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星期三）9時至12時16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　　席　柯委員志恩","主席：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至下午12時44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出席委員：柯志恩    吳思瑤    陳亭妃    何欣純    李麗芬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蔣乃辛","許智傑    蔡培慧    陳學聖    高金素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洪慈庸    陳明文    吳志揚    鍾佳濱    曾銘宗    江啟臣    尤美女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德福    呂玉玲    李昆澤    黃國書    黃昭順    林俊憲    顏寬恒    李彥秀    劉櫂豪    羅明才","      委員列席19人","主    席  柯召集委員志恩","專門委員：謝淑津","主任秘書：陳錫欽","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科長  蔡月秋  薦任科員  葉芷宜","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項目：二、教育部部長潘文忠、衛生福利部次長及法務部次長針對「補習班性侵、性騷擾等違法事件頻傳之強化管理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段落：討論事項"],["繼續併案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洪慈庸等16人及委員黃秀芳等17人及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費鴻泰等22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日議程有委員陳亭妃、柯志恩、蔣乃辛、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學聖、洪慈庸、黃國書、尤美女等8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張廖萬堅、蘇巧慧、許智傑、吳思瑤、何欣純、李麗芬、蔡培慧、李彥秀、林德福、鍾佳濱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四)「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通過臨時提案5案"],["段落：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爰針對有性交易之兒童及少年為提供長期安置，並施以教育輔導，我國設有中途學校。復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中途學校採小班制，依安置學生之學力及身心狀態，經測試評估編入相當程度之班級就讀，且課程教學應以調整學生心性、提升學生學習能力及適應社會環境為重心，並配合職業技能訓練，以增進學生生活能力。然雖對校內同仁之用心及付出自無庸置疑，但以結果論回推，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0條規定，應對被害人續予追蹤輔導，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其期間至少1年或至其年滿20歲為止，就現況部分學校後追1年資料為例，近7成離校生工作不穩定或待業中，另部分學校近2成離校生行蹤不明。準此，建議教育部可透過建之教育、矯正、輔導、社福專業團隊合作模式，並善用外部多元專業支援及增進校際間辦學經驗交流，研議精進中途學校辦學模式及成效。"],["一、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爰針對有性交易之兒童及少年為提供長期安置，並施以教育輔導，我國設有中途學校。復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中途學校採小班制，依安置學生之學力及身心狀態，經測試評估編入相當程度之班級就讀，且課程教學應以調整學生心性、提升學生學習能力及適應社會環境為重心，並配合職業技能訓練，以增進學生生活能力。然雖對校內同仁之用心及付出自無庸置疑，但以結果論回推，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0條規定，應對被害人續予追蹤輔導，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其期間至少1年或至其年滿20歲為止，就現況部分學校後追1年資料為例，近7成離校生工作不穩定或待業中，另部分學校近2成離校生行蹤不明。準此，建議教育部可透過建之教育、矯正、輔導、社福專業團隊合作模式，並善用外部多元專業支援及增進校際間辦學經驗交流，研議精進中途學校辦學模式及成效。"],["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陳亭妃　　李麗芬　　蔡培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段落：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短期補習班聘用、雇用之教職員工有第2項規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等)之情形，或聘用教職員工前，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事項，因此，依現行法令教育部本應建置全國不適任補習班教職員工通報查詢系統。"],["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短期補習班聘用、雇用之教職員工有第2項規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等）之情形，或聘用教職員工前，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事項，因此，依現行法令教育部本應建置全國不適任補習班教職員工通報查詢系統。","然而，遲至發生女作家輕生事件後，教育部才開始透過媒體對外表示「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系統半年內會將補教界狼師納入，地方政府查核補習班若發現聘用狼師，可及時阻止」，表示教育部在此之前皆未依法建設通報系統，業務執行方面顯有問題，爰教育部應於2周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陳亭妃　　蔡培慧　　柯志恩"],["段落：案由：要求教育部邀集相關部會針對短期補習班新聘教學人員召開專案會議，以落實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各款查核機制。"],["三、案由：要求教育部邀集相關部會針對短期補習班新聘教學人員召開專案會議，以落實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各款查核機制。","說明：鑒於補習班發生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事件頻傳，為保障孩童學習之人身安全，需就補習班性侵及性騷擾事件採取事前防治措施，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召開跨部會研商機制，並督導地方政府加強各縣市補習班聘用教學人員時，應加強不適任人員之查核，以落實資料對比、通報與查核工作。"],["提案人：蔡培慧　　吳思瑤　　何欣純　　陳亭妃　　蘇巧慧　　李麗芬　　許智傑　　張廖萬堅　黃偉哲"],["段落：案由：要求教育部針對補習班教師進行全面盤點與清查。"],["四、案由：要求教育部針對補習班教師進行全面盤點與清查。","說明：鑒於近日補教界性侵疑雲案，造成社會家長與孩童惶惶不安，為保障孩童補教學習環境之安全，要求教育部會同地方縣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清查補習班現職人員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等不適任情形，違者依規進行處置。另，各縣市清查結果需送交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備查，以落實孩童安全學習之權益保障。"],["提案人：蔡培慧　　吳思瑤　　何欣純　　陳亭妃　　蘇巧慧　　李麗芬　　許智傑　　張廖萬堅　黃偉哲"],["段落：建置補習班職員管理平台，為完善補習班之安全並確保受教孩童之人身安全，明確查察補習班現職人員有無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等不適任情形存在。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擔任負責人與教職人員，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研議建置補習班職員管理平台，補習班需詳實建立教師名冊與核對學歷等措施，並由法務部、衛福部與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跨部會清查與比對工作，以確保孩童學習環境之安全及避免在補習班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傷害之憾事再次發生。"],["五、建置補習班職員管理平台，為完善補習班之安全並確保受教孩童之人身安全，明確查察補習班現職人員有無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等不適任情形存在。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擔任負責人與教職人員，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研議建置補習班職員管理平台，補習班需詳實建立教師名冊與核對學歷等措施，並由法務部、衛福部與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跨部會清查與比對工作，以確保孩童學習環境之安全及避免在補習班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傷害之憾事再次發生。"],["提案人：蔡培慧　　吳思瑤　　何欣純　　陳亭妃　　蘇巧慧　　李麗芬　　許智傑　　張廖萬堅","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現在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繼續併案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洪慈庸等16人及委員黃秀芳等17人及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費鴻泰等22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並進行協商。如果今天協商順利的話，關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黨團協商，原本排定下午2時30分就可以往前提，也請體育署待命一下。","（進行協商）","主席：首先處理第九條，上星期每位委員均已發表過意見，教育部也將委員們的意見融入建議修正條文，原本有十一項，現在改成十三項，針對此次的修正，我們先請潘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對於補教法修法的支持及指導，首先報告相關的資料，一是教育部的建議修正條文，這部分是參考委員的書面提案及當天的口頭質詢。另一是剛才補發的資料，當時委員有提到的重點及意見，我們按照項別逐項來作回應，請委員能夠予以參考，我們也可以參考上述資料來進行審查。","其次，由於第九條有太多項，而委員提案的第九條之一也尚未完成付委程序，因此請委員針對第九條可以逐項來進行整理。有關委員在第九條之一所關注的部分，目前也會在這些項別中來處理，所以教育部就先做了相關的整理工作。針對我們整理的十三個項次，等一下會請黃司長作說明，這部分也彙整了委員所指教的高見，請委員能一併加以參考。","黃司長月麗：請各位委員參考第九條條文對照表的說明欄。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針對「明定」有作個小小的修正。第三項，有關補習班的實名制，即規範補習班在招生廣告、相關人員執行業務或對外招生廣告時，都必須以真實姓名來揭露。","第四項，規範補習班在增聘教職員工之前，必須檢附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還要檢附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就是俗稱的良民證，並由主管機關來核准、主動查證及派員檢查。新增部分是教職員工異動時也必須要報，而現行規定是申請立案時才要報。","第五項，有關縣市政府反映管理補習班人力不足的問題，在此賦予法源依據，讓主管機關可以自行委任或委託有關機關、機構及團體派員檢查，補習班不得拒絕檢查，也不得規避或妨礙相關的檢查，而且必須提供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第六項，有關教職員工解聘或解僱的條件，我們將補習班人員的消極資格，分為情節重大或非屬情節重大。第一款增訂性剝削等。第二款屬於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等，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就可以列為消極資格。第三款是針對非屬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少年權益的部分，由主管機關來認定，之後就可以解聘或解僱，並斟酌案件情節來認定一到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這部分主要是參考大法官的解釋，對於行為人的行為應該衡量其情節的輕重，不一定要剝奪其終身工作權。","第七項，針對補習班負責人若違反前項各款規定，就必須廢止補習班的立案。","第八項，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即有違教師法規定情事的不適任教育人員，他們不能到補習班擔任相關工作，這是依照教師法來做的相關管制，包括一到四年或終身的管制。","第九項，針對補習班在聘用教職員工前，必須有查詢的動作，將來會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來做查詢，而且會進入教育部、法務部的系統及衛福部將來會建制的系統，以查詢是否有不適任的情況。","第十項，有關補習班人員知悉通報的規定，在此我們明定短期補習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如有第六項各款行為，必須依法律規定來辦理及通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由於現在有一些性騷擾是通報給社政機關，未來還要讓補習班的教育主管機關也能知道。","第十一項，主要是針對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及兒少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讓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的衛福部能夠建立一個全國性的資料庫，以利第九項規定的教育主管機關來查詢。","第十二項，有關子法授權的訂定，包括資料查詢、通報、蒐集、處理、利用及相關應遵行事項等，將來會由教育部會同地方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來訂定執行細節的規範。","第十三項，有關罰則的部分，針對現行補教法第二十四條，對於未立案違規補習班的查核，罰則為五萬至二十五萬元。針對罰則的適當性，包括違反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九項及第十項，也是處罰五萬元至二十五萬元。主管機關還要限期改善，如果屆期未改善可以按次處罰，必要時也可以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補習班的立案。以上為教育部整理的第九條條文。","主席：謝謝司長，各位委員都有提案，請看看有沒有融入本條之中。我們每項都先大致上來討論一下，第一項並未修正，我們就跳過。第二項只改了一個名稱，酌修一下文字，問題也不大。第三項是有關實名制的部分，比如老師及廣告或宣傳等有足以讓人誤解之處，也請委員發表一下意見。","吳委員思瑤：我先請教一下，現在如果要管控實名制，是不是要先從源頭來核對，而且在有異動時，可不可以去做check呢？在條文中有規範不得做不實廣告或宣傳，請問是誰去查這些不實廣告呢？剛才本席在開車的路上，正好有看到公車廣告：「陳立教育」，陳立是真名嗎？現在不管是有形的招牌或是公車上的廣告，你們都要從源頭去做管控，就是在報名冊上來及異動時會去做核對與處理，且不能進行非本名的不實廣告，但是請告訴我是誰去查呢？條文中是規定地方政府去查，想當然爾當然是地方政府要去查，你們在第九條也儘可能去完備相關的查核程序。","針對第五項的部分，現在為了解決中央到地方都沒有人力去查核的問題，你們採取的是委外的方法，可是授權哪些機構去查呢？由於這是準公權力的執行，到底是什麼樣的機構關或人員、他們有什麼qualify的呢？你們很簡單寫了委外，好像就可以解決問題，可是地方政府在執行時，他們應該要有更嚴謹的作法，比如各種衛生檢查的工作，再怎麼樣都還是要由公家機關的人員來執行。你們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這個制度要怎麼run呢？同樣的問題，由誰去查核違規的廣告及招牌呢？有可能就是這些委外的人，但是相關的機制又該如何去運行呢？","何委員欣純：我順著吳委員的意見，我們擔心的是執行面的問題。目前補習班不是用真名來當招牌的部分，在本法通過後，這些招牌是不是要全部都換過呢？公車廣告很容易界定，因為符合第三項的規定。針對利用其場址或其他方式所做的廣告及宣傳，比如現在的招牌是化名為某某數學或某某英文等，依本項的規定，這些招牌是不是統統都要換掉呢？你們必須講清楚，讓大家都知道相關的規定為何。","其次，就是委任的問題，如果放入法源，委由其他團體或機關去執行這種公權力的話，屆時你們會遇到很多申訴及訴願，因為在行政程序上一定會有瑕疵。本席舉例而言，我在地方上接受過陳情，地方政府委託外面的公司去檢查補習班的飲用水，光是拿一個表格給人家簽名，簽名者是裡面的員工，可是補習班主任卻向我表示，他們並沒有這位員工啊！如果委任的團體派出一位研究生或工讀生等人，連台中市政府教育局都不知道是委託給誰，或是派了哪一位工讀生或哪一個人去做這種稽核，而且還簽了名，結果補習班來訴願，因為補習班根本就沒有這位簽名的人，到底這個人怎麼去簽名的呢？台中市政府教育局用這種無法查證的單子去開罰，屆時訴願將永遠接不完啊！這是實務面的問題，請教育部要解釋清楚。","張廖委員萬堅：我想這裡面會有一些混淆和爭議。我看了那個條文，譬如赫哲數學，「赫哲」是補習班的名字，也是老師的名字，可是是不是真名？如果不是真名的話，它可不可以登錄為補習班的名字？如果禁止的話，會有一個問題，譬如補習班的名字本來就不是用老師的名字作招牌，而是用「陳毅」（不是劉毅）作為補習班的名字，老師是陳某某，補習班並沒有說陳某某就是老師，而且裡面還有A老師、B老師、C老師。所以條文是不是只要規定只要A老師、B老師及C老師都有真實姓名，就可以了，至於補習班的名稱叫做「劉毅」、「陳毅」、「陳星」、「劉星」，那是名字、招牌？現在很多招牌都是用某某家教補習班，孩子會說我們去「劉毅」、「陳星」那裡補習，這樣講的時候到底講的是補習班的名字，還是老師的名字？我們過去的習慣會認為補習班的名字就是老師的名字，如果第三項有這個混淆而沒有釐清的話，將來就會產生執法上的問題。譬如「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這個廣告是否涉及負責人的名字，你們怎麼認定？"],["何委員欣純：那只能去比對。","張廖委員萬堅：我傾向對補習班招牌的名字沒有限制的必要，可是因為第三項有這樣的條文、認知，就是補習班宣傳的名字就像是一個人的名字，而且就是以前我們認為的那個老師的名字，可是那又不是老師真實的名字，這會不會需要將第三項進一步釐清？我的問題是這樣子。","主席：先請委員發表完意見，再請教育部統一說明。","請陳委員亭妃發言。","陳委員亭妃：謝謝。大家所質疑的應該都差不多。今天補習班對外招生的名字，也就是補習班的名字，我們也清楚可能是由某一位老師領銜的，至於其他老師的師資群則是使用真實的名字，可是補習班對外廣告的領銜老師名字，有可能是去市政府申請的代表名號，大家可能會依照這個代表名號對外廣告、對外宣傳，因為補習班不一定會把師資的名單對外公布，通常只會宣傳這個招牌。如果補習班用代表號去市政府立案，這樣算不算？補習班如果完成立案再對外宣傳，你不能說它是不行的，這個要怎麼辦？在你們的法裡面，是要求一律不行，即使要用名稱，譬如「超群補習班」是使用招牌的名字，那就沒有問題，但如果是「劉毅補習班」，就表示是一個名字，這個可不可以？我覺得這確實要釐清。","李委員麗芬：其實這個部分我在上次討論時就已經提到了，我相信很多補習班會把它的名字去登記商標，那些都已經符合商標法的規範了，怎麼可以叫人家改商標的名字？通常這個商標可能是看板上補習班的名稱，所以我上次的質疑是，條文這樣寫的話，會把人家的商標都涵蓋進去，要人家更換，使得本法與商標法之間可能會產生競合，到底要聽誰的？","再來就是，剛才主席提到第一項的爭議不大，可是我要提出一個問題，就是這裡提到的教職員工，到底指的是補習班的教職員工還是什麼？我還是覺得有疑慮，因為教職員工後面就提到解聘、不再聘用，那個都是僱傭關係，我要講的是，補習班老師去教書的時候，有可能與補習班之間不是僱傭關係，而是設立人、分紅的股東。針對這件事情，我特別去問勞動部，不知道今天勞動部有沒有人來？勞動部認為如果是這樣的話，一定要寫清楚，如果我們還是寫教職員工、聘僱關係的話，這一類人是不會被涵蓋進去的。我看到第一項第四款提到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如果我們在這個地方沒有辦法規定得這麼細，我建議至少在這個準則規定裡面要範定得很清楚，把有可能實際從事教師身分的人全部涵蓋進去，這樣子可以嗎？謝謝。","主席：好，了解。等一下請洪委員慈庸及蘇委員巧慧發言，不過在此之前，今天勞動部有專門委員及組長到場，稍後請你們把李委員麗芬剛才提出的教職員工界定問題說明一下。","先請洪委員慈庸發言。","洪委員慈庸：我說明一下，當時會提出實名制的主要原因，是希望資訊能夠充分揭露。剛剛提到補習班招牌上面是不是要用真實的姓名，我認為這不是絕然的必要，其實招牌只是品牌，不代表是這個老師在授課，但是在相關的宣傳當中，譬如宣傳單及課表上面，必須充分揭露老師的真實姓名。當然，我也可以接受老師有藝名，但是必須在藝名的後面用括弧註明真實姓名，學生或家長看到傳單的時候才可以清楚地知道老師是誰。當時提出實名制最主要的目標是要達到資訊的充分揭露，讓消費者能夠掌握是誰在任課，至少讓大家能有這樣的資訊。所以我覺得招牌、宣傳上面不必要擴充到所有的範圍，但是資訊要充分揭露。"],["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蘇委員巧慧：我明白也同意大家的concern、擔憂，可是我自己在看這個條文的時候，並沒有覺得會擴張到大家現在擔心的招牌問題，為什麼呢？因為現況是過往我們沒有禁止這件事情，比如張廖萬堅委員如果要開設一個補習班的話，可以叫做「萬堅補習班」，再用大紅字註明「萬堅老師」。"],["主席：會不會沒生意？","蘇委員巧慧：沒生意？不會啊！我覺得聽起來讓學生有會考上的感覺，不然用「國書補習班」好了。所以他可以用名字當作班別，然後一路這樣走下去。可是我們今天重新要規定負責人、教職員工的姓名要被揭露的時候，補習班的名稱就還是存在那裡，是一個商標，繼續往下走，未來應該也不會再產生用藝名當成補習班班名的問題，這是未來的狀況。現在的狀況變成，比如萬堅補習班裡面的授課老師要寫出全名張廖萬堅，不能只寫萬堅老師。這裡所謂的「涉及負責人」，可能是在宣傳單上寫著萬堅補習班的負責人：張廖萬堅，授課教師是張廖萬堅，我的條文應該只是在講這個部分，並沒有寫到補習班名稱的部分，當時用老師的藝名作為補習班名稱的時候，已經變成是商標的部分了，個人覺得是這樣子。","張廖委員萬堅：我解釋一下，我同意其實招牌不要做過大的限制，因為那個會跟其他法令相衝突，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本條第三項提到短期補習班，我剛剛唸了條文：「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其實招牌就是廣告或宣傳。如果利用補習班的場址把廣告放在上面，寫著某某補習班，又好像有涉及負責人，在解釋上會不會有……","補習班用陳毅、劉毅為名，劉毅就是我們講的那個老師，補習班把他的名字當作招牌，這裡又規定「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是不是說在宣傳那個招牌，好像這一條把它限制成不能用那個名字。我覺得這個條文的內容要修一下。"],["主席：請許委員智傑發言。","許委員智傑：我覺得實名制的意義與目的，應該在於孩子在被老師教的時候，老師用假名，其實重點在這裡。對於補習班的細部運作，我覺得我們不必管那麼多，公司本來就有公司的規定，所以補習班的名稱或教職員，本來就有公司的規定，他們向教育局陳報的資料也有既定的規定，照既定的規定走就好。我們的目的是，老師出去宣傳的時候，比如蘇巧慧用「蘇氏」為名，我們至少知道這個人的本名叫蘇巧慧，不是蘇氏，重點是這樣子而已。所以補習班的其他部分，我認為用一般的公司法規範即可，不用管那麼緊。","主席：接下來請陳亭妃委員發言。陳委員發言結束之後請教育部統一回答，我們再做這條條文的處理，好不好？","陳委員亭妃：基本上，現在在討論的是，如果第三項沒有訂清楚的話，就會像剛剛所講的，確實會產生混淆。招牌登記依照公司法、立案登記的規定，問題是這一項最後又規定「其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同」，這樣會產生confusion，到時候地方要怎麼執行？所以我覺得要把可與不可的部分講得更清楚。","主席：我想每個人都有共識，就是大家只是希望家長及學生能夠知道是哪個老師在任教、老師的學歷、是哪個人，至於對外的宣傳如果太擴及的話，會與其他很多法令互相違背。大家都知道這個意思，我相信教育部也是這樣的意思，可是你們在法條上面的寫法會讓大家產生很大的混淆。每個人的想法都一樣，現在就是在文字上面怎樣讓它明確，請部長針對這個部分說明。","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我們的政策方向，我可能要先向大家報告、說明，文字上再請委員集思廣益一下。第一，現在對於補習班招牌唯一的根據，就是要與它向地方政府申請立案時的核定一致，這次實名制的政策不會涉及一致的情況之下，要補習班因為實名制而去更改招牌，我想這個政策不會這樣執行。當時的思考是，最重要的是讓學生及家長知道任課老師們的真實姓名，或是在職場服務職員的真實姓名，所以會應用到比如課表、在班級裡面，或是拿出去做真正宣傳單，宣傳補習班開出來的國文課、數學課是什麼老師任教，這種才是實質在政策執行上希望的實名制。剛才委員指教會不會因為草案的用語，使得地方在執行的時候予以擴大解釋，我想這個地方確實需要整理。至於第五項，委員，我們還沒討論到那邊……","主席：等一下再處理，我們先把第三項解決。各位委員，根據剛才各位的建議，我們來看看可不可以增加或如何處理。我建議第三項修正為：「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應揭露……且不得有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其他足致他人……」，然後再把最後「；其負責人……」的部分刪掉。我再唸一次：「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應揭露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且不得有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敘述、表示或表徵，或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或宣傳內容。」。你們剛剛所講的，是不是可以反映在這個地方？不用寫那麼多，因為最主要是招生及書面契約。「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應揭露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且不得有虛偽、……」，後面那一段再去掉，我只是先做這樣的建議，各位如果有想增加的地方再來處理，這樣討論才會快，好不好？各位，怎麼樣？"],["何委員欣純：後面那一句拿掉。"],["陳委員亭妃：可是這樣好像又刪太多了。","主席：沒關係，你們可以增加，這樣比較容易處理。要把什麼放上去？"],["張廖委員萬堅：再唸一遍。","主席：我再唸一次：「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應揭露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且不得有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敘述、表示或表徵，或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或宣傳內容。」。大家認為最需要的是讓大家知道，特別是有關於教職員工、負責人等等之類的，對於廣告招牌，大家都認為在招生的時候就已經涵蓋在內了，至於廣告怎麼弄、招牌怎麼弄，其實招生的部分就可以用各自的方式處理。如果要把立案的部分加進來，也可以加進來，我們先把條文這樣處理，看看還可以加入什麼。","張廖委員萬堅：請教一下，第三項是不是還會再訂定辦法、子法？"],["何委員欣純：沒有。","張廖委員萬堅：如果沒有，我擔心會被擴大，執行人員可能藉這個字義去解釋。如果改成這樣子之後……"],["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陳委員亭妃：我認為這樣子寫得太多，應該還是要保留「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場址的部分要怎麼去定義？我覺得我們可以在立法意旨當中訂清楚，而不是把它刪掉。我們現在擔心模糊化之後，會讓地方不知道該如何執法，但是如果沒有規定這些細項的話，還是會有一些爭議。後面再接著「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敘述、表示或表徵，或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或宣傳內容；其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者，亦同。」，只要規定「對外招生時亦同」，這樣就好了。","主席：剛剛陳委員亭妃建議「及利用其場址……」的部分先用紅字打字上去，我們再看看怎麼修會比較好一點。其他委員還有沒有什麼其他想法？陳委員亭妃建議採用教育部修正條文，只是要刪掉最後面「或廣告時」那幾個字，其他都完全保留。","陳委員亭妃：然後針對場址的部分，應該用我們的立法意旨做解釋，這樣才能夠很清楚地界定……"],["主席：什麼叫「場址」。","陳委員亭妃：對，也就是我們的規定在哪個區塊。"],["主席：各位還有沒有意見？","李委員麗芬：我提供一下意見。我建議這個部分分成兩段來思考，如果第一段是「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就是剛剛柯委員講的那一段，我們就可以範定它在裡面所使用的資料其實是內部的資料，但就算是把內部的資料提供給學生或家長，也都應該揭露他的真實姓名，不可以有虛偽。後面刪掉那一段，我建議再放回去，就是「其負責人、教職員工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同」，就代表他們在對外招生的時候，也要充分地揭露這些老師的資料。如果我們用這兩個層次來看的話，是不是會比較清楚一點？因為感覺前面那一段會把裡面的資料與對外的東西都放在一起，所以我建議分成兩個層次，一個是在裡面提供給家長及學生的資料都要充分地揭露教職員工的真實姓名，不可以有虛偽；至於對外招生、廣告時，應該亦同。以上建議提供給大家參考。謝謝。","主席：一個重點是對內和對外，請問還有沒有其他意見？","許委員智傑：對外招生，一般的慣例並不會公布教職員的資料，都是公布老師的資料，所以那部分有可能是多寫的，不需要寫那麼多。","李處長嵩茂：先向各位委員報告我們原本的立法構想，委員現在最擔心的就是未來只要提到登記名冊上的教師跟負責人，現行的規定就是真實姓名，學校內排課的課表所對應的姓名也一定要彰示真實的姓名，對外廣告的招生傳單或是招貼，比如公車上的廣告，如果涉及負責人或者教師，一定要呈現真實姓名，但允許在真實姓名之外附加其他的藝名。在此立法構想之下，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班在設立登記時就要登記名稱，比如「台大補習班」、「劉毅英文」，因此這個補習班的名稱叫做「劉毅英文」，但它的負責人姓名叫做劉曉山，補習班排課時英文老師的姓名以前都是「劉毅」，但現在不允許只呈現「劉毅」，一定要寫明「劉曉山（劉毅）」；未來它所有的對外廣告，如果英文課程的教學老師是劉毅，就必須寫明「劉曉山（劉毅）」。"],["張廖委員萬堅：所以招牌不涉及就對了？","李處長嵩茂：對。招牌的本身，就跟「台大補習班」是一樣的，他有可能已經申請了商標，在揭示時，所有公車上的廣告或傳單，為了揭示這是劉毅英文補習班的廣告或是台大英文補習班的廣告，所以一定要把登記的名稱標註在廣告上，不管是看板、招牌、傳單或是媒體上的廣告都要出現「劉毅英文」、「台大補習班」，但此時它只是標示依法登記的補習班名稱，並不涉及負責人或教師姓名的運用。因此，當時的構想是第一項第四款會牽涉到名稱、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跟登記等等。","至於第三項，確實前段要講的是短期補習班招生時可能會有種種的廣告宣傳，因此規定簽訂書面契約、跟學生當事人之間發生關係時，一定要彰示其真實的內容，及利用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這一段跟分號以後的其負責人、員工執行業務，對外招生廣告時用到姓名時是有一點雷同的，只是當時有質疑說要不要在前面寫得更清楚一點，所以才會在此處加上如果所為的廣告或宣傳，只要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時，都應該揭露他的真實姓名，所以從實務上來看，什麼時候的廣告宣傳會涉及負責人跟教職員的姓名呢？就是我的課表出來了，我宣傳我的名師、大老，此時我們才說這是涉及它的教職員工跟負責人的姓名，這時候都要揭示他的真實姓名，而且不得有虛偽、足以致他人誤信等等的報導、廣告跟內容。前面很完整地規定補習班的場址廣告在進行招生宣傳的類型，後面這一段有人提到，前面的主體是補習班，但有時候它會用不同的架構，要求老師自己去外面宣傳或者到外面辦試教會，如此主體就變成個人，為了避免有這樣的疑義跟漏洞，當然原本透過解釋也可以涵蓋，但是若能在法條上定清楚會更好，所以分號後面就規定，如果你的負責人、教職員工在執行職務，對外招生廣告時也一樣，我們的構想大致是這樣。","主席：我了解，所以簡單來說，如果廣告時標榜台大補習班可以讓你學習效果倍增，大家都可以進台大，如果只是涉及這些內容可以這樣寫；但如果廣告內容還要宣傳台大補習班裡面有哪些老師，例如有劉毅的話，就要寫明「劉曉山（劉毅）」、「陳國星（陳星）」等等。如果不涉及老師的名字，只是天馬行空地寫說台大補習班要幹嘛、幹嘛，可以讓大家如何、如何，那就隨便它怎麼寫，只要是跟立案的內容有關係就可以，你的意思是這樣嘛！","李處長嵩茂：對於剛才召委所講的，我舉個例子，以前我們常常聽到電台的廣告歌唱著「台大補習班、明明補習班，是台大的搖籃、升學的跳板」，這個叫做形象廣告，形象廣告時只用登記的名稱，並不涉及負責人跟特定對象，所以此時就不會有實名制的問題。","吳委員思瑤：這個方向我們同意，可是請細看你的條文，如果保持你的第二行、第三行的規定「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就不能不揭露真實姓名，可是今天我們看到的「陳立教育」，其中「陳立」這兩個字顯然涉及負責人，它就是要用這種扭曲的方式，如果就你的條文來講，是不能有「陳立教育」這樣的名稱的，如果他的真實姓名叫做陳思瑤，他就要寫「陳思瑤教育」。你的方向我同意，可是你的條文反映出來的結果是禁止的。","主席：你講「台大補習班」沒問題，但是用到人名當作登記的商標時，例如「陳立教育」就涉及到負責人，對不對？","吳委員思瑤：對，你的條文是這樣。"],["張廖委員萬堅：我剛才也是講這部分。"],["主席：對啊！剛才張廖委員已經講到這部分了。"],["吳委員思瑤：你的條文上就是會造成這種混淆嘛！","何委員欣純：我建議一個修正版本，請大家聽一聽。第三項「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不得有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敘述、表示或表徵，或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或宣傳內容；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均應揭露真實姓名。」","黃司長月麗：分號前面那一段會變成是在規範補習班招生契約或是廣告相關的行為，所以分號之前我們把「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這段字刪除，把人拿到分號後面來談；分號後面就變成「其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時均應揭露真實姓名。」，把「或廣告」三字刪除。根據剛才大家的討論，前面規範補習班的部分，大家沒有意見，可是怕涉及招牌，教育部的本意也不是要去動招牌，而是在招生時不能用別名，讓家長、學生搞不清楚，所以我們把人的部分放在後段，大家看看這樣是不是比較清楚。","主席：條文這樣安排很難看清楚，請問有沒有辦法整個寫在一頁上？否則這樣我們還要跳著看。","黃司長月麗：招牌應該依它向地方政府立案的名稱，如果還有疑慮，我們還可以在立法說明中把它說清楚。"],["主席：是不是可以用電腦把整個頁面弄出來？","黃司長月麗：招牌如果涉及名稱，是以它登記的名稱為準。","吳委員思瑤：可是他就是故意要用別名去登記啊！他明明就叫做陳思瑤，可是他就是要用陳立，因為陳立比較有名。","主席：第九條第三項「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不得有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敘述、表示或表徵，或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或宣傳內容；其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均應揭露真實姓名。」","何委員欣純：這樣修正是不是比較接近我們想要的？就是在它的招生廣告、宣傳上不可以歪曲事實，但是後面我們加了一個我們要的實名制。","主席：話說回來，請大家思考一下，陳立如果再換個名稱，其實我們今天修法最主要的目的是揭露真實姓名，讓學生不要因此受騙，如果我們一直著墨在補習班的名稱上，可能會造成補習班再度出現狼師，這件事其實也不是我們立法的目的，對不對？"],["何委員欣純：對啊！"],["主席：所以此處我們可能需要稍微考慮到現實的層面。","張廖委員萬堅：就字面上而言，一般的家長可能還是會誤會補習班用老師的名字，又不是用真實的姓名，我現在擔心的是這一點，因為我們過去已經習慣這樣，現在條文如果改成這樣，看起來好像比較清楚一點，但是立法說明就要說得更清楚一些，已經登記在案的補習班名稱，也就是它的招牌，不適用實名制。我覺得這部分可能還是會混淆，重點是政策上是否立法禁止拿老師的假名來登記補習班的名稱？","蘇委員巧慧：我完全贊同我們今天將法律修改得更嚴格，讓民眾能夠獲得充分的資訊，知道自己到底跟誰學習、去哪裡補習，這部分完全沒有問題。可是從法律的觀點來講，其實補習班的名稱就是個商標，而且不管是陳立也好，或者是沈赫哲也好，那也是他們多年苦心經營下來的一個品牌，已經是個品牌的名稱。我們現在如果因為要揭露所有教職員工的姓名，卻變成強制人家把數十年的品牌改名，我覺得這樣是不正確的，這樣做有點too over，太過了，這是第一點。","第二，今天法律修正之後，我們幾乎已經朝向不讓補習班的教師取藝名，就像學校老師一樣必須以真名示人，我就是潘文忠老師，我就是蘇巧慧老師，我就是柯志恩老師，老師必須呈現真實姓名，所以我相信未來也不太會有人再這麼大費周章地去取藝名，因為同時要宣傳兩個品牌是一件很累的事情，大家都很清楚。老實說是這樣，我恨不得全世界我的選民都知道蘇巧慧，不要再創造其他的狀況，所以今天修法之後，未來再取藝名的補習班老師勢必會變少，但是，我們在制度切換的過渡期間，我覺得我們還是要有一個衡平的考量。"],["主席：當然。同意。","蔣委員乃辛：現在討論的這一項主要可分為兩部分，其一是補習班對外招生，另一部分則是負責人跟老師對外招生，如果照剛才的修正條文來講，變成補習班對外招生時不需要實名制，負責人及教職員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時才需要實名制，整個條文的規範變成這樣，所以我覺得原來的條文比較好。可是原來的條文要如何消弭大家的顧慮，就是補習班本身的商標要能夠維持，不需要去變更補習班原來的商標，在條文上要如何讓民眾很清楚地感受到，實名制只是涉及負責人、老師及教職員工，跟商標沒有關係。除了剛剛舉例的「台大」、「劉毅」，還有「長頸鹿」呢！那是不是實名制？還有什麼「鵝媽媽」，是不是？"],["何委員欣純：「何嘉仁」也是耶！","蔣委員乃辛：基本上它的商標就是它的商標，跟實名制是無關的，因為它是依照商標法立案登記的商標，我們不要去管它，所以我們要思考如何在原有的條文上讓人了解，此事不涉及商標的變更，而只是涉及如何讓負責人跟老師的姓名適用實名制，我想這樣會比較容易處理。","主席：請法制處思考如何修正，先請陳委員亭妃發言，陳委員發言後，再請法制處說明，如何把剛才委員的意思表現出來。我們要就務實的層面去討論，畢竟人家長期經營的商標，如果因為法律的修正又造成混淆或爭議……"],["張廖委員萬堅：我一開始就講……","主席：當然，對，我們不要矯枉過正，我們要回歸我們到底真正要的是什麼，好不好？","陳委員亭妃：其實前段「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這一句不能刪除，這樣會變成前段不需要揭露真實姓名，只有後段負責人跟教職員工執行業務或對外招生時才揭露真實姓名，這樣好像更奇怪。是否可以在立法意旨當中說明？否則法條上要怎麼調整，我們再把它加進去，我覺得都會讓條文變得四不像。我們很清楚今天立法的目的是針對什麼，只要很清楚地表達，如果在條文中再加入比如「商標不在此限」等等，反而畫蛇添足，我覺得在立法說明中寫清楚，這樣可能會比較簡單。"],["主席：教育部討論一下。","許委員智傑：我建議短期補習班不得為不實廣告或宣傳，這部分跟原來一樣；後面改為「負責人、教師及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對外招生或廣告時，應揭露真實姓名。」，就是要執行業務、對外招生時必須揭露真實姓名，其他補習班有補習班的規定，公司有公司的規定，就不要動了，就是把揭露姓名放到後段，負責人、教職員工之外多一個「教師」，修正為「負責人、教師及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對外招生或廣告時，應揭露真實姓名。」這樣是不是比較簡單，我們要的東西也在裡面了？","主席：各位，我們要加快速度，大家的意見都一樣，我們只是要就條文作個處理，已經開會一個小時了，各位，我們還有十三項。","洪委員慈庸：我支持剛剛亭妃委員所說的，只要把剛才大家concern的招牌跟商標的部分除外就好了，看是要放在條文本身或是說明裡面，直接把它加進去，我覺得這樣條文比較明確。","主席：大家只是擔心補習班的基本運作，說實在的，各位，這些都還是執行層面。","蔣委員乃辛：如果前段只規定「不得有虛偽、誇張、歪曲事實」，請問什麼叫虛偽？他用藝名，大家都知道他就是某某老師，大家都這樣叫他，他沒有虛偽啊！可是這樣不是我們要的，我們要的就是實名，要讓大家知道真實姓名，所以補習班對外的招生，涉及到負責人、老師時，還是要實名，這部分應該還是要加上去。","主席：其實許智傑委員剛剛所講的部分也可以反映剛剛乃公的想法，你是否再說明一下？","許委員智傑：我剛剛講的比較簡單，其實什麼虛偽、扭曲事實那都是多寫的，就是「短期補習班不得為不實廣告或宣傳」，這一句話就代表「不能虛偽、誇張、歪曲事實……」那一串了，後段就是規定負責人、教師及教職員工這些人，在執行業務、對外招生或廣告時，應揭露真實姓名。就是對外廣告時必須寫真實姓名，比如你的藝名叫做「劉傑」，真實姓名叫做「劉智傑」，只要在廣告上把真實姓名呈現出來就好了，我們要的就是這部分，剩下的不必寫那麼多。","主席：「短期補習班不得為不實廣告或宣傳內容，其負責人、教師、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均應揭露真實姓名。」看起來很簡單，但是有沒有反映當初大家從一個小時之前開始討論的各個層面？","許委員智傑：對，我們就是要真實姓名，廣告要真實姓名，至於招牌上的內容，那就不用管了。","主席：大家質疑的問題，這樣的文字好像還是沒有說得太清楚耶！還是有點不太清楚耶！","許委員智傑：不會啦！招牌本來就是招牌，哪有在管那麼多的。至於這部分我們就用立法說明，就是招牌不管，把它寫在裡面。","陳委員亭妃：如果在條文中規定「招牌不在此限」，這個很奇怪，只要在立法意旨說明清楚，把我們今天……"],["主席：麻煩教育部趕快把大家同樣的看法寫出來……","張廖委員萬堅：如果寫「招牌不在此限」，那好像說招牌可以虛偽？"],["陳委員亭妃：對啊！","主席：這部分請教育部趕快作個處理，我們先保留一下，等一下回頭……","蘇委員巧慧：我剛剛的建議是，如果真的要有除外的話，應該不是在「不得有虛偽、誇張」之後，是不是可以考慮在「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後面？除外規定寫在這個後面，然後才接「不得有虛偽……」。"],["主席：這個其實滿簡單的。"],["吳委員思瑤：就是同意可以在那裡做假。"],["張廖委員萬堅：同意可以在招牌上虛偽。","吳委員思瑤：這是誰的文字，我覺得這樣就好了。"],["許委員智傑：不實廣告就包括那麼多東西。","吳委員思瑤：我覺得這樣言簡意賅，很清楚。因為原來的問題是寫越多、越細，會被認為有執法混淆的地方，倒不如就這樣淺顯易懂。"],["主席：把「不實之」的「之」拿掉好不好？大家對這一條有很多意見。"],["張廖委員萬堅：「教師」不要。"],["李處長嵩茂：「教師」刪掉。"],["潘部長文忠：因為「教職員」就涵蓋。"],["主席：大家要往這裡處理？法制處覺得這樣有涵蓋嗎？","陳委員亭妃：其實這樣也沒涵蓋，而且這樣修，我們一開始質疑的招牌等問題還是一樣，說短期補習班不得為不實廣告，但是招牌就放在外面，如果未在立法說明說清楚，一樣會涉及到底要不要去查？那還是不實廣告，因為還是有一個代表名稱在上面，所以，立法意旨還是要說明，不論這裡怎麼改。"],["吳委員思瑤：招牌的名稱不去管它。","許委員智傑：只有立法意旨，那寫招牌就好了。","陳委員亭妃：立法意旨還是一樣要寫，我只是說這麼改的結果還是一樣。","主席：好，把立法意旨標示出來，我們現在已經慢慢取得共識了，是不是請法制處協助處理？但是我們現在暫時不處理這一條。"],["張廖委員萬堅：差不多了。"],["吳委員思瑤：夠清楚了。"],["許委員智傑：重點就是這一條而已。"],["主席：請法制處表示意見。"],["何委員欣純：這是剛剛許智傑委員的版本。","李處長嵩茂：我瞭解，如果大家有共識，在這個階段，我們不要矯枉過正，即使是用現職教師、負責人的藝名登記的，那就是商標，也就是依法登記的補習班名稱，允許其登記是目前我們立法的共識。負責人及教師都必須實名制，如果登記名稱就是負責人或特定教師的藝名，是會有一點點關連，在剛剛我們討論那麼多的過程裡，我們發現會很難在條文裡處理，但我建議可以從執行面處理，所以我還是建議條文維持這個的前一版，也就是「短期補習班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不得有虛偽、誇張……其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均應揭露真實姓名。」，蔣委員會說前面好像補習班可以，後面那個才受到實名制的約束，但是不會，因為如果是負責人、教職員工去招生，其實是廣義的補習班招生，不會有人認定那是個人的招生。","主席：等一下，如果把蔣委員的「虛偽誇張」改為許智傑委員的「不實廣告」，是不是就OK了？"],["李處長嵩茂：也可以。","陳委員亭妃：如果把「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拿掉，和我們一開始討論的感覺就不一樣了。","許委員智傑：在補習班取藝名很正常，人家要取藝名是人家的自由，只是取了藝名之後要用括號方式揭露真實姓名，我們的意旨就是「應揭露其真實姓名」，這就是我們最大的目的。藝名就隨便人家取，至於去申請時的補習班名稱是什麼，那也是隨便人家，我們不用管那麼多，至於招牌的問題就在立法意旨上加註就好，看大家有沒有不一樣的意見，如果可以就好了。","主席：應該是「短期班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不得為不實廣告或宣傳內容，其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均應揭露真實姓名。」。","吳委員思瑤：我覺得這樣可以。陳委員，你在意的是不是「揭露真實姓名」要放在前面？","許委員智傑：陳委員說放在立法意旨他就可以接受，那就清楚了。","吳委員思瑤：意思是一樣，這樣是可以的。"],["張廖委員萬堅：最後一句的目的就是所有行為都要揭露姓名。","陳委員亭妃：你們自己看一下，那是分號，是兩段，這樣寫的話，不會覺得前面必須揭露，但我們是說揭露，而不是全部要以真實姓名出現，我們是說要揭露，現在用分號變成前面那一段和下面那一段是兩塊。"],["許委員智傑：那就改逗號。"],["何委員欣純：改成逗號啊！"],["吳委員思瑤：本來就是兩塊。"],["陳委員亭妃：所以我認為前面還是一樣要揭露真實姓名。","張廖委員萬堅：短期補習班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所為之廣告，不得為不實廣告或宣傳內容……"],["陳委員亭妃：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許委員智傑：其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陳委員亭妃：然後是「負責人……」，這樣才會比較完整。"],["吳委員思瑤：又回到原來的……","主席：又回到原來的層面，這樣的話，沈赫哲、陳立可能全部都要改了，這就違反當初我們認為他們應該可以自己處理。","陳委員亭妃：立法意旨就可以寫清楚了，如果因為這樣又讓他們閃法律漏洞，我覺得這也不是我們這次修法的原意。","主席：陳委員有他的concern，也是有道理的。我覺得在很多管理準則裡都有，這是一個執行層次的問題，法只是取最大公約數，很多年前就有管理準則，如果不去做，法訂得這麼多、訂得再清楚也是一樣，所以我們就像過去一樣取得一個比較大的共識。我再念一次：「短期補習班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所為之廣告，不得為不實廣告或宣傳內容，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均應揭露真實姓名。」。","蔣委員乃辛：主席，這把短期補習班和負責人、教職員工個別招生混在一起，又寫得不清楚。"],["主席：不清楚是不是？","蔣委員乃辛：教育部法制處是專家，你們應該把我們的意見融合在一起，然後寫出來啊！","主席，我們先進行後面的條文，讓他們去研究怎麼寫，把我們的意思表達出來。","張廖委員萬堅：我覺得「不得為不實或宣傳內容」這一句可以不要，直接就是涉及負責人……","主席：第三項非常重要，但是現在大家的腦筋已經完全混亂了，我也同意法制處把剛剛各位委員已經快要達成共識的部分再思考一下，就暫時保留，先討論第四項，等一下再回過頭來處理好不好？我們總要有個進展，大家已經慢慢有共識了，剛剛李麗芬委員提到的第一項有關教職員工處理問題，我們等一下會先處理。現在先討論第四項，在休息之前讓教育部可以根據大家的意見進行統整。請各位先看第四項：「短期補習班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教職員工異動時，亦同。」，這就是大家所說的需要有良民證，請問各位有無意見？"],["張廖委員萬堅：沒有問題。","主席：但我有問題，請各位聽一下，這裡並沒有對應上次蔣委員所講的聘僱外國人教學的問題，我們剛剛問過勞動部，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因為勞動部表示他們只看年紀、工時及學歷，所以要回歸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這要怎麼辦？是不是以附帶決議在管理準則裡要求？"],["張廖委員萬堅：對。我有提一個附帶決議。","主席：提醒教育部，在管理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有關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的部分要修正。","張廖委員萬堅：附帶決議裡有提到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十二條，就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育工作者之資格條件增列「持有行為良好證明」。","蔣委員乃辛：首先謝謝主席把我的問題先講出來，我們姑且稱之為外籍老師，但他們到底是不是「老師」，我們還不知道，他們到底是不是合法、有工作證，還是非法打工的？我們不知道，所以，這部分一定要明確，因為這是非常、非常大的漏洞。部長，你看這兩天的新聞，根據靖娟基金會的調查，發現臺北市有高達7成的補習班違規做幼兒園，而且每個違規的案例裡至少有好幾位外籍老師，他們的對象都是嬰幼兒，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把這部分忽略掉，我覺得對孩子們，尤其幼兒，是有問題的，這是第一點。第二，照這個寫法是事前核准，要經過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聘用，是不是這個意思？照這個條文的意思就是補習班要招收老師，不管是本國籍或外國籍，都要將相關資料報到地方政府，經地方政府核准後，補習班才能任用，是不是這樣？","黃司長月麗：對，目前是這樣。","潘部長文忠：跟委員說明，外籍人士在補習班任教是和本國教學人員一致的標準，但在做法上，我們就用張廖委員所提的附帶決議請勞動部修正相關規定，外籍人士在擔任教職之前要持有良好行為證明，補習班一定要取得這個證明，要聘僱外籍人士報地方政府核定時，和本國籍人士是一樣的標準，這個問題如果透過附帶決議的方式執行，就可以把委員當時的顧忌在事前就處理好。","蔣委員乃辛：勞動部什麼時候可以修改？中間會不會有空窗期？我相信這個案子出了委員會，這個會期就會通過，很快的，但勞動部是不是可以馬上跟進？否則中間會有空窗期，對外籍老師而言，還是一個空窗。","主席：張廖委員所提的附帶決議是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可是，管理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有特別要求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所以，管理準則是否也要同步修正？剛剛蔣委員的關切的確很重要，我將附帶決議唸一下，然後第四項就可以通過了，好不好？"],["張廖委員萬堅等所提附帶決議：","為有效防堵不適任外籍人士來臺擔任補習班教學人員，請勞動部於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修正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2條，就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者之資格條件增列「持有行為良好證明」。"],["提案人：許智傑　　蘇巧慧　　李麗芬　　張廖萬堅　蔡培慧　　陳亭妃　　吳思瑤　　柯志恩　　何欣純　　","薛組長鑑忠：勞動部願意從源頭把關，我們可以配合審查，但是要先釐清一個問題，教育部第四項的規定是要檢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這裡只有檢附文件，但是行為良好證明的格式是在上面寫「無犯罪紀錄」，若有犯罪紀錄就是註明犯罪紀錄；這裡只有要求檢附文件，事實上，只要有任何刑事紀錄，就統統都會否准，這就和此處規範有所衝突。"],["吳委員思瑤：就是你們的會更嚴？","薛組長鑑忠：對，我們的會更嚴。所以，第四項如果適用於外國人，基本上就是一體適用本、外國教師。"],["主席：法制處說明一下。","李處長嵩茂：確實是本國補習班教師在刑事前科上是有特定罪名的限制，一般的並不包括在內。但對外國人是不是標準要一致？例如，我們進口藍領外籍人士……"],["吳委員思瑤：是「輸入」。","李處長嵩茂：抱歉，就是我們借重外籍藍領勞工從事各種工作，但國內任何一個勞工從事藍領工作並沒有需要良民證，為什麼邊境管制時，藍領可以用那個過濾而沒有違法的問題？因為外界在質疑，外籍英文老師有可能是外國流浪漢，卻來到臺灣擔任英文老師，未來我們是希望使用觀光簽證違法到補習班任教的情況大量減少，甚至禁絕，首先需要工作簽證，所以第一關把關就在邊境管制，這是就服法第四十六條。那些要進來的人都是由補習班接洽的，例如補習班要請約翰來教英文，那就要請約翰提供刑事紀錄證明書，若有刑事紀錄就不錄用。勞動部是擔心案子很多，他們沒辦法判斷，但我們有兩個考量，如果藍領可以用證明書擋住所有要借重國外進口藍領資格時，為什麼不能夠用在短期補習班？","薛組長鑑忠：這個議題在上個星期五晚上的跨部會會議中勞動部就提出來了，其實勞動部在過去這幾年曾經要訂這個規範，我先說藍領外勞的部分，因為藍領外勞全部歸勞動部管，所以積極資格及消極資格都由勞動部訂。但是，現在白領的部分在就業服務法規範下，並沒有要求要檢附行為良好證明，至於專業人士的規範，就是回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醫師就是回到醫師法、律師就是回到律師法，如果裡面有訂積極資格，我們可以負責把關，這沒有問題，但是如果補教法並未做此限制，那麼，勞動部從行政行為不能為差別待遇，否則會有不平等的狀況。如果說本國補習班教師檢附刑事犯罪紀錄只是要確認有沒有不能從事的工作，未來訂定規範時就必須在補教法第九條的框架下訂，這樣的話其實沒辦法執行。","黃司長月麗：這幾天我們也跟勞動部討論過，如果勞動部堅持這樣，我作個建議。我先講現況，外國人進補習班實務上他們怎麼做，現行規定所有的老師一體適用，就是到補習班擔任教學的人士一體適用現行規定，所以外國人到補習班一樣要附所謂的良民證，可是現在的作法是他進來以後才去當地的警察局申請良民證，也就是只查他入境之後的紀錄。一般來講，剛進來一定是清白的，所以教育部希望能夠在前端就以良民證作為管制措施，入境之前如果有行為良好證明，我們才能放心地讓他進來，所以在前端進行管制。如果勞動部有疑慮，我建議是否可以把目前規定在準則中的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也納入母法，在此處就作一個處理，譬如在第四項倒數第三行報主管機關核准之後把準則中的文字納入，「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並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在此處安上這些文字，搭配委員的附帶決議，在6個月以後就有了，請問是否可以這樣處理？","李委員麗芬：我剛剛有聽懂勞動部的意見，勞動部的意見就是我們直接在條文裡面寫清楚，這樣他們執行上就不會有問題。我也覺得如果現在要改附帶決議去修法，也不知道何時才能修法完成，不如就直接在條文中明文規定，如果聘請外籍老師，在外籍教師入境之前，雇主應檢附某些資料，這樣就可以了。","主席：我提醒一下，很多國家沒有良民證之類的制度，非常多國家沒有良民證這種制度，你叫他去哪裡拿？即使他在入境之前到母國當地的警察局申請也拿不到這種東西，你要如何去證明他身家清白？很多國家是沒有的。","李委員麗芬：所謂的「良民證」，指的就是有沒有刑事犯罪的紀錄，所以外籍人士只要取得無刑事犯罪紀錄即可，其實是有的。","主席：沒有，其實很多國家是沒有的。","李委員麗芬：可是我們要思考我們的外籍老師主要來自哪些國家？現在看起來國內外籍老師來自美國跟澳洲的最多，這兩個國家對性侵兒童的管制也是有的，所以我覺得這部分可以再加思考，還是可以納入。"],["主席：請問你們執行上有什麼問題？","何委員欣純：到底問題在哪裡，怎麼會那麼複雜？原本我們的立意良好，只是希望在現行的體制下賦予法律的位階，可以在現行制度的基礎上更進一步掌握外籍老師過去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當然也有委員提及許多國家並無這種證明文件，但是我們現在引進許多藍領外籍勞工或者其他打算來台灣工作的外籍人士也是一樣，不是嗎？"],["吳委員思瑤：可以比照一致啦！"],["何委員欣純：就比照一致啊！","吳委員思瑤：不是說老師就要特別，現在藍領外籍勞工怎麼做，就這麼做。"],["何委員欣純：是啊！","薛組長鑑忠：我說明一下，關於藍領外籍勞工這部分，我們在評估某個國家是否開放引進時，一定會要求來源國開具良民證，這是在雙方談判的過程中就會先談妥的，所以執行上沒有問題。勞動部不是不願意做，而是這個附帶決議若通過，如同剛剛委員所關心的，有些國家並無開具良民證的制度，請問未來勞動部該如何執行？我們擔心的是勞動部無法依據這個附帶決議來執行。"],["吳委員思瑤：那你的建議是怎麼樣？","薛組長鑑忠：全世界有將近200個國家跟地區，現在我們先不要管某些國家有沒有，但是目前主要幾個大的國家是都有的。"],["何委員欣純：對啊！那就好啦！","薛組長鑑忠：可否直接明定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時，就要檢附護照國所開具的行為良好證明？","主席：麻煩請勞動部將剛剛建議修正的條文跟本會的議事人員稍微說明一下，待會回頭再看。","現在處理第五項。每一項等一下都會很快就確定，好不好？對，你說納米比亞之類的國民，就不用進來台灣教書了，對不對？"],["何委員欣純：西班牙、葡萄牙或是巴西等國民眾都不能進來教拉丁語耶！","主席：有啦！那個還有啦！就是納米比亞、巴布亞新幾內亞之類國家的民眾，可能就沒有辦法進來，因為他們沒有良民證。","講完第五項之後先休息，等條文確定之後待會再回過頭來處理，好不好？這比我想像中的困難太多了。","第五項則是有關委任機關的部分，剛才思瑤委員非常關切。第五項的內容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自行、委任、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短期補習班檢查其設立之條件與程序、樓層與面積、設施、設備與管理、服務人員、課程類科與內容、退費方式與基準、班級人數、學生權益之保障等本法及自治法規所定應遵行事項之辦理情形，並令其提供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短期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請陳委員發言。","陳委員亭妃：有關這部分，那一天我們也質疑到底誰去做這些事情？現在教育部提出可以自行、委任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去做，我認為政府機關委任有關機關的事情實在太多了，我不同意，我覺得這部分再委任會有問題，會有很多的問題。因為這一次的陳星事件發生在台南，當然地方上有很大的壓力，現在地方上也已開始在清查，現在教育局是拜託所有的校長及一些老師加入協助清查的行列，可是這是短期的，因為它是非常緊急、具有迫切性的短期事件，才有辦法這樣處理，它不可能是長期的作為，所以當天教育部也說你們會編列經費協助相關單位，也就是地方縣市政府來做這樣的工作，怎麼會條文上又出現「委任或委託」呢？這樣規定其實是不適當的。"],["主席：大家對於委外其實有點意見。請部長說明。","潘部長文忠：就長期而言管理補習班的人力問題，這是大家所關切的。之前我也跟委員報告過，確實現在地方政府真的人力上比較不足，我們也已經著手規劃後續協助地方政府，依照他們管理補習班數量的規模給予人力上的支援，但是這樣夠與不夠，恐怕也是長期會討論的問題。至於這一次會提出這個條文，可能也是因為地方政府有反映給教育部，表示如果有法源的基礎，他們以後可能有這樣的機會。關於這一點，教育部後續一定會針對地方政府管理補習班所需的人力給予協助，這部分政策上我們一定支持，至於在法源上是否授權地方機關有機會可以委外，這一點我想大家可以討論，因為也許在過去執行時在幾個面向上也都出現過一些疑慮，這部分我們尊重委員們的討論跟決定。"],["主席：請何欣純委員發言。","何委員欣純：說真的，我跟陳亭妃委員一樣，我對於委任、委託這種行政委外真的不以為然，雖然在實務面上是回應地方政府人力不足的要求，所以他們認為把這些業務包裹起來就可以委託或者委外執行，可是在民間老百姓的心中卻認為，當你委託出去的時候，受託機關或團體可能拿著台中市政府的雞毛當令箭，受託的機關或團體的專業度在哪裡？委託人員的公權力可以施行到哪裡？再者，要如何建置查核機制？而且對於查核一事，地方政府是依據委外團體的單子，完全沒有任何查證人力，查證之後一旦發覺有錯，就馬上依那個單子去開罰。我告訴你，如果有行政法觀念的業者或是一般老百姓，絕對會去訴願，因為你們行政程序會有問題，你們沒有辦法達到查核的機制，就是你們委託的團體出去稽查，所稽查的事實跟地方政府教育行政單位所掌握到的是否能夠符合？我不知道，以我在基層的務實面來看，地方政府機關沒有辦法去查證啦！可是這個有公權力喔！因為可以開罰。","主席：公權力的行使如果是委外的話，的確是有一些問題，請教育部思考一下，條文當中可不可以加入增加的經費由中央的預算補助，這是不是可以列為考慮？"],["何委員欣純：還有員額的問題。","吳委員思瑤：委外最可能發生的狀況是什麼？用採購去找一個委外，透過採購，到時候就是補習班聯合業者來標，有可能球員兼裁判。所以公權力的行使不宜這樣，你看一些衛生機關，他們去稽查很多中藥行、西藥行，他們也是用一些約聘僱人員，但是市政府是有管控的，他們是有拿市政府的薪水，如果人力不夠就是用錢去補助他們去聘，本席認為委外真的是要三思而後行。","蔣委員乃辛：條文寫委外、委任，那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什麼？如果發生問題的話，是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規定嗎？還是他們就是老百姓的身分？這都涉及到防弊的問題。剛才吳委員也講了，如果是補習班去投標得到委外這個資格，那就變成補習班自己查補習班，這會是很大的問題，到那時候如何去約束？這是第一個要考慮的問題。再者，今天不論是自己去檢查，或是以什麼樣的情況去檢查，到底多久會檢查一次？有沒有要求縣市政府每一年要檢查一次？是5年檢查一次？還是10年檢查一次？第三，現在有很多吹哨者條款，有沒有需要設一個吹哨者條款讓他們自己內部檢查？就是鼓勵大家，教育部可以對這方面加以考量。","主席：委員的共識是公權力不宜由委外單位來做處理，如果是要由中央政府補助，沒有員額又該怎麼解決？部長，在方向上是否要做調整？好不好？","潘部長文忠：雖然地方政府在執行上有這樣的困境，對於這部分，我們的思考也是朝向不以公權力委任的方式，教育部會協助地方政府針對所需要增聘的人員，但這個人力可能沒有辦法涉及到員額，因為員額的問題不是我們能夠直接幫助地方政府設定，但比如他們所需要增聘屬於聘用人員的經費，就由教育部協助，我們在政策上大概會以這樣的方式進行。","主席：很好，教育部尊重委員的意見，把經費的部分入條文。顯然大家已經討論出一個基本的架構，我們休息10分鐘，讓教育部人員把文字整理好，大家再來討論。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三項有關實名制的部分，請大家看一下哪個版本較能反映我們所要表達的，第一個版本是「短期補習班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所為之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形，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真實姓名。」；第二個版本更完整，是「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敘述、表示或表徵，或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或宣傳內容；其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同。」，也就是除立案名稱外，都要揭露其姓名。第一個版本寫的是一個大方向，第二個版本則寫得更完整。","李委員麗芬：可是「除立案名稱」後加上「、商標」，因為兩者是不同的。"],["潘部長文忠：立案名稱是我們真正在用的詞……","陳委員亭妃：基本上，商標需要另外申請，和我們現在去教育局申請立案不一樣，如果現在把它換成商標的話，會很奇怪，因為我們管不到那個部分。我們可以管得到的是教育主管單位的權限。"],["主席：請問各位要用哪一個？","蔣委員乃辛：本席傾向乙版，因為它涉及到兩個層面──補習班廣告、負責人及老師對外的廣告；因為甲版並未要求補習班對外廣告用實名制，只有負責人及老師對外做廣告的時候，才要用實名制。所以本席傾向乙版。","主席：蔣委員上次提到何謂虛偽誇張、歪曲事實的部分，你覺得要保留在這個地方，還是用「不實」二字就可以了？因為它有許多形容性的作法。","蔣委員乃辛：我覺得補習班做廣告的時候，也應該採實名制，這部分寫上去之後，其他部分就只是一個形容詞而已。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是教育部的版本……","主席：本席的意思是，這個法如果用「不實」二字做處理，會不會比較好一點？","蔣委員乃辛：如果只是不實、虛偽誇張，而沒有強調實名制的話……","主席：有，全部都保留，我只是說……","蔣委員乃辛：對，我的意思是補習班在做廣告的時候，一定要用實名制，至於其他的虛偽誇張只是形容詞而已。","主席：因為他們剛剛把委員非常在意的立案名稱排除之外，其他都已經保留，陳委員亭妃、洪委員慈庸都主張二版，請何委員欣純看一下……"],["何委員欣純：我是甲版……"],["主席：甲版走不出去……","何委員欣純：乙版可否再簡化一點？因為形容詞是沒有認定標準的，可否將它拿掉？","主席：就把虛偽誇張拿掉，改成「且不得有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或宣傳內容」？"],["何委員欣純：這樣執行就會比較簡單。"],["李處長嵩茂：本來是截取……"],["主席：你認為還是要有誇張、歪曲事實、虛偽……"],["李處長嵩茂：那句話本來是媒體的報導。"],["何委員欣純：你要把媒體的報導變成裁罰的基準？","李處長嵩茂：本來是故意截取媒體不實，作為廣告內容……","主席：所以你認為虛偽誇張只是呈現出有些人在做宣傳廣告的時候，會有這樣的處理？","何委員欣純：虛偽誇張之類雖然是一種樣態，但它的認定標準很模糊，倒是截取報章雜誌不實報導的部分可以保留下來；因為你要強調的是，他們會用媒體的報導。從虛偽一直刪到……","主席：因為這裡面有很大的部分是足致他人誤信之敘述，且不得有不實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敘述、表示或表徵，或故意截取……","李處長嵩茂：如果用甲版的文字概念，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的情形，挪到乙版可以修正為「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場址、傳播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姓名時，除立案名稱都用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主席：「或其他」就不用嗎？","李處長嵩茂：都不用，如果用甲版的話，就這樣而已。"],["主席：後面呢？"],["何委員欣純：就到「表徵」。"],["李處長嵩茂：虛偽不實之情形後面的逗號要拿掉。","主席：請各位仔細聽，第三項修正為「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形；其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同。」","何委員欣純：條文文字，我可以接受，也支持。但本席希望教育部在立法意旨的說明裡面，要說明清楚我們不是針對廣告……","主席：沒錯，免得造成混淆，謝謝何委員的意見。第三項修正通過。處理第四項。第四項為「短期補習班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聘僱之教職員工為外國人者，應檢附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教職員工異動時，亦同。」","勞動部覺得把它完全列進去會更符合，教育部執行上OK嗎？"],["潘部長文忠：附帶決議？","主席：對，附帶決議就繼續，這樣可以嗎？"],["潘部長文忠：同意。"],["主席：太好了！第四項照修正條文通過。","處理第五項。第五項是委外部分，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自行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短期補習班檢查其設立之條件與程序、樓層與面積、設施、設備與管理、服務人員、課程類科與內容、退費方式與基準、班級人數、學生權益之保障等本法及自治法規所定應遵行事項之辦理情形，並令其提供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短期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何委員欣純：「得派員」就好。","主席：這部分是這樣的嗎？當初不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派員，至於你剛剛說要由中央編列預算，執行層面就……"],["潘部長文忠：有附帶決議。"],["主席：附帶決議可不可以看一下？其內容如下："],["附帶決議：","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執行短期補習班依本法及其自治法規所定應遵守事項之人力，得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酌予經費補助。"],["提案人：柯志恩　　陳亭妃　　何欣純　　蔣乃辛　　李麗芬　　陳學聖　　洪慈庸","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潘部長文忠：因為第五項列下來會配到第十三項罰則的部分，所以這樣會比較能夠強化，至於中央補助地方的部分我們用附帶決議作後面的執行，我們已經開始規劃了。"],["主席：OK。休息一下大家的效率就變好了！","繼續處理第六項。第六項為「短期補習班之教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或解僱：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請問各位，有無異議？"],["陳委員亭妃：我們在辦法裡面會把到底是誰要去認定訂清楚嗎？"],["潘部長文忠：我們會訂定授權及查詢等部分。","陳委員亭妃：對，誰要去主導，而且今天是誰要去判定？性別平等法有性平會做處理，所以我們要把它訂清楚。","潘部長文忠：委員，這涉及到細項，有關第六項細項的部分會在第十二項……"],["陳委員亭妃：我提醒這部分在那裡要訂得很清楚。"],["潘部長文忠：會授權子法來訂定。","陳委員亭妃：對，要訂得很清楚。","主席：會訂在第十二項中，但請問各位，對第六項的文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七項。第七項為「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請問各位，對本項有無異議？"],["洪委員慈庸：廢止是不是應該用撤銷？因為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是用「撤銷立案」。","李處長嵩茂：因為「撤銷」通常是對違法的行政處分解消它的法律效力，是要溯及生效的。我們這邊是對原來核給他合法的立案，因為它符合廢止向後生效的要件，所以我們是用「廢止」，廢止之後是向後生效，不會溯及原來立案時的法律關係。原來第二十五條是舊的，所以原則上是用「廢止」。","主席：我想請問法制處，第六項跟第七項是否可以合併？它們都屬於發生什麼狀況得以解聘、解僱，一個是教職員工，一個是補習班負責人。我們的條文有十三項，這是第六項、第七項，因為第六項跟第七項是講同樣的事情，有沒有機會合併？我只是提出問題。"],["李處長嵩茂：在立法技術上……"],["主席：還是分隔比較好嗎？"],["李處長嵩茂：對。","蔡委員培慧：對不起，我是做回應，因為一個是教職員工，一個是負責人，所以沒辦法合併。但討論第六項時我聽到部長說，假設他並沒有到判刑程度，但我們希望在查核時能有個不適任、被起訴或一審被判有罪教師的資料庫可供查詢。這個部分是訂定在第十二項，但是我強烈建議，我知道你們的資料要跟衛福部、法務部資料做勾稽，上次我曾經詢問過，法務部允許一年勾稽5次。但我要提醒教育部，現在我們做大型資料庫資料時，整個介面設計是可以即時更新的。我的意思是，現在之所以會廣泛做大數據運用，其實是跟整個資訊的流通跟彙整有關。舉例，你在偏鄉南投登入，這個資料庫應該是可以跨到法務部、教育部做連結，所以本席認為不管你們是要寫「目的主管機關另訂定」或是「中央行政機關」，你們都要把大數據運用的即時性考慮在內，不能只做一年只有5次的勾稽。","主席：教育部對蔡委員的意見，可以嗎？"],["黃司長月麗：可以。","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項有無異議？不然我們就依照「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通過？","洪委員慈庸：我對條文沒有意見，但我要問法制處，剛剛說是往後生效，但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是不是就要改？","李處長嵩茂：對，有一個全案修正，部裡已完成法制作業，未來也會用「廢止」。"],["主席：文字會有一致性就對了。","處理第八項。第八項為「有第六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與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有第六項第三款情事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情事者，於該認定或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亦同。」，這部分可能就有上次蔣委員所提到的，把教師法放在這邊會不會混淆補習班老師跟學校老師這個層面的問題？你們當初有考慮過這一點了嘛！我只是提醒你們，因為上次有人提出來。","李處長嵩茂：這個在立法技術上，其實它要處理的是業務上有不適任的教師，在校園裡已經以教師法處理過，列到不適任教師資料庫裡面的人。所以我們這邊只是構連，未來可以篩選出原來已經被列入不適任教師資料庫裡的人，避免他流竄到補習班。","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八項的文字有無修正之處？如果沒有修正，就按照我剛才所唸的文字通過。","現在處理第九項。第九項為「短期補習班聘用或僱用教職員工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有無前項情事。」，請問各位，對第九項有無異議？"],["陳委員亭妃：沒意見。"],["主席：好。第九項照我剛才所唸的文字通過。","現在處理第十項。第十項為「短期補習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其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有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處理第十一項。第十一項為「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者，應由中央主管社政機關建立資料庫，並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查詢事宜。」，對於這個部分，我有一些想法，因為前面都是提到「補習班」，怎麼突然在第十一項裡面干涉到「社政機關」，就體例上，你們不覺得很奇怪嗎？這個寫法會不會奇怪？我知道你們提出的內容及意旨，但是前面都是有關補習班，這邊突然出現一個「社政機關」，體例上沒有任何問題嗎？突然之間變成你們去管別人家的事情了。當然我知道你們的意思，只是這樣的寫法符合體例嗎？而且我還特別提到，根據衛福部的資料，一年有一百多件性騷擾案件、十多件虐兒及家暴的案件，你們都要寫「衛福部」嗎？那麼法院判決更嚴重的，譬如強暴、殺人要不要也列入？這邊都是寫衛福部嗎？我可不可以請問，比衛福部所條列更嚴重的那些，如果不寫會不會怎麼樣？","李處長嵩茂：在立法技術上，教育法規會牽涉到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力的事項，那就務必要在教育法規中明定。之所以把它放在第十一項，這是因為第十二項接著就會細部授權訂定相關的子法來規範，除了衛福部之外，現在也有法務部，法務部現在其實已經建立犯罪資料庫了，我們也已經在查詢了，所以不需要在條文中明定他們必須建立犯罪資料庫。因此這個地方目前欠缺的就是有關社政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裁罰的事項，要麻煩縣（市）主管的社政機關蒐集並集中在中央，建立這個資料庫……","主席：我覺得這點沒有問題，我的質疑只是前面的主詞都是「短期補習班」，你們也是為了防堵補習班相關不適當的行為，前面的主詞是不是應該把目的先說出來，所以各級社政機構才需要建立資料庫？不需要這樣做處理嗎？","李處長嵩茂：一般在立法上，多數都採權利義務的構成要件跟法律效果，立法的背景跟理由是寫在說明裡面。"],["主席：好。","請陳委員學聖發言。","陳委員學聖：對不起，對於之前的第九項，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短期補習班要聘用或僱用教職員工前必須先做查核，這叫做定時的查核。請問有沒有動態查核？我以計程車司機為例，計程車司機要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前，必須到行政機關做查核，但是每年仍然有定期查核。而現在第九條只有規定聘僱前查核，之後並未規定每半年或每年定期複查，還是這個責任、工作全部交給教育部查核，這是我提出的第一個疑問，有關動態查核的問題。第二個問題，假設是性騷擾，如果發生的地點不是在教育的相關機構，譬如一個外籍英文老師，他晚上到pub喝酒，因為文化或語言的緣故，而跟他人稍有衝突，假使對方告他性騷擾，這是否構成非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是否屬於性騷擾，又是由誰認定？法條上是寫「行政主管機關」，那麼誰是「行政主管機關」？誰得以認定他在教育以外的場合發生性騷擾類似的案件，或者在車上擁擠的過程中被人指稱有性騷擾的行為，這些地方發生的事情是由誰認定？我一直在思索這兩個問題，請主席開釋，好不好？","主席：主席不會開釋，請法制處開釋，好不好？陳委員因為思索老半天，所以在我們通過的條文中，他要重新再回頭詢問，請法制處說明。","李處長嵩茂：針對剛才委員垂詢的第二個問題，教育部法制處提出說明。在學校場域中適用的是性平法，他會進入不適任教師的系統被管控；如果是在學校場域不適用性平法的，就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最後的裁罰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果情節不是重大，裁處罰鍰的案件，社政機關就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裁處1至10萬元的罰鍰，這些資料就會進到第十一項，亦即剛才提到要麻煩社政機關建立的資料庫，當要聘用張三時，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教育局就會把張三的基本資料與社政的性騷擾資料庫做勾稽，假設勾稽的結果是他曾經在屏東被屏東縣政府罰3萬元性騷擾的罰鍰，這時候就回到縣（市）政府教育局的性平會，他們會針對這樣的情節再予審酌，如果認為他是情節重大，那麼就依照我們剛才的第六項規定不得聘用或僱用，而且要管制終身，列入不適任的補習班資料庫。如果情節雖然不是重大，但是還是有管制的必要，他們會議決一個時間（1至4年），同時該個案也不得聘任。如果資料庫勾稽的結果是性騷擾被罰1萬元罰鍰，只是很單純用Line或言語講了一個黃色笑話，他被裁處了，這一般在教師的資格中，也不會認為他是要解聘的性騷擾案件，類似這種案件就不會影響他的工作機會，也不會予以管制，所以它是透過社政處罰的那個體系所建立的資料庫來跟教育主管機關彼此通報的名單，以勾稽的方式所做出來的。","主席：謝謝法制處的說明。不過這更可以凸顯剛剛陳委員所提的，因為第九項是指「短期補習班在僱用員工之前」，但是根據你剛才的說明，他本來可能是沒有問題的，他被僱用之後，在教課的過程中，譬如晚上也許到pub之類的，所以陳委員特別提出來，不是只有之前，他在之間過程當中，如果還有發生這種狀況，我們是否有動態的稽查機制，可以反應在條文當中？你們有沒有把這部分考慮進去？因為第九項只有考慮「之前」，那麼如果聘用之後發生這些狀況的時候，有哪一項可以做這樣連續性的稽查？","李處長嵩茂：我可以理解剛剛陳委員的關切是張三要進來之前，我們用那個機制做職前的查核。","主席：對，那沒有問題。","李處長嵩茂：而張三在任職期間似乎就沒有查核機制。針對教師的部分，在通報辦法中，除了職前查核之外，也有定期查核的機制。"],["主席：通報辦法是指哪個辦法？"],["李處長嵩茂：亦即未來第十二項所授權的子法中。","主席：好，我們處理到第十二項時再來看一下。","請問各位，對第十一項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處理第十二項。第十二項是剛才大家所關切，請大家仔細聽。第十二項為「第六項、第八項至前項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這有沒有反應其他委員當初所關切的問題？","請李委員麗芬發言。","李委員麗芬：剛剛提到在職發生的事情要通報，但是要由誰來通報？如果是在補習班外（像是剛剛講到的pub），而採用性騷擾防治法的話，主管機關就是社政單位，社政單位會向補習班通知該名教師所發生的事情嗎？如果不會的話，這樣就還是只滾進政府的資料庫而已。如果沒有進行動態查詢的話，就還是不知道該教師在這段期間所發生的事情，因此這個部分到底該如何連起來？我認為要做的話就要有個動態的查核，不然就是因為這類事情的發生也涉及到短期補習班，所以相關單位也要通知教育單位。","李處長嵩茂：第十項是發生在補習班，補習班執行業務的人員如果知道，確實也要按委員剛剛垂詢的規定通報。"],["李委員麗芬：發生在外面的話就不知道了。","李處長嵩茂：如果補習班在台北市，教師跑到恆春的pub性騷擾，結果被屏東恆春的社政單位裁罰，裁罰後相關資料就會滾進資料庫裡，但因為對方是現職人員，沒有到職查核，所以我們才會制定現職人員的定期查核機制。"],["李委員麗芬：是多久查核一次？"],["李處長嵩茂：這部分可不可以在子法中訂定？"],["李委員麗芬：你們會在子法中訂定嗎？","李處長嵩茂：法源在第十二項的授權辦法裡，因為相關名單已在教育主管機關了。","李委員麗芬：剛剛陳委員關心的是，有沒有再去……"],["李處長嵩茂：教育主管機關未來就現職人員是不是要定期勾稽……","陳委員學聖：處長，我和李麗芬委員關心的事很簡單，原本的罰則是，如果補習班在聘僱前，雖然經查核後確定對方沒事，但要是之後的資料萬一滾進你們的資料庫裡，你們就要自己去勾稽，一旦你們沒有勾稽到，期間內教師又發生了性騷擾或是其他情事，而補習班又還繼續任用該教師，造成學生權益受損的話，這就會涉及到國賠法的問題。因為這是公務人員失職的問題，所以我希望你們慎思，期間的空檔很嚴重，之前的責任是在補習班，但現在的責任就會變成在公部門。","蔡委員培慧：我也附議李麗芬委員和陳學聖委員的意見，不曉得這樣的用語妥不妥當，法務人員也許可以給點建議。我們在「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之後可不可以再加上「期程」，以規定多久要更新資料？當然，我不清楚這樣的法律用語適不適當，還請你們來判斷，但我認為還是要把時間的軸線放進第十二項裡，因此作以上建議。"],["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陳委員亭妃：我還是強調，要把我們所擔憂的部分全都要列得非常清楚，像是到底要由誰去查詢、蒐集資料等，這個部分應該要怎麼處理，包括在第十一項提到的，社政單位要會同誰去做，這些都要訂得非常清楚，一項都不能漏。因為我們看的是子法，執行面就是用子法去執行的，如果再訂得不清不楚的話，這個法修了也沒用，這是我們常常面臨到的問題。稍後我也會提附帶決議，要求子法要在兩個月內完成，因為這真的不能再拖了。其實現在各縣市政府都已經在動了，希望能讓他們有所遵循，因此兩個月內就應該要把子法全部訂定完整。","陳委員學聖：我再請教教育部法制處，剛剛談到性別防治三法，有關性騷擾的部分，基本上它會有固定的場域，包括職場、機構和學校，但若是屬於非特定空間，像是發生在pub、公車上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上，就會回到刑法上對不對？","李處長嵩茂：不一定，如果是在公車上的性騷擾，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比較嚴重的狀況就會涉及刑事，會進入刑事的偵查系統去；如果沒有那麼嚴重，不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範圍內，而是屬於第二十條規範的事，便是處行政罰一萬元到十萬元的罰鍰。","陳委員學聖：針對第二十五條的這個部分，是回到法院嗎？"],["李處長嵩茂：會進入到刑事的系統。","陳委員學聖：對，但我想提的是，萬一在這期間……","李處長嵩茂：這個部分就會在第十二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如果剛剛的性騷擾是行政罰的話，主管機關就是社政單位，如果是涉及刑事資料庫的話就是法務部，資料庫已經建立起來了，所以之前通緝在案尚未撤銷的案子，或是已經起訴在審判中的案子，抑或確定判決的案子，在系統內都有。","剛剛何委員和李委員提到就職前會有資格的查詢，但在任職期間教師可能會到處去性騷擾，相關紀錄也可能會跑到資料庫，如果有此擔心的話，我們就建議在第十二項授權查詢之處寫清楚「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亦即未來在辦法中，也會規定任職期間要多久勾稽一次。"],["主席：把文字放進條文中好不好？","李處長嵩茂：對，就是在第十二項「、」與「查詢」之間加上「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主席：就是改成「、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這樣有沒有辦法解決委員所關切的問題？","陳委員學聖：我講的是責任歸屬的問題，如果以後在動態查核的過程中，教育部或教育局的主管人員沒有去勾稽到的話，一旦發生意外，相關責任的歸屬就會回到公務機關上，且會涉及國賠，這是我要特別提醒在前的，也是很嚴肅的問題，因為負責查核的是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主席：陳學聖委員是善意提醒，如果大家這樣解讀法令的話，所要牽涉的層次就會比較廣。請再思考一下好嗎？","第十二項請教育部相關人員先行處理，要不要通過，我們最後再來裁定。","處理第十三項。內容為「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九項或第十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洪委員慈庸：上次主席說過，我提案的後兩項是關於收費的問題，之前是建議和蔣委員的提案都併到後面，請問現在是預計要併到哪一條去？我剛剛看到教育部的資料是希望併到第二十五條之一，請問教育部能說明嗎？","主席：請教育部先說明洪委員的提案，因為收費問題當初是放在第九條。","洪委員慈庸：如果是放在第二十五條之一的話，我覺得會非常奇怪，因為這是針對短期補習班的規定，但第二十五條是關於罰則的規定，把它放到處罰之後就非常奇怪了。","主席：稍後請教育部解釋，其他委員對第十三項的「罰則」還有沒有意見？它提到「……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請問何謂「必要時」？所謂「按次處罰」是指不限次數，罰到什麼地方都無所謂嗎？「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的規定，在法令上會不會有點模糊？以上是我的疑義，還有沒有其他的部分？","李處長嵩茂：之所以要規定剛剛主席垂詢的「按次處罰」，就是因為有些違法的狀態是持續的，所以在立法技術上允許立法經過裁罰的方式去切斷行為次數，所以不是只有罰一次。通常違反的話是罰一次，然後令其限期改善，期間屆滿如果沒有改善，第二次就開罰了，可以按次處罰。但是如果光是財產制裁行政罰鍰還不足以嚇阻，就保留一個規定，即必要時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的行政罰，這是更重度的方式。","主席：如果他們完全死不悔改，是否有辦法讓它……","李處長嵩茂：案情可能都不太一樣，所以「必要時」是給主管機關一個裁量權，視情節輕重來決定。","何委員欣純：我們有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協同各地方政府的教育行政單位設立裁罰基準。在裁罰基準裡就可以告訴我們，什麼樣態罰到第三次，第四次一定要撤銷立案。","李處長嵩茂：即便是罰鍰，也是五萬元以上到二十五萬元以下一個很大的範圍，現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裁處這種有裁量的罰鍰時都有訂裁量基準，未來這個也會訂。","何委員欣純：現在雖然都有裁罰基準，但是有些可以罰三次、五次、八次，因為違反的情節不一。我的問題是，到底要罰幾次才撤銷立案？這是補習班最害怕的事情，所以在裁罰基準要……","李委員麗芬：現在的做法是裁罰、令其改善，如果沒有改善就再裁罰。我想建議一下，有些情節非常重大，根本不用裁罰、改善，應該直接令其停止招生和廢止立案。所以「必要時……」是不是改成「但情節重大者得立即令其停止招生……」？","李處長嵩茂：在立法技術上是把罰鍰和後面的停止招生、廢止立案分開，前面的罰鍰並沒有次數的限制，「必要時」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不會違反比例原則。如果第一次就情節非常重大，在罰鍰之外，同時可以沿用後段來廢止立案，在法律上這樣是有彈性的。假使是規定第幾次才可以廢止立案，反而沒有彈性。","李委員麗芬：我想要確定的是，情節重大就可以……","主席：有啦！他們就是改成「但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我想問一個很白話的問題，大家非常關切陳星的問題，如果他真的涉及性騷擾或性侵，那麼現在所條列的規定是不是足以讓補習班被撤銷立案？民眾會這樣質疑，我們所修的這些法條有沒有辦法處理這樣的問題？否則這些補習班的名師一個學期賺個兩億元，五萬元到二十五萬元根本無法嚇阻。","李處長嵩茂：這有兩個層次要考量，之前有委員提到罰鍰是不是要訂為五萬元到五十萬元？現在是先修第九條，但現行法第二十四條未經立案的補習班裁處罰鍰最重的只有五萬元到二十五萬元。如果這裡訂得太重，他們乾脆連補習班都不去立案，轉到地下去做。所以未來在通案的時候，對於未立案的補習班的處罰是不是要更重，然後我們再來搭配調整？"],["蔡委員培慧：為什麼不現在就兩條一起處理？","李處長嵩茂：這有立法技術和程序的問題。剛才特別報告說為什麼用「；」和「必要時」，因為這樣彈性比較大，即便是符合「必要時」，後面還是有兩個不同的層次，一個是停止招生，一個是廢止立案。所以情節重大的話，後面還要再裁量一次。通常的彈性是說，必要時機關不可以恣意，情輕也不可以隨便撤銷立案，必須等個案發生時由主管機關適切地作裁量。立法技術上會用「必要時」，看起來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因為適用的對象就是不確定的類型。"],["主席：所以你認為法律用詞「必要時」會比「情節重大」更具有彈性？請陳委員亭妃發言。","陳委員亭妃：我也是這麼覺得，因為什麼叫做「情節重大」？「必要時」可以給主管機關比較大的彈性，而「情節重大」的分野很難劃分。","主席：好，改回「必要時」，好不好？","李處長嵩茂：那個不要改，「並令」就是跟前段的罰鍰可以一起，切開來就會出現問題。","主席：好，用原來的文字，對於剛才洪慈庸委員提出的意見請說明。","李處長嵩茂：今天處理的案子著重在不適任補習班教師的要件還有相關的查核、資料庫的建立、通報以及罰則。條文已經非常長，如果再把金融商品的轉借、貸款的規定再放進來，第九條涵蓋的面向又更廣、更複雜。基於上述考量，未來在其他條文的處理上，條次要放在什麼地方，到時候還可以再作處理。","洪委員慈庸：補教法裡面有關補習班的部分幾乎都是放在第九條在處理，其他條文並沒有特別處理補習班，我們提出最長的期限是6個月，另外一個是不得轉借其他貸款的機構，如果沒有放在這裡而放到第二十五條之一，要如何罰它呢？這在體例上非常奇怪。如果另外放在第二十三條之一，你放在這裡也非常奇怪。","李處長嵩茂：如果第二十五條之一未來要有罰鍰，可以在討論第二十五條之一時訂進去。現在不是全案修正，一般全案修正時會把罰鍰訂到後面，包括今天處理的第九條在立法技術上都是彈性的，現在則是迫切地要讓這個案子儘快進入二、三讀。","洪委員慈庸：全案修正要到什麼時候？這個事情已經發生很久了，這個提案也從上會期放到這會期才審，請問你們要到什麼時候……","李處長嵩茂：我們現在對補教法有三個層次，今天是最急迫的第九條，委員的提案包括洪委員提案的條文也已經進委員會，那是第二階段的處理，至於全案修正則是第三階段的處理。所以剛才委員的條文會很快地在第二階段就處理，委員會何時排審就何時處理。","主席：我向洪委員說明一下，這就是當初我們非常批判教育部的問題，這麼久了，為什麼到現在都沒有？講到這裡就要很大聲。大家都非常關心這個法案，從上會期就這樣子，到目前為止還在第九條，我們大家都有……","吳委員思瑤：我具體建議，今天就優先把第九條先處理完，主題是不適任老師的排除、裁罰。我上次也很具體地提出，沒有一個條文會搞到第十三項，而且當中有消極資格還有積極資格，有管補習班的也有管老師的，還有罰則，甚至有一條管到社政機關應該怎麼樣。我們應該是在第三階段再來處理這些問題，其實個別委員也有提案的權利，像本席就希望能夠將第九條拆成兩條或三條條文，譬如第九條之一、第九條之二等等。我建議大家在這個階段先讓必要的條文上路，讓他們可以做必要的子法研議，畢竟我們在跟時間賽跑，基本上我同意這樣的方向。未來對於我們所提出的修正條文，也請教育部予以支持。","主席：長期以來我們對於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都非常關注，在此也希望教育部能夠呼應委員們的殷殷期盼，儘可能像今天這樣子，儘快將其他相關條文提出修正對案，我覺得這才是最重要的。"],["何委員欣純：我同意召委及吳思瑤委員的看法。"],["主席：以後是不是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何委員欣純：以後應該都要比照辦理。","主席：總不能發生重大事件之後再來亡羊補牢，我覺得這並不是當初立法的主要目的，還是應該要嚴格要求教育部才對。","現在我們面臨一個問題，針對第九條大家非常關切的十三項條文，我想教育部都已經根據委員的想法提出說明，同時也經過非常詳細的討論，有關狼師條款的部分，已經比過去作出更完整的規範，現在最大的問題在於還有其他六條條文……","陳委員亭妃：主席，還有附帶決議。"],["主席：那麼我們先來處理附帶決議。","首先處理陳委員亭妃等所提附帶決議。","有關第九條第六項、第八項至第十二項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於2個月內完成相關子法訂定。"],["提案人：陳亭妃　　蔡培慧　　何欣純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柯志恩　　李麗芬　　洪慈庸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本項附帶決議第一行當中的「第十二項」應該改為「第十一項」，另外，倒數第二行的「應於2個月內」是不是可以容許我們修正為「本法修正公布後」？","陳委員亭妃：我可以接受將其修正為「本法修正公布後2個月內」，但是請你們不要再拖了。","主席：本項附帶決議將「第十二項」改為「第十一項」並將「應於2個月內」修正為「本法修正公布後2個月內」，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接下來處理本席等所提附帶決議。其內容如下："],["附帶決議：","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執行短期補習班依本法及其自治法規所定應遵守事項之人力，得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酌予經費補助。"],["提案人：柯志恩　　陳亭妃　　何欣純　　蔣乃辛　　李麗芬　　陳學聖　　洪慈庸","請問各位，對上述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方才張廖萬堅委員等所提附帶決議修正如下：","為有效防堵不適任外籍人士來臺擔任補習班教學人員，請勞動部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修正公布之日起，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受理許可相關規定，就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者之申請文件增列「持有行為良好證明」。"],["提案人：許智傑　　蘇巧慧　　李麗芬　　張廖萬堅　蔡培慧　　陳亭妃　　吳思瑤　　柯志恩　　何欣純　　","吳委員思瑤：針對第四項我們有增列一小段文字，也就是聘僱之教職員工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然後搭配現在所要處理的附帶決議。在此本席要作實務上的提醒，這次委員們用心良苦，我們希望能夠把這個防護網建到最嚴密，並將外籍老師的資格限縮到最安全的狀況。就我們聘僱進來的外籍英文老師而言，以美國和英國為例，要取得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至少要半年以上的時間，也許有很多外籍老師會覺得他們為什麼還要被質疑成這個樣子，然後就自行選擇不願意來台灣從事外語教學的工作，或者是因為他們殷殷期盼他們的母國提供這樣的證明必須花半年以上的時間，以致於優質的老師進不來，規矩的補習班聘請不到老師，外籍老師的流動相對也受限，這是實務上的困難與問題。我們都非常同意要對老師進行一些品格上的審核，但是會不會無限上綱了一點？台灣的良民證派出所在三個月內就可以出具，但是國外的狀況不一樣，以英國和美國來講，至少必須等半年以上都還不一定拿得到，就實務操作而言，請教育部一定要審慎評估與思考，看看這樣是不是有點太過了？","李委員麗芬：以補習班聘請外籍老師的時程而言，絕對不是一聘請他們就馬上過來，這方面應該都有一些規劃才對，包括哪時候要開始聘請、應該多早之前提出申請……","吳委員思瑤：重點不在於時間，而是人家可能就不願意來了，好的老師因此就不會再進來了，我認為實務上必須要考量一下。"],["李委員麗芬：如果是教英文的話……","吳委員思瑤：實務上必須要考量一下，當我們訂定法律時，如果因為單一事件而extremely到最極端的地步，也許到時候就要面臨這樣的挑戰，我必須講出我的理解及我剛剛查詢的狀況。"],["主席：這是實務上的問題。","李委員麗芬：就實際狀況而言，確實也有一些在其他國家性侵小孩的人到各國去擔任英語老師，這其實也是普遍存在的情形，所以我主張一定要有查核的機制。","吳委員思瑤：應該這樣說，一旦發生狀況，我們必須賦予補習班查詢及通報的義務，這些機制都要建置起來，就某種程度而言，這已經補足教學現場可能發生的狀況，如果發現有類似這樣的傾向，就必須馬上加以堵絕。現在委員會想要針對源頭流入的部分以最高規格加以規範，但是實務上就會碰到我剛才所說的那些問題，所以我要請大家多思考。事實上，並不是說源頭不管，後面就沒有其他東西可以管了，我覺得今天的修法最重要的還是對於不適任老師兩端的管控，一個是一旦發現有潛在可能犯罪傾向的話，一定要馬上加以防堵，另外一個是對於許多清白的人，我們也必須以最嚴格的規範去懷疑他們可能有問題嗎？究竟孰輕孰重？實際操作上的疑慮為何？是不是可以請教育部說明一下其他國家的狀況？","何委員欣純：吳委員剛才提到的只有英、美兩國，其實像是法國和日本的狀況呢？"],["主席：教育部有沒有去瞭解？勞動部是不是可以提出說明？","薛組長鑑忠：我先說明我們瞭解的韓國和日本。在韓國，只要是外國人從事老師的工作，包括學校和補習班都要有良民證，而且是國家級所開的證明。像美國，韓國就要求必須是FBI開的，為什麼？因為各州開的證明其實不能代表美國。"],["吳委員思瑤：所以要FBI開的才可以。","薛組長鑑忠：對，那才有全國的刑事犯罪紀錄。","日本沒有統一規範，就是回到各級學校自行管理。所以說，每個國家真的是按照它的政策來做。剛剛吳委員說的沒有錯，其實這會涉及到攬才的限制和保護。如果這部分沒有明定，坦白說，那個附帶決議對勞動部來說真的有執行上的困難，因為他的消極資格，就是回到現有教育體系去查核管控了。","李委員麗芬：請教組長，你是說，日本和韓國其實也都主張，和小孩工作有關的老師應該要有良民證？","薛組長鑑忠：但日本並沒有強制規範。我再補充說明，剛才吳委員所提的確是個重點，現在台灣補習班的老師大概有4,800位，他們馬上會面臨一個問題，就是到了暑假要換補習班工作時，可能被迫要離開。為什麼？因為拿不到這個證明。","何委員欣純：這個法一旦修改後，他們一定要回去拿良民證，不然沒有辦法轉換補習班。或者他們的工作簽證到期，要換證也得有良民證。"],["吳委員思瑤：這就是我說的困難。","李委員麗芬：這部分能不能有個緩衝？就是說，對已經來台灣的這些老師，這個新法制定後有沒有一個緩衝期讓他們適應？","何委員欣純：現有的、已經進來台灣的老師，和將來的老師……","主席：請法制處瞭解一下，有沒有辦法在這個條文裡面……","李處長嵩茂：政策上，當時外國人部分沒有特別處理。就是擔心他在國外有紀錄，到台灣來我們又沒有把關的機制──其實這是兩難的問題，立法政策上如果要全面防堵，那就會伴隨著進入的障礙，可能在政策上還是必須要有所取捨。","主席：緩衝期這部分沒有辦法再做額外的說明嗎？包括已經入境的人也要有證明，或者這樣的限制只針對新聘入境的人？有沒有辦法做這樣的切割？","李處長嵩茂：如果確定要有過渡期，當然就可以做過渡的安排。","主席：不是過渡的安排，應該說要不要溯及既往的問題。大家討論一下。","另外，現在已經快到12點了，我徵詢各位同仁的意見，其實除了這個修正草案外，還有很多其他的提案，我們是要一併做處理……"],["何委員欣純：韓國沒有入法……","主席：先處理這個比較重要，因為這是程序問題。到目前為止，大家不要忘記我們只有6位委員，除了第九條之外，還有第六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等等，我們都併案來處理。如果今天呼應大家的說法把第九條送出委員會，可能面臨到一個問題，就是過去從來沒有過這樣的處理方法。一般來說，有保留就要協商，協商完畢後才全部包裹送出委員會，進入院會二讀、三讀的程序。","現在我們先把第九條送出委員會，剛剛我唸出來的其他條文，我們很難說不予增訂，因為不予增訂聽起來某種程度好像在否決委員的提案。這部分到底要做怎麼樣的處理，請議事人員做個說明。","陳主任秘書錫欽：報告委員會，這次針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院會總共交付6個提案版本。委員會主動把這些提案併案，審查後對其中部分提案版本，譬如說第九條的修正案有黃秀芳委員、洪慈庸委員和邱志偉委員3個版本，已經通過了。委員會既可以主動併案審查，相對地，部分已經完成的版本，經徵詢委員意見後，如果大家沒有意見就可以送院會，至於未審查完竣、還沒有審查的提案，可以另定期繼續處理。以上報告。","何委員欣純：對不起，召委，我講白話文，因為這次併案審查中，有關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只有洪慈庸委員、黃秀芳委員和邱志偉委員的版本，所以我們今天都聚焦在第九條條文。我是不是可以建議，如果委員會的委員都同意這3位委員所提有關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就以今天大家討論後的結論送出委員會，進入院會。至於柯志恩委員、蔣乃辛委員、費鴻泰委員等所提有關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的其他條文修正草案，我們可以保留在委員會另擇期再審。是不是這樣會比較清楚？請召委裁示。","主席：我要問一下，保留另定期再審的這個程序，主秘說可以，是不是？"],["何委員欣純：要拆開。","主席：好。我們就先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送出委員會。其他另外3個委員所提的修正草案暫時保留，另擇期再審。請問在場委員同意嗎？"],["何委員欣純：好。"],["主席：不過剛剛有關實務面的那個問題還沒有解決。","李委員麗芬：我可不可以再說明一下？因為我們的法律寫得非常清楚，有這些犯罪紀錄的人就是不能夠當老師，不能在短期補習班任教。現在對我們國人都是這樣做審核的。過去外國人部分，是行政單位沒有做審核，沒有依法去執行，現在我們只是要依法執行，要確實對外國人落實這些條件的審核，才需要他們提出所謂的良民證。所以我會覺得，這樣的要求，不管是在哪個法律裡都是合法的，行政單位都應該去執行的。","我還是覺得像這種性侵害案件，嚴格把關總比到最後有疏漏，有案件出現，我們再來修法還好，因為屆時再把這些條件寫進去，都是於事無補。所以本席主張，即使可能造成一些就業上的障礙，但基於立法意旨和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的可能性，一定要做這樣的明定。謝謝。","蔡委員培慧：針對第十一項「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我不知道衛福部今天是否有列席？他們是同意的嗎？抱歉，關於這一點，我想再確認。"],["主席：衛福部有沒有代表列席？有。請說明。"],["郭簡任視察彩榕：我們配合辦理。","主席：好，衛福部沒有意見。","雖然剛才主秘做了一些說明了，但我還是要跟各位同仁報告，立法院秘書處特別有一個很明確的條文說，整個委員會全案審查完竣後再提報院會討論。他有一個很明文這樣的一個規定，所以我們剛剛所提出來的這部分，可能跟立法院秘書處所提出來的，其實是有互相矛盾的地方。意思就是說，我們其實在一剛開始就已經是這6個條文併案來做處理，所以照我們秘書處的說法，是全案審查完竣之後才可以提報院會討論。今天我們可否單獨一條條文請他們做處理？基本上，因為它已經併案了，這樣的討論確實會有違法之處，所以我還是要特別提出來。因為我們剛開始已經把這6條條文全部併案處理，到目前為止，這是我們從來沒有過的經驗，這部分值得商榷，所以我還是要再次提出。我們先休息5分鐘，請大家稍安勿躁，休息之後我們再行處理。","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其實我們當初之所以會採用併案處理，這是照往例，許多委員針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都有提出相對條文，我們做整體處理，這本來就沒有問題，我們一向也都是如此，只是在此過程中，你會發現──我們現在就一一來看，教育部針對第六條之一條文有沒有意見？教育部對此也有意見。此外，教育部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都有意見，這些你們都有意見，所以本委員會需要針對這些意見再處理。"],["何委員欣純：對啊！","主席：我們本來就應該把這些意見全部整合之外，整部法案送院會併案處理，不過，因為礙於時效的關係，我們認為採全部包裹式處理之前，第九條有立即通過立法的迫切性，俾利補習班得以因應社會的需求，進而立即做出這樣的處理，所以這與慣例並不一樣。"],["何委員欣純：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吳委員思瑤：對啊！","陳委員亭妃：召委，本席建議由召委提出，然後由現場所有委員同意，如同你說的要將法案送交議事處，若議事處有哪些意見，屆時我們再行溝通，畢竟此項法案確實具有迫切性的需要，所以我提出上述建議。"],["何委員欣純：對啊！","主席：好，本席向各位委員公開說明，基本上，此次修正補習及進修法總共有六個……","請蔡委員培慧發言。","蔡委員培慧：我認為你剛剛問了教育部是非常的好，是否衛福部與勞動部也可以？因為我是附議召委的意見，可是我不知道其他部會是否也同意第九條全部送出本委員會？","主席：目前委員不是只有針對第九條有意見，還有其他的條文也有意見。","請衛福部郭簡任視察說明。","郭簡任視察彩榕：因為的確有幾位委員提到，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文字突然出現「各級社政主管機關」，這些文字讀起來似乎怪怪的，是否容許我們將第九條條文送至朝野協商，屆時再針對文字進行討論？"],["主席：朝野協商這個……"],["陳委員亭妃：這不要再講了！","吳委員思瑤：你剛剛已經答復「遵照辦理」。好不好？我們都在處理時效問題，未來……","郭簡任視察彩榕：第九條文字可否修正為：「教育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條規定之事項，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法務……」？","何委員欣純：那些我們都不同意，你就不要再唸了。","陳委員亭妃：過去我們針對這部分已經做過討論，那就不要再討論了。","何委員欣純：你們怎麼那麼的堅持？這是你們的業務職責，你們為什麼不願意扛起責任呢？","陳委員亭妃：衛福部人員不用擔心，到時候那部分在子法裡面會寫得很清楚，讓你們有權力去執行，所以你不用過度擔憂。","何委員欣純：對啊！我們在之前都已經針對這部分私下討論過了，現在還要搞什麼？","主席：好，我們現在來看一下，有關於補習班聘用外國老師的實務問題上面，我們把它改成：「……聘僱之教職員工為外國人者，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外國人原護照……」，其餘文字照列。如此一來，我們將條文修正為「……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等文字，不知上述修正條文有沒有解決實務上的問題？"],["吳委員思瑤：這是解決現任的問題。","何委員欣純：對，這只有解決現任的問題而已。","吳委員思瑤：好啦！這只有解決現任、已經在臺灣表現很好的外國教師，他不必再回到自己的國家，經由FBI重新調查一次，只有如此而已，不過未來這部分在執行上還是會有點兩難，我們在保障安全與未來他們來臺灣教學的實務操作可行上也只能先這樣處理了。"],["主席：大家可以接受嗎？"],["何委員欣純：可以接受。","主席：我們將文字修正為：「……聘僱之教師職員工為外國人者，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外國人原護照……」，委員對此也都接受。好，各位沒有意見了，也不接受意見了。","何委員欣純：召委，我對條文內容並沒意見，不過我針對議事程序有疑義，我要解決我們剛剛遇到的一個問題。本席的助理找到立法院公報紀錄第7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曾經有一個前例，當時審查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擬具貨物稅條例增訂條文有併案審查，結果議事錄決議為行政院提案有增訂，審查結果就是維持現行條文，但併案審查與行政院的版本不同，其決議為：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決議為「另擇期再審」。所以這部分的條文仍然保留在財政委員會，所以貨物稅條例就是先例。","主席：好，謝謝何委員欣純提出先例向大家說明，既然有先例可循，我們就比較好處理。我們是不是做如下宣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免予重複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之下，文字及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列入議事紀錄。本草案洪委員慈庸、黃委員秀芳、邱委員志偉提案版本均已審查完竣，抽出後提報院會。換言之，我們先把第九條抽取出來，其他委員提出的五案，另擇期再審。院會討論本案時，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陳委員亭妃：不用。","主席：為了爭取時效，目前為止，我們決定本草案第九條先抽出，經過充分討論，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陳委員亭妃：好。","主席：今日會議作如下決議：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有洪委員慈庸、黃委員秀芳、邱委員志偉等提案版本均已審查完竣，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請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請柯召集委員志恩補充說明。未審查完竣部分，另擇期繼續審查。","繼續處理臨時提案。現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共計2案。","臨時提案第1案因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已經同意撤案，所以我們繼續處理第2案。請宣讀。","2、","教育部於2014年提出「足球中程計畫」，宣示國家發展足球運動之決心。秉持此一理念，教育部體育署規劃整合相關組織與資源，以「奠定運動基礎工作、廣植參與運動人口、提升運動技術水準、厚植國家競技實力」為經緯，規劃一系列從國小到大學之足球發展目標及方案，並配合國際足球運動發展趨勢，儲備國家優秀足球人才。其中，亦將足球競賽項目區分為五人制與十一人制。","前揭二種賽制均為教育部所推廣者，故有關配套亦須健全。例如學生參加相關競賽，亦需有適當的制度以利其未來升學等發展。惟查，就五人制足球方面，教育部於102年至105年大學甄審甄試學校之招生員額為零，限縮相關學生入學管道，嚴重影響其權益。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情況於一個月內，提出全面性的檢討報告（包含計畫內容、政策推廣方向、招生入學相關），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李麗芬　　陳亭妃　　柯志恩"],["主席：請問第2案的提案人或連署人對本案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請問教育部潘部長對此有沒有意見？"],["潘部長文忠：配合辦理。","主席：好，第2案照案通過。","若各提案有委員補簽，請議事人員詳細登載於議事錄中。","報告委員會，針對今日會議所審查之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散會（12時16分）"]],"block_lines":[1,6,6,9,24,25,25,28,34,34,35,36,38,38,40,41,42,42,44,45,45,47,48,48,49,54,54,78,88,90,95,102,103,105,108,110,114,116,121,129,130,131,136,142,143,147,149,152,155,168,170,173,174,175,177,179,180,181,182,183,185,189,190,191,192,193,196,203,205,206,207,208,210,211,213,218,223,225,233,235,237,239,241,250,252,253,255,257,259,263,269,271,274,284,286,295,296,299,300,301,302,303,309,311,312,313,318,320,321,323,325,326,327,329,332,334,335,338,339,343,346,347,348,351,355,360,361,367,376,377,384,386,387,388,391,394,399,403,405,425,427,440,441,442,446,449,454,455,457,459,461,465,467,471,473,479,488,494,496,497,501,502,508,510,511,513,520,521,530,533,534,538,540,548,549,550,552],"person_count":{"決議":1,"提案人":11,"連署人":3,"何委員欣純":26,"主席":47,"陳委員亭妃":10,"張廖委員萬堅":10,"吳委員思瑤":14,"許委員智傑":4,"李處長嵩茂":11,"潘部長文忠":8,"張廖委員萬堅等所提附帶決議":1,"附帶決議":2,"洪委員慈庸":1,"黃司長月麗":1,"李委員麗芬":4,"蔡委員培慧":1,"接下來處理本席等所提附帶決議。其內容如下":1,"方才張廖萬堅委員等所提附帶決議修正如下":1,"郭簡任視察彩榕":1},"persons":["決議","提案人","連署人","何委員欣純","主席","陳委員亭妃","張廖委員萬堅","吳委員思瑤","許委員智傑","李處長嵩茂","潘部長文忠","張廖委員萬堅等所提附帶決議","附帶決議","洪委員慈庸","黃司長月麗","李委員麗芬","蔡委員培慧","接下來處理本席等所提附帶決議。其內容如下","方才張廖萬堅委員等所提附帶決議修正如下","郭簡任視察彩榕"],"title":"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星期三）9時至12時16分","地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