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星期三）9時2分至12時10分","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主　　席　高委員志鵬","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6年3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10時53分","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出席委員：陳明文    徐永明    蕭美琴    林岱樺    張麗善    邱議瑩    王惠美    陳超明    高志鵬    黃偉哲    邱志偉    管碧玲    蘇治芬","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鍾孔炤    葉宜津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賴士葆    曾銘宗    劉世芳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何欣純    江啟臣    蔣乃辛    莊瑞雄    呂玉玲    蔡易餘    羅明才    陳怡潔","      委員列席16人","主    席：邱召集委員議瑩","專門委員：黃中科","主任秘書：黃素惠","紀    錄：簡任秘書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楊雅如","      專    員  曾淑梅  科    員  余俊緯","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決議：","甲、行政院主管","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原列118億3,398萬2千元，增列「投融資業務收入」項下「事業投資收入」5億8,513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4億1,912萬元。","2.業務總支出：原列10億7,734萬元，減列「投融資業務成本」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7,234萬元。","3.本期賸餘：原列107億5,664萬2千元，增列5億9,013萬8千元，改列為113億4,678萬元。","(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85萬5千元，照列。","(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七)通過決議57項：","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各項投資204億元，該基金近年新增直接投資案件偏低，委由信託銀行或其他部會委託投顧公司辦理投資案件比例較高，該基金將主要任務委由信託銀行及其他部會再委任投顧公司辦理，除恐降低監理密度外，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強度亦未如直接投資案件。為確保資金能有效利用，避免代操人員監理不易之問題，爰凍結該預算15%，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王惠美    張麗善    孔文吉    陳超明    徐永明    黃偉哲    林岱樺    陳明文    管碧玲    蘇治芬","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一般貸款預算95億元，包括：(1)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貸款1億元；(2)機器設備升級貸款8億元；(3)海外投資融資貸款15億元；(4)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振興輔導優惠貸款40億元；(5)機器設備輸出貸款30億元；(6)協助企業併購專案融資1億元。檢視其中「民營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貸款第6期」、「協助企業併購專案融資」、「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第2期」及「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4項貸款計畫，開辦迄今已逾10年，貸放比率僅1.30%至30.58%，執行成效欠佳，顯見民間資金充裕、或實務上多以自有資金或其他貸款方式籌資、或經濟環境變遷，市場資金寬鬆，銀行資金成本降低，該基金貸款誘因相對不足、或企業較偏好申請研發補助等，顯示該等貸款計畫開辦已久，規劃方式與目前市場狀況或需求不符，若未適時調整，恐難達成原辦理目的。而106年度較105年度預算92億元增加3億元，增幅3.26%，相關執行說明闕如，爰凍結該預算5%，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3.雖然我國於101年針對花東地區之需求，立法通過「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並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然此基金之設置目的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設置目的並不衝突。爰此，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運用不應排除花蓮、台東及離島建設基金涵蓋範圍內之其他離島地區。","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配合行政院活絡經濟、振興景氣，於102年起投入新臺幣10億元，為期5年辦理「創業天使計畫」，提供各領域之創新創業基金，以期促進國內創業動能。據查，至2017年2月28日止，已審議2,486案，通過276案，輔導基金累計達8.69億元。其中就花蓮縣之部分，審議10案，僅占所有提案0.4%；通過2案，占所有通過案0.7%；輔導金額計290萬元，占0.3%。各項數據皆顯示，花蓮縣有志創新創業之民眾與企業，對於「創業天使計畫」之參與度低，凸顯出政府資源分配與資訊傳遞之城鄉落差。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就此問題進行調查，提出檢討報告及改善方案；並要求爾後任何政府供民間參與之投資、獎助計畫，皆須考量到城鄉對此資訊之取得的公平性等問題，以避免在無形間造成資源分配不均之現象。檢討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設立宗旨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融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源再生及技術引進、增加產業效益等重要計畫。惟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中央投資公司有許多共同投資關係，又日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已認定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融資標的關係到國家經濟發展，允應更加仔細謹慎。爰此，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徹查當前投資標的，避免投資國民黨附隨組織之情事再次發生。","提案人：高志鵬    邱志偉    蘇震清    王惠美","6.2016下半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公開表示將研議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鎖定未來性產業，預計投資規模約100億元，並協助法規鬆綁以挖掘具有前瞻性之產業。惟該投資計畫意向不明且欠缺規劃白皮書，加上投資資金完全仰賴融資，且投資未來產業的風險無法預估，導致融資不易。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在3個月內擬具「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計畫書」送交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俾使立法院監督有據。","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蕭美琴    黃偉哲    蘇治芬    王惠美","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搭配承貸金融機構資金辦理各項事業融資貸款計畫，編列一般貸款預算95億元，較105年度預算92億元增加3億元，增幅3.26%；惟查其中「民營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貸款第6期」、「協助企業併購專案融資」、「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第2期」及「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等4項貸款計畫，開辦迄今已逾10年，貸放比率僅1.3至30.58%，執行成效欠佳，恐已難達成原始辦理目的，爰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全面檢視現行政策規劃、產業發展狀況及市場需求等，重新調整相關貸款計畫，並定期檢討調整貸放機制，以確實符合市場狀況及需求，達成政策目的。","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鼓勵民間技術創新及應用發展，捐助成立未滿3年之國內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創業所需資金，自102年12月16日起推動5年「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計畫額度僅10億元，因申請相當踴躍，通過率平均僅約11%，截至105年8月底止，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計已核准補助案件252件，核准補助金額8億1,296萬5千元；惟查依據審計部104年度審核報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辦理創業天使計畫核有部分受補助廠商將研發經費流用為人事支出、經費核銷未符規定、審核標準不一或報支與計畫無關之經費等問題，顯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再檢討強化相關經費審核機制，確實審查申請補助廠商資格及經費支用情形，將有限資源分配確有需要之新創事業，避免有限資源遭不當流用，方能有效達成計畫目的、強化國內創業動能。","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9.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預算5億元，較105年度增加3億元，增幅約150%；惟查該基金方案係委由文化部執行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及管理，文化部再委託管顧公司協助辦理及參與投資，然第1期方案執行已逾5年，持續運作之管顧公司僅剩半數，累計投資僅7億餘元，逾四成投顧公司投資案件僅有1件，且對較需資金之微型及早期文化創意事業投資不足，每年卻仍需支付高額管理費，僅100至104年管理費支出即計約2,435萬元，實施成效顯有不彰，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文化部就「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缺失提出檢討修正，並強化委託管顧公司之審核能力與退場要求，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10.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預算6億元，較105年度預算案5億元增加1億元，增幅20%；惟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於96年4月訂定「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匡列新臺幣100億元，並委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負責執行投資及投資後管理，執行期間10年，然該計畫執行迄今已近屆滿，投資案件計有近七成虧損，復見中小企業處因有委任管理顧問公司重複投資而不當增加管理費用支出情事，顯見目前「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成效不彰且制度規劃恐有偏差，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應儘速檢討相關政策規劃，並就如何改善中小企業投資環境與經營體質進行通盤檢討，以確實加強投資國內中小企業、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11.有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逾四成轉投資事業呈虧損狀態，統計截至104年底止，轉投資42家事業，投資金額為3,068億4,251萬餘元，若扣除清算者，營運發生虧損計17家，虧損家數占投資家數42.5%，審計部連續5年均提出重要審核意見，指出該基金未審慎評估投資效益與風險、未積極監督公司營運及治理、所提改善措施成效有限等，且查該基金雖於104年12月第48次管理會通過直接投資退場機制案，然迄今未能落實檢討執行，應確實督導並加速辦理相關作業，以維護投資權益，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事業退場機制檢討辦理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1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各項投資預算204億元，計畫配合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加強投資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及生技醫療等產業，並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共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惟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過去102至104年度投資計畫預算數分別為100億元、100億元及90億元，然其每年度決算數卻僅有35億至46億餘元間，平均執行率僅43.76%，尤其資通訊產業、醫療生技業及創業投資事業等產業別執行率更是偏低，平均僅為三成以下，甚至有數年度決算無執行數，顯有待積極檢討，確實針對以往年度投資預算執行不力問題修正相關計畫，並強化計畫考核、輔導機制，俾利該基金順利推動106年度各項重大政策。","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13.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為促進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預算5億元，較105年度增加3億元，增幅約150%。經查文化部於100年6月中旬經公開招標評選出12家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協助投資評估及共同參與投資，截至105年8月底，有4家解約，2家投資金額未達50%，持續運作者6家；104年7月通過「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規劃總額度20億元，文化部105年1月遴選10家廠商辦理中。惟查截至105年8月底止，第1期方案執行已逾5年，各投顧公司累計投資文創事業僅36家，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7.85億元，且逾四成管顧公司僅投資1家文創事業；第2期方案執行8個月，累計投資6家文創事業，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1.43億元，惟其中四成管顧公司尚無投資案件，投資情形欠佳，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允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並加強推動辦理，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俾利政府政策之順利推動。","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1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為配合國家發展策略，扶植產業創新加值，進行投資或融資，以增加產業效益及改善產業結構，於106年度預算編列各項投資預算204億元，然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2至104年度投資計畫預算數分別為100億元、100億元及90億元，惟平均各年度執行率僅43.76%，雖就基金說明，各該年度執行率偏低主要係部分投資案件尚處合資協議階段或採分階段撥款方式，需俟合資協議書完成始得按進度撥款所致，但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僅25.29億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應配合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並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共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允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並加強推動辦理，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俾利政府政策之順利推動。","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1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員工人數彙計表」顯示，業務支出部分包含專任人員22人、兼任人員70人，與105年度相同，但「業務總支出部分」中「管理及總務費用」由2,619萬3千元增為2,647萬3千元，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列明增加用人費用內容摘要，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16.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國外旅費」94萬3千元，惟其預算書中對國外旅費僅說明：「赴歐、亞、美與紐澳地區進行創業投資事業及新興產業發展考察、參加本基金現有轉投資事業之相關會議、新投資案或合作案之談判或洽商等旅費。」未如公務預算提供「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等明細資料供預算審查參考，致對該基金預計派員出國之類別、拜會機構、預計前往期間、天數、擬派人數、經費明細等，均無法獲悉，其預算編製過於簡略，不利立法院審查及監督；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每半年揭露已核定之國外旅費支出，以利國會審查。","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1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各項投資預算204億元，惟查102至104年度投資計畫之平均執行率僅43.76%，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率亦僅27.49%，與預算規模相差甚遠，由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將配合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加強投資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及生技醫療等產業，針對資通訊產業、醫療生技業及創業投資事業執行情形欠佳，應確實檢討問題，並加強推動辦理，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執行改善書面報告。","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邱志偉    王惠美    管碧玲","1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民營事業經營績效欠佳，審計部近5年連續提出重要審核意見，指出開發分基金轉投資事業多數呈現虧損，投資成效欠佳，開發分基金未審慎評估投資效益與風險，復未積極監督公司營運及治理，查該基金雖擬定退場機制，但卻未執行，嚴重損及基金權益。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妥適處理，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以維護投資權益。","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邱志偉    王惠美    蕭美琴","19.106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5億元，經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之文化創意產業包括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表演藝術、出版、產品設計、數位內容等，惟102至104年度該基金投資之文創產業中，電影電視業比例為61.29%，流行音樂文化內容產業為9.68%，兩者合計高達70.97%，此比例嚴重失衡，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就投資比例進行檢討及其效益提出書面專案報告。","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20.106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編列「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預算6億元，經查，截至104年底已投資213件，發生虧損者達149件，比例高達69.95%，且平均每間虧損金額達9,000萬元，嚴重損及基金權益，監督管理機制實有加強之必要。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歷年審核投資情形及監督管理機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以書面方式將每季投資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21.106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編列各項投資204億元，經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2至105年各項投資預算平均執行率僅37%，且各項產業投資結果決算數遠低於預算規模，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預算執行率偏低之情事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將檢討結果與提升預算執行之方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22.行政院長林全於106年2月提到研議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惟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訊息已揭露甚久，遲遲未見進度與規劃，實不利培養國家未來創新產業，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就國家級投資公司籌備進度，與成立後每季就經營狀況，以書面方式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2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96年4月訂定「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匡列新臺幣100億元用以投資國內中小企業，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資金，強化營運能量，並委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負責執行投資及投資後管理，執行期間10年；然截至104年底止，該基金投資213件，累計投資金額58億0,183萬元，104年度營運結果，發生虧損者計有149件，占總投資件數69.95%，且平均每家事業虧損金額逾9,000萬元，除投資未滿2年者外，與103年度相較，虧損減少或相同者31件，由盈轉虧7件，虧損加劇者53件，且連續發生虧損3年以上者高達71件，累計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者計22件。顯見該基金未能妥適處理，已嚴重損及基金權益，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加強投資績效以及監理書面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2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90至102年間陸續參與國光生物科技公司、藥華醫藥公司、中裕新藥公司、達輝光電公司、台康生技公司等5家公司之原始投資或現金增資，並派有8位股權代表管理各該轉投資事業，惟該基金委由中小企業處辦理本方案，中小企業處又再委任旭邦投資顧問公司、台安生物科技公司、益鼎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華揚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中國信託創業投資公司等於97至102年投資各該公司，肇致該基金每年需按實際投資金額之2%支出管理費444萬餘元，不當增加基金支出，經監察院於105年2月3日提案糾正，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轉投資直接管理可行性評估，以避免不必要的管理費支出，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2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幫助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的新創企業，取得「機構投資人」投資前，營運發展第1桶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2年6月經管理會第35次會議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匡列10億元，捐助成立未滿3年之國內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創業所需資金，截至105年8月底止，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已核准補助案件252件，核准補助金額8億1,296萬5千元，並撥付4億2,729萬3千元。惟據審計部104年度審核報告指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辦理創業天使計畫核有：部分受補助廠商資金充沛或營運已上軌道，核與基金應補助資源相對匱乏之對象有間；部分受補助廠商將原規劃辦理研發等經費流用支應人事費，並將基金補助資源用以支應中高階主管人員薪資，有失補助目的；部分受補助廠商之輔導經費核銷未符規定，或審核標準不一，或列支與計畫無關之經費，經費核銷審核品質待強化等情事，實有欠妥。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2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99年5月訂定「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匡列100億元，委託文化部負責執行國內文化創意企業之投資及投資後管理，期限10年，前7年進行投資，後3年進行剩餘投資案處分，審議通過之投資案件須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備查，每2年須向基金管理會提報執行成果，因執行所生投資損失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承受。然而，該基金投資之文化創意產業包括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表演藝術、出版、產品設計、數位內容等，惟第1期投資偏重影視產業等屬成熟期產業，對較需資金之微型及早期文化創意事業則投資不足，且102至104年度投資之文創產業31家，扣除清算或已結束投資者4家，104年度虧損者高達16家，占59.26%，連續虧損3年者7家，其中2家甚至因無法支應會計師公費而無法提供104年度財務報表，虧損情形嚴重，投資績效欠佳，每年卻須支付管顧公司高額管理費，如104年管理費即高達762萬餘元。綜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委由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與管理，文化部再委託管顧公司協助辦理及參與投資，第1期方案執行已逾5年，惟持續運作管顧公司僅剩半數，而第2期方案執行近8個月，惟四成管顧公司尚無投資案件，執行情形欠佳，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文化部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2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2至104年度投資計畫預算數分別為100億元、100億元及90億元，惟每年度決算數僅35億餘元至46億餘元間，遠低於預算規模，平均執行率僅43.76%，據說明主要部分投資案件尚處合資協議階段或採分階段撥款方式，需俟合資協議書完成或相關條件成就後始得按進度撥款，及民間募集資金落後，撥款進度較預計延後所致；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僅25.29億元，即便不計入參與臺灣金控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增資案預算數，執行率亦僅27.49%。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將配合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加強投資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及生技醫療等產業，並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共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鑑於近年來投資決算數遠低於預算規模，預算執行率偏低，將嚴重影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效益，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檢討問題癥結及加強推動辦理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2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因應行政院103年9月公布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以營造有利社會企業創新、創業、成長與發展之生態環境為願景，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遂於104年9月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協助社會發展投資作業要點」，匡列新臺幣10億元，規劃以結合民間資金方式成立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有助於我國社會企業發展相關之事業，以加速地方社區產業發展，提高地方就業機會，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促進環保及文化發展，投入產業科技發展，協助弱勢團體生計；然截至105年8月底止，僅3家管理顧問公司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洽談申請投資社會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其中1家正式提出申請，目前依投資作業要點規定程序辦理中，執行情形欠佳。爰要求2週內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29.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各項投資預算204億元，其中委由信託銀行或委由其他部會委託管理投資顧問公司辦理之長期信託投資預算為54億元，占全部投資預算26.47%，委託手續費3億1,528萬7千元。另檢視該基金實際投資情形，自99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逾7年期間長期信託投資增加59億3,775萬9千元，同期間僅新增直接投資4件，金額18.626億元，差距顯著，且相較86至95年間，每5年期間約有17至18件直接投資案，投資金額逾百億元，相去甚遠，該基金將主要任務委由信託銀行及其他部會再委任投顧公司辦理，除恐降低監理密度外，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強度亦未如直接投資案件，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30.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共同辦理「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合計匡列資金1.2億美元，合作投資民間主導之臺灣矽谷投資基金，期結合民間與政府基金投資臺灣與美國矽谷相關新創事業，促進臺灣與矽谷之人才、先進技術及資金鏈結。截至105年8月底止，僅Vivo Panda Fund, L.P .WI Harper及Fund VIII, L.P .申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投資，並分別於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3月29日經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同意，與原「預計104年底前將通過3至5家創投業者之投資申請」有相當差距。且104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並無實際投資；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實際投資金額3億1,259萬4千元，若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數12億5,600萬元當作其預算數，預算執行率僅24.89%，換算成1年亦僅37.33%，執行率偏低，投資情形未如預期。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加強推動辦理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31.有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虧損問題嚴重，監察院審計部自100至104年度，連年於審計報告中提出缺失，並建議國家發展委員會改正。對此，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04年12月第48次管理會通過直接投資退場機制案，依政策性、投資收益等訂定釋股原則，並增設釋股評估會議機制，審議釋股相關事宜，作為出售投資事業股權依據，以回收資金持續協助其他產業發展。為確實瞭解國家發展委員會直接投資退場機制執行情形，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2週內提出釋股機制會議召開情形、決議以及如何執行之專案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32.為帶動國內投資能量，提升經濟成長動能，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規劃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促成投資國內5大創新產業，以驅動我國產業成長動能；惟該基金106年度預算書僅於「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中稱：「……，未來將配合政府產業創新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加強投資於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及生技醫療等產業，……。」並未列明辦理方式及預計經費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本於宗旨規劃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以主動出擊方式至國外尋找案源，藉由投資將部分研發能量移轉我國，形成產業良性循環之本意良善；然相關辦理方式及預計經費等均未於預算載明，實為不妥。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國家級投資公司之公司架構、推動方式及估算經費需求書面專案報告。","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33.為帶動我國產業升級，創造就業機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7月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擬以投資方式參與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投資計畫，期引導民間資金共同參與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然迄105年8月底止，雖有廠商洽談，卻尚未提出具體創新轉型與資金需求規劃，投資案源及產業別均未確定，且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尚在研擬中，計畫執行進度落後，為確實落實輔導產業創新轉型之用意，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34.產業升級、創新及轉型係政府多年來積極推動之目標，從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兩兆雙星產業發展計畫、六大新興產業、四大新興智慧型產業、三業四化行動計畫、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到生產力4.0計畫，政府所費不貲，卻無具體成果，我國產業難以突破困境，致經濟成長率欠佳、投資銳減、人才流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雖匡列千億元規劃協助企業整併、資源整合，以減少惡性競爭，將資源投注創新研發，提升產業競爭力，立意良善，然規模相較中國大陸產業發展基金仍有相當差距，如「國家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逾新臺幣6,000億元、「京津冀開發區產業發展基金」1,000億人民幣等。面對中國大陸紅潮來襲及日、韓、新興國家與日俱增之競爭壓力、我國經濟困境及資源限制，推動產業創新轉型除應參酌以往政策推動經驗，並應掌握市場脈動、瞭解廠商需求，擬定產業整體發展策略，審酌由政府或市場主導、政府介入程度、產業發展類別及合適發展目標等，避免資源分散、難以聚焦之困境，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3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近年來陸續參與投資生技、航太、金融、半導體、光電、數位文創、航空、通訊等產業，據統計：截至104年底止，轉投資42家事業，投資金額為3,068億4,251萬餘元，若扣除清算中之Emivest Aerospace Corporation（原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以下稱EAC）及保利錸光電公司，營運發生虧損者17家，虧損家數占投資家數（不含EAC及保利錸光電）42.5%，與103年度相較，虧損持續增加者9家、營運雖有改善，惟仍虧損者4家、由盈轉虧者4家，且其中連續虧損3年以上者計9家，另尚有事業獲有盈餘，但較103年度減少者8家，投資績效欠佳，顯示該基金對轉投資事業之管理失當，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如何協助提升轉投資經營績效，或依所定退場機制妥適處理之專案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3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設立宗旨為配合國家策略，在政府全力推動「新南向」同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亦應針對國內有意配合政府政策之企業進行策略性輔助。例如印度總理莫迪近年主推智慧城市計畫（Smart Cities Mission），準備投入4,800億盧比（約2,400億新臺幣）開發100座中型城市，發展基本基礎設施、公共運輸工具、網絡連接和電子政務體系等。據估計智慧城市計畫將需要超過1,500億美元的投資。台灣的資通訊軟體業特別擅長系統整合，對於投資相關產業應有優勢。因此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在2個月內，針對政府相關配合「新南向」政策產業之投資扶助，提出相關策略計畫。","提案人：管碧玲    邱志偉    陳明文    王惠美","3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設立宗旨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融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但是長期以來投資策略重北輕南，例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99年5月訂定「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匡列100億元，委託文化部負責執行國內文化創意企業之投資及投資後管理，後經評選出投顧管理公司皆為台北投資公司，台灣其他區域皆無公司入選。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在1個月內針對基金近年各區域投資情形提出統計，並針對加強投資中小企業與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等部分平衡南北差距提出改進措施。","提案人：管碧玲    邱志偉    陳明文    王惠美","38.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2至104年度投資計畫預算數分別為100億元、100億元及90億元，但每年度決算數僅35億至46億餘元間，遠低於預算規模，平均執行率僅43.76%，若按產業別執行情形觀之，102年度至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資通訊及物聯網產業之投資計畫每年度預算編列10億元至15億元，除102年度決算數3.61億元，其餘年度均無執行數；生技及醫療器材業102至103年度實支數未超過1億元，且104至105年度8月底止無執行數；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計畫近年預算編列30億元至40億元不等，每年度決算數僅5億餘元至19億餘元，與預算數相距甚遠，執行情形均欠佳，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並加強推動辦理，以利政府政策之順利推動。","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39.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7月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擬以投資方式參與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投資計畫，期引導民間資金共同參與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企業轉型升級，但是規模相較中國產業發展基金仍有相當差距，面對中國紅潮來襲、日、韓及新興國家強力競爭、我國經濟困境及資源限制，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確實掌握市場脈動、瞭解廠商需求，擬定整體產業發展策略，選定合宜案源，自個案審查、推動及監督管理審慎規劃並積極推動辦理，以利政府政策之順利推動。","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40.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各項投資預算204億元，其中委由信託銀行或委由其他部會委託管理投資顧問公司辦理之長期信託投資預算為54億元，占全部投資預算26.47%，委託手續費3億1,528萬7千元，檢視該基金實際投資情形，自99至105年度8月底，逾7年期間長期信託投資增加59億3,775萬9千元，同期間僅新增直接投資4件，金額18.626億元，差距顯著，且相較86至95年間，每5年期間約有17至18件直接投資案，投資金額逾百億元，相去甚遠。除恐降低基金監理密度，且該等投資案之評估與管理係由信託銀行及其他部會辦理，該基金管理會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強度亦未如直接投資案件，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研議將信託投資案件比例降至10%以下之可行性，以提高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的監理密度與投資效益。","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41.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近年來陸續參與投資生技、航太、金融、半導體、光電、數位文創、航空、通訊等產業，截至104年底止的統計數據顯示，轉投資42家事業，投資金額為3,068億4,251萬餘元，若扣除清算中之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ECA）及保利錸光電公司，營運發生虧損者17家，虧損家數占投資家數（不含EAC及保利錸光電）42.5%，與103年度相較，虧損持續增加者9家、營運雖有改善，惟仍虧損者4家、由盈轉虧者4家，且其中連續虧損3年以上者計9家，另尚有事業獲有盈餘，但較103年度減少者8家，投資績效欠佳，顯示該基金對轉投資事業之管理失當，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針對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妥適處理，確實檢討改進，以維護投資權益。","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42.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規劃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促成投資國內5大創新產業，以驅動我國產業成長動能；但該基金106年度預算書僅於「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中稱：「……，未來將配合政府產業創新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加強投資於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及生技醫療等產業，……。」並未列明辦理方式及預計經費等。為了促進國家級投資公司順利運作推行，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儘速妥擬該公司架構與推動方式，預先做好資金規劃，並且適時充分揭露各項資訊，以增進民眾之瞭解與監督。","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43.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04年9月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協助社會發展投資作業要點」，匡列新臺幣10億元，規劃以結合民間資金方式成立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有助於我國社會企業發展相關之事業，但截至105年8月底止，僅3家管理顧問公司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洽談申請投資社會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其中1家正式提出申請，目前依投資作業要點規定程序辦理中，執行情形欠佳，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推動辦理，以利社會企業發展。","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44.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共同辦理「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合計匡列資金1.2億美元，合作投資民間主導之臺灣矽谷投資基金，期結合民間與政府基金投資臺灣與美國矽谷相關新創事業，促進臺灣與矽谷之人才、先進技術及資金鏈結。相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於105及106年度預算書分別列明投資金額12億5,600萬元及6億4,900萬元，並詳細說明辦理依據、執行方式、具體作法與分工、投資上限、預期成果等，檢視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及106年度預算書，不論於「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或「5年來主要營運項目分析表」等均未說明或備註揭露關於推動台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之辦理內容、方式及預算金額等資訊，顯有不妥之處，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並加強推動辦理該計畫，以利國內經濟發展。","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4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規劃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以主動出擊方式至國外尋找案源，藉由投資將部分研發能量移轉我國，形成產業良性循環，惟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未列明辦理方式及估計經費。為利該公司順利運作推行，除應廣徵各方意見，妥擬公司架構、推動方式外，允應翔實估算經費需求，預先做好資金規劃，且應適時充分揭露各項資訊，以增進民眾之瞭解與監督。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儘速就上列意見完成規劃，並於完成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4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將國內投資中小企業之投資委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處則遴選管理顧問公司協助投資，惟104年度投資案件近七成發生虧損，且部分案件虧損情形日益加重，甚或有累計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情形者，嚴重損及基金權益；且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已直接投資國光生物科技等5家公司，中小企業處又再委任管理顧問公司重複投資，不當增加管理費用支出。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確實檢討改善，以提升投資績效，並撙節經費開支，於1個月內送交書面資料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4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逾四成轉投資事業呈虧損狀態，且部分事業虧損持續數年，經營情況日益惡化，審計部近年一再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要求檢討改善，惟該基金未能督促或協助虧損公司改善經營情況，亦未就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妥適處理。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確實檢討改進，以維護投資權益，於1個月內送交檢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4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作為協助產業創新轉型、加速國家經濟發展單位，以產業為基礎尋求投資標的，投資重點企業。惟觀諸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歷年來各投資項目，如轉投資事業、轉投資創投事業、文化創意產業、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方案等，數百家投資案，台中以南僅21案，高雄僅7案，資金挹注明顯重北輕南，忽視中南部企業發展潛力與躋身國際市場企圖心。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2個月內針對各投資項目提出平衡南北資源差距方案。","提案人：管碧玲    蘇震清    黃偉哲","49.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將配合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加強投資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及生技醫療等產業，並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共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惟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各項投資預算204億元，查該基金過去投資計畫預算數平均執行率僅43.76%，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僅25.29億元，即便不計入參與臺灣金控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增資案預算數，執行率亦僅27.49%。顯見近年投資決算數遠低於預算規模，預算執行率偏低，尤其資通訊產業、醫療生技業及創業投資事業執行情形欠佳，允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並積極加強辦理，並於2週內提出完整改善報告、投資計畫考核指標，以避免浪費公帑。","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50.有鑑於產業升級、創新及轉型係政府積極推動之目標，從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兩兆雙星產業發展計畫、六大新興產業、四大新興智慧型產業、三業四化行動計畫、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到生產力4.0計畫，顯見我國產業難以突破困境，致經濟成長率欠佳、投資銳減、人才流失，產業界多有抱怨，台灣產業環境竟成為五缺六失，無法吸引國內外投資者。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7月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資金需求以長期借款方式支應，惟迄105年8月底止，雖有廠商洽談，卻尚未提出具體創新轉型與資金需求規劃，投資案源及產業別均未確定，且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委員尚在研擬中，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確立投資案源及產業別之實施方向，謹慎查核廠商之具體創新轉型與資金需求規劃，並明確提出完整說明報告。","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51.有鑑於面對中國大陸紅潮來襲及日、韓、新興國家與日俱增之競爭壓力，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雖匡列千億元規劃協助企業整併、資源整合，以減少惡性競爭，將資源投注創新研發，提升產業競爭力，惟規模相較中國大陸產業發展基金仍有相當差距，如「國家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逾新臺幣6,000億元、「京津冀開發區產業發展基金」1,000億人民幣等。如何突破我國經濟困境及資源限制，推動產業創新轉型除應參酌以往政策推動經驗，並應掌握市場脈動、瞭解廠商需求，擬定產業整體發展策略，審酌由政府或市場主導、政府介入程度、產業發展類別及合適發展目標等，避免資源分散、難以聚焦之困境。","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52.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辦理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規劃向金融機構舉借長期借款1,000億元，借款時間10年，預計分5年動撥，106年度預計舉借112億元，111至115年度以營運資金償還。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肩負扶植產業之任務，本應以其投資或融資之收入支應所需資金，循環運用，惟近年屢屢為配合總預算財源籌措或減少收支短差，將大部分年度賸餘解繳國庫，92至105年度繳庫數即已超逾千億元，105年底預計現金餘額甚至不足10億元，致106年度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需以舉借長期債務方式取得所需資金，不僅須負擔鉅額利息費用（如106年度半年利息費用即高達6,230萬元），且自111年起每年尚需償還本金，屆時恐影響基金推動其他業務之能量，實有欠妥，應檢討改善並提出完整報告。","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53.依照產業創新條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主要任務係藉由投資計畫加速我國產業創新加值，惟近年實際直接投資案件偏低，將具重要政策性任務之創業投資計畫、加強投資中小企業、文化創意產業、策略性服務業及策略性製造業等委託信託銀行或委由其他部會再委託管理投資顧問公司辦理投資前評估規劃及投資後管理追蹤，由於轉投資民營事業係由創投公司或投顧公司取得董監事席位，除恐降低基金監理密度，且該等投資案之評估與管理係由信託銀行及其他部會辦理，該基金管理會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強度亦未如直接投資案件，新增直接投資案件偏低，信託投資案件比重提升，實際投資案件委由銀行或其他部會再委託投顧公司辦理比例偏高，恐降低監理密度及對投資案件監督考核功能，應審酌各項投資比重適當性。","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54.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近年來陸續參與投資生技、航太、金融、半導體、光電、數位文創、航空、通訊等產業，據統計：截至104年底止，轉投資42家事業，投資金額為3,068億4,251萬餘元，若扣除清算中之Emivest Aerospace Corporation（原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以下稱EAC）及保利錸光電公司，營運發生虧損者17家，虧損家數占投資家數（不含EAC及保利錸光電）42.5%，與103年度相較，虧損持續增加者9家、營運雖有改善，惟仍虧損者4家、由盈轉虧者4家，且其中連續虧損3年以上者計9家，另尚有事業獲有盈餘，但較103年度減少者8家，投資績效欠佳，顯示該基金對轉投資事業之管理失當。部分轉投資事業營運情形虧損加劇，允應妥謀善策協助提升經營績效，或依所定退場機制妥適處理，俾利維護投資權益。","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55.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04年12月第48次管理會通過直接投資退場機制案，依政策性、投資收益等訂定釋股原則，並增設釋股評估會議機制，審議釋股相關事宜，作為出售投資事業股權依據，以回收資金持續協助其他產業發展。惟據說明，截至105年11月上旬該基金尚在依直接投資退場機制辦理檢討中，且相關釋股評估會議委員名冊、會議紀錄或檢討報告等均闕如，導致基金雖研擬退場機制，惟迄今已超過年餘，卻仍在辦理檢討中，該基金未能督促或協助該等公司改善營運狀況，雖擬定退場機制卻迄未執行，未妥適處理虧損事業，嚴重損及基金權益，難謂妥適，應儘速確實檢討改進，以維護投資權益。","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56.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配合行政院社會企業行動方案，規劃結合民間資源成立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於有助社會企業發展之相關事業，辦理社會企業發展之相關事業，惟截至105年8月底止，僅3家管理顧問公司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洽談申請投資社會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其中1家正式提出申請，執行情形欠佳，允應妥謀善策，加強推動辦理，俾利社會企業發展，以營造有利社會企業創新、創業、成長與發展之生態環境。","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5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依設立宗旨及配合政策編列融資貸款預算，檢視過去部分貸款計畫累計貸放比率偏低，執行成效欠佳，顯見民間資金充裕、或實務上多以自有資金或其他貸款方式籌資、或經濟環境變遷，市場資金寬鬆，銀行資金成本降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貸款誘因相對不足、或企業較偏好申請研發補助等，顯示該等貸款計畫開辦已久，規劃方式與目前市場狀況或需求不符，若未適時調整，恐難達成原辦理目的。應檢視政策規劃、產業發展狀況及市場需求等，定期檢討調整貸放機制，並加強推動辦理。","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1.基金來源：3,495萬3千元，照列。","2.基金用途：8億0,070萬4千元，照列。","3.本期短絀：7億6,575萬1千元，照列。","(三)解繳國庫：無列數。","(四)通過決議11項：","1.離島建設基金106年度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有關交通、觀光、生態保育等各項建設計畫。惟查，離島建設基金每年皆編列該項計畫，104年度決算數5億0,870萬8千元，執行率僅46.25%，執行率低落。為確保離島地區發展之永續，爰此要求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加強離島建設基金之執行，以維護離島地區之權益。","提案人：高志鵬    邱志偉    蘇震清    王惠美","2.離島建設基金106年度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經費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各項建設計畫，與105年度預算數相同；惟查離島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未達五成，部分補助計畫落後情形嚴重，104年度「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決算數為5億0,870萬8千元，僅占年度預算數之46.25%，若不計入執行以前年度計畫決算數，104年度實際執行率更僅有28.93%，顯見執行績效欠佳，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檢討改進相關計畫督導與扶助機能，有效控管計畫進度，以期發揮離島建設基金應有效益，活化離島建設與發展。","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3.離島建設基金106年度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然查104年度該計畫之決算數僅占年度預算數之46.25%，若不計入執行以前年度計畫，則實際執行率僅28.93%，部分補助計畫落後情形嚴重，因行政院管考作業簡化革新，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05年第2季起已不再按季檢討執行成效，對該基金補助計畫落後嚴重程度而言，實非妥適。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協同中央主管部會針對問題癥結加以檢討，加強監督控管機制，並提供離島縣政府適當行政協助，以利計畫順利推動。","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管碧玲    蘇震清    王惠美","4.離島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主要係用於補助離島推動有關交通、觀光、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水資源及能源利用、教育、文化、社福、資訊建設、消防、警政、醫療衛生等各計畫，經查，104年度決算數為5億0,870萬8千元，執行率僅46.25%；又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比率僅43.12%，皆屬偏低。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預算執行情形及控管機制進行檢討，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5.離島建設基金104年度「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決算數為5億0,870萬8千元，僅占年度預算數11億元之46.25%，若不計入執行以前年度計畫決算數1億9,048萬9千元，104年度實際執行率僅28.93%，執行情形欠佳，主要係核定補助計畫受離島地區地理環境及天候因素，影響廠商投標意願，多次流標、或受颱風影響執行進度，或變更設計，或鋼構材料加工及現場施工延誤，或工程未取得建照暫時停工，或請款程序延宕，或發包作業延宕等。另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2億5,744萬元，若不計入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數，實際執行數1億3,714萬9千元，占預算分配數僅43.12%，執行率偏低，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6.離島建設基金自90年度成立以來，各年度基金財源主要來自國庫撥款收入，至99年度已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撥足基金額度300億元，自100年度起因國庫不再撥補，基金來源銳減，106年度收入預算數僅3,495萬3千元。以該基金104年度決算、105及106年度預算案之基金來源平均數0.46億元，估列未來年度收入，並以104年度決算、105及106年度預算案之基金用途5.09億元、8.01億元及8.01億元之年度平均數約7.04億元，估計未來支出水準，收支相抵後，估算平均年度短絀約6.58億元，以105年底預估基金餘額57.38億元，僅可再支應離島建設業務經費需求8.72年，而目前規劃開拓財源方案以往年度獲益欠佳或不確定性高，為求永續發展，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3個月內研議開拓財源之可行性，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7.針對離島建設基金自90年度成立迄106年度，基金來源總額為313.47億元，主要收入項目為「國庫撥款收入」300億元，占比95.7%，其次為「利息收入─基金孳息」8.52億元、占比2.72%，雜項收入（主要係計畫節餘款收回數）4.49億元、占比1.43%，違約罰款收入及「利息收入─貸款」0.46億元、占比0.15%，顯示該基金除國庫撥款收入外，其他各項收入金額及占比均低，若以現行收支水準，該基金恐僅能再維持營運8年，爰要求離島建設基金儘速研議開拓有效財源之可行性，以利長期營運。","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8.針對離島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與105年度預算數相同，經查該基金104年度「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決算數為5億0,870萬8千元，僅占年度預算數11億元之46.25%，若不計入執行以前年度計畫決算數1億9,048萬9千元，104年度實際執行率僅28.93%，執行情形欠佳，爰要求離島建設基金應針對問題癥結確實檢討，加強督導控管機制並提供離島縣政府適當協助。","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9.針對離島建設基金自95年度起編列「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除104至106年度預算額度分別為7,500萬元、1,500萬元及2,500萬元外，每年度預算均匡列數億元至十餘億元間之貸放額度（95年度17億元、96年度17億元、97年度15億元、98年度15億元、99年度未編列、100年度15億元、101年度15億元、102年度5億元、103年度為3億元）；惟開辦迄今僅辦理4件貸款案件，融資金額由700萬元至6,000萬元不等，案件數及融資金額均低，與預算相去甚遠，104年度及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均無貸出案件，執行仍無進展，爰要求離島建設基金積極協助業者與金融機構洽談融資事宜，落實該計畫「鼓勵產業發展」之預期目標。","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10.離島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經查：(1)104年度「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決算數為5億0,870萬8千元，僅占年度預算數11億元之46.25%，若不計入執行以前年度計畫決算數1億9,048萬9千元，104年度實際執行率僅28.93%。(2)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2億5,744萬元，若不計入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數，實際執行數1億3,714萬9千元，占預算分配數僅43.12%。(3)104年第4季列管計畫141項，包含103年度及以前計畫43項與104年度98項。實際執行結果各離島縣政府執行率均低於八成，其中澎湖縣政府及屏東縣政府預算執行率甚至未達六成；執行情形不甚理想。綜上，請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以利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順利推動。","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林岱樺","11.有鑑於離島建設基金自90年度成立以來，各年度基金財源主要來自國庫撥款收入，至99年度已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撥足基金額度300億元，自100年度起因國庫不再撥補，基金來源銳減，106年度收入預算數僅3,495萬3千元，基金用途8億0,070萬4千元，較105年度預算8億0,070萬1千元，增加3千元；106年度收支相抵後，本期短絀7億6,575萬1千元，離島建設基金之基金來源應非僅國庫撥款收入，應積極開闢財源，俾利長期支應離島建設業務所需經費，以利縮短城鄉差距。","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陳超明    孔文吉","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1.基金來源：12億1,220萬元，照列。","2.基金用途：17億2,314萬8千元，照列。","3.本期短絀：5億1,094萬8千元，照列。","(三)解繳國庫：無列數。","(四)通過決議16項：","1.「花蓮縣第2期（105至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項下「花蓮市日出觀光香榭大道整體景觀工程」建設方案，係由花蓮縣政府提案，並於105年5月10日，由花東推動小組審議通過。然而，該案在地方政府提案後，其周圍之鄰近住戶隨即提出對該案之質疑，憂心出現地區淹水、交通動線遇阻、停車空間不足、傳統文化消逝等問題。爰此，要求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就本案重新進行檢討，同時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在加速提案之審查時，亦應嚴格檢視各項提案之要旨與本基金之核心精神「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的連結性，並提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2.依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9.1.2推動原則之規定，「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並經所籌組之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推動辦理。」然據地方民意反映，「花蓮縣第2期（105至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下之部分地方政府之提案，其計畫案之場址選擇與規劃並未依規定舉辦聽證會與地方進行溝通，此舉除了已違反前述規定外，亦凸顯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管理單位於相關計畫審查時，並未嚴格要求提案單位依照規定辦理。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立即檢討缺失，督促提案單位須依規定及程序辦理專案聽證會，與民眾進行溝通、納入居民意見，檢討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3.行政院設置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以推動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實踐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之立法精神。該小組設置委員21至26人，除由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派（聘）兼之，包含部會副首長、地方首長及專家、學者代表。推動小組自101年起，已召開13次會議，然據查，部會副首長之會議參與率相當低，此舉已違推動小組設置之初衷，亦是造成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低執行率因素之一。爰此，要求基金主管機關應立即檢討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提出改善計畫，以落實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之立法精神，促進東部地區永續發展。檢討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4.為推動花東地區產業永續發展，我國遂制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其中第1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計400億元，分10年編列。據統計，自101年起，國庫累計撥補已達115億元，然各年度之預算使用率卻相當低，有違基金設立之目標與精神。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低使用率其中因素之一為：各部會單位被動等待地方政府提案，忽視主動提案的權利與責任。爰此，要求基金主管機關應向各部會說明本基金之使用規定，並協調各部會針對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提出相關合作計畫，以充分利用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促進東部地區產業永續發展，檢討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5.為促進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我國制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並設置400億元基金。雖根據其實施方案，地方縣政府、推動小組及行政主管機關皆可進行提案，然自100年6月29日公布實施以降，僅多為地方政府進行提案；又因眾多因素，遂導致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運用、執行率低之現狀。爰此，要求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立即檢討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及其相關作業、實施辦法，並調整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提案、流程與使用方式，以符合條例設置之精神、活絡基金之運用，期能達到建設花東之功效，檢討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6.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4年度績效達成分析顯示，原估計花蓮縣旅遊每人每日消費額之年度目標值為10,646元，實際達到消費額為6,874元，衰退3,772元，檢討結果認為是受到主要來台旅客國家幣值貶值而影響消費所致。觀諸104年度之觀光旅遊人次成長94萬人次、新增工作機會2,000人得知，觀光旅遊人次成長帶動就業機會固然是好事，國外旅客卻未創造高度消費力。允應檢討是否低估觀光旅遊人次，以製造花東旅遊之錯誤想像？抑或應整體檢討創造就業人口是否能支應大量外來遊客的服務成本？爰此，要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7.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由花蓮縣訂定經濟永續、社會永續及環境永續等3大關鍵策略目標，及觀光旅遊人次、家戶可支配所得、新增工作機會等10項關鍵績效指標；台東縣則擬定樂活台東、智慧台東及國際台東等3大項關鍵策略目標，及包含零歲之平均餘命、緊急救護急救成功率、自然海岸線長度比例等8項關鍵績效指標；惟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4年度多項關鍵績效指標皆未能達成，本應妥適運用基金資源，加強推動各項發展措施，然106年度部分關鍵指標所訂目標值甚至低於104年度實際值或同其目標值，恐有過度消極保守之虞，不利達成基金任務，爰請審酌基金設立目的，於1個月內重新檢討擬定積極合理之目標值，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8.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17億2,158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數減少3億元，減幅14.84%；惟查該基金主要業務「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03及104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億8,822萬3千元及3億8,515萬1千元，執行率僅12.16%及37.7%，105年度實際執行率亦屬偏低，且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台東縣及花蓮縣政府擬定之第1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101至104年）截至104年底止計有37項行動計畫預算執行率未達80%，顯見其計畫執行效能低落，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優先檢討過去年度預算執行率低落問題，並落實追蹤督導台東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相關計畫辦理情形，以確實發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有效益。","提案人：蘇震清","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9.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數17億2,158萬元，該計畫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近年主要業務計畫，然而103及104年度之執行率僅12.16%及37.7%，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載，台東縣及花蓮縣政府擬定之第1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101至104年）截至104年底止計有37項行動計畫執行率未達80%，其中經費主要來自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者計有26項，占比高達70.27%，進度落後情形嚴重。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執行率偏低之情形積極檢討，並協助花蓮縣及台東縣政府加強辦理，以利計畫順利推動。","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管碧玲    蘇震清    王惠美","10.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7億2,158萬元，經查，此計畫為該基金近年主要之業務，惟103年度預算編列15億4,794萬元，執行率僅12.1%；104年度預算編列10億2,158萬元，執行率為37.7%，皆屬偏低，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檢討且協助地方政府加強辦理，並將相關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11.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數17億2,158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數20億2,158萬元減少3億元，減幅14.84%。該計畫包含補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7億元，範圍涵蓋「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5條所列舉計畫，並辦理行動學習數位列車等教育計畫及在地運動績優人才培育暨輔導就業等體育相關計畫；辦理花東地區產業扶持、發展研究及推動執行等事宜2,000萬元及協助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及相關業務等推動經費158萬元；然根據103及104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億8,822萬3千元及3億8,515萬1千元，執行率僅12.16%及37.7%，顯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偏低，為有效提升基金運用，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積極檢討問題癥結，並協助花蓮縣及台東縣政府加強辦理。","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12.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目標，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由花蓮縣訂定經濟永續、社會永續及環境永續等3大關鍵策略目標，及觀光旅遊人次、家戶可支配所得、新增工作機會等10項關鍵績效指標；台東縣則擬定樂活台東、智慧台東及國際台東等3大項關鍵策略目標，及包含零歲之平均餘命、緊急救護急救成功率、自然海岸線長度比例等8項關鍵績效指標。檢視該基金104年度績效達成情形，花蓮縣部分，8項關鍵績效指標中，家戶可支配所得、國內旅遊每人每日消費額及人口社會增加率等3項未達成原定目標值，其中家戶可支配所得僅71.54萬元，與原定目標值80.34萬元相距頗大；台東縣部分，則包含自然海岸線長度比例、觀光旅遊人次、新增工作機會及有機農作物耕種面積等4項未達目標值，占比高達五成，績效成果欠佳。另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中，花蓮縣「家戶可支配所得」、「觀光旅遊人次」、「新增工作機會」、「零歲之平均餘命」及「自然生態景觀及棲地面積」與台東縣「自然海岸線長度比例」、「觀光旅遊人次」、「人口社會增加率」及「新增工作機會」等所訂目標值較104年度目標值或實際值為低或未增加，凸顯該基金目標值訂定欠缺積極性，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審酌基金設立目的於3個月內擬定更為積極合理目標值，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13.針對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由花蓮縣訂定經濟永續、社會永續及環境永續等3大關鍵策略目標，及觀光旅遊人次、家戶可支配所得、新增工作機會等10項關鍵績效指標；台東縣則擬定樂活台東、智慧台東及國際台東等3大項關鍵策略目標，及包含零歲之平均餘命、緊急救護急救成功率、自然海岸線長度比例等8項關鍵績效指標。檢視該基金104年度績效達成情形，花蓮縣部分，8項關鍵績效指標中，家戶可支配所得、國內旅遊每人每日消費額及人口社會增加率等3項未達成原定目標值，其中家戶可支配所得僅71.54萬元，與原定目標值80.34萬元相距頗大；台東縣部分，則包含自然海岸線長度比例、觀光旅遊人次、新增工作機會及有機農作物耕種面積等4項未達目標值，占比高達五成，績效成果欠佳，爰要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妥適運用基金資源，加強推動各項發展措施。","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14.針對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數17億2,158萬元，該計畫103及104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億8,822萬3千元及3億8,515萬1千元，執行率僅12.16%及37.7%，另105年度截至9月底止，執行數3億6,843萬3千元，若不計入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僅1億7,014萬6千元，占預算分配數46.15%，執行率仍偏低，爰要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積極檢討問題癥結，協助花蓮縣及台東縣政府加強辦理。","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15.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數17億2,158萬元，此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近年主要業務計畫，103及104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億8,822萬3千元及3億8,515萬1千元，執行率僅12.16%及37.7%；另105年度截至9月底止，執行數3億6,843萬3千元，若不計入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僅1億7,014萬6千元，占預算分配數46.15%，執行率仍偏低。綜上，允應積極檢討問題癥結，協助花蓮縣及台東縣政府加強辦理，請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檢討報告，以利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林岱樺","16.有鑑於為推動花東地區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提升生活品質環境，增進居民福祉，依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1年度起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並由國庫分10年撥充基金400億元，期善用東部區域多元文化及景觀資源，建立產業品牌特色，形成有別於西部區域之發展模式，達成花東地區域永續發展目標。特別收入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有特定收入來源，惟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入僅仰賴國庫編列預算補助，基金屬性於法未盡相符，應依預算法等相關規定，特別收入基金應有特定收入來源，以維基金永續長久之運作，並戮力照顧花東地區以縮短城鄉差距。","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四、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議瑩出席說明。","主席宣告：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散會","主席：在場委員不足法定人數，議事錄暫不處理。","繼續報告。"],["項目：二、處理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事費十分之一，檢送如何增加原住民族於該會就業機會之書面報告案。"],["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處理106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凍結案等3案。"],["一、處理106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凍結案等3案。","(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預算五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十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十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8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8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請提案人廖委員國棟說明提案旨趣。","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公平會的事情非常多，包括媒體壟斷及大企業的爭議，這些都跟相關的法制有關。併購是企業發展的要素，也是非常重要的過程，但是如果法制不夠健全，就容易招致併購時的爭議。現行公平交易法未區分事業結合型態，但是市場上事業之結合，除了合意結合以外，尚有敵意併購，意指併購者之收購行動遭到被併購公司經營者抗拒時，仍然強行透過各種市場機制進行收購，或未事先與經營者商議即直接提出公開收購要約，因此發生非常大的爭議。當敵意併購發生時，若兩家事業之國內市場占有率超過二分之一，即需要充分的時間進行事業結合的研究與討論。事實上，除公平會需要調查是否可能出現壟斷或寡占的情形外，經濟部也必須對產業結合的影響進行各類評估，因此我們應該使行政機關有時間從事經濟分析、產業分析，也需要讓被併購者有答辯與防禦的機會。","現行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僅規定公平會須於三十日內做出決定，讓敵意併購方出現可操作的時間漏洞，也就是時間不夠的意思。舉例來說，去年2月份有9天的春節連假，以及3天的228連假，加上2月只有29天，單純的用30日進行計算時，實際作業時程僅16天。我記得當時眼見公平會拚命趕作業，但是委員仍然在質詢台上持續針對過程提出質疑。如果這樣的話，很可能造成評估失誤，因為不管是政府的評估，還是業界自己的評估，都需要時間。我也記得後來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錯誤，因此我要特別提醒主委，這個部分你們應該檢討。","業界、政府及國發會等其他的相關機關，在看待整個國家的經濟及產業發展時，都需要一點時間，為了避免時間過短而造成無可挽回的憾事發生，我們提出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先規定的「三十日」修改為「三十個工作日」，以利行政機關及被併購的他方有充分的時間進行相關作業。"],["主席：請提案人蘇委員震清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蘇委員不在場。","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美瑛一併報告。","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　大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編列「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凍結1/5、「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及「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各凍結1/10，均提出專案報告；「人事費」凍結1/10提出書面報告。上開決議事項除人事費凍結1/10已提出書面報告送大院外，另3案預算凍結須向貴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今天承蒙貴委員會安排本會專案報告，至為感謝，並請各位委員惠予同意執行，以利業務推動。謹就前開決議提出專案報告說明如下：","壹、決議內容及辦理情形","一、「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經費凍結1/5案","(一)決議內容：依據大院審議106年度總預算案通過決議事項，「公平交易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編列616萬7千元，有鑑於受到極端氣候影響，颱風來襲後蔬菜價格短期劇烈波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蔬菜價格與市場交易狀況，雖有調查，但卻無實際績效，且未建立菜價追蹤系統，為避免有聯合壟斷、哄抬價格之情事，爰凍結該預算1/5，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將重要民生物資價格控管成果列為106年度績效指標之一，以反應實際查處成效，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謹就前開決議辦理情形說明如下：","1.本會職司公平交易法，其立法宗旨係尊重市場機制，強調市場自由競爭，並非物價主管機關；遇有民生物資價格波動情形，本會本於權責積極查處，密切注意市場狀況，嚴防業者藉機從事聯合行為違法情事；另於訪查過程中，亦提醒業者尊重市場機制，切勿聯合漲價，以收即時之效。","2.物價之漲跌或波動，乃整體經濟活動之綜合表現，農產品價格常因季節、天候、疫情或病蟲害等因素影響生產供應，而主要農產品多為民生必需品，需求彈性小，因此農產品價格常受生產供應端之影響而在短期內大幅劇烈波動，影響民生甚鉅。又關於農產品供需調節、維持農產價格穩定、提高農民收益、改善運銷通路、降低運銷價差及國內農業產銷狀況及農產品行情報導等，均係由農政主管機關依法主政推行。","3.本會平時即已注意相關農畜產品價格情勢，於96年即成立「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迄今業已召開104次專案小組會議，歷次會議均針對重要農畜產品之市況變化及各項情資進行研析。本會更於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後啟動應變機制，採取相關因應措施，謹臚列如下：","(1)與農政主管機關及產地、消費地主要農產品市場及相關公會團體保持密切聯繫，蒐集颱風災損及蔬菜價格等情資。","(2)配合「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運作，監控蔬菜價格波動情形，並與法務部、農委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相關部會聯合稽查共同查緝業者違法案件。","(3)召開「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會議，主動監測與災損有關之農畜產品之市況變化及各項情資。","(4)視災損情形派員赴臺北市等主要消費地傳統零售市場實地訪查蔬菜價格。","(5)發函警示相關公會團體及事業不得從事聯合行為。","(6)依職權或依檢舉對相關業者立案調查，獲有違法事證者依法嚴懲。倘涉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規定壟斷、操縱價格或涉有刑法第251條意圖哄抬囤積等情事者，將移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檢察機關調查。","(7)適時發布新聞資料呼籲業者及公會團體勿有聯合漲價等違法情事。","(8)主動公布檢舉專線，受理民眾檢舉。","4.105年9月間颱風侵襲後蔬菜價格劇烈波動時，本會即積極配合政府穩定菜價之政策，主動立案調查業者是否涉及聯合行為等違法情事：","(1)105年9月27日梅姬颱風過後，本會立即於隔日每日派員赴傳統市場訪查蔬菜零售價格市況，主動瞭解風災後蔬菜零售市場狀況。本會亦出席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工作會議，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法務部等相關單位聯合稽查，同時也參與行政院林全院長主持之農產品產銷管控機制及菜價平穩檢討會議，就相關案件之查處與法務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密切合作，積極配合政府穩定物價之政策。","(2)本會內部召開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小組會議，啟動各項查察機制，發函警示前二十大進口商不得從事共同調漲價格之聯合行為情事，發函六大通路提供近期蔬菜進貨及銷售資料、實地訪查臺北果菜批發市場、彰化溪湖果菜批發市場。針對前二十大蔬菜進口商、臺北果菜批發市場供應人及承銷人等主動立案調查，倘獲有聯合行為之違法事證，當依法嚴懲。","5.另106年1月17日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第62次會議決議，將來發生風災等情形，各部會將共同依行政院農業委會員會所研擬之「穩定菜價八大因應措施及標準程序」確實執行，以穩定菜價。是本會將來亦謹依業務職掌及分工原則積極辦理。又行政院農業委會員會所研擬穩定菜價八大因應措施及標準程序為「(1)氣象、產銷資訊系統整合。(2)颱風前緊急進口機制。(3)擴大滾動式倉貯數量與設備改進。(4)建立根莖類蔬菜安全庫存。(5)擴大辦理平價蔬菜供應據點。(6)輔導興設結構加強型生產設施。(7)配合各部會查價工作。(8)成立天災專案小組。」其中第1項有關產銷資訊系統整合部分，將精進跨系統整合作業，串接蔬果產銷相關資訊，並以實際受災情形適時修正生產預測數據充分揭露產銷資訊，於政府網站公開資料，加速資料流通與透明化。","6.至大院決議「應將重要民生物資價格控管成果列為106年度績效指標之一，以反應實際查處成效」部分，本會已於提報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查本會106年度施政計畫中，增訂「重要民生物資主動調查案件數」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標準為「每年主動立案調查與重要民生物資有關之案件數」，並訂定年度目標值為10件，以展現積極查處之決心，未來將依審查結果切實執行。","二、「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凍結1/10案","(一)決議內容：依據大院審議106年度總預算案通過決議事項，「公平交易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編列經費309萬3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減少108萬2千元，減幅達25.92%，主要係減列捐助多層次傳銷機構及國內旅費；惟查近年來仍屢傳重大多層次傳銷違法吸金案件，受害民眾甚廣，且已嚴重危害多層次傳銷市場健全發展，預算編列卻已連續兩年逐年減列，相關業務推動及預算配置恐有待審酌，爰凍結預算1/10，俟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如何有效落實檢討多層次傳銷之管理與調查機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謹就前開決議辦理情形說明如下：","1.違法吸金相關法令規範","(1)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2)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第29-1條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第29條規定：「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2.對於多層次傳銷之管理及查處機制","(1)積極查處違法：為避免違法傳銷行為對經濟發展造成影響以及引發社會問題，本會向來積極查處違法傳銷之行為。近3年本會查處之重大案件，計有鴻森公司、禮御公司、奇異恩典公司、慶云公司及環宇公司等，該等案件包括未依規定辦理傳銷商退出退貨；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未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引進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未事先向本會報備等情。本會在獲悉有上述違法情事後，均即積極展開調查且採取重罰政策，如：處鴻森公司330萬元、禮御公司210萬元、慶云公司200萬元、奇異恩典公司140萬元及環宇公司200萬元罰鍰，藉此達到遏止違法及警惕效果。","(2)機關協調合作：行政院為發揮統合力量，針對我國經濟犯罪情勢等情，研訂有效防制對策，以全面防制經濟犯罪，前已指示法務部調查局召集相關單位組成經濟犯罪防制執行會報，偵辦包括刑法、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涉及刑事責任之經濟犯罪案件，並定期提報行政院強化治安會報會議。本會基於共同打擊變質多層次傳銷，於101年4月與法務部召開研商會議並達成結論，除與法務部檢察司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設置聯繫窗口，俾利訊息即時傳遞外，為掌握時效，本會原將事證資料移送臺灣高等檢察署，改為直接移送至涉法事業設立登記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另針對僅有多層級獎金外觀，而不涉商品（或服務）推廣、銷售之違法吸金案件，本會於101年9月參與法務部調查局召開之防制非法吸收資金宣導平台會議並與其建立聯絡窗口，若需要相關案例資料亦可方便聯絡，期能快速偵防、打擊違法吸金案件。又為防範雲端網路跨國吸金行為，本會業於104年5月主動邀集法務部檢察司、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召開協商合作機制會議，冀透過機關通力合作，使違法吸金行為之防範更加周全，共同打擊不法。","(3)預防管理措施","A、加強報備案件審查：本會審理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時，除核對其是否已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外，為有效管理傳銷事業報備之時效，對於未依規定備齊報備資料者，要求依限補正完成報備，倘該事業未依限補正並完成報備或變更報備程序，即依法予以退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或變更報備，亦於前揭報備或變更報備退件後，派員赴該事業營業所進行現場瞭解或業務檢查，若獲有具體違法事證，本會即依法予以查處。","B、實施傳銷業務檢查：本會每年針對獎（佣）金發放比例過高，報備商品（或服務）、獎金制度等異常之傳銷事業進行業務檢查，於業務檢查前先針對受檢事業之獎金制度進行試算，嗣就業務檢查結果及其他事項評估該受檢事業違法之風險程度，對風險程度較高者視不同情形以移送檢察機關，或透過主動立案調查、主動監管等方式加強管控。","C、強化監督監管機制：本會對於涉有重大違法之傳銷事業（如：商品或服務有虛化之虞、嚴重違反退出退貨規定等）實施專案監管，除不定期赴該事業進行業務檢查外，亦責由該等事業定期陳報其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相關營業數據資料，俾作為續行追蹤其有無改正或惡化之判斷，並藉以遏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發生。","(4)加強對外說明","A、積極辦理宣導：本會除積極查處違法事業，每年亦規劃辦理數場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說明會，灌輸業者及民眾正確法治觀念，俾利維護健全之交易秩序，協助建立優質之產業環境。","B、適時發布警訊：本會為積極維護交易秩序及民眾權益之成效，自101年起主動視常見違法吸金態樣，對外發布「多層次傳銷警訊」，以提醒民眾注意免於受害，並遏止業者為類似不法行為。","C、公告重要資訊：本會除於網站「傳銷事業報備名單」網頁入口處重申「報備僅是從事傳銷活動前應履行的法定義務，並不代表其一切行為即為合法」外，並就網站上原區分「已完成報備名單」、「尚待補正名單」及「搬遷不明及無營業跡象名單」，再增列「已起訴或判決名單」、「最近1個月報備停止傳銷名單」以及「如何辦理退出退貨」等項目，使民眾或傳銷商得以參考進而維護自身權益。","D、製作宣導簡報：本會將多層次傳銷法令說明會之簡報重新整編為精要簡明之文圖檔案，製作「多層次傳銷規範與傳銷商權益保護」宣導簡報，另將民眾對於傳銷常見問答彙整製作「多層次傳銷的10個重要知識」宣導簡報，均已上傳至本會網站，並透過多元化管道對社會各界宣導參考利用該等資料。","3.違法吸金行為涉及刑事責任由檢調機關偵辦：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係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一種行銷方式，須同時兼具「以銷售商品（或服務）為目的」及「以多層級制度分配獎金」之要件。故事業雖以多層級組織及獎金分配之方式，招攬民眾加入及投入金錢，倘無商品（或服務）之推廣、銷售，尚非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但因其涉有違法吸金之情，應受刑法、銀行法等其他刑事法規之規制；另倘其制度雖有商品（或服務）之設計，惟其商品（或服務）流於虛化，因其非以銷售商品（或服務）為目的，則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亦屬違法吸金之一種，而違反該法條規定者，依同法第29條規定，亦涉及刑事責任。故本會於獲悉上開違法事證資料時，即依95年2月5日公布之行政罰法刑事優先原則，主動移送檢調機關偵辦。","4.綜上，本會將賡續加強報備案件審查、實施傳銷業務檢查、強化監督監管機制等措施，以防杜報備事業衍生為變質多層次傳銷的可能性，並有效落實傳銷管理與調查機制，另針對傳銷經營型態與銷售商品日新月異，未來亦將運用多元管道，包括網路監控、關注輿情、民眾檢舉等，積極查處違法傳銷行為，並與檢調機關持續密切合作，以有效查處不法之犯罪行為，維護民眾權益。","三、「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凍結1/10案","(一)決議內容：依據大院審議106年度總預算案通過決議事項，「公平交易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計畫編列345萬8千元，檢視其工作計畫內容：1.辦理地區性宣導說明會。2.編印、製作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文宣廣告。3.辦理與地方機關協調聯繫會議。4.辦理南部地區大學院校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訓練營、宣導說明會。5.充實競爭政策及競爭法圖書資料庫。6.建置競爭政策電子資料庫。7.辦理競爭政策訓練服務。8.辦理競爭政策研究活動。9.編印出版各項刊物及出版品，均屬一般政策宣導事務，為要求公平會提升電子化，積極運用3C科技推廣宣導，爰凍結該預算1/10，俟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二)謹就前開決議辦理情形說明如下：","1.有關「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計畫內容均屬一般政策宣導事務乙節","(1)為使事業及民眾對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範內容有所瞭解，本會自成立以來即秉持「宣導與執法並重」原則，持續透過辦理法規說明會、編印發送文宣資料及運用各式媒體通路宣導等方式進行倡議，另藉由設置「競爭政策資料及研究中心」，蒐集有關競爭政策及競爭法圖書資料，並推展各項學術性活動，提供國內外各界有關競爭政策與競爭法專業諮詢、研究及訓練服務，落實公共資源分享實益。","(2)惟鑒於網際網路已成為當前政府與民眾進行政策溝通之便捷途徑，本會近年在推動各項宣導工作時，業結合3C科技發展趨勢，致力推展適合本會業務屬性之電子化宣導措施，希冀有效整合相關資源，發揮最大倡議綜效，近期執行概況為：","A、成立「新媒體宣導小組」，推動本會運用新媒體工具進行政策溝通及宣導相關工作，除在本會全球資訊網站建置「公平交易委員會影音頻道」（YouTube）、「公平交易委員會活動照片集錦」（Flickr），不定期上傳本會倡議活動影音檔案與相片，並設置「公平交易委員會簡報集」（SlideShare），透過網路分享傳播「公平交易法對不實廣告之規範」、「多層次傳銷的10個重要知識」、「多層次傳銷規範與傳銷商權益保護」等生動簡報，併同其他主題政策宣導懶人包，增進網路族群對本會電子文宣之接受程度。此外，本會考量行動載具日益普及，另設置行動版網站與多層次傳銷行動專區QR code，俾利各界能即時掌握正確及充分之公平交易訊息。","B、積極蒐集APEC 21個會員體之12項競爭法制基本資料，建置「APEC競爭政策資料庫」網站，並開放各界查詢使用；經統計，該資料庫單月點擊數達數十萬次，一年點閱數達數百萬次。","C、主動刊載本會重要施政及執法案件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並將每月發行之中、英文版「公平交易通訊」全文上網，另每月發行兩期電子報，透過電子郵件主動寄送最新競爭法制及各類實務案例資訊，已逾4,000人次訂閱。","D、設置「競爭政策資料及研究中心」圖書管理自動化系統，提供國內外有興趣人士線上檢索服務，以加強網路服務功能。","(3)綜上，本會為提升整體宣導效益，業已鎖定網路族群強化相關電子化宣導措施，已見成果；惟為避免不諳網路電子化工具之原住民、新住民、婦女、老人等弱勢族群因無法接收本會電子化政令資訊致權益受損，本會仍有編列相關計畫預算，規劃執行各式法規說明會等一般政令宣導事務之必要。","2.有關委員要求本會提升電子化，積極運用3C科技推廣宣導乙節","本會宣導資源雖屬有限，惟為加強傳揚公平交易理念之深度與廣度，106年度將在現有3C科技應用基礎上，賡續推動下列電子化宣導措施如下：","(1)積極運用YouTube、Flickr、Slideshare等新媒體工具進行宣導，並製作淺顯易懂之電子文宣，便利各界瞭解本會法規政策重點，提高全民對公平交易理念之認知程度。","(2)擴充並維護「APEC競爭政策資料庫」網站，同時加強本會「競爭政策資料及研究中心」圖書管理自動化系統之線上檢索服務功能，以提供各界遠距服務。","(3)持續將本會出版品全文上網，並發行電子報，俾利各界掌握國內外競爭政策及競爭法發展動態。","貳、急需解除凍結經費之理由"],["一、106年度凍結計畫用途說明：","(一)「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預算數616萬7,000元，主要係查處事業獨占、結合、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其他限制競爭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等。","(二)「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預算數309萬3千元，主要係處理不實廣告、不當贈品贈獎、損害他人營業信譽、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以及管理不當傳銷行為等案件。","(三)「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預算數345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各式宣導、研究活動及訓練服務、加強與地方機關協調聯繫、充實競爭政策及競爭法圖書資料、建置競爭政策電子資料庫、編製文宣資料與出版各項刊物、出版品等。","二、急需解除凍結經費之理由","(一)本會依公平交易法積極調查處理涉法案件，自成立以來截至105年底，收辦案件總計4萬6,122件，辦結4萬5,928件，累計結案率為99.58%。經本會作成違法處分者計4,277件，裁處罰鍰金額共計150億4,082萬元。而本會對於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行為，均依法嚴格查處，以維護交易秩序，確保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及保障消費者利益或傳銷商權益，相關業務推動均須經費支援。","(二)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106年度將賡續精進各項倡議措施，除透過辦理各式法規說明會，及緊密維繫與地方機關之合作關係，善用地方資源，共同加強對不諳網路操作之弱勢族群提供一般政策宣導服務外，將賡續提升本會「競爭政策資料及研究中心」網路服務功能，並編製生動活潑之電子文宣置於本會網站，利用網際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廣為連結傳播，期使本會相關宣導措施與時俱進，加速各界對本會主管法規內容及職掌範疇之認識與瞭解。","(三)綜上，在配合政府撙節支出原則下，本會預算編列逐年縮減，因預算資源有限且凍結數均為本會執法之核心業務，爰凍結將對業務正常運作與推展造成影響，謹懇請各委員體察實情，准予本會動支106年度「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1/5、「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1/10及「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1/10之凍結經費，使本會能更進一步發揮執法及宣導功效。","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鑒察並惠予支持。","在解凍報告之後，繼續針對委員的提案進行回應及說明。","首先感謝蘇震清委員、廖國棟委員等多位委員提案修正公平交易法第11條，讓本會能夠有更充裕的時間，做更謹慎的審查，尤其是對敵意併購案件更要求程序上之周延，各位委員對於結合案件審查之高度重視及關心，本會致上最高的謝意與敬意。","今天委員提案的緣由，主要是考量事業結合如為敵意併購時，應賦予被併購方有得知相關資訊及充分表達意見之權利，同時考慮行政機關也需要足夠時間進行經濟分析、產業分析、研究與討論，並避免因連續假期等原因變相壓縮審查期間，讓敵意併購方出現可操作的時間漏洞，因此提案修正公平交易法第11條條文。","委員提案內容可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將結合審查期間由現行之日曆天修正為「工作天」，此部分是蘇委員等18位委員及廖委員等17位委員均提案修正，本會亦敬表贊同。事實上歷來本會於審查重大結合申報案時，常有必要向他機關或申報事業索取資料、召開公聽會或座談會徵詢外部意見等，如適逢連續假期或有多次假日，確有時間不夠充裕之疑慮，為避免倉促審查，贊同委員將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7項及第8項之結合審查期間期日修正明訂為「工作日」。","委員提案第二部分是應向遭敵意併購之事業提供資料及徵詢意見，此部分是蘇委員提案修正，目的是為了提高非合意結合（敵意併購）案件審查程序之周延性，用意良善，本會敬表同意。而為了讓條文呈現方式更為完整，並凸顯敵意併購案件審查程序之重要性，在法制作業上，建議將此部分之提案內容，單獨列為一條，即第11條之1，內容共有2項，並略作文字修正，謹說明如次：","一、第1項是依委員提案第7項意旨，明訂於審查非合意結合（敵意併購）案件時，除徵詢外界意見及委請學術機構提供產業經濟分析意見外，應提供結合申報事由予遭敵意併購事業並徵詢其意見。","二、第2項是依委員提案第10項第3款意旨，明訂此類申報案件均應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規定作成決定，以避免外界對於本會之審查過程產生疑慮。","本會以上建議，尚請各位委員參酌。未來修法後，本會將善用更為充分的審查期間，審慎、積極對結合案件予以多方研析、評估與討論，維護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秩序，以促進整體經濟的發展與成長，也希望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本會批評與指教。謝謝！","主席：謝謝黃主委的報告。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委員質詢前援例做以下幾點宣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本會委員為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為5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如果有臨時提案，與討論事項一併處理。","請黃委員偉哲發言。","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今天兩位委員提出的案子應該比較單純，我建議等一下主席還是先處理這個案子，大家都不會反對，剛剛公平會都敬表同意了，但是解凍案我們要好好問一下。我還是先請教黃主委，這兩位委員的提案你們都同意，是吧？"],["主席：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是，但是有一些文字及條文的修正。","黃委員偉哲：將「日」改成「工作日」是對的、好的，這是希望你們能夠有比較充裕的時間審查，可是我們也希望到時候你們審查的品質可以說服社會大眾。"],["黃主任委員美瑛：好的。","黃委員偉哲：我們給你們真正的工作天，而不是要你們放假日犧牲家庭及自己的時間加班審查，後者不見得好，但是我們也希望看到公平會提高審查案子的作業流程的效率。修正之後，可以讓大家都做到程序上、形式上的公平，實質上的意義你也可以看到。你們建議單獨列為第十一條之一，對不對？"],["黃主任委員美瑛：是。","黃委員偉哲：你們建議第一項訂為「於審查非合意結合案件時，除徵詢外界意見及委請學術機構提供產業經濟分析意見外，應提供結合申報事由予遭敵意併購事業並徵詢其意見。」這不是多此一舉嗎？都已經要併購了，難道還需要編一個弔民伐罪、師出有名的理由才能併購嗎？被敵意併購的企業看到這樣的理由難道就會幡然悔悟，覺得很不得了嗎？這只是提供大家一個作文的機會而已，要併購人家的就寫一段文段或編一個師出有名的理由，說是因為某家公司經營得不好，所以才要把它吃下來，被併購的看到這樣的東西就知道人家為什麼要併購他們嗎？其實人家根本都不會看，為什麼？因為這個時候大家都在努力收購委託書，還有人會去看併購的理由嗎？不過是因為公務人員要好辦事，要做到形式上的公平，所以要提供一個併購的理由，老實說，這對於併購及被併購的雙方而言，實質意義相當有限。針對這部分，提案委員已經提出來，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而公平會也同意，那麼這項提案應該可以順利通過，但就實質層面而言意義並不大，主委可以告訴我實質的意義在哪裡嗎？","黃主任委員美瑛：敵意併購的情況其實並不是太常見，但只要這種狀況一出現，因為被併購方不樂意、並不是合意的，也有可能它相對來講比較小，而人家是透過公開收購的方式去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它並不知道很多的緣由，所以有資訊不夠充分的問題。"],["黃委員偉哲：是擔心它心有不服嗎？","黃主任委員美瑛：就是怕資訊不夠，而且可能是莫名其妙就被併購了……","黃委員偉哲：但商業社會就是這樣子啊！很多人都是莫名其妙被併購的。其實這個東西只具形式意義，因為公平會高高在上，所以他們只好提供併購的理由，但這樣有差嗎？","黃主任委員美瑛：這是課予本會比較大的義務，相關問題我請法律事務處吳處長來說明。"],["主席：請公平會法律事務處吳處長說明。","吳處長翠鳳：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結合有很多項，如果是直接取得事業股份三分之一以上的話，那麼可能是在公開市場收購……","黃委員偉哲：如果理由不充分的話，難道就不能併購嗎？","吳處長翠鳳：蘇委員的提案只是主張要告訴被併購方有這件事情，因為我們什麼時候受理，其實被併購方並不知道，因此讓他們知道時間及依據哪一款來併購……","黃委員偉哲：那麼通知他們就好了，為什麼還要有「提供結合申報事由予遭敵意併購事業」的規定？請問事由有那麼重要嗎？只要通知被併購方有人要併購他們就可以了啊！","吳處長翠鳳：對，大概就是這樣的意思。","黃委員偉哲：基本上大家都不反對，但要讓大家知道意義就是僅止於此。","另外，有一件事情我要肯定主委，前兩天我們看到媒體報導「台塑、中油同價，公平會表示應廢止油價公式」，請問主委有這回事嗎？","黃主任委員美瑛：我要澄清那個標題絕對不是我說出來的，但內容是我的意思，站在公平會的立場，我們沒有辦法……"],["黃委員偉哲：所以是媒體誤會你了？","黃主任委員美瑛：油價公式本身是不是要調整、是不是能夠妥適反映相關運作，這是經濟部要去評估的，以公平會的立場而言，我們雖然要維護自由競爭，但是公平會沒有辦法決定油價公式是否應該廢除或調整，或許我們可以參與意見，但是我們沒有辦法廢除它。","黃委員偉哲：媒體這樣下標，你說這並不是你的意見？"],["黃主任委員美瑛：不是我的意思。"],["黃委員偉哲：你的意思是指這個油價公式不能代表什麼嗎？","黃主任委員美瑛：這個油價公式是可以調整、可以討論、可以檢討的，我們並沒有說公平會……","黃委員偉哲：怎麼調整？怎麼檢討？剛才我還在稱讚你，基本上，中油和台塑的成本結構應該是不同的……"],["黃主任委員美瑛：不一樣的。","黃委員偉哲：他們的進貨來源、進貨價格、內部管理機制、機器設備、變動成本和固定成本都是不一樣的，為什麼要適用同一套油價公式？所以你應該說這個油價公式並不能彰顯公平競爭的精神，是不是？","黃主任委員美瑛：不過我們的油品市場滿特別的，在台灣……","黃委員偉哲：是寡占沒有錯，但這兩家至少是不一樣的，所以他們follow同樣一套油價公式會讓人家覺得很奇怪。","黃主任委員美瑛：這是一種價格追隨行為，也是在寡占結構當中常見的行為。對於油價公式本身，公平會並沒有權責加以管理。","黃委員偉哲：雖然你們沒有權責可以管理它的存廢，但你們可以告訴大家這個油價公式有沒有意義，請問它到底有沒有意義？"],["黃主任委員美瑛：還是有政策上的意義。","黃委員偉哲：既然它有政策上的意義，那麼你在內容上寫一大堆幹什麼？根據這樣的內容，你說媒體下錯標，請問你認為標題應該怎麼寫？請你言簡意賅的告訴我們，你的意思到底是什麼？","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是討論到台灣目前的油價，在國際油價持續下跌的情況下，國內其實沒有任何讓我們覺得有問題的地方。","黃委員偉哲：剛才本席已經講過了，中油和台塑的成本是不同的，但卻適用同一套油價公式，主委說這是一種價格追隨的行為，當成本比較低的公司去追隨成本比較高的公司，那麼它的利潤就會超額，即使是在寡占市場當中，這種超額利潤也是不合理的，你應該從這個角度勇敢的把話說出來才對。","黃主任委員美瑛：根據我的理解，中油的成本很多都是政策成本，國內油品市場其實是一個很特別的……","黃委員偉哲：所以這個油價公式已經失真、失準，參考意義有限。","黃主任委員美瑛：是有檢討的必要，我們只是說它有檢討的必要，但是……","黃委員偉哲：媒體說要廢除油價公式，這樣可能太過了。","黃主任委員美瑛：對，太過了。"],["黃委員偉哲：精確的內容應該是有檢討的空間是嗎？"],["黃主任委員美瑛：是的。","黃委員偉哲：有檢討空間並不是壞事，這是好事啊！","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只能作出建議，因為這部分還是經濟部的……"],["黃委員偉哲：因為這並不是由你們業管。"],["黃主任委員美瑛：對。","黃委員偉哲：最後，歐盟在調查手機搜尋引擎都被Google壟斷了，請問你們要不要也去調查？還是你們想要等到歐盟調查結果出來之後，給大家一本中文翻譯本就好了？請問你們要不要去瞭解一下？本席認為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也要有我們自己的立場才對。","黃主任委員美瑛：對於在市場中占有優勢地位的，其實公平會都有在關心他們有沒有做出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地方。關於Google有沒有涉及濫用搜尋引擎市場的優勢地位，其實公平會在104年就曾做過一些調查，我們認為並沒有構成……","黃委員偉哲：那你們應該行文給歐盟說他們太過慮了，根據中華民國公平會調查的結果並沒有構成啊！"],["黃主任委員美瑛：不過當時我們查的是在Google……","黃委員偉哲：你們不是編列許多預算來進行國際交流嗎？我建議你們好好看一看歐盟對Google的調查，好不好？","黃主任委員美瑛：這次他們查的是Google Shopping的部分，而不是搜尋引擎的部分，搜尋引擎的部分上次已經查過了，那部分並沒有違法。究竟Google Shopping在台灣的影響到什麼程度，如果我們認為對台灣已經構成一些顯著的影響，我們一定會再調查的。","黃委員偉哲：關於價格影響、市場占有的問題，你們一定要加以瞭解。","再者，聯合漲價你們要調查，請問聯合降價你們要不要調查？"],["黃主任委員美瑛：像IPP民營電廠聯合不降價也是不行的。","黃委員偉哲：我說的是聯合降價，而不是聯合不降價。"],["黃主任委員美瑛：我想不太出來為什麼會有聯合降價的意圖。","黃委員偉哲：甲降價5毛，乙的成本更低，所以也跟著降價5毛，請問這樣的聯合行為你們要不要加以調查？有兩個攤子，甲攤是買100元送一張10元的優惠券，結果乙攤說他們也要送一張，請問這種情況你們要不要查？","黃主任委員美瑛：在競爭當中，有的是用價格競爭，有的是非價格競爭，其實是可以的。","黃委員偉哲：本席建議你們針對這部分加以釐清，當然你們在調查時絕對要保守機密，但如果有人來詢問某種行為算不算聯合行為，或是該怎麼做才符合公平會相關法規，不管是合意併購或非合意併購，有關法規的部分，你們應該告訴人家根據公平法的解釋是什麼才對。當然調查的時候是諱莫如深、不能洩漏調查內容，但是有人來詢問法規的時候，你們就應該依法論法加以回答才對。","黃主任委員美瑛：有關聯合降價的模式，只要市場上是有競爭的，聯合起來並不是要杯葛別人，不是要透過聯合降價的方式來……","黃委員偉哲：甲降價5元，如果乙不降價5元，那麼生意就會被搶走，所以乙也要降價5元，這樣是跟隨……","黃主任委員美瑛：如果還有其他許多競爭者，其實我們並不會去管他們；但如果他們聯合起來是為了打擊另外一家，讓另外一家沒有辦法營運的話，那麼採取這樣的策略也會被我們處分。","黃委員偉哲：怎麼樣算是前者，怎麼樣算是後者？當人家來詢問的時候，你們就要回答才對。","黃主任委員美瑛：好的，我們會注意這樣的情境。"],["黃委員偉哲：謝謝主委。"],["黃主任委員美瑛：謝謝黃委員。"],["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黃委員提及中油與台塑聯合漲價或聯合降價的問題，依主委的看法，這有沒有涉及壟斷的聯合行為？"],["主席：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台灣中油和台塑石化的油價看起來價格很相近，並沒有涉及公平法所說的聯合行為。","孔委員文吉：據本席所知，中嘉的媒體併購案必須退回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不知公平會對此有何看法？","黃主任委員美瑛：中嘉案現在已經撤件，不知委員指的是不是最近的台數科併購案？","孔委員文吉：就是中嘉有線系統的部分，上一次我們曾經討論過這個案子，520之後政策轉向，所以又退回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重新審查，不知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媒體併購的看法如何？","黃主任委員美瑛：就媒體併購而言，公平會要審酌的結合案通常是評估要審查的兩方結合之後，會不會對限制競爭造成很大的不利益，如果他們的市場力太大，那就會造成限制競爭極大的不利益，這時公平會就要從產業結構去看他們市占率的關係，如果限制競爭的影響太大，就會被禁止。中嘉案在公平會處理的時候，因為他們的市占率並沒有到那麼顯著的程度，他們所利用的模式並沒有構成市占率的顯著提高，所以那個案子在公平會是附附加但書通過的，後來送到投審會有意見以後，在NCC審查的時候，中嘉案要併購的兩方就撤件，他們撤件之後來函公平會，說明這項結合案他們並沒有進行，目前中嘉案的情況就是這樣，他們寫信到公平會來說明他們並沒有要進行這項併購。","孔委員文吉：針對媒體併購，當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其立場，他們依據傳播三法來處理媒體併購的狀況，包括市場占有率、跨媒體經營，這應該不是公平會的權責範圍，而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權責範圍。本席支持將這三個凍結案的預算予以解凍。"],["黃主任委員美瑛：謝謝孔委員。"],["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要是討論預算凍結案，關於「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的部分，其實委員會比較關心的是菜價的問題，你們在第2頁和第3頁的報告當中提到提醒業者尊重市場機制，切勿聯合漲價已收實質之效，最後把責任都推給農政主管機關依法主政推行，另外還說你們開了104次專案小組會議。主委之前也曾擔任過委員，你能不能向大家報告一下，關於菜價這件事情，到底公平會過去查過哪幾家？有抓過什麼菜蟲嗎？"],["主席：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農產品的菜價……","徐委員永明：包括彈性比較小、農產品的特性等等，這些你都不用再講，因為報告裡面都有寫，我也都有看了。我只想問你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你們開了那麼多次會，針對菜價的問題，每次行政院開會的時候你們也都有列席，雖然你剛接任公平會主委，但你也曾擔任過一段時間的公平會委員，到底公平會在菜價方面有過什麼績效？有查過哪一隻菜蟲？","黃主任委員美瑛：以往我當委員的時候，我記得曾經查過宜蘭的三星蔥，他們就在那裡……","徐委員永明：除此之外呢？為什麼我們會把預算凍結？並不是我們想要刁難你們，而是你們的績效實在太差。菜價的問題每年都會發生，颱風什麼時候要來，絕對不會只有氣象局知道，我想你們應該也知道。我的意思是說你們在報告當中說你們會提醒，但最後責任還是在農政主管機關，既然如此，那我們為什麼要讓預算解凍？乾脆繼續凍結下去好了。","其次，前兩位委員提及油價的問題，本席看完媒體那篇報導，我認為你是真的覺得油價公式有問題，對不對？因為有油價公式，所以你沒辦法認定他們是聯合行為，是不是？可是台塑跟中油是全台灣最大的聯合行為，只有兩家，價格一致，主委要不要大聲講出來解決的方法是什麼？你不能說現行的法沒辦法認定他們是聯合行為，這是政府執政最大的問題，全台灣所有民眾都知道，中油今天漲了或降了，台塑就會跟著，前面委員也講過，兩個成本結構都不同，我們的油價公式不是在保障台塑一定獲利嗎？這個不只是聯合行為了，請問主委，你講油價公式是個問題，那有沒有其他解決方法？","黃主任委員美瑛：在目前國內油品市場的結構之下，現在我們是在講油品自由化，其實距離油品自由化的里程碑，還有一段路要走。","徐委員永明：我看很難哦！因為如果這兩家這種所謂聯合行為，從公平法的角度認定並不是聯合行為，請問第三家哪有可能進來？","黃主任委員美瑛：但是因為油品的性質，它是關乎重要的民生的物資，所以……","徐委員永明：我知道，所以有油價公式嘛！"],["黃主任委員美瑛：是。"],["徐委員永明：油價公式是為了想要照顧民生嘛！"],["黃主任委員美瑛：這個政策意義很高啦！","徐委員永明：對，我知道，可是它另外一個效果是照顧了台塑，是不是？我們要照顧民生，所以有油價公式，可是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言，我們不要講什麼為所欲為，至少讓台塑在這裡面獲得非常大的好處，可不可以這樣講？","請問主委，除了油價公式是不是廢除之外，我想這個不是我們這邊可以討論的，各個不同部會，甚至你到委員會、到立法院，搞不好很多人都會反對，那有沒有可能修正公平法來處理這個議題？我等一下會談超商的事，你們還是有一些個別的辦法嘛！"],["黃主任委員美瑛：是。","徐委員永明：譬如關於超商加盟業，你有講到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也就是針對個別行業，你們還是有一些處理原則，可不可以從這方面來強化？"],["黃主任委員美瑛：你說以這樣的一個處理原則來面對中油、台塑的訂價？","徐委員永明：否則就像你把菜價推給農政主管機關一樣，大家都認為油價是聯合行為，可是在公平法意義上面不是聯合行為，你現在推給油價公式，那這樣公平會很好做耶！"],["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持續會關心這個跟民生有關的一些物價問題啦！","徐委員永明：我知道啦！你現在把所有的責任一下推給農政，一下又推給油價公式，你又知道因為照顧民生，很難去動油價公式，那公平會就不用做事也沒關係啊！","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在這邊想要講的是，如果可以跟經濟部做一個討論的話，那麼就比較知道方式……"],["徐委員永明：所以你的方案是什麼？","黃主任委員美瑛：現階段的一個運作模式，其實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在這個情況之下，是不是有獨厚於中油以外的另外一個競爭者在價格追隨之下的利益？因為這兩個公司產品的項目跟數量也有很大的差異，所謂的賺到錢也不完全來自於這個公式所決定的價格。","徐委員永明：我知道，我只問處理的方式是什麼？除了更進一步溝通之外，你有什麼處理的方式？有沒有對策？","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目前持續在看他們的價格變化，在價格變化之下，如果有異常狀況……","徐委員永明：主委，這就是公平會現在最大的問題，菜價、油價是民生最重視的，我想也是當時公平會成立的時候，獲得大家支持很大的原因，你現在不能把責任一個推給農政主管機關，另外一個推給油價公式，我的意思是，公平會不能兩手一攤，說什麼事也沒辦法作為，你也都把問題點出來，那到底接下來作為是什麼？","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要評估的是，如果它值得檢討，檢討以後有沒有一個比現在更好的方案，因為很多政策是循序漸進要去推陳的。","徐委員永明：公平會有這麼多學者、這麼多研究案，是不是會提出一個對策來處理這個問題？","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其實經常在思考，但是這個部分所牽涉的一個，就是我講的，改變以後要比現在好……","徐委員永明：對，當然。"],["黃主任委員美瑛：所以我是很審慎在想這件事情。","徐委員永明：主委，這樣真的很難說服，因為你經常在思考，所以我們凍結案一定要讓你過。","另外，凱擘案其實是上任主委處理的，也罰了滿多錢，請問改正了嗎？","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正在檢視他送過來的改正資料，目前我們沒有覺得他改正的部分……","徐委員永明：這是去年的案子，當時是希望他45天內函報改正的情況，結果現在到……"],["黃主任委員美瑛：他有按時間送上來了。"],["徐委員永明：結果你們現在沒辦法確定他沒有改正！","黃主任委員美瑛：關於他的授權費用的計算，其實相當需要時間去比對。","徐委員永明：你們有提到可以連續罰，如果他沒有改正的話，他其實已經依公平法第三十六條遭到罰款了，但是因為凱擘案又牽扯到第三十九條的大富條款，他那時候有附附加但書，當時很明確的講他不能做這個事情，這個是可以處分其股份，就是變更其結構的。","黃主任委員美瑛：未改正的時候，其實是要比較嚴格的一個處理方式。","徐委員永明：對啊！因為你已經罰錢，也叫他改正了，可是很明顯到現在，這麼幾個月來，你們也沒辦法他確定是不是有改正嘛！","黃主任委員美瑛：其實已經來回很多次，請他們繼續依照應該改正的模式，再補充更多的資料。","徐委員永明：所以你很清楚他違法，也希望他改正，結果到現在你還沒辦法確定他有沒有改正，那要不要更嚴重一點，讓他們知道這個事情的嚴重性？否則大富有的是錢啊！","黃主任委員美瑛：這一部分好像他們的契約裡面要全面去做一些檢視，所以比較複雜一點。","徐委員永明：這個事情大家都關心，也是公平會近來比較大的案子，可是最後如果他改正還是沒辦法做出來，其實也有一些受過不公平待遇的業者在講要求償的問題啊！","黃主任委員美瑛：詳情的部分，我請處長來跟委員說明。","徐委員永明：處長能不能簡短一點？就是目前到底……，這不是今年的案子啦！"],["主席：請公平會服務業競爭處呂處長說明。","呂處長玉琴：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瞭解。這個案子的資料已經依限送過來，因為他所講的方案中，涉及到滿多系統業的業者，所以我們也要一一去徵詢系統業者，問他們實際有沒有……"],["徐委員永明：你們做幾個月的研修了？","呂處長玉琴：差不多2個月，現在這個資料差不多都已經回來了，我們儘快把資料做一個相關的比對，因為業者滿多的，所以需要做一個比對。","徐委員永明：如果沒有達到改正的目標，你們會怎麼處理？","呂處長玉琴：接著負責人可能有刑事責任的部分，行為人被移送……","徐委員永明：我知道你們有移送的問題，第三十九條要不要試試看？","呂處長玉琴：當時這個案子處分並不是用第三十九條大富條款，當時因為他有點區別……","徐委員永明：我知道，可是他那時候有附附加但書，有大富的問題啊！你不能讓人家覺得這些附附加其實都是讓他通過的一個藉口，最後都不去用。","呂處長玉琴：當時的大富條款是說他不能為了自己關係企業的系統台，對其他不是他的做差別待遇，可是我們當時處分裡面並沒有講。","徐委員永明：我知道，他現在是新舊，可是這個沒有問題嗎？","呂處長玉琴：因為當時那一個市場裡面，他自己的只占其中一家，另外有三、四家不是他的關係企業，我們沒有辦法用，因此我們才用第二十條再單獨做一個重新的處分，所以跟大富條款是不太一樣的。","徐委員永明：好，因為我的意思是，這些大企業非常有錢，如果公平會不硬起來，就算要他改正，他可以被罰款，可是他對市場的操作行為還是存在，主委，是不是可以儘速把你們的結論跟委員會報告？","黃主任委員美瑛：可以，我們一定會依法嚴格來查屬這件事情。","徐委員永明：好，謝謝。"],["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剛才講的這個內控，你們還是需要再加強一下，每個案件少說要半年以上，多者還要一年多，這對於整個的時代變遷真的是嚴重性很大，而且現在各行各業日新月異，變化很大，有些案件讓你們審了半年、一年之後，那個時效性都沒有了。"],["主席：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好，謝謝。","王委員惠美：主委在接任記者會的時候，有提到敵意併購一定會造成社會很大的成本，公平會除了評估整體的經濟效益跟限制競爭的不利益，這類的案件會造成很大社會成本的情況都要去考量，這是你在就任記者會所說的。主委的專長是經濟學，惡意併購又是現代經濟模式中並不少見的企業併購的方式。請教主委，如果單單站在經濟學者的立場，你是怎麼看待這種所謂的惡意併購在自由經濟中所扮演的角色？惡意併購是不是一個不得不的商業模式？","黃主任委員美瑛：敵意併購通常在全球來看，審查期間都會比較長，因為它牽涉到會有社會成本，那……","王委員惠美：你如果站在自由經濟學家的立場，還是這樣的一個角度，對不對？","黃主任委員美瑛：自由經濟的情況之下，要尊重每個事業體的經濟自由，所以……","王委員惠美：好，經濟學家尊重事業體，那你站在公平會主委的角色，又是怎麼看待？你當時所指的所謂的社會成本到底是什麼？","黃主任委員美瑛：如果被併購方不同意被併購的話，這時候他擔心的應該是他的公司被併購、被消滅以後，其員工的福利或是他們的財產、他們的就業機會就失去了，這時候的影響會比較……"],["主席：請公平會資訊及經濟分析室鄭主任說明。","鄭主任家麟：主席、各位委員。就是雙方會有競逐的行為，去爭奪一些不必要的經營權的社會成本的支出，這方面可能會造成社會的損失跟浪費。","王委員惠美：你們講的就是這個部分哦！剛才主委的回答凸顯出我們政府真的對惡意併購經驗不豐富，你們也是很茫然，只是在於員工就業的部分，實際上這部分應該是放在勞動部，而且只要人家併購之後繼續經營，也是沒有影響嘛！","本席看到幾個相關部會首長的意見，經濟部李世光部長表示，經濟部是反對併購的；可是，金管會李瑞倉主委表示，只要法律許可，對於惡意併購他是樂觀其成，表示他是贊成的；林全院長表示，對於惡意併購要謹慎一點。所以三個主管國家經濟金融的大頭，就有三種不同的說法，請教主委，誰說的才是正確？誰做的才是接近所謂的自由經濟的價值？哪一種對企業是健康的？","黃主任委員美瑛：以結合案件審查的準則，像結合案造成的限制競爭的不利益跟整體經濟利益，如果整體經濟利益大過限制競爭的不利益，這樣的結合案就可以被許可，所以這個評估裡面……"],["王委員惠美：可是你們要審很久啊！","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之前就是30天內，可以延長兩個月，最多三個月。","王委員惠美：現在就是只要你們評估起來認為利大於弊，就可以嘛！不過你的弊要能夠說服人家，對不對？","黃主任委員美瑛：現在就是弊的評估，其實是需要時間。","王委員惠美：常常你們就說服不了人家，對不對？跟你自由經濟的觀念又有點不太一樣，不是這樣嗎？"],["黃主任委員美瑛：其實有很多工具可以去做這樣的評估。","王委員惠美：好，因為現在法條的部分，不論他是惡意或是合意的，都是用相同的模式來看，可是如果以審核程序、強度、資訊透明、時間、法律效果等來看，惡意跟合意就是截然不同，合意是雙方都很心甘情願，資料都拿出來給你們審，很快比較沒有爭議性，即使你們認為審的時間不太夠，最後還是會有一個不反對的意見出來，因為這是合意，他們就心甘情願，你們也不能反對嘛！可是針對惡意，我們就很擔心資訊不夠透明，因為是惡意要去併人家，被併的人是不甘願的，資料當然不拿出來，可是我們現在的制度是採取所謂的書審，對不對？"],["黃主任委員美瑛：是。"],["王委員惠美：有沒有問題？","黃主任委員美瑛：對，他要提出申請。"],["王委員惠美：你覺得有沒有問題呢？","黃主任委員美瑛：您是說對於被併購端，如何在資訊不充分的話……"],["王委員惠美：你覺得會資訊充分嗎？","黃主任委員美瑛：所以我也同意，現在有一個您提出來的修正條文，我們可以讓相關的……","王委員惠美：可是我看你們沒有意見、沒有版本啊！你們並沒有因為這個東西已經看得到，各個國家很多都已經有這種事情，只是台灣比較少，台灣是從最近的日矽案才開始有所謂的惡意併購，後來還好人家變合意了，這種事件在國外是很常見的，可是你們並沒有防範於未然，也沒有對於這種惡意併購去做什麼樣法條的一個修正，你不認為太過於被動嗎？","黃主任委員美瑛：謝謝委員，我已經……"],["王委員惠美：而且過去你們都採書面哦！","黃主任委員美瑛：委員這一次有提案，我想我們是同意這樣的方向。","王委員惠美：你們有沒有考慮拉長、延長時間再來嚴格審查，採取所謂的實質審查？有沒有想到這個部分？因為併人家的是強勢的，被併的是弱勢的，當你們在書審的過程中，他們所要拿出來的資料可能是片段、不完整的，你們怎麼去評斷呢？你們現在完全就靠書面的，有沒有可能改做實質的？有沒有兼顧到雙方的權利？","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在那個期間，還是會請一些專家學者，然後召開公聽會、座談會……","王委員惠美：問題是有時候人家公司裡面的東西，專家學者怎麼會知道呢？他的實質狀況怎麼樣，專家學者怎麼會知道呢？所以，我還是希望你們回去研究，時間拉長是一個方式；第二個，書審的部分還是不太夠，畢竟弱勢的這一方沒有表達的機會，好不好？這個部分也拜託一下！","黃主任委員美瑛：好，謝謝委員。","王委員惠美：再來，關於所謂的多層次傳銷，你們在104年5月7日有邀集法務部檢察司、調查局、警政署、金融機構銀行，就是為了要強化這個東西，到現在你們有沒有什麼成果？你們如何跟公部門來合作？"],["黃主任委員美瑛：我請公競處胡處長跟委員報告。"],["主席：請公平會公平競爭處胡處長說明。","胡處長光宇：主席、各位委員。就我們在跟其他的公部門針對非法吸金的合作方面，因為這所謂的非法吸金的相關違法行為，它涉及到其他的法條，譬如刑法或是銀行法的相關規定，所以我們在那次跟……","王委員惠美：你們從104年5月研究到現在，有沒有什麼具體的啊？","胡處長光宇：我們就是互相去通知一些相關的訊息，包括中國的……","王委員惠美：出事情了才通知嘛！有沒有什麼防範的部分？不要每次都出事情才通知，那來不及了！","胡處長光宇：是，我們大家平常就會積極去蒐集一些……","王委員惠美：被騙的都被騙走了，查也查不回來了！我看這幾次一些所謂的非法直銷、違法吸金一次出去都幾十億元，被騙的人都是幾千人、幾萬人，每次都出事情的時候才去查，人家錢都不見了，你們也拿不回來，倒楣的還是這些民眾啊！","胡處長光宇：所以我們在平常就會加強各機關的聯繫，一有這些相關資訊的時候，就會去把相關資訊……"],["王委員惠美：你們所謂的主管機關的定義到底是什麼？是負責管理發號施令？還是約束業者？","胡處長光宇：在本會的話，我們會針對我們所管理的那些多層傳銷，希望他們能夠依照多層傳銷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去經營、去做招商的活動……"],["王委員惠美：我看你們只把自己當作一個裁罰的機關啦！","胡處長光宇：但如果他有涉及到吸金的部分的話，我們會移請一些檢調單位或是調查局去針對他吸金……","王委員惠美：那就來不及，我就跟你說這就緩不濟急啊！對不對？","胡處長光宇：不過他們有在處理，我知道他們在平常……","王委員惠美：我只是要你們把心態調整一下，不要把自己定位在只是裁罰機關而已，這是不正確的，裁罰只是一個手段，但是不應該是全部，主委，對不對？","黃主任委員美瑛：是，我上任以來，對這方面非常的重視，包括在報備資料的審查，我們都更加仔細，然後已經報備的事業，我們做業務檢查，在檢查當中，我們發現有些事業有一點異樣，也已經主動跟檢調單位做聯繫。","王委員惠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你們是主管機關，對不對？"],["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管的是一些行政方面的管理。","王委員惠美：好，本席具體給你們建議，公平會要思考如何推動產業健全，如何積極跟多層次傳銷的體系來加強合作，建立所謂的夥伴關係，不是上下屬的關係，大家有共同體關係的時候，就不會又有人去做害群之馬，他們的團體會去約束他們的人，對不對？這樣我們才能夠真正建立以合法業者加強合作的措施，才能夠保障我們的民眾，你能不能接受這樣的一個建議？","黃主任委員美瑛：是的，我們定期與一些協會、工會有互動。","王委員惠美：真的要拜託你們多花一點心，真的就是一群傻百姓，加上法的規範與宣導不夠周延……"],["黃主任委員美瑛：在宣導上我們有在加強。","王委員惠美：每一次就是好幾萬好幾萬，這些人還不是想多賺一些？而裡面有的人真的是經濟狀況不好，只好去借錢來投資，結果還被騙，真是慘啊！所以這部分麻煩你們要多用心點。","黃主任委員美瑛：會的，我們一定會更加強宣導與執行，謝謝委員。"],["王委員惠美：謝謝。"],["主席：請蘇委員震清發言。","蘇委員震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公平會書面報告第1頁倒數第3行提到，在法制作業上，建議將此部分之提案內容，單獨列為一條，即第十一條之一。換言之，你們希望能修正委員提案內容的條次？"],["主席：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只是建議。","蘇委員震清：我不知道你們的想法為何，但立法院各委員會議事事務參考範本第二十五項提到，委員會僅能負責議案之審查，並無法案之提案權。既知委員會無提案權，為何建議我們要調整條次？","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相當重視蘇委員的提案，且覺得委員立意良善，但第十一條已經有十項，會找不到重要性在哪裡，所以建議另立一條比較明確。","蘇委員震清：我知道，現在問題是，一旦進入委員會審查，就無法增訂條次，僅能就院會所交辦的議案進行審查，所以如果你們很瞭解議事規則的話，就不該建議調整條次。之前你們到我辦公室與我的助理研究法條，這點我給予肯定，但你們當時並沒有提到這點，既是如此，就不該在報告上做此建議。"],["黃主任委員美瑛：好的。","蘇委員震清：懂我的意思了嗎？這會讓人覺得你們對議事規則似乎不很清楚，徒使人認為你們不夠專業！","黃主任委員美瑛：謝謝蘇委員，法務處已經將這點放入第十一條的第十一項、第十二項，也就是依照蘇委員的建議，並未另立一條。","蘇委員震清：對，這就是專業，我想你們在做報告時，就應該先做過詳細的瞭解，沒錯吧？"],["黃主任委員美瑛：謝謝蘇委員指正。","蘇委員震清：主委，為何我們要凍結預算？"],["黃主任委員美瑛：應該是我們執行得不夠有效能。","蘇委員震清：其實公平會預算實在少得可憐，所以我們才希望能給你們足夠經費，免得你們老是說沒錢無法辦事，我們也相信你們是要做事的，至於委員會為何會做出凍結決議？因為你們的績效出不來！我們希望可以看到績效，待看到了再解凍，這是我們的本意。今天之所以排審解凍案，就是希望你們能夠拿出足夠的績效來說服委員，這樣我們才會認為不把錢給你們不行，一定要解凍。但如果預算解凍，卻還是不見實績怎麼辦？我常說，乾脆不要凍結，直接砍預算好了。可是當我們真的要砍預算時，你們又說沒錢無法做事，既是如此，為何錢給了你們又做不出實績？不僅我這樣講，好幾個委員都這樣講，譬如要你們查奶粉、民生用品的聯合壟斷，乃至高通案都是如此。我剛才問，現在立案超過兩年，且尚未結案的案子有多少？你們原本說四案，剛剛又說一案已經結案，剩下三案。兩年多時間過去，你們只會說案子很重大，很重視，很慎重，所以需要比較長的時間調查。但再怎麼需要時間，都超過兩年了，而你們一任才幾年？你認為這樣合理嗎？","黃主任委員美瑛：就案件的審查程序與速度而言，我們會做比較嚴格的掌控。至於委員所關心的高通案，由於該案所涉及的手機品牌商與晶片製造商都是大廠，每次向關係人要資料，來回的時間都很長……","蘇委員震清：也就是說，向他們要資料而他們不給、不理，只因他們是大廠？如此視政府法令如無物，這也太離譜了吧？類似案件，南韓已經處理了，中國大陸也處理了，反觀我們的公平會，只會說立案兩年還在查。主委現在又說它是大廠，牽扯到好幾家公司，行文一來一往要很久，甚至還不甩，難道你們是要眼睜睜看著只能乾瞪眼嗎？"],["黃主任委員美瑛：現在應該有進展……","蘇委員震清：我之前就已經問了，到底還要多久？三個月？半年？一年？還是到我這屆任期結束？為何我今天還要再提醒？因為這一屆還在任期中，我在看……","黃主任委員美瑛：在3月8日質詢後，我們會在5月8日前提書面報告向委員說明。","蘇委員震清：好，希望屆時真能看到你們的實際作為。新政府上台，我希望主委能讓我們看到你要如何帶領公平會，並做出一番作為來，讓公平會能發揮實際效果，不要讓人覺得公平會做不好事，不重要！主委，現在現場沒有半台攝影機，這不是你做得好，沒新聞可報，而是你們說來說去就是那些冠冕堂皇、沒有意義的話，使得人家不重視你們。我這麼說是想鼓勵你們，希望你們能做出一番成績來。","針對提案內容，現行公平法對合併的申請並非採許可制，而是審查制，對不對？"],["黃主任委員美瑛：申報異議制。","蘇委員震清：也因此，市場上分為合意併購與非合意併購，若屬合意併購，男歡女愛，你情我願，要結婚也是他們的事，那是市場機制，公平會無須干涉太多；但若不合意，就成了敵意併購，這也是本席提案修正的主因。請問主委，一旦公平會在審查的法定時間內沒有做出決議會變成什麼？"],["黃主任委員美瑛：自動結合。","蘇委員震清：當中有一點不合理，到底是你們不認真審查，還是因為具爭議性，所以在期限內不達成結論，故意放水？","黃主任委員美瑛：絕無此事，不可能。","蘇委員震清：既是如此，為何審查不出結果？","黃主任委員美瑛：因為有的需要開公聽會、座談會，所以勢必得延長時間。","蘇委員震清：倘若延長時間還是審不出結果呢？所以我才希望你們能有積極作為，不能因為時間到了、審查沒結果而使其自然併購，否則就會像我所說的，反正是審查制，可以故意拖延到時間結束，我實在不希望看到這種狀況。","黃主任委員美瑛：對於委員的立意我們非常贊同，所以一定會依據第十三條做成決議，不會變成自動併購。"],["蘇委員震清：一定要做成決議。"],["黃主任委員美瑛：委員的建議我們非常肯定。","蘇委員震清：無論准駁，一定要做出決議，畢竟是審查，這才能在立法宗旨之下做出明確的意旨，否則就是拖延到時間過，但是沒這種道理吧？因此，我認為必須針對敵意併購進行規範。不論今天會議是否只進行詢答，或者要做實質審查，本席都尊重主席的處理，謝謝。"],["黃主任委員美瑛：謝謝委員。"],["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上任後對於公平會的角色與功能有什麼期待？獨占行為、壟斷行為、聯合行為或限制轉售價格行為等，這些行為都會影響公平秩序，主委期待公平會扮演人人望而生畏的老虎，還是一隻溫馴的貓？"],["主席：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我們有足夠的工具，我們應該要扮演老虎的角色。","邱委員志偉：是嘛，你現在因為沒有足夠的工具，所以現在還是隻貓嘛，人家不會害怕，頂多是一隻大貓。你們的修法還在預告階段，包括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五十條，希望能增加搜索、扣押權。有關這個部分，你們與立委討論的結果，立委是否支持？國會是否支持？","黃主任委員美瑛：今天下午就會先與法務部、檢調單位進行協調會議，再來我們也會與立委溝通。","邱委員志偉：我支持這個方向，讓你們有搜索、扣押權，讓你們有更多的工具，成為老虎去打擊不法行為。過去公平法所規範的大概就是針對聯合行為、獨占行為、限制轉售價格等違法樣態，一般違法樣態是先行政後司法，搜索與扣押則是強度比較高的，你們在行政調查階段要如何去做行政的搜索與扣押？有沒有相關的前提？","黃主任委員美瑛：有關修正條文部分，我請副主委向委員做說明。","邱委員志偉：副主委，有沒有相關前提？在什麼樣的前提下可以進行搜索與扣押？"],["主席：請公平會彭副主任委員說明。","彭副主任委員紹瑾：主席、各位委員。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都有規範，獨占行為、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差別待遇、低價競爭等等，將來很有可能會有刑責問題，如果不改正的話，所以一開始的搜索就很重要，如果一開始的搜索沒有辦法達到目的的話，以後……"],["邱委員志偉：是由公平會人員去進行搜索嗎？","彭副主任委員紹瑾：對，我們的條文就要解除疑慮，私下我們也詢問過很多委員，大部分都贊成，但是也有一些……"],["邱委員志偉：是會同檢察官、司法警察嗎？","彭副主任委員紹瑾：對，最主要是要解除人權上的疑慮，所以第一是向檢察官聲請、經檢察官許可，第二是由法院核發搜索票，第三……"],["邱委員志偉：這個武器是讓你們打擊不法……","彭副主任委員紹瑾：第三，為了解除疑慮，我們要有司法警察陪同在場。","邱委員志偉：對，我贊成有武器來遏制不法、打擊不法，但不能變成凶器來打壓人權，這樣不行。","彭副主任委員紹瑾：對，人權疑慮一定要先解除。","邱委員志偉：好，本席是給公平會一個提醒，因為目前還是在內部尋求共識的階段，未來立法的過程，不論是在行政院討論還是送到立法院審議，我們支持給予公平會更多的武器與工具，讓公平會發揮更多的效果。","彭副主任委員紹瑾：金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也規定可以搜索，但也是需要司法警察在場。","邱委員志偉：這個早就該過了，早就該做了！","彭副主任委員紹瑾：外國像Cartel官署也可以做這種搜索行為，日本、美國也可以，我期待我們也應該要如此。","邱委員志偉：如果這個會期來不及，下個會期凝聚共識之後就儘速修法通過，讓你們在實質上有這個權力去進行扣押與搜索，以遏制不法！"],["彭副主任委員紹瑾：謝謝。","邱委員志偉：主委，你知不知道快取寶？"],["黃主任委員美瑛：快取寶？是行動支付嗎？","邱委員志偉：這是供貨廠商加盟，在台北捷運有設立電子櫃提供購物取貨的服務，全台有200個據點，聽說這個人欠債百億，但他出境到香港了。他是在每個據點拉人來投資，請問這個部分算不算假加盟真吸金？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去了解？","黃主任委員美瑛：有關這個問題，我請呂處長說明。"],["主席：請公平會服務業競爭處呂處長說明。","呂處長玉琴：主席、各位委員。所謂假加盟真吸金部分是不是涉及到刑事詐欺，通常依照我們以前與檢調合作的部分來看，這是屬於刑事問題，公平會就這個部分……"],["邱委員志偉：所以公平會沒有立場嗎？","呂處長玉琴：在加盟部分，我們只管在加盟之前應該告訴加盟者加盟體系的相關九大資訊，而這個部分可能與公平會比較沒有關係，因為這不屬於九大資訊的範圍。"],["邱委員志偉：這個應不應該算在九大資訊的範圍？"],["呂處長玉琴：九大資訊是指加盟要投資多少錢、要給予多少訓練、中間有什麼需要花費、投資的地方等等……"],["邱委員志偉：所以這不是加盟行為？","呂處長玉琴：不是，雖然是加盟的型態，但如果是以此來吸金……"],["邱委員志偉：法條中有沒有相關規定可以由公平會來進行相關的處理？","呂處長玉琴：這個部分公平會可能沒有辦法，因為如果它是惡性倒閉就涉及刑事的部分，所以公平會沒有辦法……"],["邱委員志偉：這個案子公平會沒有立場嗎？"],["呂處長玉琴：是。","邱委員志偉：有關燈泡部分，上禮拜有媒體頭版報導，檢驗了12個廠牌82組省電燈泡的壽命，檢驗結果有三分之一品質不合格，這個案子公平會有沒有主動去了解？","黃主任委員美瑛：有關這個案子，我請胡處長說明。"],["主席：請公平會公平競爭處胡處長說明。","胡處長光宇：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件是消保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起合作檢驗的結果，在檢查同時也有把相關報告送給本會去調查，我們在調查處理之中。"],["邱委員志偉：所有的廠牌都涉案！","胡處長光宇：據報導，沒有所有啦，有一些……","邱委員志偉：幾乎啦！比例這麼高，但是公平會對這個案子也沒有角色嗎？","胡處長光宇：針對他們在廣告行銷時宣稱該燈泡壽命有多長這個部分，我們在進行了解與調查中。"],["邱委員志偉：所以是不實廣告？","胡處長光宇：對，如果是不實廣告，我們就會做一些處分。。"],["邱委員志偉：這個算不算是不實廣告？"],["胡處長光宇：這個目前在調查。"],["邱委員志偉：你們有立案了嗎？","胡處長光宇：對，立案了。","邱委員志偉：如果你們查處之後是不實廣告，要怎麼處罰？","胡處長光宇：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違反廣告不實相關行為，我們可以依據第四十三條來做處分。"],["邱委員志偉：已經立案了嗎？你們是看了報紙之後馬上立案的嗎？"],["胡處長光宇：在之前就立案了。","邱委員志偉：我覺得應該要有更多的未雨綢繆，要主動查緝……"],["黃主任委員美瑛：那屬於不實廣告案。","邱委員志偉：內部的吹哨人條款或是窩裡反條款，都是有必要的，因為很多案件以你們的人力資源要去調查是有困難的，所以一定要有這樣的機制，可以有吹哨人條款。","彭副主任委員紹瑾：報告委員，上個禮拜我們有處罰一件半周光的LED登稱是全周光，而且還宣稱經標準檢驗局通過，事實上卻沒有，所以我們有裁罰。","邱委員志偉：你們的檢舉獎金是1,000萬元，是嗎？","彭副主任委員紹瑾：對，但因為這個比較輕微……"],["邱委員志偉：你們有沒有編列檢舉獎金的預算？","彭副主任委員紹瑾：聯合行為才有，聯合行為有10萬元、20萬元、50萬元，或500萬元都有。"],["邱委員志偉：上限不是1,000萬元嗎？","彭副主任委員紹瑾：對，20%。","邱委員志偉：除了聯合行為之外，獨占行為呢？"],["彭副主任委員紹瑾：目前獨占行為的案件比較少。","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的檢舉獎金是因為聯合行為需要窩裡反條款，鼓勵人家去做……"],["邱委員志偉：聯合行為比較難查嗎？","黃主任委員美瑛：比較難查，所以才有檢舉獎金。"],["邱委員志偉：其他樣態比較好查嗎？","黃主任委員美瑛：現在檢舉獎金是鎖定在這個用途，如果要放寬就要修法。","邱委員志偉：現在檢舉獎金只針對聯合行為，表示聯合行為是最難查的，但你們也正朝修法的方向，未來其他犯罪樣態，例如獨占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彭副主任委員紹瑾：我們上次有討論過，是不是不要只有聯合行為才發放檢舉獎金，也要包括獨占行為、限制競爭等等，但是這個部分需要修法。"],["邱委員志偉：目前獎金發放的狀況如何？有沒有人來領取獎金？"],["主席：請公平會法律事務處吳處長說明。"],["吳處長翠鳳：主席、各位委員。獎金發了3件。"],["邱委員志偉：各發了多少錢？"],["吳處長翠鳳：最高的是50萬元。","邱委員志偉：其他犯罪行為也是滿難查的，我同意彭副主委的看法，未來所有的犯罪樣態都要有窩裡反條款或吹哨人條款。謝謝！"],["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請教主委，本席先肯定一下主委，主委的反應確實很快，本席在3月8日質詢時要求公平會趕快擬定修法的草案，來增加扣押權、給你們老虎牙子，希望你們有虎牙，目前你們已經很快的公告上網徵求意見之中，是不是？"],["主席：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是。"],["管委員碧玲：大概預計公告到哪一天截止？"],["黃主任委員美瑛：5月15日。"],["管委員碧玲：6月送進來……"],["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一定信守對管委員的承諾。","管委員碧玲：本來希望你們6月送進來，後來改成至少你們6月送行政院院會？","黃主任委員美瑛：是，謝謝！"],["管委員碧玲：明天才要跟法務部……"],["黃主任委員美瑛：今天下午。","管委員碧玲：你們今天下午就會跟法務部討論，等一下我回頭再說。但是本席要求你們做的，其實是兩件事，還有一件事是檢舉APP，你們的檢舉APP有沒有在開發了，什麼時候會出來？這個當然比較需要時間，但是至少你們要開始委託人家開發，好不好？"],["黃主任委員美瑛：我請我們資訊系統的主任來說明。"],["管委員碧玲：好。有沒有在開發檢舉APP？"],["主席：請公平會資訊及經濟分析室鄭主任說明。","鄭主任家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用其他替代的方案，因為檢舉APP照政府現在國發會的……"],["管委員碧玲：檢舉APP是最有效率的。","鄭主任家麟：一級的規定是，政府機關應該提供給民間各項資訊，讓民間來開發相關的APP。","管委員碧玲：你錯了，你知道交通部門就有立刻報案的路平專案、交通問題專案，他們的檢舉案件都有APP。政府為了方便人民檢舉報案有設APP，這個事情是你們可以做的，為什麼你們會有這種觀念？太保守了。","鄭主任家麟：不是，因為APP的系統如果沒有定期去維護或增修，會跟民間的……","管委員碧玲：我們會給你預算，如果你們好好去維護，不要用這種理由。主委，他用那種細節在抗拒，回去給我一個報告好不好？","鄭主任家麟：不是，這是政府一般的……","黃主任委員美瑛：如果我們有足夠的經費，3個月以內……","管委員碧玲：這個很奇怪，這不是資訊處的問題，你們可以委外做APP的設計，然後你們來維護或委外維護都可以，你看你占用我多少時間，這麼保守。","其次有關扣押權，目前你們的程序報請檢察官核可以後，你們去法院聲請搜索票，搜索的對象分兩種，一種是涉案的事業體相關的場所；另外一種是可能的第三者，可能的第三者是有具體事證到一定程度的時候，你們是陪同、會同司法警察。根據你們的草案，現在是檢察官指揮辦案，未來是由你們指揮辦案，因為你們會同司法警察，但是這個過程是有經過檢察官同意以後，等於是檢察官把指揮辦案的權限給你們，由你們指揮辦案，問題是你們由誰來執行指揮辦案這件事？公平會裡面的誰？","黃主任委員美瑛：今天我們下午的協調會議，就是要來談論這件事。","管委員碧玲：你們的草案看不出來，是公平會的委員才可以？還是你們要設調查員，還是你們的職員？這個差很多，因為以目前的草案來講，你是說廣泛的主管機關調查，等於公平會所有人都符合目前你們草案裡面的身分去指揮辦案，這個部分不夠明確，你們今天跟法務部考量的過程之中，要把這一部分補足。"],["黃主任委員美瑛：好的。","管委員碧玲：這個非常重要，因為涉及太廣泛的授權你們機關整體，等於你們機關所有的人都有權，這是不可以的。"],["黃主任委員美瑛：謝謝委員提醒！","管委員碧玲：目前的方向是怎麼樣，目前的方向是調查官，還是你們的委員，誰來執行指揮辦案的作業？","黃主任委員美瑛：我請我們法務處這裡跟委員做報告，因為這個條文的擬定，法務處長比較熟悉。"],["管委員碧玲：好。"],["主席：請公平會法律事務處吳處長說明。"],["吳處長翠鳳：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還是希望是檢察官。","管委員碧玲：可是沒有啊！你們這裡不是寫檢察官，一定是你們囉！","吳處長翠鳳：因為我們是主管機關，下午我們希望再跟他們……","管委員碧玲：如果是檢察官，公平會還是沒有……"],["主席：請公平會彭副主任委員說明。","彭副主任委員紹瑾：主席、各位委員。一般各國都是官署人員來執行，就是去執行的人員……","管委員碧玲：對，你們去執行的人員就沒有規範。","彭副主任委員紹瑾：如果法律通過以後，我們還有一個辦法會出來。","管委員碧玲：不要，要法律保留，誰有權執行……","彭副主任委員紹瑾：可以，我們把它寫進去，一般都是執行的……","管委員碧玲：你們目前沒有設調查官，對不對？","彭副主任委員紹瑾：對，所以我們內部也有討論過……"],["管委員碧玲：你們只有委員……","彭副主任委員紹瑾：將來把一些人力弄一個調查處，專門負責調查的。"],["管委員碧玲：所以一條法律就不夠。","彭副主任委員紹瑾：我們今天先跟內政部警政署研究，司法院也會有表示意見，還有內政部與法務部。","管委員碧玲：目前草案這一點是重大的缺漏，好不好？","彭副主任委員紹瑾：對，包括準用的部分，我們也是到時候要討論以後，才能……"],["管委員碧玲：OK。"],["彭副主任委員紹瑾：謝謝！","黃主任委員美瑛：謝謝委員提醒，那個重點我們會……","管委員碧玲：因為那個準用也是很重大的權限，正因為你們準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程序，所以是誰有權去執行這個重大的權限，你們目前沒有規範。"],["黃主任委員美瑛：謝謝委員提醒！","管委員碧玲：接下來，本席還是希望你們跟人民有溫度，你們跟人民在一起要積極一點，今天有一個預算是宣導經費要解凍。宣導所看事小，可是其實事關重大，以違法吸金來講，多層次傳銷的違法吸金樣態是什麼？人民有沒有非常清楚？假設人家來招募時，沒有服務的內容、沒有販售的商品，只說增加多少人就可以得多少佣金，這個絕對是違法的，很簡單，像這種觀念大多數人民不知道……"],["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在宣導裡面就是……"],["管委員碧玲：你們都沒有很好的宣導。","黃主任委員美瑛：要告訴人家傳銷合法的形式是什麼，如果不是的話……","管委員碧玲：你們都沒有好好的宣導，社會上沒有一個普遍的資訊讓大家知道什麼東西會涉及違法吸金、要很小心，其實沒有。我舉一個例子，你們在3月15日的時候完成裁罰統一超商，對不對？"],["黃主任委員美瑛：是。","管委員碧玲：統一超商被罰500萬元，原因是因為什麼？"],["黃主任委員美瑛：沒有揭露……","管委員碧玲：他們對加盟店相當的欺壓，不是沒有揭露，而是它用沒有在契約裡面的條件來欺壓加盟店，要求加盟店要有最低建議進貨量，如果進貨量不夠，會被記點、收到存證信函、不能續約，拿來當作是否續約之條件，但是這個事項根本沒有在契約裡面揭露，對不對？"],["黃主任委員美瑛：是。","管委員碧玲：你知道為了要能夠繼續成為加盟店，有時候會血本無歸，為了要達到那個進貨量就進貨了，可是生意沒有那麼好的時候，賣不出去的錢是自行吸收喔！等於他要花錢買回來囤貨，囤到不能用再丟掉，甚至怎麼處理掉，過期的食品又不能賣。這個事情3月15日你們裁罰了，大快人心，可是你知道你們在網路上的新聞標題叫做什麼？那種標題人民怎麼會知道？這些加盟店怎麼會知道它被統一超商欺壓，統一超商這樣做是違法的？要是我真的裁罰統一超商500萬元，我要大張旗鼓讓所有加盟店知道，這是統一超商欺壓你們，結果你看看你們那個標題叫做什麼？叫做未揭露什麼？非常拗口，比學術的名詞還要艱深，離人民非常遙遠，你們不重視宣導，你們保護統一超商嗎？你要宣導了，其他的加盟店被欺壓了才知道要拒絕，然後你還給它2個月內改正，這2個月怎麼辦？這2個月如果它叫加盟店改合約可不可以？不可以，你要在這裡宣告，因為你的角度說這個事項沒有揭露，它說它去補正揭露，你的文字是叫它補正揭露、更正，那不行，這種欺壓手段給它，你們等於是在護航它，罰500萬元以後2個月內讓它去更正，這個我無法接受。主委，你要在這裡宣示，如果這2個月期間，他們去補正揭露事項，要求加盟店更改合約，在合約裡面揭露，這是不允許的。","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給予兩個月的期間，是不是比較容易產生這樣的狀況？","管委員碧玲：你要求他們立刻停止，並在兩個月內更正，請問你們還要他們更正什麼？你們應該要求他們永遠停止這種行為。","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的文裡面寫明：立即停止，並於兩個月內將合約改為符合標準樣式。","管委員碧玲：這樣的要求，本席無法接受，何況，這樣的寫法等於只把它當作沒有揭露的問題，就本席的看法，這已明顯牽涉到欺壓的行為，是一般人所不允許的欺壓行為。"],["黃主任委員美瑛：現行處理原則確實僅達到揭露與否而已。","管委員碧玲：這樣的處理原則，反而讓你們教他們合法地欺壓加盟店。","黃主任委員美瑛：委員提到的問題，我們會好好討論一下。","管委員碧玲：加盟店有的賣不到要求的量，你們就要求他們吸收賣不出去的比例，公平會如果真的這樣做，你們還算是跟弱勢的加盟店站在一起嗎？本席以為，你們根本是跟經濟能力強的財團站在一起！對此我實在無法接受。","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回去會再做討論，看看如何把我們的原意清楚表達出來。","管委員碧玲：這樣做等於我被罰500萬以後再讓你們更改合約，此種不公平的商業行為是否在你們約束的範圍內？","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就是要討論這種情況，在我們處理原則範圍內如有不足的地方，我們會進行修法。","管委員碧玲：但另外有一個案子，你們處理的就很嚴格，有賣教科書的書商，在惡性競爭的情況下，若最後都集中在某一家，這也非我們所願，畢竟我們還是希望教材的內容能越來越多元化，惟第二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內容，實在很難作一區分，常讓書商感到無所適從，比如第二十三條規定書商可以提供贈品與贈獎，而針對贈品與贈獎還有額度的辦法規定，依據該辦法，贈品與贈獎在50%以內大概都屬合法，我要談的這家書商在提供各個學校選書的時候都會送上教具，對這件事你們居然不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去做處理；其實，若用第二十三條規定來檢視這個個案，並沒有違法之虞，因為書商提供的贈品都沒有超過二分之一的價值，但事實上，你們最後是適用第二十五條顯失公平的規定，我並沒有想維護這個書商，甚至也贊成你們處罰他，不過，究竟什麼時候適用第二十三條，以及什麼時候適用第二十五條，你們應該有清楚的規範。","黃主任委員美瑛：針對這個個案，老師是教科書的選用人，而真正購買人則是學生家長，所以，教科書本身不能適用贈品的相關規定。","管委員碧玲：所以，教科書不能算是贈品，請問它算是顯失公平的行為，抑或是造成市場秩序混亂的行為？"],["黃主任委員美瑛：是屬於顯失公平的行為。","管委員碧玲：換言之，購買教科書的時候不能附贈教案、教具、教材等等，是嗎？"],["黃主任委員美瑛：因為這種行為會影響老師在選擇購買教科書時的決定。","管委員碧玲：本席逐一看過你們最近裁罰的案件，我發現這個案件所做的裁決理由並沒有說明清楚，希望日後對案件的處理及適用的法條一定要清楚敘明。"],["黃主任委員美瑛：好。","管委員碧玲：針對統一的部分，你們必須秉持照顧弱勢加盟店的原則，不能因為你們的裁決而讓不公平的商業行為變成是合法的行為，更不能讓他們名正言順地在合約內加進欺壓條款。其次，有關APP的部分，希望你們趕快進行開發。再來就是針對草案的部分，希望你們針對本席剛才提到的重大疏漏之處能儘快規範清楚。","黃主任委員美瑛：好，謝謝委員。"],["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張委員麗善發言。","張委員麗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召委特別安排4項預算的解凍案，但從主委所提專案報告中，我們看到公平會有對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預算案做出報告，之前也有幾位委員針對這項預算案提出質詢；因為過去一段時間國內菜價高漲，所以，公平會跟檢警調單位都實地到菜市場訪查有無菜價壟斷行為，根據你們報告的內容，只有針對全國前二十大蔬菜進口商進行訪查，並到台北、彰化西湖果菜批發市場實地查訪，以及發函六大通路進行資料的蒐集，截至目前為止，不論實地查訪或蒐集到的資料，你們都只有提出書面報告，針對這次國內長時間菜價失衡，請問主委，你有什麼樣的看法跟見解？"],["主席：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認為菜價失衡主要是跟供需有關，而果菜市場的供需與調節則是屬於農政單位權責的範圍；至於公平會對這部分的職責，則是要評估市場是否因為供需失衡而導致價格上的波動，如果價格上漲是源自於供需失衡，就要對供需進行調配，如果不是因為供需失衡的情形，我們就要調查有無人為操縱價格的部分，或是有無聯合哄抬價格的部分。","張委員麗善：對主委提出的專案報告，本席並不滿意；由於農政單位對農產品市場沒有做好控管的工作，以致於產銷失衡、農產品價格有的崩盤，有的漲太高；事實上，這牽涉到農政單位對農產品產銷調節的機制是否失靈、整個農作物種植面積的掌控，以及農產品進出口及冷凍冷藏蔬菜的調節等，這些業務都歸農政單位主管，我們沒有看見公平會在這裡面有扮演任何角色，針對這麼大的主管機關，你們居然都不去了解它究竟出了哪些問題，甚至在你的專案報告中連一個問題都沒點出來，更遑論農民、賣菜的攤販的生計如何了，請問你們有過問他們嗎？看起來你們好像是柿子挑軟的吃，因為農民沒有力量，也沒有靠山，所以，你們就對他們一再施壓，至於農政單位在這件事情上所應該負的責任，你們是再清楚不過了，結果你們在報告中隻字未提，只會擺出大陣仗，看起來公平會好像可以幫消費者跟農民主持公道，但問題究竟出在哪裡，你們到目前仍然不清楚！基於上述，本席對這個解凍案有意見，因為專案報告內容完全避重就輕，只針對可以施壓的弱勢團體，完全無視於農政單位所應該負的責任，包括管控好農產品產銷的機制、種植的面積及進口蔬菜的調節等等，你們都應該去做了解，不能完全不了解，所以這個專案報告，我是不認同的。我認為這個部分繼續凍結20%，好不好？","黃主任委員美瑛：向委員報告，有關農政單位的權責，就公平會的立場是沒有指揮權的。","張委員麗善：我知道你們沒有指揮權，但是你們起碼要去了解，在專案報告中應該要平衡報導，不能連知道問題出在哪裡的能力都沒有。我認為主委也必須了解市場到底為什麼會出現這樣混亂的狀況，你不能不了解，你們今天太會推諉了！","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具體向委員做個回應。譬如之前梅姬颱風的情況，行政院有讓農委會擬定一個穩定菜價八大因應措施……","張委員麗善：主委，這部分我比你還要清楚。我只是就公平會的立場，為什麼你們的專案報告中沒有寫到農政單位失職的部分呢？","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是基於部會互相尊重的情況，但是我承諾張委員，我們大概會去拜訪農委會來進行了解，每次碰到菜價的產銷問題時，我會去做部會的拜會跟協調，好嗎？","張委員麗善：好。那就是源頭，如果源頭沒有改善，就算給公平會牙齒，你們也不會有像老虎一樣的能力，所以不論是給你們搜索權或是任何權力，你們仍然沒辦法扮演好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角色。","黃主任委員美瑛：我還是請張委員先幫我們解凍這個預算，我會積極跟農政單位做協調。","張委員麗善：做一個專案報告。接著，針對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我認為條文修正草案最主要修正的目的是因為最近無論是惡意併購或是合意併購，整個審查的時間如果太短，當然當中最主要是要有實質審查的工作日，避免太過倉促、太過敷衍，甚至兩造雙方無法在合理協商的情況下進行併購，所以這稱為敵意併購。我要特別請教主委，你上任時曾表示敵意併購容易造成內耗，提高社會成本，不曉得你所謂的社會成本到底是指什麼？因為社會成本非常抽象，如果跟整個經濟利益來做比較，你如何分析？","黃主任委員美瑛：當碰到一個敵意併購案時，要考量的層次當然會比合意併購來得多，不同意被併購那一方造成的衝擊會構成的社會成本，譬如它的員工可能會失業，或是即使還留在公司裡的人，工作上所受到的影響，或者公司的一些資產設備可能也會因此而浪費掉，所以這些影響，還有不斷的抗拒，影響各個層面的人，這都會形成對於社會的衝擊以及社會資源的浪費。這在整體經濟利益中是負向的、減向的，所以這樣的併購造成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就會比較凸顯出來，我們在這二者Z是否大於B（利是否大於弊），在這樣的情況下，做成結合的決定。","張委員麗善：好，所以有關日月光跟矽品，你們說「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故不禁止其結合」，也就是同意結合嘛！他們表示是以352億元純投資，到最後你們也用整體經濟利益的考量同意合併，這會不會衍生出財務狀況較好的公司就要來併購其他財務狀況較差的公司？這會不會造成社會動盪？所有工作同仁在工作的情緒上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所以今天提出這個修正案，我們希望除了能夠有實質審查的工作日之外，整個程序是不是能夠更嚴謹？因為到目前為止，幾乎整個併購案，你們都是以書面審查來進行，是否可以改變？希望你們能夠更嚴謹的審查，讓兩造雙方一起坐下來協商，否則不同意併購的人會感到莫名其妙，只有書面的審查，萬一情況不是不同意併購者可以提出的意見，那會不會變成整個社會的亂象？","黃主任委員美瑛：如果是比較重大或是比較複雜的結合案，一向都有公聽會或座談會。"],["張委員麗善：有嗎？","黃主任委員美瑛：是，一向都有。"],["張委員麗善：兩造雙方一起來談嗎？","黃主任委員美瑛：他們可能是分場，因為怕當場會有一些狀況，但是他們都會有代表己方的人來參與相關的公聽會或座談會。所以不只是日月光跟矽品的結合案，我們對於案情比較複雜的結合案都會舉辦公聽會或是座談會來蒐集更多相關的的資訊。","張委員麗善：我們比較納悶的是，當審議沒有結論時，你們如何處理？因為如果審議沒有完成，併購方式好像也可以直接進行結合。關於這個部分，我們當然要站在比較弱勢的這一方，亦即如果是惡意的併購，比較弱勢的這一方就等於沒有任何管道，甚至沒有辦法主張其權益，這是我們所擔心的。公平會的立場跟角色為何，你們應該要更清楚。","黃主任委員美瑛：對。一般而言，我們對於結合案，如果是許可的、不禁止結合的，其實我們讓他們直接結合，那是因為要讓結合的雙方取得便利性，而且是讓時間能快速；但是對於非合意併購，我們非常贊成委員的提案，因為在非合意併購的情況下，假使還可以有這種逕行結合，那就會變成一個沒有決定產生。所以對於委員所提出的修正，我們是敬表同意，如果是在敵意併購的情況下，我們還是要依照第十三條做成決定。","張委員麗善：但是我們看到的是合意併購的案子，公平會一再給予阻撓；對於非合意併購、惡意併購者，公平會好像也沒有任何法源可管。亦即兩造雙方同意的合意併購，公平會一再提出許多的意見跟阻撓，但是非合意併購的，好像在惡意併購的部分，公平會也沒有法源可管。","黃主任委員美瑛：不論非合意併購或合意併購，其實在原來結合的法源都是一樣的，事實上我們很少碰到敵意併購，上次敵意併購的案例，讓我們對於這一次委員的提案都敬表贊同，因為在敵意併購的情況下，確實需要有一個決定出來，才能達到整個周延性，但是不論是合意或是非合意都是在我們法條的範圍內。其實能不能同意其結合，我們還有一個市場的分析，那個是很關鍵的部分，並不是合意的併購，我們就會百般的阻撓。如果合意併購的情況是兩家加在一起後會變成獨占，我們大概是不會准的，所以合意併購並不一定是比較輕鬆過關的。"],["張委員麗善：謝謝主委。"],["黃主任委員美瑛：謝謝張委員。"],["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解凍案的重點之一是，委員會要求針對颱風過後菜價飆漲是否涉及違反相關公平貿易法規的問題，今天公平會的報告提到很多原則性的立場，這些原則性的說法，我都認同，但重點是公平會在前幾波調查的具體案例中，是否發現不正當的狀況？"],["主席：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那一波的調查，我們呂處長出了非常大的力氣，是否容我請呂處長說明？"],["主席：請公平會服務業競爭處呂處長說明。","呂處長玉琴：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去年菜價的問題，當颱風一發生，第二天雖然是放假日，可是我們同仁馬上就去市場關切菜價的狀況，之後我們也跟消保處以及法務部調查局等各機關進行聯合稽查，以瞭解這個部分。接著我們又配合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把所有狀況都匯集起來一起討論。","蕭委員美琴：我的問題是，你們到底有沒有查到什麼不法的狀況？","呂處長玉琴：事實上，那一波我們整個瞭解下來，應該是供需……"],["蕭委員美琴：所以是查無不法嗎？","呂處長玉琴：是沒有查到違反公平交易法，因為這確實是由於市場供需失衡造成的。","蕭委員美琴：每位農民都是看天吃飯的，有天災的時候，他們幾乎賠本，完全沒有收入，甚至他們所投入的種苗與勞力也就流失了。當然，菜價好的時候就是農民收入可以提高的時候。有一些是正常供需的問題，例如去年、前年南部水災，麻豆的文旦也遭受天災，我們花蓮瑞穗的價格因為量少相對變得特別好。我們不能要求農民在天災受損的時候要承擔所有風險，但是卻又在價格好可使農民直接獲利的時候壓制農民的獲利空間，我想這樣也不盡合理。但是，如果今天是颱風過後，各種批發市場或者是進口廠商透過刻意囤貨、積貨或哄抬價格，使得批發中的獲利結構並不回歸到勞動付出者（農民）身上的時候，此時我們就要特別去注意整個市場的結構會不會產生不公平的問題。你們在這次颱風過後查菜價的過程中，不只會去查處長剛剛提到的幾個大批發市場的交易價格，你們對進口商進出貨的時程與價格的訂定也都有查嗎？","黃主任委員美瑛：農產品的批發與進口是在農委會主掌的產銷系統裡，所以公平會在遇到天然災害時於產銷供需當中的作為是不是會涉及農委會的職權呢？我要很誠懇地說，剛剛張麗善委員也有提到這個部分，如果我們要介入進口商和批發商的話，就要在與農委會的部會協商中談到，因此關於我們介入的空間，還要透過部會的協商才能有所瞭解。至於現階段，調節供需是來自進口還是在批發階段的部分，其實在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中都有規定，而且供需調節是農委會在主導的。","蕭委員美琴：如果整個要推給農委會的話，我們要公平會何用？","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沒有推，我會找他們進行部會協商，他們在農產品供需的調節上……","蕭委員美琴：農委會有責任協助農民穩定其生活並確保其收益，而你們的責任則是在整個市場中調查其獲利結構是否符合公平交易的狀態。","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能查緝市場是否符合公平交易的狀況，如果有人為操縱價格的話，這就是我們要去查看的。","蕭委員美琴：你們今天的結論是，去年都查無不法嗎？","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是到傳統零售市場調查，其實這裡是看不到任何聯合行為與哄抬狀況的。","蕭委員美琴：瞭解。最近也有許多農民陸續反映紙箱價格的問題，由於我們花蓮沒有任何紙箱的製造商，所以紙箱幾乎都要從其他縣市採購。隔壁縣的紙箱價格同時都漲了3元，同時漲價的狀況可能是與原物料有關，也可能與成本有關。其實3塊錢聽起來可能很小，可是對農民來說，他們的菜所需要的紙箱數量是很多的，且其獲利在結構上本來就非常微薄，一個箱子漲3塊錢對農民來講就是非常大的負擔。"],["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已立案調查紙箱漲價的問題。"],["蕭委員美琴：你們是何時立案的呢？"],["黃主任委員美瑛：我請處長說明。"],["蕭委員美琴：目前調查的狀況是如何？"],["主席：請公平會製造業競爭處張處長說明。","張處長恩生：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紙箱的問題，我們在年初之前已有立案，漲價最主要是中國大陸那邊的需求非常高，從廠商的觀點來看，把紙箱賣過去也比較有利潤，但我們現在已主動進一步立案調查他們是否有藉此機會在國內漲價，還是因為國際紙漿價格的變動而造成漲價的現象，以及業者之間有無聯合或合意的事證、市場情形與成本分析，這些我們目前都正積極辦理中。","蕭委員美琴：我希望可以更積極，因為這幾塊錢對農民來講都是很大的包袱。如果是國際需求增加而對農民基本的生計造成影響的話，雖然這不只是你們的責任，農委會也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以減緩在漲價的過程中對農民所造成的傷害。不過，我認為現階段還是要先把原因找清楚，因為我在看到許多人抱怨紙箱價格飆漲的同時，我也看到了中國那邊的網路新聞指出，他們廢紙回收的價格其實是下降的，有些廢紙可以再生、再利用、再成為我們俗稱的「紙箱」，如此一來，其中是不是有相當的矛盾之處？請問你們現在預計調查的時程是什麼？農民要等多久？","黃主任委員美瑛：漲價主要係因需求的增加，這是供給和需求的問題，至於在調查時間方面……"],["張處長恩生：我們會儘速辦理。"],["蕭委員美琴：每次都說要儘速辦理……","黃主任委員美瑛：我會督促我們處室儘早將此事釐清，畢竟需求確實也有增加，雖然在供給面的部分，紙漿可能是用廢紙回收而來，成本應該沒有墊高，但若供給不變，而是需求增加的話，有時候價格還是會往上攀升的，所以我們要釐清這是因為正常供需造成的漲價，還是有其他因素所致。而且，在這些其他因素裡面，有時候還要再請某些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因此在時間上是必要的，不過我一定會督促他們儘早把此事給釐清。","蕭委員美琴：不要太小看這個問題，因為有太多農民每天生活所依賴的收入，現在也受到了很大的衝擊。有關紙箱價格在短期內的飆漲，我認為政府對農民獲利空間所遭到的衝擊要嚴正地看待。即便是你們認定漲價來自於國際市場的供需所致，也應該早日將調查結果公諸於世，好讓大家有所瞭解，也讓其他相關的主管機關對於該如何協助農民面對這樣的挑戰與困境，並渡過難關能有所作為。","黃主任委員美瑛：好的，謝謝蕭委員，我們會儘速。"],["主席：請陳委員明文發言。","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公平會是政府中唯二的獨立機關，NCC是其中之一，公平也是其中之一。請問你知不知道公平會為什麼會是獨立機關的組織型態？"],["主席：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公平會在管理市場競爭行為時必須獨立行使職權。","陳委員明文：對，我們希望公平會能善用公平交易法，也就是要會打老虎。其實公平會最主要是在管寡占與獨占的問題，也就是說，我們希望可以透過公平會處理反競爭的行為，這點非常重要。我現在要請問主委的是，中油和台塑現在到底是寡占還是獨占？"],["黃主任委員美瑛：他們是寡占。","陳委員明文：沒錯，是寡占。那現在針對浮動油價計算公式導致聯合漲價的行為，你有何看法？這個議題是你主動提出來的，沒有錯吧？你說應該要廢油價公式。"],["黃主任委員美瑛：這個標題不是我的意思。","陳委員明文：那你的意思是什麼？公平會的立場、意見見諸報端以後，社會開始重視了，像早上就有很多委員提到這個問題。事實上，我們都很清楚，之所以開放油品市場，主要就是希望它能呈現競爭的局面，但是現在看起來，台塑跟中油並沒有出現競爭形態，反倒是透過浮動油價……","黃主任委員美瑛：公平會也是長期關注油價的波動狀況，因為油價不僅攸關國計民生，而且具有帶動物價上漲的作用，所以我們要非常小心……"],["陳委員明文：沒錯。","黃主任委員美瑛：這是公平會很重視的，所以我們從民國95年以來，持續觀察它的變化。而我為什麼提出這個議題？就是因為我們持續關注，且到目前為止，中油是國營事業，係以經濟部核定的浮動油價計算公式來決定它的油價；至於台塑石化，它只是一個價格跟隨者。因此，根據我們調查結果，他們並未涉及違反公平法所規範的聯合漲價……","陳委員明文：因為你長期關注，所以才會有這些看法，包括你在剛才的答詢中也特別提到，我們距離油品自由化的里程碑還很遠……"],["黃主任委員美瑛：還有一段路啦！","陳委員明文：你的意思是說，雖然我們推動油品自由化，但台塑跟中油還是沒有所謂的競爭……"],["黃主任委員美瑛：因為一直沒有新的業者進來……","陳委員明文：2004年時，你們曾經裁罰中油跟台塑，但在2007年浮動油價計算公式出來以後，就沒有再裁罰過他們，所以中油漲價，台塑就跟著漲；中油降價，台塑就跟著降，看起來有了這個機制之後，他們在油價的漲跌上，就變成一種兩家的聯合行為了……"],["黃主任委員美瑛：那是在外觀上……","陳委員明文：到現在為止，你看到問題卻無法解決問題，這就讓我們感到奇怪，因為公平會是獨立機關耶！","黃主任委員美瑛：其實它這個價格是被干預的、是由政府來決定的，已經不是在自由市場之下去決定的價格。","陳委員明文：所以我今天才會問到底要怎麼辦啊！事實上，這兩家油品業者，並沒有因為油品自由化而提升服務品質，也沒有在相互競爭的情形下，讓價格下降。也就是說，政府透過浮動油價計算公式，看起來好像是在保護中油，中油在這樣的機制下，似乎是被保證穩賺不賠，然後台塑就躲在中油的保護傘下面，這對社會來講，是一種不公平的形態。因此，如果今天公平會無法出面好好主持正義，那麼不免令人質疑有無存在必要？相信主委很清楚，中油跟台塑的油品已經形成一個寡占市場，但到現在為止，你只能告訴我說：「我發現問題，但是沒有辦法解決問題。」對此本席深表遺憾，因為我們原本期待新政府上台之後能夠有一番新作為，不能只是看到問題……","黃主任委員美瑛：其實就民生價格及國家經濟的穩定來看，它還是具有一定的政策意義，所以我們並不是說……","陳委員明文：本席了解，但是公平會的立場是什麼？這是我今天質詢的重點。當然，中油有它自己的社會責任，但是如果透過浮動油價計算公式來保障他們的利益，那是不對的，畢竟現在看起來，不論油價漲或跌，中油跟台塑就是一種聯合行為，這是很明顯的。","另外，請問高鐵算不算獨占事業？","黃主任委員美瑛：其實它在交通上，也有其他替代啦！","陳委員明文：高鐵就是獨占事業啊！不是嗎？因為現在台灣只有一條高速鐵路啊！當然，民眾在交通運輸工具的選擇上有很多種，包括汽車、火車及飛機等等，但是高鐵只有一條啊！所以依我來看，高鐵就是獨占事業啦！","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有做過調查，以中部以北搭乘的民眾來看，高鐵不算是獨占事業，因為還有很多其他的替代工具都是民眾可以選擇的；但在中部以南，它就是一個獨占的狀況……","陳委員明文：你這樣解釋太過牽強。我要提醒主委，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獨占就是指事業在相關市場上屬於一種無競爭的狀態，亦即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的能力者，謂之獨占；同時該法第九條也列出幾種必須規範的行為，譬如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相信主委也了解，高鐵最近打算濫用獨占優勢來調漲票價，因為按照當初BOT的約定，它是可以自行調漲票價的。不過，我要請教主委，既然高鐵是一個獨占事業，從財務報表來看，它在2015年的淨利是208億元、2016年是41億元，兩者雖然有所落差，但這兩年總共也賺了2、300億元，也就是說，它現在是大賺，而且我們過去特許年限原本是35年，後來因為它要調漲票價，經過協商延長為70年。如果高鐵現在虧損，那要調漲票價是可以討論的，社會也可以勉強接受，但它現在是賺錢的，而且又是獨占，因此，站在公平會的立場，難道不以公平交易法來加以約束及規範嗎？主委的態度如何？","黃主任委員美瑛：有關交通費率這部分，業者必須提報交通部核定，所以高鐵如果要調漲票價，也要提報交通部核定，交通部才是……","陳委員明文：我懂啦！難道我不知道高鐵票價要調漲，必須送到交通部嗎？當然，交通部在立場上，到底要不要讓它漲價，也有自己的看法啦！但我今天問的是公平會的立場，因為公平交易法規範的就是這些獨占事業、寡占事業啊！像剛才你也親口說台塑、中油就是寡占事業，不是嗎？其實高鐵也是獨占事業，你還解釋什麼中部以北、中部以南的，真的有點牽強。我的意思是，從公平交易法的規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要規範高鐵，因為高鐵這樣任意調漲票價，對社會是不負責任的，所以我們當然要依法處理嘛！","黃主任委員美瑛：公平會獨立行使職權，為了維持市場競爭，我們處理的是一般事業；但是如果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那麼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情況下，這已經不屬於公平法規範的範圍……"],["陳委員明文：公平法的法律位階是高的哦！","黃主任委員美瑛：是，但因有特別法……","陳委員明文：既然公平法對於獨占事業有特別約束，那我建議你還是要依法處理。也就是說，既然高鐵是獨占事業，那麼重點就不在於交通部是否同意它調漲票價，公平會應該也要表達立場。好不好？","黃主任委員美瑛：好，我們回去會再討論一下這個情況，謝謝。"],["陳委員明文：謝謝主委。"],["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怡潔、黃委員昭順及李委員彥秀均不在場。","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黃委員偉哲暫代主席。"],["主席（黃委員偉哲代）：請高委員志鵬發言。","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安排的議題是處理公平會預算凍結案及審查公平交易法修正條文，但我看到很多委員關心的卻是前幾天主委就台塑、中油幾近同時同幅的油品調價所發表的看法，您認為這是有關浮動油價計算公式的問題，每個人解讀不同，有人認為你點出了問題所在，也就是說，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就要廢止浮動油價計算公式這個機制，否則台塑跟中油永遠無法適用公平法的規範，雖然前幾年公平會曾經針對這兩家業者開罰，但是現在也只能兩手一攤說：「我沒辦法，只要這個機制存在，他們永遠無法適用公平法的規範。」所以今天很多委員也提到這樣就無法可管了，只能放任台塑以這種追隨中油價格的方式來獲取暴利，因為我們知道，它和中油不論在人事、產銷或成本上，根本完全不同，有人做過比較，兩者平均的用人成本大概相差1倍以上，更不用講說中油有時為了配合政策需求，而且它幾近是國營事業，在效率等等無形的數據上是無法跟台塑相提並論的。因此，我要請教主委，是真的像你說的，只有廢除浮動油價計算公式，否則中油、台塑就無法適用公平法嗎？你是否也一定程度的在宣告，只要有這個機制存在，中油、台塑就不用擔心，因為有了這個護身符，公平會就不會像以前一樣再來開罰他們了？你的說法會不會被衍生成這樣的意義？"],["主席：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國內的油品市場確實是由台灣中油及台塑石化兩家寡占，而他們的訂價模式，並沒有構成聯合行為的違反……","高委員志鵬：就算這樣，可不可能修法？譬如你們想要推動讓公平會具有搜索、扣押權，這點稍後可以討論；不過，現在全世界只有台灣存在這種情形，一家是國營事業，另一家則採用追隨價格的方式來決定市場價格。難道我們沒有其他可供參考的案例或立法例？其實公平交易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價格的不當決定跟維持，也可以算是限制競爭行為。雖然你們據此開罰過，但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並不順利，也許這也會讓你們感到擔心，然而除此之外，真的沒有其他辦法了嗎？如果該修法，我們也可以修法，你們有研究過嗎？其實只要這樣的局面存在一天，你們就會繼續被當成箭靶來修理。坦白說，就像你講的，公平會沒有辦法管到中油，中油董事長也不用來跟你報告，這是體制上的問題；不過，大家會覺得政府是一體的，所以即便你點出了現況，但是不是真的完全無法改善？","黃主任委員美瑛：如果浮動油價計算公式在運作上出現問題，那麼我想一定會檢討；但是否這樣就可以有一個契機去做調整，讓它更符合競爭？這是我們可以繼續觀察的，唯現階段我看起來……","高委員志鵬：你是否可以請公平會同仁參考一下世界各國的情形，看看有沒有類似的立法例？我相信你們一定有同仁在研究世界各國的反托拉斯法及各種經濟法規，所以針對這部分，至少可以做一些搜尋跟研究吧？","黃主任委員美瑛：可以，像我們以前對日本的相關立法，也有探討過，現在我們可以重新蒐集一些國外的案例或是情況……","高委員志鵬：我相信全世界只有台灣是這種情況，但你們可以搜尋一下類似的……"],["黃主任委員美瑛：好。","高委員志鵬：主委宣示要增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增加搜索、扣押之規定，對此目前出現很多贊成及反對的聲音，好比法務部反對，學者則是分成兩派，所以你們可能覺得有點冤枉，因為像海關緝私條例，就明白規定海關人員具有搜索、扣押權，而且不限於刑事犯罪，最多只是邀同該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就可以在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上進行勘驗、搜索，只要管理人同意就好；另外，就金管會來看，也有相關規定，只不過有刑事案件這樣的限制。因此，本席要問的是，如果是刑事案件，那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務人員知有犯罪嫌疑，本來就有告發義務，所以你們告發讓檢察官去辦就好了，這跟你們現在所要求的，要會同檢察官並向該管法院聲請搜索票，有什麼不一樣？","黃主任委員美瑛：從公平法來看，我們對於限制競爭行為要及時取得一些需要的關鍵證物，所以有必要進行搜索、扣押，跟一般刑事案件所犯的刑事事件應該是不一樣的……","高委員志鵬：那這樣就有問題了，所以你認定它是行政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根據金管會組織法第五條，必須是針對金融犯罪嫌疑案件，才可以在報請檢察官許可之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會同司法警察實施，等於限制刑事案件才可以報請調查。所以，針對這個部分，你到底界定為什麼案件？是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如果是行政案件，你們一樣做行政調查，為什麼需要搜索？"],["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有參考國外……","高委員志鵬：如果視為刑事案件，那就回到我剛才的問題，公務人員知道有犯罪行為，應該予以告發，報請檢察官調查。"],["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是在執行競爭……","高委員志鵬：既然公務員可以告發，那你就告發，讓檢察官去辦就好，反正是刑事案件，所以你要不要加以釐清？或許不只是在增加權限方面，還有整體的界定，包括人員編制與案件定義，否則一定有人反對，主張你們的搜索無效或搜索過當，那最後的責任是在檢察官身上，還是在公平會身上？這些都是問題。","黃主任委員美瑛：其實，高委員提醒的這一點……","高委員志鵬：公平會彭副主任委員是不是有意見要表達？你們要界定清楚，未來這類案件到底要交由行政調查還是刑事調查？"],["主席：請公平會彭副主任委員說明。","彭副主任委員紹瑾：主席、各位委員。有些情況只是有嫌疑，而我們的原則是先行政、後司法，一旦開始搜索時就要搜到證據，證明廠商有聯合行為。如果沒有搜索扣押權，案子就會比較難辦。所以，在先行政、後司法的前提下，搜索時機就很重要了，如果搜到，我們就會透過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他們改正，如果不改正，他們也會有刑責，那時候我們可以移送檢察官，而且，到時候我們的資料也很齊全，這樣就比較周延。","高委員志鵬：如果條文規定，要經過檢察官並聲請法官同意，我們也知道，這類搜索一定要有標的，才能聲請搜索令狀或取得扣押權限，條文一定要寫得很清楚。"],["彭副主任委員紹瑾：司法警察也要提到。","高委員志鵬：對於人員的限制為何？要怎麼與檢察官溝通？就像我剛才講的，假如你們蒐證之後，結果發現沒事，或者無效，甚至是烏龍一場，誰要負責任？","彭副主任委員紹瑾：本會內有公務員執行，沒有問題。","高委員志鵬：可是你們必須先訓練，若不訓練，搞不好聲請案都會被打回票。","彭副主任委員紹瑾：會，我們已經討論到是不是要特別成立調查處。本會內部有好幾個處，如果成立調查處，就可以進行調查。","高委員志鵬：包括人員編制在內，都要有一整套說法。坦白說，國民黨也委託國民黨委員提出過修法，既然已經有失敗案例，你們無論是對於人員訓練與編制或案件界定等，都要讓人覺得有一套完整機制，才可能得到委員們的支持，甚至面對行政院內部，可能都需要這樣的調整，法務部才不會反對。依我看來，現在最反對的就是2個單位，一是法務部，一是柯總召，所以，你們要自求多福。","彭副主任委員紹瑾：法務部過去反對的理由不是如此，而是認為不需要向法務部聲請，直接向法官聲請就好，也就是說，不是他們的事情就沒有關係，不需要向法務部申請，這才是他們當時的意思。"],["高委員志鵬：原來是這樣。","彭副主任委員紹瑾：對，法務部表示不須向他們聲請，直接向法院聲請，獲准就可以。法務部大概是擔心，要是我們向他們聲請，就形同他們也參與其中。"],["高委員志鵬：應該是因為業務太多了吧！"],["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志揚、江委員啟臣、賴委員士葆、蔡委員易餘、曾委員銘宗、鍾委員孔炤、徐委員榛蔚、莊委員瑞雄、蔣委員乃辛、呂委員玉玲、劉委員世芳、周陳委員秀霞、羅委員明才、劉委員櫂豪、簡委員東明、陳賴委員素美、葉委員宜津、廖委員國棟及陳委員曼麗皆不在場。","本日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皆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蘇委員治芬、陳委員超明、林委員岱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蘇委員治芬書面意見："],["一、關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1.繼去年9月全家便利商店因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遭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開罰新台幣（下同）300萬元後，公平會近日以大致相同理由處統一超商500萬元罰鍰。","2.依據公平會新聞稿表示，商品報廢損失是由加盟店吸收，而超商總部指定或要求的最低訂貨量攸關報廢損失，故最低訂貨數影響加盟者決定是否加盟，而屬於須揭露的重要加盟資訊，必須充分且完整揭露。然而，兩大超商並沒有在加盟前以書面充分完整揭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違反。","3.舉例來說，有加盟店因地處偏遠，估算每天只能賣20個便當，總部卻要求進貨50個便當。如果加盟店不進50個便當，總部就用金錢處罰、警告、參加檢討會議或作為之後不續約的理由，加盟店很有可能為了繼續經營，出於無奈進了50個便當。至於賣不掉的30個便當，只能自己吸收，成為家人或店員的三餐。","4.惟查：公平交易法並未明確規範加盟業主之揭露資訊義務，而係由公平會以自行制訂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加以規範，並將違反上述揭露資訊義務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行為，視同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違反。此一作法等同以未經法律授權之行政規則作為實際上處罰之依據，恐有違反法律保留之疑慮。","5.是以，從公平會對超商加盟的處分，本席提出以下建議：第一，加盟總部要實踐「互利共生、共存共榮」，除了設置一本萬利的合理分潤制度，讓雙方各取所需外，至少要有揭露加盟資訊與相對優勢地位的法遵意識，並落實於加盟制度，不能掉以輕心。第二，為了讓加盟總部與加盟店預見資訊揭露與相對優勢地位的範圍，避免認定困難及不明確，宜研議將相關要件明確入法。"],["二、關於電信業推出低價4G吃到飽方案：","1.電信三雄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去年分別把4G吃到飽門檻下殺到新台幣700元有找，限定新申辦、攜碼用戶等條件「互挖牆腳」，加上部分老客戶透過一些小技巧解套，699吃到飽等於擴大到約滿到期的用戶都能考慮申辦。","2.中華電信與台灣大哥大日前雖透過媒體公開傳達吃到飽方案即將退場的訊息，卻始終未見眾電信業者真正退場，甚至紛紛延續方案。恐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或是不公平競爭規定之虞。就算業者沒有聯合退場，如果變成低價惡性競爭，是否符合市場秩序？請嚴加徹查辦理。"],["三、關於公平會擬修法增搜索、扣押權：","1.隨著產業轉型、科技進步，事業進行獨佔、聯合等限制競爭行為時，有愈來愈隱密、大型且科技化的情況，導致公平會若只用過去的調查手段，很可能無法因應，甚至因蒐證不足而無法進行懲處。例如去年17家人力仲介聯合壟斷外藉移工收費，公平會共罰219萬元，長榮國際儲運、東亞運輸等21家貨運舍儲業者於飯局敲定復收機械費，公平會也開出7,260萬元的鉅額罰單。","2.但於實務運作上，聯合行為相當難查，因為通常內部人才會清楚知道事情經過，例如是透過什麼場合、方式達成聯合行為的共識，不只調查困難，也常常要透過有人檢舉，才能較好掌握案件狀況。","3.據報載，公平會因而擬提出修正案，若主管機關對於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的行為，有發現或取得重要證物的必要，可以對涉案事業的營業處所或住居所、所屬建築物、交通工具、電磁紀錄及身體來進行搜索扣押。","4.本席對於公平會為擺脫過去「沒牙的老虎」之形象所做努力表示肯認，然而若隨意賦予公平會搜索扣押權，過程中可能有侵害人權的情形，如何在落實行政調查權與兼顧程序正義之間取得平衡，請公平會研擬修法草案時應確實考慮。"],["陳委員超明書面意見：","搜索扣押權","1-1.主委，你在上任時就曾經宣示，接任主委的第一要務就是要爭取「搜索扣押權」，因為，要擺脫「無牙老虎」的稱號。但是，本席認為，此一時彼一時，因為，早在第八屆時經濟委員會已經通過初審，但是朝野協商時民進黨沒有簽字，導致胎死腹中。現在，許多執政黨委員又開始認為，搜索扣押權對公平會很重要，真的跟月亮一樣，初一十五不一樣。","1-2.請教主委，過去公平會最常被詬病是績效不彰，甚至稱作冷衙門，主因歸咎於沒有「搜索扣押權」。但是，目前公平會有「重罰」與「窩裡反條款」兩項武器，本席請教主委，假如真的賦予搜索扣押權，公平會運用的範圍標的為何？會不會將搜索扣押權運用在查菜價、查奶粉價格甚至查咖啡漲價等等上面？！本席的意思是，就是用尚方寶劍去打蒼蠅。","1-3.因為，搜索扣押權是準司法權的象徵，如果，公平會為了要擺拖冷衙門或者無牙老虎的稱號，未來修法通過後，沒有明確範圍或定義下使用搜索扣押權，除了是侵犯人權外，也有過度擴權的象徵。主委，你可以清楚說明，搜索扣押權到底會是用在哪一些案件上？因為，彭副主委曾經說，主要是事業以其強大市場力與經濟力獲得超額利潤、限制經濟活動，可能嚴重危及整體經濟利益。這樣的說法實在太過於模糊？主委，國內有哪些事業有這樣的實力？如果，搜索扣押權以後只辦大案子，會不會又出現高通的案例，懸而未決。","1-4.本席先前有提臨時提案，請公平會會商法務部研擬搜索扣押權，請問主委，法務部的意見為何？你有為了爭取搜索扣押權去拜會邱太三部長嗎？主委，妳要用什麼理由說服法務部？","菜價預警機制","1-1.主委，這次解凍案中有一案是主要是因為，颱風來襲後菜價劇烈波動，公平會雖然有調查，但卻無實際績效，經濟委員會要求你們進行專案報告。請問主委，你們解凍報告中寫的，本席認為，就是要告訴委員們，你們一直都有在做，但是菜價依然還是會波動。","1-2.為何本席這樣認為，首先，前往市場訪價時會提醒業者尊重市場機制，切勿聯合漲價；再來，農產品供需調節、維持農產品價格穩定、提高農民收益等等屬於農委會職責；公平會在96年就成立防治人為操縱物價小組，至今已召開過104次會議。主委，公平會做了那麼多，為何每次菜價的波動還是讓人民有感。","1-3.本席要請問主委，公平會是否有專業的訪價人員？就本席所知是沒有，就是負責業務的同仁前往詢價，一個科平均5-7人，請問這樣的人力職真能走遍全台灣的市場、量販店嗎？而詢價出來的樣本數足夠嗎？","1-4.本人認為，建立預警機制很重要，本席所知，先前公平會有一個委託案，結論是公平會能嘗試建立預警燈號機制，一來公平會能透過預警機制讓民眾知道可能漲價的情形，二來也能讓民眾多多了解公平會的業務。主委，本席認為這筆123萬還是繼續凍結，等公平會研擬預警機制後，再來解凍。"],["林委員岱樺書面意見："],["質詢問題：","公平會於立法院第八屆時提案公平交易法之修法，當中針對限制競爭案增訂搜索扣押條文，因有部分委員與法務部認為擴張行政權恐混淆「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界線，也有行政權擴張導致侵害人民權利之隱憂，最終該條文在爭議下也擱置未通過。本會期公平會擬再次修法增訂搜索扣押權，請問公平會是否針對上述意見有充分回應與配套？","主席：委員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高委員志鵬）：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廖委員國棟等17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蘇委員震清等18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廖委員國棟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對事業具有控制性持股之人或團體，視為本法有關結合規定之事業。","前項所稱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前項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二、前款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三、第一款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事業。"],["段落：同一團體與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及其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四、同一團體與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及其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段落：同一團體及前款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五、同一團體及前款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第一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得由主管機關擇定行業分別公告之。","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三十個工作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六十個工作日；對於延長期間之申報案件，應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決定。","主管機關屆期未為第七項但書之延長通知或前項之決定者，事業得逕行結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逕行結合：","一、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二、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蘇委員震清等18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對事業具有控制性持股之人或團體，視為本法有關結合規定之事業。","前項所稱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前項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二、前款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三、第一款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事業。","四、同一團體與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及其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五、同一團體及前款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第一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得由主管機關擇定行業分別公告之。","參與結合事業之一方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結合者，主管機關應提供申報結合事由及必要事證予該事業，並徵詢其意見。必要時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提供產業經濟分析意見作為審理參考。","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三十工作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六十工作日；對於延長期間之申報案件，應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決定。","主管機關屆期未為第八項但書之延長通知或前項之決定者，事業得逕行結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逕行結合：","一、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二、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三、參與結合事業之一方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結合。"],["主席：進行臨時提案。","1、","近日政府公布：市售省電燈泡的「壽命」及「2千小時光束維持率」的驗驗結果，不合格率幾近三分之一。甚至於有4組省電燈泡標示6,000小時，未達2,000小時就熄滅，連標示壽命時數的1/3都不到；也有燈泡標示壽命達1萬小時，未達6千小時就熄滅。公平會是商品標示不實的中央主管機關（公平法第21條第1項），且具備主動調查權，應該主動積極發覺市售產品虛偽假冒的情形，惟省電燈泡標示不符案，沒看到公平會的角色，公平會的做為過於被動，請公平會就如何主動積極查緝市面上不公平交易的行為於二個月內提供之書面報告，送交本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高志鵬　　蕭美琴　　王惠美　　陳超明　　蘇震清　　張麗善　　","2、","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七條之一雖訂有反托拉斯基金，但針對類似「省電燈泡效能標示不符」案，權益受傷害者乃廣大、極多數、不確定的消費者，絕大多數的消費者難以求償，尤其這種民生用品，消費者很難查覺，鮮有消費者會去記錄他的燈泡使用了多久，公平會應該主動查明廠商標示不符之產品的銷售量，折算金額，要求廠商賠償，並將該賠償款匯聚為基金，專款專用，做為檢驗市面上產品標示真偽、保護消費者、維護公平交易的費用來源。請公平會針對權益受傷害者乃廣大、極多數、不確定的消費者，主動調查廠商銷售額，並據以代位求償，成立基金專款專用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於二個月提送本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陳超明　　高志鵬　　蕭美琴　　王惠美　　蘇震清　　張麗善　　","3、","針對標示不實之商品，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僅處以罰鍰，惟針對廣大、不確定之多數的消費者，商品效能惡意標示不實，形同惡意欺騙，詐騙消費者，請公平會評估將該類不法行為一律以詐欺罪嫌主動移送司法單位偵辦之妥適性，於二個月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高志鵬　　陳超明　　蕭美琴　　王惠美　　蘇震清　　張麗善"],["主席：現在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先處理解凍案。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張委員麗善：針對解凍案第一案，我剛剛已經講過，公平會要站在一個高立足點來評論整個菜價失衡的原因，不是避重就輕的不針對農政單位的源頭做任何調查，只針對農民及攤商，我覺得公平會這樣不夠公平。這個部分我可以同意予以解凍，但你要把整個農政單位的問題是出在哪裡，在專案報告裡面四平八穩的說明清楚，不能只能講末端的結果，也不宜大動作的去做市場調查，這樣簡直是擾民，且會讓農民覺得你們只針對弱勢的農民！說實在的，農民很辛苦耶！菜價高的時候，你們要抓菜蟲，菜價低的時候……","你們知道現在的菜價已經低到什麼情況？都已經崩盤了耶！進出口的部分完全都失衡了，進口1萬5,000多公噸，出口不到100公噸，這樣可以嗎？你們必須把整個菜價的來龍去脈說清楚、誰該負責任，好不好？","王委員惠美：我要求公平會；第一、你們應該有內控，要主動出擊，我覺得你們太過於被動；第二、你們的內控控管得不好，可能沒有給相關的科局室壓力，所以案件調查的時間都是半年、一年起跳，查出來的結果也不盡符合民眾的需求。我常常講，不管是為官或是民意代表，有一個重點就是「民之所欲，常在我心」，你們要將心比心，如果今天你是嬰兒家長，奶粉錢持續那麼的貴，政府卻束手無策，你們這些拿高薪的官員要如何去面對我們的民眾？我覺得這部分你們真的要去改進。","主席：現在接近中午12點，我們繼續開會直到結束為止。","徐委員永明：我覺得主委及副主委都剛接任，在預算上我們支持你們，希望你們好好地做事。至於剛才委員提到你們對奶粉問題有一些動作，你們不要以為是進口的關係，所以需要那麼多的錢，你們曾經講過，搞不好它的售價等等都是那些子公司作帳出來的。","黃委員偉哲：主席趕快做決定，接下來我們還有法案要審。","徐委員永明：不過，今天提到有關油價公式的事情，我想公平會是獨立機關，他們也是經過立法院同意的，所以在討論政策的時候可以更高一點，如果真的認為油價公式有問題，應該要怎麼處理，我覺得你們可以多講一些，假如真的要修訂公平法，你們也可以提出一些建議，我們不希望這些老問題一直在那邊。","黃主任委員美瑛：好，謝謝。"],["黃委員偉哲：主席裁示。","主席：好。3個解凍案請公平會確實遵照委員要求處理，委員會同意解凍。"],["張委員麗善：他必須要再給我一個書面報告。"],["黃主任委員美瑛：沒有問題。"],["主席：要給張麗善委員相關的報告。","接下來處理法案。","請問各位，本案是不是依照廖委員國棟、蘇委員震清等提案，但是文字稍做調整，依照公平會的建議擺在第十項跟第十一項？","黃委員偉哲：主席，開始審法案，接下來要逐條。"],["主席：現在開始逐條。"],["蘇委員震清：請業務單位表示意見。"],["黃委員偉哲：他們剛剛已經敬表同意了。","蘇委員震清：對，他們同意但是有做文字修正。"],["主席：就是全部調整到第十一條的第十項跟第十一項。","黃主任委員美瑛：非常謝謝蘇委員跟廖委員的提案，針對日曆天改為30個工作天的部分，我們遵照委員的文字修訂。另外，有關蘇委員所提增訂第七項以及第十項第三款的修訂，我們建議把它把擺在第十一條的第十項跟第十一項。"],["王委員惠美：在哪裡？","黃主任委員美瑛：放在第十一條的最後，列為第十項跟第十一項，但文字酌做修正，容我把它念一次。第十項修正為：「主管機關就事業結合之申報，得徵詢外界意見，必要時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提供產業經濟分析意見。但參與結合事業之一方不同意結合者，主管機關應提供申報結合事業之申報事由予該事業，並徵詢其意見。」這是原來蘇委員提案增訂的第七項……"],["蘇委員震清：第十項。","黃主任委員美瑛：第十項。另外，蘇委員所提第十項第三款的修訂，我們建議放在第十一項，文字如下：「前項但書之申報案件，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決定。」我們是連貫前一條，謝謝。","蘇委員震清：好，就照這樣的修訂。","主席：好，第十一條就按照公平會提議第十項及第十一項的文字修正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繼續處理臨時提案，共3案。處理第1案。","黃主任委員美瑛：建議第1案修訂兩個字，第5行的「標示」……"],["主席：改為「公平會是商品廣告不實的中央主管機關」……","黃主任委員美瑛：對，不是「標示」。此外，「（公平法第21條第1項）」的後面要加上「之一」兩字，因為我們是廣告不實中央主管機關之一。","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之文字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處理第2案。"],["黃主任委員美瑛：第2案我們同意。","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3案。"],["黃主任委員美瑛：第3案我們也同意。","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協商結束）","主席：現在宣讀協商結論。本日協商情況如下：一、凍結案3案均准予動支。二、法律案部分：就廖委員國棟等17人及蘇委員震清等18人提案文字修正，增訂第十項及第十一項分別如下，第十項文字為：「主管機關就事業結合之申報，得徵詢外界意見，必要時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提供產業經濟分析意見。但參與結合事業之一方不同意結合者，主管機關應提供申報結合事業之申報事由予該事業，並徵詢其意見。」第十一項文字為：「前項但書之申報案件，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決定。」，其餘均照廖委員國棟及蘇委員震清等提案通過。三、臨時提案部分：第1案文內之「標示」修正為「廣告」，並於「（公平法第21條第1項）」之後增加「之一」等文字，其餘均照案通過。第2案及第3案均照案通過。","請問各位，對以上之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報告委員會，本日會議做以下決議：一、106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凍結案第1案至第3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二、審查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及委員蘇震清等18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是否需要交由黨團協商？不需要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輪時由蘇委員震清說明。四、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本日議程處理完畢，散會。","散會（12時10分）"]],"block_lines":[1,6,6,9,265,266,267,267,268,272,272,273,273,279,285,304,325,340,360,363,3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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