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星期三）9時2分至13時52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蔡委員易餘","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28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吳志揚    廖國棟    葉宜津    李俊俋    鍾孔炤    王育敏    林為洲    蔡易餘    尤美女    段宜康    劉櫂豪    柯建銘    楊鎮浯","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黃昭順    蕭美琴    陳亭妃    鍾佳濱    陳怡潔    陳歐珀    周春米    鄭運鵬    王惠美    鄭天財    黃偉哲    林德福    呂玉玲    劉世芳    蔣乃辛    邱志偉    何欣純    徐榛蔚    吳焜裕    簡東明    周陳秀霞  羅明才    陳賴素美  王定宇    顏寬恒","      委員列席25人","主    席：蔡召集委員易餘","專門委員：張智為","主任秘書：楊育純","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一、併案審查(一)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周春米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次會議有委員吳志揚、廖國棟、葉宜津、周春米、蔡易餘、李俊俋、鍾孔炤、劉世芳、林為洲、段宜康、尤美女、劉櫂豪提出質詢；委員王育敏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首先向各位委員說明，本次會議是3月29日星期三及3月30日星期四兩天一次會，今天所排定的議程是還沒有完成詢答的部分，因為有部分已經完成詢答，提案內容跟這一次行政院所函請審議的案子（關於場所通報義務及設立基金）有關，我們明天會增加王委員跟廖國棟委員針對場所通報責任的相關條文，就是在明天的會議增列議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在明天會議的議程會增列要一併討論的草案。","現在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李麗芬等21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李麗芬等21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首先，請提案人林委員德福說明提案旨趣。","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有鑑於毒品犯罪是治安問題源頭，103年全國反毒報告書更指出毒品再犯機率高達9成。104年藥物濫用個案共計24,545人次，其中學生藥物濫用通報統計人數達1,749件。為了要建立完整的社會安全網，反毒是政府首要的任務。以104年資料顯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裁處吸食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的行政罰鍰收入約5億8,046萬元，但是大部分都是被地方政府挪到其他用途，僅有一部分是運用在毒品防制工作上，反毒資源不足，導致毒品戒治等後續工作無法落實。為避免毒品防制工作資源分散，本席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第三、第四級毒品的行政罰鍰收入應全額提撥用於執行毒品防制工作，無論是防毒、拒毒、緝毒和戒毒等，都可以讓各級政府傾最大的力量去推動反毒工作，也請各位同仁鼎力支持，謝謝。"],["主席：請提案人郭委員正亮說明提案旨趣。","郭委員正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針對4個條文提出修正案，在此一併說明。法務部函請審議的修正草案主要是對特定營業場所做一些規範，對於吸毒者、吸毒者的家屬、販賣毒品等相關的人都沒有做處理，本席認為這樣是完全文不對題，並沒有針對真正需要改革的事項進行改革，所以本席版本是在第十條增訂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要服社會勞動役的規定，法務部說需考量是不是要限於成年人，我覺得這是技術性的問題，我們等一下可以來研究。","第二，本席版本的第九條規定對未成年人或懷胎婦女販賣毒品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務部的意見是刑法第五十七條已經有規定法官自由裁量的各種條件，我們認為應該要立法提醒法官並做為一個下限，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才能產生效用，不能全部都交由法官依自由心證裁量。","還有，如果吸毒者自動向醫療機構請求治療，我們認為應該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支付治療費用，法務部說這涉及衛福部、主計總處等機關，所以不能做決定，我覺得這種回答非常不負責任，因為如果法務部都不能做決定，那今天我們開這個會做什麼呢？這是基本的原則，蔡總統都已經說要全面反毒，如果你們認為由中央負擔治療費用是一個好的原則，那就應該要極力促成，也可以訂定一個日出條款，本席都沒有意見，可是你們應該要促成啊！","最後，本席提出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如果有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而且達3次以上，本席認為其監護人應該要受連帶處分，要處以罰鍰。法務部說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已經有相關規定，可是事實上少年事件處理法只是規定訓誡處分，如果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才會處以罰鍰，這跟本席的主張是不一樣的。","本席所提這4個修正條文的重點包括反毒就要針對吸毒人口、販毒人口和吸毒者的家屬，要增加服社會勞動役的處分，這樣才會真正有效，如果只去規定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一些措施，我覺得這樣就是避重就輕，謝謝。"],["主席：請提案人李委員麗芬說明提案旨趣。","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本院委員等21人所提的這個提案主要是針對兒少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的處遇及設置毒品危害防制基金。從教育部和衛福部的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的相關資料或新聞，我們都看到兒少普遍接觸的毒品都是落在價格便宜、容易取得的第三、四級毒品上面。我們也看到，兒少從初次接觸毒品到成癮其實大約二到三年的時間，在這個過程當中才有可能成癮或從吸食第三、四級毒品進到吸食第一、二級毒品。如果能夠趁早介入讓兒少接受相關的專業輔導，我相信一定可以協助兒少脫離毒害的惡性循環。","另外，我們也看到在兒少用毒的背後其實存在非常複雜的深層因素，加上第三、四級毒品是心癮性大於身癮，所以本席建議應以專業輔導取代管制，原本直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僅法條文字連結上無法配合裡面代表懲戒或預防犯罪的思維，也沒有真正幫助到兒少。所以在這次修法本席提出第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是規定：「兒童、少年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先交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專業輔導。」少年在接受專業輔導期間繼續吸食毒品的話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而且專業輔導的內容不要只是做反毒宣導或是定期做尿液篩檢而已，而是應該要依個案來實施專業的評估、輔導和處遇。本席要求修法規定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一起來訂定，再交由各縣市的毒防中心對這些兒少進行專業的輔導。","另外，在財源部分也增訂第二條之二，交由行政院設置毒品危害防制基金，並為使該基金之運作具有制度性，就基金的來源、使用或管理等重要事項也都有明確的規範。例如我們建議應該補助地方政府毒品防制作業還有補充專業輔導的人力，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應該由這個基金來補助。以上提案內容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主席：請提案人賴委員瑞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許委員智傑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修法要旨。","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議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李麗芬等21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另外，有關王育敏委員、廖國棟委員、黃國書委員等8位委員所提的草案，在去年6月8日和7月7日本部已經做過報告。謹就上開修正條文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5年6月22日，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鑑於毒品防制業務需各部會通力合作，而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各自就業管範疇編列預算，相關經費來源不穩定。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經參考國內相關基金制度及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由法務部設置基金，以拓展反毒經費來源並提升預算綜合成效。另因青少年在娛樂場所施用毒品愷他命或混用他種毒品、新興毒品之情形日趨嚴重，為消弭場所內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並阻絕毒品流竄，經參考國內相關法規及瑞典推動俱樂部防制毒品（Clubs Against Drugs）經驗，課予特定營業場所配合執行防制毒品措施之義務，以共同構築社區防制毒品網絡。爰擬具本條例第2條之2、第31條之1、第36條修正草案。","貳、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第2條、第11條之1、第2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33條之1、第34條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為「衛生福利部」部分，係為配合組織法修訂而為之修正，本部就委員所提修正草案，敬表認同。","二、第9條增訂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犯第4至8條之罪判決確定再犯第4至8條任一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部分。因第4條之販賣毒品罪，其法定刑甚高，法官很少量處較高之刑度，且因刑度高，法官對於證據之要求嚴格，亦有擴大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之趨勢，其實若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或懷胎婦女販賣毒品，法官本得參酌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處較重或最重之刑度即足以達懲戒之效，似無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必要。而判決確定後再犯者，法院除得參酌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處較重或最重之刑度外，若係累犯，尚得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亦無修正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必要。是本條草案之修訂，有再斟酌之必要。","三、第10條第3項增訂對於施用第三級毒品者，服社會勞動役，再犯者加重役期二分之一部分。因社會勞動役並非法定之行政罰及刑罰種類，如何執行及監督？又施用三、四級毒品者多係未成年人，是否適於從事社會勞動？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否優於本條適用等情？均尚賴本部、衛福部、內政部、司法院、勞動部等機關研議討論，惟本部對於施用三、四級毒品者之處罰，業已擬定初步修法方向如後（第伍點），是本條草案之修訂，有再斟酌之必要。","四、第21條第1項施用毒品者自動請求治療，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預算全額支付部分。本部就委員所提修正草案，敬表認同，惟此部分涉及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主計處等機關或單位權責，且若由主管機關全額支付，與納入全民健保之意旨相同，建請由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主計處等機關或單位研議評估後再推動本案。","參、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4條提高刑度及罰金額度，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部分。本部對於本修正草案提高罰金額度剝奪犯罪所得以遏止販賣毒品等行為部分，敬表認同。另因　　　現行法之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其法定刑已甚重等情，業如前述，依現行條文之刑度，量處較重或最重之刑即足以達懲罰之效，似無修正提高其刑度必要。另若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或懷胎婦女販賣毒品者亦同。是本條草案該部分之修訂，有再斟酌之必要。","肆、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條增列第5項將對於施用三、四級毒品之罰鍰收入全額提撥用於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本部就委員所提修正草案，敬表認同。此與本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由法務部設置基金，而擬具本條例第2條之2修正草案之意旨相同。惟該條之罰鍰收入是否應全額提撥用於執行毒品防制工作等事項，宜於前開第2條之2修正草案在立法院通過後，本部向行政院提報基金計畫書時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共同研議辦理。","伍、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條第2項增列對施用第三、第四級毒品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先裁定，令其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規定。惟三、四級之成癮性較低，其心癮大於身癮，戒斷症狀不明顯。將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施以觀察勒戒，與現行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施以觀察勒戒之制度設計係為戒除施用者身癮之目的不符。又施用毒品係難以戒斷之不良習慣，施用毒品者同時亦具有病患之性質，對施用毒品者之處遇宜採醫療模式或具醫療模式色彩之整合模式。如得將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以法院（庭）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恐導致標籤化、學生學業中輟及白領階級工作中斷等負面影響，造成不可彌補之傷害。本部對於施用三、四級毒品者之處罰，業已擬定初步修法方向，將採用漸進式的處遇及處罰方式。考量初次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多屬好奇、娛樂、同儕壓力或誤用等因素，建議維持現行之毒品危害講習及裁罰機制；對於再犯者，除講習及裁罰外，再輔以拘留之處罰；對於三犯者，則以經法院裁定後，給予較長期之機構外戒癮治療，若未遵行或未完成，則輔以刑法之處罰，以矯正其對於第三、四級毒品之錯誤認知，降低其施用動機，俾使有此習性者得以有效接受治療，避免再犯。尚不宜逕由法院（庭）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是本條草案之修訂，有再斟酌之必要。","陸、委員李麗芬等21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增訂第2條之2行政院得設置基金之規定部分，本部就委員所提之內容，敬表贊同，此與本部擬具之第2條之2修正草案目的相同，惟本部擬具之條文內容簡要，細節部分待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及「預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又基金之來源及用途涉及國家總體財源之分配，基金是否設在行政院？來源為何？宜徵詢行政院及主計總處之意見。","二、第11條之1增訂兒童、少年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先交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專業輔導等規定部分。本部就委員所提於現行條文第3項增列「持有」之文字，以及將本條「行政院衛生署」之文字修正為「衛生福利部」部分，敬表贊同。另對於兒童、少年持有或施用三、四毒品行為之輔導，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已有相關規定，依現有規定辦理及檢討精進應足達輔導之效。又該等修正涉及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司法院等權責，宜先行徵詢該等機關之意見後再研議辦理。是本條草案之修訂，有再斟酌之必要。","三、第36條施行日部分係針對上開條文修正而為之修正，本部敬表贊同。","柒、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條第3項增列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外，應令其接受毒品危害講習，並對五年內三犯以上之少年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處罰鍰之規定。惟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而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0條已有對於少年講習之類似規定。又對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給予其親職教育之輔導，較之裁罰，應更有利於少年之健康成長及家庭力量之支持，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少年法院（庭）得裁定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得裁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宜由少年法院（庭）斟酌各種狀況，依現行規定，作出對於少年最有利之裁定。是本條草案之修訂，建請再酌。","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不再予以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請葉委員宜津發言。","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我在總質詢的時候才剛問過，今天召委就排了這個議題，有這麼多委員提出法案，可見我們國家的毒品問題已經非常嚴重了，我們必須要有所作為。首先，我要跟部長說一件事情，本席上次有提到在W飯店裡面開毒趴這個案子，有人吸食毒品並陷入昏迷，還不止一個人，而且連續好幾天，可是一家這麼大的飯店卻完全沒有通報、完全無感，這是不可以的。甚至有打掃的人進去房間，看到有人昏死在床上，一看也知道他們在做什麼，因為吸食毒品都會用一些工具，何況有那麼多人、又連續那麼多天，可是都沒有通報，沒有人去處理，導致最後鬧出人命。本席認為業者有通報的責任，本席再強調一次是「通報」，因為業者並沒有公權力。本席本來很高興，因為法務部接受了我的建議認為業者有通報責任而要去處理，可是本席在看了你們的版本之後嚇一跳，因為你們不是只有要求通報，你們還要求業者要有一定的作為，而本席認為這些是業者所做不到的。","我們來看一下法務部的版本，在第三十一條之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入口管理人員，拒絕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進入。」這個應該有困難吧！第三款規定「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本席認為應該要這樣規定，這就是本席的建議，非常好。但是要求業者設置入口管理人員，拒絕可疑的人進入，第一，沒有人會拒絕上門的客人，要業者這樣做根本就是強人所難。而且規定「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業者又沒有公權力，可以要求他們在入口進行盤查或搜身嗎？這樣的規定有問題吧！"],["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委員確實非常關心這些特定營業場所的部分，誠如委員所提，第一款、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這部分應該沒什麼問題；第三款、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這基本上也是應該的，不過問題在於要如何確認可疑或疑似；第四款、備置從業人員名冊，我想這對業者來說應該沒什麼太大的負擔。至於拒絕可疑人口，這點可以和第三款做交互運用，因為如果他發現可疑之人的話，他有通報的責任，我相信要進入的人員也應該知道進去的風險會很高，這樣才能有效嚇阻在特定場所發生吸毒的情形。不過剛剛委員提到情形確實比較難執行，就是什麼叫可疑？法務部和警政署會根據過去發生的案例……","葉委員宜津：第二款業者會反彈啦！講直白一點，不可能做到啦！","邱部長太三：業者如果沒有做的話，萬一發生到第三階段時，他可能就會被處罰。","葉委員宜津：等一下逐條的時候，我們再好好討論，我認為第二款是窒礙難行。","邱部長太三：第二款和第三款是業者要衡量，如果他沒有的話……","葉委員宜津：我覺得第三款沒有問題，發現疑似時要通報警察，這點沒問題，這種情形當然要有警覺性嘛！但是第二款在入口就要禁止進入，這點有困難，等會逐條時再來討論。","同樣地，郭正亮委員的版本中對於售予未成年者要加重刑責，這點我舉雙手贊成，我非常支持、贊成，逐條討論時我會非常支持。但是對於懷胎婦女販賣毒品這部分，我比較有所保留，我本來應該是非常站在婦女或幼兒的立場，但我們要知道一個觀念，現在吸毒已經到只要他不傷害別人，都予以勒戒，因為吸毒只是自殘，但是當媽媽了還要吸食毒品，都成年了，我覺得應該加重處罰的是那個媽媽，是她殘害兒童，而不是只有販賣的人，這部分我們可以逐條時再來討論。但是對於未成年者，大人有很大的責任，這部分一定要加重罰責，我非常支持。","最後，我們不斷在討論政府各基金、財團法人要盤整、要退出，但這裡又要新增一個基金，這樣妥當嗎？你們基金要做什麼？別人的版本都有寫，但法務部的版本卻沒有寫基金的用途。","邱部長太三：剛剛在我的報告中大概有提到，行政院鑑於毒品防制業務是跨部會的，且中央及地方機關是各自編列預算，相關經費來源並不穩定，所以我們希望發揮統合的力量，設置在這個基金裡面。","葉委員宜津：部長，如果法務部也覺得有必要設置基金，第一、請將用途、項目明列清楚，第二、將來的運用模式也要釐清，要非常清楚組織章程，不要到最後又變成部會的小金庫、肥貓的藏身處，這樣不好。"],["邱部長太三：這部分要經行政院同意。","葉委員宜津：最後，關於現在毒品防制，今天所有提修正意見的委員都認為目前的處罰太輕，特別是針對三、四級毒品，現在的刑度是，一、二級的刑度較重，三、四級的刑度較輕，問題是吸毒就是吸毒，對吸毒者來講，他並沒有在分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他是在看流行、在看價格，什麼叫看流行？就是現在市面上什麼多，他就買那個，因為流通多嘛！什麼價格便宜，他就買，因為容易嘛！但是難道吸食三、四級毒品對身體的殘害就比較小嗎？三、四級毒品都是化學合成的，或許它的成癮速度沒有像一、二級那麼快，但是一樣對身體有很大的殘害，一樣是毒品，所以我除了非常支持三、四級毒品的刑責要加重外，也認為整個法的觀念不該用毒品的價格來區分其犯罪的等級，如同刑法傷害一般，沒有說傷害有錢的人和傷害沒錢的人刑度不一樣吧？部長，你懂我的意思嗎？"],["邱部長太三：我瞭解。","葉委員宜津：既然如此，為何同樣是吸食毒品，刑度會有那麼大的落差，這樣不對吧？","邱部長太三：世界各國對於毒品倒不是以價格來分類，而是以成癮性、耐藥性和危害性，大概以這三者作為區分，誠如剛剛委員所提的，基本上毒品可能都會成癮，不論是身癮或心癮，差別只在於程度及危害性不同，所以各國大概都基於這樣的標準在區分。","葉委員宜津：好，我剛剛說的也希望部長能考慮一下，其實各委員的看法應該跟我差不多，因為大家都加重三、四級毒品的刑度。首先，三、四級毒品因為價格低、製造容易，所以容易氾濫，氾濫到傷害整個社會，不分年齡層、沒有城鄉差距，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所以等會逐條討論時，希望法務部也可以支持，我是支持要增加刑度的，謝謝。"],["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指教。"],["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多委員都很關心毒品的問題，這個問題真的是愈來愈嚴重，特別是對於未成年人的傷害，現在三、四級毒品已經非常氾濫。首先，本席要談的是有關毒防基金的設置，其實本席在第8屆最後會期時就已經提出，也就是說，在行政院提出版本前，本席有提出版本了。"],["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王委員育敏：不曉得部長有沒有看過？事實上本席提出來的條文中，包括剛剛葉委員質詢到，你們的版本什麼都沒寫，就說「得設置基金」，但本席的版本是「應設置基金」，而且把基金來源、用途及組成都明文寫入，請問部長有看過本席的提案嗎？"],["邱部長太三：我有看到提案。"],["王委員育敏：您支不支持這樣的提案？","邱部長太三：我非常支持，誠如委員所提，毒品防制確實是需要相當的經費，而目前的經費的確是不穩定，且要使用的項目也非常繁多，另外，在立法技巧上也很難一一地將其明列出來，所以我們就參照其他基金的設置方式，未來會按照預算法及行政院訂定的……","王委員育敏：其實有些基金還是有明列的，明列的好處就是對於預算來源比較有把握。"],["邱部長太三：來源的部分我也希望如此。","王委員育敏：本席建議來源的部分一定要列，不然到時候行政院主計總處一跳出來，說這個不行、那個也不可以，就會名存實亡，也就是基金設立了，最後沒有來源可以進入基金，所以本席提出的版本很為你們設想，就是應該指明預算來源，主計總處才不會以各式各樣的理由將其擋掉，讓它變成一個有名無實的基金，那也不是大家要的。因此本席希望將來這個不是「得」設置，就是「應」設置，這件事就是展現政府反毒的決心，應該設置一個基金並讓這個基金有足夠的預算，將來可以行使反毒教育或毒癮戒治等各項工作。我希望明天逐條審查時，大家可以好好來討論。基本上，初步而言，本席認為我的版本對法務部相對有利，將一些必要條件在母法中寫清楚，我希望你們可以支持。","接下來，有關通報議題，本席在第8屆時就已經提出版本，現在這些未成年人的毒品有六成四都由校外提供，他會在哪些校外場所吸食？教育部及法務部都有進行過初步統計，KTV或網咖等等可能變成吸食或交易毒品的地點。例如最近發生的小模事件，甚至於有些比較有錢的人就到飯店，這些場所好像統統都沒有責任，這對於防制毒品而言的確是一大漏洞。如果我們可以擴展，讓更多這類場所的從業人員及負責人負起通報責任及義務，我相信這就是前端的預防。此舉一方面也是嚇阻，讓這些想要吸食或販賣毒品的人知道管道沒那麼多，等同阻絕交易管道、吸食管道及交易場所，所以某種程度應該可以對於現在氾濫的現象達到減緩效果。面對這件事，本席主張應該明文立法來通報。","邱部長太三：謝謝，我們也認同委員的意見。","王委員育敏：剛剛有委員質疑你們好像寫的太嚴格，會導致施行上的困難，針對這部分，當時本席的版本就是明列通報責任，相關的部分沒有標示那麼清楚。我覺得你們有一點很好，就是標示入口處直接載明該場所不允許吸毒，這個其實很明白，讓消費者心裡有底，想要吸毒的人一看到這個標示，可能自己就會打退堂鼓，覺得此地不宜久留。也就是幫這個場所建立來這個地方請大家放心，這是一個無毒的環境、空間及場所，針對你們的版本裡面提到這一點，本席予以支持。"],["邱部長太三：謝謝。","王委員育敏：但是相關的從業人員是不是有能力？即發現疑似狀況時，該如何判斷？因此本席提出第二條之一，就是如果將來法務部成立基金，這些營業場所的人搞不清楚何謂毒品時或搞不清楚何謂疑似，假如他們有上課的需求，我覺得你們應該開這樣的課。"],["邱部長太三：我們非常認同。","王委員育敏：本席提出的第二條之一就是讓你們可以定期提供毒害防制教育，讓這些場所的人員幫助員工增加辨識的能力，我覺得你們應該要提供這樣的教育訓練，好不好？"],["邱部長太三：好。"],["王委員育敏：這部分在我提的法條中也有提到。","另外，目前毒害講習的出席率不高，但是再犯率高，面對這樣的情況，朝野各界的委員都在想辦法，你如何解決這樣的現象？此外，目前這些毒品在刑法上，第一、二級不論是施用或持有，統統有刑責，但是第三、四級的施用完全沒有刑責，如果持有20公克以下也完全沒有刑責。部長，現行的法令規範在某種程度上會不會是在助長三、四級毒品的施用？因為他沒有刑責，他吸食不需要負擔任何刑責，持有20公克已經可以供多少人吸食，部長有沒有概念？平均一個人一次大概吸食幾克？"],["邱部長太三：大概0.2至0.4公克。","王委員育敏：如果一個人持有20公克，已經可以供多少人吸食？幾十個人，甚至上百人！","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大家在觀念上要先有共識，第三、四級毒品施用者到底要不要入刑化？這會涉及到年輕人，特別是學生有可能就被標記。","王委員育敏：我知道，這部分就是本席要與部長討論的，我們可不可以把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開？目前第三、四級的吸食高達三成多都是成年人，這些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一樣，不需要負擔任何刑責，大家都知道對未成年人可以走一個更友善的處遇模式。剛剛也有委員提到，盡量以輔導來管教，這個有沒有可能在法令上分流處理？未成年人本來就不需要受刑責，未成年人沒有刑責的問題，現行的法律是這樣！"],["邱部長太三：這個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問題。"],["王委員育敏：但是現在的少事法也都是走比較友善的流程。","邱部長太三：對，用教育刑來取代……","王委員育敏：一般都是以教育刑來取代，社會各界每次提到這個問題，就把未成年搬出來說，因為超過五成都是未成年人，所以往下就無法討論。但是本席要提供一項建議，可以將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分開來走後續的流程，特別是未成年人的部分涉及司法院，難道大家不能研議未成年人吸食就是走比較偏向輔導的模式嗎？你們現在實務上也是如此，走比較偏向感化及輔導，也沒有真的將他們送到輔育院，除非是嚴重的案例，不然實務上沒有這樣做。本席認為如果我們都不正視這樣的現象就是原地踏步，即使有前端的通報又如何？很多人在利用未成年人，因為販售給他們沒有關係，成年人吸食也沒有關係……","邱部長太三：販賣者也有責任，販賣第三、四級毒品……","王委員育敏：也沒有加重二分之一，對不對？販賣給未成年沒有加重，所以接下來本席要講的……","邱部長太三：有，那個在少年福利法有規定。","王委員育敏：但是沒有派上用場。現在對於販賣沒有加重刑責，我希望法務部要認真思考，本席也有相關的版本，本席覺得賣給三類人應該要加重，一是未成年人，另一是孕婦，因為孕婦腹中有胎兒，他傷害的不是一個人，而是兩個人。第三個是現役軍人，最近軍中毒品事件讓大家覺得很荒唐，如果販賣毒品給現役軍人，損傷的不是他個人而已，而是國家整體國軍紀律與戰力，對國安會產生嚴重影響。本席主張販賣給這三類人士應該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我們應該在法條上明定並宣示，而且讓這些毒販知道販賣本身就是有刑責，販賣給這些對象，特別是未成年人，，是這些人很喜歡利用的對象，軍人也是他們想要誘惑的對象。至於販賣給孕婦，雖然剛剛有委員說不曉得為什麼這個要加重，本席看到的是現行法條就有特別列出孕婦的部分，因為其實這樣傷害的就是孕婦及胎兒，因為這個的後遺症其實很大，面對這樣的現象，本席認為我們真的不能只是口號治國。有關反毒，從總統到行政院長都講了很多，但是決心在哪裡，行動在哪裡，我覺得法務部做為主管機關，應該趁著這次修法，我們支持給專屬的基金，也支持在修法上應該從預防端擴大通報，但是本席建議如果真的涉及已經販毒及吸毒，成年人的部分真的不能輕縱，不能完全只用他是一個生病的人來看待。因為這件事如果沒有採用一個比較嚴格的法律標準，就會變成販賣毒品者的藉口，他會認為吸食沒什麼關係，特別是第三、四級統統都沒有罪，所以儘量吃沒有關係，這會變成另外一個毒販利用的藉口。召委這一次排這樣的議題，我們有2天的時間，我真的覺得我們不要停留在只是口號的階段，該有的作為跟決心，如果有什麼困難，我們應該要突破，讓台灣不要淪為販毒者的天堂，好不好？","邱部長太三：好的，謝謝委員。"],["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一些有關個人的問題，應該不會不方便回答。部長應該沒有犯過罪吧？"],["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有被告過啦！"],["鍾委員佳濱：你有成為犯罪被害人嗎？不曾有過？還是不太記得？"],["邱部長太三：不太記得。","鍾委員佳濱：對於犯罪被害人，是不是有一個保護機制或是補償機制？","邱部長太三：基本上，被害人可以……"],["鍾委員佳濱：有嘛！目前有成立什麼機關或設立什麼機制來對這些犯罪被害人加以彌補和幫助？"],["邱部長太三：法務部有一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鍾委員佳濱：簡稱犯保協會，它的經費來源是哪裡？","邱部長太三：它有各種的經費來源，除了政府編列以外，矯正機關也有一部分的金額會提供。","鍾委員佳濱：很好，所以法務部在處理犯罪防制相關的事務上，會從部分的收入來支應到部分的支出，對不對？"],["邱部長太三：是。","鍾委員佳濱：如果我們不談販賣，我們只談持有或吸食，一般稱為毒癮犯或藥物濫用者，請問他是罪犯還是毒犯？","邱部長太三：各國在對於毒品問題的對應措施上，必須要先做這樣的區分。"],["鍾委員佳濱：沒有錯。","邱部長太三：我個人是認為，吸食者是一個病犯。"],["鍾委員佳濱：他是加害人還是受害人？","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單純吸食者當然是一個被害人……，也不叫被害人啦！","鍾委員佳濱：他應該是加害他自己的加害人，也是自己受害的受害人，對不對？"],["邱部長太三：雙重身分。","鍾委員佳濱：沒有錯。我們對毒癮犯有一個戒治的過程，本席看法務部相關的宣傳資料，藥物濫用或是毒癮犯被逮捕之後有一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過程，所以基本上我們還是認為他是一個病犯，第一次是先以病犯的方式來處理。請問這些戒治費用是誰出？"],["邱部長太三：現在戒治是自費。","鍾委員佳濱：有部分委員在這次提案當中，是認為要以政府預算來支應，有沒有？"],["邱部長太三：有。"],["鍾委員佳濱：法務部的看法怎麼樣？","邱部長太三：我們對這個方向是敬表贊同，但是因為這涉及到全民健保和衛福部相關基金的問題。","鍾委員佳濱：當然有人會質疑，認為他有錢去買毒品，戒毒也要自己花錢才對，但就某個程度而言，他去買毒品，他可能是販毒集團犯罪的被害者，所以剛才幾位委員表示，對未成年人、孕婦和軍人販毒要加重其刑。而這些人吸毒之後要戒治，他可能無力負擔戒治費用，所以我們認為由國家或公共來支出是必要的，對不對？"],["邱部長太三：對。","鍾委員佳濱：就目前全國的反毒架構，法務部是其中之一，法務部主張要設置一個基金，這裡面有一個關鍵，本席連署李委員麗芬的版本，我們認為要由行政院來設置。剛才有委員主張應該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但不見得是法務部，部長的看法如何？是由法務部或行政院設置比較好？還是用其他方式設置比較好？","邱部長太三：在行政院防毒會報裡面，法務部負責主要的幕僚工作……"],["鍾委員佳濱：所以你認為由法務部來主持？","邱部長太三：其次，其實它分了四大塊，最前面是防毒及拒毒，接著我們是負責緝毒，當然緝毒就表示前面也有一些問題，需要做統合……","鍾委員佳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我們來看對於這些犯罪所得的沒入，法務部有一個法叫洗錢防制法，我覺得很好，法務部為了辦理洗錢防制業務設置了基金，條文也已經通過了，部長剛才提到要不要詳細列出數字，請教部長，洗錢防制法的基金來源大概是什麼？","邱部長太三：有好幾個啦，包括……"],["鍾委員佳濱：請舉出最大一宗。"],["邱部長太三：政府編列預算。"],["鍾委員佳濱：那犯罪所得會不會沒收？","邱部長太三：對，包括額外……","鍾委員佳濱：洗錢防制法最大的可能收入是不是把這些洗錢的犯罪所得沒收了，洗錢都是很大筆的錢啊！","邱部長太三：現在都是先進國庫，再由主計總處……","鍾委員佳濱：如果洗錢是詐欺犯罪所得，我是被詐欺的，我是否可以跟這個基金要求賠償一些損害？可以嗎？洗錢防制法沒收的這些犯罪所得，可能有部分來自於受害者的財務損失，該受害者可不可以跟這個基金申請賠償他一些？"],["邱部長太三：其實沒收的錢應該先發還給被害人……","鍾委員佳濱：對，但為什麼要成立基金？是因為被害人不見得好找，所以先成立一個基金。簡單來講，這個基金的用途，大部分來源是這些洗錢犯罪所得的收入被沒收了，這些是很大筆，但是暫時無法支付給那些被害人，所以成立一個基金來保管，對不對？"],["邱部長太三：對。"],["鍾委員佳濱：那你認為透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可以沒收的犯罪所得會比洗錢多嗎？"],["邱部長太三：目前來看應該是不會。","鍾委員佳濱：不會啦！因為大部分都是罰金，如果說他賣了毒品賺了1億元，你把錢沒收了，那當然就比較大筆，但基本上都是罰金為主。再請教部長，你覺得吸毒者戒治所需要的費用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收的相比，是多還是少？","邱部長太三：抱歉，這個目前……","鍾委員佳濱：請部長回去查一下，再給我答案。另外，這幾年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的行政罰鍰、罰金及犯罪所得沒收的統計數字，請提供給本席，也把這幾年來參與勒戒、強制戒治所花的費用做個對照。我先告訴部長，就我粗淺的判斷，我覺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可以收到的錢要用到這些戒治費用可能還不夠。我們來看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污法對於基金自用的項目寫得很詳細，有1到13項，目前你們對於洗錢防制法還不知道怎麼用，所以沒有列出事項來。犯罪所得沒收來的基金做必要業務支出，相對的必要業務支出很少的，可是如果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來講，收到的可能相對於洗錢防制法所收到的少，但是它用到對這些毒癮犯戒治的部分可能是比較多的。","請教部長，你們現在設置的基金是屬於哪種基金？普通基金還是特種基金？"],["邱部長太三：是特種基金。","鍾委員佳濱：特種基金有六項，是哪一項？"],["邱部長太三：抱歉……","鍾委員佳濱：直接看第五項好了，有特定收入來源，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對不對？我們再看條例內容，中央特種基金管理條例規定，特別收入基金條例是有受到管制，但是今天好幾位委員都告訴你，你設了這個特種基金，如果你能夠比照空污法的方式把這些基金的支用用途明定出來，你才不會像洗錢防制法那樣受到限制，就是大水庫收進來，結果又被國庫收走了，要用在哪裡還要跟主計總處商量。今天好幾位委員的提案是要幫助法務部，不管這個特種收入基金是要設在行政院還是法務部，請不要再回到主計總處用統收統支的概念來強調這個犯罪所得收入要怎麼用，我們認為犯罪所沒入的所得都還不夠支應毒品戒治的費用。所以，本席等幾位委員建議的方式，除了政府編列預算之外，除了這個基金是來自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收的犯罪所得之外，應該要專款專用在毒品戒治。","最後，本席提出一個請求，因為我在書面上查不到。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設立毒品危害防制基金的意見為何，請給我們一個明確的書面答復，未來在審理法案時，我們要請主計總處好好的回答這個問題，大家都是希望幫助法務部、幫助全國國人、幫助社會，把毒品危害防制工作做好，讓這些因為不小心而初次接觸到毒品的人在戒治的過程當中能夠得到最多資源的挹注，幫助他們斷絕毒癮，部長是否同意？"],["邱部長太三：我非常感恩。"],["鍾委員佳濱：謝謝。"],["邱部長太三：謝謝。"],["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對部長最近的表現表示支持，你身為法務部部長，你確實應該要是一股中道的力量，做為一個社會中間的平衡者，對於你最近針對同婚相關議題的發言，我個人非常的支持，也非常的敬重你。","我們今天要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一個月以前本席就有跟部長在這裡討論過這個問題了，所以我就不再重複相關的背景，因為剛才有幾位委員都已經講過了。不過我還是要提出一點，就是根據你們自己關於吸毒的統計資料，在監所裡面有高達47%都是吸毒犯或是因毒品而入獄的人。"],["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包括製造、販賣、運輸和吸食毒品的人。"],["廖委員國棟：對。","邱部長太三：但是製造、販賣及運輸的人比較少，大部分都是吸食跟持有的人。","廖委員國棟：本席也有跟部長講過，這種犯罪的再犯率非常高，為什麼會再犯？因為吸毒會得到快感，所以他們為了得到這種快感就會再犯。關於戒治，大家都有談到基金這個問題，本席認為這是非常重要而必須去跨越的一步，不過你們的版本是規定「得」，本席認為要規定「應」，就是一定要去做。因為如果沒有基金來支應戒治、查緝的經費，恐怕會力有未逮，所以本席支持設置基金，在條文也要規定這個基金。"],["邱部長太三：謝謝。","廖委員國棟：不過本席也有注意一點，目前在整個查緝的過程當中，緝毒犬好像數量不夠，是不是？是不是只有海關有緝毒犬？"],["邱部長太三：對。","廖委員國棟：本席認為應該要增加，你們對這個部分是不是要研議一下？你們應該要有自己的緝毒犬。","邱部長太三：目前是財政部的關務署有緝毒犬，因為是在通關的時候……"],["廖委員國棟：警政署沒有緝毒犬嗎？","邱部長太三：我不太清楚，是不是請警政署說明？"],["廖委員國棟：今天警政署的人員有來嗎？","邱部長太三：有，他們在偵辦毒品案件的時候……"],["廖委員國棟：衛福部的人員有來嗎？本席等一下要問衛福部人員一些問題。現在警政署有沒有緝毒犬？"],["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黃副局長說明。","黃副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現在警政署保三有警犬，還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也有警犬，工作內容包含緝毒、防爆。"],["廖委員國棟：所以這些警犬身兼多職？"],["黃副局長明昭：是。","廖委員國棟：你們應該要培養專門緝毒的警犬才行，如果你們要去查緝，被查緝的對象會不知道你們要去嗎？他們一定早就知道了！你們查不勝查，所以緝毒犬真的是非常重要，你們應該要考慮，法務部要支持這個部分。","邱部長太三：我們一定支持，只要能夠有效的查緝毒品，我們都會支持。","廖委員國棟：有人跟本席說這個沒有效，因為就算派出專業的緝毒犬，在你們到達之前他們就噴了香水，聽說在滿室生香以後緝毒犬也聞不出來。","黃副局長明昭：我在台北市服務的時候有商請關務署來協助，在酒店裡面還是可以聞得出來，雖然有噴了很多香水，但是緝毒犬還是可以聞得出來，聞到以後就會蹲在那邊就定位，我們再來進行搜索，確實有成功的案例。","廖委員國棟：所以你們也很清楚緝毒犬的重要性，人沒有用啦！第一，我們的鼻子沒有那麼靈敏；第二，我們的眼睛會東飄西飄，沒有注意到該查的地方；第三，跟業者有私交，所以不會盡力去查。可是狗並不會受到這些因素影響，聞到就是有，所以本席認為應該要培養緝毒犬。","本席剛才說的是前端的問題，現在我要談後端的問題，本席剛才也一再強調，吸毒犯的再犯率高達78%，出來會再進去，監所就像訓練所一樣，出來以後變得更厲害，然後又被抓進去，進進出出，再犯率高達78%，所以我們應該要想辦法來做戒治工作。剛剛有委員提到要如何做有效的戒治，本席上次也有跟部長講過替代療法，最近我拿到一份衛福部何啟功次長針對鴉片類毒品替代療法的研究報告，部長有看過嗎？"],["邱部長太三：沒有。"],["廖委員國棟：本席可以跟部長講這份報告的結論。"],["邱部長太三：好。","廖委員國棟：現在你們的矯正署是用「美沙冬」，對嗎？在監所內是用「美沙冬」在做替代療法嗎？","邱部長太三：跟委員報告，監獄裡面沒有做這個東西。"],["廖委員國棟：沒有做嗎？"],["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說明。"],["諶司長立中：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沒有。","廖委員國棟：本席同意部長剛才所講的一句話，把他們當做病人是對的，他們需要治療，但是現在只管戒而不治啊！我們要戒也要治，衛福部提出一份報告，裡面有提到「丁基原啡因」，現在你們在治療的時候大部分都是用「美沙冬」，第一，「美沙冬」比較便宜；第二，「美沙冬」的強制性很高，可以要求當場吃下去。但是「丁基原啡因」的成癮性比較低，會慢慢的減弱，而且安全性更高，這是何啟功次長所提出來的。部長，這份報告寫得清清楚楚，我再唸一段其中的內容：「丁基原啡因」不僅成癮性更低、安全性更高，而且藥效維持的時間更長，可以根據醫生的醫囑自行服藥，所以非常的方便。像「美沙冬」就要在醫生的面前當場服下，而「丁基原啡因」可以自行服用，方便性比「美沙冬」好太多了！「丁基原啡因」是這麼好的東西，只是貴了一點，就像鍾佳濱委員所講的，他們自己要吸毒，就必須要承擔後續的治療。部長剛才說還要跟衛福部討論關於治療的部分，你們確實應該要好好的談一下。"],["邱部長太三：好。","廖委員國棟：本席認為吸毒者自己應該要承擔更多的責任，不能完全都由健保給付，他們自己也要負擔，不然就從基金支出一定的額度來協助他們進行戒治，部長看法如何？","邱部長太三：對於委員的建議，我們會跟衛福部來討論，因為現在矯正機構是沒有在做這個部分，是在出獄之後由衛福部銜接後面的追蹤和治療。","廖委員國棟：其實多年來台北的松山醫院就是專門在做戒治，該院的院長是我的學長，他跟我說過其實「丁基原啡因」最好用又安全，對病人的健康和後續的治療是一種最好的方式。我們有用緩起訴金進行過一個短暫的計畫，後來就沒有了，但是何啟功次長的研究報告就寫得非常清楚，這是非常有效又安全的方法，我們為什麼視而不用呢？衛福部的態度是如何？","諶司長立中：謝謝委員的關心，委員對這件事也滿瞭解的，其實衛福部心口司的補助案裡就有包括「丁基原啡因」。"],["廖委員國棟：量很少。","諶司長立中：對，每天只有40元。那個藥一天用起來要150、160元以上，我們目前只能補助40元。其實目前台灣「丁基原啡因」販賣的數量已經很高，一年大概有幾十萬顆。"],["廖委員國棟：幾十萬顆？是因為我們吸毒犯的量太多了。","諶司長立中：這個使用量已經很高，至於未來是否要逐漸把「丁基原啡因」的量擴大，我們是朝向樂觀的方向，但這需要滿大的資源，因為「美沙冬」比較便宜，「丁基原啡因」貴了非常多，如果擴大使用「丁基原啡因」，資源的投入勢必要更多倍才有辦法。"],["廖委員國棟：部長你也聽到了？","邱部長太三：有，聽到了。"],["廖委員國棟：就是需要投入更多資源。","邱部長太三：對，我們設置基金也就是為此。","廖委員國棟：這個基金20億元其實是不夠用的，我們是為了整個社會的安全及社會的穩定，不要有那麼多罪犯，因為再犯率太高，他出來後就去搶錢、偷錢，想盡辦法找到錢去吸毒，然後又進去了，就像一個cycle一樣的又繞了一遍，造成社會非常大的負擔。","邱部長太三：除了心靈治療外，如果能給他就業機會，有一些經濟收入，被社會接納，還有家庭關懷，這也要一併處理。","廖委員國棟：沒錯，在整個戒治及治療的過程中，這每一項都非常重要。你剛才認為這是一種病，我覺得這是對的，有病就要治療，好不好？","邱部長太三：好，謝謝。"],["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進入實質詢答前，請容許我提一個簡單的程序問題。這次排了很多案子，在我印象中，去年曾有兩次，部長也知道我們前面大概有10個案子，那時已經詢答完成。但今天早上一開始，主席在說明議事的進行時，對於王育敏委員、廖國棟委員的案子，好像又不在前面的10個提案一樣。","主席：王委員及廖委員的案子都屬於前面10個案子，明天會增列行政院這次所匡列的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有相關的修正草案我們會增列進來。","吳委員志揚：因為上次已經詢答完成，那是很簡單的，法務部應該也希望趕快將相關案子一併處理。雖然行政院的案子是這個版本，但今天排的案子也有講到第二條的，上次那10個案子中也有講到基金的問題，如果把這些弄掉，等於沒有整個處理完畢。如果法務部同意的話，我們是不是把這幾個案子也一併處理完畢？因為放在那裡也有點奇怪。","主席：我們早上已經宣告過，包括王育敏委員、廖國棟委員所提的案子都跟場所通報義務、設立基金有關，只要是跟設立基金有關的案子，在明天進入逐條時都會增列進來。","吳委員志揚：其他的10個案子呢？你不能說無關，如果今天只有法務部的案子就算了，但今天還有其他委員的案子。","主席：我們不是看條文，而是看……","吳委員志揚：因為逐條時也會討論到他們的版本，而他們的版本也有譬如第二條或其他條文。","主席：對，所以會增列進來。只要他們的版本是有的，就會增列進來。","吳委員志揚：因為列入他的版本，而他的版本不是只跟法務部有關的幾條，也會牽扯到其他條文，你一樣要處理呀！既然要處理，前面10個案子有跟那幾條有關的部分就不能不處理，當作沒看到。而且上次本委員會的結論是等法務部的計畫送進來後一併審查，這在立法院公報裡講得很清楚。一開始雖然主席你沒有這樣講，但邱部長有這樣講，我們問一下邱部長，如果他願意，是不是乾脆把那10個案子也一次處理？"],["邱部長太三：（在席位上）尊重委員的決定。","主席：好，那我們尊重吳委員的意見，就一次處理，所有的都列進來。","吳委員志揚：謝謝主席，現在本席就開始詢答。邱部長，上次的結論是請行政院就我國毒品防制問題提出整體政策計畫後，再做整個條文的修正，請問部長今天提出的行政院法案是已經完整的政策了嗎？還是只有一部分而已？"],["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整個毒品防制政策現在最源頭的部分是到底有沒有足夠經費來做相關業務。"],["吳委員志揚：我只是問你是不是已經完整了？"],["邱部長太三：還有部分因為院長曾指示我們……","吳委員志揚：所以你們現在想到的是先就基金及場所部分，還不是完整的。"],["邱部長太三：我們針對各委員所提的部分……","吳委員志揚：如果法務部完整的版本只是這樣三條而已，我是覺得有點失望，因為這個層面其實真的太多，如果你們只是這樣提出，感覺上這個案子就是把很多重要責任推給場所負責人。","邱部長太三：不是推，而是大家共同來做。","吳委員志揚：你們這一條條文是不錯，但要想想看能不能執行。你們會想到第三十一條之一，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因為現在K他命、安非他命那些都是老牌了，其他還有很多奇奇怪怪的名字，包括喵喵、毒咖啡及鳥羽玉，我們都不知道是什麼東西，這些現在都開始出來了，最常見的管道就是所謂的特定場所，是不是？"],["邱部長太三：對。基本上是在特定場所。","吳委員志揚：你會從特定場所來管制新興毒品，是有點源頭的意思，也有預警機制的意思。","邱部長太三：對，也希望大家共同來做。","吳委員志揚：我覺得這有抓到一個很重要的重點，所以也非常贊成。但是對於第三十一條之一，我要從法律人的角度去challenge一下，第一，所謂特定營業場所是什麼？你們最後一項講的是要另外公布，是不是？","邱部長太三：對。原來我們有寫明夜店等等，後來參考其他相關法令，那些不想先用例示規定，而用概括的授權，立法之前我們有邀集經濟部、交通部及六個直轄市的地方政府，針對所謂特定營業場所的訂定，大家都支持也同意。","吳委員志揚：以前有所謂的八大行業、十大行業，現在你們都沒有一點概念嗎？當然我知道你們沒有辦法完全列舉，但難道不需要稍微做點例示嗎？之前有個「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其中已經有幾個案子，是不是大概就是這些再加上一些？其中講到高風險場所，例如網咖、夜店、汽車旅館及KTV，這是例示的，對不對？","邱部長太三：對，原來我們希望採例示的，後來希望不要這樣有點指標性，事實上我們在訂定的這方面要邀集各單位來做。"],["吳委員志揚：這個什麼時候會出來？"],["邱部長太三：這個法通過之後。我們基本上就104年及105年大概在哪些場所查緝到毒品……","吳委員志揚：你們是從查緝到的部分抽項出他們屬於哪個類型，是不是？","邱部長太三：對，汽車旅館在104年被查到的有1,133次。","吳委員志揚：部長，我不需要數字。"],["邱部長太三：我們會針對高風險的地方開始定期……","吳委員志揚：可以定案的，我覺得可以列出來，因為你們完全空白，如果是一般的就算了，但第三十一條之一的效果很重，如果店家沒有查到、沒有攔到，萬一被警察臨檢到，負責人就倒楣了，可能會被重罰甚至關店，問題很嚴重，所以我擔心你們的空白授權太空白了。已經確定可以的，未來若有新發現，例如改成護膚店等很奇怪的店，再把它列進去；已經確定的，則要讓業者知道自己屬於那個行業，趕快提出符合要求的做法，以免因不小心、沒有做好而遭受嚴重處罰。","邱部長太三：事先都會公告，另外，地方政府也反映，每個地方都有差異性，可否授權他們在地方自治條例中規定，對此，我們表示支持。","吳委員志揚：部長，這還是憲法的原理。"],["邱部長太三：委員比較贊成例示的立法？"],["吳委員志揚：稍微立幾個一定有的。","邱部長太三：了解，我們也贊同。","吳委員志揚：讓大家稍微了解一下，其實昨天我也很擔心，如果棒球場被列進去了，怎麼辦？"],["邱部長太三：我們都會事先公告。","吳委員志揚：我們也很擔心，你們要求業者有一些作為。"],["邱部長太三：對。","吳委員志揚：我覺得有一個作為怪怪的，請問「備置從業人員名冊」和反毒的目的、手段連得起來嗎？把酒店所有從業人員的名字列出來，有什麼意義？","邱部長太三：主要是賦予經營者對所屬從業人員要有一定的了解，以特定人員為例，我們規定學校的司機一定要驗尿。","吳委員志揚：你的意思是，從業人員本身從事販毒？","邱部長太三：主要是督促業者了解，以便檢查。","吳委員志揚：我知道你參考瑞典很多做法，但瑞典不是這樣做，瑞典是讓危險、風險處所的員工參與反毒訓練。"],["邱部長太三：對。","吳委員志揚：而不是把他們的名冊列出來，列名冊沒有用，訓練才有用。","邱部長太三：對，前面會有教育訓練。"],["吳委員志揚：我覺得列名冊流於形式。"],["邱部長太三：不會啦！","吳委員志揚：我覺得第一款「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的規定很合理，但第二款「設置入口管理人員，拒絕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進入。」則非常困難，我知道國外很多夜店都會check ID，看看是否滿21歲，另外也會找很多體型類似摔角選手的保全人員，意謂請勿來鬧事，但要管理人員拒絕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進入，可能有點強人所難，因為那是營業場所，需要營業，弄得風聲鶴唳，他們根本沒有辦法營業。現在大家都講人權，前陣子有一件事鬧得沸沸揚揚，李永得主委被擁有公權力的警察盤查，都惹出這麼大的風波，大家都有意見，一般營業場所的人怎麼檢查？"],["邱部長太三：我們沒有叫他檢查。","吳委員志揚：請問他的眼睛有比警察厲害嗎？你要怎麼訓練，讓他看出那個人應該有攜帶毒品或吸毒？","邱部長太三：第二款和第三款要連起來看，萬一他沒有的話，可能會在第三款出現。","吳委員志揚：你要倒過來想，看實際執行面是否可行？如果他們沒有通報或沒有攔查到，卻被來臨檢的警察查到，這家店就完蛋了。","邱部長太三：如果他有具結，就表示業者沒有縱容消費者在那邊吸毒。","吳委員志揚：瑞典沒有強制通報，新加坡也沒有強制通報，而是鼓勵通報，英國則是由警察到門口協助查看，當然這關係到警力問題，沒有國家像我們這樣，要求業者負這麼大的義務，要檢查或通報。","邱部長太三：沒有要他們檢查，而是單純希望他們若覺得有人吸毒，可以拒絕他進入。","吳委員志揚：李永得主委被警察臨檢一下就這麼不高興，去那邊消費的人，若被入口管理人員認為吸毒而拒絕他入內，可能會增加很多糾紛，到時候恐怕很難收拾，而且夜店為了排除之後的責任，可能會過度神經緊張而一直通報，因為通報之後，抓不到就算了，如果不通報，萬一被警察檢查到，可能會被罰200萬元，甚至勒令歇業，所以比較極端的可能會一直通報，到時候警察可能會疲於奔命，這一點是法務部要注意的執行面。","邱部長太三：未來進行教育宣導時，我們會把一些案例提供給業者。","吳委員志揚：公布違規場所名單也要注意一下，公布違規場所名單方面，是參考瑞典的做法，採取正面表列，認證這是無毒的或有疑慮的。","邱部長太三：萬一確實無毒，但因為過去沒有通報……","吳委員志揚：你們不敢保證，這就跟食安一樣，本店都用非地溝油，你們怕擔負這樣的責任；現在業者都很厲害，我擔心你們公布場所名單之後，業者改一個名字又繼續營業，這樣反而告訴那些想要吸毒的人，這家店可能有開毒趴，可以去，這個問題要注意一下。"],["邱部長太三：未來警方可能會針對這些地方加強巡查密度。","吳委員志揚：最後，本席想請部長再研究一個問題，拉K有二級、三級的問題，希望這次能一併討論，K他命到底要不要從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品，還是繼續維持三級但加重刑責？另外，現在很多人因二手K菸問題發起自救會，目前好像無法可管，當二手K菸侵犯到我時，我要用什麼途徑伸張我的權利？請法務部研議，利用這個方式增進社區意識，在不侵害人權的情況下，給予一定權力，大家一起來反毒。"],["主席：反毒總動員就是希望結合社會各界的力量。","吳委員志揚：這個部分，請部長研究一下。","邱部長太三：好，謝謝。","主席：吳委員，針對剛剛的程序事項，我們再溝通一下，因為早上已變更議程，我們也有整理相關條文，只要跟行政院這次要處理的通報義務和基金有關的，即使在不同條文，明天也會加進來，至於其他部分，明天逐條討論時不會處理，我們會另外排議程處理，明天可能不會處理到其他的部分。"],["吳委員志揚：（在席位上）會是哪些版本？"],["主席：明天我們會再整理出來。","請劉委員櫂豪發言。","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毒品這件事情差一點變成現代型的戰爭，這個戰爭不只政府要做，民間也要一起投入，今天的討論有幾個重點，對於吸食毒品者，我們要如何幫他治療？大家幾乎有普遍共識，認為吸食毒品者除了違反法律之外，其實就是一個病人，所以我們必須加以治療。很多朋友遇到我，就會跟我說吸毒者應判重刑，因為他們都滿嚮往及羨慕杜特蒂在防制毒品上的手法；但是我也告訴他們，杜特蒂那種極端的作法不是我們應該效法的，全世界很多在防制毒品上具有功效的國家，並沒有採用杜特蒂那樣的手法。杜特蒂上任以來，不顧人權、打擊犯罪，但是如果被他打錯的人是我們的家人，我想你絕對不會羨慕他，認為那是個好方法吧！","本席的另一個重點是所謂的特定場所。當然，我覺得對於特定場所，有幾個面向我們必須注意：第一，什麼叫做特定場所？第二，它要做些什麼事情？第三，如果它沒有做這些應盡義務時，要怎麼處罰它？因為若是沒有處罰規定，那這些義務等於白規定了，形同道德約束，事實上是沒有用的。因此，我們首先要定義這些特定場所，可是我們又怕訂得太寬，連不特定的人都能出入的便利商店都被定義為特定場所，這不是我們所樂見的；還有，我們也擔心，有些特定場所常常發生這樣的事情，像W飯店就是一例，這家飯店從外貌上看起來就是觀光飯店，而且是世界級連鎖的飯店，但前些時候就發生一起命案，死者是一名小女生，因為到這家飯店參加富二代開的毒趴而喪命，所以我們高度懷疑這裡不是只有發生這起悲劇而已。部長了解我的意思嗎？"],["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了解。","劉委員櫂豪：我們很怕訂得太寬不好，尤其對於這些看起來好像有一個不錯招牌卻可能淪為開毒趴的場所，也因為它是觀光級飯店、五星級飯店，所以我們不敢把它定義為特定場所，如果這樣，那就失去我們今天制定這個法律的目的。請問部長，對此有何看法？","邱部長太三：確實，針對所謂的特定場所，我們原本是想做例示的規定，但有人擔心被例示出來的場所就等於是被標籤化，所以我們初步邀集了經濟部、交通部及其他相關部會，跟6個直轄市政府一起開會之後得出幾項結論：第一，大家都認為確實要訂；第二，因為很難一次涵蓋，所以我們初期大概會針對過去發生最多案例的地方，包括汽車旅館、旅社、飯店、客棧、KTV、酒吧及網咖等等來做處理……"],["劉委員櫂豪：我剛才說的W飯店就是發生命案的特殊案例啊！","邱部長太三：對，這部分觀光局會跟觀光飯店業者來做討論。第三，如果發生次數較高，我們也會針對個案來做處理，也就是說，並不是針對整個產業別，而是這個產業裡面可能有個別業者比較疏於管理，針對這些業者，我們也會彈性處理來做這樣的要求。至於地方政府，他們也有他們的要求，因為他們也許認為發生的不是在這幾個，而是在另外幾個，所以我們建議他們用地方自治條例去訂定。","劉委員櫂豪：如果以產業別來看，所謂汽車旅館是我們的名稱耶！法律裡面有規定……","邱部長太三：經濟部針對所謂業別是有分類的，包括財政部對於業別，也都有分類表。相關資料，會後我再提供給委員。","劉委員櫂豪：具體來講，像W飯店是否就應該列入我們所規範的場所？","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它應該是屬於旅社、飯店業別裡面的觀光飯店，所以是不同的管理單位……","劉委員櫂豪：那要怎麼處理？既然有所謂的產業別，那以KTV來講，大家也許認為這種地方出入份子不特定，其實這對KTV業者也不一定公平啊！","邱部長太三：那沒辦法，因為這就是同業之間……","劉委員櫂豪：我們並沒有把所有觀光飯店都列為特定場所，但W飯店確實發生這樣的事情，所以按照規定，你是授權給台北市政府來處理？還是在制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時，就把這件事情考慮進去？","邱部長太三：我們未來會針對特定場所的部分，邀集各界來做規範，但是初步並不希望一次擴大太多，所以針對某些個別業者，可能會以它被查獲的次數或是其他標準……","劉委員櫂豪：其實以過往經驗來看，根據的不一定是查獲次數，查獲次數只是參考標準之一，除此之外，發生類型的嚴重性也要納入考慮，像W飯店，它是被查獲1次，但類型是嚴重的，因為有人在裡面連開毒趴好幾天，飯店竟然都不知道……","邱部長太三：委員的建議，稍後進行逐條討論時，我們可以……","劉委員櫂豪：我也同意訂得太寬不好，但不能因為它被冠上一個比較好聽的業別名號，就認為它比較不會有問題，否則的話，會把民眾導向一種觀念，認為自己只要不去汽車旅館，去比較高檔的地方就不會被查。其實現在很多人會開毒趴也是這樣的想法，一個晚上也許1萬元，他負擔得起，所以他就往那種比較高檔的場所去啊！我想這絕非我們今天立法所樂見的，對不對？","邱部長太三：我了解，這點稍後進行逐條審查時可以討論。","劉委員櫂豪：另外，我們對於特定場所也會要求設置入口管理人員，拒絕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進入。請問這樣的規定是希望達到什麼目的？","邱部長太三：基本上，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是連結的，相信大家也了解，有些國家規定未成年人不能進入酒吧，所以入口通常會有管理人員制止未成年人進入，如果管理人員明知對方看起來就是未成年人，卻還讓他進入，可能就要面臨後續的處罰；同樣的，在國內，我們擔心所謂的「發現疑似」，如果他前面就知道卻沒有拒絕對方進入，那就會涉及第三款沒有通報的責任。"],["劉委員櫂豪：所以這位管理人員在營業時間都要站在門口？","邱部長太三：對，營業時間本來就要。"],["劉委員櫂豪：這點在執行上會不會有困難？","邱部長太三：其實它是一種宣示意義，就是告訴業者要注意啦！","劉委員櫂豪：雖然立意很好，但在執行上恐會有困難。像有些汽車旅館，車子直接就在窗口拿鑰匙然後駛入，那管理人員要什麼時候發揮功用？所以這個規定雖然立意很好，但我們要考慮清楚，否則會衍生很多困難出來。","邱部長太三：這個規定我們可以再做討論，因為第一，它具有宣示意義；第二，它可能會衍生其他問題……","劉委員櫂豪：好，這點我們再詳加討論。","還有，部長在整個司法改革裡面特別提到，因為現在監獄非常擁擠，處所空間不足，對基本人權的保障顯然不夠。據本席了解，我們習慣稱的台東武陵外役監，它一個空間裡面就掛了3個名字，包括台東監獄分監、台東外役監分監及台東戒治所，其實它的正式名稱是台東戒治所，但裡面真正接受強制戒治的人並不多，因為觀察勒戒那部分大概已處理完畢，所以這一個空間事實上是執行了3項業務。當然，我們也知道，戒治所跟外役監的主要差別就在於人員編制不同，因此，如果它執行外役監的工作比較多，那就應該正名，讓它的機關名稱符合它真正執行的業務；也就是說，該給它的編制就給它，這樣才不會讓監所同仁的負荷過大，否則他們又沒有領3份薪水，卻要執行3份工作，包括戒治所的工作、分監的工作及外役監的工作……","邱部長太三：非常感謝委員關心，這主要是因為過去政府一再說組織編制要縮編或合併、整合，包括它的辦公場所，所以才會造成今天這樣的情形。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們的矯正機構限於過去興建的空間，有時額滿之後，新增加出來的部分一定要有另外的場所安置，所以只好借用其他比較空閒的場所。","劉委員櫂豪：我想它的空間可以執行3份工作也還好，但重點是你要讓它正名，因為它比較大的業務是外役監啊！"],["邱部長太三：這點我請黃署長向委員說明。"],["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的戒治所分成北、中、南、東，所以東部也必須設置，這是當時的用意所在；不過，現在東部人比較老實，吸毒人口比較少……"],["劉委員櫂豪：在那裡接受戒治的人數不到100個人吧？","黃署長俊棠：只有20個人，因為吸毒人口比較少……","劉委員櫂豪：我當然知道政府要組織再造，希望有些機關能夠縮編，但是也要符合事實狀態嘛！他們負責的業務明明是外役監跟分監比較多，為什麼不給它正式的機關名稱，讓它的編制可以回歸合理的狀態？否則的話，它是戒治所，當然只能有戒治所的編制，可是實際上卻要負責監獄的工作啊！部長，好不好？","邱部長太三：好，我回去會請黃署長研究之後再向委員報告。","劉委員櫂豪：好，謝謝。"],["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是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本院委員同仁針對這個條例提出各個不同的修正版本，主要就是因為現今毒品氾濫，所以我們要設法防制毒品造成的危害，像前一陣子我們看到有毒品吸食者喪命，而因為吸食者喪命，也造成監獄的收容所不足，再加上地方資源有限，所以法務部才要設置基金，這就是今天審查本條例依序的幾個重點。"],["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是的。","鍾委員孔炤：面對毒品氾濫，我們要如何有效打擊毒品犯罪，進而降低毒品造成的危害？我想這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方向跟目標，所以我有幾個問題要請教部長。","部長在報告中特別提到，105年跟毒品有關的案件就有5萬5,800多件，平均1天就有150多件，難怪大家都說台灣儼然成了毒品的島國，但是我們又不可能像菲律賓一樣……"],["邱部長太三：我們是吸食的部分比較多啦！","鍾委員孔炤：菲律賓總統為了打擊毒品犯罪，不論是吸毒或販毒，都處以重刑；但是台灣基於人權，對於毒品還有分類，包括一級、二級、三級及四級。目前台灣的毒品氾濫，主要是因為青少年朋友，也就是未成年的吸食人口逐年增加所致，最主要的源頭應該是來自他們背後的犯罪組織，支撐著他們去吸食三級或四級毒品；還有就是家庭功能、學校教育及同儕之間的互動，也都會造成這些青少年朋友吸毒。在家庭功能方面，目前我們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都是針對不當或未盡職務的父母加以處罰。其實這也只是事後規範，至於事前的預防端該怎麼做？是否請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委員真的是全面性的觀察台灣毒品的問題，所以非常關心從它的源頭開始一直到最後端要如何處置。法務部向來認為如果前端不要進來，那後面大家都很省事；相反的，如果前端進來了，那後面大家就必須做很多工作，但是效果如何？這又涉及到大家有沒有共識要共同防堵。因此，在前端除了要做好教育宣導之外，更重要的是讓年輕人不要碰觸。誠如方才委員所言，同儕之間的互動、關連，往往會使得原來沒有想要吸食的人，在青少年的文化裡面不得不跟著吸食……","鍾委員孔炤：部長有沒有想過要跟教育部合作？像之前我在高雄市政府任職時，部長是副市長，當時我們就特別提出學校毒品氾濫，結果高雄市政府責成法制局及相關局處要建立一個橫向平台……"],["邱部長太三：對。","鍾委員孔炤：這些青少年朋友在學校裡面，因為同儕互動的效應，造成後續氾濫的結果，所以法務部也不應該單打獨鬥啦！","邱部長太三：對，所以過去這一年來我們有跟教育部連繫，希望教育部能夠針對這方面進行積極的連結，但是教育部針對學生，希望還是要用教育的方式，不要一開始就進入司法相關程序；縱使進入司法相關程序，大概也都是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來做處理，而且大都是由司法院那邊來做處理……","鍾委員孔炤：不管是如何去做後端的處理及規範，其實再犯率都滿高的……","邱部長太三：對，這是出獄之後的再犯率。","鍾委員孔炤：對於再犯率，我們有半年或1年的追蹤期，而且法務部本身也有獨立的戒治所，甚至編制有臨床的心理師及社工師來加以輔導，問題是這些人因為再犯而再次入獄，有點像是「深造」，原本他只認識一名藥頭，進去之後變成認識5個、6個或8個，結果導致他再犯率愈來愈高。因此，如何讓他的再犯率降低？矯正署在這方面其實都有在做，包括設置收容所以及未來讓他們復歸社會的相關措施等等，重點就是要降低他的再犯率。如果以機關內部及外部分別來看，外部就是到診所，像剛才委員提到的美沙冬，因為價格比較便宜，所以可以到診所做一些毒癮治療以避免繼續再犯，這是一個機關外部的處理；相對的，我們的機關內部有勒戒所，勒戒所裡面又有戒治所，如果戒治沒有效果，就送到監獄去了，所以監獄就人滿為患，其實當中是以毒癮再犯的人數最多。","邱部長太三：對，大概占了47%。誠如委員所言，如何讓這些人吸食的習性將來不再犯，確實要從兩方面來著手：第一，在監獄裡面，有關身癮這部分，會發作的時間大概7到14天就過了，之後身體就不會再出現一些戒斷的症狀，但是心理的毒癮必須仰賴不斷的輔導，那目前……"],["鍾委員孔炤：所以心理師及社工師都有嘛！","邱部長太三：在醫療的協助上，人員是比較不夠的，所以矯正署從106年開始跟衛福部合作……","鍾委員孔炤：就是因為資源不足，所以才要設置基金嘛！"],["邱部長太三：對。","鍾委員孔炤：有關再犯率要從源頭分流的部分，我和郭正亮委員等人都有共同提案，希望能把社會勞動服務役納進去……","邱部長太三：這是在三、四級毒品的部分，但是其他的……","鍾委員孔炤：對，我就是針對三、四級毒品的部分，至少要避免入監深造，同時不要影響當事人的工作或學業……","邱部長太三：如果要勞動服務，可能有時他的學業或就業就要中斷。","鍾委員孔炤：這種勞動服務對於社會勞動力是有幫助的，是否可以朝此方向努力？","邱部長太三：因為社會勞動在法律上尚無明確定位，如果他要的話，可能必須經由法院同意……","鍾委員孔炤：一般來講，都是初犯啦！我的意思是，對於三、四級毒品除了要有一些規範之外，是否也可以讓這些吸食三、四級的藥癮者從事社會勞動服務……","邱部長太三：我們是建議這樣，初犯……","鍾委員孔炤：而不是到診所去注射「美沙冬」或是更貴的「丁基原」。當然，重點不在這裡，而是除了這些之外，也能呼籲他從事社會勞動服務役。","邱部長太三：這是一個可以思考的方向，但必須要有相關機關配合來施行，因為這還有一些細節要討論，所以等到逐條審查時，我們再來討論。","鍾委員孔炤：其實目前全台的戒治所，大概只設置了4個點，像剛才劉櫂豪委員就提到，台東戒治所收容的人大概只有20個，除此之外，另外3個點分別在高雄、台中及新店。請問這些戒治所的執行力或資源是否足夠？"],["邱部長太三：確實是……","鍾委員孔炤：就是不夠，才要設置基金嘛！"],["邱部長太三：所以我們跟衛福部合作……","鍾委員孔炤：其實各縣市的專業人力都不夠，有些縣市甚至是零，像我服務處所在的苗栗縣，就是零耶！"],["邱部長太三：因為他們財政上比較困難。","鍾委員孔炤：雖然地方財政困難，但在打擊犯罪時也不能缺席，不能只靠中央啊！"],["邱部長太三：確實。","鍾委員孔炤：法務部的編制就是這麼多，所以可能要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及財力，才能提升打擊效能，我想政府責無旁貸啦！"],["邱部長太三：對。","鍾委員孔炤：有關基金的設置這部分，我要請教部長，這個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等事項，能不能有更具體的法源依據？你們的草案條文是「得設置基金」，可是既然資源、人力不足，為什麼要用「得」字？","邱部長太三：感謝委員對我們的關心及支持，這是因為草案之前送到行政院時，行政院認為這樣比較有彈性；不過，未來還是會依照預算法及各種基金的……","鍾委員孔炤：我們這麼多委員同仁討論到現在，大家都是支持你設置這個基金，希望能夠落實打擊犯罪這部分；相對的，有關這個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等事項，應該要有更具體的法源依據，這樣我們在支持你時也比較有說服力嘛！","邱部長太三：是，非常感謝。"],["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今天我們談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需要修改的條文不多，但要有法律的明確性，這是大家一致的要求。","請看投影片，這是有關規定特定營業場所的部分。其實最近大家對於毒品防制為什麼討論這麼多？如果從統計數字來看，整個偵查件數是逐年增加的，對不對？"],["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李委員俊俋：從102年、103年、104年，乃至105年，偵查件數是一直往上升的，還有沒有偵查到的，所以這部分變成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請看下一張，從中我們可以發現青少年吸食毒品的占比愈來愈高，我們查緝到的人數，從2.69%變成3.15%，而總毒品嫌犯比例已經增加到百分之十三、十四左右，快要接近百分之十五。因此，我們知道：第一，毒品愈來愈多；第二，青少年吸食的情況愈來愈嚴重。","請看下一張，最近很多案例都是在飯店、KTV被發現，報章雜誌也多所報導，因此，我們現在要針對特定場所課以法律責任，是不是這樣？"],["邱部長太三：是。","李委員俊俋：這次我們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就是針對特定場所明確規定它的法律責任，是不是這樣？"],["邱部長太三：是。","李委員俊俋：那我們必須考慮兩件事：第一，有沒有影響到它的權利義務？第二，這些明定的規範，有沒有辦法做得到？如果做不到，規定了老半天也等於沒有規定。觀諸第三十一條之一的修正條文中，第一項第二款是規定：「設置入口管理人員，拒絕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進入。」請問部長，這個管理人員是由業者自己聘用嗎？","邱部長太三：對，業者自己聘用。"],["李委員俊俋：那管理人員的條件是什麼？"],["邱部長太三：就是由業者自己僱用的從業人員裡面去指定……"],["李委員俊俋：所以法務部不會管它？","邱部長太三：對，我們不會管它。","李委員俊俋：這樣的話，管理人員站在那裡有沒有在管？他有什麼樣的工具或power可以制止這些人進入？","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只要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的人，他都可以拒絕並告知對方……","李委員俊俋：如果有一堆年輕人要進入，然後管理人員看到他們覺得怪怪的，就說：「抱歉！你們不能進去。」對方回答：「老子有錢，為什麼不能進去？」這時候管理人員要怎麼處理？","邱部長太三：其實第二款這個規定可以連結到第三款，因為它具有宣示作用，主要是告知業者後面要負起通報責任……","李委員俊俋：我擔心的是管理人員由業者自行聘用，又不具資格上的限制，到時恐怕會……","邱部長太三：所以我們希望業者備置從業人員名冊，以利我們進行教育訓練。"],["李委員俊俋：但這是宣導？還是勸導？法務部也無權要求嘛！你們有權要求業者設置的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什麼樣的資格嗎？沒有嘛！"],["邱部長太三：對。","李委員俊俋：請看下一張，其實第三十一條之一還有規定特定營業場所必須配合政府政策，所以我們賦予它一些義務。請問部長，什麼叫做「特定營業場所」？","邱部長太三：原本我們的草案是希望有一些例示，而且這些例示不外是104年及105年遭到查緝最多的場所，像汽車旅館、旅社、飯店及KTV等等，大概就是以這幾個做為例示。","李委員俊俋：這些例示可能是飯店、KTV、酒吧、MTV、民宿、motel及網咖等等八大行業，所以如果發生其他案例的話，就會愈來愈增加了，對不對？"],["邱部長太三：所謂案例是指什麼？"],["李委員俊俋：你們說是根據過去發生過的情形來列出這些例示……","邱部長太三：對，初期是這樣，以高風險的……","李委員俊俋：那我請教，第三十一條之一對特定場所的定義是什麼？"],["邱部長太三：就是具有高風險的毒品施用處所。"],["李委員俊俋：對啊！那是用列舉式的嗎？還是用什麼樣的方式？","邱部長太三：我們本來是希望用例示，但因為有人認為如果用例示，這些場所就會被標籤化，所以我們改採概括授權式，而且我們會公告。","李委員俊俋：現在我擔心的就是這件事，如果我們擔心它被貼上標籤而不用例示，改採概括授權式，那麼第一，涵蓋面可能不足；第二，有的業者會說：「為什麼你把我包含在裡面，他就不用？」像我們嘉義縣市的鄉下地方，最常見的就是小吃店，可是小吃店就沒有被列在裡面啊！這時候人家就會問：「小吃店是什麼東西？」、「小吃店有沒有列在裡面？」所以它的明確定義是什麼？這會變成一個法律上的爭議。","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在商業登記法裡面會登記它的業別啦！"],["李委員俊俋：所以你們還必須跟經濟部討論？","邱部長太三：我們跟經濟部、交通部觀光局及6大直轄市的地方政府都討論過了，他們基本上也都贊成這樣的方向。","李委員俊俋：那沒有被定義到的部分，未來會不會變成毒品交易的集中場所？舉例來說，你們現在列出的有飯店、電影院、KTV及酒吧等等，裡面並沒有小吃店，所以有些人就到小吃店裡面去，這樣不就沒事了？","邱部長太三：其實這是一個彈性規定，所以將來大家會針對過去的統計數字再做討論，然後才公告……"],["李委員俊俋：你們準備多久討論一次？"],["邱部長太三：目前還沒有確定。","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部長，這部分是個問題啦！我當然也贊成例示，可是現在就是因為發生這麼多問題，我們才要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可是這樣修正之後，沒有被例示到、沒有被涵蓋在範圍裡面的部分，會不會反倒變成未來的重點？"],["邱部長太三：對啦！可是我們現在也擔心如果一次涵蓋太多……","李委員俊俋：沒關係，請看下一張。另外，現在坊間盛傳，甚至有些媒體已經開始報導，台灣會不會變成新的亞洲毒品轉運站？因為大家都知道，亞洲很多國家現正雷厲風行，甚至不顧人權的在掃毒，包括菲律賓的杜特蒂以及越南都開始了，所以坊間有種說法是，慢慢的，亞洲毒品的轉運站會跑到台灣來。部長，據你觀察，有沒有這種現象？","邱部長太三：台灣是有被當成轉運站，但是這陣子有沒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其實這點我們還在持續觀察中。誠如委員所秀出的投影片，這個就是轉運站……"],["李委員俊俋：這就是一種轉運站的概念嘛！"],["邱部長太三：對。","李委員俊俋：他們已經從過去的菲律賓轉到台灣來，因此，我要提醒部長特別注意這件事，不要讓台灣成為亞洲毒品的轉運站……"],["邱部長太三：是。","李委員俊俋：因為現在菲律賓、越南都雷厲風行在掃蕩毒品，所以全都跑到台灣來了……","邱部長太三：沒有錯，所以調查局跟關務署、警政署正全力針對轉口部分採取加強措施。","李委員俊俋：這正是我下面要問的問題。請看下一張，我們發現境外流入的毒品其實占絕大宗，104年境外流入的毒品占全國的78%，到了105年變成94%；也就是說，我們的毒品來源幾乎都來自國外。那為什麼從國外進來台灣的毒品愈來愈多？有沒有可能因為台灣變成亞洲毒品的轉運站，所以要承受這樣的風險，有著大量的毒品在台灣轉來轉去？我想這是我們必須注意的，因為從數字看起來好像有這種現象……","邱部長太三：是，委員也注意到這個細節了。","李委員俊俋：請看下一張，有關毒品防制這件事，負責統籌的當然是法務部，但特別管制境外者包括很多部會，諸如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海巡署、陸委會、金管會、農委會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等，都是相關單位。現在我要請教黃副局長，這一、兩年來，境外進來的毒品，有沒有愈來愈增加的趨勢？"],["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黃副局長說明。","黃副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最近是有查獲到境外進來的部分，量的確也有增加的情形。","李委員俊俋：你們經過調查，是否也發現我剛才擔心的那種情形，亦即台灣已經變成毒品的轉運中心？"],["黃副局長明昭：最近我們查獲的部分是有從這裡轉運到日本、澳洲及紐西蘭的情形。","李委員俊俋：好，謝謝。","部長，這才是我們要嚴加注意的，今天我們贊成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賦予特定營業場所一些責任和義務，以共同打擊毒品犯罪；但更重要的是，毒品的來源是哪裡？目前台灣的毒品大都是從境外進來，所以我們擔心的是，如果無法有效控制，那麼台灣的毒品勢必愈來愈氾濫，因此，我們必須做到：第一，從毒品的源頭著手管理；第二，要特別加強邊境走私及毒品的查緝；第三，要跨部會整合所有管制及執行的資源，這就是法務部的責任嘛！","邱部長太三：是，我們會從供給面來阻斷。","李委員俊俋：一定要切斷供給面，下面才好處理，這是法務部的責任跟義務。","最後，我要請教的是，林全院長早就交代你們要提出一個反毒行動綱領，有沒有？"],["邱部長太三：有。"],["李委員俊俋：那你們提出來了嗎？","邱部長太三：我們已經提報出去了，但要再跟院長及總統報告。","李委員俊俋：你們的反毒會報，多久召開一次？","邱部長太三：原本是3個月，現在改成4個月。","李委員俊俋：下次開會是在5月，對不對？"],["邱部長太三：對。","李委員俊俋：你們提出的反毒行動綱領，必須在4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5月才可以開始執行，因為6月是反毒月嘛！對不對？"],["邱部長太三：對。","李委員俊俋：這部分拜託部長要嚴格執行，特別是要加強源頭管制；還有，要減少青少年在特定場所接觸毒品，這些都很重要，謝謝。","邱部長太三：好，謝謝委員。"],["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這次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務部打算設置基金來推動毒品防制業務，請問部長，毒品危害防制基金的來源包括哪些？整個基金預算的規模又是多少？"],["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除了政府編列預算以外，還有就是來自沒入的罰金等等；至於規模，我們還要會整各部會……"],["林委員德福：請你會後提供資料給本席……"],["邱部長太三：最後還要經過主計總處同意啦！","林委員德福：根據104年資料顯示，各直轄市政府針對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的行政罰鍰收入大約是4億元左右，但大部分都被地方政府挪做他用，僅有部分用在毒品防制工作上，結果因為反毒資源不足，導致毒品戒治等後續工作無法落實。其實本席認為毒品防制工作不分中央跟地方，以環境教育法為例，各級主管機關應該設立環境教育基金以推動環境教育，本席認為地方政府也必須成立毒品危害防制基金而且要專款專用，與中央同步調推動毒品防制業務。部長對此有什麼看法？","邱部長太三：反毒確實是跨部會的工作，而且中央和地方要結合一起共同推動才有用，不論是前端的防毒、拒毒到最後端的緝毒和戒毒都要做這樣的整合，所以需要的經費滿多的。","林委員德福：行政院提出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中規定若特定營業場所遭警方臨檢查獲有顧客持毒，店家未主動通報警方，最高可罰業者新台幣200萬元，情節嚴重者得勒令停業。請問部長，該類營業場所是否僅限於室內店面型態？","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們是依其商業登記的業別做處理，目前設定的方向大概是希望高風險的地區優先實施。","林委員德福：有一些戶外大型場所如墾丁音樂會，為防堵毒品入侵音樂季，本席希望法務部能努力掃毒，業者在鵝鑾鼻公園露營區舉辦演唱會並設有售票處管制人員的進出，本次行政院修法版本中對於該類的活動是否應有一些規範？","邱部長太三：委員注意到單一大型活動的部分，我們再和警政署等相關單位研究單一活動是否……","林委員德福：這些活動都是戶外的、露天的，雖然是單一活動，但藥頭都藉機竄入每年的墾丁音樂季、貢寮音樂季，這是確實存在的問題，站在法務部的立場，不能只規範室內的部分。"],["邱部長太三：通常地方政府會請警察局加強查緝。","林委員德福：警察局一定要去瞭解、加強查緝以杜絕毒品，因為販毒者的回流率高達九成，這對國家及下一代的健康有很嚴重的影響，所以我們對這部分要設法杜絕。"],["邱部長太三：如何阻斷販毒者的經濟誘因也是未來修法的方向。","林委員德福：販毒者什麼壞事都做得出來，搶超商、搶銀行，任何壞事都幹得出來。","邱部長太三：販毒者大概不會做這些事情，應該是吸毒者。","林委員德福：對，是吸毒者，吸毒者為了吸毒什麼事情都敢做，甚至可能將父母親要買棺材的錢都拿去吸毒，可見這是很嚴重的問題。","前天有通緝犯搭飛機從北京回高雄，這位通緝犯打開逃生窗，然後翻越機場防護網逃走了，據報導確定他是高雄地檢署發布的毒品詐欺通緝犯，我擔心的是未來是否會產生模仿效應？"],["邱部長太三：只要一經報導往往會有一些模仿效應。","林委員德福：世大運馬上到來，相關的防恐演練都在進行，法務部和警政署認為有哪些通報流程需要重新檢討？","邱部長太三：誠如剛才各位委員提到的，我們對於單一的大型活動會另做處理，但各縣市警察局也會對活動本身做一些加強措施。","林委員德福：那天從北京回高雄翻過機場防護網逃跑的通緝犯，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中雙方同意採取一些措施共同打擊毒品等重大犯罪，請問部長，該名從小港機場逃跑的通緝犯資料，我們是否有向對岸通報請對方協助緝捕？","邱部長太三：這個部分，我是否可以在會後向委員報告？","林委員德福：好，我認為你們對這些案件一定要加以重視，包括清泉崗基地毒品案件等等都是社會大眾關注的毒品入侵問題。現在毒品已經入侵校園，聽說這種情況集中在10所學校，尤其是高中職，毒品侵入校園然後逐漸擴散是很嚴重的問題，法務部一定要加以重視。"],["邱部長太三：我們會和教育部溝通。","林委員德福：K他命入侵校園的問題很嚴重，是否可以將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這已經研究很久了，而且這是事實存在的問題。"],["邱部長太三：毒品的分級是由法務部和衛福部共同根據其成癮性、耐藥性及危害性做醫學上的專業研究後再經大家討論做決定。"],["林委員德福：檢察署的看法呢？"],["邱部長太三：上次會議中有贊成意見和反對意見。"],["林委員德福：贊成的多還是反對的多？","邱部長太三：各有理由，我沒有參加會議，但看起來反對理由比贊成理由多，贊成的理由有6個，反對的理由有10個。"],["林委員德福：很多委員都關心這個議題。"],["邱部長太三：我將這個資料送一份給委員參考。"],["主席：請郭委員正亮發言。","郭委員正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蔡總統多次表達反毒是國安政策的層級，也多次表達這是新政府的重大任務，法務部好不容易整合各立委的提案在今天排上反毒的案子，結果法務部自己的提案只是蜻蜓點水似的針對特定營業場提出一點小修改，對於吸毒行為、吸毒者監護人的責任、販毒加重刑度、政府應給予免費矯治等問題統統不表態，立委的提案全部被打回，你覺得你們這樣對得起蔡英文總統嗎？"],["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可能有誤解，我們對於自費是否要改為政府負擔等等都敬表贊同。","郭委員正亮：你這樣是敬表贊同嗎？你說還要協調主計總處及衛福部，你都主張要成立基金了，成立基金時可以設立日出條款，為什麼不能先說你願意這樣做？政府連一個表態都不願意，我們的提案建議只限於自願請求矯治的人口，你連這部分由政府提供免費治療的做法都不願意。","邱部長太三：法務部提出的版本是經過行政院會討論通過的，院裡主計單位有其他意見，我們也要尊重他們。","郭委員正亮：這不是尊不尊重的問題，主推單位是法務部。"],["邱部長太三：問題是最後錢是他們決定給多少。","郭委員正亮：不管，你要先表達嚴肅的態度，你要表示你們要做這件事，你要爭取，主計總處基本上是配合單位，除非你們要非常多的錢，否則他們怎麼可能不給你？這一年才需要多少錢？我隨便舉出一個例子，比如加重刑度二分之一，你一推就說根據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還是交給法官自由裁量。就是因為反毒不力，吸毒人口不斷擴散，販毒已經進入校園，都在學校裡面販毒，你們只規定特定營業場所有什麼用？你們不做特定的處理要怎麼反毒呢？","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學校裡的販毒，假設有的話，大部分屬於第三級。","郭委員正亮：我們現在就是在講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氾濫的情況越來越嚴重，你們有任何措施嗎？你們的修法對這部分並沒有任何措施，我並沒有說要改成第一級、第二級，我只是提出最小程度的修正，規定如果是第三次犯，要求其監護人要負連帶責任、要罰款，你連這一點都反對。","邱部長太三：我並不是反對，我只是認為這可以在少年事件處理法和少年福利法中做處理。","郭委員正亮：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沒有這一條，只是規定沒有參加親屬教育的情況才科一定的罰款，而且罰款只有5,000元，那有什麼用？我為了反毒在教育委員會提出一個修法案，我們總共提出5個修法案，在這裡的4個全部都槓龜，你們這樣叫做執行蔡英文總統的使命？你是什麼法務部長？少年事件處理法有效的話，吸毒人口為什麼越來越多？我們的法律多有用呢？法官可以加重刑度，但加重刑度的比例有多少？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可以對監護人做罰鍰的處置，但實際這樣做的案例有多少？我主張增加社會勞役，讓吸毒達到一定程度者，比如吸食三級、四級毒品服社會勞役，既然你們說不方便叫人勒戒，不方便把人關起來，那麼增加社會勞役總可以吧？法務部的回答竟然是這並非刑罰，其實這些都可以研究。你們又說這些人之中可能有未成年者，那麼對於成年者總可以吧？你的態度給我的感覺就是這個不好、那個不好，我主張增加社會勞役，你就說其中可能有未成年者，要未成年者服社會勞役會有問題，那麼你可以針對成年人，你的態度為什麼不是說對於成年人可以這樣實施？你給我的感覺就是第一個時間先反駁說：你這個主張不可行。如果是統統不可行，你憑什麼可以讓吸毒人口降低？你們只搞一個「特殊營業場所」就可以降低吸毒人口嗎？笑死人了。","邱部長太三：委員大概誤解了我們的意見，比如刑度的部分涉及大家對於重刑的認知……"],["郭委員正亮：你現在就是交給刑法第五十七條法官自主裁量的規定。","邱部長太三：我們認為有位委員的提案中提高罰金以阻斷其經濟上誘因的規定對現況比較有效，為什麼要製造、販賣及運輸毒品就是因為要賺錢。"],["郭委員正亮：你們沒有提出這樣的版本。"],["邱部長太三：我們是就委員所提版本中贊成做哪些……"],["郭委員正亮：你們贊成的只有設立基金這一條。","邱部長太三：不止，還有好幾個做法我們都贊成，包括剛才委員所說的自願改為公費，我們也同意，所以我們希望衛福部能一併的表示這方面的經費大概沒有問題。","郭委員正亮：你這是推託到別的部會去，你就是沒有做這個承諾。","邱部長太三：我們會朝這個方向推，但最後的執行機關是衛福部，不是我們，所以我才說邀他們一起來。"],["郭委員正亮：你認為衛福部會反對嗎？衛福部會反對由國家提供免費的治療嗎？","邱部長太三：雖然他們不反對，但程序上總是要這樣，那麼加入條文中才有意義，否則如果衛福部說他們沒有參與，那我們怎麼辦？","郭委員正亮：衛福部如果敢在行政院會這樣表態，那就請他們到立法院報告說他們反對，事實上，這個政府已經到了只要有一個部會強勢要有某些作為，成功的機率是很高的，反毒主要的作為單位就在法務部，我認識一大堆警政署的朋友，他們偷偷把法案塞給我，他們說他們的法案都被法務部打回，法務部不要什麼都說是站在人權的立場，事實上法務部沒有任何作為。"],["邱部長太三：我們怎麼會沒有作為呢？","郭委員正亮：在特定營業場所貼警示標誌如果有效，我辭立委給你看，在特定營業場所貼警示標誌叫做反毒？笑死人了。","邱部長太三：委員可能只看到第一款，沒有看到後面的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郭委員正亮：對於吸毒行為、吸毒相關人口、吸毒監護人、刑度及政府應負的責任等等，你們都沒有提到。"],["邱部長太三：我就是有提到啊！"],["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質詢法務部的議題中，毒品大概占了80%，今天我還是要繼續問毒品的問題，但是我不和部長爭論20公克的問題，因為我覺得法務部大概沒救了。","我今天要談論的是現行三級、四級毒品吸食的部分，對於持有20公克以下三、四級毒品之處理，基本上是以行政裁罰及講習為主，請問什麼叫做毒品危害講習？部長有沒有去瞭解過毒品危害講習？部長應該沒有去聽過這種講習，有機會的話，部長要去聽一下，同時也看一下出席率到底有多少，不要作假。國發會委託的104年1月分的研究報告中就寫了「目前毒品講習內容無法吸引被處分人，效果有限，被處分人不是感到講習內容太淺，不符合實際需求，無法感受到用毒切身之痛，播放影片的實施方法，缺乏互動，造成聽者恆聽，不聽者恆不聽的情況，加上講習的強制力、執行力不夠，出席率偏低。」有媒體報導，一個150個人的大班講習，出席率不到三成，累犯者的出席率更低。請問，你們有沒有在整頓、改善？你們有沒有這方面的數據？"],["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督促執行機關就講習內容等等做檢討。","江委員啟臣：這方面已經檢討太多了，每個會期都在檢討，這顯然是怠惰。我不知道是內容無效或是這個方式根本沒效，這是你們要檢討的而不是說講習就好了，不要老是說出席率低，你們也沒有辦法，到底你們什麼有辦法？部長沒有去聽過毒品講習，這個數字很清楚顯示出席率低，累犯者的出席率更低，這樣會有效嗎？靠這個來矯正、勸說會有效嗎？我想是無效，因為這些人連來都不來。"],["邱部長太三：委員指教的是。","江委員啟臣：我說的是，問題是你們沒有改，你們還是繼續用這種方式反毒，這要怎麼反毒？你們的教材多久更新一次？今天是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的詢答，相關的人員到底有沒有來？我剛才問的那些可不可以給我數字？如果有數字就上來說明。"],["主席：請法務部保護司羅司長說明。"],["羅司長榮乾：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三級、四級毒品是由各縣市政府的毒防中心負責追蹤、輔導。","江委員啟臣：我問的是數字，你告訴我最新的出席率是多少？","羅司長榮乾：有關講習的部分，包括教材是由衛福部心口司負責。"],["江委員啟臣：多久登記一次？你們也不知道。"],["羅司長榮乾：這是衛福部心口司負責的。","江委員啟臣：又是衛福部，衛福部今天怎麼沒來？"],["邱部長太三：有來。","江委員啟臣：我們在問，你們到底要不要答？部長不知道，你也不回答，你只是在拖延時間，拖延了我兩分鐘的時間，主席要還我兩分鐘的時間。你到底要不要回答出席率多少？"],["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說明。"],["諶司長立中：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出席率平均是50%。"],["江委員啟臣：累犯的部分呢？"],["諶司長立中：這是初犯和累犯合計的比率。"],["江委員啟臣：有沒有針對累犯的統計比率？"],["諶司長立中：目前沒有這部分的資料。","江委員啟臣：你們應該區分初犯與累犯的出席率。平均出席率50%，所以未出席的比率也是50%，可見你們用這種方式反毒真的是笑死人。","我再講個更嚴重的，就是有關行政罰法的問題，部長覺得罰錢有效嗎？"],["邱部長太三：這是針對初犯者。","江委員啟臣：其實你們對初犯、累犯都一樣，都是罰鍰。2009年11月有做修正就是關於持有20公克以下者的罰鍰金額，第一年開始實施時的繳款率是58%，2015年1月到5月降至10%以下，2009年到2010年為止，行政罰鍰的執行率只有32%，等於是罰了也沒來繳。2009年到2015年全國因為吸食三、四級毒品被開罰的人數有9萬2,000多人次，應繳納罰款18億5,400萬元中有12億6,000多萬元追討無門，怎麼會追討無門？我實在想不出來。部長說要反毒，但行政罰鍰的執行率只有32%，講習出席率只有50%，這要反毒？真的笑死人。部長不覺得有問題嗎？我不和你爭論20公克的問題，我和你爭論這個問題就好，你告訴我怎麼處理？","邱部長太三：這是對於三級毒品的整體政策，不是單一的在講前段、中段或後段的問題。","江委員啟臣：你不要叉開話題，一個法律的執行可以執行得離離落落，犯法者為什麼要害怕？犯法者根本不必害怕，也因此三、四級毒品可以在校園猖獗到這種地步，就如剛才郭委員所講的，問題在校園而不在於八大場所。","邱部長太三：我唸我們報告中的一段給各位聽：「對於施用三、四級毒品，我們建議初犯維持現行毒品危害講習及裁罰機制……」","江委員啟臣：我都看過了，你不要唸了，你們寫得很好聽，你們說你們要修法，你們的版本在哪裡？你們的版本有沒有送來？是不是還沒有研擬好？如果你們研擬好了，你告訴我刑法對於第三次犯罪者的處罰是什麼？你們真的是在推託。"],["邱部長太三：我們沒有推託。","江委員啟臣：主席排了這些法案，所以你們才寫出這段文字，如果主席不排委員所提相關修法案，你們會寫出這一段文字嗎？","邱部長太三：我們有個反毒行動綱領是院長指示我們要做的，所以我們已經做了，只是剛好今天貴會排了這個法案。","江委員啟臣：我不管是誰指示，我只是告訴你們人民的感受和你們執法的成果，身為法務部長，面對這樣的執法績效會滿意嗎？"],["邱部長太三：絕對不滿意。","江委員啟臣：既然不滿意，多久時間內可以改善？"],["邱部長太三：我們不斷的在改善。"],["江委員啟臣：講習出席率什麼時候可以達到80%？","邱部長太三：我們無法強制，因為我們無法拘提他們出席。","江委員啟臣：這樣問題就來了，為什麼大家要守這個法？罰款不繳也沒事嗎？","邱部長太三：各種罰款的機制最後還是送到行政執行署，剛才委員提到希望有強制的作為，所以我們建議對於再犯者除了講習裁罰外，還要予以拘留。"],["江委員啟臣：什麼時候要修改這部分的法律規定？","邱部長太三：我們建議在這次修正，許委員智傑的版本中有這個部分。"],["江委員啟臣：你們的版本呢？"],["邱部長太三：我們就是建議這樣。","江委員啟臣：你們實在太消極了，對於許委員智傑的版本，你們照單全收嗎？","邱部長太三：不是，我們是建議這樣處理，大家可以討論，如果大家覺得這樣還不夠……","江委員啟臣：從我質詢有關毒品的問題到現在，沒有一次得到滿意的答案。"],["邱部長太三：委員希望能採最高的處罰機制。","江委員啟臣：不是最高的處罰機制，而是說現在的處罰機制執行效果都不佳，叫我們怎麼滿意？我們當然希望能夠修改。你們的執行率只有32%能看嗎？","邱部長太三：這有點類似道路交通講習，基本上是欠缺一個強制的手段，執行單位的衛福部心口司……","江委員啟臣：5年來都是這樣，如果委員不提的話，你們就繼續這樣下去，就如你所說的這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一樣，罰款沒繳也沒關係。如果反毒是蔡總統列為首要的項目的話，你去向蔡總統報告這樣的執行率，看她會不會滿意，如果她真的滿意，那她真的要下台。","邱部長太三：她絕對不會滿意的，所以我們要檢討。","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後繼續進行詢答。","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非常關心毒品危害防制的問題，因為臺灣的毒品問題越來越嚴重，量越來越多，吸食者也越來越年輕化。貴部所提出的毒品防制條例修正條文限制的是特定營業場所，剛才有委員質疑所謂的特定營業場所到底指的是什麼？這個規定是否有欠缺之處？你們規定這些特定的營業場所是有義務的，而且後面還有罰則，因此，你們對於所謂的特定營業場所是否應該界定清楚？剛才部長說有和經濟部、交通部等相關單位協調過，請問交通部觀光局認為所謂的特定營業場所是否有固定名詞與特定的範圍？"],["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陳組長說明。","陳組長瓊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是很支持的，但對所謂的特定營業場所的部分，我們也認為應該有比較明確的定義，這樣在後續相關法規的修改時，對觀光旅館和旅館業者權利與義務的規範會比較明確一點。","尤委員美女：依照觀光條例規定，通常是指觀光旅館業和旅館業，民宿是否也包括在內？"],["陳組長瓊華：民宿也包括在內。"],["尤委員美女：除了這三個以外還有嗎？"],["陳組長瓊華：就是這三個。","尤委員美女：條文中只寫了「特定營業場所」，依照經濟部商業司的營業分類，經濟部商業司是否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包括哪些營業類別？"],["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曾就此和法務部有很密切的溝通和磋商，有關經濟部的部分，過去有所謂的八大行業，比如酒廳、KTV等等，最主要還要配合一般實務查緝比較會吸毒的場所做通盤考量而訂定所謂的特定營業場所。"],["尤委員美女：你是說還要再考量？","李司長鎂：我們和法務部聯繫過程中，特定的營業場所除了行業還有營業場所會根據地方機關常常查緝有毒的營業場所，加上經濟部對特定目的事業，包括酒吧、舞廳、KTV等等做通盤考量後協商訂出一個營業場所。"],["尤委員美女：是不是應該明定？"],["李司長鎂：我們會和法務部再進一步的明定。","尤委員美女：我們已經要修法了，我要請教部長，這是有罰則的，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刑罰，對不對？"],["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先邀集相關單位針對高風險群先實施，我們會逐步的先從汽車旅館、旅社、飯店、KTV、酒吧等開始實施，不是一次全部涵蓋而是先針對高風險群，我們會召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針對大家認為高風險群者討論，然後對外公告。原本我們提出的條文是希望有例示，但院裡認為不需要，因為被例示出來者有被貼標籤的感覺，所以後來才用「特定營業場所」，但所謂的「特定營業場所」一定會事先討論後才公告。","尤委員美女：這次修法主要是參考瑞典俱樂部的計畫，但瑞典俱樂部計畫並不像你們所寫的那麼簡單，你們幾乎是把所有的責任丟給業者，政府的責任不見了，你們要求業者在門口攔查，禁止可疑之人進入，發現可疑者沒有通報還要被罰，這樣一來，政府的義務在哪裡？","瑞典俱樂部計畫強調的是政府的責任、警民合作、教育訓練及業者的自律，而不是跳過這些直接要求業者做什麼，否則就要被處罰，你們這樣規定是把所有的責任丟給業者。以觀光飯店來說，客人在房間吸毒或拉K，那是屬於個人隱私的範圍，業者怎麼能破門而入去查？就像W飯店事件，一旦被發現，業者可能就會被處罰，而且可能被勒令歇業。飯店的責任這麼重，所以業者可能只要懷疑客人有問題就全部通報，如果每家飯店隨時都在通報疑似有吸毒的人，警察不是會疲於奔命嗎？我們的警力夠不夠？警察可能跑了10趟才發現一件吸毒案件，這樣會造成人力的浪費，所以應該不是直接規定業者要通報，而是要訓練業者，比如條文中有設立入口管理員的規定，你們要訓練入口管理員如何分辨；遇到這種事情如何處理；如何與警察聯繫等等。此外也要考慮到警察可以在多久時間趕到的問題，否則業者懷疑客人持有毒品，通報警察後警察一個小時才來，客人一定會在那裡大吵大鬧，抗議飯店歧視人權、質疑業者憑什麼說他吸毒，況且飯店業者並沒有搜索權，人家為什麼要讓他們檢查？在雙方爭執的時候可能又有其他客人到來，這樣到底要有多少的入口管理員？你們的設想固然很好，但要考量落實執行的問題。","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業者擔心被罰，要不然就是全部通報，要不然就是請客人打開皮包檢查，但業者有沒有這種權力？當然，有些人會配合，但有些人可能像李永得一樣，警察請他拿出身分證，他拒絕，他會反問為什麼要他拿出身分證，根據何在？你們在課業者義務的同時也要給予業者一些權限，比如業者要求客人提示身分證，客人如果不提示身分證就可以通報警察，但你們完全沒有給予業者這些權限，你們只是要求業者認為遇到疑似有吸毒的客人就要拒絕其進入，遇有疑似吸毒情況就要通報，依照這種規定，我相信客人會在飯店大吵大鬧。","邱部長太三：很感謝委員關切到執行面可能遇到的問題，但我要澄清一下，政府不會直接把責任全部丟給業者，所以我們要求業者備置人員名冊、設置管理員，我們會先做講習，這是必然的。其次，我們會就針對所謂的疑似的情況，將過去的案例製做成教材或參考表供業者作為執行上的參考。如果只是單純的拒絕進入營業場所，就如外國規定未成年人要進入營業場所喝酒，業者可以要求其出示身分證，如果不出示身分證，業者可以拒絕其進入，類似這種概念。","尤委員美女：沒有錯，但你們要給予法源，警察攔查臨檢，要求受檢人出示身分證尚且被拒絕，業者面對的是客戶，而且花錢的是老爺，業者挑三撿四的，客人都不進來，生意都沒了，所以你們可能要有更明確的規定，比如業者勸阻無效就可以請客人出示身分證，客人不出示身分證就可以通報警察，應該給與業者這樣的權源，警察執行職務時也有警察職權行使法以為依據，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但你們的修正條文只是規定業者可以拒絕其進入、可以通報，客人可能會說憑什麼要他們出示身分證。"],["邱部長太三：委員這個考慮很周到。","尤委員美女：我們認為有些問題需要思考，基於企業社會責任，業者固然有一些義務，但政府的責任不能跑掉。還有警民如何合作的問題，業者一通報，警察是否能馬上出現，不能因為警力不足而在業者通報一小時後才出現，這樣怎麼營業？","警民合作、教育訓練及業者的自律都是很重要的，在瑞典俱樂部計畫中，業者的自律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業者可以要求進入其營業場所的客人簽署反毒同意書，就像洗錢防制法一樣，銀行可以告知客戶，因為現在有洗錢防制法，所以客戶的錢超過一定的數目就要通報。同樣的，特定營業場所的業者也可以告訴客人要進入其營業場簽署反毒同意書，不能攜帶毒品，如果違約就要罰違約金，這樣的話，客人也有義務，客人要遵守義務，如果違反義務就可能被罰違約金。另外就是業者可以將某些客人列入黑色消費者名單，甚至可以透過業者通報全世界，這樣的話，吸毒者就不能進入業者在全世界的連鎖飯店。透過這些方式對業者課以社會企業責任。","瑞典計畫中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以鼓勵取代懲罰，我們的做法是公告名單，但吸毒者可能換名稱，而且公告名單也等於告訴吸毒者哪間飯店是可以吸毒的，反正這些人已經惡名昭彰，警察也拿他們沒輒。瑞典計畫的做法是對於防毒措施做得好的給與政府認可的綠色標章，表示業者的防毒機制做得非常好，對於有待改善者則給與橘色標章，讓大家知道這間飯店防毒機制做得不是很好，所以如果我們不想到會有人吸毒的飯店，則請消費者前往綠標章的飯店消費，這也是一種鼓勵的方式。","邱部長太三：對，這是一種正面鼓勵。","尤委員美女：當然，在瑞典是採用計畫性的行政措施，而不是用法律加以規範，所以我希望法務部能再行考量。","邱部長太三：我也很贊成委員的建議，但這要靠業者自律，我們在執行的SOP或相關機制能夠一併納入規範，我認為這是很好的方法，俾利相關機制更臻周延。"],["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你們能夠針對這部分一併納入考量。","最後，有關同婚議題，之前為了同志婚姻釋憲辯論，部長親上憲法法庭表達法務部立場，網民將你封為「妣考邱」，你對此很不滿意，還為此召開記者會……","邱部長太三：坦白說，我對於網民的KUSO沒有什麼意見。","尤委員美女：部長必須嚴肅面對的是，你在憲法法庭針對同志婚姻釋憲辯論過程中，其實法務部有兩個角色，一個角色是民法主管機關，另一個角色是行政院人權促進小組的秘書處，也是總統府諮詢小組的秘書處，所以此事涉兩公約。你在第一個議題上的論辯是，依照傳統觀念，當初民法親屬篇立法通過時，並未包含同性兩人可以結婚的規定，你要從傳統中論述現行民法並未包含同姓結婚，這是可以的，但是，你在論述完畢之後，則牽涉到第二個議題是，隨著時代的變遷，現今有一群同性者想要結婚、想要擁有婚姻自由，但他們的權利卻未能獲得保障，法務部身為兩公約主管機關，也是行政院人權促進小組的秘書處及總統府諮詢小組的秘書處，你有義務保障所有民眾的人權。如今有一群同志的婚姻權利未受到保障，因為在當時立法的時空背景之下，這一群人被排除在外，所以大法官會議第一個問題為，民法是否同意同性兩人結婚？但你答案卻是否定的……"],["邱部長太三：這是現行民法的規定。","尤委員美女：法務部的答案是否定的，陳惠馨委員則是肯定的。憲法法庭召開同志婚姻釋憲辯論會，由於法務部解釋結婚僅能由一男一女組成家庭，所以他們要向戶籍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遭拒。法務部為解釋機關，部長應該捍衛法務部的立場，你說當時的立法是基於傳統民俗的考量，以致立法機關未能納入同性結婚，所以法務部解釋是有道理的。","接續進入第二個議題，當兩位同性戀者在憲法上應保有「婚姻自由」的權利，這就牽涉到，婚姻權、婚姻自由與婚姻制度是不同的概念，但你們完全未加以論述。","邱部長太三：對。如果委員再仔細看，其實我有提到組織家庭權的不同。","尤委員美女：我當然知道你在最後的結論中有提及此事，但婚姻權與婚姻自由是否屬於憲法第二十二條的範圍？你對此是否定的。","邱部長太三：沒有，那你錯了！其實我有提到，我說這也有可能是，但必須由大法官認定到底憲法第二十二條所規範的……","尤委員美女：雖然你有提到憲法第二十二條的家庭權不是婚姻自由權利，你採用民法親屬編的規定，因為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組成，所以這並不包含同性者的婚姻自由，這就陷入張文貞教授所說的，你採用現行法律來解釋憲法。因為依照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大法官也為此做出解釋，但你卻用現行法律對婚姻的定義只限於一男一女，所以憲法第二十二條並不包含同婚。我想大家對此項議題可以有不同的看法。本席發言時間已到……","邱部長太三：我與尤委員都是關注同婚的議題，本部的基本認知與立場，我們確實認為這部分是立法不足。","尤委員美女：這確實是立法不足，沒有錯！","邱部長太三：正因為立法不足，我們要如何處理，這點是大家可以討論的。","尤委員美女：沒有錯，那是屬於婚姻制度……","邱部長太三：到底最後的解釋為何，大法官會做一槌定音，我們不需要在此多所爭辯，即使我們在此討論許久，最後還是要遵守大法官會議解釋。"],["尤委員美女：我知道。","邱部長太三：有關立法方面，部裡就認為這是立法不足所致，當然我們也承認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這項基本立場並無不同。","尤委員美女：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但由於立法不足，這也是我今天要向部長講的，自從我們將同性婚姻排入議程，也將相關法案送出委員會，請問法務部對於立法的不足，你們在行政措施上做了什麼？然而你一直在講的同性婚姻制度將對傳統社會造成許多的衝擊，請問法務部對於可能遭遇的衝擊所提出的補救措施為何？直到目前為此，你都沒有提對案，只有一再表示這對於傳統社會會造成很大的衝擊。到底會造成哪些衝擊？","邱部長太三：委員，我私下不知道已經向你建議過好幾次了，你也知道問題在哪裡，這點大家都很清楚。","尤委員美女：你只是一直在說這對社會將造成衝擊，但是，法務部並未提出具體對策，所以我請部長回去之後再行研議。","邱部長太三：法務部已有研議我們認為應該要的方向，也許大家認為這無法一步到位，這些問題我們都可以討論。","尤委員美女：囿於時間關係，我的質詢到此結束。謝謝。"],["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對於你在憲法法庭針對同志婚姻釋憲辯論中堅持自己的想法，本席表達肯定之意，請你加油。"],["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林委員為洲：本席認為，我們對於同婚議題可以更開放一點，容許一些不同的解決方式，大家再做討論，我是支持這樣的立場。部長受到一些委曲，所以我給你加油打氣。"],["邱部長太三：謝謝。","林委員為洲：其次，我們討論今日會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主要在於政府針對營業處所要如何管制與規定，以降低吸毒人口。方才聆聽許多位委員發言，本席認為，第一、針對一些吸毒熱點的營業處所要進行毒品管制與規範，俾利降低國內吸毒人口，我是支持修法的邏輯與方向，尤其有一些年輕學子吸毒，通常都會在一些習慣的處所，並不會公開在路邊吸毒，或許他們尚未成年，家裡還有大人在家，畢竟他們無法主控那個場域，以致他們很難在學校、路邊或家裡吸食毒品，通常他們會與朋友前往一些吸毒熱點的營業處所，譬如KTV、酒吧等等，這個現象尤其在年輕、未成年者更為明顯，所以這正是今日我們需要規範的營業處所。雖然本席認為這是有效的執行方向，但是，方才其他委員也提及，到底我們要如何更周延、細膩地規範有效的、可執行的法律？事實上，我們不能對業者太過嚴苛，最後業者統統做不了，若社會大眾的反彈聲音太大，屆時這些規範統統不可行，但如果規定太鬆，只是徒具形式。如果你們比照禁菸規定，只是在營業處所前張貼「公開場所禁止吸菸」之類的標語，但消費者進入包廂之後，你也無法衝入包廂內臨檢，畢竟這涉及隱私的問題，所以這必須很周延而嚴密做討論。雖然你修法的邏輯與方向是如此，但立法並沒有那麼簡單，你們必須思考修法的可行性、有效性，而不是修法之後，法律執行的可能性很低，或是社會反彈的聲浪很大，不但浪費社會成本，最後法律仍然無法執行，我們必須繼續進行更周延的討論。","邱部長太三：對，委員提醒的是。","林委員為洲：第二、我要與部長討論毒品本質的問題，我想要瞭解法務部如何定位吸食毒品的行為？通常吸毒者會精神恍惚，而有自戕行為，包括割腕、自殺等等，另有人視吸食毒品為使用藥物過量的病人，也有人認為是犯罪行為，請問部長認為吸食毒品到底是屬於犯罪行為，還是藥物使用過量的行為，抑或是自戕行為？","邱部長太三：委員提到存在人類千年的問題，我們就從鴉片講起，本來它是醫生治療病患的用藥，後來大家發現吸食鴉片可以紓壓，最後演變為上流社會或有錢人的享樂，但是當吸食鴉片逐漸蔓延至社會各階層之後，隨即衍生出社會問題。現代人因心理沮喪或挫折，而需要透過藥物紓解壓力，顯然委員方才所說的三種類型都有。","林委員為洲：對，通常會視毒品為紓解壓力的藥物。","邱部長太三：因為現今存在各種家庭、社會或個人等種種問題，大家都知道吸食毒品者有成癮性與危害性，而導致有此需求。我們單純講吸食毒品部分，當他沒有錢可以購買毒品的時候，可能會衍生出犯罪行為……"],["林委員為洲：其實吸食毒品最麻煩的正是其所衍生的犯罪行為。","邱部長太三：世界各國在面對吸毒問題上，提出許多不同形式的毒品政策，最後大家採取的結果是要消滅毒品，但這是絕不可能的事情，只能設法降低吸毒的行為。至於降低吸毒行為方法，有人將吸毒者視為病人，也有人將吸毒者視為犯人，目前我們將其視為病犯。"],["林委員為洲：你們將他們視為既是病人又是犯人。","邱部長太三：對。如果我們能夠以病人的方式處理的話，就不要將其以犯人的方式處理。相信各位都知道，當你視其為犯人時，縱使將來吸毒者戒除之後，還是會被貼上標籤，到底我們要如何限定行為、設定機制？坦白說，各國對這種問題一直討論到現在都還沒有定論。","林委員為洲：事實上，毒品的問題自20世紀開始迄今，確實是人類值得繼續討論的重大議題，大家都處於不知要如何面對它的困境。"],["邱部長太三：確實如此。","林委員為洲：這對人類而言，確實是很大的挑戰。如果我們將吸毒定位為自戕無犯罪的行為，法律也無法論處。","邱部長太三：對，因為他被視為病人。","林委員為洲：如果有人使用藥物過量，把他等同使用安眠藥，有很多人也會依賴安眠藥方能入睡，這在本質上算不算是犯罪行為？這些都有很多本質上需要探討的問題。"],["邱部長太三：因為它有不同的類型或情境。","林委員為洲：本席認為我們在面對吸毒者有下兩項很大的重點，第一、我們要考量毒品對身體的危害大不大？譬如喝酒、提神飲料或感冒糖漿同樣也會產生成癮性，但我們必須考量的是，毒品與物品對於身體的危害哪一種比較大？我們必須思考毒品與其他物品要採用何種標準加以區隔……","邱部長太三：對，我向委員補充說明，其實毒品確實會造成生理、心理與身體上的一些症狀，這可以分為三個層面：在生理方面，譬如流汗、發高燒、抽筋等等；在心理方面，譬如對毒品的依賴性與成癮性，就會一直想要繼續吸食毒品；在身體方面，最主要是毒品對身體具有危害性。以現今第三級毒品K他命為例，吸食K他命對生理的症狀比較不明顯，反而其心理會一直想要再吸食，但對身體最大的危害在於，膀胱功能會逐漸萎縮。","林委員為洲：這是毒品對身體的依賴性。本席要問部長的問題是，到底毒品食用過量對身體的危害有多大？另外，有關吸毒者成癮性的問題，無論是身體或心理的依賴性，這是衍生其他犯罪的重要原因，好像我們很難聽到，有人因服用安眠藥成癮，卻因買不到安眠藥而生歹念去搶劫，但這種現象卻是經常發生在吸毒者身上，因此毒品對人類身體與心理的依賴性造成很大的影響。本席認為這兩項觀察指標都是我們在訂定毒品危害防制法等相關法律，考量應否升級或加重刑度時，應注意之參考指標。"],["邱部長太三：對。","林委員為洲：再者，我們必須針對毒品問題做更周延的討論，也有必要舉行公聽會以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謝謝。"],["邱部長太三：好的。謝謝。"],["主席：請楊委員鎮浯發言。","楊委員鎮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有幾位同仁提及，部長為了同志婚姻釋憲辯論親上憲法法庭表達法務部立場，本席倒是無意對此與部長進行討論，我想這涉及到法律、民情等方面的因素，但我相信部長也認為，對於任何的法律制定，除了法規的原理原則之外，我們也要衡酌國情、民情及社會現狀，對不對？"],["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確實如此。","楊委員鎮浯：我們只能參酌歐美的作法，未必能夠適用我國。對不對？","邱部長太三：對，各國都會考量自己的國情與社會現況等因素。","楊委員鎮浯：這還要再加上歷史、社會結構等因素，因此，本席認為今天大家關切的重點都在於毒品的部分，譬如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三十一條之一的規定，這些都是大家普遍在討論的問題。本席之所以在一開始就向部長討論到國情的部分，其實毒品防制亦然，我們不能照單全收，因為國外許多國家甚至對於毒品是開放的，有的國家對於我們認定的三級、四級毒品是持很開放、很容忍的態度，所以我們未必要照單全收。","不知部長有沒有感覺到，以前比較傳統的觀念似乎總是認為毒品和犯罪是連結在一起的，他們染上毒品可能由於周遭同儕都是不良分子或是家庭疏忽照顧、管教的人，以往的傳統觀念比較偏向於此，對不對？"],["邱部長太三：對。","楊委員鎮浯：但是部長有沒有發現到，近幾年發生太多青少年吸食毒品的案例卻非如此，我甚至知道一個案例，這個小朋友正在唸高一，不但品學兼優，同時是學校的運動代表隊，父母親還一定會在週末陪他出去走走，他的父母親都是公務人員，在學歷等各方面的條件也都不錯；從這個角度來看，他沒有理由會染上毒品，這和我們印象中會使用毒品的概念都不一樣。"],["邱部長太三：對。","楊委員鎮浯：可是我相信部長知道我現在說的這種案例所在多有、到處都是，你覺得這是何原因？","邱部長太三：楊委員應該注意到，吸毒者的成因或狀況往往存在很大的差異；以現今的社會而言，就我來看，吸食第三級毒品在某個程度已經成為青年或社會的次文化；舉例說明，以往慶生一定要有蛋糕，現在慶生變成要有這些助興的東西，而所有人都會慶生，特別是時下的年輕人……","楊委員鎮浯：了解，部長說得非常好！這已經有點成為次文化。"],["邱部長太三：對。","楊委員鎮浯：剛才您說吸食毒品者因情節不同、吸食的藥品不同，我們視之為病犯。可見今天毒品會這麼嚴重氾濫，社會要負很大的責任。大家一直說要校園防制，但是不能只有校園防制，因為最主要的原因在於這個社會一直傳遞吸食三級、四級毒品是沒有關係的觀念；您可知道，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甚至從去年至今，本院同仁都有提出相關提案，連相關部門的回答亦是如此。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傳遞出來的這個訊息和氛圍就讓這些懵懂無知的年輕人認為吸食三級、四級毒品也沒有關係，當大人告誡他們不可以吸食毒品，他們雖然口說，好，知道啦！但是心裡想的卻是反正吸食三級、四級毒品也沒有關係，政府又沒說吸食三級、四級毒品有罪。因為我們將他們當作病人，而且只要對於初犯，還會特別寬容，再犯才會被強制，沒錯吧？"],["邱部長太三：對。","楊委員鎮浯：我們立法時不能只閉門造車，從自己的角度思考，還要考慮這個社會會衍生的後遺症，我們當然要保證他們的人權，當然要從照顧他們的角度思考，當然要從協助他們的角度考量，這些都沒錯，但是我們不要自己想的很天真、很美好，卻導致災難型的後果，讓年輕人收到這些訊息只有一個反應，吸食三級、四級毒品沒有關係，初犯甚至不會被強制，誰人奈他們何，沒有關係，他們被當作病人等等。甚至很多人是還再半推半就時，最後卻因為這個藉口被同儕拉去吸食，你覺得這是否如此？"],["邱部長太三：我想一定有人是這樣的思惟。","楊委員鎮浯：很多人都是這樣的思惟。我們都知道，毒品有成癮性，當他們開頭在抗拒時，由於這樣的環境，可能讓他們不抗拒，之後成癮時，我們才要談成癮時該如何處理，這樣的觀念從源頭上就有問題。","本席說這一大段是希望法務部和相關單位擬定相關法令時，不要只以自己的想像去做，要實際了解現況，思考如何對這些人有幫助，而不只是一味釋放訊息，說沒有關係，政府會協助你們，幫你們勒戒，把你們當作病人，這便是造成肆無忌憚吸食毒品的主因。","回到今天的修法，本席有幾點要提醒：首先，在基金的部分，基金的來源好像沒有規定得很清楚，基金的使用也沒有規定得很清楚，像是其他基金會規定由行政院定之等明確授權，類似這種的規定都沒有。因此，請教部長，既然這些相關事項都尚未清楚規定，那麼你們有沒有估算過法務部用以防制毒品的預算一年大概是多少？","邱部長太三：這還要彙整其他相關部會的資料，譬如衛福部、地方政府等等，他們都有相關預算在處理，目前我們正在彙整……"],["楊委員鎮浯：你們有沒有初估這個基金大概需要多少規模才足以運作？"],["邱部長太三：我們初估大概在20億元至30億元之間。"],["楊委員鎮浯：基金的來源何在？","邱部長太三：基金的來源有好多種，除政府編列的預算以外，還有毒品犯罪的沒收、罰金、罰鍰……","楊委員鎮浯：我們剛才講過，你們過去執行沒收的成效是很差的。"],["邱部長太三：對。","楊委員鎮浯：而且對於初犯，你們還沒有強制力。","邱部長太三：對於涉及三級、四級毒品的初犯，因為我們不希望他們直接進入刑事的處理，希望還在行政的處理……","楊委員鎮浯：我知道，當他們再犯時，你們才會採取強制手段。"],["邱部長太三：對。","楊委員鎮浯：沒有關係，本席是要提醒，如果這個基金非設不可，原則上，希望我剛才提到的那些都能更明確規定。","其次，除基金之外，大家比較關心的是在某些特定營業場所要設置管理人員的部分。請教部長，特定營業場所的定義為何？管理人員的定義又為何？他們有沒有公權力得以執行？譬如他們懷疑某人時，可不可以阻止、搜索或採取其他公權力的作為？我們看到國外有很多類似設置保全、保安或是加上金屬門等等作法，但是都沒有很積極對懷疑的對象進行搜檢，不是嗎？"],["邱部長太三：對。"],["楊委員鎮浯：那麼你們提出這個部分的目的為何？","邱部長太三：第一個，特定營業場所是指根據過去經驗的高風險地區，像是汽車旅館、KTV……","楊委員鎮浯：部長，囿於時間的關係，我簡單說，這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你們希望讓這些特定營業場所受連坐處分，促使他們提高警惕、加強責任……"],["邱部長太三：對。","楊委員鎮浯：可是你們希望他們設置管理員的作為卻是不切實際，在我們看到的實際案例中，沒有一個管理員會因為懷疑而搜人家的身，而那些毒品放在口袋裡，你們要如何懷疑他們？","邱部長太三：所以這要和第三款連結，當他們覺得無法處理時，就通報警察機關處理。","楊委員鎮浯：這又涉及到他們的專業訓練和辨識能力，坦白講，你們做這個要很謹慎，要非常非常謹慎……","邱部長太三：是，我們對於管理員和從業人員會開設講習課程……","楊委員鎮浯：關於管理員這一塊，本席倒是不期待能實際發揮作用，但是對於營業處所的責任，本席倒是認為應該加強，像是之前W Hotel的事件，非常凸顯出這個問題，他們都已經知道出事，警察前往時，還被阻擾，連現場的跡證都全部被清洗乾淨，這都已經事證明確……"],["邱部長太三：是的。","楊委員鎮浯：他們還不配合相關執法，所以本席希望這些營業處所應該承擔的責任也要思考。"],["邱部長太三：好。","楊委員鎮浯：最後，本席還要提醒一件事，我看到你們在研擬一個刑法修正案，關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罪刑，你們考量有些可能因為受虐或特殊原因而情有可原，但是現在的刑度是無期徒刑或死刑，所以你們研擬修正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是這可能會有後遺症，為何你們不用排除的方式？對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刑則，本席還是認為應該維持重刑，但是有特殊情況或原因時，得請法官酌情減刑；反之，如果照你們的修正，假設他是惡意殺害，他的刑度也可能被減……","邱部長太三：本來法官根據第五十九條便可以進行相關調整，但是它的法定刑還是在死列、無期徒刑，這時法官有時會認為即使照無期徒刑減刑，還是不夠，所以現在研擬調整至最少15年以上……"],["楊委員鎮浯：最高刑度呢？","邱部長太三：最高刑度一樣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並沒有降低。","楊委員鎮浯：我知道，但是我擔心許多惡意的案例……","邱部長太三：只是稍微降低它的地板，但是最高刑度沒有降。","楊委員鎮浯：我是提醒這要小心，因為許多相關案例很可能藉由這個法條脫身。謝謝。","邱部長太三：是，謝謝。"],["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對不起，待會我問的問題不一定會和今天的會議主題相關，不過，因為許多事情正在發生，而且我認為頗為重要，所以想要部長的回應。","首先，今天上午國台辦召開記者會，指出李明哲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已接受有關部門調查。據媒體報導，李明哲在19日失蹤，至今日（29日）已歷時10日，請問法務部對此有何作為？或在這個過程有無獲得相關資訊？"],["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國兩司有發函聯繫大陸的公安部……","徐委員永明：有委員指出我們發函三次，但是他們都沒回應。這是指國兩司的發函嗎？還是陸委會也有處理這件事情？","邱部長太三：國兩司有發函，至於發函的次數，並未告知我。"],["徐委員永明：對方有回應嗎？","邱部長太三：沒有。他們表示初步尚未有這個方面的訊息，如果有獲得相關訊息，他們會查明後，再告知我們。","徐委員永明：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部長應該很清楚，第三章提到人道探視是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相關訊息，並依己方規定為家屬探視提供便利。現在李明哲的太太希望能前往訪視，同時擔心他的身體健康出現問題，需要服用藥物。我甚至認為連律師也應該陪同前往，這是最基本的。請問法務部在這個部分有無努力？現況又是如何？","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單純探視的部分是由陸委會和海基會協助，但是如果他們需要法律上的幫助，法務部可以協助。","徐委員永明：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法務部有無進行研究？或成立專案小組處理？","邱部長太三：誠如剛剛我提到的，對方的公安部至今尚未給予我們比較明確的答復，所以……","徐委員永明：自部長上台之後，你覺得兩岸尤其與這個協議相關的互動情況是如何？"],["邱部長太三：目前我們在許多個案都會互相通報……","徐委員永明：這樣的話，針對李明哲事件，他們沒有回應是特例？還是……","邱部長太三：不是，沒有特例，過去他們也有回答我們的時候，但是……"],["徐委員永明：也有不回答的時候。"],["邱部長太三：對。","徐委員永明：既然如此，法務部對於這件事情能著力的地方不多嗎？還是……","邱部長太三：坦白講，他們通報之後，我們才能進行後續的法律協助；至於人道的探視，這是由陸委會和海基會協助。"],["徐委員永明：你們還會持續發函詢問他們嗎？"],["邱部長太三：對、對、對。","徐委員永明：可是他們已經召開記者會，證實李明哲在他們手上……","邱部長太三：那麼我們會根據這個訊息連繫他們，希望他們能明確回應他的地點、現況等等。","徐委員永明：關於這件事情，我當然知道陸委會是比較重要的主管機關，但是各個黨派的委員都很關心，所以我們還是希望政府能有所作為……","邱部長太三：好，我們回去會請國兩司積極處理……","徐委員永明：因為法務部有比較正式的管道可以處理，也有兩岸共打協議的依據，所以你們是不是能對這件事情有所作為？","邱部長太三：好，我們回去會加速……","徐委員永明：不論是他的家屬或台灣社會的民眾，大家都很關心這件事情，不希望政府在這件事情能做的有限。","其次，談到偵查不公開，昨日司改國是會議的小組會議曾經提到這個部分，部長今日上午也提到要建立守則，請問這個方向大致如何？","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偵查不公開的可能類型有許多種，包括在司法警察方面、調查局方面或地檢署方面，甚或在媒體方面、辯護人等等，種種方面都可能是導致偵查公開的原因。再者，高檢署曾經針對這個部分邀集各地地檢署在檢察長會議討論，而我們可以做的……"],["徐委員永明：這個部分會建立新的守則嗎？因為這個部分之所以引起大家關心……","邱部長太三：雖然我們會敦請警政署在司法警察方面進行處理，譬如……"],["徐委員永明：但是你們無法規範他們？","邱部長太三：我們只能敦促他們，因為他們將人犯帶至某處時，可能有個別通道或是個別偵訊的房間等等，這些都必須一併處理，不然，守候的媒體記者會發現……","徐委員永明：部長，許多人批評法庭直播很容易成為人民公審，可是我覺得偵查大公開才真是人民公審；尤其像之前發生的小模命案，連名字、照片都被公開，最後卻發現弄錯了；甚至在之前的媽媽嘴命案、W Hotel吸食毒品案皆是如此；相關的事情不一而足，似乎成為媒體、輿論在引導辦案。很多人認為這根本要讓民眾認定是誰犯罪，那才稱為人民公審。","此外，我們發現，政府定有一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邱部長太三：對。"],["徐委員永明：請問這個法令有用過嗎？","邱部長太三：基本上，這個法令有用過，但是現實面……","徐委員永明：本席會問有無用過的原因在於該辦法第八條有規定不得公開或揭露的事項，第九條也規定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可見這個規定已經劃定界限，但是我覺得有一件事情很有趣，第十條還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部長，我只問你一個問題，這個第十條有用過嗎？你們調查過嗎？","邱部長太三：在去年12月新竹的某個案件，我們曾經移送調查局某位調查員，他後來被偵辦。","徐委員永明：既然有案例，表示有處理，可見這是有法律可以處理的。"],["邱部長太三：對。"],["徐委員永明：那麼小模命案或W Hotel案有處理這個部分嗎？","邱部長太三：據我們初步判斷，問題應該是在前置階段的警方……","徐委員永明：部長或許可以說，那是內政部警政署，不關法務部的事情，可是檢察官在這個案件中畢竟還是指揮辦案者，所以法務部還是……"],["邱部長太三：對。","徐委員永明：當我看到這個辦法時，心裡認為你們有辦法處理，因為這個辦法不但劃出界限，第十條還規定要追究責任，可是這到底有沒有在處理？","邱部長太三：這有在處理。我大致跟委員報告，也藉機讓大家知曉，這種事情通常都是在洩露之後，大家才發現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後我們要辦案就必須調閱通聯紀錄、進行監聽等等，但是對象並不明確，我們不知這是從何處洩露……","徐委員永明：我知道你們在偵查過程可能會有一些困難之處，但是我們現在看到的案例都是太過度……"],["邱部長太三：確實。","徐委員永明：不只畫面被公開，連照片、他家的地址都被公開，我覺得這樣太過度，已經是刻意為之。當然也不能將責任都推給媒體，說是媒體太厲害，但是媒體怎麼會取得這些資訊……","邱部長太三：我不是要推給媒體，而是各個環節都要檢討、加強。","徐委員永明：對不起，囿於發言時間的關係，我再問一個很簡單的問題，我們知道，起訴書公開已經成為共識。","邱部長太三：對，我們也支持。","徐委員永明：此外，之前尤美女委員質詢前法務部部長羅瑩雪時，曾經談到不起訴處分書，請問部長對於公開不起訴處分書的態度為何？這是不是要一併公開？","邱部長太三：基本上，這有一個概念上的問題，因為不起訴類似適用無罪推定，所以是否適合揭露……","徐委員永明：既然他無罪，揭露他無罪，又有何差別？"],["邱部長太三：既然他沒有……","徐委員永明：我告訴部長一個經驗，當我還是學者時，曾經和某位立委同台討論一件事情，之後我們都被告，但是檢察官最後給我們看不起訴處分書……"],["邱部長太三：起訴書會寄給被告和……","徐委員永明：我知道。不過，對我們而言，我們很難理解不能公開的理由，因為這些事情都隱瞞的話，大家就不知道法律的標準。如果連羅瑩雪都認為，不管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性質應該與法院的判決書是相當的。請問部長，針對這個部分，法務部要不要研究和起訴書一併公開？","邱部長太三：我現在大概先講，針對不起訴的部分，如果有被害人、告訴人，原則上他們一定會收到，而且他們可以向高檢署再議；如果是沒有告訴人或被害人的案件，目前法務部的立場就是要成立人民檢察審查委員會，由人民檢察審查委員會來處理沒有被害人的部分……"],["徐委員永明：還是有一定的程序就對了？","邱部長太三：對，還是有這樣的程序，也就是我們分成兩個部分：有被害人的部分，當事人一定會接到，而且可以再議；沒有被害人的部分……","徐委員永明：本席會這樣問的原因在於現在司改國是會議正在進行，針對許多部分，各部會都有其立場，之間好像有很大的差距，這就會讓人家懷疑召開司改國是會議的目的是什麼？如果司法院或法務部最後不接受或不認同，那麼未來是不是還要重新再……","邱部長太三：只要符合人民的期待，我們都會在法律上儘量克服或建立新的機制。"],["徐委員永明：謝謝。"],["主席：請蘇委員治芬發言。","蘇委員治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法為什麼要改革？當然就是因為人民對於司法不信任，司法一定會存在許多由來已久的問題，我們都很盼望新政府上台之後在司法改革方面能夠符合民間的期待。在此本席要舉一個案例，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涉及林內鄉焚化爐貪瀆弊案後，檢方曾多次傳喚未到案，雲林地檢署在2004年發布通緝，成為台灣自治史上第一個任內被通緝的縣長，之後他就像是從人間蒸發，最後於該年其妹張麗善立法委員選舉前一日，12月10日由警探逮捕落網。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任內因為辦理林內鄉焚化爐工程被控收賄1,000萬元，一審判刑14年，二審及更一審改判無罪，更二審及更三審都判刑9年，去年更四審改判8年，當然這還能再上訴。這是2002年雲林縣縣政府BOO的案子，當時達和公司與縣政府合議要興建林內鄉焚化廠，達和公司為取得焚化廠興建營運權，透過徐姓男子向張榮味先生行賄1,000萬元，張再透過呂姓男子拿錢，匯入呂在美國的帳戶，然後再洗錢。從林內焚化爐的裁判大事紀來看，從2005年開始，一直到2016年10月13日更四審宣判張榮味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這個案子拖了這麼久，請問這符合民間對於司法信賴的期待嗎？"],["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許調辦事法官說明。","許調辦事法官永煌：主席、各位委員。普遍來講，因為貪污案件所牽涉的犯罪事實比較龐雜，如果當初……","蘇委員治芬：更一、更二、更三、更四，接下來就是更五，就法律而言，更審……","許調辦事法官永煌：這是審級救濟，畢竟法律制度的設計本身就有審級救濟，因為他的入罪是重罪，所以他當然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因為我對這個案件並不瞭解……","蘇委員治芬：不斷的更審，所以民間有一句話說是「扛來扛去」，你知道這個「扛」是什麼意思嗎？就是台灣人說「扛棺材」的「扛」。去年已經是更四審了，前前後後十幾年下來，還要再更嗎？最高法院法官針對更審方面到底有什麼樣的機制可以處理？","許調辦事法官永煌：現在已經有刑事妥速審判法，針對某一些時間拖得比較久的案件有相關的處理機制，不過那主要還是針對經過多次判決無罪之後，可能就不能再上訴，或者如果因為案件的拖延，而被害人本身並沒有責任，那麼因為案件不當的拖延可能也會予以減刑，就是類似這樣的設計。"],["蘇委員治芬：那麼這個案子呢？我相信司法院應該也有對法官進行評鑑對不對？","許調辦事法官永煌：關於法官的評鑑，原則上是指法官本身有一些不當的行為……"],["蘇委員治芬：就這個案子來講的話……"],["許調辦事法官永煌：法律見解並不在法官評鑑的範圍內。","蘇委員治芬：像這個案子不斷更審，是不是可以請徐法官回去之後設法檢討一下？既然證據已經如此確定，那麼早就應該要定讞了，像這樣更來更去，除非是在法律上能夠滿足某些條件，否則就不要讓民間以為背後有人在操控或是某些人可以打通關係，民間都會有這樣的謠傳。","許調辦事法官永煌：其實現在的判決書都會在網路上公開，像這種眾所矚目的判決，應該也都可以在網路上看到判決書。","蘇委員治芬：我曾聽過一位律師說證據已經非常確定，根本跑不掉，但就是因為證據確定跑不掉，所以才要不斷更審拖延，老實說，台灣不只是這個案子這樣而已，雲林縣也不只是這個案子這樣而已。遲來的正義並不是正義，本席就把這句話送給司法院。","基層選舉剛選完，再來是全國農會的選舉，本席為什麼那麼在意農會？因為農會如果不好好經營的話，損失最大的就是台灣的農業和台灣的農民，這涉及許多產銷層面，包括建構安全基地、農機調配等等。因為農民是個體戶，必須要有組織才能保護農民，而農會就擔負著這樣的社會責任，對於類似準行政機關的農會，其實現在基層都感到非常憂心。在此想舉一個案件就教於部長，全國農會總幹事張永成在1994年7月29日於斗六開設當鋪，涉嫌放高利貸，經法院判決有罪定讞，並於1998年6月17日遭雲林地檢通緝，直到10月才到案。結果他在遭通緝這段期間，竟還可以同時經營當鋪，然後他自稱他在農場工作。虎尾農場完全沒有敘薪給張永成，張聲稱自己是在載運豬隻，你會相信嗎？你相信這樣的人會去賺載運豬隻的600元嗎？行政機關居然還認定他在通緝期間所提供出來的工作經歷，如果是這樣的話，請問通緝的社會價值在哪裡？這顯然不合理，請問其中有沒有偽造文書提供給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紀錄？請問部長，這要不要處理？要不要再調查？社會大眾對部長都有很大的期待，蔡易餘委員應該也很清楚，基層對部長有一些怨言，包括我們也有一些怨言，我們的怨言是起因於對部長抱持很高的期待。在追蹤這個案子的過程中，法務部曾經有人跟我說地檢已經啟動偵查，請問部長，到底有沒有啟動偵查？有沒有重新啟動調查？"],["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抱歉，因為偵查中的案件……"],["蘇委員治芬：有沒有在啟動？我又沒有問你偵查的內容是怎麼樣。","邱部長太三：關於有沒有啟動偵查的部分，坦白講……"],["蘇委員治芬：這也算是偵查不公開的一環嗎？","邱部長太三：他們不會來向我報告，通常法務部只就確定之後的案件進行行政督導。","蘇委員治芬：針對本席剛才所提供的案件，你覺得該不該重啟調查？","邱部長太三：坦白講，我沒有辦法做這樣的指示，我請檢察司去瞭解好不好？","蘇委員治芬：好的，謝謝。"],["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本席除了聽到尤美女委員與部長的爭辯之外，我也聽到林為洲委員對你的肯定，我知道前面至少還有兩位國民黨委員也都肯定過你在憲法法庭上所提出的意見，我也知道前兩天你召開記者會，你抱怨大家沒有把你發言的全文看完。本席把你發言的全文都看過了，你是代表民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在憲法法庭上發言，我覺得當你在陳述意見的時候，主要的那一段四平八穩，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出問題的是在後來臨場的回答及說明時，有一些舉例引起社會上一部分人的反彈。","本席看過全文之後，我想試著來理解你的態度，關於憲法法庭的爭點，本席就不再重複了。有關民法親屬編的婚姻是否容許同性的兩人結婚，你認為在1930年民法制定的時候，根本沒有同性婚姻的問題，所以當時制定的民法並沒有禁止同性婚姻，也沒有特別加以規範，因為當時大家腦子裡所想到的婚姻就是一夫一妻，或者是……"],["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說異性戀。","段委員宜康：或者是說當時民法也沒有禁止納妾，因為對於納妾並沒有加以處罰。在那樣的狀況之下，在民法的婚姻規定當中，大概就不會有容許同性婚姻的規定，這是法務部的第一個態度。","其次，如果那個時候所制定的民法不容許同性結婚的話，是不是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婚姻自由之虞？你們認為並沒有違反。","再者，如果不容許同性婚姻的話，是不是違反憲法第七條所保障的平等權？你們認為平等權是規定男女之間的平等，同性婚姻不在平等權的保障範圍內，所以也沒有違反。","另外，創設其他婚姻制度是否合憲？你們認為最終要透過立法手段來達到保障多元婚姻或結合的型態，當然在立法過程中，包括宗教、習俗、社會價值都是主觀的判斷，所以會有不同的看法。部長及法務部都認為在目前多元的社會當中，從1930年到現在已經經過了80幾年，社會變遷非常之大，各種多元的價值型態我們必須儘量以憲法解釋或立法方式來加以保障，包括同性婚姻在內。或許我們對於如何達成這個目標的過程會有不同的看法，部長及法務部可能覺得應該要漸進，參考某些國家先制定伴侶法，然後再視狀況推進到婚姻合法化或其他多元的結合對不對？我這樣理解有沒有錯？"],["邱部長太三：對。","段委員宜康：如果是這樣的話，發言的問題可能是出在某些舉例或數字上。當被問及是否有立法懈怠的問題，當時部長的回答是……"],["邱部長太三：2006年蕭美琴委員就已經提案了。","段委員宜康：當時部長的回答是立法院已經在建立民法要容納同性婚姻的機制，雖然立法進度太慢，但顯然並沒有所謂的怠惰，立法者已經注意到這樣的問題，只是還要設法讓社會及同性權益保障能夠與時俱進，而且讓多數人民都可以做到像對異性婚姻一樣的接納。坦白講，像對你表示肯定的廖國棟委員的態度就不一樣，因為廖委員並不認為同性可以結婚，但部長及法務部的態度卻認為同性婚姻是應該要被保障的，只是現在的社會價值可能必須要加以說服，或者某些因為宗教理由而激烈對抗的情勢可能要加以評估與斟酌，我這樣講沒有錯吧？"],["邱部長太三：對。","段委員宜康：部長與本席的基本價值和方向是一樣的，但是路徑不同，基本上，你和我及廖國棟委員的價值觀是不一樣的，當廖國棟委員在肯定你的時候，你應該對他說：「廖委員你誤解我了，我的基本價值和你是不一樣的，因為你不許可、不同意同性婚姻，而我是贊成的。但是我希望這個社會能夠再多作對話，這個社會不要因為我們希望去保障的價值而引起劇烈的衝突。」這樣才是負責任的態度，當一個人因為誤解你而去肯定你的時候，這不只對你不公平，對他也不公平，是不是應該要這樣講？","邱部長太三：委員所說的我沒有意見，主要是我沒有辦法確知每一個人對於這個議題的認知和所要採取的……","段委員宜康：那你等一下可以問鄭天財委員啊！我不曉得他要不要提這個問題，但就我的理解，鄭天財委員對於這個問題的態度和廖國棟委員應該是差不多吧！","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已經講得很清楚了，這是因為立法不足，究竟要怎麼處理，就是我剛才所講的……","段委員宜康：是因為立法不足，你在憲法法庭告訴大家立法院現在已經在處理了，所以立法院並沒有怠惰。因為先前立法不足，所以現在立法院是在亡羊補牢，我們是在做過去早就應該要做的事情。正因為立法院開始有民法修正案的出現，要補過去的立法不足，所以讓你在憲法法庭可以幫立法院講話，向社會大眾說明立法者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也想要趕快來做，所以沒有立法怠惰的問題。如果是這樣的話，你一方面肯定立法院沒有立法怠惰，想要彌補過去立法不足的缺失；另外一方面我也承認你的顧慮是有道理的，因為過去立法者的怠惰，所以造成這個社會到現在都還將此視為重大衝突，或許要等到我們開始做了，讓大家看到事情並沒有那麼嚴重。就好像大家都舉過去要不要從母姓、從父姓為例，當時也有很多人反對，認為將使幾百年或幾千年的倫常瓦解，以後就會亂倫，同姓結婚的人有可能是同一個爺爺或外公等等，大家講的好像天下會大亂，結果到現在並沒有發生。所以這是對於到底會不會造成嚴重的混亂及衝突，各有判斷的不同，而不是價值的不同。如果是對於這樣所造成影響的判斷不同，我們還是共同維護那個價值的話，我們當然要想辦法克服、處理，在修法上面有可能比較麻煩一點，有可能因為新制度的出現而在行政作為上比較困難一點，也有可能在還沒有實現的時候會引起社會有些莫名其妙的擔憂。我們現在回頭去看從母姓、從父姓的制度，有人認為它是一個重大的問題嗎？我相信不會，但是如果不做，大家去想像，或者被煽動、被催眠，就開始想的很可怕。所以那個基本價值如果是我們共同追求的、都是一致的，我們應該共同去克服有可能會面對的問題，而不是在那些問題面前低頭。","我要坦白地跟部長說明，您引起批評的最重要的部分，是因為你在面對問題的態度，造成社會上或一部分社會上對你的基本價值產生懷疑，那不是很冤枉嗎？因為你面對問題、面對困難的態度，造成大家挑戰或不相信你的基本價值。所以程序造成的障礙與價值的追求之間，到底哪一個比較重要？其實你不回答，我們大概也都知道答案，這一點請部長再去思考，好不好？謝謝。","邱部長太三：好，謝謝指教。"],["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邱部長辛苦了，對於你在釋憲案的表現，我表示肯定。"],["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不要再問我：你的立場是什麼。","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我們回歸到原住民的議題。"],["邱部長太三：好。","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在104年修正，這個條文是我提出修正的。我們大學畢業之後，你當了律師、教授，也當過立法委員，而我是30年的老公務員……"],["邱部長太三：你是優秀的。","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也在法制單位待過，所以我提的法律的制定、擬訂或者修正的經驗比部長多。","邱部長太三：對，確實如此。","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提的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修正及第四項的增列基本上如果回歸到文義的解釋，就像我的老師鄭玉波教授常常告訴我們，要以條文的文字來唸，也就是「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從事土地開發」，是要這樣子做一個文義解釋。我們增列了第四項。剛才講了，第一項的粗體字「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等文字是我特別增加的，包括第四項也是我增加的條文。","我們從解釋的方法、文義解釋來看，剛才我講了，就文義的解釋，「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從事土地開發」，或者是「政府或私人於部落從事土地開發」，或者是「政府或私人於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這是從文義的解釋、從鄭天財立法者角色的解釋及原意。通常有爭議的時候，要探求立法者的原意，沒有錯吧？不論是憲法解釋或一些判決，都會這樣，你以前當律師去辯護的時候，也是這樣，都要探求立法者的原意。針對這一條條文，立法者的原意就是剛才我所講的。","在去年11月7日行政院的會議裡面，內政部表達的意見是，原基法第二十一條授權應訂定之範疇為「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其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公有土地」是放在「部落、其周邊一定範圍」的後面。你不了解我們部落的狀況，為什麼會這樣增加，今天沒有辦法細說。行政院法規會是行政院所有法律、法制、立法的時候必經的機關，我過去在政府機關服務的時候，也常常跟行政院法規會相關的同仁開會，討論相關的條文。以下完全是行政院的會議紀錄，不是我自己寫的：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指的土地包含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就是「原住民族土地」，而且還加了引號，這不是我加的，行政院的會議紀錄就是這樣，也就是：「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其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非常明確。在那場會議裡頭，原民會自己本身的意見也是一樣，行政院的會議紀錄是：原基法第二十一條授權劃定之土地範圍，應包含「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其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所以它是三個部分，而公有土地只有在部落、周邊一定範圍才限於公有土地。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原住民族土地就要回歸到原基法第二條。原基法第二條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有定義，就是指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及原住民保留地。","基於立法者的原意，加上中央主管機關原民會，都認為是這樣，所以去年8月3日所預告的原住民族土地劃設辦法就把原住民族土地回歸原基法第二條，也就是傳統領域及既有的原住民保留地。所以這個部分從文義的解釋，或者從立法者的原意，都是這樣。畢竟未來內政委員會會審查這個劃設辦法，法務部的立場必須是：第一、從文義解釋；第二、要探求立法者的原意，可以嗎？","邱部長太三：我想我們會根據相關的資料來表示意見，特別是最後原基法在第二十一條的部分，就剛剛您所提到的這三個名詞好像沒有頓號，沒有頓號的話……","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它是「或」，「或」很重要。","邱部長太三：對，「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如果這邊有一個頓號，然後再接「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這兩者可能就會有一些理解上的差異。","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部長，這個你就完全錯了，你回去翻這個條文，不會有什麼頓號……","邱部長太三：好，我回去好好查一查，再跟你報告，好不好？我回去研究好，再跟你報告，因為這不是我們法務部主管的。","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基本上除非它有三個「或」的時候，中間才會有頓號。","邱部長太三：好，我們回去好好研究，","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曾委員銘宗及張委員麗善均不在場。","請許委員智傑發言。"],["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監獄裡面涉犯毒品與酒駕的受刑人大概占多大的比例？"],["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毒品大概47%，酒駕大概快20%，但是酒駕的受刑人都是短期刑、進進出出。","許委員智傑：就平均的容量，涉犯毒品與酒駕的受刑人大概就占了三分之二。","邱部長太三：對，差不多。","許委員智傑：所以對我們監獄人滿為患來說，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邱部長太三：確實。"],["許委員智傑：部長有沒有想到什麼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邱部長太三：一般來講，在討論矯正機關刑事政策的時候，大概就是前門與後門。前門是儘量不要進來，所以如果重刑化或全部都用刑法化的話，毫無疑問地，進來的人就會越來越多；後門是讓已經改過或治療好的人能夠提早出去。大概就是這兩個辦法。","許委員智傑：我們今天講到毒品及監獄，其實你可以看到，如果有人被在監獄裡面，比如有A、B、C、D等4個人，B及D是販毒的，A及C是吸毒的，A及B本來是認識的，C及D本來是認識的，原本A、B、C這3個人並不認識，被抓進監獄關起來以後，是不是就增加成2個藥頭、2個客戶？本來是1個藥頭、1個客戶，現在變成2個藥頭、2個客戶。"],["邱部長太三：委員這個圖就一語看穿這個……","許委員智傑：然後你再看後面，情況更慘，本來是2個而已，你看這裡面有多少藥頭與多少客戶，如果統統把他們關在一起，本來他們都是一對一，現在都變成多對多。吸毒者如果情況嚴重，我覺得當然要嚴懲，但是如果是輕的，其實應該強制勒戒，不要一開始就強制抓進去關。","邱部長太三：所以我們都會先做觀察勒戒，之後沒有辦法了，才進去矯治。","許委員智傑：比如目前刑法裡面對於一、二級的毒品犯是要關，還是勒戒？"],["邱部長太三：施用一、二級毒品的人一定要關。"],["許委員智傑：一定要關？"],["邱部長太三：對。"],["許委員智傑：關之前有沒有勒戒？"],["邱部長太三：初犯是先做觀察勒戒。","許委員智傑：初犯先緩起訴、先勒戒，對不對？"],["邱部長太三：對。","許委員智傑：5年之內如果再犯，就直接關進來，對不對？"],["邱部長太三：對。","許委員智傑：這是一、二級毒品，那三、四級毒品呢？"],["邱部長太三：你現在是指施用三、四級毒品的部分？","許委員智傑：對，刑法怎麼處理？"],["邱部長太三：施用三、四級毒品沒有構成……"],["許委員智傑：所以施用三、四級毒品者現在都沒有刑罰？"],["邱部長太三：用裁罰。"],["許委員智傑：現在是行政罰？"],["邱部長太三：對。"],["許委員智傑：沒有刑事罰？"],["邱部長太三：對。","許委員智傑：坦白講，對於施用三、四級毒品者只接受行政罰，很多人有意見，但是如果改成刑事罰又太重，所以我建議部長可以研究一下，其實施用三、四級毒品的部分統統可以強迫去勒戒，也就是不只是用罰款輕輕帶過，也不是只把人抓進監獄裡面關，讓監獄的問題更大，而是可以用勒戒的方式去處理，比如送去各地的醫院、醫學中心、勒戒場所，法務部如果與衛福部做更多的溝通，一方面可以不要讓這些人進入監獄裡面，讓監獄擁擠不堪，二方面可以讓他們去勒戒，三方面不致使他們進入監獄以後更加「交遊廣闊」，禍延更多，將來問題更大。針對施用三、四級毒品的部分，法務部可不可以做這樣的改變？","邱部長太三：當然，如果容量的空間足夠，我們都可以做這樣的……","許委員智傑：趕快商量，讓衛福部增加一些容量。"],["邱部長太三：衛福部也在試圖在做這方面的努力。","許委員智傑：這個都是跨部會必須去協調的，如果沒有做準備，站在法務部的角度，是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邱部長太三：我們的容量也要夠。","許委員智傑：對，所以法務部與衛福部整個跨部會的協調應該再多一點點商量，看看如何增加勒戒的場所，讓這些人不用進去關，但是可以改變他們的壞習慣。","邱部長太三：可以朝這個方向來努力，不過有一點我要先報告，假設我們以最多的K他命來看，基本上它大概是心癮、不是身癮，也就是說，身體上不會有太多的症狀，但是心理上要透過專業的輔導師跟他……"],["許委員智傑：心理輔導？","邱部長太三：對，所以他其實要出來找外界的心理輔導師協助他會比較好，關在那邊只是讓他……","許委員智傑：法務部應該來規劃，就是他算是保安處分……"],["邱部長太三：我們可以找衛福部一起來規劃。","許委員智傑：他又不是行政罰，又不是刑事罰，我們找一個中間的平衡點，可以解決問題比較重要，請部長參考。","邱部長太三：好，這個方向可以來考慮。","許委員智傑：我再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如果你現在走在青島東路，人家跟你盤查的時候，你要怎麼應變？","邱部長太三：一般來講，警察要盤查，必須有一定的前提要件，經過長官……","許委員智傑：就拿你自己來看就好了，現在你走在青島東路，人家跟你盤查……","邱部長太三：第一個，盤查的時候，我一定會看他有沒有穿制服，他要執行的時候，如果沒有穿制服……","許委員智傑：你現在如果是百姓，你要怎麼應變？","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一定會告訴他我就是誰啊！"],["許委員智傑：如果是一般百姓告訴他是誰……","邱部長太三：對，警察職權行使法是在於說……","許委員智傑：你是說，任何警察在任何地方問你，你都要告訴他你是誰？","邱部長太三：不是，我已經講過了，警察不可以在任何場所，甚至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圖書館也不能任意，一定要經過指定，指定有一定前提。","許委員智傑：我現在問你，你現在走在青島東路上，突然有人來問你的時候，你就直接給他看？","邱部長太三：不是，我會跟他講我是誰。第一個，報明身分就夠了……"],["許委員智傑：我是說一般百姓。","邱部長太三：如果警察還是沒有辦法確認這個身分，他才會有請出示身分證的第二個動作，那是有一個階段、一個階段的動作。","許委員智傑：我想請教部長，從李永得事件的發生，我們是不是應該想辦法讓臺灣減少這種紛爭的機會？","邱部長太三：對，我認為警政署要把個別的案例拿來當成教育訓練很重要的教材，因為菜鳥與老鳥在處理的時候一定會有很大的差異。","許委員智傑：時間不多了，我簡單請教部長：第一，任何地方、任何人如果被警察盤查，他應該怎麼反應？第二，警察去盤查的時候應該有什麼樣的SOP？比方李永得在捷運站被人家盤查的時候，他說警察都沒有告訴他任何的原因。"],["邱部長太三：這一點我們請內政部警政署多加宣導。","許委員智傑：應該訂好你們的SOP，比如先說：你好，我是警察，今天因為這裡是治安熱點，所以拜託你提出身分。我想這樣的話，李永得事件就完全不會發生。","邱部長太三：對，我們請警政署加強。","許委員智傑：任何民眾如果在任何地方萬一遇到警察盤查的時候，不要說在捷運站，我如果在鄉下種田，走在田路的時候，警察來盤查我，我要怎麼應變？"],["邱部長太三：我想警察分局不會指定那個地方去做盤查。","許委員智傑：當然，田路的例子比較極端，捷運站的機會比較大。如果走在忠孝東路三段的路邊，人家來盤查你，你要怎麼反應？你要去設想這些狀況。","邱部長太三：今天警政署也有代表來，他有聽到。","許委員智傑：因為時間關係，我不要擔誤大家的時間。"],["邱部長太三：是不是讓刑事警察局來回答一下？","許委員智傑：沒關係，刑事警察局的人剛才都有聽到，就照我講的，把這個SOP訂出來，讓全國的民眾只要在任何地方被警察盤查時，警察應該有什麼樣的動作，不要再發生李永得事件，那就是李永得對臺灣的貢獻，是不是？我覺得應該做比較嚴謹的SOP定義。"],["邱部長太三：我覺得委員的建議很好。","許委員智傑：好，謝謝。"],["邱部長太三：謝謝。"],["主席（尤委員美女代）：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志偉及蔣委員乃辛均不在場。","請林委員靜儀發言。","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還是很感謝大家願意在毒品防制的議題裡，關注到一些使用者醫療、戒毒的需求。請問部長，每一年法務部都有一些案子在宣導反毒，針對這一類的宣導模式，不曉得部長覺得效果好不好？"],["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是最基本的，至於效果值得再更精進。","林委員靜儀：因為這種一般都是請明星唱歌、跳舞，跟大家說不要吸毒。不論他是用什麼理由，包含他是社會上某些比較弱勢狀況的人，或是他對於壓力的處理沒有能力，甚至是價值觀偏差的年輕人，他們看到明星在做反毒宣導，這樣的經費花下去，部長覺得是否有用？","邱部長太三：我剛才有講過了，反毒的宣導其實是因應各種不同階層、不同喜好以及不同情境的人，我們也到學校去做這方面的教育宣導，另外也不只有法務部在做，教育部也在做……","林委員靜儀：是啊！所以我才擔憂，大家都把錢花到這裡。在這個過程中，我相信部長也知道，這幾年已經開始有所謂的娛樂性用藥，譬如咖啡包、奶茶包。","邱部長太三：對，這變成年輕人的次文化。","林委員靜儀：很多所謂咖啡包或奶茶包，其實裡面同時使用神經興奮劑跟神經抑制劑，真的是會死亡的那種成分。在這種很歡樂的活動裡，我相信它沒有效果讓年輕人知道當他去喝酒或是去跟朋友玩的時候，別人給的咖啡包其實是毒品。因為我們上一段時間跟很多法務部的專家討論過，他們都說沒錢……","邱部長太三：所以要設立基金，是不是？","林委員靜儀：對，所以要設立基金，但是我很怕基金被亂花在這種事情上，我很擔心。"],["邱部長太三：我們也會接受委員的督導。","林委員靜儀：我們儘量朝向比較有意義的方向。我們有更生保護法以及更生保護會這樣的單位，其實也很好，這個單位等於是法務部委辦一個民間團體來協助。不過我們查了預算，也是一樣，它大概有十分之一的預算都在做宣示的性質。對於這個部分，你們有看過它的成效嗎？","邱部長太三：基本上這是由我們高檢署檢察長來兼任更生保護會的會長，他們每年都有整體內部的相關審查機制。","林委員靜儀：委託給他們，他們再處理，包含轉介個案去戒除毒癮等等，你認為這樣的效果好不好？","邱部長太三：每一個單位都有基本該做的部分，誠如委員建議的，我們都可以再做檢討跟精進。","林委員靜儀：既然我們說反毒是國家當前一個重要的議題，大家就不要分散花錢，是不是可以整合？","邱部長太三：對。委員如果有什麼好的方案，請提供給我們，我們一定會參酌。","林委員靜儀：我們看到法務部補助這個單位3,300萬元，說實在的，真的要第一線的幫忙這些個案做醫療專業上的戒除毒癮，其實也不太足夠。法務部告訴我，他們也有找熱心人士捐助。說起來要協助的事情非常多，我們也知道更生人或者是藥癮、毒癮的使用者需要非常非常多的幫忙。所以簡單講，這次有委員提案指出有些個案，尤其是年輕人可能初次使用，還沒有出現成癮，他們是需要專業上的輔導跟協助。我知道法務部在10年前協助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成立了社區型的戒除毒、藥癮的一個單位。我們也很感謝法務部幫忙，但是那一天我調出來看，發現除了草屯療養院之外，幾乎不太有醫療專業戒除毒癮或輔導的單位，多數都倚靠宗教團體。部長可以說說看對於這個的想法為何嗎？我們都要靠禱告的方式？"],["邱部長太三：對……","林委員靜儀：我相信禱告有力量，不過全世界目前在戒除毒癮、藥癮以及酒癮的部分，我相信很多專業的研究都知道這是需要心理、生理以及很多行為上的協助，這是需要專業的。","邱部長太三：對。基本少宗教團體都在心靈的部分，至於委員剛才所講的，心理其實具有一定程度的專業，所以未來會請他們多邀請外界人士，因為這涉及到人力上或地區上能不能即時做一些協助，不過我想……","林委員靜儀：現在只有草屯療養院做了10年，我們是缺乏第一線協助輔導治療的專業人員，還是法務部沒有錢可以委託下去？","邱部長太三：就監獄的部分，容我請矯正署黃署長向委員說明。","林委員靜儀：好。你們是專業人力不足，還是沒有經費可以給他們？"],["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的專業人力是不足的，以台北監獄為例，我們只有4位心理師。"],["林委員靜儀：是嘛！所以整個心理上或是認知行為上的協助都沒有人力。","黃署長俊棠：對，我們人力比較不足。","林委員靜儀：這是衛福部這邊沒有訓練出足夠的心理或戒毒的專業人力，還是法務部找不到人？"],["黃署長俊棠：基本上是我們整個編制的問題。"],["林委員靜儀：你們沒有錢還是不編？"],["黃署長俊棠：是編制的問題。","林委員靜儀：你們的編制上就沒有？所以基金之後，你們會不會考慮這件事？","黃署長俊棠：我們一直在爭取，而且已經報到行政院爭取有關專業人員編制這個區塊，包括心理師等等。","林委員靜儀：有關專業人力的部分，麻煩你們多編一點，多要一點人力。"],["黃署長俊棠：有。","林委員靜儀：不然你們一直告訴我沒錢、沒人，10年來這邊都編不出人來。","黃署長俊棠：是，我們會盡量爭取。"],["林委員靜儀：衛福部就不用配合了？"],["邱部長太三：目前大概只能希望社會熱心人士來協助。","林委員靜儀：不行這樣，上次我們也詢問過法務部，你們說就是靠更生保護會各分會會長的人脈在照顧更生人，一個政府要照顧這麼多需要許多資源的對象，結果卻說要靠會長的人脈，甚至經過我們的調查，桃園分會這一位主任委員好像就是前一段時間W Hotel命案中某一位的爸爸，當然不是這樣就不可以當會長，只是這些分會到底幫你們做什麼？有關今天這個部分要麻煩法務部，我們這10年來都靠著宗教團體跟非常非常少的戒毒癮、酒癮跟藥癮的專業人力，計畫裡不要再因為沒有人力或是沒有經費，所以只規劃做少少的事情，請你們把需求開出來，我們才有辦法要求衛福部把人拉出來。好不好？","邱部長太三：對，其實我們要先報人事行政總處審查，所以人力的部分已經有報了……","林委員靜儀：真的要麻煩部長，在專業戒癮這一塊醫療介入的部分，這邊花的資源越多，未來在後端收尾的部分會越少，好不好？"],["邱部長太三：好。"],["林委員靜儀：謝謝。"],["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談毒品防制的議題，因為我一直都是比較關心兒少的權益，所以在毒品防制這一塊，我當然是比較關心我們在協助這些試用毒品的兒少這部分。我們看到相關的統計資料，其實大部分的兒少在試用毒品，三、四級毒品大概是最多的，主要就是愷他命。台大兒家中心最近剛做了一個研究，如果兒少從三、四級毒品開始試用，要走到一、二級成癮這樣的過程，其實是需要2至3年的時間，這個代表在這2、3年之中，如果我們能長時間給這些兒少專業的協助，我相信是很有可能幫助他不再落入毒品危害的惡性循環中，尤其對吸食毒品的少年採取何種觀點，將會影響到所採取的策略，爰此，我列出的問題是：吸毒少年是罪犯還是病患、病人？抑或是對社會系統適應不良的青少年？"],["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以我個人的觀察來說，我認為是第三種。","李委員麗芬：對，很多調查研究顯示，兒少之所以施用毒品的個人因素不外乎有：好奇、追求感官刺激、反抗權威、逃避挫折、引起重視等等，但其實更多因素在於家庭、學校，乃至於社會這個大染缸，從而形成一種拉力、推力，讓他們吸食毒品。如果認為他們屬於社會適應不良者，那麼所應採取的協助方式，將迥異於毒品危害防制法。目前對於染毒少年的處遇流程，兒少權法提到通報，而通報分兩種，一、二級毒品與三、四級毒品，由於本席提案乃針對三、四級毒品，所以我們就討論三、四級毒品的問題。施用或持有三、四級毒品將會進入少年事件處理法與兒少權法兩個流程。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施用或持有三、四級毒品之青少年，大部分仍交由家長帶回，真正給予的協助並不多。至於兒少權法，則分為在學與未在學兩部分，在學者的宣導由教育部與學校負責，而學校則以反毒宣導與尿液篩檢為核心。在輔導方面，由於專業輔導人力缺乏，所以104年法務部投入107名役男協助春暉專案工作，這是目前學校所出現的問題。至於未在學者，衛福部於2014年開始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社會局，以兒童及少年社區預防性服務方案來進行輔導，但公益彩券回饋金其實是一種不穩定的財源，也非公務預算，且該服務方案並未擴及全國。其實目前的防制機制有一個很重要，卻沒有討論到的是：毒防中心。該中心非正式編制，而是臨時的任務編組，即使如此，也理當扮演重要角色，可惜該中心並未發揮預期功能，以致102年監察院對毒防中心提出糾正。在本席所提出的版本中提出了一個比較好的處遇流程，也就是將三、四級毒品施用或持有者交付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毒防中心負責，由毒防中心來扮演最重要的個案管理角色，並結合各類資源以協助兒少，使其回歸學校教育，提供其在課業與在校適應的協助。也因為與家庭有關，所以理當提供社政方面的福利服務。若毒防中心所應提供的社會協助有能量不足之處，則可以結合民間團體及醫療機構以做好相關的專業輔導處遇。若上述種種均無法發揮功效，兒少仍繼續施用毒品，則依少事法處理。簡言之，本席所提的處遇流程與現在是完全不一樣的。本席認為毒品防制成敗的關鍵就在於毒防中心，若毒防中心能發揮平台協調效果，發揮專業業務規劃能力，同時扮演好輔導處遇等專業工作，應該可以對毒品防制，特別是兒少部分起整合作用。至於基金設置後，我想有一大部分經費必須投注在各縣市毒防中心，以強化其功能，充實其專業輔導人力，並從兒少持有或施用三、四級毒品防制做起，應可讓狀況不再繼續惡化，也可以達到效果，不知部長以為如何？","邱部長太三：首先，我非常同意李委員的看法，且由流程圖可以看出如何讓處理機制更加完善與完美的規劃。其次，我也認同基金應該抑注毒防中心經費，至於毒防業務該由誰來督導這點，我想尚須與衛福部討論，目前看起來似乎衛福部會比較適合。"],["李委員麗芬：這當然需要各部會做協調。","邱部長太三：對，稍後逐條討論時可以處理。"],["李委員麗芬：謝謝部長。"],["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周陳委員秀霞、黃委員偉哲及陳賴委員素美均不在場。","請蔡委員易餘發言。","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今天所審查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政院修正第二條之二，以設置毒品防制基金，至於第三十一條之一則修訂特定營業場所的毒品防制措施。對此，今天早上已經進行了很充分的討論，且逐條討論時，也可以修正相關細節，故本席就不再花時間來講這兩條。本席想討論這一次所增加的通報責任，之所以如此，就是為了給法務部及警政署強而有力的法源來查緝吸毒者，不是嗎？"],["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訊息的來源很重要，所以業者的自律……","蔡委員易餘：所以需要他們通報，以增加警方對毒品的掌握，特別是過去法所無法觸及之處。且業者通報之後，警方就可以前往查緝，或者說是法律給予警方查緝吸毒者的一種武器。但我認為毒品防制政策不能只有抓毒，而且抓到之後又如何？"],["邱部長太三：確實。","蔡委員易餘：抓到後送進監牢，送去戒治。對此，法務部林達檢察官發表一篇對毒品看法的文章，我最近拜讀了，現在我就用林檢察官的看法來問部長。文章中提到，現在對於毒品犯的司法處遇有三軌，第一軌是送短期勒戒，第二軌是緩起訴戒癮治療，第三軌是送監獄。其中，短期勒戒主要由矯正署負責，衛福部給予協助；緩起訴的戒癮治療則是醫生，也就是衛福部的責任；如果進了監獄，那就是矯正署的責任了。林檢察官認為，三軌程序複雜，且無法溝通，各機關又互不隸屬，導致防毒金三角就這樣被瓦解了。譬如醫生正在治療緩起訴戒癮被告，也許醫生對於毒品戒治有自己一套想法，想不到治療到一半，被告受不了痛苦又吸食了，又再犯，以致撤銷緩被起訴，從而進入監獄。我想醫生對於這麼一套制度也感到很鬱卒，因為他真的想救被告，也安排好一個很妥適的醫療流程，只因為被告再犯就被丟到監獄，所以看起來是三軌，其實到最後就只剩一軌丟到監獄，也讓監獄中的毒品犯收容者高達百分之四十幾，每年都在提高當中，說不定明年就破五成了！部長，林檢察官這樣寫有錯嗎？","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沒有什麼錯，至於因為再吸食而被撤銷緩起訴被的比例，等我拿到數字再給委員……"],["蔡委員易餘：有比例嗎？"],["邱部長太三：50%。"],["蔡委員易餘：緩起後又再犯被撤銷的有50%？"],["邱部長太三：對……"],["蔡委員易餘：再吸食被撤銷的……","邱部長太三：包含吸食或其他犯罪在內，也就是所有被撤銷的原因……"],["蔡委員易餘：就是50%？"],["邱部長太三：包括……","蔡委員易餘：一開始在決定緩起訴時，不就是認為醫療有幫助嗎？就是應該讓他接受醫療，讓他去戒毒，讓毒癮消失，卻因為再犯，以致緩起訴被撤銷，也讓之前醫生所做種種治療失效，畢竟人都進監獄了，就半缺角了！無怪乎林檢察官要說三軌間彼此未能溝通協調了！林檢察官問，為什麼不設置毒品法庭？而該法庭的組成除了法官外，還要納入醫生、心理治療師及其他的專家學者，以判定吸毒犯該接受何種處遇，請問部長如何看待？這是法務部所屬檢察官在文章中所提出的建議。","邱部長太三：這樣確實能細緻地處理問題，但也誠如林檢察官所說，必須請司法院表達態度與意見。","蔡委員易餘：那就請許法官來說明司法院對毒品專庭的看法，特別是刑事廳的立場。"],["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許調辦事法官說明。","許調辦事法官永煌：主席、各位委員。站在法官立場，若能有更多專業人士來輔助法官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司法院是贊成的。","蔡委員易餘：贊成？所以司法院是贊成的？那我就直接下結論：司法院贊成毒品專庭，所以我們可以推動相關業務？","許調辦事法官永煌：我的意思是，如果能有更多的人來輔助法官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包括量刑，讓法院能……","蔡委員易餘：不是輔助，而是一起，一起判！"],["許調辦事法官永煌：一起的話就涉及人民參與審判……","蔡委員易餘：怎麼又跑到人民參與審判？現在講的是司法專庭，用專法來處理毒品犯。我剛剛已經講過，一開始給被告緩起訴，醫生秉著救人信念投入治療，結果因為被告不小心再犯被丟進監獄，如此醫生豈不是白忙一場？","許調辦事法官永煌：委員說要讓專家與法官一起審判，這當然就涉及人民參與審判……"],["蔡委員易餘：不要那麼怕人民參與審判……"],["許調辦事法官永煌：我沒有怕……","蔡委員易餘：現在討論的是如何藉由醫療來戒治毒品，且如何達到有效戒治，否則不管怎麼轉、怎麼跑，監獄永遠是毒品犯的終點站，只有監獄是他應該去的地方，其他就是沒救！","許調辦事法官永煌：如何預防毒品、治療毒癮，主要權責機關是法務部，並不屬司法院範疇。","蔡委員易餘：我現在講的是專庭！沒關係，我已經瞭解司法院的立場了。謝謝。","我想國人之所以對打擊毒品政策感到失望的原因在於，永遠是發生什麼事才解決什麼事，譬如今天所處理的通報責任，是因為W飯店毒趴，因為土豪哥事件，所以我們修法來解決問題，但我們不能永遠如此被動！法務部理當更積極、更有立場，甚至可以跳出來帶動衛福部與司法院，把毒品防制政策抓出來。剛剛休息時我與部長討論到，國人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所進行的勒戒中，最高是兩個月的觀察勒戒，若勒戒後認為仍有戒治必要，則會進入六個月以上，但最長不能超過一年的強制戒治。對強制戒治實施辦法，法務部訂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其中第九條提到，戒治處所得辦理戒毒輔導及宗教教誨等事宜，使受觀察勒戒人堅定戒毒決心。部長，辦理戒毒輔導與宗教教誨就可以讓吸毒者戒毒嗎？"],["邱部長太三：單靠某一項是絕對不可能的。","蔡委員易餘：以那位胖胖的，生活很富裕的土豪哥為例，他無憂無慮，不愁吃穿，所以藉由吸毒讓自己很嗨，請問讓他進入戒毒輔導與宗教教誨就可以戒毒嗎？","邱部長太三：我不是醫生，我無法評論，不過我同意委員講的，基本上所有的可能方法都要實施，再檢視效果如何，至於不足之處，再看要如何加強……","蔡委員易餘：真的是不足，至少我還沒看到有人戒治後就不吸毒了！過去傳出很多藝人吸毒，也都進行勒戒，結果依然再犯！","邱部長太三：我相信一定有人確實改變，不過是比例多少而已，不會沒有效果。","蔡委員易餘：比例很少。所以法務部能否帶頭宣示，未來勒戒場所將增加體能訓練課程？","邱部長太三：現在就有體能訓練課程，我請司長來說明。","蔡委員易餘：那只是去外面散散心，不算！我的意思是要操他！部長，男人是抓去關比較難過，還是當兵比較難過？我想大家一定會說當兵比較辛苦，畢竟人不怕被關，就怕被操，所以一定要在勒戒中加上體能課程。若有不適合體能訓練需要醫療的就送醫療，至於那些只是出於單純、好玩而吸毒者，那就乾脆讓他在兩個月的勒戒時間內度日如年，儘量操，操到累，這樣可以嗎？"],["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觀察勒戒主要是為了評估其是否具有成癮性，同時加強其認知……","蔡委員易餘：那是現在法務部的立場，也就是為了看有沒有成癮性，讓他這兩個月時間放著無聊，出來後……"],["黃署長俊棠：會有醫療人員、醫事人員及心理治療人員……"],["蔡委員易餘：我知道醫療人員會做評估……"],["黃署長俊棠：此外還有運動時間……","蔡委員易餘：不只是運動時間，我說的是強制用課程來操他們！你們不敢嗎？","黃署長俊棠：觀察勒戒的初期階段主要在於戒除成癮性比較高的程度，故以生理解毒為重，待醫生評估後……","蔡委員易餘：生理部分由醫師判斷，我要處理的是心理部分！這些人就是因為好奇心才吸毒，他們認為刑罰不痛不癢，兩個月時間熬一下就過去了……"],["黃署長俊棠：這部分由心理師與醫療團隊來……","蔡委員易餘：你幹什麼一直講醫療？我講的是讓這些吸毒者不好過。當兒子吸毒時，如果法務部願意代替父母好好教教孩子，相信父母會很高興。","黃署長俊棠：在觀察勒戒階段，還沒有戒除……","蔡委員易餘：所以在辦理戒毒輔導與宗教教誨外，增加體能訓練一項你們不贊成？"],["黃署長俊棠：體能訓練OK。","蔡委員易餘：現在只是讓他們出去運動，那叫放風，那不是體能訓練！","黃署長俊棠：體能訓練是OK的，但也不可能整天都體能訓練！","蔡委員易餘：我也沒說要操整天啊！但至少要操到他難過啊！不難過怎麼會覺得吸毒不好？怎麼會覺得既然國家不希望我吸毒，那我就不要吸毒了？部長你不要光是笑！","邱部長太三：執行面的部分就像是他到底在那邊跑步還是做伏地挺身，都是由……","蔡委員易餘：未來有基金可以吸引不錯的運動國手退休後到裡面當體能訓練師，操他們讓他們痛苦，有沒有辦法？"],["黃署長俊棠：我們會加強體能時間。"],["蔡委員易餘：我不希望只是加強！"],["邱部長太三：強度也是可以考慮一下……","蔡委員易餘：時數要大大加強，好不好？"],["邱部長太三：好。"],["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不在場）王委員惠美不在場。","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各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李委員彥秀、陳委員明文等提出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李委員彥秀書面質詢：","案由：毒品戕害國民健康甚鉅，從嚴管制為我國國人所期待，行政機關對於預防毒品施用與流通自責無旁貸。惟倘未予特定營業場所相當之查驗權力，即課予其高額之行政罰，恐有悖於「有貴任方有處罰」之憲法誡命，更徒令場所受僱人員暴露於公安風險之中，反致場所使用人之狀態責任凌駕於實際施用或持有毒品者之行為責任，而顛覆行為責任應優先於狀態責任之法理。況何種營業場所屬「特定營業場所」，修正草案對於該等場所之典型危險為何付之闕如，遽交主管機關訂定恐流於空白授權，而抵觸授權明確性之原則。特向法務部提出質詢。","說明："],["一、「特定營業場所」之範圍有欠明確：","(一)按「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原則上應以法律為之，依其情形，固非不得由立法機關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四八八號解釋參照）》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均應具體明確。主管機關據以發布之命令，亦不得逾越授權之範圍，始為憲法之所許；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五六八號、第六五八號、第七一○號、第七三○號解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34號解釋理由書著有可稽，是未涉及刑罰者，對於授權明確性之審查雖較為寬鬆，然仍應符合「得依法律整體解釋，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就某特定事項，依其行政專業考量，訂定法規命令」，始與授權明確性原則無違。","(二)然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第31-1條第5項將「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空泛授權予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雖於立法理由中描述「考量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及場所均可能與時改變」等語，惟實無法據此掌握授權之範圍為何？蓋其中並無具體指明立法者所欲規範之典型危險為何。是日後行政機關依授權訂定行政命令時，難謂無流於恣意之可能》。","二、營業場所欠缺搜索之權力，第一線受僱人員恐反遭指謫涉犯刑典：","(一)按「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即不失為住宅性質」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據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即有認飯店總經理等，縱以旅客未辦理住宿旅客登記為由，仍不得逕行侵入旅客住宿之旅館房間，否則將構成侵入住居罪。","(二)然本草案規範查獲有顧客或從業人員於特定營業場所內施用或持有毒品，將課予一定行政罰，雖同時以已於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時，通報警察機關處理，作為不予處罰之規定，惟「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判斷標準為何，又如飯店等營業場所是否有相當之公權力確認有無持有毒品，甚場所是否會為求豁免責任而浮濫通報。尤有進者，欠缺公權力作為後盾之營業場所第一線受僱人員，面對不理性之消費者時如何自保？","(三)上情在在足徵本草案尚有思慮未週之處，恐損及原欲達消弭場所內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阻絕毒品流竄之立法初衷，並致營業場所員工進退維谷》。"],["三、如何認定狀態責任人之故意過失恐生疑義：","(一)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論者亦有稱「對於狀態責任所生義務之違反，立法者若以行政處罰（罰鍰）予以制裁，既是涉及處罰問題，則基於『無責任不受處罰』之原則，違反者仍須具備故意或過失，始得予以處罰」（參蔡宗珍，「建築法上義務人之類型與具體義務人之判定：行政法上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問題系絡的一個切面分析」，臺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3期，2011年9月，926頁）。","(二)查本草案第31-1條第3項以「查獲有顧客或從業人員在第一項之特定營業場所內施用或持有毒品」為構成要件，即係課負對於物具有事實上管理支配實力之使用人，排除危險、回復安全之義務，核其性質似屬行政法上之狀態責任。而姑不論其責任態樣，依前開法文與學說均要求行為人具故意或過失，方能證立裁罰之正當性。然於本草案可能遭遇之構成要件事實而言，於空間遼闊或有獨立隱蔽空間之場所，如何期待場所經營者窮其所能發覺場所內之各種蛛絲馬跡，最終於法律適用上，恐難有效證立裁罰對象之過失為何，又或恐淪為欠缺說理教條式之涵攝，終斲傷行政程序法所揭諸之各項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精神。","四、爰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仍有諸多疑義有待釐清，特向法務部提出質詢，要求於貫徹預防毒品施用與流通之前提下，審慎解決上開違憲疑義。"],["陳委員明文書面質詢："],["主　　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毒品一直是社會嚴重問題，特別是近期各種事件層出不窮，更加引起大眾關注和檢討，本次的修法不無呼應社會期待的因素存在。","然而縱觀修正相關內容，重點大概在兩點，其一是加強對吸毒者的治療，其二，是對所謂特定營業場所，對之課以防杜、舉報的的責任及違反之處罰。這樣的修正方向不僅無法有效達到毒品防制的目標，同時產生下列各點疑慮，允宜謹慎：","(一)業者是否有完全的辨別能力？","依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內容，特定場所必需執行三款防制措施，包含拒絕可疑之人進入，若在場所內查獲有顧客持有，則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直接處以罰鍰，甚至停業、歇業、廢照。難道法務部認為業者都有犯罪偵查經驗，有察言觀色之能，或像偵探般敏銳觀察？","(二)第三十一條的性質是什麼？","第三十一條是否屬於行政委託的性質？如果不是，業者並不具警察權，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權利可對入內者進行類似臨檢之作為？萬一有顧客藏毒於身，業者要從何發掘？","(三)因為特定營業所以必需受到連坐？","特定營業場所雖然多予人負面感觀，但只要依法設立者，仍有受到法律平等對待的期待和權利。如上所述，業者跟本無能力，也無權利來完全執行所課予的防制措施，卻必需對他人持毒的行為受到嚴厲處罰，讓人有連坐受罰的疑懼！且其處罰最重可撤銷營業執照，這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實者，毒品防制雖然千頭萬緒，但治療是後端的部分，與前端的防制並不衝突，應平行並重。而在前端的防制，重要的是源頭的追掌握，不應侷限在末尾的吸毒者而已。我們在這次的修正草案中，卻看不到對走私大戶、組織通路的加強規範，卻把政府應擔當的職責轉嫁民間，恐怕更進一步引發戕害民眾權利的爭議，建議法務部應重新檢討。","主席：現在詢答已經結束，明天議程會進入逐條討論，請法務部參考今天各位委員的意見，尤其部長有提到對許智傑委員的第三、四級毒品是否納入觀察勒戒的提案，如果法務部認為這部分也要處理，請法務部於明日提出相關建議修正條文至委員會審議，如此就可以一次處理，為了給法務部有充分的作業時間，明天會議改為上午10時開始，特此宣告。現在休息。","休息（13時52分）"]],"block_lines":[1,6,6,9,37,37,38,39,39,40,40,41,41,42,42,43,43,46,52,56,85,96,98,102,103,105,106,108,109,112,117,119,121,122,124,128,129,137,139,140,141,142,145,146,150,153,155,158,160,162,163,166,169,173,174,175,180,182,183,184,189,191,194,195,196,197,200,201,202,205,207,210,212,214,215,217,218,225,226,227,230,231,232,234,239,241,243,245,251,261,264,266,267,269,273,280,281,285,289,290,293,295,301,304,305,307,319,321,325,326,330,331,334,350,352,361,362,364,369,371,372,375,379,386,389,401,403,405,407,409,414,417,418,422,424,427,428,429,437,438,442,443,446,447,451,455,456,458,461,462,464,470,473,479,480,485,487,490,492,494,495,503,505,510,516,518,519,520,521,523,524,525,527,532,539,541,542,543,547,550,554,555,558,559,561,563,564,567,568,570,572,573,574,575,576,577,580,586,590,592,593,597,599,600,604,612,615,618,619,620,622,624,626,627,629,636,643,647,659,666,668,669,671,678,680,683,687,691,693,694,696,697,702,704,708,710,712,717,718,719,722,726,729,730,733,739,741,744,750,753,754,757,764,767,768,771,772,782,784,788,789,794,795,798,802,810,812,815,819,820,822,828,830,831,836,838,840,845,848,849,854,856,858,866,868,869,871,873,888,890,891,896,897,900,904,905,906,907,908,910,912,914,916,917,918,919,920,921,922,926,928,931,934,943,949,954,958,962,964,966,967,970,979,987,993,995,998,999,1000,1004,1007,1008,1012,1013,1014,1016,1020,1022,1023,1024,1027,1030,1033,1034,1035,1036,1037,1039,1040,1044,1049,1052,1053,1058,1066,1069,1070,1071,1075,1079,1085,1086,1087,1089,1090,1092,1095,1102,1106,1107],"person_count":{"主席":59,"邱部長太三":162,"王委員育敏":3,"鍾委員佳濱":10,"廖委員國棟":11,"黃副局長明昭":2,"諶司長立中":4,"吳委員志揚":5,"劉委員櫂豪":4,"鍾委員孔炤":1,"李委員俊俋":9,"林委員德福":4,"郭委員正亮":4,"羅司長榮乾":2,"江委員啟臣":6,"陳組長瓊華":2,"尤委員美女":5,"李司長鎂":1,"林委員為洲":2,"楊委員鎮浯":4,"徐委員永明":9,"蘇委員治芬":4,"許調辦事法官永煌":3,"許委員智傑":10,"主席（尤委員美女代）":1,"林委員靜儀":4,"黃署長俊棠":8,"李委員麗芬":2,"蔡委員易餘":7,"李委員彥秀書面質詢":1,"一、「特定營業場所」之範圍有欠明確":1,"三、如何認定狀態責任人之故意過失恐生疑義":1,"陳委員明文書面質詢":1,"主　　題":1},"persons":["主席","邱部長太三","王委員育敏","鍾委員佳濱","廖委員國棟","黃副局長明昭","諶司長立中","吳委員志揚","劉委員櫂豪","鍾委員孔炤","李委員俊俋","林委員德福","郭委員正亮","羅司長榮乾","江委員啟臣","陳組長瓊華","尤委員美女","李司長鎂","林委員為洲","楊委員鎮浯","徐委員永明","蘇委員治芬","許調辦事法官永煌","許委員智傑","主席（尤委員美女代）","林委員靜儀","黃署長俊棠","李委員麗芬","蔡委員易餘","李委員彥秀書面質詢","一、「特定營業場所」之範圍有欠明確","三、如何認定狀態責任人之故意過失恐生疑義","陳委員明文書面質詢","主　　題"],"title":"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星期三）9時2分至13時52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