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星期一）11時至14時20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林委員為洲","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21分；11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下午3時28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吳志揚    黃國昌    段宜康    林德福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許智傑    許毓仁    林為洲    尤美女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蔣乃辛    周陳秀霞  羅明才    呂玉玲    李彥秀    何欣純","      委員列席8人","主    席：周召集委員春米","專門委員：張智為","主任秘書：楊育純","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鄧可容","      專    員  蔡國治","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第1目決議(四)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0項第4目決議(一)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決定：第二案至第四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討  論  事  項","一、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第4目新增通過決議(二)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併案審查(一)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定宇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洪慈庸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周春米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九、審查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準備條例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十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陪審法草案」、(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陪審法草案」及(三)委員鄭寶清等23人擬具「陪審團法草案」案。","（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吳志揚、黃國昌、段宜康、林德福、李俊俋、鍾孔炤、周春米、許智傑、林為洲、鄭天財、尤美女提出質詢；委員許毓仁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第一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三、「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逕行逐條審查。","(二)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均照案通過。","(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四、「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逕行逐條審查。","(二)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五條，均照案通過。","(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五、「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逕行逐條審查。","(二)第十二條，照案通過。","(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六、「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逕行逐條審查。","(二)第三百十一條，照案通過。","(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七、「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一)逕行逐條審查。","(二)第十五條，修正如下：","第十五條  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之。","(三)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十三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九十四條、第四百二十六條、增訂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四百五十四條及第四百五十六條，均照委員周春米等17人提案通過。","(四)第二十三條，照委員周春米等17人提案，除句末「，得提出抗告。」修正為「，得提起抗告。」外，餘照案通過。","(五)第二十六條，修正如下：","第二十六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六)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及第四百二十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七)第四十一條，照委員周春米等17人提案，除第四項修正為「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外，餘照案通過。","(八)第九十九條，修正如下：","第九十九條  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前項規定，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人準用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八十八條及第三百九十五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十)第一百十四條，照委員羅致政等21人提案通過。","(十一)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修正如下：","第一百十六條之二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十二)增訂第一百十七條之二，不予增訂。","(十三)第一百二十一條，修正如下：","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撤銷羈押、第一百零九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停止羈押、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變更、延長或撤銷、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檢察官依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變更、延長或撤銷被告應遵守事項、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及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於偵查中以檢察官之命令行之。","(十四)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修正如下：","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十五)第二百五十六條，修正如下：","第二百五十六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十六)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修正如下：","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十七)第二百八十九條，修正如下：","第二百八十九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十八)第四百五十七條，修正如下：","第四百五十七條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法院者，由下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十九)第四百六十九條，修正如下：","第四百六十九條  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前項前段受刑人，檢察官得限制住居，或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二十)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二十一)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八、「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暫不予處理。（待另行提案俟院會交下時，再予審查）","九、第八案至第十一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提案條文已宣讀完畢）","十、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繼續報告。"],["項目：二、邀請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列席就「九合一選舉如何落實行政中立、秉持勿枉勿縱查察不法，維護優質選風」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報告。","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本次會議，深感榮幸，謹就「九合一選舉如何落實行政中立、秉持勿枉勿縱查察不法以維護優質選風」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茲將本部針對此次選舉之具體作為，扼要說明如下：","壹、前言","民主政治良窳，繫於公平選舉，為確保選舉所產生的公職人員、民意代表清廉執政與問政，應以強力的查緝賄選及積極反賄選宣導，斷絕賄選、暴力對民主政治的危害。本部所屬檢察機關除賡續與警、調、政風機關戮力辦理本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查察賄選及防制暴力工作外，為落實行政中立、積極查緝不法，並共同努力營造乾淨選舉環境，本部及所屬各相關機關乃採取相關因應作為。","貳、違反行政中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一、行政責任：","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同法第十六條則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二、刑事責任：","(一)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五十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同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則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二)　前揭條文所指「競選活動期間」，依選罷法第四十條規定，直轄市市長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15天；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10日；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5日。又以投票日前1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7時起至下午10時止。是以，如在非「競選活動期間」，而有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之行為，尚非選罷法規範之範疇。而公務人員在未屆「競選活動期間」從事之「競選宣傳活動」，固不構成違反選罷法第五十條規定，但凡動用機關資源（人力、物力、財力），為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或「特定政黨」而從事競選宣傳活動，浪費機關資源，仍屬違反前揭中立法第九條之規定。","參、本部具體因應作為"],["一、依據「公正」、「嚴密」、「迅速」三準則執行查緝作為：","本次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賄工作，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除依本部頒訂「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賄工作綱領」及核備「107年九合一地方選舉強化查察賄選計畫」等規劃查賄制暴策略與具體作為外，依據工作綱領所揭櫫「公正」、「嚴密」、「迅速」三項準則，據以執行相關查緝作為，並應時時以公正為念，絕不預設立場，也絕無時限、底限與上限，更不問黨派、身分、地位，依據法律公正執法，並嚴守行政中立，以杜絕外界質疑。"],["二、加強行政中立之宣導：","(一)為宣示本部加強查察賄選及防制暴力之決心及提昇查賄實效，本部部長、次長偕同檢、警、調、廉高層首自107年9月14日起赴各地方檢察署參加選舉查察分區座談會，聽取各地檢、警、調、政風機關轄內之選舉查察執行概況，目前已完成17場次，尚有4場次將在11月9日前全部完成。本部部長、次長及檢、警、調、廉高層首長在歷次選舉查察分區座談會，提醒所屬各相關機關除積極查緝防止金錢、暴力介入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事宜外，亦應特別注意各查察機關之公職人員切勿違反行政中立原則。","(二)本部廉政署亦藉由前開選舉查察分區座談會及函文重申，督請所屬各政風機構加強行政中立之宣導，迄至今年10月底，各政風機構協同人事單位共計宣導4,868場次。"],["項目：三、選前加強掃蕩各類案件，避免暴力、境外資金或選舉賭盤等介入選舉：","本部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已於107年4月、9月執行二波「全國同步掃黑行動專案」，並於107年9月間，執行二波專案查緝違反銀行法、洗錢防制法之經營「地下通匯」業者，並非針對特定黨派或個人之金流管制，而是就違反銀行法等犯罪行為加強查緝，以防制組織或幫派介入年底選舉及避免境外資金流入。另於選舉前計劃性強力掃蕩網路賭博及進行第三波「全國同步掃黑行動專案」，期能維持社會秩序並淨化選風。"],["項目：四、　投票前夕全力掃蕩現金買票並嚴防暴力：","本部所屬各查察機關目前對於賄選、暴力等各類妨害選舉案件仍積極偵辦中，尤其對投票前之現金買票賄選行為已指揮各查察機關展開監控及查緝。全體查察區檢察官督同所有偵查輔助人力進駐查察區，切實要求各偵查人力投入現金買票案件情資之蒐集，迅速發動有效之偵查作為，全力查察掃蕩現金買票，並嚴防暴力等不法情事。"],["項目：五、要求執法務求客觀中立，避免引發任何質疑：","各查察機關發動任何偵查作為，均應恪遵法令規定，嚴守程序正義，務必保持客觀中立，避免外界藉機批評「選擇性辦案」，致辛勞查賄之成果功虧一簣。此外，亦應注意辦案之執行技巧，例如對候選人應一視同仁、公平對待，辦案時程切勿快慢不一，應切實遵守偵查不公開，不得有洩密情事等，以維護公正執法之形象。本部一再要求所有辦案單位，執法務求客觀中立，避免引發任何質疑，確保選舉在公平、公正及公開的環境下進行。","肆、目前執行成效","依最高檢察署截至107年11月2日止之統計資料，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受理與選舉有關之刑事案件共2716件、5525人，其中賄選案件共受理2045件、4273人，已結272件，起訴36件、69人、緩起訴8件、74人。其中選舉暴力案件共受理256件、340人，已結66件，起訴4件、4人、緩起訴1件、1人。分析目前賄選受理案件2045件中，約七成案件之類型為現金買票、贈送禮品，分別為808件、696件；其餘餐會、旅遊等類型案件分別有199件、135件。","伍、結語","本次選舉投票在即，本部將持續督促各地方檢察署協請各地警、調、政風機關（構）確實執行各項具體選舉查察工作，依循部頒查賄工作綱領所揭示「公正、嚴密、迅速」三項準則，不分黨派、不分對象，以團隊辦案、集思廣益為核心，指揮各司法警察機關嚴正查察賄選及防制暴力，力求公平、公正、客觀、中立，並嚴守行政中立及偵查不公開原則，相信在檢、警、調、政風各單位通力合作下，此次選舉必能和平圓滿落幕。","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呂局長報告。","呂局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九合一選舉如何落實行政中立、秉持勿枉勿縱查察不法，維護優質選風」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專題提出報告如下：","壹、前言","本局偵辦各類型犯罪案件，均嚴守「依法行政」及「行政中立」之立場，不問犯罪嫌疑人之身分、地位、族群、派系、政黨，依刑事訴訟法接受檢察官之指揮，積極查辦不法，對於查察賄選案件亦不例外。","貳、107年九合一選舉落實行政中立、勿枉勿縱查察不法情形","一、確實遵守最高檢察署所頒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賄工作綱領」查察賄選","前開「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賄工作綱領」揭櫫三大查賄準則：「公正」、「嚴密」、「迅速」，並對「公正」進一步闡述公正執法為各相關機關之最高指導原則，唯有公正執法始能獲得民眾信賴。而公正查賄作為，應時時以公正為念，絕不預設立場，也絕無時限、底限與上限，更不問黨派、身分、地位，依據法律公正執法，以杜絕外界質疑，贏得民眾肯定。","為落實「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賄工作綱領」，本局特訂定「法務部調查局執行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賄選專案工作計畫」，通函全局各外勤單位，其中特別規定「不問對象黨派、身分與地位，依據法律公正執法，偵辦歷程須與案件承辦檢察官密切協調，研議妥適偵查作為，務求偵辦有效、安全、無後遺」，嚴格要求本局同仁貫徹「依法行政」與「行政中立」之不變立場。","二、本局107年九合一選舉查察賄選落實行政中立、勿枉勿縱之具體作法","本局平時即要求同仁執行各項賄選情資之蒐報，絕不會針對特定候選人或特定黨派，只要是地方賄選傳聞或民眾檢舉，均會予以蒐報，並將所蒐報之賄選情資提報檢察機關，接受檢察官之指揮偵辦。","對於賄選案件之偵查，本局均係依照情資內容積極查證，隨時與承辦檢察官保持密切聯繫，以期確實掌握候選人、樁腳、受賄選民之犯罪事證，並加強查扣不法所得，以鞏固案情，依法辦案，絕不會選擇性辦案。","本局對於每一件賄選情資之查證結果，均會陳報檢察官，如偵辦後認為已經構成賄選之法辦要件，均以移送書移送檢察官，如認為尚難構成賄選之情事者，亦均將查證結果函復檢察官，若檢察官認為有繼續追查之必要，均依照檢察官之指示續行查證後，再行函復。","三、本局107年九合一選舉查察賄選工作現況","本局偵辦賄選案件一向本於實事求是之態度，依法論究，截至107年10月31日止，本局受理疑似賄選情資1,124件，經深入追查，認為有犯罪嫌疑予以偵辦之賄選案件共134案，本局執行107年九合一選舉查察賄選工作均嚴守「依法行政」與「行政中立」之立場，只問證據，不問黨派。","參、結論","綜前所述，本局執行107年九合一選舉之查察賄選專案工作，即係奠基於「依法行政」與「行政中立」之立場，並且堅持「勿枉勿縱、查察不法」之原則，只針對涉及賄選之犯罪事證，不去過問候選人之黨派屬性。另為了端正選風，維護公平選舉，本局今年本於預防與偵辦並重原則，特別製作反賄選動畫宣導短片「阿嬤今年不賣票」，經由各機關學校官網首頁連結YouTube語音平臺，供全民點閱，並動員各外勤處站同仁分赴各機關團體、民間組織及社區鄰里加強反賄選宣導，強調本局本於超然中立、維護優質選風的決心。","以上報告，敬請指教。"],["附註：","(1)本局為貫徹查賄綱領策略之「加強反賄宣傳，鼓勵民眾檢舉賄選」，除協同檢察機關、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政風機構等向不特定群眾宣導外，已針對封閉型社區、老人會、宗親會、宮廟、民間社團、學校等實施面對面宣導，另結合本局形象宣導、保防宣導、企業肅貪經驗交流等活動進行反賄選宣導，並有大型LED看板、廣播電臺邀約宣講、有線電視文宣式宣達等，統計至107年10月31日已完成810場次宣導。","(2)本局於107年8月間製作「阿嬤今年不賣票」2D反賄選宣導動畫，分別於本局臉書及YOUTUBE上架，迄10月31日瀏覽人數分別有4,909次、1萬7,843次。"],["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邱副署長報告。","邱副署長豐光：主席、各位委員。本次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賄制暴工作，為確保選舉達到「公平」、「平安」兩大目標，由警政署督促警察機關全面動員警力投入查察賄選、防制暴力，以綿密之情資布建，積極之偵查作為，恢宏查賄制暴成效，展現政府淨化選風之決心，茲摘要報告如下。","壹、工作重點","一、策訂計畫落實重獎重懲","為防制金錢介入選舉，遏止賄選案件發生，確保優質選舉環境，警政署業已函頒「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賄選工作執行計畫」，加強查察賄選；採取「重獎重懲」原則，要求各警察局、分局確實執行查賄制暴工作。","二、成立專案小組專責查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各分局編組成立「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小組」，統合過濾、分析、研判各種賄選暴力情資。","三、治安座談加強反賄宣導","為有效宣導反賄選觀念，轄區檢警高層共同召開治安座談會，向出席民眾宣示警方查賄決心、達到嚇阻賄選作用；另併同宣導反毒觀念及政府查緝毒品成果，有效宣導當前重點工作。","四、強化布雷拓展情資蒐報","(一)依「深入情蒐、積極偵查」原則，各警察機關全力投入查察賄選情資蒐報，分析、彙集賄選情資，提報檢察官指揮偵辦。","(二)布雷工作以重質有效、滾動檢討為原則，指定窗口強化單線聯繫，嚴守保密。統計至11月2日止，各警察局共計布雷15,604人，布雷提供具體情資319件，布雷提供情資查獲賄選案件移送地檢署計77件。","五、中央專業機關主動支援","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各外勤大隊依縣市劃分區域，支援地方警察機關偵辦賄選案件，協助追查賄選金流及網路、選舉賭盤偵查；署屬警察機關應主動協助鄰近轄區警察機關查賄制暴工作，確實發揮破除地方查賄壓力功能。","貳、實施專案查緝","一、全國同步掃黑行動專案─防制幫派介入選舉","分別於107年4、9月實施2次「選前全國同步掃黑行動」，共查獲幫派犯罪組織105個、犯嫌846人，行動期間組織首惡聲押獲准率80.7%，並查獲各式非法槍械43支、查扣不法金流796萬餘元。","二、掃蕩地下通匯專案─防堵不法賄選資金流竄","分別於107年9月實施2次掃蕩地下通匯專案行動，共執行到案地下通匯業者72人，扣押不法所得4億9,067萬餘元，查獲帳上匯兌金額達86億756萬餘元。","三、查緝選舉賭盤行動專案─避免選舉賭盤影響選舉","於107年8月實施「直轄市長、縣（市）長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賭盤」行動專案，共計搜索24處、查獲40名犯嫌，查扣電腦主機73台、螢幕163台、新臺幣163萬9,100元等相關證物，統計賭資估達97億2,957萬元。","四、為全力淨化選前治安環境，確保選舉能在公平、純淨的環境下舉行，將於選前持續執行，並於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下適時發布新聞，以恢宏成效。","參、目前查賄制暴成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執行查賄制暴工作，截至107年11月2日止，計蒐報賄選情資938件、選舉暴力情資437件；查獲賄選案件124件947人；選舉暴力案件296件408人。","肆、選前重要工作","一、淨化選前治安，落實犯罪偵防","各警察機關持續加強查緝非法槍彈、選舉賭盤、檢肅幫派，落實各項犯罪偵防工作，加強指標性犯罪案件之預防與偵處。","二、成立查假小組，維護選舉公平","(一)成立「查緝假消息專責小組」，兼顧言論自由及選舉公平，加強查緝候選人及相關民眾告訴、告發案件網路不實言論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案件。","(二)截至107年11月2日止，受理82件網路不實言論涉及選舉案件，移送57件、64人，尚有25件偵辦中。","三、嚴守行政中立，加強查賄制暴","秉持「行政中立、依法行政」原則，本署已多次函請各警察機關嚴守行政中立，並落實宣導所屬同仁知照。另為防制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更應主動積極偵辦賄選暴力犯罪，有效消弭不法。","四、強化安全維護，嚴防槍擊案件","(一)投開票所及選票安全維護","本次選舉投開票所計有1萬5,886所，為確實維護投開票所安全與秩序，要求各警察局縝密規劃勤務，依危安狀況區分重要、次要、一般3種等級（其中重要2,674所、次要2,418所、一般1萬794所），分別部署警衛人員及協勤民力各1至2名。","(二)競選處所安全維護","針對各候選人競選總部3,132處、服務處1萬0,170處、後援會376處、辦事處1,269處，全面清查檢視安全設施，依治安顧慮程度，加強巡守勤務或協調裝設安全設施。","(三)為防制選舉槍擊案件，對於涉及糾紛之對造人士加強約制監控，採取預防性作為及有效防處措施。","五、落實蒐證工作，注意執勤技巧","規劃蒐證編組，整備蒐證器材，落實蒐證工作；審慎規劃蒐證勤務及執勤技巧，並先期與主辦單位或候選人聯繫溝通及綿密協調，避免誤解。"],["項目：六、妥處陳抗活動，聯繫檢方進駐","妥適處理聚眾陳抗活動，聯繫所轄地檢署指派檢察官進駐（前進）指揮所，即時提供相關逮捕、偵查作為之法律指導及後續人犯複訊等偵辦事宜。","伍、結語","此次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為積極爭取選票，已頻繁展開各項活動。本署將結合相關機關，秉持「依法行政、安全平順」原則，全力以赴，積極整備，做好淨化選前治安，全面查賄制暴，落實選前活動安全維護，防制選後突發事故，務使選舉公正、平安完成。","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主席：機關代表已經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委員會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非本委員會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1時45分截止發言登記。上午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詢答結束為止。","林委員德福：本席建議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主席：因為我們沒有這麼多的時間可以……"],["林委員德福：這項議題很重要……","主席：好。今日會議本委員會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委員會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均不再延長。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據本席所知，在選舉期間，基層檢調及警察人員都相當的辛勞，我要特別利用這次質詢的機會特別拜託法務部、調查局及警政署，對於基層的檢調及警察同仁在選舉期間的辛勞，該敘獎的就要敘獎，該給加班費的要給加班費。因為我與一些基層的同仁有交談過，我知道在這段期間案件量非常的龐大，他們確實非常的辛苦。","其次，請教調查局呂局長，根據今日調查局報告載明，今年你們製作反賄選宣傳動畫「阿嬤今年不賣票」，這是你們自製的宣傳短片，還是花錢找公關公司做的宣傳短片？"],["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呂局長說明。"],["呂局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委託公關公司製作這一部短片。","黃委員國昌：你們委託公關公司製作短片，花費了多少錢？"],["呂局長文忠：我們花費金額在10萬元以下。","黃委員國昌：局長，調查局採用網路行銷的創意方式製作短片，這點我都給予你們肯定，不過，根據今日調查局書面報告所載，調查局臉書在10月31日瀏覽人次為4,909次，這樣的瀏覽次數實在是低的可憐。事實上，這部短片早在8月27日就已經上線，還在臉書置頂，早上我特別上網查看調查局的臉書，可能你們的同仁很努力在上網瀏覽短片，瀏覽人次才上衝至九千多人次。在目前的臉書世界中，整體委外的宣傳效果竟是如此，你們有做等於沒有做是一樣的。當你們要推廣宣傳短片，其他的公務部門應該相互協助。請局長上臉書看一看，這部宣導短片只有被分享七十幾次，其中高速公路警局各地分部對調查局算是比較友善，他們都有幫忙你們轉傳分享，其他單位則統統都沒有幫忙轉傳分享，所以你們這樣的宣傳效果非常差！我非常的贊成調查局製作宣導反賄選短片，但在宣導方面，請調查局同仁要再多用心。好嗎？"],["呂局長文忠：好的。","黃委員國昌：再者，今日警政署報告指出，每次選舉若有人開賭盤意圖影響選舉結果，對於臺灣民主政治有信念的人都深惡痛絕。根據今日警政署報告載明，直轄市長、縣（市）長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賭盤，統計賭資高達97億2,957萬元，我看到這樣的數字感到非常的驚訝！請問警政署，針對這97億餘元的賭資都加以查扣了嗎？"],["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邱副署長說明。","邱副署長豐光：主席、各位委員。報告黃委員，這97億元是上次調查行動中所查扣的投注金額……"],["黃委員國昌：對啊！現在你們針對所有犯罪所得都有查扣了嗎？"],["邱副署長豐光：這些投注金額是在帳面上的……","黃委員國昌：因為你們明白寫出投注賭資的金額，所以我很關心這些參與賭博的賭資，這些全部都是刑事訴訟法所謂的應沒收之物，不是嗎？"],["邱副署長豐光：是的。","黃委員國昌：到目前為止，你們針對這97億元的賭資已經查扣了多少錢？"],["邱副署長豐光：我們查扣賭資金額是新臺幣163萬9,100元。","黃委員國昌：邱副署長表示，現今賭資有97億元，結果被查扣的金額只有新臺幣163萬元，你們查扣的能力會不會太差？到底你們是在辦真的，還是辦假的？這是將表面上弄得到的賭資稍加查扣，還是你們有認真在查明清楚整體金流？這97億元的賭資對選舉具有高度的影響，這些全部都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應沒收之物。針對這些金流，你們有認真調查然後把這些賭資都找出來嗎？如果你們沒有這麼做的話，竟然還敢在書面報告上載明？可以請邱副署長回答我問題嗎？你們有認真去抓嗎？"],["邱副署長豐光：這97億元是曾經交易過的金額。","黃委員國昌：對嘛！我的問題就一樣，這些曾經交易過的金額全部都是犯罪所得，所以我才會問你們有沒有調查相關金流？如果我們任由這97億元賭資嚴重影響選舉結果，然而你們只有查扣163萬元，這樣的成效未免也太差了吧？你們將這些數據載明在書面報告上，好像只是向立法院說明你們很認真獲知選舉賭資金額很高，但所呈現出來的卻是你們的偵辦能力很差，總共有97億元的賭資，你們才查扣163萬元，這豈不是笑話！你們有認真在調查嗎？請你們會後給本席一份書面報告，我後續還有很多的問題要詢問你們。"],["邱副署長豐光：好的。謝謝。","黃委員國昌：此外，我之前也問過你們一個問題，現今我國重大通緝犯的通報系統正處於非常落後的狀況，之前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公開詢問，以非法吸金案的葉海清為例，他詐騙上千名無辜民眾、犯罪所得高達上億元，2014年10月已經宣告判刑，而且被通緝4年多，至今仍未入監服刑。請問警政署邱副署長，你們有認真在抓人嗎？"],["邱副署長豐光：員警會全力查緝……","黃委員國昌：雖然邱副署長豐光的回答是員警會全力查緝，但如今已經事隔4年多，這樣可以稱做員警有全力查緝？目前葉海清是否已經出境？","邱副署長豐光：目前我不太清楚葉海清的行蹤，會後我再向委員報告。","黃委員國昌：事實上，我已經不是第一次詢問警政署有關葉海清的案子。既然警政署已發布通緝葉海清，那麼葉海清的大頭照在哪裡？這樣可以叫做通緝嗎？這樣是包庇吧！請警政署注意，葉海清曾經擔任海天保全公司前董事長，聽說他與警界的關係良好，所以請你們了解他擔任海天保全公司前董事長的背景，為何他被通緝4年多，既沒有出境紀錄，警方也抓不到人，結果你們告訴我們，警政署已經通緝他了，他的照片在哪裡？到目前為止，針對重大金融犯罪的部分，你們到底是怎麼通緝、抓人的，請警政署給本席一份詳細的報告。我們收到非常多投訴，大家嚴重懷疑，因為這個人警界背景、關係深厚，所以你們根本沒有認真在抓他，他騙了那麼多人，受害金額超過上億，結果抓了四年多，本席問你們現在人在哪裡，你們有臉在這邊告訴國人在全力追緝嗎？能力太差了！","接下來請教法務部，之前本席就告訴過你們，地檢署有發新聞稿呼籲民眾協助抓逃犯，但你們發這個新聞稿就顯得很諷刺，因為通緝犯根本沒有公告系統，就是警政署警察所用的查緝系統，也要知道身分證字號才能查到，例如本席剛才說的那位涉及重大金融犯罪，而且警界關係良好的葉海清，即使知道他的身分證字號，輸入後還是沒有他的大頭照。","上次本席請教過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他竟然在國會殿堂告訴本席，這是因為通緝犯有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請問張次長，陳明堂次長說的是法務部的立場嗎？他是把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忘了嗎？"],["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內部正在研議如何……"],["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會有結果？等到該跑的人都跑得差不多了再研議嗎？","張次長斗輝：不會啦！關於這部分，包括相關的訴訟法，目前我們也在研議……","黃委員國昌：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必要時可以登載公報、新聞紙，甚至以其他方法加以公告，所以現在並不是刑事訴訟法的問題，現在是你們第一線的執行有問題。","張次長斗輝：目前刑事訴訟法是有防逃的機制，包括通緝中怎麼策進、加強，我們內部正在研議，近期……"],["黃委員國昌：還要研議多久？"],["張次長斗輝：這部分還要看研議的狀況。"],["黃委員國昌：這些通緝犯的犯刑是什麼？把他們的大頭照亮出來。","張次長斗輝：因為這部分需要有通盤的配套措施，我們會儘快研議。","黃委員國昌：本席現在只要求你們貫徹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必要時公報、新聞紙等，通通都可以登載。上回本席就要求你們，要讓大家知道這些重大惡極的通緝犯是誰，做了什麼事情，為什麼被通緝，才不會發生那種和警界關係良好的，抓了四年多還沒抓到，還有臉向全體國人說你們在全力追捕，太離譜了！下一個問題，本席上次也問過，就是棄保潛逃罪，法務部的立場研議出來了嗎？","張次長斗輝：目前還在通盤研議，至於要不要增訂，這部分大家有不同的看法。"],["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會有結論？","張次長斗輝：也是近期，因為現在整個……"],["黃委員國昌：所謂的近期是指多久？三個月、半年、一年嗎？還是等到本屆國會議員任期結束？"],["張次長斗輝：我們是希望儘快提出。"],["黃委員國昌：所謂的儘快是指多久？"],["張次長斗輝：我們希望這個會期能夠有一些結論。","黃委員國昌：好，就是這個會期結束前嘛！"],["張次長斗輝：我們是希望這樣。","黃委員國昌：希望這樣嗎？你的意思是說，只是主觀希望嗎？","張次長斗輝：因為提出來之後，還要看大院的審議結果。","黃委員國昌：你們提到立法院之後，立法院哪些委員不同意，那是立委要負的責任，但是你們現在連法案都沒有提出來，法案沒有提出來的效果是什麼？就是召委不會排案審查。","張次長斗輝：是不是要增訂棄保潛逃罪，我們內部正在研議，我們會儘速提出。","黃委員國昌：另外一個也是你們研議非常久的，就是吹哨者保護法，從新政府上台說到現在，經過OECD評鑑，以及之前國外專家來幫我們複評，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臺灣的吹哨者保護法在哪裡？這件事情本席上會期就請教過邱太三部長，3月的時候問他，他說我們可以馬上辦理、儘速行動，但是還要問行政院，5月的時候，本席再問一次邱部長，結果還是一樣要問行政院。請問吹哨者保護法到底在哪裡？被擱置在行政院哪一位的桌上？","國內發生一些重大、腐敗案件，甚至影響到全民公共安全，例如發生臺鐵這麼離譜的事件，有人出來揭弊，有人出來吹哨，然後就說被打壓、要被處分，所以整個社會都在問，立法院在做什麼？吹哨者保護法在哪裡？","張次長斗輝：有關這部分，我們內部已經召開相關會議研議。","黃委員國昌：上個會期邱太三部長就是這麼告訴本席，你們永遠在開會、研議，搞多久了！什麼時候送來本院？可不可以給一個答案？","張次長斗輝：因為吹哨者保護法牽涉到公部門和私部門，所以有很多地方需要釐清。","黃委員國昌：次長，您今天在這邊說的事情，前部長邱太三之前都說過，現在本席只問一個問題，什麼時候送來？","張次長斗輝：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希望這個會期能夠提出來。","黃委員國昌：下一個問題更具體，上次本席已經說過，就是虛偽增資、非法詐貸，然後把錢洗到中國，其中有一個律師從中協助，但是他沒有被起訴。這位律師不但不作為，還幫忙進行非法地下匯兌，而且抽成，上次次長來備詢的時候，本席也有請教過次長，次長也說這是非法的行為。現在問題來了，這位律師交付懲戒了嗎？","第二個更嚴重的問題，本席為了這件事情追問金管會，因為管理外匯條例是金管會主責，這個律師將別人詐貸的黑錢洗到中國，金管會為什麼不處理？結果金管會回復本席一份公函，就是迄今本會沒有收到任何檢調來函，針對這個人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的事項請求金管會裁處。這些事情不是已經發生了嗎？我們不是有防制洗錢的決心嗎？糾舉不法行為不是法務部、檢察官的法定義務嗎？為什麼金管會的回函卻告訴本席，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收到你們的任何通知？你們可以說明嗎？"],["張次長斗輝：這部分高雄地檢署早已進行分案偵辦。","黃委員國昌：對，分案偵辦就是有涉及刑事不法嘛！","張次長斗輝：對，但到底是否涉及洗錢，或是相關行政上的疏失，因為還在偵辦中，目前我們……","黃委員國昌：但本席覺得很奇怪，你們今年2月起訴，起訴書也有記載相關的犯罪事證，他是不是有涉及洗錢？你們要不要以洗錢為由另外訴罪？這些本席都沒有意見，但本席可以確定一點，就是他違反了管理外匯條例，本席身為立法委員，當然會去追問金管會的處理情形，而且本席還主動檢舉，這樣的律師難道不用交付懲戒嗎？","幫人家洗錢，而且是透過地下匯兌的方式，很明顯違反了管理外匯條例，金管會不用裁罰嗎？結果金管會現在卻一推四五六，說法務部或是高雄地檢署都沒有通知他們，所以他們不知道。你們在做洗錢防制的勾稽，或是洗錢防制的事後究責時，是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還是法務部和金管會彼此之間有密切聯繫？","張次長斗輝：因為這部分高雄地檢署正依法偵查中，到底他是不是洗錢？有沒有違反律師法？可能必須視高雄地檢署偵辦的結果而論。","黃委員國昌：對，你們永遠都是用這個理由當擋箭牌，如果是刑事不法，高雄地檢署就要偵辦，這一點本席尊重。但是本席現在和你說的，全部都是行政不法的部分，依據管理外匯條例，該處罰的就要處罰。第二個，上次在這邊也說的很清楚，非法地下匯兌就是違法，律師抽頭當然更是違法，結果你們也沒有將他移送律師懲戒，這樣真的很奇怪！","一堆檢察官義憤填膺，說那些不肖的律師應該要處理，要維護臺灣司法制度的尊嚴，以及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除了不肖的法官、檢察官，不肖的律師也要處理，這些本席都贊成，但問題是什麼？是法務部、地檢署的檢察官當中有這樣的人，但你們卻消極不作為。","本席再說一次，這件事情是否移送金管會，請你們回去後和高雄地檢署討論，或是你們自行研商也好，當時本席是主動向金管會告發、檢舉這件事，但是這件事情從本席上次質詢到現在，金管會竟然還不知道，真的太離譜了，這樣哪有防制洗錢的決心？","主席：好，謝謝。請吳委員志揚發言。","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張次長，我們上禮拜五有特別到法務部拜會部長和局長，也有到警政署拜會署長，其實就是要提醒檢調警，選舉剩下沒幾天，你們辛苦了。臺灣第一次有這麼多公投案和重大選舉一起舉辦，我們希望過程非常平順，而且是公正的。本席也希望你們嚴格查緝賄選，查察不法要雷厲風行、勿枉勿縱。但是也要注意一點，因為現在影響選舉的非法作為有越來越多種型態，所以檢調要跟上時代，而且要勿枉勿縱，不要放過它。","最近新聞一直在報導的，也是過去經常發生的事情，就是所謂的選舉賭盤，聽說現在是新北市和高雄市兩個地方最熱鬧，涉及高達幾百億元的資金，而不是你剛才說的86億元而已。請問張次長和呂局長，到現在為止，對於地下賭盤，你們到底掌握多少情資？"],["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地下賭盤的部分，我們法務部非常重視，歷次到各地巡察相關的選舉情形時都會提醒。其次，相關的檢警調同仁也要加強查緝賭盤，尤其是注意地下相關賭盤是否會影響選舉。","吳委員志揚：現在掌握多少情資？是不是像本席剛才說的，賭資超過幾百億元？","張次長斗輝：警政署對這部分應該會比較清楚，因為這是屬於警政署的業務。"],["吳委員志揚：調查局呂局長有無補充說明？上次好像提到你們有查到10件？"],["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呂局長說明。","呂局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賭盤如果涉及選舉，我們調查局也會蒐集相關情資報給地檢署，由他們指揮偵辦，到目前為止，我們蒐報10件這類的賭盤情資。"],["吳委員志揚：大概的累積金額以及分布地區為何？"],["呂局長文忠：這部分還沒有統計。"],["吳委員志揚：不知道？還在分析？"],["呂局長文忠：是的。","吳委員志揚：請問警政署邱副署長，你們是不是有比較直接的情資？"],["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邱副署長說明。","邱副署長豐光：主席、各位委員。除了今年8月份警政署署轄各單位查獲的，二件比較大的地下賭盤以外，現在刑事局偵九隊掌握了6件大型選舉賭盤案件，近日內會全面掃蕩。","吳委員志揚：偵九隊一般都是透過網路偵查，你說偵九隊現在掌握6件，都是利用網路開賭嗎？"],["邱副署長豐光：對。就是地下賭盤。"],["吳委員志揚：有沒有掌握大概的金額？是否賭哪個特定區域？","邱副署長豐光：因為這個部分涉及到偵查不公開，所以我們只能向委員報告件數，以及最近要採取行動。","吳委員志揚：你們是8月查到一批，最近又有6件，和調查局說的這10件是否一樣？還是個別掌握？"],["邱副署長豐光：是的。"],["吳委員志揚：你們沒有聯合偵辦中心嗎？還是法務部會做整理？","張次長斗輝：如果有報請檢察官指揮的話，檢察官就會整合調查局和警政署的情資，統一偵辦。","吳委員志揚：本席要提醒一下，歷年來好像只要有選舉就一定會有簽賭、賭盤，我們現在比較擔心的是，到底是賭到什麼程度？是單純想猜猜選舉的結果？就是類似朋友之間的賭約，彼此就賭一頓飯而已，只是他們現在用賭盤的方式簽賭，或者你們發現這種賭盤已經有點變相，就是不只賭輸贏，而是還想改變輸贏、操縱輸贏，那就是詐賭了，這樣就更惡劣。","我們更擔心的是，因為我們現在也聽到一些情資，就是本來要賄選，卻喬裝、包裝成簽賭，當然簽賭本身也是不對的，不會因為你要賄選就變成對的。他們裝成簽賭的樣子，其實是進行賄選，例如提供賭資，還暗示賭誰贏的賠率比較大，等於是給你錢，只要你想辦法讓誰贏，到時候你的回報就會比較大，這樣就很惡劣了，不僅是影響選舉，也等於是變相賄選。在你們處理的這10案或這6案中，有沒有發現這種傾向的案件？因為這可能是新型態的作為。","邱副署長豐光：我們會立案偵查的，都是重大的地下賭盤案件，這中間有沒有意圖影響選舉的案件，我們一定會查清楚，然後將他們繩之於法。"],["吳委員志揚：有沒有本席剛才說的這個程度的案件？","邱副署長豐光：不可諱言，應該有若干這種情形。","吳委員志揚：說難聽一點，就像以前的職棒，有單純簽賭的，也有詐賭的，有的甚至是介入球團，要他們打假球配合，分成不同的程度，一樣的，選舉也有可能這樣。如果是後面那一種，就是他們要涉入、改變選舉的話，本席覺得你們更要優先防堵這類的案件。現在只剩下十幾天，如果臺灣的選舉最後因為賭盤而改變結果，那就是全世界的大笑話，等於是黑道治國嘛！是不是這樣？","還有，本席要請警政署注意，你們現在很辛苦，因為候選人參選爆炸，又有很多維安的狀況，這次不管是誰都有提到賭盤的問題，而且這類的賭盤經常牽涉到上百億元，這裡面的利益這麼大，難保這些參與賭盤的人或主持賭盤的人為了不產生損失，或者想要獲利，就會使出壞手段。邱副署長，這個時候你們應該想到什麼？就是候選人的人身安全，對不對？例如派個小弟把誰幹掉，然後因為這樣賺了幾十億元，但是到時候只由這個小弟擔責，搞不好他們會出此下策，這一點請你們務必要非常小心。","尤其是本席剛才特別提到的，我們聽到的訊息是新北市和高雄市，這是大家賭的最嚴重的地方，也許是因為選情最激烈。另外，請教呂局長，最近大家都在問你這個問題，這本來並不是調查局的事，是從NCC那邊衍生來的，就是所謂的假新聞，本來是談論假新聞，但今天本席在記者會問到假消息會影響選舉這件事情，你們是否有什麼情資？假新聞、假消息有影響到選舉嗎？","呂局長文忠：關於假消息的部分，調查局基於職掌，我們主要是針對……"],["吳委員志揚：新聞和消息怎麼區別？","呂局長文忠：因為每個人的想法和看法都不一樣，大概很難去做一個定義，如果我們以假消息來定義，我們講的假消息是不實的、虛偽的或是捏造的，這是我們認為的假消息。","吳委員志揚：如果有假消息，我們要怎麼處理？","呂局長文忠：如果我們蒐報到假消息，它是屬於我們的職掌範圍，包括可能是國安的或是跟選舉有關的，同仁在蒐報之後會先做確認，確認其是否真為假消息，若確定是假消息，我們再來做進一步查處。","吳委員志揚：好。我提出幾個觀點，第一個是範圍，你剛講的是跟你們的業務有關，有些人的什麼風花雪月就不見得是你們要管理的，對不對？"],["呂局長文忠：是。","吳委員志揚：另外，我們講這個選舉好了，其實我要講的是，你們要去處理假新聞、假消息必須保持一個原則，很多東西是不能事先處理的，因為我們好不容易爭取到言論自由以及新聞自由，如果事先透過一些不好的手段，比如監聽、監看他人的Facebook、監看他人的LINE或是做什麼處理，事先的處理叫做箝制言論自由、箝制新聞自由，因為現在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只要你放所謂的假消息，最後你就必須要負法律責任，而且說實在的，由於現在資訊流通，一般人放的假消息，很快就會被正義的網友起底、打臉。我們經常也收到很奇怪的訊息，一看就知道大概是騙人的，果然馬上就有人表示那是假消息，所以其實都不用太擔心這些事情。倒過來，我反而擔心的是，就像唐鳳政委所說的，其實政府自己不要製造假新聞比較重要，為什麼？比如你們調查這些，我覺得剛才副署長講得很好，他說偵察不公開，不要因為立法委員怎麼問，你們就沒有遵守這個原則，你們該做的還是要做。以偵察不公開來講，如果一個訊息可以公開，你們就要正式公開，還沒有到可以公開，你們就不要公開，不要有影射的感覺，如果這個情資不是有十足把握，那麼就不要講，為什麼？因為只剩下十幾天。所以你們在發言上要很小心，必須遵守偵察不公開的原則，如果你們突然說可能有什麼，對被影射的人的選舉是不利的，如果真的有事就趕快查辦、趕快偵辦，針對假消息、假新聞，我提供這樣的建議。"],["呂局長文忠：謝謝委員。"],["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賴院長先前表示九合一選舉已經進入倒數計時的階段，各界對於杜絕賄選以及選賢與能都有高度期待，當然檢警調、廉政以及政風機關應該全力投入選舉的查察工作，彰顯政府查賄的決心。請問查賄有沒有分都市、鄉村跟區域？"],["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沒有分，只要有任何的案件，每個地區都是一樣的標準。"],["林委員德福：有沒有黨派之分或黨派的立場？"],["張次長斗輝：沒有。"],["林委員德福：目前有哪些新形態的賄選方式？","張次長斗輝：剛剛吳志揚委員質詢時也提到賭盤的問題，新形態其實是滿多的，在我們以前的訴願報告都有特別提到，包括傳統餐會等等，現金買票可能還是最有效的，尤其是在最後的階段，我們現在的調查工作，現金買票可能是其中一個重點。"],["林委員德福：有哪些手法可以因應、杜絕？","張次長斗輝：針對這部分，我們所有的檢警調等相關單位，就各種手法，內部都有相關提示，但是因為涉及到偵察的作法，我們在這邊不便特別詳細說明。","林委員德福：你講到偵察，偵察當然不公開。賴院長提到這次選舉有別於以往的挑戰，有四個面向，一，公投案和選舉同時舉辦；二，境外資金流入，企圖影響選舉；三，幫派或團體以政黨名義滋擾社會秩序；四，假訊息快速傳播，產生負面效應。請問所謂境外，通常是指哪裡？"],["張次長斗輝：境外一般多指大陸地區。"],["林委員德福：大多利用哪些管道或模式？","張次長斗輝：地下匯兌或是也有人提到在那邊的旅遊等等，我相信其實是有各種不同的模式，當然這部分都必須經過偵察才能……"],["林委員德福：你說境外就是指大陸？"],["張次長斗輝：我說的是大部分可能是在大陸。","林委員德福：因為根據媒體報導，法務部調查局呂局長指控有中國資金助台灣特定的候選人，意圖干預年底的選舉。大陸那邊的發言人馬曉光在國台辦例行記者會上一概否認並且反駁，表示這樣的指控完全是血口噴人、完全是造謠污衊。請問媒體報導呂局長的指控是屬實嗎？"],["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呂局長說明。"],["呂局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調查局絕對不會憑空捏造。","林委員德福：問題是如果真的有相關的事實，你們就要提早處理、公布，因為現在最嚴重的問題就是含沙射影，沒有真正把問題挑出來，這樣的涵蓋，讓外界認為這可能也是現在的執政黨民進黨要出的「奧步」，先放風向球，到最後再使出殺手，就像過去陳菊在高雄選市長一樣聲稱「賄選抓到了！」選舉已經結束了，然後再來開記者會。其實外界到處都在瘋傳，我認為不論是站在法務部的立場或是調查局的立場，你們不要去當人家的馬前卒，你們要維持行政中立、要依法行政。對此，你們有何意見表達？","呂局長文忠：我們調查局辦理任何案件，絕對會遵守行政中立，絕對不會以任何黨派的名義做任何的動作。","林委員德福：為什麼我講這席話？因為媒體已經披露，而選舉事務又有公益性的事務，法務部不能像公布臺鐵普悠瑪司機個資一樣，把局長所說的事實再多講一些，因為局長已經說確實有外資來資助等等，如果以偵察不公開為由而不講清楚，反而陷調查局局長於不義，背上藉由機關放話而影響整個選舉之名，讓外界感覺這就是「奧步」，你的想法如何？","呂局長文忠：當時是在內政委員會委員的質詢，所以我們在不違反偵察不公開的範圍內，我們提供了數據。","林委員德福：我知道你們提供數據，問題是你們說偵察不公開，但是你們一直拖，可能會拖到11月22日、23日，屆時再來做一些動作，現在外界到處都在瘋傳，而且透過LINE，大家都在講調查局說中資介入這樣的選舉，針對特定的候選人。而且現在正在調查期間，因為偵察不公開，所以這樣的放話也不用提證據，甚至如同我剛才所提到的，接近最後的關鍵，到時突然有人出來開記者會指稱「韓國瑜、盧秀燕接受中共金援」、「抓到了！」等等，或是調查局直接搜索韓國瑜、盧秀燕，甚至是侯友宜等人的辦公室、後援會等等。請問會不會有這種狀況？","呂局長文忠：向委員保證，不會。","林委員德福：不會吧？不論是站在調查局、警政署或法務部的立場，我認為你們一定要維持行政中立，要是你們今日沒有行政中立、沒有依法行政，我認為我們是一個法制國家，你們絕對不要當人家的馬前卒，因為調查局的同仁都經由展抱山莊出來，他們應該都有自己的理想及想法，不是上面的交代、要求他們怎麼做，他們就跟著你們去做，否則到時候就會像促轉會那樣，促轉會為什麼會出包、發生張天欽的事件，那就是因為內政部人員看不下去，所以把事情揭發出來，一旦事情揭發，你們的位置都不保，這是很重要的一個課題，我希望你們站在行政中立以及依法行政的立場，你們真的要好好處理，不要到最後再來做一些動作，讓人感覺這就是「奧步」。","為什麼最近民進黨過去所用的這些「奧步」到處瘋傳？讓大家都質疑這次又要用什麼「奧步」？人民會用他們最後的力量來反撲。因為最近我看很多媒體人都在披露，你們要是用最後的手段胡搞亂搞，將會造成暴動，我相信你們很清楚，你看高雄選舉，那種是自發性的，由不得你們用各種方式、方法來扭曲、翻轉，因為現在執政當局、執政者要是沒有把經濟搞好，你講再多、講得再天花亂墜，人民也不會相信。所以我希望站在法務部、調查局的立場，真的要嚴謹，而且要依法行政、中立，不要因為上面交代怎麼做，你們就一定要怎麼做，那都會違背下面人員的意志，他們絕對會依法行政，但是上面的要求，我跟大家講，到時候真的會像張天欽的事件一樣，因為在年改之後，現在行政機關的人員都認為自己只要依法行政就好，憑什麼聽上面的，上面的怎麼講，他們也不一定會信服。","所以針對這一點，我務必要好好提醒你們，你們不要認為只要上面交代下來就可以為所欲為，因為現在老百姓的眼睛都很雪亮。而且在局裡面，誰支持誰，心中自有一把尺，不是你交代他，他就會照做，他可能把你的資料內容全部蒐集之後，到時候一次曝光，讓你如坐針氈，真的做不下去。","張次長斗輝：我們一定會嚴守行政中立、依法行政，這一點在歷次到各地訪視或座談時，我們都一再提醒。","林委員德福：我希望你們言行一致，因為部長也是上面派下來的，局長也是上面派下來的，下面的人員不一定因為你們是派下來的，你們講什麼，他們就會做什麼，不可能！我特別提醒你們。因為主要的這些官員都是上面指派的，我希望你們嚴守中立，你們只要嚴守中立，下面所有的人都會心服口服，我只講到這裡。","張次長斗輝：其實我們在歷次的查賄，檢警調一向都嚴守行政中立。","林委員德福：我希望如此，謝謝。","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周委員春米暫代主席。"],["主席（周委員春米代）：請林委員為洲發言。","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主要還是要請教，現在查察賄選，到選舉這段時間只剩下不到20天，我覺得前面你們有一些狀況，但是不至於太嚴重，不論是警政署、警察這邊，或是法務部、調查局這邊，剩下十幾天、二十天，我還是要再一次叮嚀你們要抱持行政中立，採取統一的標準，不論對什麼樣的候選人，無黨籍、藍或是綠，偵辦的程序跟過程都要齊一標準。我今天主要是要討論所謂偵察不公開這件事情，針對偵察不公開，你們主要的依據是法務部所訂定之偵察不公開作業辦法，請問這個作業辦法適用於警政署嗎？大家都適用吧？"],["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邱副署長說明。"],["邱副署長豐光：主席、各位委員。對。","林委員為洲：因為這個只是一個作業辦法，它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所訂定出來的，所以大家都要遵守這個辦法，對不對？這裡面寫得很清楚，它的例外情形，我歸納出來，大概只有幾種，偵察不管程序或是內容都不公開者，到底到什麼程度？大概是到起訴之前都算是偵察期間，是不是這樣定義？"],["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林委員為洲：不管程序或內容，起訴之前都不能公開，所謂程序，以我瞭解，就是辦到什麼狀況，包括「有沒有」這件事以及「有沒有在辦」這件事都算是程序，這些都不能講，對不對？"],["陳次長明堂：我跟委員報告……","林委員為洲：我先講完。這裡面有提到到最後到底哪些可以公開，也有它的例外狀況，只有部分是適度公開，規定在第九條，我相信你們也很清楚這些規定，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到底哪些可以公開、哪一些不公開？因為我們還是常常在報紙上看到辦理的案件裡面有訊息跑出來，不論是程序或是內容。只有在第九條有提到「得適度公開」的一些條件，其實我將它歸納出來，這就是指會影響民眾權益的部分，譬如通緝犯可能會對大眾產生傷害，所以要適度公開，其實公開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民眾，才得以適度公開，包括正在偵辦中的案件，通緝犯跑掉了，因為擔心他去傷害別人，所以適度的公開。還有經濟犯罪，他可能到處吸金，但是還在偵辦中，還沒有起訴之前，因為怕再有受害人，所以適度公告。所謂的適度公開都是為了這個目的，幾乎都是這個目的，為了要保護民眾，所以做適度公開。我這樣的理解，對不對？"],["陳次長明堂：沒有錯。","林委員為洲：好。所以只要違背這個目的，你們做的公開都是違法的，我的意思是這樣。"],["陳次長明堂：不過我們要跟委員報告……"],["林委員為洲：我的推論是這樣。","陳次長明堂：不是，委員的推論是沒有錯，不過偵察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第九條是有一些概括的條款，比方「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之澄清。」","林委員為洲：好，你更正了……","陳次長明堂：有的是亂講的，所以我們要澄清……","林委員為洲：OK，這個部分我們接受，當然要澄清。所以我們把它歸納出來，適度公開目的只有兩個，第一，怕民眾受害，為了要保護民眾，怕民眾再被騙或是被傷害，所以要適度公開；第二，報導錯誤，所以做適度更正。其實裡面還有一點，就是重大案件。","陳次長明堂：對，沒錯。","林委員為洲：我現在提出來是因為我希望警政署也好、法務部也好或是調查局也好，要堅持這樣的原則，訓示各地警察局或地檢，因為這是法律規定，大家就遵守法律的規定，亦即有更正錯誤的、足以影響民眾權益的、害怕更多人被騙的可以公開，但如果是賄選，則沒有這樣的問題，這一項就沒有這樣的問題，對不對？會影響別人喔！你把他公開出來，其實是影響當事人喔！","陳次長明堂：賄選的部分，我們不會針對特定人的競選活動去影響，譬如只有情資，但根本還沒有到具體……","林委員為洲：是啊！還沒有起訴，我們剛才就提到了，在起訴之前。","陳次長明堂：但是起訴以後，譬如去搜索，人家已經知道了……"],["林委員為洲：搜索要不要公開呢？"],["陳次長明堂：搜索的當場不會公開。","林委員為洲：我們先就法論法，就是什麼樣的情況可以公開，而且法律也有規定，問題是你們實際做法並不是這樣，在搜索時常常就被公開了，搜索表示一定起訴嗎？不一定嘛！檢察官複訊，要不要公開？調查局訪查，可不可以公開？或是認為案情可能升高，就會適度公開？還是真的會到起訴才公開？或是法院有簽搜索票、拘票，就能公開？請問你們的標準在哪裡？","陳次長明堂：基本上，偵查程序、內容原則上是不公開的。"],["林委員為洲：程序和內容都不能公開？","陳次長明堂：沒錯，這是基本原則，但因為有一些是社會上已經知道了，可能以訛傳訛，譬如到我家搜索，隔壁鄰居就知道了，律師也知道了，類似這樣，外面就會開始傳言……"],["林委員為洲：你的意思是這不是你們公開的？","陳次長明堂：在好幾次的檢察長會議、一、二審主任檢察官會議、檢察官會議等都再三要求要嚴守，這是法務部的立場，但是有時候外面還是風風雨雨。在整個過程，包括檢警調及廉正署同仁們辦案，我們都要求這個原則，至於相關辦法，依照規定是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所以行政院在前一兩個禮拜都還在研擬這個部分，看看能不能深化、加強，讓外界沒有疑慮，這部分我們是不分黨派、對象，也是我們要精進的部分。","林委員為洲：今天我們把這個問題點出來，就是希望可以釐清楚，其實在起訴之前，任何階段……"],["陳次長明堂：我們不會主動去講。","林委員為洲：就查察賄選這種案件來講，在起訴之前的任何階段，你們都不能公開。","陳次長明堂：沒錯！基本上是這樣沒錯，譬如我們內部要查哪一個人，我們都不會講啊！","林委員為洲：按照法律規定是不能公開的，但起訴之後就OK了，由發言人對外發表新聞稿，那OK嘛！起訴是一個階段，只要不是起訴的階段，照這個法條規定，都不能公開。但是如果像剛才我們講的那些排除條款，譬如怕其他人受害，所以公開，這是不會有問題的；又如果是要更正，譬如外面傳言人已經被抓走了，但其實人還沒有被抓，你們要更正，這個我們也接受，亦即更正外面的傳聞，我們可以接受，但除了這兩種以外，都不應該公開，是不是？"],["陳次長明堂：會啦！我們會要求。","林委員為洲：因為這影響重大，現在不分黨派，只要對當事人有這樣的報導，我們參與過選舉的人都知道，有這樣的報導，對他都是重傷害，既然有法律依據，我們就按照規定來做。外面的傳聞，如果不是你們放的消息，當然就不是你們的問題。所以我現在的結論是，查察賄選的案件，在起訴之前，偵辦單位都沒有向外透露訊息的任何理由，只要透露訊息，就是違法。","陳次長明堂：我們不會透露訊息，最主要是……","林委員為洲：好，OK，我們就用這樣的標準來檢視相關過程，所以我要特別提醒，如果不應該透露消息而透露消息，第十條寫得很清楚，是妨礙名譽、洩密等罪，可以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一十條等處斷，同時，可以據此移送懲戒，因為行政上面的處分可以送懲戒，請你們一定要訓示下面所有的偵辦單位。","陳次長明堂：有，這個有。","林委員為洲：我們也會用這樣的標準來檢視，有任何你們在起訴之前洩漏的偵辦中程序或內容，只要是違反偵查不公開，我們都會嚴格監督。","陳次長明堂：我們要嚴守偵查不公開，這是沒有錯的。"],["林委員為洲：謝謝。"],["主席（林委員為洲）：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議程安排是「九合一選舉如何落實行政中立、秉持勿枉勿縱查察不法，維護優質選風」的專題報告，其實我們選舉也不是第一次，已經辦了那麼多次選舉，所以有關查察賄選部分，我想各個部會應該都已經相當有經驗，我們是希望能夠秉持所謂的行政中立，以勿枉勿縱來查察不法。","請教陳次長，最近你們修訂通訊保障監察法，也已經送行政院，但因為你們和司法院意見不合，根據報載，羅秉成政委要求你們要把法案公告，以蒐集社會各界意見，但到目前為止，本席還沒有看到你們把法案公告出來，是不是？"],["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有，我們有透過國發會公開。本來是送院前就要預告，但當時我們認為要配合GPS和調取通聯票等議題，時間上比較急迫，所以先行送院，沒有預告。後來我們檢察司有送到有同樣效果的「眾開講」中，蒐集民眾意見，必要時，還會召開公聽會。"],["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現在是有公告在網站上？","陳次長明堂：不是在預告那一欄，而是在國發會的眾開講，但一樣達到對外公開的目的。"],["尤委員美女：那個地方人民可以表達意見嗎？"],["陳次長明堂：當然可以。","尤委員美女：這次你們提出的通保法修正案，一直要求要放寬所謂的調取通聯紀錄可以不必經過法官保留方式，事實上，我們在上次修改通保法時，這部分其實討論很久，對於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重罪，包括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毒品、組織犯罪、人口販賣、槍砲彈藥等等重罪，只要是急迫性或隱匿性的特定犯罪，檢察官都可以依照職權調通聯紀錄，而沒有法官保留方式，亦即檢警可以先行調取，事後再跟法院補行申請，所以現行的通保法，並沒有你們一直對外揚言的會妨礙辦案等缺失，因為對於這些重大案件，在現行法中，都已經把法官保留排除，在急迫的情況下，只要檢察官同意就可以了，事後再補申請。現在的問題是，外面一直放話表示對於一些失蹤人口，因為通保法調通聯紀錄需要法官保留，沒辦法調取，因而無法及時協尋。事實上，協尋失蹤人口，依照電信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去調，對不對？協尋失蹤人口根本不是犯罪行為，所以依照電信法相關規定，授權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就可以調取啊！可是你們卻一直用這樣的藉口對外表示針對失蹤人口沒有辦法調取通聯紀錄！","陳次長明堂：這涉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與否的問題，這個有討論空間，因為電信法第十條是要依據法律。現在NCC和電信機構都認為電信法第十條是通法，要依法有據才能調取，因為調取票講的是刑事，至於非刑事部分能不能調取，他們有意見，所以才會形成一個模糊空間。比方說，現在有人失蹤，但失蹤不一定是犯罪，失蹤能不能調取通聯紀錄？或是要知道人在哪裡，還有GPS定位，或是三角點定位等，這跟救難比較有關係，所以是有模糊空間。","尤委員美女：我想這是法務部要跟NCC討論的問題，辦案和救人是兩回事……"],["陳次長明堂：沒錯啊！","尤委員美女：你們竟然把辦案和救人和在一起，然後用這個來打擊，要求修訂通保法，這沒道理吧！"],["陳次長明堂：這是理由之一啦！這部分我們會再檢討。","尤委員美女：另外，你們把GPS放在通保法裡，請問，GPS和通訊監察有什麼關係？"],["陳次長明堂：GPS是科技的一部分。","尤委員美女：它是科技，是你們辦案的需要，辦案的手段，應該是放在刑事訴訟法，怎麼會放在通保法呢？","陳次長明堂：是有這麼一說應該放在刑事訴訟法，是有這種主張，所以我們併同討論中。","尤委員美女：這部分我們希望你們能夠公告，讓民間團體可以討論，剛剛次長也提到要召開公聽會，希望能儘速召開，讓大家表達意見。","陳次長明堂：會，我們會召開。","尤委員美女：另外，有關毒品勒戒問題，我們知道現在毒品問題越來越嚴重，也看到你們一直把它重刑化，可是事實上重刑化並不能解決問題，在這次國是會議第五組第三次增開會議中特別提到，因為現行勒戒處所都附設在看守所，並沒有精神科醫師，也沒有心理師或社工員編制，相關的處遇有賴醫療機構以自願方式派遣醫療人員入所執行部分醫療業務，而勒戒所的編制雖有這些人員，但人數相當懸殊，難以發揮勒戒醫療效果，所以當時會議才做出決議，要求矯治勒戒應回歸衛福部醫療體系。請問次長，現在法務部和衛福部之間的協商到底如何？對於勒戒的部分，你們認為是應該把他關起來？還是回歸到醫療體系，讓社工、心理師、醫療人員協助他？我們把這些吸毒患者關在監獄裡，表面上稱為勒戒，但並沒有配備相關醫療人員，監獄的配備也不夠，把這些人關進去根本沒有用，他們進到裡面只是得到更多的資訊，本來進去前是小咖，出來變成大咖，對於要到哪裡取得毒品更是清楚，所以本席才一直強調，對於純粹吸食的人應該讓他們回歸醫療體系，而且，這些吸食毒品的人其實不是純粹生理或精神問題，其背後也有很多家庭、社會因素，如果沒有協助他們解決這些因素的話，也就是社會安全網破掉的部分沒有解決，只是跟他們講必須關在監獄裡乖乖聽話是沒有用的，這部分我們應該從根本解決，否則你看現在吸食毒品人口越來越年輕化，而且越來越嚴重、越來越普及，真的是很嚴重的事！請問現在法務部和衛福部進度如何？","陳次長明堂：委員講得非常有道理，事實上重刑化並不是針對吸食者，而是針對製造、販賣、運輸者加重其刑，吸食部分我們並沒有重刑化的考量。另外，把這些吸食犯關起來確實是沒有用的，應該要做身心、社會方面的治療，這一點司改國是會議也有提到，目前由羅秉成政委列管中，並要求衛福部跟我們協商。本來我們是考慮把一個戒治所交給衛福部管理，我們幫他們戒護前段，後面再用保全，但是衛福部說他們一時收不下來，後來經過協調，目前先小規模試辦，像桃園女子監獄有觀察勒戒50位女性吸毒犯，我們打算交給衛福部試驗，但他們的計畫還沒有報出來。衛福部陳部長也有跟邱前部長、蔡部長討論過，等到11月底12月初，他們大概可以把相關計畫提出來，因為他們沒有經驗，所以先從小規模開始，確實從身心、社會方面治療，包括社會志工的加入，而不是把人關起來就好，現在我們就是朝這個方向來做。","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已經開始從小規模試行。雖然這部分非常重要，但你們這次修法規定吸食毒品，如無正當理由未依照前項規定完成毒品防治處遇計畫，要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的規定是處以罰鍰，現在修正為刑法化，問題是現在監獄人滿為患，現在又修法讓它刑法化，相關作業有進行評估嗎？依照這樣的作法，預估一年大概有1萬人……","陳次長明堂：沒那麼多啦！基本上，我們的政策是對於吸食犯，要附以勒戒處分為條件的緩起訴處分，希望他先走緩起訴，如果再犯，才會強制處分，但這部分也是見仁見智，亦即要不要在後面再加一條罪或是原來的罪，這是有不同的看法。基本上，我們是用附條件的緩起訴來做前端作法。","尤委員美女：好，如果後面要加刑責的話，希望對監所的衝擊應該要有影響評估，否則這麼多人到底要關到哪裡？其實讓這些吸食者能夠早日復歸社會，才是最重要的。","陳次長明堂：是，要以能回歸社會為原則。","尤委員美女：好，謝謝。"],["陳次長明堂：謝謝。"],["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調查局呂局長，最近新聞報導提到調查局在內政委員會進行專題報告時提到有33件陸資介入選舉，當然你不方便說明是哪33件，但從報導中看起來是以招待旅遊為大宗，對此我有點疑惑，我知道有一件是台南議員候選人被查到招待里長到中國旅遊，但這樣的型態我們怎麼把他界定為陸資介入？假如是候選人出錢，招待樁腳去旅遊，那怎麼會跟中國的資金扯上關係呢？你們如何判斷他跟中國資金有關呢？"],["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呂局長說明。"],["呂局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主要是針對到中國接受落地招待的部分。","段委員宜康：等於是候選人帶樁腳去中國，有一部分錢是候選人出的，但是到了中國，接受招待的錢並不是候選人出的，而是不曉得中國的哪個地方政府或國台辦出的，就是中國出錢幫忙這位候選人招待樁腳，因此我們認定這是中國資金介入選舉，是這樣嗎？"],["呂局長文忠：是。","段委員宜康：那我要提醒次長、局長、副署長，現在選舉資金來源非常多元，有些其實很難判斷到底是什麼資金，但明明懷疑為什麼會捐這筆錢，是不是跟中國的明示或暗示有關？譬如我們常常看到的例子是，有些台商企業針對特定政黨或候選人進行捐獻，甚至他有可能私底下的獻金是超過政治獻金法規範的上限，可是我們也沒有辦法因此就指稱他是中國的資金，對不對？因為他還是我們的國民，或者是我們國民的企業回來對我們的候選人所做的捐獻。我們只能懷疑，因為他在中國做生意，甚至可能是台商的幹部，這樣大筆的獻金是不是因為關係密切，他有受到特別的要求或暗示，針對特定的政黨或特定的候選人要特別去給與協助。但是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沒有辦法規範，除非我們有查到，即便是查到，例如查到了通聯、錄音或是看到紙本的證據，查到因為某人跟他說，你回去之後要捐錢給某某人，至少要捐多少錢。請問局長，如果你們知道有這樣的狀況，你們可以怎麼處理？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譬如某一個中國官方或是黨的幹部告訴一個在中國做生意的企業，要他們回去跟老闆講，要他去支持某一個政黨或者某一個候選人，如果你們掌握到了證據，這在法律上面會有什麼問題？請你說明一下。","呂局長文忠：我們主要是針對境外的資金是由境外的勢力提供的部分，剛才委員所講的只是他交代台商去做奸細或是其他事情，這要看看他有沒有違反政治獻金法。","段委員宜康：假設沒有違反呢？我當然知道，就算他違反政治獻金法，你也只能就他超過的部分去做處罰，那是行政罰，如果我們不管那個部分，我們只就如果他是被交付這個任務這點來看，在法律上面有沒有辦法制止或者在事後追究？"],["呂局長文忠：目前沒有。","段委員宜康：沒有嘛！所以這就是一個大的問題，我們常常聽到，是什麼人關切的或是對面交代的。這種事情我們不知道是真是假，但是用想像或者用我們的常識判斷，這是有可能的，以中國無所不用其極的想要介入台灣的選舉，想要影響台灣的選舉，這也不是從今天才開始。這樣的手段我們如果無法可管，當然你問我的話，坦白說我要回答你，我也想不出來要怎麼管，我們只能提醒，這樣的現象是非常的普遍，甚至嚴重的，如果在法律上面沒有辦法制裁的話，就要回到一件事情，就是如果你們有這樣的情資，掌握了一定的證據，但在法律上又莫可奈何，你們就必須要去想有什麼其他的方式可以來處理。","像在立法院裡面你們會遇到各政黨委員的發言，他們各自會有各自的目的，包括我今天在這裡的發言，也是因為有某一個個案在我心裡面發酵，所以我才會提出這樣的意見，包括我們今天為什麼會排這個案子，可能都是因為一些個案發酵，所以我們特別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了這個案子請你們來做說明或是做專案報告或是接受質詢。","如果是這樣的話，我發現我們的法律在面對這些別人，尤其是與我們敵對的政權、國家，他可以運用的管道非常廣，那麼我們除了在法律上要趕快補這個洞之外，其實在行政作為上我們應該要更靈活，也就是很多事情是必須要讓社會知道的，是要讓大家有警覺的，這就是你們行政部門必須警示大家的，要讓大家知道，如果這樣被公開的話，這個企業可能也要承擔一定後果，總不能去做了這個事情，然後因為法律都沒有禁止，所以國台辦要求我來捐，我就來捐，這樣居然可以不用承受任何的代價，你們也只能跟我們說，目前我們沒有法律可以禁止，那麼我們的行政對自己的要求未免太輕了吧！","所以我具體的提出一個建議，有些案子當然是偵查不公開，但有些案子你們也沒有在偵察，因為你們無法可管，那些就應該透過適當的管道讓社會知道，在行政上面應該要對大家做說明，或是要提醒大家，你如果做這樣的事情，你會遇到在法律之外必須要受到譴責跟社會的壓力，否則我們未免太不設防了。我們現在所遇到的狀況不是跟哪一個政黨有利、哪一個政黨不利有關，而是整個台灣社會所遇到的攻擊，跟別人試圖的操縱，我們的抵抗力或者我們內部的免疫力都太低了，這點法務部、調查局及警政署都應該注意，尤其是調查局站在第一線，一定要想清楚你們打算要怎麼做，好不好？"],["呂局長文忠：是。","段委員宜康：好，謝謝。"],["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討論查緝不法行為維護選舉公正，我先請教法務部陳次長，暴力脅迫算不算不法行為？"],["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不法。"],["李委員俊俋：金錢介入算不算？"],["陳次長明堂：不法。"],["李委員俊俋：造謠黑函算不算？","陳次長明堂：也不法，第一百零四條有。","李委員俊俋：所以這些你們都應該處理，對不對？"],["陳次長明堂：對。"],["李委員俊俋：現在包括警政署及法務部各個檢察署都認真在處理這些事情。"],["陳次長明堂：沒錯。","李委員俊俋：剛才段委員提到這些事，如果暴力威脅、金錢介入或是造謠黑函是來自中國的資助，那要怎麼處理？"],["陳次長明堂：這個就要看他的共犯結構。","李委員俊俋：舉例來說，嘉義市最近發生很多潑油漆案件，甚至涂市長競選總部也被潑油漆，如果最後查到這個人是拿了中國的錢來潑油漆，這要怎麼處理？","陳次長明堂：以這個假設的case來說，他拿中國的錢，那對方可能有教唆或幫助，也可能是共犯。","李委員俊俋：但是人是中國人，你們也無從處理起。"],["陳次長明堂：如果在台灣我們也可以……"],["李委員俊俋：不是台灣啊！"],["陳次長明堂：行為地在台灣。","李委員俊俋：行為地在台灣，所以只能處理當事人嘛！"],["陳次長明堂：他教唆犯罪還是可以處理。"],["李委員俊俋：如果教唆犯罪的是中國人怎麼辦？","陳次長明堂：我們也可以辦，只是他沒有入境而已。","李委員俊俋：其實現在很多問題就在此處，例如現在也謠傳很多所謂的金錢介入，像剛才段委員所講的，如果我招待樁腳去旅遊，這在台灣當然是辦，對不對？"],["陳次長明堂：有可能。","李委員俊俋：如果我去中國落地招待，這算不算賄選？","陳次長明堂：證據上如果是卡到這樣，我強調是證據……","李委員俊俋：證據不好找，這基本上還是違法的對吧？"],["陳次長明堂：如果證據明確是這樣的話……","李委員俊俋：所以現在所談的問題比較大的爭議是在於造謠和黑函的部分，這個我們慢慢來談。","現在請教警政署副署長，這次有媒體報導：「竹聯幫分堂主參選里長搞暴力」，這個新聞你知道嘛！這是基本上的暴力介入，根據你們的統計，有關暴力介入選舉你們總共查獲幾件？"],["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邱副署長說明。"],["邱副署長豐光：主席、各位委員。是。查獲各類暴力案件介入選舉有296件、408人。","李委員俊俋：金錢介入的也不少，也有包括候選人本人已經被收押的，在我們嘉義市也有，在彰化二林也有，在彰化縣也有父女都參選，然後用文宣夾著金錢的，這個也是，現在總共查獲幾件？"],["邱副署長豐光：查獲各類賄選案件124件、947人。"],["李委員俊俋：應該不只這樣吧！"],["邱副署長豐光：這是統計到11月初。","李委員俊俋：其實賭盤也是影響選舉的一個重要因素，部長也曾一再宣示賭盤一定要辦，對不對？"],["邱副署長豐光：對。","李委員俊俋：請問現在賭盤查獲幾件？根據你們的資料應該是查獲6件吧！沒關係，數字不重要，但是我要告訴你，絕對不只這樣，我跟你報的就好幾個地方了，這部分你們一定要嚴格查清楚。我今天只想討論最後一個部分，抹黑造謠，現在抹黑造謠你們大概移送了56件，對嗎？","邱副署長豐光：現在網路不實言論的部分共計有82件，包括抹黑造謠這部分。","李委員俊俋：我先請教，網路不實言論如何定義？"],["邱副署長豐光：就是所謂的假消息。","李委員俊俋：是假消息，還是假新聞？"],["邱副署長豐光：我們現在都說假消息。","李委員俊俋：假消息經查證後，如果你們認為與事實不符，它就符合移送的要件了，對不對？我這裡有一個例子，這是在嘉義市出現的黑函，黑函的攻擊對象是涂市長，這個也沒有證實，請問這個叫假消息嗎？"],["邱副署長豐光：涂市長有提出告訴的話應該已經立案偵察了。","李委員俊俋：有啦！他提告訴了，所以這個早就列案偵察了。"],["邱副署長豐光：是。","李委員俊俋：我的意思是，像這樣的情形其實是黑函。現在最嚴重的問題是所謂的境外勢力影響選舉，包括我剛才講的賄選、暴力其實都有可能是境外介入，但是現在最困難、最複雜的是受到境外假消息、假新聞影響的部分，日前國安局局長在其他委員會裡也有提到這件事情，他說，假消息攻勢中國解放軍操控。再請教副署長有沒有看到「中國『巨魔工廠』拿台灣選舉練兵」這條新聞？"],["邱副署長豐光：有。","李委員俊俋：請副署長看這張圖片，這也是這兩天在中國網路上出現的一張圖片，他說：大陸和台灣提前攤牌！別等2020年，祖國統一就在今年。請問這是真消息還是假消息？"],["邱副署長豐光：假消息。","李委員俊俋：所以祖國無法統一。現在我問你的是，如果在網站上看到這則假新聞，你們怎麼處理？"],["邱副署長豐光：我們一樣請假消息查緝小組來偵察。","李委員俊俋：查緝小組你們現在是第九隊，對不對？"],["邱副署長豐光：對。","李委員俊俋：這就是我要問的問題，第一個，你們的定義是什麼？你們如何區分什麼是假消息，什麼不是假消息？你們要不要做查證、判定的動作？還是有疑慮的就都先移送再說？"],["邱副署長豐光：我們立案偵辦的大部分都是根據候選人或是民眾的檢舉偵辦。"],["李委員俊俋：不是這個嘛！"],["邱副署長豐光：是。","李委員俊俋：候選人的部分也很多，請你看到這個程序圖，其實現在的模式就是這樣，由中國的社群網站、中國的官媒或是中國的內容農場製造假消息，然後傳到台灣地區的社群網站、傳到台灣的媒體、傳到台灣的網路社群，大量的散發，加上特定的政黨或特定的團體不斷散發，愈散愈大，這就是他現在傳遞訊息的方式。請問一下，你們現在能夠處理的是只能針對台灣地區，現在第九隊處理的也是這樣，對不對？請問社群網路是你們在處理嗎？"],["邱副署長豐光：是。"],["李委員俊俋：你知道現在社群網路的相關法規是沒有主管機關的嗎？"],["邱副署長豐光：我們會……例如臉書的話……","李委員俊俋：不只臉書，有很多部分，其實這些都是有犯罪行為你們才會偵察。"],["邱副署長豐光：對。"],["李委員俊俋：不是你們主動監控嘛！"],["邱副署長豐光：不是。","李委員俊俋：就是有犯罪行為，散布假消息，請問散布假消息違反什麼法？散布假消息涉及的法規其實不少，包括社會秩序維護法、選舉罷免法、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妨礙名譽的部分，甚至現在最嚴重的是，這個涉不涉及國安法？如果面對中國用這種方式在台灣選舉練兵，用大量的社群網路製造假消息，透過台灣的社群網路、透過台灣的媒體大量傳播這些訊息，打擊政府的威信，破壞台灣的安定，針對這部分你們怎麼處理？目前你們還沒有研究出來。請問法務部次長，這個部分你們怎麼處理？","陳次長明堂：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到各方面，以選舉來講，10月26日最高檢有發一個通函，針對可能涉及第一百零四條的案件，不一定要受理申告，我們主動也可以辦。"],["李委員俊俋：你們可以主動偵察。","陳次長明堂：對，沒錯。","李委員俊俋：到現在為止，地檢署偵察了多少件？"],["陳次長明堂：我現在手邊沒有資料。"],["李委員俊俋：事後告訴我。","陳次長明堂：第二，這些網路上的不實消息警政署有一個小組，就是剛才副署長提過的，所以相關網路訊息，我們檢警會要求當事人下架，但是他可能不太願意下架。"],["李委員俊俋：如果沒有下架會怎麼樣？","陳次長明堂：我們有一個遺忘權，現在在行政院，關於這部分我後面會講。"],["李委員俊俋：沒有罰則。","陳次長明堂：有關訊息的處理部分，我們要調取資料比較困難，因為IP在國外。","李委員俊俋：對，我請教次長一個重點，如果發現它是假消息，散布假消息的IP在國外，我可不可以先做block的動作？","陳次長明堂：問題是台灣現在也封鎖不住，因為我們還是尊重言論自由的國家……","李委員俊俋：沒有啦！可以封鎖的住啦！我問過中華電信，從外國就阻擋起來了，可以嗎？"],["陳次長明堂：但是擋起來……"],["李委員俊俋：現在是沒有法規依循。"],["陳次長明堂：沒有錯。","李委員俊俋：所以我今天講的重點其實在這裡，第一，我們對社群網路沒有主管機關，第二，我們沒有法規可以管。但是現在台灣碰到問題是，人家的巨魔工廠都已經來了，刻意在散布假消息，包括關西機場的事情、蔡英文總統坐雲豹車每個人都荷槍實彈，只要有動作就馬上槍殺的問題，這些都是假消息。面對這些問題，不但破壞政府威信，而且影響台灣社會的安定，這非常嚴重，到現在為止，行政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還沒有給國人一個交代，說你們怎麼處理這些假消息。"],["陳次長明堂：最近會啦！行政院本來……","李委員俊俋：我知道，拜託羅秉成政委在……"],["陳次長明堂：這有啦！最近可能會……","李委員俊俋：我也問過你們好幾次了，他也說你們還在討論。"],["陳次長明堂：對。","李委員俊俋：問題在這裡，就是我剛才講過的，在國內的賄選、暴力、賭盤及假消息統統會處理，統統要處理，你們現在也正在處理，但是如果這些問題有中國介入，加上一個中國的因素，你們就變得無法處理，就是中國利用資金或是利用在台灣的代言人，處理賄選、處理暴力、處理賭盤、處理所謂的網路假消息，你們一點辦法都沒有，這個就是我們現在真正面對的問題。","我告訴你，現在這不是只有在台灣發生，現在世界各國都發生了，還有美台要擴大國際合作，美國也立法了，德國也立法了，法國、英國都有相關的動作，準備來因應這些來自敵國、來自境外對台灣不友善的所謂的假訊息或假消息，對此你們如何因應？至少政府要給大家明確的動作、明確的態度，內容當然還必須由立法院來通過，但最重要的是政府要給大家一個態度─我準備要怎麼處理啊！不然被人家打到都沒辦法處理！"],["陳次長明堂：政府應該是要有這個義務、有這個責任要做。","李委員俊俋：你們不但有這個義務，你們更要拿出動作、拿出魄力、拿出具體的作為來嘛！","我最後請教次長，現在剩兩個多禮拜，可不可能在選前告訴我們，政府準備怎麼做？","陳次長明堂：我們要看行政院，應該會……"],["李委員俊俋：法務部次長要有guts說我法務部就是會怎麼做！","陳次長明堂：不是啦！法務部沒有辦法負責全部，包括網路也不是我們管的。"],["李委員俊俋：民眾在等待的就是政府的決心嘛！"],["陳次長明堂：決心有啦！只不過是做的問題！","李委員俊俋：決心有，不知道怎麼做，那就還不是決心，只是說說而已！"],["陳次長明堂：最近應該會啦！","李委員俊俋：我希望大家趕快努力把這個定案，至少政府要宣示你們的態度是什麼，至於內容之類的本來就要跟立法院討論，等送來立法院，我們再跟你們討論。","陳次長明堂：我們態度是很明確，我們要打擊……"],["李委員俊俋：我們看不到動作啦！"],["陳次長明堂：是怎麼做的問題而已。","李委員俊俋：我們看不到動作，所以這部分一定要加強，謝謝。"],["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大家也討論過關於選舉最主要是要行政中立、依法行政及偵查不公開，這些應該都是非常確定的原理、原則。剛才警政署副署長很堅定的說現在查緝假消息是由你們主管、取締及處理，因此，我想請教你兩個問題，一定要有特定人去提告嗎？你們依據的相關法規是只有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是有其他相關的法律也是在你們查察的範圍內？"],["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邱副署長說明。"],["邱副署長豐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般地方的警察局跟中央的刑事警察局……","周委員春米：你剛才講的數字，都是有人提告的吧？"],["邱副署長豐光：是。"],["周委員春米：你們才會去處理嘛！"],["邱副署長豐光：對。","周委員春米：我現在要先跟你確認，如果沒有人提告，你們縱使看到非常嚴重的也不會去處理，包括上次有一個人上傳要把幾個委員處死、潑硫酸、坐電椅等這些內容，你們看到了也不會處理？"],["邱副署長豐光：我們當然會再追查。"],["周委員春米：什麼意思？到底有沒有列案？"],["邱副署長豐光：因為……","周委員春米：你只要告訴我們說警政署、警察單位一定要有一個人去告，你們才會受理、才會積極處理，那我們就照這套程序來，因為現在已經緩不濟急了，沒辦法等你們在那邊慢慢看、慢慢的查嘛！你只要明確說要有人提告，我們就會去處理，也才知道警政署現在的處理方式，至於這樣妥不妥當、積不積極，等選後再來想辦法！只是你們要明確地講，不然非告訴乃論之罪是公訴罪，你們本來看到報紙就可以查的，對不對？"],["邱副署長豐光：是。","周委員春米：只是現在假資訊、假訊息太多了，我們實在也很難去要求你們在現在這個很關鍵時刻去擔當這麼大的責任，但是你們的程序要跟大家講清楚，讓大家知道嘛！"],["邱副署長豐光：好。","周委員春米：上次我們也有就相關的一些議題，關於現在的選舉不公，次長及調查局局長都在這邊，我想兩位都有豐富的偵查經驗，以前選舉到了，包括警察單位，大家主要是在查察賄選，這是很重要的一個工作；現在大家還是很認真在查，但是現在造成選舉結果不公平的不只是賄選，剛才早上那麼多委員關心的還包括假消息、境外資金的介入、境外勢力的介入等，因為最高檢察署是檢察官的頭，到底就這個部分有什麼因應，而且時間要快，不然等到你們查出來，選舉結果都出來了，還要再告當選無效可能也是緩不濟急了！我剛才聽到次長說10月26日你們有做一個指示，即不需要有一個被害人或是利害關係人去提告，你們就會去發動偵察的……"],["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本來就應該主動啊！","周委員春米：但我們覺得還是太慢了！因為剛剛李俊俋委員也是語重心長，其實我們是執政黨，我們當然知道這個影響我們很大，這不是什麼行政中立不中立的問題，是境外的勢力影響很大，但事實上又卡在假新聞及假消息怎麼定義，現在最諷刺的是，大家明知道有境外勢力的介入，那你去看留言的部分，比如說今天留言不同意的，可能有50%是境外的留言，如果是粉專的話，不同意你的、罵你的、潑糞的可能有80%是境外的留言，就一位委員來說，大家對他有一些不滿的意見，但是他的留言數居然破百萬，臺灣才2,300萬人口居然留言數破百萬，大家要去了解它實際上的意義跟實際上的真實，以及實際上發生的影響力所造成的後果。","大家在這邊緊張選舉，我們的主持人擔心你們把賄選的事實公開影響到選舉不公，我們擔心的是假消息整個大量散布，已經影響到整個事實的真相、整個社會民心的穩定，而且很弔詭的是，某個境外勢力是沒有言論自由的地方，他居然利用臺灣這個有言論自由的地方來傷害我們的言論自由，這是最諷刺的吧！你那邊不能隨便亂講，你跑來我這邊隨便亂講，一個事件、一個留言就破百萬、破數十萬，這怎麼會是我們臺灣真正的聲音呢？","在這個會期開始，每個委員就假新聞議題都一再質詢，而我們很遺憾的，你們都推給沒有辦法來這邊質詢的羅政委，確實也是他在負責，我就具體問法務部，現在你們自己主管的機關當中，你們到底要負責哪些條文的修正，警政署及內政部在你們主管的範圍內到底有哪些法律要負責修正，講出來嘛！不然什麼都推到政委那邊去，但是現在也看不出來方向到底是什麼！請問陳次長。","陳次長明堂：基本上不是全部推給羅政委，那個只是綜合性的法制作業……","周委員春米：我所謂的推，不是你把責任推給羅政委，現在大家都在等他做最後的拍版。那我就問你們，法務部到現在就相關主管的法案，你們有提出哪一個可以來杜絕假新聞、哪一個可以來取締假新聞、哪一個可以防範假新聞嗎？","陳次長明堂：法務部是針對現行法裡面有的，我覺得是夠的，比方說選舉，在第一百零四條就有，我本來就可以搜索，只是說……"],["周委員春米：但是你的動作快嗎？你的效果快嗎？","陳次長明堂：有，最高檢從9月開始至各地檢署巡察，包括總長、法務部蔡部長對假新聞都有這樣的要求。"],["周委員春米：最後也是用第一百零四條起訴嗎？"],["陳次長明堂：我講的是刑責的部分。","周委員春米：對，處理意圖使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的事實。","陳次長明堂：委員剛才提到假如是恐嚇的，恐嚇公安或恐嚇個人，在刑法本來就有規定可以辦。","周委員春米：所以法務部的態度，就選舉的部分，你們現在是用傳統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沒有其他的法規，就這一條！這一條當然是可以用，大部分都可以用，只是你們查察的效果實際上就不像查察，到時候實際上辦的程度是在哪裡？比如說他做一個民意調查，但是他用一個假的事實去問你，你一直在接受這樣的假訊息、假事實，他是用民意調查的方式去傳布這樣一個不實的事實，而不是刻意用一個公開的名義放不實的事實，但是他已經透過民意調查的動作、民意調查的行為去傳述這些不實的事實，這樣第一百零四條可以處理嗎？"],["陳次長明堂：我想應該也可以。","周委員春米：前提若這個事實是假的，我用民調的方式去傳播，那就是意圖使人不當選，傳述不實的事實，就可以構成第一百零四條嗎？","陳次長明堂：我認為是可以，如果有這個訊息，我們會交給檢察機關去處理。","周委員春米：那調查局長的看法呢？調查局長也是長期擔任檢察官，經驗很豐富的。"],["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呂局長說明。","呂局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現階段就調查局執掌的部分，如果這些假消息有涉及到國安或是違反選罷法……","周委員春米：涉及國安，你們才會處理嗎？","呂局長文忠：違反選罷法的，我們也會處理。","周委員春米：好，我想大家還是要上緊發條啦！上禮拜大家在查察賄選，我看大家也很認真，但是方法對不對，我覺得還是要思考一下。上禮拜檢察署及調查局大張旗鼓，很辛苦地從屏東辦公的地方跑到車城，大概要花70、80分鐘，大家到廟埕去辦查察賄選，我覺得這個心意是很感動，確實也是任務，但是效果好不好，我個人覺得還是要質疑，大家有在做事，但是做的效果好不好？大家有在做事，但是大家知不知道現在的危機及問題點在哪裡？這是我們最大的一個困惑，如果連主政者都不知道我們現在最大的困難點或是問題的話，那你用錯了方法就沒有辦法得到一個好的效果，這真的是不能再等待的。","接下來，再給我1分鐘請教銓敘部蔡次長，關於行政中立的問題，上禮拜考試院會有報告公職人員選舉公務人員任用、考績及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辦理情形，我想報紙上在吵的就是上班時間在候選人臉書按讚到底是「不宜」，還是「不法」，不法是違反了什麼法？當然上班時間大家儘量還是少看臉書，但是現在手機的使用有時候也是工作範圍的一個態樣，也是一個必要的方式，那你說去按讚是不是政治上的表態，還是只是思想上、言論上的支持，到底是「不宜」，還是「不法」，不法是違反了什麼法？請問蔡次長。"],["主席：請銓敘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秀涓：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這個部分，基本上本部目前對於通函提到用「不宜」二字是因為在目前的法裡面其實並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但是為了兼顧公務人員的政治自由、行政中立的界線，以及機關首長現在其實是有透過網路平台來服務民眾的需求，所以本部在民國99年的時候，根據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可以組成中立法的諮詢小組，當時看到的社群網站……","周委員春米：第一，會後你們再把相關的會議資料提供給我們。現在的重點是這個跟他的執行職務沒有相關，如果跟他的執行職務沒有相關，就沒有所謂行政不中立的問題，只是說到底宜不宜在上班時間去看臉書，我要評價他是不認真，還是說他在廣泛的收集與情、廣泛的看一些社會的現象，這些都有不同的解讀，但是應該很明確的，如果跟他的執行職務是沒有相關的話，就沒有所謂行政不中立的問題吧？是不是可以這樣解讀？","蔡次長秀涓：是，這部分基本上它比較涉及到的其實是服務法，跟中立法沒有非常的……","周委員春米：你們自己開的會，秘書講的事情就完全跟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無關，是你們公務人員倫理的管理而已，對不對？","蔡次長秀涓：對，因為在服務法裡面。"],["周委員春米：要不要再回去澄清一下？"],["蔡次長秀涓：OK。謝謝委員。"],["周委員春米：謝謝。"],["主席：現在休息1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委員智傑發言。","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調查局，你們之前說調查境外IP介入的有33件嗎？"],["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呂局長說明。","呂局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不是境外IP，是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的。"],["許委員智傑：現在有沒有結果？","呂局長文忠：還沒有，還在偵查中。"],["許委員智傑：是不是要等到選舉後才有結果？","呂局長文忠：我們會積極偵辦，因為主要是配合檢察官的指揮來偵辦。","許委員智傑：因為現在境外勢力真的是大筆侵入，影響到臺灣的選舉，我覺得非常的嚴重，所以這個部分如果查到選舉完還在查，就沒有什麼效果了！"],["呂局長文忠：我們會看證據進行的狀況。","許委員智傑：所以你們現在有沒有掌握到比較具體的、可以比較迅速辦案的方向，或是有沒有腹案能儘速查到不法介入臺灣選舉的案例，你們現在手上有沒有幾個案例是有機會查到？","呂局長文忠：目前我們報了33件情資，比較具體的案件有4件正在偵辦中。","許委員智傑：比較具體的案件有4件在偵辦中，我希望能夠儘速，因為這真的是我們感到一股莫名的力量，我們難以抵擋，而這種難以抵擋莫名很大的力量，我覺得真的是影響非常深遠，所以希望調查局可以儘快。","另外，在選舉的時候，我想請教檢跟警的部分，目前你們查到的案子都是主動查的多還是被檢舉的查的多？是你們主動出擊的……"],["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檢舉的多，因為要有訊息啊！以檢方來講，一個是警調移送的，另外一個是當事人或相關人來向我們檢舉的，而我們的資料不夠，要發交調查。"],["許委員智傑：大部分都是檢舉案件再去調查。"],["陳次長明堂：因為會比較多啦！","許委員智傑：我舉例來說，請你們思考一下，甲乙雙方在選舉，甲方比較「古意」，乙方比較「奸巧」，假設「古意」的這一方發現「奸巧」的那一方買票，但是他不願意具名檢舉，而「奸巧」的那一方叫一個無恥的人具名檢舉對方，而調查局或警方收到這個資訊，有時候會啟動調查去約談偵訊，比較「奸巧」的一方就說某某某已經被檢警約談了，所以就是買票，並大作文章，讓「古意」的一方被害到，結果檢警調變成被別人利用的工具，關於這個部分，請問你們應該怎麼判斷與處理呢？","陳次長明堂：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最近在查察賄選會議裡，都有要求檢察機關和所屬警、調不要被利用，不要被聲東擊西，至於如何判斷是否為聲東擊西，當然需要各種不同情資，這是第一點。另外，我們也透過相關管道取得情資，過去使用打電話的方式，現在使用上網、APP等方式，因為他們不願意具名，所以APP也是取得情資的一種方式，這些都可以來處理，對於比較老實的一方，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向。第三，因為我們的政風同仁沒有司法警察身分，他們的工作不是辦案，政風同仁認識比較多基層的人，我們也請他們透過政風管道告訴我們。這些多元管道都是情資的來源，但是不要被利用、不要被聲東擊西。","許委員智傑：今年我還沒有看到，但是在4年前就有警、調被利用的實際案例，所以我今天要特別提出來。剛剛次長提到針對匿名檢舉與具名檢舉在基層選舉時的差別，你們如何做判斷，本席希望檢調單位針對地方上大概哪些人會買票做調查，因為警、調單位的基層，譬如警察有管區、調查站有地區調查員，其實在所轄區域裡，坦白說，選舉是很長久的，大家大概都會知道哪些人會買票的機會比較大，在心裡就可以有腹案。警、調單位要針對這部分蒐集資料，可以在選後2個月或半年後走訪基層，誰有買票都是一問便知。","我的意思是你們在選舉開戰之前、候選人登記之後，也許就有設定的可能對象，以前已經有買票紀錄的人，雖然你們是在事後才知道，但是將來他買票的機會其實是滿大的。選舉裡老實的一方，最怕的就是被栽贓，一旦他們被栽贓，也等於檢、警、調變成了被人利用的工具，對於比較奸詐、會買票的一方，不知道現在警、調有沒有針對他們做成資料，其實你們問問基層的管區或是調查員，選舉登記完之後，事實上對於哪些人是可能買票的，大概就可以掌握六、七成了。","你們把這個資料當作參考，當有人來檢舉時，可以幫助你們判斷他到底是老實的一方還是奸詐的一方，你們送檢察官啟動或是調查員啟動之前，至少與原始的備用資料做比對，這樣辦案才會精確、才不會害到好人。不知道現在調查局和警方針對這部分有沒有做這樣的工作呢？","陳次長明堂：我們都有要求各地檢署成立查察賄選執行小組，甚至要求執行小組過濾警調送來的情資，也要過濾發交的訊息，請他們於第一關就先過濾，不能一收到訊息就不分青紅皂白亂發。第二關就是召委剛剛提到的偵查不公開，以免陷害忠良，這部分也是我們有要求的。第三關，警、調去調查的時候，一定要秉持中立、客觀來處理，不要散發假消息，變成製造假消息而影響了選舉。這是我們要求各檢察機構對於警、調部分所做的整體性處理。","許委員智傑：我們發現過去的案例就有實際的狀況，就是警、調已經變成工具了……"],["陳次長明堂：這是不行的。","許委員智傑：當然是不行的，但是過去就是有這樣的情形。"],["陳次長明堂：我們這一次要更慎重。","許委員智傑：未來如何才能避免，你們雖然是毋枉毋縱，但是如果變成別人的選舉工具就可惜了，不但會害到好人，也會便宜了壞人。"],["陳次長明堂：沒錯。"],["許委員智傑：所以你們內部應該要先把這個資料整理出來。","陳次長明堂：剛剛說明時有漏掉一部分，就是我們現在各檢察署設立了科技蒐證中心，將蒐證科技化。譬如我是候選人，買票的對象是張三，檢察署從手機裡查到我有嫌疑，但是我否認跟張三買票，結果把我的手機拿去調查時，發現我與張三有手機通聯紀錄。我們現在的蒐證非常快速，這樣的案子大概2個小時左右就可以查到，以前要花很久的時間。這部分的科技蒐證有在進行，但是我們絕對不是建立「AB檔案」，而是針對個案處理。","另外，我們在選舉查察的各場次都能看到，有些情資是警、調自己私下過濾的名單，這些是不能對外公開的，對於哪些人是高危險群、中危險群等等，他們的心裡有譜，但是要有相關證據的配合。","許委員智傑：所以，次長，也請副署長和局長注意，事實上，你們如果不信，這次選完兩個月後，請管區和調查員認真去問問哪些人有買票，你們差不多都能知道。你們在這一次選舉，就要為下一次做準備，在上一次選舉，就要為這一次做準備，如果上次選舉時，你們沒有做出這樣的資料，你們現在的情資恐怕也比較不夠紮實。","為了讓行政中立、毋枉毋縱，從這一次開始，你們目前有的資料先拿出來當作參考，在這次選完兩個月之後，你們去探訪各區里長和議員的買票情況，大概八、九不離十都可以問得到，做為下一次選舉時的參考，以後比較不會毋枉毋縱，好不好？","關於這部分，本席覺得檢、警、調以後可能要將它傳承，你們在交接的時候，這部分等於是查察賄選的必要、重要工作，所以都要一直傳承下去，否則針對每一次選舉抓賄選、針對檢舉案的處理，有時候真的不客觀。檢、警、調平常設置這麼多管區和調查員做什麼呢？主要目的就是要把這些工作做得更紮實。","希望你們將前次的情資趕快做整理，現在他們可能沒有上一次選舉的資料，但是他們會有一部分的印象資料，可以先把這些資料整理出來。這次選舉如果有人檢舉，你們就可以先行核對，對於哪一方可能是老實的、哪一方是奸詐的？是不是奸詐的一方故意具名檢舉？你們可以約略猜得出來。雖然現在比較沒有那麼精準，但是等到選完兩個月後，你們把這個資料做得更精準，下一次選舉時就可以掌握的更精確。","所以，針對這部分，希望檢、警、調的相關工作可以傳承下去，避免毋枉毋縱、避免變成被利用的工具，謝謝。"],["陳次長明堂：謝謝。"],["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政風是法務部管轄的嗎？"],["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對。","江委員啟臣：我們常常討論事務官如何維持行政中立的問題，如果遇到行政不中立的狀況，請問是由事務官自行檢舉？還是政風單位會主動發現呢？"],["陳次長明堂：我們會主動發現。","江委員啟臣：這是臺中市長林佳龍發出的兩則簡訊，請問您有看過嗎？報紙登載的篇幅那麼大，您沒有看到？你們政風也沒有上報嗎？"],["陳次長明堂：他們有些案子會上報到廉政署。","江委員啟臣：我唸給你聽。第一封簡訊寫到：「總結目前的選舉情勢，對手在區里基層和社團關係上完成無法著力，而這也正考驗龍團隊能否真正落實基層和社團的組織動員，真正讓挺龍的頭人將社會關係的人脈動員到票箱，票票入箱。因此要再拜託各位首長同仁（即為區長）盤點所有組織內外的人脈關係，先放下手中較不重要的一般業務，增加時間全力投入組織動員的行程，展開拜託、再拜託，而這將至少增加五萬票，為此次選戰致勝和大勝奠定不可逆轉的基礎」，這是在區長工作群組。"],["陳次長明堂：媒體好像有報導過這件事。","江委員啟臣：林佳龍的區長工作群組，我還不想講下面的部分，有人還回復「遵辦」。","另外一則訊息寫到：「剩下一百天，要誠懇拜託各位首長發揮傳教士的精神，到各社團、公司企業、公協會、親友同儕團體，宣傳市府重大政策和政績，做佳龍的分身，平均一天至少一場，積少成多，團結力量大，您將至少影響一萬人。不要想著贏，要想著不能輸」，天啊！KANO來了。「為了大台中的未來，我們還要努力、更努力，不容任何差錯」，下面還寫「北區遵辦」，我把發訊人的名字蓋掉了，你們自己去查一下北區的區長是誰。請問區長是不是公務人員？"],["陳次長明堂：是。","江委員啟臣：這是區長工作群組，可以這樣搞嗎？"],["陳次長明堂：我們瞭解看看再……","江委員啟臣：關於這個案子，我已經披露超過1個月以上了，請問次長，你們的政風到底在做什麼？請問你們的政風目前收到全國多少行政不中的個案呢？","陳次長明堂：因為他們都是上報給廉政署，廉政署沒有彙整給法務部，我會去瞭解並跟委員報告。"],["江委員啟臣：請問法務部與廉政署的關係是什麼呢？"],["陳次長明堂：我們是他的上級單位。","江委員啟臣：對，所以你有責任去瞭解。","陳次長明堂：好，我會去瞭解並跟委員報告。"],["江委員啟臣：請問今天廉政署有沒有來呢？"],["陳次長明堂：今天沒有來。","江委員啟臣：這麼重要的行政不中立個案，廉政署怎麼會沒有來呢？主席，我要求本議程再排一次，因為廉政署沒有出席，我無法詢問。如果廉政署連這種案子都沒有受理，就算沒人檢舉，這是議員披露、公開質詢的，報紙也刊載那麼大，你們居然都沒有去查。","再來，請你看看台中市北屯區公所的官方網站寫什麼？他寫：「台中市老人注意！有人可能只想撒你的錢：盧秀燕開支票，把恢復老人健保補助當證件，有人質疑她『公然買票』，更有人打臉『縮減補助是趨勢，林佳龍做的正確！』相比之下，林佳龍把錢拿去做實質老年服務，才是負起照顧老人責任呀！」像這樣在官方網站公開批評競選對手的政見，請問有沒有違反行政中立呢？","陳次長明堂：關於這個部分，我瞭解後再跟委員報告。","江委員啟臣：你又需要瞭解了？你們什麼都要去瞭解，這樣公開叫區長去拉票，最少影響五萬票、一萬票，你們都不查。本席認為你們本身違反行政中立，我詢問你，你卻到現在還不知道，這兩件事都在媒體報導超過兩個月了，你們還不查，你說你們有多中立，我實在不敢相信。我還有很多資料，真的只是不想講而已，難怪外面懷疑你們辦藍不辦綠。","這些行政不中的狀況是大剌剌的，市長叫區長去拉一萬票、五萬票，叫他們放下手中較不重要的工作，什麼叫做「較不重要的工作」呢？那是正在發生登革熱的時候，卻叫大家放下較不重要工作去拉票。傳教士的精神是很好，應該叫他們去幫忙宣導衛教，這樣就叫做傳教士，結果卻是叫他們去拉票，叫他們發揮傳教士的精神，到各社團、公司行號、公協會、親友同儕團體去宣揚他的政績，這樣使用區長工作群組，請問不用查嗎？","陳次長明堂：我們回去瞭解後回復委員，但是我們不會辦藍不辦綠。","江委員啟臣：請教全國各地截至現在，你們的政風收到多少行政不中立的檢舉呢？","陳次長明堂：因為我們現在的選舉查察最主要是在刑責的部分，行政中立的部分，基本上要整體來看。","江委員啟臣：我跟你說，動用行政資源的賄選比一般的賄選更嚴重。"],["陳次長明堂：不應該用行政的方式賄選。","江委員啟臣：這些都是動用行政資源，我還沒說到使用花博的錢一天到晚到處送東西、買東西、開座談，請人家吃吃喝喝的事情，請問這些算不算呢？關於花博86億元預算，花了多少億元在做媒體公關、花了幾億元在吃吃喝喝及送東西，請問你們有沒有查呢？我上次都開過記者會了，還把贈品直接拿出來，但是你們也沒有去查。","陳次長明堂：不見得沒有查，我會去瞭解這件事情的後續辦理情形，好不好？"],["江委員啟臣：這些都是行政不中、行政不公、濫用我們的資源和公帑。"],["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是應該要中立的。","江委員啟臣：我們的法律規定都這麼清楚，你們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譬如「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的行為」，這是行政中立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還有「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這些規定都很清楚，另外還有「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等等。他的簡訊寫得這麼清楚，叫區長介入選舉活動，請問拉票是不是選舉活動呢？次長不要跟我說不是。","陳次長明堂：不應該用公務來拉票，沒有錯。"],["江委員啟臣：這是區長工作群組。","陳次長明堂：我們要去瞭解一下，再跟委員報告。","江委員啟臣：我等一下把資料全部給你，好不好？"],["陳次長明堂：好。","江委員啟臣：這些都是證據明確的，你們卻放任他、不去查，讓他去湮滅證據。超過兩個月了，你去查查關於這則新聞，第一天披露是哪一天？已經超過兩個月了，你們真的是職務怠惰，我可以去告監察院，這件事情已經披露那麼久，而且新聞、電視節目也討論過好幾次，你們卻都沒有去查，至今沒有一個結果出來。公所的那個公告更久，還有梨山請客的案子也披露多久了，你們說不查就不查。","陳次長明堂：也許有查，我瞭解後再跟……","江委員啟臣：偵查不公是一回事，但是這種情形是屬於行政不中立。","陳次長明堂：我們也要對社會交代，我們會去瞭解。","江委員啟臣：這是屬於行政不中立的情形，不曉得今天廉政署沒來有什麼原因，請問是部長請他們不要來嗎？","陳次長明堂：沒有，是因為沒有通知廉政署。"],["江委員啟臣：法務部就包括廉政署在內。"],["陳次長明堂：因為是個別通知的。","江委員啟臣：請主席再排一次這個議題，這樣的情形，我無法問到廉政署，而且這是明顯怠惰……","主席：好，我會再排。","江委員啟臣：如果這樣還不查，我嚴重懷疑你們吃了多少案子？非常嚴重的懷疑。"],["陳次長明堂：我們去瞭解後來跟委員回報。","江委員啟臣：因為這些事情，看在一般老百姓的眼裡是無法接受的，市長不好好工作，發這樣的訊息做什麼呢？完全看不下去。"],["陳次長明堂：我們會去瞭解。","主席：請你們瞭解之後提供相關資料給本委員會，你們到底有沒有立案或是有任何資料，都請提供給本委員會。"],["陳次長明堂：好。"],["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聽到許智傑委員的質詢，本席非常認同，於查察這一次選舉有可能賄選的人時，同時也要為下一次選舉來做準備，要把資料準備起來，本席非常認同，因為有可能行賄的人，不管在任何選舉，他都可能是嫌疑人。","關於台灣透明組織投書蘋果日報，指出人民對政府的查賄是無感的，就誠如剛剛江委員所提的，這就是有關聯的，為什麼人民會無感？就是像他說的，有關你們到底有沒有在查，我們都看不明白，我們所看到的就是你們沒有動作，所以人民是無感的。請問次長，是不是這樣？"],["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明堂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不會啦！因為剛才委員所指教，有關成大楊永年教授的那篇投書，上週蔡部長也特別要求把這篇投書傳給我們的同仁，請最高檢也轉發下去。當然查察賄選的手段包括資料的建立，我們不要造成風聲鶴唳的AB檔案，但是資料的彙整是應該的，而且資料應該要有某種程度的延續性。譬如上一次選舉與這一次選舉的比對，今年和明年選舉的比較，像這些選舉樁腳可能是重複的、重疊的，這一次沒被查到，難保下一次不能查，所以當然要查。這部分我們也要求過，所以幾個地檢署包括檢察機關、警察機關，他們的資料有延續，但不要侵害到個人秘密的這部分。","周陳委員秀霞：這是沒錯啦！我想因為舉證或蒐證方面有一定的困難度，所以民眾才會無感，使得賄選的氣勢難以受到壓制，這部分請法務部要再加油、再檢討一下。","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截至11月2日為止賄選總件數2,045件、人數有4,273人……"],["周陳委員秀霞：到11月4日嗎？","陳次長明堂：截至11月2日為止最高檢的資料，賄選的部分有2,045件、涉案當事人有4,273人，這些資料會持續更新……"],["周陳委員秀霞：我手上的資料是截至10月22日為止內政部統計數據。"],["陳次長明堂：我們有要求一定要加強。"],["周陳委員秀霞：你說的是最新的資料。"],["陳次長明堂：對。11月2日。"],["周陳委員秀霞：有多少件飭回？多少件交保或聲押？","陳次長明堂：我現在手上沒有資料，這要再統計……"],["周陳委員秀霞：好。聲押獲准的有幾件？","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截至11月2日為止聲押人數核定49人、裁定羈押31位、限制出境3人及交保69人。","周陳委員秀霞：據了解，查獲賄選案只有宜蘭、新竹跟彰化的議員、里長及代表候選人，早上好像聽到有某位委員說嘉義也有。","陳次長明堂：有，不只那幾個縣市，有好幾個縣市。委員，是指交保還是起訴的？起訴不只這幾個縣市。"],["周陳委員秀霞：起訴目前好像是16起？","陳次長明堂：起訴部分的數字，我們再提供給委員。","周陳委員秀霞：其實台灣最珍貴的是我們的民主價值，民主價值要透過公平公正的選舉來選出地方首長跟民意代表。"],["陳次長明堂：對。","周陳委員秀霞：本席再此要求，查賄要公正、嚴密、迅速，蒐證更要嚴謹跟嚴密，如果事證明確的話應該在選舉前起訴，這樣才能嚇阻賄選，可以辦到嗎？"],["陳次長明堂：可以。","周陳委員秀霞：新竹縣尖石鄉一位李姓村長候選人及其配偶，今年7月在橫山鄉某家餐廳席開3桌、花費1萬5,880元，宴請該區具有村長候選人投票權的選民21人，希望尋求支持，以期順利當選，請問是否構成賄選？","陳次長明堂：因為這涉及個案，我不便在此說明，但是類似的案件曾經起訴過，就是有以餐敘名義起訴過的案件，但這個案子會不會構成，我不知道。"],["周陳委員秀霞：你不知道？"],["陳次長明堂：這要尊重個案啊！"],["周陳委員秀霞：如果構成就是當選無效？"],["陳次長明堂：會。","周陳委員秀霞：在9月19日獲報後傳喚這位候選人及其配偶，還有受招待的選民，新竹地檢署隨後在一個月內（10月19日）偵察終結，這是首宗的賄選案，把這位李姓候選人及其配偶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起公訴，另其他選民因坦承不諱，故檢察官以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給他們一個自新的機會，所以新竹地檢署的高效率，我們非常肯定，至於其他地檢署，我認為應該要再努力。","陳次長明堂：會的。其實不只有新竹，好幾個地點都有，這個統計數字我可以提供給委員。","周陳委員秀霞：在台南市第四選區有一位王姓議員候選人，他在楠西區梅花餐廳席開7桌、花費2萬多元，宴請該區具有議員投票權的選民共60幾人，目的也是要尋求支持，讓這位王姓候選人能順利當選，並且由王姓候選人的配偶支付餐會的費用，請問是否構成賄選？"],["陳次長明堂：這些資料我們會轉給……"],["周陳委員秀霞：他太太付錢的喔。","陳次長明堂：誰付錢是另外一回事，現在要進一步調查是否有對價關係及因果關係，不過委員提到的這個案件，我會請台南地檢署詳細了解，也許它已經成案，只是我不知道，因為偵察不公開嘛……"],["周陳委員秀霞：地檢署在19日晚上由主任檢察官率領5位檢察官指揮警方傳喚這些民眾……"],["陳次長明堂：那就有案了……","周陳委員秀霞：雖然是偵察不公開，但他這樣的行為，次長都很含蓄，你都不敢講……","陳次長明堂：這是個案問題，我不能說是或不是，這要尊重偵察不公開原則。"],["周陳委員秀霞：如果事證明確應該……"],["陳次長明堂：如果事證明確該要快就快。","周陳委員秀霞：你看新竹地檢署一個月內就起訴，那是不是要比照新竹？事證明確在一個月內、在選舉以前……","陳次長明堂：如果事證明確，我們都要求在選前能處理就先處理，不要等到選後。","周陳委員秀霞：好，這部分請你們多做努力。"],["陳次長明堂：我會轉達。"],["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委員會安排2個議程，除了早上針對促轉會議題之外，下午針對「九合一選舉如何落實行政中立、秉持勿枉勿縱查察不法，維護優良選風」進行專題報告。本席認為不應該是在選舉期間才宣導，其實在平常一般的教育也好，也要讓市民朋友都知道，其實不管是受賄或賄賂都是違法，不是只有在選舉的時候才要開始進行強力的查察賄選，在平常就要推動教育讓民眾能夠了解，會比我們到選前再來大聲疾呼、吶喊查察賄選有用。甚至我記得今年法務部或檢調單位也喊出「查賄三支箭」。次長，你知道「查賄三支箭」嗎？其實「查賄三支箭」只是在程序上要……"],["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明堂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查賄工作綱領……","鍾委員孔炤：對，因為媒體報導是「查賄三支箭」，這三支箭是希望在查賄過程當中……"],["陳次長明堂：選舉暴力……","鍾委員孔炤：你們的查賄三支箭中還有一個「抹布」，其實「抹布」就是把髒東西擦掉。在查賄的過程當中，你們也不希望有很多困難，因為以往在查賄過程當中，有某些里長或已卸任的里長確實剛好帶民眾坐遊覽車出去遊玩，卻在路上被攔截，我想之前都有發生這些案例。你們也特別提到希望查賄過程當中，第一、程序上要正義。"],["陳次長明堂：對。","鍾委員孔炤：第二、針對那些不賄選就不會選的人，我們一定要實質地抓出這些賄選的人；第三、就是你們所謂的抹布觀念，就是擦去髒的東西，其實最主要就是我們一直講的安居專案……","陳次長明堂：安居專案是緝毒，我們叫乾淨的選舉。","鍾委員孔炤：不管是乾淨的選舉或安居專案，其實都是希望這些市民朋友……"],["陳次長明堂：安居是緝毒……"],["鍾委員孔炤：在選舉期間是沒有蜜月期。"],["陳次長明堂：對。沒錯。","鍾委員孔炤：我們希望在選舉期間更需要再強化力道去抓這些賄選。在這個過程當中，除了查賄之外，我們希望維持優良的選風、優質的選風。法務部在報告書裡面特別提到檢察署辦了17場次的選舉查察分區座談會，以及廉政署辦理4,868場次行政中立之宣導，另辦理有關選舉的刑事案件大概2,700多件，這部分當然要給你們肯定，也不能說你們都沒在做事，好像該做的都不做、該查都不查，甚至辦藍不辦綠。但是我回過頭來說，如果換個政黨就辦綠不辦藍……","陳次長明堂：不應該這樣，不會啦！","鍾委員孔炤：這不應該淪為口水，我一直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我也相信檢調單位會依據事實判斷及舉發，或針對事實查察跟查辦，也就是你們前面一直講的，希望符合程序正義。","陳次長明堂：對，沒錯。","鍾委員孔炤：這邊也回過頭來就教警政署，大家都在講偵察不公開，但是往往在偵察不公開的過程中，因為刑事訴訟法裡面規定的非常清楚，警察是圍捕，檢察官是主要的偵察主體，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但實際上外界的觀感都一直認為好像站在第一線的都是警察。在查察過程當中，警察在接受媒體訪問及記者提問時都據實以報，有時候將過程講得非常清楚，實際上應該是偵察不公開。我想請問次長及署長，在查察過程當中能否確實遵守偵察不公開？是否也為偵察不公開所規範的對象？"],["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邱副署長說明。","邱副署長豐光：主席、各位委員。跟鍾委員報告，我們基層的同仁有時候因為怕媒體被不實消息所誤導，所以他們會即時的澄清……","鍾委員孔炤：但是即時澄清可能是針對假消息或不正確的消息，因此你們認為要讓正確的消息透過偵察過程當中直接提出，那也違反偵察不公開原則。其實我會提這個問題最主要是，最近法務部也跟著我們參與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討論，這也是這個會期的重點，所以我們一直在討論國民參審的適用案件。如果依草案來講，最輕是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案件，包括大部分的社會案件未來都可能採用國民參審制度。如果這個制度是為了讓法官不會臆斷，或者是大家一直在討論的所謂起訴書一本主義，相對地國民法官也不能臆斷嘛！既然都不能臆斷，所以讓人民很輕易地在媒體上看到從警方傳來的訊息，未來對於國民法官的心證會不會受到影響？這是我們一直在討論的心證問題，包括最近在討論的勞動事件法，在初審時或調解、調查過程就是這個法官，到訴訟的時候要不要換另外一個法官，這也是心證的問題，如果這樣會不會影響心證？","陳次長明堂：關於委員的指教，我們確實要好好檢討，並把制度面做好，所以最近我們研修偵察不公開作業辦法，讓它能夠更明確一點，也配合將來的國民參審、國民法官的問題。因為若證據受到污染，將來就沒有證據能力，在國民參審制裡面污染的就會變成沒有證據能力的情況，那就嚴重了。所以檢、警、調在偵察犯罪時，大家彼此要有共識跟要求，就是偵察不公開，以避免對外造成社會上的紛擾，而且造成心證的提前……","鍾委員孔炤：次長，所以我的重點在於偵察不公開的重要性，因為接下來我們還要審查國民參審制度，如果偵察期間就公開的話，確實會影響未來國民法官的臆斷問題。","陳次長明堂：對，所以我們說法規把它修清楚。","鍾委員孔炤：民間對於司改是非常重要的議題，相對地，今年3月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做過檢討，如果要推動讓人民有感的司法改革，在報告中也特別提到要落實偵察不公開，而且要加強咎責，對吧？","陳次長明堂：有，我們朝這個方向處理中。"],["鍾委員孔炤：當時在司改會會議中重要的要點。"],["陳次長明堂：有這結論。","鍾委員孔炤：落實偵察不公開，而且要加強咎責。如果違反規定時上級檢察首長應主動追查，並負連帶監督的責任，對吧？","陳次長明堂：這部分有，我們法務部也要求檢察機關，同時我們也函給警政署、調查局，請司法檢察機關首長注意所屬機關，我們自己對檢察機關也有要求。","鍾委員孔炤：次長，這個政策是對的，法務部就應該繼續維持、繼續推動。雖然現在部長換人了，但我想對的政策、對的事就應該要往前走。不能因為部長換人，原來的規範就做調整，對的政策就不應該隨人走而走，我想這不是我們所期待的。","陳次長明堂：委員的指教，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去做。","鍾委員孔炤：我們共同來努力，謝謝。","主席：針對鍾委員所談論的部分，我不能再支持你更多了。我覺得他們都沒有做到偵察不公開這件事，尤其是警方這邊，我不得不說。警察還可以接受媒體採訪說今天抓到誰，然後辦了什麼。至少地檢還有發言人制度，除了發言人之外，檢察官不會隨便對外發言或接受媒體採訪，但是我們常常看到派出所或分局承辦的警察接受採訪，所以警政署這邊法制的觀念很差，老實講，偵察不公開我們早上已經討論過了，除了危害外面的民眾不得不宣告、公布這些偵察內容，比如通緝犯、暴力犯要大家注意，促警注意的或是詐欺犯要讓民眾了解現在偵辦的詐欺案件可能還沒抓到，可能還在外面騙人要民眾注意，除了這些以外，還有次長提到的更正資訊，像媒體顯然報導錯誤，所以不得不出面更正，除了以上這幾點之外，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公開偵察過程及內容，包括程序跟內容都不能談論，請問有做到嗎？沒有做到。所以這部分我們會繼續監督，謝謝。","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許委員毓仁及鄭委員天財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許毓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許毓仁書面意見：","主席，本席針對監察院提出書面質詢，敬請同意列入本次會議紀錄並刊登公報。","Q1：對於國安局於近日坦承開始監控臉書等網路社群，蒐集「詆毀國家元首」、「擾亂社會安定」相關情資一事，（法務部）部長您認為此舉是否合適？有無過度侵害人民言論自由及隱私權的疑慮？","Q2：請問（警政署）署長，對於查緝假新聞，警政署的SOP及認定構成假新聞、假消息的標準為何？會在九合一大選日前將所有獲報的假消息案件偵查完畢嗎？","Q3：銓敘部日前發表聲明，提醒各機關公務人員若在上班時間以公家電腦上網至候選人臉書按讚或留言，即可能觸法，請問如果他們在午休時間用自己的手機上網對特定候選人按讚，這樣觸法嗎？","Q4：警政署現在也有在查緝假新聞，請問署長，對於「詆毀國家元首」及「擾亂社會安定」，您如何定義？現在是個民主時代，蔡政府還以「詆毀國家元首」作為監控理由，您認為合適嗎？","本席請監察院就此書面質詢研議並於一個月內回覆本席。","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4時20分）"]],"block_lines":[1,7,7,10,134,135,140,142,146,148,151,153,155,163,180,183,223,230,231,236,237,239,241,243,245,246,248,250,252,254,256,262,263,264,268,269,270,274,276,277,278,279,281,295,307,311,312,314,315,316,317,319,322,323,326,327,332,338,343,345,346,348,350,351,352,354,357,358,360,361,363,364,379,381,382,384,385,387,389,391,392,402,403,406,408,411,415,422,423,426,428,430,431,435,437,439,451,452,454,455,457,461,466,468,470,471,472,473,474,477,478,479,481,485,486,487,489,490,493,497,500,501,503,504,505,507,511,513,515,517,519,521,523,525,527,528,529,531,532,533,535,536,537,540,543,544,546,548,553,554,555,557,559,561,564,568,570,571,573,576,577,579,581,582,584,585,586,588,589,590,592,594,596,597,604,606,607,611,615,621,627,628,629,630,633,635,637,639,642,647,649,650,658,660,662,663,671,672,673,674,675,677,679,681,684,686,689,690,693,694,704,707,708,711,714,721,722,726,728,730,731,734,738,740,741,742,743,744,746,750,753,755,758,759,760,761,765,766,768,769,772,773,777,778,780,781,783,785,789,790,791,797,805,806,815],"person_count":{"主席":37,"一、行政責任":1,"二、刑事責任":1,"一、依據「公正」、「嚴密」、「迅速」三準則執行查緝作為":1,"二、加強行政中立之宣導":1,"附註":1,"林委員德福":6,"呂局長文忠":13,"黃委員國昌":7,"邱副署長豐光":34,"張次長斗輝":9,"吳委員志揚":7,"主席（周委員春米代）":1,"陳次長明堂":71,"林委員為洲":5,"主席（林委員為洲）":1,"尤委員美女":2,"李委員俊俋":17,"周委員春米":6,"蔡次長秀涓":1,"許委員智傑":4,"江委員啟臣":6,"周陳委員秀霞":11,"鍾委員孔炤":2,"委員許毓仁書面意見":1},"persons":["主席","一、行政責任","二、刑事責任","一、依據「公正」、「嚴密」、「迅速」三準則執行查緝作為","二、加強行政中立之宣導","附註","林委員德福","呂局長文忠","黃委員國昌","邱副署長豐光","張次長斗輝","吳委員志揚","主席（周委員春米代）","陳次長明堂","林委員為洲","主席（林委員為洲）","尤委員美女","李委員俊俋","周委員春米","蔡次長秀涓","許委員智傑","江委員啟臣","周陳委員秀霞","鍾委員孔炤","委員許毓仁書面意見"],"title":"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星期一）11時至14時20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date":"2018-11-05","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