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黨團協商紀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星期一）13時35分至14時18分","地　　點　本院議場3樓會議室","主　　席　蘇院長嘉全","協商主題","一、研商本（第1）會期延會相關事宜。","二、研商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第3案「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民進黨黨團提議）","三、研商「世界衛生組織（WHO）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出席第69屆世界衛生大會（WHA）一事，為捍衛我國參與WHA所應堅持之主權原則，建請做成決議，發表聲明」相關事宜。（時代力量黨團提議）","主席：所有黨團均已出席本會議，現在開始開會。本日黨團協商會議討論之第一案是我們上次協商討論過的延會相關事宜；第二案是民主進步黨黨團所提議；第三案則是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首先進行協商第一案，關於本會期應延會至何時較為恰當。先請議事處高處長說明。","高處長明秋：主席、各位委員。上次討論時係暫訂於7月19日，現在就看各黨團對此日期有無其他意見。以上。"],["主席：現在請各黨團表示意見。"],["林委員德福：總質詢到何時結束？","高處長明秋：總質詢預定是到7月5日，如果是10天的話。","主席：7月5日以後，我們打算有4天的院會來處理總質詢期間委員會所通過的案子。","高處長明秋：預定是8日、12日、15日、19日，必要時可以加開院會。","林委員德福：就不要再加開院會了，因為這個會期從2月19日一直到7月，連續開5個月的會，今天我們不是怠惰，但這等於是一個會期變成兩個會期。"],["主席：對。","林委員德福：我認為一定要完成總質詢，總質詢完之後，還有一些法案要處理，大概是這樣子就算是一個階段。"],["主席：7月19日……","柯委員建銘：還有4次院會的機會，因為新舊政府交接、總質詢，所以會期會延得比較長。我們可以檢視一下有多少法案必須處理，還有國營事業預算，這個預算案又是何時開始協商？"],["林秘書長志嘉：6月3日以後。","柯委員建銘：各黨團已經交卷了嗎？需要催一下了。算一算，國營事業預算協商到最後一定會有待表決的案子，不過也不多，大概是一、二十案需要表決；法案的部分，當然是我們比較在意的。現在新政府已經上任，即將在5月31日開始的總質詢，我也要求新內閣要提出優先法案，包括各部會有什麼法案都要列出來，這是代表一個負責任的態度。再怎麼優先的話，案子進入朝野協商也需要一個月，持平而論也滿急的，假如沒有特殊情況，15日也是可以啦！我是怕開到7月19日的話……","林委員德福：我再表達一次，大家可以去看一下這個禮拜的議程，幾乎很多民進黨的召委都排考察，經濟委員會甚至三天都排考察……"],["柯委員建銘：和那個無關。","林委員德福：不是，有因就有果，你如果是平常排考察，最後再來延會，這樣哪有效率可言？我認為開議期間，你該做的就要做，而不是平常去排考察，到最後才延會、急就章地處理，我認為這樣的處理並不適當。"],["柯委員建銘：延會是講院會。"],["林委員德福：我知道。","吳委員秉叡：我想可能誤解了，這個禮拜之所以會辦考察的原因，跟大家說明一下，因為上次就說過了，520後部長才宣誓就任，經過禮拜六、禮拜天的時間，今天是第一個上班日，為了要讓他們熟悉業務，所以只有這個禮拜會這樣，往後就不會了。這個禮拜排的考察稍多，但也是有意義的，不是無意義的，所以我覺得不要把這兩件事情扯在一塊。以上說明，謝謝。","主席：我們看是要15日還是19日，只要大家一確定……","林委員德福：我的看法是12日就可以結束了，因為如果沒處理完，就要開臨時會……","柯委員建銘：大家稍微讓步一下，15日差不多……","主席：12日的話，只有兩次院會的時間，恐怕會不夠。","徐委員永明：像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現在就還在開會、進行逐條審查啊！所以其實還是有一些法案存在，像政權交接條例都交付協商1個月了，我覺得在院會留一些時間，有些法案還是可以處理的啦！","主席：要不然這樣，如果案子多就加開院會，譬如13日、14日加開院會，也可以……","柯委員建銘：現在的重點是，委員會審理了之後，要看朝野協商的時間啦！","李委員鴻鈞：原則定在15日，如果案子真的很多，其實執政黨就可以協調你們的委員把施政總質詢的部分改為書面嘛！以前也都是這樣做，就可以縮短時間了，所以原則上就定在15日，好不好？"],["主席：那就延會至7月15日。"],["柯委員建銘：李鴻鈞委員跟我都建議沒有總質詢就好了。","主席：還是15日，必要的話也可以提前。","林委員德福：臨時會不開嘍！你們不要再搞臨時會，我們先把醜話說在前面，因為今年是從2月19日一直開到現在，要開到7月底，如果你們再開臨時會……","主席：我現在是說7月15日，往後的狀況再說啦！","李委員鴻鈞：2008年是開到7月18日，差不多啦！"],["林委員德福：臨時會不要開啊！","柯委員建銘：沒有開臨時會的道理，真的處理不完的話，加開幾天院會……","主席：第一案確認，這個會期延會到7月15日。","進行第二案，研商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第3案「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這部分的條文即將在明天討論到，民進黨黨團發文希望我能夠召集此次協商。是不是請民進黨黨團說明這個案子，看大家要怎麼樣來處理？請總召說明。","柯委員建銘：事實上大家都很清楚地制法主要是在修正兩個條文，也就是正、副議長的選舉及罷免採記名投票，採取一種政治負責的態度，而且與憲法絕對沒有牴觸。這在委員會也充分討論過，當然國民黨有不同意見，於是召開朝野協商，在4月28日也舉行過一次，當天可能國民黨沒有來嘛！有沒有來？","林委員德福：怎麼沒來，我們反對啊！","柯委員建銘：那沒關係，因為議程明天要處理，我們尊重朝野的看法，看看是不是可能有共識，所以行文要求院長來主持朝野協商。以上報告。","林委員德福：我想我們還是一樣堅持反對，因為根據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人是不記名，對事可以記名。我就舉一個例子，今天我認為李四形象很好，然後張三來拜託，我口頭給他敷衍一下，如果今天是採秘密投票，我可以行使自由意志，我認為李四的形象很好，我願意支持他，張三我只不過是敷衍，但如果是記名投票的話，張三要是有黑道背景，你答應他，你講了以後卻沒有投他，可能以後就會沒完沒了，那你怎麼去行使你的自由意志？那秘密投票箱就不要設了啊！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人就是不記名，對事就是記名，那是負責任的態度，所以我認為還是應該照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們不要去牴觸憲法。","柯委員建銘：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很清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但憲法並沒有規定議長、副議長選舉啊！至於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憲法有提到「互選之」而已。針對地方自治所謂的法律案乃至於憲法，絕對沒有違憲、違法之虞，它並非憲法所規定的選舉。","李委員鴻鈞：我們是沒有什麼特別的意見，不過有一個邏輯是說，我們現在立法院正副院長的選舉，是依照憲法規定用無記名投票，我們中央立法院的正副院長選舉沒有用記名投票，可是我們卻要求地方的正副議長用記名投票，這個必須要有一套說辭啦！不然我們自己不記名投票，然後要求地方的正副議長要用記名投票，這個在說服力上可能會弱一點。","林委員德福：我再補充一下，依照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其立法目的係保障投票權人之自由意志，免於不當的干擾，所以我剛剛特別提的就是說，今天可能有一個很大尾的黑道來拜託我，我跟他說我可以投他，但是另外一個人形象很好，我認為我要支持他，如果是採秘密投票的話，我可以行使自由意志，但是今天只要口頭答應那個很大尾的黑道，只要一露出來，你這一生就沒完沒了。我剛剛已經再三強調，這樣就沒辦法讓他有自由意志去發揮，如果一定要選自己認為形象好、可以支持的人，但要是答應以後，你就沒完沒了了。","吳委員秉叡：第一個先說明，這不是議會裡面選議長、副議長，而是議會裡面的選舉自治事項；第二個，過去屢次發生所謂的亮票案，最後經過司法院跟最高法院的決議，都是無罪確定的，雖然過去法律沒有定清楚，但是各級民意代表在執行的時候亮票，最後法院也是認為這是議會自治事項，根本就不構成所謂洩漏秘密的問題；第三個，現在時代走到現在，地方議員的選舉選出他們為民意代表，這些議員要為他投的那一票向支持他的選民交代以示負責，如果完全是秘密的投票，事實上現在反而變成買票、賣票的溫床，在臺灣衍生非常多爭議。剛才林德福委員講的，如果有一個很「大尾」的黑道來拜託，你就不應該答應他，他來拜託，你還口頭答應他，虛以委蛇，結果是做鄉愿，事實上你並沒有要支持他。所以我覺得民主政治走到這個時間，應該要透明化，受選民的付託應該要勇敢表達，投票出來的結果是選民要你支持誰，你就要支持誰，而不是四處答應、四處收好處，或許少數人有林德福委員所說的情形，是為了躲避這些麻煩，但是更多人利用這樣的黑幕，在這中間進行買票、賣票的勾當，這個在我們自治史上是非常明確。為了讓臺灣地方議會的選舉步入正軌，我們堅持認為記名投票是有必要的。","林委員德福：你的看法就是記名投票就不會賄選就對了？那個更明顯，我拿到你的錢，你給我50，他給我100，我就投給100的那一位，表示我有拿你的錢，也有投給你。","吳委員秉叡：但是你投給誰，選民知道，你要為支持你的選民負責任。"],["林委員德福：這個就很清楚啊！對不對？","柯委員建銘：這是兩回事，賄選是一回事，政黨政治的原則又是一回事，也不要舉極端的例子，大家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主席：請時代力量黨團徐總召發言。","徐委員永明：我們的立場其實是呼應剛才李鴻鈞總召講的，從中央到地方，像上次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我們就表態應該要記名投票，我覺得地方議會也應該這麼做，這是責任政治的表現。就像前面所講的，你要跟選民交代最後議長投給誰，你的態度為何。另外，目前在議會，甚至在立法院的亮票，在實務上其實真的很難看，不如就記名投票。至於法案，其實問題也一樣，剛才林德福總召擔心的問題在法案上也會發生。所以我的意思是記名投票表決，不論中央或地方，都是這個態度。","李委員鴻鈞：聽起來，正向思考跟反向思考都有它的邏輯，記名有記名的盲點，不記名也有不記名的盲點，如果真的要搞賄選，記不記名都會有問題。我想這已經變成每個政黨該有的基本立場，我覺得協商這個應該不會有結果，乾脆到最後就交付院會表決好了。","柯委員建銘：上禮拜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修改立法院正副院長互選辦法改為記名。這是一種政治態度的展現，我認為以現在強化的態度，要彼此互相說服似乎有困難。這個法案只有兩條，是不是照李鴻鈞委員所提的，我們明天照程序來處理，好不好？","許委員淑華：我們自己委員的看法，包括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有很多委員正式表態支持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但是我們擔心所謂「頭過身就過」，地方議會以及代表會都發生這樣的問題，我們都知道在地方議會事實上還是存在剛剛我們提的那些問題，既然大家有這麼多爭執點，剛才柯總召有提到，在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並沒有提到院長及副院長選舉不能做記名投票，但是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精神是要保障秘密投票，就是希望我們可以行使自己的自由意志，所以我希望立法院不要另外把它拉出來，外界會覺得我們在很多議題上不斷地擴權。既然大家沒有共識，有關這個議題我們就留到明天，我們可以保有各自的立場會比較適當。謝謝。","主席：好，第二案各黨團均已充分發言，基本上第二案協商沒有共識，那就交院會依照程序辦理，好不好？","進行協商第三案。","林委員德福：院長，我再補充一句話，我看以後表決的投票箱全都不要設好了。笑死人，今天為什麼要行使秘密投票？當然就是要讓大家在投票的時候保有一點隱私的空間嘛！對不對？","徐委員永明：我同意以後不設投票箱，我們就是……","主席：對，以後就讓他們去處理，後續看所通過的法律內涵為何，再配合辦理。","林委員德福：院長，你處理完畢之後，就請大家簽個名提請釋憲好不好？"],["主席：什麼？","林委員德福：如果你同意的話，我們就提請釋憲。","主席：不是這樣，這不是我同不同意的問題，而是各黨團要怎麼處理的問題。","林委員德福：就釋憲嘛！我覺得這樣做沒道理，既然牴觸到憲法，當然要請大法官來解釋。","李委員鴻鈞：我覺得林委員所說的有他的邏輯在，就好像我們立法院……"],["林委員德福：這樣就是向專業挑戰嘛！","李委員鴻鈞：因為正副院長投票的案子會牴觸到憲法，所以我們才無法記名投票。在地方自治方面，如果把這個邏輯拆開來看的話，就會有爭議之處。"],["林委員德福：本來就有爭議。","李委員鴻鈞：我是認為，如果覺得有疑慮，其實也應該請相對的單位針對這個部分進行說明，這樣才能讓各黨團做個判斷，所以應該先請議事處找法律專家針對這個部分再行研議，研議之後我們再重新看一次。","林委員德福：本來就是這樣，我是覺得這樣做比較適當。","李委員鴻鈞：反正也還有時間嘛！如果真的談不下去，我也覺得就用表決的嘛！不過在法的行為上，還是讓他們再解釋一下。"],["林委員德福：不急啦！當下不急嘛！","李委員鴻鈞：如果大家還是認為不行的話，我們就表決，反正還有時間嘛！","林委員德福：我要向各位報告，因為這是民進黨提出來的，今天並沒有行政機關來表示意見，內政部也沒有表示意見，而且也還早嘛！對不對？這只是民進黨提出來的……","江委員啟臣：如果這個案子要表決，我是沒什麼意見，但是我要提醒，今天法院的判決是這是地方自治事項，所以亮票並沒有違法，但是法院並沒有判決非亮票不可。因為這是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所以是不是應該回歸地方自治讓地方自己決定？但現在是用中央法規強制地方自治事項要怎麼做，所以在立法的時候，我們立法委員要負一點責任，對這件事情不要因為某個單一事件就太過衝動。可以用單一事件檢討這個法律，但是檢討法律之後的通盤調整以及整體性地適用，可能會對民主以及地方自治帶來衝擊，所以這點是不是也要考量？","其次，我也希望可以尊重520之後上台的新政府對此事的看法，雖然立法院是民意機關沒錯，但卻是多元的民意，如果這種事情要用表決的方法處理的話，雖然不是不行，但對於所留下的印象與結果是什麼，可能是我們要先想一想的。"],["主席：請問有無其他意見？","柯委員建銘：剛才江委員的第一句話是他沒有意見，這是一個結論，也是最重要的話，因為這是他一開始講的。之後他又扯來扯去弄得好像在拖延時間，讓我有種前言不對後語的感覺，到最後也沒有什麼意見。","持平而論，這個案子早就超過一個月，兩個禮拜以前就可以表決了，是和院長研究了一下覺得時間到了就表決，這樣做並不好，所以就安排朝野協商再談一次。其實委員會的朝野協商已經沒有結論了，但我們又再忍耐了一下，安排朝野協商，所以才有今天的會議。本來上個禮拜就要朝野協商，但因院長也滿忙的，為了520就職要接待外賓。兩個禮拜以前本來就可以用變更議程來處理此案，但是我們還是認為要跟大家講一下，上個禮拜其實就要找大家來講，但是院長卻忙到沒時間，所以才壓到今天，這是不得已的，不過，我們絕對有誠意談，只是談出來的結果，就像剛才林德福委員所講的那樣，還要提請釋憲。沒關係，只要人數夠，達到四分之一就可以釋憲，對於政治問題，當然正反兩邊都可以講出各自的意見，而且各執一詞，可是我們堅持政府對這個案子的態度，你們要釋憲，我們當然尊重。","許委員淑華：現在的爭執點在於是否有違憲，是不是由國民黨提出釋憲申請？在時間點方面，我希望不要這麼快進行表決。如果釋憲……","吳委員秉叡：一定要通過法案以後，才有釋憲的空間。"],["許委員淑華：如果釋憲……","吳委員秉叡：還沒有通過法案，釋什麼憲？沒有釋憲事由。法案通過以後，才有釋憲的問題。","林委員德福：行政機關也沒出來，是內政部。"],["主席：這樣子啦！我們在這兩、三天請內政部相關的官員來……"],["林委員德福：可以再排一個專案報告。","主席：不要再排專案報告，法案都審查通過了，怎麼排專案報告？我們來排一個說明，時間是在下一次。","柯委員建銘：5月底就總質詢了，能夠審查法案的時間不多。一開議的時候，民進黨提了兩個案子，一個是地制法，另一個是總統交接條例，後者早就已經過了時效，其他的法案再拖來拖去的話……","林委員德福：這個法案不急，你沒有要選議長或院長，所以那個時間還很長。","柯委員建銘：急或不急，是各有政治情況跟判斷的。","主席：我們27日還有院會，這兩、三天請內政部相關的官員處理，然後27日早上召開黨團協商會議。","柯委員建銘：沒有，雖然27日可以處理，但是兩、三天之內的話，今天已經23日了，所以要在這幾天內……","主席：請相關的官員說明，好不好？","徐委員永明：我並不認為相關行政部門的政府官員來說明，國民黨就會改變立場，這只是在拖延時間而已……","林委員德福：你不能講這樣是拖延時間，這是民進黨提出來的。","徐委員永明：林委員，我把話講完。除非你們真的覺得你們的疑慮有法律上的理由，要在法律通過以後再釋憲，否則前面講自治機關處理，這本來就是地方議會的亂象，我們怎麼可能叫地方議會自己決定？","李委員鴻鈞：我持平的講，我不是在替誰講話。既然憲法已經明定，那我們就依照憲法，正副院長不記名投票，至於地方的話，究竟有沒有這樣的狀況，那就要來說服我們，讓我們瞭解。我們要瞭解這個癥結，瞭解以後，如果大家還有不同的意見就表決。","主席：我們在27日之前再召集黨團協商，請相關部門來說明，經過說明還沒有辦法達成共識的話，27日就依照院會的程序辦理，好不好？我們就這樣子。","柯委員建銘：我們問憲政學者的意見，他們沒有意見。","主席：第三案是關於出席世界衛生組織，上次時代力量黨團已經召集過協商，我在這邊也召集過一次，現在請徐委員再說明一下。","徐委員永明：上次召集協商沒有結論，國民黨黨團又自己發了一個聲明。如果協商很清楚，不會有結論的話，是不是要真的等一個月？是不是可以直接送到院會表決？","林委員德福：我們是表達我們的立場，我們已經直接主動發聲了，即使協商，我們也不會進行任何的連署。","徐委員永明：我的意思，是可不可以不要受一個月的約束，直接在院會處理？"],["林委員德福：我們已經向世界衛生組織表達我們的意見。","徐委員永明：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協商沒有結論，一個月後定期處理之。我看兩個案子跟未來的遊戲規則有關。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修正，與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的修正，其實都沒有滿一個月，就直接進入表決。"],["柯委員建銘：大家不同意就沒轍了！","林委員德福：那是朝野有共識，朝野沒有共識的話，當然就要一個月，對不對？"],["徐委員永明：所以你們一定要拖一個月？","主席：針對本案，李委員鴻鈞有沒有要表示意見？","李委員鴻鈞：我沒有特別意見，我們代表團已經到那裡參加會議了。"],["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劉委員世芳：我們也感到相當遺憾，上星期時代力量召集協商時，國民黨黨團並未提出他們的版本，我們也都有提醒代表團即將於5月23日至瑞士日內瓦開會，但是國民黨黨團自己卻發函給WHA，裡面又提到「九二共識，一中各表」。這無法表達全部立法委員的決議，這實在很糟糕！而我們現在說的都是時過境遷之事，更何況我們的官員能不能平順度過這次WHA的會議都還不知道，結果我們所有黨團的意見仍然無法一致性。","我還是非常感謝時代力量，他們其實讓了滿多，我們在協商過程中是希望大家可以一致對外，到目前為止，這確實是如此，可是立法院的國民黨黨團自己發函給WHA，這樣非常不妥當。","李委員鴻鈞：我們的代表團現在已經在那個地方，如果他們有受到打壓或不平等待遇的具體事項，今天、明天就可以看得很清楚，如果他們真的受到非常大的侮辱，朝野立委到時再共同擬出一個聲明，這是合情合理的，因為狀況會如何還不知道，所以我們先看這兩天代表團在那裡受的待遇再決定……"],["主席：李委員這樣的建議……","林委員德福：他的想法我非常認同，既然代表團代表國家參加這次WHA的會議，我們希望他們能順利，如果今天研擬一些有的沒有的、枝枝節節的東西，之後產生一些後遺症，這樣對大家都不好，對不對？","徐委員永明：林委員，沒有協商結論卻先發函的是你們。"],["林委員德福：對呀！但是……"],["徐委員永明：你們講的一些立場是不是有造成……","許委員淑華：我們沒有使用共同發表，那是國民黨……","徐委員永明：不是，我的意思是你們去說……"],["林委員德福：那是我們的立場啊！","徐委員永明：我當然知道那是你們的立場，但是你們的立場提到的那些原則會不會造成我們代表團在那裡的困擾，你們難道不認為這個有問題嗎？"],["林委員德福：過去七年多來……","徐委員永明：其次，當時的協商沒有結論，你們到底有沒有版本在那時也說不清楚，還是你們不想發那個聲明，而在協商沒有結論之後，你們又自己發函。我的意思是第七十一之一條真的這麼神聖嗎？像之前提到，地方正副議長在案件已經過一個月的協商期後，協商也沒有結論時，為何還要繼續拖？那時你們就說共識很重要。但是你們自己發文時，共識就不重要，對不對？你們不能在處理那個案子時覺得共識很重要，所以千萬不要處理，在處理這個案件時又認為共識不重要，於是你們要先發文。你們的立場要一致，你們對於所有案件最好要consistent。","許委員淑華：院長，協商本就是針對沒有共識的事情才需要協商，不可能每次協商都會有共識，也不能每次協商沒有結果就扣國民黨帽子，說國民黨如何如何。這樣協商便一點意義都沒有。","上次在討論這件事情時，國民黨確實有明確表態，我們的函裡面包含「九二共識」，這是民進黨和時代力量不會接受的。因此，既然大家沒有共識，為何我們一定要發一個大家沒有共識的函呢？今天我們發函給WHA，也是以國民黨黨團的立場，並不是以立法院的共同立場，請大家能理解，謝謝。","吳委員秉叡：做出這個非常錯誤的示範是非常令人遺憾的！國民黨黨團發文當然不能以立法院的名義，這是理所當然的，這不用解釋。我們很遺憾的是過去我們在好幾次的對外事件中，大家至少都有發共同聲明，也都有退讓，那是有共識沒有錯。但是過去我們不曾發生沒有共識，而由黨團個別發函給國際組織，如此一來，國際組織會混亂耶！這是一個笑話！一個國會到底有幾個黨團？一個國際組織究竟要接幾個黨團的函？"],["許委員淑華：一個衛福部發出兩張函本就讓人家混亂啊！"],["吳委員秉叡：那是你們亂搞嘛！","許委員淑華：什麼我們亂搞，他們邀請的是蔣部長……"],["主席：請一個一個發言。"],["李委員鴻鈞：大家心平氣和。","吳委員秉叡：我的意思是這建立一個非常壞的示範，如果以後有一個沒有辦過的國際組織，他們可能接到我們立法院有幾個黨團就有幾個函，那個國際組織會怎麼看待我們的國會，國會又如何向人民說我們是一致對外呢！時代力量之所以會提出協商，就是希望立法院能夠凝聚一個共識，如果不能凝聚一個共識，大家就應該克制不要發函，讓國家可以有一個態度，而不是個別去發函。假使是這樣的話，那個別立法委員可不可以發函呢？"],["許委員淑華：可以……","吳委員秉叡：這樣會有什麼一致性，你們立下一個不好的示範！","許委員淑華：衛福部發第二張函就是一個不好的示範，難道不是這樣嗎？","羅委員致政：江委員也是學外交的，我們已經鬧了兩個笑話了，第一個笑話，就是政府部門竟然會發兩個函給一個重要的國際組織，而且內容可能會有矛盾。我們真的感覺到整個立法院被國民黨突襲了，一方面不讓我們發共同聲明，或不願意來背書共同聲明；另一方面你們又希望外交部轉發信函給世界衛生組織的衛生大會，但是我們會要求外交部不得轉發！","林委員德福：拜託，這是很重要的事情……","羅委員致政：理由很簡單，因為國際社會不知道你們這個黨團到底代表誰的立場。講難聽一點，人家連知道你們是反對黨或執政黨都還不知道啊！今天如果所有黨團都可以發函的話，這對國際社會來講是很大的一個笑話，因為一個國家竟然有四、五種立場！沒有錯，立法院是多元的，可是對外的立場應該是一致的。如果沒有一致的立場，至少不應該凸顯個別立場來蓋過其他黨團，因此我認為這種突襲作為對其他黨團是不公平的。","林委員德福：這算什麼突襲，一開始協商就沒有交集，我們也很清楚表達過，並不是我們支持你，然後又自己去發聲明。","許委員淑華：立場不一樣，難道我們就不能講嗎？","主席：對，大概有兩個方向大家可以做處理，第一個方向，就如李委員的建議，如果這兩天我們的代表團在世界衛生組織的大會有受到委屈，所有黨團就一致對外來做聲援。第二個方向，我們還是要有一些默契，是不是從現在開始，關於協商議題如果沒有共識，且在大家也還沒有宣布破局之前，最好不要有各自黨團的意見出來？因為這會引起爭議。我們大概有這樣的默契，以後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好不好呢？","徐委員永明：有個但書，剛才李委員鴻鈞那樣講，可是情況有變化……","主席：對，會有變化。","徐委員永明：如果大家認為在這種狀況之下，需要發一個聲明時，是不是各黨團就不要提一個月的政黨協商呢？","林委員德福：如果這部分有任何問題的話，到時候院長再來召集，而我們也可以再來研究。","主席：如果未來協商沒有共識，各自黨團要發聲明，也可以在這裡讓大家知道我們自己要發聲明，而你們也都會尊重。但是如果沒有的話，畢竟還在協商期間，就是還未滿一個月，何況我們也有可能會協商成功。如果黨團在協商未有共識及有結論之前，自己就發聲明的話，這的確有一點……","徐委員永明：如果聲明的協商沒有共識，各黨團是不是可以發聲明，這也要列為協商結論嗎？如果大家不同意的話，各黨團也不可以發聲明。","李委員鴻鈞：如果照這樣的話，就會很嚴重！"],["主席：這不太容易執行。"],["李委員鴻鈞：朝野協商的內容及細節是非常多、極廣的。"],["主席：比較沒有辦法執行。","李委員鴻鈞：然後黨有黨的意見，各黨都有自己的看法。如果我覺得協商是OK的，大家都不要講話，那以後對任何媒體也不能講話。"],["徐委員永明：你發函給一個國際組織……","李委員鴻鈞：現在院長提的與國際組織是兩回事，朝野協商沒有共識不准對外發言……","主席：未確定，未確定，沒有共識。","李委員鴻鈞：未確定，不准對外發言，對外發言……"],["主席：發言是難免……","徐委員永明：李委員，我們講的樣態不一樣，立法院要針對一個國際事件，譬如沖之鳥礁發聲明，不論是南海……"],["李委員鴻鈞：不是啦！這跟院長講的不一樣。","徐委員永明：委員，你讓我講完。這個事情的情況是這樣，政黨協商沒有結論，國民黨自己先發個聲明，就是剛才有委員講的好像被偷襲了，我們當時的態度是按照第七十一條沒有結論，那我們就等嘛！我們有沒有立場？我們有立場啊！我們可不可以發聲明？如果按照你的說法，可是我們有一個聲明在協商啊！對不對？如果大家都同意這個事情實在太重要，各黨團非得發聲明不可，那就當作協商結論來處理。"],["主席：對啦！好啦！就這樣處理。"],["徐委員永明：我講的是聲明。"],["主席：就是大家互相預告一下也好。","林委員德福：院長，事實上，上次協商過程我們就很清楚表達我們不連署，而且我們要自己發聲明，那時候大家也沒什麼意見，上次協商時……","主席：不是，那時候院會決議還是請時代力量黨團召集協商，要召集協商，表示這個協商還在進行中，不過，這個大家當時沒有講清楚，那就過去了，但未來我們還是朝這個方向來做，不然協商一個月，現在沒有結論，搞不好一個禮拜之後就會有結論也不一定！因為整個形勢一直在變。","劉委員世芳：院長，你剛講的就是說以前是這樣子，我們就過去了，重要是看未來的作法，但是我要講的是，今天這個情況，就是國民黨黨團要求外交部在瑞士日內瓦遞交他們自己的信函給WHA這件事，到底合不合理？當然不行啊！"],["主席：國民黨黨團已經否認啊！","林委員德福：我鄭重聲明，我們沒有透過外交部，我們自己送出去的，而且是e-mail直接送到那裡去，我們根本沒有透過外交部，你去了解一下。","劉委員世芳：那我們是不是可以直接跟外交部講說，因為國家對外是一致立場，如果沒有立法院全體的決議文，他們……","主席：這個沒有問題，他們也沒有透過外交部，這個意見我們就轉達給外交部。","林委員德福：我跟你講，我們第一個用傳真，第二個用快遞，我們自己處理，沒有透過外交部。","主席：就是沒有透過外交部，這個很清楚。","柯委員建銘：這個事情對國家很重要，我們應該有一致的立場，當然，你說立法院朝野協商沒有結論，可以自己發函，這也不是這樣，這個是國家大事，國家大事大家應該站在一致立場，國民黨也應該要稍有節制，怎麼可以用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德福：我們以黨團的名義直接出去……","柯委員建銘：我知道，你聽我把話講完。你以黨團的名義直接出去，也沒有人知道什麼叫做KMT，好不好？你們實在不要再這樣做了，這樣對你們也不好，國民黨到今天應該澈底思考很多事情，要重新翻轉你的思考，這個東西應該大家一致立場，我們國家對於一中原則是絕對不可能接受，那又何必在這地方鬼扯，什麼「九二共識、一中各表」還在這邊模糊，整個國家內部的共識應該先建立，國民黨應該調整自己的想法，和民意站在一起，你這樣做好像是「烏白花」，對外的事務大家各自發文，那不像話吧！我是希望適可而止。","主席：第三案大家也沒有共識，那就朝剛才做的結論，這兩天如果情勢有特別變化，我們再召集黨團協商，針對本案再來處理。現在散會。","散會（14時18分）","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時　　間：105年5月23日（星期一）下午1時40分"],["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決定事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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