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星期四）9時1分至11時52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陳委員素月"],["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許毓仁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五、審查委員許毓仁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七、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八、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九、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李鴻鈞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李鴻鈞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各案之逐條審查，並進行協商，同時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條文、修正動議、附帶決議、交通部建議條文及臨時提案。"],["一、條文部分："],["二、修正動議部分："],["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提案人：林俊憲"],["連署人：周春米　　李昆澤"],["三、附帶決議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附帶決議","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四項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條例修正後提高為十八萬元罰鍰）。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等措施。」，倘駕駛人酒精濃度超標、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等，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處理。相較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設有告示執行測試檢定之處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路（攔）檢之依據僅依「執行路（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修正規定」辦理，相對不嚴謹，皆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有失公允，建請內政部警政署就路（攔）檢訂定明確規範。"],["提案人：鍾佳濱　　周春米　　鄭運鵬　　陳素月","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附帶決議","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次修正係參照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援引美國、荷蘭、日本與韓國立法例，新增汽車與慢車駕駛人對於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障礙者的讓路義務，以強化保障其行動安全。為增進社會大眾對白色手杖識別、讓路義務及相關罰則等法規內涵之理解，並降低執法上可能之疑義，爰要求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加強宣導有關「視覺障礙者通行優先路權」之規定。"],["提案人：陳素月　　王榮璋　　李昆澤　　鄭運鵬　　周春米　　趙正宇"],["四、臨時提案部分：","1、","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日前宣布，為呼應聯合國道路安全行動十年政策，已於一○四至一○六年與交通大學合作研究，引進國際最新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統ISO三九○○一標準，並希望協助國內運輸業者能提升其內部安全管理機制，讓民眾搭車時，能夠更加安心。運研所運輸安全組副組長葉祖宏表示，該項研究已輔導首都、統聯、中台灣、桃園客運及市府轉運站等五家業者通過該標準驗證，也累積三年輔導經驗彙整導入參考手冊，後續可提供運輸業者導入參考，提供民眾更安全服務。","交通部公路總局此先已曾研擬「汽車貨運業及貨櫃貨運業預警管理機制」並獲獎，預警家數比率從100年3.7%下降為101年2.4%；業者重大違規比率更從100年0.83降至101年0.69。","請交通部於兩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與本院交通委員會，說明：","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統ISO三九○○一標準」及其預期成效，並說明與先前「汽車貨運業及貨櫃貨運業預警管理機制」之差異。","2.「汽車貨運業及貨櫃貨運業預警管理機制」自100年至106年之預警家數比率及業者重大違規比率。"],["提案人：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2、","據統計，全國96年至102年依規定註銷的汽車牌照數約49萬餘輛，迄今仍有逾23萬未繳回牌照，其中21萬9千多輛仍繼續違規行駛。車籍管理不當，造成繳稅不公，也影響社會治安。監察院曾在103年3月11日糾正交通部公路總局。指出缺失情形如下：一、96年至102年全國依規定註銷的汽車牌照數49萬餘輛，其中逾23萬輛迄未依規定繳回車牌；且高達21萬9千多輛註銷牌照後，繼續違規行駛，主管機關就車牌的收繳、管理，顯有違失。二、經註銷牌照車輛即使違規行駛，若未被查獲，均無須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等不公平現象，也形成影響社會治安負面效應，且經調查96年至102年間註銷牌照後再違規車輛迄仍積欠違規罰鍰及稅費計51億餘元，若扣除註銷前已積欠的稅費仍計積欠27億餘元。","爰此，提案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積極協同內政部警政署及相關單位，確實追查相關註銷未繳回車牌。並於兩個月內，提交：","1.96年至106年逐年註銷而未繳回的車牌數量（含營業、自用）；","2.96年至106年註銷牌照後再違規車輛迄仍積欠違規罰鍰及稅費（註銷前已積欠的稅費請另外統計註明）。"],["提案人：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進行協商）","主席：大家早安，現在開始協商，進行逐條討論。本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計有25案、16條條文，交通部彙整委員的提案提出一個建議條文的版本，我們就依這個版本逐條協商，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交通部彙整的建議通過；如果有意見，請交通部整理文字後再修正通過，好不好？","現在進行第十八條之一。請委員及行政單位表示意見。","請黃委員國書發言。","黃委員國書：關於第十八條之一，我的提案非常簡單，現在行車紀錄器太普遍了，每天的新聞報導有非常多比例都是用行車紀錄器的內容在報導新聞。沒有裝設行車紀錄器有沒有違法？當然不可能，但是我們看現行條文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這裡所稱的「行車紀錄器」與一般社會所認知的行車紀錄器的內容是不一樣的。現行法所稱的「行車紀錄器」是指記錄汽車轉速、里程的行車紀錄器，也就是說，現行法所稱的「行車紀錄器」與現在社會認知的行車紀錄器是不一樣的，所以我認為有必要在這裡做一些文字的調整，讓行車紀錄器的定義可以更加精確。我也同意交通部的建議條文，這個條文可以把行車紀錄器更加明確化，文字為：「具有連續記錄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者」，這樣可能會比較明確，不然的話以後如果有一些必須要處罰的案例，民眾要是以第十八條之一作為抗辯，屆時可能會有爭議，所以我建議在這個地方做一些處理。"],["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這個部分都是有關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相關規定，並明定相關的罰則，可以讓法規更明確化，但是到底裝設的車輛為何，交通部要跟委員會討論出更合適的文字，讓法律明確化，這是很重要的原則。"],["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陳司長文瑞：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關於行車紀錄器，這次交通部提案的版本是把行車紀錄器再加上一些定義的敘述，即「具有連續記錄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現在道路安全規則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都有規定，8公噸以上的汽車及營業大客車要裝設行車紀錄器，110年又新增數位式的行車紀錄器。因為行車紀錄器會隨著技術的演進，所以我們會逐步地做相關的要求，在子法上面，包括處罰條例授權訂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及新車領牌時所適用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都有逐步的規定，為了要調和歐洲、歐盟相關的規定，所以基本上那個部分的子法會隨著國際上面的演進逐步地做要求。","黃委員國書：那攝影式的行車紀錄器並沒有強制要求，對不對？"],["陳司長文瑞：對。","黃委員國書：所以這個要分的很清楚，讓社會理解。","主席：其他委員還有沒有要詢問的？如果沒有的話，第十八條之一就按照交通部建議修正的條文通過。謝謝。","現在進行第十八條之二。請委員先表示意見。提案委員或其他委員要不要詢問？","請洪委員慈庸發言。","洪委員慈庸：我詢問一下，我在質詢的時候也有問到行車視野輔助器未來要裁罰，針對現在相關經費的補助、已經裝設的量，可不可以請公路總局回覆一下？我看了交通部建議修正的部分，對於大客車與大貨車，現在只有處罰所有人，你們認為不需要處罰駕駛人，對不對？","陳司長文瑞：對。跟委員會報告，第一，這是屬於車輛的設備，如果沒有裝的話，基本上是處罰所有人；如果是駕駛行為的話，才去處罰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大部分是這樣做分野。","另外，目前對於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已有相關的規定，就是107年1月1日以後的新車都要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我們現在在加速汰換一、二期的柴油車，大概有8萬輛，這個部分汰換以後所購置的新車都要符合我們的法令規定，必須全部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這次公路總局在第一期先補助5,000輛，其他的部分也會跟政府部門協調，包括交通部所有部屬機關的大型車輛都要裝設，到了年底的時候會確認，原則上政府部門的部分都要裝設。像經濟部國營會所轄台電、中油的大型車輛，大概有5,000輛，年底的時候也都會裝設完畢。","李委員昆澤：不好意思，大客車與大貨車的新型車輛都要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這兩種新型車輛在不同的時段實施，大客車比較早，在106年實施，大貨車則是在107年。同樣的車輛經過檢驗之後，如果還沒有出廠，以二年為限，是不是108年1月1日以後要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陳司長文瑞：規定是109年1月1日後，就是給他們……"],["李委員昆澤：109年是所有的車……","陳司長文瑞：對，所有的車輛檢驗的時候都要……","李委員昆澤：目前補助大客車、大貨車舊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是以5,000輛作為原則，並用抽籤的方式來補助，這個會不會再做調整，或者是增加補助？因為現在用抽籤的方式，而且只補助5,000輛，好像在抽獎一樣，我想要有一定的標準來輔助、宣導民眾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請局長說明一下。","鄭委員寶清：我的問題跟李委員一樣，我也覺得很奇怪，政策居然是用抽籤的方式，這是很奇怪的政策，又不是摸彩，怎麼會用抽籤的方式？應該是要求民眾要加裝，所以我覺得政府不要限定補助5,000輛，可以增加一點，然後照順序補助，鼓勵大家趕快加裝，比如補助1萬台。如果用抽籤的方式，截止日期要訂在什麼時候？如果我申請了，3年以後才抽籤，也很奇怪，對不對？所以我覺得應該用鼓勵的性質來補助比較早裝設的民眾。","李委員昆澤：局長，我們應該針對車輛的狀況，要取一定的標準，例如哪一種類型的車輛、各占的數量是多少、最容易發生因視野死角造成車禍的車輛是哪一種，應該用科學數據的分析作為補助的標準，用抽籤的方式真的好像是在抽獎一樣，又不是年終摸彩，政策採用這種方式，我認為不太恰當。","主席：很多委員對於這個部分都有意見，在質詢的時候也有要求你們要檢討。","陳局長彥伯：我簡單地說明一下。這樣的計畫其實是院核定的計畫，公路總局依照院核定的計畫在執行相關的補助，在這個補助裡面有特別提到進入港區的大貨車要優先補助，它有一個priority要去做。當然，也跟委員報告……","李委員昆澤：沒有錯，局長，我請教你，院有指示你們要用抽籤的方式嗎？","陳局長彥伯：我現在就要講這個部分。因為核定的車輛數就是2,000輛及3,000輛的實施方式，但是整個要汰換的車輛大概有20萬輛，顯然一定是僧多粥少，沒有辦法做處理，所以才會用這種方式來處理。委員會一直有要求，希望我們能夠在109年開始實施之前，讓汰換的人都有補貼的機制，上一次我在審查的時候也提到，我們會在今年年底之前提出相關的計畫，報交通部核定後來實施。","李委員昆澤：像這種大貨車、尤其是營業用的大貨車，主要都是以柴油為主，是不是？柴油所形成的污染比較多。現在全國的大貨車大概有16萬輛，營業用的大貨車有7萬輛，針對這些形成污染或行車視野死角的車輛，我們常常看到大貨車將自行車或機車騎士捲入車底，造成重大悲劇的新聞，我還是要請公路總局提出明確的數據，釐清哪一種大貨車或哪一種車輛所造成的視野死角最多、狀況最嚴重，我們應該據此訂定一個要求的標準、補助的標準，這是我明確對公路總局的要求。","陳局長彥伯：是，我們遵照來辦理。"],["主席：請洪委員慈庸發言。","洪委員慈庸：我問一下剛剛補助的部分，現在是全額補助嗎？","陳局長彥伯：前2,000輛是全額補助，後面的3,000輛是8折。就是因為這個補助的差距很大，所以很多委員都希望我們再去檢討這個補助的方式，可以把補助金額稍微降低，就像我剛剛講的，還有大概將近十幾萬輛的車子要做處理。","洪委員慈庸：對於這個數量，我想大家都有疑問，我不知道這個5,000輛有沒有包含剛剛司長所講的公務部門的5,000輛？應該是不包含在裡面……"],["在場人員：不包含。","洪委員慈庸：總共才1萬輛，所以還有十幾萬輛，可能要再想辦法處理。另外一個問題是，其實很多委員的提案裡面都有第三項，就是沒有依規定去保存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等等文字，交通部建議修正的條文把這段文字拿掉的原因是什麼？可不可以說明一下？因為很多委員都有提這一項，徐永明委員也有提，他們對於你們特別把這一項拿掉有疑問。"],["主席：等林俊憲委員及黃國書委員發言完畢之後再請行政部門一併回答。","林委員俊憲：請教一下，現在對於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你們等於只補助新車，對不對？也就是補助前2,000輛。"],["主席：是補助舊車。","林委員俊憲：舊車有十幾萬輛，這樣要補助到哪一年？"],["陳局長彥伯：所以我們會去檢討相關的補助方式。"],["林委員俊憲：你們一年大概可以補助幾千輛？前2,000輛不用錢嘛。","陳局長彥伯：我稍微再講一下，現在貨車的方面要加把勁，大客車大概有3萬4,000多輛，目前有1萬2,000多輛已經裝了，貨車的部分差距還很遠。"],["林委員俊憲：裝一台多少錢？"],["陳局長彥伯：我們原則上補助3萬2,000元。","林委員俊憲：為什麼那麼貴？因為你們是慢慢買、慢慢買。這個是商業的問題，你們買一台要3萬多元，如果一次買1萬台，可能價錢就會降很低，是不是這樣子？所以你們當時認為沒有辦法強制要求民間裝設，是因為那個價格滿貴的，是不是這樣子？你們認為一台要3萬多元，要怎麼強制要求民間裝設？有的業者不願意裝設嘛！我覺得這個是市場的問題，如果強制要求所有的大貨車、大客車都要裝，這個價格一定會便宜，這是一定的。你們現在一年才補助幾千輛，誘因很低，而且更負面，因為還沒有補助到的人就不會自己裝，反正就慢慢排隊，對不對？既然政府有補助，民眾絕對不會自己花錢裝，而會等著排隊。如果以現在的速度，你們全部補助完要幾年？"],["在場人員：……","林委員俊憲：那怎麼鼓勵呢？因為知道政府有補助，民眾一定會慢慢等。","陳局長彥伯：跟委員報告，因為當時在處理二行程車輛的時候就是希望用鼓勵的方式，所以才會規定前面申請的2,000輛是補助全額，接下來是8折，就是希望使用的車輛去改裝……"],["林委員俊憲：你說全部有幾輛？"],["陳局長彥伯：差不多有20萬。","林委員俊憲：全部有20萬台，你們一年補助5,000台。"],["陳局長彥伯：但是現在差不多有2萬台已經裝了。","林委員俊憲：這樣算起來要花40年，對不對？換了10個總統還沒有換完……","陳局長彥伯：不是，跟委員報告，從109年開始就有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定檢項目，所以在此之前車輛所有人就會自己去裝，假設我們沒有補助的話……","林委員俊憲：就要求啦！不然你們就不要補助，或是把價格談低一點，比如一台3萬元，你們補助1萬元，對不對？你們也有補助8折。這個價格可不可以down下來？我覺得你們應該幫業者做這件事才對。","鄭委員寶清：我覺得這件事很嚴重，一台3萬元，以20萬輛來算，就要60億元，這不是小錢。我想只要政府的政策訂了以後，成本一定會下降，因為我們知道這種電子產品很大的特色就是量越大、越便宜。","黃委員國書：我覺得公路總局在這件事情上要思考得非常周全，預算如果夠、我們如果有錢，當然希望幾十萬輛的車子都可以補助，但是這個時候不可能馬上全部都補助，所以才會優先補助2,000台，這涉及一個問題，就是什麼樣的人可以獲得補助？抽籤是政府施政最不好的方式，沒抽到的人一定會去拜託林俊憲委員、鄭寶清委員、李昆澤委員這些大牌的委員，對不對？民眾一定會這樣做，所以最不好的方式就是用抽籤的，就訂出一個標準嘛！或者是駕駛人在一定期限內做到什麼事情、配合什麼事情、達到什麼事情等等，就可以予以補助，就是設計一個標準，達到這個標準就給予補助，這才可以達到公平性，政府施政好壞是一回事，但最重要是公平性，抽籤絕對不是一個公平的制度，本席提出這樣的建議，我覺得不要用抽籤的方式，否則到時你們會很麻煩。","陳局長彥伯：委員的建議，我們會在後續提出的計畫裡面做一些處理。","林委員俊憲：請問局長，2000人要怎麼抽籤？","陳局長彥伯：因為有幾個所，我們在每個所都有分配相關的數量，讓要申請的民眾登記。"],["林委員俊憲：去抽籤的人多嗎？中籤率是多少？"],["陳局長彥伯：當然是不會高啦！"],["林委員俊憲：知道去抽籤的人多不多？","陳局長彥伯：我們會通知，而且在登記時就會告知他何時抽籤。","鄭委員寶清：登記要花一次時間，抽籤又要跑一次，你們說要補助5,000人，每人補助3萬元，寧可改為每人補助3,000元，這樣名額可能可以增加為5萬人，最需要的是大客車或是大貨車，看哪一種肇事率比較高就優先，我覺得這樣才對。我們要把錢花在重點，抽籤完全沒有鼓勵的性質，抽中也只是好運而已。"],["主席：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我要提醒陳局長，現在全國的大客車和大貨車的總數量大概是20萬輛，大貨車占16萬輛，營業大貨車大概7萬輛。這20萬輛，不是2萬輛，到109年1月1日，所有大型車輛包括大客車和大貨車都要納入定檢項目，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如何宣導讓社會大眾知道這20萬輛都要在109年1月1日之前裝設視野輔助系統，減少交通事故，這是公路總局很重要的責任。在第十八條之二明定許多罰則，這些罰則主要也是要促進宣導交通安全的手段而已，它不是目的，在109年1月1日之前，我不曉得公路總局是否有訂出時程，來宣導和輔導這20萬輛的大貨車、大客車去裝設視野輔助系統，視野輔助系統不是300元、3,000元，是3萬元，這麼大的數目，我們進行補助要有一定的標準，是以年份、車型？還是肇事的機率？還是以駕駛的收入狀況？還是讓大家抽籤？公路總局的責任很重大，109年1月1日馬上就要到了，這是對社會大眾很重要的一件事情。罰則只是要讓民眾守規則的手段，重要的是讓大家守規則，而不是罰錢，所以你們要趕快把時程訂出來，讓社會大眾瞭解，好不好？","主席：對於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很多委員都有意見，你們說是基於鼓勵的性質，如果是鼓勵，那應該是想申請的人都可以獲得經費，這才有鼓勵的性質，抽籤沒有辦法達到鼓勵的性質。再者，有關補助之後的技術面，那個問題很大，我也找你們談過了，相信你們也清楚問題出在哪裡，現在是第一階段，你們後續要好好檢討該改進的地方，讓這個案子能夠更完善。局長要再補充說明嗎？","陳局長彥伯：各位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好好檢討，會提出相關的方案。有關李委員所提到宣導的部分，後續我們也會進行。"],["趙委員正宇：視野輔助系統一套大概要多少錢？","陳局長彥伯：每個牌子的金額不一樣，比較完整的是3萬2,000元，當然也有簡易型，大概是7,000元。","趙委員正宇：金額差距這麼大，那你們要補助多少錢？"],["陳局長彥伯：我們會再精算一下。","趙委員正宇：3萬2,000元和7,000元的金額就不同，你們要怎麼樣處理？","李委員昆澤：所以系統規格要有一定的標準，是7,000元就可以？還是要有一定基本的規格和標準？公路總局要向社會大眾說明，否則有人裝了7,000元簡易型之後，你們會不會又說不行？而且你們可能也會誤導大家，讓大家認為視野輔助系統要3萬元，可是你現在又說7,000元的規格也可以，所以你們要儘快向社會大眾明確說明，宣導很重要。","林委員俊憲：你們訂出規格之後，假設一套是2萬多，其實可以輔導公會集體採購，或是是由政府去採購，這樣才會讓價格降低。行車紀錄器剛上市時，一台快要2萬塊，現在1,000元就有了，功能差不了太多。你們現在要怎麼去估算它的價格？如果要2、3萬，相信業者一定不會裝，如果用法令逼迫，他們也會哇哇叫，既然是鼓勵大家，應該是讓大家裝得很高興，你也不必補助，就是幫忙爭取便宜的價格，你們甚至不用花一毛錢，就輔導他們集體採購，這又不是什麼高科技的東西，國外早就有了，我認為重點是合乎你們的規格要求，並且價錢合理，你們應該有很強的採購能力，如果法令規定要裝的話，全國有十多萬輛要裝，一定可以便宜的。","洪委員慈庸：尤委員的提案裡面有連結車，可是你們並沒有納入，它是歸類到哪裡去？還是不需要加裝？我剛才聽到有3萬2,000元和7,000元兩種價錢，政府是補助3萬2,000元，而不是補助7,000元？這是什麼原因？","鄭委員寶清：我覺得你們的思維很奇怪，3萬2,000元補助5,000人，總計要1億多。如果民眾裝簡易型7,000元，補助1,000元，鼓勵在某期限截止前裝設就補助1,000元，他們只要花6,000元，得到1,000元補助。將近要補助20萬輛，所以其實可以無限制開放，就是裝7,000元，政府補助1,000元，差不多20萬輛都可以補助到，如果經費再多一點就是補助2,000元，在什麼期限之前裝設就補助2,000元，這大概跟你們原來的預算沒有差很多，否則1,500元也可以，就是在什麼期限內裝設就補助2,000元或是1,500元，這跟你們的預算也差不多，可以鼓勵大家趕快裝，這樣可以嗎？","主席：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停止討論，請局長做完整的說明，或是司長要說明？","陳司長文瑞：剛才洪委員提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資料要不要保存，它主要的功能就是有相關的照後鏡，等於是補充轉彎時的視野死角，它是立即看，跟行車紀錄器一樣，行車紀錄器有紀錄和保存的問題，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功能是有很多的鏡子，確認不會有視野的死角，歐洲國家進口的視野輔助器是沒有留存紀錄，因為它的鏡頭很多。它有很多種，有些是鏡頭，至於舊型的就只是加裝一些鏡子，那就是7,000元。"],["洪委員慈庸：不是數位的？","陳司長文瑞：有一些舊型的車輛，訊號沒有辦法傳遞，這樣的車輛只能夠在死角裝上鏡子。"],["洪委員慈庸：這樣的車輛未來檢定也會合格？","陳司長文瑞：很多舊型的車輛，已經是十多年的車輛，沒有辦法傳輸訊號，所以在市面上有兩種形式，簡易型只要7,200元。","洪委員慈庸：剛才司長講它沒有行車紀錄器的功能，但如果它可以保存數位資料，在發生事故時，大家會蒐集行車資料……"],["陳司長文瑞：行車紀錄器會有資料。","洪委員慈庸：可是行車紀錄器沒有辦法照到那麼多角度，可能只有前方。再者，肇事者可能會把資料刪除掉，有些委員有這樣的提案，在發生意外時，如果有這樣的設備和紀錄，就不會被刻意刪除，如果有數位的功能，就不能做刪除的動作。","陳司長文瑞：行車紀錄器是有保存的功能，而視野輔助系統有一些部分是沒有辦法保存，因為有些簡易型是沒有保存功能的，它最主要功能是避免死角，把死角都裝上鏡頭，等到國際上一些產品都有保存功能時，我們再來修，否則這次也納入的話，有些產品沒有辦法保存紀錄，那不符合規定就要加以處罰，當初視野輔助系統最主要的功能是看清轉彎時的死角。"],["洪委員慈庸：那連結車的部分呢？","陳司長文瑞：連結車是歸類在大貨車，這部分沒有問題。","主席：針對第十八條之二，除了各位委員提出的提案，交通部也有修正的條文，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交通部的修正條文通過。","繼續進行第二十一條。","李委員昆澤：李委員鴻鈞提出酒駕者應吊銷駕駛執照或吊扣駕駛駕照期間，無照駕駛要加重罰鍰二分之一，我認為這部分的罰則有調整的需要，如果酒駕者因為酒駕被吊照，但是仍然無照駕駛，甚至無照酒駕，相關罰則確實要提高。"],["主席：行政部門要做說明嗎？","陳司長文瑞：交通部所提出的版本也是依照李委員鴻鈞等19人提案的精神做修正，基本上只是把文字做調整而已，在法律用語上更明確化，對於無照駕駛是因為酒駕被吊扣，這跟一般第二十一條處罰的六千至一萬二千元加重變成九千至一萬八千元，我們是依照委員版本做文字修正。","主席：交通部的修正條文是：「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尚未考領前，或吊扣駕照而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除依第四項規定處罰外，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照交通部的修正文字通過。","進行第二十一條之一，李委員鴻鈞的提案。"],["陳司長文瑞：我說明一下。","主席：好，請司長說明。","陳司長文瑞：第二十一條之一跟第二十一條一樣是針對無照駕駛，只是針對大型車輛，我們也是參照李委員鴻鈞等19人提案，精神是一樣的，比照第二十一條做相關的文字修正。","主席：對於交通部修正文字，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交通部的建議修正文字通過。","進行第三十一條。各位委員有意見嗎？","趙委員正宇：本條是駕駛人未繫安全帶處1,500元罰鍰，這是大客車的部分，但我們要討論的重點是，大客車的駕駛會繫安全帶，但他也要負責乘客有沒有繫安全帶，如果乘客沒有繫，駕駛人要罰2,000元，公路總局有何意見？"],["主席：請司長說明。","陳司長文瑞：我們的版本是按照林委員俊憲的版本，駕駛人沒有繫安全帶是罰2,000元，乘客在一般道路上沒有繫是罰1,500元，在高速公路上是罰3,000至6,000元。"],["趙委員正宇：跟原有的條文沒有變？"],["陳司長文瑞：是的。"],["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鄭委員運鵬：我有一個再修正動議，在這個禮拜我在質詢時就有提到，對於乘客尤其是後座乘客，如果他沒有繫安全帶，不管是小客車或是大客車，幾乎都處罰不到，但是罰款也有教育意義，所以我的修正動議有兩個部分。第一個，在第一項後座加上4歲以上，4歲以下沒有辦法繫安全帶，所以要加4歲以上，這樣比較完整。第二個是有關乘客的罰款，是不是用最低的300元來處理即可？就是讓乘客知道的確會被罰，但只要具象徵意義就好，不需要到像危險駕駛罰2,000元那樣的等級，這點，請大家參考。","主席：第三十一條有兩項修正動議，分別由鄭召委與林俊憲委員所提出，現在先請林委員說明。","林委員俊憲：我的修正動議主要是說，繫安全帶是為了自己的安全，有一個法令規範存在，雖然一開始執行、宣導時，效率不是那麼高，但是有法令存在，我們就執法有據，只要沒有繫安全帶，司機、乘客統統要罰，這是為了大家的安全，只是如果司機沒有宣導，業者和司機都要加罰，譬如司機在發車之前，沒有告知乘客，那司機就加罰500元，反正我們原本的交通安全法規裡，針對業者部分就有另外再罰，所以我提出這樣的修正動議，讓大家再思考，就是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沒有繫安全帶，司機和乘客都要罰3,000元至6,000元，因為那是自己的安全，大家要為自己負責，只是司機和業者另外負有宣導的責任，如果沒有宣導，司機加罰500元。至於有些特殊狀況，我是建議由交通部定之，因為像公車有站票，但有的公車會經過快速道路，那這一段路要如何處理？這部分交通部可能要另外規定，所以，針對特殊事由，沒有依規定繫安全帶，相關規定就由交通部定之。"],["主席：請交通部說明。","陳司長文瑞：我先針對鄭委員的修正動議報告。鄭委員的修正動議就是在第一項中，把小型車後座寫上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上安全帶部分，但是有關繫安全帶及安全座椅都已經有相關子法規定，目前在幼童安全座椅部分，規定是4歲以下、且18公斤以下者，因為有些幼童太胖，可能安全座椅坐不下，所以，現在在小型車部分，相關規定已經都很清楚，就是哪些人要繫安全帶、哪些人要坐安全座椅，其實在子法及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都已經規定得很清楚。"],["鄭委員運鵬：所以是不必寫上去？"],["陳司長文瑞：對！不必。"],["鄭委員運鵬：這個我沒有意見。","陳司長文瑞：因為還有公斤數的規定，如果這邊只寫4歲以下，有些4歲以下但超過18公斤以上的兒童，還是可以繫安全帶。","第二點，有關處罰乘客的部分，像營業大客車、計程車、租賃車輛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但乘客仍未繫，處罰乘客的金額改為300元，這部分現行法第三十一條就有未繫安全帶處罰該乘客的規定，但這個條文我們查了一下，在民國85年、90年修正了幾次，就是已經告知，但乘客仍不繫，在一般道路是罰1,500元，高、快速道路處罰3,000元到6,000元，現行條文已經施行很久，現在委員建議修改為300元，當然，委員是認為自己的安全自己要顧，但300元會不會太低了？未戴安全帽就要罰500元，繫安全帶要不要……"],["鄭委員運鵬：這部分你們到底有沒有罰過？乘客部分你們到底罰了幾次？","陳司長文瑞：乘客有，包括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警察機關在104年是處罰了11,786件……","鄭委員運鵬：那都是測速時連帶被拍到的，後座就罰不到啊！對不對？","陳司長文瑞：後座乘客部分，105年是751件，106年1到11月罰了915件，這部分是有罰，不過，跟委員報告，我們真的不是以處罰為目的，只是因為已經有告知，而告知之後，乘客仍不繫，才會處罰，這是帶有嚇阻作用的條款，目的真的不是要處罰，所以罰的件數也不多。","鄭委員運鵬：第一項，你們覺得已告知仍不繫的罰金部分，不要降到300元，就是不要調整額度，是不是？"],["陳司長文瑞：是。","鄭委員運鵬：這個沒有問題，第一項剛才司長講的年齡和金額我都沒有意見，就照你們的意見通過。"],["陳司長文瑞：是。"],["鄭委員寶清：第二項呢？","陳司長文瑞：我們是認為如果把金額降到300元，會不會減少其嚇阻作用，而且我們這次修法，並沒有加重處罰額度，只是把大客車行駛高、快速公路加進來而已，處罰的額度這次都沒有增加，只是多增加規定大客車行駛高、快速公路乘客要繫安全帶，且駕駛人必須告知。","另外，林委員的版本是要求駕駛未盡告知義務，要罰駕駛500元。跟委員報告，在運輸業管理規則對於駕駛和業者部分，都已經有相關規定，譬如駕駛要告知乘客繫安全帶，如果駕駛沒有做這件事情，罰責是很重的，罰9,000元到90,000元，比委員建議的部分重很多，所以……","林委員俊憲：你那個是罰業者，不罰司機？","陳司長文瑞：對，但是由業者來管司機。","林委員俊憲：好，這部分我沒有意見。","鄭委員寶清：第四項和第五項是在講同一件事情，但是你們第五項另外列出來，人家會看不懂到底「未依規定」的規定是什麼，建議這一條按照原條文，把這兩項放在一起，而不是另外獨立一項。"],["主席：這個應該沒有動到吧！","鄭委員寶清：第四項和第五項是同一件事情，同一件事情切成兩項，會讓人看不懂，本來原條文是放在同一項的。","陳司長文瑞：跟鄭委員報告，原條文就是分兩項，我們這次沒有動這個部分。","鄭委員寶清：人家會覺得「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不知道是在講什麼啦！前一項是規定對六歲以下兒童要特別注意，而「機車附載人員」也是在講附載人員，不要另外成立……","陳司長文瑞：第五項是處罰未戴安全帽者，就是機車駕駛人和被載的人沒有戴安全帽，要罰500元；第四項是說機車載人和物品……","鄭委員寶清：你講的是第六項，我說的是第五項，原來是和第四項放在同一項。"],["鄭委員運鵬：這部分應該是都沒有動啊！","主席：修正動議就不處理。針對第三十一條，我們就照交通部所提建議條文通過，修正動議則不予處理。","進行第三十三條。","陳司長文瑞：關於第三十三條，交通部版是依照陳委員素月等17人提案條文再做修正，我們把第一項第六款的使用燈光部分寫得更明確，「不依規定使用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第九款的部分，修正為：「未依規定使用路肩，或故障車輛逾時停放路肩。」。"],["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陳召委的提案非常明確，目前規定燈光的概念其實是很模糊，法律文字必須要明確化，所以我非常支持陳素月召委的提案，修正為：「近光燈、遠光燈、霧燈」的方向是正確的，至於是否還有其他燈光類型，例如剛才提到的危險警告燈等，交通部要去確認及明釋。"],["主席：謝謝李昆澤委員。警政署有意見？","劉科長振安：關於將第三十三條第六款的燈光部分修正得更明確化，警政署非常贊成。惟配合第四十二條，一般道路的燈光部分，把方向燈也加上去了，所以，如果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不加上方向燈的話，未來在高速公路使用時，可能會比現行的罰鍰低，因為現行的罰鍰是把它納在不依規定變換車道，但第四十二條若明確規範之後，就會罰得比較低。爰此，建議第六款比照交通部所提建議條文第四十二條中的「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者，」，即建議加上方向燈。","主席：好，很好的意見，交通部的看法？"],["陳司長文瑞：就是處罰可以一致。我們同意。","主席：好，我們就把方向燈也加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林委員俊憲：同意。"],["主席：第三十三條就照交通部的建議修正條文通過。","進行第三十五條之一。","陳司長文瑞：有關第三十五條之一，我們已經跟李鴻鈞委員辦公室報告過了，委員提案修正部分是針對酒駕加重處罰，而在11月30日黨團協商時對酒駕加重處罰已經都處理了，如果是累犯的話，就是9萬、9萬、9萬；拒測就是18萬、18萬、18萬。我們已經跟委員報告過，就是黨團協商的版本已經比委員的加重二分之一還重。"],["主席：第三十五條之一就不予增訂。","進行第三十六條。","陳司長文瑞：有關第三十六條，林委員岱樺的提案條文主要精神在於把吊銷駕照修正為僅限吊銷小型車職業駕照。我也已跟委員辦公室說明，現在的吊銷駕照是把所有的駕照都吊銷，並不是說把小型車職業駕照吊銷後，他還可以保有普通駕照。委員提案的精神其實跟大法官會議解釋的類似，即未辦執業登記的話，不用直接將其工作權取消，所以我們同意，基本上就是把吊銷駕照拿掉了，所以我們在交通部的建議修正條文中把原條文的「吊銷駕駛執照」拿掉，而「未辦執業登記」部分，在第二項又加重處罰，這部分業已跟委員辦公室報告過了。","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六條照交通部的修正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進行第三十七條。","陳司長文瑞：第三十七條的部分，因為其修正的幅度比較大，委員的提案版本也很多，交通部在此做綜合說明，主要也是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9號，在第一項的部分，把「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部分更明確化，故將原條文這一項裡面相關違犯行為部分分款，第一款增加「故意重傷」；第二款增加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這是對酒駕的部分；第三款未修正；第四款的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原本規定是只要違反條例全部的條文就都禁業、無法開計程車，但大法官解釋認為需要就他的相關行為有無危害乘客之虞來考量，所以，我們將其界定在違反該條例第七條或第八條；第五款也是一樣，懲治走私條例部分，改為第四條至第六條；增訂第六款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六條」；第七款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則未修正。","在第二項的部分，「犯前項第三款以外之罪，」所謂第三款以外就是妨害風化及性自主相關的條文，這部分我們是維持終身禁業。其他情形的話，就是「於申請執業登記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部分，即如果12年內計程車駕駛人沒有再犯的話，是允許他重新申辦執業登記。另外，同項末增加兩款，即「一、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期滿。」，換言之，必須符合這兩項要件，才適用於申請執業登記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終身禁業之限制。","第三項的部分，我們是酌修文字，使其更明確化，故本項修正為：「計程車駕駛人，犯第一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除符合前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與執業。」","第四項的部分，我們也是酌修文字，使其更明確化，故本項修正為：「計程車駕駛人犯故意傷害、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各罪之一，或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竊盜、侵占、詐欺、妨害自由，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在這邊也明確規定這部分三年內不得辦理，以上是本部綜合各委員版本，以及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針對第三十七條所提出的版本。"],["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在我針對第三十七條質詢之前，我先回過頭來詢問關於第三十三條，現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要一起合併成道路交通法？因為其間訂有處罰的規範，所以處罰要明確，因此有把燈光，包括頭燈、近光燈、遠光燈，和公路警察剛剛說的方向燈都明訂進去，科技日新月異，這樣將來會不會有掛一漏萬的情事發生？若有的燈光沒規範到，我們是否又要回過頭來將條例再加以修正？所以可否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涵蓋的範圍內，將燈光或燈光應注意的相關範疇放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面寫清楚，不要動不動就要回過頭來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影響法律的安定性，請問現在有沒有朝這個方向在做？","陳司長文瑞：跟委員報告，目前其實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內的燈光類別，都已經把它明白寫出來了，而且後面還加上「或其他燈光」，所以它是有彈性的。","周委員春米：現在這個條文的罰則規範只要沒有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就要處罰，那是什麼燈都包括在內嗎？"],["陳司長文瑞：這邊有相關的燈光類別。","周委員春米：包括霧燈、危險警告燈等，那有包括側燈嗎？"],["陳司長文瑞：側燈是屬於方向燈。"],["周委員春米：現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把燈光的範疇寫進去嗎？有列舉嗎？","陳司長文瑞：有，燈光的種類是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附件七類別的部分加以規範。","周委員春米：所以是在附件內，本文裡面看不到？","陳司長文瑞：本文使用的規定在第一百零九條有，燈光包括類別與裝置的位置與功能等，內容較多因此放在附件內。","周委員春米：所以要先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再看附件，這樣才會比較清楚？"],["陳司長文瑞：是。"],["周委員春米：那這部分將來應該是在道路交通法做處理吧？","陳司長文瑞：基本上與人民使用道路的權利義務有關的部分會放進道路交通法，可是有一些部分，如果太複雜或太多還是會放在子法裡面。","周委員春米：關於第三十七條你們有來說明，主要是針對鍾佳濱委員的提案，你們現在有在做區分，基本上我認同也可以接受，現在想請教的是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請問如果有受緩刑宣告，就不會廢止其執業登記，可以這樣解釋嗎？這在你們建議修正條文第四項的最後段，因為根據你們提出的前後項來看的話，有受緩刑的宣告者就不廢止其執業登記嗎？"],["陳司長文瑞：是。","周委員春米：但他還是要受前項吊扣執業登記證的處分，對嗎？","陳司長文瑞：他在一審時判決有罪的話，會先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周委員春米：反正只要全部判決一審有罪就會先吊扣，最後如果是判六個月，未受緩刑宣告才廢止，那如果是六個月內可以易科罰金的話，就不用廢止，是這樣解釋嗎？"],["陳司長文瑞：是。","周委員春米：但一般的人有這麼聰明，可以看得懂嗎？你覺得你們第四項這樣規定就很明確了嗎？","陳司長文瑞：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在執行上是由政府部門警察機關來做，所以原則上需要吊扣或是要廢止執業登記證的話，若有相關的判刑，主管機關就會來處理。","周委員春米：第四項整理起來的話就是，第一審判決有罪，不管是六個月以上或六個月以下都會吊扣，最後等到判決確定，如果是被判六個月以上沒有受緩刑宣告的話，亦即一定要被關的話，就會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意思是這樣，對嗎？","陳司長文瑞：是，沒有錯。","周委員春米：之前質詢時也有提到要去委託研究，針對93年大法官解釋第五八四號研究你們是到102年、103年才做出來，當然在時間上是有其當時的背景，現在這一屆如果要再委託可能也來不及，但是否有可能再做一個委託案？因為你們這次的列舉有不同的區分，就會把很多內容都訂進去。","陳司長文瑞：跟委員報告，其實為了因應6月2日的大法官解釋，我們已會同各部會、法制單位與專家學者，才會在這次將以前條例及相關的違反行為沒有那麼明確的部分，特別定義出明確的條款，至於大法官解釋部分我們會立即因應，而且在大法官解釋裡面對於吊銷駕照好像剝奪其工作權的部分已立即失效，我們也已立即執行。","周委員春米：對於你們第一項有在做一些限縮，我個人是認同這樣的方向，不要全部的懲治走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都說不能考照，這樣可能會侵害其權益。","主席：針對第三十七條的修正，各位是否還有其他意見？請法務部劉參事發言。","劉參事英秀：關於第三十七條第四項部分，這次增列了「侵占」的罪名，條文接續列有「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關於侵占部分，我們在與交通部了解溝通過後，重點是在於侵占遺失物，也就是侵占客人遺留下來的物品，但侵占遺失物在刑法上是處以罰金500元，並未處以徒刑，所以不可能有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的規定適用，罰金500元乘以30倍折合新台幣是15,000元，所以侵占遺失物是項罪則，在這個條文是用不到「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所以侵占這個罪名有沒有可能再做一些斟酌？","陳司長文瑞：這個部分，當初有請法務部單位給我們指教，當初的檢視是說只有罰金，不是有期徒刑，所以我們可以把第四項「侵占」兩字拿掉，就不會受到有期徒刑的宣告。","主席：好，那在交通部的修正版本第四項……","林委員俊憲：拿掉之後，不就等於侵占遺失物不罰了嗎？","主席：沒有辦法，因為在刑法上無法達到那個刑度。","林委員俊憲：還是你要不要另外規定之？如果把它拿掉之後，你要將它補列在什麼地方？還是你們認為侵占遺失物是OK的？","周委員春米：侵占遺失物如果發生在計程車上，就涉及到專業與職業道德，畢竟這是乘客忘記在車上的，本來就要歸還的。"],["林委員俊憲：對啊！","周委員春米：就因為是計程車這空間，才有如此機會。","李執行秘書明慧：侵占罪是刑法，但這裡是行政罰。","林委員俊憲：現在是在討論這人是否適合繼續開計程車，至於刑法的侵占罪歸刑法。重點在於，這人是否能繼續開計程車？","李執行秘書明慧：法務部認為即使這樣，也沒有這一項的適用。","林委員俊憲：我同意，但侵占乘客遺失物應該如何規範並處罰？","李執行秘書明慧：直接依照刑法處理，此時就跟駕照無關了。"],["林委員俊憲：可是這人已經不適合當計程車司機了。"],["李執行秘書明慧：但侵占罪本來就不涉及吊扣執照。"],["主席：法務部有沒有比較好的建議？"],["周委員春米：侵占遺失物不會判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度吧？"],["劉參事英秀：折合新臺幣才一萬五罰金。","周委員春米：林俊憲委員的意思是說，這件事之所以特別，是因為我們必須以高標準來規範計程車駕駛，但條文沒有處理到這點，請問要怎麼解決？","劉參事英秀：真要針對侵占遺失物做處罰，建議可以修正為經第一審法院有罪判決，而不是刑。但若是有罪判決的話，則拘役、罰金均包含在內，如此一來，是否失之過廣？","周委員春米：這樣又太大了，我想這問題大家再討論一下，因為這是個好問題。","主席：若將觸犯侵占罪且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等文字列入，由於侵占罪不可能構成如此刑度，所以法務部認為即使列入也罰不到。但林俊憲委員認為，這涉及職業道德，因此，是否可另外補充文字，譬如當計程車司機犯侵占罪時，以吊扣幾個月駕照來作為處分？","陳司長文瑞：我們會再跟法務部確認文字。原則上侵占不至於判到有期徒刑，但我們仍希望計程車駕駛的侵占行為能受到約束，所以可由職業登記約束來著手。","周委員春米：一般所認知的侵占是，把人家掉落的東西拿走。問題是，以計程車駕駛的專業及道德來說，就是不能把乘客忘在車上的東西拿走，而是必須送往警局報備，這是我們的主要要求點。","陳司長文瑞：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能對計程車駕駛有所約束，我們會再與法務部確認文字。","主席：我們休息12分鐘，到10時30分，讓交通部與法務部就文字修正討論一下。","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陳司長提出建議修正文字。","陳司長文瑞：第四項刪除原條文「侵占」二字，並在第四項最後增列一段文字，如此當計程車駕駛犯侵占罪時仍舊會有相關處罰。第四項最後增列文字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侵占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吊扣其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廢止其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這樣一來，對於觸犯侵占罪者所應有的處罰也能得到相同效果。","主席：這樣會更明確，也可以實際落實的。","周委員春米：在第四項後段修正？司長說是「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是不是？"],["陳司長文瑞：是。","周委員春米：第四項前面「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此處的「後」需不需要改為「者」，讓兩處文字一致？抑或這裡的「後」有其意義所在？剛剛司長是說「有罪者」，前面是「有罪後」，到底要後或者？需不需要一致？"],["陳司長文瑞：把「後」改為「者」應該是可以的。"],["周委員春米：因為前面的文字是「後」。","陳司長文瑞：就改為「者」。另外，經請教法務部，建議我們把第二項的文字寫得更精確些，因此第二項「犯前項第三款以外之罪」修正為「犯前項第三款以外各款之罪」，以免解讀發生問題。","主席：針對第二項加上「各款」的方式，各位委員還有其他意見嗎？（無）無意見。第三十七條照交通部整理後的文字修正通過。","請盧委員秀燕發言。","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委員，非常不好意思耽誤大家的時間，因為我有一個關於第十八條之二的提案，剛才審查這條時，我正在財委會發言，所以來不及參加，我看關於這一條的提案委員今天可能時間都撞到了，所以也無法過來，我是去財委會發言完畢後趕快趕過來的，但已經進行到第四十七條了，非常不好意思。","不過，我剛才聽說第十八條之二是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我們都知道大型車輛視野的差距，導致造成肇禍或死傷案件非常多，所以，這條條文的主要精神就是希望它能加裝相關視野輔助系統。我個人的版本與行政院版本略有不同之處，第一個是在罰則方面，行政院的罰責稍微偏輕，我的版本是稍微提高一些。第二個，因為我們就是要它們額外加裝視野輔助設施，所以，我的條文裡提到法律公布實施後多久時間之內必須加裝完成，讓業者能在一定時間內配合政府法令加裝完成。當然，我知道這條法律通過以後，交通部會責成相關機關在一定時間之內處理這些設施，可是，如果沒有法律上的約束，有時候也會耽擱。所以，關於第十八條之二，是不是在罰則或加裝設施的實施日期上能再做一點點調整？非常不好意思，耽誤大家時間。"],["主席：請陳司長說明。","陳司長文瑞：我們的版本裡，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罰鍰是1萬2,000元到2萬4,000元，這與第十八條之一中行車紀錄器的處罰額度是一致的，對照盧委員的版本，其實只有罰鍰的上限是不一樣的，下限則一樣是1萬2,000元。上限的部份，大部分與下限有倍數關係，所以，我們的上、下限才會是1萬2,000元和2萬4,000元，其實與委員版本的3萬元差距不是那麼大，而且又有倍數的關係。","另外，關於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實施日期，因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有規定使用中的車輛，在109年1月1日前全部都要裝設完成，針對新車部分，則是規定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中，特定類型的新車要開始裝設，所以，實施規定稍微有點不一樣。因為使用中的車輛和新車，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體系裡的相關子法已經有規範了，所以不需在這一條條文裡規範，因為也無法一致性的規範。"],["盧委員秀燕：你的意思是新車剛出廠就必須按照新的法規規定來加裝？"],["陳司長文瑞：對。","盧委員秀燕：但現行的大型車輛都必須到109年才裝設，現在是……"],["陳司長文瑞：給它們緩衝期。","盧委員秀燕：現在是106年，等於還要2年。","陳司長文瑞：是，給它們2年緩衝期。","盧委員秀燕：我們之所以修法增加這條條文，就是因為發現大型車輛很容易因為視野差距造成死傷，如果還有將近3年的空窗期，這段時間要怎麼做？會不會太寬鬆了？"],["陳司長文瑞：因為我們……","盧委員秀燕：一個法律公布後居然還要兩、三年後才能裝設，這樣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這兩、三年間因為這個問題導致死傷變成還是很嚴重，我們會有點難辭其咎。","陳司長文瑞：新車的部分，今年度對大客車的部分，其實都已經要求加裝了，明年度則是針對大貨車。對於在使用中的車輛，我們畢竟是新增一個義務給所有車輛的車主，所以基本上在裝設相關設備時，新車和使用中的車輛會在期間上有點差異。我們每次要求加裝設備時，原則上都會給使用中的車輛有一點緩衝期。","盧委員秀燕：譬如計程車計費器的調整，你們限制在半年內要加裝完畢，計程車的車輛數是更多的，現在這部分卻要到二、三年後，會不會稍微太寬緩了？我可以不要列在法條裡，但你們在行政措施的安排上能否更積極？","陳司長文瑞：針對行車視野補助系統，我們會來考量如何加快，因為我們向所有公會說明時，很多公會和業者也認同，他們要趕快跟會員宣導、要求。我們其實也有一些鼓勵性質的方式，之前對於使用中的車輛，我們有相關補助方案，委員會剛剛有提到再來檢討補助方案的事宜，讓加裝速度更快，這部分我們會加強。","盧委員秀燕：我可不可以徵求各位委員意見？我們可以不要寫在法律裡，但至少不要超過1年，這樣可以嗎？因為兩、三年的時間實在太寬鬆了。","主席：我替交通部補充說明，事實上，很多人可能都不知道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裝設比行車紀錄器還要麻煩，因為要透過車體公司來裝設並經過驗證，這部分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實不是那麼好裝，不是自己去買一台來裝上去就好了，真的需要經過車測中心的驗證，程序很麻煩。剛剛委員會很多人在討論這部分時，交通部都不說明，因為我個人接收到業者的陳情，所以才會知道在實務執行上有很多困難和問題要去解決，所以，這也是我希望你們針對這個案子好好檢討的原因。","盧委員秀燕：主席說得有道理，因為法律要有可行性才好，所以我並不堅持在法律裡做這樣的安排，但兩、三年也稍微太寬鬆了！。"],["主席：請交通部儘量要求。","盧委員秀燕：如果說兩個月或半年做不到，那一年也差不多夠了吧？要到109年，那是兩、三年後，會不會大家都……","陳司長文瑞：現在已經年底了，我們的規定是109年1月1日後所有車輛都要裝設，所以大概剩下2年的時間。"],["盧委員秀燕：各位委員同意2年嗎？","陳司長文瑞：我們會加速，因為確實有些行政程序和驗證工作，而且還要讓使用中的車輛全部來加裝，我們會加強宣導。"],["鄭委員運鵬：有多少車輛？"],["陳司長文瑞：大型車輛目前有20萬輛。"],["鄭委員運鵬：來得及驗證嗎？"],["陳司長文瑞：已經有視野輔助系統的驗證產品了。"],["鄭委員運鵬：召委不是說裝設完畢後還要去驗證嗎？是20萬輛都要裝設嗎？到底有幾輛還沒裝設？","陳局長彥伯：根據現在登記的資料，已裝設的大概有兩萬多輛車，所以還有一定的數量沒有裝，但剛才還有提到，公家機關的車輛會先優先來做，甚至公家重大工程的標案，也都要求所使用的車輛必須裝設相關系統，所以，裝設的速度會加速進行。剛才提到「2年後」，是指法規在2年後會開始強制檢驗車輛有沒有裝設。至於委員關切是否能加速，讓業者用宣導、鼓勵，輔導等等方式，站在公路總局的立場，我們一定會想辦法來加速。","盧委員秀燕：這也是滿好的構想，因為全部擠在兩年後恐怕也不可行，所以一邊開始做，至於你說公務機關或是承包公共工程的部分優先，你們希望他們在多久之內加裝完畢？","陳局長彥伯：這個如果是在交通部的話，我們已經規範年底，或是像公路總局相關標案，如果可以改的話……"],["盧委員秀燕：年底是今年底嗎？","陳局長彥伯：今年底，已經馬上到了。","陳司長文瑞：已經開始在宣導了，所以今年底包括交通部跟經濟部，我剛才也有報告，經濟部國營會對於台電、中油的車輛，他們說年底5,000輛都要裝設完畢。"],["盧委員秀燕：106年5,000輛全部要加裝完畢？","陳司長文瑞：是，公務機關的大型車輛。"],["盧委員秀燕：包括承包公共工程的部分？","陳司長文瑞：就承包公共工程部分的話，要修改招標的……"],["陳局長彥伯：新的招標工程就要按照……"],["陳司長文瑞：新的招標契約會規範未來承包公共工程要加裝這樣的設備。","盧委員秀燕：因為法律就是要做合宜性安排，我可以接受他們在改裝或是檢驗需要一定時間，不過我想計程車數量那麼龐大，每次在因應費率改變等的各種改裝上，你們也都能夠完成，所以我本來是希望一年，但是你們一直提到兩年，我不能夠耽誤其他委員太多時間，因為這條法案是回頭再談的，所以非常不好意思，但是希望你們能夠以書面答覆我，儘量提前規劃哪些車輛，譬如你講公務車5,000輛今年底可以達標，明年是什麼時候？不要全部都到109年，這樣也不make sense，總是要有個績效目標，給人家感覺政府在逐步改進，法律既然訂定了，大家不是一籮筐全部到109年，這樣有點太過鬆散，如果能夠逐年或是逐月有目標跟進度的話，做這樣的安排更好，那就麻煩提書面給我，謝謝。","主席：盧秀燕委員的建議非常好，本席在這裡做一個宣告，針對鼓勵大貨車、大客車駕駛人加裝行車視野輔助器這個政策，請交通部在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針對第一階段實施的優缺點提出檢討，還有未來如何更加積極鼓勵業者加裝之規劃、構想及時程，是不是可以在一年內達到五成或八成或是全部加裝完成，請你們提出一個書面報告給本會所有委員跟盧秀燕委員。"],["范次長植谷：同意辦理。","主席：本席再針對第十八條之一做一個文字修正，第十八條之一第三項「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記錄資料」，其中「記」改為「紀」。","進行第四十二條，請交通部說明。","陳司長文瑞：第四十二條，交通部也是依照陳素月委員等17人提案，將使用燈光更明確化，修正為「使用方向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者」。","主席：這部分本席沒有意見，第四十二條就按照交通部的修正文字通過。","進行第四十四條，王榮璋委員的提案條文。","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委員。本席這一個提案主要是希望能夠確立視覺障礙者的權益保障，因為視覺障礙者可能在外觀上短時間內沒有辦法做辨別，但是他們大都受過行動訓練，都攜帶有白手杖，那天在詢答時，我也有特別展示給大家看。另外，如果使用導盲犬的視覺障礙者，是非常容易辨識的，所以這一條主要是針對汽車駕駛人在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應該優先禮讓，因為視覺障礙者對於周邊環境危險辨識能力，相對於非視覺障礙者來講是薄弱的，為了確保他們通行的安全，所以在各國都有加強相關規定，一個是通行優先權，另一個是如果違反，會有加倍處罰的規定，所以做這樣的提案修正。"],["主席：請交通部說明。","陳司長文瑞：第四十四條，我們建議依照王委員的版本通過。","洪委員慈庸：王榮璋委員的提案是一個非常友善的提案，但是我想要請問一下，針對不暫停讓行人通行，政府真的有在裁罰嗎？現在裁罰數量一年大概是幾件？因為現行狀況，我覺得車輛禮讓行人沒有實行得很澈底，車輛還是不太禮讓行人，所以我想要瞭解現在裁罰的狀況。","陳司長文瑞：警政署目前沒有資料，後會我們再提供給委員。","主席：這部分請警政署會後再提供給洪慈庸委員，第四十四條就按照王榮璋委員的版本通過。","進行第四十八條。","陳司長文瑞：關於第四十八條，我們也是建議照王委員的提案版本通過。","王委員榮璋：我簡單講一下，剛才前面是針對行人穿越道部分，這裡是針對轉彎部分。","陳司長文瑞：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我們建議把「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這段文字刪掉，因為陳素月委員所提案的版本，在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就使用方向燈部分已經有規範，因為那邊的處罰比較重，為避免在第四十八條又重複規範，所以配合刪除這段文字。","主席：其他委員還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第四十八條就按照王榮璋委員的……","陳司長文瑞：就是依照王榮璋委員的版本修正，不過在第一款，因為第三十三條跟第四十二條在使用方向燈部分已經有處罰，所以在第四十八條把「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這段文字拿掉，第一款文字修正為「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主席：好，就按照交通部的修正文字……"],["周委員春米：現在還在討論第四十八條？","主席：對，第四十八條。","周委員春米：我請教一個問題，對於王榮璋委員的提案，基本上方向跟精神我們都贊成，請教一下，行近攜帶白手杖，到底如何去認定「行近」？大概幾公尺的距離才叫「行近」？其他規範有規定嗎？還是要一公尺才叫「行近」？這個怎麼處罰？將來警察、執行單位要怎麼取締？","陳司長文瑞：原則上在相關的現行條文裡面都有「行近」這個用詞，警察在執法的時候，例如當初為了加強處罰不禮讓行人的行為，所以對全國員警頒佈一個執行的原則，不曉得……"],["主席：警政署要不要針對這個部分說明？","王委員榮璋：本席自己開車，所以知道有這樣的法規，但不知道依據是什麼。因為本席自己開車，所以知道以行人穿越道來說，車輛和行人要保持3公尺以上的距離，這是因為本席自己開車才會有這樣的概念，所以如果不足3公尺的話，其實就是距離不足，是不是這樣的情況？","陳司長文瑞：我們會後提供資料，我記得警政署以前也有相關的執法原則。"],["主席：請警政署說明一下。","劉科長振安：有關這個部分的執法，當時我們有訂一個大家比較可以遵守的原則，就是以一個車道寬做為判斷，因為有車道線可以比對、判斷，一個車道寬大概是3公尺到3.5公尺，這樣駕駛人也比較容易遵守。","主席：周委員，還有沒有疑問？"],["周委員春米：這樣適合在立法理由當中說明嗎？或者合於一般的社會標準？","劉科長振安：先前我們是行文給各警察機關，如果要在立法理由中說明的話，也可以在這邊寫清楚。","周委員春米：警察一定知道這個原則，但是一般老百姓是否知道？這一點很重要，不然交通部怎麼宣導？","陳司長文瑞：我們會宣導。也可以在立法理由說明欄明確表示，因為以前有過函釋，我們可以把這樣的原則寫上去。","主席：好，謝謝。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第四十八條就按照交通部的修正文字通過。","進行第六十七條。","陳司長文瑞：關於第六十七條，我們也是參照鍾佳濱委員和陳素月委員等相關委員的提案修正，主要是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就是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計程車駕駛終身吊銷駕照，以及第二項，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吊銷駕照者，三年內不能考照。因為第三十七條已經沒有計程車駕駛犯禁止執業的相關規定，已經把吊銷駕照這個部分拿掉，現在只有處理執業登記證，就是不能開計程車而已。","所以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配合第三十七條修正，把條文中的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等部分拿掉。第四項的文字稍微做一點調整，就是「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這個部分只是在文字上做一點調整，以上。","主席：這個部分應該沒有問題，其他委員是否還有問題？如果沒有，第六十七條按照交通部修正文字通過。進行第七十四條。","陳司長文瑞：第七十四條，原則上也是依照王榮璋委員等17人提案的版本建議，新增的第二項和第三項，原則上都是依照王委員的版本，但是第三項的「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王委員的提案只有寫到受傷，我們建議修改為「受傷或死亡者」，針對這部分再做更清楚的規定，只有做這樣的修正而已。","王委員榮璋：好，謝謝。"],["主席：王委員沒有意見嘛！其他委員是否還有意見？請警政署說明。","劉科長振安：關於王委員的提案，我們非常贊成，但是第三項只有寫到第一項第五款的情形可能會有影響，實際上在人行道上面，像台北市就允許腳踏車在人行道上行駛，所以我們建議第三項是不是也把第一項第八款納入？這樣對視障朋友會更有保障。所以我們建議修改為「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就處以這樣的罰鍰。","另外是有關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的罰則問題，目前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實在是非常低，導致我們有些這類的積案，如果處罰300元的話，連移送行政執行署的執行費500元都不夠支付。所以這部分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酌升一倍？把第一項的罰鍰酌升為「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主席：交通部的意見呢？","陳司長文瑞：新增的第三項，就是針對慢車駕駛人的部分，剛才警政署建議修改為「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我們認為應該是可以，因為第八款也是規範慢車的行駛狀況，所以這部分我們尊重、支持。"],["主席：這樣會比較完整。","陳司長文瑞：至於慢車的處罰額度要不要再加重？因為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慢車這部分是由警察機關處罰，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尊重警察機關的意見，不曉得委員有沒有意見？因為這樣會變成整體加重處罰。"],["主席：請鄭運鵬委員發言。","鄭委員運鵬：本席尊重剛才警政署提出的意見，因為現在還是有行政成本的問題，如果第一項要修正的話，是不是就不要規範多少以上多少以下，直接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就好了？不用增加到1,200元，你們也不用裁量，直接裁罰600元就好了。","劉科長振安：因為這一項總共有九款，這九款對交通安全的影響並不完全一致，所以我們建議還是採最低額和最高額，對於各款的影響情形，我們可以在統一裁罰基準表裡面做適當的調整。","鄭委員運鵬：因為這九款本來就有輕重，最高就是罰600元，現在因為行政成本的關係，你們認為500元以下划不來，乾脆一律罰600元就好了，因為這一項最重本來也是罰600元，你們現在要把它加到1,200元，其實只是增加處罰的負擔而已，這和你剛才說的本意不同。現在是考量行政成本，因為這樣不划算，並不是要加重處分，所以本席建議罰600元就好了。如果要加重處分，就看各位委員的意見，要不要改成600元到1,200元，因為本意是行政成本考量，不在於加重處分。"],["主席：請王榮璋委員發言。","王委員榮璋：關於警政署的意見，第三項這個部分要加上第八款，原則上本席同意。至於剛才討論的金額，如果第一項的相關處罰金額要調整、增加的話，第二項和第三項也要順便修正，因為這兩項本來是要加重相關行為的處罰，如果第一項改成剛才警政署建議的600元到1,200元，這樣第二項就要修改為1,200元至2,400元，第三項導致受傷或死亡的部分，同樣的，就是調高為2.400元到4,800元，這樣才能夠維持原來的精神和用意。"],["主席：請周春米委員發言。","周委員春米：現在討論的方向是原來的第一項，和王榮璋委員提的第二項、第三項，罰鍰都要變更，是不是？按照鄭運鵬委員剛才說的，他認為第一項就是固定600元，王榮璋委員又提出一些意見。關於這個方向，處罰當然還是要有一個裁量範圍嘛！針對這部分，路政司或法務部要不要表示一下意見？是否需要設定一個範圍？還是固定300元、600元或1,200元？政策上的考量是什麼？"],["主席：法務部是否有建議？","劉參事英秀：一般違反行政法規，交由行政機關裁罰的時候，絕大部分都會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剛才警政署代表提到，第一款到第九款違反的程度、造成的損害，可能並不完全一致，所以我們覺得要有上下限，這樣行政機關裁處時可能會比較適合，至於行政成本的考量，那可能是另外一個問題，謝謝。","主席：這部分是不是就不予修正，維持原來的處罰？","鄭委員運鵬：剛才他們是說，因為罰鍰在500元以下，以行政成本來說，這樣划不來，所以本席覺得乾脆改成600元，有必要修改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嗎？如果有裁量權，有人就會在路邊向警察撒嬌，其實警察也很辛苦，有的人長的漂亮一點，可能就少罰一點，這樣對警察來說反而是困擾，所以只要觸犯這一款，如果要處罰的話，直接罰600元就好了。","當下要去判斷各款的行為是這個比較嚴重或那個比較不嚴重，本席相信也很難判斷啦！結果最後都是用最低金額去罰。如果定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對你們來說真的比較方便的話，本席沒有意見，只是這樣大家會認為這些行為是比較嚴重的，而不是因為行政成本的問題。","主席：剛才法務部有提到，行政成本是另外的考量。交通部有沒有意見？所以這個部分的罰鍰，我們還是維持原來條文的規定。","周委員春米：請問警政署，你們會因為行政執行的問題，所以都裁處500元以上嗎？還是也有罰300元的案件？"],["劉科長振安：還是有罰300元的。"],["周委員春米：本席建議這一項先……","劉科長振安：我們會在統一裁罰基準表裡面，我們會把這九款的裁罰金額都列出來，例如第九款這個部分的違法情節比較嚴重的時候，就會直接訂600元的裁罰金額。"],["周委員春米：所以你們內部有這樣的……","劉科長振安：例如一部腳踏車不依規定停車，我們就是從最低額300元開始裁罰。但是以300元的罰單來說，如果他不去繳的話，我們也沒有經費可以移到執行署進行行政執行，所以就會有這樣的積案。","周委員春米：還是從長計議？請交通部再研究看看，因為道路交通法規也要修正，第一項有很多層面的問題。","主席：好，這部分是不是請交通部再研究？","劉科長振安：我們同意鄭委員的意見，採單一罰則的方式，把它修正為600元，最起碼我們可以移清、執行這些案件。","鄭委員運鵬：也不要提高，乾脆改為600元好了。","主席：關於第一款到第九款，這部分我們還是從長計議比較好啦！請交通部再針對這個部分研究，因為這也會涉及很多行為人的習慣等等，還有教育的問題。周委員、鄭委員以及各位委員，這部分就交由交通部做詳細研究，我們再從長計議，這個部分暫時不予更動。第七十四條的部分，我們就按照剛才警政署的建議修正，在第三項加入第一項第八款，就照這樣的文字修正通過。","接下來進行第八十二條。","陳司長文瑞：關於第八十二條，原則上我們也是依照鄭運鵬委員等20人提案將第十一款的文字稍微做一些修正，第十一款改為「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我們漏掉了「妨礙交通」，要把這個行為也列入，就是在交通部的版本後面加上「妨礙交通」，以上。"],["主席：請鄭運鵬委員發言。","鄭委員運鵬：召委，交通部修正的文字，的確比本席原來的修正方向好，但是本席想請教一下，當初本席會提這個條文修正案，是因為有很多保全人員去做這件事，其實對他們來說也很危險，自己社區、大廈車輛進出的時候，他們要冒著生命危險在路邊攔車。其實就合理的狀況來說，他們應該是為了避免有車突然跑進來，但不能為了自己的住戶阻止別人的車子行進。","可是，如果第十一款照交通部的文字修正，會不會變成另外一種狀況，例如舉辦廟會，或者是比較鄉下的地方有喜事或喪事，他們有申請，也由巡守隊協助，這樣就不是條文中寫的警察或依法令執行的學校導護人員，但是事實上他們的確有這樣的功能，這個部分該怎麼辦？","劉科長振安：因為這個條文文字是寫「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目前我們的義警是依照民防法系列的規定，所以義警、義交，甚至是民防人員，其實這些人他們都可以運用。"],["鄭委員運鵬：巡守隊呢？","劉科長振安：巡守隊這個部分，目前並沒有納入依法令規定的執行交通指揮之人員當中。","鄭委員運鵬：鄉下地方辦喪事的時候，真的會有巡守隊、鄰居協助，他們也穿著巡守隊的衣服指揮交通，因為有這樣的需要。"],["劉科長振安：的確有這樣的可能。","鄭委員運鵬：但是按照法令規定，這是可以處罰的，對不對？"],["劉科長振安：是可以罰。","鄭委員運鵬：所以本席覺得這個部分好像有點不近民情，本席的用意本來是要保護這些保全人員，第一個，他們不應該為了自己住戶的利益去擋公共的交通，這部分是需要教育的。但是如果真的處罰的話，又會變成實際上在協助交通的這些人，他們也沒辦法繼續做這件事，有沒有辦法再修正這個文字？修成這樣的話，就會變成……","劉科長振安：巡守隊的人都很熱心，但是它的成員非常多，如果沒有經過一定的訓練，由他們執行交通指揮可能……"],["鄭委員運鵬：現在也沒有那麼多義交。","劉科長振安：這個條文如果這麼規定的話，實務上就會有這個問題出現。","鄭委員運鵬：但是這些沒有指揮交通資格的人，本來就不能指揮交通，只是當初沒有罰則。","劉科長振安：對，沒有錯。"],["鄭委員運鵬：這個的確有困擾啦！有沒有辦法……","劉科長振安：以往有關保全人員跑出來擋車的行為，可以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處理，就是任意在交通頻繁處所蹲立坐臥，因為他站在那邊阻擋車輛，所以可以用這個條文處罰300元。"],["鄭委員運鵬：就是用這樣的方式處理？","劉科長振安：對，是有相關條文可以用啦！但是說真的，這部分很少開罰單。","鄭委員運鵬：這部分的確需要教育，針對保全公司或物業公司，要教育他們不能有這種行為。可是如果要規定，不這麼寫好像也不行，但是這麼規定之後，對於這種社區，尤其是比較鄉下的地方，很容易就會違法。當然，警察可能也不太會開單啦！可是說真的，他們也沒有那麼多義交可以用，這樣也是有點矛盾。","劉科長振安：針對鄉下廟會這個部分，如果是比較小的廟會，他們會先申請，至於比較大的廟會，他們可能是和行政機關或是警察機關合作，由相關單位協助規劃、辦理，一般來說沒有太大的問題，這是針對廟會的部分。","鄭委員運鵬：這些活動都有申請，包含喪事也會申請，可是……"],["劉科長振安：實際上這些活動都是要先申請的。","鄭委員運鵬：對，但是就算有申請，這些人本來就不能指揮交通。","劉科長振安：喪事的部分，因為動用的人比較少，依我的了解，一般來說，喪事大概是請6位到8位交通義警或是一般義警協助執行。","周委員春米：現在的問題是，鄭委員的提案有它的立法意旨和方向，但是交通部把條文改成這樣，其實這樣更不確定，而且也限制本來可以指揮交通者的權限，你們現在修的這個條文，執行交通勤務的警察如果在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也是要處罰，這個解釋和方向是有問題的。是指以外之人員嗎？","陳司長文瑞：其實指揮交通也不是一般人就可以做的，所以是限制在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以及學校交通服務隊的導護人員，至於其他人員，鄭委員擔心臨時性的部分，例如警示，或是擔心行車安全，所以協助指揮等等，其實我們在條文後面也有參照委員的提案，加上「妨礙交通」，其他人員的部分，如果因為執行指揮而有妨礙交通的狀況，這個部分才會受到處罰。","至少臨時性的部分是被排除的，例如只是警示，提醒大家有車輛要進出，所以要小心一點。原則上他不應該一直做指揮的動作，只能提出一些警告，但不能妨礙到交通，畢竟他不具備這樣的專業，所以他只能在車輛進出的時候，有類似警告來車的警示作為。這部分也有一個限制，就是不能妨礙交通，這樣就不會受到處罰，關於委員擔心的部分，這樣應該就沒有問題了。","周委員春米：這個方向是很好，但是這樣規定的話，本席覺得將來疑義會很多，民怨也會很多。而且有些人是義務性的，例如現場有些問題，所以他做了一些指示或者協助，你們這樣規範之後，這些人將來是不是就不能做這樣的協助？","主席：因為條文後面是寫「妨礙交通」，這樣範圍、空間好像也滿大的。","周委員春米：對啊！警察如果執行這一條，本席覺得會造成很多困擾和民怨。"],["主席：請王榮璋委員發言。","王委員榮璋：關於鄭運鵬委員的提案，本席認為可能還需要再做一些討論。因為本席現在要到內政委員會質詢，所以先針對第八十二條的提案說明，有關最後一項，交通部的建議是和第七十四條一樣增加死亡的部分，這部分本席同意。本席先做以上的表達，謝謝。","主席：好的，如果你同意的話，這樣就沒問題，交通部對這部分也沒有意見吧？警政署呢？","劉科長振安：王委員，您提的這一條，其實它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在人行道，一個是在行人穿越道，如果在行人穿越道上面任意放置道路障礙物，影響當然是非常大，這個部分我們同意修正。但是人行道的範圍，依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的定義，它包含的範圍滿大的，除了行人通行的人行道之外，還包括騎樓、走廊等等，目前……"],["王委員榮璋：騎樓、走廊本來就不能放置障礙物。","劉科長振安：我們可能要考量一下，現在的問題是，因為各款規範的情形相當多，例如一個小小的攤販挑著東西在人行道販賣，一下子就要罰3,000元到6,000元，和在高速公路上違規處罰一樣的金額，這樣是不是太高了？另外，比第八十二條更嚴重的行為，例如在人行道上面違規停車，最重也只罰1,200元，這部分是不是要一下子提高那麼多？因為目前我們根據第八十二條舉發的案件……","王委員榮璋：主席，這一條是不是能暫時保留？本席待會馬上回來，謝謝。","主席：好，你先過去質詢。","周委員春米：本席再針對鄭委員提案的第十一款發言，有沒有可能讓它回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面去規範？鄭委員的提案明確提到，沒有交通指揮權的人，不要隨隨便便指揮交通，所以不用馬上就跨越到如果指揮交通、妨礙交通就要處罰，因為處罰要明確。","鄭委員運鵬：因為它是影響交通秩序，而且又危險，就常態來說，現在有些保全人員的確是做過頭了。","周委員春米：鄭委員的提案主要是認為有些人不具交通指揮權，不要自己冒出頭來指揮交通。","陳司長文瑞：關於指揮交通的部分，如果確實有需要，希望讓它包含更多類別的話，是不是可以授權我們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規範？這邊如果一樣要增列第十一款的話，就是修改為「未依規定指揮交通者，攔阻道路上車輛行進，妨礙交通。」，因為目前對未具交通指揮權並沒有定義，所以能夠指揮交通的人，他要怎麼指揮？","是否由我們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做一個比較完整的規範？因為這部分不容易在條文中寫清楚，我們會參照鄭委員的提案精神，授權誰能夠指揮交通、怎麼指揮，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予以規範。","鄭委員運鵬：可以啊！司長，你剛才說文字……","陳司長文瑞：就是第十一款，「未依規定指揮交通者，於……","鄭委員運鵬：「未依規定於道路上阻攔人、車通行。」，這樣就好了。","陳司長文瑞：「未依規定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鄭委員運鵬：因為這是天天發生的，其實對保全人員來說也很危險，有人告訴本席，他每天冒著生命危險在指揮交通，這的確是一個問題。但是廟會或是紅、白事這種不常發生的，它不是常態性，而保全是常態性，所以對從業人員來說真的很危險，真的不應該這樣做。","周委員春米：對啦！不管怎樣規範，到時候是不是要向保全業者說明、告知？教育是一定要做的。","鄭委員運鵬：對，教育是另外一件事，但是要告訴他們，你們只可以做哪些事情。","陳司長文瑞：委員，第十一款是不是修改為「未依規定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相關規定我們會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面去規範。","鄭委員運鵬：好的，本席同意，請警政署看一下，這樣可以嗎？","周委員春米：這樣不太明確，範圍很大耶！"],["主席：警政署是否有比較好的意見？","劉科長振安：這樣修改的話，如果是「未依規定」，這個規定未來要怎麼訂相當的文字規範？當時我們是覺得，未具交通指揮權到底是指哪些人？這樣會有很大的爭議，所以我們把目前有在執行的，可以到道路上指揮交通、有法令依據的部分都明列出來。如果是用「未依規定」這樣的文字，那麼非執法人員，或是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的人員，事實上都不應該在道路上攔阻人、車。所以如果又寫「未依規定」，這個規定到底要規範到什麼程度？這個問題可能也是滿大的。"],["主席：交通部陳司長覺得呢？","陳司長文瑞：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時，我們還是可以會同警政署，明定具指揮權的人員，還有委員提到的，例如擔心會有一些臨時性的狀況，或許我們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都可以再做一些原則性的規範，這是可以做到的，只是文字方面需要再會同警政署或法制單位，把它寫的更清楚。向周委員報告，其實處罰條例裡面有很多都是授權道安規則處理，這些都是寫「未依規定」，所以體例上應該沒有問題。"],["主席：鄭委員有沒有意見？","周委員春米：如果是像剛才說的，廟會或者臨時辦活動，他們有申請，我們就認為他們依法令可以指揮交通嗎？"],["主席：應該就是有依規定。","周委員春米：例如政黨、政治人物，或者是民間廟會、協會辦活動，就認為他們是依法令指揮交通嗎？","陳司長文瑞：沒有，因為現在就是「未依規定」嘛！所以會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一些態樣，這部分需會同警政署和法制單位，把它稍微敘明，只要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的行為，基本上就不會受到這個條文處罰。","主席：其實有時候法令規定的太細也會窒礙難行啦！依照我們在基層的經驗，例如我們申請舉辦一個活動，向警察機關申請、報備之後，他們通常會在核准函裡面加註，我們要負責交通疏導、指揮，不管是我們或一些民間團體辦活動，或者是喜事、喪事，他們自己會找人負責做入口及會場附近的交通指揮，這個部分應該要被認定為有依規定，不然警察人員那麼少，不可能都讓警察執行交通指揮，所以如果這部分規定的那麼細，以後可能會更麻煩。","周委員春米：相較於剛才路政司所提的最後版本，本席個人比較偏向他們的書面版本。"],["主席：這個版本比較好。","周委員春米：這樣比較明確啦！至於沒規範到的，以後有問題再來檢討，不然現在只寫「未依規定」的話，這樣太不明確了。","陳局長彥伯：以現實面來說，依法令規定執行或是交通勤務警察，一定都是依法賦予權限，但是不諱言的，一定也有特殊情況，例如所謂的協助也好，或者是指揮也好，的確會有這樣的情況。例如有時候我們從停車場開車出來，你的家人一定也會在後面稍微幫忙看一下，他也是站在那裡指揮，如果是這麼嚴格的規範，他就是妨礙交通，也要受處罰。所以整體來說，我們才會建議如果可以的話，在道安規則裡頭儘可能把它寫清楚，我相信這樣應該可以把它寫的很清楚。","關於大家考慮的問題，例如就像剛才鄭委員所說的保全，尤其是豪宅的保全，他們的車子在尖峰時段要開出來，結果把大家的車子都擋住，也有這種情形，這種當然是屬於我們希望處罰的。但是有些是像我剛才特別提到的，例如廟會，或是委員剛才提到的政黨活動等等，還是有這類的情形。","陳司長文瑞：委員，我們再提一個折衷版本，針對第十一款，剛才周委員是說具有指揮權的人員要清楚規範，也就是以外的人員就要依規定，我再把第十一款唸一遍，「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未依規定，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這邊加上「以外之人員未依規定」。","也就是說，就是依照警政署的建議，這三類是具有指揮權的人，其他人員都要依規定，這部分我們會在道安規則中明定一些態樣，這樣比較不會產生狀況，例如有些人只是想要警示來車，避免發生事故，這個部分應該是善意的。是不是照這樣修正？有些部分可能還是需要授權處理，因為太細了，這部分就在道安規則裡面規定。","周委員春米：最後修法的這個方向，本席大致上同意啦！只是現在如果做這樣的政策決定，將來執法時可能會有爭議，一旦有爭議就會到法院處理，到時候法院一定也會有一些意見，因為認知上可能會有很大的差距。本席同意你們對於修法技術上的意見，只是針對這樣的政策，交通部可能要再想一下，針對這個部分，本席個人是比較沒有確信。","鄭委員運鵬：請問警政署代表，這邊如果加上「未依規定」呢？你們還是認為……","劉科長振安：因為現在說起來很容易，就是「未依規定」四個字，但是實際上要怎麼規範？可能會有很大的困難。如果依現行文字，依照我們警察機關以往執法的情形，大概只會針對下列幾類人員用這個條文，第一個，就是委員說的保全人員，因為這部分民眾檢舉的案件滿多的。","鄭委員運鵬：對，這是常態。","劉科長振安：第二個，在風景區攔車買東西的，或是攔車讓你進入私人停車場，實際上我們只會用在這些地方。"],["鄭委員運鵬：就可以依據第十一款裁罰？","劉科長振安：對，實際上不會用在一些狀況，例如他在……"],["鄭委員運鵬：所以你們執法時會酌情處理？","劉科長振安：是的。例如廟會的時候，因為他們是在協助，實際上我們不會對那些人執法。","鄭委員運鵬：就是那種常態性阻攔交通的人，你們才會裁罰。","劉科長振安：對。如果加上「未依規定」這樣的文字，以後這部分的爭議會非常大。","鄭委員運鵬：現在這些在路邊攔車，讓你進入私人停車場的人，你們還真的沒辦法罰，現在的狀況就是這樣，就是找……","劉科長振安：還有一些洗車業者站在路上攔車，把車子帶進去。","鄭委員運鵬：這些員工也很危險，對用路人也不公平。","召委，我建議照原來書面上的修正意見，第十一款就不要再動了，也不要寫「未依規定」。"],["主席：就按照交通部的版本？","鄭委員運鵬：對，先這樣。","陳司長文瑞：要件是妨礙交通？我們本來是想，警察在執法上可能就是限定在某幾類，只是說，大家在讀這個條文時，在道安規則有一些教育的意義……","鄭委員運鵬：教育比較重要，警察不用去找其他條文來開罰單，像道路嬉戲、奔跑這一類的就很奇怪。"],["陳司長文瑞：對。","鄭委員運鵬：這樣好不好？就照原來的書面修正意見，再加「妨礙交通」4個字就好了。","主席：就照交通部提出來的修正文字，再加上「妨礙交通」。","鄭委員運鵬：有加「妨礙交通」就可以認定。如果行為沒有妨礙交通，也不用罰。","主席：好，那就照這樣子修正通過。","王榮璋委員剛剛對人行道的部分還有意見。"],["王委員榮璋：人行道的部分就照我的版本通過。"],["主席：可是剛剛警政署表示罰款太高。","劉科長振安：報告委員，目前第八十二條處罰的部分，包括有90%的案子都是在人行道上面，包括騎樓、走廊等等設施，如果直接用新增的這一項，未來執法時可能會有非常大的爭議，譬如說，有些農民可能自己挑幾個東西擺在騎樓販賣，如果一下子就罰他們3,000元，連用行政罰法第十九條對他們施以勸導都不行，以後警察要執行第八十二條，有些攤販可能會抵抗開罰。而且不是警察去取締或勸導攤販就可以讓攤販的管理制度化，攤販的出現背後其實有很多原因。我們建議第八十二條這部分維持現行條文，增訂的第三項則只局限在行人穿越道，如果在人行道這部分的罰鍰全部增加到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而在人行道違規停車的部分罰鍰最高只有1,200元，違規停車對於行人在人行道的通行影響更大，基於衡平性原則，我們建議委員還是考量一下。","王委員榮璋：警政署的說明我可以理解，但是我也要強調，這部分不只關係到視覺障礙者的行動，很多肢體障礙者使用輪椅或電動輪椅行走時，在人行道也遭遇到非常大的問題，即便我們政府有讓公共設施或人行道更為平順，但是當這些地方被占用或放置物品，很多障礙者被迫走到馬路上，發生意外，卻被認為是沒有按照相關規定來行走，原本應該走在人行道，因為走到道路上而被慢車或汽車衝撞而發生意外時，追究原因時就會歸咎於障礙者沒有走在人行道上，但是問題是障礙者沒有辦法走到人行道上，過去有非常多這樣的案例。人行道本來就應該要淨空，包括公共設施也有相關的統一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都沒有辦法落實，讓相對少數的人來承擔這樣的後果和責任，讓他們情何以堪？很多占用者並不是挑擔子來賣菜的攤販，尤其是都市裡面，我當然同意一部分是違規停放的汽機車，還有商家從店裡延伸出來的擺設及商品，占用人行道、騎樓，或是利用人行道在營業，雖然我們會想到小攤販造成的問題，但是大多數的占用者不是這些老人家或小攤販，我不是說完全沒有老人家或小攤販，我是說不僅僅是這些人，如果這部分要調整或縮減，也不應該跟前面的部分完全一樣，否則就會無法發揮嚇阻的作用，還有相關的執法也要能夠落實。","主席：王委員的建議是很好，可是有些部分我們也要思考到可能會牽一髮而動全身，照警政署剛才的一些建議，加上目前地方的一些民俗風情和現況，做這樣子的調整，可能會引起很大的風波，所以我們是不是就參照警政署的意見，暫時不予調整？這部分還牽涉很多其他法律的落實，和建築法規都是有牽連的。我們很尊重弱勢者，除了弱勢者之外，我們以前也曾關注學生行走的安全空間，這些都是我們必須要去關注的。這部分我們是不是透過加強現有法令的宣導和執行，然後循序漸進，再來調整，這樣好不好？","王委員榮璋：好，我尊重主席的裁示，主席，是不是把人行道的部分拿掉？行人穿越道的部分，警政署剛才也表示可以同意保留。關於人行道保持淨空及維護行人通行的安全，警政署是不是能夠就如何加強提出一份檢討報告給交通委員會委員及本席？","主席：針對王榮璋委員所提的建議，新增第四項中關於行人在行人穿越道的部分，「人行道或」等4個字拿掉。另外，有關人行道通行安全的問題，也請警政署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給本會委員及提案委員。第八十二條照剛剛宣告的修正文字通過。","進行第九十三條。","陳司長文瑞：我們建議第九十三條不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主席：這個我沒有意見。第九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現在處理附帶決議。","陳司長文瑞：委員，不好意思，剛剛法制單位提醒我們，在第15頁的第二十一條之一最後一項「連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者，除依第二項」後面要再加「、第三項」，因為第三項有處罰，要罰汽車違規紀錄一次，避免遺漏。"],["主席：在第15頁的第二十一條之一最後一項中「除依第二項」後面要再加「、第三項」？"],["陳司長文瑞：對。","主席：好，第二十一條之一就按照以上的文字修訂。","法案的修正部分討論完畢，現在處理附帶決議第1案。","請交通部說明。","陳司長文瑞：第1案是鍾佳濱委員的提案，最後一段文字我們建議修改為「建請交通部轉內政部警政署」，由我們轉請他們訂定相關的明確規範。","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照交通部建議文字修正通過，有無異議？","警政署有意見嗎？請警政署說明。","李警務正宗霈：有關委員所提的附帶決議，警政署做個說明。在警職法的部分，警察職權行使法主要是規範我們警察行使職權的相關措施，並非以處罰民眾為目的，法條中也沒有訂定相關的罰則，有關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的作業程序的部分，主要是要規範員警在查證民眾身分的流程。取締酒後駕車的工作，我們除了依道交條例以外，還依據警職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及取締酒駕拒測處理的作業程序，而針對酒駕各種態樣的處理相關措施，我們也可以考量納入警職法來規範，這方面我們員警在執勤方面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以上是警務署的報告。"],["主席：這跟目前的狀況應該不會有衝突吧？請你們就目前的做法做一個明確的書面說明就可以了。","李警務正宗霈：針對附帶決議的部分，我們署裡面已經有做相關的明確規範。","主席：既然有，就提出報告就好了。"],["李警務正宗霈：是。"],["主席：附帶決議第1案通過。","處理附帶決議第2案。請問各位，對附帶決議第2案有無異議？"],["陳司長文瑞：遵照辦理。"],["主席：附帶決議第2案通過。","現在處理臨時提案第1案。","陳司長文瑞：臨時提案第1案有點明運研所運輸安全組副組長葉祖宏，用他代表運研所，我建議把「運輸安全組副組長葉祖宏」刪掉，改成「運研所表示」，這樣就很清楚，不需要特別點明人名。","主席：本案就按照交通部建議的文字，把「運輸安全組副組長葉祖宏」刪掉，改成「運研所表示」，修正通過。","處理臨時提案第2案。","陳司長文瑞：建議臨時提案第2案部分文字調整，把「積欠違規罰款及稅費」的「稅費」寫得更明確，改成「汽車燃料使用費」。括弧中的「註銷前已積欠的稅費」也改成「註銷前已積欠的汽車燃料使用費」。","主席：臨時提案第2案倒數第1行及第2行中的「稅費」。改成「汽車燃料使用費」，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協商結束）","主席：謝謝大家。協商完成，作以下宣告：「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做為決議，列入紀錄。」","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一、委員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交通部建議條文列入紀錄，如有委員對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補簽，列入紀錄。二、討論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修正等25案」第1案至第25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素月補充說明。","散會。","散會（11時52分）"]],"block_lines":[1,6,8,8,9,10,10,11,11,12,12,13,13,14,14,15,15,16,16,17,17,18,18,19,19,20,20,21,21,22,22,23,23,24,24,25,25,26,26,27,27,28,28,29,29,30,30,31,31,32,32,33,33,35,87,88,92,93,94,99,103,104,111,117,123,125,128,138,149,153,155,157,159,160,162,163,165,168,169,171,180,181,182,185,189,192,200,202,205,208,213,217,223,225,226,227,231,233,234,235,238,243,245,246,253,259,263,265,268,270,271,274,283,287,289,290,29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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