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星期四）9時3分至13時56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　　席　曾委員銘宗","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報告委員會，在進行報告事項之前，本席先作以下報告。第一，昨天邀請內政部葉部長俊榮就「替代役後續執行及監督問題」進行專題報告，部長認為委員會安排此一議題有故意找碴的心態，我覺得他這樣的答復非常不合適，所以予以糾正。第二，昨天部長在答復時，包括對賴委員瑞隆及林委員麗蟬的態度都非常不好，本席基於委員會的立場，希望行政和立法部門要相互尊重。今天葉部長沒有列席，希望次長回去要轉答委員會的意見，今天的報紙也報導了，不論是對在野黨立委或是執政黨的立委，部長的態度都不好，基於爾後葉部長和內政委員會的互動，本席善意提醒，特別提出以上說明。","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6年4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12時55分","下午2時1分至5時19分","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出席委員：曾銘宗    陳怡潔    鄭天財    張宏陸    洪宗熠    黃昭順    林麗蟬    賴瑞隆    趙天麟    陳其邁    吳琪銘    顏寬恒    KolasYotaka","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葉宜津    鍾佳濱    林德福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孔文吉    賴士葆    林昶佐    徐永明    黃偉哲    吳志揚    江啟臣    王惠美    吳玉琴    王育敏    徐榛蔚    邱志偉    鍾孔炤    高金素梅  蕭美琴    呂玉玲","簡東明    劉櫂豪    蔡易餘    周陳秀霞  劉世芳    呂孫綾    羅明才    陳賴素美","陳  瑩    廖國棟","      委員列席31人","請假委員：姚文智","      委員請假1人","主    席：曾召集委員銘宗","專門委員：張禮棟","主任秘書：鄭光三","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薦任科員  林佩瑩","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邀請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就「替代役後續執行及監督問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討  論  事  項","一、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案。","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3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7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7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次會議採綜合詢答，經委員鄭天財、簡東明、高金素梅（代表親民黨黨團）、孔文吉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報告；委員曾銘宗、陳怡潔、鄭天財、張宏陸、洪宗熠、黃昭順、林麗蟬、  賴瑞隆、趙天麟、陳其邁、林德福、高潞‧以用‧巴魕剌、吳琪銘、孔文吉、簡東明、林昶佐、黃國昌、顏寬恒、吳玉琴、高金素梅、陳瑩、Kolas Yotaka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及所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及所屬、法務部法制司主任檢察官宋文宏、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副司長劉靖中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俊憲、王育敏、姚文智、蕭美琴、徐榛蔚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決議：","一、說明及詢答結束。","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三、「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部分：","(一)本案保留，委員鄭天財（高潞．以用）等5人、委員鄭天財等6人、委員陳怡潔（陳瑩）等4人所提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曾召集委員銘宗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三)臨時提案計5案，一併保留送院會。","第一案","鑒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其劃設之傳統領域僅及於公有土地，並未含括私有土地，然台糖公司繼承日本製糖株式會社土地，其位於花東縱谷之土地過去均屬原住民族所有，該劃設辦法效力不及於台糖公司等相關私有土地，不僅致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破碎，對於傳統領域內私有土地之大型開發行為恐無法遏阻，危害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至鉅，為確保原住民族土地及傳統領域權利之完整，並落實蔡英文總統政見與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道歉之主張，爰提案要求原民會於立法院第九屆第三會期結束前，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請立法院審議。","提案人：鄭天財    林麗蟬    曾銘宗    廖國棟    顏寬恒    簡東明","第二案","一、日據時期台灣總督府同意成立的糖業株式會社，將花東地區原住民使用的土地列為糖業株式會社管有，台灣光復後政府成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前述土地由台糖公司概括承受登記，台糖公司位於花蓮及台東多數土地屬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二、台糖公司係國營事業，其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之土地，從事土地開發時，應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爰要求原民會於二個月內修正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予以納入。","提案人：鄭天財    林麗蟬    曾銘宗    陳怡潔    簡東明","第三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依前揭規定，政府應立法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處理委員會」。蔡總統原住民族政策主張【尊重原住民族與其土地的獨特關係，立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政府應依法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完成調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海域，並盡速立法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提出「原住民族土地調查處理條例草案」及「原住民族土地調查處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送交本院審查。","提案人：鄭天財    林麗蟬    曾銘宗    陳怡潔    簡東明","第四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業明文揭示：「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正視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存在且逐漸流失之現狀事實，儘速逐步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目前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提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之法規命令，乃是第一階段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其根本性之要求在原住民族地區之公有地，即佔748個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近九成土地，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皆需經當地原住民族徵詢及同意或參與。是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一大進步，此為原住民族基本法2005年立法以來，從未能達成之目標，應賡續爭取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再者，本院內政委員會早於105年4月21日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儘速啟動及執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之同意權機制。然而自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以來，原住民族委員會判斷「應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者僅7件，甚至迄今未曾提案送交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爭議處理審議小組進行討論、做出決定。","爰此，本院內政委員會就「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之審查案，做出下列決議：","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依「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積極協助各部落畫出各部落之傳統領域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二、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儘速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草擬「原住民族土地調查處理委員會組織法」，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另儘速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2項草擬「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以解決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積極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確實對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之政府或私人做出個案認定之行政處分。","提案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張宏陸洪宗熠        陳其邁             賴瑞隆    吳琪銘","第五案","有鑑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是固有原住民生活的空間，且土地不是私有，而是屬於部落或家族集體擁有、共同使用，但數百年來歷代的殖民政權用武力、欺騙或制定政策的方式，奪走原住民族的土地。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自2002年到2007年間所做的傳統領域調查結果，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大約是180萬公頃，占台灣一半的面積，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傳統領域和原住民保留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學術研究等行為，必須取得原住民族、原住民部落的同意或參與。爰私有土地的所有權不會因為被劃入傳統領域而遭致剝奪。","爰基於此，針對本次內政委員會進行『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之審查，建請行政院針對辦法下述幾點爭議，應儘速進行修正：1.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劃設，不限公有土地！私有土地亦應劃設其中。2.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定義應重行進行檢討。非僅限於狹隘的舊部落範圍！因歷次遷徙的土地範圍亦應包含。3.針對現有部落、民族議會業已自主劃設範圍應予尊重，行政院應於劃設辦法中積極回應！以上修正，俾利落實蔡英文總統於去（105）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於總統府公開宣示之承諾!","提案人：曾銘宗    鄭天財    林麗蟬    孔文吉    簡東明    高潞．以用","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一)第一案及第六案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案，一併討論。","1.第五條之二，保留。","2.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曾召集委員銘宗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二)其餘各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進行討論事項。討論事項新增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併宣讀。"],["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平均地權條例」："],["一、審查「平均地權條例」：","(一)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宗熠等19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請願文書1案。","1.陳林翠美君為陳請廢止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等違憲之規定請願文書2份。"],["段落：審查「殯葬管理條例」："],["二、審查「殯葬管理條例」：","(一)委員張麗善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請願文書7案。","1.高化民君為陳請「闔葬法」早日立法乙案，經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請檢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條文並說明不成為議案之理由請願文書。","2.張秀閔君等為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之疑義，函請說明請願文書。","3.陳松鑫君為「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諸多規定不合情理，危害公眾利益，破壞國民生活品質甚鉅，陳請予以修正請願文書。","4.董茂翔君為本院三讀通過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內容罔顧全民利益，危害人民居住生存之權益，特提出陳情請願文書。","5.張秀閔君為「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規定不合情理，危害公眾利益，陳請修正請願文書。","6.張秀閔君為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刻意為殯葬業者量身訂作，謀財害命，建請廢除該條例，以維護政府尊嚴威信請願文書。","7.張秀閔君為抗議「殯葬管理條例」第九及第十條條文替羅天長殯葬集團量身訂做，逆天行事，迫害人民請願文書。"],["主席：進行提案說明。請提案人葉委員宜津說明提案旨趣。","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提出「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因為行政區域調整或是縣市合併後，因區域或縣市間的地價相差懸殊，城鄉差距過大，且經濟成長及土地增值的效益在短期內仍難以顯現，如依照第十八條，合併後的地價總額課稅將造成民眾稅負衝擊。","為避免引發民怨並維護租稅公平，修正賦予地方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或轄區內區域發展情形，選擇不同計課地價稅方式，以消弭爭議，爰增列第二項。也就是說，縣市合併通常是縣的幅員遠遠大於市，在合併之後，市的金額很快就會到達累進課稅的起點，造成民眾的地價稅在合併之後還沒有顯現出經濟成長就已經負擔比較重的稅負。因此，本席等22位委員提出修正，將前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讓各地方政府比較瞭解實際的經濟成長狀況，以作為彈性課稅的依據，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主席：請提案人周委員春米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周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洪委員宗熠說明提案旨趣。","洪委員宗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召委排定本席等所提「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草案是為了改正過去因實價登錄而將權利人申報義務由專門職業人員來承擔的爭議。起因於100年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時，進一步規定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免申報登錄，將權利人申報義務移轉給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但誠實履行申報登錄應是權利當事人必須遵守之義務，如同納稅申報，不因會計師專業就變成會計師為納稅申報義務人。同理，實價登錄申報不能因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為不動產產權登記專業就變成實價登錄申報義務人。","為將申報登錄法定義務回歸權利人，本草案參照土地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土地增值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繼承人自行申報遺產稅等立法例，針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提出修正，原「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改為「權利人得委託辦理申報」。本席在第9屆第1會期就提出平均地權條例以及地政士法修正案，更於第9屆第2會期審議預算時提出主決議，要求內政部儘快研議地政三法的修正。希望將申報登錄義務回歸於權利人，並將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者罰鍰金額提高，以遏阻不法，減少行政成本，讓實價登錄資訊更為準確。","本次平均地權條例之修正希望各位委員能給予支持，讓本法順利修正通過，以回應各界之期待。同時本席也呼籲行政部門應儘速推動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法律之修正案，讓實價登錄制度能夠更明確且完備，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歐珀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張廖委員萬堅說明提案旨趣。","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在去年地價稅高漲，造成很多都會區尤其像台中、台南、高雄等地、包括新北部分地方的地價稅突然暴增，我們看到的數字平均都是在3到4成左右，可是事實上我們在基層接到有關稅單的陳情，本席也曾經在委員會質詢時提過，有地價稅從8萬元變成133萬元，也有小額從1.6萬元變成6或8萬元等，都超過平均相當多，也引起很多討論。經過我們深入了解，以台中市為例，因縣市合併改制行政區域調整，以及不動產實價登錄開始實施之後，連帶影響地價稅的稅額計算，地價稅突然一夕之間暴增到2倍、4倍、甚至8到10倍的情況，造成民眾負擔上的不公平或不是在他預期之內被課予如此重稅，所以本席提出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希望能夠檢討原因，對於稅法的框架做部分修正。一部分希望中央能夠調整，一部分希望能授權給地方政府有彈性調整的空間，所以本席提出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的修正。","有關第十四條提出每年重新規定地價，過去規定是3年，就會造成整個市場價格由於一些因素已走跌時，我們反而要調漲過去3年地價漲幅之窘境。比如說地政司召集地方縣市地政局開會時，地價稅的調幅原則是以過去3年公告現值調幅的總額，所以就會造成沒有反映到現實的狀況，因為現在地方政府辦理公告現值作業時，其實是每年都在辦理，所以以現在的作業來講，本席認為查估的成本應該不高，可以跟隨公告現值，查估出來可能是打9折，而地價稅會按照地方的財政的狀況，比如打2折或15%，每個縣市不一樣。本席覺得所謂的稽徵成本、人力其實不是問題，所以我提出希望每年都能夠跟隨公告現值來做調整。","有關第十七條，內政部已經授權地方能夠做行政上的配合，比如突然民眾稅額增加很多，在一定的總額以上可以分期付款等等，所以本席不那麼堅持這部分一定要寫在上面。","第十八條是有關累進稅，是引起較大爭議的地方，剛才葉委員也有提到。我們以直轄市合併之後縣市之間的落差來看，以全國來看，臺北市的累進稅是4,000萬元，4,000萬元反映的地價是市價的五分之一即差不多20%，臺中市公告地價大概是市值的14%，可是目前的累進稅是241萬元，如果還原到市價，臺中市市價不到2,000萬元就要被課予累進稅，可是在臺北市土地還原到市價是2億多元，本席覺得這個部分以700平方公尺作為課徵累進稅起點的計算方式，可能在將來採市價徵收之後，每個縣市之間土地的價值可能會產生很大的落差，所以我也希望在累進稅的修正上能夠有一些改變。","第十九條和累進稅也是相關的，第二十五條是比較特別的，比如像臺中市發展比較快，很多地方要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但政府沒有那麼多錢，所以必須用重劃或區段徵收，地主提供45%到55%左右的土地負擔作為公共設施，在土地取回之後，享有2年的地價稅減半優惠，之後就要還原到100%。在這過程中，我們參照過去各縣市在重劃後土地增值的狀況大概都在3倍以上，但2年後就還原到100%的話，可能會造成很多問題，比如說有的人是長期持有，有的人是繼承所有的，但在2年之後就必須面臨鉅額的持有稅，可能政府在重劃區的建設還沒有相應，而持有人在處理土地的時間點上，第一，要面臨鉅額的稅；第二，很快面臨到要不要處分土地的問題，對於持有人來講不是非常有利，比如臺中市的七期重劃區，重劃20年之後才開始有建築且繁榮起來。所以只有2年的優惠，將來如果政府財政困難而必須透過重劃或區段徵收開發土地取得大量公共設施，會造成更多的釘子戶，他們會因為重劃之後必須面臨到鉅額的稅而不願意參加，像這些問題都必須要好好思考。以上這五條希望內政部能夠好好考慮，各位同仁能夠支持修法，謝謝。"],["主席（黃委員昭順代）：請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人等16人因為看到內政部去年公告地價，照前一次102年評定調升30.54%，平均是30%，是83年以來最大的升幅，有一些縣市漲幅更是相當大，造成民眾經濟上重大負擔。後來政府在處理讓民眾分期繳納的過程中，也面臨一些法制上的問題，所以本席這次提出3條修正草案。","第一是第十四條，規定地價每3年調整一次，本席希望讓它更能夠反映景氣的變動情況，不要一次調幅過大，所以本席希望修正為「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保留一定的彈性。","第十七條就是去年處理地價稅的過程當中要分期繳納，比如一般的民眾稅額大量增加要分期繳稅，找不到法律依據，本席就援引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的法例，讓納稅義務人可以分期繳納，也可以延期繳納，至於多少金額、比例才可以分期繳納就授權縣市政府決定，因為每個縣市的情況不一樣。有關第十八條部分，因為六都改制以後，現在是一起規定累進地價起點，會造成原來市土地的持有人地價稅大幅增加，所以我們明文規定縣市合併前的縣、市的累進起點可以分別計算，這樣能適度減輕民眾的負擔。以上三條修正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主席：請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提案是針對去年整個地價稅暴漲、暴衝的情況在法制上面做一些檢討，設法避免未來這樣的情事再度發生。剛才幾位委員的提案，包括張廖委員以及主席的提案其實都有提到要怎麼樣去修改，防止未來類似的事情再發生。去年暴衝個案發生的縣市非常多，不管是六都，甚至宜蘭，宜蘭漲幅最大，平均漲幅高達118%，部分農地甚至是200%，有三十幾%。我認為公告地價調漲是一個趨勢，在整個經濟發展過程當中也是不可免的，但它的暴衝、暴漲連帶會影響到物價及整個生活成本。許多民眾面臨鉅額稅捐而沒有辦法負擔，我們都知道，這中間會有抱怨、不滿，民眾無法負擔主要是因為他可能有土地，但是沒有交易，所以沒有辦法納這些暴漲的稅金，有些人可能必須賣地、賣屋來繳稅。公告地價是每3年調整一次，它如何調整其實很多民眾並不清楚，可是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設有地價評議委員會來評議。","接下來，我們就來看這個評議委員會的組成委員，委員有15人至16人，其中設主委1人，係由直轄市市長、副市長或縣市長、副縣市長兼任，另外，設副主任委員1人，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他的都是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來遴聘，包括議員代表1人、地方公眾人士1人、地政專家學者2人、不動產估價師2至3人、法律、工程、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各1人、地政主管人員1人、財政或稅捐主管1人、公務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1人、建設或農業主管人員1人，它是這樣組成的。","這樣的組成代表性如何？一個是代表性、一個是專業性，當然它的代表性沒有辦法代表各個領域。它的專業性呢？如果說代表性跟專業性夠的話，要出現暴漲、暴衝的情況照理講機率應該不高，也不至於出現很離譜的暴漲狀況。為了讓這樣的情況不要發生，當然除了剛剛提到的修改公告時間等方法，本席認為應該要有一個類似安全閥的機制，所以我提出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增訂第二項「前項地價評議委員會作成之評議結果，增減達到一定比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始生效力。」，換句話說，雖然在評議委員會裡面有1個議員當代表，但是如果這當中有大幅的提高或降低地價的時候，本席主張應該要提請議會通過產生效力。所謂一定比例，各縣市都不一樣，每一個縣市的都市狀況、規劃情況，甚至民眾生活之水準都不一樣，所以應該是賦予法律依據由直轄市或縣（市）議會根據各縣市的財政狀況、社會經濟發展及民眾一般能力來自行訂定這個一定比例，然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讓它有一個安全閥的機制來避免暴衝或暴漲、暴跌，甚至不合理的狀況發生。這是本席所提有關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的修正內容。當然，主管機關會認為現在評議委員會已經有適度、合理的反映市場交易價格變動的情形，但是，試問如果適度合理的話，為何又會產生去年的狀況？每3年公告一次，也不是前3年才改的啊！歷來都是3年公告一次嘛！為什麼更早以前沒有發生這類暴漲、暴衝的狀況呢？為什麼就發生在去年呢？本席認為我們整個評議機制某種程度上是出現了問題，那部分問題的檢討跟處理有另外的方法處理，本席覺得應該要增加一個安全閥機制來避免暴漲、暴衝或是暴跌的情況發生。以上是本席的提案說明。","主席（曾委員銘宗）：接下來是有關殯葬管理條例部分，請張委員麗善說明提案旨趣。","張委員麗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感謝曾召委銘宗安排審議「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這是一個非常有意義的法律修正案，我稱它為「艱苦人條款」。為了減輕弱勢族群的殯葬負擔，讓其生命最後終點站得以圓滿，並明確落實政府照顧弱勢、尊重生命的精神，期待內政委員會不分黨派共同來幫助弱勢予以審議通過。","目前全臺灣大約有14萬戶低收入戶，33萬人，但各縣市政府對於低收入戶的減免標準卻不一，有的減半，有的是酌收，這樣對低收入戶來講，可以說是全國的標準不一，因此本席跟王委員惠美、江委員啟臣等16位委員聯合提出「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讓各縣市的公有殯葬設施之優惠措施標準能夠統一，其中火化費、塔位費有鑑於各縣市財政優劣情況不一，為免加重地方政府的負擔或使政府美意打折扣，「艱苦人」看得到吃不到，因此草案中敘明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支付，使殯葬優惠措施政策讓全臺低收入戶都能夠受惠。本席特別報告，全臺有14戶低收入戶，其實在社會救助法當中針對保障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跟救濟，也就是在他還活著的時候其實是有社會的救助，但在他過往以後，卻面臨沒有辦法圓滿處理他的身後事，所以本席希望在這個部分能讓這些艱苦人死後有尊嚴，我們雲林縣坊間有許多具有大愛的社團，他們協助弱勢族群辦理後事，譬如雲林縣的「雲林夜市慈愛組織會」已成立六年多，最高紀錄一年花費900萬元協助安葬263名往生者，平均每人喪葬費為3萬4,000元；2016年該社團組織總共花費八百多萬元協助安葬242名往生者，但近來國內經濟不景氣，許多愛心社團募款不易，而且個別社團的能力實在有限，許多的大愛社團無法廣泛照顧全臺灣的弱勢者，實在並非長久之計，因此本席提案期盼「艱苦人」條款能夠通過修法，俾利每位「艱苦人」都能具有「老有所終」的尊嚴與權利。這是一部具有生命意義的法案，現今政府列案為低收入戶者全臺灣僅33萬人，本席期盼透過修法能夠共同照顧這些低收入戶，不會因為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規則不一，進而造成每位低收入往生者的身後事會依所住縣市而有所不同，無法具有統一規範，因此，本席希望各位委員能夠不分黨派共同支持此項提案。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請黃委員昭順程序發言。","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同仁。方才我在會議一開始聽到主席向大家說明昨天開會的狀況，其實昨天本席一上台就先告訴葉部長：「部長，你今天的情緒有點失控。」，所以主席方才向大家說明的是，他從早上聽到有關替代役的問題，情緒就受到影響。事實上，自從上週起外界就非常關心替代役問題，但顯然部長的情緒管控有問題，此其一。","第二，上週我們同樣在內政委員會處理預算解凍案，當時部長亦未能列席，事實上，立法院無論預算審查、預算解凍或法案審查，部長均須列席，但上週他因前往忠烈祠參加春祭而未能列席，本週仍未列席，方才我也參閱內政部所提出的書面報告，你們幾乎都否決了立法委員的提案。","主席，我不知道你是否同意部長可不列席，或是他自己不來，抑或是有其他的情況所以不克列席？去（105）年徵收地價稅與房屋稅等，相關稅賦漲幅幾乎超過30%，甚至宜蘭超過一倍以上，全國人民的憤怒幾乎要燃起一片火海，此事事關人民權利與義務。如今朝野立委不分藍綠均針對「平均地權條例」提出修正案，結果內政部部長未能列席，行政院也未提出對案，因此本席認為，如果行政院又是將立法院視為立法局，到底我們在此開會有何意義？我們能否請主席說明，到底你有沒有准許今天內政部部長請假？或是他又有什麼樣的狀況而未能列席？請主席向大家說明。"],["主席：能否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黃委員昭順：葉部長有向主席請假嗎？","主席：他表示自己另有要事不克列席，不過，本席認為此事事關重大，我先宣布會議休息，請花次長通知葉部長列席本委員會之後，我們再繼續開會。"],["花次長敬群：（在席位上）因為今天部長參加行政院院會……","黃委員昭順：對。依照過去的慣例，在行政院院會……","主席：這與參加行政院院院會沒有關係，過去我擔任金管會主委時經常需要列席行政院院會，但部長理應以立法院會議為優先，現在我先宣告休息，俟部長到場後再繼續開會。","黃委員昭順：主席，請容許我把話講完。以往國民黨執政時代，我相信主席一定非常的清楚，如果立法院召開重要會議，部會首長一定會優先選擇列席立法院會議，並改派次長參加行政院院會，從以往到現在都是如此。事實上，立法院會議都非常的重要，今日會議審查「平均地權條例」及「殯葬管理條例」，尤其我看到了「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的內容都要掉眼淚了，而內政部卻連「殯葬管理條例」都持反對意見，這實在是非常奇怪的事情。方才張委員麗善表示，現今由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協助處理弱勢者後事，包括我的選區高雄亦是如此，但如果沒有這些熱心人士的協助，政府要如何處理？因此本席建議，今日會議必須繼續進行討論。謝謝。"],["主席：請洪委員宗熠程序發言。","洪委員宗熠：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提出下列兩點問題：第一，有關委員會審查法律修正案規定應由次長級以上代表列席，請問議事人員相關法規是否有此規定？","主席：此一問題由我來回答。雖然這部分未有明文規定，但這代表著行政機關對立法院的尊重，過去我擔任國民黨時代的……","洪委員宗熠：主席，我是詢問議事人員，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法案有無規定僅由次長級以上列席即可？","主席：我幫他們向委員說明，我們並無此規定。"],["洪委員宗熠：我想內政委員會曾經做出這樣的決議。","第二，方才主席提到，昨天內政部部長致電向主席請假，如果主席不准假，昨天主席應明確告知部長今日必須列席，不能等到今日會議已經開始，為了避免今天我們又發生什麼糾紛，如果主席為此宣告先休息等部長到場後才繼續開會，本席認為這麼做實在很奇怪。","主席：本席將我與部長的對話向委員說明，我說第一個……","洪委員宗熠：主席，現在我並非在質疑你，而我只是建議，如果你認為部長今日會議理應列席，昨天部長致電時，你就應立即告知，否則像今天早上有些委員誤以為部長不尊重本委員會，我擔心發生這樣的情況實在不好。主席，以上是本席提出的兩個問題。"],["主席：好的。謝謝。","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花次長已經連絡部長，部長今天一定會到。","現在請內政部花次長報告。","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今天貴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大院委員建議修正「平均地權條例」之提案共計7案及「殯葬管理條例」之提案共計2案，本部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並對於委員關心本部平均地權及殯葬管理相關議題表示敬佩與感謝。","壹、平均地權條例"],["一、陳委員歐珀等22名委員、張廖委員萬堅等21名委員及曾委員銘宗等16名委員提案修正第14條條文：","有關陳委員歐珀等委員及張廖委員萬堅等委員提案條文主要修正為每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曾委員銘宗等委員提案條文主要修正為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對於本條修正重新規定地價頻率部分，本部刻正研擬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由現行每3年1次縮短為每2年1次，預擬條文草案為「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並於當年1月1日公告。」與曾委員銘宗等16名委員提案修法方向相同，本部敬表贊同，並尊重貴委員會審議結果。","另上開修法方向係因地價稅為地方稅，公告地價調整亦為地方政府權責，過去一年多，我們跟地方政府經過多次討論和協商，22個縣市中，有16個縣市支持每2年調整1次，3個縣市主張1年調整1次，3個縣市沒有意見，基於稅捐稽徵成本及各方面的考量，建議以每2年重新調整1次為目標。"],["二、江委員啟臣等20名委員提案修正第15條條文：","有關委員提案條文主要為增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公告地價結果，如地價增減達一定比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始生效力；其一定比例，由直轄市或縣（市）議會根據各地之情勢、經濟發展、社會景氣、民眾負擔自行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對於本條修正部分，按地價查估作業為行政機關調查不動產市場交易狀況、衡量影響地價因素及各區域間價格均衡性，藉由估價技術查估價格，提交合議制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地價評議時，各委員基於專業、客觀立場，綜合考量地方財政需求、民眾地價稅負擔、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適度合理反映市場交易價格變動情形，始做成決議。倘評議結果「增減達一定比例」尚需經議會通過始生效力，恐影響地價查估之獨立性與評議之專業性及客觀性。另依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自治事項，地方議會本具有對地方政府行政監督之職權，建議暫不予修正。"],["段落：張廖委員萬堅等21名委員、曾委員銘宗等16名委員提案修正第17條條文："],["三、張廖委員萬堅等21名委員、曾委員銘宗等16名委員提案修正第17條條文：","有關委員提案條文主要為增訂應納地價稅額較上期增加一定額度者，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對於本條修正部分，因考量係屬稅捐稽徵行政作業事項，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本於權責視狀況訂定分期、延期等緩繳規定，去年的地價稅繳納，地方政府也有執行相關政策，這個部分已可因地制宜執行，建議宜免於平均地權條例增訂。"],["段落：葉委員宜津等22名委員、張廖委員萬堅等21名委員及曾委員銘宗等16名委員提案修正第18條條文："],["四、葉委員宜津等22名委員、張廖委員萬堅等21名委員及曾委員銘宗等16名委員提案修正第18條條文：","有關委員提案條文主要為修正累進起點之地價，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得由各地方政府依區域內發展情況分別核計。對於本條修正部分，因考量地價稅為地方自治主要稅收來源之一，其課徵範圍係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單位，同一轄區內宜為一致性考量，不宜因所處區域而有不同累進起點，影響賦稅公平原則。且累進起點地價之規定，受影響者多為擁有大面積土地及地價總額高者，應較具高經濟負擔能力。依照現階段全國地價稅的課徵，適用一般稅率者，約占所有用戶的95.3%，累進起點的第一級占4.3%，合計99.6%，也就是說，適用較高額累進稅率的地主大概只占0.4到0.5%左右，人數並不多，所以這部分的修正影響並不大，基於縣市合併後一致性的考量，希望委員能同意這個條文暫不予修正。"],["段落：張廖委員萬堅等21名委員提案修正第19條條文："],["五、張廖委員萬堅等21名委員提案修正第19條條文：","有關委員提案條文主要為增訂繼承取得而公同共有同一土地15年以上者，免予適用累進起點地價，以利其存留土地。對於本條修正部分，因考量累進制課稅之目的在於加重持有負擔，促使地主有效利用或釋出多餘不利用土地，以避免土地壟斷投機，有利於促進土地之改良及有效利用。而對於繼承取得而公同共有之型態規範免予適用累進起點地價之特別規定，恐形成以公同共有型態持有規避稅負等不利土地利用之情形，且因持有形態之不同，而有不同之稅率差異，造成稅賦不公。建議暫不予修正。"],["段落：張廖委員萬堅等21名委員提案修正第25條條文："],["六、張廖委員萬堅等21名委員提案修正第25條條文：","有關委員提案條文主要為修正重劃地區內土地之地價稅減免採漸進方式為之，以減輕參與重劃者地價稅負擔。對於本條修正部分，經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重劃地區內之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已有規定及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而土地重劃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土地為各項公共設施完備，立即可供建築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宜積極利用。至於委員提到是否有納稅能力的問題，其實基本上如果不交易，只有土地作合理的使用，仍然有相當的使用收益足以繳納地價稅，所以未必會有納稅能力不足的問題存在。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能夠積極的利用，基本上也能避免土地重劃投資的浪費。基於促進土地利用及避免投資浪費，建議暫不予修正。"],["段落：洪委員宗熠等19名委員提案修正第47條、第81條之2及第87條條文："],["七、洪委員宗熠等19名委員提案修正第47條、第81條之2及第87條條文：","有關委員提案條文主要為修正不動產買賣案件權利人得委託辦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而非免申報登錄（第47條）；增訂權利人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之罰則，並將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者罰鍰提高，以遏阻不法（第81條之2）；另配合增訂修正條文自公布後3個月施行（第87條）。基本上委員提到的由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人擔任實價登錄的主體，內政部敬表贊同。但是按實價登錄制度係透過地政三法（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建構，為精進該制度，本部刻正辦理通盤檢討及三法修法作業。目前規劃修正重點包括：1、調整實價登錄買賣案件以買賣雙方為申報義務人，這與委員提案的精神完全一致；2、預售屋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30日內申報登錄；3、自行銷售預售屋者亦應申報登錄等。為維持實價登錄制度整體性，建議委員提案修正部分宜與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併同通盤考量，建議暫不予修正。"],["段落：周委員春米等17名委員提案修正第56條、第58條、第59條條文："],["八、周委員春米等17名委員提案修正第56條、第58條、第59條條文：","有關委員提案條文主要為增訂市地重劃計畫書核定前應舉辦公聽會，以聽取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並配合增訂舉辦公聽會之公告及通知等事項（第56條）；修正自辦市地重劃所需之土地面積及人數同意比例提高至3分之2（第58條）；及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等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第59條）。","上開委員提案的修法方向也與本部後續對相關法規修正的精神是一致的。依據105年7月29日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自辦市地重劃之發起、重劃會任務、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均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正當行政程序，另同意比率應審酌都市計畫發展情形或急迫性等因素予以檢討，因涉及整體作業制度設計，宜完整規劃考量。目前本部已於105年12月7日公布修法前自辦市地重劃各階段因應措施，並刻正研擬「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規劃研訂「市地重劃條例」專法，所以建議委員能夠等待行政部門的版本出來之後，再一併檢討上述的修法建議，建議現階段暫不予修正。"],["貳、張委員麗善等16名委員、劉委員建國等20名委員提案增訂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1條文：","有關委員提案條文主要為增訂地方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使用公立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免收相關費用，並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對於本條修正部分，因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公立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係屬地方政府權責，且多數地方政府對低收入戶使用殯葬設施均訂有優免措施。另社會救助法已明定地方政府對低收入戶提供喪葬補助，基於對低收入戶照護之事權統一，故有關低收入戶之喪葬費用補貼，仍應回歸由社會救助之地方主管機關協調轄內相關資源辦理；又社會救助相關經費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已設算給予地方政府，不宜由中央另行編列經費支應。建議暫不予增列。","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不吝指教，謝謝！"],["主席：謝謝次長的說明。","現在開始綜合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登記第一位發言的是本席，現在請張廖委員萬堅暫代主席。"],["主席（張廖委員萬堅代）：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想跟次長討教的是土壤液化的問題，土壤液化的定義次長應該很清楚，台灣很多地方有土壤液化的情況，土壤液化分為三部分，包括低度潛勢區、中度潛勢區、高度潛勢區，當然非土壤液化是另外一個部分。次長，我們以台北市為例，到底有多少面積是屬於土壤液化區域？"],["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土壤液化區資料的查詢，過去都是依照公共建設的地質鑽探資料，現階段精度比較粗資料已經對外發布了，更細緻的資料，其實還要經過更進一步的資訊掌握或鑽探，才會更清楚的瞭解。目前當然我也沒有辦法清楚的向委員報告現階段大概有多少比率，因為現在掌握的地區都是有進行過重大公共工程的地區，有部分地區還沒有辦法完全掌握訊息。","曾委員銘宗：所以即使是台北市，哪些是低度潛勢區、中度潛勢區或高度潛勢區，現在也還不清楚？","花次長敬群：也不是完全不清楚，在市中心區大致是掌握到了，但是因為郊區特別是像陽明山區，當然現階段就沒辦法掌握。","曾委員銘宗：所以，主要是市區的部分有掌握到？"],["花次長敬群：是。","曾委員銘宗：好，請教你另外一個問題，外界或相關的專業人士是認為只要不發生大地震的話，即使是高度潛勢區也沒有安全的問題，這種講法是正確還是錯誤的講法？","花次長敬群：當然土壤受到地震擾動之後，液化的現象會明顯的反映出來，一般情況之下，確實不至於會有太直接的危險發生。","曾委員銘宗：你所謂直接的危險當然是人身的安全，但是經過地震擾動之後，土壤失去了承載力，結果可能房屋會倒塌或傾斜，雖然人身安全沒有問題，但是一樣會造成人民財產的重大損失。"],["花次長敬群：會有這個疑慮。","曾委員銘宗：國內還沒有發生類似的案例，是不是？"],["花次長敬群：有。"],["曾委員銘宗：是哪裡？","花次長敬群：其實歷次的地震都造成一些房屋的傾斜，多數都是因為土壤液化所造成的。","曾委員銘宗：OK，那國外的情況呢？","花次長敬群：國外當然也有，像日本千葉縣的迪士尼樂園整個都是土壤液化區。","曾委員銘宗：內政部網站有提到幾種情況可以讓民眾簡易自主檢查，包括適用921之後的耐震標準、已經擁有地下室三層以上的建築物、採用樁基礎之建築物、地上三層（含）以下，採用筏式或版式基礎等等，這是讓民眾有一個簡易的檢查標準，但我覺得「只要建築物的狀況符合下列任一項，通常不需要太擔心土壤液化的問題。」這種說法真的是不精確，我想請問什麼叫「通常不需要太擔心」？內政部是故意淡化這件事情，還是真的通常不需要太擔心土壤液化的問題？","花次長敬群：土壤液化在專業界的討論中是重要的地質問題，但是它也不至於說房屋隨時就會大倒塌，所以我們的重點在於避免民眾恐慌，但是我們要陸續透過專業的機制和協助，讓這個問題能夠逐漸被控制。當然我們在議題的表達上，我們也不希望過度強調太過於安全或太過於不安全，我想避免恐慌是我們最重要的一個政策原則。","曾委員銘宗：現在基隆市是全部都還沒有公布，桃園市、台南市、高雄市、苗栗縣、花蓮縣、台東縣、屏東縣等部分縣市、部分區域還沒有公布，請問今年或明年有關土壤液化區下一波的公布時間會是在什麼時候？","花次長敬群：這個工作基本上是由中央地調所負責，主要是經濟部在主管的訊息，內政部基本上只是配合發布而已。","曾委員銘宗：對，他們調查出來之後會送給內政部，內政部預計下一波會公布哪裡？還有時程為何？","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這部分我沒有掌握的很清楚，可否容我會後再跟委員報告？","曾委員銘宗：好，謝謝。其實內政部有一個土壤液化潛勢區防治改善示範計畫，請問這個計畫是幾年的計畫？","花次長敬群：現階段關於土壤液化，我們已經融合在安家固園的整體專案裡面去處理，裡面有一定比例是在協助各地方政府加強土壤液化比較嚴重地區的地質強化工作。這是一個4年至5年的計畫，去年是第一年執行，其實有一些執行不力的狀況，所以現階段正在重新檢討整個方案，預計一段時候之後就會報行政院再做重新核定。","曾委員銘宗：對，我也非常謝謝你很老實，承認有執行不力的狀況。去年經過報章雜誌渲染之後，現在大家似乎淡忘這件事情，但是我贊成您剛才的講法，雖然不會對人身安全產生立即的危險，但是會對民眾的財產產生重大的影響，假設沒有立即的宣導，或是廣為讓民眾知道以後的風險，不論是民眾買房子或是他自己蓋建築物，到時候真的會怪政府。土壤液化潛勢區防治改善示範計畫裡面有幾項，包括地質的鑽探，請問以次長您的瞭解，到底有鑽探幾個地方或是有幾個案例？","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我真的沒有掌握到詳細的資訊。","曾委員銘宗：好，那有關地質的改良，有幾個地方改良了？我認為這個計畫，恐怕當整個事件過去、媒體不再報導之後，內政部到底有沒有執行土壤液化潛勢區防治改善示範計畫，因為去年吵得沸沸揚揚，很多人注意這件事情，但是事過境遷，你們提出來的防治改善示範計畫，它基本上是一個示範計畫，如同您剛才所講它可能是一個3年至5年的計畫，但是我希望能夠強化包括辦理地質的鑽探、地質的改良、基礎補強工程、公共設施補強等等，請問次長能否說明現在的執行情況？","花次長敬群：今天我沒有準備土壤液化的細部資料，我剛剛也跟委員報告過，我們在安家固園的方案裡面，確實如同委員資料所提，我們是有這樣的示範計畫要來執行。除此之外，其實我們在都市更新政策的推動中，因為都市裡面重新改建的房子，基本上往地下挖的深度就會比較深，只要有愈多的房子建立地下室的系統之後，其實整個都市的基盤就會相對穩固，土壤液化就比較不會產生直接的衝擊和影響。當然我們在前瞻計畫裡面也會加強公有建築物的耐震，意思就是基本上有關土壤液化問題的處理，比較不宜直接針對地質改良這樣的角度來執行，因為那是一個錢坑，是一個不可能百分之百做到的事情，所以我們反而必須透過建築物結構的加強，來避免土壤液化所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曾委員銘宗：次長，您的答復跟現在的計畫會相互矛盾，因為計畫裡面有四項，其中有一項就是地質改良，但是您現在又說不合適用地質改良的方式。","花次長敬群：基本上這是相輔相成，我們不可能全面針對所有的地質去進行改良，而是必須透過建築物的興建、透過地下室往下挖或是樁位往下打，來鞏固所有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因為不可能把全部的地質都改良好再來蓋房子，所以它必須是相輔相成的一個作為。","曾委員銘宗：好。另外跟你討教一個問題，它裡面有提到要優先納入都更地區做整體規劃，請問有沒有這樣的案例？恐怕也沒有？"],["花次長敬群：現在不是很清楚……","曾委員銘宗：照理講你對都更應該非常嫻熟，我真的要提醒內政部，雖然土壤液化對人身安全沒有立即性的影響，但是會對民眾財產產生重大的損害，我希望內政部還是要提出相關的防治改善計畫，而且要落實執行。至於您剛剛有一些沒有回答的部分，希望您能夠以書面答復我。","花次長敬群：好，謝謝委員，我們會努力把它補強。","曾委員銘宗：好，謝謝。"],["主席（曾委員銘宗）：請陳委員怡潔發言。","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討論地價稅調整的問題，版本有很多個，可是都大同小異，重點包括柯P或其他五都市長都有不同的想法，針對地價稅，有人說要三年一調，有人說兩年一調，甚至有人說一年一調。現在內政部的立場到底是比較偏向什麼樣的主張及作法？"],["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因為公告地價是地價稅的稅基，地價稅本質上是以穩定、安定為最大目標，我們過去是三年一調，本質也沒有問題，但是在去年初，我們重新公告地價，某種程度上大家認為調幅過高，導致對於這種一次性累積三年調整的壓力需要做一些檢討，所以現在會有不同版本。對此，我們也跟所有縣市開會協商過，22個縣市中，有16個縣市建議兩年一調，另外有3個縣市建議一年一調，還有3個縣市沒有意見。基於對安定性的考量，其實每年調，反而讓每年都有一些不安定的因子產生。","陳委員怡潔：這樣聽下來，次長認為一年一調好像會有一些不安定的因子，甚至會有一些無謂的壓力，這些指的是什麼？可不可以具體說明，讓我們了解？"],["花次長敬群：我剛才提到財產……","陳委員怡潔：譬如壓力來自哪裡，因子又有哪些？","花次長敬群：相當程度上，因為終究台灣房地產的價格波動確實比較敏感，幅度相對比各國來得大，所以如果我們真的每年都隨著市場價格來調整公告地價的話，可能會突然一年上漲一成、兩成，第二年又下跌一成、兩成，這會對地方政府稅收的穩定度造成很大的衝擊，在民眾心裡，那樣的恐慌跟不安定，甚至投資行為都會受到影響。所以我們希望安定，其實這才是重點。","陳委員怡潔：所以基本上不是外界所解釋的，次長剛才也提過，譬如2010年有修正過是三年一調，並非外界所說的是「馬規蔡不隨」，或是現在柯P砲打中央，所以次長或內政部才決定要兩年一調，應該不是這樣的因素吧？"],["花次長敬群：當然不是這樣的因素。","陳委員怡潔：其次，大家好像在討論，內政部為了改善虛坪的問題，正研擬不動產登記法草案，未來公設部分擬全部納入不登記的部分。真的有這樣的一件事嗎？"],["花次長敬群：這是謠言。"],["陳委員怡潔：所以並沒有以後公設都不納入登記的情事？"],["花次長敬群：是。"],["陳委員怡潔：也不會造成房市再大的打擊跟波動了？"],["花次長敬群：應該不會。","陳委員怡潔：次長在這裡可以保證不會造成下一個震撼彈，不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之前有提到2018年起屋簷、雨遮等都不再納入登記，甚至包括地下層測的繪圖，也從牆外緣改制為牆中心以內。所以基本上，針對未來公設可能不登記這部分，其實不會拋下另一個震撼彈？","花次長敬群：不會有大家意料之外的震撼彈出現，絕對不會。我想社會各界有多方的關心以及關注，所以必要的討論還是會發生，但是我們不會突然拋出一些震撼彈。"],["陳委員怡潔：所以對於公設未來都不納入登記的這部分呢？就是實坪這部分。"],["花次長敬群：現階段它是謠言。","陳委員怡潔：但是未來有可能會朝這個方向實施嗎？我為什麼這麼問？因為我們知道雨遮或屋簷的這部分不納入登記之後，建商可能就不做了，所以未來如果公設不登記，只登記實坪，其實很多民眾會認為未來他們可能連公設的享用都沒有了，他們買的房子到最後可能會回歸到陽春的蓋法等等。次長在這邊要不要讓民眾可以放下擔憂或害怕？"],["花次長敬群：內政部現在完全沒有針對公設不登記這件事情做任何考慮。"],["陳委員怡潔：所以短期內不會有這樣的事情？"],["花次長敬群：完全沒有。","陳委員怡潔：好。接著我想請教的是，因為有關中央住宅基金的部分，上個月院版好不容易拍板定案，8年20萬戶的社會住宅政見，其實目前基金帳面上只有118億元，只夠用到2021年，但是當時小英的政見是要花到307億元，所以看來5年後住宅基金就破產了，也無法應付8年20萬戶社會住宅的這個選舉支票。針對這個部分，請次長說明這個政見是不是要跳票了？","花次長敬群：住宅基金並非自償性形式的基金，它本來就是一個補助性的基金，所以就是資金不夠的時候，政府就會編列預算來挹注，它的本質就是這個形式，所以並沒有會不會破產或是政策會不會跳票的問題？現在雖然現金有一百多億元，但是我們預計未來幾年，仍然會有一些債權的回收，所以合計起來大約會有三百多億元的現金。"],["陳委員怡潔：光債權的回收就可以補足三百多億元嗎？","花次長敬群：債權回收大約是一百多億元，合併起來大概會超過300億元。","陳委員怡潔：所以就沒有所謂的政院承諾撥款50億元，然後拍板定案房地合一的部分稅收補助，可能也會從裡面再去注入，不會是這樣的做法嗎？","花次長敬群：未必會從這個角度，因為院長有答應我們，後續每年會撥補預算來支援住宅基金。"],["陳委員怡潔：我想了解債權是指哪些債權？","花次長敬群：債權是過去住宅基金會貸款給民眾申購國宅，那個貸款的債權會陸續回收。"],["陳委員怡潔：可是有辦法能達到100%的回收率嗎？"],["花次長敬群：會。","陳委員怡潔：確定有100%？所以如果資金不足，不一定是朝房地合一稅收撥補或是國庫補助這兩個方向來處理？","花次長敬群：國庫撥補是一定需要的，因為終究錢會用完。"],["陳委員怡潔：有沒有預估過大概會需要撥補多少？"],["花次長敬群：目前院裡面已經同意未來每年會先撥補50億元。","陳委員怡潔：撥補50億元，就是我剛才提到的。所以房地合一稅收的部分可能就不會用這樣的方式去補助？"],["花次長敬群：對。"],["陳委員怡潔：所以房地合一這個部分可能就沒有了？"],["花次長敬群：就是歸給長照。","陳委員怡潔：因為這樣的話，其實再怎麼補助也不夠。另外一個部分是，一般地方政府辦理住宅，可能要透過全部的融資才有辦法興建，如果光靠租金收入，譬如根據政院版的推估，到時候融資的金額可能要花費40年至50年才能完全清償債務。社會住宅基金其實是一般市價的七成，所以如果要單靠租金補助收入，其實是很難平衡這個部分，有可能要40年，債才還得完，這是在很樂觀的狀態下，債都有收回的情況，但是40年之後，這些住宅可能也老舊了，還需要再撥補修繕跟補強的一些費用，到時候又是一筆多的支出，針對這個部分，政府是否有再審慎評估，把它評估在住宅政策的財務規劃內？","花次長敬群：社會住宅興辦的整體財務，其實在租金水準較高的縣市，譬如台北市、新北市，我們計算過的自償率是超過100%，亦即它要提早清償是沒有問題的。而租金較低的縣市，當然它的自償率是不到100%的……"],["陳委員怡潔：大概是多少？","花次長敬群：依縣市的租金水準會有一些差別，所以我們現階段的作法……","陳委員怡潔：這樣平均下來，它的百分比大概是多少？"],["花次長敬群：全國嗎？","陳委員怡潔：對，全國大概是多少？因為你不能只講北市這種自償率100%的例子，這應該是比較樂觀的，但是住宅基金是以全國來算，所以我們想了解全國總平均下來是多少？","花次長敬群：目前針對要興建的12萬戶，總興建預算大概是3,000億元，我們也算過，我們對於所有地方政府利息的差額或是利息缺口的補助，大概在未來20年要編三百多億元的預算，平均一年大概就是十幾億元，其實就可以cover，亦即總計要花3,000億元，我們大概編列三百多億元就可以把這件事情做完，未來也不會有財務缺口，到了40年、50年後，房子老舊就拆掉重蓋，再來一次……"],["陳委員怡潔：所以不需要另外再編列所謂的修繕或補強費用的經費？","花次長敬群：我們在給地方計算財務時，我們已經有幫它把日常管理維護以及修繕的預算都編進去了。","陳委員怡潔：好。另外，上星期內政委員會辦理都更公聽會時，提到未來都更條例的修法會朝兩個大方向，一個是次長說的簡化審議程序，另一個是容積獎勵明確化。不過，我想要不斷強調，如今都更實際面臨的最大問題是釘子戶和居住正義之間的競合與政府的態度。請問次長，目前內政部就居住正義和處理釘子戶的態度為何？","花次長敬群：在接下來的都更條例修法討論，我們會非常願意直接面對這個問題，希望讓這個部分的處理有一定程度的制度化，但是這件事情確實非常敏感，所以我們正和各方溝通；同時我們希望它不是只有處理釘子戶的概念，對於維護這些不同意戶的財產權、居住權，也要有同步搭配的配套機制。"],["陳委員怡潔：請問這個配套措施最快何時可以提出？","花次長敬群：法案討論確定之後，我們會提報行政院檢討，到時應該會對社會公布擬訂的方向。"],["陳委員怡潔：請問大概是何時？畢竟大家都非常關心都更條例的修正……"],["花次長敬群：我們希望在一、二個月之內能儘快做到。","陳委員怡潔：我們也期待這個修正，因為現在具體的狀況是釘子戶和居住正義一直有所競合和衝突，所以這需要相關配套措施完善處理，包括之前我們提到的老舊社區要共同加入等等，這是並行的，我相信這應該是一個全面性的。","最後，北市府上個月22日召開公私協力改革都更效能對策研商會議，針對老屋拆除，推出行動方案，放寬代拆釘子戶的條件。對於這個部分，請問內政部的態度如何？你們支不支持他們的……","花次長敬群：基本上，我們尊重台北市政府的決心和作法。","陳委員怡潔：我希望你們能有比較具體的意見，不是只說尊重北市，因為內政部的態度會影響未來都更條例的修法。何況雖然台北市政府的作法是要加速都更，解決釘子戶的問題，但是同時可能會違反居住正義，所以內政部不能只說支持，請問你們如何支持？次長可不可以透露未來內政部會以何種基準作為政府代拆的最主要基準？","花次長敬群：對於是否使用代拆這個說法，我們都還在討論，包括這到底要直接由建商處理還是由政府處理，機制又是如何等等，我們都正在思考。"],["陳委員怡潔：所以你們不是百分之百支持柯市長的作法和說法。","花次長敬群：也不是沒有百分之百支持，而是其中有好多個面向要規劃，一個是名稱或角度，一個是門檻，更重要的是配套制度……","陳委員怡潔：我想要了解，未來內政部會以何種基準作為政府代拆的最主要基準？","花次長敬群：基準可能包含比率，還有正當程序要完成等等，這些都還是要尊重。","陳委員怡潔：好，今天在此提到這個部分最主要是希望內政部能全面看待，不要因為北市府如此處理，你們就說支持，即使你們說支持，他們的作法還是違反居住正義。","花次長敬群：是，我們了解。"],["陳委員怡潔：內政部還是要有自己的明確立場。謝謝。"],["花次長敬群：謝謝。"],["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家都在談地價的問題，我們知道，地價都是由各縣市政府的評議委員會作最後確定，請問次長，你覺得評議委員會作的調整都是公平且符合社會的實際狀況嗎？"],["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台灣的地價評議制度一路走來數十年，早期受到政策、制度或政治方面的影響程度確實比較高，現在則不盡如此，就像上次公告地價、公告現值的調整可謂是史上最專業的一次，但是我認為它還不夠專業。以日本而言，這個部分的決定全部都由估價師單純估價估出結果，所以台灣還有再努力的空間。","張委員宏陸：從這個比率來看，許多縣市大概都是三成多，以統計學的概念而言，各縣市的漲幅可能剛好都是三成多嗎？次長，你是這個方面的專業，請回答我這個問題？","花次長敬群：沒錯，關於這個部分，各縣市會互相參考比較，我們待過那個年代，我們都了解，但是三成多的漲幅並不是史上最高的，台灣的歷史上還曾經發生兩倍、三倍的調幅。","張委員宏陸：本席知道，民國80年時，全國的平均數也是三成多，所以我才會問次長這個問題，你認為這真的是專業導向，還是政策取向？","花次長敬群：其中有一定程度的專業，也有政治上面的考量和與各縣市的比較。我在那個年代曾經是數個縣市的地價評議委員，在評議過程中，我們確實會有這個方面的考量和拿捏，但是這個考量和拿捏也是為求這個必要的調整能有正當性的建構。","張委員宏陸：我們都知道，以實際的運作而言，評議委員會只是背書、過水的性質比較大，現在可能會愈來愈專業，但是以前都不是如此，對不對？"],["花次長敬群：對。","張委員宏陸：評議委員會甚至會在政府要徵收土地時，明明要徵收，還決定調降，以你的經驗，有沒有這種情況？","花次長敬群：我想未必，特別在徵收土地時，現階段地評會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張委員宏陸：就是有這類案例，政府明知要徵收，地價不調漲，甚至調降，這是事實，只要去翻查資料都會看到。","今天大家在談地價的問題，我是認為，不管公告地價是二年一調、三年一調或若干年一調，回歸專業才是最重要的，次長認不認同？","花次長敬群：是，完全認同。","張委員宏陸：既然如此，這要如何做到？","花次長敬群：現階段我們正在規劃地價查估精實專案，行政院也已經核定1.8億元的經費，讓我們從明年開始的四年內，對於地價評估，透過大數據的方式建構一個以市場價格為基準、用電腦大量估價的模式，讓公告地價或公告現值的評估真正回歸到最專業的估價體系。","張委員宏陸：這個部分攸關各縣市政府的財政，當然有很多黑手在其中，所以我認為應該回歸專業，如果不回歸專業，會產生一個問題。","請教次長，以累進稅率而言，在新北市和台北市同樣擁有公告地價4,000萬元的土地，以這兩個縣市繳的稅，你覺得公平嗎？","花次長敬群：累進稅制本身確實是可以討論的議題，因為不是每個國家的地價稅都採累進稅率，但是也有不少國家的地價稅是採累進稅率；再者，累進起點的機制究竟該如何建立，現在不同的縣市各有不同的標準，像台北市的累進起點是4,000多萬元，有些縣市可能只有幾十萬元，同樣的財產地價在不同的縣市會有不同的稅率。","站在內政部的立場，我也覺得這個制度值得討論，只是當初制定這個制度自然有其理論與背景，因此，若是要討論，倒不是說現行的制度全盤錯誤，因為它也是建立在某些理論和基礎之下，不過，如果我們覺得這樣的理論和基礎確實已經與現實環境脫軌，我們都非常樂意檢討。","張委員宏陸：次長可能誤會我的問題，我並沒有說累進稅率不好，反而這個制度可能是完善的，但是實際操作卻不是如此。請教次長，在台北市和新北市同樣擁有公告地價4,000萬元的土地，以在台北市繳的稅和在新北市繳的稅相比，你覺得公平嗎？","花次長敬群：不一樣，在新北市繳的稅會比較多。","張委員宏陸：對呀！再請教次長，以在台北市公告地價4,000萬元的土地和在新北市公告地價4,000萬元的土地相比，你覺得哪一個土地的現值比較高？","花次長敬群：這要視狀況而定，未必。","張委員宏陸：不談特例，以一般而言，公告地價一樣是4,000萬元的土地，你覺得是在台北市的土地比較有價值，還是在新北市的土地比較有價值？","花次長敬群：這真的沒有標準答案，我沒有騙你，從我的專業判斷，這真的沒有標準答案。","張委員宏陸：當然是沒有標準，但如果我們去路上隨便找個人問，全台灣的人民會覺得哪一個高？","花次長敬群：那要看公告地價占市價的比例然後再來做決定，其實未必新北市的公告地價占市價比例就比較高喔！","張委員宏陸：這就回到我剛剛第一個問題，就是因為評議委員會沒有做好，所以才會有現在的問題產生，如果同樣是公告地價4,000萬元的土地，和新北市相比，台北市繳的錢還比較少耶！","花次長敬群：對，沒有錯。","張委員宏陸：因為台北市的累進稅率起點就4,000多萬元了，新北市以這次來說是635萬元。你覺得公平嗎？","花次長敬群：這就是我剛剛提到的累進起點的邏輯，過去有它的理論和背景基礎，不過我們是可以重新來檢討是否要訂定新的理論和新的基礎。","張委員宏陸：次長說到理論和基礎，不好意思，我們現在不是在做研究、做學問，既然事實已經發生了，你們會造成很多的民怨，去年的民怨之所以這麼高，就是因為政府只會講理論和基礎，而沒有面對問題直接去改善，你說現在問題是不是在此？","花次長敬群：是沒有錯，這裡面確實有它不公平的地方，我完全同意。","張委員宏陸：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你覺得你們要用多久的時間來解決這個問題？","花次長敬群：其實這是一個非常龐大且敏感的問題，如果我們全國回歸一個累進起點地價標準，不要分縣市的話，其實台北市的地價稅稅收會暴增。","張委員宏陸：不是，我完全沒有這個意思，你把台北市的地價拿去跟澎湖比，那也是另一種不公平，是在懲罰人民啊！對不對？"],["花次長敬群：是。","張委員宏陸：但你們總不能拿現在這套制度去做，如果可以的話，所有的評議委員會應該要真正反映確實的地價，然後你們再用一個適當的比例來訂累進起點的稅率，我覺得至少要讓全國有一個公平的依據，這樣才不會變相懲罰某一部分的人，你覺得呢？","花次長敬群：其實現在也是有，就是用該市所有土地平均價格的幾公頃當作基準。"],["張委員宏陸：我知道啦。","花次長敬群：所以我的意思是，其實如果計算標準要改……"],["張委員宏陸：計算標準到底要不要改、要不要調整？"],["花次長敬群：這是可以討論的。"],["張委員宏陸：要調整嗎？","花次長敬群：我不敢說結果會如何，因為這東西一旦做任何的改動，對於整個稅收或稅賦分配其實也會產生很大的衝擊，所以真的要非常謹慎處理。","張委員宏陸：我同意要非常謹慎處理，但是在處理這個問題時，人民財產的公平性應該優先於政府稅收吧？","花次長敬群：我都不反對這樣的說法，問題在於要怎麼處理才是最具共識的。","張委員宏陸：次長，我知道這是一個很複雜也很難處理的問題，所以我剛剛請教次長認為要多久，我並沒有要給你時間限制，坦白說，如果我今天是部長或次長，我一定會跟全國人民講，我大概會花5年或多久的時間來解決這個問題，這才叫做負責任的政務官！","花次長敬群：我們內政部主管的是稅基的評定，至於稅率和稅制是由財政部主管，在現在的4年計畫中，我們會有一套制度，我們會把它做完，也就是說，在4年精進方案中，內政部該負的責任我們會做到，但如果涉及到稅率或稅制，這部分真的需要再和財政部作充分地溝通。","張委員宏陸：我知道你的意思啦！但我覺得這樣比較不負責任，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是召委今天沒有把財政部邀來，是召委……","主席：有，財政部的人員有來。","張委員宏陸：對，但是你把他們邀來之後，他們都沒有事前去規劃、去討論，我覺得政府就是一體的，人民才不管你是內政部或是其他單位，我覺得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沒有推來推去的理由，這是我一貫的原則、一貫的態度。","花次長敬群：其實明天我們就要針對這部分和財政部進行更進一步的討論，我們已經約好要開會了，不是現在才說的。","張委員宏陸：好，我覺得這樣就是負責任的作法，我們要期待來做這件事情，謝謝。"],["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在我發言前，我要先提幾件事。我剛才有提出程序問題，洪宗熠委員剛才有上來說內政委員會曾經做過決議，但那個決議是針對專案會議的報告。我在此要提醒主席幾件事，首先，因為這涉及到人民財產及整個賦稅的問題，如果行政院都是派這樣的代表來這裡開會，我覺得這對立法院來說是非常不恰當的。舉例來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是派副處長來，財政部賦稅署是派組長來，法務部法制司只派一名檢察官來，主計總處只派一名專門委員來，衛福部只派一名簡任視察，這對我們立法院是非常不尊重也非常不應該的。立法院以往大概沒有發生過這樣的狀況，尤其是在審查在法案和預算時，負責該提案的部會首長一定要到，其他部會則是次長要到，所以當我今天看到這個列席官員表，連剛才張委員宏陸在質詢時也發覺到了，這是不應該的，因為很多事情是從去年討論到現在，次長不能說你明天才要跟財政部開會，那是你們行政單位的事情，我希望我們委員會還是要堅守原則，而不是用這種方式來開會。這是我在發言前要先提出的問題，希望我們都能嚴守這樣的原則，否則我們是無法在立法院幫人民把關的，尤其是幕僚單位也應該要提醒召委，因為我們今天要討論這個案子，如果各部會都是派這樣子的代表來，我覺得這種狀況對委員會真的是非常不尊重。","次長，今天對你苛責，其實對你並不公平，因為你是代替別人來的。"],["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不敢。","黃委員昭順：其實去年整個調整案在全國各地都引起一定程度的抗議及紛爭，也就是說，對於去年的調漲案，人民普遍是有意見的，而且其漲幅也的確非常高，但是在那個過程中，我看到內政部幾度出來表示，有些是自用住宅，有些是其他的情形，你們大概做了這樣的解釋，但是民怨依舊存在。次長，內政部是否有針對這件事做過相關的民調，這個民調的過程是怎麼樣？","花次長敬群：我們並沒有用民調的方式來詢問這部分，但是我們開了很多相關的會議。"],["黃委員昭順：所以你們沒有做民調？"],["花次長敬群：沒有。","黃委員昭順：我提醒次長，去年這件事，包括我們辦公室的電話都被打爆，我大概去瞭解了各縣市的狀況，我記得宜蘭是百分之百，高雄市百分之三十幾，後來有幾個縣市提出一些應變措施，像是分期繳納等，但事實上還是有很多民眾負擔不起。","我剛剛聽到次長和張委員宏陸的對話中，你提出要用大數據的方式來做公告現值或公告地價，我要提醒次長一件事，因為我們全國土地的狀況真的是千奇百怪，你把高雄的土地拿來和台北比，這樣根本就行不通。所以我要提醒次長一件事，跟人民財產有直接關係或是有關稅負的問題，絕不能用試辦的方式去處理。你剛才提到大數據，我嚇了一大跳，我做了十幾年的議員和當了這麼久的立委，從來沒有聽過可以用大數據的方式來處理公告地價或房屋稅。次長能不能更深入地告訴我們，到底大數據是要怎麼做？","花次長敬群：它的名稱是「電腦輔助大量估價」，我們用很多實際交易的價格當作基礎來估價，估價最重要的就是比較。最早大概在民國七十年代就已經有國家開始用這樣的方式作稅基的評估，現階段大概所有先進國家，包括我們鄰近的國家如日本、韓國甚至中國大陸都已經採取這樣的模式來訂定稅基，我們現在才推動其實是比較落後的。","黃委員昭順：你預估這樣的做法對地價稅的影響，兩相比較之下，其利弊得失以及對人民造成的負擔，你有沒有算出來？","花次長敬群：在稅負的部分未必會有直接的衝擊，因為稅基的評估是一件事，稅率是一件事，相乘之後才是稅負。"],["黃委員昭順：這件事你必須謹慎處理。"],["花次長敬群：一定。","黃委員昭順：關於實價登錄，今天有委員提議把它轉換成由買賣雙方的人民去報價，而且還有處罰，本席對此持反對意見，我看到內政部也是持反對意見。實價登錄和以往的登錄確實有一段距離，這些距離有些是理想，有些是實務，有些是學者專家的意見，如果你要在很短的時間內作一定程度的轉換，去年的事情一定會再發生，你應該同意我的想法吧？","花次長敬群：我們不會用市價來當作公告地價，不可能的。","黃委員昭順：政府一直在吃百姓，例如有很多既成道路，政府都沒有徵收。現在如果你再用大數據來處理，我可以保證所有的老百姓都會跳出來，因為這會嚴重影響到人民的權益。我剛才聽你講，就已經開始擔心，我覺得次長應該可以拿去年的場景作為借鏡。我希望政府在往前邁進的時候一定要顧慮到人民的負擔，也要顧慮到實況和理想，希望次長能夠做到。","花次長敬群：這絕對沒問題，如果現在公告地價是市價的20%，未來即使市價估出來，還是用20%來計算公告地價，不會因此導致人民加稅。"],["黃委員昭順：我希望這部分你們能夠做到。"],["花次長敬群：一定做到。","黃委員昭順：部長不是說馬上會到嗎？我有問題要問部長，部長不來，我不知道要問誰？上個禮拜是這樣，這個禮拜又是這樣，我們很想念他。昨天他發脾氣，希望今天不要發脾氣。他到底什麼時候會來，總該告訴我們吧！等一下他來了，我可以再問一次嗎？"],["主席：好。","黃委員昭順：我先把這部分講完，你等一下再給我2分鐘，因為現在這樣我無法工作。","接下來我想請教次長，委員有這麼多提案，主要是基於去年產生的問題，剛才你說你找了二十幾個縣市首長，大家比較傾向2年調一次。剛才曾委員提到地價評議委員會，很多委員對這個委員會有意見，以前的地價評議委員會很多是過水、背書，這是不爭的事實。因此我們希望地價評議委員會能擴編，多邀集一些學者專家或地方上有實務經驗者來從事。可是你們在報告第3頁是反對的，江委員啟臣提議當地價增加達一定比例就要增加……"],["花次長敬群：江委員的意見是送議會來決議。","黃委員昭順：我知道，還有其他委員也提議增加，可是你們打算用大數據的方式來處理。請問你們為什麼不考慮在地價評議委員會增聘委員或是增加具實務經驗的人參與？","花次長敬群：我們希望地價評議委員會越來越專業化，所以我們支持讓專業者和估價師加入，現在各縣市這個比例也不斷在提高。","黃委員昭順：你們未來要做大數據，我不知道你們要怎麼做，我不太懂，這可能要問柯P。我不知道用大數據來做公告地價時，會不會有一些具實務經驗者，你們到底要用什麼方式來處理？","花次長敬群：我們不是完全靠電腦，還是需要很多的估價師一起來協助搭配，剛才委員提到台灣的土地千奇百怪，各種樣式都有……","黃委員昭順：對，差別非常非常大。","花次長敬群：這不是電腦可以全部處理的，當然還是需要專業的估價師來協助。","黃委員昭順：像我們高雄市，賴瑞隆委員的前鎮、小港區和高雄市中心相比就差很多，前鎮最近因為有新的建設進去，所以稍微有起色，但是小港市區跟小港郊區差很多，像紅毛港就差了十萬八千里。總之，這部分需要次長細心去處理。","再來，張廖委員的提案主張，繼承取得的土地理論上應該給一些優惠，因為大都是爸媽、祖父母留下來的，可是你們也反對。看來你們全部都反對，只有在報告的第一點贊成縮短為2年……","花次長敬群：其實我們同意的部分在口頭報告有補充說明，包括哪些委員的提案方向是我們認同的，不過張廖萬堅委員提到繼承的部分涉及到稅負的公平性。","黃委員昭順：繼承的部分和外面買賣土地的部分有一定程度的差別，尤其繼承的部分有感情存在，所以我滿支持張廖委員的案子。我希望部長來，因為你們都反對提案，委員寫了半天，你們又說不然用大數據處理，天下哪有這樣的事情！連賦稅署都只有組長來，我不是看不起組長，只是這個案子牽涉的層面非常廣，組長當然有他的專業，可是這涉及政策未來的走向，應該要有政策的負責人來說明。有些事我們要往前走，加以修正，本席沒有對什麼人有特別的意見，但是我們希望在修正的過程中能夠顧及人民的權益，同時也希望去年的狀況不會再繼續發生，謝謝。"],["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主席：請賴委員瑞隆發言。","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按照目前的情況看起來，內政部其實是支持將3年改為2年的方案，其他部分則是傾向於維持現狀是嗎？"],["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部分的方向我們同意，但是調整的模式我們希望能夠……","賴委員瑞隆：如果將這部分由3年改為2年的話，未來會產生什麼樣的效應？","花次長敬群：如果這個會期來得及修法，地方政府的作業也趕得上的話，甚至今年底就可以重新公告，因為剛好是兩年。","賴委員瑞隆：前年漲得比較多，如果今年來得及的話，有可能會再稍微調整回來是嗎？","花次長敬群：對，如果作業來得及的話，的確是有機會。","賴委員瑞隆：剛剛次長曾提及大家對於1年、2年、3年都有不同的意見，請問後來為什麼選擇用2年？次長要不要講得更清楚一點？它的優缺點在哪裡？","花次長敬群：首先，從各縣市政府的意見回應來看，22縣市當中有16個縣市認為2年會是比較恰當的做法。其次，我們認為公告地價是財產稅的稅基，應該要以儘量穩定為原則，避免影響到納稅或投資的意願，就本質來講，每年調整未必是好事，國際上多數國家大概都是2、3年，甚至是更長的時間才調整一次，比較少是每年調整的。","賴委員瑞隆：如果將3年改為2年的話，會不會造成什麼樣的成本增加？","花次長敬群：應該還好，因為公告現值是每年都在重估，所以作業上當然可以搭配，只是未來公告地價的頻率會加強，所以行政成本還是會有相當程度的增加。","賴委員瑞隆：所以行政上的成本會增加，主要是在行政人力方面是嗎？","花次長敬群：是的，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成本。"],["賴委員瑞隆：所以地方政府也希望不要過於頻繁是嗎？"],["花次長敬群：是的。","賴委員瑞隆：另外，最近大家都在關心李明哲事件，不知警政署或內政部對於這件事情有沒有做過什麼樣的努力？","花次長敬群：我們會去關心與瞭解，不過這方面終究還是傾向於由陸委會主權。","賴委員瑞隆：警政署有兩岸共打協議，針對這部分，你們和對岸公安部門有做過一些溝通嗎？"],["花次長敬群：有。"],["賴委員瑞隆：溝通的結果怎麼樣？","花次長敬群：這部分可能還是警政署比較清楚，我並沒有……"],["賴委員瑞隆：就你所瞭解的部分呢？"],["花次長敬群：我並沒有具體瞭解細節。","賴委員瑞隆：本席聽到法務部有人反映他們向警政署問過兩次，但是好像都沒有回覆消息，請次長後續再關心一下好不好？這件事情應該是全台灣人都要共同關心的，應該要利用各種可以做的方式及管道予以協助才對。"],["花次長敬群：好的。","賴委員瑞隆：再者，在就業服務法通過之後，根據產業和社福方面的統計，目前約有60幾萬名移工在台灣，現在遇到一個問題，那就是有許多移工逃逸、行蹤不明，以近3年的數據來看，幾乎每個月都有1,000人至3,000人不見了，累積至今共有5萬3,810人，不知內政部對這方面有什麼比較有效的政策工具可以防止移工逃逸不明的事件繼續發生？","花次長敬群：移民署會儘可能去掌握外籍人士的訊息，當然警政署也有相互搭配的作為。針對逃逸外勞的部分，移民署專勤隊也在負責協尋或是設法把他們找出來，我們確實都有在努力。專勤隊在各地方都有配置人力，也很努力在和警方搭配，我們會繼續努力去掌握相關訊息。現在外籍勞工的數量不斷增加，現階段我們確實難以做到全盤掌握，但因為產業界有這樣的人力需求，而我們只能採取從後支援的態度。","賴委員瑞隆：這個問題牽涉到許多部會，包括勞動部等等，但因為移民署和警政署都是由內政部所轄，所以你們必須以更有效的方式來處理，因為這確實會形成治安黑數，我們常常可以在社會新聞上看到逃逸外勞販毒、賣淫或是變成山老鼠的消息，本席認為內政部應該要運用更多資源去掌握相關訊息，我希望內政部能夠以積極有效的方式來處理這個問題。就法制層面而言，移民署目前的工具就是透過入出國移民法的規定來罰款，另外就是就業服務法對雇主有某些規範，但顯然這樣的成效看來是非常有限的，內政部是不是曾經思考過用什麼樣更有效的方式可以來處理這個問題？其實國外也面臨到同樣的問題，顯然他們所掌握的狀況比較好一點。就政策面及執行面而言，不知次長對此有什麼樣的想法？","花次長敬群：以就業服務法而言，終究還是以勞動部為主，針對逃逸外勞的問題，我們只能從移民、警政著手，其實這是後端防漏洞的部分。針對委員的指教，我們願意……"],["賴委員瑞隆：現在是由國安會負責主導整件事情嗎？"],["花次長敬群：是的。","賴委員瑞隆：其實內政部也是其中的一環，因為內政部之下設有移民署和警政署，希望警政署在查緝時能夠更積極，同時也希望次長回去之後能夠在內部進行更多研議，甚至在國安會議上能夠提出具體建議，畢竟這是大家關心與擔憂的問題。","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提醒，我們會去做。","賴委員瑞隆：再者，中國人民不管是從健檢、醫美、專業交流、商務交流或個人旅遊的管道進入台灣，近3年的逾期居留人數就超過2萬人，雖然有些人只是慢了幾天，後來還是回到中國去，但這並不像外勞一樣，至少我們還知道外勞累計至今共有5萬多人逃逸留在台灣。移民署其實並沒有掌握目前到底有多少人逾期居留在台灣而沒有回到中國去，這些人到底跑到哪裡去了？這恐怕也是未來必須花更多力氣去掌握的，請問次長對此有何說明？","花次長敬群：其實移民署都有相關的數據統計，他們都有按月統計的資料。至於這些人跑到哪裡去，這就跟逃逸外勞類似，確實他們對於行蹤的掌握並不是那麼澈底，移民署對於逃逸外勞和逾期居留的中國人民……","賴委員瑞隆：我希望內政部能夠用專案的方式去做更多的掌握，當然兩岸關係要顧及，但我們也要維護國內治安，避免對國安產生影響，如果我們連人數都無法掌握，那真的有點說不過去。據本席所知，以專業交流及商務交流來台的中國人士，近10年逾期居留人數累計超過2萬5,000人，如果警政署和移民署沒有辦法掌握相關確切數據的話，更不要談掌握這些人的行蹤了。","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數據絕對都有清楚掌握。","賴委員瑞隆：本席辦公室已經向移民署要這些資料，希望會後能夠把更完整的資料提供給本席，同時也希望內政部用更積極的態度去處理，不管是外勞或中國人士逾期居留的人數，希望你們能夠更有效的掌握，這樣才不會形成治安及國安上的危機。","花次長敬群：好的，沒問題。"],["賴委員瑞隆：謝謝次長。"],["花次長敬群：謝謝。"],["主席：請洪委員宗熠發言。","洪委員宗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平均地權條例及殯葬管理條例的修正，這次針對平均地權條例提出修正的草案共計7案、修正11條條文，請問花次長，你們有沒有算過？"],["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應該不只7案，是8案吧！","洪委員宗熠：第8案是今天早上主席再加進去的案子，我現在是純粹就你們的報告來說。再來就是殯葬管理條例的修正有2案，但是只有1條而已。"],["花次長敬群：對。","洪委員宗熠：看過內政部整本的報告之後，本席覺得你真的非常尊重今天的曾銘宗主席，因為在所有提出修正的條文之中，你們只贊同曾銘宗委員所提將公告地價調整時間從3年修為2年的提案，對於其餘的修正條文均建議暫不予修正，是不是這樣子？你們的報告就是這樣寫的，大小心……","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我們對曾委員確實是很尊敬，但是我們對所有的委員都同樣地尊敬。"],["洪委員宗熠：但是你們的報告裡面就是這樣子。"],["花次長敬群：其實我們的回應裡頭……","洪委員宗熠：次長，沒關係，因為你們有通盤的考量，曾委員這次提出的修正草案剛好也是在這個時間點可以來修正，包括陳委員歐珀及張廖委員萬堅提案修正為1年，你們認為可能不恰當，所以你們認為修正為2年是可以的。","此外，本席也有提出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八十七條等等針對實價登錄所做的修正。本席之前就有跟次長討論過，實價登錄實施已經5年了，其實這5年來還是有爭議，而且也滿多的，包括實價的揭露、不予揭露、申報不實等等問題。以下本席就提出各項爭議，請內政部思考應該如何回覆，包括申報卻未揭露的爭議、申報過久才揭露的爭議、曾經揭露又馬上下架的爭議、資訊揭露不完整的爭議、內政部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資料不一致的爭議。請問次長，你們對這五大爭議要如何回應？","花次長敬群：申報未揭露的部分可能涉及資料比較乖離的特異案件，或是我們查詢之後發現資訊可能有扭曲，導致大家對市場價格產生誤解，所以我們會把一些極端值處理掉，一般來講，統計資訊的發布也經常會有這樣的做法。至於申報過久未發布或下架，背後都會涉及剛剛提到的類似問題，或是資料可能有一些錯誤，所以我們要做下架的處理。以上是整體而言的說明。","原則上，我們在認定實價登錄揭露的資訊時，會將比較符合市場行情且整體資訊內容相對完整的資料，作為揭露的原始目標，這涉及實價登錄的制度本來就是要建立一個可供大家參考的重要資訊來源。當然，在實務執行上會有一些bug、問題，我們都承認，也在逐一地檢討，但是就現在實價登錄的使用率來看，不管是中央的網頁或地方政府的網站，使用率其實是非常、非常高的。","洪委員宗熠：針對本席提出的修正，你們在報告裡面提到，實價登錄建構在地政三法，所以這次如果只修正平均地權條例，你們認為有所不足，是不是這樣子？你可以說明一下嗎？","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其實對於委員提到的修法方向，我們都認同，所以我們不是只針對曾委員的提案。對於您提出的條文修正方向，我們都認同，但是因為如果只單修正平均地權條例，而不修正地政士法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這個制度就會使法與法之間產生衝突，所以我們建議如果要修法，應該3個法一起修正，也就是針對實價登錄的制度做一次到位的修法，這樣會是比較恰當的作為。","洪委員宗熠：次長，本席在去年11月就質詢過您，您應該有印象。當時您曾經說過，希望未來可以朝向委任代理制。現在已經過了快4個月了，不知道你們目前進行得如何？","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我們與地方政府、相關部會、地政士公會、不動產經紀業公會都開過很多次會議，而且也已經達成了共識，只是在實價登錄相關的相關議題裡面，還有局部的條文可能需要與建商公會、某些公會或消基會再做一些細部的協商，一旦這個部分解決了，整個實價登錄的修法版本就會送到大院。","洪委員宗熠：本席希望你在這裡的說明可以再明確一點。我去年問過一次，照你現在的講法，你們希望涉及實價登錄的三法可以同時修正，這個大概什麼時候可以進行？半年之內可以進行嗎？","花次長敬群：其實我們的條文版本都已經有了，也將法律的條文寫好了，現在只是在溝通上面我們希望能夠做得更澈底，所以我們還在做局部的溝通。"],["洪委員宗熠：本席希望你們的速度能夠快一點。","其次，今天修正的殯葬管理條例雖然有2案，但是只有1條條文而已，剛才有委員在質詢時質疑你們為什麼沒有照顧弱勢，其實你們在報告中也指出，殯葬管理條例第三條已經明定這是地方政府的權責；此外，這也涉及社會救助法的規定，屬於地方政府的權責。你是不是可以再說明一下？","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沒有錯，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第三條，殯葬設施本來就是地方事務、地方權責，所以對於殯葬設施如何協助弱勢家戶，地方有資源及權力範圍。而且除了社會救助法對於低收入戶喪葬的補貼、津貼有所規定之外，財政收支劃分法也已經把這方面的經費需求劃歸在地方的收入項目裡面，所以按理說，地方政府對於這件事情應該可以妥善做到才對。","洪委員宗熠：次長，委員會提出這樣的修法，也是認為中央還可以再幫忙，但是你在報告中建議暫不予修正，本席認為你們好像對委員的關心都沒有盡力去做，不然至少有2位委員有提案，結果你們卻如此答復，到時候外界可能又會誤會中央沒有關心弱勢的區塊，這是本席比較擔心的。","花次長敬群：我了解，我們可以再召集地方政府開會討論，希望他們能夠積極加強這方面工作的推動，好不好？"],["洪委員宗熠：好。"],["花次長敬群：謝謝。"],["洪委員宗熠：謝謝。"],["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很感謝召委安排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我們知道雖然內政部、行政院也有在考慮修正，但是立法院的速度比較快，因為立法院站在地方民情反映的第一線，最為敏銳，所以有時候雖然還沒有行政院版，但是我們還是支持這個案子儘快進入審議，可以push內政部的動作快一點。","剛才很多委員都有提到，但是我還是要再提一下，就是去年大家都對公告地價著實嚇了一跳，剛好又遇到政黨輪替。回顧一下，公告地價每3年調整一次，而去年的調整恰好就在新政府上台之後，可是民眾不會想像及理解，只會覺得為什麼調那麼多，新政府一上台就凌遲、糟蹋他們。妙的是、巧的是，小英任內還會再調整一次，對不對？因為小英上台第1年就調整，第4年又會再調整一次，這個已經與政治無關了，而是政府一體，哪怕是哪一年，政府都會遇到這種事情。","現在我們開始修法調整，大家認為3年調整一次太長了，調整的量一下子可能會太大，所以有的委員提案修正為2年，有的委員提出修正為1年，而內政部的建議則是2年，可是我每次想都覺得就好像是朝三暮四的故事，總共也就7根香蕉，要一口氣7根都給你，還是分成3次，3根、2根、2根的給你？去年我們高雄大概是調30%，所以我好奇的是假設3年一次調30%，若你分成三年來調，那就是每年調10%，分成兩年調，就是15%，那有什麼不一樣？我不太了解，是感受不同嗎？還是要讓地方政府跟中央政府的壓力小一點，反正溫水煮青蛙，拔鵝毛不要一口氣拔光，除了這個原因之外有什麼意義？我是說並不是這個修法沒有意義，而是我想要問你在這個問題之後，要探究怎麼更本質的來解決這個問題，所以我請教你，如果只是同樣的一個數字，把它分成3年、2年、1年，結果都是一樣嗎？"],["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調整公告地價會引起軒然大波，其實背後真正的原因是台灣房地產的價格波動真的太過劇烈，如果它是一個正常的市場的話，其實在房地產的價格波動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基本上稅基也會相對穩定，它1年、2年、3年、5年甚至10年調一次，應該都不會引起讓大家嚇一跳的結果，當然也如同委員所說的，這裡面3年改2年，甚至用1年，會不會有所謂的朝三暮四，反正只是分段處理？當然這次會這樣來討論，是因為大家覺得說上一次全國平均30%，似乎調的幅度太高，希望能夠趕快找機會把它再修正回來，就因為有這樣的期待，但是當然這樣修正的期待，其實是在剛課稅的那個當下。也跟委員報告，其實會被加稅這件事應該是民國105年的1月1日就已經決定了，新政府是105年5月20日才上任，但是因為1月1日決定這個稅是到去年的11月才去課它，但是它在1月1日就已經決定了，所以並不是新政府上任才加的稅，其實在1月1日就已經決定這件事，並沒有辦法去改變，所以這裡面也涉及到我們整個社會，一方面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比較嚴重，一方面大家對於稅這件事情的認識和理解或是對地價查估這件事的認識理解，真的沒有那麼專業和熟悉，所以當然容易形成一團混亂的結構，所以我們現在也非常願意重新來思考和檢討，就技術面而言，我們的稅基評定該怎麼訂？同時就頻率的部分，我們覺得既然大家有這個疑慮，我們從3年改成2年，意思也就是說，其實就內政部的態度而言，我們並不覺得3年不好，但是既然大家有這個疑慮，為了讓社會相對安定，我們也覺得2年其實也沒有差那麼多，更重要的是，我們也希望大家對於稅的理解能夠更充分的溝通，所以我們跟財政部也組成一個溝通平台，明天下午就要開會，針對這些議題，我們開始逐步交換意見，還有一些想法，我們當然也希望跟大院或跟社會再做多一點說明和溝通。","趙委員天麟：好，包括剛剛張宏陸委員、黃昭順委員的質詢，我也頗有同感，就是不同的縣市、不同的區域其實有很大的差別，如果都一體適用的話，其實相對剝奪感會很嚴重，所以就這部分請一併考慮進去。另外一個就是地政士申報實價登錄的部分是我們原來的制度，現在委員提案是否改由買方申報，我看到你們的建議是要回歸跟地政士法一起齊平考量，這一點我們是支持的，不然的話，在同樣一個概念之下，如果不同法律有不同做法的話，恐怕會治絲益棼，不過剛剛提案的洪宗熠委員是希望要怎麼齊平，那是否就一起同步思考？這點我們會繼續考量。","另外，本席要提一個大哉問的問題，就是我們有觀察到公平正義跟讓建築業成為經濟火車頭有時候經常是競合關係，合作機會少一點，看起來都是對立的，競爭關係比較多。公平正義是民進黨的主張，而且喊得很大聲，我有觀察到馬總統執政最後一、兩年做得很劇烈，在稅的方面包括兩稅合一以及土地等各方面的課稅，雖然房市有被抑制，但是其實整個房市所帶動的經濟發展動能也被壓抑了！像我們高雄其實以前是比較後進的，在以前北部的房價、房市頗有榮景，那時候高雄的發展比較慢，後來也開始慢慢有起色，可是在慢慢有起色的狀況下，這一棒打下去，我覺得高雄又受到很沈重的壓力。根據我觀察蔡英文總統的智慧及思考她的理路，特別是這幾個會期在內政委員會我們也主審過住宅法，我發現到她的理路是滿有邏輯的，她的邏輯就是先用住宅法讓住者有其屋，對於經濟弱勢者，不管是用包租代管、租金補貼或是興建社會住宅這三種方法的哪一種，理論上我們希望在實務上可以做到讓他有房子住，先用租的，等到他慢慢工作，比較有基礎，有一定的財富，想要換房時他再去換，但是這部分再加上這一次的老屋獎勵條例，某種程度上也是鼓勵老舊、危險的房子可以做更新，這一點非常好，我覺得它就是公平正義的一環，可是在顧到公平正義而且也打好基礎之後，我覺得也不要忘了經濟發展那一端，因為畢竟我們不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我們充其量只能說是三民主義國家，絕對不是社會主義國家，所以公平正義要顧，顧好之後經濟發展也不能忘，所以我真的建議你們在跟財政部討論時，不只是以平均地權來解決感受的問題，希望也能開始研擬怎麼適度解套。就是先前我們可能為了壓抑房價而用了比較重的猛藥，其實也發揮效果了，那現在我們顧好公平正義這一端之後，要開始真的予以適時的鬆綁，我相信你們到各地去，包括蔡總統到各地的行腳，都有聽到這樣的聲音，所以我覺得應該要勇敢、不要怕，不要擔心我們開始討論時，人家就說圖利建商、圖利財團然後剝奪弱勢者的權益，其實並沒有這樣，我們是很負責任的先通過住宅法，我們的老舊房屋獎勵條例又在都更條例之前，這些都是公平正義的體現，所以我們要有信心。本席就這一點要請教您的意見，產業火車頭之一的房地產在現在不斷的傳出快要窒息的聲音，你們能否開始研議適度的讓它有鬆綁的可能？","花次長敬群：不管是從社會住宅政策或我們針對租賃專法的產業發展政策或都更條例的修法，其實都是在公平和產業發展之間尋求大家共同的利基在一起來推動，所以這些法案的背後不只是追求公平正義，其實它也是產業政策的一環。當然在稅賦部分，我必須跟委員報告，內政部本質上還是會尊重財政部的邏輯和方向，當然我們也會把我們搜集到和掌握到的訊息跟財政部再做進一步的溝通，明天下午，我們會透過一個正式溝通的平台進行開會，在這段時間其實我們也整理了很多的問題，我們也會提醒財政部，特別是讓產業發展能夠重新點火，這也是我們確實應該注意的。","趙委員天麟：我相信你應該聽到相當多這種聲音，我想就如實的來轉達，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麗蟬及李委員彥秀皆不在場。","請吳委員琪銘發言。","吳委員琪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議的議題是平均地權條例，地價稅在105年被大家吵得沸沸揚揚，是因為105年全國的平均地價調漲了百分之三十幾，所以今天我們要來解決問題，許多委員對此也都表示關心，因此我們應思考該如何解決，讓民眾不再恐慌，一下子調漲那麼高，當然會讓民眾無法接受，在大家不能接受的情形下，我們應當解決這個問題，關於地價調整是否要從過去的3年縮短為2年或是1年？這些問題大家都可以討論，所以我現在要請問次長的看法，你認為是不是有調降的空間？是不是可以改為1年或2年？"],["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內部檢討是希望改為二年一次的調整。","吳委員琪銘：這樣很好，總算是個改變。但是還有一點，過去調漲了百分之三十幾，有些人負擔不了，是不是可以讓民眾採取分期繳納的方式？本席認為這一點是我們未來要推動的路。","花次長敬群：在稅捐稽徵法裡面本來就有這樣的空間，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讓民眾在納稅時可以分期繳納，這個不需要在平均地權條例另外訂定，現在就已經可以做了，而且去年執行地價稅時，就有地方政府已經這樣執行了。","吳委員琪銘：這樣很好，這樣才能解決民眾的問題，不然大家一直在吵，而這是過去520新政府還沒有上任前的事情，過去是地方稅，是地方縣市制定的，而新團隊必須要承受這個壓力，這部分要讓民眾瞭解。","另外，昨天媒體報導八里污水處理廠作假一事，八里污水處理廠關係到台北市、新北市，這個污水處理廠對於民眾生活污水完全沒有處理就直接排入大海，還是昨天媒體爆料後我們才知道，而且已經長達5、6年了。對於這種廠商，未來營建署要怎麼處理？我知道台北市有開罰，但這樣似乎沒有用，對於不良廠商，本席認為一定要廢止或嚴辦！北海岸的海域有豐富漁場，廢水直接排入海中，會造成民眾的恐慌，大家都在看政府要怎麼處理。這家污水處理廠還負責安平污水廠及三峽垃圾滲出水處理廠，也就是這家公司關係到整個污水的問題，請問次長對於這個部分要怎麼處理？如何嚇阻讓未來不再發生這樣的事情？","花次長敬群：有關八里污水處理廠的部分，台北市政府衛工處已經開罰，後續基於其影響衝擊的程度與違規的程度，還可以有更重的處罰，最高可以罰到2,500萬元。","因為這家公司是全臺灣最大的污水處理公司，所以對於下水道或污水處理廠的相關建設確實都有參與。對於這個部分，營建署會針對這家公司所涉及到的所有個案進行嚴加督導與管理，對於八里污水處理廠為什麼發生這樣的事情，是公司內部管理或哪部分出了問題，也會請他們提出清楚的說明，之後才會讓他們往下進行與我們相關的合作。","吳委員琪銘：八里污水處理廠在新北市，而三峽污水廠則是在本席的選區，這家公司長期以來這樣排放廢水長達5、6年，而且還是在媒體爆料後大家才知道，本席認為內政部對此一定要嚴查。","花次長敬群：好的，沒有問題。","吳委員琪銘：另外，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早上我聽到很多委員提出相關看法，北部這種事情發生的機率比較少，因為北部民間團體、善心的慈善團體很多，但是中南部的中低收入戶還有35萬人，未來內政部是否可以補助各縣市政府，以落實對中低收入戶有關喪葬事宜、靈骨塔及塔位問題時的照顧。我也知道社會補助都有，但是補助的項目是不是應該要明定全國一致，讓中低收入戶不要再有這方面的困擾，這樣才可以解決他們的問題，這也是未來內政部要做的工作，次長針對這個問題可以回答嗎？","花次長敬群：基本上，我們會先召集各地方政府來進行討論與了解，各地方政府對於低收入戶的喪葬補助，不管是殯葬管理條例、公有塔位或社會救助法補助的執行狀況，我們要先有一定程度的掌握與瞭解。在本質上，這樣的工作屬於地方事務，內政部對於地方在這方面的協助是透過公有殯葬設施的興建過程，民政司之前都已經編列預算予以補助了，所以地方的成本是低的，他們應該有這樣的資源來補貼低收入戶的安葬需求。如果現在兩邊都要求補助，在興建公有殯葬設施時要求補助，弱勢民眾發生相關事故要入塔時也要求補助，其實就中央的資源分配來看未必恰當。當然，我們願意再多去溝通，對於做得比較沒那麼好的縣市，要如何協助他們去改善，這個部分內政部是可以努力的。","吳委員琪銘：我們有社會救助的補助，但本席認為應該明定中低收入戶喪葬費用部分，內政部要研議給予充足的補助，讓他們的後事能夠圓滿。","花次長敬群：好，這個是一定要做的。"],["吳委員琪銘：謝謝。"],["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部長趕到現場，以示尊重立法院委員會，但是從早上開始都是由次長來回答，所以本席繼續請教次長。","今天修法草案中有關於實價登錄部分，其中地政士的法定責任，內政部似乎有意未來要三法同時調整，變成買賣雙方與地政士三方共同承擔責任，是不是？"],["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是買、賣雙方，地政士不用承擔責任，他就是代理。","何委員欣純：你提過未來要朝這方向修法，請問時程上要多久時間？","花次長敬群：有關實價登錄的整套修法，包括地政士法、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文都擬定好了，但裡面還有局部需要跟一些團體，例如建商公會、消費者團體等做具體細項的溝通，一旦溝通完畢，版本就可以提出來了。","何委員欣純：我真的期待這個溝通過程是多方面更周全的來研討，不管是召開公聽會和其他任何會議，這個很重要，才不會造成誤解。大家對於去年地價稅大幅調漲都感受到民怨不斷，剛剛次長回答某位委員的詢問時表示，你認為去年的調整是史上最專業的一次，你剛剛是不是有講這句話？"],["花次長敬群：沒錯。","何委員欣純：所謂最專業，我不知道你是基於什麼樣的基準點，但是民眾的感受卻是這個專業我們承受不起，我希望次長不要以專業來評斷，而是要更周延的考慮，不管是今天的修正案或是未來地價的調整機制，包括很多委員的建議，我都希望政府能聽進人民的心聲，不要搞到最後變成專業的傲慢，我是要提醒次長。","花次長敬群：我了解，謝謝委員的提醒，這部分我完全瞭解。"],["何委員欣純：你完全了解嘛！對不對？"],["花次長敬群：是。","何委員欣純：去年台中市政府調漲地價稅，有人說是台灣各縣市地價稅調漲幅度最高的一次，但是市政府說不是我要調的，是中央要求的。我引述一段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之前講的話，「我有那麼多資料，從實價登錄以來資料累積太多，我不能視而不見。內政部要求各縣市訂定105年公告地價調幅時，應參酌103年至105年公告現值調幅的合計值。」，請問這是你們專業的要求嗎？","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其實歷年來歷次我們都是這樣提醒各地方政府的……","何委員欣純：次長，你說這是「提醒」還是「要求」？","花次長敬群：我們不可能強制地方政府怎麼做，因為這是地方自治事項，我們只能提醒它們……","何委員欣純：次長，你不要這樣說啦！"],["花次長敬群：我們是建議它們要這樣做。","何委員欣純：或許你們是基於建議、提醒的角度，可是對地方政府而言，它們認為這是內政部的要求，所以地方政府的地政局長說，因為中央的要求，按照它的標準，105年台中市的公告地價調幅將會是43%，而台中市政府還考量到對市民的衝擊程度，因此最後僅調漲38.25%，但是最後調漲的38.25%這個漲幅，就已經讓市民承受不住了！現在你告訴我，內政部只是善意的提醒、建議，可是地方的解讀就是你們的要求。","花次長敬群：這是個人的解讀，我沒有意見。"],["何委員欣純：你沒有意見？那如果未來再發生這種事情的時候呢？"],["花次長敬群：未來應該不至於再發生這樣的事情。"],["何委員欣純：不至於？你說的喔！"],["花次長敬群：是。"],["何委員欣純：你說的喔！"],["花次長敬群：是。"],["何委員欣純：我希望你不要變成專業的傲慢喔！這是你說的喔！"],["花次長敬群：我不敢。","何委員欣純：有關今天審查的法案，目前地價的調整是三年一次，有人主張二年一次，也有人主張一年一次，您最後給我們的答案是傾向二年調整一次。請問二年調整一次的專業依據又為何？","花次長敬群：這未必是純粹從專業的角度，我們跟所有的縣市都開了會，22個縣市裡面有16個縣市支持二年調整一次；3個縣市支持一年調整一次；3個縣市沒有意見，這是我們提出二年調整一次最主要的立論基礎，當然背後還是有其他的考量，但是我們最後還是認為二年比較好。","何委員欣純：次長，所以專業之外還有其他的考量嘛！在討論一年一次、二年一次或是維持現行三年調整一次的這件事上，你告訴我專業之外還有其他的考量，為什麼當你們不支持其他委員的修正法案時，你們就說「專業考量，所以不予支持」？","花次長敬群：我們並沒有純粹用專業考量，並沒有。","何委員欣純：沒有？好，那我希望以後你也不要用這句話來搪塞我們。你要講專業，我們就來講專業，你告訴我地價評議是一件很專業的事，本席手上有一個案子，你可以去查一查。台中市過去曾發生九二一地震，地震帶通過的山坡地100公尺以內禁建，第一個，這塊土地不能蓋房子；第二個，它被列為山坡地保育地，以你的專業，請你告訴我，這樣的土地合理的地價應該是多少？","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沒有相關的背景資料，我無法做評估。","何委員欣純：你說地價評議是一門專業，剛剛也有其他的委員告訴你，現在各地方政府的地價評議委員會有政治的時候，也有專業的時候，可是它專業的基礎讓民眾很納悶、很疑惑。台中市九二一地震帶經過的100公尺以內禁建的山坡地地價，我告訴你有多貴好嗎？你現在可以上網查，它的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8,000多塊錢，一坪3萬多元，你認為合理嗎？","花次長敬群：我還是要去了解它的整個狀況，才能夠知道……","何委員欣純：我現在已告訴你它的背景基礎了嘛！第一個，它是九二一地震帶通過100公尺以內禁建土地；第二個，它又被列為山坡地保育區。它是山坡地，又有九二一地震帶通過，它被禁建，結果它現在的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8,000多塊錢。你說這一次地價調整是史上最專業的一次，請問在地價評議的過程裡面，如果早知道是被禁建而不能蓋房子的土地，又是山坡地保育區，有人會花一坪3萬多元去買這樣的土地嗎？這樣叫做「專業」嗎？","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如果地主認為這個評議結果有嚴重的瑕疵，他確實可以提出申訴，而不只是……","何委員欣純：這就是你專業的回答，所有的官僚體系都告訴我他可以提出申訴，但是統統都不會被採納。","花次長敬群：那是台中市政府處理的方式，並……","何委員欣純：你說那是地方政府處理的問題。我只是要告訴你，如果地方政府的地價評議委員會這樣對待人民的土地跟財產，這樣叫做專業的評議地價，你又告訴我去年的調整是史上最專業的一次，請問你是立於何種基礎告訴我去年的調整是史上最專業的一次？"],["花次長敬群：我想我們不應該用個案來抹煞全盤的狀況……","何委員欣純：我無意用個案來論斷全體，你可以去清查啊！","花次長敬群：是，我們了解，我們會努力。","何委員欣純：我相信各地方政府管轄的範圍內都有這樣的土地，第一個，土地無法使用；第二個，它有很多的限制，而這些限制甚至在土地謄本等所有的系統資料中還未顯示出來，買賣之後發生了種種問題，現在什麼都不能做，然後又要課徵高額的地價稅，你現在告訴我那叫做專業的地價評議？次長，我只是希望你可以從雲端上走到土地上。"],["花次長敬群：是。","何委員欣純：這一次地價評議的過程以及地價稅的調幅這麼大，引起民怨的原因在於很多你所謂的專業，對人民來講是無法承受之重。"],["花次長敬群：我們會檢討。"],["何委員欣純：我希望你不要再輕言去年那一次調整是史上最專業的一次。"],["花次長敬群：它確實滿專業的。","何委員欣純：它確實滿專業的？好，那請你用你的專業去檢討，請你邀集各地方政府開會檢討，像我剛剛講的那個案例，土地無法做任何使用，結果它的地價卻高達一坪3萬多塊錢，我實在不知道這個地價是如何評議的？","花次長敬群：我們會檢討，謝謝委員。","何委員欣純：檢討？我希望你們是真的檢討，就像台語所說的，不要用兩片嘴皮子應付、應付而已，本席會繼續追、繼續盯。","花次長敬群：我們會去了解這個個案到底是如何，好不好？","何委員欣純：很多事情就如同你剛剛講的一句話，專業之外還有其他的考量，好不好？","花次長敬群：是，了解。"],["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教次長，次長比較了解，上次我問過你，也請部長在台下聽一聽。會有民怨就表示我們的稅法制度中透露著某些不公平與不合理，我在提出修法版本時也曾跟地政司的官員聊過，大家都了解「平均地權條例」的精神，也希望法令能夠充分彰顯「平均地權條例」所追求的「漲價歸公」、「地盡其利」，這些我都同意。我們上次就提到一個問題，如果我去年的稅單是1萬元，今年收到的稅單變成4萬元或8萬元，我覺得這可能就是稅法制度各種因素所造成的問題，但是我們在跟民眾解釋的時候不能講因為稅法制度的關係，或者說因為什麼的關係，所以你就是要繳4倍或8倍。","在了解這件事的過程中，我發現我的選區西南屯是重災區。現在政府在開發的時候，常常沒辦法編列那麼多錢徵收公共設施，所以必須採取重劃或是區段徵收的方式，以鼓勵、拜託地主來參與；為了防止釘子戶，政府告訴他會配一半左右的土地給他，不管是公辦或是自辦重劃，結果好巧不巧，我的選區特別多，所以上次我曾跟次長講，我告訴你的都不是個案，也不是特例。譬如3年前，臺中市被依累進稅率15/1000課稅的人沒有很多，可是這次因為兩個因素而突然增加，一個是累進稅率在縣市合併之後門檻降低；第二個是3年調一次公告地價，而且採取實價登錄，所以稅基提高了，因此稅率跨過10/1000，變成15/1000的人非常多。我今天早上跟稅務局長調資料，得知臺中有2萬多戶受影響，這個會造成民怨，因為民眾本來不用繳這麼多。","剛才你回答何委員時有表示意見，我也知道稅法是很專業的制度，可是我早上也提過，臺北市的累進稅率是用700平方米乘以平均地價計算。我們是以縣市作為行政區域。我要跟次長探討的問題是，臺北市發展得很均衡，他們的平均地價乘以700平方米是4,000萬元左右，課稅的稅率才會從10/1000變成15/1000，可是臺中市和平區梨山一地住宅區的土地，跟七期重劃區內西屯區朝馬最貴的土地一起平均的結果，依700平方米的平均地價計算出的累進稅率起徵點只有241萬元。臺北市是總值4,000萬元以上的土地才課徵15/1000，可是在臺中市，4,000萬元的土地已經要課到45/1000，換句話說，差了3倍。這樣子很奇怪，所以我也曾提案修法，但是我看到有人表示，把縣市拆開的話，縣區的門檻更低，會被課的累進稅更多，市區反而會高一點才課稅。如果照這樣講，這個邏輯沒有變的話，臺北市是4,000萬元的土地才課到，臺中市241萬元就要課稅，你認為這樣專業、公平嗎？"],["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從價格的角度來講，這是極度不公平的狀況，但是從面積的角度來看，似乎又是公平的，這就是在建構制度的時候，要取捨哪一個當做基準的兩難。","張廖委員萬堅：對，只是當民怨產生的時候，你們要不要討論、檢討？"],["花次長敬群：當然值得討論、檢討。","張廖委員萬堅：所以我早上才提出，是不是修法授權地方政府處理怎麼計算平均地價，或者跟內政部開會討論什麼樣的平均地價是合理的。臺北市的公告地價大概是市價的20%，臺中市是14%，課稅的時候，各縣市有不同的地方，我們還原到市價好了，241萬元乘以7，大概是1,680萬元，不到2,000萬元，臺北市乘以5，大概是2億元，2億元才課10/1000、15/1000的累進稅。我們以臺中市一般重劃區裡的「住一」住宅區為例，50坪的平均單價只要35萬元，我只能蓋一間別墅或透天的房子，這樣要被課累進稅。如果蓋成住宅，90坪內可以依自用住宅課稅，這樣政策很矛盾，累進稅率的課法很顯然有問題。事實上，臺北市、臺中市及屏東縣的700平方米是有差距的。","我們進行修法之際，希望次長能夠看到這個問題，我們在追求公平合理的時候，不要讓一體適用的制度造成另類的不公平。臺北市的人擁有2億元的財產才課累進稅，臺中市的人有2,000萬元的財產就要課累進稅，這樣公平嗎？"],["花次長敬群：不公平。"],["張廖委員萬堅：那有沒有檢討的空間？","花次長敬群：當然值得檢討，但是這個部分真的要很謹慎的討論。","張廖委員萬堅：當然，我同意，但是我們不應該因為謹慎，所以都反對、不動，這是不負責任的。很顯然的，去年就產生民怨了，如果今天我們提出的版本你們都不同意，那到底怎麼樣修正才是公平的？政府一樣要課稅，然而，我們要防止稅單的金額到第二年變成4萬元、8萬元，或是4倍、8倍。我認為每年都要調，剛才很多委員提到，你說16個縣市支持2年的方案，可是你想想看，為什麼是2年？公告現值每年都在調，因為現在是用實價登錄，實價登錄之後，很容易以大數據推估今年的市價大概是多少，公告現值要訂在92%、95%，公告地價要課20%、15%、14%是很容易的。今年就課稅會有什麼成本？"],["花次長敬群：建立大數據的技術跟模型要花相當多……","張廖委員萬堅：公告現值是每年依據實價登錄的資料訂定，不是嗎？","花次長敬群：其實這裡面還有它非常細緻的地方，因為全臺灣有1,500萬元筆土地。"],["張廖委員萬堅：沒有錯。","花次長敬群：要估到真的跟市價彼此對應的基準，背後還有很多……","張廖委員萬堅：政府每年都在徵收土地，每年都需要數據推估市價，每年都會訂定公告現值，怎麼會很困難？除非地方都不動了。"],["花次長敬群：每一筆土地的形狀、區位、外在環境、條件及面積大小……"],["張廖委員萬堅：可是你們現在都有收集了嘛！我建議次長好好思考我的提案。"],["花次長敬群：我們會認真處理。","張廖委員萬堅：每年調整是合理的，難道今年依照稅率收稅不太合理，但是還沒有修法，所以明年再繼續課徵，2年後再來處理嗎？","花次長敬群：去年公告地價調整的壓力，讓我們對很多東西有了想像，就是我們的判斷不夠完整。"],["張廖委員萬堅：當然。","花次長敬群：我們很擔心，因為土地稅制或地價評估真的是牽一髮而動全身，我們希望是在大家相對理性、冷靜的狀態下好好檢討，假如因為某些壓力，對穩定的制度造成太大的衝擊的話，後續可能都還有副作用。","張廖委員萬堅：我同意次長的論述，我也希望次長能夠嚴肅面對。"],["花次長敬群：我們絕對……","張廖委員萬堅：如果我們不提案修法，你們不會面對。你們現在到底有沒有嚴肅、專業的面對，我很懷疑，因為你都說這樣不好。","花次長敬群：不是，因為我們在……","張廖委員萬堅：什麼樣的法案能夠被接受？還是你認為去年已經痛一次了，稅基已經從公告現值變成市價了，所以下次不會有這個問題？好像是這樣，已經走過了，但是民怨會繼續存在。"],["花次長敬群：我們絕對會……","張廖委員萬堅：每年的11月只要課地價稅，我們就要被罵一次。"],["花次長敬群：我瞭解。","張廖委員萬堅：你們不是說要探討是否合理嗎？結果現在只同意改成2年、1年，你覺得這樣的回應，民怨的產生會結束嗎？"],["花次長敬群：如果只是修正為2年當然是不夠的。我跟委員報告……","張廖委員萬堅：要考慮累進稅、長期持有的問題。我們擔心短期炒作，所以我也提出，長期持有或繼承的狀況要予以考量。你們說以後只要參加都更，考慮房地稅可以長期減免。相對的，民眾配合政府推動類似重劃、區段徵收，讓政府無償取得很多公共設施的情形，假如他們參加重劃，2年的地價稅減免期間過了之後，持有稅就要很高的話，政策是有所矛盾的。部長在這裡，對於相關的民怨，你們應該好好探討，也請邀請我們一起參加、理解，這樣我們才有辦法好好向民眾解釋，新政府上台之後對稅法框架的檢討，以及怎麼樣是合理的，而且你們絕對不會今年收到1萬元，明年收到10萬元。我們要怎麼跟他們解釋？我那邊的例子太多了，我無法解釋。","花次長敬群：是，瞭解。","張廖委員萬堅：我主張修法，你又說不要去動，因為牽一髮而動全身，那到底要怎麼樣回應民怨？今天的時間真的很短，請次長開公聽會或座談會，讓大家好好討論、面對，好不好？"],["花次長敬群：好。謝謝委員。"],["張廖委員萬堅：謝謝。"],["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主席：謝謝。報告委員會，我們中午不休息，開到處理完畢。","接下來登記發言之鍾委員孔炤、葉委員宜津、賴委員士葆、陳委員明文、徐委員永明、周陳委員秀霞、江委員啟臣、張委員麗善、Kolas Yotaka委員及鍾委員佳濱均不在場。","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花次長，今天我們要討論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但是行政機關好像尚未對此提出版本？"],["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版本會在今天下午的部務會報通過。","尤委員美女：好。再者，大法官在釋字第739號解釋指出，自辦市地重劃的辦法對過程的規定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尤其在人民參與的部分，知的權利保障不足。當然本席知道內政部正針對大法官會議解釋修改自辦市地重劃的辦法，但是不管是自辦市地重劃的辦法或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一個是自辦市地重劃，另一個是公辦市地重劃，二者都會牽涉到人民的財產權，而牽涉人民財產權的事項不是應該以法律規定嗎？這個事項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應該以法律規定，不能以辦法規定，但是你們至今似乎都只針對大法官會議解釋修改相關辦法，這樣的修正應該不足吧？","花次長敬群：雖然我們正在修改市地重劃辦法，但是同時正在研擬市地重劃條例，希望能朝這個方向努力。","尤委員美女：對，這些都會牽涉到人民的權利，尤其是財產權，應該以法律規定。"],["花次長敬群：是。","尤委員美女：不管是市地重劃實施辦法或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只有11條條文的規定和市地重劃相關，而且其中對於程序參與的這一塊都付之闕如。"],["花次長敬群：是。","尤委員美女：因此，在市地重劃條例尚未提出之前，你們有沒有可能藉著這次修改平均地權條例一併完備正當行政程序？","花次長敬群：這個部分可能還要再多多討論、多多思考，因為平均地權條例涉及的議題非常非常多，如果在此針對市地重劃的部分完備一定程度的程序，就整部法律的框架觀之，其他涉及的議題可能也會有是否要比照辦理的思考和想法，所以我們認為比較好的作法還是讓這個部分回歸到市地重劃條例的架構處理，如此應該是比較經濟效率的作法。","尤委員美女：這樣的話，請問市地重劃條例的預計立法期程為何？","花次長敬群：這個系統會和正在檢討的土地徵收條例納在同一個軌道上思考，而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正，我們內部已經組成專案小組，每個星期都固定開會討論；至於這個部分，不管是區段徵收還是市地重劃，我們都希望未來它能獨立出來另外處理，雖然我現在不敢說何時可以完成，但是我們真是積極面對這件事情。","尤委員美女：OK。我們都知道，最近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等等案件一直造成許多的迫遷事件。"],["花次長敬群：是。","尤委員美女：我們也知道，台灣此時正面臨都市更新、都市再生的關鍵點，不過，即使經濟要發展、都市要更新、再生，人民的權利比如居住權等憲法保障的權利也是不能被侵害的。"],["花次長敬群：是。","尤委員美女：所以正當行政程序是必備的，沒有正當行政程序就沒有實質的正義。","再者，全國已經辦理市地重劃的總面積有1萬5,977公頃，目前至少還有2,196公頃在辦理中，可見它的面積比區段徵收還要廣，現行區段徵收早已備受爭議，但是市地重劃的規定比區段徵收更不完備，因此，誠如剛剛次長所提，這個部分的確不能只以辦法規範，應該以法律處理。"],["花次長敬群：是。","尤委員美女：我們知道市地重劃和區段徵收不同，市地重劃最主要在於處理鄰里性的公共設施，等於在都市計劃的架構之下，整合土地、畸零地，同時建立公共設施，讓生活在這個區域的居民過更好的生活，這有一個原則，最後他們還是會分配回到自己的土地上，不會被趕以致流離失所。"],["花次長敬群：是。","尤委員美女：其中會牽涉到有多少土地被納為公共設施，土地所有權人會分配至何處等等的資訊，而這些資訊的透明非常非常重要。"],["花次長敬群：是。","尤委員美女：因此，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9號特別提到，利害關係人得以取得資訊和表達意見的規定非常重要，現行規定都不符合憲法的正當行政程序；該解釋同時要求主管機關必須在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之程序前舉辦聽證會，讓人民能表達意見，你們再綜合斟酌這些意見作成最後核定等等。","雖然你們有將大法官會議解釋內很明確的正當行政程序納入辦法，但是我們覺得這樣仍然不足，所以本席建議這次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法能在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八條納入正當法律程序，現在院版尚未提出，可是如果這個法案進入逐條討論，你們是不是也能參考這個修正？","花次長敬群：好，到時再麻煩委員。不過，我們還是希望通盤思考，特別是第五十六條可能涉及公辦重劃也會受到對等的限制，如此規定或許反而造成公辦重劃的壓力，所以我們另外再溝通，好不好？","尤委員美女：我們不能只有在私辦的市地重劃有正當法律程序，在公辦的市地重劃沒有正當法律程序，我想二者都要是同樣的原則。","花次長敬群：是，了解。","尤委員美女：因為這次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案件不包含公辦市地重劃的部分，所以它逃過一劫，可是並不表示它的規定符合正當行政程序，而且不管是公辦或私辦的市地重劃，都應該踐行同樣的正當行政程序，對不對？","花次長敬群：沒有錯，當然如此。","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研訂的市地重劃條例應該不只包括私辦的市地重劃，也包括公辦的市地重劃。"],["花次長敬群：公辦、私辦的都有。","尤委員美女：對，公辦、私辦的都要有，不管私辦或公辦的市地重劃都應該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也必須符合大法官解釋所揭示要辦理聽證、斟酌聽證紀錄、清楚敘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等等。"],["花次長敬群：是。"],["尤委員美女：希望你們對於這個部分的處理能快馬加鞭。","花次長敬群：好，謝謝委員。"],["尤委員美女：謝謝。"],["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花次長，關於洪宗熠委員等提案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涉及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的申報登錄義務回歸於權利當事人的方向，請問內政部是支持還是反對？"],["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支持。"],["陳委員其邁：相關的配套修法包括平均地權條例和地政士法。"],["花次長敬群：對。","陳委員其邁：既然如此，你們大概何時可以提送地政士法的相關修正？","花次長敬群：其實實價登錄三法的修法大配套，我們內部已經準備好了，其中還有部分條文的細節可能需要跟消保處或建商公會做最後的確認，之後這三法的修法……"],["陳委員其邁：大概是什麼時候呢？","花次長敬群：現在還在協商當中，那部分還沒有喬得很乾淨。"],["陳委員其邁：有關申報登錄義務的部分呢？"],["花次長敬群：這部分沒有問題。","陳委員其邁：未來會回歸到權利當事者的部分，這已經有共識了嗎？"],["花次長敬群：是。"],["陳委員其邁：希望相關修法部分可以儘速送到立法院來。","其次，有關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的部分，我記得上一次在質詢公告地價調整過大的問題，即在六都中靠近市區之郊區的調幅都非常之大。現以高雄為例，在縣市合併之後，包括鳥松、仁武等地區的調幅都非常大。公告地價是3年調整一次，如果調整幅度拉齊為一樣多的話，靠市中心的郊區土地的調整幅度勢必會比較大。104年8月28日在馬政府時期，特別提到公告地價調為每2年調整一次，也在會議的結論有提到要檢討地價優惠稅率等，並請財政部評估修正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法等相關條文，最近財政部及內政部的協調情況為何呢？","花次長敬群：就不動產稅制的部分而言，內政部最主要是評估稅基的部分，我們正在努力當中，並有一項4年計畫已報行政院核定。關於稅基及稅率的部分，我們已經開始與財政部進行溝通，明天下午就會與他們的次長開會，這個平台……"],["陳委員其邁：上一次開會是在什麼時候？","花次長敬群：我去拜會過，應該是去年年底時。","陳委員其邁：方向是什麼？你們負責稅基，他們負責稅率，結果是稅基調整，可是稅率卻不調整嗎？你們應該要一起談，既然要動到稅基，那是不是要擴大差別稅率呢？"],["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消費稅組李組長說明。","李組長素蘭：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稅基及稅率的部分，我們與內政部會在明天討論出具體的議題，當然也會努力去研議。","陳委員其邁：我上次質詢完後，到現在你們都沒有動嗎？難道是財政部先做一些研擬的配套嗎？","李組長素蘭：事前需要一些規劃，目前還在規劃當中。","陳委員其邁：目前還在規劃當中，本席都不知道你們在規劃什麼？"],["李組長素蘭：我們會陸續與內政部進行討論。"],["陳委員其邁：我上次質詢完到現在已經半年了。"],["李組長素蘭：明天會有一些比較聚焦的議題。"],["陳委員其邁：你們聚焦的議題是什麼？"],["李組長素蘭：明天大家會再來討論。","陳委員其邁：有什麼方向，你總是要告訴我一些財政部的想法嘛！","李組長素蘭：明天內政部會先針對基準地價的部分作一規劃報告，我們會視報告內容……","陳委員其邁：去年質詢到現在，你們也沒有向國會清楚說明方向是什麼，到底是不是與我的方向一致呢？","李組長素蘭：公告地價屬於內政部的職掌，我們……","陳委員其邁：稅率是你們的職掌，你們有沒有與地方政府溝通過？"],["李組長素蘭：有。"],["陳委員其邁：開過會嗎？","李組長素蘭：我們徵詢過他們的意見，針對稅率也提出一些意見，即應該做一些調整……"],["陳委員其邁：調高或調低呢？","李組長素蘭：比如累進稅率級距的問題要不要做一些檢討，還有重劃部分在2年到期或減徵過期之後，是不是檢討要繼續減徵等，我們都陸續研議中。"],["陳委員其邁：何時會有結果呢？這是104年8月28日馬政府時的會議結論。"],["李組長素蘭：我們會在平台上與內政部做更進一步的討論。","陳委員其邁：其實我的意見很簡單，稅基在做調整時，稅率當然要配套做調整。幾位同仁的修正條文中都有提到平均地價的問題，稅率一直沒變卻又一直在調整稅基，有人會覺得配套上會有不公平之處。地價稅是根據稅基乘以稅率，當然就應該要趕快將配套做好檢討，否則每年課徵一次，我們每年就會被罵一次。地價稅有縣市合併的問題，還有公告地價每年調整幅度過低，並與公告現值不同的問題，當然必須一次就將稅基及稅率都調整清楚，如此才會符合公平原則。我希望一方面能夠抑制地價及房地炒作，可是另一方面也不能增加民眾的負擔，難道不是這樣嗎？","花次長敬群：是，我們會朝此方向去努力，而且也有研擬出一些議題，不過每一議題的改動，其實衝擊都會很大，因此背後需要很多實務的模擬，即要去評估衝擊為何，如此才能更精確拿捏出最適當的分寸。","陳委員其邁：現在公告現值大概占一般交易價格的90%，而公告地價大概占一般交易價格的20%，這是內政部的資料。你們參考過去公告現值的調整幅度，如果追平公告地價的調整幅度，這樣地方的稅收會增加多少？","李組長素蘭：公告地價的調整大概是240億元左右，105年調整過一次……","陳委員其邁：如果調幅一樣多的話，大概會增加二百多億元，而一般用地稅率的一到六級又會增加呢？","李組長素蘭：詳細數據會後再補送給委員，我們可能沒有帶來。"],["陳委員其邁：這些級數或自用住宅各增加多少錢？","次長，我先說結論，如果是依我的想法，自用住宅的稅率應該要降低，因為稅基增加，當然稅率就要降低，一般民眾也不會感到痛。如果真正的目的是要抑制房價，讓持有稅增加的話，那就應該在用地比較高等級的部分去增加稅率，我這樣講有沒有道理？"],["花次長敬群：自用住宅輕稅是我們新政府從選舉到上任後一直在強調的重點。","陳委員其邁：對嘛！所以假使是自用住宅有可能稅率有調降的空間，因為稅基增加，你不要增加他的負擔啊！增加的部分用一般用地稅率等級比較高的部分去增加，這樣大家就不會持有那麼大筆的土地，你再配套把幾位委員修法的每年公告地價再調高，讓他每年都可以調整。這樣不是就能反映真實的價格，又能抑制房地產炒作，而且不增加人民的負擔。我這樣講有沒有道理？方向上有沒有道理？","花次長敬群：委員講的方向沒錯，但是技術面和衝擊面確實還需要更深入去分析。","陳委員其邁：技術面就是專業觀念，要提供客觀的數字，明天開會時把合理方案訂出來，不要增加一般民眾的負擔。這是大原則，好不好？"],["花次長敬群：好。"],["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報告委員會，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林麗蟬、劉建國及Kolas Yotaka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以書面答復。"],["林委員麗蟬書面意見：","一、依據內政部資料顯示，民國95年死亡人口為13萬5,839人，死亡率5.95%，至民國105年死亡人口為17萬2,405人，死亡率7.33%，近十年間隨著台灣人口老化、社會邁入高齡化、少子化整體趨勢下，每年死亡人口及死亡率也隨之增加；然而民國105年台灣低收入人口為32萬8,336人，這裡面隱含著殯葬管理法規是否完善、能減輕弱勢族群之殯葬負擔，符合政府照顧弱勢、尊重生命之精神，慎終追遠向來為國人傳統，故建立更完善的殯葬法規有其必要性。依據目前法規的設計，對於殯葬設施的使用，是地方政府自治權責，在修法前，也應將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在弱勢方面給予協助。","二、內政部於民國104年發出首張禮儀師證書，結合「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禮儀師證照」等制度，將禮儀師認證予以分級，未經核予認證的殯葬服務人員不得自稱禮儀師。長久以來，國內殯葬相關教育相當有限，導致缺乏殯葬專業之養成及訓練，對殯葬服務之整體提升效果有限。目前殯葬相關教育只有南華大學、輔仁大學、華梵大學等有開設殯葬相關學分課程。人才培育是提升產業素質的重要元素之一，引進優秀人才，進入殯葬領域服務。將殯葬設施設置、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納入管理，是我國邁入高齡化社會後，殯葬管理的重要課題。"],["劉委員建國書面意見：","一、依憲法規定，國家對於經濟弱勢族群負有照顧之責，截至105年第3季我國戶籍登記人口為23,519,518萬人，而低收入戶人數為328,336人，低收入戶人數佔總人口比例約為1.40%，對於低收入戶生活上之扶助與救濟，在《社會救助法》業已規範保障，然而對於低收入戶殯葬事項之照顧，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公所之財政收入不一，導致減免標準不一，有「免收」、「減半」、「部分減免」及「部分酌收」等規定，既然政府對低收入戶之生活救助有統一標準，對其使用殯葬設施相關收費之補助標準，亦應採取全國一致性措施，不因戶籍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基於照顧弱勢，俾彰顯政府照顧低收入戶國民，是否評估喪葬費用（火化及納骨塔塔位等）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Kolas Yotaka委員書面意見：","壹、就地價稅之實務上，102年因縣市合併，導致部分民眾105年知悉當地直轄市政府公告地價，進而繳交地價稅之時，因稅額提高而苦不堪言。查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依上揭規定，雖有部分減免，惟應避免再有類似之狀況。在縣市合併或市地重劃上，內政部如何配合地方政府明確告知縣市合併或者市地重劃可能產生之影響，避免民眾對政府政策有被突襲之不信任感評價，請內政部提出書面說明如何建構事前完整資訊揭露之機制。","貳、在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上，本席認為應加強溝通之機制，如增加召開公聽會之機制，並確認民眾明白且清楚知悉市地重劃之法律效果及可能之影響評估；在自辦之自辦市地重劃上，亦增加主管機關之督導責任，加強重劃會內部之管理，避免其內部少數人意見脅持多數沉默之大眾，請內政部就重劃會內部管理機制之可行性評估提出書面報告。","、在實價登錄之政策上，本席敬表贊成，惟行政院亦有說明實價登錄若容許限期改正，可能導致合法逾期案件數量增加，反而影響地價之真實性，在實價登錄政策及地政士法間是否有其扞格，如何要求地政士即期登錄為一重大項目，建請內政部就如何要求地政士即期登錄之方案提出書面報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書面意見：","原住民族地區中包含山地鄉與平地鄉，但內政部「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107至110年度）草案中，卻僅針對山地鄉之部分，以花東為例，花蓮僅有：秀林、萬榮、卓溪三個鄉鎮；台東則僅有：海端、金鋒、延平、達仁四個鄉鎮。然而花蓮、台東尚有21個平地鄉鎮市未能納入計畫之中。","然而原住民族特有之殯葬習俗，並無因為居住於山地鄉或平地鄉而有所差異，整體原住民族之殯葬環境亦無因位處不同鄉鎮而有差異，例如：玉里鎮、豐濱鄉、瑞穗鄉、長濱鄉等地區之公墓，亦有與山地鄉公墓一樣有山區、一樣地窄人稠、公墓滿葬等問題。","此外內政部報請核定「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名稱既然囊括原住民及花東地區，便不可全數只補助山地鄉！平地鄉之地方政府財政經費亦有所短絀，故內政部之計畫亦應包含平地原住民族地區。","本席於今年三月二十九日審查內政部預算凍結案中，亦提出預算附帶決議，並獲通過：對於平地原住民地區，亦有因原住民族特殊喪葬習俗及殯葬設施改善的需求，內政部應將平地原住民的25個鄉、鎮、市（區）列入，以落實本計畫之目的。","針對未來計畫期程、範圍等修改部分，請提供本席，也期待內政部能有效解決原住民族殯葬問題。"],["姚委員文智書面意見：","去年地方政府調升公告地價，平均調幅30.54%，導致民怨四起。因公告地價平均調漲達3成，許多向政府承租國有地的民眾也成為這一波調整價基的受害者，例如承租台灣銀行土地的台北市雙連里承租戶，因暴增的租金無法負荷，多次向台灣銀行陳情，請教財政部對於承租國有地的弱勢民眾，有何協助機制？除了一般住戶受影響，調漲公告地價，將造成促參、招標設定地上權等案件的租金成本增加，恐影響民間投資意願，財政部又有何配套措施？","內政部身為住宅主管機關，如何協助承租國有土地僅擁有地上權的居民，也責無旁貸，政府有何介入協調機制？","政府為了為實現居住正義，繼奢侈稅後，積極推動一連串房地產稅制改革，包括提高房屋稅稅基與稅率、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實施房地合一新稅制，明明是為抑制房地投機的美意，卻被誤解為向民眾搶錢，政府的財政運作與財政紀律固然重要，但如何在維持政府稅收和人民生活壓力取得平衡，也是政府需加以重視。"],["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今天我們要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當中主因就是針對縣市合併之後，因民國102年後新行政區域重新計算累進地點地價，造成地價稅的變動影響到民眾權益，這樣的不公平情況讓許多民眾都不能接受。以台中縣市合併做例子，去年地價稅調整，導致部分民眾有地卻無力繳地價稅，台中市政府卻將地價稅額度調漲38.25%，105年全國公告地價平均調漲30.54%，6都調幅均為30%以上，台中市調漲38.25%為6都第一；以前台中市是宜居城市，但是市民痛苦指數在經歷地價稅調整後快速增加。","104年台中市政府地價稅開徵金額59億多元，但是到了去年，台中市政府地價稅開徵金額88億多元，暴增28億元之多，比例增加如此誇張，沒有良好的配套，沒有抓對加稅的時機，終於造成台中市民反彈。地價稅的調漲某部分可能實現了土地正義的第一步，但土地正義不是單純靠地價稅就能達成，持有稅的調漲，更有可能促使租金、房租、土地交易價的提高，可能還沒等到土地被迫賤價出售，就先迎來百物皆漲，政府萬萬稅的結果，反倒變成十足的土地不正義，年輕人、無產階級更買不起土地、買不起房子！","台中市政府去年度地價稅所開徵的詳細數目高達88億2,122萬5,538元，比議會審議通過的地價稅歲入67億5,513萬4千元多出20億6,609萬1,538元，也就是說，去年度在地價稅這個預算歲入科目，台中市政府將嚴重超收20億元！這樣的情況未來不知道會不會再度發生，但是本席認為有必要通盤檢討，當然今天也有其他同仁注意到，因此要求修正相關法律，也需要行政機關的支持。","最後本席要強調，地價稅不同於交易稅或罰單稅收，交易稅或罰單稅收因為實際狀況有所變動而有短收或超收情形，但是地價稅屬固定稅收，其金額是比較可以估算確定的，「地價稅」和「房屋稅」的調漲就是一例，政府不想辦法在交易稅上著手，從實際獲利的角度來課稅，反而在人民的持有稅上下其手，短期雖然看似對大地主課了重稅，但實質上有更多自住的中低產階級，因為這樣的調漲，因為這樣的萬萬稅，長期蒙受了更大的稅賦壓力，政府原是來照顧人民，但政府來不及或做不到讓人民幸福，反而先讓人民感覺痛苦，本席認為這種作法萬萬不可，有必要視情況改善。","主席：討論事項中之人民請願案，可否先行處理？"],["陳委員其邁：（在台下）委員要有2人才可以處理。","主席：好，現在休息，下午1點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討論事項中之人民請願案。請願案係針對平均地權條例、殯葬管理條例之陳情，請委員在審查相關法案時參考，本請願案不成為議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送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現在進行法案處理，我們把平均地權條例及殯葬管理條例之條文修正草案唸1次。"],["一、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歐珀等22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規定地價後，每一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張廖委員萬堅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規定地價後，每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曾委員銘宗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江委員啟臣等20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下：","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前項地價評議委員會作成之評議結果，增減達一定比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始生效力。","第二項一定比例，由直轄市或縣（市）議會自行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張廖委員萬堅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地價稅額較上期增加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於法定期間繳清顯有困難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一年。"],["曾委員銘宗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應納地價稅額較上期增幅達一定額度者，納稅義務人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及法人不適用之。","前項額度及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訂定之。"],["葉委員宜津等22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前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張廖委員萬堅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前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曾委員銘宗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前項累進起點地價，於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改制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調整或合併前原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況，分別核計之。"],["張廖委員萬堅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累進起點地價者，或繼承取得而公同共有同一土地十五年以上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張廖委員萬堅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供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予適當之減免。","重劃地區內土地之地價稅減免採漸進方式為之。","第一項之減免標準與程序，以及前項之減免漸進方式，由行政院定之。"],["洪委員宗熠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七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得委託辦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由地政士申報登錄。","(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第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六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周委員春米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五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於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前舉辦公聽會，聽取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並於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前項舉辦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及其他適當方法公告周知，並通知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會議通知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重劃區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三、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之土地標示及面積。","四、舉辦重劃工程項目。","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六、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在第二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市地重劃地區之選定、公告禁止事項、計畫之擬訂、核定、公告通知、測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地籍整理、交接清償及財務結算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周委員春米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五十八條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下：","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管理、解散及其他應遵循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經主管機關核准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公聽會之公告與通知之方式及通知應載明事項準用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公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上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周委員春米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五十九條　　重劃計畫書經公告期滿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下列事項：","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應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但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洪委員宗熠等19人提案條文：","第八十一條之二　　權利人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逾期申報登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洪委員宗熠等19人提案條文：","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四十六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提案人：尤美女　　賴瑞隆　　張宏陸　　洪宗熠"],["二、「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部分："],["張委員麗善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各款低收入戶，使用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由民間經營及代理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一、火化殯葬設施。","二、骨灰（骸）存放設施。","前項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一、火化場。","二、骨灰（骸）存放設施。","前項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主席：現在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我們先處理殯葬管理條例的部分，請張委員麗善發言。","張委員麗善：針對很多列案、列冊的低收入戶，其實目前各鄉鎮、縣市的補助標準不一，然低收入戶的人數還是很有限的，全台約有33萬人，且每年的人數都不是固定的，所以在預算的匡列上，各縣市可能較不易匡列，但若是整體由中央補助，可能每個低收入戶最終的尊嚴都可以顧及到。基本上，公立的火化場、納骨塔並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所以如果可以的話，讓這些低收入戶生前有社會救助，死後也不要增加家庭的負擔，畢竟社會團體給他們的支援、救助還是很有限，所以公家機關應給予一些火化及塔位的費用，且一個人的花費大概不會超過4萬元，雖然各縣市仍有一些差別。","至於社會團體可以提供的就是棺木和骨灰罈，換言之，如果可以的話，就由中央編列預算撥補給所有這些低收入戶，總之，我想這個事情應該不分藍綠，也希望內政部能夠促成這樣的好事。"],["主席：請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關於納骨塔的費用，現階段全台灣只有新竹市、彰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是要收費的，其他目前都是免費的，而且已經試辦多年了；火化的費用絕大多數縣市對於低收入戶也都是免費的，所以若依委員的提案修正通過，屆時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過去已經是免費的，但修正後由中央來補助，變成他們要重新跟地方政府請款，造成整個機制會有些錯亂，特別是納骨塔的費用，其實在統籌分配款中本來就有算在一定的額度內。換言之，本來就有給予地方政府經費來補助低收入戶，所以對於委員的提案，我們希望最後一項修正為「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也就是讓其回歸地方來處理，因為塔位費用可能是6,000元或是5萬元，像新北市就規定，兩萬元以下的塔位全部免費，若要比較好的塔位，超過兩萬元的部分，就要自己付費了，所以這部分的標準還是要讓地方政府有一些彈性可能會比較好，所以希望可以依我們修正的版本通過。","張委員麗善：若由地方自行定之，則有的會打折，有的會酌半收費，而我們之所以提案，是因為有些人是低收入戶，但居無定所，可能死亡地點跟戶籍地是不一樣的，比方說雲林縣這部分是免費的，變成還要把屍體運回雲林縣才能免費，等於他死後是很沒有尊嚴的，所以我們才會建議全國統一、一體適用，即內政部要求全國各縣市政府針對低收入戶，應免費提供這樣一個火化及納骨塔等設施，我想次長比較知道文字上該如何處理，看看如何調整可以達到最終的目標。不過，還是要想一些方式讓所有縣市都是一樣，之前我們就有向一些縣議會陳情，希望他們能夠提出來，但這實在是大費周章，而且對低收入戶來說，生長在這裡，在這裡死亡，對當事人來說是有尊嚴的，但在另外一個地方死亡，可能就沒有尊嚴、可能身後事就無法達到所謂的圓滿，而且不只本席有提案，其他委員也有提案。","花次長敬群：原則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這筆經費已經撥補到地方政府了，如果真的要回歸中央，可能主計總處對於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金額就要有所調整，否則會變成沒有這個財源可以來補助這個部分，換言之，這個部分可能還需主計總處來協助。"],["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林委員麗蟬：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本來就有分配到這一塊了，所以可否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來要求？像方才次長提到彰化等縣都沒有針對低收入戶來予以補助，則在不增加財源的情況下，這部分中央沒有辦法去要求嗎？","簡專門委員信惠：剛剛次長提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其實是一般性補助款，原則上我們是按照相關的指標，比方說按各類福利人口數去設算給各地方政府的經費。此外，有關社會福利的經費，我們是有要求他們要用於社會福利相關經費上，並未逐一指定要用於哪個項目。","林委員麗蟬：既然立法院已經有提案了，則你們無法在社會救助這一塊來做要求嗎？","張委員麗善：若依你們修正的內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那就變得比較有彈性，所以可以修正為「前項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補助之。」，也就是由你們其他社會福利經費來補助，可以嗎？"],["簡專門委員信惠：因為一般性補助款並沒有做這樣的規定。","張委員麗善：不然修正為「前項免費設施，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撥補之。」可以嗎？","主席：可否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處理呢？就是用附帶決議要求地方政府統籌分配稅款要配合處理，可以嗎？","簡專門委員信惠：是不是可以用「由地方政府以其財源支應」就好了，至於他的財源是用統籌分配稅款，還是一般性補助款或自用財源，應該都是可以。","張委員麗善：如果直接寫「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免費提供骨灰骸存放設施」，這樣可以嗎？","唐科長根深：但是會有一個價位，因為現在有的……","張委員麗善：低收入戶幾乎不會再去要求更高的，他如果有辦法要求更高的，就會自費到其他塔位去了。","林司長清淇：我們現在的要求就是訂一個標準，比如以新北市為例，它的塔位是6,000元到6萬元，它就訂了2萬元的標準，2萬元以下免費，2萬元以上就再貼錢。這個標準是一定要免費，但是這個免費並不是他要6萬元的，我們就免費給他6萬元的，而是訂一個標準，在這個標準以下的免費，在這個標準以上的要補差額，我們的用意是在這裡，這個部分本身就是地方在處理的事情，地方基本上也都是免費的。","張委員麗善：你的意思是不是這個免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但是還是免費，比如它訂了2萬元或幾萬元以下免費嗎？火化場幾乎都是5,000元。"],["主席：其實現在內政部拿出來的第二項已經可以符合張麗善委員的要求了。"],["張委員麗善：就是他們修改的文字就可以符合那個要求了嗎？OK。","主席：好，就做這樣的修正。","回到平均地權條例的部分。洪宗熠委員，你有沒有什麼想法？","洪委員宗熠：針對本席提出來的修訂，次長已經講了，因為我的版本還涉及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次長可不可以比較正式地答復本席，你希望下一次多久之內可以提出來再修訂？把時間給你，可以嗎？","花次長敬群：跟各位委員報告，我們的條文確實也都有版本在部裡面，內容的方向與洪委員提出的版本原則上都是一致的。我剛才在詢答的時候也提到，我們現在正在處理一些局部意見的協商，可不可以給我們3個月的時間，好不好？","洪委員宗熠：好，可以。主席，謝謝。"],["主席：好。洪委員宗熠等19人提案與周委員春米等17人提案等2案是不是另外擇期再處理？好。","接著處理江委員啟臣等提案的部分，次長有沒有意見？","花次長敬群：關於地評會評議結果之漲幅達一定比率要送縣市議會的部分，內政部的立場會比較保留，因為終究這是一個比較傾向專業評估的機制，能夠避免受到政治的直接干預確實會比較恰當。","主席：好，對於這個部分，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意見，江委員啟臣等20人提案的部分送院會協商。","接著處理葉委員宜津等提案、陳委員歐珀等提案、張廖委員萬堅等提案、曾委員銘宗等提案，包括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次長有沒有說明？","花次長敬群：這裡面涉及累進起點地價要不要在直轄市合併的時候分空間計算，我們請委員再多評估，因為如果分開來計算會出現一個狀況，例如原來台南縣的地價稅明年可能會因為這樣又變高，原來高雄縣的部分、原來台中縣的部分也會因為這樣又變高，因為它的累進起點地價又低下去了，所以就會顧此失彼，請委員再斟酌、考量一下是否恰當。","另外，關於繼承、共同共有的部分，因為終究土地持有的時間長短未必是因為繼承，而且已經繳了15年的地價稅之後，才取得減輕，本質上也有點奇怪，因為納稅義務人在過去15年應該就有負擔這個稅賦的能力了，所以也請委員能夠再評估一下，內政部覺得這樣的修訂可能不是很恰當。","在重劃土地稅賦減免的部分，我們覺得這部分不是不能考慮，但是對於這個漸進式的處理，我們建議回到跟重劃的部分一併處理，剛剛在重劃的部分我們有提到未來會針對土地重劃條例來思考，制定一個專法，能不能允許我們把它併到重劃的專法裡面一併檢討？以上說明。","主席：好。針對第十七條有關延期或分期繳納的部分，財政部有沒有意見？","李組長素蘭：有關延期及分期繳納的部分，其實在105年地價稅開徵的時候，總共有10個地方政府已經訂定延期及分期繳納的辦法，而且他們訂定的繳納期間有6個月、3個月、5個月不等，延期及分期的規定都不盡相同，各有地方的特殊考量或地方財務調度的考量，這個部分我們已經授權給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去處理，因為我們認為由地方自己去處理更具有彈性，而且適用的稅別不限於地價稅，甚至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都可以適用，範圍更為廣泛，更有彈性，所以我們建議授權給地方政府處理延期及分期繳納的事情。"],["主席：我的提案就是這樣的性質。"],["李組長素蘭：但是只有限於地價稅。","主席：沒關係，因為在處理地價稅。你們授權給地方有法源依據嗎？","李組長素蘭：基本上，這部分的法源依據是依據他們稽徵的實務需要。","主席：現在趁著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的時候，把這個法源依據納進來，有何不可？"],["李組長素蘭：是可以考慮啦！"],["主席：可以考慮把它放進去。"],["李組長素蘭：文字上可能也要做一些修正。","主席：好，你就修正啊！洪宗熠委員有意見，是不是？","洪委員宗熠：不是，他們遇到專家了。","主席：你們既然授權給地方，現在可以有法源依據，你們還不要，不是很奇怪嗎？文字讓你修好了，好不好？","李組長素蘭：文字的部分，我們可以……","主席：照你的文字，OK啊！","李組長素蘭：如果要修、一定放進來的話，第一個，放在這裡適不適當？未來……","主席：當然適當啊！你現在授權地方，沒有法源依據你都做了，讓它有法源依據，有什麼不好？"],["李組長素蘭：因為他們在稽徵實務上就可以處理了。","主席：對呀，有法源依據不是更好？"],["李組長素蘭：是更完備一點。"],["林委員麗蟬：有法源依據有什麼不好呢？","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地價稅真正的法源應該是土地稅法。","主席：這邊修好以後，那邊也會修，我也提案了。","李組長素蘭：如果土地稅法修了，平均地權條例要不要放進去，可能要由內政部再去考慮，因為兩邊可以不一樣，沒有關係。","主席：我兩邊都提案了，你看文字怎麼修。","李組長素蘭：初步來看，我們建議改成：「（第二項）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第三項）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訂定之。」","因為有一些縣市沒有需要，就不需要訂。","主席：好，一樣，意思差不多，其實你的第二項跟我的提案完全一樣，就照你的文字，沒問題。","李組長素蘭：但是要不要放在平均地權條例，我就沒有意見。"],["花次長敬群：我沒有意見。","主席：沒有意見，請把文字印給大家，就按照你的文字，讓地方有彈性，好不好？那就這樣子。","第十四條的部分修正為：「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就是本來是「每三年」，現在改成「每二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洪委員宗熠：主席，我請問一下財政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有關緩徵的部分是不是規定地方政府有三年？可以解釋一下嗎？","李組長素蘭：地價稅因為繳納困難而延期或分期繳納畢竟不是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事由，所以地方政府目前的法據不是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因為是地方有需要，它可以自己去做，所以是用實務上的方式去處理。","主席：現在法據實在很牽強，所以訂進去是對的，真的。"],["李組長素蘭：召委是專家。","主席：要是有人來跟你打官司，說：你現在沒有法據，那你先把法據訂出來。所以就趁這個機會把法據訂清楚，因為稅捐是依法徵收，減免也要依法耶！延期也類似。","好，協商已獲致共識，謝謝大家。","（協商結束）","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曾委員銘宗補充說明。以上是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的部分。","有關平均地權條例的部分，江委員啟臣等20人所提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的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曾委員銘宗補充說明。另外，周委員春米等17人、洪委員宗熠等19人所提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相關條文之協商結論。"],["協商結論：","第十七條第二項文字為：「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第三項文字為：「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訂定之。」。","第十八條維持現行法條文。","第十九條維持現行法條文。","第二十五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主席：葉委員宜津等22人、陳委員歐珀等22人、張廖委員萬堅等21人、曾委員銘宗等16人所提有關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曾委員銘宗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散會","散會（13時56分）"]],"block_lines":[1,8,8,11,85,85,86,96,96,107,110,115,122,126,133,138,139,141,145,150,154,162,166,169,169,171,171,173,173,175,175,177,177,179,179,182,186,189,191,196,200,202,203,222,226,228,231,235,237,238,239,240,241,244,245,247,248,249,252,256,258,259,262,263,265,266,267,270,273,276,280,282,283,289,295,296,297,299,306,335,338,340,341,342,353,354,357,358,361,362,368,369,374,375,377,380,391,392,394,406,407,411,412,414,415,417,422,423,432,433,434,436,439,442,443,454,459,460,461,462,466,472,475,489,490,491,494,499,502,503,509,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33,537,539,540,541,548,553,556,559,560,563,566,569,570,571,574,577,581,583,585,589,590,591,596,597,601,603,609,611,614,616,618,627,629,630,632,633,635,636,637,638,641,643,644,646,647,650,653,658,659,660,661,662,668,669,671,673,674,681,683,687,688,690,693,695,699,705,709,715,721,722,724,726,728,729,737,740,744,747,750,753,761,765,775,791,802,809,811,817,818,819,824,829,834,838,843,852,853,859,869,870,874,875,876,884,886,887,896,902,909],"person_count":{"主席":40,"主席（黃委員昭順代）":1,"黃委員昭順":4,"花次長敬群":79,"洪委員宗熠":5,"一、陳委員歐珀等22名委員、張廖委員萬堅等21名委員及曾委員銘宗等16名委員提案修正第14條條文":1,"二、江委員啟臣等20名委員提案修正第15條條文":1,"貳、張委員麗善等16名委員、劉委員建國等20名委員提案增訂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1條文":1,"主席（張廖委員萬堅代）":1,"曾委員銘宗":1,"主席（曾委員銘宗）":1,"陳委員怡潔":15,"張委員宏陸":3,"賴委員瑞隆":5,"吳委員琪銘":1,"何委員欣純":6,"張廖委員萬堅":5,"尤委員美女":2,"陳委員其邁":12,"李組長素蘭":11,"林委員麗蟬書面意見":1,"劉委員建國書面意見":1,"Ko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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