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星期三）9時至17時34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　　席　何委員欣純","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下午12時22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出席委員：鍾佳濱    許智傑    蔣乃辛    蘇巧慧    吳思瑤    李麗芬    吳志揚    何欣純    黃國書    陳學聖    柯志恩    高金素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張廖萬堅","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陳亭妃    林俊憲    孔文吉    陳怡潔    徐永明    張麗善    王惠美    黃昭順    簡東明    鄭天財Sra．Kacaw    邱泰源    蕭美琴    莊瑞雄    徐榛蔚    呂玉玲    周陳秀霞  劉世芳    林靜儀    羅明才    陳賴素美","      委員列席20人","主    席：陳召集委員學聖","專門委員：謝淑津","主任秘書：陳錫欽","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簡任編審  朱莉華","      科    長  蔡月秋  專    員  江凱寧","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一、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段落：繼續審查106年度教育部主管51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及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二、繼續審查106年度教育部主管51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及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段落：繼續審查106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三、繼續審查106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段落：繼續併案審查委員陳學聖等28人、委員許智傑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案。"],["四、繼續併案審查委員陳學聖等28人、委員許智傑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案。","決議：","壹、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歲出部分","第11款　教育部主管","第1項　教育部原列1,345億7,291萬9千元，除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423億5,029萬5千元、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67億9,120萬4千元、第9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國立社教館所維持及發展輔助」11億5,200萬6千元、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586萬6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及「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大學產學研合作能量」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建立終身學習推動組織」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45億6,091萬9千元。","貳、本會主審「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本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陳學聖及何欣純補充說明。","參、繼續審查105年度教育部主管51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及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一、51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照案通過。","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2項：","(一)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教學成本─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由政府補助收入支應」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二)國立臺灣大學附屬之圖書館應為我國公共圖書館，非臺灣大學師生所獨有，因此應負公共圖書館之責，針對校外人員進入圖書館所制定之規範，應設有合宜之規定，如建立友善門禁管理措施、圖書複印或調閱書本之協助等，國際一流大學圖書館，如日本東京大學之圖書館，除借閱圖書、使用閱覽室優先以該學校之師生為主外，其餘規定皆與東大師生權益義務一致，並未有差別之待遇，因此建請國立臺灣大學研議建立校外人員進入圖書館之友善機制。","提案人：李麗芬","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一)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民國104年底止，51所國立大學校院，仍有21所學校、301棟校舍未取得建造執照、316棟校舍未取得使用執照。依照國立政治大學提供給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指出，至105年7月底止，政治大學原有43棟無建造及使用執照校舍，目前已拆除25棟，所餘18棟仍有部分持續使用。建請國立政治大學儘速完成補照，在取得使用執照前宜加強注意修繕防護措施，另預定拆除之校舍部分，應評估停止使用，爰此，建請國立政治大學提出相關檢討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2項：","(一)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張廖萬堅","(二)國立中興大學106年度校務基金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分年性項目經費1億5,100萬元，分別為女生宿舍誠軒大樓新建工程1億0,800萬元及興大二村男生宿舍新建工程4,300萬元，預計以自籌款支應。惟女生宿舍誠軒大樓新建工程及興大二村男生宿舍新建工程皆經重新招標設計，整體進度嚴重落後。且2項工程計畫總經費達11億7,800萬元，經扣除至105年度累計預算數，尚有9億9,300萬元資金需求。2項新建工程同時進行，所需支應工程款不低，允宜審慎評估並滾動式檢討資金需求及調度，避免影響學校資金運用，爰此，國立中興大學應提出檢討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查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及國立成功大學文教基金會2家財團法人冠上學校名稱，會址亦位於校內，且業務內容與校務基金競合，並有2名學校行政人員兼辦法人日常業務並持續接受各界捐款，收支卻不必納入校務基金，易致外界混淆或質疑。教育部應積極協助國立成功大學與該2家設於校內之基金會協調辦理更名作業，或將營運規模較小之基金會研議併入校務基金，以符合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9條第1項立法意旨。爰此，建請教育部及國立成功大學提出檢討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一)為配合推動大學合併政策，國立清華大學與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已合併並改名，同意自行政院核定2校合併之日起，由合併改名後之學校繼續執行原國立清華大學與國立新竹教育大學之106年度各項預算，並編製決算。","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鍾佳濱　　陳學聖　　蘇巧慧","二、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照案通過。","三、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照案通過。","四、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照案通過。"],["段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除「業務總收入」中「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業務收入─租金及權利金收入─權利金收入」增列200萬元及「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業務收入─勞務收入─服務收入」增列100萬元外，餘均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2項："],["五、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除「業務總收入」中「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業務收入─租金及權利金收入─權利金收入」增列200萬元及「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業務收入─勞務收入─服務收入」增列100萬元外，餘均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2項：","(一)老人福利法第25條規定，老人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平日應予免費。另第2條規定老人之定義，為年滿65歲以上之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各項門票及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1項第16款規定，921地震教育園區全票新臺幣50元、優待票30元，滿65歲以上者平日免費、假日適用優待票30元；第18款規定，車籠埔斷層保存園區票價全票50元、優待票30元，滿65歲以上者平日免費、假日適用優待票30元。","綜上，要求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應於1個月內改善「921地震教育園區」及「車籠埔斷層保存園區」之優惠票價應符合老人福利法第25條應予以半價（25元）之規定。","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二)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103年決算數短絀6,112萬7千元，104年決算數短絀6,789萬9千元，105年預算數短絀8,994萬7千元，106年度預算編列短絀9,035萬7千元，短絀金額有連年增高之勢。參考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因業務成本與費用增加以致短絀擴大，應撙節檢討成本支出，加強經費使用效能，爰此，建請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提出經費運用改善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柯志恩　　吳志揚","連署人：陳學聖"],["段落：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3項："],["六、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3項：","(一)106年度該基金所轄154所學校中，屬各類特殊教育學校計15所。該等特殊教育學校係專為各類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施以特殊教育及提供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所設置，當應依特殊教育法規定，配置足額教師。根據特殊教育法以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各特殊教育學校除少數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外，每班學生人數應不超過15人，並置教師3人。經查，該基金所屬特殊教育學校近（102-106）年依其學生、教師人數及班級數計算之平均每班學生人數約在11人左右，尚符合前揭應在15人以下之小班制規定；惟平均每班教師人數則約在2.54人至2.71人之間，均未達規定應有之3人標準，顯示其中有若干學校存在師資不足問題。綜上，該基金所屬各特殊教育學校均直屬教育部主管，其相關教學體制運作當應確實依教育部所訂法令規定辦理，以為其他公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之表率，惟卻未依班級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配置足額教師，恐有影響教學品質之虞，爰此，建請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清查，並促各該未足額進用教師之特殊教育學校加以改善。","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二)為因應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與高雄市等4直轄市於99年12月25日及桃園市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生效（下稱新5都），其轄區內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計畫改隸新5都一案，教育部自民國99年起即與新直轄市政府協商，迄今已5年。惟目前卻僅有新北市12校完成改隸，臺中市同意17校改隸，其餘3都則以經費、員額尚無完善配套措施等為由，暫拒接管轄區內37校，致新5都轄區內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間，存在改隸與暫不改隸兩種體制不一之狀況，且其餘3都轄區內學校何時可行改隸迄今仍未可期，此將造成體制混亂，亦可能影響學生權益。","由於改隸與否涉及各直轄市財政狀況、接管意願、行政業務負擔、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國有財產法等法令限制，又兼及財政部、內政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之權責，建請教育部應積極與各直轄市政府溝通，尋求最大共識，儘早完成移撥改隸作業。","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106年度就建教合作業務於「教學收入」項下之「建教合作收入」科目編列6億4,153萬3千元；另於「教學成本」項下之「建教合作成本」科目編列6億2,859萬2千元，因此預估該項業務賸餘為1,294萬1千元，較105年度之1,599萬4千元，估計更為保守。惟該基金上揭建教合作收支及賸餘預算數近年來皆遠低於決算數，101至104年度分別產生賸餘7,591萬8千元、8,703萬6千元、9,561萬3千元及8,541萬7千元，顯見106年度並未參照過去實績據以編列預算，對照上述該基金近年該項業務收入、成本及賸餘之實績，明顯過於低估，核與前揭行政院所訂應「參照過去實績及業務增減情形，核實估計其賸餘（短絀）」之規定未合，實應檢討改進，並依規定參照過去實績覈實編列。","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陳學聖　　吳志揚"],["段落：學產基金─除「學產房地管理計畫」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外，餘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2項："],["七、學產基金─除「學產房地管理計畫」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外，餘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2項：","(一)教育部學產基金學產土地共計4,985筆，面積約828.87公頃，遭占用面積117.32公頃（14.16%，849錄）；閒置114.06公頃（13.76%，750錄）。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就資訊揭露為相關決議，然學產地之處理面對包括規則變更、拒絕繳回等情況，教育部應有處理準則，並跨部會協處。105年7月教育部並於解凍報告指出運用「學產房地資料庫管理系統」、「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查詢」、「內政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全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查詢系統」等系統。然資訊不完整且運用跨部會資料而未能整合，致使學產基金對於遭占用、閒置地處理不易且費時之情況效率不彰。且教育部用於處理學產基金之人事異動更迭快速，恐不利掌握處理進度。爰要求教育部6個月內提出跨部會、跨平台之「學產地」資訊統整計畫，以系統性方式處理前開資訊問題暨承辦人之進度匯報，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張廖萬堅","(二)學產基金經管土地831公頃、4,985筆土地與44件建物，是以租金收入為學產基金最主要的收入來源。惟預算書所列租金收入明細簡略，且亦未明列各建物活化專案與土地開發專案之執行績效，不利國會監督，請教育部於下年度（民國107年度）改善。","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段落：運動發展基金─除「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運動彩券盈餘分配收入」增列3億元及「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減列40萬元外，餘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2項："],["八、運動發展基金─除「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運動彩券盈餘分配收入」增列3億元及「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減列40萬元外，餘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2項：","(一)凍結「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5,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吳志揚　　張廖萬堅","　　　　　　　　　　　　　　　　陳學聖　　柯志恩　　何欣純　　黃國書","　　　　　　　　　　　　　　　　蘇巧慧　　徐永明　　許智傑　　吳思瑤","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二)運動發展基金針對目前因人口高齡化，編列補助輔導運動產業與醫療保健及觀光旅遊或長照或幼教等跨業合作，且目前政府欲推動長照2.0，體育署應與衛福部、觀光局進行跨部會協商，健全運動產業與各不同產業之連結，惟預算之編列及說明無法看出實質效益與成果，爰此，建請體育署針對此項工作計畫內容提出具體專案報告。","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陳學聖　　張廖萬堅　徐永明","通過附帶決議1項：","鑑於2016巴西里約奧運期間選手與協會風波爭議不斷，凸顯體育署多年來未善盡輔導與監督之責，為健全體育團體組織運作與提升效能，並落實各級選手照顧及培育體系，請體育署就組織開放化、營運專業化、財務透明化、績效考核客觀化，搭配完備法制基礎之策略，儘速完成相關修法作業並落實執行。","　　　　　　　　　提案及連署人：黃國書　　陳學聖　　何欣純　　吳思瑤","　　　　　　　　　　　　　　　　蘇巧慧　　蔣乃辛　　李麗芬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段落：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6項："],["九、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6項：","(一)凍結「基金用途」1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吳志揚","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二)查教育部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尚未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完成訂定並公告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利監督查核，並確保基金之運用合乎相關規定。","提案人：蘇巧慧","連署人：鍾佳濱　　呂孫綾　　李麗芬","(三)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為106年度新設立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25億元，基金用途2億元，來源與用途相抵後賸餘23億元。","依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設置計畫書，該基金分2階段推動，第1階段：先報請行政院核准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並依預算法第4條及第21條規定，訂定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明定管理方式、收入來源、支出用途等，循程序編製基金之年度預算。第2階段：透過修正私校法或制定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等方式，賦予本基金之設立法源，並對於學校法人清算解散後之賸餘財產，得納入本基金，俾利確保學校賸餘財產使用之公共性及本基金之永續經營。綜前計畫書及預算法規定，該基金設立應訂定之法令包括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綜上，轉型退場基金先行編列預算設立後，再訂定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賦予設立法源，程序顯先後倒置，未盡妥適，爰此，要求教育部應儘速完成私校法修正或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之制定，以及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會計制度，俾利基金之健全運作。","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四)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先行編列預算，再訂定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賦予設立法源，程序明顯先後倒置。另依預算法第4條及第21條規定，以及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1條規定，該基金之設立亦應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訂定會計制度，以為內部控制及會計事務處理準據。教育部應於6個月儘速完成私立學校法之修正或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之制定，以及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制度，俾利基金之健全運作。","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陳學聖　　吳志揚","(五)大專院校轉型及退場基金先行編列預算設立後，再訂定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賦予設立法源，程序顯先後倒置，未盡妥適，且基金用途與教育部單位預算部分用途雷同，如協助推動學校轉型、協助學校停招或停辦、辦理基金行政業務等。","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之提送，並建置相關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制度，俾利釐清基金之定位，以妥善健全基金之運作。","提案人：鍾佳濱","連署人：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六)依大專院校轉型及退場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該基金屬特別收入基金。然而，其106年度編列基金來源25億元，全數為國庫撥款收入。縱有規劃基金第2階段運作來源，包括增加違反私校法之罰鍰及私立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之部分賸餘財產，仍尚無國庫撥補以外之特定收入來源可足供支應其特殊用途，不符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之定義。","爰建請主管機關應基於大專院校轉型及退場基金之設立目的及業務範圍，研謀該基金特定收入之來源及歸類為作業基金之妥適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請專案報告。","提案人：鍾佳濱","連署人：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通過附帶決議1項：","查教育部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尚未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爰請行政院於106年2月1日前將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送立法院，以利監督管理，並確保基金之運用合乎相關規定，在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蘇巧慧　　何欣純　　張廖萬堅　李麗芬　　鍾佳濱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陳學聖　　","肆、106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學聖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業務收支：","(一)業務總收入：7億2,327萬2千元，照列。","(二)業務總支出：7億1,527萬2千元，照列。","(三)本期賸餘：800萬元，照列。","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625萬2千元，照列。","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五、通過決議7項：","(一)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自104年度成立以來，每年編列預算辦理尿液生化檢測，104年度已完成預計檢測目標350人次，105年度編列委託尿液生化檢測費用100萬元，預計檢測350人次，惟因無廠商投標，致該中心105年2月起3次招標均告流標，截至105年10月25日止仍尚未發包；因未完成採購程序，該中心針對個案以小額方式辦理送檢，截至105年9月底止實際支出5萬6千元，僅檢測10人次；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運動員之尿液生化檢測，係為避免運動員誤食運動禁藥，進而影響參賽資格及我國國際聲譽，事關重大，爰請體育署就上述情事進行檢討改進，以確保選手權益，並維護我國國際聲譽。","提案人：蘇巧慧","連署人：呂孫綾　　黃國書　　李麗芬","(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成立，旨在培育優秀人才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成為世界先進運動訓練專責機構。因此，為促進運動選手職涯發展、培育運動傷害防護人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經常規劃辦理運動科學、運動防護暨物理治療相關講座及研習會等教育訓練。然據該中心104年度決算指出，原預計實施5場次教育訓練活動，實際上卻只辦理2場次，亦未說明實際參與的人數，其執行成效欠佳，允宜進行檢討。爰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提出書面報告，建立各項工作管考機制，以有效管理相關政策之辦理進度。","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設有棒球場提供選手訓練，經實地考察發現下列問題：","1.外野草皮有多處凹凸不平，選手訓練移動時恐有受傷之虞。","2.灑水設備不足致選手練習時場上塵土飛揚，不利選手訓練。","3.一壘側較三壘側高，致下雨時紅土隨水流往三壘界外區淤積，影響選手訓練。","4.倉庫及置物空間不足。","綜上，目前國訓中心棒球場地狀況不利選手訓練並有許多待改善處，爰此，要求國訓中心針對棒球場場地問題進行改善，且為重視使用者，應先行以問卷或座談會方式向選手調查使用上問題，再行改善，國訓中心應於3個月內，彙整問卷或座談會紀錄及場地改善報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四)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為國家頂尖運動選手訓練場地，場地設備適切與否及維護狀況影響選手訓練成效。國訓中心應針對訓練場地問題每年定期檢討改善，且以問卷或座談會方式向選手調查實際使用狀況及問題，並針對其意見進行改善，且每次問卷調查及座談會皆需留下紀錄，以供日後核對改善狀況。爰此，要求國訓中心應於3個月內，針對上開事項之計畫及進度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五)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自左訓時期起即對協助我國運動員提升競賽成績不遺餘力，惟時代進展快速，現今各國皆極力發展運動科學，並以運動科學之方式訓練運動選手。我國國訓中心雖設有運動科學處支援選手之訓練，然其編制人力卻顯缺乏，105年運科處共計進用33人，其中僅19人為正式編制，另14人為科技部計畫所進用；此外運科處亦外聘運動科學委員28人、心理師2人。而前述人力進用情形恐導致以下3點問題：1.進用人力過少，不足以負擔國訓中心數百位國內外運動選手之訓練。2.部分人力為科技部計畫聘任，造成同工不同酬的情況。3.外聘之人力因各有正職工作，無法隨時提供運動員各項協助，因此對運動員之幫助受限。","爰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檢討並改善相關人力及薪資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六)經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僅聘任2名護理師及1名整復師，雖國訓中心與長庚醫療體系及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訂有醫療服務契約，然人數僅17人，且為每週定期駐診之形式，恐無法提供數百名運動員更進一步且完善之醫療、復健服務或確實掌握運動員之健康狀況。競技運動對各方面身體素質之需求相當高，部分運動員於訓練時更堪稱走鋼索，略有疏失便容易造成運動傷害，因此，國訓中心作為國家運動訓練之最高殿堂，更應提供最完善、優質之醫療服務，讓選手毫無後顧之憂的進行訓練、爭取佳績。爰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評估醫師進駐之可行性，以提升對運動員身體健康之保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自民國104年度成立以來每年編列預算辦理尿液生化檢測，104年度已完成預計檢測目標350人次。105年度編列委託尿液生化檢測費用100萬元，預計檢測350人次。惟因無廠商投標，致該中心105年2月起3次招標均告流標，截至105年10月25日止仍尚未發包。因未完成採購程序，該中心針對個案以小額方式辦理送檢，截至105年9月底止實際支出5萬6千元，僅檢測10人次。106年度國訓中心又於預算中編列110萬元辦理選手生化檢測。目前各國際運動總會皆於非比賽期間，對運動員於訓練中心受訓期間進行抽樣調查檢測，以杜絕使用運動禁藥。為落實保護運動員，體育署應協助國訓中心建立長期穩定、專業可靠的尿液生化檢測，避免委託案再度流標。同時國訓中心應嚴格管控並教育選手注意平時飲食，尤其告知選手外食之風險，並強化選手階段性之尿液生化檢查。","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吳志揚　　陳學聖","伍、繼續併案審查委員陳學聖等28人、委員許智傑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案，全部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草案第10條至第16條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本案須併行政院版本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學聖補充說明。","本案通過附帶決議1項：","為安定教學現場，兼顧幼兒受教權益，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遷調應與教師介聘於每年同時程辦理，以避免造成學期中因調動而更換教保服務人員之情形。","提案人：吳志揚　　黃國書　　陳學聖　　何欣純　　吳思瑤　　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蔣乃辛　　張廖萬堅　柯志恩","陸、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24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首先請黃委員國書說明提案旨趣。","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非常感謝何召集委員欣純的排案，讓我們在本會期快結束前，還可以來審查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這次會修正的原因，主要是因今年8月份里約奧運期間，發生非常多國家代表隊選手的爭議事件，讓國人認為體育改革勢在必行，這部法律就是用來做體育改革的。我在10月初就針對台灣的體育改革，特別是各單項協會的部分提出了體育團體法，就是為了加強亞奧項目及主流單項運動協會的監督力道，並以深化公民參與的手段來達成體育改革的初步目標。之後，行政院還是認為應以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來處理，本席在此也表示尊重。本法與我所提體育團體法的精神還是有一些差距，不過這也沒有關係，現在因為期限的關係，我們希望本會期可以就體育改革的相關法案儘速進行審議，由於下午就會審查，屆時我們再來處理相關的條文。","本席的體育團體法對於改革事項有三個面向，包括協會的民主化、監督的透明化及選手的專業化。針對協會的民主化，感謝行政院在草案中也將此精神納入，就是各協會要設公益理監事及選手理事，我們希望將公益理監事的門檻去除，以達到可以監督的力道。另外，我們也希望可以開放會員的參與，過去大概都是單項協會同意才可以入會，我覺得已經產生了非常多的問題，並造成各協會的組織及運作過程不夠民主，所以希望能有更民主及更開放的方式，以使台灣更多的運動球迷可以有機會參與協會的運作。換句話說，就是讓他們可以成為會員，本席與行政院版均有這樣的共識。","其次，針對選手權益的部分，這部分也要法制化。至於有關選手的專業化，過去的心態是將選手當成學生，就是以學生選手為主，這已經忽略了全世界的潮流，即往職業化及專業化的方向去發展。本席在條文中也放進選手的零用金及出場費的規範，也訂定了戴資穎條款，以釐清協會選手及廠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要求建立地方組織所負責的申訴仲裁單位，這部分在條文中也有提到。","今天本案不管是不是來得及送出委員會，我必須提醒教育部及體育署，全國的球迷都在殷切期待，比如「夢想的角落」那位紀錄片導演，在一個禮拜內發起連署，總共就有2萬多人連署，可見非常多人都在關切體育改革的案子，我們希望今天能夠有很好的討論，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請劉委員世芳說明提案旨趣。","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很多人認為體育的亂象，本席希望能夠尋求解決之道，不過我的想法比較特殊，就是體育發展不該只有競技型的部分，也應該包括很多休閒娛樂運動在內，這樣才能符合國民體育法的精神。我認為現在的資源是不夠的，怎麼樣去尋求比較好的資源呢？這可以回歸到體育法的現行規定，包括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在500人以上，應該聘請體育專業人員，當然我們無法去限制所謂的民營機關，至於針對公營機關的現況呢？本席對得到的資訊感到非常失望，包括經濟部、財政部及交通部等，經濟部做得最好的是台電，中油、自來水公司、台糖及唐榮所聘僱的體育專業人數竟然是零，這還不含專職或非專職的部分。財政部所屬大半是金控或銀行，包括華南金控、彰化銀行及台灣企銀等，他們總聘僱人數有的接近上萬人或是好幾千人，可是竟然沒有半位體育專業人員。交通部亦是如此，中華郵政的聘僱人員高達2萬5,862人，可是體育專業人員也是零！這表示國民體育法只有宣示性的效果，並沒有達到能對此有所幫助之處。","本席所提的修法重點均可以討論，首先，我希望可以擴大規模，就是每500人以上要設置1人，至於是專職或兼職都還可以再討論。如果在社區中所設置的兼職人員可以帶動國民體育的發展，而不是只去注重競技的話，這也是可以討論的範圍。還有聘請應改為聘僱，以落實相關權益的真正保障。如果公營公司或企業沒有完全聘足的話，就需要加以補償，這有點類似聘僱外勞的保障基金，也就是按照人數的比例可以補償至運動發展基金中，然後再給教育部的體育發展署去發展相關的部分。","本席的重點就是在全民都來支持體育時，不能只有在嘴巴上講一講而已，資源也應該要投進去。有關其他相關的問題，本席在詢答時，再來就教於教育部及體育署的長官們。","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說明提案旨趣。","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此次奧運時，首先發生了謝淑薇的拒賽事件，後來是羽球的戴資穎被處分事件，還有排球的光頭神舉黃培閎要退出國家隊，最後連經典賽在組訓上也發生困難。很多年輕人非常喜歡及支持運動，他們對全國性單項協會及推動重要運動賽事的團體也有一些意見，所以針對體育改革的部分，本席此次也有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就針對修法的主要方向作如下說明，第一，對全國性團體各項應盡之業務做明確規範，包括了選手及教練的培訓、建立人才庫與協辦科學研究等業務，首先就是要對他們的業務做很明確的規範。","第二，全國性運動團體的會員組成應更具有代表性，既然亞奧會的單一窗口有43個，每年均接受政府鉅額的補助，依照本席的版本，在各縣市政府的相關項目中必須至少要有60%的團體會員加入，這樣才會有一定的代表性，而在有關選手的選訓上或全國單項團體的領導上也比較會有代表性，當然全國性單一體育團體的代表性應該要充足。","第三，就是他們的財務要透明，過去有委員對於每年領好幾千萬元的協會提出質疑，他們不僅有國家的補助，也有贊助商的贊助，甚至重要賽事還有門票收入，這部分都應該更透明才對。","第四，再怎麼樣的規範都還是會發生問題，比如選手或教練要投訴等，結果卻投訴無門，以謝淑薇的事件為例，他說反映都沒有用，到底事件的真相是如何呢？公正的第三方在哪裡呢？現行法令中也有規定，在奧委會之下確實有一仲裁組織，可是從來沒有啟動過。在此次修法時，外界有在呼籲，應該成立公開獨立的仲裁機構，我看政院版及很多委員都提出來了，不過它的定位及運作方式是什麼，是不是要更有獨立性及專業性呢？以上四個重點先就教於各位，下午再來進行相關的討論，謝謝。","主席（蘇委員巧慧代）：請何委員欣純說明提案旨趣。","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體育界沉痾已久的問題該如何解決，很多委員都提出了版本，也包括了行政院的版本，因為最根本的解決方式就是修法。針對競技型單項協會的會務應該要改革的部分，這都是修法的重點，而剛才黃委員國書及張廖委員萬堅也都有提到。除了單項協會的改革是此次修法的重點之外，本席也提出一些修正意見。","這部國民體育法是很早之前就制定的法律，內容過於瑣碎，也不夠周全，因此本席引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體育運動憲章」的精神，增訂政府應該保障人民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其次，針對全民運動的公共體育設施，過去都是將這部分認為是建管單位的權責，不過體育署站在最高體育行政單位的立場，對公共體育設施應該也要有參與的角色。針對未來大型公共體育場館不是只有建管單位有責任而已，體育署基於體育專業也應該提供專業意見。","另外，我們都說要以選手為重，可是在過去的國民體育法中，選手的權益是不受重視及保障的。我們必須從根本來修法，就是要保障選手的權益，包括培訓、參賽及未來職涯等部分。最重要之處，就是要保障身心障礙體育選手的權益，因此本席增列了第十二條之一，以保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的權利，也對身心障礙體育選手的培訓及未來發展的權益予以保障。","有關納入公共運動設施是在第二十條中，這也是全民運動參與權的延伸，因此公共運動設施的相關辦法，以及安全措施和人員的規範，體育署對此都要扮演一定的角色。至於，有關溯溪及高空彈跳等高危險性的體育活動，過去從來沒有規範的法源，我希望今天能夠納入國民體育法的規範之中，並授權給主管單位去訂定相關的細則及法規，如此才能保障從事高危險性運動者的權益。","最後，本席新增訂的第二十條之一，這是有關運動傷害的防護，目前運動防護員的設置不夠普及，在大型體育賽事中，運動防護員的建置不夠周延也不足。我們希望未來在各項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競賽活動時，必要時應該聘請運動防護員，如此才能保護選手的安全及健康，也可以避免他們受到運動傷害。在推廣全民運動時，我們也要增加運動防護的觀念。以上，謝謝。","主席（何委員欣純）：其他提案委員均不在場，但稍後還是可以隨時提供時間讓他們進行提案說明，先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修正要旨。","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各位委員對於體育運動業務的關注與指導，承蒙貴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所提之「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部對草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段落：關於委員黃國書等人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立法意旨及相關具體內容大部分與院版相符，除幾個條文需要再加以說明。"],["一、關於委員黃國書等人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立法意旨及相關具體內容大部分與院版相符，除幾個條文需要再加以說明。","(一)有關委員所提第六條，定每年九月第一個星期五為國民體育日，並為國定假日乙節，為鼓勵推動全民運動，本部樂觀其成，惟因事涉內政部權責，建議尊重其意見。","(二)有關聘請體育專業人員應聘未聘者，繳納差額補助費乙節，106年預算承蒙大院貴委員會委員支持，我們編列5,000萬元，希望由政府帶頭，影響更多企業願意朝這個方向進行，但在推動初期恐將增加企業負擔，建議先維持政院版本，以獎勵代替懲罰，採循序漸進方式，配合專案計畫逐步推動。","(三)所提第二十條出場費，係為職業運動選手從事商演時之給付，該類活動係屬表演性質，而參加國際運動賽會係以國家代表隊形式出賽，並非表演性質，不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標準要求體育團體支付選手出場費，建議再審慎評估。","(四)所提第三十七條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依規定修正章程、進行理事、監事改選乙節，考量章程修改需先召開會員大會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尚需時間辦理，恐無法如期完成，建議維持政院版本為6個月，體育署再以行政方式依序進行。"],["段落：有關委員張廖萬堅等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有關委員張廖萬堅等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所擬草案內容，為健全國家體育運動發展，使體育團體經費能確實用於培養運動選手、發展運動事業，本部敬表同意。"],["段落：關於委員何欣純等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關於委員何欣純等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所擬草案內容，納入運動參與權及促進推動全民運動及運動傷害防護，使用公共運動設施等相關規範，本部敬表同意。","惟委員所提第五條公共運動設施，現行實務上，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營造建築所涉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消防公安，係各該主管機關之權責，依各相關規定辦理，爰建議修正條文文字為：「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其設置辦法、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段落：有關委員李麗芬等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有關委員李麗芬等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所擬草案內容，落實國民體育精神促進全民體育活動參與，本部敬表同意。","惟委員所提第五條相關運動設施之設置，院版第1條即揭櫫保障國民運動參與權，又第五條第一項定明平等接近使用運動設施，已含括各年齡層及族群，具有友善性及可及性，爰建議免再增訂。"],["段落：有關委員江啟臣等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五、有關委員江啟臣等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定明團體會員代表人數占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不得低於5%之規定，恐缺乏彈性調整之空間，爰建議維持院版第三十七條文字（一定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段落：有關委員劉世芳等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六、有關委員劉世芳等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聘請體育專業人員應聘未聘者，繳納差額補助費乙節，恐將增加企業負擔，建議先維持政院版本，以循序漸進方式，配合專案計畫逐步推動。"],["段落：關於委員段宜康等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關於委員段宜康等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考量依現行績優選手及有功教練之獎勵有關法規之規定，係以重大國際綜合性賽事或國際及亞洲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國際正式錦標賽取得一定成績之優秀選手者為限，另行政院已將電子競技定為「技藝」，爰電子競技未來若經各該國際運動組織認可為運動，且納為前述國際賽會之運動競賽種類，即可憑以辦理，建議無須增訂相關規定。"],["段落：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八、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為配合國際潮流，並因應里約奧運之後，體壇發生多項事務爭議，另考量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之體育團體肩負國家體育發展之重要角色，惟歷來依該法進行輔導管理有其不足，為符政策，健全全國性體育團體運作，朝「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營運專業」等原則進行修正，有增訂相關規範之必要，爰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後續仍請委員針對社會各界及體壇對政府部門的殷切期待，敬請委員大力支持，儘快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行政部門據以進行，未來希望能夠落實以選手為中心，並創造更好的體育運動競技環境，讓選手、教練及全體國民可以發揚最好的運動精神。以上說明，請委員指教，謝謝。","主席：現在開始詢答，每位出席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發言，視情況再於會議中宣布休息時間；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質詢結束前提出，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或連署委員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首先請發言登記第一位張廖委員萬堅發言。","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大家都非常關心臺灣的體育發展，新政府上任之後，自謝淑薇奧運拒賽事件開始，引發一連串運動選手對接受政府補助之單項團體開始有一些意見，也開始產生一些糾紛，譬如戴資穎因為贊助商事件遭羽協處分、排球光頭神舉黃培閎退出國家隊，後來又看到接受補助最多的棒球在準備經典賽時組隊組得非常慢。","大約在20天前本席看到經典賽有16個國家隊要參加，大家對此充滿期待，賭站也開始預估，在美國最著名的運彩賭站奪冠賠率是1：80，臺灣排第12名；在英國William Hill網站中我們排名第14，第14名的意思就是只贏2隊：中國與澳洲隊，這種狀況會讓代表國家出賽的選手壓力更大。我們也許是徵召不順，也許是棒協和職棒聯盟溝通不順，但是造成這些體育團體的問題，我們要怎麼面對？署長知道這件事嗎？我們就從這裡開始談起。","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說明。","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確實這次經典賽的組訓，中職和棒協之間對於相關……","張廖委員萬堅：日本從2013年挫敗之後就擬了4年計畫，準備在2017年要奪冠，4年下來他們找了一個職棒聯盟和棒協都同意的……","何署長卓飛：組成一個武士公司。","張廖委員萬堅：對。","何署長卓飛：在這次經典賽之後，我們馬上就會處理。","張廖委員萬堅：你們要痛下決心，不是修國民體育法就有辦法解決現在臺灣體育界面臨的所有問題。","何署長卓飛：是，就會針對這個問題……","張廖委員萬堅：這只是一個起頭而已，做為體育行政最高領導人，我覺得你要有決心處理。","何署長卓飛：是。","張廖委員萬堅：臺灣體育界也不是在發生這些事件之後才浮現這些問題，我們來看近五屆（2000年、2004年、2008年、2012年及2016年）的奧運成績，獎牌數及參與國家排名數最好的成績是2004年的第31名，最差的就是2008年的北京奧運第79名，其餘排名大概都在50名左右。明年世大運（就是所謂的小奧運）就要在臺北舉行，再看近五屆（2007年、2009年、2011年、2013年、2015年）世大運的獎牌數及排名狀況，大概都在第7名到第10名之間。至於各單項分齡成績，女子排球在18、19歲級的世界排名是21，20、21歲級是13名，23歲級是21名，成人級則變成55名。男子排球也是一樣，18、19歲級是17名，20、21歲級是26名，23歲級是13名，到了成人級就變成33名。籃球的情況也是一樣，小的時候都還不錯，但到了成人排名都不好。只有棒球的成績最接近，不論是成人棒球、少年棒球、青少年棒球，排名都差不多。","今天要修國民體育法，一切要回歸專業、財務透明公開、組織運作專業，以及參與率、普及化、代表性，過去臺灣體育界的狀況多是小時了了大未必佳，我本身非常喜歡運動，也非常支持運動，可是我發現我們的選手運動生命幾乎都非常短，一旦脫離學生身分，都還沒創造更好的表現就必須退出體育界。本席非常關心臺灣的運動產業，或許是我們的職業或業餘聯賽沒有辦法提供好的環境讓這些選手繼續發揮最好的成績，或者是我們的訓練不夠科學化、後面的支援系統不夠專業，讓這些選手一脫離學生身分開始要面臨更進一步訓練時，沒有辦法得到更好的訓練，甚至就受傷了，我的了解大概就是這樣。所以，此次修法特別提到專業化，包括何委員方才提到的運動防護問題，我們在審查預算時也非常重視，甚至我還要求應該成立運動科學中心，因為我們要改變臺灣那種小時了了大未必佳的狀況。就像我們三級棒球都是世界冠軍，但是到了成棒，居然在經典賽中被評為倒數，在16國中只贏2個國家。像這樣就是贏在起跑點，卻輸在終點，我們的體育發展真的會這樣嗎？請署長回答我。","何署長卓飛：跟委員報告，其實委員差不多都點出重點了，當然在整個體制上，體育署必須在這方面檢討，除了那些之外，還有對選手的職涯照顧、讓選手在過程中無後顧之憂，我覺得是很重要的關鍵。","張廖委員萬堅：因為我對棒球比較熟，對金龍第一代球員的照顧就是讓他們去榮工處、臺北市政府養工處，在那裡當工人終老，那算不算照顧？","何署長卓飛：我想可能必須按照他們本身未來的發展，而不是只給予他們勞工的……","張廖委員萬堅：我只是觀察到有這種現象。這些運動選手小時候成績都很好，我們對很多單項協會有很多補助，這次發生問題的團體，其實在我們補助的排名都算是前面。像棒協2年總計補助1億5,000萬元，網協排第二，2年也拿到國家補助1億3,000萬元，排協2年也有5,945萬元，羽協也有3,700萬元，補助排名在第13，這些團體接受國家補助幫國家培訓選手，為什麼會產生這麼多問題？我們再想一想，這些選手脫離學生身分，開始面臨未來了，為什麼沒有辦法一鼓作氣？我覺得那就是一個人開始要想到未來，他會想到他真的能夠在這個項目裡面，因為為國爭光、替國家爭取榮譽，而讓一輩子有什麼保障？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很多父母都會有意見，因為20歲到30歲是一個人的黃金時期，即使他們為國爭光了，但30歲以後的狀況到底是什麼？我覺得這也是選手在那個階段面臨抉擇的很大原因。運動產業在國內規模不大，而棒球的成績為什麼可以那麼接近？三級棒球的成績到了成棒也許會往後退一點點，但也還滿接近的，因為我們至少還有職棒，如果國內的環境不夠，到美國去有可能可以打大聯盟，到日本可以打職棒，所以會有一些棒球選手願意繼續發展。但其他運動單項，我們補助那麼多，尤其明年世大運的項目，我們也補助了很多。體育法修正之後，體育署到底要扮演什麼角色？這是很重要的。過去是體委會，現在變成體育署，我覺得大概都是看著風向打帶跑，且戰且走，現在遇到問題了就修國民體育法，到底未來的長期政策是什麼？我認為體育署的角色不是只有補助而已，不是因為外面有批評就趕快修法，而是應該要有長期政策，經典賽就是一個例子。","何署長卓飛：所以我們現在也針對我們所碰到的相關問題，在體發會中有相關的政策研討，定出未來走向。","張廖委員萬堅：我們下午再討論，你們定期要公布的政策要把年限定出來，不要真的且戰且走，沒有長期的政策。謝謝。","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柯委員志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民體育法望文生義好像就是要提升國民的體育水平，我們要修法最主要就是要解決從里約奧運以來的問題及單項協會相關的問題，我必須指出，現在有體育專業不足及法律性不足的問題，等一下我會一一告訴部長為什麼我會認為是這樣。我現在要指出一個更嚴重的問題，在第五章有關奧會的部分，到底有沒有政治干預體育的問題？就我的理解，我們的駐日代表想說服日本，在2020年東京奧運讓台灣能夠以台灣之名參加比賽，如果我們中華隊選手能夠以台灣的名義進場，我們絕對額手稱慶，民視還針對這件事情舉辦會旗、會歌徵選活動，目前這個活動還在進行當中。我還是強調，如果能夠以台灣的名義進入會場，那麼今天的規章是不是能夠直接把中華奧會改成台灣奧會？部長，可不可以做得到？","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關於以台灣的名義出席奧運相關活動，其實在奧會的國際憲章裡面那時候已經做了定調，包含會徽等相關事項如果沒有循程序處理，可能會影響我們參加國際賽事的權益。","柯委員志恩：是，這是我要特別提出來的，因為這是院版，所以部長和院長必須表態，因為在1981年我們在國際奧會就已經簽訂了洛桑條款，那時我們的會名、會旗及會徽就已經完全確定了，我要再次提醒，2010年科威特就是因為在選舉時有政府干預而被停權，以致於他們在今年獲得國家在奧運中的第一面金牌，他們的選手還是只能以獨立選手的方式參加比賽，所以針對這一點，我要請部長特別特別留意這樣的規定，畢竟我們在亞運已經被停賽很久，這一停賽可是二、三代運動員的損失，不可不慎。在奧會章程，尤其是第五章，彼此的關聯應該比較偏向夥伴或委辦的關係，我建議你對於國家奧會應該賦予角色定位及委辦任務，細節部分應該用內規來處理，請部長務必注意。我們絕對不能用政治干涉體育，以免違反國際規定，請部長務必要小心。這是我要提出的第一點。","第二，第六章是有關體育團體的部分，到底有沒有辦法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說到謝淑薇的事件，奧運指導教練的遴選制度，署長，哪一條、哪個規範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還有戴資穎，選手的戰術問題及和協會衝突的問題，哪一條、哪個規範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棒球國手的職業聯盟和單項協會之間的利益衝突，哪一條、哪個規範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更不用說財務透明問題，這個法有沒有辦法解決？還有很多延伸出來的問題，像2010年跆拳選手楊淑君因電子襪而被判罰，還有撐竿跳選手在比賽時竿子來不及送到比賽現場，還有大家非常關切的體育紛爭仲裁機構何時成立，這些夯不郎當的問題，請隨便回答一個你保證答得出來的，哪一條、哪個規範可以解決這個問題，讓問題不再發生？這才是我們當初修法最主要的目的。","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說明。","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不管是哪一個問題，很細節的部分我們不會去處理，但是就像棒球隊國家隊組訓事件，基本上是一個我們在細節上處理的問題，所以不是在法裡面就可以直接規範。戴資穎事件、謝淑薇事件牽涉到選手權益及專業化的問題，我們在條文裡也已經訂定規範。","柯委員志恩：我們下午就來一一討論，我可以指出哪個地方還是沒有辦法解決這些問題，我只能告訴各位，雖然解決體育團體的沉痾是當務之急，但是你現在提出這個法根本就是緩不濟急，事實上你會發現現在的主管機關根本就是內政部和教育部，只要你們好好合作，就可以彰顯公權力，不是嗎？包括很多單項協會的評鑑制度，如果先處理好，就可以解決目前的這些問題。","何署長卓飛：我們10月中先頒布了輔導及考核辦法，我們可以先做的，都已經先處理，年底也在做評鑑。","柯委員志恩：關於評鑑的部分，我們會好好監督，我要指出來，人團法有很多部分不涉及體育團體，你現在只是頒布一個大法，但是我個人認為，制定一個體育團體法真的會比較務實，現在院版出來了，我們下午會好好一一討論，我現在只能告訴你，很多細節沒有辦法處理，很多球迷在網路上發起台灣體育的改革就從改革協會開始，而且教育部的2位次長也參與連署，我真的必須要說，與其連署，不如把法案修好。我們來看一下，第三十一條規定，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運動選手和民眾申請加入會員，沒錯吧？","何署長卓飛：是。","柯委員志恩：請問一下，運動選手怎麼定義？我從小參加游泳隊，我是運動選手，我現在可不可以申請加入？如果是游泳選手可不可以加入棒球協會？如果有一些民眾是天后、球后支持者，一千多人一起加入協會，到時候會不會像股東大會一樣吵個沒完？運動選手到底要怎麼樣定義？","何署長卓飛：其實這個模式在歐洲體系……","柯委員志恩：我知道，署長，你先告訴我運動選手怎麼定義。我是不是運動選手？我從小參加校隊，我算不算？","何署長卓飛：我們現在都有相關資料……","柯委員志恩：你先說我算不算，我算不算運動選手？","何署長卓飛：民眾都可以了，當然您也可以。","柯委員志恩：好，到時候一千多人各自擁護自己的偶像進入協會，你會不會覺得這個協會變成什麼樣子？","何署長卓飛：他可以進來當會員，但是是不是當會員代表，他們另外有……","柯委員志恩：所以定義要很明確。我只是指出這一點。","還有第三十八條，對於理事長有資格上的限制，對於理事有沒有限制？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要遴選公益董事、公益監事，他們要不要有資格限制？而且規定至少要有一名，如果監事只有3名，中央主管機關選2名，這樣政府的權力會不會太大？這裡也沒有特別完整的限制。我們下午要好好討論，我現在只是分別指出條文中的幾個部分，第三十八條的問題要如何處理？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條文中規定至少設運動選手理事一席，你要告訴我運動選手的法定定義又是如何。","何署長卓飛：因為後續的相關……","柯委員志恩：不要告訴我後續，署長，你們講太多後續了。","何署長卓飛：依照我們原來的規劃，就是會請國訓中心來推薦。","柯委員志恩：所以過去4年、8年曾經參賽就可以當作是運動選手？","何署長卓飛：只要國訓中心推薦的……","柯委員志恩：都可以當作運動選手？","何署長卓飛：是。","柯委員志恩：那你們就強烈定義出來啊！","這個國民體育法讓我有開錯藥方吃錯藥的感覺，它應該是一個高瞻遠矚的大法，可是目前你們都在小細節上作文章，在洋洋灑灑這麼多條文當中，只有一條罰則，就在第四十二條，還是抄人團法的規定，而且還是重複規定，這個意義在哪裡？有很多地方都需要改革，但是沒有任何罰則，只有第四十二條有罰則，還是抄其他法的，這要怎麼解釋？","何署長卓飛：那個部分增列了獎補助我們可以扣款，其他部分本來就已經很嚴格的處罰……","柯委員志恩：我只是要請問你，國民體育法應該有特別不一樣的地方，不要跟人團法一樣，結果你們搞了老半天，卻把人家的東西抄過來，讓人質疑你們在立這個法的時候，到底有沒有好好就體育專業去好好溝通協調。很多人都不太滿意這個法，這個法真的訂得非常粗糙。","主席，我特別要說，我從來沒有看過一個法可以這麼快速處理，我們應該好好的審每一條，甚至我強烈要求應該要逐條表決，我才不要為目前這個版本背書。","署長，這裡面有太多、太多問題，你有沒有發現？我剛才只是隨便舉個例子，還沒有特別針對細項說明，但你都會告訴我有一些細項要好好研究，我們到下午就會知道。我還是強調，對於這個法，你真的沒有好好和體育專業研讀，尤其裡面違反人團法的部分，你可能要好好解釋，我只是先預告，謝謝。","主席：今天下午一定會好好審，雖然體育改革很重要，政府也必須拿出魄力，修法迫在眉睫，但是修法的過程、討論的過程及品質，我們當然一定要堅持。不過，今天會排國民體育法修法就是我們的立場及態度的宣示，我們覺得真的要為體育選手及整體體育環境好好整頓、提升及改革。","繼續請吳委員志揚發言。","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國民體育法是全版修正，我覺得你們的雄心壯志非常大，但是我覺得越是大就越沒辦法快。原來國民體育法的修正，大家還是focus在體育團體的修正，我比較建議應該集中針對這部分，其實每一項東西都必須大討論，包括學校的體育、全民的體育、競技的體育、奧會、體育團體等等，每一項都有好多問題。所以，如果是整版的修正，我覺得在審查上，召委會很頭痛，因為每一條都有問題。雖然我很關心體育團體，但既然是整版修正，我就先從學校體育談起，要落實國民體育就要從小開始，臺灣人對體育的概念一直認為它不是一個重要的東西，體育署在教育部之下，我覺得教育和學校體育就有很密切的關係。請問部長，你覺得現在的體育課時數夠嗎？","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正式的體育課程其實是給老師有更多指導學生的機會。","吳委員志揚：現在是寫在課綱裡面是不是？","潘部長文忠：是，就是健體領域，現在體育署在持續規劃，包含這次國體法修正草案也提到要落實每週150分鐘的運動時間，運動和正式的體育課程確實要相輔相成，所以希望學生不要以為只有體育課才是做運動的概念。","吳委員志揚：我要跟部長講清楚，這兩塊連我的助理也搞不清楚，國民體育法講的學校體育有兩個部分，一個是體育課，一個是體育課以外的運動時間。我們先講學校體育課的部分，一般來說，體育課是每週兩堂，4個學分，就我了解，先進國家如美國、芬蘭、瑞典的體育課時數達150分鐘至180分鐘，有些國家甚至有180分到210分，歐美越強盛的國家體育課時數越高，這和我們相反，越是學業競爭激烈的地方，體育課時數越少，而且常常被借調，現在只有2節課，高中最多也只有100分鐘，這和我剛才所說的時間相比是不是不夠？條文中並沒有說到幾個小時，只說學校體育課時數另定之。","潘部長文忠：是，是在課綱裡面……","吳委員志揚：請問教育部的立場有沒有打算增加體育課時數？","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正式課程結構應該整體考量，但是對學生在學校的運動時間，在這次課綱修訂希望能夠將每週運動時間確實規範與落實，原因是學生其實有很多時間進行運動。","吳委員志揚：我剛才說了，上課是上課，部長說的是另外的問題，現在是問上課時間有沒有要另外增加？現在每週只有兩節課，但先進國家都有三節課，甚至是四節課，這是指正式上課，而不是自行運動的時間。","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在整個課程架構中，從中小學開始是以比較領域的方式規範，如果要讓學生在正式課程裡，大家都希望每個領域有更多更多時間，但我想最後這些都是在加重學生的時間負擔，其實運動體育這件事情，學生有非常多機會可以在學校進行。","吳委員志揚：簡單講，時間上還是兩節課。","潘部長文忠：那是體育課的時間，但運動的時間希望落實到150分鐘。","吳委員志揚：目前體育課沒有要增加，對不對？","潘部長文忠：在103年的時候，大家經過充分討論後公布總綱各領域的時間，現在體育署努力的會是在課程設計中，希望讓學生透過在學校相關學習活動養成好的運動習慣，我想這才是更重要的。","吳委員志揚：本席建議，課綱裡面不要把體育當成一門課，它是一個領域，德智體群美，體是一個領域，不是幾十個課裡面的一個。","潘部長文忠：剛才跟委員報告的也是這樣的概念，就是健體領域。","吳委員志揚：學生念微積分，到以後都會忘記，身體又不好，整天就是考試，考完了又怎麼樣？有沒有比較聰明？但身體弱得不得了，我是擔心再這樣下去，臺灣人就變成東亞病夫，整天就是坐在那裡玩手機，這個狀況如果不改善，臺灣的競爭力不會加強，越是先進的國家，都鼓勵大家上體育課，而且有很多運動時間。如果量不能增加，請教育部馬上把質改善，現在實際狀況是只要遇到下雨、段考等，體育課馬上被借光，即使沒有借光，很多老師也沒有認真在上課，如果學生愛打籃球，哨子一吹就開始，時間到就把球收回來，反正讓他們自己打球，不喜歡打球的人就坐著聊天、乘涼，然後時間到就吹哨子集合，現在的狀況就是這樣。所以，量不夠，質也不夠，一個哨子、兩顆籃球就解決體育課，太過自由了，但這不是要強迫，而是要把臺灣學生的體魄從小建立起來。","再來就是剛剛說的，除了體育課之外，我們的體育活動時數嚴重不足，WHO建議每天要60分鐘，一週要420分鐘，我看了一下相關規定，這次是有講得比較清楚一點，以前是說一週150分鐘，現在是說每天都要運動，加起來一週要150分鐘，合理的算就是每天應該有30分鐘。請問部長，要如何落實每天運動30分鐘？","潘部長文忠：其實在各個學校裡，除了正式的課程以外，有非常多的課餘時間，教育部也大力的鼓勵學校，早上不應該一直在做早自習。","吳委員志揚：我上次有質疑過，你這個規範徒具形式，放在那邊讓大家參考，小朋友愛跑就去跑一跑，累積里程數。","潘部長文忠：我們現在有一套可以具體檢測學生體適能狀況的辦法，因為體適能可以反映學校在這方面具體落實的成果，這些年持續推動的結果，確實有在增加。","吳委員志揚：我有看到你的條文增加了「考核」二字，以前完全沒有考核，都是道德勸說。","潘部長文忠：對學生的體魄，我認為教育部本來就應該……","吳委員志揚：現在增加了考核，請認真考核。","潘部長文忠：是。","吳委員志揚：剛剛說一天30分鐘來算，合理的狀況應該是學校和家庭都要分攤，除了在學校以外，學生回到家以後應該還有30分鐘要運動，沒有錯吧？請問這30分鐘如何補足？","潘部長文忠：這次國體法修正，就是希望能夠帶動臺灣社會的運動風氣，不管在社會、企業或家庭，這些年我們的運動人口確實有持續增加，但是在學生的部分，我認為孩子還是父母的，所以，我們要在這方面積極提倡。","吳委員志揚：部長，這個時候我又覺得把體育署放在教育部太好了，因為除了學校教育以外，教育部還管家庭教育、全民體育，所以離開學校以外的時間還是教育部督導的時間，你們如何讓國人的運動時間符合WHO建議的時間？當然不能全部賴給學校，學生有一半的時間，請問你們要如何透過家庭教育和全民體育培養學生運動的能力和習慣？這是教育部的責任，你不能說出了學校不關你們的事。你有什麼作法？很簡單的就是利用聯絡簿，國中以下學生都有聯絡簿，一般學生都在聯絡簿裡面抄國語成語、英語成語，或是記載幫父母做什麼家事，但是都寫得很制式，例如洗碗等等，是否可以增設一欄「回家後做了什麼運動」？我只是建議部長一定要把學生運動的時間補足，這件事情值得做，智育的事情，現在學生聰明得很，自己會去找資料，反而應該強迫他們從小鍛鍊身體，台灣才會強。","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吳委員志揚：我下次一定要聽到你在任何報告中說，用什麼方式可以把學校150分鐘以外的時間補滿。","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要討論的事情太多了，我想問一下，我們這次修正國民體育法，最主要的目的是什麼？","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國體法有更多的全面性，但是確實會聚焦在單項運動的組成、選手的培訓、選手參與運動的權益，以及希望讓這個組織更加透明，不管是財務或培訓的專業化都是修法重點。","黃委員國書：這次修正國體法最重要的目的，按照部長的說法就是單項運動協會的改革。","潘部長文忠：這是重點。","黃委員國書：部長，你覺得本會期可不可能完成三讀？","潘部長文忠：現在包括委員都提出了相關修正條文，感謝召委和委員會把它排入議程，我想下午逐條審查時，教育部會儘量和委員溝通，並尋求支持。因為新的年度即將開始，有很多單項協會有改組的程序，所以希望委員大力支持。","黃委員國書：明年有二十幾個單項協會要改選，最快的排協應該是明年3、4月就要改選，我想問一下，這次修法總共有8個版本、40條條文，以部長的經驗，下午有可能送出委員會嗎？","潘部長文忠：我想這要請委員大力支持，如果有部分條文委員的建議有助於促成修法目的達成，我想教育部也會儘量讓條文照委員的建議修正。","黃委員國書：部長，其實我一直很在乎期程，體育改革當然迫在眉睫，為了明年各個單項協會的改選，我們希望都可以適用，但是我這樣看來很困難。今年8月奧運發生那麼多爭議事件，其實行政院林全院長在8月29日就提出，希望體育署能夠提出一些體育改革的政策，可是體育署一直到上個月才有草案，我覺得非常、非常可惜，不解為什麼體育署在這件事情上會這樣拖。第一次提出的草案版本根本沒有辦法用，直到上個禮拜你們才又提出一個新版本，幸好召委何欣純委員把它排入議程審查，不然的話，這個事情就無疾而終了。部長，你知不知道？我知道你跟我們一樣，對於體育改革都有使命感和熱切的期待，但是我要先提醒，行政院、教育部把這項重大的工作交給體育署，結果體育署是這樣拖泥帶水，欲就還羞，到底要不要進行體育改革？光法案的提出，我不得不說整個體育署就是讓我感覺在打假球嘛！有可能嗎？下午如果我們用最快的速度來審查45條條文，但是大家都有意見，光柯志恩委員就不知道有多少意見，有可能嗎？我是很擔心，我們口口聲聲說有決心要進行體育改革，結果就因為體育署這樣拖泥帶水，讓整個改革法案在本會期胎死腹中。明年單項協會的改選都用不到，我提醒你，我很擔心這個情況。其實體育署雖然把一些單項協會的改革納入國體法的修正，你們說有一些專章，這一點我尊重，不過，還有很多執行面的問題我們必須面對，譬如柯委員剛才提到的中華奧會的問題，中華奧會是台灣體育團體的涉外組織，整個國體法修正草案特別要設立仲裁機構，要和中華奧會─起成立，請問體育署有沒有跟中華奧會討論過？","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說明。","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的會議都有邀請，而且中華奧會的秘書長有參與。","黃委員國書：好，現在問題來了，國際奧會的體育組織不太喜歡政治干預，可是我們又想進入單項協會的改革，我們希望在各個單項協會包括中華奧會裡面設立公益理事、選手理事，但重點是要如何執行。按照行政院的版本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問題來了，如果政府機關直接指派，會不會有政治干預體育的問題？這個問題你們要去處理，不能把它想得太容易。可不可能？","何署長卓飛：如果這個組織得到政府一定的補助額度或發生了問題，我們政府會去介入，而這個所謂的介入，如何在協會的自主與公益性取得衡平，我們會妥慎地……","黃委員國書：你們要先想清楚。","何署長卓飛：是。","黃委員國書：我可以給你們一些建議，體育團體當然不希望政治過度干預，但我們不去管理、規範然後放縱它的話，又會導致非常多的問題發生。所以，你們設計的監督機制必須要非常、非常成熟，是否可能成立第三方的監督機制、方式？這個提供你們參考，但執行細節部分，你們要先想清楚。","再者，還要有非常多的配套，包括協會理監事的產生由會員代表及團體代表投票，過去團體代表比率都高達70%，現在體育署的政策是希望它下修，是不是？","何署長卓飛：根據人團法的規定，達到300人者用會員代表參與投票，過去針對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方式並沒有一個很清楚的規範……","黃委員國書：你現在馬上要面臨到一個問題，未來會有個人會員，且這個個人會員是開放參加的，這個精神都對，但執行面就要想清楚，團體會員、公益理監事、個人會員代表的占比方面，你們要設計出一套準則，否則，各協會會認為既然體育署沒有訂出一個範本，他們就各玩各的，所以相關的施行細節要隨著研擬出來。","何署長卓飛：我們有開始在研議……","黃委員國書：你們開始在做這件事了嗎？這些都要想清楚。這個辦法實施之後有非常多的配套，你們要非常成熟的面對，包括體育界、非常多的球迷對執行面都有很多的疑問，你們都要一一回應，包括代表比例的配置，你們都要先想好，也要有一個範本給個單項協會遵循。","最後，關於國訓中心零用金的問題，我們國家代表隊應該有零用金制度吧？","何署長卓飛：是。","黃委員國書：但並非每一個國家代表隊選手都有在國訓中心，國訓中心選手的零用金過去是一天200元，我們最近要將它調整為一天400元，很好，因為有照顧到選手的基本權益，但如果是非國訓中心的國家代表隊選手呢？例如世界運動會那些非國訓中心項目的選手呢？要不要保障他們？過去這些問題，你們也沒有想清楚，以前我跟你們提這個問題時，你們都跟我說國訓中心都有提供吃住，所以一天的零用金200元，你們都把我們國家代表隊選手當成工廠作業員嗎？不要再用那樣的角度來看待我們的選手！應該要跟得上世界其他國家的腳步，學習別人如何專業化；你們又說有很多選手是學生，那非學生的選手呢？學生就應該領得比較少嗎？像排球第一舉球員──黃培閎，這麼優秀的一位國手，他一天才領200塊的零用金，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的經費來幫忙他，上述這些問題都有待檢討。過去你們也曾經想過把交通費挪過來用在零用金上，我覺得這都是不好的心態。因此，我建議，照顧選手權益優先，臺灣的體育改革才有未來。我要特別提出目前運動迷都非常關切的一件事，上週已經有兩萬多名球迷連署，希望體育署能夠大刀闊斧，正視目前體育所面臨的困境，如果這一步不跨出去，臺灣體育的改革永遠沒有機會。以上。","何署長卓飛：謝謝。","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蘇委員巧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現在是為了下午要審查的「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來進行詢答，談到國民體育法，大家當然知道此次修法的重點是在單項協會的改革，但我們絕對不能忘了，既然是國民體育法，重點當然是有全民運動及學校運動。單項協會部分，大家已經談了很多，本席今天要請教部長和署長的是全民運動及學校運動，首先，請教署長，我認為無論全民運動、學校運動、競技運動或單項協會的改革，整個體育的重點都在體育署的態度和執行力，所以，上週我們在審查體育署預算時，我已經請教過你，學校運動的SH150方案執行狀況是如何？你可以在此再次公開地說明，關於現行SH150方案，你認為體育署自己做得如何？各級學校又做得如何？","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說明。","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整個執行率達到74%。","蘇委員巧慧：所以你覺得還不錯？","何署長卓飛：不是不錯，依法的話是應該要達到百分之百。","蘇委員巧慧：你說你已經達到74%，接下來會嚴格監督、再加強。署長，這個部分是規範於國民體育法第六條，其中規定我們學校在體育課以外，每週還要有150分鐘的運動時間。","何署長卓飛：是。","蘇委員巧慧：未來在院版的第十四條依然是如此的規定，我們現在來看統計數字，你剛才告訴我，執行率是74%，請問，這個74%是怎麼算出來的？全台符合這個法規的學校總數有3,884間，你抽查110間，比率只有2.8%，更不用說我們新北市有338間學校，你們只抽查7間，比率也只有2%，所以這個74%的執行率是從這個2%換算出來的，是這樣嗎？","何署長卓飛：我們是先請學校填報，然後我們再用抽查的方式……","蘇委員巧慧：所以，你們有所有學校的報告，你們抽查了7家，然後告訴我達成了74%，署長，你覺得這樣的74%有意義嗎？","何署長卓飛：所以，未來我們對於這個……","蘇委員巧慧：好，部長，我就告訴你這個問題，第一，這個比例不成比例，所以我必須說這個達成率74%沒有意義。第二，部長，你日理萬機，但是，剛才署長說所有學校都有提報，請部長回去看看這些報告，部長，你是國教第一線出身，我實在很不想說重話，但看了這個報告，本席實在很不想說，這個報告難道不是造假嗎？如果我們體育署要求各級單位提供資料上是採這樣的態度，難怪協會永遠改革不了，因為連學校都是這樣的態度！","回到修法的部分，本席也要告訴部長和署長，如果我們永遠是以根本無法達成的目標做為訂定法規的依據，那麼這個法規定得有意義嗎？我們的法規應該要這樣修嗎？這是體育署執行的問題喔！更不要說體育署對於資料提供的態度！上個禮拜四審查預算時，署長當面告訴我會提供這個資料給我，如果是負責任的單位，既然你已經有這個報告了，第二天就應該送到我的辦公室啊！結果今天就要審查國民體育法，還是昨天我去要，你們才把資料拿出來，而且還說：這600多間學校，我很難給；這個資料在高雄，我拿不到。一直到下班才拿出來。你覺得這是負責任的態度嗎？","我談了幾個問題，第一是這件事情到底該怎麼做，才會有有效的資料？第二，法規是不是應該這樣定？第三是體育署的執行態度。這三件事情請部長回去嚴格監督。","除了SH150，其實還有更多問題，有關體育專班聘任教練的部分，目前的狀況是應聘684名，已聘394名，達成率只有44%。再者，依規定，500人以上的企業應該要聘專業教練，全臺灣500人以上的企業有1,198家，事實上只有4家這樣做，達成率只有0.3%，而且這4家總共聘了3名教練，可見其中2家公司可能聘了同一個人。體育行政人員的部分也沒有多好，聘用率只有69%。這些都是強制性的法規，執行狀況卻是如此，所以我們定這些法規到底是要做什麼！","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和提醒，有關學生在學校運動時間的落實，我們會再做更深入的要求和瞭解。至於剛才委員提到的那幾項，制定國民體育法之後確實沒有落實，但是106年在整個政策和預算上，體育班專任教練人數補強的部分已經增列5億元，這點要感謝貴委員會的大力支持；國民體育法規定企業應聘專業運動教練的部分，106年也由政府先行，編列了5,000萬元的預算。這些都是過往不足的部分，但是在520新政府上任之後……","蘇委員巧慧：部長，我剛剛指出了幾個問題，未來請你嚴格監督體育署。我們不是空有修改法規，執行才是重點啦！","潘部長文忠：是的。","蘇委員巧慧：接下來，有關體育協會的問題，剛剛提到增設公益董事會不會有政治介入體育的問題，這點真的要在制度上做審慎的思考。此外，最近網路上有國民體育法修法版本的連署，涵蓋六大主張，教育部兩位次長也都連署了。請問署長，你的態度呢？你贊同這個連署版本的六大主張嗎？你都贊同嗎？","何署長卓飛：基本上後四項我們是完全支持，前面兩項我們是有一些……","蘇委員巧慧：和院版不一樣嘛！","何署長卓飛：我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蘇委員巧慧：請問部長，你們兩位次長都連署了，可是它和院版不一樣，請問部裡面的態度到底是什麼？","潘部長文忠：我想次長是表達對這樣的一個……","蘇委員巧慧：改革的支持？","潘部長文忠：對，但是相關條文還是要回到行政院和委員們所提的版本，大家深入討論之後再來決定。","蘇委員巧慧：那六大主張當中的第二項是刪除由主管機關（體育署）訂定團體會員（各地方委員會）最低比例之條文，這個條文確實引起了非常大的爭議，因為地方協會的比例到底應該是多少？其實大家對地方協會的性質也是多所顧慮。針對這個部分，希望我們下午進行審查的時候，部長和署長能夠提出更多說明，以解除大家的疑慮，好讓我們決定要不要支持院版這項規定。部長，可以嗎？","潘部長文忠：好的，下午討論條文的時候我們會說明。有關比例的問題，大家可以來交換意見，同時也請委員指教。其實直接定在法條內，我們也擔心會有彈性不足的問題，所以我們比較希望……","蘇委員巧慧：事實上協會真的有太多應該被規定的事項，本席一直認為，如果能制定體育協會的專法，其實比較能夠完善地規範協會所面臨的種種問題，但是既然今天行政院提出的是以專章來規範體育協會，我希望下午部裡面和署長可以就院版做更多的說明，不然連我都會覺得根據現行國民體育法第八條就可以考核體育團體，可是象棋協會已經被體育署停權，至今卻依然是國際體總認定的唯一代表，對於這樣的事情，體育署可以做什麼？你們有什麼方法可以應變？沒有嘛！修法之後就可以改變這種狀況嗎？","何署長卓飛：如果他們做了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或公益事項的事情，按照新的法就可以做相關的處置。","蘇委員巧慧：所以你認為修法之後你們就有棒子可以改變這樣的事情？","何署長卓飛：是的。","蘇委員巧慧：這樣的話，下午我們就聽你詳細說明。謝謝部長和署長。","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吳委員思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講到母法或專法都很敏感，其實這樣的敏感也適用於我們今天討論的國民體育法。當然，我肯定新政府回應社會期待，「立馬」提出修法的主張，而且是修母法，但是剛剛蘇巧慧委員也提到，我們私底下討論的時候，多數委員都認為要改革現在病入沉痾的這些單項協會應該是制定專法比較好。","既然今天碰到問題，就來解決問題！我們現在就按照教育部提出來的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的架構來檢討，但核心問題是：法要怎麼修才修得好，都在於我們怎麼看待體育的發展。","民間的訴求我就不贅述了，它的內容不外乎我們需要更開放的體育、更進步的體育、更專業的體育、更保障運動選手生涯發展的體育，這是大家都認可的。","這一次的修法說好聽是因為修母法，所以是全面性的，但是全面性的母法當中還是有非常大的比重都落在體育團體，也就是單項協會的改革，另外一個比較大的比重則是要保障選手的權益。","修正草案全文8章，裡面的訴求都很好，但是我認為有缺憾、我認為有偏差。偏差在哪裡？就是剛剛很多委員都垂詢到的學校體育。全文45條，等於是體育發展的母法、憲法，對於最最最由下往上、由下扎根的學校體育只有3個條文，就條文論條文，這3個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都沒有任何進步的修正！","當然，剛剛也有委員提到修法條文以外的體育課時間夠不夠，我當然也主張要提升，但是就條文論條文，第十四條在規範學校體育課以外的時間，150分鐘就是150分鐘，你們也沒有在這次的進步性修法當中試圖把它往上提升，很可惜，第十五條關於體育班及優秀選手的培育，包括體育班要不要更大破大立來成立，你們也沒有這麼做，但我要感謝你們在專業教練權益部分是有所提升的，可是，專業教練設置的部分，你們在條文設計上，也是沒有進步的，即學校設有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教練一人；每年級均設體育班兩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教練兩人，這跟舊法規定是一樣的，也是一樣沒有進步。","關於第十六條運動設施的安全，也是沒有太多的進步，你們只有去強化安全的部分，但這本來就是應該要強化的。","部長，每個孩子每週在學校有150分鐘的體育活動，請再告訴我一次，是否辦得到？","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一定會嚴格要求、落實。","吳委員思瑤：所以您的回答就是告訴我以前沒有辦到，但我告訴你，是有辦到啦！現在的孩子每天都在做手指運動及眼球運動，即都在上網、滑手機、打電腦，他們在網路虛擬世界的時間遠遠大於在校園體育場上奔馳的時間，總之，在這次的修法中我沒有看到你們在學校體育方面有什麼更精進的作為，這是讓人很遺憾的。","現在我來談談體育班，這幾年體育班的發展部長滿意嗎？","潘部長文忠：目前這部分正持續的發展，但是還是要持續落實，比方說方才委員提到的專任教練，但仍有將近二分之一的學校並沒有落實予以聘任，所以我才說要將它好好落實下來。","吳委員思瑤：多增了5億元的預算，所以請你好好去做。據統計，從100學年度到103學年度，全國的體育班數目成長了69班、學生人數成長了1,170人，但總體來說，體育班的體育生，也就是生源的比例，在國小端目前只有0.57%，成長了0.02%；國中端體育班的學生占全體學生的比例是2.47%，成長了0.44%；高中端的部分，只有1.17%的學生有被你們投資去發展他們的體育潛能，成長比例是0.09%。總體來說，我們經過4年的努力，體育班學生占所有學生的比例只有0.17%，雖然有進步，可是我們應該可以更大破大立的扶植、發掘可能有這方面天賦的孩子，體育班不應是為設而設，量很重要，質更重要。","再來，國中體育班的孩子在進入高中以後，人才就出現斷層了，即他們就不再參加體育班了，您知道這個情況有多嚴重嗎？整體來說，國中是體育班的孩子，進入高中以後就沒有參加體育班的比例高達42.3%，這些孩子國小、國中都在發掘他們的體育才能，但進入高中之後，42.3%的孩子就不再從事體育方面的發展了，可見制度出了問題。現在十二年國教上路，沒有升學壓力了，我認為這是一個機會，我們就好好的把這42%予以克服，從小就發掘出那些有才能的孩子，當然也要一路扶植他，讓他茁壯，讓他成為未來國家級、世界級的競技選手，雖然以上的數字馬上就被打臉、打槍，即體育班到最後竟然還是發生人才斷層的問題。","接下來談的是體育班發展的幾項困境，其實很多國小、國中、高中都有同樣的困難，就是招生、經費、專業教練的不足及專業訓練場地的不佳等4項，這些都是各級學校認為發展體育教育的困境，但在此修法、論法之際，也沒有看到你們在條文之中有針對這些困境提出回應及解決之道，這又是一個缺憾啊！","這次修法的另外一個重點就是競技體育的提升，就是修正第三十二條，把過去對體育團體的「指導」改為「輔導」，變成了partnership，這是很好的，但是規範中關於訪評做法是有偏差的，即現在針對所有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要接受訪查，也就是要接受考核的有這43項，比方說游泳、籃球、網球、空手道、柔道等，這43個團體的發展是非常多元的，可是你全部放在同一個天平中去比較，這樣合適嗎？像圖片中右上角是奧亞運要訪評的項目之一，署長知道是什麼嗎？","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說明。","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卡巴迪。","吳委員思瑤：部長知道卡巴迪嗎？不知道！好，左下角這個項目是什麼呢？","何署長卓飛：藤球。","吳委員思瑤：好，署長有做功課。部長知道藤球是什麼嗎？就是腳踢的排球，來自於東南亞，是一個很熱門的運動；卡巴迪則是來自於印度，這些都是奧亞運的項目，但卻是非常冷門的項目，請告訴我，卡巴迪如何跟棒球團體一起被評分？藤球如何跟籃球的發展可以相提並論？現在所有的訪評的指標都單一化、財務透明、行政獨立，然後還有業務指標，這個就是問題了，在業務推廣上，卡巴迪很難去參加國際組織的活動吧？台灣的藤球發展，很難去舉辦國際賽會吧？可是你們卻把這43個團體，不管是強者或是弱者都放在一起評比，則冷門的運動永遠都是該死嗎？這不是我們扶植國民體育多元發展的原意，這種訪評、單一化的指標是無法適用於多元運動發展的項目，所以要改！","更重要的是經費補助，在訪評項目中，有一項指標是看這個協會過去獲得經費補助的比例有多少，如此一來，原來是多的、大的永遠就是拿得多，少的則是永遠拿不到，但你們竟然就過去獲得經費補助的項目予以考核，然後再以此做為給經費的依據，這不就整個都走歪了嗎？強者恆強、弱者恆弱，針對這樣的指標，我的訴求是，第一，厚植學校體育教育，初級學校體育班培育人才要能夠長久永續發展，而不是體育班中斷，讓之前的栽培化為烏有；第二，體育署要轉換思維，由傳統的指導、協辦、委辦到現在應是均衡性、進步性的輔導、改進；第三，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的訪評應該考量性質多元、各項團體的需求，研議分類、分級訪評的可行性，畢竟卡巴迪沒有辦法跟棒球比、藤球也沒有辦法跟籃球比；第四，單項協會的指標、經費補助的部分大有問題，經費補助應考量不納入訪評的標準之一，最後一個我就不贅述了，謝謝主席給我的時間。","部長，我提點出來的部分希望你們去改進，學校體育的部分、弱勢單項協會發展部分，都要給他們非常充沛的資源，這才是我們修正國民體育法最重要的初衷，勞煩你們了，謝謝。","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報告委員會，部長中午另有要事，於12點左右要請假一個多小時。","鍾委員佳濱：（在席位上）下午呢？","主席：下午2點進行逐條討論時，部長就會回來了。","現在繼續進行詢答，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的是國民體育法，而我要提問的問題是全國學生更加關心的體育相關問題，部長知道是什麼嗎？我先請問在場委員，小時候體育課有被其他主科借去考試的請舉手。謝謝。部長也許會覺得很奇怪，這個問題與國民體育法有什麼關係？何署長，體育署組織法規定了三項主要工作，你能不能大概告訴我，就算用猜的也可以，哪三項工作最重要？","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說明。","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學校體育、全民體育及競技體育。","鍾委員佳濱：沒錯，答案都在螢幕上了，我這個老師多好，都先洩題了。體育署的三大重要任務是學校體育、全民運動及國際競技，這次的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有觸及到這三個領域，包括國民體育法修正案的草案說明，有提到要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校體育事項，包括課程基本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輔導及考核等事項，作為各級學校訂定體育教學活動之相關依循規則。","我們先來看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這裡的修正有什麼特別的部分？修正前與修正後都有的部分是什麼？螢幕上可以看到我特別用紅線畫出來了，部長看得到嗎？如果看不太到，那我來唸一下。修正前與修正後都有的就是「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參與體育活動之時間，每週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原本國民體育法就有這個規定，修正後仍然存在，部長覺得要如何落實國民體育法修正前後均有的這個規定？全國中小學生都在看，未來還會不會發生老師借體育課去考試的情況？","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委員的關心，落實學校每週運動150分鐘的政策，教育部跟體育署會做後續政策的推動措施，尤其是根據我自己的瞭解……","鍾委員佳濱：你也當過老師嘛！你有沒有向體育老師借課來考試？","潘部長文忠：在小學服務是不會的，因為體育課也都是級任老師自己上課的。","鍾委員佳濱：你有沒有挪用過體育課的時間？","潘部長文忠：這大概很少吧！我是……","鍾委員佳濱：有吧？曾經有過啦！還滿誠實的。","潘部長文忠：我向委員報告，這150分鐘對學生而言，剛好是他們體能發展過程中非常關鍵的階段……","鍾委員佳濱：有多關鍵、多重要？","潘部長文忠：我覺得這也是運動習慣養成的好階段。","鍾委員佳濱：說的好！署長，國民健康署表示目前年輕人除了會被稱為草莓族之外，還有麵龜族，你知道什麼是麵龜族？因為下班後就坐在電視機前面看電視，久而久之，身材就變成麵龜了。為什麼現在年輕人忙於工作、忙於賺錢、不參與運動、生活習慣晚睡晚起呢？","何署長卓飛：可能是我們在整個運動、活動的推動上誘因不足。","鍾委員佳濱：誘因不足？外面的設施與社會氛圍，他們在觀看職業運動是很熱衷的，但參與意願不高！","部長，從教育的角度來看，你覺得這些麵龜族是怎麼來的？","潘部長文忠：延續剛才所提到的，我覺得一個好習慣的養成才會伴隨終身，所以剛剛委員特別提到的這150分鐘的落實其實是個好機會。","鍾委員佳濱：部長，你小時候的體育課也曾被借課過嗎？","潘部長文忠：那已經是好久好久之前的事情了！","鍾委員佳濱：你不記得了？你有運動的習慣嗎？","潘部長文忠：應該說有持續，但是到目前為止所做的是比較適合現在年紀的運動。","鍾委員佳濱：很好。站在教育部的立場，我們要求全國的老師不要向體育老師借時間，剝奪國中小學生運動、活動的機會。對此，其實教育部有個很有效的利器，也可以馬上落實的，部長知道是什麼嗎？我把答案告訴你，那就是107課綱。國民體育法牽涉到國小的體育課被借課，這與課綱有什麼關聯？部長，你覺得有沒有關聯？","潘部長文忠：是，當然這是可以一致性的。","鍾委員佳濱：107課綱中訂定國小階段每週三節、國中階段也是每週三節，而普通高中的體育則是12學分，你認為這樣足夠嗎？","潘部長文忠：以整體的課程架構來說，學生在校的時間是固定的，各領域之間確實比較沒有辦法畸重畸輕，所以這次國體法修正案，針對這150分鐘的落實會是一個關鍵。中小學本來就有很多課餘時間，例如早自習，學校在運用上確實有這個空間，只是在落實方面能否將其變成一個好風氣，這是教育部跟地方政府未來應該要努力的部分。","鍾委員佳濱：國民體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增加的部分，就是明文規定對於體育目標、教學內容及時數，主管機關要好好審酌。所以包括107課綱、未來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修正通過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這個問題就要拿出態度。你說現在情況不曉得、過去情況太久遠，螢幕上這個是2015年的報導「教育不正常？國中借課、午休考試普遍」，教育部對此有沒有作為？有！聯合晚報在2014年就曾報導過「體育課新規定：不能停、不能借」，你知道這是誰規定的嗎？署長，2014年你是不是就已經擔任署長了？這是你們規定的！請問你們是怎麼監督各學校去落實的？","何署長卓飛：我們目前除了與地方政府合作，一起去督導訪視……","鍾委員佳濱：訪視？如果請你們在全國進行不特定隨機抽樣，以瞭解各學校有沒有落實這項規定，你們有沒有做？","何署長卓飛：目前針對體育課部分，原則上是地方政府……","鍾委員佳濱：你們怎麼做？請告訴我，你們是怎麼操作的？","何署長卓飛：原則上是地方政府在處理，而我們是負責150分鐘的部分。","鍾委員佳濱：那你們是怎麼要求、考評地方政府有沒有落實國民義務教育中有關體育課的規定？直接問老師有沒有借課嗎？","部長，你要怎麼做？你會指導地方政府怎麼去落實？","潘部長文忠：課程中本來就有學校安排的課程日程表，所以抽訪與訪視可以瞭解部分情況，我比較強調的是，小學階段沒有所謂的課業升學問題，所以完全是教育人員，尤其是學校領導者的觀念，我常常說有愛運動校長的學校，絕對不會變成學生不愛運動，有關這個部分，我自己會以教育部的立場來要求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還有校長的養成過程，可以從基礎上帶動出運動風氣。","鍾委員佳濱：很好，但這也是道德勸說，稍後我會提出一個提案，請你們在3個月的時間內針對借課問題提出檢討報告回覆本席，本席希望中央的體育署與地方能互相配合。對此，我提出個建議，我們擔心國中生、高中生有毒品藥物濫用的情況時有尿篩方式，直接問學生，直接從學生面來下手，如果你們把校長找來問，校長可能會說沒有借課，你問體育老師，體育老師可能會說體育課沒有被別人借走，怎麼問都是這樣，誰會說話？學生嘛！年紀越小的孩子越不會說謊，大人教他們配合說謊也不見得可行，因為現在孩子比較有自主性。部長，請你們針對國中、小去設計一套方法，既然你說他們沒有課業升學壓力，是不是就由教育部與地方政府配合，讓未來主人翁能享受到他們最喜歡的體育課？","現在會議室都有錄影，全國中小學的學生都希望聽部長承諾，請部長說「以後你們的體育課不會被借走」，好不好？","潘部長文忠：是，我想教育部一定會往這個方向來努力。","鍾委員佳濱：「以後會派人去請教國中、小的學生，你們的體育課保證不會被借走」，好不好？","潘部長文忠：是。","鍾委員佳濱：可以嗎？好。對於全國中小學生最關心體育課不能被借走的這個部分，希望未來國民體育法修法後，中央主管機關能用有效的方式去落實法條的要求。","我今天的質詢聽起來似乎與其他委員所關涉的世界奧運等關係不多，我關心的是小孩每週有沒有足夠的運動時間。謝謝。","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行政院是哪一天將國民體育法修正案送到立法院的？","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12日。","蔣委員乃辛：立法院是哪一天付委的？","潘部長文忠：委員，不好意思，這個時間我沒有精確掌握。","蔣委員乃辛：是12月23日。","我們是哪一天接到今天要審查國民體育法修正案的開會通知？","潘部長文忠：時間確實有比較趕一點，謝謝召委與委員願意將此排入議程。","蔣委員乃辛：是禮拜一。禮拜一我們才知道今天要審查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我們馬上向教育部及體育署索取相關資料，但是直到昨天下午6點多我離開立法院時都還沒拿到資料，而今天就要審查了，而且還要送出委員會，為什麼要這麼急？有哪個條文急迫到在時間上需要今天就把修正案送出委員會？部長，能不能告訴我們，為什麼要這麼急？原因在哪裡？","潘部長文忠：因為預算審議過程占了比較長的時間，謝謝何召委儘快將國體法修正案排入議程，我想國體法……","蔣委員乃辛：部長，這與預算審查沒有關係！","潘部長文忠：我是說時程上……","蔣委員乃辛：行政院是12月12日才函送立法院，12月12日是星期一，排不上星期二的程序委員會，所以直到上禮拜五的院會才付委，這跟教委會在審查預算無關，不能說因為審查預算拖延時間，立法院根本就沒有拖延時間……","潘部長文忠：不是，剛才我不是這個意思，我是說因為之前審查預算有一段時間，其實我要報告的是，外界體壇對於目前臺灣所面對的這些運動的相關爭議，希望政府能夠提出……","蔣委員乃辛：哪些爭議？","潘部長文忠：包括在里約奧運過程中有關選手出賽、單項協會之間在運動教練的安排、戴資穎選手出賽過程的穿著等，更深層的是各單項協會對運動選手的培訓，這當然就要回歸到運動單項的組成，確實有比較多的部分可以朝更透明、專業的方向，另外還有政府所補助的預算是不是能夠充分運用於選手培養，諸多的相關問題。","蔣委員乃辛：部長，這些問題與國民體育法有什麼關係？","潘部長文忠：這次國體法的修法……","蔣委員乃辛：國民體育法原先根本就沒有這些條文，沒有單項協會或是體育團體有關的規定，這些問題跟國民體育法有什麼關係，為什麼一定要將其納入國民體育法中？","潘部長文忠：現在外界關注的還是要回到一個團體組成、組織……","蔣委員乃辛：體育團體、奧會等問題應該以專法來處理，現在卻要以修正國民體育法的方式來處理，部長，現行國民體育法的條文有幾條？","潘部長文忠：22條，修正後變成45條。","蔣委員乃辛：國民體育法最重要的是什麼？是學校體育、社會體育，也就是全民體育，這45條條文中，學校體育有幾個條文？","潘部長文忠：目前是有3條主要條文。","蔣委員乃辛：這次修正後只有3條條文，全民體育也只有3條條文，體育團體有14條條文，奧會有6條條文，也就是說，奧會與體育團體相關條文就占了國民體育法的一半！這些為何不單獨出來另立專法？","全民體育與學校體育綁在一起，你知道學校體育有多少問題？全民體育又有多少問題？修正後各3條條文、總共6條條文這樣就可以解決學校體育與全民體育的相關問題嗎？沒有辦法解決！再把有爭議的體育團體也納入，還想只審查一個下午就送出委員會，除非委員會不負責任！你是要我們委員會做個不負責任的委員會嗎？","部長，修正案的條文裡有沒有包括銀髮族體育？沒有！我們現在百分之十幾人口是銀髮族，再過幾年將有20%的人口是銀髮族，對於銀髮族體育的相關問題，你們有沒有在關心？這些運動與體育對於將來健保及醫療費用是可以大幅度減少的，但修法中沒有提到，只提到體育團體、奧會，這根本就應該予以排除嘛！現行國民體育法只有國民體適能、鍛鍊身體，現在你們把體適能加上競技、體育團體、奧會，反而使得學校體育、全民體育在條文規定中占比極為弱勢，這還能稱之為國民體育法嗎？不對啊！修正案第十四條提到學校體育，除了體育課之外，每週要有150分鐘的參與體育活動時間，這個做得到嗎？部長，目前學校體育課一週是幾小時？","潘部長文忠：健體領域大概是3節課。","蔣委員乃辛：如果將150分鐘除以5天，一天是半小時，以小學來說，一天要再增加一堂體育課，對不對？","潘部長文忠：這應該是指運動時間，倒不是……","蔣委員乃辛：如果你把下課時間統統算入運動時間，不是也沒有用，也無所謂，意義何在？如何落實學校體育與全民體育，這才是國民體育法的重點，可是你們沒有把重點寫出來，也沒有把重點列為條文，只是為了體育團體的問題來修正國民體育法，把這些全都綁在一起了！如果光提出體育團體法的相關修正，應該是很快就能通過的，但爭議最大的如何落實國民體育，真正健全國民體魄、體適能的部分，反而沒有提到，這不是本末倒置嗎？","潘部長文忠：有關體育團體，在這次國體法的修正中是以專章方式處理，也是各界……","蔣委員乃辛：對啊！為什麼不能以專法方式處理？","潘部長文忠：以原本的規劃來說，因為國體法也包含運動競技的相關內容，所以這次修法是個別以專章的方式來處理，目前有關體育團體的相關運作也是外界關注的重點，所以這次增列的條文……","蔣委員乃辛：對啊！所以應該以專法來處理啊！針對體育團體、奧會等，另以特別法來規定啊！目標減少、爭議減少，就能比較快通過嘛！硬要把這些也納入國民體育法中，這真的很奇怪，是本末倒置！真正的國民體育只有6條條文，就算把競技納入，競技也只有6條條文，競技中有一部分與體育團體有關，有一部分與學校有關，所以絕大部分還是跟體育團體、奧會有關，我真的搞不懂為什麼一定要綁在一起？","我們要如何落實？國民體育法第九條規定「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請問我們一年編列多少預算？各級政府機關編列多少錢？不知道，因為我要不到這部分的相關數據資料，只有體育署（包含基金）預算的相關數字，但各級政府編列多少預算，各學校又編列多少？如果國民體育沒有談到經費，也沒有辦法掌控經費，請問教育部要如何落實國民體育？在45條條文中有26條條文是授權中央政府訂定子法，來得及嗎？如果今天要趕，這26個子法什麼時候訂定出來？","潘部長文忠：預計是在半年內……","蔣委員乃辛：在這個情況下，我搞不懂為什麼今天要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我也搞不懂為什麼這麼急，讓我們沒有時間去瞭解資料、沒有時間好好審查條文，就要趕快把修正案送出委員會，我覺得教育部對立法院要求太大了！","潘部長文忠：教育部絕對尊重委員會，只是因為目前外界確實對這方面的改革是殷切期待，才會……","蔣委員乃辛：對，我剛才講過了，如果外界對這方面的改革殷切期盼，你們就針對這部分以專法方式來處理，這就很快，但是你們把這個部分放在國民體育法中，就是增加了複雜度！","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指教。","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的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本席也有相關提案，我比較關注的重點在於老人運動，剛才蔣委員質疑院版所提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沒有規範到老人運動部分，這在我的提案版本中是有規範的。","這次的院版有提到「平等接近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我想這個應該也有包含老人運動在內了，是嗎？","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是。","李委員麗芬：部長，我們之所以要重視老人運動的理由，剛才蔣委員也提到了，這個跟蔡總統的重要政策──長照政策是息息相關。老人透過運動真的能減緩、預防老化、失能，透過適當的運動習慣也能減少老人臥床時間，所以這真的可以減少醫療機構的負擔，這是我當時提案的最重要出發點。後來我也接獲身心障礙團體所提供的一些意見，他們提醒我不應該只看到老人運動的部分，身心障礙者的體育發展也非常重要，我看了他們的意見之後，發現他們所提出的大部分意見，在黃國書委員版本中已經有很完整的思考，也都有顧及到他們的相關需求了，只是還有一些意見沒有納入，對此，我會再以修正動議方式來提出。","我要在此提醒部長與署長，我們一定要重視不同族群的需求，這非常重要，因為我們修正的是國民體育法，一定要兼顧不同族群的需求，而且也不應該以「平等近用」的原則性字眼就要涵蓋不同族群的需求，我認為應該要有更具體的措施規範入法，這樣才能看出我們對於不同族群需求的照顧。","接下來本席要跟部長與署長討論的是有關老人運動方面，目前有很多縣市，包括臺北、新北、基隆、彰化、臺中、新竹、屏東等縣市都有設立所謂的運動中心，目前臺北與新北是每區都有設立，其他縣市大概只有一個運動中心。我就以臺北市的運動中心為例，105年上半年運動中心使用的總人次達498萬人次，這些運動中心都有提供老人使用的公益時段，這個公益時段的使用量是66萬人次，占比13%，與臺北市65歲以上的人口比例14.8%相比，差距沒有很多，也就是說，願意去運動中心運動的老人在比例上還算不錯，但是可能還是有一部分的老人不會出去運動，部長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有些老人家不願意外出運動？什麼因素使得這些年長者的運動障礙？","潘部長文忠：這可能與他們原本的習慣有關，當然也與他們身體各方面受到的限制有關，還有一個是政府可以更努力的地方，那就是環境是否夠普及就近，要老人家走很遠才能去運動的話，他們的意願可能就更不高了，可能還有其他諸多因素，而這個是我們可以再努力的。","李委員麗芬：謝謝部長，我在這裡提供一份師大的碩士論文，他們是實地去了解臺北市使用運動中心的高齡者的想法，年長者不想去運動中心的原因包括：第一是他們對於運動技術或設施不瞭解，第二是個性問題，有些老人家比較內向，需要有人陪伴才願意一起去運動，第三個可能就是剛才部長所提到的，他們覺得運動中心不是那麼的友善，環境不好、很擁擠等等，這三點是造成老人家不去運動中心運動的阻礙。署長，你們曾經針對全國老人做過類似的相關研究嗎？有沒有試著把這些障礙摒除，讓更多老人家出來運動？你們有沒有做過相關的調查研究？","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說明。","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做的是城市運動調查，裡面本來就有區分年齡，所以在老人部分也有相關調查統計數據的資料，至於老人的個別運動需求，我們還沒有去做……","李委員麗芬：目前還沒有做嘛！能不能請體育署未來一定要去做這樣的研究調查？去瞭解到底是什麼障礙阻礙了老人家不去運動，然後把這些障礙摒除，讓更多的年長者出來運動，我希望體育署一定要把這樣的研究調查列為重要工作事項。","何署長卓飛：好。","李委員麗芬：如果我們能把障礙排除，接下來要問的是這些年長者要做什麼樣的運動？","何署長卓飛：針對老年人部分，我們有個銀髮族體適能手冊，也有針對婦女部分，我們在推動整個體適能部分，也正在推動如何提供銀髮族適合的運動處方。","李委員麗芬：剛剛署長提到「運動處方」四個字，其實這也是我要講的，芬蘭一些大學的體育科系會去研發適合老人的運動項目，剛剛署長提到你們有銀髮族體適能手冊，但是我認為老人家應該不會自己去做，他們可能需要有人陪伴，所以我們應該要針對老人最主要的問題來設計相關的運動，例如臺灣老人常會有跌倒問題及坐下後再站起來會比較困難的問題，這部分都與腿部肌肉相關，而這些訓練都必須精確，而且還要有安全措施，我們只提供一個手冊就要老人家跟著去做，可能會有安全上的顧慮，所以在這個部分，我要提醒體育署，既然體育署現在已經有處方了，接下來就要有相應的設施與人力。我也觀察到，不論是新北還是臺北的運動中心，雖然都有提供公益時段，但是並沒有針對老人而有特別的設備，例如健身器材，不管什麼年齡層都是一樣的，這些器材是否適合年長者使用是應該要予以考量的。另外，運動中心的可接近性還是比較低，我們要去想的是如何在社區普及，甚至要與長照2.0的C相結合，裡面的一些相關設施也可以提供給老人家……","何署長卓飛：我們目前也在與國健署合作，針對長照2.0的部分，我們應該扮演什麼角色，正在與他們討論。","李委員麗芬：我們能不能夠積極一點？我們能提供什麼設施與人力？我提到的人力是這次修法中提到員工達500人以上的企業應聘的體育專業人員，但是在社區中，老人更需要有人陪他們做體操、運動，並且提供他們正確的運動方式，這個部分有沒有可能普及到社區中，這也應該要有所思考。","最後，國民體育中有比較沒有討論到的是體育產業，我覺得這部分有很大的空間，之前張廖萬堅委員曾經舉辦過的運動產業公聽會也有提到這一點，我認為在老人體育部分是有很大的發展空間，所以我期待政府要與產業多多討論，然後一起來推動，這樣不僅能帶動產業，也能讓老人更健康。","以上是我提案版本中一些重要部分，下午進行逐條討論時，希望大家一起支持，讓國民體育法能更加滿足不同族群的需要。謝謝。","何署長卓飛：謝謝委員。","主席（李委員麗芬代）：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排審國民體育法修正案，當然是因應社會的期待，對於競技型單項委員會的會務改革、對於體育界的沉痾必須有魄力的去改革，大家都期待能夠透過修法給予改革基礎，讓教育部體育署去做。","對於今天有多位委員提出的幾項質疑，我覺得這是教育部與體育署要檢討的，第一，大家質疑光修法卻無法執行，修法有用嗎？第二，有委員質疑這次修法的時間倉促，事實上，在提出國民體育法修正案的過程中，教育部與體育署應該要來溝通，因為在過程中沒有先行溝通，很多委員不瞭解，進而可能對下午的逐條討論有所疑義，我覺得教育部與體育署對此都有責任，教育部應該利用稍後的中午休息時間，儘速補足各委員所需要的資料，以利下午的逐條討論，我希望教育部與體育署等一下能這樣做，可以嗎？","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是。","何委員欣純：另外，也請你們要修正態度，應該要更積極、更有魄力，讓人民感受到你們願意改革的立場與態度，我先把這些話講在前頭。","其次，除了大家關心的競技型單項協會的改革之外，國民體育法關係到全民體育，包括很多委員提到的各族群、各分齡的體育，統統都必須規範於國民體育法中，但是這部法是很早期制定的法律，內容「離離落落」，有些還過於瑣碎，而且不夠周全，所以本席針對兩個大方向提出很多條文的修正，第一個大方向就是保障運動參與權，發展適性的體育，要保障全民的運動參與權，就是不分族群、不分年齡的全民運動參與權，這個部分我想大家都支持，可是要怎麼樣來做？包括我們要怎麼樣去檢視公共運動設施？在設置公共運動設施的時候，體育署的角色在哪裡？能夠提供什麼樣的專業意見？我們不是只有針對競技型的運動者來設計運動設施，還要針對小孩子、青少年、老人家和身心障礙者，這些都必須要考量。還有，針對現行各級學校的運動設施，政府運用龐大的資源去補助設置，我們如何在不影響教學和管理的情況之下，開放供社區民眾運動？我覺得這些統統都是我們的責任。包括李麗芬委員所講的，關於老人家的運動權益，還有身心障礙者的運動權益，不管是選手或是在融合教育中所有身心障礙的孩子和學生的活動權益。","第二個部分是提升民眾運動知能與安全性，這是我的重點，各級學校的教職員工對於運動安全和器材的安全性有沒有認知？如果這不是他們的責任，不是他們的業管，那該由誰來管？我們是不是有訂立專業的規章？包括認證的規章等，這也是體育署要去考量的，不是把所有的責任都丟給地方政府。再來，過去我們所提到的高風險和大型體育賽事等，我希望都可以在今天的討論裡面入法，入法之後有了法源，我們可以再去訂相關的細則。","關於運動參與權入法，剛才有很多委員提到，事實上本席在第8屆就提案修法，把國民體育日入法，而且在那一天要免費開放公共的運動場館，我知道目前各地的國民運動中心也確實在國民體育日那一天免費開放，可是在開放之後，這些場館到底有沒有針對孩子、青少年、銀髮族和身心障礙者提供分齡適性的公共運動設施？我們如何去檢視？如何去認證？如何去規劃？我認為在法源裡面訂了之後就是授權給體育署，你們應該針對這些細項好好去規範，好不好？部長，這是第一個部分。","潘部長文忠：是。","何委員欣純：第二個階段，我剛才講到要分齡適性，李麗芬委員提的是老人家，在我的修法條文提的是身心障礙者的運動參與權。我們從報導中看到很多身心障礙者克服自身的缺陷和不方便，他勇往直前，成為很好的運動選手，可是在各級學校和公共的運動場所中，要如何給予他們適合的運動訓練以及運動設施？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去檢視了一下，我只能說不夠專業，也只能說少之又少。我看到了每個故事的背後都有一個堅定的力量，就是爸爸媽媽在支持他們，或者是遇到一個好的老師去支持他們，如果沒有這樣子的話，他們利用現有的運動設施、培訓器材或者是學校的運動環境，想要脫穎而出真的不容易耶！我希望部裡面能夠注意到這個部分。預算也是個問題，我們很支持你們的預算，希望你們能夠去執行和落實。","最後，我的第三個修法重點，媒體也曾經報導過，關於高風險的運動，譬如溯溪，如果發生問題責任誰扛？中央、地方政府還有辦活動的單位或教練，大家把責任推過來推過去，不知道要適用哪一個法規。包括高空彈跳，它的設置到底要依據什麼樣的法源？到底是誰來管理？現在我們只是訂了一個要點，它只是一個行政命令、行政規章，連法都還談不上，既然這一次大家對國民體育法有修法的共識，我希望能夠針對這些爭議點一一來檢視、一一來討論、一一來修法，我們要注重所有分齡適性的運動設施以及運動安全，這些都是重點，都是我們必須去面對的，而且要負起責任。在我們修法之後，對於溯溪和高空彈跳等運動，教育部體育署是不是應該勇於負責，要承擔起來？要管理啊！","潘部長文忠：是。","何委員欣純：部長，我給你一點點時間回應。","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召委剛才對幾個修法重點的提醒，這些都是目前在國民體育法中應該要審慎考量的幾個重點。尤其剛才談到對於身心障礙者這種適應的體育，目前只是起步，如果能夠入法來更加的強調，包含未來很多的運動設施是應該要為這些身心比較不便的朋友來做個考量。","何委員欣純：部長，這個在特殊教育中是很重要的一環，這些身心障礙的孩子如果能得到適當的體育活動或是訓練，事實上他是可以有所成就，可以自我表現的。目前基層在實務面上遇到的是，第一個，你說這是一個起步，我們希望能夠即時入法，最終在師資的部分，因為現行各級學校的體育教練和體育老師不見得有足夠的專業去做這件事情，所以需要政府來建立體制，建立進修的管道，給予他們能量去教導這些身心障礙的學生，讓他們有體育的一個親近權，對不對？","潘部長文忠：是。","何委員欣純：要有師資和設備，因為這樣的孩子需要特殊的體育設施，而這個部分要透過政策引導去規劃和設置，我們真的要好好去考量，請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關於高風險的部分，如果能夠入法的話，體育署確實要提出相關的辦法和規範，因為它目前確實是一個灰色地帶，民眾如果去參與，往往會造成身體上的高風險。","何委員欣純：部長，你想嘛！溯溪和高空彈跳算不算運動？","潘部長文忠：當然是運動。","何委員欣純：我記得在上次詢答的時候也有委員提到攀岩，現在很夯，甚至很多孩子和學生都去參與。","潘部長文忠：對，參與的人也多。","何委員欣純：參與的人很多，可是攀岩誰管？我不知道。除非老天爺保佑沒有發生事情，如果發生事情大家就把責任推來推去，所以本席希望教育部用積極負責任的態度去面對這個問題，把它入法，然後好好去思考相關的規範細則和管理，我覺得這樣才能夠保護我們的孩子，保護全民的安全，好不好？部長，拜託。","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召委的指教。","何委員欣純：今天下午我們要一一來檢討、一一來討論，然後一一來修訂，我相信國民體育法的修法要周全是給予教育部和體育署力量，除了要改革體育界的沉痾，改革這些單項委員會，更應該讓全民的運動權益能夠受到保障，拜託，謝謝。","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召委。","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發言。","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召委有提到身心障礙生的平等運動權，這個在草案的第五條和第十二條都有明定，我們知道國內有超過10萬名的身心障礙學生在就讀中小學，這樣的運動設施和相關的平等權利以及近用的權利他們都應該要擁有，去年教育部有推動適性體育四年計畫，本席找了半天沒有找到這個四年計畫。","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是適應體育。","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請問這個計畫的進度到哪裡了？","潘部長文忠：請署長向委員做個報告。","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說明。","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適應體育的四年計畫方案現在已經開始要執行，我們可以把資料提供給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當時是說去年底要執行，到現在才說要執行，希望你們能加快腳步。","何署長卓飛：已經啟動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因為家長都在反映，該做的事情不要再拖了。","何署長卓飛：是。","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再來，世界棒球經典賽再70天就要舉行，我們最近從報章雜誌得到的消息是球員的徵召還是不順利，我知道署長已經盡了很大的努力，也一直在強調台灣的棒球環境和其他國家有落差，可是擺在眼前的狀況就是我們在還沒有比賽之前，整備的部分就已經比不上其他國家。如果是以國際競賽反映各國整體的實力來看，我們的球員並不輸別人，那問題在哪裡？問題恐怕就是我們政府沒辦法讓他們無後顧之憂的為國家爭光。前幾天棒協的理事長在穀保家商的OB賽事上，公開勸誘Lamigo球隊的好手王柏融要去打經典賽，署長知不知道這個消息？","何署長卓飛：知道。","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他希望王柏融未來的合約不只要註明有旅外條款，也要註明打國家隊的條款，在一個學校舉行的OB賽上，他居然讓這個球員進退兩難，這是我們要徵召球員的方式嗎？","何署長卓飛：如果他有兵役的問題，就會依照兵役的相關規範來處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還是說所有制度上可行的方式都已經使用過了，但是行不通？","何署長卓飛：我們一直盡力在溝通，對於最後的名單確認，我們不會放棄。","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從棒協理事長這件事，本席發現了幾個問題，第一個，棒協理事長有沒有公器私用的問題？第二個，理事長的談話有沒有干涉到球員合約內容的問題？第三個，合約內容如果有國家隊條款是否合理？我希望署長給本席一個書面的答復。","何署長卓飛：是。","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接下來就要討論今天的重點，國民體育法在院版的第二十條是關於贊助商的問題，我想過去也發生過很多的狀況，最近也有新聞在報導，假設我們去看這個贊助商和運動員之間的關係，本席肯定第二十條的出發點當然是為了球員好，但是某個程度上可能也介入了私人的契約，所以這個部分要格外小心。接下來我想請問一下，以這個法條的設計，它說在賽前要先協商，如果賽前協商不成，應該要怎麼處理？","何署長卓飛：實際上我們有……","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它的效果是什麼？如果以之前的案子為例，關於鞋子的問題，你是不要穿鞋？還是一腳穿A贊助商的鞋，另一腳穿B贊助商的鞋？","何署長卓飛：不可能啦！基本上我們還是以選手的參賽權益以及他本身的需求做為主軸，所以當這個事件一發生的時候，我們可以啟動相關的申訴機制或者是仲裁機制。","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這裡有提到一個仲裁機制，可是這個法條裡規定「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之約定」，對不對？","何署長卓飛：是。","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在這裡面有三個法律關係，以之前的案例來看，首先是選手和贊助商之間的關係，再來就是選手和協會之間的關係，再來就是協會和贊助商的關係，如果你說不得有顯失公平的約定，請問是指哪一個關係？","何署長卓飛：基本上還是以選手本身和這個合約的部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在選手的合約裡面有三種關係，第一個和贊助商，第二個和協會嘛！","何署長卓飛：看是以哪一個為優先，譬如說選手和原來的贊助商已經先簽合約，當然就要尊重選手。","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所以在這一條所呈現的法律效果，約定的當然就是自始無效嘛！如果協商之後覺得違反規定，又顯失公平的話，那他們這個合約的約定就是無效嘛！","何署長卓飛：是，本來就違反相關規範的話……","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意思就是說協商不成可以撤銷這個合約嗎？我們對於這一條的規定也要謹慎看待，好不好？","何署長卓飛：是。","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再來是關於中華奧會的部分，各個版本都有提到中華奧會，其實在這個奧林匹克憲章裡面有提到監督的機制，你們也提到美國的做法，提到德國的做法，那我們所做的監督機制是什麼？有比其他的國家好嗎？","何署長卓飛：因為這個牽涉到奧會憲章的相關規定，我們要尊重奧會的自主權，所以在訂定管理原則的時候，如何在它的自主性和公益性取得平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簡單的問，一般來講，它有一個高度的公共性，因為它對外就是代表我們國家嘛！","何署長卓飛：是。","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那他們在處理任何一件事情，單項協會、運動選手甚至外部的專家學者及民眾有沒有置喙的餘地？我們有沒有第三方的監督團體來處理？","何署長卓飛：它必須向教育部來登記法人，必須提出相關的章則。","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它是哪一種法人？私法人還是公法人？","何署長卓飛：它是特別性的。","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今天在法條規定它就是法人，但它是哪一種法人？","何署長卓飛：它是私法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如果它是私法人，它也有權利和義務，那要由誰去限制它？你們有提到希望成立一個仲裁的機構，我有看新聞，這個仲裁機構希望由中華奧會和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對不對？","何署長卓飛：對，通常在國外，牽涉到選手爭議的部分都是由奧會組織來處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這裡頭說準用仲裁法，對不對？","何署長卓飛：是。","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如果是準用仲裁法，在仲裁法第五十四條有規定「仲裁機構，得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請問署長，這裡的「中央主管機關」不是任何一個團體，這個部分有沒有和仲裁法第五十四條相牴觸？","何署長卓飛：因為我們這個是特別法，所以那部分也是參照，基本上是要讓這個仲裁機構有一個超然性，如果純粹是由中華奧會，有滿多的民眾反映……","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本席的意思是說，在這邊有一些法律的疑義，我希望體育署和教育部能夠來釐清。","關於體育團體的成員部分，開放選手和民眾參加是大家的共識，因為單項協會的內部很封閉，我們沒有辦法知道裡面的狀況，所以希望開放民眾參加，但是本席想請問署長，所謂的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入會，這個標準在哪裡？","何署長卓飛：基本上他們會把相關的章則報體育署，我們就會檢視它所……","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民間所說的全面開放，和這個不得拒絕有沒有落差？","何署長卓飛：就民眾和運動選手的部分，我們希望……","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以王柏融的例子來看，假設他不給理事長面子，等於是不尊重棒協，這樣子算不算正當理由？","何署長卓飛：這個是有一些爭議。","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還有一個問題，這個章程能不能針對入會的資格進行規範？舉例來講，因為這是一個體育的單項協會，它對於一般會員是不是會做出不同權利義務的規範？我這樣舉例的意思是，它很可能大量引用非體育專業的人員來強化政治力的介入或是其他勢力的介入，這個部分的權利義務是否會有衝突，應該要如何拿捏，請問署長能不能去思考一下？","何署長卓飛：是。","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以上的疑義，希望部長和署長能夠去釐清，謝謝。","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國民體育法，其實時代力量有提一個體育團體法草案，很可惜這一次沒有併案審查，不過本席還是要把我們的一些看法就教於部長和署長。在院版的第三十八條規定運動選手理事是1席，時代力量版的體育團體法則是認為運動選手理事其席次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我想前面很多委員也問到一個問題，就是這個運動選手如果作為會員，很可能會被非運動選手的會員所稀釋，當然這個會影響到理事和監事的結構，在院版是保障1席，為什麼不能把比例提高一些？部長也知道目前的一些爭議都是發生在協會和選手之間，是不是要讓決策機構裡面的選手比例更多？不知道部長怎麼看？為什麼只訂1席？我們的版本是不得低於五分之一，甚至我認為三分之一都不為過。","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是，向委員做一個說明，因為這一次在體育團體的改革裡面，大家是希望能夠更透明，然後有一個公益的機制，","徐委員永明：對，公益理事和公益監事在我們的法案裡面也是有支持，這個大家都有共識，不過理事和監事比較像是主管關這邊進來的，因為接受補助的關係。可是選手如果作為理事，你要給他一定的席次，不只是1席，我是擔心1席的聲音比較微弱，你知道選手之間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席次有一定的比例，不是會更達到這個效果嗎？","潘部長文忠：是，我想當時對選手做這種規範，其實和委員所提的想法是一致啦！","徐委員永明：對，我們方向一致，只是比例的問題。","潘部長文忠：至於這個席次比例，也許在下午的討論大家再一起來商議。","徐委員永明：希望部裡面好好想一下是不是要增加他的比例，就像我前面講的1席可能只代表選手裡面某種聲音而已，這樣是比較可惜，是不是以一定的比例會保障更多？","因為時間有限，接下來是關於體育運動總會的問題，其實它也是很重要的組織，可是在院版好像沒有去規範它，連寫都沒有寫到，還是我誤讀了，其實你們有處理它？因為體總的職權滿多的。","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說明。","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體總的部分，我們在教練裁判那邊特別有提。另外，依照現行的人民團體法，它有規定可以作為……","徐委員永明：對啦！可是這邊是國民體育法，中華民國體育總會……","何署長卓飛：我們一定會把它納入公告的範圍之內。","徐委員永明：中華奧會都有被規範進來，這個反而在體育法裡面沒有，本席建議你應該把它納進來。","關於體育團體是不是應該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剛才署長也講了，你們都是從人團法的角度，但是人團法和公益社團法人有一個差別，就是公益社團法人能夠強制其財務上網公開，那人團法這邊只是把預決算送主管機關備查，兩者的透明度和公開性是有差異的。你們當時的想法是什麼？為什麼不把它界定為公益社團法人？你只有在第二十六條規範中華奧會為法人，這些全國性體育團體是不是應該比照？","何署長卓飛：其他的部分本來也可以依照人民團體法，屬於社團法人。","徐委員永明：哪有？婦聯會就沒有公布啊！內政部氣得要死，還8次去函。你當然在後面可以處理啦！因為人團法第五十八條有規範到解散，可是在我有限的知識裡面，我還沒有聽說哪個社團被解散過。我的意思是說，你把它規範在人團法反而讓你的限制更多，如果把它定義成公益社團法人，它的財務就要上網公開，這不是解決你的問題嗎？","何署長卓飛：基本上我們要考慮到其他國家的作法……","徐委員永明：不是，你們把它從人團法弄成公益社團法人，這個會有國際接軌的問題啊？","何署長卓飛：就是說我們立法干涉到的……","徐委員永明：署長，我們只是希望透過這個方式讓它的財務公開嘛！雖然人團法有規範，但是內政部有可能也要修人團法，你也不太清楚它的方向是什麼，這個我們等一下會談。再來，這個沒有罰則，時代力量版的第二十一條是建議「違反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這個不是比較清楚嗎？你如果統一在第四十二條停止補助、撤免職員、限期整理、送廢止許可、解散，聽起來很厲害，但是可行性有多少？我的意思是說，是不是比較清楚的罰款比較重要？","主席：徐委員，部長要先離開，好不好？","徐委員永明：好，希望這些聲音部長有聽到。如果真的有罰則的話，搞不好會比較有效，那你把它訂定在公益社團法人，它的財務就是要強制公開了。署長，我和你爭執這件事很久了，關於中華民國棒協，它的財務帳目根本都是有問題的，送了好幾次，你也沒辦法懲罰它啊！你有可能解散它嗎？經典賽在即，你有可能去改變它的職員嗎？你的第四十二條是沒有牙齒的老虎啊！","何署長卓飛：我想下午在審查條文的時候，我們可以再討論。","徐委員永明：對啦！我是先跟你討論，要有一些清楚的罰則，5萬元也不多，可是你給它多罰幾次，搞不好它就會覺得應該去做。另外，在你們的版本裡面，關於中華奧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仲裁機構，它本身就是球員，你現在又叫它當裁判，署長，為什麼要把中華奧會設為裁判？","何署長卓飛：在國外的方式都是這樣。","徐委員永明：又是國際接軌。","何署長卓飛：其他國家幾乎都是由奧會在處理這個仲裁。","徐委員永明：其他國家奧會還在打藥咧！你就這麼相信？你不要未來奧會的爭議就由奧會自己仲裁。","何署長卓飛：不會啦！因為到時候成立的……","徐委員永明：你講這種話，那之前的經驗是什麼？我覺得署長真的是太天真！我們為什麼提這些條文的建議？就是希望未來不要反而衍生更多的問題。","接下來我要問經典賽的問題，關於「退賽球員2月6日前可回心轉意」，署長，什麼時候打經典賽？","何署長卓飛：3月中。","徐委員永明：2月6日前可以回心轉意，3月就要打經典賽，那我們是打假球嗎？我們真的有用心在弄經典賽嗎？我再問另外一個，關於球的問題，中華民國不是沒有錢吧？他們現在用的是比賽用球嗎？","何署長卓飛：已經進來了。","徐委員永明：什麼時候進來？1月初才會進來。幾月要打球？3月要比賽啊！球卻是1月的時候才進來，難道棒協沒有經驗嗎？體育署能對它怎樣嗎？現在要在哪裡練球？","何署長卓飛：在台中台體。","徐委員永明：我們不能找到室內球場嗎？你們說要去借福岡巨蛋，結果人家說被借走了；11月的時候跟我們說會考慮其他巨蛋，最近也跟你們說神戶有人工草皮的室外球場，棒協真的有用心要好好打經典賽嗎？2月的時候再確定人員，也沒有關係，如果能回心轉意，2月的時候再來，可是比賽用球，要到1月份才有？3月就要打球了，而我們現在移地訓練的場地只能在室外球場，請問下雨、下雪的時候，怎麼辦？大家休息嗎？你們對棒協有辦法嗎？你可以去解散他們嗎？我看你也沒有這個膽量！本席的意思是，遇到這麼多問題，而且也講了這麼久，你們的草案都在放水！明明有罰則，為何不罰它？財務不公開、沒有按照實際計畫進行，有這麼多的爭議，如果能在棒協裡面增加五分之一以上甚至三分之一的球員代表、選手代表，本席相信絕對不會發生這種事情！3月要打球、要比賽，1月才拿到比賽用球，台灣是真的窮成這樣嗎？還是體育署怠惰所致？謝謝。","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可以下午再談修法的部分，本席現在想要問的是世大運的籌辦進度，雖然教育部也有幫忙台北市政府，但還是有若干問題。賽事的部分，監委去的時候也有提出來，至於行銷部分，我們就沒辦法幫忙處理太多。請問次長，目前世大運亟需體育署及教育部協助的部分還有哪些？","主席：請教育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世大運的部分，每個星期五的會議，教育部和體育署都會派人出席；至於場地部分，原本少數幾個場地在使用執照及整個維修進度方面，有一些問題，我們也都一一協助他們解決了。","劉委員世芳：據我了解，場地方面應該沒有太大問題，比賽前4個月再處理就好了，免得因為一些氣候因素，反而在正式比賽時出現狀況。請問有哪些國家的選手已正式登錄要參加世大運？是否都已經確定好了？還是說會有一些困擾？","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說明。","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最後確認可以到3月。","劉委員世芳：你們預估在邀請世界各國選手來的這個部分，中國選手雖已登錄，但還是會有未定數之外，其他選手都沒有太大困難了吧？是不是這樣子？","何署長卓飛：應該是不會！","劉委員世芳：應該沒有太大困難！為什麼世大運到目前為止，都沒能讓人覺得是全台灣在辦世大運，好像只有台北市政府，甚至只有台北市政府的柯P在辦世大運？體育署能幫一點忙嗎？","何署長卓飛：我們都有參與，像剛剛提到的那個工程，我們也是兩個星期就開一次會。","劉委員世芳：我知道柯P非常節省，所以行銷部分做得非常不恰當，這樣也不是太好，甚至行銷影片還出現盜用人家智慧財產權這樣的狀況，沒有加分，就已經扣分太多。可否請體育署或是次長多幫忙一些？尤其是倒數半年前更去做許多行銷，包括影片等等，甚至要到國外去行銷。如果台北市政府把它辦成是台北市政府自己的世大運的話，那就要扣分再扣分，這樣不是太好。","何署長卓飛：行政院固定每個月會針對整個世大運……","劉委員世芳：坦白說，開會已經不是重點，現在是執行……","何署長卓飛：因為牽涉到跨部會的問題，我們必須協助……","劉委員世芳：現在都是執行面的問題……","何署長卓飛：對，我們都有直接參與。","劉委員世芳：好的。本席現在不問法條問題，只想請教與國民體育法相關的政策問題。在推廣體育的這個部分，因為不是只有教育部，還有其他部門，當然會有官僚體系，還有長久以來在地方上把持這些協會的人，會有所謂的「僚氣」─我就是老大，我現在就是會長，對我來說這些都是小孩子，他們說的話，我們都不願意聽。其實這個部分要改，行政院也提出很多版本要做修改。我覺得比較重要的部分，就是要把體育變成競技項目的一環，也就是你一定要在奧運得到冠軍才是台灣之光，如果你只是在市政府主辦的一個小小的活動得獎，就隨便把它當成是正式教育之外的體育休閒活動，我想這樣的觀念不是太好。","另外，教育部應該結合國防部，不論是志願役、義務役或替代役，去服役的人都是身強力壯，不只可以代表國家，他們也可以參加國內的競賽，甚至是職業性的競賽，如職籃、職棒都可以。我們可否研究一下，讓他們在體力、技巧都最好的狀態下，可以去打這種職業性的球賽或其他比賽？有無可能這樣來做？這樣就可以鼓勵國防部來處理這方面的人員。","蔡次長清華：謝謝委員的指教，事實上在服役中的這些非常傑出的選手，也有相當的人數……","劉委員世芳：我們每次都是要到奧運的時候，才把他們會調出來，他若服役3年，打奧運3次，那麼其他時間他要做什麼？就像總統說的，他們說不定就是在軍營裡面拔草、刷油漆，這樣不對吧？有沒有比較好的訓練計畫？","蔡次長清華：他們服役的時候，可以優先讓他們到我們的體育培訓單位服替代役，這樣就可以用他們的專長來協助培訓中心的運作。","劉委員世芳：我們都知道，很早以前陸海空三軍，有空軍籃球隊、空軍棒球隊等等，如果現在有的話，他們也可以出來打球，所以這個問題要如何突破？不要因為服兵役的關係，認為打職籃的話，會牽涉到什麼利益輸送。為了讓他們未來有更多的發展前途，我們不要將他侷限在服兵役就是服兵役，服兵役一定要請公假之類的，可以將範圍再擴大一些，我們希望能有更多的資源放進去，但是人才來源也很重要，尤其也要注重他們現在的體能狀況，畢竟體育發展是有時間限制的，不可能一輩子。","蔡次長清華：這部分我們來研議。","劉委員世芳：這個部分滿重要的，請教育部能夠多幫忙。","蔡次長清華：謝謝委員。","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請徐委員榛蔚發言。","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防部之前公布要降低體能標準，這表示我們的國民體育這十幾、二十年來是非常的失敗，尤其是20歲至25歲年輕人的整個體能完全下降，所以我們今天要好好修正國民體育法。尤其從小要培養運動觀念，讓我們的孩子長到成人，一直到老年的時候，身體狀況和機能都很好，國家才有競爭力。","本席要在這裡說花蓮是孕育眾多優秀體育人才的搖籃，如鐵人十項的古金水、射箭選手王正邦，以及很多的職棒選手陳義信、曹錦輝、高國輝、陳俊秀、王光輝、張建銘、周思齊。像周思齊本身有一個基金會，每年只要有職棒賽事或是寒暑假的時候，他都會下鄉到國小陪球童打球，這也是一種回饋。","同時本席也要謝謝體育署99年至104年的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對花蓮體育設備設施的改善及興建部分給予支持。雖然該計畫在104年結束，105年就沒有了，我們還是感謝教育部體育署能酌予補助。106年我們編了一個15億元的計畫，也要請教育部和體育署能大力支持、協助。主要是因應108年蘇花改的通車，除了觀光之外，我們希望能舉辦全國性的比賽，因為花蓮是體育人才培育的搖籃，我們有很多單項競賽人才非常優秀，在全國紀錄保持人部分，楊俊瀚是游泳200公尺全國紀錄保持人，楊尉廷是跨欄100公尺全國紀錄保持人，謝喜恩、黃國庭、王羽呈、王正邦等等都是全國或是奧運非常優秀的人才。","但是要從國小開始培育優秀的體育人才，相信次長和署長都了解，這裡面有幾個瓶頸：包括經費、招生、專業教師、場地不足、設備不足等問題，其中場地、設備方面需要體育署全力協助，可以嗎？","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說明。","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改善計畫實際執行是到104年……","徐委員榛蔚：是；但是106年我們編了15億元……","何署長卓飛：那是針對我們過去所核定的國民運動中心和相關的……","徐委員榛蔚：就花蓮來說，我們目前都沒有國民運動中心；另外在專業教練部分，就全國來說應該是不缺的，因為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有規定運動員退休轉任機制，該部分是有保障的；另外體育署現在推出的運動員身涯規劃以及輔助計畫，就是針對屆齡及退休優秀的體育人才，所以師資是沒有問題的，現在是經費和設備部分需要體育署和教育部來支持花蓮。謝謝。","還有，我們現在提的花東基金105年2月曾行文教育部、體育署，其實花蓮運動觀光園區計畫屬於跨界結盟，是擴大的園區，整合了我們的田徑場、國福棒壘球場、室內籃球場、棒球場以及太昌游泳池，它旁邊是花蓮體中，還有花海，是一個非常完整的運動園區。教育部可否支持？","主席：請教育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會請體育署實地去了解……","徐委員榛蔚：何署長已經去花蓮好幾趟，花蓮也舉辦過非常多的國際賽事，尤其是足球部分，花蓮女足、少足都非常優秀，該園區在足球部分也有多加規劃，次長是不是可以來支持花東計畫所推出的這個方案？","何署長卓飛：這部分我們做過初步審議，也請縣府提出相關的修正，修正之後……","徐委員榛蔚：修正之後，可否來支持？是不是要問張政委？","何署長卓飛：修正之後，我們會進一步審議。","徐委員榛蔚：可以吧！","另外在教育方面，也要請次長多加注意，本席不談前幾天的光復中學事件，但請不要讓政治力侵犯到學校，學生何辜，尤其是光復中學這麼優質的學校。還有，全家盟針對12月份的記者會，將所有出版商所出版的性平教材教科書整理出來，他們對所有的性別平等教育也有非常多的意見和看法，相信部裡面也很重視。有一些字句像異性戀霸權、恐同症的字句其實都應該要拿掉；此外在性平教材部分有部編版，我們可以好好教。可是在國小版的「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國中版的「認識同志教育資源手冊」裡面出現1、在親密關係的性生活中，沒有人可以強迫你性交、口交；2、墮胎是一項合法、合理的選擇；3、教導老師教育學生正確使用保險套、指套、製作口交膜；4、性玩具應該保持乾淨。次長覺得將此納入國小及國高中教材適合嗎？","蔡次長清華：跟委員報告，其實很多在網路上或媒體上所登載的訊息，有些並不是真的在我們的教材裡面……","徐委員榛蔚：這部分都來自教育部，你們編的是「性別好好教」，委託大學編的是「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認識同志教育性別資源手冊」部分……","主席：徐委員的發言時間到了。","徐委員榛蔚：有爭議的部分也請次長留意。還有桌遊的部分，是在教導我們老師增能，讓他了解家庭形態，但是這套桌遊是8歲以上可以用的，形態包括單身家庭、單親家庭、配偶家庭、核心家庭、重組家庭、同志家庭、伴侶家庭。請問婚姻法通過了嗎？同志家庭也過了嗎？完全都沒有通過的情況下，為什麼在8歲以上的桌遊活動裡面會有這些教材？","蔡次長清華：跟委員報告，我們沒有出版桌遊這樣的教材。","徐委員榛蔚：你們沒有出版這樣的教材，但這是教師培訓時所用的教材。另外在大多數的性平教材裡面，高、國中部分提到如果你要深入了解性平，可以上這個網址──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國小部分也是提供這個網址，進去之後，就可以報名參加座談。教育是國家的根本，動搖國本的事情，部裡面真的不要做。","實驗三法施行之後，為什麼在家自學者愈來愈多？因為他們對教育環境是不認同的，所以教育部真的要提出檢討。家長協會團體要求家長參與性平教育及課程審議，可以嗎？你們認同嗎？","蔡次長清華：我們已經組成課綱審議小組……","徐委員榛蔚：家長可以參加嗎？","蔡次長清華：我們都有各界代表。","徐委員榛蔚：家長可以參加。以下的訴求，本席會請次長轉交部長，對於全家盟提出的這五項訴求，請教育部給全家盟及花蓮地區家長協會正式的回應。謝謝次長。","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修正的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一條是現行法第十四條，本來是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就可以由政府輔導就業，現在改為參加國際賽會成績優良者才可以由政府協助就業，把國內部分拿掉了，本席認為這個做法非常不應該，沒有國內，怎麼會有國外？所以還是應該維持現行規定。","主席：請教育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是，有關那個條文，行政院的版本是改為「國內或國際」。","鄭委員天財：我講的就是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蔡次長清華：我們的資料顯示有包括國內。","鄭委員天財：第一項有國內，但是第二項只有國際，這個部分俟逐條討論時再好好處理。","蔡次長清華：好，謝謝委員。","鄭委員天財：事實上，你們要從根本來看，整個修法方向必須做更大的考量，培育優秀的運動人才，建立優秀運動選手的培養制度，本來只寫政府，現在改為各級主管機關，由於台灣不大，建立優秀運動選手培養制度方面，本席具體建議由中央政府統籌辦理，不要放給各級地方政府，畢竟台灣這麼小，只有幾個地方政府而已，運動選手就這麼多，要建立優秀運動選手的培養制度，應直接由中央政府主管機關體育署規劃、推動，因為這還涉及相關部會的配合、協調，可否朝這個方向修改？","蔡次長清華：有些優秀選手是到了高中才把他的潛能真正發揮出來，王建民就是如此，所以我們認為優秀選手應該以金字塔的方式培養，基層部分應該由中央提供更多的資源，讓地方政府好好規劃，包括小學的階段。","鄭委員天財：我知道，我現在談的是制度，建立優秀運動選手的培養制度，應該由中央統籌辦理。","蔡次長清華：政策方面，中央當然責無旁貸。","鄭委員天財：培養優秀運動人才非常重要，不能等他出名了才開始介入，應該從國小、國中、高中開始培養，現在專任運動教練越來越少，很多國小、國中的體育教練都出缺不補，不能只有體育班，所以這個規定應該改變，最好每個學校都有，這樣才能鼓勵優秀選手往頂尖的項目努力，現在就是因為輔導就業有困難，你們才把「國內外賽會」改為「國際賽會」，這個部分要整體考量，而不是只有體育班，在少子女化的趨勢下，現在要成立體育班不容易，所以不要什麼體育班，只要這個學校具有發展潛力，例如原住民族學校、重點學校，全部都要有專任體育教練。","蔡次長清華：我們的專任運動教練不只在體育學校，在訓練基地的學校也會設置專任運動教練。","鄭委員天財：我知道，但條文規定畢竟是「得」。這次修法特別在第三條針對體育專業人員加以定義，其實現行法第十條也有相關的規定，其實有時候根本做不到，例如山域嚮導，很多都是找原住民，因為我們最了解山上情形，但是山域嚮導都沒有證照，最近針對野生動物保育進行觀察者，都是由原住民擔任嚮導，這個部分必須加以考量。另外，游泳池的救生員和泛舟的救生員不一樣，如果採取同樣標準是錯誤的。","昨天媒體大幅報導下學年度大學將減少招生名額，減招固然是因為少子女化的緣故，但是少子女化的政策是很重要的政策，是不是要用這種方式，值得大家考量。我跟部長、林全院長質詢時一再表示，大專學生的原漢落差高達百分之三十三點多，可否考量將減招名額提供給原住民學生就讀，最起碼國立的部分……","蔡次長清華：其實減少一萬多名額並不會真正影響學生就讀高等教育的機會，因為我們現在核定了三十幾萬人。","鄭委員天財：次長，我一再要求原住民學生外加2%，以前都說有困難，現在既然減少名額了，假設這個系本來是50人，現在要減為45人，減少的那5個人就給原住民族學生去念嘛！請你們回去考慮。","蔡次長清華：好，我們會檢討。","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不在場）鍾委員不在場。","請蕭委員美琴發言。","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國民體育政策，姑且不論競技型選手，我們先來談一般基層大眾體育所需要的相關政策和配套，過去在高雄辦了世界運動會，接下來台北要辦世大運，都是非常重要的國際賽事，我支持各城市爭取各式各樣國際級的比賽到台灣來辦理，不只這些綜合型運動會，單項的國際型比賽也應該儘量爭取，我相信對國人的榮譽感、參與感、台灣國際形象的提升都有加分的效果。但是主要都會區爭取這些比賽，同時也排擠了其他體育資源，這些比賽當然很重要，需要投資包括場館、設施及相關附屬配套措施等資源，我擔心的是，當我們在台北看到這麼多五星級國民運動中心，這麼方便又廉價的體育設施，對都會區民眾而言，非常容易觸及，但是偏鄉的資源是相對匱乏的，當這些大城市舉辦大型的國際賽事，同時不斷建造新的五星級運動設施供一般民眾使用時，對其他縣市真的非常不公平，資源落差要如何彌補？我不是反對這些大都市舉辦國際比賽，但對還沒有如此大規模、能力舉辦大型賽事的其他縣市，也要提升一般國民的體育資源，尤其是花蓮地區，花蓮不只是孕育很多運動選手的搖籃，大自然也提供很方便也很好的休閒、體育活動空間，但有些體育項目需要進階的設施，尤其是游泳，花蓮有許多孩子的游泳成績突破全國紀錄，表現非常出色，但是目前這些國中、高中孩子的訓練設施是缺乏的，東華大學的美崙校區本來有標準的室內游泳池，但是現在閒置不用，閒置越久，設施越破舊，以後要再維護的成本更高，所以本席在委員會多次質詢、提案，透過何召委及其他委員多次要求活化閒置的體育設施，其實地方政府沒有那麼多資源，需要中央協助學校將相關的設施活化，設施活化以後，就可以提供沒有都會區、台北這種五星級運動、健身設施的地方另外一種選項，至少這是政府幾十年前不斷投資的既有設備，現在因閒置不用而變成蚊子館，閒置越久設施越爛，要重新回復、使用的機率和成本都越來越高，我講了那麼多次，但是目前還沒有看到教育部、體育署等相關單位對於東華大學美崙校區的游泳池及其他體育設施提出如何活化的具體計畫，讓更多民眾可以分享國家整體的體育資源，次長，你們現在到底有什麼樣的進展？","主席：請教育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提的美崙校區的體育館及游泳池，今年11月，我特別邀東華大學趙校長一起去看過，誠如委員所說，那個游泳池曾經委外經營過，我覺得那個體育館相當不錯，但籃球場部分因為受到上次颱風影響，地板有一點凸起來，我們去看了以後，也認為可以加以更新，並委外經營，但是他們認為花蓮市區內已經有委外經營的花蓮高中游泳池、體育館，經評估後，我們認為應該還有市場，現在已請東華大學針對游泳池及體育館的整建進行評估，並提出計畫送到教育部，屆時我們會儘快來處理。","蕭委員美琴：希望你們積極跟東華大學研商設施的活化。","蔡次長清華：是。","蕭委員美琴：除了供花蓮居民使用之外……","蔡次長清華：可以做培訓場所。","蕭委員美琴：做培訓使用，畢竟這個環境很適合移地訓練，現成的宿舍也有待活化，不要讓它成為蚊子設施，這麼大片的空間真的要好好運用。","蔡次長清華：是。","蕭委員美琴：除了東華大學校區設施之外，剛才鄭委員天財提過，我也多次提出質詢，泛舟是花蓮很重要的觀光活動，有很多民眾到秀姑巒溪進行泛舟活動，但是救生員系統的規劃和訓練，體育署一直抗拒採用不同的證照制度，畢竟游泳池救生員的證照和訓練是一種標準，到戶外的急流救生，可能要用一些器具甚至是船舶，到海上救生也是一樣，雖然東部很多海域不鼓勵民眾去游泳，但是幾乎每一年都會看到直升機在那邊盤旋，也就是每一年都會發生溺水事件，所以培育戶外、海上、泛舟的救生員非常重要，他們所需要的訓練跟一般游泳池救生員不一樣，證照制度的建立是不是要有一些區隔？這個部分能不能跟觀光局及其他單位研究辦理？畢竟觀光休閒所需要的戶外、水上活動救生系統及救生員的培訓、證照制度的建立，都跟游泳池內的救生系統不同，你們應加以協助，以避免不該發生的悲劇發生。","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說明。","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已針對這個部分進行處理。","蕭委員美琴：已經在處理了嗎？這個問題已存在多年，好幾年前我就提出這個問題了，但是一直沒有看到具體的進展，既然已在處理，有沒有具體的時程？","何署長卓飛：因為牽涉其他部會的權責，需要跨部會合作。","蕭委員美琴：你們有沒有具體時程或接下來要如何走的方案？再過半年，又到了暑假的泛舟季節，一年拖過一年，犧牲了很多寶貴性命，為防患未然，我們需要更有效的救生系統來支援戶外的休閒活動。","何署長卓飛：配合這次國體法的修正，相關的子法也必須在半年內完成。","蕭委員美琴：時程大概是半年，是不是？","何署長卓飛：是。","蕭委員美琴：好，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羅委員明才、陳賴委員素美、許委員毓仁及廖委員國棟皆不在場。","許委員智傑剛到現場，請許委員發言5分鐘。","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全國和地方的體育團體你們怎麼管理？","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說明。","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是用第三條界定，就是由中央政府公告……","許委員智傑：包括全國和地方的體育團體？","何署長卓飛：基本上，地方體育團體部分，我們會保留一個空間，因為幾個院轄市的體育會，也接受市政府的補助，而且金額都高達幾千萬元，所以我們保留公告的空間，但是跟地方政府溝通、協調之後，他們認為要公告的，我們才會公告，我們目前公告的，一定以亞奧運項目、非亞奧運項目但與國際接軌的團體為主，所以目前估算全國性的體育團體80個。","許委員智傑：全國性的大概80個？","何署長卓飛：對。","許委員智傑：那地方那麼多社團，由縣市政府自行決定。","何署長卓飛：對，如果有補助幾千萬元的，他們也認為那個團體可能必須作高密度管理，我們每年會檢討。","許委員智傑：所以是各縣市自己決定，教育部體育署沒有任何意見？","何署長卓飛：我們會和他們協商、檢討、討論。","許委員智傑：我想這要特別注意，次長在地方擔任過教育局局長，以你的角度，署長這樣訂定，你覺得OK嗎？","主席：請教育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也希望留給地方一點彈性，如果像剛剛署長所提到的，地方覺得每年市政府給體育會再轉給某個單項協會的金額相當龐大，我們每一年會徵詢各地方政府的意見，看看有哪些單項協會應該受到高密度的審核、監督，那我們就予以公告，我們是保留這樣的彈性。","許委員智傑：也就是說中央懷疑或希望改進的所有體育協會，這部分本來會有一些問題，這次修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解決這些問題，現在連地方我們都考慮進去了，但是地方的體育團體非常多，根據目前體育署對於這些團體的認定，也是比較偏向體育會所屬的單項協會，主要的對象也是這樣，是不是？","何署長卓飛：它也是體育團體，譬如體育會本身也是體育團體。","許委員智傑：體育會本身也是，因為體育會底下有很多單項委員會，所有地方是以體育會相關單項委員會為主，那和體育會沒有直接附屬關係的其他體育團體，我們就切割開來，所以將來地方要去輔導，如果全國的單項協會或地方的單項委員會運作正常，當然我們只要在旁邊予以鼓勵就好，但是如果運作不正常，那麼教育部體育署、縣市政府的教育局、體育處就要介入管理或要求，使其能夠正常化，這樣沒有問題？","蔡次長清華：是，委員也都瞭解，理論上地方教育局所管理的應該是體育會所屬的單項委員會，但是我們瞭解，地方如果有人沒有辦法當上委員會主委的話，他可能就自己去找一些人，到社會局去登記，就成立一個協會，像這樣的情形，地方教育局也不會去撥經費予以補助，也不會去管理他們，同樣的，體育署也不會加以督導，因為它是屬於一般的人民團體。","許委員智傑：所以人民團體的歸人民團體，但是像足協、棒協或職棒聯盟，就不一樣，他們基本上也都是屬於人民團體。","何署長卓飛：那個職棒聯盟不是，它是用公司名義登記。","許委員智傑：棒協是人民團體？","蔡次長清華：是。","許委員智傑：協會是人民團體，不見得都是一般的協會，它是屬於全國性的協會或地方的協會，其實是不一樣的。","蔡次長清華：是。","許委員智傑：剛才次長提到一樣是協會，和體育會底下的單項委員會又不一樣。所以這個界定，我希望教育部、體育署和地方縣市政府教育局真的要好好去協調，要不然到時候會有很大的紛爭。我在此先提醒各位，我們一起來努力，謝謝。","主席：今天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另有委員許智傑、段宜康、許毓仁及徐榛蔚提出書面質詢。","許委員智傑書面意見：","1.我國各單項體育團體，肩負協助台灣選手走向世界舞台之重責大任，惟近年來協會卻與選手多有摩擦。自里約奧運始，先是有女網好手謝淑薇因故退出奧運代表隊之事件，而後又有新科世界球后羽球好手戴資穎因球鞋贊助問題與協會產生紛爭，各單項協會之運作與整頓引起社會高度之關注。而選手與協會間產生紛爭時之仲裁與排解，更是焦點之所在。","2.本次修法中，部分草案納入將爭議交付專職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為仲裁之機制，對此本席表達高度之贊同。惟各版本所擬定之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構之設置，其組成並未明定須納入具法務部認可之民間仲裁機構，而行政院版本更是將組成仲裁委員會之範圍更限縮於「中華奧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之」，不無球員兼裁判之疑慮。且本次修法草案中，亦明定上述仲裁結果其效力等同於法院確定之判決，而體育紛爭仲裁機構之組成卻未有納入法務部認許之民間仲裁機構，有欠周全。爰此上述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構之設置與組成，不可不謹慎為之。","3.綜上述，國民體育法納入專職之仲裁機構為紛爭之仲裁，實屬必要，惟須慎重考量此仲裁機構之組成方式。本席建議國民體育法中有關仲裁機構之設置，應明訂須納入法務部認可之民間仲裁機構，方符合修法之意旨。","段委員宜康書面意見：","案由：鑑於電子競技產業對提升國家競爭力、帶動軟、硬體產業發展及凝聚民心等之正面作用，近年來我國電競選手屢在國際賽事中取得優異成績，教育部應就電子競技團隊及選手明定相應獎勵機制。","說明：","一、電子競技運動是利用高科技軟硬體設備作為運動器械進行的、人與人之間的智力對抗運動。通過運動，可以鍛鍊和提高參與者的思維能力、反應能力、心眼四肢協調能力和意志力，並培養團隊精神。電子競技運動亦能夠提升參與者的德、智、體、群，與傳統競技運動項目精神一致。且電競選手的運動生涯短暫，因受限身體神經系統反應能力，通常僅在18歲至25歲左右。又電子競技具備多項運動性質，包含高強度的手部操作方式、產生運動性疲勞、造成運動傷害及具心理優勢、技巧、挑戰和專業知識等。","二、以目前世界比賽最具熱潮的英雄聯盟全球總決賽來看，自民國2011在瑞典舉辦第一屆後，目前已舉辦到第六屆，可看出參賽隊伍及區域增加，線上觀看人數由第一屆總決賽超過160萬觀眾觀看、21萬同時線上觀看，到2016年的S6總決賽，獨立觀看人數達到4,300萬人、更出現1,470萬同時線上觀看的高峰，整場比賽總計獨立觀眾達到了3.9億，數字成長相當驚人。亦可看出近年來韓國政府與企業對電競運動的重視，成功反應再比賽結果當中。","三、鄰近的中國、韓國都已競相投入電競產業與電競運動。韓國政府設立文化體育觀光部，除了設立主管機關管理外，更通過「電子競技振興法」，讓法律依據成為產業發展的基礎。韓國政府讓企業投入電競產業後可以抵稅、在大學開設相關科系，遇到兵役問題，選手還能在企業擔任社會役等，從產業和人才面下手，只要有政府的法令支持，資金、技術自然會湧入電競市場。而中國國家體育總局在2003年將電子競技運動列為第99個正式體育運動項目，並在2008年成為第78號體育運動專案。","四、且著名的國際電競比賽高額資金都來自有廠商贊助，而電競期間的相關商展、表演跟冠軍獎金，皆可吸引全球各地的優秀隊伍，加上體育頻道與網路轉播，一場賽事就可以有上千萬人收看，本少而利多，政府應多鼓勵才是。","許委員毓仁書面意見：","今年里約奧運，從謝淑薇抗議「遴選規則」不公宣布退賽，到戴資穎的比賽鞋爭議，針對國內單項協會長期遭特定人士把持、漠視體育選手參賽權，本席認為政府主管部門疏忽了關注選手本身，而僅是將資源投入到體育單項協會，不能了解到實際情況。","今年台灣男排重返世界舞台，拿下世界聯賽Group3決賽前4名；首次以亞洲冠軍身份，遠征世界俱樂部錦標賽，本席認為，「當我們在他們身上看到的是無比熱血的未來與台灣排球的希望！在球場上，他們依靠隊友；下場後他們能依靠誰？」","本席注意到單項體育協會雖然屬民間團體，然而在教育部體育署之下，握有體壇的掌控權以及政府每年提供的預算，因屬民間團體，也毋須公開告知每次比賽的支出花費明細，本席認為，單項體育協會財務應全面公開透明，秉持財務流向明確的公開性精神，不讓體壇選手淪落為單項協會「收支的工具」。","本席認為，今天台灣的體育發展，政府要審慎思考，要把體育當作產業來發展。台灣體育選手不只面臨大環境體制不夠健全的困境，還有國內體育資源長期不足的問題，希望這次國體法修法能考量民間與選手處境，別再把體育選手當謀財的工具體育單項協會的改革本席認為要讓選手運動員參與協會的決策運作，讓選手能主導協會的發展，而不是協會的工具。希望退出國家隊的網球國手謝淑薇、「光頭神舉」男排選手黃培閎的事情不要再發生了。","台灣當前的體育環境還相當封閉，國外如泰國日本等體育大國，之所以能讓體育健全發展，多是因為將體育當成「產業」來管理，希望此次修法也能將類似精神納入法案中，藉此帶動國內體育改革風潮。","徐委員榛蔚書面意見：","一、納粹遊行教育部矯枉過正","1.新竹市光復中學12/16在校慶大會上變裝納粹，挑起國際敏感神經，引發國內外輿論譁然，以色列、德國在台協會紛表譴責，校長也引咎辭職。但是學生扮納粹事件餘波未了，周一（26日）更登上英國廣播公司《BBC》網站首頁報導。本席了解教育部已經成立專案小組，針對該事件教育與行政上的疏忽進行調查，而且對於學校，除將拔除優質高中認證外，亦將扣減獎補助款。請問部長，您認為這樣的處置其目的與作用何在？您覺得為什麼會發生這次的模仿納粹事件？","2.的確，做錯事是應該接受處罰、被譴責，但既然是教育主管機關，我們還是應該回歸教育的面想來檢討。部長，您認不認同這次的事件是因為學生及師長對於歷史的以及對國際的缺乏瞭解甚至是無知所導致的？如果您也認同的話，本席想請問部長，因為學生扮裝模仿二次世界大戰的發動者德國納粹，所以校方被國家機器來予以處罰，但如果今天學生模仿的是別的二戰侵略國家呢？部長您覺得這雖然不致引起國際矚目，但您認為適宜嗎？","3.部長，本席想強調的就是今天光復中學事件之所以會發生的原因，除了師長未及時提供適當的建議之外，最重要的問題根源就是我們的學生無法接受到正確且完整的歷史教育。請教一下部長，就我國而言，您覺得同為戰爭侵略者的德國和日本，哪一國對於我們台灣的影響比較直接而且深遠？","4.德國納粹和日本皇軍在二次大戰期間，運用種種殘酷的手段造成了歐洲及亞洲各有數千萬人的死亡，也許時至今日，大家對於過去這段歷史的記憶已經不復清晰，又或許認為那些不關台灣的事，但是部長，您知道不管您是從中國史觀或是台灣史觀來看，對我們台灣人傷害最深的是日本對不對？","5.日本自1895年來台至1945年撤退的50年間，按照民國70年時台北市文獻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國內編著的『台灣抗日史』中記載，被日本人屠殺的台灣人約有四十萬人。而且日治前期25年是連續施以血腥手段恐怖屠殺，不是屠村就是抄家滅門。部長您認為現今社會，對於日本我們有血海深仇般的仇視嗎？","6.我們不但沒有仇視日本，而且依照我們官方所公布的觀光資訊，台灣與日本關係之密切遠超過和世界其他各國，原因在哪？就在於教育！本席不是要教導國人仇日，而是身為教育主管機關應該設法給我們的學生、未來國家棟樑正確的知識傳輸，讓他們可以鑑往知來、飲水思源，訓練他們對事情有正確的判別邏輯，部長您難道沒有發現，我們的教育、社會與國家已經出現嚴重的傾斜了嗎？","7.在德國，二戰結束超過70年，納粹第三帝國與相關標誌至今仍是禁忌，並以法律明文禁止。德國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納粹萬字旗與希特勒式敬禮，違反的人將會以煽動種族仇恨的罪名起訴。而歐洲國家對納粹議題極度小心，像是法國刑法規定，公開佩戴、展示納粹標誌和象徵，或穿著納粹軍服，均屬於犯罪行為，要罰1,500歐元（約新台幣5萬400元），若發表支持納粹的言論、否認納粹屠殺的歷史事實，更涉及「反人類罪」，情節重大者，可處以1年有期徒刑和4萬5,000歐元（約150萬台幣）罰金。","8.看看別人想想自己，我們國內動輒就以「台灣人」來區別和自己不同意見的族群，這難道不是教育需要解決的問題？在這塊土地上有誰不是台灣人呢？「令人遺憾」台灣總統府也對此事表達歉意，稱該事件極度缺乏對猶太人的尊重，充分顯露對歷史上的無知。","二、性平教材未經家長同意不得進入校園","1.潘部長，最近同志婚姻入法議題鬧得沸沸揚揚，前天立法院還被層層包圍，就是因為同志的議題在社會上，有很大的爭議，前天尤美女委員說：「我們不是上帝，怎麼有權利去決定別人的人權？」，本席要表達遺憾的是，尤委員是學法律的，她說的是對，也是錯！人權從來就不是人及法律來決定的，法律也不是賦予人權的工具，人權天生就有，但人類為了有秩序的生存，每個人把權利交出來，因而制定了法律，所以法律從古至今都是用來限制權利的。不論是國際人權宣言、聯合國憲章、或是兩公約等，均稱婚姻權為「公民權」，即必須要符合某些條件（如本國公民）才能擁有的權力並且考慮公共利益，而非任何人都有的人權今天反對方，為何不同意為了保障同性婚姻來修改民法，部長知道嗎？怕的就是法律除了限制權利，另一個功能就是具有教育的意義，而伴隨法律修正而來的就是教育問題。","2.而性別平等教育，對一個人在求學階段的人格形塑相當重要，本席對同志及同婚絕對沒有歧視，本席關心的是教育，以目前同婚尚未完成民法修正，但關於性平的教材已經是五花八門且進入校園，裡面不但缺乏「性忠貞」的觀念，用金賽光譜論點來解釋「性別氣質與認同」，更用「異性戀霸權」及「恐同症」等標籤化的字詞，這恐怕會提前誤導學生對於性別的認知及製造對立，難道教育部，對於坊間的教材妥適性，都沒有嚴格審議嗎？","3.2011年8月在國中小學原有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中，加入「認識同志」的課題，原意是幫助國中小學生學習尊重和接納不同性別認同、性傾向者。但當時的教育部除了出版《認識同志》教育資源手冊，又委託大學編製了《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小學階段）及《性別好好教》（初中階段）兩套專書，提供老師教學參考。教材中不少部分內容均沒有爭議，如防範性騷擾和欺凌情況、尊重不同的性別特質、家庭組合等，但當中一些涉及同性戀和性解放的題材，卻是引起爭議及家長恐慌，《性別好好教》、《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認識同志——教育資源手冊》三本教材，內容竟出現「在親密關係的性生活中，沒人會被強迫性交、口交」、「墮胎是一項合法、合理的選擇」，還建議老師積極教導學生「正確使用保險套、指套、製作口交膜」、「性玩具應保持乾淨」等內容，當時教材被迫下架，教育部還被送監察院調查。","4.現在教材中則是出現本月19日全國家長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等家長團體召開記者會，日前花蓮縣16所國中小家長代表，也到縣議會陳情，要求1.家長應參與教材及課程審議2.教育部應該整理性平教學計劃及內容後上網公告，以利提供家長們了解3.每學期四小時的性平教育課程中，能夠嚴格把關授課內容及師資4.結合專業民間團體入校，全程錄影、錄音備查5.刪除「異性戀霸權」及「恐同症」等字詞。針對這幾點，潘部長你的看法為何？支不支持？相關的教材可以來改善嗎？","5.部長，教師性平教育研習，是在提升教師的專業之能，增進相關教學能力，有爭議的觀點納入研習課程，恰當嗎？1有地方政府在辦理「培訓縣市及所屬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專業知能暨性剝削防治研習」課程中玩桌遊，辦家家遊，遊戲建議年齡為8歲以上，內容有幾種可能出現的家庭型態，包括：同志家庭、伴侶家庭、寵物家庭、多人家庭等等，多元成家法案在立院尚未審查通過。透過遊戲置入多元家庭概念，妥適嗎？","6.針對家長要求參與教材及課程的審議，現在教育部課綱都可以由學生來審了，家長不能審性平教材嗎？針對現有爭議的教材，可不可以立即來改善？家長擔心因為法律變動伴隨而來的教育問題，而且並不想要自己的子女在尚未成年、對性還在懵懂之時，因為教育而被迫學習，太早就接觸不適當的資訊與教材，非先天性的，而因後天性的錯覺，來改變自己的性向之疑慮。他們的擔心，不是沒有根據與道理，教育部應該要將家長的意見聽進去，好不好？","三、保障運動員及國手未來","1.此次里約奧運會，我國成績並不理想，除此之外，還爆發了網球謝淑薇棄賽事件、舉重林子琦禁藥及羽球戴資穎因「球鞋風波」引發贊助球鞋爭議等風波，甚至還延燒到各體育協會的問題，這表示我國體育運動競賽的發展，不只是培訓的問題，也存在著結構性的問題，體育署難辭其咎，但危機就是轉機，應該要痛定思痛，不能奧運結束每四年一次說要檢討，但四年過去了，台灣體育界還是普遍存在這些結構性的問題，不能花了很多資源去栽培選手，選手還抱怨他不是國家養的，甚至說被國家霸凌，本席不是要指責誰，而是教育部在選手培訓上，一定要改革，整合國家資源、民間資源，建立一套栽培、獎勵國手的制度，讓選手願意為國家效力，並以代表中華民國出賽為榮，目前體育署從何著手？","2.運動選手的黃金期非常有限，在他們卸下國手身分之後，體育署有沒有妥善的安排及照顧這些選手？我們國民教育法13條也規定了運動員退休轉任學校運動教練，待遇福利準用教師規定，就是希望未來運動員可以轉任學校教練，讓其生活更有保障，但是本席想請問教育部，有多少動員退休取得專任教練教師資格，轉任學校教練？","3.本席知道，教育部體育署有一個「運動員生涯規劃及轉職輔助計劃」，但這計畫是做生涯規劃等專業諮詢作業即針對奧亞運現役或退役選手，提供第二專長轉職能力訓練或是，未必是符合運動員的運動專長，反而是讓他從事其他行業，甚至是提供語言專長或參與國家專技人員、技術士證照或具業界公信力等證照培訓課程，只有少數運動員協助安排去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國際體育組織賽會或會議實習，轉任國際體育事務人才，這樣不是浪費過去對其的體育專長之投資與栽培嗎？","4.據本席了解，原民會針對原民籍的選手退休後，補助其轉任學校的約聘專任教練，由原民會來遴選、出錢，到有需要、有缺額的學校去任職，那我們體育署有這樣的補助嗎？還是讓這些選手自生自滅，自己還要考試取得教練資格，還要自己去應徵學校？據了解，在幾年只有一個特例，就是跆拳道國手楊淑君，當時體育署介入與台北市協調到台北市立教育大學體育系以助理教授及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聘任，但是其他選手可能就沒有那麼幸運了，不是嗎？本席認為，應該一視同仁，針對退役的優秀運動員，體育署是不是應該學習原民會的計畫，來出錢補助及聘任這些優秀的運動員到相關體育項目重點發展的學校當教練？","四、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1.部長，我國重視體育嗎？奧運每四年一次、檢討也四年一次，部長有沒有把四年前倫敦奧運後的檢討拿出來看？改進了多少？還是改個年份、就能虛應故事、繼續再用？這是台灣體壇最根本、也最悲哀的現實問題。針對我國體育的發展，除了追求獎牌及成績之外，重要的是要營造友善的國民運動的環境，看看美國家庭，他們在下班後、下課後，家長帶小孩進球場看球，是他們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台灣只有在重大賽事，有突出球員成為台灣之光時，大家才會看，才會重視，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台灣沒有一個友善的運動環境，政府及民間企業，都沒有給運動發展一個有未來、有前途及融入生活中的友善環境，不是嗎？","2.如何推展體育，將其融入國民的生活中，這是政府未來應該努力的目標！過去，99年至104年體育署有一個「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用來補助地方政府，興建或是修繕各項運動場館、場地，但這計畫在去年終止，也因此我們花蓮縣今年度送了許多的運動場地改善計畫，都遭到了擱置，所幸本席看體育署106年的預算書，明年再度續接計畫，編列了15億的「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本席想請問教育部，針對今年送出的修繕計畫及補助案件，怎麼來執行？還是需要等到明年才能來申請？","3.部長，花蓮除了交通不便，更是資源匱乏，但是我們花蓮孕育了很多優秀運動員，像雅典奧運銀牌王正邦及棒球選手曹錦輝、高國輝、陳俊秀、王光輝、張建銘、周思齊等等不勝枚舉的棒球選手，花蓮縣的各項體育建設更需要中央的支持與援助，尤其花蓮縣今年開始爭取到中華職棒的例行賽在花蓮進行，讓偏遠地區的球迷均能參與職棒賽事，因此本席希望體育署可以全力來支持花蓮縣發展體育，對於各項場館的修繕，可以全力來支持，好不好？","主席：現在休息，下午二時繼續開會，進行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逐條討論。","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開始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內容，我們同時進行討論跟協商。","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李麗芬　　黃國書","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蘇巧慧　　吳思瑤　　 李麗芬","「國民體育法第二十條」修正動議","案由：鑒於我國網球選手謝淑薇於2016年參加里約奧運，因不滿選訓制度，在里約奧運開賽前退出國家隊，該事件顯示國內缺乏對於選手選訓制度的保障。為使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隊制度具備程序正當性，確保國手之選拔與培訓等合乎公平、公正、公開、專業原則之要求，爰於本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國手選訓委員會，由主管機關、體育團體、體育選手代表、社會公正人士等共同組成，俾使國家代表隊選手獲實質權益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柯志恩　　張廖萬堅","「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二條」修正動議","案由：本條修正參考黃國書委員於105年10月7日提案之體育團體法草案。體育團體除須重視民眾參與之外，選訓制度之公開與透明、會務制度民主、財務運用狀況、選手照顧、運動推廣亦具有高度重要性，爰增訂主管機關就體育團體之考核應包含上述項目，以促進體育團體運作落實良善治理。相關考核結果應盡速公開於大眾，以利社會監督，爰要求各級主管機關應於考核結束後一個月內對外公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柯志恩　　張廖萬堅","「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四條」修正動議","案由：","一、鑒於國內體育團體多有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其財務財務運作應受公眾監督，又基於體育團體具有公益性質，實應符合責信與透明原則。為防止體育團體財務處理不當，減損公益目的，爰於本條增訂第三項，明訂體育團體接受各該主管機關補助達一定之金額者，其財務報表除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另應於其官方網頁建置財務公開專區。","二、本條第四項修正參考黃國書委員於105年10月7日提案之體育團體法草案，要求體育團體應配合各級主管機關之查核及監督，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之情形。","三、為落實體育團體財務公開，使社會大眾得對其監督，爰增訂第五項，明訂如有違反本條規定者，予以裁罰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俾使其就補助經費運用得受公眾監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柯志恩　　張廖萬堅","「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五條」修正動議","案由：本條修正參考黃國書委員於105年10月7日提案之體育團體法草案。基於單項體育團體性質上為非營利組織，本負有實踐透明與課責價值之義務，為杜絕體育團體幹部利用擔任體育團體職務之機會，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除體團體之理事長須適用利益迴避原則之外，其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亦有適用利益迴避原則之必要，爰規定上述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受聘任為專任工作人員。惟考量特殊情亦有賦予彈性之必要，爰於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於特殊情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行之，且須予以公開揭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柯志恩　　張廖萬堅","「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修正動議","案由：","一、鑑於近來國內各單項體育協會的理事長或理事、監事，常由官員、現任或卸任立委擔任，實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蓋政治人物擔任運動協會幹部，對於運動專業未必有充足的了解，不僅並非專業也無法專心於會務，導致協會幹部淪為政治酬庸或各政黨綁樁的對象。為解決上述問題及疑慮，爰於本條規定現任民選首長、政務官及民意代表不得擔任體育團體之理事或監事。又國內體育團體內部常設有多項職務，各職務間關係密切，實應注意是否符合利益迴避原則。為避免體育團體之理事、監事與與近親有不當之利益關係，爰於第二項規定於同一體育團體內，具特定親屬身分關係者，禁止其同時或分別擔任理事、監事。為確保體育團體遵守本條規定，落實利益迴避原則，爰於本條第四項規定對於違反者，得命體育團體立即將相關人員解職。","二、為保障參賽選手之權益，使體育選手能透過選出代表，進入單項體育協會決策機構來參與意見，提升決策機構對於體育選手權益之重視，爰於本條規定全國性體育團體之理事中應有一定比例席次具有運動選手身分，惟如該比例過低，實難以達到本條立法目的，爰明定其席次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三、單項體育團體性質上為非營利組織，本負有實踐透明與課責價值之義務。為杜絕體育團體之理事、監事、秘書長及總幹事利用擔任體育團體職務之機會，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爰參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15條，於本條第八項增訂體育團體之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不得以體育團體名義與近親間有買賣、租賃、承攬等商業交易行為。","四、配合本條增訂條文，修正本條第十項文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柯志恩　　張廖萬堅","「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修正動議","案由：本條修正參考黃國書委員於105年10月7日提案之體育團體法草案，為強化體育團體之專業性，改善過去多數體育團體缺乏足夠專業背景人員處理業務之情形，爰於本條規定體育團體應聘任具有體育專業之專任工作人員處理會務，體育團體之秘書長、副秘書長或總幹事、副總幹事，亦應至少聘任一名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擔任。而為確保本條規定有效落實，並賦予主管機關執行監督上之裁罰權限，爰於第四項增訂違反本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以強化體育團體專業性之提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柯志恩　　張廖萬堅","國民體育法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得聘請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國民體育法修正動議","第三十四條　　體育團體之預算及決算，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報中央主管機關送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並公告之。","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國民體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修正動議","提案人：李麗芬","連署人：鍾佳濱　　吳思瑤","（進行協商）","主席：立法院議事人員有整理出行政院版本跟各個委員版本的條文對照表，此外教育部也整理出一份條文對照表，有一些建議修正的文字，請大家參酌。我們從第一章總則第一條開始，行政院的版本有新增文字。對第一章總則的章名，大家應該沒有問題吧？","蔣委員乃辛：主席，這次的國民體育法是整部法全部修訂？","主席：看起來幾乎是大幅度的修訂。","蔣委員乃辛：所以每一條條文都有送來，以第一章第一條的內容及整個架構、結構來講，這就是我早上講的，我覺得這個法案的條文不應該是用國民體育法，而是應該用體育團體管理法，不能用國民體育法。因為原來的條文是「國民體育之實施，以鍛鍊國民健全體格，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及充實國民生活為宗旨。」，本來的條文用在國民體育法第一條比較符合。","如果是行政院的版本「為提升國民體適能及競技運動實力，培養運動精神及道德，保障國民運動參與權，健全國內體育團體發展，提高體育團體之公共參與程度，促進國家體育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我早上有講過，這次從22條條文變成45條條文，然後學校體育有3條條文、全民體育有3條條文、競技體育有6條條文、奧會有6條條文、體育團體有14條條文，在這種情況下，奧會本身就是一個體育團體，再加上體育團體的部分，就有20條條文，所以這45條條文的名稱當然應該是以大多數的20條條文為主嘛！因此這個條文本來就應該改成體育團體管理法，變成體育團體設置管理法，我覺得這樣才符合這部法的結構啊！","我真的搞不懂教育部為什麼要把體育團體擺在這裡面，體育團體設置管理法或是體育團體管理設置條例應該是用專法來處理，不應該併在這邊。說實在的，大家對學校體育有很多意見，大家對全民體育也有很多意見，如果你們為了配合單項團體的設置，時間到了要趕快處理，那就用一個專法來做，很單純，大家就針對體育團體的部分來探討，那就沒有問題啊！現在你們要把學校體育、全民體育、競技體育都擺進去，但大家對這些都會有意見，所以我真的搞不懂教育部為什麼要這樣做，為什麼要把它擺在一起而不用專法來處理？","主席：我們等一下請教育部部長來說明。因為我們大家都很關心全民教育，還有很多委員提到的分齡適性的體育，所以我自己的版本跟很多委員的版本都增強全民教育跟身心障礙，或是其他應該要放入國民體育法裡面的部分。因為過去的國民體育法條文少，又制定得不周延，所以有很多都沒有辦法有效管理，或是面對社會快速的體育環境變遷。因此，我還是希望今天如果可以的話，請大家集思廣益，能夠處理多少是多少。","柯委員志恩：我自己也覺得這個法案增加了非常多對於單項協會的規範，這也是當初我們希望修正國民體育法最原始的初衷。未來要發揚國民體育是大家所關切的，可是這件事情的整個背景，真的就是最近里約奧運之後所延伸出來的一堆問題。這部法案既然增加這麼多有關單項協會和其他零零總總的規範，是否還適用國民體育法這個名稱？我個人覺得教育部應該先對這部法案的名稱修正做出一個最大的澄清。對我來講，我還是覺得用體育團體法的專法去做，然後國民體育法的部分，誠如大家望文生義所看到的國民體育法，包括今天很多委員所提到的體育課的時程，還有大家關切的國民體育提升等等，至於很技術性的層面或是技術性團體的規章處理，我個人認為應該先釐清，否則看錯症狀又下錯藥、吃錯藥，我覺得那個問題才更大，所以我建議先釐清法案名稱，我覺得這是目前為止最重要的事情。","主席：法案名稱就是國民體育法，只是有很多版本。我再請教各位，起碼第一章總則應該沒有問題吧？因為議事規定就是要這樣宣讀。","第一條的部分，我有一個版本請大家參酌，因為剛剛蔣乃辛委員講得很對，原來國民體育法的精神跟我們現在要修法、要放入的機制應該要整合，所以我的提案版本是「為實現體育教育、保障國民運動參與權，培養運動精神及道德，提升國民體適能及競技運動實力；健全國內體育團體發展，提高體育團體之公共參與程度，促進國家體育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也就是該有的運動精神、道德、國民的體育運動參與權等等，再加上這次修法大家認為要改革體育團體發展的部分，不知道大家是否同意？或是我的提案文字還不夠順，大家也可以再參酌。","柯委員志恩：跟行政院版本的差別，可否跟我們解釋一下？","黃委員國書：我們有文化基本法、科技基本法，所以國民體育法其實就是體育基本法，應該用這樣的概念來說。體育的基本法必須非常全面、周延，我們看原來版本的條文，其實是幾十年前的條文，像是「發揚民族精神」或是「充實國民生活」等等，幾乎所有總則的條文都是這樣寫。現在因為我們有體育改革的政策，所以我瞭解體育署把體育發展納入第一條，但是這樣就會太像專法，即體育團體法的第一條條文。也就是第一條還是像召委這樣子寫，比較有全面性的體育基本法的高度，因為裡面還包括學校體育、全民體育及體育團體跟中華奧會的部分，可是你們第一條的條文內容就像是體育團體專法的第一條內容。是否可以建請教育部修正一下，是不是比照召委的版本？至於我的版本文字比較少，大家也可以參考。","主席：因為總則第一條就是宣示性的立法精神跟宗旨，所以它的高度要夠。","蔣委員乃辛：因為第一條的內容會涉及整個法案的內容，之所以要設置這個法，一般來講我們都會寫在第一條裡面。依照行政院的版本來講，這個根本不叫做全民體育法，譬如我們明天要審的科技基本法，科技基本法沒有把這些團體的設置辦法、管理辦法統統寫在裡面，所以這已經超過國民體育法的部分。","何委員的版本只是修正現行國民體育法的條文，可是行政院的版本是全部大翻修，何委員的版本只是部分修正，所以在這個情況下，何委員寫的內容跟教育部寫的內容是不一樣的，因為教育部是配合它整個架構，何委員的則是配合現行法律，只是部分幾個條文修改而已。如果要用教育部的版本，我覺得跟法律的內容不太相符。","蘇委員巧慧：這是第一輪發言……","蔣委員乃辛：反而是李麗芬委員的版本最相近。","主席：也可以啊！","蘇委員巧慧：可是我最支持的是黃國書委員的版本，確實今天討論的是國民體育法，從早上大家詢答的過程來講，我想這部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和宗旨，其實真的是讓所有的國民能夠參與到運動之中，今天是沒有討論名稱，不然我真的覺得應該是改為國民運動法，跟剛剛所講的體育基本法概念比較像。因為體育感覺像是學校的教育，學校有德智體群美，所以體育其實是比較偏學校教育。","對我而言，如果我自己提出版本，其實我會改為國民運動法。如果是國民運動法的話，我個人到目前為止最支持黃國書委員的版本，因為黃委員的版本文字比較簡單，但我認為即便是後面我們討論到了各項運動協會、團體的部分，事實上它也是符合促進國民體育參與，因為你不能說單項協會成立的目標不是為了促進國民體育參與，其實以更高的眼光層次來講，單項協會或是競技協會等等，這些都是為了讓國民參與體育，所以才設置這些團體。","因此，我認為與其把這個條文寫得像是行政院的版本或是何委員的版本，雖然這些版本都寫得很詳細，但正因為太詳細了，所以未來不管是新增，或是現在有思慮不周、掛一漏萬都可能發生，反而是黃委員的促進國民體育參與，還有配合國家體育政策方針推動運動發展較合適，我認為不管是任何我們要處理的項目，事實上都可以用這一條的精神去包含，所以我個人是比較支持黃委員的版本。至於李委員的版本，我認為是非常符合國民體育法，但我認為比較像是學校教育的部分。","李委員麗芬：謝謝蔣乃辛委員支持我的提案。當我在寫這個條文的時候，確實只有針對現行國民體育法第一條修正，所以那個範圍比較是原來國民體育法裡面所泛定的內容而已，這次行政院的版本內容確實比較大，我覺得我的提案條文可能比較沒有辦法涵蓋到全部。","目前看起來，黃國書委員的版本及何欣純委員的版本其實都寫得非常完整，黃委員的版本看起來就是面面俱到，只是對於後面「並配合國家體育政策方針推動運動發展」等文字，我覺得事實上國民體育法已經是國家的政策方針，所以這段文字反而可以跟行政院版本最後的「促進國家體育運動發展」的部分能夠……","主席：就是把「配合……」的那一段變成是「促進……」，請黃國書委員看看能不能……","黃委員國書：可以啊！","主席：大家都來集思廣益。","李委員麗芬：對，因為國民體育法就是最主要的政策，重點是推動這個政策、促進體育發展。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主席：我來徵詢大家的意思，請大家聽聽看：「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提高體育團體之公共參與程度，促進國家體育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蔣委員乃辛：當然，這樣子修改是不錯啦！問題是就整個法的架構、結構來講，體育團體就占了一半。","主席：所以要把體育團體之公共參與加進來。","蔣委員乃辛：今天照理來說，體育團體的管理方式根本就不應該擺在這裡，應該制定專法才對，這就是我們一直強調的問題。既然是國民體育法，是一個以學校、全民體育為主的法律，但是這部法律裡面有包括全民體育的部分嗎？我剛剛講過，再過幾年銀髮族就超過總人口的20%，其中有提到如何加強、鼓勵銀髮族的體育嗎？沒有嘛！這怎麼叫全民體育呢？我們的奧會加上體育團體就占了20條條文。我到現在還不知道為什麼一定要把體育團體的相關管理辦法擺在國民體育法裡面，而不另外設專法？到現在為止我還是沒有辦法理解，因為我沒有聽到教育部好的回應。","主席：請部長再回應一下。","潘部長文忠：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謝謝今天早上委員們提出很多詢問及提議，我先說明。這次整個修法的方向上確實有針對修法或專法進行討論，當然，修法的程序、各方面也是我們考量的因素之一。當時我們感覺一案、一案的選手備受委屈，在評估上認為現行國民體育法裡面雖然有規範體育團體，也關心到幾個面向，只是內容不夠充實，加上教育部及體育署評估的時候希望能夠快速地回應，為了避免散落，所以我們建議採用專章的方式。而委員這次提出體育團體的部分，在專章的份量比較多，也是因為希望在這方面有更多的著力。","如果以目前這樣的思考來講，現行國民體育法其實也涵蓋了這些面向，所以第一條就如剛才幾位委員的高見，我們建議不要侷限於太小的範圍，未來委員隨時提出一些關心，或是我們在思考一些法案、部分條文修訂的時候，與這樣的架構應該不會有所衝突，未來也許在學校體育、全民體育方面，我們也可以逐步地在這些條文裡面再增強，請委員支持這樣的方式。","針對第一條，教育部尊重委員剛才的高見，我們希望在國民體育法應該有的架構下儘量擴充，不要侷限於太細，就如蔣委員的建議，這樣第一條看起來才不會太偏少部分，也不至於對後面的條文產生格格不入的現象，因為這些都是本來都有的部分。向主席及委員報告，也許第一條就比較回到剛才談到的幾項比較大的面向來看，這樣對未來比較好，好不好？","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蘇委員巧慧：主席、各位同仁、部長。個人還是支持黃委員版本的條文，我甚至覺得根本不需要把院版的體育團體的公共參與程度、促進等等部分放進去，因為提高它的參與就是國家政策，國家政策已經可以涵蓋這個部分了，所以我認為還是寫一個範圍比較大的……","主席：蘇委員，你聽我講。謝謝蘇委員的意見，我草擬了一下修正的文字，內容如下：「為促進與保障國民體育參與權，健全國內體育環境及體育團體，促進國家體育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請柯委員志恩發言。","柯委員志恩：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剛才主席唸了修正的文字，但是個人覺得還是不要把「體育團體」這4個字放進來。如果要放在一個更高的位置，舉例來說，體育環境及體育政策就已經可以涵蓋對體育團體的規範等等，而且不要把「參與權」寫進來。說來說去，其實黃國書委員版本的文字還真不錯。到目前為止，國民體育法是第一個基本法的概念，個人認為「教育環境」、「體育政策」這幾個字就已經涵蓋未來可能要修的部分，所以我建議如果要修，應該以這個東西為基準點。","主席：好，再參酌柯委員的意見，大家再聽一次修正文字的內容：「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促進國家體育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用正面的方式來表述，好不好？","蘇委員巧慧：這樣有兩個「促進」。","主席：把後面的「促進國家體育運動發展」改成「推動國家體育運動發展」。我再唸一次：「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推動國家體育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這樣子是不是比較順？我們就集思廣益，其實大家的版本都是費盡心力所生出來的，所以實在都非常、非常棒。我再唸一次：「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推動國家體育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柯委員志恩：這樣寫的確是比原來好，但是本席個人認為，因為第五章也把中華奧會的相關組織放進來，所以要不要把國家體育政策加入？這也是黃國書委員的原始提案內容，畢竟第五章把奧會的部分納入了，因為這牽涉到整個國家的走向，所以是不是也要把「國家體育政策」這六個字納入，這樣會更加完整？","主席：國家體育運動的發展不包括政策嗎？","柯委員志恩：因為奧會的部分也放進來了，所以不是單純推動運動發展，本席只是提出意見。","黃委員國書：都可以啦！","李委員麗芬：對本席來說，包括參與、環境等等，其實都需要制定政策配合，是不是要加上「政策」兩個字？但是這樣會不會把它窄化了？","主席：次長，你的建議呢？","蔡次長清華：可以修正最後那句話，「推動國家體育運動發展」，把「政策」加在這一句裡面，例如「發展及政策」，或是把「政策」放在前面。","主席：「推動國家體育運動發展及政策」？","蔡次長清華：對，可不可以融入這個部分？","主席：或者是「推動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發展」。第一條修改為「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推動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這樣好不好？大家都很厲害，感謝你們，第一條就照這樣的文字修正通過。繼續進行第二條。剛才唸的第一條條文融入了大家的版本，請蔣委員再看一下，今天國民體育法能夠修法成功都是大家的功勞，這也是全民的期待。","蔣委員乃辛：主席，本席建議第一條先保留，我們把後面的條文審查完，看看整個架構如何，然後再回頭處理，看哪些字要放進去，或是哪些字不要放進去，這樣比較好。","主席：好，我們先暫時這樣。","蔣委員乃辛：對，先保留，原則上是以這個版本做為將來最後確定的版本，現在先審後面的條文，看哪些條文要增加，哪些條文要減少，因為有很多修正的版本，最後再回頭處理這一條，這樣比較好。","主席：好，這一條暫時做這樣的修正，先以剛才大家集思廣益所改的文字為主，等一下再回頭處理，第一條保留。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一條應該沒有問題吧？","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因為這只是體育行政層級的權責劃分、界定，所以第二條照行政院草案條文及黃委員國書等提案條文通過。繼續進行第三條。行政院的版本和黃國書委員的版本稍微不同，黃委員要不要先說明一下？","黃委員國書：從第三條開始就會有分岔了，因為第三條要明定什麼是體育團體，什麼是體育專業人員、運動教練、運動裁判，所以第三條是很關鍵的條文。在行政院的版本當中，體育團體就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全國性體育團體及地方性體育團體」，這是指有公告的部分。但本席要向大家報告，全臺灣的體育團體大概有一千多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大概有八十幾個，競技體育亞奧運項目的團體大概有四十幾個。以這部法來說，應該是一千多個體育團體都要受到這個法的規範，是不是應該這樣？本席先說這個概念。","這裡所定義的體育團體，是指經公告的全國性體育團體及地方性體育團體，但是沒有公告的部分，你們要怎麼規範他們？因為如果沒有公告，他們就不是體育團體，到時候是不是會有這個問題呢？這部分大家要討論一下。本席的條文是這樣的，只要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的體育團體都算，至於體育專業人員、運動教練、運動裁判，這些人員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認定，本席所做的規範就是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發給證書以及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這才叫體育專業人員。","也就是說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這部分是有規範的，因為未來會涉及非常多問題，例如什麼是體育專業人員，例如之後的條文也有規定哪些機關、機構必須聘用體育專業人員，而且這些體育專業人員必須經過認證，不是隨便找個人就可以，並不是體育成績很好或很會打球，這樣就是專業人員，不是這樣的。所以第三條要非常清楚的明定，不然之後會有非常多分歧的條文，也會有爭點，本席先做以上的說明。","柯委員志恩：這部分真的要討論一下，因為用詞定義一定要完整。體育運動和體育活動的差別是什麼？這部分要先定義，學校體育與體育教育的差別又在哪裡？而且大家不要忘記，這裡面還有運動教練和專任運動教練，第十五條有提到專任運動教練，這部分的差別又在哪裡？還有第六條寫到「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固有之優良」指的是什麼？從大陸帶過來的算不算？體育運動專業的證照、運動仲裁、運動產業等等，這些專業用語都應該要定義清楚，這個條文所定義的名詞都太過簡略了。","另外，應該用「體育團體」或是「體育運動團體」？因為這兩者是有差異的，例如運動協會就是運動團體，並不是體育團體。後面的法條內容常寫到運動選手，例如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等，運動選手的定義是什麼？這部分應該在本條增列說明。還有體育專業人員指的是什麼？這一條和後面的第三十條有關，為什麼體育專業人員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而教練、裁判反而是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規定？本席只是指出這些問題。","你們看，這些問題都沒有定義清楚，所以我們應該先一個、一個釐清，光是照院版這樣列四點是不夠的。哪一位可以先說明一下？","主席：教育部要不要先說明？我們先讓蔣委員說完，再請署長說明。","蔣委員乃辛：第一款的體育團體，哪些體育團體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哪些體育團體不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雖然都是依照人民團體法設立、登記核可，為什麼有一部分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另外一部分卻不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範圍內的就不叫體育團體，那叫什麼？你們能不能說明一下？因為這涉及第二項，關於體育團體，中央的公告要每年檢討一次，你們要檢討哪些需要公告，哪些不需要公告，這個區別到底是什麼？","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也是針對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這部分有意見，請問公告的法律效力是什麼？因為經過公告，才能接續後面有關體育團體的相關規定，對不對？例如之前說的體育團體和贊助商、運動員之間的協商，那樣的體育團體才會納入這個規範，沒有納入這個規範的體育團體，如果遇到同樣的狀況，他們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希望體育署可以解釋一下。","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說明。","何署長卓飛：第一，其實體育和運動在學術上是有區別的，我們在102年研擬這個法的時候就有這樣的爭議。我們在102年公布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把體育和運動整個結合在一起，那時候就是因為大家認為體育和運動的範疇不一樣，但是也有重複的地方。當然，以這部法的沿革來說，為什麼最早是用國民體育法這樣的名稱？因為過去是把體育、運動視為同一件事。","演變到後來，如果從西文來看，其實這兩者是不同的，一個是Physical education，一個是Sports。因為後來爭議了一段時間，所以我們的政策白皮書就變成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基本上我們對外還是用Sports。102年修正國民體育法的時候，本來也希望把它修正成體育運動法，那時候曾經有這樣的想法，但是我們後來是認為，這部分的法律名稱如果要修正，可能又會引起爭議，所以我們想說乾脆就沿用舊的，不要再更動，免得又產生爭議、討論，所以還是沿用國民體育法。","至於界定、定義的部分，當然，體育團體的部分，我們還是用舊有的體育團體名稱，如果牽涉到體育和運動的爭議，我們就先把它擱置。","主席：署長，你沒有針對問題回答，剛才委員是說，第一個，體育團體的定義是什麼？因為這部分有不一樣的地方，針對這部分，柯志恩委員、黃國書委員和蔣委員都提出質疑，經公告之全國性體育團體和地方性體育團體，這是什麼意思？","何署長卓飛：對，接下來我就要說明公告的部分，剛才是先針對體育和運動解釋。第二個就是牽涉到要不要公告的問題，原本所有的運動團體都依歸於人民團體法，他們只要依照現行的作業方式，當這些體育運動團體向內政部申請登記的時候，內政部都會先問我們是否願意做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照我們過去的做法，如果它符合我們體育運動推展的目的，那我們就會接受，會認定那個立案的團體為體育團體。也就是說，它既是人民團體也是體育團體，這時候我們就會同意做為這個團體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當然，有了國民體育法的專章之後，我們是認為如果要管理，那就要做不同的密度管理，所以經過我們公告的團體，就要納入做不同密度的管理，為什麼我們會有公告的動作？其實原因就在這裡。這裡面也有特別提到，這部分的團體有全國性的，也有地方性的，實際上我們在處理這方面的業務時，我們是希望採取比較高密度的管理方式，視全國性的體育團體為我們的管理對象。","至於地方性的部分，我們會保留一個空間，因為在地方的體育團體，尤其是院轄市的地方性體育團體，因為他們也可能接受院轄市政府的補助，而且額度非常高，所以這些地方性團體也有可能發生問題，因為他們可能接受政府的高額補助，這部分是不是也要高密度管理？所以我們留了一個公告的空間，但是我們會先和地方政府討論，看這部分要採取什麼做法，並不是由我們中央政府決定。","柯委員志恩：署長，本席先問你一個問題，你們這邊有定義運動教練對不對？第十五條也有定義專任運動教練，這兩者有什麼差別？這是第一個。剛才本席也問了，第六條寫「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但是這邊並沒有定義，不曉得指的是什麼？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單項運動協會是運動團體還是體育團體？還是體育運動團體？單項運動協會指的是什麼？","何署長卓飛：單項運動協會也是屬於我們界定的體育團體。","柯委員志恩：它不是，它是屬於運動團體，不是體育團體。","何署長卓飛：我們這裡面……","柯委員志恩：還有，這邊也沒有定義什麼是運動選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的運動選手，你們的定義是什麼？這些都應該增訂，對不對？但是這些你們都沒有解釋清楚。","蔣委員乃辛：署長，本席再請教一下，你剛才說內政部受理人民團體登記，然後會問你們是不是要成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果你們同意，它就可以成立嗎？","何署長卓飛：它就會納入我們……","蔣委員乃辛：他們會變成你們主管的人民團體嗎？","何署長卓飛：是，對。","蔣委員乃辛：如果你們認為這不符合你們的要求，所以你們不同意，那它就不屬於這個部分，對不對？","何署長卓飛：它是依照人民團體法的規定。","蔣委員乃辛：所以問題就來了，問題就在這邊，這就是本席剛才說的，運動團體要用專法的原因就在這裡，但這是國民體育法，國民體育法不能這樣區分，我們願意管的才叫運動團體，不願意管的就不算運動團體，應該是所有和民眾相關的運動都納入國民體育法當中才對，可是你們今天卻做這樣的區分，由教育部認定這是我們要管的、那個不是我們要管的，如果是在你們的業管範圍，將來就會有權利義務的問題，但是你們不管的，它就沒有任何權利，也沒有任何義務。","可是問題是本席剛才說過，如果這是國民體育法，就應該是所有國民都適用的法，可是現在卻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篩選，有些歸你們管，有些不歸你們管。歸你們管的，你們可以補助、給它獎勵，當然它也會有義務，不歸你們管的，你們就什麼都不管了，可是教育部是全國最高的主管機關，你們怎麼可以有些管、有些不管呢？這就是體育團體應該設專法的原因。","適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這些團體，將來只要涉及政府的補助、培訓等等，就用一個專法去管理，至於一般的國民體育法，因為是所有國民都適用，所以就不需要做這麼嚴格的定義，以通盤的、基本的方式去面對這些團體，並且鼓勵他們，應該是這麼做才對吧！","黃委員國書：既然蔣委員這麼說，那本席就接著說明，因為這部法律叫做國民體育法，也就是說，這是一個體育的基本法，所有熱愛體育的人，不管有沒有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全國性體育團體或是地方性體育團體，都應該獲得這部法律的相關照顧，應該是這樣才對，這裡已經明定何謂體育團體，當然也有排除一些非政府機關公告的團體。","本席舉例說明，例如第九條，「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這裡就限制了體育團體的性質，它的範圍被限制了，因為第三條已經做了限制，所以依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獲得各級主管機關補助的就是那些團體而已，非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例如全民體育、休閒體育團體這一類的，像元極舞協會、土風舞協會等等，就沒有辦法獲得補助。","本席不是說一定要給他們補助，而是說這樣的國民體育法，顯然就不具備國民體育法的精神，變成是體育團體法的精神，所以又回到剛才提的問題。體育署可能要先釐清，這個體育團體是不是要做個界定？因為源頭有一些問題，所以只好每個條文都配合那個問題處理，也只能這樣了。","所以體育團體這個部分是不是也要做些處理？不然的話，接下來還有很多章節會出現問題，本席現在只提出第九條的部分，有的可以補助、有的不能補助，而且非公告的部分在完全不能補助的情況下，以後還會衍生很多問題，因為它就失去國民體育基本法的精神，以上補充。","蔣委員乃辛：所以，國民體育法應該是為了維護所有國民的權利，可是你們用了這樣的體育團體定義以後，就排除了大部分的團體，犧牲了90%以上的國民權利。如果是用專法的話，專法裡面所謂的體育團體，假如用你們這個定義的話，那就完全符合了。這也是本席為什麼一開始就說應該要用專法來管理的原因，因為這是特定對象，不是針對所有的對象。國民體育法的法律條文應該是針對所有人、所有國民，並不是指特定對象，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如果要把它放在一起，就會發生這個問題。","主席：教育部要不要說明一下？","李處長嵩茂：事實上這是一個立法技術安排的問題，確實如同剛才各位委員提到的，如果國民體育法是一個基本法，現行條文第八條本來就有規範到體育團體的部分，只是管理的密度不夠，這次修法是希望能夠健全對體育團體的管理。體育團體如果全部放進來的話，以立法的技術和體例來說，就像黃國書委員的版本一樣，它是沒有經過公告圈定的。","但是當時在研擬的過程中，其實教育部有針對兩個立法技術的版本進行討論，第一個版本和黃委員的版本是接近的，但是一般人就會擔心，體育團體有一千多個，包括鄰里之間成立的媽媽土風舞社，但這類是屬於聯誼性，只需要低密度的管理需求，所以就實務上來說，實況就是這樣，所以當時有兩種立法的目的、思維和技術安排。","一種是為了因應這次里約奧運，針對具有國際比賽窗口的全國性競技項目團體做極高密度的管控，除此之外，為了避免讓大家擔心，其他那些沒有公告的，就放在剛才署長提到的地方，因為它是依照人民團體法登記設立，所以它還是體育團體，只是不屬於國民體育法所稱的體育團體，這樣對一般人民的情感來說確實會有一點落差。所以如果在立法技術上要把所有的團體都納入，其實只會適用到第九條而已，就是最大範圍的體育團體。","主席：其實，各位委員說的都有道理，如果是用體育團體為概念的話，事實上黃國書委員的版本是涵蓋全民性運動，但我們要高密度管理的，難道只是所謂的競技性運動團體？","李處長嵩茂：對。","主席：所以你們要針對這個部分定義，要多列一項競技型運動團體。","李處長嵩茂：在立法技術上，以黃委員的版本來說，不經公告就是最大的範圍，搭配剛才黃委員質疑的第九條，如果是不受這些定義所管控的範圍，有時候為了鼓勵他們，要給他們一些補助，就可以……","主席：對啦！本席現在是說，因為你們的定義裡面保留了黃國書委員的提案精神，所以可以多列一個和未來專章相呼應的定義，就是競技型運動團體。","黃委員國書：我們把競技運動放在後面的條文，你看本席的版本，本席是在那部分處理，不要在第三條處理。","主席：本席建議在第三條直接處理，多列一個競技型運動團體。","黃委員國書：這樣也可以，也可以在這一條處理。","柯委員志恩：還有運動選手的部分也要處理。","主席：對，就是剛才柯委員提到的，有些法條當中的名詞定義問題，本席覺得可以都增列在第三條，全部解釋清楚。","蘇委員巧慧：本席覺得其實大家的爭議還滿清楚的，就是這種具有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團體，和地方的元極舞、土風舞媽媽社團到底要怎麼區分？就是所謂的體育團體到底是適用哪一個範圍？因為過去黃國書委員提出的提案，其實就是專法的版本，但是今天為了審查國民體育法，所以也特別把它拿來併案討論。","如果大家對照今天這一本，就是各位委員提出的修正條文，就會知道黃委員很負責，因為他已經提出了一個解方，也就是說，在第三條的部分並沒有做個別的規定，但是在第三十四條之後，每一條都做了高密度的規範，其實這些都有加註，就是把它分開處理，體育團體是總論，第二項是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這是全國性體育團體，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部分，其實也是有解方啦！","劉委員世芳：不好意思，本席不屬於教育委員會，但是本席剛才告訴蔣委員，你們真的非常仔細的審查，像我們從國防委員會來的，處理的都是雄三飛彈級的問題，所以看法和你們不太一樣。本席要幫教育部說句話，各位提出的方向，其實是希望只要和體育相關的都歸這部法規範，可是大家要先想想看，即使現在教育部把整個部的資源都投到體育署，也沒有辦法滿足各位的要求啦！","所以本席覺得在處理法律條文時，要儘量尊重體育署的意見，或者不要把國民體育法視為體育基本法，不要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我們應該先解決現在必須解決的問題，例如資源怎麼投到對的方向，不要有錯置的狀況；所以人民團體這部分還是要保留一點空間，讓他們可以裁量，真的不屬於體育署管轄的，例如只是宣示性的，就放到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處理，這樣才有辦法繼續進行審查，否則到會議結束的時候，可能還停留在第三條。","所以各位委員是不是可以稍微妥協一下，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看看他們到底可以處理到什麼地步，只要不產生競合上的問題就好？否則資源會越來越稀釋，如果我們沒有處理好的話，資源真的會一直稀釋，這部分要提醒各位委員，請大家參考。","主席：劉委員說得對，本來我們也很擔心教育部管太多，連土風舞媽媽、元極舞都要插手，還要求他們財務透明。我們要管的應該是競技性的團體或是全國性團體，或者是代表國家出去比賽的那些單項運動協會。所以針對第三條，因為本法裡面有很多和未來會有連帶性關係的競技型運動團體，這個部分是否也要在這一條明定，讓它和一般的體育團體有所區隔？","李處長嵩茂：我再就立法技術說明，如果我們政策上的共識是要把所有體育團體都放進來，這是最大的圈圈，就是依照黃國書委員的版本，需要經過公告。但是因為確實還有團體不同、管理密度也不同的問題，所以我們可以設第二個圈圈，我們建議多定一個管制的概念，就叫做特定體育團體。關於特定體育團體的定義，就是前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全國性體育團體及地方性體育團體，也就是教育部版本的後段定義。","這個特定的體育團體，它的管理密度和前面條文的規定不同，例如剛才提到的第九條，這部分是可以酌予補助的，不限公告對象，因為特定團體可以做例外處理。然後我們再配合修定後面的條文，管制密度最大的就是亞奧運窗口那一種團體，那個部分不需要定義，因為他們的名稱就很清楚、具體了，有需要定義的第二個集合，就是經過公告的部分，包括全國性和地方性團體。","主席：請說明具體一點，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體育團體：」，如果按照黃國書委員的版本，是不是要增加一項，就是你剛才說的特定體育團體的定義？","李處長嵩茂：放在第二款。","主席：至於體育專業人員和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就往後順延一個條款，你們趕快去寫文字修正內容。","李處長嵩茂：第二款就是特定體育團體：前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全國性體育團體及地方性體育團體。原本的第二項「前項第一款公告之體育團體，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檢討。」，這一項還是可以留著，但是要把「第一款」改成「第二款」。","主席：「前項第二款公告之體育團體，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檢討。」。","蔣委員乃辛：如果按照黃委員的條文，它還是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這樣公告只是一個形式而已，因為照剛才署長說的，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以後，政府要公告嘛！照黃委員的條文就不需要公告，可是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所有的體育團體，現在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的有幾個？有多少不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主席：你們要說明清楚，本席聽得懂你們在說什麼。","蔣委員乃辛：何委員了解本席的意思，對不對？例如地方政府是向社會局申請，中央政府是向內政部申請，內政部會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詢問，就是找教育部或是地方政府的教育局，教育局也會衡量、篩選，不會做所有體育團體的主管機關，所以才會部分叫體育團體，部分不稱為體育團體，如果照黃委員剛才說的，還是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嘛！","只是教育部的版本後面還加了一個尾巴，就是還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對不對？另一個是沒有公告。其實已經區分了，差別只在於有沒有公告而已，這有什麼不一樣？還是有很多團體被篩掉了，而且這就涉及第九條的部分，因為黃委員的版本還是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對不對？","黃委員國書：當然，除了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還要先立案，才能登記成為一個團體。","蔣委員乃辛：人民團體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或是地方政府的社會局，你們所說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教育部，這是兩個不同的主管機關，經過人民團體法申請的體育團體，如果沒有經過教育部同意的話，它就不是體育團體，黃委員的版本也是一樣，所以說到底還是經過篩選了嘛！以你們這樣的規範來看，哪些是體育團體，哪些不是體育團體，其實就是由教育部決定，至於要不要把公告拿掉，其實只是一個形式而已，實際上結果是一樣的。","主席：針對蔣委員的疑問，教育部要弄清楚。","柯委員志恩：教育部連第三條都沒有弄清楚，這樣我們怎麼審下去？如果前面的定義都不清楚，後面的條文也會一樣不清楚，我們今天還要繼續審下去嗎？","蔣委員乃辛：例如第九條的國民體育經費，各級政府和學校都要編列，然後你們又補助體育團體，如果照原先的規劃，你們只補助這些特定的職業團體，其他的團體通通都不可以補助，這樣問題就大了，這怎麼是國民體育經費呢？所以如果照教育部的解釋，問題就出在這裡，因為前後條文都有連帶關係。","主席：對，這個就是當初我們很擔心的，如果規範地方性體育團體，政府好像管太多，但是如果不規範，到時候連本來各級政府要補助的地方體育團體，可能又會有問題。","蔣委員乃辛：依照人團法，通通都不能補助。","主席：你們再說明清楚一點。","何署長卓飛：應該是不會，我們第一款裡面有體育團體……","主席：不是應該不會，你們要斬釘截鐵地告訴我們，不會有這樣的狀況，這樣我們才會相信。","何署長卓飛：不會啦！因為就第三條和第九條來看，如果第三條第一款的界定是最寬的，其實第九條也是一樣，就是最寬的。","蔣委員乃辛：以第三條運動團體的定義來說，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因為人民團體設立需要經過內政部同意，假設通過的是100個，但教育部認定自己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可能只有50個，也可能只有40個，你們現在補助的就是那50個或40個團體，甚至說不定只有20個，因為其他經過內政部同意的人民團體都不能接受補助，對不對？","李處長嵩茂：受理登記設立人民團體的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但是它的業務可能會兼及文化、教育、體育、經濟及其他目的事業，所以在它的目的事業業務上，必須受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補助或輔導，舉個例子來說，第三條第一款有提到，如果這個體育團體是以拓展體育為宗旨，以人民團體……","蔣委員乃辛：處長，剛才署長說過，內政部通過以後要行文給教育部，如果教育部同意要做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它才是體育團體，如果教育部不做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它就不是體育團體，對不對？所以雖然人民團體申請設立登記的時候，宗旨、組織的目的是為了體育，可是還要經過教育部的認定，如果你們認為這個團體不屬於教育部的主管範圍，那這個團體就不是體育團體。","雖然是從事體育相關活動的團體，可是只要教育部不認定，那它就不是體育團體，所以這中間就有差別了。如果是這樣的話，請你們告訴本席過去認定的比例是多少？如果90%都認定，或者80%以上都認定，其實那也是一種處理方式，如果只認定20%或30%，那又是另外一種考量方式。","李處長嵩茂：就業務的部分來說，確實是要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時候一個人民團體會有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也會根據人團法詢問是否願意擔任它的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果不是的話也沒有關係。我們就是針對目的事業進行監督管理，例如這個團體包含文化、教育、體育，針對體育這個區塊，我們就是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以未來如果因為申辦體育業務向我們申請補助，或者是我們做業務督導，我們都會給予輔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概念是以這個方式運作的。以上。","蔣委員乃辛：所以本席剛才請教了，你們是依照什麼認定標準，決定是否做為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李處長嵩茂：要看它的章程。","蔣委員乃辛：對，章程裡面確實包含體育的部分，只要章程上面有體育的部分，你們百分百都會同意嗎？","主席：會同意嗎？只要有包括體育的部分，有就是有，不要回答「應該」或「幾乎」這種字眼。","蔣委員乃辛：「應該」就是主觀認定，因為你們不知道答案，可是主觀認定是這樣，所以才叫「應該」。","主席：應該要做絕對性的認定。","柯委員志恩：本席實在是忍不住要說一下，說實在的，如果這是本席指導的學生論文，這種一開始定義就寫不清楚的，本席根本就拒絕再討論下去，如果學生的論文連定義都不清楚，後面還有什麼好討論的？不知道為什麼這麼多立委要那麼認真的審這樣粗糙的法律條文，而且是連定義都沒辦法搞定的法律案。","當然，今天到五點半之前，我們能夠審多少算多少，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我們是不是可以懇請體育署先釐清這個問題，因為這個會期絕對出不了委員會，所以可不可以請你們用更細緻的態度，對這個部分多用點心？現在只討論到第三條就完全卡住了，連蔣委員提的問題，你們的回答也不是很順。現在是牽涉到定義的問題，而定義會影響到後面每一個法條的名詞解釋。","本席還是必須說，如果是本席的學生早就被退稿了，這樣的內容還拿出來給老師看，根本連看都不用看。本席覺得大家可以做一個決議，看看要怎麼處理，難道我們要在這裡一直耗到五點嗎？不好意思，張廖委員，你不應該回來的，你幹嘛還要回來呢？","主席：他來得正是時候，我們休息5分鐘。","柯委員志恩：他們只以自己的標準來看這件事情，連蔣委員提出的問題都沒有辦法回答，讓我們把時間耗在這個地方，本席真的看不下去，如果是本席的學生早就被退稿了，根本不用繼續討論下去。","主席：休息5分鐘，先讓他們弄清楚。","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剛才聽了大家的意見之後，本席也要提出看法，請大家想一下，好不好？行政院版第三條的定義的確有不周延的地方，因為我們剛才談到，還有所謂的特定體育團體，因此我們可以把需要高密度管理的團體拉出來，第一款的定義就針對一般體育團體，第二款針對特定體育團體，特定體育團體的定義也要寫清楚，不要寫什麼受中央公告之團體，哪些團體需要高密度規範，你們乾脆把它寫清楚。","許委員智傑：本席簡單的說一下，這和同性婚姻差不多……","主席：不一樣。","許委員智傑：你們聽本席說完，要尊重本席，因為本席很少發言。","蔣委員乃辛：你說這句話就是不尊重我們，因為大家的意見是一致的，並沒有不同。","許委員智傑：你們的意見都一致嗎？","蔣委員乃辛：對啊！我們的意見是一致的。","許委員智傑：本席的意思是說可以採取類似的思維，以民法、專法規範，或是在民法裡面設立專章。這是國民體育法，定義如果不清楚的話，就會影響到整個國民體育法，有時候思慮不周就會產生衝突。","所以剛才何委員的意見是對的，可以把它分成一般體育團體和特定體育團體，這個特定體育團體就是等於設一個專章，這個專章處理的就是特定體育團體的部分，因為如果把這部分混在裡面的話，反而會造成很多衝突，是不是這樣？","主席：本席現在說的是，為什麼要把第一款設為一般……","蔣委員乃辛：本席要對許委員的比喻不當提出抗議，對於體育團體要納入管理這件事，大家的意見是一致的，並沒有不同。只是第一個，要用專法讓它趕快通過，然後趕快納入管理，還是要放在國民體育法做通盤的考量，慢慢的送出立法院，我們的考量只是這樣。因為今天法律的名稱是國民體育法，雖然不是完全屬於體育基本法，但類似體育基本法的精神，所以應該適用全體國民。","目前所定義的體育團體，其實是針對需高密度管理的體育團體，甚至連低密度管理的團體都排除在外，這樣怎麼可以叫國民體育法呢？這是不對的。所以許委員，拜託一下，雖然你心裡很急，希望這部法趕快送出去，我們也希望這樣，可是你不能用這種方式比喻，這樣反而會讓進度更慢。","許委員智傑：好，本席換個方式說。","主席：我們和蔣委員已經有高度的默契和共識，都覺得體育團體要改革，今天的修法是很重要的，所以大家要很謹慎、周延的討論，行政院的版本確實有不周延的地方，讓大家有所質疑。本席剛才所說的，關於第三條的定義，第一款是一般體育團體，第二款是特定體育團體，你們就把它寫清楚，有哪些團體需要特定管理、高密度管理。","何署長卓飛：對，就是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蔣委員乃辛：主席，本席再建議一下，給他們一點時間，讓他們把定義弄清楚，因為第三條的定義涉及後面所有條文，如果第三條的定義不弄清楚，後面的條文根本不能審，也無法審下去。所以我們要把第三條弄清楚，如果要把特定團體加入，或者要不要用「特定團體」這幾個字，名稱到底要怎麼寫，把所有的文字、定義都寫出來以後，我們再看著紙本內容繼續審查，這樣會比較快，這是本席的建議啦！例如專業教練、運動教練的部分也是一樣。","主席：好，謝謝蔣委員。你們唸一下第三條。","何署長卓飛：第三條就是增列第二款「特定體育團體：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蔣委員乃辛：署長，不只是體育團體，還有體育教練、專業教練等等，後面條文出現的名詞定義都要區分，因為就現在這幾個定義來說，幾乎都是針對需高密度管理的團體所做的規範，不管是教練也好、選手也好。","黃委員國書：因為後面還有非常多條文是用「體育團體」這四個字，包括第九條，所以本席建議，如果要在這裡區分的話，本席認為第一款應該分成兩種，第一款還是保留「體育團體」，但是分成兩類體育團體，一類是一般性體育團體，一類是特定體育團體，名稱可以再思考一下，看看怎麼寫比較適合，但是統稱為體育團體，因為例如第九條涉及補助的部分也會有所關連。不然要怎麼寫？","主席：關於第九條，如果是一般的體育團體，第九條就是全部都規範到了。","黃委員國書：全部都要規範嘛！","主席：第二款的特定體育團體，因為是針對高密度管理的部分，就是連結到大家認為應該要管的部分，例如競技型或是全國性的體育團體。","黃委員國書：對，本席的意思是說，特定的體育團體也是體育團體之一，第九條都適用。","主席：可是管理的密度不同。","蔣委員乃辛：第九條應該是所有低密度管理的部分也通通包括在裡面。","黃委員國書：他們都是體育團體，但是分為兩類，以後沿用時會比較方便，對不對？","主席：本席再給你們3分鐘，你們趕快把這一條的文字順好。","蔣委員乃辛：主席，你給他們3分鐘，他們絕對寫不出來啦！第三條所有的定義，目前都是針對需高密度管理的部分，至於一般低密度管理所需的定義，他們都沒有提到。","主席：包括運動專業人員、運動教練和運動裁判。","柯委員志恩：還有一個專任運動教練，後面有提到這個名詞，一個是運動教練，第十五條是專任運動教練，這兩個有什麼差別？","蔣委員乃辛：那都是針對高密度管理的部分啦！","主席：專任就是聘任的專業教練。","柯委員志恩：你們要把定義寫清楚。","蔣委員乃辛：把它寫成紙本，然後拿給我們看。","蘇委員巧慧：主席，本席要提醒一下，因為剛才我們已經把體育團體分成一般體育團體和特定體育團體，如果朝這個方向的話，剛才署長唸的特定體育團體定義，只有寫到「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我們看黃國書委員版本的第三十四條，其實剛才署長唸的就是這一條的第二項前段，「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但是現在後面還有一個部分，就是經中央政府指定之地方性體育團體，這個部分是不是也要放進特定體育團體的定義？因為剛才沒有唸到。","主席：所以本席剛才建議，把黃國書委員第三十四條的部分內容，直接放在第三條體育團體的特定體育團體。再給你們5分鐘，現在先休息，你們趕快把這一條寫好。","蔣委員乃辛：主席，例如運動教練，他們現在的定義是針對需高密度管理的運動教練，可是一般的運動教練，我們要不要培育、鼓勵？也要啊！但是這裡面卻沒有規範到，所以運動教練也要區分。運動裁判也是一樣，像民間很多社團會辦體育活動，例如乒乒球等等，他們需不需要裁判？但這部分的裁判和需高密度管理的部分是不一樣的，如果要鼓勵全民運動，我們就需要這些人才，所以這個部分也應該要顯現出來啦！","主席：所以本席要求他們把定義寫清楚，給他們5分鐘的時間，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各位委員，現在有一個初步建議，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第一款體育團體就以黃國書委員的版本為主，這是最廣義的體育團體，是最大的圈圈。第二款是特定體育團體，也就是黃國書委員和署長所說的，「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這就是我們要高密度規範的小圈圈，叫特定體育團體。","第三款「體育專業人員：指受運動專業教育或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發給證書，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第四款「運動教練：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這個部分黃國書委員的版本和行政院版本有一些不同，行政院的版本所定義的運動教練，只要經過體育團體檢定、授證，要不要由主管機關認定呢？","蘇委員巧慧：這裡所謂的體育團體，是指第一款的體育團體嗎？因為現在把兩者拆開了。","主席：你們這個體育團體是指第一款嗎？因為這個部分有疑問，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再想一下。關於運動教練的定義，因為這裡有寫「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這個體育團體是指第一款的運動團體，還是第二款？如果現在是廣義的運動教練認定，就必須用廣義的體育團體定義，因為一般的運動教練也包含在裡面。","蔣委員乃辛：這是指特定的體育團體還是一般的體育團體？","張廖委員萬堅：其實運動教練也分好幾種啦！例如四個棒委會自己有辦講習，所以他們也會發教練證，你們不能拒絕他們發證嘛！全國性體育團體會發證，但是棒協自己也會辦講習，所以這是分級制的，你們不能限制得太死，這樣不好。","主席：所以應該是寫「經主管機關或是體育團體」。","張廖委員萬堅：一般體育主管機關或市政府不會去辦這樣的活動，因為他們不夠專業，一定是授權體育團體辦理，但是體育團體有各級教練，他們的教練是分級的，有的是全國性講座頒發的教練證。","主席：可是我們現在的問題是，像土風舞媽媽團體就有教練、元極舞媽媽團體也有教練！","張廖委員萬堅：那種就由該團體自己發，由各團體自行負責。因為資料上會註明是誰發的，所以專業度就由協會團體負責。其實，在實務上，政府對於運動教練的立場，就是讓合法法人團體自行辦理講習。","蔣委員乃辛：這裡的體育團體是人民團體通過的體育團體還是特定體育社群？","主席：都算。","張廖委員萬堅：都算。","主席：這裡要採用最廣泛的定義。","黃委員國書：應該這樣說，第二類其實是第一類小集合裡頭的一種組成元素。","主席：對啦！以最廣義來看，有1,300多個團體。","黃委員國書：特定的體育團體大概有四十幾個，但也是體育團體。我認為，第三、四、五項應該只要規定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團體即可，不侷限在特定體育團體，一般性體育團體也可以。所以只要改成中央主管機關對任何「體育團體」就可以了。","主席：可是，這樣地方運動團體就不能培訓教練了喔！","張廖委員萬堅：其實，我覺得第四項指的運動教練應該是大範圍的，不宜把範圍限縮得太小。","蘇委員巧慧：我想請問，在後面的條文中，運動教練會關涉到的是哪幾條？","許委員智傑：其實，我覺得專業性要求應該是從地方到中央。其實，第一、三、四、五項與原來的一般體育團體一樣，沒有特別改變什麼權利義務啊！所以，第三條只要定義特定體育團體即可，後面條文再規範要給予這些團體什麼權利義務，以及如何管理，剩下的部分都跟原來一樣，無論是體育團體、體育專業人員、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都跟原來的一般性體育團體一樣，所以不用再改什麼，只要用體育團體就好，其他地方不用再改了。","主席：我們把體育團體定義區隔好，包括範圍最廣泛者以及最需要以高密度管理者。請大家再看一下第三、四、五項，原則上是用最廣義、最廣泛的定義。","柯委員志恩：行政院版第三十條中提到，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是指經過體育總會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者。","主席：官員剛才說，要順著這樣的定義，會在第六章規範要高密度管理的那些運動團體，也就是以該專章管理特定體育團體。","張廖委員萬堅：針對第三十條，據我從實務上的了解，認證辦法是由教育部公告，但由各級運動團體自行執行。","柯委員志恩：我完全同意，可是全都稱為「運動教練」，所以這樣的第三條足以涵蓋你剛才講的那些意涵嗎？","張廖委員萬堅：沒有錯啊！","在場人員：這裡的運動教練就是要限縮範圍。","張廖委員萬堅：不是，這裡只是指全國性的團體。","柯委員志恩：我了解，所以第三條的定義可以這樣訂嗎？","主席：第三十條可以再把文字修正得更精準，但我們還沒有談到第三十條。","柯委員志恩：但條文要互相呼應，因為在做定義時，還是要以前後條文對照一下。","張廖委員萬堅：就我的理解，第三十條是指資格檢定、授證管理遵行事項之規定由他們公告，但並非由他們執行，這是最大的差別，公告之後，才由各級體育團體做檢定與規範。","柯委員志恩：我們的了解確實是這樣，但條文這樣寫，可以反映出你剛才所講的嗎？還是要經過再解釋，才會明白這個意思？","張廖委員萬堅：不，院版第三十條就是這樣寫：「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之資格……」。","柯委員志恩：我問的是，第三十條這樣的文字與第三條的用語有沒有前後呼應，這是最重要的。","張廖委員萬堅：有，所以我才主張第四項的運動教練不要限縮得太死。","主席：要經部份團體檢定，因為第三條是做最廣義的定義。","張廖委員萬堅：對，至於怎麼檢定就由中央規範、公告，再由各級團體執行。","主席：另外，我建議，由於已經沒有所謂公告的程序，而是由特定社團執行，最後一行的「前項第二款」是不是就不需要、可以刪除了？因為已經沒有公不公告的問題了。","在場人員：實際上，社團會公告規則，例如參加講習幾十個小時、要上什麼課程等等，只要按照這樣的程序辦理，就可以拿到一季的資格。","主席：針對第三條，請大家再看一下電腦螢幕檢視一次。","張廖委員萬堅：一般來說，法律在中央是由立法院制定，有些地方議會可能直接援引，其實這裡也是類似情況，如果本法以專章規範運動教練相關規定，由中央公告之後，其實地方也會按照這些公告辦理。即使第三十條是在第六章，規範特定團體，但其他地方性團體在辦理運動教練講習時，也會按照中央規定去辦理，我的理解是如此。","主席：就好比地方議會或政府在母法制定之後，也會跟著制定子法。","蔣委員乃辛：我建議，第三條如果要這樣通過，一定要給我們紙本，不能像現在這樣給我們。","主席：好，請議事人員趕用紙本寫出來。","蔣委員乃辛：主席，這是因為等一下還會審到其他條文，跟第三條中的定義會有關係，如果沒有紙本在我們手邊，我們記不了那麼多。而且，也可能在審到後面的條文之後，發現此處的定義仍有必要修正，所以我建議提供紙本給我們，第三條也要等到所有相關條文都審完，若是要修正，屆時仍然可以修正。","柯委員志恩：第三十一條與第三十八條有關於運動選手的部分是不是也需要重新定義？","主席：運動選手要定義嗎？","柯委員志恩：當然要定義，否則等一下會很麻煩，而且還得在前面條文規定，因為那屬於基本法規，應該先定義。","許委員智傑：問題在於，第六章「體育團體」現在就是要改為「特定體育團體」，因此，在第六章後面的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就是將剛才那些問題都規範在特定體育團體之內處理。","柯委員志恩：沒有問題，但我的問題在於定義，運動選手的定義難道要在第六章處理嗎？","主席：要不要在第六章處理，我覺得可以再討論。但第六章的特定體育團體中必須規範以國手為主體的相關條文，我們可以再討論文字要怎麼處理。","柯委員志恩：選手應該在第三章。","主席：但一般體育團體的運動選手要如何定義？","潘部長文忠：剛才蔣委員已經建議，這裡的條文是暫定，如果到最後一定要在這裡定出體育選手……","主席：我剛才已經講了，現在還有元極舞委員會，難道他們也算是運動選手嗎？","柯委員志恩：現在就是想把這類團體排除。","主席：那就拜託議事人員先把剛剛大家針對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已經討論出來、有一點點共識的暫定版本先印給各位委員。柯委員志恩所講的選手定義問題，等一下逐條討論碰到相關問題時，再回頭修正。","第三條怎麼又跟討論結果不一樣？「前項第二款公告之」已經刪掉了啊！","處理第四條。第四條應該沒什麼問題，跟第二條一樣，都是地方分級列管的權責問題。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五條。","柯委員志恩：第五條提到的「平等接近使用」是什麼意義，可不可以請官員稍後解釋清楚？我現在先以院版條文來看，其中也提到「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所以代表家庭與社區等體育活動不包含在主要對象中嗎？這邊提到的是否涵蓋家庭與社區等體育活動？還有，針對運動設施，你們分為很多版本，包含競技運動設施、學校運動設施、休閒運動設施等分類，這些與實際情況其實不太一樣，學校運動設施可以是競技用、也可以是休閒用，而也有很多訓練用的運動設施很重要卻沒有被提到，我覺得這種分類也有必要。還有，運動設施分為競技運動設施、學校運動設施等等，我覺得還是要做更清楚的規範。","我們先來討論一下何謂「平等接近使用」，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啊？","蔣委員乃辛：我的意見也是這樣，什麼叫做「平等接近使用」？一般來講，這種法律條文沒有人看得懂。第二，什麼叫「運動設施及參與活動之權利」，意思是指什麼？是不是所有活動都要保障民眾可以參與？所有運動設施人民都可以使用？是不是這樣？假設有人要到社區或學校使用運動設施，學校卻說不准，那民眾是不是可以把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搬出來，主張他在行使「平等接近使用權利」，質疑學校怎麼可以禁止他？","何署長卓飛：應該不至於這樣。","蔣委員乃辛：但將來就會這樣啊！學校怎麼可以不讓我們使用呢？國民體育法的精神明明就是這樣，要讓我「平等接近使用」這些設施啊！學校憑什麼拒絕我呢？","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說明。","何署長卓飛：本條是直接翻譯OECD條文而來。","蔣委員乃辛：OECD條文是以英文撰寫，絕對不是中文嘛！你直接寫到條文裡，到底是什麼意思，誰看得懂？沒人看得懂啊！拜託你們都要用白話，如果民眾看不懂，就代表這是有問題的法律條文。如果這裡是講基於所有個人需要都可以使用，我也支持啊！","黃委員國書：我實在太崇拜蔣委員乃辛了，太厲害了，你說得很有道理、也沒有錯，如果民眾把這樣的第五條搬出來，學校確實無法拒絕民眾來使用運動設施。這樣的規範其實在第十六條就有，本條最主要的作用在於精神與立場的宣示，至於剛才蔣委員提到的問題，其實在第十六條會規範。是不是第十六條？總之後面會有相關條文。","吳委員思瑤：有，該條規定「除特殊情形外不得拒絕」，就是在第十六條規定了學校體育設施。","黃委員國書：至於平等接近使用這個概念是翻譯過來的，是根據聯合國體育憲章之精神。不過我也同意文字要再處理一下。","吳委員思瑤：應該就是「平等使用」。","黃委員國書：至於我的版本還加了考量安全性、保障性別平權以及兒童、老人與身心障礙者之參與權利，請大家參考一下。","蔣委員乃辛：如果是照黃委員國書的說法，那我覺得應該增列第三項，我草擬的條文是「第一項所謂平等接近使用權利是宣示用，不必確實執行。」，因為如果只是「宣示用」，就是告訴大家「以上純屬虛構」。","主席：可是照你這樣說，第一條也是宣示性的啊！","蔣委員乃辛：既然條文講了「平等接近使用」，就一定要讓大家知道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平等接近使用，什麼情況下又不能平等接近使用，條文應該寫得很清楚，讓大家都能清楚了解。其次，若是有人對「平等接近使用」有疑義，是不是還要聲請大法官解釋？畢竟這涉及人權問題。所以，我們在立法時都應該避免這種狀況發生。","李委員麗芬：其實，我覺得最近國內有一些立法會納入國際公約的精神，例如住宅法也納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適合居住環境的精神，所以，我覺得這麼做一定有其意義，只是這裡要是翻譯成「平等接近使用」，應該類似以前在討論媒體相關法律時提到的「媒體近用」概念，是不是？","再者，如果大家覺得這樣規定過於籠統，那我認為黃委員國書提案條文的後段就一定要納入，代表如果要促進平等接近使用權，就必須對不同族群給予必要協助與措施。我自己也在第七條提案條文中納入身障公約中比較具體的支持措施，我認為，在條文中納入這類文字，感覺上會比較完整，而不會只是宣示性文字，畢竟還是可以配合一些具體措施，可以滿足不同年齡與族群民眾的運動或體育需求。","吳委員思瑤：我直接針對第一項做文字建議：「政府應保障人民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這樣就好了。不需要再加「依據個人需要」等等，那是贅語，「平等接近使用」用語也不太適合。","李委員麗芬：但在宣示性條文中，強調「平等」還滿重要的。","吳委員思瑤：但「政府應保障人民……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這不就保障每個人的權利了嗎？","李委員麗芬：對，我覺得已經包含進去了。如果用原本的條文會吵不完，如何定義「平等」、「使用」等用詞？象徵性的母法應該就是表達意思就好。","蔣委員乃辛：我的意思是，法律條文之訂定應該明確，宣示性條文可以有，不是不可以，但一定要很明確，不宜在未來其他事情上製造糾紛，否則這種宣示性就沒有任何意義。所謂的宣示性，首先要讓大家很明白到底在宣示什麼，第二點是必須不會造成糾紛，我的意思是這樣。","主席：我知道。","蘇委員巧慧：主席，那我反而想提供一點意見，在黃委員國書版本和行政院版本第二項都有這個問題，假如像委員們剛才說的，第一項被認為只有宣示性，那第二項豈不是更屬於宣示性條文？這些機關、機構、學校本來就應該要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也應該配合國家體育政策確實推動。反過來說，如果這樣規定，要是法人或團體屬於私人，那要怎麼處理？","主席：也是要啊！","張廖委員萬堅：我來綜合一下。依照第五條的精神，如果採用黃委員國書的版本，該版本對於「平等接近使用」的詮釋正好在黃委員國書版本的第三項，該項提到「體育活動之推動，應考量安全性、保障性別平權以及兒童、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參與權利，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或措施」，其實，這一項就是在詮釋「平等接近使用權」，所以，我贊成剛才吳委員思瑤的建議，就是第一項改為「政府應保障人民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以下再接「各機關……」，也就是黃委員國書版本的第二項與第三項，這樣就是本條需要的精神了。","主席：不太一樣，我跟李委員麗芬想的比較接近。她建議的第一項雖然與黃委員國書版本的後段有關連性，但不全是如此。","吳委員思瑤：但我同意張廖委員萬堅講的，第一項就簡單規定。接下來，回應蘇委員巧慧，我也認為第二項要寫，因為根據新法，機構、公司企業、法人團體也都要配合，所以我認為第二項新增條文應該保留，黃委員國書版本的第三項也可以留著，所以我建議就像剛才張廖委員萬堅建議的方式修正。","主席：那我們來思考一下第五條的內容，不管是行政院版本、黃委員國書版本或是我的版本，我們都來想想第一項文句可以如何修正。","蔣委員乃辛：第二項後面還有相關配套條文，第一項卻沒有，所以就僅僅屬於宣示。只是宣示也沒有問題，我剛才講過，有些條文本來就屬於宣示性質，代表政府關心這件事，可是宣示性條文也要讓大家看得懂，把大家都看不懂的文字放在條文裡，民眾不知道政府要宣示什麼，會造成糾紛。我建議，蔡英文總統應該請黃委員國書擔任法務部長，這樣就不會寫出行政院版這種條文了。","李委員麗芬：我認為，近用權這個概念，現在應該多所使用，例如媒體近用權講到的就是接近與使用媒體的權利，而此處的平等近用權利就是每個人都應該享有的，不論是誰，都應該可以接近這些運動設施，所以，如果將「接近使用」改為「近用」，在概念上會不會比較適合？就是「平等近用」，是不是大家比較可以理解的文字？","主席：大家聽聽看，第五條是否要修正為「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近用……」，其中的「近」是接近的「近」？至於「依據個人需要」，我覺得是贅語，可不可以省略？因為每個人在行使平等近用權利時，當然是基於自己的需求與自己的身體狀況啊！所以，本條改為「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近用」，其中的「近」是接近的「近」，修正之後成為「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近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接著是「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吳委員思瑤：在場有沒有法規人員？「近用權」最近很熱門沒有錯，但是照我的理解，它不是用在具象物品上，而是用在文化平權等抽象的概念上。現場有沒有專業人員？能不能請專業人員說明一下法制問題？「平等近用」後面加的受詞可以是具體的運動設施嗎？","在場人員：那就要看一下聯合國相關條約用的「近用」是哪個英文字。","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認為，可不可以將「平等近用」放到說明欄，解釋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人使用運動設施的需求，並且解釋本法不宜違反聯合國相關規定中的「平等接近使用」原則？而且，連公視法恐怕也不太使用「近用」這個字眼，我要查一下。","主席：請問立法院法制局呂組長，剛才委員提的問題，你有沒有聽到？","呂組長坤煌：有。","主席：那你的見解如何？","呂組長坤煌：據我了解，所謂的「接近使用」在德文中叫做「Zugang」，德文中有這種法律用語。","主席：那麼在中文或者我們的立法經驗裡呢？","李處長嵩茂：基本上，法律條文應該要容易讓人讀懂，至於「接近使用」一詞，在立法體例上，通訊傳播基本法有用到「接近使用」。大法官會議在解釋時也用過「接近使用」這個用語。本法院版條文當初會使用「接近使用」，也就是因為在立法體例上確實使用過這樣的詞來完整敘述。","蔣委員乃辛：主席，法務部有沒有官員列席？如果有，請法務部人員表示一下意見，好不好？","主席：我們是很嚴謹的，要聽聽各位法務界先進的意見。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林參事豐文：在我們的搜尋條件裡，針對近用權，在原住民族基本法、客家基本法中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媒體近用權」，在電影法也用到「媒體近用權」，所以，在法制上，確實使用了這個名詞，但也如同剛才委員提到的，大多用在文化近用權、媒體近用權，比較不用來形容具體物質，至少從目前的法制用語看來是如此。","主席：我突然想到，整合大家意見之後，如果改成「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呢？平等概念還滿重要的。","黃委員國書：不要取接近的意涵了，就把「近用」改成「使用」，這樣大家就看得懂了，是不是！","吳委員思瑤：改為「平等使用」嘛！因為對象是運動設施啊！","黃委員國書：可是這樣又會碰到蔣委員乃辛提到的問題，如果民眾要使用時，相關機構不讓民眾使用怎麼辦？好吧！拆開好了。","吳委員思瑤：本條具有的是象徵意義，就是為了打破不平等，所以要放「平等」字眼。","蔣委員乃辛：基本上，我就是主張法律用詞要讓人能懂，其次是不會在事後造成糾紛，這是我最重要的概念。","張廖委員萬堅：我覺得這樣改可以，用「平等使用」比較直白。","主席：黃委員國書版本的第三項提到「體育活動之推動，應考量安全性、保障性別平權以及兒童、老人與身心障礙者之參與權利」。","柯委員志恩：「平等」的概念不是已經包含這些了嗎？","主席：對啊！","張廖委員萬堅：其實，這些已經包含在第一項的平等使用權概念裡了。","主席：黃委員國書表示不堅持第三項。","蘇委員巧慧：我覺得第一項已經足以包含第三項了，可以參酌文化基本法的制定狀態。","主席：第五條修正如下：","「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請問大家，應該用「確實」還是「切實」？是「切」還是「確」？還是改用「落實」，也就是改為「……配合國家體育政策，落實推動體育活動」？","蘇委員巧慧：我們要學習黃委員國書的精神，也就是不堅持，但我的想法是，如果用「切實」，比較可以表達政府有責任。","主席：那就是原本用的「切實」。第五條照修正通過。","蔣委員乃辛：主席，我有一個權宜問題，能不能請議事人員把條文字體放大一點？這樣看好吃力，我剛才特地跑到前面去看，原因就在於此，請把每一條條文的字體都放大。","主席：議事人員已經把第五條的字體放大了，大家都沒意見，本條修正通過。","處理第六條。黃委員國書的版本主張要訂為國定假日，我之前在上一屆還不敢提這個主張。","黃委員國書：其實，本條一方面有宣示性質，另一方面也考量到實務面。何委員欣純當時主張定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但這一天本來就是國民體育日吧！","主席：本來就會慶祝這個日子啦！","黃委員國書：對。何委員也提到，公共設施應該在國民體育日開放民眾免費使用，但我想到一個問題，如果這些設施在國民體育日開放民眾免費使用，當天卻要上班，那使用的可能性就很小了，我有考量到這一點。我今年10月10日前往日本，竟然發現當天不只台灣放假，全日本也都放假，為什麼他們也放假？後來我才知道當天是日本的國民體育日。至於他們為什麼定這一天為國民體育日？因為1964年的那一天是日本東京奧運的開幕日，所以訂為全國體育日，而且全國都放假，我才想到，我國是不是也可以做這樣的考量？至於要訂哪一天？不訂9月9日，而是搭配連續假日，選定禮拜五，這樣就可以連休3天，國民可以從事體育活動，由此可知我是很貪心的。但是我只是丟出這個議題，交由大家討論，我沒有強求一定要這樣，只是提出想法供大家參考。","吳委員思瑤：我同意第三項，也就是規定當天體育設施免費開放，這個精神就夠了。為什麼我覺得不宜再訂為國定假日？是因為我們馬上會碰到文化基本法的審查，而且也有委員提案制定全國文化日，主張當天全國博物館都要全館免費開放，那是不是又要放假呢？放不完了！我們身為立法者，這項立法立意良善，有些委員非常有國際觀，但是顯然還是要多加斟酌。","主席：對，要整體考量。","黃委員國書：所以我不強求。","柯委員志恩：本條條文提到「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我認為與稍後要提到的國民體育日其實並沒有必然關係，因此，這個說法是否要與國民體育日列在同一項，可以再討論。還有，「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在國民體育日規範……」等活動，給人的感覺似乎是在國民體育日才需要規劃這些，其實，重要的是平日就要做規律運動，不只是在國民體育日才要運動，國民體育日要做的應該是加強宣導、表揚等等，而不是舉辦平常就要辦的活動，但條文詞意會讓人有這樣的誤解。","此外，第六條與後面的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都要求各機關做一些配合措施，也有同樣的問題，也就是立意良好，但如果照這樣的法令通過，教育部就應該根據第八條鼓勵立法院舉辦運動賽會，如果根據第十九條，就要鼓勵在立法院實施體能測驗，請問，教育部做得到嗎？要怎麼鼓勵？如果照這樣的法條通過，教育部未來要怎麼做？我們很同意啊！立法院就屬於機關團體啊！","主席：同意。","柯委員志恩：我們現在就是在想務實的例子，如果後面條文都要這樣訂，那教育部要怎麼要求立法院辦理體適能測驗、舉辦運動會呢？這些都是執行上的問題，所以大家需要考慮一下。","黃委員國書：就按照何委員欣純版本就好啦！我想，就改為「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定每年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蘇委員巧慧：請問，訂在9月9日有何特別意義？","黃委員國書：配合九九重陽節。","主席：等一下教育部也可以解釋、說明。","我在上一屆提議讓這個概念入法，是因為在實務面上，各級學校、單位與政府都已經將每年9月9日這一天訂為推動全國、全民運動健身活動的日子，而且行之有年，只是當初沒有完全入法，那時候只是宣示性的希望在這一天能開放所有的公共運動場館免費使用。本席在上一屆之所以不敢將它訂為國定假日，其實是因為國定假日牽扯的範圍非常龐大，必須要經過跨部會協調，而且茲事體大，因此，那個時候本席就先妥協不將它訂為國定假日，在此先向各位委員說明。","吳委員思瑤：剛才是不是有提到「國民體育，對我國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應加以倡導」要刪掉？本席認為，各項多元的都要發展，不一定要是我國固有的，像是國際傳進來的，大家也都玩得很開心。","蔣委員乃辛：主席，即使在國民體育日那天政府的公共運動設施免費開放給民眾使用，如果不放假的話，有多少人能夠免費使用？有多少人有時間能夠去使用？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不放假，我們就不要限制在那一天免費，應該讓大家都有機會去使用，或是一年有2、3天可以免費使用，這樣才能夠鼓勵大家，否則，當天因為要上班而無法使用，太可惜了吧！這個也太宣示性了吧！沒有實質性嘛！因此，本席建議，如果不訂為國定假日，本席也不堅持，但是，1天的時間能否再多1天？或是把這一天擺在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的時間、放假的日子，讓大家都能夠使用，這樣是不是會比較好一點？以上是本席的建議。","蘇委員巧慧：本席接續蔣委員的說法，但是，本席要反映一個實際上的狀況，即便現在不是在假日或是大家上班的日子，坦白講，現在的運動設施因為這個措施已經都大爆滿了，因此，實際上的狀況是很難去使用到，因為不上班的其實也蠻多的，我們必須承認這樣的狀況。到底我們是為了要鼓勵運動而開放運動設施免費使用，這個都沒有問題，而且是立意良善，但是，現實的狀況就是如此，至於這個問題要如何解決，本席還沒有定見，只是提出實際上的狀況讓大家參考，這是第一個。","回到法條的部分，其實，本席個人比較贊成的依舊是黃委員的版本，因為他的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而訂出國民體育日，這個比較符合我們現在討論的國民體育法，從剛才第一條的宗旨到現在，這樣的文字實在是比較符合本法於今天修正的意旨。本席甚至認為，如果連我們都不太理解9月9日到底有什麼意義，而教育部等一下又不能說明得很清楚的話，事實上，本席也是會贊成第一個禮拜五是國民體育日，為什麼？如果要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在這一天推動一些活動，以大家工作或上學的經驗而言，應該知道星期五的心情是如何，而國民體育日在星期一與國民體育日在星期五，坦白講，那個心情是完全不一樣的！即便我們並沒有放假，本席認為，那個心情也是不一樣，因此，本席其實蠻贊成未來國家的國定假日、休息日或紀念日都可以依據星期幾來考慮，以上是本席的想法。","主席：既然大家對於「我國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很有意見，是不是把那個版本修改一下？「為倡導及推廣國民體育活動，明定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再以黃國書委員那樣的文字邏輯，把我們的國民體育日銜接在後。","蘇委員巧慧：後面就都一樣嗎？","主席：國定假日就拿掉，黃國書委員不堅持。","張廖委員萬堅：體育節是否要保留？","主席：有啊！有保留。","黃委員國書：定為國定假日的部分，本席不堅持，不過，未來立法院將會審查國定假日法，假使在教育部有機會討論的話，希望體育署要幫忙講一下，好嗎？有機會提國定假日法的時候，你們就提一下。","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有一個疑問，現行條文所寫的「國民體育，對我國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這裡的國民體育活動是指什麼？體育活動與國民體育活動的差別在哪裡？","主席：就是鼓勵人民運動而已。","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國民體育」4個字會不會是一個具有特別意義的名詞？其實，也不必使用「國民體育」4個字，只要寫「鼓勵參與體育活動」之類即可。","吳委員思瑤：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黃委員國書：明定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這樣就好了。","主席：「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明定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在國民體育日，規劃推動組織內員工健身活動。」","蔣委員乃辛：主席，所謂的健身活動是指什麼？","主席：其實，只要寫運動或活動即可，對嗎？","蔣委員乃辛：是利用10分鐘動一動，還是要舉辦活動，或是要怎麼樣？","主席：健身操也算啊！","蔣委員乃辛：請問教育部，訂定這個條文的用意是什麼？","主席：鼓勵性質。","蔣委員乃辛：如果只用5分鐘、10分鐘，稍微動一動而已，那麼有這個條文與沒這個條文有什麼不一樣？你們是希望做什麼？訂這個條文一定要有意義，如果沒有意義的話，把這項訂進去……","主席：請署長說明。","何署長卓飛：針對500人的部分，我們會有運動指導員，未來將會請這些指導員先從公營機構開始協助推動、規劃一年的員工活動、運動，或者幫忙組織運動社團，以此達到推廣體育活動的目的。在國民體育日的部分，我認為它可以併入整個年度規劃中，看是要做什麼樣的規劃。","蔣委員乃辛：如果是在9月9日的體育日由運動指導員幫忙規劃未來這一年要做什麼、如果是這樣子的話，為什麼一定要在9月9日體育日做規劃，其他的日子不能做規劃，這是第一個。第二個，依照你們後面的條文內容，500人以上的政府機關要辦大型的活動，又必須是在上班時間，這樣民眾要洽公的話，該怎麼辦？民眾要去洽公的時候，難道要向民眾說抱歉，因為當天有運動會嗎？該怎麼辦？這個部分要說清楚啊！","吳委員思瑤：本席認為，基本上，第三項是可以不要的，因為我們是立法機關，大家想看看執行上的困難，立法院有可能在9月9日那天質詢到一半，中間休息30分鐘跳瑜珈嗎？","主席：9月9日都休會。","吳委員思瑤：對，休會，所以我們是可以免費使用的族群，不過，還有上班的職員啊！本席認為，第三項是不太需要啦！","主席：不需要第三項，平常就應該要做規劃，不必一定要限於國民體育日。","蔣委員乃辛：本來就是要規劃未來這一年，而且是在休息日或星期六、星期天舉辦，這樣也不會影響到民眾洽公。","吳委員思瑤：我們現在即將召開臨時會，說不定9月9日也是有可能開會的。","主席：到時候我們再來跳妖怪舞、健身操。","關於第六條的部分，請各位委員再看一下，「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明定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原本的第三項就拿掉了，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六條就按照這樣修正通過。","處理第七條。","分別有行政院版本與黃國書委員的版本，其中黃國書委員的版本訂定了一項3年的條款，請說明。","李委員麗芬：本席也有提出修正動議。","黃委員國書：關於這個部分，體育署已經與本席做過討論，本席同意改為每4年檢討，因為4年是比較合理。至於文字的部分，本席的版本修正如下：「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之」，應該是這樣會比較順。","主席：對。","蔣委員乃辛：應該是每年滾動檢討才對，不要到4年之後才檢討一次，4年才來檢討一次的話……","黃委員國書：應該是每公布一次，逐年檢討。","蔣委員乃辛：對啊！每年都要滾動檢討才對。","主席：應每年檢討，4年公布，相關字句等一下再講。現在先請李麗芬委員就她針對第七條所提的修正動議提出說明。","李委員麗芬：針對第七條，本席提出了一項修正動議，原本我們對於主管機關要做什麼事情，其實並沒有寫得很清楚，而這個條文是我們與身障團體的一些想法，所以把它放在這個地方。我們希望把中央主管機關要做的事情寫得更清楚，包括要有體育制度及政策的制定，再來是支持措施，因為我們剛剛講的平等近用並不是一個宣示性的，它其實要有一些相關配套，譬如第二點的支持措施就是希望能營造一個無障礙運動設施、設備的環境概念，並將身障公約的相關規定放進來。再來，第三個是體育培訓、第四個是其他。也就是說，在這一條中試著把中央主管機關要做的事情寫得更清楚，此外，如何才能達到平等近用的使用概念，並且把支持措施放進來。至於其他的縣市主管機關，我們就保留原來的寫法，沒有去動它。請大家看一下、也請大家支持，讓中央主管機關該做的事情能夠更加明確，謝謝。","蔣委員乃辛：主席，剛才本席就提過平等近用，委員說不要，結果現在她提的條文就是平等近用的精神。","李委員麗芬：把它具體一點。","蔣委員乃辛：所以要具體的平等近用，不是抽象的平等近用。","李委員麗芬：對。","主席：事實上，在李麗芬委員的修正動議中，有部分條文在本席所提的版本中也有，只是本席將它散在其他不同的條文中，沒關係，大家就來討論看看，第七條要放那麼細的東西嗎？","吳委員思瑤：本席建議，將李麗芬委員的第一項整個要做的事情融進來就好，其實，考量一下，不需要針對每項政策的第幾款第幾款再去說明，譬如這些支持措施是什麼、體育培訓是什麼，本席認為後面的條文都會處理到，因此，如果李麗芬委員提的這個是比較縝密的思考，本席同意可以將第一項與現行的條文做一個融合。","主席：大家就集思廣益一下。","吳委員思瑤：至於下面那些規範就不要了，這樣修的幅度就會比較小一點，只要把精神放進來就好，也就是簡化平等近用的用語，以上是本席的建議。","主席：針對第七條的部分，本席試著融合大家的意見，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是否要每年檢討？剛才黃國書委員表示可以接受教育部的意見，改為應每4年檢討公布，你要加「公布」2個字？每4年檢討……","蔣委員乃辛：每4年修正。","主席：或是每4年修正，不然就是每4年檢討修正？因為這個主詞已經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要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而且希望主管機關應該每年滾動檢討並公布，所以應該是「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應每年檢討，四年公布一次。」，署長，這樣可以嗎？再念一次，「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應每年檢討，四年公布一次。」。","李處長嵩茂：剛剛各位委員提的是每年檢討，4年公布，就類似的立法例而言，在環境法規中是提到每4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也就是說，在制定之後，類似是這樣。","主席：但是，不太一樣，現在要的是每年滾動檢討，4年要公布。","李處長嵩茂：那就是「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每年檢討」。","主席：把那個「應」拿掉，改為「並每年檢討」，或是「並逐年檢討，四年公布」？","張廖委員萬堅：本席建議，第七條就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每四年應制定公布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吳委員思瑤：不要「修正」啦！","張廖委員萬堅：檢討就是要修正，不然要幹嘛？難道只檢討，不修正嗎？","吳委員思瑤：檢討就包括了修正。","蘇委員巧慧：那個「應」是不是移到「每四年」之前？","主席：但是，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要4年制定，這樣怪怪的。","吳委員思瑤：這就是在處理剛剛黃國書委員為什麼會同意將3年改為4年，因為這是政府上任一個新政策的擘畫。","張廖委員萬堅：4年公布就類似白皮書一次，每年執行若有問題就修正，等到再過4年就完整公布一次計畫。","蘇委員巧慧：如果是「應每四年檢討並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後面就是「並逐年修正之」，不需要再放「檢討」二個字，如果是這樣呢？","主席：你這樣改會有兩個「並」字，處長，你認為如何？立法院的法務，可以提供意見嗎？","李處長嵩茂：如果原本立法的企圖是希望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推行體育活動，第一個就是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如果後面檢討修正的密度要是每年的話，直接接上「並逐年檢討修正」，不需要寫什麼時候訂，它就是要訂，後面就是「逐年」。","黃委員國書：「四年」就沒有意義了。","主席：「四年」就沒有意義了，對嗎？「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黃委員國書：「並逐年檢討修正之」。","主席：關於第七條的部分，請大家再看一次，經過大家討論之後，無論是3年或4年就沒有那麼大的關係，應該是要每年提出檢討，「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切實推動體育活動。」。因為第七條的體育發展政策已經涵蓋了李麗芬委員所講的，包括運動場所的規範設施，後面有提到運動設施，而且在本席的版本中也有提到，運動設施親近平等使用的部分，我們該如何去規範它。其實，第七條講的是比較政策面的部分，也就是整體的政策規劃、擘劃。請問各位，第七條是否就先照這樣通過？","黃委員國書：這樣可以。","主席：等一下處理李麗芬委員的修正動議時，我們再從它逐條的細項去處理。","黃委員國書：在運動設施的部分處理。","主席：對，等一下再處理。","第七條修正通過。","處理第八條。","大家對第八條應該沒什麼意見吧？這一條是指全國性運動賽會應配合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配合國際正式運動競賽，至於運動賽會的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黃委員國書：沒有意見。","主席：第八條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吳委員思瑤：既然它的最後一項提到，各種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舉辦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那麼是否也要再加上地方的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因為第一項講的是各級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都要，但是，第三項只講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是否要再加上地方的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像地方政府也有台北市運動會或台中市運動會等等，是否要再加上去呢？","主席：本席所提版本的後面這一項與行政院版本有點不一樣，應該可以呼應到吳委員所提的問題，本席是將它修正為「全國性運動賽會之舉辦，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配合國際正式運動競賽予以規劃；其舉辦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個是把全國性的定義與國際正式賽事的定義以及舉辦的準則提出來，至於吳委員所提地方的部分就不在這個規範之中。","吳委員思瑤：因為第一項提到各級機關？","主席：第一項是鼓勵，它是鼓勵性質。","吳委員思瑤：既然是鼓勵，最後一項卻只提到主辦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求嚴謹，還是應該再加上一句，各種全國性運動會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方性運動會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主席：教育部要不要說明一下？","吳委員思瑤：因為第一項提到各級機關、機構、學校，有很多都是屬於地方政府的，但是，第三項只提到全國性？","林副署長哲宏：運動會當然是由地方或學校自行舉辦，像全國運動會有一些是單項的，既然是單項就不需要舉辦準則，只要有競賽規程即可，至於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或全大運等等，這些是有十幾項一起舉辦，必須要有一個準則、一個規範辦理，條文上所寫的就是如此。","黃委員國書：因為成績要被認可。","林副署長哲宏：對。","黃委員國書：全國性運動會一定要有一個舉辦的準則，因為涉及到成績紀錄要被認可，一定是全國性的運動成績，才有辦法做到那個程度，因此，在這裡就沒有規範到地方的部分。","吳委員思瑤：本席非常清楚知道第三項所提的準則是適用於全國性的綜合運動賽會，這個部分沒有問題，但是，我們回到第八條的第一項，它講的是各級主管機關要鼓勵舉辦各種的運動賽會，包括中央主辦的全國性賽會、也包括地方主辦的地方性賽會，因此，是否要在第三項的後面或是增列第四項，規定地方型的運動賽會的準則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定之，本席的意思就是如此。因為地方政府不一定准用中央的準則，所以要有一個屬於地方的。","黃委員國書：地方不需要準則，只要有競賽規則即可。","吳委員思瑤：還是要再加上去才會周延，否則，第一項講的是各級政府，第三項準則卻只講中央，再者，地方的部分不一定稱為準則，可能是競賽規則或是其他，如果不加上去，本席認為就像是缺了一角。","主席：說明一下。","林副署長哲宏：因為地方的狀況不太一樣，它所辦的運動會可能是國小運動會或是任何簡單的運動會，純粹是自己玩一玩或運動一下即可，不需要再定任何的準則，所謂的準則是全國性的規範，而且嚴謹度要高一點，至於第一項是鼓勵它要舉辦這些運動會。","吳委員思瑤：現行的各級機關在辦，沒有給它一個準則？","林副署長哲宏：一個競賽規程而已，簡單而已。","吳委員思瑤：可以稱為規程啊！","黃委員國書：各級政府機關舉辦的運動會，譬如市府員工運動會，它不需要使用準則，因為舉辦趣味競賽就是開心而已！有運動到就好、有請到議員來講話就算是了，如此而已！","林副署長哲宏：對。","黃委員國書：這類的運動會大概不太需要規範，本席認為它的用意應該就是如此，坦白講，本席同意這個地方不必再去規範地方性的活動需要準則。為什麼會需要準則？因為這個比賽的成績、獎金或是其他部分必須要很嚴謹，才會需要有所謂的準則，像是申辦的條件以及場地的標準都要規範，甚至是當天的分數都要測量，萬一有人破的紀錄太快了，恐怕成績不被認可，因此，需要非常、非常複雜的標準、準則。如果要在這裡規範，反而是找人家麻煩，抱歉，以上是本席的意見。","主席：因為黃國書委員做過研究，而且他曾經是運動選手，對嗎？","黃委員國書：跳遠。","主席：上次去國訓中心時，他講過自己曾經是跳遠的選手。","黃委員國書：破台中一中的校運紀錄。","蔣委員乃辛：本席到現在都沒講話，既然黃委員點到本席的名字，那麼本席就非講不可了。第八條的第一項，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舉辦運動賽會，所謂的各級主管機關，依法而言，中央主管機關就是教育部，而教育部要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指的是哪些機關、法人及團體？","林副署長哲宏：應該是各機關鼓勵公私立機關構一起參與運動，甚至企業也能夠一起來。","蔣委員乃辛：這裡的各級主管機關就是教育部，中央機關就是教育部，對嗎？","林副署長哲宏：對。","蔣委員乃辛：教育部要鼓勵各部會，或是行政院、或是怎麼樣？這裡講的是哪一個？各機關講的是哪一個？就是中央機關？","主席：各公私立機關、公私立機構。","蔣委員乃辛：所以行政院的機關運動會是由教育部負責？是不是？或是人事總處？你們一起辦的？","林副署長哲宏：對。","蔣委員乃辛：如果不辦呢？訂定這個條例要幹嘛？無聊？","黃委員國書：不會啦！這是鼓勵嘛！","蔣委員乃辛：你要市政府去鼓勵，地方政府就是直轄市政府，你要市政府鼓勵大家舉辦運動會，明年行政院的中央員工運動會辦不辦？他們不是與你們一起辦嗎？","何署長卓飛：現在是這樣，因為我們會有各個單項相關的、不同項目的活動，譬如大專盃、教育盃以及中央盃等等……","蔣委員乃辛：本席講的是機關，也就是行政院。","何委員卓飛：譬如中央盃羽球賽、桌球賽。","蔣委員乃辛：中央機關的運動會辦不辦？","何署長卓飛：我們可以用各種形式，不一定要是綜合性的，所以它有……","蔣委員乃辛：就市政府而言，市政府都會舉辦市政府員工運動會，不是嗎？","何署長卓飛：是。","蔣委員乃辛：你們應該要鼓勵大家去辦，但是，根據自由時報12月1日的報導，明年行政院不辦了？","何署長卓飛：所謂的運動賽會不是只有綜合性的運動賽會。","蔣委員乃辛：你們自己不辦，卻在條文上要鼓勵大家去辦，笑話！","何署長卓飛：我們會辦單項的，這裡所講的運動賽會不一定是綜合性的。","蔣委員乃辛：本席知道啊！但是，總是希望大家去辦啊！即使是單項也是你們自己去辦啊！行政院整個中央機關是由誰負責辦？","何署長卓飛：我們會舉辦中央盃，包括了中央各機關。","蔣委員乃辛：那就在條文上寫不要辦全市運動會、不要辦中央運動會，因為中央不辦，開玩笑嘛！","何署長卓飛：還是有辦。","蔣委員乃辛：根據國民體育法，中央就是希望大家運動、鼓勵全民運動，無論是體適能或是什麼，對嗎？","何署長卓飛：是。","蔣委員乃辛：結果你們中央自己不辦，還叫人家去辦，好奇怪！","何署長卓飛：我們辦啊！","蔣委員乃辛：你辦？","何署長卓飛：對啊！","蔣委員乃辛：你說要辦，但是，人事行政總處不辦啊？","何署長卓飛：我們會協助。","蔣委員乃辛：根據新聞報導，人事行政總處說不辦啊！行之有年、每年舉辦的行政院運動會，明年開始就不辦了？","何署長卓飛：我們會協助。","蔣委員乃辛：到底辦不辦？","何署長卓飛：體育署會、我就說會辦中央盃的比賽。","主席：體育署會辦它要辦的運動賽會。","何署長卓飛：是，我們會辦中央盃的各項比賽。","蔣委員乃辛：今天中央主管機關是教育部，這個法案是行政院送到立法院來的，如果行政院自己都不辦，笑死人！","何署長卓飛：有啦！行政院有指示我們要處理這一塊。","蔣委員乃辛：這樣的法案根本就不用送，自己不辦，卻鼓勵地方政府通通去辦，開玩笑嘛！","何署長卓飛：我們一定會辦。","蔣委員乃辛：主席，如果第八條第一項要通過的話，一定要做一個附帶決議，明年中央機關要繼續辦。","主席：蔣委員的意見真的是不錯，不過，現在先讓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發言。","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其實，第八條是對照現行條文的第十九條，對嗎？","主席：對。","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現行條文第十九條是政府應鼓勵機關、學校及團體舉辦運動賽事，基本上，它並沒有什麼拘束力，請問，現在把政府改成各級主管機關的差異在哪裡？本席認為，不需要用「各級主管機關」，政府本來就有責任要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舉辦運動賽事，這樣就夠了。","主席：原條文反而比較好，這是大家的意見，因此，我們是不是就把「各級主管機關」改成「政府」？","修正後的條文為「政府應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舉辦運動賽會。","各種全國性運動賽會之舉辦，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配合國際正式運動競賽予以規劃。","各種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舉辦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樣可以嗎？","第八條修正……","蔣委員乃辛：主席，新聞的報導在這邊，上面寫著中央機關運動會喊卡，對吧？","主席：對啦！","蔣委員乃辛：因為後面第十八條規定，500人以上就要舉辦……","主席：對啊！我們要趕快修法，才能要求中央政府機關應該要舉辦。","蔣委員乃辛：你自己不辦，卻規定人家要辦，笑話嘛！不可以這樣子啦！","主席：不可以、不可以。第八條就先……","蔣委員乃辛：第八條第二項，「各種全國性運動賽會之舉辦」是指什麼？","林副署長哲宏：第二項所謂的全國性運動賽會之舉辦，可以分成幾種，一種是單項的，譬如全國田徑比賽或是什麼盃的柔道、跆拳道之類，這裡應該是指全國體育政策往哪個方向走，無論是對體育發展或全民發展都是比較恰當的，大家是希望……","蔣委員乃辛：這個與第一項有什麼關聯？","林副署長哲宏：第一項是鼓勵大家能夠多辦運動會。","蔣委員乃辛：兩個不相干的條文卻在修正條文時擺在一起，應該要分成兩個條文才對嘛！相關的條文才能擺在一起，並且分為第一項，第二項，現在把不相關的條文擺在一起，分為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三項是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與第三項都是講各種全國性的綜合運動賽會，而你第一項的運動賽會是講機關團體的，與你講的單項是不一樣的東西啊！其實，只要改一下條文即可，基本上……","林副署長哲宏：它是有層次的，第一個層次是希望大家都能運動；第二個是希望配合政策，與國際接軌的部分，我們能夠再訂定；第三個是嚴格一點，針對綜合性賽會的部分，我們要如何訂定準則，大概就是這樣的意思。","蔣委員乃辛：第一項是主管機關要各機關舉辦運動賽會，與全國性的運動賽會是不同的東西，照正常來講，應該是要分成兩個條文，現在你們卻把它們融合在一個條文，但是，一樣的東西才能擺在一個條文裡啊！當然你要怎麼講都可以，只是你應該要把它們分開。","黃委員國書：也還好。","蔣委員乃辛：與「好」不一樣啊！","主席：請問，第八條的各種全國性運動賽會，主辦單位應該是各個體育團體或是政府？還是都有？","何署長卓飛：都有。","蘇委員巧慧：既然有這麼多委員垂詢，本席也想要問一下，全國性賽事的定義到底是什麼？例如原住民運動會，既然它是全國性的，那它是不是應該配合國際正式運動競賽的規劃？那我們的射箭呢？跑步呢？","林副署長哲宏：它是綜合競賽。","蘇委員巧慧：所以它是第三項的部分，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外定之？所以不用配合國際正式的項目？","林副署長哲宏：國際沒有。","蘇委員巧慧：就是因為這樣，所以不會有亂掉的狀況。","吳委員思瑤：因為第八條對跟不對都有，也通也不通，你中央有中央規則，那地方呢？那是因為我在第一項就看到，還好現在把各級主管機關改回為政府，所以我一開始有點混淆，為什麼你們只管一半，後來你們解釋中央的可能遊戲成分不一定要那麼明確，就是因為這樣的條文會誤導大家。但是我也要呼應乃公，難道放在一起就不好嗎？因為第一項就很清楚在講運動賽會，而第二項和第三項都在講運動賽會之舉辦，所以我覺得還是可以，也通也不通，但是我覺得可以啦！乃公，是好的，要不然沒有更好的放法。","蔣委員乃辛：要可以也可以，要不可以也不可以。","吳委員思瑤：我覺得可以啦！","蔣委員乃辛：這個意思就是這樣，既然是要可以也可以，要不可以也不可以，就不是最好的。","吳委員思瑤：我覺得沒有更好的條次的話，就先這樣，好不好？好啦！謝謝乃公。","黃委員國書：犯不著為了這個增加第九條，因為這樣的話，第八條太小了。","主席：表訂開到5時30分。","大家看一下第八條，在回應國立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舉辦運動賽會，各種全國性運動賽會之舉辦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配合國際正式運動競賽予以規劃，各種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舉辦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的全國性運動賽會的準則就不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你們說第二項的全國性運動賽會可能是單項，就不需要中央主管機關訂準則？","何署長卓飛：基本上，各單項運動種類非常多。","主席：你們在第二項裡面沒有寫明是單項，你們也是寫各種全國性，應該是各單項全國性運動賽會吧？不然你們第二項和第三項區隔到底在哪裡？看不出來啊！你們要想好。","黃委員國書：但是全國性也有區運，那就不是單項。","何署長卓飛：原則上第三項的部分也一樣要符合，就是配合國際正式運動競賽，像我們的全國運、全中運、全大運，但是原住民是屬於區域性，原住民是我們自己國家的，就比較不會牽涉到國際，他們自己和自己競賽。","主席：可不可以加單項？","何署長卓飛：基本上，第二項裡面包括了單項和綜合性。","主席：那你們為什麼要區分第二項和第三項？","何署長卓飛：因為第三項我們採取非常嚴謹的認定，剛才黃委員也特別講了，它必須有很嚴謹的場地規格，還有比賽的相關規則要很精確，才能夠被認定成績，而且牽涉到獎金的發給、牽涉到升學。","黃委員國書：你現在如何處理第二項與第三項的問題？","主席：我們一直卡在這裡，就是因為覺得怪怪的，念起來不順，你們看得懂，但是我們一般人看來就會有很多解讀。","李處長嵩茂：就立法技術上，第二項是只要是全國性的，它如果有體育政策或國際的規範，都希望它能配合來辦理，不管綜合性或單項。到了第三項，只有針對綜合性的部分比較嚴格規範，因為單項在實務上組隊的方式或競賽的方式、參賽的對象是非常歧異的，沒有辦法用準則的方式來齊一規定，所以才擇重點，只有針對綜合性的全國性的賽會來訂定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訂，概念上是這樣子。第二項是大家有政策或國際規則都要配合，不管單項或綜合，而第三項只針對全國一致性的參賽的方式、組成的方式、競賽的方式，才有可能訂成準則。至於更多的單項的全國性賽會，是沒有辦法訂成準則的，立法技術上和實務運作上大概是這樣的差別。立法技術上如果不列單項和綜合，就是全部的。","主席：是不是在說明欄裡面把這個說清楚，因為修法通過，在法律的說明欄可以附帶說明，講清楚。","蘇委員巧慧：第二項指的是哪些。","主席：對，在說明欄裡面說清楚，說明立法技術性的問題。","第八條修正通過。","處理第九條。","我看大家第九條的提案大同小異，我們先看劉世芳委員的提案。","劉委員世芳：我的意見在今天早上有表達過，我的意思是說我們需要有更多的資源，這些資源如果全部用公務預算的話，其實不好，如果能夠增加企業的話會比較好，所以我根據原來國民體育法裡面500人的部分再來加強，尤其我們現在有很多國公營事業裡面，有的很認真，例如臺電、合作金庫，可能部長和署長都知道，有的根本不認真，但是在國民體育法裡面又沒有辦法去要求他們幫忙、協助，所以我想把它列到法律裡面。如果入法的話，我是以500人為對象，就是500：1，例如一個銀行有5,000人，但是裡面只有10個人，這10個人不管是養一支球隊，或者養個別的，其實可以試試看，至於他有兼其他專業或沒有兼職，是專職的，我也不會反對，也就是說需要用國公營事業裡面的人力資源或企業資源來協助推廣我們認為比較重要的體育賽事。我再講白一點，例如國營事業裡面只有臺電，中油公司也很大啊！還有中鋼公司也非常大，如果沒有入法的話，他們就覺得不要配合，每次辦理大型運動賽事，我們向它募款100萬元、2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例如像世大運等等，那何苦來哉呢？我們把它變成細水長流式的，就來培養更好的球員，因為體育如果沒有好的球員、好的教練，其實球員、教練或運動專業人員都可以，所以我不做這方面的限制，交由體育署來處理，我希望用這樣的方式來規範，倒是沒有要強迫民營事業要處理，而是國公營事業要處理。大家都知道，這些大公司每次都有人要回饋金辦吃吃喝喝的活動辦掉了，不如我們鼓勵他把有限的資源放在培育體育專業人員，包括教練和選手，甚至資助他們參加國際運動賽事也是一種方法，例如你要打國際排球賽，每一年出去參加排球賽的固定費用都由某一個銀行或公營事業單位來協助，這也是一個方向，所以我覺得用這樣的方式來鼓勵會比較好，所以這是我希望修第九條的初衷，如果有不同意見的話，我也願意聽聽各位委員或體育署、教育部的意見。","主席：大家來集思廣益一下。","吳委員思瑤：我基本上同意把企業機構納入鼓勵，世芳姐這邊很具體地把它所資助的經費或捐贈可以列為費用開支，我個人支持，只是我不太懂這邊講的，除了可以准列為費用開支外，抵扣第十條第二項的差額補助費的部分我就不懂了。基本上就是加第二項和第三項，只是條次要調整，要說明一下第十條第二項的差額是什麼意思。","蔣委員乃辛：基本上我是支持，鼓勵大家發展運動，我們讓它能夠扣抵，基本上我是支持的。剛剛第八條通過了，可是我的附帶決議中央政府要辦啊！要以身作為，這個附帶決議應該要寫上去吧！請委員會人員擬一下附帶決議，我們最後來通過。另外有關第九條，早上詢答時也詢問過，事實上我從昨天向體育署要資料要到現在還沒有拿到，就是國民體育所需經費是包含些什麼，因為你法律條文寫上去，至少要讓大家知道國民體育所需的經費，指的是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和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或學校編列預算，或者除了這個之外，還有沒有包括其他的部分，因為條文上面沒有寫。條文寫的是「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哪些是？哪些不是？是多少？就是第九條的第一項。","何署長卓飛：國民體育包括的範圍其實滿多的，包括學校體育、競技體育、全民運動、國際的體育、各縣市有關設施的經費，興建、設備、設施、建築、體育設施建築的補助，這些都是。","蔣委員乃辛：希望教育部提供各級機關及學校一年編列的預算是多少？占總預算的百分比多少？這個數字我沒辦法知道，所以我的修正案沒有辦法提出來的原因就在這裡，修正動議沒辦法提出來，我們既然鼓勵全民運動、健全體魄，我們應該要有一個國民體育所需經費的下限，不得低於多少，如果你不編列這個預算，你們第一項一點意義都沒有，因為你要大家來辦運動，你要鼓勵運動，你沒有經費怎麼做？所以像辦教育一樣，我們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提升，我進立法院提了兩次，從22%變成22.5%再到23%，就是希望教育經費能夠充足來把教育辦好。而且我們當時在審查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時，因為行政院改組，原來的體委會變成教育部的體育署，所以我們當時還做了一個決議，體育署的經費不能算在教育經費裡面，不能占用教育經費的比例，就是維護教育經費。同樣地，我們今天既然修國民體育法，我們就要推動國民體育，當然要有經費來維持，所以如果今天我們都不知道每年要編多少錢、花了多少錢來推動國民體育的話，整個法是假的，體育署到現在給我的資料是什麼？體育署自己編的，包括基金預算的總數，但是各級機關編多少誰知道？各級學校編了多少不知道。如果今天不知道各級機關、各級學校編多少，你怎麼推動國民體育呢？所以我要知道這個資料，我才能夠決定提案內容，才能尋求大家支持是不是把國民體育的經費訂一個占總預算的比例，這才顯示出政府推動國民體育的決心。","何署長卓飛：我們有做體育運動組織及經費的調查，地方政府的部分也有做統計，從91年到104年有分別統計，我們有提供給委員了，至於學校的部分，我們還沒有做這部分的調查統計，我們後續看怎麼把學校的部分補齊。","蔣委員乃辛：我的目的是希望能夠訂一個地板、下限，至少不得低於多少的比例，但是如果你不給我資料，請問我怎麼訂？我怎麼提出修正動議？我沒辦法提修正動議啊！","主席：體育署可以馬上提供資料嗎？","吳委員思瑤：這是一個選擇，乃公的建議在於既然國民體育法是體育最高位階，幾乎是母法、憲法的位階，那應該在這個母法裡頭針對這一條討論到國民體育的經費時，要有一個最低的預算比例，這個OK，這是我們選擇要不要在母法裡面這樣處理，我們下會期會處理到的文化基本法也是，有委員提的條文是有把最低的文化支出比例放在文化基本法裡頭，但是有的委員傾向不放，所以這是一個選擇的問題。當然，因為今天審到這一條，如果我們在政策端有很清楚的比例的宣示，這是OK的，當然可以放入。但如果現在還沒有那樣高位的政策決定的話，那就一定會卡住，我傾向現在不放，未來如果有一個很清楚的政策宣示方向、預算盤點之後，有一個新的作為、體育政策宣示的時候，乃公可以再提單條的修正送進來。因為我們現在處理這一條，我看他們應該搬不出來，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選擇，能放最好，但其實也不一定是一定要放，我們文化基本法也會碰到同樣的問題。","蔣委員乃辛：要不要放大家可以討論，可是審這一條我們至少要知道國民體育經費吧！國民體育所需要的經費包含些什麼、一年大概有多少錢？這個我們總要知道吧！如果連這個都不知道，我們就隨便通過了，我無法接受。平常就應該要做的事，因為這個法、這個條文不是今天才有，在這種情況下，教育部為什麼不去瞭解和統計呢？地方政府到底有沒有在做事？教育部有沒有做事？這也是有關可以向中央機關爭取國民體育相關經費啊！如果今天政府真的有決心的話，大家來看一下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占每年總預算多少，確實有達到我們所希望的話，訂不訂也無所謂啊！如果差距很多的話，我們為什麼不能訂上去呢？所以要不要訂、怎麼訂，就是要看這些相關資料，如果沒有這些相關資料，我們後面怎麼討論呢？對不對！本來我要提修正動議，現在也無法提啊！因為現在沒有給我資料，我的權益受到很大影響。","主席：今天表訂開會時間到5時30分，因為後面還有一個附帶決議跟兩個臨時提案，我看大家剛才都很同意把劉世芳委員提案的精神納入，再加上原有的條文，乃公認為體育署給的國民體育經費相關的細目資料非常不周全，所以沒有辦法提修正動議，我們是不是暫時先就現行行政院版、黃國書版、我的版本及劉世芳的版本先做一個整合，整合出一個版本之後，我們再保留，我們希望所有的資料要給各位委員，尤其要給蔣乃辛委員更完整的國民體育經費的資料之後，下次擇期再審時，我們可以再提出修正動議，好不好？","請各位再集思廣益一下，如果按照剛剛我的宣布，是不是用行政院的版本，把劉世芳委員版本的精神納入。","吳委員思瑤：我剛跟世芳姐討論很久為什麼我看不懂她的扣抵第十條第二項，原來是我們同仁把條次提到前面，世芳姐在她的第十條也很清楚地講所謂的企業機構的定義是什麼、扣抵額獎勵金是多少，我們單純看到第一項跟我們現在討論到的第九條是一樣，就把後面移上來，所以前後顛倒，所以我覺得需要再做條次的整理。","黃委員國書：所以我們暫時不放劉委員的條文？","主席：所以在第九條先不放劉世芳委員的部分嗎？","吳委員思瑤：看要挪到哪裡去，可能要往後挪，或者保留到後面。","劉委員世芳：條次放在哪裡我覺得沒有意見，但是我還是想問一下體育署的意見，他們是怎麼看待這個，因為條次的調整應該到最後再來處理。","何署長卓飛：體育署主管體育當然是非常高興能增加財源，但是就現實層面來看，我們擔心企業會不會有不同的意見或反彈，如果是公營企業的話，我們OK。","劉委員世芳：我的提案是國公營。","黃委員國書：企業是有特定對象，就是國公營企業，另外我們可以思考一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其實也有這樣的精神，這種條文是不是放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會比較適當？","主席：對，這是可以思考的。","黃委員國書：可能要思考一下，因為這是國民體育法，國民體育法去規範到企業的差額補助費或列舉費用開支，是不是要規範到這裡，大家可以討論這樣是否得當。坦白講，這精神非常好，我也支持。","劉委員世芳：放到哪裡我沒有意見，但我再重申一次，其實在原來的國民體育法就規定員工人數達500人以上者，應該聘請體育專業人員。但是十幾、二十年以來都沒有做到，變成是沒有牙齒的老虎，所以我現在增加每500人以上應聘一名，剛剛副署長說對企業有所影響，可是我們要發展體育就是要開大門、走大路，如果你認為對於民營機構有影響的話，我其實已經有提出扣抵稅額的部分，而且如果聘不足人員，需要撥錢或撥一些來作為補助的話，這些補助的辦法由你們來訂，我們在現在的勞工裡面，如果你聘外勞人數不足以補本勞不足的話，是按照基本工資，可是你可以來訂，例如沒有聘請的話，一個月就要補助1萬元，或者補助5,000元給體育署來發展某某項體育運動，這由你們來訂，但是如果我們沒有放到法律裡面，你永遠就只能求爺爺告奶奶，我們時間到了，奧運需要多少錢，你要從公務預算裡面再挪很多錢，然後每一次什麼錢用最多？奧運比賽那一年啦！可是奧運比賽的前三年呢？大家都苦得要命，一會兒肥，一會兒瘦，這怎麼培養專業的體育運動選手為國增光或發展全民體育呢？所以我覺得不要小鼻子小眼睛，我覺得還是一樣，我可以先接受國公營事業先來、民營事業後來，民營事業可以用扣抵的方式來處理，至於扣抵的額度多少，或者要挪到運動發展基金的錢是多少，例如第一年運動發展基金全國只要1,000萬元，第二年、第三年要2,000萬元，慢慢來增加，由你們制定相關政策時再來指導，這沒有關係，所以我裡面是開放的，我是這樣的想法，至於放在哪裡，我沒有特別意見。","吳委員思瑤：我認為既然是國民體育法，我們要更進步地去鼓勵全民都來投入，包括我們剛才一直在講的有各級的政府、各級的學校，包括機關、法人，所以我認為鼓勵的機制至少在母法裡面要放，我認為世芳姐原本在第二項裡頭針對企業進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或捐贈的款項要成為扣抵額，不用寫很細沒關係，但是我覺得精神上在母法，也就是國民體育法必須放，這才彰顯我們對於這一類的鼓勵。","主席：世芳姐提案的精神大家都支持，現在是細節上要怎麼在母法裡面規範得更完整，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建議這一條不要急著處理，我們讓教育部體育署把世芳委員的版本研究清楚，哪個部分是要放在國民體育法的母法裡面，包括她說500人以上該進用而沒有進用的，是不是應該有個運動基金的方式來支持，高抵扣的是在運彩那邊，或者這邊也可以放。","請問劉委員，我們是不是先讓體育署去寫清楚？","劉委員世芳：好。","主席：那我們下次擇期討論的時候，我們就從第九條開始，把這個東西搞清楚。先來宣讀剛剛乃公提議，大家都有簽署的附帶決議。","附帶決議：","「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一項既明定「政府應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舉辦運動賽會。」則中央主管機關應作為表率，以身作則，於明年續辦中央盃員工運動大會。","提案人：蔣乃辛　　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何欣純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主席：今天就先處理到這裡，等一下還有二個臨時提案，請大家不要離開。","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已經審查有結果的免予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列入紀錄。","關於今天審查結果作如下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已部分審查完竣，未及審查部分，另擇期繼續審查。」","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首先進行第1案。","1、","基於「國家的未來，關鍵在教育；教育的品質，奠基於良師。」故教育部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於102年創設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並公布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白皮書，展望未來10年，從「師資職前培育」、「師資導入輔導」、「教師專業發展」及「師資培育支持體系」四大面向，共擬定9項發展策略與28個行動方案，其中諸如方案五發展原住民族師資方案、方案六發展新移民與特定師資方案、方案十二穩定偏鄉優質師資方案、方案十八加強不適任教師輔導與處理方案及方案二十七活化教師聘任制度方案等，皆屬當前師資職前及在職培育重大議題，適逢師資培育法研提立法院修正之際，為瞭解教育部對於師資培育白皮書所列各項行動方案之管考成效，並作為未來修法之參酌，請教育部於2週內針對28個行動方案各方案迄今執行進度、成效及面臨困難提供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各委員。","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柯志恩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廖萬堅","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有跟高潞．以用委員協商，時間允許我們改成三週，其餘我們配合辦理。","主席：好，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通過。進行第2案。","2、","體育課及其他藝術課程因應學校教學進度之故，經常被其他課程借調，使得學生在校無法達到均衡五育發展，為達成多元學習目標，並落實國民體育法立法精神，教育部及體育署應告知各級學校體育課不得再借調為其他課堂使用，教育部及體育署請於三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回覆本席。","提案人：鍾佳濱　　李麗芬　　吳思瑤　　何欣純","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配合辦理。","主席：那就配合辦理在三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臨時提案第2案照案通過。各個提案如果有委員要補簽，請議事人員詳細登載於議事錄。","報告委員會，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休息（17時34分）"]],"block_lines":[1,7,7,10,25,25,26,27,27,28,28,29,29,67,67,76,76,87,87,94,94,109,109,181,181,206,206,211,211,213,213,216,216,219,219,221,221,223,223,225,225],"person_count":[],"persons":[],"type":"委員會紀錄","title":"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星期三）9時至17時34分","地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