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星期一）9時至16時52分","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主　　席　高委員志鵬","主席：出席委員13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6年3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23分、下午2時46分至5時8分","106年3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7分至11時37分","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出席委員：林岱樺    徐永明    蕭美琴    孔文吉    張麗善    陳超明    蘇震清    邱志偉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黃偉哲    管碧玲    邱議瑩    蘇治芬  ","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陳怡潔    鍾佳濱    江啟臣    陳歐珀    吳志揚    黃國書    鄭運鵬    劉世芳    鄭天財Sra．Kacaw    鍾孔炤    徐榛蔚    何欣純    呂玉玲    李彥秀    蔣乃辛    顏寬恒    羅明才    莊瑞雄    陳亭妃    周陳秀霞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蔡易餘    葉宜津    陳賴素美  劉櫂豪","      委員列席25人","列席人員：經濟部部長李世光、政務次長沈榮津、常務次長王美花暨相關人員","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王儷倩","主    席：高召集委員志鵬","專門委員：黃中科","主任秘書：黃素惠","紀    錄：簡任秘書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楊雅如","專    員  曾淑梅  科    員  余俊緯","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經濟作業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及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決議：","甲、經濟部主管","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原列143億9,297萬5千元，增列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項下「業務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4億0,297萬5千元。","2.業務總支出：146億4,479萬7千元，照列。","3.本期短絀：原列2億5,182萬2千元，減列1,000萬元，改列為2億4,182萬2千元。","(三)解繳國庫淨額：2,718萬6千元，照列。","(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億9,830萬9千元，照列。","(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七)補辦預算部分：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長期債務之償還130億2,099萬元及資產之變賣2,823萬1千元，均照列。","(八)通過決議48項：","1.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管理成本─旅運費」項下編列103萬8千元，係國內旅費53萬1千元，國外旅費28萬3千元，大陸地區旅費20萬元，其他旅費2萬4千元，各項旅費之執行地點、出席人員數未能清楚載明，難以查核。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待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2.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管理成本─專業服務費」項下，共計編列1億9,609萬7千元，較105年度增加約25%，惟多數園區使用容積率偏低，使用效率低落，大增支出對人民觀感恐有不良影響，且說明中也未見明顯針對提昇容積率之有效工作項目，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偉哲    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    蕭美琴    蘇治芬    邱議瑩","連署人：邱志偉    徐永明","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其「投融資業務成本─不動產投資成本」項下編列86億0,492萬9千元，較105年度同科目預算金額33億1,077萬元，增列52億9,415萬9千元，增幅達159.91%。106年度不動產投資收入僅成長75.50%，成本預算增幅竟超過收入增幅兩倍以上，相當不合理。正逢國家財政困窘之際，預算應撙節開支並核實編列，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高志鵬    張麗善    王惠美    陳超明    黃偉哲    蕭美琴    蘇治芬    邱議瑩","連署人：徐永明","4.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管理及總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共計編列2億0,400萬3千元，其中部分支出支用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之維護推廣研究計畫，經查「台灣工業用地供給於服務資訊網」利用效率低落、媒合成效低，編列支出實有欠妥，爰凍結該預算二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偉哲    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徐永明    高志鵬","連署人：邱志偉","5.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編列1億9,827萬元，惟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作業基金具有「付出仍可收回」特性，是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經費之支用應以具可收回性為限。但該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開發工業區提升環保公共設施效能項目，與基金用途及設立目的未合，宜由公務預算支應。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黃偉哲","連署人：邱志偉    徐永明    陳超明","6.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止，園區出租率已達99.73%，較102年度96.6%、103年度98.12%，分別成長3.13個百分點及1.61個百分點，顯示園區出租率連年上升，管理收入亦達3億8,819萬2千元，惟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理區內廠商管理費計收業務，核有短收或漏未徵收管理費等多項缺失，顯示內控機制未臻完善，亦未能落實勾稽作業，實有待檢討改善，以防範類似缺失再次發生。","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邱志偉    王惠美","7.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辦理投資業務，對於已全額認損、無投資實益之公司股票，迄未能有效處置。主要係信託專戶股票於投資當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即製作財產清冊，以每股10元面額作帳，儘管被投資事業實際帳面價值已為零，惟在其未解散清算完結，並依法院指示分配剩餘財產並核發清算證明前，尚無法進行財產減值動作，致目前信託專戶內所持有解散清算中之公司、全額認損多年公司及無營運實績等公司之股票，仍列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財產帳上，且須保管實體股票。相較於創投公司對於認損公司股票採取呆帳處理模式，即將被投資事業之股票作廢，並自帳上移除，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尚難參照辦理。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從事投資業務，對於帳列已全額認損之公司股票，研議將朝向整批打包，並依政府公開採購法公開標售方式辦理，惟上述股票順利出售可能性低，且行政成本恐不斐，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也是一大問題，爰要求中小企業處審慎斟酌，考量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提案人：高志鵬    邱志偉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8.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依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運用要點之規定委託兆豐商銀、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臺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華陽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等5家管理顧問公司辦理投資案之評估、管理及進行投資作業，截至104年底止，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實際投資金額計15億1,316萬9千元，惟累計虧損達1億9,118萬3千元，106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投融資業務成本─短絀、賠償與保險給付」項下編列「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損失5,000萬元。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委託管理顧問之投資績效欠佳，顯示部分管理顧問之投資後管理情形不佳，爰要求中小企業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對策之報告。","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邱志偉    王惠美","9.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管理及總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800萬元，辦理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之維護推廣研究計畫，建置並維運「臺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惟查該網路平台102至105年度8月底止，媒合工業用地供需雙方成交之筆數及土地面積合計僅198筆、180.94公頃，各年度分別為48筆、70.77公頃，57筆、32.44公頃，55筆、57.73公頃，38筆、20公頃，據工業局提供資料，截至105年6月底，全國閒置工業區土地仍有705.8公頃，顯示該網路平台近年度之媒合成效，仍有強化空間，爰要求工業局加強推廣平台之使用率，期達成改善產業用地區域供需均衡失調、產業用地閒置未利用等現象，促進土地使用效益之提升，並進而帶動區域經濟成長及就業。","提案人：高志鵬    邱志偉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10.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協助我國中小企業之發展，並鼓勵青年創新研究，特於102年12月25日訂定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要點，提供符合條件之中小企業貸款利息補助，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為有效運用在地資金，爰建請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共同評估，研議將各地方之儲蓄互助社納為承貸之金融機構，以連結在地資金與產業發展。相關可行性評估報告請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蕭美琴    蘇治芬    邱議瑩    王惠美","11.針對105年度截至7月底止加工出口區出口額70.4億美元，年增率-6.09%，進口額45.53億美元，年增率-9.06%，雖較104年度出口年增率-11.97%及進口年增率-12.11%略為好轉，部分園區仍持續呈現衰退現象，爰要求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應積極輔導廠商，並儘速研謀有效對策，以招攬更多具有關鍵地位之領導廠商進駐投資設廠。","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12.針對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催收款項科目截至105年7月底止餘額計2,459萬9千元，包含一般土地租金810萬7千元、公共電費、水費40萬2千元、管理費5萬7千元及台絲公司開發計畫配合款利息1,603萬2千元等，依照積欠時間分析，逾1年以上者計占39.69%，其大部分屬已移送執行案件或已取得債權憑證尚未註銷之案件，收回可能性極低，為避免損及基金權益及影響財務結構，爰要求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加強稽催並採行積極對策，以保障債權。","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13.針對近年國內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推動進度，檢視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負責管理維護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使用情形，部分工業區有土地待租售、閒置或養地等情形，且集中在少數工業區，爰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應積極改善，以提高工業區土地運用效益。","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14.針對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6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800萬元，辦理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之維護推廣研究計畫，建置並維運「臺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截至105年8月底止，其累計會員數僅564人，102至105年8月底累計瀏覽人次902萬4,718人，因僅提供工業土地供給資訊，會員僅能被動接受需求者聯繫，爰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應研議增加工業土地需求資訊之蒐集，強化該網路平台之供給與需求之自動配對功能，以提升媒合成效。","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15.針對106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編列「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經費1億9,827萬元，該計畫原為爭取公共建設經費，辦理產業園區內之監測系統建置、污水收集管線及環保設施強化建置、建置水資源再生中心及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工業區申請提升工業區公共設施之擴充或更新工程；該計畫既針對「產業園區」辦理環保公共設施建設，其辦理內容應不得涵蓋補助地方及民間之工業區，且經濟部工業局已於102至105年編列經費辦理「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開發工業區更新示範計畫」，顯見該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開發工業區提升環保公共設施效能工作項目，應由公務預算負擔相關經費，爰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應確實檢討問題，未符法定用途部分，儘速改由公務預算支應。","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16.針對106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短絀、賠償與保險給付」項下編列「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損失5,000萬元，截至105年7月底止已處分完竣信託投資事業計54家，處分損失計8,557萬2千元，顯示部分管理顧問之投資後管理情形不佳，爰要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儘速改善。","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17.針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辦理投資業務，對於已全額認損、無投資實益之公司股票，迄未能有效處置。主要為信託專戶股票於投資當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即製作財產清冊，以每股10元面額作帳，儘管被投資事業實際帳面價值已為零，但在其未解散清算完結，並依法院指示分配剩餘財產並核發清算證明前，尚無法進行財產減值動作，導致目前信託專戶內所持有解散清算中之公司、全額認損多年公司及無營運實績等公司之股票，仍列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財產帳上，且須保管實體股票。相較於創投公司對於認損公司股票採取呆帳處理模式，即將被投資事業之股票作廢，並自帳上移除，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似難參照辦理。爰要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對於帳列已全額認損之公司股票，提出縝密完善之退場機制，以利辦理後續處置事宜。","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18.近年因受國際市場需求疲軟，致104年加工出口園區整體出口年增率呈現負值，楠梓園區-2.77%、高雄園區-35.61%、臺中園區-35.43%、中港園區-14.57%、屏東園區-6.5%。105年全球景氣雖略為好轉，楠梓園區進出口額年增率分別為-5%以及-3%，仍呈現衰退現象，若未能及時謀求解決之道，恐影響園區維持，以及廠商營運。爰建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積極輔導廠商，並於1個月內送交改善計畫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19.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為強化閒置土地利用，於106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800萬元建置「臺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開放讓用地供給者及需求者均可上網刊登資訊，俾利媒合強化使用閒置土地，惟近4年來，出租土地面積從102年70公頃下降到103年32.44公頃，104年情況稍微好轉達到57.73公頃，但105年出租出售土地面積僅有28.6公頃；交易筆數，每年平均為52筆，其中以101至105年高雄的工業區為例，近5年土地媒合的筆數與面積僅有4筆。媒合成效實有待加強。爰建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主政機關盤點園區內閒置土地，利用園區環境優勢配合在地中小企業需求，以及5+2產業推展，提供詢問的廠商適切的選擇，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管碧玲    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20.105年度截至7月底止，加工出口區出口額70.4億美元，年增率-6.09%，進口額45.53億美元，年增率-9.06%，雖較104年度出口年增率-11.97%及進口年增率-12.11%略為好轉，觀察各園區進出口額及年增率表現，部分園區呈現連年衰退現象，如臺中園區101年度出口額為26.01億美元，進口額12.67億美元，105年度截至7月底止降至3.23億美元及1.45億美元，且近年進出口額連年萎縮，未見好轉；至於其他園區，因105年度上半年全球經濟成長力道仍緩，包含楠梓、中港、屏東及高雄軟體園區進出口額仍持續呈現衰退現象，如楠梓園區104年度出口額年增率-2.77%，105年度截至7月底止已擴大至-10.77%，顯示部分區內廠商海外接單難稱順暢，恐係未能順應產業轉型或提升技術，致市場逐漸流失，長期以觀，對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之管理收入影響頗大。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有效對策，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招攬更多具有關鍵地位之領導廠商進駐投資設廠。","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21.依各加工出口區園區建築物淨建蔽率及淨容積率規定略以，中港園區容積率為300%；楠梓園區及第二園區容積率為300%，符合綠建築等條件可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300至400%，而在容積總量管制要點發布實施日起2年內完成申請者，得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含允許增加容積率總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520%；臺中園區符合條件得申請增加容積率，最高可達490%；高雄園區、高雄軟體園區及成功物流園區法定容積率均為490%；臨廣園區法定容積率為300%等。又若按容積率之大小反映土地利用強度及其使用效益之高低。惟除楠梓第二園區因部分個案專案申請容積率至520%，現況容積率大於法定容積率外，8個園區現況容積率低於法定容積率，包含楠梓園區現況容積率為229%、使用比率為76.33%，高雄軟體園區為287.18%、使用比率為58.61%，高雄園區為157%、使用比率為32.04%，成功物流園區為124%、使用比率為25.31%等，多數土地使用效能均不佳，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22.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止，園區出租率已達99.73%，較102年度96.60%、103年度98.12%，分別成長3.13個百分點及1.61個百分點，顯示園區出租率連年上升，管理收入亦達3億8,819萬2千元，惟該處辦理區內事業管理費計收, 未能落實內部控制機制，致管理收入核有短收或未徵收之情形。由此可知，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理區內廠商管理費計收業務，核有短收或漏未徵收管理費等多項缺失，顯示內控機制未臻完善，亦未能落實勾稽作業，實有待檢討改善，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2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為解決工業區土地閒置情形，並降低廠商初期設廠成本，及提高廠商進駐工業區投資之意願，自91年度起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簡稱006688措施），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向銀行借款，投資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及地方政府開發已公告未出售之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或出售予廠商，以紓解廠商營運期間之資金壓力。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辦理前述006688措施，嗣因廠商承租後於94至105年8月間退租，除衍生相關履約爭議外，復因退租後致閒置之土地及廠房面積高達45.92公頃，投資購置成本達57億0,044萬4千元；另依審計部查核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4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發現因退租廠房閒置，截至104年12月底止，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負擔大樓共同分擔水費、電費、管理費等共208萬6千元，若再加計因履約爭議，產生訴訟費用、律師費、強制執行費，或承租廠商積欠租金、違約金等1億1,813萬8千元，合計負擔費用達1億2,022萬4千元，較103年度4,288萬9千元，增加7,733萬5千元（增幅180.31%）。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儘速解決相關爭議。","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24.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管理及總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800萬元，辦理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之維護推廣研究計畫，建置並維運「臺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期透過該網路平台提供國內工業用地出租（售）供給資訊，媒合供需雙方，改善產業用地區域供需均衡失調、產業用地閒置未利用等現象，促進土地使用效益之提升，並進而帶動區域經濟成長及就業。經查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之維護推廣研究計畫已辦理多年，然該網路平台102至105年度8月底止，媒合工業用地供需雙方成交之筆數及土地面積合計僅198筆、180.94公頃，各年度分別為48筆、70.77公頃，57筆、32.44公頃，55筆、57.73公頃，38筆、20公頃，據工業局提供資料，截至105年6月底，全國閒置工業區土地仍有705.8公頃，顯示該網路平台近年度之媒合成效，仍有強化空間。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25.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依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運用要點之規定，於92年度委託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於95年間與原交通銀行合併，並改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商銀）管理信託投資專戶，並分別在92年10月1日及93年12月1日委託兆豐商銀、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臺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華陽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等5家管理顧問公司辦理投資案之評估、管理及進行投資作業，截至104年底止，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實際投資金額計15億1,316萬9千元，惟累計虧損達1億9,118萬3千元，106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投融資業務成本─短絀、賠償與保險給付」項下編列「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損失5,000萬元。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26.截至105年7月底止，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累計短絀24億4,348萬8千元，106年度預計累計短絀增加至32億9,915萬7千元，主要係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已進入處分高峰期，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統計102至105年7月底止該專戶淨損益情形，分別為淨損1,670萬6千元、2,458萬9千元、6,529萬7千元及1,521萬1千元，同期間投資損失分別為4,495萬9千元、4,748萬4千元、8,919萬8千元及4,851萬6千元，預期短期間該專戶投資淨損金額將持續擴大。又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提供之數據顯示，105年7月底止已該專戶已全額認損公司之11家，分別為創建期3家，擴充期8家；以產品別區分，均集中於電子產業，且投資階段多在擴充期，顯示管理顧問公司於擇定投資對象時，或未考量市場及產品競爭情形，或未合理分散投資風險，致投資成效不彰。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27.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章規定，經濟部應主動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專案性貸款、緊急性貸款及配合企業轉型調適之貸款，爰透過金融機構以低於一般貸款利率推動「出口貸款海外投資貸款海外營建工程貸款」、「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及「貿易自由化受損產業升級轉型貸款」等業務，對出口業者降低資金成本、對遭受災害需要資金復建業者及貿易自由化受損業者之資金需求，均有實質助益。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計貸款6億元，較105年度預算數7億元減少1億元，主要係預估「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需求減少所致。惟截至105年7月底止長期貸款之貸出餘額僅8,352萬5千元，且101至105年7月底止，除「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於101年度辦理4件、1,240萬元外，並無其他新增貸款案件，案件數及融資金額均偏低，執行成效欠佳。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28.依加工出口區各園區建築物淨建蔽率及淨容積率規定，中港園區容積率為300%；楠梓園區及第二園區容積率為300%，符合綠建築等條件可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300至400%，而在容積總量管制要點發布實施日起2年內完成申請者，得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520%；臺中園區符合條件得申請增加容積率，最高可達490%；高雄園區、高雄軟體園區及成功物流園區法定容積率均為490%；臨廣園區法定容積率為300%等。按容積率之大小反映土地利用強度及其使用效益之高低。惟除楠梓第二園區因部分個案專案申請容積率520%，現況容積率大於法定容積率外，8個園區現況容積率低於法定容積率，包含楠梓園區現況容積率為229%、使用比率為76.33%，高雄軟體園區為287.18%、使用比率為58.61%，高雄園區為157.00%、使用比率為32.04%，成功物流園區為124%、使用比率為25.31%等，多數土地使用效能均不佳。綜上，加工出口區園區土地資源有限，廠商面臨廠房用地不足，惟所轄老舊園區容積率偏低，影響園區土地利用強度及使用效益，允宜加速老舊園區更新再造，爰此，請於1個月內提出園區更新再造報告書，以營造產業發展之優質環境。","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高志鵬    王惠美","29.截至105年7月底止，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催收款項科目餘額計2,459萬9千元，包含一般土地租金810萬7千元、公共電費、水費40萬2千元、管理費5萬7千元及台絲公司開發計畫配合款利息1,603萬2千元等，依照積欠時間分析，逾1年以上者計占39.69%，其大部分屬已移送執行案件或已取得債權憑證尚未註銷之案件，收回可能性極低。另查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0至105年7月底止各園區廠商積欠維護費、土地或建物租金而沖銷之金額分別為396萬9千元、2,498萬5千元、231萬2千元、295萬2千元、501萬2千元及13萬4千元，顯示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大部分於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後，將催收款項轉銷為呆帳，惟各年度轉銷呆帳再收回之積欠金額均為0，足證呆帳轉銷後，收回可能性幾近於零。綜上，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近年來因園區內之廠商積欠維護費、土地或建物租金等，致催收款項金額高居不下，且收回比率偏低，大部分轉銷為呆帳，為避免損及基金權益及影響財務結構，允宜加強稽催並採行積極對策，爰此，請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以保障債權。","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高志鵬    王惠美","30.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為解決工業區土地閒置情形，並降低廠商初期設廠成本，及提高廠商進駐工業區投資之意願，自91年度起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向銀行借款，投資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及地方政府開發已公告未出售之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或出售予廠商，以紓解廠商營運期間之資金壓力。惟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辦理前述措施，嗣因廠商承租後於94至105年8月間退租，除衍生相關履約爭議外，復因退租後致閒置之土地及廠房面積高達45.92公頃，投資購置成本達57億0,044萬4千元；另依審計部查核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4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發現因退租廠房閒置，截至104年12月底止，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負擔大樓共同分擔水費、電費、管理費等共208萬6千元，若再加計因履約爭議，產生訴訟費用、律師費、強制執行費，或承租廠商積欠租金、違約金等1億1,813萬8千元，合計負擔費用達1億2,022萬4千元，較103年度4,288萬9千元，增加7,733萬5千元（增幅180.31%），顯示若未能儘速解決及排除各項訴訟及占用情形，並加速去化尚待租售土地，則除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負擔之處理費用日益增加外，亦使工業區土地及廠房長期閒置無法發揮其應有之經濟效益，亟待研謀妥處。綜上，鑑於前述部分土地及廠房退租期間已長達1至10年，相關履約爭議仍未解決，導致土地及廠房閒置面積達45.92公頃，而相關投資購置成本高達57億餘元，加重基金負擔，爰此，請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以利經費使用成效，允宜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並儘速予以處理。","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高志鵬    王惠美","31.有鑑於加工出口區園區土地資源有限，廠商面臨廠房用地不足，然目前管理處轄下仍有8個園區現況容積率低於法定容積率，其中3個園區之使用比率更是未達三成（屏東園區現況容積率71.91%、使用比率為23.97%，中港園區現況容積率74.12%、使用比率為24.71%，成功物流園區現況容積率124%、使用比率為25.31%），顯示多數土地使用效能不佳，爰請經濟部積極檢討使用比率偏低之園區發展瓶頸，加速辦理老舊園區更新再造相關規劃，俾利強化園區土地利用強度及使用效益，營造產業發展優質環境。","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32.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止，園區出租率已達99.73%，惟查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理區內事業管理費計收業務，核有短收或漏未徵收管理費等缺失，如100至104年度區內部分廠商向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申報之營業額較向國稅局申報短少者計88家，短差數達6億4,246萬5千元，另列補徵管理收入54萬8千元，有鑑於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理清查作業仍多所窒礙且耗費相當行政成本，爰請積極檢討現行區內事業管理費計收流程與內控機制，並協調財政部國稅局適法提供相關資訊查對，俾利落實勾稽作業，並簡化區內事業申報程序，強化管理效能。","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3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自91年度起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簡稱006688措施），嗣因廠商承租後於94至105年8月間退租，部分土地及廠房退租期間已長達1至10年，相關履約爭議仍未解決，導致土地及廠房閒置面積達45.92公頃，相關投資購置成本高達57億餘元，且審計部查核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4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合計因此負擔費用達1億2,022萬4千元，較103年度增加180.31%，顯示若未能儘速解決及排除各項訴訟及占用情形，並加速去化尚待租售土地，不僅加重基金負擔，亦使工業區土地及廠房長期閒置無法發揮其應有經濟效益，爰請經濟部儘速研議具體改善措施，避免工業區土地及廠房長期閒置，基金持續負擔高額處理費用。","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34.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管理及總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800萬元，辦理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之維護推廣研究計畫，建置並維運「臺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惟查該資訊網計畫已辦理多年，然該網路平台102至105年度8月底止，媒合工業用地供需雙方成交之筆數及土地面積合計僅198筆、180.94公頃，相較於全國閒置工業區土地仍有705.8公頃，顯見其成效有限，爰請經濟部工業局積極檢討該網路平台服務功能，強化供需雙方之資訊提供與配對服務，俾利提升資訊整合及媒合成功機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35.有鑑於近年國內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推動進度，然檢視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負責管理維護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使用情形，尚有大面積之待租售或閒置土地，截至105年6月底，全國閒置工業區土地計有705.8公頃，僅屏東地區就有近百公頃土地閒置（屏東工業區58公頃、屏南工業區39.7公頃），且有部分廠商租購地後遲未建廠使用，閒置土地回收機制迄未完成法制作業，導致土地使用效益不彰，爰請經濟部應針對閒置土地積極研議得以適法開發之法規鬆綁方案及強制回收機制，避免長期閒置土地無法有效運用而耗置工業區土地資源。","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36.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06年度於「投融資業務成本─短絀、賠償與保險給付」項下編列「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損失5,000萬元，經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委託管理顧問之投資績效欠佳，5家管理顧問公司之平均報酬率皆為負，截至104年底止，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實際投資金額計15億1,316萬9千元，累計虧損即高達1億9,118萬3千元，且截至105年7月底止已處分完竣信託投資事業計54家，處分損失計8,557萬2千元，顯示部分管理顧問之投資後管理情形不佳，亟待檢討，爰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措施或退場機制，避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持續負擔虧損，折損基金運作效益。","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37.鑑於國內部份中小企業業者反映向銀行借款時，遭要求貸款需回存一定金額、或搭配購買保單、基金等金融商品，或要求移轉在他行辦理的房貸等，才會獲准核貸，儘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此已要求銀行公會修正自律規範，明確規定銀行辦理貸款時不能提出不合理的附加條件，惟實務上恐難免類似爭議發生，致使中小企業融資面臨非本業經營之變相經濟負擔，爰請經濟部應針對是否提高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信用保證成數、放寬批次保證條件等建議，積極研議協助中小企業融資之配套方案，以確實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之融資環境，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38.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計貸款6億元，較105年度預算數7億元減少1億元，主要係預估「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需求減少所致，惟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81年度起支援辦理專案貸款，惟截至105年7月底止長期貸款之貸出餘額僅8,352萬5千元，且「貿易自由化受損產業升級轉型貸款」自實施迄今，皆無任何申請案，顯見相關貸款計畫恐不符企業需求，導致其執行成效欠佳，爰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應針對中小企業實際需求，儘速檢討調整貸款計畫與貸放機制，並研議相關輔導配套措施，俾利積極協助業者與金融機構洽談融資事宜，落實該計畫預期目標，提供中小企業適切之融資服務，長期穩定支援中小企業發展。","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39.查經濟作業基金設有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檢視104年度決算情形因廠商營業額減少短收約7.48%，105年度雖有增加卻是因為行政院同意無償撥用高雄園區136筆國有土地，增加土地租金收入之故，均非因良善管理而增加基金收入。105年度截至7月底止，加工出口區出口額70.4億美元，年增率-6.09%，進口額45.53億美元，年增率-9.06%，顯見部分園區進出口額連年萎縮，觀察各園區進出口額及年增率表現，部分園區呈現連年衰退現象，如臺中園區101年度出口額為26.01億美元，進口額12.67億美元，105年度截至7月底止降至3.23億美元及1.45億美元，且近年進出口額連年萎縮，未見好轉，亟應籌謀管理及改善對策，並充實基金。","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40.查高雄市政府於92年間函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同意先行提供其所管理之坐落高雄市10筆國有土地中面積8,310平方公尺部分作為施工之用，並表示相關撥用經費將由高雄市捷運工程局向行政院報核支應，105年8月底止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就系爭土地遭高雄市政府無償占用部分帳列應收收益5,597萬2,500元，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6號判決及104年6月9日103年訴字第577號判決，高雄市政府應給付加工出口區土地使用費2,783萬8,500元（94至98年）及2,813萬4千元（99至103年），暨法定遲延利息。本案雖經法院判決勝訴，惟高雄市政府迄未支付積欠款項，爰要求應積極與高雄市政府溝通協調，並採取相關保全措施，俾早日收回債權。","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41.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託兆豐商銀、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臺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華陽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等5家管理顧問公司辦理投資案之評估、管理及進行投資作業，截至104年底止，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實際投資金額計15億1,316萬9千元，惟累計虧損達1億9,118萬3千元，106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投融資業務成本─短絀、賠償與保險給付」項下編列「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損失5,000萬元，截至105年7月底止，5家管理顧問公司之平均報酬率皆為負。爰要求應積極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42.依工業局提供開發中工業區租售後未建廠情形，迄105年7月底止，彰化濱海工業區計有94家（197.56公頃）未建廠為最多，其次為宜蘭利澤工業區58家（79.27公頃）、雲林科技工業區50家（73.81公頃）及臺南科技園區18家（21.16公頃）；而部分工業區有土地租售後逾3年迄未建廠情事，以彰濱工業區（50家計79.80公頃）及雲林科技工業區（33家計56.14公頃）未建廠家數較多且面積較大，顯示該等工業區養地情形嚴重。爰要求應建置閒置土地回收機制，積極完成法制相關作業。","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43.查雲林離島工業區新興區因出售面積大且公共設施尚未施作完成，自99年1月4日公告標售，惟歷經6階段12次標售，均無人投標，多次標售皆流標，土地出售不易，已暫緩公告標售，該工業區為未完成公設之素地，無法立即提供設廠，且現況市場需求不明，截至105年8月底，該工業區仍無法依市價化方案順利標售處理，恐無法於短期內處分任何土地，資金亦難於短期內回收並增加龐鉅利息支出。若該狀態持續數年以上，將造成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債務負擔沉重及資金調度壓力。經濟部工業局雖刻正研議配合國家能源發展政策，研擬積極招商引進發電、太陽能等綠色能源產業進駐該工業區以活化土地，惟迄無具體成效，爰要求應積極完成公設並媒合潛在需求者，以創造雲林地區就業機會並減輕基金財務負擔。","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44.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為解決工業區土地閒置情形，並降低廠商初期設廠成本，及提高廠商進駐工業區投資之意願，自91年度起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簡稱006688措施），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向銀行借款，投資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及地方政府開發已公告未出售之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或出售予廠商，以紓解廠商營運期間之資金壓力。惟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辦理前述006688措施，嗣因廠商承租後於94至105年8月間退租，前述部分土地及廠房退租期間已長達1至10年，相關履約爭議仍未解決，導致土地及廠房閒置面積達45.92公頃，而相關投資購置成本高達57億餘元，已加重基金負擔。爰要求應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並儘速予以處理。","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45.據工業局資料顯示，我國工業區閒置土地面積達762.3公頃，其中屬於工業局所轄閒置面積為384.5公頃、地方政府所編定閒置面積為211.1公頃、民間編定工業區閒置面積為166.7公頃，惟企業在台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雖工業局已有推行006688措施，但成效仍屬不彰，另針對民間編定之工業區閒置土地，亦面臨乏人問津與稅制上的困境，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針對上開情形提出檢討報告，並將結果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46.為加速我國產業轉型升級，經濟部應協助企業解決用地取得問題，解決工業區閒置土地或老舊工廠之問題，提升土地利用。尤其，許多老舊廠區因為產業轉型或是外移問題，造成廠區閒置或是低度利用，實無法增加我國經濟活動，又房地合一制度施行，如老舊廠區及土地釋出需繳納營業稅，變相影響工業區土地價格。爰要求經濟部應居中輔導且積極協助老舊廠區與新興產業用地需求之媒合，並會同財政部研商老舊廠區釋出土地予新興產業之租稅減免可能性。","提案人：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47.針對經濟作業基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涉及工業區之營運維護，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工業區土地革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王惠美    陳超明    張麗善","48.企業在台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然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管理維護之部分工業區尚有大面積之待租售或閒置土地，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益不彰，應積極提出解決對策，提高土地使用效益。(1)近年國內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推動進度，經檢視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負責管理維護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使用缺失，如下：部分開發中工業區仍有土地未租售。部分工業區尚有已租售卻未強化利用之閒置土地。部分工業區土地租售後逾3年迄未建廠，養地情形嚴重。閒置土地控管機制，亟待提出解決方案。(2)目前全台還有724公頃閒置面積，約相當於四分之一個六輕園區，也出現囤地、哄抬價格等負面案例。考慮強制買回機制（3年閒置期與一定期間緩衝期後，政府將以實價強制買回土地），政府開發工業區或產業園區是為了產業發展，買回閒置土地應不會侵犯人民財產權，請儘速提出有效解決方案。","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陳超明","二、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1.基金來源：209億8,237萬8千元，照列。","2.基金用途：原列248億2,139萬4千元，減列推廣貿易基金「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800萬元（含「旅運費」300萬元及「印刷裝訂及廣告費」500萬元）、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600萬元、石油基金「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租金、償債與利息」之「什項設備租金」1,000萬元、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專業服務費」3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7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7億9,389萬4千元。","3.本期短絀：原列38億3,901萬6千元，減列2,750萬元，改列為38億1,151萬6千元。","(三)解繳國庫：無列數。","(四)通過決議64項：","1.推廣貿易基金106年度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專業服務費」經費40億8,177萬5千元，占貿易推廣工作計畫比率高達96.13%，又各項推廣貿易工作以委辦為主，顯示基金用途中屬自辦業務之比率偏低。推廣貿易基金員額總計72人，包括兼任人員21人（管理會委員）及專任人員51人（聘用人員31人、約僱人員16人及工友4人）用人費用高達3,000餘萬元，其自辦業務太低，相關執行績效有待商榷，應檢討委辦業務過高之問題。爰凍結該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陳超明    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2.推廣貿易基金106年度於「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捐助中國輸出入銀行擴充輸出保險準備」經費1億元，補助該行辦理「加強輸出保險計畫」，用以補助該行對出口廠商向其辦理輸出保險，所提供之保險費暨徵信費優惠及出險時分攤保險理賠款之經費。資料顯示近年來該計畫承保出口保險案件，出險率有增加趨勢；復因基金分攤理賠金額並無上限設計，致基金無法藉由分攤金額限額機制，督促該銀行強化相關案件之徵審程序，以降低承保風險，均有檢討改善空間。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蕭美琴    蘇治芬    邱議瑩","連署人：陳超明","3.推廣貿易基金106年度編列「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經費7億0,848萬6千元，該計畫多次修正增加經費且工期延宕，並藉提高自償率，由推廣貿易基金負擔自償經費，迄106年度止推廣貿易基金已編列預算25億3,759萬5千元，歷經4次修正延後，凸顯事前規劃欠周延，且截至105年8月底，總計畫預計完工進度71.99%，實際為71.31%，進度落後0.68個百分點，該計畫期程一再延宕，已影響我國會展相關產業發展。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蘇震清","連署人：陳超明    高志鵬    邱志偉","4.石油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費及差價補助」3億3,350萬元。據經濟部提供之資料所述，其中針對花蓮之費用補（協）助僅編列2,782萬元，為0.83%。有鑑於花蓮原住民族比例居全國之冠、約占全縣16%，又花蓮因交通等因素實屬偏遠之地區，因此，該預算編列之比率實不符現狀之需求。爰此凍結該預算3,000萬元，要求基金主管機關詳細說明106年度預算「捐助、補助與獎助」之編列與運用方式，同時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方案，並特別就「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費及差價補助費」進行詳細說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蕭美琴    邱議瑩    蘇治芬    張麗善","5.石油基金106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2億8,743萬2千元、「電動機車推廣補助」9,760萬8千元；惟查工業局歷年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預算執行率偏低，且國內電動車產業環境迄今仍有充電設施不足、充電機組建置困難、電池衰退率或安全性疑慮等發展問題，執行量能恐有高估之虞，爰凍結上述2項預算2,000萬元，俟就106年度辦理電動車相關補助計畫具體內容與執行量能評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張麗善","6.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經費72億8,200萬元，其中太陽光電電價補貼為64億7,700萬元（預估併聯量1,634MW），經盤點現可供裝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土地面積僅8,000餘公頃，與2萬5,500公頃之目標相差甚遠，除上述土地面積不足之問題外，現有土地整合亦為問題之一，包含不適耕作土地多屬私人土地，經常為多人持分，整合不易，致使本項補助等於變相鼓勵民眾多將良田拿來種電，顯有與農爭地之現象，造成農地破碎化。爰凍結太陽光電電價補貼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7.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風力離岸系統示範獎勵」經費4億7,500萬元，我國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以規劃2025年達發電占比20%為政策目標，其中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20GW，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達3GW。有關推動風力發電之原則，能源局刻依行政院於101年2月核定「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採「先開發陸域風場，續開發離岸風場」及「先淺後深、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辦理相關作業；能源局並於101年7月3日公布實施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評選海洋公司、福海公司及台電公司為示範業者，並陸續協助業者辦理完成3座海氣象觀測塔建置、公告潛力場址基本資料與既有海域資訊，開發業者申請規劃場址等作業。然目前僅有海洋公司預期可於105年底前完成2架機組之建置作業，福海公司則因與漁會協商未果，迄今進度嚴重落後，相關經費撥付及後續工程進度恐將延宕。爰凍結該預算7,5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惠美    陳超明    張麗善    孔文吉","8.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經費3,500萬元，我國生質能發展以沼氣發電最具潛力，惟統計102年度至105年8月底止，本計畫審查通過計7案（4個畜牧場），包含彰化縣、屏東縣各3案及雲林縣1案，裝置容量計1,535，6大縣市尚有嘉義縣、台南縣及高雄縣等3縣市未曾申請，部分縣市申辦意願頗低，顯見推廣成效欠佳，有待改進，且參據102年度至105年7月底止再生能源基金辦理沼氣發電示範獎勵及電價補貼情形，其中辦理示範獎勵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僅17.84%，未達二成，顯示計畫推動情形欠佳。爰提案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9.石油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驗證平台建置與推廣服務」經費9,000萬元，及「太陽光電環境建構及產業高值化推動」經費1億3,000萬元。依能源局提供近年度太陽光電PV-ESCO模式出租招標情形，截至105年7月底止，中央部會僅有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計2件申請案。爰此要求能源局加強推廣中央部會之申請比率，期中央以身作則帶動太陽能之發展。","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邱志偉    王惠美","10.石油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經費2億7,000萬元，係補助民眾及企業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以達到節能減碳之目標。依能源局統計100至105年7月底止，本計畫補助件數以一般家用熱水器為最多，共計14萬8千餘件，約占總數八至九成，其餘如宿舍或旅館盥洗系統、工業製程預熱系統、漁業養殖及溫水游泳池等安裝件數甚少，尤其是工業製程預熱系統同期間共計僅53件，每年平均申辦件數僅10件。顯示目前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案以一般家庭使用為主，高耗能、大規模之工商業用途之安裝件數及裝置面積均未有明顯成長趨勢，爰要求能源局允應加強推廣，提高高耗能、大規模之工商業用途之安裝件數及裝置面積。","提案人：高志鵬    邱志偉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11.推廣貿易基金於106年度「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辦理會展計畫」，計編列1億5,000萬元，旨在辦理會展產業整體推動計畫及MICE人才培育與認證計畫。為結合花東自然風景，扶植東部地區國際會展產業，創造地方就業機會，爰要求基金主管機關研議「推動花東會展產業」，並說明106年度預算及工作之配置情形。書面報告請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蕭美琴    蘇治芬    邱議瑩    王惠美","12.經濟部能源局與內政部消防署刻正辦理我國液化石油氣（瓦斯）產業之相關法規修正，以促進該產業之升級，諸如推動「氣積（流量）計價」及「簡易型配管」等政策。為加速產業升級、兼顧新型態瓦斯使用之安全性、收集用戶之回饋意見、建立完整之制度，爰要求能源局運用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下之石油基金，會同內政部研議推動作法，以加速本政策之推動。並請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蕭美琴    邱議瑩    蘇治芬    王惠美","13.氫能源為世界各國替代能源的重要發展方向之一，而我國至今卻未有完整與明確的國家推動政策與計畫。有鑑於2012年花蓮東華大學與中華紙漿公司合作研發氫能機車，於氫能發展與實務運用上，已累積相當的基礎與經驗。爰此，要求經濟部應儘速研議我國氫能源之相關政策與試辦計畫，於花蓮建置「示範區」來進行相關技術之試驗，並配合試驗結果同步修訂及建置相關法規，以加速我國氫能源之發展、運用與推展。","提案人：蕭美琴    邱議瑩    蘇治芬    王惠美","14.2016年11月4月「巴黎協定」正式生效，代表全球進入減碳競賽，2023年起將定期檢討各國減碳成果，力保地球在2050年之前，全球升溫攝氏1.5度。根據工業局從2006至2015年國內廠商投入碳減量措施統計，溫室氣體共減量1,022萬噸。未來15年，台灣必須減少5,500萬噸溫室氣體，得使排碳程度較2006年減少20%，國際能源總署（IEA）2014年統計，台灣年總排碳量高達2.5億公噸、人均年排碳量10.8公噸，較全球平均每人4.52噸高出1倍，在全球排名高居第20名，比中國每人年均6.6噸、日本9.7噸還高。要求工業局就協助國內廠商轉型或鼓勵研發及執行低碳產業，提出具體檢討及可行性辦法，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蕭美琴    蘇治芬    王惠美","15.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目前地方政府共有18個縣市申請裝設太陽能發電，太陽能板裝設需配合建築法規，不符合當代建築法規之不適宜耕種的地區、或涉及複雜產權之部分廢耕或休耕地等都是發展太陽能光電，面臨之問題，以及國內公有建築、農舍、湖泊、滯洪池盤點結果之時程。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裝置優先用在休耕地、地層下陷區、污染地設置，這裡會遇到的問題是，地面型太陽光電須設置在空曠區域，缺乏電網、變電所等設施，併網容量有限；額外設置變電所、電塔等鄰避設施，易遭地方民眾反對；經費龐大，優先發展太陽能的地區多是無饋線區域，如何解決併網問題？要求能源局積極研擬解決相關困境之方案，於2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蕭美琴    蘇治芬    王惠美","16.發展綠能是全球趨勢，民間憂心政策是否將造成與人民爭地或與農搶地，解決饋線問題如何防堵「假溫室真種電」，在良田上面種電賣電之虞。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制定新版的「能源發展綱領」或「能源轉型白皮書」時，偕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共同研擬，並列入土地取得原則，加入農地農用原則、綠能土地使用設置前先評估土地使用狀況，優先保障農業使用。","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蕭美琴    蘇治芬    王惠美","17.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06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編列44億8,362萬4千元，「能源效率管理與節能技術推廣輔導」為其工作項目之一。因應綠能與智慧電網技術的發展，應積極建置微電網，利用其使用再生能源與可自主運轉供電的特性，積極協調偏遠區域或離島地區的行政機關、學校或公共屋頂推動「防災型」及「離島型」兩類微電網。","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蕭美琴    蘇治芬    王惠美","18.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06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編列44億8,362萬4千元，辦理能源研究成果推動與宣傳、電業發展推動與管理、能源效率管理與節能技術推廣輔導、節約能源技術研發及其宣導等相關業務。建立一個具生態交通的宜居國家，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相關部會針對現有且尚無法淘汰的大眾運輸車輛或公務車研商全面加裝濾煙器，並致力將大眾運輸工具改採低排碳車種。","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蕭美琴    蘇治芬    王惠美","19.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係我國推動電動車政策。然而，電動車受限於電池換取不便、充電站過少、購入成本與效益不成比例，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06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編列44億8,362萬4千元，允應積極進行跨部會合作計畫，鼓勵國內電動車廠商共同促使車輛電池的標準化、積極媒合高速公路休息站、加油站或公共停車場等設置電動車充電站。","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蕭美琴    蘇治芬    王惠美","20.針對106年度推廣貿易基金「捐助個別廠商及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編列8億2,000萬元，依該計畫捐助國內廠商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100至105年8月底止之執行成果，廠商申請補助經核定後又取消情事偏多，各年度取消補助件數（其占核定總件數比率）分別為654件（23.75%）、2,957件（32.97%）、4,472件（43.25%）、3,322件（36.82%）、2,559件（33.11%）及998件（15.16%），取消比率偏高，致預算執行率歷年均低於90%，顯示部分廠商草率申請之問題容有加強改善空間，爰要求推廣貿易基金強化申請審查機制，避免審查資源浪費。","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21.針對106年度推廣貿易基金「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辦理工具機暨零組件整合行銷計畫」經費1億元，根據統計，我國工具機出口，2015年出口值31億8,583萬5千美元較2014年出口值37億5,335萬1千美元減少5億6,751萬6千美元（減幅15.1%），2016年1至9月出口值20億7,329萬1千美元亦較2015年同期減少3億4,367萬9千美元（減幅14.2%），其中車床及鑽、鏜、銑、攻螺絲等類工具機出口減幅均逾20%；又2015年對中國大陸出口較2014年減幅24%，2016年1至9月較2015年同期減幅亦達12.7%，且對出口前10名國家出口值均衰退，爰要求推廣貿易基金檢討計畫相關推廣工作之作法及效益，提升廠商參與率、強化輔導作為使廠商得以更貼近市場方式行銷，協助我國工具機暨零組件業者強化國際行銷能力，爭取全球商機。","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22.針對106年度推廣貿易基金「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辦理會展計畫」經費1億5,000萬元，辦理「推動臺灣會展產業發展計畫」，計畫目標為發展臺灣成為全球會展重要目的地，全力提升我國會展國際地位，但近年我國舉辦國際會議之全球排名與亞洲排名停滯不前，且高雄市之城市會展排名更大幅下滑，與台灣會展領航計畫推動成效良好有所出入，爰要求推廣貿易基金積極檢討計畫目標之設定，使目標能與相關國際統計評比結果相連結。","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23.針對106年度推廣貿易基金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係執行期間為97至107年之跨年期計畫，106年度預算案編列7億0,848萬6千元，截至105年8月底該計畫綜合規劃報告已歷4次修正，除計畫總經費增加至72.66億元外，興建期程經4次延長後，預計於107年3月竣工，107年8月驗收移交；截至105年8月底，總計畫預計完工進度71.99%，實際為71.31%，進度落後0.68個百分點，該計畫期程一再延宕，已影響我國會展相關產業發展，爰要求推廣貿易基金加強計畫控管機制改善工程屢屢延宕問題，以利我國後續展館之興設。","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24.針對106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其他」經費4億7,500萬元，係為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包含2家民營示範業者之示範機組設置獎勵2億5,000萬元，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示範風場作業獎勵2億2,500萬元。能源局於101年起公告並實施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原預定於104年底完成4架機組之商轉作業，但目前僅有海洋公司預期可於105年底前完成2架機組之建置作業，福海公司則因與漁會協商未果，迄今進度嚴重落後，相關經費撥付及後續工程進度恐將延宕，爰要求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積極與相關單位積極協調及溝通，以利計畫進行。","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25.針對106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經費10億5,040萬8千元，其中「住宅與服務業能源查核及節能技術輔導推廣計畫」經費6,000萬元。根據105年度數據顯示仍有近一成用戶平均節電率低於標準，顯示節電成效尚有待加強，爰要求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並加強推動節電政策。","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26.針對106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計畫」經費20億5,400萬元，補助廠商購置額定功率7.5至200kW、額定頻率60Hz之三相電動機驅動之空壓機、風機及泵浦等3項設備新品，以更新廠內設備。考量先前辦理高效率馬達示範推廣補助計畫，惟補助情形欠佳，且補助項目馬力差別及型式多，能源效率標準不同，管理不易，爰要求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除應加強推廣外，並應落實馬達後市場管理，俾利加速我國高效率馬達之汰舊換新，以達節約能源之目標。","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27.針對106年度石油基金「捐助、補助及獎助」項下編列「高效能地熱發電技術研發」經費9,600萬元，計畫內容包含開發地熱資源資料庫、進行場址資源調查與評估、驗證大屯山潛能及進行產業推廣與國際合作等。我國具有開發地熱資源之先天優勢，且相關法令皆備，但近年來地熱發電探勘情形，除執行法人科專計畫之成效較為顯著外，民間投入地熱發電之案件多數因故未能執行，為有效提升地熱發電產業之發展，爰要求石油基金應更積極協助業者，突破地熱開發之障礙，以提升業者開發地熱之信心。","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28.針對106年度石油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經費2億7,000萬元，用於補助民眾及企業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以達到節能減碳之目標。依能源局統計100至105年7月底止，本計畫補助件數以一般家用熱水器為最多，共計14萬8千餘件，約占總數八至九成，其餘如宿舍或旅館盥洗系統、工業製程預熱系統、漁業養殖及溫水游泳池等安裝件數甚少，尤其是工業製程預熱系統同期間共計僅53件，每年平均申辦件數僅10件，顯示目前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案以一般家庭使用為主，高耗能、大規模之工商業用途之安裝件數及裝置面積均未有明顯成長趨勢，推廣成效有待改善，爰要求石油基金應積極增加工商業用途之安裝件數及裝置面積。","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29.推廣貿易基金為推動我國會展產業發展，於106年度預算案「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辦理會展計畫」經費1億5,000萬元。惟依據ICCA協會型國際會議─城市別排名統計資料，高雄市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由2013年15場次減至2015年12場次，世界排名及亞洲排名則由2013年之第159名與第31名，降至2015年之第207名與第40名，會展的競爭力趨弱，資源分配明顯重北輕南。爰建請推廣貿易基金主管機關平衡南部會展資源，檢討如何提升高雄協會型國際會議與大型國際展覽次數，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30.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6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及「補助辦理生質能電價補貼」，辦理沼氣發電推廣與電價補貼作業。截至106年初為止，本計畫審查通過計7案（4個畜牧場），包含彰化縣、屏東縣各3案及雲林縣1案，惟6大縣市尚有嘉義縣、台南縣及高雄市等養豬戶數前6名縣市未曾申請，以高雄為例，大型畜牧場共有12家，具發展沼氣發電潛力，亦能降低養豬場對周遭環境的污染程度。爰建請能源局1個月內研擬相關改善計畫，將示範模場成功推廣到有需要的縣市，由點推廣至面，逐步改善養豬戶發電設備。","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31.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6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經費72億8,200萬元，其中太陽光電電價補貼為64億7,700萬元。106年1月全臺太陽光電系統累計裝置容量達1.251GW，占105年目標1.342GW，93%。惟占再生能源於總能源20%之目標，僅增6%，進度稍嫌落後。爰建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主政機關根據計畫執行進度，提供再生能源建設季報，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32.106年度石油基金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微電腦瓦斯表宣導、管理與推動策略研析費用共525萬元。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36條規定「為促進消費者居家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擬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推動具有地震遮斷、壓力過低遮斷及通信等功能之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並逐年實施。」惟104年使用天然氣民眾對微電腦瓦斯錶認知率29.45%，微電腦瓦斯表裝置率為9.8%。105年度認知率為51%，裝置率為12.14%，顯見微電腦瓦斯表的功能以及相關認識，仍有接近半數的民眾並不了解。爰建請能源局於1個月內檢討推廣成效，並研擬提出改善方針，增進民眾對微電腦瓦斯錶的認知率與裝置率。並送交改善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33.106年度石油基金「捐助、補助及獎助」項下編列「高效能地熱發電技術研發」經費9,600萬元，計畫內容為開發地熱資源資料庫、進行場址資源調查與評估等。惟自101至105年止，申請地熱開發案共5件，查地熱能目標為114年200MW，迄今卻無明顯進度。爰建請能源局根據地熱能源進度，規劃執行進度，並於1個月內送交檢討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34.我國工具機產業以出口為主，易受全球經濟環境及不確定等因素影響，2015年該產業居全球第7大生產國與第4大出口國，第1大出口國為中國大陸；但由於全球經濟成長仍緩慢，且中國大陸經濟成長放緩暨推行進口替代政策，使對外採購工具機規模大幅減少，且人民幣匯率貶值不利我國工具機外銷競爭，致使我國工具機出口，2015年出口值31億8,583萬5千美元較2014年出口值37億5,335萬1千美元減少5億6,751萬6千美元（減幅15.1%），2016年1至9月出口值20億7,329萬1千美元亦較2015年同期減少3億4,367萬9千美元（減幅14.2%），其中車床及鑽、鏜、銑、攻螺絲等類工具機出口減幅均逾20%；又2015年對中國大陸出口較2014年減幅24%，2016年1至9月較2015年同期減幅亦達12.7%，且對出口前10名國家出口值均衰退，亟待加強拓銷。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35.有鑑於貿易為我國主要經濟驅動力之一，據財政部統計，截至105年06月底止，我國出口已長達17個月衰退，出口較104年同期之衰減幅度為2位數者達11個月，105年7月方轉正為1.1%，惟累計較104年同期出口減幅達7.7%，且105年9月又轉呈衰退為─1.9%，嚴峻之出口表現衝擊我國經濟成長，103年度經濟成長率為3.92%，104年度下降至0.65%，105年度由原預估之2.32%逐步下修，至今年8月間預測全年經濟成長率僅1.22%，調降幅度高達47.41%，亟待改善出口貿易不振現象，以加快經濟復甦腳步。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36.依據ICCA之2013至2015年協會型國際會議─城市別排名統計資料，台北市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由2013年78場次增加至2015年90場次，世界排名及亞洲排名則由2013年之第28名與第7名提升至2015年之第22名與第6名，但被曼谷及東京等超越；高雄市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由2013年15場次減至2015年12場次，世界排名及亞洲排名則由2013年之第159名與第31名遽降至2015年之第207名與第40名，城市之會展競爭力趨弱。鑑於高雄展覽館已於103年4月起正式營運，推廣貿易基金主政機關允應有效運用該展館之啟用，爭取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與大型國際展覽，積極強化南北雙會展中心之國際競爭力。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37.根據能源局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止，非生產性質行業能源用戶共計1,432家，100至103年度之平均節電率分別為0.89%、0.91%、0.98%、0.92%。經濟部鑑於能源用戶歷年節能成效不彰，爰於103年8月1日公告「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能源用戶於104至108年平均年節電率應達1%以上，在此要求下，非生產性質行業能源用戶104年度之平均節電率已提高至1.17%，惟低於工業大用戶104年度平均節電率1.65%，且截至105年7月底止，仍有131家（或9.15%）之平均節電率低於1%，顯示節電成效欠佳，尚待積極改進。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38.臺灣位於太平洋火環帶上，溫泉與地熱徵兆達百餘處，開發地熱資源有先天上之優勢，早於1980年代宜蘭清水地熱區已建置第一座地熱發電廠，嗣後因產能衰減而停止營運迄今。能源局為提高民間廠商參與地熱發電意願，陸續於92年起公告實施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補助要點、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補助作業申請須知、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及地熱發電機組試驗性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以鼓勵政府及民間投入地熱發電之開發。目前能源局法人科專刻正進行新北市金山區四磺子坪地熱發電試驗井計畫，截至105年7月底止，四磺子坪地熱探勘井已鑽鑿至1,100公尺，預計105年9月底鑽至目標深度1,300公尺，後續將進行產能試驗及地熱流體特性研究，相關結果可提供新北市政府進行BOT可行性評估參考。至於能源局引導民間或國營事業投入地熱探勘情形，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綠島地熱發電機組試驗性計畫（核准裝置量1.2MW），已完成地質調查發包工作外，其餘申請案件多未有具體成效，揆諸其原因或有土地取得、產能不如預期未進場施作等，致未能進行後續相關作業，顯示能源局引導民間推動地熱發電多年，惟成效尚未彰顯。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39.依能源局統計100至105年7月底止，石油基金106年度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計畫補助件數以一般家用熱水器為最多，共計14萬8千餘件，約占總數八至九成，其餘如宿舍或旅館盥洗系統、工業製程預熱系統、漁業養殖及溫水游泳池等安裝件數甚少，尤其是工業製程預熱系統同期間共計僅53件，每年平均申辦件數僅10件，顯示目前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案以一般家庭使用為主，高耗能、大規模之工商業用途之安裝件數及裝置面積均未有明顯成長趨勢，仍待加強推廣。此外，能源局調查亦發現，離島地區裝置太陽能熱水系統漏水破損腐蝕之比率為3.25%，高於全國0.68%，恐係因離島地區水質中有較高含量之氯鹽，致離島地區部分民眾對裝置太陽能熱水系統有所疑慮。能源局委託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太陽熱能技術開發與補助作業計畫」已針對離島地區自來水及地下水之水質對於太陽能熱水系統之腐蝕與結垢效應進行綜合性研究，允宜技轉相關研究成果（防腐蝕技術），以提高民眾裝置意願。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40.能源局為促進沼氣發電整合技術之應用，於102年1月21日訂定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並自102年度起於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編列相關經費，執行沼氣發電系統示範計畫，藉由補助縣市政府，達到沼氣發電推廣示範之目的。統計102至105年8月底止，該計畫審查通過計7案（4個畜牧場），包含彰化縣、屏東縣各3案及雲林縣1案，裝置容量計1,535，惟據中央畜產會統計全台6大縣養豬場數情形，6大縣市尚有嘉義縣、台南縣及高雄縣等3縣市未曾申請，顯示部分縣市申辦意願頗低；另參據102至105年7月底止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理沼氣發電示範獎勵及電價補貼情形，其中辦理示範獎勵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僅17.84%，未達二成，顯示計畫推動情形欠佳。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41.為加速太陽光電設置實績，能源局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預計2025年目標規劃設置17G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惟盤點現有土地裝置潛能，包含鹽業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等全臺可裝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區域面積共計僅8,676.8公頃，若以設置1M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約需1.5公頃土地面積評估，17GW約需2萬5,500公頃之土地面積（相當於臺北市面積2萬7,170公頃之93.85%），顯不敷所需。且現有土地整合亦為問題之一，包含不適耕作土地多屬私人土地，經常為多人持分，需透過整合方能提升設置意願；且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地點主要坐落於空曠區域，電網強度不足，區域輸配電網、變電（站）所等基礎設施較為缺乏，併網容量有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已預擬短、中、長期方案以增加併網容量，惟額外設置變電所，輸配電塔等鄰避設施，易遭地方民眾反對，且設置經費龐鉅。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42.我國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以規劃2025年達發電占比20%為政策目標，其中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20GW，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達3GW。有關推動風力發電之原則，能源局刻依行政院於101年2月核定「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採「先開發陸域風場，續開發離岸風場」及「先淺後深、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辦理相關作業；能源局並於101年7月3日公布實施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評選海洋公司、福海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示範業者，並陸續協助業者辦理完成3座海氣象觀測塔建置、公告潛力場址基本資料與既有海域資訊，開發業者申請規劃場址等作業。然能源局於101年起公告並實施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原預定於104年底完成4架機組之商轉作業，惟目前僅有海洋公司預期可於105年底前完成2架機組之建置作業，福海公司則因與漁會協商未果，迄今進度嚴重落後，相關經費撥付及後續工程進度恐將延宕。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43.推廣貿易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用人費用」3,694萬8千元，較104年度決算3,936萬8千元減少242萬元，減幅6.15%，惟查推廣貿易基金各項推廣貿易工作以委辦為主，「專業服務費」及「捐助、補助與獎助」經費比率高達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預算之96.13%，另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亦係委託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辦，顯示推廣貿易基金用途中屬自辦業務之比率偏低，且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未有專職人員配置之規範，然推廣貿易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卻編列51名專任人員之用人預算，爰請國際貿易局積極檢討推廣貿易基金自辦業務比例偏低，卻編列專任人員之合理性與效率性，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44.推廣貿易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捐助個別廠商及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經費8億2,000萬元，惟查推廣貿易基金自100年度起逐年編列捐助個別廠商參加海外國際展覽業務計畫之相關經費以來，核有廠商申請補助經核定後又取消比例偏高情形，100至105年8月底止之執行成果，各年度取消補助件數比率分別為23.75%、32.97%、43.25%、36.82%、33.11%及15.16%，以致歷年預算執行率均低於九成，造成審查資源浪費，爰請國際貿易局檢討強化補助計畫之申請審核機制與相關輔導措施，俾改善預算執行成效，確實達成鼓勵國內廠商參加國際展覽以拓展國際市場之計畫目標。","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45.推廣貿易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辦理工具機暨零組件整合行銷計畫」經費1億元，惟查推廣貿易基金為協助工具機暨零組件業者強化國際行銷能力，自103年度起每年以約1億元經費委外辦理相關計畫，然而計畫執行期間，我國工具機出口值仍持續衰退，實應積極修正檢討現行推廣工作之作法及效益，使廠商得以更貼近市場方式行銷，爰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加強相關委外計畫審核與績效查核機制，以有效提升廠商參與率、強化輔導作為、提高潛力市場海外代理商及買主資料庫之深度及廣度，以多元方式促進商機媒合，俾協助我國工具機暨零組件業者強化國際行銷能力，爭取全球商機。","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46.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6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經費72億8,200萬元，其中太陽光電電價補貼為64億7,700萬元；惟查能源局預計2025年目標規劃設置17G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如以設置1M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約需1.5公頃土地面積評估，17GW約需2萬5,500公頃之土地面積，然而盤點我國現有土地裝置潛能，包含鹽業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等，全臺可裝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區域面積共計僅8,676.8公頃，相去甚遠，且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地點空曠，區域輸配電網、變電（站）所等基礎設施較為缺乏，併網容量有限亦成為開發瓶頸，爰請經濟部及能源局儘速進行跨部會整合，研議相關法令鬆綁與行政統合措施，以克服土地整合及併網容量等問題，強化民間投資意願，確實達成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47.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6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經費3,500萬元，及「補助辦理生質能電價補貼」經費2,900萬元，係辦理沼氣發電之相關推廣與電價補貼作業；鑑於目前國內生質能應用以沼氣最具發展潛力，主要係我國沼氣發電技術成熟，且可結合農村常見的豬糞水，經發酵、純化處理，以沼氣發電設備發電，惟查能源局自102年起辦理沼氣發電示範獎勵計畫，截至105年7月底止僅有7案通過審查，計畫預算執行率更僅有17.84%，顯示推動情形欠佳，爰請經濟部能源局加強檢討現行沼氣發電推廣補助計畫之推動瓶頸，儘速整合相關法令限制與技術輔導措施，俾利沼氣發電推廣計畫順利推行，有效促進國內畜牧場環境改善及生質能發展。","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48.石油基金106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經費2億7,000萬元，係補助民眾及企業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惟查能源局自民國89年3月起對太陽能熱水系統進行獎勵補助，但依據能源局統計，100至105年7月底止，本計畫補助件數仍係以一般家用熱水器為最多，共計14萬8千餘件，約占補助總數之八至九成，反之高耗能、大規模之工商業用途之安裝件數及裝置面積卻未有明顯成長，爰請經濟部能源局針對高耗能、大規模之工商業用戶，研議相關補助與技術輔導措施，加強推廣誘因，俾利加速達成節能減碳之目標。","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49.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06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經費10億5,040萬8千元，其中「住宅與服務業能源查核及節能技術輔導推廣計畫」經費6,000萬元；惟查本計畫執行包含對非生產性質行業能源用戶之能源查核申報及審核作業，希冀落實節能減碳目標，然據105年度數據顯示，國內仍有近一成用戶平均節電率低於標準，顯示節電成效尚有待加強，爰請經濟部能源局積極研議督促能源用戶儘速建立能源查核制度並制定節約能源計畫之獎助或輔導措施，俾利有效推廣節電，達成節能減碳目標。","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50.推廣貿易基金應協助工具機產業拓展出口，惟近年出口拓展成效難謂良善，允宜檢討計畫相關推廣工作之作法及效益，提升廠商參與率、強化輔導作為使廠商得以更貼近市場方式行銷、優化計畫官網、提高潛力市場海外代理商及買主資料庫之深度及廣度，以多元方式促進商機媒合，俾協助我國工具機暨零組件業者強化國際行銷能力，爭取全球商機。","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51.查能源局為加速汰換低效率馬達，於102年8月9日訂定高效率電動機示範推廣補助作業要點，並於103年起辦理「高效率馬達示範推廣補助計畫」，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補助從事電動機（即馬達）製造或進口廠商。該計畫分為2階段提供馬達製造商及進口商銷售IE2等級以上馬達之補助，惟依能源局提供之數據顯示，103至105年10月4日底止之預算執行率分別僅為5.63%、8.21%及80.6%，補助成效欠佳，顯示高效率馬達之推廣仍待加強。由於馬達用電高居用電首位，因此各國戮力於提升馬達效率，能源局補助情形欠佳，且補助項目馬力差別及型式多，能源效率標準不同，管理不易，除應加強推廣外，並應落實馬達後市場管理，俾利加速我國高效率馬達之汰舊換新，以達節約能源之目標。","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52.鑑於太陽能熱水系統具有相當程度之節能效益，能源局於2000年3月起對太陽能熱水系統進行獎勵補助，據能源局預估透過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計畫每年增加約11萬平方公尺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量，約可節省7,480公秉油當量，並可減少2萬1千公噸二氧化碳排放量；另104年度能源科技研究發展成果簡介指出，截至104年底，太陽能熱水系統累計有效核定製造商數35家，累計有效核定安裝商數422家，累計有效認證產品核定數175件，顯示產品及市場已相當成熟。太陽能熱水系統於節能減碳功能上具有小兵立大功之效，爰要求能源局應加強產業研發與補助民眾裝設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提高全台民眾裝設意願及產業規模經濟。","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53.查蔡政府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以規劃2025年達發電占比20%為政策目標，其中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20GW，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達3GW，能源局刻依行政院於101年2月核定「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採「先開發陸域風場，續開發離岸風場」及「先淺後深、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辦理相關作業，預計105年底將完成4架離岸風力發電機組商轉，惟部分業者進度停滯不前，迄今進度嚴重落後，應協調其他部會並加強溝通，並嚴謹盤點計畫執行成效，並有退場機制之準備。","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54.查蔡政府規劃2025年設置17G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現可供裝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土地面積僅8千餘公頃，與2萬5,500公頃之目標相差甚遠，且除上述土地面積不足之問題外，現有土地整合亦為問題之一，包含不適耕作土地多屬私人土地，經常為多人持分，整合不易；且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地點主要坐落於空曠區域，電網強度不足，區域輸配電網、變電（站）所等基礎設施較為缺乏，併網容量有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已預擬短、中、長期方案以增加併網容量，惟額外設置變電所，輸配電塔等鄰避設施，易遭地方民眾反對，且設置經費龐鉅，應重新檢討太陽能光電於2025年再生能源20%目標中所占之比例，以維護農地農用之原則。","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55.查能源局自102年起辦理沼氣發電示範獎勵計畫，惟截至105年7月底止僅7案通過審查，能源局為提高計畫辦理成效，雖分別於102年12月間及105年4月間修正前揭補助辦法，並放寬相關規定，惟迄今申辦縣市及件數仍屬有限，能源局允宜針對問題癥結加以檢討改進，以澈底解決裝置意願偏低之問題。","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56.106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再生能源推廣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經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編列72億8,200萬元，經查，為達成多元化能源政策之目標，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推廣將是未來推動主軸，惟若以設置1M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約需1.5公頃土地面積評估，17GW約需2萬5,500公頃之土地面積，目前經盤點僅8,676.8公頃，土地面積明顯不足，且尚有私人土地共同持分等等整合問題，顯見仍有多種問題尚待積極解決，爰要求經濟部積極研擬解決方案，並於2個月內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57.106年度石油基金「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編列2億7,000萬元，主要係補助民眾及企業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以達到節能減碳之目標。經查，依能源局統計本計畫補助件數以一般家用熱水器為最多，約占總數八至九成。反觀，高耗能、大規模之工商業用途之安裝件數及裝置面積均未有明顯成長趨勢，仍待加強推廣。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58.106年度推廣貿易基金「貿易推廣工作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會展計畫」編列1億5,000萬元，主要係延續102至105年度辦理之「台灣會展領航計畫」，除以「發展臺灣成為全球會展重要目的地」為願景，並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擴大吸引東協國家來臺參加會展活動。據國際會議協會統計資料，我國舉辦國際會議之全球排名與亞洲排名未升反降，且高雄之城市會展排名遽降，與相關年度台灣會展領航計畫之執行結果多數目標均達成目標值之成效有所落差，應就其年度關鍵指標提出檢討，爰要求經濟部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59.國際貿易局主辦、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執行的第3屆「亞洲超級團隊（Asia Super Team）」，由泰國的PATHUM THANI BREWERY公司奪得殊榮，獲得價值新臺幣150萬元的獎勵旅遊行程大獎。國際貿易局表示，獎勵旅遊是台灣拓展東協、南亞及東北亞市場的新商機，未來國際貿易局將持續積極深耕東南亞及東北亞等潛力地區國家，藉由整合行銷作法，吸引更多商務旅客。但該活動，在台灣使盡吃奶力量、進行新南向、撒大錢辦活動，只是為了陪榜打知名度？既然獎勵旅遊是台灣拓展東協、南亞及東北亞市場的新商機，爰要求國際貿易局應針對深耕東南亞及東北亞等潛力地區國家，整合行銷作法及台灣舉辦國際會議之全球排名與亞洲排名停滯不前，且高雄市之城市會展排名更大幅下滑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60.有鑑於面對日圓、歐元競貶，讓台灣工具機過去相較日、德高價機種保有的價差優勢不再，造成台灣的工具機業訂單下滑已有2年多的時間了，105年第4季迄今業者雖感覺接單有起色，但如果經濟情況就如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所講的「L型已經上來！」，恐怕接單量可提高時間還有點早，而且工具機的交期相對較長，仍要繼續觀察。政府強力宣示，落實產學合作、支持創新研發、強化行銷通路是智慧機械推動辦公室的3項重點任務，又在水湳經貿園區設置智慧機械示範產線，作為智慧機械設備技術整合驗證平台，並打造水湳成為智慧機械發展中心，但是客戶真正的需求在那裡？有沒有能力能供應他們所需的機械設備？才是重點，為提高計畫績效，爰要求國際貿易局針對推廣貿易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辦理工具機暨零組件整合行銷計畫」，針對客戶需求、供應能量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61.被喻為「工業心臟」的馬達，不僅占據工業生產重要地位，其耗能也居工業設備之冠，根據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分析，以馬達為核心驅動的產業機械為目前工業界中最大的耗電設備，包括工具機、泵浦、馬達、空壓機、風機等工業通用設備，其用電量約占全球總用電的46%、工業部門用電的70%。在臺灣，根據能源局統計，2015年工業部門更是占了臺灣整體用電量的53%，為了追求綠色能源與環境永續發展，推動耗電量高的馬達提高效率以達節能目標，成了各界一致的共識。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06年度編列「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計畫」經費20億5,400萬元，加速我國高效率馬達之汰舊換新，以達節約能源之目標。爰要求能源局1個月內針對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計畫提出關於馬達及動力機械設備技術研發，提高產業技術層次，提升新出廠馬達能源效率，使其符合政策與國際市場需求等方向之專案報告。","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62.106年度石油基金「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編列2億7,000萬元，主要係補助民眾及企業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以達到節能減碳之目標。惟多年以來持續補助，其補助基準顯未滾動式檢討，爰要求經濟部應針對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之執行成果、效益分析及補助基準之檢討，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蘇治芬    邱議瑩    蕭美琴","63.106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再生能源推廣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經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編列72億8,200萬元。而如太陽光電系統設立後，於使用年限屆滿時，系統設立場址及設備之後端處理，亦涉及土地及環境永續使用議題，故於推動設立時，對太陽光電系統停止運轉後之處置，處置責任、經費配置等妥為規範實為中央主管機關之責，爰要求經濟部應就相關規範之研議及訂定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邱議瑩    黃偉哲    王惠美    蕭美琴","64.目前我國電動機車在電池、充電器與車身間的連結尚無統一規格之接頭，因此各家電動機車廠商皆有各自不同的規格，造成電動機車使用者在維修方面面臨不少困擾，也不利於整體電動機車產業之發展，爰建請經濟部研擬電動機車的電池、充電器與車身之間的接頭規格統一之相關事宜。","提案人：黃偉哲    王惠美","連署人：蕭美琴    邱議瑩","三、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1.基金來源：101億2,797萬2千元，照列。","2.基金用途：原列22億9,898萬4千元，減列「服務費用」7,058萬3千元（含「旅運費」227萬8千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50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5,330萬5千元）、「租金、償債與利息」500萬元、「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3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7,858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2,040萬1千元。","3.本期賸餘：原列78億2,898萬8千元，增列7,858萬3千元，改列為79億0,757萬1千元。","(三)解繳國庫：無列數。","(四)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1.106年度經濟部主管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委託調查研究費」，計編列新臺幣3億3,416萬1千元。係辦理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技術發展。惟近年許多探勘調查研究均於原住民地區執行，而執行過程亦從未與當地原住民族說明與溝通，造成當地族人憤怒、不安與恐懼，事前溝通極為缺乏。爰106年度經濟部主管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委託調查研究費」，計編列新臺幣3億3,416萬1千元，應全數刪除。","提案人：孔文吉    黃偉哲","連署人：張麗善    王惠美","2.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3億3,416萬1千元，旨在「辦理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技術發展」等三項計畫。其中於「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潛在母岩特性調查（104至107年度）」一計畫中，106年度總計編列1億7,994萬5千元，包含全國結晶岩地質環境（宜、花）調查4,500萬元（如下表）。有鑑於東部地區為我國地震頻繁帶，多項數據皆已顯示其不適合做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為避免以宜花地區為標的之繁冗調查研究浪費國家公帑，擬刪除「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4,500萬元。","說明：","","提案人：蕭美琴    蘇治芬    邱議瑩    孔文吉","(五)通過決議25項：","1.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編列「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7,391萬4千元，主要係加強與外界宣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業務；惟近年度民調結果顯示，民眾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公投之支持度偏低，業務宣傳成效頗值懷疑，允宜檢討改進。該計畫推動過程中未能真正瞭解民意，或因資訊透明度不高，未能即時提供相關訊息等，致民眾對本計畫選址公投存有疑慮。爰凍結該預算15%，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徐永明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管碧玲    邱志偉    蘇震清    蕭美琴    陳超明","2.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編列8億2,391萬7千元。截至105年7月底止，核一廠1號機、2號機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賸餘貯存量為9束、7束；核二廠1號機及2號機則為34束及10束，上述4機組無法符合每次填換100束至180束之條件，復因乾式貯存設施進度停滯未前，各機組皆有燃料池貯滿無法填換之情形，根據規劃，目前核一廠1號機與核二廠2號機停機中，核二廠1號機將於105年11月進行歲修，核一廠2號機則正常運轉，另依台電公司上述各機組永久停止運轉之時程，雖各機關永久停止運轉之時間分別落在107年12月至112年3月間，惟受限於貯存燃料池已貯滿無法填換之情形，各機組恐於永久停止運轉到期前即不再運轉，形同提前除役。爰凍結該計畫預算3,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連署人：陳超明    黃偉哲","3.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預算於「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及「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項下「會員、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各編列新臺幣270萬元及493萬9千元。鑑於相關地方回饋金之運用項目過於含糊籠統，多年來均未揭露及追蹤查核回饋金運用情形及結案情況，亟待檢討改進。另該基金為加強所屬單位與周邊地區關係，促進地方和諧及共同繁榮地方，援引台電公司睦鄰工作要點，然監察院審計部查核發現該基金辦理睦鄰工作核有多項缺失，以及睦鄰工作預算執行率102至104年度分別為66.56%、69.77%、35.52%，顯示執行效率低落。爰該預算各凍結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孔文吉    黃偉哲","連署人：張麗善    王惠美","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預算於「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編列3億1,617萬4千元，有鑑於台灣三座核電廠107年起陸續除役，台電公司之前估計6部機組除役經費共675億元，整體包括核廢最終處置等共需3,353億元；過去，立法院就曾多次遭質疑此金額嚴重低估。根據最新評估，每座核電廠除役就需1,400億元，加上核一、二廠改室內乾貯及無人島集中式貯存方案，總費用高達6,200億元，該基金根本不足支應，短缺近3,000億元恐全民買單。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5.針對現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率每度0.171元，係按物價上漲率2.5%、折現率3.4%、新臺幣兌美元匯率33：1設算而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所列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兩項費用，係按101年底除役負債金額、折現率2.04%設算。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除役負債須以現值計算發電成本，並據以列帳。當時因適逢全球金融海嘯過後，市場利率大幅降低，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以97年版設算之經濟參數稍嫌樂觀，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較為保守之方式（較低之折現率）重新估算除役負債，惟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等，均屬核能發電後端處理之相關成本，採用不同折現率，顯未合理，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重行檢討提撥率，以因應核電廠除役所需。","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6.106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編列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4億5,100萬元，辦理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工程。但是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自102年6月完成迄今，仍未獲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未能進行熱測試作業，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積極與主管機關積極溝通，並釐清問題癥結，以利後續計畫之進行。","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7.106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計3億3,809萬3千元，其中包含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6,479萬元、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回饋金1億0,387萬3千元、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興建回饋金1億2,000萬元，及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運轉回饋金1,200萬元等，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提供103及104年度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運用情形，其中高達二至二成五之回饋金列為「其他」，相較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專案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之1.41%及2.71%高出近10餘倍，顯示近四分之一之回饋金之運用過於含糊籠統，為釐清預算使用狀況，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充分揭露回饋金運用情形。","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8.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編列「業務宣導費」7,391萬4千元，主要係加強與外界宣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業務；另「委託調查研究費」下編列「辦理民意調查、公投等相關議題研究調查─106年度」計畫555萬元，主要係為瞭解全國民眾，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候選場址所在地台東縣與金門縣居民，對於本計畫選址公投之認知程度、看法及態度，並將民意調查結果為日後參考。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供102至104年度辦理本計畫選址公投之民調結果，顯示僅有少數民眾支持本計畫選址公投作業。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表示，民調支持度偏低，係因本計畫宣導不足所致，惟查本計畫近年皆編列宣導經費，透過電視媒體及各項地方溝通說明會，對相關民意代表、機關團體及民眾溝通，恐係計畫推動過程中未能真正瞭解民意，或因資訊透明度不高，未能即時提供相關訊息等，致民眾對本計畫選址公投存有疑慮。綜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編列業務宣導費及民意調查、公投等相關議題研究調查經費共計逾7,000餘萬元，惟近年度民調結果顯示民眾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公投之支持度偏低，業務宣傳成效頗值懷疑，允宜檢討改進。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應於1個月內就提出改善方案，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蕭美琴    高志鵬    王惠美","9.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提供103及104年度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運用情形，其中高達二至二成五之回饋金列為「其他」，相較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專案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之1.41%及2.71%高出近10餘倍，顯示近四分之一之回饋金之運用過於含糊籠統；另上網查詢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發放回饋金予各機關單位之情形，僅列示各機關單位發放之金額，對於各機關單位運用狀況皆未揭露，實有欠妥。綜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編列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及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興建與運轉回饋金逾2億餘元，惟回饋金用於其他之占比高達四分之一，且未揭露回饋金運用情形，有欠妥適，亟待檢討改進。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更為詳盡之回饋金運用情形，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蕭美琴    高志鵬    王惠美","10.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為加強所屬單位與周邊地區關係，增進居民福祉，促進地方和諧及共同繁榮地方，援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之規定辦理補（捐）助事項，106年度預算案編列2,225萬元，辦理各項補（捐）助及公益支出。經查：(1)審計部審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4年度辦理補（捐）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情形，發現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補（捐）助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2014青少年活動中心修繕、財團法人臺東縣盲人福利協進會，及新北市金山區漁會等計16件核有多項缺失，包含核准補助經費日期晚於活動開始日、查核表內未經查核人員簽章、經辦人員與查核人員係同1人等問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雖表示，由於各核電廠承辦業務之人員編制有限、公務繁忙或單據眾多等，致未能詳細審核有所闕漏，爾後將注意改善，惟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長年辦理睦鄰工作，對於補助經費審核與查核管考作業自應有相當經驗與規範，尚不得以承辦業務人員編制或公務繁忙為託詞，顯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未能落實補（捐）助審核及管考作業，亟待改善。(2)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前項睦鄰工作預算編列，除情況特殊，經陳報經濟部核准者外，應參酌上年度實際動支金額及需要，逐年適度降低。」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2至104年度依睦鄰工作要點編列回饋項目之預、決算情形，上開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6.56%、69.77%、35.52%，顯示預算多有寬列，允宜依照睦鄰工作要點之規定，參酌上年度實際動支金額及需要，逐年適時降低預算編列。(3)綜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援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編列相關預算辦理零星補（捐）助及公益支出，以促進地方和諧，惟審計部查核發現其辦理經費審核與查核管考作業核有多項缺失，且近年度編列高達近2,000餘萬元之預算，決算數僅約1,000餘萬元，顯示預算多有寬列，允宜依上述要點之規定，參酌上年度實際動支金額及需要，逐年適度降低預算編列。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蕭美琴    高志鵬    王惠美","11.截至105年7月底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一廠1號機、2號機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賸餘貯存量為9束、7束；核二廠1號機及2號機則為34束及10束，上述4機組無法符合每次填換100至180束之條件，復因乾式貯存設施進度停滯未前，各機組皆有燃料池貯滿無法填換之情形，目前核一廠1號機與核二廠2號機停機中，核二廠1號機將於105年11月進行歲修，核一廠2號機則正常運轉，另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各機組永久停止運轉之時程，雖各機關永久停止運轉之時間分別落在107年12月至112年3月間，惟受限於貯存燃料池已貯滿無法填換之情形，各機組恐於永久停止運轉到期前即不再運轉，形同提前除役；然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原本規劃，核一廠及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應該分別在102年與104年底前就要正式商轉，並開始接收各機組用過核子燃料；然而，現在已經106年了，卻仍舊沒有進展，顯見各核電廠燃料束問題已迫在眉睫，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之規劃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12.審計部審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4年度辦理補（捐）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情形，發現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補（捐）助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2014青少年活動中心修繕、財團法人臺東縣盲人福利協進會，及新北市金山區漁會等計16件核有多項缺失，包含核准補助經費日期晚於活動開始日、查核表內未經查核人員簽章、經辦人員與查核人員係同1人等，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前項睦鄰工作預算編列，除情況特殊，經陳報經濟部核准者外，應參酌上年度實際動支金額及需要，逐年適度降低。」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2至104年度依睦鄰工作要點編列回饋項目之預、決算情形，上開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6.56%、69.77%、35.52%，顯示預算多有寬列，允宜依照睦鄰工作要點之規定，參酌上年度實際動支金額及需要，逐年適時降低預算編列。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13.經濟部於101年7月3日核定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建議候選場址，並委請前開縣政府辦理地方公投，惟因多年以來民眾對於核廢物處理存有疑義，前開縣政府皆未辦理公投事宜。105年5月間經濟部再次函請台東縣及金門縣政府辦理公投，金門縣政府於105年5月18日函復略以：由本縣全體縣民公投決定烏坵鄉事務不合情理，建請修法由該鄉住民自決；台東縣政府則於105年7月29日函復略以：本案屬重大事項，須經議會審議，因該府公投法制未備且未經議會審議，爰無法辦理。對此，為降低對社會環境衝擊，經濟部又規劃以無人島或準無人島為集中式貯存場址之優先考量，並參考韓國「用過核子燃料公民討論促進計畫」就用過核子燃料處置議題成立委員會之經驗，籌組選址委員會來決議相關選址議題，然至今卻亦無動靜，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之規劃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14.近年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超時加班費決算數低於預算數甚多，如101至104年度超時加班費預算執行率分別為39.31%、48.87%、39.75%及53.72%；105年度超時加班費預算數153萬4千元，截至7月底止之執行數32萬6千元，占年度預算數比率21.25%，近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超時加班費執行率最多不及六成，106年度復編列預算153萬4千元，恐有寬列之虞。而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其中對特別收入基金之加班費規定為：「加班費：應確為趕辦具有時間性重要業務者，依業務需要從嚴編列，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加班費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最高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如經參酌營運量、考績晉級等因素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至員工休假制度，應予貫徹，不休假加班費應從嚴估計編列。」，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加班費運用及編列情形，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15.有鑑於過去立法院在審議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時，就多次質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長期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借貸，借貸額度一度高達八成，後來在立法院決議限縮下，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5年內將貸款降到六成以下，才減少借貸。但目前仍有1,820億元借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占總比例高達56%。然經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支出用途並未包含「借貸」之項目；綜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借貸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於法無據也加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穩定健全之風險。爰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以及還款規劃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16.根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供102至104年度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選址公投之民調結果，102至104年度全國民眾支持度分別為58.1%、47%及60.5%，台東縣居民為29.4%、18.4%及30.5%，金門縣居民為33.7%、25.3%及38.3%，其中全國民眾支持度雖較台東縣及金門縣居民為高，惟未逾六成，而台東縣與金門縣民眾支持度皆在二成至三成間，未逾四成，顯示僅有少數民眾支持本計畫選址公投作業。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表示，民調支持度偏低，係因本計畫宣導不足所致，惟查本計畫近年皆編列宣導經費，透過電視媒體及各項地方溝通說明會，對相關民意代表、機關團體及民眾溝通，恐係計畫推動過程中未能真正瞭解民意，或因資訊透明度不高，未能即時提供相關訊息等，致民眾對本計畫選址公投存有疑慮。顯見過去耗費大量宣導費之成效有限，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17.現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率每度0.171元，係按物價上漲率2.5%、折現率3.4%、新臺幣兌美元匯率33：1設算而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所列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兩項費用，係按101年底除役負債金額、折現率2.04%設算。針對二者折現率之差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除役負債須以現值計算發電成本，並據以列帳。當時因適逢全球金融海嘯過後，市場利率大幅降低，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以97年版設算之經濟參數稍嫌樂觀，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較為保守之方式（較低之折現率）重新估算除役負債，惟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等，均屬核能發電後端處理之相關成本，採用不同折現率，顯未合理，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18.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撥供核能電廠除役之用，由每度核電提撥0.17至0.37元，目前基金約有2,445億元，預計到3座核電廠除役共可累積原本預估的除役費用3,353億元，然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增列鉅額除役拆廠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各核能機組除役成本，顯示現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率恐有低估之虞，若估算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短少1,000到2,000億元，加上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基金借款尚有1,833億元，如以10年攤提，電價上漲至少2%，若再加上核四的2,838億元資產自電費回收，8年分攤下來，整體電費恐將上漲近一成，加重國內用電負擔，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提交核四轉型計畫，並儘速重估核能電廠除役經費，避免相關爭議影響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合理提撥及正常運作。","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19.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101億2,797萬2千元，包含財產收入38億8,418萬1千元，及其他收入62億4,379萬1千元。前者係貸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購買公債之利息收入，後者係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核能發電量365億1,339萬8千度，以每度核能發電提撥0.171元計算而來，惟核一、核二廠之4部機組僅剩1部機組運轉，核能發電量大幅減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增列鉅額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顯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率恐有低估之虞，允應審慎評估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提撥率，俾累積提撥金額足以因應核電廠除役所需。","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20.據報載3座核電廠107年起陸續除役，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前估計6部機組除役經費共675億元，整體包括核廢最終處置等共需3,353億元。惟根據最新版評估，每座核電廠除役就需1,400億元，加上核一、二廠改室內乾貯及無人島集中式貯存方案，總費用即達6,200億元，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根本不足支應。雖經濟部長已否認該項數據，並表示已在進行重新評估，但核電廠除役經費驚人，政府有向國人說明之必要，爰要求於106年8月底前將最新評估結果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21.核能發電之後端營運，涉及核電廠之除役、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置等，為落實非核家園之推動；爰要求經濟部針對「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基金用途項下各項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預算執行情形及檢討之專案報告，以利國會監督。","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王惠美    蕭美琴    徐永明","22.106年度經濟部主管─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編列新臺幣490萬元。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包含辦理全國性業務宣導，係加強與外界宣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業務，亦辦理民意調查、公投等相關議題研究調查，以瞭解全國民眾，及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候選場址所在地之遴選及居民認知程度、看法及態度意願，以做為未來選址參考。惟近年度民調結果顯示民眾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之支持度偏低、業務宣傳成效低落、以及歷次探勘調查均造成當地民眾嚴重恐慌，事前溝通極為缺乏，爰要求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提案人：孔文吉    黃偉哲","連署人：王惠美    張麗善","2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因應國內原子能民生用途日漸普及，經邀請專家學者，就全國廢棄礦坑或坑道、高山、無人島與各離島等地點審慎檢討評估後，於64年底獲行政院核准，規劃於蘭嶼島龍門地區設置國家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67年8月再獲行政院核准並進行各項工程之興建，於71年5月正式啟用，建立迄今已35年，期間雅美族人屢屢抗爭，但蘭嶼貯存場迄今仍屹立在蘭嶼，成為蘭嶼島上的「惡靈」。蔡英文總統105年8月1日的道歉文寫到「政府在雅美族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核廢料存置在蘭嶼。蘭嶼的族人完全沒有分享到發電的好處，卻承受核廢料的傷害。為此，我要代表政府向雅美族人道歉。」蔡總統也說「我也會要求相關部門，針對核廢料貯存在蘭嶼的相關決策經過，提出真相調查報告。在核廢料尚未最終處置之前，給予雅美族人適當的補償。」為落實蔡總統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道歉文內容，在蘭嶼貯存場低放射性廢棄物尚未遷移前，要求依真相調查後研擬檢討補償金額，以符合蔡總統道歉文內容。","提案人：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廖國棟","24.「2025非核家園」不僅是蔡英文總統的選舉政見，更是目前執政黨重要的施政方針。而在蔡總統的原住民競選政見更提到「打造非核家園，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排除設於原住民族土地內。」足見蔡總統認為蘭嶼貯存場遷移是轉型正義的重要環節。當年政府興建「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一放就35年，對此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公開向原住民道歉，她說「政府在雅美族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核廢料存置在蘭嶼。蘭嶼的族人完全沒有分享到發電的好處，卻承受核廢料的傷害。為此，我要代表政府向雅美族人道歉。」既然蔡總統在公開場合多次說明「2025非核家園」不會改變，蘭嶼核廢料也應當在2025年移出蘭嶼，如此符合蔡總統的原住民政見以及政府推動轉型正義的決心，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擬具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遷移評估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廖國棟","25.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集中式貯存場只是中繼站？理想的島嶼面積需26公頃，若有海平面高度、面積不足等問題，擬採「填海造陸」改造？島上需要2棟建築，1棟地上4層、地下1層，貯存60萬桶低放核廢料，另外1棟不分層，以室內乾貯方式貯存5,000噸鈾（用過核燃料）？和最終處置場的法律規範不同，不需公投？建築物內有過濾與循環系統，不讓粉塵飄散？建築物水泥牆厚度經計算，若要貯存用過核燃料，水泥牆厚度至少須150公分，才有防護效果，牆外的人員就不必穿防護衣？核廢料中繼站方案初步評估要花829億元？會讓社會知道，把核廢料放在無人島上到底安不安全？據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已提報經濟部「集中式貯存場初步推行規劃書」進行審查，現在也送到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旗下「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進行討論也是一大創舉？民國133年完成啟用嗎？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四、特別收入基金─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1.基金來源：1億7,836萬9千元，照列。","2.基金用途：2億9,270萬1千元，照列。","3.本期短絀：1億1,433萬2千元，照列。","(三)解繳國庫：無列數。","(四)通過決議17項：","1.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編列「地方產業發展計畫」2億9,210萬6千元，係透過專業團隊輔導及補助經費挹注等資源，期完善地方產業發展環境，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經查：部分行政區域曾獲5次以上補助經費，如：新竹市東區、北區、香山區、雲林縣西螺鎮、嘉義市東區、西區、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東引鄉等；而曾獲3次以上補助經費之行政區域則有31個縣市之區鄉鎮；迄未獲補助經費之行政區域計有29個縣市之區鄉鎮，部分行政區域迄未獲資源挹注，部分行政區域卻多次獲經費補助，顯示補助地方產業發展計畫存有縣市之區鄉鎮之不衡平現象，且部分地方產業高度仰賴政府資源挹注，產業發展自主性容有不足。爰此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高志鵬    王惠美    陳超明    張麗善    孔文吉    蘇治芬    蕭美琴","2.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為「活絡地方經濟發展」，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及年度目標值分別為：(1)提升地方就業，帶動就業人數1萬8,000人。(2)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提升產值或商機10億元。然參據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達成情形，其中就業人數部分，各年度帶動地方就業人數呈現逐年下滑趨勢，由101年度4萬4,473人降至104年度1萬7,745人，提升地方就業效益日益減弱，105及106年度均將績效指標目標值調降為1萬8,000人；另提升商機部分，101至104年度之達成數均遠超過目標值，顯示目標值設定未符現況。爰此，為有效衡量地方產業發展相關補助或輔導計畫成效，並衡酌往年關鍵績效指標達成情形，要求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設定具積極性之目標值，調升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目標值。","提案人：高志鵬    蘇治芬    蕭美琴    王惠美","3.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1億7,836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2億4,553萬4千元，減少6,716萬5千元（減幅27.35%），包括利息收入64萬1千元、國庫撥款收入1億7,555萬2千元及雜項收入217萬6千元；其中雜項收入包括OTOP地方特色產品館營運回饋金95萬4千元、補助計畫違約罰款等收入70萬7千元及整合型通路發展類補助計畫回饋金51萬5千元。基金連年收支均為短絀，且推動地方產業補助計畫回饋金機制未有效運作，基金餘額持續萎縮，恐不利基金未來運作，爰要求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儘速研謀因應對策，改善基金財務狀況。","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4.106年度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編列6,313萬元辦理地方產業及產品相關產業之輔導、通路拓展、產品行銷推廣等計畫，其中1,350萬元為推動南部休憩服務產業及創新休憩服務場域，並建立地方永續發展機制之經費。102年度起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以台南市為示範場域後，105年度起續以嘉義縣市為第二示範場域，但吸引來客重要管道如臉書、部落格及整合行銷平台均有待積極維運，以深化創新休憩服務產業計畫之成效，填補相關縣市近來因陸客來台人數減少之衝擊，爰要求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儘速研謀吸引人潮方案，深化台灣地方產業。","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5.106年度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編列「地方產業發展計畫」2億9,210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3億9,533萬4千元減幅26.11%），查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已核定之98至105年度補助地方產業發展計畫總計286件，核定補助總經費為24億7,689萬3千元。參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全國各行政區域獲核定補助計畫情形，部分行政區域曾獲5次以上補助經費，如：新竹市東區、北區、香山區、雲林縣西螺鎮、嘉義市東區、西區、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東引鄉等；而曾獲3次以上補助經費之行政區域則有31個縣市之區鄉鎮；迄未獲補助經費之行政區域計有29個縣市之區鄉鎮，部分行政區域迄未獲資源挹注，部分行政區域卻多次獲經費補助，顯示補助地方產業發展計畫存有縣市之區鄉鎮之不衡平現象，且部分地方產業高度仰賴政府資源挹注，產業發展自主性容有不足。爰要求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積極改善區域間之資源配置問題，確實引導產業永續發展。","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6.「構建臺灣OTOP地方特色產品行銷通路，協助地方特色產業」及「協助地方特色產業業者運用網實整合行銷服務，結合科技化行銷與服務設計，提升地方特色產品與服務品質」為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施政重點之一，並於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依地方產業發展及產品行銷需求，辦理相關產業輔導、通路拓展、產品行銷推廣計畫」經費6,313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案7,550萬元減少1,237萬元，減幅16.38%），其中2,541萬元為辦理「地方特色產業網實整合服務計畫」，以強化地方特色產品通路功能，推動通路網實整合服務之經費；然而，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截至105年8月底止取得OTOP通路標章授權之實體通路計有10家，惟若與104年同期相較，104年8月底止取得OTOP通路標章授權之實體通路計有31家，1年間OTOP授權實體通路減少21家，在網實整合計畫未竟全功之際，OTOP授權實體通路大幅減少，建構地方特色產品行銷通路之成效難謂良好。是以，推動網實整合計畫仍應鞏固及拓展實體通路，以符網實整合計畫之初衷。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7.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為「活絡地方經濟發展」，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及年度目標值分別為：(1)提升地方就業，帶動就業人數1萬8,000人。(2)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提升產值或商機10億元。然根據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達成情形，其中就業人數部分，各年度帶動地方就業人數呈現逐年下滑趨勢，由101年度4萬4,473人降至104年度1萬7,745人，提升地方就業效益日益減弱，105及106年度均將績效指標目標值調降為1萬8,000人；另提升商機部分，101至104年度之達成數均遠逾目標值，顯示目標值設定未符現況，欠缺激勵督促之效。爰要求經濟部應衡酌往年關鍵績效指標達成情形，重新設定具積極性之目標值。","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8.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1億7,836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2億4,553萬4千元，減少6,716萬5千元（減幅27.35%），包括利息收入64萬1千元、國庫撥款收入1億7,555萬2千元及雜項收入217萬6千元；其中雜項收入包括OTOP地方特色產品館營運回饋金95萬4千元、補助計畫違約罰款等收入70萬7千元及整合型通路發展類補助計畫回饋金51萬5千元。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係於98年由國庫撥款成立，往後各年度基金來源均仰賴國庫撥款收入，101年度起國庫撥入款金額大幅減少，在無其他主要穩定之基金收入來源下，入不敷出，已連年均為短絀，致使基金餘額持續萎縮，106年度預算案預計期末基金餘額將僅1億7,417萬5千元，若未能有效改善基金財務惡化情況，恐影響基金未來運作。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強化回饋機制與各類型補助計畫間之關聯性，並研議提高各政府單位提案時規劃回饋機制之可能性，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9.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已核定之98至105年度補助地方產業發展計畫總計286件，核定補助總經費為24億7,689萬3千元。參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全國各行政區域獲核定補助計畫情形，部分行政區域曾獲5次以上補助經費，如：新竹市東區、北區、香山區、雲林縣西螺鎮、嘉義市東區、西區、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東引鄉等；而曾獲3次以上補助經費之行政區域則有31個縣市之區鄉鎮；迄未獲補助經費之行政區域計有29個縣市之區鄉鎮，部分行政區域迄未獲資源挹注，部分行政區域卻多次獲經費補助，顯示補助地方產業發展計畫存有縣市之區鄉鎮之不衡平現象，且部分地方產業高度仰賴政府資源挹注，產業發展自主性容有不足。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地方產業輔導資源配置不均之檢討，及如何改善區域間之資源配置不衡平及引導產業永續發展之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10.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為「活絡地方經濟發展」，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及年度目標值分別為：(1)提升地方就業，帶動就業人數1萬8,000人。(2)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提升產值或商機10億元。參據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達成情形，其中就業人數部分，各年度帶動地方就業人數呈現逐年下滑趨勢，由101年度4萬4,473人降至104年度1萬7,745人，提升地方就業效益日益減弱，105及106年度均將績效指標目標值調降為1萬8,000人；另提升商機部分，101至104年度之達成數均遠逾目標值，顯示目標值設定未符現況，欠缺激勵督促之效。為有效衡量地方產業發展相關補助或輔導計畫成效，且衡酌往年關鍵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允應設定具積極性之目標值，爰此，宜調升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目標值，以利有效達成績效指標。","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高志鵬    王惠美","11.關於經濟部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其中基金來源預算1億7,836萬9千元，較105年度減列6,716萬5千元。由於缺乏穩定基金來源，導致連年收支短絀，基金餘額逐年遞減。業務計畫缺乏創新能量，而各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就業人數項目，自103年度起歷年均未達標，105年度提升產值目標更是首度未達績效標準，對增進地方產業發展恐無法產生實質效益，請經濟部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營運計畫以及資金運作效益進行檢討與調整，並於2個月內提送檢討報告。","提案人：邱志偉    高志鵬    蘇震清    王惠美","12.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編列「地方產業發展計畫」2億9,210萬6千元，透過專業團隊輔導及補助經費挹注等資源，協助地方政府改善地方產業發展環境；惟查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為協助各地方產業發展，其輔導資源應著重於產業自主性與永續性，然地方產業發展基金98至105年度8月底止，已核定之補助地方產業發展計畫總計286件，核定補助總經費為24億7,689萬3千元，全國卻仍有29個行政區域迄未接受相關輔導資源挹注，且有部分行政區域高度仰賴政府資源，顯示地方產業輔導資源配置不均，爰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積極檢討現有輔導資源運作方式，改善區域資源配置衡平並引導產業永續發展，俾利發揮地方產業發展基金運作應有效益。","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13.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為「活絡地方經濟發展」，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分別為帶動就業人數1萬8000人以及提升產值或商機10億元，與105年度預算案相同；惟查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各年度帶動地方就業人數呈現逐年下滑趨勢，由101年度4萬4473人降至104年度1萬7745人，105及106年度更將績效指標目標值調降為1萬8000人，顯見其提升地方就業效益日益減弱；另查有關提升產值或商機部份，鑑於101至104年度達成數介於18至27億元，105年度目標值僅設定10億元，105年截至8月達成數則為8.67億元，106年度目標值設定顯過度消極低估，核有未當，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應衡酌往年關鍵績效指標實際達成情形，檢討調升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以積極任事、活絡地方經濟發展。","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14.有鑑於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於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地方產業發展及產品行銷需求相關經費6,313萬元；惟查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自105年度編列3,000萬元辦理「地方特色產業網實整合服務計畫」，然該計畫於OTOP地方特色網導入金物流功能，截至105年8月底，上架產品累計401項，累計營業額126萬元，距其增加營業額8,000萬元之目標效益相去甚遠，且查105年度與104年度相較，取得OTOP通路標章授權之實體通路大幅減少21家，於1年內銳減67.74%，顯見推動地方產業網實整合計畫成效不彰，且導致OTOP既有實體通路減少，恐不符原訂計畫效益，爰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檢討修正相關計畫內容與執行問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實協助地方特色產業拓展商機。","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15.106年度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編列「地方產業發展計畫」2億9,210萬6千元，其設立宗旨係為協助各縣市發展地方產業，促進地方經濟繁榮與增加地方就業機會，經查，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提升地方就業為1萬8千人，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提升或商機10億元，惟就提升地方就業人數自103年後逐年下降，使其督促激勵效用大幅降低，又以發展提升或商機目標觀之，101至104年均達到目標值，然103至106年皆僅訂10億元為指標，有欠積極性，實有檢討空間。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年度績效關鍵指標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16.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1億7,836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2億4,553萬4千元，減少6,716萬5千元（減幅達27.35%），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係於98年由國庫撥款成立，往後各年度基金來源均仰賴國庫撥款收入，在無其他主要穩定之基金收入來源下，入不敷出，已連年均為短絀，致使基金餘額持續萎縮，106年度預算案預計期末基金餘額將僅1億7,417萬5千元，若未能有效改善基金財務惡化情況，恐影響基金未來運作。且截至105年8月底回饋金收入僅55萬6千元，實無法發揮活水功能。應審慎評選補助計畫，健全回饋機制之有效運作與各類型補助計畫間之關聯性，提高各政府單位提案時規劃回饋機制之可能性，逐步提高財務自主性，以作為穩定收入來源，減輕國家財政負擔。","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孔文吉    王惠美","17.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為「活絡地方經濟發展」，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及年度目標值分別為：(1)提升地方就業，帶動就業人數1萬8,000人。(2)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提升產值或商機10億元。參據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達成情形，其中就業人數部分，各年度帶動地方就業人數呈現逐年下滑趨勢，另提升商機部分，101至104年度之達成數均遠逾目標值，顯示目標值設定未符現況，欠缺激勵督促之效。為有效衡量地方產業發展相關補助或輔導計畫成效，且衡酌往年關鍵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允應設定具積極性之目標值，爰此，宜調升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目標值。","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孔文吉    王惠美","主席宣告：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散會","主席：在場委員不足3人，議事錄暫不確定。","繼續報告。"],["項目：二、邀請經濟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及科技部等代表，針對「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礦業法各修正草案等之立（修）法方向、評估」進行報告，並備質詢。"],["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報告。","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感謝貴委員會給予本人機會在此向各委員進行「礦業法修正草案及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專案報告，並聆聽各位委員的指教，深感榮幸。","礦業法於民國19年5月26日制定公布，並自19年12月1日起施行，配合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為使原住民從事非營利之採取礦物之行為，與營利為目的之礦業設權採礦行為有所區隔，本部研提礦業法第6條、第72條之1修正草案，並於106年2月21日函請大院審議。","產業創新條例於99年5月12日制定，迄今已6年餘。近年來，全球產業發展有顯著的轉變，「創新」成為驅動經濟成長的新動能，因應國際產業發展趨勢，政府現階段應積極推動產業創新投資，透過資金、研發、技術及人才的結合，推動產業升級轉型，同時讓新興產業有更多發展機會，帶動台灣經濟成長動能，爰擬訂「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6年3月1日函請大院審議。以下就礦業法及產業創新條例分別說明如下。","壹、礦業法","一、外界就礦業法修正草案所提關注議題，包括：","(一)展限案應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權，取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後才能核定之議題。","(二)礦業權展限需依法重作礦業用地核定之議題。","(三)建立並落實當地居民程序參與及公民參與議題。","(四)礦業開發審查資料進度全面上網及資訊公開議題。","(五)礦業權年限及展延議題。","(六)探、採礦展限延續、補償議題。","(七)海域石油礦區與國外合作議題。","(八)提存地價，提前使用土地之議題。","(九)強化礦業經營能力審查之議題。","(十)礦業觀光輔導與推廣之議題。","二、礦業法修法效益，包括：","(一)確立礦業開發之定位","本部希望透過強化礦業開發之審查、管理及管制等機制，嚴格審核，朝向減少設權，以「自給自足」為目標。","(二)促進礦業開發、水保與環保永續共存","礦產開發未來將在相關法令容許情形下，朝向促進礦業開發、水保與環保兼容並蓄，共存共榮發展。","貳、產業創新條例","一、產業創新條例修法重點，包括：","(一)國營事業應投入一定比例研發投入","國營事業應編列一定比例預算經費進行研發，其比例依國營事業之特性與規模，由本部會商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二)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租稅優惠","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如符合出資總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資金運用於境內達出資總額50%及投資於新創公司達實收出資總額30%或新臺幣3億元（採低者）等條件，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三)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個人現金投資於設立未滿3年之新創事業公司，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四)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享緩繳（課）","創作人（如教授、研究人員等）自學研機構獲配之股票得緩繳（課）所得稅，以提升科研成果產業化。","(五)推動創新採購","協助各政府機關訂定共同需求，並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優先採購軟體、創新產品及服務。","(六)建立無形資產評價機制","為強化政府研發成果銜接市場之流通運用能力，將建立及管理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並搭配金融投融資等措施。","二、產業創新條例修法效益，包括：","(一)營造新創事業發展環境","提供天使投資人及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租稅優惠，吸引國際資金投資國內新創事業，提供多元引資管道，改善新創事業初創期籌資問題，強化國內新創動能。","(二)提升國內研發動能","國營事業研發投入可帶動產業鏈共同創新研發，透過與在地學研機構、育成中心與中下游產業合作，形成區域創新體系來活化在地發展，並提供在地研發工作機會。另推動創新採購，從政府需求端提供誘因，激勵產業界開發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三)強化產學合作","提高學研機構創作人研發成果產業化及商品化之意願，另透過無形資產評價機制之建立，亦可強化研發成果流通與無形資產籌資能力，提升產業產業技術能量與競爭力。","參、結語","本次礦業法修法涉及未來產業發展、國土利用與環境保護、原住民議題等課題。本部將立即通盤檢討現行礦業法是否有不合理與不合時宜之處，並參酌日、韓等各國立法例與實務經驗，據以提出修正草案送大院審議。現行礦業法通盤檢討與修法過程中，本部將廣納各界意見，期使礦業法能兼顧產業發展、環境保護與各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並具體回應社會期待。","產業創新條例是協助產業發展的重要經濟法規，期藉由本次修法，整備更為健全的產業發展環境，並引導創新創業投資、強化研發能量與促進產業創新，懇請各位委員支持。","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主席：請國發會龔副主任委員報告。","龔副主任委員明鑫：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蒙貴委員會邀請，針對「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礦業法各修正草案等之立（修）法方向、評估」進行報告，其中涉及本會業務部分為「產業創新條例」修法重點及其促進產業創新之效益，謹向各位與會先進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壹、前言","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發展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經濟部制定「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於99年5月12日公布施行。","產創條例實施迄今，為因應國內外經貿環境變遷，及配合產業升級轉型需要，歷經兩次修正。本次修法係為回應產業界對於政府營造產業創新環境之呼籲，及推動產業全面創新轉型，爰由經濟部擬具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召開7次跨部會研商會議，於本（106）年2月23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於3月1日送大院審查。","貳、修法方向及重點","為強化產業創新環境的營造，經濟部從研發、人才、投資、產學合作等面向，檢討修正產創條例，修法重點如下：","一、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國營事業應編列一定比例預算經費進行研發，其比例依國營事業之特性與規模，由經濟部會商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二、鼓勵產業投資","(一)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一定要件者，採透視個體（transparent entity）概念課稅，其所得依契約約定盈餘分配比例，逕予計入各合夥人所得總額課稅。亦即不針對有限合夥課稅，而是分配以後才針對合夥人的所得總額合併課稅。","(二)個人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三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並符合規定條件者，得就其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即對於天使部分，給予一些稅務上的減免。"],["項目：三、促進產學合作","創作人（即教授、研究人員等）自學研機構獲配之股票，得比照個人或公司取得技術入股緩課規定，緩繳（課）所得稅。"],["項目：四、強化無形資產評價機制","強化政府研發成果銜接市場之流通運用能力，建立及管理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並搭配金融投融資等措施。"],["項目：五、產業人才資源培育","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業務運作機制，並結合民間能力共同推動鑑定採認等事項，使產業可多聘用具鑑定證明之人才。"],["項目：六、推動政府創新採購","經濟部得協助各政府機關採購人員訂定前瞻性共同需求，並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優先採購軟體、創新產品及服務。"],["項目：七、應用開放資料","因應大數據時代來臨，鼓勵企業運用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發展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以增進政府施政透明度，及滿足產業界需求。","參、促進產業創新","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的資料，台灣經濟已於2011年起正式邁入「創新驅動」的轉型階段。因此，針對台灣未來發展的需要，政府推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療」、「國防」、「新農業」等產業創新計畫，並透過資金、人才、法規等配套措施，建構完善的產業創新生態體系，而產創條例的修法，正是其中重要的一環。","為提供產業創新轉型所需的支援，並擴大產業投資、帶動經濟發展，本次條文修正草案中，特別針對產業創新投資訂定相關獎勵措施，分述如下：","一、吸引國際資金來台投資創投事業（第二十三條之一）","為使我國有限合夥事業與國際接軌，並加強吸引國外資金投資台灣，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符合出資總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資金運用於境內達出資總額50%及投資於新創公司達實收出資總額30%或新臺幣3億元（採低者）等條件者，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二、提供新創事業公司資金協助（第二十三條之二）","為扶植高風險新創公司發展，並協助其於初創期取得資金，參考新加坡作法，針對天使投資人提供獎勵措施。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設立未滿3年），投資100萬元以上且持有股份達2年者，得就其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此外，為加強推動產業創新轉型，本會亦規劃並推動多項配套措施，例如：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匡列新臺幣1,000億元額度，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規劃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積極促成對產業創新之投資；研訂外國專業人才專法，規劃放寬渠等之簽證、居留、保險、歸化、退休等待遇，使臺灣的工作環境更友善，俾利鼓勵人才來臺並留臺，並縮減學用落差，以充實新世代經濟發展人才。","肆、結語","以創新、結構性改革措施，為經濟尋找新成長動能，是近來世界主要國家努力的方向，台灣也不例外。為打造有利創新的生態環境，激發產業創新的能量與風氣，並帶動整體產業升級轉型，本會除協調推展各項產業創新計畫外，亦推動財經法制改革，未來將持續協助產創條例完成修法，以與產業創新政策相輔相成，確實帶領臺灣產業轉型升級，進而打造創新驅動的新經濟模式。","主席：現在確認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報告。","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首先非常感謝　貴委員會邀請本會針對「礦業法各修正草案等之立（修）法方向、評估」表示意見說明，本人代表農委會受邀進行報告，至感榮幸。說明如下：","壹、國有林地與礦業使用（林務局）"],["一、現況："],["(一)國有林地出租為礦業用地之現況：","目前本會林務局共出租129筆礦業用地租地，面積655.2985公頃，其中9成以上分布在宜蘭縣及花蓮縣，其餘零星分布在臺東縣、新竹縣及南投縣，其餘縣市目前無礦業用地租地；又前開租地中，位屬保安林範圍有15筆，其中水源涵養保安林12筆、土砂捍止保安林1筆、漁業保安林2筆。租地作業現況統計表如下："],["(二)礦業用地租金計算方式：","本會林務局已自103年度起，改採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礦業用地之市價，並按年息4%計收租金，例如世益礦業承租1.6815公頃土地，按公告現值4%收取之租金為40,688元，而依不動產估價師查定租金為63,897元，已增加租金收入23,209元，增加租金57%之比率。永昌礦業承租2.8932公頃土地，按公告現值4%收取之租金為196,738元，而依不動產估價師查定租金為339,575元，已增加租金收入142,837元，增加租金72%之比率。目前本會林務局正進行將環境成本合理估算後納入礦業用地之租金之研究，待研究完成，即可運用於礦業用地租金之計算。"],["(三)礦業用地租用國有林地之管理：","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定期每月就礦業用地租地之採礦作業與復育造林情形進行盤點確認使用狀況後，並就各階段之作業情形，依下列處理原則進行管理：","1.採礦中：經盤點租地界址界樁正確，無越界或違約情事，持續監控礦業權者依約履行。","2.停工中：應逐一查明各租地已停工多久，並依礦業法第38條規定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1條規定洽請礦務局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檢核其停工情形，再對租約為相對應處理。","3.最終殘壁：復育造林作業須達到造林滿6年且成活率達70%以上，始得交還林地，必要時以礦業權者擔保金代為履行。","4.已註銷礦業用地或終止租約者：因類此租地爾後應不得再開採，應即辦理復育造林，為密切追蹤復育造林情形，應持續巡護並密切請承租人依契約規定完成復育造林後收回林地。"],["二、針對礦業政策涉國有林地之建議："],["(一)租用國有林地作礦業用地租金應納入環境成本：","本會林務局目前礦業用地租金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租金費用，彙整其查估市價亦多係以土地市價為查定基礎，並未包括生態保育及碳吸存效益等環境費用。惟採礦後的林地，因岩盤露出，土壤淺薄，復育造林困難，影響造林成效及碳吸存效果，且造成生物多樣性的大量損失，為合理估算礦業用地之環境成本，達到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本會林務局刻正進行經管礦業用地範圍內之土地之生態保育費用及碳吸存效益等價值評估，期能於106年底完成計算式，應用於礦業用地之租金計收取事宜。"],["(二)應優先針對租用國有林地作礦業用地建立退場機制：","礦務局目前雖已不再核發新礦權，然現有礦權及礦權展延之開採，對於林業經營及生態保育仍有影響，實務上經長時間復育，仍難完全恢復，國有林地多屬環境敏感脆弱地區，未來即使計收生態保育及碳吸存效益費用，尚有其他難以計量之環境成本及風險，致採礦利益由業者獲得，而溢出的外部環境成本由社會大眾承受，爰建請礦務局應估算國內水泥基本需求量，並依此併予考量規模、區位環境敏感程度等原則，核可礦權與礦場採掘展延，以有效降低開採量，優先建立國有林地礦業權之退場機制；至涉及相關業者權利損失補償事宜，宜由礦務局統籌評估規劃。應優先針對租用國有林地作礦業用地建立退場機制。","(三)礦業應以地產地銷為原則，減少碳足跡及國有林之破壞：","礦務局政策上已對水泥生產進行總量管制，然本會林務局仍持續面對個別礦場之擴大面積開採申請，加劇國有林地之零碎化，爰建議礦業應以供內需使用為原則，如有擴大國有林採礦面積，則不予核可，以減少碳足跡與國有林之破壞。"],["(四)有關礦業法之修法建議：","礦業法之修法，係經濟部主管權責，惟基於有諸多設定礦業權之區域，屬本會林務局經管之國有林地，本會認為仍應優先針對國有林地礦業權，逐步建立相關退場機制，並建議經濟部應統籌評估規劃相關業者之轉型與有關事宜。","貳、水土保持部分（水土保持局）"],["一、山坡地水土保持：","(一)法令規定：於山坡地從事採礦行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當地縣（市）政府審核後實施，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又申請案如須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二)分工權責：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5條規定，山坡地從事採礦行為，其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管理，屬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另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山坡地違規開發之查報取締，亦屬當地縣（市）政府權責。","(三)技術規範：水土保持計畫經專業技師簽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礦區開發除規劃緩衝帶、配合植生綠化、佈設最終殘壁，並設置排水系統、沉砂滯洪設施等，以減免災害發生。","二、礦業法修正方向建議：現行礦業法修正條文草案計有行政院函請審議等九個版本，謹就各版修正條文草案內容，綜合提供意見如下：","(一)各版本礦業法修正條文草案中，有關涉及礦業權之核准、展限、滅失等規範，因屬礦業主管機關權責，本局無意見。","(二)現行礦業法中似無針對違反礦業法致影響或破壞環境者，具體規範相關罰則，考量全球氣候變遷，為確保國土永續發展，建議可適度修法增列違法採礦行為涉及影響或破壞環境之罰則，情節嚴重者並可處以刑罰，期兼顧合理開發及國土安全。","(三)考量山坡地採礦水土保持計畫之實施，與一般開發行為實施方式不同，多數永久性水土保持設施係設置於最終開採殘壁，然部分礦業權者遭註銷礦業權或礦業用地停止使用後，恐衍生水土保持義務歸屬疑義，爰建議礦業主管機關於修法時可研議適當管制措施，督促礦業權者於礦業用地停止使用後或註銷礦業權前，落實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四)至各版本中條文中，所提涉及設置環境保證金、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強制作為及代履行等措施，將有效提升礦業管理效能，本局敬表支持。"],["主席：請原民會伊萬‧納威副主任委員報告。"],["伊萬‧納威副主任委員：主席、各位委員。","壹、前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二十條規定，原住民族擁有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復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得於原住民族地區內，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目的，依法採取礦物、土石，又依同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並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又依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爰此，礦業開採屬於土地開發及資源利用行為，若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踐行該條諮商同意程序。大多數案件於近年均面臨礦業權到期及展限之議題，如何落實原基法第二十一條之諮商同意程序，俾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益，極其重要。","貳、針對礦業法各修正草案等之立（修）法評估"],["一、依據原基法第十九條規定修正礦業法：","(一)為利原住民得依法採取礦物，行政院於105年7月28日召開審查「礦業法第六條、第七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會議，復於106年2月16日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6年2月21日送請大院審議，其修正重點如下：","1.原住民基於原基法第十九條規定採取礦物，免取得礦業權，惟仍應依本法規範管理，爰授權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2.增訂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未經申請許可而從事非營利之採取礦物，供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除罪化規定，排除礦業法處以刑罰之規定。","(二)上開修正草案係鑒於原住民採取礦物之行為，與營利為目的之設權採礦行為不同，並為符合原基法第十九條立法意旨。"],["二、依據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修正礦業法：","(一)礦業開發分為礦業權之取得（設定及展限）及礦業用地之申請等二種階段，現階段開採之礦場，大部分礦場之礦業權及礦業用地，多為94年2月5日原基法公布施行前，就已核定進行開發，故大部分礦場並未進行諮商同意程序。","(二)至礦業權期限屆滿展限是否需踐行諮商同意程序，為保障原住民族權益，本會認為於新申請礦業權設定或展限階段，即應踐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諮商取得部落同意程序。","(三)有關林淑芬委員、Kolas Yotaka委員、鄭天財委員、孔文吉委員、高潞．以用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等，提案於礦業權展限階段踐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之諮商同意程序，納入礦業法修正條文中，本會尊重大院最後之決定。","參、針對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之立（修）法評估"],["一、原住民族產業輔導政策重點工作：","(一)設置「原住民族產業示範區」：依照原住民族區域及族群文化之特色，按文化創意、特色農業、生態旅遊及部落溫泉等4類型產業，營造產業示範亮點。","(二)推動「原住民族友善耕作加值推廣計畫」，鼓勵運用友善土地之農業生產方式，推廣原住民族與自然和諧共處之傳統生態智慧及人文特色。","(三)扶植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製作電影、紀錄片、電視節目、音樂等，以促進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四)受理及審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維護原住民族傳統知識及智慧創作，使原住民族得以保有、管理及控制其固有之文化資產。","(五)辦理臺灣原住民族精實創業輔導計畫，採「創業競賽」模式，以「創業投資」為理念，針對兼具文化特色及發展潛力之原住民創業家，投注最高100萬元之創業獎金，並接續提供長達6個月之深度陪伴及診斷輔導。以鼓勵原住民族活用傳統文化智慧，轉化為創業能量。","(六)推動「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並於全臺各地設置35名「原住民金融輔導員」，採「主動服務」模式，提供符合原住民族生活型態之「在地關懷」及「陪伴輔導」服務，協助原住民族家庭及企業取得所需資金。","二、有關鄭天財委員所提「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之修法意見","(一)為強化都市原住民族與原鄉間的支持網絡，創造其公平發展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原住民族地區，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保護原住民族傳統知識及基於文化的經濟機會和活動，獎勵部落透過內部治理機制，建立文化經濟自治體，協助發展原住民族各項產業及事業部分，本會敬表支持。","(二)本會未來將透過分享互助經濟，以鏈結過去單點輔導成效，串連成產業鏈，建立城鄉產業連結，促進就業機會，協助經濟發展，並以文化加值研發應用、建構通路環境、培育關鍵人才等操作策略，整合跨部門資金及技術資源，發揮產業發展整體綜效，可促進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使原住民族青年回流，以達文化永續傳承目標。","主席：謝謝部長及三位副主任委員。其他單位包括環保署、財政部、科技部的書面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環保署書面報告：","因應國土計畫法施行後，土地使用原則應遵循國土功能區分及分類之劃設，同時考量經濟與環境保護間應取得衡平，強調環境資源永續利用的觀念，本署為落實推動環評制度精進策略，爰涉及礦業議題之實施作為說明如下：","一、推動水泥業及礦業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為符合當前「循環經濟」概念，鼓勵水泥替代原料再利用，強化自然生態保育，希望以整體方式盤點我國水泥需求、業者採礦量，釐清國內未來各處礦業權應否需要展延，或是否仍需維持現有大面積礦區範圍，本署積極推動「水泥及上游礦業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並於106年3月1日將水泥業（含大理石、石灰石原料等主要礦石原料探採納入）」政策細項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期藉由政策環評獲致政策共識，於研擬或核定開發行為上位政策之同時，能將環境因素一併納入考量，俾有助於未來個案環評審查效率提高及產業發展之推動。","二、研議將「礦權展限」納入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範疇","關於本署環評制度精進策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修正，本署為回應公民團體、學界、產業界、地方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議，已重新檢視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程度，合理化相關規定，研議將「礦權展限」納入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檢討範疇，並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持續辦理修法事宜。"],["財政部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貴委員會就「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方向及評估」議題，邀請本部列席報告，至感榮幸。本次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本部賦稅、國庫及國有財產業務相關，其中租稅優惠係委員及外界較為關注內容，以下謹就租稅優惠部分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一、有限合夥事業納入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及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繳）所得稅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10條及第12條之1）","考量我國現行法制賦予有限合夥事業獨立法人格，與公司同為具法人格之營利事業，比照公司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亦應適用相同租稅優惠，爰增列有限合夥事業為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及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繳）所得稅優惠之適用對象。","二、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適用緩課（繳）所得稅（修正條文第12條之2）為鼓勵學研機構將研發成果推廣運用，加速我國智慧財產權之流通及商業化，並協助公司引進新技術提升競爭力，加速產業升級，學研機構將其自行研發及所有之智慧財產權依法作價取得之股票分配予創作人，創作人得選擇適用緩課（繳）所得稅規定。","三、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之租稅優惠（修正條文第23條之1）","國際間創業投資事業多以有限合夥型態設立，為鼓勵其投資我國新創事業，參考其他國家採「透視個體」（fiscally transparent entity）課稅之概念，明定符合條件之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事業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當年度所得區分為證券交易所得性質之營利所得及其他所得性質之營利所得，依約定盈餘分配比率逕由各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徵免所得稅，其中個人及外國營利事業合夥人取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性質之營利所得免稅，並明確規定相關適用要件及期間。四、個人投資國內新創事業初創階段之投資支出於限額內得自所得額中扣除（修正條文第23條之2）","鑑於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須承擔較高風險，為鼓勵個人投資該等新創事業公司並扶植其發展，爰參考新加坡天使投資人租稅扣除計畫（Angel Investors Tax Deduction Scheme）做法，對國內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且風險極高產業，提供個人投資於國內成立未滿3年之該等新創事業公司，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且持有該股份達2年以上者，得以投資金額之50%，自符合持股期間要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金額合計最高以300萬元為限）。","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及支持，謝謝！"],["科技部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先進對我國科技及產業發展的重視與關心，謹就「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二條之二教授取得技術股緩課稅乙節，進行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導。","一、現況說明","政府科研計畫成果技術移轉至產業時，如對象為新創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權利金可能導致公司資金籌措困難；但以技術作價方式換取新創公司股票時，教授或研究人員做為研發成果之創作人，其所獲股票於取得時即須課所得稅，造成創作人收取股票意願低，影響研發成果產業化。","為提升學研機構取得技轉股票誘因，並持續進行產學合作與研發成果推廣運用，針對教授以技術作價取得之股票，免於立即課稅，爰於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二，以提升產學研合作研發之運用效益。","二、修正重點","我國學術研究機構依科技基本法獲得之智財權讓與或授權公司，作價取得股票分配予創作人，屬上市、櫃或興櫃股票者，得選擇延緩至第五年課徵所得稅；如非屬上市、櫃或興櫃股票者，則應於實際轉讓股票之年度申報課徵所得稅。","三、預期效益","本措施係鼓勵我國學研機構創作人之研究發展，提升創作人收取股票之意願，促使政府科研計畫研發成果轉化為產業實際之生產或利用，加強學術與產業之有效合作。條文通過後，將有助於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甚至強化新創研發整體效益。","採行緩課稅作法對稅捐收入並無損失，且此政策推行後，可使大學教授之研發成果衍生成立新創公司，進而增加我國就業人口，並縮短產學落差。國家因新創公司之成立，每年可收取營業稅及營業所得稅；另就勞動力人口提升，國家亦可就新增工作之勞動人口課徵綜合所得稅。","四、結語","科技的發展跟創新是國家發展的關鍵，經濟部、本部及各相關部會推動「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期藉由相關法令的鬆綁，促進學研成果產業化，另可作為新創事業所需之技術，促進產學合作，除能健全我國科技研發與創新產業環境，並可間接帶動我國經濟市場及就業人口。","以上報告，懇請先進們鼎力支持，並敬祝各位先進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委員若有臨時提案，於上午11時30分左右進行處理。","首先請林委員岱樺質詢。","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在產業創新條例當中，你們跟國發會提的修法方向有四點：第一、強化國營事業研發的投入；第二、促進產學合作；第三、有限合夥適用穿透課稅；第四、鼓勵高風險的新創。以上四點，本席都表達高度的支持，但可惜的是，本法當中對於如何改善、減少、投資障礙當中的土地，你們卻隻字未提，對於這個未竟之功，即閒置工業用地的部分，我們來檢視一下你們過去是怎麼說的。","去年（2016年）經濟部在處理本法時，原將閒置土地定義成3年，不過經與地方政府、廠商溝通之後，決定再放寬兩年緩衝期，不會再有展延的機制。但此由行政單位強制買回再轉賣的機制，有引發道德風險之虞，因此也就沒有結論了。","在今年2月，也就是上個月，沈榮津次長表示，以產業用地精進作為，提高閒置工業用地負擔，避免企業囤地。你們的方法有三個：第一、地價稅，第二、維護費用，第三、貸款。但這三個手段是否能達到閒置工業用地的處理？第一個地價稅的部分，目前如果工業用地上還沒有廠房，其本身就沒享有優惠，它就是用一般地價稅稅率來課徵，也就是說，如果閒置工業用地上沒有工廠，它就要被課徵高達千分之五十五的稅。所以你們說要用地價稅來處理，我不曉得到底有什麼手段可以逼迫閒置工業用地釋出？因為它本來就沒享有優惠。","第二個維護費用的部分，目前工業區土地閒置應繳之公共設施維護費已加重5倍課徵，目前全台約有724公頃的工業閒置用地，如果把它視為一塊，依照工業區維護費的徵收標準，一年費用約300萬元，即便再提高5倍，也不過1,500萬元，你覺得這足以作為解決閒置工業用地的推力嗎？第三個貸款的部分，你們說用貸款的手段也許能逼閒置空間釋出，你們與金管會協商之後，說要由徵信中心協助將閒置工業區土地資料列管，降低企業貸款成數或年限，迫使閒置土地釋出供他人使用，或強迫企業加強活化利用。針對你們回我的這段公文內容，我有兩個解讀，第一、先前我買你們的工業用地時，就跟你們打契約了，現在你們要用什麼理由來變更我的契約？這是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的。如果你們是想在後端做處理，也就是說，我買了這塊土地，我後端再用這塊土地去做相關的貸款或融資，然後你們再用與金管會協商的方式來牽制我貸款的相關作為，這樣或許還有可作為的地方。所以我不曉得你們講的是哪一段？不過，本席認為這三個手段是無法釋出閒置工業用地的，所以想買工業用地可能會買不到或是買到很貴，因為政府沒有辦法釋出，所以我只好去買農地，在農地上工廠的這個區塊，我也看不到政府任何有利的作為，都沒有！所以你們講了很多，說希望有多少的前瞻計畫，希望能達到多少的就業機會，但光是土地這一項，你們就沒辦法解決了！部長對於你們在產創條例中拿掉土地這樣的處理，以及你們現在提出的手段，本席認為這三個手段並不會達到閒置工業用地的釋出，部長的看法呢？"],["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垂詢，有關投影片中指出的閒置工業用地的部分，前面幾項經濟部工業局過去的確嘗試過，它有一部分的效果，但的確不是最完整的效果，不過貸款部分跟金管會合作是有一定程度的好處。至於委員剛才指出，我們原先的想法是希望新增閒置土地強制買回的規定，不過當時在進行跨部會協商的時候，由於擔心這部分會溯及法規制訂前取得的土地，會侵犯私有財產權，基於這層考量，後來那部分就暫時沒有放進院版。目前經濟部所轄工業區土地中，一旦新的工業區土地出售，就會在合約上載明兩年內建廠且需要完成使用，如果沒有在兩年內完成使用，經濟部工業局可以強制以原價買回。","林委員岱樺：既然你們在後端都已經做強制買回的規定了，你又說對於過去的閒置空間沒有辦法強制買回，難道後端就沒有道德危機嗎？本席在此具體建議，因為你們已經釋出工業用地，但是它就閒置在那邊，是要囤積土地來炒作嗎？不然為何要閒置？所以它已經違反你們當初售出的原意了，你們買回的時候，只租不售可以吧？所以我覺得你們應該是強制買回，只租不售，這件事情你們要再討論。當然也有其他聲音說，你們既然要買回，為何還要再賣出呢？這樣又會增加國家的成本。但如果你們買回之後只租不售，讓國家擁有目前724公頃的閒置工業用地，你們可以訂長期租約啊！一租就是15年、20年，這部分在台糖都有很完整的規定，你們也可以比照台糖，一租就是10年啊！為了穩定企業的經營，我覺得你們可以採更獎勵性、滾動性的方式，如果它真的績效很好，你們可以5年檢討一次，然後再給它延長15年、20年，讓它更安心地在台灣經營。","所以我在此具體建議，等會我會作成臨時提案，針對產創條例的部分，你們本來有納入，結果還是拿出，這樣根本只是讓農地農用變成天中樓閣，農地工廠用才是企業主迫於無奈的現實，你要解決問題啊！謝謝。"],["李部長世光：謝謝委員垂詢。"],["主席（邱委員議瑩代）：請高委員志鵬質詢。","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3月14日本席與環保團體召開記者會，當天礦物局就通過了亞泥新城山礦區的延展，部長知道這件事嗎？"],["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高委員志鵬：你何時知道？","李部長世光：3月13日當天公文就已經送出部長室，3月14日發出公文。","高委員志鵬：上週3月20日在這裡專案報告時，你已經知道了？","李部長世光：如果按照時程，我應該知道了。"],["高委員志鵬：什麼是應該知道？到底知不知道？"],["李部長世光：我知道。","高委員志鵬：那我們決議半年內不得延展時，你知不知道？你知道卻沒有講，還是局長沒有跟你講？你要講清楚到底知不知道，3月20日我們作成決議時，你到底知道或是不知道？局長有沒有跟你說3月14日最大咖的亞泥已經通過了，所以這個決議沒有用，是唬弄我們的！你到底知道或是不知道？你們局長在哪裡站了一整天，到底有沒有跟你講？到底有沒有跟你講。部長，其實我們3月14日已經通過一個？有幾個立委都問，那天下午是次長在，次長還說他想的跟委員一樣，結果根本不一樣！委員想說至少有半年緩衝期，在礦業法修正前，所有事情都暫緩。結果是已經通過卻不講，糊弄我們嘛！我們作成這個決議幹什麼？你知道為什麼這麼快？你就說你到底知不知道？你就跟我說你那時候知不知道？你上午在場，下午你不在，當天上午你到底知不知道？局長有沒有跟你講3月14日已經通過了？","李部長世光：那天您垂詢時，同時有那個臨時提案，我們思考的是從現在開始將來的半年，但是在我的……"],["高委員志鵬：我就問你到底知不知道嘛？"],["李部長世光：我知道。","高委員志鵬：次長知不知道？你跟我說次長比你還清楚，所以下午應該換他來，結果他說跟委員想的一樣，通過決議時卻不講！你知道這次亞泥申請展延花了多久時間？"],["李部長世光：3個半月。","高委員志鵬：它所申請的礦業用地面積是185公頃。2015年2月，嘉新水泥南澳礦場也申請展延，你知道審核時間多久嗎？22個月！嘉新水泥和平礦場有4.45公頃，剛剛提到的南澳礦場只有0.85公頃，花了22個月，和平礦場4.45公頃，花了26個月，結果新城山礦場185公頃，只花了3.5個月。部長，「大細漢」怎麼差這麼多？因為老闆是徐旭東嗎？","李部長世光：不是，容我責由礦務局解釋一下這件事。"],["主席：請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答復。"],["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展限的審查與礦業用地的面積大小無關。"],["高委員志鵬：那跟什麼有關係？跟老闆財力有關係？還是跟你的喜好有關係？","朱局長明昭：展限時間的快慢主要是外部因素，第一是徵詢各機關回覆意見的快慢；第二是……","高委員志鵬：所有的機關全部都配合，每個回覆速度都很快，嘉新水泥就比較慢？差這麼多？","朱局長明昭：其中若牽涉還要查證的事項時，公文往返就會比較慢一點。","高委員志鵬：亞泥都不必查詢，其他都要查詢。你「騙肖仔」！","朱局長明昭：亞泥也有查詢，有3個單位有疑義，有意見的也有查詢。","高委員志鵬：無論如何我都無法相信，面積相較之下，一個將近200倍，另一個將近40倍，結果亞泥的審查時間是他們的五分之一、六分之一，甚至更短。","你們延展時有沒有履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諮商同意權？沒有，對不對？"],["朱局長明昭：是。","高委員志鵬：有沒有進行環評或環差？沒有，對不對？有沒有重新進行礦業用地核定？也沒有，對不對？有沒有落實當地居民參與程序？也沒有，對不對？統統都沒有當然3.5個月就可以通過！","部長，為什麼礦業用地的核定不需要重做呢？請你跟我說依據哪一條法令？這個案子還是環保署李應元署長特別提到的國家公園，結果亞泥自己將涉及國家公園的部分稍微剔除20幾公頃，來申請的面積還是有399公頃，結果礦業用地沒有重新核定，現在又讓它通過，一過20年。礦場就緊鄰國家公園！部長，你知道農委會怎麼說嗎？農委會明確地認為，尤其是國有林地，甚至還有其他難以計量的環境成本及風險，致採礦利益由業者獲得，而溢出之外部環境成本由社會大眾承受，所以建議涉及林業用地的部分必須有退場機制。首先，你的報告根本沒有提到國有財產在國有林區或其他地方有退場機制，含含糊糊的！你有沒有聽到農委會苦口婆心的說，之所以要管制、要有退場機制是因為採礦利益由業者獲得，溢出外部的環境成本是社會大眾在承受的！你們這樣隨便偷渡通過，就讓利益繼續由業者獲得，而你要承擔這樣的罵名。部長，你聽得下去嗎？其他人申請都要快兩年，亞泥只要3個半月，3個半月還包括春節，春節公務員不必放假嗎？有補休嗎？部長，你覺得沒有問題嗎？","李部長世光：按照現行礦業法，我們檢視這部分時，行政程序……","高委員志鵬：嘉新水泥也是以現行礦業法，為什麼一件22個月，另一件26個月，為什麼亞泥只有3個半月？你明明知道，李應元說國家公園應該退出，你也知道環保署要求進行政策環評，你甚至知道有委員提案要修礦業法，所以才讓亞泥這樣擺明著偷渡！","李部長世光：礦業展限的核定是根據幾個條件，誠如剛剛局長所指出，提出會勘之後，會勘意見的回覆……","高委員志鵬：這是延展，我是問為什麼用地不必重新核定？"],["李部長世光：現行礦業法展延時……","高委員志鵬：你只是怕核定之後要重做環評、環差，所以會停工，對不對？"],["李部長世光：不是……","高委員志鵬：所以你就大大不能讓它停，就是這個理由，是不是？"],["李部長世光：與此無關。","高委員志鵬：你給我找出理由，到底為什麼不必重新核定礦業用地？礦權的延展不必重新核定的規定在哪？你跟我說清楚，到底為什麼不用？"],["李部長世光：容我責由礦務局說明。","朱局長明昭：礦業用地是針對實際需要使用的地面提出申請，礦業權的展延屬於原來的延續……"],["高委員志鵬：礦業權的設定與礦業用地的認定是不是兩個程序？"],["朱局長明昭：是。"],["高委員志鵬：那為什麼延長時不必分開？","朱局長明昭：礦業權展延是原有權利的延續，所以它是原來核定的用地繼續使用。","高委員志鵬：亂講！根據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932號見解，礦業權之展限顯然屬於新權利之賦予，所以你不必依法行政嗎？","朱局長明昭：92年12月31日礦業法全版修正時，當初就考慮到這樣會造成實務上執行的困難，所以已經修法。","高委員志鵬：92年就是你主導的，就是因為你才這樣喪權辱國，就是因為你才這樣圖利廠商！","朱局長明昭：礦業法的修正是經過行政院及相關機關研商與立法院審查通過，不是我……"],["高委員志鵬：你擔任局長多久？","朱局長明昭：我擔任經濟部13職等的局長有13年，大家講20年是包括當初台灣省礦物局時期。","高委員志鵬：所以還不夠久就是了，只有13年，不是20年，你的意思是這樣嗎？部長，局長當了20年，你要不要查一下，是不是已經可以列入金式世界紀錄了？","李部長世光：跟委員報告，經濟部……","高委員志鵬：他在任的時間已經超過蔣經國了，快要直追蔣介石了。"],["李部長世光：謝謝委員指出來這件事情。"],["高委員志鵬：我指出這件事情？這件事情大家都知道。","李部長世光：是，我剛剛就要跟你報告……","高委員志鵬：我覺得很奇怪，一般來說，除非當了總統，要不然應該是表現優秀的行政官員要被向上拔擢，如果做得好，為什麼一直做局長？如果做不好，為什麼可以做那麼久？就兩種可能。他到底做得好還是不好？如果做得不好，為什麼可以當20年的局長？如果做得好，為什麼永遠在當局長？你不要跟我說是因為地方比較偏僻，他也不是經濟部裡面的正統，以前在經濟部，一定是從國貿局、工業局來升的，可是現在在水利局做得好還是可以升次長，你要不要跟我講到底他做得好還是做不好？做不好，為什麼可以做20年局長？做得好，為什麼一直做局長？","李部長世光：是，跟委員報告，您剛剛講到經濟部的主流，經濟部沒有主流，經濟部內部所有次長在拔擢的時候是根據當時我們整體的政策需求，以及他們過去的表現來考量的。","高委員志鵬：那你告訴我，到底這個局長做得好不好？還是剛剛好，所以就可以做20年？也沒有辦法升次長，也沒有辦法升其他的官，所以只好做局長？","李部長世光：不是，跟委員報告，過去幾年因為在整體的……","高委員志鵬：不，你跟我講，全中華民國有沒有做這麼久的局長？","李部長世光：那件事我不曉得，可能要請我們人事室去查及核定。","高委員志鵬：你順便查一下，他這樣到底可不可以列入金氏紀錄，好不好？","李部長世光：好的，我來檢驗。謝謝。","其實我們內部主管做超過5年就會列入評估。"],["高委員志鵬：所以他每年評估結果是好還是不好？我都不懂。","李部長世光：我再查一下，再跟委員報告好了。","主席：是不是讓部長去查一下，待會兒來跟召委回報，好不好？","高委員志鵬：部長，這件事沒完沒了，不是只有我關注而已，所有環團也在關注。","主席：高委員，你的時間到了，要不要了結一下？","高委員志鵬：你如果還是用這種心態，以為過了關再說，明明知道已經在3月14日通過，卻在立法院委員會作決議的時候故意不講，不管是陷你於不義還是陷次長於不義，以為3月20日的委員會專案報告過了就可以過關，我告訴你，經濟委員會將再排一次同樣的議程，在你沒有處置之前，我每個禮拜都排，我看你能矇混到什麼時候，我看你什麼時候可以過關。部長，好不好？","李部長世光：好，謝謝。"],["高委員志鵬：請你不要輕忽我們的決心。","李部長世光：沒有，我們沒有輕忽任何一位委員任何時候的決心。謝謝。"],["主席：請王委員惠美質詢。","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們高委員難得這麼生氣，你這個礦業法要妥善處理。"],["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當然。","王委員惠美：你不好好處理，你就要每個禮拜都要來這邊談礦業法，很麻煩，這樣的話，我們很難去談重大經濟議題，還有很多閒置工業用地、提升經濟方案等議題，都沒有辦法在這邊跟你好好討論。我們真的很樂意見到行政效率提升，三個多月能夠完成一個案，不過如果你是合法的，就要據理力爭，如果中間有瑕疵，就要儘速去補救，不要每天都在講礦業法。"],["李部長世光：好。","王委員惠美：本席聽說今天有安排讓蔡總統參觀林口電廠，有沒有？"],["李部長世光：有。","王委員惠美：你們在這個時間點排，是為了要穩定軍心嗎？還是要跟產業界宣示電力足夠？我們的電到底夠不夠？為什麼要做這個動作？","李部長世光：跟委員報告，因為大家總是認為……"],["王委員惠美：電不夠？"],["李部長世光：不是。火力發電到底是不是乾淨的這件事情……","王委員惠美：你今天安排總統去，只是為了證明火力發電是乾淨的，不是要穩定軍心？現在台積電也要出走，義聯也要出走，他們的理由是，國內電力供應不穩定，供水也不穩定，可是你安排總統去，不是為了穩定軍心，不是要留住企業，不是宣示供電絕對充足，不是這樣嗎？","李部長世光：跟委員報告，林口電廠在過去這段日子裡，從我們評估能源整體策略起，我們認為林口電廠有幾個特別值得社會大眾及產業界去了解的要點，第一個，它是投入最多環保資源進去設立的火力發電廠，今年會有新的機組進去並聯發現，在那個過程當中，它投入400億元左右的經費，做整體的空污處理……","王委員惠美：對，重點還是在說電的問題和空氣的問題，對不對？"],["李部長世光：是電和空氣的問題。","王委員惠美：這樣可以展現未來我們政府對於空污及電力的政策，這是一個宣示，對不對？","李部長世光：對。不僅是這樣子，當舊電廠換成新電廠時，空污……","王委員惠美：以後都會這樣做，對不對？"],["李部長世光：是的。","王委員惠美：好，本席再問一下，當初就是因為擔心電不夠，所以大潭電廠進行了緊急採購，對不對？"],["李部長世光：對。","王委員惠美：聽說第一部機安裝了，4月開始供電。"],["李部長世光：是。","王委員惠美：可是原本預計第二部機將在5月供應，現在卻聽說還在路上，還沒有到。","李部長世光：不是，跟委員報告，原來預估在7月份全部安裝完成，進入發電。"],["王委員惠美：7月才開始就對了？","李部長世光：對，只是先進機組。","王委員惠美：可是如果今年夏天提早，五、六月就到，你怎麼辦？"],["李部長世光：原來的規劃是兩個機組在7月份進入……","王委員惠美：現在計畫趕不上變化，我再問一下，今天報紙報導你有看到了吧？核二廠提前除役，本週是關鍵，部長你覺得會不會過？","李部長世光：我們尊重原能會的審議，我們在整體的評估當中。"],["王委員惠美：燃料束的格架到底會不會過？"],["李部長世光：那件事情我沒有辦法替原能會報告。","王委員惠美：不過的話，你怎麼因應？","李部長世光：我們在處理整個台電電廠規劃的時候，有針對今年夏天設出6種不同的情境，對院長做了報告，過和不過有不同的因應方案。","王委員惠美：不過的話，怎麼處理？我現在算一算，真的是不太夠，大潭電廠到7月才全部開張，對不對？"],["李部長世光：對。","王委員惠美：經濟部又說景氣回升，預計今年夏季用電會比去年高3%，等於增加110萬瓩，電從哪裡來？需求和供應算一算，數字兜不起來，就是不夠。","李部長世光：依我們現在的計算，在特定狀況下，我們會再進一步做需求面的管理，所以好幾個不同的措施會同時進去處理。","王委員惠美：我還是希望你們能夠讓企業界有信心一點，好不好？"],["李部長世光：好。","王委員惠美：外資都不太敢來了，如果連本土企業都走了，我就真的不知道你這個經濟部長未來能不能走路有風，這個真的會差很多。","過去企業的研發經費大概占所有投資的77.9%，我們看得出來，政府的研發顯然是在唱空城計，所以企業只好自力救濟，自己靠自己，日韓跟我們台灣不太一樣，他們是政府帶著走，我們台灣卻是民間自己在努力。我看你們現在因應的方式大概就是要找國營事業，現在你們終於醒來了，發現政府投資不足，你們要找國營事業來配合，而我們的國營事業大部分都是賣油、賣電、賣瓦斯、經營交通或金融業，很多都是屬於壟斷及公用事業，我想要請教部長，經濟部要強制定一個國營事業研發比例，做得到嗎？如何做？未來要如何跟產業界結合？","李部長世光：是，謝謝委員垂詢這件事情。先進國家政府投資和民間投資的研發比例大概是1：3，台灣目前很接近這個數字，為了進一步提升研發能量，我們希望國營事業能進一步投資，這件事情是有歷史背景的，我們講了很長一陣子。","王委員惠美：不是，應該是說要叫國營事業投資研發，你喊一聲就可以了，別的地方還不見得願意配合。我們要讓國營事業當領頭羊，我們來看一下過去，中油在103年有17.2億元，在104年有20.4億元，在105年有22.7億元，到106年有21.3億元，可以說是年年在攀升，主要的研發項目是石油高值化，可是這幾年石油產品單價並沒有明顯提升，我們看不到拓展出來的附加價值，這是有關中油的部分。","我們再來看台電，台電編列研發經費44.58億元，繳交能源研究基金有27.9億元，基金主要研究住宅、服務、節能技術等，還有智慧電表，但是我看智慧網效果不彰，進度都落後。台糖這5年來大概編了2億，都是委託專家、學術機構做，最主要還是發表論文申請專利，多角化經營之後也沒有看到競爭力。過去國營事業就這麼做，體質不改的話，投入再多有用嗎？","李部長世光：謝謝，先請工業局局長回應，然後我再補充。"],["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呂代理局長答復。","呂代理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委員垂詢的部分，我們會努力，台電的部分，除了剛剛提到的研發之外，最近在智慧電表或AMI的應用上也有投入，這是事業本身的。","王委員惠美：好多年了，從我在經濟委員會開始，委員就一直逼，逼到現在感覺好像才要有成效。"],["呂代理局長正華：現在有努力在做。","王委員惠美：沒關係，我們再來討論，有關蔡總統的五大創新，包括綠能、亞洲．矽谷、生技、國防及智能，除了綠能和台電相關之外，我看沒有一個國營事業和台灣的體系有關鍵性的連結，這樣做完之後呢？然後是要告訴我：然後就死掉了嗎？錢丟下去就完了嗎？","李部長世光：不是，關於國營事業，我們隨便舉個例子，台糖現在做的亮點計畫，一方面和技術處配合，提升沼氣發電；另一方面在整體規劃中和零售業、商業司進一步整合，也有配合的動作在處理。至於台電的智慧電網，和通訊的聯繫，以及物聯網……","王委員惠美：部長，我要說的重點是，我們不希望錢投入國營事業之後，就像我說的「砰！」的一聲就死掉了。我們希望能夠像台積電一樣拿出高研發的CP值，真正能夠帶領產業往前走，而不是只在哪個區塊而已，錢花的那麼多，我們真的希望能夠把效果拿出來，好不好？"],["李部長世光：好的","王委員惠美：然後協調民間拉抬弱勢，因為我發現就是統統集中在電子等相關行業，台灣的強項是服務業，但在104年、105年服務業研發竟然才800萬元，這樣很弱，如果能夠花一點錢在服務業相關研發上的話，造成的產值及CP值都會更高，我今天要提醒你的是這樣。","李部長世光：好，謝謝。","王委員惠美：要把錢花在刀口上，用在有必要的地方，不要為了帳面上的數字好看，不要像我講的一樣，「砰！」的一聲又死掉了，那就很可惜。","李部長世光：好，謝謝。跟委員報告，服務業研發不只800萬，我們在商業司等不同局處……","王委員惠美：我是從數字上來看的，如果你有新的資料就給我，不過，我覺得台灣的服務業是很大的強項，我們也期許讓強的能夠繼續更強，至於那些弱勢的東西，你們要拉抬，不要一味投資在電子等產業，那些企業界會去處理，政府應該做政府該做的事情。"],["李部長世光：謝謝。"],["主席：請黃委員偉哲質詢。","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問有關礦業法的問題，其實我們和召委共事滿久了，今天看到召委這麼生氣，而且講得沒完沒了，可見事情真的嚴重，我們委員會也覺得很奇怪，如果部長不了解，就請局長告訴我們，關於亞泥案的進度，3月14日通過了礦權延展，是不是？"],["主席：請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答復。"],["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是。"],["黃委員偉哲：他們是什麼時候申請的？"],["朱局長明昭：105年11月25日。","黃委員偉哲：以台塑在彰化申請展延以及其他權利申請展延，通常都沒有那麼快，可是他們去（105）年11月才提出申請，今年3月14日就核准，總共才4個多月，滿快的！局長，為什麼會這麼快？是只有他們比較快？還是所有的都這麼快？"],["朱局長明昭：申請礦業權展限時間的長短和外部時間有絕對關係。"],["黃委員偉哲：什麼絕對關係？","朱局長明昭：首先我們會去查詢有沒有新增不能准予設權的公益限制事項，總共有14個機關回覆。"],["黃委員偉哲：14個機關？"],["朱局長明昭：是。","黃委員偉哲：至少會了14個機關，回來之後你們再審？","朱局長明昭：14個機關中如果有意見，還要現場會勘，現場會勘之後，意見再回來……","黃委員偉哲：局長，中間還隔了一個過年，怎麼會這麼快？因為徐董能力超強，還是因為速率超高？"],["朱局長明昭：第三個因素就是業者本身補件及繳費時間的快慢。"],["黃委員偉哲：補件神速？","朱局長明昭：他們補件真的很快，大概公司對這個比較積極。","黃委員偉哲：以水泥來講，有些礦權展延就沒有那麼快。"],["朱局長明昭：對。"],["黃委員偉哲：為什麼？","朱局長明昭：如果將補件丟給技師慢慢做的話就會很久，我們特別查了亞泥上次申請展限……","黃委員偉哲：展延，不是展限。"],["朱局長明昭：上次申請展延也是3個半月。"],["黃委員偉哲：多久一次展延？"],["朱局長明昭：20年。"],["黃委員偉哲：所以是查20年前？3個半月？","朱局長明昭：對。因為個別公司對這個辦理的速度比較積極，所以……","黃委員偉哲：那你們的行政效率真的要檢討了，20年前是3個半月，現在居然要4個多月。"],["朱局長明昭：也是3個半月。"],["黃委員偉哲：好準！甚至中間還隔個過年。20年前你還沒擔任礦務局長吧？那時是省政府時期。","朱局長明昭：台灣省礦務局不負責准駁，還要報到經濟部，我那時是在台灣省礦務局。","黃委員偉哲：20年前還有省府，先向省礦務局提出，然後再報到經濟部。"],["朱局長明昭：對。"],["黃委員偉哲：走2個部會要3個半月。"],["朱局長明昭：是。","黃委員偉哲：所謂審查，是真的實質審查，還是流於形式？我覺得這要注意，我們經常會說公文延宕，但是以亞泥為例，公文進展卻是神速，大家要向他們看齊，我們真的覺得奇怪。"],["朱局長明昭：過去一年來辦理……","黃委員偉哲：尤其中間還隔了一個舊曆年，連放6天假，這部分難免會讓人家覺得怪怪的。經濟部通過了礦權展延，環保署卻說申請日期不一樣，所以環保署的見解又不一樣。你剛才又說會了14個機關，蓋了14個印，公文回來之後再彙整審查，中間又隔個過年，總共3個半月就讓它通過，因為對方補件神速，可是環保署又有意見了，請問政府是怎麼橫向連繫的？你認為問題出在哪裡？","朱局長明昭：環保署的部分是針對將來要修法的方向，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中，展限不用做環境影響評估，他們提出來只是……"],["黃委員偉哲：他們認為展延不用做環境影響評估？","朱局長明昭：現行的法令規定，將來他們希望修法……"],["黃委員偉哲：至少要做到環差。","朱局長明昭：對，那是將來修法的方向，目前連草案都還沒提出來。","黃委員偉哲：許多民眾或環團事後可能會滿有意見的，因為立法院排了這個案子，上禮拜部長來這裡，我們還通過了臨時提案，可是你們都沒告訴我們原來3月14日（上上禮拜）就已經通過。你們3月14日通過，3月16日說要做政策環評，不過這是針對未來的，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3月20日至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因為媒體說剛好有個案子才剛過。部長，你要不要告訴我們是怎麼回事？","李部長世光：因為當時的公文是3月13日批定，14日公文出來，所以20日委員會所稱之決議係指自現在開始6個月不執行核定的動作，因此當時我在回答委員問題的時候，我所思考的是將來的6個月有沒有任何其他的案子。","黃委員偉哲：我提醒你，本委員會通過的決議，通常係屬建議的性質，但也是委員會委員們意見的展現，所以你要給予適度地尊重，不過適度尊重的前提是，你要告知充分的資訊。如果人家問你，亞泥什麼時候通過？人家會以為亞泥還沒有通過，結果想不到你們的內部簽呈就已經輕舟已過萬重山了，這點是讓大家愕然跳腳的原因。","李部長世光：謝謝委員指出這件事情，不過我們當時的確沒有思考哪個案子已經通過，而是接下來的6個月有沒有任何的案子，我們回去之後也的確停止了任何核定的動作。"],["黃委員偉哲：請問未來的6個月還有多少案子是在經濟部或是在礦務局排隊的？","朱局長明昭：現在已經送進來的展限申請案有42件，再接下來半年還有31件。"],["黃委員偉哲：半年後還會有31件？"],["朱局長明昭：因為半年內到期的還有31件。","黃委員偉哲：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們要不要再把流程重新review一遍？再檢查一遍？瞭解程序為什麼會那麼快？局長，剛剛我聽到你說他們進展神速，因為他們補件快，一紙公文出去，馬上就回來沒有延宕，但其他公司卻有所延宕。因為很多案子是礦場在審，您在礦務局也夠久了，依照您的經驗，亞泥是不是每次都是最快的？"],["朱局長明昭：算是速度比較快的。過去一年核准的幾個案子裡面……","黃委員偉哲：不要說一年，我要的是過去20年的，因為你剛剛講，20年以前亞泥更快。","朱局長明昭：我們沒有刻意關心哪一個展限案辦理的速度，而是因為這次有人在……","黃委員偉哲：我並沒要你馬上很嚴謹地弄個排行榜，但按照您的經驗，亞泥應該算是快的吧？"],["朱局長明昭：亞泥當然算是快的。"],["黃委員偉哲：為什麼會這麼快？","朱局長明昭：最主要是他們積極補件，且在申請過程中沒有很重大的……"],["黃委員偉哲：是不是公務員積極配合？","朱局長明昭：應該不會，有14個機關，我相信不可能。","黃委員偉哲：對於這個部分，該瞭解、該調查的就要去調查。","接下來請教部長另外一個問題，你覺得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這個餅夠不夠大？是做餅做大的？還是分餅分大的？是分很大還是做很大？我看到你們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其中包括了光電綠能園區等，但與經濟部相關的部分應該是要如何把台灣經濟的餅做大，而且大家一直覺得台灣的經濟很悶，所以請問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有哪些？","李部長世光：我想應該不是做很大，也不是分很大，而是我們某些計畫很重要，必須立刻加速進行。","黃委員偉哲：給你10秒鐘，舉出幾個例子來。","李部長世光：在水資源的建設中，過去這些年來，我們在水資源的投入上就花了好幾百億元，對於每一年600億元以上的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這次會加速建設，基本上就是讓大家喝好水的處理都能加速進行。","黃委員偉哲：最後我要請教部長，你覺得替代役男煎鍋貼對經濟有幫助嗎？對產業有幫助嗎？"],["李部長世光：站在經濟部的立場是……","黃委員偉哲：是樂觀其成，還是怎麼樣？因為替代役男現在竟然納入了產業替代役，所以要煎鍋貼、包水餃、蒸包子。當然我只是舉其特殊，但你同不同意把替代役撥到產業界？過去只有到國防役以及屬於高科技的研發替代役，現在卻要進入服務業，你同不同意？贊不贊成？覺得這樣對經濟有沒有幫助？","李部長世光：新進役男對服務業的投入，若有助於他們真正學習到服務業的精髓和新一代的架構的話，就是有幫助的。至於在特定個案方面，由於此事並不屬經濟部直接主管的，就不方便在此直接評論了，謝謝。","黃委員偉哲：你只要站在你的立場講產業即可，不必去看他們到底學不學得到東西，學不學得到東西是勞動部、國防部或內政部的想法。","李部長世光：我們認為，能夠讓替代役男真正學習到產業發展的趨勢……"],["黃委員偉哲：產業有沒有得到人力補充？","李部長世光：只有幾個人的話是不夠的，但整體產業的人力需求，還是存在的。"],["黃委員偉哲：謝謝部長。"],["李部長世光：謝謝。"],["主席（高委員志鵬）：請徐委員永明質詢。","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只是有點感慨，其實上個禮拜委員會如火如荼討論展限的問題時，大家覺得在展限、展延的時候應該要做政策環評。我一直在想，當時的部長或局長是不是在偷笑，因為最重要的案子已經過了。我在總質詢的時候其實也問過院長這樣的事情，剛才很多委員也在問，3.5個月是不是最快的？其實你們最近也有幾個案子，你看到的這幾個都是比較小的，像是用地0.577公頃的和2.39公頃的，你知不知道這些都要花16個月、22個月？至於這個185公頃的，卻只花了3.5個月？部長，你會不會覺得這樣完全不符比例原則？小礦區花了一年半載，185公頃的礦區卻只花了3.5個月，你自己看到這個數字後，會不會覺得這個案子有問題？"],["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這件事情在我們經濟部內部已經……"],["徐委員永明：你會不會擔心以後李世光部長會被講成「亞泥部長」？","李部長世光：我們在經濟部內部已針對此事做了相當多檢驗，就像剛剛回應的，整體的礦業展延其實只有幾個條件：第一、徵詢各部會的意見……","徐委員永明：這個我知道，但是你看，花蓮縣政府的文指出「此申請案緩議，敬請參採」；勞委會水保局說，這個都有影響範圍；花蓮縣文化局說，這在遺址的指定範圍內。對於此事，其實就有3個機關是有意見的。","李部長世光：看到3個機關有意見之後，我們就立刻進行會勘，所以根據這些意見……","徐委員永明：3個機關有意見，3.5個月中還包括過年，但就是讓它過了？","李部長世光：接下來就進行了會勘，我請局長說明這部分的程序。","徐委員永明：我只是想問部長的政策態度是什麼？現在有萬人連署，希望能夠撤銷，請問部長有沒有可能？"],["李部長世光：這要根據行政程序法才能決定此事是否符合可以撤銷的……","徐委員永明：程序有沒有瑕疵是不是可以考量？如果有這麼多民意要求，是不是可以重新檢視一下？請問有這樣的機會嗎？","李部長世光：我們可以檢視民意，但是我們在內……","徐委員永明：不是檢視民意，我在講的是，這個程序有沒有可能重新來看。其中如果有瑕疵，這個同意展限的決定，是不是有可能再重新檢討一次？"],["李部長世光：我們會進去做……"],["徐委員永明：你們會做嗎？你們會重新檢視亞泥展限核准的過程嗎？"],["李部長世光：我們內部的法規會做程序上的檢視。"],["徐委員永明：你會做？"],["李部長世光：我們可以做這個檢視。","徐委員永明：是不是可以就檢視的過程向委員會提個報告？如果你們真的覺得亞泥沒有問題，就報告這3.5個月的過程可以嗎？"],["李部長世光：我會請法規會向委員解釋這件事情。","徐委員永明：部長，我不是要問法規會，我是請問你們整個經濟部會不會覺得這個案子是有問題的？你們要不要成立一個小組檢視整個核准展限的過程是不是有些問題？"],["李部長世光：我們初步檢視過這件事情……"],["徐委員永明：你們討論過後也覺得沒有問題嗎？","李部長世光：目前看起來是沒有，但是我們可以要求法規會做進一步地檢視。","徐委員永明：照經濟部對委員會的說法，亞泥已經沒有問題了？","李部長世光：剛才已經向委員報告，我們有作初步的檢視，從程序上……"],["徐委員永明：那你這個「亞泥部長」的帽子是戴定了。","李部長世光：不是，我們接下來會請法規會作程序上的檢驗。","徐委員永明：部長，我不是對你有任何不敬，而是大家覺得連院長都在行政院會說展限的過程中要有政策環評，這不是3月講的，是今年1月講的，當委員會都在關心這件事情，你們也提出一些修法建議的時候，亞泥在3月14日就核准通過，這不是給本委員會打一個耳光而已啊！","李部長世光：不是，政策環評是針對整體的水泥政策……","徐委員永明：然後我問你們，有沒有可能重新檢討？沒有，你們已經檢討過了，動作很快。","李部長世光：您剛才是說需不需要立刻重新檢視，我們已經先做了一部分的檢視，但是進一步的……","徐委員永明：從你們的角度而言，沒有問題嘛！","李部長世光：如果有問題就查辦了，但是目前沒有，所以我們要求法規會做進一步檢視。","徐委員永明：我再問下一個。潤泰是另外一間大公司，本席在去年5月就問過，其實不是只有經濟部有權限，當時負責出租國有林地的林務局表示，潤泰的宜蘭礦區和國有林地的租約6月要到期，可是它當時有水保的問題。在6月17日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也表示，由於水保問題沒有解決，明天租約到期後將暫時不與潤泰續約。也就是說不是只有經濟部可以管這些礦區，其他主管機關也有權限，請問副主委，潤泰現在是怎樣？有續約嗎？"],["主席：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答復。","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有。實際上委員確實掌握到當時水土保持相關的狀況和問題，原本這個權責是在縣市政府，後來我們的水保局有特別下去看，然後做指導，他們也做了相關的改善。改善完以後，我們羅東林管處在8月9日邀集了宜蘭縣的工商旅遊處、農業處、環保處以及相關的學者專家和住民代表，還有地球公民基金會和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一起來討論改善後的狀況，大家認為基本上沒有問題，所以我們就續約。"],["徐委員永明：幾年？"],["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們一約就是4年。"],["徐委員永明：所以每4年可以再review。"],["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沒有錯。"],["徐委員永明：請問亞泥這邊有國有林地嗎？"],["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亞泥這邊有10公頃。","徐委員永明：有10公頃，所以還是可以從水土保持這個角度出發。","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亞泥沒有去動它，這10公頃一直沒有開發。"],["徐委員永明：亞泥沒有去碰它？","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沒有碰它。","徐委員永明：副主委，潤泰水泥本來不叫潤泰，它叫力霸，是潤泰集團在2009年用21.24億元買下來的。你知不知道你們那時候用多少錢租給它？它的礦區有三分之一是國有林地，租金大約100萬元而已，1公頃3萬多元，1坪只要12元，總共有34公頃，當初它們買賣的時候是二十幾億元，可是它使用國有林地是非常的便宜。本席剛才看到你們的報告，你們希望在國有林地的礦場能有一個退場機制，像這幾個要不要優先考量？","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們是希望國有林地儘量不要去動它，在修法上看這一次……"],["徐委員永明：部長的態度呢？","李部長世光：一旦修法完成，我們就依據新的法律執行，所以我們的態度是一旦……","徐委員永明：這不是修法的問題，因為修法不會去規定潤泰要優先檢討，對不對？","李部長世光：不是，修法的部分是指國有林地可不可以核定的部分。"],["徐委員永明：經濟部支不支持？","李部長世光：如果修法規定國有林地不要有礦業用地的話，我們當然支持。","徐委員永明：因為時間有限，本席舉個例子，這些礦場常常會和水源保護區重疊，這是南投的案例，南投縣政府劃了一個地方作為水源保護區，結果它和北原礦業採礦場重疊，部長，你知道誰要賠錢嗎？南投縣政府要賠錢給這個礦場。這個造成什麼後果？造成很多地方政府，搞不好連林務局這邊都不敢劃，因為劃下去如果和礦場重疊的話，誰要賠錢？地方政府要賠錢啊！"],["主席：請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答復。","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北原礦業有自行減區，把重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的部分刪除，所以在展限案中沒有補償的問題。","徐委員永明：現在沒有補償問題，因為它自動刪除掉，對不對？如果沒有刪除掉，那誰要賠錢？","朱局長明昭：如果沒有刪除掉的話，因為它是設權在先，而設權在先就已經有一些討論……"],["徐委員永明：所以地方政府要賠錢嘛！","朱局長明昭：對，只有給實質的損失。","徐委員永明：你覺得礦業法算不算不平等條約？讓它使用國有林地，然後當民眾需要用水，劃設的水源保護區和礦場有重疊的時候，地方政府就要賠錢，而且它們彼此之間的買賣是幾十億在動，但是交給你的租金1坪12元，每公頃3萬元，34公頃1年才100萬元。部長，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對礦業法的修法不強勢一點，「亞泥部長」真的跟著你一輩子啊！","李部長世光：是，謝謝。","徐委員永明：我本來希望你是「光電部長」、「綠電部長」，不要到最後人家想到李世光就想到亞泥案，而且真的很聰明耶！委員會在想的時候就已經過了，結果我們這些委員會的委員，我自己感覺啦！我覺得我真的像白痴一樣被耍。","李部長世光：這個部分一旦修法，我們會積極協調各部會去瞭解……"],["徐委員永明：可是你已經說個案沒問題啦！你們都檢視過啦！","李部長世光：不是，我剛才已經報告過，如果發現有問題，我們就會查辦……","徐委員永明：你們現在覺得完全沒問題，3.5個月完全符合程序。","李部長世光：目前的程序在我們初步的檢視是這樣，所我才說要請法規會做進一步的審視，並不表示我們不做審視。"],["徐委員永明：要更進一步努力。"],["李部長世光：謝謝。","徐委員永明：不要帶著這個帽子走來走去，謝謝。","主席：蘇震清委員質詢完畢以後，我們休息5分鐘。","請蕭委員美琴質詢。","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在討論礦業權和礦業法的問題，我首先要講的是通案的態度，第一個有共識的原則就是國家公園內應該禁止採礦，不只是太魯閣國家公園，所有的國家公園都應該有這個原則。第二個是政策環評的必要性，這個部分行政院已經討論過，所謂的政策環評和一般個案的環評是不同層次的問題，政策環評應該是全面通案性的環評，它可以成為上位政策一個重要的指標，所以政策環評應該考量到產業的需求有沒有總量管制，例如我們是不是應該減少或者是停止出口，以國內的需求為主？包括環境保護一些基本的原則、方向以及在地就業的型態和需求，包含協力廠商等，要整體來做一個產業的政策環評。","既然行政院已經跨部會同意以政策環評作為一個上位指導的方向，那就應該定期檢驗產量是不是過剩，要不要做更進一步的總量管制，包括我們的環保標準是否符合國際最嚴格的標準、技術有沒有升級等，這些都應該要定期檢視。現在既然做了這樣的一個共識，請問什麼時候會開始進行整個礦業產業一個上位的政策環評的指導原則？"],["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行政院已經作出裁示，而且協調通過，所以經濟部已經開始執行政策環評相關的準備工作，我請工業局說明進度。","蕭委員美琴：這個全國適用，我們整體的礦業產業所依循的指導原則，你們已經開始在做，那進度如何？你們預期每隔多少年會做一次政策環評？"],["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呂代理局長答復。","呂代理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在行政院張景森政委開了幾次會議之後，我們的水泥政策環評會內含一部分的礦，針對委員提到過去的預估生產和實際用量可能有些落差，或者是外銷比例要逐年降低。舉例來講，當初在99年有訂104年希望能夠降到30%以下，後來在水泥的產業政策上也訂了114年希望達到20%，這個部分會在我們水泥政策環評來啟動規劃，在環保署的程序下和社會大眾來討論，包括產業界的需求，這些會逐年在政策環評要求的程序中去做調整，我們在近期會開始做水泥政策環評的推動。","蕭委員美琴：可能有很多人覺得20%的出口比例還是太高，有沒有調降的空間我認為值得再商榷，但是你剛才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本席要瞭解的是，整個產業都適用的這個大原則，全國適用的這個政策環評是多久做一次？做出來的結果會不會公開？有多少個部會參與？我想這個非常的重要，是每年都做嗎？還是有什麼樣的基式可以逐年檢討？","呂代理局長正華：因為環保署在政策環評上面有一些要件，我們當然會遵照這個指示，如果大家有這樣的期待，譬如多久要再review一次，在短期的部分當然就會針對上禮拜在委員會的一些提案。至於剛才提到出口20%是不是適當，因為水泥的部分需要考量到類似戰備的時候，國際之間的運送不容易，所以要有一部分存量，不過我們這幾年已經逐年在降低。"],["蕭委員美琴：我們什麼時候可以看到政策環評的結果？","呂代理局長正華：這個啟動完之後，環保署和礦務局要一起規劃，因為還要和社會作溝通，所以大概要一年多的時間，目前已經開始啟動做這樣的準備，這是現在的進度。"],["蕭委員美琴：一年多的時間？","呂代理局長正華：對，因為這個要依照環保署的程序，我們儘速把它完成。","蕭委員美琴：另外，現在所爭議的是礦權展延年限20年會不會太長的問題，我想大家可以再作一些檢討，但是本席覺得重點倒不是只有在年限的部分，而是在已經同意展延的年限之內，政府到底有什麼政策工具和籌碼可以對這些廠商做要求？例如環境復育做得夠不夠、水土保持計畫要不要有滾動式的檢討機制、是不是以國際的最高標準要求特定技術升級以降低對環境的破壞，如果你一旦同意20年的展延，至少在法源上面看不出政府有任何的籌碼或是政策工具可以再做進一步的要求。","本席覺得這個部分是你們在監督上面應該要加強的，而不是無限期的隨便業者怎麼樣，包括落日之後的復育工作是不是能夠納入整個礦業展延權的同意裡面，這些都是應該列入的必要條件。我認為在修法的過程中需要做更細緻的檢討，包括你們可使用的政策工具或是展延期限之內的定期檢討，或者是對於水土保持計畫的要求、對於各種技術升級的要求，包括對於地方的回饋或者是公平性的要求，有沒有更多的籌碼可以作為你們監督的要件？"],["主席：請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答復。","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依據礦業法和礦場安全法的規定，我們要定期派員去監督檢查，如果有造成妨害公益，甚至於有礦場安全的問題，若是業者不遵令改善或是無法改善，我們可以廢止他的礦業權。","蕭委員美琴：你剛才講的這些定期檢查，包括對環境、對工作勞動條件等做定期檢查，這些並沒有規範在現有的礦業法中。","朱局長明昭：有，在現有的礦業法中，他如果沒有遵令改善就廢止礦業權等同是判死刑。","蕭委員美琴：但是你們有沒有一個標準？例如說環境復育要到什麼樣的程度才能夠接受，水土保持工作計畫有一個什麼樣的客觀標準可以依法要求業者限期改善。","朱局長明昭：這個部分在水土保持法，甚至在森林法都有規定，森林法規定使用完的用地要歸還的時候，是6年內……","蕭委員美琴：但是現在大家質疑的問題是，在你們已經同意的這個展延期限之內，你們去要求改善，萬一他沒有改善要去停止的時候，有什麼樣的法源和工具可以當作你們要求改善的基礎？"],["朱局長明昭：在礦業法和礦場安全法裡面有規定。","蕭委員美琴：好，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要加強。既然要做一個總檢討，我們總是希望環境的永續與國內產業以及就業的需求一定要綜合來做政策評估，不過一般民眾所要求的不只是我剛才講的對於環境、對於復育、對於技術升級的需求等，其實大家還有一個訴求，就是對於整個產業獲利結構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性的要求，包括土地的租金、稅收以及業者對於復育的責任、環保技術的投資、地方的回饋等，在這些綜合因素上是不是能夠滿足社會對於台灣土地資源運用一個公平性的基本訴求？我想這些因素都應該納入下一個階段的修法討論，在政策環評中需要很明確去指出一些基本要件。","李部長世光：是，我們會積極爭取相關部會的支持，而且會蒐集社會各個團體的意見，像委員剛才指出來的那些議題都會納入進一步修法的考慮。","蕭委員美琴：雖然時間到了，不過本席還是要問，因為你們今天還沒有給我們一個很明確的答復，很多委員在質疑這個審查期限3個半月是不是太快了，有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行政程序法對人民的申請案件原則上是講2個月，但是對於礦業展延權限的申請是不是要納入更多的項目而有必要去延長它的審查期？我們等於是在講一個標準的審查期，因為現在有的比較快，有的比較慢，到底是什麼因素讓不同的案件有快慢的差別？如果你們沒有辦法很清楚向社會作交代，很容易就會讓大家質疑有沒有偷渡的問題，有沒有偷跑的問題，有沒有對特定廠商護航的問題，針對這個部分我希望你們能夠很明確的向大家作交代。","李部長世光：好，謝謝。","蕭委員美琴：如果今天來不及講，請你們以書面來告訴我們，本席具體的提出，包括過去這3年內對於各大小礦區不同面積的一個比較以及他申請礦權展延所花的時間，這樣才能夠很客觀的來看待現在大家所爭議的這個個案是否符合標準的程序，是否符合社會認為我們真的有去嚴格監督、嚴格審查的一個基本要件。","李部長世光：謝謝，我們遵照委員的指示。"],["蕭委員美琴：書面資料要提供給我。","李部長世光：好的，謝謝。"],["主席：請蘇委員震清質詢。","蘇委員震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礦業的問題延燒得越來越嚴重，部長，亞泥第一次申請核定是在什麼時候？"],["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這件事我請局長來回應。","蘇委員震清：忘了？年代已經好久了，幾乎已經忘了它的存在，我告訴你，它第一次申請是在民國46年11月23日，那個時候我還沒有出生。46年11月23日，局長，沒有錯吧？"],["主席：請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答復。","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那是它的前身，亞泥是在62年的時候才承受礦業權。","蘇委員震清：我的意思是說，這個礦業權的核准是從46年開始的，對不對？"],["朱局長明昭：對。","蘇委員震清：部長，我現在要講一個很嚴肅的問題，在礦業法第十三條有規定申請展延每次不得超過20年，最高不超過20年，但是也沒有說每次一定要20年，對不對？"],["李部長世光：對。","蘇委員震清：但你們就是一次20年、一次20年嘛！在3月14日你們又核定了，核定完又是20年。現在凸顯了一個問題，我們現在要修法，在法令修改以後，你們並沒有辦法去縮短亞泥的期限，那怎麼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啊！剛才你們有回答，現在申請中的有幾十個？"],["朱局長明昭：目前已經進來的有42個。","蘇委員震清：局長，以你們的態度，你們一定會說「委員，我們一定要照法定程序，他們依法申請，我們依法審核。」現在有一個重點跑出來，他們一定想要快一點。","朱局長明昭：上個禮拜委員會已經做成決議，要我們暫緩核准，我們已經停半年。","蘇委員震清：對，所以大家在質疑為什麼這個會這麼快？你現在說暫緩，可是對通過的就沒辦法了，所以大家就質疑這3個半月的問題嘛！讓亞泥通過以後，後面的都擋下來，這些人也會跳腳，為什麼只核准亞泥？才差幾天而已，怎麼辦？而且你們剛才講了，未來半年內還有31個要申請，他們現在被我們約束了，已經核准的就沒差，所以我們還要問一句話：部長、局長，你們在急什麼？這樣子公平嗎？"],["朱局長明昭：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蘇委員震清：我就知道，又是這句「依照行政程序法」。"],["朱局長明昭：是2個月。","蘇委員震清：我知道，你們現在讓我們來擔責任，因為我們做了決議。所以不好意思，不是經濟部不核准，而是立法院做了決議。部長，嚴重性就在這裡，我們決議你們的審查要先暫停，但是之前的擋不到，所以急嘛！有沒有辦法把這個先擋下來？"],["李部長世光：依照……","蘇委員震清：你看，又是「依照行政程序法，所以我們核准了，不好意思。」所以剛才有很多委員在講，有沒有行政官員幫忙？","李部長世光：就像我剛才報告的，以我們初步檢視是沒有，但是……","蘇委員震清：當然初步檢視一定沒有，有的話不就翻盤了？初步檢視不代表真的沒有。","李部長世光：對，所以我們剛才說請法規會進一步的檢視。","蘇委員震清：當然我們也不是一下子就說一定有啦！不過現在申請的有四十幾個，雖然我們決議要先擋下來，但是前面偷跑的都核准了，怎麼辦？","李部長世光：前面的部分，現在是請我們法規會做全部的行政程序檢視。","蘇委員震清：你們再說下去還是說依照行政程序法。部長，我剛才講的重點，年限不得超過20年，本席認為雖然你們核准了，但是你們可以告訴亞泥說「現在根據整體的考量，一次就先准你們5年」，這樣難道不可以？它不用擴充什麼設備，也不必做什麼，這樣做也是一個方法，先不說公平和正義。"],["李部長世光：那件事情我們做過檢視……","蘇委員震清：現在不是檢視不檢視的問題，你們從剛才就一直繞著行政程序法已經通過，問題是我們做了這樣的限制，對後面申請的人不公平嘛！你懂我的意思嗎？"],["李部長世光：懂。","蘇委員震清：既然如此，要怎麼想辦法去補救？要不然人家會說台灣的法律有好幾種，擋得住的我們就先擋。如果去作反向思考，人家會說你們故意幫亞泥護航，讓它先過，後面的就擋下來，我說得對不對？人家會故意用反質問的語氣來問我們，為什麼在這個時間把他們擋下來，前面的都沒擋？我們這個決議可不可以追溯既往？"],["李部長世光：依照現在的法規是不可以。","蘇委員震清：那人家如果這樣合理的懷疑我們，我們不是很衰？我們真的是「種匏仔生菜瓜」耶！"],["李部長世光：不會啦！我們會去檢查。","蘇委員震清：這不是檢查的問題，部長，我覺得做事情要有魄力，現在大家重視的不是你們核定給哪一家，我們要的是未來在開採礦業的部分，因為根據憲法規定，台灣這個國家是屬於人民的，你們今天要核定20年，我剛才已經凸顯了一個問題，從民國46年開始，一次20年、20年的一直核准，核准到現在變成126年，難道就不能去踩煞車，先核准一個5年或是幾年嗎？為什麼一次就要20年？我覺得你們對於後續的問題要綜合的去考慮，不要再用行政程序法的角度去處理，部長，本席是語重心長的對你們講這個問題。","李部長世光：是，謝謝。","蘇委員震清：不這樣做的話，真的不公平啦！現在有四十幾個申請的被擋下來，半年後還有三十幾個，你們的責任滿好推的，對我們實在不公平，你們可以說「不好意思，立法院做了決議，所以我們現在不能動。」結果我們當壞人，你們當好人。前面的人也會說「立法院的法律就是這樣寫，沒辦法，我們莫名其妙的背負了原罪。」部長，要審慎的考量，不要只說一句「請法規會來檢討」，非常時期要用非常手段，我們要看見的是台灣整體的國土保育，還有多方的一些考量，好不好？","李部長世光：好，我們繼續做……"],["蘇委員震清：我今天說這些的用意是在這裡。","李部長世光：是，謝謝。","蘇委員震清：說到行政程序法，我們都知道，不用你來告訴我們，我們要的是公平正義，現在立法院把一張護身符貼在你們身上，你們沒事，卻讓我們當壞人。","李部長世光：是，瞭解。","蘇委員震清：我們要看到的是政府整體的規劃和方向，我覺得你們要好好去思考，好不好？","李部長世光：好，謝謝。","蘇委員震清：接下來要請教農委會副主委，我知道禮拜三我們要針對農藥的問題來做處理，講一句實在話，我個人堅決反對放寬農藥殘留標準，為什麼？站在農委會的立場，當然你們會說放寬農藥殘留標準是食藥署的問題，不是你們，等禮拜三我們再把這個問題搞清楚，但是本席希望農委會要站出來講話，你告訴我，今天放寬農藥殘留對農民有什麼幫助？我們先不考慮消費者，因為農藥殘留越多對人體就是有害嘛！所以你們不能一個理由說「委員，我們放寬這個標準，吃了又不會死。」重點是你放寬標準吃了對身體沒影響，要不然就是你們有一個理由說這個農藥吃多少才會產生影響，這種話人家聽不下去，譬如說我手中有兩種農產品，一種沒有農藥殘留，一種有農藥殘留幾ppm，請問你會買哪一種？"],["主席：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答復。"],["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消費者會選沒有農藥殘留的。","蘇委員震清：站在消費者的立場絕對是這個論調，所以我真的不知道現在放寬標準是什麼用意。如果照剛才講的，這個吃一點點不會死或是吃了多少量才會有影響，重點是以農委會的立場，放寬這個對農民的收成有什麼幫助嗎？如果是因為農藥用久了有抗藥性，所以必須噴灑得比較多才能讓農產品更好，這樣就沒話講，對不對？"],["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沒有錯。"],["蘇委員震清：但是沒有嘛！","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委員講得是對的，如果有更多的藥可以使用，就抗藥性的部分讓農民有很多低藥性的藥可以用，這在農業使用上是必要的。","蘇委員震清：對，隨著時代變遷可以用新藥進來，這是一定的，因為有的新藥可能對農產品更有效，但是它殘留的毒性更低，一些比較沒毒性的也是有。","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沒有錯，有替代性。","蘇委員震清：好，講到重點，我們可以廣納新藥，但是標準一定要嚴苛，哪有理由說新藥進來反而還放寬標準？你看這個圖表，像枸杞、茄子、香瓜茄這些原本都是零檢出，放寬標準之後容許達到0.5ppm，甚至像結球萵苣原本是2.5ppm，現在可以達到10ppm，光怕就怕死了！本來只有2.5ppm，現在容許到10ppm，這是什麼邏輯，什麼觀念？我真的不懂，專家是專家，我想不通他們的論調是什麼，如果是那一句「要吃很多才會死」或是「吃很多才會影響」，我說那叫看到鬼！","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實際上有些是因為延伸使用，過去是叫做不得檢出，但是並不代表不能……"],["蘇委員震清：他沒有使用。","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沒有錯，所以會產生很多問題。後來專家學者在科學上認為它可以做延伸式的使用。","蘇委員震清：延伸式的使用，但是我一再強調，以這個論述來講，你要不要吃有毒的東西？當然大家都不要，所以一定要用比較嚴苛的標準，本席講的是這個重點觀念，我覺得農藥用得好是藥，用不好就是毒啦！","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實際上我們是堅持安全用藥，當然有機的部分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蘇委員震清：從這個數據來看，有必要嗎？如果對農民有幫助的話，我們沒話講。","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想這一次的爭議有很多委員也在關心，我們最主要是在檢討要不要更開放、更透明，在處理這件事情的時候，讓社會大眾更清楚整個決策的過程。","蘇委員震清：本席剛才講了一個論述的觀念，可以增加新藥無所謂，因為這是時代潮流，但是訂定的標準一定要嚴苛，現在我們廣納新藥不打緊，重點是還放寬農藥殘留，本席覺得這個邏輯理論是錯誤的，我認為你們要去思考一下問題。"],["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好。","蘇委員震清：當然現在你會說這是食藥署的問題，和你們無關，但是……","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沒有，這是兩個部會的事。","蘇委員震清：對，你們要把它釐清楚，不要你推給他，他推給你。","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沒有錯，我們內部今天會開會協調。"],["蘇委員震清：禮拜三大家再來把它講清楚。","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好，謝謝。","蘇委員震清：不過我還是那句話，這個圖表的數字你們看了不會怕嗎？原來是零檢出，到現在可以有農藥殘留，從2.5ppm增加到10ppm，這不是太離譜了嗎？重點是消費者不會接受。"],["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沒有錯。","蘇委員震清：而且對農民也不一定好，這種沒有贏面的東西，說難聽一點，明知賭博不會贏，你們偏要去賭輸，然後讓大家在抱怨，我想不通，我真的不知道這個邏輯在哪裡。","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這個問題我們在開會的時候會納入檢討，好不好？","蘇委員震清：好，謝謝。"],["翁副主任委員章梁：謝謝委員。"],["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預計在管碧玲委員質詢完畢以後，進行提案處理。","請邱委員志偉質詢。","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看了你的報告，未來礦業法的修正針對礦業權展限，你們依法重作礦業用地核定之議題，你們未來的修改有包括這個議題，那要如何修改？在環保署的說明和報告中，很明確很具體的說要將礦權展限納入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檢討範疇，針對這個礦權展限，經濟部和環保署的意見是不是一致？"],["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向委員報告，我們這一次提出礦業法的修訂完全只是配合原民法的修法，所以只修正兩條規定。目前我們蒐集到各方的意見，在書面報告提出的10項議題都有不同的關注，環保署也提出他們對於這部分的要求，農委會等也有提出來，在剛才的報告都指出來了，我們會針對這個部分做進一步的檢視。","邱委員志偉：基本上以經濟部的立場，你們支不支持環保署的主張，將礦權展限納入環境影響評估？","李部長世光：按照現行的解釋和結構，在展限的時候要不要納入環評檢視，經濟部對這個部分還沒有做最後的定案。","邱委員志偉：你們把未來礦業法修改可能的議題由過去的2項變成10項，但是立場還沒有確定？","李部長世光：不是，我們必須要充分蒐集各方的意見，那部分的意見還沒有全部蒐集完畢，因為礦業法的修法從來沒有列入經濟部優先法案的思考當中。","邱委員志偉：可是目前諸多的輿情，諸多民眾的反映，還有產業界的意見和學者專家的意見，針對這一次的礦業法應當作全盤的檢視。","李部長世光：是，我們現在要做進一步的……","邱委員志偉：以經濟部的立場，針對礦業法，你們修法的版本什麼時候會出來？","李部長世光：現在是在蒐集大家的意見，就像剛才向委員報告的……","邱委員志偉：蒐集是蒐集，什麼時候會出來？","李部長世光：現在時間還沒有完全確定，委員可以看到我們一共提出至少10大項議題，礦業法根據這個……","邱委員志偉：總要有個時間表嘛！這10項議題你讓本席知道了，那我會針對這10項議題來監督，你們怎麼樣召集學者專家或者蒐集各方面意見，總是要給我一個時間表，什麼時候會送到立法院來？","李部長世光：那個要回去檢視，現在還沒有詳細的時間表出來。","邱委員志偉：環保署的立場寫得很清楚，只要礦權展限就應該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的檢討範疇嘛？"],["主席：請環保署綜計處劉處長答復。","劉處長宗勇：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這個認定標準現在在檢討當中。","邱委員志偉：那個是你們的認定標準，未來礦業法要怎麼樣去修訂呢？","劉處長宗勇：對於礦業法的修訂，我們是尊重礦業主管機關的權責，環保署是就環評的部分，因為我們蒐集了很多公民團體和各界的意見……"],["邱委員志偉：你們的立場會不會和經濟部的立場背道而馳？","劉處長宗勇：我們的標準當然到後面會與相關機關作協商，經濟部也在協商之列。","邱委員志偉：好，謝謝。龔副主委，站在國發會的角度，因為國土發展也是國發會的業務，你覺得針對這個議題，本席所關心的礦權展限，未來是不是要納入環境影響評估？"],["主席：請國發會龔副主任委員答復。","龔副主任委員明鑫：主席、各位委員。剛才部長已經有提及，環境影響評估正在草擬當中，各部會會按照……","邱委員志偉：我知道，那是法律進度，我說的是立場，國發會的立場是什麼？支不支持環保署的立場？"],["龔副主任委員明鑫：國發會的立場是整個國家的國土使用和安全配置要有一個上位的計畫和考量。","邱委員志偉：對，有個上位計畫，這個上位計畫就是要做環境影響評估，所以聽起來你是支持環保署。"],["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是。","邱委員志偉：我一直在關心國發會的國家級投資公司，已經籌備那麼久了，上一次我請教您，您說1個月之內目標人選就會產生，現在目標人選是不是跑走了？會不會又難產？你是3月初的時候告訴我，現在已經3月底了，為什麼這個人選還是難產？有什麼困難嗎？","龔副主任委員明鑫：國家級投資公司重要的組成架構都已經確定，上一次向委員報告的是人選的問題。"],["邱委員志偉：人選很重要啊！","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是，所以現在才持續的在協商。","邱委員志偉：還在持續協商？在3月初我質詢你，你說1個月內人選就會出來，而且我在總質詢好像也問過主委，主委也是說1個月，現在聽起來好像這個人選突然消失了，又要重新再找，你們有沒有新的說法？到底還要多久這個人選才會產生？已經一年了，為什麼一個董事長，一個操盤的人找不出來？原因在哪裡？沒有人才嗎？","龔副主任委員明鑫：剛才委員提到了，這個人選必須精挑細選，他要有那樣的能力，而且他手頭上既有的事業也可以做適度的切割，要考慮到種種的因素才不會產生利益衝突的狀況。","邱委員志偉：現在遇到困難了，會不會又難產？","龔副主任委員明鑫：董事長基本上已經確定沒有問題，但是還有執行長和總經理，有其他的問題必須要……","邱委員志偉：董事長確定，為什麼不公布呢？","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我們會向主委報告，看什麼時候公布比較恰當。","邱委員志偉：再給你一個新的時間，還要多久？一個國家級投資公司要帶領未來5+2產業的轉型和升級，如果沒有一個頭，群龍無首啊！沒有辦法做決策，也沒有辦法做判斷。","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是，謝謝委員的指導，有進度我會儘快向委員報告。"],["邱委員志偉：什麼時候會出來？","龔副主任委員明鑫：說老實話，這不是我這個層級可以決定的。"],["邱委員志偉：2個月？"],["龔副主任委員明鑫：一有進度我一定趕快向委員報告。","邱委員志偉：連一個人選都找不出來，我覺得你們要去檢討為什麼這個人選會難產，是因為這個太難做，還是沒有辦法找到適格的人才？你說人選已經有了，為什麼不公布？不能公布的原因在哪裡？","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我會向長官報告委員以及各界的關切，我們進度會加快。"],["邱委員志偉：是不是有什麼難言之隱？"],["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沒有難言之隱。","邱委員志偉：一個人選的問題竟然在國會問了那麼多次，你們一再的跳票，好像沒有辦法產生出這個人選。另外，我們今天在談產創條例的修改，國營事業的定義是什麼？"],["龔副主任委員明鑫：現在國營事業的定義應該是國家的股份超過50%以上。","邱委員志偉：只要官股超過50%，有包括退輔會的轉投資事業嗎？退輔會也有一些是超過50%的。"],["龔副主任委員明鑫：這個部分是不是請經濟部來說明？","邱委員志偉：你第九條之一對國營事業的定義要很清楚，因為各部會都有國營事業，這裡是指經濟部所主管的，還是所有的國營事業都要做研發？"],["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呂代理局長答復。","呂代理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補充說明，國營事業是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的規定，它要符合政府獨資經營，或者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或者是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邱委員志偉：好，第九條之一的國營事業要符合這些條件和資格，未來要提供一定比例做研發基金的公司有多少家？","呂代理局長正華：據國營會統計，總共有17家國營事業，其中比較有占研發的大概8到9家，但是每一個主管的部會在賦予國營事業任務的時候並沒有特別要求它研發的含量，所以我們會去協調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出比例。至於經濟部所屬的糖、水、油、電這4家，在我們部裡頭有初步討論過，中油和台電所占的研發比重可能容易來推動。","邱委員志偉：你說符合資格的有17家，這17家都受到第九條之一的規範，所以它的研發基金要按照總支出預算有一定的比例嘛？","呂代理局長正華：它要訂出比例。但是有的主管機關，譬如在交通的體系，可能是鐵路管理局，甚至是台灣港務公司，如果它覺得目前在研發上面並沒有急迫的需要，或是出來的力道可能還不太需要訂一定的比例，這個部分就不會列入我們的子法授權。","邱委員志偉：如果官股低於50%，但是董事長是官派，它需不需要做這個……","呂代理局長正華：不用。其他的委員在詢答的時候也有問到像華航或是中鋼等，其實它已經是民間的企業，所以不在國營事業的範圍。"],["邱委員志偉：可是官股還是最大股啊！","呂代理局長正華：因為它有公司治理，有些是上市櫃公司自行治理的模式，所以我們是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把這17家做逐一的討論。","邱委員志偉：對於國營事業的定義要很清楚，看能不能在第九條之一把它規範得更明確，不要說還要授權，還要一些遊戲規則，你們還要用施行細則來處理，這個部分會產生更多的問題。"],["呂代理局長正華：謝謝委員指導。"],["邱委員志偉：你們最好再把它訂得更明確一點。"],["呂代理局長正華：是。","邱委員志偉：主席，再給我1分鐘。請教農委會副主委，肥料價格審議小組的組成是怎麼樣？"],["主席：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答復。"],["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像我們的政府機關和相關的一些……","邱委員志偉：會內的代表4人、學者專家4人、農會的代表1人，由9個人組成。"],["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邱委員志偉：過去針對肥料價格進行審議，就是由這9人作出決議，他們有沒有明確的任期制？有沒有明確的資格標準或者是決策的依據？過去這個小組的運作，你覺得會不會淪於黑箱？","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於肥料價格的審議，我想審議委員會因應國際的價格，包括台灣對化學肥料應用的政策，他們會去做相關的考量，肥料價格審議小組一直是往照顧農民的方向在做處理。","邱委員志偉：有沒有可能增加農會的代表？現在會裡面4位，學者專家4位，農會是代表農民，可是農會代表只有1位，能不能把這個審議小組擴大，加入更多的農民？","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委員所提這個部分，我們來考量。再來，以農委會和各地農會的關係，包括我們農糧署，很多老百姓對肥料的意見會馬上反映到農委會相關的決策階層，比如說最近的肥料因為摻加新的成份，所以貴了40元，這件事情我們馬上去做相關的處理。"],["邱委員志偉：現在基層的地方農會有沒有收到這個降價的公文？","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有，我們大概前兩個禮拜就處理了。","邱委員志偉：可是我還是有接到反映，有一些農會還沒有收到公文。","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回去查一下，因為這40元……","邱委員志偉：因為10天前你就做成這個決策，當天公文就要下去啊！可是有很多基層農會說他們沒有收到公文。","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好，我查一下，我馬上來處理。","邱委員志偉：好，謝謝。"],["翁副主任委員章梁：謝謝。"],["主席：請管委員碧玲質詢。","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其實本席對你們的行政效率一直都是打不及格，但是從亞泥這件事情看起來，你們的行政效率真的是100分。我們來比較一下，這個是交通部的案，郵政公司50歲以上的郵差本來是3年健檢1次，現在要改成1年1次，所以中華郵政就發文給交通部，然後交通部發文給行政院。這個公文在交通部放多久？1個月又8天，然後交通部發文到行政院，行政院轉給人事行政總處用了幾天？10天，行政院轉給人事行政總處要10天。最後人事行政總處回文給交通部又用了14天，到今天已經74天還沒有定案，現在文還沒有發回中華郵政，都2個半月了。","我們看一下和經濟部有關的這個案，台糖在105年8月24日函報經濟部，因為地價稅上漲，所以詢問台糖的土地租金能否優惠。在8月24日函報給經濟部，經濟部9月29日才回文，過了1個月又5天才回文說他們自行核定，光回答一個可以自行核定，這是制度的問題，就是你們不願意負責任，所以用了1個月又5天。後來政務委員出來召開會議，這時候又過了1個月，11月18日召開完會議，到3月30日台糖的董事會才要審優惠方案，換句話說，過了216天這個案子還沒核定，這是你們的行政效率。","相對之下，亞泥案只花了3個半月，比交通部50歲以上郵差要健檢只多了1個月，可是它很重大，是20年來受到社會矚目，一個對環境有衝擊的案子。來，我們看一下你們怎麼處理亞泥。亞泥11月25日申請，經濟部12月1日發函給14個單位，詢問這14個單位的意見，請問朱局長，對不對？結果這14個單位經過多少天回函？回函完畢的日期是哪一天？1月12號啦！"],["主席：請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答復。","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對，1月12日以前就回復了。","管委員碧玲：部長，只經過11天。台糖回函經濟部，經濟部回文請他們自行核定的過程是1個月又5天。相較之下，你們去函給這14個單位，這14個單位用了11天就全部回函說沒有問題了，對不對？這種速度很快耶！"],["朱局長明昭：是。","管委員碧玲：你們會勘時間也很快，從回函完畢到會勘經過多少天？還不到2個禮拜！","朱局長明昭：1月25日邀請各單位會勘，勘查以後，2月17日將會勘紀錄送抵各單位，各單位在2月23日回覆。","管委員碧玲：你看，真的很快。","部長，回覆完畢之後，距離你們又回到現場會勘，也是13天，還不到2個禮拜，速度很快。所以，對於這件事情，1月16日的報紙就報導，環保署與經濟部兩部步調不一致，因為環保署要求做環境差異評估，經濟部覺得不必，所以，你們在1月17日向林全院長簡報，而且是兩部會都向林全院長簡報。媒體固然這樣報導，那麼，你們實際上有沒有做這件事？"],["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您指的案子是金昌石礦案，並非本案。","管委員碧玲：沒錯，是金昌石礦案，但沒關係，但與礦業相關的案件都受到社會矚目。你們當時就考慮到要不要做環境差異分析，而這是政策性問題，原本你們對於所有案件都應該審慎，可是你們卻在當時的氛圍下決定快馬加鞭。社會無法接受的就是這一點，也就是環保署已經提出政策環評這樣的呼聲，你們卻還是決定快馬加鞭，讓亞泥通過。偏偏，當我們在這裡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你們又隱匿不說，對於這一點，社會沒辦法接受。","你們到底有沒有略過林務局不問？請問農委會翁副主委，林務局有沒有被繞過？"],["主席：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答復。","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林務局居於比較後段的流程，所以沒有被詢問。","管委員碧玲：沒有嗎？請問經濟部礦物局朱局長，有沒有會過林務局？","朱局長明昭：有，我們徵詢意見的14個單位就包括林務局、水保局與漁業署。","管委員碧玲：有嘛！請問翁副主委，這件事情到底為什麼會有爭議？為什麼一邊說有會林務局，一邊卻說沒有？","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根據我得到的資料，經濟部針對水保部分有會林務局，是詢問是否屬於土石流潛勢區。但林務局要在全案通過相關規定之後，才需要考慮租約問題。"],["管委員碧玲：請朱局長說明。"],["朱局長明昭：林務局還有正式答覆。"],["管委員碧玲：內容只有水保嗎？","朱局長明昭：林務局表示，因為在立霧溪事業區第88林班內……","管委員碧玲：所以不只談水保，對不對？","朱局長明昭：我們有問林務局，林務局也有正式答覆啊！","管委員碧玲：剛才副主委說，你們針對林務局只詢問水保問題。","朱局長明昭：不是，根據我們的公文，確確實實收到正式答覆。","管委員碧玲：有問到區位，對不對？"],["朱局長明昭：這份公文是農委會林務局在105年12月7日答覆的。","管委員碧玲：是。請問翁副主委，怎麼辦？你們兩邊的資訊不一致。","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不好意思，我得到的資訊大概有點錯誤。","管委員碧玲：你看，這又要成為新聞了。"],["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因為主辦單位跟我講的是……","管委員碧玲：陳副主委就指控礦務局，也包括金昌案。而亞泥這件事會在社會上引起更大的怒火，你知道嗎？","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知道，不好意思。依照我得到的訊息，同不同意展延是不需要問林務局的，但是礦務局有查詢區位。不好意思，在此做一修正，不好意思！","管委員碧玲：對，有查區位啊！同不同意展延的相關因素當然是水保與區位嘛！所以，礦務局針對水保與區位都有問林務局，而林務局也都同意，認為區位沒有問題、水保也沒有問題，對不對？","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但只是查詢，最後同不同意仍要由礦業局做相關處理。","管委員碧玲：是。所以，在礦務局查詢時，你們也沒有表示異議，也就是說沒有勸阻，是不是？請礦務局朱局長說明一下，你們的權責是什麼？","朱局長明昭：我們去查詢的是有無新增不可核准的法律規定事項，而林務局查復部分是沒有，但有提到將來如果要租用88林班地必須注意什麼。","管委員碧玲：副主委，開發範圍是否包含林班地？","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有，大概十多公頃。","管委員碧玲：你的意思是，只要包含林班地，你們大概就會每4年審核一次，對不對？"],["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沒有錯。","管委員碧玲：但這一次你們卻沒有要求只能核准4年，原因是什麼？","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因為租約是今年11月22日才到期，我們預計到時候才處理，這與礦權展延沒有直接關係。"],["管委員碧玲：那就不對了！我又問出你們之間另一個問題了。你怎麼可以這樣想？礦務局就是為了礦權展延才來問你們的啊！"],["翁副主任委員章梁：礦物局只是在查詢這一塊土地是否屬於保安林、是否屬於野生動物保護區。","管委員碧玲：你的意思是，林務局不知道礦務局詢問此事是為了礦權展延？","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們就是提供資訊，讓礦務局裁決，至於租約就是到今年11月22日。","管委員碧玲：農委會就是在這個部分沒有把關，如果農委會把關了，就應該告知經濟部，現在的政策方向是每4年審核一次。經濟部若想核准20年，就會受你們的意見所牽制。","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實際上，是要在確認當地礦權、水土保持沒有問題之後，才會進入林務局主管的租約層次問題。","管委員碧玲：所以，你們只負責核定租約，卻沒有在礦權部分提醒礦務局，即使礦權核准，也是要4年核一次，是嗎？","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原本就是每4年審核一次，但應該是同意開採之後，才有租約問題。","管委員碧玲：局長，所以，公文中包括林地？"],["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是。"],["管委員碧玲：也包括4年要審一次？"],["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是。","管委員碧玲：這種時候，為什麼礦權非得給20年不可？所以問題與責任還是回到你們這裡。","朱局長明昭：礦業法規定，在有新增法律禁止時……","管委員碧玲：因為條文是負面表列？所以，只要不在負面表列之中，你們就必須核准，不能不核准，是嗎？","朱局長明昭：是，該法律的解讀表達方式是如此。","管委員碧玲：那你們就更不應該在礦業法修訂以前快馬加鞭讓亞泥案通過，而且你們明知道礦業法有問題。本席仍然認為這是出於政策性，也就是你們是政策性的不想加以阻擋。部長，你怎麼看？","李部長世光：我必須向委員說明，我們從未將礦業法列入今年要優先修正的法案，而我們現在提出來的修正案，到目前為止，基本上還是針對……","管委員碧玲：所以我們必須承認錯誤，也就是整個政府在礦業權核准、礦業法修訂上，委員會或環團對於亞泥案，或是環保署對於水泥業應該納入政策環評的同時，都沒有足夠的敏感度，也就是這件事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連動。結果沒有連動，為什麼？","李部長世光：我們原本的思考是政策環評，不針對個案審查。針對政策環評，我正在與環保署積極協調。","管委員碧玲：本席不是在跟你進行法匠之間的對話，我要談的還是政策決定，也就是說，當整個社會的氛圍已經到了這個地步，本席認為經濟部應該先說服我們，新的展限規定會比照新的權利申請，這是基於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比照新的權利申請時，政府必須政策性地嚴格把關，當你們讓礦業法的檢視與展限核准連動，核准速度就不會那麼快。業者現有權限什麼時候會結束？","李部長世光：委員說的原則在大法官解釋中確實有被指出來，但是這部分在上一次修正礦業法時就處理過了。所以，礦業法必須再修法，才會有新的適用法規。","管委員碧玲：是啊！正因為新的法規必須與這些重大申請案連動，反而是法規修正應該加速，而非審核案件加速，你們把加速度放錯地方了。這次權限什麼時候到期？你們展限為什麼那麼快？環保署從1月開始討論水泥業的問題，所以，對於礦業法應該如何修正，你們其實應該在1月就有必須加速修正的敏感度，好不好？","容或這是基於政策上的保守，其實我覺得就是應該承認，對於這件事情，政府在政策上太保守，沒有回應社會上新的價值，所以，在礦業法加速修法與重大採礦權的審核之間，行政效率相對失衡，更有行政效率的應該放在礦業法修法，以新的規定規範，然而政府卻在這個部分保守，所以，箭頭指向礦務局朱局長任職20年。任職20年，確實會讓一個人變得保守，所以，如果您的職務遭到調整，你會有怨嗎？","朱局長明昭：對於個人的去留，我沒有什麼意見。","管委員碧玲：我們就尊重制度，好不好？","朱局長明昭：沒有錯，是尊重制度。","管委員碧玲：本席今天最主要是要替局長講一句話，這是整體政策保守使然，不見得是局長涉及官商勾結、偏袒，而是現行制度確實就是偏袒財團的法律，政策上仍然是保守的步調，所以局長此時此地也只是在這個大氛圍之下的執行者。但是本席還是要指出，在你當了20年局長之後，態度絕對是保守的，真的要讓你展現新的價值觀也是困難的，在這樣的狀況下，調整你的職務並非對你的操守有什麼樣的質疑，也不是要把此事所有責任歸諸於你，而是在制度上、在政府對社會宣示修正礦業法的決心、保衛國土決心的時候，有必要這樣做，好不好？","李部長世光：謝謝委員指出這件事，經濟部會妥善處理，您所指出來的也是目前我們正在思考的。"],["管委員碧玲：我們要對事不對人。"],["李部長世光：是的。","管委員碧玲：政府在這項政策上保守，也要向社會承認，並且亡羊補牢，我希望經濟部加快速度。對於部長今天在這裡針對如何修正礦業法所展現的態度，我認為還是保守，因為你沒有承諾時間。其實，就在這裡，我也問過公平會主委檢調調查權擴張的問題，在我硬要主委承諾時間之後，他最後約定了時間。可是今天談礦業法，部長還是不願意給個時間，我想，經濟部還是相對保守的。就算你們要告訴人民，你們所謂的二氧化碳減量是指到2025年為止要減量20%，我們都認為太慢。"],["主席：請孔委員文吉質詢。","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管委員碧玲質詢亞泥礦權問題，經濟部同意將亞泥開礦期限展延到什麼時候，我有答案，管委員也可以看一下。經濟部在106年3月14日發出經務字第公文，應該是礦務局核准的，准予亞泥展限採礦權20年。到什麼時候為止？到民國126年11月22日，請見說明二。亞泥在花蓮秀林鄉這座礦區從何時開始開採？是民國46年11月23日。而你們現在同意展延礦權20年，到民國126年為止。這樣一來，亞泥在秀林鄉採礦總時間會達到80年。請問經濟部李部長，這份公文是你親自看過的，還是礦務局批的？"],["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這份文必須由部長批示。"],["孔委員文吉：要由部長批？","李部長世光：應該是在發文前1天，也就是3月13日就批了。"],["孔委員文吉：我知道啊！因為這是3月14日發文。","李部長世光：對，這是發文日期。","孔委員文吉：公文同意亞泥繼續採礦，而這也就是受到大家批評之處，你們在3月15日就同意了，我們當天卻還花那麼多時間在此討論礦區展延問題。部長，這份同意亞泥採礦的公文是經務字，代表應該由礦務局發文，你確實看過喔？"],["李部長世光：我看過。"],["孔委員文吉：你看過？"],["李部長世光：對。"],["孔委員文吉：那你對這件展延案必須負責任喔！"],["李部長世光：是。","孔委員文吉：本席強調，亞泥礦區是在秀林鄉。那這塊秀林鄉土地是國有林地、原住民保留地還是其他？亞泥已經表示，不再開採國家公園內的礦產，那麼，請問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亞泥現在要開採的土地是誰的？"],["主席：請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答復。","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國有林班地也有，原住民保留地也有。","孔委員文吉：對，國有林班地和原住民保留地都有。","本席在這幾年去看過3次，處理村民遇到的糾紛與問題。是什麼糾紛呢？就是業者在當地採礦，有時會造成落石，落石雖然離礦區很遠，但礦區高度很高，落石掉下來之後，把居民後院的牆壁砸壞了，還好沒有造成人命損失。為了這起事件，當地富世村的村長還特別拜託我。","部長，我還是要強調，針對礦區採礦，礦務局是藉由修正礦業法為「非營利自用」來敷衍原住民，而我們主張，在整個原住民礦區，一定要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要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參與，原住民並可分享相關利益。請問原民會伊萬‧納威副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基本法是不是有這樣規定？"],["主席：請原民會伊萬‧納威副主任委員答復。","伊萬‧納威副主任委員：主席、各位委員。是，沒有錯。"],["孔委員文吉：原民會是不是應堅持到底？"],["伊萬‧納威副主任委員：是。","孔委員文吉：但本席今天要嚴正抗議。為了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行政院林萬億政務委員與張景森政務委員在11月7日召開會議，當天有原住民在凱達格蘭大道抗議，就是為了辦法中沒有將私有地納入劃設，大家都在罵張景森。傳統領域劃設辦法有一項規定很離譜，第一點結論指出礦業案件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時點，應在新礦業權設定階段或具有礦業權之新礦業用地核定階段踐行，至於礦業權的展限階段尚無須踐行。哪有這樣的政務委員？這是漠視原住民族基本法！他說，在原住民地區的礦業權展延不須受限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副主委，以原民會的立場，你覺得可以這樣嗎？這個規定只針對新礦業權喔！至於像亞泥這類展延案，則不須受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之限制。又是林萬億、又是張景森，本席在此要表示嚴正抗議，這是漠視原住民族基本法，伊萬‧納威副主任委員，你們知不知道此事？你們的立場如何？","伊萬‧納威副主任委員：我們在上個禮拜也向委員報告過本會立場，在新礦業權申請或展限階段，都要踐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孔委員文吉：沒有錯。所以，我要問李部長和礦務局朱局長兩人，哪裡有新礦業權應該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但礦業權的展限就不須要？部長，可以這樣嗎？","李部長世光：依照我們所得到的會議紀錄與當時在場同仁回報的資料，的確如同您所劃出來的結論。","孔委員文吉：這個是違法的結論，又是林萬億、又是張景森嘛！他們惹出來的禍已經很大了，為了傳統領域的劃設辦法，張景森說先不要納入私有地，現在大家在凱達格蘭大道就是抗議這個。你作為部長，要怎麼樣尊重原住民？這次有礦業法的修正案，本席有提出一個版本，本席的原則是，礦業權不管是新礦權還是舊礦權，全部都必須讓部落有諮詢同意權。","第二，我上次已經講過，礦務局就是做小小的嘛，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需要，可自由採集，免經主管機關許可。這對原住民的幫忙多大？真的是應付、敷衍原住民，現在你們的版本只有針對這個是為了原住民修正而已。","第三，探礦權、採礦權期間應有所限縮、節制。對此本席主張把20年改為10年。","第四，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欲申請礦業權，卻未踐行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不管是新開發或是舊開發的展延都必須適用。","本席有提出礦業法修正案，希望這個會期能夠審查礦業法修正案，希望原民會一定要堅持，要站在原住民權益的立場。副主委，可以嗎？"],["伊萬‧納威副主任委員：可以。謝謝委員。"],["孔委員文吉：部長呢？","李部長世光：因為經濟部目前還是礦業法的主管機關，我們會做各部會協調之後，才提出最後的版本，謝謝。","孔委員文吉：我希望部長一定要幫原住民堅守立場，你稍微讀一下原住民族基本法，好嗎？"],["李部長世光：當然好。","孔委員文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我們族人現在都已經有自主的意識，對於在原住民族地區的採礦、開發行為，特別是經濟部礦務局。上次我講過，現在原住民族地區礦藏最多的地方就是南澳鄉東岳村，本席辦公室還找人去空拍照片，南澳鄉東岳村有一百多個礦場，秀林鄉其次，秀林鄉大概都是大的公司，像亞泥、台泥，南澳鄉都是小礦。南澳鄉的採礦方式都是用山洞內引爆彈藥的方式，所以造成外面很多落石，卡車呼嘯而過，影響鄉民的居住環境品質，我希望要重視這些問題。南澳鄉和秀林鄉一定要查個清楚，請局長說明。","朱局長明昭：有關於礦業法配合原基法修正的部分，我們當然會依照原基法的規定，將來會確實執行。委員提到有關個案的部分，我們會加強監督檢查。","孔委員文吉：個案的部分，上次我有給你3個禮拜的時間查明。局長，你一定要堅守立場，你要為政策負責任。"],["朱局長明昭：當然。"],["孔委員文吉：你說你看過那個公文？"],["朱局長明昭：對。","孔委員文吉：亞泥還要在原住民族地區採礦80年，一個人的壽命搞不好也不一定到80年。80年都不需要經過原住民的同意嗎？你們要開採80年，有知會過原住民嗎？沒有啊！","李部長世光：展限的部分按照原來的決議，的確是不用再重新諮詢，是新設定才需要，我們會檢視這件事情。","孔委員文吉：違法的決議，你不能遵守，那是政務委員所造成，現在幾乎是遍地開花了，為了私有地，也是那個會議所引起的。謝謝。","主席：報告委員會，稍後蘇委員治芬發言之後，即處理臨時提案。會議會超過中午12時，我們繼續開會。","請張委員麗善質詢。","張委員麗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媒體刊載經濟部要將上市櫃公司召集股東會出席的門檻降低，從二分之一降低到三分之一，這會不會影響股東出席的意願？會不會影響到小股東出席？過去的規定是要二分之一以上，所以小股東都會受到公司重視，並且會用紀念品的方式鼓勵他們出席。但是現在把門檻降低了，會不會大開方便之門，變成讓市場派因為門檻降低而更方便操縱？請教部長，如果把門檻降低，會不會影響整個的公平性？"],["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這件事情在經濟部裡面還沒有定案，經濟部還在做各種修法，跟各個機關及相對利益團體意見的搜尋，這個事情還沒有定案。"],["張委員麗善：金管會和所有上市櫃公司其實是反對的。"],["李部長世光：是的。","張委員麗善：但是經濟部傾向同意，所以你會去做協商的工作嘛！所以，本席在此先提醒部長。"],["李部長世光：是。","張委員麗善：其次，學者建議用電子投票效力優於委託書，但本席擔心的是，如果電子投票效力優於委託書的話，未來會不會出現雙包？也就是說，我把自己的權利交給所有股東，我簽了同意書給他，但是電子效力又優於委託書，我可能電子投票投了A，而委託書投了B，結果出現雙包，所以要防止發生這種情形。甚至會不會有駭客入侵，利用電子投票來左右選股東席次，會不會這樣？","李部長世光：我們會針對這部分做整體考量，就像我剛才報告的，因為還沒有定案，所以我還沒有看到最新的資訊。"],["張委員麗善：本席要提醒部長這兩件事情。","李部長世光：是，謝謝委員。","張委員麗善：再者，全球經濟在復甦，目前整個全球經濟成長是3.4%，而台灣自己預估的經濟成長值在2%至2.5%，國發會做這樣的預估，跟全球性的經濟成長背道而馳，而且有退縮的情況，大陸的經濟成長都在6.5%以上。本席在想，今天我們反其道而行，擴大內需，我們在整個經濟成長情況下衰退，但是內需市場成長了1.36%，現在我們看到全球經濟復甦，但是台灣有可能倒退，所以行政院提出一個連各部會部長都沒有辦法講清楚的前瞻基礎建設，也就是要用前瞻基礎建設將近8,800億元來刺激整個內需的市場，讓經濟成長的缺洞能夠利用內需來補。","此外，現在很多國外資金已經不投資台灣了，包括台灣有很多大公司都要紛紛出走，包括日本商會、美國商會、歐洲商會，他們都認為台灣目前的投資環境是不好的。部長是否知道，鴻海要到美國投資2,700億元，義大集團要到美國投資600億元，台塑集團也要到美國德州投資6,200億元；連政府非常重視的台積電也要到美國用5,000億元投資3奈米廠。請教部長，這些大企業紛紛出走了，所有的投資熱錢全部往國外，我們怎麼樣讓經濟成長？部長有感受到這樣的壓力嗎？","李部長世光：當然有，委員所指出這部分，我們的確在跟這些企業做進一步的請教和討論，您所指出的那幾個案子，我們都密切在追蹤當中。國際上的投資，像是台灣的企業到國際上投資，固然是增加企業的競爭力，但是我們也希望他們能夠把研發設在台灣，同時讓就業跟最低薪資等等都能夠進一步提升。","張委員麗善：這是非常大的危機，整個台灣的投資環境為什麼沒有辦法讓企業有信心把資金留在台灣？我們真的要重視「五缺」的問題。","再請教部長，天使投資人的計畫限制必須是成立未滿3年的新創公司，以及投資金額以300萬元為上限，才能夠有租稅減免的優惠，實際上，在3年內的草創期可能更需要資金，這樣的限制會不會讓新創產業雪上加霜？"],["李部長世光：我請工業局局長來說明。"],["張委員麗善：好。"],["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呂代理局長答復。","呂代理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行政院討論的時候，就各部會共同的意見，因為新創就是在早期的部分，就高風險的新創事業，鼓勵天使投資人，一開始也是希望能夠投資在比較早期的階段，所以目前是3年，因為這也要財政部一併考慮稅損，才會設立這些條件。","張委員麗善：投資人本身有意願，至於他要投資多少金額，如果我們以300萬元為上限，會不會造成需要的人要找很多廠商來投資，變成稀釋他們的股份，就淪為代工、小股東，只是做長工般，經濟部應該要好好去理解它的後遺症為何，原本是有非常好的意願，但就天使投資人的設限會不會影響到新創產業？","李部長世光：也有不同的討論，譬如其他委員有建議是500萬元，但因為在行政院討論的時候，我們參考類似新加坡投資額和減除額的優惠上限比例是1：2.5，因為我們的門檻是100萬元，所以我們先把它調整成臺灣版的是1：3倍，所以才用300萬元當作減除的上限，希望能鼓勵天使投資人。委員所說的沒有錯，但在財經部會的協調上，總是要有一定的條件。","張委員麗善：學研機構的研發成果，技轉緩課稅的計畫，當然我覺得你們的立意良善，但防弊的機制在哪裡？有時候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是不是你提供書面讓我了解一下？說明你們怎麼做好防弊，要不然今天法令一鬆綁的話，會不會有人加以利用，對整個機制反而有更不好的影響，好嗎？","李部長世光：好，我們會提出書面意見給您，謝謝。","張委員麗善：好，謝謝。"],["主席：請蘇委員治芬質詢。","蘇委員治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有個案子，就是關於金昌石礦，經濟部的話，訴願算是成功……"],["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不是經濟部訴願算成功，是業者提出訴願，行政院法規會做了一個駁回的動作。","蘇委員治芬：環保署的主張會被駁回，最主要是因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經依照規定做出開發許可之認定，對不對？"],["李部長世光：我請礦務局的同仁做說明。","蘇委員治芬：沒關係，我就按照這個訴願文來講，所以應該沒有錯。經濟部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依照規定做出開發許可之認定嘛！訴願文裡面提到，礦務局在8月19日同意申報開工，經濟部也在同年10月27日函提意見，認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開發許可，就是在8月19日同意申報開工，以此推算。部長，這會牽涉到什麼樣的問題？金昌石礦早在2008年就已經通過環評，2009年取得開發許可，去（2016）年經濟部同意他們開工，從2008年至2016年歷經了多久？已經8年了嘛！","李部長世光：對，8年。","蘇委員治芬：歷經8年，環保署才主張應依法進行環境差異分析。法令有沒有規定要什麼時候進行環境差異分析、法規範在哪裡？這會有時間點的問題，環評法第十六之一條規定：「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所以核發開發許可就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這一次業者訴願，能夠駁回環保署的裁示，很重要的就是核發開發許可的這個時間點。","2008年它通過了環評，2009年取得開發許可，到了2016年他們申報要開工，當經濟部礦務局審查他們申報開工的案子時，你們有沒有什麼地方應該要注意到的？就像訴願文所寫的，要依照規定來辦，但經濟部要思考的點為何？情勢有沒有變更？可能在10年前來講，我們對國土規劃方面，民間的要求沒有這麼高，但10年以後包括環團、立法院及很多委員都在關心這個案子，這就叫做情勢有轉變嘛！通常公務體系很在意的一件事情就是「情勢變更」，基本上法是跟不上情勢變更的，在情勢變更之下，這時候你們要做出任何行政裁決時要如何周延、周全？這個就很重要了，任何一個受過訓練的公務人員都狠清楚這一點。礦務局認為是依規定，就發給他們開工許可，但就部裡面而言則要評估什麼？要評估的是政策，包括時勢的轉變、民間的期待，這是部長要去扛的責任。今天看這個訴願的結果，我覺得很遺憾的一點是，經務字第10504605390這個公函發出去，在訴願理由的檢討中，這個函文是很關鍵的，同時經濟部又發出一個函告知開工許可的認定時點是在何時，但礦務局發出的這個開工許可到底符不符合情勢上的需要、民間的期待？你們依規定發出開工許可之時，礦務局局長不必就國土、環評、民間的期待、環團的意見去做任何考量，但部長要不要？事務官可以不要，那政務官要不要？這中間的問題就是出在政務官跟事務官之間的價值觀不同！"],["李部長世光：是。","蘇委員治芬：今天雖然訴願成功了，對政府而言並不代表是加分的！我是提醒部長這一點。"],["李部長世光：是。","蘇委員治芬：如果這不代表對你的部裡頭、新的行政團隊是加分的，礦務局局長身為事務官，他沒有國土規劃的觀念、注意到社會的發展、情勢的轉變，所以他也是失分的、失職的，縱然是依規定。時代進步得如此之快，請部長注意這一點，好不好？","李部長世光：好，謝謝。","蘇委員治芬：再跟部長交換一下意見，今天的會議也有討論到產創條例，有關第四條，余委員宛如的版本是認為，只要依負面表列的原則來訂定產創發展的指導綱領，部長的意見呢？"],["李部長世光：我請工業局……","蘇委員治芬：不，其實這又牽涉到，一個產創條例必須引領風騷、引領時代往前衝，所以它才叫做產業創新條例嘛！如果停留在公務人員的窠臼、思維裡面，那就不夠創新了！余委員宛如版本的第四條，依負面表列的原則來訂定產創發展的指導綱領，針對這一條，部長是要思考的。"],["李部長世光：是的。","蘇委員治芬：部裡頭還是要去思考這一點，有其必要性。","李部長世光：是的，我們了解用負面表列的方式有助於創新，但當時我們在做部會協調的時候，指出來這個可能會引發社會大眾疑慮的相關事宜，所以我們會嘗試把這兩件事情進一步做政策上的評核。","蘇委員治芬：國外都很進步、在往前衝，因為數位發展已經不是大家所能夠掌握的了，如果政府能再創造一個好的空間，讓我們在數位化或很多創新的方面能夠迎頭趕上國際的腳步，我覺得在法令上不要去框住它，好不好？這種創新的服務，可能公務人員很難跟得上時代的潮流，對於國家政策的走向，部長個人的看法就非常重要。另外，還增訂了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有關租稅減免和課稅時點一致化的規定，這部分我覺得部長真的要好好參考余委員的版本。此外就天使投資人租稅減免的規定，當然財政部有自身的主張，但部裡頭應該要站在引領的角度來看，好不好？"],["李部長世光：好。","蘇委員治芬：如果你們沒有站在引領的角度、沒有獎勵，誘因不夠的話，這個產創條例就沒有意義了嘛！本席去了解了天使投資人的租稅減免部分，我個人是覺得我們應該要給予支持，好不好？","李部長世光：好，謝謝。","蘇委員治芬：本席提了幾個臨時提案，因為時間的關係，就請部長針對臨時提案給予支持，謝謝。"],["李部長世光：謝謝。"],["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1、","華語教育對國人而言，是一種責任與義務，它協助國人溝通與了解歷史及文化，提升素質與水準；但是華語教育對外國人而言，它是一種產業，可以帶動地方經濟、促進國際間的文化交流。因應「產業創新條例」第四條規定而擬訂之「產業發展綱領」明示：『本綱領所稱「產業」，包含農業、工業與服務業中可產業化之相關產業』。然而，細查我國華語教學產業發展的現狀，不難發現，不論在政策指導與政府資源挹注上，都是相當的短視與缺乏，更遑論整體產業鏈的建立，實有違產業創新條例立法之目的及其綱領設立之精神。爰此，建請經濟部依據產業創新條例之精神，運用該條例之資源，參考教育部「邁向華語文教育產業輸出大國八年計畫（102－109）」，主動會同教育部等單位，研擬相關專案、獎助計畫，以吸引民間補教產業投入華語教學之工作。"],["提案人：蕭美琴　　高志鵬　　邱議瑩　　王惠美","2、","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有關租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工業資源開發等，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前述興辦礦業等開發案，卻以行政規則授權地方政府核定，顯有違反前述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立即停止授權地方政府核定，並依前揭辦法自行核定。"],["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惠美　　張麗善　　黃偉哲　　徐永明　　廖國棟","3、","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復依法務部90年（90）法律字第032276號函釋：礦業權之展限「實為採礦權之更新，與新設定之採礦權相同」。從而，原住民族基本法於94年公布施行後，依前述法務部函釋，礦業權展限案件，自應依原基法第21條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有關經濟部（礦物局）於106年3月14日核准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礦業權展限案，既屬違法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即予以核准展限之情形；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展限案之礦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續租案，應本於原基法第21條及原住民族土地主管機關立場，要求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應先踐行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否則不予同意續租礦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惠美　　張麗善　　黃偉哲　　徐永明　　廖國棟","4、","查法務部90年法律字第032276號函釋：礦業權之展限「實為採礦權之更新，與新設定之採礦權相同」。再者，礦業法2002年修正首將礦業權展限於法明定之立法理由（礦業法2002年第三十五條之一），係將礦業權展限之實務運作程序於法明定，其準用礦業權設定之內容與修法前完全相同，顯見不改前述法務部函釋之性質。","基此，縱經濟部准予展限函謂：「礦業權有效期限自礦業權設定之日起」云云，仍無涉「展限」本即是「另一新設之採礦權」之性質，於此合先敘明。","論礦業權之展限，本於平等原則應有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之適用：","一、礦業法第30條規定：『礦業權展限之程序，準用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礦業案件應考量環境維護（探礦或採礦對環境之影響）……等永續經營事項。基此，自應依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為辦理。","二、原住民族基本法2005年公布施行，凡公布施行後位於原住民族土地之申請礦業權展限案件，自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踐行原住民族或部落之諮商同意權。","惟經濟部（礦物局）依行政院「研商礦業案件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時點會議結論」：『礦業權展限階段尚無踐行原基法第21條』云云，前述結論顯屬違法錯誤，逸脫依法行政原則。","基此，對於「亞洲水泥展限礦業權，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族或部落諮商同意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一案」，經濟部（礦物局）應依法撤銷上開礦業權展限之處分，待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新踐行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後，始得准駁。"],["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偉哲　　王惠美　　張麗善　　徐永明　　廖國棟","5、","去年經濟部草擬產業創新條例修法時，原擬將閒置工業用地買回的修法方向，因各界疑慮未有共識，今年行政院提案之修法版本中也未納入上述閒置工業用地之處置。","作為暫時性的配套方案，經濟部表示將以產業用地精進作為，提高閒置工業用地負擔，避免企業囤地。其作為包含地價稅回歸一般用地、工業區維護費提高五倍、以及與金管會研商列管閒置工業用地，降低企業貸款成數或年限。","然而閒置工業用地若本身尚未開發，自始自終皆以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工業區維護費的金額並不足以作為解決閒置工業用地的推力；而降低企業貸款成數或年限的方式恐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虞，對業者的衝擊也可能過大。因此，在「閒置工業用地強制買回」的政策構想目前喊停，而配套方案仍有成效不彰之疑慮狀況下，本席建議就「強制買回而只租不售」的方向重新研議配套方案，並評估是否納入產業創新條例修法方向。以上提案及相關研議結果請於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前回覆本委員會。"],["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蕭美琴","6、","所謂「赤道原則」乃根據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的政策和指南所建立，於銀行業進行授信時，融資對象在對社會及環境方面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取得貸款，目前該原則已廣泛運用在國際間。去年越南台塑河靜鋼廠所排放之污染物造成該國中部魚群大量死亡，次月份由華南銀行主辦之「台塑河靜開曼有限公司七年期聯貸案」共25家國內銀行參與，聯貸金額高達21億美元。台塑公司做為我國銀行之貸款對象及根據產創條例第22條之「公司從事國外投資者」，其所受約束之投資或融資等相關規範應體現赤道原則之精神。爰建請經濟部偕同財政部就赤道原則之實踐、推動公股銀行簽署赤道原則、研議產創條例修正以涵蓋赤道原則之宗旨，於二週內送交評估報告至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7、","國發基金設立目的乃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為協助我國產業創新加值、研究發展及自創品牌，經由投融資方式或協助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計畫。有鑑於我國國民赴國外進行鉅額投資者，影響層面甚廣，若有侵害被投資國權益之情形，諸如勞動、環保、食品安全、智慧財產等，其對我國國際形象之斲傷難以估計。爰此，建請國發基金應將相關可能影響我國形象之因素，納入投資評估機制，於一週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8、","本院蘇委員治芬等人，有鑑於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九條之一規定之意旨，國營事業應編列預算進行研究發展，其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而辦理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以提供排除法規及行政管制之誘因，但本於預算應受本院監督之精神，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應於該條草案三讀通過之日起，每月將國營事業為研究發展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而辦理採購之業務辦理情形，提出報告於經濟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第九條一規定之意旨，國營事業應編列預算進行研究發展，其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而辦理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其用意在於為促進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提供其排除法規及行政管制之誘因，明定國營事業得排除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惟仍應受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二、但本於預算應受本院監督之精神，縱使國營事業為研究發展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而辦理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仍應受相當程度之監督，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應於該條草案三讀通過之日起，每月將國營事業為研究發展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而辦理採購之業務辦理情形，提出報告於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9、","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第2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前項規定之綠色產品。」。另外，行政院版本之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第27條第4項：「政府機關（構）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第一項規定之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為體現政府機關（構）於推行政策之示範角色，爰建請經濟部評估按政府機關（構）別統計曾於所辦理過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其數量並定期公布統計結果，於一週內送交可行性評估報告至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10、","礦產為我國公共財，其探勘、採取之權利申請與展限應受公眾監督。爰此，建請經濟部礦務局應每月公布當月份申請探礦及採礦權以及展限之申請人資料，其資料內容包含申請人名稱、礦場名稱、礦區所在地、礦種、礦區面積、礦業用地面積、探採權利之有效起始日與有效截止日、探採之申請展限日與展限核准日。"],["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11、","國有林地分區係我國林業配合森林生態系經營政策，規劃合理化之林地利用區位，以達生物多樣性保育、國土保安、生態旅遊、自然教育、林木永續生產等森林多目標利用之功能。我國運用第三次台灣森林資源及土地利用調查所得之林地土壤及坡度資料進行評估分級，並配合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及檢訂調查資料，以及相關計畫區劃等，進行國有林地之適宜分區，將我國林地區分為國土保安區、自然保護區、森林育樂區及林木經營區等四區，依據農委會資料，目前國有林礦業用地租約件數約有129處共655.2985公頃，請農業委員會依照該四類分區，盤點礦業用地租約之分布情況，並研議各區之因應方案，請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送專案報告於本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邱志偉　　高志鵬　　蘇震清","12、","我國礦業之發展近年因環保意識抬頭，引發諸多爭議，為顧及生態保育及經濟發展，請經濟部即刻盤點目前我國公部門公共建設及各產業水泥需求、業者採礦量、生產量及進出口量，己盡速釐清國內各地礦業權展延與否，以及礦區面積範圍之檢討。此外，為符合現今「循環經濟」的潮流，經濟部應鼓勵水泥替代品之研發及相關產業發展。以上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提送相關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邱志偉　　高志鵬　　蘇震清","13、","依據農委會資料，目前林務局礦業用地租約件數約有129處共655.2985公頃，而位於保安林範圍之租約件數約有15件共149.4856公頃，其中仍施工中則有6處約110.9167公頃。保安林地質環境條件特殊，若持續採礦將對生態環境之影響甚鉅，嚴重時更可能影響國土安全，請經濟部即刻檢視相關租約內容，並盡速研議優先適用於保安林礦場之退場機制，以上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送相關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邱志偉　　高志鵬　　蘇震清","14、","有鑑於新礦業權核定後應依礦業法第四十三條進行礦業用地核定程序，然實務上對於礦權展限，便宜行事未進行礦業用地之核定程序。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應在礦業權展限後，進行第四十三條礦業用地核定程序。"],["提案人：高志鵬　　蘇震清　　林淑芬"],["連署人：孔文吉　　余宛如","15、","礦業法第二十八條明定：「主管機關認為設定礦業權有妨害公益者，不予核准。主管機關為探勘礦產、調整礦區時，得指定一定區域內之礦，停止接受申請。」「礦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妨害公益之認定原則」也明訂：「礦業申請地之探礦或開採構想對地區居民生命安全、飲水及灌溉、排水、主要交通、河川疏導、防洪及其他相關設施，有傷害或破壞之虞者。」","經濟部指亞泥公司新城山礦權展限一案於2016年12月1日礦務局函請14個機關查告；2017年1月12日各機關已意見回覆完畢。1月25日礦務局即邀集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花蓮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文化局，會同亞泥前往實地勘查，2月23日各機關回覆會勘意見，3月14日經濟部核准該礦展限。","然而此展限過程中，卻從未見經濟部對於「設定礦業權有妨礙公益者」進行實質審查及認定。礦務局甚至不予公開含有「(一)水土保持措施。(二)環境維護措施。(三)礦場安全措施。(四)礦害預防措施。」之開採構想書。","未經礦業法第二十八條實質審查即許可展限，顯有瑕疵。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應立即撤銷亞泥新城山礦場展限許可，並依礦業法第二十八條，主管機關需認定此礦業權未妨礙公益者，且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知情同意權，才准予展限許可。"],["提案人：林淑芬　　高志鵬"],["連署人：余宛如　　管碧玲　　蘇震清"],["主席：處理第1案。","請經濟部工業局呂代理局長說明。","呂代理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第1案的內容是依據產創條例，其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本於權責去推動相關產業，關於補教產業，因為是以教育部推動為主。我們建議，文字不修正，但跟委員會做一個報告，我們會跟教育部來研究，看有沒有共同努力的作法，以促進華語文數位學習，因為補教產業的主管及推動還是以教育部為主。"],["主席：只是「建請」而已。","呂代理局長正華：是。好，謝謝召委。"],["主席：照案通過。","處理第2案。","請原民會土地管理處杜處長說明。","杜處長張梅莊：主席、各位委員。是不是可以修正一下？倒數第2行修正為，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授權地方政府核定之規定，就是授權的規定，我們會做修正。但提案中是寫「立即」，我們覺得在時間上，由於它涉及很多條文，我們一樣會修啦……"],["主席：所以是把「要求」改為「建請」？"],["杜處長張梅莊：改為「建請」好不好？因為我們現在也在修正這個草案條文。"],["主席：鄭委員、張委員在現場……"],["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席位上）應修正……"],["主席：就是將「要求」改為「建請」而已。"],["杜處長張梅莊：「修正停止授權地方政府核定規定」。","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席位上）因為管理辦法是規定由中央核准，所以這個部分可以改為：應修正停止授權……","杜處長張梅莊：好，謝謝，可以。"],["主席：改第幾行？"],["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席位上）將「立即」改為「修正」。"],["杜處長張梅莊：「應修正停止授權地方政府核定規定」。"],["主席：倒數第二行「立即」二字改為「修正」。"],["杜處長張梅莊：「要求」是不是可以改「建請」？"],["主席：可以嗎？"],["杜處長張梅莊：這個我們會做。","主席：第2案倒數第二行文字「要求」改成「建請」，「立即」改成「修正」，修正通過。","現在處理第3案。","杜處長張梅莊：第3案最後幾行文字「要求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要踐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諮商同意權，否則不予同意續租礦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因為會違反礦業法第三十一條，未來原民會要補償業者相關的損失，我們建議「不予同意續租礦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是不是不要直接在上面寫明？否則我們到時候不同意，按照礦業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席位上）建議第4案……"],["主席：現在是處理第3案而已。","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席位上）我知道，因為這涉及到第4案跟林淑芬委員所提的第15案，如果前面做了一個決定，就會涉及到第3案……","主席：所以第3案保留，等討論完第4案及第15案討論以後再決定，是嗎？"],["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席位上）對。","主席：第3案，保留。","現在處理第4案。"],["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席位上）我建議第4案跟第15案……","主席：好，第4案跟第15案也先保留。","現在處理第5案。你們說會遵照辦理？好。第5案，通過。","處理第6案。","請經濟部工業局呂代理局長說明。","呂代理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第6案向各位委員做說明，有關於赤道原則的部分，剛才我們也詢問過財政部的代表，因為這個是規範銀行，我們建議倒數第三行「建請經濟部協同財政部就赤道原則之實踐」修正為「建請金管會協同財政部、經濟部就赤道原則之實踐、推動銀行簽署赤道原則」，至於公股的部分，現在財政部認為如果所有的銀行都要遵循，公股應該是加個括號，下面文字為「就產創條例修正以涵蓋赤道原則之宗旨，於二週內送交評估報告至經濟委員會。」我提出這樣的建議，請委員指導。"],["主席：好。","呂代理局長正華：文字的部分，稍後請我們同仁整理。","主席：第6案，修正通過。","現在處理第7案。","請國發會龔副主任委員說明。","龔副主任委員明鑫：主席、各位委員。主席，請問可不可以給我們兩個禮拜的時間？","主席：可以嗎？好。第7案文字「一週」改為「二週」，修正通過。","處理第8案。","請經濟部工業局呂代理局長說明。","呂代理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8案，因提案倒數第四行「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應於該條草案三讀通過之日起，每月將國營事業為研究發展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而辦理採購之業務辦理情形，提出報告……」因為是三讀通過之日起，所以建議修改為「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應於該條草案三讀通過之日起，每月將所屬國營事業……」這跟產創條例一開始想要推動的糖、水、油、電是經濟部所屬為主要的部分。請委員給我們指導。"],["主席：就是在「國營事業」前面加上「所屬」？","呂代理局長正華：是。經濟部就是每月將所屬國營事業相關的情形提出報告，亦即目前的糖、水、油、電。"],["主席：可以吧？"],["呂代理局長正華：謝謝委員。","主席：第8案，修正通過。","現在處理第9案。","請經濟部工業局呂代理局長說明。","呂代理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一個禮拜的時間稍微比較急迫，我們建議修改為「二週內送交可行性評估至經濟委員會。」請委員指導。","主席：蘇委員，改為二週內可以嗎？"],["蘇委員治芬：（在席位上）ok。"],["呂代理局長正華：謝謝委員。","主席：第9案，修正通過。","處理第10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沒意見的話就照案通過。","蘇委員治芬：（在席位上）等一下，第10案就從下個月開始公布，好不好？每個月公布就改成下個月公布，好嗎？"],["主席：請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答復。","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依照統計法的規定，我們對於資訊的公開是每季，所以我們建議將「每月」改為「每季」。","蘇委員治芬：（在席位上）剛剛已經通過了，就是每月。我的意思是從下個月開始公布，剛才這個案子已經過了。","朱局長明昭：因為每個月公布太過密集，我們是每季公布。統計法有一些頻率的規定，所以依照統計法規定，我們是每季公布。"],["蘇委員治芬：（在席位上）你們現在就是每季了？"],["朱局長明昭：是。","蘇委員治芬：（在席位上）如果你們現在已經是每季公布了，那我何必再寫……","朱局長明昭：沒有，有一些是裡面沒有，必須增加的部分，這都還要修改系統。","主席：第10案，「每月」修改為「每季」，修正通過。","處理第11案。","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遵照辦理。","主席：第11案，通過。","處理第12案。請問各位有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問題，照案通過。","處理第13案。","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將最後第三行「請經濟部即刻檢視相關租約內容，並」文字刪除，另外最後第二行「以上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增加「會同農委會」文字，修改為「以上請經濟部會同農委會於1個月內」，做以上修正。","主席：第13案，照文字修正通過。","處理第14案。","請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說明。"],["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倒數第三行「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改為「建議經濟部應研議在……」"],["主席：我不同意。","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反對，反對修正！","主席：我不要修，我不要改字。","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照案通過，委員沒有意見啊！","朱局長明昭：這個現在還沒有進到修法程序，所以應該是納入檢討實施，應當在修法時一併討論。現行的礦業法裡面是沒有重新核定礦業用地的規定。"],["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胡說八道！","主席：剛才已經問過了，哪一條有說展限時可以不用重新核定？"],["朱局長明昭：礦業用地是它實際使用的土地……","主席：那是你們自己的解釋。行政法院都已經有跟你們完全不一樣的見解了，認為那是新權益的賦予，是你們自己曠忽職權。","朱局長明昭：關於這個部分，行政法院的解釋是在92年，而礦業法的修正是92年12月31日……","主席：所以你很得意？因為你主導這個修法，所以讓它以後連展限都不可以？是這個意思嗎？"],["朱局長明昭：因為這樣的建議是和目前現行的法律規定會有扞格。","主席：這是條文認定的問題，本來就是他自己不去認定。為什麼新設的時候就分兩階段，這個時候就變成一階段？","朱局長明昭：實務上也會牽涉到正在生產中的礦產和下游工業，全部都要停工。"],["主席：不要老是用這個來威脅我啦！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沒有。","主席：沒有意見，我們照案通過。","現在回頭處理第3案、第4案及第15案。","請鄭委員天財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經濟部礦務局有特別提到，關於這一次亞泥的展限案，本來原民會跟經濟部礦務局都有一些看法，但是最主要的轉折是在11月7日行政院召開有關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始點，到底應該在哪一個階段來進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程序。原民會是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主管機關，從這個案就可以看得很清楚，原民會當然一再表示展限如果不這樣處理是有問題的。因為從46年開始至今，假使按照行政院政務委員的會議結論，一個完全沒有法的基礎的會議結論，只要展限案都不要原基法第二十一條，那原基法第二十一條就形同虛設了，因為所有的礦都是非常老、非常久的，以這個案就是46年，從46年至今已經幾個20年了？再100個20年，如果也無法適用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真的就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所以我才會特別提出來。","法務部在民國90年就做了解釋，法務部的解釋是展限案也是一個新的礦業權，所以這是一個非常清楚的解釋。在這個情況下，希望經濟委員會的委員能夠支持如提案所呈現的，更重要的是原基法在民國94年就已經公布施行了，94年至今也已經12年了，依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這12年來，經濟部或者我們國家應該要修礦業法，把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相關的程序納入，但是12年來都沒有修法。另外就是104年時，立法院在上一屆也三讀通過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授權經濟部跟原民會可以解釋，所以你們透過解釋就可以要求踐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這是第一點。第二點，環評法也是，46年時還沒有環評法，既然現在有環評法了，而且依照法務部的解釋，它是一個新的礦業權設定，雖然它是展限，但是一樣要按照新的規定處理，所以也必須依環評法處理。但是這個都沒有踐行，針對這部分，各位是不是能夠支持由經濟部礦務局撤消這樣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以上。"],["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在講90年的函釋，礦務局就說修法後這個函釋問題就被解決了，我們不認為這樣的修法是可行的。根據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936號判決，它明白揭示礦業權的展限是新權利的賦予，大家都莫衷一是，大家都認為權利成立的實體構成要件，自應申請展延時的法律為之，然後都是新權利的賦予。但是最大的問題是他們認為展延，尤其是經濟部和礦業局認為只要符合礦業法第三十一條就可以了，這是最大的法律錯誤。為什麼這是最大的法律錯誤？因為新的礦權展延如果是新權利的行政處分，那麼所設定的礦權也是一個新設定的礦權。只要設定礦權，其他礦業法裡所架設的設定礦權之相關法令都必須同時被踐行，而不是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講的只是礦權的許可與否要依據什麼，礦權許可之後，它的礦業用地、開採以及它應踐行的行政程序，仍然要適用一個很爛的礦業法，雖然我們認為那個礦業法是很爛，但是它連這個很爛的礦業法都不遵守，所以它還是必須踐行現行礦業法的其他法條和程序，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不能告訴我們整個礦業法，展限只需要遵守第三十一條，其他礦業法的法條統統都不用遵守，這是對於礦業法最大的踐踏，也是礦務局最大的自廢武功。我不曉得局長還有什麼推托之詞可以講這一件事啦！"],["主席：請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說明。","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提到法務部的見解以及原民會，我們是建議……","林委員淑芬：我是講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不要再跟我扯到法務部！"],["朱局長明昭：最高行政法院的解釋也是……"],["林委員淑芬：是判決而不是解釋。"],["朱局長明昭：判決是在92年12月31日之前。","林委員淑芬：難道修法之後，判決就不及於修法嗎？一個行政法院的判決不會及於未來嗎？法不溯及既往，然後法或判決不及於未來？這個法的邏輯不曉得從哪裡來的？一個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怎麼會不及於未來？"],["朱局長明昭：因為法律修正的時候……","林委員淑芬：只有法不溯及既往，但是沒有聽過法不及於未來！","朱局長明昭：因為審查要項已經有所改變了，所以……","林委員淑芬：沒有改變！根據礦業法，展延是不是一個新的礦權的設定？"],["朱局長明昭：不是。"],["林委員淑芬：為什麼不是？一個新權利的賦予和審查為什麼不是新權利的賦予？","朱局長明昭：它不是新權利的賦予，而是原來權利的延續。","林委員淑芬：你胡說八道！那是你們礦務局自己包庇財團跟業者的講法，它絕對是新權利的審查和賦予，如果不是，那麼徐旭東以及台泥，一拿到礦權就永久萬世了！照你的說法，現在在開採的礦權是永久萬世，因為未來展延也不是新權利的賦予和審查，照你的說法，一拿到採礦權，國家都變成私人的、永久的。這是哪門子的法律？"],["朱局長明昭：開採過程中如果違反規定是可以撤銷礦權的。","林委員淑芬：不要跟我講撤銷和廢礦權，胡說八道。我現在不跟你講廢礦和撤銷，照你的邏輯，一拿到礦權就等於是萬年條款了，是這樣嗎？如果它不是新權利的賦予，那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是什麼？如果它不是新權利的賦予，難道它是永久萬世嗎？現在經濟部要告訴我們這是經濟部的主張，照你們的說法，一拿到礦權就是永久萬世了？若是如此，不用去譴責徐榛蔚委員的條款，也叫徐榛蔚委員不用再修了，因為民進黨林全內閣的李世光部長執掌下的礦務局認定一拿到礦權就是永久萬世，展延都不算新權利的審查和賦予？是不是這樣，請部長告訴我們。部長，這是不是林全內閣對礦權的詮釋和看待？因為展延不是新權利的賦予，所以是不是一拿到礦權就永久萬世？部長，是不是啦？這是不是代表林全內閣？你回答我啊！所以你現在可以跟台泥、亞泥說，拿到礦權後就永久萬世了！也可以跟徐榛蔚委員說，不用修法了，民進黨的林全內閣要認定了，你不用再幫業者講話了！是不是？我再問一次，請部長聽好，如果礦權的展延不是新權利的賦予，也不是設定新的礦權，言下之意就是，礦務局和經濟部認為拿到一次的礦權許可就是永久萬世，是不是？"],["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後面那部分不是。","林委員淑芬：怎麼個不是法？如果不是新權利的賦予，那它是什麼？"],["李部長世光：因為每一年度都會根據它的執行、施工計畫以及它在過程當中是不是影響環保……","林委員淑芬：不要去講違規、違法被撤銷啦！我不是在討論這個議題，我要問的是，礦權的許可是永久有效的嗎？如果它的展延不是一種新權利的賦予、新設定的礦權，照你們的說法，在法律屬性上，它的展延是什麼意思？","李部長世光：就是根據剛剛看到的行政院的協調，我們是依據那個協調……","林委員淑芬：我沒有講行政院的協調，我是告訴你，因為最高行政法院在92年判字第936號判決明白揭示：礦業權之展限是新權利之賦予，其權利成立之實體構成要件，自應適用申請展限時的法律為之。而它的法律─礦業法不是只有第三十一條，它到底是不是一個新設定的礦權？它需不需要踐行第三十一條以外其他礦業法的規定？","李部長世光：據我們瞭解，至少我們內部的……","林委員淑芬：我提醒你，你們現在的行政作為是只踐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其他都不遵循了。","李部長世光：不是不遵循，是現行的法規……","林委員淑芬：第三十一條是規定，除非有那些條件，否則主管機關不得駁回。我知道惡法亦法，但是它沒有說設定新礦權不需要踐行其他法條，比如說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主席：鄭天財委員的兩個提案是不是有做了什麼修改？","請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說明。","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第4案從倒數第三行開始「建請經濟部會同法務部及原民會依法檢視上開礦業權展限之處分」，另外，也配合第15案中林委員所提到的是否有礦業法第二十八條妨礙公益情事，加上「包括踐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諮商同意權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及有無妨礙公益等情事，檢視後如有違反規定，應撤銷或廢止已核准之展限案。」"],["主席：這是第3案嗎？","朱局長明昭：是第4案，要等第4案確定以後，第3案才可以改。","主席：第4案鄭委員可以嗎？好，照剛才修正的文字通過。","處理第3案。","請原民會土地管理處杜處長說明。","杜處長張梅莊：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建議，因為第4案已經都放在裡面，所以第3案是不是就不需要提了？因為針對第3案後面的部分，我們擔心主管機關處分完後，會有補償的問題。"],["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席位上）那看文字要怎麼改？","杜處長張梅莊：第3案最後面「否則不予同意續租礦業用地」等文字，我們再和委員討論。"],["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席位上）不然改成「否則研議」。"],["杜處長張梅莊：好。","主席：所以第3案倒數第二行後面文字修正為「否則研議不予同意續租……」，修正通過。","處理第15案。","請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說明。","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第15案建議併第4案，剛剛就是把是否有第二十八條妨礙公益情形的部分加進第4案，將來一併會同法務部及原民會來檢視，包括踐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諮商同意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及是否有妨礙公益等，如有違反規定，應廢止或撤銷已核准之展限案。","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這部分我可不可以再解釋一下？","主席：趕快決定要不要啦！不然等一下人走掉就都沒人了，你可以下午再質詢，但人跑掉就沒人了。","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但是內容要修正，要看他們怎麼修啊！","主席：沒有，是看你同不同意而已。"],["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不同意。"],["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再補充剛才沒講到的部分，礦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設定礦業權有妨害公益者，不予核准。但他們認為這個跟設定礦業權無關，這不是新設的礦業權，所以不用踐行有無妨害公益的行政程序，不僅如此，我再提醒大家，礦業權展延許可的時候，會行使到礦業法第四十七條，也就是所謂的田春綢女士條款，換句話說，這些原住民土地根本不需要經他們同意就可以直接行使、可以繼續挖他們的土地，這樣不止會事涉公共利益的部分，還事涉到憲法保障私有權的絕對自主性，既然你們剝奪人家私有權的行使，就必須要踐行相關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有提到行政處分所包含的範圍，第一百零二條也提到，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行政處分前，要給他們陳述意見的機會或是要開聽證會，而礦業權的展延明顯剝奪了太魯閣族田春綢女士等人土地所有權的處分自主性，你們不經他們同意就可以在使用他們的土地，即使最後他們告贏說土地是他的也沒有用，所以你們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你們剝奪了當事人對土地的自主權、處分權，你們連給田春綢女士一個講話的機會也沒有，更不用說要開聽證會。","主席：林委員，先下來談一談啦。","林委員淑芬：我認為他們違法，所以要撤銷。","主席：第15案最後一段改成「提案要求經濟部應依相關行政程序法、礦業法其他法條及國土計畫法等法律，檢視亞泥新城山礦場展限許可之處分，並依礦業法第二十八條主管機關需認定此礦業權未妨礙公益者且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諮商同意權，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應予撤銷或廢止展限許可。」修正通過。","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鄭委員天財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位於花蓮縣新城鄉、秀林鄉之新城山東方礦區的面積非常、非常大，總共有三百九十九點多公頃，其中原住民保留地就占了167.8公頃，總共有293筆。礦業權早在民國46年就已經設定了，基本上在民國46年有很多相關的法律，譬如環境影響評估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國家公園法都還沒有設立。因此，礦業權的設定1次就長達20年是非常、非常有問題，而且這些新的法律都已經陸陸續續公布施行，竟然都沒有去處理相關法律的程序。","法務部在民國90年特別解釋「礦業權的展限實為採礦權之更新，與申請新設礦業權相同」；這是法務部在民國90年作的解釋，雖然你們後來有修正礦業法，但是基本上礦業法的修正完全沒有否定法務部的解釋，礦業權之展限是屬於新的、更新的權利，在條文裡並沒有否定相關的規定，何況最高行政法院在後來相關的判決上，也是有這樣的見解，但你們竟然無視於法務部的解釋，事實上如果按照法務部的解釋，它是屬於新的權利，那麼後來從民國83年開始實施的環境影響評估法，礦權展限當然就要依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何況環境影響評估法後來也有作修正，修正之後又更增加了環境影響的處理。在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也是一樣，本來依照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你們應該要配合修正礦業法，而且要踐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原住民或部落的諮詢同意權並納入礦業法，但是這十多年來，你們沒有配合修正也沒有踐行，所以立法院在上一屆104年修正增列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你們可以透過解釋授權行政機關、主管機關來納入原基法第二十一條，但是你們都沒有做。","另外，依據礦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礦業權展限之程序，準用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規定。」，這非常清楚；同法第十五條規定有關環境維護部分，採礦對環境之影響，並不是申請人亞泥公司隨便提出一個對環境沒有影響之報告，你們就認同他們是沒有影響，這當然要交給環保署，由環境影響評估的主管機關來決定到底有沒有影響，因為法律已經明定準用第十五條，結果你們完全無視於法律的規定，而且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寫得很清楚，土石採取及探礦、探礦都應該考量環境影響評估。還有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從事土地開發」，在原民會的相關規定都已經明確指出從事土地開發是包含採礦，應該要諮詢、踐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諮商同意的參與權，所以這部分是非常、非常重要的。","當然你們是受之於圖利財團的政務委員，你們為什麼不堅守法律的專業？張景森政務委員不具有法律專業，竟然以政務委員的身分來召開這樣的會議，逾越了經濟部的職權，礦業法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不是行政院，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主管機關是原民會也不是行政院，他怎麼可以召開這樣的會議，這根本就是圖利財團，從這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來看，你們核准礦業權展限20年是違法的，部長，是不是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立即撤銷？"],["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於法規的檢視和您剛剛提出的意見有些不完全一致，不過我們回去後會檢視這部分到底有沒有違法行政程序法。","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剛才經濟委員會已經做了提案決議，請你們務必儘快邀請法務部、原民會就相關的原基法第二十一條和環境影響評估法之適用，是不是能夠依照今天的決議在1個月之內召開會議？","李部長世光：早上的臨時提案有一項決議，在1個月內召開是沒有問題的，我們會發函邀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們必須邀集相關部會，而不是採用行政院政務委員的意見，因為他不具有這方面的專業，不要讓政策凌駕影響你們對法律的專業，這是身為主管機關最基本的認知。當然你們這次因為一些疏失，沒有讓礦業法跟進、依照原基法的規定來做修正，包括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所以我已提出礦業法修正案，修法方向首要增列規定原住民族礦權，為什麼要有原住民族礦權？因為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明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我們不敢說所有都是原住民族的，因為「所有」是有違憲法，這涉及憲法的修正，所以我們認為原住民族礦權，像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或原住民族土地的礦產，國家要跟原住民族共有，我有提出這樣的修正條文，另外要配合原基法第十九條，針對礦業法的修正，你們的格局要放大，不要停留在過去的思維，你們現在的修正條文只有配合第十九條，這是不對的，還要配合第二十條第一項「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所以還不是只有配合第十九條，忽略了剛才我提供給你們看的第二十條。未來你們要承認原住民族的礦權，其次是保障原住民族探礦、採礦權，還要增加原住民族共管的機制，屆時我們在討論時，希望經濟部礦務局能夠給予支持好不好？","李部長世光：好的，謝謝。因為今天已經決議要進一步檢視礦業法，我們會蒐集各部會的意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們要把視野放大一點。"],["李部長世光：我們會蒐集各部會的意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李部長世光：謝謝。"],["主席：請余委員宛如質詢。","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部長是針對產創條例做報告，還不是逐條討論，我就就法條修法背後的動機和意識型態來質詢部長。請問部長，產創條例何時落日？"],["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民國108年。"],["余委員宛如：你們在這次的修法方向報告中有提到新的修法法案在何時落日嗎？有延長嗎？"],["李部長世光：沒有。","余委員宛如：目前沒有嘛！部長應該很清楚修法需要修法的成本，包含今天有這麼多部會官員、委員和媒體與會，每一個法都有立法成本，但是你們卻連展延的日期都沒有修，我不知道你們的動機是什麼？這是假的修法、用來救窮的修法嗎？目前我們為什麼要做產業創新？相信部長和國發會龔副主委都很清楚，全球世界工廠已經位移了，尤其是中國的紅色供應鏈崛起，臺灣需要在新的供應鏈裡面找到自己新的position。其次是數位經濟的快速發展，在產創條例過去實施的6年內，已經有新的產業叫做「Fin Tech」起來，我相信你們都清楚全球的環境快速的變遷，既然新政府號召創新、創業、產業轉型，我們更需要一部具備有這樣前瞻性思維的母法，那麼看起來產創條例就是產業創新的母法對不對？","李部長世光：我們的產業創新條例確實是希望能夠鼓勵國內的產業創新，至於剛剛委員提到為什麼沒有跟著修落日條例？主要是因為裡頭有租稅的工具，通常租稅工具將屆期要審酌時要去跟財政部做一些調整。","余委員宛如：但就是因為在這裡沒有修，所以我看不出來你們真的是要解決我國產業無法創新的真正困境。據我的瞭解安倍內閣在2012年為拚經濟推出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核心精神就是管制、改革、實施、計畫；換言之，他們已經體認到，在新的經濟、產業結構、經濟結構出現的過程裡面，他們必須要為新的產業、新的經濟創造一個更健全、更有利，而且全面的環境，所以他們開始檢討法規。但如果臺灣產業創新條例是母法的話，在你們這次的修法裡面，我看不到任何的前瞻性。因為產業創新條例應該要比擬日本的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產業競爭力強法化的精神包含，第一，灰色地帶的消除制度，這跟本席在這次修法裡面提出的負面表列是非常類似的，因為臺灣有一種文化，就是政府官員喜歡誇大的解釋法令抑制創新的發生，所以我們必須要負面表列，讓所有的創新者、新創企業知道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另外是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事實上這就是非金融的監理沙盒，政府在新經濟、數位經濟、新產業的過程裡面，應該要帶頭鼓勵、開放試點。","另外日本國會又在2013年12月31日通過國家戰略特別區域法，這項法律主要是在打破法律的規範，同時能夠讓地方產業活化發展，有點像是我們可以指定臺灣的某縣市做為創新應用試範區，能讓無人車或者讓其他更創新的一些產業可以去試驗、試點，沒有法規的規範。我相信臺灣和日本在法規的立法進度都是非常接近的，但很可惜的是，我們在這次的產創條例裡面完全沒有看到你們的精神。","我們回歸看看產創條例裡面幾個修法的問題：第一，國營事業衝創新研發。其實大家都知道國營事業主要是在提供公共服務，當然我們鼓勵創新研發，但我們也非常擔心，到最後變成是衝績效、衝KPI，你們到底如何把關創新研發，跟市場有什麼關係？第二，主管機關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業務，事實上人才自有其市場，臺灣敢開大門歡迎外籍人才來臺灣嗎？不敢嘛！人才自有其市場，我不知道政府何德何能可以來訂定人才的把關機制，就怕人才變成奴才。第三，軟體採構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誰？你們說政府要帶頭採購，但你們清楚目前軟體採構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誰嗎？因為時間有限，本席就不再往下問，但光以這些我質詢你們的法規來看，坦白說你們的法就是具文。你們身為主管機關應該要做調整卻都沒有動。","我現在來談政府在推動產創上有什麼問題：第一，機關聯繫無效能；第二，主管機關沒有能力及政府擔當處理灰色地帶事務；第三，主管機關根本不了解市場、產業，以及不了解創新的爆發力和可能；第四，主管機關仍未具備與民間協作的創新時代精神，政府還妄想領導創新，這已經是過去式了。我在此非常沉痛與懇切地提醒李部長，期待在產創條例落日時，政府和國家真的有產業創新的母法，而不是因循過去的一些舊的思維來訂定這麼具有策略性高度的法律。請問部長，之後你們還有何作為？","李部長世光：委員剛才指出的分別屬於不同的議題，像國際人才來台……","余委員宛如：因為時間有限，請部長就我剛才的提問回答，在2019年之前，你們還有其他的修法動作嗎？如果沒有，你們真的要好好思考產業創新條例應該要在什麼位階來帶動臺灣的產業創新。"],["李部長世光：您剛剛指出來的部分……","余委員宛如：以上質詢，謝謝部長。","李部長世光：公司法等等是我們在修的部分，謝謝。"],["主席：請廖委員國棟質詢。","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經濟事務真的是非常廣泛，我想擇一來就教部長及局長。從早上到現在有很多委員一再向你們提起這次礦業法相關修法的想法、策略與突發狀況，也就是亞洲水泥在新城山所發生令人起疑，非常蹊蹺的過程。在談到真正的核心之前，我想和部長review一下：第一，在105年8月1日蔡英文總統正式的、再次的、多次的表達對原住民的歉意，內容很簡單，他說「每一個曾經來到台灣的政權，透過武力征伐、土地掠奪，強烈侵害了原住民族既有的權利。」因此，他代表政府向原住民道歉。第二，有關傳統領域相關的前提，原住民族基本法現在已經施行第11年了，該法第二條寫得非常清楚，原住民的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第二十一條也寫得非常清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現在我要提出程序的問題，這不是部長的事情，你只要聽就好了，我只是要代表原住民對你們發出怒吼。經濟部在3月14日發的函文是有關申請展延的部分。我要看的是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在民國105年8月25日的函文，此為行政院秘書長函轉總統府的書函，雖然函示是給原住民朋友的，但基本上這算是另一種的函示，函文提到「針對礦業開發行為，本會前以105年1月6日，也就是在去年1月6日就已經發函表示，礦業權者申請礦業權設定或展限時，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當踐行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之權利，進而保障原住民之權益。」這是原民會發的公文。但在105年11月7日，張景森政委主持的「研商礦業案件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時點」協調會議，會議結論竟否決了之前原民會已經發的公文，居然說礦業權在設定階段已踐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但後續新礦業用地核定階段則無須再踐行，簡直是亂講話！行政單位已經發過的文，後來的人居然可以否決掉，自己打臉自己，尤其局長很有勇氣，在這樣的背景之下，你居然還能夠將已經經過委員會討論準備要修的法，也知道修法方向和內容，卻硬是要在那個時間點同意讓亞洲水泥再展限20年，我們實在搞不清楚這種展限的決策到底是怎麼來的？部長，是不是徐旭東和蔡英文有非常好的關係，讓你們不得不走這條路？有沒有這樣的事？"],["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這回事。","廖委員國棟：我看了這份簡單的公文。徐旭東和民進黨關係良好，在過去徐旭東和章家產業太平洋SOGO百貨之爭，最後是徐旭東贏了；陳水扁任內林陵三的親信收賄，讓遠東拿到ETC，當時的行政院副院長就是現在的蔡英文總統，10年前蔡副院長護航遠東。去年國道收費員的事情本來在國民黨執政時期都已經處理、安排得好好的，但因為他們一再的抗議，總統就親自邀約徐旭東到總統府來商談此事，協助解決了蔡英文的難題，所以蔡英文回饋讓他的亞洲水泥再次展延，是不是這樣？","李部長世光：我們沒有這樣的資訊與認知，也沒有接到任何的指示。","廖委員國棟：那你們明明不應該通過的，為什麼一定要在那個時間點通過？而且委員會都已經告訴你們要修法了，你們卻利用這之前的一點點時間火速通過，真是太有勇氣了！你們不是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而是踐行蔡總統的意志啦！","李部長世光：那跟總統完全沒有關係，謝謝。"],["廖委員國棟：那跟什麼有關係？","李部長世光：整個礦業法的展延，正如您剛才指出的，當時原民會的確有發出公文，但因為它與各部會之間的意見相左，所以在協調的部分，是在行政院做協調，也才會有行政院的決議。另外委員指出期限的原則部分，是因為我們發文請各部會提出意見，進行會勘，再加上申請者的回復意見等等因素考量之下所做的處理。","廖委員國棟：我對部長是非常尊重，我在上個會期就已經跟你講過，我一直期待你可以把臺灣的經濟重新帶動起來，現在大家都在講經濟民生，但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讓我非常、非常驚訝和生氣，政府怎麼可以這樣踐踏國家的山林，原住民的土地，這兩大議題在總統的政見裡面都是非常重要的。你看過齊柏林先生拍攝的電影嗎？"],["李部長世光：我有看過。"],["廖委員國棟：你沒有任何感動嗎？你沒有覺得臺灣的山林這麼需要保護嗎？原住民的傳統土地需要好好還給原住民嗎？你沒有這樣的概念嗎？"],["李部長世光：當然有。"],["廖委員國棟：為什麼要讓亞泥通過？","李部長世光：在這次提出的礦業法修正案，目前為止只是根據民法的第十九條作修正，在這個結構下，因為我們在蒐集各方意見時，他們均表示希望儘速修訂礦業法，我們必須承認原先在規劃時，礦業法的修法從來不是我們的優先法案。","廖委員國棟：既然不是優先法案，表示上面有意旨，所以你們就硬幹。","李部長世光：跟那個沒有關係，謝謝委員指教。","廖委員國棟：你們根本不是在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相關精神，而是踐踏國家的山林，踐踏原住民的土地，部長我實在講不下去了。","我再次強調，我對部長非常敬重，我們過去在委員會上的你來我往，我都是鼓勵你們要把臺灣的經濟帶動起來，你也誓言會做到，但這件事情卻把過去所有的努力都折傷了。","接下來我給局長1分鐘時間講話。"],["主席：請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答復。","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就經濟部的立場而言，我們是依法行政，目前的法律規定就是這樣，所以我們也沒有特別為某一特定公司或財團去護航。","廖委員國棟：雖然你言之鑿鑿，但我看到你們的整個過程真的是在打臉我們的召委，召委聽到我這番話都臉紅了。","部長要以同理心來對待原住民的土地，要更用心來對待臺灣的國土。","李部長世光：好的，謝謝。"],["主席：請曾委員銘宗質詢。","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看了兩位的書面報告後有幾個問題要向你們討教。有關產業創新條例裡面有個修法重點是國營事業要投入一定比率的研發，基本上我是贊成的，部長或副主委有沒有評估過修法之後可以增加多少的研發能量？"],["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做過計算，相關問題容我請工業局呂代理局長向委員答復。"],["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呂代理局長答復。","呂代理局長正華：如果從1%來看，其實中油和台電可以增加35.7億元，中油是增加20.5億元，研發可以帶動當地的創新，以及跟學校的合作。","曾委員銘宗：不是只有經濟部適用，各部會都適用對不對？"],["呂代理局長正華：對的。"],["曾委員銘宗：這個有沒有罰責？","呂代理局長正華：目前這一條是沒有罰責，但希望能藉由母法的授權讓我們在往前做研發時，能夠吸引更多的國營事業，譬如過去我們洽詢臺灣港務公司時不覺得它有研發的意涵，對此，我們會跟交通部在做主管機關的洽談。","曾委員銘宗：你們是從經濟部的角度來看，包括中油和台電等等，但是很多部會的國營事業早就民營化了，我覺得這個範圍要擴增到泛公股事業。","呂代理局長正華：我們大概是以國營事業法第三條所規範的國營事業為主，至於民營化部分，譬如華航和中鋼都不在我們的範疇裡頭。","曾委員銘宗：我當然知道現在不行，我的意思是，假設擴增到已經泛公、民營化了，譬如整個泛公股加起來總共有30%以上，那泛公股絕對可以主導，您是否贊成？"],["呂代理局長正華：因為國營事業的定義有很多不同討論……","曾委員銘宗：不一定是規定國營事業，既然你們規定政府持有泛公股30%以上都適用這項規定，你把它放寬就好了。","呂代理局長正華：因為這個有不同的公司治理的模式，如果用公司法的規定，大概要政府資本超過50%的這種公司的……","曾委員銘宗：你們可以定義泛公股主導的事業，因為他們有董事長和總經理，像財政部最明顯，幾乎只要20%以上，財政部不管是總經理或董事長，他派的都可以用，既然你們要強調RND，你們現在只限於國營，其實家數很少，像財政部有很多幾乎都民營化，以前金融業不用RND，現在金融業也要RND，所以我覺得是有必要的，第一，放寬，你們研究看看？"],["呂代理局長正華：我們來研究。","曾委員銘宗：這樣能量才會大，剛剛余宛如委員也有提到，現在FinTech金融科技也需要投入很多的研發，這是第一點。第二，我希望它有罰責，剛開始可以罰得輕一點。","另外，部長在報告中提到要建立無形資產的評價機制，請問你們如何強化政府這方面的無形資產？"],["李部長世光：我還是請呂代理局長向委員答復。","呂代理局長正華：我們這次修法將無形資產分為兩部分，也就是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十二條是針對智慧財產權和專利等等無形資產的智財佈局；第十三條則是針對無形資產的評價機制。過去大部分是出現在有了專利或無形資產時，在金融部分的配套機制略顯不足，因此包括在金融體系評價完之後的貸款時就不容易貸到金額，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建立三個部分：第一，訂定評價基準；第二，完備評價資料庫；第三，落實金融體系相關的配套，甚至金融保險，期能活絡無形資產貨幣化的目標。","曾委員銘宗：因為無形鑑價涉及到很多問題，部長有沒有要補充說明？","李部長世光：關於無形鑑價部分，在過去的法規和實際的作為上，曾經嘗試過非常多，我們在這次的創新條例設計上面，希望把這個東西落實下來。","曾委員銘宗：它有很多的生態環境，還有它的生態還不足，希望經濟部能夠予以強化。","接著請教副主委，副主委在報告裡面提到產業人才資源的培育，你對於業務很清楚，對於產業也很了解，但是近半年來中國大陸採行了非常具體的措施，全力在拉攏臺灣的年輕朋友到大陸創業，現在很多臺灣有競爭力的年輕人都到大陸去了；他們花了大把銀子把臺灣有競爭力的年輕人都拉到大陸去了，從國發會的立場來看，我們能不能採行更強的措施，將非常具競爭力的年輕人留在臺灣，副主委有何具體想法？"],["主席：請國發會龔副主任委員答復。","龔副主任委員明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已經開始啟動第二期對於天使投資的協助，同樣會經過一定的程序，和臺灣的天使搭配來投資年輕人；也就是說如果他們有新創事業的話，我們可以用1比1以上的比率來做一些搭配，最高可以到500萬元，如果天使也可以投資500萬元，他們就有1,000萬元的資金來運用，度過其天使的這個階段，目前我們的管理委員會已經……","曾委員銘宗：總數、總金額是多少？你應該比我還清楚，相對於大陸，我們的能量非常、非常小。","龔副主任委員明鑫：因為他們有自己的資金，我們跟……"],["曾委員銘宗：我是說總數是多少？你們可以輔導多少人？"],["龔副主任委員明鑫：目前匡列的是10億元。","曾委員銘宗：太少了吧！中國大陸1年就投入好幾百億，我們只有10億怎麼行呢？","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我們先實施，如果有需要我們再推第三期，這沒有問題，最重要的是，我們希望透過這個協助把臺灣的天使之文化及環境建立起來，所以才會跟天使做一些搭配。","曾委員銘宗：不然臺灣有競爭力、有創意的年輕人都跑到對岸去創業，到時候臺灣有創業想法的年輕人都被掏空了，希望國發會能夠採行更具體的措施，能量能夠更大好不好？","龔副主任委員明鑫：好的，謝謝委員的提醒。"],["曾委員銘宗：謝謝。"],["主席：請賴委員瑞隆質詢。","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感謝部長、副主委、次長、曾副主委和代理局長共同參與我在上禮拜五召開的「高雄市亞洲新灣區產業發展策略」座談會，高雄市政府的高層也有列席，我想這對於高雄的產業發展非常重要。","請教副主委，國發會扮演國家產業的龍頭，請問像「亞洲．矽谷」或物聯網在高雄的亞洲新灣區或高雄軟體園區能夠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或者政府準備丟什麼樣的資源去發展這個地方？"],["主席：請國發會龔副主任委員答復。","龔副主任委員明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大概分成幾個層次來談：第一，在新創聚落部分，我們在北中南都已經設立了一個方案，中小企業處也有給予協助，所以在南部高雄部分已經開始啟動。另外，委員剛剛提到的亞洲新灣區部分，譬如推動VR和AR體感設施，在經濟部的主導之下，包括國發會也有一起參與，希望能將它變成真正的方案來做推動，據我的瞭解，已經放到前瞻基礎計畫裡面了，不過我還要再查證，總之我們會盡力去實施，馬上就可以啟動了，不需要等到明年。","賴委員瑞隆：「亞洲．矽谷」部分好像是落在桃園居多，包括物聯網等等大家都很關切，關於這一區域，國發會認為有什麼可以在高雄發展？","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桃園的部分是當做一個Hubs，一個串聯的角色，但是實施地點會遍及全臺灣，南部部分我們會有很多示範性的場域來做實施，比如將來有可能會推動無人車的示範區域計畫，有可能在北部和南部都會有示範性的場域來做推動。"],["賴委員瑞隆：所以這些部分不會漏掉高雄？"],["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是的。"],["賴委員瑞隆：謝謝。","接著請教部長，剛剛已經提到很多有關於體感科技AR和VR部分，針對這一區域的推動，部裡面有什麼比較完整的想法？"],["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我請經濟部工業區呂代理局長向委員答復。","呂代理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上禮拜五沈次長率領交通處、工業局、部內同仁及科技部共同出席亞洲新灣區座談會，我們在簡報裡提到在體感科技部分，希望委員多給予支持，在前瞻基礎建設上面，未來有10億元的規劃是跟高雄市政府一起推動。沈次長在會議中提到業者期待在當地能夠有一個示範、展示的demo site，並責成工業局擔任幕僚，請中油與交通處等等在會後趕快思考整個demo site如何落實、完成。同時，我們在推動AR、VR、甚至物聯網等等產業的時候，廠商有一些想法，其實也可以在體感科技上面去實現。","賴委員瑞隆：跟部長說明一下，當天有業者反映，澳洲布里斯本用了半年的時間很積極爭取我們的業者到澳洲去投資，而且從無到已經開始動起來了。剛才局長也有提到，我希望經濟部能夠加速，用1個月的時間儘速完成，他們希望旁邊高軟原先的二期用地、也就是中油的土地，能夠作為試驗的區域，讓業者把最多的資源用在研發、甚至軟體方面，而不要花那麼多的資源用在硬體，這個部分是不是能請部長大力地支持？","李部長世光：是的，就像剛才代理局長所指出的，我們會在1個月內進行相關處理的程序、召開會議。","賴委員瑞隆：好。其次，智威科技大樓第三期現在的進度整個是落後的，原先是在今年度動工，但是可能要延後2年，可不可以請部長同樣用1個月內的時間加速去追蹤整個進度？智威科技大樓照理說今年度應該開始要動起來。另外，鴻海研發的部分有一棟大樓也是一樣，他們提到一些人才的問題，我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是人才的問題，因為照理說人才的募集應該沒有太大的困難，但是既然業者提出這樣的需求，我也希望部裡能夠用專案的方式協助處理。","李部長世光：謝謝。委員所指出來的問題一部分是加工處、加工出口區的業務，我們會一併在部裡統合那部分與工業局相關的程序來處理。","賴委員瑞隆：我還是想請部長及副主委一併來思考，高雄軟體園區或亞洲新灣區不會只是地方上的工作。高雄軟體園區現在是由經濟部加工出口管理處負責，如果沒有工業局、技術處、甚至國發會的相關能量進來的話，這個園區的發展是讓人擔憂的。所以我還是要不斷地重申，希望國家的重要資源能夠挹注進來，才能夠讓整個高雄軟體園區的發展與臺北的內湖、南港、甚至於其他科學園區之間的落差不會那麼大。","此外，AR、VR的潛力都很大，因為時間有限，我就不再特別贅述。高雄在這一塊其實也有一些廠商擁有相當的能量，我們希望國家的力量能夠加以挹注，用我們的國家隊去強化高雄這一塊的能量。","再回到研發比例的部分，我想問一下部長，我們幾個部分的研發比例只有百分之零點多而已，不足百分之一。衡諸國外的情況，日本的研發比例達到百分之二點二，北美達到百分之一點三，歐洲甚至也有百分之零點九，其實我們的標準跟中國是差不多的，只有百分之零點幾而已，我認為這有很大、很大的空間。我們都知道，台電及中油光是去年的稅前盈餘就有六百多億元，我覺得應該讓這個部分的資源更挹注在研發方面，所以我很支持入法。但是在還沒有入法之前，就像剛才曾委員提到的，我認為政策上有很多是可以做的，包括我們可以要求國營事業直接來做，甚至很多企業的工廠是位在南部的，更應該優先來做。為什麼高薪的工作在臺北居多，在高雄相對少？其實跟這個研發的部分有很大的關係，所以我希望部長及副主委能夠大力地支持，很多可以先做的部分不要等到法律通過以後才來動，而是應該優先處理，也許今年度就直接與國營事業溝通，我希望有些生產基地能夠設在比如高雄。另外，對於公股占的比例沒有那麼高的企業，可是我覺得還是可以透過一些方式鼓勵他們，像中鋼、台船、甚至相關的企業，我認為如果能夠設置研發的部分，不僅對這些產業的長遠發展有幫助，對於在地的研發能量也有幫助，不知道部長的看法如何？","李部長世光：國營事業的研發、增加投資比例這件事情談了很多年，這次我們是真正入法。關於您剛剛提到泛公股的產業如何進一步推展研發的議題，我們現在規劃的思考是嘗試讓國營事業把投資研發的比例先提高，同時確認其所從事的研究真正能對企業及社會有利，然後再逐級地擴充。","賴委員瑞隆：部長，我的意思是不一定要等到法律通過，其實有一部分是政策上可以做的。"],["李部長世光：我了解。","賴委員瑞隆：我想應該很多事業本身也有這樣的意願，因為那可以讓產業的競爭力更強化，好不好？","李部長世光：一旦啟動修法的程序，其實相關的行政措施就已經開始了。","賴委員瑞隆：我們想優先來啟動，好嗎？"],["李部長世光：好。"],["賴委員瑞隆：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吳委員志揚及蔣委員萬安均不在場。","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質詢。","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主題是礦業法修法評估報告，部長在接受媒體採訪的時候說過，礦業法是合理且應該要做的，而且會立刻啟動修法，對不對？"],["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是的，就像剛才委員所指出的，原先我們在規劃的時候，這次提送大院的修法只是配合原基法的修法。","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對，所以我那時候就講了，如果礦業法的修法只是讓原住民採礦除罪化，根本無助於解決現在財團壟斷山林、用低價的方式去承租國有地，以及強占原住民土地的問題，對不對？請問部長及原民會的代表，你們都知道整個礦業法要改，過去的亞泥案纏訟了40年，去年本席在質詢的時候提出相關的規定不合理，但是在整個修法的過程中還沒有開始討論這個評估之前，你們就讓亞泥的展限通過了，現在是怎麼樣，你們是讓亞泥來打你們自己的臉嗎？","李部長世光：跟委員報告，原來在修法的過程當中，的確像您指出的，只是根據現在的原基法做調整。這次經委會認為我們應該積極地修法，經濟部也完全同意，所以我們已經開始積極地與各部會協商，看看這個法規如何做調整。","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我再問兩位一個問題。目前原民會對外宣稱，傳統領域的劃設只要先處理公有土地的部分，就可以踐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知情同意權，這樣就可以保障原住民的權利；可是亞泥案的礦場就在公有的原住民土地上，你們這樣的說法完全沒有辦法符合你們之前說的：原住民公有土地的保障就可以優先。亞泥這40年來從來沒有問過太魯閣族人的意見，部長也說要檢視行政法、通盤地去檢討。我再問一個問題，請問原民會副主委，依據你們之前說的，就是公有土地可以行使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知情同意權，這次亞泥展限案到底要不要適用原基法第二十一條？"],["主席：請原民會伊萬‧納威副主任委員答復。","伊萬‧納威副主任委員：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因為亞泥的採礦是在原基法頒布實施……","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直接說要、還是不要！因為你在之前就已經發文給經濟部了，表示有關於展限的部分也需要踐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但是你現在跟我講話支支吾吾的，到底是要、還是不要？","伊萬‧納威副主任委員：委員，剛剛我要說明的是，本會的立場是在展限的階段也都要踐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部長，你怎麼回答？","李部長世光：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因為當時在部會之間意見上有不一致，所以已經送到行政院，後來在行政院有經過一個協商的會議，我們是根據那個結論來辦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是根據行政院部會的協商會議去做結論。請問一下，有關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知情同意權，權責機關是哪一個機關？是行政院嗎？是原民會吧？行政院的內部討論也不是一個正式的公文書，為什麼可以拿來作為法律解釋的依據？","伊萬‧納威副主任委員：我再次跟委員做報告，事實上，在去年1月及8月本會有非常清楚地表達我們的立場，就是不管是新礦業申請或展限，都應該要踐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諮商部落或原住民同意。","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希望原民會要硬起來，因為我聽說你們原民會擔心要賠錢，怎麼會有這種事情？礦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如果這個展限被駁回，可能就會有賠償的問題，是這樣嗎？"],["伊萬‧納威副主任委員：我請業管的處長跟委員說明一下。"],["主席：請原民會土管處杜處長答復。","杜處長張梅莊：主席、各位委員。當時我們跟礦業局協商的時候，諮商同意的部分是排除礦業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一開始他們告訴我們，如果後半段不同意的話，可能要負賠償責任。","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要負賠償責任？基本上，展限的處分機關也不是你們，你們要負什麼賠償責任？礦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將礦業權展限申請案駁回，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者，礦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請求相當之補償。」真正影響展限處分的並不是原民會，你們原民會在擔心什麼？你現在開始擔心，不就是自我退讓？","杜處長張梅莊：不是，我的意思是一開始的時候，我們本來是說在第二階段，後來因為有那個賠償問題，我們要拉到第一階段就要去諮商同意了。可是後來又再協調，部落的諮商同意如果是不同意的話，並不屬於礦業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也就是要賠償的問題。","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沒有錯。不過，這也顯示一件事，就是第三十一條的可怕，行政機關害怕承擔賠償責任，就不敢依法執行公權力。我在這邊要跟部長講一下，有關於原基法第二十一條及礦業法的部分，我希望經濟部讓知情同意權的行使趕快進行。"],["李部長世光：現在是依照行政院的協調在處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亞泥案要趕快踐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知情同意權，你們能做到嗎？","李部長世光：有關現在的礦業權展限，根據行政院的決議，那個展限案沒有……","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已經說了，行政院的決議只是內部的討論，問題是權責機關在原民會，你們經濟部可以代表原民會說要不要踐行知情同意權？"],["李部長世光：經濟部並沒有辦法代表原民會……","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在這裡本席要求經濟部儘快依法撤銷違法展限的行政處分，重新踐行知情同意權的程序。","李部長世光：今天早上經委會的臨時提案裡面已經指出這件事情，我們必須儘快地做檢視。"],["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那你就先撤銷展限的處分！","李部長世光：根據早上的決議，我們會先去進行檢視，如果有違反行政程序的部分，我們會進行撤銷，但是……","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們行政機關就是沒有這樣的膽識及作為，這樣是害怕財團嗎？","李部長世光：不是，行政機關必須依據現行的法律執行相關的業務，我們會考慮政策的部分，但是我們手上擁有的工具是現行的法律，我們只能依照現行法律……","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最後，我希望你們好好去想一想，亞泥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對於山林的破壞、對於我們原住民族權利的侵害，讓我們的老人家流了多少眼淚，你們要把它放在心裡，這種不公義、不公平的事情不能讓它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希望你們能夠好好記住。"],["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郭委員正亮、許委員毓仁及盧委員秀燕均不在場。","請陳委員曼麗質詢。","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重點其實就是礦業法。根據礦業法的規定，礦業用地是指「經核定可供礦業實際使用之地面」，但是我們現在好像比較放寬，所以我們建議將「地面」改為「土地」，這樣就能夠做一點限制，而不是無限制地讓他們地上也挖、地下也挖。","其次，關於礦業法的修法，我滿反對拿掉20年礦業權的部分。其實現行規定的20年已經是滿長的時間，足夠讓一個小孩子從出生成為一個成年人了。如果我們把20年拿掉，感覺上就變成無限期，有一個單位居然可以長期擁有採礦權，對於認為臺灣這塊土地是很珍貴的人來說，這個無限期幾乎是不能夠忍受的。當然，最讓大家覺得反感的還有一個，就是礦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於展延的申請，除非有以下情形，主管機關不得駁回。主管機關不得駁回的規定好像把主管機關的權限架空了，所以我們擔心這項規定會不會讓經濟部、主管礦業的單位獨大，請問部長對於這個部分如何解釋？"],["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關於您指出的主管機關不得駁回，現在礦業法的業管機關是經濟部，但是您所指出的第三十一條「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也就是新的礦業權設定之後，相關的主管機關是根據各種不同的條件做裁定的。","陳委員曼麗：所以大家覺得這個文字的寫法好像有點不夠周延，看起來經濟部的系統有點獨大。","李部長世光：不是的。我現在當然沒有辦法追溯上一次修法，那是很久以前的修法。參照國際上相對的比較，像日本沒有期限，韓國是25年。上一次修法的時候，是考量到礦業公司一開始的投資非常大、回收期非常久，現在因為時空變遷，有很多新的思考，所以經濟部會啟動新的修法考慮，同時也會徵詢各相關機關的意見來處理。","陳委員曼麗：另外，針對礦業法第四十七條有關地主如果不同意的部分，到底可以修法，還是不可以修法？現行的規定是，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調處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由此看來，地主也喪失了很多權利，後來他們可能有一些反彈，但是這一條也讓他們擁有一把尚方寶劍，很多委員對這個部分可能都有一點意見。","此外，談到礦業法，我們會想了解到底有多少礦場正在使用、未使用，或是處於停工中的狀況？我在上個禮拜看到農委會林務局提供的資料，部長可以看一下螢幕上紅框框的數字，停工中的有76件，這部分我們是不是都要依法核備才能夠停工呢？"],["李部長世光：容我請局長答復。"],["主席：請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答復。","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有正當理由而申報停工，就不會因中途停工一年以上而被廢止礦業權，因為有正當理由，就可以繼續存在。","陳委員曼麗：所以還是要依法申請核准，對不對？"],["朱局長明昭：對。","陳委員曼麗：但是農委會林務局的資料有76件，依礦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連續停工二個月以上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果經過了一段時間，主管機關也可以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經濟部是不是有去確認到底有多少礦場停工，讓目前停工的數字真正的呈現？","朱局長明昭：我們有這個資料，但是我沒有帶過來。"],["陳委員曼麗：你們認為是多少件？","李部長世光：因為我們現在手上沒有資料，我們會再補送給委員。","陳委員曼麗：根據本席所蒐集到的資料是只有5件，根據礦務局的資料是5件，但是林務局的資料是76件，兩邊資料的數字不同，本席有去查過，礦務單位就是有來申請核備才會登記，而林務單位會自己去問是不是停工，如果發現停工就會問停工的原因並加以註記。你們兩邊的做法不太一樣，我覺得礦務局有一點被動，請問真的是這樣嗎？","朱局長明昭：林務局也經常會給我們資料說某家礦場好像已經停工，我們就會去查核是否有正當理由，如果中途停工一年以上而無正當理由，就廢止其礦業權。"],["陳委員曼麗：那為什麼經濟部所掌握到的資料就只有5件呢？","朱局長明昭：因為要停工連續二個月以上且正式申報，可是有一些是時做時停。","陳委員曼麗：礦務局是不是太被動了一點？就是等著人家來申報，而林務局會主動出擊去查清楚，因為林務局很想把這些地收回來使用，所以他們就會再三去確認。","朱局長明昭：我們經由平常的監督檢查也可以發現有申報停工的部分，還有並未申報停工的部分是不是有正當理由，我們也會提醒業者，如果沒有申報且無正當理由的話，只要超過一年就可以廢止礦業權。","陳委員曼麗：本席要求礦務局去清查所有礦場，並於一個月內完成清查，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申報停工而應廢止礦業權，就要廢止其礦業權好嗎？"],["朱局長明昭：好。","陳委員曼麗：本席研究礦業法的時候有看到很多問題，很多單位也非常在意這個部分，所以本席希望能夠好好進行清查，該廢止礦業權就要予以廢止，謝謝。"],["李部長世光：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江委員啟臣、呂委員玉玲及賴委員士葆均不在場。","現在請鍾委員孔炤質詢。","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查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本席要請問部長幾個關於修正條文的問題，第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縣市創新指標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可是這個條文並沒有具體的解釋「縣市創新指標」是什麼，部長知道嗎？"],["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我請呂代理局長來答復。"],["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呂代理局長答復。","呂代理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創新指標有不同的面向，包括人力資本、基礎設施或知識產出等，像最近一些智慧城市的評比可能也有不同的指標，過去主要是在地方政府個別推動讓城市的服務做得更好、更創新的過程中，民間有一些評比，可是他們覺得需要中央訂一個參考，雖然第五條並沒有罰則，但是我們希望能夠參考這樣的指標去訂定，可以勾稽產業策略來一起推動。","鍾委員孔炤：部長，對於這個標準，你們經濟部有擬定相關的調查來做為各縣市審核的基準嗎？這裡規定「得參考縣市創新指標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但是因為各地的產業結構本來就不太一樣，既然地方的產業結構不太一樣，相對的其策略發展當然也不太一樣，不然台灣全省都做同樣的東西。你們會廣泛的對於這些縣市的主要產業去擬定一個基準，還是會針對各縣市具有特色的產業訂定策略方向？"],["李部長世光：我們會根據各縣市的特定……","鍾委員孔炤：第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縣市創新指標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也就是說你們本身沒有策略嗎？","呂代理局長正華：關於中央的策略，目前政府是用「五加二」在推動產業的創新，地方的部分可能有不同的地方產業發展群聚的特色，譬如說剛才有委員提到高雄未來可能要發展所謂的體感科技，因為有一些主要廠商在那邊，所以可以針對AR、VR等做更多的深化，有的地方可能是發展螺帽扣件，有的地方可能是發展水五金，各地的特色不同。","鍾委員孔炤：部長，在產業創新條例裡面，要如何讓我們台灣的企業順利的存活下去？台灣產業在轉型的時候也應該要思考這些創新產業的存活時間到底是多久，你們有做過相關的統計嗎？","李部長世光：我們的中小企業處有做過相關的統計，不同形式的新創事業存活率是不一樣的。","鍾委員孔炤：你們應該也有這個中小企業經營年數的百分比圖，我們可以看到經營5年以下的企業占了31%，5年至10年的占了將近20%，10年至20年占25%，20年以上的占24%，從這個圖可以看出，台灣中小企業的經營確實很困難。面對未來產業要創新，要如何去輔導讓產業能夠延續下去？","李部長世光：關於新創事業這個部分，本來就是快速的成立，必須找到好的商業模式趕快的更替，因為這是全世界的趨勢。如果我記得沒錯，過去二十年台灣中小企業的平均壽命大約13年左右，所以那部分如何讓中小企業能夠做得更好，這是我們努力的目標，但是要讓它會活得更久，這是兩件事，不是完全等價的，包括提高其價值、從業人員的福利以及全球競爭力等才是我們最大的努力目標。","鍾委員孔炤：部長請看下一張圖，關於1至2年新企業的比例，這個橘線是呈現下降的趨勢，從2000年的9.27%下降到2014年的7.59%，從這張圖也可以看出相關企業的比例。對於台灣的企業走向應該作出一個預測，經濟部扮演相關協助與督導的角色，經濟部跟各部會是否建立了相關的橫向平台？方才部長也特別提及，中小企業的壽命只有13年。"],["李部長世光：平均。","鍾委員孔炤：平均壽命是13年，如果是這樣的話，面對台灣新企業的走向，你一定要作一個預測，一開始我就特別提及，對於台灣創新之產業，是由各縣市參考創新指標訂定其策略發展，但是對於縣市的主要發展方向、目標，經濟部應該要有具體的規劃，而不是依據縣市的作法，如果縣市沒有做後續的處理，後續中央如何在支援上能夠更密切的跟地方做一些結合？這樣才能讓這些新創產業或既有的中小企業能夠存活下去、存活得更長、更久，這樣對勞工的工作穩定性才有保障。","李部長世光：各縣市政府如果沒有訂指標時，中央會有中央的指標，經濟部的部分則是在中小企業處，同時會在每個縣市做進一步的輔導。就像您剛才所指出來的，中小企業的平均年齡大概是13年，以全世界來看，除了日本以外，甚至是大型企業，它的平均壽命都是快速在減少，這表示產業變遷的速度在加快之中。","鍾委員孔炤：最後要拜託部長，在處理縣市的新創指標時，希望能提供有關其審核基準的書面資料給各委員，好不好？","李部長世光：好的，我們會提到委員會來。"],["鍾委員孔炤：謝謝。"],["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質詢。","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要跟部長談的是礦業法的部分，記得上一次質詢是在下午，部長不在場，經濟部一直有提到對於他們的展限會去做政策影響評估，也會顧慮到對整個環境的衝擊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等，但是我們才剛質詢完畢就發現，之前你們已經核准亞泥新城山礦區了，這對大家的衝擊很大，因為去年11月7日你們也還在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所謂的知情同意權，是不是應該要經過原住民的同意，固然在那次的決議裡面是說，展限的部分不用同意，但是經濟部跟原民會之間有不同的意見，衛福部、環保署等等也有不同的意見，當大家對這部分有所爭議時，在核准上能否慢一點？而不是儘速讓它通過。","事實上，大家在討論的時候是在去年11月，而你們是在今年3月通過的，在此情形下，是不是有那個必要？其實這樣的礦業權是在威權時代、民國46年就核准他了，給了80年。我們都知道，在威權時代，政府高興給誰就給誰，當然也可以說當時是為了拚經濟，可是拚經濟還是要注重正當法律程序，當然在那個年代是沒有的，如今我們是民主法治國家，而且是解嚴後了，這部分其實也是屬於轉型正義的一部分，在戒嚴時期有那麼多特權、有那麼多法律規定，當時給他80年，而他申請展限時，你不能予以駁回，如果你予以駁回，你還要賠償他，在此情況下，造成行政機關認為，反正這是80年，時間還沒到，所以就繼續給他，可是完全沒有去看他對整個環境的衝擊、對整個環境的破壞等。","如果今天不能駁回他，至少可以附加一些條件吧！你應該去做環境影響評估，你應該去限縮等等，事實上，這些都是可以的，而不是說因為期限到了，我們就給，何況在民國90年，即2001年的時候，法務部對這種所謂的展限曾經做過解釋，那時候的解釋是，對於這樣的展限，事實上這等於是新的權利的更新，等於是一個採礦權的更新，而不是原來就有的採礦權，所以這時候還是應該經由另一個核准的行政處分賦予他新的採礦權，法務部在90年時候曾經做過這樣的解釋。固然當時做解釋時，你們在施行細則裡面也提及，在期滿到核准之間，他的採礦權仍然視為存續，後來法律也修改了，若20年的時間到了，他應該要申請展延，在展延到核准之間，這個期限到底存不存在、要不要停工等等，因為擔心審核的時間過長，可能會影響其權益，所以在核准之前的這段期間，他的採礦權仍然視為存續，可是依照法務部的解釋，雖然視為存續，但是因為要有另一個新的行政處分來核准，所以這仍然視為一個權利的更新，既然是一個權利的更新，因此行政處分就可以去考量各種情況，依照現行礦業法之規定，若礦業的經營會影響到公共利益，我們還是可以不核准，所以並不是行政權完全失守、完全沒有裁量的空間。但是我們看到這次經濟部礦業局的核准，就是因為期限到了，然後因為是80年，還有期限，所以就核准了。這部分請部長作一說明。"],["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不是80年，礦業法只能夠50年和20年，20年的部分請局長作一說明。"],["主席：請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答復。","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依礦業法之規定，展限是20年，經濟部有訂定一個原則，包括5年、10年、20年，正常開採的給20年，時做時停的給10年，曾經發生公害的只給5年，所以我們在這中間是有做過考慮。至於是不是權利延續的問題，方才有提及90年法務部的解釋，其實礦業法在92年12月31日修正時已經做了一個修正，我們認為他的礦業權展延是屬於原來權利的延續，而不是一個新的授權的行為。","尤委員美女：你們在核准的函上提及，礦業權有效期限自民國46年11月23日至民國126年11月22日。","朱局長明昭：因為礦業權是延續，所以是從前面加計，而不是從這一次展延到下一次……","尤委員美女：我知道，這次只有展延20年，但就是在這個框架裡面，即從46年至126年，46年是什麼時候？是戒嚴時期，在戒嚴時期核准，一給就給了80年，80年整個時代會變遷到什麼程度？","朱局長明昭：46年那時候也是給20年，每當20年的時間到了，他就會申請展延。","尤委員美女：我知道啊！但你們就說這是權利的存續，所以就是繼續給，而這20年，就只是過水一下，但是後來改了以後，你們就說，它是視為原來權利的存續，不需要重新做任何審核。","朱局長明昭：不是不用做任何審核，而是有違反規定或有新增的法律禁止限制規定，主管機關如不同意的話是不能核准。"],["尤委員美女：沒有錯啊！但是舊的部分仍然繼續。","朱局長明昭：不是的，它如果有新的法律規定，或違反礦業法的規定，要再延展期限的話，就不准了。","尤委員美女：你們在公文上寫著，當初我在申請礦業權的時候，你們給我80年的期限，不過每20年都要展延一次？"],["朱局長明昭：不是。"],["尤委員美女：要不然你們的公文寫的是什麼意思？","朱局長明昭：是每次給它20年，從原來一直加計下來，不是一次就給80年。","尤委員美女：沒有錯啊！後來在92年修改，變成權利存續。到底是權利的存續，還是新權利的賦予，法務部也做過解釋；你們說後來的法律修改，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它就是權利的存續嗎？法律只說在核准之前的這段期間視為存續而已，並沒有說它是原來舊權利的存續。","朱局長明昭：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而且它的審核要件和新申請案完全不一樣。","尤委員美女：這個部分會讓全民反彈的原因是，大家都知道礦業法要修正，也知道民主國家在戒嚴時期給了80年這樣的特權，現在面對轉型正義的時刻，就應該好好去面對。何況今天是新政府的時代，如果要快速讓它通過，顯已違反正當的法律程序，不論你們說這是不是舊權利的延續，即使是舊權利的延續，你仍然有行政權，否則你給它80年就好了，連過水都不用，對不對？在這個時候，你的行政權、行政處分到底都在做什麼？你們是蒙著眼睛蓋章嗎？各個單位都已經說了為什麼要在行政院開這樣的協調會，也就表示大家覺得這樣的規定有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們其實也可以跟原民會、環保署好好來討論，不見得非要那麼快通過，何況法律上已經規定，在我核准之前，你的權利是繼續存續的，新的行政處分要給你之前，總可以附加一些條件，要求你去兼顧整個環境因素及採礦密度等等。所以在全民反彈的情況下，請你們好好去檢討一下。"],["主席：請蔣委員乃辛質詢。（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請吳委員焜裕質詢。","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給亞泥新的權利，經濟部和礦物局在做這個決策時可曾審查過哪些文件？"],["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我請局長先說明。"],["主席：請經濟部礦務局朱局長答復。","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展限的審查是依礦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包括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無探礦或採礦實績；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的法律禁止事項；二年內不開工中途停工一年以上而無正當理由者；礦業經營違反礦業之經營有妨害公益無法補救、欠繳礦業權費或礦產權利金二年以上、礦業工程危害礦產資源或礦場作業人員安全，不遵令改善或無法改善，或……","吳委員焜裕：本席不是問法律，而是問你審查的時候是不是不需要寫什麼文件？你們當時同意是因為它都沒有違反第三十一條任何規定，所以就讓它展延？","朱局長明昭：它還是照送申請開採構想書，但那只是一個構想……"],["吳委員焜裕：這樣能增加多少經濟效益？","朱局長明昭：有關經濟效益部分，亞泥新城山礦場產的礦石約占國內水泥用礦石的29%，接近3成，它的水泥產量也占3成……","吳委員焜裕：這樣會有多少經濟效益？你們有沒有考慮過對當地的環境、生態迫害到什麼程度？因為你們都沒有這些資料，包括你們在修法的時候，都說要考慮這些問題；也就是在今年11月到期之前，反推回去過去20年，我們有沒有資料顯示它對環境破壞的程度如何？","朱局長明昭：這個礦場原本有重複到太魯閣國家公園區，但是去年他們減去重複國家公園的礦區……","吳委員焜裕：局長不了解環境變遷的影響，只提它沒有影響到國家公園，為什麼還這麼不理解民意呢？新政府的訴求是要跟民意多溝通，要了解民意；民意關切的這個議題是在關切什麼？","朱局長明昭：他們採完的部分，植被綠化的工作也做得非常好，甚至曾經……"],["吳委員焜裕：它開採地下到多深的地方？","朱局長明昭：它沒有開採到地下，它是露天在坡面上以階段的方式開採……","吳委員焜裕：問題是，他們要做水泥一定要把那些土挖起來做，整個環境都已經被破壞，只做植被，對環境生態的影響到底有多大，你們從來都沒有評估過。"],["朱局長明昭：它的植被綠化工作做得非常好。","吳委員焜裕：局長說的植被綠化和環境生態影響不一樣，局長的決策是不是跟得上時代？威權時代就是照法條核准，依法行政，如果你還這樣的話，就不適合擔任現代的礦物局局長！我們的社會都已經進步到21世紀，你還在用19世紀的觀念做決策？新政府明明有進步，為什麼做不好，因為行政官員還存著威權時代的觀念在做決策，難怪民眾會反彈。我想部長能當部長，一定是比我強，就要用新觀念來做決策。"],["李部長世光：所以現在就在調整……","吳委員焜裕：在此之前就要調整，哪有做了決策之後，再來調整？"],["李部長世光：早上委員會已要求我們重新檢視相關法律的行政程序……","吳委員焜裕：其實這個案子沒有那麼急迫，為什麼急著在修法之前要讓它通過？是不是要逃避新的法令？這種作法會讓民眾無法諒解。我們不希望它跟經濟相衝突，問題是在做決策之前，也要考慮到環境，可是局長都沒有想到環境部分，沒有考慮到民眾的想法，這樣一來，民眾對政府的決策會產生負面情緒。","李部長世光：所以，委員會上午已經決定要重新來看這個程序……"],["吳委員焜裕：重新是什麼意思？是要重新決策還是……","李部長世光：是重新檢視適用的法規有沒有任何程序上的不完整，早上的決議是這樣子。","吳委員焜裕：依照局長剛剛的說法，看起來程序上都沒有問題，問題是，你們重新檢視程序，好像也沒有什麼用。我想有關這方面的爭論，我們在做決策時應特別小心，一定要把充分的因素都納入考慮。當然經濟發展實屬重要，但我們也要考慮經濟發展可以彌補另一部分的損失，不要只考慮經濟發展，不要採用過去20世紀的想法來做決策，部長應該讓經濟部一級主管都知道，現在不應該如此做決策，當然我知道你們一定會面臨經濟發展與財團的壓力，但你們應該充分考慮到底社會大眾要的是什麼，好不好？"],["李部長世光：好的。謝謝。"],["主席：請徐委員榛蔚質詢。（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請Kolas Yotaka委員質詢。","Kolas Yotaka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首先請問部長，既然你身為經濟部部長，可不可以稍微跳脫今天一整天的討論，本席的問題是，保護水泥業對未來3年臺灣的經濟發展有什麼樣的影響？"],["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水泥業為國家的基本工業，現今全世界的礦業結構都是，依照各國自有資源之下，要能就現行礦業能夠先供給自己使用，若有多餘的產量，才會輸出給其他國家使用，這是各國最基本的思路。就目前臺灣來看，在過去這段日子裡面，我國水泥業約有百分之二十幾為輸出，其中只是因為它在開採的時候我們所核定其採礦量，完全根據前一年度的規劃加以計算，但因為礦業屬於基礎工業，同時也要有戰備存量的需求，在過去我國外銷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礦產量正持續降低，對於臺灣而言，水泥業為臺灣最大的非金屬礦業，它對於國家基本工業在基礎建設上實為重要的產業。","Kolas Yotaka委員：感謝部長的回應。如同您剛剛講的，您作為經濟部部長，您說的都對，也有其正當性，不過，在我們繼續討論臺灣經濟發展之前，我要帶您回顧一段很不堪的過去，我們看到螢幕上顯示，在四十幾年前，當亞泥要在秀林鄉繼續挖礦時，發生過一件事，民國62年6月14日秀林鄉公所邀集花蓮縣政府、花蓮工業策進會、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秀林鄉富世村活動中心召開「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土地使用第一次召開協調會」，我們來看當時的會議紀錄，花蓮縣政府很努力地推銷亞泥，我們看到螢幕上文字有紅陰影的部分，縣政府山地室主任就說：「亞泥決定在花蓮設廠採原料，縣府相當地歡迎。」，我們再看到左邊第一行的文字，「一旦成立設廠，對地方不但帶來莫大的繁榮，而且對目前同胞子女外流之可泣的現象可獲得解決。」以上是花蓮縣政府在四十幾年前的會議紀錄，然後亞泥也不甘示弱，也很積極地推銷，就有一位亞泥石經理就向原住民說：「大家趕快來同意拋棄耕作權的拋棄書，我們的拋棄書由鄉公所統一辦理，然後我們會給你們地上物的補償。」。何謂「耕作權的拋棄」？因為原住民保留地每位原住民的個人可以享有土地的地上權或耕作權，所以他就鼓勵大家趕快來拋棄自己的土地所有權，他們會予以補償。他們會補償什麼呢？我們看看當年的會議紀錄也滿有趣的，我們可以看到當時的行情，如果你砍掉自己的桂竹，他們會算多少錢給你？我們看到地上物權補償清單，5吋以上的桂竹一支算60元；3吋左右的桂竹一支算40元；3吋以下的賠你20元。然後，他們給原住民都看完這些錢之後，就告訴大家趕快來簽承諾書吧！我們看到承諾書上寫著：本人某某某現在使用左列所列山地保留區，於民國62年6月14日與貴公司協議，同意全部由貴公司向政府承租使用，並出具同意書暨土地使用權利拋棄書，要交給貴公司轉由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這份承諾書的文字都已經打得好好的，結果更妙的是，誰幫原住民簽名來自願拋棄土地、自願塗銷他們的耕作權、自願拋棄他們好不容易取回的原住民保留地，到底是誰簽的名？大家看到，這裡面的簽名都是相同筆跡，也就是由同一個人替原住民簽名，表達不要這些土地，是自己甘心情願將土地租給亞泥。這整個過程有沒有違法？部長知不知道這段歷史？","李部長世光：我不知道，我查過經濟部的文件，我們並不知道有這份文件。","Kolas Yotaka委員：好。這是鼎鼎有名的亞泥案，亞泥案後來敗訴，但亞泥還在繼續上訴。我想中央核准的是礦權，但我們講的是地方土地權之使用，我相信礦物局局長非常的清楚。我現在帶您回顧這一段歷史，我要告訴部長及礦物局局長，亞泥一案准許繼續展限，它的爭議之大，不是只有環保與經濟發展的問題而已，還有社會正義、歷史正義及程序正義的問題，這存在著很複雜的問題，不是之前礦務局局長說，我都已經合法讓亞泥展限，我都很合法，這種說法就可以解決複雜的問題，亞泥的問題非常複雜。我想告訴部長的是，大家不要害怕原住民，上個禮拜我已經講過，原住民不是一味都反開發的，絕對不是的，這是我一直想與部長、局長溝通的事情，只是亞泥案在1970年代、四十幾年前，我們看到相關資料，在花蓮秀林鄉要挖礦的時候，他們違法了，我們很嚴格地說它違法了，如果有任何人要辯解，縱使它沒有違法，我也要說它有重大的瑕疵。因為中央取得共同權，但要嘗試向地方租用土地以取得土地權的時候，亞泥用了這一大疊承諾書，不知道是誰在幫原住民拋棄土地，讓他們取得土地權得以挖礦，就在一直挖、一直挖的過程是有問題的。現在我們要與部長討論的是，經濟部在核准亞泥展限的過程中，我們要衡平過去20年發生在臺灣土地上的故事，所以我們必須衡量環保與經濟發展，可是，我們要進行政策環差分析，這些都是很重要的事情，但在上週的時候，為何會激怒了很多的委員，似乎局長非常的堅持、硬著頭皮說：「不行！這一切都是合法的，我都沒問題的，我一切都是合法來做的。」我們都知道在國民黨執政戒嚴時期，也有多位委員說過，我們沒有讓當地居民參與同意，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這些資料，政府要做就要做，甚至還有人可以幫忙代為簽名。當時我們會說經濟很重要，如同部長方才所說的，當時十大建設要起步，具有強大的內需，我們需要大量的水泥，要用的水泥自己挖，不要依靠進口，而且要拚命挖，臺灣的水泥還曾經外銷到國外，但是在整個核發礦權展限的過程，你認為是否需要重新評估？","李部長世光：依照今天早上的決議，我們會根據相關法規做行政程序上進一步的檢視，那是依照現行的法規，至於礦業法的修法，因為經濟部是業管單位，我們會開始徵求各部會的意見跟修訂。","Kolas Yotaka委員：剛剛部長有提到水泥業是區域型的產業，所以哪裡需要建設、哪裡需要用水泥，就應該在當地來挖，這也可以減少在運送石灰的過程所造成的環境傷害。"],["李部長世光：是的。","Kolas Yotaka委員：但是我們看到過去50年來，西部要建設，卻都跑到東部來挖。像是你們礦物局給我的資料，目前在過去一年獲准展現的礦區，只要是紅字的部分，都是在原住民地區，而且很多都在東部。紅字的部分是你們准許展現的礦區，另外還有正在申請，即將等著被你們核准的礦區也都在原住民地區，其中也有很多在東部。這些挖出來的水泥到底要給誰用，就好像部長剛剛講的，水泥挖出來之後，除了其中有百分之二十幾外銷之外，剩下來的只有20%至30%是用在國內政府的公共建設，另外70%至80%是用在民間的營造業，這個數字你很清楚，挖出來的水泥是給民間的營造業用。","我們很瞭解政府要拼經濟，也知道水泥在臺灣經濟發展過程的意義，我們也很清楚水泥在過去10年間的確有逐年減量，也知道過去10年我們不斷地提升內需的量，外銷的部分開始減少，但是我們認為在經濟發展的同時，部長要思考的不是這些枝微末節的程序正義、要不要讓原民行使同意權的問題，而是在整體看水泥業的時候，你應該想說過去在馬政府的時代，讓水泥進口零關稅，中國水泥傾銷臺灣的這個制度要不要改。你要思考的是亞泥給很多原住民工作機會，但是根據我們拿到的資料顯示，亞泥礦場全區103個員工，原住民只有47個人，而且大部分都是砂石車的司機。到底這樣的經濟發展政策，對花東地區會有怎麼樣的影響？我想這是我今天一直想跟部長討論的問題。我們如何看待經濟政策，還有是不是過度放大水泥業在臺灣經濟發展裡面的角色，最後請部長回應，謝謝。","李部長世光：謝謝委員指出這件事情，有關水泥業的部分，的確我們有持續降低整體的開採量，至於你剛剛提到大陸水泥進口的部分，經濟部貿易局有做反傾銷的處理。基本上水泥在輸出的過程當中，通常是水泥在非常逼近儲存年限的時候，才會進行輸出的動作，所以我們在對大陸水泥進行反傾銷處理的時候，基本上也在思考這個部分，就是進口的水泥絕對不如臺灣本土的水泥。","Kolas Yotaka委員：我最後要講的是，這些社會成本不該由臺灣社會單方面來承擔，尤其是原住民族，謝謝。","主席：部長，Kolas委員提案子的意思是，如果每次局長核准，送來就叫你簽章，那你跟被騙的原住民委員沒什麼不一樣。現在休息3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陳委員雪生、何委員欣純、簡委員東明、周陳委員秀霞、陳賴委員素美、羅委員明才、陳委員歐珀、劉委員建國、林委員德福、鄭委員運鵬及鍾委員佳濱皆不在場。","接下來請林委員淑芬質詢。","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知道前年年底、去年年初公布了一個新的法律叫國土計畫法嗎？"],["主席：請經濟部李部長答復。"],["李部長世光：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林委員淑芬：國土計畫最核心的目的，就是希望全國的國土要做永續的使用，然後依據國土計畫法做功能分區，確保國土在一個既環保又明智利用的狀態下被好好保護。"],["李部長世光：是。","林委員淑芬：國土計畫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都有講到全國要訂定出全國性的國土計畫、要依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規劃、全國國土的計畫要定部門計畫，如果部門計畫跟全國國土計畫有競合衝突的話要做協調。請問經濟部有沒有定出經濟部的部門國土計畫？","李部長世光：我們上次在行政院的時候，行政院政務委員曾經召開過一個相關會議，這個部分我請局長來做說明。"],["主席：請經濟部礦物局朱局長答復。","朱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有關國土計畫法配合的部分，其實還在跟各部會協商當中。","林委員淑芬：你放肆！依據內政部告訴我的資料，國土計畫法講主管機關應蒐集、協調及整合國土規劃的基礎資訊，還有環境敏感地區的資料，各個機關都要配合提供。結果我問內政部為什麼經濟部礦物局所有的採礦都在環境敏感地區，然後卻都沒有劃設出來，他說礦物局不提供資料，所以不知道採礦的地點、位置，無從套圖比對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所以以拖待變，礦物局所主管的部門計畫定不出來，就是這樣子。","你現在是踐踏我們國土計畫法、踐踏國家圖利業者到這種地步嗎？部長，難道你心裡只有開發和業者的利益嗎？難怪我會說你們看不見臺灣嘛！林全內閣、李世光部長看不見臺灣，連內政部要求要提供，以便他們去套圖、去劃定環境敏感地區，都不願意提供資料耶！礦物局不提供所在地的位置，用地範圍、地號、圖資統統不提供，請問礦業權核准的時候，業者沒有告訴你們用地範圍、地號和圖資嗎？有，統統都有。但是業者提供給你，你卻說不能提供給內政部。","李部長世光：就我得到的資訊，並沒有這回事，我請礦物局做說明。","朱局長明昭：目前跟內政部研商當中，他要求我們提供的資料，我們都照實提供。","林委員淑芬：他說沒有提供耶！他叫我們要在這裡問你，叫你要提供耶！內政部告訴我們他們都沒有資料、沒有辦法套圖、沒有辦法畫出敏感地區，所以叫我在這裡質詢，要求部長要承諾儘速提供，依據國土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基礎資訊和環境敏感地區的資料，各機關要配合提供，馬上提供出來，因為沒有罰則，所以以拖待變？部長，可否儘速提供？"],["李部長世光：當然可以。","林委員淑芬：一個禮拜以內全部都提供出來，有無困難？你看！提供不出來了。如果你們不是不提供，那就把資料提供出來，但是現在你們又開始支支吾吾了。","李部長世光：內政部有要求的資料，我們一定會提供。委員剛才要的資料，我們會立刻跟內政部協調，到底我們還有哪些圖資沒有提供，我會根據那個要求提供資料。","林委員淑芬：我講得這麼清楚，礦業用地範圍、地號和圖資這三種可不可以提供給內政部？全部才一百多個核准的礦業用地。","李部長世光：因為有相當多這樣的資料，我們會彙整，一個月內提供給委員參考，而且我們應該早就提供相關資料給內政部了。","林委員淑芬：用地範圍、地號和圖資，我就一直在講這三件事情。","李部長世光：是，沒問題。","林委員淑芬：好。繼續請教部長，為什麼我說這是違法的展延許可，因為礦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設定礦業權有妨害公益者，不予核准。如果你們都沒有提供圖資，在國土計畫法裡還沒辦法判斷那裡不是環境敏感地區，難道你們不用讓內政部先行判斷？國土功能劃分只有四區，包括農業發展區、城鄉發展區、海洋資源區以及國土保育區，我相信那裡肯定不是農業發展區、肯定不是城鄉發展區，也肯定不是海洋資源區。那麼亞泥的位置一定是在國土保育區，國土保育區裡的環境敏感區分為兩級，如果這件事情都還沒辦法確認它是第一級或是第二級，那你們不會覺得我們對於國土的規劃都還沒有完成，如果它在很敏感的地區，你就核准了，你不用去踐行它在於國土功能分區裡所許可的事項是否有抵觸嗎？國土計畫法第七條規定，如果有抵觸，競合矛盾之處要協調，你們不用去嗎？沒有踐行到這些程序，這個許可會是合法的嗎？"],["李部長世光：我們在105年12月1日有函請營建署等14個機構查告……"],["林委員淑芬：你們沒有去問內政部是否違反國土計畫法？"],["李部長世光：我們問的是……","林委員淑芬：你們怎麼會問漁業署那裡是不是有養殖漁業，去問高山上有沒有養殖漁業，還去問鐵路局那裡是不是有鐵路經過，你們為什麼不問內政部，那裡是不是國土計畫法裡所稱的環境敏感地區？正規正辦該問的是這種問題！","李部長世光：是的，我們問的是……"],["林委員淑芬：你們竟然去那裡問有沒有鐵路經過、有沒有養魚？"],["李部長世光：我們不是這樣問的。"],["林委員淑芬：你們就是問這些啊！","李部長世光：不是，我們是寫：有無新增各機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非經各機關核准不得探採礦地域及表示意見。所以這個部分並不是像委員剛才所提出的問題。"],["林委員淑芬：他們的回答就是這樣。漁業署回答是徵詢的礦區查無涉及水產動物繁殖保育人工魚礁和保護礁區。你們這不是很荒謬嗎？你們就是這樣啊！"],["李部長世光：各行政機關根據剛才那個問題……","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現在推卸責任，推說這是內政部的疏失，因為內政部沒有問到，所以是內政部疏失。那如果是水保局呢？水保局回覆這裡是土石流潛勢地區，這該怎麼辦？","李部長世光：跟委員報告，容我請局長就內部公文的部分向委員報告。","林委員淑芬：他們沒有直接說這裡不可以，他們只是說這裡涉及到幾個土石滑落、土石流、土石崩落、土石潛勢區的問題。他們只回覆這樣，你們就可以認定無危害嗎？"],["李部長世光：不是。","林委員淑芬：這是第二十七條。我再跟部長談第二十八條有關踐行妨礙公益的部分，請問部長，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當事人就有相當的權利保障。我為什麼要講這件事情？因為礦業法第二十八條提到，是否有妨礙公益，若有妨礙公益不予核准。而你們妨礙公益的認定是「礦業申請地的探礦或開採構想，對其居民生命安全、飲水灌溉、排水、主要交通、河川疏導的防洪及其他相關設施有傷害或破壞之虞者」所以其中一個要件就是開採構想裡面的內容如有妨礙公益，就不得核准。我請問你，我跟你要開採構想，你還答覆說要經過亞泥同意，回覆我們的公文主文是給亞泥，詢問亞泥可否同意，若亞泥同意就給我們。我問你，開採構想裡面須載明水土保持措施，這不是公共利益嗎？還要得到亞泥許可，才要提供給我們？談到環境危害措施，這些還要亞泥同意，才能給我們？還要談到礦場安全措施、礦災、礦害預防措施，你統統都不給我們，也不給居民，針對這個礦場危害安全涉及到居民，居民有辦法參與討論來表示意見嗎？礦災預防沒有讓當地居民或是當地受僱者看，沒有半個人看到這些資訊，只有亞泥這個業者本身以外，社區沒有人知道。當要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三條，聲明自己是當事人之一，當事人要調查事實，因為法律規定要無妨礙社會公益，是否妨礙公益，難道不用給予當事人參與表達的權利嗎？不用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調查事實及證據、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六條等等所既行的規範嗎？沒有踐行這些程序，你們就核准了，你們怎麼知道它的開採構想中，水土保持沒有涉及其他人的安全？所謂生命安全，大家都知道亞泥下面是聚落，你怎麼讓居民知道這個環境維護的內容，是否危及到居民？礦場安全不僅僅是針對受僱勞工，還有附近聚落居住當地的居民，你們統統都沒有踐行這些行政程序。你們沒有認定第二十八條所謂的不妨礙社會公益，你們就核准它了，這是違法啊！礦業權的展延是新的礦業權利的設定，仍然要踐行礦業法的其他法條規定。","你們現在站在這裡不應該是寧可挨轟也絕不鬆口，不應該認為被罵了也沒關係，反正死皮賴臉，臉皮裝厚一點，絕不還口，就這樣糊弄，時間到了，立委就只好摸摸鼻子下去了！","李部長世光：不是，今天早上……","林委員淑芬：現在是怎樣？行政機關認為這裡是行政院立法局，所以糊弄我們，等立委詢答時間結束，下台之後，你們就可以撐過去了，是這樣嗎？"],["李部長世光：不是的。"],["林委員淑芬：這樣看「衰小」立法院嗎？"],["李部長世光：完全沒有這樣的意思。今天早上的決議已經要求……","林委員淑芬：我再跟你講，跟早上決議無關，因為決議沒有討論，我現在跟你討論。水土保持、環境維護、礦產安全以及礦災礦害預防，立委跟你們要這些開採構想的內容，你們竟然回覆亞泥同意後才要提供，你們到底給不給我？這跟早上決議有關嗎？這四部分要不要給我？","李部長世光：關於這部分，容我請局長答復委員。","朱局長明昭：抱歉，因為資料保護法裡面有規定，所以我們要遵循，如果亞泥公司願意提供的話，我們才能提供，否則會造成……","林委員淑芬：大家聽看看，民進黨政府執政之下，林全內閣的經濟部礦務局是這樣回答的，他回答一定要經過亞泥同意，否則他們無法提供給我們跟當地居民，有關生命安全、飲水灌溉、排水以及其他有關是否會被傷害、環境是否會遭受破壞之虞的相關規定，這些資料不給我們，除非亞泥同意！大家評評理，這是否合理？你去問林全院長這是否合理，如果林全院長覺得要經過亞泥同意，否則不能提供，假使民進黨林全的內閣是這樣講，林全院長也是這樣講，那我也只好摸摸鼻子認了。難道部長也這樣講嗎？","李部長世光：不，我們會請法規會……","林委員淑芬：什麼叫做資訊公開法？那個法律叫做資訊公開法！你還在講業者的資料保護法，你在講什麼啊！"],["李部長世光：我請法規會作一說明。"],["主席：請經濟部法規會鄭執行秘書答復。","鄭執行秘書國榮：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我們請示一下……","林委員淑芬：對，那個法律叫政府資訊公開法，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你當然可以不公開，可是你只講前面的部分，現在大家都會Google，立委立的法，難道我們會不知道嗎？這條法的重點是在第七項的後半段：「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你對於「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卻不提供。請問水土保持對當地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沒有必要？環境維護對當地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沒有必要？礦場安全對公共利益有沒有必要？礦災、礦害的預防對當地人民生命、身體、健康及公共利益有沒有必要公開？你敢說沒必要嗎？你們在這裡胡說八道成性，礦務局說謊及胡說八道成性，只講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的前半段，從來都不講後半段，但是「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統統都要公開！","李部長世光：謝謝委員指出這部分，我回去會請法規會檢視一下。","林委員淑芬：還要法規會檢視，現在講不過立委，在我一說出後，你就要請法規會解釋，你到底要不要提供？"],["李部長世光：我們回去會檢視這部分。","林委員淑芬：有關你們的水土保持、環境維護、礦場安全及礦害預防需不需要住在那裡的人，即行政程序法的當事人稍微瞭解一下，在這些人看完之後，他們才能知道你的內容恐怕不是事實，何況連偽造文書都幹過，剛才Kolas Yotaka委員已經說過，睜眼說瞎話的亞泥。請你們將開採構想讓在地居民看一看啊！為什麼不敢給人家看，現在立委要看，你就說回去要問一下法規會。在立委狗吠火車後，你們就虛與委蛇來結束，是不是撐過去就好了呢？連挨轟都沒關係，就是絕不鬆口！現在是不是流行挨立委轟沒有關係，就是絕對不鬆口，難道開採構想也絕對不提供嗎？現在你是這種態度嗎？"],["李部長世光：當然不是。","林委員淑芬：現在呈現出來的就是啊！剛才礦務局說個人資料保護，我還說是資訊公開法，除了前段之外，還有後半段啊！然後你無話可說，就說要回去問法規會，可是重點就在絕不提供。","李部長世光：不是這樣，我們法規會主委在這裡，回去後會看這個部分，如果適用公益必要或保護人民生命……","林委員淑芬：我在這裡跟你就政策論政策，難道水土保持、環境維護、礦場安全及礦害預防跟公益無關嗎？沒有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之必要也與此無關嗎？你還沒有回答我問的核心問題，這些程序都還沒有踐行，你就發了許可，此一許可是不是違法呢？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三條所講的當事人，即在地居民，你們有去徵詢過，讓他們有機會能夠表達及陳述意見嗎？這會影響到他們的權利，何況還要做事實調查及提出證據，而且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除了你們的主張之外，當事人也可以主張，所以證據要提供啊！現在是程序都還沒有踐行，你們就核准了，難道這個核准不違法嗎？","剛才還談到國土計畫法的部分，你們有沒有給國土單位去套疊出究竟是環境敏感區的哪一區？也沒有啊！","李部長世光：目前我們的法規解釋是，一旦他們將施工計畫送到主管機關，這就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的部分，我們可以提供這部分。剛才您指出踐行相關法規的部分，我們依據礦業法……"],["林委員淑芬：現在你又認為可以公開水土保持嗎？","李部長世光：不是水土保持，而是他們的施工計畫等資料可以提供，如果是政府直接掌握的資訊，這就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部分，也是可以提供的。","林委員淑芬：開採構想有很多部分，我只要求你把水土保持環境維護、礦場安全及礦害預防措施要公開讓我們知情，然後你要開始去調查，因為第二十八條規定，如果沒有妨礙公共利益才可以核准，假使有妨礙的話，當然就不予核准。","李部長世光：如果不違反營業秘密的部分，當然就可以提供。"],["林委員淑芬：水土保持環境維護、礦場安全及礦害預防與營業秘密有關嗎？"],["李部長世光：這部分我們會回去檢視。","林委員淑芬：這與在地居民不是更相關嗎？何況也是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規定，生命權及財產權屬於憲法層次，也與人民更為有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要保護個資，但是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不在此限，為什麼你都說不聽，到底要不要提供呢？","其次，顯然你不曾提供過，當地居民也無法去參與你們的討論，所以當事人要表達該計畫書內容，即對他們生命、財產及安全的權利是不是有衝擊，其實連機會都沒有啊！你沒有踐行這個程序，然後就去核定許可，你憑什麼可以直接認定他們沒有妨礙公共利益而給予許可呢？"],["李部長世光：我請局長先回應這一條。","朱局長明昭：委員原來要求的是開採構想，因為開採構想包括……"],["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可以修正嗎？"],["朱局長明昭：我們可以配合。","林委員淑芬：你們都沒有提供過，在地居民怎麼知道對他們的生命、財產及安全有沒有衝擊呢？你們沒有踐行這個程序，就直接認定沒有妨礙公共利益，這是怎麼去認定的，還直接核准啊！現行礦業法第二十八條很重要，規定沒有妨礙公共利益才可以核准，如果礦業權有妨礙公益者則不予核准。"],["朱局長明昭：第二十八條是新設權的規定。","林委員淑芬：剛才尤委員美女有跟你們講過，這是你們自己的解釋，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得予成為判例，我不是在說法務部，因此礦權展延是新權利的賦予，即便展延了，仍然要受礦業法其他法令的規範，比如只要是礦權的設定，必須要無妨礙公共利益，這一點必須被踐行的，不是只有展延適用第三十一條，其餘礦業法都可以架空，不是的，核准礦權仍然要適用礦業法的其他規定。現在拗不過來了才說展延不算新礦權，以前礦業法很爛，礦務局局長又說除了第三十一條展延不適用很爛的礦業法，連法都不用遵守了，很爛的法也不用遵守了。今天我真的是痛心疾首，講這麼久了也是一樣，在這裡擺爛。挨轟沒關係，絕不鬆口。到立法院備詢的最高指導原則是，給立委轟沒關係，絕對不能鬆口，部長，是這樣嗎？"],["李部長世光：當然不是這樣子。","林委員淑芬：可是你們現在就是這樣子啊！我剛才講說，你給它展延了，可是還有其他礦業法的法條必須遵循，他們說不是，部長認為是還是不是？"],["李部長世光：今天早上我們已經答應要針對這個部分的……","林委員淑芬：你是答應了，但是我們沒有討論，因為你們可能徵詢那14個單位：我們在這裡採礦，其他單位有沒有意見？國防部說那裡沒有軍事設施，漁業署說那裡沒有養魚，鐵路局說那裡沒有鐵路經過，公路總局說那裡沒有省道經過，自來水公司說那裡不是水質水量保護區。你們該問的沒有問，不用問的卻問了一大堆，到山上還問養魚的，這不是很荒謬嗎？我怕你們搞這一套，行政程序走了，但是虛與委蛇，虛晃一招。不是你說提案通過就好了，我們在這裡要好好討論一下。","李部長世光：一旦提案通過，經濟部回去檢視的部分不可能虛與委蛇，我們會根據早上的決議去檢視。","林委員淑芬：最重要是礦業法第二十八條，如果就法論法，不要硬拗的話，就是第二十八條。原基法第二十一條也很重要，所謂的保留區，但是如果按照真正的法令，是環評法第五條、第二十八條都可以踐行。我不知道為什麼大家不分黨派對亞泥和台泥、對礦業的開採這麼地呵護，簡直好像是保護政策一樣，想方設法為這些在我們的國土上開膛剖肚的開礦業者設立這麼多的方便巧門，甚至踐踏自己的法令，主管機關也自我限縮，一味地包庇，護航到底。你們還講說，為什麼給亞泥這麼快，189公頃審查速度只有3.5個月，你們說是因為補件快、繳費快，那麼那個0.4公頃、嘉新1.8公頃花了26個月和22個月，是因為繳費繳得慢、補件補得慢嗎？","李部長世光：不是，那部分有三個程序，不是只有繳費，繳費是第三個階段，繳費和……","林委員淑芬：不要講那麼多，你明明知道要修法，你明明知道我們都有意見，你們就是要趕快護航通過，讓他們可以擺脫這次的礦業法修正，更重要的是擺脫環評的要求。","李部長世光：至少我在核定這個文件的時候，那是大概一尺這麼厚的文件，我們當時沒有這部分的考量，想要迴避任何法規的……"],["林委員淑芬：一尺高的文件蓋一個章就好了。","李部長世光：沒有，那要所有相關部會……","林委員淑芬：大家聽清楚喔，核准亞泥的層級不是在礦務局局長，一路到部長喔，一尺的文件他統統看過才核准的，蓋到部長喔，還有沒有往上蓋上去？這件事受社會高度矚目，你跟我們說只有礦務局局長就決行，沒有人會相信啦。高度社會矚目的案件，而且去年蔡英文總統向原住民十幾個族群道歉時，當事人就講說，未來保留區要行使諮商同意權，那時總統還同意，但是因為政務委員張景森一紙公文架空了蔡總統的承諾。這是高度社會矚目的案件，這個案子蓋到部長，現在大家都確認了。那上面呢？上面難道沒有政策指示嗎？老實說，我們也不太相信。今天時間有限，對主席非常抱歉，因為他也很急，中午都沒休息一直到現在，所以我就不再講了。行政部門這個態度是對的，因為拖一下，立委也無可奈何。狗吠火車，吠一下，忍一下，挨轟也沒有關係，立委等一下就下班，不能再講了。現在行政部門這個策略真的很成功，我不知道人民是希望看到這樣的政府態度嗎？這不是只有法律底限的觀點而已，說我們沒有違法，或說我們守法，你們要想想社會觀感啊！行政的作為，法律是最低的那個層次來把關，還要考量社會人民的期待和觀感，你們趁著要修法提前把許可給它，這個社會觀感能接受嗎？你們只認為不違法就好了，就可以了嗎？況且我說你們違法，你們也抵死賴掉不承認，那我也沒法度，一皮天下無難事。好了，謝謝主席。"],["主席：請邱委員議瑩質詢。（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陳明文、邱議瑩、陳超明、徐榛蔚、簡東明、江啟臣、許毓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陳委員明文書面質詢：","一、產業創新條例無法與時俱進","部長，2010年推出的《產業創新條例》之所以會失敗，主要的原因是因為當時急著上路，再加上整個條例的優惠對象主要是以大企業為主，對於中小企業的發展並沒有特別得助益，根據這幾年的統計數據，全球創業失敗率達75%，台灣則超過90%，但是這數字可以代表台灣人創業能力不足嗎？部長，這數字只是代表政府給創業家的協助非常的不足，企業經營最需要的就是人才與金錢，如果新政府願意針對這兩個關鍵要素，給予新創企業適當的法規扶助，創業者才有可能更安心的創業。","部長，新創事業在台灣要募資是非常困難的，除了募資不容易的問題，在現行公司法的架構之下，主要是由出資額的高低來決定股權數的多寡，但這對於有創新技術的創業者是非常不利的，這些創業者更害怕因為對公司法的規定的不熟悉，導致自己新創公司股權因此被奪走，這也是這一次產創條例的修法要特別注意的。","二、因為高額稅制，人才不願意來台","部長，在人才的部分也是一大關卡，目前台灣的人才外流與外籍高階人才不願意投入是國內最主要的人才問題，為什麼外籍高階人才不願意到台灣任職，其實有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所得稅法。","目前的所得稅法對於資本利得沒有辦法課到稅，主要能更課徵到的都是薪資所得，而國內企業主要都是利用高薪資所得來吸引外籍高階人才，但這些外籍人才都會顧慮國內高達45%的所得稅率，因為形同大部分所得全部要繳交給政府，這樣怎麼可能吸引人才前來台灣。","部長，這一次的產創條例修法也要一起處理這個問題，讓台灣的環境對於外籍高階人才能夠更友善，讓這些優秀人才能夠把台灣納入他們願意前往工作的選項之一。","三、租稅減免期應縮短，但減免上限應提高","部長，目前財政部好像打算放寬投資人租稅減免優惠限制，只要是天使投資人投資成立未滿3年的新創公司可獲優惠，但是這樣的放寬真的有利於新創公司嗎？其實是非常令人質疑的，因為新創團隊大多是缺乏早期資金，能夠撐到3年的公司，就表示已經陸續有資金投入，要是3年了還沒找到錢，那就是公司不夠好，世界潮流會自然淘汰他，所以本席覺得適用對象應該要限縮，只讓那些天使投資人投資成立未滿1年的新創公司可獲優惠，這樣反而更能夠鼓勵天使投資人進場投資新創事業。","部長，除了這個年限之外，本席倒是認為目前的租稅減免優惠上限可以進行鬆綁，從現在的300萬元放寬到1,000萬元，這樣更能夠鼓勵天使投資人集中時間與金錢在可能成功的新創事業上面。但是我們在放寬限制的同時，也要注意管制措施，因為過去常發生假借募資的名義行吸金之實的案例，所以這一次的修法也要多注意投資人資金的保護，避免產創條例變成吸金條款。","四、利用稅率解決工業區閒置土地","部長，目前工業局所轄工業區閒置土地處理依據行政院於104年所核定之「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針對自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之日起，逾三年未完成建廠或雖建廠，未具主要機械設備，或歇業逾三年者，以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五倍課徵加收，工業區租購土地徵收標準為第一級距土地面積2,000平方公尺（605坪），每平方徵收0.555元，亦即每月繳納1,110元，以五倍徵收為每月5,550元，一年僅有33,300元；第二級距土地面積2001至10,000平方公尺（605~3,025坪），以持有10,000平方公尺計算徵收費用，每月為4,150元，以五倍徵收則為20,750元，一年為249,000元。","部長，由於加倍徵收金額過低未有達到嚇阻惡意囤積土地之不良廠商之效用，導致工業區多數閒置土地未能有效去化，如以安平工業區為例，每坪市價約在15~20萬，以持有最低2000平方公尺（即605坪）計算，土地價值為90,750,000元，故應將調漲加倍徵收標準。","部長，對於解決閒置工業區土地問題，本席在這裡提出兩個建議方案：第一、從稅率著手，只要是經查實標舉報為閒置之土地，第一年維護費應調漲為10倍徵收，次年調漲為20倍徵收，第三年30倍徵收，第四年40倍徵收，第五年以後均以50倍徵收。","第二、從閒置日的認定標準下手，經濟部目前對於閒置土地之閒置日計算標準過於寬鬆，應改為：自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之日起，所取得之土地上已有廠房建物，但經一年未有申請工廠營業登記或已申請但未有主要機具並營運者，視為閒置，但視情形得以最多展延一年。","五、工業區土地未作工業使用問題浮濫","部長，依照政府規畫，工業區土地之使用都應該以產業發展為主，但台灣的工業區土地好像沒有這麼強制規定，經過我們的調查，北中南的部分工業區內甚至有老人照護中心、汽車旅館及表演演藝廳等，部長，這樣的工業區土地利用情形是正常的嗎？","部長，現今國內工業用地不足之情形下，此類非生產性質的產業進駐工業區是否洽當，就值得商榷，再加上工業局長期縱容忽視，導致工業區土地的濫用情形越來越誇張，這部分要建請部長嚴格督導工業局，要嚴格控管各工業區土地之使用。","六、經濟部不敢解決閒置工業區土地問題","部長，原本經濟部為了解決全台灣724公頃的工業區閒置工業土地問題，在產創條例原本有規畫「強制買回」機制，卻因為因為外界質疑與人民財產權衝突而未入法，這是非常令人感到遺憾的。","部長，台灣的企業一直有炒作土地的傳統，有些企業買了工業區土地後，部分可能是因為大環境變化延遲設廠生產腳步，但部分卻可能是為了炒作土地而購買。而政府對於工業區也一直沒有明確的管制措施，惡性循環之下造成的結果就是原本該設廠生產的工業區土地放任荒涼，這些企業囤地、哄抬價格，造成其它真正需要土地設廠的企業找不到生產基地；政府為此又要去徵收民地、再開新的工業區以滿足需求，造成國家資源的雙重浪費。","部長，事實上這個問題非常容易解決，也不會有侵犯人民財產權的疑慮。因為工業區土地基本上都是政府開闢，唯一目的就是供企業蓋工廠、生產，如在一定時間內未設廠，政府本來就有權利以一定的計價方式買回，算是合情合理。如果我們法律有明文訂定，當然可直接買回；即使法令沒有規定，未來政府在釋出工業區土地的時候，也可以在合約上加上附買回的規定，例如「某條件下，必須以某種計價方式賣回給政府」，或是對於那些不開發工業土地的業者，對於閒置工業土地應予課徵時倍土地稅的懲罰性稅金，部長，也只有這樣的配套才能避免工業土地淪為炒作的標的物，部長，如果這樣的作法可落實，結果會是一種「三贏」的局面：找不到土地設廠的企業有生產用的土地，政府不必花錢又花時間的再去徵收民地開工業區，未來購買工業區土地者是真心要設廠者，抱著囤地、炒地心理者不會再來。"],["邱委員議瑩書面質詢：","一、國營事業應編列一定比例預算經費進行研發，研發及技轉的回饋金必須有效回到研發基金，並不斷加強智慧財產權及授權分級的觀念，才能扭轉國人對國產國造的信心，以及建立使用者付費的良好觀念。","二、台灣新創產業募資困難，在公司法架構下，新創小型產業募資占比較高，如何防止新創產業在建立初期時，即遭股權被稀釋的風險？倘若理念無法如預期實現，新創成本的提高無疑成為公司是否成功的關鍵，因此，募資法規如何鬆綁將是首要解決問題，目前有任何研擬辦法了嗎？","三、零散土地、農工用地交混或利用農舍興建工廠的長期沈痾，涉及土地徵收往往造成與民爭地或侵蝕農田的糾紛，請問是否已開始專責盤點特定計畫區域中的未登記工廠、工業用地等進行造冊管理？對於5+2策略性產業或具汙染業是否已開始研擬處理計畫？對於既有的農業用地上，違規工廠搬遷或拆除是否有所強制措施？這些問題往往經由縣市政府的都發局或工務局發落執行，遂造成滿地烽火、民怨四起，讓扶植中小企業或策略性產業的經濟計劃因此延宕或不受民意認同。產業創新條例修法固然重要，為人才留攬及投資給予法令的鬆綁及革新，的確亟需加緊腳步。土地為各個產業的基本問題，務必先做好以上措施的奠基工程才能逐步有效疊砌擘劃。"],["陳委員超明書面質詢：","1-1.部長，本次產業創新條例修法，行政院版本有四個重點，分別是強化國營事業投入研發、學研機構研發成果技轉緩課稅、有限合夥之創投事業採「穿透課稅」、高風險投資享減稅優惠。但是，部長，這次的修法聚焦在租稅減免上，然而，產業界最需處理的「五缺」，看來仍無法解決。","1-2.本來，本次產創修法要納入工業區閒置土地強制買回的機制，但是，據報載因為爭議過大而沒有納入，部長，有關強制買回機制，你的立場是甚麼？是擔心如果強制買回，會被抗議嗎？部長，全國工業區閒置土地面積762.3公頃，這樣聽起來，可能無感，但762.3公頃等於3座六福村遊樂園、25座小人國遊樂園。部長，如果不推強制買回，經濟部還有哪些解方？","1-3.有地才能落腳生根，部長，先前台積電疑似出走，義聯集團要在美國投資500億元，國內指標企業都接連出走，本席知道背後因素很多，但是土地一定是一大問題，本次產創修法聚焦減稅，但是基本的用地都無法解決了，何來產業創新與帶動投資？！","1-4.部長，其實民間很多老舊廠區相當值得再利用，這些老舊廠區因為產業轉型或是外移問題，造成廠區閒置或是低度利用，實在是浪費，但是現在的老舊廠區及土地釋出需繳納營業稅，變相影響工業區土地價格，部長，這些就是現成的資源，本席已經在審查基金預算時提出主決議，請部長務必好好研究。","1-5.部長，現在產業園區的成立要去徵收私人土地已經不可能了，只能透過國有地進行開發，這點你同意嗎？！本席也有提出修法，就是要替產業找出路，無奈在第八屆審查時，行政部門都已經同意，卻被部分立委擋下，在今天的報告，經濟部也沒對本席的條文提出意見，請經濟部於一週內，對本席的條文提出研析意見。因為，現在政府部門談到土地，就龜縮一半，如果這樣的態度，台灣產業哪裡有未來?！","1-6.另外，本次院版其中一項是增加國營事業的研發比例，以台電、中油為例，目前研發支出占營收比重僅0.58%和0.24%。若將國營事業研發支出占營收比提升至1%，每年台電、中油研發支出就可分別增加26億元及63億元，再加上其他國營事業，預計年增百億元。部長，台灣的研發能力很強，增加國營事業的研發比例是好事，但是，一次預算就要增加上百億元，請問，預計的效益為何？也請經濟部提供目前國營事業研發的資料給本席。"],["徐委員榛蔚書面質詢：","一、促進產業創新，法規是要鬆綁？還是緊縮？","1.李部長，面對工業4.0及新零售、新製造、新金融、新技術以及新能源這5個新的趨勢，各項創新經濟，物聯網、共享經濟、大數據及雲端等，快速變化的經濟發展與市場，正在改變著全世界的發展，我們法規制度方面，若無法跟上時代變遷的腳步，不但政府無法提升競爭力，連廠商生存都有困難！","2.尤其，上周阿里巴巴集團馬雲在大馬環球轉型論壇中宣布將創建一個虛擬的、無國界的、不受限於政治的數位經濟自由貿易區，並建立一個實現這個無障礙的平台“世界電子貿易平台”（eWTP），此平台主要用作設立國際規則，消弭電子商務的壁壘，部長知道這件事嗎？","3.反觀我們的實體自由經濟貿易示範區在爭議中胎死腹中，進入TPP及RCEP的機會渺茫，面對此一虛擬的數位自由經濟貿易區平台，我們政府如何因應相關衝擊？有研議如何跟上嗎？","4.面對新創產業越來越多，變化越來越快速，我們的產業創新條例為了因應，法規應該是要鬆綁，而不是緊縮，對不對？但是，目前送來本院待審的院版「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有6大重點，分別為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促進產學合作、產業投資、強化無形資產評價、產業人才培育、推動創新採購。其中為了促進產業投資，經濟部跟財政部取得共識下，提出多項租稅優惠，分別為天使投資袓稅減免、有限合夥租稅優惠。","5.但本席認為仍然是開創性不足，尤其是修正草案第12條，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國營事業補助、委託、出資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的智慧財產於流通運用時，應由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的機構或人員進行評價並登錄評價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服務系統，此立意雖然是希望建立公開的大數據資料庫及平台作為相關無形資產的價格參考，或是監督受委託的相關單位，在技術轉移時不會賤價出售，但是此立法方向卻是限制了市場機制及缺乏彈性，甚至可能影響產業正向發展，部長了解嗎？","6.第一，受委託研發的單位無法視市場狀況及潛力，配套將次要的技術包裹賣出，缺乏自主性及增加收入；第二，更可能讓有些想要技轉的中小企業及新創業者卻步，因為取得智慧財產關鍵技術的價格公開，未來全球的相關業者都知道關鍵技術成本藉此推算，業者若藉此基礎再研發出其他高端技術，如何能賣更好的價格？如何能與其他業者競爭？所以，本席認為此條文，涉及產業及商業競爭的問題，在審查時必須要審慎，以免原本應該鬆綁的法規，變得更緊縮，影響技術轉移及產業發展，好不好？","二、礦業法修正勿犧牲產業","1.李部長，本席上周在此質詢過楊偉甫次長曾說過，「扶植一個產業不容易，但是要扼殺一個產業卻很簡單」，今天的專案報告，顯然是針對經濟部3月14日核准亞泥20年採礦權展延而來的，現在有許多環保人士團體呼籲要修正「礦業法」，也有本院幾位委員同仁及本席提出相關的修正案，但許多人把現行礦業法批評的一無是處，說是礦業霸權，甚至有人看到礦業權的年限廢除問題就抓狂，其實「抹黑別人並不會讓自己變乾淨」，現在許多人，甚至執政黨委員在批評的史上最顢頇《礦業法》的霸王條款，這不正是2003年民進黨政府執政時所提出的行政院版本，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嗎？本席當時還沒擔任立法委員，但是這些委員同仁，卻是當時都在任，不是嗎？","2.本席上周也詢問過，我國究竟需不需要礦業及水泥業的存在？答案是肯定的！因為礦業、水泥業是工業的基礎，是民生及國防部不可或缺的必須產業，具有戰略性。現在政府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需不需要用到礦業、砂石及水泥呢？既然需要，但又要兼顧環保，就必須要落實監督及稽查機制，而不是一味的用各種方式來卡產業及員工的生計，世界各國都是如此，不是嗎？經濟部有參考國外的做法嗎？","3.礦業法自2003年修正迄今，已經過了14年了，究竟哪些條文需要翻修見仁見智，但是本席認為，針對地質敏感區域嚴格禁止，並落實監督機制才是正途，依據現有礦業法令，所謂現有規定的礦業權20年年限，難道一經核准設定，就放任其20年嗎？這中間難道都沒有辦法來處理？根據礦業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礦業之經營有妨害公益無法補救。」、第4款「礦業工程危害礦產資源或礦場作業人員安全，不遵令改善或無法改善。」及第57條第一項「礦業工程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礦業權者採取改善措施，或暫行停止工程；礦業權者無正當理由而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或未暫行停止工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來要求其改善或是廢止礦業權嗎？當然可以吧！","4.當初此條文之設計，就是為了兼顧環境保護及維持國內礦業發展之必要性，而舊有礦區申請展延不需經環評程序，但若有環保的疑慮，現有水保法等環保法規均可隨時監督稽查，所以目前國內水泥及礦業，面臨的是礦權年限的問題嗎？還是展延的問題？抑或是執行及監督層面的問題？甚至是根本就不想讓水泥及礦業繼續在台灣開採及發展？","5.目前各類已設權礦場，水土保持計畫皆經過嚴格審查通過後，始得申報開工，並依照年度施工計畫，於核定之礦業用地內由上而下布階開採，及作妥相關水土保持措施；現階段有沒有發生，礦場因開採而導致土石流相關災情的情形？對於礦區植生綠化及復育的狀況，我國和其他國家相比，如何呢？","6.所以，本席認為政府必須要落實相關稽查，在執法方面：依「礦業法」第15條及「礦業登記規則」第8條與第10條規定，申請設定探礦（採礦）權時檢具之探礦（開採）構想，其應敘明之永續經營事項包括水土保持措施和環境維護措施。「礦業法」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核定申請礦業用地時，應先徵詢地政、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人之意見。經濟部礦務局依礦業法及礦場安全法等相關法令實施礦場監督檢查外，對於位在國家公園及風景特定區範圍的礦區，均應會同水土保持、環保、地方政府及國家公園等有關機關，時刻加強監督礦場，依核定的計畫及水土保持計畫實施，並做好植生綠化及景觀維護等工作，如此才能兼顧環保及經濟發展，不然一面倒的向環保或是產業方面傾斜，對於國家整體發展都不是正向的幫助。"],["簡委員東明書面質詢：","部長，各位列席的官員大家好：","一、<Q>礦業法本身上問題重重，目前經濟部、農委會是否能尊重原民會意見，提案修法，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在修法之前，經濟部為什麼火速通過亞泥公司採礦得以展限20年？","二、<Q>","「產業創新發展條例」修法方向"],["原民會書面報告p.3：","「原住民產業示範區」、「友善耕作加值推廣計畫」、「精實創業輔導計畫」都是原住民族委員會正在推動中的計畫。因此，國家發展委員會是否同意：將這些計畫列入「產業創新發展條例」之修法方向？不要和內政部「殯葬示範第三期計畫」一樣，因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反對，今年（106）中斷了一年？"],["江委員啟臣書面質詢：","一、山坡地回饋金","全國有5處工業區位於山坡地，台中工業區面積最大、家數最多、產值最高，已開發約40年；而農委會在102年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後，廠商為了產業升級而必須擴大廠房規模，在申請建照時，卻被政府要求繳納回饋金，每坪地需繳1萬多元，面積越大，繳得越多，廠商索性停止再投資。","這個問題本席持續追蹤，經濟部同意、希望免收，但林務局在山坡地保育的角度，基金收入來源，無法同意不收，同理心思考，如果今天基金是經濟部管，要你做事但又不給你錢或一直減少你的收入來源，應該也是無法接受，但兩個機關角力，沒有讓步空間的結果，倒楣的是夾在中間的民間企業廠商。","雖然「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的主管機關是農委會，但因為涉及經濟部主管各廠商的投資意願、投資利益，本席要求，經濟部應該要與農委會一起設法找到一個折衷的方案。","二、產業創新條例修正","產創條例是因應促產條例落日而立法，2010年上路迄今已近七年，因應環境變遷，配合產業升級轉型需求，本次增18條條文。行政院將此案列為優先法案，希望今年上半年通過，半年內完成相關子法訂定，明年上半年施行。","行政院二月底通過產創條例修正案，已送至立法院，鼓勵企業投資，政府將祭出2項租稅優惠，首先依有限合夥法成立的創投業，採穿透式課稅，合夥組織免徵營所稅，另一則為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事業，可減免租稅額度，每年減除額度上限300萬。而這項修正案有6大重點，分別為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促進產學合作、產業投資、強化無形資產評價、產業人才培育、推動創新採購。其中為了促進產業投資，經濟部跟財政部取得共識下，提出多項租稅優惠，分別為天使投資租稅減免、有限合夥租稅優惠。","但細究鼓勵企業投資的方法，政府能做的還是侷限在「租稅優惠」方面，對於人才培育面，有何具體的作法。進一步來說，有業者就指出，前後兩任政府均鼓勵創新創業，卻沒能救得了停滯10年的創投產業，雖然創新團事、新創事業目前的數量約是昔日的10倍，真正出手投資初創事業的資金其實是「零元」，創投人才在台灣已陷入斷層。然而，懂得新世代產業投資的創投管理人才，是現在市場最需要的部分，包括要能掌握初創事業，尤其是數位經濟相關，甚至社會企業的公益性質。對於這部分的人才斷層，如果沒有，或無法補足，就算祭出租稅優惠也無用武之地。","而對於創投投資人的租稅優惠，目前草案規定「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事業，可減免租稅額度，每年減除額度上限300萬」，然而300萬元是否足夠？侷限在高風險，又必須獲利需納稅，方有租稅優惠可以適用，重重條件下，是否足以成為誘因，吸引創投投資人投資創新產業？除了租稅優惠以外，是否有其他更直接在第一階段可以鼓勵天使投資人之措施？"],["許委員毓仁書面質詢：","一、行政院版產創條例規定地方政府針對創新指標訂定創新策略，但中央自己卻沒有自己訂定創新策略。請問行政院的考量是什麼？","二、政府只給天使投資的個人投資抵減，可是單靠個人天使，恐怕不足以滿足創新創業的需求，台灣更需要的是天使投資事業。政府為何沒有考量天使投資企業或團體的投資抵減？","三、政府給天使投資人的租稅優惠上限是600萬元，每家公司投資門檻至少100萬元，就是每年天使投資人最多只能投資6家，風險高度集中。是否可以放寬投資家數？","四、創業投資早年歸政府委託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現在歸經濟部工業局主管，問工業局要不要管天使投資？工業局推給中小企業處，問私募股權投資要誰管？工業局說併購他不管。政府鼓勵創新創業應該明確規範。","主席：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散會（16時52分）"]],"block_lines":[1,6,6,9,458,459,505,517,519,521,523,525,541,542,545,547,553,554,556,560,563,572,573,578,583,588,599,605,606,615,635,639,640,642,643,644,648,649,652,653,655,658,659,660,668,675,677,679,681,683,684,685,691,696,697,708,715,717,719,720,722,724,727,728,732,736,738,740,743,746,749,750,754,758,765,768,772,778,779,781,782,783,784,786,787,789,790,794,795,798,799,802,803,804,805,808,809,812,813,814,816,819,821,827,829,830,832,836,837,839,847,852,854,855,856,858,859,860,867,871,872,873,874,875,877,879,880,884,893,895,896,897,898,899,900,903,907,911,914,918,924,928,929,935,938,942,944,948,955,962,964,966,967,969,972,974,976,980,982,984,992,994,996,998,1003,1010,1011,1013,1014,1020,1027,1032,1035,1039,1040,1046,1061,1065,1068,1071,1073,1076,1086,1088,1089,1092,1093,1095,1097,1099,1107,1110,1111,1112,1114,1115,1117,1122,1129,1130,1134,1137,1142,1146,1152,1153,1154,1161,1165,1175,1178,1179,1187,1188,1189,1207,1208,1210,1212,1213,1214,1216,1219,1220,1221,1222,1223,1225,1230,1232,1233,1243,1244,1247,1251,1252,1253,1260,1262,1263,1265,1268,1275,1276,1277,1284,1286,1289,1294,1296,1300,1302,1306,1310,1311,1314,1318,1322,1331,1336,1339,1340,1343,1344,1350,1351,1354,1355,1358,1359,1362,1365,1368,1371,1372,1378,1379,1380,1383,1385,1389,1390,1391,1392,1393,1394,1397,1398,1399,1400,1401,1402,1403,1407,1408,1411,1414,1420,1430,1432,1433,1439,1440,1445,1449,1450,1456,1465,1466,1471,1473,1477,1480,1481,1487,1489,1492,1493,1494,1496,1500,1501,1504,1506,1507,1509,1517,1520,1526,1528,1529,1538,1539,1547,1553,1559,1560,1562,1563,1565,1566,1567,1568,1577,1580,1583,1584,1589,1592,1593,1594,1595,1602,1607,1609,1611,1614,1615,1620,1624,1627,1633,1637,1638,1643,1644,1647,1651,1652,1653,1655,1656,1667,1671,1672,1673,1676,1681,1690,1691,1696,1700,1703,1708,1712,1718,1719,1722,1725,1729,1734,1736,1737,1740,1741,1742,1745,1753,1758,1759,1763,1765,1773,1776,1777,1782,1785,1786,1787,1791,1797,1800,1802,1804,1807,1810,1811,1814,1821,1829,1832,1833,1835,1838,1845,1853,1854,1855,1858,1859,1860,1862,1863,1867,1872,1873,1874,1881,1882,1887,1889,1895,1899,1900,1903,1905,1906,1908,1910,1912,1919,1922,1924,1947,1951,1958,1973,1981,1983,1993],"person_count":{"主席":99,"一、現況":1,"(一)國有林地出租為礦業用地之現況":1,"(二)礦業用地租金計算方式":1,"(三)礦業用地租用國有林地之管理":1,"二、針對礦業政策涉國有林地之建議":1,"(一)租用國有林地作礦業用地租金應納入環境成本":1,"(二)應優先針對租用國有林地作礦業用地建立退場機制":1,"(四)有關礦業法之修法建議":1,"一、山坡地水土保持":1,"伊萬‧納威副主任委員":4,"一、依據原基法第十九條規定修正礦業法":1,"二、依據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修正礦業法":1,"一、原住民族產業輔導政策重點工作":1,"環保署書面報告":1,"財政部書面報告":1,"主席、各位委員":1,"科技部書面報告":1,"李部長世光":100,"主席（邱委員議瑩代）":1,"高委員志鵬":10,"朱局長明昭":43,"王委員惠美":3,"呂代理局長正華":8,"黃委員偉哲":17,"主席（高委員志鵬）":1,"徐委員永明":14,"翁副主任委員章梁":17,"蕭委員美琴":3,"蘇委員震清":4,"邱委員志偉":8,"龔副主任委員明鑫":8,"管委員碧玲":5,"孔委員文吉":7,"張委員麗善":3,"提案人":15,"連署人":7,"杜處長張梅莊":6,"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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