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星期四）9時10分至12時44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　　席　柯委員志恩","主席：出席委員12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但因為群賢樓9樓大禮堂經濟委員會正在審查前瞻建設計畫，所有委員都在現場，我們也非常關切此一議題，所以我們現在休息，9時30分繼續開會。謝謝。","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2時59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出席委員：陳亭妃    蘇巧慧    柯志恩    吳思瑤    蔣乃辛    張廖萬堅  何欣純    李麗芬    ","陳學聖    蔡培慧    許智傑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金素梅  ","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盧秀燕    孔文吉    張麗善    黃偉哲    鄭天財Sra．Kacaw   蘇震清    邱志偉    劉世芳    廖國棟    鍾佳濱    黃昭順    蕭美琴    陳怡潔    鍾孔炤    王惠美    黃國書    周陳秀霞  羅明才    呂玉玲    蔡易餘    陳賴素美","      委員列席21人","列席人員：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林正儀率同有關人員","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王儷倩","主    席：柯召集委員志恩","專門委員：謝淑津","主任秘書：陳錫欽","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科    長  蔡月秋  ","薦任科員  葉芷宜","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段落：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專案解凍案10案及書面解凍案26案。"],["一、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專案解凍案10案及書面解凍案26案。（僅詢答不處理）","(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院文物管理研究項下大陸地區旅費予以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凍結「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院文物展覽」分支計畫凍結10,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凍結預算15%，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凍結1,5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凍結4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凍結5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凍結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20,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水電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臨時人員酬金」、「一般事務費」預算各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凍結「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一般行政」凍結2,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臨時人員」業務費凍結1/1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南部院區水電費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凍結20%，檢送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1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安全管理維護」中「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文物庫房氣體消防設備汰舊改善」2,7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通過決議，凍結「一般建築及設備」中「營建工程」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凍結「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保全業務相關費用凍結15,6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中「書畫展覽」項下「大陸地區旅費」凍結1/2，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中，「南院文物管理研究」項下「大陸地區旅費」凍結1/2，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通過決議，凍結「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5,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及「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各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通過決議，凍結「業務費─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1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通過決議，凍結「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南院文物管理研究」1,7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資訊管理維護」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凍結15,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中，「器物研究」項下「大陸地區旅費」凍結1/2，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及「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2,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通過決議，凍結「一般行政」5,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二、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本日議程有委員陳亭妃、蘇巧慧、張廖萬堅、柯志恩、吳思瑤、蔣乃辛、李麗芬、許智傑、何欣純、陳學聖、蔡易餘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林正儀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蔡培慧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段落：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段落：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四、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業務收支：","1.業務總收入：原列9億6,410萬5千元，增列「業務收入─銷貨收入」3,500萬元，「業務外收入─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1億7,900萬元，共計增列2億1,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7,810萬5千元。","2.業務總支出：原列6億8,157萬8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銷貨成本」1,000萬元、「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50萬元，共計減列1,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7,007萬8千元。","3.本期賸餘：原列2億8,252萬7千元，增列2億2,550萬元，改列為5億0,802萬7千元。","(三)解繳國庫淨額：5,500萬元，增列3,500萬元，改列為9,000萬元。","(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9,820萬元，照列。","(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另通過決議20項","(一)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銷貨成本」1,0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柯志恩　　蔣乃辛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何欣純　　吳思瑤","連署人：陳學聖　　許智傑　　李麗芬","(二)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原列2億2,741萬1千元之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何欣純　　蘇巧慧　　蔣乃辛","連署人：許智傑　　李麗芬　　吳思瑤","陳學聖　　柯志恩　　張廖萬堅","(三)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原列45萬4千元之二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四)凍結「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原列9,82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吳思瑤　　何欣純　　蔡培慧","連署人：蘇巧慧　　許智傑　　張廖萬堅","(五)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針對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審議通過決議，內容略以：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檢送90至97年其員工消費合作社社員名單，及社員獲分配盈餘之清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惟查國立故宮博物院106年2月8日台博秘字第1060001387號，就上開決議函復立法院，內容略以：國立故宮博物院並非主管機關，亦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對消合社並無監督管理之權限，且未針對前開決議內容要求提供之名單與清冊為具體說明，顯未合乎該項決議內容之要求，並有推卸責任，迴避監督之嫌。爰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就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通過決議事項(7)，檢附(1)90至97年度各年度社員名單（含入、退社異動）。(2)90至97年度各年度上列名單社員獲分配盈餘之清冊。(3)國立故宮博物院迄今對上述應督促追回之債權主張紀錄（如發出之存證信函……等具法律效力之文件書函），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蘇巧慧","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六)經查故宮以「基於院區安全管理、概括承受原有福利會員工就業需要、尚無其他合適替代單位」為由，自90年7月起將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消合社並將委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分配予社員。後經內政部於98年6月17日函釋，合作社委託代辦業務之服務對象非屬合作社之社員者，委託代辦業務所得之盈餘，不得分配予社員。","另監察院於102年糾正故宮，機關員工合作社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非由社員所創造，且依合作社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之說明，故宮消合社90至97年度將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共計1億7,900萬元分配予社員，顯係誤解合作社法盈餘分配規定，核有失當。","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作成決議要求故宮依法收回不法盈餘，惟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於104年8月4日結束經營後，迄今尚未依法繳回97年度以前已分配社員之盈餘。","另查故宮於105年6月24函復台北市政府有關盈餘分配處理案時，故宮表示將徵詢法律專業意見處理，並表示已針對本案委託法律事務所研提法律意見：「故宮消合社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故宮依法對消合社並無監督管理之權限；又因故宮並非消合社之主管機關，故無公法上之追訴權責，亦無私法上之請求權。」","綜上所述，至目前為止有關故宮消合社繳回97年度以前已分配社員之盈餘仍無有效作為，爰此故宮應負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並會同台北市政府協商處理積極辦理追繳事宜","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張廖萬堅　許智傑","(七)經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歷年來於「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中，長期重複編列「園藝景觀清潔維護經費」於該項預算中，且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也曾提案刪減凍結，但故宮卻仍繼續編列該項經費，未將此預算項目回歸公務預算中，顯見故宮對於預算編列過於浮濫亦未覈實編列，爰要求故宮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張廖萬堅　許智傑","(八)經查長期以來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印製各類出版品及文物商品時未妥適估計銷售需求量，導致印製數量過多，不盡耗費印製成本並造成存貨積壓，更增加各項庫存管理之經營成本及存貨陳舊價值減損的風險，降低經營效益。歷年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亦曾提出預算刪減凍結案已督促故宮檢討改進，惟故宮仍持續編列大筆預算，故宮並回應「基於學術研究及教育推廣功能等需要，基金需配合印製各類出版品，無法全然採取市場導向，且印製時需考量單位成本及售價合理性，印製量亦難以少量估算」。顯見故宮無視長年累積存貨、資金積壓、庫存管理及盤點人力等經營成本增加之負擔。爰要求故宮應檢討出版品與各類商品印製政策，並考量數位工具增加及讀者閱讀方式改變，評估妥適印製數量，降低庫存壓力，減少不必要之成本或滯存之損失，並逐年降低銷貨印製成本。","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張廖萬堅　許智傑","(九)根據105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年度決算報告，105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預算有關「製成品銷貨收入」部分，原編列8億9,291萬8千元，然最終收入僅有7億2,805萬6千元，短差近20%，決算報告指出乃因銷售狀況不如預期所致。爰請故宮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書面提出106年度銷售、行銷活動之具體改善計畫，以免重蹈覆轍。","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十)世界大學運動會將於106年8月開幕，此為我國之重大活動，除得提升觀光效益之外，亦為行銷我國之重要機會。故宮乃我國重要之典藏及展覽場館，應積極行銷至全世界，提升故宮在國際上之能見度及知名度。","故宮近年來就文創商品之開發及行銷頗有斬獲，然行銷之餘，應與時俱進，配合國家重大活動主動推出特別合作款或系列活動，一來支持重大活動，另方面更貼近一般生活，使故宮更添多元色彩。","故宮於106年4月10日起於西門紅樓設置快閃店，販售相關文物，世大運為我國重大活動，為推廣故宮文創，應籌設世大運快閃店，於各賽事場地販售及展覽故宮文化。","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十一)東京奧運將於2020年舉辦，屆時將吸引大量觀光客前往東京。故宮於2016年12月與東京富士美術館簽署意向書，預計在2018至2019年間，故宮文物再度赴日，並在日本三地巡迴展出。為推廣台灣故宮文物文化與展覽，故宮應積極籌備特展，使故宮在4年一度的國際盛事中不缺席，於奧運期間至東京展覽，宣傳台灣，宣傳故宮，並增加台灣在國際上之能見度。","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十二)東京國立博物館、九州國立博物館於2016年12月12日共同舉辦「日本美術之最─東京、九州國立博物館精品展」，該展為2014年故宮與東京、九州國立博物館共同主辦「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神品至寶展」的回饋展，當初神品至寶展在東京吸引80萬人次、九州吸引36萬人次，這次日本回饋展也是精銳盡出。故宮更與東京富士美術館簽署意向書，預計在2018至2019年間，故宮文物再度赴日，並在日本三地巡迴展出。","東京奧運期間將有大量各國籍旅客前進東京，故宮應儘早規劃，籌辦特展及其他宣傳活動，吸引到日本之各國籍觀光客來台觀光、參訪故宮。","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十三)故宮南院定位為亞洲文化藝術博物館，然南院亞洲藝術文物之質量遠遠不及北院之中國清宮文物典藏，主要原由為故宮南院因與北院採不同之博物館定位，文物需要從頭開始徵集之故。且文物收購為本基金最主要目的。106年度文物收購預算較105年度減少2億1,500萬元，每年文物收購預算變化劇烈，故宮應建立有計畫性之文物收購策略。為豐富並提升故宮南院之文物典藏品質，建請故宮建立中長期故宮南院亞洲藝術文物之收購計畫與未來達成指標，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李麗芬","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吳思瑤","(十四)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每年度皆預估出版品及各項衍生性商品之生產目標，106年度預算案預計印製書籍16萬5,300本、4,292萬6千元；圖片及明信片8萬6千套、560萬4千元；文物仿製品1萬0,500件、250萬元；各類衍生文創商品225萬1,266件、3億4,662萬8千元，以上印製成本合計3億9,765萬8千元。","惟查，1.故宮文物基金連年印製數量超過銷售數量，增加存貨壓力及經營成本。2.部分書籍及出版品印製數量過多，應該予以檢討。3.數位工具增加，致讀者閱讀方式改變，紙本市場萎縮衝擊傳統出版業，基金之書籍銷售數量近年亦呈現減少趨勢。","爰建請故宮於1個月內將上開解決方案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辦公室。","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十五)故宮文物基金參考以前年度執行情形及預估展覽人潮訂定年度銷售目標，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銷貨收入8億5,592萬7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數8億9,291萬8千元，減列3,699萬1千元，約減4.14%；銷貨成本編列4億0,182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數3億6,052萬元，增列4,130萬9千元，約增11.46%，主要係藝術紀念品成本增加所致。","惟查，1.存貨數量龐大，增加庫存管理成本及報廢損失。2.商品滯存肇致出售價值減損、增加庫存管理等經營成本。綜上所述，故宮文物基金歷年來存貨積存為數頗鉅，發生長期滯存情形，徒耗印製成本，久存商品之出售價值減損，降低資金運用效率、增加庫存管理成本，尤以書籍類存貨居高不下。","爰建請故宮應衡酌市場需求檢討妥適印製數量，並研訂有效行銷策略，擴大實體與非實體銷售管道、加速庫房盤整，並於1個月內將上開解決方案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十六)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項下編列樣品贈送376萬元，分別為北部院區226萬元、南部院區150萬元，係就現有庫存產品饋贈參訪貴賓所用，較105年度編列數426萬元，減少50萬元。惟查，1.104年度樣品贈送經費編列500萬元，預算執行率為55.58%。2.南部院區樣品贈送費用104年度預算執行率未及2成，宜參酌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綜上所述，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因應104年度南院開館增加編列樣品贈送經費，104年度預算500萬元，實際執行數277.9萬元、預算執行率55.58%，爰106年度編列376萬元似有偏高，故宮應本撙節預算原則並於1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十七)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餘絀撥補預計表編列「解繳國庫淨額」5,500萬元，與105年度預算數同，較104年度決算數7,500萬元，減少2,000萬元。1.審計部104年度審核意見指出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閒置資金龐鉅，應該要檢討繳庫，以利國庫資金調度。2.故宮依立法院決議自100年度起將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銷售文物衍生商品及餐飲服務業務之盈餘繳回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列於雜項收入項下，致該基金近年賸餘大幅增加。3.商品及餐飲委辦業務盈餘多數留存基金。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連年提列公積及賸餘撥充基金，將資金留存基金，現金餘額頗鉅。爰此，建請故宮於1個月內將上開處理進度及改善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十八)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業務外收入」項下「雜項收入」科目編列9,096萬6千元，主要為故宮博物館商店及餐飲業務委託經營稅後盈餘繳回基金。","惟查，故宮前以「基於院區安全管理、概括承受原有福利會員工就業需要、尚無其他合適替代單位」為由，自90年7月起將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消合社並將委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分配予社員。嗣內政部於98年6月17日函釋，合作社委託代辦業務之服務對象非屬合作社之社員者，委託代辦業務所得之盈餘，不得分配予社員。","監察院並於102年糾正故宮，機關員工合作社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非由社員所創造，引發社會輿論對委託機關人員自肥之訾議，難為社會大眾所接受，且依合作社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之說明，故宮消合社90至97年度將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共計1億7,900萬元分配予社員，顯係誤解合作社法盈餘分配規定，核有失當。","立法院更多次作成決議要求故宮依法收回不法盈餘，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於104年8月4日結束經營後，迄今尚未依法繳回97年度以前已分配社員之盈餘。","綜上所述，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已於104年8月結束經營，尚未依法繳回歷年分配之委辦業務盈餘，建請故宮應該積極追繳並於1個月內將上開解決方案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十九)故宮105年度盈餘連同以前年度之分配賸餘合計7億元多，在106年度編列多筆預算，收購文史典藏。文物收購的審議過程、收購目標應結合在地文化、當地文史，充實在地典藏。文化來自日常生活的實踐，需走入社區結合在地生活與文化。台灣歷史悠久、從土地萌芽的茶文化，從種植、揉捻、發酵到品茗，是台灣在地飲茶的常民文化，故宮應透過地方文物蒐集與紀錄，建立完善數位典藏，保存台灣工夫茶文化，促進地方教育推廣，爰要求故宮針對發揚茶文化之在地典藏與推動計畫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蔡培慧","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二十)有鑑於故宮南院全院配置70公頃中有50公頃非博物館區，腹地平坦廣大，目前僅規劃少數國內與國際藝術家創作之藝術作品，其餘多為草皮和間距極大之植栽樹木。故宮作為台灣重要文物收藏展覽空間，應重視全院區整體配置，在目前的非博物館區，應以「可食地景」的概念搭配規劃進行，參考國內外案例，打造依據不同時節而更迭的不同地景，利用果樹、蔬菜、草藥、可食的開花植物，進一步相互搭配，成為與在地農文化結合的大地藝術。爰要求故宮南院進行國內外「可食地景」案例之資料蒐集，並提出目前50公頃非博物館區規劃納入「可食地景」之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蔡培慧","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伍、本委員會負責審查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基金部分，已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柯召集委員志恩出席說明。","通過臨時提案1案","故宮南院70公頃土地，當初是由嘉義縣政府克服萬難籌措財源，取得後再捐贈的；除了希望南院的到來能豐富嘉義地區文化內涵，促進文化產業外，同時也希望能與在地融合，讓嘉義民眾有參與感和榮譽感。其中景觀園區本是開放式空間，屬免費入園，其作用在提供嘉義地區民眾優質休憩的場所，藉以拉近民眾對故宮南院的距離，增進對故宮南院的情感。據瞭解，目前景觀園區非指院區本體開放時間為上午8時至晚間9時，附近居民有清晨運動者無法得其門而入，似多有反映，要求開放時間能再延長。爰建議將南院景觀園區開放時間改為早晨6點至晚間10點，以提供附近居民更多的連結與服務，提升故宮南院的附加功能。","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吳思瑤　　陳學聖　　李麗芬　　陳明文　　　蔡易餘","散會","主席：由於在場委員未達議決人數3人，議事錄暫不處理。","繼續報告。","二、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衛生福利部次長及法務部次長針對「補習班性侵、性騷擾等違法事件頻傳之強化管理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繼續併案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洪慈庸等16人及委員黃秀芳等17人及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費鴻泰等22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在請教育部潘部長進行報告，報告時間為8分鐘。","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向　貴委員會就「補習班性侵、性騷擾等違法事件頻傳之強化管理措施」提出報告，以下謹就現況分析、檢討與強化作為等情形提出簡要報告，除了口頭報告之外，亦請委員詳參書面報告。","壹、現況分析"],["段落：防範不適任人員擔任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一、防範不適任人員擔任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依據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有第九條第二項各款不適任情形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不適任情形之查核係由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補習班申請立案及到班檢查時辦理，應於「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並洽請警政、社政等單位辦理，但因涉跨單位之資料協助查詢，可能在時效上及跨部門之間，需要進一步做更多的強化措施。"],["段落：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通報程序"],["二、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通報程序","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通報，係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向地方政府通報，惟相關規定亟待加強宣導及落實。又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不適任情形涉及判刑或處罰鍰確定，因分屬警政及社政單位管轄，在橫向聯繫上亦進一步強化聯繫措施。"],["段落：短期補習班人員管理採實名登記"],["三、短期補習班人員管理採實名登記","短期補習班教學人員雖於教職員工名冊及書面契約均以真實姓名登記，但常見於對外招生及廣告時，包含課程與老師課表名冊，部分非以真實姓名揭露，恐間接助長違法兼職之現象，對於家長與學生也不容易得知任教者的真實姓名及相關學經歷，須納入修法規範。"],["段落：查核違規經營非屬短期補習班業務"],["四、查核違規經營非屬短期補習班業務","本部持續加強督導地方政府並公告查核結果，必要時本部派員會同抽查，惟部分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抽查比率及抽查次數等查核情形尚有加強空間。"],["段落：消費者重大爭議事件及權益保護"],["五、消費者重大爭議事件及權益保護","本部已修訂「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業者不得將契約債權讓與第三人，並研議應記載事項增列履約保證機制，補教業品質保障會已於去（105）年11月獲內政部准予籌組，有利於維護所有消費者之權益。"],["段落：公共安全維護及其他管理措施"],["六、公共安全維護及其他管理措施","本部每年邀集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辦理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管理訪視，實地瞭解地方政府聯合稽查執行情形，以維護學員安全。","貳、檢討與強化作為","一、強化查詢及橫向聯繫網絡，防範不適任人員在補習班任職","本部已規劃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亦建置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專區，將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性侵害及性騷擾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的資料納入系統，以利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相關不適任人員之情形。另外，本於行政一體與部會分工的原則，有鑑於現今地方政府各部門，包含教育主管機關及社政及警政相關資訊查詢，均透過局室公文之往返，為此本部將與衛福部協調，本於權責建置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所規定處罰者全國性資料庫，以提供各部會相關單位，包含法政主管的矯正機構、衛福主管的兒少機構能夠進一步查詢，也擴大對於孩子及相關人員之保護。","二、課予短期補習班通報責任並明定罰則","為了明確規範短期補習班對於現職人員有性侵害、性騷擾及虐童等不適任情形的通報責任，本部也將對補習進修及教育法進行相關修法，將朝向明定短期補習班應該在知悉相關人員有發生性侵害、性騷擾及虐童等情形時，課予通報責任，並副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此次修法也將朝向未通報者必須訂定明確罰則，甚至對未改善的補習班也會撤銷其相關立案，予以嚴格處置。另外，本部亦建議地方社政單位在接獲通報時能夠橫向連繫教育單位，俾利學校輔導與社政、社工體系等資源同時提供被害人所需之相關協助。","三、督導建立性騷擾申訴及性侵害防治機制","依目前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教育部與各縣市教育局對此加強要求補習班務必落實。另外，本部未來也會加強督導落實上開法律之外，並函請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建議督導補習班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有關未滿十四歲及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之規定，納入補習班教職員工作規則及契約，並針對前述人員加強宣導，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一條所定相關事項，避免發生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四、加強督導管理及落實查核","本部已責成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儘速通過不適任人員查詢系統，於兩週內全面清查所轄短期補習班有無補習進修及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情形，以防範各級學校不適任人員轉任補習班，也讓家長更加放心。另外，未來將強化「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功能，建置負責人及教職員工等基本資料，並督導落實填報。此外，對短期補習班人員抽查、考核等定型化契約及相關稽核部分，自今年起納入對直轄市及各縣市的一般補助，以落實相關查核。對於各界關注補習班教師實施實名制的議題，在整體修法方向上，也會從過去補習班管理準則的層級提升至補習進修及教育法之母法中訂定，主要規範補習班在登記立案或教師延聘的過程採取實名登錄之外，係因未來相關法律實施之後，據以要求短期補習班於招生、廣告宣傳及課表上都必須以真實姓名為之，俾利家長與學生均能得知授課者之真實姓名。","參、結語","為維護兒少在短期補習班學習的安全，本部也會依照相關修法與行政上的作為，務使短期補習班管理更臻完善。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謝謝潘部長。","由於在場委員已足3位，先確認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接下來請衛福部何次長報告，時間為5分鐘。","何次長啟功：主席、各位委員。大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承邀報告，深感榮幸。","有鑑於補習班發生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事件頻傳，謹就補習班性侵及性騷擾防治措施，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壹、前言","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8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其間歷經7次修正，該法除明定性侵害被害人基本權益保障，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性侵害案件應立即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由地方政府及時提供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並建立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制度，避免二度傷害，及周延性侵害被害人個人身分隱私保護。此外，為避免性侵害加害人再犯，加害人除獄中接受治療外，出獄後回到社區，藉由觀護制度、警察登記報到查訪，同時輔以身心治療輔導，強化加害人內外控監督機制，避免加害人再犯，間接讓被害人人身安全多一層保障。","二、性騷擾防治法自95年2月5日公布施行，該法明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除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定期舉辦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外，如知悉有性騷擾情事，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民眾遭受性騷擾，除可提出申訴及再申訴外，亦可透過調解程序，減少民事爭訟程序。另地方主管機關除處加害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針對犯乘機性騷擾罪之加害人，亦要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以避免再犯。","貳、有關補習班之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本部辦理情形如下：","一、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訂定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規定，內政部警政署並依此訂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其中依第十四條規定，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社教館所、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之教育基金會、招生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學員之短期補習班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時，得經教育主管機關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查閱應徵者或從事服務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二、為落實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本部每2年定期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性騷擾及性侵害業務評鑑，針對轄內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之飲酒業、補教業、宗教團體、交通運輸業、觀光旅宿業及社會福利機構等至少5類辦理實地督訪及評核。","三、另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發生，並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定期舉辦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本部編印「禁止性騷擾及性侵害公開揭示海報」、「禁止性騷擾貼紙」、「性騷擾被害人權益說明」、「場所主人性騷擾防治注意事項」，發送相關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發運用，及製作「認識性侵害」、「解謎性騷擾」及「性騷擾案件調查處理程序與技巧」數位學習課程，並辦理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觀念教育宣導，加強宣導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及營造安全友善之場所空間。","參、結語","以上簡要報告，尚祈各位委員，給予指正。","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報告。","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針對「補習班性侵、性騷擾等違法事件頻傳之強化管理措施」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依本部權責範圍報告如下：","一、本部職司性侵害、性騷擾犯罪之偵查、矯正、獄中治療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務，關於補習班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事件之管理措施，本部將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之主管機關教育部、防治性侵害犯罪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所規劃之管理措施，並與警政、衛政、社政等性侵害防治網絡密切合作。","二、本部訂定「法務部加強婦幼司法保護方案」，在各地檢署成立「婦幼保護專組」，由受有專業訓練之檢察官偵辦性侵害、性騷擾案件，並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婦幼保護督導小組」、與性侵害防治相關機關團體建立聯絡人制度、規劃性侵害案件相關業管人員之在職訓練、改善被害人受訊環境、執行加害人獄中輔導治療及出獄後轉銜社區處遇、強化緩刑或假釋中加害人保護管束之觀護業務等，透過各單位協力提高偵辦效能，務求將加害人繩之於法，遏止再犯，並保護與協助被害人。","三、本部函頒「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並編修「婦幼案件辦案手冊」，提供檢察官偵辦性侵害、性騷擾案件參考運用，增進檢察官偵辦該類犯罪之職能。","四、本部自102年4月起即與教育部建立「不適任教師比對回饋作業」，由教育部提供比對資料（含姓名、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任職學校等），再由本部比對刑案資料，回饋「確定判決」、「通緝」及「褫奪公權」等三項資料，每年定期比對5次，以防範有性侵害、性騷擾等前科之性侵害加害人擔任教師。按短期補習班聘用教職員工前，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事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項訂有明文。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6年3月30日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臨時提案，為杜絕違法違規補習班負責人及狼師改名後流竄再犯，教育部應強化管理機制，於2個月內提出專案建置「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違法違規經營者及不適任任教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計畫報告，並於6個月內完成建置，督促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嚴加管理，以善盡通報之責。法務部將配合教育部專案建置計畫，參照「不適任教師比對回饋作業」之模式，與教育部合作辦理補習班不適任人員查詢作業，杜絕有性侵害、性騷擾前科人員任職補習班教職員工。","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出席委員質詢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質詢時間為6分鐘。發言登記截止時間至上午10時30分。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質詢結束前提出；處理臨時提案時如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請陳委員亭妃質詢。","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聽了部長的報告，我比較關心的是時間，就這個事情，我相信絕對不只有在臺南發生，全國應該有很多我們還不知情的事件，或許我們沒有去了解，但我覺得這一直是個潛在的危機，因為補習教育在法規範部分其實始終都沒有做好防範，由於沒有防範，所以有很多漏洞。","到目前為止，部長認為補習班有做到將其所有聘任教職員的資料加以紀錄嗎？","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答復。","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教育部有建立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的查詢資料庫系統，之前……","陳委員亭妃：先不要說不適任的部分，我只有說，現在各個補習班在6個月之內就所有教職員的資料一定要整備好，交給相關主管機關，你認為現在全國有多少個補習班達到這樣子的要求？","潘部長文忠：因為這個資料庫的比對很重要，尤其很多家長的孩子也在補習班學習，所以這禮拜一我們也把22個縣市都邀請過來，對於修法的面向，另外一個是近期要做的，就是希望現在全國各縣市所轄補習班的教職員名冊一定要在兩週內……","陳委員亭妃：我聽部長這樣講，就表示現在完全都沒有！","潘部長文忠：不是，這是常態的，一旦有他們就要做。這一次是因為擔心人員異動，看是不是有疏漏的情形，我們希望兩週內全面再清查一次補習班在職服務人員的名冊。","陳委員亭妃：所以是兩週內？","潘部長文忠：是。","陳委員亭妃：這是重點嘛！針對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為什麼現在要修法？就是要提高準則、辦法之位階、用法來規定，過去都只是用辦法、準則，你們根本就沒有實際執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九條就要求了「補習班經核准設立者，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二、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包括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技藝類科教學人員並應併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原本在準則裡面就已經寫得非常清楚，所以我才問部長，你認為現在所有的縣市中真的在執行、手上有掌握這些資料的補習班有很多嗎？","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陳委員亭妃：實際報告啦！","潘部長文忠：對，因為補習班申請設立期間有更換聘用教師人員者，就必須要報給縣市教育局，這是一定要做到的……","陳委員亭妃：部長，現在就是沒有！","潘部長文忠：因為我在地方政府服務過，如果補習班沒有申報，因為現在還有一個全國補習班名冊的系統在……","陳委員亭妃：所有縣市中，光是臺南，最近查訪4間的結果是全部都沒有檢具所有教職員工的資料！那我要問，如果我們修法了以後，你有多少把握？各縣市政府在多久時間之內可以把所有教職員工的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備齊？如果三讀過之後，請問要多久的時間？要有時間表嘛！這是原本就要做的喔！只是在準則裡面沒有要求規範……","潘部長文忠：當然地方政府是不是未執行，就其本身承辦人員是違反規定的，補習班要新聘一位老師，有名冊就必須要依法申報後再去延聘嘛！","陳委員亭妃：我現在就跟部長說，就我們所了解的基層狀況是沒有的，所以才要修法予以明定，未來如果沒有處理的話就有罰則，因為辦法、準則裡面是沒有罰則的，只是規勸性質、行事程序，所以我們現在要修正為有罰則。好，那今天三讀通過之後，請問部長這些資料需要多久時間可以整備完整，總是要有時間表。","潘部長文忠：剛剛委員提到這次修法的重點之一，即：對補習班依法申報課以責任，所以有罰則規定，未改善者可以連續罰。讓地方政府在主管上……","陳委員亭妃：因為這是眾所矚目的案子，出了委員會，很快就會二讀、三讀，完成三讀後，到了執行單位，我們要求各縣市政府在多久時間內把所有資料整備齊全？","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如果罰則能夠完全落實，不要讓補習班有應付的情況。因為原本就有補習班相關人員通報系統，可以讓各縣市據實了解有哪些補習班未落實通報，所以本法通過後半年內，應該可以全面讓各補習班清清楚楚……","陳委員亭妃：半年太久了，我們都知道，它是原本該做而沒有做的，現在只是讓它入法，加了相對連帶性的罰則，所以半年真的太久了。本來就有辦法、準則，希望各縣市政府現在就要趕快執行，本法通過後，當然就要嚴格處理。我認為三個月內就要把資料整備完全，這是本席的要求。","另外，我們也有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查詢辦法，請問在補習教育的部分是由誰來執行？","潘部長文忠：教育部在建置後，地方政府教育局可以授權，因為這涉及個資保護……","陳委員亭妃：目前是誰在執行？","潘部長文忠：由補習班呈報相關教職員名冊到……","陳委員亭妃：如果補習班沒有呈報呢？","潘部長文忠：這就是我們為什麼要修法，動用罰則，最重的罰則是撤銷補習班立案，我們相信這是有效的修法方向。","陳委員亭妃：在還沒修法前，本席就提到我們有辦法，只是沒有去執行。現在把它提昇到法律位階，有連帶罰鍰。問題是未來是誰要執行？因為現在的執行層面是行不通的，如果補習班該通報而未通報，是誰要盡查核義務？是地方教育局嗎？如果地方教育局說人員不夠，沒有辦法做查核，誰來建立一個不適任補習教育老師通報查詢系統？如果沒建立，一樣沒辦法處理？","潘部長文忠：我們在書面報告也提到，希望能夠跟衛福部協調，將衛福、警政、社政單位，把原本不在教育系統的成員資料庫建立起來，再納入教育部資料庫十二類型人員，裡面也包含補習班。","陳委員亭妃：針對補習教育的部分，誰來管控不適任教育人員的通報？","潘部長文忠：我想完整說明一下，補習班應該將所聘任的人員通報地方教育局、處，這次修法重點，未通報者就是課以罰則，最重是撤銷立案。","縣市政府教育局現在需要的是一個全國性的查核系統，它可能來自教育系統、衛福相關系統，可以查得到不適任教育人員，教育局從這個系統可以快速比對查核補習班所呈報的人員名單。","陳委員亭妃：誰要去比對查核？在這件事情發生後，不只是修法，還要有配套。我們的學校教育……","潘部長文忠：對於全國18,000多家的補習班，地方政府依法有查核權責。現在完整的資料庫建立後……","陳委員亭妃：你們要去要求地方政府啊！","潘部長文忠：當然，地方政府教育局如未執行，我們從今年開始會將這部分列入補助款的查核項目。地方政府首長重視的話，這件事情絕對做得到。","陳委員亭妃：今天對學校教育裡面的不適任教師，我們有專審會可以來審查。補習教育這部分是由補習班自動通報，再由教育部及衛福部成立一個平台，請問這個平台是誰要去做管控？","本席只是要提醒部長，修法通過後，還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如果還是由補習班自動通報，我敢說沒有人會通報，地方教育單位也說他們人手不足。每次發生狼師事件時，就是學生自己來通報，如果這個通報系統不隱密，讓身分曝光，請問有誰敢通報、誰敢處理？如果他不是從學校教育轉換到補習教育，是一般的管道；因為補習班沒有身分要求，任何人都可以進入補習界擔任老師，這樣的規辦，教育部應該把配套做得更好。","潘部長文忠：請委員參考書面報告，我今天就是把法規和配套……","陳委員亭妃：本席要提醒部長，我們在第一線所了解到的，這個部分最後會執行不了。","潘部長文忠：地方政府應該負起法律責任，這是地方政府必須做的。","陳委員亭妃：本席再問一次，所有的配套什麼時候要完成？","潘部長文忠：我想補教法後續的修正，落實通報，課以罰則，並建立跨部會的法源資料庫，相信這會是非常關鍵的。","陳委員亭妃：而且要能公開查詢。需要多久時間？","潘部長文忠：法律公布之後，我們加速在三個月內完成。","陳委員亭妃：謝謝。","主席（蔣委員乃辛代）：請柯委員志恩質詢。","柯委員志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補習教育法是我當召委以來第一次排案，大家都非常關切，尤其是發生女作家之死，或許也是一個契機。","剛剛陳委員亭妃也問及如何讓法案落實。我們來看全國的稽查人數，全國補習班有18,000多間，負責稽查的人數有52人，平均每個人要負責稽查355間補習班，稽查數量最大的就是發生事情的台南市，平均一個人要稽查1,535間，其次是高雄市，最少是台東市，約104間。部長，我們有稽查人員，也有法令，若想要大力整頓補習班，這樣的稽查人數要如何來落實？","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答復。","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長期在地方服務，擔任過台北縣教育局長，也是幅員廣大的縣市，教育局在辦理補習班稽核有幾個部分，還有相關督學，補習班也有經常性業務承辦人員，這是我在擔任局長的時候，還有公安、跨局處的部分。剛剛陳委員亭妃質詢時，我也特別提到法制面要先完備，另外，地方政府在執行工作上，希望縣市首長知道這些可用的稽核資源，不要只是用承辦人員的格局來做。","柯委員志恩：目前承辦人員還是要負起最大責任。我們來看一個數據，新北市登記有案的補習班有2,933家，到4月時稽查了776家，平均一天稽查2.12家，以新北市稽查人員9位來看，全部查完需要3.7年。再看台南市，在教育部登記的稽查人員為1人，若比照新北市的稽查進度，平均要17年才能查完一輪，這個稽查天數本席還加入星期六、日，稽查人員除了要稽查補習班外，還要稽查很多事情。","本席也同意部長所說，不能只靠稽查人員，還要靠其他相關部分，問題是其他部分有辦法嗎？請問終身教育司黃司長，台南市要花17年才能查完一輪，針對剛剛部長所提到的權責，終身教育司要負什麼責任？","主席：請教育部終身教育司黃司長答復。","黃司長月麗：主席、各位委員。補習班在立案時，須將補習班教職員工名冊造冊提供教育局查核，依我們在各縣市教育局所掌握的填報情況，台南市最短在3天內可查核完畢，我們通常……","柯委員志恩：台南市4天內查出來結果4家補習班全部違法，目前只有1個人在做稽查，現在不讓這個人做稽查，還有誰可以來幫忙？","黃司長月麗：各縣市的狀況不一樣，剛剛部長也提到各縣市的督學，我們也曾經……","柯委員志恩：督學連學校的參考書都查不完了，更何況是稽查補習班，你們覺得有可能嗎？","黃司長月麗：我們跟各縣市討論過委外，這是一個可能的方向……","柯委員志恩：委外！委外是什麼樣的單位？","黃司長月麗：這部分還在討論中，就是有沒有可能跟外部的……","柯委員志恩：這就是我在強調的，我們講了非常久，補習及進修法這部大法到現在還躺在那邊不動，什麼時候可以送進委員會？","我們上次已經排案了，本席在三月的時候就告訴你們，本來是二個月，後來你們說六個月要建立跨全省通報的平台，因為很多狼師換了名字，在屏東市不能待，還可以流竄到高雄市，目前這個平台建置進度是如何？","潘部長文忠：地方政府確實需要跨相關部門和領域，在管理上才能落實。這是我服務台北縣、台中市的經驗，因為我確實是這樣做要求……","柯委員志恩：你剛剛已經特別提出來……","潘部長文忠：今天委員關心這個議題，我們希望全國家長也能共同促成，讓孩子在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之下。","柯委員志恩：家長只能很擔心的把小孩送出去，他怎麼促成？","潘部長文忠：因為地方政府對於補習班，有從登記立案到管理上的權責，所以在法制面，我們要努力讓法制完成、完全。","柯委員志恩：基本上，你們的法有很多準則，隨便舉出四個例子，你們都在準則當中，目前補習班可以準用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項；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十條也包括短期補習班的聘任；另外，依短期補習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九條規定，聘僱教職員的名冊，包括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補習班及補習總會都有要求。因為可以避稅，還是發生非常多偽造的東西，他們還可以假造學歷。以今天的主角陳國星而言，依這個準則，假造學歷可以罰多少錢？補習班要罰多少錢？","潘部長文忠：這就是為什麼把過去準則的規範，提升到母法，並增加罰則的原因，希望未來在落實補教法的實施上，對於補習班或地方教育局、處在權責上，可以讓法制實施更加完備。","柯委員志恩：雖然準則的位階沒有母法高，可是你都已經訂定了，所以最大的問題是沒有落實，目前很多補習班偽造學歷、姓名，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任何罰則。","潘部長文忠：依據第九條會走實名制，就是希望……","柯委員志恩：實名制只是指登記時用真實姓名，依短期補習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登記必須要用實際的名稱，但是廣告上用不同的名稱，未來實名制也包括對外的宣傳嗎？","潘部長文忠：目前的準則確實只規定他在登記建名冊用實名制，後續在母法的修法上，將會用於招生、廣告及課表實施上，主要是讓家長、學生知道任教老師的真實姓名。","柯委員志恩：你們覺得把陳星寫成陳國星就可以避免所有的憾事發生嗎？你們覺得實名制是這次的重點嗎？","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這次修法，實名制只是其中一部分，還要增加罰則，今天跟委員會所提的管理措施報告裡面有幾個面向，除了法制面可以處理之外，行政管理層面也是我們要去處理的重點。這段時間，我們已經請同仁詳細盤整跨部會之間，尤其是性侵害、性騷擾及虐童資料庫的建立更是當務之急，這樣才能讓有限的人力，在查核比對時，資料庫是完整的，也能跨區域性。","柯委員志恩：我完全贊同，但也非常悲觀。因為早在四年前就已經提出通報系統的建立，雖然你那時候還不是部長，但本席覺得你們有點推責，報告第6頁提到，判刑或處以罰鍰時，警政署和社教單位通常未能通知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機關，衛福部沒有建立相關的資料庫以供教育部查詢。","我們認為這部分非常重要，四年前的法規就已經要求這麼做了，部長說要求衛福部及警政單位，衛福部有做到嗎？你們彼此間沒有開過會嗎？","主席：請衛福部何次長答復。","何次長啟功：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個部分，我們跟教育部之間沒有開過會，其次，如果教育部要進行資料庫的建立，我們在行政上會全力配合。但因為資料庫裡有不同的情節，例如家虐等等類似的案件都在資料庫裡面，還要去分類，所以我們還要做實質的討論，才能知道要將哪個部分的資料切出來。","柯委員志恩：謝謝部長跟次長，剛剛條列需改進的問題，其實很早以前就已經要求，只是法令在那裡，沒有人去確實落實，我們也贊同要建立通報系統，各部會之間也都認為這個很重要，可是都沒有人去做，不能因為死了一個人之後，大家才覺得很重要，才去做，永遠都是在有人死後，我們才要往下去做、去落實，這太悲哀、太沒有效率了，你們不覺得嗎？","潘部長文忠：我來自基層，對工作一向很務實，我們希望透過第九條的修法，賦予衛福部建置有關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資料庫的法源基礎。四月間部會在聯繫時，他們覺得過去因為缺乏法源，在建置資料庫上有不足的地方，這次透過修法，讓這部分能完整。為了要勾稽比對，就像上次在反毒報告裡也提過，警政系統查獲施用毒品者，在學校裡比對不起來，這是過去我們做不到，但是這兩個資料庫一比對之後……","柯委員志恩：所以呢？","潘部長文忠：我是一樣的態度來看待這件事，對於補習班相關人員的聘任，也應該這麼做，才能降低漏網之魚。","柯委員志恩：我希望部長能真實的承諾及保證，包括衛福部及司法部門也都在這裡，全民都在看，大家都希望你們能透過彼此之間的平臺互相溝通，好好把大家認為應該做的事情確實做完，否則光是有法或修了多少法，都是沒有用的，落實才最重要。","潘部長文忠：是的，謝謝召委的指導，我也完全認同這樣的方向，並會朝此一方向處理。","主席（柯委員志恩）：請蔣委員乃辛質詢。","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02年我們修「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時，就把狼師條款擺進去了，可是為何到現在還繼續發生？這到底是法的問題，還是執行面的問題？說實在的，這幾年我每年都在質詢有關補習班的問題，也跟部長探討過各地方縣市政府查核的狀況，請問有哪個縣市政府查到狼師的？有哪個縣市政府查到不是用實名，而對補習班處分的？沒有嘛！","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答復。","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102年修正補教法第九條，增列有關性侵害、性騷擾的項次。這部分就我更深入的瞭解，由於這關係到哪些人員未來不適合到補習班任職，所以在總共12個類型中，有9個類型是一直都在學校體系中，教育部建立的資料庫比較完整，另外有3個類型……","蔣委員乃辛：關於實名問題，你們沒有查過嘛！不用真實姓名的，你們有查過嗎？","潘部長文忠：這個部分比較細節，我沒有那麼瞭解。","蔣委員乃辛：地方政府沒有，教育部每年彙整，有時候也不彙整地方政府查核狀況，當然就是法律修改了也沒有人執行，今天的問題就在執行面。現在全臺灣有多少補習班？","潘部長文忠：各類型的大約1萬8,000家左右。","蔣委員乃辛：文理補習班有多少？1萬家以上。一個補習班平均有多少人？有沒有100人？如果有100人，1萬家合計就有100萬學生在補習班中，他們的安全與權益由誰負責、由誰來管？我們規定補習班登記時要做哪些哪些事項，然而，第一，他們登記時有沒有確實去做？第二，老師更換時，有沒有做更新？你們就此查過嗎？這都不是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教育單位重點查核的範圍內，所以沒有人去查。","依照你們的管理準則第九條，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時，需載明教學人員真實姓名，所以以老師要有真實姓名，可是真的有真實姓名嗎？我放一張照片給你看，是我昨天從網路上抓下來的，這是台北市南陽街的一家補習班，它把老師姓名都列出來了，請問部長，你看了這些覺得哪個是真的？","潘部長文忠：教育部針對補教法第九條，將過去準則只是停留在登記立案或聘老師時有真實，這次……","蔣委員乃辛：那是沒有用的。","潘部長文忠：所以這次在後續修法中，這些不只是報資料，也是要揭示，尤其是在課表方面，像剛才委員提到的，學生根本不知道教他某個科目老師的真實資料跟姓名，所以這次修法的方向中，也會朝這部分課以罰則。","蔣委員乃辛：這只是其中一家，我隨便上網抓一家就是如此，有多少補習班老師是用假名、化名的？你說要去查核，但教育單位看到這樣的名字要如何去查？你看：楊非、洪揚，還有用英文名字的，這些都是真名嗎？","潘部長文忠：這就是此次教育部檢討跟修法的方向，關於實名制的建立，在管理上是多面向的把過去不足之處明確的做些精進與改善。","蔣委員乃辛：我今天從這上面的名字去查不適任教師名單，會有嗎？絕對查不到，這不是空的嗎？學生只知道老師的假名與化名，怎麼會知道老師的真名是什麼？因為他報名時就是看到這些假名，而不是看到真名去報名的，教育部有辦法去查嗎？地方政府有辦法去查嗎？我在前幾個月也質詢過部長，針對違規補習班，地方政府如不積極查核的話，就扣他們的配合款；我剛才很高興聽到部長講了要這樣做，可是光這樣做還是不夠。我們現在的補習班不光是文理補習班而已，還有補習班違規做幼兒園的，幼兒園又聘了很多外籍老師，這些外籍老師在你們不適任教師名單中查得到嗎？就算他是真名，查得到名單嗎？也查不到呀！因為他不是老師。針對補習班老師並沒有規定須有教師資格，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去補習班當老師，任何一個人只要能吸引到學生，補習班就會去聘他。他吸引的越多，補習班所給的待遇就越好，他也越是名師，可是他後面的背景有誰知道？沒人知道！他到底是怎樣的人？不知道。以我剛才講的資料庫為例，外國人到台灣來，我們都會將他的資料輸進去嗎？都會搜尋嗎？不可能嘛！尤其現在強調全英文補習班、全英文幼稚園的老師，有好多都是外籍人士短期進入台灣擔任補習班、幼兒園的老師，所面對的都是幼稚園的孩童，有沒有可能對他們做不當行為？也有呀！這要怎麼辦？","潘部長文忠：在法制面確實應該賦予更大的課責與罰則，這也是此次教育部要提的修法方向。剛才委員提到這些非常深入的問題，尤其是針對外籍人士部分；當然，外籍人士要進到國內任教也有經過審核，只是外籍人士過往的背景確實比較不容易掌握，但這部分一定要將性騷擾防治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以落實，補習班只要服務達30人，就必須有這樣的申訴管道。剛才委員也提到，如果這部分不能加強落實，就不容易察覺這個問題，所以檢討報告中我也特別提到，地方政府在管理部分確實必須針就未來修法或現在已經有的辦法加以落實，所以今年我們一定要把補助地方的費用跟補習班的管理、查核績效做連結，我們必須讓地方政府負起法律管理責任，中央和地方一起努力，才有機會幫孩子營造一個安全的環境。","蔣委員乃辛：教育部把責任丟給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把責任丟給補習班，現在的情形就是這樣。","潘部長文忠：我們不是把責任丟給地方政府，我們主動檢討修法，就是要賦予有管理權責的單位據以執行。","蔣委員乃辛：教育部要積極、主動了解各地方政府每年查核的相關資料，如果發現問題，就要求地方政府落實查核，並配合罰款，這樣才有用。外籍老師的缺口如何補齊，也是一個問題。我昨天上網查到兩張補習班的照片，你覺得這個可不可以？補習班的廣告寫了很多滿級分學生的名字，宣稱該補習班教出來的學生英文滿分、數學滿分、考上台大、考上建中，這可以嗎？這部分有沒有規範？拿孩子的名字、照片、成績做補習班的廣告，這要不要管？","潘部長文忠：如果涉及個資，又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是違法的。","蔣委員乃辛：你們有沒有去查？此外，補習班也公布很多大學錄取名單，有人去查過嗎？沒有嘛！對不對？","潘部長文忠：外籍師資及學生個資揭露問題，教育部會跟地方政府共同研商，我們會利用這個機會全面檢討法制面、行政措施或已有的規範在執行上仍有不足的地方，我會用這樣的態度處理。","蔣委員乃辛：部長，重要的是落實。","潘部長文忠：是。","蔣委員乃辛：如果不落實，有罰則也不見得會落實。這兩張照片都是昨天從網路隨便抓下來的，給部長參考。","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提供資訊給我們。","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質詢。","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補習班性侵、性騷擾等違法事件頻傳之強化管理措施，本席認為不要每次都等發生憾事以後再來補破網，其實我們現在應該關注的是，教育部到底忽略了哪些區域？還有哪些網子是破的？部長，你認同我的說法嗎？","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答復。","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這次發生的不幸事件，確實可以讓我們檢視法規面、行政措施上尚有不足的部分，今天教育部有機會提出這個專案報告，很多措施經過具體檢視後確實尚有不足之處。","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誠如很多委員所說，從過去到現在，發生很多校園、補習班性侵或性騷擾問題，你們本來應該積極處理，但卻沒有處理好，其實我們要補的破網非常多，5月7日有一則偏鄉老師在課堂上放A片騷擾十幾位學童的報導，如果這件事屬實，我們絕對不會姑息。本席認為，老師對學生有這樣的作為，其實是建立在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上，偏鄉地區的機制尤其不健全，很容易被忽略，相對於都市地區，這種情形若發生在偏鄉，不容易被看見。上次質詢時，本席提到1999年花蓮曾發生校園性侵事件，結果到2009年才爆發，事隔10年，又有3位女童被性侵，上次質詢時，本席曾問部長，學校的校長、主任有沒有能力處理這樣的解聘案？請問你們有沒有檢討？有沒有定期對偏鄉的教職員進行教育訓練？針對這個解聘案，你們有沒有統整資料提供給校方？這個部分是上次質詢的，請部長現在回答我。","潘部長文忠：違反性侵害、性騷擾防治的做法及機制，不管是學校或補習班等，這些年確實有建立一套比較好的處理機制，委員提到的第二個面向─不適任教師部分，昨天我請國教署對外說明過往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做法，以往可能受限於由學校內部人員自行處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據資料顯示，從100年到現在，每年都有4、50位狼師被解聘，累積到現在的數據，讓我嚇了一跳，遠比我想像中的案例還多，除了這些資料，我相信還有很多漏網之魚，所以這個部分一定要強化，除了補習班以外，其他部分也要一起統整出來，可不可以？","潘部長文忠：沒問題。","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潘部長文忠：對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處理機制，在今年的新學年度，教育部已經跟各縣市政府建立一套處理機制，除學校以外，也邀請相關人員組成專審機制，主要是有鑑於過去處理相關不適任人員比較不客觀、沒有具體事實……","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了解，就是第三方審查機制。","潘部長文忠：也包括委員關心的，明明知道他在校園裡面一而再再而三發生問題，但他始終還留在校園內，有關這個部分，教育部在新學年度會採行相關機制處理，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避免這些不適合在學校或相關單位服務的人員危害其他學生。","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了解，謝謝部長。眾所周知，現在對補習班的管理非常鬆散，有鑑於補習班的學生越來越多，約有7成家長把孩子送到補習班，3月30日本席要求教育部針對這種情形進行檢討，希望教育部針對補習班建構一個安全的補習空間，第8屆的時候，也有委員提到教育部這部分的管理人力不足，因為補習班不減反增，但是教育部只有一個科和地方政府的教育局配合，全台灣有二萬多家補習班，請問教育部這個科有多少管理人力？","潘部長文忠：請司長跟委員報告。","主席：請教育部終身教育司黃司長答復。","黃司長月麗：主席、各位委員。應該算一個半。","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一個半要管全國將近2萬家補習班？有很多補習班不合法、未立案，教育部要怎麼處理？","黃司長月麗：補習班若有違規事件或未立案情形，地方政府會查，我們也會不定期會同地方政府去抽查，另外還有聯合稽查機制。","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如果補習班不配合，你們怎麼處理？","潘部長文忠：有關這個事件，教育部有進行法制面檢討，以往除了一般管理以外，還有通報機制，過去這方面的責任之所以沒有落實，是因為缺乏罰則，有罰則以後，地方政府要求補習班改善時比較有強而有力的工具。","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剛剛部長提到不適任人員的通報、蒐集及查詢，其實補習班也可以準用，這個部分現行法規就有規定，你說沒有罰則，可是，剛剛還沒有問詳細的一點就是，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中的規定，對於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部分，第一款情形是警政單位負責管理，第二款的主責單位是內政部，第三款的主責單位則是衛福部。一個補習班的師資管理竟然是多頭馬車，如果要查一個老師有沒有問題，必須要四個單位才能查清楚，請問教育部，有沒有要辦一個統整的資料庫，讓這四個單位介接起來？","潘部長文忠：是。其實相關部會目前也都有個別的資料庫，在報告裡面特別提到，社政系統在中央當然就是衛福部，因為主管到性騷擾、性侵害等部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資料庫……","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們要怎麼處理？何時要完成？","潘部長文忠：次長剛才也跟委員說明過，現在我們希望在修法上能夠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建置資料庫的法源基礎，因為過往在部會聯繫時，認為這部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們修法預計的期程是何時？","潘部長文忠：關於這部分，我們也希望……","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剛才是說半年，是嗎？","潘部長文忠：那個應該是說在修法通過之後，相關配套之執行的時間，我們也希望後續修法的進度上能夠得到委員的大力支持……","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這個是沒有問題的，但在修法的過程中，你們對這部分又應該要如何處理？現在是有準用的一些辦法，可是，針對很多被忽略的部分，你們可否盡快地去強化，以便銜接在修法之後的法令規定？","潘部長文忠：因為之前教育部也開過數次的會議來瞭解目前可以強化的措施，本週一教育部也邀集22個縣市，在會議中也達成數項的共識，首先，大家也認為在修法過程中，尤其像實名制的措施是有其必要性。另外，相關的修法過程中，在過渡階段，對於現在可以用準則或行政管理部分，包含各縣市在兩週內也要去全面清查目前在補習班服務的教職人員及這些不適任人員，這些資料的比對都是在修法完成、公布之前的階段可以做的，各縣市也願意朝這樣的方向來共同處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再請教有關校園性侵害通報的處理程序，這裡提到的都是校園部分，如果事情是發生在校園之外，例如補習班的性侵害、性騷擾、性罷凌等，這些是由誰負責通報？通報之後的相關輔導……","潘部長文忠：依照修法後的補教法，在教育部的相關辦法中有十二個類型的人員，其中有九類都是來自在學校服務的系統，至於另外三類，剛才為什麼說需要包含衛福部在內的幾個部會建置起相關機制，因為它可能不一定發生在校園內，也不一定是教育人員，但未來他說不定不小心就進到補習班或相關社福機構服務，所以，我們會想去強化的正是這部分，如果這部分能夠建置起來，縣市政府在稽核時就很容易做到從補習班報的名單、有新聘的老師等資料庫去做檢核，就會比較強化，因為過去只針對來自校園的部分，這樣是不夠的，有些進到補習班服務的人過去可能是在學校以外服務。","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剛才講的是學生若在校外遇到性侵與性騷擾事件，負責通報的相關單位是誰？或通報之後有學生的相關輔導嗎？這個機制在4年前就曾經被提過，我只想知道目前有沒有建立相關的機制。因為學校與校外的橫向……","潘部長文忠：校園內的性騷擾與防制工作，我們有性平教育法可依循，其實是非常明確，但校外的部分，是否請衛福部來答復？","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請簡單說明，如果沒有建立機制，就請盡快建立機制。","主席：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林司長答復。","林副司長維言：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性侵害的責任通報問題，如果學生去就醫，醫事人員有責任通報；如果去社福機構求助，社工人員有責任通報；如果他到相關機構去，依照法的規定，專責人員知悉……","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所以，學生在補習班遇到這類事情時，是誰來通報？","林副司長維言：目前……","潘部長文忠：當然就是補習班，但是目前的母法並未賦予罰則。","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沒有錯。","潘部長文忠：這才是我們認為此次修法一定要去強化的部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請盡快建立這個機制，好不好？","潘部長文忠：是，謝謝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蘇委員巧慧、李委員麗芬、何委員欣純、張廖委員萬堅、許委員智傑、蔡委員培慧及吳委員思瑤均不在場。","請陳委員學聖質詢。","陳委員學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本來就是照既定行程排這個法的修正案，但突然發生這件事之後，大家瞬間就一直在獵狼師，我覺得這個帶風向有點太過頭了，實際上臺灣的小孩到成人真的是萬事皆補，部長，我們現在都看到狼師，實際上，畢業以後，還有很多人還繼續在補習班，是不是？因為他畢業後還要考證照、考研究所，很多學生的年紀可能都還比老師大，搞不好還有學生與老師的年紀正好顛倒過來的情況。但現在大家都一股腦在獵狼師，讓本席有很大的感觸。本來補習教育是很重要，它是為了彌補正規教育之不足，但是，從我們以前的年代到現在，政府都沒有好好正視補習教育，所以突然發生這個事件之後，大家好像認為補習班的每個老師都是唯利是圖，要不就是色膽包天，真的是這樣子嗎？部長，你有沒有參加過補習班的任何活動？","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答復。","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我倒是沒有直接參加過補習班，以前在地方政府、尤其更早期是在台北縣（目前的新北市）服務。我自己也擔任過社教科科長，正是主管補習班事務，我在此過程中也瞭解到補習班在管理的實務面是有一些問題在，對於補習班的經營管理各方面，我也有一些深入的瞭解。剛才委員提到補習班的管理是多面向的，但從校園性侵害的定義上而言，補習班也同樣會出現不對等的師生、職員與補習班學生這類事件，我自己也認同要在這上面去更加強化，因為補習班的經營管理畢竟不像學校的機制與完整。所以，基於保護學生安全，尤其我現在擔任這個角色，這部分在法制面上的不足或管理上不夠落實的部分是應該要酌予強化。","陳委員學聖：部長，你講得好長，我只是簡單問你，你有沒有參加過什麼補習班的活動？部長，這是教育官員包括民意代表心中的一個灰色地帶，大家不願意去沾補習班，因為怕一沾到會被人認為自己與補習班掛勾，可是，這幾年來我會去參加補習班的一個活動，就是補教協會辦的優良教師表揚活動，你有沒有聽過補習班有優良教師嗎？","潘部長文忠：一定會有。","陳委員學聖：政府對正規教育系統的優良老師有表揚活動，可是對於補教協會好的補習老師，我們因為不敢去沾補習班，覺得沾到就會被誤認為是掛勾，所以沒有人敢碰，但是這幾年補教協會辦的優良教師表揚活動，有機會我都會去，他們也是老師，也讓這些孩子在正規教育之外重拾學習的熱情，可是這一塊過去我們不敢碰，包括部長在內，所以我才會問你，我們對於補習班，基本上就是管理、管理再管理，從它的空間、逃難設施、桌椅擺設、空氣好壞及到現在的通報系統，我都完全支持，我覺得補習班是彌補正規教育之外非常重要的一個教育環節，但我們卻不敢去碰它。","我覺得在表揚優秀補習老師的時候，部長想的應該是如何謝謝他們，因為正規教育不足、正規教育失敗的關係，才會促成補習教育的蓬勃發展。上一屆我當立委的時候，當時要推12年國教，很多補習班都認為開不下去，風聲鶴唳，都覺得12年國教以後是免試，結果後來卻情勢逆轉，大家突然發現補習班的生意更好，因為大家都拚命去考私立中學。部長，今天補習班的好壞，是來自於正規教育的成功或失敗，聽起來是有點反諷，但是我希望部長多去瞭解補習教育存在的原因。照理來講，12年國教之後不應該再有那麼多的補習班出現，可是為什麼還繼續蓬勃發展，這是滿值得我們去深思的。","補習班裡面也不是都是狼師、也不是都是唯利是圖的老師，也有很多非常好的老師，能處理正規教育裡面老師教不來的地方，或是老師沒有辦法教的地方。我覺得在辦好活動的時候，部長也應該去給這些在另外一個角落的老師鼓勵一下。我覺得現在大家都落井下石，都沒有人敢講自己是補習老師，好像做補習老師是一件非常丟臉的事情。","狼師絕對有，但狼師不是只有存在於補習班，一般正規教育的校園通報體系也有，所以我覺得這個社會不要瘋了，然後拚命獵巫，我們要的是一個真正能保護孩子的好機制，不管孩子是在正規教育或補習教育，我們都要好好去保護他們。老師不管在正規教育或是補習教育，只要是一個好老師，我們就應該感謝他們，部長你說對不對？","潘部長文忠：是，不管是學校教育、其他社教機構或是補習班，的確也有非常投入、認真教導學生的同仁，我想這確實是存在的。至於委員提到參與補習班的活動，就我本人來講，我會做一些評估。當然有些機制是政府應該負起的責任，應該讓這些機制更完整、更落實，避免因為少數事件產生就被以偏概全，我想這也不適當。但在這次的事件中，確實有一些是我們需要再做更深入檢討與執行落實的地方，我想這是政府站在維護孩子的安全上，責無旁貸的事情。","陳委員學聖：部長，對於一些民意代表在沒有完全把握的狀況下就陸續爆料，你自己的看法為何？","潘部長文忠：我不瞭解當事人會用什麼樣的方式，或是他擁有多少的事實認知，但我想應該要理性去瞭解跟看待這件事情。對於已經受害的學生，包含這位女作家，現在也有檢調單位進行司法上的偵查，希望讓社會瞭解事實，我想這是很多家長關心且擔心的事情。對於個人我倒沒有特別的瞭解，因為真的不瞭解他是基於……","陳委員學聖：同樣都是民意代表，雖然有中央與地方之分或黨派之分，但是真的不要隨風起舞，這個對於教育現場不是好事，畢竟會犯這種過失的一定是少數，但卻會害了其他所有的老師，所以一定要把害群之馬揪出來。我剛剛有特別提到，不管是補習教育或正規教育都面臨相同的問題，我們只要依法論法，請司法單位趕快認真把案子辦得水落石出。","因為補習教育還涵蓋從小開始的才藝班，內容太多了，但我覺得很可惜的是，希望部長以後能多用點心在這部分，因為這部分代表的是孩子的興趣培養，還有正規教育不足的地方，可是現在卻完全扭曲變成以考試為導向。甚至是成人教育、進修教育的部分，讓成年人能終生學習都是非常棒的事情，但是我們把整個補習教育都扭曲到只是為了迎合考試，我希望部長在任內能注意到這一點，讓大家能看到補習教育真正的存在價值，而不是現在完全被扭曲的看法。","最後我要跟部長拜託的是，世大運快要開始，報名也要截止了，今年的世大運既然在臺灣舉行，臺灣有一些優秀選手很難得有這麼好的磨練機會，如果只是經費的問題，我希望部長能多讓這些年輕選手有機會報名，不要讓我們的選手看到有這麼多優秀的國際選手，但卻少了切磋的機會，當然如果成績的差異太大就不應該報名，但如果成績很接近，利用這個機會以敵為師，壯大我們國際賽事的經驗也很好。再次拜託部長能多考量，讓報名從寬一點，可不可以？","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的建議跟提醒。對於世大運，我們不只是全力跟臺北市籌辦，也會鼓勵我們的選手參與難得在我們國家土地上的一場重大賽會。","陳委員學聖：真的要拜託部長，謝謝。","潘部長文忠：謝謝。","主席：請高委員金素梅質詢。（不在場）高委員不在場。","請洪委員慈庸質詢。","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的是補教業的問題，你們的書面報告有提到補教法在102年1月修正公布後，第九條第二項裡面有這麼多的項目，我想請教部長的是，這4年來教育部到底針對這一項法條做了哪些努力？","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答復。","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當時會增列第九條第二項的規範，是要讓補習班進用相關人員的時候，能有更好的法源規範基礎。教育部原來有建立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資料庫，在這個法頒布之後，過往只有所謂性侵害的部分經過確認才會進到這個資料庫，可是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也把性騷擾、性霸凌等等都一併納進資料庫，也就是說，補習班要進用人員的時候，可以透過縣市政府教育局去查核相關資料，所以這個資料庫是非常關鍵的。這個法頒布之後，教育部也要求各個學校的人事人員能落實通報。","洪委員慈庸：部長，前面已經有很多委員質詢這個問題，也一直提到這個系統，我也知道這個系統在之前就已經建立公私立學校教師的資料，雖然這個法條有短期補習班，可是在這段時間裡面，我認為你們沒有對這四款做任何努力。從過去這十幾天來，經過我們去瞭解過去的資訊，其實教育部在這上面沒有做到任何一點應該要去做的事情，包含系統的溝通協調。","接下來我要詢問衛福部，補教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這一款的主管機關是你們沒有錯吧？","主席：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林副司長答復。","林副司長維言：主席、各位委員。兒童是其中之一，因為行為不檢的定義滿模糊的。","洪委員慈庸：其實這一款在講兒童的部分，因為補習班涵蓋的年齡層實在太廣，所以有一部分一定會包括兒童這一塊；這一塊目前你們沒有任何系統可以查詢。今天不只是討論教育部的問題，還有衛福部這一塊，你們不要忘記還有課輔中心，他們是歸衛福部主管的兒少法的管理規則。如果系統都沒有定的話，未來你們要等出現不適任的工作人員才要亡羊補牢嗎？","林副司長維言：事實上，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訂有保護資訊系統，裡面的對象大概是家內、兒虐、性侵害、家暴等相關被害人的資料，但是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是規定「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這個部分教育部跟我們沒有做過更細緻的討論跟釐清，所以我們不知道那個資料庫可以提供哪些資料。","洪委員慈庸：所以過去四年沒有討論過。","林副司長維言：沒有。","洪委員慈庸：接下來你們打算什麼時候開始討論，什麼時候可以建置好系統？","林副司長維言：這個部分我們尊重教育部，如果他們跨部會邀集衛福部，對於可以比對的資料，我們會儘量協助。","洪委員慈庸：請問潘部長，這個部分您大概會要求多久之內做好？","潘部長文忠：剛才委員一直關切102年修法後的狀況，事實上，近期我也非常深入瞭解102年後執行落實的相關情況。我要特別提到，原來的12類型當中，9類型的人員就是在學校的系統裡，至於補習班還有其他2類型的部分，會有他們不是在學校體系的問題，所以我們也在盤點，因為性騷擾、性侵害的人不一定是學校原來的教育人員，但是他未來有可能進到補習班任職，因此在今年四月二十幾號，我們有協請衛福部研究能否建立這方面的資料庫，讓部會之間可以透過資料庫勾稽比對，這樣的做法才能夠真的達到……","洪委員慈庸：你期待多久之內把這件事情做好？。","潘部長文忠：不是，建立資料庫一事可能要由衛福部……","洪委員慈庸：那你們……","潘部長文忠：越早越好，現在都是透過公文、聯繫的方式……","洪委員慈庸：這個問題牽涉你們之間的嫁接，教育部有責任跨部會召開會議。我希望你們儘快處理，3個月內是不是能夠提出報告？衛福部跟教育部要怎麼合作？","潘部長文忠：就我之前的瞭解，衛福部的同仁考慮的是，現在並沒有法源授權他們訂立資料庫，所以這次教育部研擬修正補教法第九條，希望賦予這樣的法源基礎，以便在未來建置資料庫。建置資料庫是越早越好，這樣我們才可以透過資料庫查詢相關人員。","洪委員慈庸：大家都講現在不知道要用什麼法，不過我們之前已經提出補教法第九條的修正，今天我們會透過提出修正動議的方式處理實名制的問題。我們會儘快提案修法，衛福部也不要認為這件事情事不關己，或是跟你們無關；事實上，路上到處都是課輔中心，所以你們要留意這件事情。最後我要跟部長說，其實這一陣子教育部提出的實名制或是去稽查等主張都是第一步，這些事情都是應該做的；過去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就是因為都沒有在做。未來稽查的部分，我希望教育部督促地方教育局一定要落實，如果沒有落實的話，推動實名制也完全沒有用，這部分是最重要的事情。還有通報、良民證等很多問題，因為今天沒有時間，我們進入逐條的時候再逐步討論。","潘部長文忠：是，我只跟委員補充一點，原來準則裡沒有規定罰則，我們沒有辦法，因此這次在修法的方向上，希望可以提高到母法層級，包含剛才談到的實名制，以及通報的課責、罰則，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我們提出來之後，再請委員支持。謝謝。","主席：謝謝兩位。請黃委員國書質詢。","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談的是補習、進修的問題，焦點當然是在防制狼師，不過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請問包括國立大學在內，各級學校裡的館舍可不可以租給補習班？這個問題你可能沒有辦法馬上回答。","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答復。","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有租給補習班的個案嗎？","黃委員國書：我請教你可不可以嘛，不然我再問你，可不可以租給政治團體？","潘部長文忠：根據教育基本法等法規的規範，校園應該不能讓相關的政治……","黃委員國書：好，我現在舉個案，位在基隆路3段30巷2弄2號的館舍，是臺大校園的館舍，管理機關就是臺灣大學，最近這個館舍掛牌了，是孫文學校。請問部長，就你的瞭解，孫文學校是不是補習班？","潘部長文忠：我對這個個案真的不瞭解。","黃委員國書：他們是不是政治團體？","潘部長文忠：我需要深入了解一下，因為我看這個名字實在沒有辦法……","黃委員國書：在臺大校園的館舍掛牌的孫文學校，到底是補習班還是政治團體？","潘部長文忠：法定的補習班是有條件的，這樣才會以補習班的方式進行；他必須長期性收費、有定期的課程等，法規有詳細的規範。","黃委員國書：所以你不太容易認定孫文學校是不是補習班。","潘部長文忠：是，這個需要瞭解他們到底怎麼進行。","黃委員國書：他們是不是政治團體？","潘部長文忠：很抱歉，我對孫文學校的瞭解不多，比較沒有辦法直接評論他們算什麼性質。","黃委員國書：好，我來說。","潘部長文忠：是，請委員指教。","黃委員國書：其實非常清楚，這麼多年以來，孫文學校就是某個政黨的外圍組織，他的創辦人是張亞中教授。有關孫文學校要在哪個地方設立的問題，假如他們是在一般的民間機構設立的話，我們都沒有意見，甚至會予以祝福，但是如果他們到校園掛牌運作的話，教育部就要有意見了。你們是不是應該有意見？事實上，你們應該去瞭解他們到底是不是政治團體。若孫文學校很明顯是一個政黨的外圍組織，而且在臺大校園掛牌，請問部長，這種情況是不是叫政治進入校園？","潘部長文忠：對於實質的情形，請委員容許教育部深入查處、瞭解。只是有一個基本前提，就是絕對不允許以政治名義在校園從事活動，或是在裡面進行政治活動。","黃委員國書：絕對不行。孫文學校在臺大校園掛牌，創辦人張亞中教授個人的政治立場，我們都尊重，但是他去跟學校申請學程，學校也同意了，他就用這個學程租用這個館舍，並設立孫文學校，在這裡運作、營運，結果有人到現場發現，那裡是由進行國民黨黨主席選舉，洪秀柱競選辦公室的人運作、打電話。請問部長，你容許政黨黨主席的競選辦公室進到校園內嗎？","潘部長文忠：政治組織或團體直接在校園進行政治活動是絕對不適合，也不被允許的，至於這個個案，請委員容許我們向台大深入了解整個過程與目前實際運作的情形，之後再向委員進行比較詳細的報告，好不好？","黃委員國書：好。其實昨天我已向台大了解這件事情，他們也初步審視這個問題，經過查閱當時的合約，台大初步判斷這完全是違規，他們已經承認，同時表示將終止合約，收回計畫辦公室。","今天我質詢這件事情是希望教育部可以嚴守教育部該有的立場，針對這件事情，你們要在兩週內提出相關報告。","潘部長文忠：是。","黃委員國書：並要求各個大學不要讓政黨組織或政治團體藉由教授提出研究計畫的名義租用校園館舍，事實卻是不折不扣在進行政治活動。我已經告知台大，絕對下不為例，不可再如此作為。但是我同時希望教育部和台大立刻針對這件事情提出完整的說明，好不好？","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提醒我們這個訊息，關於委員提的這二個建議，教育部也會進行後續處理；至於通案的部分，我們亦會提醒，因為學校本就不被允許讓政治組織或政治團體進行政治活動，包含使用他們的空間，這完全悖離教育的目的，還有校園空間使用的原則。","黃委員國書：對嘛！使用校園空間作為政黨黨主席的競選辦公室是非常要不得的事情。","潘部長文忠：是。","黃委員國書：對於這件事情，教育部的立場要很清楚，好不好？","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黃委員國書：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江委員啟臣及吳委員志揚均不在場。","請尤委員美女質詢。","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的議程係因林奕含這位有才華的年輕作家英年早逝，加上他寫作的書引起非常大的回響，進而引發社會重視性騷擾、性侵害等相關議題。對於這位年輕生命的殞落，我們表示遺憾及惋惜，更要呼籲大家應該珍惜生命。","不過，在他寫作的「房思琪的初戀樂園」這本書，我們看到一句非常嚴肅的控訴，書中寫道「剛剛在飯桌上，思琪用麵包塗奶油的口氣對媽媽說：『我們的家教好像什麼都有，就是沒有性教育。』媽媽詫異地看著她，回答：『什麼性教育？性教育是給那些需要性的人。所謂教育不就是這樣嗎？』思琪一時間明白了，在這個故事中父母將永遠缺席，他們曠課了，卻自以為是還沒開學。」在我認為，這一句話是非常非常嚴重控訴整個學校教育體系沒有教導性教育，或教導性教育者得不到教育部或教育局的支持。","現在我們可以看到，由於反對同志婚姻，不管是宗教團體或家長團體，反同人士不斷從地方包圍中央，一再施壓，要求性別平等教育退出校園。然而在這件令人悲傷的自殺事件中，我們看到，他嚴肅控訴父母都認為孩子還小，根本不需要性教育，可是他們不知自己的孩子暴露在如何的校園環境，暴露在如何的補習班環境，暴露在如何的工作環境，他們以為自己的孩子非常pure，將自己的孩子當作溫室中的花朵教育，可是孩子們面臨的環境並非如此。因此，請問部長，現今的性別平等教育重不重要？","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答復。","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這位女作家的過世確實讓社會及家長除痛苦、難過和遺憾之外，還有許多深思。至於性別平等教育，這二十年來，大家逐步前行……","尤委員美女：部長，只要簡單告訴我，你支不支持性別平等教育？","潘部長文忠：性別平等教育法和立法之後在教育上進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應該都要一路往前，這也是普世的價值……","尤委員美女：沒有，這是法律有規定……","潘部長文忠：其實我們的課綱教材都有相關內涵，我們應該讓孩子可以透過教育逐步對於這個方面有更多了解，不管是性別平權或與性別相關的內涵。","尤委員美女：請問部長，照法律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包括哪些？","潘部長文忠：性別平等教育的內涵除剛才提到的平權概念，尚有性教育，這些內容隨著不同階段、年齡分層設級，還有情感教育……","尤委員美女：簡言之，性別平等教育包含性教育、情感教育，還有同志教育，對不對？","潘部長文忠：是。","尤委員美女：今天反同團體不斷在各種媒體、甚至在議會、地方政府抹黑性別平等教育，要求性別平等教育退出校園。面對這樣的抹黑，教育部只在去年12月5日和12月12日發表過新聞稿澄清。","反觀疾管署的作為，最近恐同團體又攻擊愛滋病防疫醫師的演講，指他的演講是鼓勵用毒還是防治愛滋病？當下疾管署立即如下回應：第一個，公開聲明該團體所言並非事實；第二個，研議對抹黑團體提告；第三個，正式發文各醫療院所，請醫療院所支持自己的醫師。同樣是政府單位，疾管署的態度是如此積極！對於不實訊息，立刻澄清，教育部的作為又是如何。實際上，現今社會經常流傳著許多假訊息，莫衷一是，讓大家不知何者為真，以致人心惶惶，這時教育部身為教育機關，你們應該同疾管署一般的態度清楚。","再看地方政府的作為，從台北市、新北市一直到高雄、屏東，所有的地方議會幾乎都對地方政府施壓，但是高雄市政府馬上如下回應：第一個，他們立即召集性別平等委員，檢視教科書內性別平等教育的內容，結果認為根本沒有這些團體說的事，所以立刻澄清；第二個，成立性別平等教育溝通的回應平台，培育具備性別意識的種子家長。簡言之，既然大家認為這些內容似是而非、令人搞不清楚，以致以訛傳訛，他們便邀集所有家長，讓大家共同檢視課本上白紙黑字清清楚楚的內容，結果發現沒有那些事，立刻澄清，同時培養種子家長。這才是作為教育主管機關第一時間應有的作為，不讓錯誤訊息不斷瀰漫，造成家長的恐慌，甚至視性教育為禁忌，讓孩子們遇到這些事情時，不知如何回應，最後以結束生命的方式進行控訴。","這是一件非常沉痛的事件，我們不希望教育部再消極回應，剛剛我已經舉出疾管署的例子和高雄市政府的例子，我們希望教育部能如同他們硬起來，積極回應這些不實訊息，並建立這樣的溝通平台，可不可以？","潘部長文忠：是，教育部在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上都沒有任何改變，這部分也是教育部持續在做的事情，如果重大議題有被嚴重扭曲的話，我們當然會去陳述這些被扭曲的事實。","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能夠建構一個職員的平台，一方面澄清正確的訊息是什麼……","潘部長文忠：我們會將正確的訊息讓家長瞭解，這才是重點。","尤委員美女：另外，你們要支援這些教師，不要讓他們個別去面對家長、校長或議員的施壓，這是教育部應該去做的事情。","潘部長文忠：是。","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邱委員志偉、林委員岱樺、林委員德福、呂委員玉玲、李委員昆澤、鍾委員佳濱及林委員俊憲均不在場。","今天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張廖委員萬堅、蘇委員巧慧、許委員智傑、吳委員思瑤、何委員欣純、李委員麗芬、蔡委員培慧及李委員彥秀提出書面質詢。","張廖委員萬堅書面質詢：","蘇委員巧慧書面質詢：","教育部於本次會議書面報告即明述：「保護每一位孩子，讓孩子在教育場域安全無虞的學習與成長，是教育單位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是社會各界共同的期待！」蓋教育部對學生之保護，對學童之學習與成長權益之關注，不應因其所在之教育場域係為學校（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中心或短期補習班而有任何差別。以下僅就教育部針對短期補習班之管理，與對學校教育之管理有落差之處提出質詢：","一、幼兒園","教育部《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十三條明定：「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七、不得採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八、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係限制幼兒園進行外語教學及教導學童握筆寫字與計算之課程。惟坊間仍可見大量兒童美語補習班、幼兒珠心算班等以外語教學或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為目標之短期補習班。","蓋教育部如認是類課程不利於學齡前幼兒發展，不允許幼兒園教授相關的內容，即應同時杜絕相同教學內容之短期補習班；反之，如教育部認只要課程設計得當，是類課程對學齡前幼兒之發展亦有助益，便不應出現幼兒園不教，卻允許有能力支付補習費用之家庭讓學童參與校外補習之情形。","二、國中","十二年國教上路以來，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以升學為目標之短期補習班，以及國中學生參與校外學科補習之比例，均不降反升。國中教育會考本為模糊化學生學習表現，杜絕重複練習與升學補習之惡習，定調以三等第（精熟、基礎、待加強）區分學生學習表現。惟其後復有四標示、十量尺等再細分標準，無助於升學壓力之減緩，更未能有效改善補習氾濫之情形。","復以「超額比序個別序位比率區間」為例，按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58658B號令：「個別序位之比率區間僅提供個別學生網路查詢服務，任何個人、團體、學校或機關不得蒐集、處理、公開呈現或做其他目的之使用。」此項規定目的本係避免學生、家長、學校與各界人士，再度以「分數高低」作為評斷與排名各高中之依據。惟各校外補習班仍積極於國中教育會考結束後舉辦選填志願說明會，協助學生進行落點分析。不只邀請學生上網填寫會考成績及個別序位比率區間，更主打將以大數據分析之模式，提供學生精準之落點分析報告，甚或公布其分析預測各學校落點分數之結果。蓋此舉是否違背教育部之規範，悖離十二年國教之初衷？教育部有何應對措施？","教育部甫核定之大學考招新制，其中重要變革之一即是降低考試科目，大學學測申請入學將限制至多採計四科。惟現行坊間仍有許多補習班鼓勵學生進行全科（國英數自社）之補習，考招新制上路是否能有效遏止該情形，有效緩解考生壓力？","以105年度大學指定考試科目報考情形為例，招聯會雖限制各校系至多僅能採計五科，但仍有逾八成之考生選考六科以上，更有三成考生跨考不同類組之科目（如同時報考歷史科與生物科、同時報考數學甲與公民科、同時報考數學乙與化學科等）。十二年國教課綱雖鼓勵學生依據興趣與性向選修加深加廣科目，但教育部如何杜絕補習班鼓勵學生科科都補、科科都考之情形？","綜上所述，補習班不能成為教育改革遺漏之對象，教育部對教育理念之實踐，不應因教學場域而有別，否則將形成學校教育致力於多元學習與適性發展，但補習班仍豉勵學生走向升學主義之情形，無利於教育改革之推動。","許委員智傑書面質詢：","有鑑於「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目前不包含補習班老師，僅納入教育人員，致使控管不周、憾事發生，爰建議教育部應儘速將補教人員納入「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有關「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之通報、資料蒐集及查詢，應盡可能完善，積極督促補習班管理並提供確切資料，協助民眾查詢相關資訊，擴大管理至補習班之班導師、班主任及助教，並促使學校、補習班及兒少機構之資訊得以流通，以防止不適任教師一再犯案。","再者，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指出，目前有關補教人員的管理散落在不同法規及機關，相關資訊尚未統合，難以流通，導致管理上的困難，教育部應儘速統合，建立跨部會小組檢討「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此外，教育部於今年3月30日，承諾會在一個月內與勞動部建立外籍教師身分照會之橫向連結，但至今未見相關規劃。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二十一條指出：「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經查有關外國人來台從事教師工作者，其資格認定僅須符合「就業服務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2條」，但相關法規並未禁止有性侵害、性騷擾、損害兒童權益前科的外國人擔任教師，著實為一大漏洞。","爰此，建議教育部研擬相關辦法及配套措施，確實做好把關，以營造友善安全就學環境。並請教育部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委員會報告有關「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及外籍教師管理之改善計畫的時程。","吳委員思瑤書面質詢：","針對補習班教育問題叢生，特別是近期爆發之狼師事件，本席提出幾點問題與建議，茲分述如下：","一、補習教育長期存在結構性問題，違規事項多，但裁罰不到位。","補習班違規情形嚴重，根據台北市政府2016年的資料顯示，其主要事項有三，分別為：未備教師名冊36家（15%）、契約及收據不符規定34家（14%）及班址違規12家（5%）。另外一方面，地方主管機關於稽查時，多著重於設備空間之缺失、教師名冊不齊備等等問題，且無論情節大小，結論常為限期改善，毫無遏阻之力，例如新北市政府2010年至今裁罰紀錄有322案，其中停止招生卻僅有3案且皆為班址違規。由此可知，補習教育之稽核與裁罰罰不到重點，且對補教結構問題之導正毫無效果。","二、狼師橫行，教育部及地方政府補破網，但相關做法仍有不足。","近期爆發的補教狼師事件再次凸顯上述結構性問題，對此教育部業已研擬幾項對策，包括：擴充「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系統」、課予短期補習班通報責任並明訂罰則、督導建立性騷擾申訴及性侵害防治機制、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學生與補習班簽訂定型化契約，確保消費者「知的權利」、要求所屬機關或學校加強查核公務員及教師違法兼職補教之情形、查核違規經營非屬短期補習班業務。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亦已即刻啟動補習班教師名冊查核工作，並與警政機關核對教師良民證，根據台南市政府於2017年5月8號初步查核之結果，大部分受查核之補習班皆無教師名冊。另，地方政府執行相關查核工作，往往遭遇業務繁多、人力不足之窘境，例如台北市政府僅有人力4名卻要查核約2,622間補習班；台南市政府更僅有人力2名，也須查核約1,539間補習班，教育部應進一步明確規範課予補習班有主動更新教師名冊及教師良民證之責任，以減輕地方政府查核之業務壓力。","三、補教性平事件應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現況下補習班性平事件僅能透過《性騷擾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處理，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地方社政及警政單位，教育單位反而退居二線，僅能被動副知。且有關補習班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問題，依照《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短期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或聘用教職員工前，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事項」，復依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聘詢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短期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上開規定皆已明確規範補教人員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程序，卻因地方社政、警政及教育單位橫向聯繫困難，此通報程序仍未妥善執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課予學校機關通報責任：「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同法亦課予其不得隱匿變造證據之責任：「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且上開兩項皆定有罰則。考量《性別平等教育法》於相關責任之歸屬有清楚明確之規範，且基於短期補習班之教育性質，本席建議短期補習班之教育人員應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範，其性平事件之調查與處理則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為之。","四、加強納管，教育部應研擬補習班教師證照制度，及後續評鑑機制。","有關補習班教師證照制度之必要性，根據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於2012年所作之評估：「現今補習班老師若發生違反專業倫理的重大過失，由於沒有證照制度，亦只能由主管機關開罰補習班業者，並不能斷絕此等不適任教師在補習班任教之路。且實施證照制度，訂出合格補教教師之基本門檻，才能避免沒有專業的老師，只會用非專業的花俏方式來吸引學生。再者，實施證照制度後續評鑑，才有可能將補教教師私德納入考評」。另外有關補習班評鑑機制，台北市政府曾於2012年首創試辦補習班評鑑制，其評鑑項目有：班務行政、班舍環境、招生及收退費、教學視導與專業發展、學習與生活輔導等等，101年與102年共評鑑59家，29家不合格，不及格率49.1%，可惜此項評鑑只持續兩年，未有持續擴大之辦理。承上，立法院法制局亦曾建議修法，其指出：「良好評鑑制度是保障優良補習班的獎勵措施，透過客觀評鑑並評定等級，可建立補習班正面形象，有助消費者選擇。落實評鑑制度應公布評鑑結果，並作為輔導及獎勵之依據」，教育部是否續推補習班評鑑，值得納入政策研擬。","何委員欣純書面質詢：","20170511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衛生福利部次長及法務部次長針對「補習班性侵、性騷擾等違法事件頻傳之強化管理措施」進行專題報告","1.性別平等教育法自2004年6月23日立法公布實施以來，已經進入13年，性平法在校園中建立一套通報、調查小組調查、行政救濟、以及懲罰程序的機制，目的站在保護學生、根絕狼師。但相對而言，有關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等，卻反而成為次要目的。","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校園性別案件數量居高不下，這方面透露兩個訊息，一個是通報的落實、另一個更關鍵的原因，在教育部號稱性別平等教育實行20年下，無論是在性知識、性騷擾或性侵害方面其實仍不夠健全。","SHAPE  \\* MERGEFORMAT","從校園性別事件中當事人關係可以看到國中階段「生對生」是性別事件發生最多的時期。以104年為例，性騷擾事件，國中時期「生對生」案件最多，達623件，占45%；性侵害與性霸凌同樣是國中時期最多。（分佔總件數近49%及近46%）。換句話說，性平法處理最多的成案案件其實是國中生之間不成熟的男女互動關係，尤其是未成年學生之間的性行為以及性騷擾，這些都是成長必經的學習階段，更是需要性教育觀念的教導。","要澈底防範出現下一個「房思琪」，有賴性教育的正確與確實的教導。學生成長初期，學校與家庭該負起更多責任，除了在教育系統最初階，就明確教導學生防範來自陌生人的性騷、性侵乃至一般暴力行為，也該全面落實性教育，讓不論男女都明瞭自我身體權益、性行為為何與後果，並做好事故通報系統。","2.因此基本上自2013年修後，法律面已經針對防範狼師有具體規範，現在的問題在於政府的監督及執行上如何落實才是討論的重點。","首先在通報責任方面，校園內因為有性平法需負通報責任，而能處理校園狼師，並有罰則。102年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經修法，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尚未結案、對他人性騷擾經處罰鍰確定，或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與教職員工。此外目前已建立「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但有這些規範與現有的查核平台，教育部是否要求補習班或是各縣市教育局確實針對補教老師名單進行勾稽查核？教育部表示將在兩周內透過「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全面清查短期補習業負責人、教職員。試問兩周內如何查核全國18422家的教職員？在通報責任方面，因其未具一般學校教職員身分，因此對補教界監督力量相當薄弱。但依據內政部童保字第0960053319號函釋，補習班人員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第53條所指「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因此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實施經驗，對補習班的老師及工作人員建立通報機制。","另外根據現行法令主管機關雖可依「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解其解僱離職，避免再對兒童造成傷害，但究竟有多少狼師因此被列管規範？現行教職員在不適任教師的認定上本屬不意，相較補習班教職員的管理強度更低，該條意旨是否有無被充分落實？面對妨害性自主與性騷擾事件發生時，是否設立專責申訴機制，補習班確實依法執行？主管機關是否確實稽查？","3.補習班相較學校來說由於是營利事業，因此管制相對鬆散，但最　少在法規面已逐漸建立制度。但同屬短期授課或是補習性質的心靈開發、潛能啟發的課程卻長期存在無法可管的模糊地帶。心靈成長課程理應由經濟部或教育部管理，但現況都是向經濟部商業司登記為管理顧問公司，但商業司只做「登記」卻無「管理」職責，所開設課程也都不需向教育局登記立案，不受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範，學生權益保障等皆無明確的法律依據。","雖然行政院消保會在2011年特別釐清了「心靈成長」及「潛能開發」等課程，認為這些課程雖非傳統技藝補習項目，但凡增進國民生活知能之相關課程，均符合終身學習之概念，應視為教育之一環，況且「心靈成長」及「潛能開發」等補習課程，確能提供民眾補充生活知能、促進身心靈成長以及提升教育程度之功能。既屬技藝補習課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應屬教育機關權責範圍，並且提報在民國100年第194次委員會決議「心靈成長」及「潛能開發」等課程，屬於技藝補習一部分，屬教育部權責，請教育部將相關的管理規定，納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雖然100年消保會決議─「心靈成長、潛能開發課程屬技藝補習應屬教育部權責」。經濟部100年8月9日經商字第10002422850號函公告也修正了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但我們仔細從各個面向來檢視這些課程是否能夠確實管理，還是繼續規避？","(1)分類：現在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補習班分類為─「技藝及文理二類」。所謂的心靈成長、潛能開發課程是否足以在法條內規範是一大問題。且現況這類課程仍登記在管理顧問業，但卻未登記短期補習班業繼續存在模糊空間。","(2)退費權益：現行開設的這些課程都是以短期天數為一期，但對照《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其課程期間未達1個月且開辦公司並非核准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消費者若事後不想參加課程，無法依據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短期補習班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費。","(3)不適任人員任職：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短期補習班相關法令大致上都是對照《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予以規範，但現行這些公司仍是以公司法進行登記，相關人員不受補教法的規定。接觸這些課程的民眾有些可能在身心靈上需要尋求幫助，但這些講授的人員是否具有專業心理諮商證照，這些以心靈解惑、正能量傳達、身心成長探索解題為導向所形成的另類「名師、講師」，他們的身心素質究竟如何？這些講授的人員是否利用需要幫助的狀態，卻發生性騷甚至妨害性自主的事件？","李委員麗芬書面質詢：","1.針對未來短期補習班之管理機制，請教育部說明下列事項；","(1)短期補習班於聘僱教職員時，如何確保教職員未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行為？同時教育部如何與衛福部、法治單位建立橫向聯繫機制，請具體說明之。","(2)地方教育局查核短期補習班時，應查核事項以及內容，請教育部於一個月內建立明確的查核程序以及短期補習關應備要相關佐證資料，如應備妥教職員名冊或相關佐證資料等事項，並應制定短期補習班違反查核程序時，其對應之罰則為何？","(3)短期補習班於聘僱前或地方教育局稽查時，發現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之人，其通報程序為何？並請說明，政府如何控管通報資料，避免未來不適人員轉任其他與學生相關之職業，請說明教育部與相關部會之協調機制為何？","(4)請教育部與縣市政府於三個月內討論建立完善的受害人輔導機制，如接獲通報或查緝違反第九條第二項之不適任人員，應立即清查是否有受害人，並應啟動輔導機制協助受害人，並提供相關必要之協助。","2.針對「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十條，准用本條例之相關人員，或其他到校服務之人員（如106年5月7日媒體報導中部地區偏鄉某國小驚傳學生集體遭一名76歲外聘原民教師猥褻），請教育部與相關部會應於三個月內召開會議討論管理機制，並請將會議紀錄以及辦理狀況回覆至本委員會。","蔡委員培慧書面質詢：","案由：本院蔡委員培慧，鑑於近日補教界性侵疑雲案，造成社會家長與孩童惶惶不安，為保障孩童補教學習之人身安全，教育部應就補習班性侵及性騷擾事件採取事前防治措施，爰要求教育部針對現有補習班教師人員進行全面性盤點與清查，並召開跨部會研商「如何加強各縣市補習班新聘教師前之任教資格審核機制」與「建置補習班職員管理平台」，以保障學童之教育環境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說明：","一、近年來補習班林立，依據教育部委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統計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料顯示，全台補習班立案共有18,423家，升學文理補習班則有109,526家，其中八成的招生對象為國中、小學生，此也創下台灣補習班家數新高，然補習班設立涉及孩童學習之環境、人身安全等，主管機關應加強管理。","二、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擔任負責人與教職人員，然在實務上，教育大多數只針對補習班硬體設備進行稽查與開罰，且無論情節輕重僅要求限期改善，法律規範與執行落差，導致補習班管理出現漏洞。","三、為完善補習班之安全並確保受教孩童之人身安全，教育部應針對補習班教師進行全面盤點與清查，明確查察補習班現職人員有無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等不適任情形存在，違者依規進行處置。","四、另針對補習班性侵及性騷擾事件採取事前防治措施，爰要求教育部建置補習班職員管理平台，詳實建立教師名冊與核對學歷等措施，並由法務部、衛福部與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跨部會清查與比對工作，以確保孩童學習環境之安全，避免在補習班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傷害之憾事再次發生。","五、綜觀補習班管理之規範，仍缺乏中央與地方合作查核、各部會協調機制。爰此，本席要求教育部應於一個月內，針對現有補習班教師人員進行全面性盤查，並召開跨部會研商機制與地方政府共商，提出「如何加強各縣市補習班新聘教師前之任教資格審核機制」，並研商「建置補習班職員管理平台」，送至教育文化委員會，以落實事前預防、資料對比、通報與查察之工作，提升補習班教育品質，保障孩童學習環境安全。","李委員彥秀書面質詢：","案由：本院李彥秀委員，針對學生遭受性侵、性騷擾等事件頻傳，學校或相關教育機構應如何強化管理措施並對受害學生進行輔導等事，就此提出質詢，詳如說明。","說明：","一、近日來社會對於學生遭受性侵、性騷擾以及學校或補習班管理之檢討聲浪四起，這些問題涉及到非常多面向，從社會到學校、從學校到家庭尚有許多待努力之方向。","二、學校方面待努力之事項為事前之宣導、事後之發現及輔導，由於社會觀念與家庭教育導致被害人往往不敢向家人提到遭受性侵害，因此大多數學生遭受性侵案件係因學校同學發現異狀通報輔導室後方才發現，故學校在教育宣導中不應讓受害人感受到歧視或異樣眼光，反而應鼓勵學生遭遇相類事件時表達反對意見，並不懼事後向學校揭發。另依據衛福部的統計，性侵害被害人各項保護扶助中心理諮商與輔導之比例甚低，學校之輔導室亦應主動對於被害學生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方能防止受害學生遭受二度傷害及自我傷害。","三、現今教育體制下學生多數於學校放學後轉至補習班或相類似學習單位繼續學習，而學校體系外之教學機構大多欠缺類似輔導室等協助學生單位，而與補習班之同學關係緊密程度亦不及學校同學，致使若在該等場所遭遇困難時往往不知得向何種單位或人士尋求協助，故教育部應妥善建立起學生信賴之輔導單位，以期解決學校體系內及其他課後輔導單位之相關問題。","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進行逐條審查及協商，並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二、","提案人：陳亭妃　　張廖萬堅　許智傑　　何欣純　　黃國書　　蔡培慧　　李麗芬","三、","修正動議","提案人：蔡培慧　　張廖萬堅　黃偉哲　　吳思瑤　　陳亭妃　　李麗芬　　何欣純　　許智傑　　王榮璋　　","四、","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動議","案由：除原洪委員慈庸等16人所提修正條文外，為加強補習班資訊揭露、健全消費市場，並完備補習班不適任教師通報管理機制，特提出本修正動議。","說明：","一、補習班老師非法兼職授課、以假名招生的亂象為人詬病已久，當出現不適任教師時，補習班多半尋求私下和解、解聘老師，老師只要更名易地，即可重操舊業。且因使用假名，學生或家長對於老師的學經歷無從查證，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完全不知道消費內容真偽，以及自己或孩子可能曝露在什麼樣的危險環境當中。","二、現行法規雖要求補習班負責人對於不適任教師應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但地方教育單位稽查人力不足，補習班遇事不願張揚，怕影響招生，都使機制無法有效運行。","三、為杜絕亂象，維護民眾權益，特提出修正動議，增訂短期補習班負責人與教職員工應以真實姓名執行業務，包括授課、廣告及招生在內，以充分揭露消費資訊。如果業者放任教師使用假名，將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以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或撤銷立案。","四、另外，如果補習班出現不適任教師卻未依規定通報，將直接撤銷立案，以加強業者通報義務；同時配合「實名制」之實施，主管機關可對不適任教師進行更積極有效的管理，防止其更名流竄。","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洪慈庸","五、","六、","修正動議","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段落："],["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修正動議","提案人：蔣乃辛　　柯志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段落："],["八、","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學聖"],["段落："],["九、","修正動議","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段落："],["十、","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段落："],["十一、","修正動議","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蘇巧慧　　"],["段落："],["十二、","修正動議","林俊憲　　許智傑　　張廖萬堅　柯志恩","（進行協商）","主席：今天大家都會聚焦在關鍵的第九條，本條除了有罰則及對象外，還包括商品契約條例等，我們先將條文做一區隔，有關金融商品契約條例的部分，其實可以放在蔣委員乃辛所提的第二十三條之一去討論，所以針對本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所謂的對象、已有的準則法治化及罰則都來做一處理。今天藍綠在9樓有比較重要的法案要審理，我們除了討論第九條之外，剩下的條文就留待星期三再一併處理。如果在場委員同意的話，我們就照上述的方式來進行。","教育部對第九條有提出建議條文，我們先請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因為各界都在關注，最近一個多禮拜以來，教育部開會進行過相關的研商。針對補教管理能更為落實的部分，有關過往的準則及比較未去關注的面向，包含實名制、通報之課責及罰則等均已整理出第九條的相關項次，希望透過修法來落實補習班的管理工作。接下來我請終身教育司王司長繼續說明幾個重點，再請委員予以指教。","主席：委員針對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提出非常多的修正動議，教育部對此的建議為何呢？","王司長月麗：教育部在這段時間整理了第九條的相關部分，也請委員能夠予以參考。我們總共整理出十一項，也請委員看看要如何安排條次。第九條第一項沒有修正。第二項則參考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即教職員工有下列情況要予以解聘或解僱，這部分有三款，包括性剝削、性侵害或非屬情節重大部分，最主要是分為情節重大或非屬情節重大。有些情況不是情節重大，就不需要管制永久不能擔任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第三款是非屬情節重大，我們參考教師法的規劃，就是有一到四年的不得聘用或僱用，等於是分出情節的輕重，未來則由地方主管機關的教育單位來認定。","針對第三項的部分，這部分規範到負責人，如果有以上各種情形的話，明訂廢止補習班的設立許可，我們也希望能夠強化此一規範。有關第四項的部分，如果有前面各款情事的話，或是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八款及第九款的情況，那就不能擔任短期補習班的負責人及教職員工。其他如果有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之性騷擾或性霸凌的話，這會區分為情節重大或非屬情節重大，即永久管制或一到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接下來是第五項的部分，主要是參考兒少權法的第五十三條，補習班原本就在規範的範圍內，即有知悉及通報的責任，我們希望補教業者及教育體系的主管機關，在本法就可以看到相關規範，而不是去看兒少權法才會知道，因此才會將第五十三條拉到補習班的母法之中來規範。除了有知悉及通報的責任外，還要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為現行是向社政單位通報，教育單位並不知道，我們要將此一缺口補起來。將來補習班在聘用或僱用教職員工前，必須向主管教育的行政機關去做查詢。","有關第六款的部分，如果社政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及兒少權法第九十七條來處罰的話，現在並沒有建立資料庫，剛才部長也提到衛福部的資料缺口，我們在此訂定下來，即應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來建立資料庫。由於建置資料平台相當重要，我們在此賦予法源，希望未來是由衛福部建立資料，而且中央社政主管機關並應協助縣市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教育局、處）去辦理查詢，資料庫建立以後還要供補習班的教育主管單位來查詢。","下一項在第4頁，第二項、第四項至前項之認定、通報，我們會比照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資料蒐集通報管理辦法，由教育部責成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未來教育部會會商社政主管機關來定義這樣的通報機制。","接下來第八項是短期補習班的招生，就是實名制的規範。短期補習班之招生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教職員工姓名時，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這是對補習班有涉及老師姓名應用真名的規範），且不得有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敘述、表示或表徵，或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或宣傳內容；以上是對補習班的規範。接下來是對教職員工的實名制，「其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時，亦同。」也就是跟以上一樣要用真實姓名。","第九項是有關補習班在聘僱教職員工前要檢具相關名冊，這是原來規範在準則的，我們現在提升到母法來作規定。我們增加的是賦予教育主管機關的責任，它必須主動查證，派員檢查。教職員工有異動時也一樣，目前準則並沒有規範教職員工異動時，只有在立案時有所規範。異動時只有在主管機關到班檢查才看，我們希望拉到母法，而且是強制規定，要主動檢查。不只立案時，異動時也要檢查。","第十項是罰鍰的規定，我們參考兒少權益保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的罰則，建議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是令其停辦至改善為止，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可以按次連續處罰，並廢止其設立許可。這是我們對罰則的規劃。最後一項只是文字的修正。","以上是教育部盤整相關法規後對第九條共有11項的規劃，敬請委員會參考。","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陳委員亭妃：本席還是有些質疑，教育部雖然把過去這段時間的辦法、準則及有漏洞的部分填補起來，可是法律通過後，配套要怎麼走才是最重要的。本法規定短期補習班之教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或解僱：第一點是「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及少年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這可以從警方的資料看得出來。第二點是「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請問教育行政機關如何查證？第三點是「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請問地方主管機關如何作判定？目前在學校還有性別平等委員會來處理，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在學校也有校外專審會，現在你們全部賦予教育行政機關職責，他們怎麼去做這些動作？是不是還要成立一個委員會？這部分的配套是不是應該訂定在條文裡面，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的配套辦法？","其次，你們說不適任老師的資料庫可以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查詢事宜，請問是只有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能辦理查詢，或是可以完全公開？一般民眾是否也可以針對他所質疑的老師公開查詢？條文對此並沒有寫到，這樣會讓人誤解只有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辦理查詢。","第三，針對不適任老師的部分，要由衛福部來蒐集相關資料，然後建立平台。請問衛福部有辦法嗎？","林副司長維言：沒有辦法。","陳委員亭妃：你們沒有辦法，可是教育部要把這個責任給你們，那要怎麼辦？這是第三個問題。","第四個問題，法律規定通報資料要由教育行政機關主動查證，並派員檢查，這是在立案前要做的。教育局可以去作審查，如果補習班沒有在立案前把資料備齊就無法立案，所以他們一定會照做。可是有異動時，補習班沒有通報，你們怎麼會知道？這部分要如何防堵？","主席：目前有陳亭妃委員、高潞．以用委員、洪慈庸委員、張廖萬堅委員、蔣乃辛委員、柯志恩委員、吳思瑤委員、蔡培慧委員、黃秀芳委員、邱志偉委員等提出修正動議，不過大家都是在還沒有聽到教育部的修正建議前提出的。請各位委員比對教育部提出的建議，如果發現中間有疏漏或需要加強的地方，我們再來處理，這樣會更明確些。","針對陳亭妃委員的質疑，請黃司長和衛福部先說明。","黃司長月麗：我回應一下剛才陳委員的提問，有關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部分，我們是在這次盤整過程中了解到，現在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的行為，有可能是民眾舉報，補習班或當事人也有可能。當他們舉報時，受理的單位是社政單位。目前每個縣市的做法不一樣，有些縣市是由社政單位去了解、調查，有些縣市有橫向聯繫，社政單位會通報教育局去查，因此教育局也有可能去查，查完後再回到社會局的性騷擾委員會作認定。由於補習班是由教育系統在管，因此我們希望權責統一，歸到教育局處。至於他們怎麼查，查完怎麼認定，也就是認定的機制，現在依照性平相關規定，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以可以提到性平會去處理。不過我們了解，縣市會有不同的機制，即有可能是性平會，但也有可能回到社政單位的委員會，未來也有可能是由教育局處再弄一個任務編組或是專案小組來做認定，這部分認定機制我們就是法不明定，也就是我們會尊重地方政府，讓其有一點彈性。","陳委員亭妃：那是不是後面再加上處理辦法由各縣市政府另定之等字？否則這樣的規定真的太寬鬆了，讓地方主管機關根本沒有辦法去做這些查核，雖然我也同意司長說的要有一個彈性，可是這個彈性總不能沒有一個管制標準，比方說台南市是由哪個單位去做查詢；高雄市則是哪個單位？可能每個地方政府的編制有一些不同，所以我才說後面要加上那些字。","主席：針對委員的意見，如果可以的話，你們就看看文字上要如何處理。","請許委員智傑發言。","許委員智傑：因為沒有真實姓名，才會增加犯罪的動機，所以若補習班沒有按照其真實姓名呈報，則其罰款應該要提高，第十項就是規定處3萬元到15萬元的罰鍰，本席認為應改為10萬元至50萬元。","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張廖委員萬堅：我有兩個問題，第一，關於教育部的版本，除了方才陳委員所提以外，本席有以下的看法，依據過去相關的辦法，就是補習班要主動提出教職員所謂的良民證，的確，我們都贊成用實名制，禁止其用別名或假名來宣傳，而且這次的修法包括性侵害、性騷擾、虐待兒童行為等，經判刑確定，這部分的資料是在法務部，可是主管機關又是教育行政機關，則我跟陳委員一樣，都還是有一些疑問。而且第二項提到性騷擾的問題，可是性騷擾防治法又是歸衛福部管的，而衛福部跟教育部之間如何有一個平台來做溝通呢？另外，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的、情節重大的，這又是與社政單位有關，換言之，主管機關都是教育部，但是這些資料卻又分屬於衛福部、警政單位、法務部、社政單位等，所以如何建立通報及查核機制呢？這部分我無法從修正條文看出來。","第二，關於本席提的修正動議，這次除了要把實名制修進去以外，有很多大規模、連鎖的補習班，常常會有一些代理教師，而這些代理教師是否有限定資格呢？若補習班呈送的教職員工名單中沒有，而是從外面臨時聘進來的，或者他在別的補習班任課或是有教師的資格，所以本席的修正動議提到，短期補習班若沒有正常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更換時要以相同專業資格者為限，代理教學人員占契約授課時數十分之一以上時，代理教學人員名冊亦應主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其相關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規定之。其實實務上很多大型連鎖補習班，就是掛一個人的名字，說他是教數學，但是數學教學團隊中，很多就是代理他來教數學的，而這些人有沒有在呈報的教職員名冊中呢？有沒有辦法查核呢？所以這部分希望可以加上我的修正動議，其實我們修正的目的都跟教育部現在要處理的問題都一樣，總之，希望可以加上我的修正動議，然後請教育部融入整個修法的精神裡面。","主席：請洪委員慈庸發言。","洪委員慈庸：我想先講幾個法條面的問題，首先，第二項是將「不得擔任」修正為「應予解聘或解僱」，因為原來是規定「擔任」，看起來一開始聘任的那一關好像就不見了，所以本席做以上的修正。","第三項是修正為「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廢止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許可」，此處本席的問題是，為何不是規定撤銷立案呢？這部分稍後請教育部回應一下。","另外，關於陳亭妃委員所提認定及通報的部分，到底要怎麼做呢？教育部認為縣市政府可以自行處理及認定，在此本席有一個意見，提供各位參考，目前有一補教總會，然後在地方則各有協會，所以是否業者也應負起這樣的責任，在第一關的時候總會及地方協會中要有一個單位來做這樣一個認定、後續的判斷，還有要不要往上通報等等工作，這部分提供教育部一個思考。","再者，關於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的部分，到底是什麼樣狀況下不得聘用呢？若有人是被告傷害，則證明書上會有傷害的紀錄，但其實傷害是車禍造成的，與其他一些重大的傷害是不太一樣的，所以是不是有紀錄的就不能擔任補習班教師呢？這部分我認為是有一些爭議的，這樣會不會造成一些更生人重回社會時的一個問題呢？對此，教育部有無做進一步的討論呢？基本上，若只是一些無害或是輕微的罪刑，則是否要全面否認他們呢？","主席：提醒教育部，針對委員方才對實務操作面及查核等方面提出的建議，若能融入條文的話，請立即、同步來處理，若不能融入的話，也請告訴我們理由。截至目前為止，都還有林俊憲委員的修正動議要提出，所以我們有非常多的修正動議要處理，屆時可能無法一一去處理，所以請教育部針對方才委員提出的意見，想想可否融入條文中，若不能融入，也請告訴我們理由。","請林委員俊憲發言。","林委員俊憲：本席也認為第八項的罰則太輕了，應修正為10萬元至50萬元，同時也應加重補習班的職責，補習班負責人開設補習班，其實等於幫學生及老師媒介一個平台，所以必須負有一定的責任，對於這些教師的真實學經歷，應該要有查核的責任，像陳國星一直標榜自己是中山大學文學研究所畢業，但事實上他只是報名暑期班而已，之後從來都沒有去上過課，連一天都沒有，但是在招生的廣告上卻一直號稱他是中山大學文學研究所畢業，類似這樣的不實廣告，真的讓家長、學生無從分辨，所以希望補習班負起這個責任，如果他做了不實的廣告，仍然要予以處罰，同時這些老師的真實身分，包括姓名、學經歷等等，除了教育部有一個平台外，我們也要求他們必須向當地註冊的教育局報備，尤其補習班老師異動非常頻繁，過去補習班設立的時候要報備一次，但對老師來來去去就不管了，我們沒有這樣的人力和罰則，補習班也就算了，所以現在實際於補習班上課的老師和我們所掌握的名單常常是不一樣的。我們應該要求補習班只要有異動就有責任向有關單位更正。","另外，我對良民證的看法是，其實我倒不認為一定要有良民證才行，因為林奕含還沒自殺之前，陳國星也拿得到良民證，他既沒前科也沒發生過什麼事情，所以我倒是覺得以真實的身分、姓名示人，萬一發生事情的時候至少有關單位還可以找到人進行管理。就好像這次陳國星事件發生的時候，我找台南市教育局，但他們卻完全沒有陳星真實的姓名以及相關的身分，就算到教育部的網站找也找不到。如果教育部的網站找不到，大概是兩種狀況，其一是當時的補習班沒有幫他申報，或是發生事情之後補習班在第一時間就把他拿掉，所以根本找不到。我覺得我們應該防止一旦發生事情時卻找不到人的狀況，良民證只是一種形式，我倒不認為一定要有。","主席：誠如我們剛剛說的，要不要良民證或真實的姓名，在我們的準則當中其實都有，只是目前沒有罰則。關於老師兼任的部分，張廖萬堅委員也提出修正動議，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也可列入考慮？","請蔣委員乃辛發言。","蔣委員乃辛：基本上，補習班的老師不需要有教師證，他不必是合格的老師，可是現在的規定是「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與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合格老師才能用教師法，而且是學校的專任老師才適用，現在置入教師法的這項規定，會讓人以為這些補習班的老師都是合格老師，其次，教師法第十四條還有好多款，像褫奪公權也在其中，請問被褫奪公權者可以在補習班教書嗎？這裡面沒有規範到。這裡用的法是教師法，而且是在學校性平會使用的，請問補習班要到哪裡找學校的性平會？","第二個，我早上也有講過，對外籍老師要如何查核？補習班可以請外籍老師，外籍老師又有兩種，一種是有勞工證的外籍老師，一種是沒有勞工證的外籍老師，外籍老師有沒有違反性平的相關規定，是違反他本國的性平規定還是違反我們國家的性平規定？如果他才剛來的話，不可能在我們國家有違反性平規定的資料啊！如果在他自己的國家或其他國家有觸犯相關法規，我們要如何去查核？尤其現在有很多補習班違規開幼兒園，都是招收6歲以下的孩子，那這種情況就更嚴重，而且這些違規的幼兒園都是標榜全美語教學，就是強調由外籍老師授課，我們對這些外籍老師要怎麼查核？我們現在有多少補習班違規開幼兒園？對於這些接觸6歲以下孩子的外籍老師要如何查核、要怎麼保障這些孩子的安全？","另外，我們在102年就已經有採實名制了，可是並未落實去查核，只是由補習班向政府陳報，而政府並沒有去查核到底實際上課的老師跟陳報的老師是否一致，現在授課的老師是否都有陳報？還是報歸報、不一定就是實際上課的老師？現在都沒有人去查啊！所以本席所提修正動議有規定教育主管機關要定期去查，課予教育主管機關這樣的責任，否則等到事情發生了以後才要查，就已經來不及了。","還有，如果要採實名制，補習班對外的廣告也要用實名制，對不對？如果補習班的廣告不老實呢？條文裡面沒有規定啊！補習班不出名，由老師出名，不用實際姓名而用假名來打廣告並對外招生，柯志恩委員的修正動議裡面只有規定補習班而沒有規定老師啊！第4頁這裡的第八項「短期補習班之招生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教職員工姓名時，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就是規定短期補習班所做的廣告，如果有涉及老師的話，就要用老師的真實姓名，對不對？可是如果不由短期補習班來做廣告而由老師來做廣告呢？這裡所規定的補習班有包含老師嗎？","潘部長文忠：這裡有規定「其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時，亦同。」。","蔣委員乃辛：如果有這樣規定的話就比較周延一點，可是就像我前面所講的，對不對？所以第一個，你們要課予地方政府責任，否則就像過去一樣，光是修正法條內容卻沒有落實執行，這樣是沒有用的。第二，你們對外籍老師要怎麼辦？第三，統統用教師法來規定，其實補習班的老師根本就不是教師，要怎麼用教師法來規範他們呢？","主席：好，謝謝蔣委員。","請看第5頁的第十項，這是對短期補習班的罰則規定，最後是規定「得按次連續處罰」，這裡的「按次」是什麼意思？到底是幾次？本席所提的修正動議是規定第一次就要罰了，而且刑責可以逐次加重，我覺得應該要明文規定。因為首次就應該要查到，否則罰到最後，往往風頭一過就不了了之！再犯就是第二次再罰，到第三次可能就是廢止設立許可，應該要規定第一次如何、第二次如何，到第三次就要全部撤銷，我個人認為只規定連續處罰不夠明確，因為連續到底是連續幾次才可以？","還有，在第2頁的「非屬情節重大」是由誰來認定，最後規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這裡為什麼規定「一年至四年」？是根據教師法嗎？本席的意見也是一樣，教師法的教師和補習班的老師之間還是有一些差距，剛才也有很多委員特別提到認定、稽查和地方政府該負的責任，這邊有很多部分是規定地方政府要去做，可是萬一地方政府不能達到，中央主管的教育部要如何處理？所以本席認為大家要就這些部分再來斟酌文字。","吳委員思瑤：我剛才細讀了教育部所提的條文，我先提出我認為有疑義的幾個地方，第一，其實第九條這個條文很清楚，就是去規範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應該要怎麼樣，包括就老師要怎麼登記、有通報責任等等，但是第六項規定社政機關應協助通報來建立這個系統，因為現在社政機關所主管性騷擾的部分並沒有納到這個平台裡面，所以增列了一項來規定社政機關這個部分。第九條總共有十一項，其中有十項都是在規定短期補習班應該要如何如何，那是不是應該就社政機關這個部分另外規定一個條文，這樣會更加明確，本席是先就規範主體這個部分提出我的意見。","第二，關於罰則的部分，只有第十項有規定「短期補習班違反第八項或前項情形者」，就是違反實名制跟沒有核實檢送資料，就是第一次立案的時候沒有核實檢送、有異動的時候沒有核實檢送，所以第九條全文的罰則只有處理到實名制和在老師有異動時有沒有申報，對於我們在意的狼師條款裡面有沒有盡到通報義務，如果該通報而沒有通報或隱匿，其實在這個條文裡面並沒有任何罰則。我個人認為，這些補習教育的負責人跟老師應當都要準用性別教育平等法，也就是短期補習班一旦發生就應該要在第一時間通報，如果沒有通報就會有罰責，更嚴重的像是校長和老師會被解聘就是因為沒有通報而導致再次發生類似的狀況，性平法有非常清楚的規範，可是我們社會現在如此關注的第九條，對於短期補習班的業者和老師有罰則規定的只有兩個部分，一個是實名制的登記，一個是將老師名冊送給地方政府即縣市的教育局，可是對於該通報而沒有通報、甚至還隱匿的行為卻沒有罰則，本席認為這樣的規定是不夠強的。","主席：好，第十項通報責任是否也可以把罰則放進去？第六項社政機關的部分也請教育部馬上做處理。","蘇委員巧慧：大家已經討論了很多，我早上也有提出書面意見，其實我個人最關心的就是執行的部分，雖然現在是在討論法規如何修訂，但是今天我們所要增訂的這些規定其實在過去都已經存在了，坦白說就是這樣，只是我們這次要提升其位階，希望能夠更有效，但是我認為如果執行不到位的話，就算是規定在憲法裡面也是沒有用啊！所以我覺得要解決家長和整個社會都關心的問題，最重要的還是執行這個部分，我贊成要把罰則列進去，因為一方面可以安大家的心，一方面有警示的作用，如果必須做而沒有做的時候就可以加以處罰。大家對法規的內容都有討論了，所以我就不再重複，我會繼續注意的就是執行的部分。","主席：還有沒有其他意見？","李委員麗芬：剛剛蘇巧慧委員提到執行面，我覺得是最大的重點，其實我在上次質詢時就已經問的很細了，到底他們聘請這個人前是不是一定要先送，確認之後才聘？這部分的原則一定要確定。其次，如果不送，你們又怎麼確保他們有送？那就是要到班查訪。最後，102年之前的到底有沒有清查？我記得之前我是詢問這3點。目前看到這個法條，有確定要寫的是一定要先送給你們查詢，然後才可以聘任。但如果沒有確實送，你們能不能實地查訪？早上我看到相關資料顯示執行上是有困難的，因為目前人力不足，所以還是會出現問題，補習班聘請新任教職員，但就是不送，這件事要如何確保？可是我看這個辦法並沒有寫到要求主管機關一定要到班實地查訪，以及多久要做一次。此外，條文中我覺得比較有疑慮的部分就是「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所謂「非屬情節重大」，你們的定義到底是什麼？因為我剛剛不在，所以不知道剛剛是不是已經有針對這部分解釋過。這裡是要求社政單位設資料庫，問題是性騷擾防制法的部分沒有資料庫，兒少權法的部分也沒有資料庫，這個法要求他們設資料庫是否OK？會不會逾越？要不要回到兒少權法或性騷擾防制法規範設置資料庫？我們在這裡訂，有沒有逾越？不論如何，我覺得這兩個一定要設資料庫，這樣才可以查詢得到。再來是實名制的問題，我們希望每個補習班的教職員名冊都是實名建立，但應該要規範名冊的更新時間，否則每次查訪時就推拖尚未更新，只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時間。還有廣告宣傳的問題，只要有教職員姓名就要說出真實姓名，關於這個部分可能要想一下，如果名字是商標，是不是在商標的部分也要標註真實姓名？這和商標法也有關係，可能要衡量。最後，你們想像的短期補習班老師都是本國人，有沒有外國人的議題？因為我沒有看到有處理外國人的部分，但如果是外國人，應該準備哪些資料？因為很多英文教師都是外國人，我們如何確保他們在這個國家沒有性侵害或相關前科，如果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及兒虐都不行的話，難道我們可以允許一個有這些紀錄的外籍教師來到台灣嗎？對這些來自國外的教師要怎麼把關？這個部分都沒有談到，以上是本席針對這部分提出的意見，謝謝。","主席：委員提出非常多意見，我們都認為落實很重要，修法時如果把權責、罰則訂得更清楚，在落實的層次上一定會更有辦法、也更具體。不過，今天實在太多委員提出想法，是不是先請教育部法制單位回應剛才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回應的話，等一下再看怎麼處理。","李處長嵩茂：主席、各位委員。教育部法制單位先就這次立法技術及部分立法政策向各位委員報告，此次處理補習班有關性侵害、性騷擾不適任教師議題時間非常緊迫，因為委員提出很多修正版本，但是行政系統來不及以院版方式提出對案，所以剛剛給委員看的修正參考版本可能就有幾個前提，第一是時間很趕，第二是配合委員的提案條次安排……","主席：我先打斷一下，委員會很早以前就要求你們提出對案，但你們一直沒有提出來，在此要先表達委員會的抗議，早就要求你們提出了，是你們一直沒有送進來。各位，不是嗎？當然是！沒有什麼時間緊迫的問題，早就該提出來了。好，請繼續！","李處長嵩茂：抱歉，因為我是法制單位的，所以我從立法技術及政策上處理。通案的部分，部裡面已經準備送院，也有全案修正案，我剛剛提到，因為有這樣的限制，所以針對委員提到這次亟需社政單位依照兒少法或性騷擾防制法曾經裁處確定的案件資料庫，現行制度是必須以公文行文全省各地去查，剛才詢答時，衛福部長官提到必須在現有資料庫中依照需求切出來，依照李委員所說回到兒少法或性騷擾防制法規定，當然這是一種立法方式，但如果時間急迫，一樣是法律位階，我們放在這裡，是補習班急需要使用的，就是基於這樣的考量，才在第六項設計建立資料庫的法據。","剛剛委員提到消極資格的安排似乎和教師法有連結，我們知道，在教學場域，學校教師資格和消極資格條件是最嚴格的，為什麼有關性騷擾、性侵害的部分要與教師法連結，就是因為教師法中有關性騷擾、性侵害已經被處理完被放到不適任教師資料庫，這些從學校被趕出來的教師如果想要流竄到補習班，就有一個檔案可以勾稽；也就是說，在新聘或改聘之前會將名單及個人身分證字號送到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然後就會去碰不適任教師資料庫，如果碰到曾經觸犯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是性騷擾情節重大，即經學校性平會認定情節重大，還有情節非屬重大，但依照教評會審議認為應予解聘，必須管制1至4年，所以是最嚴格的學校教學場域教師消極資格條件配合釋字第702號，因為以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性騷擾全部都是終生管制不得再擔任教師，後來也被宣告違憲，因此才會出現管制1至4年的標準。這次提出的第二項消極資格裡，性騷擾的部分就是參考教師法有關性騷擾的層次，有情節重大，管制終生、有情節非屬重大，但必須解聘，管制1至4年；這是回應剛剛蔣委員所關切的為什麼補教法裡會出現與教師法資格條件構連的問題，就是因為這樣的機制，而且補習班教師的資格條件如果比學校教師的資格條件更嚴格做管制終身的話，我們有點擔心，會重蹈當時大法官解釋第702號關於過度限制工作權的疑慮被宣告違憲的問題，所以才會在第二項中區分情節重大或非屬重大的標準。","另外，我們剛才提到現在學校場域中有關不適任教師，當然有一個完整的資料系統可以去碰檔查核，比較有問題的是沒有擔任過教師的人，而在社會上曾經被社政單位依照性騷擾防制法第二十條，或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或是依照兒少法有重大危害兒少權益被處罰的這些資料庫都散在社政機關中，所以如果補習班聘任教師之前要透過教育主管機關行文給社政主管機關，由中央機關再轉給全國各直轄市縣市，再用人工去查核的話，恐怕在時效和效率上都不完備。","所以在整個構想上確實有第六項所提到，希望再建立一個更完整的資料庫，把對於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兒少法被裁處定案的部分，建立一個集中蒐集各直轄市縣市社政機關資料的資料庫，這個資料庫未來要由教育主管機關去碰檔，就是當補習班依照這次增訂條文要提報名冊進行改聘時，教育主管機關就會把這個名冊拿去碰檔後，就會出現是否有前科，因為社政機關當時在處罰時，不會單獨特別考量到我們所提的補習班聘僱教師時，是否情節重大以致無法擔任教師，所以才會又有教育主管機關來衡酌該情節是否需管制終身還是管制1至4年，如經過處理，此人資料就會放入不適任人員的資料庫中，所以有一些是常態性的將有性平或兒少案件前科的人由社政機關建構之資料庫，這些資料庫要在進入到今天所規定條文適用時，還是要經過一些處理，所以有這樣的基本構想之後，再容我跟各位委員很快的說明條文結構，並回應剛才委員很多問題。","主席：大家有看過你的結構，不過委員其實很關切，因為他們站在第一線上，在看完這個結構之後他們提出非常多可能額外要加註進去的部分，包括到底教師法適不適合將其法條放在這個層次上？還有剛才有提到有關於非常多兼任老師不斷跳槽的狀況？包括外籍老師的問題，還有社政機關的權責、包括處罰條款中是用連續處罰還是分第一年、第二年的方式處理，剛才委員其實都有提出意見。","而且剛才所提通報系統中有牽涉到衛福部，最後的時間本席要請衛福部說明。請容許主席做一個裁定，因為關於這一條有11個修正動議，我還是強調提案，這個東西都不是我們要的東西，我可以理解李處長很急於要告訴我們這個結構，但顯然我們覺得大家的意見比你的結構更重要，是否請教育部把剛才所有委員的意見帶回去，全部融入，下一次再呈交給委員會，根據委員的意見，可以融入的就融入，我們再提出來修改，會節省更多時間，這樣好嗎？至於下一次的時間，看狀況再決定，看是要休息一個小時還是到下禮拜三，待會再來決定，先請衛福部先說明。","蔣委員乃辛：我講一句話就好，因為基本上補習班的老師不一定是教師，所以我希望教育部再重新整理的時候，不要用教師法三個字，可以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八款、第九款的精神寫出來，可是我個人認為因為他們不是合格老師，不一定取得專業教師資格，所以可以把條文內容寫出來，不一定要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幾款的方式，這部分請你們考量一下，而且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還有湮滅校園毒品證據的也不可以擔任教師，今天補習班只有狼師嗎？有沒有毒品？不能因為今天發生狼師問題就只考慮狼師，不去考慮毒品問題。","再來，有精神病正在醫治中的人可否當老師？以學校來講是不可以，在這邊到底可不可以？還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可否在補習班當老師？請處長跟司長都要考量。我是覺得可以多參考教師法，但是不要引用教師法，他們畢竟不是正式的老師，謝謝。","蘇委員巧慧：既然蔣委員乃辛提到這部分，本席要提醒一下，上次在修年金時，有講到「精神疾病」這幾個字現在已經不是很合適，就算要用這個精神，可能不要用這些字眼，即概念上要有，但是用字要斟酌。","蔣委員乃辛：我剛才講的完全是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的文字，上面寫的是精神病，正在醫治當中。","吳委員思瑤：本席提供一個處理的建議給教育部，我的修正動議是把第九條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在處理這些短期補習班登記的權利義務，所以本席是把第九條拉一個第九條之一，把所有針對消極資格的查核和通報放在這邊，你們可以參考一下，讓它整個條文不要那麼零散。","第二部分請你們參酌本席的修正動議，關於第九條之一的最後一項，特別針對這些老師涉及性侵害防制法等，我具體建議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等教育人員知悉或涉及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之情形者，應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其相關案件之調查及處理由所屬地方主管機關為之。以後你們可以思考，剛才提到和教師法的競合選用的問題，其實我一直在想是不是可以把根源釐清楚，現在的性平法只處理到學校，是否可以準用在補習班內，只要是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情況，能夠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機制，本席是在第九條之一最後一項來處理。","適用的話會有一個問題，因為我們有要求各級學校要有自己的性平會，先行處理再送地方主管機關，補習班沒有這部分，但是關於補習班準用性平法但沒有性平會的部分，可以拉到地方主管機關的性平會處理，本席覺得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概念，針對補習班可以準用，請你們好好思考，我的建議是第九條之一拆成兩條，一個就登記的資格、一個就消極資格的審核通報等等，本席具體提供給教育部，謝謝。","主席：不過吳委員思瑤知道第九條之一還沒有經院會交付，但是教育部其實可以參看這部分作一個區隔處理。","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何委員欣純：今天大家真的都很支持要修法，但是我比較關心有執行面的問題，修法部分當然就尊重召委剛才的宣布，請教育部統整委員的法案和修正動議，下個禮拜繼續審，但是我提醒以下幾點，第一點，我們現在要修法把補習班納入正規法令規範下的管控，但是請教育部跟地方政府的教育行政單位告訴我們，未立案的補習班呢？我們現在規範到的都是立案的補習班，可是我必須告訴你們，未立案的補習班黑訴很多，這些就算我們立法、修法了，還是規範不到他們，所以教育部跟各地方教育行政單位要怎麼做，我覺得這個配套很重要。","第二點，現行補習班的規模大小不一，有的小到真的很小，有的大到是連鎖，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剛才有講到今天的修法可能會涉及到性平法或是其他法令怎麼去銜接的問題，但是很多規模小的補習班如果用性騷擾防治法或是性平法根本規範不到，因為在性騷擾防治法跟性平法裡面都是規定一定的人數以上才需要成立性平會或是性騷擾調查委員會之類的，因此教育部必須思考大部分補習班的規模都是很小的，那麼，你們如何跟性平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去做接軌？這是第二點提醒。","第三點，就我所知，目前即使在直轄市，地方上教育行政單位能去管理補習班的人力也是相當少，我看過去幾天教育部很多的新聞是說，很多是地方的教育行政單位的管理等等，但是教育部不能修法通過了之後，未來如果又發生什麼問題，你們就說都是地方的事情，我覺得我們修法的另外一部分是要請教育部負責把配套想清楚，不能每次發生問題就是歸咎於地方的教育行政單位。以上三點提醒，謝謝。","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陳委員亭妃：我想這個部分未來一定要跟性平法去做連動，因為性平法我們現在也要提案修法，一定要納入補習教育這一塊，未來在地方主管機關才有可能用性平法，包括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概念去做管理，所以這個一定要做連動，要不然會變成是不完整的。","另外，其實我們這一個通報系統要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遵守等相關事項，今天讓衛福部講可能也講不出所以然，我建議這個部分教育部跟衛福部以及相關單位去思考一個真正你們能夠做，而且能夠完成的通報系統，不要一個推一個，這個很重要，如果法過了，但是這一個通報系統還沒辦法建立，我相信那是非常讓人家質疑的，因此我還是認為這一個通報系統應該是跨部會，剛才部長一直講跨部會，我都不知道你們到底跨部會開了幾次會？如果沒有開會，今天法過了，我相信過了兩個月、三個月、四個月，這一個通報系統還是建立不起來，那樣就沒有辦法符合我們大家的期待。","主席：請蔡委員培慧發言。","蔡委員培慧：我覺得剛才講的性平法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何欣純委員也提到關於配套措施，現在除了在第九條我認為教職員工跟負責人應該要提報刑事警察且有刑事紀錄的證明文件之外，我們不應該等到終審，就是三審定讞才來排除他的任教資格，應該一審就要排除。","除了這個之外，我想提出兩點配套措施，第一，你們的查核紀錄或是通報的通路可以比照過去勞委會，因為有就業安定基金，所以當他們人力不足的時候，是由就業安定基金裡頭撥付去聘任相關的人員來做查核，這部分你們要跨部會，我相信就業安定基金的費用可以協助教育部來解決人力不足的問題。","第二，我這幾天跟很多家長在討論的時候，他們很擔心送去的補習班到底有沒有立案？到底有沒有問題？那個不是一個證書放在那裡而已，你們應該要有一個單一窗口或是單一專線的查核機制，當然不能夠去暴露個人的隱私，可是他們來查核補習班有沒有立案，你們總可以回復吧？或是查核了發現不只沒立案，而且老師可能也有問題，你們就可以用你們的人力去做評估跟彙整查核，所以我認為單一窗口的建立以及從就業安定基金補足人力也是教育部可以來施行的方向。","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林副司長說明。","林副司長維言：針對教育部所提之新的修正，衛福部覺得有較過去更為進步，但是我們針對修正的條文有幾點說明，第一，因為目前性騷擾事件處理其實是涉及三個法，分別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我們去年大概裁罰168件；第二，我們看到性騷擾的裁罰樣態非常多元，除了有言詞性騷擾，譬如Line裡面講了什麼話，被裁罰1萬元，也有傳送圖片讓當事人不舒服，也被裁罰，真正肢體騷擾的部分大概占40幾%。","另外，對於第九十七條兒虐的部分，因為兒虐大部分是家內兒虐，它其實是照顧議題，通常地方是裁罰施虐者上親職教育輔導，如果這些人也不能來做補習班的負責人或者職員，我覺得可能會跟這個部分落差滿大的，因為前面第二項的一至三款還涉及到勞動部、衛福部跟教育部，而且在第六項的部分，剛才委員大家都很希望這個資料可以做一些界接，所以我們建議可以參考兒少法第七十條，譬如修正為「教育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條規定的事項，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法務、社政、勞政或其他機關或機構提供資料，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因為兒少法就是用這樣方式，所以各單位一定會配合，後面的第七項……","主席：沒問題，林副司長所講的立法結構跟我們剛才關切的一樣，現在除了立法結構之外，大家比較關切的還是到底衛福部跟教育部在整個稽查的機構上要如何處理，謝謝你今天的說明，你們當初會把它放進去一定有其利論基礎，這個我們都完全尊重、瞭解，不過我想大家比較需要的應該是這兩個部會裡面到底該怎麼處理，我們委員今天只是提出來，希望未來兩個部會多多喝個咖啡聊一下是非。","林副司長維言：應該不只兩個部會，還有勞動部及其他部會。","主席：當然，太多部會需要一起來做處理。","因為現在已經12點40分，本日會議做如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林委員德福、鍾委員佳濱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送交個別委員會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四、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相關之修正草案，5月17日（星期三）繼續審查。","林委員德福書面質詢：","問題一、","請問教育部代表，未來立法補習班老師「實名制」實施後，您認為是否就不會再發生補習班老師性騷擾或性侵未成年學生案件？會或不會？","為了避免補習班老師趁機對學生下手，如何避免未成年學生與補習班老師獨處或私下出遊，請問教育部代表有何看法？","以醫師看診為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誤會，例如男性醫師聽診女性，或是男婦科醫師內診女性病患，一定要有護理師在場才可執行。","教育部未來是否可以要求補習班業者，若有個別學生需要於正常上課時間外補強教學，「每次皆需取得家長同意」，並需要有女性助手或助教在場，以避免爭議或不當事情發生。請問教育部的看法為何？","問題二、","以104年統計為例，在各級學校中，教職員對學生「性騷擾」共發生144件；另外，教職員對學生「性侵害」案件共發生24件，有將近一半件數發生在國中。請問教育部代表，您認為這些通報確實嗎？會不會有學生迫於師長壓力不敢聲張，而沒有浮現？","學校與補習班狼師共同問題點在於，課後不正常的來往。請問教育部代表，目前各級學校每年性別教育上課時數有多少？","本席認為應該加強「性別平等教育」，使學校教職員、學生能夠懂得尊重各種性別特質和性傾向的人，尊重他人的身體自主權。請問教育部的看法為何？","問題三、","「性別教育平等法」中有規範各級公私立學校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的防治」。請問教育部代表，對於「補習教育」，您贊不贊成也納入「性別教育平等法」規範中？","問題四、","昨天「財政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檢討補習班免營業稅一事，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將在10天內發文給教育部，並與相關承辦單位接洽討論。本席要提醒教育部代表，補習班有很多種類型，有「音樂補習班」、「語言補習班」、「汽車駕訓班」，這些都具有「社會教育」及「補習教育」功能，要如何避免家長荷包失血，產生不必要的民怨，教育部要有智慧，避免產生過大衝擊！","鍾委員佳濱書面質詢：","主席：繼續處理臨時提案，計5案。","現在進行第1案。","1、","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爰針對有性交易之兒童及少年為提供長期安置，並施以教育輔導，我國設有中途學校。復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中途學校採小班制，依安置學生之學力及身心狀態，經測試評估編入相當程度之班級就讀，且課程教學應以調整學生心性、提升學生學習能力及適應社會環境為重心，並配合職業技能訓練，以增進學生生活能力。然雖對校內同仁之用心及付出自無庸置疑，但以結果論回推，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0條規定，應對被害人續予追蹤輔導，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其期間至少1年或至其年滿20歲為止，就現況部分學校後追1年資料為例，近7成離校生工作不穩定或待業中，另部分學校近2成離校生行蹤不明。準此，建議教育部可透過建立教育、矯正、輔導、社福專業團隊合作模式，並善用外部多元專業支援及增進校際間辦學經驗交流，研議精進中途學校辦學模式及成效。","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陳亭妃　　李麗芬　　蔡培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主席：請問教育部有無意見？","潘部長文忠：配合辦理。","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2案。","2、","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短期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第2項規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等）之情形，或聘用教職員工前，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事項，因此，依現行法令教育部本應建置全國不適任補習班教職員工通報查詢系統。","然而，遲至發生女作家輕生事件後，教育部才開始透過媒體對外表示「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系統半年內會將補教界狼師納入，地方政府查核補習班若發現聘用狼師，可及時阻止」，表示教育部在此之前皆未依法建設通報系統，業務執行方面顯有問題，爰建請教育部應於2周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本委員會。","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陳亭妃　　蔡培慧　　柯志恩","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進行第3案。","3、","要求教育部針對補習班新聘教師進行資格審核機制。","說明：鑒於補習班發生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事件頻傳，為保障孩童學習之人身安全，需就補習班性侵及性騷擾事件採取事前防治措施，要求教育部於一個月內，召開跨部會研商機制，並與地方政府共商「加強各縣市補習班新聘教師前之任教資格審核機制」，以落實資料對比、通報與查察工作。","提案人：蔡培慧　　吳思瑤　　何欣純　　陳亭妃　　蘇巧慧　　李麗芬　　許智傑　　張廖萬堅　黃偉哲","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進行第4案。","4、","要求教育部針對補習班教師進行全面盤點與清查。","說明：鑒於近日補教界性侵疑雲案，造成社會家長與孩童惶惶不安，為保障孩童補教學習環境之安全，要求教育部會同地方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個月內，清查補習班現職人員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等不適任情形，違者依規進行處置。另，各縣市清查結果需送交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備查，以落實孩童安全學習之權益保障。","提案人：蔡培慧　　吳思瑤　　何欣純　　陳亭妃　　蘇巧慧　　李麗芬　　許智傑　　張廖萬堅　黃偉哲","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進行第5案。","5、","建置補習班職員管理平台，為完善補習班之安全並確保受教孩童之人身安全，明確查察補習班現職人員有無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等不適任情形存在。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擔任負責人與教職人員，要求教育部於一個月內，研議建置補習班職員管理平台，補習班需詳實建立教師名冊與核對學歷等措施，並由法務部、衛福部與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跨部會清查與比對工作，以確保孩童學習環境之安全及避免在補習班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傷害之憾事再次發生。","提案人：蔡培慧　　吳思瑤　　何欣純　　陳亭妃　　蘇巧慧　　李麗芬　　許智傑　　張廖萬堅","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各提案如有委員補簽名者，請議事人員詳細刊載於議事錄。本席再次建議教育部將委員所有意見帶回去處理，特別是有關修正動議的部分，希望下星期三審查時，各位委員的意見可以反映在條文當中，這樣可以節省我們的時間。","報告委員會，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散會（12時44分）"]],"block_lines":[1,9,9,12,31,31,32,69,69,74,74,75,75,167,167,172,172,174,174,176,176,178,178,180,180,182,182,583,583,588,588,593,593,597,597,600,600,604,604],"person_count":[],"persons":[],"title":"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星期四）9時10分至12時44分","地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報告事項。","date":"2017-05-11","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