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黨團協商紀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星期二）10時10分至10時14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　　席　段委員宜康","協商主題　協商委員徐國勇等21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席：現在開始協商，今天協商的法案是委員徐國勇等21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為配合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已無追繳之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明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及追徵等替代處分之規定均不再適用，故本條例有關追徵、追繳規定亦應配合刪除。本案前於105年5月23日已完成協商，並提報院會處理，因故尚未能完成二、三讀程序。惟協商條文中針對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配合刑法施行法係明定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致協商條文已不符現況所需。","為使修法更為周延完整，所以今天由本席再來召集協商，非常謝謝各位委員及各機關代表之參與，希望今天能夠達成共識而完成協商。","對於之前完成協商條文裡面的第七條第三項，因為時效關係，所以予以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那我們的協商結論就是把5月23日完成的協商條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刪除。","另配合法務部送來之立法理由，修正如下：","「一、因應中華民國刑法修正後已無追繳之規定，爰配合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三項追繳之規定。","二、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之規定，因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業已增列相關規範，爰配合刪除，回歸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適用。","三、本條第三項保全扣押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爰予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立法理由就照上述內容修正通過。","現在業已完成協商，謝謝各位委員及各機關代表的參加，但是我要跟各位說明，協商結論必須要經過其他黨團簽字追認才能生效，謝謝。","散會（10時14分）"],["壹、時間：105年6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時10分至10時13分"],["貳、地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參、協商主題：","委員徐國勇等21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肆、協商結論：","一、第七條，修正如下：","第　七　條　　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犯第三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二、立法理由修正如下：","一、因應中華民國刑法修正後已無追繳之規定，爰配合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三項追繳之規定。","二、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之規定，因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業已增列相關規範，爰配合刪除，回歸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適用。","三、本條第三項保全扣押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爰予刪除。"],["協商主持人：段宜康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協商代表：顧立雄　　周春米　　林德福　　江啟臣（林代）　　　徐永明　　李鴻鈞","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星期三）12時12分至12時35分","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主　　席　蘇委員震清","協商主題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7人擬具「遠洋漁業法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遠洋漁業發展條例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主席：各位同仁及各行政單位列席人員，今天要協商的是「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三案，本（經濟）委員會已於105年5月5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並於105年5月18日舉行公聽會，復於105年6月1日及105年6月2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均由本席擔任主席進行併案審查，並於105年6月2日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當時會議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本席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上述三案中祇有遠洋漁業條例草案尚有委員蔡培慧等人提案第十二條（併委員管碧玲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四條之一）、委員賴瑞隆等人提案第三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含行政院提案、各委員提案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等九條條文保留須送黨團協商。又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業經提本院於105年5月13日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交付協商」。現在針對上述保留的九條及相關條文（含行政院提案、各委員提案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開始協商。","現在先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農委會針對漁業三法分兩部分說明，首先是就最近狀況提出報告，其次是針對待協商條文（不論是保留或已通過條文）提出建議。","因為去年9月我們發生重大違規，遂在10月1日被歐盟舉黃牌，而歐盟會每六個月做一次具體檢視看是要繼續維持黃牌、解除黃牌或變為紅牌，由於他們在3月底看到我們行政單位已將這樣的立法草案送大院審議，所以根據我們獲得的資訊，他們不見得一定要等到滿六個月才決定繼續舉黃牌還是紅牌，只要他們認為已滿足他們的要求就可以解除黃牌，但是如果沒有達到他們的要求，他們可能會在任何時間點改舉紅牌，這是首先要就時間上做說明的。其次，歐盟在520之前就已來函，農委會已說明希望能在7月中以前將所有行政和立法部門有關打擊IUU的部分做具體回報，在歐盟提出的四大面向、十一個行動方案中，其中有六個行動方案需由行政單位具體提出打擊IUU措施，比如要求所有漁船在6月底裝設e-logbook，這是需由行政單位具體負責的；另外五個行動方案與今天協商的漁業三法特別是遠洋漁業條例有關，為配合這十一項行動方案，我們希望今天的朝野協商能順利進行，如此就能在7月中完成。萬一行政和立法打擊IUU的舉措無法符合歐盟的要求，被舉紅牌的話，不只會損失輸出到歐盟的70億，甚至會產生包括日本、美國等其他國家比照歐盟的連帶效果，這樣一來我們遠洋漁業的損失將會非常龐大，基於目前我們遠洋漁業的年產值為全世界第三名，所以我們希望這個立法是站在永續經營的角度，現在各地漁會及漁民團體都已陸續表態支持此一立法方向，以上是針對遠洋漁業及漁業三法國內外資訊所做的補充。","再者，有關今天的協商條文，行政部門提出十項建議。第一，建議蔡委員培慧等提案第十二條不予增訂，但將管委員等提案第三十四條有關觀察員及編制部分列入。第二，建議將審查通過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中之「故意」二字刪除，在此向各位委員保證，未來行政單位處理重大違規時一定會根據事實，不會故意為難我們的漁民。比如第五款規定的禁止捕撈魚種，一定會在漁民確有此行為時才給予處罰，若只是不小心捕到一、二尾，我們一定會彈性處理，因此建議將「故意」二字刪除。第三，建議第二十六條配合第四十二條修正，將仲介機構與經營者之行為義務予以區隔。第四，建議將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八條有關資源使用費的規定刪除。第五，建議將賴委員瑞隆等提案第十三條有關遠洋漁業發展基金的規定刪除，因為目前對以上二項尚未有具體實施方案，未來如何具體落實遠洋漁業的保育，我想農委會是責無旁貸。第六，建議第三十六條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有關重大違規之罰則，之前有多位委員都提出捕獲量與罰則比例不相等的質疑，因此我們在考慮臺灣實際狀況後，將級距再下修一級，增列未滿50噸漁船的處罰規定，罰鍰額度為新臺幣100萬至500萬，這樣既具體回應了委員對漁民生計的考慮，又能達到比例性、嚇阻性的效果。第八，建議有關一般國人有重大違規行為之罰則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九，建議將保留條文第四十三條有關仲介機構與經營者違規之罰則加以區隔。第十，建議有關沒入及得公布違規業者資訊之規定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主席：現在逐條進行處理，首先處理蔡委員培慧等提案第十二條，農委會建議不予增訂，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蔡委員培慧：本席提案特別強調觀察員的員額要依遠洋漁業的船數和產業的規模調整，剛才陳副主委說要將管委員等提案有關觀察員的規定納入條文，既然如此，本席認為亦應將上述有關員額的規定納入。因為現在應有的觀察員人數是130名，實際聘請的只有55人，並未實際進行查核。","主席：可否不要將此列入條文，另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用附帶決議好了。","蔡委員培慧：之前不是說要納入條文嗎？如果確定要做成附帶決議，就請仔細調整文字。","主席：就做成附帶決議，請行政單位將文字整理好。經協商，蔡委員培慧等提案第十二條不予增訂，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審查通過之第十三條，依照行政單位的建議將「故意」二字刪除，相信行政單位處理時一定會非常謹慎。","審查通過之第二十六條，依照行政單位的建議，本條修正為「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行僱用或透過國內居間或代理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仲介機構）聘僱之方式為之。","前項仲介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繳交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前二項非我國籍船員之資格、許可條件、應備文件、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仲介機構之核准條件、期間、管理、廢止條件、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管理責任、保險金之一定金額、繳交、退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保留條文第二十八條依照行政單位建議予以刪除。","賴委員瑞隆等提案第三十三條亦依照行政單位建議不予採納，我們支持漁業要有基金，但毋須特別設置遠洋漁業發展基金，以漁業基金處理即可，請行政單位編列預算時一定要給漁業基金充足的預算，以利照顧臺灣漁民。"],["賴委員瑞隆：可以做成附帶決議嗎？","主席：這本來就包含在漁業基金裡了，謝謝賴委員。","保留條文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五條通過。","保留條文第三十七條依行政單位建議將級數從3級改為4級，以體恤漁民。","保留條文第四十條照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九條通過。","保留條文第四十三條依照行政單位建議，配合第二十六條，將仲介機構與經營者違規之罰則加以區隔。","保留條文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通過。","保留及相關條文均已協商完畢，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上述三案均已併案審查完竣，除保留及相關條文照協商結論通過外，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審查及協商通過之條文、條次及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上述三案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三案時推請本席作補充說明。","本次協商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2時35分）"],["段落：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法案名稱：(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7人擬具「遠洋漁業法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遠洋漁業發展條例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案。"],["協商時間：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星期三）中午12時12分至12時35分"],["協商地點：本院紅樓101會議室"],["主持人：蘇震清"],["協商代表：蔡培慧　　管碧玲　　柯建銘　　黃昭順　　李鴻鈞　　王惠美　　陳明文　　林岱樺　　賴瑞隆　　張麗善　　","陳超明　　吳秉叡　　陳亭妃　　林德福　　江啟臣（林代）徐永明"],["協商結論："],["壹、「遠洋漁業條例草案」：","1.審查會保留之委員蔡培慧等24人提案第十二條不予通過。","2.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之「故意」二字均予刪除，其餘照審查會條文通過。"],["3.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如下：","「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行僱用或透過國內居間或代理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仲介機構）聘僱之方式為之。","前項仲介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繳交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前二項非我國籍船員之資格、許可條件、應備文件、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仲介機構之核准條件、期間、管理、廢止條件、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管理責任、保證金之一定金額、繳交、退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4.審查會保留之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八條、委員蔡培慧等24人提案第二十九條、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第二十八條條文不予通過。","5.審查會保留之賴瑞隆委員等17人提案第三十三條條文不予通過。","6.第三十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五條條文通過。"],["7.第三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如下：","「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或從業人有第十三條第一項重大違規行為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處經營者罰鍰，並得收回其漁業證照二年以下，或廢止之："],["一、總噸位五百以上漁船：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五百漁船：處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漁船：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四、總噸位未滿五十漁船：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低於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者，按該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處以最高五倍之罰鍰。","經營者或從業人最近三年內有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同款重大違規行為達二次以上，或有第十三條第一項之重大違規行為達三次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處經營者罰鍰，並收回其漁業證照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或廢止之："],["一、總噸位五百以上漁船：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五百漁船：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漁船：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四、總噸位未滿五十漁船：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低於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者，按該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處以最高八倍之罰鍰。","從業人有第十三條第一項重大違規行為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鍰，並得收回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二年以下，或廢止之："],["一、總噸位五百以上漁船：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五百漁船：處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漁船：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四、總噸位未滿五十漁船：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從業人最近三年內有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同款重大違規行為達二次以上，或有第十三條第一項之重大違規行為達三次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鍰，並廢止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一、總噸位五百以上漁船：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五百漁船：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漁船：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四、總噸位未滿五十漁船：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及第四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以該漁獲物或漁產品前三年之國內市場平均價格計算之。」","8.第四十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九條條文通過。"],["9.第四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如下：","「第四十三條　　未經核准從事非我國籍船員之仲介業務者，處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仲介機構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仲介機構與經營者、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管理責任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仲介機構仲介非我國籍船員之資格及沒入保證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管理責任之規定。」","10.第四十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三條條文通過。","11.第四十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通過。","12.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13.條次及條文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14.通過附帶決議1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依國際組織規定，並參酌遠洋漁業規模，配置觀察員及編足預算」。","15.全案修正後條文對照表如附。","貳、「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參、「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條文對照表"]],"block_lines":[1,17,18,19,21,25,29,30,45,54,67,67,68,69,70,71,72,74,75,78,85,87,88,89,90,93,94,95,96,99,100,101,102,104,105,106,107,110,120],"person_count":{"壹、時間":1,"貳、地點":1,"參、協商主題":1,"肆、協商結論":1,"二、立法理由修正如下":1,"協商主持人":1,"協商代表":2,"陳副主任委員吉仲":1,"賴委員瑞隆":1,"法案名稱":1,"協商時間":1,"協商地點":1,"主持人":1,"協商結論":1,"壹、「遠洋漁業條例草案」":1,"3.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如下":1,"7.第三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如下":1,"一、總噸位五百以上漁船":4,"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五百漁船":4,"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漁船":4,"四、總噸位未滿五十漁船":4,"9.第四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如下":1,"14.通過附帶決議1項":1},"persons":["壹、時間","貳、地點","參、協商主題","肆、協商結論","二、立法理由修正如下","協商主持人","協商代表","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賴委員瑞隆","法案名稱","協商時間","協商地點","主持人","協商結論","壹、「遠洋漁業條例草案」","3.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如下","7.第三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如下","一、總噸位五百以上漁船","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五百漁船","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漁船","四、總噸位未滿五十漁船","9.第四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如下","14.通過附帶決議1項"],"title":"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星期二）10時10分至10時14分","地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席":"：現在開始協商，今天協商的法案是委員徐國勇等21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為配合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已無追繳之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明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及追徵等替代處分之規定均不再適用，故本條例有關追徵、追繳規定亦應配合刪除。本案前於105年5月23日已完成協商，並提報院會處理，因故尚未能完成二、三讀程序。惟協商條文中針對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配合刑法施行法係明定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致協商條文已不符現況所需。","date":"2016-06-28","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