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星期四）9時至12時27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　　席　王委員育敏","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因為今日列席的人員相當多，我們已盡可能找最大的場地，但財委會今天列席的人員也很多，無法將會議室借給我們，只能借到群賢樓101會議室。現在還沒有找到位置的，麻煩再盡量撨看看有沒有位置，讓所有官員都可以坐下來。","進行今日議程。"],["段落：討論事項"],["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僅進行詢答）"],["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報告預算編列情形。","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太三應邀列席大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報告「法務部主管107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長期給予法務工作之鼓勵和支持，表示由衷之感謝。","107年度本部主管預算案係依施政重點，本零基預算精神，通盤檢討原有業務計畫與新興計畫，按輕重緩急優先順序編列而成。由於106年度重要業務辦理情形及107年度施政重點，已於上上週應邀至貴委員會進行本部業務報告時做過說明，因此不再贅述，也請委員參酌書面報告。以下僅就年度預算配合施政編列情形做口頭報告。"],["段落：106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一、106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一)歲入部分","本部主管106年度歲入法定預算數97億1,110萬1千元，截至106年9月底止，累計分配數71億5,103萬8千元，累計實收數77億9,142萬7千元，執行比率為108.96%。","(二)歲出部分","本部主管106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315億2,630萬2千元（含動支第二預備金2億4,577萬6千元），截至106年9月底止，累計分配數251億3,414萬元，累計支付數234億7,835萬7千元（含暫付數4億3,249萬5千元），執行比率為93.41%，各項業務計畫推動堪稱順利。"],["段落：107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二、107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一、歲入部分","本部主管107年度歲入預算，經衡酌以往年度實收情形，共編列96億2,326萬2千元，避106年度97億1,110萬1千元，減少8,783萬9千元，減少比率0.90%，主要係各檢察機關「罰金罰鍰」及「其他雜項帗入」繳庫數減少所致。","二、歲出部分","(一)本部主管107年度共計編列歲出預算320億0,414萬9千元，除編列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維持、基本維運、資訊設備汰購、建築物耐震補強及辦公廳舍擴（遷）建、整修等經費246億1,531萬6千元外，並配合重要施政計畫編列情形如下：","1.落實司改結論，體現司改為民，本部編列落實司改結論之刑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及刑事訴訟制度（如人民檢察審查會及再議制度研修），並辦理修復式司法專業人員培訓課程，以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等經費1億9,970萬8千元。","2.推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深化毒品防制工作，本部編列建構全國毒品資料庫整合運用系統、手機數位採證系統、視覺化分析系統、辦理區域聯防緝毒行動，並全面推動個案管理制度、建立具有系統性、科學化的戒治處遇模式等經費9億7,742萬1千元。","3.深化打擊犯罪量能，確保民眾福祉，本部編列研修刑法與刑事特別法、律師法，實施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及刑事執行等經費6億5,668萬7千元。","4.推動獄政改革，保障收容人權，本部編列擴改遷建監所、監控系統建置及鼓勵收容人參加訓練及考取證照，並配合自主監外作業制度等經費37億7,529萬元。","5.建構現代法制，保障人民權益，本部編列民法、行政執行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規之制定、修正及推動等經費1,170萬7千元。","6.推動司法互助，持續打擊跨境犯罪，本部編列洽簽司法互助協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與交流、研修司法互助相關法令及辦理跨國受刑人接收及遣送等經費737萬7千元。","7.深化司法保護，促進社會和諧，本部編列對性侵犯之監控機制定期檢討處遇策略、強化更生人社會支持與復歸網絡、協助犯罪被害人重建生活，以建構完整司法保護體系等經費6億3,529萬4千元。","8.落實兩公約追蹤管考，深耕人權法治，本部編列辦理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後續追蹤管考事項、人權教育宣導、兩公約法令檢討等經費364萬7千元。","9.提升國際廉政能見度，建立廉能政府，本部編列辦理「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內法化及宣導、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及廉政民意調查、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政風機構督導等經費4,820萬5千元。","10.多元簡化流程措施，強化行政執行成效，本部編列加強執行滯欠大戶，擴大辦理行政執行電子公文交換作業，推廣多元繳款便民措施，以郵簡方式產製傳繳通知書等經費2億3,901萬8千元。","11.運用科技資訊輔助功能，建構資訊現代化，本部編列行政執行機關案件管理推廣及優化廉政資源整合再造作業、數位證據保全、資安制度驗證及系統備份等經費1億2,102萬元。","12.落實保防工作，精進調查作為，本部編列辦理國家安全資料蒐處、偵辦跨國性及資安犯罪、追緝外逃、強化國安及保防等經費7億1,345萬9千元。","(二)本部主管107年度歲出預算編列320億0,414萬9千元，避106年度法定預算312億8,052萬6千元，增列7億2,362萬3千元，增幅比率2.31%：","1.基本運作需求、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及一般分年延續性計畫，計增列4億1,645萬5千元，主要增減項目如下："],["A.增列項目部分：","增列本部所屬矯正、檢察機關等人事費8,359萬3千元。","增列矯正署宜蘭監獄擴建工程計畫及內部裝修、設備購置等經費2億6,191萬6千元。","增列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智慧財產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博一大樓辦公廳舍及舊有辦公室整修工程中程計畫1億7,716萬4千元。","增列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辦公廳舍自有化中程計畫1億7,083萬7千元。","增列檢察機關及調查局選舉查察相關經費2,955萬3千元。","增列調查局亞太電信行動寬頻業.（4G）通訊監察系統建置中程計畫2,066萬6千元。","增列調查局亞太電信新世代核心網路通訊監察系統建置中程計畫1,030萬元。","新增辦理新世代反毒策略綱領所需經費2億2,383萬8千元。","新增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新（擴）建工程中長程個案計畫2億0,295萬9千元。","新增調查局中部通訊監察中心建置計畫、嘉義市調查站遷建工程辦公設備、汰換路由器等資訊設備及靶場整修9,361萬3千元。","新增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擴建工程中長程個案計畫5,949萬6千元。","新增提升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內網網路頻寬4,060萬元。","新增調查局中華電信行動寬頻業（4G）通訊監察系統建置中程計畫4,000萬元。","新增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辦理第三輪相互評鑑等相關業務經費2,527萬4千元。"],["B.減列項目部分：","1減列桃園地檢署遷建計畫工程款及內部裝修、設備購置經費9,637萬8千元。","減列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強化藥癮者輔導處遇計畫經費8,058萬元。","這部分的業務經過新世代反毒策略檢討之後，移由衛福部做統籌編列跟督導，主要是因為原來編列在法務部，法務部只能作相關的監督而已，但是基本上地方政府的衛生局跟社會局的上級主管機關是衛福部，因此有關這部分的經費移由衛福部編列。","減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採購大樓辦公廳舍及舊有辦公室增建偵查庭整修工程計畫3,594萬4千元。","減列矯正署臺中監獄矯正教育館興建工程計畫1,266萬3千元。","減列司法官學院中央空調系統、數位監視系統、電腦教室會議系統及網路設備汰換1,746萬3千元。","減列本部及所屬機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經費3億8,787萬8千元。","減列士林地檢署擴建辦公廳舍暨第一、二辦公大樓整修工程中程計畫及內部裝修、設備購置與搬遷經費1億3,266萬6千元。","減列矯正署改善矯正機關監視安全設備方.1億3,258萬元。","9減列緩起訴處分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提撥補助款及行政管理費部分1億1,933萬8千元。","2.依法律義務編列之重大支出，計減列8,523萬1千元，項目如下：","A.增列易服社會勞動經費739萬7千元。"],["B.減列項目部分：","減列收容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補助經費6,309萬2千元。","減列收容人給養經費2,953萬6千元。","3.公共建設計畫，計增列3億1,420萬9千元，項目如下："],["A.增列項目部分：","1新增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3億5,879萬4千元。","新增彰化地檢署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聯合遷建辦公廳舍計畫1,145萬2千元。","B.減列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辦公房舍遷建計畫5,603萬7千元。","4.科技發展計畫，計增列7,819萬元，項目如下："],["A.增列項目部分：","增列106-109年度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6,518萬9千元。","增列調查局鑑識科技進階計畫─毒品來源、食品有害成分、聲紋、DNA及紅檜（及扁柏）鑑識提升計畫144萬8千元。","增列矯正機關智慧監控系統建置計畫158萬1千元。","新增資安旗艦計畫5,135萬1千元。"],["B.減列項目部分：","減列檢察卷證數位化暨獄政假釋無紙化計畫3,600萬元。","減列運用科技方法提升檢察機關偵查及行政管理效能計畫352萬元。","減列提昇法醫鑑識量能計畫185萬9千元。"],["段落：結語"],["三、結語","本部掌理全國法律事務、檢察、廉政、矯正、司法保護、調查、行政執行及司法官培育等業務，本部主管107年度預算案係配合各系統施政計畫重點，因應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需，就目標、效益作整體性檢討，並審慎衡酌各項業務需求擬訂編列。敬祈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主席：謝謝邱部長的業務報告，機關代表業已報告完畢，開始進行詢答。因為今天各地方地檢出席的人非常多，希望能給本會委員多一點詢答時間，因此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首先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邱部長知道在目前各直轄市和各縣市政風處處長和政風室主任中哪位在職最久嗎？"],["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政風人員的狀況……","段委員宜康：在職最久的是新北市政風處處長李黎顯先生。你記不記得去年出任法務部部長的時候，我就提醒過法務部和廉政署，這位新北市的政風處處長一路追隨朱立倫先生，從2004年1月擔任桃園縣政風室主任，一直到朱立倫縣長離開桃園到行政院，他也追隨到行政院，朱立倫先生於2010年當選新北市市長後，這位李黎顯先生也一路追隨到了新北市，後來朱立倫選舉的時候，他還捐了政治獻金。這些我都質詢過你們，你們也答應要檢討，不過檢討到現在，我們看到的是一位政風主管14年來一路追隨一位行政首長。就政風人員的角色來說，其實是有點奇怪的對不對？","邱部長太三：當然，這是少數的，不過因為他變換了好幾個機關……","段委員宜康：對，我也知道他是從桃園縣到行政院，再到新北市的。不過，如果這位首長和這位政風處處長兩人攜手配合，處理了許多大案，我們就可以說他們是包龍圖與王朝、馬漢的關係，但他們看起來似乎又不是如此。","我們再回頭看遠雄等幾個大案子，北檢上個月偵結起訴了遠雄，其中包括了眾所矚目的大巨蛋，也包括了新北市發生的海山煤礦開發案。有關海山煤礦開發案，我在追合宜宅的時候曾講過一句話，我說遠雄不會只在合宜宅上送紅包，後來發生的事情果然證實了我當時所說的。我在2年前，也就是2015年的馬政府時代，就已經告訴法務部一定要把海山煤礦的這個案子辦到底，當時外界根本不知該案。其實，這個案子不是我發現的，當時廉政署早就在辦了，只是一直辦不出結果，直到後來政黨輪替，北檢換了檢察長後，這個案子才辦出了結果。","政風單位因為能運用的工具有限，所以最主要的功能其實並不在肅貪而是在防貪，很多案子都要經過政風人員，政風人員如果覺得其中有問題，當然就要提出提醒。從遠雄在新北市許志堅那裡出了事，再到遠雄海山煤礦這個案子，即使當時的政風處不知道，但兩年多前我提出提醒之後，這個案子或是相關涉案的人就應該要注意了，然而，我們從新聞上也看到，這位周勝考議員聽到風聲之後，便向李黎顯處長打聽有無此案。其實部長與各位應能想像，如果彼此沒有私交，遇到這種案子的時候，會跑去向政風首長打聽有沒有在辦這個案子嗎？大概不太可能，這等於是去自投羅網。","這一路以來，許志堅的案子已經在辦了，但他突然辦理退休，到了第二年，他的案子就爆發了。要我相信他沒有先得到風聲，或是新北市政府不知道有人在辦這個案子，坦白說我不相信。新北市政府或許志堅怎麼會知道有人在辦這個案子呢？這就很微妙了！因此，我的第一個質疑是，從去年到現在已經一年多了，當時我質疑為何政風首長可以一直追隨另一位行政首長從地方到中央再到地方，然後，在他擔任政風首長的任內出了那麼大的案子，居然還可以不用負責任？以上是第一個質疑。","我第二個要請問的是，你們北檢將這個案子偵結了，既然是偵結的案子，我們就可以談了，所以我們就來談一談。你們把這四大案統統一起辦了也一起起訴，牽涉到遠雄海山煤礦開發案的，包括都審、環評、保護區山坡地的土地以及農業（涉及保育類動物），對於其中涉及到的首長，我要提醒部長，主持都審會議的不是已經被判刑的前任副市長許志堅，而是那位在朱立倫市長任內的副市長與當時進行最關鍵環評的新北市環保局局長，他們現在都還活躍於政壇。如果這個案子可以這麼離譜，量體這麼大，涉及兩千多戶，如此明顯地破壞環境，造成重大的問題，主持都審的這位副首長和當時的環保局局長居然都可以沒有事地繼續在地方政府任職並擔任高官！","所以，我的懷疑是，第一，廉政署辦這個案子辦了多久？案源是廉政署，但我在2015年質詢過調查局，調查局根本不知此案，為什麼直到換了法務部部長、更換北檢的檢察長後，這個案子才有辦法繼續辦下去？你們不用追究嗎？","邱部長太三：因為這涉及具體個案證據的呈現以及證人的出現等諸多因素，因此我無法具體答覆你，不過相關單位的首長都有聽到委員的指教，相信他們會去……","段委員宜康：我要請部長去了解，是不是辦到卸任的官員，大家才可以比較用力？即使這兩位首長不是在民進黨政府任職，但大家還是有所忌憚？","邱部長太三：我想是不會的，所有檢察、政風、廉政與調查體系應該都是只要有證據就一定會辦。"],["段委員宜康：只要有證據就會辦？會勿枉勿縱？"],["邱部長太三：對。","段委員宜康：胡說八道！我舉個例子，過去馬政府時代有位行政院的部會首長突然辭職了，但因這個案子沒有辦，所以我就先不講他的名字，不過，既然我提了，就要求你們去辦。無論他用什麼理由，外界都覺得非常突兀，不曉得對方為何要辭職，請問你知道為什麼嗎？"],["邱部長太三：請委員指教。","段委員宜康：因為他涉及貪瀆案件，但這個案子沒有辦，且是檢察官下令不要辦的，這個案子罪證確鑿，但就是不辦。這位首長幾年前就已經辭職了，涉案部會的公務員現在還在部會任職，所以如果你告訴我會勿枉勿縱的話，稍後我質詢完，你和廉政署署長就來問我，我可以告訴你是哪一位，如果我告訴了你們，你們辦不辦？","邱部長太三：只要有證據，我們一定辦。委員如有相關的資料證據，我會請廉政署……","段委員宜康：你說會勿枉勿縱，所以如果你們查出我現在舉的這個例子確實有證據，或是確實應該追查的話，你們就要去問那位下令不要查的檢察官（現在也還在位）要負什麼樣的責任。請問你會不會辦？","邱部長太三：我剛才已經說了，只要有證據，法務部和各檢察相關機關絕對會依法處理。","段委員宜康：部長，我剛才質詢了這麼久，講來講去就是跟廉政署有關，廉政署署長還坐在底下，我是不想請他上來，但合理來說他應該要站在你旁邊，也應該要一起聽或一起回答，要有一起面對的態度。","不光是這位首長的案子，也不只是美河市，捷運聯開案過去廉政署都辦過，甚至都查出了一定的結果，不過因為這些牽涉太廣，所涉層級太高，甚至還涉及現在政黨的領袖，於是這個案子就擺著了。案源或資料統統都在廉政署，部長、北檢檢察長以及廉政署署長請針對這些應該要追查的案子，重新把檔案翻出來，重新好好地辦，請問可以嗎？","邱部長太三：可以。委員如有相關資料也可以提供給我們，謝謝。"],["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審查預算就是檢討法務部執行成效的好時候。"],["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確實，請指教。"],["吳委員志揚：請問法務部有沒有想到什麼好方法來遏止或嚇阻酒駕的慣犯和累犯？","邱部長太三：酒駕的原因有很多面向，法務部除了和內政部警政署以外，也與許多精神科的醫學專家做過檢討，針對酒癮或習慣喝酒的心理狀況進行了解，探討該如何治療最好。","吳委員志揚：部長，酒駕在十幾二十年前，只要酒後還能開車的都沒問題，但經過這十幾年來，刑罰已不斷加重了。","邱部長太三：對，所以用刑罰是不是有效其實是個問題。","吳委員志揚：如今在一般的場合上，已知許多人都不再酗酒，我覺得這是好事，「我今天開車」是很好的理由，大家也相對能夠接受酒駕是非常不好的，最主要就是因為自己喝酒撞車就算了，但你還會撞到或撞死別人，所以就等於是顆不定時的炸彈在路上跑，這其實是很危險的事情。","投影片上的案例就是最近發生的，在台中金錢豹上班的女子第一次是吸毒加酒駕，還撞傷人，不過當時只判了6個月，還可以易科罰金；出來8個月以後，她又酒駕，這次被吊銷了執照，也就是沒有執照了；17個月後到今年11月（本月），她又再度酒駕，這次就真的是無照，但她還是照樣酒後開車，終於撞死人了。雖然其中的毒品是很重要的一塊，但針對酒駕這一塊，警政署應該會有統計，在A1死亡的車禍中，酒駕還是占了很高，所以部長有沒有什麼辦法嚇阻酒駕的累犯？之前的易科罰金、吊銷、吊扣駕照等措施，對這些累犯和慣犯來說好像沒什麼威嚇，非得到了撞死人了，大家才驚覺到不行。請問部長有沒有什麼方法？","邱部長太三：站在法務部的立場，當然要檢討所謂的「刑事政策」，但酒駕其實是社會上、家庭上也可能是經濟上的問題。委員所提到的這位女士，毫無疑問地就是每天要喝酒，如果要她不要酒後開車，可能也要有相當大的自制力，縱使把她關起來，出來後如果又繼續從事這份工作，我覺得風險還是很高的。","吳委員志揚：這是她個人的狀況，如果她的職業需要喝酒的話，就要有別的替代方法，讓她不要……","邱部長太三：對，所以我認為酒癮的治療才是關鍵所在，這是家庭、社會或經濟等因素所造成的高風險，所以要先處理酒癮的問題。"],["吳委員志揚：法務部會協助克服酒癮嗎？"],["邱部長太三：我們未來會請法院宣告治療。"],["吳委員志揚：我知道刑事有這種附帶的罰則。","邱部長太三：對，這是保安處分。","吳委員志揚：接下來我想問法務部的態度，有網友連署針對酒駕事件、性侵案件，酒駕是指慣犯，還有虐待傷害幼童的案件，增設一個刑法懲罰方式叫做「鞭刑」，此案提出來以後，很快就獲得25,000多位網友的附議，依照現行制度，行政院必須要回覆，請問一下法務部的態度。昨天是蔡次長來，蔡次長認為這個是違反兩公約的，就是有一點人權上的退步，那我現在想要聽聽部長的想法。","邱部長太三：關於鞭刑，我們可以檢視一下世界各國，大概除了新加坡以外，只有少數的回教國家有這樣的刑罰，從整個刑事的處罰政策來看，各國是認為鞭刑違反……","吳委員志揚：依照我們目前的體制，有可能對身體來進行處罰嗎？","邱部長太三：我們在民國17年制定刑法時，基本上身體刑已經只有被拘束而已，也就是只有自由刑，至於對身體的折磨，像古代的黥刑或其他的……"],["吳委員志揚：就是法制史裡面各種奇奇怪怪的刑罰。","邱部長太三：對，基本上在民國17年就已經被廢掉了，所以回頭要去採身體刑，恐怕……"],["吳委員志揚：所以法務部認為這是回頭路嗎？","邱部長太三：對，當然是回頭路。","吳委員志揚：但是按照行政院的機制，這個提案成功以後，是現在就可以回覆，還是必須透過什麼樣的機制如研討會、公聽會，然後正式的回應？","邱部長太三：對，目前是由行政院的唐鳳政委針對這個提案召開公聽會或網路審議。","吳委員志揚：部長，你們的態度都很清楚，這個議題為什麼會由唐鳳政委來主持？","邱部長太三：主要是因為這是網路上的提案，他只是在做意見徵詢，大家綜合討論，當然我們法務部也會被邀請列席。","吳委員志揚：我覺得這不是在網路上聊天，也不是網路上資訊安全的問題，而是在討論刑事政策的問題，不是有專門負責法律的羅秉成政委嗎？為什麼不是他來主持這個事情？由唐鳳來主持，他在這部分是外行啦！怎麼可以由外行來領導內行呢？","邱部長太三：行政院主要是提一個議題，基本上這是一個公共的議題，所以先徵求公共的意見，之後再由政府相關的主責部會和人員來處理，基本上這是提點子啦。","吳委員志揚：唐鳳是這個平台的負責人，但是就實質內容我認為法務部及負責法律的政委要出來主持。"],["邱部長太三：我會把委員的意見跟行政院反映。","吳委員志揚：不要把這件事情弄得好像趕流行似的，隨便處理一下，或者是外行領導內行。這個議題很嚴肅，不管最後結果怎麼樣，應該要由懂法律的人來很認真的回應。"],["邱部長太三：好。","吳委員志揚：唐鳳政委是在網路的應用上很熟，但是這個主要是討論實質的刑事政策議題。","邱部長太三：好，委員的意見我會向行政院反映。","吳委員志揚：另外，最近行政院要推一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邱部長太三：對。"],["吳委員志揚：內容有了嗎？","邱部長太三：有，送一份給委員。"],["吳委員志揚：這是要幹什麼用的？","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在全球化的情形之下，不管是跨國性犯罪或犯罪者的流動，經常會跑到其他國家或地區，我們有必要作一些……","吳委員志揚：我知道，像跨國詐騙。","邱部長太三：或者是毒品、人口販運等等，這些都有可能；或者是我們國內的犯罪者或國外的犯罪者跑到相對的……","吳委員志揚：通常針對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案件，我們是用簽互助協定的方式，還是用純粹國內法的方式，還是二者相互為用？","邱部長太三：基本上這是不相牴觸的，有的簽條約，有的簽協定，有的簽備忘錄，有的則是個案式的彼此協議。","吳委員志揚：部長，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如果只有國內法，是否還需要再簽協定？","邱部長太三：對，這只是告訴相對國，我們已經有這樣的一個法律，在這個法律裡面已經有哪些的項目可以來進行互助。我們會基於互惠的原則……","吳委員志揚：所以這是一個基礎，方便你們去簽協定，對不對？"],["邱部長太三：對。","吳委員志揚：但是如果簽不了協定還是沒有用，對不對？"],["邱部長太三：對。","吳委員志揚：因為在法律的位階上，兩個國家或兩個地區如果之間有協定的話，協定的效力是優於國內法，沒有錯吧？"],["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是。","吳委員志揚：所以光有法律，沒有協定，是沒有用的啦！"],["邱部長太三：對。","吳委員志揚：我現在問一下，之前我們很生氣的就是海外跨境詐欺，有一些台灣人最後被遣送到大陸去了，請問這種情形會因為這次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制定而有所改變嗎？","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有的會有改變，主要原因在於國際的司法互助，有時候會要求了解你的國內法制。","吳委員志揚：我現在講的是兩岸，現在兩岸共打好像不順，是不是？"],["邱部長太三：對。","吳委員志揚：講到這裡，我要譴責一下法務部，差不多一個月前，我們也是講到共打的問題，我要求你們提供逐年的資料，結果沒有給我，這麼簡單一件事。","邱部長太三：國兩司、檢察司，有沒有？","吳委員志揚：我的意思是，兩岸有共打的協議和機制，你要想辦法再連起來。"],["邱部長太三：這也是未來我們努力的方向。","吳委員志揚：這是除了政治之外，兩岸應該共同來做的。"],["邱部長太三：對。","吳委員志揚：如果兩岸共打停滯，我們去制定台灣的國內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根本不可能解決台灣人犯被帶到大陸的問題。"],["邱部長太三：兩岸基本上還是按照2010年簽定的共打協議進行互助。","吳委員志揚：我的意思就是還是要設法恢復共打的機制，這是已經簽定協議的，其實雙方講得很清楚，你用制定國內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是沒有辦法達到共打的目的，不要以為制定這個法就可以取代協議了，這是不可能的。","邱部長太三：不過，對於其他國家可能會有很大的幫助。","吳委員志揚：這個法我們支持，但是最重要的兩岸共打機制要恢復。","邱部長太三：好，謝謝。"],["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查法務部預算，可說是千呼萬喚始出來，當然也要感謝王育敏召委終於安排審查。事實上，本會期最重要的就是審查總預算，法務部預算是在國民黨召委手下第一個被排入議程的，但是有點為德不卒，就是不應該只安排詢答，應該繼續進行處理。因為現在已到了會期末，我們開始盤點各部會的優先法案，希望在本會期有限的時間內能夠審查通過，包括可能召開臨時會、可能加開院會來完成。現在到12月底只剩下1個半月，所以法務部心中要有底，除了預算以外，有哪些重大法案必須在本會期拜託朝野立委審查通過，現在是重要的黃金時間。"],["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柯委員建銘：任何一個人當部長以後，都面臨幾個面向的問題：第一個是政策，政策當然會顯現在法案如何修正上，另外還有預算，差不多就圍繞這3個部分。部長，你上任一年半，是不是？"],["邱部長太三：是。","柯委員建銘：你當部長以後，我看你有時候和司法院協商法案，有原則也有彈性，法務部和司法院永遠是最難搞的，每一個法案都遇得到。你們通過了刑法及刑訴法的沒收新制，我那時印象深刻，因為你不厭其煩的在協商，還有資恐防制法、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條例。本週有一些法案的問題，包括剛才吳志揚委員談到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我認為我們應該把該法當作整個洗錢防制的一個配套來看待。現在已有資恐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但是我們馬上要面對明年APG第三輪評鑑，如果我們沒有通過，那是非常麻煩的，台灣將會變成經濟孤島。所以有幾個法案，我在此要跟部長談一下。有關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不單單是把國際法化為國內法的問題，事實上我們應該把它視為洗錢防制的配套之一才對。當然其中比較重要的是，涉及兩岸共打準用的問題，兩岸準用自第三十四條開始，準用就涉及優位的問題，到底是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優位還是兩岸簽定的共打協議是優位？我認為是法比較優位才對，部長，你的看法如何？","邱部長太三：對，基本上是這樣，這個法提供了各種雙方可以進行司法互助的內容和項目，譬如傳統上可能就是文書代為送達、資料提供等等。","柯委員建銘：部長，這禮拜三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也就是所謂的金融沙盒，法務部在此應特別注意，因為其中你們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金融沙盒就是科技業者要去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等業務，還有個人申請，我們是成文法，可是英國才剛實驗而已，將來可能會造成洗錢防制的化外之地、詐騙集團的溫床，因為該條例出委員會以後，將把行政院對資恐、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評估全部排除。財政委員會看待金融沙盒、天使基金等等，好像是很fashion的名字，但是我們要了解，金融沙盒一旦施行，把資恐、洗錢防制相關規定全部排除的話，將造成化外之地，是風險極高的，其中還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消費者保護的排除，包括刑法規定都要排除。我是覺得法務部有義務就這個法好好跟顧主委好好談一下。這個法案一開始不是行政院提出的，我們看到過去的TRF造成很大的傷害，現在有人主張開放NDF，這些都是很危險的，所以，法務部在這部分，包括金融沙盒，要特別加以關心。","邱部長太三：顧主委也是法律專家，不過，委員的提醒，我會和他討論一下。","柯委員建銘：尤其OECD包括FATF，他們對於比特幣是強勢的加以控制、監管，可是我們在這一塊完全空白，尤其現在要實施金融沙盒，我們明年要參加APG第三輪評鑑，假如我們通過的金融沙盒法案，在洗錢防制這一塊完全空白，會影響到我們的評鑑結果。"],["邱部長太三：所以我們也在注意相關國家的法制。","柯委員建銘：這不是可以開玩笑的，所以你要跟顧主委好好談一下。"],["邱部長太三：是。","柯委員建銘：我對法務部派來審查會列席的人員，除了層級太低以外，沒有什麼意見。該法案將來要經過朝野協商，其中牽涉的問題非常嚴肅，關係到洗錢防制的整個配套。","我今天還要談昨天討論的法警職權行使法，目前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現在又搞一個法警職權行使法，請問書記官要不要職權行使法？法警的問題就是人力的問題，因為人太少，他們夜間輪班很困擾，所以如何提高加班費、充足人員，需要跟人事行政總處去談一談。還有你們和司法院都想增加人員，要排除總員額法，當然司法預算是獨立的，但是排除總員額法，司法院必須和行政部門配合。這也是這個禮拜發生的事情，昨天才審的。","另外，有關限制出境法制化的問題，我是覺得法務部的麻煩來了，限制出境從來沒有法制化，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過，民國73年一個最高法院刑庭的決議沿用到現在，當時還是戒嚴時期，勉強看到有點連結是在速審法第五條。我上次參加一個研討會，部長應該很清楚，除了法律保留之外，還有法官保留，這兩個問題都要面對。當初法務部為了黃世銘案搜索過中國時報，很多都要令狀，包括搜索、羈押、通保都要令狀，如果絕對令狀、絕對法官保留的話，法務部只剩下拘提而已，所以法務部要好好思考這個問題。還有一個有關人權的問題，很多人到機場才知道被限制出境，當然還有行政執行署用行政手段限制出境，這整個都要重新檢討了，恐怕部長無法迴避。","邱部長太三：對，部裡也積極在作這方面的準備。","柯委員建銘：剛才段宜康委員在質詢廉政署的問題，坦白講，廉政署也積了不少案，我希望新任署長有所表現。現在有一個問題就是揭弊者保護法，應該制定這個法，所有問題才能……"],["邱部長太三：現在公部門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已經送到行政院了。","柯委員建銘：你現在談到公部門、私部門的問題，我知道現在廉政署在草擬。"],["邱部長太三：就私部門的部分也在……"],["柯委員建銘：私部門要不要也檢討一下？"],["邱部長太三：是。","柯委員建銘：因為現在立法院有段宜康委員提出揭弊者保護法，它處理到私部門，私部門要怎麼去規範，當然它有它的複雜度，所以這部分也要和財政部、金管會等所有相關部門一起去處理。尤其在司改國是會議的時候，你和王添盛檢察長曾一起開過記者會表示要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當然這是潮流的方向，但如果你們沒有考慮到私部門的揭弊者保護法。因為立法院現在有法了，已經有委員提出了，所以這部分要請部長和羅政委好好談一下，包括廉政署也要去想想，這個法送進來的時候，要不要及於私部門？因為私部門也有很多金融犯罪，包括永豐案等很多金融犯罪都可以處理。","邱部長太三：公部門的部分是已經送去了，至於私部門的部分，誠如剛剛委員提到，它會涉及到很多部會，包括經濟部、金管會等等。","柯委員建銘：其實公部門部分在馬英九時代就研擬很久了，所以部長可能要好好思考這個問題。我現在談的是整個法制化，在有限的時間內，這個會期有可能通過哪些法案？昨天民進黨中常會在討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長有答應嘛？"],["邱部長太三：對。","柯委員建銘：這部分王育敏召委也很關心，其實所有委員都很關心，而我不希望再發生先前酒駕的情形，就是大家都一窩蜂地去關心酒駕，到最後搞得非常民粹。在毒品危害方面，大家的版本都寫得很嚴，但有沒有辦法落實執行？不論是二級、三級的問題還是純質、重量的問題等，這些問題你都要好好去思考。"],["邱部長太三：是。","柯委員建銘：這個法案在本月已經送進來，本會期是有機會通過的。"],["邱部長太三：我們也希望貴委員會能夠儘速來處理。","柯委員建銘：幫你做些成績好不好？因為你當部長最重要的是把這些法制化弄好，其他都沒有用啦！你以前談過「己案己蒞」，「己案己蒞」要怎麼處理？那要團隊辦案才有可能。你先前來進行施政報告時曾談到「己案己蒞」，現在有要推行嗎？","邱部長太三：有，不過目前是從重大案件開始，因為在人力不足、案件量多的情形之下，只能從重大案件開始。","柯委員建銘：所以你要想清楚要如何在有效人力中去落實「己案己蒞」，因為當很多重大案件的一審、二審判決不一樣時，我自己現在有一些司法案件在跟馬英九對抗，因此也考慮到很多問題，事實上我們的制度是有些問題要處理的。","另外，主任檢察官票選是否適宜？"],["邱部長太三：所以現在檢察司在徵詢各界的意見。","柯委員建銘：主任檢察官票選，大家只要很「換帖」就好，大家搞次團就好，假如法務部這樣搞，我看高雄地檢署檢察長也要下去辦案，如果主任檢察官可以票選的話，未來調查局的主任要不要也票選一下？還有組長也要票選啊，警察局分局長也要票選啊！檢察是一體的，如果公務人員可以搞次團、搞派系，這會有它的後遺症。部長，司法改革要做些什麼？雖然我替你抱不平，你連小組召集人都沒有當到，關於司法改革，我一再地說，國會是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要維持，國會是自主的，最後總要進到國會來，所以你要了解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是什麼？不是審檢辯互相爭奪利益，這在立法院大概也很難通過。所以你要了解司法改革要做什麼才能讓人民有感，你自己要很清楚，檢察官、法官退場機制要怎麼處理？檢察官有時候押人取供、搜索舉證，有時候都亂弄，所以檢察官形象要怎麼恢復？我希望在黃世銘以後，整個檢察官形象能夠重塑出來。部長，我們對你是有期待的。","邱部長太三：好，謝謝。","柯委員建銘：我剛剛所談的就是，我們應該從法制面去盤整一些事情，這樣才能造成制度的改變，才能推動國家往前走，預算是小事情，所以我期待部長能夠儘快在本會期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送進來，還有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因為這個和洗錢防制有關係。另外，我再次重申，金融沙盒的問題你要去關心一下。","邱部長太三：是，我會去找顧主委，謝謝。","主席：剛剛特別提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記得當時我主持會議時是要求一個月，你們現在進度到哪裡？行政院會通過了嗎？已經送進來了？那太好了，我會儘快來排案審理。","現在請楊委員鎮浯發言。","楊委員鎮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司改相關議題或是國人所關注的對司法的信心及執法的環境，本委員會今年已做過多次的討論，很多議題也都有充分地交換意見，既然今天要審查預算，本席就針對一些比較具體的事情來就教部長。"],["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好，謝謝委員指教。","楊委員鎮浯：我們在委員會當中也提過很多次兩岸司法互助的問題，這部分在去年之後，的確也面臨一些困難。記得我上次也提醒過你們，遇到困難時，我們就要去面對困難，這樣才能想辦法解決它。因此，上次我們要求法務單位拿出兩岸共打的歷年具體數字來做比較，但卻一直拿不到，後來在我們的要求之下才勉強拿到，這種態度我們上次已經有批評過了。今天本席要講另外一件事，就是從去年開始，你們在預算書上列了一個叫做兩岸司法互助的績效指標，部長知道嗎？","邱部長太三：誠如剛剛委員所提的，基本上，我們當然希望兩岸共打或司法互助能夠有個比較客觀的基準來做評量。","楊委員鎮浯：說得好，要有個客觀一點的基準。其實一開始本席在預算書內看到這個績效指標時，還覺得法務部的態度滿好的，有很務實地來面對這些狀況，把數字都提供出來。請問部長，你知道績效指標有涵蓋哪些種類嗎？還是，部長知道兩岸司法互助有涵蓋哪些種類？"],["邱部長太三：包括文書的送達、資料的提供、調查的取證、罪犯的接返……","楊委員鎮浯：如果以大項來講，一共是6種嘛？"],["邱部長太三：對。","楊委員鎮浯：請問我們完成1萬件的文書送達跟完成1萬件的犯人遣返，其效果和意義是否一樣？"],["邱部長太三：當然不一樣。","楊委員鎮浯：其實任何一個指標的編製，最重要的是要藉由指標去清晰地反應出指標背後所代表的現象及所做出來的成果，但假使指標的編撰無法去反應出這些真實情況，表示不是目標值設得太低，就是指標的定義不明，而我相信你們會願意把這個放出來，也是基於這個道理。但是部長，你們的指標編製卻是把這六大類含糊籠統地弄一個總數，然後設定一個目標值，就以今年為例，你們今年完成了9,000件，明年的目標是微調100件，目標值是9,100件，如果純粹看你們的預算書上寫的兩岸司法互助的目標值，會覺得法務部好棒棒，不但每年都達成指標，而且還有微幅成長，但是這跟實際的狀況一樣嗎？光是在兩岸文書送達的部分，你們定的指標值就比歷年的數字還低，部長知道嗎？文書送達的部分歷年都超過1萬件，而這兩年比往年都還低，也就是說，你們訂的指標不但比往年的數字還低，而且是把六大類含糊籠統地加在一起，用總數來匡蓋，這是要傳遞給國人什麼概念？是要傳遞說，你看，從我們法務部的報告來看，其實這兩年在兩岸這一塊我們還是有達標的，而且還有微幅成長，是這個概念嗎？","邱部長太三：我跟委員報告，基本上這種績效指標各部會大多都由國發會來統籌、檢視及要求，其檢視和要求的方式，譬如說，去年定了9,000件，但如果實際上沒有達到9,000件，它會以實際完成的個案數來作為一個基礎。","楊委員鎮浯：部長，數字不是我們的重點。"],["邱部長太三：我了解。","楊委員鎮浯：我剛才一開始就講，從我們在討論兩岸共打的議題開始，貴部就顯現出非常不願意主動提供比較數據的態度，到現在看到這個指標的編撰，都還讓人感覺你們似乎是要粉飾太平。本席一直在強調，遇到困境時，我們就去面對困境，問題又不一定出在我們，其實雙方都有責任，但如果你們都是用這樣的數據企圖去誤導國人，坦白講，本席就比較不以為然。","邱部長太三：我們絕對不會想誤導，我們一定是站在有把握且可行的方向來做提升。","楊委員鎮浯：但是如果按照這個指標，你們這兩年在兩岸共打上不但都有達標，而且還有進步喔！","邱部長太三：基本上，能夠達標當然就符合……"],["楊委員鎮浯：但是很明顯沒有啊！","邱部長太三：所謂的能不能，其實在於大家的重點以及認為值得的標準不一樣。","楊委員鎮浯：在兩岸互助的這一塊，你們很明顯地是把國人關心的東西隱而不宣，我們跟你們要資料也不容易，然後就把大家覺得最簡單的司法互助的大量數據拿出來，雖說是大量數據，但其實還低於歷年成效，然後就告訴大家你們達標了，我實在不知道你們在編撰這個指標時是存著什麼樣的心態？"],["邱部長太三：我可以理解委員的重點……","楊委員鎮浯：部長，我想你了解我的意思，本席在此提醒，希望你們要正視這些問題，並好好來討論。","邱部長太三：好，謝謝。","楊委員鎮浯：剛才談到兩岸的部分，接著來談國際的部分。早上我聽到委員在質詢時，你有提到一些跟國外交流的計畫、國際計畫，所以我也看到你們派員出國計畫的預算有逐年增加，而且是顯著地成長，但是坦白說，在預算書裡倒沒有明確說明主要是哪幾方面成長。能否請部長簡要地說明，在目前兩岸面臨困境，台灣的國際空間也被打壓的情況之下，你們出國交流國際合作的預算年年明顯地成長，成長幅度將近20%左右，請問在大項上，你們主要是在哪幾方面取得了突破或合作空間？","邱部長太三：以我們調查局來講，我們有跟各國簽了很多共打合作，不管是貪污還是毒品等等，此外，這一年多來，我們也有跟幾個主要國家簽訂一些個案式的備忘錄或是……","楊委員鎮浯：但是法務部出國經費年年明顯地增加，應該不是一些個案的突破，應該是在國際合作的大環境上有所斬獲才對吧？","邱部長太三：對，但基本上，有些國家礙於一些政治考量，所以他願意做個案式的處理和協助。","楊委員鎮浯：我想國人也都很樂見你們在國際合作上有所斬獲，但坦白講，你們在預算書上所揭露的資訊是比較少的。"],["邱部長太三：我們會再請相關單位補充。","楊委員鎮浯：以在國會問政來說，我們最希望的是有充分的資料，包含本席剛才講的兩岸及國際等方面，坦白講，我們都覺得你們在資料上提供的不夠清楚，這點希望以後能夠注意。","邱部長太三：好，我會請調查局、國兩司等相關單位注意。","楊委員鎮浯：另外，大概在上個月，有一次部長請假，那天我詢問次長，為什麼在全國的廉政調查裡，唯獨缺漏金門和馬祖？是因為金門和馬祖的政風非常好，不需要有這一塊嗎？"],["邱部長太三：我是不是請……","楊委員鎮浯：沒有關係，這個也不用回答，我是要告訴部長，上次我在質詢時，次長很明確地跟我說會回去了解，因為這顯然沒有道理嘛！又不是金門和馬祖的政風很好，就不需要管了。事實上在你們的報告裡也提到，金門的政風人員嚴重不足，影響到政風工作的運作。這個議題我們下次再講。我上次質詢但至今已經快一個月了，你們說回去之後要跟廉政署詢問為何有這種情況，以及下一次編撰會不會改善，然後會給我一個具體的回覆，但至今已經快一個月了，沒消沒息。你們是覺得這個議題不重要，還是覺得問完就算了，到底是怎麼樣？","邱部長太三：這一點很抱歉，我會請廉政署負責去了解。","楊委員鎮浯：這是一件小事情，真的是一件非常小的事情，可能你們只是因循往例沒有編撰，但凸顯的就是台灣本位主義，沒有把金門和馬祖放進整個調查之中。其實這問題經過提醒之後，去改就好了，但是已經過了一個月，你們卻完全沒有任何回覆，因此本席就不得不懷疑你們根本不把這當一回事！","邱部長太三：不會、不會，委員的指教我們一定會檢討，不可能把它不當作一回事。","楊委員鎮浯：好，我希望能夠有明確地回覆，也希望今後中央各單位在編撰相關調查時，其實不止你們啦，我會一個一個單位去點名，因為大家在編撰時都把金馬拿掉，然後名稱還叫全國調查。","另外，有一次我在就教監察院副秘書長時，有提到關於財產申報的部分。其實現行的財產申報大概有幾點規定是我覺得比較不合理的，第一，申報人喪失應申報的資格或條件之後，其資料要在5年後被銷毀，而且是強制銷毀，部長知道當時的原因為何？","邱部長太三：抱歉，我不太了解，請委員指教。","楊委員鎮浯：當時我在詢問監察院時，他們是認同我的觀點，但他們說主管機關是你們，所以要我再跟你們提一下有關財產申報的部分。其實當時的背景是，雲端儲存技術還未成熟，所以立法當時是考慮到儲存空間，再加上覺得如果卸任公職或已不具有一定要強制申報的要件時，5年以後就要強制銷毀。但本席認為現在科技已經大幅進步，而且對很多應申報人來講，其資料一經公開，事實上也沒有再保密的必要，所以到底是否需要5年以後就強制銷毀，我希望法務部可以去研議一下。"],["邱部長太三：好。","楊委員鎮浯：其實陽光法案的精神就是要讓國人、應申報人很誠實地去申報，且讓大眾可以很輕易地取得這些資料，沒有錯吧？這其中有兩點，第一是5年後的期限，第二是要強制銷毀，本席覺得應該要把時限拉長，同時改為「得」。最後還有一點，就是要讓大眾可以輕易取得，但是其中除了總統和縣市首長的資料需要放上網路外，其他是只要提供紙本，不提供公開資訊讓大家閱覽，請問這兩者的差別為何？為什麼要這樣做？","邱部長太三：抱歉，我真的不知道當時的考量。","楊委員鎮浯：我想這也不能用隱私權的保護來解釋，既然已經申報了，就是要讓公眾知道，但為何有的民選公職是要放上網供大家查閱、自由取得，有的卻好像申報之後就把它鎖在檔案裡，而調閱人必須透過層層繁複的手續才能夠查閱？就像立法委員一樣，我們既然申報了，就應該攤在陽光下。最近不是有媒體把每個人的政治獻金統計出來做成一張表，但這個媒體是先到監察院去印出紙本，然後再自己做成檔案。這我就百般不解，既然你們都可以讓人家去印紙本了，為什麼不能放上網公告？為什麼不能用大眾可以接觸的方式，讓民眾可以更輕易地去閱覽？不要讓大眾對政治人物一直存在疑慮嘛！針對以上的問題，希望法務部作為主管機關，可以一起來研議。","邱部長太三：我們是法案的主管機關，但是有很多技術還是監察院……","楊委員鎮浯：我知道，但監察院還是要跟你們商量嘛！好不好？","邱部長太三：好，謝謝。"],["楊委員鎮浯：謝謝部長。"],["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清楚規定了個人資料的定義：「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內容這麼多，讓人民無所適從。請問什麼叫做「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人民就搞不清楚。這會造成什麼現象呢？本來學術研究、史料研究或是國史館檔案局的資料，只要按照程序就可以申請調閱，這些都是歷史資料，很多當事人已經作古，結果現在申請變得很慢，因為要看看有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以調閱時間變長。等了很久拿到的資料卻是一堆○○╳╳，這是歷史研究，是史料，這樣要怎麼做學術研究？以後我們的歷史課本是不是也要一大堆的○○╳╳？","還有跟人民相關的，更接近平常生活的，比如說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這關係到人民的財產，而且這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以大家都非常相信這個登記，信賴這個登記的效力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結果現在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我們查不到土地到底是誰的，雖然可以查到地址，但名字還是○○╳╳。這就奇怪了，可以有地址卻不能有姓名，可是個人資料保護法寫得很清楚，地址是不能洩露的，為什麼地址公布了，姓名不能公布？部長可以回答嗎？"],["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指教得很正確，對於個資法，法務部雖然是法案主管機關，但是裡面的資料涉及各個部會或相關行政機關，機關的資料具有專業性，所以通常是由他們去做規定。"],["葉委員宜津：地政機關的專業性是在地址不在姓名耶！","邱部長太三：不是，就整體地政的管理上，會涉及他們的特別法或個資法。","葉委員宜津：我們再來看公布欄，校長王○進，4年甲班導師莊○雯，3年甲班謝○德，曹○馨。這還不要緊，我們再來看得獎名單，得獎是好事，可是我們都搞不清楚這到底是好的名單還是黑名單，為什麼得獎還不能公布名字？不但不能公布，下面還有一行字：「如果最近有貼這樣的公告，請修改一下，以免觸法，校外則不能。如有觸法，學校校長要負責，謝謝。」大家嚇得半死。連貼都只敢貼在校內，不敢貼在校外。這有什麼表揚？誰知道誰得獎了？有什麼表揚的功效？完全沒有！這是榮譽榜還是黑名單，我不知道！","再接下來這張，電話是○○╳╳，名字也是○○╳╳，其實這張是防災地圖上面的里長姓名和電話。這就好笑了，緊急防災時我們要打電話給里長，結果我只知道里長的姓，還勉強可以稱呼，可是電話號碼是○○╳╳要怎麼打？部長說事情變成這樣不是你們的事情，地政部分是地政單位要求的，你們沒有要求這樣。但是請問人民對法律有疑慮的時候會不會想要尋求官方的解讀和協助？"],["邱部長太三：會。","葉委員宜津：說得好，地政方面有問題，人民有疑慮都會想要問問法務部，可是我們來看看法務部是如何幫人民解答。在法務部網站個人資料保護專區上，解答是個問號，如果法務部只有問號，你要人民怎麼辦呢？「是否尚有必要對拍照並建檔存個人資料」的解答也是問號、「不無疑義」，這要怎麼辦？我上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想要了解我這樣的做法到底有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結果法務部的網站上都是問號，甚至還寫「不無疑義」。你要讓地政人員和人民、各機關何所適從？","邱部長太三：法務部只是作法令的解釋，如果是涉及個案的事實、調查和認定，基本上還是要由權責的部會和機關去處理。至於解釋文用這樣的表達呈現方式，我是不是請負責的同仁向委員說明。","葉委員宜津：部長應該同意我的邏輯吧，人民很害怕，很想守法，結果守出來的法是莫名其妙！防災宣導的緊急電話是○○╳╳，人民不懂法律或有疑義時，你們的回答卻是問號、不無疑義，模稜兩可，這當然更助長了亂象。","除此之外，院檢書類更是如此，司法院、各級法院至少都修了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很清楚地公告了可以公告的內容，比如書類告訴人的姓名可以公布，只有兒少和性侵案不提供原告和被害人的姓名。可是法務部卻還是○○╳╳，亂成一團。地檢署很奇怪，被告要嘛就可以公布，要嘛就不可以，結果你們只公布一個，不公布其他4個，這又是什麼邏輯？彭愛佳誰不知道啊，為什麼你們可以公布林益世，不可以公布其他人？他們不都是被告嗎？部長，這是什麼標準和邏輯？"],["邱部長太三：這應該是新聞稿吧！","葉委員宜津：無論是什麼，這總是你們的書類啊！官方的書類啊！不是嗎？何況在記者會，每個名字你們都說出來了，媒體都聽到了，這種書類還要○○╳╳，是什麼意思？"],["邱部長太三：我想這是各機關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葉委員宜津：你們亂成一團，讓人無所適從，你們要不要像司法院一樣修法，確定一下你們的標準或是內部的處理方式？","邱部長太三：關於書類，在起訴書部分，我們已經決定在法院組織法修法時要規定在一審判決時同時公布，檢察司應該會針對公布的方式和司法院一起處理。","葉委員宜津：法律要讓人民可以遵守，你們這樣會讓人無所適從，我如果不寫○○╳╳，搞不好哪天會被你們起訴。","邱部長太三：這分為兩部分，就我們的部分，我們一定會檢討，並參酌司法院的做法。至於其他部會的部分，我們會加強宣導。同時如果相關機關有爭議，國發會也提供一個平台進行協處。","葉委員宜津：沒有，真的不行。你說這牽涉到人權，可是今天有個被告判決確定，這個人也許叫做葉美津，你們卻用葉○津或是葉╳津。結果我的選民就來指責我，懷疑我是不是詐欺、販毒，徒增困擾。美國法院都把被告甚至是原告姓名列在訴狀的title，美國違反了人權嗎？你覺得呢？其實法院或是官方機關如法務部、司法院公布姓名有一種目的，這是一種懲罰，目的就是接受社會公評或是監督，有這樣的意味在裡面。我對我的起訴狀負責，我對我的判決負責，這本來也是一種監督和公評。美國也是這樣做，你們卻用○○╳╳，實在是莫名其妙。","我們再看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有一點點差錯，名字列得清清楚楚、職業清清楚楚、機關清清楚楚、事實清清楚楚，金額和日期每樣都清清楚楚，全部接受社會公評。但是在廉政署的資料中，為什麼就不能像監察院一樣，處分的事實、裁決的事實這麼清楚，為什麼不能公布名字？為什麼要用○○╳╳？為什麼監察院敢，你們就不敢？為什麼公務人員就要用○○╳╳，讓人搞不清楚到底是哪個公務員犯錯？為什麼公職人員就要接受檢驗？部長，為什麼？"],["邱部長太三：這應該是行之有年……"],["葉委員宜津：○○╳╳還要肅什麼貪？","邱部長太三：我不太清楚他們過去在原則制定上基於什麼考量，不過有時司法的文書涉及到第三者……","葉委員宜津：你看上一張，名字、性別、機關、職稱、事實、金額，你們連機關都不敢寫，誰知道鄭○強是哪個單位？是法務部、教育部、財政部還是什麼部，統統都不知道。你認為這樣的公告有達到什麼效果？你們是在幫他隱匿犯行耶！哪有什麼教化的功能呢？哪裡可以監督呢？哪有肅什麼貪呢？哪知道誰貪呢？不是嗎？","上次本席質詢要求執行署認真執行，否則社會觀感很不好，違規停車罰單積欠幾百萬元，你們終於處理了，而且效果非常好，快速有效，不過短短幾個禮拜就處理了，這表示差別在做和不做而已，希望以後不要等委員質詢了才去做。","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嚴格督導各所屬機關，要求改進。","主席：現在輪由本席質詢，請尤委員美女代理主席，本席質詢完之後休息10分鐘。"],["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務部107年度的預算是320億414萬9,000元，部長可知道獵雷艦採購案招標金額是多少？"],["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抱歉，應該是3、400億吧！","王委員育敏：雄檢一定知道，檢察長要不要提供答案？現在是由雄檢偵辦，這個數字如果不知道就不知偵辦到哪裡去了！請檢察長告訴部長，金額有多龐大！"],["主席：請法務部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周檢察長說明。"],["周檢察長章欽：主席、各位委員。是352億。","王委員育敏：招標金額公告出來是超過358億，比法務部預算多更多。這個案件是全國高度矚目的，目前由雄檢偵辦。本席首先想請教，特偵組廢掉之後，以雄檢的偵辦能量可以辦這樣的大案嗎？到目前為止，慶富案牽涉到的機關單位包括高雄市政府，可能還有總統府、農委會漁業署、國防部、金管會。雄檢是獨立在辦案，你們有足夠的偵辦能量嗎？部長掌握了多少？","邱部長太三：雄檢一定有這個能量，如果不行的話，會由高檢署或最高檢給予後勤支援或是人員的……"],["王委員育敏：現在高檢署或最高檢有沒有提供資源？"],["邱部長太三：目前是由雄檢單獨偵辦。","王委員育敏：這個案子是社會高度矚目，目前有錄音帶流出來，而且有全部的譯文。包括海洋局局長王端仁、漁業署研究員、慶富副董陳偉志，他們的對話內容有完整的譯文，現在已經公告在媒體上面了，到底雄檢在這個部分掌握的比媒體多，還是比媒體少？你們也有這樣的錄音帶，也有這樣的譯文嗎？","周檢察長章欽：報告委員，事實上我們在今年6月28日就已經掌握，而且盡全力去清查了。其實媒體所報導的一些該查的，我們都已經查了。","王委員育敏：你們都已經查了，好。既然該查的都查了，本席有一個最大的疑問。昨天大家都在追到底慶富的副董與其父陳慶男有沒有進到總統府。請看這張表，總統府在第一時間其實是講沒有，他們有做過第一波的清查，說完全沒有。我不曉得雄檢是哪一位受訪，我看到的時間序是，雄檢受訪是在11月15日晚上7點20分，你們當時也沒有提到陳偉志進到總統府，只提到他是為了得到海洋局局長的信任，所以才謊稱有進總統府。你們第一時間是這樣子講的哦！結果我們看到晚上9點20分，總統府再次發出新聞稿，承認他們清查到9月23日陳偉志與陳慶男進了總統府，而且見面的人是新南向辦公室主任黃志芳及第三局局長。這件事情你們是什麼時候掌握到的？為什麼前面你們都沒有提、也都不講，你們是總統府承認了之後，雄檢才接著在你們的媒體群組當中去補述陳偉志的確有進總統府見黃志芳。為什麼雄檢對外的發言系統會是這樣子呢？第一時間不敢講，等總統府講了之後，你們才敢講。你還說你什麼都有掌握到了，這是實情嗎？","周檢察長章欽：跟委員報告，其實昨天媒體都知道我們有傳訊陳偉志，陳偉志也講了一些內容。當時我們內部針對這則新聞如何發布的時候，有一些牽涉到的確實是跟偵查不公開有很大的關係。"],["王委員育敏：那怎麼後來又公開了？","周檢察長章欽：沒有，我要跟委員報告……","王委員育敏：如果偵查不公開，你們在第一時間應該什麼都不講……","周檢察長章欽：我現在就要說明，其實我們第一份也不是新聞稿，只是跟媒體親自講……"],["王委員育敏：你們都有跟媒體講了嘛！","周檢察長章欽：因為國防部在一次記者會裡面已經公開說明了，我們只是針對國防部說明有關24億元那一部分的付款時間點去做一個證實而已。我不曉得確實的時間點為何，但是到了當天晚上9點多以後，我們下面突然之間打一通電話告訴我，現在媒體在追著他去要這個新聞，我問他為什麼，他告訴我，因為總統府發了一個新聞稿說陳偉志父子確實有進到總統府去……","王委員育敏：檢察長，這邊是國會，不可以說謊哦……"],["周檢察長章欽：我當然沒有說謊！這整個過程本來就是這樣子。","王委員育敏：對，我提醒你……","周檢察長章欽：我們下面告訴我，我們兩個討論了一下，覺得這個牽涉到的是公共利益，所以決定被動去做說明及證實而已。","王委員育敏：檢察長，本席覺得你的說詞很難得到信服，因為第一時間7點20分，你們是對媒體講的，你剛剛自己也講，所有的媒體在追的都是陳偉志有沒有進總統府這件事，所以當然就雄檢來講，你也知道媒體要問什麼嘛！你們知道啊！而且就你講的，你早就傳訊完畢，你都知道他有進總統府，但是你們選擇在第一時間不說的理由是什麼？絕對不是你講的在問海軍的事情，因為7點20分雄檢受訪的時候，有特別提到陳偉志有沒有進總統府這一段，你們當時的說法是，他自己說這個是他的浮誇之詞，你們刻意隱匿了9月23日他的確有進府的這一段，外界現在看起來就是這樣子啊！你現在這樣的說詞很難讓社會大眾信服，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處理？","我們期待檢察官公正辦案，如果如你所說偵查中不公開，你應該連第一段的7點20分都不要接受採訪。你們在7點20分接受採訪的時候講的，好像是在刻意帶風向，去避開有進總統府這一段，最後是總統府公布了，你們覺得怎麼會這樣子，只好再講出來，這樣有據實以告嗎？你當然可以選擇偵查不公開，就說全部等偵查告一段落以後會對外說明，這個也是你們雄檢的權力；但你既然選擇揭露，為什麼刻意隱匿9月23日的日期？明明你們已經掌握、知道陳偉志就是見了黃志芳及第三局局長，知道卻刻意不告訴媒體，我覺得這個過程是很有問題的。","部長，我認為雄檢現在這樣的辦案方式及處理方式是有不當的地方。現在全國期待的是整個獵雷艦的案子要徹查無上限的，完完全全澈底清楚地跟外界給一個交代。我剛剛講過，這個案子涉及的金額比法務部的預算還要多，所以不可以用這種態度來辦案吧。","邱部長太三：報告委員，這個大概就是所有的檢察機關最困難、困擾的地方，因為所謂的偵查不公開，事實上包括譬如警察能不能做破案的宣布？這也都是很難拿捏的地方。第二個，誠如剛剛委員所提到的，不管是委員也好，不管是社會大眾也好，都希望知道更多的細節，但是有些涉及偵查的步驟，或是其他情勢的考量……","王委員育敏：我知道，沒有人在問偵查的步驟……","邱部長太三：對，所以包括內容可能會不會引發……","王委員育敏：但是我覺得雄檢非常清楚外界想要知道什麼訊息，就是陳偉志到底有沒有進總統府嘛！"],["邱部長太三：不過不管怎麼樣……","王委員育敏：他知道有，卻刻意第一時間對外表示那是陳偉志自己說謊的，這根本就不對啦！要不然他就什麼都不要講，為什麼第一時間講的是這樣的話呢？這是本席非常不能理解的地方。我認為這件事情如果只是雄檢獨立辦案的話，這個大案恐怕是辦不出來。當時廢了特偵組以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明定，針對這樣的重大犯罪，你們可以借調相關機關的人力，剛剛部長也講了，你要不要請其他相關機關進來一起共同偵辦？","邱部長太三：事實上就我所理解的，王檢察長很關心這樣的案子，應該也有跟他們做相關的聯繫，但是細節我不曉得，或是有沒有去做相關的……","王委員育敏：我知道，在這麼大的案子當中，我認為以雄檢昨天晚上的表現，已經沒有辦法取得人家的信任，看起來在前後這麼短的時間裡面有兩種不同的說法，但是你們已經知道一個共同的事實，卻刻意選擇只放部分的訊息，我覺得這樣子就不夠坦白，我想這樣的辦案態度很難取得信任。如果這個案子要辦到底、取得社會各界的信任的話，我認為真的是要跨單位、大家一起來調查。","接下來我要問部長的是，關於這麼重大的案子，你們的偵辦能量夠不夠、是不是可以公正的問題。","這其實是一個很嚴肅的課題，也是你作為法務部部長，要讓法務部所轄的地檢署能夠公正辦案，不容許政治力的干擾、政治力的介入。剛才我們看到的是雄檢，對於北檢這一陣子的辦案，社會也有一些輿論出現，包括它可能針對某些特定的卸任元首不斷地在攻防，甚至攻防到最後，臺北地檢還可以不滿地院已經判決出來的結果，還可以去批評臺北地院。針對個別法官的判決予以批評，這是對的嗎？我覺得目前北檢呈現出來的狀況是不是有點過頭了？北檢去批評臺北地院，可以嗎？檢察官有這個權力嗎？","邱部長太三：我想檢察官如果對於判決不服，還是一樣可以上訴。"],["王委員育敏：你就上訴嘛！"],["邱部長太三：對。"],["王委員育敏：怎麼可以發新聞稿去批評地院呢？你不知道嗎？","邱部長太三：抱歉，因為我沒有特別去注意這件事情。","王委員育敏：北檢的檢察長要好好跟部長報告一下，而且要交代一下為什麼是這樣的情形。","邱部長太三：根據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通常部長是在案子確定之後……","王委員育敏：這個案子已經確定了，當時他有發新聞稿去批評地院……","邱部長太三：我所說的確定，是指三審或二審確定。","王委員育敏：好，我希望這個案子最後定讞之後，你們能重新檢討，否則會讓外界有一種不好的觀感，就是對於特定的人物想要政治追殺。我就坦白講，就是針對卸任的元首馬英九總統，看起來現在外界的觀感是這樣子。連前一陣子剛被釋放出來的蔡正元先生都公開講，羈押他4個月的期間是不是都在問馬英九總統的事情？如果有這樣的現象，這是對、還是不對？","邱部長太三：坦白講，對於個案，我沒有辦法做……","王委員育敏：我認為對於現在民意、媒體輿論的情況，部長都應該要了解，也要知道。我呼籲我們的司法體系，特別是今天來了這麼多地檢署的檢察長，我們要的就只有一件事情─公正辦案。你們心中不要有顏色，不要有藍綠，案子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不要讓人家有不好、不當的聯想，認為你們可能在挺特定的人士，這樣不好；或者是遇到特定的人士，現在已經成為執政黨，好像就辦不下去、不敢辦，這個也不好，好不好？針對秉公辦案這件事情，我呼籲在座所有的檢察官、檢察長及部長，我們希望法務部是一個最公正的單位，讓司法保有它的獨立性，好不好？"],["邱部長太三：這是一定的。","王委員育敏：好，謝謝。"],["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王委員育敏）：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為洲發言。","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先請教高雄地檢署周檢察長，今天剛好有機會審查法務部的預算，我們一向的慣例就是邀請所有的檢察長跟我們見面，其實平常大家比較沒什麼機會見面。對於你們個別辦案，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我們予以尊重，所以也不太會針對個案質問你們。不過最近獵雷艦的案子涉及的金額龐大，牽涉的層面也很廣，包括國防部、甚至總統府，是全民關注的案子，動見觀瞻，現在這個案子由雄檢在承辦，你們的壓力一定很大。"],["主席：請法務部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周檢察長說明。"],["周檢察長章欽：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林委員為洲：這是我們的司法能不能獨立辦案再一次很大的考驗。我覺得每一次政黨輪替之後，都是重新的考驗。政治力到底會不會介入司法調查？司法是民主的基石，為了讓司法能夠獨立行使職權，我們設計了很多制度，讓你們可以獨立辦案，無非就是要保有民主最重要的權力分立基礎。權力分立是民主最基本的價值，司法、立法、行政的權力要分開，要check and balance，要監督與制衡，它常常會讓效率降低，但是卻可以防止獨裁、重大政治災難的發生，看起來這是唯一的方法，有時候難免要損失一些效率，這個理念也是我的信仰。","你們最近辦這個案子一定很辛苦，有沒有政治壓力？"],["周檢察長章欽：沒有！"],["林委員為洲：你講得那麼清楚嗎？"],["周檢察長章欽：對。"],["林委員為洲：你講得那麼肯定嗎？","周檢察長章欽：沒有！我跟委員保證，我在每一次的……","林委員為洲：可能不是你辦的，他們有，你沒有，還是怎麼樣？","周檢察長章欽：但是我會召開專案會議，我都告訴……","林委員為洲：承辦的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如果有受到政治壓力，會告訴你嗎？"],["周檢察長章欽：我相信不會……"],["林委員為洲：不會告訴你？所以你不知道嘛！"],["周檢察長章欽：我是說我相信他們不會受到政治壓力。","林委員為洲：你要講清楚，這些都會紀錄下來，有錄音、錄影，還有逐案稿。那我問你，針對慶富案副董事長陳偉志有沒有去總統府這件事，你們的說法前後不一，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這是昨天的事情而已。"],["周檢察長章欽：對。","林委員為洲：你們在7點20分發了一個新聞稿，反正就是發表了一個說明，我唸給你聽好不好？「本署檢察官於今日（15日）傳喚慶富公司副董事長陳偉志先生到案說明，陳偉志先生向檢察官表示，因慶富公司當時亟欲取得興達港土地使用一情，而與漁業署、海洋局代表會談時，為取得上開兩單位代表之信任，表示其曾因海軍撥款緩慢一事拜會過總統府，並獲得總統府協助後獲得解決云云，目的僅係在促使上開兩單位代表可以儘快協調，並核准慶富公司取得興達港土地之使用。」以上是你們根據陳偉志先生所說的話所做的說明，意思是陳偉志先生說他沒有去總統府，他只是為了取得那個土地，因為你們引述他的話，這是事實的認定，而不是你們主觀判斷的問題。你們引述他的話，他說他之前表示自己曾去過總統府云云，只是為了取得這兩個官員的信任，讓他們以為他與高層關係很好，希望他們幫他喬土地，你們講的是這樣。這是依據陳偉志先生的筆錄，不然還要依據什麼？你們的說法一定是依據他的筆錄。陳偉志先生說，他去總統府那件事情只是因為要取得土地，為了取得官員的信任，所以才如此說，意思就是他沒去，不是這樣嗎？"],["周檢察長章欽：其實我們當初內部是有討論的。"],["林委員為洲：討論什麼？"],["周檢察長章欽：就是這個會不會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問題。","林委員為洲：不管，你們已經把他講出來了，你們的筆錄內容是這樣的，不然你就告訴我是筆錄寫錯，還是筆錄是這樣寫，而是你講錯。","周檢察長章欽：委員恐怕誤會我的意思，把陳偉志全部的話公開的話……","林委員為洲：你們已經公開這一部分了，你要不要否認你們公開的這部分是講錯，還是陳偉志到底是不是像我剛剛唸的這樣講？","周檢察長章欽：這部分之所以會公開，是錄音帶……","林委員為洲：那時候你把它公開，大家都清楚了……","周檢察長章欽：媒體已經在報導了，所以我們……","林委員為洲：你不要再回去改筆錄就好了，把筆錄澈底公開出來，大家就清楚了。他的筆錄到底是講他去高層喬土地的事情只是為了要取信於這兩位，所以才這樣講，還是在9點40分的時候你們再公布第二次的新聞稿？我再唸一次，剛剛是7點20分的聲明，接下來我要唸9點40分的聲明。你們在9點40分發布第二次新聞稿提到「今日本署檢察官傳喚慶富公司副董事長陳偉志先生到案說明，據其供稱：其與其父陳慶男先生於去年某日（詳細日期不記得）曾一同前往總統府拜會時任新南向辦公室主任之黃志芳先生，目的是為了……」，第二次新聞稿引述陳偉志的筆錄，雖然時間有點記不清楚，但去見黃志芳是講得清清楚楚。請問第一次新聞稿引述的筆錄怎麼會是陳偉志說去總統府的目的只是要取得漁業署、海洋局這二個單位代表的信任？你們是在引述陳偉志的筆錄哦，引述當事人所供述的內容，那個是事實，到底他對於事實是如何說明的，怎麼會有二個版本？"],["周檢察長章欽：這個……","林委員為洲：如果是你們的主觀判斷，因為他講的不清不楚，你們認為他可能有去，或是因為他講的不清不楚，你們認為他沒去，我尊重你們的主觀判斷。但是你們現在是引述筆錄，你們引述同樣的筆錄所發布的新聞稿，第一次的新聞稿是當事人說沒去，只是要取得信任方如此說，第二次的新聞稿則是清清楚楚的表明「據其供稱」他與他爸爸一起去見了黃志芳。請問你們的筆錄改過嗎？7點20分與9點40分所引述的筆錄不一樣嗎？這中間發生什麼事情？7點20分到9點40分這段時間之間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轉變？","之前總統府否認，直到9點總統府承認陳偉志有去總統府見過黃志芳，結果你們馬上就改了，你們是台北高雄連線嗎？是你們告訴總統府，讓總統府改口，本來總統府說沒有去就是沒有去，陳偉志沒去總統府，是你們告訴總統府筆錄有寫，所以總統府改口了，還是總統府告訴你們陳偉志有去，所以你們7點20分的新聞稿不對，你們是台北高雄連線嗎？","周檢察長章欽：向委員報告，剛剛王委員質詢時我已經說明過了，我們是被動接受記者的採訪，而不是主動出面說明的，我們只是被動的說明這件……"],["林委員為洲：說明？你引述的是不是筆錄嘛！","周檢察長章欽：我剛剛跟王委員報告，因為這牽涉到公共利益的問題，如果再不說明，可能會讓民眾有更多的疑慮，我們是因為記者追這個新聞，一直詢問襄閱這件事情，襄閱打電話給我，我們二人討論之後才發新聞稿……"],["林委員為洲：才改筆錄？"],["周檢察長章欽：才做這個新聞稿的回應。"],["林委員為洲：才對筆錄的引述有不同的引述方法！","周檢察長章欽：其實前面那一段之所以沒有講，因為我們擔心可能牽涉到偵查不公開原則……"],["林委員為洲：前面哪一段沒有講？","周檢察長章欽：就是剛剛委員提到7點20分的新聞內容，如果我們把全部內容統統講出來，牽涉到可能……"],["林委員為洲：所以你們是分二次講？他的整個筆錄你們分二次講？","周檢察長章欽：不是分二次講，本來只有一次，第二次是因為9點多記者向發言人追這個新聞時，我們才被動出面說明，不是我們主動說明的。","林委員為洲：檢察長，我對你個人沒有意見，我也不認識你。這是一個重大弊案，事情不會馬上結束的，立法院也已經組成調閱委員會，我們調閱相關文件後發現機密文件還有很多內容，我認為現在只剩一個方法─誠實為最佳良策，我們就面對吧，每個人都要面對的。","周檢察長章欽：向委員報告，有一些牽涉到偵查不公開的問題，我們不能隨便亂講。","林委員為洲：不要再受任何政治力的影響，這影響到整個司法體系的信任度，以及你個人的一生，這是很嚴重的，所以我們只能去面對。就像歷次國家領導人要面對司法時，該面對的時候還是要面對，不管是馬英九還是陳水扁，該面對的還是要面對，唯一的方法就是讓事實呈現，讓法律來決定整個事件到最後會有什麼樣的結果。謝謝。"],["周檢察長章欽：謝謝。"],["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林委員說他不認識周檢察長，不過我是從學生時代就認識周檢察長了，但我要求周檢察長一定要依法行政、專業辦案，不要有任何顏色，一定要做到。另外，我也希望雄檢追究查辦的對象不要有上限。周檢察長，這幾點能不能做到？"],["主席：請法務部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周檢察長說明。","周檢察長章欽：主席、各位委員。做得到，而且在每次專案會議中，我都是這樣跟同仁講的。","曾委員銘宗：好，我對你有信心，但你要確實說到做到。"],["周檢察長章欽：是。"],["曾委員銘宗：這樣才是我學生時代認識的周檢察長。"],["周檢察長章欽：謝謝。","曾委員銘宗：本席要向周檢察長討教第一個問題，依照國防部今年3月及5月送到國防委員會有關獵雷艦的報告，報告清楚寫明獵雷艦的第三期款項24億元還在申請支領中，但昨天我在內政委員會詢問結果卻是12月18日就已經支付了。請問周檢察長，這樣的行為有沒有違反刑法哪一條的規定？","周檢察長章欽：這個部分我們正在查證中，相關的查證工作，我們昨天在傳訊過陳偉志之後，有了一些偵查作為，國防部應該也在昨天5點4分接到我們相關的公文了。"],["曾委員銘宗：有沒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的適用？"],["周檢察長章欽：我們等查證清楚後結案時會做交代。","曾委員銘宗：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欺騙國會要負政治責任，行政責任部分由行政院去檢討，但這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這是第一點。","第二，依照契約是不用付款的，但慶富到總統府陳情，總統府行文行政院、國防部後，就付款24億元了，依照契約可以不用付款，而他們不但付款，還且還是挪用相關經費來付款的。檢察長，以你的專業素養來說，這樣的行為違反刑法哪一條的規定？","周檢察長章欽：等偵查告一段落，我們會提出說明。","曾委員銘宗：好，討論個案不合適，那我專業與您討論，這有可能涉及到刑法哪一條？沒關係，我們就切開來，我問的是可能會涉及刑法哪一條的規定。","周檢察長章欽：現在還在偵查中，我真的不方便向委員報告。","曾委員銘宗：那我告訴你，這可能涉及到圖利罪，這是第二點。第三點，高雄市政府跟農委會的高層介入去喬獵雷艦的造船廠土地，我現在要跟你討教的問題是，這個錄音帶你聽了沒有？"],["周檢察長章欽：我們的專案小組已經把它寫成譯文了。","曾委員銘宗：對，我也有譯文。請問它的真實性如何？","周檢察長章欽：跟委員報告，都還在查證當中。","曾委員銘宗：很高，我跟你講，有些可以查證，有些不用查證，你可以跟我查證，真實性……","周檢察長章欽：是，希望委員若有任何資料，歡迎提供。","曾委員銘宗：我剛剛已在內政委員會把全案交給行政院卓秘書長，我要他做行政調查，也要轉給檢調單位，我也怕他不做，所以今天審行政院預算，我也做成主決議，我就怕他不交給你。","請教檢察長，王端仁在上班時間跟農委會的陳姓研究員跑到慶富造船廠去教人家怎麼綁標，這厲害了！教人家如何綁標漁業署的土地，哇，這個服務真好！高雄市政府說「雞婆」，說他太雞婆了，一個「雞婆」就可以把這件事掩飾掉？請問檢察長，這個會不會太雞婆？","周檢察長章欽：我們也都在查證當中，有一些已經查證完，只是現在不能講。"],["曾委員銘宗：好。他可能會違反刑法哪一條？","周檢察長章欽：報告委員，現在我真的不能講。"],["曾委員銘宗：那我講好不好？"],["周檢察長章欽：好。","曾委員銘宗：他涉及第一個洩密；第二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個綁標，可能還涉及圖利，所以就這部分，雄檢有沒有約談相關當事人？","周檢察長章欽：這部分我是不是可以保留，因為真的不能在這裡講，也不能私底下講，這是專責團隊在擬定的一些相關查證過程，好不好？","曾委員銘宗：好。我也不為難你。此事涉及高雄市政府，你也知道王端仁的出身，早在勞委會的時候，他就是陳菊市長的秘書……"],["周檢察長章欽：我不太清楚。","曾委員銘宗：我跟你講，沒關係，他又跟著到高雄擔任研考會的專門委員，後來當了海洋局局長，所以我希望他的陳述、他的筆錄你要問清楚。"],["周檢察長章欽：是。","曾委員銘宗：因為在錄音檔裡面，他講他回去還要跟高雄市政府的高層討論，你要問他「高層」是誰；同樣地，農委會這位陳姓研究員也講他回農委會之後要跟署長及主委報告、商量，還有圍標的事情，他還要拜託陳偉志的父親去行政院找政委來施壓台船，希望台船不要介入，已經都談好了，綁標都綁好了，你不要進來投標。我希望涉及到的人、事、物，檢察長，一點都不能放過。","周檢察長章欽：謝謝委員，我們會盡全力去一一查證。","曾委員銘宗：一一查證？好。基本上，我從您過去，不管在學生時代也好，我也知道你長期支援調法務部辦事，所以你對答才會這麼如流，我很清楚。你以前來立法院的次數也多了，所以我希望你還是能夠依法行政，不要有任何顏色，專業判斷，而且追查不要有上限。","周檢察長章欽：謝謝，一定。","曾委員銘宗：檢察長，有沒有問題？","周檢察長章欽：沒有問題，一定。","曾委員銘宗：檢察長，你講的喔？","周檢察長章欽：對，本來以前就是這樣了。","曾委員銘宗：好，謝謝。希望前後一貫。謝謝。","周檢察長章欽：是，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程是審查預算，我要請教的是跟性別意識有關的議題。今年3月，加拿大法官Robin Camp在開庭時，重複質問19歲的女性當事人「為何不緊閉雙膝」以防止性侵害發生，因他出言不當，被加拿大司法委員會（Canadian Judicial Council）建議國會免去其職務。其後，Robin Camp法官自行辭職。今年10月，加拿大另一名法官Jean-Paul Braun在審理性騷擾案件時當庭調侃一位少女，跟他說依照你的長相跟身材，你可能會對被侵犯這件事感到受寵若驚，換句話說，就是你長得真的很安全，竟然有人要對你性侵害，你要感到受寵若驚，此一事件同樣也被加拿大司法委員會認為是嚴重的性別歧視。","對於這樣的情況，大家或許會覺得怎麼這麼離譜，但同樣地在台灣，我們的檢察官在對性侵害案件的不起訴書中曾說「你為什麼不把他的陰莖咬斷？」當被害人在受害的情境下，如果他沒有抗拒、逃跑、大聲叫或者甚至沒有把對方的陰莖咬斷，那就表示是被害人自己愛的，自己半推半就的。可是他有沒有去看當時的情況？今年7月本席曾就看護工遭受性侵害一事召開過記者會，許多外籍看護工的處境非常非常糟糕，第一個，他甚至連自己的睡房都沒有，可能就睡在被照顧者房間的地板上；或者有的看護工睡覺的地方只是在樓梯間的一張床而已，在這種情況下，雇主不一定是被照顧者，他被雇主性侵害，你想他可以跟誰求救？在這個房間內，他再怎麼叫喊有沒有用？沒用。他能不能逃跑？就算他想逃跑，他能跑去哪裡？偵辦案件的檢察官有沒有看到這樣的困境？","檢察官會質疑看護工遇到這樣的事情時，為何不打電話給仲介？為什麼後面還陪著被照顧者到醫院？還能對別人笑笑的？難道你要看護工遇到每一個人時就跟他講我被性侵嗎？每個人都有他的尊嚴，對不對？在這種情形之下，檢察官怎能因為看護工還能對別人笑笑，沒有表示非常的憤怒，沒有表現出非常的難過、沮喪、害怕的情緒反應，或者他當時沒有積極地呼救、沒有打電話報警等等，就認定看護工沒有被性侵或者沒有違背他的意願或者給予加害者不起訴處分。我想有時很多情境不是我們所想的那樣，對不對？","甚至我們的檢察官還有很多迷思，認為所有的被害者都應該是典型的被害者，他應該非常害怕、非常恐懼，遇到這種事情時他可能要淚流滿面，什麼事情都不要做，如果被害者仍然正常的過活，就表示他根本沒有被性侵，他一定是半推半就的；就跟那位加拿大法官講的一樣，人家對你性侵還是對你恩寵耶！像這些對性侵的迷思，我們已經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規定，所有專業人員應該接受6小時的訓練，當然我們也知道法務部都有在做訓練，可是問題是還是會有這樣的不起訴處分書；甚至我們也看到性侵案件的不起訴比例是很高的。請問部長，對於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本部的檢察司跟高檢署通常會針對相關的案例逐步加以蒐集，作為未來加強訓練課程裡面的教材。確實諸如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性別平等或性別主流化的概念在各位前輩或人權人士積極推動下，雖然國人普遍有這個概念，但是我覺得落實在整個生活文化或是言行用語上確實仍有嚴重的落差，這也是我們大家要共同努力的地方。作為執法機關的檢察單位或司法檢察單位確實應做進一步的加強，如果有資料請給我們，好讓我們進行這方面的檢討。","尤委員美女：好，有關這個部分，第一個我們希望你們能夠針對移工性侵害案件的起訴率及定罪率進行調查及分析，以瞭解移工性侵害案件起訴率及定罪率的情況及原因所在。第二個我們必須看見移工被性侵的處境及對性侵的錯誤迷思，希望在你們訓練的課程裡能夠多了解這些移工的困境。第三個對於移工語言的問題，這已經提過很多次了。"],["邱部長太三：對。","尤委員美女：另外，其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104年時曾經通過，於偵查或審判中，檢察官或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指定或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經傳喚到庭陳述，得為證據。所謂的「專家證人」的目的其實也就是在補足大家對於性別的刻板印象所造成的偏見或性別歧視這方面的迷思。但是我們發現這項法規在104年制定至今，採用專家證人的比例非常少，我們看到很多地檢署到目前為止仍然掛零，目前曾使用過專家證人這項機制的單位只有士林地檢、新北、雲林及橋頭，其他單位幾乎都是掛零。每年的性侵案件件數像是105年度一年甚至有五百多件之多，為數不少，採用專家證人機制的單位卻很少。或許他們可能不知道法已經修改，也或許是他們不知道從哪裡去尋得專家證人，對於這部分，法務部是否可以參考教育部的作法？教育部對於性別平等教育建置了性別平等人才庫，法務部也可以設置專家證人的資料庫，當然這個資料庫要重視qualify品質合格機制，好好檢視何種人可以進入到這個資料庫。如此一來，當地檢署或檢察官有需要專家證人時，他可以從這個資料庫當中去尋找，不然他與民間團體完全沒有聯繫，也不認識專家學者，他無從知道到哪裡去找專家證人，他也不清楚這樣的專家到底qualify不qualify，你們可以建立這部分的資料庫。","邱部長太三：好，我想我們就一併進行這樣的檢討，目前雖然有一些專家的資料庫，但是專家證人這部分仍在建檔當中。"],["尤委員美女：希望你們儘速將這個部分建構起來。"],["邱部長太三：好。","尤委員美女：昨天大家談到監所法警人力不足的問題，今天我們要談的是監所人力不足的議題。我想現在大概政府的各個機關都在要人，非常遺憾的是只要我們的冗員無法去除，就只能一直增加員額，人民又會對總預算有所質疑，所以這裡就涉及監所超收，因而衍生監所人力，尤其是戒護人員不足的狀況，而且最近還發生女性戒護人員過勞死的案例。面對監所人力不足的狀況，到底我們應該怎樣處理？這就像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這裡我們比較要去檢討的是，對於這些戒護人力運用，哪些是屬於戒護？其實這也涉及我多次提及的監獄整體矯正政策及方向究竟為何的議題，我們是要採行一個高壓控管的方式，讓受刑人全然與社會隔絕，這需要很多戒護人力去控制這些受刑人；抑或我們希望能走向北歐的正常化原則，主要用意在於讓受刑人能復歸社會，這裡就不是採用戒護人力去看管，而是採用矯正人力去處理。法務部應對這些議題進行全面的檢討。","另一個需要去檢討的是，現今的科技設備已經非常發達，我知道法務部現正興建新監獄，在興建新監所的過程中，是不是也應對舊監所增設現代科技設備，以減少戒護人力的支出？法務部曾到加拿大及澳洲考察過國外藉由利用現今科技的輔助來減少人力的支出，請問你對這方面的看法為何？","邱部長太三：委員指教得非常正確，目前國內整個矯治機構確實因為超收導致監所擁擠，空間不夠，因而衍生摩擦，造成戒護人力的負擔。除了空間的調整外，確實誠如委員所言，針對戒護人力不足的問題，我們已經進行智慧型監控系統。我們新建的監獄裡，除綠能的考量以外，也加入智慧型設計，以降低戒護人力之需求，我們會朝此方努力。這樣一來，就如委員方才所提，有些人力就可以移作教化或技訓之用。","尤委員美女：好，因為事實上監察院也曾糾正過。"],["邱部長太三：對。","尤委員美女：他們發現你們很多部分還是以手寫方式去填寫表單，現在大多已經電腦化了。"],["邱部長太三：對。","尤委員美女：以手寫的方式去填寫表格就會造成必須重複不斷地以手寫去完成表格的填寫，若是電腦化的話，只要資料調出來改幾個字就OK了。以前之所以採用這種方式可能是因為監所人力非常充足的緣故，因而全以人力來處理，而今天更重要的是要如何減少人力的支出，將這些人力移轉到教化的業務上。只要是能以科技或電腦方式取代的業務，就不應該以人力去處理謄寫的作業，包括搜索、檢身等等，這些業務也可以X光機或其他設備去取代。我相信你們既然已經去考察過，應儘速以這些現代的科技去減少戒護人力的支出，並將適當的人力運用在適當的地方。","邱部長太三：好，謝謝委員的指導。"],["尤委員美女：謝謝。"],["主席：謝謝尤美女委員的質詢。請陳委員明文發言。","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掃黑、掃毒是蔡政府上台以後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對。","陳委員明文：蔡總統也特別提到她對掃黑及掃毒是零容忍，所以對於掃毒這項工作，可以說林前院長，甚至是現今的賴院長都就這項工作對社會有非常重要的宣示，就是希望我們真正能夠落實做到掃黑掃毒的工作。目前針對毒品防制部分，法務部有沒有任何新作法？","邱部長太三：有，基本上，在主要大的政策上來看，我們重新檢視過去的作法，將基本的精神概念加以調整。","陳委員明文：我看法務部現在掃毒都只是依循慣例，沒什麼新招式。","邱部長太三：陳委員，其實有啦，我們現在基本上……","陳委員明文：我提醒你，現在掃毒的單位太多，有檢調、憲兵、海關、港務、警察等系統……"],["邱部長太三：分散在不同的領域。","陳委員明文：對啊，但今天我要說的是，近日我看到報載報導已破獲的大型掃毒案件中，看起來很多單位都在那裡爭功，這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情況？警察說我們有參與，檢調說我們也有出力，海關說我也有幫忙處理，究竟一個案件真正發生時，誰才是主要負責者？看起來好像沒有。","邱部長太三：應該有啦！原則上是由高檢署統合這六大系統，所以在整個協調上，誠如委員剛才所提到的，其實不是要爭功，而是各自都很努力，各自也都去布線，有時候可能會「線交疊」。","陳委員明文：這是不同的系統，事權就會分散，我的意思是事權是不是能統一，能不能正式由法務部主導，真正成立一個專責的單位，有沒有可能像美國一樣成立類似緝毒署的組織，我們應該朝著這個方向來做，不要很多都是臨時性的編組或是讓各個單位自由發揮。應由法務部發動或由法務部作專責單位，好好打擊毒品的防制問題，這對於我們來講，才能真正讓社會有震嚇的作用，包括你是新部長上任後，也要讓人覺得你有新的做法，不然零零散散，實在是讓我們覺得……","邱部長太三：其實沒有零零散散，各單位都積極地在做偵辦，如果我們要跟美國……","陳委員明文：像高雄市政府都正式宣布要成立毒品防制局，地方政府都可以這樣做，中央政府為什麼不能這樣做？","邱部長太三：該局也是一樣要跟衛生局、警察局及相關單位做統合指揮，目前來看，就緝毒的部分是由高檢署來做……","陳委員明文：我只是提醒你，我在總質詢時，也特別提出這個主張及看法，希望賴院長能夠指示法務部成立一個專責單位，好好做掃毒的工作；另外，我也特別提到掃黑，過去法務部也主導過掃黑工作，我記得在廖正豪部長任內，掃黑的力道讓社會感到震嚇作用，看起來目前似乎沒有如此。"],["邱部長太三：其實也是有。","陳委員明文：現在我看到比較荒唐的現象是流氓上街遊行，我一直無法苟同這一點，黑道居然敢在街頭對你嗆聲！"],["邱部長太三：所以最近我們希望再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相關的法律規範好。","陳委員明文：掃黑工作非常重要，現在我們看到黑道人士不只影響社會治安，甚至已經介入政治，影響台灣的政治生態；而且很多的檢調情治首長跟有黑道背景的人士都有不當的飲食文化，你身為一個部長，也上任一年多了，像這種行為是不是應該至少在主管會報時做宣示性的約束？不然大家都認為這是一個很正常的飲食文化，我覺得對於政府機關而言，真的比較不適當！部長能不能針對這一點在此宣示一下？","邱部長太三：可以。事實上不只針對黑道人士或不法之徒，法務部一再向所屬的各機關單位首長或相關人員重申，不能跟外界有不當的飲宴。","陳委員明文：部長，我跟你講，黑道人士不會稱自己是黑道的，他還是會有他的身分……","邱部長太三：對，但是我們的人員應該敏感度都很夠。","陳委員明文：所有在座的情治首長或檢調人員，他們都很清楚什麼是黑道或是有黑道背景，但是現在如果沒有這種約束，覺得這是很正常的……","邱部長太三：會啦！如果有不當的飲宴，他會受到行政處分。","陳委員明文：我特別提醒部長這一點，未來才不會越做越誇張、越喝越不像樣，身為部長，你應該好好約束這一點。"],["邱部長太三：是。","陳委員明文：另外我想請教部長，緩起訴處分金現在如何使用？","邱部長太三：過去緩起訴處分金由法務部各地檢單位做統籌運作，但是前年開始要入國庫之後，再把一半的部分撥給我們去做……"],["陳委員明文：明年的用法又不一樣？過去我看緩起訴處分金都是檢察長……","邱部長太三：從103年開始就已經入庫了，原來是保留在法務部來做……"],["陳委員明文：我不知道這些錢都怎麼被使用？受益的團體是誰？有沒有什麼……"],["邱部長太三：這些都會有相關申請紀錄。"],["陳委員明文：是每一個地檢署收多少就花多少？","邱部長太三：沒有，如我剛才所講，自從103年法律通過，104年7月14日發布實施……","陳委員明文：我看你也不是很瞭解這件事情，但是我覺得緩起訴處分金過去在各個地檢署都沒有工作計畫，照理說法務部應該要有年度的工作計畫，而且要好好做整體規劃，到底錢用在什麼方面才是對社會有益的。因為這筆錢不是預算編列的……","邱部長太三：各地檢署都有由民間團體跟外部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審查委員會，對申請的計畫審查是否該給予補助。","陳委員明文：好！我只是在提醒你，包括交保金……","邱部長太三：是，我們也會來檢討。"],["陳委員明文：交保金1億元代表什麼？5,000萬元又代表什麼？","邱部長太三：會按照其所涉罪名、被告身分等因素，綜合做判斷。","陳委員明文：如果交保金1億元，可是最後判決無罪呢？"],["邱部長太三：保釋金還是可以領回去。","陳委員明文：我當然知道！但是這代表什麼？或是過去500萬元交保，最後判決無罪，這又代表什麼？"],["邱部長太三：保釋金只是在替代……","陳委員明文：我只是提醒部長，對於每一個案件的交保金金額，越是高額的交保金，社會上就會認為這個案件一定有問題，大家都有這樣的看法及期待。未來你們在交保金額上應該要有一套標準，才不會讓人誤會交保金1億元的案子一定有問題，或是到最後交保金1,000萬元的判無罪，交保金500萬元的也沒事，但是交保金50萬元的反而有罪。像是最近有一個詐領健保費350萬元的案件，你們最後開罰1,000萬元，事實上都有很多的問題，我覺得法律上還是要有一定的標準，好不好？","邱部長太三：是，我們會檢視並請高檢署邀集各檢察機關開會檢討。"],["陳委員明文：我是從社會的角度跟你提這些問題。"],["邱部長太三：是。"],["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柯委員志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審查法務部的預算，所以我不會問你獵雷艦，也不會問虹膜、酒駕或鞭刑，而是聚焦在矯正機關的預算上。部長應該很清楚知道我國目前的犯罪率的確是逐年下降，這是件好事，但是我們的監禁率卻是逐年上升，剛剛有非常多的委員不斷地提到監獄超收的問題，目前達到114.8%，是非常高的比率，我想部長應該很清楚。"],["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確實是。","柯委員志恩：我看你們的預算，今年差不多編了78億元，與過去相比，於矯正業務人力增列172人；問題是你們編了預算，也給了人力，但是沒有人要來！你們缺額達606人，離職率為5.27%，在整個中央部門來說，這樣的離職率算是最高的。請教部長，問題出在哪裡？你們有編錢，大家都知道不足，但是缺額這麼多還是沒有人要來，為什麼？","邱部長太三：就我粗淺了解的原因，第一個是因為工作繁重，所以離職率高；第二個可能是工作地點與住家距離的因素；第三個是工作的風險高。其他部分是不是請我們……","柯委員志恩：沒關係，這部分我們等一下再一一討論。我想部長已有相當程度的理解，您看我們與其他國家的戒護人力資料，我國是1：12.9，將近1：13；其他國家如英國是1：3；美國是1：5；與臺灣地理位置很近的日本是1：5，所以，羅前部長當時希望我們的戒護人力可以達到1：8。","另外，我要當著部長的面稱讚矯正署黃署長，因為我們希望很多少年收容所，如誠正中學、桃少輔等，能讓學生除了唸書外也發洩藝術上的精力，所以署長割肉地撥了50萬元補助這些收容所，我用「割肉」形容是因為這是額外挪出來的經費，所以您要給他鼓勵。雖然我找了雲門、差事劇團、台灣好基金會等這麼多單位進去，但是28個小孩還是需要動用14個人力，部長知道人力不足怎麼辦嗎？是戒護人力坐在中間，一半的人唸書，另一半的人在外面跳舞，是到這種程度的方式，因為雖有經費但人力不足，所以這些老師必須做這樣的事情。","我們一一來看，剛剛部長已經點出幾個重點，但我還是要就教部長下面這些問題有沒有解決辦法？第一個是排班問題，這邊的工作以6天為一輪，被說成比公務人員的7天一輪「休更多」，所以每年還要讓他們補班17天，這個說法很不公平，因為他們的算法是不一樣的，他們常常一週工作48小時，結果還被污名成休假比其他公務人員更多。外界不知道其中計算的複雜度，所以矯正單位或部長必須修正相關規定來制定一套做法，否則總是大家都知道人力不足，但就是不來，因為工作這麼累，6天就輪一輪，一週工作48小時，誰要來呢？部長，對不對？","再來，有關您剛剛說的矯正業務，有太多起攻擊事件，從101年的29件到現在的57件，老師被攻擊、替代役被打，去的人幾乎無一倖免，第一線的人會有這樣的狀況，但部長知道為什麼這些人會被攻擊嗎？以青少年矯正單位而言，我舉個例子告訴部長，因為我常常去跑這些地方，其實很多青少年概念不足，他們認為打人後就可以移監。譬如誠正中學，我覺得它很好，可是那邊的學生每天都要上課，但他們如果打了人就會被移監到比較嚴重的桃少輔，在桃少輔只需上課半天，所以誠正中學學生就打人。這些都是很細微、質性的狀況，不是靠數據可以發現的，部長如果不去理解，搞不好就只用一般的方法去認知，所以往往不了解很多溝通和輔導的機制。就像這些孩子們不想唸書就打人、犯罪，因為可以被移監到其他地方去，那邊就可以少上一點課，這些都很可能是造成攻擊事件增加的原因，到此讓部長先做些回應。","邱部長太三：委員確實特別了解少年的問題所在，關於少輔院或2個矯正學校的部分，我們其實都一直在與教育部溝通，因為對於這些少年應該用教育的方式來做管理。","柯委員志恩：部長說要與教育部溝通，教育部也說要與矯正署溝通，你們雙方互相推來推去，到底是如何？"],["邱部長太三：這部分我們雙方確實有在做進一步討論。","柯委員志恩：部長，再來是經費問題，我也非常擔心你們的經費會排擠到別的部分，因為自從二代健保實施後，你們必須幫收容所這些人負擔額外健保費，尤其是有些不具身分的人，譬如移工或外國人。現在每年收容所超收的狀況，致使經費從當初102年只要10.6億元，到105年變成14.3億元，你們幫收容人負擔額外健保費用的比例增長11%，我比較關切的是，會不會影響或排擠其他業務的經費需求？譬如教育訓練費、材料物品費、旅運費等全部被排擠掉，這部分如何處理？","邱部長太三：委員，坦白說，我上任後擔心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立法重刑化或入刑化的政策，會讓監獄更加超收，導致剛才您所說的相關費用暴增。","柯委員志恩：是，那些就被排擠了。","邱部長太三：所以，對於刑事政策，特別是懲罰制度的檢討，確實是在這一次司改國是會議裡，法務部……","柯委員志恩：不知道部長有沒有考慮到比較屬於技能訓練的輔導教育、資訊系統管理與醫療管理等，可以比照日本或荷蘭的做法，把類似部分交給民間，這樣做確實可以達到撙節國庫支出，而且成效不錯，可以考量類似輔導教育的部分。我當然不會叫你們把監獄民營化，這是不可能的，到時候大哥給3,000萬元，剛好民營單位缺錢時，大哥就可以出去了。我不是叫你們這樣做，是指類似輔導教育的部分，你們不用全部自己做，可以考量將比較額外的區塊交給民間。特別是輔導教育的部分，現在是由你們的人員進行諮商倫理，說不定對學生還講不出心裡話，可是找外面的人辦理，人家搞不好願意講更多，達到心靈受到撫慰的效果，說不定犯罪率就會降低，所以部長其實可以思考這部分。"],["邱部長太三：這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柯委員志恩：最後我還是要關切青少年犯罪的部分，你們的資源每次都優先分配給成年監獄，那麼青少年呢？我上次問過你，他們的伙食費現在還是不是每個月2,210元、1天不到75元？有沒有增加？在警察學校，1天可以是175元，為什麼犯人1天只有75元？警察抓小偷，難道警察就要比犯人多100元嗎？這也不公平吧？","邱部長太三：對，我們針對這部分也在檢討並有進行調整。","柯委員志恩：現在1天75元變成多少？還要扣掉200元的瓦斯費，他們1天還有多少錢可以吃飯？"],["邱部長太三：我請他們把具體數字……","柯委員志恩：告訴我數據好嗎？上次是說75元，現在真的不能再低於75元了。"],["邱部長太三：我們請他們會後提供。","柯委員志恩：這些青少年吃不飽，出來之後犯罪率會更高，不要忘記成因是在家庭，如果沒有做好教化，所有的病因都會顯現在社會，這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非常強調青少年矯正教育的重要性。","邱部長太三：剛才委員所提到的復歸社會後回到家庭的部分，也都要一併協助。","柯委員志恩：所以給錢啦！這是唯一一個行政單位我認為要給錢的，其他都可以刪。謝謝。"],["邱部長太三：謝謝。","主席：謝謝柯志恩委員。主席在此宣告，中午不休息繼續質詢，接下來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周檢察長辛苦了，您今天早上比部長還紅，我要請教您3個簡單的問題，您就簡單地回應。第一個，地檢署辦案偵訊時，同一當事人、同一時間偵訊，會不會有2份筆錄？"],["主席：請法務部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周檢察長說明。"],["周檢察長章欽：主席、各位委員。不太可能。","李委員俊俋：好。第二個問題，你們在偵訊時除了錄音、錄影外，有沒有可能一面偵訊、一面打電話請示上級「這樣問可以嗎」？"],["周檢察長章欽：怎麼可能？","李委員俊俋：第三個問題，所有事情都應該秉持著法律規定和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按照這樣進行，對不對？"],["周檢察長章欽：本來就是這樣。","李委員俊俋：這不就解決所有的問題了嗎？剛才有委員在編劇，還編了一大堆，其實都不必理他，謝謝周檢察長，請回座。","再來要請教部長，其實平常在司法委員會我們就溝通過很多問題，今天是單獨談預算的問題，這部分我認為有2個問題，是與法律問題有關而且有爭議的地方。第一個部分是有關國家賠償法，請教部長，國家賠償法的依據是憲法第二十四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的規定，它的依據是這樣，對不對？"],["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李委員俊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是不是這樣？"],["邱部長太三：是的。"],["李委員俊俋：請問現在是由各級政府編列或是哪個單位編列？","邱部長太三：原則上，地方政府的部分，由地方政府自己編列，中央政府的部分，目前……","李委員俊俋：中央政府是編在法務部，所有部會國家賠償的預算，統統編在法務部。"],["邱部長太三：對。","李委員俊俋：這個依據從哪裡來？因為國家賠償法第七條只有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並沒有說各級政府要找一個單位編列，為什麼都是法務部在編？你們比較有錢嗎？","邱部長太三：確實沒有，那是因為行政院在90年3月2日時，以函復由法務部來編。","李委員俊俋：所以就是用一個函釋，然後所有的國賠預算都要法務部編耶！"],["邱部長太三：對。","李委員俊俋：我們一個、一個來討論，你們103年到106年都編了一些預算，我先請教部長，這些預算的數額怎麼預估的？"],["邱部長太三：應該是從前一年……","李委員俊俋：是推測，還是依據前一年的預算，大致上稍微加減一點？"],["主席：請法務部會計處許處長說明。","許處長專琴：主席、各位委員。按照前三年的執行情形，我們再來籌編，但我們還是有……","李委員俊俋：意思就是所有國家賠償的預算都編在法務部，現在跑出來一個問題，你們看看決算數跟達成率，會發現某些年度特別高，因為這不是你們可以掌握的，到底要怎麼判？國家賠償要不要賠？根本不是法務部可以掌握的，104年達成率是162%，105年是243%，結果後來怎麼解決？動支第二預備金。現在問題來了，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規定，應由各級政府編列，如果某一個部會必須國家賠償的話，應該編在該部會裡面，為什麼會全部編在法務部？要如何去統籌這些？要如何編列這些數字？最後執行比率是多少？還要動支第二預備金，這對法務部來講不是不堪其擾嗎？"],["邱部長太三：感謝委員的理解。","李委員俊俋：所以呢？不是理解而已，你要說話啊！","邱部長太三：坦白講，我們也不斷向行政院反映，目前在國家賠償法的修正草案裡面，我們提出希望把這個部分歸由各……","李委員俊俋：所以這確實是個問題，因為行政院只用一個函釋，就把所有行政院國家賠償的預算統統編在法務部，造成法務部相當困擾。"],["邱部長太三：確實。","李委員俊俋：其實不只這樣，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到第四條有規定，你們也可以對造成損害的當事人予以求償，你們國家賠償達成率是100%多、200%多，但求償達成率僅0.5%或是30.3%，顯然相當低，表示你們對當事人、公務員求償都達不到效果，為什麼？"],["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說明。","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求償要件跟賠償要件本身就不一樣，因為賠償要件是故意或過失，公務員行使公權力的時候，在公有公共設施……","李委員俊俋：求償要件跟賠償要件是不一樣的，國家賠償法只要求你們可以求償，但是求償多少、求償比例及相關規定，並沒有規定在國家賠償法裡面，對不對？","鍾司長瑞蘭：是，但是我們修正草案也把它納進去了。","李委員俊俋：這個部分就是我要跟你們討論的，有關國家賠償，為什麼由法務部單一個部會來負責所有預算？有關求償部分，為什麼也由法務部來做？這個部分是有爭議的，結果法務部現在變成求償專責機構，但是你們又達不到效果。"],["邱部長太三：應該是由各機關啦！","李委員俊俋：這個部分我們應該澈底來檢驗一下，到底國家賠償法的問題在哪裡？我這裡提出兩點，第一，是不是由各機關自行編列？第二，如何提高求償達成率？你們必須要有一套做法，部長，這個部分可不可以好好研議，再來跟我們委員會報告？","邱部長太三：關於這兩個部分，到時候如果由各機關來編列預算，他們就是賠償義務機關，就會由他們自己來做求償的改善。","李委員俊俋：這兩個問題請部長好好研議一下，我們也再跟行政院討論。"],["邱部長太三：謝謝。","李委員俊俋：第二個問題，你們有一個緩起訴處分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三條之一及第兩百五十三條之二規定，如果三年以下的緩起訴，可以向公庫、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是不是這樣？"],["邱部長太三：對。"],["李委員俊俋：那緩起訴金的繳交……"],["邱部長太三：現在基本上是向公庫。","李委員俊俋：向公庫、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不是這樣嗎？條文是這樣寫。"],["邱部長太三：目前只有向公庫繳納。","李委員俊俋：所以沒有地方團體，也沒有公益團體了？"],["邱部長太三：目前是沒有。"],["李委員俊俋：沒有更生保護會？還有那個是怎麼來的？這個我要問清楚。","許處長專琴：我們從修法通過以後，自103年6月6日施行，通過那個法以後，我們在104年7月14日發布施行，那時候規定是全數解繳國庫，我們在105年開始編列收支預算，收的部分是一年十幾億元全繳國庫，各地檢署再編列50%或多少……","李委員俊俋：這個問題在哪裡？就是過去沒有規定清楚，是103年修法、105年開始實施，過去規定可以繳公庫、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然後由檢察官決定，但這跟預算法的規定顯然矛盾，因為預算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都有規定應該列入預算程序，任何實施管制性措施所收的錢，都應該納入預算程序裡面，並繳交國庫，處長的意思是，沒有這個問題了，現在全部繳交國庫，是不是？","許處長專琴：對，全數繳交國庫，然後歲出的部分再編列補助公益團體、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是一些行政管理費用等等。","李委員俊俋：所以這是兩個問題，第一，現在全部繳交國庫，繳交國庫以後，你們會再編列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更生保護協會或是榮譽觀護人協進會這一類公益團體，是這樣吧？"],["許處長專琴：對。","李委員俊俋：這個編入從105年以後才沒有，過去這些特定團體，事實上占了所有緩起訴金的捐款最大部分，大概占了67%左右，所以這是不合理的，任何國家實施管制性措施，收來的錢都應該繳交公庫，而且必須依照程序。","再請教處長，若依照程序，現在還是由各地檢署編列嗎？"],["許處長專琴：對。","李委員俊俋：所以各地檢署要捐給誰、要怎麼處理，分別編列後，再送到法務部來做彙整，是這樣的情形？","許處長專琴：對，變成我們的主管預算。"],["李委員俊俋：部長清楚嗎？","邱部長太三：我知道，針對相關團體來申請執行補助的時候，各地檢署會有一個審查委員會來審查。","李委員俊俋：部長，因為105年開始實施，我要求提供從105年到現在為止實施的狀況，跟各地檢署報來撥給公益團體整個運用的方式，我們要瞭解一下。","為什麼我特別提出這個部分？不是我反對更生保護會或是觀護人協會，我一向都支持，問題是，如果是公庫收入或是實施管制性措施收入，都必須要經過國庫，而且必須經過預算程序，這才是真正符合我們原來的原則。所以今天我跟你講了兩件事，第一是有關國家賠償的部分，未來是不是還由法務部統一編列？這個必須跟行政院做澈底討論。","邱部長太三：是，我們在修法上面就有在做處理。","李委員俊俋：第二是從修法通過，105年開始實施以後，必須要落實，並且必須告訴各地檢署怎麼做，他們的方向、財務必須公開透明，對社會大眾有一個明確交代，這個部長做得到吧？"],["邱部長太三：可以。","李委員俊俋：至於我要的資料，麻煩下午以前給我，謝謝。"],["邱部長太三：好。"],["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請劉委員櫂豪發言。","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在你的書面報告第23頁第11大點裡面，說要推動矯正機關假釋無紙化作業，這部分可不可以說明一下？"],["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現在對於假釋的申請，都是用電子公文來做傳送，第一個時間快，又不用經過很多的程序。"],["劉委員櫂豪：現在無紙化是指當矯正署開會通過核淮假釋的作業程序要快一點嗎？還是哪個部分？"],["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所謂無紙化是從經過矯正機構的委員會審查後，直接經由電腦系統匯送矯正署。","劉委員櫂豪：我們的重點是讓符合假釋條件的個案，包括他的時間、表現符合等等，如果已經核准就不要讓人家等太久，重點應該在這裡，沒錯吧？","黃署長俊棠：對，包括地檢署、保護管束的都是電腦系統……"],["劉委員櫂豪：保護管束是地檢署要……","黃署長俊棠：對，這個部分跟以前比較已經縮短16天。","劉委員櫂豪：假釋的會議要經過兩個關卡，第一個時間符合，第二個監所報上來，矯正署再開一個委員會？","邱部長太三：對，假釋審查委員會。"],["劉委員櫂豪：請問現在是定期開？案到就開或累積到一定的案量？還是固定每個月的幾號開？","邱部長太三：矯正署的假釋審查委員會一般都是月初開，前一個月各收容的監所就會把審查過、符合資格的人送上來。","劉委員櫂豪：請問部長有沒有考慮過，我們既然推動無紙化，就是希望讓這些條件符合再社會化的人不要等太久。如果是月初才從監所報上來，錯過這個月的月初，他的審核就要再等一個月。","邱部長太三：對，因為要邀集委員來開會。","劉委員櫂豪：這對我們在推動無紙化縮短期程的美意有點不符，我們在這個部分要縮短，可是他錯過就要等一個月。"],["邱部長太三：我們通常當月就會審查完畢。"],["劉委員櫂豪：每個監所的時間都可以配合這麼好？剛好月底報上來就符合次月的月初？","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各矯正機關是在月初報上來，矯正署在16日左右就會處理，都是當月處理完的。","劉委員櫂豪：本席認為如果能力許可，可不可以一個月開兩次假釋審查委員會？你們可以評估看看，因為這與你們的期程有關，既然我們在推動這個制度，他一定符合初步的條件，我們才開始審核，我現在沒有定論，只是說既然要推動，這個部分可以研究看看。","再來，請教部長，現在網路上很多人在熱烈討論臺灣是否要針對某些特定犯罪處以鞭刑，大家都很關心，分為幾個層面，第一、從法律層面來看，第二、從民眾的心理來看待這件事，為什麼民眾會有這樣的想法？現在人數多寡還沒有一個定論，第三、我們也可以比較全世界採用鞭刑的國家是集中在哪一類型？以及它的成效如何？法務部針對這件事情有沒有做過研究？","邱部長太三：有。事實上，委員可能也瞭解，在全世界使用鞭型的國家，除了新加坡之外，大概都是回教國家比較多，其他國家都沒有這樣的制度。坦白講，新加坡雖然實施鞭刑，鞭刑對於一般民眾來講，也許會有滿足或安心的感覺，但從另一個觀點來看，新加坡每年被處以鞭刑的人數是逐步增加，當然這與新加坡把更多的犯罪類型納入鞭刑也有一定關連，但是毫無疑問地顯然用鞭型處罰，犯罪人數還是不斷再增加，從這一個角度來看，是否有絕對的關連度……","劉委員櫂豪：若從你剛剛提的新加坡這些數據來看，有可能原本要產生的嚇阻效果沒有大家預期地那麼強烈。"],["邱部長太三：對。","劉委員櫂豪：採用鞭刑的國家，重點不是要去使用鞭刑，而是希望有嚇阻的效果，就是希望採用鞭刑，對這些酒駕或其他犯罪類型的人有嚇阻效果，不過就你剛剛所講的看起來好像成效不一定那麼明顯，這是第一個要討論的。第二個，目前看起來除了回教國家比較普遍性之外，世界上比較法治的國家，目前只有新加坡採行，當然我們是在探討這個問題，但是也要跟民眾溝通，在全球治安好的國家還有很多，採用鞭刑的新加坡是其中一個，但是治安也很好的歐洲、日本，不一定採用鞭刑。","邱部長太三：對，新加坡的治安好可能還有其他社會的因素、條件。","劉委員櫂豪：我們期待這個社會治安好，它的方法可能要從多面性，而不是對某一種處罰有所期待。","邱部長太三：對，委員的見解……","劉委員櫂豪：當然有一種可能，這比較能夠撫平一般人在心裡面對某一種犯罪行為的不滿，這個不可避免，例如連續酒駕等等，有些人就期待不然最起碼打你幾下，對一般人心靈上比較有交待，這也是我們在探討中要注意的。因為有很多人關心，網路上也有連署，政務委員也在探討這件事情，所以法務部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意見來源，我們將來在討論類似的問題，大家能夠非常理性來探討相關的問題。"],["邱部長太三：好。","劉委員櫂豪：在你們所檢討的法律修正方面，剛剛有提到要推動制定財團法人法，請部長說明目前的狀況好嗎？","邱部長太三：目前國內就社團法人的部分，本來就有人民團體法在規範，針對財團法人的部分並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導致各類型的問題不斷出現，我們已經把草案送到大院，希望在大院能夠好好討論。","劉委員櫂豪：另外，本席關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經召開完畢，當然有非常多面向，跟法務部比較有密切關係的，目前法務部推動的期程及現在重心要不要說明一下？","邱部長太三：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總結會議中，有針對第一階段要進行的事項做了一個報告，第一、我們大概會在明年1月進行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明年1月開始更換各地檢署的招牌，例如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直接改為台北地方檢察署，第二、希望能夠透明，讓整個司法……"],["劉委員櫂豪：透明的部分要怎麼做？"],["邱部長太三：除了起訴書……"],["劉委員櫂豪：上網了嗎？當事人的名字還是會隱匿起來？","邱部長太三：基本上還是會處理，未來原則上會與判決刊登的方式一樣。"],["劉委員櫂豪：不起訴處分書會上網嗎？","邱部長太三：不起訴處分的部分，除了有被害人或告訴人之外，因為他可以依法提起再議或請求審判，但是沒有告訴人的部分，雖然我們也依職權要送再議，但外界可能對這個部分不清楚及不瞭解，我們對於簽結的案件研擬朝向日本的人民檢察審查會機制，由人民來參與。"],["劉委員櫂豪：透明的部分是著重在這裡嗎？"],["邱部長太三：對。"],["劉委員櫂豪：其他的面向呢？","邱部長太三：除此之外，還有未來在很多資訊的數位化、公開，讓律師、當事人或社會大眾可以理解。","劉委員櫂豪：本席還想跟你探討關於有些案件，當事人也不知道到底要不要起訴。","邱部長太三：有關辦案的期程、進度、效率的問題，是第二階段。","劉委員櫂豪：甚至有某部分被認為涉案的財產遭扣住，有時候也很麻煩，比如可能是進出口要用的，疑似贓物就被扣住，趕快讓當事人知道是否要起訴，他才能處理。","邱部長太三：我們也在檢討有關辦案期程的部分，委員也知道其複雜度……","劉委員櫂豪：辦案其實很多例外，比如辦案也許是11、12個月為一個期限，但是要簽特殊情形都不困難，一般都會核淮。","邱部長太三：我們會來檢視，訂一些標準。","劉委員櫂豪：其實這牽涉到當事人很大的權益，當然所謂的透明並不是讓他知道辦案過程，而是內部還是要有一套機制，也不要過猶不及，好像在干涉檢察官獨立辦案，但是完全沒有管控，有時候案件被擱置，當事人的財產被扣住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邱部長太三：我們再請最高檢與高檢署邀集各檢察長來討論如何精進。","劉委員櫂豪：好，謝謝。"],["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請蔡委員易餘發言。","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剛看到早上的質詢，有不少同仁問及最近很夯的議題─慶富案，本席認為立法委員針對這樣的案件，看起來不斷在擴散，感覺這把火不知道會燒到哪，但是不管如何，在這裡是不能指揮法務部及任何地檢署辦案，或詢問案件偵查不公開的核心事項，我認為這個部分是不適宜的，當然這個案件到底中間如何決定聯貸或撥款，每個立法委員都應該去關心，但牽涉到偵查不公開時，這部分要給地檢署絕對地偵查自主性，不管是執政黨或在野黨都不能企圖干涉整個案件的偵辦。但是部長，國內都很想知道慶富案的真相，法務部責無旁貸必須好好撤查，只要涉及不法的相關人員，不論其位階高低，該偵辦就偵辦，部長，你有這方面的決心嗎？"],["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絕對有，我們會請最高檢及高檢、檢察長及檢察總長積極督導。","蔡委員易餘：因為我甚至看到有人說雄檢與總統府南北串供，本席在這裡表示沒辦法接受這樣的說法，劉櫂豪委員在質詢時，雄檢的檢察長也有表明立場，畢竟大家是司法人員，對於司法所揭櫫的原理、原則，是我們必須捍衛的。"],["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蔡委員易餘：第二個要與部長討論的是，在司改國是會議中第三組已經有討論，關於法務部未來如何去推動爭訴合一的議題，我在幾次的質詢中，部長告訴我法務部在能量上會有問題，因為法官在定刑期與檢察官要負責偵查，又深具到庭陳述，扮演起訴的角色，會有刑期的衝撞，可能沒有辦法完美做到爭訴合一，這是部長過去給我的答案，基本上這件事情還是落在檢察官的辦案量太多，工作量沒有辦法好好消化掉。","邱部長太三：目前從統計數字來看，我們確實有這樣的負擔難以去調配，未來若訴訟法修法，讓很多案件可以不進入法庭時，爭訴合一就……","蔡委員易餘：請問部長，就你的想法，要怎麼不讓很多案件進入地檢署，可以怎麼篩選？因為看起來，你們沒有提出方法。","邱部長太三：其實有幾個方法我們已經呼籲過，也報告過，第一、不要把人民衝突或損害的行為太快入刑化，若太快入刑化或重刑化，毫無疑問地會增加訴訟的案件及處理。","蔡委員易餘：部長，這是你的理想啊！但是對於人民來說，這是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我和隔壁吵架，發生傷害、毀謗的狀況，我還是希望國家給我一個公斷的處置，所以你擋不住這樣的情況嘛！","邱部長太三：如果是這樣的話，第二個方向、我們希望可以分流，輕微與重大的案件有不同處理，這是第二階段我們要考量的。","蔡委員易餘：部長有講到我接下來要問的，我之前也有質詢過，到底現在檢察官的制度對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每一個犯罪或特別法規定的犯罪都是檢察官須負責偵辦，但是對於微罪，我剛剛所提的毀謗、傷害，這個部分是否可以直接讓警察偵辦？","邱部長太三：這也是方向之一，若讓警察來處理可能會有第三階段的問題，萬一人民不服要誰來處理？","蔡委員易餘：不服的話當然就是回到地檢署，這是相對的。","邱部長太三：對，照比例來算……","蔡委員易餘：警察處理基本上與檢察官處理不一樣，例如在鄉下有兩個人互罵，就會有互相毀謗的問題，但是檢察官會知道這兩個人在地方的作風及行事風格嗎？檢察官永遠不知道，他只能看到很後端的事證，例如檢察官只能依錄音的內容判斷。過去，我們都有整理出罵哪句話大概罰多少錢的標準表，檢察官再依據標準表訂定罰則，但是給地方警察直接判斷的話，會比你們還精準，他們比較清楚這個人在地方的狀況。","邱部長太三：就這個部分，我滿同意委員的看法，但是如果有比較模糊的案件，各地警察局可能處理標準不一樣，這就會產生同類型的案件竟然是不同處理結果……","蔡委員易餘：沒關係，就在實務上不斷累積不同個案。"],["邱部長太三：但這樣多少會影響……","蔡委員易餘：當然會產生影響，本席認為一直拘泥於讓檢察官辦這些案，事實上是浪費了，我們希望檢察官好好針對一些案子，但是如果他一直在處理類似傷害、毀謗這些輕微案件時，我認為對檢察官能力是不好的。在日本也是採行讓警察處理微罪部分的案件。","邱部長太三：日本是將某些案件交給副檢事，就是用副檢察官的機制處理，日本大概有二千八百多個檢察官，但大概有八、九百個副檢事，副檢事就是在處理相關微罪案件。","蔡委員易餘：當然，日本會採用這樣的方式是他們要解決檢察官辦案量的問題，部長講了很多我們覺得進步的方向，要推動爭訴合一，但是遇到的瓶頸是檢察官的工作量已經爆滿，沒有辦法再更精進，我們都沒有提出如何解決的辦法。","邱部長太三：報告委員，我還沒講完，我們第三階段就是重新檢討檢察官的案件處理，誠如委員剛剛所提的日本制度，日本地檢署處理的案件緩起訴比例約48%至49%，所以，很多案件根本不用進入法院，至於真正起訴要開庭審理的案件大概只有6%到8%左右，剩下20%則是簡易處刑案件，這類案件不需要開庭，而是由法官直接判6個月以下刑度或緩刑，基於上述，日本的法院有辦法這樣運作，大概緩起訴也是占所有案件很重要的一部分。","反觀國內緩起訴案件，大概只在10%上下而已，日本則是占所有案件的48%到49%，這類案件何以在他們國內有這麼高的比例，主要原因在於法院沒有罪名的限制，任何一種罪名都可以緩起訴，我們則是限制強制辯護，且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外的案件才可以緩起訴，這無疑是限縮……","蔡委員易餘：法院之所以會有這麼多的限制，就是卡在國人對法官、檢察官的信任是不夠的，甚至有民眾還期待我們能綁更多條件，如果我們完全不限制，等於是把權力都給你們，這樣又更會造成國人對司法的不信任，由此可見，很多問題都環環相扣，如果我們沒有真正解決一些核心問題，讓整個司法制度做徹底的改進，我們實在沒有辦法再好好處理後端的問題。基於上述，本席建議由警察辦理微罪案件的雙偵查主體，的確值得你們好好去做討論並進行規劃。","其次，針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的修法可以擴大沒收範圍的部分，法務部有承諾要提出相對應的草案，但到目前為止，我們仍未看到這個草案，希望法務部在本會期內一定要把這件事情處理好，可以嗎？","邱部長太三：本來我們已經完成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有修正條文的處理，惟後來考慮到裡面有一個條款涉及衛福部主政的部分，所以，我們請衛福部就文字上作一修正，待其修正完後經院會核定通過，就會把整個草案來送來大院審議。","蔡委員易餘：我們召委都很在意這件事情，希望這件事情也能在本會期內處理好，因為我們看到最近國內警方跟日本警方合作破獲一個大宗毒品丟包案件，在現行法律對查緝毒品的規範還不很周延的情況下，能有這樣的成績實在很不簡單，我們當然希望你們在找到線索後能有權力繼續往上查，特別是持有毒品者最後金錢的流向如何，如何防堵其流入犯罪集團手中，這是非常重要的。","邱部長太三：誠如委員所說，向上溯源是很重要的工作。","蔡委員易餘：對，所以，法務部至少要在本會期處理好這件事情。","第二個問題是有關之前法務部所推動的限制出境法制化，目前我們還看不出你們打算要如何推動，我不希望見到法務部對這個問題的處理都沒有立場，雖然我跟段宜康委員提案中有提到法官的部分保留，但我們對這一塊並不堅持，如果法務部認為這一塊還是要讓檢察官有第一時間強制處分的權力，我也贊成，惟每一個案件在被限制出境之後不能永遠都沒有一定時間的限制，你們可以一年為期，比如第一次裁定限制出境以一年為期，第二次裁定時再斟酌到底要展延一年或半年，以目前實務運作的情形是，檢察官只要裁定某人限制出境之後就不再管了，如果他想要解除限制出境就自己跑法院，也許他跑了四、五年，最後他被判二年徒刑或是被判無罪，在這段期間內他都被限制出境，請問部長，這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邱部長太三：對委員的問題，分以下兩部分來回答，一是有關修法的部分，過去我們跟司法院都有做這方面的討論，司法院好像也是持保留的態度，不過沒有關係，將來在審查委員提案時我們再作進一步討論。","另外一部分是，我們也都有做這方面的檢視，不過，目前的法制是只要檢察官一起訴，原則上就已經解除限制出境，由院方考量後續還要不要做限制出境的處理，現在我們報院的期限大概都在一年內，回去後我們會檢視委員所關注的幾個特殊案例，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其被限制出境一年還沒有偵結。","蔡委員易餘：事實上，我對個案並沒有什麼興趣，而是認為目前整個限制出境的法制並沒有法源依據，僅依據最高法院過去一個判例，接著就把它掛在限制住居下面，所以，我們認為有必要讓它法制化，至於法制化之後要不要再強調法官保留，我現在並不那麼堅持，不過，我同意這部分的權力保留在檢察官手上，我們總不能讓這個過去一路沿用下來，在現有法律中明明沒有「限制出境」這四個字，法界卻頻頻用到這四個字的現象一再發生。","邱部長太三：「限制出境」的概念基本上還是在「限制住居」的範疇，就是不能離開自己的住居所，一旦出境就是離開自己的住居所。","蔡委員易餘：可是目前實務上「限制出境」的效力，已經大過「限制住居」了，所以，這在法律邏輯上是不一樣的。","邱部長太三：不是這樣，「限制住居」的範疇是比較大的，「限制出境」只能列為「限制住居」裡面的一項而已。","蔡委員易餘：可是「限制出境」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相對是比較大的，當然，這個問題大家還是可以再討論，尤其司法院與法務部對這部分法制化的立場究竟如何，你們總該對國人提出說明吧！","邱部長太三：好，謝謝委員指教。"],["主席：接下來請李委員昆澤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報告委員會，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現作如下宣告：今天審查會委員針對議程所列討論事項，有關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有任何增刪預算提案、決議或附帶決議，請於11月27日下午5時前送交本會，以便預先彙整作為協商處理之依據，逾時不受理。","剛才提到的時間，相信已給各委員辦公室非常充裕的時間，請大家針對歲出、歲入的部分準備提案。","今天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林德福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林德福書面意見：","問題一、","由於跨國犯罪案例越來越多，行政院打算立專法規範與他國的刑事司法互助。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說：「互助法可讓我國能跟其他國家做相關保證，由法務部提供豁免讓罪犯在審判後回國，接受本國的制裁。」","請問邱部長，在行政院版本中，有沒有包含引渡？","2009年美國曾有22個州檢察長有意推動美方與台灣簽訂「引渡協定」，請問邱部長，是否有持續向美方表達溝通協調簽訂「引渡協定」？","問題二、","台灣社會各界對酒駕零容忍，立法院多次針對酒駕提高處罰，最近又有酒駕撞死人的案件，也有網友提議要對酒駕處以鞭刑。","請問邱部長，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目前在英國法院審理進度為何？引渡回台服刑勝算大嗎？林克穎未來服刑地點是否就會在台北監獄新落成的「至善大樓」？","問題三、","去年10月檢警調在高雄路竹區將胡蘿蔔業者以「意圖哄抬物價囤積物品」罪，刑法251條移送，請問邱部長，那時候是真的抓到菜蟲？還是烏龍一場？","法務部給本席的資料顯示，自103年5月至106年9月止，沒有人因為刑法251條「哄抬物價」、「囤積物品」被起訴或判刑有罪。請問邱部長，您認為刑法251條法令是否都已完備？短期內會再修法嗎？","問題四、","因應兵役制度改變，2018年起法務部所能分配到的替代役人數將大幅縮減，行政執行署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可能會無法分配到替代役核配額，不利其業務運作。請問邱部長，法務部將採取哪些做法因應替代役人數減少的情況？","主席：本席再次謝謝法務部部長今天率領所屬各單位主管，以及來自各個縣市地檢署的檢察長來參加本次會議，謝謝大家。現在散會。","散會（12時27分）"]],"block_lines":[1,8,8,10,13,13,18,18,37,52,65,69,74,79,83,83,87,88,89,101,102,104,112,113,114,116,125,126,127,133,135,144,146,150,151,153,162,164,166,168,172,176,178,180,185,187,188,190,196,198,204,206,207,208,212,214,216,221,229,234,236,238,242,247,250,258,262,271,278,279,282,284,288,293,295,302,303,309,311,314,315,318,319,324,328,331,341,348,349,350,359,361,364,367,368,371,372,373,374,379,380,381,383,385,386,387,395,399,401,402,403,405,407,412,413,416,419,420,421,424,425,432,440,442,443,447,449,460,466,469,472,473,478,480,483,484,486,487,493,501,503,511,514,516,517,518,524,527,529,532,533,534,536,537,546,552,556,558,562,565,566,568,570,573,574,576,577,580,584,586,588,591,595,597,602,606,608,609,610,612,614,615,620,623,626,632,634,635,638,640,641,645,649,654,655,661,667,672,673,674,676,678,679,680,689,691,694,697,711,732,737],"person_count":{"主席":31,"A.增列項目部分":3,"B.減列項目部分":3,"段委員宜康":2,"邱部長太三":84,"吳委員志揚":8,"柯委員建銘":1,"楊委員鎮浯":2,"葉委員宜津":2,"主席（尤委員美女代）":1,"周檢察長章欽":23,"王委員育敏":5,"主席（王委員育敏）":1,"林委員為洲":9,"曾委員銘宗":4,"尤委員美女":2,"陳委員明文":5,"李委員俊俋":4,"許處長專琴":2,"劉委員櫂豪":9,"委員林德福書面意見":1},"persons":["主席","A.增列項目部分","B.減列項目部分","段委員宜康","邱部長太三","吳委員志揚","柯委員建銘","楊委員鎮浯","葉委員宜津","主席（尤委員美女代）","周檢察長章欽","王委員育敏","主席（王委員育敏）","林委員為洲","曾委員銘宗","尤委員美女","陳委員明文","李委員俊俋","許處長專琴","劉委員櫂豪","委員林德福書面意見"],"title":"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星期四）9時至12時27分","地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因為今日列席的人員相當多，我們已盡可能找最大的場地，但財委會今天列席的人員也很多，無法將會議室借給我們，只能借到群賢樓101會議室。現在還沒有找到位置的，麻煩再盡量撨看看有沒有位置，讓所有官員都可以坐下來。","date":"2017-11-16","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