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星期三）9時至15時59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段委員宜康","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4分、下午2時33分至4時55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林德福    周陳秀霞  段宜康    許毓仁    周春米    顧立雄    蔡易餘    尤美女    林為洲    許淑華    張宏陸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江啟臣    鄭天財    蔡適應    羅致政    陳怡潔    鍾佳濱    李彥秀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明文    黃昭順    吳志揚    賴士葆    陳亭妃    鄭運鵬    劉世芳    蔣乃辛    林俊憲    何欣純    張麗善    王榮璋    呂玉玲    陳賴素美  徐榛蔚    王定宇    黃國昌","      委員列席26人","列席官員：立法院副秘書長  王全忠（秘書長請假）","顧問（兼總務處處長）  蔡衛民","監察院監察調查處處長  鄭旭浩","總統府第一局專門委員  陳敦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台與內容事務處處長  謝煥乾","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蔡麗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兼書記官長  洪泰文","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專門委員  陳佳容","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徵集組副組長  許長仕","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室主任  張芳琪","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副處長  謝堅彰","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林瑞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李靜宜","銓敘部法規司簡任視察  黃惠琴","主    席：段召集委員宜康","專門委員：楊育純","主任秘書：陳清雲","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專    員  蔡國治","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一、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案。","四、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劉世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五、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王榮璋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李俊俋等32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顧立雄等23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繼續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繼續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繼續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一、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二、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三、繼續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四十四、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四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顧立雄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九、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一、審查委員王榮璋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二、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四、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十六、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十七、審查委員王榮璋等23人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三、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四、審查委員王榮璋等23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五、繼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案。","六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案。","六十七、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八、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十、繼續審查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十四、繼續審查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十五、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十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十八、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案。","七十九、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十、繼續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草案」案。","八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草案」案。","八十二、繼續審查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十三、繼續審查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十六、繼續審查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決議：","一、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29條、第30條）、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4章之1、增訂第31條之1、第31條之2、第31條之3、第31條之4條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29條、增訂第29條之1、第29條之2、修正第30條、增訂第30條之1、修正第31條條文）、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29條、第30條條文）等4案：","(一)第二十九條，修正如下：","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或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前項規定以外之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出席，並經超過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前二項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之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委員林為洲當場聲明不同意）","(二)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修正如下：","第二十九條之一    被提名人之學歷、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提供立法院參考。","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除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被提名人應據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三)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二，修正如下：","第二十九條之二    委員會於擬具審查報告前，應舉行公聽會，邀請政府人員、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或社會公正人士表示意見。","公聽會之紀錄及提出之相關資料，委員會於審查報告中應予斟酌，並作為該報告之附件。","(四)第三十條，修正如下：","第三十條    委員會應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轉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分開或一併列席說明與答詢。","(五)第三十一條，修正如下：","第三十一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回復提名機關。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提名機關應另提他人送請立法院同意。","(六)國民黨黨團提案增訂第四章之一章名、第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三十一條之四，均暫保留。","二、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4條條文）、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委員陳明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2條、第3條條文）、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4條、第4條之1、第9條條文）等5案：","(一)委員陳明文等23人提案第二條及第三條，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二)民進黨黨團、委員鄭運鵬等16人及委員段宜康等16人分別提案第四條，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三)委員段宜康等16人提案增訂第四條之一，不予增訂。","(四)委員段宜康等16人提案第九條，暫保留。","(五)委員趙天麟等20人提案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案，不予廢止。","(六)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等2案，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三、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一)增訂第八條之一，不予增訂。","(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四、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5條條文、增訂第15條之1條文）、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5條條文）、委員劉世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5條條文）、委員王榮璋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等8案：","(一)第五條，修正如下：","第  五  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有關議事轉播之規劃、建置及轉播，得委託傳播媒體業者辦理。","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二)民進黨黨團、委員林俊憲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5人分別提案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均不予增訂。","(三)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105年5月16日修正通過）及委員王榮璋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五、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26人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9條條文）、委員李俊俋等32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9條條文）、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一)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提案第八條，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二)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26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及委員李俊俋等32人分別提案第九條，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三)委員黃國書等16人提案第十二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四)委員陳亭妃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六、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64條之1條文）、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54條條文）等2案：","(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提案第五十四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二)民進黨黨團提案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暫保留。","七、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61條條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61條條文）、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一)第六十一條，修正如下：","第六十一條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會務工作人員及持本院核發採訪證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二)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六十二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三)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八、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7條條文）、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一)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提案第七條，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二)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九、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一)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提案增訂第六條之一，均不予增訂。","(二)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十、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草案」案：","(一)本案不予審議。","(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十一、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草案」案：本案暫保留。","十二、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70條、第72條、增訂第74條之1條文）、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68條、第70條、第71條之1條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68條、第69條、第70條、第72條、增訂第74條之1條文）、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68條、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條文）、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70條條文）、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68條、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71條之1、第72條、第73條條文）、委員王榮璋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各案均另定期繼續討論。","十三、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所列議程尚未完成審查及保留條文部分，均另定期繼續討論。","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徐國勇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徐國勇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顧立雄等21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顧立雄等21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顧委員立雄說明提案旨趣。","顧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尤美女委員等21人，鑑於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施行已4年，實際做出懲處建議之案件寥寥可數，成效極其有限，與汰除不適任法官之立法初衷差距甚大。究其原因，尤以：(一)請求評鑑時效明顯過短，不符實際需求、(二)個案當事人與請求評鑑者於評鑑程序欠缺參與權，正當法律程序有所不足，應該補正相關法律規定、(三)評鑑委員會欠缺主動調查權，及(四)決議程序之外部監督性質不足，最為明顯。","關於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有關個案評鑑之時效，我們希望予以延長。按照一般實際的狀況，主要是當事人還沒有脫離受評鑑法官的審理，擔心案件招致不利益審判的結果，所以不敢向相關機關提起評鑑之請求。基本上，要看請求評鑑的狀況，有些是從確定後開始起算，有些是案件辦理終結開始起算。","另外就是調整法官評鑑委員會之組成，增加外部監督色彩，現在大致的架構是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基於讓司法體系能夠多元的觀點，我們希望法官評鑑委員會的人數能夠適度擴充外部委員的人數。","評鑑機關或團體應可以請求評鑑委員會調查事實及證據，評鑑委員會在調查證據時，能夠讓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到場並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也希望讓評鑑機關或團體可以請求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或卷宗；受評鑑法官提出於評鑑委員會之書面意見送交予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並給予合理期間以表示意見；法官評鑑事項事涉公益，其決議應予公開。","明定評鑑委員會有主動調查之職權及專職人力，使個案評鑑機制能有效運行，以發揮個案評鑑制度之目的。","再來，我們也希望修正評鑑的事由，以符合社會對法官的高度期待，畢竟法官一職，影響人民各方面的權益，甚至是人身自由的維護，所以關於其懲戒或處分之必要事由，我們認為應適度予以放寬，事實上，有很多條文本身已經將「嚴重」兩字放進去了，同時也將「故意」、「重大過失」、「明顯違誤」、「侵害人民權益」等文字也放了進去，換言之，在「嚴重」之外還要再加「情節重大」要件，但我們並不清楚嚴重違失行為之外，再加上所謂的情節重大到底指的是什麼，所以這部分我們酌予修正。","最後，法律見解固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但現在很多都以法律見解做為保護的方式，認為法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之事由，但法律見解有單純的法律見解，還有一些明顯與單純法律見解是不一樣的，比方說明明卷內沒有這樣的證據，他卻去認定是有這樣的證據，則這是在法律見解還是法律見解以外的範圍呢？有人說這是屬於法律見解的核心事項，不能做為評鑑事由，可是很多人來請求評鑑時，明明就是卷內證據沒有這些證據資料，但他在判決中卻有這樣的證據資料，或者是這樣的證據資料任何人來看，只能導向一個A的事實，而他卻用這樣的證據資料導向一個B的事實，像這樣事實認定與卷內證據明顯不符，但卻這樣的方式來保護，即這並不能做為個案評鑑的事由，所以我們建議修正為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應僅限於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超過單純適用法律見解的部分，還是要接受社會的公評，如果有明顯違失，還是可以做為請求評鑑、送請處分或是懲戒的一個事由。謝謝。"],["主席：請提案人徐委員國勇說明提案旨趣。","徐委員國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國法官法自民國100年6月通過之後，施行迄今已逾4年，其間未曾修正。首先，請求法官評鑑的時效實在太短，對法官的保護太過，對人民的保護卻有所不足，而且從歷次評鑑的結果及社會氛圍可以看出，大家對於評鑑委員公正的獨立性似乎有所疑慮，這與法官的不被信任度高達70%幾至84%都有連帶關係。如果法官已經不受信任，而評鑑委員的公正獨立性又不受信任，整個司法制度將會崩潰。","評鑑委員不受信任導因於評鑑委員會的主動調查權根本不足，造成法官現在像太上皇一樣，很難受到監督，大概只有監察院勉強可以監督，但是監察委員也有很多陳情案要處理，非常忙碌，以致對於法官的判決也無能為力。尤其現在法官雖然要受到評鑑，但其法律意見不能受評鑑，這些都是人民所疑慮的。","在法律意見不能受評鑑的情況下，有一些證據的取捨明顯地違反經驗定則、違反人民的認知，甚至有一些證據無中生有或被視而不見，進而導向這是法律見解，這種法律意見不受評鑑，如何能讓人民信服？另外，請求評鑑者也受到一些制約及限制，這就是在保障法官成為太上皇，所以整部法官法實有必要對於評鑑的部分大加修正。","我們認為，增訂法官評鑑委員會社會公正人士的數額、召集委員的產生方法、評鑑委員的迴避事由、擔任評鑑委員的消極條件，都應該有所規定。其次，犯罪被害人的委任律師最能夠了解整個案情的發展，應該列為評鑑的申請人，也可以請求評鑑。評鑑的時效必須延長，太短的時效對法官的保障太多，這個部分也必須予以修正。而且在審議中如果發現未經請求評鑑的重大違失也可以一併審議，賦予主動調查的權限。另外，也要賦予請求人適度的程序參與權，請求人無法參與評鑑的過程，沒有辦法表達意見，這種評鑑等於是沒有當事人的參與，應該作一番修正。還有決議書的資訊公開，評鑑的結果對於整個司法信心、信任度的建立非常重要，應該公開由社會檢驗。此外，法官評鑑在單一性別、性別平等方面似乎也要有所規定，應該考慮納入單一性別、保障名額等等。","這次本席先提出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法官任職之職務評定相關規定，後來又提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整個法官評鑑制度作一番修正，所以有兩個修正案。","關於本席等所提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席認為法官之職務評定應於現行二等次之間新增「普通」等次，因為從現行職務評定的結果看來，似乎都很鄉愿，如果能於「良好」之下增加「普通」等次，或許可以透過評定，讓法官在執行職務時能夠更加良好，增進審判過程的審判品質。此外，本席等所提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三項之「待」字為贅字，請求予以刪除。","法官法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對於法官能否得到人民之信任相當重要，請求各位同仁對法官法的修正予以支持，共同集思廣益，提出更好的意見，俾能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感謝！"],["主席：請提案人林委員為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報告。","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審查委員徐國勇等23人、委員顧立雄等21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本人代表司法院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壹、本院前於104年7月1日與行政院會銜送請貴院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因貴院屆期不連續而未及審議，然該次草案修正要點仍為本院所擬修正方向，茲簡要敘述其重點如下，敬請指教","法官法第五章之法官個案評鑑制度，係由審、檢、辯、學各方代表組成之法官評鑑委員會（下稱評鑑委員會）就具體個案事實對法官進行評鑑，並視個案有無應付評鑑情事及懲戒必要，分別決議移請職務監督權人處置，或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或移送監察院審查，藉此具有獨立性質之他律機制輔助自律機制以淘汰不適任法官，進而達成保障適任法官，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並給與法官群體一個純淨司法環境之目的。惟仍有遭外界質疑請求評鑑時效過短、評鑑委員公正獨立性不足、請求人之程序參與權不足、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不足各情。為使此一制度更臻完善，茲參酌相關法律及社會各界意見，研議修正重點如下：","一、增訂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法官遴選委員會會議時，可指定委員代理之，並擴大遴選委員之取才來源及人數。（修正條文第七條）","二、調整評鑑委員會之組織結構，增加外部評鑑委員（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由4人增為6人；增訂召集委員由委員互選及開會次數之規定；增訂評鑑委員應迴避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三、擴大外部評鑑委員取才來源，明定司法院應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舉薦，及司法院院長遴聘時應考量性別主流化、來源多元化及異質化等因素。另為使評鑑程序更臻客觀、公平，增訂院、檢各級機關首長、各律師公會及請求評鑑團體之主要決策者不得擔任評鑑委員。（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四、為落實評鑑制度之精神，增訂評鑑委員會於審議評鑑事件時，對受評鑑法官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重大違失情事得併予審議，俾收程序經濟與及時蒐證之效。（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段落：將請求評鑑期間分類規範並酌予延長；增訂已逾期者亦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行使。"],["五、將請求評鑑期間分類規範並酌予延長；增訂已逾期者亦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行使。（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段落：賦予請求人有到會陳述意見及請求調查事證之程序參與權，並增訂評鑑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事證、適度提示卷證及制止請求人陳述時不當言行之權利，以及決議書應予公開之規定。"],["六、賦予請求人有到會陳述意見及請求調查事證之程序參與權，並增訂評鑑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事證、適度提示卷證及制止請求人陳述時不當言行之權利，以及決議書應予公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段落：配合增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外部評鑑委員人數；增訂會議主席由委員互選及開會次數之規定。"],["七、配合增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外部評鑑委員人數；增訂會議主席由委員互選及開會次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貳、司法院就委員所提「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意見","一、本院維持立場部分","1.各款評鑑事由不宜刪除「情節重大」要件","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評鑑事由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必須透過事實涵攝判斷，如將「情節重大」此一調節性的過濾要件予以刪除，恐使法官任何輕微違失情事（包含職務外行為、活動或日常生活舉止）一概落入可為評鑑事由之中，嚴重妨害及限制法官身為公民中所得行使之各項基本權利。另外，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原先之設計就是限於裁判確定後之案件及自第一審繫屬日已逾6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如將此二類案件前提以及「重大」、「嚴重」要件等語刪除，恐造成承審法官於案件審理中隨時受有評鑑干擾，勢將導致內在的審判獨立受到侵害，當屬不妥。","2.適用法律見解屬審判獨立核心領域，不宜擴大得以介入的評鑑事由","有關證據在對立的訴訟兩造本有不同解讀空間，證據採擇與否牽涉到事實認定，而事實認定又牽涉到法律適用，彼此環環相扣，密不可分，少有證據取捨、事實及法律可以完全切割而僅有單純適用法律之情形。另外，爭點整理亦涉及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亦難割裂。法律規範本即無法涵蓋各種千變萬化的社會事實，法律條文之所以抽象化，正是立法者賦予司法者在該抽象條文規範中有解釋適用的空間，用來填補法律明文的不足，如將不得評鑑之事由僅限於所謂的單純適用法律見解，不僅與實務運作不符，更已危及審判獨立核心領域。此外，有關英、美兩國法官之評鑑或懲戒，多限於行為不當，對於裁判不服，應尋求審級制度救濟，不得以審判錯誤為由作為評鑑或懲戒之事由。","3.評鑑委員會中的法官代表不宜減少，且評鑑委員來源應力求多元化及異質化，使社會各界都可以參與監督法官之司法表現","法律涉及專業，在評鑑程序進行中，需有熟稔司法審判實務之專家來對其他素人代表講解及說明，使其得以對法官在程序或實體的職務上行為是否有違失進行法律的評價。觀諸美國聯邦之全國司法懲戒及去職委員會13位成員中有法官代表3位（2位聯邦上訴法院法官、1位州最高法院法官）、美國加州司法表現委員會11位成員中有法官代表3位（1位上訴法院法官、2位地方法院法官）、英國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的調查小組4位成員中有2位法官代表，均可印證。如果法官代表的評鑑委員縮減至1人，而該名法官代表又非熟悉各審級或民事、刑事、行政等專業案件之審判，在個案評鑑中，可能無熟悉某類型專業事件的司法審判實務專家來對素人代表解說常規的訴訟程序進行或實體認定，而任由多數非法律專業的素人代表對法官進行法律的評鑑及評價，恐造成過度民粹介入，進而危及審判獨立核心領域。","另外，來自於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之評鑑委員代表也應力求來源多元化及異質化，例如擴大其代表的人數，並使社會各界如教育、兒少、婦女、社福、傳媒、醫療、環保、動保、文化、國際事務等議題之學者或團體的代表也有機會來參與監督司法表現，而不應侷限於特定議題的團體或學者代表，否則，會造成另一種形式的壟斷，不利於司法改革的長遠發展。","4.陳請人之範圍無須再放寬","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可以書面陳請律師公會或評鑑團體來提出評鑑請求，至於其二者所委任之律師，可另依各律師公會的內部機制作初步篩選，再決定請求評鑑與否，無須將陳請人之範圍放寬至該二者所委任之律師。","5.不宜將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由列入法官法中","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至之四已就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內容及規範作更細部規定，本院亦已配合修正發布及下達「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透過以上法規，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機制已經完備，實不宜再將屬於組織法規範範疇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事項納入法官法中。","二、現行實務已運作或其他可適度修正入法部分","1.增訂評鑑委員迴避事由","鑑於評鑑委員會之委員於個案評鑑審議中，或有行政訴訟法迴避規定所未及之事由，但在實務運作上，均已透過自請迴避來避免爭議；如為使之更趨明確，可將相關迴避事由入法。","2.評鑑委員之調查權限酌予放寬","評鑑委員會於審議時，對受評鑑法官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重大違失，依現行實務運作，已有部分個案仿行政程序調查之法例而併予審議。若為使評鑑委員行使職權時更有明確規範，可適度修正，使其得以裁量併予審議與否，俾收程序經濟與及時蒐證之效。但如逕賦予如同檢察官或監察委員般的剪報式主動調查權限，恐使評鑑委員會身具球員兼裁判之嫌，不僅為各國法制上罕見，亦使評鑑委員會具有客觀、公正、中立之性質受到嚴重影響。","3.法官個案評鑑時效酌予延長","依現行評鑑委員會已公開之34件決議書中，已逾評鑑時效而不付評鑑者者僅有2件，此乃因法官法第三十六條之立意，原係考量及時取得事證俾利調查之實際需要而促使儘早提出評鑑請求之結果；運作至今，如各界仍有質疑評鑑時效過短，導致評鑑功能無法發揮，可修法適度酌予延長，俾評鑑功能得以發揮。","4.適度賦予請求人之程序參與權，並使評鑑委員會有裁量權限","現行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七條已賦予請求人到會陳述意見、提示卷證等程序參與權。因此，考量現行實務已採取以上方式且運作無礙，可修法適度賦予請求人有陳述意見、閱卷、表示意見、請求調查證據等相關程序參與權；惟應一併審酌受評鑑法官之相關程序權保障。且若未賦予請求人對取得證據資料後之保密義務，而僅就請求人之程序參與權予以入法規範，恐輕重失衡。另外，亦應給予評鑑委員會就受評鑑法官、請求人之相關程序參與權有准駁或限制之裁量權限，俾維護評鑑制度之運作。","5.增訂職務評定級距","現行法官職務評定採二分法，即良好與未達良好，立法意旨在使法官之考核制度與一般公務人員所受考績法規範區隔，如再參酌考績法增訂級距，恐將使考績制度於法官法中再度復活，未符專法規範法官人事制度之立意。另觀諸現行實務運作僅3年，時間非長，對於法官整體職務表現之影響，目前尚有不同意見，實宜視後續情形再作精確評估。","三、尊重法務部意見部分","有關各版本草案對於第八十九條相關修正，除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組織因準用法官評鑑委員會之組織，所以關於其配合增訂外部評鑑委員人數、主席由委員互選及開會次數等規定可予認同外，其他如檢察官評鑑事由之要件及範圍、偵查案件之評鑑時效延長，則涉及法務部主管權責及政策，爰尊重法務部意見。","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最後，尚須向主席及各位委員說明，本院前於104年7月1日與行政院會銜送請貴院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貴院屆期不連續而未及審議。為求周延完備，本院參酌委員及社會各界意見研議修正，將儘速完成送請　貴院審議，希望委員待本院提出版本後再併同審議。謝謝！"],["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報告。"],["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議就：一、審查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審查委員徐國勇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審查委員顧立雄等21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就上開修正條文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壹、徐委員國勇等23人及林委員為洲等16人分別所提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提案重點","鑑於我國民眾對於司法不信任之情形日益嚴重，為有效落實司法人員評鑑制度，並適時淘汰、獎懲不適任的司法人員，以增進司法品質和效能。","二、本部意見","本次徐委員國勇等23人及林委員為洲等16人分別提案修正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多均與附件所示院總第445號（政府提案第15308號）司法院、行政院104年7月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同，法務部謹就委員所提修正條文研提意見如下：","(一)徐委員國勇等23人所提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增訂之「第四十一條第七項人員」，若依本次委員修正版本，應修正為「第四十一條第九項人員」。","(二)林委員為洲等16人所提草案漏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款號「二、」「三、」「四、」，而同條第二項「受評鑑事實因逾前『向』……」則應修正為「受評鑑事實因逾前『項』……」。"],["(三)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以書面陳請第一項機關、團體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適用上並無疑義。徐委員等23人及林委員等16人之草案各均增訂「及受前兩者委任之律師」，惟渠等既受當事人、犯罪被害人之委任執行業務，本應以委託人之意見為主，應無當事人、犯罪被害人認無必要陳請評鑑，受委任之律師卻不顧委託人之意見而逕自陳請評鑑之理，此等類似「獨立告訴」之立法，似非妥適。","(四)有關徐委員等23人及林委員等16人之草案均增訂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前條第三項所列之人，得以請求個案評鑑為由，於前二項所定之期間內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第四項「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準用前項之規定。」等規定，本部認仍有下述不妥之處：","1.在現制下，依據本部之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及司法院之法官評鑑實施辦法規定，檢察官及法官評鑑委員會在評鑑程序中均得調取相關案件之所有錄音錄影光碟及卷證資料，並無任何窒礙難行或無法保障人民請求評鑑之情事。","2.現行法官或檢察官評鑑制度均未採行當事人可逕自向法官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之立法模式，如增訂當事人、犯罪被害人甚至受前兩者委任之律師得以請求個案評鑑為由，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不僅與法官法立法原意不符，且難以管控相關錄音錄影光碟使用之方式及流向，對訴訟關係人之個人資料、隱私權、人格權及人性尊嚴將造成不可預測之風險。","(五)法官法之主管機關係司法院，本次委員提案之相關修正條文建請宜由本部會同司法院深入研究評估，以期周延委適。","貳、有關徐委員國勇等16人所提「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提案重點","為使職務評定評核能確實執行，以落實覈實評核之精神。","二、本部意見","(一)依法官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及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其俸給，分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均以月計之。」，檢察官並依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均準用之。足見法官、檢察官、公務員與國家間雖然皆為公法上職務關係，但法官、檢察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此與一般公務員尚處於階級服從之指令關係，除受法律之拘束外，屬官對於長官發布之職務命令有服從之義務，顯有不同，立法者爰明定法官法為規範法官、檢察官權利義務的特別法，並參酌德國基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揭櫫法官、檢察官與國家間之關係為特別任用關係，彰顯其身分之保障及執行職務之獨立，有別於其他公務員，以期促進司法獨立，達成司法公正的目標。","(二)法官、檢察官與一般公務人員屬性既有上述不同，各國法例中，鮮有法官官等、職等之設，均以年資、俸點為計算俸級之基本原則，法官法乃規定法官不設官等、職等，且關於法官、檢察官之獎懲均另設規定，而無與一般公務人員一同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考績及懲處規定之餘地。本次立法院徐委員國勇等16人所提「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在法官、檢察官原有之「良好」、「未達良好」二種等次之職務評定結果以外，新增「普通」等次，雖可就法官、檢察官之辦案品質、工作態度、敬業精神達到相當程度之區辨功能及激勵效果，亦可有效解決目前評定為良好比率高達百分之九十七至九十八點多，與社會觀感落差甚大之問題，然此亦形同回復法官法制訂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情形，意即「良好」、「普通」、「未達良好」類似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甲等」、「乙等」、「丙等以下」，是本草案如未說明新增設之「普通」等次應如何與現有之「良好」、「未達良好」區別？各種等級之比例應如何訂定？其客觀評定標準為何？等疑慮，而未有相關配套修法，極有可能影響我國多年來建立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檢察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之法治國原則，致法官、檢察官再度面臨來自上級長官或外界政治力的不當干涉，無法確保法官、檢察官得以客觀公正行使職權，間接阻礙國家民主法治之進展，故本部建議應由法官法之主管機關司法院與本部就相關法案及配套措施深入評估後，妥適研議未來之改進方案，再提供予立法院審議為宜。","參、有關顧委員立雄等21人所提「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提案重點","鑑於「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施行已4年，實際做出懲處建議之案件寥寥可數，成效極其有限，與汰除不適任法官之立法初衷差距甚大。究其原因，尤以：(一)請求評鑑時效明顯過短、(二)個案當事人與請求評鑑者於評鑑程序欠缺參與權，正當法律程序有所不足、(三)評鑑委員會欠缺主動調查權，及(四)決議程序之外部監督性質不足，最為明顯。爰修正「法官法」部分條文，延長受評鑑事實牽涉個案時得請求個案評鑑之時效，調整法官評鑑委員會之組成，增訂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及當事人於評鑑程序中之程序參與權、明定評鑑委員會有主動調查之職權及專職人力，使個案評鑑機制能有效運行，以落實立法目的，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淘汰不適任法官。","二、本部意見"],["(一)本草案第三十條及第八十九條第五項、第六項部分：","1.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其內容可分職務獨立性及身分獨立性二者，前者指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後者謂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已明示其旨。為確保檢察官客觀公正行使職權，摒除外界對檢察權行使的不當干涉，檢察官之身分及職務與法官性質不相牴觸之前提下，自應受到同等之保障，其目的在要求檢察官、法官依其確信之法律見解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涉；況且「法隨時轉則治」，法律本即可能隨著時代變遷、社會脈動、科技發展而有不同之解釋，各審級檢察官和法官執行職務時就證據調查之方法、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及法律見解之解釋與適用發生歧異，亦本為獨立行使職權不可避免之結果，自不應執為請求評鑑檢察官和法官之理由。","2.依刑事訴訟法之制度設計，對於法院裁判結果或檢察官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之結果不服，本應依審級制度尋求救濟，不得以裁判或處分錯誤為由，指摘法官、檢察官而請求評鑑。故除法官、檢察官故意致審判或處分之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應受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罪之訴追，或因重大過失，致審判或處分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者，以其違失既達重大而明顯之程度，稍加注意即可避免，猶疏於注意而產生明顯重大違誤，已嚴重違反職務上應盡之義務，始應付個案評鑑。況法官法同時參考刑事妥速審判法之精神，限於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始得請求評鑑，以維護法官獨立審判及檢察官獨立辦案之空間，防止外界之不當干涉，且其他因為違反職務上義務、懈怠職務之行為及品行未達法官倫理規範要求而應付評鑑之事由，亦已參考美、日等國法制及考試院之之意見，以「情節重大」者為限，故本部認法官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九條第五項、第六項均應維持現制，不宜貿然修正，避免侵害司法獨立之民主憲政核心價值。","(二)本草案第三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第三項，分別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成人員中之法官、檢察官代表人數從3人減為1人，尚有研求餘地：","1.現行法官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第三項已規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4人、律師3人，總計7人，其比例高達將近64%，屬絕對多數，且該等來自司法體系外部人士各具有學術或實務專業背景，並無修正理由所顧忌之封閉或欠缺多元等疑慮；又依草案第八十九條準用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評鑑委員會於調查證據或約詢受評鑑人或關係人時，得通知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到場，並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已賦予更充分之程序保障權及參與權。","2.審檢辯三方之任務均在維持社會安定，實現公平正義，修正法官法時自應參酌律師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律師懲戒委員會之組成結構（由高等法院法官3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人及律師5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進行整體研議並做類似之規範，始屬周全。又法官法受評鑑人的受評鑑事項，主要係來自於執行檢察官或法官之職務，或者與檢察官、法官官箴有一定牽連關係之事項，而正確判斷該等事項是否應付評鑑及評鑑結果為何的前提，本應有數名在司法實務界公認品德操守良好且具豐富辦案經驗之檢察官或法官擔任代表，不僅可綜合提供司法領域之資訊、思維或實務上所面臨之困境等重要事項，供委員會全面討論，方可深入掌握問題所在與調查方向，並提高委員會之行政效率。","(三)本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票選律師代表」及同條項第四款「由社會團體推舉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學者或社會團體代表」，若恰巧均為同一社會團體之成（社）員，勢將壓縮其他律師、學者、社會團體擔任評鑑委員之機會；如為擴大各界舉薦優秀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監督司法之表現，提高人民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客觀性、中立性、獨立性及公正性之信賴，並確保檢察官或法官評鑑委員會職權之行使，不囿於專業偏見或意識型態，似可比照司法院、行政院104年7月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監察委員及考試委員之產生方式，明定由司法院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社會各界舉薦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以為評鑑委員人選，增進評鑑委員會之公開、公正性及透明度。","(四)本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僅規定「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團體之現任董事長、理事長」不得擔任評鑑委員。惟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現任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均為法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請求團體之主要決策者；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團體現任之董事長、理事長、副董事長、副理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理事、執行長、秘書長、副執行長及副秘書長亦均為同款所規定請求人之主要決策者，該等公會或團體如為評鑑事件之請求人，自難期待渠等於擔任評鑑委員時為相反之主張或認定，故如欲就渠等擔任評鑑委員之資格有所限制，自應明定前開公會或團體之主要決策者均不得擔任評鑑委員。","(五)本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增訂評鑑委員會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應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之規定，賦予評鑑委員會如同檢察機關或監察院可主動分案調查之權利，然身為司法機關之法院尚且需不告不理，評鑑委員會如得任意主動調查，則防止其濫行發動調查權之監督機制或規則為何？如此恐將嚴重影響法官獨立審判及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之司法核心價值，不但對偵查秘密之維護有所衝擊，亦將有形無形地壓縮檢察官、法官之辦案空間。況現今國家財政窘困，中央政府是否能大幅擴充足夠之人力、經費因應本草案第三十五條新增予評鑑委員會之主動調查權，並將現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司法院『得』依法聘用適當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及評鑑事件之調查，並負責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修正為本草案第四十一條第六項之「應」依法聘用適當人員協助辦理與評鑑有關事務？均值大院委員再行審慎評估。","(六)現行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於立法時即已考量請求評鑑人得否及時取得事證俾利調查之實際需要，並為促使其儘早提出評鑑之請求，乃規定第1項規定評鑑之請求期間為2年。而司法院、行政院104年7月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條已就牽涉法官承辦個案者，區別「非以裁判終結」及「以裁判終結」之情形，分別規定評鑑事件得開始請求之時點；並考量牽涉法官承辦個案並以裁判終結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非以裁判確定之情形，請求人未必得以及時知悉裁判確定之時間，或案件繫屬時間，爰酌予延長其得請求評鑑之期間，修正為：「（第一項）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一、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二年。二、牽涉法官承辦個案，非以裁判終結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二年。三、牽涉法官承辦個案，並以裁判終結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年；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亦得請求個案評鑑。四、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非以裁判確定之情形，自滿六年時起，三年。（第二項）受評鑑事實因逾前項請求期間而不付評鑑時，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之行使。」，無論請求個案評鑑之起算時點及期間，均較委員所提之本草案第三十六條更為明確，建議參採前開司法院、行政院104年7月1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版本予以修正為宜。","(七)有關本草案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賦予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得到場陳述意見之部分，為使評鑑委員於調查證據或約詢受評鑑人、關係人並通知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到場表示意見時，能有效維持開會秩序，使評鑑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建議於本項草案後段增列「但其到會陳述如有不當言行，得制止之」之規定。","(八)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除須發揮評鑑功能，並應兼顧檢察官、法官之尊嚴及程序保障，不得因評鑑而影響司法獨立；且評鑑係懲戒檢察官、法官之前置程序，為維護受評鑑檢察官、法官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現行法官法第四十一條第五項爰明定評鑑委員會調查所得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人閱覽、抄錄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又司法院、行政院104年7月1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正法官法時，因已增訂賦予請求人到會陳述權之規定，為使請求人於到會陳述時能參據相關資料充分陳述意見，藉此協助評鑑程序進行，爰修正現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五項後段並移列為第七項，明定評鑑委員會「得提示與請求評鑑事項有關之資料」，俾釐清事實。故本部建議參前開兩院會銜版予以修正，不宜貿然增訂本草案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得請求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第五項「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於前項請求，除依法應保密者外，不得拒絕。」及第六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將受評鑑法官提出於評鑑委員會之書面意見送交予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並給予合理期間以表示意見。」等規定。","各位提案委員基於提昇民眾對於司法之公信力，並達成保障適任之檢察官、法官，促使渠等保有高尚品格、廉潔正直、公正中立之形象，維護良好司法風氣，並給與檢察官、法官群體一個純淨司法環境之目的，而擬具上述法官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深感欽佩，惟鑑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各程序參與者之人性尊嚴、人格權及隱私權，仍應予以維護保障，為免該等訴訟程序參與者之個人資料、隱私權、人格權及人性尊嚴將造成不可預測之風險；並兼以維護法官獨立審判及檢察官獨立辦案之空間，防止外界之不當干涉，避免侵害司法獨立之民主憲政核心價值，本部乃依前開理由報告如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審慎衡酌。","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參與，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8分鐘，非本會委員6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首先請柯委員建銘發言。","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520總統發表就職演說時，獲得最多掌聲的就是司法改革，而今年10月也將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很湊巧的，今天司法委員會就安排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我想召委也應該沒有想到。在本星期一，有關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人選的總統諮文已經送達，此時此刻討論法官法，確實是一個比較敏感的時刻，卻也是大家所期待的時刻。若無意外，下星期立法院就會召開臨時會，審查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人事任命，假如朝野沒有衝突，那麼下下星期一就可以行使同意權。所以下星期立法院將召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資格審查公聽會與全院委員會，屆時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長就會到立法院接受詢答，此時司法委員會排定法官法的審查，當然會使大家對法官法的修正充滿期待，所以一切實在很湊巧。","在此，本席先針對昨天蘇永欽前副院長撰文提到蔡總統及本人的問題做澄清。蘇前副院長文中提及，總統不可插手司改，我認為這是極大的錯誤；又稱總統不可以干預司法，總統當然不可以干預司法，總統是司法守護者，但對於司法制度的關切與改革，總統亦有其權利與義務。過去全國司改會議均請總統參與處理，譬如1999年的全國司改會議，故對蘇前副院長之言本席不以為然，此其一。","第二，文中尚稱，民進黨為了不讓馬英九有司法政績，所以阻礙司法改革、阻礙觀審制，還特別點名本席！記得審查觀審制時，本席代表民進黨第一個上台發言，並問當時的賴院長及蘇副院長，在獲得提名後，到底想透過觀審制為司法改革做什麼？因為他們認為觀審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價值。不過這麼多年來，朝野立委始終都反對觀審制，包括今天在座的顧立雄、尤美女兩位委員在內！因為觀審制根本不是人民參與審判，只是讓你看而不讓你判；只是讓你說，可是你說的不算數！更重要的是，表意不表決！至於是否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因涉及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故今天暫且不論。","本席要在這裡，就蘇永欽前副院長說我們阻礙司法改革一事提出澄清，因為他的司法改革方向是錯誤的，那是假改革，且只著重在觀審制！","2008年民進黨在野後，本席一直待在司法委員會，我要感謝當時還不是立委的顧立雄及尤美女兩位委員為了家事事件法所盡的心力。其實在馬英九執政的八年中，司法委員會及本席真的盡了非常大的心力，包括今天所討論的法官法修正、家事事件法、軍事審判法、法扶法等，總共通過了56項法案，蓋為歷史上司法院及法務部所提法案通過最多的時候，不過包括廖正井委員、呂學樟委員還有我們都反對觀審制！","我們今天重新看待司法改革，所以本席必須還原過程，特別是法官法的修正。法官法的修正歷經23年，終於在2011年修正通過，其時的司法院秘書長為林錦芳。為了法官法修正，朝野協商二十幾次，而所有對於法官法有意見的法官則群聚到民進黨中央黨部找蔡主席陳情，因為那時候的法官法被譏為法官福利法。今天重新看待這件事可發現，我們那時候的版本不盡理想，所以又紛紛提出各版本的法官法修正。","我印象很深刻的是2011年總統選舉辯論時，我陪蔡主席到公視和馬英九進行總統政見辯論，馬英九當場提到司法改革，並引法官法為例，這點本席要在這裡嚴正駁斥。民進黨執政時曾提案修正法官法，時任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受到馬英九壓迫，以致國民黨最後沒有簽字，阻礙了整個法官法的修正！其實在2010年法官法開始審查後，馬英九從未對此表達過任何態度與意見，又如何能將此引為其司改政績？本席今天只是趁著審查之便還原歷史，早在上一屆吳委員宜臻、李委員俊俋、尤委員美女都提出過相關修正，惜協商未成。至於司法院會同行政院版則在去年9月選前送來，內容與徐委員國勇、林委員為洲所提差不多，與尤委員美女、顧委員立雄版本也很類似。顧委員立雄剛才提到評鑑法，到底院檢可不可以評鑑？我認為有重大錯誤者當然可以評鑑，至於顧委員的說法我可以接受，亦即不得作為評鑑事由應僅限於單純的法律見解。假設現在有甲乙丙三種說法之外的當然可以評鑑，所以我個人認為請求參與權及時效問題，乃至評鑑結果可否公布等都值得討論，也應該會與未來司法院所送進來的版本差不多。","最後，本席要提到一個核心事項，既然現在有法院組織法，那是否應該另立檢察署組織法？也就是審檢分隸問題應否於此次司改中討論？我們有法官法，那麼是否也應訂定檢察官法？而非一味準用！由於審檢分隸問題，致使司法院與法務部長期對立，其狀況不亞於藍綠對立，另外有關權利、義務、福利、待遇等亦有爭執，這些面向是不是均應納入討論，我想是值得大家思考的。","針對各提案委員所提法官法修正案，本席在此表達欽佩之意。時值敏感湊巧時刻，新任院長、副院長人選業已公布，其司改面向與看法為何，我認為我們不妨留給未來的正副院長一點空間，也期待未來司法院能有新的版本送到立法院，相信今年10月的司法改革會是大家所期待的。","以上是本席對於法官法修正的粗淺看法，敬請各位支持，謝謝。","主席：就此次法官法修正來說，司法院與法務部的意見是一致的。"],["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都反對！"],["主席：所以抗拒改革的立場是一致的。","請張委員宏陸發言。"],["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法改革與干預司法是否一樣？"],["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有差別。"],["張委員宏陸：差別何在？","張副秘書長瓊文：以我的層級來說，干預司法是談到個案；至於司法改革則屬於制度面，也就是從制度做調整，期待司法可以更進步，裁判可以更符合人民需求與人民感情。","張委員宏陸：對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說總統干預司法，你對此看法如何？"],["張副秘書長瓊文：蘇前副院長所談為憲法層次問題……","張委員宏陸：我不講法令，只問你看法如何？","張副秘書長瓊文：我今天是就法官法修正到貴委員會接受詢答，至於蘇副院長之議論，我沒有評論。","張委員宏陸：我老早就想到你會這樣回答。司法體系是非常封閉的，以前講任何改革都是自己人改革自己，請問這樣會成功嗎？","張副秘書長瓊文：其實內部還是有很多不同聲音的。或許改革程度不符合外界期待，但實際上，司法院各項政策是朝著更開放、更貼近民意、更進步的方向在努力。","張委員宏陸：你說不符合外界期待，那我請問司法是服務人民的，還是讓你們用來做學問，管制人民的？不符合外界期待是你自己說的，如果不符合外界期待，是不是表示做得不好？"],["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們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張委員宏陸：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並不能說明做得好不好，本席直接請問你，你認為現在做得夠不夠？"],["張副秘書長瓊文：不夠好。"],["張委員宏陸：不夠好？"],["張副秘書長瓊文：是。","張委員宏陸：請不要一直繞圈圈，我們現在不是在訴訟，你可以直接回答。我們剛才一直在說司法要改革，你認為這是司法院可以單獨做到的？還是也要法務部或是其他部會一起努力？","張副秘書長瓊文：當然，司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說法，就廣義來說，甚至有人把警察、調查局等等機制也納入，小一點的……","張委員宏陸：我們先不說那麼多，現在也不是在寫博士論文，請你從人民的角度來回答本席這個問題就好。從人民的角度來說，他們需要的是什麼？","張副秘書長瓊文：從人民的角度來看，當然就是包含檢、警、調、法院審判這四個部分，人民認知的司法應該是如此。","張委員宏陸：所以這不是司法院可以單獨做到的，也不是法務部可以單獨做到的，對不對？本席認為如果要做這件事，讓司法真正、澈底的改革，如果總統不出面，你覺得誰可以做？如果由總統來做這件事情的話，你認為會有蘇前副院長說的這些問題嗎？這部分你又不能評論了，對不對？好，我們不要浪費時間。","本席告訴你，為什麼剛才要先請教這些問題。我們在基層走動時發現，大部分人對臺灣的司法制度完全不信任，如果你到路上隨便找一些人問，相信每個人都會這樣回答。本席手上有一份資料，這是之前法官法通過後，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針對法官的信任度所做的調查。101年是76%不信任，102年是81.2%不信任，103年好一點，是77.6%不信任，104年則是84.6%不信任，你對這個調查結果有什麼看法？","張副秘書長瓊文：我承認社會各界對司法的信賴度是低的，不過剛才委員所提的中正大學犯罪防制研究中心所做的民意調查，它的調查結果特別低。雖然我們不願意這麼說，但一個調查的切入點或是調查的方式、陳述的內涵，可能會對接受調查的人產生某些程度的影響。","張委員宏陸：你說這麼多，就是認為中正大學這個民調做的不好、不標準，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它可能是問卷題目設計的不好等等，如果你要批評中正大學，你可以直接批評。","張副秘書長瓊文：委員，我們沒有想要用……","張委員宏陸：本席只是問你，你對這個調查的看法如何而已。","張副秘書長瓊文：其實就是我們需要檢討，結論只有這一句話。","張委員宏陸：你這麼說就好了。現在很多法官在判決時，例如有些案件要判死刑，當然，要不要廢死，社會上有不同的看法。不過很多法官卻寫了一個讓一般民眾看不懂的理由，什麼足堪教化、可以再教化，結果這就變成他免死的理由，我們在基層走動時，大家都問這是什意思？","一個法官的判決，所有人民都認為你的理由牽強，這也就是我們今天為什麼要討論、修正法官法的原因。但是從剛剛的報告聽起來，感覺上你們好像還是以你們的角度去看，你們抗拒改革。本席要請問一下，像這樣的案件，每個法官都寫這種理由，你認為這樣可以嗎？"],["張副秘書長瓊文：廢死的議題在我們的社會是……","張委員宏陸：本席沒有問你廢死的問題，本席只問你法官用這種判決理由，你認為是否恰當？","張副秘書長瓊文：因為法官有他適用法律的需要，兩公約的施行法也是立法院……","張委員宏陸：請你直接回答本席，很多法官都寫足堪教化，這個理由是否適合？","張副秘書長瓊文：以司法行政的立場來說，我們不便去批評個案，當然我們會……","張委員宏陸：這個不是個案，因為累積很多之後就變成通案了，對不對？最後，很多改革都要符合人民的意向，要知道人民的看法是什麼，不要像我們現在的詢答一樣，你一直避重就輕，又不敢把話說出來，你認為這樣的司法改革會成功嗎？謝謝。"],["主席：請顧委員立雄發言。","顧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法務部張次長，今天本席看到法務部對我們所擬具法案的意見，本席的感受是覺得你們比司法院還要保守，而且很多和法官有關的部分，你們也認為不宜修改。本席請問，就評鑑事由來看，或者應該進一步說，從檢察官和法官職務的相似與否來看，張次長，你認為檢察官應該被列為個案評鑑的事由到底是什麼？和法官的事由是否一樣？或者進一步說，法官在做什麼事？檢察官在做什麼事？"],["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檢察官和法官行使的職權不同，檢察官最主要是追訴犯罪，法官則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這兩個部分有所不同。有關評鑑事由的部分，其實大部分是相同的，但就職務的適用事項來說，還是有一些不同，我認為法官法在這部分應該要有所區隔。","顧委員立雄：如果法官和檢察官的職務不同，在應付個案評鑑的事由方面，很多都是准用的情況之下，你認為就檢察官來說，他們最有可能產生疏失的到底是什麼階段？"],["張次長斗輝：偵查階段。","顧委員立雄：偵查階段結束，案件起訴之後，在案件還沒有終結之前，人民在一般情況之下會疲於奔命於法院，這時候他會不會想到要回頭去看看檢察官在偵查、辦案的過程中有無疏失，然後請求評鑑？","張次長斗輝：關於這個部分，起訴對於民眾，也就是對被告來說，其實就是一個煎熬，如果是我們的起訴有違失的話，我想他當然會想到這部分。"],["顧委員立雄：次長知道第二屆的檢評會以超過2年時效駁回評鑑的請求案有幾件嗎？"],["張次長斗輝：總共是12件。","顧委員立雄：進入檢評會請求評鑑的案件，第二屆總共有多少件？"],["張次長斗輝：總共是32件。","顧委員立雄：請求評鑑的總共是32件，其中就有12件以超過2年時效被駁回？","張次長斗輝：對，不過依照……","顧委員立雄：本席再告訴你，民間司改會花了好多人力，他們在接受人民陳情的過程當中，就先過濾超過2年時效的案件，因為這部分的案件為數繁多，好不容易把整理好的案件送進檢評會，結果又被檢評會以2年時效的理由刷掉。現在這一部法官法，就檢察官的部分來說，關於請求評鑑的時效部分，其實情況特別嚴重，今天縱使不通過其他條文，只單獨通過這一條，本席認為這個意義也很重大，特別是就檢察官的部分而言。","張次長斗輝：我們在104年7月1日送進來的法官法修正草案中已針對時效做了延長，但到底要延長多久，因為屆期不連續而沒有繼續討論，不過我們會和司法院協商要怎麼處理。"],["顧委員立雄：你認為檢評會到現在為止的成效到底好不好？"],["張次長斗輝：這部分是有檢討的空間。"],["顧委員立雄：有多大的檢討空間？","張次長斗輝：因為這部分的評鑑非常複雜，到底要怎麼做？對此法務部內部正在做研究。我想針對這部分，包括未來司法改革的妥適……","顧委員立雄：依本席個人的評斷，本席認為檢評會比司法院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成效來得差，本席認為這和法務部不重視檢評會有很大的關連。","接下來本席要請教司法院張副秘書長，針對單純的適用法律見解這一項，本席知道司法院一直在抗拒，不希望修改成單純適用法律見解。所以本席想請教一下張副秘書長，法官判決的時候，他說有這個卷證資料，並且依據這個卷證資料認定有這個事實存在，但是大家找遍所有的卷證，就是沒有他說的卷證資料，這樣是適用法律見解？還是說這不是適用法律見解？"],["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如果是我個人，我不認為這是適用法律見解的問題，所以我覺得這樣的問題應該由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去做審查。"],["顧委員立雄：但是現在這個案子進得去評鑑委員會嗎？"],["張副秘書長瓊文：如果透過……","顧委員立雄：還有，法官說在卷內某某頁有一個卷證資料，他據以認定這個事實，可是大家把卷證資料找出來一看，這個卷證資料和他所認定的事實毫不相關，就算交由任何人判斷，也沒辦法用這個證券資料判斷出他所認定的事實，所以他等於是虛擬了一個卷證資料，好像是有這麼一項資料，事實上根本就欠缺證據資料，可是他說證據的判斷、認定是法官的核心職權，你們不可以干涉。","張副秘書長瓊文：如果日常的經驗法則可以推論出A，也可能推論出B，我覺得這就是屬於事實經驗法則適用法規的問題。","顧委員立雄：本席同意，但是按照通常經驗法則，就算由100個人來看，也看不出來是那個結果，這樣可不可以做為評鑑的事由？","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剛才向委員報告過，我個人是認為可以。"],["顧委員立雄：你認為可以？"],["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個人是這樣想的。","顧委員立雄：按照現行法官法規定，到底有沒有辦法以這個做為評鑑的事由，把這樣的案子送入法官評鑑委員會？除了要符合第三十條所列的任何一款，還要跨過適用法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的事由，有沒有辦法？請張副秘書長為我們開示一下，我們以後就可以用這個事由請求評鑑。","張副秘書長瓊文：委員，您是專家啦！我不敢這麼說。","顧委員立雄：現在很多人喊冤就是因為這一條，他說法官說了半天，但是卷內資料卻找不到！不然就是找半天，找到一個A證據資料，法官就據以認定為事實，可是請10個人來看，10個人都看不出來可以做這樣的認定。根據第三十條的規定，所謂的應付個案評鑑的情事、事由，這樣的案例到底適用哪一款？","張副秘書長瓊文：可不可以適用第一款？就是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照您剛才說的，假如真的有明顯重大違誤……","顧委員立雄：就是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張副秘書長瓊文：是。"],["顧委員立雄：所以你認為可以適用這一款？"],["張副秘書長瓊文：有可能。","顧委員立雄：就是屬於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而且不會落入適用法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這一項規定？","張副秘書長瓊文：我要向委員強調，這是我個人的看法。","顧委員立雄：你們一直不同意修法，可是您剛才又說同意這個可以做為法官評鑑的理由，那你就要告訴本席，我們要怎麼在第三十條找到依據，讓這類的案件可以進入法官評鑑委員會，不會被擋在門外？","張副秘書長瓊文：剛才我的意見是說，如果依照您所描述的狀況，完全沒有那個證據，但是法官卻說有這個證據存在，而且做了事實認定，我個人認為這不是適用法律見解的問題。","顧委員立雄：本席只是假設，不過你們總要讓我們有辦法解決。你認為這不是適用法律見解的問題？","張副秘書長瓊文：是，我認為這個部分不是。","顧委員立雄：你認為這已經不是適用法律見解的問題，所以如果有這樣的案件，法官評鑑委員會就應該受理？"],["張副秘書長瓊文：當然他們還要看是否符合各款的規範。","顧委員立雄：對！但是你剛才說了，以這樣的案例來說，你認為可以符合第一款的規定。","張副秘書長瓊文：有可能會落到第一款，是有這個可能性。"],["顧委員立雄：謝謝張副秘書長。"],["張副秘書長瓊文：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司法院張副秘書長，有學者投稿，我國連續兩次司法改革不能成功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沒有建立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制度。既然政府知道要改革，為什麼兩次都沒有辦法建立淘汰制度？"],["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現在是有淘汰機制的。","林委員德福：依您看，檢察官和法官，到底誰的適任問題比較大？因為這和民眾有切身、直接的關係。","張副秘書長瓊文：關於檢察官的部分，我不便表示意見。"],["林委員德福：那法官呢？","張副秘書長瓊文：關於法官的部分，事實上我們也很努力在發揮相關機制的作用，例如法官法實施以來的法官評鑑制度，到目前為止，已經結案的有40案，其中案件成立，送給監察院彈劾的有11案，交給人審會懲處的有6案，交給職務監督人，也就是受懲戒法官的主管，由職務監督權人行職務監督的有5位。","林委員德福：到現在為止，你們認為這樣做是否足夠？滿不滿意？","張副秘書長瓊文：如果以進入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案件來看，其實評鑑委員會是有發揮成效的，因為其中的68.8%案件的確是有負面的評價。","林委員德福：造成人民不信賴、不尊重司法的原因，主要都是因為一些不適任的檢察官和法官，當他們執行職務的時候，會讓民眾感覺是在作威作福，甚至是謾罵、咆哮，完全沒有考慮到自己應該要有的公平正義形象。法官、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該大部分都有錄音、錄影吧？"],["張副秘書長瓊文：是的。","林委員德福：如果有錄音、錄影，法官、檢察官為什麼不怕自己這些脫序行為會被檢討？","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只報告法官部分。關於法官的部分，我們開庭時是要錄音的，事實上司法院也會不定期派人到各法院，看各法院法官開庭的情況如何。","林委員德福：你認為未來像這樣的脫序行為，我們應該要從寬或從嚴認定？","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們要做適當的認定，如果是平常，我們會隨時、不定期到各法院去看，這是一種；如果我們有發現狀況的話，就會馬上請各法院院長注意，並且提醒那個法官，如果他只是有輕微不適當行為的話。假如是嚴重的不適當行為，就有可能會移到法官評鑑委員會做後續的評鑑處理。","林委員德福：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尚未就職以前就公開表示關於司法改革的信念，目前政府除了宣布要在今年10月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外，到目前為止，對於蔡總統說要改革司法，司法院似乎沒有什麼聲音。請問司法院是認為院方同仁的適任性問題不大？還是革新的進度尚在研議當中？"],["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們還在和法務部討論當中。"],["林委員德福：就是在研究當中？"],["張副秘書長瓊文：是的。","林委員德福：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指出，司改最怕的就是會而不議、議而不決、決而不執行，只是召開一個大拜拜式的會議。我們的司法改革已經做了16年，結果當時的問題到現在還是一樣存在，請問過了這16年，問題是不是越變越大、越變越多？如果退休制度再跟著改革，會不會讓這個問題更雪上加霜？您的看法是什麼？","張副秘書長瓊文：88年的司改會議一直沒有辦法彰顯成效，其實有一個重大的原因，就是有些相關法律案沒有辦法獲得大院的認同，進而通過。至於退休制度的改革……","林委員德福：所以您認為有些司改問題主要是因為立法院沒有配合修法、支持，是不是這樣？","張副秘書長瓊文：這部分應該要做法制面的改變，也有可能是司改的結論沒有辦法獲得立法院的認同。","林委員德福：所以到現在為止，有些還是處於停頓狀態？","張副秘書長瓊文：所以相關機制的法律修正一直沒有辦法通過，這是一個重大的原因。另外，有關退休問題，其實我要向各位委員報告，事實上這部分也產生很多狀況，因為現在法官大量離退，我們人力越來越吃緊了。"],["林委員德福：所以他們工作壓力越來越大？","張副秘書長瓊文：因為工作壓力大，而且外在的評價不高，應該是說大家對這個工作的期待性不是很高，所以……","林委員德福：所以有些人會有倦怠感，是不是？"],["張副秘書長瓊文：是的。","林委員德福：總統府禮拜一公布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強調要落實全民參與司法改革，回應人民的需求。籌備委員會設置15位至21位委員，法律專業人士不得多於二分之一，請問這樣的人數能夠代表實質上是由全民直接參與嗎？","張副秘書長瓊文：我想任何一個會議都希望能夠凝聚更多元的聲音，目前社會的發展都是如此。"],["林委員德福：你認為這些非專業人士能夠提供司法改革哪些新的論點？","張副秘書長瓊文：雖然他們可能不是法律人，但他們所提供的意見，其實我們也可以參考，因為這就是我們法律人目前所面臨的問題。","林委員德福：對於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各界都認為兩人的人品、操守沒有問題，請問這兩位資深司法人面對司法改革時，要怎麼化解外界把他們歸屬於保守派的疑慮？","張副秘書長瓊文：這兩位都是我們很敬重的前輩，至於兩位要怎麼開展他們的作為，我們目前還沒有辦法得知。","林委員德福：所以你們還不了解？對於人民參與審判這個議題，依您的看法，體制內的在職人員和體制外的民眾到底要怎麼溝通才能取得共識？因為這是馬上就會面臨的問題。","張副秘書長瓊文：事實上目前司法院對於人民參與審判這件事已經進行了五十幾場模擬法庭，很多民眾，甚至是學生、老師也都有來參與過，他們回饋的訊息都相當正面。關於人民參與審判這件事情，只是參與程度的部分有所爭議，對於建立人民參與審判機制，其實司法院的立場始終是非常堅定的。","林委員德福：最後，不管是奶嘴法官或是恐龍法官，或者是判決結果不符合國民情感，這些問題都是出在人的身上！法官也是人，他們並不是神！請問未來推動司法改革時，你認為大家對法官的信任問題要怎麼解決？司法改革最後會不會讓落實司法獨立這件事打折扣？","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同意委員的看法，制度或許有問題，但人是更重要的一個因素，所以法官學院或是司法院會再強化法官的養成教育與養成過程，至於司改將來的結果會如何呈現，恐怕我現在也沒有辦法向委員報告。","林委員德福：好，下次再就教於你，謝謝。"],["張副秘書長瓊文：謝謝。"],["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司法院張副秘書長，你擔任法官職務多久了？"],["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35年。"],["周委員春米：實際進行審判工作是幾年？","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已經記不得了，應該很長吧！可能有二十多年。","周委員春米：所以你也是大半輩子都把心力放在司法事務上。剛剛張宏陸委員提到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的調查報告，其實本席對你的回復滿失望的。中正大學這個民意調查的確具有參考性，但剛剛副秘書長是回答司法院要檢討。大家現在都在檢討你們，現在的法官好像是人人都喊殺，而且不管是法務部或者是司法院，你們所使用的語言、所回答的方向，好像和一般民眾及民意代表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我們會做出你們抗拒改革這樣的結論，其實也不為過。","本席為什麼要提中正大學的調查報告？你們有沒有看過中正大學這個民意調查？他們問的問題是什麼？其實他們只問一個問題：以過去一年來說，請問你對法院、法官可以公正公平審理、判決案件的信心程度為何？他們就問了這樣一個問題，並沒有問你有沒有去過法院；或者這是不是你個人親身的經歷，或者是親友的轉述、媒體的報導之類的。本席也很難過，因為司法畢竟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現在臺灣社會對司法的不信任度卻這麼高，包括顧委員、尤委員，其實我們都屬於這一環，所以我們也有責任。","司法院在這份滿意度調查報告出來之後，你們做了什麼解釋？還是任由大家一直引用這份報告？你們有沒有去做後續處理？或者你們可以告訴我們做了哪些檢討？其實這些我們都聽不到，只聽到不斷的有人提到這件事，不管是各家媒體提到類似的案件，或是委員提案的時候，大家不斷把這個調查報告拿出來說，你們被打得啞口無言，也不出來捍衛法官，或者替法官說明理由，本席覺得這是比較遺憾的。張副秘書長要不要說明一下？","張副秘書長瓊文：事實上司法院在第二天就有做回應，我們也了解中正大學的調查內容，所以我剛才答復委員的時候，才會說民意調查其實是有很多面向可以觀察的，包括它的……","周委員春米：但你們要再去想想，為什麼你們的說明沒有人要引用呢？為什麼沒有人注意呢？你們應該要更進一步去想這件事情才對。大家所做的審判工作、刑事的法案工作都很累，為什麼社會對司法還是不信任？甚至對司法院、法官的印象、評價這麼差？你們要去想想到底要怎麼做，才能夠踏實、確實的達到成果。在司改國是會議召開之後，我們要做的事還有很多，絕對不是只有法官這部分要處理而已。","本席來立法院已經半年了，為什麼你們說的、想的沒有辦法獲得大家的認同？某些部分本席是認同你們的，本席也知道你們一定是做這樣的思維，但是你們應該要去思考，為什麼你們的思維沒有辦法被社會大眾、被立法委員接受？這部分到底要怎麼努力、怎麼突破？這樣才會有效率嘛！總不能大家針對司法改革罵了那麼久，但你們還是在原地踏步？","張副秘書長瓊文：是，謝謝委員的提點，對於這一點，其實我們自己也很困擾，也很想有所突破。","周委員春米：接著我們再來談一下法官評鑑的部分。剛才大家討論出兩個重點，但本席要先提出一些資料，這是本席向司法院調的資料。102年度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個案的評鑑總共有10件，等於去做個案請求評鑑的只有10件，這部分是確定的？","張副秘書長瓊文：我這邊的資料並沒有針對年度單獨列出數據，是到目前為止的統計數字。","周委員春米：本席大概說明一下司法院提供的這些資料。102年是10件，103年是15件，這些都已經審議完畢；104年是14件，審議完畢的有8件，105年到3月為止受理2件。其實這樣的數字超乎本席想像，大家都只憑一個抽象印象，就對法官的評價或是對法院判決的接受度不高，可是為什麼送評鑑的案件數目卻這麼少？","當然，這些案件大部分都是司改的朋友移送的，但是相較於整個社會對司法的信賴度，這類案件的數量好像不成比例。剛才顧委員也有提到一些因素，最主要就是時間的問題，還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的事由規定，以及第三項適用法律見解的問題。現在我們想要了解的是，以今天司法院提出的報告來看，針對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的情節重大部分，你們都不贊成刪掉，對不對？"],["張副秘書長瓊文：是的。","周委員春米：針對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你們都不贊成把情節重大這個要件刪掉，但是事實上情節重大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本席的重點在於，依照法官法規定，其實法官評鑑委員會只是一個發動機關而已，將來如果認定要送懲戒的話，還是要送到監察院審查，經監察院審查之後，如果決定要彈劾，才會送法官的職務法庭審理。","所以事實上它是一個發動機關，並不是最終的審判機關！基於這樣的制度設計，我們是不是可以回過頭來看，當我們受理進行法官評鑑時，其事由或者時間點應該要放寬？其實我們可以討論這個點。例如本席認識的法官都很認真，即使是禮拜六、禮拜天，大家還是會選一天加班，而且晚上也要寫判決書寫到很晚。在法庭上，本席也看得出來，法官準備的資料有時候比我們律師還充分。","但是有一個部分讓我們感到疑惑，我們接觸到的某些案件，包括專業律師、當事人都覺得不解，為什麼判決的結論、判決的結果會和他們的認定差那麼多？我們不是要來喊殺法官、打法官，因為這部分總要取得一個平衡點。如果今天它是一個發動機關，那司法院就要保護法官，我們也要維護法官的尊嚴，就像發生雄三誤射事件的時候，雖然我們一直批判國軍，但最後我們還是說要支持國軍。","今天很遺憾，因為每個人都在罵法官，沒有人說我們要支持法官，這就是司法院要去檢討的地方，這點真的讓人很難過。以前大家罵歸罵，最後還是說要支持，而且法官也很認真、很優秀，可為什麼判決結果和專業人士的認知，或者和人民的親身經歷卻差距這麼大？所以如果是基於以上這些論點，我們是不是回過頭來看這個發動的機關？它等於是一個告發人，我們這個條件（要件）是不是要這麼嚴格？或者這個要件是不是有需要再調整的空間？我想這是將來我們逐條審查的一個方向。","張副秘書長瓊文：是，謝謝委員。先跟委員報告一下，有關時效的部分，我們也認為可以放寬；不過要補充說明的是，到目前為止，法官評鑑委員會逾期不受理的案件只有2件而已，所以比例其實不是很高。","周委員春米：但是最主要的是，他一開始進來時這個門檻就過濾掉了嘛、篩檢掉了嘛！"],["張副秘書長瓊文：是。","周委員春米：你看102年有10件，而且這幾年沒有一年是超過20件，我想癥結點是在這裡。謝謝。","張副秘書長瓊文：好，瞭解，謝謝。"],["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張副秘書長，法官法是從2012年1月份開始實施？"],["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是。","許委員淑華：各界也期待透過很多外部的督導，可以讓淘汰不適任法官有更多的評鑑機制，我先請教一下，從實施以來到目前為止，我們受理的案件總共有多少？其中有多少人遭到議處？","張副秘書長瓊文：到目前為止受理的案件有48件，還在審議中的有8件，已經結掉的有40件。"],["許委員淑華：有多少人受到議處？","張副秘書長瓊文：在已經結掉的40件當中，因為案件有區分不同的內涵，我怕用法律的名詞可能大家不容易理解，我就用比較口語的方式來說明。在審議的結果中，對於法官作負面評價的有3個層次，第1個層次是移送給監察院的；第2個層次是交付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懲處的；第3個層次是當事人的違失情節可能又稍微輕一點，因此就交給他的職務監督人（可能是院長）懲處，這個層次的案件加起來一共有30件，所占的比例是68.8%。","許委員淑華：就是分為3大類，那移送給監察院的第1類有多少人？"],["張副秘書長瓊文：給監察院的一共有11件。"],["許委員淑華：11件？"],["張副秘書長瓊文：是。"],["許委員淑華：那由人事審議委員會這邊懲處的有幾件？"],["張副秘書長瓊文：有6件。","許委員淑華：我想請教一下，最後當事人所受懲處的結論走向會是哪幾個方向？"],["張副秘書長瓊文：目前我這邊沒有這個資料。","許委員淑華：實際上到目前為止，有沒有法官是因為受到任何懲處而導致沒有辦法留在崗位上的？","張副秘書長瓊文：目前我手頭上沒有懲處最後結果是如何的資料，在我的印象中，監察院的部分有交付給職務法庭審查，然後是……","許委員淑華：好，沒有關係，原則上我應該可以這麼解釋，就是雖然有受理了四十幾件，還有很多是還在審議當中的，不過，沒有人（法官）因為目前這樣的檢討機制而可能受到實質的處分，這個……","張副秘書長瓊文：有處分，處分當中有譬如降（撤）職……"],["許委員淑華：這就是我們所謂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張副秘書長瓊文：有休職的。","許委員淑華：副秘書長，我現在講的就是，當然他們有一定的懲處，但是最嚴重的是，整個機制就是希望可以淘汰所謂不適任的法官，但是在這所有的案件當中，並沒有人因為這樣的機制而離開法官的位置……"],["張副秘書長瓊文：有。"],["許委員淑華：是不是這樣？","張副秘書長瓊文：剛才有提到被撤職的法官，是胡景彬法官，目前他是被撤職。","許委員淑華：一位？那我再請教副秘書長，司法院最早在民國84年及85年分別有訂定發布「法官守則」及「法官評鑑辦法」，作為整個職務監督的評鑑依據；但是因為評鑑機制的法制位階比較低，所以也有可能是整個透明性的不足，因此有很多人批評說這叫做「鳥籠評鑑」啦！如果說現在整個法官法的評鑑制度並沒有辦法脫離鳥籠評鑑的框架，那我想請教，如果是評鑑委員會的決議，它是不是對人事審議委員會沒有實質的約束力？一旦人事審議委員會的結果跟評鑑委員會的意見不一樣的時候，一般來講它會如何處理？"],["張副秘書長瓊文：不知道實際上有沒有這樣的例子？就是評鑑委員會的意見送到人審會而人審會不處理的？","蔡處長新毅：（在席位上）沒有，完全沒有。"],["主席：請司法院人事處蔡處長說明。","蔡處長新毅：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只要是評鑑委員會送司法院職務監督的案件，人審會都尊重評鑑委員會所認定的事實，並據以作出職務監督處分。","許委員淑華：好的，那我瞭解，謝謝。","我再請教副秘書長，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臚列了7款法官應該受評鑑的事由，但是事實上評鑑案件要成立是比較困難的，比方說要實質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才可以交付個案評鑑，事實上條件是滿嚴苛的；至於「情節重大」這部分，其實它就是給予官方比較多的裁量空間。所以現在整個交付個案評鑑的案件數量又會是多少呢？"],["張副秘書長瓊文：委員是指交付的案件？"],["許委員淑華：對。"],["張副秘書長瓊文：到目前為止是48件。"],["許委員淑華：就是剛剛講的48件？"],["張副秘書長瓊文：對。","許委員淑華：那我再請教，法官法除了個案的被動式評鑑之外，有沒有定期作的全面性評鑑機制？","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們有每3年作職務的評核；平常也有每年的職務評定，這是1年作一次。"],["許委員淑華：這個3年的評定是不是比較不對外公開？","張副秘書長瓊文：這是對外、對所有來法院的當事人進行調查，但是它的結果沒有公開，它的結果是供我們內部自己參考。","許委員淑華：嗯！因為現在大家對於法官的評鑑，包括民眾也都希望可以有更多的瞭解，但是由於這個評定結果是不公開的狀況，會不會給外界有「官官相護」這樣的感覺呢？","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們必須承認法官可能會有各式各樣不同的情形，可能他們的學養等等會有不同。","許委員淑華：你覺得這樣的機制有沒有再改善的空間？因為這個評定結果不公開，外界也會有這樣的疑慮，而我們也希望透過更多的機制跟討論，可以把檢討的機制作得更完整。如果我們要去除民眾的疑慮，還有什麼樣的方法可以來努力？","張副秘書長瓊文：這部分事實上我們是作為內部的參考，在每年職務評定的時候，我們會作為職務評定的依據之一。當然在這當中，如果有發現表現不是那麼理想的，其實各法院的院長也會去瞭解，然後從旁加以輔導，或者是作其他治理的措施。","許委員淑華：事實上顯然這樣是不足的啦！沒關係，今天大家也提出了很多委員會的想法，我也希望你們再作全面性的考量，既然要檢討這樣的機制，如何可以讓我們整個制度更加健全，又可以讓民眾對我們的司法、對法務部是有信心的，我想這是我們要共同努力的方向。謝謝。"],["張副秘書長瓊文：謝謝委員。"],["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張副秘書長，我們今天討論的是法官法修正草案，我首先想請問，在5月8日全國媽媽聯盟有舉行「革命，消滅司法恐龍」的活動，身為媽媽的你，你有關心這個活動沒有？你知道它的訴求內容是什麼嗎？"],["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從媒體上、印象中有這樣子的活動，但是具體的細節內容我並不瞭解。"],["周陳委員秀霞：是從媒體上得知而已喔？"],["張副秘書長瓊文：是。","周陳委員秀霞：沒有瞭解更詳細的喔？這幾年連續發生隨機殺人案件、殺害幼童案件，或者是殺害直系親屬的社會重大案件，凶殘的程度真的是令人髮指！但是讓人更氣結的是什麼你知道嗎？你知道嗎？你不知道喔？"],["張副秘書長瓊文：是判決的結果不符合……","周陳委員秀霞：不是，他竟然還說「在臺灣殺人是不會被判死刑的」！這是讓人很生氣的地方啦！我相信這個除了是他個人的觀念偏差以外，我們臺灣司法長期以來的輕判也是必須要負責任的。針對消滅司法恐龍活動這個問題，代表社會對於司法判決失衡的不滿已經到臨界點了，你知道這個問題吧？這個是非常嚴重的！對於這些不適任的法官，要如何作出一個淘汰的機制？有沒有這樣的一個辦法？","張副秘書長瓊文：今天各位委員所關心的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機制，是我們在處理法官是不是適任、是不是應該加以淘汰的機制中的一種，另外我們也有譬如每年的職務評定或是各級法院的職務監督、監察院的彈劾，還有對於比較年輕、資淺的法官，事實上我們有候補法官及試署法官的審查機制，假如……","周陳委員秀霞：我想淘汰的機制要趕快把它完成，這個工作要趕快把它做好。"],["張副秘書長瓊文：是。","周陳委員秀霞：另外，針對廢除國賠法第十三條、建立司法人員問責制的主張，你會支持嗎？國賠法第十三條，你會不會支持？","張副秘書長瓊文：我知道委員的意思，因為適用法律是法官審判領域的核心價值，所以對於因為適用法律而產生的問題，我們建議應該由審級救濟機制來……"],["周陳委員秀霞：我是問你會不會支持廢除國賠法第十三條？","張副秘書長瓊文：如果廢除國賠法第十三條，可能會造成審判核心的動搖。","周陳委員秀霞：所以你是反對的意思啦！如果是這樣的話，要怎麼建立司法人員的問責制呢？","張副秘書長瓊文：問責機制其實是有的，只是它的功能是不是可以更加發揮？我想我們要努力的是這一點。","周陳委員秀霞：好。針對這些法官枉法裁判、檢察官濫權起訴或不起訴等問題，民眾要如何來救濟？","張副秘書長瓊文：關於裁判的部分，我剛才報告過，有審級制度的救濟，如果他有符合法官評鑑的這些要求……"],["周陳委員秀霞：不是啦！民眾要如何來救濟？","張副秘書長瓊文：是啊、是啊！民眾可以陳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或是向有權力提請評鑑的一些團體申請評鑑。","周陳委員秀霞：這些你如果請民眾透過「再議」或是「交付審判」或是「上訴再審」來救濟，都要經過一段非常長的時間，所以我們的檢察官、法官在判決上面一定還是要非常小心、非常注意，不要常常因為誤判而造成民眾後來的身心靈傷害，那都是一段很長的時間，是不是？","張副秘書長瓊文：那當然！審判是很嚴肅的事情，我們也希望所有的法官都是……"],["周陳委員秀霞：想想其他的辦法啦！一定要再想辦法啦！","再來是針對司法院院長及檢察總長民選的主張，你會支持嗎？","張副秘書長瓊文：目前以我們臺灣社會的情況，應該……"],["周陳委員秀霞：還不到這個程度？"],["張副秘書長瓊文：應該還不到。","周陳委員秀霞：針對建立陪審團制度的主張，上一次秘書長有說她認為應該採取現行試辦中的觀審制，但是我們總統主張的不是這樣，我們總統主張的是應該修正為參審制或是陪審制，而推動觀審制的蘇副院長也已經請辭了，本席請問副秘書長，司法院會不會貫徹總統的主張？"],["張副秘書長瓊文：委員……"],["周陳委員秀霞：把它修正為陪審制或者是……","張副秘書長瓊文：其實雖然司法院一開始提出的是觀審制，但是從今年以來，在討論的時候或者是各法院在作模擬法庭的時候，我們也告訴各法院可以就其他不同類型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作模擬。"],["周陳委員秀霞：但是總統的看法不一樣啊！","張副秘書長瓊文：是，所以我們其實也有就其他如參審制或陪審制來作模擬，從今年以來，其實在司法院內部由於屆期不連續的關係，所以我們事實上有在討論有沒有要調整的必要。"],["周陳委員秀霞：是不是要再繼續辦理觀審制度？是不是在研議這方面的事？"],["張副秘書長瓊文：當然。","周陳委員秀霞：因為跟總統的意見不一樣，是不是？","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們認為人民參與審判是一條一定會走的路，只是參與的程度是怎麼樣子的問題而已。","周陳委員秀霞：據我所知，現在所試辦的觀審制好像是民眾不希望看到的，民眾的需求不是這樣啦！","本席再請問，檢調違法監聽的事情時有所聞，但是很不容易舉證，之前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控告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檢察官楊榮宗、鄭深元及核發監聽票的臺北地院法官周贊春，已經連帶賠償並登報道歉了；最近我也聽到臺南有一位里長，也是提告檢察官違法監聽並且獲得賠償。之前那個是官告官，後來這個是民告官，而且也告贏了！","張副秘書長瓊文：有關檢察官的部分，不是司法院處理的。","周陳委員秀霞：我要請問的就是：監聽聽錯了，要不要下線？","張副秘書長瓊文：因為聲請監聽法官會發監聽票，當然只有法官發了監聽票的那個線才可以作監聽。","周陳委員秀霞：如果知道他真的是違法、確實是違法監聽，就像這個案子，已經賠錢了嘛、違法監聽了嘛！那相關人員在職務上要不要作一些調動或者懲處？","張副秘書長瓊文：我不知委員指的是哪部分，因為法官只發監聽票，不負責執行監聽，所以就執行監聽的部分，我們沒有辦法作處理。","周陳委員秀霞：所以你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喔？國賠費用是人民的血汗錢，是因為執法單位錯了，但是國賠的錢要我們全民來負擔，這個也是沒有理由的啦！所以如果已經確定是違法監聽，而且也賠給人民錢了，我希望在這部分的懲處層面上，是要懲處法官、檢察官？還是要我們全民來負責賠償的問題？這個你們還是要好好再研議一下，好不好？謝謝。"],["張副秘書長瓊文：謝謝。","主席：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顧委員立雄暫代主席。"],["主席（顧委員立雄代）：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法官法第三十一條，司法院跟法務部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及檢察官的全面評核，在103年已經都分別辦過一次了，對不對？"],["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對。","段委員宜康：請問，法官和檢察官的全面評核裡面有多少案件是後來用來作為法官和檢察官評鑑的根據、案源？"],["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根據102年所實施的全面評核，實際上是沒有。"],["段委員宜康：沒有？"],["張副秘書長瓊文：司法院也沒有。","段委員宜康：也沒有？好，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蔡其昌委員曾經在上會期質詢過司法院的林錦芳秘書長，而蔡其昌委員也是本會委員，但因他現在是副院長，沒有來參與實際的會議，他如果在這裡，可能還會追問這個問題。我先請問司法院，103年你們辦了4個月的全面評估，參與填寫意見調查表的是包括代理人、訴訟雙方，有資格來填寫這個調查表者是在那4個月裡面的隨案評核、當庭評核的符合資格者，還是3年內的案件都有資格？"],["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們是就個案來開庭時的那個人針對該個案做評估。","段委員宜康：我是常業被告，我在開庭時從來沒有收過評核表，蔡委員有調過這個資料，指出你們總共回收10,429件，是13.877%，這個數字不高，有49位法官被評核為待改進或亟待改進。這49位法官有48位都是在10件以下，有1位是15件，這是當時他質詢的內容。但你們司法院在當時回答蔡其昌委員說，這個件數太少了，不具參考價值，雖然你們分送給各級法院去做參考，但它沒有太大的意義。在該次的評核之中另有1,055位法官被評為極佳，是不是？"],["張副秘書長瓊文：是的。","段委員宜康：這1,055位法官，再加上49位法官被評核為待改進或亟待改進，就已經有1,104位，如果照10,429件來計算，平均每一位法官會有幾人予其評價？9.44%，每個法官都不到10個人給評價。這樣的話，你們所謂的全面評核又有何意義呢？你們辦了四個月，收了一萬多件的意見調查表，除非是高度集中，否則平均下來，每個法官只有不到10個人給其評價。然後你們再說因為打分數的人太少了，所以不具參考價值。然後，你們評了半天，收了1萬件，結果沒有一個被當作該年或次年法官評鑑的案源，那你們辦這個評核要做什麼呢？請教法務部，你們在103年的4個月中間發出幾件意見調查表？你們發給調查表的對象不同，對不對？"],["張次長斗輝：對。","段委員宜康：你們是發給上級的檢察機關，包括對應的法院、律師公會或基層的同僚，一共發出了幾件？"],["張次長斗輝：我們總共發出321萬多份………"],["段委員宜康：321萬？這個數量多可怕！你們回收了幾件？"],["張次長斗輝：回收了十六萬多件。","段委員宜康：回收了十六萬多件？這個比率比法官評核還要低，對不對？"],["張次長斗輝：5.13%。","段委員宜康：法官的部分回收率是百分之十三點多，就已經被嫌低了，你們卻只回收了5.13%！請教二位，你們司法院和法務部的評核，收回了這些調查表後，就分送給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參考，除此之外呢？你們有沒有另外再去做調查嗎？這一萬多件收回來之後，是誰負責去看這些表？"],["張次長斗輝：各檢察署。","段委員宜康：所以，你們收回來之後就發給他們，要他們回去自己處理？"],["張次長斗輝：他們最後的統計表還要報到部裡面。"],["段委員宜康：統計表報部？但你們是發給他們自己去瞭解。"],["張次長斗輝：是。","段委員宜康：請教副秘書長，你剛才講了一句話，令本席感到非常之駭異，你說如果有法官表現有問題，庭長就會去輔導他，你剛才有沒有講這句話？"],["張副秘書長瓊文：院長。","段委員宜康：以我是被告的立場而言，我是怎麼看待這件事情？法官坐在庭上，要定我的生死，如果他表現有問題，你們法官要被輔導的話，他憑什麼判我的案子？","張副秘書長瓊文：應該是說，假如他開庭的態度不好，院長就會去提醒他、關心他。","段委員宜康：我們就先不談專業的部分，你們這個評核裡面有包括一項敬業精神、操守，這個評核多嚴重，你知道嗎？包括其敬業精神、操守，所謂敬業精神不是上班打瞌睡，人家的生死操在你們的手裡。次長，曾經有法務部的首長告訴我，檢察官會因為沒有時間辦案就不起訴了。除了部長之外，大部分首長都當過檢察長，這位首長依據他過去的經驗告訴我，他們手底下的檢察官是這樣子。你們都知道問題所在，曾經有本院的委員要求這個評核應該是每年辦一次，我的意見是根本就不要辦了，根本就是假的啦！這一次法官法的修正案沒有修到第三十一條，下次修法就把第三十一條條文廢除算了，既然是辦假的，為什麼還要每年辦一次？不要辦了！謝謝。"],["主席（段委員宜康）：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法官法，本席跟顧委員所提的修正條文裡面，其實最重要的就是法官評鑑的部分。這一次小英總統於就職典禮中提到，國家面對很多問題，需要改革。當她提到司法改革之時，全民發出非常強烈的歡呼聲，由此可見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殷切期盼。司法是公平正義最後的一道防線，是人民所有希望的寄託、對公平正義的寄望所在，結果卻變成在現在所有的改革裡面，司法改革是讓人民最有感受的。","我想大部分的法官都是不錯的，大部分的檢察官也都不錯，可是其中只要有1%，甚至是1‰的檢察官或法官表現得不好的話，由於每個人民可能一輩子就只碰到一次訴訟案件，可是就遇到了這個法官或檢察官，或他的家族裡面只要有一個人一輩子就是遇到這個不好的檢察官或法官，他就會把自己的感受加以擴大，認為整個司法制度、所有法官及檢察官就是這麼地爛，心想：「哪有這麼剛好，我自己、我全家人才遇到一個法官、檢察官而已，偏偏就遇到你這個人！」所以我們希望有法官、檢察官的評鑑，能把這些不良的司法人員驅逐出去，讓好的法官、檢察官可以被看見，而不是全部的法官、檢察官都必須要替這些人揹黑鍋。「法官不語」，很多法官、檢察官也會覺得自己是這麼地認真，卻從來沒有被肯定，可是那幾個不良的法官、檢察官就代表了他們全部，我相信他們也有很多話要說。一個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法官或檢察官評鑑是有必要的，不只是為當事人，也為了所有這些好的法官、檢察官而有存在的必要，因為唯有如此，這些法官、檢察官的表現才能夠被肯定，否則的話永遠都是這樣，那些不好的司法人員就變成是代表了這些好的法官、檢察官。你說是不是這樣？"],["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是，的確是。","尤委員美女：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我們對於法官法這樣的修正，其實也是站在跟你們同樣的立場，希望讓好的法官、檢察官能夠被鼓勵、肯定，針對不好的人員應該汰換掉。可是，對於這些不好的法官、檢察官，你們卻一直把他們留在這裡來代表整個司法體系，這是不對的。當然，我們知道以台灣人或中國人的個性，大家都不想當壞人，不只是在司法的體系裡面，我相信在公務體系裡面也都一樣，對於所有不好的公務人員都要求予以汰換，卻也一直沒有辦法汰換掉，大家就想說算了。但法官已經是最後一道防線了，就公務人員做得不好之處，大家還可以到法院去提告，在這一道防線，如果他們又遇到不良的法官或檢察官，那麼人民的感受就會非常、非常地強。","在這種情況之下，這些不好的法官、檢察官之退場機制，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在於，你們沒有辦法仰賴自己的人把內部不好的人給汰換掉，要自己人拿刀子去砍自己人，這太困難了。因此我們才會期待，是不是應該讓外面的人進來幫忙評鑑，這樣就達到公開透明的目的了，對不對？所有這些好的法官要被肯定，不好的人也應該被呈現出來、得到應有的懲罰而退場，這才公平。這也就是為什麼在這次的法官法修法中我們會把法官的評鑑視為是最重要的，而且要求讓外面的評鑑委員能夠進來，因為自己人要去淘汰自己人的話太難了，但可以讓外面的人來評鑑，把這扇門打開，請大家來公評！我們希望的是，能不能夠把外面專家學者、公正人士的人數擴大、提高比例？這樣的話，你們自己人要去汰換自己人的這個困難度就會降低。當然，你們也一直提到，如果把檢評會的檢察官人數降至1人，你們覺得太少，那麼有沒有可能把總數放大、增加外面的人數？也不是說你們自己沒有辦法做到，所以讓外面的人來替你們開刀，不是！而是讓它更公開透明、公正，讓不良的人能夠被汰換掉！你們的看法呢？"],["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司法院原先在上個會期所提的草案，就是把外部委員從4人增加到6人。","尤委員美女：但法官仍然維持3個人，就是不想降低嘛？","張副秘書長瓊文：法官還是維持3人，外部委員部分其實已經是很大的一個比例了。","尤委員美女：這個部分容再討論，司法評鑑不應該只是內部的作業，大家也希望能有外面的人進來，這次司法改革的籌備委員幾乎也都說這裡面至少要有一半以上是外面的、不是學法律的人，讓一般的素人法官也能夠進來，很多法官用專業去判斷，可是他們所判斷出來的結果跟人民的法律感情離得很遠，所以人民才會一直把他們冠上所謂「恐龍法官」的名詞。到底是要讓有法律專業的人之比例高於外面的人，還是讓外面的人之比例高過於有法律專業的人，我想這部分容有再討論的空間。","另外就評鑑參與的問題，我們也知道個人不能提出評鑑的請求，必須要透過律師公會或司改會等等有公信力的團體，但這些團體在整個評鑑的過程中是沒有參與權的。在他們沒有辦法去參與的情況下，由於一定要給被評鑑的人答辯的機會，而在評鑑過程中不會採取一來一往、交互詰問等方式，送去評鑑了以後，他們的答辯跟請求評鑑者所陳述的內容一定是兩套不一樣的事實，那評鑑委員如何去判斷誰對誰錯，或者是誰說的才是正確的？事實上這部分需要更多的意見陳述，或是針對其答辯的內容再繼續進行下去，當然這是公開的法庭，交互詰問就會讓真理愈辯愈明，可是在法官、檢察官的評鑑裡面並沒有公開辯論或交互詰問的過程，因此是否也應該讓申請評鑑的人或單位在程序上有參與權，讓評鑑委員對於事實能夠更清楚了解。有沒有可能？","張副秘書長瓊文：其實在現行司法院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實施辦法中，我們就賦予請求人到會陳述、提示卷證的參與權，考量到實務上已經有做了，所以書面報告裡頭提到我們同意這樣的修法方向。","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能夠更開放，讓他們有一次意見陳述的機會，陳述之後，對方又提出答辯，後續可能要再補充資料等等的。要更為開放，包括閱卷、聽取錄音帶或有更多交換意見的機會，既然他們是公正的團體，不會故意陷人於不義，我們希望大家共同來努力，對法官或是檢察官，我們也不要冤枉他們，但如果真的有問題，就應該要被呈現出來，要被處置。","我們剛剛提到要讓外界參與其中，很重要的是牽涉到性別觀念，還有族群，裡面有很多謾罵，甚至用了很多性別歧視或族群歧視的語言，這些都非常非常不妥，也會讓人民覺得這個法官的水準怎麼比我還低，簡直羞辱到讓當事人受到二度、三度傷害。所以，我們希望在評鑑委員選拔上要能夠考量性別意識、族群關懷、異質性等等。因為時間關係，關於時效延長，剛才很多委員都有提到，這些都可以再討論。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許委員毓仁、陳委員明文、陳委員亭妃、孔委員文吉、黃委員昭順、鄭委員運鵬、鍾委員佳濱、吳委員志揚、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管委員碧玲、簡委員東明、蔣委員乃辛、林委員俊憲、劉委員世芳、馬委員文君、徐委員國勇、羅委員明才、張委員麗善、陳委員雪生及王委員惠美均不在場。","請蔡委員易餘發言。","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法官法修法，主要討論法官評鑑，請問張副秘書長，目前法官評鑑結果究竟有幾位法官因為評鑑被認定不適任，並且給予相當懲處？"],["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到目前為止，已經完成40件法官評鑑，其中有11件送給監察院，6件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懲處，5件交給法官職務監督人進行職務監督。移送給監察院的部分，職務法庭審議結果，我還沒有細節資料，但是印象中有休職的，就是停止職務一段時間，有撤職的、有減少俸給的，還有降級的，有一部分是申誡，最嚴重的就是撤職。"],["蔡委員易餘：撤職的有幾件？"],["張副秘書長瓊文：到目前為止撤職的有1件。"],["蔡委員易餘：休職的呢？","張副秘書長瓊文：也有3位免職，對不起，因為我們整理的資料……","蔡委員易餘：有3位免職，1位撤職？","張副秘書長瓊文：對。這樣看起來撤職的有2位，休職的也有2位。委員，容我們回去之後將處分結果整理一下好嗎？","蔡委員易餘：好，沒關係。目前只有40件送法官評鑑，這40件屬於個案評鑑的有多少？"],["張副秘書長瓊文：這些都是個案評鑑。"],["蔡委員易餘：個案評鑑中屬於被害人或當事人主動提出的有幾件？","張副秘書長瓊文：報告委員，到目前為止，送評鑑案子一共有48件。8件還沒結束，尚在審議當中，剛才我報告的40件是已經結束的。","蔡委員易餘：我要問的是當事人要求評鑑，最後也確實有送評鑑的部分有具體數字嗎？","張副秘書長瓊文：大部分案件來源是民間司改會或律師公會，就是經過司法院許可授予移送評鑑請求權的團體。"],["蔡委員易餘：所以是司改會和律師公會聲請移送？"],["張副秘書長瓊文：是。"],["蔡委員易餘：這是主要來源？"],["張副秘書長瓊文：是。","蔡委員易餘：內部聲請評鑑比例高嗎？也就是說，內部主動認為法官因為生活品性或判案品質……","張副秘書長瓊文：委員，我不敢說現在手上的數據完全精確，但看起來有3件是所屬機關送評鑑的。","蔡委員易餘：副秘書長，我之所以跟你討論這個數字，主要是因為我認為現在民間對法官的不信任來自於法官評鑑制度並不是非常便民，而且一般人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官評鑑制度，使用這個評鑑制度的結果往往曠日廢時，等到法官被評鑑出來，或者要求送評鑑，最後卻沒有送評鑑時，當事人會覺得明明就遇到一個不適當的法官，但是對他卻莫可奈何。所以我們提出修正法官法，要求評鑑委員的法官內部比例應再降低，目前是法官占3名、檢察官占1名、律師占3名、民間人士占4位，你認為法官所占比例可以再調降嗎？","張副秘書長瓊文：報告委員，這樣的程序應該要講求公平對等，先不論檢察官，律師和外部委員加起來就已經有7位了，遠遠高於法官和檢察官的數字，所以，這樣的組合應該可以兼顧受評鑑人及請求人的公平性考量。","蔡委員易餘：站在你們的立場，你們認為法官所占比例已經低於民間代表，但是我們普遍看到的情況是，縱使有民間比例，但在被遴選為評鑑委員的過程中，也許還是沒有辦法充分發揮影響。我們說司法院封閉，其實司法院從考試制度就是一個封閉的考試制度，退場機制的評鑑制度也不是那麼對外，所以我贊成法官法修法。一旦法官的審理有瑕疵，這個瑕疵並非來自於法律見解的錯誤，而是在適用法律時未兼顧程序上應該要注意的人權照顧，或者程序上的瑕疵屬於重大瑕疵，就應該要被評鑑。如果這樣敞開心胸，司法院才是可以對外，才可以重拾人民對他的信任。","張副秘書長瓊文：報告委員，有關外部委員遴選，我們有打算可以讓各界推薦，目前草案裡就有放進這樣的規定。","蔡委員易餘：好，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偉哲及陳委員歐珀均不在場。","有兩件事情向大家說明，第一、我們將今天審查的4案中徐委員國勇等23人、顧委員立雄等21人、林委員為洲等16人分別擬具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改為併案審查，因為徐委員國勇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單獨一案。","第二、今天先不休息，等一下要宣讀條文，宣讀條文時請會務人員、各位委員及列席人員自行斟酌利用時間。","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林委員為洲及許委員毓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林委員為洲書面意見：","司法改革，勢在必行","有鑑於普遍民眾對於司法不信任度節節提升，且法官因具有其獨立審判而不受外界質疑，也因此往往造成許多「恐龍法官」的出現。其中法官法第五章法官評鑑所規定之法官個案評鑑制度，係藉由其獨立性質之他律機制輔助自律機制以淘汰不適任法官，進而達成保障適任法官、促使法官保有高尚品格、廉潔正直、公正中立之形象，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並給與法官群體一個純淨司法環境之目的。惟自101年1月6日施行迄今，屢屢遭外界質疑請求評鑑時效過短、評鑑委員公正獨立性不足、請求人之程序參與權不足、法官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不足等情形，為使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更臻完善。"],["問題：","1.目前法官評鑑制度從實施起是否有統計報告？若有請司法院提供至司法法制委員會各委員參考。請問司法院目前對於法官評鑑制度及執行成效是否滿意？是否符合民眾期待？目前法官評鑑制度是否有真正淘汰不適任法官或將其轉任其他廳處的例子？","2.近日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出辭呈，是否有政治因素？副院長為原本之秘書長提名而來，卻遭外界認為沿用舊制度的人選，新政府對於司法改革的決心何在？司法獨立在憲法上本具有絕對的超然性及獨立性，要如何讓民眾相信司法會獨立於政黨政治之外運作呢？司法院正副院長跟著政黨輪替而一起更換，若開此先例，無疑會成為以後的惡性憲政慣例，請司法院回應此問題。"],["許委員毓仁書面意見：","對於大家關注的法官評鑑應該機制更健全，因為我們的文化環境，大家都不想當壞人去出面糾正或改善，但是這樣的情況，如果在司法界遇到不良法官或檢察官時，這樣的司法體系該如何保護人民？所以本席認為，讓外界專業人士、專家學者參與評鑑，增加外部委員的人數，能更好的完善評鑑過程。","對於評鑑過程，本席希望增加並完善與當事法官的交互詰問過程，讓有問題的法官或檢察官能夠在評鑑過程中有一個客觀的評鑑。讓評鑑能發揮更好的功能。","同時，本席想了解：","目前法官評鑑的結果有多少件完成評鑑？結果都是如何？","移送監察院的後續情況如何？","是否有最終撤職的情況？","本席希望法官法的修正，能讓台灣的法律環境更臻健全。","主席：如果條文宣讀完還有時間的話，我們希望逐條審查先進行一部分，會議就先延長到12點20分，待條文念完再做決定。","現在開始宣讀條文。"],["一、徐委員國勇等23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司法院大法官。","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三、各法院法官。","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本法所稱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委員長。","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第　七　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法官之遴選。","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一、考試院代表二人：由考試院推派。","二、法官代表六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三、檢察官代表一人：由法務部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檢察官票選。","四、律師代表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五、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學者應包括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由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二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院長、院長指定之代理委員均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為推舉一人主持會議。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遴選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三項第五款委員，應考量性別主流化、來源多元化及異質化，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遴選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第三十三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每屆評鑑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評鑑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委員；開會時由召集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召集或三位以上之委員提議，加開臨時會。","評鑑委員及第四十一條第七項人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評鑑事件審議中，評鑑委員已受任辦理受評鑑法官現所承辦且繫屬中之各類案件者，亦同。"],["第三十四條　　法官評鑑委員產生方式如下：","一、法官代表由司法院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全體法官票選之。","二、檢察官代表由法務部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全體檢察官票選之。","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於司法院所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舉薦前三款以外之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現任檢察長。","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四、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團體之現任董事長、理事長、副董事長、副理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理事、執行長、秘書長、副執行長及副秘書長。","五、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六、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應考量性別主流化、來源多元化及異質化，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第三十五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四、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上，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者。","前項請求，應以書狀敘明與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有關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及受前兩者委任之律師，得以書面陳請第一項機關、團體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就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法官認有澄清之必要時，得陳請所屬機關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之。","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發現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違失情事，情節重大，得並就該部分進行審議。","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應先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付評鑑之情事，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第一項第四款之許可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三十六條　　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一、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二年。","二、牽涉法官承辦個案，非以裁判終結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二年。","三、牽涉法官承辦個案，並以裁判終結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年；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亦得請求個案評鑑。","四、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非以裁判確定之情形，自滿六年時起，三年。","受評鑑事實因逾前項請求期間而不付評鑑時，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之行使。","前條第三項所列之人，得以請求個案評鑑為由，於前二項所定之期間內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準用前項之規定。","第四十一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或迴避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請求人請求陳述意見或請求調查相關事證，除顯無必要者外，應予到會陳述。但其到會陳述如有不當言行，得制止之。","第五項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但請求人到會陳述意見時，得提示與請求評鑑有關之資料。","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理終結其案件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司法院得依法聘用適當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及評鑑事件之調查，並負責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審判獨立。","前項職權之行使，非經受評鑑法官之同意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不得公開。","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書，應予公開。","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評鑑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八十九條　　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章、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其有關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檢察機關準用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職期調任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每屆評鑑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評鑑委員互選一人為會議主席；開會時由會議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召集或三位以上之委員提議，加開臨時會。","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二、有第九十五條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五、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第四項第七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檢察官有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前項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至少一人應與當事人檢察官為同一審級。","法務部部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其俸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法務部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準用政務人員次長級標準支給，並給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業加給。","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退職時，準用第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退職時，亦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二、徐委員國勇等16人提案條文：","第七十四條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普通，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獎金。","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待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法官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經職務評定為良好或普通，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給與一個月或半個月獎金。","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給與前項之獎金外，晉二級。","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有關晉級之規定於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適用之。"],["三、顧委員立雄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司法院大法官。","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三、各法院法官。","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本法所稱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委員長。","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第三十條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一、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侵害人民權益者。","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者。","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者。","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者。","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應僅限於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第三十三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一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及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六人組成。","前項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評鑑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第三十四條　　法官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其產生方式如下：","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四、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由社會團體推舉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送司法院院長遴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現任檢察長。","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四、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團體之現任董事長、理事長。","五、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六、政黨黨務工作人員。","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第三十五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四、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上，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者。","前項請求，應以書狀敘明與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有關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以書面陳請第一項機關、團體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就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法官認有澄清之必要時，得陳請所屬機關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應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應先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付評鑑之情事，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第一項第四款之許可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三十六條　　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二年內為之。但牽涉法官承辦個案者，得延長至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年內為之或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六年內為之。","第四十一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理終結其案件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司法院應依法聘用適當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及評鑑事件之調查，並負責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審判獨立。","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應予公開。","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評鑑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四十一條之一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得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調查事實及證據。法官評鑑委員會有正當理由認為無調查必要者，應檢附理由說明之。","法官評鑑委員會於調查證據或約詢受評鑑人或關係人時，得通知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到場，並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得請求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於前項請求，除依法應保密者外，不得拒絕。","法官評鑑委員會應將受評鑑法官提出於評鑑委員會之書面意見送交予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並給予合理期間以表示意見。","第八十九條　　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章、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其有關司法院、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及檢察機關準用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職期調任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一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及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六人組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會之主席，由全體委員互選之。","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一、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違誤，而侵害人民權益者。","二、有第九十五條第二款情事者。","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五、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者。","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者。","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應僅限於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檢察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二年內為之。但牽涉檢察官承辦個案者，得延長至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年內之或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六年內為之。","第五項第七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檢察官有第五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前項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至少一人應與當事人檢察官為同一審級。","法務部部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其俸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法務部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準用政務人員次長級標準支給，並給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業加給。","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退職時，準用第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退職時，亦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本法一零五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四、林委員為洲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司法院大法官。","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三、各法院法官。","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本法所稱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委員長。","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第　七　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法官之遴選。","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一、司法院代表二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二、考試院代表二人：由考試院推派。","三、法官代表六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四、檢察官代表三人：由法務部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檢察官票選。","五、律師代表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六、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學者應包括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由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二項委員會由司法院召集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遴選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遴選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第三十三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每屆評鑑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評鑑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委員；開會時由召集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議案未結於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評鑑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評議事件審議中，評鑑委員已受任辦理受評鑑法官現所承辦且繫屬中之各類案件者，亦同。"],["第三十四條　　法官評鑑委員產生方式如下：","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之現任檢察長。","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四、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團體之現任董事長、理事長、副董事長、副理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理事、執行長、秘書長、副執行長及副秘書長。","五、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六、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應考量性別主流化、來源多元化及異質化。","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第三十五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四、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上，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者。","前項請求，應以書狀敘明與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有關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及前兩者之委任律師得以書面陳請第一項機關、團體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就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法官認有澄清之必要時，得陳請所屬機關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之。","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發現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違失情事，情節重大者，得並就該部分進行審議。","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應先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付評鑑之情事，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第一項第四款之許可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三十六條　　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一、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二年。","牽涉法官承辦個案，非以裁判終結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二年。","牽涉法官承辦個案，並以裁判終結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自該案辦理終結之日起，亦得請求個案評鑑。","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非以裁判確定情形，自滿六年時，三年。","受評鑑事實因逾前向請求期間而不付評鑑者，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之行使。","前條三項所列之人，得請求個案評鑑於前兩項所定之期間內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準用前項規定。","第四十一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或迴避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理終結其案件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司法院得依法聘用適當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及評鑑事件之調查，並負責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審判獨立。","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應予公開。","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評鑑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八十九條　　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章、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其有關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檢察機關準用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職期調任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兩年，得連任一次。","每屆評鑑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評鑑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委員；開會時由召集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議案未結於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二、有第九十五條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五、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第五項第七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檢察官有第五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前項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至少一人應與當事人檢察官為同一審級。","法務部部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其俸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法務部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準用政務人員次長級標準支給，並給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業加給。","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退職時，準用第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退職時，亦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主席：好，條文已經宣讀完畢。今天的會議延長到下午2時30分，如果在這之前有結果的話就結束；當然我們還是會視狀況而定，但是這是表示我們的決心。我們進行審查不能夠影響到下午的會議，因為下午有下午的議程。剛才已經宣告，四個案子中有三個要併案審查，單獨的一個案子，是徐國勇委員擬具的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我們先從這個單獨的案子處理，因為本案是單獨的，而且是處理法官評定分級的問題。請各位看關係文書的內容，徐委員的提案，是把本來法官評定的等級，從良好跟未達良好兩種，修正為良好、普通、未達良好三種。徐委員剛才說明的時候有提到，經評定良好的法官有97%，比例太高。我有跟他建議，良好、普通、未達良好這三個等級的分法，在語意上會引起誤解，因為「良好」底下的第二級如果是「普通」的話，第三級應該不是「未達良好」，而是「未達普通」，所以分級時應該稱其為類似「待改進」或是「表現欠佳」。請各位表示意見。","徐委員國勇：本席是提案人，我先表示意見。我提案最主要的理由在於，縱然法官是菁英階級，經評定良好的百分等級也不可能那麼高。以50%來講，一個標準差，兩個標準差，34.13、47.72，其中的47.72再加上50，就是97.72%，法官真的有97.72%都是良好嗎？真的只有三個標準差以外的法官才是未達良好嗎？我不相信，法官也是人。尤其法官的進用，並沒有在內部斟酌人格、品行、操守等，只是靠考試就上去了，所以我不認為良好會有這麼高的比例。其次，公務員也一樣分三級，為什麼法官一定要分兩級？分兩級的結果，在評定法官職務表現的時候，大家全部都變成鄉愿，除非這個法官很特殊，開庭或言語已經被多次檢舉，才有可能被列為未達良好，於是幾乎97%都是良好。如果97%的法官都良好的話，不會有84%的民眾不信任法官及司法。我認為法官要回歸公務員的三個等級，也要給司法院的司法行政更大的空間，這樣一來，這些法官在審理的時候，就會更加努力、小心。每一個當過律師的人都受過法官的氣，沒有人沒受過法官的氣。我當了三十幾年的律師，受了非常多的氣，可是沒有看到他們受懲戒，事實上，我們有反映過。至少要在這部分給司法行政空間，我們不會干涉獨立審判，但是其他的部分要予以制衡。我真的不相信法官菁英到這種程度，大家都是讀法律的，不要告訴我法官特別菁英，所以他要獨立於公務員之外，只有分兩級，而且良好達97%以上，未達良好的只有2、3%，我不相信。","剛剛主席提到名詞是不是改一下，對此我沒有意見，假如要把良好、普通、「未達良好」改為「待改進」，並提出修正動議，我也沒有意見。我認為法官評定應該要這樣處理。我跟大家報告，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待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其中的「待」是贅字。以上是我的意見，感謝大家。","蔡處長新毅：我是司法院人事處處長，我還是要先解釋一下，當初法官法訂定的時候只分兩級，其實是有用意的，因為最初法官跟公務員一樣，分甲、乙、丙三等，這樣行政長官會以控制考績的手段，影響法官辦案的結果。此外，因為分甲、乙、丙三個等級，而且甲等有設比例限制，所以法官之間每年為了打考績分級產生很大的紛爭。再者，那時候的想法是要仿造美國聯邦法官的制度，如果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繼續任職，所以本來在考評制度下，經職務評定為適任即繼續任職，如果不適任的話，就沒有辦法晉級，也沒有獎金，但是那個時候問題就出現了，按照法官法的規定，不適任可能是撤職的原因，這樣的用語太嚴重，所以後來才將用語調整為良好、未達良好，分成兩級的緣由是這樣來的。儘量摒除法官適用考績法分成三等第的狀況後，如果法官表現不良，就透過評鑑制度，讓他接受檢視跟淘汰。","新的制度只實施三年，如果實施成效不良，其實有可能是執法技巧跟落實執行的問題。站在人事處的立場，我們希望各位委員再斟酌看看，不要貿然改掉，如此無異於回復成當初的三等第，跟公務員制度一樣，這樣與當初大家爭取法官法多年，廢除適用考績制度的本旨相去太遠，而且貿然廢除，可能在法官、檢察官群體產生很大的震撼跟爭議。","主席：謝謝，我能不能跟徐委員請教一件事情，您的提案並沒有規定比例，如果沒有定比例的話，你所講的97%以上的法官都被評定為良好，有可能在分為三等第之後，還是有97%的法官被評定為良好。","徐委員國勇：我引用包括地院在內，不具名的院長級人士的意見，他們告訴我，其實就是因為沒有第二級，所以只能給第一級，如果定下去以後，自然就會有第二級出現。其次，剛剛人事處長提到，現制是參考美國，問題是人家沒有這樣，拜託，美國沒有大學畢業一考上就當法官的，相對的，我國還有十八歲就考上的案例，當然他當時沒有立即去當法官，而是當完兵、成熟了才去擔任。以我來講，我那時候如果去當的話，也是個baby judge，什麼都不懂，我們如果去當法官的話，會不會害到人？現在快六十歲了，回頭想想，還好當時沒有去做法官，不然不知道害了多少人。這樣的法官太年輕了，美國沒有那麼年輕的法官啦。我在美國碰過的法官是四十幾歲，他說他是baby judge，我問他當律師多久，他說當了二十年才去做法官，有的人則是檢察官當了十幾年。我國是baby judge，能夠拿美國的制度作為理由嗎？我不接受。","另外，也許法官法才實施三年，但是「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法律人不是常在唸嗎？難道不應該改嗎？成效不彰，三年前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跟三年後的現在相較，請問是提升，還是下降？如果這個制度有用的話，會上升到有84%的民眾不信任法官嗎？顯然這個制度對落實審判技巧沒有幫助，反而讓它更差，更無法落實。我也不願意舉出誰，事實上，好幾位院長跟我提過，他們當時就是因為這樣，只好乖乖的讓97%的法官都被評定為良好。其實有些法官沒有達到良好，也沒有到不良的程度，可是上級沒有選擇的餘地，因為只有兩級，公務員的話還可以選擇，法官的話連選擇的餘地都沒有，怎麼會變成這樣？顯然一百年規定時的想法、立意已經被扭曲，而且在實務上產生不可行的狀況，這就是我提出法案的原因。我認為這個應該要改，藉此回復民眾對司法的信心，這是第一步。","顧委員立雄：原來的條文好像沒有規定未達良好的效果，是不晉級、不給獎金，是不是？","徐委員國勇：未達良好，不給獎金，不晉級。","顧委員立雄：原來的條文好像未規定，結論是不晉級，不給獎金嗎？","陳司長紹元：我是銓敘部的代表。從官規、官制的角度來看，其實法官、檢察官在法官法施行之前，是按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規定辦理考績事宜；法官法實施以後，他們自行訂定職務評定規範。不管是職務評定還是考績，其主要目的是在獎優汰劣，當然法官、檢察官的汰劣，不能夠依職務評定處理，而是要透過評鑑機制，在懲戒這部分處理，但是終究應該有激勵的效果。誠如剛剛徐委員講的，法官法從101年實施以後，法官、檢察官的職務評定結果，被評定為優良的人高達97%到98%。過去法官法沒有實施之前，適用考績法的時候，他們考列甲等的比率，大概被規範在90%左右，現在分為兩個等次，良好的比率幾乎高達98%。也就是說，相對來講，激勵的效果可能沒有達到職務評定該有的精神。","考試院在最近這幾年，只要談到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相關議題的時候，很多考試委員都認為，職務評定的兩個等次裡，可不可以增加一個等次，或者使用分數，從而達到區辨的效果？考試院長期以來有這樣的政策，現在徐委員提案修正第七十四條，基本上，跟考試院的方向是一致的。一般來講，我們在打考績的時候，其實是在做相對的比較，相對的比較應該不是只有好或不好，應該還有普通或稱職，這是做相對的比較時，一定會有的光譜表現。現在職務評定只有好或不好兩個等次，中間沒有辦法呈現稱職或是普通的情形，假如能夠修訂第七十四條，加入一個等次的話，可能比較符合評定作為激勵效果的目的。以上是銓敘部基本的意見，謝謝。","主席：好，謝謝，請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的確，徐委員的修正草案的立意非常良好，法務部針對這樣的修正，基本上，是持開放的態度。原來評定為未達良好的比例比較低，是因為它相當於公務人員的丙等，事實上，司法院跟法務部評定人員未達良好的比例，已經超過一般的行政機關。針對這個部分，法務部本來要在下個月的檢察長會議討論，由於修法牽涉檢察官考績制度的變革，能不能稍微緩一下，等檢察長會議的結論？委員的提案立意良好，在取得共識之後再修法，會不會更加妥適？","主席：你問能不能的話，我就跟你講不能。","顧委員立雄：我看我們今天就先讓法案通過，只是「普通」是不是要改成……","主席：「良好」這兩個字出大問題，因為良好的標準很低。"],["徐委員國勇：我的意思是……","主席：假如有法官未被評定為良好，他會認為自己連良好都到不了嗎，上級到底有沒有良心，自己這麼認真，為什麼不良好？所以第一級其實應該叫做極優，第二級才叫做良好，第三級可能是未達良好或是普通。我們設這個規定，目的不是在處罰，而是訂定獎勵標準，因為法官沒有達到那個標準的話，沒有辦法加薪等。如果在評定的時候，看到「極優」這兩個字的話，上級下筆時會抖，也會比較斟酌。","蔡委員易餘：我們確實看到良好的比率是97%到98%，數據是超高的，可以說100名法官之中，有97名都是最好的法官，事實上，這樣真的沒有辦法激勵真正表現好、認真擔任公職的法官。我們看到現行的第七十四條第二項還規定，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良好的話，除了獎金之外，還可以晉兩級。因為97%的法官都是良好，所以每一位法官只要這樣連續四年，就可以晉兩級。法官法的立法目的，是希望可以有退場機制，對表現不好的法官有一定的評量效果。如果以現行條文來看，不但沒有辦法讓真正不好的法官透過職務評定辨別出來，反而讓他連續四年良好就可以晉兩級，失去當時訂定法官法最原始的目的，所以我贊成修法，而且有在徐委員的提案連署。我們設三個等級，但是並沒有強制要求應該達到什麼樣的比例，至少有三個等級之後，未來在進行人事評鑑的時候，彈性更大，而且可以激勵真正表現好的法官。","主席：好，那我們是不是徵求徐委員的同意，把這三級定為「優良」、「良」和「普通」，因為第三級不定為「普通」的話，就不能定「不良」，所以就是「優良」、「良」和「普通」，以取代徐委員提案的「良好」、「普通」和「未達良好」？","顧委員立雄：不過「普通」已經是不晉級、不給獎金，所以是不是應該改成「尚待改進」？","主席：我是覺得可能還是避免出現比較刺激性的文字，如果「尚待改進」的話，表示他要受處罰；如果法官還要改進，那他憑什麼去審案、去判決呢？那就落入要去評鑑的部分了嘛！","徐委員國勇：這樣改也怪怪的。剛剛銓敘部的發言讓我突然間想到是不是像他們這樣？「良好」一樣維持「良好」，然後把「普通」改成「稱職」？他很「稱職」嘛，只不過是少領半個月而已。因為「良好」比「稱職」表現得更好，所以給他一個月，當然是更好。至於「未達良好」，還是維持「未達良好」。"],["主席：「未達良好」是涵蓋不到良好以下所有都包括在內。","徐委員國勇：這個名詞再想一下，我是沒有意見啦！","我要再次強調，我曾經碰到很多法官開庭開到晚上七、八點，可是沒有律師恨他、沒有律師去埋怨過耶！反而是三、兩下就開完的被埋怨很多，連當事人都埋怨。所以我要提的就是，人民心中有一把尺。人民心中真的有一把尺。所以我要跟司法院提到的就是，對於人民心中的這一把尺，大家心裡都有數。他開庭開到晚上八、九點，大家餓肚子，法官也餓肚子，可是結束之後很多當事人會掉眼淚，說這個法官怎麼這麼好。","主席：根據我剛剛在主席台上聽到顧委員講的，可以這樣啦，「優良」、「良好」、「未達良好」啦！好不好？我們就在原來的等級上往上再加一級，有往上加的概念啦！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如果沒有意見的話，請法制局郭組長慢慢寫一個修正動議好不好？就是包括把第三項的贅字拿掉……","徐委員國勇：從第一項就要開始改，……"],["主席：是的。郭組長要表示意見嗎？"],["郭組長宏榮：是不是把原來的「良好」替換成「優良」、原來的「普通」替換成「良好」、原來的「未達良好」還是維持「未達良好」？就是前五項……"],["主席：沒錯。","好，法制局在準備……","尤委員美女：下一項也要改啊！就是「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經職務評定為……」的部分。","主席：會改、會改，他們會寫動議。","好，在法制局準備動議的時候，我們先來處理併案審查的部分。各位手上都有拿到條文對照表，先請各位看第二條，這一條應該沒有問題吧？這是配合組織名稱的變更。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顧委員立雄等提案條文通過。","接下來請各位看第七條。","顧委員立雄：第七條我是建議第二項的部分就參酌司法院和行政院在第8屆的提案，採林為洲委員的版本；第七項的部分則採徐國勇委員的版本。"],["主席：第七項是哪一個？","顧委員立雄：第七項就是「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三項第五款委員，應考量性別主流化、來源多元化及異質化，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主席：我能不能問一個問題？就是法官的遴選為什麼要有考試院的代表？哪一位可以說明？","陳司長紹元：根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規範，比如說律師轉任法官的話，它有兩個機制，一個是透過專技轉任，但是律師也可以透過所謂的遴選來擔任法官。遴選的話，因為他不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所以他必須透過一個形式上的考試及格，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以後，再經過遴選把他遴選進來當法官。也就是說，這是進用當法官的一個前端的遴選機制，涉及考試院考試的職掌，所以立法時有規定要邀請考試院的代表。原則上這是前端的部分。","主席：我的意思是這個業務和你們有關，因為要經過考試，但是這和你們派代表加入這個遴選委員會是不相干的，因為你們只是接受這個業務去負責考試而已啊！"],["陳司長紹元：這是當初制定法官法的時候就涉及不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主席：我知道啦！可是我不瞭解你們為什麼要去參與遴選法官。這我沒辦法理解。如果沒有考試院代表，法官遴選能不能運作？","陳司長紹元：現在是這樣，實務上現在律師轉任法官的部分是透過專技轉任，確實是有非常多的律師透過專技轉任來擔任法官，但是律師經過遴選委員會進來擔任法官的，在實務上好像還沒有運作過，因此不太清楚實務上是怎麼去運作。看看司法院這邊怎麼說明。"],["主席：司法院人事處能不能說明一下？","蔡處長新毅：當初制定法官法的時候，因為考試院很堅持公務人員的任用一定要透過考試的方式，他們認為法官遴選是考試程序的一部分，所以堅持考試院一定要派代表，才會加入這個條文。在目前的實務運作當中，每一屆法官遴選委員會考試院推派的代表都是由考試委員來擔任。以上說明。"],["主席：根本就沒有作用嘛！對不對？應該是這樣講嘛！"],["如果我們把它拿掉呢？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如果我們把「考試院代表二人：由考試院推派。」的規定刪除呢？"],["尤委員美女：沒有考試院的代表？","主席：為什麼要有考試院的代表，不需要啊！你說現場嗎？有啊！說明過了啊！講不出理由啊！","陳司長紹元：抱歉，確實如尤委員講的，法官遴選委員會所謂的考試院代表應該是以所謂的具有考試職掌這個機關的性質的人員為代表。我今天是代表銓敘部從法官進來以後官規官制的銓敘審定這一塊來看，所以這個部分我不能幫忙代表說明。","主席：那為什麼要由考試委員來做代表？照你這樣講，應該是考選部的代表，怎麼會是考試委員呢？","陳司長紹元：上面是寫「考試院代表」，不代表會是考試委員。"],["主席：但你們實務上就是考試委員。"],["陳司長紹元：實務上有考試委員來過。","主席：那我們把「考試院」改成「考選部」，變成「考選部代表二人：由考選部長指派。」。","考試委員管那麼多要幹嘛？要嘛就把它拿掉，要嘛就是改成「考選部」！那我們改「考選部」好了，好不好？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尤委員美女：現在到底是要用哪一個？"],["主席：剛才顧委員的意見是用林為洲委員的版本……","顧委員立雄：我剛剛唸錯了。因為我並不同意由司法院院長指派司法院代表二人，我是唸到「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的那個部分，所以我剛剛項次唸錯了。我對前面沒有要動它的意思，不過現在變成是在討論第三項的遴選委員會委員名額及產生方式，這個部分我剛剛並沒有要動。","主席：沒關係，你可以再講一次。","請尤委員發言。","尤委員美女：第七條第三項第8屆司法院的版本加上「司法院代表二人」，林為洲委員的版本也一樣，這個部分我不同意。現行條文並沒有這樣，因為已經有法官代表六人了，所以應該不需要再有司法院代表二人。","主席：所以尤委員的意見是不需要有司法院代表，我的意見是不需要有考試院代表，如果……"],["尤委員美女：這是兩個不一樣的……"],["主席：不一樣嗎？"],["尤委員美女：因為下面有法官代表嘛！這個問題可以請司法院表示一下意見。","主席：你的意見就是不要再增列了，就是按照原來的規定，沒有司法院的代表。司法院要說明嗎？","蔡處長新毅：因為法官代表代表的是一般法官的意見，司法院希望就用人取才的部分也能夠在會議中參與討論和表決。因為主席在這個地方主持會議原則上要保持中立，司法院院長肩負施政成敗之責，但是在司法人事的進用上卻沒有代表可以替他表達意見，似乎也有失均衡，所以當初的版本才會增加司法院代表，代表從司法治理的角度來選人，希望能夠斟酌把「司法院代表二人」加進去。以上補充，謝謝。","顧委員立雄：我想針對這個部分說明一下，法官法從一開始的理念就是遴選委員會以外部委員為主，人事審議委員會以內部委員為主，這就是一個定調。遴選要以外部委員多數為主，如果從官方的概念來看，我的理解現在大概就是九、九，還沒有過半。從各國的遴選委員會來講，還是以外部委員為主，成為法官、進入到人審會之後，當然是由內部的法官代表為主，我想這兩個還是要分清楚的。","既然已經由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官方代表等於是過半了，所以我想我們就維持這個架構，不要再去動它了。","主席：好，所以司法院的代表我們就不增列；考試院的代表由「考試院」改成「考選部」；法官代表六人的部分沒有問題；接下來檢察官代表是三人還是一人？","那就是一人嘛！本來林為洲委員的版本是三人，這就不處理了。","所以我們就是用徐國勇委員的版本，對不對？","顧委員立雄：遴選委員會的組成這一項過了，現在是在討論「第二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這一項嗎？"],["主席：是的。","顧委員立雄：文字上有一點不同，我建議採「……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然後接下來就直接拉到「委員會之決議」，這樣就可以了吧？這一項比較接近林為洲委員和司法院跟行政院版。","主席：好，這是第四項。所以我們前三項是採取徐國勇委員的版本，但是把「考試院代表二人」的部分改成「考選部代表二人：由考選部長指派。」；第四項用林為洲委員的版本，但是它漏了「院長」兩個字，應該是「由司法院院長召集……」。","陳司長紹元：報告主席，有關「考試院代表二人」的部分，因為遴選委員會前端處理的是不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律師轉任，它是要處理考試資格的部分。考試的部分是考試院的限定職掌，考試政策由考試院來處理，所以我是不是可以建議，前面「考試院代表二人」的部分還是維持，但是後面改成「由考選部推派」，這樣是不是達到委員會這邊的要求，也可以顯現前端的考試是考試院的限定職掌？可不可以這樣處理？","主席：不要，我就是要考選部，我就是不要你們考試委員。謝謝。如果第四項這樣處理，第五項沒有修改，然後剛才顧委員說第七項用徐國勇委員的版本呈現性別主流化，這是什麼意思？","顧委員立雄：司法院及行政院的版本也有嗎？沒有後面的三分之一，只有寫「應考量性別主流化、來源多元化及異質化」。","主席：形容詞可以不要，直接寫「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三項第五款委員，其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顧委員立雄：不然就寫成「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三項第五款委員時，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或是「任一性別」。","尤委員美女：這裡的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只是在講生理上的性別，但是生理上的性別不見得有性別意識，而這裡講到的性別主流化，應該是在講具有性別意識。","主席：我知道，但是這個沒有客觀的標準，所以我們只好就法律上認定的標準規範。"],["尤委員美女：今天我們不是有講到族群及性別的……"],["主席：我們第七條就這樣處理好不好？請法制局幫忙整理……"],["尤委員美女：是不是把多元化、異質化的部分放在立法理由裡？","主席：好，請法制局協助處理。","在大家簽第七十四條修正動議的同時，我們先處理第三十條，顧委員的提案。","顧委員立雄：這個部分剛剛司法院已提出修正版本，第一項的部分就照司法院提出的版本，現在主要是針對第二項「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應僅限於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還有一些爭議，這部分請司法院說明。"],["主席：請司法院林廳長說明。","林廳長瑞斌：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剛剛顧委員的指教，有關第三十條第二項「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是不是只限於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剛才我們副秘書長有提過，關於顧委員剛才指教的那些情形，若是因判決不備理由或判決理由矛盾而造成人民權益嚴重損失的情形，就現行規定而言，似乎可以用第二項第一款解決，不用動到最後一項的文字。","其次，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在文字上固然很容易瞭解，但是法官在訴訟程序的程序事項或實質事項中從頭到尾都要適用法律。","主席：請問兩位，如果把原本的條文「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加上「但明顯違背法令致侵害人民權益者，不在此限」這樣可以嗎？"],["林廳長瑞斌：這樣變成每一件上訴到第三審的案件都有可能被納入。"],["主席：這不是你剛才講的嗎？","林廳長瑞斌：不是，因為現在的第一款已經可以處理這個部分，如果法官在處理時有故意或有重大過失，造成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且因此造致人民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主席：難道「明顯違背法令致侵害人民權益」的標準不夠嚴格嗎？","林廳長瑞斌：我舉一個例子說明，法官審理案件必須通知被害人或告訴人來法院審理案件，開庭次數可能有很多次，但是其中有一次法官沒有通知到被害人或告訴人，此時就違反法律規定。"],["主席：那當然很嚴重。","林廳長瑞斌：雖然他某一次沒有來，但可能下一次就會來，憑良心講，這種情形偶爾會發生，但是像這類的情形就違背法律規定，然而是不是發生這種情形都要讓它進來？另外一種情形是像顧委員剛才所指教的，案件非常多……"],["主席：請問顧委員的意見是什麼？","顧委員立雄：我是希望將第二項「適用法律之見解」改成「『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加上「單純」二字比較清楚。"],["林廳長瑞斌：這個我們可以接受。","主席：在現行條文前加兩個字「『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請司法院準備第一項修正條文及剛才顧委員所說第二項的文字。","請宣讀第七十四條修正動議。"],["段委員宜康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七十四條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優良，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獎金。","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法官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經職務評定為優良或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分別給與一個月或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不給與獎金。","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優良，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給與第一項之獎金外，晉二級。","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有關晉級之規定於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適用之。"],["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顧立雄　　尤美女　　周春米","主席：請問各位，對修正動議有無其他意見？","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第七十四條修正動議是不是要有施行日期的日出條款？","張副秘書長瓊文：不只是日出條款的問題，因為它由二級變為三級，若是要晉級……","主席：這個等我們把評鑑處理完再一併處理施行日期，因為評鑑的問題也要有日出條款。","郭組長宏榮：因為我們沒有併案，如果單獨要在這條處理過渡的問題其實可以加列最後一項「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經職務評定為良好，尚未晉二級之年資，與修正施行後，經職務評定為優良之年資，得併計適用第五項之規定。」若委員會同意，我們可以加列最後一項，這樣不用跟評鑑一起處理也可以。","主席：好，把它加上去。我們休息到一點，把在場的修正動議都整理一下，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七十四條修正動議再修正文字部分如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經職務評定為良好，尚未晉二級之年資，與修正施行後，經職務評定為優良之年資，得併計適用第五項之規定。」","請問各位，對第七十四條照修正後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現作以下宣告：委員徐國勇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現在回到併案審查的部分。請宣讀第三十條修正動議。"],["段委員宜康等所提修正動議：","法官法","第三十條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提案人：段宜康　　顧立雄　　周春米　　蔡易餘　　尤美女","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條照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修正動議修正通過。","處理第三十三條。","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顧委員的版本跟其他兩個提案版本差別較大，顧委員要不要說明？","顧委員立雄：他們的部分有提到評鑑委員任期的問題，原本評鑑委員任期好像規定在另外的地方。"],["主席：原來是規定在第三十四條。","顧委員立雄：對，為什麼他們要規範在第三十三條裡？"],["主席：他們把第三十四條有關任期的規定改列到第三十三條。"],["顧委員立雄：這樣做的理由是什麼？","主席：可能是因為第三十四條規範評鑑委員產生的方式，所以把任期放在第三十三條。其實應該都可以吧？","顧委員立雄：我對要不要把「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從第三十四條移過來沒有意見。另外，針對第三十三條我主要的修正在於「六人」的人數部分，所以原本的文字「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如果不改也沒有問題，或是將文字改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那麼我跟徐國勇委員及林為洲委員的版本就都一樣。此外，要加上「任一性別」的文字，現在到底是用「任一性別」還是「單一性別」？","主席：都可以，因為我們還沒宣讀第七條，原本第七條的提案是「單一性別」，但用「任一性別」也可以。請問郭組長，要用「任一性別」還是「單一性別」？","郭組長宏榮：法制上「任一性別」和「單一性別」都有，其實林委員的版本和上屆院版提案文字幾乎是一樣的，徐委員提案條文則是參照法制局評估報告後調整過的文字，當初院版送審時，是以第三十四條單純處理產生方式，至於任期則在第三十三條處理。"],["主席：那就一致規定好了。","顧委員立雄：由於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人員來源不同，無法確實掌握是否少於三分之一，所以本席提案第三十三條「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規定可能會有問題，建議本條依照林委員為洲的提案條文通過。","郭組長宏榮：我們後來的版本將這個部分規定在第三十四條中，不過僅限定社會公正人士才有單一性別問題，所以本條採用林委員為洲版本會比較一致。","顧委員立雄：也就是這部分在第三十四條處理，無法在第三十三條處理。","主席：也就是在專家學者六人那部分處理，第三十三條依林委員為洲等提案條文通過。","現在回頭處理第七條，針對本條現有一修正動議。"],["段委員宜康等所提修正動議：","法官法第七條修正動議","第　七　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法官之遴選。","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一、考選部代表二人：由考選部部長指派。","二、法官代表六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三、檢察官代表一人：由法務部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檢察官票選。","四、律師代表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五、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學者應包括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由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二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遴選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三項第五款委員時，其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遴選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顧立雄　周春米","張副秘書長瓊文：這部分在實務上有窒礙，因為我們目前正在遴選律師轉任法官，遴選委員正在組成及運作當中，不知道剛才那樣的規定是否有日出條款？"],["主席：法制局對此有無建議？"],["郭組長宏榮：在第一百零三條處理施行日期即可。","尤委員美女：由於第四項已規定由司法院院長任主席，所以第三項的「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後面的「並任主席」四字應予刪除。又，第四項「第二項委員會……代理之。委員會」均為新增文字，其下應該劃線。"],["主席：本條第三項第一行的「並任主席」四字刪除。","顧委員立雄：如果條文中規定的是「任一性別」，前面的「其」字應予刪除。","主席：第四項的「其任一性別」修正為「任一性別」。如果各位沒有其他意見，第七條照上述修正意見修正通過。","尤委員美女：針對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規定，應將異質性及多元性等寫入立法理由中，詳細文字請工作人員整理。"],["主席：這部分請法制局協助處理。","現在處理第三十四條。本條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評鑑委員的產生方式，一個是排除條款。有關評鑑委員產生方式，我們是不是以林委員為洲提案條文為基準再看看該如何調整？","顧委員，你的版本第四款之社會團體代表產生的方式，「由社會團體推舉長期參與司法改革……」，社會團體的範圍要怎麼定？林為洲委員的版本比較接近原來的，只是人數有變動，他是按照原來的方式。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是由法務部或律師公會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的六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這樣的架構有沒有意見？","顧委員立雄：最右邊的就是司法院和行政院的版本，它是寫成「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於司法院所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推舉前三款以外之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採用這個版本好了。","主席：上一屆院版的第一、二款跟徐國勇委員的提案版本一樣，就是指定票選的辦理機關。","顧委員立雄：為什麼一定要改？為什麼要由司法院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全體法官票選？如果維持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這有什麼問題？","主席：你們是不是考慮實務執行的狀況，有什麼問題嗎？","林廳長瑞斌：確實目前的運作情形是由司法院來辦，法務部這邊與司法院的作法是不是另外有一個作法？這個部分法務部也可以說明，目前實務確實是司法院在做沒有錯。","主席：你們如果不修改，有沒有困難？只要是全體法官和檢察官票選出來，到底是誰辦？那是你們自己去處理，對不對？","顧委員立雄：我的看法是不用改，它只是一個概念，由全體法官、全體檢察官票選，至於誰去辦，好像不需要規範，所以我想維持原來的規定。"],["主席：好。","顧委員立雄：問題是，行政院和司法院第四款的版本好像沒有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要幾個人。"],["主席：對。"],["顧委員立雄：應該要寫吧？"],["主席：這個在前條就有啦！","顧委員立雄：對，前條有了。","主席：法官評鑑委員產生的方式，就採用上一屆的院版，但是第一、二款不修正；第四款的部分用院版來做修正。","接下來看排除條款。","顧委員立雄：排除條款以林為洲委員的版本、也是司法院和行政院版本來看，這個範圍有沒有需要那麼大？","林廳長瑞斌：這個部分我報告一下，當時會有這樣的設計，是基於實際運作結果，民間團體請求評鑑的比較高，如果某個團體請求評鑑，這個團體的主要、核心幹部又是評鑑委員的委員，這樣可能會影響評鑑委員的客觀與公正性，當時是基於這樣的考量。","主席：好像頗為合理，排除條款採用上一屆院版再合併委員的提案版本，定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是不是應該這樣？","顧委員立雄：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主席：是。最後一項呢？最後一項沒有改，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請法制局協助整理修正動議。"],["尤委員美女：公會要列的「一大卡車」。","主席：處理第三十五條。請各位看第8頁的上一屆院版，比較有修正的基準，請問各位有何意見？","顧委員立雄：第三十五條有兩個問題，一個是主動，另外一個是律師請求，律師有沒有必要列入？感覺上好像沒有太大的必要。","林廳長瑞斌：有關律師部分要不要加進來？其實在實務運作上影響不大，如果照這個條文通過，可能會產生一種情形，在法務部的書面報告裡面有提到，就是如果律師的意思跟當事人本人的意思不一致，如果照這個條文通過，可能律師可以違反當事人的意思，把它提出來要求評鑑，當事人不要評鑑，可是律師說要評鑑。第二個問題是，律師如果單純在代理案件的時候，認為這一位法官有問題，可以透過公會來申請，其實管道應該暢通的，沒有問題，所以我們也認為可以保留這個條文。","顧委員立雄：不用加律師，以當事人的意見為主。","主席：第三十五條是採用院版，或者用林為洲委員的版本？林為洲委員的版本有寫委任律師。"],["顧委員立雄：這一項是照現行條文不修正。"],["主席：是嗎？"],["顧委員立雄：單就這一項。"],["主席：是啦！","顧委員立雄：「法官有應受評鑑之情事」部分，現在司法院應該可以同意不要寫「應」，而是「得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對不對？另外，兩院提出的版本是「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發現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違失情事，情節重大，得並就該部分進行審議」，所以是不是除了我的那一項，再加這一項？因為主動那部分已經改為「得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而你們的是已經在審議個案評鑑，就他的其他違失部分……","主席：對不起，我先提醒各位委員，下午的會議是1時30分開始發言登記，各位可以去做發言登記。"],["顧委員立雄：所以是不是只要用我這一項就可以了？","張副秘書長瓊文：顧委員可能有一點誤解了，我們是認為如果評鑑委員隨時都看到報紙就主動調查，會感覺他的角色……","主席：對不起，我要打個岔，顧委員所提條文的意思應該是評鑑委員會，而不是評鑑委員。評鑑委員會跟檢察官、跟立法委員不一樣，不是委員看報紙後就去調查，就算他看了報紙，還是要得到評鑑委員會的同意，評鑑委員會才有辦法去調查，應該是這個意思，對不對？坦白講，我覺得司法院在處理這個法官評鑑時，早上各位委員質詢時也提出來，包括你們自己的評核其實也都是虛應故事，今天就算是評鑑委員看了報紙想要做評鑑與調查，這應該被鼓勵，更何況他不能個人行使職權，而是要經過這個委員會，並沒有那麼草率。","林廳長瑞斌：這個可能跟評鑑委員會的定位及屬性有關係，評鑑委員會跟世界各國相類似的組織在實際運作時，通常都是被動受理，如此才能維持其公正與客觀，如果賦予他的角色或性質是像檢察官一樣，就會失去其客觀公正的角色；其間需要有一點平衡，這是沒有錯的，然而有關這個平衡，我們現在實務上已經在運作，當某個法官被評鑑時，發現他不只是這個案子，還有其他二、三個案子，這時我們的院版就進來，評鑑委員可以斟酌一次解決，如此反而讓法官及評鑑委員對於整個事實的一次釐清有幫助。"],["主席：如果將你們院版的「得」改成「應」呢？","林廳長瑞斌：改成「應」的話，就變成是評鑑委員會的義務。","主席：是他們的義務呀！知道他有問題，還不處理嗎？","林廳長瑞斌：變成他們義務的結果，他們是不是需要主動去蒐集？這跟法官的定位一樣。","主席：你們一開始講不能看報紙就去調查，現在於評鑑過程的調查時發現他有問題，還說要等人家來告他，這講得通嗎？講不通啦！如果發現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違失情事，情節重大，進行審議當然是你們的義務呀！","張次長斗輝：我是覺得「得」要改為「應」，既然發現有違失情事，情節重大，我們贊同將「得」改為「應」。","主席：顧委員，如果這樣改呢？","顧委員立雄：我的那一項跟現在這一項是兩個不太一樣的概念，我的那一項是剛才主席講的，評鑑委員會如果經過討論，發現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也可以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不一定要有人請求法官評鑑時才被動的受理。剛剛司法院認為「應」好像太嚴格，就可以改成「得」，他們也可以去內部討論後做個審酌。因為確實有很多時候一般人民是拿不到相關可受評鑑的資料來請求進行評鑑，包括光碟等等，即使到民間團體來喊冤，申訴法官行為舉止的不當或是辦案的不當，但沒有相關資料，所以不要規定「應」，如果法官評鑑委員會能有這樣的裁量來進行的話，我想是沒有太大問題。","主席：所以顧委員的意思是將他提案的那一項與院版的這一項都保留，但是「得」與「應」對調。","顧委員立雄：對，講得好。"],["主席：司法院可以接受嗎？","林廳長瑞斌：司法院的意見是認為，如同剛才張次長所提的，院版的「得並就」可以改成「應並就」，顧委員提案的部分改成「得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這個時候可以有一次解決的情形，放在同一個條文裡的這個安排是一件事情。另外，還有我剛才報告的情形，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如何定其屬性？是不是讓他客觀中立比較好？因為卷內調查的結果，確實是發現了，可是除了卷內或是人家請求以外，要不要再賦予他這樣的義務或是讓他去調查？看起來是被動性質的立法例比較多。","主席：顧委員，我替他解釋，他的意思是如果評鑑委員發現除了有人要求評鑑的部分，或是在調查評鑑事項時發現除了這個案子外的其他案子，來源有可能是媒體報導或評鑑委員擔任職務時閱卷所看到的資料，評鑑委員對這個法官有意見或覺得他應被評鑑的話，可否透過其他管道提出要求評鑑；是不是這樣的意思？這要看看會不會有迴避的問題。","顧委員立雄：我覺得兩項所規範的不一樣，兩項都可以並存，這樣應該還好吧！"],["主席：請尤委員發言。","尤委員美女：我贊成顧委員的意見，其實這兩個東西不一樣，一個是在處理評鑑時發現這些人還有其他違法情事，所以應該一併處理；另一個是事實上已經發現某人有需要評鑑的事由，如果還要等到外面的人檢舉，申請評鑑，然後才能評鑑，我覺得這樣太消極，所以當他很明顯的知道這些人有應受評鑑的事由時，還是可以主動去做。如果「應」的強度太強，可以用「得」，所以剛才說將這兩個對調，我是贊成的，我認為這兩項應該並行。","周委員春米：其實顧委員這一項是放寬要受評鑑的情事，這個方向我是贊成的，只是現在還有主動進行，等於將來對他自己發動的調查要不要做一個確認，就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我想主要的疑慮點是在這裡，否則對於擴大範圍本來就是我們這次修法的方向。","主席：好，我們就把原來院版倒數第三項的「得」改為「應」，然後把顧委員的「法官評鑑委員會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放進來，至於怎麼放，請法制局協助處理。","第三十四條有一修正動議。"],["段委員宜康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四條　　法官評鑑委員產生方式如下：","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於司法院所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舉薦前三款以外之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現任檢察長。","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四、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團體之現任董事長、理事長、副董事長、副理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理事、執行長、秘書長、副執行長及副秘書長。","五、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六、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提案人：段宜康　　顧立雄　　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尤委員美女：第一項第四款「……於司法院所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舉薦前三款以外之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中之「之人，由」要劃線。第二項中「","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現任檢察長。","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四、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團體之現任董事長、理事長、副董事長、副理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理事、執行長、秘書長、副執行長及副秘書長。","五、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都是新增的，全部要劃線。另外，立法理由也要加上性別……"],["主席：第三十四條的立法理由這個部分要做補充。","第三十四條照修正動議通過。","現在處理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是關於期限的問題。","顧委員立雄：這個部分可以用司法院和行政院的版本，這個比較接近另外兩位委員的版本，時間的部分是否要延長？","主席：剛剛大家一直強調時間太短，這部分要怎麼延長？","顧委員立雄：各款有延長，第二款也是「承辦個案」，要不要比照第三、四款改為「三年」？林委員為洲、徐委員國勇的版本都有最後二項。","林廳長瑞斌：林委員為洲和徐委員國勇版本第三項增訂「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的背景是，當時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庭錄音的規定還沒有入法，所以希望用這個方式取得法庭錄音光碟，現在因為法院組織法已經入法了，相關辦法也頒布了，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不要。","主席：這個部分，上午的報告有說明過，第三十六條採用林委員為洲的版本，但把第二款的「二年」改為「三年」，並把最後二項刪除。","尤委員美女：第四款是什麼意思，請稍微解釋一下。","顧委員立雄：第二款與第四款，請說明一下。","林法官家賢：第四款是針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裁判確定或久懸未結6年的案件，處理時效的問題，是針對現行條文新增分類的修正，是撤回、和解、調解的情形。"],["尤委員美女：第四款的「非以裁決確定之情形」是什麼意思？"],["林廳長瑞斌：上訴6年沒有結。","張副秘書長瓊文：超過6年未結的，隨時都可以聲請，從滿6年開始起算。"],["主席：第二款還是要改3年嗎？"],["尤委員美女：對。","主席：第三十六條就以林為洲委員的版本為主，將第一項第二款改成三年，並將第四項刪除。","尤委員美女：能不能請林法官再解釋一下第三款「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亦得請求個案評鑑」？","林法官家賢：這邊後面加的文義就是為避免被認為一定要從裁判確定日起三年才可以請求，所以恢復與現行條文的文義一樣，以免造成誤解，自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就可以請求評鑑。","尤委員美女：就是脫離繫屬，不一定要等到確定？","顧委員立雄：你剛才問的問題，他現在用這種方式來解決，他可以選擇裁判確定，也可以選擇案件脫離一審到二審就可以請求了。"],["尤委員美女：這個請求就沒有限定三年？"],["林廳長瑞斌：一樣是三年。","尤委員美女：看不出來啊，「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亦得請求個案評鑑」，所以個案評鑑是從辦理終結之日起三年？","顧委員立雄：如果要更清楚一點，是不是要改成「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亦得請求個案評鑑」？"],["林廳長瑞斌：文義上是一樣的。"],["顧委員立雄：所以要不要加三年內？","尤委員美女：這就是我一直看不懂的，要嘛就是等到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年內可以去提起，如果不想等到裁判確定，也可以在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去提起，但這邊要不要限定三年，還是自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但可以一直到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年內提起？所以這邊應該沒有期限的限制。","林廳長瑞斌：因為一到四款的設計，原先都是自某日起二年的設計，所以當時在寫第三款的時候，中間這一段就用分號把它分開，可是從前後語意看起來，應該可以解釋成都是三年的意思，也就是說，你可以自終結之日起三年內就開始。"],["周委員春米：如果超過三年沒有請求就要裁判確定。","林廳長瑞斌：如果終結之日起還沒有確定，就超過三年了，如果是這種情形，就回到第三款的前段，應該不會影響他的權利。你可以提早做，即使三年內忘了做，還可以用第三款前半段去適用，確定以後都可以用，這沒有問題。","尤委員美女：我覺得三年部分應該要加上去，否則應該是從那時候開始一直到裁判確定。","主席：我們就把第二款改成三年，第三款要改成「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亦得請求個案評鑑」嗎？","尤委員美女：如果自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已經第四年了，案件還沒有確定，我已經等的不耐煩了，請問我可不可以提起個案評鑑？依照剛才講的就是不行，要嘛就是前面三年，不然就是要等到裁判確定後再去提起，是這樣嗎？","林廳長瑞斌：後半段的部分不是以裁判確定來終結的，情形可能包括和解、調解或撤回等情形，理論上，這些情形應該是和解成立或調解成立，或撤回之日起就確定了，這是理論上，當然也不排除有和解撤銷、調解撤銷的情形，所以我剛才是報告，如果把文字改成「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三年」，分號的部分改成「或」，文義上是不是一樣？","尤委員美女：「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就我的理解是這部分並不是判決確定，例如和解、調解成立之後，我就可以去請求評鑑，不是經由判決，而是經由中間的和解或什麼，所以才會規定「辦理終結之日」嘛！但是剛才講的是，即使是用裁判，但是因為還沒有判決確定，所以第一審法官如果有受評鑑的事由，不需要等到第三審判決確定，可以在案件脫離第一審之後，於三年內提起評鑑，這是完全不一樣的內容，所以我才會一再詢問這到底是什麼意涵。所謂「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亦得請求個案評鑑」是不是指將來還是要等到判決確定，但現在只要脫離那位法官，就可以在三年內提起？還是說這個案子並不是經由判決確定，而是經由和解、調解或是經過非訟程序，這時候一樣是三年，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會覺得應該要分開規定，否則真的會看不懂。","顧委員立雄：我建議改為「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至判決確定前，亦得請求個案評鑑」，這樣就不用去管三年的部分了，否則會越弄越混亂。","張副秘書長瓊文：第二款非裁判終結者就是三年，裁判終結者，就是適用第三款，自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年內提起，這樣是不是就OK了？因為三款後段看起來其實就是二款的部分啊！","顧委員立雄：尤委員的意思是，如果是以裁判終結者，是以……"],["張副秘書長瓊文：裁判終結而未確定者可以評鑑嗎？","顧委員立雄：可以，他們的意思是可以。"],["張副秘書長瓊文：沒有吧。","周委員春米：如果這樣就要判決確定了，副秘書長說第三款後段刪掉，等於要等到判決確定了，除非……"],["顧委員立雄：除非裁判終結。","周委員春米：對，裁判終結的話，主要前提是裁判終結，這樣訂定更寬了，等於結案後就能聲請，這樣會有疑慮。","主席：好，你們先討論，我們先宣讀第三十五條修正動議。"],["段委員宜康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五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四、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上，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者。","前項請求，應以書狀敘明與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有關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以書面陳請第一項機關、團體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就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法官認有澄清之必要時，得陳請所屬機關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之。","法官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發現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違失情事，情節重大，應並就該部分進行審議。","法官評鑑委員會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應先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付評鑑之情事，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第一項第四款之許可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提案人：段宜康　　顧立雄　　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五條修正動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剛剛的問題，你們討論好了嗎？","顧委員立雄：我建議維持司法院、行政院的版本就好了，他們的意思就是這樣，可以看得懂的。他們的意思就是用判決的，但是只要脫離繫屬，只要不用到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仍然可以請求評鑑，而請求評鑑的時間就是脫離繫屬後三年內或是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雖然講起來很拗口，但就是這個意思。"],["主席：這樣可以嗎？","顧委員立雄：判決確定之日起也可能是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以其涵蓋的面向有兩類，除了涵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外，也涵蓋了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的部分，因為要同時涵蓋兩個狀況，所以就變成這樣的條文，我想這是你們草擬的，應該知道這個意思。","主席：好，第三十六條就參考林為洲委員的版本，將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三年，第四款改為「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非以裁判確定之情形」，然後修正第二項第二行「受評鑑事實因逾前向……」的「向」字為「項」；並刪除第三項、第四項。","顧委員立雄：報告主席，林為洲委員版本的「自滿六年時」後面少了「起」字。","主席：所以是「自滿六年時起，三年。」，好，本條修正通過。","先徵詢一下各位同仁的意見，今天看來是審不完，所以我們是不是就先處理到第三十六條，然後下次再從第四十一條開始討論？如果半小時可以處理完，我願意配合，但看起來好像不太可能。大家意見如何？目前剩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八十九條等等，還剩很多條，應該是處理不完，如果照剛才大家認真審查的程度，我認為剩下的條文大概還要討論兩個小時。","顧委員立雄：在散會前我先跟法務部說明一下，剛剛雖然將第三十六條最後一項「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準用前項規定」刪除了，但還是請法務部理解，之後處理到準用的第八十九條時，我們還是會處理這部分，並不會忘記。也就是說，雖然目前司法院解決請求交付光碟的問題，但並未解決這部分在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法務部無法拿到任何光碟的問題，這是請求評鑑時非常傷腦筋的部分。雖然確定以後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但事實上現在民間沒有任何管道可以拿得到，當事人拿不到，也不可能拿得到，因此，這部分我覺得你們要思考一下。","主席：好，今天就先處理到法官法部分修正草案的第三十六條條文，下次從第四十一條開始處理。今天上午的會議到此告一段落，併案審查法官法部分修正草案的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討論。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與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今天下午的議程是，一、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案。二、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案。","接下來請尤委員美女說明提案旨趣，時間為6分鐘。","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及顧委員立雄共同提出政治檔案法草案，最主要的理由是，檔案法自2002年施行至今，14年期間不時發生政治檔案應用管理爭議，且美麗島受刑人因不滿隱私遭揭露，進而控告檔案局，最近政治受難者家屬、歷史研究者、民間團體頻頻抗議，認為檔案局過於保守，妨礙歷史真相的追求。檔案法並沒有細分不同檔案的性質，我們都知道，檔案法所處理的其實是一般的國家檔案，最主要是以保存國家記憶存在為目的，跟所謂的政治檔案不同，政治檔案目的則是要將威權時期的政府檔案公開揭示，具有教育示警目的，所以這兩個目的不一樣，把兩個目的不一樣的檔案類型放在同一部法典處理，導致發生政治案件檔案應用管理的爭議。所以本席參考德國威權政治檔案法治的最完整的規範，以德國經驗為例，前東德國安部文件法為了保護文件當事人的資訊自由，當事人、失蹤者、死難者的人格權的保障（隱私權）及對前東德國安部之行為的法律回顧、探討以及對前東德國安部之行為的歷史、政治回顧與探討等法益，都賦予個人、官方及非官方單位的文件近用及資訊公開權。","此外，該法更進一步的在法益保障優先次序上做出明確的決定，一是將「文件當事人」區分為「加害人」及「被害人」，被害人享有高度資訊自由及隱私權保障，加害人則沒有，且被害人的資訊自由要優先於加害人的隱私權。二則是承認歷史真相的公開、歷史回顧及反省，必須給予保護的重大法益，不得以「隱私權」為由阻絕歷史真相的公開與反省。綜上，鑑於當前檔案法並沒有對威權時期的政治檔案制定做特別規範，也未對威權時期政治檔案之特性進行適當法益衡量等問題，爰以前東德國安部文件法為藍本，並參酌檔案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國家機密保護法以及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共二十一條，盼促使台灣澈底落實轉型正義，將歷史正義還給受難者、家屬以及下一代的台灣社會，以上是本席提出政治檔案法草案的旨趣。"],["主席：請林委員俊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請國發會檔案管理局林代理局長秋燕報告。","林代理局長秋燕：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第41次全體委員會議，就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3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及林委員俊憲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代表本局進行報告，並備質詢，至感榮幸！本局謹擇要報告如下，敬請惠賜指教。","一、政府持續辦理政治類國家檔案之徵集與典藏","為整理與公開歷史檔案，以落實轉型正義，本局一向致力於政治檔案之妥善保存，並加速開放應用。自民國89年起即展開多次政治類國家檔案專案徵集計畫，並陸續完成移轉；累計至本（105）年6月底止，總計徵集移轉相關檔案413.63公尺，包括228事件檔案222.03公尺、美麗島事件檔案18公尺及其他重大政治事件檔案173.6公尺。檔案目錄可查詢率達99.67%，影像數位化比率為99.2%。","二、現行促進政治類國家檔案開放應用之具體作為","自100年起至本年6月底止，民眾申請應用政治類國家檔案計132,736件（以每件15頁估算，約1,991,040頁）,占全部申請案約42.06%；機關檢調政治類國家檔案計68,704件（以每件15頁估算，約1,030,560頁），占全部檢調件數69.85%。","另，102年間修正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對於重大政治事件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本人所涉案件相關之國家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當事人死亡或失蹤，其遺屬準用之；以提升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得以有效應用國家檔案之基本保障。","目前本局就政治類國家檔案之開放應用，經參酌學者專家意見及受難者家屬之期望，並考量檔案法第二十二條國家檔案至遲應於30年內開放應用，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關「對公益有必要」之內涵，在衡酌「公開個人資料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大於提供個人資料所侵害之隱私權益時，個人資料檔案得予適度公開等因素，現行做法對已屆滿30年國家檔案，以儘量開放為原則，最小限制為例外，對外提供應用。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對當事人本人相關檔案及其個人隱私資料皆全部提供應用，惟同案件涉及他人之個人隱私，則於抽離或遮掩該部分內容後提供應用。後續將持續以已設置之專屬服務窗口及簡便措施，加速提供應用。","三、政治檔案開放應用法制之推動","關於本次　貴委員會審查之《政治檔案法》草案及《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係參考德國處理前威權政體檔案經驗，將政治檔案應用以特別法規範，並使國家檔案不因個人資料保護原則而受限。對於委員致力於推動轉型正義，本局深感敬佩。","惟鑒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刻由　大院審查中，該草案業明定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稱促轉會）規劃開放政治檔案事宜，爰相關法案之推動，建議俟該條例立法通過、行政院成立促轉會後，經由整體性的檢討規劃，在符合憲法及各項法律原則下，擴大政治檔案的開放應用，以回應社會各界所有關心轉型正義之人士對於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之期許。","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並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主席：請國史館吳館長報告。","吳館長密察：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審查「政治檔案法草案」及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本館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兩項草案第十六條均明定：「為推動關於二二八事件及國家總動員、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教育，國史館具有下列職權：一、二二八事件及國家總動員、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相關民間檔案之徵集。二、政治檔案數位資料庫之建立。三、政治檔案彙編之編纂。四、獎勵推動二二八事件及國家總動員、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之歷史研究及出版。」","本館長期為歷史檔案庋藏機關，草案所述四項職權，若蒙　大院通過，本館將以既有相關推展經驗為基礎，本於職責積極加以推動。說明如下：","首先，徵集民間檔案方面，在政府啟動轉型正義工程後，相信將有更多民間之文獻、史料得以出現或被發現，本諸蒐藏歷史資料之職責，本館將依法進行蒐集庋藏，建立友善的通報窗口，提供民間有意願者接洽，並且開放各界使用。","第二，建立數位資料庫方面，本館歷年已陸續建置政治檔案相關主題網頁及資料庫，諸如「雷震先生網頁」、「國家歷史資料庫」的「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史事專題。未來在此項職責上，將以既有的數位資料庫建置經驗為基礎，建立政治檔案主題之數位資料庫，供各界應用，推動公民之轉型教育。","第三，政治檔案彙編之編纂方面，本館已先後出版《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八冊及《戰後臺灣政治案件叢書》十七冊。本法通過後，本館當本於職責，持續進行政治檔案之編纂工作。","第四，獎勵研究出版方面，在是項職責上，本館將會著力於獎勵民間進行二二八事件、國家總動員、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等相關主題之歷史研究，並完善研究成果公開的線上環境，期使各方研究能量持續累積。並且鼓勵出版相關主題之書刊，以增進公民對於轉型正義的理解與關切。","主席：謝謝吳館長。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均不再延長；下午3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請顧委員立雄發言。","顧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本席進入立法院後第一次登記到第一位的發言，所以星期五請大家喝珍珠奶茶。","林局長，剛剛你有提到二二八的檔案、美麗島事件的檔案，本席想先請教一下，所謂的白色恐怖時期，大部分是指戒嚴時期與動員戡亂時期，然而，這段白色恐怖時期的檔案徵集狀況是如何？"],["主席：請國發會國家檔案管理局林代理局長說明。","林代理局長秋燕：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剛剛提到政治類國家檔案的徵集，除了二二八及美麗島之外，也包括了其他重大政治事件的檔案，總共有173.6公尺，這就是所謂在戒嚴時期的相關重大政治事件，時間是從民國27年到100年間，都有相關的檔案。主要的來源包括國防部、國安局及國安會等等，總共有38個機關。","顧委員立雄：在你講的38個機關中，我們大家最重視的就是調查局與警備總部。關於警備總部，大家都很清楚，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就被裁撤掉，那麼警備總部的檔案呢？"],["林代理局長秋燕：我們也有一併移轉。","顧委員立雄：在警備總部被裁撤的當下，它的檔案保存狀況、徵集的狀況與移交的狀況是如何？關於這一點，可能應該要讓大家知道，因為大家都很關切警備總部的檔案。","林代理局長秋燕：在它被裁撤之後，我們主要都是從國防部那邊移轉，包括警備總部的相關檔案。"],["顧委員立雄：從國防部那邊來的？"],["林代理局長秋燕：是的。","顧委員立雄：就你的理解，國防部移交的檔案齊全嗎？","林代理局長秋燕：從89年到現在，我們啟動的清查及移轉大概有8次。","顧委員立雄：我們現在到底有沒有可能再去找到警備總部的檔案，就是還留存在外並沒有交到檔案管理局的部分，無論是放在國防部或是其他的地方？","林代理局長秋燕：在今年的6月20日我們曾經函請所有的機關再做一次清查，只要是屬於戒嚴時期的檔案，我們要求全部改列永久保存，並且要移交到檔案管理局，而國防部也是其中之一。","顧委員立雄：國防部是否向你們回報又找到任何的檔案，或是根本就沒有任何東西？"],["林代理局長秋燕：目前國防部還沒有回復、還在清查當中。","顧委員立雄：另外一個單位，調查局在白色恐怖時期就符合政治檔案法的相關之政治檔案定義應該也很重要，可以說是一個重要的單位，就這個部分而言，因為調查局目前還存在，它在白色恐怖時期被定義的政治檔案，現在的情況是如何？","林代理局長秋燕：有關於調查局在民國39年到76年我們所審選的這些檔案，在今年度的6月已經移進了591卷。"],["顧委員立雄：今年的6月？","林代理局長秋燕：今年6月我們移進了591卷，從91年開始，包括美麗島、包括重大政治事件，分別在99年及102年等等我們已經移了很多次，目前它的相關檔案在檔案管理局裡總共有2,113卷03件，還有少數64案因為是機密檔案，所以還在清查當中，基本上，已經有兩千多卷檔案移到檔案管理局了。","顧委員立雄：就檔案管理局的理解，調查局所保管的這些相關檔案，無論是現在已經列為非機密或是仍然列為機密的部分，它的保存狀況到底好不好？"],["林代理局長秋燕：保存狀況？","顧委員立雄：以後我們訂定政治檔案法或是檔案法的修正，即使是增加一個章節也好，無論我們是要進去調查局、檔案管理局或是哪一個單位看一看，卻發現資料都已經被調查局銷毀或是仍然將資料保存得非常良好，你認為是哪一種狀況？","林代理局長秋燕：依照檔案法的規定，檔案法施行之後，各機關不能任意銷毀檔案，必須要整理銷毀計畫及目錄，送到檔案管理局核定之後、核准之後，才能夠銷毀。","顧委員立雄：本席問你一個案例，監察院陳豐義秘書長的案子，在2011年6月的時候，因為他將已經歸檔、未逾保存年限及永久保存的調查檔卷從檔卷處移出之後，直接將部分內容抽除、焚毀，後來這個案子移送到地檢署，雖然地檢署並不起訴，但是，最後他還是被記申誡。至於申誡的理由，大致就是他未能督導繕造實際去化資料內容的清冊，並提供監察院管制稽查，影響了監察院檔卷業務的管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所訂之公務員應該的規定，因此記申誡一次。現在檔案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機關要銷毀檔案需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的檔案目錄，送交檔案的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由監察院這個案例得知，你們的第十二條有用嗎？","林代理局長秋燕：其實監察院這個個案，我們也做了多次的了解及輔導，根據我們的初步理解，主要原因是它的保存年限區分表有更迭，而保存年限區分表是作為檔案清理的判斷依據，因為他們有修正、有更迭，必須要用新的去判斷舊的檔案，所以有一些誤解以及作業上的問題。其實，他要做一些處理的時候，應該有內部界定以及審選機制，應該是這個部分……","顧委員立雄：堂堂一個監察院，卻無法期待它能確實依照要求實際繕造清冊，並提供管制稽查，這樣的狀況都會發生。請問檔案管理局現在是屬於……"],["林代理局長秋燕：國發會所屬。"],["顧委員立雄：國發會底下的三級機關？"],["林代理局長秋燕：是。"],["顧委員立雄：監察院會聽你們的嗎？調查局呢？你們到底要用什麼樣的態度去面對政治檔案？","林代理局長秋燕：我們能夠依據的就是檔案法的相關規定，除了檔案法第十二條的規範之外，另外在它的罰則章也有一些處罰的規定。其實，目前各機關是依照檔案法與我們的……","顧委員立雄：檔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截至目前為止，是否曾經有人因此而被判刑？","林代理局長秋燕：就我們所知，應該是沒有。","顧委員立雄：現在你們要求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的檔案目錄，這樣的檔案目錄到底是詳細到什麼程度？","林代理局長秋燕：目前的檔案目錄有兩種，一種是依照案件的層次編列，就像是我們一般熟知的案由的概念，但是，也有一些是用案名的方式來做銷毀目錄的送審。因為在銷毀目錄送審的同時，我們要求機關必須併同銷毀計畫，告訴我們現在要銷毀的這些內容及數量是依據你的保存年限區分表中的哪些事項來做判定。","顧委員立雄：根據銷毀計畫而銷毀的檔案目錄，到底檔案管理局有沒有辦法實際去監管，這些實質應該要保存的檔案卻被有意或意外銷毀的風險？你們到底能夠管制到什麼程度？現在政治檔案法的訂定還不知道是什麼時候，但是，檔案管理局應該是在2003年就已經成立？"],["林代理局長秋燕：檔案管理局在民國90年11月就成立了。"],["顧委員立雄：2001年的時候？"],["林代理局長秋燕：是。"],["顧委員立雄：扁政府時代成立的？"],["林代理局長秋燕：是。","顧委員立雄：那時本席還擔任過數位會委員，到現在為止，也經過這麼久的時間了，對於本席剛才所提的風險，到底檔案管理局有沒有辦法讓大家感到有信心，相信我們還可以去追尋戒嚴時期或動員戡亂時期的相關政治檔案？","林代理局長秋燕：在檔案法施行之後，我們啟動了幾件事情，其中有一件事情就是要求機關必須清理及建檔所有的檔案目錄，目前我們蒐集到的目錄總數已經超過5.2億筆，開放在我們的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提供給外界查詢。","顧委員立雄：現在本席做個總結，從剛才所提的監察院那個例子，到調查局以及被裁撤掉的警備總部，整個來看，我們來想像應該留存的白色恐怖時期相關政治檔案目前的狀況，就檔案管理局的立場來看這件事情，到底是否已經齊備？或是仍有許多檔案散落在那些我們認為應該還要再交出來做為永久保存的相關單位，而且留在那裡還有等著被銷毀的風險？這就是你們要去關照的，對嗎？"],["林代理局長秋燕：是。","顧委員立雄：具體而言，連監察院都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們再來看調查局、再來看警備總部，因此，檔案管理局能否給本席一個答案，關於白色恐怖時期相關檔案的徵集狀況，你們認為是如何？","林代理局長秋燕：我們目前已經收整到四百多公尺的檔案，其實，就目前散落於國內各機關的檔案集中狀況而言，應該是最為齊全的，但是，我們不敢說各機關手上是否還有，因此，我們才會啟動多次的政治檔案移轉。今年6月我們再次的請機關再清查一次，從6月20日發文到目前所做的統計，有2個機關函復表示還管有一些檔案，加總起來大約是18件，另外，也收到63個機關函復表示手上已經沒有相關的檔案。","顧委員立雄：最後，本席還是要再追問一下，關於調查局的保存狀況，你們認為到底是好或不好？","林代理局長秋燕：今天也有法務部的人在場，我先簡單的說明，因為法務部在這幾年我們辦理金檔獎評獎的時候非常的積極，包括自己與所屬機關，他們都會進行輔導，因此，就我們的立場而言，法務部是一個很好的合作夥伴。"],["顧委員立雄：調查局有派人出席嗎？你們到底有沒有曾經將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檔案銷毀？你的答案是有或是沒有？"],["主席：請調查局總務處欒處長說明。"],["欒處長勝利：主席、各位委員。調查局沒有把戒嚴時期的任何檔案銷毀。"],["顧委員立雄：這是一個明確的承諾？"],["欒處長勝利：是。"],["顧委員立雄：只是保存到現在？"],["欒處長勝利：是。"],["顧委員立雄：沒有做過任何一次銷毀的動作？","欒處長勝利：沒有做過，我們都是在檔案管理局的徵集之下進行移轉。","顧委員立雄：也就是說，歷來每一筆如今被我們定義為威權時期由調查局負責的政治檔案，調查局都可以完整的將它交出來？","欒處長勝利：對，我們都完整的保管、保存，並沒有銷毀。"],["顧委員立雄：這個時間可以上溯到什麼時候？","欒處長勝利：我只能這樣說，調查局保留的檔案一直都沒有銷毀，至於能追溯到什麼時間，我們是沒辦法訂定。","顧委員立雄：關於國防部的部分，如果當時警備總部的資料是回到……"],["林代理局長秋燕：我們是從國防部移轉的。","顧委員立雄：如果那些資料是回到國防部，請問今天國防部有沒有派人出席？本席要向你確認一下，因為大家很有興趣想知道關於警備總部相關檔案的狀況，在警備總部被裁撤後，相關資料的保存狀況是如何？有沒有曾經被銷毀？"],["主席：請國防部政務辦公室蔡上校說明。","蔡上校鎮守：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的接管機關是改制後的後備指揮部，關於所謂的銷毀，在檔案管理局尚未成立之前，銷毀的程序是屬於各機關的權責，我也不敢保證之前是否曾經銷毀，不過，在檔案管理局成立後，都是按照銷毀的程序提報檔案管理局審查。","顧委員立雄：那麼銷毀的資料應該都可以提供給我們，因為你剛才說都有提報審查，對嗎？"],["蔡上校鎮守：那是在檔案法施行之後。"],["顧委員立雄：在檔案法施行之前的呢？"],["蔡上校鎮守：之前是屬於各機關的權責。","顧委員立雄：即使是屬於各機關的權責，進行銷毀時也要有紀錄啊？"],["蔡上校鎮守：這部分要再查。"],["顧委員立雄：總不能說後備指揮部哪一天興之所至就將檔案拿出來全部銷毀吧？","蔡上校鎮守：關於這個部分，我們還要再做清查，誠如局長所言，根據他們6月20日的函文，我們已經請所屬機關再做詳查。","顧委員立雄：本席承辦過雷震回憶錄案，就本席的了解，當時真的就是新店監獄把它拿出來燒毀，後來在扁政府時代，我們要求國防部調查，還真查出了一點，但是，也只有斷簡殘編，因此，還是得要看下的力道是到達什麼程度。"],["蔡上校鎮守：是。","顧委員立雄：雷震的回憶錄就這樣莫名其妙的在一聲令下就銷毀了，然而，在警備總部被裁撤掉之後，你竟然說整個檔卷是交給了後備指揮部？","蔡上校鎮守：他們是在組織調整後，整個轉型為現在的後備指揮部，警備總部等於是它的前身。","顧委員立雄：照理講，整個檔卷也應該悉數全部移到這個單位去啊？"],["蔡上校鎮守：那個時空現存的檔案應該是要移交到現在的後備指揮部。","顧委員立雄：既然如此，能否就警備總部歷來整個檔卷留存的與銷毀的紀錄，要求國防部提供一份報告？","蔡上校鎮守：我們要請他們做一些整理，才有辦法提供出來。","顧委員立雄：本席是不知道前人有沒有追過，至少本席是很想知道警備總部的資料到底還留存多少。","蔡上校鎮守：其實，移交給檔管局的部分應該都有資料可查，因為必須奉核定才能做銷毀，因此，不可能是我們後備指揮部自行銷毀。","顧委員立雄：是啊！關於警備總部的這個部分，能否提供一份報告？你是哪個單位？","蔡上校鎮守：政務辦公室，我們是國防部的檔案管理單位。","顧委員立雄：既然是檔案管理單位，你們就應該去了解啊！"],["蔡上校鎮守：是。","顧委員立雄：可不可以給一個時間？既然要提出報告，本席就給你們一個期限啊？一個半月？"],["蔡上校鎮守：就警備總部的部分嗎？還是……","顧委員立雄：單就警備總部，因為警備總部就是存在於威權時期，之後轉給後備指揮部，所有已銷毀檔案的紀錄以及檔案的保存狀況，整理出一份報告，可以嗎？"],["蔡上校鎮守：是。"],["顧委員立雄：謝謝。"],["蔡上校鎮守：謝謝委員。","主席：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顧委員立雄暫代主席位。"],["主席（顧委員立雄代）：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本席順著顧委員的問題再向你請教，就剛才的例子而言，本席一時間無法調查雷震回憶錄是不是屬於檔案法或未來的政治檔案法要保護的範圍，以雷震回憶錄為例，因為檔案法規定要歸檔的資料要照程序歸檔，假如它只是一個資料的話，可能燒掉就燒掉了，因為它有可能不是檔案法所規範的範圍，這點你了解嗎？它是這樣嗎？雷震回憶錄的狀況呢？"],["主席：請國發會檔案管理局林代理局長說明。","林代理局長秋燕：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雷震回憶錄的部分，我請同仁查詢目前的典藏狀況。至於委員所提的檔案歸檔，目前我們的確要求機關必須依照管理程序歸檔，納為檔案之後就受檔案法的約束。","段委員宜康：它要依程序歸檔，納為檔案之後才受檔案法的約束？"],["林代理局長秋燕：是。","段委員宜康：其實，未來的政治檔案法也是一樣，如果依照現在的版本，它對於政治檔案的定義，同樣也必須要是檔案，才能夠是政治檔案。","第二個問題是接著顧委員的問題來提問，歷次對於重大政治事件檔案的徵集，你們的資料提到二二八事件的檔案在102年已經再次清查過了？"],["林代理局長秋燕：是。","段委員宜康：但是，為什麼移轉的情形中還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核列永久保密或機關仍具業務參考需要者暫不移轉？暫不移轉的是哪些機關的資料？或者列為永久保密的是哪些機關的資料？","林代理局長秋燕：我們主要是尊重該機關，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屬於情報來源……"],["段委員宜康：哪些機關把二二八事件的檔案列為永久保密？或是哪些機關仍然有參考需要而不必移轉？有哪些機關？","林代理局長秋燕：目前所掌握的大概是國防部的所屬機關，至於詳細的情況，我請同仁再查一下。","段委員宜康：本席再向你請教另外一個問題，關於陳文成事件的檔案，這件事是發生在美麗島事件的後2年，西元的1981年，也就是民國70年，我們知道有人去查過陳文成事件的資料，因為陳文成涉嫌案約談及處理經過檢討報告與陳文成涉嫌案偵辦經過的報告在檔案中都被抽離，至於抽離的原因是事涉國家機密或是當事人要求抽離，這個案子鬧過新聞事件，你應該知道吧？","林代理局長秋燕：我們局裡的確有一些陳文成的檔案，但是，我們不會特別去抽離，除非裡面有涉及到第三人，如果是他的家屬來申請，我們就會全部提供，如果是第三人來申請，有可能抽離的就是像死亡的驗屍證明或是病例等等，這種屬於個人隱私的部分就有可能做抽離，否則，在這個……","段委員宜康：如果是檢討報告與偵辦情形呢？本席知道，依照規定，有一些像是驗屍報告等等有可能會遮蔽、有可能會抽離，但是，現在是整份報告都被抽離了？兩份報告都被抽離了？"],["林代理局長秋燕：委員所指的是向檔案局申請嗎？","段委員宜康：是啊！在檔案局看的啊！在檔案局看到的資料，裡面就附了一張註明，就是報告被抽離了。","林代理局長秋燕：假若是第三人來申請，我們會抽離的情形大概就是屬於特種個資，例如他的病歷、他的死亡報告或是屬於財產的清冊及戶籍謄本等等。"],["段委員宜康：為什麼陳文成涉嫌案約談及處理經過檢討報告會被抽離？","林代理局長秋燕：如果依照目前的判斷，不應該有這樣的事情，因此，關於個案的狀況，能否讓我們查清楚之後，再向委員回報？","段委員宜康：查清楚之後，麻煩於本週之內向委員會提出說明？今天是星期三，你們還有明、後兩天的時間，向委員會及委員會的委員提出書面報告？","林代理局長秋燕：好。另外，我再做個補充說明，關於委員詢問的雷震案，剛才在檔案管理局中以雷震這個名字當作關鍵字搜查的結果，目前有10個案子＋101件的國家檔案，以上說明，謝謝。","段委員宜康：關於二二八事件的檔案，為什麼國防部會有一部分的檔案沒有移轉？"],["主席：請國防部政務辦公室蔡上校說明。"],["蔡上校鎮守：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屬於機密檔案的部分。"],["段委員宜康：二二八事件的檔案是機密檔案的理由是什麼？原因是什麼？總要有理由吧？"],["蔡上校鎮守：是。"],["段委員宜康：什麼理由？","蔡上校鎮守：關於這個部分，我……"],["段委員宜康：不知道？","蔡上校鎮守：是，我真的不知道。","段委員宜康：你不知道，那誰知道？是誰將它列為機密的？從1947年到現在已經70年了，這個機密要維持到什麼時候？","蔡上校鎮守：委員現在講的是我們國防部的存檔，或是在檔管局的部分？","段委員宜康：本席不知道，應該是檔案管理局還沒有移轉，局長，你們在102年針對二二八的檔案再次清查，其中有一部分還沒有移轉，對不對？"],["林代理局長秋燕：是。","段委員宜康：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核列永久保密或機關仍具業務參考需要者暫不移轉，所以還有一部分尚未移轉？"],["林代理局長秋燕：對。","段委員宜康：剛剛你提到，據你所知是國防部，對嗎？"],["林代理局長秋燕：目前查到的有國防部的軍情局以及法務部的調查局。"],["段委員宜康：法務部請上台。"],["林代理局長秋燕：對不起喔！","段委員宜康：你不需要向他們說對不起，如果你不講出來就是你的責任。","欒處長，什麼理由？你們是根據業務尚有需要，因為二二八事件還沒辦完嗎？究竟是你們的業務需要或是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而核列為永久保密，什麼原因？"],["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總務處欒處長說明。"],["欒處長勝利：主席、各位委員。調查局沒有二二八事件的任何檔案。"],["段委員宜康：沒有？"],["欒處長勝利：是。","段委員宜康：檔案局說你們有，而你們說自己沒有？","欒處長勝利：91年12月18日二二八基金會到局裡面參訪，我們也向他們報告過了。","段委員宜康：局長，調查局說他們沒有？你不要笑，這件事不好笑！"],["林代理局長秋燕：我請徵集組的組長提出補充說明。"],["主席：請國發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徵集組涂組長說明。","涂組長曉晴：主席、各位委員。對不起，應該是說38年前法務部調查局的檔案都已經配合完成移轉，至於39年到76年的部分，還有64案是列為機密。"],["段委員宜康：那是二二八事件嗎？"],["涂組長曉晴：不屬於二二八事件範圍。"],["段委員宜康：那不是二二八事件。","涂組長曉晴：雖然二二八事件是在34年到38年這段期間發生，但是，之後機關有的檔案即使是在38年後，其實也都陸續有後續相關，因此，我們不能夠很明確的說……"],["段委員宜康：所以調查局還有些案件是二二八事件後續的發展或是相關……","涂組長曉晴：是不是後續，因為我們沒辦法看到案由……"],["段委員宜康：你們看不到？","涂組長曉晴：是，因為被列為機密。"],["段委員宜康：調查局從民國34年到民國76年……"],["涂組長曉晴：從39年到76年。"],["段委員宜康：從39年到76年還有幾件？"],["涂組長曉晴：64案。"],["段委員宜康：還有64案尚未移轉給國家檔案局的理由是什麼？","涂組長曉晴：他們提出的理由是涉及機密，必須再清查檢討，並且進行調整，解降密後再擇定期間進行移轉。"],["段委員宜康：什麼時候告訴你們？102年嗎？"],["涂組長曉晴：今年的6月。"],["段委員宜康：今年6月告訴你們的？"],["涂組長曉晴：今年6月20日辦理的。","段委員宜康：處長，你們什麼時候能夠整理完？","欒處長勝利：根據我們與檔管局所做的協調，等到審查完畢，再請我們的相關單位詳細查核之後，再將64案移轉給檔管局。"],["段委員宜康：大約需要多久？"],["欒處長勝利：大概要半年以上。"],["段委員宜康：國防部又是什麼資料？"],["蔡上校鎮守：軍情局的資料應該也是列為永久保密。","段委員宜康：不是與二二八相關嗎？是哪一年的資料？徵集組，根據你們手上的資料，軍情局是哪個部分的？","涂組長曉晴：詳細的時間，可能還需要回去再調查，因為我們整個調查的時間範圍很廣，在102年針對二二八事件進行再次清查時，他們有這樣的資訊作回報，還有一些可能在整個跨到比較近期的也有，主要是102年的二二八事件再次清查時，他們的回覆是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而列為永久保密的資料。","段委員宜康：現在唏哩呼嚕的，坦白講，我們也不曉得你們手上沒有完全移轉的到底還有多少，我們不知道，等一下我們會做一項決議，要求你們將它清查完畢，並提供一份報告給我們，也就是說，針對你們手上尚未完全移轉的部分，必須提出一份報告給我們。","涂組長曉晴：因為我們這次在今年6月20日有函請機關再次清查二二八、美麗島的檔案，截止日期是8月15日，等到整個結束以後，我們把各機關回報情形再做報告。"],["主席（段委員宜康）：請張委員宏陸發言。","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檔案局目前只有徵集檔案的業務，你們是只有接受各機關送給你們的資料？或者你們可以到各機關看他們有沒有確實把檔案都交給你們？"],["主席：請國發會檔案管理局林代理局長說明。","林代理局長秋燕：主席、各位委員。檔案管理局分成徵集、典藏、應用和資訊組，所以我們的工作是一個流程、一個流程接著來進行相關國家檔案的徵集、典藏、應用和用資訊化的方式來管理。依照我們的相關規定，檔案管理局絕對可以到機關去了解他們檔案管理的情形，我們目前在徵集的工作方面是每四年訂定一個國家檔案的徵集計畫，依照這個計畫分階段、分年，很有系統地逐步來做移轉。另外，我們每年也有相關的評鑑機制到機關進行實地評核。"],["張委員宏陸：所以你們可以到機關裡面去查有沒有確實。"],["林代理局長秋燕：是的。","張委員宏陸：你們去查的時候，他們列為永久機密的可以查嗎？","林代理局長秋燕：我們可以看目錄和看到封套的管理情形，但不能看到裡面。","張委員宏陸：我知道，可以嘛！"],["林代理局長秋燕：可以。","張委員宏陸：剛剛兩位委員問的，你們剛剛所說的那些他們沒有給你們的檔案，你們隨時可以去查，你們可以隨時去看，兩個禮拜就可以給本委員會看一下粗略的情形為何，可以嗎？","林代理局長秋燕：在機關用機密檔案管理錄案的方式上有一些是用密不錄由的方式，所以我們其實知道它是機密檔案，但是不知道案情，因為案情上會寫「密不錄由」。","張委員宏陸：至少趕快去查，我不指名哪個單位，以前常常有公家單位在水災之後資料都不見了，有時候半夜會突然發生火災。","林代理局長秋燕：如果是移到檔案管理局的資料，我們每年都要求機關做機密檔案的降密。","張委員宏陸：回答我剛剛請教你的問題，移到你這邊的資料我不管。","林代理局長秋燕：如果在機關的話，目前的確要透過稽核評鑑的方式才有辦法了解和掌握。","張委員宏陸：對於我剛剛的要求，你們要趕快去做，至少簡單的目錄要趕快提供給本委員會，這應該兩個禮拜就做得到吧！剛剛前面兩位委員也很關心這個問題。","林代理局長秋燕：目前因為全國適用檔案法的機關有好幾千個，每個機關都有機密檔案，如果要做實地的管控，我們必須把範圍、對象匡出來。","張委員宏陸：不用啦，就剛剛大家講的比較特定的單位，這不會超過五個機關吧！兩個禮拜應該做得到吧！"],["林代理局長秋燕：我們試試看能否請原有管有機關來幫我們做實地了解。","張委員宏陸：如果你又讓原有機關做，原有機關報給你的到底是真是假，你連看都沒有看過，怎麼知道是真是假？目前你們的運作都是書面，對不對？","林代理局長秋燕：評獎的時候是實地，我們每年都有評獎機制。"],["張委員宏陸：你們徵集資料大概都是用書面。","林代理局長秋燕：徵集資料我們會組成學者專家的評鑑鑑定小組，我們會實地到機關裡面看著目錄和檔案實際做審選，我們不會只做書面。","張委員宏陸：如果這樣的話，你們這些業務都有在推動？"],["林代理局長秋燕：是的。"],["張委員宏陸：你是覺得兩個禮拜太短？還是以你的能力一個禮拜就好了？","林代理局長秋燕：我們匡定範圍，例如5個機關，我們的確可以馬上啟動，讓同仁去做實地了解。","張委員宏陸：就剛剛講的，調查局、國防部這些單位就先做啊！有困難嗎？","林代理局長秋燕：我們來試試看，做實地了解。","張委員宏陸：不是啦，我現在就要求兩個禮拜，資料趕快給司法委員會。我現在是「要求」，不是讓你試試看，可以嗎？"],["林代理局長秋燕：好。","張委員宏陸：這一點謝謝你。另外，你們報告裡面提到徵集、移轉相關檔案用公尺計，後面又說民眾申請國家檔案幾件，到底是怎麼計算？","林代理局長秋燕：國際之間計算檔案的容量或典藏量多數是用公尺，最主要原因是一個案子……"],["張委員宏陸：你這個是數位化之後或是非數位化？","林代理局長秋燕：實體檔案，當它放在架子上的厚度，所謂的公尺數是根據它的厚度來計算，因為如果用「件」，每一件可能是3頁，也可能是300頁，一個案有可能是1卷，也有可能是50卷，數字的數量會不夠具體，所以國際間在計算檔案的容量都是用長度來計算，長度的計算方式就是我們檔案立在檔案架上厚度的總長。","張委員宏陸：我從這裡面看不出來總共多少件，對不對？"],["林代理局長秋燕：委員說的是政治類國家檔案嗎？"],["張委員宏陸：對。","林代理局長秋燕：目前我們在計算方面是用公尺，我們清查出來的數字好像是6,000多案，但因為案件的厚薄不是很……","張委員宏陸：這我們都知道，我之所以要特別提出來，這跟剛才問的相關，我覺得你們應該主動去各單位查，而非被動，不然有很多的資料如果被機關核為永久機密，機密或非機密不是你們的業務吧？"],["林代理局長秋燕：是。","張委員宏陸：如果很多檔案或資料都是機密的話，你連看都不能看，所以根本也都不知道，對不對？","林代理局長秋燕：我們是本著機關信賴原則，如果機關不拿出來，就算我們去查，我們也不知道它放了什麼，其實也是一樣的狀況。","張委員宏陸：我覺得這是態度的問題，你們本來就有到現場去看的權利，你要做一個積極的大局長，或者只是用書面，普普通通來做，這也是一種方式，積極做也是一種方式，我覺得既然你在這個位子，就積極去做，例如剛剛我們要求的，你就趕快去做。另外，今天審查這個法案，你認為會不會跟促轉條例的規定產生衝突？","林代理局長秋燕：我們認為促轉裡面就要求行政院要成立促轉委員會來處理整體的政治檔案的公開問題，所以在書面報告有特別提到，如果促轉會來做整體的檢討和規劃，我們認為比較沒有將來競合上的一些疑慮。"],["張委員宏陸：所以？"],["林代理局長秋燕：所以建議是一起討論、一起檢討。"],["張委員宏陸：一起檢討？"],["林代理局長秋燕：對。"],["張委員宏陸：你們要扮演什麼角色？","林代理局長秋燕：目前在委員所提出的草案裡面，是以檔案局為主管機關，如果有特別這樣規範的話，檔案局非常樂意，但是因為目前促轉條例同步進行中，因此我們建議能夠整體地來檢討和規劃。","張委員宏陸：我的意思是說，其實主管機關還是你們，你們就積極去做。就我們手頭上的資料，例如東德資料很完整，因為它不像我們年代這麼久，檔案當然比較完整、比較好處理。像我們有些加害人可能也是被害人，有些東西可能要特別注意，就剛剛我們提到的那幾個單位，請局長在兩個禮拜內，去了解他們所有的機密文件到底有多少件、內容有什麼，做一個總目錄給我們，不要在這段期間內，那些機密資料突然不見了。","林代理局長秋燕：好，謝謝委員。"],["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審查政治檔案法，報告裡面提到因為政治檔案法屬於國家轉型正義的一部分，因為我們現在已經定有促轉條例，所以是不是等促轉條例通過以後再來處理。我們也知道政治檔案法是從上一屆就提出來，但是很遺憾一直被國民黨擋在程序委員會，一共足足擋了60次，這次好不容易立法院政黨輪替，所以我們的政治檔案法才能夠被排入今天的委員會進行審查。當然，政治檔案法的部分在上一屆也跟林局長有過很多的溝通，你們覺得政治檔案法不需要另立專法，只要在原來的檔案法裡面規範就好。這裡牽涉到的是，原來的檔案法處理的是一般的國家檔案，一般的國家檔案其實是對國家記憶的保存，而政治檔案是對威權時期，可能是從二二八事件到白色恐怖時期等等後來所有的政治事件所發生不公不義的事情，當時的歷史真相到底是怎樣，這些受害者或家屬一直在等待著真相的釐清，所以它的公開、使用、應用和管理等等，我認為跟一般的國家檔案是不一樣的，這也會牽涉到政治檔案裡面有當年很多的「爪耙子」做了不實的指控，所以今天政治檔案的公開可能會牽涉到很多的隱私，這裡面有些隱私可能是不實的紀錄，如果這部分就這樣直接公開，對有些人可能是種傷害，所以它的公開其實要透過非常審慎的處理。所以政治檔案和一般的檔案不管是公開、保存和管理等等，事實上都是不一樣的。對於一般國家檔案的公開，自從有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後，我們就經常看到很多資料都是○○○。可是對於政治檔案，我們要的是歷史真相的呈現，所以不能把所有資訊都用○○○，如果全部都是○○○，我認為歷史真相是無法呈現的，所以這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東西，是沒有辦法定在同一部法案裡面。當然，你硬要說訂個專章也可以，可是每一部法律有其立法的宗旨和精神，依照這個立法的精神再去制定各種的規範等等，這樣兩個屬性、目的完全不同，它的使用、應用和保管等等都不一樣的情況下，硬要塞在同一部法，是不是有絕對的必要？"],["主席：請國發會檔案管理局林代理局長說明。","林代理局長秋燕：主席、各位委員。是，之前我們是設法把相關的有關政治檔案的一些比較特殊性的條文是放在檔案法修法的三個條文裡面來處理，目前因為修法的案子已經獲得立法院的同意，行政院是要求我們撤回重新研議。"],["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最近會再提一個政治檔案法？"],["林代理局長秋燕：因為現在促轉的政治檔案的公開是將來促轉會……","尤委員美女：如果你有看草案的話，在促轉條例裡面是說另以法律定之"],["林代理局長秋燕：對。","尤委員美女：然後促轉條例裡面政治檔案的定義也會跟政治檔案法的定義一致，雖然這裡會互相搭配，但並不表示我們的政治檔案法一定要促轉條例通過之後，由促轉會去規劃後，才能制定政治檔案法。","林代理局長秋燕：我們會先行準備相關的資料，例如是以專章或有無必要制定專法，檔案局內部會先做準備，但是整個配合行政院對於促轉會要去處理促轉法裡面要求公開政治檔案這件事情，我們需要依照行政院整體的檢討和規劃，看到時候怎麼搭配和處理。","尤委員美女：我們這個最後不會等你們。另外，剛剛一直追問的，就是所謂政治檔案法政治檔案的部分，目前好像散在各個機關，是不是？","林代理局長秋燕：其實目前我們能掌握的幾乎都已經移到檔案管理局，所以才說我們有413.63公尺，這些是集中到檔案管理局。","尤委員美女：但是你這裡面的政治檔案的範圍是很廣的，你把它列為所謂的政治檔案類。","林代理局長秋燕：目前主要的內容是二二八、美麗島及戒嚴時期的重大政治事件，當時我們在清查的時候，重大政治事件是請教學者專家，篩選了200多個人名到機關清查出來而移轉過來的。","尤委員美女：我們知道民間有真促會，所以民間在追查的時候，後來他們在公賣局的檔案裡面就發現當初二二八事件被槍殺的，因為它是賣菸所造成整個事件的爆發，所以最原始的檔案就在那裡，而不是存在國防部或軍情局。因此，很多的東西、很多的資料，這些檔案你們就把它歸為政治類的，當然，你們從這個角度去蒐集是一條路，但它還有很多的東西，說實在的，今天如果這些檔案在戒嚴時期黨國不分的情況下很多是存在國民黨的檔案裡面，檔案局能不能要求國民黨把這些資料拿出來？","林代理局長秋燕：公賣局的檔案部分，因為公賣局屬於公營事業民營化的一環，我們在92年已經啟動一次的徵集和清查，目前屬於公賣局的檔案已經全部移到檔案管理局了。","尤委員美女：所以所有的國營事業轉民營化之後，所有的檔案都回到檔案局了嗎？","林代理局長秋燕：目前有少部分的菸酒檔案還沒有移，但是大部分的，包括臺金或台肥等等很多的公營事業，我們在92年曾經啟動一個清查的計畫，完成審選之後，目前幾乎都已經移進來，只有少部分還在處理中。第二，我們剛才提到，政治檔案我們雖然用專案去徵集，但是檔案管理局在徵集檔案不是只有用專案的方案，我們目前的做法是按年代逐步清查，像93年到97年，我們曾經針對民國38年以前的檔案，要求所有的機關做一次全面性的清查，而且民國38年以前的檔案已經全部移到檔案管理局了。目前比較重要的主管機關，我們還陸陸續續啟動……"],["尤委員美女：38年是到什麼時候？","林代理局長秋燕：沒有上限，38年以前，只要機關有的檔案。"],["尤委員美女：國史館不是還有一些檔案嗎？"],["主席：請國史館吳館長說明。","吳館長密察：主席、各位委員。有的，因為2002年檔案法施行之前，國內檔案行政沒有整體法制的時候，有不少檔案進了國史館，有一些是1949年以前在中國大陸過來的，有一些是在臺灣，尤其是臺灣省的檔案也進來了，所以內容就參差了。補充報告，例如剛才提到有沒有二二八的檔案，我們最近就從臺灣省的檔案裡面發現二二八檔案，它本來是以冊為單位著錄，從冊的名稱看不出來跟二二八有關，但是當我們整理進到「件」的階層時，我們就發現它有二二八的檔案，所以我們最近就又發現了100多件有關二二八的檔案。也就是說，因為整理的單位的不同，會找出不同的結果來。","尤委員美女：你找出這些資料後，現在這些檔案是在國史館或是檔案局？","吳館長密察：在國史館，因為它本來是臺灣省的檔案，所以就在臺灣省的卷宗裡面。","尤委員美女：所以從這裡可以看得出來，事實上，我們所有的政府機關檔案、國家檔案等等散在各個地方，例如我們用年度要求你們提出來，很多機關的檔案可能都是零散的，連整理都沒有，所以散在各個部分，甚至有些在當年可能覺得不重要，因為以前根本沒有檔案的觀念，所以有些可能散落在民間，前陣子才有魏姓民眾收藏的檔案，而且他們後來跳出來說還有幾千件，這些東西到底應該是檔案局去徵集？或是國史館徵集？到底要歸誰？另外，我相信在國民黨的檔案裡面一定有很多應該是屬於國家的檔案，這個部分可不可以徵集？如果沒有政治檔案法的話，你們依照一般的檔案法可以做到嗎？","林代理局長秋燕：就民間的檔案而言，目前在檔案法相關法制的要求裡面，像機關法制上的要求就是移轉，那是法定的職權，但如果是屬於民間的財產，我們目前能夠徵集的方式就是運用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的方式來取得。但是，其實我們看到的民間有些檔案，我們相對應去查檔案局，原件可能在檔案局，因為常常有的檔案發出去會有一些副本、抄本，有時候看起來這些檔案流落在外面，但是有時候我們核對之後，它的原件是在檔案管理局。","尤委員美女：如果原件在你們檔案管理局，那些附件就不再去處理嗎？","林代理局長秋燕：是的，因為目前我們對於民間的檔案是要採取我剛才提到的三個方式，不然就是買，不然就是請你捐，不然就受託給檔案管理局保管，以這樣的管道來處理，目前我們對於民間的檔案是用這三個管道來補強。"],["尤委員美女：國民黨的部分呢？","林代理局長秋燕：國民黨黨史會手上的確有非常多重要的檔案，因為它一樣涉及民間的問題。"],["尤委員美女：你們可以徵集過來嗎？","林代理局長秋燕：應該要有社會共識和法源，我們才有辦法處理，依照我們目前的做法，我們之前有去拜會過，也願意就複製品或相關出版品部分來交流合作，但是如果要強制移轉的話，目前相關的法律並沒有給予檔案局這樣的職權。","尤委員美女：所以政治檔案法就必須要定，對不對？","林代理局長秋燕：如果有共識、有法源的話，我們當然樂意，但是要先有法律的依據。","尤委員美女：今天散落在各地，甚至散落在國民黨的黨史會裡面很多的檔案，或是像剛才講的國史館裡面也有一些，國防部、調查局、國營事業，尤其是臺字輩的，很多國營事業都已經轉成民營的，很多的檔案如果都放到你們檔案局，你們資料庫放得下嗎？","林代理局長秋燕：我們目前掌握到等待移轉的檔案估算大概有140公里，這是在機關裡面等著要移轉的檔案，這是我們已經掌握到的，因為檔案局目前的檔案典藏量有30公里，所以我們必須要依照先後順序依序移轉，因為30公里和140公里的需求差距很大，而且機關的檔案不是靜止的，每年都會成長，所以我們估算就我國需求的檔案長期發展的總量應該要預備300公里的空間，也因為這樣，我們一直有在提報國家檔案館的新建計畫，我們認為我們的國家應該要有一座國家檔案館作為長期的發展，我們已經在提報計畫了。","尤委員美女：檔案局是國家最高的檔案保管、管理單位，事實上很多檔案仍在各個單位，但是因為各個單位各自管理、保管檔案的規定不一樣，所以你們作為國家最高的檔案管理保存單位，由你們來統籌，或者目前散落在各機關而必須移轉的檔案，因為檔案局沒有空間，所以檔案局授權這些機關繼續保管，但是裡面的保管、規定等等，由檔案局統一規定，包括保存期限、使用管理等等，這些全部由你們統一規定，它們等於是幫你們代為保管的機關，你們需要檔案的時候，所有的目錄都在你們這邊，甚至數位檔案也在你們這邊。所以人民要查閱是從你們這裡，但是要看檔案實體的話，你們都有目錄索引，就可以到那個機關去處理，這樣是不是就能夠節省掉蓋非常多棟的大樓來保存這些實體的檔案？其實這些機關檔案不斷增加，但是它們有義務去保管這些檔案，管理、使用、應用等等全部依照你們檔案局統一的規格、保管方式、保存年限等統一的規定，是不是有可能用這樣的方式去處理？","林代理局長秋燕：謝謝委員，依照檔案法的規定，檔案分成兩大塊，一個叫機關檔案，一個叫國家檔案，屬於機關還沒有移轉前的，或者還沒有燒毀的，就屬於機關檔案的範疇，目前是用目錄在做公布，而且我們在相關的，不管是法規或作業手續是全國一致通用的，相關的規定是一致的，也要求機關要依照目前相關規範，要接受民眾的申請運用，它是要提供服務的。在現有機制裡面，並不是放在機關就不能應用，放在機關也是可以應用的。至於剛才委員提到的集中或分散保管，我們認為某部分重要的檔案仍然應該以集中為主，至於空間上要求機關做進一步的開放應用的機制，這部分我們在過去也曾經有一些合作、委託代管的機制，要求它用一樣的標準提供服務，過去有一些少部分的機關有合作的經驗。","尤委員美女：現在依照你們檔案法規定，最長保存30年，很多的檔案列為機密檔案尚未解密的檔案有多少？"],["林代理局長秋燕：您說的是最長保存？","尤委員美女：就是解密時間最長，必須30年就要解密。"],["林代理局長秋燕：依照國密法的規定。"],["尤委員美女：現在還沒有解密的檔案到底有多少？你們知道嗎？","林代理局長秋燕：在全國各機關的數字目前我們應該沒有，但是在政治檔案類這一塊，檔案管理局目前原本移進來有9,000多件列密等的檔案，我們要求機關解密，到目前為止，剩下200多件還沒有解密。"],["尤委員美女：為什麼沒有解密？","林代理局長秋燕：主要的原因都是屬於情報來源要做永久保密，或者有一些是業務上的檢討，因為目前在國內機密檔案的解降密與否的權責是屬於原賦予機密等級的機關才有權來做機密檔案解降密的檢討。所以依照目前的機制，我們必須回請原來的機關來進行檢討和處理。","尤委員美女：對於所謂敏感的政治檔案，不牽涉國家機密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全部解密？","林代理局長秋燕：目前剩下200多件，像二二八的檔案全部都解密了，美麗島剩十幾件。"],["尤委員美女：白色恐怖呢？","林代理局長秋燕：白色恐怖目前大概有200多件，我們每年都會請機關檢討看能不能解密，因為我們已經從將近9,000件減少到目前剩200多件，每年都有在檢討。","尤委員美女：是不是可以把這些所有跟政治敏感的檔案都移轉過來，它應該不屬於國家機密了吧？所以這部分應該是可以解密吧？"],["林代理局長秋燕：我們尊重原機關的判斷。","主席：解密與否或降密等是原機關的權責，現在依檔案法不是它們可以決定的。","林代理局長秋燕：我們沒辦法決定，我們只能請它們檢討。"],["尤委員美女：這部分我們再討論。"],["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綜合剛才幾位委員的詢答，其實我們大概可以再確認幾個問題、再確認幾個你們的說法。就我們整理出來的資料，1991年12月德國通過史塔西檔案法，所成立的史塔西檔案局目前收藏的檔案量是111公里，平均一年新增的檔案量是4公里左右，史塔西檔案應該就是我們這邊稱的政治檔案。我們跟它們比較，檔案管理局是從2000年籌備至今，收藏的檔案量是17公里，這個數據對嗎？"],["主席：請國發會檔案管理局林代理局長說明。"],["林代理局長秋燕：主席、各位委員。17.7公里。","周委員春米：如果算平均值的話，一年新增檔案量大概是1公里，照剛剛局長的報告，政治檔案的部分累計到105年6月底總計徵集、移轉相關的檔案413.63公尺，所以不到0.5公里。所以我要跟你確定，當然，我們也提了很多的個案，有些個案和大家關切的一些檔案都散落在一些單位。請教局長，檔案管理局或政府部門，包括國史館，就政治檔案的部分，你們大概還可以再做些什麼來促進蒐集和保存的能量？有什麼具體的積極作為？就像你講的，你說要等促轉條例通過之後再來總體檢討，這個議題大家討論很久了，我們想了解就這樣的方向有什麼具體的作為或計畫？","林代理局長秋燕：首先跟委員說明，你剛剛有幫我們計算每年成長量大概是1點多公里，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的典藏空間不足，還有人力、經費上的關係，所以我們慢慢移轉，因為一進來我們就要進行修復、數位化掃描等等工作。","周委員春米：你們有原本保存，還要做數位典藏？","林代理局長秋燕：對，所以我們依照我們的計畫逐步、每年有一定的移轉數量來逐步移轉。"],["周委員春米：每年大概是多少？難道就是1公里嗎？","林代理局長秋燕：沒有，目前我們一年大概2公里到3公里左右，因為我們其實是102年剛搬到新莊，新莊是我們第一個永久性的國家檔案庫，之前都是跟人家租借的，那個地方有30公里的典藏空間，所以我們這幾年來進度就稍微快一點，我們會有2到3公里的移轉量，將來如果有國家檔案館，我們在相關的規劃速度上也可以再更快一點，這是第一點要向委員說明的。委員剛剛有提到政治檔案的狀況，我剛剛有提到，我們從89年籌備時期開始，我們就專案徵集，所以我們並不是被動等待，從89年到現在，我們大概啟動了8次徵集。在今年6月，我們也發函給全國各個機關，請它們清查在戒嚴時期這段期間，包括二二八和戒嚴時期這段期間所有的檔案。"],["周委員春米：為什麼今年6月才做呢？","林代理局長秋燕：之前我們已經啟動8次的徵集，今年這次我們更進一步要求，除了清查之外，並且要求只要是戒嚴時期跟政治檔案有關的所有檔案，全部要改列永久保存，不管原本是定期或永久，全部改列永久保存。依照我們的機制，屬於永久保存的，我們要求就要移轉，這是我們在今年6月就啟動的工作。","周委員春米：是不是可以這樣解讀，國家檔案局的發文事實上對其他機關沒有拘束力，沒有任何的法源依據，你們檔案局的發函有拘束力嗎？","林代理局長秋燕：移轉的工作要求是檔案法明定，各機關屬於永久保存的檔案，經過鑑定審選之後，它是依照檔案局的要求來進行移轉，這是法律上明定的。我們請機關清查，目前陸陸續續回收中，因為給機關的時間是到8月中。","周委員春米：剛剛有委員要求兩個禮拜，8月中是最後的期限？還是8月中開始回函？","林代理局長秋燕：8月中是最後的期限，剛剛委員要求的是兩週之內要我們去特定的幾個機關了解機密檔案的保管情形。而這個部分不是指機密檔案而已，是指屬於戒嚴時期和二二八相關的所有檔案，我們請機關進行清查，目前有一些機關已經回復，目前我們掌握到有兩個機關還有10幾件的檔案，我們會陸續處理。"],["周委員春米：是不是可以把這個資料送到委員會？","林代理局長秋燕：是的，剛剛委員也有特別交代等8月15日截止後，我們會蒐集所有相關資料，整理回復的情況再向委員會進行報告。","周委員春米：再請教局長相關法令的規定，剛才有幾位委員都有提到陳文成命案，他是在1981年7月陳屍在臺大校園，今年是滿35年，這個檔案我們推定、臆測、認定應該還是在國防部。"],["林代理局長秋燕：檔案局有陳文成的檔案。","周委員春米：如果依檔案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30年後就可以開放，這個檔案如果開放也是限於他的遺屬嗎？請你說明一下，或者相關的單位可以申請閱覽？","林代理局長秋燕：檔案法施行之後，包括國家檔案和機關檔案都是對所有的人民開放，都可以來申請，但是裡面如果涉及到其他法律所限制的事項，例如個人資料或個人隱私的部分，我們會採分離的原則處理完之後再提供使用，所以並不是只有檔案的當事人和他的家屬可以申請，但是如果是檔案的當事人或家屬來申請檔案，他本人所有的檔案，我們完全都可以提供。可是如果是別人要用他的檔案，因為有個人隱私的問題，我們會做分離處理後再提供使用，做法上大概是這樣子。","周委員春米：對機關來講是開放，如果對個人來講，就是遺屬限於他本人的部分？"],["林代理局長秋燕：一般民眾也可以申請。","周委員春米：所以這個檔案在檔案局裡面過了30年的保密期限，是可以開放的？","林代理局長秋燕：目前根據檔案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國家檔案屆滿30年，至遲在30年要提供外界使用，其實只要移轉進檔案管理局來的資料，沒有其他隱私的問題，我們原則上是儘量開放。但是，在計算的基準上，我們會以全案最晚的日期來加30年去計算之後，提供給外界使用。","周委員春米：我們1998年成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運作了15年，總共受理1萬多件，補償7,965件，依照行政院2007年7月11日的院會資料是說，戒嚴時期軍事法庭受理政治案件高達2萬9,000多件，受難者約14萬人，我們想知道檔案局就這個部分的掌握是多少？你們認為這些應該認定是政治檔案的話，這些應該放在哪裡？我們要怎麼去修復或管理？","林代理局長秋燕：如果是不當審判的檔案，目前有些是由文化部保管，還有相關的事項是由基金會這邊來做後續處理，檔案管理局在過去跟不當審判基金會就檔案的提供其實有很密切的合作關係，就是它要做補償或相關事項處理時，通常會要求我們檔案局提供相關的檔案，因為它法律上直接有要求檔案局不能做任何的處理，我們直接把檔案提供給基金會作相關補償業務事項。","周委員春米：所以可以確定這些檔案在檔案局，但是你們提供給基金會處理？"],["林代理局長秋燕：有相當多的檔案是從檔案管理局提供出來的。","周委員春米：請問國史館，在尤委員提案的政治檔案法草案中，有將你們列入政治檔案的徵集與官方研究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館長就這部分說明一下將來如果法案通過之後的具體作為。"],["主席：請國史館吳館長說明。","吳館長密察：主席、各位委員。在這之前，國史館就對二二八及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案件進行研究，第一波大概就是2000年到2003年之間，當時的政府做了一次相當大的普查，以普查所得的檔案為基礎，我們出版了一些資料輯。如果政治檔案法繼續推動下去，一定會再出現一些檔案，我們也會在這樣的基礎上繼續做下去，資料庫也好，紙本式的史料輯也都出版過，對我們來說已經很有經驗了。"],["周委員春米：所以政治檔案後續的研究工作由國史館負責？"],["吳館長密察：基本上我們是編輯史料供大家做研究。"],["周委員春米：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林委員俊憲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許委員淑華、林委員俊憲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許委員淑華書面意見：","一、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案。二、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案。","「政治檔案法」草案規定，含有個資的政治檔案不得公布，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若假借權力、機會犯前項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公布政治檔案有其必要，過去的政治檔案不是要寫給社會看，主要是寫給統治集團看，故檔案揭露不是政治清算，而是要揭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但是所謂「政治」檔案，應如何界定？此外，歷史研究注重「人事時地物」，若凡事以個資為由拒絕公開，公布則遭受「刑罰」，此舉不僅與言論自由價值背道而馳，「政治檔案法」更將作繭自縛，淪為「政治檔案不公開法」。","又依《政治檔案法》草案規劃，要在行政院國發會檔案管理局下，設立9人的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由研究威權統治、轉型正義、檔案管理的學者專家及受難者家屬組成，任期4年，得連任1次，工作內容包括決定個別政治檔案應否開放，以及制定政治檔案開放的應用標準外。","但是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的職權部份，有許多與現行機關重複部分，例如二二八基金會、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等單位，是否會有疊床架屋的疑慮？此外，政治檔案公開部份，目前所有政府的資訊都能去申請，因此是否有必要再設《政治檔案法》及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有關開放政治檔案，現在執政者就能要求國安單位提供政治檔案資料，何需再設專法？我們認同法案的精神，對於戒嚴時期檔案的搶救、還原歷史真相，但對於立法動機是存疑的，尤其政治檔案的界定是民國三十四年至民國八十年，這是相當針對性的，本次立法動機似乎是為了全面執政，作為政治鬥爭、長期執政的準備？"],["林委員俊憲書面意見：","1.請教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代表，你們在針對本次法案審查的報告書中末段指出，未來促轉條例通過後，你們將會經由整體性的檢討規劃，在符合憲法及各項法律原則下，擴大政治檔案的開放應用，以回應社會各界所有關心轉型正義之人士對於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之期許。那本席更認為此時此刻要趕緊將此草案推動，未來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中，要統籌規劃「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以及「處理不當黨產」四大方向，現在我們所提的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就是促進轉型正義下的其中一條子道路，我們必須蒐集並開放更多過去威權時代所掩蓋的歷史真相，才能讓我們的社會真正達到和諧。","根據貴局今年3月31日為止的統計數據，貴局典藏的國家檔案1萬七千多公尺的資料中，僅有政治類檔案僅有412.83公尺（228事件222.03公尺，美麗島事件18公尺）這樣的比例太令人失望，請問局長，貴局從2000年起就開始徵集228、美麗島資料，結果15年後，僅收藏了總計240.03公尺的資料，收藏的比例不到3%，光是一個民間團體「國家文化總會19.6公尺」所典藏的資料就大過美麗島事件的資料了。檔案管理局代表你們覺得這樣合理嗎？你們是不是應該針對政治類的、過去威權時代所被抹滅的資料，要放更多心力、物力去還原真相，這才能讓台灣人民看見威權時期的黑暗，也才能訓誡後人不可再犯。本席要求貴局針對你們報告中所提多次政治類國家檔案專案徵集計畫的施行績效做出報告，並在促轉條例通過、促轉委員會運作前，於局內組織專案小組處理政治類檔案的蒐集與典藏，並將相關的計畫與人員配置做成報告盡快知會本席。請不要讓轉型正義在促轉條例通過前毫無進展，這是可以提前做的事情，就要在現行制度下趕快先做，轉型正義刻不容緩。","2.再來，請教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代表與法務部代表，未來對於民眾保有政治性檔案應當如何捐贈與管理？促進轉型正義開始後，未來政府是要繼續蒐羅更多的政治性檔案並公開，政府開始向民眾蒐集資料時，最重要的就是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感，會不會又發生上次憲兵搜索事件的狀況？會不會又假以「同意搜索」之名來剝奪民眾的重要政治資料？本席是不知道馬政府時代是否允許這樣做，但現在民進黨執政下是絕對不容許！","因為本席認為，法務部要盡快回去研擬刑事訴訟法中同意搜索的相關要件，不要讓同意搜索成為未來執行轉型正義的殺手，因為這將會破壤人民與政府間的互信，讓檔案的蒐集更加不利。本席於3月中有擬具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的同意搜索修正草案，針對同意搜索的要件增加，以避免未來類似狀況發生時民眾的權利被架空。實務上亦有判決，學者上成功大學法律系李佳玟教授亦有相同見解，應將刑事訴訟中的同意搜索要件加強完備。本席懇請召委盡速將此議案排入審查，避免民眾之權利可能受危害，也要求法務部回去研擬，同意搜索之要件架構完備是否有何窒礙難行之處，並惠復本席。"],["蔡委員易餘書面意見：","國家檔案局對於威權時期政治迫害之相關案件之檔案管理與任事態度，嚴重影響到全民理解歷史真相之所需─","一、消極處理檔案性質認定，延宕國人理解歷史全貌之機會。","二、對政治迫害相關檔案消極任事。","三、長期錯誤解釋《個人資料保護法》，錯失家屬瞭解真相機會","本席認為，針對與政治迫害相關之檔案，檔案局應就目前檔案法所規範，盡力完成「收集」之任務，對各機關應移轉/未移轉檔案狀況，特別應明確清查相關政治檔案流向，是否有不當處置、遺失或違法銷毀等情形，俟政治檔案相關法令通過後，執行上有所依循；再者，無論檔案之機敏與否，檔案局不應該以應用服務之業務情況為滿足，須知檔案之收藏與開放之便於取得，強化可取得性（accessibility），是為檔案局本身應盡之機關責任，亦為檔案能更為官方、學術與民間等各面向之強化使用，對研究與歷史之正面用途，皆有裨益；第三、過去長期為政治受害家屬所詬病的「無加害者，有被害者」的狀況，概為檔案局對個資法錯誤引用理解，導致政治案件受害者（及其家屬）進一步之二次傷害。本席建議，檔案局若憚於個資之隱匿，自可援引個資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第1款規定，對該資訊向申請者公開。至於，檔案局如本日報告中，以轉型正義條例未經通過為由，抗拒、拖延政治檔案之整理，自是重複過去消極任事，肇至全民延緩認識政治迫害歷史，恰為適得其反之態度與作為，應予改正。"],["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A、尤美女委員等所提臨時提案：","鑒於與二二八事件、國家總動員體制、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相關，涉及當時鎮壓、調查、偵查、私行拘禁、起訴、審判、執行之國家政府各級機關（構）、組織、人員組成、程序及司法判決與國家總動員業務執行之政治檔案，目前由政府各級國家機關（構）、中國國民黨及其黨營機構及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所保管，不同單位對於所保管檔案之分類標準、保存年限認定及開放應用方式不一，政治檔案之保存、開放及應用迭生爭議，甚至發生疏於保管而致檔案破壞、銷毀或流失之狀況。爰請檔案局針對前述政治檔案之保存、開放及應用，邀集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召開公聽會，研擬具體解決辦法，並就訂定政治檔案專法或增訂檔案法之政治檔案專章擬具推動時間表，於兩個月內提交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顧立雄"],["主席：請國發會檔案局林代理局長說明。","林代理局長秋燕：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困難，但倒數第三行「公聽會」能否修改為「會議」，讓我們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來進行。","主席：尤委員，檔案局希望能夠把公聽會改成會議。"],["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是委員會開的嗎？","主席：不是，你寫的是請檔案局召開。它們改成會議，我們開公聽會的部分，我等下會宣布。","倒數第三行「公聽會」修改為「會議」，提案修正通過。","今天因為政治檔案法牽涉比較廣，很多問題複雜，所以我們在詢答之後，會排定時間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公聽會之後再來進行條文的處理。","今天兩個案子均另定期繼續討論，現在散會。","散會（15時59分）"]],"block_lines":[1,6,6,9,195,195,196,197,197,198,198,199,199,208,216,225,225,226,226,227,227,255,256,265,281,309,310,312,313,314,315,318,324,326,327,328,342,348,350,353,356,357,359,364,365,366,370,372,373,378,379,385,386,387,395,398,399,400,402,403,406,411,417,418,419,426,429,432,441,442,444,445,446,459,466,469,471,472,475,478,479,480,481,482,484,489,490,492,493,496,498,502,503,504,505,506,509,516,517,519,521,522,524,528,531,537,541,544,545,547,548,550,552,553,564,566,568,569,571,573,574,576,578,580,582,583,584,586,588,590,591,592,594,598,602,606,615,618,620,621,622,627,628,632,633,634,635,643,648,651,654,664,675,688,756,764,848,859,860,872,955,962,967,968,969,976,978,981,984,986,987,988,993,994,997,998,1004,1005,1006,1015,1025,1026,1027,1031,1035,1036,1038,1040,1042,1044,1047,1055,1058,1069,1081,1086,1088,1089,1094,1100,1105,1115,1117,1118,1120,1124,1134,1136,1137,1138,1147,1153,1154,1155,1156,1159,1163,1173,1177,1182,1183,1197,1206,1217,1218,1220,1221,1227,1228,1231,1232,1235,1245,1247,1249,1252,1265,1269,1279,1284,1299,1311,1314,1317,1318,1324,1327,1330,1336,1337,1338,1339,1346,1347,1348,1349,1350,1354,1359,1360,1361,1362,1363,1364,1365,1366,1370,1373,1375,1378,1379,1380,1382,1383,1386,1390,1398,1400,1402,1403,1404,1406,1408,1411,1414,1417,1422,1425,1430,1431,1432,1433,1434,1436,1441,1443,1445,1446,1447,1450,1451,1452,1453,1457,1458,1460,1461,1462,1464,1466,1468,1469,1470,1471,1472,1474,1475,1476,1477,1480,1481,1482,1483,1488,1490,1492,1493,1497,1507,1510,1513,1514,1519,1522,1525,1526,1529,1534,1535,1536,1537,1538,1542,1544,1546,1547,1549,1560,1562,1563,1571,1573,1582,1584,1585,1587,1591,1594,1597,1598,1601,1602,1607,1609,1615,1618,1622,1628,1630,1632,1633,1634,1635,1638,1645,1650,1656,1657,1659,1660,1661,1664],"person_count":{"主席":78,"張次長斗輝":12,"(三)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1,"(一)本草案第三十條及第八十九條第五項、第六項部分":1,"柯委員建銘":1,"張委員宏陸":11,"張副秘書長瓊文":51,"顧委員立雄":28,"林委員德福":4,"周委員春米":8,"許委員淑華":8,"周陳委員秀霞":8,"主席（顧委員立雄代）":2,"段委員宜康":21,"主席（段委員宜康）":2,"蔡委員易餘":5,"林委員為洲書面意見":1,"問題":1,"許委員毓仁書面意見":1,"一、徐委員國勇等23人提案條文":1,"一、考試院代表二人":1,"第三十四條　　法官評鑑委員產生方式如下":3,"二、徐委員國勇等16人提案條文":1,"三、顧委員立雄等21人提案條文":1,"四、林委員為洲等16人提案條文":1,"一、司法院代表二人":1,"二、考試院代表二人":1,"徐委員國勇":1,"郭組長宏榮":2,"陳司長紹元":2,"如果我們把它拿掉呢？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如果我們把「考試院代表二人":1,"尤委員美女":20,"林廳長瑞斌":5,"段委員宜康等所提修正動議":5,"提案人":6,"一、考選部代表二人":1,"林代理局長秋燕":37,"欒處長勝利":6,"蔡上校鎮守":12,"涂組長曉晴":5,"吳館長密察":1,"許委員淑華書面意見":1,"林委員俊憲書面意見":1,"蔡委員易餘書面意見":1,"A、尤美女委員等所提臨時提案":1,"連署人":1},"persons":["主席","張次長斗輝","(三)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一)本草案第三十條及第八十九條第五項、第六項部分","柯委員建銘","張委員宏陸","張副秘書長瓊文","顧委員立雄","林委員德福","周委員春米","許委員淑華","周陳委員秀霞","主席（顧委員立雄代）","段委員宜康","主席（段委員宜康）","蔡委員易餘","林委員為洲書面意見","問題","許委員毓仁書面意見","一、徐委員國勇等23人提案條文","一、考試院代表二人","第三十四條　　法官評鑑委員產生方式如下","二、徐委員國勇等16人提案條文","三、顧委員立雄等21人提案條文","四、林委員為洲等16人提案條文","一、司法院代表二人","二、考試院代表二人","徐委員國勇","郭組長宏榮","陳司長紹元","如果我們把它拿掉呢？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如果我們把「考試院代表二人","尤委員美女","林廳長瑞斌","段委員宜康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一、考選部代表二人","林代理局長秋燕","欒處長勝利","蔡上校鎮守","涂組長曉晴","吳館長密察","許委員淑華書面意見","林委員俊憲書面意見","蔡委員易餘書面意見","A、尤美女委員等所提臨時提案","連署人"],"title":"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星期三）9時至15時59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