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星期四）9時11分至17時22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　　席　許委員智傑","主席：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下午12時49分","地    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出席委員：柯志恩    蘇巧慧    吳思瑤    蔣乃辛    李麗芬    張廖萬堅  蔡培慧    何欣純","許智傑    陳亭妃    陳學聖    高金素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曾銘宗    黃國書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Kacaw    盧秀燕    江啟臣","蕭美琴    呂玉玲    劉櫂豪    陳賴素美  邱志偉    葉宜津    林俊憲    吳志揚    孔文吉    周陳秀霞  張麗善    尤美女    王惠美    黃偉哲    鍾佳濱    李昆澤    蘇震清    羅明才","      委員列席25人","主    席：柯召集委員志恩","專門委員：謝淑津","主任秘書：陳錫欽","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科長  蔡月秋  薦任科員  葉芷宜","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段落：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專案解凍案72案。"],["一、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專案解凍案72案。","(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7目第2節『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2節中『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二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大學產學研合作能量』二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3目第1節中『教師專業發展』3,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推動大學評鑑制度』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1億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3,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家圖書館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費』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7目第2節『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3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5目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2節中『補助高中職及技專校院學生增加職場體驗機會、學習傳統技術技能及協助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等』3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大學產學研合作能量』之『新南向政策』2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之『環境清潔所需人力』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之『辦理教育永續發展、建立教育溝通及諮詢平臺、落實推動人才培育、辦理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計畫問卷施測、線上系統管考及成果展現等相關業務及活動經費』66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2,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4目中『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1億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體育署第4目中『改善國民運動設施計畫』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4目中『輔導臺中市政府籌辦2019東亞青年運動會』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4目中之『輔導各體育團體積極爭取並提升主辦國際運動賽會及體育會議等級』10%」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4目中『改善各奧亞運單項協會之訓練中心運動科研與訓練環境』20%」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4目中『推展競技運動』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4目之『輔導縣市政府相關機關團體組織辦理全民運動推展計畫活動』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4目中『推展全民運動』之『委辦費』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3目中『體育行政業務及督導』之『獎補助費』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5目第1節中『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1目中『新建、修整建學校足球場地』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2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1目中『籃球等各項球類發展計畫』3,5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1億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1目之『充實學校體育運動器材設備，包括改善體操（含動作教育）基礎能力教學器材設備』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1目之『輔導辦理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1目之『輔導辦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5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1目之『推動學生游泳與自救教學及水域安全教學』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1目之『高中職體育班巡迴運動傷害防護員』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之『推動補助食品安全人才培育相關經費』3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第1節中『一般教育推展』之『投資』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第1節之『辦理補救教學實施方案』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第1節之『辦理兒童與少年未來發展帳戶計畫』20%」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第1節中『國民中小學教育』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十)、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之『推動大專校院試辦創新計劃』5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十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5,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十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十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一般事務費』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十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十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十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推動大學評鑑制度』5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十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6目第2節中『邀請國際教育人士來臺訪問計畫』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十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6目第2節中『邀請國際教育活動業務』2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十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之『創新試探計劃』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六十)、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6目第1節之『校園學術倫理教育與機制發展計畫』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六十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大學產學研合作能量』二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六十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6目第1節之『科技教育計畫』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六十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之『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六十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5目第1節之『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經費』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六十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5目第1節之『規劃推動學校校園安全工作』2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六十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4節中『輔導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整體發展』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六十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2節中『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10%」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六十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2節中『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2,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六十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2節之『補助高中職及技專校院學生增加職場體驗機會、學習傳統技術技能及協助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等』20%」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七十)、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2節之『編列補助高中職及技專校院學生增加職場體驗機會、學習傳統技術技能及協助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等』2,5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七十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2節中『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七十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2節中『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段落：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書面解凍案48案。"],["二、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書面解凍案48案。","(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之『辦理新聞暨國會聯絡科、企劃科、管考科等業務所需專業人力經費』及『辦理政策宣導與公共關係等經費』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術審議著作審查與設置國家講座及學術獎』7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之獎補助費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之『規劃推動學校校園安全工作經費』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建立終身學習推動組織』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體育署第1目『學校體育教育』中『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之『獎勵各級學校進用專任運動教練及增置巡迴專任運動教練』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體育署第1目『學校體育教育』中『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之『培育學校體育運動人才』之推動學生游泳與自救教學及水域安全教育經費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立及公共圖書館之輔導與充實』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體育署第1目『學校體育教育』中『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之『辦理運動競賽與學校體育活動』項下『輔導辦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與大專院校運動會經費』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體育署第1目『學校體育教育』中『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之『整備學校運動場地設備器材』項下『充實學校體育運動器材及設備，包括改善體操（含動作教育）基礎能力教學器材設備經費』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4目『終身教育』第2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行政及推廣』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體育署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推展競技運動』之『改善各奧亞運單項協會之訓練中心運動科研與訓練環境』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事務行政及督導』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體育署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推展國際體育』之『獎補助費』項下『輔導各體育團體積極爭取並提升主辦國際運動賽會等經費』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體育署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推展國際體育』之『獎補助費』項下『輔導各體育團體爭取國際組織秘書處設於我國』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體育署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整建運動設施』之『獎補助費』項下『國民運動中心興建計畫』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1節『青年生涯輔導』中『辦理青年創新培力業務計畫』之『協助大專畢業生創新創業等業務費』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術審議著作審查與設置國家講座及學術獎』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網路學習發展計畫』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家圖書館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人事費』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科技教育計畫』七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氣候變遷調適與防災教育及永續校園計畫』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中『培育宏觀視野國際人才』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2,000萬元（含『強化原住民族教育體系』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及附設醫院基金』中『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輔助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購置圖書儀器設備』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術審議著作審查與設置國家講座及學術獎』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9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1節『創新國立社教機構前瞻發展』中『國立社教機構之創新發展─跨域體驗終身樂學─國立社教機構跨域加值發展計畫』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產學合作及技職教師研習』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9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國立社教館所維持及發展輔助』中『社教機構維持及發展輔助─輔助國立臺灣圖書館』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4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中『輔導私立大專校院財務及會計行政』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健全師資培育─業務費』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十)、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體育署第3目『體育行政業務』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終身教育及學習網絡─辦理短期補習班管理輔導等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行家庭教育』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高齡教育』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十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體育署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整建運動設施』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1節『青年生涯輔導』中『辦理青年生涯輔導業務』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十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體育署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推展全民運動』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家教育研究院第2目『院務業務活動』第1節『教育研究研習與推廣』中『教育制度及政策議題之研究』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十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體育署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推展競技運動』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書面解凍案1案。"],["三、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書面解凍案1案。","教育部函，為該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輔助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院及人文學院二館等新建工程2億6,745萬9,000元繼續凍結二分之一，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專案解凍案1案。"],["四、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專案解凍案1案。","教育部函，為105年度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繼續凍結2,5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院會如復議，則不予處理）","（僅詢答不處理）","（本次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蘇巧慧、柯志恩、張廖萬堅、吳思瑤、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蔣乃辛、李麗芬、蔡培慧、何欣純、高金素梅、許智傑、陳學聖、盧秀燕、黃國書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陳亭妃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通過臨時提案4項：","一、按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規定，國小一年級至六年級學生，應就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等三種本土語言任選一種修習，國中則依學生意願自由選習。地方政府若因地區特性及學校資源得開設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以外的本土語言供學生選習，其課程綱要由地方政府訂之，送中央核備後實施。學校亦得依地區特性及學校資源開設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以外之本土語言供學生選習。","爰上，台南市政府鑑於西拉雅語曾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判定為「死語」，基於「人活著，語言復活就有希望」之理念，將西拉雅語納入該市本土語言課程選修之一，然除西拉雅語外，諸如埔里地區噶哈巫族語則未受同等之重視，探其原因實涉及各學校與各地方政府對於鄉土語言推展之重視程度、資源分配及教育理念不一，準此提案教育部應透過國家整體力量擬定相關扶助方案，將是類語言納入全國本土語言選修課程之一環，並補助有關教材之研發及師資之培訓，以致力發展民族教育文化，具體作法請於1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研議訂定後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何欣純　　柯志恩　　李麗芬","二、「南海藝廊」為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校區空間，2003年以來，對內成為國北教大重要藝文教育平台，對外培育無數年輕藝術家之藝術替代空間，累積珍貴的藝文能量。然近期國北教大違反校內「中心設置與管理辦法」，未依正當程序且無預警收回空間，今年4月點交封館，藝廊與相關系所全程不知情亦未受諮詢，恐有違背程序正義之嫌。其熄燈退場亦為藝文界一大憾事，目前更有網路連署爭取保存維持原營運模式，獲得廣大迴響。爰建議教育部應要求國北教大對於「南海藝廊」之處置過程應符合程序正義，於校內啟動公平、公正、公開之公共討論，凝聚校內共識後再行決定此一空間之後續用途。除協調國北教維持藝廊原有營運模式，續作校園藝文平台外，教育部亦可考量與文化部磋商協調，請學校研議撥交給予其他單位之可能性，納入文化部「大南海─首都博物館計畫」，以俾整合藝文能量，讓「南海藝廊」發揮更大的正向空間效益。"],["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何欣純","三、103年度高級中學社會領域微調課綱之制定、審議程序不當，造成社會重大爭議，於105年5月宣告廢止。旋即依新修訂之高級中等教育法重組各分組審議會以及審議大會，然而課審會近日發生組成適法性疑義問題，現已重新改聘課審會委員但已使課綱審議進度延宕，增加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期程之不確定性。為避免因實施期程不確定造成教學現場混亂，影響學生受教權，教育部應在尊重課審會審議程序以及專業自主前提下，力求社會領域連同其他領域同步於108學年度起實施。另為使得社會領域課綱審議得有廣泛社會參與並與社會進行充分溝通，爰要求教育部應於召開公聽會的2個月前，先行公布12年國教社會領域新課綱草案，利於社會大眾先行研究並提出意見，且公聽會應於各直轄市（縣市）召開至少1次後，始得送課審會審議。"],["提案人：何欣純　　許智傑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李麗芬","四、有鑑於高雄市公共幼兒園4年僅增加8班，為六都最低，為提升高雄市友善托育環境，行政院業已於105年度提出「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方案」，欲將全國公私立幼兒園之比例從105年3：7，提升至109年4：6，完善保姆照顧政策及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此政策為蔡英文總統重大政見之一。爰此，建請教育部檢討相關計畫，擇高雄市優先進行增班，並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提案人：許智傑　　柯志恩　　李麗芬　　李昆澤","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二、繼續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31案。","(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及「國家電影資產保存與文化推廣」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推展地方影視音文化體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一般行政」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人文推廣業務」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獎補助費」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美術館業務」1,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1,000萬元（含「跨機關文化施政之協調與推動」100萬元及「辦理台灣文化路徑整合行銷」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推動文化實驗室」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產業振興方案」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際及兩岸區域佈局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推動文化實驗室」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之「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地方文化協力發展計畫」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打造視覺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全球佈局策略推展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1,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計畫」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一、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段落：繼續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52案。"],["二、繼續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52案。","(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主管辦公室租金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臺灣國樂展演與發展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項下「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建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一般行政」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人事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之「國內旅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之「業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之「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地方文化協力發展計畫」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雜項設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辦理文化平權理念宣導」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推動文化實驗室」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補助臺南市政府辦理臺南市美術館建設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2,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電影事業輔導」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豫劇之展演與發展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及「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之「大陸地區旅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委辦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項下「推展博物館業務」之「大陸地區旅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家電影資產保存與文化推廣」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產業振興方案」3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京劇之展演與發展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交流業務」分支計畫暨預算書「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際及兩岸區域佈局計畫」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產局人事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保存維護計畫」1億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人事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之「雜項設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推動文化實驗室」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獎補助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十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獎補助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之「一般事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分別凍結「電影事業輔導」、「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及「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及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之「補助臺中國家歌劇院營運經費」八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主席：針對報告事項，逐案宣讀並處理；若無異議，該案准予動支，繼續報告；若有異議，該案變更為討論事項，之後再逐案討論。處理第(一)案。","(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及「國家電影資產保存與文化推廣」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二)案。","(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推展地方影視音文化體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案有無異議？"],["柯委員志恩：（在席位上）有異議。","主席：既有異議，第(二)案列入討論事項。處理第(三)案。","(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我再報告一次，針對報告事項，逐案宣讀並處理；若無異議，該案報告後准予動支，繼續報告；若有異議，該案變更為討論事項，俟原討論事項討論之後再繼續討論。","處理第(四)案。","(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一般行政」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五)案。","(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第(五)案列入討論事項。處理第(六)案。","(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人文推廣業務」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六)案有無異議？"],["柯委員志恩：（在席位上）有異議。","主席：既有異議，第(六)案列入討論事項。","柯委員志恩：（在席位上）要不要我勾出我有異議的案次，這樣處理會比較快？","主席：好。請問柯志恩委員，您有異議的案次是哪幾案？","柯委員志恩：（在席位上）第(二)案、第(五)案、第(六)案、第(十一)案和第(十九)案。其實本來有十案，只是怕耽誤大家的時間……","主席：好，謝謝。處理第(七)案。","(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八)案。","(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八)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九)案。","(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獎補助費」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蔣乃辛委員，現正處理報告事項，若無異議，該案准予動支；若有異議，該案變更為討論事項。","請問各位，對第(九)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十)案。","(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十一)案。","(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美術館業務」1,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既然柯志恩委員對第(十一)案有異議，第(十一)案列入討論事項。處理第(十二)案。","(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1,000萬元（含「跨機關文化施政之協調與推動」100萬元及「辦理台灣文化路徑整合行銷」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十三)案。","(十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十四)案。","(十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十五)案。","(十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十六)案。","(十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推動文化實驗室」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十七)案。","(十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十八)案。","(十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產業振興方案」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十九)案。","(十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既然柯志恩委員對第(十九)案有異議，第(十九)案列入討論事項。處理第(二十)案。","(二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際及兩岸區域佈局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二十一)案。","(二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二十二)案。","(二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二十三)案。","(二十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推動文化實驗室」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二十四)案。","(二十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之「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地方文化協力發展計畫」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四)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二十五)案。","(二十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五)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二十六)案。","(二十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然蔣乃辛委員對第(二十六)案有異議，第(二十六)案列入討論事項。處理第(二十七)案。","(二十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打造視覺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七)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二十八)案。","(二十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全球佈局策略推展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八)案有無異議？"],["柯委員志恩：（在席位上）這可以討論。","主席：既有異議，第(二十八)案列入討論事項。處理第(二十九)案。","(二十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1,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九)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三十)案。","(三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計畫」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處理第(三十一)案。","(三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報告委員會，報告事項已經處理完畢，至於剛才委員有異議的第(二)案、第(五)案、第(六)案、第(十一)案、第(十九)案、第(二十六)案和第(二十八)案，列入討論事項，並於原討論事項討論之後繼續討論。","現在先進行預算案之審查，再進行解凍案之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預算數及提案內容。"],["一、預算部分："],["二、委員提案部分：","1、"],["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33-35頁"],["【v】歲入─增列：十分之一"],["【　】歲出─【　】減列：　【　】凍結："],["案由：","「業務收入」項下「勞務收入」、「教學收入」、「租金及權利金收入」共112,800千元，建議增列10分之一。","說明：","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項下共有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國立國父紀念館、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共四個分基金。而依照預算法第四條規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惟文化基金業務收入1,116,952千元中，來自文化部及政府之公務預算挹注金額有997,652千元，補助收入佔總業務收入之89%，不符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允宜積極檢討並開源節流，增加自籌財源並減低政府財政負擔。"],["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蔡培慧　　","2、"],["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29頁","業務成本與費用"],["【　】歲入─增列："],["【○】歲出─【】減列：　【○】凍結：50,000千元"],["案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1,210,850千元，建議凍結50,000千元。","說明：","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起源於原教育部所屬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以及基金其下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與國立國父紀念館，於101年移交給文化部管裡。然文化部轄下本已經有許多附屬之博物館單位，因此造成文化部轄下，各場館之間經營模式混亂的情況。","過去履次面對解編基金讓各館所回歸文化部直接管理之要求，文化部都以基金轄下各館擁有高自籌率與財務自立為由反對。然近年來各館之收支比逐漸拉進，106年歷史博物館、中正紀念堂、國父紀念館之預算，首度出現短絀，顯見各館營運已不再具有經濟面優勢。且近年中正紀念堂、國父紀念館皆有若干起工程官司糾紛，可見基金化經營並未如預期展現組織效能。","公立文化場館之經營，應以本職專業、公益為導向，不必然一定要以自負營虧之商業角度經營。請文化部重新思考該作業基金之定位，並提出長期轉型計劃。","綜上，建議凍結5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李麗芬"],["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3、"],["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38、45"],["【　】歲入─增列："],["【v】歲出─【】減列：10,000千元　【】凍結：十分之一"],["案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勞務成本─服務成本」項下編列829,075千元，「管理及總務費用─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編列348,586元，建議減列1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就超額人力與非典型人員聘用之檢討與改善向本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說明：","文化基金各館仍編有超額技工、公友和駕駛共108人，另各單位進用派遣人力、勞務承攬人力等非典型人力共244人。於非典型人力運用部分，國立歷史博物館共有27人，其中12人用於清潔及保全；國立中正紀念堂共48人，全數用於保全、清潔維護、園藝維護與機電維護；國立國父紀念館共48人，其中45人配置於清潔、保全、園藝維護。在仍有百餘名超額人員狀況下，聘用大量非典型人力進行超額人員得進行之工作，應對此進行檢討，避免增加財務負擔。爰建議減列「勞務成本─服務成本」、「管理及總務費用─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共1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各單位就超額人力與非典型人員聘用之檢討與改善，向本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蔡培慧　　","4、"],["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29頁","國立文化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服務成本"],["【　】歲入─增列："],["【　】歲出─【V】減列：百分之十　【】凍結："],["案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106年之預算之業務成本與費用─服務成本原列829,075千元，提案刪減10%。","說明：","1.預算數編列應參酌前期執行決算數為原則，該項目前年決算僅324,742千元。","2.另參照105年決算書，該項目105年預算數為859570千元，但決算數僅564,719,980元。","3.綜上所述，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106年之預算之業務成本與費用─服務成本原列829,075千元疑有浮編，應減列10%"],["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何欣純　　李麗芬　　","5、"],["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1-25頁","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業務收入─服務收入"],["【V】歲入─增列：1,000千元"],["【　】歲出─【　】減列：　【　】凍結："],["案由：","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之勞務收入，106年度編列5,000千元，建議增列1,000千元，至6,000千元。","說明：","本年度國立歷史博物院作業基金之勞務收入編列5,000千元，較105年度本項之預算8,000千元降低超過三成。而本收入來源係屬展覽場門票收入，如此降幅不免有經營不善之疑慮。爰此，建議增列本項目1,000千元，作為激勵其經營績效之標的。"],["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6、"],["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1-21頁","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業務收入─服務收入"],["【V】歲入─增列：一百萬元"],["【　】歲出─【　】減列：　【　】凍結："],["案由：","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106年之預算之業務收入─服務收入原列5,000千元，提案增列100萬元。","說明：","1.服務收入105年度預算數為8,000千元，本年度減列幅度高達37.5%，差距甚鉅。","2.服務收入項目所列為博物館之門票收入，雖前期決算僅達3,082千元，惟為要求單位強化營運表現，故此項目應增列100萬元。"],["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吳思瑤　　何欣純　　李麗芬","7、"],["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1-27頁"],["【V】歲入─增列：500萬"],["【　】歲出─【　】減列：　【　】凍結："],["案由：","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業務收入」下「其他業務收入」原列1億7182萬9千元，提案增列500萬元。","說明：","一、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業務收入」、106年度較上年度漸少1,220萬、「服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都漸少，尤其服務收入減少300萬、達37.5%，何以萎縮？","二、比較該館作業基金104年度決算、105及106年度預算，104短絀才627萬多，為何105、106持續短絀愈多，可見該館營運績效有待檢討。"],["段落：歷史博物館曾創下很高的參觀人數紀錄，不應妄自菲薄，提案增列「其他業務收入」500萬。"],["三、歷史博物館曾創下很高的參觀人數紀錄，不應妄自菲薄，提案增列「其他業務收入」500萬。"],["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8、"],["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1-30頁"],["【　】歲入─增列："],["【V】歲出─【V】減列：200萬　【　】凍結："],["案由：","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下「一般服務費」原列2,496萬9千元，提案減列200萬元。","說明：","一、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大南海文化園區─國立歷史博物館初期計畫」8,138萬4千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又於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既有建物再利用重整修繕維護等費用686萬9千元（大南海計畫經常門部分）。","二、查歷史博物館於105年7月25日陳報大南海史博館初期計畫修正案，該修正案同時擬將計畫總經費由原定10億0,413萬5千元，調整為15億6,572萬7千元，經費需求增加5億6,159萬2千元，增幅高達55.93%。大南海史博館初期計畫於104年5月25日獲行政院核定，僅一年旋即提報修正計畫，並大幅調增計畫總經費幅度達55.93%，且延宕計畫執行，凸顯計畫前置規劃欠周妥。爰此，提案減列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下「一般服務費」200萬元，以督促國立歷史博物館檢討改善。"],["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9、","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表"],["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1-32"],["【　】歲入─增列："],["【V】歲出─【　】減列：　【V】凍結：總項之1/10"],["案由：","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中，科目5112-200「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原列24,969千元，提案凍結總數1/10。","說明：","舊政府於104年核定之「大南海文化園區計畫」內容有諸多爭議及疑慮，包含將歷史博物館旁的植物園點亮改成賣場，創造文創商機一事，經新政府重新評估檢討後，決定取消此計畫。","而後，文化部決議將原大南海計畫融入「首都博物館群計畫」，以文化資產維護、原博物館機能提升、台北歷史核心區文化資源共享為方向進行修訂。然至今未見本修訂計畫之詳細內容，故提案凍結總數1/10。"],["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10、"],["單位名稱：國立歷史博物院作業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1-32","工作計畫─（分支計畫）"],["【　】歲入─增列："],["【V】歲出─【】減列：　【　】凍結："],["案由：","「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勞務承攬及計時計件人員等編列11,489千元，爰提案全數刪除。","說明：","查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於「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以服務費用編列預算進用非典型人力，含勞務承攬4,165千元、計時與計件人員7,324千元。依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八)點及第四(九)點規定，非以人事費進用之人力應從嚴核實進用或運用，況以逾百名超額人力待精簡，再以服務費用大量進用非典型人力，辦理現有超額人力得執行之清潔、保全與行政等業務，人力調派與運用顯欠妥當，且不前述預算籌編原則。"],["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11、"],["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1-32頁（必填欄位）","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技、人文、友善體驗─博物館數位展覽示範計畫5,436千元）"],["【　】歲入─增列："],["【V】歲出─【　】減列：　【V】凍結：二分之一","案由：基金用途「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編列5,436千元，凍結二分之一。","說明：","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106年度預算於「勞務成本」項下「一般服務費」編列推動科技、人文、友善體驗之博物館數位展覽示範相關經費。近年來，政府單位與民間組織，均積極推動弱勢族群、身障者、公益團體的藝文交流，如中正紀念堂提供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免費借用場地4場與提供500名以上偏鄉或弱勢族群免費參觀國際性售票特展。雖國家歷史博物館於營運計畫內推動營造觀眾舒適之參觀環境，以提升空間服務品質，惟預算說明卻無明確說明，關懷身心障礙者、弱勢族群或公益團體詳細計畫，爰決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推動方案與執行場次，確實關懷弱勢族群與落實文化平權計畫，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提案人：蔡培慧"],["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12、"],["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1-30"],["【　】歲入─增列："],["【V】歲出─【　】減列：　【V】凍結：200千元"],["案由：","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於「勞務成本─租金與利息」項下編列「文物庫房租金費用」4,200千元，建議凍結200千元，待國立歷史博物館就文物典藏管理及空間運用，向本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說明：","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連年編有文物庫房租金費用，然承租民間庫房作為國家文物典藏之用，非長遠之計，且庫房環境維護、安全管理問題、以及文物往來倉庫與展場衍伸風險等等都必須審慎考量評估。庫房為博物館之基本設施，更承擔維護國家文物的重責大任，爰建議凍結「勞務成本─租金與利息」200千元，待國立歷史博物館就文物典藏管理及加強空間應用，向本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李麗芬　　蔡培慧","13、"],["單位名稱：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1-39","工作計畫─（分支計畫）"],["【　】歲入─增列："],["【　】歲出─【　】減列：　【　】凍結："],["案由：","「總務及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清潔及保全等編列1,100千元，爰提案全數刪除。","說明：","查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於「總務及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以服務費用編列預算進用非典型人力，含清潔及保全等。依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八)點及第四(九)點規定，非以人事費進用之人力應從嚴核實進用或運用，況以逾百名超額人力待精簡，再以服務費用大量進用非典型人力，辦理現有超額人力得執行之清潔、保全與行政等業務，人力調派與運用顯欠妥當，且不符前述預算籌編原則。"],["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14、"],["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1-41頁（必填欄位）","其他業務費用─服務費用（7,356千元）"],["【　】歲入─增列："],["【V】歲出─【　】減列：　【V】凍結：三分之一","案由：基金用途「其他業務費用─服務費用」科目編列7,356千元，凍結三分之一。","說明：","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106年度預算於「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展覽所需費用，雖國家歷史博物館於營運計畫內辦理「行動博物館」鄉鎮巡迴展覽，預計於屏東縣各鄉鎮舉辦8場次。然偏鄉學生文化資源少，「行動博物館」應結合在地資源推動地方文化，走入偏鄉激發孩童文化撞擊，並提供各縣市偏鄉小學教育推廣資源，推動偏鄉孩童歷史之旅。爰決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增加「行動博物館」偏鄉推動場次計畫與推動方案，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提案人：蔡培慧"],["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15、"],["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1-46頁（必填欄位）","專案計畫─新興計畫─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大南海文化園區（8,138萬4千元）"],["【　】歲入─增列："],["【V】歲出─【　】減列：　【V】凍結：三分之一","案由：基金用途「專案計畫─新興計畫─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大南海文化園區」科目編列8,138萬4千元，凍結三分之一。","說明：","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106年度預算於「專案計畫」項下「新興計畫」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大南海文化園區經費，為重新國家歷史博物館重新配置空間機能、強化典藏研究、文化展覽等目標。","文化來自日常生活的實踐，發展在地歷史文化，需走入社區結合在地生活與文化，台灣茶文化與東南亞茶文化歷史悠久，文化部應建立在地歷史記憶與文化之數位典藏，透過地方文物蒐集與紀錄，建立完善數位典藏，保存台灣與東南亞工夫茶文化，並與在地組織結合推動其茶文化展覽，爰決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推動方案，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提案人：蔡培慧"],["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16、"],["單位名稱：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2-31","工作計畫─（分支計畫）"],["【　】歲入─增列："],["【　】歲出─【　】減列：　【　】凍結："],["案由：","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200萬元，爰提案增列300萬元。","說明：","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200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減少366萬元，減幅高達64.66%。中正紀念堂每年吸引大量參觀人潮，具歷史文化與觀光價值，惟典藏品與品牌授權商品開發數量及收入有限，仍有成長空間，允應充分運用典藏品可用素材及品牌形象積極開發文創商品，拓展文物商品市場，並利用多元行銷管道加強推廣，以提升品牌能見度與館藏效益。"],["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17、"],["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2-31頁"],["【V】歲入─增列：50萬"],["【　】歲出─【　】減列：　【　】凍結："],["案由：","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業務收入「雜項收入」原列200萬元，提案增列50萬元。","說明：","一、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99年度至104年度之各項活動參觀人數統計，參觀人次分別達713萬人次、714萬人次、654萬人次、633萬人次、662萬人次及709萬人次，其參觀人次高於故宮博物院104年度之530萬人次，顯示中正紀念堂極具文創資產推廣優勢及自籌財源潛力。","二、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100年度至105年8月底止衍生性商品開發數量分別為10件、33件、13件、23件、13件及17件，102年度至105年8月底止文創商品銷售金額分別為13萬8千元、86萬4千元、56萬7千元及39萬7千元，其中104年度文創商品銷售額56萬7千元，僅占總收入2億9,847萬6千元之0.19%，反映商品開發數量及銷售收入仍有成長空間，爰此，提案增列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業務收入「雜項收入」50萬元，以期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加強發展推廣文創商品。"],["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18、"],["單位名稱：中正紀念堂"],["單位預算書頁次：2-25頁（必填欄位）","○○工作計畫─（分支計畫）"],["【　】歲入─增列："],["【V】歲出─【V】減列：5,000千元　【V】凍結：5,000元"],["案由：","中正紀念堂作業基金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337,033千元，建議刪減本項預算5,000千元，凍結5,000千元。","說明：","中正紀念堂本年度「業務收入」為2億7,810萬8千元，較上年度預算2億7,659萬8千元增加151萬元，成長0.55%。惟「業務成本與費用」本年度為3億3,703萬3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億2,166萬7千元增加1,536萬6千元，成長4.78%，顯示出中正紀念堂經營成本過高，惟建議刪減「業務成本與費用」本項預算5,000千元，凍結5,000千元，並提出書面報告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說明。"],["提案人：陳學聖"],["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19、"],["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2-32頁","【　】歲入─"],["【V】歲出─【　】減列：500萬　【　】凍結："],["案由：","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勞務成本原列1億5,930萬4千元，提案減列500萬元。","說明：","一、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104年度決算、105年度預算及106年度預算，比較下表得知基金短絀愈多，可見該管理處的營運管理有待檢討。","二、104年度業務成本與費用決算僅2億4,034萬6千、105增加為3億2,166萬7千、106又增為3億3,703萬3千，業務成本與費用不斷增加。106比104年度增幅高達40.23%！","三、該管理處若不能開源只有節流，建議減列500萬、科目及營運項目自行調整。"],["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20、"],["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2-25頁","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服務成本"],["【　】歲入─增列："],["【　】歲出─【V】減列：百分之二十　【　】凍結："],["案由：","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106年之預算之業務成本與費用─服務成本原列159,304千元，提案刪減20%。","說明：","1.參酌前期執行決算數，該項目前年決算僅83,882千元。","2.此項目105年所編列預算為154,381千元，今年增幅雖僅3.19%，但考量前年決算數偏低，仍不宜增加。","3.綜上所述，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106年之預算之業務成本與費用─服務成本原列159,304千元疑有浮編，應減列20%。"],["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吳思瑤　　何欣純　　李麗芬","21、"],["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2-34頁","業務成本與費用─勞務成本─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V】歲出─【V】減列：80千元"],["案由：","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之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原列80千元，建議全數減列。","說明：","該項費用係用於編列獎助蔣中正研究之博、碩士論文，惟「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蔣中正與民國文史研究獎勵出版作業要點」，已於104年11月24日廢止；且查103年至105年，依據該要點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提出申請補助之案件數均為零；又文化部刻正推動中正紀念堂中性化，再者，若為鼓勵研究有關文史及人權相關研究，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亦有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及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本補助項目並無存續之必要，爰建議全數減列。"],["提案人：蘇巧慧"],["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22、"],["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2-34"],["【　】歲入─增列："],["【V】歲出─【V】減列：80千元　【　】凍結："],["案由：","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中，科目5112-700「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與交流活動費」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編列「蔣中正研究」之博、碩士論文獎助費，原列80千元，提案刪除80千元。","說明：","過去，中正紀念堂管理處鼓勵國內外研究學者進行蔣中正相關之研究主題，並以其精神思想、對中華民國之貢獻、與對國際社會之影響等，作為給予補助之審核標準，有美化過往威權政體統治者之嫌。","現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仍持續鼓勵國內碩博士生撰寫蔣中正相關之學業論文，雖評審標準已經改為研究主題之重要性及創新性，然我國尚在進行轉型正義工作，中正紀念堂亦難脫離「紀念」蔣中正之意涵，此性質之研究有暫停之必要。"],["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張廖萬堅　蔡培慧","23、"],["單位名稱：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2-40","工作計畫─（分支計畫）"],["【 】歲入一增列："],["【 】歲出一【 】減列：　【 】凍結："],["案由：","「總務及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清潔及草維護等編列24,077千元，爰提案全數刪除。","說明：","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於「總務及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以服務費用編列預算進用非典型人力，包含清潔26人、花草維護5人、機電維護4人及保全2人。依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八)點及第四(九)點規定，非以人事費進用之人力應從嚴核實進用或運用，況以逾百名超額人力待精簡，再以服務費用大量進用非典型人力，辦理現有超額人力得執行之清潔、保全與行政等業務，人力調派與運用顯欠妥當，且不符前述預算籌編原則。"],["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24、"],["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3-23頁","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V】歲入─增列：百分之十"],["【 】歲出─【 】減列：　【 】凍結："],["案由：","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106年之預算之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原列1,211千元，提案增列10%。","說明：","1.此科目上年度預算數為1,700千元，本年度減幅達28.76%。","2.前年度決算數為1,475千元，本年度預算數疑有低估。","3.經詢問，此科目所列包含文創商品銷售收入，104年文創商品銷售收入決算數為462,260元，105年則成長至755,964元，漲幅達63.53%，今年度應仍有成長空間。","4.綜上所述，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原列1,211千元，應增列10%。"],["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吳思瑤　　何欣純　　李麗芬","25、"],["單位名稱：國立國父紀念館"],["單位預算書頁次：3-23頁","○○工作計畫一（分支計畫）"],["【 】歲入一增列："],["【V】歲出一【 】減列：5,000千元【 】凍結：5,000千元"],["案由：","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321,455千元，建議減列5,000千元，凍結5,000千元","說明：","106年度「業務收入」原列2億5,652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億4,021萬2千元，增加1,631萬3千元，成長6.79%；另「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3億2,145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億9,817萬7千元，增加2,327萬8千元，成長7.81%，顯示國父紀念館於經營管理成本過高。","另國父紀念館以發揚國父孫中山先生之思想及其史蹟、史料之蒐藏、研究與展覽為首要目標，是一兼具紀念館、博物館、圖書館、藝文中心及表演會堂等性質，惟缺乏與國父孫中山先生相關史料文物的典藏，殊為可惜，建議與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合作加強典藏。","因此，建議刪滅「業務成本與費用」本項預算5,000千元，凍結5,000千元，並提書面報告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說明。"],["提案人：陳學聖"],["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26、"],["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3-30頁"],["【 】歲入─增列："],["【V】歲出─【 】減列：500萬　【 】凍結："],["案由：","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原列1億9,840萬2千元，提案減列300萬。","說明：","一、依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104年度決算、105年度預算及106年度預算，比較下表得知基金短絀愈多，可見該館的營運績效有待檢討。","二、該館若不能開源只有節流，3-30頁「服務成本」106年度較105","年度增加1億3,085萬4千元，另「服務費用」也增加4,115萬9千元、增幅達51.22%，建議「勞務成本」減列300萬元、科目及營運項目自行調整。（因「服務費用」另提案凍結1/5）"],["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27、"],["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3-30頁"],["【 】歲入─增列："],["【V】歲出─【 】減列：　【V】凍結：1/5"],["案由：","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下「服務費用」原列1億358萬3千元，提案凍結1/5。","說明：","一、查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下「服務費用」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之既有展場與中山文化園區景觀改造整建5,930萬元、大會堂整建及中山文化園區景觀改造整建規劃等專案管理費1,000萬元，合共6,930萬元。","二、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該計畫自104年度開始編列預算，截至105年度累計已編列1億3,195萬8千元，截至105年8月底止累計支付金額2,538萬6千元，累計預算執行率19.24%，嚴重偏低，其原因為該計畫未俟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復因核定時程未如預期，影響後續執行，以致預算執行率及計畫進度嚴重落後，並與預算法第34條及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不符，文化部應檢討改善。爰此，提案凍結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下「服務費用」1/5，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28、"],["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3-30"],["【】歲入一增列："],["【】歲出一【】減列：【V】凍結：四分之一"],["案由：","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之「勞務成本」，其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原編列4,150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說明：","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106年度將「提供多樣性觀光摺頁及導覽，以提升觀光服務品質」做為績效目標，並將印製12萬份中文導覽摺頁，與日、英、韓摺頁各兩萬份。惟新南向政策已為政府之重要國策，然國父紀念館此一計畫中並未針對新南向政策做出任何政策調整，仍舊將目標放置於日、英、韓等固有客源上，宣傳成效恐受限。爰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本委員會提出有關國父紀念館、國立歷史博物館以及中正紀念堂之新南向宣傳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29、"],["單位名稱：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3-32","工作計畫─（分支計畫）"],["【】歲入─增列："],["【】歲出─【】減列：　【】凍結："],["案由：","國父紀念館106年度「勞務成本─服務費用」科目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之既有展場與中山文化園區景觀改造整建5,930萬元、大會堂整建及中山文化園區景觀改造整建規劃等專案管理費1,000萬元，合計共6,930萬元，爰提案全數凍結。","說明：","國父紀念館辦理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104-108）未待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復因核定時程未如預期，影響後續執行，以致預算執行率及計畫進度嚴重落後，顯有欠當，且與預算法第34條及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不符，爰提案全數凍結。"],["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30、"],["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3-32"],["【】歲入─增列："],["【】歲出─【】減列：　【】凍結：5,000千元"],["案由：","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之「勞務成本─服務費用」項下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之既有展場與中山文化園區景觀改造整建59,300千元、大會堂整建及中山文化園區景觀改造整建規劃等專案管理費10,000千元，共計69,300千元，建議凍結5,000千元，待國立國父紀念館向本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說明：","「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主要以大會堂暨周邊設施升級計畫改善工程、國際化優質展示空間計畫及中山文化園區景觀改造計畫等三大部分構成，該計畫自104年度開始編列預算，至105年度累計已編列1億3,195萬8千元，截至105年8月底止累計支付金額2,538萬6千元，累計預算執行率19.24%。執行率偏低原因主要為該計畫雖於104年編列預算，然而105年1月始獲行政院核定，導致計畫執行進度落後。爰建議凍結「勞務成本─服務費用」5,000千元，待國立國父紀念館就就該計畫之執行期程檢討向本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達到如期、如質、如實達成之目的。"],["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蔡培慧　　","31、"],["單位名稱：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3-32","工作計畫─（分支計畫）"],["【】歲入─增列："],["【】歲出─【】減列：　【】凍結："],["案由：","「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清潔及花草維護等編列12,100千元，爰提案全數刪除。。","說明：","查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於「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以服務費用編列預算進用非典型人力，包含清潔、花草維護等。依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八)點及第四(九)點規定，非以人事費進用之人力應從嚴核實進用或運用，況以逾百名超額人力待精簡，再以服務費用大量進用非典型人力，辦理現有超額人力得執行之清潔、保全與行政等業務，人力調派與運用顯欠妥當，且不符前述預算籌編原則。"],["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32、"],["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3-32","業務成本與費用─勞務成本─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V】歲出─【V】減列：300千元"],["案由：","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之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原列300千元，建議全數減列。","說明：","該項費用係用於編列博、碩士生論文計畫獎助費用，惟查105年，依據國立國父紀念館評選出版中山思想與國家發展研究論著實施計畫向國立國父紀念館提出申請補助之案件數為零件；且我國自民國84年大學聯考廢除三民主義考科，民國94年取消高級中等學校三民主義課程，文化部亦刻正推動轉型正義相關計畫；再者，若為鼓勵研究有關文史及人權相關研究，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亦有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及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本補助項目並無存績之必要，爰建議全數減列。"],["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33、"],["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3-36"],["【】歲入─增列："],["【V】歲出─【V】減列：1,000千元【V】凍結：1,000千元"],["案由：","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中，科目5130「教學成本」，原列10,382千元，提案減列1,000千元、其餘凍結1,000千元。","說明：","國父紀念館身為文化部轄下機構，辦理之生活美學班包含健康養生類課程，內容有瑜珈、肚皮舞、靜坐等，與運動中心開設之課程有何差異？爰提案刪除1,000千元，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張廖萬堅　蔡培慧　　","34、"],["單位名稱：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3-39","工作計畫─（分支計畫）"],["【】歲入─增列："],["【】歲出─【】減列：　【】凍結："],["案由：","「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編派遣人力及保全等編列6,164千元，爰提案全數刪除。","說明：","查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於「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以服務費用編列預算進用非典型人力，含編派遣人力及保全等。依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八)點及第四(九)點規定，非以人事費進用之人力應從嚴核實進用或運用，況以逾百名超額人力待精簡，再以服務費用大量進用非典型人力，辦理現有超額人力得執行之清潔、保全與行政等業務，人力調派與運用顯欠妥當，且不符前述預算籌編原則。"],["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35、"],["單位名稱：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4-19頁"],["【V】歲入─增列：500萬"],["【】歲出─【】減列：　【】凍結："],["案由：","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業務收入」原列4億500萬元，提案增列500萬。","說明：","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4億5,850萬2千、106年度預算4億500萬，減少5,350萬2千元，減幅達11.67%。為何其他業務收入106年度較上年度減少6千多萬（6050.2萬）？為避免該基金仰賴政府補助並達到基金自給自足的設置目標，提案增列「業務收入」500萬元。"],["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36、"],["單位名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單位預算書頁次：4-19頁（必填欄位）","○○工作計畫─（分支計畫）"],["【 】歲入─【V】減列：5,000千元　【V】凍結：5,000千元"],["案由：","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353,108千元，建議減列本項預算5,000，凍結5,000千元。","說明：","截至105年度6月30日止，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較預計業務成本與費用105,408千元，減少82,198千元及77.98%，主要係臺灣戲曲中心主體工程未能如期完工，人員無法如期進駐，及各項採購案尚未核銷，以致服務成本減少所致。且直至目前為止，臺灣戲曲中心舞台設施仍有許多未盡完善，後續舞台地板載重量問題等優化工程品質與進度仍不如預期，倘若無法如期改正，將影響臺灣戲曲中心未來之發展。建議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本項預算減列5,000千元，凍結5,000千元，並提出書面報告至教育文化委員會進行說明。"],["提案人：陳學聖"],["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37、"],["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4-28頁","「跨藝匯流傳統入心─公共建設跨域加值發展計畫」─台灣戲曲中心營運計畫"],["【 】歲入─增列："],["【V】歲出─【　】減列：【V】凍結：三分之一","案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項下服務成本353,108千元，凍結三分之一。","說明：","臺灣戲曲包含歌仔戲、京劇、閩南歌謠、農村採茶歌謠等，富含在地文化與多元特色。臺灣戲曲中心作為傳統戲曲傳承的搖籃，應針對展演與劇場人才進行在地文化的傳承與培育工作。另鑒於年輕世代與台灣社會文化及傳統藝術文化之疏遠，臺灣常民文化可透過傳統戲曲來結合舞蹈、音樂聲光特效等現代流行元素，創造出不同的文化保留與傳承模式，亦可吸引青年投入傳統表演藝術與創新，為讓戲曲成為常民文化交流的平台。","爰此，凍結「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台灣戲曲中心營運計畫─服務成本」三分之一，俟文化部於二個月內向教育文化委員會針對台灣戲曲中心促進青年投入傳統藝術之發展提出改善報告，經1/3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蔡培慧"],["連署人：張廖萬堅　何欣純　　李麗芬","38、"],["單位名稱：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4-19頁","業務成本與費用"],["【 】歲入─增列："],["【○】歲出─【】減列：　【○】凍結：10,000千元"],["案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之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中，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353,108千元，建議凍結 10,000 千元。","說明：","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於臺北之臺灣戲曲中心營建工程，經歷許多公共安全的質疑與營運時程延宕。105年9月又發生未竣工就先販售試營運票券情事；更在10月的一系列開幕試營運活動之後，宣告再度延展至106年10月開幕。顯見臺灣戲曲中心與對文化部之溝通管道已發生混亂。","目前民間多有質疑與雜音，傳藝中心在臺北另起爐灶臺灣戲曲中心，似乎要將戲曲表演中心搬回台北，棄宜蘭傳藝園區於不顧，任由園區外包成商業主題樂園之嫌。然而傳藝中心在表演藝術場館最豐富的台北另設一個「傳統戲曲表演專館」，是否曾評估表演能量與票房夠充足？是否有對台北藝文生態研擬對策？另左營之「豫劇藝術園區」正要開始營建，未來兩館一園區之經營整體策略為何？各自營運還是聯鎖巡迴？上述問題皆尚待文化部與傳藝中心進一步說明。","綜上，建議凍結1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李麗芬"],["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39、"],["單位名稱：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單位預算書頁次：4-26頁","服務費用"],["【 】歲入─增列："],["【○】歲出─【○】減列：20,000千元　【 】凍結："],["案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之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中，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服務費用，原列311,779千元，建議刪減20,000千元。","說明：","依據勞動部《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規定，各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時，應注意事項包括：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應明確勞務承攬與勞動派遣之分際，不得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承攬人派駐勞工從事工作，僅得就履約成果與品質要求承攬人符合契約規範。另，勞動部於105年10月4日公告，事業單位如與勞務提供者間屬僱傭關係，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雇主不得以簽訂承攬契約方式規避雇主責任。","查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勞務承欖費用多達79,600千元，遠超過另三個基金（歷史博物館、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的勞務承攬費用。其中除一般性勞務派遣工作如清潔人員、植栽養護、物業管理之外，尚有明顯為專案性質之工作內容，如臺灣戲曲中心演出節目與活動規劃共53人、京劇青年團員培訓及箱管人才培育共17人。上述勞務承攬工作內容，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明確應為雇傭關係，故違反勞動部對於勞務承攬工作內容之規定，且專案性工作承攬人數眾多，事業單位恐有嚴重規避雇主責任之嫌。","綜上，建議刪除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服務費用20,000千元，並立即檢討並改正外包人事規劃。"],["提案人：李麗芬"],["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40、"],["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4-28"],["【 】歲入─增列："],["【V】歲出─【V】減列：5,000千元　【V】凍結：5,000千元"],["案由：","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中，科目5112-200「服務費用」，第一項「水電費」原列23,680千元，提案減列5,000千元、其餘凍結5,000千元。","說明：","位於士林的台灣戲曲中心，原訂2016年10月試營運，然遇主建築鋼樑歪斜變位之重大工程延宕事項，為了民眾安全，試營運日期必須展延。據悉，將延至2017年底試營運，故場館演出及節目製作水電使用量勢必減少。爰提案刪除5,000千元，其餘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張廖萬堅　蔡培慧","41、"],["單位名稱：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4-28","工作計畫─（分支計畫）"],["【　】歲入─增列："],["【V】歲出一【　】減列：　【　】凍結："],["案由：","「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編列進用非典型人力121人79,600千元，爰提案全數刪除。","說明：","查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於「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以服務費用編列預算進用非典型人力121人。依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八)點及第四(九)點規定，非以人事費進用之人力應從嚴核實進用或運用，況以逾百名超額人力待精簡，再以服務費用大量進用非典型人力，辦理現有超額人力得執行之清潔、保全與行政等業務，人力調派與運用顯欠妥當，且不符前述預算籌編原則。"],["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42、"],["單位名稱：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4-28頁"],["【】歲入─增列："],["【V】歲出─【V】減列：300萬　【】凍結："],["案由：","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服務費用」下「專業服務費」原列1,020萬元，提案減列300萬。","說明：","一、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106年度在「服務費用」之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020萬元，其中(1)委託律師有關智慧財產處理和財務規劃管理師有關票價制定、票房收入分析等合計100萬元。(2)另委託機構辦理節目滿意度調查250萬、及委託辦理傳藝生態觀察與分析計畫、傳藝基礎調查等要670萬，共計920萬。","二、上年度此「專業服務」1,040萬，每年均編列1千多萬的專業服務，有無必要年年做同樣的委託研究？例如為何節目滿意度調查需250萬元？為避免浮編浪費，提案減列300萬。"],["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43、"],["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書頁次：4-28"],["【　】歲入─增列："],["【V】歲出─【V】減列：2,000千元【V】凍結：1,000千元"],["案由：","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中，科目5112-300「材料及用品費」，原列7,050千元，提案減列2,000千元、其餘凍結1,000千元。","說明：","位於士林的台灣戲曲中心，原訂2016年10月試營運，惟發生主建築鋼樑歪斜變位之重大事項，必須展延。據悉，為了民眾安全，將延至2017年底試營運，故場劇場整年度業務所需要之事務用品、報章雜誌、消耗品汰換，以及相關人員服裝用量勢必減少。爰提案刪除2,000千元，其餘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張廖萬堅　蔡培慧　　","44、"],["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主決議：","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現分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及「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四基金，查各基金高度仰賴政府補助，不符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原則，似宜回歸公務預算執行；爰請文化部研擬改革方案或回歸公務預算，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45、"],["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主決議：","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為博物館四大功能，尤其典藏為博物館重點業務之一；查國立歷史博物館因典藏空間不足，遂向民間租用新店庫房，惟典藏庫房為典藏國家重要文物資產之重要設施，向民間長期租用顯有不當，爰請文化部研擬改善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46、"],["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主決議：","為落實轉型正義，中正紀念堂空間應逐步回歸中性使用；爰請文化部提出中正紀念堂空間之未來規劃與轉型時程，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蘇巧慧"],["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47、"],["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主決議：","國立國父紀念館之設立宗旨為「辦理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查105年度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決算之推廣教育收入決算數為1,549萬元，大多為辦理生活美學班、兒童課程之收入，此舉雖有助於增加基金自籌收入，惟特展與課程之規劃仍應與設立宗旨相符；爰請文化部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蘇巧慧"],["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48、"],["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主決議：","傳統藝術發展基金預計於106年度舉借長期債務1億2,753萬元，惟查該基金預期收入過度樂觀高估，自償能力明顯不足，日後恐成為政府財政負擔，爰請文化部重新評估債務舉措之必要性並研擬改善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蘇巧慧"],["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49、"],["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主決議：","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於104年度辦理推廣教育計畫主要分為生活美學、創藝學園、中正兒童冬夏令營及其他等四大推廣主題課程，合計開課465班次、招收1萬4,064人次、收入2,631萬3千元。惟查該處生活美學課程設有「凍齡活力印度肚皮舞」班、創藝學園開設「烏克麗麗」等，與該處設立宗旨未盡相符，妥適性容有檢討空間。另該處104年度部分藝文展覽主題如海綿寶寶─暢遊比奇堡、變形金剛臺北、冰雪奇緣冰紛、小熊維尼友你真好等特展，核與該處設立宗旨未盡相符，恐有流於商業化之虞。另國父紀念館104年度辦理推廣教育計畫主要分為生活美學班及兒童課程兩大類，合計開課302班次、招收8,231人次、收入1,800萬6千元，惟該館104年度生活美學課程設有中東肚皮舞（中階班）、輕瑜珈、硬梆梆族瑜珈等課程，也與該館設立宗旨未盡相符。爰此，建請文化部檢討改善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父紀念館之藝文展演及推廣教育計畫，於一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50、"],["單位名稱：國立中正紀念堂"],["主決議：","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時期的人權迫害，是台灣人民共同的傷痛，至今仍未釐清歷史真相以及責任歸屬，如此情形下若仍以國家資源紀念亟具爭議性之國家領袖，實屬不妥，應積極進行威權符號之處理，以期我國能夠在更為客觀、理性的狀態下審視歷史傷痛，並實踐尊重人權之精神。爰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就中正紀念堂轉型規劃之進度，向本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李麗芬　　蔡培慧","51、"],["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主決議：","106年度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中，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資金合計593,795千元，其中高達448,200千元為國庫撥款支付，佔約75%；以營運資金支付金額為89,985千元，僅佔總額之10%。固定資產建設改良七成以上皆由政府公務預算支出，不符合基金自給自足原則，自籌財源能力應加強，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要求就基金財源自籌能力提升，向本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李麗芬　　蔡培慧","52、"],["單位名稱：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主決議：","傳統藝術來自民間文化與基層生活，是先民生活智慧的結晶，更是國家重要的文化藝術資產，廣布於音樂、舞蹈、戲曲等多重面向，體現台灣早期農業、農耕文化質樸的社會脈動。惟根據文化部統計資料，民眾參與或欣賞表演藝術類活動以流行音樂類的參與率最高22.7%，其次為古典及傳統音樂類16.5%、現代戲劇類16.0%，傳統戲曲類的參與率15.3%為最低。與整體表演藝術參與率48.8%相較，兩者落差高達三倍。為透過傳統戲曲傳承農業、農耕文化，文化部應積極推動文化近用，讓傳統戲曲與年輕世代共鳴，提高傳統藝術參與率。爰此，本席要求文化部於二個月內針對吸引全民參與傳統藝術提出專案報告。"],["提案人：蔡培慧"],["連署人：張廖萬堅　何欣純　　李麗芬","53、"],["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主決議：","國立國父紀念館自103年起自行開發文創商品，文創商品銷售收入自103年度39,505元，成長至105年度755,964元，可見其銷售商機有成長可能。惟國父紀念館未設專職機關負責文創商品之設計、銷售，今年4月9日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於國父紀念館內所設之紀念品中心停止營業，使館方文創商品銷售通路減少。考量到國家整體文創發展之規劃，爰要求文化部責成國立國父紀念館，針對館方文創商品之設計與行銷擬定策略，檢討館方於文創方面之角色定位，思考國父紀念館於台灣文化之價值，並檢討目前文創行銷之執行成果。相關行銷策略、計畫與檢討內容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何欣純","54、"],["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主決議：","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各館處106年度預算案預算員額364人，編列用人費用4億0,604萬元，包括職員155人、駐衛警57人、技工37人、工友16人、駕駛3人、聘用人員15人及約僱人員81人，其中108人為超額人力。惟該基金另編列服務費用進用派遣人力18人、898萬8千元，及承攬人力226人、1億2,554萬2千元，合共244人、1億3,453萬元，核有欠當，請文化部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何欣純","55、"],["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主決議：","有鑒於新北市指定台灣樂生療養院為歷史建築與文化景觀、2009年文化部指定為世界遺產潛力點，雖文化部強調，樂生療養院已依文資法登錄為歷史建築及文化景觀，有明確的法源保護，但機廠工程進行期間，未進行妥善維護與修繕。現行他國對於樂生歷史文化均列為世界遺產，如馬來西亞雙溪毛糯院、日本長島愛生園、美國夏威夷Kaulapapa，如依照樂生療養院之舊貌進行重建，便有機會達到UNESCO針對世界遺產的審核標準，讓樂生療養院站上世界文化舞台，為台灣發聲，故重建樂生舊貌，是申請世界遺產的第一步，文化部應積極協助。爰此，要求文化部針對樂生療養院「緩坡大平台方案」之可行性評估，並邀集相關部會提出推動方案，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蔡培慧"],["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56、"],["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主決議：","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年度目標為推動多面向拓展文化外交，近年來東南亞新住民在台灣人數已達50萬人，新住民在台灣落的生根多年，其母國文化已成為台灣多元文化珍貴資產。新住民並非弱者，蘊含珍貴的東南亞文化，新住民的聲音與想法，可透過舞蹈、戲劇、繪本甚至技藝來表達與闡述自我的生命故事，文化部應協助與培育新住民成為多元文化表演藝術者，發揚來自東南亞母國的文化，讓新住民或移民二代為新南向計畫的重要基礎。爰此，要求文化部針對「推動新住民展現多元文化」之可行性輔導、補助與推動方案，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蔡培慧"],["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57、"],["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主決議：","去年國立臺灣博物館發生外包人力廠商積欠派遣人員薪資一事，事後臺灣博物館修正與廠商之派遣契約書條文，增加廠商如積欠員工薪資，事業單位得以直接撥付薪水給與派遣人員之權力。","請參照國立臺灣博物館之經驗，文化部應檢討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轄下所有館所之外包人力契約，是否有給與派遣與勞務承攬人員應有之權利保障，並檢驗各館是否有提供外包人員申訴管道與把關人員勞動權利之機制，以及未來精進的計劃。","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李麗芬"],["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58、"],["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主決議：","依據我國於103年施行之《身心障礙者公約》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與第九條：「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包含眾多藝文場館營運，包括已四十年歷史以上之場館如歷史博物館、國父紀念館與中正紀念堂，以及將要營運或建設之新場館如臺灣戲曲中心與豫劇藝術園區。","請盤點本基金所有現有與建設中之場館，其中進出動線、廁所、劇場座位等設施，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公約》精神，並依照內政部營建署所訂定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標準檢驗，檢討是否有需改善之處，並提出營繕計劃。","建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李麗芬"],["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59、"],["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主決議：","中正紀念堂是威權統治時期，為紀念威權統治者而建立，為我國轉型正義工程之重要指標項目之一。社會各方對於中正紀念堂轉型有著各種想像，例如做為立法院新腹地、故宮北院二館、歷任總統文物館、民主博物館、二二八紀念館、大型公園等。為配合轉型正義加速落實，文化部於今年228提出將針對中正紀念堂轉型進行系列公共討論，爰此，文化部及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應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本案進行方式之書面報告。"],["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張廖萬堅　蔡培慧","60、"],["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主決議：","「南海藝廊」為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的校區空間，2003年以來，對內成為國北教大重要藝文教育平台，對外培育無數年輕藝術家之藝術替代空間，累積珍貴的藝文能量。","然近期國北教大無預警收回空間，今年4月點交封館，「南海藝廊」遭受熄燈退場的困境，為藝文界一大憾事。目前更有網路連署爭取保存維持原營運模式，獲得廣大迴響。","國立歷史博物館正在推動之「大南海計劃」「首都歷史博物館園區計劃」中，是否考量納入「南海藝廊」為計劃內文化館所，補強現有園區規劃欠缺當代藝術實驗空間之不足。以及，是否向教育部爭取由文化部接手管轄，以俾「大南海計劃」園區文化內涵更為完整，整合能量更高。","爰此，文化部及國立歷史博物館應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本案可行性評估及協助南海藝廊存續之書面報告。"],["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張廖萬堅　蔡培慧","61、"],["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主決議：","陽明山中山樓全區現為台北市定文化景觀，中山樓主建築為市定古蹟，其園區範圍內建築群（如介壽堂、國建館、圓講堂等）亦被指定為市定歷史建築。然一個園區卻分屬不同機關管轄，中山樓與國父紀念館最初在設立時，關係緊密度較為一致，皆位紀念孫中山而建。而後國父紀念館主管機關改為文化部，中山樓則交由教育部轄下位於新北市中和的台灣圖書館管理、其建築群由內政部管轄、部分國有地為新北市主管，造成各部會權責不明，文化資產未妥善維護，中山樓主建物之活化再利用亦欠佳。","爰此，文化部與國立國父紀念館應協力，善盡督導中山樓園區各主管機關善盡文資維護之責，並與教育部啟動跨部會協調，協助研議中山樓之歸屬組織調整、園區定位及活化再發展計劃，為珍貴文化資產找出活化新生的新路。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辦法之書面報告。"],["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張廖萬堅　蔡培慧","62、"],["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父紀念館"],["主決議：","一、國父紀念館106年度「勞務成本─服務費用」科目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之既有展場與中山文化園區景觀改造整建5,930萬元、大會堂整建及中山文化園區景觀改造整建規劃等專案管理費1,000萬元，合共6,930萬元。","二﹑查，本計畫自104年度開始編列預算，截至105年度累計已編列1億3,195萬8千元（含經常門之業務成本費用9,365萬8千元、資本門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830萬元），截至105年8月底止累計支付金額2,538萬6千元，累計預算執行率19.24%，顯屬嚴重偏低。[GT]","三﹑綜上，國父紀念館辦理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104-108）未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致整體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允宜檢討加強辦理，俾如期如質達成計畫目標。基此，爰建請文化部於一個月內，將說明書面報告送至本席辦公室。","來源，國父紀念館提供"],["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63、"],["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主決議：","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為執行「跨藝匯流．傳統入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公共建設跨域加值發展計畫，串聯臺北「臺灣戲曲中心（原名臺灣戲劇藝術中心）」、宜蘭「傳藝園區」及高雄「豫劇藝術園區」作跨域資源整合，設置「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並納入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之分基金，自105年度開始編列預算。惟查傳藝基金自償率高估，且營運收支高度仰賴公務預算補助，未符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二、又，(一)傳藝基金財務試算項目，漏計臺灣戲曲中心主體工程興建成本，且預估收入過度樂觀，基金自償率顯有高估。(二)營運收支近9成仰賴政府公務預算補助，未符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綜上所述，爰建請文化部於一個月內，將說明書面報告送至本席辦公室。"],["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64、"],["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主決議：","一、文化機構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編列5億9,379萬5千元","二、然，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連年以配合業務需要為由，調整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之執行內容，顯示前置規劃評估未盡周妥，而預算編列亦欠核實，允宜檢討改善。","三、爰此，建請文化部於一個月內，將上開疑義說明書面報告送至本席辦公室。"],["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65、"],["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主決議：","一、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大南海文化園區─國立歷史博物館初期計畫」8,138萬4千元，同時於「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既有建物再利用重整修繕維護等費用686萬9千元。","二、該計畫截至105年度累計可支用預算數3,007萬3千元截至105年8月底止累計支付實現數697萬8千元，預算執行率23.20%，顯屬嚴重偏低。據歷史博物館說明：「因『大南海文化園區計畫整體規劃暨空間發展總顧問委託技術服務案』變更契約期程及廠商延遲繳交期中報告書，致部分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另因本館前於7月25日陳報修正計畫至文化部審查中，其中本年度部分預算將俟修正計畫核定情形調整發包，致部分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將先行預備招標文件，俟修正計畫核定後旋即辦理發包執行。」以上顯示本案因計畫修正，已延宕後續執行，亟須檢討加強辦理。","三、計畫甫獲核定年餘，旋即提報修正案，且計畫總經費調增幅度超過5成，凸顯前置規劃欠周妥：查歷史博物館於105年7月25日陳報大南海史博館初期計畫修正案（截至105年10月21日尚未核定），主要修正重點為：擬規劃新增分項計畫「中和庫房新建工程」；調整部分計畫經費於105年度先行辦理「史博館緊急修繕工程」以維護正式修復工程前之建物使用安全；「欽差行臺」、「臺銀宿舍群」整修再利用期程延至107年後再行辦理，以及調整部分經費以新增「行政管理及推廣業務」經費項目等；該修正案同時擬將計畫總經費由原定10億0,413萬5千元，調整為15億6,572萬7千元，經費需求增加5億6,159萬2千元，增幅高達55.93%。按大南海史博館初期計畫於104年5月25日獲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40025006號函核定，迄105年7月僅年餘，旋即提報修正計畫，並大幅調增計畫總經費幅度達55.93%，凸顯本計畫前置規劃欠周妥，允宜檢討改善。爰建請文化部於一個月內，將上開疑義說明書面報告送至本席辦公室。"],["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66、"],["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主決議：","自102年度起改隸文化部，並設置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分別設置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105年度再增設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惟文化基金自設立以來，營運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所需財源，均高度仰賴政府部門編列公務預算補助，顯然不符作業基金自給自足原則，亟待加強開源節流提升自主收入比重。爰此，建請文化部於一個月內，將說明書面報告送至本席辦公室。"],["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67、"],["單位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主決議：","一、針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200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減少366萬元，減幅高達64.66%，主要為銷售出版品、紀念品、文創商品拆帳收入及財務報廢變賣等收入減少。","二、然而，中正紀念堂位於臺北市都心精華地區，為我國代表性地標與國內外遊客必訪觀光景點之一，每年吸引大量參觀人潮。依該處99年度至104年度之各項活動參觀人數統計，參觀人次分別達713萬人次、714萬人次、654萬人次、633萬人次、662萬人次及709萬人次，顯示中正紀念堂極具文創資產推廣優勢及自籌財源潛力，理應積極開發典藏品及品牌之圖像授權加值運用，以提升館藏效益及自籌收入。","三、又，查該管理處100年度至105年8月底止衍生性商品開發數量分別為10件、33件、13件、23件、13件及17件，102年度至105年8月底止文創商品銷售金額分別為13萬8千元、86萬4千元、56萬7千元及39萬7千元，其中104年度文創商品銷售額56萬7千元，僅占總收入2億9,847萬6千元之0.19%，反映商品開發數量及銷售收入仍有成長空間。"],["段落：爰此，建請文化部於一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至本席辦公室。"],["四、爰此，建請文化部於一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至本席辦公室。"],["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主席：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提案計67案及解凍案83案繼續討論與協商。","（進行協商）","主席：現在開始協商，請議事人員一邊宣讀，我們一邊審查。因為委員提案第1案至第4案是total的，所以最後再回頭總體審查。","處理第5案。本案涉及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這是本席的提案，我的意見是這個收入太少，建議增列，請問文化部，有沒有意見？","陳司長登欽：第5案和第6案都涉及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勞務收入的服務收入，原列預算數為500萬元，我們會盡量努力增加收入，但是增加100萬元……","主席：不然，要增加多少？","陳司長登欽：可以再減一半嗎？改為增加4%，我們會努力看看。","主席：好，改為增列50萬元，張廖委員有沒有意見？","張廖委員沒有意見。另，吳思瑤委員加入連署，柯志恩委員加入連署，何欣純委員也加入連署。乾脆在場的委員都加入連署好了？第5案和第6案的勞務收入、服務收入增列50萬元。","處理第7案。請柯委員志恩發言。","柯委員志恩：關於第7案，我想還是回應到基金的本質，因為我們調出104年、105年和106年的資料進行比對之後，發覺104年短絀627萬元，105年和106年又更加短絀，我個人認為這個營運績效真是有待提升，所以本席提出這一點，根據過去的資料，我覺得這的確可以有很大的提升空間，因此我建議增列500萬元，這純粹從過去的比例來看。","陳司長登欽：這一筆預算和前面服務收入的來源不同，這1億7,000多萬元主要是政府的補助收入，都是專案或是我們從科技部等機關獲得的補助，若是要增列，要由源頭……","柯委員志恩：我也知道這不是從門票收益而來，可是它還是放在這個層面，而且根據過去資料的比對，我個人認為這個績效應該有改善的空間。我可以不要求這個收入增列500萬元，只是我覺得你們一定要改善歷年的短絀情況，這可以不用增列500萬元，沒有問題，但是我個人認為還是要有一些壓力……","鄭部長麗君：我知道委員的期待，我們也期待史博館能再努力，多加推廣博物館本身核心的文物，可是前2案增列的50萬元是在服務收入方面，而這一項的收入是部裡對他們的補助，若是要增列，等於文化部要再多支出預算給他們，如果委員期待部裡多多補助他們，我們可以再多補助他們，但是增列500萬元會影響到文化部的預算分配，所以這個增列數可不可以再減一點，等於委員……","柯委員志恩：可以，再減一點……","鄭部長麗君：減為100萬元，好不好？就是部裡多支出預算給他們，謝謝委員。","主席：第7案業務收入下的其他業務收入增列100萬元。另，吳思瑤委員加入連署，還有其他委員要加入連署嗎？大家又要一起連署嗎？這樣也不錯，大家一團和氣。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不同，我們比較團結，感情較好。","處理第8案至第11案。這些提案都涉及到一般服務費，我們一起討論。","吳委員思瑤：本席上次質詢時曾經提過，針對過去的大南海計畫，現在部長作新的思考，把它改成首都博物館群計畫，因為我還等你們送來比較完整的資料，所以才會提案將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我非常希望能夠儘快看到首都博物館群計畫的內容。","鄭部長麗君：去年我就已經請部裡研議將原來的大南海計畫修正成首都博物館群計畫，進行館際的資源整合，目前已經陳報行政院在修改當中。我們已經研議完畢並送行政院，目前正等待行政院核定中，不知這部分的預算是不是可以免予凍結？其實我們正在等行政院核定，也都積極在和政委溝通當中。","柯委員志恩：關於本席的提案，等一下可能要請你們提出一些解釋。最主要的重點在於經費由原本的10億元調整為現在的15億元，當然你們一定有你們的理由，可是增幅高達56%，而且該項計畫在104年獲行政院核定後，僅一年旋即提報修正計畫。就我個人的認知，如果計畫變動這麼大的話，那麼前置規劃的周延性可能就有一些問題，因此本席才會提案減列200萬元。","鄭部長麗君：柯委員擔心我們的預算可能有大幅增加的問題，這一點請委員放心，我們的預算並沒有增加，其實我們陳報出去的還是原本的預算規模。委員看到的是之前行政院核定的舊計畫，我請張處長來說明。","陳司長登欽：在我們原本陳報至行政院的大南海計畫當中，也包括欽差行台的部分，但後來這部分我們就不碰了，我們真正做的只是文資修復的部分，因此相關經費就回復為10億元左右。"],["柯委員志恩：所以目前為止是10億元？","陳司長登欽：對，並沒有增加。","鄭部長麗君：方才柯委員擔心是不是有經費暴增的問題，其實並沒有，反而是回歸到原本的經費規模10億元，我們是著重在史博館本體升級及庫房的部分，也就是著重在文物方面。"],["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蔣委員乃辛：本席的提案是第10案有關非典人力的問題，目前有人力尚待精簡，結果你們又僱用非典人力，這樣合理嗎？非典人力的問題到底要怎麼處理？不只是歷史博物館有這樣的問題，很多地方都有這樣的問題，這已經違反行政院對於預算編列的規定。"],["鄭部長麗君：我請人事處張處長來說明。","張處長建智：其實這並不是超額人力，主要是因為行政院把我們的技工、工友、司機及駐衛警全部都列為出缺不補，所以在預算書的顯示上就是超額，像我們今年度就減了19個人。主要就是因為這樣的原因，並不是我們有超額的人力，其實各機關都有這樣的情況。","蔣委員乃辛：這樣豈不是一邊精簡，一邊又僱用非典人力。","張處長建智：這是不同的人力，而且它的控制方式不同，像駐衛警、司機都是由中央統一規定這樣處理的。","蔣委員乃辛：如果是這樣的話，應該要修改行政院的預算籌編辦法才對，就是因為籌編辦法第四條第八點有問題才會這樣，這也違反第四條第九點的規範啊！你們應該建議行政院修改預算籌編辦法才對。","鄭部長麗君：剛剛處長說明的是行政院整體的政策，這項政策就是要求各機關調出相關職缺，而且遇缺不補，主要是希望各機關一律精簡。我一直在向行政院爭取擴增我們的編制人力，因為文化部的預算增加、業務增加，同仁的負荷非常重，目前行政院已經局部回應，像人文司已經有增加員額。這方面我一直在極力爭取中，同時我也會注意非典人力進用的情形，我非常瞭解委員關切的重點，也會積極努力進行人力的檢討，是不是可以請委員免予凍結？","蔣委員乃辛：在明年的預算當中，非典人力會不會減少？還是一樣維持嗎？如果還是一樣維持的話，那麼部長剛才所講的話就是空話。","鄭部長麗君：我再繼續努力，因為我們有幾項組織調整都要送到行政院，這方面我會積極努力。","蔣委員乃辛：如果是這樣的話，預算可以不凍結，可是要作成決議，也就是明年非典人力必須減少。","鄭部長麗君：是不是可以先不要作決議？我想最重要的還是預算和計畫必須編出來，我覺得對人民而言最重要的是這件事，我必須爭取預算來執行我們的計畫，我也希望儘量爭取編制人力，是不是可以請委員給我一點時間來努力？在年中之後，也就是下會期初我再向委員提出說明好不好？到時候我們再來評估。","蔣委員乃辛：所以我說不刪減你們的預算，也不凍結你們的預算，但是要作成決議，請文化部檢討有關非典人力僱用的問題。","鄭部長麗君：好的，我們會檢討，謝謝。"],["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陳委員亭妃：國立歷史博物館目前所僱用的非典型人力確實有一定的比例，我建議館長是不是可以以進用地方人士為優先？這是地方一直都在要求的事情。因為現在都是委由勞務公司在處理……","陳司長登欽：報告委員，這項基金與大南海計畫有關，而不是台灣歷史博物館的基金。","主席：針對第8案至第11案，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的話，相關預算照列。","處理第12案。","何委員欣純：據本席所知，目前仍編有文物庫房承租民間庫房的經費，針對現況及未來的作法，是不是可以請你們說明一下？","陳司長登欽：基於大南海計畫已經要整修史博館，我們已經協調我們自己的館舍，比如台中國美館可以讓我們把典藏品先暫時遷出存放，然後我們才可以整修我們內部的館舍。在大南海計畫執行結束之後，我們自己的庫房大概也都可以建完，所以……"],["何委員欣純：所以在大南海計畫當中也有包含你們新建的庫房嗎？","陳司長登欽：對，但短期間內我們還是需要這筆承租民間庫房的經費。"],["何委員欣純：大概要多久？","鄭部長麗君：長期而言是在首都博物館群計畫當中，那項計畫目前正在報修中，在那裡面會處理庫房的問題，我們會另外尋覓空間加以處理。就短期而言，我已經協調國美館借一部分的空間供他們使用，我本人已經去看過了，目前正在進行SOP的規範建罝，所以這項租金只是短期使用，待與國美館協調及遷移作業完成之後就會結束。","何委員欣純：既然如此，那麼本席可以接受。"],["主席：第12案相關預算照列。","第13案與剛才的第10案相似，相關預算照列。","處理第14案。","蔡委員培慧：其實本席的建議非常簡單，我覺得要做行動博物館是好事，可是不要只集中在屏東，應該要在多一點鄉鎮和縣市都去辦理才對。","陳司長登欽：事實上，下個月我們就要到嘉義朴子去，我們的兩部行動博物館車都是隨著地方的需求及我們可以服務的點去排序的，我們不會只集中在屏東……","蔡委員培慧：但是中台灣都沒看到啊！我可以不要凍結預算，但是我希望你們能夠把偏鄉各鄉鎮都考慮進去。","陳司長登欽：好的，我們來拓展路線，謝謝。"],["主席：第14案相關預算照列。","處理第15案。","蔡委員培慧：我覺得大南海文化園區計畫是非常好的，當我們在推動台灣的茶文化時，如果能夠在大南海文化園區放入東南亞的茶文化可能會更好。其實這只是一個提醒，針對這部分，請文化部提出簡短的報告及考慮該如何調整。","陳司長登欽：現在暫時還稱為大南海計畫，事實上就是首都博物館園區本館的提升計畫，這項提升計畫主要是進行硬體的改善，我們會同步利用這筆經費來籌劃新開館之後的常設展及策展，針對三年後的開館，我們會做充分的準備。關於蔡委員所關切的部分，其實在我們的館藏當中，與飲茶文化有關的典藏品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展覽，這樣可能也可以和台灣在地的茶文化相結合。","吳委員思瑤：說到茶文化，上個月我才剛和幾位從日本來的修復師到南門町323日式宿舍去看過，那是一個品嚐茶文化的極佳空間，郭老師他們邀請了許多國際茶文化的專家，其實那個空間可以打造成這樣的地方。"],["主席：第15案相關預算照列。","處理第16案及第17案。","蔣委員乃辛：請問今年的預算收入為什麼編得這麼少？比去年少了300多萬元，原因是什麼？","林處長進盛：雜項收入原本是以博物館自營的收入為主，因為博物館在104年7月份改為租給廠商經營，在經營型態改變之後，雜項收入當中原本所編列的出版品及文創商品收入大部分都轉為場地費收入、租金收入及權利金收入，所以我們在106年……","蔣委員乃辛：所以別人經營的收入反而比你們自己經營的收入還要少？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還要請別人來經營？","鄭部長麗君：他的意思是說原本的雜項收入是列入中正紀念堂的收入當中，現在則是改列在廠商那邊，增加在對其他的……"],["蔣委員乃辛：增加的部分在哪裡？"],["林處長進盛：就是這些收入已經轉到場租費收入以及權利金收入了。"],["蔣委員乃辛：場租費增加多少？","鄭部長麗君：實際的收入並沒有減少，自籌收入整體編列的預算並沒有減少，只是科目調整而已。"],["蔣委員乃辛：總收入沒有減少嗎？","鄭部長麗君：因為營運模式調整，有些雜項收入改列在廠商那邊，但是場租費收入及其他項目有所增加，105年及106年的自籌收入並沒有減少。","蔣委員乃辛：但是預算中心提出意見之後，你們有跟預算中心溝通過嗎？"],["鄭部長麗君：他們可能沒有注意到我們整體有一些項目的調整。"],["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柯委員志恩：根據過去的歷史顯示，參觀中正紀念堂的人次非常多，104年的參觀人次甚至還高於故宮，這是非常難得的。因為參觀人數這麼多，所以我們很希望在文創商品或銷售層面上能夠有所提升。因為這方面的潛力無窮，所以我認為應該要增列收入，其實本席要求增列的預算並不多，只有50萬元而已，這應該是相當容易的一件事情，我覺得中正紀念堂應該有很大的優勢可以自籌財源，其實你們在文創商品上還是有很大的成長空間，所以本席提案增列50萬元。","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中正紀念堂目前有一項服務升級計畫，的確每年都有相當多人次來參觀中正紀念堂，但是我們曾針對人次來源做過分析，其實中正紀念堂有六、七成的空間在進行藝文展覽，而它每一年也有年度特展，所以有相當人數是來參與多元的活動，當然其中也有觀光人潮。也就是說，觀光人潮加上參與多元活動的人潮，創造了整個中正紀念堂的來客，其中有些特展會收取門票，可能我們還要整體努力，包括策展、結合民間藝文能量等等。至於委員指教商品的部分，他們也有請廠商提供各種來客喜歡的多元商品，當然他們也瞭解其中具台灣意向的商品相當受觀光客歡迎，我們會在商品多元化方面多加努力。柯委員的提案和蔣委員的提案都是要增列收入，是不是可以併案增列50萬元，讓他們繼續來努力？","主席：針對第16案及第17案，「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增列50萬元。","第18案保留。","處理第19案及第20案。","張廖委員萬堅：就決算來看，前年的決算只有8,000多萬元，不知去年的狀況如何？我看你們的說明是計畫有一些延宕，不知去年有沒有接續起來？因為國定古蹟的關係，所以審查比較嚴格是不是？中正紀念堂為什麼會變成國定古蹟？這是根據文資法哪一條的規定？現在文資法已經修正了，可不可以告訴我中正紀念堂是依照文資法哪一條的規定列為國定古蹟？我們是不是要恢復中正紀念堂的定位？究竟它是歷史建物還是文化古蹟？這個問題嚴重影響堂體更新及空間改造的進度，因此預算執行各年度均有落後的情況。我們都沒有否認那是歷史的過程，可是我覺得定位要弄清楚，要不然的話，現在花那麼多錢到底是在做什麼？這一點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林處長進盛：中正紀念堂是民國96年11月經文建會指定的國定古蹟……","施局長國隆：我想當初指定古蹟有其背景，實際上……","張廖委員萬堅：是文化背景，還是政治背景？","施局長國隆：關於這部分，當初有其指定的理由，第一、它是民主社會運動聚集的場所，這是很重要的。第二、中正紀念堂建築物本身實際上也有它的價值。"],["張廖委員萬堅：所以他是依照文資法……","鄭部長麗君：局長，請你說明當時審議的理由。","施局長國隆：是。因為國定古蹟有指定的基準，包括它的稀少性與特殊性"],["柯委員志恩：請你把法調出來……","張廖委員萬堅：對，調出來跟我們講清楚，我也想了解有沒有本來是國定古蹟，後來被移列為其他的……，或是歷史建築變成國定古蹟？","鄭部長麗君：我簡單說明一下，局長這邊有準備當時指定的理由，他指定的標的是國定古蹟、台灣民主紀念園區，這部分可以給委員參考，不過關於中正紀念堂的轉型，其實我們有對社會說明，我們是比較期待社會討論，討論之後，作為未來的定位，然後再提出草案到立法院供委員討論，以期達成共識再進行，所以我們是否還是回到這部分，把相關的議題，包括文資等部分都作社會討論，因為他恐怕不是從文資法單獨就可以處理的個案，其所涉及的是整體的……","張廖委員萬堅：這部分列在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中是104年核定的10年計畫，其涵蓋我們執政的8年，所以計畫的定位會不會因為這樣子而……","鄭部長麗君：其實計畫都可以修，計畫當時是在104年核定，現在主要是在做硬體維修，因為有一些堂體損壞漏水，還沒有涉及內容的改變。","張廖委員萬堅：那你們去年的進度順不順利？你們編列那麼多錢，到底有沒有辦法運用？"],["施局長國隆：去年不順利。","柯委員志恩：我們是否一起做個統一？因為我也提出相同的質疑，所以從你的決算來看，104到106年的增幅大約40.23%，比例很高，所以剛才張廖委員萬堅才提及這不是在定位上做文章，這部分很敏感可能會激起非常多的討論，昨天前瞻的審查已經非常敏感，所以今天不要再這麼敏感了，我還是想要知道這兩三年40%在做什麼？硬體部分為了觀光客純粹還在做漏水、防堵或漆牆等處理，你們三年內為什麼要增加這麼多錢？這部分錢花得太多了，請你們解釋一下。","林處長進盛：決算執行率偏低的問題主要有2個原因，第1個是國定古蹟的問題，第2個是這是10年性的計畫。"],["張廖委員萬堅：剛核定的關係嗎？"],["林處長進盛：是104年核定的。","柯委員志恩：我比較好奇，你放在裡面那尊蔣公銅像應該不太可能被斬首吧？"],["主席：在裡面不會被斬首。","鄭部長麗君：我簡要回答一下，執行率的問題是因為當時計畫核定的比較慢，所以影響施作的期間，因此造成去年決算的執行率稍微有點落後，現在計畫已經核定了。第二個因素是因為修復計畫都要經過文資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有時並不是操控在中正紀念堂本身，所以常常會造成古蹟修訂的進度落後，是項計畫行政院於104年8月核定，其實未來的轉型我們是可以修正計畫的，彼此沒有矛盾，當然一切修正計畫都要等轉型之後定位清楚，取得立法院的共識，再來報修這個計畫，彼此之間是可以配合的，不會有問題，至於內容的改變，現在做的是加強堂體硬體防水的修建，還沒有涉及內容的轉型，有關內容的轉型要等社會討論後將草案送到立法院做決定之後再進行。","張廖委員萬堅：如果我不刪減，只酌予凍結部分，可以嗎？"],["鄭部長麗君：它其實是一個硬體在持續進行中的工程。","張廖委員萬堅：如果凍結會不會有困難？本席只是想把它弄清楚，現在就看柯委員要不要減。","柯委員志恩：我剛才純粹也是從預算的比例提出質疑，因為中正紀念堂每天有那麼多人去運動、散步，如果你們硬體方面真的有需要……我也不希望看到磚牆掉下來……","張廖委員萬堅：柯委員的意思是要加快進度，我也持同樣的意見，請你們提升速度，弄好一點，不然的話，明年還會再審查，如果從104年拖到107年，就不好處理了。","主席：原則上柯委員與張廖委員的意思就是加快進度，請文化部注意一下，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第19案、20案照列。","繼續處理第21案、22案，分別是蘇委員巧慧、吳委員思瑤的提案，請蘇委員巧慧發言。","蘇委員巧慧：關於第21案的提案理由，在質詢中，我已經說明過了，亦即作業要點既然已經廢止，為什麼還要編列預算？不過文化部在說明中提及，雖然這2年沒有人提出申請，但是在101年時，已經有位王博士提出申請，今年的8萬元就是最後的第2期，所以這筆預算付完，就沒有了，對嗎？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可以接受，那就讓這個人的尾款完成，讓這個計畫完成結束，這樣我可以接受，謝謝。"],["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吳委員思瑤：我也是同樣的意思，以後就不用再出現蔣中正研究這種紀念政治人物的作為，但是我不太理解的是在你們的說明中提到王博士是101年核定的，他這一個案子已執行這麼多年，怎麼撰寫一篇論文可以搞這麼多年，尾款都沒有處理，就讓他掛在帳上，實在很奇怪。","林處長進盛：因為有一個特殊的事由是他申請育嬰延期，後來經過中正紀念堂開專家審查會議，同意他展延到今年底以前必須要完成。"],["吳委員思瑤：所以這是最後的期限？"],["林處長進盛：是。","吳委員思瑤：若以後不會再有，那今年就不砍，因為以後不會再編列了。"],["主席：第21案、22案照列。","繼續處理第23案，蔣委員乃辛的提案。"],["柯委員志恩：一樣是人力的問題。","主席：一樣的問題，那第23案就照列。","18案總的部分前面都照列，我們18案還是照列。繼續處理第24案，關於國父紀念館。","張廖委員萬堅：第24案，我也是看到你們今年4月結束跟台灣手工藝推廣中心的案子，現在如果要增列的話，有沒有困難？","林館長國章：跟委員報告，總體來說，因為大環境有些改變，在文創部分我們雖然積極在努力，但是消費的人口稍微有點受限，所以不敢……","張廖委員萬堅：其實我覺得你們可以再加強，因為太少了，你們那個地方的手工藝品沒有繼續跟他簽約有些可惜，我原本覺得你們可以好好的開，想要給你們一點壓力，請你們再努力看看，好不好？","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現在廠商停止營業，是因為它的空間要進行整修，不是商店要停止營業，所以它整修完還有其他空間，商店會恢復，所以它今年有一點時間在整修，所以收入會減少，我們也是希望用新的空間比較好。"],["張廖委員萬堅：你們在整修期間要好好想一","想，去開創一些商店，有那麼多觀光客、那麼多市民去玩，人這麼多，其實我是覺得可以多開發一些周邊的商品，我們去到國外旅遊也是這樣，去到那裡，買個東西，才有誘因，像故宮也弄得不錯。"],["林館長國章：會繼續努力。","主席（何委員欣純代）：好，那張廖委員支持的話，我們預算就照列。","接下來，關於國父紀念館總支出案的第25案、第26案、第27三案是總括的預算科目，我們先保留，現在先處理第28案，關於業務成本與費用、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這是許智傑召委的提案，應該沒有問題，那第28案照列。第29案跟第30案是一起的，是蔣委員乃辛跟本席的提案，蔣委員提案全數凍結，這樣會讓他們無法動彈。","林館長國章：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因為核定的慢，直到去年年初才正式核定，經過去年跟今年的努力，現在進度已經趕上來了，到達24%，所以基本上進度是沒有問題的，現在按照整個作業的調整，會到111年。"],["蔣委員乃辛：請提供書面資料給我。","林館長國章：好的，沒問題。","主席：好，請你們提供書面資料，然後這部分的預算我們就支持照列，但是你們還是要按照期程，不能拖延，給你們預算是希望效率能好一點，你們要趕快做，盡快完成。"],["林館長國章：好。","主席：第31案是蔣委員乃辛的提案，關於業務成本與費用，總預算數1,210萬元，請問蔣委員乃辛，是否就跟前面一樣，對不對？","蔣委員乃辛：對，就是包含在那個決議裡面。","主席：好，那我們就照列。第32案是蘇委員巧慧的提案，關於捐助、補助跟獎助。","蘇委員巧慧：是，剛剛國父紀念館也有同樣的狀況，既然國父紀念館都已經遵照辦理，那我想也不用討論，他們同意我們挑出來的問題，那就不用再列這筆費用。","主席：謝謝蘇委員的支持，那這部分的預算就照刪？好，因為幾乎沒有人申請，蘇委員巧慧提議這案30萬元全數減列。第33案，關於教學成本的部分，是吳委員思瑤的提案。","吳委員思瑤：我覺得國父紀念館就是辦這些瑜伽舞、肚皮舞的活動，你們弄了一個終身學習的大帽子，但事實上國父紀念館旁邊就有光復國小，所以原本就有鼓勵由教育單位做終身學習，再利用校園，開辦樂齡學堂這樣的概念，如果我們有餘裕來開辦這些課的話，部長，我希望你們慎重考慮陽明山上的中山樓，來舉辦一些真正接近大自然的登山養身活動也不錯，也就是說，在能力上，我還是希望不要讓大家耗損在這樣的事情上，陽明山上的中山樓不錯，你們可以考慮把雙胞胎接回去，請你們說明一下，因為你們做得也很辛苦，你們花很多氣力在做舞蹈課程，對不對？","林館長國章：跟委員報告，生活美學課程是國父紀念館教育推廣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現在每期九十幾個班當中，大概會有4個班是屬於生活樂齡，就是靜坐養生這類的，生活美學的部分是佔95%，其他4%到5%之間的這種是屬於社區里民的需求，其實委員所提的這幾個班，我們考評委員會曾經一度停辦過，可是社區里民他們覺得，這種就是老人家來參加的，應回饋一下，所以我們大概會有4%到5%的這種課程，是屬於回饋的性質，所以才會開辦養生、瑜伽的課程，純粹是敦親睦鄰的工作。"],["主席：是不是請委員能夠支持？","吳委員思瑤：一直做敦親睦鄰的活動，我覺得這跟你們的本業比較……","鄭部長麗君：我來說明一下，因為我跟館長了解過，委員所關切的這些課程是佔5%，因為是基於社區里民的需求，不過我會請館長回去評估，跟社區再進一步做了解，看這些需求是否有所變化，然後再適度檢討……","主席：對，讓他們去做評估、檢討。","鄭部長麗君：但是因為課已經持續在進行，如果沒有溝通，立刻停掉的話，可能也會造成一些反彈，所以是否讓館長再去了解社區的需求，或是有沒有其他更符合國父紀念館本質的課，同時也是社區里民所樂見的，請館長來進行溝通跟了解。","吳委員思瑤：我建議，旁邊有光復國小和台北市議會，我以前在那裡工作過，台北市議會有健身房，也有這些設施、舞蹈室，如果真的是為了回饋社區，其實這些公署機關都可以活用，你們可以提出幾個選項，讓這些里長們參考，我希望你們能做一些本業的工作，這一些額外的工作真的很辛苦，那就請你們去溝通看看。","主席（許委員智傑）：對第33案，還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的話就照列。第34案一樣，照列。好，那第25到第27案……","柯委員志恩：我個人覺得雖然你說是總的部分，但是關於細項部分，我還是要提出來，像你們國父紀念館部分，根據預算中心的報告，從104年到目前為止，其實你們整個執行率非常低，只達19.24%而已。","鄭部長麗君：有關預算執行率的部分，因為它之前核定得慢，所以它就比較慢開始，但是他今年已經追上來了，所以這個落差大概1%到2%而已。"],["林館長國章：落差大概2%。","鄭部長麗君：工程的落差大概是2%，就大概可趕上24%，我有定期要求他們提出工程會報，而且也因為去年我請國父紀念館針對大會堂的整修要進行專業諮詢，有增加了一些比較嚴格把關的機制，所以去年的進度有慢一點，但是現在工程進度都趕上來了。"],["主席：所以今年沒有問題啦！"],["鄭部長麗君：沒有問題。"],["主席：第25案至第27案預算照列。","接著處理第35案，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收入部分。","柯委員志恩：也是一樣，傳藝基金106年度預算跟105年度相較，減幅約12%，本席想了解為何106年度其他業務收入較上年度減少6,000多萬元？為避免該基金仰賴政府補助並達自給自足的設置目標，因此提案增列「業務收入」500萬元。","吳主任榮順：跟委員報告，收入減少最主要的原因出自兩部分，一個是宜蘭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因為去年9月第二次ROT案招標之後休園3個月，直到今年1月22日再重新開館，所以我們現在的收入基本上來自國立傳統藝術中心ROT案所獲得的權利金以及土地租金；另外一個是芝山站旁的台灣戲曲中心一直未完工，預計在今年10月才能正式開館，所以這一段時間的收入就必須減列。","柯委員志恩：等到工程完成後，明年可以加倍賺回來嗎？"],["吳主任榮順：我們很希望。","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原本今年初要開館，但是因為有一些工程尚未整修好，有優化的需要，因而延後到10月才開幕，所以今年的收入減列，明年就會增列回來。"],["柯委員志恩：明年會增列？"],["鄭部長麗君：對。"],["柯委員志恩：所以今年預算減列純粹是因為工程的問題？","吳主任榮順：是，其實台灣戲曲中心在去年10月已經做了第一次的試營運，但是後來因為劇場內部有一些小問題，我們要做劇場工程的優化。","柯委員志恩：好，那今年就這樣，明年再看一下。"],["主席：那就是明年再增列。第35案預算照列。","接下來第36案至第38案暫保留；第39案至第43案皆與「勞務成本」有關，「勞務成本」中包括服務費、水電費、一般服務費、專業服務費、材料及用品費等部分委員有意見，這幾案一起討論。","李委員麗芬：本席所提第39案跟勞務成本有關，我要特別提出的是，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中的勞務承攬費用比起其他三個基金還更多，何況其勞務承攬的範圍除了保全、植栽養護等人員之外，還包括專業的人員，例如台灣戲曲中心演出節目與活動規劃共53人、京劇青年團員培訓及箱管人才培訓共17人。這部分之前我們就關心過，所以你們在105年10月時也發布了一個公告，指出若確定是勞雇關係的話就不應該再用承攬的方式，本席比較在意的是，這些專業人員繼續採取承攬方式是否適當？這部分也請作個說明。","柯委員志恩：傳藝基金106年度「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了1,020萬元，105年度專業服務費則編列了1,040萬元，每年都編列1,000多萬元的專業服務費，有無必要年年做同樣的委託研究？例如節目滿意度調查需要250萬元，做完滿意度調查之後，接下來你們到底提出哪些改進措施？這種種問題都無法在你們給我的資料當中看得非常清楚，為了避免浮編、浪費，本席認為這部分應予減列。","吳委員思瑤：本席的提案是第40案跟第43案，為了場館的安全，台灣戲曲中心的開幕往後延，這一點我可以接受，本來安全就是第一要件。我也理解目前還是有很多團體進駐，還是有基本的水電要處理，但是跟原定的擴大開放，有很多活動、表演已經開始上路的狀況，事實上水電費的執行會有落差，所以本席建議酌刪一部分，因為畢竟你也用不到那麼多。本席並非主張全刪，我也理解國光劇團、國樂團、音樂館都會用到水電費，只是跟原定擴大開幕營運所編列的水電費預算還是不同，所以你們可否自行計算一個合理的減列數字，好不好？扣除必要的經費，可否減列一些？你們原本編列的水電費是2,300多萬元，是否說明可減列多少，自己覈實處理？","吳主任榮順：謝謝委員指教。首先我要說明的是，由建築師姚仁喜操刀的台灣戲曲中心，當初是以戲曲元素「一桌二椅」為整體發想，所以台灣戲曲中心有一個大表演廳，一個小表演廳，前面還有一個台灣音樂館，其實我們自己編列的人力只有45個人，真正要用的，比如節目的前場和後場，節目的規劃還有後場的執行，甚至於在劇場裡面的執行，都需要靠專業的人力。台灣有很多修讀劇場藝術、拿到學位的專業人員，我們也很希望他們有一個服務的機會，為何我們委外的人力那麼多？因為在現在的編制內，我們根本無法容納他們，所以必須委外，否則我們無法執行。","李委員麗芬：我了解你們就是缺這些人力，所以你們要用這個方式，誠如剛才乃公所言，可能要請部長好好思考，如何不要每次都用勞務承攬的方式，如何讓他們成為體制內的人力？我希望這部分明年度可以看到一些改善。如果人力缺這麼多，因為他們都是專業人力，可是對於專業人力採取勞務承攬的方式，我也覺得對這些專業人力來講並不公平，他們應該要有更有保障的工作。","鄭部長麗君：我幫主任說明一下。因為現在戲曲中心有立即要營運的壓力，所以必須以這種方式進用人力，因為我們必須如期、如質提供服務，但是我已經積極向行政院請增人力。剛才我也回答蔣乃辛委員，現在我們整體面臨到的是文化部有多項場館要開幕，有重大計畫在進行籌備，像台北機場、空總的文化實驗室等等，預算、業務都增加很多，但是目前我們的人力只增加過一次在人文司，其他需要的人力都還沒有給我們，所以我們還在就整體進行溝通中，這部分請委員體諒。"],["李委員麗芬：好。","鄭部長麗君：我對勞動條件的保障跟委員的觀念是一致的，但是我們必須幫他們爭取才有解決的空間。","李委員麗芬：這部分可以不減列，但希望納為剛才決議的一部分，希望人力這部分能夠增加。"],["鄭部長麗君：請委員支持我們。"],["柯委員志恩：還有剛才所提專業服務費項下有關滿意度調查那部分。","吳主任榮順：有關剛才柯委員提到的問題，我們的調查實質上是針對承攬人力，特別是在前場服務的人員，因為當他做前場服務，觀眾進來看節目的時候，一樣最後要請他做滿意度的調查，在調查完成之後，我們會把調查結果送到節目諮詢會議中，作為某個節目未來能夠或不能夠再繼續演出或者要作何改進的參考。","柯委員志恩：你知道在大學申請卓越研究的時候，已經完全徹底告訴大家，所謂的滿意度調查其實基本上不太有用，因為通常你看完之後所做的滿意度調查，調查結果都不會太差。基本上你可以看過去3年調查下來的結果，每一次都不會太差，現在幾乎整個大學裡面其實已經對所謂的滿意度調查，如果你把它當作評鑑制度，大家已經開始在做質跟量上的改變。所以如果你們每一年還要花這些經費作這樣的調查，除非你讓我看到，滿意度都還有八、九十，然後之後你們還有做什麼？我認為每年編列這樣的預算，它的必要性以及它的形式都有待討論，特別是目前台灣已經有太多滿意度調查了，我認為就必要性而言，這部分的預算可以考慮予以刪減。而且你們是年年都在做，到底3年下來的改變在哪裡？到底這樣的調查，讓你們的整體質量有何改善？我相信應該是沒有，起碼我沒有看到，所以我個人認為不應該再編列這筆預算。","鄭部長麗君：召委，請容我向柯委員說明。有關傳藝中心的調查，我也進一步了解，其實各單位的調查我都滿嚴格把關的，但是傳藝中心這部分我會特別支持是因為，傳統藝術的推廣困難度比較高，我們非常希望知道有沒有新的觀眾進來？因為調查會針對每一種劇種的觀眾進行分析，我們很希望開拓新的觀眾群，所以特別支持傳藝中心針對每一個劇種、每個表演節目形態等等進行調查，因為傳藝的推廣必須思考如何跟劇場其他的創新或等等方式的結合，所以它需要比較高的研發概念，而研發必須立基於調查。我會要求傳藝中心盡可能利用比較有效率且能節省預算的方式來進行，但是它的調查跟社會的溝通與進一步了解、推廣傳統藝術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是一個最需要國家高度支持的藝術類型。","柯委員志恩：我完全支持，但是對於你們調查的內容跟調查的品質，我抱著高度的質疑。"],["鄭部長麗君：是否我請他們把過去調查的報告跟分析提供給委員？","柯委員志恩：對不起，這部分如果不減列，因為你們所開出來的問卷內容，對不起，完全沒有跟部長所提到的，完全不符合你剛才所說的需要更進一步的跟社會溝通，你們現在的問卷所呈現出來的內涵，跟一般的滿意度調查並沒有太大的不同，所以我質疑需要每年編列這麼多預算嗎？我贊成調查，但是如果你們調查的方式完全都跟過去一樣，都是所謂的滿意度調查，其實對你們所稱的提升節目並無作用。對不起，本席是學問卷的，我很清楚，所以針對你需要花250萬元作這樣的事情，本席感到高度質疑，不好意思。","吳主任榮順：跟柯委員報告，這一項絕對不是只有一個調查業務而已，我們主要是要調查，這對我們來講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柯委員志恩：沒有問題，請把報告給我，我會仔細研讀，我現在要凍結……","吳主任榮順：這是要做傳統藝術生態調查，不是所謂的滿意度調查而已。","柯委員志恩：生態調查就像我們的田野調查一樣，就像質性調查一樣，請你送報告給我，我仔細研讀，如果沒有讓我看到你實際的研究結果，你們每年都照樣編列預算，個人認為它還是有被討論的空間。"],["吳主任榮順：沒有問題。","柯委員志恩：我可以同意預算先凍結，但是我還是……","鄭部長麗君：好，是否可請委員微凍就好？因為它的調查其實包含很多項，除了節目滿意度，還有生態調查、傳藝基礎調查等等，因為社會大眾對傳統藝術的觀感就是需要政府更高度的關注……"],["柯委員志恩：我沒有不支持啊！但是我對於它的品質……","鄭部長麗君：我希望未來還能給他們更多的支持，所以也懇請委員支持。委員希望了解怎麼做，就請委員支持微凍，我請他們把調查的方式跟過去的成效送書面報告給委員指教。","柯委員志恩：凍結150萬元，可以吧？你送報告給我，我覺得可以就可以解凍。","吳委員思瑤：有關我剛才所提的水電費部分，你們自己說可以減列多少？","吳主任榮順：水電費部分，減列200萬元，好不好？","吳委員思瑤：你自己說了，我沒有意見喔！","柯委員志恩：我要加入思瑤案子的連署，好不好？","主席：好，我也加入思瑤提案的連署。","何委員欣純：是否在場的委員都加入連署，好不好？","主席：好，在場的委員都加入連署，沒有意見吧？好。","第39案至第43案，第39案預算照列；第40案減列200萬元；第41案預算照列；第42案凍結150萬元，並加送書面報告；第43案預算照列。第36案、第37案及第38案是針對整個基金預算的提案，請問大家還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預算就照列。支持傳藝，大家繼續努力。","現在回到第1案至第4案，先看第1案。","何委員欣純：謝謝召委。剛剛在細項的提案中已多有討論，本席這個提案只是希望在「業務收入」項下能夠酌增一些收入，這也是給文化部及文化機構多一點點鼓勵的意味，酌增一點收入。","主席：酌增一點點？因為第5項有酌增50萬元，各單位都有酌增。"],["何委員欣純：現在各館合計增加多少錢？"],["主席：酌增200萬元。","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因為剛才各館都有酌增，是否就讓它們照剛剛酌增的目標來努力？","何委員欣純：各館都有酌增了嗎？好吧，那就照剛剛酌增的數字來努力。才增加200萬元？事實上有點少，這要做成會議紀錄喔！但是還是給你們鼓勵鼓勵再鼓勵，拜託。","主席：謝謝何委員，第1案預算照列。第2、3、4案也是一樣，底下的支出都已個別有所刪減或凍結，第2、3、4案是否就照之前審議通過的內容，其他部分照列？好，第2、3、4案預算照列。","現在處理主決議第44案，蘇委員巧慧的提案。蘇委員不在場。"],["何委員欣純：我幫巧慧講一下。這個主決議請文化部看看可不可以照辦？還是有文字修正意見？","主席：關於第44案，先請文化部表示意見。","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因為委員的提案是希望不要用作業基金，應回歸公務預算，不過此事可能短期內比較困難，因為回歸公務預算，整個公務預算要爭取到這麼多的本預算，我覺得比較困難。不過我現在正在對部整體的組織進行思考，所以是否還是回到文化部的組織法，就整體上來思考有無必要做調整？因為如果沒有整體處理，要把這些預算納入的話，可能部的預算沒有辦法爭取到行政院的支持，把所有館的經費都用公務預算編列。"],["主席：所以文化部的建議是？","鄭部長麗君：是不是建議委員這個提案先不提，我請綜規司找機會跟委員說明，部裡面現在正在研議整體組織是否有做調整的必要，因為有些行政法人的組織法即將送進立法院，但其實我們並不僅只做個案，我們也因應行政法人的設立做整體組織的思考。可不可以委員這一次先不提？","蘇委員巧慧：好哇！既然部長都已經這樣說了，部長昨天已經來溝通了。","柯委員志恩：那你還坐在這裡，你就直接撤案就好啦！","蘇委員巧慧：不，我要坐在這裡，留下會議紀錄，同時也要求文化部送一份報告。","鄭部長麗君：也不敢說撤，是說這一次先不提，讓我們先跟委員再做說明，說一說未來部的組織調整的一些想法。","主席：好，那就照部長的建議，此案先不提，第44案先撤案。","第45、46及第47案也都是巧慧的案子，這個部分有沒有意見？","蔣委員乃辛：主席，其實剛剛第44案不需要撤案啊！他只是要求文化部去研議而已，不管研究出來是維持現況或是併到公務預算都無所謂，只要提出書面報告給他就好啦！對不對？此案對文化部應該沒什麼困難才對嘛！只是一個研究，看你們研究出來的結果，而且是書面報告而已。"],["主席：請問文化部的想法呢？現在乃公說此案只是一個研究案而已。巧慧的意見呢？"],["蘇委員巧慧：但部長好像覺得此案壓力很大。","蔣委員乃辛：文化部可以把剛剛部長講的那些研議的結果做成書面，最後我還是尊重蘇委員，他要不要撤，我尊重他，可是我是覺得……","蘇委員巧慧：其實我本來在這裡的意思只是請文化部研擬，提出書面報告。","鄭部長麗君：我是不是可以建議委員做個修改？委員有明確指出要研議公務預算，我們現在在研究這個可能。"],["蘇委員巧慧：我建議改為適宜回歸公務基金為當。","鄭部長麗君：能不能加「回歸公務預算或其他可行之改革方式」？我們有兩、三種方案，建議改為「適宜回歸公務預算或其他可行之改革方式」。","蘇委員巧慧：好，就這樣，加一個「方法」。"],["鄭部長麗君：後面改為請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蘇委員巧慧：好，可以。","主席：好，第44案就照剛才部長建議的文字修正通過。","第45案到第47案是蘇委員巧慧的案子，有沒有意見？","鄭部長麗君：第45案、第46案及第47案，遵照辦理。"],["主席：第45案、第46案及第47案照案通過。","處理第48案。文化部對第48案有沒有意見？第48案也是請文化部研擬改善方案，那就照案通過。","處理第49案。第49案是柯委員志恩的案子。"],["柯委員志恩：他們說要跟我溝通。"],["鄭部長麗君：請委員同意改為在兩個月將書面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主席：好，那就修正為兩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修正通過。","處理第50案。","鄭部長麗君：針對第50案，我們有跟何委員溝通，改為「六個月內」，因為我們有跟社會說明過期程了。","主席：好，那第50案就改為六個月內，修正通過。","處理第51案。"],["鄭部長麗君：遵照辦理。"],["主席：第51案照案通過。","處理第52案。","鄭部長麗君：我們請委員給我們三個月，提出書面報告。","主席：第52案修正為三個月內提書面報告，修正通過。","處理第53案。"],["鄭部長麗君：遵照辦理。"],["主席：第53案照案通過。","處理第54案。"],["鄭部長麗君：建議修正為請文化部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主席：第54案修正為三個月內提書面報告，修正通過。","處理第55案。","鄭部長麗君：我個人很關心第55案，有跟蔡委員培慧溝通過，蔡委員現在不在，不過樂生療養院不是文化部主管，目前是衛福部主管，我很關心，所以我會參與溝通，建議改為要求文化部針對樂生療養院緩坡大平台方案之可行性評估，了解協助相關部會所提出之推動方案，因為那個推動方案一定要是主管部會才能提，但我會去了解協助。","主席：第55案提案委員蔡委員培慧不在，不過文化部有跟提案委員溝通過了，那就照部長的建議文字修正通過。","處理第56案。"],["鄭部長麗君：建議改為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主席：第57案依文化部建議文字，改為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修正通過。","處理第57案至第62案。"],["鄭部長麗君：第57案至第61案遵照辦理。","蔣委員乃辛：對第59案我有意見，建議文字修正。","主席：第57案、第58案照案通過，第59案蔣委員乃辛有意見。","鄭部長麗君：對不起，更正一下，關於第59案，剛剛何委員欣純的提案是一樣的，是六個月內。","蔣委員乃辛：中正紀念堂有中正紀念堂當時設置的情況，如果現在硬要說是轉型正義工程，那我無法接受，各有各的時空背景，而且說將來要把中正紀念堂拿來做立法院，要怎麼做立法院？附近的居民就有不同的意見。我的意思是說，要不要寫成這個樣子？"],["鄭部長麗君：不要寫那麼明白？好。","蔣委員乃辛：如果要寫成這樣子的話，那各有各的不同立場，我就有不同意見。","吳委員思瑤：這是我的提案，我的說法是說，現在社會各界對中正紀念堂有各種後續使用的想像，例如：有人主張要做立法院，有人主張要做故宮，有人主張要做歷任總統文物館、民主博物館、228紀念館，我是綜述現在社會提出來的方案，而不是我個人說就變成這樣的主張，我的前後文的意思是這樣，我要求文化部要針對中正紀念堂進行一系列的公共討論，二個月內向我們提出書面報告，如果要六個月內……"],["鄭部長麗君：剛剛有個案子是六個月。","吳委員思瑤：說明一下，我的提案是這樣子。","蔣委員乃辛：我知道，可是現在社會上的氛圍已經變了，今天我砍你的頭，明天我砍你的頭……","吳委員思瑤：其實沒有，公共討論是重點。","蔣委員乃辛：我覺得這樣是造成社會的對立，有沒有必要這樣子做？"],["鄭部長麗君：跟這個案子是無關的。","蔣委員乃辛：可是現在民眾的想法事實上是變成這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今天這個案子要我們委員會無異議通過，那我就無法接受了。如果文字緩和一下，修正一下，大家來看一看。"],["吳委員思瑤：你建議怎麼修？其實我覺得已經很中性了。","蔣委員乃辛：如果這樣寫的話，我覺得反而會製造對立。","吳委員思瑤：我的重點是說要啟動公共討論，而維持原來方式也是一種可能，還是要怎麼改？"],["主席：所以乃辛兄建議怎麼改？"],["吳委員思瑤：乃公你建議怎麼改？我們來看看具體文字。乃公是在意第一句話還是第二句話？","蔣委員乃辛：我覺得像「轉型正義」這種東西已經造成社會對立了，任何一個執政的人都是要讓社會和諧，不要把社會變成對立，這不是執政的人要做的事。","鄭部長麗君：我們思考轉型正義，目的就是為了社會和解，不是為了社會對立，社會對立真的是社會裡面潛藏的，就是長期的、過去的……"],["蔣委員乃辛：可是現在的做法已經造成社會對立了。","鄭部長麗君：不會，委員放心，我們就是希望促進……","蔣委員乃辛：會，你看看現在是不是到處都在做砍頭的事，這是不對的。","鄭部長麗君：其實社會本身就有潛在對於過去歷史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記憶，過去有人對於威權時期的一些人權迫害，覺得國家應該處理，或許有人對於當時的統治者也有他的信奉，所以社會本來就有不同的歷史的記憶，但是人權的價值是普世的，不論哪個國家，不論左右統獨，它都是一個普世價值，它是民主社會的基礎，我們認為有必要進行社會理解和對話，有助於化解社會對立，我自己不認為推動轉型正義會引起社會對立，反而是因為過去沒有推動轉型正義，所以一些對立一直存在，目前有一些說法說……","蔣委員乃辛：各自有不同的看法，對不對？","鄭部長麗君：對，所以才需要社會討論。"],["蔣委員乃辛：如果今天要討論到底是怎麼樣……"],["鄭部長麗君：所以我們希望能夠來做一個社會討論的平台。","蔣委員乃辛：不是，如果我們今天在這裡討論，那我也可以來討論，後面的預算就沒有時間去解凍了。各人有各人的看法，我對這個案子有不同的看法。","吳委員思瑤：乃公，因為這是我的提案，您建議有什麼文字……","蔣委員乃辛：大家溝通一下，協調一下，把這個文字修正一下，那也可以，如果今天硬要通過的話，那我持反對的意見，就是這樣子，我並沒有說一定要施壓，把這個案子修正還是怎麼樣。","吳委員思瑤：乃公，您是對「轉型正義」這四個字有意見？乃公，您對於哪個部分的文字可以給我們建議？但是我其實非常同意剛剛部長說的，這也是我多次在講的，這是一個公共討論，來匯聚大家共同的理解，其實也不是一開始就有一個……","蔣委員乃辛：如果要通過，我沒有意見，我剛剛講過，可是我反對，就是這樣子。如果你一定要這樣做的話，我也沒有意見，你們人比我多嘛！","吳委員思瑤：沒有啦！不是啦！我是說，乃公有什麼文字建議，可以提出來。","鄭部長麗君：我們都很重視您的意見，我是很真切地想跟您溝通。為什麼我們要做景美人權園區？也是這樣的初衷，我們的初衷是這樣，絕對不是要引起社會對立。因為過去認為這是造成難以推動的原因，所以我懇請大家回到人權的價值，來協助這個社會進行對話、和解。","主席：好，蔣委員的發言列入紀錄……","蔣委員乃辛：我是說，任何人各有各的看法，任何人的作為都有背景，所以說實在的，當時任何事情也不是完全對，也不是完全錯，可是照這個案子的寫法，就是說當時毫無可取，統統都是不對的，難道他對台灣沒有任何的建設嗎？難道全部都是錯的嗎？不對嘛！","主席：蔣委員的意見列入紀錄。本案兩個月改為六個月，修正通過。","處理第60案至第62案。","鄭部長麗君：上次質詢時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就是第61案，建議吳委員考慮將後面「協助研議中山樓之歸屬組織調整、園區定位及活化再發展計劃」改為「協助研議中山樓之保存、園區定位及活化再發展計劃」。","吳委員思瑤：這個我同意，兩個月要改成六個月，對不對？"],["鄭部長麗君：對。"],["主席：所以第60案中兩個月改為六個月？"],["吳委員思瑤：對。","主席：好，修正通過。那第61案呢？"],["鄭部長麗君：第61案「協助研議中山樓之歸屬組織調整、園區定位及活化再發展計劃」改為「協助研議中山樓之保存、園區定位及活化再發展計劃」。"],["主席：第61案就照部長建議的文字修正通過。","現在處理第62案。","鄭部長麗君：第62案是陳委員亭妃的提案，是不是一個月改為兩個月？","主席：第62案文化部建議一個月改為兩個月，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既然大家沒有意見，第62案就照修正通過。","處理第63案。"],["鄭部長麗君：第63案建議一個月改為兩個月。","主席：第63案建議一個月改為兩個月，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既然大家沒有意見，第62案就照修正通過。","處理第64案。"],["鄭部長麗君：第64案建議一個月改為兩個月。","主席：第64案建議一個月改為兩個月，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既然大家沒有意見，第64案就照修正通過。","處理第65案。"],["鄭部長麗君：第65案建議一個月改為兩個月。","主席：第65案文化部建議一個月改為兩個月，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既然大家沒有意見，第65案就照修正通過。","處理第66案。"],["鄭部長麗君：第66案建議一個月改為兩個月。","主席：第66案建議一個月改為兩個月，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既然大家沒有意見，第66案就照修正通過。","處理第67案。"],["鄭部長麗君：第67案建議一個月改為兩個月。","主席：第67案文化部建議一個月改為兩個月，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既然大家沒有意見，第67案就照修正通過。","現在休息10分鐘，等一下再審解凍案。","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處理討論事項，因為討論事項有59案，今天可能審不完，所以我們今天就審到12點，沒有審完的就後面再接。","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本來專案報告在討論事項裡有(一)到(五十二)項，剛才我們處理的報告事項裡的第(二)案、第(五)案、第(六)案、第(十一)案、第(十九)案、第(二十六)案及第(二十八)案等案列入討論事項，變成第(五十三)案到第(五十九)案，所以我們後面要討論的總共有59案。","我們先討論第(一)案，第(一)案凍結金額為30萬元。","請柯委員志恩發言。","柯委員志恩：第(一)案是有關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部分大陸地區的旅費，我完全是根據文化部給我的資料，第一點，我肯定文化部寫的報告非常認真，但是還是有幾點要就教，文化部一直強調文化的IPE要加值應用風潮，沒有錯吧？213頁，這是大陸地區旅費部分，我覺得大陸地區的影視算是相當的前端，但是你們提出來的名單都集中在上海，不過大家都很清楚，「瑯琊榜」是山東做的，「步步驚心」是湖南和台灣合作的，還有北京的「後宮甄寰傳」，所以我覺得你們提供的名單有點侷促。另外，你們還要去無錫，無錫的基地和橫店影視城是一樣的，很多地方都是開放給觀光客。你們在經費有限的情況下，選擇的地方和對象的確有商榷的空間。我不是一定要凍，但這是我誠心的建議。","鄭部長麗君：柯委員非常了解專業，謝謝柯委員的建議，我再請同仁修改規劃。"],["柯委員志恩：我真的覺得無錫基地和橫店的雷同度很高。","鄭部長麗君：好，我請同仁再調整一下路線，謝謝委員專業的建議。","主席：文化部就再調整一下路線，第(一)案准予動支。","第(二)案凍結五分之一，金額是269萬6千元，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那就准予動支。","第(三)案在219頁。","蔣委員乃辛：主席，拜託速度慢一點，因為他們之前給我們的資料跟今天提供資料的順序不一樣，頁碼也不一樣，所以我看以前的資料還要再對照今天的，需要花一點時間。","主席：好，處理第(三)案。","柯委員志恩：我們有調閱幾個月前在執行的案例，包括屏東愛鄉協會、桃園藝文陣線等等，我覺得你們都做得很好，值得鼓勵。但是我們可以發現很多都是年輕人的計畫，現在你們說要增加銀髮族的參與，我覺得這也很好，可是你們的審核機制應該友善一點，銀髮族參與你們的活動還要交很多書面資料，你不覺得這對長者而言有點困難？銀髮族和年輕人申請計畫的標準不能完全一致，應該要有更適合的評估標準。同時，你們評選的重點有一項是申請單位過去執行績效和行政配合，以前很多新興團體就曾表示，這對有經驗的單位有利，所以本席對這部分有一些意見。","陳司長登欽：我們的社造裡面有幾個計畫是青銀共創，而銀的部分是用非營利組織，也就是NPO。","柯委員志恩：我知道你們的運作過程，但是對你們的評估機制……","陳司長登欽：好，我們會來檢討。","柯委員志恩：謝謝，你要告訴我們你要怎麼做。","陳司長登欽：剛才提到提計畫的部分，我們是希望年輕人回到NPO組織裡面帶回新的觀念，NPO則從過去營運的內容提供組織化或社造可以做的事情。所謂的「銀」應該是講NGO、NPO……"],["柯委員志恩：合創……","陳司長登欽：我們的補助是給NPO，不是給年輕人，銀的部分就是屬於NPO，像是老基金會以前的制式組織，讓年輕人回到基金會裡頭去幫忙。我們這個計畫是補助給基金會，應該不會像委員提到的計畫寫不出來，他們可能比年輕人更會寫計畫，因為過去NPO還算……"],["柯委員志恩：申請過去執行績效這部分……"],["陳司長登欽：是。","柯委員志恩：好，了解。"],["主席：第3案准予動支。第(四)案在第226頁。","柯委員志恩：我好像有請你們提供資料，但是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到回覆。有關動漫基地建置計畫和目前的進度，現在還沒有看到，這是上禮拜向你們要求的，可是還沒有收到資料。我們有條列出三大項，目前沒有看到。","朱司長瑞皓：抱歉，我們馬上補送。"],["柯委員志恩：可不可以等補送完再……","主席：這個案子先保留，下一次再審。第(五)案在第234頁。","柯委員志恩：我們當初凍結的理由是認為預算比104年增加5,900多萬，我們調閱資料發現，台灣豫劇團在104年到106年沒有國外巡演的計畫，台灣國樂團今年也比105年多了國外演出，國光劇團105年國外和兩場巡演是15場，到106年反而降到剩下5場，這跟你們的說明不太符合。","鄭部長麗君：我做補充說明，因為106年台灣戲曲中心預設要開館，屆時這幾個駐團勢必會有比較多的時間是在戲曲中心裡面演出，所以原本的年度計畫和巡演就會做一些調整，因為這些駐團是館內非常重要的節目演出團隊……"],["柯委員志恩：為什麼預算會增加？你們說是因為增列國外巡演的計畫……","鄭部長麗君：對，這是106年巡演……","柯委員志恩：可是並沒有啊！這就表示你們的增列理由和剛才的說明並不相符，所以本席才會質疑啊！我覺得這部分的預算應該要保留。"],["鄭部長麗君：我請吳主任來說明。"],["吳主任榮順：最主要是台灣國樂團的……","柯委員志恩：請根據你們的報告來說明，報告當中說你們增加預算是因為增列國外巡演的計畫，但實際上並沒有，所以本席才會提出這個問題。到底是你們的報告有問題，還是有其他原因？本席都是根據報告來提出我的疑問。","吳主任榮順：以他們原本所編列的場次來講，台灣國樂團是70場，這是他們預定的計畫，但實際上演出的場次都已經超過了，像今年就已經達到120場，其實都比預定的計畫還要多。也就是說，原本他們所設定的場次是比較少的，而實際演出的場次是比較多的，其實相關項目非常多。","主席：柯委員是詢問國外巡演的部分，你應該針對這部分加以說明。","吳主任榮順：有啊！台灣國樂團到國外去演出，一是到馬來西亞，二是到日本九州，這些演出都有。豫劇團預定要到荷蘭演出，國光劇團今年3月份到上海演出，這些都有增加。","鄭部長麗君：國內外都有增加，第二段就有這方面的說明，即「亦增列國內推廣巡演……"],["柯委員志恩：到106年反而降到只剩下5場對不對？"],["吳主任榮順：委員是指國外的部分嗎？"],["柯委員志恩：是啊！國外巡演只剩下5場啊！","張團長育華：去年是因為臨時性的演出增加比較多，所以……","柯委員志恩：那今年預算為什麼增加？今年的巡演比較少，為什麼預算還增加？","張團長育華：剛才講到3月份我們到上海的演出，這是比較大的戲，我們有不同的劇幅，像「賣鬼狂想」就是只有三個人的表演。事實上，每次我們出國表演的時候，都是因應對方的需求，劇幅的大小規模不同。去年有15場，其中的7場都是「賣鬼狂想」，主要是因應香港的邀請，它的人頭比較少。像今年3月我們才剛剛去上海做了兩場大的演出，所需的經費就會比較多。","柯委員志恩：以單場演出的成本來說，104年是495萬元，105年是337萬元，106年是381萬元，可見你們演出的成本是越來越低的，並沒有像你所說單位成本提高的狀況，資料上是這樣顯示的。","張團長育華：以這兩年來講，去年的數目看起來比較多，但劇幅比較小，而且去年因為跟香港合作的關係，有一些在地宣傳的部分他們都已經提供了，但今年是由我們自己安排過去，一是劇幅比較大，二是在地的宣傳活動都必須用我們自己的能量來做，所以預算才會增加。","柯委員志恩：就你們所提供的數據來看，單場演出的經費和你剛才所說成本提高的情況完全不符，我完全是根據你們的說明提出我的疑問。","張團長育華：主要是因為劇幅大小不同，所需成本就不一樣，包括在宣傳的時程上……","吳委員思瑤：以後包括宣傳的部分也要說明一下，這樣我們就能理解，如果額外的宣傳也要你們自己cover的話，就應該要反映出來。","張團長育華：好的，下次我們會改進，以後我們會把細節說明清楚。","鄭部長麗君：懇請委員支持，劇團的預算是每個時期都有演出在安排的，它不像一般業務可以調整期程，他們的演出可能在前一、兩年就必須安排了。"],["柯委員志恩：好吧！那就解凍沒有問題。"],["主席：本案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處理第(六)案。","是不是可以請部長說明一下確實的進度？必須等到108年年中才會完成是嗎？我只是想要提醒文化部而已，相關預算可以解凍，但請你們一定要把事情做好。","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主任非常努力，從去年520到現在，有很多困難及關卡都已經一一排除，這次進度都有在掌握中。"],["主席：以前都沒有掌握嗎？","鄭部長麗君：去年我上任之後，的確遇到很多困難，七標工程的界面協調整合遇到一些困難，包括次長、主任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吳主委都全力協助溝通，解決了一些困難。"],["主席：全部完工要等到108年6月是嗎？","鄭部長麗君：是的，但今年年底就會報竣，之後就是驗收等等。","盧主任本善：目前使用執照與消防設備都已經合格了，從5月份開始就會進入實質動態的測試，包括空調等等，這對我們來講是重要的里程碑，10月份會全部竣工，然後進行驗收及後續處理，明年1月份會交由營運推動小組進駐，這是我們目前的期程。"],["主席：你說什麼時候會交給營運小組？","盧主任本善：明年1月份，屆時辦公空間他們會進駐。"],["鄭部長麗君：明年1月營推小組就會正式以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的方式運作。"],["主席：所以明年就開始會有節目了嗎？","鄭部長麗君：不是的，我是說藝術中心的運作，因為它必須先運作才能準備……"],["主席：到108年6月才會完成……"],["鄭部長麗君：未來開館的節目現在都已經在製作了。"],["主席：所以必須等到108年6月之後……","鄭部長麗君：軟硬體現在都同時在準備，針對軟體的部分，未來的節目都是由營推小組負責，他們明年1月就會進駐；至於硬體的部分，主任都會加以掌握。楊次長和我及主任都會針對過去的困難事項逐一進行深入檢討，我並不是只一味要求他們快速而已，我們都有掌握問題並解決問題，所以現在工程進度都有在掌握中。","主席：我的意思是說他們明年才開始進駐，等到他們進駐之後，民眾就可以看到表演活動嗎？","盧主任本善：其實活動都在持續辦理，只是新劇場空間內的表演活動必須在營運推動小組完成動態測試，確定空間可以容納表演藝術的進入之後……"],["主席：什麼時候？是不是可以給一個時間？","盧主任本善：關於他們的時間，我們無法說明，目前所規劃的時間是108年3月。","主席：所以明年只是衛武營周圍有活動，藝術中心裡面的正式活動都還沒有是嗎？"],["盧主任本善：其實公共藝術的相關活動已經進到榕園廣場去了。","主席：我知道，那些本來就有。我的意思是，劇場內部正式啟用要到108年3月才看得到，沒錯吧！我的主要要求就是這點，所以，本案准予動支。","處理第(七)案，在第245頁。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蔣委員乃辛：我只是想請教文化部，為什麼序碼要重新編？原因為何？我看得很痛苦，因為原本給我們的資料序號跟現在的序號不一樣，我本來已經把準備好的資料夾進去，現在又要重新對照，很痛苦！","鄭部長麗君：我們之前曾經來說明，不過後來委員會有了序號，我們就依照新序號重編。","主席：就像剛才的報告事項延到後面，變成第53案至第59案一樣。","蔣委員乃辛：那以後可不可以請委員會和文化部事先針對序號溝通一下？不要弄出兩種版本，這樣我看得很痛苦。","鄭部長麗君：其實是因為本部同仁比較早來說明，所以我們依照委員提案先整理出一份資料。但正式資料排列還是要等委員會排出序號，我們才根據委員會的序號把原資料放進去。我現在可不可以請同仁協助蔣委員，並向您說明？","蔣委員乃辛：我剛才看到以後，已拜託文化部官員尋找資料，順便重新更正我資料上的序號，但我現在還是要翻來翻去找資料，才能對照。","鄭部長麗君：主要是本部同仁想提早前來說明，要是等到序號出來，就來不及前來說明了。","主席：如果方便的話，文化部可以再列出一份對照表。"],["吳委員思瑤：不要啦！浪費好多紙喔！","蔣委員乃辛：兩種序號已讓我搞不清楚，要是再多一份對照表，更搞不清楚了。","主席：蔣委員，資料後面都有頁碼，像我剛才宣布處理第7案時，後面也有註明在資料的第245頁。","鄭部長麗君：因為蔣委員很認真，已看過既有資料，所以現在才需要核對已經做好的筆記，我可以了解，因為我以前也是這樣。","蔣委員乃辛：現在的第(七)案是最新版本的第(五)案，這就不一樣了。譬如說，原本序號第(八十一)案今天變成序號第(二十六)案，這樣我要怎麼找？等我找到，預算已經通過了。恐怕是主席設計，故意讓我不能表達意見，好讓案子趕快通過。","主席：不，我的意思是本會委員都很認真、很專業。","蔣委員乃辛：今天編號第(八十)案也是前一陣子送來給我的第(四十)案，這樣的序號叫我怎麼對？我還要再查，哪一項是我的提案、當時提案內容又是什麼，為了對照，我一個頭兩個大。"],["主席：辛苦了！但這不是我故意設計的啦！"],["吳委員思瑤：可以請文化部派專人在旁協助蔣委員翻資料。"],["主席：那蔣委員已經看過第(七)案了吧！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處理第(八)案。","蔣委員乃辛：拜託文化部，資料這麼大一本，其中哪些是我當時提案凍結的案子，請文化部註明一下，讓我知道，我就比較好處理了，如果當時我就已經沒有意見了，現在也不一定要再表示意見、不一定要再看啦！這樣可以節省大家的時間。","主席：所以我剛剛才講，格式如果注意好，就不用列對照表了。","蔣委員乃辛：剛才高潞．以用委員也說，她只提出一項凍結案，現在卻跑出80幾件案子，她怎麼找也找不到自己的提案。","主席：所以，文化部下次在製表時，也要與原提案人對照一下原案次。"],["吳委員思瑤：因為大家腦袋瓜都不太好。","主席：不是腦袋瓜不好，是因為案件數太多，有時會搞不清楚。其實，主要是註明提案人就好，我建議，以後就在提案後面標註提案委員，也就是以提案委員為主。","第(七)案剛才已經准予動支。現在討論到第(八)案，在第255頁，是高潞．以用委員的提案吧！"],["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先前都與文化部溝通好了啦！請等到處理文化實驗室預算再提醒我。"],["主席：第(八)案准予動支。","處理第(九)案，在第260頁。沒有其他意見吧！第(九)案准予動支。","處理第(十)案，在第265頁。","柯委員志恩：針對第(十)案，我有問題想請教，本案最主要還是牽涉到替代役，文化部好像有38個單位……"],["在場人員：還有些國內旅費項目在第(五十五)案。","柯委員志恩：有啊！全都一起放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不是嗎？我只對全部包在一起有意見，因為我是替代役男的媽媽，所以我要為替代役講句話。我是想了解，這38個單位合計有多少名替代役？"],["洪司長世芳：目前部內有50人。","柯委員志恩：你們有給予替代役男特別培訓或額外訓練嗎？因為內政部已經有鍋貼替代役事件，我們真的很想避免，我很期待文化部能訓練這些替代役，而且要進到你們的單位並不容易，要經過非常多關卡，所以我想知道你們訓練什麼部分。","洪司長世芳：依照規定，我們都要對替代役男做專業訓練，而我們也都在對替代役男做專業訓練。","柯委員志恩：好，本案可以解凍，我只是想了解一下。","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案還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准予動支。","處理第(十一)案，在第270頁。","陳委員學聖：我怕蔣委員乃辛一樣中計，就是還沒翻到，案子就通過了。我待會兒要到內政委員會質詢，但我有件提案與本項下預算有關，是第(二十三)案，所以我希望提前發言。關於台南美術館，我提案在3億8,000萬元中凍結1/10，但我擔心這3,800萬元突然通過。這筆預算萬萬不能解凍，因為不只我當時有先見之明，預見台南美術館有問題，現在連國藝會林曼麗董事長都退出了。她講得比較含蓄，只呼籲董事會一定要更公開、透明，才能回應社會對其公信力的期待，但我現在要唸的是南藝大藝術創作理論研究所博士班所長龔卓軍今天在臉書上的貼文，他比較赤裸、坦白一點。他說，他在巴黎旅行當中，傳來林曼麗辭去南美館董事的消息，令他為南美館現況感到悲哀，「我與另外兩位老師所受邀策畫的開幕大展，到目前為止，亦突然中斷了半年以上，全無繼續下去的音訊，究竟誰在貫徹少數仕紳的特定美學意志？","我在此亦宣布不再繼續接受這項策劃工作（不談過程中被某位非專業大支佬當面侮辱的經驗），南美館實質上已經變成少數人的禁臠，這是我先前能夠想像到最悲慘而浪費能量的一條窄路。我已退出，徹底失望，同時反對全然仕紳化、私有化、不透明化的法人化。」中間內容我就略過，貼文最後一句則是「市長用人不明，縱容特定非專業仕紳掌握全局，失了國際視野與在地根莖，難辭其咎」。如果文化部沒有補助，那南美館要怎麼做，我沒有意見，但我在審查預算時就提醒，南美館真的遭到揠苗助長，想快速成長，達到一定水平，內部卻問題橫生。在幾位董事陸續退出以後，連策展老師都受到侮辱，我覺得文化部不能再坐視不管。所以，我才會說，儘管這個項目在第(二十三)案，但我要提前發言，請求主席諒解，因為這不能含混過去，我堅持這3,800萬元絕對不能動支，並且請文化部趕緊積極介入，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想請教文化部鄭部長，我長期關心機場的故宮與歷史博物館商店，你知道嗎？很荒謬的是，歷史博物館在5月30日就要撤店，但故宮商店還留著，很奇怪！要撤應該一起撤，為什麼文化部下屬的歷史博物館商店先撤？"],["鄭部長麗君：不會撤。","陳委員學聖：你聽我講完，回去再查。我同樣關心這兩個在國家門面的藝術文化重要展示區，我原希望文化部加以整合，讓這裡成為國內許多博物館的重要展示區。但5月30日，歷史博物館商店就要撤了，故宮商店卻沒有撤，為什麼？請部長去了解一下，好不好？","鄭部長麗君：我先說明第二點。歷史博物館商店不會撤，而是將4家商店擴大成國家博物館商店，所以，除了歷史博物館的商品，還會納入其他文化部所屬博物館的商品，也會加入工藝中心商品。如果民間廠商有商品要賣，我們則要核定。","陳委員學聖：所以不會委託免稅商店做，而是你們自己直營喔？","鄭部長麗君：不是給歷史博物館或哪個單位去做的問題，我們的政策目標就是國家博物館商店，同時納入本部所屬重要博物館之商品，如果有民間商品要販售，也要經過核定，以國家文化博物館之商品為呈現主軸，才能進入。所以，絕對無縫接軌，這是轉型，是我們清楚承諾委員會的事，現在也都在進行。"],["陳委員學聖：那對於第一件案子呢？","鄭部長麗君：原則上，台南市立美術館是台南市政府的計畫，由中央支持、補助，我們的補助是基於該館可以協助呈現台灣的美術、藝術史。而它屬於地方政府主責的行政法人，涉及的是法人治理，所以，我們會從制度層面關心、了解。儘管權責仍在台南市政府，但我願意就行政法人的運作、制度走向、趨勢去了解。台灣文化機構法人化是進行中的制度走向，我願意依據此制度走向去了解這起個案運作的情形。陳委員應該就是希望我去了解法人化之後產生的問題。","陳委員學聖：這個問題已經鬧得沸沸揚揚，如果文化部沒有補助，我就不講話，因為這只是行政法人化之後的法律運作問題，但文化部補助了3億8,000萬元，後期甚至可能還有。","鄭部長麗君：就制度面的運作，我也會去關心。"],["陳委員學聖：希望文化部更積極。","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針對台南美術館，其實我當時也提出意見，主要原因就是國內的行政法人化過程缺乏經驗，尤其是台南案與過去高雄的案子不一樣，所以，我當時就提出，文化部應有監督機制，只是沒想到事情現在還是發生了。對於陳委員學聖的憂心，我也有同感、也有一樣的憂心，當時我們要求的監督機制到底有沒有？","鄭部長麗君：我再解釋一下，台南美術館是台南市政府下的行政法人，根據行政法人制度，其監督、主管單位是台南市政府。但針對全國的行政法人，仍有行政法人法作為最上層之制度法，文化部所屬也有許多行政法人適用行政法人法，所以我剛才已回復陳委員，對於他的期待，我會從行政法人法、制度運作在文化機構的適用情形，以及個案經營方式是否符合當初期待達到的行政法人精神等層面進行了解。"],["陳委員學聖：這3,800萬元萬萬不能動。","主席：陳委員，我們還是逐案進行，針對你的提案，我們下次還會再討論，我們等一下討論到該案時，先予以保留，下次你再來發言。如果大家都像你這樣討論，會陷入混亂，所以還是照次序討論，輪到你的提案時保留即可，我想，可能也討論不到。","第(十一)案在第270頁，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第(十一)案准予動支。","處理第(十二)案，在第277頁。","柯委員志恩：我對第(十二)案有一些想法，第(十二)案中關於人文及出版業務的層面，文化部報告其實沒有……喔！抱歉，我的次序不一樣。"],["主席：以後真的要把提案人寫清楚。","對於本案其他部分，大家還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第12案准予動支。","處理第(十三)案，在第283頁。","柯委員志恩：我只是要說，文化部完全沒有回答我所提出的問題，其實我寫了很多，要不要我拿給你看？還是我一一念出？我現在一一提出。最主要的是，文化部在幾個部分沒有回答我提出的問題，譬如說網路書店跨業經營比重相對於實體書店高出相當比例等等，原因在於網路書店資金偏高，所以需要建構完備之金流與物流系統，並掌握相關次序，文化部要繼續輔導轉型，否則仍然會受限於資金不足問題，但文化部給我的報告並沒有回答到我剛才提到的問題。還有，出版業可以分為出版、出版行銷等等，如何結合不同類型的產業、振興出版業，都是我們當初不斷討論的，但文化部在報告中也沒有特別呈現出來。另外，我們在調查報告中也提出一些建議，但是文化部給我們的報告中也沒有特別提到會不會參酌、或者要參酌哪些意見。所以，要不要我把這份資料給你？在我們下次討論時，你可以根據我列出的問題提出說明，這樣討論就會比較快。","鄭部長麗君：好，我請人文司再補充資料。"],["主席：第(十三)案先保留。","處理第(十四)案，在第291頁。對於這2萬元解凍，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准予動支。","處理第(十五)案，在第297頁。請問各位有無意見？","柯委員志恩：第（十五）案跟第（四）案是不是要一起處理？我們都有要求提供資料，但資料都還沒送過來。"],["朱司長瑞皓：可不可以一起討論？"],["主席：本來第（四）案是保留。","柯委員志恩：我需要看到資料，第（十五）案跟第（四）案一樣，我們跟你們要的資料目前都沒有看到。","主席：若沒有資料，到時候再補送，那就先保留。有沒有資料？你們要針對委員要求的，怎麼都會文不對題？你們就針對委員問的問題來回答，若他問3項，你給了2項，也是少1項啊！以後文化部可能要注意一下。好，那就是先保留。","處理第（十六）案，在301頁。"],["柯委員志恩：今天是不是開到12點？","主席：對，我不會騙你，我這個人最老實了，說話要算話。若大家對第（十六）案沒有意見，那就通過，准予動支。","處理第（十七）案，在307頁。","鄭部長麗君：召委，第（十七）案、第（十九）案、第（二十一）案、第（四十七）案都是有關文化實驗室，能否併案討論？文化實驗室的部分是有比較急一點，因為我們希望5月份能進駐籌備。"],["主席：第（十七）案、第（十九）案、第（二十一）案、第（四十七）案是有關文化實驗室的部分。"],["鄭部長麗君：也就是第307頁、第317頁、第328頁、第492頁。","主席：第（十七）案、第（十九）案、第（二十一）案、第（四十七）案這4個案子一起看，這是有關推動文化實驗室的部分。","吳委員思瑤：其實大家都關心這部分，當初大家只是認為這是新的，也即將要進駐了，所以包括時程、大致內容等，請部長簡要向我們作一說明，在我的印象中，當初大家都是對新的事務需要有多一點理解，所以請部長簡要說明即可。","鄭部長麗君：我們現在預計520左右進駐籌備，現在還是經濟部工業局在主管，520之後會進駐籌備，原定工業局還有一些團隊進駐跟執行中的計畫會一直到年底，而我們進駐之後，下半年會開始正式進行籌備，目前整個計畫是規劃得比較完整，計畫書已經有送給關心的相關委員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昨天文創司有過來，可是文創司提出來的回應，也是跟方才召委所講的一樣，即文不對題。另外，上次本席質詢時曾提及文策院的設置條例，部長表示應該會在這個會期通過，你是說行政院核准文策院的設置條例，然後送立法院審議，可是你們現在還在公告啊！"],["陳司長悅宜：公告結束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們會在這個會期送進來嗎？如果連組織法都沒有就匡了1億元，這會讓我們覺得你們什麼東西都沒有準備好，我們就要把這個案子……","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空總跟文策院不是一體的，文策院籌備的預算在這裡面，空總並不會完全是屬於文策院的，基本上，文策院是一個行政法人，也就是說，文策院並不是空總的組織法，文策院是一個獨立的行政法人，所以它並不是空總的組織法，因此空總的運作不會受限於文策院的立法。至於文策院的進程，目前已經完成公告，我們送給法規會的程序也走完了，然後5月要送行政院，我們希望行政院能加速審查，看看能否趕在這個會期進來，但行政院還是會審查，我會努力去溝通、說服，也會跟機關進行橫向協調，但是空總不會受限於文策院的立法進度，因為空總是一個獨立的計畫，兩者是彼此獨立的計畫，空總未來希望結合……"],["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要是用於裝修、設備？","鄭部長麗君：初期軟、硬體都有，下半年會開始籌備，方才我有報告過，我們預計於520進駐，但是原定經濟部工業局有今年的活動跟今年進駐的團隊，他們會繼續到合約結束，有的合約是到年底，有的是到明年初，所以下半年會是一個轉接的過程，它也不會立刻轉到文化部，所以我們一邊籌備，經濟部工業局一邊繼續執行履約，原來它跟團隊簽訂的合約還是要繼續走完，所以下半年是軟、硬體籌備的過程，硬體就是包含文資的修復，它裡面有古蹟、歷建以及一些空間的整備，軟體就是包含實驗計畫要開始進行，裡面會有一些文化實驗室主導的實驗計畫或是……","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您剛才提及現在還在交接的階段，這1億元……","鄭部長麗君：就是軟硬體的部分，520之後我們會進駐籌備……","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現在都還沒交接完就匡列1億元，這樣會不會……","鄭部長麗君：若我們沒有從現在開始進行採購，520進駐時就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啟動，這部分是比較急一點，所以請委員能夠支持，520我們進駐之後，如果沒有預算的話，我們是沒辦法動的，我們一定要籌備，因為它有既有的計畫在進行，如果我們不進駐，明年的進度也會受到影響。","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所提的第（二十一）案是凍結五分之一，還有五分之四可以運作啊！","鄭部長麗君：其實它是一個整體要進行的，因為它是一個籌備中的計畫，如果有需要的業務、要招標等等，它都沒辦法切割，它不是一個機關，有一筆行政費，然後按月支出，它比較不是這個性質，它會涉及招標，所以請委員體諒，比如說凍結到軟體，就會涉及我們的實驗計畫沒辦法啟動，我們要去連結大學，要支持年輕人的文化創意跟文化實驗室連結的補助或計畫就會delay，有些計畫可能要走一、兩年才會有成果，這樣就會影響到明年的運作，它比較不是一個機關裡面按月支出的運作費，所以懇請委員能夠支持，我們再請同仁更詳細的跟委員報告它的運作。我跟委員保證，我是每兩個禮拜跟同仁開一次會，跨部會會議也要進行，楊次長也多次跟台北市政府進行協調、協商，其實轉交的清冊都已經列出來了，所以跨部會的合作溝通非常綿密，我自己主持會議是一、兩個禮拜就進行一次，整個團隊都在等待預算。","主席：這個先讓他們過，不過，文化部再找時間跟高潞委員詳細說明。"],["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文化部可否定期把相關會議的進度送到委員辦公室？"],["鄭部長麗君：每次會議的紀錄和進度會向高潞委員說明。"],["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OK。","吳委員思瑤：那4個案子是不是一樣的內容？第（十七）案、第（十九）案、第（二十一）案、第（四十七）案就一併處理，好不好？","主席：第（十七）案、第（十九）案、第（二十一）案、第（四十七）案都是一樣的，那就一起通過，准予動支。不過，請文化部跟……"],["吳委員思瑤：提供給高潞委員的資料也請提供給本委員會各委員。"],["鄭部長麗君：非常謝謝高潞委員、召委及各位委員。"],["主席：繼續處理第（十八）案。","吳委員思瑤：我記得當初是說要前進新南向國家，現在有在辦理了嗎？請說明一下狀況。","陳司長悅宜：有關南向的部分，除了會有一些市場調查之外，其實我們現在也有參加曼谷禮品展，以後不論是新加坡、印尼，甚至是馬來西亞都會是我們主攻的市場。","主席：如果大家對第（十八）案沒問題的話，本案就准予動支。","處理第（二十）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如果沒有特別的意見，第（二十）案就准予動支。","（協商結束）","主席：前面保留了第（四）案、第（十三）案及第（十五）案，下次就從第（四）案開始審；這次審到第（二十一）案，下次就從第（二十二）案以後開始審，其中扣掉第（四十七）案，第（四十七）案已經先准予動支。下次我們在排一次議程。","關於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的審查結果免予重複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記錄。關於今天上午議程做如下決定：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二、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83案，其中討論事項二，除了第（四）案、第（十三）案、第（十五）案、第（二十二）案到第（四十六）案、第（四十八）案到第（五十九）案另擇期繼續處理外，餘均處理完畢，請依處理結果提報院會。","報告委員會，今天上午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今天下午的議程是繼續併案審查國民體育法相關草案共13案如下："],["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與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24人、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與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24人、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主席：接下來我們從第九條開始逐條審查，並進行討論與協商。","（進行協商）"],["主席：進行第九條。"],["黃委員國書：第九條同意院版嘛！","柯委員志恩：誰說的？沒有！關於第九條，我們還是回憶一下，這是國民體育所需要的經費，對不對？蔣委員在不在？去年我們審到第九條的時候，召委陳學聖有特別提到要提供資料給委員，特別是蔣乃辛委員需要很完整的國民體育經費資料；他那時候還特別講，如果只有給蔣委員，那我們怎麼辦？大家還有印象吧？請問體育署，資料在哪裡？","另外，我延續我們上一次的討論，國民體育到底要增加多少經費？各級政府應該編列多少？上次我們和體育署要過資料，可是從上次討論完到現在，我們都沒有獲得任何的資料，都沒有任何資料啊！現在這時候送上來很奇怪。","對不起，這是第九條的部分嗎？這是你給蔣委員的資料嗎？"],["主席：你們之前有給蔣委員了嗎？之前有給他了。","柯委員志恩：那有給我們嗎？上次不是說要給我們嗎？對啊！我都還幫你回憶，陳學聖委員說，給他之後，也要給我們每個委員，可是你們都沒有給我們啊！你可不可以稍微陳述一下？","蔡副組長忠益：之前蔣乃辛委員是問到，整體的體育經費有多少？所以我們這裡有說明，這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是中央政府的部分，以104年來看，體育署的公務預算總共是77億餘元，包含文化支出60億元、教育支出16億元，這是不含基金的經費額度。另外，地方政府的部分則包括各直轄縣市政府體育局、處、場等預算。這是在運動統計裡面的數字，我們每年都有調查。","至於教育部的預算，各個學校（包括體育大學）的校務基金）都有列這些經費額度，請各位委員參閱。","另外，國教署的預算裡面也有一塊是屬於臺東大學附屬中學的校務基金，這個是在第三點。以上說明。"],["張廖委員萬堅：這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的補助嗎？"],["柯委員志恩：看不出來。"],["主席：大家還有沒有其他的意見？","上次說要給的資料，現在有給了，好，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內容如下：「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現在進行第十條。請教育部說明。","林署長德福：第十條的部分，我覺得委員的意見都已經有納進來了，能否照院版通過？","黃委員國書：要不要包含身心障礙？如果不用，我也同意啊！","主席：黃國書委員的版本有包含身心障礙，不過體育署認為這已經有放到後面了。","黃委員國書：好，沒有問題。","主席：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內容如下：「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前項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體育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證書核發、校正、換發、檢定費與證書費之費額、證書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進行第十一條。請柯委員志恩發言。","柯委員志恩：其實第十一條在邏輯上是有一些問題的。大家看一下，「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我們訂立上述這兩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健全各級學校學生體魄，提升國民體適能，及培養運動選手參加國際賽會」。我個人認為全國體育發展政策是一個非常大的目標跟方向，極具整體性；最後你卻把它延伸到健全學生體魄、提升國民體適能及培養選手參加國際賽會。你用這麼大的發展政策來達到這樣的目的，是非常窄化的；從第一條來看，我覺得前後的關連度是非常不恰當的。","第二點，你建立資料庫的對象限定為學生，這也很不合適啊！你建立資料庫是要幹嘛？這是各級學校學生的體適能資料耶！我不曉得這個體適能資料要做什麼。很多真正的特優選手如曾雅妮、謝淑薇，都不是學校系統培養出來的啊！請問建置這個資料庫的價值是什麼？體育署建立體適能資料要做什麼？如果某一些縣市的成績較差，你要怎麼處置？你要公布嗎？這樣會不會造成學生的壓力？其次，萬一你去做學生體適能的訓練，會不會變成學校群起效尤，好像要特別去拚鬥這個部分？建立體適能資料的目的為何？以上是我個人認為第十一條不夠完善的緣故。","前面提到國家體育發展政策是要培養選手，我覺得那太狹隘了！先談這個部分好不好？","林副署長哲宏：我先從後面反推回來，體適能是國家政策，因為現行國民體育法規定，從國小4年級就要開始做體適能檢測。體適能含括BMI身體質量指數、坐姿體前彎、立定跳遠、800公尺或1,600公尺跑走。建構學生體適能的基本資料之後，我們就可以了解目前各學校或各縣市政府的學生體適能狀況如何，以作為未來國家政策推動的參考。","另外，我們也把體適能納為12年國教升學比序的條件之一了，所以每個選手都可以利用這個資料庫進行體適能的自我管理。","換言之，這個資料庫可以作為升學比序、建立人才資料庫與訂定政策之參考。目前那個資料有2,000萬筆左右。建構這個資料庫之後，未來國家體育政策的推動和擬定就會有一個參考的基本依據。","柯委員志恩：沒有，你說制定國家體育發展政策最主要是為了健全學生體魄、提升體適能、培養運動選手；這和整個國家的大方向並不相配，我覺得這是最大的問題。你前面把它講得那麼大，後面只限縮在2、3項，這在法上面其實是不夠完整的，所以我覺得大家應該要再集思廣益。你訂了這麼大的政策方向，最後只限縮在這麼小的範圍當中，我認為它應該要有更多的概念進來。","林副署長哲宏：不然我們就先把前面的字眼刪除，修正為「為健全各級學校學生體魄……」；前面刪除，後面照舊，這樣是不是會比較合適？","柯委員志恩：所以你第十一條就自動限縮，不討論國家體育政策發展方向嗎？","林副署長哲宏：不，另外有一個條文訂定……"],["柯委員志恩：在哪裡？","林副署長哲宏：應該在前面，就是第七條。中央會推行體育活動，這在第七條就有，而第十一條是比較限縮在選手和學生體適能。"],["柯委員志恩：第十一條的確是只有那個部分。我先看一下第七條：「……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直轄市……」。","李處長嵩茂：報告召委和委員，在立法技術上，本來的條文只是為了要有明確性、要確實達到目的。蒐集資料確實是為了要健全各級學校學生體魄、提升體適能及培養選手；前面談的是一個更進階、更上層的目的。在立法技術上，有時候立法目的是寫在說明裡頭，不一定要寫在條文中。其實整個國體法的大政策在第一條就寫明了；立法目的是寫在第一條，第七條是說我要制定政策……"],["主席：他是怕你寫得太狹隘啦！","李處長嵩茂：如果不要在條文中講得這麼清楚的話，在立法技術上，確實可以依照剛才體育署的建議，修正成「為健全各級學校……」。","柯委員志恩：好，這在邏輯上比較能夠限縮啊！你不要把前面訂得那麼大、後面訂得那麼小，之間落差甚大，對不對？"],["李處長嵩茂：是。","張廖委員萬堅：這一條的主要目的是要建立檔案資料，對不對？就是運動人才、學校學生的資料庫。剛才柯委員有提到，我們現在是以學校體育為主，可是也有很多是屬於社區體育，類似國外那種俱樂部（club），像臺南就有桌球俱樂部，他不是學校訓練的，這類的資料也要蒐集嗎？","林副署長哲宏：那屬於國民體適能，會另外再蒐集。而優秀選手的基本資料庫，我們也會留在這邊。"],["張廖委員萬堅：因為我看這一條好像還是以學校體系、教育體系為主。","柯委員志恩：對啊！它的範圍其實非常小，不用扯到全國的政策。","張廖委員萬堅：我只是要了解訂這一條的目的是什麼，如果目的是這樣，我沒有意見。","黃委員國書：資料庫啦！這一條主要是要建立資料庫啦！柯委員的意見，我也覺得很有道理，但是如果你不要看院版的條文，看本席的條文，你就覺得通了啦！你看就覺得通了，真的！真的！我的條文和行政院版稍有不同，我們要做什麼呢？不只是要培養運動選手參賽，我們還要做運動選手的培訓、發掘及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應用。","我們要發展運動產業，前幾天我們不是審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嗎？運動產業也用得到這些資料庫嘛！如果你把重點放在這裡，再去看前面的「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這樣文義就通了。","柯志恩委員，如果你看我的版本，就會知道銜接度比院版的要好啦！我不敢說百分之百完美，但應該是比院版要好一些。"],["柯委員志恩：因為你涵蓋的範圍比較廣。","黃委員國書：當然！當然！就是因為涵蓋的範圍有這些，所以才會與相關體育發展政策扣連上嘛！而不只是你剛才說的單純培養選手而已嘛！對不對？這就有一點扣連上來。","其次，有關資料庫的部分，我的版本和院版有一點差別，我有考量到個資的問題。我在條文裡頭有設計，如果你要移轉未成年之資料，要經過法定監護人的同意。把這個放進來可能會比較好。其次，相關資料應用須符合去識別化原則。我也把那個原則放進來了，不然會有個資的問題。","林副署長哲宏：關於個資的問題，個資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除外的規定，得依第八條之規定免予告知。公務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事前、事後有適當的安全措施，且非基於營利目的，對當事人無不利影響，是可以免告知的。所以我們希望不要修改，因為這一筆太大了，學生有四、五百萬人，如果要告知就不得了了！","黃委員國書：好。我的另外一個用意是，讓選手有選擇的空間，決定他的個資要不要給你們。例如他國小是體育資優，到了高中不想繼續走這條路，選擇升學，我希望為他們保留一個選擇的空間，讓他們決定這個資料是否還要繼續留存。這一點你們考量一下。","柯委員志恩：我覺得黃國書委員的版本所涵蓋的部分比較能夠前後呼應，你們當初沒有用他的版本，最主要的考量是什麼？能否說明一下？和院版比起來，他的版本銜接度的確是比較夠。","李處長嵩茂：我先針對個資的部分向委員報告，個資本來就是依據個資法這個體系去運作，若其他作用法有特別的需要，就在個別作用法裡面去明定，否則並不需要在其他作用法裡面訂定個資的規範，回歸個資法就好。所以如果國體法有涉及到要蒐集下列相關體育資訊，就是要和個資法走不同的路。","剛才委員提的事情，這確實是兩個價值的判斷，一個是個資完整蒐集的問題，也就是國內到底有多少資優學生或這些運動選手基本資料（從初階開始一直到各級培訓）的完整性。如果在政策上我們要求的是完整性，這裡就不要設計須經由他同意。因為如果要經由他同意，基本上，這和個資已經沒有太大的差別，訂這個特別法的效果及目的就不會那麼明顯和有效。如果我們有完整性的需求，就不會要求經過他同意。","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針對第十一條，原本我個人對黃委員的版本也有一個疑慮，因為你在前面提到要挖掘人才，可是在個資部分又去識別化，我當時的疑慮是，這在實務運作上會不會受到影響？不過當然，這就是兩個價值觀要如何權衡的問題。","第二個，我本來想過是不是要把院版和國書委員的版本合在一起，因為院版裡頭有一個轉銜的機制，這個選手或學生到了另外一個地方，他的資料可以帶著走。其實這一條本身就是資料蒐集啦！資料蒐集很重要，這樣你才會知道一個選手的基本狀況，所以我們能不能考慮在什麼情況之下，直接排除個資法，以資料蒐集為目的？"],["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蔣委員乃辛：剛才國書委員提到個資須經當事人同意，我覺得這要參考一下，為什麼？你看最近報紙媒體的報導，不是銀行的個資洩漏出去了，就是哪裡的個資又洩漏了！雖然有個資法，可是個資還是守不住、還是會外洩出去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為什麼不能尊重個人的意見？我不願意我的個資外流，我可以表示啊！如果統統把它移轉出去的話，將來個資要怎麼保護呢？沒有人保護啊！這不只是將來培育的問題，還會涉及到很多商業利益的問題，在這個情況下，我們要怎麼去處理呢？以目前來講，我覺得還是應該要考慮到個人的意願。"],["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李委員麗芬：我覺得在蒐集個人資料這部分，第一個，最重要的是正當性，為什麼我們要蒐集他的資料？剛才講過蒐集這些選手的資料是為了培養他們等等，所以我們有蒐集資料的必要。","第二個是我們要怎麼處理、怎麼保管。這邊有寫到，我們會指定專人來辦理安全管理及維護事項。","第三個就是怎麼利用。關於這個部分，我反而要先確認一點，我們現在蒐集到的這些資料，是不是只會運用在各級學校運動選手的升學和轉學？國書委員有此設計最主要是因為之前健保資料被其他研究團隊或sys廠商拿去應用，所以才會有去識別化的考量。如果這些資料僅限於各級學校進行轉銜或移轉，這樣我就同意設這個資料庫；如果這個資料庫的利用會被無限擴大，例如被拿去做研究等等，那建立資料庫的必要性，我可能就會比較保留一點。所以在「利用」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就限縮在學校就好了？那要不要寫得更清楚一點？"],["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陳委員亭妃：我覺得我們好像太複雜化了，其實目前每個年級都會做體適能，而且體適能也成為升學的依據，我們現在只是把它入法而已。因為現在有個資法，而且體適能也早有紀錄，我們現在只是把它正式入法，給予更完整的規範，避免這些資料外漏，讓學生更有保障。不然你問每一間學校，每個學生幾乎都有體適能的紀錄，我們只是在第十一條把這些資料的用法規定得更詳細，不要讓這些資料外流。我們的本意是要培訓選手，作為升學的依據，不要因為我們沒有保護好而被其他人所運用。我覺得我們應該把它單純化，不要複雜化。"],["主席：請林署長德福說明。","林署長德福：體適能和選手的資料是分開的，我們從96年開始蒐集學生體適能的資料，目前已有2,200萬筆。這2,200萬筆是去識別化的，只是要做統計，這個統計數字將來能提供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之運用。","另一個部分是選手的資料，當他從國中升到高中的時候，他的身體狀況、成績等資料要移轉至高中。","一個是選手的，一個是一般學童的，還有……"],["柯委員志恩：所以條文要加以處理啊！你剛才所講的那些在條文中沒有呈現出來。","主席：所以如果是一般資料，也就是那2,200萬筆不用再徵求同意；如果是選手的資料，是不是應該要徵求同意？","林署長德福：剛才副署長已經講過，選手的資料屬於個資法中免告知的範圍，所以我們就是針對這個部分稍作修正，其餘都是採用黃國書委員的版本。","主席：後面個資的部分要怎麼處理？國書委員，你的意見為何？","黃委員國書：個資當然是一部分；另一個部分是，我們也要考量到這些資優的體育選手在高中之前可能是就讀體育班，念了高中以後，他選擇了其他的發展方向。我是顧慮到院版這樣的思維等於是限定了這些選手、優秀體育人員未來可能選擇的途徑，所以我建議修正條文內容，為優秀選手保留選擇的空間。當然，這也有個資的考量，這是我給你們的建議啦！大家再考慮看看。","前面的部分，我覺得體育署可以採用我的條文，把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應用放進來。因為這一條條文最主要的關鍵是要建立資料庫，而建立資料庫是為了什麼？不只是為了要發掘、培養運動選手參加國際賽，也是為了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的應用嘛！所以我認為前面用我的版本應無疑義，應該是可以的。至於最後面的部分，我把我的意見提出來給你們參考，看把它放進來會不會比較好一點。","主席：如果我們照教育部的版本，但後面增列一項規定，運動代表選手得向學校表達其個人資料保留之權利。他如果要個別保留，他可以表達；至於一般情況，由於體育署說未違反個資之規定，就統統照正常程序移轉。剛才國書提到這個運動選手將來可能不想再走這條路，或是他想要保留個人的權利，那他就可以提出主張。","柯委員志恩：所以召委的意思是，學生還要主動來論述、主動去選擇啊？學生還要表達他要或不要……","主席：如果沒有主動表達的話，就照通案處理。通案就是……","柯委員志恩：我覺得法律的訂定應該要明確化。如果這樣訂，學生還必須先知道他能不能做這個表達，然後再去考慮他要不要把這個資料給別人，我覺得這樣的法律規定太複雜了！我覺得法律應該很明確，該個資保護的就個資保護；該不是的就不是，在法的層次上，你應該要把它規定清楚啊！這不能留給學生自己來做決定。","李處長嵩茂：召委、各位委員，剛才我們有提到個資保護的母法為個資法，個資法本來就規定要在蒐集目的內使用，目的外的話要經過當事人同意或有重大公益等等，所以如果我們今天決定要經由他同意才能蒐集，其實不需要在這邊訂，回到個資法就可以運作了。"],["主席：那就回到個資法。"],["李處長嵩茂：對！那我們剛剛……","主席：那我們就照體育署、教育部的條文，如果學生要保護他個人的權利，他自己可以根據個資法去主張。","李處長嵩茂：對，剛才我們有提到提出第十一條條文草案的原因，也就是在擬定體育發展政策和發展方針計畫之前，需要有更完整的資料庫；而這個更完整的資料庫與個資須經同意始得蒐集可能是不一樣的，因為要完整蒐集的話，有時候確實會違背個人的意願。如果為了制定體育政策而要有完整的資料庫，可能就要在這邊落一個根，也就是把我們前面寫的「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放進去，未來在解釋上，資料庫為目的內或目的外使用就會比較清楚，你蒐集的資料就是要用在這個地方。","此外，剛才委員有特別提到，學術研究時，若資料不去識別化，大家會覺得很不應該。其實在個資法裡面也有規定，如果我們蒐集到的大量個資要提供給學者專家研究，就要去識別化。","主席：所以他要保留他的個資，用個資法可以處理了。那資料就根據我們的目的去處理，他個別的主張用個資法去處理。"],["張廖委員萬堅：他蒐集到的資料還是要依照個資法處理。","主席：體育署的解釋，大家可以接受嗎？"],["張廖委員萬堅：好。","主席：前面用國書委員的版本，體育署、教育部有沒有意見？那就修改一下，前段用國書委員的版本。"],["張廖委員萬堅：唸一下。","主席：我唸一下第十一條前段：「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以提升國民體適能，並作為運動選手之培訓、發掘及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應用，各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下列個人資料，並建立資料庫：……。」","再來就按照體育署、教育部的版本加……","張廖委員萬堅：召委，這就是我剛才在問的，我們訂的這一條的目的是什麼？如果蒐集資料只是為了要培養人才、擬定政策，後面又提到運動產業及相關學術應用，這會不會有問題？","柯委員志恩：但是有運動產業的話，才比較能夠配合前面「全國體育發展政策」這麼大的目標。如果你只是要建立個人的資料庫，前面就不用把定位得這麼大；這就回應到你剛才說的，前面這個大帽子應該要限縮。國書委員為什麼要寫這個部分？是因為這樣才能和前面的大方向吻合啊！"],["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陳委員亭妃：我剛才講的單純化是指，我們的目的是要培訓選手；我們蒐集體適能或國家代表隊的相關資料，都是為了要培訓選手。如果我們再把它擴大到發掘人才、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的應用，那個範圍真的太大了！那個太廣了！我們管不到。我覺得應該要單純化，學校的責任就是要發掘選手、把選手培育好，我們要用這樣的角度去思考，不用把它複雜化。"],["張廖委員萬堅：這一條的目的就是這樣。","陳委員亭妃：對，就不要複雜化。","柯委員志恩：那目的就要改，不要寫這麼大啊！不要寫「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和地方……」，你把那個目標限縮一點，後面就可以完全配合了嘛！","張廖委員萬堅：我大概了解，他建立學校的體育人才資料庫就是要配合全國體育政策發展，訂定相關計畫，大概是這個意思。","陳委員亭妃：對，那前面拿掉嘛！"],["柯委員志恩：前面拿掉可以啊！","陳委員亭妃：對，要不然前面那一句話拿掉嘛！修正成「為健全各級學校學生體魄……」。","柯委員志恩：對，就是剛才所建議的嘛！這樣就可以了啊！"],["張廖委員萬堅：不曉得這一條的目的到底是什麼？","主席：大家看一下白板，改成這樣好不好？若大家無異議就確定了。我唸一下，第十一條：「為健全各級學校學生體魄，提升國民體適能，及培養運動選手參加國際賽會，各級主管機關得蒐集、處理及利用下列個人資料，並建立資料庫：","一、各級學校學生之體適能資料。","二、全國各級各類運動賽會與國家代表隊選手之註冊、報名、成績、比賽及運動傷害資料。","三、就讀大專校院運動相關科系、體育類高級中等學校與高級中等以下體育班學生之學籍及成績資料。","前項資料，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管理及維護事項。","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選手升學或轉學時，其原就讀學校與現就讀學校應運用第一項資料庫，辦理個人資料之轉銜或移轉。」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二條。本條與身心障礙有關，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黃委員國書：無障礙運動環境和空間這部分看體育署可不可以放，我沒有意見，就怕你們做不到。","林副署長哲宏：我們建議條文再增列「運動設施」，不過硬體的部分，我們在第四十三條已經有規範了，就用第四十三條去處理，好不好？","黃委員國書：好啊！沒有問題，這沒問題啦！"],["主席：第十二條後面增列「規劃適當之運動設施與體育活動課程」。","柯委員志恩：大家思考一下，「課程」2字要不要放進去？這其實是很多身心障礙同學的想法，他們認為「課程」比較嚴肅，學生常常覺得透過體育活動的參與，可以讓自己忘記自己的障礙，增加對自己的信心，他們可以融入社會。每次提到「課程」這個部分，他們就會有結構度上的想法，所以這一條如果只是寫「規劃適當之體育活動」，對所有的學生而言，他會覺得舒服一點，好不好？","主席：刪除「課程」2字，改成「活動或課程」也可以，大家有沒有意見？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第十二條和身心障礙有關，可是剛才討論時，第十條並未採用國書委員版本，所以沒有身心障礙，對不對？國書委員的版本第十條有提到進修內容應包含身心障礙、運動輔具、性別等課程。如果第十二條有相關課程，卻沒有這樣的進修內容，該怎麼辦？用辦法規定嗎？","主席：第十條是依照行政院版，高潞委員說的是黃國書委員的版本，那個部分沒有放進來。所以高潞委員，這樣沒有問題吧？那個部分沒有放進來。第十二條修正為：「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規劃適當之運動設施與體育活動或課程。」","進行第十三條。","這一條各版本的條文都一樣，各位有意見嗎？行政院版多了「或自治法規」，不過這應該沒有關係，這一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內容如下：「為促進國際體育合作，提升我國國際體壇地位，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其推動方式、經費補助及參與國際交流活動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進行第二章章名「學校體育」，請問各位，有沒有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四條。","柯委員志恩：章名的部分，本席沒有意見，可是學校體育專章這麼重要，為什麼只有三條而已？學校體育的範圍這麼廣，不是只有本法所列的體育活動，或者條文中提到的150分鐘、體育班、專任教練、運動措施而已，其實體育師資、體育課程、體育教學才是最重要的部分，另外還有課外活動、運動社團、體育活動競賽，這些都是學校體育的重要成分，而且一般學校和體育專業教育的體育也各有不同。","我們覺得這部分最大的問題，就是對學校體育的規範太過粗糙，你們是不是要設立學校體育的教育專法？還是要把一般學校的體育教育和體育專業教育的規範定的更周全一點？本席記得之前質詢的時候有特別提到，例如你們剛才說的150分鐘，這部分由誰管考？當時我們就說過這根本做不到，而且也沒有罰則，這個學校體育規定只有宣示性而已。","你們把考核寫在這個地方，其實也是流於形式，而且又是要求老師填表，結果每個人都亂填一通。以前教育部部長不是說要減少統合視導嗎？現在又說要考核，是指書面考核嗎？本席覺得學校體育這一章的三條條文，完全不能反映這部法令對於學校體育所應該涵蓋的政策，這部分不應該只有三條條文而已。","吳委員思瑤：雖然只有三條，但事實上每一條都很長，例如第十五條就非常長，包括體育班的老師怎麼聘任，專任運動教練是什麼等等，光是這一條至少就規範三件事以上，第十六條主要是針對運動安全和設施、設備。基本上本席也同意，如果為了彰顯我們對學校體育的重視，的確可以把這幾條拆開之後重定，其實母法每一條都寫得很細也很奇怪，你看這部分每一條都有十項之多，法律體例的文字哪有這樣寫的？所以的確可以把它拆解成幾個部分。","但本席要先說明一下，當本席看到這一章的時候，首先看到的，就是第十四條規範的150分鐘，其實我們應該更宏觀、更進步，就本席看來，規定150分鐘並不是進步的表現，只是原地踏步而已，當然本席也理解，就算規定150分鐘，可能也是打假球的成分居多。但本席覺得，因為我們看過太多資料，大家都知道我們遠遠落後國際體育活動的時數，所以本席個人認為，這個部分應該是想提升這個法令所要彰顯的意義，但也要找到能夠做到的方法。","所以第一個，對於150分鐘這個數字，大家可以再考慮一下。第二個，每一條後面都有那麼多項目，其實依體例可以把它拆解成幾個條例，也許這樣可以做更清楚的規範，以上意見供大家參考。","柯委員志恩：本席覺得，因為你們只定三條，把所有的規範都放在這三條裡面，這樣大家在看條文的時候，就沒有辦法呈現出明確的層次，結構的完整度明顯不夠，這就是我們批評的地方，因為一個條文涵蓋太多項目。關於學校體育，本席剛才提到的，全國老師最關切的師資、課程等等，完全沒有條列在這個地方，或者是含混在這三條當中，我們完全看不出來你們的重點在哪裡。所以這三條應該好好修整一下，不是把所有東西都丟出來就好，這樣完全沒有辦法達到當初針對學校體育立法的主要目的。","這部分不是只有拆解就好，本席剛才提到的很多重點根本沒有標示出來，這些事情完全沒有看到相關規範，所以這不只是拆解的問題，還有內涵的問題。你們看第十四條，包括課程基本時數、學生體適能考核等等，這些真的能做到考核嗎？訂定法令的時候，每一個措辭都要很明確，這部分到底有沒有辦法做到？本席現在只提出關於第十四條的問題，本席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也有意見，不管是哪一位委員來看都一樣，這些條文的訊息實在是太多了，所以應該要拆解，應該要讓它更加明確。","蘇委員巧慧：其實本席今天有一個想法，就是希望今天能夠處理到單項協會的部分，大家都知道今天的速度必須加快，所以重複的部分本席就不再多說。本席要表示的是，本席非常支持剛才柯委員和吳委員的想法，第一，關於這個條文，不管是在座的委員，甚至是有法律背景的委員，讀起來都相當困難，而且看不出層次感，這一點本席完全同意。","第二，關於這個150分鐘的規範，本席質詢的時候已經表示過，這是一個不可行，也無法執行到位的政策，我們還要這樣做嗎？這部分你們到底要怎麼回應？","張廖委員萬堅：你們知道150分鐘是怎麼計算的嗎？就是從禮拜一到禮拜五，每天至少運動30分鐘，本席記得當時是這麼說的。","蘇委員巧慧：我們調過資料了，每個學校都有填資料，但是學校填的資料真的可信嗎？因為我們開著麥克風，所以本席就不說了。","陳委員亭妃：因為學校體育這三條把想說的、想改的都納入，這麼一來，每一條的條文是否太過繁瑣？","主席：教育部不是在提法律條文，他們是在寫作文啦！","陳委員亭妃：所以建議召委先讓教育部把學校體育這一章調整好，把它分散開，看要分為幾條，之後我們再來討論。","吳委員思瑤：本席也同意先保留，讓他們拆解、整理一下條文。除了剛才柯志恩委員提到的，本席覺得這三條還漏掉一個部分，其實很多層面都包含在裡面了，但是師資培育的部分確實沒有提到，這部分你們要提出說法，如果有其他法令規範的話。這部分就先保留，請你們去拆解，現在也不用再說明、補充了。","蘇委員巧慧：如果要用保留的方式處理，本席覺得大家應該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先表示一下意見，因為第十五條也包括體育專班的部分，上次我們有開過公聽會，未來在學校裡面，體育專班的角色定位及授課內容是什麼？是不是一樣？還是像社會上通稱的菁英式教育、菁英式訓練，或是集中式訓練等等，如果這個部分要保留，要重新提出一個整理過的版本，包括體育班的教學內容等等，是不是也可以有所回應？","柯委員志恩：如果是蘇委員提到的體育專班，本席也要回應一下，你們拆解的時候是不是可以注意一下，目前體育班都要設置專任教練，但是你們並沒有確實落實，本席隨便舉個例子，像高雄，因為少子化減班，市政府應該有多出來的經費、員額才對，他們並不是沒有員額，可是地方政府不願意配合時，你們有沒有罰則？體育署有沒有辦法要求？如果沒有罰則，其實也只有宣示效果而已。","剛才說的都涵蓋在條文裡面？對不起，其實你們並沒有定的很清楚。本席剛才說過，你們要做層次上的分別，要把我們剛才說的這些問題都列入考慮，萬一地方政府不願意配合，體育署有沒有辦法要求？還有剛才說的體育班，目前體育班是以奧運、亞運的運動項目為主，像扯鈴並不包括在內，可是我們看到很多這方面的新聞報導，例如苗栗的學校就組隊征戰國際，4年拿到100面金牌，民俗體育算不算體育班的範圍？","關於本席提出的這些問題，你們可以列入考量，把層次做出來，到時候我們就可以省下很多討論的時間。還有本條文的最後一項，就是92年前後的舊制運動教練，到目前為止還有七、八十位未轉成正職，沒有辦法以體育人員適用，其中有些人真的很不錯，你們是不是要為他們做什麼輔導？這部分到底要怎麼處理？是不是可以從約聘僱變成正職人員？這些都可以反映在你們的條文裡面。如果可以的話，這個部分先保留，先針對這些問題好好規範，未來大家討論時就不會浪費很多時間，好不好？","張廖委員萬堅：本席要表達一下意見，本席也贊成這麼做，本席記得體育班設專任教練是前幾年修的法，修法之後，在國民體育法當中進一步賦予它一些權利義務，如果是一般體育班，一定要設一位專任教練。我們剛才談了很多，但好像都是宣示性的體育政策，包括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也是這樣。","所以本席建議，既然我們要做運動人才的資料庫，本席再舉一個例子，當我們重視一項政策，並且希望推動這個政策時，其實我們常常面臨到有政策，但是卻沒有行政資源可以相應配合的狀況，例如消防法設立的時候，我們說警消要脫鉤，還說要有多少編制，但是因為政府沒辦法一下子拿出那麼多經費，所以基層縣市議會審查預算的時候，就會一直要求這部分的預算要增加多少。","現在因為政策要求每個體育班都要設一位運動教練，既然有這個法源，本席建議體育署應該要去盤點，而且要去了解狀況，各縣市的體育班是否有設專任教練或是代理專任教練等等，這些都應該盤點清楚，然後設定階段性目標加以輔導。因為我們有編列預算補助各縣市政府，所以要去了解各縣市政府處理的狀況，將來訂定政策時，也可以利用這個盤點後的資料庫找他們來開會，這樣才有用。這些你們都有做嘛！那有沒有設定每年要精進多少百分比？例如在修法之後的5年內、10年內要達到政策目標。","蘇委員巧慧：本席再表示一下個人小小的意見，本席覺得教育部體育署也很了不起，因為我們發動修法到現在，其實時間並不是很長，但是大家也看得出來，我們今天談的國民體育法包山包海。我們本來是要討論體育團體的部分，而且我們對學校現在的體育教育也有很多意見，所以你們應該要好好研究學校體育的政策，而不是只想著放進這一部法律裡面，而且還要面面俱到，什麼都要修改到。","因為每個人的意見都不太一致，從教練、師資到課程內容等等，如果要一次把它完成，其實是相當艱鉅的工作，現在一方面要求你們精簡文字，一方面又想把所有規範都放進去，這樣要怎麼處理？本席也想不到解方，但是我們身為立法委員，所以還是要要求你們。","李處長嵩茂：關於剛才各位委員指正的，第十五條的條文確實非常長，但它其實是現行條文，第十五條只處理體育班和專任運動教練的部分。各位委員可能會覺得，我們這次的修法，尤其是後面的第七章設施只剩下一條，當初業務單位在研擬的時候，其實條文是很多的，只是因為有些還沒有共識，可能會有比較大的爭議，而這次迫切要解決的是體育團體的部分。","至於剛才委員提到的專法或專章，是不是容我現在一次說明清楚？專法和專章在立法技術上都是可以選擇的，並沒有什麼不同，主要的考量在於是否有完整的量可以成為一個專法，亦或是維持國民體育法，只是把體育團體的部分完整納入，這是當時考量的重點。如果是體育團體的話，依照體育署的統計，包括全國性和地方性、聯誼性的體育團體總共有四、五千個，我們這次要處理的只是具有國際會員資格的八十幾個而已，還不到十分之一。","另外四、五千個聯誼性社團是依照人團法的規範，人團法現在也在修法，未來體育團體可能會歸到社會團體法，用這個專法去規定，但是社會團體法會鬆綁，比現在的人團法更寬鬆，現在是許可制，未來會走向登記制。如果我們要定體育團體專法的話，顧名思義就是把所有體育團體都納入這個專法，除了需要高密度管制，具有代表性的全國性團體之外，另外的四、五千個團體也要納入。","但是這四、五千個團體，站在教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立場，也就是體育主管機關的立場，其實並沒有要提高它的管理密度，這部分應該回歸到人民團體法，或者是未來要訂定的社會團體法，不只沒有提高規範的密度，反而還會更寬鬆，我們當時就是考量到這一點。如果現在要定專法，而且專法要名實相符的話，其實不應該只管這八十幾個團體，應該是所有體育團體都要納管。","但是現在對於全國性的體育團體，第九條把資源、挹注、補助的部分都放進去，各級體育團體有關禁藥的部分也放進去，等於是把比較重要的部分都納入規範，所以就行政院的政策，這部分原則上還會搭配人團法修法。另外，因為體育團體管理政策的密度不同，立法的階段也不同，所以這時候如果要立專法，如果也把那四、五千個低密度管控的部分也放進來，規範的體制就會不太一樣。","黃委員國書：我們當時設定的專法目標，指涉的範圍、對象就是具國際賽窗口的全國性體育組織，當初就是針對這八十幾個團體而已，包括亞、奧運等43個單項協會。這部分為什麼需要高密度管理？因為他們有非常多權力，包括國手選拔、訓練、安排出賽、賽程的規劃等等，因為國家賦予他們權力，所以當然要高密度管理，這是毫無疑問的。我們當時設定的目標只是規範這個部分而已，並沒有要規範其他四、五千個團體，那部分讓他們自由發展就好，政府介入的越少越好。","陳委員亭妃：剛剛他的解釋是說，如果定專法，可能這四、五千個團體都會受到限制。","黃委員國書：專法只要針對這八十幾個團體就好了，沒有人要處理那四千多個團體。","陳委員亭妃：反正我們現在就是用專章處理，因為現在就是在討論專章，所以就不用再說專法的問題，現在已經在討論專章了。","黃委員國書：對啦！本席知道，因為今天是討論國體法，現在頭已經洗到一半了。"],["陳委員亭妃：對啦！","黃委員國書：白貓、黑貓都是好貓，重點是能夠抓老鼠，如果不會抓老鼠，不管黑貓、白貓都沒用。","李處長嵩茂：關於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問題，其實後面的條文都會遇到，現行的條文就是如此，例如我們嫌第十五條太長，其實它就是現行的條文，我們是針對目前大家有高度共識的部分酌予修正，先把它放進來。","黃委員國書：這部分就是由現行條文修正的，其實第十三條……","柯委員志恩：你們的現行條文本身就有很大的問題，剛才我們唸到的部分就是這樣，不能因為它是現行條文，就覺得應該如此。你們應該趁現在正好要大修，趕快把它的層次、結構度都建構完整，否則的話，還是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到時候會變成國民體育大法。","黃委員國書：其實本席沒有意見啦！如果可以這樣做最好，但現在就是時效的問題，不知道你們有沒有……","主席：黃委員，坦白說，當時要把這部分放在國民體育法，其實也是為了處理單項協會的問題，黃委員提出的體育團體法就是要處理單項協會的問題，當時的想法是認為放在國民體育法的專章處理會比較快。"],["黃委員國書：當然是這樣進行會比較快。","主席：但是討論之後就發現問題了，光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本來的條文就像作文一樣，如果我們現在把作文變回條文，但是下一屆的委員又要改呢？這真的是一部大法，想讓每個人的意見都一致是很難的。其實體育團體法的部分前幾天柯委員安排會議詢答過了，我們可以讓體育團體法直接進入逐條討論，現在只有黃委員的版本，沒有行政院的版本，體育署有沒有辦法趕快小修一下黃委員的版本，然後提出行政院的版本？","柯委員志恩：這才是最大的問題，各位委員，這才是最釜底抽薪的方式。","主席：這樣我們就可以用很快的速度把體育團體法修正通過。但是國體法很複雜，而且經過這次修正之後，如果完全沒改，或是改的亂七八糟，以後的人會推說是我們這一屆修改的，所以我們這一屆要負責，如果是純粹的體育團體法……","陳委員亭妃：召委，本席尊重大家的意見，但是剛才處長說到一個問題，如果我們要把它變成專法，就是針對特定的八十幾個全國性、世界性團體，有特定的目標，把它變成一部法令。","主席：對，就是特定體育團體法。","陳委員亭妃：其實專章可以針對這幾個團體進行處理，但是如果是一部法令，假如沒有做比較完整的建構，包括一般的協會、人民團體等，這四、五千個團體可能都會納入規範，我們要考量到這個問題。","主席：對，本席知道，所以名稱就不要叫體育團體法，本席建議名稱叫做特定體育團體法。"],["黃委員國書：法令的第一章就會明定指涉的範圍。","陳委員亭妃：如果名稱這麼定的話，全部都會討論到。"],["黃委員國書：沒有問題啊！如果要修改法案名稱也無所謂。","主席：黃委員，本席建議你的體育團體法可以改為特定體育團體法，或者競技體育團體法。"],["柯委員志恩：競技體育團體法。","主席：我們把它限縮在這個範圍，只處理單項協會的部分，這樣是不是比較容易達到我們的目標？"],["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比較支持召委的說法。","主席：不會比較快嗎？部長、次長、署長，本席現在想的是怎麼讓這個法趕快通過，你們知道本席的意思嗎？我們可以把原來的想法當作參考，也可以把這個想法當作參考，目標就是要讓規範單項協會的體育團體法儘快通過，這是最大的目的，如果國體法的部分都要做修正的話，到最後可能不是兩屆就能解決了。","因為柯委員安排的會議已經審查、詢答過了，如果我們直接討論體育團體法，不要針對那四、五千個團體，把它改成競技體育團體法，就是只針對競技的部分，把它限縮在這個部分，只處理這個專法就好，這樣速度會不會比較快？或許一屆就可以解決了，高潞委員也是這個意思嘛！","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覺得應該針對競技、特殊的體育團體就好，因為委員們對這部分的共識比較高，而且訂定專法在技術上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問題。","柯委員志恩：今天為什麼會特別談到這個部分？大家不要忘記，當初的初衷完全是因為里約奧運結束之後，我們發現很多單項協會發生問題，所以黃委員才會花那麼多時間把它變成條文。本來大家是要好好討論這個部分，結果卻冒出一大堆非常粗糙的條文，不能說頭洗下去就一定要把它洗完，如果能夠設定停損點，回到當初的初衷，這樣不是很好嗎？我們剛才就不斷在加快速度，但是不管怎麼加快，連第二十條都還沒有處理到，現在已經3時40分了。","張廖委員萬堅：本席覺得不管是專法或專章，現在是在審國體法，大家比較重視的部分已經進行兩次討論，而且一直在討論細節，本席覺得這樣真的沒有辦法回應外界的疑慮。如果你們認為應該用專章處理，那專章在哪裡？","柯委員志恩：主席，如果要照我們剛才提到的去做，本席也可以配合安排議程，儘量讓它在這個會期送出委員會，這樣才能夠呼應每個人的需求。兩個召委一起安排還怕審查不了嗎？兩個召委可以一起安排議程，本席覺得這才是釜底抽薪的方法。","主席：部長，我們提兩個概念，大家一起思考，等一下休息時再討論。第一個，我們的目的就是要解決單項協會的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有兩個方式，一個是專法，一個是專章，如果要用專法，現在已經走到一半了。但教育部的立場是希望用專章解決，如果要用專章解決的話，例如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如果要修改到讓大家都滿意，然後再處理後面的專章，這樣真的是茲事體大。","其實委員們也有共識，所以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如果我們的目的只是先處理單項協會的話，例如全民運動、學校體育這兩個大項，我們還有一個選擇，就是保留不動，因為這一屆的目的是修改後面的條文，所以這個部分暫時不動，因為這兩大類牽一髮動全身。如果可以暫時不動，我們對外就說其他的部分只是暫時不動，這一次修法只是先針對單項協會專章的部分，其他的細節就不討論，以後有需要時再另外修正。","如果是這樣定位，我們就可以處理專章的部分，如果要整部法都討論的話，到最後可能會處理不完。所以我們理性思考一下，這兩個選擇我們要走哪一條，一條是專法，一條是專章，其他部分暫時不動。請問各位委員是否可以接受這樣的做法？因為這樣才有機會完成修法。","柯委員志恩：其他的部分暫時不動，直接跳到專章處理，可以這樣嗎？"],["主席：這只是優先次序的問題啦！其他部分小修就好了。","柯委員志恩：本席不能理解，既然如此，為什麼不能用專法處理呢？為什麼你們要堅持這麼做？本席還是要強調，我們的初衷就是要幫助這些單項協會，為什麼要把所有事情都納入修正範圍呢？從過去到現在，其實這個法原本就有很大的問題，不是保留就可以了，既然把它挖出來了，我們就有權利義務把它完整的、澈底的好好修正，為什麼要把其他部分凍結，只修改專章的部分，你們到底是在保護什麼？","本席不能理解，專法就可以處理的事情，為什麼要用專章處理？是要為其他部分護航嗎？關於這些問題，體育署為什麼不好好的利用這個機會釐清這些問題，進行結構上的解構及再建構，卻要委員跟著你們做專章的處理，本席不知道你們的目的到底是什麼。"],["主席：休息5分鐘討論一下。","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我們分兩個想法，第一個，剛才說的特定體育團體法先當作參考，如果國體法的修法走不下去了，再做這樣的思考，請教育部也想一下。另外一條就是繼續處理國體法，學校體育這一章的三條條文，就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因為這幾條就像在寫作文，請體育署研究怎麼把作文改回條文，等一下請委員先針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提出想法，大家覺得有哪些是比較需要重視的部分，由體育署凝聚意見，大家一起思考要怎麼修改。","大家對第三章也有意見，就是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以這兩個大項，就是第二章和第三章，我們先讓委員發表意見，或者是希望體育署重視的部分，之後這六條就先保留。先請大家發表意見，不然他們回去之後也不知道怎麼修正，之前有溝通過嗎？這部分先保留，針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大家有什麼特別的意見，或者希望體育署重視、修改的部分，請委員先提出意見，讓他們回去慢慢修改，不然現在一時之間也不知道該怎麼修改。","黃委員國書：針對第十五條，如果今天要審查的話，本席是有一個修正動議，就是要針對體育班的初賽做一些限制。本席前幾天有舉辦公聽會，當時有非常多人反映，學校體育班一天到晚出去比賽，比賽真的太多了，有的是社區的比賽，還有很多企業也會舉辦比賽，所以一天到晚都在比賽，對於比賽的限制是不是也能列入？本席的修正動議可以給你們參考。還有課程的教學內容，以及生涯發展、職能探索、運動防護等項目的具體規劃都要放進去，本席的意見很簡單，剩下的就讓你們去做調整。","柯委員志恩：本席對第十六條也有一些意見，剛才已經反映對第十五條的想法了，本席還要提一下第十六條的部分。你們可否說明一下，室外球場算不算運動設施？以前蔣乃辛委員質詢過，體育署是否也應該釐清這個部分？還有，學校有沒有經費做運動設施的安檢？如果做過安檢，但是卻發生事故，責任如何釐清？因為你們這一條條文都是寫「應」，如果沒有做到的話，其實也沒有罰則，又變成一個宣示性的條文。關於本席提出的問題，你們是否也能針對這個部分做處理？","何委員欣純：本席針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也有提出版本，剛才黃委員說的也是一個重點，再來是柯志恩委員提出的安檢、運動安全的防護措施和定期檢修、汰換等等，本席希望都能夠正式入法，因為就我們實際看到的，其實各級學校的運動設施都破破爛爛，這樣到底有沒有安全上的疑慮？","我們對這方面並沒有一致的標準和檢測，如果沒有一致的標準和檢測，可能就會危及學生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這是茲事體大。入法之後，本席也希望能夠明確規定，未來不管是中央或地方各級政府，對各級學校的運動設施補助應該要更積極，本席覺得這是必要的，也是為了學生、孩子的安全著想。","還有一個重點，就是身心障礙的適應體育也入法了，體育應該是全民體育，現在學校體育已經強調融合式教育，很多身心障礙孩子是融合在一般班級，可是他又不能和一般的孩子一樣，做一般的體育運動，所以我們希望這個部分能夠入法，保障他們平等、親近、使用運動設施的權利，所以我們也要相對要求，教育部和各級教育行政單位要去盤點各級學校是否針對身心障礙孩子設置適當的運動設施，還要注意它的安全性，謝謝。","蘇委員巧慧：剛才第十五條體育班的部分，黃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本席是共同提案人，我們的概念是一致的。本席要再次強調，第十四條的部分質詢時已經說過很多次，每星期運動時間應達150分鐘，這件事情之所以會寫在法規裡面，我們完全能夠理解這是為了加強、促進學生運動的概念，這一點我們完全可以理解，但事實上到底做不做得到？如果做不到卻要寫在法條裡面，而且條文是寫「應」，所以也沒有罰則，這樣就會變成學校的行政累贅，我們真的要送出這樣的法條嗎？這是本席要再次提出的問題，也是本席對第十四條的疑慮。","主席：本席以前向體育署要求過，請你們辦理大跑步運動，但是現在好像沒有做了，有嗎？就是每天讓學生跑步，一天雖然只跑幾百公尺，但是只要每天跑的話，學生的身體就會變的比較好，這就類似運動時間要達150分鐘的精神。就像本席說的，和全面減課也有關係，課程不用上那麼多啦！讓學生去運動，把身體顧好，自主學習、深厚學習比較重要，所以本席贊成把這個部分寫上去，強烈要求把它寫上去，他們才會改。","蘇委員巧慧：我補充一下，其實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例如你現在要求他要有很多的運動、體育活動，現在教育現場會造成什麼樣的狀況呢？就是關燈護眼，造成學校在第2節下課的10分鐘一定要關燈，然後所有的小朋友就站在窗臺，沒有電燈看著黑板抄，坦白講，這不是很愚蠢嗎？而且媽媽是希望這樣的狀況嗎？我覺得做不到的事情為什麼要規定？而且因為是規定，所以還要被罰。立意都是良善的，但是如果根本做不到的話，我們是不是寫一些比較現實可行的狀況，運動護眼啊！","主席：所以教育部要想辦法調，你們寫了就要做得到？","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先保留，教育部辛苦一點，回去整理到大家都滿意，雖然有很多困難，但也要整理。","第三章章名「全民運動」沒有問題，通過。","現在進行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柯委員志恩：我們確定要這樣走下去？","主席：對，第二、三章先這樣子。","柯委員志恩：雖然很想走到第二十條，不過我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有非常多意見，你確定要這樣一直走下去？","主席：先聽你的意見，教育部有辦法把它擔當好，大家滿意就走下去，不滿意的話再看意見。","柯委員志恩：第三章叫「全民運動」，全民運動最主要的精神就是人人愛運動、時時做運動、處處可運動，沒錯吧！但是你這個全民運動只提實施體適能的檢測（第十七條）、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第十八條）、大型體育活動管制（第十九條），這東西過於粗糙，根本沒有提到重點，這是全民體育，而且做全民體育檢測很重要，但是體育檢測裡面體適能的經費哪裡來？與其做體適能，還不如鼓勵員工做運動，所以體適能檢測還是一樣，跟全部的法條都一樣是宣示性的，我完全不知道你要怎麼落實，以上是第十七條，我還要繼續說第十八條嗎？還是先說第十九條？"],["主席：一起說。","柯委員志恩：第十八條規定各機關「應」加強推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這指的是什麼？員工旅遊算不算？應該不算吧！又沒有罰則，體育署有鼓勵措施嗎？也沒有。「員工500人以上應聘……」，不聘會怎麼樣？以立法院人數加助理都有500人以上，所以應聘，各位助理，我們立法院有聘嗎？也沒有，對不對！也沒有罰則啊！又是一個宣示性條文。現行的條文還包括企業，鼓勵企業推動全民運動，這很好，你現在把它刪掉了，你的團體指的是什麼？也包括企業嗎？這一條自從訂定以來沒有落實，以後也非常難落實，你訂這第十八條到底在幹什麼？","第十九條大型體育運動加強安全管理及維護參加者的權益是需要的，但是你是基於活動越多、國民越有參與機會，應該要加以鼓勵，而不是加以限制，你現在是要加以限制，而且可以是公益活動，也可以是商業活動，你都要適當地鼓勵，而不是限制許可，所以這個內容是有很大的挑戰的空間，如果要限制，什麼都要許可的話，很多人乾脆就不要辦了。大型體育活動指的是什麼？馬拉松賽、登山健行運動？多少人算是大型體育活動？如果100人以上舉辦員工暨家屬登山，是不是也要經過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我告訴你，這三個法條處處顯示文字的粗糙。還要繼續講嗎？","黃委員國書：順著柯委員的說法，第十八條的確沒有相關的罰則，條文是500人以上「應」，如果不聘的話？劉世芳的版本有，我的版本也有，就是要向運發基金繳差額補助。"],["在場人員：我們會採納。","黃委員國書：我覺得這是可行的，有的企業可能沒辦法，但它願意繳給運發基金，也許他們可以接受，如果沒有相關的罰則，就會跟這個一樣，那時候問題就來了，我們如何知道它有沒有聘？所以你們一些相關的施行細則可能要訂，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這些相關的辦法。我們的條文裡面，這一條是最關鍵的、最進步性的，就是企業達500人以上要聘專業的運動教練，當然，這有助於臺灣的運動產業的發展，要有教練來鼓勵大家運動。它如果不聘，就罰款。其實不是罰款的概念，是繳交代金到運發基金，這給你們參考。","陳委員學聖：我只是要請教一下「體育專業人員」的定義，我們一開始在第二條就有訂定，但是昨天有人跟我提到，他舉了一個例子，例如中華民國瑜珈體適協會，他們自己辦個協會，然後自己授證、自己分級，以後這些人如果有500人以上的團體，聘請類似像瑜珈這種的，他們自己發證照，這算不算你們認可的體育專業人員？我只是很好奇，因為現在教練的問題我們沒有特別去提，我們教練的證照到底跟國際能不能接軌？現在有一些自己成立一個團體，也許上了一些課，以後你只要到這邊上幾堂課，就頒給你一個初級教練的講師證書，你就可以去上課了，這樣以後會不會浮濫？這是他們的舉例，所以我今天一定要問到這件事，誰可以回答我這個問題？這是不是你講的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林副署長哲宏：我簡單說明一下，剛剛三位委員談到有關第十七條，其實在第一項就談到各級主管機關應該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然後才鼓勵做體適能檢測。體適能檢測最主要是要瞭解自己的身體職能狀況，例如我柔軟度不好，我要做哪些運動，給他運動處方可以做好，依照國民體育法目前的體適能實施辦法，我們分三類，已經有檢測辦法，第一個是10到23歲，23歲到65歲，65歲以上銀髮族另外訂定一個銀髮族的體能檢測，包括開眼、單眼的立足力，也就是平衡感好不好，大概有這些處方來作為體適能的改善，目前有這樣做。另外，罰則的部分，昨天有跟劉世芳委員報告過，我們也採納劉世芳委員跟黃委員的意見，如果它沒有聘的話，給它一點時間要補足或繳差額補助費。有關剛剛陳學聖委員提到體育專業人員，其實在目前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裡面就有界定什麼叫體育專業人員，包括登山嚮導員、國民體育指導員、專業教練都算，但是未來我們會在第三條再界定清楚。","陳委員學聖：你說以後要界定清楚，目前不清楚嘛！對不對！","林副署長哲宏：現在第五條已經有訂，但是未來配合整個修法還是要再做更完善的訂定。","陳委員學聖：因為民間有各種這種運動的團體，包括跳肚皮舞等等很多，這些的認證是你們許可的嗎？他們自己辦自己的認證檢定？","林副署長哲宏：如果裁判、教練，那就是由協會自己自主性的，但是體總有規範，例如C級、B級、A級，或甲乙丙，你要拿到多少時數才能取得這個資格，課程內容有哪些，有做簡單的規範。","陳委員學聖：我只是提醒你，有些地方在販賣這樣的證照，我特別提醒你，他只要來上幾個禮拜的課或上幾次的課，就給他一個講師證明，他拿這個講師證明就可以去一個地方開課，以後就可以取得體育專業人士資格，我只是特別點醒你。"],["主席：各位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意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保留，體育署好好思考一下看要怎麼改，這真的很複雜。","第四章章名競技運動，大家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接下來進行第二十條。黃國書委員要先講嗎？還是讓體育署先說明？","黃委員國書：我的版本第二十條的精神在於如果我們的選手參加有收益的商業性體育賽事，應該要給選手出場費，至於名稱是不是用出場費，我們再來調整，零用金也可以。"],["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講出場費講得很順口。","黃委員國書：我們現在一些相關辦法，例如我們現在國家代表隊的教練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裡頭規定邀請選手出賽都還用「徵召」這樣的文字，是不是可以稍微改變一下，因為有非常多的運動選手對於「徵召」這兩個字是有意見的，不只是文字要改變，邀請總是要有一些代價，例如職業選手為什麼要代表臺灣去打世界經典賽？你要有邀請的辦法，他如果為國家出賽的話，他有特別的……這個叫零用金嗎？零用金這個名稱適不適合？你們去想一下，我這個條文主要的精神是在這個地方。"],["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這邊有修正動議。","黃委員國書：針對這一條，我有一個附帶決議，我待會再印給大家參考。","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第二十條有修正動議，自里約奧運之後，我們發現國內對於選手的選訓制度的保障非常欠缺，為了使國際的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隊的選拔制度具備程序的正當性，我們在第二項的部分增加「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國手選訓委員會，由主管機關、體育團體、體育選手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這就是為了確保國手的選拔和培訓是合乎公平、公正、公開及專業原則的要求。","柯委員志恩：因為第二十條是整個競技運動最開頭，我覺得有一個比較大的方向，舉例來說，競技運動目前只提到優秀運動選手的培養制度，像第二十條，還有第二十一條成績優良運動選手的獎勵等等，我覺得在一個比較重要的政策目的、目標、策略，還有一些機關團體角色的權責上面，是否應該把它明定得比較清楚一點？這是我個人看法，最重要原因是因為我要去教課了，柯委員要變柯教授了，要先走了，麻煩主席慢慢討論，我們有很多的想法，比較重要的，從第二十條到第二十五條，我覺得對競技運動最重要的一些目的、目標、策略、機關團體、學校、訓練機構的角色和權責還是要帶一下，這樣會比較完整一點。","林副署長哲宏：感謝委員的建議，我們有要求協會，為了公平起見，協會裡面要成立專項的委員，包括教練委員會、裁判委員會、選訓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另外要加一個運動員委員會，讓成員能夠更公平化。在中央的部分，我們跟國訓中心也成立一個訓務小組，所有委員會的建議，例如選手名單送到這邊來要經過署裡面專業的選訓委員會通過才可以，目前的管考機制是這樣，委員建議的部分，是不是在條文酌增，我們再來參考，看放在哪個地方會比較恰當。"],["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所以不納入這個條文裡面？"],["在場人員：目前就已經這樣做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沒有啊！重點就是我們要它公平、公正和公開，你現在預定要放在哪裡？"],["林副署長哲宏：紀律委員會、選訓委員會都在條文裡面。"],["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不是啊！裡面的組成是什麼？","洪組長志昌：目前國家代表隊的遴選是這樣，協會都有成立一個選訓委員會，選訓委員會裡面有包括教練、裁判、運動選手，他們依照我們奧亞運國家代表隊產生的辦法訂出每一個單項的遴選辦法送到我們的訓務委員會來審議，審議之後的選拔也會送到我們這邊審查，我想這個部分不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因為每一個單項這麼多，中央主管機關不可能每一個項目都去做這樣的選訓委員會，所以委員所關心的遴選的機制上應該沒有。另外，剛才黃國書委員提到的出場費的部分，因為目前在培訓當中也都有給零用金，有幾個協會，包括足球、棒球，現在都不用出場費的名義，就是由協會自籌，不會用我們公務預算，會給他激勵金，但是所有選手在培訓跟參賽這個階段統統有零用金，如果未就學、未就業，還有生活津貼，如果參加一些國際賽有成績了，還有成就的加給，例如許淑淨是奧運選手，她每一個月可以加2萬元的成就加給，所以有不同的部分，許淑淨下來每個月可能可以領到4、5萬元的經費，所以選手有分級做經費補助。","黃委員國書：激勵金和出場費是不同的概念，激勵金是你有得獎，為了鼓勵你而激勵，那當然也需要。選手為國家出賽本來就應該給他一些邀請的費用，應該是這樣說，也不是每一場比賽都要給他出場費，而是說如果邀請他參加具有商業性質的賽事，例如那場比賽有賣門票，當然就有收益，等於是說國家邀請這位選手，因為他的演出有收益，等於是你邀請他來出場，這個精神是這樣子。如果不是具有商業性質的當然不用，如果有商業性質的，我這裡其實訂得很清楚，因為你有商業上的獲益，這個獲益當然要回饋給這些選手，我覺得這是基本的原理，不管輸贏，只要你有出賽。","有那麼多商業收入的話，因為選手不可能分配到那些商業收益，但是基本上他等於是一個被邀請來表演的演員，是用這樣子的概念，當然演員不一定是很好的名稱，就是說這是一個大家要觀賞的體育賽事，它有門票收入和廣告收益，舉辦這場賽事的單位可以因為這些選手的出賽而獲得商業利益，那你邀請他來為你表演，不用給他出場費嗎？我覺得是這樣子的精神，希望體育署可以考量到，而且有非常多的基層選手也希望有這樣的制度設計，這樣的設計在國外是非常的正常，在日本和韓國都有，以上給你們參考。","李委員麗芬：關於這一點我是贊成黃國書委員，在國外確實都有這樣一個機制，我們應該要保障這些優秀的運動選手有更多的收入，其實這個部分也是在保障他們的發展，我覺得應該可以支持。","何委員欣純：基本上我滿同意黃國書委員的提案，至於是不是用「出場費」3個字，大家可以再討論。以他這個條文的精神，確實與體育署剛才解釋的激勵金有所不同，也和零用金的概念不一樣，所以大家是不是可以支持？因為這個訂下去其實是製造更多的舞台給選手，也讓選手在舞台上發光發熱的時候，他不是沒有經濟效益，沒有收入的，他還是有所得的。我常說我們不能期待他來當台灣之光，可是他當完之後，他背後的經濟收入是不符比例的，所以我希望我們未來要鼓勵選手能夠更精進，也鼓勵他們能夠出席更多的賽事來比賽，那這個東西就是一個鼓勵的性質，也是在規範這些舉辦體育賽事或是活動的團體，希望他們能夠有這樣的觀念和精神來支持體育賽事和選手，是不是改用「出席費」？"],["主席：後來又想到一個名稱叫「出賽費」。"],["何委員欣純：用「出賽費」好了。","張廖委員萬堅：我覺得這個已經是潮流，台灣過去就是因為徵召的因素，那個是權利和義務啦！徵召好像是我們的權利，然後出賽是選手的義務，有沒有錢都是一回事。我覺得時代已經改變了，所以我也認為應該要給一定的出賽費。"],["主席：用「出賽費」。","黃委員國書：另外，我們也應該要有營養金的制度，當然這個名稱大家可以再討論，我認為在培訓及參賽這段期間，對於各種不同層級的國家代表隊應該要訂定一個營養金的制度，我覺得那個零用金太少了，200元實在是不通。","林副署長哲宏：現在是1萬5,500元，已經提高1倍了。"],["張廖委員萬堅：學生是200元。"],["林署長德福：最近有再提高。"],["黃委員國書：提高到多少？"],["林副署長哲宏：1萬5,500元。"],["黃委員國書：1個月嘛！","林副署長哲宏：那是培訓隊，如果是代表隊還有加給，那是有程序的。"],["主席：學生的零用金只有6,000元嗎？"],["林副署長哲宏：現在已經是1萬5,500元。"],["何委員欣純：多1倍。","主席：多1倍，1萬2,000元？","林署長德福：照理說，不同層級的零用金不同。","何委員欣純：如果有的話，那放進法源沒有問題嘛！","林署長德福：這個都有了，因為這個會變動。"],["林副署長哲宏：從2月1日開始追加給。","黃委員國書：有更好，我這個文字放進去就更沒問題，反正已經有了，也不會增加你們的負擔。"],["何委員欣純：我就說已經有了。","黃委員國書：沒關係，已經有了就好。"],["何委員欣純：現在要用「營養金制度」嗎？要這樣的字眼嗎？","黃委員國書：把「營養金」改成「零用金」，「出場費」改成「出賽費」。其實這個條文的重點是在後半段的「戴資穎條款」，有關於商業的合約之間，如果有一些爭議需要仲裁，我希望在這個部分能有一些角度的處理，就是說沒有正當的理由不能對教練和選手做不利益之處分，這個部分看能不能入法，因為戴資穎事件讓我們考慮到這件事情一定要放到條文裡頭。","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院版有放進去了，不過我還是要問一個問題，剛才你們說這個選訓委員會放在第三十九條由體育團體去處理，這個就是我上一次質詢所講的，因為你們認為體育署沒有辦法直接去干預，才會放在第三十九條由體育團體自己去設專項委員會，是不是這個意思？那你們到底能夠管理到哪裡？那個紅線到底是什麼？現在已經觸碰到啦！可不可以告訴我，這個紅線到底在哪裡？","洪組長志昌：目前針對奧亞運和世大運，我們都會訂定培訓參賽的實施辦法，而且我們有成立訓輔委員會，各單項協會必須訂定所有代表隊的選拔辦法和教練的遴選辦法，然後送到訓輔委員會來審議，審議完之後，協會會去辦理選拔，選拔完了之後，它會把名單報過來，由我們來審查，這個部分是沒有問題的。剛才委員是說要體育署去……"],["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因為我在這裡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成立。","洪組長志昌：但是因為各單項很多，中央主管機關不可能到四十幾個單項去做選訓委員，只能要求他們依照選拔的辦法報過來，由訓輔委員來看他們的選拔是不是有公平性，我們也會請訓輔委員去參與他們選訓的會議。","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這裡頭是由體育團體代表和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能不能加上體育選手代表？","洪組長志昌：有，在選訓委員會裡面有教練代表，有裁判代表，有選手代表，這些都會在裡面，這個部分我們已經訂好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有選手代表嗎？"],["洪組長志昌：是。"],["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因為我看到的是專業……","洪組長志昌：有專業人士，然後有選手代表，這個會有。","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會有，是不是？"],["洪組長志昌：對。"],["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何委員欣純：因為黃國書委員的版本和行政院版的訴求差不多，精神是一樣的，有所謂的「戴資穎條款」，我建議是不是整合一下文字？因為兩個版本的文字有長有短，是不是討論一下文字的調整？","主席：現在有很長一段，要用誰的？"],["何委員欣純：把雙方的修法原則和精神統統納入。","主席：體育署，你們對照這個文字，應該怎麼修正比較好？兩邊的內容都還滿長的。","蘇委員巧慧：趁大家在對照的時候我再提一個意見，既然前面的學校體育或全民體育的部分都還處於保留狀態，我現在提出這個看法大家應該還有機會可以考慮一下。這個國民體育法其實是有點基本法的概念，也就是說希望國民對於體育，在學校的部分是這樣走，在全民體育的部分是這樣走，在團體的部分是這樣走，那按照基本法的精神通常不會有罰則出現，所以我認為這部法律的訂定在體例上應該一致，如果有罰則就應該都有罰則，就回復普通法律的規定；如果沒有罰則的話，是不是不應該在某些章節有罰則，有些章節又沒有罰則？","因為我現在看到這裡，不管是戴資穎的部分，或者是剛才在討論的商業性賽會必須支付選手出賽費，我想請問萬一沒有做到，我們的罰則和制裁手段是什麼？如果有，很好。如果沒有呢？如果沒有的話，到底是要訂還是不要訂？回過頭來，對於500人的企業，剛剛大家有點共識嘛！如果500人的企業不請教練，我們是要有罰則的。那回到學校的部分，如果它沒有做到體育150分鐘，我們又是沒有罰則的，所以整部法律到底是要有罰則，還是沒有罰則？這一點我是用一種請說明的態度，請體育署說明一下。","李處長嵩茂：我從立法技術上向各位委員報告，各位可以發現現行的國民體育法是完全沒有罰則的，基本上它是建構在運動自治的概念上，期許人民要養成運動的習慣，學校有一定的課程和活動的安排慢慢將運動的習慣和技能來導入。即便是進入高端的競技運動或是國際的競技，還是尊重以奧會為主的各單項協會的運動自主，所以政府用公權力介入的程度確實沒有那麼高，大部分都是用鼓勵的方式來處理。這一次的修法如果以院版來看，罰則基本上只有第四十二條，對於這個重要的體育團體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像剛才提到的「戴資穎條款」，體育團體在處理這種和選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時候，如果違反我們宣示訂定的這些基本原則會有兩個途徑來處理，一個就是它發生那一種贊助的基礎契約的爭議，後面是搭配仲裁的程序來做快速的處理，這是在基礎關係的部分。","第二個部分，譬如說它違反了我們現在所講的「戴資穎條款」的法規，也是廣義的違反法令，那就會回到第四十二條「體育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部分，並限期令其改善」，如果限期沒有改善就會介入後面做比較重度的處理，譬如說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補助，還會撤免它的職員，然後限期整理，最後當然是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去撤銷許可或是解散等。","基本上這個是架構在運動自主，然後訂定目標，然後給予資源，給它機制來獎勵或是激勵，對於特別需要高密度管控的才會搭配那一種方式。剛才提到對於500人以上的企業要不要處以怠金，如果是限制在公營企業而不是所有企業的話，就會變成怎樣？私人企業的部分，在前項裡面是鼓勵期許的，所以它違反也不用繳怠金。如果只有在公營事業的部分才要繳怠金，基本上也是考量和兼顧到目標的訂定和執行的可能性，是階段性的來運作，以上。","主席：一般的罰則是在第四十二條，其實國民體育法是大法，不必寫得那麼細，包括剛才我們在講國民體育和全民運動要怎麼改，你把大項的寫好，不要寫得那麼細，不然大家的意見就會多很多，要用大的概念去處理。第二十條我們這樣子改，大家看好不好。"],["何委員欣純：看上面的螢幕。","黃委員國書：我建議第二十條以行政院版為主，然後把我的第二段加進去，有關於零用金和出賽費的那個設計就放到第二段。","主席：你的第二段加進去，其他的照行政院版。","黃委員國書：其他都照行政院版。但是在行政院版的第一段，我認為「每年檢討之」還要公告，因為謝淑薇說她不知道就是因為沒公告，所以應該是「每年檢討並公告之」，這樣就解決了謝淑薇這個問題。第二段是接我的部分，把零用金和出賽費放進第二段，再來都一樣。到最後我認為要再加一句，我的條文有很多字是因為寫得太細了，我不知道要不要訂一些相關的辦法，所以才會把很多細節都寫進去，如果按行政院的版本，我建議最後再加一句「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樣就好了，因為這個精神是有嘛！就是考量國際慣例和選手比賽需求的權益，但是相關的細則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這樣來解決第二十條，好嗎？"],["主席：這樣體育署ok嗎？","李處長嵩茂：第一項沒有公告，因為那個辦法一定會公告發布，所以不是個別的去公告，","洪組長志昌：委員關心的是選拔的辦法，那個是一定要公告的。"],["黃委員國書：那是一定要公告的？"],["主席：螢幕上不是黃國書的版本吧？","何委員欣純：為什麼黃國書委員強調在第一段要有「公告」兩個字？那是因為謝淑薇曾經質疑她看不到所有補助經費的細目，各項的辦法她也不知道。","黃委員國書：本來就要，那加進去有什麼關係？奇怪！","何委員欣純：本來就要公告，那為什麼她看不到？","主席：沒關係，你「檢討並公告之」也沒有什麼損失。","李處長嵩茂：我們已經把以往不是法制化的制度在第一項訂成法規，現在法規的訂定都要先經過預告程序，大家有共識之後才訂定發布，那為了要更審慎，後面再加一個「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每年檢討」，在每年檢討的時候如果有涉及修正的話，它又要經過這個過程去發布。"],["在場人員：第二十九條就有遴選公告了。"],["李處長嵩茂：對。"],["林署長德福：我們本來就有公告了。","黃委員國書：本來就有公告，把「公告」加進去有什麼關係？"],["在場人員：它是寫在第二十九條。"],["何委員欣純：你們都找不到重點。","黃委員國書：第二十九條有「公告」，第二十條寫「公告」會死嗎？問題就是這樣，中華民國的憲法有規定不行嗎？這樣有什麼關係？","何委員欣純：你們本來就這樣做了，所以把它訂在法源裡面也不會怎麼樣，而且是更周全。","黃委員國書：如果你們本來沒做，也不可以做，我寫了「公告」就不好意思，那現在已經有了，寫這個有什麼問題？"],["何委員欣純：這有什麼好爭的？","黃委員國書：好，那就「並公告之」。再來，第二段是用我的第二段，把「出場費」改成「出賽費」。"],["主席：那個就把它搬進去。"],["何委員欣純：「營養金」要改成「零用金」。","主席：第三段照教育部的，第三段不變。","張廖委員萬堅：「零用金」要不要考慮一下？改成「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國際運動賽會層級訂定國家代表隊選手之培訓及參賽費用」，不要用「制度」，這個「費用」就包括零用金和出賽費。","黃委員國書：不同、不同，他們很要求這個。"],["主席：要特別把「出賽費」寫出來。"],["林署長德福：「個人零用金」。"],["黃委員國書：可以啊！"],["張廖委員萬堅：我覺得「零用金」3個字怪怪的。"],["黃委員國書：現行的辦法就是用「零用金」3個字。"],["林署長德福：還是用「選手零用金」？"],["黃委員國書：「參賽選手」。"],["林署長德福：前面那個代表隊的「選手」就拿掉。"],["黃委員國書：對。"],["張廖委員萬堅：如果是「費用支付制度」呢？「費用」可以包括很多。"],["林署長德福：現在我們已經有一個零用金制度了。"],["張廖委員萬堅：可以叫零用金？"],["何委員欣純：那是在國手培訓的過程裡面要支付。","林署長德福：因為他是業餘的，他是學生，學生給他什麼費用好像都怪怪的。","主席：零用金本來就有了，是出賽費要明訂一下，到時候他們才知道會給他出賽費。","林署長德福：對，零用金已經有了。"],["黃委員國書：就是一個禮貌啦！","何委員欣純：我們可不可以順一下文字？再唸一次，「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國際運動賽會層級訂定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及參賽選手零用金制度」，這裡有一個句號。","黃委員國書：句號，然後沒有「以及」。"],["張廖委員萬堅：不要「以及」。","林署長德福：「體育團體須支付選手出賽費」，這樣就好了，「標準」要拿掉。","張廖委員萬堅：體育團體放在前面，改成「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何委員欣純：「時」後面是不是要加一個逗號？"],["李委員麗芬：對。"],["張廖委員萬堅：「須支付選手之出賽費」。"],["何委員欣純：逗號是在「時」的後面。"],["張廖委員萬堅：須支付選手……","何委員欣純：是「應」，「應支付選手出賽費」，那個「之」也拿掉。","張廖委員萬堅：「應支付選手出賽費」，「得支付」。","林署長德福：如果是這樣，賣票賠錢你也一定要給他出賽費。"],["何委員欣純：這個精神本來就是這樣子。"],["張廖委員萬堅：那個是有盈餘才會分。"],["何委員欣純：不是啦！"],["李委員麗芬：它是商業性質就應該要給。","何委員欣純：如果照署長這樣說，因為賠錢就不給他，這怎麼說得通？它也可以作帳說它賠錢。","張廖委員萬堅：其實是這樣子，既然收費的話，就應該要分給他。","何委員欣純：我們的精神就是在於尊重選手，對不對？","蔡次長清華：各位委員，可不可以更精簡？改成「體育團體舉辦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張廖委員萬堅：要「參與」，像經典賽就是參與，你又沒舉辦。"],["何委員欣純：有的是帶選手去參與的。","張廖委員萬堅：然後人家會給他錢，譬如說經典賽。","主席：精神本來就是要「應」支付，如果有賺錢要分得更多，那個另外再訂，如果沒賺錢本來就要訂出賽費，「得」就看得到吃不到。"],["何委員欣純：對啊！","黃委員國書：這個趨勢就是這樣，我只是把它寫進去，把這個放進去，體育改革就跨出了很重要的一步。","張廖委員萬堅：我的認知是這樣，用「應支付」的話，像經典賽那個就很多錢，它也會根據支付的費用來做分配嘛！如果那個強度是比較低的，支付的就比較少，那選手也都能夠理解，我們也沒說一定要給他多少的比例。"],["何委員欣純：我們沒有說要多少錢。","張廖委員萬堅：輿論會給壓力是因為什麼？如果你收很多，結果不給選手，那就會嘛！如果你賠了錢，所以沒給選手或是給很少，我想大家不會有意見。","黃委員國書：我本來的條文是要去訂定那個出賽費的標準，但是我不堅持，這個讓你們去處理。"],["潘部長文忠：差異性很大。","黃委員國書：對，差異會很大。這裡的體育團體是泛指……"],["何委員欣純：要特定哦！"],["黃委員國書：這裡要清楚。"],["蔡次長清華：現在中職算不算？","何委員欣純：中職不是，它是商業的公司。"],["林署長德福：這個體育團體是泛指所有的體育團體。"],["潘部長文忠：應該是它有辦法邀請到這些選手。","黃委員國書：對，泛指所有的體育團體。","林署長德福：如果是扯鈴表演，它也可以賺錢，賣門票。"],["黃委員國書：有表演就要。"],["林署長德福：那就用體育團體。","黃委員國書：好，我是要讓這個能夠明確。","張廖委員萬堅：這是一個精神，一個原則。","黃委員國書：這個條文訂下去的話，我們真的是跨出很重要的一步，對選手的權益……","何委員欣純：對不起，我可不可以再釐清？這個精神我絕對支持，但是這個體育團體是泛指一般，所以我們要留下會議紀錄。一般的團體基本上舉辦的大都是公益的賽事，這個在條文裡面有加強，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才應支付選手出賽費，所以這不會牽涉到什麼太極拳、土風舞媽媽或者是一般體育團體的賽事要支付費用的問題，這個我覺得要釐清楚。","黃委員國書：我想這裡的選手還是訂在國家代表隊，就是國手，不然這個選手太廣泛了，是針對國家代表隊的選手。"],["何委員欣純：你們有認定的標準嗎？"],["蔡次長清華：它上面就有寫「訂定國家代表隊」。","黃委員國書：把「零用金制度」後面的句點改成分號，這樣就解決這個問題了，這裡的選手就是前面「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及參賽選手零用金制度」那樣一個選手的概念，這樣就接起來了，好不好？問題就解決了。"],["潘部長文忠：思考很精準。","主席：再來，第三段都一樣嘛？","黃委員國書：對，再來都一樣，用院版，最後要加「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張廖委員萬堅：整個條文再走一下，看有沒有問題。"],["何委員欣純：可不可以把整條放在螢幕上？","張廖委員萬堅：整條放在螢幕裡面，把字縮小。"],["何委員欣純：請大家再看一次好不好？","主席：來，第二十條大家看一下，誰有意見？","李處長嵩茂：第一項的部分，「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培養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這個前面的對象是辦法，這個辦法每年檢討，但是後面的「並公告之」是不是可以再斟酌一下？因為我們一個辦法訂定的過程就是透過行政院刊登公報發布出去，然後每年去檢討有沒有外部環境改變或是針對辦法不周延的地方去修正，有修正才會做公告，公布、發布就是公開的意思，如果沒有修正就不會再去做處理，所以現在說每年檢討法規又要公告，這個在執行和發布是有一點點出入的。","主席：他剛才堅持的是這個，也沒有錯，因為辦法本來就公告過了，你如果有修正就要公告，如果沒有修正就不用公告。","李處長嵩茂：「並每年檢討之」，這樣可以。"],["黃委員國書：沒有修正就沒有公告。","主席：沒有修正就沒有公告的問題，所以還是「每年檢討之」。"],["何委員欣純：那個「培養制度」後面是分號嗎？","李處長嵩茂：對，是分號。"],["李委員麗芬：那應該是逗號才對。","李處長嵩茂：是分號，「其」就是前面的代名詞，它本來是寫兩項，用分號就是前面的部分不再重述，「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培養方式」，因為分號是兩項，所以才會用「其」去代前面那一段，把它併在一起。"],["主席：第三項是「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之選拔」。"],["何委員欣純：後面又有一個「之」。"],["主席：前面那個「之」拿掉就好。","何委員欣純：或者「之」在前面，後面那個「之」可以拿掉。"],["黃委員國書：兩個都拿掉。"],["主席：兩個都拿掉？","張廖委員萬堅：前面要有，「國家代表隊之教練與選手選拔」。","何委員欣純：不是，「之」應該是在「教練與選手」後面吧？"],["李委員麗芬：「代表隊的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張廖委員萬堅：這個要分成兩句，「其選拔」。"],["何委員欣純：在每一項之間可不可以空一行？不然都看到眼花了。","張廖委員萬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隊之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這個太長了。"],["蘇委員巧慧：「之教練與選手」逗點「其選拔」。"],["何委員欣純：對啦！","張廖委員萬堅：「選手」後面逗點，然後「其選拔、培訓」。","何委員欣純：可是如果按照你們剛才的說法，應該是分號，不是逗點。"],["蘇委員巧慧：可是前面那句話根本什麼都還沒講。","張廖委員萬堅：「其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之處理辦法，及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之處理辦法」。","李處長嵩茂：我解釋一下，因為前面的主詞很長，「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隊之教練與選手」這是主詞，本來的寫法是這些主詞「之選拔」，所以它有兩個「之」，看起來是怪，但是沒有辦法。前面的主詞很長，在描述「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後面是逗點，那麼多項的辦法「及」這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蘇委員巧慧：有3個「之」。","李處長嵩茂：它的主詞是斷在選手這裡，這之前都是形容教練與選手，選手的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之處理辦法是第一件事，第二件事是及各種運動賽會選手重疊之處理辦法，它是兩件事。","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對不起，我有點被條文搞混了，這裡面是分四個部分，第一個是培訓，第二個是出賽費和營養金，第三個是選拔，最後是贊助，要不要拆開來重新整理一下？不要寫在同一條，因為看起來真的很混亂，每一項講的都不同，都是可以各自獨立的。"],["張廖委員萬堅：這一條是講選手他有什麼權利和義務。"],["主席：這一條處理完就5點了。"],["何委員欣純：這一條處理完也是功德一件。"],["主席：功德無量。"],["黃委員國書：這一條很關鍵。","主席：兩個「之」也沒有關係啦！不見得要少掉一個「之」，多了一個「之」，但是表達得很清楚。"],["蘇委員巧慧：現在的問題已經不是之不之了。"],["主席：第三項沒問題。"],["黃委員國書：前項的「之」就不要了。","蘇委員巧慧：現在的問題不是「之」，我的意思是要不要拆成不同條。"],["何委員欣純：不用啦！放在一起就好了。"],["李委員麗芬：應該是第二項和下面那個對調。","何委員欣純：我覺得這樣子放就好了。現在先看二十條各項的文字是不是要再順一下，最重要的是這個精神要放進去，至於條次要不要獨立出來，我倒覺得是其次。"],["蘇委員巧慧：可不可以先把第四項和第五項看完？要不要拆開再說。"],["林署長德福：拆開就要加前言。"],["潘部長文忠：拆條次就要加前言。"],["李委員麗芬：因為下面是講特定團體的贊助。","蘇委員巧慧：對，拆條項的話，又要再加前言，會更長。","李委員麗芬：沒有，我只是說把零用金、出賽費和贊助放在上下，這樣會比較好，前面都是講選手的選拔。","主席：一整條應該沒關係，就整體來表達運動選手的權利。","李委員麗芬：這樣會比較順，要不要調整一下項目？因為這一條現在有很多項，我們是不是先處理選手相關的，像培養制度、選拔還有國家這邊，然後下面再來談要不要出賽費、零用金以及贊助？這樣的順序是不是比較順一點？"],["黃委員國書：我覺得麗芬說得有道理。"],["何委員欣純：就在同一條啦！","蘇委員巧慧：不要分條，但是把第二項往下挪。"],["李委員麗芬：挪到特定團體之前。","主席：把文字拉到底下，在特定團體之前。"],["黃委員國書：好很多。"],["林署長德福：最後兩項都是選手的權益。","何委員欣純：對，邏輯上順了很多。","主席：好，大家看一下，有沒有意見？麗芬的作文表現優秀。"],["蘇委員巧慧：也是承高潞委員的想法。","主席：高潞的想法也差不多是這樣，對不對？"],["黃委員國書：這個要集體創意。"],["主席：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要唸了。"],["何委員欣純：我們要感謝黃國書委員提出來。","主席：我唸一下第二十條：「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培養方式、規劃、經費之編列、運動選手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每年檢討之。","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隊之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之處理辦法，及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專業之原則辦理。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藉由國家代表隊之選拔、培訓，對教練與選手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為不利益之處分。","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國際運動賽會層級訂定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及參賽選手零用金制度；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特定體育團體組團（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之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個別之贊助廠商者，特定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廠商，應於參賽前協商，並尊重運動員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之約定。」","何委員欣純：對不起，我再弄清楚一點。我們都支持出賽費一定要給選手，但是現在是體育團體舉辦應支付選手，是不是應該把它框在「應支付國家代表隊選手」？","主席：前面就有「國家代表隊」，後面用分號。","何委員欣純：我們現在很怕你規範到的是一般體育團體，那體育團體要是舉辦……"],["張廖委員萬堅：它要有商業性。","主席：那個分號和句號的差別，分號就是連接上面「中央主管機關……國家代表隊之培訓」，所以這一條指的是國家代表隊，分號後面也是國家代表隊的體育團體。"],["何委員欣純：就是要說清楚。","主席：欣純，這樣ok嗎？","林副署長哲宏：因為前面四項都講「運動選手」，最後一項是講「運動員」，是不是要一致？","洪組長志昌：在下一頁這邊是「運動員」，前面是「運動選手」。","主席：前面都講「運動選手」，是不是這裡也改成「運動選手」？","蘇委員巧慧：對不起，螢幕可不可以調整一下？因為第一項已經完成了，至少不要讓我們剛好斷頁看不到，你可以往下拉，第一項不用呈現在螢幕上。","主席：讓我們看完整一點就對了。這裡的「運動員」改成「運動選手」，還有最後一個。","蘇委員巧慧：我再提醒一下，我這樣順下來看，現在的第三項是講「特定體育團體……」，第五項也是「特定體育團體……」，但是第四項是不一樣的東西，是講體育團體對國家代表隊支付選手出賽費，所以第四項和第五項要不要再對調？我不堅持啦！"],["主席：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弄在一起看看。","蘇委員巧慧：我不堅持啦！只是剛才這樣順下來看，第三項和第五項好像是講同樣的事情。"],["何委員欣純：那就把中央主管機關那個選手出賽費放在最後。","主席：把大項的寫在前面，選手的福利寫在後面，就是零用金和出賽費。全部再看一次好嗎？"],["蘇委員巧慧：好。","主席：我一邊唸你們一邊看，如果沒問題就通過，第二十條：「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培養方式、規劃、經費之編列、運動選手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每年檢討之。","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隊之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之處理辦法，及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專業之原則辦理。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藉由國家代表隊之選拔、培訓，對教練與選手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為不利益之處分。","特定體育團體組團（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之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個別之贊助廠商者，特定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廠商，應於參賽前協商，並尊重運動選手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選手有顯失公平之約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國際運動賽會層級訂定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及參賽選手零用金制度；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黃委員國書：要加一個「國家代表隊」。"],["何委員欣純：我們在考量啦！","蔡次長清華：已經用分號了，是不是延續下來？","何委員欣純：不是，現在是說後面的「選手」要不要加「國家代表隊」，變成「支付國家代表隊選手出賽費」。","黃委員國書：因為國家代表隊有它法律的定義，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稱之為國家代表隊。","何委員欣純：對，選手的定義。","黃委員國書：國家代表隊有3種，包括中華奧會、各單項協會，還有殘障運動總會，只有這3種類型，它邀請的不一定是國家代表隊。","何委員欣純：對，像經典賽它不一定是邀請國家代表隊。"],["林署長德福：但是他去打了以後就是國家代表隊。","何委員欣純：這個就是我剛才一直在問的，在考量的，因為我覺得要務實啊！","林副署長哲宏：這樣可以，不要動。"],["何委員欣純：真的嗎？"],["李處長嵩茂：因為國家代表隊一段時間就會結束。"],["李委員麗芬：他就不是國家代表。","黃委員國書：因為國家代表隊只有3種資格，就是中華奧會……"],["洪組長志昌：正式錦標賽……"],["李處長嵩茂：在期間他是國家代表隊。"],["黃委員國書：還有亞運。"],["何委員欣純：我可不可以問一下你們對選手的定義？"],["張廖委員萬堅：青少棒也有國家代表隊啊！","何委員欣純：我覺得選手的定義要先講清楚，不然會有無限擴充或是疑慮。","李處長嵩茂：如果現在不限制選手範圍的話，就等同是體育團體在舉辦收益的商業性賽會的時候，它邀任何的選手都必須要付出賽費。","蘇委員巧慧：你剛剛不是才說因為分號的關係，所以在立法技術上，選手就是前面說的那一段話嗎？"],["李處長嵩茂：現在就是要確認這樣的一個情形。"],["何委員欣純：這個就是我一直在問的問題。","李處長嵩茂：可能在業務面要先確認一件事情，所謂的國家代表隊的身分是在參賽前遴選確認，譬如說要參加這一屆的奧運國家代表隊，就是從確認他的代表隊身分一直到奧運結束，他國家代表隊的身分就結束了，但是他參加商演可能是在之後，所以如果一定要限縮他是國家代表隊，會不會在實務上有這樣的問題？這是第一個要考量的，業務層面的問題。第二個，是不是一定要限制國家代表隊的人參與商演才有，亦或是我們宣示體育團體只要舉辦收益性的賽事，基本上就應該對體育選手付費，不管是任何的對象？在政策上可能要先確認。","主席：應該是選手就好，不見得要代表隊，商業性質出賽，付錢是正常的。","何委員欣純：因為這個是國民體育法，那你們之前都有所謂的特定體育團體，我們這個精神是不是在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你這裡的體育團體就不是一般的體育團體嘍！","主席：這是指單項協會的，所以應該可以用「特定體育團體」。"],["何委員欣純：我們現在要規範的是單項協會它去邀請賽……","李處長嵩茂：這樣好不好？因為我們問了體育署，特定體育團體是依照人團法來設立，它現在只有一個例外。"],["何委員欣純：不是人團法。"],["黃委員國書：職棒啦！","李處長嵩茂：我們現在要規範的體育團體本來就是特定體育團體，但是沒有辦法包括職棒，這個在立法技術上是可以克服的，如果說那個是國手或不是國手的話，可能把後段就單獨列一項，就是說「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然後你講的中華職棒聯盟……"],["何委員欣純：要在這裡寫嗎？不可以啊！"],["李處長嵩茂：因為它沒有辦法放進特定團體裡頭。","何委員欣純：國民體育法裡面不能單指它的名，這樣有針對性，不行。"],["李處長嵩茂：或是「其他法人亦同」。","何委員欣純：「其他法人」倒是可以，可是「其他法人」範圍又很大了。","李處長嵩茂：那就是說如果其他團體，就是任何一家公司可以合法舉辦具收益性賽會的時候，統統要付錢給運動選手。","何委員欣純：黃國書委員與大家在公聽會裡面反映的是，在現況有一些特定的體育協會邀請選手來參賽，但是它用「徵召」兩個字，而不是用邀請，所以不夠尊重選手，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邀請了之後，我們也要給予他出賽費用，不是像現在的濫用或者是不尊重選手，不給他錢。我剛才為什麼一直在斟酌這一段？因為我也怕修得不好反而會傷及無辜，所以我還是建議不要用針對性的，就用特定的體育團體，因為我們為的是競技型的單項運動協會在舉辦一些賽事的時候。"],["黃委員國書：限縮在……"],["主席：特定體育團體。"],["何委員欣純：特定體育團體舉辦的。","主席：我們這一章最主要的目的在哪裡？就是處理單項協會的問題，所以我們單純的把單項協會集中處理好，那個概念不要分散掉了。"],["黃委員國書：那選手就沒有限定國家代表隊了。","何委員欣純：因為特定的體育團體會辦的賽事，它所邀請的選手基本上都是有一定程度和一定層級以上的選手，有一定的level。","主席：有水準的，所以它付錢也是應該的。"],["潘部長文忠：與國際接軌的才會辦這些。","何委員欣純：是，這些與國際接軌的才會去辦這些賽事。"],["蔡次長清華：才有可能賣票。"],["何委員欣純：才會有商業性。","黃委員國書：如果是這樣的話，把那個分號改成句號會更明確，就是說兩個指涉的不一樣。"],["主席：你說分號改成句號。"],["蘇委員巧慧：三、四、五項就統統都是特定體育團體。","何委員欣純：最後那一項把分號改成句號，這樣子是不是比較完整？"],["黃委員國書：現在選手就不一定是國家代表隊。"],["何委員欣純：對。"],["潘部長文忠：舉辦的團體一定是特定體育團體。","何委員欣純：對，特定的體育團體，因為我們今天要規範的是這個。"],["主席：這樣改有意見嗎？"],["何委員欣純：沒有。","主席：大家看清楚。第二十條：「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培養方式、規劃、經費之編列、運動選手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每年檢討之。","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隊之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之處理辦法，及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專業之原則辦理。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藉由國家代表隊之選拔、培訓，對教練與選手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為不利益之處分。","特定體育團體組團（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之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個別之贊助廠商者，特定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廠商，應於參賽前協商，並尊重運動選手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選手有顯失公平之約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國際運動賽會層級訂定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及參賽選手零用金制度。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第二十條先改成這樣，其他條文另定期再排。","（協商結束）","主席：國民體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免予重複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列入紀錄。","關於今天下午會議作如下決議：「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國民體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已部分修正完竣，未及審查部分，另擇期繼續審查。」","本委員會今天下午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各位。","散會（17時22分）"]],"block_lines":[1,6,6,9,25,25,26,99,99,148,148,150,150,154,158,161,162,164,165,167,169,174,174,207,207,208,209,209,267,279,330,340,341,343,344,345,346,347,351,352,354,355,357,358,359,366,367,369,370,371,372,373,377,378,380,381,383,384,385,391,392,394,395,397,398,399,403,404,406,407,409,410,411,416,417,419,420,421,422,423,428,428,429,430,432,433,434,435,436,441,442,445,446,447,448,449,454,455,457,458,460,461,462,466,467,469,470,472,473,477,478,480,481,482,483,484,488,489,491,492,494,495,496,500,501,503,504,506,507,511,512,514,515,517,518,523,524,526,527,529,530,531,535,536,538,539,540,541,542,547,548,550,551,553,554,555,559,560,562,563,565,566,572,573,575,576,578,579,580,586,587,589,590,592,593,597,598,600,601,602,603,604,609,610,612,613,615,616,617,621,622,624,625,627,628,629,636,637,639,640,642,643,644,650,651,653,654,655,656,657,663,664,666,667,668,669,670,675,676,678,679,680,681,682,686,687,689,690,692,693,694,698,699,701,702,703,704,705,709,710,712,713,715,716,717,721,722,724,725,727,728,732,733,735,736,737,738,739,743,744,746,747,749,750,751,755,756,758,759,760,761,762,766,767,769,770,772,773,777,778,780,781,783,784,789,790,792,793,795,796,797,803,804,806,807,809,810,811,817,818,820,821,822,823,824,828,829,831,832,834,835,836,840,841,843,844,845,846,847,852,853,855,856,857,858,859,863,864,866,867,869,870,872,873,875,876,878,879,881,882,884,885,887,888,890,891,893,894,896,897,899,900,902,903,905,906,908,909,911,912,914,915,917,918,920,921,923,924,926,927,929,930,932,933,935,936,938,939,941,942,944,945,949,950,952,953,958,959,961,962,964,965,967,968,973,974,976,977,980,981,983,984,989,990,992,993,995,996,998,999,1003,1004,1006,1007,1011,1012,1014,1015,1017,1018,1020,1021,1025,1025,1026,1027,1028,1051,1054,1056,1068,1075,1077,1080,1087,1092,1098,1099,1100,1102,1105,1106,1113,1117,1120,1126,1129,1130,1132,1135,1142,1145,1146,1148,1150,1157,1159,1163,1166,1174,1183,1185,1186,1187,1192,1194,1195,1196,1199,1207,1210,1211,1216,1222,1225,1239,1240,1245,1248,1257,1258,1262,1265,1270,1273,1274,1280,1281,1286,1287,1289,1295,1298,1303,1306,1311,1313,1316,1317,1320,1326,1327,1341,1342,1343,1345,1346,1351,1354,1357,1360,1363,1368,1375,1388,1390,1391,1393,1396,1400,1403,1404,1410,1411,1412,1423,1424,1428,1430,1433,1435,1436,1438,1439,1440,1444,1447,1458,1465,1466,1467,1473,1476,1477,1481,1483,1492,1497,1501,1504,1509,1514,1518,1519,1523,1527,1528,1533,1536,1545,1546,1547,1550,1551,1552,1563,1564,1565,1565,1566,1569,1570,1574,1579,1580,1581,1602,1604,1606,1609,1612,1618,1628,1630,1634,1636,1640,1651,1652,1657,1659,1661,1666,1668,1673,1676,1687,1731,1738,1746,1748,1750,1752,1763,1766,1783,1788,1792,1801,1806,1808,1813,1814,1816,1817,1823,1824,1826,1829,1830,1831,1832,1833,1835,1836,1837,1842,1844,1846,1850,1854,1855,1856,1859,1860,1863,1871,1875,1878,1879,1885,1886,1887,1889,1890,1894,1896,1897,19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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