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4場公聽會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星期三）9時至10時9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302會議室","主　　席　段委員宜康","主席：現在開會。今天邀請各位出席「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4場公聽會，因為我們在4月21日審查民進黨黨團所提的上述法案，本條例規範內容包括與其他法律規範的競合問題、立法目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任務組織、職權與不當黨產的保全等，在審查過程中有委員提議召開公聽會，所以我們在5月2日、5月4日和5月12日上午分別舉行3場公聽會，總共邀請了40位學者專家來參加。今天是第4場公聽會，是在前天星期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做了決議由本席於今天召集舉行第4場公聽會。本席在此要先感謝各位學者專家熱心參與，讓我們可以參考更多的意見而讓立法更為周全。","討論提綱在第1場公聽會就已經宣讀過了，我們今天先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代表發言，行政部門可以在學者專家發言之後回應並說明。在第一輪發言之後，如果學者專家還要再發言，我們就會開放第二輪發言。","今天每一位發言時間為10分鐘，請各位儘量控制在時間內發言完畢。首先，請文史工作者李楨祥先生發言。","李楨祥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有看過題綱和一些相關資料，我也許可以就一些地方基於我的專業來幫忙補充。關於世界各國的經驗可以提供什麼樣的參考，我覺得我們應該要反問臺灣人權侵害的經驗到底有什麼樣的特色？從臺灣經驗的特色去出發，制定一個符合臺灣特色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我想這可能是一種更可以考慮的方法。我在此提出臺灣經驗的幾點特色。第一，二二八是屠殺，白色恐怖是審判，而且絕大部分是軍法審判。第二，白色恐怖是以審判為主，所以檢審調機關也就是法的機關扮演最重要的角色。第三，因為白色恐怖是以審判為主，所以轉型正義最起碼的結果就是至少一定要以國家的身分對於這一、兩萬個政治案件做一個總處理。大家可以回想一下，陳菊市長當時在高雄氣爆的現場講了什麼話呢？她在現場對打火弟兄喊話：你們的任務已經結束了。我想對於所有在白色恐怖的冤死者來講，國家加諸於他們叛亂罪名，我們應該要做一個總結束，就是對於之前被加諸叛亂罪名的這些人，國家有沒有做一個總交代，這是很重要的一點。","不過問題是這些案件的內容和性質千差萬別，要如何定出一個基準，這是在制定相關條例的時候要好好思考的一點。另外，二二八跟白色恐怖的受害人數和第三世界國家相比是比較少的，可是卻創下一個世界紀錄，就是威權時代持續最久，在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威權的歷史比臺灣來得更久，那這樣會產生什麼樣的情況呢？威權的整個精神滲透到臺灣的每個角落，而且滲透得非常澈底，所以這個共犯結構是全面性的，持續影響到現在，這是推動臺灣轉型正義最重大的一個潛在性威脅，這是第四個特色。","第五個特色就是臺灣的轉型正義做得太晚了，像玻利維亞在1982年就已經在做轉型正義了，我們晚了人家整整30幾年，我們發生白色恐怖的高峰是1950年代，早期的受難者也已經凋零到所剩無幾，那1947年發生的二二八就更不用談了。","第六個特色就是，長期43年的白色恐怖受難情形是一個三層的同心圓，最內層是政治犯，中層是沒有受過審判但是受到政治迫害的人，人數至少達六位數，最外層就是整個國家和所有人民。","接下來是第七個特色，根據我的研究，在白色恐怖的政治犯裡面，其實外省人比本省人還要來得多，所以族群壓迫和階級壓迫的面向相當複雜，甚至在外省人內部也有明顯的省籍壓迫，例如有很多政治案件的當事人都是福建籍。","在瞭解了這幾個特色之後，我們就來看制定轉型正義相關條例時要注意的幾點，第一，二二八是屠殺，白色恐怖是審判，我們現在是要平復司法不法，問題是白色恐怖大部分用的法律都是軍法，這樣我們要如何去平復？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白色恐怖主要是以審判為主，由法的機關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可是我們現在回到一個根本的問題，大家都知道，目前臺灣的司法體系還是威權時代的司法體系，馬政府的司法倒退到1980年代對付保外運動人士的情形，這樣一個有問題的司法體系如何來平復司法問題？一個威權時代的司法體系如何來解決威權時代的司法問題？拉丁美洲就碰到這種情況，就是用舊政府的司法體系來處理以前軍政府的人權壓迫案件，所以會出現很多問題，我覺得我們必須要參考人家的經驗並以此為借鏡。","第三，白色恐怖創下一個世界紀錄，就是威權時代的滲透性最強，所以這裡面就會產生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就是，我們知道，人人心中都有一個警總，這個警總已經消失了嗎？沒有。以馬政府來講的話，在那個時代是人人心中都有一個國民黨，而且據我的觀察，公務員會自行選擇安全的距離、做安全的事情，而且做事情可能會七折八扣，表面上都有在做，可是實際上有沒有達到我們所設定的目標，這是一個問題。臺灣人做事有一種潦草的心態，跟日本人、德國人不太一樣，而且還有一種和諧的心態，就是不要挑起太多的對立和爭端，其實這就是目前轉型正義一個很大的盲點。","我們在推行相關法律的時候，由誰來執行？由誰來監督？是不是還是以舊政府的心態來執行新的轉型正義事務呢？這是應該要去思考的問題。還有，新政府要如何帶動和策劃細節，德國的轉型正義給臺灣最大的啟示其實就是「做」這個字，德國的轉型正義一直不停的在做、一直在宣傳，而且有做出品質，而不是喊口號或做表面文章。因為在題綱裡面有提到德國的轉型正義，我也有看了相關的文章，我覺得這個部分最值得臺灣參考。","還有，我們推動轉型正義做得太晚了，所以出現一個問題，就是如果要向司法機關上訴並重啟調查的話，只能解決比較晚近的個案，譬如說1970年代之後的案件。至於在1950年代白色恐怖高峰期的案件，那時候的政治犯現在都已經凋零而所剩無幾了，要如何針對個案進行調查，這幾乎是一個不可能的任務，那要如何去平復這一塊呢？其實學者專家也有提出一些意見，不過這僅供大家參考，裡面還是有一些問題。像吳志光老師提出以德國經驗來講，處理納粹不法的裁判問題由於拖延了50年的背景，個案審查的可能性已經不存在了，最後是直接以法律廢棄所有的判決。吳志光老師認為我們對1950年代白色恐怖應該也是採這樣的做法，可是我覺得還有商榷的必要，提供給大家做參考。","另外，白色恐怖受難情形是一個三層的同心圓，最內層是政治犯，人數至少有1萬6,000人；中層是沒有受過審判但是受到政治迫害的人，最少有六位數，譬如說海外黑名單或是臺大哲學系事件；最外層就是整個國家和所有人民，整個國家遭受扭曲，所有人民心裡面都有陰影。那在這裡面就有一個轉型正義要處理的問題，不能只處理內層政治犯的部分，以人權迫害來講，政治犯受到的人權迫害最嚴重，可是他們只占少數。我再舉個例子，白色恐怖有很多隱性的死亡人口，他們不是被判死刑而死的，而是有很多政治犯的父母和祖父母因為他們被抓走才抑鬱而死，或是本來就生病結果病情加重就死了。這些人受苦受難，轉型正義有沒有考慮要做處理？這是在制定法律的時候要注意的另一個細節。","還有，根據我的研究，在白色恐怖的政治犯裡面，外省籍和本省籍的人數其實是相近的，其實我認為總人數應該是更多。所以這就牽涉到一個問題，推動轉型正義絕對不是臺灣人在仇視外省人，而是站在整個國家的角度，致力彌補我們這一代的傷痛，所以在做的時候不要退縮也不要怕批評，不要怕人家說這是在挑撥族群仇恨，該做的就要去做，謝謝。"],["主席：請台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蔡寬裕榮譽理事長發言。","蔡寬裕榮譽理事長：由於今天臨時接到開會的通知，所以沒有做什麼準備，但是我要談我個人這幾年來從事追求轉型正義的經驗，至於理論上或法律上的問題就留給學者專家來談。","在臺灣轉型正義已經漸漸成為人們日常用用語，只要涉及過去二二八及白色恐怖的歷史、受難者的賠償與補償、不當黨產的處理與歸還、在相關遺址成立博物館或立紀念碑，就會提到轉型正義，其實轉型正義是多面向的，但是社會上就促進轉型正義已經形成共識。","過去轉型正義之所以未能落實，主要的問題是歷經政治制度轉型之後，雖然臺灣完成自由化與民主化的改革，對過去威權體制時代政府及相關組織以公權力侵害人權問題，由於國民黨一黨獨大，極權遺緒仍然存在，因此在歷史上就成為政治制度有轉型，但卻沒有轉型正義的狀況。","如今好不容易經過民意的表達，民進黨成為多數黨，在本會期提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草案當中所提的四大要項乃是政治受難者多年來所追求的目標，同時也是轉型正義基本上的要求。","淪為在野的國民黨敗選之後不知檢討何以被人民唾棄的原因，卻一味在院會杯葛與叫囂，說什麼清算鬥爭與撕裂族群，造成社會對立等等。遣憾在第1場公聽會上卻有些專家學者附和這種論調。","本人多年來在國家人權博物館當導覽志工，亦曾遇到外省伯伯提到：不要再挖歷史瘡疤，這樣會撕裂族群。我向他解釋，這與族群無關。白色恐怖時期所有族群都有被害者與加害者。依據補償基金會白色恐怖時期被害者省籍統計本省籍占54%，外省籍占46%。從省籍統計數字可以看出占人口13%的外省籍卻占受害者46%。是偏高的。","過去威權統治時期侵害人權的加害者是少數高層統治者，卻要多數無辜的外省族群替其背負原罪，這是不公平也不道德，因此轉型正義首要任務要釐清歷史真相，追究歷史責任。才能避免族群的對立，達成社會的和解。最近發生「素珠之亂」，有人趁機要挑動族群對立，這種做法對臺灣來講並不是好現象。","在此本人要提出兩個問題：首先，剛才李先生提到「黑名單」，這是被遺忘的一群人，就轉型正義而言，應該設法彌補這些人。另外是有關國安法第九條的問題，過去在戒嚴解除前夕，立法院通過了國安法第九條，不許人民提出上訴加以救濟。事隔30年，本會期顧立雄委員等人提出國安法第九條修正案，對政治受難者來講，這對我們並沒有幫助，為什麼？因為已經經過30年的時間了，司法訴訟採行當事人主義，當初我們這些人總共有一萬多個人，如今已經所剩無幾，只剩不到兩成的人，我們根本沒有時間或機會進行訴訟。這一點應該特別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當中加以考量，澈底解決問題，謝謝。"],["主席：請青平台基金會林雍昇研究員發言。","林雍昇研究員：主席、各位委員。我記得我第一次來參加公聽會的時候，應該是在四月初，我沒想到四場公聽會居然要用兩個月的時間才能開完，這令我感到相當訝異，可見之中肯定有人在進行一些阻擾的動作。我認為做這些阻擾的動作是無意義之舉，而且只會讓自己顯得更加顏面無光，讓大家覺得你就是死不認錯而已。上次我來發言的時候，我就已經講過了，轉型正義並不是一個冷話題或冷飯重炒，它已經是國際上最熱門的學科，大家可以去看看美國威斯康辛轉型正義研究中心所收錄的文獻，到現在已經超過三千份，聯合國也在2004年及2011年連續提出兩份報告。轉型正義不僅不是在挑起舊傷口或挖出舊仇恨，只要轉型正義一日不做，那麼在臺民主過程當中，永遠都會欠缺一部分，欠缺的是哪一部分呢？欠缺的就是對民主和法治價值的認同與這種價值的自內化。","剛剛有人提到「素珠之亂」，突然之間國民黨好像又變成受害者，罵洪女士的人不是只有國民黨支持者，包括綠營支持者也一起加入。這件事情所蘊含的意義就是臺灣的實質民主和實質法治概念根本就沒有深植在人心，所以大家總是喜歡看很表相的東西。針對老榮民的問題，如果我們認真把真相挖掘出來，就會發現其實對老榮民最大的加害者是國民黨，結果他們現在卻變成被害老榮民的代表人與代理人，臺灣一般民眾不會去深究這件事情，他們只在乎私人所拍攝的片段影片，然後就可以炒成這樣子。","有關轉型正義這個議題，臺灣民間討論並不多，那是因為大家常常被國民黨洗腦，說以前的事情不要再計較，但是我們覺得比較奇怪的是，國民黨老是叫我們莫忘南京大屠殺，卻要我們莫提228大屠殺。南京大屠殺發生的年代比228大屠殺還要久遠，他們說不要忘了我們的國仇家恨，但是對於228，我們就是要原諒、和解。就是因為這樣的原因，造成到現在還是我們講的，有千千萬萬個被害人，卻找不到任何一個加害人。這一定會造成一般人民不知道什麼叫做對的。","你這一輩子曾經做過違反民主法治基本價值的事情，也就是曾經犯下罪行、留下痕跡的話，就不要認為自己可以迴避、逃避，甚至躲過。這是整個轉型正義最重要的，也就是它要彰顯法治的精神，尤其是所謂實質法治國的精神，它必然會澈底地實施，而不會讓任何一個人有僥倖的心理，不管他這個僥倖的心理是出於我們最常聽到的基於上級命令、下這個命令的上級是出於自己的利益，或者是有些人也不過就是趁火打劫。不管怎麼樣，這些人所有的惡行不能因為時間的經過就一筆勾銷，一筆勾銷的結果只會讓這個社會覺得，自己犯下的錯不一定需要去承擔它。","這就是轉型正義的重要性，也是為什麼近年來國際社會上非常重視轉型正義這件事的原因。當你讓做壞事的人逍遙法外，讓他能夠在做完壞事之後依然能頤養天年、享有榮華富貴的話，這個社會或整個地球也好、世界也好，要怎麼建立正確的正義觀？當沒有正確的正義觀的時候，這個社會所面臨的大約就是對體系的不信任。對體制的不信任大約就是臺灣目前的問題，譬如民眾對司法體制包括法官和檢察官的不信任高達8成左右，這其實是很嚴重的事情。","德國法社會學家魯曼說：當人民對體制不信任到極點，到最後就只有兩條路──生或死。所謂生或死其實就是必須採取革命、必然會採取革命。所以，對體制的信任是轉型正義所要達到的目標，而對體制的信任又是我們整個社會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這個東西的話，臺灣很容易隨時因為一段小小的影片而吵上十幾天；我實在無法想像那兩個人私底下的糾紛可以吵個十幾天。","我在這裡也要批評一下民進黨。我不知道民進黨是腦袋壞掉還是怎麼樣，先是行政院說支持高雄市警局調查這個案子，接下來是民進黨中央加碼，說希望相關單位主動偵辦。我想，如果你們對這件事情那麼在乎的話，請你們看一下，這叫告訴乃論罪。刑法告訴乃論罪的意思就是它最大的公共利益不在於他的被告訴，而在於受害人是否覺得自己被侵犯，但我們不是。當我們沒有一個很清楚的法治觀念的時候，掌握國家機器的人居然叫警察要主動積極介入，檢察官也要積極主動介入偵查，甚至還繼續勸說，包括李翔宙，還積極勸說這個被害人去提起告訴。我想，這是一個好訟的政府嗎？","其實它所表現出來的情況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真正的法治觀念，當發生一件事情的時候，就不會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而是先從政治鬥爭的角度來看。轉型正義要實現的其實就是，我們不管是出於政治上的、宗教上的、意識形態上的或種族上的意見不同，都不可以進行迫害的行為。","因為這個公聽會我之前也參加過，聽到很多應該是比較屬於國民黨所推薦的學者講的話，我都有好像在演穿越劇的感覺，就好像回到19世紀在談一件事情。今天這個公聽會如果要有任何意義的話，我希望能夠得到一個共識，就是轉型正義是臺灣非走不可的路，否則它不只會造成臺灣的民主倒退，甚至會造成臺灣民主的崩潰。謝謝。"],["主席：請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陳張培倫副教授發言。"],["陳張培倫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很榮幸今天能受邀參加這一場公聽會。以下僅就討論提綱中有關「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議題之立法建議」提出我的一些淺見。","任何一個新興民主國家難免會面對尚未民主化之前各種歷史傷害的問題，對於這些問題的解決，會是彌補傷害以及深化鞏固民主的必經之路。但是，在處理歷史不正義之前，我們有必要先釐清我們這個社會到底存在哪些歷史不正義的類型。","以臺灣為例，或許我們可以參考美國人類學家邵式伯（John R. Shepherd）對臺灣這塊土地整個歷史發展過程當中主要行動者的分類，將其做為參照的指標。邵式伯指出，在整個臺灣的歷史發展過程當中，有三個主要的角色，分別是國家（就是政權）、漢人族群，還有原住民族。換言之，在臺灣的歷史上面，一方面存在著統治政權，不管它是荷蘭、西班牙、明鄭、清、日本還是中華民國，另一方面也有一群被統治的人群，而且在這些人群中，主要區分為來自中國的漢人族群，以及世居在這塊土地上的原住民族。","以此為準，在臺灣的歷史上曾經發生過哪些歷史不正義、哪些歷史傷害呢？一方面是歷來政權施之於被統治者的不當行為，無論這個被統治者是漢人族群還是原住民族，其實或多或少都曾經遭遇過統治政權的不當對待。但另一方面則是漢人族群對於原住民族的生存壓迫以及族群歧視。總之，就漢人族群而言，他主要面對的歷史傷害通常是由統治政權所造成的，這也是一種歷史不正義，但是對於原住民族而言，他所面對的歷史傷害則同時分別來自於統治政權以及漢人族群，也就是說，原住民族同時面對兩種歷史傷害。","按照我前面的分析，其實存在於我們這塊土地上的歷史傷害總共有三種，一種是統治者對漢人族群的，一種是統治者對原住民族的，還有一種是漢人族群對原住民族的。我們以前述的歸納分析來檢視目前執政黨所提出的促轉條例，以條例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定處理的五大事項以及我們對威權時代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各類事件的理解來看，促轉條例似乎只想要處理中華民國尚未民主化之前漢人族群曾受到的歷史傷害。至於歷來政權專門針對原住民族所曾有的不正義措施，以及這些不正義措施在當前國內體制內的延續性制度、政策，譬如文化同化、族群歧視、瓦解部落原有政經組織、侵奪原住民族土地自然資源，則似乎並不在矯正之列。此外，漢人族群對原住民族所曾施予的族群壓迫以及相應的和解動作，似乎也並沒有被含括在促轉會預定處理的事項之內。","坦白說，如此之安排，很容易會讓原住民族心生遭受大小眼對待的感覺，原來，主流的漢人族群所曾遭遇的歷史傷害才是傷害，才會被認真處理，我們原住民族經歷過的傷痛，則是可以忽略被放在一邊的，這對於蔡總統即將於今年8月1日對原住民族道歉的宣示來看，格外諷刺。","當然，目前執政黨似乎想以在總統府設置「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之類的單位，回應原住民族社會的質疑。如此之安排，或許有其一定意義，畢竟擺在總統府，可能會有國與國關係的意涵，這是原住民族想要的，同時，總統也可以其政治高度，協調國家行政、立法、司法部門認真面對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議題。","但是，原住民族社會仍對此安排保持相當程度的疑慮，畢竟，恢復原住民族歷史正義的絕大多數議題涉及行政院各個部會，而非只有原民會，但依我國體制，行政權並不在總統手上，再者，總統府「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設立及職權也無任何明確之法源依據。因此，再怎麼看，在總統府下設「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勢必是一個只具有諮詢性質而不具有實質政策決定權力的單位。如此一來，在與促轉條例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所擁有的實質職權兩相對照之下，還是會令原住民族有被大小眼對待的感覺。","無論是哪一個族群遭遇的歷史傷害都是傷痛，理應獲得公平平等的對待及處理。我的建議是，在現有促轉條例草案架構下，參酌時代力量版草案的精神，整合出一套同時能夠處理前述三種歷史不正義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版本，如此才可能避免原住民族在轉型正義工程中產生遭受不平等對待的感覺。","我相信執政黨認為三種歷史不正義都要處理，也許在當下會採分工的方式處理，也就是促轉條例主要只處理其中一種，尤其是威權時代針對一般人民所遭遇的不當司法對待，至於原住民族所遭遇的兩種歷史傷害則另行處理之，此一策略也未嘗不可。","若採取此一策略，必須注意兩件事情：第一，無論處理機制是設在總統府抑或是行政院（當然，我個人比較推薦時代力量黨團府院均設相關機制的設計），其組織或是職權均應有明確的法源依據，不能只淪為諮詢單位。第二，此一處理機制應該就在討論現行版本促轉條例草案的過程中同時一併提出，方能彰顯國家同樣重視原住民族歷史正義的態度，這才是族群平等精神的展現，否則若只是一直說現在先處理某一類的歷史不正義，原住民族所面對的兩種歷史不正義之後再另行處理，讓原住民族人看不見明確的未來，從而會讓族人產生被忽略、被拋棄的感覺，這將會是對原住民族的二度傷害。","也許有人會主張，中央政府在1996年就設置原住民族委員會，2005年甚至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但是，在過去一、二十年中，原住民族委員會並沒有那樣的權力或權威足以完全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要求其他所有政府部會完成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勢必一定要由府或院出面，並且是依照具體的法源依據所設置的單位處理。","以上拙見，謹供參考，謝謝！"],["主席：請青年之愛文教基金會盧丞莘研究專員發言。","盧丞莘研究專員：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先回應陳張培倫副教授的發言，對於您的研究我感到非常尊敬，因為在臺灣的歷史中，原住民族所受迫害的過程與經驗是我們要一起正視及面對的。我記得埔里大開墾時曾屠殺當地的原住民，因此，迄今埔里每12年都會有1個月進行大齋戒，全鎮會在那個月吃素以懷念他們過去曾對原住民造成的傷害，這表示他們也認為過去存在著一些不正義，這些不正義需要由後代的人認真面對及檢視。","今天會在這裡與大家分享轉型正義相關主題的原因要先介紹一下我自己，我畢業於政治大學俄羅斯研究所，當時所研究的題目是「捷克轉型正義與淨化法之研究」，轉型正義對於捷克等中歐、東歐國家進行民主轉型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因此，我在親民黨團協助做轉型正義的研究。我現在30歲，大部分這個年紀的青年並沒有經歷過戒嚴時期，可是當我們面臨轉型正義時，我們仍然有自己的看法與對轉型正義的期待。","首先，轉型正義在國際上沒有一定的學說，之前進行研討會時很多的長官應該也有討論過，基本上，它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典範的轉移，也就是過去所認為的正義現在已不再正義，現在的正義以過去的平衡來看，可能也不是正義。國際的轉型正義有多種樣態，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戰爭到和平的轉型，另外一種是極權到民主的轉型。我們所知的戰爭到和平的轉型就是所謂的種族屠殺，以及二戰的紐倫堡大審，這部分要處理的刑事案件很多，因為敵我兩方容易分辨；但是在極權到民主的轉型過程中，敵我的角色卻非常模糊，甚至有可能敵我不分，在後共的研究（中歐、東歐民主轉型）中非常可以體認這個道理，所以今天我希望針對這部分跟大家討論，如果有疏漏之處，也希望前輩不吝指教。","轉型正義面對的是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過去和未來。因為過去某個時間點發生了歷史時刻的轉變，現在要如何度過到未來，面向未來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這個未來是一個擁有正義的未來，是一個族群沒有分裂的未來，是一個族群可以永續、和諧發展的未來，這是轉型正義中非常重要的精神。","轉型正義發生的時機，通常是在某個時間的轉換，比如說紐倫堡大審、二戰結束、種族政策開放或後共解體的時候，可是現在這個時間似乎不在歷史時刻上，不過不在歷史時刻上不代表不能進行轉型正義，因為有些觀念的改變，像是逐漸可以接受多元成家，這個觀念的改變其實就是一個小小的轉型正義，我們對於過去思考的跟現在所看到的，已經有了不同的解釋。","我引一段前捷克總統哈維爾所說的話，在他1992年出版的「公開書信：作品集」中表示他個人對於轉型正義的看法，他認為在極權體制之下，每個人都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是體系讓所有人都涉入其中，不同的位階代表不同的涉入程度，所以沒有人應承受無限的罪責，但也沒有人能完全豁免。有關轉型正義，特別在極權轉型的狀況下，很多時候都是敵我不明，你可能曾在那個社會中受過保護，或曾在那個社會中給予支持，在結構環境下，你可能是受害者，可能是加害者，可能是告密者，也可能是國家機器的一環。在那樣的情境時空下，我們需要的是彼此理解和未來共同承受這段歷史，相信這樣的論述，對於我們這一輩沒有參與戒嚴時期的青年來說，是有同樣的感受。","對於歷史，我們願意概括承受，對於未來，我們希望國家能有很好的和平發展。所以轉型正義最重要的並不是清算，因為罪責不在某些人身上，如果將歷史攤開來看，臺灣現在要進行轉型正義所面臨到的大問題是，臺灣似乎有兩種不同的歷史，而且這兩種歷史互相表述，沒有人知道到底真相是什麼。當歷史能夠真正被檢視時，大家才能真正地相互理解，知道所有在其中的人都是有難處、有苦難的。","其實這部分之前做過很多的研究，但一直沒有好的平台能將這些事情正確、公平地告訴大家，我認為立法者在做轉型正義，特別是臺灣現階段要加深民主時，能夠還原這樣的歷史並共同呈現。","在中東歐國家民主轉型的過程當中有一種非常有趣的氛圍，其實大部分民眾對轉型正義的要求不高，轉型正義的議題大多存在於政治菁英之中，這與當時所發生的政治和結構有相當大的關係。在中東歐民主國家的發展過程中，像司法審判等這類懲罰性作法很少，雖然一開始許多前共黨領導者因為轉型正義入獄，但後來都基於人權理由被釋放，因為他們重視的並不是懲罰，而是希望能夠了解過去的真相。以波蘭的淨化法為例，他們雖然有進行淨化法，但其實在調查歷史時，沒有說出真相的人才會被處罰。","因此，民主轉型的轉型正義應該是向前的，應該是去了解這個社會到底需要什麼，站在這樣的立場，以更宏觀的角度來看待，這是現在政治菁英應該要非常注意的事，因為現在所做的事，是可以奠定臺灣國家國家的民主，但也可能埋下另一個傷害的種子。","最後想跟大家分享一下，之前我和同學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大家都認為有很多真相沒有被理解，我們真的希望這些真相可以浮現，也希望轉型正義的議題能夠走向真正的正義。如果在轉型正義的施行過程中，有人感覺不正義、感覺成了受害者，這就不是轉型正義。以上淺見供大家參考，謝謝。"],["主席：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陳儀深副研究員發言。","陳儀深副研究員：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參加今天的公聽會，一般對於轉型正義的定義，如果去google的話，就會查到「民主國家對過去獨裁政府所為之……來進行……」，可見我們必須承認現在是民主的，而過去曾有段時間是獨裁的。其實我們今天談的與南非或德國的納粹屠殺有所不同，因為納粹黨已經不在了，可是今天要處理的，包括過去威權統治的國民黨，現在還是存在著，而且在國會裡也有相當的力量，所以其困難度不亞於其他處理轉型正義的國家。","今天特別要提醒的是，臺灣的處境要談轉型正義前，應該先談轉型的認知。首先，從威權到民主的部分，可能比較容易理解，可是從外來到本土的部分，就可能有相當的人不接受或不願意理解，但是李登輝總統在1994年接受司馬遼太郎訪問時，連他自己都說，身為中國國民黨黨主席，其實國民黨也是外來政權。從學術研究上來說，中華民國體制不論是遷占國家也好，或曾經是流亡政府也好，總之它就是一個外來的體制，而不是從臺本土滋生出來的憲政體制。所以當一位由在野變成執政的民進黨總統說「中國民國是臺灣」或「臺灣是中華民國」，其實就是想要去處理或打破本土、外來的問題，這不應該只是一個口號或意識型態的召喚，但是要如何在法律或社會中去實踐呢？轉型正義條例就是應該做這種實踐，換句話說，不論是威權到民主或外來到本土，其實國民黨不必只把自己放在加害者的角色，從1987年解嚴開始到2000年之間，事實上國民黨也執政了12、13年，不論是白色恐怖的補償或二二八條例的處理，都是在國民黨主政時期所為，所以從威權到民主或外來到本土的過程中，國民黨也應該去認養一份自己的功勞，而不必將其變為完全對立的狀況去杯葛轉型正義的進行。如果回到轉型正義的條文來看，措詞上應該要注意，因為我們要處理的並不是對於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像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也是法，而當初戒嚴時期根據這些法所處理的政治犯，難道不是合法的嗎？所以我覺得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價值之不當行為與結果就應該處理，而不是合不合法。如果蔣介石會去覆判、把一些無期徒刑加刑成死刑，這當然是不適當的，但這個有無不法？如果按照三軍統帥覆判制度來看，似乎亦無不法。所以，我們在處理轉型正義問題，要去判斷威權時期一些不當的法到底是合法或不法時，可能要特別留意。第二個可能遭遇的困難是，促轉委員會的9位委員要涵蓋四大任務，這裡面具備的專長包括歷史、法律、政治等，甚至連會計、財稅都要懂，否則你如何處理黨產問題、威權象徵、不義遺址呢？所以，這9位委員要涵蓋四大領域，其專長要如何分布？而且，除非其幕僚非常堅強，否則也是力有未逮。其次，它是要經過立法院同意的一個獨立機關，獨立機關說起來是好聽，可是，如果像NCC要經過立法院同意的過程，那可能就會「相拚」、「流血流滴」了，然後就要分配席次，我自己以前也參加過NCC委員的審查過程，三天兩夜認真審查，看似就事論事，但最後就是表決，也就是政黨實力的對決，名額分配就是照委員的席次來。如果是這樣子組成的一個促轉委員會，到時候是怎麼來進行這樣艱鉅的任務，可能值得大家審慎考慮。當然，以今天這個條文來講，我認為在歷史上已經可以創立一些新的概念，例如我們過去對於威權統治（authoritarianism），這種東西似乎只有在政治學、教科書裡面會談到或區別什麼是authoritative（權威性的）、authority（權威）、authoritarianism（威權主義）的不同，但今天把它變成一個法律名詞，從1945到1991，這個叫做威權統治時期，事實上，這裡面也有一個為了施行方便所在，因為我們以前習慣稱之為戒嚴時期，這個很確定，還有一個是動員戡亂時期，這個也很確定。現在如果稱之為威權統治時期，其實是涵蓋了二二八的1947階段以及1949陳誠所宣布的戒嚴，甚至解嚴之後還有一段未解除動員戡亂時期的這幾年也予以納入，所以這裡面是創設了一些新的概念。不過，不足之處除了剛才講的委員會施行之外，轉型正義不是只有在消極地移除威權的象徵或保存不義的遺址，這兩者當然是很重要，但對於正面的、反抗威權的一些臺灣精神或典範，這裡並看不出來。今天我們必須要感慨的是，忠烈祠內供奉的主要還是黃花崗七十二烈士，這個跟臺灣本地歷史是無關的，我們臺灣本地的英雄，遠的可追溯至1895年的吳湯興、姜紹祖一直到戰後的廖文毅、1989年的鄭南榕，誰要來紀念這些人？現在只有民間在紀念而已，我就曾經去過南投的聖山，在道路崎嶇、彎彎曲曲的深山裡面去紀念臺灣英雄，然後我們的忠烈祠──這麼偉大的一個地方卻是紀念中國革命的英雄，難道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不該處理這個部分嗎？除了消極地移除威權象徵及改名等其他處置之外，第五條是否也可以加上「反抗威權統治的人物事蹟應予以紀念或設立博物館」，今天不需要轉型正義條例的話，文化部、教育部可能也有很多事情要做，臺灣歷史上的英雄或一些精神的典範，各執政的縣市都應該要去注意，當地出現過什麼英雄人物、如何去立碑，就像我們去日本旅行，在當地轉幾個街角就可以看到某一個文學家的紀念處所，可以看到其所寫的俳句，有對一些政治人物以外的一些文學家、思想家等人物的紀念，這才是一個進步社會所應有的現象。今天除了把蔣介石的銅像移除之外，對於我剛才所提到的正面人物、事蹟的紀念或設立博物館，應該如何鼓勵地方政府，排除一些法規的障礙去做這部分，這是我個人在思考轉型正義條例時，作為執政的民進黨、第一次完全執政的臺灣政黨而言，這是前所未有的機會，而非陳水扁時代朝小野大的局面，我們應該把握此一機會，把臺灣的國家格調、社會格調提升到進步國家之林，謝謝。","主席：謝謝陳儀深教授。目前在場所有學者專家的第一輪發言均已結束，行政部門包括行政院、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均提出書面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行政院書面意見：","今天貴委員會召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草案公聽會，本院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臺灣威權體制歷經解嚴、解除報禁與黨禁、總統直接民選、七次修憲、三次政黨輪替，以及多元的政治、經濟及社會轉型，惟轉型正義仍是我國民主化過程中的未竟之業。","總統於今（105）年5月20日就職演說中指出，新的民主機制要能夠上路，須先找出面對過去的共同方法。政府會用最誠懇與謹慎的態度，來處理過去的歷史。追求轉型正義的目標是在追求社會的真正和解，讓所有臺灣人都記取那個時代的錯誤。透過挖掘真相、彌平傷痕、釐清責任，從此以後，過去的歷史不再是臺灣分裂的原因，而是臺灣一起往前走的動力。","過去幾十年來亟待處理的轉型正義相關事宜，無論是還原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或清查不當黨產，工程浩大，並非一蹴可幾。貴院民進黨黨團為共同促進我國轉型正義的加速落實，在兼顧面向完整性及實際可行性之下，提出促轉條例草案的框架立法，本院原則支持。","今天主要是來聆聽諸位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意見，各位的意見，殊為寶貴，相信能使法案更為周妥。謝謝！"],["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書面意見：","壹、前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下轄景美與綠島兩人權文化園區，兩園區在人權發展歷史與人權教育推廣等議題上，皆有特殊的意義與價值。","鑒於親身經歷白色恐怖時期之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年事已高，凋零迅速，目前，本處核心業務為蒐集整理、典藏、研究臺灣白色恐怖時期之史料，並積極進行該時期政治受難者及家屬之口述歷史工作，藉以保存創傷歷史記憶。另一方面，本處亦積極以博物館之重要功能，推動文物典藏、研究、人權教育推廣與展示企劃等工作。","貳、人權館及兩園區發展定位","以保存白色恐怖歷史與落實轉型正義為核心業務，透過展示、出版、講座、研習營等活動，深化人權教育。同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保存景美、綠島二園區，成為白色恐怖歷史的重要見證場域。並由歷史場景之復原，結合博物館參訪體驗，展現臺灣邁向民主、自由的歷程。","參、現階段規劃方向"],["一、積極搶救歷史記憶：加速政治受難者口述歷史訪談與口述歷史影音紀錄計畫。","二、徵集及保存維護白色恐怖時期政治受難者文物","三、策劃白色恐怖歷史主題相關展示。","四、推廣歷史教育與人權理念。","五、辦理政治受難者追思紀念會、世界人權日、綠島人權藝術季等關懷活動。","六、持續深化綠島、景美文化園區歷史場域之紀念意義。","肆、結語","一、配合推動轉型正義，積極搶救白色恐怖時期相關文物、史料等，落實歷史記憶保存及還原歷史真相。","二、為落實國家轉型正義作為，建請早日成立國家人權博物館，提升組織編制人力與預算規模，回應受難者及家屬們的殷殷期待。"],["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書面意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對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公聽會有關國家檔案典藏及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之說明","一、國家檔案來源及典藏內容大要","(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辦理國家檔案審選移轉，主要係依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等法規，並依檔案法訂有私人或團體損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受託保管及收購私人或團體珍貴文書要點等規定。檔案法第11條規定，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第14條規定，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國家檔案徵集對象涵蓋政府機關及私人或團體，政府機關檔案為檔案局依法徵集國家檔案之主要來源，除檔案法賦予徵集政府機關檔案之職權外，亦透過多元管道探詢符合國家檔案徵集範圍，且具關聯性及互補性之私人或團體所有文件或資料。","(二)截至105年5月底止，檔案局典藏之國家檔案起迄年代為清朝乾隆八年（西元1743年）至民國103年，長度計17,549.37公尺，共計19類，其中以「交通及工程」類最多，計4,680.65公尺；「財政金融」類3,283.52公尺及「國防及退伍軍人事務」類3,126.11公尺分居二、三。媒體型式以紙質類檔案為大宗，計有17,081.55公尺，攝影類檔案202.73公尺，錄影音帶類檔案244.64公尺，電子媒體類檔案12.81公尺；另有改制或裁撤之機關印信與銜牌7.64公尺。此外，亦典藏原住民族檔案1千餘案，上開檔案時間為民國14年至101年。未來除賡續徵集各機關檔案及民間珍貴文書，亦將逐步充實原住民族與其他族群之國家檔案典藏內涵。","(三)檔案局典藏之國家檔案經整理完竣後，均將檔案目錄公布於網站，依法提供各界檢索及申請檔案應用。","二、政府持續推動政治檔案徵集與開放運用","檔案記錄政府處理公務的歷程，有助暸解國家社會發展及相關事件處理過程。檔案法立法意旨即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運用。為妥善保存重大政治事件檔案，爰自民國89年檔案局籌備期間起，即展開「二二八事件檔案蒐集整理工作計畫」、「國家安全、美麗島事件與重大政治事件檔案訪查徵集計畫」，及數度再清查戒嚴時期政治偵防及審判案件相關檔案，並陸續完成檔案移轉，相關檔案目錄均已公開於網站，提供各界申請應用，已陸續辦理228事件及美麗島事件檔案展、線上展覽網站建置、相關專書出版與人名索引查閱等。另，自101年起提供國家人權籌備處等76機關次，專案借調69,121件檔案，進行相關研究。","三、政治類國家檔案之內容及數量與整理狀況","(一)政治類國家檔案數量","累計至本（105）年5月底止，總計徵集移轉相關檔案412.83公尺，包括228事件檔案222.03公尺、美麗島事件檔案18公尺及其他重大政治事件檔案172.8公尺。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規定尚未解密之檔案外，均已完成編目建檔與影像數位化作業，檔案目錄可查詢率達99.69%，影像數位化比率亦達99.2%。","(二)檔案內容及移轉機關","1.二二八事件檔案：移轉自總統府、國史館、行政院等80個機關，內容包括二二八事件相關人士之自白、筆錄、判決書、各機關對於二二八事件之報告與相關紀念報導等。","2.美麗島事件檔案：移轉自總統府、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軍法司等13個機關，內容包括美麗島事件之國內外各界函請釋放檔案、軍法審判及軍法執行之檔案與照片、美麗島事件在押嫌犯之家屬安全維護執行檔案及中壢事件等。","3.其他重大政治事件檔案：移轉自國防部部長辦公室、監察院、國家安全局等38個機關，內容包括涉叛亂或內亂案相關案件之軍事或刑事審判案、日本戰犯審理案、台灣獨立組織案件、書刊查禁、文星專案、江南案、陳文成案、林義雄宅案、孫立人等案件、拂塵專案計畫、安康接待室關係人名冊資料及指紋卡案、刑事判決原本、防諜案等。","(三)檔案密等檢討辦理現況","二二八事件檔案，原列密等者共4,617件，現已全數解密；美麗島事件檔案原列密等者共2,022件，經檢討尚餘22件仍列密等；其他重大政治事件檔案原列密等者共1,105案及2,125件，檢討後尚餘222件仍列密等。未能解密的主要原因，係機密檔案原核定機關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文書處理手冊文書保密專章之規定，認該等資訊仍有保密之必要。","四、政治類檔案開放應用之立法推動情形","(一)近年來各界基於轉型正義，對政治檔案之開放應用有更大期待，並希有較一般檔案更為開放之特別法律依據。本局爰依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之精神，提出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政治類國家檔案擴大開放應用範圍及促進學術研究之條文，以利政治檔案當事人藉由檔案瞭解事件過程，並回應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學術研究者之期許。"],["(二)行政院所提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法重點說明如下：","1.增訂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相關事件當事人及繼承人擴增應用範圍：對與當事人本人所涉案件，除未解密等依法限制應用事項外，不論檔案年限，全面提供閱覽抄錄；惟如需複製，則仍須分離處理。另，涉及個人隱私之內容，至遲於屆滿80年全面開放閱覽抄錄複製。","2.增訂國家檔案涉個人隱私之檔案得提供學術研究：學術研究機構有必要使用國家檔案中涉個人隱私資料，符合要件者，得提前提供閱覽、抄錄，並得複製第三人隱私以外之資料。上開檔案如屬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相關案件，得提前提供閱覽、抄錄，無年限限制；其他檔案於屆滿30年，得提前提供閱覽、抄錄。","(三)有關近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旨在成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開放政治檔案」為其任務之一，並預定研擬「開放政治檔案條例」等法律，期於兼顧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教育之需要開放應用，與檔案局現行做法意旨相符，且為更快速提供及促進研究，行政院業於本年2月1日將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行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於同月19日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有關上開條例草案預定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研提「開放政治檔案條例」一節，目前相關法律議案計有行政院所提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尤委員美女等23人所提政治檔案法草案及林委員俊憲等18人所提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等3案，均已付委審查，建議可於審查會議併案討論，以能周全。","五、有關檔案保全與罰則議題","有關「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於第19條規定檔案保全一節，說明指出本條規定違反檔案保全之刑事處罰，並參照刑法第138條之規定，惟本條文內容未提及檔案，且現行檔案法第12條及第24條對於檔案銷毀與違反之相關罰則已有明文規定，爰建議考量法規適用之競合關係，於本條規範屬檔案以外之文書、圖書、物品等保全與違反之刑事處罰，有關檔案部分，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並酌修本條文之說明文字，以明確法規之適用範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書面意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公聽會相關說明","壹、前言","本處目前隸屬文化部所屬之三級機構，並依據總統公布之組織法及行政院命令所發布處務規程，執行推動文物荒集、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等業務，發揮博物館文化傳承之使命。中正紀念堂於民國69年落成後對外開放，中外訪賓絡繹不絕，儀隊交接表演至今吸引遊客駐足欣賞，1980年代後期紀念堂成為遊行集會的據點，記錄台灣社會變遷的軌跡，見證中華民國民主化過程的發展。另中正紀念堂雄偉的建築外觀，特有的結構工法，是國內獨一無二的文化資產，並於民國96年文建會（現今文化部）公告指定為國定古蹟，次年亦為臺北市政府登錄為文化景觀，至今已成為國際知名觀光景點、珍貴文化資產及國內重要藝文的展演平台等多元發展的場域。","貳、業務發展現況一、組織職掌","依據100年6月29日總統公布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及行政院令發布處務規程定自101年5月20日施行。"],["第一條：","文化部為辦理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特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第二條：（本處掌理下列事項）","1.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2.先總統蔣公史蹟之研究、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3.藝文之研究、交流及出版。","4.藝文作品之蒐集、展示、典藏、維護及管理。","5.藝文教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運用及推廣。","6.本處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7.其他有關先總統蔣公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二、中正紀念堂核心業務已朝向多元化發展","(一)從單一元首紀念館轉型多元博物館","由於現今社會對蔣中正總統的評價不一。因此，審視本處現處之時空環境，將本處展示暨推廣教育重新定位，使不同社群彼此肯定進而和平共存作為基礎，分由不同的面向建構兼容並蓄的多元文化體驗場域，以從單一元首紀念館逐步轉型多元博物館為目標。","(二)核心業務擴大至民國史","本處作為元首紀念館，一方面透過常設展重新建構與詮釋人物，平實呈現蔣中正總統與中華民國立國與發展史實，一方面提供民眾反省歷史、凝聚民族情感與建構認同與集體記憶之場域。從以蔣中正總統為核心之研究擴展至與臺灣有關之民國史，包括辦理「大風起兮：民國初年知識份子文化救國歷程」、105年舉辦「1960年代臺灣文化」等特展。","(三)藝文展演展現臺灣多元文化","本處除發揮紀念核心功能外，更不遺餘力的推廣社會教育及文化藝術活動，提供國內外藝術創作者創作資源及發表作品之管道及展出場域，藉以激勵藝術創意及創作發展之能量，豐厚及活絡臺灣藝術發展，並促進展示科技與藝術之間的跨域合作，另結合民間資源，關懷弱勢族群，促進社會公益，推展臺灣獨特藝術文化及人文關懷，例如園藝治療、中正梅花節、公益講座等多樣推廣活動。","參、中正紀念堂具雙重文化資產價值","一、國定古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即現今文化部）於民國96年11月9日指定國定古蹟，定名為「臺灣民主紀念園區」。範圍包括臺灣民主紀念館（98年改回中正紀念堂）、正面牌樓、民主廣場、民主大道。指定理由如下：","(一)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二)具重要歷史事件及人物之關係。","(三)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四)具稀少性、不易再現。","(五)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六)本古蹟為臺灣重要之政治空間，承載多數臺灣住民戰後的各種政治記憶，有其足夠的代表性。","(七)由清代、日治到戰後皆在都市發展上具重要的位置及意涵，建築與外部空間皆具重要政治意義，且為重要之建築競圖代表作，在建築史、歷史與文化上能代表國家發展的歷程的見證。","二、文化景觀","臺北市政府於民國97年3月17日將中正紀念堂園區等地登錄為文化景觀，定名為「中正紀念堂」。範圍包括國定古蹟臺北府城門一東門，中山南路（信義路口至愛國西路口）、中山南路、信義路、杭州南路、愛國東路圍合之中正紀念堂全區。登錄理由如下：","(一)本基地歷經清代、日治及民國50年代相近用途與相關舊地名旭町、營邊段……等均顯示為軍事設施，迄今整體範圍均仍維持當時相同規模；爾後中正紀念堂之建立，地名再改為中正段範圍仍未改變，到現在亦有一定歷史意義。","(二)中正紀念堂建築形式及結構均未見於其他建築物，兩廳院部分建成後即為藝文活動重鎮，廣場部分多年來為重要集會或民主運動抗議表達場所，從學運到燈會以及選舉造勢晚會等等，與民眾集體記憶及認同意義深遠。庭園迴廊部分與主建物基地實為一體，是臺北市重要開放空間及綠地，故全區具文化性紀念園區之價值，已成為市民休閒、藝術及公民歷史事件之共同活動與記憶。","肆、未來發展","本處未來將依法行政及政策指示持續推動各項業務，惟要往何種方向轉型，均應依照法律程序完成行政機構組織法規修訂並經立法院通過，此為法治國家重要的精神之一。另修法之前，也應尊重社會多元意見，讓其不同意見得以闡述或反映，以符合民主精神；任何轉型均應在減少社會衝擊、促進社會和諧的前提下進行為宜，因此，本處現階段仍持續秉持依法行政之原則辦理各項業務。未來在法律程序完成之後遵照相關規定辦理各項業務。","主席：請問列席的行政部門是否要做回應？如果沒有，我們就要進入第二輪，如果各位學者專家想要第二輪發言或在場的本院委員若欲發言，請讓主席台知道。如果沒有人要發言，行政部門也不做回應，我要向各位說明：今天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針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促轉條例進度有做成一項協商結論。請宣讀。"],["協商結論：","(一)本週之促轉公聽會，照常舉行，週四改排人事總處業務報告","(二)下週一由林為洲召委再開促轉公聽會","(三)下週三、四林召委給予段召委排審促轉條例，時間對換。","柯建銘　　林德福　　林為洲　　段宜康","主席：依照以上協商結論，做以下決定：「一、本日（週三）的促轉公聽會照常舉行，週四改排今天下午原本要進行的人事總處業務報告。二、下週一國民黨的林為洲委員會再召開一次促轉的公聽會。三、下週三、四原本由林為洲委員主持的本委員會會議改由本人召集，安排促轉條例草案的審查，亦即下週三、四原本由國民黨林為洲委員主持的委員會會議改由本人主持，安排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的審查，下週三、四原本是林為洲委員主持的時間，所以我會再另外找時間跟他對換，還給林為洲委員兩天的主持時間。本日下午原本安排人事總處的業務報告會議就改到明日舉行，下週一林為洲委員會再召開一次公聽會，下週三、四改由本席主持促轉條例的審查。」","各位還要做第二輪發言嗎？如果沒有，本席就做以下宣告：非常謝謝各位所提建議，今天的發言到此告一段落，所有的發言和書面意見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會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本日公聽會到此結束。謝謝各位，現在散會。","散會（10時9分）"]],"block_lines":[1,20,29,39,40,53,65,69,75,82,91,111,117,123,125,157],"person_count":{"主席":5,"陳張培倫副教授":1,"行政院書面意見":1,"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書面意見":1,"一、積極搶救歷史記憶":1,"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書面意見":1,"(二)行政院所提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法重點說明如下":1,"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書面意見":1,"第一條":1,"第二條":1,"協商結論":1},"persons":["主席","陳張培倫副教授","行政院書面意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書面意見","一、積極搶救歷史記憶","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書面意見","(二)行政院所提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法重點說明如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書面意見","第一條","第二條","協商結論"],"title":"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4場公聽會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星期三）9時至10時9分","地點":"本院群賢樓302會議室","主席":"：現在開會。今天邀請各位出席「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4場公聽會，因為我們在4月21日審查民進黨黨團所提的上述法案，本條例規範內容包括與其他法律規範的競合問題、立法目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任務組織、職權與不當黨產的保全等，在審查過程中有委員提議召開公聽會，所以我們在5月2日、5月4日和5月12日上午分別舉行3場公聽會，總共邀請了40位學者專家來參加。今天是第4場公聽會，是在前天星期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做了決議由本席於今天召集舉行第4場公聽會。本席在此要先感謝各位學者專家熱心參與，讓我們可以參考更多的意見而讓立法更為周全。","date":"2016-06-15","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