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星期四）9時3分至　14時31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郭委員正亮"],["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金融創新試驗條例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金融創新試驗條例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三、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主席：本日議程係審查法案，我們先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之後，再請金管會來做報告與回應。","首先請曾銘宗委員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請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黃委員國昌說明提案旨趣。","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在上個會期（今年3月）所提出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草案，主要是因應在FinTech席捲全球的趨勢之下，臺灣既往在過去資訊通訊科技上其實享有高度的優勢，只不過目前既存的法規範沒有辦法符合金融科技業者創新突破，展開進一步、下一個階段迎合新世紀挑戰的需求，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希望在這個草案當中能夠達成雙重目標，第一個目標是能夠提升金融服務品質、效率以及創新。第二個目標，我們同時也要確保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以及國家的金融秩序。在希望這兩個目標兼容並蓄的前提之下，時代力量所提出來的草案不是只偏重在創新實驗的部分，我們也非常的重視在金融科技發展的部分。因此，具體的規範設計上，我們要求主管機關扮演比較重的角色，要求他們對於金融科技的發展要有積極的作為義務，要定期的檢討金融科技發展的政策，提供金融科技業必要的協助、輔導以及諮詢。還要定期邀集金融科技的代表與政府相關的部會來進行研商、協議相關的政策。","第二個部分，我們希望在創新實驗審查的程序上能夠兼具效率、專業以及具有程序參與的程序保障，希望在這一個審查的過程當中，一方面能夠執行主管機關所必須監護的職責，另一方面也可以符合業者實際的需求。","第三個部分，我們希望在最關鍵的實驗期間去建立實施人與主管機關的共同協作機制，使主管機關可以在實驗的過程當中一方面提供諮詢、一方面提供必要的協助，能夠掌握創新實驗計畫接續必須要進行的影響及評估。同時為了要在讓業者能夠結束實驗以前、也就是所謂的出監理沙盒之前能夠對於後來正式實施時產生比較圓滿的接軌，因此，我們也設計了所謂提前報告審查的機制，在實驗期間、之前就允許業者先行提出報告，要求主管機關加以審查。當然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也就是在整個金融創新科技發展國家政策積極培植的過程當中，我們也絕對不能忘記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性。爰此，在本條例的第四章當中，我們針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配合目前現行法規範的秩序狀態提出了我們的規範要求以及規範的架構。針對這一個草案，本黨團樂意與行政院所提草案以及其他委員所提草案，大家集思廣益、共同研商、共同為我國金融科技的發展來奠下堅實且進步的法制基礎。謝謝。"],["主席：請余委員宛如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余委員不在場。","現在請金管會主委顧主任委員說明立法旨趣，並回應委員提案。","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9屆第4會期貴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承貴委員會邀請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會所擬上開草案之意見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一、以專法建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鑑於金融科技樣態複雜多變，不易於各金融業法完整訂定眾多創新業務之監理規範。又考量金融法規多有明定，非金融機構不得經營特許金融業務，違法者須負相關刑事及行政責任。故非金融業辦理創新實驗涉及特許金融業務之經營者，尚須以法律特別排除現行金融法規之罰責，以利建置完整安全之實驗環境，爰以制訂專法規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為宜。","另大院曾銘宗委員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及余宛如委員等18人亦分別提出「金融創新試驗條例」草案、「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等三版本，以促進我國金融科技創新之發展，此與本會推動專法之方向一致。","二、建議以行政院函送大院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為推動立法之依據","為周延規劃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本會於研擬「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期間，多次廣泛徵求各界意見及需求，包括四次邀集相關部會、金融服務業、金融科技業及金融業公會至本會研商，且與不同金融科技組織或業者當面溝通，並二度對外公開徵求意見。期望於兼顧金融市場秩序及消費者保護之原則下，賦予金融業及相關產業進行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本草案計有六章28條，並擬具創新實驗申請案之流程圖如附件，以臻完整，重點如下："],["(一)適用主體：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本會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二)申請人資格：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其中非我國居住民，應委由代理人協助申請，並規定前揭自然人之申請人、負責人及代理人等不得受有相關金融法所定之罪等消極資格條件。","(三)創新實驗期間可長達18個月：目前新加坡規範之創新實驗期間僅6至9個月；英國約12個月；本草案則訂為6個月，可延長6個月，又申請人因需時日調整營業資格條件，以符合金融法規要求時，得提出繼續創新實驗並進行調整之申請，該期間以6個月為限，合計實驗期間長達1年6個月，尚屬充裕。","(四)得申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排除適用，並豁免刑事及行政責任：鑑於創新實驗之目的，係於低度監理環境驗證創新構想之可行性及市場性，俾利未來實驗結束後得以正式經營該創新業務。故申請人應事先瞭解該業務所涉相關金融法規，並評估該實驗須予免除一部或全部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建議及分析理由，俾由本會審酌其可行性及妥適性，並依第26條規定，洽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該實驗得排除相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適用。實驗經核准後，申請人於實驗期間亦不適用各金融法所定之刑事及行政責任規定。","(五)審查及評估會議：鑑於創新實驗樣態多元複雜，涉及不同領域，將依個案業務需要，邀請金融、科技及其他與實驗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構）召開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審查及評估期間均為60日。","(六)監督管理：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本會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依本會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必要時，本會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實驗過程有重大不利因素時，本會得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七)創新實驗之變更：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金融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變更之。","(八)鼓勵實驗之配套機制：創新實驗具創新性且有利金融市場發展，本會將參酌實驗辦理情形，研修金融法規，並提供創業或策略合作協助，以及轉介輔導等配套措施。","(九)創新實驗結束後正式經營該業務仍應依法申請核准：創新實驗之本質係於短期間檢驗新型態業務之可行性，以降低金融科技創新入市場之時間及成本，尚非正式營業前之試營運。當實驗完成，申請人如擬辦理該創新業務，仍應依金融法規提出申請，以符合辦理相同業務，遵守相同規範之公平原則，此亦與英國、新加坡及澳洲等國之規定相同。","(十)專章規範參與實驗者之保護：申請人對參與實驗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雙方訂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招攬活動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對參與實驗者提供保護措施及退出實驗機制；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所生之民事爭議，得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辦理申訴或爭議處理。","請各位委員支持行政院函送大院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以鼓勵相關業者運用科技積極創新，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及品質，並增進消費者福利，迎接普惠金融時代。","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與支持，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先做以下宣告：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二、至10時截止發言登記；三、本日會議委員如有修正動議、臨時提案等相關提案，可於詢答階段即送主席台，俾便議事人員整理。","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在財政委員會非常重視的一個重點就是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針對過去非常多具體的案子或者是集團性案件的處理，對於金管會在處理金融消費者保護這件事情上面的表現，長久以來我並不滿意，也因為這個樣子我曾經在立法院提了一個主決議，請金管會研議有沒有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這個專責單位的必要性，結果專案報告是前主委李瑞倉送來的，對李主委這樣子的評估我個人並不同意。","以外國的立法例為例，如果我們單純先以紐約州的NYDFS來看，我相信臺灣從兆豐銀行1.8億美金慘痛的教訓以後，對於這個機構有相當清楚的認識，這個機構的主委跟你一樣也是法律人出身，他在擔任NYDFS之前就是紐約州非常著名幫金融消費者權益發聲的律師，他們裡面就針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設有專職的單位。現在金管會在前主委李瑞倉的政策方向上，是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督導會報來代替我本來希望能夠成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請問顧主委，以您上任到目前為止，您認為有沒有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的必要？現行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督導會報是不是足以發揮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功能？"],["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我看完相關報告，我認為就我們現行政府體制下要成立一個三級單位，因為現在70個都已經滿了，我不能夠說……"],["黃委員國昌：有沒有考慮過把金管會裡面四個按照業務單位分組的局重新進行功能性的編組？","顧主任委員立雄：即使是如此的話，我們人員的編制也要大幅的增加才有可能。","黃委員國昌：是不是大幅增加還有討論的餘地，不知道顧主委清不清楚，金管會曾經有委託做過一份研究報告，討論的內容正是金管會內部功能組織分組的部分，裡面針對於金管會既有的組織應該如何進行功能的分組提出了非常詳盡的建議。在組織法的部分，做為主委似乎到目前為止你還有些猶豫，沒有關係，目前你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督導會報能夠發揮功能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我主持過一次，各業務局、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及投保中心也都有出席，在督導會報的過程當中確實相當多都是報告案，而沒有具體的討論案。關於這一點，我在第一次擔任主席的時候，就相關報告的內容部分，有把它導入成具有討論議題的功能，希望各業務局、消費者評議中心或投保中心能夠將這一個內容再帶回去，我必須說，我到現在還必須要觀察查一下。","黃委員國昌：我願意給顧主委時間觀察，但是我現在要提醒顧主委，過去犯過的錯誤不要再發生，什麼叫過去犯過的錯誤不要再發生？今年3月28日所召開的督導會報出現了一個你剛剛說很少出現的討論事項，討論的重點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生意有無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合理原則之適用」，這個案由是怎麼來的？這個案由是評議中心的評議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在強制汽車責任險當中適用公平合理原則，做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認定，結果保險業者去跟金管會施壓，之後竟然提到這個所謂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督導會報做成討論事項，更離譜的事情是，竟然是以不利於消費者的「否定說」作為這個督導會報的結論。這個督導會報的結論可以去影響評議中心委員獨立的裁決權利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應該要尊重評議中心的獨立性。","黃委員國昌：為什麼當初會提這個東西上去？請保險局局長回應。這是評議中心提的嗎？還是保險局提的？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督導會報當中提這個幫業者護航的討論事項，還做出幫業者護航的結論，莫名其妙！你以為大家都不會看會議記錄喔？這案子怎麼出來的，跟大家報告。"],["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吳局長說明。","吳局長桂茂：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今年3月份的這個紀錄今天我第一次看到，回去我再了解……","黃委員國昌：沒關係，你們回去檢討，我今天把這件事情公開的跟顧主委報告，以前出現的事情千萬不要再發生，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公平合理原則之適用」，怎麼去引用英國的判例非常地清楚，任何有保險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基本知識的人都不可能做出督導會報這麼離譜的結論。評議中心後來請了5位教授，因為你們開的這個督導會報做出有利於業者的解釋，評議中心壓力非常的大，找了5位教授來出具法律意見，5位教授一致認為，當然應該有公平合理原則的適用，怎麼可以護航業者到這種程度！更離譜的事情是，針對評議中心所做出有利於消費者的決定，我們的保險局在做什麼？2016年5月13日把評議中心的人叫來跟保險業者坐下來開會，就評議決定所生爭議之處理方案，在人家做出有利於消費者的決定以後，保險局不是在保護消費者，保險局在做什麼？應業者的要求把評議中心找來，說你們做這樣子的決定是有問題的，保險局可以做這種事嗎？顧主委你覺得保險局做這種事情適合嗎？"],["顧主任委員立雄：這部分先請保險局說明。","黃委員國昌：他當初也不是保險局局長，所以我猜你的回答是你也不清楚，我現在跟顧主委說明，這兩件事情顧主委可不可以承諾我，你回去以後去了解，了解以後給我兩份書面報告？不用專案報告沒有關係，也就是這兩個事情是哪一個業者請求、是哪一個主管決定要做這種事情？為什麼可以做這麼離譜的事情？","顧主任委員立雄：就保險局的這個會議，到底有沒有涉及到對個案本身的一個……","黃委員國昌：來看一下開會的事由，這不是針對個案是什麼？","顧主任委員立雄：就這部分有沒有涉及到個案，還是說就相關的議題大家再通案研議建立一個溝通的平台的部分，我再了解。","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我給顧主委時間回去了解，請問那一天通案討論的法律爭議是什麼？白紙黑字寫出來讓大家知道那天開會到底講了什麼事情，到底是通案，還是個案？如果是通案，法律爭點是什麼？把它列出來，可不可以於會後提一個書面報告給我？","顧主任委員立雄：好，我們……","黃委員國昌：謝謝。下一個問題是保險法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去修法，目前的進度、範圍如何？是否一樣限於涉及身心障礙的那5條條文？"],["顧主任委員立雄：保險局給我的說明是現在先就CRPD涉及有歧視性文字的部分先行研議修正。"],["黃委員國昌：請問顧主委是否知道保險契約法已經幾年沒有修正了？"],["顧主任委員立雄：應該是很久。","黃委員國昌：我直接跟你講，是幾十年了！金管會當初花了納稅人80萬元委託研究，結果現在保險法還活在上世紀非常古老的保險法當中，實務上的爭議不斷。保險局到目前為止，針對保險法的修法只是為了要因應公約，所以修法條的文字，對於保險法核心最重要的內容、最大的爭議的部分，都沒有動過！","顧主任委員立雄：就這個部分，在我上任以來，一直有很多相關的學者也都有提出這樣的希望或期待，保險局之前也做過一些相關的研究，我們一定會用積極的態度來面對全盤修正的部分。","黃委員國昌：所以今天顧主委會承諾針對保險法全盤修正，用一個積極的態度；金管會做為主管機關，負責任地提出一些修法的版本出來，我這樣的理解對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保險法基本上也是一部大法……","黃委員國昌：請問局長，保險契約是諾成契約，還是要物契約？你當保險局的局長，保險法也是你主管的業務，你應該很熟啊！我剛才既然講保險法很有問題，在學說上、理論上造成重大爭議，所以我請教你，保險契約是諾成契約，還是要物契約？"],["顧主任委員立雄：保險法本身應該是要物契約的規定。","黃委員國昌：請保險局長回答，你贊不贊成主委的說法？","吳局長桂茂：當然，現行的保險法第二十一條已經有規定，要有這個……","黃委員國昌：所以你也贊成是要物契約說。目前學者的通說都是不要物契約，這是一個諾成契約，第二十一條只是個訓示規定，真正有效力的規定是第二十二條，而第二十一條跟第二十二條是衝突的。第二個問題、保險契約是要式契約還是不要式契約？請保險局局長回答。","吳局長桂茂：依照保險契約的規定，有些東西應該要記載在契約裡。","主席：黃委員，你的時間到了！","黃委員國昌：我尊重主席的時間。我現在只是提出很具體的例子，讓主委跟保險局長知道，但不是要考你們保險法或是故意要讓你們難看。這些問題存在幾十年了，從我當學生就存在，最高法院目前的見解都還有爭議，金管會做為保險法的主管機關，希望你們面對保險法的修正要有積極正面的態度，也很感謝今天顧主委願意提出承諾，針對保險法的修正會積極地研議。","顧主任委員立雄：是，因為保險契約的要式或不要式，諾成或要物，或者是保險的一個要素本身，很多學者都有很多不同的相關意見，保險法是一個很基本的大法，我們會積極地研議。","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今天時間也到了，接下來沒有處理完的問題，下次有機會再請教主委。謝謝。"],["顧主任委員立雄：謝謝黃委員。"],["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顧主委從事民意代表及現任的公職之前是大律師嗎？"],["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大律師，就是律師。","吳委員秉叡：是律師業務──你有很多在法院開庭的經驗，假設是法院上，原告跟被告在當庭開庭的時候提出答辯、提出一些攻擊防禦方法，但於開庭結束之後，當事人一造再跟法官另外闢室密談，你覺得這樣妥當嗎？"],["顧主任委員立雄：這種情形我們一般叫做武器不對等。","吳委員秉叡：是啊！剛才黃國昌委員問的問題，其實在財政委員會已經存續多年，你上任來看我的時候，我也跟你提出我的建議，最根本的問題是消費者評議委員會的經費不應該來自財團，又獨立編列預算，總預算才兩億多元，且又變成一個獨立保護消費者的機構。","如果今天的經費不是來自這些保險公司、金控公司大財團，消費評議中心有什麼必要接受保險公司、保險公會的要求，單獨跟他們開會？因為金融消費評議的對象，一般消費者的對象都是一些大財團。我當然不了解黃委員剛才講的那個個案，但是從結構性的角度來看，我認為這樣不適當！","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有特別去了解這個部分，當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有一條規範評議中心的經費來源，除了10億元是由政府預算編列之外，其他的經費來源好像是法令明定要收取服務費的。","吳委員秉叡：如果你今天繳的錢是類似裁判費的觀念，我沒有意見，但是坦白講，我對評議中心所評議的結果也非常不滿！這個問題已經非常多年，不是今天才講！不滿的原因是很多的評議都向財團傾斜，我也跟黃國昌委員一樣，都不滿評議的結果。","這些在評議中心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他們能夠做的就是找財政委員會的民意代表、立法委員吐苦水，因為我在財政委員會比較久，且我本身也是學法律的，所以我收到的陳情案件就很多啊！如果你們認為有不妥，我們也願意支持修法，從財團拿錢是不對的。再者，如果你把它當作是類似裁判費用的觀念，又為什麼只有一方繳，受保護的一般消費者不用繳呢？","顧主任委員立雄：我看了當時的立法理由，是類似一個使用者付費的概念。","吳委員秉叡：如果是使用者付費，不應該只有單方面付費！","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可以思考有沒有可能仿效法院或其他有收費的，像是智慧局收了規費還是繳回國庫，另外再由國庫來編列。","吳委員秉叡：這是我上次跟你建議的！我再跟你說明，其實需要的經費很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一年的總預算是多少？二、三億元而已！真的不多！有必要多這個東西讓財團覺得錢是他們出的？他們就跟評議中心再來研議，類似我剛才提的，開完庭之後當事人又去跟法官研議，對造當事人會怎麼想？就算沒有不公平，對造當事人也不服氣！所以我們不應該在制度上有這樣的問題。你身為主委，在制度上要多加思考。","顧主任委員立雄：這一點，我們會根據剛才黃委員提的那個案件來做個檢討。","吳委員秉叡：那個不會是個案啦！希望在制度上能夠真正地弄好。評議的法律效力是什麼樣的狀況，要當事人都接受，如果當事人不接受再去打官司，整個邏輯制度思考都要改。","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一百萬元以下，保險公司即業者本身一定要接受。","吳委員秉叡：問題是當事人的爭議很少是一百萬元以下，現在一百萬元的額度對台灣來講，已經都變成小額的！我再請教主委一個問題，今天談的是FinTech，金融監理沙盒制度的來源是來自新加坡跟英國，請問主委是否可以指出英國跟新加坡比較好的例子，因為金融監理沙盒的實驗之後，提出什麼好的金融消費商品，真的也獲得很大的效益？可否舉一個實例來看。","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我的瞭解，因為大家都還在實驗階段，所以還沒有看到任何透過金融監理沙盒商品化的實機。"],["吳委員秉叡：所以新加坡及英國作為此制度的先行者也沒有實機？"],["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吳委員秉叡：台灣這麼急著要處理的原因是因為全世界都接受了嗎？還是英國及新加坡已經做了，所以台灣也要跟著做？","顧主任委員立雄：這些國家都是英美法系的國家，他們會透過一些guideline直接進行實驗，我們可能是大陸法系國家中第一個透過正式立法的方式來進行。","吳委員秉叡：這就是我要跟你提醒的沒有實績，大家都還在實驗階段，台灣希望進步，我不反對，但在整個立法過程中應該要更縝密思考，而往往縝密思考的結果就會有更多規範，本來要對金融監理沙盒採行低度監理，更多規範又會被批評干擾太多，你不覺得會陷入邏輯的矛盾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於吳委員的指教我不能說沒有擔憂的可能性，我們在立法通過後，會有相關辦法及許多子法，在子法的部分，我們會儘量來思考如何讓它不要發生像吳委員所講的越綁越多的情形。","吳委員秉叡：我是很悲觀，這個法案只有28條，很多的操作都要靠子法及施行細則去訂定，台灣法學教育的背景跟英美學系不一樣，我們是先有制度後才拿個案進來適用，所以在想制度的時候一定會有很多設想，例如FinTech要畫邊界，一定要畫在框框內才能實驗，不能毫無邊界，但是光畫邊界就有很多爭議，將來在操作上會有更多爭議，你們會很忙，立法委員也會很忙，所以這件事情要想好，而且媒體也會批評，你們訂了一個金融監理沙盒要來實驗，卻又綁東綁西、綁手綁腳，讓實驗有高度困難，最後變成這3個狀況都會發生。"],["顧主任委員立雄：吳委員的指教我們會謹記在心。","吳委員秉叡：最後，這次發生遠銀事件讓我很擔心，今天有媒體報導說遠銀駭客入侵事件很難防止，坦白講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駭客的手法日新月異是事實，你認為要用何種態度讓銀行在防止駭客上多投注一些成本？網路化節省很多成本，而網路化後在防弊或防駭上不投注成本的話，將來的危害有可能難以估計。","顧主任委員立雄：駭客當然有在精進其技術，我們能夠做的就是針對每一次個案找出原因，就我的瞭解，遠銀確實已經找出一些原因，金管會的檢查也已經進駐，等我們有正式報告出來後，我們再就這個部分做深入檢討，每一個事件都是一個教訓。","吳委員秉叡：我有一個建議讓你參考，這個方面不是我們的專業領域，現在不是只有在軟體上防駭，電腦硬體本身也要可以防駭。防止駭客入侵有兩大趨勢，過去可能都在軟體上考慮如何防止駭客入侵，因為駭客都用病毒或其他方法在軟體上突破，若銀行的大型電腦本身有硬體防駭系統，將會是另一種防護，我認為可以請教這方面的學者專家來做多方面的思考，以上建議，謝謝。","顧主任委員立雄：是，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過去從第一銀行ATM盜領案到這次遠東銀行遭盜領18億元，雖然有及時攔阻，讓損失降到最低，但是面對駭客的攻擊，主委認為我們準備好了沒有？"],["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涉及金融相關業者，我們對於資安方面一定有相當高的要求，這也涉及非常多人的權益，我們在10月會發包做有關資安聯防體系的建置，另外，我們會就此個案去探討產生資安漏洞的原因，然後在這個部分要能夠加強。","林委員德福：因為會發生盜領的狀況就表示對於事前預防能力不足，請問發展金融創新以後，是不是會面對駭客更大的挑戰？","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才需要框住參與實驗者的規模，避免規過大，又在低度監理的環境下，造成太多風險，因此在風險考量之下，我們對於實驗規模在審查時會做評估。","林委員德福：我認為最重要的是如何去加強監理，主委認為呢？","顧主任委員立雄：在遠銀事件發生後，我們在第一時間除了要求所有銀行資安長去檢視有無被入侵的狀況，資訊安全的部分有無受到危害，另外，我們也立即派檢查局進入遠銀瞭解相關原因，現在初步有一些掌握，我們也會針對這個問題來要求他們進行改善，若有缺失也會進行相關懲處。","林委員德福：目前各國都在積極培養頂尖駭客，基於國安考量，國安組特考資訊組最高起薪只有6萬，這個薪水可能招聘不到厲害的駭客，主委認為國內是否有必要跟進培養頂尖駭客，才能夠面對多樣化的駭客攻擊？","顧主任委員立雄：資安不只是金融業的事務，可以擴大來講是一個國安層級，對於資訊完全不能被駭的A級單位，我們要從國家安全的角度……","林委員德福：不是只有這樣而已，如果沒有培養的必要，你認為目前民間資安的防護能力足夠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民間的人材應該是臥虎藏龍。","林委員德福：所以你認為民間都沒有問題嗎？但是事實上就是遭到駭客的侵入，本席認為這次遠銀跟上次第一銀行ATM盜領案，站在金管會的立場，你們應該要加強防範，以確保未來不會發生問題，請問你有何更為積極的想法？","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在剛才已說明，就是加強監理的態度，從此次遠銀事件可以看出，有些銀行並未遵循一個SOP的過程，才會出現狀況。所以，一旦我們的檢查報告確定之後，會將此一案例做出研析，再透過銀行公會或其他相關的同業公會，讓大家能夠理解，亦會將之列入加強監理的一部分。","另外，剛才提到的十月份資安資訊分享的聯防體系，我們也希望在年底前能夠建置，以達到早期預警的功能。","林委員德福：你向FinTech業者承諾，在監理沙盒通過之後，金管會有四項做法，逐步推動，有助於台灣金融科技的創新發展，請問金融創新的主流，在短期內，是以國內，還是國外的市場為主？","顧主任委員立雄：金融創新是金融業或金融科技業發展的重要元素，只是必須考量風險管理，二者間應有所平衡。","林委員德福：金管會曾提過重視資安，以保護資料為重，你認為會不會直接影響到金融創新的進度？","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剛才提到金融創新的部分，有很大的一部分必須兼顧到風險管理，因此，在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中，就會考量實驗的規模、參與實驗者的人數等，必須控制在可以被控制的風險範圍內。至於在實驗完畢，一旦正式商品化之後，我們對於資安的要求，就和其他所有金融業的要求都是一樣的。","林委員德福：關於金融科技業者，涉及到區塊鏈的運用，以及跨行間的金錢流通，顧主委說，會在有效的監理範圍之內，與中央銀行進行溝通，請問你，你認為區塊鏈建構的法令規範，是否已有完整的配套了？","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區塊鏈是屬於分散式的演算，據研究該技術之人的說法，藉由這種分散式的演算，反而會較集中式的更為安全，而區塊鏈技術的演進，也一直在發展中，若現在要將之正式運用於金融業，當然也是涉及到資安的問題，例如跨行的結算，一定要確保其安全性，因為這部分的權責在中央銀行，所以我們要再向中央銀行確認這種分散式演算的安全性。","林委員德福：顧主委，如何讓使用者能夠同步接軌金融創新，以避免誤用，甚至於濫用，甚或轉變成詐騙集團的使用平台，你有何看法？","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這就是一個衡平的概念，金融的有效監理及風險控管，我們不會去妨礙金融創新，一定要隨時就每個個案來審慎思考，讓金融創新能夠做得好，又不會有不可測的風險。","林委員德福：顧主委，P2P業者是希望你們能夠開放串聯聯徵中心的資料，請問你們未來會不會開放P2P業者，從事相關借貸或催收的業務？","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P2P業者的經營模式，本身只是做為一個借貸的平台，才稱為P2P。他們欲取得個人借戶的相關資料，因為聯徵中心是會員制，原則上資料不提供給會員以外的人，在這個部分，我們是鼓勵業者與銀行合作，也要由銀行來確保，所提供聯徵中心個資之安全。","林委員德福：因為，P2P業者若不透過銀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是否就與地下錢莊一樣？","顧主任委員立雄：它本身不是做為資金的提供者，只是資金媒介的平台。","林委員德福：其實，我一直認為，如果開放聯徵中心的資料與其共享，未來會衍生出很多後遺症。","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現在的方向是，它必須與銀行業者合作，由銀行業者來確保個資之安全。","林委員德福：很多事情你們應審慎因應，否則未來會衍生出更多後遺症。"],["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欲請教顧主委及楊副總裁，昨天有個新的消息，大陸外交系統屬於鷹派的劉結一將出任國台辦第一副主任，並標註為「正部長級」，在過去從未有此一做法，一般認為他未來將接掌國台辦主任。無獨有偶，顧主委的作風也是鷹派，兩岸鷹派盡出，老鷹滿天飛！請問顧主委，你所提的兩岸金融三會，不拘形式、不拘地點，會不會遙遙無期？"],["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我當然是希望就兩岸金融監理的必要性的考量，兩岸金融相關有必要的監理會議，應該要持續地交流，互相交換資訊。","賴委員士葆：所以，在兩岸金融交流上，你是鴿派？","顧主任委員立雄：剛才也曾提過，是不拘形式、不拘地點，在對等的原則下……","賴委員士葆：但是，你做到了嗎？這是上次會議所說的，你有沒有繼續對話？還是只是說說罷了？"],["顧主任委員立雄：業務局內的交流還是有在持續。"],["賴委員士葆：業務局有與其對話嗎？是局長對局長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有。"],["賴委員士葆：如何對話？用電話還是有見面？"],["顧主任委員立雄：他們也會有人來。","賴委員士葆：他們有人來，我們有人去，是局長級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是在局以內的層級。"],["賴委員士葆：局長沒有吧？"],["顧主任委員立雄：是的。"],["賴委員士葆：你會不會想去？","顧主任委員立雄：我跟您提過了，不拘地點。","賴委員士葆：你就只有嘴巴在講，沒有認真去做。","顧主任委員立雄：是，我們……","賴委員士葆：大陸最近開放兩家台商的民營銀行，又核准了彰銀設立分行或子行，據本席所了解，是設立子行，子行與台灣的聯結度較低，分行就比較高。所以，你可以這樣看，大陸讓台商可以設立銀行，讓台資銀行在那裡落地為子行，基本上是屬於陸籍的銀行，與台灣的關係越來越淡，請問顧主委，你的因應之道為何？對岸一直將台灣的錢都吸過去了。"],["顧主任委員立雄：您是說銀行的資金被吸過去嗎？","賴委員士葆：台商也是這樣，與台灣的關係越來越淡。","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所傳聞的要設兩家台商民營銀行，看起來不是銀行業者投資，是台商自發籌組，所以，資金的來源也不是我們……","賴委員士葆：所以，與台灣沒有關係，是嗎？","顧主任委員立雄：至少現在看不出來，他們資金的來源，是要籌資或與大陸企業、銀行協力等，可能還需要觀察。","賴委員士葆：如果他們核准彰化銀行設立子行，請問你要不要做金銀監理？","顧主任委員立雄：已經去設子行的銀行，不是只有彰銀，還有富邦華一。","賴委員士葆：對，請問你要不要做金銀監理？","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對於相關的子行，也是在監理的範圍之內。"],["賴委員士葆：要做金銀監理。","顧主任委員立雄：他也必須符合當地監理的法令，我們是從總行的觀點，要去督導子行。","賴委員士葆：接著請教央行楊副總裁，從去年520到現在，央行與中國人民銀行間的聯繫，有沒有中斷？是與以前一樣，還是較快或較慢？"],["主席：請中央銀行楊副總裁說明。"],["楊副總裁金龍：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是比較少。","賴委員士葆：比較少，所以，你有感受到？受到政治的影響？"],["楊副總裁金龍：就是比較少。"],["賴委員士葆：你希望怎麼樣？","楊副總裁金龍：因為，我們與人行間必須互相協商之事，到目前為止是沒有。","賴委員士葆：你說比較少是客氣的說法，可能是全部沒有。是嗎？","楊副總裁金龍：在國內或是我們到對岸去訪問，也是比較少，但是……"],["賴委員士葆：是幾乎沒有。"],["楊副總裁金龍：是。","賴委員士葆：先請楊副總裁回座。再請教顧主委，這裡是國會殿堂，我在此講真話，也希望顧主委要講真話，你對國民黨追殺，是鷹派也沒有關係，那是因為政黨的關係，你恨國民黨，我尊重你。但是希望你站在金管會主委的角度，我希望你要做鴿派，對台灣人民有利之事，就要去做，例如現在我們的金融業希望能從服貿脫勾，因為服貿卡死了，過不了，但是金融業可以脫勾，大陸朝它的主場優勢走，台灣也可以，例如它如此做，你能不能比照辦理？例如你在開放陸資參股的比例提高，或者讓陸銀設分支機構，或是開放大陸人士直接投資台股等。","顧主任委員立雄：您所提到的三點，其中第二點是開放大陸銀行來台灣設立分支機構，只要他們符合相關規定，我們沒有要刻意加以阻撓。","賴委員士葆：沒有阻撓，你要表示開放，展開雙手歡迎。","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就有相關辦法規定，如果他們願意來，我相信大概都可以……"],["賴委員士葆：那麼開放大陸人士來台投資台股呢？"],["顧主任委員立雄：這部分我認為還是應該好好地研究。","賴委員士葆：所以，你還是鷹派。來談談FinTech，據WEF的研究，它包括了六大領域：支付、保險、存貸、籌資等。今天這個案子的大方向，本席贊成，而且是積極在推動，當初有八個案子，現在你們是將之集中，我已和主席談過，可以由大家來整合。本席要請問你的是，你要如何鼓勵FinTech的創新業者？"],["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曾提過一些方向……"],["賴委員士葆：可不可以在租稅上鼓勵年輕人？","顧主任委員立雄：租稅手段方面，必須與財政部……","賴委員士葆：我知道，但你必須要提出意見。因為台灣落後全世界太多了，我們一向覺得大陸不怎麼樣，可是在這一部分，我們輸大陸太多了，我不久前去大陸，看到身旁的朋友在路邊攤花了人民幣15元買一支傘，手機嗶一聲，就付錢了。台灣距離這個境界還有多遠？本席認為FinTech是讓非金融業者跳入金融業的做法，你們劃一個監理沙盒，讓他們去實驗，在這方面你應該有個態度，去向財政部爭取租稅減免。或者是在18個月之後，在興櫃加分，有此可能嗎？","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在於，在18個月之後，他所做的相關領域的業務，是否仍屬於法律所規範的，特許的部分……"],["賴委員士葆：當然要依你們全部的規範。","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的問題在於，在18個月之後，他所從事的業務，是需要修法才能經營，透過我們法規命令的修改，就可以讓他經營的話，則他就是正式進入這個領域，那麼這些所有鼓勵的手段，我們都可以思考。但若在18個月之後，他所經營的業務，仍屬於特許的部分，則若大家一致同意，非金融業者可以做的，我們就會將相關法案送大院，請大院支持。","賴委員士葆：另外，你一直強調的公司治理，有人建議，應該設立「治理長」，大概是在副總的層級，你同意嗎？","顧主任委員立雄：一般而言，公司治理有三道防線，有內控、法遵長及總稽核。"],["賴委員士葆：法遵長不等於治理長。","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相信如果這三道防線做得好，且能真正落實，公司治理就會很好。","賴委員士葆：本席一直在追這個問題，因其與稅改有關，請問你，現在大同案追到哪裡？陸資比例高嗎？有踩紅線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並非在管它參與大同的股權比，而是就個案本身來探討，是否有陸資在內，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問題。"],["賴委員士葆：你知道慶富案嗎？","顧主任委員立雄：今天的報紙有登載，好像是周轉金……"],["賴委員士葆：一銀是主要放貸的銀行。","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有進一銀去檢查，我們認為一銀在徵信……","賴委員士葆：最後，關於樂陞案，前幾天剛判獨董沒事，如果一家公司有問題，董事長被起訴為重刑，就拿掉其職權，請問你，是否同意此一概念？"],["顧主任委員立雄：您是說他被判刑？","賴委員士葆：還未判刑，是被起訴。他是被重罪起訴，結果還在行使職權，我只告訴你一個細節就好，樂陞案原來不會這麼慘，現在股票快要變成壁紙，因為快要下市了，其實原來是有人要去救它的，找了香港李嘉誠的兒子，他願意買，而且簽了MOU，但許金龍董事長把這個人換掉，換上自己的好友代理董事長，這個案子就沒有了，明明這個公司是有救的，不管是誰要買公司，為了投資大眾，幾萬個股東的權利，但最後是什麼都沒有了，這是金管會監理的問題，明明可以救起來的公司，讓投資大眾不會損失這麼大，結果由於你們的疏忽，該公司股票就變成壁紙了，請你去查一下，有沒有這回事？請在查完之後，要給我答案，謝謝。"],["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長期以來都在關心小市民的財政、金融。在國民黨馬英九執政的末期，因為從阿扁時代到馬英九，直到現在為止，國家都處在低薪的狀態，老是靠政府來加薪，也不是辦法，所以，之前曾推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2的修正案，其內容為，若是中小企業願意幫勞工加薪，可以在營所稅中減免，這是在105年1月1日上路，以二年為期，於本年12月31日到期。本席關心的是，當初立法院的好意，透過減稅來鼓勵中小企業幫勞工加薪，有沒有效果？顧主委是管理上市櫃公司，蘇次長主管所有的稅，請問你們是否主張，這項政策在今年年底到期後，可以再延長？"],["主席：請財政部蘇次長說明。","蘇次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當然是希望能扶助中小企業的發展，此一政策立意良好，我們原則上是支持的。","盧委員秀燕：是的，請問顧主委呢？"],["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是屬於中小企業，主政者還是經濟部。","盧委員秀燕：你主管的業務還有創櫃版，都是較小的企業。","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我們的立場，我們預計提信合社法的修正，讓信用合作社能比照中小企業條例的規定，對於增僱員工，或是基層員工的加薪部分，也能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相關規定，所以，我們在政策上是支持的。","盧委員秀燕：好，在實施的這兩年中，它的效果如何？若是效果好，我們可以再修法；效果不好，也許就在今年年底截止。請問蘇次長，這兩年實施以來，有多少家中小企業幫勞工加薪，而獲得減稅？而顧主委主管的上市櫃公司中有多少是採此案，你們有沒有統計數字？又達到何種效果？","蘇次長建榮：根據我手邊的資料，106年還未申報所得稅，105年度申報的結果，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的部分，有69件，受益人數……","盧委員秀燕：才69件？台灣有數萬家公司，只有69家申請加薪減稅，所以，其效果很差。"],["蘇次長建榮：目前申請減免的金額約為4,500萬元左右。"],["盧委員秀燕：多少員工受惠？"],["蘇次長建榮：2,000人左右。","盧委員秀燕：105年才2,000人獲得加薪，聽起來效果不太好，那麼在106年，到目前為止的數字呢？","蘇次長建榮：沒有，因為必須在申報營所稅時才會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是由經濟部主管。","盧委員秀燕：但是是你在減稅，如果效果太差，你告訴經濟部，不用再做了，還動用這麼多委員在修法。勞師動眾，結果大家幫勞工加薪的意願那麼差。","蘇次長建榮：剛才也向委員報告過，因為經濟部在實施兩年之後，也要做個評估，若評估之後認為可以再做，則我們在政策上，也許就可以支持；但是，以目前的情況來看，可能要加強宣導，因為，很多中小企業不知道有這項減免。","顧主任委員立雄：我這邊的資料是，揭露加薪的家數及加薪幅度，在上櫃的部分有46家，加薪幅度從0.51%到10%左右。"],["盧委員秀燕：這是過去一年的資料？","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是106年度的資料。105年度上櫃的部分有72家，加薪幅度與106年度差不多。","盧委員秀燕：蘇次長，從這些數字看起來，毋須延長這個條例的相關規定，很多公司沒來申請加薪減稅，可能「加薪減稅」的策略，未必是鼓勵企業幫員工加薪的重要考量，麻煩二位將剛才所提到的統計數字，將最新的資料，以書面提供給本席，也許可以當做所有立委的參考，若政府要求要延長這項策略時，我們就會請你們提出具體的說明，你們都是樂觀其成，但是效果這麼差，則我們還需要如此做嗎？","本席接著請教楊副總裁，不久前，中央銀行提到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的被動式投資模式，越來越受到投資人的歡迎。何謂被動式投資模式？投資人在網路上設限，在價格多少時自動買進，在價格多少時賣掉，不必主動去操盤。雖然它越來越受到歡迎，但是央行所提的報告示警指出，如果監理不慎，可能會增加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請問你們的示警，是認為會增加什麼樣的系統性風險，你要提醒金管會注意的是什麼？"],["主席：請中央銀行楊副總裁說明。","楊副總裁金龍：主席、各位委員。以前在還沒有ETF的時候，我們買的一籃子股票，就是在分散風險；現在是將50支股綁在一起，它的分散效果就會減少，無法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此其一。","其二，在買它的時候是全部買，股市就會漲，就是當股市好的時候，ETF可以助漲現貨市場，但當下跌時，力道也會很強，因此，它對於金融市場的影響會越來越大。","盧委員秀燕：是的，顧主委，央行已向你們提出警告，你們準備怎麼做？","顧主任委員立雄：就這個部分，我有請證期局做個統計，因為台股的ETF，占集中市場成交的比重還相當小，與美國不同，美國的比重達到24%至26%，我們大概還低於0.5%。此外，因為ETF是掛在一籃子股票，現在占國內上市公司市值的比例也是還滿低的，約為0.3%，不到1%，所以，我們認為還不會有所謂的系統性風險。"],["盧委員秀燕：你這樣不是打臉央行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會注意央行給我們的警示，也會密切觀察相關的指標。","盧委員秀燕：過去在兩岸關和緩時，有辦理金融三會，去年停辦了，今年上半年我曾質詢過李瑞倉主委，問他會不會再辦，他說在朝此方向努力當中，都是說些冠冕堂皇的話，與你剛才所說的一樣。我就與他打賭，若今年底會辦，就請他吃牛肉麵，我打賭到現在還沒輸過，我贏過蘇貞昌、徐國勇，我現在與你打賭，如果今年金融三會還會再辦的話，我就請你吃牛肉麵，若沒有，你要請我吃牛肉麵，你敢賭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是儘量釋出不拘地點、不拘形式的善意，我們有在相關的業務上釋出善意。","盧委員秀燕：你在年底一定要請我吃牛肉麵，不過這不是重點，最重要的是，如果兩岸金融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交流機制中斷的話，那我們在大陸的金融監理，或是對方來此做金融監理，會不會受到影響？我們現在有那麼多的金融行業到大陸投資，在這一年來，你們的人有沒有辦法去做金融監理呢？因為，這部分還涉及到預算問題，若你們的人沒有辦法去，而你們的大陸出差費用占了出差費的多數，你們去其他國家出差的比例還沒那麼高，那麼我們就可以砍掉這筆預算了，反正你們已經連續二年去不了，編列這麼多出差費做什麼？請問：你們現在到大陸監理的狀況順利嗎？","顧主任委員立雄：順利，檢查局有安排，包括海外及大陸的監理。"],["盧委員秀燕：在大陸的部分呢？"],["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被拒絕啊！"],["盧委員秀燕：次數有沒有減少？","顧主任委員立雄：事實上，在發生兆豐案之後，我們要求檢查局進行海外監理，包括大陸的部分，頻率反而高些，只是有些經費上的限制。","盧委員秀燕：這才是重點，因為首長的互相參訪沒必要，最重要的是兩岸的監理工作能否互相進行，所以，本席先釋出考題，因為這個會期是預算會期，所以，關於辦理兩岸三會以來，列出你們每年互相監理的次數及人數規模，這個數字將會成為我們在審查預算的考量，若是逐年在遞減，監理不順，就沒有必要保留那麼多的預算了，請你們在一、二週之內，將實施兩岸三會以來，互相監理的成效、人數規模，以及動用預算的情形，做出逐年的統計表，讓我們可以做為審查預算的參考，好不好？","顧主任委員立雄：好，沒有問題。","盧委員秀燕：好，謝謝。"],["主席：這個統計表請提供給所有財委會的委員。","請王委員榮璋發言。","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審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由於金融業是特許行業，受到高度的監理，是有其一定的原因與目的，現在當金融與科技結合時，以目前的情況，無法預期會發生何種狀況，或者是達到何種效益。關於FinTech，因為我們不知會產生何種狀況及結果，所以，在高度監理的情況下，我們來看它的發展及效益，或可能造成何種問題。","這個條例中有暫時豁免其在業務創新過程中可能出錯的懲罰，以免影響其創新的意願，請問顧主委，以金融業受到高度監理而言，對於科技業進入金融業特別開放，容許它犯錯而免於受罰，您認為有無衝突之處？"],["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是豁免它在實驗期間的犯錯，應該是說，我們容許在創新實驗的時候，在這段期間中，豁免它金融相關法規所訂的刑事及行政責任。另外，對於創新實驗的規模，我們有一定的控制，但是對於參與實驗者，我們還是要加以保護。","王委員榮璋：很好。您預期對於原來的金融相關業務，會有何衝擊及影響？","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於既有的金融業者，據我的了解，他們也很想利用這個條例，來申請進行監理沙盒的實驗，因為對他們而言，有很多業務……","王委員榮璋：當然，金融業者也可以有科技創新，而科技業者也希望能進入到金融相關產業，提供服務並獲利。對於已準備好的金融業者，可能情況尚可，但這裡面還有業者與從業人員的差別，當科技進入之後，其業務或專業能力會提升，還是會遭到陶汰？就業機會會增加？或是減少？這些衝擊及可能的影響，金管會能夠注意與重視嗎？","顧主任委員立雄：金融科技確實會影響到金融從業人員，舉例而言，股票由電子下單，證券商的營業據點可能會減少，保險業者透過網路投保業務，則對保險業務員也會有影響，而機器人理財，亦會影響投顧業者。所以，這些當然都會受到科技發展的影響。站在金管會的立場，一旦員工陷入必須被處置的情況，我們也希望他們的權益能夠得到完全的保障。"],["王委員榮璋：金管會會有什麼樣的具體作法？","顧主任委員立雄：在相關規定應該都有，包括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等相關法規。","王委員榮璋：我們希望企業從獲利中撥出一定比例提升員工的能力，這些作法在過去統統都有。至於未來，希望你們分析新科技對保險業的衝擊，再以數據分析，並且進行相關行銷等，對於現有專業人員提升專業能力或就業機會來說，事實上都會有相當的影響。","我們過去討論過第三方支付專法，包括全執照的最低資本額是新台幣5億元，就算只經營部分業務，也要1億元的實收資本額，這些門檻規定在電子支付管理條例第七條。假設我們打算在沙盒裡實驗電子支付業，要是實收資本額門檻訂得太高，會導致新創業者無法進入；如果訂得太低，要如何確定新創業者能提供基本保障？這就是我們在訂定資本額門檻時必須考慮的。未來，資本額門檻會有所調整嗎？可以調整的空間能到多大？我要請教的最關鍵問題是，如果未來在實驗過程中，金融消費者或使用者的權益受損，重點是在實驗階段就受損，是否適用國賠？","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先說明一下，創新實驗的本質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內檢驗新創業務的可行性，所以並沒有資本額等相關要求，但是我們對於創新實驗的規模會設定一定的框架，就是實驗規模不可以超過不可測的風險；在參與實驗者的保護上，我們會……","王委員榮璋：所以，未來針對新創部分，沒有設定資本額門檻？","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自然人可以申請，獨資、合夥也可以申請，只要實驗規模受到一定的控制就可以。","王委員榮璋：在實驗中是高密度監理，而非放寬，如果有督導不周、監督不周，或在金管會預期之外的狀況出現，導致消費者或使用者的權利受損，無論在資訊資料部分，乃至於金錢、財產上有實際損失，以您的專業，包括在法律上的專業來看，會不會適用以國賠追償？","顧主任委員立雄：國賠有一定的要件，必須是基於公務員本身的疏失，而不是業者的疏失。","王委員榮璋：有些提案主張，對於公務員疏失要以法律規定免罰。但免罰是一回事，若是有疏失的問題或狀況出現，其實在相當程度上符合國賠的定義。","顧主任委員立雄：要符合國賠定義，一定要肇因於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對不對？"],["王委員榮璋：當然。","顧主任委員立雄：必須有一定的公權力概念存在。如果不屬於公權力範圍，又無法舉證是公務員之疏失，而是業者本身在創新實驗的過程中產生的疏失，則不適用。","王委員榮璋：主委，對於您剛才的說明，我可不可以反過來解釋為，如果符合國賠要件，當然還是適用國賠，對不對？"],["顧主任委員立雄：對。","王委員榮璋：依您剛才講的，如果條件不符合，那當然不適用國賠，很清楚、很明白。"],["顧主任委員立雄：必須符合國賠要件。","王委員榮璋：但反過來講，國賠並沒有被除外，對不對？","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我們反而會在創新實驗過程中要求業者為參與實驗者提供保護措施，例如補償機制。","王委員榮璋：我要再請教另一個問題，是關於以房養老。為了避免發生糾紛，銀行與年紀較大客戶簽約時，繼承人與律師必須在場。請問金管會銀行局邱局長，這是基於什麼規定？"],["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邱局長說明。","邱局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主要是因為以房養老契約背後可能牽涉一些繼承人相關權利，所以，為了防止後續糾紛，一般來說，銀行業在實作實務上，是由律師邀請繼承人與簽約的長者一起來。","王委員榮璋：如果繼承人不到呢？而且，邀請的應該是可能的繼承人，萬一繼承人不到，長者會不會貸不到款？"],["邱局長淑貞：邀請他們的主要目的是向長者說明相關契約內容與後續影響。","王委員榮璋：我知道銀行的目的與用意是避免糾紛，但我要問你的是，如果繼承人不到，怎麼辦？有時各方利益互相衝突，例如繼承人希望繼承該房屋，但所有人就是因為有需要，才會申請貸款，在這樣的情況下，銀行要求繼承人必須到場，才同意貸款，主委，這樣合理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這有一點KYC的味道，也就是說，銀行想確保合約不會受到挑戰，讓以房養老這類逆向型貸款從撥付過程一直到實踐擔保品為止，都不會遭遇風險，所以這是銀行自己的決定。","王委員榮璋：我了解，銀行要自保，對不對？"],["顧主任委員立雄：對。","王委員榮璋：只要繼承人也在場，之後就算有意見，也不能聲明異議、也不會再有糾紛產生嗎？"],["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就像是對保機制。","王委員榮璋：對於要貸款的長者來說，權益會不會受損？","顧主任委員立雄：以您的觀點，問題應該是在繼承人與長者意見不一致時，銀行還要不要貸放吧？","王委員榮璋：對，銀行要求，簽約貸款時，繼承人一定要在場，這是不是充要條件？","顧主任委員立雄：純粹從法律要件上來講，當然不需要，所以純粹是銀行的考量。","王委員榮璋：若銀行要求一定要做到，否則不貸，金管會的立場會是什麼？","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會希望銀行充分理解，如果繼承人與長者、也就是貸款人之間真的發生委員所講這種意見不一致的狀況，那雙方意見不一致的原因到底是什麼。以我來講，我會認為……","王委員榮璋：所以，金管會未來會逐案認定？如果有爭議，當事人是不是可以統統向金管會或銀行局申訴或處理？","顧主任委員立雄：應該是銀行要先做到對客戶完善告知，並理解客戶的狀況。","王委員榮璋：我希望銀行局針對這部分充分檢討，擬出明確、具體的辦法，特別是不能影響民眾，尤其是高齡長者的財產權，這部分要有具體方法與作為。等你們完成檢討報告之後，麻煩提供給我，內容包括具體說明如何作為、要求或處理。在各方沒有異議時，當然沒有問題，但雙方有異議時，相關做法其實保障了銀行，卻不利於貸款人。","顧主任委員立雄：好，我們會先跟業者溝通看看。"],["主席：請施委員義芳發言。","施委員義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談的是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審議案。相較於英國與新加坡，台灣的起步比較慢，所以，一定是先在國外有些成功案例，如果把這些案例移植到台灣，這樣算不算創新？請問金管會顧主委，你認為呢？"],["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您是不是說，申請核准進行的金融創新實驗本身要是在國外已經有過成功案例，算不算具有創新性？","施委員義芳：對，已經在國外成功的案例。","顧主任委員立雄：以後要由審議委員會認定，但既然你問我，我個人不會當然排除。我這裡用的是雙重否定句，就是我不會認為當然沒有創新性，應該說還是有具有創新性的可能性。","施委員義芳：如果針對國外已有的成功案例，國內同時有10家申請，在法規上要怎麼處理？有沒有唯一性？","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一般會就先聲請者審查其創意，後面申請的如果是模仿者，可能就會……"],["施委員義芳：其實10家都是模仿者啊！"],["顧主任委員立雄：你是指10家都模仿國外案例嗎？","施委員義芳：對，這10家都是從國外引進成功案例，這樣的話，誰先誰後啊？第1家進行實驗的也許不會成功，可能是因為它寫的企畫書比較差。如果同一樣科技有10家來申請，法規怎麼規定呢？","顧主任委員立雄：按照現在設想的子法相關規範，首先申請的業者在申請期間會具有某種程度的優先性。","施委員義芳：但是，在草案中看不出優先次序。","顧主任委員立雄：確實看不出來，我們還在思考這個部分。","施委員義芳：所以，草案是不是要加強這個部分，或者未來在子法中要加強？"],["顧主任委員立雄：是。","施委員義芳：另外，業者也無法在申請時就評估出未來的實質風險或因應手段等面向，因為這種風險無法十足預期。金管會在這樣的情況下監理，會不會讓這些業者因為手續太多等因素卻步？"],["顧主任委員立雄：您是說申請的手續嗎？"],["施委員義芳：我是說評估未來風險的部分。"],["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問的是評估實驗期滿之後的風險吧！"],["施委員義芳：對。","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於實驗期滿之後的風險，我必須很坦誠地講，到現在為止，大家都還在摸索，我們只能盡量輔導，如果必須研修、修改相關金融法規，我們就會盡量努力。","施委員義芳：這些申請業務都涉及金融特許業務，如果在實驗階段，其他業者認為創意相當好，可以直接開辦，這時可能採取搶生意等作法，這項法律對於申請業者有什麼保障？"],["顧主任委員立雄：這部分也在您剛才提到的優先性概念範圍之內。"],["施委員義芳：我講的是金融業者直接開辦新特許業務。","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就是創新業者先申請實驗，而且實驗結果顯示具有市場性，這時有人想進來，卻不是與申請業者合作，而是直接競爭。"],["施委員義芳：我是說金融業者。","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比方說，一家科技業者實驗之後，發現做得還不錯，不料實驗以外的金融業者也察覺這項科技不錯，就直接模仿，對於這個部分，我們要想辦法防止。"],["施委員義芳：可是業者可能自認當下就可以經營。","顧主任委員立雄：不，還是要先經過我們核准。"],["施委員義芳：這點你要注意一下。","顧主任委員立雄：對，這點已經在考量的範圍之內。","施委員義芳：我們看一下草案第十條，該條規定的就是變更，主管機關在核准創新計畫時，業者不可以變更，除非涉及重要事項才可以變更，不過條文也提到，不可影響實驗者之重大權利。但一般來說，業者要變更的一定是重要事項，比如說經營模式必須因應市場調整，對於參與者的重大權益也會有影響，變更一定是基於這種理由。但是第十條卻限制這麼多，未來變更會不會變成很艱困的路？","顧主任委員立雄：針對變更這一塊，根據現在的設計，原則上是不能變更，變更是但書，也就是例外。原則上，我們是希望盡量不要變動。","施委員義芳：可是沒有人那麼厲害，可以預測在執行階段中不會有困難，一定有人無法調整商業模式，卻一定要調整商業模式的。","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要調整商業模式，就不能對於參與實驗者的權益有影響。","施委員義芳：可是既然是重大事項，一定會對權益有影響，例如要符合市場需求。","顧主任委員立雄：不，如果變更內容對參與實驗者的權益有重大影響，對於一開始參與實驗者應該有點不公平吧！所以，一定要沒有重大影響，我們才允許變更。","施委員義芳：這樣還會產生一個情況，就是先申請的業者還在實驗階段，之後進行實驗的業者發現先申請業者打算變更模式，可能就會用變更後的模式加入，成為新申請人，你了解我的意思嗎？因為根據規定，就是永遠無法變更，後面的人就以變更後的模式另行申請一案。"],["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樣創新性可能會有點問題吧！","施委員義芳：主委，你們連國外移植的項目都可以容許了，這樣變更又是一種創新啊！","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剛才對於國外移植是使用雙重否定，不敢說一定可以。如果國外的模式不是普遍性的模式，也許在台灣這樣的市場環境下還是有其實驗可行性，那我們還是會容許。","施委員義芳：所以，給本席的感覺是，根據第十條，其實不太可能變更。","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是必須有重大理由，不能隨意以任何理由變更。","施委員義芳：業者一定是申請涉及經營模式的變更。未來申請變更的案子一定很多，但是根據現在審查的第十條，根本不可行。"],["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就屬於比較不確定的概念。","施委員義芳：接下來，我讓你看一下新加坡的模式，同樣是如果沒有涉及實質變更，就要通知金管會調整部分項目。如果有所調整，必須在1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等待審查，新加坡的模式是這樣。","顧主任委員立雄：基本上，跟我們的概念應該是一致的吧！","施委員義芳：差不多，但業者可以事先通知。"],["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也有自動申報生效制度。","施委員義芳：對，你們也設計了核准或申報制度。不過，我認為，你們不必封殺業者的變更，可以研究看看能不能在草案中適當調整，否則，現在的第十條根本就是完全封殺變更。","接下來看第十七條之二，本條規範的是繼續申請。這部分其實面臨一個問題，業者已經成功，要繼續申請，而本條規定必須符合金融法規，試問，既有金融法規不完備，你們也沒有修改，在這種情況下，業者有沒有辦法依照現有金融法規申請？還是你們未來會設計配套？","顧主任委員立雄：相關金融法規中，有部分涉及送大院修法，但也有在立法過程中就授權給金管會逕行開放的可能性。","施委員義芳：這些草案如果在本院通過以後，未來你可能要思考的就是這個部分，也就是業者繼續申請時的相關法規與配套，這是第一點。第二，要是申請半途中斷，這些公司人員等資產要怎麼辦？業者畢竟不知道最後金管會會不會發給執照。"],["顧主任委員立雄：你是說公司本身的職員嗎？","施委員義芳：對，假設業者實驗成功，但是在申請到執照之前，又要中斷所申請的業務，業者無法繼續經營，那相關員工等資產到底要怎麼處置？畢竟未來申請執照會不會通過也不知道，從實驗成功到申請執照，又是一段漫長的時間。","顧主任委員立雄：針對這段空窗期，由於我們現在規劃的時間是半年、半年加半年，所以，我們會希望業者在1年實驗期之後的那半年之內就把這個動作做好，也就是說，在滿1年到1年半之間的那半年，也就是把業者遞件要求延長的那一段時間，我們把相關的空窗期取消。"],["施委員義芳：你的意思是這段時間會包含業者請照以及你們核准的部分嗎？因為在規範中並未提到。","顧主任委員立雄：原則上，我們會盡量在延長那半年之前，檢討剛才講的第十七條。"],["施委員義芳：這個部分的確應該再檢討。","最後我要談的是政府與銀行的配合，要讓監理沙盒成功，政府與銀行一定要配合。最近有周刊訪問一位陣亡的FinTech創業家，他說我們被當成詐騙集團，因為很多政策會影響銀行部分業務，所以銀行完全不配合，舉例來說，有種政策是容許使用者用一個帳號，就看到其貸款、存款、提款或信用卡消費等資料，把所有銀行集中在同一系統就可以看到了，但對於這項業務，銀行無法配合，導致業者把金錢投入這個行業以後，卻無法生存。所以，未來政府與銀行怎麼配合是很重要的關鍵。主委，你認為呢？","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政府和銀行之間的配合在監理沙盒這一塊很重要，但金融業者也要體認這一點，我們希望金融業者盡量理解政府在鼓勵金融創新上的政策作為。"],["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你認不認識劉結一先生？"],["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聽過名字，但不認識。","羅委員明才：這個人你要認識，他是新任國台辦首席副主任，未來還可能扶正為主任。","金管會負責監理大陸業務的是哪個單位？最近金管會有沒有前往大陸從事銀行監理事項？現在執行情況大概如何？"],["顧主任委員立雄：本會今年有檢查局同仁前往大陸做分行與子行的監理相關工作。"],["羅委員明才：最後一次是什麼時候？"],["顧主任委員立雄：這要問一下檢查局。","羅委員明才：現在台灣在大陸的銀行相關業務，含保險等延伸事業、辦事處等等，加起來的分行大概有多少家？估計總資產有多少？"],["顧主任委員立雄：我能不能請銀行局幫我回答？"],["羅委員明才：好。","另外，國內上市上櫃公司總市值大概是多少？"],["顧主任委員立雄：那就麻煩證期局回答。","羅委員明才：大概是33兆元左右。請問，市值那麼高的上市上櫃公司中，到大陸投資的累計金額大概有多少？"],["顧主任委員立雄：你是說上市櫃公司……"],["羅委員明才：上市上櫃公司到大陸投資的總金額有多少？請你回答大概數字就好了。","顧主任委員立雄：上市公司是2兆元，上櫃大概2,000多億元。","羅委員明才：是，有2兆多元。銀行在大陸的分行家數有多少？他們涉獵的經營業務，總金額大概是多少？"],["顧主任委員立雄：您說的是資產總額嗎？","羅委員明才：對，資產總額也可以。","顧主任委員立雄：包括分行、支行及子行在內，有7,800多億元。","羅委員明才：那銀行在金融部分的經營營業額是多少？包括對台商放貸、曝險部位等等，可不可以說明一下？"],["顧主任委員立雄：放款大概有3,000多億元、快4,000億元。","羅委員明才：我再繞回來，剛才只是舉出數字讓大家了解。","主委，你覺得這個金額大不大？"],["顧主任委員立雄：您是指資產還是放款部分？","羅委員明才：就是兩岸金融往來以及上市上櫃公司投資等等，你覺得這些金額大不大？","顧主任委員立雄：從國銀在大陸地區的資產與放款以及兩岸銀行業往來看來，大陸在銀行業海外據點中，當然是重要的地方。","羅委員明才：對，事實上，這一塊是很重要的，在我們每年的出超中，靠大陸的部份占了多少比例？"],["顧主任委員立雄：出超占什麼的比例？"],["羅委員明才：我問的是對大陸的經貿依存關係。"],["顧主任委員立雄：這部分要問一下。"],["羅委員明才：一年起碼有六、七百億元吧！經濟部今天有沒有官員列席？"],["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羅委員明才：我現在提出這幾個數字是要點醒主委，就現在來看，兩岸關係極度重要。自從蔡總統在1年多前上台以來，包括陸委會在內，與大陸的關係可說不斷嘗試冰融，但想融化卻融化不了，可說不斷維持冷關係；我們傳過去的資料，大陸統統已讀不回，金管會有沒有遇到這樣的情況？","顧主任委員立雄：實質的監理交流還是在進行，其他單位的實質工作事項應該也都有溝通管道。","羅委員明才：請問主委，兩岸金融大三會會不會舉辦？","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沒辦法告訴委員會舉辦或不會舉辦，應該是說，在實質監理部分，雙方基於業務上的必要性，並沒有中斷，我只能這樣講。","羅委員明才：主委，在兩岸關係中，不論是金融或上市上櫃公司的投資，有沒有需要努力做進一步加強？"],["顧主任委員立雄：您是指金融業者還是整體上市櫃公司？","羅委員明才：這些都是金管會監管的啊！銀行、上市上櫃公司、台商過去大陸以後，要不要在大陸上市，或是回台上市等等，都是由金管會監管啊！你的看法是正向，還是南向，把大陸那塊整個切掉？","顧主任委員立雄：金融業者假設要到海外鋪設據點，不管到其他國家或是中國大陸，在符合相關規定、各項參數都符合的情況下，我們都會讓業者順利前往。同樣的，大陸銀行如果要來台灣設立據點，我們也抱持同樣的態度。兩岸之間的監理，不管是銀行或保險等相關業務，我們也都努力促使實質工作交流不被中斷，順利進行。","羅委員明才：所以，你的看法就是不會把統獨的政治形態放在金融監理以及金管會推動的實務上？","顧主任委員立雄：當然不行，因為金融監理這一塊沒有這種考慮，就我們的立場來講，業者在海外所設據點愈多的地方，愈是我們要進行督導的地方。","羅委員明才：既然如此，我們就講清楚，兩岸經濟歸經濟，在政治方面你不涉獵，是不是？","顧主任委員立雄：針對本會金融監理的觀念，我已經講過了，即使是您剛才提及的金融三會，我也在一開始就表明，不拘時間、不拘形式，只要在對等的前提下，我們都樂於進行。","羅委員明才：如果兩邊開始對談，主委排不排斥本人去北京一趟，如果對方邀請你的話？","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對方邀請，又是在對等前提下，我當然願意去啊！","羅委員明才：「對等」的意思是不是像曾銘宗前主委任內的態度一樣？還是你有什麼特別的思考方向，例如要稱呼「中華民國金管會主委」？"],["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是不拘形式。"],["羅委員明才：所以你不排斥吧！"],["顧主任委員立雄：對。"],["羅委員明才：謝謝。","今天我們談到科技金融創新，主委，你究竟要帶領大家往什麼方向正面發展？你要把台灣帶到什麼方向？是不是要為國內企業界開啟另外一塊領域？你有什麼目的？"],["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希望能兼顧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管理。"],["羅委員明才：會想把市場做大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希望做到普惠金融，也就是從科技金融觀點來看，多照顧這些原本未必會使用到這些金融產品的人，藉由金融科技的發展擴大照顧他們。"],["羅委員明才：你的說法是指以後要發展更多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的業務嗎？還是就企業角度來看？","顧主任委員立雄：不是。我是說現在金融邁入數位時代、也面臨挑戰，我們既要讓金融業者體認，也要讓科技業者能夠與金融業者結合，還要創造環境，讓科技業者在一定風險控管之下進行實驗，並且將實驗帶入金融創新。","羅委員明才：請問主委，你贊不贊同國內存在比特幣？","顧主任委員立雄：關於比特幣問題，我已經回答好多次，我的意思就是，我們認為它不涉及貨幣概念，也不認為它屬於有價證券，所以，除非它涉及銀行法的非法吸金或詐騙，才有處理必要。","羅委員明才：你的意思是，比特幣可以在台灣買賣、作為支付工具？","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它都是線上交易，如果沒有違反相關法規，包括沒有涉及詐欺、非法吸金等，就沒有以相關法令處置的必要。","羅委員明才：我也請問中央銀行楊副總裁，這幾天，台幣非常強勢，外資源源不斷匯入，截至目前為止，央行看到的國外資金匯入金額大概是多少？匯入之後都做何使用？"],["主席：請中央銀行楊副總裁說明。","楊副總裁金龍：主席、各位委員。就資金進出觀察，到目前為止，資金還是流入的。","羅委員明才：外匯存底不斷創新高，到今天為止的外匯存底總額是多少？","楊副總裁金龍：到目前為止，我們的外匯存底大概是4,400億美元。","羅委員明才：又成長了大概200億美元左右。請問，這200億美元是從哪裡源源不斷地匯入？有什麼目的嗎？","楊副總裁金龍：絕對不是，最近之所以增加到4,400億元，大致上來自收息增加，而非外資流入，所以我們去買，。"],["羅委員明才：不是外資進來？"],["楊副總裁金龍：不是。","羅委員明才：那增加的金額那麼多，都是怎麼進來的？","楊副總裁金龍：按照道理，投資本來就會有利息。","羅委員明才：所以是孳息、股利回饋，是不是？"],["楊副總裁金龍：對。"],["羅委員明才：所以不是外資匯入買台股？"],["楊副總裁金龍：當然不是。","羅委員明才：面對美國股市不斷創新高，還有日本、香港股市的表現，台灣講起來很可憐，請諸位注意一下。請問主委，台積電的市值多少？"],["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只知道台積電市值創了新高。","羅委員明才：台積電現在一股230幾塊左右，市值6兆多元。國內上市櫃公司的資產總額大約33兆元，結果一家公司就占了6兆多元，主委，你會不會覺得略嫌產業失衡？事實上，指數雖然號稱1萬多點、已經達到1萬0,600點，但所有中小企業股仍然苦哈哈，部分產業股的股價甚至還停留在指數約6,000點的水準，明顯不受喜愛、遭到排擠，主委要不要為這些辛苦的中小企業、傳統產業講講話？","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只要是體質健全的好公司，都應該會受到青睞。而且依照我看到的相關數據，也不是只有大型權值股在漲，近期以來，也有很多中小型股表現得不錯。","羅委員明才：請主委多多關心，國內不是只有高科技股，還有很多傳產、中小企業嗷嗷待哺，請多協助。"],["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想到遠東銀行這一次被駭客駭入，我就想到金融科技辦公室蔡處長今年3月接受本委員會詢問時，被問到什麼時候要成立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也就是所謂的資安平台，他回答：由於採購案比較大，所以年終就會完成。請問金管會顧主任委員，現在完成了沒？"],["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才要發包建置。"],["費委員鴻泰：現在是幾月？"],["顧主任委員立雄：10月了。","費委員鴻泰：他在3月份說6月就要完成，其實本來是第1季就要完成的，先拖到第2季、拖到第3季，現在已經拖到第4季了。"],["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相關經費是由科發基金支出。","費委員鴻泰：既然已經在財委會公開對外宣示，就算我們不去苛責太多，但是憑良心講，答應的事就要完成，否則就失去信用。遠東銀行會不會受害跟資訊平台有沒有完成當然沒有直接關係，但是你們必須扮演資訊分享這樣的角色，對不對？"],["顧主任委員立雄：是。","費委員鴻泰：大家今天都在談金融科技，你覺得金融科技是由金融人員主導，還是由科技人員主導？","顧主任委員立雄：應該說科技人員有很多創新的點子，對於這些創新點子，金融業者有比較好的資安概念。","費委員鴻泰：如果要二擇一，你覺得應該由誰主導？","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要問我，我會說，在某些……","費委員鴻泰：我們常常講FinTech，你可不可以把FinTech的全文，包括3個英文字講出來？"],["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是「Financial Technology」。","費委員鴻泰：是「Financial Service Technology」。這就是我要請教你的問題，到底要以科技方式處理金融問題，還是因應金融業的需求，要創造新的科技？到底是哪一個？或是兩者皆是？"],["顧主任委員立雄：主要就是因為科技發展在很多創新上破除了原來的……","費委員鴻泰：我要跟你講，其實很難有結論，我個人認為兩者必須兼顧，換句話說，要有金融人才，也要有科技人才。講到這個領域，一定是談創新與監理，我今天就以這2個主軸就教於你。從上一任主委到你，大家都宣示要成立金融創新園區，類似英國的Level 39，我覺得非常必要。你剛上台1個月，也打算朝這個方向來做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是。","費委員鴻泰：那你們要自己去找土地，還是找台北市政府合作？"],["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正在與台北市政府聯絡。","費委員鴻泰：很好，要是做出來就是你的政績，但不要光說。今天是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請你記好這個日子，你再次答應了。","大家都在談創新，剛才有委員問你比特幣相關議題，也問到區塊鏈，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區塊鏈與比特幣之間的關係是什麼？"],["顧主任委員立雄：比特幣也是運用區塊鏈技術發展出來的。","費委員鴻泰：沒有比特幣，就不會產生區塊鏈，沒有區塊鏈，也不太可能繼續做大比特幣。當然，區塊鏈現在成了新科技。","以前大家都認為比特幣只是在投資等等，不過，中央銀行楊副總裁在這邊，你聽著！我最近就聽到有人討論如何利用比特幣作為支付工具，這就是具體的例子。某人到英國出差，拿了4萬元台幣想換英鎊，按照銀行的匯率，大概可以換1,000塊英鎊，他就先拿了500元英鎊到機場換了420塊左右的等值英鎊。另外，他也從台灣帶了2萬元台幣，大約是等值的500塊英鎊，到英國換了490塊英鎊，光是匯率就產生差額。他拿台幣2萬元到英國機場換了420元英鎊，而他以台幣經過比特幣兌換，卻可以換得490元英鎊，這就是部分年輕人以比特幣作為支付工具的原因。待會我們當然還會談到監理問題，不過，當大家都把比特幣視為投機、炒作工具時，有個商人跟我講了前述案例之後，讓我的腦筋突然為之一新。就像我在總質詢時曾經請教你與賴院長的，面對科技，不要用阻擋的方式，用阻擋的方式，最多只是延緩完成而已，尤其是現在的年輕人都喜歡線上交易這類的事，以我們這種年紀，應該接受他們那些想法，不要只是說「No! No! No! 」，所以我才會要求你們成立創新中心。剛剛提到的年輕人在全世界很多，如果有機會，你可以看看深圳相關資料、看看北京中關村的相關資訊，都有一群年輕人夜以繼日地為他們的未來創造一些東西，我覺得，我們不應故步自封，剛才我講的例子是真的！","我再講一件事，美國有一家很有名的連鎖披薩店，台灣也有，叫做「Domino's Pizza」，當「Domino's Pizza」生意不好時，業者做了一個調整，其中就涉及網路金融與金融網路的不一樣，但時間不夠多，請主委自己回去區分兩者不同之處。「Domino's Pizza」讓消費者在網路上點貨，例如要大的、海鮮口味的等等，在線上付款之後就可以去領取。他們利用金融網路的觀念，讓消費者在網路上訂購大批薩、海鮮披薩、選擇鳳梨放3片或9片、魚要放多少等等，經過這樣的處理，原本賣300元台幣，現在收500元台幣，業績卻增加10倍，這都是因為創新。主委，不要排斥，認為統統都要監理，只因為怕業者舞弊。","再談監理問題。剛才，我談到到底是由科技人才主導，還是由金融人才主導。如果你再故步自封，可能就會妨礙監理。檢查局的觀念也要慢慢調整，我剛才請到了蔡處長，蔡處長與檢查局長都不用上台，我只是要講一個觀念，日後，等到網路、金融科技發達時，相信蔡處長的業務可能會比檢查局的業務來得重要，也許就在20年以後。","顧主任委員立雄：關於這一點，我正好要向委員報告，現在檢查局在招考人員時就面臨無法招考資訊人才的問題，所以，所以檢查局在資訊人才方面確實需要提升很多。","費委員鴻泰：現在大家都在談，但有些必須先落實。我們講監理科技Regulation Technology，但就我了解，金管會在這一塊還沒有投入。舉例來說，銀行局都在驗查，保險局也一定要調查客戶的KYC，對不對？主委，你應該知道KYC是什麼意思，就是Know Your Customer，這就是在金融1.0時期需要注意的。但是進入金融2.0時代，就要利用金融監理Regulation Technology 2.0注意另外3件事，是什麼呢？就是KYD、KTC與KYT，這3樣，你聽過嗎？"],["顧主任委員立雄：KYD的D是指digital嗎？","費委員鴻泰：No！是Know Your Data。KTC呢？哪位官員知道的話，可以告訴他，沒有關係。是Know the Chain，就是我們所說的區塊鏈其中的「chain」。KYT呢？"],["顧主任委員立雄：Know Your Technology嗎？","費委員鴻泰：是Know Your Transaction。這些都與你們有關係，只要你讀一點書就好，我不能說這是ABC，確實是稍微進階了一點點。這就是Fintech中的Regulation Technology 2.0版。我覺得，要因應新的科技，你今天也具體承諾成立年輕人的研發中心。其次，我告訴你，FinTech金融監理已經進階到2.0版了，不是只有KYC，除了KYC之外，還包含我剛才講的那3樣：KYD、KTC和KYT。我剛才提到「Domino's Pizza」這件事，還有比特幣這件事，都是真實的事。從前有報導提及「數位科技」、「數位救國」，「Domino's Pizza」就是最典型、以金融網路、網路金融方式創造了商機，讓企業變大，金管會應該致力在這方面。你們現在找金融研訓院開課，我在網路上也看得到，憑良心講，我不能說很low-end（低階），但我也就是這個意思。現在的台灣就是誰敢講就自以為算是大咖，但不是這樣的，看看人家怎麼發展，然後我們自己搞出自己的一套，好不好？首先，我覺得最重要的就是你們的心態問題，比特幣不像大家想的，連央行也認為比特幣就是洪水猛獸，不是的！我剛才就講了一個出國匯兌的例證，有人用比特幣換到490元英鎊，等值台幣在機場只能換420元英鎊。如果直接用電匯大概是500元英鎊，兩相比較，相差將近20%，對於年輕人而言，他們會選擇哪一個？好好想一想。"],["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問金管會顧主任委員。銀行局與金融科技辦公室執行秘書、也就是原本的資訊服務處處長也在，請一起上台，你們能回答的就回答，如果主委能答，就請主委回答。請問金管會顧主任委員，剛才其他委員在質詢時，你回答遠銀這次之所以被盜匯，是因為沒有落實SOP才出問題，請問是哪個SOP？出自哪一項資安辦法？"],["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我想，等檢查報告正式出來以後……","江委員永昌：你是什麼意思？金管會也講求偵查不公開嗎？既然你不回答，我就跟你講，我唸一些報導給你聽，105年5月，中華郵政購物平台被駭客植入木馬程式，有1.7萬筆訂單資料遭竊，所以，未必是存款被盜匯，也可能是資料遭竊，這也屬於重大金融資安問題，但當時金管會說中華郵政由交通部主管。105年7月11日，一銀被盜領8,000多萬元，金管會處罰一銀1,000萬元，同時暫停一銀的ATM無卡提款業務。2017年2月，券商遭駭客勒索比特幣，你們發布新聞稿，宣稱會趕快建置資安通報平台。這次遠銀遭駭，你們又說被盜匯的不是個人客戶，所以到現在為止都不影響客戶權益，你們也還沒做出任何處分等相關作為。我想知道，你們這樣「聲聲慢」，要慢到什麼時候？你去查之前的資料，從我去年開始質詢到現在，每次發生事情，金管會都宣稱要趕快建置金融機構資安、資訊分析及分享中心，可是每次說嘴，每次都跳票、被打臉。我要問第一個問題，到底什麼時候要建置好？請說。","顧主任委員立雄：資安資訊分享平台的建置應該預計在10月發包，我們希望年底建置完成。"],["江委員永昌：這與你講的資安聯防意思一樣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對，一樣。","江委員永昌：你講的九大功能改了嗎？你知道嗎？請你去看之前的資料，金管會去年講的預算，現在是不是又擴增了？本來我們想的是，要是國外有銀行或是國內有銀行被駭，只要犯案手法在第一期就被察覺，加上通報機制已經建立起來，馬上通聯，同樣的犯案手法就不會再產生第二起案件。原始構想只有這個，由金管會自己做，現在，外傳經費要擴增到4,600萬元，其中高達50%是人事費。金管會想幹嘛？想把資安聯防中心建構到，只要台灣有1家本國銀行被駭，金管會也與有刑、民事責任在其中，是不是？","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我的理解，4,000多萬元是發包建置費用而已。","江委員永昌：這裡面有人事費等相關費用，其中人事費超過50%，外界都這樣傳。中央銀行今天有列席吧！聽說相關業務要交給央行底下的財金公司，是不是財金公司還沒準備好，所以現在發包不出去？我已經問了1年，卻連計畫內容都沒有！我剛才講過，本來的構想是同樣的犯案手法不會再得逞，因為現在如果要叫銀行加強軟硬體建設，很難擬定特定標準，可是建立資安中心之後，金管會就可以對業者實施檢測，這就是金管會的功能，也就是分析、分享資訊給業者，只要有銀行向金管會通報，金管會也可以立刻通知其他銀行業者。","顧主任委員立雄：資安中心計畫已經完成，現在就是要發包，等採購完成之後，相關資料都可以公開。","江委員永昌：可是針對我問題的核心，你都沒有講。如果照你們現在這樣擴增預算，幾乎是另外一個周邊單位或機構了，那麼，日後若又有銀行被駭、匯款被移出國外、追不回來等等，那資安中心是否要負連帶責任？畢竟你們下了那麼大的建置費用，還包括用人費。","顧主任委員立雄：建置是一段，之後的營運與維護又是另外一段。"],["江委員永昌：你能夠承諾、保證解決我剛才要求你們解決的問題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現在主要就是想建立早期預警通報系統。","江委員永昌：如果只是要建立預警系統，其實國外已經有案例了，難道金管會內部不會收到金融機構的通報嗎？你們再立刻分享出去，需要花到將近5,000萬元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技術上的問題，我請金融科技辦公室蔡執行秘書說明。"],["主席：請金融科技辦公室蔡執行秘書說明。"],["蔡執行秘書福隆：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提到的機構功能不太一樣。","江委員永昌：不太一樣，就是功能擴增了嘛！"],["蔡執行秘書福隆：當然是因為……","江委員永昌：但擴增了功能、追加了預算，你就要連帶負責任了。我問你，以現在的預算規模成立這個單位或機構，我想，已經不是像過去存在金管會內辦理的，那你會不會再當小木偶？你也知道，小木偶說謊，鼻子就會變長，所以你再跳票看看。","蔡執行秘書福隆：從去年以來，我們爭取預算的規模與計畫內容完全沒有改變。"],["江委員永昌：原來編的沒有這麼多。","蔡執行秘書福隆：您說的是前年編列的，當時預算是2,000多萬元，後來因為相關計畫與構想有了調整，希望能夠讓整個金融資安更完善，不管是硬體、聯防或應變，功能都能做得更完整，所以又向行政院資安處爭取預算，增加預算規模。當初是申請5,000萬元，今年在立法院審查時刪減了200萬元，變成4,800萬元，後來行政院科發基金審查時又減少了。","江委員永昌：我不要聽你講這些。你去年就告訴我，今年第二季會掛牌，現在卻連計畫內容都沒寫出來，也沒有上網招標，會不會又跳票？你這次講10月，不要讓新主委又要解釋你們的作業，你是金融科技辦公室的執行秘書，做得到嗎？","蔡執行秘書福隆：目前計畫與規劃都完成了，不是沒有計畫，目前正在採購過程當中，但依據採購法規定，在採購過程中不能對外公告。","江委員永昌：你把責任丟給採購過程！你說因為採購金額比較高，所以要比較謹慎，這是什麼話？那些軌道建設的採購金額不是更高，是不是需要更多年？胡說八道。","主委，我問你幾件事，第一，今年2月，你可以去查，金管會要求所有本國銀行在6個月之內設立資安專責單位，現在有幾家銀行設了？都達成了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我的了解，沒有……","江委員永昌：都設了嗎？不會跟法遵獨立一樣，又是因為考慮人事成本、銀行團壓力很大而拖延吧！金管會在2月要求業者在6月前必須成立，那現在到底統統成立資安專責單位了沒？","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我們了解，沒有全都成立，我們會列入檢查項目。","江委員永昌：已經超過時間了，對吧！但金管會就只有這樣的作為。我繼續問，金管會要求銀行公會修訂資安自律規範，可是公會並未在網站上公布。本席的辦公室詢問銀行公會，為什麼金管會要求他們修訂自律規範，他們卻不公布？銀行公會回答，因為擔心被駭客知道，反而找到管道入侵。這樣可以接受嗎？那相關資安法令或法規都訂在哪裡、公布在哪裡？金管會如何要求銀行公會？我找不到資安相關法令或法規，連資安中心是在金管會的組織內，還是在哪個組織，也找不到。所以我才說，這是金管會在資安上的大漏洞耶！","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部分，容我去了解一下。","江委員永昌：好，主委，你的責任重大，包括洗錢防制、法遵，現在又有資安，還有人不斷要求你去跟財政部談租稅優惠、創新青年方案，你真的要好好做，我很期待你。","我也要提醒主委，或者保險局要不要回答？國外有針對企業遭到駭客勒索推出的保險，新加坡、香港都有業者買，台灣則是一家都沒買。你們對此有什麼看法？要不要向業者做出建議？","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最近看到，駐英國倫敦辦事處和駐美國紐約辦事處都回報了國外對於這些資安險的要求。根據國外相關監理單位的看法，也認為資安險不足以取代業者本身應設置的資安系統，資安險也還沒有一定的必要性。要是保了資安險，還是無法達到資安要求，萬一發生事情，即使透過保險理賠，也不足以彌補因為資安沒有做好所產生的金融危害。","江委員永昌：你這樣講我認同，你說，以基本資安防護為主，但我只是要問，金管會以資安保險防駭為輔的態度，你同不同意？以及有什麼看法？"],["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是有這樣的保險商品。"],["江委員永昌：可是台灣沒有人買啊！"],["顧主任委員立雄：有。","江委員永昌：既然有，金管會應該分析，買這類保險的金融機構買到什麼程度、有沒有實際幫助，還是會像你所講的，金融機構買了防駭保險，自己在提升資安軟硬體系統及設備的努力上反而有落差。","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我們在政策上就是要考量鼓勵業者買資安險，但有沒有必要強制？兩者的意義是不同的，在這件事上，以我看到的國外相關文獻來說，還沒有強制金融業者一定要購買資安險；至於購買資安險是不是反而有礙業者資安之提升，我們也必須從政策上考量。","江委員永昌：但是本席要看的是銀行機構有沒有成立專責資安單位、在資安方面有沒有做到應有的提升。另外，我也要看銀行對此事是否重視、會不會購買這樣的保險，因為這可以顯示業者的態度。","顧主任委員立雄：是的，這一次遠銀的事件在這件事情上給我個人一個很大的理解，所以這部分我們一定會加強督導資安專責單位的建置。","江委員永昌：好，最後請教主委，你們今年要求所有銀行的APP都要做安全檢測，不管是安卓系統或IOS版本，請問現在銀行的APP檢測到甚麼進度？","顧主任委員立雄：有關銀行APP的檢測進度，能否容我請銀行局說明？","江委員永昌：有去落實嗎？這個成本也很高，如果銀行都願意做，金管會自己的其他金融資訊安全應該要提升的部分不能讓人家看笑話啊！"],["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邱局長說明。","邱局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是，有關APP部分，因為這是供客戶使用的，所以相關的安全傳輸、授權都要有一定的規格與規定，銀行公會已經提出一些相關要求，我們有要求所有銀行要依照這些規定辦理。"],["江委員永昌：進度如何？","邱局長淑貞：目前為止，到今年年底之前都可以符合，大概還有一、兩家還在做調整，但是這部分我們檢視過，因為不涉及相關交易性的處理，所以在整體安全上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是我們會督促。","江委員永昌：本席為什麼會提這個？因為這不只是存款的問題，還有個資被駭的問題，我要你們的進度資料。另外，有關成立資安專責單位的進度，請金管會一併盤點整理，提供我們參考。","顧主任委員立雄：好，沒問題，有關APP及資安專責單位部分，我們再向委員報告。"],["江委員永昌：好。謝謝主委。"],["主席（余委員宛如代）：請郭委員正亮發言。","郭委員正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知道有很多金融科技公司都是網路公司，上市的難度比較高，因為他們很容易處虧損狀態，目前金管會允許虧損公司上櫃、上市的主要大概都是生技股，本席個人把科技產業發展條例當做特權立法，當然這不是顧主委搞的。我們對於單一產業可以這樣，可是我舉一個例子，例如浩鼎的市值最高曾達到1,200億元，僱用的就業人數只有80人，我想顧主委非常清楚，事實上很多網路業的營業額與僱用人數比生技業還高，我聽到顧主委剛才提到未來好像要朝向成立電商股，是不是？"],["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正在請櫃買中心研究中，主要是就這部分要不要有一個特殊版的……","郭委員正亮：顧主委，我現在問你是因為這與今天的主題有關，如果監理沙盒在18個月期間內營運順利，可能它也要朝上櫃、上市發展，可是金融科技產業可能還是處於虧損狀態，所以我認為要整體來看這個問題，如果金管會、櫃買中心或證交所對生技股可以給予這樣的特殊待遇，那我實在看不出來網路公司或未來的金融科技公司要上櫃、上市時為什麼不能比照辦理？","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就現在這些網路新創事業從興櫃出發後到上櫃版要怎麼進行，關於細節部分我必須……","郭委員正亮：主委，你要做一個態度表達，興櫃本來就允許虧損的公司上去，重點是上櫃、上市嘛！","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就是從興櫃轉到上櫃的這一段……","郭委員正亮：對，我講白了，現在就只有生技公司有這種特權，它僱用的人數這麼少，而且造成好幾次炒股事件，那麼為什麼網路公司、未來的金融科技公司不能有享有這樣的待遇呢？","顧主任委員立雄：報告委員，現在其實是科技類股本身有取得……","郭委員正亮：我為什麼會問這個問題？我補充說明，最近我們看到PChome在抱怨蝦皮，事實上未來可能其他的支付公司也會抱怨街口，為什麼？因為他們的背後都有富爸爸，都有很強的外資投資，事實上大家都知道那是中資。我不去管這個，我只管人家可以從資本市場取得大量資金來做折扣戰、價格戰，如果臺灣的網路公司、金融科技公司因為很難上市、上櫃，而沒辦法從資本市場拿到錢，然後打價格戰都輸給這些公司，那你要為臺灣這個失敗負責啊！你知道我的意思嗎？這個後果是很嚴重的。","顧主任委員立雄：是，余委員很關心，郭委員也很關心，我想我們都必須要努力去思考，對於這些新創產業或您剛才所提到的這些網路公司在資本市場籌資的這一塊，要如何讓它能更順利，但是又不會妨礙資本市場的……","郭委員正亮：給你們一個月的時間，好不好？","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上次已經答應余委員，在一個月……"],["郭委員正亮：對嘛！好不好呢？"],["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已經不足一個月了！","郭委員正亮：好，那太好了！","其次，我們都知道金融業是特許行業，所以有很多要求，例如資本額、保證金、從業人員要考證照，也因為這樣而衍生出很多特殊權利，例如顧主委方才提到的，要取得聯徵中心資料必須是會員。坦白說，保險業可以去拿健保的資料，或是透過健保局做一些知會，就因為它是保險業，未來這個問題你就會被挑戰，例如有金融科技業者要去索取聯徵中心的資料、要去索取健保局的醫療保險資料時，可能就會因為身分問題而被阻止，那你要如何協助呢？我認為這個問題未來一定會發生。","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大概要分為兩邊，一邊是屬於去識別化大數據的……"],["郭委員正亮：連這個都不一定能取得喔！","顧主任委員立雄：對，現在這一塊還是有困難。"],["郭委員正亮：對。","顧主任委員立雄：另一塊是具有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這兩塊其實是不同的處理。","郭委員正亮：是，可是坦白說，我們知道保險業者對於客戶的了解愈深愈可能提出分眾的產品，對不對？顧主委應該也同意這個說法吧？能取得愈細的資料對它是有幫助的。"],["顧主任委員立雄：是。","郭委員正亮：我現在很擔心一個現象，而且我認為百分之九十九會發生，例如中華電信也是被要求開放最後一哩，可是後來我們可以看到臺灣大哥大和遠傳都在抱怨中華電信做弊，說中華電信在開放最後一哩的過程中穿小鞋的動作很多。我跟你說，未來你一定會碰到類似的狀況，例如你在開放某些金融科技公司進來做實驗的過程中，可能它在資料取得時就會被穿小鞋，當它希望跟銀行業配合、希望跟聯合信用卡中心配合的時候也會被穿小鞋，請問你要如何避免？"],["顧主任委員立雄：這部分我也聽到一些相關……","郭委員正亮：我看到時候你會一天到晚接到抱怨，金管會會累死，到時候可能要成立一個「金融科技業抱怨中心」啦！","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會跟科技業者溝通，也讓他們體認，在沒有資安維護之下取得的相關資料要如何使人放心。","郭委員正亮：這是你的名言。本席想具體請問你，你說希望他們能有類似金融機構的資安水平，那你們就可以同比例提供相關資料，但是銀行業的資本額是100億元，保險業繳交的保證金也是好幾十億元，而且可能更高，你認為可能要求金融科技業有同等的資安水平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開放某一個限制性業務，也就是它只能做某一項業務，而這項業務本來只有金融業者可以做，例如銀行有二十幾項業務，我們開放某一項業務，它基於這項業務拿到的個人資料，其資安水平要做到什麼程度？對於這件事情我們要做思考。","郭委員正亮：這有辦法量化指標嗎？你今天不用回答這個問題，這個問題很難。可是，我告訴你，只要你通過金融監理沙盒法案，未來向各委員提出陳情、抱怨的公司，你會整天接不完，你要有心理準備。","另外，你方才講到開放某項業務，只要它的經營規模沒有影響到整個產業，我們可以給它比較大的空間，坦白講這個也很難量化，例如有人提供機器人理財服務，很快便會衝擊到投信基金，投信業者就會叫：「我有資本額3,000萬元的限制，而你卻沒有！」，這種抱怨一定會迅速從既有業者中出現。"],["顧主任委員立雄：這不就是我們做金融監理沙盒的本質問題嗎？","郭委員正亮：對呀！沒有錯！所以我才會跟你說甚麼叫「衝擊到此行業到一定程度」。例如只要機器人理財一推出，利用大數據計算一下，中獎機率搞不好比投信基金還高。"],["顧主任委員立雄：那麼金融業就要體認這個趨勢呀！","郭委員正亮：那是你講的喔！我認為到時金融業一定會受到挑戰和威脅，那麼勢必會出現各式各樣穿小鞋的動作，接著，進入金融監理沙盒的金融科技業者就會開始陳情、抱怨，希望你能秉公處理，這會是你任內最麻煩的事情。","顧主任委員立雄：是，我們會小心翼翼地匍匐前進。","郭委員正亮：不要匍匐，要站起來啦！我和費委員是本會期的召委，我們都希望你能夠把它明確化。","顧主任委員立雄：剛才很多人問我，英國有沒有類似已商品化的？沒有嘛！所以，連這些不用立法就能進行金融監理沙盒實驗的先進國家都沒辦法告訴我一個明確的答案，我只能說我們會小心翼翼地進行。","郭委員正亮：方才你講到英美法系是用guideline允許更大的空間，而我們是屬於大陸法系，相關法律都是非常嚴謹的。"],["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一樣要取得大院的授權……","郭委員正亮：所以我們很容易碰到紅線，英國跟新加坡的紅線本來就沒有我們這麼多，這恐怕也是我們未來要注意的部分。","顧主任委員立雄：是，在相關執法上我們要注意。","郭委員正亮：好，謝謝。"],["顧主任委員立雄：謝謝。"],["主席：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陳賴委員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媒體報導承造海軍獵雷艦廠商慶富造船遭檢舉於得標後，涉嫌以虛偽文件充作購料證明，向銀行辦理貸款遭到調查，目前該公司再傳資金出現缺口，10月初慶富造船發函給總統府、國防部等單位請求紓困，還強調若是沒有資金挹注，公司將提出破產聲請。當時8月份金管會對外表示，慶富造船205億元聯貸案，銀行團已核撥150億元，仍然正常履約中。你們還提到，銀行在授信上若有問題，金管會將會處理且開罰。請問金管會對於本案的掌握情況如何？"],["主席（郭委員正亮）：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對第一銀行進行金檢，有關檢查報告結果，他們有初步跟我做口頭說明。","陳賴委員素美：除了第一銀行之外，農業金庫等銀行團都開始大動作追討，但是慶富造船急需現金，聽說連薪水都還發不出來，這些聯貸案有可能會成為呆帳，而這個金額有多大？除了第一銀行之外，農業金庫的部分呢？","顧主任委員立雄：有關整個農業金庫的呆帳金額，目前我手上還沒掌握相關資料。","陳賴委員素美：好。媒體指出過去馬政府時期，慶富造船曾兩度請求協助，獲得當時執政當局協助，解決海科館標案和獵雷艦聯貸案問題，金管會是否會重新瞭解當時的聯貸案呢？如果現場你無法答復我，本席會覺得各相關銀行在貸款及徵信上是否有任何問題？我希望金管會儘快於一週內提供書面報告給本席，可以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是。","陳賴委員素美：遠見雜誌與政大金融科技研究中心共同發起「2017臺灣金融科技業界大調查」，於9月底公布調查結果，這個調查結果令人非常驚訝，我看了也覺得很訝異，金融業者對於臺灣目前的金融科技打了不及格的分數，請看一下PowerPoint：發展速度49.71分、創新應用程度49.75分、國際化能力更僅有43.56分。你認為金管會需不需要對過去施政方向的錯誤行為負責？當然這是過去歷屆主委任內的事。","主委上任時提出金融監理三大優先要務，其中之一就是推動金融創新實驗條例修法，你上任後有沒有針對過去有關推動金融科技的政策做過盤點？"],["顧主任委員立雄：前幾天我跟科技業者對談時有提出一些看法。","陳賴委員素美：我們一起回憶一下，2015年金管會推出Bank 3.0政策，在這兩年半的時間，通過電子支付條例、網路開戶、網路授信及網路投保、法規鬆綁等。但是您知道嗎？目前金融相關產業已有金融科技產品上線的只占不到4成，而且還有超過3成的業者仍在觀望。尤其保險業推出金融科技產品的竟然不到2成！這個已推動兩年半的政策，為什麼產品還是這麼有限？是企業創新程度裹足不前，還是政策法令不夠完善？有關這部分我想請教主委，面對這樣的困境，您對於臺灣未來金融科技發展的政策藍圖是甚麼？你有甚麼想像？","顧主任委員立雄：方才費委員也有提到，我想一定要有一個平臺來媒合力量比較分散的科技業者，再透過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做跨領域媒合。","陳賴委員素美：您上任時提到分級差異化管理方式，給予業者不同的創新實驗空間，請問你們有具體想法了嗎？","顧主任委員立雄：這部分是就金融業者的差異化管理，如果是公司治理或內控、內部稽核做的比較好的金融業者，我們對創新實驗會給予比較容許的空間，但是如果……","陳賴委員素美：是比較寬鬆的意思，對不對？"],["顧主任委員立雄：對。","陳賴委員素美：根據遠見雜誌調查，超過6成受訪者認為法規限制是臺灣發展金融科技面臨的最大挑戰，如果依照產業別來看，可發現高達8成新創公司視政府法規為最大挑戰。這很好笑，政府努力很久、做了很多努力，反而被新創公司視為洪水猛獸、被當做絆腳石，你是否覺得這是很奇怪的情形？","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感覺是印象式的問題，以個別產業來看，我們必須要一一檢視，所謂政府法規限制他們的部分到底是在哪裡。"],["陳賴委員素美：對。"],["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這部分我們應該有責任要聽聽各界的聲音。","陳賴委員素美：所以，今天對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進行審查，最主要就是給予業者更大的實驗空間，對不對？"],["顧主任委員立雄：是。","陳賴委員素美：我們希望幫助業者搬開這些法規層面的絆腳石，這就是我們今天要努力的方向。不過，面對金融監理沙盒實驗結束後有一段空窗期，在這段等待發照或修法的空窗期，業者只能夠被動等待嗎？這些新創產業業務的發展是不是反而會喪失優勢呢？","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會在一年期滿到一年半的時間內積極輔導業者符合相關法令，我們也會……","陳賴委員素美：金管會不會是被動，而是主動協助？"],["顧主任委員立雄：那當然。","陳賴委員素美：行政院在今年4月所提出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第二十條提到：「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核准等事項，得免徵規費。」，主要就是要鼓勵這些民間業者投入金融科技創新產業，本席對此表示贊成，但是除了免徵規費以外，請問未來有沒有規劃甚麼樣的鼓勵及誘因，能夠協助這些傳統產業轉型，讓更多新創投入金融科技產業？本席認為政府應該扮演更積極的角色，除了免徵規劃以外，我建議透過賦稅優惠的方式，例如讓企業界以支出金額一定比例可以折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鼓勵這些企業投入金融科技。以韓國為例，韓國為了推廣數位支付，給予商業端及消費者端分別實施賦稅減免政策，成功帶動電子支付比例高達77%，已經高於中國的56%。請問主委贊同提供相關賦稅優惠措施嗎？","顧主任委員立雄：關於金融業做新創研發可以投資抵減的措施已經有了，委員現在所提韓國的例子，可能是指進一步對中小企業再加強鼓勵它裝設行動支付這些……","陳賴委員素美：對，這部分你是否贊同？","顧主任委員立雄：金管會對這部分的立場一直是希望跟財政部研商，但是這是屬於財政部的權責。","陳賴委員素美：站在金管會的立場，你認為有那些法規或行政規則是一定可以放寬或絕對不能放寬的？"],["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這樣問……","陳賴委員素美：很攏統，是不是？主委，當企業與消費者發生爭端時，你覺得應該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是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直接進入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你覺得哪一個方式會比較有效率？","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我們是鼓勵凡屬於金融消費保護法的爭端都進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但……","陳賴委員素美：對，但是我現在的意思是，既然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的主管機關是金管會，所以我建議是不是先向金管會提出申訴比較直接，而且更節省成本？","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我們覺得消費者跟實驗者的衝突如果能有一個比較獨立的機關來做評議、決定，可能會比較客觀一點。","陳賴委員素美：主委認為政府在建立金融監理沙盒這個環境後，應不應該做為一個協作者，積極的在沙盒中與業者彼此協作？","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就是金融監理沙盒的目標，因為在它實驗的過程中，我們會去了解它的創新科技有沒有市場性、技術性。","陳賴委員素美：本席認為新加坡政府積極參與的態度及行政狀況值得臺灣借鏡，請主委看PowerPoint，囿於時間，本席無法一一跟你說，等一下你有空時請看一下。新加坡做得到，臺灣做得到嗎？目前新加坡雖然比倫敦慢，但金融科技中心評估報告指出，2017年兩者已同時位居全球最佳金融科技寶座，我覺得他們當中有幾項不錯的做法，以新加坡來說，每14天，新加坡金管局就會有官員到育成中心與新創團隊交流，只要事先預約、提出法規疑問，還能一對一與官員討論釐清法規，我想這是非常有效率的。另外，結合各局處部會能量提供一站式服務平臺；此外，新加坡金管局預計在2020年前投入約新臺幣50億元執行金融科技創新計畫，我覺得他們對這部分非常非常重視，值得臺灣借鏡。","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目前也是一個先進的法令，但制定法令只是給予法源基礎而已，真正的沙盒裡可以容納多少的想像？希望金管會能夠更積極鼓勵企業投入，好好的充實這個沙盒，讓臺灣能夠發展出高品質的金融科技產業，希望我們一起努力。","顧主任委員立雄：是，希望委員一起支持像新加坡給錢、給人的做法。關於於育成中心，剛才費委員也有提到，我們一定要把它完成，希望金融科技創新園區真的能夠完成，我會再跟臺北市政府好好談一談。"],["陳賴委員素美：所以主委的意思是要有錢、要有人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希望委員能夠支持。"],["主席：感謝顧主委增加預算送過來。","主席宣布：今日中午不休息，會議繼續進行至本日議程結束為止。","接下來請余委員宛如發言。","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顧主委，我個人滿欽佩你的，你在擔任金管會主委之前是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主委，帶領臺灣社會渡過轉型正義階段，邁向一個新的里程碑。事實上，其實臺灣社會所謂的轉型正義或轉型並不只是政治方面或社會方面，還有科技方面及創新方面，所以現在臺灣最重要的、包含執政黨最重要的就是數位轉型，因此制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是一個非常、非重要的關鍵期。","今天早上我看到一則新聞，提到阿里巴巴推出無人加油站，開車去加油完全不用下車就幫你加好油、扣好錢。我要談的是金融科技未來的想像是無限的，尤其現在蔡政府提出亞洲連結矽谷，提升全臺灣IoT的全島計畫，其實金融科技是支撐IoT非常重要的一項發展，而關鍵就在金管會對法規的鬆綁，這是非常重要的關鍵歷史時刻，所以首先本席要請教主委一些很實際的問題，就你的了解，對於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金管會到底是在審甚麼？抑或是金管在這項法案中扮演甚麼樣的角色？"],["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金管會扮演的角色就是希望能將金融創新帶進這項實驗，然後讓這個實驗能夠被商品化。","余委員宛如：對於申請者，你們是看他們的哪些資料？","顧主任委員立雄：關於對申請者要看其哪些資料，在相關條例中有申請文件的規定，我看了一下大概有十幾款。","余委員宛如：我就直接提醒顧主委，免得猜題要猜很久。在你們所訂的草案第四條中規定申請者必須提出的項目，創新實驗計畫要包含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及所涉金融法規，對我而言，這樣的邏輯真的滿矛盾的，所以我想請問金管會，基本上這個監理沙盒就是要幫業者至找出法規衝突的地方，是吧？"],["顧主任委員立雄：是。"],["余委員宛如：你們不是審理創新吧？","顧主任委員立雄：這部分委員指教得是，我想它會提出這樣的計畫大致上當然會先做一個研究，主要還是要由我們自己判斷……","余委員宛如：本席有一個建議，我也有提出對案條文，我覺得第四條放入這部分對於新創業者會造成很大的門檻，因為審查機關還是金管會，所以我建議把它拿掉，條文還是定為經過他們申請之後，由金管會提出具體建議比較好，是吧？","顧主任委員立雄：好，稍後進行條文審查時，我們可以討論一下。","余委員宛如：另外，方才我也提到阿里巴巴的無人智慧加油站，在條文中只提到科技，但事實上我們知道數位發展和科技發展帶動的是營運模式的創新，其實所改變的是營運模式，所以本席的版本中也將營運模式放進去，不知道主委對這部分有沒有其他看法？","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個人認為只要具有創新性，不管是技術或營運模式，都可以列為審查範圍。","余委員宛如：我相信主委也非常清楚，這一套版本的最大的風險在於出沙盒之後的修法進程，現在是定為18個月（一年半），這是參考英國和新加坡的監理沙盒，他們是2個月至6個月，你們也效法他們設置了一個期限，我想請教主委，就你的了解，這個期限真的有意義嗎？不要為學而學啊！","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其他國家都有類似這樣的期限，如果我們不定期限，我也不知道那委員有甚麼……","余委員宛如：我想跟主委討論的是，實際上我們真的要想辦法的是要降低這些新創實驗投入的不確定風險，其實這個不確定風險從沙盒中就可以很明確看到是來自於修法的風險及身分資格轉換的風險，甚麼是身分資格轉換的風險？意思是在它申請沙盒之後，金管會也核准了，所以可能會為它另立一條新法，讓它有特許營業的資格，問題是在這個身分轉換期間還是有不確定性，所以我所說的身分轉換的風險是在於此。在解方上我有一些大膽的建議，提供給主委參考，第一，金管會可以做的是，在這個沙盒期間內主動去了解修法的需求，這是最基本的。"],["顧主任委員立雄：是。","余委員宛如：第二，在法規調適後的身分轉換會有一個空窗期，是否能給予一個營運特許或延長時間點？抑或根本不要時間限制，就一直到修法完成為止？","顧主任委員立雄：關於這部分，某種情況下延長實驗期或是再進一步延長其特許期間，這部分在大陸法系國家就會涉及法律的授權，也就是做為一個行政機關，我們在法律上能被授權到怎麼樣的程度，可以做而不會逾越大院的職權？這個挑戰……","余委員宛如：基本上這個時間點是為了讓各相關部會或參與的人都能有一個時間上的授權，所以我第一個問題是，你們針對這個時間點的意義到底是甚麼？既然是這樣，那我們還是要設法去解決這個不確定性。另一個可能的情況是，是否可以發給一定期間的營運許可，讓這些業者渡過這些法規調適所造成的風險，使他們不會有這種不確定性？","顧主任委員立雄：前提是法律有給我這個授權，讓我有這個空間可以做。","余委員宛如：對，所以我們應該放進這次的草案條文裡面吧？因為我們還是得要去找解方，而不是一直靠延長年限，因為我們看到延長年限還是有風險啊！最後的風險是在於修法期間的長短，如果今天因為新創業者的營運模式造成必須要修法，要修法最後會就送進立法院，而立法院的議事排程是否能在你的期限內完成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所以這邊會有一個不確定的風險。所以我比較建議既然我們看到這些問題，就應該要儘量降低可能造成問題的原因，所以是不是能把營運上的特殊許可授權給你們去做？","顧主任委員立雄：也就是評估會議之後經評估認為可行，但是我們要提出修法，那麼在修法期間的空窗期要如何處置要有一個規範。","余委員宛如：對，主要就是這個地方。我覺得我們今天要提出一個解方，我相信主委應該有贊同的部分。","再者，之前主委提過你有一個命題，就是金管會到底是扮演帶領金融產業協助其他產業發展的角色，還是一個戰略性的角色？以金融科技發展來說，一定要有戰略性的角色，因為它不只是要輔導我們所說的IoT（物聯網），還有未來整個數位生態的健全，也要帶領整個金融產業的數位化科技，不然的話，敵人不在臺灣，而是在國外，這才是我們推動這個的最主要原因。可是在這個法規通過後，還有很多的部分值得我們去思考，第一個要思考就是剛剛我提的，一樣是這個machine to machine，即如阿里巴巴的這個智慧加油站案例，它可能會牽涉到其他部會，到時候主委會如何協調其他部會來推動這樣的金融科技？","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在「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中也提到包括在做審查時也要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起來審，所以在這整個過程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會跟我們一起分享這個創新實驗的結果，如果大家都覺得是可以的話，既然他們有參與，在這個部分的協調和理解應該就會相對比較容易。","余委員宛如：你覺得金管會有必要去做組織調整嗎？因為也有人提出來金管會應該再設立一個金融科技發展小組，主委有沒有思考過這個組織條例的問題？","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到任之後才發現我們的人事費就已經占全部預算的百分之八十二點多，檢查局跟我說他們到海外去檢查一遍就不知道要花費多少人力……","余委員宛如：我非常瞭解主委講的狀況，因為我們也審過金管會的預算。好，我還是建議你，新業務需要新的人力跟預算，我們大家都會支持你，國民黨的委員對金融科技發展的支持也不遺餘力，相信大家都會支持。最後一個，再問一下主委的心理準備，如果這個法案很快速的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你覺得金管會最快什麼時間可以上線？","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好像是希望在明年的第一季，是不是？","余委員宛如：好，謝謝主委。"],["顧主任委員立雄：謝謝。"],["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請曾銘宗委員發言。","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主委，你認為國內的金融業到底重不重視申請相關金融的專利？尤其今天我們討論的是金融監理沙盒，重點是為了促進這個金融科技的發展，主委，您認為國內金融業到底重不重視整個金融專利的申請？"],["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現在對這些金融科技創新的投資研發有給予一定的優惠……","曾委員銘宗：這個我清楚，這個是我上上會期主力推動的一個。","顧主任委員立雄：感謝曾委員，我也看到相關的資料，他們有申請了一些專利，但我看起來大部分都不是一個主要的發明專利，而是屬於新型的專利。"],["曾委員銘宗：現在已經核准的金融監理專利的件數大約是多少？","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我看到的發明專利只有個位數吧，然後新型的專利稍微多一點。"],["曾委員銘宗：大約呢？"],["顧主任委員立雄：新型專利大約一百多件。","曾委員銘宗：整個世界金融的總件數是多少，主委知道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我不知道。","曾委員銘宗：10萬件，而臺灣只有117件，非常的少，真的是需要強化有關金融科技的發展。","另外，你很清楚，到金管會之後非常重視整個金融科技的推動，請教主委一個問題，金融科技目前發展的主要趨勢是什麼？能否列舉一兩個？","顧主任委員立雄：其實剛剛賴士葆委員有提到，大概有六大趨勢，包括用區塊鏈的技術、群眾募資平台、行動支付、利用大數據、人工智慧、機器人理財等等，領域上大概可以分成以上這六個。","曾委員銘宗：請教主委，我們臺灣目前在推動金融科技創新的過程當中，到底面臨哪些問題？","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個人認為科技業者在搞這些金融創新後，感覺上還是規模太小、單打獨鬥。"],["曾委員銘宗：除此之外呢？","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金融監理沙盒通過之前，這些大部分都屬於特許或需要特別核准的行業，所以他們在這一個過程當中就會受到法令的限制。另外，金融業者本身有沒有辦法跟科技業者在資金跟人才面做一個比較充分的合作……"],["曾委員銘宗：其實金管會必須重視的是基礎工程的建立。"],["顧主任委員立雄：是。","曾委員銘宗：身分上的認證是目前面臨到的非常重要、困難的一個問題。主委，有關身分的認證，金管會打算怎麼做？","顧主任委員立雄：金管會大概在這一週就會公布，同意做一個間接驗證，就是身分資料不需要儲存在銀行端、金融業端……"],["曾委員銘宗：誰來做？","顧主任委員立雄：在身分辨識的部分，透過儲存在手機端也可以做身分的驗證。"],["曾委員銘宗：誰來做這項業務？誰在主打這個業務？是金管會還是聯徵中心？還是哪個機構來處理這個事情？不可能是金管會或銀行自己做啊！","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您提到要設置一個中心，這個中心的概念到現在也只是暫時緩議，就是整個身分驗證中心這個部分緩議，還是有……"],["曾委員銘宗：身分證驗部分你打算怎麼做？","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是銀行端來做的話，那銀行端就會有自己做身分驗證的一個機制，現在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身分驗證機制。","曾委員銘宗：所以你是要分給個別銀行做就對了？這樣的結果並沒有跨行，也沒有解決當前的問題喔！","顧主任委員立雄：我知道委員的意思，但是這個部分如果是有一個集中的身分驗證中心，將所有的身分驗證資料集中在一起的話，我認為這樣的做法還是會引起一些疑慮。","曾委員銘宗：其實過去業者曾經建議由聯徵中心來做，因為照你的想法還是不能跨行、還是不夠簡便。沒關係，再請教你，你能否在此宣示，在發展金融科技的過程當中，同時給金融業者、科技業者處於相同公平競爭的機會？我為什麼問你這個問題？因為有些科技業者會認為金管會比較prefer金融業者來發展金融科技，而讓科技業者處在不公平競爭的情況。主委，就你的立場，是兩個處在公平競爭的機會？還是你比較prefer金融業來主導金融科技的發展？","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可以充分理解曾委員的concern，我跟科技業者在對談時發現，他們確實有這樣的疑慮，認為金管會可能都比較偏向於金融業者，但是我覺得科技業者也要記得一點，當在講創新時，他們也要考量到金融管理的風險及我們的立場。所以我會公平對待，但我會兼顧到金管會的職責，就是我們在鼓勵金融創新公司的同時，也要考慮到風險管理。","曾委員銘宗：當然，這是前提，不只是風險的控管、消費者的保護，那都是基本的原則，但是在基本原則之下，你能否讓金融業還有科技業者處在相同公平競爭的基礎上？主委能否做這樣的宣示？","顧主任委員立雄：我跟金融業者也沒有任何的淵源，所以我相信我可以公平對待。","曾委員銘宗：主委，這跟你和金融業有無淵源沒有關係，你這樣的弦外之音好像是說跟金融業有淵源就會處在不公平競爭……"],["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沒有這個弦外之音。","曾委員銘宗：你現在是金管會主委，應該要跳脫你原來的思考。"],["顧主任委員立雄：是。","曾委員銘宗：另外，假設今天金融監理沙盒的相關法案得以通過，以後的執行上，你認為最重要的是一點？你認為它能夠順利執行、產生一定效益的重點在哪？","顧主任委員立雄：我認為最大的一個挑戰就在於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要跟這個科技業者形成一個非常好的互動，然後來理解這個創新實驗結果的市場性及可行性。實驗結束之後，如何順利讓它轉型成為一個可以經營的一個模式。","曾委員銘宗：跟主委說明，最重要的是金管會同仁的心態，假如其心態是不鼓勵創新，且希望他們不要來申請，如果是這樣的心態，我們定再多的法也沒有用。不過，你要下達命令，讓所有金管會將近1,000位的同仁體認到金融科技是未來發展的重要趨勢，金融科技正對金融業產生破壞性的創新，要讓他open mind，我不騙你，現在我接觸的四個局，心態幾乎都是不鼓勵創新，也不太鼓勵人家來申請。假設是這樣的心態，人家來申請也沒有用，通過的機率也很低。所以希望主委，在法通過之後要對外宣示，你是鼓勵大家來申請創新的，這樣才有用。否則，這個條例之後也沒有用，最大的障礙是在金管會相關同仁的心態，到底有沒有鼓勵創新，這個才重要。","顧主任委員立雄：曾委員指正的是，我會跟同仁互相勉勵。","曾委員銘宗：因為我有接觸，所以我知道。但是，這個也不能怪同仁，因為很多事情一旦出事，都是怪金管會，從主委到承辦人，這樣的社會氛圍之下，你說要鼓勵金融創新，對金管會同仁也不公平。","我最後請教一點，假設條例通過之後，你預估一年內會有多少個案來申請？你們總要訂一個目標吧？","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提的這個問題，我也在內部問過同仁，我也是戰戰兢兢啊！","曾委員銘宗：總要有一個目標吧？之前李主委在這裡的時候，我也談過，我不相信你不敢做決定，你有沒有一個target？是多少？"],["顧主任委員立雄：給個KPI……"],["曾委員銘宗：10個個案？"],["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就說10個。"],["曾委員銘宗：一年內10個？","顧主任委員立雄：我真的要服膺你剛才講的，我會盡量鼓勵同仁放開心胸，迎接這樣的一個創新實驗年代。","曾委員銘宗：好，10個個案。您預估會有多少家金融科技公司可以被輔導成立？剛才講試辦，有些則不用試辦，到底國內會有多少家金融科技公司成立？我為了這件事情還跑了新加坡一趟，新加坡現在已經有好幾百家。根據你的預估，一年內，在你主導之下的金管會，樂見有多少家的金融科技公司成立？10家或20家？總有一個KPI吧？"],["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實在沒有辦法……"],["曾委員銘宗：問一下執行秘書吧！"],["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他也沒有辦法回答這樣的問題。"],["曾委員銘宗：但至少你有一個施政目標吧？應該是多少家？10家？20家？50家？新加坡現在已經好幾百家了。","顧主任委員立雄：我覺得我們要把基礎的設施建置好，就像剛才講的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我來跟台北市政府好好談一下，看看如何形成一個聚落，而且跨領域的都能進來……"],["曾委員銘宗：對。","顧主任委員立雄：而且要有一定的輔導機制，像新加坡這樣引進一些國際加速器，其輔導就很有成效。但是，我們還沒有看到……","曾委員銘宗：您既然要形成一個聚落，我就問你這個問題，你總要訂一個目標吧？多少家？主委，兩年內50家有沒有問題？","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會用我最快的速度跟台北市政府好好商量一下，盡快把這個架構先建置起來。","曾委員銘宗：好，主委，20家到50家之間，沒有問題吧？"],["顧主任委員立雄：你說金融科技公司的成立？","曾委員銘宗：對，輔導它成立。","顧主任委員立雄：它的成立不需要我輔導，重點在於營業項目……","曾委員銘宗：涉及到金融的部分，20家到50家，有沒有問題？"],["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剛才已經說10家……","曾委員銘宗：那個是試辦，有些是不用試辦。主委，朝這個方向努力，OK吧？20家到50家之間，OK？"],["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會盡我最大能力去努力。","曾委員銘宗：好，謝謝。","顧主任委員立雄：好，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呂委員玉玲及張委員麗善均不在場。","請邱委員泰源發言。","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曾經在上上會期的財委會針對金融監理沙河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做過相關的討論，當時也提到對於FinTech本席比較重視的是莫忘普惠，在創新的過程中，不要忘記大眾的福祉。就是說這樣的創新希望能夠讓市場的競爭更公平、也可以促進現有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促進大眾的福祉。其實真正要挑戰的當然是希望增進政府的因應能力，而非在很保守的制度之下再開方便之門。這裡有兩個案例來跟主委討教，第一個，請問主委知道現階段社會保險中的意外險和健康險承保的年齡上限是幾歲？"],["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意外險有承保的上限嗎？","邱委員泰源：現行的保單都是75歲，大多可以續保到80歲。最近有一家業者標榜以互助的理念，輔以網路科技來實現互助金融及保險，並打出無年齡上限、免體檢、免告知等等來吸引銀髮族。這種算是金融科技創新嗎？有沒有疑慮？金管會有沒有同意？","顧主任委員立雄：金管會對於銀髮族的保險一直有從道德風險上去考量，有告知這方面的課責。","邱委員泰源：可是這個網路業者不是保險業，卻從事類保險的行為。"],["顧主任委員立雄：你說這個不是保險業者？","邱委員泰源：對。但它就是用互助會的理念和精神在做這種業務，金管會有沒有承認它？有沒有風險？","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如果涉及金融保險的話，就會涉及違反金融保險法，也就會有刑責。","邱委員泰源：這件事從上會期本席質詢至今也有一段時間了，現在也還在運作。你們是否可以去瞭解一下？"],["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講的是哪一個？","邱委員泰源：他們會打著無年齡上限、免體檢、免告知來吸引銀髮族，大家都很清楚，其實很多保險都可以到七十幾歲以上，但保險條件都變不好，甚至於就沒有了。","顧主任委員立雄：保險局現在提供給我一個資料，如果是指喬安公司的話，因為喬安公司後來是經過法院判決，認為它不符合保險或類保險的要件，所以這個個案好像已經被判無罪，是不是？","邱委員泰源：我們會再注意一下它有沒有在運作，為什麼……","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它有繼續運作，我們就會從它有沒有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來探討。","邱委員泰源：這是對高齡化社會老人必須要關心的地方。另外，這幾天媒體報導以房養老簽約，金管會下了二道命令，其中一個是銀行與客戶簽約時子女或法定繼承人必須在場，請問就是真的嗎？金管會有下這樣的命令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根據銀行局給我的資料，我們沒有下這個命令，應該是銀行自己從風險控管的立場，他們認為要有子女在場，以免日後繼承人對該契約有爭執的可能性，要避免這個風險所以才自行發展出這一套作業模式。"],["邱委員泰源：金管會同意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沒有就這個部分作為監管的立場，但我們希望銀行能夠降低合約爭執的風險，所以他們如果覺得要盡到這樣的查核義務，我想我們沒有理由去特別反對。","邱委員泰源：主委，我們還是要以民眾的利益為利益，我自己在醫院看病，有時間跟老人家聊天，這個疑問剛好配合我一位病人的狀況，他說他兒子把他的房子賣掉了，還是女兒比較好，女兒會帶他去玩，他跟兒子的房屋糾紛讓他覺得生這個兒子很沒意思，幸虧他還有一半的權利，不然他在美國的房子可能早就被兒子賣掉了。主委，我擔心你們現在的作法會給子女控制，如果遇到不孝子，老人家不是很可憐嗎？想要以房養老但控制權還在子女身上，會不會有這種現象？","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老人的意識是很清楚的，也能表達清楚，而子女來只是單純表達不爽、不高興、不接受，但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在我的觀點來看，銀行已經做好了完整的風險告知，那這個貸款業務還是可以做的。","邱委員泰源：因為老人真的越來越多，而他們的意思可能會隨時變化，很難預測，金管會在處理這個部分時，請多站在老人病況、意識狀態的變化，要給老人家最大的自主性與尊嚴，以及經濟控制力，既然一定要子女在場，就表示有考慮到將來主控權可能會在子女身上。","顧主任委員立雄：剛才王榮璋委員也有質詢到這個問題，既然邱委員也提到了，我們會跟業者再做溝通。","邱委員泰源：今天討論的金融創新條例，是為人而生，要以人為本，一個良善的政策要更細膩一點，我們要以人為本，以普羅大眾的權利為本，以這樣的思考模式來制定法律與修正法律可能會比較周全。我了解金管會有發展高齡化金融商品的政策，但不了解現在的狀況如何，因為時間的關係，請金管會全面審視高齡化金融政策進行到什麼程度，有沒有缺漏或需要修正的地方，3個月提出報告到本席的辦公室。","顧主任委員立雄：沒問題，是高齡化保險商品嗎？","邱委員泰源：對，保險化商品與政策，我們可以來討論討論。","顧主任委員立雄：好的，沒問題。","邱委員泰源：因為高齡化社會即將來臨，我們這麼努力去做長照，但是面對這樣的金融政策，老人家的意見也要被尊重……","顧主任委員立雄：有一些老人年金保險的設計、安心養老的信託商品設計，我們會提供給委員。","邱委員泰源：其實我還滿重視70幾歲的人，但全國醫師有個保險是只要70歲以上給付金就降低了，這種東西也是很奇怪，很多人都不解，希望這個部分未來能給我們釋疑一下。","顧主任委員立雄：好，一個高齡化保險商品在設計上應該不至於這樣，可能要看所買保險的險種是什麼。","邱委員泰源：請提出更創新的作法，因為需要量會越來越多。"],["顧主任委員立雄：當然。","邱委員泰源：要尊重老人身體的狀況，給他維護最後一段人生的尊嚴、自主性、金融控制權，給他們更多的保障，而不是全部都要靠子女，如果社會到最後變成不保老人，完全去尊重子女，這些老者的尊嚴就完全喪失了。","顧主任委員立雄：邱委員講的我也很有同感，因為我們都快要步入老年了，不能靠子女啦。","邱委員泰源：可不可以把這些相關政策，以及針對我的疑慮所做答復，送來我的辦公室？","顧主任委員立雄：好，沒問題。"],["邱委員泰源：謝謝主委。"],["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偉哲、吳委員志揚、何委員欣純、蔣委員乃辛、林委員麗蟬、徐委員榛蔚、邱委員志偉、林委員俊憲、高委員金素梅、鍾委員孔炤、許委員毓仁、蔡委員易餘及蕭委員美琴均不在場。今日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本席要在此提醒一下金管會，金管會在今日報告中對於其他委員的版本沒有做任何評論，可是以往金管會在報告時，對於其他委員的版本都會在書面報告中提供意見，這一點下次請做改善。","報告委員會，做以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現在進行法案及提案之處理，請議事人員分別宣讀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等四個版本的條文內容（含修正動議3案）。"],["(一)法案部分："],["1.行政院提案：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　　為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強化金融之可及性、實用性及品質，特制定本條例。","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第二章　創新實驗之申請及審查"],["第　四　條　　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資料："],["(一)自然人：提供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二)獨資或合夥事業：提供商業證明文件、負責人名冊及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三)法人：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章程或有限合夥契約、董（理）事或普通合夥人、監察人或獨立董事或監事等負責人名冊。"],["三、創新實驗計畫：","(一)資金來源說明。","(二)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及所涉金融法規。","(三)創新性說明。","(四)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實驗者）人數及實驗所涉金額。","(五)執行創新實驗之主要管理者資料。","(六)與參與實驗者相互間契約之重要約定事項。","(七)對參與實驗者之保護措施。","(八)創新實驗期間可能之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九)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說明，及依風險基礎原則訂定之降低風險措施。","(十)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應措施。","(十一)創新實驗預期效益及達成效益之衡量基準。","(十二)自行終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之退場機制。","(十三)涉及金融科技專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十四)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合作辦理創新實驗者，應檢附合作協議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說明。","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　五　條　　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自然人與其代理人、第二目之負責人與其代理人、第三目之法人與其代表人及第三款第五目之主要管理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二、犯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定之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三、因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經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命令撤換、解任或解除職務，尚未逾五年者。","創新實驗自主管機關核准日起至創新實驗期間屆滿日止，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自然人、第二目之負責人、第三目之法人及其代表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創新實驗自主管機關核准日起至創新實驗期間屆滿日止，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代理人、第二目之代理人及第三款第五目之主要管理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限期更換之；屆期未更換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第　六　條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之審查，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代表。","第　七　條　　為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審酌下列項目：","一、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範疇。","二、具有創新性。","三、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四、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段落：建置參與實驗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五、建置參與實驗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段落：參與實驗者人數及實驗所涉金額。"],["六、參與實驗者人數及實驗所涉金額。"],["段落：其他需評估事項。"],["七、其他需評估事項。","第　八　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及作成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備齊文件之次日起算。","受理申請案件涉及其他機關（構）職掌者，主管機關應會商該機關（構）之意見。","第　九　條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理由及說明具體成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前項申請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第　十　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金融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變更之。","申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變更內容及其理由之申請書或申報書。","二、變更前、後之創新實驗計畫及其對照表。","三、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之評估。","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於核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第三章　創新實驗之監督及管理","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自收受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所為核准決定之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開始辦理創新實驗。","未依前項規定之期限開始辦理創新實驗者，主管機關之核准失其效力，主管機關應於機關網站揭露失效日期及原因等資訊。","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開始辦理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創新實驗開始日期。","第十三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申請人未遵守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第十五條　　辦理創新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一、創新實驗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參與實驗者權益之情事。","二、創新實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三、未遵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核准者，應將廢止核准日期及原因揭露於機關網站。","第十六條　　申請人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將創新實驗結果函報主管機關，並就參與實驗者權益保障、第十四條規定之遵循情形及資訊安全控管作業等事項，說明及確認其妥適性，由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召開評估會議進行結果評估。","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創新實驗結果文件備齊後六十日內完成評估及建議意見，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相關機關（構）。","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年度創新實驗成果揭露於機關網站。","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成員、應迴避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之成員對於創新實驗之相關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第十七條　　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者，主管機關應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辦理下列事項：","一、檢討研修相關金融法規。","二、提供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三、轉介予相關機關（構）、團體或輔導創業服務之基金。","申請人擬依相關金融法規申請經營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者，基於調整其營業資格以符合各該金融法規之必要，得於主管機關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檢具理由、需調整事項及時程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繼續辦理創新實驗，並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內進行調整，不受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創新實驗期間之限制。","依前項規定繼續辦理創新實驗及調整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八條　　為發展金融科技創新，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並以專業方式審查及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及成效，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相關事宜。","第十九條　　創新實驗之申請期間、申請程序、審查基準、駁回事由、參與實驗者人數及保護措施、實驗所涉金額、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條　　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核准等事項，得免徵規費。","第四章　參與實驗者之保護","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所定申請人對參與實驗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違反前項規定者，該部分約定無效。","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前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實驗者之解釋。","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第二十三條　　創新實驗期間，申請人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招攬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內容之真實，其對參與實驗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招攬活動時對參與實驗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應對參與實驗者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於契約中明定其創新實驗範圍及權利義務。","申請人對於參與實驗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參與實驗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申請人提出申訴及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其申訴、申請評議及爭議之處理，並準用該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評議中心處理前項業務，得向申請人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其收費基準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一定額度，由評議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第五章　創新實驗期間法令之排除適用及法律責任之豁免","第二十六條　　創新實驗範圍涉及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訂定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者，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得於會商其他機關（構）同意後，核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排除該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依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範圍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下列處罰規定：","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二項有關違反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四、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五、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有關違反同法第六條規定。","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有關違反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違反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段落：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十條。"],["八、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十條。"],["段落：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2.委員曾銘宗等16人提案：金融創新試驗條例草案","第　一　條　　為發展創新金融服務或商品，建立金融創新試驗（以下簡稱創新試驗）之生態環境，以促進金融民主化目標，為民眾提供更優質金融服務，特制定本條例。","第　二　條　　金融創新試驗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促進金融創新試驗，協助創新試驗之申請與辦理，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負責下列事項：","一、審查創新試驗計畫。","二、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三、申請程序與相關事項之諮詢及協助。","四、辦理創新試驗之個案輔導及監管。","五、為鼓勵產業運用國際資源，對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提供適當之協助及輔導。","六、其他促進創新試驗事項之諮詢及協助。","第　四　條　　申請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備齊申請書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創新試驗：","一、屬於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金融業務範疇。","二、非與現行金融業務相同。","三、可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之權益。","四、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五、建置參與試驗者之保護措施及補償條款。","創新試驗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予延長。","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創新試驗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參與試驗者權益及保護措施、創新試驗之監控、申請期間延長程序、申請文件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五　條　　主管機關應於備齊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審查會議及作成准駁創新試驗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前項期限屆至前，主管機關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申請人不得進行所申請之行為。","第一項審查會議之成員具有金融領域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民間代表應達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成員、應迴避事項及其他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審查會議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請人或與審查事件有關人員列席到場說明。","第一項審查會議之成員、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於創新試驗之相關書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第　六　條　　辦理人於創新試驗期間，依主管機關核准創新試驗計畫範圍進行創新試驗，其創新試驗行為不適用下列處罰規定：","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違反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簽訂特約機構、第三項或第四項。","四、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五、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六十一條違反同法第六條。","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違反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違反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八、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十條。","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創新試驗計畫範圍涉及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豁免或調整之，並免除相關行政責任；涉及其他機關訂定之規定，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機關豁免或調整之。","第　七　條　　經核准創新試驗計畫，應自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個月內，開始辦理創新試驗，並於開始試驗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辦理創新試驗期間，辦理人應遵守本法及主管機關要求應辦理事項，並定期向主管機關說明辦理情形。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實地訪查，辦理人不得拒絕或妨礙。","辦理人違反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第　八　條　　創新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創新試驗之核准：","一、辦理創新試驗期間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參與試驗者權益之情事。","二、創新試驗範圍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試驗計畫。","三、未遵守前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四、辦理人提出試驗停止之申請並出具相當理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核准時，應於其網站揭露廢止核准日期及原因。","第　九　條　　辦理人得於試驗期間，申請該項創新試驗之業務許可，主管機關並應於創新試驗期間結束前一個月作成准駁之決定。","前項申請創新試驗業務許可，主管機關得核發附條件許可，並準用第六條至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人應於創新試驗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創新試驗結果，以書面方式報告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於收受試驗結果後，得依第五條召開審查會議進行通盤檢討，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年度創新試驗成果揭露於主管機關網站。","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應參酌創新試驗之辦理情形，得將辦理人轉介予相關機關（構）或基金，以提供辦理人輔導創業之協助，並應檢討修正金融及相關法規，賦予辦理該項業務之調整期間。","第十一條　　辦理人應誠信進行創新試驗，對參與試驗者提供妥善之保障措施、補償條款及退出創新試驗之機制，明確告知其創新試驗範圍及其他權利義務，並取得其同意。","前項參與試驗者權益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人與參與試驗者所生之民事爭議，得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章金融消費爭議處理之規定辦理，但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除外。","評議中心處理前項業務，得向辦理人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其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後二個月施行。"],["3.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　　（立法目的）","為提升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之創新，建立合理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以促進金融科技產業之發展，並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特制定本條例。","第　二　條　　（名詞定義）","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指利用資訊或網路科技所提供之與金融有關之服務或商品。"],["二、金融科技業：指提供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之業者。","三、創新實驗：指為開發具創新性之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所進行應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四、申請人：指依本條例申請進行創新實驗之金融科技業。"],["五、實施人：指依主管機關之許可實施創新實驗之金融科技業。","第　三　條　　（主管機關）","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本條例所定之事項。","第　四　條　　（主管機關之協助與報告義務）","主管機關應制定並定期檢討金融科技發展之政策，積極提供金融科技業必要之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並應定期邀集金融科技業代表與政府相關部會代表，研議、協調與金融科技發展相關之事項。","主管機關應協助申請人及實施人瞭解本條例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內容與效果，並輔導其遵循相關要求。","主管機關每年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就該年度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之業務內容、創新實驗之成果與因此完成之法規修正調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並將內容揭露於主管機關網站。","第二章　　創新實驗之申請","第　五　條　　（申請許可之實質要件）","金融科技業得就符合下列要件之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向主管機關提出進行創新實驗之許可申請：","一、該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二、該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在我國市場具有創新性。","三、該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具有以真實市場交易進行創新實驗之必要性。","四、該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對金融消費者之整體利益高於可能造成之損害。","主管機關就前項第四款之審查，應綜合審酌下列事項：","一、該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對提升金融服務效率、促進金融普及性及增進金融消費者權益所具有之效益。","二、該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對金融秩序、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及洗錢防制所造成之風險。","三、創新實驗計畫對參與實驗者所採取之保護措施、退場機制設計與對可能風險所採取之預防措施。","四、創新實驗計畫之參與人數及最高交易限額。","五、申請人實施創新實驗與提供參與實驗者必要保護之能力。","第　六　條　　（申請許可之程式要件）","申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書件及其相關證明文件：","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代表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二、申請人之資力與實施創新實驗之資金來源。","三、創新實驗所提供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之內容。"],["四、創新實驗計畫：","(一)創新實驗之範圍與期間。","(二)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之說明。","(三)前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之說明。","(四)參與創新實驗之經理人姓名及其學經歷資料。","(五)創新實驗之預期效益與其成果之評量基準。","五、創新實驗所提供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可能涉及之金融或相關管制法規。","六、創新實驗所涉及之金融科技專利。","七、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安全系統說明。","八、其他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授權訂定之辦法所要求之書件資料。","創新實驗之實施，若涉及申請人以外之第三人，申請人應說明其與該第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該第三人在創新實驗之地位與負責工作之內容，申請人並應檢具其與該第三人所簽訂有關實施創新實驗之契約。","前項情形，主管機關若認定該第三人在創新實驗中居於實質主導或與申請人具有同等重要之地位，得命申請人將該第三人改列為共同申請人，並補提相關書件資料。","第　七　條　　（審查程序）","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後，主管機關應召開審查會議，並於收受申請後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但因申請不合程式要件，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補正者，自補正時起計算三十日之補正期間。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為不受理之決定。","前項審查會議，主管機關應邀集金融、法律、科技等領域之專家以及相關機關之代表共同參與。","主管機關為准駁決定前，應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之准駁決定，主管機關應於作成決定後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第　八　條　　（許可處分）","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之申請，得於許可處分內，採取下列措施：","一、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之內容。","二、於實驗期間內，排除特定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之適用。","三、限定參與實驗者之資格條件。","四、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金融消費者之保護或金融秩序之維護。","主管機關就經許可之創新實驗，應於主管機關網站上揭露實施人之名稱、經許可之創新實驗內容、許可處分所附加之條件或負擔、創新實驗之期間以及其他有關參與實驗者保護之事項。創新實驗經許可變更內容、撤銷或廢止，主管機關亦應於網站上揭露其內容、時間及原因。","第　九　條　　（創新實驗期間）","主管機關於許可處分內，應明定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許可創新實驗期間。","實施人於許可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創新實驗期間，但以一次為限。","實施人應以書面提出前項申請，並敘明有延長期間必要性之具體理由。","主管機關應於原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前十日，作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實施人。","許可延長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第三章　　創新實驗之實施","第　十　條　　（創新實驗之實施）","申請人於收受許可創新實驗之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開始實施創新實驗，並於開始實施之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第十一條　　（依計畫實施及變更計畫）","實施人應在經許可之實驗計畫範圍內，實施創新實驗，非經主管機關另行許可，不得逾越計畫範圍。","因有不可歸責於實施人之情事變更，致依原許可之實驗計畫實施創新實驗，將無法達成預期效益者，實施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原許可之實驗計畫內容及原許可處分。","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後二十日內，作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實施人。","主管機關於許可變更實驗計畫時，應明定六個月以下之實驗期間。該變更實驗計畫，不得再依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延長。","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之監理）","創新實驗計畫開始實施後，主管機關為瞭解實施之現況，得要求實施人提出說明，必要時並得派員進行實地訪查。","第十三條　　（創新實驗結果報告）","實施人於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提交載明下列事項之實驗結果報告：","一、對提昇金融服務效率、促進金融普及性與增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之效果。","二、對金融市場與交易秩序之衝擊影響。","三、對資訊安全與洗錢防制之衝擊影響。","四、現行法規適用對該服務或商品所將造成之衝擊影響。","主管機關於收受前項結果後十日內，應依第七條之規定召開結果審查會議，並於會議後二十日內，針對下列事項，作成審查報告：","一、就創新實驗之產品或服務，實施人得否申請正式業務經營及其條件。","二、針對相關法規進行修正調整之必要性評估及建議。","前項審查報告，應以書面通知實施人及相關機關。","就審查報告所建議之法規修正調整，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研議，於權責範圍內進行必要之修正調整。涉及法律修正者，應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報告與法律修正草案。","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之協作與提前審查）","實施人得邀請主管機關派員共同參與創新實驗之實施，共同評估該服務或商品之效益與風險，並適時檢視相關法規進行修正調整之必要性。","前項情形，實施人得在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先行提出前條第一項所定之實驗結果報告，由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作成審查報告。","第十五條　　（法規適用之豁免）","實施人依許可之計畫實施創新實驗，除不受許可處分已排除適用之行政命令及行政規則拘束外，其創新實驗之實施，另不適用下列處罰規定：","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違反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簽訂特約機構、第三項或第四項。","四、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五、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六十一條違反同法第六條。","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違反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違反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八、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十條。","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四章　　參與實驗者之保護","第十六條　　（招攬活動之限制）","實施人於創新實驗經許可後，得依許可處分之內容，公開招攬金融消費者參與創新實驗。","前項招攬活動，應清楚揭示創新實驗範圍及參與者之權利義務，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以致金融消費者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招攬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參與實驗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招攬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招攬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及說明。","第十七條　　（參與實驗之告知後同意）","實施人於金融消費者參與實驗前，應向其充分說明該創新實驗之範圍、參與實驗者之權利義務、退出之機制及可能之風險，並交付記載前揭內容之書面，取得參與實驗者之書面同意。","前項說明，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實施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致參與實驗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實施人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第十八條　　（參與實驗之契約）","實施人與參與實驗者訂立契約，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實驗者之解釋。","前項契約條款預先免除或限制實施人依本條例及許可處分所應負之責任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亦同。","第十九條　　（實施人之注意義務）","實施人就金融服務或商品之提供、創新實驗之實施以及參與實驗者個人資料之保護，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所提供之金融服務或商品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或所約定之契約，負忠實義務。","第二十條　　（創新實驗之改善、許可變更及廢止）","創新實驗之實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實施人改善：","一、經許可通知後，一個月內未開始實施創新實驗。","二、逾越實驗計畫之許可範圍或違反其附加之負擔。","三、經主管機關要求，實施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說明或配合訪查。","四、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者。","經依前項規定命改善，實施人未於期限內改善者，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限縮創新實驗之許可範圍或變更其內容。","二、廢止創新實驗之許可。","三、禁止實施人於五年內，再為創新實驗之申請。","創新實驗之實施，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或金融秩序之維護造成危害者，主管機關得限縮創新實驗之許可範圍或變更其內容；情節重大者，得逕予廢止創新實驗之許可。","第二十一條　　（紛爭解決機制）","參與實驗者與實施人因創新實驗之參與或該實驗之服務或商品發生爭議時，參與實驗得向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接獲申訴後，應即為適當之調查與處理。","主管機關應就處理申訴之結果，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參與實驗者。","參與實驗者之申訴未能依前二項規定獲得妥適處理時，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前項評議，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章規定。","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二條　　（授權規定）","關於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協助機制、創新實驗之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式要件、審查程序、創新實驗之規模限制、主管機關之參與協作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4.委員余宛如等18人提案：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創新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及促進金融普惠，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提升法令及行政作業效能，建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環境，以檢視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實用性、可及性及適法性，作為協助主管機關調整法令及行政作業之參考及依據，特制定本條例。","依本條例主管機關得受理金融科技創新之實驗申請。","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涉及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模式、應用、流程、產品或服務之實驗。","申請人因不確定申請項目是否屬於前項範圍，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提出確認請求後一週內以書面明確答覆申請人。","第二章　創新實驗之申請及審查"],["第　四　條　　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資料："],["(一)自然人：提供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二)獨資或合夥事業：提供商業證明文件、負責人名冊及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三)法人：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章程或有限合夥契約、董（理）事或普通合夥人、監察人或獨立董事或監事等負責人名冊。"],["三、創新實驗計畫：","(一)資金來源說明。","(二)創新性說明，包含技術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三)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實驗者）人數及實驗所涉金額之預估數。","(四)執行創新實驗之主要管理者資料。","(五)與參與實驗者相互間之契約主要精神，包含對於非專業自然人投資人之保護措施。","(六)創新實驗期間可能之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機制。","(七)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說明，及依風險基礎原則訂定之降低風險措施。","(八)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應措施。","(九)創新實驗預期效益及達成效益之衡量基準。","(十)自行終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之退場或變更機制。","(十一)涉及金融科技專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十二)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合作辦理創新實驗者，應檢附合作協議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說明。","第　五　條　　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自然人與其代理人、第二目之負責人與其代理人、第三目之法人與其代表人及第三款第四目之主要管理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二、犯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定之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三、因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經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命令撤換、解任或解除職務，尚未逾五年者。","創新實驗自主管機關核准日起至創新實驗期間屆滿日止，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自然人、第二目之負責人、第三目之法人及其代表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創新實驗自主管機關核准日起至創新實驗期間屆滿日止，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代理人、第二目之代理人及第三款第四目之主要管理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限期更換之；屆期未更換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第　六　條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之審查，應召開審查會議。","第　七　條　　為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審查會議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審酌下列項目，並依據申請案之業務屬性及規模，依比例原則調整第四條第三款第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等目之核准標準：","一、涉及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範疇。","二、具有創新性。","三、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四、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五、建置參與實驗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六、參與實驗者人數及實驗所涉金額之預估數。","七、其他依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需評估事項。","第　八　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召集審查會議完成審查，並由審查會議作成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之決定。","主管機關應將審查會議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備齊文件之次日起算。","受理申請案件涉及其他機關（構）職掌者，主管機關應會商該機關（構）之意見提報審查會議。","第　九　條　　審查會議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理由及說明具體成效，向審查會議申請核准延長；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最長不得逾六個月。","審查會議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前項申請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第　十　條　　經審查會議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金融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審查會議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變更之。","申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變更內容及其理由之申請書或申報書。","二、變更前、後之創新實驗計畫及其對照表。","三、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之評估。","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於審查會議核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第三章　創新實驗之監督及管理","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自收受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所為核准決定之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開始辦理創新實驗。","未依前項規定之期限開始辦理創新實驗者，審查會議之核准失其效力，主管機關應於機關網站揭露失效日期及原因等資訊。","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開始辦理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創新實驗開始日期。","第十三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審查會議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依主管機關指示報送或當面說明創新實驗情形。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申請人未遵守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第十五條　　辦理創新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一、創新實驗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參與實驗者權益之情事。","二、創新實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三、未遵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四、申請人提出停止創新實驗申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核准者，應將廢止核准日期及原因揭露於機關網站。","第十六條　　申請人於審查會議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將創新實驗結果函報主管機關，並就參與實驗者權益保障、第十四條規定之遵循情形及資訊安全控管作業等事項，說明及確認其妥適性，由主管機關邀集原審查會議進行結果評估。","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創新實驗結果文件備齊後六十日內召集原審查會議完成評估及建議意見。","主管機關應於結果評估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相關機關（構）。","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年度創新實驗成果揭露於機關網站。","第一項及第六條審查會議之成員應至少包括數位金融、科技、資通安全、創新及消費者權益及其他與實驗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產業人士，及相關機關（構）代表，其中專家、學者或產業人士席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審查成員單一性別比例以不少於三分之一為原則。","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成員、應迴避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之成員對於創新實驗之相關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應通知申請人到場。","第一項評估會議結果非屬行政處分，不作為申請人後續申請經營業務之准駁依據。","第十七條　　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或促進金融普惠者，主管機關應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辦理下列事項：","一、檢討研修相關金融法規。","二、提供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三、轉介予相關機關（構）、團體或輔導創業服務之基金。","申請人擬依相關金融法規申請經營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者，基於調整其營業資格以符合各該金融法規之必要，得於主管機關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檢具理由、需調整事項及時程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繼續辦理創新實驗，並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內進行調整，不受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創新實驗期間之限制。","依前項規定繼續辦理創新實驗及調整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主管機關應於最短時間內完成第一項第一款之法規研修。","第十八條　　為發展金融科技創新，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並以專業方式審查及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及成效，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相關事宜。","第十九條　　創新實驗之申請期間、申請程序、審查基準、駁回事由、參與實驗者人數及保護措施、實驗所涉金額、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條　　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核准等事項，得免徵規費。","第四章　參與實驗者之保護","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所定申請人對參與實驗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違反前項規定者，該部分約定無效。","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前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實驗者之解釋。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第二十三條　　創新實驗期間，申請人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招攬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內容之真實，其對參與實驗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招攬活動時對參與實驗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應明確告知參與實驗者其所參加者為有一定期限之金融創新實驗，並註明該實驗所享有本條例第五章法令排除適用及法律責任豁免有時限，且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於契約中明定其創新實驗範圍及權利義務。申請人對於參與實驗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參與實驗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申請人提出申訴及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其申訴、申請評議及爭議之處理，並準用該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評議中心處理前項業務，得向申請人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其收費基準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一定額度，由評議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第五章　創新實驗期間法令之排除適用及法律責任之豁免","第二十六條　　創新實驗範圍涉及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訂定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者，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得於會商其他機關（構）同意後，核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排除該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依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範圍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下列處罰規定：","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二項有關違反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四、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五、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有關違反同法第六條規定。","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有關違反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違反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八、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十條。","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承辦創新實驗之相關公務人員，於本條例所定範圍內，如因執行職務有涉及相關民刑事或行政責任者，得豁免其法律責任。惟所犯者涉及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者不在此限。","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三個月內施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二)修正動議部分："],["1.委員余宛如等修正動議："],["提案人：余宛如"],["連署人：施義芳　　郭正亮　　"],["2.委員陳賴素美等修正動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再修正動議","案由：本院委員等人，基於訂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專法的目的，就在於透過實驗，發現現行金融法規中有哪些已經脫離時代需求的規範，予以改善。然行政院版《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對於這一部份的功能過於消極，爰提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再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陳賴素美"],["連署人：郭正亮　　余宛如"],["3.委員施義芳等修正動議："],["提案人：施義芳"],["連署人：余宛如　　陳賴素美"],["主席：現在進行協商。","（進行協商）","主席：現在開始協商。首先是法案名稱，法案名稱共有4個版本，行政院提案是「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曾銘宗委員、時代力量黨團和余宛如委員也各有版本，可不可以請提案委員或黨團發表意見？","曾委員銘宗：謝謝主席。為什麼我的提案名稱是「金融創新試驗條例」？因為「金融創新」的範圍比較廣，假設只有「金融科技創新」，其實有時候金融創新是一個business model，改變之後就是一直創新，不一定是科技。","另外，行政院是用「實驗」，我是用「試驗」，其實這不是實驗，而是試驗，所以我把法案名稱做這樣一個修正。謝謝。"],["主席：請時代力量黨團代表發言。","黃委員國昌：跟金管會列席官員以及本委員會委員說明，時代力量黨團所擬具的這個法案有兩個重點，除了大家在討論的創新實驗也好、創新試驗也好，另外一個是在實質內容上面，我們非常重視有關金融科技的整體發展，同時在具體條文上面也課予主管機關一定的義務，也就是因為這個樣子，我們採取並列的方式，同時強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將名稱定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主席：金管會有沒有什麼意見？","顧主任委員立雄：就「金融科技」這4個字而言，這次當然是強調讓科技業者能夠進來，所以就科技這個部分，如果能夠保留，是不是就予以保留？至於「實驗」或「試驗」，我個人沒有特別的意見，所以這個法案的名稱就看各位委員的想法怎麼樣。"],["主席：請余委員宛如發言。","余委員宛如：我的立場大概和院版一樣，我覺得最主要還是回歸到條文，我們處理的其實有一個部分是科技發展的跨界行為，要提供法規上的釋疑和鬆綁的可能，以及實驗的基地，因此我建議「科技」二字還是要放著，這樣會比較明確。至於「實驗」或「試驗」，我覺得都還可以，大家可以再討論。","至於「發展」二字，我相信時代力量黨團有把相關的條文都放在裡面，不過還是一樣要回歸到這個法，如果既要A、又要B、又要C的話，到底能不能兼顧？我覺得可能要看完以後我們才會比較清楚。以上，謝謝。","主席：黃委員，你們很堅持一定要把「發展」二字放進來嗎？","黃委員國昌：因為這個法案的名稱和後面的條文是直接連動、相關的，所以如果可能的話，我還是希望能夠把「金融科技發展」等文字放著。我從來不認為、也不把這個法案單純地限定為只是金融科技的實驗條例，為了要排除法規的限制，而制定這個條例。其實綜觀這個條例裡面所有實質的內容，我相信包括主管機關和很多提出很好法案的委員們，大家心裡面的想法和目標都滿一致的，也就是說「試驗」並不只是單純地排除法規的限制，而是要求主管機關在協助整個金融科技的發展上面，必須扮演一定的積極角色，否則也不會有像什麼跟業者協作等諸如此類的機制設計。如果大家對於要不要放「發展」二字這件事情有不一樣的看法，我們也可以保留，等到實際的條文都處理完以後，看本條例之條文實際處理的事項以及它的射程，再回來定名稱可能會比較名副其實一點。","主席：好，這一條先保留，我們看後面實質條文的處理狀況，再回來決定這一條。","接下來是第一章章名，大家的章名都叫「總則」，所以就照行政院版通過。","第一條有4個版本，請問曾委員有什麼意見？","曾委員銘宗：因為這一條和整個條例的名稱直接相關，我覺得基本上應該和法案名稱連動，所以文字也會連動做修正，既然名稱已經保留，是不是第一條也連動保留？謝謝。"],["主席：請時代力量黨團代表發言。","黃委員國昌：最終的結論如果是要保留，我並不表示反對，不過我建議的討論方式是，因為文字上面有或多或少的差異，各個提案委員可能可以表示自己的文字和行政院版彼此之間的差距是什麼，有什麼是要堅持的、什麼是不堅持的，這樣主管機關要綜合大家看法，擬出一些修正條文的話，也比較有一個考慮的指引和方向的依據。","針對第一條的部分，根據時代力量黨團所揭示的立法目的，我希望在最後的條文當中能有兩個要素被留下來，第一個是金融科技產業的發展，第二個是落實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至於行政院版在文字上說要「強化金融之可及性、實用性及品質」，或者是有委員提出的「為民眾提供更優質金融服務」等文字，我們都不表示反對。","主席：所以如果要修的話，把你這兩句話併入行政院版的文字，你可以接受嘛？","好。接下來請余委員宛如發言。","余委員宛如：針對第一條，我的版本可能有比較大幅度的不同，主要在於，這個監理沙盒所實驗的其實不是這些金融創新科技，或者是服務模式的改變，其實在實驗的最主要是金管會的監理效能、行政效能和監理的彈性，所以我把第一條訂得更明確，就是要「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創新企業產品」，而且除了科技這些技術的創新之外，我同時把商業模式、給付機制的開發測試也都明定在第一條的條文裡面。最主要是在於「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提升法令及行政作業效能」，我覺得這才是制定本條例最主要的核心精神，因為如果還是用規管的態度來看金融科技創新的話，其實我覺得更遑論去談「發展」這件事情。所以，在因應這樣子的情況之下，我做了這些修正，也希望行政院這邊能夠參考。","主席：曾銘宗委員，你的提案裡面有一句話叫做「促進金融民主化目標」，請問這句話你很堅持嗎？","曾委員銘宗：我很堅持，各位可能不知道什麼叫做金融民主化，其實民主化是金融科技發展的結果，讓更多人以更低的成本享受更優質的金融服務，這是整個金融科技發展最重要的目標。或許你不瞭解什麼叫做金融民主化，但金融業其實很清楚金融民主化就是要達到三個目標，而這也是未來金融科技發展最重要的目標，所以我覺得應該把它放進去。","主席：現在我要問一下金管會，因為3個版本各有他們認為最重要的字句，曾委員的版本是「促進金融民主化目標，為民眾提供更優質金融服務」，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是「以促進金融科技產業之發展，並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余宛如委員的版本則是「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如果把這些文字加進行政院版本，你們有沒有什麼意見？","顧主任委員立雄：第一，如果我們把「金融民主化」改為「普惠金融」，這樣曾委員可以接受嗎？還是您認為兩者的意義並不大一樣？","曾委員銘宗：其實「金融民主化」和行政院的版本比起來是比較簡潔的用語，你們的版本是「可及性、實用性及品質」，其實這是類似的用語啦！我的意思是，假設用語精確一點，大家可以比較瞭解的話，其實我也不堅持，只是說「金融民主化」是一個大家追求的目標。","顧主任委員立雄：另外就是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的「促進金融科技產業之發展，並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我們會設法納入我們原來的條文裡面。現在就是余宛如委員的版本，我個人的淺見是，因為第一條是一種立法目的的揭示或立法意旨的表達，很少寫到那麼詳盡，那麼詳盡應該是在後面的條文做一個比較實質的規範，這點再就教於大家。"],["主席：所以曾銘宗委員的版本可以擷取的文字是什麼？「促進普惠金融」嘛！好不好？"],["曾委員銘宗：好。","主席：因為「金融民主化」我真的不知道定義是什麼，「普惠金融」比較清楚啦！","請金管會這邊整理一下文字。還是要慢慢調整，不用在這裡把文字說出來？"],["費委員鴻泰：馬上寫也可以啊！"],["主席：好。因為我們協商一定還有第二次啦！","余委員宛如：我的版本也有提到「普惠金融」，如果再加幾個字就是我的版本了，所以要不要考慮一起寫進去？其實沒有差很多耶！"],["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樣我們真的要回去寫一下。","主席：好吧，下次你們把文字帶來。","現在進入第二條。曾銘宗委員版的第二條是單獨的，和其他版本不同，先請曾委員說明。","曾委員銘宗：我的第二條是這樣規定的：「金融創新試驗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我希望有這樣一個明示的規定。"],["主席：金管會可不可以接受？","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部分我要回去設法，因為有涉及到的不是有8個法已經出了委員會嗎？假設那8個法要互相可以引用，也就是說那8個法……"],["主席：剛剛賴委員說他最後想把那8個法整合成一個版本；最好是這樣。"],["顧主任委員立雄：剛剛賴委員的意思好像是希望那8個法……"],["主席：我們再協商的時候……","顧主任委員立雄：那個條文還是要整合進來，但那8個法的條文不要消滅它，就是都要在。剛剛賴委員的意思是這樣。"],["主席：當然是這樣。","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這會涉及那8個條文有沒有特別的規定。這個我們必須回去研究一下，因為從立法技術上來講，如果有互相refer的問題，也許這個條文有需要留著也不一定。","主席：曾委員，這應該是一種法律制定的一般性宣示啦！","曾委員銘宗：對，但是這樣規定會清楚一點。"],["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在處理上是不是有第二條的必要性，我尊重顧主委回去整理、交叉比對的結果；但是在立法的形式上，我有一個問題，就是所謂「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這種立法形式指的是對誰最有利呢？指的是對業者最有利嗎？如果本條例所規範的有關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在其他法律有更有利的規定，那麼消費者和業者在這個事情上面顯然是處於利害衝突的狀態，那所謂最有利的法律指的到底是什麼呢？在思考這個條文的必要性以及條文結構的時候，這件事情可能也要一併考慮。","主席：本席補充一下，因為通常有這種文字都是針對個人權利的部分……"],["曾委員銘宗：不一定！"],["主席：這裡的對象可能有機構……"],["曾委員銘宗：比方說現在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就有類似的規定。","王委員榮璋：主席還有曾委員，我的意見相當程度和黃委員一樣，「有利」會是一個相對的條件，甚至於會互相牴觸，對業者和消費者的「有利」是有可能會互相牴觸的，所以如果要這樣規定的話，就要指稱清楚，看看在兩者甚至更多者之間的利益相衝突、在不同法規各有保障的時候，要以誰的利益為優先，這個部分要明定清楚。","主席：曾委員，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的名稱中有「產業」二字，所以它是針對產業在說這件事，可是本條例的對象並不清楚。","曾委員銘宗：本條例很清楚，就是金融跟科技業，很清楚！尤其黃委員又要把「發展」放進去，那就更清楚了。你們回去review一下啦！"],["主席：王榮璋委員也很強調金融消費者啦！","請江永昌委員發言。","江委員永昌：我看了一下曾銘宗委員的版本，在你的第一條當中寫的是「以促進金融民主化目標，為民眾提供更優質金融服務」，所以就你的條文來講，你的第二條中「最有利」指的應該是以民眾來講「更為有利者」吧！這樣你的條文才會前後一致。"],["曾委員銘宗：沒有問題啦！這個我都review過……"],["江委員永昌：但是這個……","曾委員銘宗：金融科技發展要有幾個前提，就是剛剛主委講的，把風險控管好，消費者也要兼顧，這些是基本條件。不過我還是建議金管會回去review一下。剛剛主委也講有保留的必要，所以就回去review看看，不要預先說它一定對消費者不好，未必喔！","江委員永昌：如果是未必的話，那到底是要對於申請實驗者更為有利，還是要對於金融消費者更為有利？","主席：這個部分請金管會回去評估一下，我覺得他們的質疑也有道理，消費者與實驗者可能會有矛盾，所以請你們回去評估一下。","本條保留，下次再繼續討論，請金管會回去評估。","現在進入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條、曾銘宗委員等提案條文第三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第三條及余宛如委員等提案條文第二條。","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現在討論的順序，條號是個重要的索引，但是有時候會有相同或類似的規範內容出現在不同條號的情況，以第二條而言，行政院版處理的是主管機關的問題，如果遇到這樣的狀況，我建議我們先以行政院版條文的實質內容當作中心，其他版本的相關內容可能放在不同條次，如果遇到行政院版的條次而其他委員有相異於行政院版完全沒有的內容時，我們在討論完行政院版之後再拉出來做進一步討論，否則以現在這樣的順序，所謂第二條保留，所保留的是曾銘宗委員的條文還是連行政院版條文也保留了？"],["主席：行政院版沒有這一條。"],["黃委員國昌：所以剛才所謂的第二條……","主席：我說的是曾銘宗委員版的第二條。我應該要講得精準一點，曾銘宗委員等提案條文第二條保留，請金管會回去研究一下，看看消費者與申請廠商之間是不是有一些矛盾。","現在進入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條，相關條文有曾銘宗委員等提案條文第三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第三條及余宛如委員等提案條文第二條。","本條是關於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請曾委員銘宗說明。","曾委員銘宗：行政院版本第二條只規定主管機關是金管會，本席等所提第三條第一項沒有問題，與行政院版完全一樣，但是本席的第三條還有第二項，清楚規定主管機關要有專責單位負責六項業務，尤其第二款的「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我是把規定寫得更清楚，除了俾利金管會將來在執行時能夠更明確之外，該做什麼事情也能讓金融業或科技業更清楚。謝謝。"],["主席：請問金管會為什麼對負責事項完全沒有寫明？認為既有的組織就足夠了嗎？","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是一個好問題，現在就是……","黃委員國昌：我來幫金管會回應。這個條文要討論的爭點只有二個，第一個是要不要設專責單位，第二個是專責單位所掌事項是不是要另以條列方式規定。","有關第一個爭點，其實行政院版也有專責單位的規定，只是行政院版的專責單位在立法體例上讓我覺得比較怪異，因為是放在非常後面的條文，在第十八條時突然冒出要設專責單位的規定。對於第一個爭點，如果大家都同意要設專責單位的話，或許行政院可以考慮從善如流，直接在本條主管機關後面就增加第二項。","第二個部分則是所掌事項要不要具體條列出來？就實際上所掌的事項來說，既然是依照本條例所產生的專責單位，所掌事項當然就是這個條例所定的事項由它來加以處理，這樣在整個立法體例上不僅簡潔，而且範圍也是明確的，所以沒有必要個別條列出來。如果要個別條列出來，接下來就要做另一個工程，那就是所列的東西與本條例接下來條文中所列的東西，在客觀範圍上是不是百分之百的重合。"],["主席：曾委員是否接受？"],["曾委員銘宗：好。","主席：我們就把行政院版本第十八條的規定拉到前面來，這個部分請金管會回去再整理一下。","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有個疑問，不知道今天有沒有人事單位的人員在場，所謂的專責單位，到什麼程度叫專責單位？","主席：法律條文先這樣規定，以後能得到多少預算與編制，到時候再說，本來就這樣啊！","余委員宛如：我也是想補充這個，我覺得這樣比較務實，現在就訂定的話，我會有點擔心。舉例來說，第二項第一款「審查創新試驗計畫」，跟我從頭到尾的修法主旨是衝突的，因為我是審查委員。","王委員榮璋：有關第十八條的部分，如果我沒有記錯，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作用法是不能夠設定組織的。所謂的專責單位指的是什麼樣的專責單位？要增加局、處、司還是指定現有組織中的某個單位或部門來專門負責FinTech的業務？這兩者之間是不同的，這個部分應該要釐清。"],["主席：專責單位暫時可能只是任務編組吧？"],["費委員鴻泰：也可以。","王委員榮璋：顧主委，這個問題事實上應該是你回答，而不是你提問。","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昨天在內部會議就問了這個問題，專責單位有兩種可能，我們有4處4局，一種是由既有的單位來負責這件事，這叫做專責單位，另一種是成立內部跨局處的任務編組來專責處理這件事情。是不是這兩種的任何一種都符合專責單位的要求？"],["費委員鴻泰：或是成立新的組織。","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成立一個新的組織，就會動到組織法，這個事情就……"],["費委員鴻泰：這個都叫做專責單位。","主席：如果規定在這裡，那就是以既有的組織來處理。有關於第十八條要如何併入第二條，請金管會回去思考一下。","現在進入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條，相關條文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第二條及余宛如委員等提案條文第三條，另外，陳賴素美委員等修正動議也與此有關。","先請時代力量發表看法。","黃委員國昌：為了讓整個法條在處理上能夠簡潔，時代力量針對接下來會使用到的用詞用語做了一些法條上的定義，避免接下來進行實際條文處理時會不斷地重複。我們加以定義的名詞包括經常會出現的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金融科技業、創新實驗、申請人及實施人，與行政院版二者之間相互重疊的定義是創新實驗的部分。就創新實驗的部分，我看了行政院版本的條文後，比較不懂進而想要請教的是，條文規定「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這裡提到許可、核准或特許這三種完全不同的行政處分態樣，請問其理由為何？有什麼特別的考慮？因為後面的條文都是以核准為中心，如果這是一個行政處分的話，就是許可或駁回，但是這裡卻並列了許可、核准或特許，我比較沒有看出行政院版在整個設計上的考量是什麼，但因為這會牽涉到接下來不管是創新實驗這件事情本身的定義，以及接下來在其他法條文字上是不是要重複不斷的使用這三個名稱完全不一樣的行政處分態樣，所以可能有必要再進一步討論。"],["主席：金管會為什麼沒有對這些比較重要的名詞給予定義？","顧主任委員立雄：針對這兩個問題，第一個，行政院版的「許可、核准或特許」，其實它指的是屬於八大業法的那部分，分別用了不同的「許可、核准或特許」的名稱。此處只是解釋以科技創新的方式去從事屬於那八個法所規範的業務，在不同的名詞之下需要主管機關的許可、核准或特許，並非在講本法申請之後的核准。據我了解的背景是這樣，我昨天也在問這個問題。","黃委員國昌：顧主委這個說明非常重要，它會直接涉及到兩個層面，一個是我必須提出申請；另外一個是你允許我提出申請，這兩個dimension事實上是不太一樣的。如果是鎖住那八大行業的許可、核准或是特許，指的是你需要這些東西的去申請，那我下一個問題就是：容許落入這個實驗範圍的，是否就以本來需經許可、核准或是特許的那八大行業為限？這是一個極為關鍵的重要問題。如果是的話，請金管會再進一步考慮，這樣的範圍會不會稍微太窄了一點？換言之，隨著整個金融科技創新的發展，今天某個業者想到一個非常好的idea，是否一定會落入你所謂的八大行業的範圍當中？因為如果你這樣定義，那就必須落入八大業的範圍當中才能申請，如果不是落入八大業的範圍當中就不能夠申請。但是我們一開始在定義允許進入金融科技創新的客觀範圍上並未作這樣的限制，所以我在進行名詞定義時，我所指的「許可處分」的對象很清楚，就是你允許我依照本條例來進行實驗，我馬上就可享有在本條例當中你所創造出來的沙盒的保護環境，包括當業者還不是很清楚到底會不會觸法時，去排除一些規定的適用。","主席：黃委員，你是覺得金管會的第三條，不能達成你這個目的是嗎？"],["黃委員國昌：如果按照剛剛顧主委所講的那個理由……","主席：那是他的口頭說法，我說的是就法條……","黃委員國昌：我相信這一定是金管會裡面的人跟主委報告的，你如果想的是八大業的那三個態樣，所以採「許可、核准或特許」的動詞並列的方式，我會擔心你所允許實驗的範圍太窄了。","顧主任委員立雄：請大家看一下余宛如委員等所提第三條第二項，這個就是一個問題了，如果申請人不確定申請項目是否屬於八大業需要核准的範圍，他可以申請金管會確認，金管會明確答復不屬於八大業的範圍，申請人就可以自行去做，就不用進入……"],["主席：對啊！余宛如委員的提案就比你的法條清楚了。","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所以我不反對余宛如委員等所提第三條第二項。但另外有一個政策上的問題，就是剛剛黃委員講的，不屬於八大業需要經過許可、核准或特許範圍內的項目，還要不要放在今天我們要通過的監理沙盒的實驗範圍內？就我聽到的本會同仁的觀點是認為，既然不屬於需要經過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項目，本來就可以做，那何必還要放到監理沙盒的範圍內呢？剛剛黃委員的說法是，他特別強調的一點是，監理沙盒的實驗不見得是屬於八大業中需要經過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項目，因為這部分可能還有一個鼓勵創新的目的，但如果不屬於需要經過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項目，它本來就可以去做的事項，放在監理沙盒內是否更能達成鼓勵的目的？這個我覺得是個問題。至少現在行政院這個版本很清楚，不屬於這八大業的項目，原本就可以去做。","主席：顧主委，我根據親身經驗跟你說一下，金管會會無限擴張八大行業的範圍，有些業者認為自己做的項目跟金管會無關，他們做自己的事情，你們突然就發公文去了，所以，業者為什麼要申請？就是為了要保平安。","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所以余宛如委員版第三條第二項才有設置的必要性，如果業者不確定，他可以來申請，業者申請之後，若金管會告訴業者沒關係，你就去做，金管會這樣解釋就定案了，就是不屬於需要特許的。","主席：請問黃國昌委員，如果把余宛如委員版第三條第二項納入，能否克服你所提的問題？","黃委員國昌：在實際的操作上，我們必須要想的事情是，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確認，確認以後接下來的法律效果是什麼？我所謂「確認以後的法律效果是什麼」，是否代表金管會就代替了整個行政體系宣告：你接下來要做的事情就自由自在去做，都不用擔心會有跟法律扞格或牴觸的問題？我們要不要給這個確認處分這麼強的法律效力？這是第一個要去思考的。第二個，你如果要給這個確認處分如此強烈的法律效力，在這個確認處分的形成過程當中，你如何讓不同的意見可以進來？這是在程序面上必須去考慮的事情。","我一開始在寫條文時從來就沒有去做相關的限制，換言之，我有一個good idea，我想去做，但是在法規面上可能充滿了很多不確定性，包括我所要做的這件事，是不是本來在既有的法規裡是需要申請許可、核准或特許？或者是我做這件事，即使不需要核准、許可或特許，會不會影響或是違反其他的法律或行政命令？當充滿這麼多不確定性時，我寧願選擇進來這個沙盒，在這個沙盒裡面透過實際操作跟主管機關協作，經過這樣的process有一個很清楚的答案出來以後，再來決定接下來要怎麼選擇。所以，如果最後的討論是金管會跟其他的委員都同意我們就採余委員的版本，我也不反對，不過就要思考下面的問題，因為這個確認處分的法律效果越強，形成這個確認處分所必須踐行的程序就必須更嚴謹。"],["主席：我了解。請曾委員發言。","曾委員銘宗：剛剛講得都很有道理，但是要先確認一件事，就是何謂「金融科技」？「金融科技」就是「金融」跟「科技」加起來，但是仔細看行政院的版本寫的是「指以科技創新方式」，科技沒有創新喔！這個要講清楚喔！行政院版條文寫的是「指以科技創新方式」，科技沒有創新，假設按照這個條文，「金融科技」的定義就會變得很狹窄喔！基本上我贊成黃委員跟余委員的提案，尤其是時代力量版本的條文寫的是「金融科技」，「金融」「科技」兩者加起來才是「金融科技」喔！行政院的版本是「以科技創新方式」，科技要創新是很困難的喔！我這樣解讀不曉得有沒有誤解金管會版的文字，但是單就文字去瞭解，那個不是「金融科技」喔！那是「科技創新」，那是很狹隘的，對不對？余宛如委員版第三條第一項「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係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我贊成後段的「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那的確是金融科技，但是前段「以科技創新」的說法可能是抄襲行政院版，那是不對的，科技沒有創新，是「金融」跟「科技」加起來。","主席：科技有沒有創新，我們不知道啦！","曾委員銘宗：對，但基本上是沒有，我不騙你，很難。很難、很難。"],["主席：你不要預設啦！"],["曾委員銘宗：但行政院版的條文寫的是「以科技創新方式……」。","主席：不過余宛如委員的版本比較完整，因為經營模式創新也是。","曾委員銘宗：那又不一定，那是另外一種方式。","余委員宛如：對，因為通常科技創新會帶領經營模式創新，單獨聚焦於科技創新未必會完備，但是我補充說明一下我的觀念。舉例來講，例如區塊鏈可能會轉換成新的交易模式的創新，「區塊鏈」本身就是一個新的科技，以國外的沙盒而言，其實他們常常在檢視新的科技對產業的衝擊跟價值在哪裡，所以我才會保留行政院版的「科技創新」，因為這還是一個很重要的核心部分。","主席：剛剛我說過了，修正動議是施義芳委員所提出的，請施義芳委員說明。","施委員義芳：有關修正動議部分，行政院版第三條的規定是「……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我的修正動議是將其中的「金融業務」改成「金融商品或服務」，為什麼會這樣改？因為行政院版第一條明定「為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可見主體是「金融商品及服務」，我怕第三條的「業務」會跟第一條明定的主旨產生混淆，因此，我提出修正動議，將「業務」改成「商品或服務」。"],["主席：金管會有何意見？","顧主任委員立雄：昨天我們在討論這個法案時，我也在思考，我的確有點擔心有些破壞式創新的科技業者來申請時，我們的同仁有沒有辦法在一個禮拜以內去決定其所申請的項目到底是否屬於八大業中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的範圍。因此，現在我比較傾向若有模糊的空間就讓它進來，我們可以到最後的評估期間，等到它的整個業務模式已經清楚之後，我們才來確定它是否屬於八大業，也不需要這麼快就決定，所以，我的意見會比較傾向黃委員的意見。","主席：你的意思是先讓它走半年，是不是？","顧主任委員立雄：假設現在採余委員版，金管會必須在一個禮拜以內就決定它是或者不是八大業中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的範圍，對不對？"],["主席：對。","顧主任委員立雄：可是另外有一種作法是，如果我可以很明白地確定它不是，那當然就不是，但是有一些如果無法百分之百確定的話，也許還有一個空間是等到後面，它的商品模式或服務模式做了大概半年，我比較有把握來確認它到底是否屬於需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的範圍，也許到那個階段還可以認定它其實根本是不需要的。","主席：你這個想法很有突破性耶！意思是先讓它run，是嗎？","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沒有很突破性，我是昨天討論以後……"],["主席：真的很突破性耶！因為你的條文規定的是「許可、核准或特許」。","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那個部分就是在界定屬於金融科技的範圍，就是它屬於八大業裡面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部分，就可以金融科技創新的方式來申請實驗。現在的問題是，如果我們在第一時間就要決定它是不是屬於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的商品或服務的話，如果有一些模糊的地帶時，我應該怎麼做……","主席：是啦！顧主委，這個不能怪你啦！因為這個版本在上個會期就做好了，所以你確實比原來的版本要開放。","余委員宛如：真的很好啊！此處我補充說明一下，我記得我後面的條文還是別的委員有提到，申請人的要件要充足，你們才能真正地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如果申請人自己在申請時無法很明確地講清楚自己的商業模式，你們的資訊不足，確認的時間點可以往後移，等到你們可以做出判斷之後，在一週之內給予回覆，我覺得時間上是足夠的……"],["主席：他的意思就是說一週內無法判斷啦！"],["余委員宛如：我的意思是前面可以給它長一點的時間。","主席：業態判斷的時間，他認為搞不好要給它半年。","顧主任委員立雄：不是，我的意思是說，我可以讓它進入實驗，實驗以後它的整個經營模式、形態確認，就很明朗了……"],["主席：你這樣就不是許可、核准或特許制了嘛！你這個就已經接近黃國昌委員所提的版本了嘛！","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我剛才就講，現在我用比較開放的態度來允許……"],["主席：這個實在是很不……","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承認我們原來的條例不是這樣的思維，只是我現在有點擔心，它遞一個申請文件進來，我們一個禮拜或一個月就要判斷它是不是，這件事情其實我回頭望望，我還是覺得有點擔心，是不是？","主席：請教黃國昌委員，你的版本的後面有許可、核准、特許的程序嗎？","黃委員國昌：沒有，不需要「許可、核准或特許」了。我現在聽懂了，他們會把這三個動詞並列是因為在八大業法裡面，他們用了三個不同的法律名詞去指涉一件事。但是我現在要講的事情是，本條例裡面的「許可」指的是允許它去做這個實驗，而不是允許它去做一些在其他法規裡面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特許的商品或服務。換言之，它的客體並不一致，我在此處所定義的客體指的就是本條例裡面允許業者所做的實驗，所以就不需要將那三個動詞並列了。"],["主席：那要不要申請？","黃委員國昌：要啊！當然要申請，申請的程序跟實質要件，我們規定在後面的條……"],["主席：是不是備查……","黃委員國昌：沒有，一樣是採取許可制，但我的意思是不需要三個動詞啦！"],["主席：這個實質效果有差別嗎？","顧主任委員立雄：就行政院版還是維持申請的項目，原則上是屬於八大業法裡面原本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金融業務，現在你要來申請實驗，我就按照第四條，我們直接就用一個名詞，稱之為「核准」。至於條文中的「許可、核准或特許」，是指八大業法，因為其中有不同的用語，所以屬於八大業法中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項目就納入。","第二個層次的問題是，假設它來申請的時候，我在審查的當下就很明白地說它是不屬於八大業法中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金融業務，本來就可以做，也許我就可以很放心地告訴你不用申請實驗，但現在還有一個空間就是，有可能在一開始的時候我沒有把握你的經營模式是否屬於八大業法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金融業務，我還是按照第四條核准你進來辦理創新實驗，也許等到某個階段的時候，我已能確定你的業務模式不是原本八大業法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金融業務，屆時我再告訴你不是，你可以自由去做，不需再取得特別的license，我現在只是在思考這一種process。","主席：那你們的用語「金融業務實驗」，會不會排除掉施義芳委員所提的「金融商品或服務實驗」裡面的某些內涵？還是基本上是一致的？","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個人並不太堅持到底要用什麼名詞，我不太清楚除了「商品或服務」之外還有什麼……","主席：施委員，你是否認為「商品或服務」會被忽略掉，是不是？","施委員義芳：這個用語出自行政院版第一條，行政院版第一條的條文裡面就是這樣寫的。","余委員宛如：不好意思，我補充說明一下。其實本席的第三條跟施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的精神是一致的，本席的第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的也是「……金融業務模式、應用、流程、產品或服務之實驗。」行政院版的條文只有寫「金融業務實驗」，但事實上還會牽涉到產品、服務模式改變或者是其他的應用，所以這樣規定比較完整。","另外，有關一週之內是否回覆一事，我覺得主委剛才的態度是比較開放的，我的想法是若金管會確定是在八大業法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金融業務之外，已確定不需要申請者，能否一週之內就直接給予明確的答復？","顧主任委員立雄：第一個，「業務」改成「商品或服務」，我沒有意見，可以接受。第二個，有關余委員版第三條第二項，配合我剛剛所講有一些是屬於模糊地帶的項目要如何處理，這件事情等我們回去以後再擬具一個條文送進來，好不好？","主席：聽起來余委員的版本綜合了比較多人的意見。不過顧主委，討論到現在，我發現你們可能回去要整理一下所有的條文耶！你們回去後可能要再看一下其他委員的版本，看看哪些可以納入你們的版本，你知道我的意思？不然我們這樣討論下去，可能屆時現場都擬不出來具體文字，你知道我的意思？"],["顧主任委員立雄：我知道。","主席：我們是希望下次協商搞到12點也要把它整個送出去，一定要弄完，因為很多人都期待這個法案。","顧主任委員立雄：麻煩給我一點時間，我跟我們的……","主席：因為像我們今天這樣，現場要立刻整理文字就有困難，所以你們回去可能要具體想一下，其他委員的版本你們文字要怎麼納入，好不好？"],["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會就整套各個委員的版本做一個內部充分討論。","主席：因為我們現在討論下來，我覺得都是保留、保留，下次再請您擬出文字，這樣都沒有結果，對吧？"],["顧主任委員立雄：下次就快了。","主席：我知道啦！可是我們下次還有一些新的條文大家要整合，坦白講，很多委員都很用心，都寫得「躼躼長」，「躼躼長」的文字人家都是很琢磨過的，因為我知道余宛如委員跟黃國昌委員及曾銘宗委員都很盡心，所以我今天才說你們怎麼這個報告裡面都沒有給人家書面一點意見？你們都沒有寫，所以就不知道你們對三個版本的態度如何？如果你們給了一點意見，起碼人家知道大概要怎麼整合，結果都沒有評論。因為我以前也審查過很多委員的個別提案，只要相關部會來報告，他們都會在書面上直接註明他們的看法，但你們今天是完全沒有寫，我覺得這樣是不對的，這個下次一定要改善，好不好？","我們今天先進行到第一章，我知道黃國昌委員對這個表示很不滿，我向你道歉，我們下一次排一定審到晚上12點，我在這裡跟你承諾。","黃委員國昌：主席程序上面的裁示我願意尊重，我要表示的只是，我剛才聽到談好只到第三條，我就有點驚訝，因為我本來是希望這個條例要趕快過，大家引領期盼，我們從提案到現在，也超過半年的時間，好不容易排成，不過主席的裁示，以及現實上金管會需要調整條文的需要，這個我都理解，我也願意尊重。","不過，我再拜託金管會一件事情，你們在處理FinTech條例時候，跟你們在其他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法或是銀行法裡面，所指涉到所謂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之事業，因為這個母法的授權，你們也頒布一個行政命令出來，這個行政命令就有出現像金融科技業很清楚的定義。我當初在寫這個法條時，是順著你們希望對於金融科技業的一個界定，銜接著授權對於這個業別去做出定義的母法的整套規範模式，但是我現在看行政院FinTech條例的版本，似乎好像又不知道是另闢新徑，還是覺得跟那個要刻意的去脫勾處理，所以我們下次開會的時候，是不是也可以麻煩請金管會跟大家說明，你們現在對於FinTech這個所謂的金融科技，跟你們其他法律的關係到底是什麼？因為我看不懂。","主席：可以現在說明嗎？這是個滿關鍵的問題，可不可以現在說明？主委，你是比以前的開放啦！","請江委員永昌補充一下。","江委員永昌：大家如果重複看這個條文，都會講審理的專責單位在金管會之下，所以我們的沙盒環境是由金管會底下的專責單位去負責，其他國家或許他們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是跨部會的，層級說不定還在臺灣行政院組織底下的金管會之上。前面大家訂定主管機關是金管會，底下再設一個專責單位，後面到這個條文的時候，卻是金管會的專責單位去區分今天要進來的科技實驗創新，他是跨部會協調而已，並不能夠主宰各部會不同的法律、業務，詮釋權也不在他手上，不然要叫法務部嗎？你們也擔不起，馬上就搖頭了，所以我比較贊成行政院原有版本的想法，譬如你先進來是不是我們8大作業法裡面的？","可是我跟大家講，有時候這個實驗計畫寫起來好像是，好，就進來我的沙盒，其實做到後來不是，這後面都還可以有一個救濟的機會。或者有一種狀況是寫了，金管會審了，專責單位看了，結果不是，但是他卻在後面的經營模式、業務操作上，其實是跟當時計畫報的時候不太一樣，那會滾動跟變動。因此，後面也要放一個機制，雖然我在多少時間之內答復你不在我們8大作業法，不是我的沙盒環境，可是你後面這個操作行為顯然不對，我還是要有個機制再把它收回來，所以我會比較傾向以行政院版本的精神，下去金管會再做……","主席：江委員，它是6＋6＋6，半年之後它可以根據形式的改變再做判斷，所以麻煩的就是第一個半年啦！","江委員永昌：所以不能現在就叫專責單位有一個權力去詮釋在金融作業法內跟不是在金融作業法內，都先到我的沙盒裡，這個有點怪，不然就提升我們，那就不是今天這一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我們來成立一個比金管會位階更高、跨部會的單位，可能就可以做剛才其他委員所提示的事情。以上。","主席：這個討論很有價值，因為我覺得最寬鬆當然就是黃國昌委員的想法，第一個半年讓它先進來，run過再看之後怎麼樣，可是這個跟行政院版會很不一樣。","余委員宛如：我這邊想補充一下，像英國推監理沙盒，他們之前有他們的incubator、accelerator和program，去幫助這些新創進到一個環境裡面，直到營運一段時間，大概半年的時候，他發現它有觸法的疑慮，才會使用這個監理沙盒。所以當初我在擬定這個法案的時候，其實處理的是法規那一段，不過看起來現在很多委員都很期待是更進一步的發展，可能金管會對於這樣的議題也要去思考什麼樣的方式是最好的，不然我覺得一個法要處理這個、又要處理那個，是不是會變成很多地方是會衝突的？","主席：建議兩點，第一點，如果基本哲學都跟原來的版本有點游離，恐怕金管會要想清楚，就是不是請主委再放一點？回去可能行政院版本身就要做一些調整。第二點，因為有很多委員的版本也滿完整，你們下次來看能整併哪些文字跟內涵，就直接寫出來，不然我們沒有辦法審，這樣怎麼審？","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這兩點裁示，我們都應該要做到，我會親自來督導來弄，好不好？","主席：因為這個表面上是第二十八條，其實每一條可能爭議都很大，因為裡面都有一些定位的問題。","余委員宛如：這邊小小的一個動議，因為真的很多人在期待這個版本能夠趕快出委員會，所以下一次我們排程的時候，是不是直接就審查，這樣比較快？"],["主席：當然。"],["余委員宛如：謝謝。","主席：直接審查到結束為止，一定遵守我的承諾，搞到晚上12點，好不好？謝謝。","（協商結束）"],["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協商尚未完成，作如下決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金融創新試驗條例草案』、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及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等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請問各位，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另外向委員會報告：","昨（11日）本會審查通過的「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其中第84章增註十五照委員施義芳等人修正動議通過，現在我們在不影響實質內容之前提下，做部分文字調整：","1.第1項末句「……，經經濟部……」調整為「……，並經經濟部……」。","2.第2項「……但不含應用軟體……」調整至最後「……，但不含應用軟體。」。","3.兩個稅則修正案，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請問各位委員對以上文字調整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次會議議程已進行完畢，如有登記發言之不在場委員補提書面質詢，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議事人員協助處理。","現在散會。","散會（14時31分）"]],"block_lines":[1,6,8,8,9,10,10,11,11,12,12,19,27,44,46,51,53,56,64,65,66,70,72,81,82,83,84,87,102,103,109,114,116,125,144,146,151,152,153,154,155,157,158,159,160,165,174,177,178,180,181,185,186,191,192,194,195,199,203,207,209,212,214,216,219,226,227,228,234,238,243,249,250,251,256,260,266,277,280,282,286,289,293,295,306,308,314,315,321,323,324,325,326,329,330,332,334,336,345,351,355,360,363,365,368,369,370,374,375,376,378,379,381,383,384,387,391,394,398,399,400,401,402,408,418,419,420,421,423,424,426,433,439,440,444,445,446,448,452,454,455,456,457,459,461,467,469,471,473,476,483,485,487,489,493,501,502,505,506,508,511,526,527,528,536,538,542,543,545,557,558,562,564,567,569,576,578,584,588,589,591,596,599,605,608,609,611,615,621,631,632,633,638,643,644,653,668,669,672,673,676,678,679,681,687,689,690,693,695,697,706,708,717,718,719,720,723,724,725,726,728,733,737,739,742,745,746,750,754,761,776,781,782,786,787,793,795,796,797,798,799,827,827,828,828,829,829,890,890,891,891,894,948,954,955,957,958,984,1083,1091,1093,1094,1095,1096,1097,1193,1194,1195,1196,1197,1200,1201,1202,1203,1204,1205,1210,1212,1214,1223,1235,1236,1239,1240,1242,1246,1248,1249,1250,1252,1256,1259,1260,1261,1265,1268,1269,1276,1277,1282,1287,1288,1294,1295,1298,1300,1305,1309,1313,1320,1324,1325,1331,1335,1339,1343,1344,1347,1349,1353,1355,1357,1368,1372,1374,1391,1392,1395,1397],"person_count":{"主席":71,"(一)適用主體":1,"黃委員國昌":4,"顧主任委員立雄":104,"吳委員秉叡":2,"賴委員士葆":13,"楊副總裁金龍":6,"蘇次長建榮":2,"盧委員秀燕":5,"王委員榮璋":2,"邱局長淑貞":1,"施委員義芳":9,"羅委員明才":12,"費委員鴻泰":5,"江委員永昌":7,"蔡執行秘書福隆":2,"主席（余委員宛如代）":1,"郭委員正亮":3,"主席（郭委員正亮）":1,"陳賴委員素美":2,"余委員宛如":3,"曾委員銘宗":18,"邱委員泰源":2,"(一)法案部分":1,"1.行政院提案":1,"第　四　條　　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2,"二、申請人資料":2,"(一)自然人":2,"(二)獨資或合夥事業":2,"(三)法人":2,"三、創新實驗計畫":2,"2.委員曾銘宗等16人提案":1,"3.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一、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1,"二、金融科技業":1,"四、申請人":1,"五、實施人":1,"四、創新實驗計畫":1,"4.委員余宛如等18人提案":1,"(二)修正動議部分":1,"1.委員余宛如等修正動議":1,"提案人":3,"連署人":3,"2.委員陳賴素美等修正動議":1,"3.委員施義芳等修正動議":1,"另外向委員會報告":1},"persons":["主席","(一)適用主體","黃委員國昌","顧主任委員立雄","吳委員秉叡","賴委員士葆","楊副總裁金龍","蘇次長建榮","盧委員秀燕","王委員榮璋","邱局長淑貞","施委員義芳","羅委員明才","費委員鴻泰","江委員永昌","蔡執行秘書福隆","主席（余委員宛如代）","郭委員正亮","主席（郭委員正亮）","陳賴委員素美","余委員宛如","曾委員銘宗","邱委員泰源","(一)法案部分","1.行政院提案","第　四　條　　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二、申請人資料","(一)自然人","(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三)法人","三、創新實驗計畫","2.委員曾銘宗等16人提案","3.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一、金融科技服務或商品","二、金融科技業","四、申請人","五、實施人","四、創新實驗計畫","4.委員余宛如等18人提案","(二)修正動議部分","1.委員余宛如等修正動議","提案人","連署人","2.委員陳賴素美等修正動議","3.委員施義芳等修正動議","另外向委員會報告"],"title":"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星期四）9時3分至  14時31分","地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席":"郭委員正亮","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