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星期三）9時9分至9時43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林委員為洲","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29分、下午2時3分至2時38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林德福    鄭天財    葉宜津    顏寬恒    鄭寶清    陳歐珀    柯建銘    李昆澤    劉櫂豪    陳素月    鄭運鵬    張宏陸    趙正宇    簡東明    蕭美琴    蔡易餘    林俊憲    許淑華    周春米    李鴻鈞    周陳秀霞  許毓仁    林為洲    顧立雄    尤美女","      委員出席25人","列席委員：江啟臣    王定宇    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張麗善    徐永明    蔣乃辛    徐榛蔚    黃昭順    陳亭妃    邱志偉    管碧玲    呂玉玲    徐志榮    劉世芳    陳怡潔    賴士葆    鍾孔炤    呂孫綾    羅明才  ","      委員列席21人","請假委員：段宜康","主    席：林召集委員為洲","專門委員：楊育純","主任秘書：陳清雲","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簡任編審  周厚增","科    長  陳杏枝","專    員  蔡國治","討  論  事  項","一、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案。","三、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案。","四、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案。","（本次會議有委員林德福、鄭天財、柯建銘、鄭寶清、陳歐珀、鄭運鵬、顧立雄、顏寬恒、李昆澤、葉宜津、劉櫂豪、張宏陸、許淑華、蕭美琴、蔡易餘、周春米、尤美女、徐榛蔚、周陳秀霞、林為洲提出質詢；委員段宜康、簡東明、林俊憲、徐榛蔚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一、繼續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案。"],["二、繼續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案。"],["三、繼續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案。"],["段落：繼續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案。"],["四、繼續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案。","主席：今天是繼續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案、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案、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案。上開法案已於本年度4月25日（星期一）舉行第1次聯席會，完成報告及詢答，並決議另定期繼續討論。今天的議程就是接續上次會議，今天就議程所列順序依序討論。現在進行組織法草案的大體討論，如果各位委員同意，我們當然也可以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討論。請宣讀提案條文。"],["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部分：","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第　一　條　　本法依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第　二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公路之發展與建設規劃。","二、省道之養護、改善與縣道、鄉道及區道修建、養護、管理之督導。","三、公路之新建及整建工程。","四、公路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管理。"],["段落：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五、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段落：公路運輸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六、公路運輸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段落：工程材料試驗、材料配比設計、工程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七、工程材料試驗、材料配比設計、工程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段落：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八、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段落：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九、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段落：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十、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第　三　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二、各區公路整建工程處：執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項。"],["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第　四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　五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　六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　七　條　　本法於修正施行前本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應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敘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本法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二、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本法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本法修正施行前之交通事業人員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人員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資位（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主席：繼續宣讀柯委員建銘等人所提修正動議。"],["柯委員建銘等人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柯建銘　　周春米　　顧立雄　　林為洲　　鄭運鵬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先處理名稱的部分，本案名稱是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即組織條例修正為組織法。請問各位，對本案名稱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一條。本條也是將「條例」修正為「法」。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另有兩項修正動議，請宣讀。"],["林委員為洲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　三　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各區養護工程處：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二、各臨時工程處：執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項。"],["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柯建銘　　周陳秀霞　顧立雄　　周春米　　蔡易餘"],["林委員為洲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　七　條　　本法於修正施行前本局及所屬機關（構）現職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應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纖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敘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本法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二、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本法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本法修正施行前之交通事業人員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人員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原資位（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柯建銘　　周陳秀霞　顧立雄　　周春米　　蔡易餘","主席：處理第二條。第二條並無委員提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三條。第三條有一項修正動議，現在正在影印修正動議條文，稍後再發給各位委員，所以第三條暫行保留。","處理第四條。第四條並無委員提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行條文第五條至第十條刪除。","處理第五條。第五條並無委員提修正動議。","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主席，舊的條文是第十一條，新的條文是第五條，你要這樣看才會看得懂。","主席：好。新的條文第五條，即舊的條文第十一條，本條並無委員提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行條文第十二條刪除。","處理第六條。新的條文第六條，即舊的條文第十三條，並無委員提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行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刪除。","處理第七條。第七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主席，這部分先請次長表達一下交通部的意見。","主席：針對第七條，請交通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盟分：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七條，部裡面已經跟銓敘部完成協調，就照銓敘部的修正意見來處理。"],["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銓敘部的條文是哪個修正動議案？"],["主席：第一個修正動議。","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請銓敘部表示一下意見，我們在上次詢答時已經說明了，希望銓敘部、交通部從整體來考量，整個是能夠接受的，沒有任何勉強之處，大家講清楚一點。"],["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趙局長說明。","趙局長興華：主席、各位委員。銓敘部所提的條文，包括柯總召所提的部分，我們全部都同意，除了主文第一段、第一項「隨同業務移撥人員」的部分需要修正以外，因為這個地方本來是配合交通及建設部，必須把交通部的人員移撥到交通及建設部，所以是「隨同業務移撥人員」，因為這次「交通部」的部分不改名稱，所以「隨同業務移撥人員」改為「現職人員」，只有這個地方有修正，其他部分則照銓敘部及柯總召的意見辦理。","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局長，我是先請銓敘部表示意見。"],["主席：請銓敘部凃次長說明。","凃次長其梅：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七條，我們已經跟交通部公路總局達成共識，所以該修正的文字都已經修正完畢、都沒有問題，謝謝！"],["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上次銓敘部不是說有一些保留的嗎？保留的部分跟現在的內容有何不同？這部分請講清楚一點。","凃次長其梅：上次並不是我列席，會後銓敘部和交通部公路總局已經進行溝通並達成共識，都按照銓敘部目前的條文。"],["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哪個地方有改、哪個地方沒改？請對此作一說明。","凃次長其梅：第一項第一款第3行「應依交通事業」的「應」字改為「得」；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本法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改為「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第一項第二款「本法施行日起五年內」改為「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第三項是刪除「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等字；第五項「得以原資位（官等）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修正為「得以轉（留）任時審定之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上。","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第一款從「應」改成「得」，變成是可以選擇的意思嗎？","凃次長其梅：不是，因為這個部分是按照三類人員轉任辦法第二條規定，應該以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人員為限，而目前還有一些人可能沒有考試及格，所以這部分就沒辦法都一併用「應」。","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原來是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現在把三類拿掉的理由是什麼？","凃次長其梅：因為二類對權益比較有保障，三類的部分，因為轉任時有職等、員額及主管職務的限制，對他們的權益是會有一些影響，所以我們才建議刪除三類的部分。","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我不是聽的很了解，因為他的意思是適用原法令的人員去參加考試，改調到其他職務時，原來是準用二類人員的轉任辦法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所以在改調其他職務時，原來的修正案是有提到是準用二類和三類，意思是什麼？","凃次長其梅：因為交通事業人員本來就可以按照二類轉任辦法規定轉任，要轉三類的話，因為三類對於轉任職務的職等、員額及主管職務都有限制，對目前的人員比較不利，為了保障這些人員，我們才建議把有關三類的部分刪除。"],["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局長的意見是還要再修正嗎？","趙局長興華：跟委員報告，第一項「隨同業務移撥人員」部分，因為現在交通部還沒有改名字，所以還是修正為「現職人員」，本來是交通部公路總局的現職人員要移撥到交通及建設部，「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也是這樣來的，但以目前來講，因為組改有關交通及建設部部分還未確定，所以建議維持原名稱，把「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修正為「現職人員」。"],["主席：就是第一項的部分。"],["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銓敘部的意見如何？","凃次長其梅：這部分剛剛已經協調過，我們也同意，因為目前整個機關組織並沒有變動，也就沒有所謂的移撥人員，因此，改為「現職人員」可能更為明確。","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將來組改完成，還需要再改嗎？還是不用？","趙局長興華：跟委員報告，這次我們跟院裡人事總處協調，就是機關名稱先不動，因為公路總局一改名稱，修改的經費、成本相當龐大，所以這次先不動名稱，維持為「現職人員」，等到未來交通局建設部或是交通部未來要改什麼名字確定後，公路總局再隨之一併更改。","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我同意修改為「現職人員」，等組改確定後，再整個做調整。我想組改短期是不會完成，所以這裡還是改成「現職人員」。","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七條還有沒有其他不同意見？如果沒有，我們就以修正動議條文為主，將第一項「隨同業務移撥人員」改成「現職人員」。好，我們把重新修正的內容請議事人員再宣讀一次，主要是針對第一項。","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其實也不用再宣讀，如果大家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授權議事人員進行文字修正。","主席：好，謝謝葉委員的意見。在我們清楚針對第七條修正動議所作的修正內容後，文字部分就授權議事人員處理。"],["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對啊！因為我們還有二讀可以確認。"],["主席：第七條照修正動議條文修正通過。","現行條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刪除，現在看新的條文第八條，亦即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的部分。","請問各位，對提案條文第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回頭討論第三條。第三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說明主要修正的地方。","趙局長興華：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原來組改的方向是四級機關名稱是「分局」，所以葉委員那時候提案是寫成「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在新建、整建工程事項，則為「各區公路整建工程處」，因為現在跟院裡協調是整個機關名稱都暫時維持不動，所以原來把工程處改成分局的部分就暫不修正，維持原來名稱，也就是第一款的「各區養護工程處」及第二款「各區臨時工程處」，亦即按照現行組織名稱，機關名稱都不動，避免改名的成本。","主席：修正建議主要是針對第二款部分，將「各區公路整建工程處」改成「各區臨時工程處」。各位有沒有意見？","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意思是照舊的名稱，就是不是組改後的名稱，而是照現行名稱，是不是？","趙局長興華：就是機關名稱都維持現狀，都不動。","主席：先不動，免得將來又要再改一次。"],["趙局長興華：對！因為組改時一定會跟著再改。"],["主席：主要是配合組改。","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局長，組改不是短期就會完成，我評估大概還要再一、兩年，不過，如果這裡先改，你是擔心將來組改又變不一樣的名稱，是不是？如果將來組改名稱還是差不多是這個方向……","趙局長興華：報告委員，假設現在的「五區工程處」改名為「雲嘉分局」，因為他上頭還有一個交通部公路總局，上面的名稱還是會再改一次，那就會變成有兩次改名。"],["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好啦！好啦！","主席：第三條照修正動議的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為洲補充說明。","接下來，處理討論事項所列三項廢止案。","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趙局長說明。","趙局長興華：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會報告，有關廢止案部分，經過我們內部協調，建議暫不審議，因為還要等行政院把次級機關的組織規程先討論、定案後，我們再提報大院相關廢止案，也就是先就公路總局組織法討論通過後，行政院會來討論其下各單位的組織規程，等這些組織規程定案後，我們再提報大院來廢止這些相關條例、通則。"],["主席：這個不影響新的條文通過後公布實施？"],["趙局長興華：應該沒有問題。","主席：就是剛才討論的法可以公布實施，但舊的還沒有廢止，這樣可以？"],["趙局長興華：我們會馬上提報。","主席：執行上沒有問題的話，我們就遵照交通部的建議，廢止案部分另定期繼續討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討論事項所列三項廢止案，另定期再討論。"],["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三個廢止案都不處理？"],["主席：對！都暫不處理。","本次會議到此告一段落，11時還有另外一個會議召開。現在散會","散會（9時43分）"]],"block_lines":[1,6,6,9,37,37,38,39,39,40,40,41,41,43,46,51,51,52,52,53,53,54,54,55,55,56,56,57,58,59,60,72,73,74,78,79,80,81,82,83,84,85,93,94,109,110,112,115,117,119,127,129,130,138,139,148,149,152,158,159,161,163,164],"person_count":{"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部分":1,"第　二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1,"第　三　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2,"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1,"二、各區公路整建工程處":1,"三、各區監理所":2,"主席":9,"柯委員建銘等人所提修正動議":1,"提案人":3,"林委員為洲等人所提修正動議":2,"一、各區養護工程處":1,"二、各臨時工程處":1,"連署人":2,"顧委員立雄":6,"葉委員宜津":2,"趙局長興華":3},"persons":["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部分","第　二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第　三　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二、各區公路整建工程處","三、各區監理所","主席","柯委員建銘等人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林委員為洲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一、各區養護工程處","二、各臨時工程處","連署人","顧委員立雄","葉委員宜津","趙局長興華"],"title":"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星期三）9時9分至9時43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