對受刑人正面影響之功能，無助於受刑人復歸社會？是否應以累進處遇之審查較為客觀？"],["二、相關法條如下：","(一)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二)外役監條例第21條","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三)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採視辦法第4條"],["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之次數如下：","一、刑期未滿三年，每月一次。","二、三年以上六年未滿，每二個月一次。","三、六年以上十二年未滿，每三個月一次。","四、十二年以上及無期徒刑，每四個月一次。","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返家探視，同一事由以一次為原則。","主席：接下來處理討論事項，請議事人員宣讀本日審查項目。","主席：請問各位，對於以上審查項目有無異議？","有關監察院的部分，剛才監察院已跟盧秀燕委員解釋過了，而盧委員對這部分也已經沒有異議，所以，對以上審查項目均照案通過。","本日審查結果：「本次審查有關各單位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等事項均照列」，請問各位，對以上審查結果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次會議議程到此已全部處理完畢，現在散會。","散會（12時18分）"]],"block_lines":[1,6,6,7,8,8,10,10,11,12,21,21,23,23,25,25,27,27,29,29,81,95,98,101,107,108,109,110,111,112,118,119,120,125,126,128,130,132,136,139,140,142,145,150,152,154,157,158,160,168,169,172,179,183,185,188,194,200,203,206,215,220,226,229,231,234,235,237,239,244,245,246,248,253,260,265,269,276,278,279,280,282,284,286,290,296,298,301,304,305,306,312,314,318,319,320,321,323,329,331,333,334,336,340,343,344,345,348,349,353,358,361,365,371,376,381,384,385,390,392,395,399,401,404,408,410,413,417,418,421,424,427,433,438,439,446,447,448,450,451,452,453,456,457,459,460,461,463,464,465,467,469,472,474,483,485,490,493,494,495,496,497,498,499,502,503,504,505,511,513,515,518,525,530,532,534,535,536,537,542,545,547,549,550,551,552,553,554,567,568,571,573,575,579,580,586,587,588,592,593,595,597,598,599,604,609,614,615,616,617,618,620,621,622,625,626,627,628,629,630,631,632,633,634,635,636,637,638,639,644,645,649,650,651,652,653,654,655,656,658,660,662,665,667,669,672,673,676,677,678,680,682,683,684,692,699,702,709,719,721,725,735,739,742,746,752],"person_count":{"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案」關於":1,"(一)作業基金":1,"(二)其他特種基金":1,"主席":50,"張副秘書長瓊文":16,"黃委員國昌":7,"鄭院長玉山":13,"莊院長崑山":2,"吳委員秉叡":2,"余委員宛如":2,"高執行秘書誓男":2,"蔡副主任委員豐清":4,"石主計長素梅":4,"傅秘書長孟融":9,"盧委員秀燕":5,"熊副秘書長光華":4,"賴委員士葆":11,"趙副秘書長克達":15,"林委員德福":5,"張署長清雲":1,"謝次長榮盛":2,"王副秘書長全忠":11,"王委員榮璋":10,"主席（江委員永昌代）":1,"徐委員國勇":9,"呂館長芳上":1,"陳局長旭琳":2,"林副局長玲蘭":2,"費委員鴻泰":3,"主席（徐委員國勇）":1,"許委員淑華":5,"林廳長瑞斌":1,"鍾委員佳濱":19,"張副人事長念中":7,"葉副主任委員維銓":12,"次長其梅":4,"林審計長慶隆":1,"段委員宜康書面意見":1,"二、相關法條如下":1,"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之次數如下":1},"persons":["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案」關於","(一)作業基金","(二)其他特種基金","主席","張副秘書長瓊文","黃委員國昌","鄭院長玉山","莊院長崑山","吳委員秉叡","余委員宛如","高執行秘書誓男","蔡副主任委員豐清","石主計長素梅","傅秘書長孟融","盧委員秀燕","熊副秘書長光華","賴委員士葆","趙副秘書長克達","林委員德福","張署長清雲","謝次長榮盛","王副秘書長全忠","王委員榮璋","主席（江委員永昌代）","徐委員國勇","呂館長芳上","陳局長旭琳","林副局長玲蘭","費委員鴻泰","主席（徐委員國勇）","許委員淑華","林廳長瑞斌","鍾委員佳濱","張副人事長念中","葉副主任委員維銓","次長其梅","林審計長慶隆","段委員宜康書面意見","二、相關法條如下","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之次數如下"],"title":"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星期四）9時至12時18分","地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