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星期一）9時2分至9時8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段委員宜康","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3時22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段宜康    劉櫂豪    葉宜津    柯建銘    王育敏    李俊俋    廖國棟    鍾孔炤    蔡易餘    林為洲    尤美女    楊鎮浯    吳志揚","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劉世芳    蕭美琴    江啟臣    呂玉玲    鍾佳濱    孔文吉    黃偉哲    徐永明    鄭天財    蔣萬安    林德福    徐榛蔚    張麗善    賴士葆    王惠美    邱志偉    ","馬文君    陳明文    何欣純    管碧玲    蔣乃辛    黃昭順    羅明才    陳賴素美  周陳秀霞  陳亭妃","      委員列席26人","主    席：蔡召集委員易餘","專門委員：張智為","主任秘書：楊育純","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專    員  蔡國治","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本次會議有委員劉櫂豪、柯建銘、葉宜津、段宜康、王育敏、鍾孔炤、廖國棟、李俊俋、蔡易餘、江啟臣、尤美女、劉世芳、鄭天財、楊鎮浯提出質詢；委員吳志揚、林為洲提出書面質詢）","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提    案","一、台東看守所從民國90年起即呈現低度使用的情況，為了活化國有財產，並打造台東社福友善環境，建議法務部應儘速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東縣政府、台東縣各社福團體研議活化台東看守所方案，以閒置空間再利用的主要目標，同時解決台東各非營利機構因資金有限苦無辦公空間與物資缺乏的窘境。同時檢討台東地區老舊監所遷建後，其閒置空間之活化與運用，俾能協助提昇民間公益團體之效能。","提案人：劉櫂豪    蔡易餘    葉宜津    柯建銘    尤美女","決議：照案通過。","二、法務部業務報告針對「加強偵辦國土及環保案件，落實國土保育政策」論及：","1.為維護國土永續發展，避免國土生態遭人為破壞，本部函發「政風機構協助檢察機關查緝國土保育犯罪推動作法」，請各地檢署「地區政風業務聯繫協調中心」協調相關機關政風機構，協助檢察機關查緝國土保育犯罪。本期各地檢署計召開會議16次。","2.落實國土保育政策，本部調查局加強偵辦破壞國土及環保案件，上述移送案件中，計有破壞國土及環保案件13案，查獲破壞國土面積8萬9,400坪、廢棄土6萬5,446立方米、廢水及廢棄物重量13萬4,488公噸。","3.有關國土保育刑事政策之擬訂，應就法制面與實務面結合規劃辦理，本部將邀集臺高檢署討論，並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商規劃。","請於1個月內針對上述作為，提出詳細會議與偵辦報告，並進行日後精進作為。","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連署人：蔡易餘    段宜康","決議：照案通過。","三、修復式司法為一修正傳統以應報主義為主刑事司法的模式。係由國家提供對話與解決問題之機會，讓受犯罪影響之人，如加害人、被害人、甚至社區成員共同面對犯罪之後果，藉以療癒被害人創傷；恢復加害人、受害人和社區破裂的關係。","法務部已在99年擇定板橋、士林等8個地檢署優先試辦「修復式司法」，101年9月起該試辦方案更擴及全國。「修復式司法」實施迄今已逾5年。據法務部統計，迄105年12月止，各地檢署總計收案1,468件，開案1,275件，進入對話程序的有672件，進入對話後雙方達成協議的件數為484件，佔72%。其中有七成之受害人表示感覺正義有所實現，有九成之加害人表示會全力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顯見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已有一定成效。","爰此建請法務部參酌各國實施「修復式司法」之成效，評估國內人才及司法資源，研議提出「修復式司法」相關法案之可行性。","提案人：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蔡易餘","決議：照案通過。","四、鑒於我國刑事被告逃亡情形始終未見趨緩，每年仍有上萬被告通緝在案。惟函詢法務部我國刑事被告逃亡之情形，以及相關因應政策所依據之實務統計數據，卻逕無任何資料。","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供近5年我國刑事被告偵查及執行時逃亡情形之調查報告，內容應含括逃亡（通緝）人數、逃亡被告所涉及案件類型分析、刑度分布、脫逃時點（以檢察官發布通緝之時點為統計依據）、該案是否曾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准駁情形，提交提案委員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作為未來立法審議之參考，並建置將來判決確定之犯罪所得500萬元以上之統計數字。","提案人：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蔡易餘","決議：照案通過。","散會","主席：請問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李俊俋等26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本案經上週三本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並決議：保留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保留條文為李委員俊俋等26人提案第七條條文，今天繼續討論。","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對第七條的建議是，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理由均載於書面中："],["段落：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為配合105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之實施，有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已修正為非從刑，及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之增訂，故為求司法實務依法執行沒收規定，落實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甫於去(105)年5月25日經大院徐國勇委員、柯建銘委員等21位委員提案修正，並於同年7月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施行。是此次105年9月行政院版所提之修正案，並無意就該條為修正。"],["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為配合105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之實施，有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已修正為非從刑，及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之增訂，故為求司法實務依法執行沒收規定，落實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甫於去（105）年5月25日經大院徐國勇委員、柯建銘委員等21位委員提案修正，並於同年7月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施行。是此次105年9月行政院版所提之修正案，並無意就該條為修正。"],["段落：觀諸該條文，無論係105年7月修正前、修正後，該條之架構均為「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犯第三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其根本架構自民國85年該條例立法以來均係如此，從未有所變更。"],["二、觀諸該條文，無論係105年7月修正前、修正後，該條之架構均為「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犯第三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其根本架構自民國85年該條例立法以來均係如此，從未有所變更。"],["段落：有關委員垂詢是否應比照甫通過之洗錢防制法第十八條之體例為修正部分，茲簡要說明如下，按洗錢防制法第十八條規定「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該條顯係針對擴大沒收之規範，與本條例第七條是證明犯罪後之沒收，兩者全然不同，本條例第七條要適用的前提是「犯第三條(即主持或參與組織犯罪)之罪者」，與洗錢防制法第十八條擴大沒收之性質根本不同。"],["三、有關委員垂詢是否應比照甫通過之洗錢防制法第十八條之體例為修正部分，茲簡要說明如下，按洗錢防制法第十八條規定「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該條顯係針對擴大沒收之規範，與本條例第七條是證明犯罪後之沒收，兩者全然不同，本條例第七條要適用的前提是「犯第三條（即主持或參與組織犯罪）之罪者」，與洗錢防制法第十八條擴大沒收之性質根本不同。","譬如某組織A開柏青哥、酒店，其中，酒店也許是合法的，但其所得財產卻為該組織發展運作之用，故認為其不應存在。自民國85年起，即依照第七條沒收等之規定處理，由該組織自行負起舉證責任。雖然舉證責任具有反制作用，但可讓組織無法擴大其不法財源，與洗錢防制法之立法性質不同。","是以本部建議本條不予修正，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法務部陳次長建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不予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李委員俊俋等26人所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第七條不予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處理完畢，無委員提附帶決議。","現在作以下決議：「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9時8分）"]],"block_lines":[1,6,6,9,57,57,62,62,63,63,64,64],"person_count":[],"persons":[],"title":"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星期一）9時2分至9時8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