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庭安全」公聽會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星期四）9時1分至12時43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蔡委員易餘","主席：現在開會，今天舉行「法庭安全」公聽會，乃有鑑於近年來，司法機關內外的暴力事件層出不窮，使院檢司法人員、律師及民眾感到人心惶惶，針對益發增加的司法暴力行為及維安漏洞，司法機關應如何因應？對於此類暴力行為，是否採取特別立法或修正補強現行「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規的立法模式？本院委員也提出不同的修法提案，故有必要對相關議題的討論採取最開放的態度，仔細聆聽各方意見，以作為審議法案之參考。","請宣讀公聽會討論提綱。"],["討論提綱：","一、法院、檢察署內外常見的暴力行為有哪些？常見的維安疏漏事件又有哪些？司法機關針對上開情形該如何處理及防範？針對刑事、家事、民事、行政、少年等不同案件及事件類型，是否應有不同處理方式？","二、針對司法機關內及周邊之暴力行為，是否有必要比照刑法、醫療法、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另以法律特別處理之？","三、目前司法機關因應維安及暴力事件之人力是否足夠（如：法警、社工、心理師等）？物力是否足夠（如：監視錄影機、法警配備、安全通道等軟硬體設備）？針對突發維安事件，不同單位間是否有機動的處理機制？","四、針對司法院、法務部就法庭活動安全所提供之統計情形及改善方案，是否有其他具體建議？","主席：在邀請各位發言之前，有幾點說明：","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代表先發言，發言順序依簽到先後次序。如須提前發言，請先告知主席台，我們會予以調整。","二、本院委員按照登記先後發言，如陸續到場，本席會穿插請委員發言。","三、最後再請政府機關代表發言，針對學者專家（委員）的意見加以回應。","由於公聽會主要在聽取學者專家意見，所以給每位學者專家的發言時間為10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本院委員發言時間則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請各位儘量控制時間，如果還有時間再進行第二輪發言。","首先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吳怡明襄閱主任檢察官發言。","吳怡明襄閱主任檢察官：主席、各位委員。在偵查庭和地檢署看到的暴力行為有些是言語暴力，有時候是打電話，有時候是寄信件過來，有時候是當事人之間的衝突。最近我們常收到恐嚇同仁的信件，也有人打電話到法警室來訐譙，同仁在處理上通常是經由政風通報，再由檢察官做進一步的處理。比較不好處理的反而是當庭的暴力事件，最近比例似乎有稍微高一點，原因大概跟社會的氛圍有關。這幾年來，挑戰公權力的案件每年劇增，以士林地檢署為例，103年大概只有7、80件，之後每年平均以10件到20件的速度成長。到今年11月為止，妨礙公務的案件已經累積到一百四、五十件了，跟4年前比起來大概多了40幾件。民眾對於公權力的行使可能有所質疑，進而挑戰公權力。有時是因為開庭時的狀況，兩邊在言語上聽了不舒服，曾經在偵查庭發生互毆的狀況。這都是造成法警人力匱乏，無法立即制止的重要原因。","其次，關於常見的維安疏漏事件，根據查詢到的統計數字，以地檢署的暴力行為來說，雖然在媒體的報導之後有增加，但是以整體狀況來說，我們並沒有這麼深切的感受。根據大院提供的資料，同時我們也詢問法務部，103年到106年8月，地檢署總共發生78件。如果把它除以22個地檢署，再除以44個月，平均每個地檢署每個月發生0.08件。我們在地檢署上班的感受大致跟這個數字是差不多的，並不是周遭一直在發生，只是最近有兩件比較大的突發事件，兩位律師因而過世，所以好像維安需要再加強。","其實維安疏漏和法警的人力及教育訓練有關，根據我的觀察，門警的安檢有時會流於形式，因為有時你要檢查民眾，他們會和法警起爭執，法警同仁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執，檢查就沒有那麼嚴格。但是檢查不嚴格，後續又會造成維安問題，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關於人身和物品檢查的落實，以士林地檢署為例，由於士林地檢署和士林法院在一起，所以我們目前是跟士林法院共同執行大門的勤務。地檢署沒有設備和經費，也沒有地方去擺放X光機，但是要有X光機才能去檢查物品的部分。所以變成人身和物品要分離檢查，需要兩位法警來操作，一位負責物品的檢查，一位負責人身的檢查。以士林地檢署為例，如果院方法警負責檢查物品，檢方法警就負責檢查人身安全，我們是這樣分工。但是當院檢搬離同一個地區時，變成需要增加法警人力來做檢查。以目前台灣各地檢署的狀況，大部分的地檢署都沒有X光機，只有金屬感應門而已。所以當民眾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法庭，地檢署會無從處理，也無從緊急回應和了解，這是未來我們處理維安疏漏要補強的一塊。","第三點，關於人犯移送到院檢時搜身的問題，這幾年我們看到警察的勤務加重，法警的勤務也加重了，每個月幾乎都會有一次到兩次檢查出被告身上有違禁物，這表示檢身沒有落實。之前士林地檢署曾經發生過一起皮帶刀的事件，因為在檢查被告人身時沒有發現女性的腰帶是皮帶刀，結果被告在地檢署的拘留室裡突然拔出皮帶刀往脖子刺下去，造成當事人死亡。這雖然和法警的疏失沒有直接關係，但是我們對法警這一塊的要求也增加。這是我們人力和設備不足造成的結果，所以現在只要是進地檢署的各種案件，我們就會告訴法警皮帶刀長什麼樣子，對皮帶要做什麼樣的檢查才不會造成這樣的危害。總之，檢身也是我們要再加強的部分，是我們處理維安疏漏要注意的地方。另外，各地檢署和各法院都有門禁管制區，但是民眾常常會闖入，這也是維安疏漏要加強的部分。","至於司法機關對暴力行為及維安疏漏該如何處理及防範？就我個人的淺見，這可分為幾個部分，一是人力的補充，以士林地檢署為例，當我在民國八十幾年去地檢署報到時，地檢署的長官大概有40位，法警人力大概是26位，偵查庭有11個。如今偵查庭加上詢問室已有20個，法警人力還是26位，而法警還要執勤站門衛、押解人犯、在候訊室看守現行犯等等。就算法警都不輪休，也無法每個偵查庭、每個地方都顧得到。所以常見到法庭發生衝突時，一個法警要顧兩、三個偵查庭。這顯現出人力的分配和調配確實出現狀況，因為法警人力無法補充，造成法警在執法上過勞，也無法落實執行法警勤務，所以法警人力的補充就各地來講都是當務之急。","第二個部分，以地檢署為例，我們不像司法院這麼有錢，所以都是使用法院的X光機，一台X光機大概100多萬，但是地檢署就是爭取不到這筆預算，所以都是和院方共同使用。當地檢署要搬到新大樓時，X光機就成了我們的問題，X光機和金屬探測器的採購可說是減少不必要危險物品攜入法庭裡很重要的前置關卡。","第三個部分和人力補充有關，也就是在職訓練的問題，這部分其實是缺乏的。以地檢署的法警為例，他們在分發時大概有8到2周的在職訓練，而且地檢署每年都會做2次測試，但是法警人力已經如此匱乏，基本的勤務都做不來，所以在職訓練是無法落實的。唯有把法警人數補足，在職訓練才有辦法落實及加強，而加強了在職訓練才能讓院檢安全的維護和當事人的權益得以落實。","最後我個人建議的是案例教材的編纂，很多突發狀況都是口耳相傳，從前輩往後傳。萬一這些資料沒有流傳下去，這些案例無法成為新進法警生活習慣的一部分時，曾經發生的事情還是會發生。因此我們建議在職訓練和勤前訓練可以將案例教材編纂加入教育訓練中，他們可以從前人好或不好的經驗中學習，避免危害的發生。這是針對第二點和第四點的個人看法。","至於是否要立專法，個人建議是不要，因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第兩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其實就夠用。最近一段時間的妨害公務案件，法院的判決從拘役10日到判決6個月都有，未來案件再發生的時候，我們也會督促同仁在地檢署舉證的部分再加強，讓執法者更有尊嚴，並保障執法者的安全。以上是個人對本次公聽會的淺見，請大家參酌，謝謝。"],["主席：請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韓毓傑資深顧問發言。","韓毓傑資深顧問：主席、各位委員。對於今天的議題，我有以下幾點淺見：","第一點，關於法院、檢察署內外常見的暴力行為，剛才吳主任檢察官已經說過了，在法務部和司法院的分析報告也提得非常詳細，我就不再贅言。就我個人的觀察，我們是一個非常成熟的法治國家，不管是哪個國家，在法庭內外產生影響安全的暴力行為，或者是在法庭之外有寄恐嚇信等這些行為，這也都是各國會出現的事情，以我國現在的案件比例來說，算是非常有秩序的國家。可是法庭安全必須要絕對的維護，因為這不僅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也關係到法的權威、法庭秩序和裁判的威信，所以對於這樣的暴力行為，我們要用適當的行政力加以防範和處理。","世界上落後的國家如哥倫比亞，在1970年代到1990年代將近20年的時間，毒梟就殘殺了一百五、六十位法官及政府官員，我國是還沒到那種程度，可是最近有發生當事人在法庭外撞死對造律師情事，這當然可以刑事案件來處理，但個人認為法庭安全除了靠法警、庭務人員、檢察官及法官共同交織維持外，還要加強民眾的法治教育。","現在法警人力嚴重不足，國家的預算可以支援到何種程度，這要仔細的檢討配置。有關刑事、家事、民事及行政等案件，依本人的看法，可依照其危險程度做差別配置；在家事法庭和刑事法庭，法警人力要配置比較多一些，在行政法庭及少年法庭，法警人力的配置就可以比較少一點。","但綜歸來說，法警人力一定要補足，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力不夠一定要補足。其次，是有關物力的部分，包括X光機等維安相關機械器具，建議該補足的就不要省這個錢。","對於事情的處理，能夠防患未然是上策，能夠適當處理是中策，至於善後已經是下策了，所以，在相關人員進入法院之前，我們要有適當的安檢措施才能防患於未然，在法庭內配置適當數量的法警及庭務人員，再加上檢察官和法官在指揮法庭活動時，能適切注意和適當行使法院組織法所賦予的職權，這樣才能防患未然及適當處理。","所以，對於人員及機具的補充，我認為是非常必要的，同時我也贊成法務部及司法院所擬的建議。","第二點，為了賦予法警更堅強的執法依據，我個人是支持訂定「法警職權行使法」這部專法。雖然，在前面提到現在對於法庭安全危害的案件在比例上不算非常多，但在法警執行職務時，能給予其法律依據，才能行使其法定的公權力，我認為對於法庭安全的維護是有必要的。","對於這法本人有些建議，關於法警的定義現在是規定在第四條，建議把定義的條文放到前面第二條，其次有關法警的教育訓練應適當充實在法條中，不然，職權賦予得再多再好，但沒有完善的教育訓練，徒法也是不足以自行，必須藉由訓練才能有良好的人力素質。所以，法警要有非常完善的訓練，使其能適切發揮依法行政的效能。","最後，法官和檢察官應要確切落實「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一條的職權。事實上，我長期觀察法庭活動，發現很多法官和檢察官都很認真及確實地維持法庭的尊嚴，但仍有法官和檢察官會比較尊重當事人的情況，所以法庭秩序和安全是不容許打折扣的。我認為法官和檢察官要更加維護本身法定職權，維持法庭秩序，落實法的權威、法庭秩序及裁判的威信，法警必須在法官和檢察官的指揮下，落實法庭秩序的維持，所以在法庭裡，法官和檢察官應當要確實落實「法院組織法」賦予的職權。","至於「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妨害法庭的職務執行，經制止不聽可處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其實日本「法庭秩序維護法」規定只要妨害法庭秩序，就可處20日以下拘留，甚至可併科三萬元以下的罰金，所以，將來訂定「法警職權行使法」時，是否可加訂罰則或是在「法院組織法」中，再加強其行政罰？我國「法院組織法」對於妨害法庭職務執行可拘役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訂的比日本「法庭秩序維護法」還要嚴格，我認為法警職權行使不只在法庭中，在法院周邊甚至要進入法院等等，這都cover在法警職權行使的範圍裡面，例如拒絕x光機檢查等行為，也可以給予行政罰。","這些罰則訂立後，最後還是要加強對民眾的法治教育，我一直認為國家對於法治教育宣導並不足夠，我期盼能訂立「法警職權行使法」，也期盼此法訂立後，法務部能加強民眾法治教育的宣導，宣導片能在電視上或透過各種資訊媒體播放，讓民眾知道法庭安全的重要性，如此才能形成全民的共識，尊重司法的紀律，維護法庭的尊嚴。"],["主席：請中央警察大學林裕順教授發言。","林裕順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個人所學及研究比較關心日本的法制，我就和大家分享日本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我研究日本相關規定，他們不是關心點的問題，而是關心線或面的問題，換言之，他們關心的不是現在發生的突然狀況。前面幾位先進有提到，最近這類案件的數量比較多，所以他們會由內到外去省思如何因應未來司法制度的變更。","大家都知道，司法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在司法最重金軍固守的地方，怎麼會發生這麼多暴力案件或是對法庭秩序的挑戰？雖然這是很基礎的問題，但是其背後的意涵，無疑是對法治一個很大的挑戰，必須要去嚴肅面對這個問題。","如果在法院法庭都敢這樣挑戰公權力，司法的公信力是無法建立的，既然司法公信力無法建立，人民的權利保障也可能是空談。主席很關心人民參與審判的議題，可是如果我們對於人民進入法院要和法官參與審判，在審理的過程中無法安心，審完後也不能回到原本安寧的生活，講再多都是空談。","日本今年至今有發生兩個案例，也剛好都是人民參與審判的案例。有一個殺人未遂的被告交保在外，來聽審判時在背包裡藏了一把刀子，但都沒有人發現，當宣判有罪當庭要關押時，帶往監所進行入監前搜身檢查時才發現這把刀，他們非常震撼，所以在今年年中依照類似我們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的特別法判刑6年，由此可知，日本最高法院真的很慎重看待此事。","這是去日本法院參訪時看到的東京地方法院，因為這案子發生後，日本最高法院就要求全國加強門禁安全。剛才吳主任檢察官也提到，電檢門是必要的，在日本東京這已是必然的。","剛才提到司改要人民多參與、多接近法院、多參與法庭的活動或是法治的觀念可以和人民共享，人民可從生活周遭去瞭解法庭運作或是對法律的遵守。可是，開放和安全是兩難，日本設電檢門，但是為了讓相關法曹人員進入方便，只要檢察官、律師等法院關係人的話，也不見得要進入，這就是在效率上可以做調整。如果要簡單這樣處理的話，那倒還簡單。","今天要從軟體和法治面去提這些問題，如果進一步和各國法院交流，發現其實各國都一樣，尤其現在意外狀況發生時，大家都很很重視各個法院的安全。現在所關心的是，絕對不是一個點或硬體的問題，我國整個法庭的秩序及節奏和一般先進及成熟國家是有落差的。","我曾經帶日本教授在臺灣法院進行參訪交流時，看到證人一開始忘了填具結簽名，等到做證結束要離開時，法官才請法警追證人做補簽名。個人認為這在法治成熟的國家是難以想像的事，最核心的是法庭的指揮或法庭流程的節奏，甚至法官指揮的公信力，因為沒有依照SOP，大家也覺得可有可無，或是先後都一樣，如此鬆散的狀況就慢慢蔓延到硬體、法庭及法院之外，所以這方面要多做加強。","我對訂定「法警職權行使法」是有所保留的，如果要做的話，最基本的基礎也是來自於法庭的指揮權延伸下來，法律的制定才有其正當性，我剛才講到法庭指揮權延伸下來，為了維持法庭秩序而有法庭警察權，這個法庭警察權的執行範圍就包括在法院的周遭、法庭或法院內部，我想這是要做的。我想舉出幾個案例，法庭的安全譬如剛剛提到安檢門的進出等等，都是法庭警察權或法庭指揮權延伸下來的概念，這些都有判例。剛才有人提到如果有人拒絕該如何處理，我覺得這是要思考的問題。第二個功能是它可以避免、妨礙、排除，如果有一個專法、法律規範，就可以讓法庭的秩序、節奏很明確地落實。","我再強調一下，我覺得硬體的問題倒很簡單，人員的補充如果有錢也可以做得到，我們一直在強調法庭是最後正義的堡壘，可是基於整個法治的觀念，更重要的應該是讓大家知道台灣或這個社會共同信仰的法治到底是什麼東西，這是我要特別強調的。","剛才韓顧問提到日本的時候也講到這個法，我很贊成制定這項法律，因為如果沒有建置這項專法的話，我想在法庭上生活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相關的司法從業人員，甚至未來我們邀請人民進來參與審判，大家都沒有我剛剛講的三安的話，什麼都是空談。我認為解決問題的關鍵不是在硬體、預算，而是背後整個法庭的節奏，也就是法庭指揮權的概念需要加強。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準備了書面資料，相關的案例就不再多談。","綜上所述，我認為法庭的指揮權、法庭秩序的維護不僅限於法庭審理的時間，應該可以延續從一開始進入法庭，包括被法庭傳訊的被告、原告或證人，雖然某種程度是法院邀請他們出庭，可是也要尊重法庭應有的秩序、法庭規範，就像剛剛提到的，不僅是外人進來要予以尊重，甚至對於裡面相關的工作人員、審檢辯三方也要給予尊重。剛剛有人提到審檢辯三方進入法庭之前不用經過電檢門，那只是因為大家在法院裡面工作，都習慣了，為了節省其他人的時間，所以才讓他們方便，但那絕對不是禮遇、優待。","最後，我覺得我們遇到的問題真的不只是硬體，不能只看到外面的表象，還要從法治面去做。為了因應未來我們現在可能沒辦法想像的問題，法庭秩序維護的工作應該要做好。日本即使已經制定了相關法律，但是直到最近這幾年還在為了因應時代的變遷而修法，這是他們的基本考量。為什麼要制定這個專法？目的就在保障民主社會法律的尊嚴。法律能不能落實、受到尊重並加以貫徹，法庭的審判是很重要的宣示場所。","至於專法規範的內容，剛才一直提到，安全與開放之間如何取捨真的是兩難，制定專法並不是要站在人民的對面，或是把人民排除在法院之外，而是要讓大家共享司法資源、共同守護法治的概念。這部專法基於上述的理念而有一些懲處或相關禁止動作的規定，必須很細緻、很技術性地加以規範，包括何種行為會構成違反法庭秩序、不接受安檢門檢查或相關的命令的處罰，譬如在法庭裡面或是在訴訟進行過程當中不接受法官的指揮，大家如果熟悉英美法，應該都知道法官甚至可以當場處以罰鍰，不管是對檢方或辯方。這些樣態都要訂得很清楚，在過程當中雖然可能無法在第一階段把證據弄清楚，可是該如何進行調查、如何救濟、如何執行都要有規定，弄錯了該如何處理、如何補償、如何回復原狀，也是這部法律要規範的。","我的結論是，或許這個問題在目前諸多司改議題之中只是邊邊角角的問題，可是我相信大家如果仔細去思考的話，就會發現其中彰顯了很多法治應該堅守的原理、原則。謝謝。"],["主席：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李海龍檢察官發言。","李海龍檢察官：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參與這場公聽會。法庭安全的維護不只是保障執行法庭職務的法官、檢察官或書記官等人的安全，也是確保所有參與訴訟的當事人能夠很安心地在法院參加、執行訴訟，所以安全感是很重要的。從大院所揭露的司法院統計在法庭內外、院區內外相關的暴力類型看來，司法的資料已經算是滿詳細的，我們比較著重的應該是比較立即性的危險，至於寄恐嚇信，我覺得大概還可以慢一點處理，今天要處理的是立即發生的危險或危害應如何處置的問題，這是比較重要的。","剛才吳怡明主任也提到，我們發現警方對從監所提訊的受刑人或被告常常有檢身不確實的情況，比如查獲皮帶刀。我在新北地檢服務的時候，法警搜身時也曾經發現被告身上還有折疊刀，甚至藏有毒品、違禁品，類似的情況非常多，而從監所提訊的受刑人身上也曾被查獲迴紋針、手銬的鑰匙，這些東西通常都是供脫逃使用，如果沒有事前搜檢出來，下一步可能就會發生脫逃事件。所以不管是警察局、看守所，檢身工作的落實是法庭維安很重要的工作。","第二，大家比較少看到院檢的候訊室，每天提解、移送、受審、訊問的人犯或被告非常、非常多，各位委員如果沒去參觀過，我想法警室的同仁應該知道，受刑人或被告頻頻挑釁法警的狀況是經常有的，不管是對法警大小聲或直接與法警發生衝突的情況都常常發生，只是有沒有到達被法警控告妨礙公務的程度而已。所以除了法警的人力不足之外，候訊室的人力其實也是很不足的。","舉例來說，新北地檢大概是目前全國收案量最大的地檢署，各位委員可以去參觀一下。如果碰到警方執行酒駕、臨檢勤務，第二天新北地檢光是酒駕的人犯就可以高達六、七十位，甚至七、八十位，如果再加上其他犯罪類型的被告，甚至有時候一天移送進來的被告就將近百位以上。警方移送至地檢署以後，法警室就跟菜市場一樣，變得門庭若市，警方提解人犯時必須排隊，甚至排到法庭外，因為要等待收容人犯。對法警來講，這麼多人犯的壓力是工作上非常大的負擔，尤其現在法警不是只負責法庭戒護，每天還有固定提解人犯的工作，每次大概提解四、五名人犯，導致法庭戒護的工作真的是捉襟見肘，人力完全不夠，有時候因為如此而造成人犯脫逃，我們實在很難苛責法警，畢竟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他們的工作量這麼大，人力卻這麼少，又要做這麼多事情，老實講有時候真的發生人犯脫逃的情事，我們也是於心不忍。","此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最近常常發現有些被告脫逃事件，其實院檢在聲押人犯的移送、起訴案件的移審過程當中，安全動線的設計或解送的方式也應該要檢討、注意一下。有時候法警會直接提解人犯從檢方走到院方，老實講，安全動線如果沒有經過設計，或是沒有經過特別的安排，真的很容易發生脫逃的情況。但是如果每個人都要用車子去送，事實上有沒有這麼多人、車去解送這麼多人犯都是問題，涉及經費、物力、車輛、人力是否足夠，這些問題都有待解決。","在法警人力不夠的狀況之下，我覺得應該設法將有限的人力做最有效的運用。以前人犯報到的時候通常要在報到處排很長的隊伍，也需要增加很多法警來受理報到，但是後來新北地檢署設計了一套電子報到系統，只要掃瞄傳票上面的QR code，就可以知道當天在第幾法庭開庭，然後直接到法庭報到，而檢察官在開庭之前也可以知道第幾庭的當事人是否有來報到，這項設備起碼讓報到處空出2名法警，這2名人力可以運用到其他地方。因為我們運用得很好，法警的人力就可以做更有效的運用，在人力不足的狀況下，我們還可以做一些改善，雖然這些改善不見得能收立即之功，起碼在人力不夠的狀況下，還是有一部分的幫助。","針對不同的法庭，比如刑事、民事、少年或智財，是不是應該做不同的處理？我覺得不同類型的案件有不同的風險度，通常刑事案件的風險比較高，民事案件的風險相對下降，少年案件有另外的處理。我覺得針對不同的案件、按照風險評估的不同而做不同的處理，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不可能對所有的案件都做同樣的處理，尤其在法警人力如此缺乏的狀況之下，按照不同風險類型的評估去做處置是可以的。","至於有沒有特別立法的必要，當然，現在有關妨礙公務部分，我們是用刑法來處理，但是法警的職權行使有沒有必要立專法，我沒有特別的意見，也不反對。事實上，我最近在蒞庭的時候處理了一件當事人因辱罵及毆打法警而被控妨礙公務的案件，被告抗辯法警不像警察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法源，憑什麼攔阻他等等，所以這個其實也是一個問題。如果制定專法讓法警執行職務時有法源依據，也不是壞事，尤其對於法警在什麼狀況可以使用戒具、當事人如果不聽法警制止或有其他違背情形是不是可以使用戒具、什麼時候使用，我們現在只有用一個辦法加以規範，這個辦法是否足夠，事實上是可以檢討的。如果有專法，讓法警執行職務時能夠有更直接的法源依據，也未嘗不是好事。","再來，關於要做何種檢討，當然，缺人、缺錢是目前最大的問題，司法院的預算獨立，目前還可以招考比較充足的人力；但是法務部的預算有限，又受到總員額法的控制，人力的補充非常捉襟見肘、非常困難。人力補充當然是優先的事情，除此之外，其他設備的補充如金屬探測門，目前各個地方法院基本上都有設，但是X光機就未必，因為X光機需要一定的空間來操作。我知道有些地方法院如果建物比較老舊、沒有改善，甚至連X光機都沒辦法擺。像新北地檢大樓的一樓就是民眾報到的地方，根本沒辦法設X光機。所以不是有錢買就可以設，還要看整個法庭的硬體空間是否足夠容納，這也要研究改善。","另外，關於法警的執勤設備，比如無線電、警棍等等。之前我們有買過電擊棒協助法警執勤，但是老實說有些法警不太願意使用，甚至有的機關買了以後也沒有配發，因為怕造成損壞，又沒有經費可以補，這些都影響到法警執勤的效率。我之前在新北當襄閱主任檢察官的時候，也特別注重法警執勤的安全設備是否充足佩戴。提到無線電，之前我們問法警為何不使用無線電，他們說不是不用，而是因為法庭大樓的死角太多，就算有無線電也不見得都能夠收得到信號，所以有些無線器材的配置或安裝能否達到效率，在採購設備的時候也要一併考慮，而不是買了無線電就好了，因為有些可能受到通訊死角的關係，不見得運用得非常好，反而是直接撥打行動電話比使用無線電還快，以上謹提供參考。","最後，最近很多院檢都在興建新大樓，現場有法務部及司法院的機關代表在場，我非常誠摯地建議院檢在設計這些新蓋大樓的時候，比如地下的提解通道等等硬體設備如果能夠設置的話，事實上可以減輕法警很多提解或解送的壓力，因為在地下通道提解，比較不怕人犯脫逃；如果在地面上，老實講，會發生何種狀況都很難講。但是很遺憾，在設計通道上面，有些院方採取拒絕的態度，不太願意在院檢大樓設計一個地下通道。我覺得在經費許可之下，如果有一個長長久久的設施能夠減輕法警執勤壓力，我們都應該仔細、慎重、甚至積極地去解決相關的問題。謝謝。"],["主席：請台灣法警工會簡嘉達發起人代表發言。","簡嘉達發起人代表：主席、各位委員。在發言之前，我首先感謝周春米委員及蔡易餘委員促成了這次法庭安全的公聽會，同時也感謝時代力量黨團推薦我們台灣法警工會出席這次公聽會發表意見。","其實關於法庭安全的議題，如果我要談的話，大概可以講一個禮拜，但是這個公聽會只給我10分鐘，所以我想用4個故事配合著提綱，綜合地把這個議題凸顯出來。我們首先要談的是，所謂的法庭安全又可以稱作司法安全，它其實是一個動態的流程，因為司法的運作是隨著司法程序的演變，所以並不會局限在只是法庭活動，而是在整個司法進行的每個環節都必須整體兼顧，這樣才能夠把法庭安全給維護好。我要特別說明的是，後續我可能用「司法安全」來取代「法庭安全」這個名詞，以避免局限在只有法庭內才有安全維護的必要性。","接著我要談司法安全與法警的關係，其實司法安全是法警的主要任務。司法安全的問題存在已久，日治時期就已經有法警的存在，當時對司法獨立的觀念非常成熟，所以對於法警的職權及其執行職務可能比現在還要重視，可是當時發生了員林事件，主要是因為法警人力不足，他們在執行拘提任務時，在台中縣警局遭到警員槍擊，最後引發後續的二二八事件。從這個事件中我們知道法警的問題是一個常年問題，已經存在了將近70年之久。司法院秘書長在11月20日法警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諮詢會議上也特別強調，近來法警問題變成司法的熱門議題，所以他也格外的關切，並在最近發函要求各級法院的院長與法警召開會議。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十分感謝秘書長能透過直接徵詢的方式來了解每個法院實際執行職務上的困境。","法警體制的良窳攸關司法獨立、司法安全及司法正義，目前民主先進國家，例如美國與德國，他們的法警制度都相當完備，就連我不太想提起的國家─中國大陸，他們在2008年就將司法員警體制改革列入中央體制改革的重點項目，而且在2011年就將法警相關問題制定落實，讓法警相關的改革措施都已經上軌道。若以此來觀察，我國的法警體制及司法安全等部分的進展確實是落後許多國家。","在我看過法務部跟司法院所提到的資料後，我要提的第一個故事是「吹笛子的男孩」，因為很多時候理論與實務的落差非常大，尤其是最近司法改革沸沸揚揚，可是從前總統李登輝主政期間就開始推展司法改革，這麼長期的時間以來，我們有看到一些司法政策上的變革，但我們感覺到的卻是主政者在前瞻高遠的司改政策或司改目標下，彷彿都並未檢視到本該完善的一些司法基層體制缺失，導致這些問題後來越演越烈。這樣的落差，好像是我們一直用一個比較不切實際、沒辦法跟基層密切配合執行的政策來引導人民向前走，可是這卻是非常危險的，可能會把人民帶領到一個懸崖邊，所以我們希望可以低頭檢視這些本該完善的司法基層體制缺失。","有關理論與實務的落差，其實千言萬語不如來體驗基層法警24小時。過去司法院及法務部都習慣從高檢署或高院看天下，所以常常沒有辦法看到基層實務所真正面對的困境。我前面有提過，我們要給司法院秘書長按個讚，因為他指示各級法院院長與所屬法警召開會議，基層法警對此的反映相當好，這是有史以來第一次能夠將意見上達給司法院。但是基層法警所硬撐出的司法安全，早已亮起紅燈，目前法警人力不足、欠缺干預權行使的法律依據及勞動條件惡劣，如果沒有把這三點改善，任何政策、建議與規劃都只是加劇法警勤務的負擔，並沒有辦法確實奏效。","我們有看到司法院及法務部提出來的數據，我覺得司法安全彷彿是個不能說的秘密，以現在司法院所提出的數據來看，近四年內全國院檢總計發生126件維安事件，但以我個人在第一線實務的觀察，其實這個數字並沒有納入許多未經通報或未經媒體報導的「黑數」。這些可能只是法院或地檢署有依法追究或調查的案件，所以這四年才只有126件，可是就臺灣法警工會徵詢第一線法警的意見，保守估計全國院檢一年內發生挑釁、滋擾、暴力衝突等維安事件至少破五萬件，實際真相是各基層院檢幾乎天天上演。進出司法機關真的有維安嗎？其實多數人感受是如入無人之境，尤其是我們值夜班時。我個人本身是防身術協會的教練，就我們的觀察來看，1名受過戰技訓練人員可徒手終結一組6人的值班法警，所以維安強度根本就是非常弱！在法院的現實狀況是經常有一些糾眾助勢、黑衣人聚集阻攔的情況，這些相當的頻密，法警在現場通常也只能勸阻，也就眼巴巴的看著這一群人在法院或是檢察署互相嗆聲，好像是黑道「喬」事情、「撬角頭」的名號，我們越勸反而他們的火越旺，這個情況對司法的威信與尊嚴也是有傷害的。","其實在安檢的搜查上，有些東西是沒有辦法透過金屬感測門搜查到的，比如汽油、鹽酸之類的液態物品其實很難查到，法院經常也發生有夾帶汽油或是腐蝕性溶劑的一些事件。總統府106年8月18日有一名男子從軍史館搶了武士刀，然後闖到總統府砍傷駐衛警，總統府維安強度非常高，都還發生這樣的情況，法院這個維安強度較弱的地方，西瓜刀或是一些刀光劍影也是非常常見的。最近台中司法大廈驚傳有人要去放置炸彈，可是法院的防護措施非常消極與被動，有同仁在留言板詢問這個情形要如何因應，可是得到回應竟然是「請隨手關門」，意思就是記得把安檢門關好，我們看到的是法院維安猶如唱空城。法院維安如此之弱，真實情況就是月月都不安，近6個月以來，出事頻密程度前所未見，整體來說，司法機關幾乎淪為「暴力特區」。","民眾對司法不尊重，司法機關對司法安全尊重嗎？之前黃國昌委員來中院參訪時踢爆司法血汗工廠的情形，後來也逐漸揭發院長官邸巡邏箱事件跟北檢法警充當搬家工人事件。可是我們要說的是，法警人力已經如此不足，勤務超載，可是我們服務機關依然架空法警的法定職掌，讓法警的法定職務空洞化，無疑是讓他們更雪上加霜。在立法委員監督且提出糾正之後，這些服務機關因此就有改善嗎？我們現在所觀察到的情況是，台中地院院長官邸的巡邏箱現在飄向北方，往前移了30公尺，沒有放在他家門口而已，但還是繼續要巡邏。至於北檢的法警充當搬家工人一事，現在不用搬家了嗎？不用了，現在不用搬家了，因為並不是經常要搬家，但現在多了一項業務─代客叫車，要替檢察官、書記官叫計程車。所以我們看到的是民眾對法警不尊重，但司法機關也一樣漠視法警的的法定職務！","接下來要談的是法警職權行使法，我要提出的故事是「稻草人與烏鴉」，法警在執行勤務時，經常遇到民眾嗆我們的就是「你能拿我怎麼樣」！在沒有法警職權行使法的情況下，民眾通常不太願意跟法警做配合，導致我們的執勤看起來是消極與被動。司法安全的防護上，法警幾乎成了一個人形立牌，而且在安全檢查崗哨上，我們也不能對民眾隨身攜帶的物品做查看的動作，難道所謂的安檢也有所謂的一目瞭然法則嗎？人力不足、欠缺法警行使職權的法律依據，導致安檢崗哨形同虛設，這衍生出來的情況就是有事找警察、出事叫消防，執勤靠的是社會經驗與個人應變技巧，司法機關的法警如同黑道圍事！我個人在法院服務將近10年，黑白兩道幾乎都認識我，所以真實情況就是執勤時是靠我們的聲望在控制現場，而不是靠法治。自從絕對深夜不訊問上路後，經常發生於司法機關戒護場所的情況就是這些被移送過來的犯嫌訐譙聲不斷，而且戒護風險也逐漸升高。之前有個縱火犯，因為精神上有一些狀況，在絕對深夜不訊問的時候留置在法院過夜，他整個晚上從11點一直罵五字經罵到天亮。此外，戒護場所內人犯大暴走的情況也非常多。","有關法警職權行使法，我要特別提到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5號解釋及監察院3月15日的調查報告都有提到，有制定法警職權行使法的必要性，尤其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非常鉅細靡遺的提到法警人力的問題。之前有一位專家先進提到，法警職權行使法可以透過法庭秩序維護法的方式來處理，他所提到的是日本的現制。不過我要在這邊特別補充的是，日本法院用的是一般的警察，並不是找法警，日本基本上可說是沒有法警的，他們有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同時又有法庭秩序維護法。所以我的建議是，如果要制定法警職權行使法，應該參考美國與德國這種法警體制完善的國家，而不是參考那些請警察來支援法庭安全維護的國家。","因為現在法警人力不足，司法安全就好像「堵住水壩的少年」的故事。司法院最近辦了很多宣傳活動，連萬聖節都有舉辦宣傳活動，之前也有委員糾正光是宣傳活動就花了八、九千萬元。提到萬聖節，我們就會想到「不給糖，就搗蛋」，但目前司法安全的情況是怎樣？對於潰堤的司法安全，法警就好像是堵住水壩的少年，我們快要撐不住了，我們要喊的是「不給人，就完蛋」。若是從數據上來看，目前情況是案件量逐年攀升，但法警卻是高攀不起。數據顯示我們一人要做二份工，想要我們不過勞也難！更嚴重的是「將多兵少」，我們的員額配置長期就是朝高階人力去配置，導致高階人力肥大化，可是基層法警卻苦哈哈。如果以現在司法官與法警的配置比來看，法警實際的配比只有司法官的0.414，如果以新北地檢或桃園地檢來說，更是不到0.3，等於一個人要看三個庭，我們值庭是在跟犯嫌玩捉迷藏。所以我一直覺得我們在談法庭安全、司法安全根本就是一個大笑話！請問真的有重視過嗎？現有法警員額與法定員額落差相當懸殊，這些懸殊就是長期配置失衡導致法警缺額，現在怎麼辦？無力可回天了！因為我們與法院組織法的原員額高限落差3,000人，而現在司法院僅剩351名員額可用，就算這351人都給我們，還是遠遠不夠啊！法務部的法定員額高限從未公布過，所以我也不便說他們還剩多少人，但是現有人力真的非常不足，應該儘快補助。","因為人力不足，過勞成為法警工作的日常，法警不過勞，才會有真正的司法安全！過勞死也是會發生在法警身上的，今年8月，彰化地檢一名法警因長期過勞致突然引發心臟病，隔日才被發現猝死於住處。去年9月，嘉義地院一名法警在值夜班巡邏途中因突發性心血管疾病猝死，陳屍於管制門口外，過了一段時間才被發現。法警長期過勞，在過勞的情況下，我們怎麼期待會有一個健全的司法安全呢？","我接下來的故事是「賣火柴的小女孩」，這是司法安全與勞動正義的關係，我必須要說的是，沒有勞動正義，司法安全也跟著陪葬！為什麼勞動正義攸關司法安全？以法警而言，目前是以60元的值班費取代加班費，而且危險加給不及同性質執法人員的三分之一，因此衍生出畸形的執勤文化，法警往往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明哲保身、不出事就好。在這種情況下，在不具備人性尊嚴的勞動條件下，我們無法期待法警會有過去威權時期那種為國家為民族犧牲的高尚情操。","另外，司法機關長期以來普遍存在著挪用法警至外科室擔任文職工作的狀況，目前這些法警都還是要不回來！以中院為例，立法委員在國會多次提及法警已經人力不足，希望不要再挪用法警人力，但目前台中地院還是不動如山，其實很多法院也是不動如山，感覺地方司法機關似乎也是不鳥司法院及法務部。現在整個地方司法機關的區域性封建習慣，員額、經費總是從法警室挪用。以苗栗地檢為例，法警人力已經嚴重不足，苗栗地檢只有14名法警，但業務量與嘉義地檢一樣，嘉義地檢比苗栗地檢多10名人力，但是苗栗地檢在法警人力不足的情況下，還把1名法警挪用到外科室擔任文職。以台中地院來說，我們的案件量始終是全國第一，勤務已經超載了，但是目前卻有3名正職法警及4名約僱法警還在外科室，而且他們被調動已經不是一天二天了，國會監督糾正了好幾次，不改就是不改！","有關司法安全的具體建議事項，如果不充實法警人力，談司法安全都是奢談，如果不改善勞動條件，很難讓法警盡心為國家做事，如果沒有法警職權行使法，法警執勤時始終會畏首畏尾。剛才有人提到法庭延伸的概念，由法官或檢察官來指揮監督，但問題是法官與檢察官有辦法always stand by嗎？如果可以，那OK、no problem！但實務上的情況是什麼？法官與檢察官有沒有always stand by？如果可以，那就交由法官與檢察官來指揮監督，不用給法警主動積極的職權行使的權限。","最後，我認為法警體制困境的改善迫在眉睫、刻不容緩，我舉30年前「這一夜誰來說相聲」歷久不衰的橋段：「長官答詢：我們知道，這個問題，大家都非常的關切。本人，也非常的關切。我們已經聯絡、會同了所有的專家、學者，一定要研究、擬定出一個非常妥善、合適的辦法跟措施，相信大家都會得到一個非常圓滿而完美的結果跟結局。」這就是法警等了70年所遇到的狀況，不斷的繼續研議下去！我希望不要再研議下去了，我相信立法院也給司法院與法務部非常多的建議，我希望司法院與法務部能提出具體改善的時程表、規劃表，不要讓法警群體空空的等！法警可以空等，但國家的司法安全不能等！","不好意思，耽誤大家的時間，報告完畢。","主席：謝謝簡發起人代表的發言，在所有學者專家發言完畢後，如果還有需要補充發言的話，可以進行第二輪發言。","現在請吳委員志揚發言。","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其實這個相關的議題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真的討論不下幾次了，但聽了剛才簡發起人代表所提到的這些事情，忽然覺得臺灣的司法真的是落後到沒有辦法忍受。說實在的，政府花那麼多錢在搞前瞻建設，為什麼不把司法體系好好的建置好，包括建築設計、動線、該有的基本配備等都予以充實，讓我們的司法成為先進的司法。我覺得政府在這一塊真的是太小氣了！照理說，總員額法應該是限制行政部門，結果是其他立法、司法、監察、考試苦哈哈的，省到不能再省，讓人覺得瞧不起。一個法院要讓人家看得起，是人進去後覺得安全、有秩序，而不是進去後，一下子這裡有一排犯人過來，一下那邊打架又有記者衝過去，亂糟糟的，人民怎麼會對司法有信心呢？他會覺得他進到侏羅紀公園裡面了，必須「隨人顧性命」了！","剛剛談到這不只是法庭安全，而是司法安全，這個概念很好，因為法庭的範圍還應該包括出了法庭以後，我也注意到，原來律師也是高危險行業，像今年7月和9月桃園律師公會就損失2名很優秀的律師同道，都是在法庭外馬上就發生問題，後來我想到以後需要特別保護的人又更多了，因為以後我們要採參審制，所以會有很多國民法官，他們平常沒有自己的辦公室，也沒有要回到自己的法庭辦公室，他是要自己走出來，在走出來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證人想要給這個國民法官壓力的話，其實是很好下手的，所以如果我們法庭裡面、外面的安全沒有顧好就會發生很多事，我們也看過很多法庭片，那是以後真的會發生的事。","其實這裡面最重要的就是人力、物力，人力方面當然就是法警的部分，這部分我們已經講過很多次了，網友都有點出很多辛酸。上次我們有談及晚上的值班時間，事實上他是沒有辦法完全休息的，這個狀態你不能說不是在上班，應該要比照一般勞工，一般勞工夜間上班不是減薪而是要加薪，怎麼法警的值班費一下子就變成銅板價60元？反映之後變成70元，這個你們能接受嗎？加10元可能連投自動販賣機都不夠！據我的了解，法警不接受這樣子的感覺，他寧願不要這10元，重點是要有人性，他是付出他的勞力、睡眠、家庭，這部分不能用這種價格去計算，你們不算加班就算了，怎麼還降低？","關於人力的部分、安全的部分，方才有提及總統召開司改國是會議，對於司法的部分，我覺得應該要大方一點，因為我們的司法要進步，人力不足是沒有辦法改善的。各給司法院、法務部100個名額也不是全部配給法警，像司法院的部分只有配給15個，地檢署是42個，最繁忙的幾個地檢署反而沒有分配到，像桃園地檢署反而沒有分配到。","上次我們不是要審這個職權行使法，後來是另定期處理，我覺得這部分真的有必要，如果認為人數沒有那麼多，才幾百人，有沒有必要為幾百人訂一個專法？如果是這樣的話，至少也要有一個完整的行政命令、行政規則。這個職權行使法有幾個重點，第一、授權法警在什麼時候可以做什麼必要的公權力的行為，這部分講清楚大家就會比較服從法警；第二、不是他該做的事情也要講清楚，現在我們發現法警除了法警的工作以外，又兼工友，又兼保全，剛剛我聽到還有代客叫車，其實人跟人之間是一個禮貌的關係，但是如果這些事情變成是他的duty，那就是額外加重人家的負擔了。如果有關職權行使的部分不是訂專法的話，至少應該在怎麼樣的規則裡面特別把他們職權行使的部分講清楚。另外，法警並不是一般的警察，他受的訓練非常多，並不是以武力的部分為主，所以凡是有相當高危險性的部分，不應該交由法警單獨執行，這是有關他們人身的部分。","此外，中華民國是一個先進的國家，過去我也曾當過律師，我們法院和檢察署的相關設備真的不先進，算是很落後，如果有機會改建的話，拜託請改建得現代化一點，比方說X光機、金屬感應門、防恐相關設備等等，該有的就要設置。方才李檢察官講得很好，動線很重要，不要讓他們狹路相逢，在法庭上有嚴重衝突的人若讓他們狹路相逢，那不是製造困擾嗎？所以在開庭結束之後，什麼人該從哪裡離開等等，這些都可以去設計，而且要把這部分設計到建築裡面，謝謝。"],["主席：請中華民國法警協會詹彥峰理事長發言。","詹彥峰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本人是中華民國法警協會理事長詹彥峰，本會是去年12月17日奉內政部正式核准登記立案的團體，應該也是目前唯一登記立案的法警團體，希望今後在制定相關法警政策與法警權益時，能夠有本會的參與，因為本會有固定跟法警同仁舉辦座談會，讓他們表達他們的意見，所以希望你們在制定政策時，能夠聽聽基層法警的意見，制定完備且符合各方期待之法律與政策。","接下來就法庭安全議題提出本會之意見。本人從事法警工作十幾年了，於去年退休，在我擔任台中地檢法警這段期間，就我所知，法庭安全分為「法庭內」與「法庭外、院區內」，從我當法警的那一天就有人告訴我，你的權力、勤務執行就在院區內，超過圍牆以外就不是法警所應該管的，你也管不到，也沒那個權力管，所以我們的權力一向都在院區裡面。院區有包含很多事情，包含建築物裡面也包含建築物以外的部分，之前曾發生律師被攻擊甚至被撞的事情，這是發生在院區裡面、在圍牆內，但是不在法庭上，其實法庭上的安全是比較好維護的。","方才大家談了很多，把相關問題都點出來了，尤其是簡先生也把這個問題點出來，大家都一再強調人力的問題。事實上，我個人認為所有機關的安全事項，不是只有法警這個部門，所有部門應該共同擔負起法庭或院區內的安全，但實際上第一線在執行、做出臨場反應的往往都是法警，可是法警做出反應之後，可能得不到長官的支持，事後還要面對被追訴的問題或是被告，所以我個人認為法庭上的安全事項其實比較好維護，因為法庭上至少檢察官、法官的桌上還有一個緊急按扣，若發生狀況他一按鈴，整個法警室的法警就會馬上過去那個法庭支援，如果是發生在院區的話，他沒有地方求救，雖然監視器可以看得到，但是在人力不足的情況下，法警也不可能一個人盯著所有監視器24小時全天候監看，當他回頭看到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所以發生律師被撞的時候，第一時間沒有人在現場。大家也知道所有監視器遍布在院區各個角落，尤其是在拘留所裡面，有時候我們都很懷疑，監視器到底是在照人犯的狀況或是開庭的狀況？還是在照法警的狀況？所以我個人覺得法庭上的安全其實比較好維護，如果人犯人數過多或是有安全顧慮，當他情緒激動時，我們發現通常都是人犯或是來開庭的當事人，因為訴訟期間言語的對立，他覺得受到委屈所以聲音就非常大或是咆嘯，如果有些人比較激動就要當場制裁，像這種情況其實法警在法庭上都還好維護。","一般我們是規定1個庭要有2名法警，尤其有人犯在的時候，但目前是不可能的，現在剛好顛倒，1名法警要顧3個庭，這個庭開一開再跑到那個庭，那個庭開一開又跑到另一個庭，他在法庭上要做什麼事情？除了當事人來的時候要做檢身的動作，就是拿一個金屬探測器做檢身的動作，看看他身上有沒有帶違禁品，但是就算那個檢身器發報的時候，你也不能搜他身，這就是稍後要談到的職權行使法，你沒有那個權力搜他身，只能叫他交出來，如果他不交出來，你也不能怎麼樣，可能他身上有小刀，你也不知道。此外，檢身完之後，開庭期間法警不是沒有事做，他還要把卷宗拿給檢察官、拿給法官，然後還要再拿下來給他看，他在法庭上等於是庭務員的角色，所以你要他單獨、非常明確的執行安全維護的角色其實是有困難的，因為不管是檢察官還是法官都會叫他去做庭務員的角色，所以我們認為要把他的角色先確定，到底他在法庭上是扮演什麼角色？是安全維護的角色嗎？如果是，那他當然就是全心全意注意庭上每個當事人、被告，甚至要注意提解來的被告的舉動，如果他的舉動有異常時，他當然可以在第一時間做出反應，這是法庭內的部分。","法庭外的情況又不一樣了，雖然我們有這些監視設備，可是我們並沒有求救的設備，要怎麼求救？通常我們看到監視器的時候已經晚一步了，你讓當事人來跟你說他被人家言語咆嘯、辱罵或是他遭受攻擊，需要法警來保護，那都是等事件結束之後，他才有機會過來跟你說，當下他也沒辦法說、沒辦法求救，所以關於改善法庭安全，我個人要提出幾點：","第一個就是人力的問題，這是最基本的問題，宜蘭地院在93年就有20個法警，那時候的業務量、刑事案件只有六千多件，到了106年已經增加到9,800件，從93年到現在，20年來他們沒有增加任何1名法警，最近有100個名額撥出來，宜蘭地院撥到5個名額，但是1名法警也沒有，包括2個法官助理、1個書記官、1個執達員、1個錄事，就是沒有法警，這是宜蘭地院跟我說的情形，從這裡可以看出，我們高層現在一直很重視法警人員的問題，可是不管是我們高層也好，委員也好，這個聲音始終傳達不到最基層，很奇怪，就是一直沒有撥人給他，所以人力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我今天要講的第一件事就是，我們希望能夠補充法警的人力，因為任何危害安全的人或事皆有賴法警人員在第一線及時處理，才能有效排除，所以面對安全危害發生的不確定因素與不可期待性，法警人力的充足與否，無疑是保障我們機關司法安全、法庭安全的因素之一。","第二個是有關硬體的部分，方才提及我們有很多監控系統，但這個監控系統是不是真的有發揮功用？有沒有死角？監控是否綿密？數量是否足夠？雖然我們有金屬探測器的檢測門，但是當它響的時候，我們是不是能夠叫他交出東西或者搜他的身？雖然有金屬探測器的檢測門、金屬探測棒，但實際上有沒有達到它的功能？這是一個問題。","第三個是法警的訓練，目前每年都有在矯訓所做一個禮拜的訓練，但是一面對安全性的問題，其實機關間、各單位間自己的演練、平時的訓練才是最重要的，它的訓練不是只有法警，是包括整個機關、整個部門。","第四個是勤務的妥善配置。方才大家講的面向都很廣，我只就比較細節的部分來談。關於勤務的妥善配置，比如說，你要帶人犯上庭時，如果是派1名女法警去，這就牽涉到男女比例失衡的問題，如果你派1名女法警去，他在庭上戒護時，現在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好像都有規定，人犯上法庭時要把手銬、腳鐐解開，這是為了維護人權，但是在手銬、腳鐐解開的狀況下，只有1名女法警在值庭，如果人手不夠又要兩邊跑的時候，請問他要如何維護法庭的安全？甚至人犯在移動的過程中就會有危險了，所以當1名女法警帶1名人犯時，通常我們會從法警室另外再調派1人去支援他，這就是浪費人力了，本來是1個人可以做的事情，變成要2個人去做，如果有狀況的話，可能還要更多人去支援，所以這就是男女比例失衡的問題，這也造成法警人力更不足的情況，所以法警長在安排勤務配置時，如果沒有給他充足的人力，他實在沒有辦法安排很好的人力。","其實在院區的各個角落或是比較重要的地方，如果人力足夠、有配置固定哨，甚至有巡邏哨2小時巡邏一次的話，我相信如果發生像律師被攻擊的事情，不用等到他們來回報，我們應該就能夠主動發現了，但是這牽涉到人力夠不夠，光是法庭上的部分就已經不夠了，你還有多餘的時間去做院方的事情嗎？其實每個院檢不是只有一棟大樓，包括辦公處所、偵查庭、辦公大樓有好幾棟大樓，對於這些建築物要不要去做安全巡邏？要不要去檢查？要不要去巡邏？這部分也是要人力，講來講去就是人力的問題。","第五個是法律的層面，因為法警必須預防或及時對突發的安全危害事件做出反應，可能會需要用到強制手段來達成任務，所以法律上必須明確賦予法警可以使用強制手段的時機、範圍及注意事項，否則法警會害怕他在做出反應之後要面對一些不利於自己的後果，所以他會不敢勇於任事、不敢採取即時的反應措施。前不久北檢有3名法警被攻擊，他不敢還手也不敢使用強制力，甚至對他施以反制的手段，為什麼？如果他施用下去，人家要告他傷害時，他是不是要自己去面對？以我個人為例，我個人也碰過這種問題，我們施用強制力帶他下去執行時，你把他弄受傷了，他就回過頭來告你，這樣法警是不是就不敢動了？我們寧願讓他鬧、寧願讓自己受傷害，所以他也不敢動。因此在法律的層面上、在妨礙公務的罪責上，是不是要給法警、給執行公務的公務員更高一點的保障？","關於訂定職權行使法的部分，我個人認為職權行使法有訂定的必要，但我們不希望法警成為一個超級警察，所以雖然這部分有必要訂定，但是就內容的部分，我們認為應該要好好檢討，包括法警到底有沒有這個能力？我有看到相關資料提及司法警察事務包括犯罪調查、拘提、逮捕、搜索、扣押，法警有沒有犯罪調查的能力？有沒有這個裝備？還有搜索、扣押，法警適不適用這部分？應不應該去搜索、扣押？關於拘提、逮捕，我個人以前也曾拘提、逮捕過人犯，一般警察局是2人1組去拘提，還有1台警用轎車，逮到人犯後就上車帶回分局，而我們是怎麼逮捕的？我們去拘提時是1個人去好言相勸，勸完之後叫他坐我的摩托車，然後騎著摩托車載他回地檢署，請問這樣安全嗎？所以你說要他們去執行逮捕、拘提，可以啊！但問題是法警的安全呢？他是坐在我的後座，就這樣把他載回去，你也不能上他手拷，如果他願意跟你走就跟你走，他不願意跟你走，可能會在半途攻擊你，我們只有1台摩托車，而且還是我自己的，不是公家的，所以是不是真的要去執行拘提、逮捕的的工作、是不是有那個能力可以去做搜索扣押甚至於犯罪調查，我覺得是值得討論的。我剛剛也看了資料，司法院、法務部的長官在安全這部分其實有提出很多具體作為，我相信如果各單位能夠具體落實的話，安全事件應該可以消弭於無形，至少可以減少發生。安全的事情希望各單位可以一起來努力。以上是提供本會的建議，謝謝大家。","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5分鐘後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台北律師公會黃繼岳副秘書長發言。","黃繼岳副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整個聽下來，最主要還是以法院內部法官、檢察官或法警同仁的角度來看法庭安全，身為律師，我會比較期待能夠以律師或台北律師公會的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如果從法庭安全的角度來看，所謂的法庭只是今天討論的一個概念，包含檢察署、法院，我們律師的角度非常清楚，坦白講，是我們帶著當事人去開庭的，原則上第一線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發生對立衝突，他一定會先找他的律師，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的話，當我們律師跟當事人去開庭的時候有任何的狀況、任何的衝突，不管是有形或無形的，我想第一線不會跳過律師去尋求法院其他法警同仁的協助，因為律師就在他身邊，他最快。所以某種程度來看，如果有衝突的話，律師是等同於當事人去面對衝突，所以也才會看到之前新聞報導台南地院、桃園地院的狀況。依我個人的經驗，最近這幾個月面對這種狀況的機會越來越頻繁了，甚至連在調解的過程當中，也開始遇到對造當事人不是針對我的當事人有情緒反應，他們開始會對律師有情緒反應，因為他們會覺得當事人如果沒有律師去幫他告的話，今天他不會要坐在這個地方被告，所以當事人和當事人的衝突很容易會轉嫁到對造律師身上，甚至他會認為你是幫兇之一、是共謀之一。在這種情況下，其實律師面對的衝突和風險並不亞於當事人，因為對造當事人認為我們就是當事人的一部分。","所以我們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以律師的角度來看，會先把它定位在一個問題上，就是律師在法院裡的角色，除了大家所常講的在野法曹，或者是一種公義代理人，在當事人的眼中，他其實就是當事人的一部分。既然我們律師已經開始被認為是當事人的一部分的話，律師在法院所面臨到的風險其實就不亞於當事人或人民在裡面遇到的風險。剛剛前幾位與會先進所提到的人民跟人民之間所有有形、無形的暴力，律師都會遇到。當事人開庭的時候可能先罵對造當事人，罵完之後他恐怕會連律師一起罵。因此以律師的角度來看，在探討法庭安全的問題時，律師該怎麼樣安全地執行業務？雖然對造當事人會把律師當作跟人民是同樣的，可是換個角度來看，我們律師畢竟也不是當事人啊！我們只是在執行律師業務，為什麼要因為某種人民在衝突中的不理性、衝突中的憤怒而面臨這樣的風險？所以我們比較希望協助律師在執行律師業務的過程當中，能夠避免被不理性的人民或被有怨氣的人民當作憤怒發洩的對象，我想這部分是律師界、台北律師公會急迫希望解決、說明的問題。不管是台南或桃園的案例，應該都只是冰山的一角而已，全台灣各地法院我相信不會只有這兩個地方會出現這種狀況。","接著我也以這樣子的前提和定位，向主席和與會先進報告今天的提綱，就是法院、檢察署內外的常見暴力行為有哪些，針對律師的部分，我只能說只要老百姓跟老百姓、人民跟人民或原告跟被告之間會產生的暴力行為，原則上對律師都會產生，尤其現在民智大開，整個社會輿論的影響，我覺得暴力已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有形的暴力就是直接毆打、衝撞，無形的暴力可能就是言語上的侮辱，我最近聽過的就有「沒良心」、「助紂為虐」、「回去睡得著覺嗎？」我相信在座的先進們一定都有在法庭裡面聽過類似的話，但是我覺得更難的部分還不是這些，而是介於暴力跟非暴力之間的狀況到底該怎麼辦。譬如我前幾年前看過當事人開完庭出來以後，可能就會看到有黑衣人圍著他，可是什麼事都沒有做，這樣到底算不算是暴力？當當事人請求律師協助的時候，我需不需要去請求法警同仁出來協助？如果請求以後，法警能怎麼協助？這種情況到底是暴力還是不是暴力？可能還沒有顯現，可是又有點像，我覺得這是一個困境。第二、也是前幾年我所知發生過的案例，一樣是毆打，當然仇人相見分外眼紅，來開庭的時候在法院門口遇到，就從人行道打到法院大門口，也請求法警處理了，可是他就只打到大門口，就是這樣子追打，到底這時候該怎麼處理？所以就律師的角度來看，為什麼我會提出這樣的問題？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第一，如果他有委任律師，一定會先求助律師，請律師幫忙，那我們律師就會不好意思，就只好通知法警，我們就只能這樣做而已啊！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到底要通知法警？還是報管區？我覺得這是我們執業上會遇到的困境。當然，就像我之前跟大家報告的，當事人有可能把對人民的憤怒，直接投射到他的委任律師身上，律師如果遇到這種狀況，到底應該求助誰？甚至我曾經在新聞媒體上看到，律師開完庭後，在法院外或法院內就被人帶走或是怎麼樣，這種情況到底該如何處理？某種程度來看，這也是律師在整個執業過程中，我們如何去協助他們的部分。","接下來的問題是，有沒有必要針對這個部分另外訂定專法？我的想法是，如果現在的法律規定、現在的法制，已經能夠處理現在的問題，其實就不見得需要再疊床架屋，訂定專法，但如果某些狀況現在的法律無法處理，譬如像我剛剛講的一些例子，那我就會比較傾向贊同修法或訂定法律，只是說到底要以現有的法律修法或定專法，這部分的立法政策或許可以再討論。針對這個部分，剛剛與會先進們都有提出看法，現在我就以律師角色，提出一點建議，就是律師在開庭或在法院裡，既然會遇到與人民相同的問題，那我會比較想要修法，因為發生問題以後該怎麼處理，那是比較像是事後救濟的途徑，就這部分，我希望事前能多一點預防功能，除了我們書面資料中提到的X光機或其他相關的有形資源以外，我再提出一個比較粗淺的建議，就是除非真的人民生病了，否則有一些問題是可以透過溝通或協調去化解爭議。我想一些衝突會產生，就是因為在溝通與協調過程中，沒有辦法縮小爭議，甚至還把整個爭議衍生開來，就這部分，如果可以在紛爭發生時，就用很有效率的談判、溝通技巧去化解兩造當事人內心可能的憤怒，爭議就可以減少很多。這個部分我想是有可能的，因為以我們律師執業過程，如果在法庭上有衝突，都會先用溝通方式化解自己當事人這邊的憤怒，當然有些沒有辦法，但根據我的經驗，某種程度是可以化解掉一部分憤怒，如果對造也有律師的話，當然基於律師立場，也會去化解雙方的憤怒，那這樣的情況就會減少。其實有發生報章雜誌上的例子，據我觀察，應該就是有一造當事人沒有請律師，所以就這部分，如果整個法院裡，不管是律師，法警，或是整個法院工作同仁，能夠有多一點的溝通技巧，或者接受談判技巧的訓練，或許在前階段快要發生衝突時，就可以把爭議減少。以上簡單跟大家報告。謝謝。"],["主席：謝謝黃副秘書長。","接下來請中華民國法警協會黃玄如東區分會長發言。","黃玄如東區分會長：主席、各位委員。我先自我介紹，我是中華民國法警協會東區分會長黃玄如，本協會是目前法警同仁或退休法警所組成唯一登記在案的合法機構，本人來自東區花蓮，並代表花東地區建言。本人現任花蓮地檢署副法警長一職，職等是六職等，可能也就到底了，之前我們有提過職等調升的部分，但長官目前沒有下文，剛才我們理事長已經代本協會做過建言，以下是本人所見所聞的一些建議。","第一，法警人力是法庭安全的基本，換言之，如果沒有足夠的警力，何談安全！就本署人力編制，法警編制13人，缺額3名，所以目前只有10人，含正副法警長；檢察官24名，含檢察長1人，主任檢察官3人；目前我們的偵查庭有11間，偵查庭比法警還要多，平均每天開庭庭數，上午是7到10庭，下午是5到7庭，提訊的人犯，每日大約5到13人，這不包括自己到案執行或移監的人犯。這邊補充一下，花蓮監獄是台灣四大重刑監之一，所提訊的人犯中，無期徒刑占總收容人數2,000人中的580人，所以我們提訊的3個人犯之中，可能就有一個是無期徒刑的重刑犯。我曾經在一次提解過程中，只有2位法警戒護一車人犯，後來算一算，一車人犯刑期大概超過200年，試問，如此的戒護人力，如何保障安全？今天我們談的是法庭安全，如果我們連自己的安全都沒有辦法保護，何來保護法庭上的安全？這只是一個純樸的花蓮，就如此忙碌，更遑論一級法院及地檢署等其他單位。","第二，現今女性法警為數不少，本署占有三分之一，現階段的法令皆要求進入法庭必須卸除戒具，我想說的是，如果人犯都很乖，不上戒具，我們當然沒有意見，可是法警算是小綿羊，而人犯是大野狼，你要小綿羊帶大野狼進去開庭，然後要小綿羊把大野狼的戒具解除，叫他乖乖在那邊不可以動，請問這樣的情況合理嗎？我剛剛講到，如果連法警本身都沒辦法保護、保障自己的安全，要如何保障在場其他司法人員的安全？這個部分是有點說不過去。另外，現在有精神狀況的人犯與日俱增，在考慮人犯的自由陳述時，是否也應該考慮到法警的安全？這一點我要請各位長官重視，因為沒有法警可以兼顧自身安全，那其他法庭安全就更不用考慮了，連自己都顧不了，哪有心力去戒護其他的安全部分。戒具是用來保障法警的人身安全，法警與檢察官或法官的足額比例，也是法庭安全的保障，兩者間環環相扣，缺一不可。","第三，剛才已經有先進報告過了，法警同仁現在心中最大的負擔是上班加值班，還有一個專案，我想在座很多檢察官都知道，我們的專案，尤其現在到了年底超級多，我在上禮拜沒有一個晚上可以準時回家，最早是8點，最晚有到凌晨1點才可以回家。我是延續上班時間，一直到專案加班結束才可以回家。在這種情況之下，法警不是超人，一禮拜隨便就值2天班的話，時數就會超過70或80小時，可是我們的基本工時是1週40小時，可見我們法警都是在超時工作啊！","剛才吳委員也講到，現在我們是銅板價，上班與下班時間領的錢是不一樣的，我們晚上值班時，長官說是值班費，因此1個小時才給我們60元，還叫我們乖乖的不要吵。剛才吳委員也講過，晚上上班時間的薪水應該是白天的加倍，然而現在長官只給我們1個小時60元，我請可以作主的單位能夠回答這個問題。在如此疲憊的精神狀態下，如何維護法庭安全，這才是今天公聽會的重點。法警天天處於疲憊的狀態下，如何有精神去維護其他的安全措施呢？就是給我們再好的裝備也沒有用啊！","第四，法警的訓練太過薄弱，特考警察考上後必須受訓1年，才能分發到單位服務；而監所管理員也有4個月的受訓期才會分發，法警卻只有3週而已，這也包括女性法警，因此根本不足於應付現實的狀況。以前招考的法警必須服完兵役，現在已經將此規定廢除，因為有招考女性法警的關係。我建議要檢討法警的受訓時間，必須有3個月以上，且經考核通過後才能分發到單位服務。這與我們之前提出快速補充人力的訴求已經有很大的差異，但是為了以後能夠確實執行法庭安全的任務，這也是必要的過程。剛才有長官提到過訓練的部分，這確實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如果沒有整體及完備的法警訓練，法警如何站上法庭去維護安全呢？這是我們要表達的意見。之前，我們向長官提過快速補充人力的見解，首先，可以先制定一套考取法警後的訓練章程，並看要用多久的時間才最恰當，再招聘一批現階段所需的法警人力並予以雇用，但要註明必須服完兵役1年，如此的人力只要訓練2至4週就可以分發。待一批完整訓練的人力補充之後，再將原本雇用人員漸漸汰換，以使人員補充作一完整的銜接，如此有效的人力才能因應維護法庭安全。","在此建議各級長官，今天公聽會討論的重點，除了制度的措施面有改善空間之外，再者就是處理好有衝突的法警警力及訓練法警的部分，如此我們才可以保護法庭安全，進而因應目前快速變遷的社會現象。我的報告完畢，謝謝。"],["主席：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紀亙彥理事長發言。","紀亙彥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律師在法庭安全中是比較悲情的族群，或許大家不知道會設立金屬安全門的原因，這是因為十幾年前有一位律師，他在高等法院高本院的法庭被人從背後砍了一刀，之後才有金屬安全門的產生，而在這次事件之後，全國法院也都有金屬安全門了。這一次我們很不幸又損失了兩位優秀的律師，而且都是桃園的律師，此刻來談法庭安全，雖然感到很沈痛，但是確實有其必要性，因為以往大家都不談這個問題。","我們認為法庭安全並不只是法警的責任，我覺得政府也有責任，當然法警部分會有他們的心聲，如果從律師角度來看的話，該保障的是所有進出法庭的人。全聯會在發生這次事件後，我們有檢視國內所有的法規，法規所注意及保障的部分，就是法官及檢察官的司法人員，包括律師、證人及鑑定人等卻沒有任何一點保障。今天發生兩位律師殞落的事件，這也提醒大家要去注意這個重點。其實不是只有律師而已，前一陣子有位證人去法庭作證之後，他在新北市市場裡被人以車子直接撞死。這是同樣的事情，可見法庭安全應該要提升到整體司法的安全，我們應該保障所有進出法庭的人，包括因為法庭命令或法律規定而進出法庭的人，我們應該保障他們的安全。其次，這種安全並非只有在法庭或院區，也包括他們的家庭生活等。現在司法改革在談所謂的司法裁判員，將來在這部分就會是一個大問題，比如哪一天不要說發生威脅恐嚇裁判員的事情，萬一他們被虜或被殺，請問這個法庭還要不要審判？只要有一半人員是這樣的話，屆時該怎麼辦呢？","從律師公會的立場而言，我們認為應該要立法，或許法務部及司法院認為現在的法律都夠了，可是刑法的規定是針對公務人員，而律師、證人及鑑定人都不是啊！在法院組織法中好像檢察署也不包括在內，我們認為必須保障這些人，現以證人為例，法院強制他們一定要到場作證，如果他們講了事實，可是卻無法保障他們的安全，這在司法上是失職的。如果無法保障幫助司法去探究事實的證人，我們覺得司法真的是失職了。我們認為對此要立一特別法，或在法院組織法中訂定特別條文及在刑法中立一加重條文等，這都是應該去做的立法工作，這部分保障的不是只有律師而已，還包括一般因為法律而出入法庭的民眾。","我認為目前有幾點可以直接改善之處，首先，也是有關法警人數的問題，其實安全維護都只在法庭及法庭大樓而已，出了法庭大樓誰都管不著，我覺得這是很危險的狀況。另外，除了法官通道及秘密證人通道之外，大家都要走一般通道，就是秘密證人的部分，我曾經在某個比較簡陋的法院擔任被告的辯護人，我一走出來就發現秘密證人就走在前面，我的當事人認識他，也知道他是秘密證人，直接就和他講話。萬一我的當事人對秘密證人當庭講的很不爽，事情就發生了。所以我覺得安全通道的設置應該是引導到院外，如果這樣還不夠，或許應該請當地的警察協助後續的安全維護。","類似的事情我們律師經常碰到，像現在有些人到地檢署告詐欺，其實對方只是欠錢而已，但是因為找不到人就告詐欺，因為會通緝。出庭時在院外等他，然後人就被擄走了，最後簽了本票，打得半死，這是經常發生的事情。我覺得如果沒有事前預防，就會有問題。","目前我覺得唯一做得比較好的是家事調解事件的時候，在寄發第一次通知或傳票時，都會寄安全評估表，這是依據一個辦法所訂的規定。既然家事事件已經有這樣規定，我覺得應該可以擴及所有的案件，畢竟只是一張安全評估表而已。一旦我覺得我有危險就加以填註，法院可以做預防措施或是讓我走相關的通道。這部份是不是可以提請司法院做個參考，讓安全評估表適用所有的案件，而不是只有家事案件，因為今天不是只有家事案件會出問題。至於檢察署和法務部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比照。","另外，我們希望在法庭上不管是被告、證人或鑑定人，只要覺得自己有安全疑慮，並向檢察官提出要求希望能夠提供保障時，就應該要立即反映，採取必要的分開帶離措施，必要時也請警方做後續的安全維護，這是我們比較介意的幾點。","像是台南的事件其實是發生在院內，第一時間台南地院的聲明是說在院外，我覺得律師是要保障人民的權益，保障被告的權益，保障人民的訴訟權，應該是在不受威脅的情況之下來行使職權。所以我認為我們要保障的不僅僅是法庭的安全，更應該是整個司法的安全；我們要保障的人應該是更廣泛的，但是目前為止所有的法規、辦法、規則所保障的都是司法官、檢察官以及司法人員，對其他人都沒有加以保障。","至於法警的問題其實已經很多年了，但是因為總員額法的關係，一直沒辦法解決。如果可以的話，也希望這個部分能夠一併檢討。雖然法警在法令上被認為是司法警察，但是他們的訓練與配備跟一般警察還是有差啦。要賦予他們權利就應該要給他們足夠的訓練、足夠的器械，也要給他們足夠的安全保障。","有關安全的部分，我一直覺得監視器是事後拿來查證的東西，若要事前防範，效果有限，但是金屬安全門有某種程度的戒護作用。另外X光機的部分，我發現並不是全國各法院包括高等法院一體適用，而且檢驗出來的東西有限，像金屬是無機物，金屬探測門就會反應，但是鹽酸是有機物就不會反應。我覺得這個東西有必要添購，不知道為什麼有些法院有，有些法院沒有，當然有了機器就要訓練。目前好像北院有，高院民庭有，高本院有，桃園地院沒有，地檢署好像都沒有，我覺得這是必要的配備。有了法庭的安全，有了司法的安全，人民對司法才會有信賴，才會有尊重。我們曾經去國外參觀過法庭，我覺得法庭是非常有尊嚴的地方。你要讓人民感覺到它是尊嚴之所在，人民才會對司法的判決有所信賴。今天一般人民遇到危險的時候會跑進警察局請警察協助，但是絕對不會跑到法院請法院協助。為什麼？因為法庭不夠安全。","最後我們要呼籲，有關法庭安全的部分，律師界認為還是應該要設立特別法，發揮某種程度的警示作用以及某種程度的宣示意義，法庭應有尊嚴，謝謝。"],["主席：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林仕訪秘書長發言。","林仕訪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的題目是法庭安全，稍早的報告人或是與談人都在談法警的配置跟困境，長期以來法警的定位、職權、訓練、人力配置等等都存在相關的問題。法警是法庭安全的一個重要指標，但不是法庭安全的全部。我們今天談法庭安全，其實是因為一個司法案件引起或衍生的。一個案件的偵查或審理，相關人必須齊聚法庭，共同為司法行為、訴訟行為，因為這樣而衍生一些安全上的疑慮。我們就以台南地院發生的黃律師案件來說，它本身是從離婚案件所衍生出來的暴力不法或不當的行為，也就是我們今天聚焦討論的法庭安全的問題。","提綱(一)提到，法院、檢察署內外常見的暴力行為有哪些？在法務部和司法院的報告裡面都寫得很多，大致上也差不多是如此。我要提到的是，我們在談預防法庭安全的問題時，所謂的法庭到底是多少範圍內？在法院院區裡面當然沒有問題，因為都有配置法警，人力比較充足，當下所能發生的事件比較少。至於走到建築物外面，但是還在法院院區內呢？這次的黃政雄律師事件就是如此。他是走出了建築物，但是還在台南地院的停車場內，事情就發生了。這個部分相對比較難預防，如果是走到法院院區以外就更難了。大家剛才也提到，這可能涉及到法警的權責或者是一般司法警察的權責。這些部分要怎麼預防？法院院區內的部分，在人力、物力的配置補齊之後可能可以做到一些防範，法庭外的恐怕就沒有辦法做到。所以我們談這個問題時要去思考，在案件審理之前的程序要怎麼做預防？審理中要怎麼處理？審理後我們能做到什麼？剛才紀理事長提到，在法院審理流程中，家事案件或家暴案件會有一個安全評估調查表，這就是事前的防範動作，我們剛才提到需要事前防範或注意的案件，其實並不僅限於家事案件或家暴案件。就以黃政雄律師的案件來講，因為這個案件還在審理中，所以具體內容我們姑且不談，但是在這個案件當中，被告寫出去的離婚起訴狀其實只有短短一頁，而這一頁只能用「我恨你」三個字來形容，其中還提及「我的恨日益加深」，完全都是在講「恨」這件事。因為一個住在桃園、一個住在台南，所以法院在進行家事調解並通知被害人李小姐的時候，只問她要進行遠距視訊調解，還是要到院調解？當下法院思考的邏輯是一個住在台南、一個住在桃園，為了便利調解起見，所以要不要考慮用視訊的方式，但這並不是基於安全上的考慮。因為被害人認為在法院是相對安全的，尤其是在律師的陪同下，她認為不至於會有危險產生，所以她跟她的律師到台南地院去做調解，事實上，當天也已經調解成立了。既然調解成立了都還會發生殺人事件，可見這樣的恨有多深。姑且不論短短一頁的離婚起訴狀當中的具體內容，其實就是「我恨你」三個字，所以要離婚。因為當下少了一份調查問卷或是無法預先想像加以預防，如果可以的話，那麼應該可以安排即便是到法院裡面，也可以讓他們到不同的區域或是先後離去，那麼這樣的遺憾就可以避免。不管是法官或檢察官，他們是人而不是神，他們也沒有辦法針對每個個案都分析到這樣的程度，只是說既然有一個機制是可以進行安全評估調查，那麼就像剛才理事長所說的，在各類型的案件當中，是不是可以普遍性的寄發？我們希望由相對人或律師附上理由，敘明為什麼需要保護或是需要什麼樣的保護，這是我們在事前可以做的區隔。","在審理當中，我們可以做的區隔就是分別通道或分別空間，甚至於在不同庭級的傳喚，不過也許在刑事案件當中，被告有所謂在場權的問題，所以即使如此也沒有辦法完全區隔，這一點我們可以理解，但是在某些可能允許的情況下，是不是可以再作考量？比如在偵查機關可以做分開傳訊的動作，在審判中可以讓兩造作空間區隔，像在有些性侵害案件當中，因為既要維護被告在場權能夠聽聞，又要維護遭受性侵害被害人的權限，避免其與被告接觸，事實上是可以用隔離室。早期有些作法是把被害人放在隔離室，然後用視訊來通話，但這樣對於律師或法官查案詰問或訊問的過程比較不利，所以有些法院的作法是反過來的，他們把被告放在隔離室，也就是被告在隔離室當中可以透過玻璃帷幕或攝影機看到法庭一切活動並聽聞一切事情，保障被告的防禦權，且律師也可以在場詢問，而之後的作法就是必須先讓被害人或告訴人離去，產生一種時間的間隔，這也是一種在審判過程中可以做的預防。","最後是審理完畢之後有沒有辦法預防？以桃園巨律師事件來說，那是走出法院200公尺之後才發生的，因為那附近的通路就是這樣子，剛好兩造在那個地方遇到了，這個案子可能是因為在法庭裡面的情緒帶到離開法庭之後。剛才警大林裕順老師曾提及三安，其中也包括事後的安心安全，現在法院有一些作法，比如證人在筆錄上就不記載具體的住址、年籍，這也是一種方法，法官當場核對完之後，用另外一個彌封袋把年籍資料彌封起來，只要筆錄上記載「經核對年籍符合」就可以了，這也是一種作法。尤其在未來國民參審制當中，可能還會牽涉到個資上的問題，這些都是未來考慮事後，尤其離開法院之後要如何維護安全的相關問題。","就像我以上所報告的，安全的維護絕對不限於法官、檢察官和被告三者，更包含律師及所有到法庭執行相關職務或參與訴訟程序的相關當事人或關係人，而不是狹隘的只包括律師在內。這些都是必須急迫處理的議題，司法院現在也有一些作法，我們可以就再把它精進，做一些更精緻化的處理，至少在短期內因應目前的狀況下，可以做一些有效的預防。","就專法而言，現在大家都聚焦在法警職權行使法，如同我一開始所講的，我們都認同法警的問題很嚴重，這個部分應該要儘速處理，不管是員額、訓練或職權上，都是急迫並應馬上處理的問題，但它並不是解決法庭安全問題的唯一解藥，並不是解決了法警配置的問題，就可以解決法庭安全的問題，絕對不是這樣的。基此，我們也認為專法的設立或專責條文的設立有其必要性，理由就如同方才理事長所報告的，法院組織法只是含涉檢察官及法官，至於其他訴訟當事人並不包含在內，而我們認為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必須被保護到，這部分與當時醫療法對於醫護暴力的思考是相同的，所以我們比較傾向立專文專法來加以保障，謝謝。"],["主席：請台南律師公會林仲豪秘書長發言。","林仲豪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台南律師公會林仲豪秘書長，今天之所以出席這場公聽會，主要是因為7月17日黃政雄律師事件發生之後，我是第一時間就在現場處理的人之一。在此要向各位補充介紹林仕訪秘書長，他是目前黃政雄律師案件訴訟中的告訴代理人，所以他可以很具體的向各位報告那件事情的一些細節，這樣大家就能瞭解為什麼他會知道洪當興的起訴狀當中充滿了仇恨的文字，其實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案例。","依照今天公聽會所提供的大綱，就法院檢察署內外常見的暴力形態而言，暴力包括肢體及語言，暴力行為的來源除了方才各位先進所提及的當事人之外，其實還有一種特殊的類型，我們戲稱其為VIP，他們或許不是訴訟當事人，但是他們常常在法院出入、喧鬧，而律師在法律諮詢的過程當中常常會遇到這些人，台南就有律師在接受民眾一般法律諮詢時，被民眾以言語和肢體進行攻擊，我們公會也支持這位律師，而且公會也有人成為告訴代理人，幫他提出刑事告訴。可見暴力的態樣與對象不只限於訴訟當事人，甚至非訴訟當事人也會在法院周遭出入，誠如方才紀亙彥理事長所言，暴力態樣所出現的類型並不是只有在法庭之內，在法庭外的法院區域也會發生，甚至在法院外也還是會發生，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一條其實也只規定到審判長對於法庭上秩序的維護，顯然這項規範並沒有辦法處理法庭外的那些問題，所以目前的法律必須加以補充及修正。至於這樣的態樣是不是要透過加重刑責的規定來處理呢？或許這方面還可以再檢討。但是這樣的態樣要由誰來負責相關秩序的維護？是由法院的其他長官，還是要由法警，抑或由其他專責單位來負責秩序的維護？這的確是大家必須檢視的問題。不同的態樣產生的問題不太一樣，這些糾紛有部分是來自於法院訴訟活動的特質，而法院訴訟的特質來自於它是高度糾紛的衝突，裡面的人本來就會陷入高度緊張關係對立當中。第二種則是來自當事人的特殊性格，有些人可能就會在這個衝突的對立中採取過激的行為反應。","誠如剛剛理事長講的，現在家事案件的安全評估表其實是一個好的方式，我們也覺得應該普遍在所有的個案中使用，就算沒有，在接收到個案中的當事人或律師的請求時，也請法院或地檢署的長官能予以注意，並做適當的處理。","當然，實況上當我們有特別跟開庭的審判長或檢察官講這些事情的時候，他們大致上也會以安排人員先後出入的方式來做空間隔離，以維護一定的安全，這是有的，但是非開庭狀況下要怎麼辦？這就是個問題了。剛剛談到非常多有關法警的部分，基本上我們尊重第一線法警同仁的看法。","此外，我也要在這個地方特別感謝7月17日台南地院、台南地檢署和法務部長官以及立法院一些委員的關心，讓我們當天能幫黃政雄律師的案件做比較快速的處理，雖然它是一個令人悲傷的過程：我們當天5點半得到消息，8點鐘黃律師的太太到醫院，我們公會在殯儀館陪到凌晨1點多。也感謝市政府的幫忙，殯葬處那天馬上把這件事情處理好，讓黃律師隔天凌晨就可以回到桃園去。這些是我們要一併感謝的。","最後，因為我們台南律師公會12月初前往九州，和姊妹會長崎辯護士會進行交流時，有特別請教日本律師在面臨法庭上的暴力或相關問題時如何面對，他們提了一個非常極端的case，就是1989年奧姆真理教對坂本堤辯護士的case。因為坂本堤辯護士長期對抗邪教組織，並對奧姆真理教的相關人提起訴訟，在這個過程中就被那個組織給盯上了，最後在1989年11月5日凌晨3點，和他29歲的太太、14個月大的兒子一起被6名真理教的信眾以毒物殺害。這件事發生在法庭外，而且那是一群非理性的人，不過這樣的事情要怎麼預防呢？說實在的，對於一個非常極端、完全不理性、無法預期的人，以我個人有限的智慧，也不知道能提出什麼建議。","我們還問日本律師其他的案件他們怎麼辦，日本律師也很坦誠地跟我們講，在法院到庭的過程中，當然是法院會維護，但是在法院外的區域，特別是事務所內，也只能由個別的事務所自己來想辦法了。其實在我們台南也發生過當事人跑到事務所對律師進行騷擾的事情，我們也只能請求轄區員警協助。","以上是個人在處理過程以及最近跟日本交流過程中的一些經驗，謝謝。"],["主席：謝謝林秘書長。","接下來請時代法律事務所張鈞綸律師發言。","張鈞綸律師：主席、各位委員。剛剛除了很多律師界先進的發言，法警弟兄們也有一些發言，所以我就做一些基本的補充。首先，以常見衝突來講的話，除了言語和行為上的衝突之外，其實還要區分庭前和庭後。當事人在開庭前多多少少因為待會還要進去面對法官或檢察官，都還會勉強抑制一下情緒，因此衝突多半都是發生在庭後，庭前其實比較不容易發生。有些大概是在開庭的過程中就可以看得出來雙方衝突已經變得非常激烈了，對律師來講，在法庭中他們必須盡力攻防，不可能在這個時候另行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所以這個部分可能需要法官或檢察官加以留意，就是萬一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衝突過於激烈，退庭時是不是應該特別先交代一下？也就是說，既然法官或檢察官座位那邊都有緊急按鈕，其實他們可以及時命令採取某些必要的措施，這對法官和檢察官來講可能是舉手之勞，但至少可以讓當事人在退出庭外之後就見到法警，不至於太過發作。我只能這樣講，因為其實等到事情發生，事後再來追究都來不及。","我是覺得，從治安的角度來講，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是，其實犯罪著重的是事前預防，而不是事後的追懲。諾貝爾經濟獎得主Gary S. Becker的行為經濟學也講到，其實重罰不見得能夠遏止犯罪，重要的是讓犯罪能夠及時獲得懲罰，這才是遏止犯罪最有效的方式。所以不要再講什麼治亂世用重典了，人類社會從來沒有不亂過，其實我們應該用一個比較平常的態度去看待這個問題，與其講求事後的追懲，不如強調事前的一些小動作可以讓很多問題提早消減於無形。","我的建議是這樣，除了法官、檢察官在開庭的時候，視當事人的反應提前通報法警，預先做一些必要的防範和準備，另外可能就是法院裡面設置的監視器不應該是隱藏的，而是應該比較明顯地讓在法院進出、等待開庭或退庭的民眾都能看得到、要夠明顯，因為講得難聽一點就是，犯罪的預防著重在見警率，如果路邊站個警察，大家都會規矩一點。雖然我知道法警弟兄的人力的確很不足，他們的勤務也很重，但是我認為，在增加法警員額的時候，應該可以在法院各個樓層適度地配置法警，即使他們只是站在那邊，當事人在庭外發生衝突的機會也會減少很多。","剛剛也有法警弟兄建議設置緊急呼救鈴，我認為這是一個很有效的辦法，即使那個呼救鈴可能不會響，但至少它在一個明顯的地方，能看得到的時候其實都能遏止一些非必要的暴力。我當然不是真的希望那個鈴沒有用，而是希望那個鈴有用，但是你要讓當事人覺得自己在法院是安全的，如果有人想在法院做什麼超過理性範圍的事情，隨時都有可能被看到或者是被注意，這樣就會有所節制，對於防止庭後的非必要衝突，我覺得是非常重要的。","當然，我也知道很多律師同道們都很為當事人的權益著想，但是我也會常常提醒年輕的律師，我們並不是士卒，但是很多律師在法庭上可能都非常投入，也會遭到對方的誤解，對此我也只能說，這必須在每年律師考試完畢訓練時，特別提醒律師執業時，千萬不要投入連自身安全都顧不了的程度，因為這只是你的一個案件，當事人一輩子可能只進一次法庭，而你可能是天天在那裡進出。","另外我必須講的是，根據我個人的經驗，很多案件，譬如我處理過一個家暴案件，先前當然是對方被提報家暴，法官也是三催四請把他請來開庭，而他來開庭時其實已經6點多了，法院很多人都下班了，甚至可能只剩下法官及書記官，然後我們請法官儘量讓我們的當事人能夠早一點出去，可是一走出法庭，走廊上都沒有人，而且我們出去走沒多久，還沒有走出院區，對方就從後面追上來了，我也只好拿著手機對他說：「現在我正在拍你，你最好不要做什麼無謂的動作，沒有必要！」的確，我們很難預防被尾隨的情形發生，當然我不能說律師特別寶貝，其實出了法庭我們就是一般老百姓，至於是否要立專法，我知道法務部跟司法院並不希望立專法，而我站在律師的角度當然希望立專法，這並不是專門為了保護律師，而是在法院院區內對執行職務、業務之人進行犯罪，就這部分來做處罰，而不是針對法院院區內所發生的犯罪來做處罰。換言之，這是針對犯罪的對象而不是說法院院區其他各式各樣的犯罪，不然這個犯罪的範圍可能會定義得非常寬，就會變得沒有意思了。","至於是不是因為執行職務而產生的，還有院區內外的區分，基本上，我想跟院區比較密接的部分應是起始於院區，就算最後結果發生在院區外，應該都還可以視為發生在院區之內的，但是我不認為應該要擴張到及於律師事務所，這樣就有濫用之嫌了。","再來，剛剛有些人談到法院發傳票的時候，能有一個安全疑慮的回報機制，這當然是一個很好的機制，但可能有人擔心這樣的制度會不會被濫用，而我也只能這樣講，濫用並不能防止正當的使用，這是有法驗的，所以法官或是檢察官在某種程度上，在開庭的時候是不是要考量讓當事人分開離開法院，但我還是必須強調一件事情，就是因為有很多事情我們沒有辦法在開庭時都看得出來，甚至在一達成和解或是調解之際，當事人包括律師在內，可能都會有所鬆懈，像發生在台南的實例，所以我也只能說，院區外麻煩也要多設一點攝影機，最好也能夠有崗哨、警察，讓想要行為的人知道他是在被監視的狀態，我只能這樣講，說真的，就算加了安全門、X光門，仍不能阻止汽車進來，就像現在國外的恐攻已經變成就算不放炸彈，但也可以把車開到人行道撞死幾十個人，所以能怎麼辦呢？若真的為了這個事情因噎廢食，我也沒有辦法說什麼，這樣說也許很冷血，但我只能說，我們不能防止別人把汽車開進來，就算發生這麼極端的例子，我們仍只能增加見警率，所以在法警這方面，無論是組織法或是行為法，都應該給其充分的資源，因為法警真的非常不夠用，我們在法院開庭真的有這樣的感覺，法警人數直接攸關人民在法院活動的安全程度，所以提高見警率或即時通報的迅速程度，其實應該可以有效減少不必要、不該發生的衝突或是傷害，但我也沒辦法說，所有的措施都應針對那種很極端的情形，這時就只能強調教育訓練以及一些標準作業程序的推演，這個必須實際進行才能知道，我們現在也只能提出一些原則，沒有辦法具體形成一個完整的措施。謝謝。"],["主席：上午會議時間就是延長到今天公聽會會議結束。","請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吳盈德教授發言。","吳盈德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在此我要就本次公聽會的議題提供一些參考的建議。首先，對於要不要立專法一事，不同機關、層面，可能在看法上會有所不同。基本上，國家司法的尊嚴其實有賴於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但有很大部分甚至有很高的比例在於我們要怎樣維護一個法庭的權威性、安全性或者是尊嚴，如果從這個思考角度來看的話，要立一個專法來加強法庭安全，我個人是非常樂觀其成的，以美國為例，其實美國在整個司法系統上，因為美國在各方面的資源都非常的充沛，的確在配置上相較於其他國家來看，也都顯得比較充足，我們也許不一定能夠做到，但是或許可以提供各位先進一些參考，即便我們沒有辦法完全做到，但或許也可以做為一個仿效的對象。","首先，美國司法單位下有設一個司法安全處，大概就是綜管全美國包括聯邦法律系統下面所有司法官跟司法從業人員的一個安全，所以他們的規模是非常龐大的，方才法警協會的先進也都有大聲疾呼，希望能夠增加配備、人員，即員額上的一些補強，所以或許也可以思考來成立一個單獨的單位，因為從民眾的觀感或是司法從業人員的角度來看，其實法警比較像是法院的一個附屬人員，並不是一個非常獨立的單位，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對於安全的維護工作上，就比較欠缺獨立性，畢竟安全的維護還是有其專業在，雖然目前法警在法院裡也必須受到相關主管的管制，比如說法官或是院長等，但事實上在安全維護或者是相關專業性上，難免還有一些不足，所以讓其成為一個比較獨立的機關，或許會比較合適。","第二，草案第二十四條提到，法警行使職權時，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攝影、錄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行為人或參與者當場之行為事實或活動狀況等資料。其實我看到這個法條後非常的高興，當然我指的並不是蒐集這個行為，而是我相信所有的犯罪行為人，若是突發的或者是臨時起意的，其實這都是存在的，但很多犯罪人其實在事前都會有一些症狀，比方說家事案件中，犯罪人或是被告，可能他本身就已經有家暴的歷史，且有一段時間了，其實這一類人本來就要把它列為比較高風險的對象，像方才有很多律師先進提到，一步出法庭外就被人家從後面攻擊，其實這些人本來就是潛在、高風險的份子，所以法庭或法警如果能夠真的成為一個較為獨立的機關、單位，其實對於這類資料的蒐集，甚至在使用上，如果能夠更為加強的話，我想或許也可以達到一個相對有效的預防，不過這個前提要件是要有充足的人員跟預算的配置，方才之所以特別點出第二十四條，是因為美國司法人員的司法安全處下有一個相關的處理中心，裡面也有所謂的傷害風險評估系統，方才先進提到我們在家事案件也有類似的量表，但他們是將其提升到系統的層級，當然這個系統的建置不是一、兩天就完成，而是長期database的累積，其實這就是一個大數據的累積，當累積到一定的程度的時候，其實對於這部分的維護上，我想就可以慢慢地達到一定的效果。據美國截至目前的統計資料顯示，大概有3,000多名曾經在言語直接或間接攻擊司法人員的潛在危險份子，最後真正轉變為實際著手進行攻擊的，大概只有百分之八，也就是他們掌握的3,000多人當中，其實最後真的轉變的只有百分之八，也正因如此，至少也掌握了百分之八的機率，其實這樣的好處就是可以避免一部分悲劇的發生，所以或許也可以思考一下這個部分。","方才有一些先進提到了法警的設備，目前國內各個法院系統，無論是南北差異也好，或是一、二級審法院之間的狀況也好，其實有一些館舍、院區，的確相對老舊，所以如何在一個相對獨立的狀況下，讓犯人或是相對危險的被告，能有一個獨立的通道，或是間隔時間提訊等部分，或許也可以再重新思考，當然這些不可能一步到位，不過我仍非常樂見大院能夠提出這樣一個專法，至少能讓法警在配備或是相關員額，甚至在執法上，能夠較有依循，相信這對法院安全的維護，可以達到一個比較好的效果。","最後，我相信法警的工作量當然非常大，以我個人的經驗，像進入地方法院或是高等法院，在經過X光門時都會發出嗶嗶的聲音，但相關人員好像也不會特別去進行查驗，因為大家身上多多少少都會有一些金屬的物品，之所以這麼說並不是要責怪法警，而是我們必須將其當作一件專責的事情來做，既然是安全維護，就一定要澈底的檢查，大家應該都有出國的經驗，在機場也會碰到同樣的狀況，既然要安全維護，當然就是儘量要做到滴水不漏，應該是這樣。如果各位先進有機會到美國法院參觀，就可以知道他們對安全的查驗工作是完全不馬虎的，一點一滴都一定要做到。所以，這樣的做法如果能落實，相對於潛在性嫌疑人或打算要著手犯罪的人，他們應該也會有一定程度的退卻，不一定真的會著手實施。以上，謝謝。"],["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政府機關要不要先回應？"],["主席：周委員也是等政府機關回應完畢嗎？好。","接下來先請機關代表回應，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發言。","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在大院法庭安全公聽會代表司法院表達看法，司法院的具體看法和說明如同書面資料，請各位閱讀。在此針對剛才與會學者專家的高見表達看法。","首先，我們非常感謝與會學者專家就法庭安全提出高見，關於全國律師公會紀理事長及林秘書長，提到安全評估表是否要擴大，在本院報告中提到，本來有評估可能可以將質詢程序的現場履勘、查封、點交及其他當事人應到場之執行通知納入考量，不過，理事長和秘書長的建議，我們會帶回司法院做更深入評估。","綜合各位其他部分的發言，簡單說，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安全維護到底包括哪幾個範圍？第一個是法庭內，比較精準應該說「院宇內」，院宇外是由一般司法機關負責的，院宇外的部分該如何加強安全維護？我們會後回司法院，會針對地方各法院目前與警察機關的聯繫狀況進行瞭解、討論並做出具體處理模式。","院宇內的部分，說穿了就如同各位所說的人力不足，要如何解決人力問題才是重點，先做比較簡略的說明。司法機關在人力上的安排看起來是有餘額的，但司法機關有個特點，因為每個職務分得相當細，職務彼此之間不能流通，這是有時候在實況上遇到的困難。甚至以工作特性來說，如果法警可以找職務代理人，我們也往往會顧慮到職務代理人的應變能力等方面，到底與正職法警的能力是不是相同？所以，這部分縱使有辦法找職務代理人，往往也會造成操作上的困難。","在現有人力增額的部分，如同我們報告中提到的，我們在107年也增加了一部分，非常感謝臺灣高等法院在今年已針對全國各法院，以現有法警人力做三種類型評估，對於該如何補足人力提出具體建議，這個建議表會是司法院的重要參考依據。","在精簡事務部分，除了之前由司法院秘書長主持替代人力委外辦理的可行性評估會議，其他科技設備也是必然的趨勢，我們在107年編列三千多萬元經費，目的為購買X光機與其他監視設備，期望透過科技設備減輕法警同仁的工作負擔，把目前法警的人力更精準用到需要之處。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王主任檢察官發言。","王主任檢察官銘裕：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剛才各位先進所報告的內容，我把它們大概歸結成兩個重點，針對今天的法庭安全公聽會，本司之前有提出一個報告，這部分就不再贅述。關於各位先進提出的兩大問題，即如何維持法庭安全的部分，大家點出的問題不外乎就是人與錢，第一個是人的部分，如同詹理事長說的，20年前和20年後的案件量成長這麼多，但唯一不變的就是法警人力。今年因應司法改革，補了大約100人，其中法務部全國各地檢署的部分只有42位，分到全國22個地檢署，每個地檢署平均分不到2位，當然聊勝於無，但其實對各地檢的人力影響也不大。","因此，如果人無法補足，我們就去檢討大家忙碌的原因，發現涉及案件量的問題，如果在這個源頭能將數量適度控管，不要有那麼多案件，那麼，縱使有限的人力也可以處理，所以，法務部儘量用各種方式讓案件量減少。我們去分析每年收受的案件類型並想辦法解決，這一次司改後，部裡也在研議是否效法司法院建立審查中心的做法，把一些比較輕微的案件做適度分流，不要讓案件全部進到檢察官手裡，如果檢察官手上的案件少了，法警當然也會相對輕鬆。","第二，我們針對俗稱的「假性財產犯罪」，也就是以刑逼民的案件進行研議，它們有部分也許要採取有償，告訴民眾訴訟不是不用成本的，要告一個人，不管是妨害名譽或假性財產犯罪，也是要付出某些程度的成本。當要告人時，他們自然就會多加考慮，不像現在告人都不用成本，這也等於是從案件量做控管，如果數量控管下來，以有限人力起碼還是可以處理的。","第二個部分是補充關於「錢」的部分，現在各行各業的趨勢是由機器取代人力，關於錢的部份，很多先進委員講得很好，不論是增設X光機、金屬探測門、探測棒等等，是防範犯罪於未然，當然沒有問題。只是，錢的部分其實也是很難解決的問題，尤其這幾年，在公務體系裡講到錢，大概就是沒有，所以大家要自己想辦法。其實也不是只有金屬探測和X光機等等，是整個司法機關面臨非常老舊的問題。","剛才李海龍檢察官說到提解通道，如果大家有機會去參觀南投地院和地檢，那裡是全國唯一有地下通道的，其實很方便，在檢方法警室下面有一個通道可以通往院方法警室，法警室再過去就是南投看守所，我們都稱此為「服務一條龍」，人犯下去後無法逃跑，因為就是一個地下通道，他只能往前走。這樣其實減少非常多提解時的法警戒護人力，只是最近司法機關越蓋越遠，檢察署和法院開始漸漸分家，與監所都蓋在不一樣的地方，所以每次在提解戒護人犯都花費非常多時間，希望提供給主席和各種委員參考，將來有關司法園區的部分，大家能儘量靠近，也減少人犯提解的問題。","最後，今天聽到很多人代表法警說出心聲，我做了十幾年檢察官，這些問題其實不是現在才發生，是從以前就發生的，只是這些問題不外忽就是卡在人和錢，也希望主席和各位委員，有關將來司法機關爭取員額及經費的部分，請大院多多支持。以上補充，謝謝。"],["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如果有學者專家想進行第二次發言，可以到主席台登記，謝謝。","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感謝大家今天一起來關心法庭安全議題。今天的討論大概就是兩個重點，大家今年都非常關注法警的職權和負擔，我個人也在這邊感謝法警，在我個人工作實務經驗裡，在法庭上、法院裡確實得到法警很多協助和幫忙，他們是無所不在的，包括送傳票、原來的值班和值勤、法庭站崗、維護安全等相關工作。","主要因為大家的信賴性，這些工作還是信賴院內和地檢署同仁來做，所以，倒不是一定要把全部事情、責任往法警身上推，在法院或地檢署工作的環境和氛圍與外面是不一樣的，畢竟要考量案件的秘密性和安全性，所以工作的派任，大家相對上會比較傾向於由院內同仁自己處理。當然，法警在這部分承擔了很大的責任，我們都知道、也很感謝。","如同剛剛法務部代表說的，現在這個問題是長久以來存在的，在今年，我們更加積極面對，大家討論是否有必要訂定職權行使法，這牽扯到我們到底要賦予法警多大的權限，有多大的權限就有多大的責任和能力，這是好多面向的。不是不檢討這部分，或是我們希望他們扮演什麼工作都能做的角色，所以，我們給他們很多職權，這些職權是否牽扯到一般人民相關基本權利，都在我們審慎考量的範圍中。","所以，今天法警的問題是他們承受這麼大的負擔，除了司法院、法務部或行政部門希望減少這部分的負擔外，關於職權的行駛和範圍到底要到哪裡？職權的行使如何界定？大家可以有更多討論。畢竟，它是制度的一環，不是單純把法警切割、把法院巡邏交給外面人力，或是把部分工作交給職務代理人而已，這牽扯到信賴問題。今天我到法院，需要相關協助時，也是直接到法警室內，當然就造成法警的負擔，但因為大家都是在司法機關工作的一份子，大家對他們的信賴度相對比較高，有問題或要做反映時，也是去法警室。","所以，針對這部分，我們心存感謝，大家要有榮譽感，你們其實是擔負起司法機關很重要的安全維護，我們不能虧待你們，要維護、捍衛你們的權利。我們委員會同仁今年在這個議題上，大家關注的心力是很多的，針對這部分，我就簡短地講到這裡。","另外，我們今天談的是法庭安全，其實很早就要與蔡委員易餘及尤委員美女一起召開這個公聽會，可能因為時間和相關資源的問題，蔡召委將它安排在委員會。關於法庭安全，剛才法警同仁提到，它其實是廣義的司法安全，司法單位或司法部分的暴力就是整個社會的縮影。這個社會到底有哪些暴力事件存在？在司法管轄內有多少暴力事件？甚至它會更嚴重，因為所有民事糾紛、家事糾紛、刑事責任追溯，都會被分配到法院檢察署，所以它承載的短兵相接、互相攻擊、怨恨等情緒，是超出一般社會的。","我是執業15年的律師，我算是非常小心的，有時候會考慮要不要接案，接了可能會造成心理和人身安全上多一點的負擔，因為我們的事務所是開在那裡的，就像大家要去飯館吃飯，飯館不能不接待一樣。但是，如果律師不站出來接這個案子，不敢出來保護當事人，要期待什麼人來幫他主持在訴訟及法律上應有的權利？律師大概是基於這樣的責任感，以及對於專業的責任倫理去接案件。","我也很樂見剛剛司法院和法務部提出的一些說明，以及他們在這半年裡做的一些工作。之前法庭安全或相關議題，對立委而言，如果是可以透過提案修法、監督要求相關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達到一定的功能，我們都會責無旁貸趕快去做。但是，法庭安全牽涉到的不只是修法問題，直到現在，我的腦袋裡也還沒擠出可以用什麼法律或專法來確保法庭安全，剛剛林裕順老師提到日本法庭秩序維護法，我們再來參照看看。","法庭安全是很廣泛的，除了牽扯司法機關、司法單位的責任，律師本身注意義務上的能力，加上當事人的情況是上百種，大家對於對造都是短兵相接的程度，就像台北律師律師公會副秘書長說的，今年這些事件浮上檯面後，我個人就擔心它的安全標準已經跨過去了，將來的事件一定更多，所以我們非常憂心，希望透過今天這樣的公聽會，讓大家長期以來所反映的問題及困境，或是我們必須去做的事情，都能一步一腳印去做，剛剛聽到司法院的說明，除對特殊事件有相關的法律規範，還有家庭暴力事件防治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也就是對一些特殊事件，我們在司法上都有做一些社工的安排及安全維護，現在可不可以具體落實到全面性的事件，比如法官審議各種案件，當他們發傳票或是開庭調查的時候，是不是可以就卷內的案件做一些安全上的判斷，並據以作出一些更為具體的指揮、指示或是相關注意提醒事項，我們認為在行政端包括司法院與地檢署，針對這些特殊事件中當事人的安全，都應該有能力來做個妥善處理。","另外，剛才提到硬體設備方面，本席看到今年司法預算中對司法人員安全設備經費的編列，比起去年度的預算增加了301.57倍，等於多了二千二百多萬元，除購買X光機等，其他安全上的硬體設備也需要加以補充，包括動線的設計，都應該要有一個SOP，甚至司法單位可以請比較專業的安全人員，像剛才吳老師提到司法安全官的設立，若是編制內員額沒有辦法補足這部分，可否委辦安全專家單位來檢視各個法院及地檢署安全動線的問題，做全面性的檢討、盤點與清查，至於是否訂定專法的問題，目前到底有沒有設立專法，如果沒有，未來在訂定專法之前，是不是應先有一些具體的作為？值得我們考慮，在此我要感謝全國律師聯合會的理事長以及律師同袍，大家除了在一些法令上有做一些修改，在制度上也做了一些改進，我想麻煩全聯會能設計一些SOP提供給執業的律師朋友注意安全，畢竟我們國家好不容易栽培這些人才，大家都知道，今年我們有兩位律師失去了生命，對他們的家庭也是一個很大的遺憾，同時也帶來重大影響，我們當然還是要痛定思痛，全面檢討司法安全的問題。","今天我們來談的這兩個問題都相當沉重，台灣社會走到目前這個階段，呈現相當多元、尖銳甚至相互衝突的文化，常遇到短兵相接的情況，從司法安全的層面來看，法警與律師就站在第一線，我們一定要去面對並解決這個問題，當然，這個問題也不是今天藉由這個公聽會就可以一蹴可及，同樣也不是提出一個法案或進行修法就可以完成這樣的目標，必須大家集思廣益，並就目前能做的就先去做，至於法案的部分，因為牽涉到整體制度與編制上的問題，我們只能一步一腳印去做，完全不能放鬆，包括國民黨、民進黨的委員及時代力量的朋友，大家在這條路上不斷在努力往前邁進，在法庭安全上，本席前面已建議行政單位可以做的就先做，譬如進行全面清查與盤點，並請專家對各級法院的安全動線做合適的安排，今天大家在爭執200公尺以外已經不是法院的問題，當然這沒有牽涉到追究責任的問題，如果能在法院附近可以多設置幾個安全設施，相信在經費上大家都不會吝嗇，甚至會勇於支付這部分的費用，以上是本席簡單提的幾個建議，謝謝主席。","主席：謝謝周春米委員，接下來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已聆聽多位專家學者所發表的高見，大概需要提到的也都已經提到了，不論是從硬體或是軟體方面，甚至從人力的配備等等，大家都有很多可行的建議，但我們都了解，目前整個國家的員額分配上，其實是相當吃緊的，所以，我們在這裡要考慮先進行一些分析與統計，再據以決定輕重緩急及先後順序，特別是對律師人身安全的部分，在此要請教各位大部分都是發生在哪一類型的案件？這一類型的案件為什麼衝突會特別大，且大到波及律師，以往律師或是社工員都算是第三人，跟案件當事人是有切割的，可是為什麼現在律師會被捲入案件的當事人，因為遷怒進而危及律師人身的安全，另外，許多社工也都被牽涉到家事案件中，並危及其人身安全，由此可見，我們整個社會的暴戾之氣越來越濃，所以，我們必須觀察與面對整個社會的暴戾之氣，並想出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進行化解？又，以暴制暴是否就可以解決問題？","今天我們必須在硬體或軟體上加強設備，現在各級法院或檢察署也正在建造新大樓，除了美輪美奐之外，其實整體的功能，尤其在安全的功能上，剛剛有學者專家提到一個很好的建議，譬如在法院與檢察署之間針對解送人犯設計安全通道與配備，其實，法庭與法院的設計也是屬於一種高度的專業，這樣的專業也應該融入新建的法院及檢察署大廈中，尤其是正在興建大樓的時候，都應該把專業設計的概念融入其中，因為一個良好與安全的動線通道，將可節省許多人力，這部分如果不去妥善處理，我們的法警真的會累垮！","一般人民都認為法庭的安全需要仰賴法警維持，可是剛剛我們也聽到不管是法警公會或協會的代表都表示現有人力與配備均不足，甚至連定位也不明，相關訓練更是不足等各類問題，這裡面牽扯出法警的定位到底是什麼？其實，在最初設計的時候，法警是屬於低階的人力，並不是與警察一樣，但是今天法警所負的職責，不僅需要負責整個法庭的秩序與安全，甚至院內所有安全的維護也都歸他們負責，至於其自身的職權到底享有多少權利及定位卻不清楚，所以，剛剛有專家學者提到若法警在院內發現電子檢測有問題，應如何處理？需不需要通知警察？我們也知道，警察的人力也相當吃緊，在這樣的狀況下，該如何處理？這裡面牽涉到法警跟警察還是不一樣的問題，警察有積極強制處分權，試問，我們的法警需不需要有強制處分權？這是需要多方面考量的問題，若以防衛的角度來看，這是屬於一種消極的權力，面對這種消極的權力，法警應該運用到什麼樣的程度，都需要各位思考並給予明確定位；同時，還要透過一些訓練，讓他們每個人都知道自身的職權與定位，不再讓法警對於自己的職權出現相當困惑與模糊的情緒，這個問題現在是需要好好做檢討的時候。","另外，剛剛也有專家提出很好的建議，就是事前的安全調查評估，固然已發現好幾個案件都是發生在家事或家暴案件，其實，對家事案件的發生，在事前都已經做過安全調查的評估，但為什麼還是會發生？","其實，對家事案件的發生，在事前都已經做過安全調查的評估，但為什麼還是會發生？主要是牽涉到當事人的輕忽，以為應不致於發生，所以沒有事先請求法庭做好安全通道，以及採隔離或分開訊問等，這些日後都需要更多的加強，讓大家知道若有任何安全上的危險性時，應該請求法院提供安全通道，或是採取隔離、分開訊問，以及事後對人別訊問的保密，不要讓對方知道個資以防後續循線進行報復等等，事實上，我們在做很多事情的時候，由於SOP做得不夠徹底，包括檢測與執行過程中若SOP做得不夠徹底，就會在某個細節上出問題，正好印證「魔鬼就出現在細節裡面」這句話，這也是為什麼德國或日本都非常注重SOP的每一個環節，而SOP的部分則是牽涉到訓練是否確實。","剛剛也有人提到所謂人身安全並非只有司法人員，包括所有進入到法庭裡面的人，將來國民若可以參審時，包括法官、律師及證人等所有在法庭活動者的人身安全，我們都要全面顧慮到，剛才有學者針對法庭安全提到只有在有尊嚴的環境中才能讓司法贏得人民信任，過去台灣在威權統治時期控管甚嚴，現在我們把這些控管衝破之後，並沒有拉出一條紅色的底線，導致整個社會變成毫無章法，現在我們必須將民主法治國家的那條紅線標明出來，重拾法庭的尊嚴及人民對法院的信賴，所以對這部分，我覺得必須要讓大家慎重來面對，謝謝。","主席：謝謝尤美女委員，最後一位請鍾委員孔炤發言。","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整個早上聽下來，各位學者專家的發言大概都是針對法庭安全的部分，不論是被害者、加害者或是出入法庭的人員，應如何給予其一個安全的司法環境與場所，司法單位今天也提供相關意見與看法；其實，按照廣義的司法安全來講，在座學者專家特別提到法警的職權，我們是不是需要專門針對法警的職權設立一個行使法？此在司法委員會也有特別討論過，在討論法警職責與權限的過程又牽扯出值班費的問題，因為值班費不是薪資，所以在定位上比較不明確，可能今年給60元，明年調整為70元，值班費該不該因為法警人力不足而做合理的調整，是值得大家考慮的問題，譬如早上已值過班，到晚上因為確實需要人手，於是造成早上除了要執行勤務之外，晚上還要再繼續值班；我們都知道，在值班的過程中也會相對勞動體力，這也是我們一直在強調勞動工作環境與場所的部分，本席對這個問題的看法是，可否針對法警人力不足的部分先進行調整，因為剛才聽到多位學者專家提到目前各法庭都有安全上的問題，我覺得這個問題實肇因於法警人力的不足，其實，司法委員會過去在審查預算時，不管是審司法院或是法務部的預算，大家討論最多的就是人力不足的部分，而此又受制於行政院人事總處，畢竟他們對法警的員額有進行管控。","方才聽到法務部特別提到明年度法警的員額將增加到110人，事實上，也不過是增加了42位，如果用22個單位平均來計算，大概一個單位增加不到2位，對他們而言，在工作的分擔上是否足以應付現有勤務的權責才是最重要的。","至於法警的任用，因為他們也是所謂的公務員，所以適用公務員相關法規，在法警管理的辦法中也確認他們具有公務員的身分，不論升遷、考核與績效都是依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來做處理，法警面對自身人力的不足與權限不明的情況，值班費對他們而言，其實對於法警人力或現有的勤務，本席在此要強調的是，法警在司法體系中實是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甚至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在面對人力不足的情況下，他們只能勤於值班，據了解，他們1個月工作下來大概在24天至26天不等，為維護法院的安全，他們的值班或值夜就變得非常重要，然而對於這些必要性的工作，到底需不需要法警用值班或值夜的方式來完成，我們應該重新討論，這有點像當年勞動部跟內政部針對第七十四條討論時，提到勞工值夜與值班其實跟他的職務不對等，所以，對法警的值夜與值班才會用60元或70元支付，而不是以薪資來做計算，這是當初所做的一個區隔；對於夜間值班人力不足的部分，是不是可以用其他的方式代理，可能因為白天的業務比較繁忙，剛剛周春米委員特別提到法警人員在白天的勤務確實相當多，在這麼多的勤務之下，希望能給予一些合理的工作環境或勞動條件，如果夜間值班人力沒有辦法補足之前，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能否請司法機關與法務部回去重新進行盤整，以上就是本席針對法庭的安全所做的說明，謝謝。","主席：謝謝鍾孔炤委員，現在登記第二次發言，現有台灣法警工會的簡嘉達發起人登記發言，現在請法警工會簡嘉達發起人二次發言，時間為3分鐘。","簡家達發起人：主席、各位委員。最後一次發言只是想再強調一個重點，剛才並沒有講得很清楚，就是關於地方司法機關的區域性封建習慣，始終對待員額經費總是從法警室挪用或勻支，到目前為止，全國各基層院檢法警遭到挪用至外科室的情形還是相當普遍，我記得好幾次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都有委員強調，甚至院部的長官都同意應該將這些遭挪用的人力歸建到法警室，可是我覺得很難，現在都快到年底，就我擔任法警這十年當中，有些人一旦徵調到外科室，占用的員額永遠一去不復返，占用的員額導致我們法警在人力上無法補充，結果員額又被外科室占用，我還是很期望這些員額可以盡快歸建，不要再用任何藉口及理由，因為這種情況是對法警人力最嚴重的一種影響，不但人員沒有進行補充，卻又遭外科室挪用，我想了解司法院或法務部到底有沒有這樣的決心，盡全力督促地方司法機關，將這些挪用的員額盡速歸建，不要再一直占用法警室的缺額、不要占用法警室原有的員額，我的補充到這裡。謝謝！","主席：非常謝謝大家今天所提的意見，是不是容我也用短短的2分鐘來說一下聽了一個早上的心得？早上是讓大家討論到法庭的安全，事實上整個法庭的安全，除了法警的人力配置之外，整體上不管是律師、當事人，甚至是法官、檢察官，他們都需要有一個安全的法庭環境，我們在討論這件事情的時候，不禁會想到現在臺灣的法院跟檢察署長得怎樣，我相信大家有去看的都會感覺很像菜市場，真的很像菜市場，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案件量太多。","我覺得我們在處理司法改革的時候，應該好好地從上端的問題先解決，怎麼樣讓很多假性的刑事案件適度解除，而且很多民事案件可以透過其他機制調解或其他的方式，我覺得這一塊一直沒有好好地處理，包括我之前在講的，到底微罪的部分是不是部分授權給警察，警察就可以決定微罪的起訴，就是雙偵查主體，這一塊法務部到目前為止是拒絕的，就變成很極端、很好玩的是，事實上整個司法改革都一直沒有思考要怎麼減少案件量，所以這些量一樣湧到法院來，到了法院、地檢署，就扯到員額、人和錢的問題，我覺得這些問題只是不斷地惡性循環，我們總是要找到解決的方法。","然後又講到今天很重視的法警人力配置，他們的能量現在無法負荷這麼大的案件量，我覺得司法院和法務部在配置法警的時候，你們是過於刻薄，尤其去年通過夜間禁止深夜訊問，事實上這已經讓法官、檢察官下降了很大的辦案壓力，可是你們這個壓力是轉嫁給法警，你們在自己減少壓力的情況之下，卻沒有去思考法警需要更多的人，以及他們也需要休息這件事情。我覺得在很多層次上，司法院和法務部有時候一些作為因為過於保守，很多該放的你們不放，結果變成綁手綁腳，你們想做好事情也很難做。","我想下一個會期大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司法改革這一塊，應該都會進入所謂排案、排審，因為這個會期大概也來不及處理了，我希望這段時間應該是大家好好去檢討。今天公聽會有很多寶貴的意見，應該可以讓大家好好去參考的，非常謝謝大家所提的建議，今天所有的發言到此告一段落，所有的發言及書面意見均會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且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詹彥峰理事長書面意見："],["林裕順教授書面意見：","（一）","（二）","主席：本次公聽會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2時43分）"]],"block_lines":[1,7,28,41,57,69,96,117,126,138,145,154,164,171,172,173,181,188,218,221],"person_count":{"討論提綱":1,"主席":15,"尤委員美女":1,"詹彥峰理事長書面意見":1,"林裕順教授書面意見":1},"persons":["討論提綱","主席","尤委員美女","詹彥峰理事長書面意見","林裕順教授書面意見"],"title":"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庭安全」公聽會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星期四）9時1分至12時43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現在開會，今天舉行「法庭安全」公聽會，乃有鑑於近年來，司法機關內外的暴力事件層出不窮，使院檢司法人員、律師及民眾感到人心惶惶，針對益發增加的司法暴力行為及維安漏洞，司法機關應如何因應？對於此類暴力行為，是否採取特別立法或修正補強現行「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規的立法模式？本院委員也提出不同的修法提案，故有必要對相關議題的討論採取最開放的態度，仔細聆聽各方意見，以作為審議法案之參考。","date":"2017-12-21","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