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6時10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郭委員正亮","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本日所列議程。"],["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金融創新試驗條例草案」案。"],["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金融創新試驗條例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三、繼續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四、繼續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1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條例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1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條例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9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六、審查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9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主席：向委員會報告，因為上次會議已經就相關法案詢答完畢，所以本次會議不再進行詢答，俟新增兩法案宣讀後，約在9時30分併案開始進行協商，請宣讀新增兩法案之條文。"],["委員陳賴素美等21人提案條文：","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條例草案","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　　為鼓勵金融科技發展創新，確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安全，提升金融商品服務品質，並保障金融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第　二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科技商品或服務：指利用資訊或網路科技所提供相關金融業務之商品或服務。"],["二、金融科技業：指提供金融科技商品或服務之業者。"],["三、金融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方式從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四、申請人：指依本條例申請進行創新實驗之金融科技業。"],["五、參與實驗者：指依本條例接受金融創新實驗之商品或服務者。","第　三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本條例所定之事項。","主管機關應每半年編撰金融創新實驗報告成果，送交立法院。","第二章　創新實驗","第　四　條　　金融科技業得依本條例，向主管機關申請金融創新實驗。","申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書件及其相關證明文件：","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應記載代表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並於本國設立登記營業。","二、創新性說明及創新實驗之內容。","三、實施創新實驗之資金來源。","四、創新實驗涉及之金融或相關管制法規。","五、創新實驗所涉及之金融科技專利。","六、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安全系統說明。"],["段落：創新實驗可能之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七、創新實驗可能之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段落：創新實驗預期效益。"],["八、創新實驗預期效益。"],["段落：創新實驗與參與實驗者之契約及保護事項。"],["九、創新實驗與參與實驗者之契約及保護事項。"],["段落：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　五　條　　前條之申請人與代表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二、犯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定之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三、因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經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命令撤換、解任或解除職務，尚未逾五年者。","創新實驗自主管機關核准日起至創新實驗期間屆滿日止，前條之申請人、法人及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創新實驗自主管機關核准日起至創新實驗期間屆滿日止，前條之代表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限期更換之；屆期未更換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第　六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後，主管機關應召開審查會議，並於收受申請後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但因申請不合程式要件，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補正者，應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為不受理之決定。","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對創新實驗申請之准駁，應審酌下列項目：","一、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範疇。","二、具有創新性。","三、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四、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五、建置參與實驗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六、參與實驗者人數及實驗所涉金額。","七、其他需評估事項。","第　八　條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前項申請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第　九　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金融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變更之。","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於核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自收受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一項所為核准決定之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開始辦理創新實驗。","未依前項規定之期限開始辦理創新實驗者，主管機關之核准失其效力，主管機關應於機關網站揭露失效日期及原因等資訊。","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開始辦理之日前五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創新實驗開始日期。","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申請人未遵守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第十三條　　辦理創新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一、創新實驗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參與實驗者權益之情事。","二、創新實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三、未遵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核准者，應將廢止核准日期及原因揭露於機關網站。","第十四條　　申請人於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將創新實驗結果函報主管機關，說明實驗結果效益及對市場之影響評估，由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召開評估會議進行結果評估。","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創新實驗結果函報後六十日內，完成評估及建議意見，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相關機關（構）。","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年度創新實驗成果，揭露於機關網站。","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成員、應迴避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之成員對於創新實驗之相關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第十五條　　創新實驗之結果，應公布於主管機關之網站。","第三章　金融科技創新之輔助與輔導","第十六條　　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者，主管機關應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二、轉介予相關機關（構）、團體或輔導創業服務之基金。","第十七條　　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核准等事項，得免徵規費。","第十八條　　為促進金融科技發展，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創新實驗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四章　創新實驗期間之責任義務與法令適用","第十九條　　本條例所定申請人對參與實驗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違反前項規定者，該部分約定無效。","第二十條　　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前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實驗者之解釋。","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第二十一條　　創新實驗期間，申請人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招攬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內容之真實，其對參與實驗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招攬活動時對參與實驗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對參與實驗者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於契約中明定其創新實驗範圍及權利義務。","申請人對於參與實驗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第二十三條　　參與實驗者與申請人因金融創新實驗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參與實驗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回覆調查與處理結果。","前項參與實驗者之申訴未獲主管機關妥適處理者，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章規定，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其申訴、申請評議及爭議之處理，並準用該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評議中心處理前項業務，得向申請人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其收費基準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四條　　創新實驗範圍涉及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訂定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者，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得於會商其他機關（構）同意後，核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排除該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依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範圍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下列處罰規定：","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二項有關違反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四、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五、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有關違反同法第六條規定。","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有關違反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違反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八、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十條。","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六條　　關於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協助機制、創新實驗之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要件、審查程序、創新實驗之規模限制、主管機關之參與協作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委員許毓仁等29人提案條文：","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　　為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環境，鼓勵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強化金融之可及性、實用性及品質，提升金融監理機制彈性，特制定本條例。","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遇有跨部會爭議，由政務委員負責跨部會協調。","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第二章　創新實驗之申請及審查"],["第　四　條　　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資料："],["(一)自然人：提供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二)獨資或合夥事業：提供商業證明文件、負責人名冊及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三)法人：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章程或有限合夥契約、董（理）事或普通合夥人、監察人或獨立董事或監事等負責人名冊。","(四)上述申請人得以聯合參與模式申請。"],["三、創新實驗計畫：","(一)資金來源說明。","(二)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營運模式及所涉金融法規。","(三)創新性說明。","(四)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預計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實驗者）人數及實驗所涉金額。","(五)執行創新實驗之主要管理者資料。","(六)與參與實驗者相互間契約之重要約定事項。","(七)對參與實驗者之保護措施。","(八)創新實驗期間可能之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九)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說明，及依風險基礎原則訂定之降低風險措施。","(十)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應措施。","(十一)創新實驗預期效益及達成效益之衡量基準。","(十二)自行終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之退場機制。","(十三)涉及金融科技專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十四)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合作辦理創新實驗者，應檢附合作協議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說明。","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　五　條　　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自然人與其代理人、第二目之負責人與其代理人、第三目之法人與其代表人及第三款第五目之主要管理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二、犯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定之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三、因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經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命令撤換、解任或解除職務，尚未逾五年者。","創新實驗自主管機關核准日起至創新實驗期間屆滿日止，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自然人、第二目之負責人、第三目之法人及其代表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創新實驗自主管機關核准日起至創新實驗期間屆滿日止，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代理人、第二目之代理人及第三款第五目之主要管理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限期更換之；屆期未更換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第　六　條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之審查，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專家、學者、相關產業民間代表及相關機關（構）代表。","審查會議應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第一項審查會議之成員對於創新實驗之相關書件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定外，應簽訂保密協議。","第　七　條　　為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審酌下列項目：","一、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範疇。","二、技術、事業服務模式或運用具有創新性。","三、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四、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五、建置參與實驗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六、參與實驗者人數及實驗所涉金額。","七、其他需評估事項。","第　八　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及作成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備齊文件之次日起算。","受理申請案件涉及其他機關（構）職掌者，主管機關應會商該機關（構）之意見。","第　九　條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但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理由及說明具體成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前項申請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第　十　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金融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變更之。","申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變更內容及其理由之申請書或申報書。","二、變更前、後之創新實驗計畫及其對照表。","三、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之評估。","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於核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第三章　創新實驗之監督及管理","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自收受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所為核准決定之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開始辦理創新實驗。","未依前項規定之期限開始辦理創新實驗者，主管機關之核准失其效力，主管機關應於機關網站揭露失效日期及原因等資訊。","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開始辦理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創新實驗開始日期。","第十三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申請人未遵守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特性，應制定合理的監理比例原則。主管機關得准許申請人於創新模式在實驗期間依據實驗營運及消費者反應及時調整。","第十五條　　辦理創新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一、創新實驗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參與實驗者權益之情事。","二、創新實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三、未遵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核准者，應將廢止核准日期及原因揭露於機關網站。","第十六條　　申請人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十日月內，應將創新實驗結果函報主管機關，並就參與實驗者權益保障、第十四條規定之遵循情形及資訊安全控管作業等事項，說明及確認其妥適性，由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相關產業民間代表及相關機關（構）召開評估會議進行結果評估。並應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創新實驗結果文件備齊後六十日內完成評估、檢討法規及建議意見，並將核准或否決結果詳述理由及依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相關機關（構）。","主管機關應於實驗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創新實驗成果揭露於機關網站。","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成員、應迴避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中相關產業民間代表應達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成員具有金融背景者不超過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其中相關產業民間代表名單，應避免遴選與申請人利益衝突或競爭等相關背景。","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之成員對於創新實驗之相關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簽訂保密協議。","第十七條　　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者，主管機關應於實驗申請結案後三個月內，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辦理下列事項：","一、檢討研修相關金融法規，應邀請申請人陳述實驗意見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提出修法建議。申請人於創新實驗結果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得申請該項業務之經營，其經營應受研修後相關金融法規之規範。主管機關依創新實驗結果檢討修正金融法規，必要時得賦予辦理該項業務之調整期間。在修法調整期間，申請人得依據本法規定繼續營運。","二、提供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三、轉介予相關機關（構）、團體或輔導創業服務之基金。","申請人擬依相關金融法規申請經營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者，基於調整其營業資格以符合各該金融法規之必要，得於主管機關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檢具理由、需調整事項及時程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繼續辦理創新實驗，並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內進行調整，不受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創新實驗期間之限制。","依前項規定繼續辦理創新實驗及調整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主管機關應每季進行檢討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金融法規之妥適性。","第十八條　　為發展金融科技創新，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並以專業方式審查及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及成效，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相關事宜。","第十九條　　創新實驗之申請期間、申請程序、審查基準、駁回事由、參與實驗者人數及保護措施、實驗所涉金額、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條　　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核准等事項，得免徵規費。","第四章　參與實驗者之保護","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所定申請人對參與實驗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違反前項規定者，該部分約定無效。","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前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實驗者之解釋。","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第二十三條　　創新實驗期間，申請人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招攬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內容之真實，其對參與實驗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招攬活動時對參與實驗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應對參與實驗者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於契約中明定其創新實驗範圍及權利義務。","申請人對於參與實驗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參與實驗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申請人提出申訴及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其申訴、申請評議及爭議之處理，並準用該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評議中心處理前項業務，得向申請人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其收費基準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一定額度，由評議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第五章　創新實驗期間法令之排除適用及法律責任之豁免","第二十六條　　創新實驗範圍涉及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訂定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者，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得於會商其他機關（構）同意後，核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排除該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前述主管機關與監理單位及相關承辦公務員其涉及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所擔負之法律責任在各該申請案件實驗期間，亦豁免之。","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依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範圍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下列處罰規定：","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二項有關違反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四、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五、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有關違反同法第六條規定。","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有關違反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違反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八、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十條。","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十、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第六章　其他","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得建立金融科技創新聚落，並訂定政策鼓勵申請人在實驗期間提出金融科技創新專利的申請。","第二十九條　　信保基金應提列金融科技專案，支持金融科技新創事業適時取得創業融資。","第三十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應輔導金融科技創新企業申請登錄創櫃。","第三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針對金融科技創新企業制定租稅獎勵措施。","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主席：我們現在開始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金管會有提出一個建議條文版，我們就依照金管會和行政院的原版、黨團及委員提案的順序進行，因為上次金管會還沒有準備好，所以我們就重頭來過。我們今天無論如何都要審完，總共只有28個條文，要來整合大家的意見。","現在開始協商，首先是本案名稱，有6種版本，金管會的建議是照行政院的版本，請金管會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在黨團及委員提案裡面有一個比較不同的地方，就是要不要把「金融科技發展」放進去，我們認為本案主要還是涉及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的建置跟管理，沒有涉及到金融科技發展的相關政策，所以建議還是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我在上次討論第一條的時候表明過了，我們時代力量的版本非常重視兩件事情，而且我們堅持要放進第一條，第一個就是金融科技發展，在我們的條文裡面針對金融科技的發展有賦予主管機關一定的職責；第二，關於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也是本法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因此我們還是建議要把這兩個部分放進第一條的立法理由裡面。"],["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吳委員秉叡：黃委員是說要放在第一條的立法理由裡面嗎？"],["主席：就是要有「發展」這兩個字。","黃委員國昌：就是那兩個主軸，我希望能夠反映在法案的名稱當中。","主席：金管會是認為沒有關於發展的部分，只有試驗。","顧主任委員立雄：主要還是金融科技實驗機制的建置跟管理，這整部法確實是在這個範圍裡面架構的。","主席：黃委員，你們版本在後面有關於發展的條文嗎？","黃委員國昌：有，我上次說明過了。沒關係，如果大家對本案的名稱有不同的意見，那就先保留，沒有必要就名稱花這麼多的時間。","費委員鴻泰：事實上，在這裡面確實沒有關於發展這個方面的條文，可是社會還是期待有發展的意思在裡面，所以我比較支持把「發展」這樣的文字放進去，這個法在通過以後可能就是金融科技的大法，日後也會增訂一些條文。","主席：時代力量版本的後面有一些關於發展的條文，那等我們審到這些條文的時候如果將其內涵納入這個大法，再回頭來討論名稱。"],["黃委員國昌：本席建議名稱先保留。"],["主席：名稱保留。現在處理第一章章名。","所有版本的第一章章名都是「總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處理第一條。","第一條有6個版本，請金管會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每個版本的寫法不同，我們綜合各個提案的內容並提出建議條文，內容如下：「為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並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下稱參與者）之保護，特制定本條例。」就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之保護或落實對消費者之保護這一點，我們考量之後認為這是在沙盒之內對於參與者有一定的規模跟範圍，我們認為主要是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之保護，所以綜合各版本之後修正如上，請各位委員指教。","主席：主委，你們在第一條就寫了「金融科技發展」，這樣不是很奇怪嗎？你們還說法律名稱不要有「發展」！","顧主任委員立雄：真正的目的是為了實驗，我們不敢把整個條文寫得那麼大……"],["主席：那我們先全部審完再回頭討論名稱。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沒有意見？","黃委員國昌：我認為要把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放在這裡面，我看了非常多的外國文獻，這是各國在發展FinTech的時候都非常重視的一個主軸。","余委員宛如：這裡只有規定「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但是其實有很多委員在強調營運模式的創新，所以是不是可以規定「創新金融商品、服務或營運模式」？","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認為在商品或服務下面有一個經營模式，這在後面的條文都有規定，就是經營模式的創新是屬於創新的一種，但是還是屬於商品或服務，對那個商品或服務可能是用一種創新的經營模式，所以是屬於比較下位的概念，我們認為這也是一種創新，在審查第三條以下的過程當中都要把這個考慮進去。","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有強調金融消費者，我們現在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即使這裡沒有規定這樣的文字，也會納入那個消費者保護，是不是？","顧主任委員立雄：其實我們這裡是要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之保護，因為參與者是有一個框架的，沒有溢出這個沙盒之外去提供對其他人的適用，我們後面的條文也是對於參與者的保護。","主席：黃委員，現在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就有涵蓋所有的金融消費了，所以在本法應該不必規定這樣的文字。","黃委員國昌：基於我剛才所講的理由，對這件事情我還是堅持，我再說明一次，世界各國在發展金融科技的時候，沒有一個國家在發展金融科技的時候不重視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我看了那麼多國家的文獻，沒有一個國家是這樣主張的。"],["主席：請金管會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其實道理是一樣的，我們只是在說明從後面的條文就可以……","黃委員國昌：好，那我請教一個法規適用的問題，依金管會目前所採取的法律立場，在這個條例裡面所提供對於參與實驗者的保護跟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互斥還是競合？","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的觀點就是參與創新實驗者也是消費者的一環，只是他們有一個框架，所以是在消費者保護法下面進一步要對參與創新實驗者的保護。","主席：主委，黃委員是問如果加進這句話會嚴重牴觸這個法的宗旨嗎？應該不會吧！因為你們也隨手就將「金融科技發展」寫進來了，不是嗎？我的意思就是說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文字並沒有違反本法的主旨。","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尊重委員的意見，我只是要再說明一下，這裡規定「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重點當然還是在創新，因為金融科技的發展並不是只有靠這個實驗條例，這是我的看法。我們大家可以回來思考這個條例的名稱，因為金融科技的發展確實還有很多面向，而本案的重點主要還是創新的實驗，這是第一點。","第二，如果要將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之保護改成……","主席：是加進去，就是修正為「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下稱參與者）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這樣有問題嗎？"],["顧主任委員立雄：看各位委員有什麼意見。","余委員宛如：事實上，各國對於金融科技實驗的消費者保護都非常的重視，其實我們也不例外，第四條第三款第七目有規定「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其實就已經要求送件者要明定參與者之保護措施。像英國第一年金融科技之監理沙盒的實驗報告有提到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就是有幾個案子的申請者也有明定消費者的保護，但是他們找不到願意參與的消費者，所以最後實驗計畫失敗。其實沙盒裡面要求送件者本來就應該要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範圍之內，但是沙盒真正要實驗的重點是什麼？就是在實驗後發現有漏洞、出錯了，就可以在出沙盒以後更加強、更強化。當然黃委員的建議也很好，可是如果放在法規裡面會不會過度強調這件事情？或是變成整個沙盒都是對消費者保護的沙盒？對法律的釐清是不是可以再明確一點？其實沙盒的美意就是要讓它儘量出錯，這樣我們才可以除錯……","主席：余委員，你剛才提到的第四條都是規定參與者。","余委員宛如：對，就是參與者之保護措施，因為實驗的部分……","顧主任委員立雄：余委員應該是說因為是實驗就有可能出錯，但是要落實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如果是落實對消費者的保護，在概念上就好像金融法規的高度監理一樣，如果沒有被完整、有效的監理，其實這個實驗就可能不會被批准。但是這種實驗本身在框架裡面就有容許出錯的空間，這是沙盒的意義……","主席：我知道，不過主委要回答黃委員的問題，萬一出錯了，被連帶影響的消費者要怎麼辦？他可能是關心這個問題嘛！","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要加進對消費者的保護，我也沒有意見，我只是在敘明一個觀念，就是這個實驗首重的是創新，而創新有可能會出錯。第二，我們有規定對參與者的保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除了保護參與者之外，對於一般的金融消費者也要予以保護，我們當然要考量這件事情，不過沙盒某種程度要允許有出錯的空間。","費委員鴻泰：不管是證交法或相關法規，第一條就是開宗明義規定這個法所要規範的事情，各位去看看有沒有別的法在第一條就規定消費者保護這樣的文字，其實並沒有。消費者要不要被保護？當然要，其他法律仍然有保護消費者，但是不要規定在第一條，可以規定在後面的條文裡面，第一條應該就是要讓大家知道這個法要從積極面來做，但是任何一個金融商品都應該要保護消費者，只是放在其他的條文裡面，我覺得這樣會比較凸顯出這個法案積極的意義是什麼。","主席：像證交法第一條規定立法宗旨是「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提供各位參考。黃委員，你們版本後面的條文會有落實消費者保護的一些主張，對不對？","黃委員國昌：我再說明一次，關於第一條，我們時代力量的主張從來就不是把第一條的立法目的界定為消費者的保護，條文就不是這樣寫嘛！不是偏重消費者的保護，只重視消費者的保護，條文的架構就不是這樣嘛！世界各國在發展FinTech的時候，大家都重視雙重目的之兼顧，一個是金融科技的發展、金融的創新，這個我們都支持；另外一個就是消費者的保護，這件事情不能偏廢啊！本席說過了，我看到各國在發展FinTech的時候，沒有一個國家不在一開始就去提消費者的保護，這件事情很重要，所以我不了解，如果大家都認同這件事情很重要，應該納入考慮，為什麼將其寫在立法理由，而且還只是其中一句話而已，會有這麼困難，第一條又不是只有這句話，其他大家要的全部都可以寫在裡面啊！","主席：本條先保留，我們先往下討論，如果後面的很多條文都有觸及消費者保護，到時候大家也許會改變看法，第一條保留。","現在處理第二條，請各位一併參考第86頁第十八條。因為金管會建議條文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刪除，併入第二條，而余宛如委員等提案及許毓仁委員等提案第十八條也都與專責單位有關，所以我建議第二條要與第86頁第十八條一併討論。","先請金管會做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本會建議條文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刪除，並將文字修正後改列為本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本條例所定之事項。」。","主席：你們為什麼要把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刪除呢？應該可以加在說明欄啊！對於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金管會的建議條文是「刪除，已併入第二條」，但事實上並沒有併入啊！","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要把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全部列為第二條第二項，我們也沒有意見，應該是可以的。","主席：其他委員及黨團代表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沒有其他意見，第二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好不好？"],["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是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全部文字改列為第二條第二項。","黃委員國昌：對不起，我插個話。我們上次就曾提出建議，如果要設專責單位沒有問題，併進來也比較乾淨一點，不會到後面才突然出現，所以對於金管會建議條文，我是OK的。但是在法律的wording上，我想要與金管會確認一下，你們有沒有做過其他法規的global check？你們目前的文字是用「應有專責單位」，而不是一開始時代力量版本的「應設專責單位」。一般在進行立法工作時，通常會用全國法規資料庫去做global check，希望法規名稱儘量一致，當初我在草擬時是規定「應設專責單位」，現在金管會的建議條文是「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條例所定之事項。」，我不會去爭執這個字，但是在做法規作業時，你們特別去改文字，是不是有做過global check？","顧主任委員立雄：原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就是「應有專有單位」，本會建議條文這裡有說明「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故第二項之專責單位，建議文字為「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這樣的解釋大家可以接受嗎？"],["在場人員：如果要設就必須在組織法中去規定。"],["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我們這個是作用法。"],["賴委員士葆：慣例是怎麼規定的？","黃委員國昌：你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也就是賴委員剛才所問的，你們global check的結果是什麼？我現在幫你們check好了！","主席：他們是要避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這個條文的規定，因為沒有要設專責單位，所以才用「應有」。"],["黃委員國昌：沒有要設專責單位？"],["主席：所以用「應有」。"],["黃委員國昌：那到底有沒有要設專責單位？"],["賴委員士葆：要設啊！"],["黃委員國昌：這樣玩弄法律文字沒有意義啊！","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不設，但是要有。"],["主席：這個是作用法啊！","請法務部說明。","劉參事成焜：他們不新設單位，而是在原有單位裡面……","賴委員士葆：「應設」是另外設個單位，「應有」就是在裡面要有這樣的單位，這是不一樣的啦！","主席：黃委員，金管會初期並沒有要新設機關來辦這件事，他們是先用既有的人力，可能是以任務編組方式來處理，所以並沒有新設機關，所以應該用「應有」。","黃委員國昌：你們這樣的解釋創設了一個新的法學概念，我現在看到的全部都是「應設專責單位」……","主席：那是真的去設，但他們現在……"],["黃委員國昌：你們現在創設一個新的法學概念叫「應有」……","主席：黃委員，現實狀況是他們要請綜合規劃處先來處理金融科技業務，並沒有要新設單位。"],["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也沒辦法設啊！"],["黃委員國昌：綜合規劃處就是專責單位？"],["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要成立一個辦公室。"],["主席：但是並沒有新設機關嘛！","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是任務編組。","賴委員士葆：如果要新設專責單位，就要增加人員編制。","主席：對，而且要有組織條例。","黃委員國昌：對於這個文字的調整，我沒有意見，但是對於調整這個文字後，在法律上所要進一步延伸的意義，我予以保留，不能這樣解釋。","主席：為了讓金融科技業務能往前走，第二條就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後通過，也就是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改列為第二條第二項後修正通過。","現在處理第三條，請金管會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第三條是將行政院提案條文中的科技創新方式再加上「經營模式創新方式」，至於之前各位提到的許可、核准或特許，上次有說明過八大業法的條文，也就是說，凡八大業法規定需要經過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部分，如果是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原屬於八大業法規定需經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部分，在創新的前提下，可以從事這樣的金融業務實驗。","其他相關的名詞解釋，時代力量黨團版本與陳賴素美委員等提案版本，我們對申請人有放寬，至於其他的名詞解釋，是不是能有個彈性，不要在這裡先明定各名詞的定義。有關本條，看各位委員的意見如何。"],["主席：黃委員與陳賴委員有沒有意見？因為你們的版本都有針對名詞做明文規定的定義。"],["陳賴委員素美：我沒有意見。","黃委員國昌：我建議先往下走，看看整個立法體例再來講，就名詞定義部分，有沒有必要在一個條文裡統合名詞的定義，可能把所有條文都看完後再回頭來看會比較清楚。他們現在採取的立法模式是法律條文走到一半，突然加個「（以下簡稱○○○）」再往下走，這樣的立法體例看起來好不好，我覺得把之後的條文走完再回來檢視。"],["主席：第三條先保留。","余委員宛如：我要補充一下，本席等所提條文還是希望明定創新實驗的定義，如果創新的應用要申請，無論是許可不許可或是有疑義，至少要在一週內回覆。上次你們對此的回應是認為一週內很難對創新做出評斷，但我們長期所看到的是，如果沒有明定日期的話，大家會諮詢來諮詢去，像悠遊卡事件諮詢了二年都沒有結果，我們很擔心會有這種的狀況，因此我建議參考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所以我建議還是要在條文中明定答覆的期限，不然我真的很擔心悠遊卡事件再度重演，諮詢來諮詢去，沒有明確限定，二年時間就過了，這樣對於送件公司的風險或臺灣新創的發展，風險真的很大。","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會在研究後的二個月內決定，在後面的條文會規定，就是給我們60天的時間來決定，我們會決定該公司是不是屬於需要特別申請的，還是不屬於這個八大業的業務範圍內，就是給我們二個月的時間，因為我們討論過……","余委員宛如：這個是送件後的部分，我剛剛說的是事前的部分，我不確定要不要……","顧主任委員立雄：事前諮詢會有危險，上次其實也有討論過，他來問的時候可能沒有提供完整的實驗計畫，我們可能不太清楚他的計畫，但他這樣來問一下就好像拿到一個護身符，然後就去弄了，他會說我們曾經回函說他不是，但他的真正經營模式或形態並沒有講得很清楚，所以我們希望透過後面完整計畫的提出，然後我們在2個月內給他答案。","余委員宛如：但如果不知道要不要送件的話，你們要怎麼處理？","主席：余委員，這個有牽涉到實質條文的修正嗎？"],["余委員宛如：有。"],["主席：這一條我們決定先保留。","余委員宛如：OK，我只是先把意見表達出來。","主席：另外，在第8頁還有曾委員銘宗等提案條文第二條，本條是否就不予採納？曾委員，你堅持嗎？","曾委員銘宗：我堅持！根據我的理解，上會期賴士葆委員已經審查過相關法案，之後這些法案要併案協商，所以那邊會有相關法律，所以我覺得第二條仍有留著的必要。","主席：對，八大業法的部分已經先審查過了，到時候要併案協商沒有錯。","顧主任委員立雄：有關八大業法的相關條文我們也擬好了，我們大概將其濃縮成3個項次，我簡單報告一下。第一，若以保險法為例，我們會規定「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金融、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在那個地方就已經規範了，您這種一般條文的先後部分，就透過八大業法的規定來處理。現在一般就沒有這種所謂「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了，法務部的意見也是如此，認為沒有必要……","主席：曾委員，本案送出委員會後本來就要與那八個法案併案協商的。","曾委員銘宗：其實我提出的條文是參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的立法例，而且到時候可能還會有租稅優惠措施。請問如果現在做這樣的總體規定，會不會有什麼後遺症？我是參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的規定，如果沒有後遺症就可以留著啊！","主席：他的意思是你可能會掛一漏萬，是不是可以適用其他法律？","曾委員銘宗：不然為什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就有這樣的立法例？而且這個規定對業者是好事，因為是要適用最有利的法律，而且以後的創新可能會遠遠超乎你我的想像之外，這個條文留著有什麼關係呢？","主席：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就直接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曾委員銘宗：對。","劉參事成焜：有關「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現在行政院……","主席：不只是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重點是其他法律規定更有利者。","劉參事成焜：如果是針對更有利的部分那當然就有訂定的必要，如果只是為了補充，現在的立法體例都不用寫明，因為這是當然解釋，如果是更有利的部分就要規定，只是這樣做有沒有意義，會不會發生這種情況。","主席：這個條文的中間那一段大家可能比較沒有意見，主要是最後那一段，有沒有這個必要？","賴委員士葆：主席，我覺得這個條文可以先放著，因為還要進行朝野協商，所以先不要在這個時候將它刪除，等到最後再來決定，好不好？先暫時保留。"],["主席：如果要保留就要併入。","賴委員士葆：對，要一併送出委員會。","黃委員國昌：要保留並納入，我並不支持，老實講我是反對的，但是沒有關係，要保留納入朝野協商也可以，但是在立法體例上將其保留在第二條第三項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一個條文在處理主管機關，法律適用怎麼會在另一個條文呢？","主席：那我們不要併入，但是這個條文也保留送協商。"],["賴委員士葆：保留協商啦！","主席：獨立一條，不要併入金管會版本，也就是曾委員的這一條也一起送出委員會去進行朝野協商。","費委員鴻泰：不然就把條文改一下，變成修正版的第三條，其他條文的條次就往後遞延，不然就規定在倒數第二條或倒數第三條也可以。","主席：金管會對此有沒有意見？其實這個條文就單獨出委員去進行朝野協商也沒有問題啊，不是嗎？","曾委員銘宗：不要，那今天協商了半天意義就不大了！"],["主席：因為你這一條很特殊。","曾委員銘宗：不會很特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就有，因為我們也無法預期以後的創新情況會怎麼樣，這個條文是具有宣示性的，是鼓勵創新。"],["主席：金管會對於這樣處理有沒有意見？","顧主任委員立雄：剛剛在討論第一條時，有提到消費者的保護、創新實驗者的保護，還有促進普惠金融、金融科技發展，這時候就會產生什麼叫做有利？對誰有利？是對參與者、消費者還是實施者，這樣有時候就會很難……","賴委員士葆：剛才曾委員不斷提醒，這個規定是參考生技新藥發展條例的精神，在那個地方為什麼可以通過而這裡卻沒有辦法通過？我覺得這是同樣的mentality，所以我才說就把這個條文保留一併送出去。","主席：顧主委，曾委員的原意就是對產業有利。","賴委員士葆：對，對產業的發展有利。","主席：對，就是這個意思！","林處長志吉：主要是因為我們認為生技產業發展條例有一個生技產業在那裡，這裡開放申請人可以來申請實驗，至少有申請人和參與者，三者的利益未必會……"],["主席：會不一致？","曾委員銘宗：這樣不通，你不將它發展成一個產業，這樣就不對了，你要鼓勵它成為一個重要產業，才是立本法最重要的意義。","賴委員士葆：對，沒錯！","曾委員銘宗：你打心裡就不讓它成為一個產業，那就不要審了！","主席：對啦，既有金融業不在這個考慮範圍，一定是參與者……"],["林處長志吉：都想……","賴委員士葆：主席，我們透過修法，特別要讓網路科技業非金融業進來，創造新的金融業樣子，對整個國家、社會是好的。所以創造新的產業，才是立本法最重要的意義。","費委員鴻泰：我跟大家報告，很多人都看過各國相關的立法及現在發展的情形；說得嚴肅一點，全世界都還在摸索，而我們的金管會花的時間也不夠多，你們也搞不清楚以後會發展成什麼樣子，就只會在這裡先設防，本席反對以這樣的精神立這樣的法，根本就沒有意義。本席認為，金融科技甚至比任何科技都要發展得大，此刻如果這裡限縮，那裡也限縮的話，我們立這個法的目的是什麼？大家應該謙虛一點，尤其是主管機關，因為你們都還在學習中，你們現在並不是統統都懂，你們的知識未必比我們多，卻在這裡告訴我們這個不行，那個不行，既然如此，立這個法的目的何在，不過是在浪費大家的時間。","主席：顧主委，我想這是一個態度的宣示，表示我們鼓勵金融科技產業的發展，我們就列入……","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我剛剛只是從法律的解釋方法論去說明更有利的解釋……"],["主席：這段文字就納入第二條第三項裡面……","顧主任委員立雄：納入第二條第三項的話，體例上看起來怪怪的。"],["主席：不是這個意思嗎？"],["曾委員銘宗：獨立一條啦！"],["主席：所以就變成第三條？","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你們剛剛通過什麼條文？"],["主席：就是曾委員銘宗的那個條文。","黃委員國昌：我剛剛已經說過了，我不同意。你要獨立弄一條保留，我沒有意見，但我不同意。","費委員鴻泰：黃委員，大家在討論的時候，態度很重要，要說不同意的話，我對每一條都不同意。"],["黃委員國昌：我上次已經說過理由了……","曾委員銘宗：我也不同意啊！我們就不要立啊！本席上次就說過了，立法也沒有用，因為金管會的心態就是不想讓它創新。我可以預告：立了法也沒有用，只是形式而已。","賴委員士葆：我要提醒一下，這是大家高度重視的法案，提案委員中，執政黨的委員比他黨委員都要來得多，大家花了很多的功夫和心血。金管會若是站在金融業、銀行業的立場，它當然反對，請大家注意看，在這個法裡面，這個要金管會核准、那個也要金管會核准，限制非常多。本席也聽說，銀行業想盡辦法要阻擋這個條例，所以對金管會今天這種態度，本席一點都不奇怪，因為這個條例大大刺激到金融業者，講得難聽一點，可能還占了他們的地盤，對他們來說，這是一個版圖防衛戰！他們想盡辦法要反對這個條例！"],["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從來沒有見過任何金融業界來跟我……","賴委員士葆：讓我講完，好不好？如果大家真的要立這個法，能夠鬆一點，就鬆一點，以後還要再協商……","江委員永昌：本席的意見很簡單，我們看金管會建議的第二十六條，它將相關的金融作業法規都排除了，如有其他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大家都知道，就是排除八大作業法，排除銀行法、排除保險法等等。本席建議大家就盡量去蒐羅，如果有其他條例更有利於第二十六條其他法的排除，是不是就納進來討論？光是這樣寫在這裡，我不知道最後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如果真的有其他更適用的法律，就正面表列在條文裡面，也可以告訴大家哪個部分的法律比現在要討論的更適用。","曾委員銘宗：第二十六條是排除規定，請江委員看清楚。"],["主席：第二十六條是這些罰則不適用。","江委員永昌：我看得很清楚，謝謝。","黃委員國昌：我再一次表明，我對這個法案的基本立場，第一、我支持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我的界線在消費者的保護能夠兼顧，其他部分，例如促進他們的競爭，我都同意。第二、千萬不要誤會，認為重視消費者的保護是在幫既存的金融業者阻礙新創業者的發展，在我自己的立場來講，從來就不是這樣。我也覺得我們目前的金融業，包括專業能力在內，各方面的表現都太差了！他們需要外部的刺激，讓我們的金融可以更發達，讓所有消費者，藉由更惠普的方式，獲得利益，這些我都贊成。","所謂：較本條例更有利，是指對誰有利？是業者、參與者，還是對誰？法律解釋總要有依循的方向。今天這個又不是定在刑法，如果是定在刑法裡面，有從新原則的話，大家都知道指的是對犯罪嫌疑人、對刑事被告有利，適用於最有利於他的法律，這個法律的解釋適用不會有任何問題。現在這邊指的是更有利的法律，本席上次就問了，是對誰有利？","主席：如果沿用生技產業發展條例，指的就是業者……","黃委員國昌：現在這邊的解釋是對業者更有利的法律，不見得……"],["曾委員銘宗：生技業者也有可能對消費者……","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可否讓我說完？如果今天在這邊討論的法條指的是對業者更有利，而不去考慮業者和消費者的衝突，我再說一次，基於消費者保護必須兼顧的立法目的，本席無法贊成這種概括條款，在任何情況下，其他的法律對業者更有利的就適用對業者更有利的法律，這樣的法律條文，本席無法同意；但是如果要保留下來，大家到院會去協商或表決，我都尊重。","曾委員銘宗：生技條例難道只有業者，沒有產品嗎？它也有消費者啊！本席是希望給金管會綜合考量的機會。當初我們國家為了推動生技產業的發展，才定了這一條。","主席：曾委員的立場，我們尊重；現在因為有2個人反對，我們就到院會協商時來處理，好不好？","曾委員銘宗：黃委員講的還有道理，但是江永昌委員他講錯了。","主席：我們保留曾委員的條文到院會去協商，好不好？","費委員鴻泰：所有條文包括現在討論與金管會有關的條文都還沒有定案，名稱也沒有確定，我建議第一條還是再保留一下吧！","主席：大家要考慮到這個法只有28條，如果每一條大家的意見都不一致，全部都送到院會，我們這個委員會討論的價值何在？所以，大家可能還是要互相妥協，我覺得金管會要想清楚，如果每一條大家都有爭議，全部都保留到院會去，這個委員會的討論意義何在，對不對？我們當然不希望這樣吧！"],["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沒有意見。","賴委員士葆：我覺得還好，因為可能還要再1次或2次的協商，所以今天最壞的情況就是每一條都保留，送朝野協商。"],["主席：出委員會？","賴委員士葆：出委員會也沒有關係，再來協商，有什麼關係呢？","費委員鴻泰：阿葆兄，我們乾脆唸完以後，就直接送朝野協商，這樣沒有意思！","賴委員士葆：不，還要討論協商。","費委員鴻泰：我覺得這個法也不急著這禮拜一定要送走，我覺得不急嘛！","主席：當然。費委員，我提醒一下，因為金管會的這個建議條文，並不是正式的版本，事實上他沒有提案，送到院會的是行政院版，這樣就很麻煩，你知道我的意思吧？送到院會，我們就累死了！","賴委員士葆：我建議主席休息10分鐘，把情緒cooling down回來。"],["主席：現在沒有情緒啦！"],["賴委員士葆：休息一下嘛！","主席：賴委員，今天要不要有什麼樣成果？","賴委員士葆：如果每一條都保留，那就沒有意思了嘛！","費委員鴻泰：我跟各位委員，尤其是新進的委員報告，講話可以講得和緩一點，不要講說這一條我有意見！誰沒有意見，我們統統有意見啦！"],["賴委員士葆：對！","費委員鴻泰：我建議用詞稍微和緩一點，一句話可以從好幾個方面來講，對不對？","主席：我提醒大家，我們委員會要有成果，有些條文是必需要互相妥協的，這是實際的狀況，我想每個委員都有他心目中最重要的條文，如果每一個細節你都要堅持你的意見，那恐怕都動彈不得啊！事實上，對本條我也很有意見，可是我都保留我的發言。我的意思是說，我們是否希望委員會有成果，不然28條統統都送到院會，要到院會去併另外8案，那不累死人了，對不對？那要怎麼搞啊！今天很多關心這個議題的人都在看轉播，他們也希望我們協調出一些條文，不要說都沒有折衷意見，好不好？大家儘量秉持這個原則來討論，好不好？曾委員，你覺得這一條可以怎麼處理？如果讓你單獨保留到朝野協商，這樣可以嗎？"],["曾委員銘宗：這樣就只保留一條。","主席：對，你這一條就到朝野去協商，因為你這條還滿重要的，說實在的。"],["曾委員銘宗：你就納進去其中的一條。"],["費委員鴻泰：我建議納進去再保留。"],["主席：要納到哪一條？"],["費委員鴻泰：我們納到行政院版的第三條。"],["主席：我們現在先暫時這樣處理好不好？","費委員鴻泰：有人有意見，你就把這一條保留。","主席：金管會建議條文的第三條，保留。","費委員鴻泰：我建議這個條文，還是維持這樣，最後要送院會時再做調整。","主席：對，條次再做調整。我們現在的討論，還是按金管會條文的條次，要不然整個會亂掉，好不好？","現在是第12頁的第三條，施委員義芳的修正動議也是針對這一條，總共有6個版。施義芳委員的修正動議是第三條，上次他發言過了，就是商品跟服務實驗的部分。"],["施委員義芳：這個是跟第一條對應的。","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是在不同的地方會有不同的用語，現在這個第三條建議條文是在談需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所以我們用「金融業務」，因為它是屬於需要許可、核准或特許，所以這個用語是「業務」，有些地方我們會用「商品或服務」，是在第一條，所以是不同條次的用語。","主席：因為陳賴委員跟時代力量版本都有對個別名詞做定義，我們先往下走，到最後再回來處理，好不好？","　　現在處理章名　第二章　創新實業之申請及審查。","在第14頁，總共有五個版本，金管會建議照行政院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如果沒有，是不是就按行政院版通過？","請黃委員發言。","黃委員國昌：我的第四條什麼時候要討論？因為現在的第二章，你往下切，就是切到行政院版的第五條。","主席：不，現在是第二章章名。","黃委員國昌：對，我現在要說的是，我的第四條是放在第一章的範圍。"],["顧主任委員立雄：都有擺進來。"],["主席：時代力量的第四條是在行政院版的第十七條。"],["黃委員國昌：他把它放在最後面？"],["主席：對。","黃委員國昌：第二個部分是，第二章章名是創新實業之申請及審查？"],["主席：對。"],["黃委員國昌：OK。"],["主席：我們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四條。有6個版本。","顧主任委員立雄：第四條的部分，我們參照各位委員的意見，修改的部分是，第一、現在是要提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在創新計畫裡面，我們創新性的說明有參照前面條文的科技創新、經營模式創新的部分。","另外，有關參與實驗者的人數以及實驗所設的金額，我們把它改成規模，用規模來涵蓋可能的人數、涉及到的金額等。其次，原來行政版本的執行創新實驗主要管理者的資料，這個「資料」語意比較不清楚，我們把它改成是學經歷的資料。再來，自行終止的部分，因為都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所以不能夠自行終止，他可以來申請終止，他申請終止要經過我們准許，不可以沒有經過我們核准就自行終止，大致上的修是如此，也有參照各委員的意見，各委員有沒有什麼……","主席：相關委員是曾銘宗委員的第四條、時代力量黨團的第六條、余宛如委員的第四條、陳賴素美委員的第四條，還有許毓仁委員的第四條。","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先請教金管會，在規範體例上，你們目前的第四條看起來像是形式的要件，即申請時要提出的書類，請問在金管會版本的架構下，你們的實質要件在哪裡？還是沒有實質要件？","主席：如果申請人下面有學經歷要求，那就是實質要件了嘛？"],["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的第七條有一個審酌的事項。","黃委員國昌：但是那看起來是審酌的事項，也不是要件啊！也就是說，從你們現在的條文看起來，你們申請的實質要件是空洞的，然後要在這個空的要件裡去考慮下面的事項，這樣很怪耶？因為你們等於是沒有實質要件，有關准或不准的實質要件是什麼，你們其實沒有把它列出來，只說審酌時要考慮下列事項，請問你們考慮下列事項所取向的那個要件標準在哪裡？","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我來論，第七條最主要當然就是第二款、第三款這兩個要件，而相對來講，就是就風險及消費者或參與者的保護措施等部分來審酌，所以沒有一個很形式性的門檻要件，但就是交由後面的審查會議來決定、來提供給我們意見，然後評估之後，提供這個……","主席：金管會主委現在講的是第38頁第七條的審酌項目。黃委員，這樣沒有回答到你的問題嗎？"],["黃委員國昌：沒有。"],["主席：那你們的版本有實質條件嗎？"],["黃委員國昌：有。"],["主席：你可不可以說明一下？","黃委員國昌：我之所以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在法規體系上是雙翼雙飛的，也就是說，你必須要先取向於實質要件是什麼……","主席：不是，我的意思是，請你就你們的版本做說明。","黃委員國昌：對，我先把整件事情說完。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雙翼雙飛的，實質要件訂了以後，才會去看在形式要件上你要提什麼paper work。而目前為止，我們提出來的實質要件是在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的第五條，即符合下列要件之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可以提出進行創新實驗之許可申請：第一，就如同方才主委講的，本來是屬於八大業別需要主管機關許可的事項。第二、具有創新性。第三、這東西有以真實市場進行交易之必要性。第四、它對於金融消費者之整體利益高於可能造成之損害。這些是我們所列出來的實質要件。","主席：時代力量黨團的第五條是在第38頁和第39頁，大家可以看一下。黃委員剛剛說你們的實質要件就是審酌事項那個部分嗎？","黃委員國昌：就是我們是很清楚地列出我們的要件有哪些，而我之所以覺得列出這些要件很重要，是因為還會牽涉到接下來的司法審查，也就是說，金管會即使後面透過committee去做決定，但如果我不高興的話，提起行政救濟是我的權利，但接下來總要有個標準，讓大家清楚知道只要滿足這個要件，就應該要准我啊！結果你們竟然不准我，倘若我不高興，當然可以去法院討公道嘛！但是在金管會現在的條文架構下，我比較困惑的是，我看不到實質要件到底在哪裡？判準是什麼？譬如說，剛剛金管會的條文是它要斟酌下列事項，是不是那個committee有斟酌到就好了？至於占的比重多少，有或是沒有，那都不重要，因為你們只要求我斟酌。","顧主任委員立雄：在我看來，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第五條跟我們的第七條其實是一樣的，都是應該審酌的事項、實質要件的內容，因為實質上看不出來……","主席：黃委員，其實整理時是將你們的第五條和金管會的第七條放在一起。","黃委員國昌：對啦，我瞭解，可是我要問的是，金管會的那條是不是就是你們的實質要件？如果那就是你們的實質要件，其實我沒有堅持一定要採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不過我要說明的是，准或不准這件事的實質要件是要寫出來的，但是在金管會目前的條文中，我看不出來「應審酌下列事項」只是要求它考慮，把它納入你考慮的範圍，但是那個標準、那個要件在哪裡，是空的啊！","顧主任委員立雄：時代力量的版本是寫「應審酌下列事項」，而我們也是寫「應審酌下列事項」。","黃委員國昌：沒有，針對法條的結構，請顧主委先看第五條第一項，時代力量版本的第五條第一項是不是把實質要件列出來了？而且，為了要給主管機關彈性，所以我在第一項第四款裡表明要去做一個綜合的balance，因此，我在第五條第二項進一步說明主管機關要如何去做這個綜合的balance，就是主管機關准了，他的整體利益會大於他可能造成的損害，取向與第一項第四款的綜合balance，所以我才在第二項裡列出綜合balance中應該要審酌的事項，那個法條的結構是這樣。","主席：請問一下，因為你們第五條有個名稱叫申請許可之實質要件，如果金管會把你們這個名稱納入行政院版的第七條，這樣可以嗎？","黃委員國昌：不是只有名稱的問題，即使把名稱加上去，但還是圖文不符啊！就是有這個名稱，但下面的法條沒有這個內容。","主席：請金管會回應一下，黃委員認為他的第五條下面的內容你們並沒有涵蓋。","顧主任委員立雄：其實就是參考各位委員的意見後，將兩項併為一項，因為時代力量黨團的第二項「就前項第四款之審查，應綜合審酌下列事項」，就是屬於第四款在審查消費者之整體利益高於可能造成之損害，所以要綜合審查這幾款。另外，上面的第一、二、三款再加上第四款及第二項，就是屬於應該要審酌的事項，而行政院版原來跟現在建議條文的修正大致也都屬於審酌的實質要件，然後把它寫成7款，我想道理是一致的，只是文字的表達不太一樣。"],["費委員鴻泰：我們現在是討論第四條？"],["主席：對。","費委員鴻泰：第四條裡有好幾個版本，有行政院金管會的版本、余委員的版本、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及曾委員的版本等，我剛剛仔細看了這幾個版本，我覺得這次立法如果把這部分寫的那麼細，把申請文件都一條一條地明文規定，萬一日後情境改變，可是法訂在這裡，那該怎麼辦？那就必須得去修法。像曾銘宗委員寫的就是比較原則性的東西，至於細節、實質的部分，針對行政院的版本，我建議業者在向你們申請時，你們就可以在申請書上寫得那麼詳細，為什麼呢？因為當業者依照這個法來做申請，但如果是在申請書中規定那麼詳細，日後你們要做調整，因為是用類似行政命令的方式，所以改起來會比較容易，但如果要改這個法，在實務上相對會比較困難。也就是說，法裡面就採原則性的說明，至於detail的部分，就在行政命令的申請書中做說明，我覺得這樣會比較有彈性。"],["主席：費委員的意思是創新實驗計畫底下鉅細靡遺地拉了14項。","曾委員銘宗：針對第四條，我非常贊成費委員的意見，剛剛黃委員提到那些文件是形式要件，不需要寫得那麼長，就授權訂一個辦法，若隨時要改有一定的彈性，這是第一點。我提的第四條與金管會的第七條一樣，我認為第七條文字要訂清楚，不能用審酌，如果是審酌，彈性就太大了，符合一定規定就要讓人實驗，條文卻是符合下列規定還要審酌。只要符合這些要件就准其實驗，不然「審酌」的彈性又太大了，到底審酌的結果准或不准給行政機關太大的空間！"],["主席：你的用語是「申請辦理」！","曾委員銘宗：符合規定就准了，符合要件就要讓人辦，金管會的條文是「審酌」。","主席：你的版本是金管會沒有審酌權，是嗎？"],["曾委員銘宗：我的第四條是符合這些條件就要准其試辦。"],["主席：這個條件有這麼自動、明白嗎？","費委員鴻泰：我先向大家報告，尤其幾位連任的委員，說實在，要讓法通過，某種程度是大家要折衷。有人說要擋一部法很簡單，一是真正支持，另一是把它講得很大，大到最後窒礙難行，其實是另一種反對。我真的建議，因為金融科技創新是針對年輕人，尤其現在40歲以下的人，他們有很多人有興趣，給他們寬一點的空間去試。如果我們一開始就限制太多，會有兩個問題，第一、我們沒有考慮到，大家都沒有實務上的經驗；第二、看到申請文件那麼多，意願就降低。別說往後20年，這是往後10年很重要的東西，也許我們日後只能欣賞這些年輕人如何去做，但是給年輕人一點機會，不要綁得那麼嚴。我不知道你們與哪個國家的條文比較，以英國條文為例，我剛才講的都訂在說明書裡面，而不是訂在立法條文的申請文件中。你們是把它立法，英國則是訂在申請時的規範，實施經過兩、三個月，大家發現申請規範有問題時，屆時行政機關再調整，比較簡單，因為是行政命令，如果入法要到財委會來審再到院會，曠日廢時，這是我誠懇的意見。","主席：我同意費委員的看法，因為這個處於發展變動當中，還有很多不可知，他事實上是對你們好，應該給行政權比較大的空間，不要在法把它寫死。","余委員宛如：我滿同意費委員及主席的看法，因為這真的寫得太細了。我建議如果這個以行政規則命令來變動，較能符合創新的速度。不過我還是期待，可以把內容提供給立法院，到時候訂定也讓立法院審查，因為我原訂在第四條第三項創新實驗計畫的第二款：「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及所涉及之金融法規」，這個要件對新創業者非常不利，因為金融業者或大企業才有法務部門能列出這些，做創新的新創公司就是因為不知道、不清楚才來諮詢。因此，我建議不要把這麼細的部分入法，但是這些審查條件到時候是不是可以讓立法院確認？這樣會比較好。","江委員永昌：我比較支持金管會的版本，因為我們大概比較了一下，例如曾銘宗委員的版本，把審酌的項目當做類似申請文件，我沒有看到曾銘宗委員有另外審酌的項目；時代力量的版本一樣有申請文件、要件，但是把審酌項目變成實質要件，看起來一個版本比較寬鬆，另一個版本更為嚴謹。如果這樣比較，金管會的建議版本剛好在兩者間折衷，所以我比較支持金管會的版本。","許委員毓仁：原則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的規範應該訂的愈少愈好，這是鼓勵大家來申請，如果最後通過一部法卻連讀條文都要找法律專家，會大大降低新創事業利用沙盒的精神。舉例而言，我之前到新加坡與他們監理機構的人談，沙盒通過之後有幾家公司來申請，各位猜猜有幾家？結果是兩間公司。他們訂得很寬鬆，所以大部分的新創事業根本不必進到沙盒，只有非常敏感的部分才申請沙盒。首先，我建議金管會版本第五條學歷根本應該刪掉，管理者的學歷哪需要放在裡面？台灣在做虛擬貨幣、ICO的是高中直接跳級的電腦天才，如果做沙盒的時候還要看他的學歷，結果他只有高中畢業，以後賈伯斯或Mark Zuckerberg大學沒畢業，就不能來台灣創業了。我建議把第四條第五項管理者之學歷刪除，只留下「管理者資料」就好，至少基本資料應該要有。其次，我建議申請人資料加入第四款，讓新創事業採聯合參與的模式去申請。現在很多FinTech公司所做的服務及項目都不是獨立於目前金融體制中，與很多金融機構有合併與依附的關係，其好處在於可以鼓勵大型法人或banking公司帶著新創一起申請沙盒，也就是這個法案。我建議申請人資格納入第四個「上述申請人得以聯合參與模式申請」。"],["主席：你的條文裡面有聯合參與模式的文字嗎？哪裡？","許委員毓仁：有，第21頁第四個以及刪除學經歷。","顧主任委員立雄：各位委員提出意見後，是不是根據我們建議的條文由他們提出哪些需要或不需要，這樣會比較有焦點？至於剛剛許委員提到的部分在我們建議條文的第十四款「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合作辦理創新實驗者，應檢附合作協議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說明。」至於執行創新實驗者的主要管理者資料，本來是因為這個資料不明確，於是就附學經歷資料，但還是要有主要管理者的資料，所以才會這麼寫。另外，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及所設金融法規，因為這只是申請文件要寫的內容。剛剛討論的第七條，並不會以有沒有寫是哪條法規或哪項業務的足或不足做為准或不准的理由，因此，就……","主席：主委，寫在這裡隱含著參與者必須要懂法律，但是，余宛如委員及曾銘宗委員的版本都沒有這一條？","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各位都如此認為，我們就一項一項來看，第一個是申請書及申請人資料，就創新實驗計畫中的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及所涉金融法規而言，如果要把所涉金融法規拿掉，只要寫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這樣也是可以，我們沒有特別的意見。","主席：有些法律應該要有彈性，這個應該由你們來判定？","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本來就是由我們來判定。"],["主席：是啊！由你們來判定。","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各位可以接受，第二款就改為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即可，對於要辦理什麼業務的範圍就這樣寫，不過，關於創新性說明還是應該要提，對嗎？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是否也應該要提一下？至於執行創新實驗之主要管理者之資料，本來在行政院版本是寫資料，大家是否認為維持寫資料即可，不必寫學經歷資料？我也承認這樣的規範是很細……","許委員毓仁：這樣寫上去會被笑，寫資料即可，不要寫學經歷，上面就有申請人資料或自然人那些了。","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申請人之外，可能會有一個主要管理者。"],["許委員毓仁：管理者嗎？","余委員宛如：關於這個部分，本席是贊成的，因為在本席的版本中也只要主要管理者的資料即可，學歷就拿掉吧！","顧主任委員立雄：可以，我同意，那麼我們就回到原本的行政院版本。"],["許委員毓仁：把學經歷刪除。","顧主任委員立雄：那就回到行政院的版本，改為執行創新實驗之主要管理者資料，也就是他只要給我們一個資料即可。","許委員毓仁：好，謝謝。本席再補充一點，關於這一條的第三項第十二款……","主席：許委員，因為主委現在是逐項討論，如果有哪一項不要就刪掉，好不好？等一下就會輪到第十二項。","許委員毓仁：還沒到第十二項，OK。","顧主任委員立雄：再來應該是第六目，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之重要約定事項，大家應該沒有意見。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因為大家都很強調……","余委員宛如：本席有補充意見，關於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本席建議排除專業投資人，第一個，事實上，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中已經明訂什麼是專業投資人；第二個，就專業投資人的財力及專業度而言，應該要自行判別參與的風險，如果今天我們都一視同仁，給予同樣的保護，我們比較擔心會有一些所謂的專業投資人……","主席：余委員，你的版本是在你的第幾目？第18頁的哪一目？"],["余委員宛如：18頁的部分。"],["主席：第幾目？"],["余委員宛如：第五目。"],["主席：第五目嗎？","余委員宛如：對，但是，在院版這邊是第七目。其實，本席是比較擔心，所謂的專業投資人會以參與實驗的方式來競爭，也就是以參與實驗的方式來妨礙競爭者，這是我們比較擔心的部分。","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只是要求他提出申請的保護措施，但是，什麼樣的保護措施才足夠，可能需要個案來做判斷，他應該沒有辦法想像都沒有對於參與者的保護措施吧！","余委員宛如：本席贊成有對於參與者的保護措施，因為我們可以想像這個沙盒的實驗會有受實驗者、投資人以及提出沙盒的新創公司或金融產業，對於參與者的部分，本席是希望能夠排除對於專業投資人的保護，假設都是一致性的保護，反而會讓一些專業投資人透過參與實驗阻止競爭者的可能性發生，這是我們比較擔心的地方。","黃委員國昌：其實，那個與本條文無礙，它只是程式要件。"],["主席：本席也認為無礙。","黃委員國昌：余委員講的當然也有道理，對於參與者的保護措施，到時候只要給金管會的paper上寫對於專業投資機構不提供任何保護，這樣就可以了，現在我們只是要你寫提供什麼保護措施嘛！"],["主席：沒有衝突。","接下來是第八目的部分，請繼續。"],["顧主任委員立雄：創新實驗期間可能之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主席：這個沒有問題吧？","顧主任委員立雄：第九目是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說明，及依風險基礎原則訂定之降低風險措施。"],["主席：這個難度很高。","黃委員國昌：本席真的覺得蠻有意思的，關於前面的部分，大家認為要它去寫涉及的法規是強它所難，在這邊又認為它有能力去處理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真的嗎？洗錢的管制法規是比金融法規高非常多的，我國有許多人知道金融法規，但是，全台灣有幾個人真的能把洗錢防制法規搞懂？但是，本席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這個就牽涉到本席剛剛被大家跳過的一個條文，也就是本席的第四條。原本在本席的第四條是課予主管機關一個責任、一個義務，必須對這些業者進行法規的輔導及協助，那是一個積極協助的義務，而且是不限於申請之後才產生的義務，之前就有這樣的義務了。事實上，在他們提出申請的過程中，本席從來都不認為應該是放任業者或個人自己在辦公室很痛苦的把它寫出來再送至金管會，而是在提出申請、甚至是準備申請的階段，與主管機關彼此之間就有一個密切的資訊交換，主管機關甚至應該在這裡扮演一個相當積極的角色。在正式提出申請之前的意見交換以及主管機關積極參與的角色，其實，對於主管機關而言是好事，這樣一來，前面雖然要先花一點時間，後面的時間卻可以節省非常的多。現在我們就回到這邊，本席認為，就主管機關的立場而言，金融法規或涉及洗錢的風險要不要評估，那是絕對、絕對要評估的，只不過，對於主管機關要評估這件事情，你要將它寫在什麼地方？","主席：黃委員，你們的第四條在第78頁。","黃委員國昌：本席知道，剛剛已經對過條文了。","主席：沒有跳過，在第十七條那邊。","黃委員國昌：對啦！現在本席是告訴你整個立法上的結構，也就是本席為何要把它放在總則。"],["主席：是啦！","黃委員國昌：在實質要件處理完之後，再處理程序要件，因為程序要件就是扣著實質要件而來的，而我們現在看的整個立法體例就是先出現一個程式上的要件，大家討論要不要它丟那些paper出來，實際上想的就是那些paper有沒有必要、重不重要，其實，也就是扣合著在審查程序中到底要考慮哪些因素、哪些因素是結合在一起的。","主席：我們的程序還是要走，第九目就刪除，誰有能力去評估洗錢與資恐啊？接下來是第十目，請繼續。","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本席再插個話，將申請人的責任拿掉，本席贊成，但是，對於主管機關必須要考慮這件事情，應該思考要放在什麼地方。","主席：了解，我們整個走完就會知道主管機關是在哪個地方。顧主委，第十目，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部分在其他委員的版本中也都有，只是寫法的問題而已，就是它的資訊系統是如何、它的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應措施，所以第十目是否就改為第九目？"],["主席：這個部分在其他委員的版本中也有。","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再來就是創新實驗預期效益及達成效益之衡量基準，這個部分要不要？"],["主席：這個部分應該沒有問題吧？","顧主任委員立雄：好，那就改成第十目。原來的第十二目，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之退場機制。"],["主席：這個要自己寫？","許委員毓仁：有時候新創的存活長短不一，然而，這邊寫的似乎是要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或屆滿退場的機制，本席認為應該可以加上自行終止創新實驗，再加上頓號或逗號之後，經主管機關撤銷……，後面的字都一樣，也就是新創事業有權力自行終止，當然還是要向主管機關回報。有時候明明這個bussiness已經沒辦法做了，還要等主管機關……"],["主席：它的意思可能是自行終止也要經過主管機關同意。","許委員毓仁：對，本席認為，原本這樣寫似乎並沒有賦予新創事業自行終止的權力，懂本席的意思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是在概念上到底可不可以自行終止，不需要經過我們撤銷或廢止。"],["許委員毓仁：對。","顧主任委員立雄：你可以看一下，原本行政院版本的第十二目確實是有，在政策上要請教各位委員，如果寫自行終止，也就是不需要經過我們同意，只要它回報上來就可以自行終止，這樣是否OK？對於參與者的保護是不是……"],["主席：你們的考慮是什麼？為什麼一定要你們同意才能撤銷或廢止？","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還是希望，如果它做到一半就決定不再玩下去，還是要回報經過我們的同意。"],["主席：你是怕有人來亂嗎？不然是基於什麼樣的考慮？不負責任？"],["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啦！我們希望整個實驗還是要在我們的輔導及監督之下進行。","主席：許委員，這個應該是沒有問題吧？","費委員鴻泰：本席向各位建議，剛剛主委表示是基於輔導及監督，其實，他們管的越多，這個產業就成不了氣候，既然做壞了就終止，還能怎麼樣呢？有時候終止還要他們同意嗎？","許委員毓仁：不是做壞了，而是這個business活不下去，就像一般做生意一樣，它應該有自行終止的權力。","主席：本席要問一下金管會，假設我發現真的玩不下去，事實上，也是真的沒有在動了，還必須要你們同意，這樣不是很奇怪嗎？","費委員鴻泰：生要他們同意、死也要他們同意，還有這種事嗎？","主席：生是要啦！因為評估是否需要修法，那是最後一關了，現在的問題是為什麼堅持死也要你們同意？","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是這樣的話，各位可以想像一下，當它申請之後可以隨時自行終止，我們對於相關的退場機制當然就一定會要求得比較好一點。","費委員鴻泰：你只要把投資者保護好，這個條文根本就不需要。","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回到行政院的版本，我們也沒有意見，可以啊！原來就有啊！"],["主席：那就維持行政院條文的第十二目。","顧主任委員立雄：對，第十二目的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之退場機制，整個搬過來變成第十一目。","再來是原本的第十三目改為第十二目，涉及金融科技專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這個部分呢？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是不是就維持為第十二目？"],["費委員鴻泰：這個是什麼意思？","顧主任委員立雄：它具有專利，只是檢附專利的資料而已。如果是涉及專利，讓我們做創新性的審查時……","主席：顧主委，上次有人討論到被抄襲的問題，假設到時候有人提出申請，而你們要求必須公告的那些東西，是否會導致後來者的被抄襲？"],["顧主任委員立雄：專利法就是公開的。","主席：OK，應該沒問題吧？接下來是第十四目？","顧主任委員立雄：第十四目就是剛剛提到的，如果有與其他人合作的話，必須要檢附合作協議與相互間的權利義務說明。","主席：這個部分應該沒有問題，那就改為第十三目。","顧主任委員立雄：是，再來就是其他的部分。"],["主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樣就過了。","主席：這樣可以吧？我們就這樣修正後通過，可以嗎？本席在此先預告一下，今天一定會整個走完，我們現在先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因為各位委員都有自己的版本及想法，我們先走過一次，好不好？反正到最後還是會重頭來過！","現在先處理第五條，在第26頁有4個版本，分別是余宛如委員、陳賴素美委員及許毓仁委員所提版本與行政院版本，金管會建議條文是行政院提案，請說明一下。","顧主任委員立雄：其實，大家對於這個條文所提的版本差異不大，因為這個部分規範的是消極資格，大致上的規範內容看起來是差不多，大家是否能夠同意就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這個部分應該是沒有什麼爭議。","第五條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現在處理第六條，在第31頁，總共有6個版本加上1個修正動議，分別是曾銘宗委員的版本是第五條、時代力量的版本是第七條、余宛如委員的版本是第六條、陳賴素美委員的版本是第六條、許毓仁委員版本的第六條以及施義芳委員的修正動議，請金管會說明一下。","顧主任委員立雄：第一個是曾委員提案的第二項，關於逾六十日就自動核准創新的部分，我們認為還是要經過我們的核准，這個部分看起來不像是現金增資，而是時間到了就自動准許，這一點還是由我們來承擔責任及核准。"],["主席：金管會審查有沒有一個答覆的最長期限？"],["顧主任委員立雄：2個月。"],["主席：2個月是吧？","顧主任委員立雄：另外一個就是有關這個條文的審查會議成員，因為它現在涉及到不同領域，看起來可能每一次、每一個來申請的個案，審查會議委員都不一樣，所以我們還是認為是否不要固定它是怎麼樣的一個組成？現在是說哪個領域要多少、民間代表要多少，還有怎麼樣的情形，這個部分是不是由我們以子法的方式來規定？我們的子法好像是另外規定在某個條文就對了，就是說這部分是授權我們來定啦！另外，三分之一的性別比例當然是政策上一定要遵守的，所以在考量相關委員會的時候，也應該會審酌這個事情，甚至可能在審查階段和評估階段會是不一樣的委員啦！因為審查這個階段是一個，到了後期比如說一年後要進行評估，那個成員可能不一定是跟原來的委員一樣，所以在這一點上也希望能夠放寬一點。","另外是關於審查的時間，時代力量黨團版本跟陳賴素美委員版本是規定30天，不過我們還是希望維持60天的時間。至於許毓仁委員提到的那個保密問題，相關規定我們其實在另一個條文有，就是在我們的版本第十六條第四項已經有相關規定了；另外是施義芳委員等的修正動議部分，我們建議納入子法內規範，不需要在法律中明定。","大致上對於每個委員的回應如上，請各位委員指教。"],["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請余委員宛如發言。","余委員宛如：謝謝顧主委的回應。其實我這個部分非常強調的，是我在第十六條裡面提到的審查會議組成，就是來自於產業、學者、專家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為什麼要這樣子入法？其實這個不是沒有前例，我們可以看中央銀行的法規，在它的理事會設置條件上面，有明定「本行總裁……財政部……」這些東西，它為什麼要明定？其實就代表這樣的組織其實有特殊的功能、目的，我們今天在作金融科技這件事情，它原本就是在金管會能力之外的科技部分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我們擔心如果不作這樣的限制，金管會裡面的成員太多、法規不完備，可能監理單位會卸責、怠惰立法，所以我們希望能夠降低主管機關這些審查委員的比例，才有可能避免行政干擾。我為什麼會這麼擔心？原因是因為最近有一個案例，就是有關國外上市櫃的鬆綁啦！其實我們一直希望上市櫃能夠開放電子商務或綱路服務的類別，但是金管會這邊就一直說希望是經濟部去定義、背書，那其實就是一種行政怠惰啦！","主席：余委員，你的版本只有2行啊！","余委員宛如：沒有，我在第十六條第三項……"],["主席：第幾頁？","余委員宛如：第69頁。不好意思，因為剛剛一起提了，所以我在這邊再重申一下。"],["主席：余委員版本的第十六條在第69頁。","余委員宛如：因為金管會的說明寫在這邊，所以我就一起在這裡講我當初的用意，我很擔心不這樣子明定的話，會有行政怠惰的現象，或是如果監理機關的人數比較多的話，它可能會卸責，這個我們不樂見，我們還是期待金融科技的審查會議是更具有專業性的。"],["主席：請施委員義芳發言。"],["施委員義芳：這個部分是說在那個……"],["主席：這個修正動議是施義芳委員的第3頁裡面的第六條。","施委員義芳：這個部分就是「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我是在後面加一個申請的計畫裡面要作審查，因為在申請階段的條文裡面有「應召開」，那是不是每一件申請案都必須要通過「應召開」的審查會審查？就是這個申請案提出之後可能一段時間內要應召審議會議？我這裡面談到的是，如果可以形成雙軌制，也就是先就他的申請案在機關裡面作書面的簡易審查，而不是馬上就進入委員會的審查，這樣可能在申請的階段會浪費很多時間，因為在排委員或是什麼樣的時間等方面就會有這樣的情況，所以我建議，如果是一般種類的申請，可以用簡易的書面審查程序。另外在專家和學者方面，我是加了團體的部分。以上。","至於有關子法授權的部分，我尊重主管機關在後面有子法授權的規定。"],["主席：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陳賴委員素美：我在這邊是提到「申請後30日內」，剛剛金管會講的是60天，這個部分我予以尊重也同意，我覺得要給予時間；但是我認為申請不合程序要件要補正資料的時候，這個部分如果沒有提到的話，萬一它有缺資料然後又超過這個期限，我認為也要給予補正的時間，免得到時候責任歸究時，全部都怪你們主管單位沒有按照這個時間，是不是補正的時間也可以納入這個部分來討論一下？謝謝。因為我在這邊是講30日內要通知補正資料，是不是可以給我一個答覆？"],["主席：施委員義芳剛剛的意思是不是說有一些可能很容易認定的……"],["施委員義芳：對。","主席：可以用簡易審查，不需要拖到60天，是這個意思嗎？"],["施委員義芳：對。"],["主席：這個金管會有沒有意見？","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如果能夠儘快審查，當然就不需要花到60天了，但是不是要在條文裡面說一定要作書面審查？還是就是……"],["施委員義芳：因為你的條文裡面都是「應」啦！你的第六條已經訂入「應」啦！","顧主任委員立雄：對，但是我們既然是……","施委員義芳：你的條文是每一項都應該審查耶！應該耶！你每一件都要審查，因為是「應」。","主席：顧主委，你寫「應」，那你們以後的排程可能1個月才開1次會，很可能會這樣。","顧主任委員立雄：但是有審查委員會議，卻又不開審查委員會議，這樣可能也不宜吧？如果說只有一個書面審查，那這個委員怎麼決定啊？因為是採委員制嘛！"],["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我的條文其實有2個重點，60天或2個月我沒有意見，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引進了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因為有一些創意其實是很簡單的，創意可能是比如說商業模式等等，對消費者、對整個金融安定也沒有重大影響的，您在60天內假設沒有反對，就視同已核准，這是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現有的機制；而您如果有意見，就趕快對它下決定，所以我希望有這種自動核准制的方式或機制。其次，關於這些審議委員會的委員，我覺得要定明，定明有什麼好處？第一個是有它的宣示性質，尤其外界會質疑金管會是不是不想推動或怎麼樣，我這個還只是二分之一，余宛如委員還是三分之二呢！所以我覺得金融領域的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為什麼？這中間有一些Fin、有一些是Tech、有一些是商業人士的商業模式運作，所以我覺得金融業的不可以超過二分之一，另外民間的委員也要超過二分之一，我覺得這個要定，定有它宣示性的效果，而且也有它的作用。我的重點是這樣，謝謝。","主席：請問顧主委，你說60天之內你們一定會作出審查嘛！所以如果超過60天，你們就是也會發給反對的意思嘛！是不是？","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決定或反對……"],["主席：一定會作出一個決定嘛！"],["顧主任委員立雄：對。"],["主席：這個是在哪一條？"],["顧主任委員立雄：第八條。","主席：看一下金管會的版本第42頁，60日內核准或駁回啦！所以曾委員，他的意思是他們不會有你這個狀況。"],["曾委員銘宗：對。"],["主席：他們一定會作出答覆。","曾委員銘宗：對，我的意思是其實現在銀行法……"],["主席：所以就沒有所謂未答覆而自動生效的問題啊！就沒有這個東西。","曾委員銘宗：對，那當然，假設願意有這個機制，那後面配合修正嘛！你知道嗎？當然它現在沒有這個自動核准的機制嘛！這個……","主席：意思是如果拖到60天，它一定會給你yes or no啦！它不會拖啦！","曾委員銘宗：對，當然，我的意思是我這個是自動核准制，就是有那個宣示的效果，表示我們是敞開心胸的，因為有一些是很簡單的，是你看似不會有重大風險的、對消費者是不會有太大影響的，讓它有宣示性、有自動核准制，有什麼不好？","主席：你這是提醒他不要漏掉啦！該反對就要反對，是這個意思啦！","曾委員銘宗：不是這個意思，您是從負面看，我是從正面看。"],["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曾委員銘宗：他的眼睛裡面全都是壞人。","江委員永昌：基本上，我也是希望金管會在受理到有關這些金融創新申請人案件的時候，都能夠儘快處理。剛剛主委講在後面的條文當中有寫到60天，那我請問你，我現在是假設有人故意魚目混珠，亂提案而且提了很大的量，為了護航讓其中某一個案通過，你們有足夠的人力、物力來處理這樣的事情嗎？當然我只是這樣講，未必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我只是假設性的提出，但是我當然還是站在一個立場，就是你們不要因為不訂時間而導致拖延過久都不審查，或是審查沒有結果，我也不希望這種狀況發生。以上是我提出的意見。","主席：江委員，目前進入沙盒的實際狀況，英國只有四十幾個，可是新加坡只有兩個。","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我們的第八條第二項剛剛陳賴素美委員有提到，在我們通知補送申請文件的情形下，審查期間是從備齊文件次日起算。"],["主席：備齊起算？","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所以我們如果通知他補件，那個60天的起算不是從他一遞進來就開始算。也因為這樣，那個60天的自動生效，如果要加上去，文字上可能要審酌一下；是不是一定要加這個……","陳賴委員素美：因為我主要是考量萬一他遲遲都不備齊文件，然後他又講你們那麼久都沒有審查……","主席：不是，就沒有起算。"],["陳賴委員素美：沒有起算？"],["主席：沒有起算就是還沒……"],["陳賴委員素美：備齊開始起算？","主席：對，還沒有啟動。","請施委員義芳發言。","施委員義芳：現在你這個第八條裡面有提到「受理後60天」，而你剛才又講那個審查期間，那受理跟審查期間的關係是什麼關係？","顧主任委員立雄：受理就是他申請進來，我們原則上一定要在60天內完成審查，並作成核准或駁回的決定嘛！只是這個60天的起算在第二項再作一個限縮，如果我們通知他補送文件的話，那要從他備齊文件的次日起算這60天。"],["主席：才開始進入起算啦！","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就是我們假設有要求它要補送文件，它要從備齊文件的次日起算。"],["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許委員毓仁：我覺得受理這個應該算是滿清楚的一個定義，就是它開始這個程序嘛！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是沒有問題，那到底是要60或45天？我覺得45天看起來會不會給行政機關太大的工作壓力？我覺得這可能要考慮一下。新創事業本來60天我覺得應該是可以接受的啦！"],["主席：應該可以啦！","許委員毓仁：第二個是在我的版本裡面，我想要在第六條加入「審查會議應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因為這個FinTech的很多東西，其實有衝擊到主管機關還有金融事業體系一些重大的營運決策，在過去無論是任何的一個科專補助甚至於國發基金，最後一關都是審查委員閉門起來作最後的決定，但是我希望在我們作這個FinTech的時候，可以讓申請人作presentation，然後可以有問答，至少有這樣一個紀錄，這樣我會覺得比較公開透明。以上。","就是在第六條加上「審查會議應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這幾個字，謝謝。","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加進來了，在第68頁。"],["許委員毓仁：第68頁？","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文字是「第一項之評估會議及第六條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列席會議」。"],["主席：你這個「必要時」就不是「應」啦！","許委員毓仁：對，可不可以「應」好不好？因為必要時，如果大部分的審查委員都覺得「沒必要」，那結果是我們就被「河蟹」掉了！"],["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就是剛剛江委員提案要書面審……"],["主席：就是覺得有人故意來亂嘛！"],["顧主任委員立雄：然後你們就會邀請……"],["主席：譬如提出100個案這樣子。"],["許委員毓仁：不可能啦！","顧主任委員立雄：他們開會審查，這兩邊的意見就……"],["許委員毓仁：就是讓申請人可以來作提案說明嘛！就是給10分鐘的presentation。"],["主席：不是啦！因為江委員剛剛是說如果有人來亂的時候。"],["許委員毓仁：總不會100人都來作提案說明吧？"],["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這兩個approach……","主席：顧主委，我跟你講，經濟部申請科專或者工業局的一些產業升級補助案，那個當事人都是要來說明的。","許委員毓仁：對啊！我覺得來說明比較好，至少10分鐘作個presentation嘛！","主席：因為他可能有一些特別的想法，審查的人不一定想得到。"],["許委員毓仁：而且很多東西申請書看不清楚啦！","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如果現在先跳到第68頁來討論的話，那剛剛許委員的意思是要改成「應」嗎？"],["許委員毓仁：對。"],["顧主任委員立雄：還是說只是「必要時」拿掉？"],["許委員毓仁：我覺得應該「應」啦！"],["主席：他們要用「應」啦！"],["顧主任委員立雄：他們要用「應」啦……","主席：江委員，我們的新制度上路，還是給它保持善意好不好？"],["陳賴委員素美：好。"],["主席：就假設我們臺灣人素質很高啦！","陳賴委員素美：對，因為剛剛有提到，如果有些是屬於書面審查的話，那你要叫當事人來審查也很奇怪。","主席：沒有，現在書面審查這個東西金管會沒有過。"],["陳賴委員素美：沒有喔？"],["主席：還沒有納入考慮。"],["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要採這個是不可能。"],["主席：對。"],["陳賴委員素美：就一定要有那個……","主席：對，所以施委員的提案他們沒有考慮。"],["陳賴委員素美：沒有考慮？"],["主席：他說很難處理。","陳賴委員素美：很難處理？好啦！這樣子的話，就「必要時」請他們來說明，其實……"],["主席：許毓仁委員主張要「應邀請說明」。","陳賴委員素美：「應邀請說明」？如果他書面審核所提出的全部資料都很完備的話，也一定要嗎？我覺得搞不好人民會說你這樣子好像有點擾民耶！我是覺得如果當金管會覺得他們執意……"],["主席：不過這是他們的權利。"],["陳賴委員素美：對。"],["主席：我的印象中經濟部的補助案統統都是要出席。","許委員毓仁：對，都是要出席，都要說明。"],["主席：申請人都是要出席的。"],["陳賴委員素美：好。"],["顧主任委員立雄：到那一條的時候再處理。"],["主席：好啦！","曾委員銘宗：在我這一條的第四項裡面，我覺得這樣的文字會比較完備啦！就是「第一項審查會議時，必要時得『依職權』……」，因為金管會是「依職權」，而我的文字是「……『或申請』，通知申請人或與審查事件有關人員列席到場說明」。因為有時候他會申請嘛！有時候他不申請也有可能啊！所以我的……"],["主席：「……必要時依職權或申請……」。","曾委員銘宗：對啊！有些當事人想申請啊！所以我的文字可能還比較更周全，謝謝。"],["主席：你這樣最後還是由金管會判斷要不要讓他出席。","曾委員銘宗：對，但是我覺得人家申請了就要等人家來。"],["主席：不是啊！所以許毓仁委員才認為應該改成「應」啊！","曾委員銘宗：OK，改成「應」。"],["主席：許委員你那一條我們不要在這裡處理啦！到後面剛剛那個地方再處理好不好？"],["許委員毓仁：可以啊！我放進去改那個意思有表達……","主席：我知道，就是後面還會碰到這一條嘛！好不好？那個參與審查委員會的比例的強制要求這一條呢？金管會怎麼不要寫出來呢？為什麼？","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樣好不好？如果綜合大家意見的話，是不是就寫「專家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樣可以嗎？"],["余委員宛如：總數三分之二就好。","顧主任委員立雄：不是啦！這個有時候是責任政治的問題，你搞了一個三分之二……"],["主席：因為事後他們不用負責了。","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因為這個處分是我們下……"],["主席：他們審查完就不用負責了。"],["顧主任委員立雄：那三分之二……"],["主席：對啦！"],["顧主任委員立雄：給我們一點這個……"],["主席：還是二分之一啦！好不好？","余委員宛如：好、好，那我同意主委的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樣就是在行政院版的第六條後面寫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主席：OK。","顧主任委員立雄：另外，曾委員版講的那個「金融領域」我們有考量過，但是對金融領域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這一點是否還是讓我們有一個彈性？不一定要寫「金融領域」，我們這個很難啦！","曾委員銘宗：之所以要這樣規定是因為有分年Tech，所以本席這樣的條文是OK的。","主席：實際執行時我們會看到這些名單，屆時本席也配合你一起提出質詢。","江委員永昌：你們說限制金融領域有困難，限制科技領域也有困難，那萬一有個人是跨足金融和科技雙領域的呢？請問他到底在不在這個限制內？"],["主席：只寫「學者、專家」就夠寬鬆了。"],["曾委員銘宗：規定「民間代表應達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總可以吧？"],["主席：他們說的「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就是這個意思。"],["曾委員銘宗：那自動核准制呢？"],["主席：他們一定會答覆的。"],["顧主任委員立雄：修正為「專家及學者的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主席：本條修正為「專家及學者的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現在處理第七條，係有關審酌項目的規定，除行政院建議修正條文外，尚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五條、余委員宛如等提案第七條、陳賴委員素美等提案第七條及許委員毓仁等提案第七條，共計5個版本，請金管會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之前各條是有關申請文件形式要件的規定，本條則是有關應審酌事項的規定，共計7款，其實各版本的規定差不多都是一、必須要屬於金融業務範疇；二、具有創新性；三、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四、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五、建置參與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以及其他需評估事項；至於第六款原本規定為「參與實驗者人數及實驗所涉金額」，現在則修正為「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範」，這些是由我們召開審查會議，討論決定。","余委員宛如：剛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有關消費者保護的部分其實已經作用在法條中，我們會要求實驗參與者必須有一定的保護措施，何況在這個沙盒之外還訂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基本上，大家會參照該法提出保護措施，假如在本條例中再加上有關消費者保護或什麼什麼保護的話，本席認為其定義反而不明確，所以有關這部分，希望大家再多思考一下到底該如何解決比較妥當。","主席：本條與第一條有關，因此本條暫保留，回頭再處理。","現在處理第八條，除行政院建議修正條文外，尚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余委員宛如等提案及許委員毓仁等提案的第八條，共計4個版本，請金管會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本條剛才已經交換過意見，即第一項的期限為六十天，若需補送文件，則期限自備齊文件次日起算。另外，綜合大家的意見後，增列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核准時得採取一、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內容；二、限定參與者之資格條件；三、其他附加條件或負擔等措施。","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處理第九條，除行政院建議修正條文外，尚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九條、余委員宛如等提案第九條、陳賴委員素美等提案第八條及許委員毓仁等提案第九條，共計5個版本，請金管會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本條是有關期限的規定，目前的規定是六個月，得延長六個月，但第十七條規定滿一年後還可以再延六個月，所以原則上是一年，最長可達一年半。","曾委員銘宗：有關期限的部分，列在本席提案第四條，規定「創新試驗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經主機關核准得予延長」，其實與行政院條文規定類似，但行政院是將有關期限的規定分列在不同條次，本席認為這樣的寫法讓業者及外界都不清楚，這樣一來，多半都只能延長六個月，而本席的規定不但具彈性也更為清楚明瞭，在立法之後給予主管機關一定的彈性，本席認為是比較合適的。","主席：今天中午不休息，繼續進行協商，本條討論完畢後休息30分鐘用餐。","黃委員國昌：請問金管會為何將期限定為六個月，不能有一點彈性呢？本席當初寫這個條文時考慮到做實驗時所涉及的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態樣可能滿多的，所以才將期限定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讓主管機關和申請業者可視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做彈性調整，如果金管會認為不需要這樣的彈性，本席也不堅持，我比較在意的是你們規定申請延長需檢具理由及說明具體成效，本席認為這裡說的「理由」應該是指延長的必要性吧？就本席的設計，如果要申請延長必須告知有何必要需延長，至於你們說的具體成效是指必須在最初的六個月當中看到一些成果然後才願意讓其延長嗎？若非如此，請問「具體成效」究何所指？也許對實驗者而言，那個成果尚未能真正清楚看出來，因此有必要延長期限，才能讓成果更清楚的顯現，在這樣的情況下，除了要提出延長必要性外，是否還必須說明具體成效？你們主要的考慮為何？","顧主任委員立雄：曾委員的提案條文規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卻未對延長多久和次數加以規範，我們認為這畢竟是實驗性質，而不是金融業務的試辦，在我們的說明中提到參照各國的規範，大致上都有期限規定，比如新加坡將期限定為九個月，英國的規定是六個月，澳洲則為十二個月，所以在時間上還是要有一個限制。","其次，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一開始就規定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問題在於我們是否一開始就有把握實驗期限會長達一年，因為實驗時間愈長，對參與實驗者保護方面產生的問題就會愈大，條文中規定「六個月為限」當然是指六個月以內。至於「具體成效」，白話來說就是要看其實驗內容有無未來性，這裡的文字可能寫得有點不清楚，但本條規定就是這個意思，當然也可只要檢具理由就准予延長，我們主要的考量還是進一步延長的必要性。至於最後的六個月之所以列在第十七條，是因為原則上就是一年，後面這半年則是為了法規調整的必要而設，所以才在另一個條文規定酌留一些時間給法規調整之用。","主席：曾委員提到一年，是否因為有些實驗在六個月期間內做不出效果的緣故？若果如此，你們就不會准予延長啦！","曾委員銘宗：對啊！本席還要補充一點，新加坡並沒有明文規定，只是現在兩個個案的期間一個定為九個月、一個定為六個月，這表示彈性很大，所以本席認為將期限定為一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是合理的。","主席：當參與實驗者違反規定時，金管會其實是有權力可以隨時中止的，後面的條文讓你們手握生殺大權，你們怕什麼？為什麼要以六個月為一期呢？","顧主任委員立雄：要看看各位給我們的彈性有多大，如果按照曾委員的版本，則延長的次數和期間都沒有限制，至於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則是一開始的期限就長達一年，如果可以延長則為六個月。","主席：本席比較贊成曾委員和黃委員的看法，因為可想像的，這些實驗者一開始一定會被金融業者抵制，所以六個月要做出效果，坦白說難度是滿高的，現在強制規定六個月內要有成效才能申請延長六個月，恐怕不符合現實。","賴委員士葆：本席的看法是這是一種對年輕人的鼓勵，且以網路科技界者為多，所以建議若能比較寬鬆就寬鬆一點處理，期限拉長一點，反正生殺大權握在金管會手裡，如果真的看得不順眼，幹掉就好了嘛！","余委員宛如：這部分其實是本法案的重中之重，因為這涉及如果在實驗過程中有具體成效，出了沙盒之後會不會違法的問題，這是最多人關心的部分，雖然現在還沒有談到出沙盒之後的問題，但是會有關連，所以這才是重中之重。昨天說到參考英國或新加坡期限定為六個月、九個月的案例，是因為他們的法規具有彈性，可是我們並非如此，所以本席認為我們更需要保留彈性，而非如他們一般定為六個月、九個月或一年半什麼的，不需要這樣。","主席：英國和新加坡的法律本來就比較鬆，而我們大陸法系是很嚴的。","顧主任委員立雄：各位的意見其實就是兩個問題，一個是第一次的期限要定多久，第二個是延長是否需有時間和次數限制。","主席：綜合大家的意見，第一次就給一年時間，延長還是六個月，這樣可以嗎？"],["曾委員銘宗：延長不要設限。","黃委員國昌：本席贊成第一次的時間最長給一年，但必須保留彈性，也許有些申請業者也不想要實驗這麼長時間。","主席：此時還沒有出沙盒，如果可以畢業了就提出申請啊！那有另外的程序。","黃委員國昌：在第一年，我們必須審酌提供給參與者的保護措施，你們有以一年期限去度量衡嗎？如果參與者認為對他來說，三個月或六個月的時間已經足夠了，為何我們一定要在第一次硬性地給一年時間？因此本席贊成第一次最長給一年時間，但要保留一點彈性，讓申請業者可以自己選擇時間的長短。","主席：規定「以一年為限」就是指一年為上限，他們自己隨時可以出沙盒啊！","顧主任委員立雄：黃委員的意思可能是說在核准的當下就可以依照他的申請定出一年以下的時間，現在的規定是「以六個月為限」，可以修正為「以一年為限」，如果要更清楚，可以定為「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為限」，這樣比較符合黃委員的意思。","黃委員國昌：文字如何寫，我都沒有意見，尊重顧主委的判斷。至於說明具體成效的部分，請問能否將其刪除？也許要申請延長的理由正是因為效果不是很清楚，所以認為有必要延長，因此若是對參與者的保護無虞，似乎可以給他一個延長的空間，否則要求他們說明成效可能會讓他們很痛苦。","主席：黃委員的意思是檢具理由就好，將「及說明具體成效」刪除。"],["顧主任委員立雄：可以。","主席：那就將「及具體成效」刪除，並將「六個月」修正為「一年」。","曾委員銘宗：本席的文字最符合大家的意見，「以一年為限」就是以一年為上限，「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予延長」就是給一定的彈性，且無次數限制，因為主管機關可以踩煞車，現在英國和新加坡也是採這樣的作法。"],["主席：煞車機制太多了。","費委員鴻泰：這是重點，金管會握有生殺大權，就算不殺，只要放話說這個有問題，大家就不敢參與投資了，他們的權力已經太大了，為何還要拼命給予權力呢？所以主委要open your mind，因為你不知道日後會怎麼樣。","主席：就是不要限制延長最多六個月，主委，要從善如流。","黃委員國昌：延長的期限可以討論，但不要設限可能需斟酌，因為第一次申請是以一年為度，現在反而要求申請延長無期間限制，我們要很清楚地意識到在創造這個環境時，已幫他們排除所有有關法規的適用，也就是創造了一個法律空窗或是賦予他們法律特權，如果在法律中沒有對這樣的法律空窗或特權的時間和次數定下煞車點，是一個非常危險的立法設計，本席個人認為延長期間定為六個月就夠了，但若有委員認為六個月太短……","主席：如果延長期間定為六個月，但次數不予限制呢？","黃委員國昌：那對創造出來的法律空窗和特權是同樣的效果，本席的意思是考慮這件事情不是只看到行政機關對業者的管制，也要看到立法權對行政權的管制。","費委員鴻泰：請各位回想，當初Internet一開始也有很多人投入，如果套用在這裡，六個月又六個月的一再延長下去，你們認為會成功嗎？Internet花了四、五年的時間，在這期間，真的有良心的人覺得不對，不想再燒自己及別人的錢，很多人就自動退出了。本席贊成曾委員的意見，第一次給一年期間，之後不再設限，對於真正心存不軌的人，金管會還有很多辦法可以自動停止，即便是不停止，只要放出風聲，說句玩笑話，假如在財委會有人說哪家有問題，金管會承認說「對」，還有誰敢去投資呢？方法很多啦！所以一開始要從寬而非從嚴，畢竟FinTech和AI這部分日後到底會如何發展沒有人知道。","主席：將六個月延長為一年，我們已經同意曾委員的意見。"],["費委員鴻泰：我建議不要受限那麼多。","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建議作一個文字調整，由「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改為「每次延長不得逾六個月」，就沒有次數限制，每次不可以超過6個月。","主席：對啦！曾委員，這樣可以吧？就是1年快到了，再申請延長6個月。","費委員鴻泰：請問6個月是從哪來的？6個月好像是個Bible，大家一定要遵守。","主席：總是希望他們畢業，總不能一直留校察看！"],["費委員鴻泰：1年合理。"],["主席：第1次1年沒有問題。"],["顧主任委員立雄：但是現在要申請延長。"],["主席：每次延長6個月。","江委員永昌：我們先設想另外一個狀況，從我們開始討論到現在，大家都是立意良善、正面的要來做，我只是提出問題，大家可以指教，假設不管申請的範圍、實施的性質和技術，再結合金融科技可以打破傳統的金融業界，可是其具體成效是因為推展不力的問題，如果讓他一而再、再而三延期，金管會對同一性質、範圍或類似、相同的計畫內容，你們會不會允許另外要進入到金融監理沙盒的申請人？不然他就是擋在前面，他沒有具體成效，其實是因為推展的能力或其他方面的能力不足，如果沒有的話，當然就不會因為有人在前面推展不利的時候……"],["主席：沒有規定同性質的業務只准1家啦！","江委員永昌：好，沒有就好，因為我在條文當中也沒有看到這樣的規定。","主席：每次延長以6個月為限，黃國昌委員，可以吧？","余委員宛如：我補充一下，每次延長以6個月為限還是沒有解決一個問題，就是我剛剛一直提到的，假設今天他進了沙盒後，覺得法規應該要鬆綁或調適，結果問題是卡在立法院，因為我們也知道到底能不能排進這個法案、能不能如期完成有太多的變動，這就會變成新創業者出沙盒後的最大風險，所以今天就算允許他每6個月可再申請1次，可能也沒辦法解決這個問題，所以這個問題的彈性是在於，只要確定金管會在沙盒裡面應該要修法規，我們就應該允許他一直正常營運到法規修完為止，其實這件事情是需要被討論的。","主席：這牽涉到第十七條，本來是實驗屆滿後3個月內要修法，萬一因為各種因素導致修法出不出來怎麼辦？","曾委員銘宗：沒有錯！我非常贊成余委員的講法，到時候3個月修不過的話，所以我覺得保持一定的彈性是對的，不然會走不下去、會互相卡住，這一部法保留最大彈性是有必要，誠如余委員講的修法修不過，人家已經花心血來申請，停也不是、不停也不是，怎麼辦呢？反而會讓金管會被罵死！","主席：要留下一個法律空間，因為立法院的變數誰都不能預設。","費委員鴻泰：我舉一個實例來佐證余委員講的，民國86還是87年的時候呂東英當證管會主委，他要券商的權證去買保險，他跟所有的券商保證在立法院財委會一定會過，結果到現在都沒過，這個官司到現在還在打，我很堅持一件事，還是要依法，沒有過還是要依法，後來包括林全、劉憶如還說要讓財委會改，因為財政部要面子，難道財委會就不守法嗎？千萬不要想說一定會修法修過，很難說喔！我舉這個實際的例子跟各位報告，不要認為修法一定會過，不可能！為什麼我覺得延長的時間不要管制那麼嚴，憑良心講可能會成功，基本上我們立這個法是認為人都是好人，千萬不要一開始就認為人都是壞人。","黃委員國昌：進入沙盒實際上的法律效果在後面連結起來是排除所有管制法規的適用，提供實驗的環境，這個我同意。第1次的長度是到1年，我也同意；要延長申請，我也同意，甚至可以拉到1年，但是沒有次數的限制太危險了。如果要考慮到與後面法律修改的接軌，可以加一個但書條文，原則上申請延長還是1次為限，但是如果因為主管機關已經具體提出有關修法的建議，在整個立法的過程中沒有辦法如期完成則不在此限。就是剛剛其他委員的高見，那個concern可以把它納入在但書範圍中，不會去開出一張次數沒有限制的空白支票，我考慮的還是一樣，在立法上面對於行政機關不斷地透過延長許可的方式，去創造法律排除適用的空間，這件事情一定要有管制的基點。","曾委員銘宗：以整部法律草案來看，黃委員的concern我贊成，但是一點都不會危險，讓其更有彈性發揮優勢，另外後面的第十三條讓金管會可以踩煞車，比如對整個消費有重大衝擊，會影響金融穩定，它已經有這麼好的條文可以踩煞車，一點都不會發生黃委員講的這種情況，一點都不危險，你要相信金管會。第十五條在第幾頁？","費委員鴻泰：金管會的尚方寶劍實在是太多了，跟大家報告，他們的殺手太多太多了！還要給他們那麼多幹嘛呢？","曾委員銘宗：在62頁，其規定包括：創新實驗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參與者權益之情事；創新實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未遵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申請人提出終止創新實驗申請，基本上第一款規定創新實驗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參與者權益之情事就可以廢止。","主席：我補充一下，我想黃委員的意思是指有人會藉由不斷延長繼續享有這個特權，他的意思應該是這樣。"],["曾委員銘宗：金管會會核准嗎？因為延長要金管會同意啊！","黃委員國昌：我再說明一次，我不否認金管會在這部法律裡面有很多管制措施及手段，這個是金管會跟業者之間的事情，我剛剛所提的問題是著眼於立法機關在法律條文上，給金管會多大的權限，如果不受次數限制的話，等於是我們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給金管會，我們信任你，就透過延長的方式去創設法律空窗這件事情可以無限延伸下去，這種立法模式是行政、立法兩者之間的權限，不是金管會對業者之間，這兩個問題的層次是不一樣的，剛剛其他委員考慮到業者要可能要出沙盒，可是我們自己立法、修法的速度太慢等等，我剛剛說過，若是這種狀況，我贊成可以透過但書的方式，讓他不受我們本來原則上有的次數限制。"],["主席：那個可以在第十七條處理。","黃委員國昌：對，但是如果實際上完全沒有次數的限制，我真的覺得不應該給金管會這麼大的一個空白支票，對於金管會信不信任、要如何處理，大家都有不同的評價。"],["主席：金管會不是吃素的啦！","黃委員國昌：但在制度上要怎麼樣設計比較合理，這個才是問題的關鍵。"],["主席：我瞭解你的意思。","費委員鴻泰：這就是我所講的第四條，如果在申請文件規範得這麼嚴格，日後覺得有一點窒礙難行要修法，修法是困難的，在時間上一定是很難琢磨確定的，所以我在第四條建議不要訂得那麼清楚，而是在申請說明書授權金管會去做，也就是一個行政命令，如果要修改時間上比較好控制，例如立法院或財委會要求你們1個月或3個月內把申請說明書做調整，這個可以控制。若第四條大家覺得要採用行政院比較嚴格的版本，在這個地方我是覺得就不需要再那麼嚴格了。","主席：這樣啦！主席綜合一下，每次得延長6個月，好不好？黃委員的不同意見，我們也尊重，好不好？你可以保留發言權，好不好？","江委員永昌：我的意思是如果期限無限的延長，怕後續出沙盒的這些修法的相關配套，怕有在時間上……"],["主席：那是在第十七條。","江委員永昌：我知道，我把它綜合起來，因為剛剛大家討論的也是這個樣子，所以讓它無限次的延長，有這種空白授權，說不定反而造成……"],["主席：沒有空白授權啊！因為金管會可以不核准。","江委員永昌：如果是這樣子，本席也可以折衷提出，比方說總期限訂在3年或是多少，大家總是可以討論吧！","主席：你的意思是指每次延長6個月，最多可以多久，是不是？"],["江委員永昌：對啊！"],["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壓力反而更大。","主席：你是指他一直沒畢業，這個實驗階段最長多久？","江委員永昌：說一句實在話，這真的就是矛盾，剛剛又說不要給壓力，讓他們自由發揮，因為有考慮到後面修法及在實驗中的具體成效，現在又說給了壓力，所以其實折衷最好，不可能不接受壓力，3年還不出沙盒，對不對？還要讓他再繼續實驗下去！","主席：這樣好不好？實驗期間不得超過3年，可不可以？我們試圖來解決這個問題，3年差不多啦！3年高中都畢業了！","費委員鴻泰：大家都搞不清楚日後到底會怎麼走，如果把人都想成是壞人的話，這個法很難去訂定。","主席：沒有人實驗這麼久的啦！實驗3年效果還出不來，笑死人了！","費委員鴻泰：我不堅持，我只跟大家報告，因為日後真的不知道會怎麼樣。"],["主席：你的態度我們都同意。","費委員鴻泰：但是一開始就把人家想成是壞人，不好啦！","主席：金管會覺得怎麼樣？折衷一下吧！每次得延長半年，實驗期限不得超過3年，好不好？黃委員，可以吧？"],["黃委員國昌：可以啊！如果有一個煞車條款。"],["主席：他只是在意要有個平衡點。","曾委員銘宗：顧主委，你訂期限3年反而更奇怪、更沒有彈性。","主席：本來最多只有半年，只能延長1次，這樣已經放寬，怎麼會沒有？第1次是1年。","顧主任委員立雄：講到這裡我只能說尊重每位委員的綜合意見，如果真的確定期限為3年，條文要改為檢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6個月，我認為還是要有6個月限制，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3年。","主席：黃委員，可以嗎？"],["黃委員國昌：可以啊！"],["主席：他只是要有煞車條款。"],["曾委員銘宗：我還是希望第1次創新實驗期間以1年為限。","主席：對，都確定。","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條文是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期間以1年為限，但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1個月前，檢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但每次延長不得逾6個月，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3年。"],["主席：可以？"],["賴委員士葆：可以啦！"],["曾委員銘宗：好。","主席：好，現在休息30分鐘用餐。","休息","繼續開會","主席：接下來49頁第十條總共有6個版本，另有施義芳委員的修正動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為第十一條、余宛如委員等提案為第十條、陳賴素美委員等提案為第九條、許毓仁委員等提案為第十條及施義芳委員所提修正動議。","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先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是關於變更的部分，剛剛也講可以自行終止，我們認為變更原則上要未涉及重要事項，且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另外，原來的版本分成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但我們後來覺得申報生效對申請人來講，他沒有辦法分得很清楚，所以我們就不再區分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他若要變更都一律申請核准後變更。"],["主席：這應該沒有爭議吧？","江委員永昌：接下來這是施義芳委員的意見，他認為你們未涉及該實驗金融業務之重要事項者才准予變更，但你們如何去實質認定是否屬於重大影響？所以在施義芳委員的版本中，他把你們實質上認定未涉及重大影響的做一套，若涉及實質變更的另外做一套，他的版本是用這樣的方式來建立，以上是我替他提出的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實施者或申請人去判斷有無涉及實質計畫變更，我認為這個對他們來講是一種負擔，最後的判斷應該在金管會，我認為就不要再去區分。原則上可能還是要先決定若有實質影響，特別包括對參與者，到底能不能申請變更，我們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就不能核准變更，若他真的覺得有重大事項的影響需要變更，應該是他自行終止後，另外再來處理，可能會好一點。因為做到一半，涉及重大事項或對參與者之權益有重大影響要變更，整個計畫會與原來申請的意旨不合。","主席：施委員有提到7日內審議，你們的條文沒有註明多久審議，不會又拖到60天吧？你們知道我的意思嗎？施義芳委員的修正動議有受理機關應於7日內審議，金管會沒有寫審查的時間。施委員義芳有7日內變更申請的部分，你們要做出審議。","顧主任委員立雄：那就參照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改為20天內好了。"],["費委員鴻泰：你們為什麼要有時間的限制？"],["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這是申請變更的核准。","費委員鴻泰：我認為變更7天或20天，在時間上都太短了他們總要……"],["主席：變更申請要嚴謹……"],["費委員鴻泰：變更……","主席：如果金管會認為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20天是可以接受的，那就改為20天。","費委員鴻泰：我認為變更申請要稍微嚴謹一些，以免有人隨便提出一些符合審議委員胃口的實驗計畫，這項實驗計畫就通過了，之後我再做變更……","主席：對，7天確實太短了。","費委員鴻泰：我認為這部分應該要更嚴謹一些，時間倒不宜太短。","主席：20天夠長了，7天則太短。金管會認為20天可以嗎？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後二十日，作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實施人。」","顧主任委員立雄：不然，原來是2個月內提出申請，現在變更期限就規定為1個月，好不好？換言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後一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實施人。」","費委員鴻泰：從上市（櫃）公司的角度來看，這部分變更與申請所要求的嚴謹度是一樣的。","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建議條文增列第二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後一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主席：好的。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你們對於完成變更申請以後的期間要如何計算、如何界定？譬如我們原本規定在一年之內申請變更，結果有人在10個月以後發現確實有變更必要而提出申請，有可能在第11個月的時候……現在我們則是拉長為1個月的審查時間，如果你們駁回申請案，這部分當然就沒問題，只要時間一到，這件案子當然就要close。如果你們一旦准許相關的申請案之後，接下來的期間你們要如何做界定？","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認為凡是不涉及重要事項，而且對參與者的權利沒有重大到可以影響申請變更，所以依照原來的時間來訂……"],["主席：你們有沒有額外加長？"],["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沒有額外加長。","黃委員國昌：可是，若你們核准做這樣的變更之後，如果依照方才我所述的scenario，變更之後實施1個月，然後再申請延長，是這樣子嗎？"],["費委員鴻泰：就還是原來的那一年……","顧主任委員立雄：他不是申請延長期限，而是申請實驗計畫……","主席：換言之，他是在第10個月才發現……","黃委員國昌：對。針對我方才所舉的具體例子，再做簡單的說明。如果有人實施10個月以後才申請變更，主管機關花1個月的時間審核後告知當事人，那就只剩1個月的時間可以實施……","顧主任委員立雄：依我的看法，如果真的發生這種狀況，當兩件事情交疊，他應該在期限將屆時，一方面要申請變更，另一方面要申請延長……"],["主席：這個具體應該……"],["黃委員國昌：OK。","主席：這就依照我們剛剛委員提出的綜合意見修正通過，增訂第二項。","處理第十一條，請委員參閱第52頁。第十一條有余委員宛如等提案條文、陳賴委員素美等提案條文、許委員毓仁等提案條文及行政院提案條文四個版本，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第十一條就參照各位委員的意見，我們增列後段文字，也就是說，不是只有申請部分要揭露於機關網站，還要分別依照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申請延長、變更及繼續辦理等等，這些都一樣要揭露於機關網站，所以我們都有參照各位委員的意見。另外，有關條次的部分，我們稍後會再核對。","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條次並隨同調整。","處理第三章章名，請委員參閱第54頁。第三章章名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余委員宛如等提案條文、陳賴委員素美等提案條文、許委員毓仁等提案條文及行政院提案條文等五個版本，金管會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是依照後面條文的內容來決定第三章的章名，這就再看看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主席：請問各位，第三章章名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有行政院提案條文、曾委員銘宗等提案條文、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余委員宛如等提案條文、陳賴委員素美等提案條文、許委員毓仁等提案條文等六個版本。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第十二條主要在討論我們核准之後多久時間以內要開辦創新實驗，我們是規範在3個月之內，由於每位委員的提案略有不同，時代力量黨團建議1個月；曾委員銘宗與余委員宛如等提案條文都是建議3個月，我們參考英國的做法，他們採用10週的時間，10週大約是兩個半月。","主席：10週應該差不多，第十二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十三條，請委員參閱第59頁。第十三條有行政院提案條文、余委員宛如等提案條文及許委員毓仁等提案條文三個版本。","黃委員國昌：我想請教顧主任委員比較技術性的問題，即是有關接軌方面的問題，你們在發給申請者許可處分之後，當他收到通知，應該多給他一點時間準備，這個OK！那你給他的期間是以他收受通知為起算點，還是以他開始實施為起算點？","顧主任委員立雄：依照收受通知為起算點，收受主管機關依照第八條第一項所為核准決定通知之日起。"],["黃委員國昌：這是以3個月來計算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對。","黃委員國昌：我是指你本來給他1年以下的時間，也是從收受通知的時候開始起算？","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從他開始辦理之日起算。"],["黃委員國昌：好的。","主席：好。第十三條有三個版本，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第十三條的版本內容應該都一樣。","主席：這應該都差不多，我們就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有行政院提案條文、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余委員宛如等提案條文、陳賴委員素美等提案條文、許委員毓仁等提案條文五個版本。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這五個版本內容的差異都不大，余委員宛如版本有提到，說明要分成報送說明或當面說明，我們認為統一採用「說明」兩字即可，不用再分成報送說明或當面說明兩種方式。","另外，許委員毓仁版本提到應制定合理的監理比例原則及在實驗期間調整創新模式，我們認為這屬於剛剛所講的申請變更，這部分在第十條已經做過處理了。","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十五條，請委員參閱第62頁。第十五條有行政院提案條文、曾委員銘宗等提案條文、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余委員宛如等提案條文、陳賴委員素美等提案條文及許委員毓仁等提案條文六個版本。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於第十五條本人分成兩部分說明如下：第一個是剛剛已經恢復可以自行終止了，我們原來有增加第四款，那項條文可能就不要了。因為他不需要提出終止創新實驗的申請，如果第四款刪除，我們就回到行政院的版本。剛剛大家已經決定他可以自行終止，那他不需要提出申請，即可自行終止。","另外，時代力量的版本提及，沒有依限改善應有一些處分，基本上，我們要鼓勵創新實驗，如果他最後沒有改善，那就把他停掉就好了，不需要再做進一步的處分，譬如是否要他5年內不可再提出創新實驗之申請等等，我想我們就不需要做這樣進一步的處分。"],["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我先一項一項來討論，依照第十五條第一項廢止的部分，你們裡面所寫的內容，我都沒有什麼問題。現在我所謂的「其他的狀況」是指，誠如我們方才所言，你給他的期限是3個月內可以開始實施，如果他3個月沒有實施創新實驗，其法律效力為何？","顧主任委員立雄：在原本第十二條條文，好像委員都有提出版本，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照前項規定之期限開始辦理創新實驗者，主管機關之核准失其效力，主管機關應於機關網站揭露失效日期及原因等資訊。」","主席：這是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請委員參閱第54頁。","黃委員國昌：這就會變成時間截止沒有開始的一個自動失效的概念，你們會另以書面通知他失效？","主席：依照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機關網站揭露失效日期及原因等資訊……","黃委員國昌：沒有，這就牽涉到主管機關認定他在3個月內沒實施實驗計畫，但我的主張是我有實施，這顯然就會產生爭執。我的意思是，現在你必須有一個未來可以訟爭的標的，如果現在將之設計成是由你認定失其效力，你是要用後來再通知他的一個書面處分，等於是通知他，本來的核准已經失其效力，將之當成是一個行政處分？如果因而有所爭執的話，就以那份通知當成日後訟爭的標的嗎？因為你必須考慮日後接軌的問題。","顧主任委員立雄：在各版本中，確實無此規定。","黃委員國昌：我當初會將之設計成廢止的事由，就是因為我本來想規定1個月，但大家建議3個月，我認為這沒有關係，可以給他多一點時間準備。但是，這部分要自動失效，還是要廢止，你要想清楚，因為這部分接下來牽涉到他尋求行政救濟的權利。","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黃委員國昌是指他提出的第二十條，這對照我們的第十五條……","費委員鴻泰：我接續黃委員的建議，請你參考照對行政院版第十二條、曾委員銘宗提案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並於開始實驗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如果我們加上這一句話的話，應該就可以解除黃委員國昌的疑慮。"],["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是有……","費委員鴻泰：這也不見得是5天或一週，只要在7日之內……","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有訂定相關的規範，請委員參閱第55頁，行政院版第十二條第三項，這與曾委員的提案一樣。"],["費委員鴻泰：好。","主席：黃委員國昌擔心的問題在於，你認為他沒有，但他認為自己有做，進而產生訟爭，屆時要如何處理？","黃委員國昌：問題癥結在於，訟爭的標的為何？總要有一個訟爭的標的，所以你一定要有行政處分。","主席：對，結果兩邊的認知會不一樣，當事人認為自己已經有做了，但你們認為他沒做，屆時該如何認定？","費委員鴻泰：那就用書面通知來做，譬如採用雙掛號郵寄……","主席：現在他講的是核准失其效力的問題，萬一當申請人認為他有做，因而產生訟爭上的……","費委員鴻泰：也就是說，主管單位認為你沒有做，但你認為自己已經做了。","主席：對，這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進行行政救濟？黃委員的問題會不會太過抽象？","黃委員國昌：不會，這個問題很具體，當你通知我這已失其效力，那我告訴你說，既然你說我沒做，我就真的有開始做了，這個是一個很具體的問題。如果我們在立法上沒有把問題想清楚的話，接下來在行政訴訟上面會造成很大的困擾。","主席：黃委員，如果不只在機關網站揭露，而且也包括以書面通知他的話……","黃委員國昌：好，如果你有以書面通知，所以我才會說，我們在立法的時候要負責任，到底我們是如何詮釋這件事情？在立法的紀錄上、在立法理由上，你一定要講得很清楚，未來大家才知道要如何處理。如果今天是一個書面通知的觀念，那我現在就要拜託金管會很清楚的表明，這份書面通知本身應視為行政處分，可以作為未來訟爭的標的，要不然你會讓那些新創的人員，當他與主管機關的意見不一致時，他沒有一個尋求行政救濟的可能性。"],["主席：所以黃委員認為文字要如何修法比較好？主管機關……","黃委員國昌：如果主席問我的看法的話，依照我自己當初的立法設計就是給主管機關廢止這項許可的權限。","顧主任委員立雄：依照我們的理路，這就是屬於其效力的話，我們建議後段文字修正為：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於機關網站揭露失效日期及原因等資訊。如此一來，他就可以提出救濟。","黃委員國昌：可以。我只再講一句話就好了，現在金管會認為那份書面通知的本身是一個行政處分，可以做為訟爭的標的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可以。","黃委員國昌：好，第二個部分是……","主席：對不起！請顧主任委員稍後再敘述一次修正文字，好不好？請黃委員國昌繼續發言。","黃委員國昌：第二個部分是，在我們前面所提出的建議條文，你們也有採納，即是可以增加他的負擔，如果有違反那個負擔的話，可不可以作為廢止之處分？"],["主席：你指是哪一條條文？","黃委員國昌：一樣，這又回到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五條、本席等提案條文第二十條。","主席：現在我們處理第十五條，請大家參閱第62頁。","黃委員國昌：因為現在行政院版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創新實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這個我同意，我自己當初在擬定本條文時，除了逾越上述範圍以外，我還加上違反其附加之負擔。因為我本來在另一個條文裡面，針對他可以增加負擔這件事情有明文規定，但我看到那項條文在行政院提案條文中有建議將其納入，所以我才會再拉回來到這一邊，如果是違反其附加之負擔，是不是就明文將之認為可以做為廢止該行政處分之理由？","顧主任委員立雄：這與我們是一樣的意思，只是我們認為，依照本條例第八條所新增核准所採取的措施，包括附加條件或負擔，或者限定參與者的資格條件等等，都是屬於我們核准之範圍，這一點看看黃委員的意思。","黃委員國昌：我的意思是說，如果違反負擔這件事情本身，顧主委若也認為適當可做為得廢止的理由的話，可否考慮將我所建議的文字也加上去？","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我們要增列文字的話，是不是條件與負擔都要納入？","黃委員國昌：沒有，條件與負擔不一樣，因為條件有兩種，一種是停止條件；另一種是解除條件。無論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都不涉及行政處分之廢止，行政處分的廢止會出現的，通常都是負擔，而不是條件，因為光是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的時候，直接會導致行政處分本身發生效力和失其效力，所以條件與負擔是不同的概念。","主席：這只要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項，再加上黃委員國昌所建議的後面那句話就好了。"],["顧主任委員立雄：可以。"],["主席：違反其附加之負擔……"],["顧主任委員立雄：「創新實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或違反其附加之負擔。」對嗎？"],["主席：這樣可以嗎？"],["黃委員國昌：OK。"],["主席：把時代力量版第二款之「違反其附加之負擔」加在行政院版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範圍的後面。"],["顧主任委員立雄：「或違反其附加之負擔」。"],["主席：好。"],["顧主任委員立雄：這要刪除第四款。","主席：好，刪除第四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就依照行政院版加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條文後面那段文字，修正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有關後面文字涉及參與者權利的保護，你們現在連結的條文是不是直接用你們的第一款？"],["顧主任委員立雄：對。","黃委員國昌：因為我那時候是直接設計成，如果他違反後面參與者權益的保護時，我就直接將之當成可以廢止的理由。後來我看到你們……所以你看我提出的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我是寫說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的規定，都是和後面參與差異者權利的保護連結在一起。那你們現在的處理是，就一個概括的條款把它含括在這裡面就對了。"],["顧主任委員立雄：對。"],["主席：這在實質做起來不會有太大的差異。"],["黃委員國昌：好的。","主席：好，第十五條就加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文字修正通過。","繼續請大家參閱第66頁，第66頁有曾銘宗委員的第九條，曾委員不在，費委員可不可以代為說明？這一條好像跟別人都沒關係。這一條金管會先回應好了，你們為什麼沒有對應的條文呢？","顧主任委員立雄：分成三項，第一項曾委員的意思是實驗期間要申請業務許可，我們認為本來就可以依照各金融業法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依法准駁，應該不太需要在這裡規定，這個是規定實驗期間的狀況，我們認為應該可以提出申請。另外，第二項是附條件許可的部分，附條件許可在前面已經有一條規定，他是指如果有附條件許可，要準用那個規定。我們鑑於它不是試辦營運，而且剛剛已經放寬到三年了，所以應該不需要再有一個準用的規定。第三項的部分已經納入第十六條。","主席：因為其他人也沒有提，這一條先保留。","處理第十六條。本條有五個版本，除行政院版之外，有時代力量、余宛如委員的版本，還有陳賴素美委員的兩個提案以及許毓仁委員的版本。請金管會說明第十六條。","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部分我先說明一下，早上其實就有提到，我們有加了一項，就是評估會議與審查會議申請人及相關人是不是要列席，我們的條文是規定必要時「得」邀請，在第68頁。早上大家的意思是要寫成「應」，那就一定要邀請，修改為「應邀請申請人及相關人列席會議」。","另外，時代力量有一個第四項「應於二個月內完成」，這個我們已經規範在第十七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已經參採了。","至於曾銘宗委員的第五條、時代力量的第七條、余宛如委員的第八條，這剛剛已經提到，也就是剛剛那一項「邀請申請人及相關人列席會議」。再來是余宛如委員提到「由主管機關邀集原審查會議進行結果評估，並完成評估及建議意見」，有關這個部分，我們的考量是評估會議成員是否與審查會議成員一致，是不是能給我們一點彈性？因為有時候可能會有利益衝突或者出席意願的問題，因為時間的關係，也許一開始他願意，可是後來有變化，如果都要完全一樣，可能會有一點問題，所以請給一點彈性，不用規定。"],["在場人員：應該可以吧。","顧主任委員立雄：另外，我們認為評估會議的結果還是由主管機關准駁，不是由評估會議准駁，評估會議的意見是給主管機關參考，當然它是很有決定性的參考意見，但是這畢竟涉及行政處分，必須由主管機關來決定。","主席：那就是必要時「得」改成「應」，其他則是修正通過，可以吧？","黃委員國昌：我先從劃線那一項開始，現在是改成「必要時『應』邀請申請人及相關人列席會議」嗎？","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委員的意見是要寫成「應」，即一定要邀請。「必要時」也刪掉了，就改成「應邀請」。"],["主席：都要啦！"],["顧主任委員立雄：有再修改我們的文字。"],["黃委員國昌：相關人是誰？"],["顧主任委員立雄：申請人。"],["黃委員國昌：相關人是誰？"],["主席：這個是不是就直接寫「應邀請申請人列席」就好了？","顧主任委員立雄：黃委員講的對，如果改成「應」的話，相關人就不明確了。"],["主席：對。","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改成「必要時得邀請」，條文文字規定「相關人」沒有問題，我們原來認為可能要邀請一些相關人；如果改成「應」，相關人就不明確了，那就只能寫「應邀請申請人列席會議」。","黃委員國昌：他們最後討論時，申請人可以在場嗎？"],["主席：沒有。"],["顧主任委員立雄：最後做決定當然要……"],["主席：做決定他就離席了。"],["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可能要授權我們的辦法來明定。"],["黃委員國昌：好。","顧主任委員立雄：那這樣要刪掉「相關人」，因為相關人不明確。","主席：「相關人」要刪掉，那就是……","費委員鴻泰：我覺得還是要討論一下「相關人」，舉例而言，他會影響相關產業或其他的部分，難道那些人……","顧主任委員立雄：建議文字修正為：「應邀請申請人，並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費委員鴻泰：前面的「必要時」要取消，因為依法……"],["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現在委員的意見……","費委員鴻泰：所以文字是「應邀請申請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應邀請申請人，並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主席：這樣可以嗎？好，修正通過。","在場人員：前面有「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的規定，前面只處理了審查會議，這裡則有評估會議。","顧主任委員立雄：本來沒有人想到，你現在提起以後……"],["主席：一樣。只是名單沒有要與前面完全一樣而已。","費委員鴻泰：不是完全一樣的名單。我們還是多一個思維，舉例來說，從我以前在專任教書時就常常去當委員，當委員有時候也很無奈，出席費1,600元或2,000元，會議前一週或三天寄一箱資料來，哪有時間看。某種程度，你們也要真的想想，不要找一些人幫你們背書，不好。要找到真正的學者，不要找不做這方面研究的學者來，不做這方面研究的學者專家就不叫做學者專家。","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樣要規範在第一項，本項的「由主管機關邀集關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召開評估會議進行結果評估」，後面可能要加一項「專家及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主席：比照前面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比照前面，在後面加……"],["主席：寫在哪裡？","顧主任委員立雄：寫在第一項的最後，內容為「專家及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主席：好，我們就修正通過。接下來第77頁、時代力量的第十四條，請黃國昌委員說明。","黃委員國昌：這個就是我剛剛從前面就一直講的，主管機關跟在實施的人共同協作的機制，對於主管機關在評估要修正的法規，以及結束以後，事實上需要進行的相關更動，如果一開始的時候就有參與，比後來結束時只是paper的審查要來得好。","顧主任委員立雄：這部分我們放在第十七條第一項，沒有到協作的程度，因為我們認為到時候會有核准的權限，放在第十七條第一項，是屬於要提供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轉介予相關機關團體或輔導創業服務之基金。原則上是不介入啦！因為介入的話，我們有高度公權力，又參與協作，可能會有責任釐清的問題。"],["主席：可能會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黃委員國昌：本來我一開始的設計，就是主管機關對於這些事情，從一開始法規徵詢，到後來整個實施過程的協作，設計上是讓實施人去邀請的，如果他不想要你來參與，也就沒你的事啊！"],["主席：不是啦！那個人可能是來護航的。","顧主任委員立雄：時代力量的版本是有提到我們要共同參與創新實驗之實施，這一點好像會有點……至於要檢討法規修正，這沒有問題，這在第十七條有規定。","黃委員國昌：這條先保留，讓我考慮一下，可以嗎？","主席：好。現在處理第十七條，這條是重頭戲，有6個版本、2個修正動議；除了行政院版本外，有曾委員銘宗版本、時代力量黨團版本、陳賴委員素美版本、許委員毓仁版本、余委員宛如版本、陳賴委員素美修正動議及施委員義芳修正動議。","首先請金管會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關於檢討時間的規定，我們有納入，就是在創新實驗屆滿三個月內完成金融法律修正條文草案，並送到行政院審查，因為前面那一條已經改為最長三年，然後一開始是一年，所以這部分可能要請教各位委員，我們原來的期限是一年，那我們是要在六個月、六個月之後的一年滿了以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嗎？現在是第一次就是一年，然後可以延長的次數是4次或二年，加上原來的一年，等於就是三年，所以這個所謂的創新實驗屆滿可能要有個定義，就是什麼時候要我們完成這個草案送行政院審查？這是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原來條文第三項規定一年滿了以後，剩下六個月可以再來申請延長，但原則上是要符合金融法規的必須而來申請延長半年，所以我們第三項規定是可以申請延長半年，就是六個月，現在因為前面條文已經修改，那條文第三項要如何修改，可能要看各位的意見。按照我們原來的設計，是不是可以修正為「至遲應於創新實驗一年屆滿後三個月內」，等於一開始我們給他實驗時間是一年，一年屆滿後的三個月內，我們完成金融法律的條文修正，這跟我們原意是比較符合。","另外後面那二項，如果按照現在規定是一次可以延長半年，可以延長4次的話，這後面的三、四項……","主席：主委，你這裡說「創新實驗屆滿後」，指的是畢業了嘛！"],["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原來是在講……","主席：就是要出沙盒了，對不對？","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原來的期限就是一年屆滿，可是現在是什麼時候屆滿已經不……"],["主席：最長延長到三年嘛！","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所以我的意思是不要寫「屆滿」，而是修正為「應於創新實驗滿一年後」，就是我們要在多久之內檢討這件事，大家可以再討論。","主席：主委，那個一年是指上限，就是以一年為限，然後得申請延長六個月、六個月，但是有人可能三個月就做出成績啊！"],["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啦！沒錯。"],["主席：對不對？有的是天才啊！","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每個版本都要求在一定時間內檢討，所以我們現在是應該在什麼時候檢討？","主席：主委，你那個「屆滿」原來的意思是……"],["顧主任委員立雄：是一年。","主席：不是啦！主委，有人很早就可以畢業，那也算屆滿，所以你的原意是畢業？"],["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對！","主席：所以你的原意是畢業，就是他已經可以出沙盒，你的原意是這樣嘛！所以這不是屆滿，是創新實驗成功，應該是成功之類的，我是認為應該是這個意思，而不是屆滿。","許委員毓仁：成功有點難定義，搞不好他是做不起來才出沙盒，這也有可能。另外，我認為金融科技這部分有滿多衝擊到現有法規，所以本席還是建議金融監理單位可以每季進行滾動式檢討。","主席：主委，你這個屆滿也沒有爭議啊！因為屆滿就是過關了，所以並沒有引起爭議，你知道我的意思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是看他原來核准多久。","余委員宛如：還是說確認有修法之必要，一定要確認，然後在三個月內提出修法，並完成修法，送交行政院，我覺得顧主委是好意，就是訂定一個期限，避免到時候不知道什麼時候要把法案送出去，這樣其實對新創來講是比較好的。積極性如果更高的話，可能進沙盒三個月就有初步成果，而金管會也覺得可以修法，那就可能三個月就修法。"],["主席：那如果修正為「至遲應於創新實驗完成既定目標後」呢？"],["費委員鴻泰：靠近了。"],["主席：靠近了！"],["余委員宛如：是不是可以改成「主管機關認定有修法之必要」？這樣會怪怪的嗎？","主席：這個不好，這個審查權太多了。","黃委員國昌：這個條文一開始的設計在時間點上就非常怪，一個月完成第一款的檢討，然後另外一個又是實驗期間屆滿三個月內，有兩條時間軸的線在進行，但一開始真正的規範意旨應該是說實驗完，有審查報告，也知道要調整哪些東西，然後再來積極推動修法，但是我現在看到行政院的建議條文……"],["主席：現在他這個是指通過啦！","黃委員國昌：對啦！我了解，但我的意思是，這個條文的設計就是很混亂，有兩條時間軸在跑，一個月有第一款的，然後另外又有一個實驗屆滿後三個月內……"],["主席：這是之後要啟動修法的部分。","黃委員國昌：當然嘛！我知道要啟動修法，我的意思是說，現在思考的序列，事件到底是怎麼發生的？我們一開始在考慮這個條文的設計時是說，剛要進入沙盒試驗，然後同時去檢討會涉及到哪些法規，又可能會產生哪些影響？如何在不影響其他參與者，或是未來金融消費者權益範圍中，讓他可以做這樣的事情，如果有法規障礙，也同時去做調整，所以在結束之後，也就是出沙盒之後，開始去推動整個修法的工作，現在為了在他出沙盒跟推動修法完成以前，中間這一段時間，可以給他一些保護或是過渡期間，這部分我也贊成，問題是現在這個條文整個設計上就跟前面我們在期間上的限制，還有最後審查結果的規定，根本沒有辦法契合在一起啊！","顧主任委員立雄：建議文字修改為「主管機關認需修正相關金融法律時，至遲應於創新實驗屆滿三個月內完成相關金融法律之修正條文草案，並報請行政院審查。」至於什麼叫做「創新實驗屆滿」，這個就由我們按照個案情況來認定，因為有時候是半年就完成，有時候一年，有時候是一年半。","費委員鴻泰：我覺得文字還是要寫得清楚一點，這可能跟前面第十六條連結，就是什麼狀況下，三個月以內一定要修法，一定要有一批人審查通過，認為因為跟現有法令不符合，所以必須啟動修法，所以是不是也要類似像第十六條一樣，就是有一組人，包括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大家審議通過，這樣會比較明確。就是有一群人，這一群人不是只有金管會人員，否則金管會可能會認為不需要修法，那就有可能變成打太極拳，所以我是覺得類似第十六條，就是有一組人，這組人認定實驗屆滿、完成，也相對成功或絕對成功，然後由這組人決定要修法，金管會接到這樣的訊息，就必須三個月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送交行政院審查，這樣子比較有強制作用。","主席：這邊的主體是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負責，檢討是不是要研修相關法規等等，所以基本上都是主管機關。","費委員鴻泰：我的意思是像第十六條一樣，就是經過學者專家評估過後，認為可以的，這時候主管機關就要在三個月內修法。","顧主任委員立雄：……但是沒有辦法寫到……剛剛聽黃委員提到，變成是有兩個時間，那是問題點，所以第一個拿掉，不需要寫完成，只要寫「主管機關認需修正相關金融法律時，至遲應於創新實驗屆滿後三個月內，完成相關金融法律之修正條文草案，並報請行政院審查。」","主席：這樣可以吧？好，我們就照剛剛金管會的建議修正條文……","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剛剛總實驗期間已經三年，那後面第三項、第四項是不是就可以不要了？因為剛剛各位委員是說給我們六個月的延長，所以我們應該不會再超過三年！我剛剛也看到新聞播報說我們這是全球最長的。"],["主席：那是說最長實驗期可以三年啦！","黃委員國昌：人家這樣說也沒有錯，真的是全球最長的。"],["主席：對啦！最長得三年……","余委員宛如：我覺得是全球最長真的沒有關係，因為我們是第一個成文法國家立監理沙盒的，本來就是有些……","主席：對啦！我覺得這個還好，這個不一定是貶抑之辭啦！所以最下面那一段刪掉？","顧主任委員立雄：後面二項都不用，因為他都可以來申請核准延長，所以第三項、第四項就沒有必要。","主席：後面兩項刪除，本條文就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處理第十八條。第十八條已經併入第二條第二項。","現在處理遞延後的第十八條，也就是行政院版本第十九條。這個條文總共有5個版本，包括時代力量黨團版本、余委員宛如版本、陳賴委員素美版本、許委員毓仁版本。","請金管會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這部分差異不大，都是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我們現在是加了一個「實驗規模」，但申請期間就沒有了，因為現在是隨時可以申請。原來行政院版本看起來好像是有個申請期間，但我們現在的意思是他們可以隨時來申請，所以就無所謂的申請期間，因此建議把「申請期間」拿掉，再加一個「實驗規模」，由主管機關定之。"],["主席：可以嗎？","許委員毓仁：請問，實驗規模是怎麼認定的？判斷的標準是什麼？金額大小？還是什麼？","主席：這個前面就有規定，申請時就要寫出來。","顧主任委員立雄：實驗規模前面有規定，包括參與人數等等，那個在前面有一個條文中規範。","許委員毓仁：第幾條？不好意思，我剛剛沒有聽到。"],["顧主任委員立雄：第四條。","主席：好，本條就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黃委員國昌：對不起，請問金管會在立場上，到底要不要輔導協助？"],["主席：這個跟你那一條有關喔！","黃委員國昌：有啊！我們的第二十二條授權規定的範圍是比你們現在寫的第十八條要來得廣。現在我們討論的是金管會的第十八條，是不是？","顧主任委員立雄：輔導的部分，我們是規定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提供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黃委員國昌：所以你不需要就這部分有任何訂相關子法的權限？都不用？另外，我們保留了主管機關的參與協作。"],["顧主任委員立雄：黃委員的意思是第十八條的「由主管機關定之」要不要加上輔導機制嗎？"],["主席：第十八條是連動到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的第十四條。"],["黃委員國昌：對！其實還有第四條。因為我們的第四條到現在也還沒有被討論啊！"],["顧主任委員立雄：第四條就是擺在第十七條。","主席：金管會過去有輔導金融業者這種機制嗎？好像沒有耶！經濟部比較有，金管會只會管人家啊！","黃委員國昌：所以我就回頭來請問，站在Fin Tech的這件事上，金管會想要扮演的角色是什麼？是純粹的管制者……","主席：黃委員，坦白講，這個「輔導協助」金管會真的有困難啦！過去的經驗都是經濟部。","黃委員國昌：就有關整個Fin Tech的發展，在我國目前的政府組織架構內，應該以哪一個部會當作主管機關？很多人在一開始建議有關Fin Tech法案時，就認為不應該讓金管會當主管機關，有很多人主張是經濟部或其他部會，但是我們某個程度上尊重目前執政政府的希望，討論了半天，因為有涉及到金融法規的修正，所以還是回到金管會來，如果要沿著這個邏輯的話，我就請教一個很簡單的問題，有關整個FinTech的發展，政府部門裡面到底有沒有要就FinTech的發展去對產業提供必要的協助、輔導與諮詢？有或沒有？如果沒有，就說沒有；如果有，是哪個部會要處理？","主席：誠實一點，應該是沒有吧？","顧主任委員立雄：第十七條的第一項是有規定我們要做，……","黃委員國昌：剛剛主席不是說不應該有，如果是這樣，就把第十七條第一項也刪掉啊！我的立場是認為應該有。"],["主席：「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余委員宛如：我補充一下，就我們目前的瞭解，現在已經有一個「金融科技實驗園區」的規劃，就是在金管會的能力範圍內去促成這樣的一個FinTech創業基地。另外，大家也知道金管會管轄的範圍主要是金融業者，所以可以協作的是促進這些新創科技業與金融業者的交流與策略合作。黃委員的問題問得非常好，但我也只能誠實地說，金管會在目前的預算與架構之下，他們沒有辦法達到大家期望它像經濟部一樣可以做產推或促產，這是從實際面來講。基本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提供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實際上是可以做，我認為這部分還是可以保留，但如果要回答到黃委員的問題，事實上是好像沒有辦法……","主席：我補充一下，關於金融科技公司的育成，金融總會有成立一個基地，那個是金管會管得到的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對，……"],["主席：這樣就還扯得上關係啦！因為我記得金融總會有扶植一個基金。","黃委員國昌：照你這樣的解釋，我沒辦法理解，因為沒辦法理解，也難以接受，就是那條線到底是劃在什麼地方？如果要說我的期待，是政府對於金融科技發展必須要有很清楚的政策，而且要提供金融科技業必要的協助、輔導與咨詢服務，否則政府在2015年寫了厚厚一本的FinTech的白皮書，難道那個白皮書是抄來的，所以沒有關係？還是說寫來放在書架上、擺好看就好？金管會不做的話，誰要做嘛？","主席：對時代力量所提第二十二條這些文字，金管會認為有沒有可以納入的部分？","顧主任委員立雄：剛才是說若第十七條第一項維持住的話，黃委員剛才指教的是說子法部分要不要納入對金融科技業者必要之協助部分，把它放在第十八條的「監督管理」的後面，然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我不知道我的理解正確與否，即他希望我們在這部分能夠訂一個相關子法。","主席：主委，你能否把併起來的文字讀一下，讓大家知道你要併些文字？因為如果我們繼續保留第十七條的「提供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第十八條也就要有所呼應。"],["顧主任委員立雄：是。"],["主席：你認為哪些文字可以納入？現在是時代力量的第二十二條要加在第十八條的後面……","黃委員國昌：我再補充一下，剛才我為什麼會扯到我們的第四條還沒有討論，就牽涉到我們在定子法時的第一句話，就是「關於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協助機制」，金管會要不要做這件事？如果要做，你就得在法律裡面授權，讓它去定命令。","顧主任委員立雄：也就是說，要依時代力量的第四條版本，可能就要在第十八條再另訂一項，即時代力量的第四條提到，「主管機關應制定並定期檢討金融科技發展之政策，積極提供金融科技業者必要之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並應定期邀集金融科技業代表與政府相關部會代表，研議、協調與金融科技發展相關之事項。」，但如果是這樣的話，還是要有一個子法。我剛才是在看時代力量的版本有沒有寫到要定一個子法。"],["黃委員國昌：我是寫在第二十二條。"],["主席：剛才顧主委唸的第四條是在第78頁。","顧主任委員立雄：因與第四條相較，第二十二條寫的是「參與協助」"],["黃委員國昌：我第二十二條的第一句話是「關於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協助機制」；至於你說的「協作」是在後面倒數第二句。","費委員鴻泰：主委，根據剛才幕僚提供的資料，在我們通過的產創條例第二十條就有類似這樣的精神，我唸給大家聽，「為促進投資，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下列事項：……」，其中包含很多項目，還有「其他促進投資事項之諮詢及協助。」我們也可以參照產創條例第二十條或是類似的想法，另外定一個子法或增訂一項，皆可。換言之，把你剛才講的那些內容明確化，我覺得那些東西都很好，只是文字上或許不太一樣，其精神大致上就是這樣的方向。","主席：主委，時代力量第四條第一段文字，可否直接加在第十八條後面，增訂為第二項？即將「主管機關應制定並定期檢討金融科技發展之政策，積極提供金融科技業者必要之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並應定期邀集金融科技業代表與政府相關部會代表，研議、協調與金融科技發展相關之事項。」一整段加在第十八條，當成第二項？","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我本來是想加上這一段，然後最後再加一句─「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席：這樣可以嗎？","黃委員國昌：可以啊，不過，如果是這樣，我會建議第三項要接著寫，因為既然立法院現在在協助整個金融科技的推動，我們行政部門到底做得如何，主管機關每年應該還是要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把內容揭露於主管機關網站，接受公眾監督，這樣大家才看得到主管機關到底做了什麼事、進度如何。","主席：時代力量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三項整個加在第十八條後面，可不可以？"],["顧主任委員立雄：可以。","主席：因為「協助、輔導、諮詢」的話，問題應該不大。「協作」部分的問題比較大。","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好，那就將時代力量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的文字加在第十八條後面，即增訂加兩項。但第二項的「之事項」後面要加上「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席：這樣可以吧？"],["黃委員國昌：可以。"],["主席：好。","劉參事成焜：授權辦法的話，授權要明確，如果只是寫「其辦法」，……","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就寫成「關於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協助機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席：這樣可以嗎？好。根據剛才的討論，就把時代力量第四條的第一項、第三項併入金管會建議條文第十八條的後面，再做必要文字之修正。","顧主任委員立雄：在第二項的後面再加上「關於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協助機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席：好，就照上述修正通過。","進行第十九條（即行政院版第二十條）的部分，包括院版、余委員宛如、陳賴委員素美及許委員毓仁共4個版本。"],["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是免徵規費的部分。"],["主席：這一條應該沒有問題吧？本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另外，陳賴委員素美所提第十八條及許委員毓仁有提另外一個版本，都是有關獎勵措施的部分。","顧主任委員立雄：獎勵措施的部分，剛才財政部的意思是產創條例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均已有規範，希望不要在……"],["主席：重疊、重疊啦！"],["顧主任委員立雄：希望不要在這部專法中重複規定。"],["主席：產創條例中已經有了。所以這兩個版本均不予採納。","處理第四章章名，除行政院版之外，還有4個版本，共計五個版本，這個應該沒有差別吧？","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就是「參與創新實驗者之保護」。","主席：好，第四章章名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處理第二十條（即行政院版條文第二十一條），共有4個版本。","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應該都一樣，應該差不多吧？","費委員鴻泰：這一條裡面的「實驗者」定義到底為何？我還是不知道其定義為何。是不是應該先討論所謂「實驗者」的定義，才……","主席：裡面有兩個版本是都做出定義，但金管會的版則沒有定義。","費委員鴻泰：還是先把它定義清楚，否則，這些FinTech……","主席：費委員，我們等一下回到……","費委員鴻泰：大的金融單位沒有問題，如果屆時有訴訟問題，它有法務部門可以去處理，但是，那些少數幾個年輕人組成的公司，沒有這些能力，如果實驗者的部分沒有定義清楚，到時候會牽涉到很多法律上的問題。本席認為「實驗者」的定義要先弄清楚。","顧主任委員立雄：實驗者的部分，前面沒有版本有定義。","費委員鴻泰：召委，這個定義不清楚的話，後面的討論都是假的。","主席：所以這個章名不能用這個詞，要用前面出現的字。","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是前面出現的字，我們是用「參與創新實驗者」，這是沒有問題的。在第一條就已經……"],["主席：我們回到第12頁……"],["費委員鴻泰：這是牽涉到保護的問題。"],["主席：我知道。","費委員鴻泰：例如有些人，我們不能稱其為禿鷹，但他可能買了一張股票，成了股東，每逢開股東大會時就在會議上發言，同樣的道理，因為涉及賠償的問題，你不把實驗者定義清楚的話，到時到底要賠誰都弄不清楚。","主席：我們回到第12頁，時代力量第二條有對申請人、實施人做了定義。","顧主任委員立雄：對，但它沒有對參與實驗者定義。只有陳賴素美委員的版本有對參與實驗者……"],["主席：陳賴素美委員版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是「參與實驗者：指依本條例接受金融創新實驗之商品或服務者。」。","顧主任委員立雄：我為什麼要提到這個，因為到時候進行一些賠償的訴訟時，這些小規模公司要面對的對象到底是誰，我覺得這個沙盒公司只能針對已經給予知情、同意的客戶。"],["主席：對。","費委員鴻泰：類似這樣子，要定義得很明確，因為這個牽涉到賠償，否則如果牽涉到賠償時，有人臨時才加入，這樣算不算是實驗者呢？這會讓很多的禿鷹進來。所以本席建議先把它定義清楚再談。"],["主席：其實時代力量版內的實施人就是同一個意思吧？","顧主任委員立雄：不一樣。各位如果覺得要定義的話，那我們來檢討看看哪些要定義，例如現在談到要不要定義金融科技業，還是說不需要，就只定義包括申請人、實施人？換言之，第一個要定義的當然是何謂創新實驗，第二個是要不要定義申請人、實施人？第三，要不要定義參與實驗者？大概就是這幾個比較重要。"],["主席：如果要處理這個就要回到第三條。"],["顧主任委員立雄：對。看大家的意見。","余委員宛如：我覺得可以，因為時代力量跟陳賴委員都有提出版本，我們可以就他們的版本來討論。","顧主任委員立雄：像金融科技商品或服務，就有提到是指利用資訊或網路科技，這樣會不會有點窄？當我們要定義它時，就要注意到會不會有定義過窄的問題。又，金融科技業的部分，到底要不要去定義它？就是說，指提供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之業者，這個會跟上面的金融科技連結，因為你定義了上面的金融科技，下面的金融科技會被限縮。","費委員鴻泰：那個比較簡單，不定義也無妨，因為他們在提出實驗的申請時，你們就會核准或不核准，所以那邊不定義倒無妨，但是，我之所以提到實驗者係因會牽涉到賠償問題，此時目標就要很清楚。所以我覺得會涉及訴訟的實驗者定義清楚比較重要，至於參與者，因為參與者已經經過你們的審核，審核過了才會實驗。","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是這樣，還有一種作法，因為其中已經有一款定義了「創新實驗」，再加一項：「本條例所稱參與實驗者指依本條例接受金融創新實驗之商品或服務者。」即再定義參與實驗者，其他就不定義了。"],["費委員鴻泰：要不要加上時間？或是加上他是知情或不知情等條件？"],["余委員宛如：或者是說在第四章第二十條……","主席：直接把定義寫在第二十條就好，因為如果前面都不做定義，僅定義參與實驗者也滿怪的，應該在這裡定義。你們可以在第二十條加註參與實驗者的定義。"],["顧主任委員立雄：是。"],["主席：陳賴委員版的定義是「參與實驗者：指依本條例接受金融創新實驗之商品或服務者。」","費委員鴻泰：一般的概念沒有問題，但是，我把剛才的問題再次跟大家報告，因為第四章是涉及日後有爭執時如何保護這些人，欲保護這些人，我們當然希望是保護到該保護的，而不是那些臨時、想要來揩油的人。","主席：顧主委，因為你們的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創新實驗計畫」中的「七、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已經有對參與者的保護措施，在第16頁，這個詞已經出現了，所以定義一定要放在前面，不能放在後面。"],["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在第一條就出現了。","主席：「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之保護」在第一條就出現了，不然就直接在第一條定義參與實驗者是誰。","顧主任委員立雄：應該可以不用，應該可以放在名詞定義的第三條中。","費委員鴻泰：請幕僚去想一想到底要加在哪裡，要如何定義。","主席：反正大家知道這個問題的性質，技術問題你們再想一下。","處理第二十條。","黃委員國昌：第二十條「本條例所定申請人對參與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基本上是ok，不過我想確認一件事，因為本條例並未規定申請人對參與者的責任，內容非常稀薄，在目前的立法體例與設計規範下會內含在你們所做的許可處分當中所附加的負擔或是付款，所以「本條例所定申請人對參與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的界線，是不是不僅僅是本條例所定的東西，還要再加上你們在許可處分當中所列的限制或是付款？"],["主席：你修正的文字是什麼？","黃委員國昌：其實我整個法條的結構跟你們不太一樣，當初我寫在第十八條，我的第十八條第一項的內容是契約到底要怎麼定、要怎麼解釋，第二項就是針對契約條款，因為所謂的約定限制或免除顯然就是在彼此之間所簽訂的契約當中，所以我寫成「前項契約條款預先免除或限制實施人依本條例及許可處分所應負之責任者，該部分條款無效。」現在如果在立法體例上要用金管會的第二十條的話，就變成「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之核准處分……」，按照你們的立法體例還真的滿難寫的。","顧主任委員立雄：按照黃委員的意思應該是「本條例及核准處分所定申請人對參與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這樣應該可以吧？","黃委員國昌：好，可以。"],["主席：「本條例……」然後呢？","顧主任委員立雄：本條例及核准處分所定申請人對參與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主席：金管會條文按照修正動議通過。","處理第二十一條。共有5個版本，除了行政院版之外，有時代力量黨團的2條條文還有余宛如委員、陳賴素美委員及許毓仁委員的版本。","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大致上將金保法相關的規定納進來，就屬於本條例所定申請人對參與者的責任，這個部分是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就直接把它納進來。","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第二十一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處理第二十二條。共有5個版本，除了行政院版之外，還有時代力量黨團、余宛如委員、陳賴素美委員及許毓仁委員的版本。","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部分的意見我們有一些說明，第一，是不是一定要公開招攬？因為這個部分涉及到參與實驗者可能是不特定人，如果是特定人的話他不一定可以公開招攬，所以我們大致上是規範他在招攬時不可以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大概是從這個角度去規範。"],["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黃委員國昌：你現在的意思是，在給許可處分的階段，你們不會針對如何招攬人來參與實驗這件事情進行任何的處理或者是規範？","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時代力量的版本是提到許可後，其實意思是一樣的，我們是講「創新實驗期間」，有一個不太一樣之處在於時代力量版本有「公開」兩個字。","黃委員國昌：沒有，其實第一項的核心內容並不是公開，而是按照許可處分的內容。所以我才會問，你在給許可處分的時候，針對他所要進行的金融創新服務，對於他接下來要招攬人進來的活動，在那個行政處分裡面會不會進行管制？","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現在沒有辦法去預測他是不是一定會進行招攬，因為有可能他創新的實驗內容是針對特定人，所以不需要進行招攬。"],["主席：當然是假設有啦！","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我們的規範是當他進行招攬時不可以有虛偽、詐欺及隱匿等行為，我們是從這個角度切入。"],["主席：黃委員認為這樣不夠是不是？","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的許可處分內容不一定會有招攬，也不一定有公開招攬。","黃委員國昌：因為現在招攬活動有兩個規範層面，一個是負面的層面，就是不可以去騙人，這ok！另外一個是正面的層面，就是在進行招攬的時候要清楚揭示實驗範圍跟參與者的權利義務，這個你們放在哪裡？","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部分我們只是在確保他內容的真實，至於有關權利義務的部分，我們認為是不是有辦法做到在招攬的時候都要清楚揭示權利義務，還是它是屬於說明義務，而不是招攬本身的……","黃委員國昌：如果你們要放在說明義務我也可以接受，那要放在哪裡？","主席：第二十一條，不過這是訂金融契約，跟招攬活動不一樣。","黃委員國昌：剛才顧主委說招攬不用，等到要簽約時的說明義務再放進去，這個我ok。"],["顧主任委員立雄：第二十三條。"],["黃委員國昌：放在第二十三條是不是？"],["顧主任委員立雄：「於契約中明定其創新實驗範圍及權利義務」。"],["主席：有啦！第二十三條。","顧主任委員立雄：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應對參與者提供……，並於契約中明定……」。"],["主席：這樣可以吧？"],["黃委員國昌：我很擔心那就變成是後來的定型化契約。","主席：這部分我應該幫黃委員倒過來問金管會，招攬活動要求他明列活動義務有什麼問題？"],["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他招攬的型態……","主席：他招攬的時候向可能的消費者做一定權利義務的說明會有問題嗎？當然他的金融契約本來就要寫，這是一定的，可是在招攬時說明一下有什麼關係呢？"],["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涉及到他招攬的性質本身有沒有辦法……"],["主席：沒辦法說明權利義務？","顧主任委員立雄：例如他只是去街上招攬，或者……","主席：他招攬總是需要給一份說明書，這時候不就要說明權利義務了嗎？"],["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權利義務有時候……"],["主席：不好說清楚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對。你在街上要怎麼對一個人說清楚這件事情？所以剛才黃委員提到告知義務或說明義務，我覺得這一點可以看用什麼方式再加強，在進來的當下應該跟他說清楚，這個可以啦！","主席：黃委員，顧主委講到這個可能的樣態，如果是在街上這種比較特殊的狀況。","黃委員國昌：所以我剛才說招攬的部分不要到那個程度我可以認同，但是在進入契約的階段，如果只是單純的把它寫在契約裡，實際上運作的狀態就會像定型化契約一樣，密密麻麻上面都有寫，可是沒有任何意義。","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可以在第二十三條裡面加上「申請人應對參與者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黃委員國昌：並於訂約前說明參與者於創新實驗中之權利義務。","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整個保護措施及機制等等都要告知，所以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人應對參與者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於契約中明定其創新實驗範圍及權利義務。」然後再加一項「申請人應於訂約前充分告知上開……」"],["主席：顧主委是在說第二十三條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對。","主席：黃委員，你提的招攬活動的內容他們要在第二十三條處理。"],["黃委員國昌：可以。"],["主席：第二十二條就先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好嗎？","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我再問一個技術性的問題，在金管會的立法體例裡面是不是從頭到尾都只有申請人，沒有實施人？"],["主席：都是參與實驗者。","第二十二條先照金管會條文通過。","處理第二十三條。共有6個版本，除了行政院版之外，還有曾銘宗委員、時代力量黨團、余宛如委員、陳賴素美委員及許毓仁委員的版本。","主委，這裡可能要納入剛剛黃國昌委員的意見。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是綁曾銘宗委員的版本，他有提到「明確告知其……，並取得其同意。」可能可以把這個文字納進來。","主席：曾委員的第十一條，就是「明確告知其創新試驗範圍及其他權利義務，並取得其同意。」這段文字要加在哪裡？","顧主任委員立雄：或者再加一項「申請人應於定約前明確告知上開事項，並取得其同意。」可以吧？"],["曾委員銘宗：可以。","主席：黃委員，這樣可以接受吧？","黃委員國昌：我現在在看告知義務履行的部分，因為我本來是寫在我們版本的第十七條，在參與前要說明創新實驗之範圍、參與實驗者之權利義務、退出之機制及可能之風險，並交付記載前揭內容之書面。就是他的consent要以書面的方式為之。"],["顧主任委員立雄：書面會不會有點……"],["主席：這可能有困難喔！因為有時候是用告知的。"],["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樣的文字看各位能不能接受？就是加第二項「申請人對前項事項應……」","主席：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因為已經有兩項的。","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原本的第二項是屬於個資的部分，要將「申請人對前項事項應明確告知參與者，並取得其同意。」插在第二項。"],["主席：這樣可以吧？"],["黃委員國昌：可以。"],["主席：那就插入做為第二項。","顧主任委員立雄：「申請人對前項事項應明確告知參與者，並取得其同意。」","主席：好，第二十三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補充第二項文字，修正通過。","對，就按照曾銘宗委員的文字。","處理第二十四條。共有5個版本，除了行政院版之外，還有時代力量黨團、余宛如委員、陳賴素美委員及許毓仁委員的版本。","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這些版本都差不多，但特別是時代力量黨團提到申訴要向主管機關申訴，就這個部分，我們還是建議按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申訴機制，在評議之前還是先向申請人提出申訴，申訴不成再到評議中心。如果由我們介入申訴的話，因為我們是主管機關，這個時候我們先介入的話好不好，這跟金保法的規定是不同的，我們先介入是不是會有失衡的問題？","黃委員國昌：我就是要你們介入啊！你也答應過我你要去檢討你們的申訴制度，讓金管會不再成為轉文中心。","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那個我們是要建立一個申訴中心，但基本上我們還是要follow金保法的規定，應該還是循這個機制，然後再到消費者評議中心做出評議決定。"],["主席：因為黃委員你這個提案可能會超越金保法目前的範圍。","黃委員國昌：我的提案就是法律啊！就是金保法現行運作的狀況很糟，所以我在條文中要讓參與實驗的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這在法律的設計上到底會有什麼問題？"],["顧主任委員立雄：黃委員上次就是說我們保險局不應該介入……","黃委員國昌：對啊！但問題是你們不是接受消費者申訴，你們是接受業者的請託，在幫業者喬啊！這是兩回事。","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應該回到正軌，就是先有申訴再介入，如果主管機關在一開始就介入的話，坦白講，後段的評議就很難維持中立。","余委員宛如：我補充一下，我覺得消費者保護很重要，發展也很重要，可是這部法從頭修到尾之後，我一直很擔心一件事情，就是「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還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一直出現在這個法規裡面，如果今天我們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法定規定在這裡，我們不照這個法規去走，直接讓這些爭議到金管會，那當然也是OK，因為我相信黃委員處理過很多問題，也知道問題在哪裡，但是可能會造成的結果是，公務人員面對創新時，就開始往後縮不敢放手去做，因為沒有人想惹事，那我們立這個法來鼓勵創新的用意到底還在不在？這是我比較擔心的問題，如果本法已訂有相關的保護規範，我們是不是還是照院版建議走，以上意見給大家參考。謝謝。"],["主席：時代力量版後面也有規範金融評議中心的角色。","黃委員國昌：有啊！首先我先澄清及說明，支持金融創新是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我們的版本也沒有問題，所以才會有剛剛第四條的規定；第二，我一再說明，創新另外一面必須兼顧保護參與的人。正因為如此，我們的提案條文是，按照目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運作時實際出現的狀況，讓申訴的對象是金管會，反正金管會也要成立一個專責中心來處理這方面的業務，如果又回到評議中心的話，以現在運作的狀況來講，就沒有實際的效果啊！我先確定一下，現在顧主委是否認為，金管會面對消費者跟業者產生爭執時，應該站在中立的立場，不要直接介入？"],["顧主任委員立雄：對。","黃委員國昌：那就是我跟你在這件事情上，基本政策立場的不同之處。"],["主席：曾委員有沒有意見？你對金管會特別了解。"],["曾委員銘宗：我贊成且支持金管會。","主席：我也是覺得應該按照既有金保法的體制，因為這些業者一開始都很小，當然黃國昌委員講的我也了解，就是那些財大氣粗的業者如果沒有主管機關介入加以制衡的話，評議中心很難去處理他們，可是金融科技公司一開始都非常小。","曾委員銘宗：尤其剛開始不會有這種情況發生，財大氣粗的業者不會有啦！","主席：對，業者都非常小，黃委員可能過慮了，一開始財大氣粗的業者這種問題不嚴重啦！我們還是按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好不好？你可以保留發言權。","黃委員國昌：我先提一下，如果順著這個原則就變成要收費，可是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前面條文對於申請人行政上的規費是不收的。","主席：是免收規費，對不對？"],["黃委員國昌：對。那這裡要收處理服務費？","主席：對，是爭議處理服務費。","黃委員國昌：這到底是什麼邏輯？大家都說業者很小、很無力，可是又要收錢才能處理，這到底是什麼道理？"],["主席：這個說明一下。","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是依據原本金保法的相關規定，委員的意見是不要跟申請人收費嗎？"],["主席：這個不要收啦！金保法中評議中心有收費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有。"],["主席：這裡是比照金保法收費？"],["顧主任委員立雄：對。","余委員宛如：我提出另外一個看法大家聽聽看，申請人在其申請計畫書就要提到相關的補償措施，如果我沒記錯，包含危害造成怎麼補償，今天我們依照金保法規定有爭議處理費用，其實申請人應該也要寫在申請計畫書裡面，他要知道如果犯錯代價就是這麼大，所以我覺得其實這沒有……","主席：余委員，這是評議中心收費存在的來源。","余委員宛如：是，沒錯，可是這個法條寫在這裡，所以當我是申請人時，當然也要依照這個法條，我就必須把這個費用變成是犯錯的成本，其實我覺得很合理啊！"],["主席：黃委員有沒有意見？","黃委員國昌：你們要收錢就收啊！我沒意見，我現在比較care的是對消費者把關的保護措施。我必須再重申一次，本法裡面除了那種任何消費者保護法的制式條文，包括顯示公平契約無效、公平合理的解釋、誠信原則等以外，任何唸法律系的人都知道，就是非常standard的東西外，其實沒有多什麼東西。真正的核心是，主管機關准了這個實驗的許可處分所附加的保護措施，如果主管機關在許可處分所附加的保護措施，根本一開始就有問題，設計是不足的，導致後來出現消費者權益受損的現象，這時主管機關又扮演與爭議無關的中立第三者，要求消費者跟申請人業者到評議中心進行調處，那個調處是假的。主管機關在這件事情的角色跟定位，如果是按照目前金管會建議條文的話，老實說我真的不是很安心。對於這件事情，我覺得要把話講在前面，反正我還是會尊重多數意見，如果到時候出了什麼狀況，我們各自負責。","主席：黃委員是說，因為主管機關通過這個實驗，如果是主管機關有可究責的部分，到時候造成消費爭議啦！","黃委員國昌：沒有啦！我想大家也很清楚，如果到時候出了一個大包，那一定會要金管會負責處理嘛！金管會就說它也沒辦法處理，就由消費者自己找業者進入評議中心進行所謂的評議，我真的覺得……","主席：我了解，黃委員把可能的意外狀況講在前面，如果金管會認為發生機率很低，那大家到時候看著辦！第二十四條我們就先按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許委員毓仁：我覺得黃委員說的狀況並不是不會發生，因為現在滿多狀況其實是走在灰色地帶，這個條例通過之後，相信會有更多打著這樣名目出來的一些公司，請金管會顧主委回去研究，在運作上如何防漏的可能性，我相信黃委員是好意，對這部分我表達一下意見。","主席：第二十四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下面根據的條文的準用條文的條次也要跟著修改，因為到時候也要連動的，麻煩整理後待會兒跟我們說明一下。","接下來進入第五章。","黃委員國昌：最後再確認一件事情，金管會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對於準用條文非常清楚的界定有什麼地方可以準用，那些條文你們都對過沒有問題了嗎？好。"],["主席：等一下要修正條次。","繼續處理108頁第五章章名，有3個版本，大家有什麼意見？根本都一樣嘛！不過金管會好像改了一點。","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稍微簡化一點，免得字數太長，改為：「法令之排除適用及法律責任之豁免」。"],["主席：第五章章名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109頁第二十五條，總共有4個版本，除行政院版之外，有余宛如委員版、陳賴素美委員版及許毓仁委員版，請金管會說明一下。","顧主任委員立雄：版本都差不多，只有許毓仁委員提到公務員的法律責任也豁免，這部分原來行政院版沒有，主要是因為公務員本來就是依法行政，依照刑法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另外，公務員依法令執行職務，依法負起責任，這部分也有涉及到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跟監察院的權責，我們尊重該兩院的權責，沒有排除公務員應負的責任。"],["主席：這應該沒有必要嘛！","許委員毓仁：這個部分當然有依法行事的明文規定，但是法律雖然沒有被waiver掉，如果可以在金融創新實驗條例明定，我覺得會有比較大且是重要的宣示作用，因為其實我們都知道，我們鼓勵公務員創新，雖然在法律上已經說是依法行事，但大部分還是裹足不前，如果這部分可以做示範的話，因為其他配套措施我們有做了，然後這個明文規定又可以放進條文裡，我覺得是一個滿重要的意義。","余委員宛如：在117頁我的版本第二十八條，也有提到公務人員免責的範圍，我的版本比較明確「……如因執行職務有涉及相關民刑事或行政責任者，得豁免其法律責任。惟所犯者涉及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者不在此限」，就是收賄不在此限，其實跟許委員的想法是一樣的。我覺得真正公私部門的協作精神就是展現在這邊，在這個實驗沙盒裡面，其實公務人員也是跟民間協作的實驗者，如果在這個實驗的區塊內，還是有相關法律的束縛，我擔心他們不敢放手去鼓勵創新，所以我也非常建議能夠把這個想法納入法條裡面。","主席：金管會是不是顧慮如果公務人員都沒責任，那麼公務人員就會亂搞？","曾委員銘宗：我有類似的建議，在115頁中間「創新試驗計畫範圍涉及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豁免或調整之，並免除相關行政責任；涉及其他機關訂定之規定，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機關豁免或調整之」。"],["主席：你這個條文只有行政責任。","曾委員銘宗：對，只有行政責任。","主席：如果碰到還扯到刑事及民事責任，那影響太大了。","曾委員銘宗：那可能影響太大了，如果只有行政責任的部分，就看看金管會的意見，我們一方面呼籲行政官員能夠大開大闔核准相關的試驗，那我覺得他的行政責任……","主席：請問金管會，英國及新加坡有豁免公務員民刑事責任的條文嗎？我印象中沒有。"],["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看到類似的規定。","主席：如果有就太過了，那行政責任的部分呢？"],["顧主任委員立雄：尊重委員。"],["主席：你都沒有寫入條文嘛！只有就創新實驗的行為……","黃委員國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涉及民刑事責任，除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以外，全部都豁免，我萬萬不能同意。"],["顧主任委員立雄：可以參考曾委員的意見。"],["主席：行政責任的部分。","顧主任委員立雄：曾委員版規定「涉及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豁免或調整之，並免除相關行政責任」，如果真的要定，大概也只有在這個範圍之內，各位委員考量一下要不要定，這個我們沒有……","主席：第115頁曾委員提案第六條第二項，就是最下面那段「創新試驗計畫範圍涉及主管機關……」的文字。","曾委員銘宗：據我們的理解，新加坡就可以豁免公務人員相關行政責任。"],["主席：這段文字可不可以加入金管會版？"],["黃委員國昌：主管機關豁免誰的什麼責任？","主席：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豁免或調整之，並免除相關行政責任。","黃委員國昌：我的意思是，主管機關豁免誰的什麼責任？"],["主席：公務員。","曾委員銘宗：公務員還有業者，兩個都要啦！業者有一些行政責任就是有一些罰鍰等處罰。","劉參事成焜：從刑法觀念來看，依法令的行為本來就不應該處罰，如果今天公務員是按照我們定的法律來施政的話，沒有處罰的問題，也沒有免除的問題，就是按照法律來實施嘛！所以這是當然的解釋。這個法律跟其他法律本來就規定不一樣，在這個法律的實驗範圍內，做相關行政措施，沒有處罰的問題，所以我們也不用去講免除的問題。","曾委員銘宗：這是假設行政官員，另外一方面，業者的話就不一樣，因為不免除其責任的話，就譬如有行政罰鍰等……","劉參事成焜：業者也是一樣，他也是按照本法的規定，本來就不應該處罰，如果我們今天定了很多規定，最後業者還要處罰，那就完全扞格不入了。我想主委也很清楚，如果只是在範圍內按照法律的規定做任何實驗、做任何措施的話，沒有處罰的問題。","主席：曾委員的意思可能是，行政機關內部不會有不一致的解釋。","顧主任委員立雄：我理解曾委員的版本，如果我理解沒有錯的話，就是可能會在實驗期間，涉及到金管會本身或其他機關定的行政規則，可是我們來不及變更，主要是來不及變更，因為一定要經過法令的修正，然後法規命令還要經過預告等，因為我們相關八大業法的子法，那是不得了的。我理解的意思應該是，我們可不可以在這個實驗範圍之內，調整或直接豁免，在核准處分裡面直接免掉相關行政責任，我理解的應該只是講到這個程度。","主席：函示跟行政規定來不及改，這個可能性是有的。","曾委員銘宗：對，沒錯。剛剛法務部講得有道理，但是因為很多法律規定，在試辦的過程中不一定有修正，在沒有修正的情況，可能要處罰鍰或限制業務啊！","主席：曾委員，那業者的主題要擺進來。"],["曾委員銘宗：OK。"],["主席：到底你要擺在哪裡？文字要修一下。","黃委員國昌：我確認一下，這裡指的是給業者許可處分時就先說，還是事後發現他有違反才說？"],["顧主任委員立雄：這不知道。","曾委員銘宗：我加「申請人」3個字，修正為「並免除申請人相關行政責任」，這樣就清楚了。"],["主席：「並免除申請人相關行政責任」這段文字要擺在哪裡？","黃委員國昌：如果你們都是調整文字，就這個部分我要求保留，我必須思考一下，因為責任滿重的，我們到協商時再定稿。","主席：協商時可以表達意見，沒問題，反正朝野協商大家會再討論，這一條也是滿重要的，先納進來列為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然後保留在朝野協商時討論。","第二十五條納入曾銘宗委員修正文字為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現在到114頁第二十六條，總共有6個版本7個條文，請金管會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大致上都一致，只有許毓仁委員加一款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但因為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沒有相關的行政責任跟刑事責任的規定，應該是不需要排除，它本身沒有相關責任的規定。"],["主席：所以這一條大家都差不多。","許委員毓仁：如果這部分遇到爭議時，要怎麼處理？","顧主任委員立雄：一方面用第二十五條處理，第二十五條規定涉及相關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可以會商其他機關同意後核准排除。另外就是剛剛曾委員那個條文講的，如果有涉及到其他來不及修正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是不是可以直接調整之。這個部分，坦白講，我們還要再仔細思考，但至少如果是涉及到這些規則要排除的話，應該按照第二十五條規定，會商其他機關同意後，排除全部或一部的適用。","許委員毓仁：如果這部分還有一些爭議的話，我要求保留，待協商時再討論。","主席：你那個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事實上也是行政……","顧主任委員立雄：第二十六條講的是不適用下列處罰規定，但行政的信用評等沒有……","許委員毓仁：你說在第二十五條處理，對不對？","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它是屬於那邊，因為第二十六條是在講處罰，那個規則沒有處罰規定，所以無從排除，在這裡列也沒有用，你講的問題應該是指，有這個規則限制了我們，也限制了申請人，這時要怎麼辦？這就是這個實驗最大的困難，所以用第二十五條把它排除。"],["許委員毓仁：第二十五條可以處理就好。","主席：對，如果曾委員那個條文納入就沒問題了。","第二十六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接下來是許毓仁委員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都是規範一些譬如要建立金融科技創新聚落、要有一個信保基金及要輔導櫃買，跟許委員報告，這可能無法納入這個法，因為這是屬於其他部會，不歸我管。"],["主席：這無法放入這個法律啦！這要修別的法。"],["許委員毓仁：金管會在輔導上可以做些什麼事？","顧主任委員立雄：剛剛黃委員也指教了，輔導那部分加了一項，就是我們有一個輔導規範，然後另外要訂子法。"],["許委員毓仁：你們要從子法上面著手？"],["顧主任委員立雄：對。"],["許委員毓仁：OK。","主席：許毓仁委員等提案第六章章名、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不予採納。","122頁第六章附則，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123頁第二十七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我們回到最前面。","顧主任委員立雄：再回到最前面之前，跟各位委員報告，賴委員很堅持一定要通過的八大業法要維持，我們已經修改剩三項，也把這個版本先讓賴委員參考，這個不是今天要討論，因為它已經通過了，協商的時候再講。但是有一個問題要請法政人員到時候特別注意，就是這個已經通過的法律，並沒有訂定施行日期，譬如保險法只通過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但是施行日期是規定在第一百七十八條，而第一百七十八條並沒有通過一讀，如果這整個都因為這個專法通過就拿掉那也沒問題，可是現在要留著，對不對？"],["主席：它要納入啦！","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就是八大業法的相關規定，我們把它精簡，然後配合這個專法的通過。"],["主席：我知道。","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樣的話，這個條例在什麼時候施行？這件事情請法政人員要有一個規範，因為沒有施行日期的一讀版本，所以必須要在各個八大業法，譬如保險法的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去規範那個條文的施行日期，只能這樣了。","曾委員銘宗：假設沒有規定，是不是公布後第3日實施？","主席：可以在修改的那一條直接寫施行日期，可以這樣處理。","曾委員銘宗：也可以，不寫也可以。"],["主席：如有萬一啦！","顧主任委員立雄：公布後3日內就要施行，那我的條例也是公布後3日內就施行嗎？","主席：我建議朝野協商時再商量，我們會把這個問題放在心上。","許委員毓仁：我的版本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可不可以做附帶決議，就是在子法裡面把它加進去。","主席：你提的部分有的不是金管會管，信保基金是經濟部管耶！","顧主任委員立雄：第二十九條不歸我管，第三十條則是櫃買要去做。","許委員毓仁：櫃買歸你管，對吧？"],["顧主任委員立雄：櫃買是獨立的財團法人。","許委員毓仁：這樣吧，就第二十八條好不好？這也呼應你們的政策嘛！"],["主席：金融科技創新聚落不知道是什麼意思？"],["許委員毓仁：顧主委自己有提出來。"],["主席：有嗎？"],["許委員毓仁：他有提出來。"],["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是新的做法。","主席：這不是法律名詞，沒有辦法這樣寫。"],["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會去做。","主席：就跟我們那天審法案時，有一個天使基金也不是法律名詞一樣，沒有辦法這樣寫。","回到法律名稱及第一條，就是時代力量很堅持，事實上你後面也講到策略合作之協助，我們就把它納入，好不好？法律名稱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法律名稱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第一條是有關消費者保護。","顧主任委員立雄：第一條後段加入「及金融消費者」六字，修正為「……並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主席：把時代力量那一段文字加進來。","余委員宛如：我做個聲明，今天從頭審到尾，所有提案委員的版本都有消費者保護，大家都重視，這段文字放進去其實沒有差別，所以我們也不會阻擋，就放進去。"],["主席：我們盡量圓滿。","顧主任委員立雄：「……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並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主席：第一條照修正文字通過。","現在進入第八頁曾銘宗委員第二條。","我建議這一條送出委員會到朝野協商。"],["曾委員銘宗：納入條次送協商。","主席：納入條次就要整個移動，所以就單獨送出你的版本嘛！"],["曾委員銘宗：只送一條？","主席：只送出你這一條，這樣你可以出席朝野協商，不是很好？"],["劉參事成焜：較本條例更有利的情況是什麼？我們好像不容易想像。","主席：定義不明確，是不是？","劉參事成焜：我不是這樣講，我是說想不出有什麼情況是……","主席：我們剛剛講的是生技發展條例，是照那個抄過來的。"],["劉參事成焜：但是那個情況其實不太一樣。","主席：曾委員，因為牽涉到既有的業者或金融科技業者或消費者，情況不太一樣，所以這一條單獨送朝野協商好不好？","曾委員銘宗：好，送協商。","主席：曾委員銘宗第二條，保留送協商。","第二條已經通過了，第十八條加入第二項。","現在進入第12頁第三條。","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就是第三條到底要不要定義？我覺得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或金融科技業定義的意義不大，創新實驗現在定義了，只剩下一個參與業者沒定義，如果真的要加，就不須要寫名詞定義，只要加一項就好了，就寫本條例所稱參與實驗者是什麼什麼，這樣就可以了，但要不要嘛？"],["許委員毓仁：不要定義了。"],["主席：應該不用了。","第三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第四條修正文字是不是說一下，我們都有留紀錄，等一下也會跟金管會對一次。","第四條照修正文字通過。","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文字通過。","38頁第七條保留。","針對第七條有什麼意見？黃委員，我們現在進入38頁第7條，剛剛沒有討論完。","黃委員國昌：我了解，我的問題還是成立，有關「審酌項目」實質要件的內容到底是什麼？我沒有看到行政處分，因為接下來會做行政處分，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准或是不准的要件在哪裡？如果沒有這個要件，接下來要怎麼去審查……","主席：請教黃委員，如果順著金管會建議條文加入你的意見，文字應該怎麼修？"],["黃委員國昌：我覺得我的版本第五條就寫得很好啊！就看顧主委對我的第五條有什麼不同意見。"],["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第七條一開始「應審酌下列項目」改成「應審酌下列要件」呢？","主席：把「應審酌下列項目」改成「應審酌下列要件」，這樣有符合你的意思嗎？","黃委員國昌：可以，第一款至第五款沒問題，可是第六款及第七款顯然不是要件啊！"],["主席：第六款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這是要件。"],["曾委員銘宗：這是要件啊！"],["黃委員國昌：這是要件？","曾委員銘宗：對啊！「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我覺得是要件啊！是啊！我認為是要件。"],["黃委員國昌：這不是要件！那麼「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內容是什麼？內容就是他提出來的那點內容啊！他們自己寫的東西怎麼會成為要件呢？"],["主席：不是法律的實質內容。"],["曾委員銘宗：譬如說對金融穩定的影響或對消費者的影響。","黃委員國昌：對啊！那是考慮的因素，不是要件啊！"],["顧主任委員立雄：我試圖建議改成這樣「應根據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審酌下列要件」。","黃委員國昌：可以，這樣就OK，這樣就make sense。"],["主席：再講一次好不好？","顧主任委員立雄：「為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根據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審酌下列要件：」。"],["主席：第七款就改成第六款。","第七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文字通過。","第八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第九條內容提到以六個月為限，最多三年。","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我拉回去一下，因為剛剛審查第八條時，我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第八條就是按照現在的條文通過我也沒意見，但是顧主委可能要再考慮一下，我們後面不是有討論到要免除一些行政命令跟行政規則嗎？還有本來的設計是給你許可處分時保留一些空間，如果空間可以讓你核准時，也排除部分的行政命令跟行政規則之適用，你現在在做許可處分的附款，你不要這個東西，如果你OK的話，我沒有……","主席：這沒有關係，金管會認為可以。"],["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是用第二十五條……","黃委員國昌：所以我剛剛才在第二十五條的時候請教你們，那個部分的適用到底是要在行政處分當中去給他這個效果，還是一個一般性的措施？你要怎麼樣去實踐本來第二十五條想要做出來的？"],["主席：這一條再朝野協商。","黃委員國昌：所以我才講你要怎麼實踐這件事情，如果接下來的規範體例也是希望在行政處分的時候，給主管機關在做許可處分時，同時免除業者去適用某些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的話，我會鄭重的建議，在立法體例上你還是要回到第八條去載明，否則本來在第八條許可的行政處分「得採取下列措施」中沒有這個東西，要拼湊到後面的一條條文再來綜合解釋適用，這在立法技術上不是一個很好的設計。"],["主席：你的意思是免除行政責任要在第八條載明嗎？","顧主任委員立雄：黃委員的意思是在採取措施裡加一款，「於實驗期間內排除特定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之適用」，就是在第八條第四項「主管機關於第一項核准創新實驗時，得採取下列措施」裡增列一款。"],["主席：這條跟第二十五條連動。","顧主任委員立雄：對，連動，看要不要再加一款。","主席：「行政責任之豁免」同時在第八條及第二十五條都放進去，到朝野協商時再拿出來討論，這樣好不好？就是在第八條也把第二十五條曾銘宗委員提案的文字納入，兩條都有這些文字，因為大家認為有再考慮之必要，我們在朝野協商時……"],["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是「於實驗期間內排除特定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之適用」要不要放進來？"],["主席：要。","顧主任委員立雄：那就在最後一項加上第四款，「於實驗期間內排除特定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之適用」。","主席：請你們把文字寫出來，這一條等朝野協商大家想得更仔細後再拿出來討論。","第九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第十條，把時代力量版本的「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後一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納入金管會的建議條文第三項，修正通過。","第十一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黃委員國昌：第十一條與其他條文相關連的部分確定還存在嗎？第十七條第三項剛才不是說不用了嗎？"],["主席：這他們等一下會整理。","黃委員國昌：這不是只有數字的問題，是整個都要拿掉。"],["主席：是啦！他們會整理。我們等一下會給他們一點時間讓他們整理完。","顧主任委員立雄：「繼續辦理」要拿掉，要改成「於核准申請人分別依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申請創新實驗之延長、計畫變更者，亦同。」"],["主席：第十一條照修正文字通過。","第三章章名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剛才第十二條的決議是什麼？","顧主任委員立雄：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於機關網站揭露。"],["主席：第十二條行政院版照修正文字通過。","第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十五條剛才的決議是在第二款加上時代力量的「或違反其附加之負擔」。","顧主任委員立雄：對，然後第四款刪除。","主席：行政院版加上「或違反其附加之負擔」等文字，照修正文字通過。","曾委員銘宗：剛才我的第九條保留，所以我要特別提出來，因為其他版本沒有討論這件事。「辦理人得於試驗期間，申請該項創新試驗之業務許可，主管機關並應於創新試驗期間結束前一個月作成准駁之決定。」這對金融穩定、消費者保護都很周全，你就順勢准他，我覺得這可以讓整個試驗條例更有積極性的意義。","主席：本來就可以，限一年內，隨時都可以過啊！","曾委員銘宗：不一定喔！假如沒有規定，他們不一定會准，要看金管會的想法。","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有兩種，一種就是不須修改法律，他隨時申請提出許可我們都可以依法准駁；但若是要變動法律，就是後面的規定要落進去。所以現在講的是到底要不要修改法律。"],["主席：因為曾委員這裡提到的附條件許可太複雜了。","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是出沙盒正式的業務許可，這個問題就大了。如果我本來就可以允許，那他來申請我當然就可以允許；但如果不能夠允許，我也不能附條件許可。","曾委員銘宗：好，這條撤案。"],["主席：這條不採納。","第十六條就是許毓仁委員剛才堅持「應邀請申請人，並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列席會議」那段文字。"],["余委員宛如：是第一項後面加上評估會議專家、學者……","主席：對，評估會議專家、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顧主任委員立雄：這跟前面一樣，我稍微再將文字修完整一點「專家及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因為這是一個會議。"],["主席：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文字通過。","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四條是保留的，黃委員，我認為協助、諮詢及輔導都要，可是協作實在具太爭議性了。","黃委員國昌：我先保留，請顧主委回去考慮一下，如果我把「共同參與創新實驗之實施，」這幾個字刪除，這樣可以嗎？","主席：黃委員，我建議時代力量版這條保留到朝野協商。"],["黃委員國昌：好。","主席：第十七條下面兩大段都刪掉，前面用時代力量的兩段文字，就是「主管機關認需修正相關金融法律時……」，那時代力量的兩段文字是加在哪裡？"],["顧主任委員立雄：下面一條。","後面沒有改，「完成相關金融法律之修正條文草案，並報請行政院審查。」","主席：對，那個沒有變。顧主委，你認為時代力量這兩段文字要加在第十七條比較好，還是第十八條？"],["顧主任委員立雄：第十八條。"],["主席：要加在第十八條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第十八條都是講辦法，所以是加到第十八條。","主席：好。行政院原來第十八條已經納入第二條第二項了，至於新的第十八條，就是金管會建議條文第十八條，在第86頁，下面加上時代力量前面那兩段文字，即第78頁的那兩段文字，本條文字修正通過。","第十九條（第89頁），照金管會修正條文通過。","第四章章名，照金管會條文通過。陳賴委員素美的提案不予採納。","第二十條（第92頁），加上「及核准處分」等字。"],["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是在「本條例及核准處分所定申請人……」中加上「及核准處分」等5個字。","主席：好，金管會建議條文加修正文字通過。","第二十一條，照案通過。","第二十二條，照案通過。","第二十三條（第98頁），增訂第二項曾銘宗委員的部分「申請人對於前項事項，應於訂約前明確告知參與者，並取得其同意。」，照修正文字通過。","第二十四條（第102頁），條次有更動嗎？如果沒有，本條照案通過。","第五章章名，照金管會建議章名通過。","第二十五條，增加曾銘宗委員第六條的部分，是在第幾頁？"],["曾委員銘宗：第115頁。","主席：本條增加曾銘宗委員所提行政責任的部分，曾銘宗委員第六條最後一項文字納入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文字修改為「並免除申請人相關行政責任」，並納入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剛才第八條和第二十五條，照修正文字通過，之後到朝野協商時，這兩條再一併討論，好嗎？第八條和第二十五條保留送朝野協商一併討論。","第二十六條（第113頁），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許毓仁委員的第六章章名、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不予採納。","第六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第二十七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曾委員銘宗：全案送協商嘛？","主席：對，全案送協商。","黃委員國昌：我只講一句話，再麻煩金管會，有關第十二條的部分，你們剛剛說3個月的時間過了以後，你們會發一個書面通知給他嘛？"],["顧主任委員立雄：有一個第二項。","黃委員國昌：對，你們在第二項有說會發一個通知給他嘛？","顧主任委員立雄：在第二項有加上「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於機關網站揭露失效日期及原因等資訊。」","黃委員國昌：對，有關第十二條的部分，可能要請你們回去在立法理由內重新補一下，就是在立法理由內揭示那個書面通知是一個行政處分。"],["主席：在立法理由中加註是行政處分的性質。","好，協商完畢。","（協商結束）","主席：請金管會和議事人員對一下資料，我們用30分鐘來整理一下。","休息","繼續開會","主席：協商完成，宣讀協商結論：","「法案名稱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法律名稱通過，法律名稱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一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一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修正如下：為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並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第二項為「為發展金融科技創新，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並以專業方式審查及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及成效，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相關事宜。」；第三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顧主任委員立雄：第二項沒有唸……","主席：沒有修正的不唸，現在只唸協商修正通過的部分。繼續宣讀協商結論：第三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第二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第一項，第九目刪除，第十目改列為第九目，第十一目改列為第十目，第十一目修正如下：「自行中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之退場機制。」，原第十二目修正為第十一目，原第十三目修正為第十二目，原第十四目修正為第十三目，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修正如下：「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第五目修正如下「執行創新實驗之主要管理者之資料。」其餘照案通過；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修正如下：「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之審查，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第七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第一項如下：「為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根據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審酌下列要件：」，第七款改列為第六款；第八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最後一項增列第四款，內容如下：「四、於實驗期間內，排除特定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之適用。」；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第一項如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但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理由向主管申請核准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六個月。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三年。」；第十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增加第二項如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第一項申請後一個月之內做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一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後段文字修正為「於核准申請人分別依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申請創新實驗之延長及計畫變更者，亦同。」；第三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第二項修正為「未依前項規定之期限開始辦理創新實驗者，主管機關之核准失其效力，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該決定，並於機關網站揭露失效日期及原因等資訊。」；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如下：「二、創新實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或違反其附加之負擔。」；委員曾銘宗等提案第九條不予採納；第十六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第一項「召開評估會議進行結果評估。」之後再加上「專家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等文字，第四項修正為「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應邀請申請人，並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時代力量第十四條保留送院會協商；第十七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第二項如下「主管機關認需修正相關金融法律時，至遲應於創新實驗屆滿後三個月內，完成相關金融法律之修正條文草案，並報請行政院審查。」原第三項、第四項刪除；行政院提案第十八條已併入第二條，所以第十八條刪除；第十九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條次改列為第十八條，增加第二項如下：「主管機關應制定並定期檢查金融科技發展之政策，積極提供金融科技業必要之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並應定期邀集金融科技業代表與政府相關部會代表研議、協商與金融科技發展相關之事項。關於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協助機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增列第三項如下：「主管機關每年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就該年度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之業務內容、創新實驗之成果與因此完成之法規修正調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並將內容揭露於主管機關網站。」；第二十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條次改列為第十九條；委員陳賴素美提案第十八條、委員許毓仁提案第三十一不予採納；第四章章名照金管會建議章名通過，章名為「參與創新實驗者之保護」；第二十一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條次改為第二十條，第一項修正為「本條例及核准所定申請人對參與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第二十二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條次改列為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條次改列為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條次改列為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正如下：「申請人對於前項事項，應於締約前明確告知參與者，並取得其同意。」，原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條次改列為第二十四條；第五章章名照金管會建議章名通過；第二十六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增列第二項如下「創新實驗計畫範圍涉及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豁免或調整之，並免除申請人相關行政責任。」（委員黃國昌當場聲明不同意）；第二十七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條次改列為第二十六條；委員許毓仁等提案第六章章名不予採納；委員許毓仁等提案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均不予採納；第六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第二十八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通過，條次改列為第二十七條；委員曾銘宗等提案第二條保留送院會協商。請問各位，對上述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針對審查結果作如下決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金融創新試驗條例草案」、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1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條例草案」、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9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業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需與本案相關之銀行法等相關8項修正案，併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郭委員正亮補充說明。請問各位，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日會議議程已進行完畢，現在休息。","休息（16時10分）"]],"block_lines":[1,7,7,8,9,9,10,10,11,11,12,12,13,13,15,21,22,23,24,25,38,38,39,39,40,40,41,41,112,119,121,122,123,124,126,232,237,239,240,241,249,250,257,265,273,290,293,294,295,298,299,300,301,302,304,311,313,314,315,316,325,326,328,335,336,347,353,357,362,364,371,376,381,383,384,385,387,390,393,397,403,411,413,420,421,425,428,430,431,432,433,434,440,449,450,451,452,454,455,456,464,468,469,470,471,486,487,489,491,494,495,501,508,512,515,523,524,525,526,531,533,535,536,538,544,550,552,554,556,559,561,563,564,574,577,580,585,586,590,598,599,600,604,608,610,612,613,614,617,619,620,622,623,625,630,635,636,637,638,640,641,643,649,650,654,658,659,660,665,667,669,673,675,677,678,679,680,681,683,684,685,686,690,692,693,694,695,696,698,699,702,703,704,705,706,708,709,711,713,714,715,717,718,719,720,722,724,726,728,729,732,734,736,737,738,739,740,743,748,749,750,751,752,753,754,779,787,790,798,803,804,805,806,808,821,823,825,827,831,833,836,837,844,847,848,853,854,855,858,859,860,867,872,873,875,876,885,888,889,891,896,897,911,912,915,917,926,937,940,951,955,959,968,969,970,971,972,973,974,975,976,980,982,983,984,993,998,999,1000,1001,1002,1003,1005,1008,1009,1010,1011,1012,1018,1024,1027,1029,1034,1036,1045,1048,1051,1052,1055,1057,1061,1063,1064,1065,1066,1069,1071,1080,1082,1091,1096,1099,1103,1104,1105,1106,1114,1118,1123,1124,1127,1128,1130,1134,1137,1140,1141,1142,1149,1150,1153,1154,1155,1170,1171,1172,1176,1178,1180,1182,1183,1188,1189,1191,1192,1195,1202,1206,1208,1216,1221,1223,1230,1231,1232,1233,1235,1236,1238,1240,1241,1244,1245,1250,1252,1253,1255,1256,1258,1265,1268,1269,1270,1273,1274,1275,1284,1286,1290,1292,1294,1295,1301,1304,1306,1307,1308,1309,1313,1322,1325,1328,1333,1338,1340,1341,1343,1344,1348,1349,1352,1362,1363,1365,1367,1373,1381,1386,1387,1389,1390,1391,1397,1399,1404,1411,1413,1414,1415,1416,1417,1419,1425,1427,1429,1432,1434,1436,1440,1447,1448,1458,1459,1462,1463,1464,1466,1467,1468,1470,1472,1474,1480,1482,1484,1486,1489,1490,1496,1497,1499,1501,1505,1515,1518,1520,1523,1527,1529,1532,1533,1539,1547,1554,1557,1561,1572],"person_count":{"委員陳賴素美等21人提案條文":1,"一、金融科技商品或服務":1,"二、金融科技業":1,"三、金融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1,"四、申請人":1,"五、參與實驗者":1,"委員許毓仁等29人提案條文":1,"第　四　條　　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1,"二、申請人資料":1,"(一)自然人":1,"(二)獨資或合夥事業":1,"(三)法人":1,"三、創新實驗計畫":1,"主席":227,"吳委員秉叡":1,"黃委員國昌":37,"顧主任委員立雄":90,"在場人員":2,"賴委員士葆":6,"陳賴委員素美":9,"余委員宛如":7,"曾委員銘宗":23,"林處長志吉":1,"費委員鴻泰":13,"施委員義芳":5,"許委員毓仁":18,"江委員永昌":1,"劉參事成焜":2},"persons":["委員陳賴素美等21人提案條文","一、金融科技商品或服務","二、金融科技業","三、金融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四、申請人","五、參與實驗者","委員許毓仁等29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二、申請人資料","(一)自然人","(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三)法人","三、創新實驗計畫","主席","吳委員秉叡","黃委員國昌","顧主任委員立雄","在場人員","賴委員士葆","陳賴委員素美","余委員宛如","曾委員銘宗","林處長志吉","費委員鴻泰","施委員義芳","許委員毓仁","江委員永昌","劉參事成焜"],"title":"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6時10分","地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本日所列議程。","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