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 員 會 紀 錄","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星期一）9時9分至18時25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林委員靜儀","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6年12月13日（星期三）9時10分至12時32分","                         14時7分至18時29分","106年12月14日（星期四）9時9分至14時4分","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陳曼麗    蔣萬安    周陳秀霞  陳宜民    李彥秀    徐志榮    黃秀芳    林靜儀    楊  曜    劉建國    陳  瑩    許淑華","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鄭天財    吳志揚    鍾孔炤    羅明才    徐永明    陳賴素美  何欣純    李麗芬    李昆澤    顏寬恒    王榮璋    高金素梅  盧秀燕    江永昌","      （委員列席14人）","主    席：蔣召集委員萬安","專門委員：趙弘靜","主任秘書：劉錦章","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江文宏","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江建逸","    薦任科員  李懿如","（12月13日）","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及基金）案。","（茲有委員徐永明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二委員會聯席審查勞動基準法相關事宜提出會議詢問，委員李彥秀等人提出程序動議2案。）"],["決議："],["壹、公務預算審查結果："],["段落：歲入部分"],["一、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86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2,562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32萬元。【2】","第187項　環境檢驗所500萬元，照列。","第3款　規費收入","第154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2,062萬7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62萬7千元。【1.3.4】","第155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906萬7千元，照列。","第156項　環境檢驗所1,013萬4千元，照列。","第157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176萬1千元，照列。","第4款　財產收入","第201項　環境保護署62萬9千元，照列。","第202項　環境檢驗所2千元，照列。","第203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千元，照列。","第7款　其他收入","第196項　環境保護署579萬4千元，照列。","第197項　環境檢驗所，無列數。","第198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無列數。"],["段落：歲出部分"],["二、歲出部分","第20款","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38億2,937萬2千元，減列：","(一)第1目「科技發展」1,000萬元。","(二)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530萬元（含「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30萬元）、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400萬元（含「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項下「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00萬元、「營造友善城鄉環境」300萬元）。","(三)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202萬1千元（含「大陸地區旅費」7千元、「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7千元、「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7千元）。","(四)第5目「水質保護」200萬元（含「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不含離島海漂（底）垃圾清理等工作費用）」100萬元）。","(五)第6目「廢棄物管理」450萬元（含「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100萬元、「事業廢棄物管理」150萬元、「資源循環再利用」200萬元）。","(六)第7目「環境衛生管理」112萬元（含「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項下「考察觀摩日本公共廁所硬體建設及優質如廁文化旅費」12萬元、「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100萬元）。","(七)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100萬元。","(八)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810萬元（含「環境監測規劃管理與品質保證（不含離島海漂（底）垃圾清理等工作費用）」100萬元、「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200萬元、「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300萬元、「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1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804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7億9,133萬1千元。","【8.11.12.13.14.15.21.22.23.30.45.56.60.61.64.67.68.70.72.76.77.78.79.86.87.88.89.90.91.92. 93.94.96.97.99.100.101.102.103.104.105.106.113.115.116.117.118.121.122.125.127.129.130.131.132.134.137.138.139.141】"],["本項通過決議91項：","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業務費」6億6,672萬2千元，其中「委辦費」就有4億2,060萬元，占了63%，表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核心業務，超過一半都是委外辦理，削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身的功能。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要朝向「委辦費」低於「業務費」50%的方向努力，爰凍結「委辦費」2,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106年度「委辦費」預算執行具體績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解凍。【7】"],["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96萬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共96萬元，該「派員赴大陸計畫」共6項，包含兩岸環保事務交流合作會議、兩岸協商金門連江海漂垃圾污染防制方式、兩岸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研商及交流會議等，特別是我國境外污染源占三成，就國人關心之空氣品質防制而言，必須內外兼籌。然自去（105）年政黨輪替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官方互動陷入停擺並無任何交流，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未赴大陸地區出席相關會議，應加速與對岸建立起相關溝通管道，提出考察時程及具體合作目標，並確保能順利參與該會議。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合計有6項計畫，預算數為96萬元：「兩岸環保事務交流或合作會議」、「兩岸空氣污染管制策略及技術交流會議」、「兩岸協商金門連江海漂垃圾污染防治方式」、「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大會籌備諮詢會議」、「兩岸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研商及交流會議」，去（105）年有編列預算卻未能執行。而當前兩岸關係，與中國進行官方交流會議可能性不高且欠缺實際效益，相關交流建議由學術單位或民間單位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審視檢討赴中國出訪之必要性與效益性。為撙節預算使用，減少非必要或無效之會議，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7,916萬6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數7,916萬6千元，包含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需「委辦費」960萬元。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委辦費」1,920萬元。細懸浮微粒碳同位素分析技術之發展與應用研究計畫，「委辦費」387萬1千元。產品碳足跡資訊揭露服務計畫，「委辦費」576萬元等。計畫皆為委辦研究，相關研究效益值得商榷。此外，經查預算法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4項：「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機關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概（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107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概（預）算書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與107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有關「概算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規定：「凡屬計畫期程跨越1個會計年度以上，總經費5,000萬元（含）以上，經行政院、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或監察院核定有案之計畫，均應填列本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單位科技計畫，部分超過5,000萬元之跨年期計畫，以未經行政院核定為由，未納編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有失計畫全貌，亦凸顯有規避揭露之空間。委辦預算監督不易，欠缺具體效益。為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科技發展」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11】"],["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7,916萬6千元，其中除環境奈米科技知識平台計畫外，其餘皆與106年度之科技業務計畫相同；又相同計畫年年委辦，長久下來已變成機關業務大量外包以及法人業務化、政績公關化等現象，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計畫中，其得標廠商有過於集中現象，以及大部分計畫之考核僅召開會議審查、並無派員現場查核等問題。為避免上述現象，爰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2】"],["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來科技發展計畫多為延續性計畫，幾乎全數委外進行，又同一計畫隔年又微調計畫名稱、計畫經費分列不同單位承辦，未完整敘明逐年進度及預計成效，難以窺見計畫全貌，有規避監督之空間。而針對空氣污染相關委辦內容缺乏細懸浮粒子與人體健康關聯性之研究，亦無檢討空品監測站設置地點之適切性、能否反映民眾實際健康風險。","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審視檢討科技發展計畫之必要性及執行成效。且為撙節預算使用、避預算編列過度寬鬆，建議就「科技發展」預算編列之7,916萬6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7,916萬6千元，其中編列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委辦費」1,92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之104年空氣品質監測結果摘述指出，自95年起空氣品質不良百分比及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細懸浮微粒（自動）年平均濃度均逐漸下降；又105年度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亦指出，分析近10年監測數據顯示，自96年起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細懸浮微粒年平均濃度均逐漸下降，顯示我國空氣品質逐年改善。但是根據105年2月《遠見》針對國人空污觀念進行大調查：「半數民眾不滿空氣品質66.9%認為將更糟。」調查顯示，28.4%受訪者認為和3年前比較，居住環境的空氣品質「變壞很多」，且六成七的人認為未來空氣還會更糟。顯示我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與民眾觀感呈反差現象，許多民眾認為，關於有沒有空污，眼睛看到和鼻子吸到的和官方數據「根本不吻合」，因為「數據都過於優化了」。此調查顯示相關空氣品質監測作業之允當性，以及數據摘述之適切性，容有檢討空間，俾提高監測數據之公信力。爰「科技發展」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5)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7,916萬6千元，係辦理環境保護科技發展業務之「委辦費」及「一般事務費」。然此預算科目「委辦費」占98.77%，該科目計畫內容與106年度完全雷同，與分支計畫級用途別科目「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完全無關。更甚者，「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治」106年度列878萬6千元、107年度增列為960萬元；「飲用水新興污染物研究與水質管理」106年度列1,000萬元、107年度增列為1,153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科技發展」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4.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於104年公布空污與健康關聯相關研究，指出PM2.5是地球上最大環境健康風險因子，空氣污染每年在台奪走逾6000條人命，引發國人對於空污現況的重視。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104年空氣品質監測結果後，有媒體針對台灣20縣市、20歲以上民眾做出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國人對於每天呼吸之空氣品質非但不滿意，更一面倒悲觀認為很難改善，逾半數民眾不滿空氣品質，有66.9%認為將更糟；又在105年空氣品質監測成果後，環保團體指出相關數據與民眾實際感受背道而馳，並云：監測站的設置地點，與監測方式都可能會影響結果，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能認真檢討空污問題，而非單拿出好看的數據來掩蓋事實。是以，空氣品質監測結果能確實反映民眾觀感。且針對空氣污染相關委辦研究計畫內容並無研析細懸浮粒子與人體健康之關聯，實屬不當。","爰凍結「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之「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等」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檢討空氣品質監測作業之允當性，以及數據摘述之適切性，並強化空氣污染對人體健康危害風險評估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7】"],["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5.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尚未妥善完成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妥善規劃、塑膠微粒之環境調查、有效提升廚餘回收比例、資訊公開未完整等作業，爰針對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預算7億9,547萬7千元，凍結（不含人事費）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106年度之預算凍結案及決議案完成具體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8】"],["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6.賴清德院長於106年10月17日立法院總質詢時，當場承諾蔣萬安委員在第四會期會將「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然迄今「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仍在行政院院會審議中，未能送進立法院審議。查「空氣污染防制法」攸關全臺灣民眾身體健康法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有更積極作為，爰就「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特別費」94萬4千元，全數凍結，俟「空氣污染防制法」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進立法院審議後始得動支。【19】"],["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許淑華　　陳宜民","7.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中「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預算20萬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中「業務費」預算編列641萬元，其中就「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0萬元，以辦理出席兩岸環保事務交流或合作會議，然因目前官方交流均處於中斷狀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該預算無任何執行成效，爰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25】"],["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許淑華　　陳宜民","(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中「業務費」預算編列641萬元，其中就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0萬元，辦理出席兩岸環保事務交流或合作會議業務。然自民進黨政府上台後迄今，兩岸目前官方交流仍處於中斷狀態，故編列該項預算顯無法成行，爰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26】"],["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8.環境影響評估施行是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今（106）年8月31日公告施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查計畫」中，廣徵意見之範疇列有：(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評審查委員、專案小組成員；(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3)當地及毗鄰之鄉（鎮市區公所）；(4)當地民意機關；(5)當地村里長；(6)開發單位。","然，開發標的之環境影響範圍不僅在地理界線毗鄰之鄉鎮市區域，意見徵詢範疇卻只有毗鄰之鄉鎮市區域，以至現行「陳述會議」無法有效對開發標的彙整完整意見；「陳述會議」意見主動徵詢對象，應包含開發行為「實際影響區域」之鄉鎮市區公所、當地民意機關代表等，如開發標的在一地質敏感區（或內政部營建署公告各類環境敏感地區）上，意見徵詢範疇除了毗鄰之鄉鎮市區域，應擴其該環境敏感區帶上連帶之鄉鎮市區域，又如開發標的涉及水域上下游生態影響，亦須以「實際影響區域」之鄉鎮市區域為「陳述會議」主動徵集意見之對象。","綜上所述，陳述會議及現場勘查為重要開發評估基礎，執行缺失影響國民權益，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環境影響評估」之預算2,524萬1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提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查計畫」檢討、修正，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陳　瑩","9.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環境影響評估」中「業務費─委辦費」預算1,212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間之衡平，為各國在經濟發展產業轉型途中無可迴避之議題，而環境影響評估作為一良好衡平二者之方法為多國所採用。我國自83年制定「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來經過多次修正，惟現行之環評制度仍存在多處缺陷，使環評無法發揮原本該有之機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在105與106年召開多場與民間溝通環評法修法會議，並展開對環評法子法之修正，但母法之修正一直處於「只聞樓梯響」的狀況，修法進度十分牛步。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環境影響評估之主管機關卻不斷推遲「環境影響評估法」之修法流程，拖延我國環境影響評估進步之腳步，實非國民之福。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環境影響評估」中「業務費─委辦費」預算1,21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可動支。【28】"],["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2)環境影響評估為衡平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重要制度，其各項書類及會議紀錄之公開，對於維護該制度之透明度至關重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建置線上環評書類查詢系統，並在其中張貼會議期程、通知、紀錄及相關書類，但該系統所取得之文件均無法以電子軟體進行文內檢索，同時該等系統所保有資料除會議紀錄外亦未以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一版之授權方式開放給公眾使用。上述狀況，使我國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透明度推動上功虧一簣。綜上，為敦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提升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透明度，開放各項資料予公眾使用。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環境影響評估」中「業務費─委辦費」預算1,21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環境影響評估資料開放」專案報告後並獲同意後，始可動支。【29】"],["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10.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7,666萬1千元，合併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7,666萬1千元，垃圾問題對魚類和其他海洋生物的危害都不斷上升，研究發現有9%的魚曾吞下塑膠物。近期國際科學家對各地垃圾帶裡的環境進行分析，在採集到的671隻魚中，有35%曾吞食塑膠屑。海洋本身不會產出垃圾，海洋垃圾主要來自陸域隨河川流入或在岸際被丟棄的固體廢棄物。以台灣的淡水河為例，全球排名第16名骯髒。淡水河平均每年流入海洋的塑膠垃圾約1萬4,700公噸，相當於每天40公噸。","今（106）年10月台中市松柏港產業觀光發展協會公布資訊，該協會成員至外海捕漁，流刺網上卻掛滿塑膠袋等垃圾，推估主因為河川上游等民眾隨意棄置垃圾，大雨沖至海洋，不僅造成污染，導致魚類減少，漁民的漁獲量減少，漁網上掛滿塑膠袋、塑膠杯等垃圾，上岸後還需清除整理，十分費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此毫無對策，應積極監督辦理。爰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34】"],["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7,666萬1千元，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推動近自然河川營造、辦理河川水質改善、污染整治及源頭污染減量工程、污水截流處理及現地處理設施永續經營之調查、規劃、設計及設置5億7,441萬元；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工作3,432萬1千元；辦理水源水質保護、污染源稽查管制、非點源污染管理，推動河川教育及民眾參與等3,493萬元；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工作，強化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能力，提升海上污染查緝能力，查核船舶廢油污水排放管制等海洋污染3,300萬元。「獎補助費」較106年度增加2億3788萬1千元，然直轄市、縣市補助增幅卻大不相同，須說明補助幅度為何差異如此大？補助縣市需求差異為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優先輔導重點河川流域內（如彰化縣以南畜牧污染比例較高之縣市）之畜牧業者參與，並設定在108年前完成畜牧糞尿沼液沼渣施灌農地之畜牧場家數為150場，但並未訂定畜牧廢水資源再利用比例及目標，亦未建立其削減污染量之目標值，不利考核其減少污染河川水質之效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設計削減污染量指標，並參採國內學者建議訂定畜牧廢水資源再利用比例及目標，俾有效發展循環經濟。","公務預算中僅此科目編列河川環境教育獎補助費，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亦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河川水體水質調查改善與自然水質淨化處理之規劃及河川環境教育宣傳推廣等所需經費2億4,000萬元」。環境教育應由環境教育基金支應，宜與其他環境教育同由基金編列。爰針對「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7,666萬1千元，係作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計畫之用。然此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科目預算105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25.33%，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33）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經費2億3,038萬1千元；然於計畫概況表（P.62）卻未交代清楚，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36】"],["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4)有鑑於二仁溪的污染已逐年改善，但二仁溪中度及嚴重污染長度仍為52公里（全長62.5公里），但因二仁溪為臺南市與高雄市之界河，分由二市管轄，非可由臺南市單獨治理，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7,666萬1千元凍結1億元，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會同相關地方政府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提案人：周陳秀霞　李彥秀　　蔣萬安","(5)臺南市轄內主要有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曾文溪及八掌溪等5大河川流域，均屬於事業、生活污水及畜牧業污染的混合型污染河川，近年來台南市環境保護局積極推動生活污水源頭減量與處理、加速推動流域內生活污水處理、加強推動轄內流域沿岸事業及下水道系統稽查管制等河川整治相關措施，但經審計部查核105年度執行情形，核有：部分河川整治後，污染情形未見明顯改善；未針對嚴重污染河川訂定相關水污染總量管制計畫，允應積極辦理，並透過區域合作平台，協同鄰近市縣擬定水質改善方案，以有效提升河川水質；排放許可有效期屆滿或已逾展延期限案件，未督促申請展延或補申請，並依規定裁罰；部分應列管事業漏未納入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部分營建工地已完工案件，未有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紀錄，或已提報計畫並已完工，未解除列管等等缺失。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7,666萬1千元，凍結1億元，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方案督導台南市環境保護局改善以上缺失，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38】"],["提案人：周陳秀霞　李彥秀　　蔣萬安","(6)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7,666萬1千元，其中5億0,021萬8千元係補助直轄市政府。據查桃園市政府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可，已宣告實施河川污水總量管制，然中壢工業區被劃入一級管制區，卻未考慮上開工業區係在流域面積廣闊之埔心溪、新街溪流域之源頭，造成不受一級管制之工業區，卻被劃入排放標準等同灌溉用水的一級管制區之奇特現象，反而造成對河川流域之污染。為避免上述情形發生，爰針對「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39】"],["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蔣萬安","1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2億3,704萬8千元，合併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截至105年底，全臺68處營運中垃圾掩埋場之剩餘容量僅392萬9,469立方公尺，占總設計容量之12.04%，其中，苗栗縣竹南鎮、雲林縣莿桐鄉、土庫鎮及斗南鎮等11處掩埋場已飽和無剩餘容量。截至105年底，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有19座之廠齡超過15年，多數垃圾焚化廠之使用年限將屆。且105年全臺營運中垃圾焚化廠之一般廢棄物實際進廠處理量僅占正常焚化處理量之58.93%，部分垃圾焚化廠甚介於25.14%至50.67%之間，有年久失修、低度利用之情形，又部分縣市因未啟用或未設置焚化廠，間有垃圾無處可燒之困境，其供需調度亟待媒合。","「垃圾費隨袋徵收措施」涉及民眾接受度、清理機具及設備需求因回收分類行為改變而增加，以及徵收成本上升將影響地方財政、禁塑政策下，企業專屬環保兩用袋之價格是否合理等問題。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討持續與地方政府溝通，改善垃圾處理之區域合作機制，力求公平與可行；亦應檢視垃圾隨袋徵收措施相關績效指標及目標值設定之妥適性及合理性，並強化地方垃圾費隨袋徵收之事前可行性評估。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2億3,704萬8千元，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2)我國廢棄物處理政策雖已朝「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之方向調整，但仍有部分廢棄物不適焚化須以掩埋方式處理，但我國之可用掩埋容量已不足，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將部分掩埋場重新活化再利用之議。查該計畫是以開挖無剩餘容量之掩埋場，創造可用容量以負荷可能之天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產生之大量不可焚化廢棄物。次查該計畫以跨年度計畫方式編列，但卻無提供任何之執行效益與進度報告，實有迴避監督與績效審視之虞。再查，該計畫107年度編列之對地方獎補助費高達1億9,950萬元，卻未有任何補助成效之詳細報告，實有浮編預算之虞。末查，該計畫要求各參加之地方政府加入區域合作機制以達成跨縣市調度可利用容量之目的，但對該機制可能遭遇之反對阻力幾無應對措施。綜上，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2億3,704萬8千元，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計畫進度及區域合作機制運作」專案報告、「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執行至今之檢討」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可動支。【42】"],["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吳焜裕","(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2億3,704萬8千元，係作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減量相關之用。然此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科目預算105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25.33%，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33）說明此計畫科目扣除已完成的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4億2872萬3千元後，較上年度增列經費3億7174萬8千元；然於計畫概況表（P.62~P .65）卻未交代清楚，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43】"],["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2億3,704萬8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105年全臺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之年設計總處理量為899萬7,250公噸，若考量年度歲修、例行性維護等計畫性停爐因素，則年度正常焚化處理量降至724萬8,481公噸；倘再將設備異常故障、天然災害及垃圾量不足等非計畫性停爐因素納入，則年度可用焚化處理量減至684萬7,139公噸；而105年全臺營運中垃圾焚化廠之一般廢棄物實際進廠處理總量為427萬1,180公噸，僅占年度正常焚化處理量之58.93%，顯示台灣垃圾處理量能相當充裕。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涉及政府未來年度負擔經費明細表」中「雲林縣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編列36億7,264萬6千元，當時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主決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得再編列，於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中，也已無相關預算編列。台灣目前焚化爐尚有餘裕，預算書中也未再編列相關預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也應依林內焚化爐環評早已被撤銷，亟需因應處置，研擬相關方案向行政院提報。爰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44】"],["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1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預算編列1億1,358萬1千元，辦理垃圾源頭減量及產品友善化、強化分類及回收等相關工作，然查104~105年期間，我國焚化爐中塑膠垃圾占比居高不下，且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顯見垃圾中塑膠品分類及回收績效不彰。","爰針對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降低我國焚化爐中塑膠垃圾占比有效對策，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45】"],["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1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回收措施等」預算編列2,054萬5千元，然雙北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已有多年，台北市自89年起（新北市自99年起）全面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成效相當卓越，垃圾量較開辦時減少七成左右。台北市在99年時，每日人均垃圾量為1.007公斤，推行一年後，90年則降到0.771公斤；到104年，則是0.287公斤；新北市則是99年時每日人均垃圾量為0.45公斤，推行一年後的100年則降到0.28公斤，在106年7月統計資料，則更減至0.164公斤，可見的確達到了減量效果。反觀各縣市之每日人均量，四都在106年7月的統計，台中0.355公斤、台南0.366公斤、高雄0.362公斤，桃園更高達0.513公斤。與雙北兩市相比，的確明顯有減量空間。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今並未提出雙北之外直轄市隨袋徵收政策明確時程，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1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預算編列7億0,916萬7千元，合併凍結7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以台東縣台東垃圾焚化廠為例，自94年完工後至今已12年未營運，廠內已多處結構與設備有鏽蝕之狀態，如需將其還原至可用狀態尚須耗費數億元之修復經費，故現行將垃圾跨區轉運至其他縣市焚化處理。跨區轉運是為不得已的臨時替代方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協助輔導地方政府，將可用設施還原運作並協調當地民眾，降低民眾疑慮。我國垃圾去化能力已面臨挑戰，應整合運用現有可行資源予以因應，而非採取飲鴆止渴方式掩飾問題所在。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未朝此方向努力，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預算編列7億0,916萬7千元，凍結預算700萬元，俾以敦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妥善經費運用，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偕同地方政府提出具體可行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47】"],["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預算編列7億0,916萬7千元，用以補助：民有民營焚化廠攤提建設費用（包括桃園市、台中市、苗栗縣）及台東縣廠緊急備用設施補助款等相關費用約5億6,147萬1千元；南投縣、花蓮縣、新竹縣等配合焚化廠停建縣市之垃圾跨區轉運費及區域合作調度等相關費用約1億4,769萬6千元。然台東縣垃圾焚化廠及雲林縣垃圾焚化廠雖亦分別於93及94年間完工，但因與得標廠商有履約爭議等因素而未啟用，為近年來國內多個縣市相繼陷入垃圾處理危機，近來亦有地方政府抗議跨域代燒垃圾須回運大量底渣之區域合作機制不公，造成大量垃圾堆積如山之情況，96年近159萬公噸，增加至105年之217萬多公噸，凸顯區域合作機制有檢討改善空間。爰凍結是項預算7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48】"],["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15.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預算編列2億0,841萬4千元，其中存在以下問題：台灣垃圾政策確立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目標已久，因此藉天然災害知名，行掩埋場擴增之實，究竟是否符合目前台灣現在真正的需求，值得深思。天然災害所產生之廢棄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應進行回收分類，而非發生天災而爆發大量垃圾危機就逕自掩埋，又以天災所致生的廢棄物多為建材、家具及大型物件，更應以分類後回收再利用，而不應以掩埋作為處理的方式。掩埋場之取地不易，容易引發附近居民反對，因此造成主管單位選地便宜行事，不顧廠址的相關適法性，又缺乏溝通，致生眾多紛爭。綜上理由，台灣現今是否有急迫性，需要繼續施行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爰凍結是項預算3,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報告後，始得動支。【50】"],["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16.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5,000萬元，合併凍結1,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5,000萬元，辦理廚餘生質能廠興設之先期作業、興設工程及提升環保設施效能等相關工作，然查94~105年期間，我國焚化爐中廚餘占比居高不下，長期來看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顯見廚餘回收績效不彰，且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屬競爭型計畫，然目前計畫興設廚餘生質能廠之縣市，過去廚餘回收績效均不理想，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該競爭型計畫並未有公平之評選機制。","爰凍結是項預算1,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降低我國焚化爐中廚餘占比有效對策及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評選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1】"],["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0年起開始推動家戶廚餘回收再利用工作。其中源頭減量及回收率是廚餘回收再利用工作是否有效推動之重要關鍵指標，亦即廚餘占垃圾量之比率愈小，代表廚餘之源頭減量愈成功，廚餘回收率愈大，則意謂廚餘回收工作成效愈佳。然而，國內廚餘回收工作自100年推動迄今，國內廚餘占垃圾量之比率未見顯著減少，甚至不減反增，回收率則僅止於一成左右徘迴，近4年（101~104年）更是逐年下降，凸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廚餘回收問題沒有提出具體有效的對策，導致廚餘產出量始終高居不下，回收率卻反呈現下降趨勢。此外，目前焚化廠處理量只占設計量的七成，105年進焚化廠的垃圾有37%是紙類，38%是廚餘。源頭分類回收顯然還有很大改善空間。","另一方面，台灣處理廚餘的方式太落後。世界各國對於線性經濟的思考已經轉為循環經濟、循環社會。就飲食習慣相近的韓國、香港為例，因都市廚餘多（達一定規模），堆肥資源化不易（用地與臭味），所以集中推動生質能源化廠（厭氧發酵電廠），以產能發電、發熱或是作為燃料。以韓國為例，102年政府投資7,823億韓圜，興建17個厭氧發酵設施，以及4個每年可將18萬8,000公噸有機廢棄物，轉化為燃料的污泥乾化設施。且韓國於87~101年間建立了「廚餘回收基本計畫」，規定廚餘應要和其他廢棄物分開丟棄。綜上所述，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5,000萬元，凍結1,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有效提升廚餘回收率（107年上半年廚餘堆肥量較去年同期成長20%）、有效降低廚餘占垃圾量比，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52】"],["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3)「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計畫期程為102至106年度（分別辦理「建構永續物料管理系統」、「垃圾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精進策略」、「推動環保再生材料或產品利用」、「垃圾焚化廠轉型為生質能源中心示範」及「興設離島生質能源中心」5項子計畫），然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無針對離島提出「在地化永續自主垃圾處理」相關政策，僅於「多元垃圾處理計畫」置入「離島縣垃圾轉運計畫」，自106至111年編列5億元為離島垃圾轉運之用，澎湖地區垃圾妥善資源化處理等環保永續措施無以為繼。","綜上所述，執行缺失影響國民權益，且「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政策目標明訂為「提升既有環保設施效能並輔導設置在地多元化處理設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了補助垃圾轉運外，應提出「在地化永續自主垃圾處理」政策，積極作為。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5,000萬元，凍結1,500萬元（不含垃圾轉運支出），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6個月內，提出離島「在地化永續自主垃圾處理」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4)全台24座焚化爐中，截至105年為止已營運達15年以上的垃圾焚化廠共計19座，焚化爐的運轉或隨著營運年數增加或操作負荷導致效能逐漸下降、老化等問題。為了維持焚化爐的效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計升級整備延役焚化爐。焚化爐的重建、新建及延役等經費龐大，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應依實際成本收費」及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等，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專款專儲。」換句話說，縣市政府應依實際的廢棄物（垃圾）處理成本實際收費，並足額提撥至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以備相關設施如焚化爐的延役或升級，並落實污染者付費清神。","實際上，部分直轄市、縣（市）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仍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年公告費率進行徵收，致使徵收所得無法實際反映執行清除處理成本所需。且部分地方政府之徵收費用未依法令提撥足額費用至基金，也有基金支用項目未符合專款專用等規定。各縣市的垃圾清除處理成本不一，清除處理成本約落在2,555元~11,808元/公噸之間。但是各縣市的廢棄物清除處理徵收費用卻只占清除處理成本的25.9%~32.7%左右。","多數縣市又即將面臨焚化廠升級、掩埋場活化等工程需要龐大經費支出，另一方面長期的垃圾處理費用又處於短收狀態，違反使用者付費精神。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5,000萬元，凍結1,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如何因應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未依成本課徵及未足額提撥之因應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54】"],["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17.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營造友善城鄉環境」預算編列3億0,236萬5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營造友善城鄉環境」預算編列3億0,236萬5千元，本計畫宗旨在辦理無毒家園、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但計畫卻是在蓋公共廁所、撿狗大便，甚至路面無坑平坦化都成了補助的項目，並非言公廁與遛狗清潔排便不重要，而是友善城鄉環境應有更多重要、急迫應該去做的，如綠美化、無毒環境、親水設施等，但本計畫卻多流於補助公廁、寵物排遺的計畫，甚至有停車場的建設，與本計畫根本背道而馳，且已經是交通部的相關業務。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制定本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57】"],["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營造友善城鄉環境」預算編列3億0,236萬5千元，該署推動建構寧靜家園計畫至今已有5年，惟經了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裡辦理之拔尖級和精進級等所謂「補助進行環境衛生改善、維護」，多數經費是以補助鄉鎮市區進行公廁興建維護，如此狹隘之補助範圍是不可能提升我國之相關環境衛生、美觀美化、塑造優質生活環境。此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此一跨年期計畫之相關成效與相關補助作法未有詳實報告，令國人無法接受。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補助進行環境衛生改善、維護之成本效益、未來短期具體提升作法、地方政府及各權責管理機關之分工及其督考機制」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可動支。【58】"],["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吳焜裕","(3)根據行政院102年5月31日院臺環字第1020032026號函核定之「建構寧適家園計畫」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工作計畫，皆明文補助縣市辦理營造友善城鄉環境（拔尖級）推動14項環境衛生永續指標之10項以上指標工作，與補助友善城鄉環境（精進級）推動14項永續指標之3項以上。","然107年度相關工作計畫降低推動之標準，分別為7項與2項即可補助，且相較於106年預算編列成長53%，實屬不當。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營造友善城鄉環境」預算編列3億0,236萬5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修正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59】"],["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18.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126萬4千元，合併凍結十分之一（應優先凍結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固定空氣汙染源管制、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等計畫後，始得凍結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計畫），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1,126萬4千元，其中有關「大陸地區旅費」共編列20萬元、辦理出席兩岸空氣污染管制策略等會議。然自民進黨政府上台後迄今，兩岸目前官方交流仍處於中斷狀態，故編列該項預算顯無法成行，另「空氣污染防制法」被行政院列為立法院第四會期優先法案，然該法案迄今仍在行政院審議中，遲遲未送立法院，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管制防制空氣污染之決心不夠，無法捍衛人民自由呼吸之基本權，爰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檢討報告及明確之立法時程並向立法院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65】"],["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2)環境管制法規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環境用藥管理法」、「噪音管制法」等法規都有明訂行為人違反環境管制相關法規「情節重大」的法律要件及效果。除此之外，外部法規，例如產業創新條例中也有規定，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等補助辦法中，也皆有針對未違反環境保護等法律之公司或企業，給予相關補助。因此，「情節重大」的定義非常重要，因為這不但關係到如何公正的「裁罰」，更關係到政府優惠的「權利」。然而，現行「情節重大」的定義與實際的法律執行上，卻有很大的問題。","「空氣污染防制法」關於事業違法之「情節重大」要件定義並不具體，導致第一線稽查人員不敢輕易認定污染事業是否屬於情節重大並受到其對應的行政處份。此外，由於定義不清，負責第一線稽查的各地方政府稽查人員判斷尺度不一，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1,126萬4千元，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空污法「情節重大」之定義於半年內啟動檢討研商，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6】"],["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19.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10萬元。該赴大陸地區出差計畫為「出席兩岸空氣污染管制策略及技術交流會議」，由於近年來我國來自大陸地區之境外污染物影響每年越趨嚴重，造成臺灣空氣品質每況愈下、空污指數頻頻「紫爆」，嚴重危害國人健康。爰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確定該交流會議確實能達到解決境外污染物之目的後，始得動支。【69】"],["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陳宜民","20.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固定空氣汙染源管制」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10萬元。該赴大陸地區出差計畫為「出席空氣污染防制暨細顆粒物（PM2.5）治理技術研討會」，由於近年來我國來自大陸地區之境外污染物影響每年越趨嚴重，造成臺灣空氣品質每況愈下、空污指數頻頻「紫爆」，嚴重危害國人健康。爰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確定該交流會議確實能達到解決境外污染物之目的後，始得動支。【71】"],["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陳宜民","2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之「業務費」中「委辦費」預算1,001萬元。綜觀我國交通車輛使用狀況，不難發現我國機動車輛數量較高發展之鄰國高出許多。而該等機動車輛運作所排放之廢氣所產生之空氣污染亦應為交通廢氣管制之標的。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遲未對相關機動車輛在怠速時所產生廢氣之粒狀污染物有良好之稽查方式，使我國對於交通廢氣之防制淪於口號。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管制空氣污染維護民眾健康之主管機關，卻不斷推遲相關粒狀污染物之稽查、檢驗方式之自主研發，使我國對機動車輛空氣污染之管制原地踏步，實非國民之福。爰凍結預算是項預算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進行我國機動車輛怠速時粒狀污染物稽查減量」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可動支。【75】"],["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2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588萬9千元，除減列數額及離島海漂（底）垃圾清理等工作費用外，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7年度預算數2,588萬9千元，包含辦理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規劃及推動計畫，需「委辦費」500萬元。行政院於100年5月核定「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總經費56億9,400萬元（中央公務預算：53億4,900萬元、水污染防治基金3億4,500萬元），計畫期程101-106年，嗣因104年5月起開徵水污染防治費，以及因應環境變遷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來組織重整等因素，該署爰提出「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修正計畫，在總經費維持不變下，將原計畫期程延長2年至108年，並新增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106-108年）。為減少畜牧糞尿排放河川水體而污染水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本計畫推動畜牧糞尿厭氧發酵後沼渣沼液作為農地肥分利用，並優先輔導重點河川流域內畜牧業者參與，該署設定在108年前完成畜牧糞尿沼液沼渣施灌農地之畜牧場家數為150場。惟此將沼渣沼液作為農地肥分利用，因而減少畜牧廢水排入河川量之貢獻究有多少，該署並未訂定畜牧廢水資源再利用比例及目標，亦未建立其削減污染量之目標值，不利考核其減少污染河川水質之效益。相關預算監督不易，具體效益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為發揮最大效益，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588萬9千元，除減列數額及「離島海漂（底）垃圾清理等工作費用」外，凍結「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100萬元，俟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77】"],["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工作項下核定有「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項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總經費53億4,852萬元，分8年辦理（101~108年度），107年度續編7億8,745萬3千元，其中「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科目項下編列2,588萬9千元，執行工作項目包含水庫活化、水體水質整治成效評估等。","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環境水質監測水質─水庫水質監測」第三季採樣數據顯示，離島28座水庫（澎湖、金門、馬祖）除5座水庫為普養狀態外，23座水庫皆為優養化狀態，占82.14%；107年度第二季優養化水庫比率更居高88.88%。水庫優養現象，水體中藻類與浮游生物過度繁殖不僅嚴重貽害水質，易產生臭味，增加淨水處理成本，也影響淨水廠的處理能力及效果，直接影響離島居民用水品質。另外，水庫優養化造成有機質與遺骸沉降量增加，底泥的增加大量消耗深水層溶氧量，造成水庫內部污染源，更會減少蓄水容量，縮短水庫可用年限。自101年起至107年離島水庫優養化狀態未見改善，凸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該計畫執行6年間，未能正視改善離島生活用水品質，保障離島居民用水權益。綜上所述，爰就107年度「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3個月內通盤檢討離島水庫優養化現況，提出「離島優養化水庫整治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8】"],["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2,588萬9千元，辦理河川污染整治、水質改善工作等。惟我國河川污染嚴重，尤其鄰近工業區之河川污染常遭不肖廠商蓄意排放未經處理之污水，多年來並未改善，造成生態浩劫，嚴重影響周邊居民環境及健康權益。例如桃園埔心溪長期遭工業區重金屬廢水污染，環境髒亂，甚而出現「綠牡蠣」現象。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清點台灣長期受污染河川及各河川之污染整治、水質改善及預防再污染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79】"],["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陳宜民","2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預算804萬元，辦理工業區污水排放管制、污水下水道管制等業務。然目前公共污水廠並未納入自動連續監測，形成污水排放管制漏洞。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公共污水處理廠納入自動連續監測之法規修定發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81】"],["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陳宜民","2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20萬元，合併凍結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計畫項下之「海洋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編列2,572萬9千元，其中有關「大陸地區旅費」共編列20萬元。然自民進黨政府上台後迄今，兩岸目前官方交流仍處於中斷狀態，故編列該項預算顯無法執行，爰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84】"],["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20萬元，用於研商金門、連江及澎湖等海域海漂垃圾兩岸協商事宜。惟自民進黨政府上台至今，兩岸官方交流中斷，眾多兩岸合作事宜均無法推動，故此大陸地區旅費之編列顯無法執行，考量國家財政窘迫，宜撙節開支，爰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85】"],["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許淑華　　陳宜民","25.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6,104萬8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6,104萬8千元，為強化事業廢棄物流向追蹤管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列管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管理運作已久，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欲建立客製化追蹤器，整合現有事業廢棄物即時追蹤系統平台及GPS車機技術，期盼達到同時追車及追物之效果，預期能強化國內廢棄物流向追蹤掌控情形。然而有關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逸脫追蹤系統，肇生有害事業廢棄物、大型事業廢棄物，未行處理或隨意棄置的情況屢屢發生。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委辦計畫詳細說明有效作為後，始得動支。【88】"],["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鍾孔炤","(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6,104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資源及事業廢棄物零廢棄政策相關工作，然公民營掩埋場剩餘容量漸趨飽和，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開發設置又不如預期，且部分一般事業廢棄物後端再利用成效不彰，一般事業廢棄物恐面臨無最終處置設施之困境，再利用產品亦因無法去化，所以偶有遭任意棄置之情事發生，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行事業廢棄物管理政策不當；又民營處理機構焚化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餘裕能量不足，多數仍須要進入全國24座垃圾焚化廠進行焚化，加以「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6項修正後，垃圾焚化廠須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故一般事業廢棄物恐無處焚化之問題將更形嚴重，然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任何積極作為，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89】"],["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6,104萬8千元，用以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管理現況與策略檢討工作，並強化產源管理，以提升事業廢棄物管理效能。經查：「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後，各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於處理一般廢棄物後，仍有餘裕處理能量，始得為之；又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統計資料庫資料顯示，我國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垃圾焚化廠焚燒之進廠量自96年約158萬公噸，攀升至105年217萬公噸，占垃圾焚化廠進廠總量之比率亦自26.10%上升至33.70%。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量能將備受考驗。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截至105年底我國68處營運中垃圾掩埋場剩餘容量僅12.04%，故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協助業者開發設置最終處置設施，惟迄民國106年2月24日止，開發中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計5家，其中4家因環境評估或民眾抗爭等因素，仍未取得許可設置。須採掩埋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恐因掩埋場容量即將飽和及最終處置設施開發未如預期等因素，將面臨量能不足之困境。我國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頻傳，嚴重污染山坡地、水源地、農田等，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之管制有很大漏洞；又廢棄物流向追蹤預算幾乎都是委外辦理，是否對委辦計畫未克盡監督之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進行通盤檢討、健全管理機制之必要。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截至民國106年1月24日止，依各清除機構許可證登載之車輛數核算計有14,369輛，扣除依規定已裝置GPS者計7,534輛，餘6,835輛係屬依規定尚無須裝置GPS之清運機具。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謀妥善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使清除處理量能平衡，並預防污染事件發生。故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0】"],["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6,104萬8千元，包含辦理推動資源及廢棄物管理政策，檢討現況及推動相關再利用工作，辦理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維運等工作，需「業務費」214萬6千元（含「委辦費」168萬9千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包含管理現況、政策推動、宣導、執行輔導查核流向及擴增系統資料庫等工作，需「業務費」1,284萬9千元（含「委辦費」1,220萬6千元）。參與「巴塞爾公約」相關會議，掌握國際發展趨勢，需「委辦費」350萬元。「廢棄物清理法」範疇研析，委託清理之責任界定、違法結果裁量基礎之分析等工作，需「委辦費」350萬元。非工業類之事業廢棄物管理及相關策略檢討及推動，強化事業廢棄物管理效能，需「委辦費」350萬元。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查核管理、輔導申設、座談會、許可管理法規研修、研訂許可審查作業指引，並精進清除處理服務管理資訊及宣導等工作，需「業務費」286萬8千元。掌握資源化產品使用現況，檢視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成效及資源再利用推動成效，健全廢棄物處理機構資源化產品管理機制，推廣資源化產品用途，需「業務費」750萬元。出席臺日韓事業廢棄物交流會議，出席臺美或臺歐盟或臺荷或國際環保夥伴合作計畫（IEP）之永續物料管理及技術研發與循環經濟會議等。高額「委辦費」進行法規研修，效益值得商榷。出國會議與資訊系統維護經費亦有撙節空間，相關預算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針對「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91】"],["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5)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6,104萬8千元，目前台灣一般家戶垃圾量，從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96年以來，量都維持大約400多萬公噸上下，並且透過資源回收的宣導，垃圾量是有再降低的，然而相對事業廢棄物這些年不減反增，甚至擠壓一般家戶垃圾的量，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善事業廢棄物排擠一般家戶垃圾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92】"],["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6)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6,104萬8千元，係作為事業廢棄物管理等相關業務經費。該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36）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管理再利用等經費689萬4千元；然於計畫概況表（P.76）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管理再利用「業務費」為1,284萬9千元，未交代清楚，且查106年度預算書並無此計畫，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3】"],["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7)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6,104萬8千元，然包括下腳料與廢棄電子產品在內的廢印刷電路板，為近年來全球各國都面臨處理困難的重要環保議題。如何妥善處理、防堵違反巴賽爾公約的跨國運輸，已成為跨國界必須共同嚴肅面對的重要課題。然101年6月中國海關破獲荷蘭有毒工業廢棄物委由台灣公司承接、進口大陸事件。此外，今（106）年在國際間所發生重大環保事件~NGO追查非法電子廢棄物流竄，台灣竟也赫然在列！我國際環保形象，一再遭到嚴重傷害。身為地球村的一分子，這樣的環保污名，亦有礙我國際發展。為解決合法掩護非法、不符輸出規定，以轉口名義流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討改進，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94】"],["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26.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業務費」1,911萬1千元，用以辦理廢棄物資源化產物用途推廣（426萬7千元）、推動相關資源化產品再利用工作（134萬4千元），以及持續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等工作（1,35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行垃圾焚化廠焚化灰渣再利用政策多年，惟執行以來間有焚化底渣再利用率呈下降趨勢、底渣產出與流向管理尚待精進，以及底渣再利用產品之去化追蹤管理功能未有效發揮等情事，允宜檢討提升底渣再利用率、加強底渣產出之流向管理，並確實督導追蹤再利用產品之去化通路，以確保環境安全及底渣資源化產品之正常使用。","行政院於106年7月7日核定「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該計畫期程為107-111年，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第1年經費4,188萬4千元，用於「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規劃及推動工作計畫（1,295萬7千元）」、「一般廢棄物延伸生產者責任及資源回收策略檢討與推動工作計畫（1,800萬元）」。「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規劃及推動工作計畫」旨在鼓勵重新設計產品，以及推動一次用產品減量、包裝減量等措施，俾促使源頭減廢；以「垃圾清運減量率」作為源頭減廢及產品友善推動計畫之績效指標，是否能真實反映源頭減量之執行成效？此績效指標宜再行檢討、調整。限塑政策涉及民眾接受度、清理機具及設備需求因回收分類行為改變而增加，以及徵收成本上升將影響地方財政、禁塑政策下，企業專屬環保兩用袋之價格是否合理等問題。「一般廢棄物延伸生產者責任及資源回收策略檢討與推動工作計畫」旨在強化一般廢棄物分類及回收措施、檢討評估新增回收項目及作業，及鼓勵推動業者自辦回收管道，以強化垃圾分類及回收效果；以「資源垃圾回收增量率」做為績效評估指標，恐不盡完善，不知後續處理結果，無法反映後續循環利用之成效。上述兩項新興計畫署內承辦單位分配之專案費用較其他計畫皆高出十倍以上，業務單位應敘明預算配置差異、及業務單位執行與委外執行之計畫。爰針對「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6】"],["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包含辦理廢棄物資源化產物用途推廣、施工規範及管理、研議配套措施、規範及召開研商說明會議等相關工作，需「業務費」426萬7千元（含「委辦費」381萬7千元）。推動相關資源化產品再利用工作，落實產品品質把關、流向管理及監督查核機制，並建立供料模式及應用技術規範，拓展相關資源化產品通路，需「業務費」134萬4千元（含「委辦費」127萬7千元）。持續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工作，需「業務費」1,350萬元。高額「委辦費」用效益值得商榷。","此外，相關預算用以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管理現況與策略檢討工作，並強化產源管理，以提升事業廢棄物管理效能。經查：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依賴一般垃圾焚化廠處理日益加深。是以，「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修正後，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量能將備受考驗。截至105年底，我國68處營運中垃圾掩埋場剩餘容量僅12.04%，故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協助業者開發設置最終處置設施，惟迄民國106年2月24日止，開發中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計5家，其中4家因環境評估或民眾抗爭等因素，仍未取得許可設置。故須採掩埋方式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恐面臨量能不足之困境。相關政策推動不力，高額「委辦費」用進行研商會議等，效益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針對「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五分之一，俟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97】"],["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用於廢棄物資源化產物用途推廣等業務。惟我國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率未見顯著提升，且底渣以掩埋等其他處理方式之比率仍居高不下，顯見底渣再利用業務之推廣仍有亟待提升之處，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99】"],["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許淑華　　陳宜民","(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底渣去化是全台灣立即需面對的急迫問題，全台灣底渣去化沒有統一制度，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堅持底渣不落地，因此台北市底渣全部外運至處理廠，高雄市則是以清運底渣協助代燒等方式去化，導致全台底渣處理及相關品質受到各界質疑，另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宣導及地方溝通不足，因應地方疑慮意見時反應緩慢，無法達到溝通以及讓民眾放心的效果，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的底渣品質與管理方法，並於107年於各縣市辦理各一場底渣產品再利用之說明及宣導的公聽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00】"],["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5)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係作為廢棄物循環再利用等相關業務經費。該計畫科目之「委辦費」占59.11%、「一般事務費」占36.39%。依據主計總處所頒布之「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其「一般事務費」係指：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如押金、印刷、獎牌製作、廣告、環境佈置、清潔、保全……，而高達36.39%「一般事務費」，顯有寬列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1】"],["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6)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廢棄物資源化產物用途推廣等相關工作，惟全國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雖歷經多年推廣，然底渣採掩埋方式處理或暫置垃圾掩埋場之比率，仍有大幅攀升情事，以及無法有效追蹤控管底渣資源化產品流向、底渣再利用資訊查詢系統內容未盡周詳等，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底渣資源化之宣導不夠。為改善上述情事，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102】"],["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7)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其目的為擘畫我國未來的廢棄物處理、回收再利用的作法及推動我國相關資源回收車輛之汰舊換新。此等計畫立意良好，惟查此計畫全無相關之細部規劃，且其推動資源回收車輛之汰舊換新亦未考慮使用電動車輛之可能性。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推動」及「推動我國資源回收清運車輛電動化」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3】"],["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8)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於今（106）年7月份修正，但其管理方式仍有很大改善空間。現行底渣交付再利用機構處理前，垃圾焚化廠應就戴奧辛、重金屬及可燃物進行檢測。再利用機構處理後，再生粒料使用前，也需再次檢驗重金屬，符合標準才可進行再利用。在這兩階段的重金屬檢測上，我國採取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進行檢測。但TCLP原先是用於模擬掩埋場之溶出情形，而該掩埋場更包括不透水的防滲設計，顯然這個設計的情境是用於廢棄物最終處置，然而台灣卻便宜行事地沿用於棄置廢棄物有害與否的認定方式與評估廢棄物再利用的檢測方式，以致於我們無法得知重金屬及有害物質於各式情境下的溶出資訊。","我國TCLP檢測方式中所使用的檢測「萃取液」採用醋酸。最初TCLP模擬「垃圾」在掩埋場掩埋，長時間滲出水類似醋酸成分，所以以醋酸進行模擬。但現在是針對「底渣」品質及標準進行檢測，成分已和垃圾完全不同，且沒有有機物質，以「醋酸」作為萃取液根本無法實際模擬底渣溶出的狀況。TCLP此類批次短期溶出試驗，也難以評估長期環境及土壤釋入量。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半年內檢討及啟動修正「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04】"],["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9)行政院106年7月7日院臺環字第1060018493號函核定「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新增執行期間107至111年跨年度連續性預算推動再利用措施，針對推動廢棄物回收清理再利用技術研析及管理策略檢討與推動，107年度配合編列2,260萬元。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辦理廢棄物資源化產物用途推廣、施工規範及管理、研議配套措施、規範及召開研商說明會議等相關工作，推動相關資源化產品再利用工作，落實產品品質把關、流向管理及監督查核機制，並建立供料模式及應用技術規範，拓展相關資源化產品通路，持續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工作，亦有另編經費。渠等業務推廣似有業務執行重疊、經費重複編列之疑慮。","況我國焚化爐底渣資源化運用推廣成效與循環經濟產業通路未見穩固，縣市之間回運底渣堆置無法有效去化問題尚存。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主動提出相關預算執行成效以及未來精進作為，以利後續推廣成效提升、確立再利用管道。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報告後，始得動支。【105】"],["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鍾孔炤","(10)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6,099萬5千元，查目前各縣市焚化爐底渣去化出現問題，常常在各縣市堆置，有造成土壤污染以及水源污染的疑慮。105年民間最大的焚化爐底渣再利用處理業者映誠公司，也因涉嫌將底渣濫倒在台南市安南區的魚塭，而遭到起訴。歷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投入很多經費，也有許多的委辦案，但是顯然成效不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今無法有效解決焚化爐底渣的再利用以及去化問題。因為委託民間業者處理，底渣再利用還是常常出現問題，日前台南市政府，透過自建底渣處理廠，將品質嚴格控管的底渣，投入公共工程使用。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縣市政府自建再利用廠為方向，重新規劃未來底渣再利用的政策。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要求各縣市政府逐步朝向自建底渣再利用廠之方式及期程，並提出評估規劃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6】"],["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27.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計畫編列7,818萬2千元，經查：分支計畫01、02中，「一般事務費」、國內旅費、運費大增，應說明預算遽增之原因。計畫中包含推動公廁清潔維護、公廁精進計畫（新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8年起列管公廁進8萬間，建立公廁評鑑分級制度，截至105年底，優等級公廁達99%以上，但民眾觀感卻不然，是否評鑑制度只是參考用？不具實質意義？分支計畫編列「國外旅費」12萬元赴日考察，然國人對日本公廁管理及優質如廁文化並非一無所知，關鍵仍在於國人相關生活教育，該預算編列之合理性不甚充足。分支計畫編列「大陸地區旅費」24萬元，查此會議3年內有編列但皆未成行，且考量當前兩岸關係，相關會議宜由學術交流或民間交流形式進行較為合宜。爰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預算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7】"],["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28.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698萬7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698萬7千元，包含辦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發展，辦理相關法規及制度研修之諮商、說明、公聽、研討會以及相關宣導事宜等，需「業務費」15萬7千元。推動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策略及彙整陳報部門排放管制成果，需「委辦費」870萬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獎勵機制及總量管制先期整合機制，需「委辦費」870萬元。研提縣市層級溫室氣體管制與因應策略評估，需「委辦費」919萬元。出席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大會籌備諮詢會議及相關活動等。相關法規及制度研修之諮商、說明、公聽、研討會，高額「委辦費」用效益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500萬元，俟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115】"],["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698萬7千元，係作為溫室氣體減緩等相關業務經費。該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36）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減列經費109萬7千元；然查106年度預算書並無此分支計畫級用途別科目，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6】"],["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698萬7千元，其中有關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4萬元、辦理出席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等業務。然自民進黨政府上台後迄今，兩岸目前官方交流仍處於中斷狀態，故編列該項預算顯無法成行，另外，行政院雖已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經半年餘方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草案，行政院何時核定尚無法得知，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檢討及進度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17】"],["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698萬7千元，辦理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策略等業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將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設定為2020年較基準年2005年減量2%、2025年較2005年減10%、2030年減20%，及2050年減至50%以下之目標。然而，我國碳排放量從96年每年2.98億公噸逐年下降至104年2.84億公噸，105年卻反向升高至2.89億公噸、106年再成長至2.93公噸，創下十年新高。究其原因乃現行政府採取非核家園政策，大量採用火力發電彌補發電缺口，導致溫室氣體排放量不斷上升，與我國溫室氣體減量之長期政策相斥。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能源相關產業減排計畫後，始得動支。【118】"],["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陳宜民","29.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24萬元，用於出席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大會籌辦諮詢會議及相關活動。惟自民進黨政府上台至今，兩岸官方交流中斷，眾多兩岸合作事宜均無法推動，故此大陸地區旅費之編列顯無法執行，考量國家財政窘迫，宜撙節開支，爰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進度報告後，始得動支。【119】"],["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許淑華　　陳宜民","30.根據美國非營利組織Orb Media在今（106）年9月份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從採集的飲用水平均有83%的水源受到塑膠微粒的污染。該組織的調查人員分別在美國、歐洲、印度、印尼、黎巴嫩、烏干達、厄瓜多等國的不同地點採取159份飲水樣本，在美國採取的樣本，甚至包括美國國會山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公總部、還有紐約川普大樓，高達94%的飲用水含有塑膠微粒。過去塑膠微粒的研究偏重於海洋中的塑膠微粒，因人類吃海鮮而吃下間接食用塑膠微粒。而本次的研究則指出，人類會直接從飲水中把塑膠喝下肚。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2億8,317萬1千元，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半年內檢討及啟動含飲用水在內的塑膠微粒於水環境中之環境流布調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26】"],["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3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編列1億3,446萬7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編列1億3,446萬7千元，包含辦理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站網維運，辦理監測規劃、資料分析業務、監測品保作業與操作維護及業務宣傳，需「業務費」96萬8千元。加強我國環境監測與國際接軌，需「業務費」32萬4千元，以及空氣品質監測站網計畫等。經查，監測站的設置地點，與監測方式都可能會影響結果，空污檢測並非僅提出數據。空氣品質監測結果似與民眾觀感呈反差現象，相關空氣品質監測作業之允當性，以及數據摘述之適切性，容有檢討空間。高額維運與「委辦費」用效益欠佳，為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針對「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600萬元，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129】"],["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編列1億3,446萬7千元，預算係作為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等相關業務經費。該計畫科目「機械設備費」列1億3,317萬5千元、占99.04%，經查106年度亦編列8,989萬，顯有浮濫之嫌。且迄今仍無法做到即時顯示空氣品質狀況，連越南都可以做到5分鐘更新一次，台灣停留在每小時更新一次。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0】"],["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編列1億3,446萬7千元，面對台灣空污日益嚴重，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監測站擴增，仍然未見到積極與決心，尤其以東台灣為例，宜蘭縣兩個測站點，一個是宜蘭市區以及冬山，然而宜蘭縣空污重災區，應屬冬山、蘇澳，因此監測宜蘭市的空氣品質意義絕對不會比監測冬山、蘇澳大，而龍德工業區也無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連線，人民無從得知龍德工業區之資訊。以此為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應掩耳盜鈴，應該連線之工業區或廠址就該要求，而該予以設站就應積極佈站，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擴增佈站的計畫，另擴增佈站計畫需開2場專諮會，邀集環保團體及縣市環保局，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31】"],["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編列1億3,446萬7千元，其中有關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2萬元、辦理出席兩岸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研商與交流會議等業務。然自民進黨政府上台後迄今，兩岸目前官方交流仍處於中斷狀態，故編列該項預算顯無法成行，另本科目編列1億3,000餘萬元之機器設備費，辦理汰換空氣品質監測設施相關設備系統及空氣品質監測品保查核車，然卻未見相關欲汰換機具等資料，不利立法院審查，爰針對「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目前機具之採購年份、使用年限、欲汰換之機具項目及汰換後之效益分析，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32】"],["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5)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編列1億3,446萬7千元，查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行應用計畫，已經納入前瞻計畫，明（107）年的特別預算也已經通過審查。但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即將布建的空氣品質的感測點，能夠感測的項目以PM2.5為主，和目前AQI指數的整合上會有歧異。所以布建感測點之後，AQI指數還是要以原來的空氣監測站的資料為主來發布。這樣感測點所測得的PM2.5數據，是否會單獨公布？目前感測點有應用於觀音工業區，也查到偷排的廠商。除此之外，因為空污狀況對於教育機構以及醫療機構會有更直接的影響，感測點的設置上，應該優先考慮在各教育機構以及醫院設置。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600萬元，俟感測點所測得的空污數據，其中PM2.5的指數，應單獨公布。並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物聯網感測點未來的布建計畫，其中應包含各教育機構以及醫療機構等敏感族群聚集的地方，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4】"],["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3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12萬元，用於兩岸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研商及交流會議。惟自民進黨政府上台至今，兩岸官方交流中斷，眾多兩岸合作事宜均無法推動，故此大陸地區旅費之編列顯無法執行，考量國家財政窘迫，宜撙節開支，爰提案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6】"],["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許淑華　　陳宜民","33.隨著科技的進步與複雜化，環境風險充滿不確定性。政府環境資訊公開與透明，是落實環境治理的基礎要件，也確保民眾對於環境資訊的取得知的權利。特別是可能會危害到生活環境、身體健康的環境資訊，民眾更應有權利得知。為落實環境民主，聯合國也於1998年通過公布「奧爾胡斯公約」，此公約強調，為確保每個人的健康生存權利，民眾必須擁有環境資訊請求權、參與環境決策程序權和環境事務司法請求權。我國現行環境資訊揭露不夠完整，杜文苓（100）等學者批評「只講處理方式，不針對問題公布污染資訊與原因」的行為模式通常是環保機關處理污染事件公開的常態。以現行環境資訊公開系統來看，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PRTR）裁處資訊中，僅載明違反時間、法令、裁罰金額、裁處公司等，卻未公開最重要的違反事實，民眾無法得知該次污染之主要之相關污染訊息，包括主要污染物、特徵污染物、排放方式、超標狀況等。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預算編列5,412萬6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半年內公開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一般公開資訊」中增加事業主要污染資訊，「裁處資訊」中增加主要污染物、特徵污染物、排放方式、超標狀況等違規事實及後續改善狀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40】"],["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3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預算編列8,773萬5千元執行區域環境管理相關工作：諸如通訊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水電、物品、資訊軟硬體設備預算皆與106年度相同，未落實零基預算原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及「區域環境管理」計畫合計編列預算2億0,841萬4千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全方位體檢規劃並評估既有垃圾掩埋場，使其活化再利用，惟該計畫自105年度執行以來，因垃圾掩埋場活化之事前評估未盡周延，致預算執行進度不佳，並衍生二次污染疑慮及產生鄰避效應而阻卻推動，恐影響預期效益，允宜改善活化進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垃圾焚化廠轉型生質能源中心政策，因各地方政府無法配合計畫期程及受限於環境、料源及財務等因素，相繼取消或變更計畫，以致我國垃圾焚化廠轉型為生質能源中心迄今無營運發展，其可行性評估未盡周延。「多元垃圾處理計畫」偏重垃圾焚化廠延役及環保設施效能提升，允宜審慎評估各焚化廠營運效能，針對營運效能較低之屆齡焚化廠，進行生質廢棄物再生能源中心示範與驗證工作；營運效能較高者，則進行延長壽命、提升設備功能等財政負擔較低之措施，以確保技術驗證期間廢棄物妥善處理能力。赴丹麥考察生質廢棄廢棄物能源化推動現況及應用技術，經查近5年內雲林縣、宜蘭縣、高雄市都有同樣考察行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能擷取近期考察經驗。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核實編列預算，區域環境管理工作應滾動式檢討，以避免執行效益不彰。爰凍結「區域環境管理」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2】"],["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35.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預算編列1,224萬4千元，包含辦環評監督執行措施及作業支援專案工作計畫「委辦費」350萬元。環評監督實務及專業技能研習活動、環評監督業務宣達說明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程顧問機構及代檢驗業者之環評監督追蹤業務交流講習座談會「業務費」100萬元。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功能提升及推廣維護專案工作「委辦費」230萬3千元。臺美環保技術合作協定「環境法令遵循及辦法」項目研習訓練活動等，需「業務費」96萬1千元。精進環境執法及督察專業訓練計畫，辦理國內環境執法專業訓練及國際環境執法研討會，需「委辦費」98萬元。上述稽查項目計畫，高額「委辦費」用效益不明，無法交代難以自辦之原因，且台美環保技術協定相關業務是否應由稽查總隊進行，亦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凍結「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預算100萬元，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145】"],["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36.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之「辦理環評監督執行措施及作業支援專案工作計畫」預算編列350萬元，委辦內容為：「得標廠商除協助辦理環評監督、監督委員會議召開及環評書件管理系統之作業支援外，為分享及驗證環評監督執行成效，辦理執行環評承諾績優開發單位表揚計畫、環境監測執行成果研究分析及環評監督技術作業指引撰寫等，以期達到環評監督之施政目標，呈現環評監督管制對守護環境之績效。」","「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草案中新增條文：「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開發行為，其開發單位應成立監督小組及其運作期限，並應每年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提出監督報告。……」民眾普遍認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落實監督開發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人力又嚴重不足，多數通過環評的開發案污染環境都是靠民眾、環團檢舉，得標廠商如何履行環評結論，應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責建立監督機制。「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草案都還沒有通過，由得標廠商自行監督是否可行？都還在未定之天。對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這項委辦計畫，欲補助得標廠商分享環評監督執行成效，於理不合。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6】"],["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37.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預算編列4,846萬5千元，包含辦理垃圾焚化廠經營管理及空氣污染排放（含戴奧辛）檢測項目之查核評鑑等工作，並辦理探討高瞻處理技術提升垃圾焚化廠效能暨查核評鑑專案工作需「委辦費」129萬4千元。赴丹麥考察生質廢棄物能源化推動現況及應用技術，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及施工品質督導查核等工作計畫需「委辦費」718萬元。研析廚餘等生質廢棄物再生能資源化效能提升及評鑑輔導計畫需「委辦費」420萬元。環保設施升級整備計畫之督導管理專案工作委託計畫需「委辦費」297萬5千元。","多項計畫進行委辦，費用高昂，效益值得商榷。赴丹麥考察是否有其具體效益，以及是否符合「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等規定，亦有疑慮。為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凍結「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預算200萬元，俟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動支。【147】"],["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3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之「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為102至109年度跨年度計畫，應於1個月內就108及109年度計畫整體預算經費規劃說明，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6】"],["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吳玉琴　　陳　瑩","39.為強化產品碳足跡資訊揭露平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強化產品碳足跡計算平台，提升業者申請碳標籤及減碳標籤誘因，降低國內產業碳足跡盤查所需時間與成本。【15】"],["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40.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項目下編列「設備及投資」79萬1千元，應本於撙節預算原則，衡酌設備使用年限及不堪使用程度後再行汰換，以符合使用需求，避免浪費情事。【20】"],["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4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經費辦理替代役管理、宿舍房屋修繕及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等業務，為配合現行國防政策，108年度起無環保替代役人力，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妥善分配運用107年度環保替代役於各服勤單位，以協助推動環境保護工作。【24】"],["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42.我國於環境保護上經過多年之努力，相關環境保護技術與科技已大幅度領先周邊各國，若政府有計畫性的與周邊國家合作進行交流合作，除可把我國面對環境污染之應對經驗傳授給其他國家，更可增進邦誼。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加強推動國際環境夥伴計畫促進與新南向國家之環境保護交流合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31】"],["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43.鑑於污水下水道建設緩慢，影響河川水質改善。為提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經費使用效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提出針對地方政府推動興建污水下水道建設進度之監督機制，對於未提出或未積極推動興建污水下水道之縣市，將逐年酌減河川水質改善工作經費。相關監督機制內容，應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34】"],["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4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解決地方遭遇不可抗力因素、處理設備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染場址改善、水污、環境衛生等相關環保工作」，編列獎補助金6,480萬元。近年民眾抗爭事件有逐年成長趨勢，各地焚化爐調配和管理問題，中南部爆發垃圾大戰，要如何有效率推動垃圾減量，才是關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研擬「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草案」、執行「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及「垃圾跨區轉運費及區域合作調度」等相關補助外，更應與民眾積極溝通。同時強化污染場監督及考核機制，俾提升污染場址管制之有效性，降低環境再度受污染之風險，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45.為強化電磁波管理，使民眾瞭解環境中電磁波曝露情形，請環保署積極建置環境中電磁波區域性曝露資訊，並針對試辦區域選定原則、量測程序規範、量測資訊呈現方式及民眾風險溝通程序等項目，研訂具體標準作業程序並積極辦理，以提升環境中電磁波曝露管理成效。【63】"],["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46.查移動污染源中PM2.5排放以柴油車輛貢獻最多，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使用中之柴油車輛排氣定期檢驗委請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然目前公路監理單位執行上有場地、設備及人員等困難，致無法落實執行柴油車輛黑煙排氣定期檢驗；另地方環保單位亦受限人力難全面執行柴油車輛排氣稽查，致使用中柴油車輛排氣污染造成管理漏洞，嚴重影響國人健康。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依106年6月27日環署空字第1060048301號函所提規劃時程，落實委託交通部執行柴油車輛黑煙排氣定期檢驗，以維護國人健康。【64】"],["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47.為強化電磁波管理，使民眾瞭解環境中電磁波曝露情形，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建置環境中電磁波區域性曝露資訊，並針對試辦區域選定原則、量測程序規範、量測資訊呈現方式及民眾風險溝通程序等項目，於6個月內研擬標準作業程序說明文件，以提升對民眾健康保障及環境中電磁波曝露管理成效。【74】"],["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48.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編列「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1,372萬6千元，包含研析列管事業放流水處理水質，檢討影響衝擊及管制作法，修訂事業廢水管理指引，蒐集國際管制趨勢，評估管制項目之必要性，需「委辦費」530萬3千元。辦理水污法相關法規、管理制度等業務及其探討、座談、說明、諮詢、研商，需「業務費」107萬2千元。相關預算監督不易，具體效益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為發揮最大效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本會期中提出書面精進改善報告，並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0】"],["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49.作為海洋國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升海洋污染防治管理之能力，尤其綠島爆出油污偷排污染海岸事件，亦顯見我國海洋污染防治及緊急應變機制有待加強。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實檢討相關預算執行，並針對上述問題確實提出改善措施。【82】"],["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50.「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廢牙冠回收再利用計畫」自推行以來，捐出近3千萬的善款，幫助過200多個弱勢團體，讓家扶孩子有更好的照顧，讓原住民的少棒隊可以揚名國際……等許多公益事蹟，卻爆發廢假牙回收單位尚未取得再利用許可，亦非屬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依法不得處理或再利用廢假牙，廢假牙回收單位發送傳單或至院所回收廢假牙，以致回收作業混亂。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3月底前與衛生福利部完成協商，解決廢牙冠處理問題。【95】"],["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51.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需於107年1月底之前進行下列之檢討與修正，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整理並分析各國檢驗底渣之利弊，並透過各國不同之底渣檢驗方式，檢測我國底渣特性，以評估我國底渣於不同底渣檢測方式之溶出狀況與未來之檢討方向。","(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底渣於大型基地填築、路堤填築之規範與管理措施，提出檢討方向及條文草案。","(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進行限縮檢討並提出修正條文草案。【104】"],["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52.台南市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環境消毒及病媒管制，統一購置環境用藥後分配予各區公所辦理噴藥作業，但經審計部105年度查核其執行情形，核有(1)部分區公所領用環境用藥及空瓶繳回作業，未依規定辦理簽收、未於期限內繳還及數量不符等缺失，未能有效控管發放藥劑數量及流向；(2)尚未依法要求病媒防治業者辦理施作計畫書申報，無法有效控管病媒防治業者施藥情形等情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導台南市政府依病媒防治業之管制提出報告。【109】"],["提案人：周陳秀霞　李彥秀　　蔣萬安","5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度提出「全面提升優質公廁精進計畫」，預計107年度由「建構寧適家園計畫」經費支應3億3,300萬元，108至113年由「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支應45億7,000萬元推動公廁汰舊更新。此公廁精進計畫透過成效評比給予獎勵，也列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補助計畫評分之參考，成效評比項目包括公廁全面建檔、稽查成效、推動認證成果、特優場所稽查成效及其他加分項目等。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詳細列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廁所之各式不同廁間設計，供公共建築物設計友善多功能廁間使用。","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之廁間使用權利同樣受到保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計畫執行第一年起「成效評比項目」中加入「行動不便者使用廁間」之評比，並於計畫執行第一年研擬針對「多功能友善廁所」之評比，並於計畫第二年起加入評比。上述「全面提升優質公廁精進計畫」之評比原則，請於第一年計畫實行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衛委員會提出報告。【111】"],["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54.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以落實公廁管理並持續推動優質如廁文化之教育為優先，蒐集日本實際推動公廁清潔維護作法，包括推動如廁教育、公廁環境營造成功案例及相關規定等，汲取實務經驗與具體成效，以作為我國努力的借鏡，成為推動優質如廁文化之重要參考，力求符合國人對於優質公廁的期待。【112】"],["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55.「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之「建構寧適家園計畫」辦理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衛生計畫，友善城鄉環境應有更多環境衛生改善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導縣市政府強化偏鄉環境衛生指標改善工作，如公廁管理潔淨化、清溝除污通暢化、空屋空地綠美化等。【114】"],["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56.近5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施政（工作）計畫之完成度較中央政府各機關低，105年度甚僅完成42.86%，影響當年度施政目標之達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107年度編定30項工作計畫，合計編列48億9,394萬8千元預算，執行進程堪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強化預算執行之控管，以確保施政目標之達成及施政效能之提升。【120】"],["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57.為提升公害糾紛處理效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宣導「公害糾紛處理資訊系統」網站，提供民眾方便查詢公害糾紛受理窗口與鑑定單位、各污染類型影響受體徵狀資訊及司法裁決案例，並能容易了解公害糾紛處理程序，協助民眾得以確保自身權益。【123】"],["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5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處理資訊系統」近期已重構並強化資訊揭露功能，其提供民眾查詢公害糾紛受理窗口與鑑定單位、各污染類型影響受體徵狀資訊、司法裁決案例及公害糾紛處理程序，並以生動活潑及卡通Q版親民方式設計相關程序、圖表，讓民眾容易了解。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續積極加強宣導並結合地方環保局推廣，提升瀏覽率，協助民眾透過使用該網站查詢資訊得以確保自身權益。【124】"],["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59.「環境水體水質監測」為國家水質保護工作之重要基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法規，編列「環境監測資訊」預算執行相關環境水質監測業務，考量監測資料無法回溯補建，且業務執行需大量人力與分析儀器設備配合，至全國各地環境水體進行採樣、送樣、分析及數據品管之最佳方式及經濟效益，因此委託民間專業機構辦理實有其適切性，方能對於民眾所關心河川、水庫、海域、地下水等環境水質定期採樣監測，將環境水質資訊透過網路及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公布，提供民眾即時、最新環境品質資訊，維護民眾親水、用水之安全。另直接效益在於建立水體品質相關資訊，藉由對歷年監測資料的統計分析，可以評量政府部門環境保護施政作為之成效，甚而提供法規政策研訂之參據，並提供環境水質變異預警功能，預防水質惡化；另考量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及智慧城鄉，為我國持續積極推動之業務，歐洲環境物聯網規劃與發展考察經驗，可供我國借鏡規劃與後續執行，請秉持撙節預算原則辦理；為提供民眾瞭解周遭水體環境品質，及維護民眾親水、用水之安全，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依權責加強辦理環境水體水質監測，並將監測成果主動發布，保障民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且提供各界及環保單位作為水質改善績效評估之依據。【128】"],["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60.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務預算「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編列「機械設備費」，用以辦理「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設備汰舊更新，鑒於國人對於細懸浮微粒污染情形特別關注，應優先汰換PM2.5監測儀器，提供更精準即時資訊。為提供民眾即時訊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在106年12月底前，於空氣品質監測網提供氣態污染物分鐘數據供民眾查詢。【130】"],["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6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之「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自102年起開始辦理，應於3個月內研提階段成果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適時據以對外說明計畫推動績效。【133】"],["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62.62.107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1億3,446萬7千元，辦理全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資料分析業務等空品監測業務，並於107年賡續辦理「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以加強空污監測，惟空氣污染非僅影響單一縣市，為求監測之資訊即時反應中部區域之實際空品狀況，除臺中市微型感測器布點應持續滾動辦理外，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等縣市亦應儘速規劃設置，俾利中部區域民眾有效掌握空品資訊，及時採取因應措施。【135】"],["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洪慈庸","6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務預算「環境監測資訊」項下「規化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編列「設備及投資」經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了網頁上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小時資料，應於年底前提供每5分鐘測站氣體污染物監測數據即時值展示查詢。【138】"],["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64.我國現行廢棄物管理政策以資源循環零廢棄為施政優先方向，至105年已達到81.93%的再利用率，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強化事業廢棄物管理已建置「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對於廢棄物之清理流向（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再利用等）進行監控與稽查。惟迄今非法棄置案件仍頻繁發生，105年全年度已查緝到重大非法棄置案件多達9件，對國人健康及自然環境造成重大威脅。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提出事業廢棄物通盤檢討處理改善報告，強化廢棄物清除、理機構管理，確實掌握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物之最終去處，並落實稽查以杜絕非法棄置事件發生。【144】"],["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6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垃圾多元化處理計畫推動，107年度於「區域環境管理」項下編列「環保設施升級整備計畫之督導管理專案工作委託計畫」，協助審核地方補助計畫及建置督導工程進度系統等工作，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將計畫執行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9】"],["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66.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情形仍時有所聞，顯示部分業者缺乏法治觀念，常假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致使非法棄置案件仍頻繁發生。依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全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及再利用，雖已建置資訊系統及增修相關法規進行流向追蹤管理，惟在處理量能、制度管理及稽查處分等方面，間有部分事項尚待研謀提升執行效能，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再檢討強化廢棄物清除處理管理措施，以確實掌握廢棄物及其再利用之最終去處。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強化事業廢棄物管理及「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制系統」，對於廢棄物之清理流向（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再利用等）進行監控與稽查，並通盤檢討健全再利用管理機制，強化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確實掌握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物之最終去處，以杜絕非法棄置事件發生。【150】"],["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67.近年中部空污重大災情頻傳，經查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目前編制僅有8個車組，顯然無法及時因應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金門縣等6縣市環境保護之執行事項。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現行編制進行檢討及調整，充實稽查人力，以提高轄內重大污染源督察稽查頻率，遏止環境污染情形惡化，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1】"],["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洪慈庸","6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法規多有違反相關規定「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範，然因部分法律見解，近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陸續將「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範改成「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然環境法規本來就有按次處罰之權利，對於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之事業單位，仍按次處罰顯然並無嚇阻作用，況例如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期限完成清理者，或廢污水因設備功能不足致排放廢污水超出排放標準限期未完成改善者，二者在未完成改善前所造成之環境傷害是分分秒秒都在發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因噎廢食，不加思索如何精進稽查技巧，提升證據力，抹滅按日連續處罰精神，實有不妥之處，更遑論追討廠商之不法利得。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就「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適用按次處分違反之相關法條，分別評估其是否適用按日連續處罰規範，並將評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檢視全國環保法令規範之合理性。【153】"],["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69.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經濟部能源局，針對下列問題召開協調會(1)廢輪胎作為輔助燃料，應該適用再生能源條例當中的再生能源熱利用規定，透過經濟部能源局給予補貼，幫助更多業者願意使用廢輪胎等廢棄物為輔助燃料而能有更好的去化管道。(2)目前焚化爐的發電，都是以汽電共生的價格收購，而不是以再生能源中的廢棄物能的價格收購。這使得目前推動焚化爐延役計畫時，焚化爐都不願意投資增加發電機組，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能源局研議，至少要以迴避電價收購焚化爐的發電，使焚化爐延役時，提供誘因增加焚化爐的發電機組。(3)目前離島發電成本非常高（主要是柴油發電），在推動離島自主處理垃圾時，若以廚餘發電或是廢棄物發電時，應以離島的迴避電價增加15%收購，才能鼓勵離島地區有足夠經濟誘因發展生質能發電或是廢棄物發電，以部分取代目前昂貴的柴油發電。(4)目前焚化爐發電收購費率，夏季比較高，冬季比較低。所以焚化爐都集中於冬季歲修，容易造成台灣各縣市垃圾調度出現問題，發生垃圾大戰。請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經濟部能源局會商調整垃圾焚化廠發電躉購費率或改採單一費率，以紓緩垃圾處理壓力，並爭取調高離島垃圾或廚餘處理發電設施售電收購費率，以協助離島建立自有處理設施。【154】"],["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70.目前焚化爐灰渣比例高達15%，但是理論值應該為5%─7%，這表示目前進焚化爐之前，垃圾分類以及不可燃物的篩分不夠確實。為了減少底渣比例，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焚化爐進爐前，提高破袋檢查的比例；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提出增建各焚化爐進爐前篩分場的評估案，以有效減少不可燃物進入焚化爐，減少飛灰底渣比例。【155】"],["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7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垃圾焚化廠轉型生質能源中心政策，因受限於環境、料源及操作能力等因素，相繼取消或變更計畫，以致我國垃圾焚化廠轉型為生質能源中心迄今無營運發展，其可行性評估未盡周延，而另案研提之「多元垃圾處理」計畫則偏重垃圾焚化廠延役及環保設施效能提升。允宜審慎評估各焚化廠營運效能，針對營運效能較低之屆齡焚化廠，進行生質廢棄物再生能源中心示範與驗證工作，以確保技術驗證期間廢棄物妥善處理能力，俾達成產能、節源、減碳等多重實益。相關規劃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6】"],["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72.為解決部分地方政府垃圾無處可燒之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度編列「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分支計畫，但因有履約爭議等因素而未啟用；部分縣市則因民眾抗爭等因素迄未設置焚化廠。是以，營運中垃圾焚化廠低度利用，而部分縣市則未啟用或或未設置焚化廠，供需調度亟待媒合。顯示垃圾處理之區域合作機制仍有改善空間，俾發揮區域合作機制之互助互惠功能。相關規劃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7】"],["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7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行垃圾焚化廠焚化灰渣再利用政策多年，然執行以來間有焚化底渣再利用率呈下降趨勢、底渣產出與流向管理尚待精進，以及底渣再利用產品之去化追蹤管理功能未有效發揮等情事，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討提升底渣再利用率、加強底渣產出之流向管理，並確實督導追蹤再利用產品之去化通路，以確保環境安全及底渣資源化產品之正常使用。【158】"],["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徐志榮　　陳宜民","74.鑒於我國垃圾掩埋場及焚化廠容量瀕臨上限或使用年限將屆，然垃圾處理設施之興建計畫迭有地方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環境評估有重大影響之虞等情事，爰我國除持續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方案之外，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及早研謀因應，並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159】"],["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徐志榮　　陳宜民","75.截至105年底，我國垃圾掩埋場總計378處，營運中68處、復育196處、封閉81處、停用31處、未使用者2處，總面積1,707.36公頃，總興建經費概約206億餘元。按垃圾掩埋場容量達飽和，無剩餘容量供掩埋廢棄物時可進行封閉，然其封閉後15年間仍可能持續產生滲出水，即便停止使用，猶對環境產生如土壤流失、滲出水外溢、廢氣溢散惡臭，以及引發火災等環境傷害。惟截至105年底，我國垃圾掩埋場計有81處封閉，其中28處甚已封閉超過15年，面積合計80.39公頃。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督導各地方政府全面評估已封閉掩埋場土地再利用之安全性、可行性及效益性，以提升國運用效能；另針對已復育掩埋場，宜研謀提高土地再利用效能及復育效益；至已停用及未使用掩埋場，宜探究其原因並督導擬定檢討改善方案。相關規劃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0】"],["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76.垃圾掩埋場及焚化廠容量瀕臨上限或使用年限將屆，惟興建計畫迭有用地取得困難等窒礙情事，截至105年底，全臺68處營運中垃圾掩埋場之剩餘容量僅392萬9,469立方公尺，占總設計容量3,264萬6,998立方公尺之12.04%，11處掩埋場已飽和無剩餘容量。亟待預為因應，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1】"],["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77.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範設有連續自動監測之排放管道，其粒狀污染物「每日」不透光率以6分鐘監測值超過20%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惟「每日」以時間24：00做為日與日之區分點，致恐發生每日24：00前後成為超標排放之高峰點，短時間之集中超標排放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此亦與民眾抱怨廠商利用夜間偷排描述現象一致。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年內將「每日」不透光率6分鐘監測值超過20%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之規定，評估改成「任何連續24小時之內」，並下修不合格排放累積時間之可行性。【162】"],["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78.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空品感測物聯網布建測點及數據，除應用於污染稽查外，應於107年6月底前評估相關資訊可提供民眾查詢或介接應用。【163】"],["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79.鑒於「碳揭露專案（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簡稱CDP）」分析全球22大化學業，結果因應低碳轉型方向的政策完整度在總分排名當中，台塑排名倒數第一，在能源密集度、排放密集度、水資源消耗、減量目標與作為、生態創新等評比，都只拿到D或E的評價。又大型重工業具有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等三高的特性，於現行能源結構下，含有燃燒設備之製程本身就會產生如NOx、SOx、PM2.5、VOCs等大量污染有害物質，設備老舊更導致能源效率低落，代表著大量能源被浪費，對於臺灣能源轉型相當不利，更產生高度的外部成本。然而，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官方資料顯示，台塑六輕園區測出各種固定污染源濃度遠小於排放標準，所有檢測數據都合格，與普遍大眾感受顯有落差。據此，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各大型石化產業提出「(1)加強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檢測公正性及稽查抽測機制、(2)於鍋爐及焚化爐製程排放管道安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或是(3)運用無人機或手持式分析儀等高機動性監測儀器，採取短期不定時之監測，以獲取可供參考之定性數據」之具體作為，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規劃報告。【164】"],["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林淑芬　　黃秀芳　　蘇治芬","80.有鑑於臺灣空氣污染嚴重，空氣污染源三分之一來自於移動污染源。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防制空污，推出空氣污染防制「14+N」策略，然就「改善柴油大貨車污染排放」策略，淘汰一、二期柴油大貨車8萬輛及三期車加裝濾煙器3.8萬輛之目標，然目前僅汰換4000多部柴油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需拿出更積極有效之補助或鼓勵策略，並訂立考核追蹤目標，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汰換大貨車8萬輛、三期車加裝濾煙器3.8萬輛訂立目標及期程，並每3個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進度，以維護國人身體健康。【165】"],["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許淑華　　陳宜民","81.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鑑於全台石化工業區空污事件備受重視，但相關研究計畫已於104年計畫期滿，惟空污持續惡化，為持續照顧國人健康，及持續進行石化工業區附近學童健康影響追蹤是帶研究，以進行環境污染物之監測、健康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健康風險評估等面向之健康危害評估，實有繼續執行該計畫之必要，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明（108）年度編列相關預算，以持續執行相關研究。【166】"],["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82.作為海洋國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海洋環境教育方面長期忽略，在海漂（底）垃圾處理的預算編列上也非常不足。為宣導海洋保護以及不將垃圾丟入海中，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實檢討現行清理海底（漂）垃圾相關預算，提出多元爭取相關經費之報告，內容應包括清除之人力及機具需求、離島轉運及後端處理經費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也應逐年編列足額預算執行，使海洋水體變清淨。【167】"],["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83.針對台灣沿海以及離島地區，海底垃圾及海底沉網的問題106年澎湖海域已清理1萬公尺的海底沉網，至少還有2萬公尺的沉網），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於3個月內，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召開協調會議。內容包括海底沉網的清除計畫及經費、海底沉網上岸之後的處理（破碎、轉運回台灣進焚化爐等問題）、提高海底資源回收垃圾的補貼、漁網材質的重新檢討、對漁民宣導漁網不要棄置於海底的相關宣導及其他相關事項。【168】"],["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8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解決澎湖海域海底污染，僅於公務與基金預算於105-109年共編列6160萬元，給予縣政府雇工清理海底沉網。此外，於前瞻預算中，亦僅爭取約2億餘元給予水利署統籌，由地方政府，提出計畫補助清除海底沉網。台灣海域面積廣大，特別於離島縣市，海洋生態為民眾生活之唯一命脈管，主管機關應多元爭取相關補助計畫，俾利清除海底沉網與相關污染物之工作進行，維護海洋永續發展。相關未來海洋污染清除之政策規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9】"],["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85.為減少畜牧糞尿直接排放河川水體污染河川水質之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新增推動畜牧糞尿厭氧發酵後沼渣沼液作為農地肥分利用工作，惟未訂定畜牧廢水資源再利用比例及目標，並建立其削減污染量之目標值，而係以預計辦理之畜牧場家數替代，不利追蹤考核其降低污染河川水質之效益，允宜設計削減污染量指標，並參採國內學者建議訂定畜牧廢水資源再利用比例及目標，俾有效發展循環經濟。相關規劃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0】"],["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86.我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率高達八成以上，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強化事業廢物管理已建置「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制系統」，對於廢棄物之清理流向（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再利用等）進行監控與稽查，然非法棄置案件仍頻繁發生。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通盤檢討健全再利用管理機制，強化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確實掌握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物之最終去處，以杜絕非法棄置事件發生，維護國人安全潔淨之生活空間。【172】"],["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徐志榮　　陳宜民","87.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資源垃圾回收增量率」之目標值過低，恐未能達到強化分類及回收之效果，政府施政關鍵績效指標（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之設計，時有外界批評所設計KPI有不關鍵、不績效及不指標等情形，故施政績效指標之設計允宜與欲達成之計畫目標相扣合，並訂定合理目標值，始能達成績效考核之目的。惟「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以「垃圾清運減量率」作為源頭減廢及產品友善推動計畫之績效指標，恐未能反映源頭減量之執行成效；另所訂「資源垃圾回收增量率」目標值偏低，亦恐未能達到強化分類及回收之效果；且計畫中有關促進地方垃圾費隨袋徵收措施存在民眾接受度、地方財政負擔等問題。允再檢討相關績效指標及目標值設定之妥適性及合理性，並強化地方垃圾費隨袋徵收之事前可行性評估，俾達成預期成效。相關規劃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3】"],["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88.鑒於環保標章產品大幅增加，但標章產品之續約率不高，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再檢討現行環保標章制度及其產品規格標準之妥適性，以提升廠商續約意願，另宜持續加強檢視驗證通過產品品質之符合性，並強化市場管理強度及頻率，以確保消費者對環保產品之信心。【174】"],["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徐志榮　　陳宜民","89.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擴大蒐集電磁波量測數據並標定熱點，以建置環境中電磁波區域性暴露資訊，故預計委外建構區域性非游離輻射監測資料與資訊管理計畫。由於現行非游離輻射之管制按其發射源有不同主管機關主政，爰該署允宜跨域整合現有非游離輻射監測資源，並建立長期監測資訊，以提高政府經費運用效益。相關規劃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5】"],["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90.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擴大蒐集電磁波量測數據並標定熱點，以建置環境中電磁波區域性暴露資訊，預計委外建構區域性非游離輻射監測資料與資訊管理計畫。由於現行非游離輻射之管制按其發射源有不同主管機關主政，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跨域整合現有非游離輻射監測資源，並建立長期監測資訊，以提高政府經費運用效益。【176】"],["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徐志榮　　陳宜民","91.台南七股鹽山是著名的觀光景點，但自從91年6月雷達設置以來，許多漁民疑似受到電磁波影響，5年後出現較多癌症、殘障、中風病例。96年7月村民北上中央氣象局陳情要求遷移雷達，至今10年已過，氣象局長也換了三任，雷達遷移還是遙遙無期，而今（106）年11月16日此事終於出現轉機，中央氣象局在當地舉辦說明會，計畫將雷達遷移到原雷達站西北方約1.5公里處，預計108年底遷移完成。而4年前氣象局也曾經承諾過，後來因遇到「濕地保育法」通過，遷移地點需做環評，又拖到現在。這次是否能依承諾遷移成功，不到最後一刻居民都無法放心。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雷達站108年底遷移應進行監測，並公開監測數據。【177】"],["提案人：周陳秀霞"],["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原列7億1,436萬5千元，減列：","(一)第3目「綜合企劃」100萬元。","(二)第5目「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毒性化學物質事故技術開發與訓練」1,0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0,336萬5千元。","【179.180.182.183.184.188.196.197.198.202】"],["本項通過決議15項：","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9,363萬6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9,363萬6千元，係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相關「委辦費」，「委辦費」占86.74%，較106年度預算科目84.82%還增加，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化學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5】"],["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9,363萬6千元，毒性化學物質應建立即時性追溯系統動態管理，中央及各縣市之毒性化學物質流向也應串聯及整合，以確實監控化學工廠有無流通毒化物至食品工廠。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提出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186】"],["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毒性化學物質危害諮詢與監控」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10萬元，合併凍結5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毒性化學物質危害諮詢與監控」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10萬元，然自民進黨政府上台迄今，兩岸目前官方交流仍處於中斷狀態，故編列該項預算顯無法成行，爰凍結是項預算5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化學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4】"],["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毒性化學物質危害諮詢與監控」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10萬元，我國許多重大公安事故產生，例如震驚國人高雄氣爆事件，源自於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評估技術、管道洩漏檢測與安全預警不足，除設備安全強化外更需倚賴全面性安全管理來保證事故不再發生。105年我國第一大進口來源為中國大陸（含香港），占整體進口比重19.6%，應加速與對岸建立起相關溝通管道，然自去（105）年政黨輪替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官方互動陷入停擺並無任何交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考察時程及具體合作目標，並確保能順利參與該會議。爰凍結是項預算5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提出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195】"],["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項下「化學物質資訊整合規劃建置」之「化學雲」中「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服務平台應用計畫」預算編列2,236萬8千元，擬導入雲端跨域合作，運用巨量資料、機器學習等概念，彙整化學物質事件發生情境涉及之資料，建構化學物質追蹤追溯等功能。經查，106年「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服務平臺應用計畫」契約價金共為1,406萬元，其中人事費用為1,318萬5,900元，比例過高，且至104年6月起執行至今共花費約4,567萬元，成效部分，雖為延續性計畫，未對歷年成果做具體描述，無法得知化學雲在食品安全及化學物質管理上的實質效益。爰凍結「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服務平台應用計畫」預算200萬元，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1個月內，提出化學雲歷年化學物質追蹤追溯成果報告與執行改善之期程（106年計畫成果及107年計畫規劃內容），確實精進台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管理，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9】"],["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項下「化學物質資料勾稽檢查」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40萬元，計畫目的為精進食安風險化學物質製造、販售、使用等業者及相關公會之自主管理。食安五環是目前政府重要政策之一，其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任務即是第一環源頭控管，提升化學物質販售、使用業者之正確使用知識與管理觀念，避免化學物質被誤用，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環境保護。輔導業者及相關公會是落實政策之重要關鍵，理當為政府之責任不該委託辦理的方式執行。再者，未來委辦單位可能由業者、學校、研究單位或民間團體承辦，如沒有相關監督機制，恐不利於政策落實。爰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1個月內，提出因應計畫與執行改善之期程、說明與部會間合作辦理事項，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01】"],["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5.為保障民眾健康及強化食安源頭控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度配合工作規劃及推展，採分批進用臨時人員，107年度應賡續依據各項業務規劃，妥善運用預算進用具毒理學、化學品風險管理等知識技能之專業人力，並精確掌握臨時人員任用人數，以推動並執行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工作。【178】"],["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6.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毒性及化學物質科學研究」新增編列補助款485萬元，此預算為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及民團體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後推動綠色化學向下扎根，傳達正確之化學知識，與「循環經濟」密不可分，為國際新興主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就執行本案補助申請方式、補助範圍、辦理期程等，於3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81】"],["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7.經查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編列捐助民間團體或學校辦理相關科學研究經費，係考量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及民間團體編列教材辦理「綠色化學議題」研討會、研習營或宣導活動，並將相關活動成果彙編教材提供大專校院課程使用，傳達正確之化學知識，推動綠色化學向下札根，是治本而非治標的執行策略方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就執行本案補助申請方式、補助範圍、辦理期程於1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82】"],["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化學雲」項下「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服務平台計畫」自104年6月建置至今，雖已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完成「非登不可」及「非追不可」系統資料的介接，加強食品業者化學物質運作廠商及流向之掌握。但毒性化學物質應建立即時性追溯系統動態管理，中央及各縣市之毒性化學物質流向也應串聯整合，以確實監控化學工廠有無流通毒化物至食品工廠。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自107年起分年逐步推動化學物質流向追蹤追溯管理，有效管理化學物質，降低食安風險。【186】"],["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9.芬普尼雞蛋污染事件突顯政府機關用藥管理對食安維護的重要性，且持久性污染物監控也是國際上非常重視議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彙整芬普尼及持久性污染物跨部會監、檢測調查資料並規劃分別建置資料庫，建立資訊分享機制，以作為相關部會擬定有關管制政策及風險管控參據，及利後續規劃執行環境介質、農產品、市售食品流布調查計畫之參考。另應依環境用藥風險，加強證照管理及施藥人員訓練措施，以降低施作過程可能產生之風險或危害。【187】"],["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10.舉行災害事故模擬演練及與毒化物運作業者辦理講習，是毒化災防制業務中相當重要的工作，國內尤其是廠商較多、毒化物運作量大的工業縣市如：彰化、雲林、新竹縣及桃園市等，需審慎評估增加舉辦場次，另離島地區如澎湖等，也要視其特殊性舉辦相關的演練與講習，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持續檢討實際需求，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運作毒化物業者加強辦理講習及演練，落實毒化災整備與演練工作，有效培植災害事故之應變能力。【189】"],["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11.國內工廠有相當多來自東南亞的外籍移工，政府卻僅提供英語及西語等外語版本應變指南供雇主及防救單位下載。為避免將來成為毒化災潛在防堵的漏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於半年內蒐集印尼、泰國、菲律賓、越南語言版本之毒性化學物質安全應變資料，置於該局網站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參考下載，並督導業者辦理教育訓練，以加強對外籍移工安全保護。【190】"],["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12.數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建置之毒性化學物質諮詢、監控中心及7個環境事故技術小組，協助落實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預防管理與事故緊急應變處理，已為國家災害防救體系重要一環，並累積相關專業技術及現場應變能量，獲各界肯定。有鑑於耀華電子廠大火，多位地方消防隊員因不知廠內儲放硫酸負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主動整合消防防災資訊及工廠配置圖，做為未來提供緊急災害應變時，現場存放化學物質相關資訊，不應要求消防人員於災害發生，緊急危難時主動連繫，研議與消防單位精進現行合作模式，降低消防人員之危害。【191】"],["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13.數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建置之毒性化學物質諮詢、監控中心及7個環境事故技術小組，協助落實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預防管理與事故緊急應變處理，已為國家災害防救體系重要一環，並累積相關專業技術及現場應變能量，獲各界肯定。惟隨著國內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種類增加，及災害事故益趨多元與複雜，第一線應變人員面臨挑戰及壓力亦相對升高，致部分成員異動頻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須檢討改善，除應保障成員權益外，並加強應變經驗傳承，提昇其防救災專業技術與能力，與時俱進維持國內毒化災應變能量。【192】"],["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14.參與國際性毒化災應變技術與預防管理會議，可以瞭解國際預防減災最新作法與發展趨勢，並廣泛性學習全球性議題且汲取各國的經驗；出席在中國辦理製程安全會議CCPS（China Conference on Process Safety），與先進國家交流化工製程安全設計及災害預防管理議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宜評估參加效益與目標，妥善規劃期程。另應積極參與歐、美先進國家舉辦的專業會議及國際性活動，進行相關技術交流，以提升國內環境事故預防、應變與復原技術及智能。【193】"],["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15.為防杜部分化工原料被不肖業者參入食品中獲取暴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對已列為毒性化學物質者，除依法稽查與管理流向外，對未公管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加強相關業者之輔導與專業訓練。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與地方政府及相關產業工會與協會等合作，於107年度至少達成1,000人次的講習與訓練。【200】"],["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第3項　環境檢驗所原列2億8,586萬2千元，減列450萬元（含第1目「科技發展」4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136萬2千元。","【203.204.205.206.207.208】"],["本項通過決議1項：","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7年度「檢驗業務規劃管理」項下「提升全國環境檢測及應變能力」編列預算欲購置氣相層析質譜儀、感應耦合電漿質譜儀等設備，該所應妥善運用此等精密儀器，以加強環境污染之追蹤與檢測。【209】"],["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6,434萬9千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2項：","1.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之環保專業訓練，以各級環保機關人員為大宗，而事業機構環保從業人員參訓人次則逐年下滑，凸顯相關訓練課程內容恐不符實需。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未來應配合環保政策、訓練資源及需求適當調配訓練課程，提高事業機構從業人員參訓比率，維持年度總參訓人次20%以上，俾利環保政策推動與執行。並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於本會期結束前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10】"],["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2.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之環保專業訓練，以各級環保機關人員為大宗，而事業機構環保從業人員參訓人次則逐年下滑，不利各項環保政策之推動與執行。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未來應配合環保政策、訓練資源及需求適當調配訓練課程，提高事業機構從業人員參訓比率，維持年度總參訓人次20%以上，俾利環保政策推動與執行。【211】"],["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貳、非營業基金部分。","另擇期繼續審查。","程序動議","一、建請停止討論，直接舉手表決。"],["提案人：李彥秀　　徐志榮　　陳宜民","表決結果：在場委員6位（不含主席），經正反雙方同票後，主席加入投票，贊成者4位，反對者3位，贊成者多數，本案照案通過。","二、106年12月4日議事錄及程序，在場委員仍有爭議，建請送朝野協商，由院長裁示。"],["提案人：李彥秀　　徐志榮　　周陳秀霞　陳宜民　　蔣萬安","表決結果：在場委員9位（不含主席），贊成者4位，反對者5位，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12月14日）"],["段落：報告事項"],["勞動部部長、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就「調整《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丁類審查標準原因與理由以及政府如何加強防範工安意外造成勞工傷亡及減少職災黑數之具體措施」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本日會議經委員蔣萬安說明提案旨趣，並由勞動部林部長美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顏副主任委員久榮及內政部營建署吳副署長宏碩分別列席說明並備詢，委員陳宜民、陳曼麗、楊曜、李彥秀、黃秀芳、林靜儀、邱泰源、吳玉琴、許淑華、周陳秀霞、林淑芬、蔣萬安、鍾孔炤、李麗芬、劉建國及陳瑩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林部長美珠、內政部營建署吳副署長宏碩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何副局長淑萍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決定：","(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徐志榮及江永昌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一、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預算詢答）"],["決議：","(一)說明及詢答結束。","(二)委員針對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之提案，請於106年12月19日（星期二）下班前，以書面送交本委員會。"],["段落：審查：(一)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審查：(一)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決議：","(一)審查結果：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二)全案業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蔣萬安作補充說明。","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主席：本次會議議程為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現在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林靜儀、黃秀芳、吳琪銘等17人，鑑於世界各國牙醫醫療人力均有牙醫輔助人員之設置，我國則全部闕如。隨著專業分工，各類專門職業醫事人員制度漸趨完成，均有其專業法規據以規範，唯獨牙醫醫療制度落後。鑑於我國經濟發展、生活與教育水準提升，對醫療保健需求日益增加，口腔健康為全身健康不可分割之一環，所以全民口腔照護日趨重要。為配合國家長期照護政策的推動，口腔醫療特殊照護需求者牙醫醫療制度的發展，亟需建立與一般病人不同的就醫管道與程序。從約診、就醫前醫病溝通、擬定治療計畫、醫療提供者間之照會與整合、病人醫療資訊之獲得、協助失能病患就診療椅、治療時行為處理、轉診，乃至於個案管理、持續治療追蹤，都需要大量專業人員的投入，只由牙醫師單獨執行已有所不足。整合未來口腔照護相關人員，乃當務之急。目前全國牙醫人數約1萬4,000人左右，口腔衛生相關學系（所）現有一千多位畢業生，等於平均每年畢業生差不多100人，參考外國牙醫師與牙醫輔助人員比例大約1比1或1比2以上，因此，台灣口腔衛生人員需求應該為1萬5,000人至3萬人左右。依照目前口腔學系（科）之養成速度，平均每年畢業生差不多100人，需要150年至300年才可達到這樣的需求，而台灣多數牙醫師均聘用牙醫助理進行診療協助，所以本席與林靜儀、黃秀芳及吳琪銘等委員共同提具「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將口腔衛生相關學系（所）現有一千多位畢業生與目前全國牙助人員約6萬人加入牙醫輔助人員之規範，以提供全民更完善的口腔照護，對於國家整體發展具有正面效果。"],["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報告。","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維護國人口腔及身心健康，一直是衛生福利部的職責。今天大院針對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召開審查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委員提案版本提出報告，期望各位委員先進不吝指教。","壹、背景說明","鑑於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生活與教育水準之提升，國人的醫療保健需求日益增加，又，口腔健康為全身健康不可分割之一環，全民口腔健康照護日趨重要。","為配合國家長期照護政策的推動，針對特殊照護需求者牙醫醫療制度的發展，亟需建置與一般病人不同的就醫管道與程序。為整合目前全國牙醫輔助人員約6萬人，及口腔衛生相關學系、所現有一千餘位畢業生，建立口腔衛生人員制度，俾供全民更完善的口腔照護服務，爰此，特擬具「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貳、本案條文重點"],["段落：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重點："],["一、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重點：","為提供全民更完善的口腔照護，爰參酌外國制度及針對我國實際需要，提具「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共5章，計41條，其重點說明如下：","(一)口腔衛生人員之資格要件、應考資格要件及本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一條至第七條）","(二)口腔衛生人員之執業登記及停業相關規定、繼續教育規定。（草案第八條至第十六條）","(三)口腔衛生人員工會之組織及其管理。（草案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四)為確保口腔衛生人員服務品質及維護其合法權益，明定未具口腔衛生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或口腔衛生人員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之處罰，及其他違反本法各項情節之處罰及除外規定；口腔衛生人員不當行為之處罰。（草案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六條）","(五)外國人及華僑應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口腔衛生人員考試；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口腔衛生業務者，應口腔衛生人員考試；授權訂定證書費、執照費或其他相關費用收取標準。（草案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段落：本部對委員所提草案意見"],["二、本部對委員所提草案意見","(一)本部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建立口腔衛生人員制度，以落實推展長期照顧政策，並在現有優質基礎下，提昇口腔醫療輔助人員之專業，著手擬具「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業經行政院106年11月30日第3578次院會決議通過，並於106年12月6日函送　大院。","(二)本部對委員所提內容，重點意見如下：","1.本案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款，係屬應考條件，本部敬表尊重　大院委員會審議之決定。","2.本案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身心狀況違常，不能執行職務，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建議刪除。","3.有關特種考試規定，本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須參加教育課程達80小時以上，……得應口腔衛生師（特種）考試」，惟考量教育品質，建議增加為160小時。","4.同上，本案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口腔衛生士（特種）考試應考要件之80小時及160小時教育課程，建議分別增加為160小時及240小時。","5.本案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5年內舉辦10次為限，本部敬表尊重　大院委員會審議之決定。","、結語","承蒙　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法律案，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在此敬致謝忱。尚祈　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指教。","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援例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主席（陳委員曼麗代）：請林委員靜儀發言。","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年我有參加你們針對自殺防治議題的活動，你很清楚自殺是我國青壯年尤其是25-40歲者的死因第幾名？"],["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說明。"],["諶司長立中：主席、各位委員。第三位。","林委員靜儀：針對這部分，心口司有沒有資料或了解？"],["諶司長立中：你是說現在流行率嗎？"],["林委員靜儀：主要的原因以及你們的防治政策。","諶司長立中：有關目前的原因，對已經死掉的人我們較不容易了解真正原因為何，可是那些曾有自殺企圖的年輕族群，最主要還是感情因素占大多數。第一位是感情因素、第二位才是家庭關係，大部分還是親密關係之間的問題，再來才是精神疾病，順序大概是這樣。","林委員靜儀：以前面兩部分而言，當有這種困擾的時候，及時介入與即時諮詢應該有幫助？"],["諶司長立中：是。","林委員靜儀：之前衛福部有些資源，例如提供自殺守護的愛心專線，這個專線的服務量有增加嗎？","諶司長立中：目前沒有，大概維持穩定的狀態，約6萬至7萬通。"],["林委員靜儀：哪些地方可以讓大家接觸這樣的專線資料？"],["諶司長立中：我們的網站及各衛生局都有提供這樣的資料。","林委員靜儀：剛剛司長提到，很多都是年輕朋友有情感上的問題等等。早年我們在處理青少年非預期懷孕時，香港會把青少年生育健康的政府廣告及諮詢專線，放在補習班手冊的後面。因為補習的學生很多，補習班講義的後面有這樣的電話，讓這些年輕的孩子如果需要諮詢，很容易接觸這個資訊。您剛剛提到網站或衛福部的一些資訊，不過據了解，年輕小朋友大概不會直接上衛福部網站。你們是不是可以思考較多面向的宣導方向，讓他們可以很快、隨時看到這樣的資訊？","諶司長立中：是，謝謝委員的建議。","林委員靜儀：如果有機會讓他跟人講一下話或者有人給他一點資訊、給他一點支持，說不定他有活下去的可能。這是我辦公室找的資料，比方在Google用關鍵字「我想死」，我不知道為什麼我辦公室要google「我想死」。如果是雅虎奇摩，它不會撈出有什麼幫忙你的方法，但如果是用Google諮詢可能與自殺相關的關鍵字時，會跳出1995生命線協談專線，這是和衛福部合作還是Google自己撈出來的？","諶司長立中：據我所知，Google本身也有為了促進自殺防治的辦公室，他們有主動去做這件事，而1995的部分，部裡應該也有跟他們合作。","林委員靜儀：對。其實我們會看到以Google來說有這樣的系統，臉書也有這樣的系統，在臉書內會有這樣的網站，當有類似的諮詢時，它會跳出你是否需要協助的訊息，例如自殺防治中心的聯絡方式，這是與衛福部合作對嗎？","諶司長立中：對，這是我們委託給自殺防治中心跟他們簽約的。","林委員靜儀：剛才司長也提到，年輕人可能是自殺主要的一群，他們使用的習慣其實多數都是網路，所以我們看到有些網站像Google會撈出這樣的關鍵字，但是在Yahoo其實我們沒有買過這樣的關鍵字，當然每個搜尋引擎有不同的習慣。不過，我們也看到衛福部在台灣自殺防治中心的資源還不錯，包含0800的電話、自殺防治或是真愛生命打氣網等比較能諮詢的部分。你們現在還有哪些方法，可以讓年輕人在網路上搜尋時可以撈到這些資料？","諶司長立中：我們現在除了自殺防治中心有和剛才提到的幾個網站簽約，包括FB、Google外，其實我們也有透過心口司設立的「心快活」網站，上面也有相關資料。"],["林委員靜儀：那個網站的入口在哪裡？"],["諶司長立中：Yahoo裡面都有。"],["林委員靜儀：要用什麼關鍵字撈得到？"],["諶司長立中：心快活。","林委員靜儀：不可能呀！現在是大數據的時代，其實通常你抓幾個關鍵字就有辦法連結到幾個資料庫，是不是請司長思考一下，因為你們一定知道當他今天有自殺意念時、有suicide attempt的時候，會以某些關鍵字出現，而「心快活」這三個字其實不太容易讓人知道如何搜尋，但是如果今天他有出現「厭世」，現在還滿常在網路上用這兩個字，或者是「燒炭」等等，就像剛才Google的作法，就有辦法勾連到剛才衛福部所提的重要資訊網站，是不是比較有效率並可增加網站的點閱跟接觸率，可否思考看看？","諶司長立中：謝謝委員的指導。另外，我們在學校的聯絡簿上面都有附上……"],["林委員靜儀：學校的聯絡簿是國中還是高中的？"],["諶司長立中：小學。","林委員靜儀：很好，小學其實也應該有，因為已經開始有非常、非常小的孩子有這樣的狀況。我們剛才也提到在這些出版品，我建議是跟教育單位合作看看，不論是國小、國中、高中，甚至大學，如果有一些比較可以廣泛發散的出版品，這個電話甚至可以作成貼紙，讓它有機會更廣泛的運作。"],["諶司長立中：謝謝委員。","林委員靜儀：另外，我還要詢問司長的是，我有一個陳情的個案在國外唸書，心情不好，所以他在網路上搜尋到一個線上諮商的系統，以衛福部的規定來看，心理師可否進行線上諮商或線上諮詢？","諶司長立中：如果是線上心理治療或是線上諮商是不行的，諮詢的話可以。"],["林委員靜儀：可否說明一下這些定義？","諶司長立中：其實是根據心理師法，對於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有比較清楚的定義。"],["林委員靜儀：對。","諶司長立中：除此之外，我們並沒有那麼嚴格限制。","林委員靜儀：比方今天有這樣困擾的一個個案，他在網路上搜尋時，上面寫的是治療或諮商，但他不會知道這是違反心理師法。","諶司長立中：是，他不會。"],["林委員靜儀：那怎麼辦？","諶司長立中：國際上現在慢慢有這樣的趨勢往E-mental Health的方向走，其實目前有些國家都已經立法了，臺灣目前也有聲音希望能夠這樣做，但都還在討論當中，也牽涉到一些管理規範的問題，就是到底應該要怎麼管理？所以是有在討論，目前我們大概蒐集到有5個國家有這樣的規定，針對如何進行線上治療訂定法規，只是目前臺灣還沒有，可是因為這個規範需要很小心研擬，我知道醫事司已經有請幾個專業學會先訂出一些規範。","林委員靜儀：現在我們慢慢因應臺灣的現況，一般的醫療服務、醫師看診其實是有遠距看診，但心理師和心理諮商、心理諮詢的部分，諮詢的部分比較沒有法定的規範，但諮商是有的，其實現在我們很疑惑的有兩個面向，首先是現在網路上進行的部分，比如我們找到的資料還有附收費方式，所以它是有收費的，看起來是在國外的網站，類似這種狀況，心口司目前怎麼管理？","諶司長立中：如果是在國外目前是無法管的，如果是國內的話，也已經發生有人提出質疑或是告訴，或詢問衛生局到底合不合法，但目前心理師線上心理治療法規尚未通過，原則上只要抓到就是不合法。","林委員靜儀：所以現在台灣是不可以進行線上心理諮詢，對嗎？"],["諶司長立中：不可以線上心理治療。","林委員靜儀：所以今天如果個案、家屬或是知道有這個狀況的人，比如心理師，其實是可以檢舉的，對不對？"],["諶司長立中：是。"],["林委員靜儀：檢舉的窗口是在心口司還是在地方衛生局？"],["諶司長立中：地方衛生局。"],["林委員靜儀：心口司目前有研議是否開放線上諮詢嗎？","諶司長立中：因為心理師法是在醫事司主管，醫事司最近有召開會議研討這件事，也邀請各專業學會一起討論。","林委員靜儀：所以目前可能還不合法，但未來可能有考慮，是這樣嗎？"],["諶司長立中：是。","林委員靜儀：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會擔心幾件事，第一，合不合格的問題，因為像醫師是要跟健保作申報，所以他的身分很明確，但是這些網站上的諮詢或是未來線上諮商的部分，要如何確認心理師是合法的，以及如果違反心理師法，像禁止做性傾向等或任何有歧視行為的時候，若有這種狀況要怎麼罰？針對你們目前規範修法的部分，要稍微注意，謝謝司長。"],["諶司長立中：謝謝委員。"],["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題是口腔衛生人員法，很高興今天能來審議，因為本席一直關心國人口腔健康的議題，特別是身心障礙者跟老人，因為他們在口腔保健上其實很多人需要更進一步的協助。我從過去就關注口腔健康危險因子的防治，所以我提出口腔健康法，去年就通過了，這要感謝衛福部這幾年在很多制度上，對於我們提出的意見都給予很大的肯定。","第二，最近11月30日剛剛通過的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專科的建立，這也是我們努力很久的，對於身心障礙者跟老人特殊口腔的照護，其實這幾年包含衛福部雖然很努力，但越來越少人加入，都是老一輩的，中生代很少進來，所以我們應該成立需要的專科，也謝謝衛福部在11月30日公布了。另外，就是現在要談的口腔衛生師制度的建立，我想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因為這三個制度是國人口腔健康的基石。在制度面、專業面及人力面來看，我們對於衛福部這兩年所做的努力要給予肯定。","本席所提口腔健康法的修法已於去年通過，其中有條文提到有三類族群要特別注意口腔保健及口腔危害因子的防治，第一個是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第二個是孕婦、乳幼兒、幼兒、兒童及少年，第三個是口腔癌的高危險群，希望能藉由口腔健康法的訂定來關注這三類族群。","另外，我特別增列本法第九條，其內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六年提出國民口腔健康調查，以作為口腔健康政策促進之參考。","在醫界的共同努力之下，目前已新增7個特殊需求口腔醫學專科，真的很不容易！接下來這波口腔衛生人員的法案是一個新制度的建立，特別是本席較關注的身心障礙者及老人特殊需求的部分，需要更多口腔衛生人員予以協助。","當然，我知道牙醫界比較關心的是牙醫輔助人員的部分，以及這兩類人員如何以法律明文規範。可惜的是，在上星期五原應交付委員會審查的院版本及本席所提版本，未在議程中做處理，本席稍後會再另提修正動議。","我的版本和衛福部的版本滿相近的，希望儘快建立這個制度，想請教部長，對於口腔衛生師未來在國民口腔健康上扮演的角及定位是什麼？在法裡面的定位為何？"],["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口腔衛生師，我們在法裡面的定位基本上是在專業上能做醫療輔助行為，協助牙醫師對於口腔治療計畫的執行，還有一些教育宣導及諮詢，希望藉由他們的協助，能把牙醫的專業形象跟工作需要建立起來。","吳委員玉琴：所以他有輔助的工作，也有口腔保健方面的評估或指導，是嗎？"],["陳部長時中：對。","吳委員玉琴：本席的版本和院版與劉建國委員的版本稍微有些不同，你們的條文是口腔照護的評估諮詢指導，我的版本則是另外加上執行，因為這部分有執行層次上的問題。","本席比較在乎執行的原因，是因為機構內的身心障礙者及老人沒辦法自己做口腔的照護，通常照服員只能幫忙漱漱口或是做一些簡單的清潔工作而已，更深度的要幫忙他們刷牙、使用牙線或牙間刷就有其困難度。","未來這部分會由口衛師或是由誰來執行清潔的工作？他們只能做指導嗎？可以自己去執行嗎？是不是完全需要在牙醫師的指示下才能執行？這些都是有討論的空間。","陳部長時中：以潔牙者而言，平常的潔牙訓練其實非專業人士都有在做，他們自己也都有在刷牙。","吳委員玉琴：對，沒錯。","陳部長時中：那些既不屬於醫療行為，也不屬於醫療輔助行為，但針對牙周病或特殊需求者其口腔保健或潔牙訓練，就必須要由專業人士擔任。","現在護理人員或照護員都有在做這方面的工作，不過，我們希望是由更專業或是受過訓練的口腔衛生師或士來擔任，所以會被定義為醫療輔助行為，因為是針對牙周病或特殊需求者，他可以在牙醫師的指導下來進行一些相關的工作，而指導的方式有分多種，不見得要現場親自指示，可能是廣泛性、政策性或方向性的指示就可以來作；其實，在吳委員的版本或劉委員的版本中，這些事情都是可以執行的。","吳委員玉琴：我的版本有個比較不一樣地方，就是在執業的範圍裡面，本席有列出4項，其中兩項需要牙醫的指示，另外兩項則由口腔衛生師自己就可以執行，這部分是不是一定要限縮所有的工作都需要牙醫的指示，可以在待會討論條文時再做討論。","另外是所有的執業範圍場所，當然最大的考量還是案家及醫療機構，一定要在牙醫師的指示下才能執行？會不會造成場所上的窒礙難行？在過去居家服務裡常常遇到很多涉及護理的業務，卻沒有人可以到現場做處理，希望等一下在討論法條時，能將這部分納入考量。","另一個議題是有關口腔機能的管理，林崇民醫師這幾年不斷在提倡住院病患應實施口腔機能管理的制度，依據林醫師提供日本實施口腔管理研究成果的數據顯示，因為口腔機能的管理而減少住院日數，大概可以達到百分之十，例如口腔外科可以減少24.5天，胃腸科外科可以減少13天，心血管外科減少7.6天，腫瘤科減少10天左右。","各科和醫院的營養醫療小組合作，由小組巡診時，應院方要求，可以直接進行病患口腔檢查，針對口腔管理，包括清潔方式、口腔的乾燥照護、假牙的正確使用及吞嚥困難的釐清，這些可以讓病患自己決定或由護理人員建議，判斷其有無需要牙醫的介入，如果需要治療就交給牙醫師，如果需要口腔照護就交給口腔衛生師來作照護的工作。","日本研究指出對ICU或術後病患提供口腔照顧機能的服務措施，不僅可以減少感染的風險，也可以提高病人住院的品質，並降低住院的天數。國內對此並沒有相關的研究，為了降低醫療支出及提升住院生活品質，請問部長有沒有可能朝這方向思考？","陳部長時中：這樣的方向及制度希望能夠建立起來。委員剛剛提到口腔衛生師和牙醫師之間的關係，我們希望在他們之間能建立一種分工的體系。基本上，在開始建立這個制度的時候，還是要在牙醫師指示下進行相關事項，而指示並不一定非要在現場提出來，有些是可以用書面或結構性的規範，本席以為，把這樣的分工體系建立起來，會讓整個助理的體系更加健全。","吳委員玉琴：好，也許在稍後條文的討論裡，我們可以釐清他們彼此之間的分工。"],["主席（林委員靜儀）：請陳委員曼麗發言。","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請問你是牙醫師嗎？"],["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對，我本身是牙醫。","陳委員曼麗：當你看診時遇到愛滋病患跟B型肝炎病患，你會幫這些病患看診嗎？你會如何處理？因為有些器材是一次用完即丟棄，但是有些器材可能是消毒之後再重複使用，部長若碰到這兩類病患，你會怎麼處理？","陳部長時中：我會以平常心處理相關病人，在牙醫或醫療行為裡面現在所力行的是一個全面感染控制的防制，並不會對特殊病人做特殊感染的控制，而是所有的病人都應該要做全面性的防護。","陳委員曼麗：我們發現有病患去看牙醫，跑了四家診所都被拒診，因為他是HIV病友，在這部分遭受很大的挫折。現在雲端病歷已經上路，很多醫生只要看到病歷就會知道病人的背景，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會被拒診。","在臺灣有四成的醫師，不太願意替愛滋病患看診，在牙醫部分，只有百分之十八的醫生願意替愛滋病患看診。所以愛滋病患有一半的人在這兩年當中，去看診都會受到一些阻礙，所以就變得不太想去看診。","另外，有些愛滋病患常受到不友善的對待，所以一些愛滋病患都非常辛苦，請問這在醫界能做怎樣的調整？因為我們今天是討論牙醫的部分，所以站在牙醫的尺度上，要如何讓我們的夥伴也受到公平的對待，對他們不要存有偏見，甚至不要污名化及有被歧視的感覺。","陳部長時中：這要分幾方面來說，一個是基本的教育訓練，如果教育訓練很完整，就能正確認知這是應該要做的事，第二個是法律有規定不得拒絕病人，第三個是提醒，當然不是建議這樣，事實上現在愛滋病的藥物已經非常進步，正常服藥的病人已經沒有傳染之虞，但是對於安全性行為仍然要非常注意，對傳染途徑的阻礙也要非常注意。","但我要提醒的是現在在網路上所看到的資料，其實都是安全的病人，因為他是服藥有登錄的病人，但潛在性的病人仍然很多，這些都是無法用眼睛或詢問就可以問得出來的，所以不管是牙醫師或醫師在進行所有病人診治時，對於感染控制要做全面性的防護，而不是針對性地對某一種病人特別做防護，一方面法律禁止，一方面在道德上也不允許，另方面也失去我們作醫者的社會責任。","陳委員曼麗：這部分是希望我們對醫護人員的再教育或是每次換照時都能安排課程，不要讓愛滋病患者覺得他們一出去就被人歧視，其實這是件滿委屈的事情。","另外從臺灣牙醫師的分布就可看出城鄉資源分配相當不均，在國際上，牙醫人員與人民的比例大概是1：6,000，可是如果用這標準來看臺灣，發現不足的就是畫紅線的地方，就是牙醫人員與人民的比例超過6,000的，大概是金門和澎湖這些離島，其實還有一個很特殊的現象是馬祖，那裡一位牙醫都沒有，所以馬祖幾乎是沒有辦法在這裡做評比。","牙醫人員與人民的比例超過10,000的有屏東、嘉義及雲林這些地方，由此可看出城鄉不均的情形十分嚴重。我們現處的臺北市則是1比1,400多，所以在此分布不均的情況下，要什麼樣的方式改善呢？","陳部長時中：現在牙醫的整體人力分布大概分幾方面，在健保的六分區基本上是較為均勻，但健保六分區之內的城鄉之間仍然是有距離，希望將來訂定一些在人口劃分上及相對獎勵的措施，把它做的更完善。","在離島部分，人數應該是用戶籍人口來作統計，但是在地居住者和戶籍人口是有落差的，所以看起來好像差別非常大，但事實情況並沒有差別這麼大，但仍有差距。希望透過IDS等資源的計畫，能夠使其分布更平均。","至於山地離島部分，希望透過在地養成生制度的建立，能夠在地養成相關的醫師人員，具有醫療或文化敏感度的醫療人員能夠落地生根，對於未來偏遠醫療人員不足的區域能夠比較有好的醫療環境和影響。","陳委員曼麗：這部分就是希望衛福部能更加努力，因為每個人有30幾顆牙齒，所以一生對牙醫的依賴都是很高的。可是有將近七成的人對牙醫的評價都不是很高，為什麼呢？因為看牙醫太難約診了，所以覺得看牙醫是一件很麻煩的事。","另一個要關心的是牙助人員所面臨的一個瓶頸，就是修法如果經過五年，牙助人員還沒拿到證照的話，他可能就不能再執業了。現在有什麼樣的方法可以幫他們補強，或是能給他們一些政策上的安排，這部分是不是能有一些配套措施後再來進行落日條款？當然，他們自己也會努力取得專業證照將身家安頓好，不知這部分，衛福部會作怎樣的處理？","陳部長時中：我在這必須要澄清幾件事，首先，口腔衛生人員制度建立後，會讓品質更好及服務更專業，除了牙醫師的效率提高外，口腔衛生人員更能進行相關醫療輔助行為，讓病人能夠更安全，也因為這樣，病人在約診時能夠更方便。","其次，現有的助理人員必須要去upgrade才能做口腔醫療的輔助行為，否則他現在不能做的，未來也不能做，現在可以做的，未來也可以做，譬如現在掛號及進行一些器械的準備，那些工作未來仍然可以做，但是他現在不能做醫療輔助行為，未來也不能做。","希望能增加一些專業人士，讓牙醫師的輔助體系能夠更完整、效率更高，以發揮牙醫師更大的功能，因為此制度的建立，能夠讓效率變高，約診也變得更容易。","最後要提醒的是，牙科定期檢查很重要，不要等到一去看診就是要看病，那樣是既傷財又傷身，所以一定要做定期檢查，才能把這事情做好。","陳委員曼麗：現在來討論定期檢查這件事，從小我們就有口腔衛教的宣導，不同年齡層有不同的保健措施。成人的齲齒病非常高，占百分之九十八，幾乎百分之百的人都有，成人牙周病也是如此。我相信部長很清楚，各年齡層口腔的問題，例如說齲齒病、補牙及牙周病或缺牙等，還是要做基礎的教育，讓大家知道如何保護自己。","五至六歲齲齒盛行是百分之七十九點三，WHO提到應該要百分之十以下，但是臺灣卻達到百分之七十九；臺灣十二歲以下小孩平均有2.5顆齲齒，全球平均是1.67顆齲齒，所以這部分臺灣也高於全球的平均率。","剛剛部長提到洗牙的部分，臺灣一年的洗牙人數大概只有六、七百萬人，所以只有三分之一的人有定期洗牙，其他人並沒有定期洗牙的習慣，等到牙齒有問題時才會去牙醫診所看診，如果沒有問題的人，他們其實並沒有養成洗牙的習慣。所以我們要讓大家知道一年有兩次的免費洗牙，並做好保護牙齒的健康這件事情。","陳部長時中：這要分兩個層面，一個是齲齒的部分，一個是牙周病的部分，國家的政策要focus在哪裡才對整體口腔健康的幫助最大呢？我們目前非常重要的一項口腔衛生政策就是中年牙周病的防治。齲齒現在是2.5顆，比新加坡和香港都高，但是我們不要忘了新加坡和香港都有在飲水中加氟，有在飲水中加氟的地區齲齒的發生率會相對比較低。台灣因為個人的自主權愈來愈強，要在公共化的自來水裡面加氟已經幾近不可能了，所以只能推動個別性的齲齒防治策略。第二，在健保所涵蓋的範圍和花費上，除了前端的口腔保健之外，加強在後端的齲齒填補，我認為目前對我們國家的口腔健康來講是夠的，但是牙周病的部分就變得相當嚴重。我們並不是要求大家一年要洗牙兩次，只是提供洗牙的機會，但是希望大家都不要洗牙，不過我想這是很極端的，如果平常把牙齒刷得非常乾淨，就可能不必洗牙，最好是做到定期檢查，牙醫師說沒有牙結石所以可以不必洗牙，不過那就已經是最高的層次了！但是在還沒有達到這樣的層次之前，我們還是鼓勵大家要定期檢查、定期洗牙。","其次，我們要把深度的牙周病治療放在什麼地方？在50歲之後的拔牙率突然變高了，因為在45歲到50歲之間牙周病惡化，未來要請心口司去研究，如何對45歲到50歲的人形成比較大規模、完整的牙周病初期治療，以阻斷日後拔牙的風險，這也是我們最需要去做的一項口腔衛生政策。","陳委員曼麗：這也是本席所提到的分齡部分。最後，現在心口司有一份文宣品，內容就是在食鹽中加氟，剛剛部長有說加在飲水中是不被允許的，但是加在食鹽裡面可能是一個解套的方法，現在瑞士、德國等國家已經有在進行了，我們是不是也可以加以推廣？目前只有台鹽有在食鹽裡面加氟，這樣看起來好像不太夠，所以本席建議在學校的營養午餐裡面加含氟的鹽，也鼓勵餐飲業這樣做。可是台鹽的這項產品是加了氟和碘，但是有的人不能吃太多碘，所以只需要加氟而已。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到底要如何去取捨，在牙齒保健方面做得更加完善，是不是有更好的方式提醒大家注意自己的口腔健康，也請餐飲服務業來加強？","陳部長時中：對，我們在推動食鹽加氟、加碘，其實都是因為我們不會吃過量的鹽，所以相對的就不會攝取到過量的氟跟碘，根據歐洲的研究，這是安全有效的方式。至於要求餐飲業或在營養午餐裡面加含氟的食鹽，那恐怕是不可行，如果要這樣做的話，不如在學校的水塔裡面加氟，在美國有很多成功的例子，問題是每位家長對這件事情的態度不一樣，所以很難強迫一定要這樣做，如果是要鼓勵大家這樣做，我們會加強宣導。","陳委員曼麗：所以這也是一種有選擇性的事情，我們看到有這樣的問題存在，所以希望能夠提出好的對策，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審查這個法案，剛才劉委員也有針對他的提案說明過了，行政院版本是規定以院校畢業生為主，這對於他們本身專業的提升當然是有一定的幫助，可是劉委員也有提到一個重點，就是現在畢業生的人數和牙醫界的需求相比差了非常多，有嚴重失衡的現象，所以本席比較傾向支持劉委員的版本，不管是應考的資格或年限，我認為要採取寬鬆的版本，尤其是偏鄉的資源相對比較少。基於偏鄉鄉親的需求，除了條文的討論之外，我想跟部長探討一下在偏鄉的幾個問題。","在今年12月媒體有做了一份調查報告，目前我們有6,174家健保的特約藥局，但是有51個鄉鎮並沒有健保的藥局，這些區域占了全國總面積的33%，也就是說全國現在有三分之一的區域基本上的用藥需求沒有被滿足。請部長看下一張圖表，這是目前健保藥局在南投縣分布的狀況，信義鄉和仁愛鄉是原住民鄉，比很多縣市的面積都還要大，但是現在只有1家健保藥局；像鹿谷鄉只有5家藥局，但是完全沒有健保藥局；中寮鄉只有1家藥局，也完全沒有健保藥局。據我所知，現在衛福部有一些替代方案，在偏鄉地區資源不足，像南投縣都是山區，交通非常不便，所以有很多有慢性病的長輩要拿藥的時候相對的會非常困難。南投縣高齡長輩的比率愈來愈高，尤其在鹿谷鄉和中寮鄉65歲的人比率已經超過20%了，是超高齡的鄉鎮。衛福部現在有一些替代方案，像如果在1.8公里以內沒有藥局，就會給藥師配藥的調劑權，或是在偏鄉會有巡迴的醫療診所去開藥。不過畢竟病患在拿藥的過程當中，有時候診所跟衛生所的藥品不一定齊全，這是一個問題；其次，病患也未必能夠配合醫生巡迴的時間。像這些因素確實會造成偏鄉居民拿藥的不便，這其實也違反了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在強調的醫藥分業原則，當然偏鄉有例外的情形，但是我們還是希望能夠提升偏鄉醫藥分業的水準，應該要予以提升，不能一直停留在那裡，否則永遠沒有辦法滿足偏鄉的需求。部長，我們的政府掌握了分配資源的權力，要如何增加偏鄉地區的健保藥局呢？"],["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對這個問題的分析非常深入，現在偏鄉最大的問題就是釋出量少，由於釋出量少，開健保藥局就不划算，大家的意願不高，所以雖然有一般的藥局，但是沒有健保藥局，這其實是一個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所以我會跟健保署、食藥署來研究看看，就釋出量特別少的偏遠地區看看是不是可以訂定，如果加入健保藥局，我們就給予一定、基本的額度，以符合它的基本成本，也讓健保的給藥能夠運作得起來，這部分我們來研究看看。","許委員淑華：謝謝部長。2016年我們有推動一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這個計畫對於因應高齡化社會其實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偏鄉地區，有些偏鄉醫生在這個過程中會產生一個問題，他幫病人看病之後會開藥，但現行法規對於送藥權的定義似乎有點模糊，並沒有很明確，到底醫生能不能送藥？","陳部長時中：目前已經請健保署跟相關整合醫療團隊、藥師公會一起來討論，看看如何能符合原來醫藥分業的精神，又能夠讓這樣的不方便減到最低，目前已經在談了，應該很快會有一個結果出來。","許委員淑華：所以部長確實知道現行法規還有一些不確定性、不明確性。其實我們都知道偏鄉的狀況，因為他們本身的醫護人員不足，所以有時候可能會請一些居家服務員來代送藥，如果連醫生到底有沒有送藥權都是一個模糊的空間，假設在偏鄉地區，方才我有提及曾經有醫生因為幫民眾開藥、自己送藥而被罰的案例，現在連醫生自己有沒有送藥權都是很模糊的，假設醫生請衛生局的人或衛生所的人送藥，或是請照服員送藥，最後被開罰，在偏鄉地區，因為這些人多加一層服務反而被開罰的話，我覺得對這些偏鄉服務人員又是一個不公平的狀況。","剛剛部長特別提到有關醫師的界線，如果送藥權要作一釐清的話，是不是也可以一併針對偏鄉地區，看看如何在這個法令上更有彈性去保障這些在偏鄉服務的醫護人員，這部分請你們一併做參考。","陳部長時中：以目前來講，在醫藥分業的前提下，送藥、調劑只有藥師可以做，但是因應事實上的需要，我們會有一些例外條款，例外條款的部分我們會來研究如何能夠符合三贏。","許委員淑華：因為醫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看起來好像也是可以，但是第十二條裡面又說不行，確實有這些衝突存在，無論如何，部長已經知道這個問題了，我們可能要作一檢討。","方才談的是有關偏鄉的問題，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在都會型的部分，目前我們的醫藥分業還不是很理想，我們推動這個計畫已經快滿20年了，這個計畫當然是希望醫師、藥師各司其職，誠如方才部長所提，目前許多診所和醫院不願意釋出慢性病的處方箋，而且許多長輩認為在醫院拿處方箋會相對比較安心，可是事實上，藥品都是一樣的，但因為這樣而無法落實的話，可能就會間接影響到偏鄉開健保藥局等等，這些都是有關聯性的，目前我們看到連續處方箋的釋出率還不滿40%，許多藥局經營不易，也要賣尿布、奶粉，變成藥師無法真正落實自己的專業，很像是在一個賣場裡面要進行這麼多工作，我們對於這個計畫有沒有更好、更具體的方案？如何讓我們的醫藥分業能夠更落實？","陳部長時中：在醫藥分業裡面有牽涉到一塊，這樣的認知基本差距一直沒有辦法縮短；其次，藥價差也許是問題癥結的一環；再者，如果在藥局裡面要落實他的專業度，處方箋當然要足夠，他才能專業的處理這部分。","另外，慢性處方箋的部分現在大概有6成，其實已經不錯了，因為基本上大概有3成一定是第一次在醫院就領藥了，所以剩下的6成裡面有4成，以目前來講，我認為慢性病處方箋的釋出還算是有成效，但還可以更好。","許委員淑華：很多民眾對於要回到診所或醫院拿藥，對於他們這樣的觀念，其實我們還是要慢慢做一些宣導。最後，目前健保署規劃明年3月起要對慢性病處方箋收取部分負擔，最高上限200元，大概將近有600萬人會受到影響，請問這部分確定明年會實施嗎？","陳部長時中：沒有，健保署已經有提出相對的規劃案，但是要送到健保會裡面去討論，基本上並不是要增加民眾的部分負擔，關於慢性病處方箋，當初為了讓民眾確實來領藥、對醫囑的遵從性高，所以免部分負擔是一個獎勵，這部分經過20年實施下來，大家對於慢性病的服藥或領藥的遵從性已經相當高了，反而有些藥因為重複開藥，或是在服藥上因為不用部分負擔，所以他不需要的時候也重複去領，形成許多浪費，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回歸正常，其實這跟領取其他藥物是一樣的，因為畢竟都是生病、都是健保、都是國人，所以部分負擔的部分讓它一致性，我們認為這樣的方式也是不錯的。","許委員淑華：我當然知道你們本來有這個想法是希望避免藥品浪費，雖然立意良好，但是包括醫改會等很多團體都有提出，許多長輩、長期吃藥的人可能因為會增加負擔，所以自己就當起醫生，把自己吃藥的時間拉長，或是取藥的間隔也拉長，就長期醫療制度來看，這對我們的醫療需求可能會造成更大的負擔，我們也不能因為一方面要減少藥物的浪費，反而增加更多金額在百姓身上，到底有沒有更好的做法？假設有些病患在這個診所拿藥，這樣就會有資料，如果他以同樣的病去另一家診所看診，相關雲端系統的建置能否作一整合來落實這部分？不要一下子就增加更多費用在民眾身上，如果明年你們提出這部分的話，也會是大家非常關注的議題，在提出之前能否有更好的做法？本席希望部長能做更妥善的內部規劃，謝謝。","陳部長時中：跟委員報告，關於同院所或是跨院所的雲端藥歷的整理，現在健保局正積極在做，成效已經漸漸出來了，我要強調一點，因為已經有20年的經驗，大家對於自主健康管理，其實國人的健康觀念已經落實了，所以我們是讓它回歸正常化。","許委員淑華：雖然部長說是回歸正常化，但是看起來百姓不會是這樣想的，本席希望你能再思考一下，看看怎麼做可以讓百姓的財務壓力能夠更小，謝謝。","陳部長時中：這真的是有變化，但這是正常化，委員的意見我們會仔細參考，謝謝。"],["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早。本席就單刀直入的問了，部長已經針對本席、林委員、黃委員、吳委員等人所提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作回應了，第4頁寫得很清楚，你們對於委員的提案幾乎都是說「本部敬表尊重　大院委員會審議之決定。」，不過，你們有針對幾個條文表示意見，比方說，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身心狀況違常，不能執行職務，不得發給執業執照……」，這部分建議刪除，另外還有focus在整個考試的規定，本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針對口腔衛生師的部分，我們的草案是規定80小時，你們則建議增加為160小時，而口腔衛生士的部分，我們的草案是規定80-160小時，你們是建議分別增加為160-240小時，就這個部分，我想請部長說明為什麼你們會有這樣的思考？時數幾乎是double成長的理由何在？"],["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這應該是考試院針對其他單位裡面參考他們的學分來做思考，這部分請心口司副司長來說明。"],["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張副司長說明。","張副司長雍敏：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時數的部分，當初我們有跟牙醫師公會及相關團體確認過，另外有關考選部的部分是考試的次數，還有關於專技高考的一些考試規格，時數會變比較多是為了教育品質。","劉委員建國：有沒有特別去思考偏鄉的狀況？如果偏鄉要研修這些課程，會方便嗎？或是其便利性如何？不要再有像護理師那樣，因為要研修相關課程，而搞到過勞。有沒有去思考？如果今天是站在都會的角度做這樣的思考，我倒沒有什麼意見，但是有太多偏鄉的牙醫輔助人員，他們該怎麼辦？配套有處理了嗎？","陳部長時中：我們希望能儘量建立線上教學的課程，或者跟空中大學來做相關的合作，讓他在當地就能把大部分的基本學識課程修完，有一些如果需要實習的，那再落實到場上課。","劉委員建國：重點是幾乎增加一倍以上的時間，我當然希望整個養成的品質是更好的，這絕對無可厚非，但是從80小時變成160小時，然後又變成240小時，這幾乎是一倍以上，所以我特別跟衛福部提醒，針對偏鄉的部分，你們有沒有更周全的配套措施？不要造成他們想去上，但是沒辦法上，或是因為他們上課而排擠到現有的工作時間，會不會有這樣的情形？","陳部長時中：如果委員在立法院討論出來一個結果，我們都會尊重。","劉委員建國：還有另外一個部分是考試的資格，因為衛福部沒有針對委員草案的部分表示意見，這應該就是表示貴部敬表認同。雖然我沒有看到行政院的版本，但是我剛才有看到吳委員的版本，內容已經羅列在第二條及第三條裡面，也非常清楚，第一個條件是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口腔衛生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第二是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口腔組織與胚胎學、口腔微生物學、免疫學等二十多個學系，也就是說我們並沒有focus在他一定要修過口腔衛生學系的範疇，請問部長的看法為何？","陳部長時中：我想現在都有相關的輔系，只要相關的學分夠的話，我們都予以認同。"],["劉委員建國：所以沒有意見是嗎？"],["陳部長時中：沒有意見。","劉委員建國：衛福部沒有意見，但其他單位……","陳部長時中：考選部有他們的意見，但我們是沒有意見。"],["劉委員建國：主政機關如果沒有意見……"],["陳部長時中：我們只要專業的部分夠了就可以。","劉委員建國：主政機關如果沒有意見，還有其他的機關會有意見，那就比較奇怪。","陳部長時中：考選部有他們的想法啦！他們有一定考試規格的想法，是不是能請考試院說明一下。"],["劉委員建國：行政院的立場應該就是沒有反對一定要這個樣子嘛！"],["主席：請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張專門委員說明。","張專門委員麗雪：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事實上之前行政院已經審議過了，行政院有送來版本，可是還沒有交付審查，內容其實跟今天衛福部講得內容不太一樣。我先說明一下他們通過的版本，對於表示敬表同意的部分，在院都已經刪除了，所以我不曉得部的立場為什麼跟行政院不一樣，就是部現在表示的立場跟行政院都不一樣，因為行政院送出來的版本，條文都跟委員的版本不一樣，所以我不曉得衛福部為什麼跟行政院的立場不一樣。","劉委員建國：沒關係，請問考選部有沒有什麼樣的立場？請你表示一下意見。","張專門委員麗雪：我們的立場跟行政院是一致的，有關第二條口腔衛生師專科學分的部分，目前在所有醫事人員的體例中，都沒有這種體例。我們當時跟院澄清的是，專技人員特別是醫事人員的發展，因為影響人民的生命很深，所以我們希望……","劉委員建國：在衛福部的主政之下，你知道從以前到現在，已經通過多少部的相關醫事人員法嗎？"],["張專門委員麗雪：我知道。"],["劉委員建國：有多少？","張專門委員麗雪：應該是這樣講，這個體例事實上……"],["劉委員建國：幾個法？"],["張專門委員麗雪：醫師法、醫事人員……","劉委員建國：你跟我講幾個法就好，我沒有說要特別講名字。","張專門委員麗雪：因為我們不是主管法規，我們只是主管考試，我現在出來只是就考試這個部分……","劉委員建國：就考試這個部分，我必須跟你特別明確表達，我不曉得你們跟行政院有一致性的看法，但是我知道林政委好像跟你的意見有一點相左，這是第一點。第二點，衛福部今天對我們所提出的版本是敬表認同，只有幾項有意見，像是我剛剛提到研修時數double的問題，以及應考的範疇，應該會跟考選部有點不太雷同。但是我要適度提醒考選部，在這15類醫事人員的考試應考資格中，口腔衛生人員法要跟它做相等同的類比，是有一點錯誤，這是不一樣的。一個是做醫療的輔助，一個是執行相關專業醫療的行為，這是完全不同的思維，我們已經慢了美國100年、慢了日本65年、慢了韓國50年，對於今天這個法，如果衛福部還跟你們或是跟誰不同調的話，我覺得有愧全國有口腔照護需求的病患耶！反而不是你所講以照顧人民身體健康安全為前提，並不是這樣耶！","如果今天考選部可以用一個比較高的思維去看待，現在全國有5、6萬人，他們跟牙醫師基本上都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責任，我們是想趕快解決這件事情，如果你一定要foucs在這個地方，然後去類比你剛剛講的醫師法、護理師法、職能治療師法等等，或是最近通過的驗光人員法及之前的牙體技術師法，站在考選部的思維來講，都是把這些法放在對等的情況下，可是這個思維應該是不太對的吧？我是要跟你提醒這一點。我今天會請你上來，就是希望我們在等一下的修法過程中，真的不要再有這樣的想法，當然我們不是敵對啦！修法有不同的角度，大家都可以表示意見，但我是希望口腔衛生人員法基本上是屬於在醫事人員的範疇裡面，可是應該還是有層次不同的功能跟未來執行的範疇。","因為部長本身就是牙醫師，然後在過去衛生署的領導之下，臺灣通過這15部相關的醫事人員法，讓臺灣的醫療可以讓全世界有目共睹，這些我們都非常地肯定，全世界也都對我們很肯定。但是今天有關牙醫師輔助人員的法，在98的年的時候，當時還沒有衛福部，而是叫衛生署，那時候的醫界全聯會也是叫衛生署要訂這個法，結果卻只有錄參，就是函請行政院衛生署立法，結果衛生署僅僅是錄案參考，這是98年的事情。當時有通過牙體技術師法，可是為什麼卻讓5、6萬的牙醫輔助人員沒有一個依靠呢？我覺得這個實在很莫名其妙，甚至到今天大家還有很奇怪的思考邏輯。如果要所有的口腔衛生學系也可以，你們就跟我講，看多久的時間可以補齊，從91年高醫大有設這個相關學系開始，到目前為止，臺灣有這種學系的有幾所學校？然後未來要設幾所學校？未來每年要畢業多少學生可以去填補這5、6萬人？請考選部站在國家考試的立場跟我講，這樣大家就可以繼續好好討論下去。","陳部長時中：報告委員，我們必須澄清，行政院並沒有不同調，我只是寫敬表尊重大會。其實我們的意思很清楚，在專業上我們是可以接受的，但程序上有行政院版本。大院如果做出決定，因為是程序的問題，你們決定了，我們當然尊重，但是專業上如果有特別的需要，我們當然會特別提出來。我們認為在這幾個條文的差異裡面，有關專業需求的部分，我們都可以接受。這是我必須要澄清的一點。","其次，關於新的人力制度，當它牽涉到這麼多人的時候，如果讓它的彈性能夠大一點，對整體社會的衝擊能夠減到最低，這是我們所期待的。","劉委員建國：謝謝部長的具體回應。社會衝擊是一個很現實的、我們必須要去思考的部分，本席剛才也特別提到高醫大和相關學校，有設立所謂的口腔衛生學系，這些在十幾年前選擇就讀這個學系的學生畢業後，我想我們應該有相關配套的協助。就我的理解，剛才我在提案說明時也講到，每年差不多有100人畢業。","陳部長時中：對，目前就兩所學校有畢業生。","劉委員建國：這兩所學校口腔衛生學系每年畢業就是100人。依照國外的比例，不論是1比1或1比2，我們將近要有1.5萬人到3萬人，甚至更多。我們要怎麼在短短的時間內去做？如果以這樣的範疇去處理，要怎麼減少社會衝擊，怎麼去填補？","等一下我們討論法條時，可能訂5年7次應考或10次應考，或是10年10次應考。這都沒有關係，最長時間可能是10年，對不對？那麼在這10年裡要有幾所學校設立相關學系、要養成多少這樣的學生，畢業後才足以應付、降低所謂的社會衝擊？他可以成長多少？有一個大約數字可以給我們參考嗎？","陳部長時中：報告委員，整體來講，之所以大家在認知上有一些不同就是，第1，我們希望以最快速的方法，讓現有有經驗的人，透過一定教考方式來認定資格，然後投入一個有法律根據的市場裡。第2，5年5次、5年10次的考用，看起來都差不多。可是對於處在這個行業裡的人來講，如果5年5次考試，時間上就會晚半年。當然有些人會認為等半年沒關係，不過，如果你是這個行業裡的人，半年的時間你會覺得很長，覺得自己能通過考試，卻得等1年才能應考，包括薪水、資格也都會晚半年。至於多那1次的考試會增加很大困難，當然是相關行政單位要去考慮的。只是我們站在從業人員的心理來看，準備齊全後能夠儘快取得資格，是他們的心聲。","劉委員建國：謝謝部長的回應。現在時間也差不多了，我想，林召委、兩位委員，還有以部長的回應來看，基本上這應該是可以認同的版本。除了剛才我特別提到的80小時實習時數，大家還有一些討論的空間，對不對？好，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指教。"],["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邱委員發言完畢後，我們休息10分鐘。","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進入剛才建國委員提到的口腔照護人力這個議題之前，因為恰好最近發生一個狀況，讓我覺得還是要先提一下，就是說，健保給付是以醫院來區分，而醫院又分成好幾個層級，當然還有基層醫療。有時候在不同醫院的層級裡面，可能有不同的希望，譬如說，地區醫院會希望開放多一點一樣的給付，因為他可能覺得做同樣的事情。站在全人醫療和醫療慢慢社區化的立場，我個人覺得很多、很多的專業，應該可以在全人醫療裡面大家分享，不是說你是哪一科，別人就不能做同樣的事。或許這方面能夠開放一點，但是比較嚴重的情況是，如果你已經挖到人家的根，可能就要再多考量了。舉例來說，一些比較複雜的、復健醫學方面的治療，現在地區型醫院一直希望在條件不太一樣的情形下，也能夠有一樣的給付。當然這會令一生從事復健醫學的專家學者包括醫學中心的老師們很緊張，因為這好像把最後一個專業也奉獻給大家了。","我個人認為，這樣對專科發展會有很嚴重的影響，以後哪裡還有人會願意花一生的力量去研究復健醫學？哪裡還有人會願意待在醫學中心？因為在醫學中心的收入可能比較少等等。我想這部分，可能部長要出面主持正義，說難聽一點，至少也要讓人家留下最後一條內褲啊！要讓人家有專業的尊嚴！我覺得每次這個議題一提出來，整個復健醫學院的人就難過好幾天。不知道部長對這部分有什麼看法？","其實我是最尊重全人醫療、最推動醫療社會化的人，但那也是達到某個程度，我們還是要維繫各個專業，讓那些一生奮鬥的人，在20%左右的專業部分堅持他們的獨特性。請問部長有什麼看法嗎？"],["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對，我相信。第1個基本的概念，如果用專科來區分工作權，我是不認同的。每位醫師都可以做全人的照顧，可以替病人做最佳化的選擇。第2，對於怎麼樣讓專科能夠健全的發展，我們可能考慮在特殊的科別裡面，給予一些相關資格人員一個基本的薪水，讓他在服務之餘，也能夠兼顧教學和研究，以及帶領未來的學生。我們在制度上恐怕要做這樣的思考。純然用病人的量或劃分工作權來保障相關行業，我認為這樣久了會出問題。因為每一科都劃地自限之後，我們的醫療就會變成零碎化。我們從整體的基本保障來做這件事情，可能比劃分工作權來得更好。","邱委員泰源：謝謝部長的回答。我不贊成太專科醫療的醫療環境，我算是比較屬於整天在呼籲全人照顧的人。但我個人覺得還是要留下一些科別，要保護那些願意投入一生在專業上做研究、發展的人。"],["陳部長時中：這我們認同。","邱委員泰源：要保護這些人，讓他們在做這些事情時，有他一定的尊嚴，當然也包括特別的一些給付，這是我要先和部長分享的看法。因為最近又有這方面的事情發生，我處理得相當頭痛。","其次，過去一段時間我常常幫忙偏鄉護牙的工作。這部分有一些計畫，心口司司長也非常幫忙，譬如在嘉義縣的計畫好像有點波折，後來心口司也都做得很好。過去我比較注意到西醫師，以老化國家來說，牙齒的照護非常重要。今天早上部長也提到，像牙周病的預防等都是重點。我比較關心偏遠地區的口腔照護人力是否充足，還有怎麼樣讓它一直保持充足。衛福部有沒有長遠的規劃？請部長或司長簡單回應一下。","陳部長時中：在偏遠地區，人力能夠穩定可能是最重要的。但穩定的人力從哪裡來？一個是我們說的做功德的，另外就是用教育培養來的穩定人力。","目前我們希望能夠建立的是，讓比較多的、在地養成生這樣的培育計畫可以起來，能夠有比較長的在地服務，進而帶動整體文化、教育一起的提升。我們希望用這樣的方式。至於在做功德的也不錯，我們昨天在高雄也看到一位，他在高雄開業很成功，本身是博士，也是專科醫師，後來到六龜服務，本來是做巡迴醫療，後來乾脆在那邊開業，把原本的診所讓給別人，但是income當然差很多。在那裡開業之後，接著又投入學校教育，帶領學校樂團、帶領他們生活，結果現在六龜合唱團變的很有名。","我剛才說的做功德，就是運用專業能力，最終不是只用專業能力貢獻社會，而是以專業能力為手段，讓社區的整體環境、生活更加進步，那是非常崇高的理想，不過那個真的是做功德。對於正規的人才養成，我們是希望在地養成深具文化敏感度的相關人才，採在地培育的方式，等於是讓專業留在這個地區。","邱委員泰源：謝謝部長專業的回答，您不愧是這方面的專家。最近我們關心這個主題的時候，發現偏遠地區牙醫的照護人力還是有其困境，所以是不是可以像西醫一樣，多給一些多元化的鼓勵措施，因為沒辦法讓全部的人都做功德啦！"],["陳部長時中：這很困難啦！","邱委員泰源：但是一定會有那種人，這種事還是應該公開表揚，例如30年前在澳底，真的有一位國泰醫院的牙醫師，每個禮拜兩次，開很遠的車、走很危險的路到澳底為大家看牙，因為當時還要經過雙溪，那是很危險的地方，這樣的案例，真的讓本席對從事社區醫療的人深感敬意，他們真的非常值得尊敬。","陳部長時中：其實現在也有牙醫師到信義鄉提供醫療服務，而且還開設免費的安親班，小孩子放學後就在那邊上課。","邱委員泰源：現在就是要思考怎麼建立制度，因為這部分沒辦法一直靠大家做功德。","陳部長時中：關於制度的部分，我們可以舉一些成功的例子，例如卓溪鄉、秀林鄉，就是由山地養成生回去當地服務，因為包括母語等各方面都可以通，所以在地開業很成功，這樣他就會留下來。","邱委員泰源：拜託部長關心偏遠地區的牙醫照護問題，因為這些地方的老人也應該得到好的照顧，未來針對這個主題，本席會再特別關心，看看到底該怎麼辦。不好意思，這個問題說太久了，接下來本席會很快帶過後面的問題。我們一直希望創造一個好的醫療環境，對於病人的救命權，大家也很努力的維護，所以現在有一個共識，就是要把一些醫療刑責合理化。關於這個部分，本席要再度重申，要成就一件美好的事情，當然需要經過許多奮鬥，也會有很多不同的意見，但是我們也要看看主流的意見是什麼。","因為這是大家所期盼的，就是對病人救命權的尊重，也是良好醫病關係的里程碑，我們也要感謝衛福部非常用心。本席希望這部分能夠再宣導，關於後續的協調，我們一起努力，希望達成這件美好的事情，因為任何一部法律修正之後，怎麼做得更好，讓它發揮更高的效力，這些需要我們一起努力，這部分再拜託部長。","陳部長時中：我們會依照委員這樣的概念去做，A、B、C三項都要做，但是要有步驟、有方向感的執行。","邱委員泰源：如果A能做，B和C的部分也要一起努力，讓臺灣的醫療環境、醫病關係變得更好，謝謝部長。另外，改善醫療體系之本還是在於落實分級醫療，謝謝部長對家庭醫師制度的支持。現在本席擔心的是，部長每次都提到這是政府要求他們做的，所以我們當然要補齊，這樣會不會有危險？因為今天健保署沒有出席，請部長多關心一下，如果採取這樣的制度，就應該給予足夠的糧草，讓他們把這件事情做好，本席覺得這對國家的醫療貢獻非常大。","所以我們當然要注意它的點值，例如今年家庭醫師的點值至少要和一般的點值差不多，例如0.85至0.9左右，不要太低。如果又把授權移到明年的話，明年需要突破的工作目標可能就會變得非常多，這個部分要怎麼協調？拜託部長對家庭醫師制度的總量做一個合理的分配。","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指教。分級醫療是我們既定的政策，所以我們在做資源配置時，也會配合這個政策做適當的資源配置。","邱委員泰源：最重要的，我們還是希望能夠慢慢的把慢性病病人轉移到社區，未來衛福部或健保署是否應該規劃每一年投入多少經費？我們當然可以開源節流，這些節流的經費是不是可以用在基層，讓它的量能多一點？因為家庭醫師制度、社區醫療只是一個架構，病人來了，他要開藥、要看病，你們總要給他們糧草嘛！","如果不給糧草的話，所謂的服務密集度就無法提升，如果能夠一年、一年慢慢的給他們，才能夠真正壯大基層醫療。拜託衛福部和健保署研究一下，每年多給他們一點資源，因為健保總額要在醫院和基層診所之間互相移動是很困難的，只好從某些項目慢慢加強社區的部分，部長覺得如何？","陳部長時中：這裡面有一些問題，第一個，因為它的流動很困難，但是必然會有一些流動，所以這些因素一定要被考慮在內，如果流動後產生的效益比原來更高，我們當然要引進外部的資源，但是內部的轉移和效率提升也是必然要討論的，如果這麼做還不夠，就要引進外部的資源，我們會努力去做。所以第一個，我們要和醫界、健保署討論，什麼是正確的政策？在正確的政策下，我們該做哪些事情？而這些事情中，我們需要的成本或是相對需要的資源是什麼？衛福部要努力促成這些事情。","邱委員泰源：謝謝部長。另外有兩個小問題，第一個，如果未來要取消慢箋藥品免部分負擔，你們可能要先向民眾宣導，過去是優惠措施，現在制度已經成熟，所以我們要走上正軌。因為部分負擔是健保很重要的精神，不要讓民眾以為是應有的權利被剝奪，本席相信如果讓民眾有這樣的感覺，未來你們會面對很大的困難。","早上部長也有提到，本席也覺得很敬佩，其實過去是為了鼓勵採用慢性病處分箋，所以才會有這樣的優惠措施，部分負擔其實是健保的精神，所以要把原來的優惠取消，讓它正常化。另外，本席還要拜託衛福部和健保署，好好研究一下合理的部分負擔比例，如果高高在上的比例永遠都沒辦法實行，那麼我們也應該考慮修法，要讓這個部分落實，讓臺灣進入健保正常化的醫療體系，好不好？","陳部長時中：我們全力support分級醫療，但是實施強制的分級醫療可能就需要考慮，應該是用引導式的分級醫療，這樣才能兼顧病人的權益，創造最大的醫療效率。以這樣的方式思考，再加上政策配合，這樣可能會比較順暢，而且達成的可能性也會變高，以上向您報告。","邱委員泰源：好，謝謝部長。"],["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黃委員秀芳發言。","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陳部長，剛才很多委員關心未來口腔衛生人員法通過之後的相關問題，本席關心的是，因為偏鄉地區的牙醫師本來就不足，但是未來口腔衛生人員法規定，現有的這些助理人員經過一定時數的訓練之後，條文中好像是規定160小時，是不是有可能在偏鄉執業？就是這個……"],["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他可以執行口腔衛生師（士）的相關業務，但是要經過考試合格。","黃委員秀芳：有這個證照之後，是否可以自行獨立開業？","陳部長時中：現在沒有這樣的規定，因為口腔衛生師是一個輔助的醫療行為，沒有獨立作業的空間。","黃委員秀芳：再請教你，像我們彰化，有幾個鄉鎮可能只有一家牙醫診所，甚至有的地方之前完全沒有，如果口腔衛生方面的助手未來需要相關科系畢業，而且要經過考試，很多人可能就不想到偏鄉、偏遠地區服務，可能還是會留在都市，像這種情形，衛福部要怎麼解決？","陳部長時中：這分成兩個部分，我們希望現有的相關助理人員能夠升級品質、提升效率，讓他們的能力變好，其實是這樣的目的。至於現在這些相關助理、從業人員，如果不是相關科系畢業，並且經過考試合格，他們現在依據相關醫療法能夠做的事情，未來法律通過之後，這些事情還是可以做，但是現在不能做的，未來也不能做。所以如果有人不想upgrade的話，維持現有的合法執業模式是沒有問題的，並不會因為這個法律通過就對他產生衝擊，但我們希望大家都能夠儘量進階。","黃委員秀芳：所以通過這個法，主要是希望未來這些口腔衛生助手能夠提升自己，參加相關的訓練、考試，取得證照。","陳部長時中：對，希望他們拿到專業證照。","黃委員秀芳：如果他沒有上這樣的課程，其實還是可以從事目前的工作，對不對？對他的工作是沒有影響的？","陳部長時中：對，他目前在做的事情，只要是合法的都可以做，對他的工作權沒有影響。","黃委員秀芳：但是目前只有幾所大學有口衛系，未來口腔衛生人員需要專業科系畢業，也要有一些專業知識，這樣大學設立的相關科系就不夠了。","陳部長時中：因為現在沒有這樣的專業證照，所以對這方面的教育投入比較少，如果這個法通過，我們預計馬上就會有很多學校設立相關科系。"],["黃委員秀芳：衛福部預計需要多少這類的人員？"],["陳部長時中：全部嗎？","黃委員秀芳：對，全部。","陳部長時中：根據我們估計，如果全部都改成有證照的，大概是一位牙醫師配1.5位，所以可能需要二萬多名到3萬名。","黃委員秀芳：所以是加上現在執業的口腔衛生人員、助手，這部分也有將近6萬人，是這樣嗎？","陳部長時中：我認為人數沒有那麼多，但是如果把part time的部分也加上去，可能會有這樣的數目，因為現在有1萬4,000名牙醫師。","黃委員秀芳：如果以國際標準換算的話，牙醫師和口腔衛生人員的比例是1比2，所以本席有點懷疑，為什麼統計的結果有將近6萬名助理？這是怎麼算出來的？","陳部長時中：因為現在並沒有做執業專業證照的登記，所以數目會相對大一點。因為臺灣的診所規模相對較小，如果把負責掛號的、助理等都算進去，另外可能還有一些part time，數目看起來就會偏大，將來需要做證照登記之後，數目就可以掌握的更完全。","黃委員秀芳：我們當然希望未來口腔衛生人員法通過之後能夠提升品質，但是這些人員要怎麼培訓？另外就是大學也要設相關科系，這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以目前的情況來說，其實人員是不夠的。另外，剛才本席好像有聽到一位委員特別提到，這些牙醫師助理要上160小時課程，並且要經過考試，才可以取得證照從事這樣的工作。","但是也有很多人反映，為什麼一定要受訓160小時？因為160小時有點多，以目前已經在執業的人來說，如果他已經有經驗，而且也訓練過一段時間，還需要再上160小時的課程嗎？","陳部長時中：委員指教的非常對，因為這個部分等於是有一點升級的意味，所以確實會有一些影響，而且有些人本來就會自我進修，或者已經執業很久了，怎麼對他們既定的程度做一定的認定，這部分我們需要再稍微考慮。不過另外一方面，關於時數的意見，其實這是牙醫師公會提出來的，是根據他們的需要而定，也是根據實務經驗提出的參考。","另外也有人建議訓練時數要比較長，我相信學習是無止境的，有的甚至需要終身學習，所以時間訂長一點，我們也不反對，但還是要看立法院委員的共識，我們都予以尊重。","黃委員秀芳：最後，本席要提的問題，就是最近大家關心的，有關遠距醫療的問題，現在要把精神患者網路診斷、諮商也納入遠距醫療，上次在媒體上看到，明年3月就要上路，當時本席就在想，我們好像還沒有討論到這個區塊，就是有關精神患者網路諮詢這部分，怎麼會有明年3月就要上路這個議題出現？","陳部長時中：我想這應該是針對整體遠距醫療規定所做的一些放寬，是要在那個時間實施，但是在……"],["黃委員秀芳：精神患者的遠距諮商呢？","陳部長時中：至於精神患者的部分，現在我們並沒有明訂時間表，剛才說到3月實施，可能那時候我們會訂一個基本的、涵蓋大範圍的辦法，就是什麼樣的對象可以、什麼地區可以等等，至於執行的細節，可能要和相關專業人員和團體做進一步的討論之後才會定案。","黃委員秀芳：我們當然希望遠距醫療可以把精神患者遠距諮商的部分納入，這是我們樂見的，但是相關的配套措施，本席也希望能夠好好做，因為其他國家這個部分已經做了很久，例如美國、日本，我們可以參考這幾個國家實施的狀況。其實臺灣在資訊科技這部分還算滿強的，我們希望這方面的期程也可以加快，不要遠遠落後於其他國家，好不好？","陳部長時中：好的，這個部分應該是關係到安全防火牆的問題，例如假借民意掩護不適當的人，或者提供不正確的訊息，所以首先就是怎麼把防火牆做好，接下來就是事後怎麼監督的問題，例如西醫的遠距醫療，有時候可能需要做藥物處置。但這部分完全是透過consult而產生影響，所以安全方面如果沒有顧好，恐怕長期下來會出問題，這部分我們會非常注意，也會處理。","黃委員秀芳：好，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在日本、美國、加拿大以及部分歐洲國家，他們的牙科體系都設有口衛師，這些口衛師可以幫助牙醫師做洗牙、塗氟，或者是窩溝封填的動作，這樣牙醫師就有足夠的時間處理其他病人。臺灣牙醫界討論口腔衛生人員法已經有一段時間，目前好像沒有共識，問題是出在哪裡？"],["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共識滿高的，但是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見，像剛才委員提到的工作範圍，目前有一小部分的人希望工作範圍變大，但大部分的意見還是認為要做某種程度的限縮。本部的意見很清楚，醫療行為當然是由牙醫師執行，醫療輔助行為可以讓口腔衛生師在牙醫師的指示之下執行，至於輔助行為的範圍和定義，我們會在心口司召開的口醫會做詳細討論。","周陳委員秀霞：如果以全臺灣2,300萬人都能接受口腔照護服務計算，總共需要多少口衛師？","陳部長時中：當然各有比例啦！這要從牙醫師的人力來看，目前我們每年有1,300位醫師投入職場，一位牙醫師大概服務1,600人，口衛師和牙醫師的比例大概是1比1.5到1比2，要看我們是口腔衛生師比較多，還是口腔衛生士比較多，以及周邊的事情是不是仍然由助理協助，所以比例各有不同。按照我們的估計，助理人員的終極人力大概是3萬人到6萬人，大概是這樣。","周陳委員秀霞：到2014年為止，全臺灣大概還有一成的鄉鎮市，也就是有37個鄉鎮市沒有牙醫，這是2014年的統計，到今年已經改善……","陳部長時中：應該不會吧！委員說的是完全沒有牙醫師，但是在無牙醫師鄉，至少會有巡迴的醫療點。","周陳委員秀霞：到今年為止，你們改善了多少？","陳部長時中：目前到底改善多少，我現在不清楚，等查清楚之後再向委員報告，不過這些地方至少會有巡迴醫療點。我知道最早好像是有五十幾個無牙醫鄉，後來我們有設置相關駐點，也有長期駐守的牙醫師，但是因為社會環境等影響，牙醫師的流動還滿頻繁的，但是現在至少會有一個巡迴醫療點。","周陳委員秀霞：到目前為止，其實臺灣的醫療城鄉差距還是滿懸殊的，以臺北市來說，一個醫師大概服務900名病人，但是在彰化芳苑，一個醫師要服務三萬六千多人，相差40倍，懸殊真的滿大的。未來如果有口腔衛生師，像這樣的城鄉差距問題要怎麼調整？一個是服務900人，另外一個是服務三、四萬人，這樣真的差很多。","陳部長時中：如果以現在的資源配置而言，人口數多的，資源的配置也會相對變多，我們當然希望藉由這樣的方式，將牙醫師導往鄉下服務。至於口腔衛生師（士），我們現在對這些人的定義還是只能從事醫療輔助行為，所以對整體醫療人力的分配影響恐怕不是那麼顯著。","周陳委員秀霞：衛福部有說過，在牙醫科的體系裡面，如果可以加入口衛師的編制，能夠協助牙醫師照顧更多臥床長輩的口腔健康，但是目前大專院校口腔衛生系所培養出來的人力，差不多需要50年才能把人力補足，針對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和教育部做過討論？","陳部長時中：對，因為本來沒有專業證照，所以相對的，科系就設得少，現在立法院在審議這樣的法案，其實很多學校已經表達強烈意願，想要設立相關科系，我們也樂觀其成。","周陳委員秀霞：在草案第十四條，口腔衛生人員的業務範圍，其中有一項規定，就是口腔臨床醫療輔助行為，輔助行為包括哪些？是否包括洗牙、塗氟或窩溝封填等部分？","陳部長時中：基本上委員說的這些，大概都會列在輔助行為裡面，至於最後定案，我們還要找專家學者、學會和公會，在本部心口司之下的口醫會做詳細討論，經過我們同意之後才會發布，會在細則中對相關輔助人員予以定義。"],["周陳委員秀霞：口衛師和口衛士的工作有什麼不同？","陳部長時中：基本上是根據他們的能力，我們在工作範圍中並沒有做特別限定。"],["周陳委員秀霞：依照他們的能力自行區分？","陳部長時中：在牙醫師的指示下，做他應該做的事情，或是他可以做的事情。","周陳委員秀霞：草案裡面還規定口衛師和口衛士在進行臨床醫療的時候，一定要有牙醫師在旁邊指導。","陳部長時中：是在牙醫師指示下，應該沒有寫牙醫師要在現場指示吧！","周陳委員秀霞：所謂的指示，是否可以用書面或是事前指示？或者一定要在現場？","陳部長時中：我們會在細則裡面訂定，由牙醫師指示的最主要用意，就是這樣的醫療行為和輔助醫療行為要由牙醫師負責。"],["周陳委員秀霞：他一次可以指導幾位？有沒有限定？"],["陳部長時中：這些都會在細則裡面訂定。"],["周陳委員秀霞：會再另外限定？"],["陳部長時中：對。","周陳委員秀霞：如果牙醫師一定要在現場，那些臥床長輩的口腔衛生有沒有辦法照顧到？其實這也是一個很大的疑點。","陳部長時中：所以這裡所謂的指示，是指由牙醫師負責。","周陳委員秀霞：過去臺灣牙醫師的養成教育都比較注重牙醫師的培養，對於口腔衛生師（士）的培訓，以及和牙醫師之間是否互相合作服務病患的觀念，其實比較忽略，所以臺灣牙醫師仍然停留在單兵作戰的階段，如果未來口腔衛生人員法通過，那些助理會不會沒有工作？","陳部長時中：未來助理的工作權利還是一樣，現在不能做的，以後也不能做，現在可以做的，以後也可以做。其實助理和牙醫師還是維持非常密切的關係，大概已經有20年了，公會都有舉辦這樣的訓練課程。","周陳委員秀霞：這個法通過之後，助理的制度會廢除嗎？","陳部長時中：就助理的部分而言，其實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地位，他只是一個協助者，以後我們也不會禁止這樣的協助，但是輔助行為和醫療行為，助理都不能做，當然未來也不能做。","周陳委員秀霞：所以未來你們必須給他們一個轉換跑道的時間，讓他們有機會進修，未來可以取得相關資格，謝謝。","陳部長時中：有的，就是5年5次、5年10次或是10年10次，目前有不同的版本，到時候也會進行特考，就是希望他們能夠升級。謝謝委員。"],["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從健保開辦到現在為止，其實全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的數目是有增減的，醫學中心從1995年的13間，今年8月止成長到26間，區域醫院從48間成長到84間，成長75%，但是基層的地區醫院，本席看到的數據反而減少了，從1995年的568間減少到366間，減少35%。關於這個部分，部長是否了解原因，為什麼基層的地區醫院數目會逐年減少？"],["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關於分級醫療，我們並沒有gate keeper這樣的基本設計，所以集中、大型化是一個趨勢，加上交通進步、導入大型設備及民眾的需求，導致民眾往設備越好的醫院齊聚，因為我們並沒有在法律上做強制限制，所以當然會趨向兩極化，就是大的越來越大。至於中型的地區醫院則是受到很大的壓力，尤其是都市化的地區醫院，在相對競爭上會變得更為弱勢，所以我們現在希望讓地區醫院轉型成社區醫院，和基層的相關診所做更密切的連結。","蔣委員萬安：部長剛才說到，包括交通便利、民眾需求或是醫院的硬體設備等等，所以民眾都希望到中大型的醫院就醫，例如區域醫院，甚至是醫學中心，但是基層的地區醫院，難道我們就沒有需求嗎？","陳部長時中：應該是有那樣的需求，而且需求應該更高，只是大家有所誤解，覺得在基層醫院看病不放心，事實上基層醫院的能力是夠的，因為他們全部都是從醫學中心訓練出來的，只是民眾的認知可能不是那麼全面。第二個，加上我們以前對基層醫院做了很多限制，所以讓他們的能力沒辦法發揮出來。","蔣委員萬安：剛才部長也說到，每個都會區的狀況不同，但事實上在全臺灣，例如中南部，尤其是偏鄉，這種情形更為嚴重，基層的地區醫院逐年減少。例如以家數來說，高雄從95年到現在減少33家，臺南減少28家，新北市減少27家。就減少的百分比來看，嘉義縣減少的幅度高達66%，屏東是57%，也就是說，基層的地區醫院數一直在減少。","為什麼我們會說這個問題很關鍵、很重要？因為地區醫院消失之後，對民眾來說，最嚴重的問題就是沒有醫院可以就醫，所以需要奔波、長途跋涉，或是轉院到外縣市，在這個過程中，就會喪失關鍵的黃金診斷時間，因此常常造成憾事。徐志榮委員就在現場，本席知道徐委員已經質詢過好幾次，因為苗栗縣到現在還沒有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相信部長也了解這個問題。","本席記得徐委員也質詢過賴院長，這部分為什麼會這麼關鍵？當時部長好像有承諾，你有做出具體回應，就是希望二年內能夠從苗栗縣目前的四家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當中，將其中一家升級為重度級的急救責任醫院，請教部長，目前規劃的時程以及進度如何？","陳部長時中：對。我們當然希望在一年內把這件事情完成，目前已經啟動區域聯防，希望運用這四家集體的能力，就是病人不動，由個別專長的醫師一起支援，半年之後我們再評估哪一家是最適合的，把它升級為重度急救醫院，我們希望一年能夠把這件事情完成。","蔣委員萬安：一年？本席是希望能儘快完成，很高興今天聽到部長說一年內能夠達成。為什麼本席會關注這個議題？因為本席看到一篇12月份的新聞報導，苗栗有一位張姓村長，他的兒子31歲，11月22日疾病發作，輾轉從苗栗轉院到新竹、臺北，五天後不幸死亡，他的父親，就是這個張姓村長，發表了傷心父親的呼籲，他就說到苗栗到現在為止沒有重度級的急救責任醫院。","徐委員質詢的時候是10月份，當時行政院承諾二年內達成，希望能夠升級，讓當地有一間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但是很不幸的，10月質詢時，你們回答希望二年內達成，結果12月就發生這件憾事。他是怎麼樣？張姓村長的兒子才31歲，11月22日因為心臟病到苗栗一家醫院回診，拿完藥以後回到新竹工作，但是突然又發作，因為休克、昏迷，經打針、急救後恢復心跳，當時是由臺大醫院新竹分院支援，因為他在新竹工作，結果還是不行，所以又趕快轉到臺北的臺大醫院，最後還是不幸過世。","這個轉院的過程，本席認為的確會對他造成一定影響，因為需要長途奔波，但是更關鍵的是，如果今天在苗栗當地就有一個能夠提供完整照顧的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對這些在地鄉親來說，他們就不會面臨需要不斷到外縣市轉院、轉診的情況。本席今天要幫這些地方發聲，因為我們不希望看到一個臺灣卻出現兩種醫療區域的情況，我們身為中央民意代表，就有義務和責任解決這樣的問題，也希望今天衛福部具體承諾一年能夠達成。","如果能夠加快當然更好，為什麼？部長，因為現在已經進入秋冬季節，冬天非常寒冷，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中毒的患者也會增加。其實不只苗栗有這個問題，這只是其中一個例子，離島的部分更為嚴重，根據本席看到的數據，離島的醫師人力也不足，以金門為例，部長知道烏坵鄉的醫師人數嗎？本席告訴你，是零人，烈嶼鄉只有一位醫師，金沙鎮則是兩位醫師。","所以針對這部分，今天每位委員不是只為自己的選區發聲就好，更重要的是，我們希望每個地方都要落實，讓每個角落、每個縣市、每個偏鄉都有醫療資源。苗栗有將近60萬人，具有一定的規模，當然也需要有一家重度級的急救責任醫院，所以本席希望部長能夠加速期程，好不好？你們要提出相關規劃，雖然你們現在希望採取比較快速的方式，就是將目前四間中度級的急救責任醫院升級。但事實上就本席了解，其實還滿困難的，因為包括人力、物力、設備，都要符合一定的標準。","針對這個部分，本席希望衛福部能夠投入相關資源，我們很坦白的說，這麼做需要經費，但是如果今天行政院可以通過這麼大筆的前瞻預算，對於偏鄉、各縣市的醫療資源，難道不應該照顧嗎？所以本席希望部長能夠加速進行，好不好？謝謝部長。","陳部長時中：好的，我們儘量。不過一年的時間已經是減半了，其實速度已經很快，至於經費的部分，我們也會儘量找，這部分沒有問題，謝謝委員。"],["主席：請徐委員志榮發言。","徐委員志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本來本席想要說你今天看起來年輕了十幾歲，但是現在狀況就像萬安委員說的，所以本席也不得不說，不過本席要提供比較正確的訊息，張姓村長的孩子的確是31歲，他是我們公館鄉大坑村的村長，第一時間本席聽到之後也驚訝了一下！他從小時候就有心臟的疾病，本席就不說是哪家醫院了，也不知道部長你是否知道，他是去回診的時候，可能是心臟的功能有什麼狀況，醫生診斷後認為是有水腫，於是就請他辦理住院。本席是聽他的父母提過，他在住院時打了2隻針劑，剛好護理長是他的同學，擔心藥量是否會太重，10分鐘後就問他是否有感覺到不舒服，他的回答是還好、不會啦！20分鐘後再問他，得到的答復還是不會，等到30分鐘之後就發作了，當然就立刻在那裡急救，而且使用從他處調來的葉克膜，再送到台大新竹分院，之後又送到台大醫院的台北總院，過了幾天人就走了。他的爸爸是不太心服，感覺想要提出醫療糾紛，但是，村長太太認為再搞下去，有可能就要解剖之類的，基於比較傳統的觀念，既然人走了就算了！","講述這些過程，當然是要凸顯我們的需要，除了感謝蔣萬安委員之外，也要謝謝部長，雖然你上任不到2年，不過，當初你承諾的2年之內，到現在也過了幾個月，還有一年多的時間，簡單講，可能就是明年12月以前，能快的話就盡量快一點，否則，恐怕在這中間會留下許多的遺憾，我們還是要盡量減少遺憾的發生。拜託部長，無論是機器的設備或是專科急救醫師的經費，請你多多幫忙！","今天的主題是劉委員所提的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好像在11月30日院會就通過了，並於12月6日送到立法院來，感覺比較奇怪的一點，是不是該把政院版以及其他委員所提口腔衛生人員法的草案一起進行討論，這樣應該會比較適宜，不然，剛剛劉委員好像也不知道院版的內容是怎麼樣，甚至部長也表示贊成他的版本，但不知是否會與院版的內容有衝突。總之，因為輔助人員必須要使用很專業的醫療器材，才能確保病患的權益，無論現在是不是有5、6萬人，或是像部長所講的，可能也沒有這麼多的數字，總歸一句話，影響到的人也相當多，我們應該要審慎的處理。至於今天要如何處理，我們當然是尊重召委，召委，你也辛苦了！這個禮拜可能就要結束這個會期，辛苦了！","本席有兩個淺見，第一個，衛福部建議刪除劉委員版本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身心狀況違常不能執行職務、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理由是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的精神。本席認為，是否能修正為身心狀況違常以至於發生病人的損害或傷害，不給予換照或是怎麼樣。第二個，簡單講，在考試中規定需要服務的年限及接受教育的課程，我們擔心的是除了院長說的做功德之外，像是偏鄉地區要如何在地培養，當然也有委員提出要如何多元鼓勵的措施，總歸而言，無論是偏鄉與否，我們就是擔心這些人員新陳代謝的速度會來不及補齊，因此本席建議，如果衛福部堅持教育課程的時數不能夠打折的話，是不是就要增加考試的次數？根據劉委員版本的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好像是五年舉辦十次，至於院版應該不是五年舉辦十次吧？"],["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院版是五年舉辦五次。","徐委員志榮：院版是五年舉辦五次，劉委員的版本是五年舉辦十次，不過，部長對於五年舉辦十次好像也是敬表同意？","陳部長時中：對於立法院的決議，我們當然是敬表同意。","徐委員志榮：簡單講，既然上課時數不能減少，就看考試的次數是否能夠增加，給予那些有需要的人比較多的機會。","第二個，有時會聽到一些不是我們所屬部立醫院的從業人員提起，部立醫院對於長照的付出好像並不如它對外發出的那麼多聲音，既然衛福部是主管機關也是推行機關，因此，部立醫院在推動長照業務方面是不是可以有更多的角色投入？因為聽到非部立醫院的人員講起，當然本席不知道他們講的是否正確，但是既然我們是主管機關又是推行機關，當然要扮演好領頭羊的角色，一定要比非部立醫院做得更多、更好，這樣才對嘛！是不是？","陳部長時中：是，我們當然是要這麼做。去年在申請長照ABC的時候，那是透過地方的衛生局或社會局，對於這方面是相對的不鼓勵，所以這邊就會進行得比較慢，不過，現在我們認為醫療與長照的連結也是很重要，於是今年就成立了5A1B，明年會成立11A9B，大概20家醫院至少都有B級以上的服務。","徐委員志榮：部長，本席只是反映讓你知道。"],["陳部長時中：是。","徐委員志榮：不好意思！主席，本席再耽誤一點時間。最近感冒的病患很多，根據統計，從11月30日到12月6日，一個禮拜之間就有10例流感併發重症的確定病例，其中有8例並沒有接種流感疫苗，這樣看起來，接種流感疫苗是有效的。","陳部長時中：對，沒有錯。","徐委員志榮：10個重症病例中有8個並沒有接種流感疫苗，由此可知，除了氣候變冷之外，馬上就要過農曆新年了，對於即將面臨的人口移動，我們也怕會促使流感疫情的爆發，可能現在沒剩下多少疫苗了，不過還是要多多宣導，請大家去接種流感疫苗。甚至部長這邊也應該有所準備，過年時人口移動可能導致流感疫情爆發，你們也要有相對的因應措施。","陳部長時中：關於我們的因應措施，在疫苗方面是由疫苗接種小組來規劃，總共有600萬劑，涵蓋率是足夠的。第二個計畫，因應發生重症或流感症狀，我們對於抗病毒藥物也做了相當的準備，到明年我們會準備243萬的抗病毒藥物，大概是一成的人口數。總之，民眾一方面要注意自己的身體，必須要施打疫苗，另外就是要防寒禦寒，不要出入公共場所，而且要戴口罩，一旦有狀況就要盡快就醫，醫院會提供重症抗病毒的藥物。","徐委員志榮：這次藉這個機會謝謝蔣萬安委員以及陳部長，苗栗的一級重症醫院就拜託了，謝謝。","陳部長時中：好，謝謝。"],["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今天要討論的法案，其實，今天早上進來本席一下就獲得了許多不同的訊息，不過，本席也稍微觀察了一下，並利用上午兩、三個鐘頭的時間，把整個行政院的版本包括幾位委員的想法以及劉建國委員的版本都稍微熟讀了一下。基本上，從了解的過程當中，本席個人是比較支持劉建國委員所提的版本，這個真的是能夠提升我們醫療品質的方向，同時又能兼顧到昨天媒體所報導的，目前6萬名牙醫助理的工作權問題，他們的時間是稍微比較長的，因此本席要向召委報告，本席對於這個部分是比較支持的。","本席認為，就好像是我們這次立法的理由一樣，其實口腔照顧真的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每任的衛福部部長從不同的科別而來，本席都希望因為是不同科別的醫師擔任衛福部的部長，而能夠關注到這塊過去可能有不足的地方，因此本席非常希望部長你來了之後，從老老到小小的口腔照顧都有機會被關注到，那麼無論你未來將擔任幾年、無論是第一任或第二任，對大家而言都是很漂亮的政績，即便哪一天你不在這個位置上，或許是高升離開這個位置，那時的身影就會非常漂亮！"],["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李委員彥秀：這是本席對你的勉勵，在所有的醫界中，牙醫大概是本席最熟悉的一塊。除了傾向支持劉建國委員的版本之外，今天本席還是要把重點放在與長照有關的部分。","根據研究，部長，你可能比本席更專業、更了解，牙齒有超過20顆以上的老人與牙齒沒有超過20顆以上的老人相較之下，每一年的死亡率可以減少60%，包括牙齒的磨耗、牙周病的惡化以及牙齦的齟齒，其實，與糖尿病、心血管疾病、侵入性肺炎以及營養不良都有非常密切的關係，也就是說，牙齒不好勢必會影響老年的生活。本席家裡就有九十幾歲的奶奶，她每天都只能吃稀飯，這幾年也瘦了好多，平均每年都會瘦1公斤，雖然希望能變化出不同的食物給她吃，每位嬸嬸也都很苦惱，就算變來變去，還是只能以稀飯這類軟的東西為主，就好比我們上次去視察長照的機構，這個部分還是需要有營養師，才能調配出不同的東西、才能補足她目前牙齒完全無法咀嚼所欠缺的功能。","本席認為，在長照體系中，老人口腔的照顧是相對的重要，如果沒辦法咀嚼好的話，其實包括吸入性的嗆傷或肺炎，這些都是常常會發生的狀況，我們也都知道這樣的死亡率特別高。大概在2、3個月前，牙醫師公會也辦了一個醫學會的檢討，因此我們也一直在思考吞嚥的功能是不是要花一點時間？每個人隨著年紀增長，還不一定直接進入長照體系，其實年紀大了之後，吞嚥功能也會慢慢退化，因此隨著自己年紀慢慢增加，必須要對吞嚥功能去做一些學習，這個部分就可以列在長照課程中教授。","根據中山醫學大學的研究，不好的細胞因子可能會造成神經性的退化，也是阿茲海默症很重要的因素及原因，對不對？因此，本席認為，如何維持牙齒保健的健康，非常、非常的重要！看起來牙齒似乎並沒有那麼重要，因為沒有立即性的危險，但是從剛才所講的脈絡來看，其實牙齒非常、非常的重要。部長，以你的專業、你的功能來擔任衛福部部長，對於老老到小小的牙齒保健，能不能多做一些事情，這個功能是必須要有，而且是一定要有的。"],["陳部長時中：我一定會去做。","李委員彥秀：如果這一塊能夠做得好，其實也可以節省很多健保的資源，部長，對不對？"],["陳部長時中：對。","李委員彥秀：相對性的，你不要因為是從牙醫界出來的，對於這一塊就反而不敢照顧，錯了！你應該在這一塊投入得更多，除了過去幾任的部長，你大概是第一位從牙醫界出身的部長，因此，對於這一塊的關注重點應該要再更多一點。","陳部長時中：當然，其實之前牙齒保健與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心肌炎及侵入性肺炎……"],["李委員彥秀：包括阿茲海默症也是。","陳部長時中：彼此之間的關聯看起來很模糊，但是近來許多相關學說的證據已經相當清楚，因此，我們對於這方面當然是要更努力的去做。至於吞嚥、咀嚼的訓練以及口腔的保健，日本或國衛院提供給我的相關資料都具有非常大的重要性，因此，我們現在也做了一項委託研究計畫，希望相關學會或公會能夠提供資料，讓我們能在長照方面提供相關的照顧。","李委員彥秀：其實，只要牙齒保健做得好，我們也可以計算出未來健保可以節省多少多出來的支出，未來要精準投入這一塊的理由就可以理直氣壯了。","之前本席已經與你討論過小小的狀況，現在是老老的部分，台灣目前65歲以上老人缺牙的比例高達89.6%，現在健保署有2項服務，一個是居家醫療服務，但是本席發現在到宅醫療服務中，牙醫的醫療服務與居家的醫療整合計畫在條件上是不太相同的。部長，從本席的這兩個表格上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一個到宅醫療服務是長期臥床的身心障礙類別，第二項是屬失能老人長照補助辦法的補助對象，居家醫療整合計畫則是因失能或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者不便。剛才我們都已經討論過，牙齒的口腔保健對於老人的照顧其實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從長照的部分就可以很清楚的知道，通常是走不出去的對象，除非是有立即性的危險，否則照顧者在第一時間對這個問題都是能拖就盡量拖，不會關注到若能在第一時間對這一塊照顧得好，其實對於照顧者而言是非常好照顧的，因此這一塊該如何落實得更好，其實就是重點所在。","事實上，這兩項在條件上是有差別的，到宅牙醫的醫療服務條件是比較嚴格的，因此，如果我們要做得更到位，應該就要去思考，之前好像也有委託醫學會討論，譬如今年10月20日牙醫全聯會也向台灣在宅醫療學會提供了一些建議，如何把這些計畫整合得更好，讓到宅的醫療服務、牙醫的服務能夠落實得更普及。關於這個部分，到底有沒有機會去整合？既然我們已經有這兩項計畫正在做了，而我們也都認同口腔保健、口腔的照顧是很重要的，因此本席更認為，在條件上要如何讓所有的長照被照顧者都能被照顧到口腔保健這一塊，這就是本席關注的重點。","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的指導，關於你講的這兩件事情，我會請心口司主責，並請健保署與長照司籌備處一起來做討論，再向委員提出報告。","李委員彥秀：部長，既然你也認同，那就應該交代他們，想辦法盡量將條件整合好，讓這一塊能夠更普及化的處理。第二個階段，如果我們要普及化的處理，當然量能就很重要，我們有沒有這麼多的牙醫可以去照顧？畢竟在高齡化、老齡化之後，進入長照體系中需要照顧的人就越多，因此本席認為，應該要想辦法提供足夠的誘因，鼓勵牙醫師願意投入這一塊。本席更認為長照基金挹注在口腔保健這一塊，你們就要有足夠的誘因去做一些處理，部長，你應該非常清楚本席的意思？","陳部長時中：我知道你的意思，非常清楚，長照中照顧的費用當然是用長照的經費，醫療的費用當然是用健保的經費。","李委員彥秀：對，這一塊就是長照的誘因要進來。","陳部長時中：我會做適當的分配，讓效能能夠展現出來。","李委員彥秀：不要忘記，你比我更專業，部長應該知道，口腔保健若能照顧得好，在照顧老人的過程中，他的身體有沒有機會恢復得更好、吞嚥能不能更好、健保資源能不能節省得更多一點，其實，照顧得好就什麼都很好，健康也會比較好，可能發生的危險性也比較少一點，這是相對應的。另外在長照ABC裡面，C級的巷弄站有機會做普及的照顧，但其設備相對不足，A級的量是比較少的，C級是比較普及化的，本席認為主管機關應該去思考，用什麼樣的機制讓在地的老年人能持續接受口腔的照顧。憑良心說，亞洲人對口腔的照顧，就一般的衛教觀念來看，台灣其實還有加強的空間，對不對？"],["陳部長時中：對。","李委員彥秀：所以在這一塊，我覺得我們需要更加油，更落實。除了剛剛提到的在宅服務，在C級巷弄站當中，包括教育他們吞嚥，因為隨著年紀越來越大，吞嚥功能會慢慢弱化，相對會比較不好；包括口腔的清理、口腔的保健，在C級的巷弄站裡面，可以有更多的角色跟功能，包括給大家更多的衛教課程，讓照顧者和被照顧者知道口腔保健的重要性，像清理牙齒、清理假牙等等，都很重要好。","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的指教，在長照ABC裡面，如果這樣的結構能夠建立起來，它的功能不只是口腔照顧，還包括衛教的宣導、用藥的安全、不當用藥的宣導，透過相關的長照照顧站，都可以做非常好的宣傳。","李委員彥秀：大家都想納入越多越好，但是哪一些是必要性的，總要有一些基本配備在裡面，如口腔保健功能、吞嚥功能、發牙線棒教他們如何清潔牙齒，這些都很好。我想落實這一塊，應該不難。","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對牙醫界的關心，我們努力做。"],["李委員彥秀：謝謝部長。"],["主席：請王委員榮璋發言。","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在衛福部的口頭報告裡面，對劉建國委員版本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的部分建議刪除，請問在行政院的版本裡面有沒有同樣的內容？"],["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說明。"],["諶司長立中：主席、各位委員。有。"],["王委員榮璋：行政院版本為何沒有刪除這樣的規定？","諶司長立中：跟委員報告，因為當時在討論這件事的時候，只想到把精神疾病拿掉，沒有考慮到身心違常的部分，就覺得這樣好像還可以，後來委員跟我們談的時候，我們的案子已經送到行政院了，委員講的那個部分，其實我們也做個內部討論。","王委員榮璋：因為我們心口合一，我們考慮到精神疾病者或精神障礙者，但是就沒有跟其他的合，所以就讓身心違常繼續留著。我們先不討論劉委員的版本，就行政院的版本來看，你們覺得身心違常要留著，對於身心違常，我們是用什麼樣的標準來衡量？","諶司長立中：其實後續的討論，已經把身心違常拿掉。"],["王委員榮璋：後續討論是什麼時候開始的討論？","諶司長立中：上次跟委員報告之前，就已經開始討論。"],["王委員榮璋：就已經拿掉了？你們考慮的是什麼？","諶司長立中：其實身心違常，原始的概念上並沒有太大的問題，但它還是有一些標籤化的效應。","王委員榮璋：你覺得沒有問題，那麼什麼樣的情形叫作身心違常？反過來說，身心正常的標準是什麼？","諶司長立中：跟委員報告，身心違常原本不是重點，那個只是原因，我們在意的是他有沒有這個能力執行這個業務？會不會導致被照顧者的危險？這才是原來關切的點。","王委員榮璋：所以重點應該在於表現，是不是？"],["諶司長立中：是。","王委員榮璋：就是他表現的結果，有沒有造成危害？他能不能夠執行業務才是重點。","本席再請教醫事司廖副司長，除了口腔衛生人員要立新法之外，目前在醫事司主管的12種醫事人員裡面，都有同樣的規定，副司長覺得還有保留的必要嗎？"],["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廖副司長說明。","廖副司長崑富：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原本在訂定醫事人員相關的法規時，所考量的是醫療安全跟品質這個面向……","王委員榮璋：請你跟我講結果，過去在12種醫事人員裡面，都有精神疾病、身心違常這樣的規定，施行迄今，有多少人因為這樣的原因不發照或撤照？"],["廖副司長崑富：沒有。"],["王委員榮璋：從來沒有過？為什麼？"],["廖副司長崑富：因為現況確實是沒有因為這樣……","王委員榮璋：因為這12種醫事人員領照之後，從來沒有發生過有精神疾病，也從來沒有發生過身心違常？是這個原因嗎？"],["廖副司長崑富：至少目前沒有這樣的案例。","王委員榮璋：是因為我們沒有執行，沒有辦法執行，還是我沒有認真執行？只要醫事人員取得證照之後，統統沒有精神疾病發生的情況與可能？您知道有多少種精神疾病嗎？","諶司長立中：我們講的精神疾病非常多種，種類多到……","王委員榮璋：所以只要發生精神疾病，我們就撤照？可是其他12種醫事人員從來沒有發生過，所以領照之後，就是一種保證？有沒有一種可能的情況，因為你們規定要撤照，所以他即便有這樣的疾病，也不敢去就醫，不敢留下病歷？","廖副司長崑富：有可能，所以基本上就像委員所考慮到的，會不會針對醫事人員標籤化，或是針對這樣的情形，造成他執業權益的影響？","王委員榮璋：所以，要不要取消這12類醫事人員同樣的規定？","廖副司長崑富：我們在考慮如何做文字上的調整，不要有標籤化，又能兼顧到病人的安全？","王委員榮璋：好的；本席再請教你，台東馬偕醫院的藥師把酒精當成水混到藥物裡面使用，對於這樣的情況，他是否要撤照？","廖副司長崑富：不到撤照，但是要做處分。","王委員榮璋：所以重點在於他的表現，他有沒有造成危害、危害到什麼樣的程度，你們要撤照？這樣的情況都不需要撤照，什麼樣的情況才要撤照？過去曾將治療香港腳的藥膏當作眼藥膏給病人，這樣的人有沒有撤照？","廖副司長崑富：沒有撤照，但是有處分。","王委員榮璋：處分就好了，對不對？現在這個部分就嚴重到要撤照的情況？我想這裡面很重要的一個重點是，你們說要再做研究，包括精神疾病、身心違常，我覺得重點不在於他發生什麼疾病，而是他的表現跟他的行為能不能執業，應該從結果裡面來看，而不是從他的狀況跟狀態來看。我再請教署長，你們是CRPD主要負責的機關？"],["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是。","王委員榮璋：原來在優先檢視清單裡是要在今年12月3日前完成，清單上一共有674條的條文，分別是中央跟地方主管的法規以及行政措施，請問目前完成修訂的有多少？","簡署長慧娟：目前有131部法，145條的法規或措施完成增修……"],["王委員榮璋：為什麼數量這麼少？","簡署長慧娟：我們每一季都會做管控，相關單位填報的是正在研修……","王委員榮璋：我先請教署長，部裡面所掌管的法規，為什麼也沒有辦法完成？甚至於署裡面負責的兒少權益保障法之相關條文跟內容……","簡署長慧娟：目前在討論中，因為……"],["王委員榮璋：也在討論？"],["簡署長慧娟：對。","王委員榮璋：105年通過的內容，結果討論到現在都沒有辦法確定？"],["簡署長慧娟：因為兒權團體也一直覺得兒少的權益──不過上一次的會議已經比較有一些共識了。","王委員榮璋：這裡面包括居家托育的提供者、托育提供者共同居住的人，還有兒少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你們主要是這三個部分，對嗎？","簡署長慧娟：是，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目前傾向對於特定對象來做一些……"],["王委員榮璋：何時可以完成？","簡署長慧娟：因為還有其他的法條，而這個是比較有共識的部分，我們後續還有……","王委員榮璋：所以你們統統都沒有辦法？部長剛剛有聽到三位司長、署長的回答，你覺得這樣的情況跟結果可以接受嗎？"],["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還是認為有影射性或是有標籤化的文字就一律都拿掉，我們的想法跟委員一樣，但是結果的狀態到底適不適合執行業務，只要能夠充分表達，把對於結果不能執行業務的需要去撤照或不能發照的條件訂定清楚就好，我們傾向於對經過專業的判定無法執行業務者要如何如何，以這樣的方式寫。","王委員榮璋：部長能不能給本席一個明確的時間？我們在什麼時候可以完成所有措施的修正，送來立法院？何時可以完成？105年到現在了，而且是你們所主管的法規，整個檢視清單是你們主管的，如果這部分不完成，你們如何要求其他部會完成、進行？","陳部長時中：因為我們主管相關的權利法案，應該更具敏感度，我們必須以身作則來做這件事，所以下會期前我們會送出來。"],["王委員榮璋：下個會期以前？"],["陳部長時中：是。"],["王委員榮璋：謝謝部長。"],["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志揚及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請教諶司長，我今天比較想談得是國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仍然那麼高，而且都沒有達到你們年度的防治目標值，台灣仍然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自殺率偏高的國家，雖然自殺死亡的人數已經不是台灣前十大死因，且從2005年成立自殺防治協會推廣至現在，長期來看，國人的自殺死亡率雖然有趨緩，但是相較於2005年以前，自殺死亡率的人數仍是偏高的，特別是近3年來還微幅上升。2016年自殺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有16.0人，這樣一年死亡的人數大概有3,000、4,000人，我覺得這個問題還滿嚴重的。我們再看依照年度統計和性別資料的分析，男女族群之間的自殺傾向，我們先講死亡率，近年來女性族群落在自殺死亡率的中盛行率區間，司長知道中盛行率的區間是多少嗎？"],["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說明。"],["諶司長立中：主席、各位委員。我記得大概是13%至17%左右。","林委員淑芬：你們都說「好像是」，業務主管司怎麼會不清楚呢？每10萬人標準化的自殺死亡率大於13人，就是高盛行率；6.5人至13人之間為中盛行率；小於6.5人為低盛行率。而女性大約是落在中盛行率的區間，以2016年來看，女性自殺死亡率大概為10.2人，但是男性自殺死亡率為21.8人，10萬人就有21.8人，若用這個比例來看，男性自殺真的死亡的人數有3,000、4,000人，比例非常高，所以我們認為台灣男性自殺死亡率過高的問題還滿嚴重的，男性自殺死亡率遠遠超過高盛行率每10萬人口有13人的門檻，男性的死亡率是每10萬人口有21.8人。在分析原因之前，我們先看這一張表，先看女性的部分，死亡率跟通報數是不一樣的，以104年、105年來看，女性自殺的通報人數大概都破萬，在105年以前都破萬，可是看到男性的部分，雖然男性的自殺死亡率較高，但是自殺通報率卻比較低，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原因為何？","諶司長立中：委員剛才所說的報告跟趨勢，其實在全世界的發現都是一樣的，以去自殺的人數來說，女性是男性的2倍，若以自殺死亡的人數來說，男性是女性的2倍。","林委員淑芬：現在我不要聽你說全世界看到的現象都一樣，我希望你們可以更精準掌握台灣的本土型研究，更希望你們可以花更多時間跟資源去預防和防治，在談預防和防治以前，你們必須掌握那樣的現象背後的因素，所以不只是在情感因素上通報人數是這樣的數字，在精神健康及物質濫用上，相較於男性，女性的顯著度也是2倍以上，原因為何？","諶司長立中：因為這些都是自殺企圖的個案，自殺企圖的個案多半是……","林委員淑芬：有自殺企圖之後，你們是否有心理輔導的介入？"],["諶司長立中：有。","林委員淑芬：你們是否做過一些相關的研究？請問精神健康狀況跟物質濫用狀況，這兩種狀況是一樣的嗎？"],["諶司長立中：兩種狀況都屬於精神疾病的範疇。"],["林委員淑芬：精神及物質濫用、藥物濫用都是精神疾病的範疇？"],["諶司長立中：是。","林委員淑芬：你們能不能更精準統計，女性的藥物濫用有這麼高嗎？你可以告訴我，所謂精神健康狀況是因為憂鬱症的狀況比較嚴重，還是藥物濫用的狀況比較嚴重嗎？"],["諶司長立中：這邊只是一個分類的方式。","林委員淑芬：所以我跟你講，為什麼你們連分類都不分精準一點呢？我們如果要分析其原因，有自殺的動機、產生的原因，我們希望從統計上可以更精準、更細緻的分類，為什麼女性在精神健康和物質濫用上的人數是數倍於男性？而這其中到底是憂鬱症的範疇較大，還是吸毒、藥物濫用的範疇較大？你能不能說得出來？我的意思是，我們必須將它更精準、更細緻區隔，然後分析其成因，再來談防治。所以你看！不管男性或女性，比例最高的還是情感和人際因素，其次是精神健康和物質濫用，第三才是工作和經濟因素，第四是生理和疾病因素。如果人際關係是一大主因，而且是最高比例的主因，那麼請問近年來，針對情感或人際關係的成因，你們做了什麼事情來防治自殺？","諶司長立中：這邊只是導因上的分類，但是這些分類有的可以直接介入，有的無法直接介入，譬如感情的問題……","林委員淑芬：我們不談個案，我們就講如果對國人而言，自殺動機最強烈的是從情感和人際關係的挫折，你們不要談個案，就談在這個社會裡面，你們花了什麼時間、什麼資源及什麼物力，在自殺防治上做了哪些事情？","諶司長立中：針對情感或人際關係，最主要是在發生的早期，如果我們能夠介入，其實會有比較好的效果，所以我們目前主推是在地方各個衛生所裡面能夠有第一線心理諮商人力，可以提供第一線早期的協助，當他們……","林委員淑芬：司長，我不想再聽你說如果通報了、去諮商，我不想談這個，我們在講整個衛福部本部，相較於中央健保署用於精神醫療的260億元，在預防經費上只有占1%，我國「輕預防重治療」的預算分配，我們就是要討論這個原因，因為董氏基金會、台灣精神醫學會、諮商心理師工會等好幾個社團送一份陳情書至總統府，希望強調國人心理健康防治的預算，要將平均每人22元提高，22元連買一個御飯團都不夠，所以從世衛組織來看，1990年至2013年間患有憂鬱症和焦慮的人數上升將近五成，從4.16億人口增加至6.15億人口，世界上將近有一成人口受到所謂精神疾病上的困擾，精神疾病占全球非致命疾病負擔的比例為30%，憂鬱症更被預估在2030年將成為全球首要的疾病負擔。103年監察院也糾正過每人平均22.51元偏低，雖然我們看到你們今年多編列很多，但是並非直接的經費，你們多編了幾億元？"],["諶司長立中：9億元。","林委員淑芬：9億元中有8億多元放在毒品防制上，對嗎？"],["諶司長立中：是。","林委員淑芬：可是我們看到情感和人際關係及憂鬱症，顯然跟毒品防制是間接關係或是沒有直接關係，你們增列的預算還是沒有預防的經費，等到發生問題了，再來治療。WHO出版的2011年精神健康地圖集指出政府衛生預算用在精神健康上的比例，全球中位數為2.8%，聯合國平均每年每人在精神健康預算支出，中位數為1.63美元，而我國每人卻是22元或是26元，連1美元都不到，台灣花在精神健康防治的預算遠遠不如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的中位數1.63美元。所以你們到底在不在乎？你們到底有沒有重視國人的心理健康？","我再講最後一點，事實上情感跟人際關係其中有一環很重要，就是所謂職場上的人際關係，有關職場上的霸凌，曾有醫生指出霸凌會增加受害者患精神疾病的可能，增加將近5倍的風險，健康出狀況的風險為2倍。依據台北市衛生局103年針對國內20歲至55歲職場工作者進行職場心理健康暨職場霸凌的調查，結果顯示18.6%的民眾有中重度的心理困擾。台北市自殺防治中心2015年的自殺高風險個案通報資料顯示，職場的中間族群25歲至44歲者，被通報人數占總通報人數43%，自殺高風險的通報中，25歲至44歲這一整個族群竟然占了43%，其中15%自殺者的自殺原因為工作壓力。另外，根據2016年公務員撫卹案件前三大死亡原因，自殺為第三名，占所有亡故比例的7.09%，根據全國統計，2011年以後公務人員領取自殺撫卹共有74案，這個比例真的滿高的。工作所造成的心理壓力，除了工作負荷量之外，另一個就是我們一直在講的職場霸凌，在統計上的欄位顯示人際關係的範疇的確是有很大的焦慮、很大的問題。所以我才問你們編了哪些錢、做了哪些事？不要只講治療，那麼預防呢？","根據1111人力銀行調查顯示，面對職場霸凌，差不多有七成承受霸凌的上班族選擇隱忍，46.96%選擇漠視不予理會，有兩成上班族選擇離職或調單位，但是遭受霸凌而考慮離職一走了之的人，大概也有將近49.61%，有50.39%的上班族是因為經濟壓力、沒有找到更好的工作、認為對方會有報應，所以不敢異動，但是被霸凌的員工會產生焦慮、意志消沈、難以入眠、患病風險升高，所以都有可能是潛在的憂鬱症患者。更可怕的是，董氏基金會今年7、8月間做了一個問卷調查，在六都隨機抽取國中、高中職、區公所、衛生所、鄰里辦公室、企業、街頭等18歲以上成人，共計詢問2,214人，發現有36.5%受訪者有情緒不穩定，壓力負荷到臨界點，需要求助專業或醫療等不同程度的心理狀況，將近每4人就有1人身邊有精神疾病的親友，而這群人憂鬱到需要求助專業的比例為17%。所以我要告訴你們，事實上預防重於治療，而這個潛在問題非常嚴重，你們新增加9億多元在毒品防制，換算到心理健康防治的少之又少，甚至比聯合國的中位數還要低很多，這就是大問題！今天因為時間的關係，你們也沒辦法回答。部長要聽進去，回去要做啦！"],["陳部長時中：（在席位上）好。"],["林委員淑芬：謝謝。"],["諶司長立中：謝謝委員的指導。"],["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排定的議程是審查劉建國委員等17人擬具的「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對於這個立法，我們看到衛福部的報告是支持的，對不對？"],["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說明。"],["諶司長立中：主席、各位委員。是。","管委員碧玲：至於部長提到的社會衝擊，就是我們要提供何種機制，以協助現職人員能順利接軌。"],["諶司長立中：是。","管委員碧玲：這個部分應該好好仔細討論，對不對？"],["諶司長立中：是。","管委員碧玲：本席覺得這是一個良善的立法，以年輕人而言，當法律讓這個職系專業化、證照化以後，展望未來，年輕人的工作地位、工作尊嚴甚至工作待遇都能得到提升，這是對他們職業的保障；以消費者而言，專業化、證照化以後，服務品質也獲得更進一層的保障，對不對？"],["諶司長立中：是。","管委員碧玲：以職業人員而言，包括醫師、口腔衛生人員、技術人員等，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得以釐清，使得相互的權利義務關係更加合理、更有保障。基於以上幾點，本席支持貴委員會推動相關立法，這是第一點。","第二點，談到鄭捷事件發生以後，當時的心口司司長並不是您，對不對？"],["諶司長立中：不是。"],["管委員碧玲：請問您到任多久？"],["諶司長立中：兩年又四個月。","管委員碧玲：但是對於你們的工作銜接，我有一點要算帳，因為時間已經夠久了！","當時本席關心到「精神衛生法」的修法，這很重要！就是精神衛生的公衛體系要建制得更完善，讓精神衛生安全網建制得更完善，當時本席認為衛福部對此應該切入去加強，而且相關法令需要修改，那時的司長曾經答應我，但是今時間已過多久！無聲無息耶！"],["諶司長立中：我們正在進行。"],["管委員碧玲：時間已過多久了！鄭捷事件至今已過多少年了！你們要進行多久？這個修法何時會提出？","諶司長立中：這個法案本來預計今年12月底要出行政院，但是最近因為CRPD的關係，所以我們拿回整個法案，依據CRPD的精神重新檢討，如此一來，時間可能會稍微delay，可是這個基本版本已經出來……"],["管委員碧玲：這會不會是大修？"],["諶司長立中：大修。","管委員碧玲：這整個要建制一個如何的體系？簡單說明，你們會建制一個如何的新體系？你所謂的大修是何意？","諶司長立中：大修的意思是指大部分條文都會修改，其中最主要的是增加心理健康的意涵，亦即過去「精神衛生法」比較著重於疾病的治療，未來我們會更強調心理健康的促進與預防。","管委員碧玲：事實上，現行很多規定都因為沒有政府資源投入，所以沒有好好辦理，譬如社區醫療網、社區關懷站等等，迄今為止，這些事項的進展十分有限啊！","諶司長立中：是，我們努力辦理。","管委員碧玲：可見你們在現行法令下要加強的工作都已經沒有辦理得那麼好了！因此，我樂於看到未來你們大修這個法案，建制一個更完善的安全網，以保障人民健康，尤其台灣民眾對精神疾病的病識感相當低，對不對？"],["諶司長立中：是。"],["管委員碧玲：你們有相關指標或數字呈現台灣普遍的病識感嗎？","諶司長立中：對於病識感，我們沒有相關指標……","管委員碧玲：既然如此，你們有何種指標？為何副司長點頭，你卻說沒有？","諶司長立中：我們有進行精神疾病的調查，譬如我們剛剛完成青少年精神疾病的調查，結果大概將近3成的小朋友有情緒上的困擾……","管委員碧玲：對於這個部分，你知不知道英國政府如何處理？部長，對於青少年以下兒童心理治療的費用，他們是免費的，英國政府的作法是由政府補助，全部免費喔！這才是大作為嘛！"],["諶司長立中：我們也是免費的。"],["管委員碧玲：目前這也是免費嗎？","諶司長立中：是，健保全部給付。","管委員碧玲：這不是健保給付與否的問題，即使健保給付，民眾不是還要付掛號費嗎？你以為健保給付就是免費嗎？不對呀！"],["諶司長立中：治療費用是免費的。","管委員碧玲：關於這個部分，你們總共花費多少政府資源，請提供本席一個報告，好不好？"],["諶司長立中：好。","管委員碧玲：接下來，看到本席關心的第三十二條，這一條是鄭捷事件發生後，本席就要求你們一定要修的，你們這次修法有沒有修第三十二條？"],["諶司長立中：有。","管委員碧玲：看到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民眾發現前項（即第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疾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這一項有沒有修？如果這一項沒有修，表示你們不知問題之所在，你們有沒有修這一項？"],["諶司長立中：有。"],["管委員碧玲：修成什麼內容？"],["諶司長立中：這還要等到最後……","管委員碧玲：你不知道？如果你不知道這一項修成什麼內容，又如何知道這一項有修？我指的是第二項。本席告訴你，當民眾發現有精神疾病疑慮或現象之人時，你們要他通報警察或消防人員合理嗎？本席都不敢通報！","舉例說明，我相信許多立法委員的服務處都遇過讓我們非常擔心的服務對象，他容或有適應不良的現象、容或有憂鬱的症狀、容或有自殺的傾向、容或有被迫害幻想的現象，我們常常都在群組裡討論這些事，因為我們多多少少會遇到這類對象。當我們遇到這類對象，通知社工單位時，他們告訴我們，這屬於民眾發現。若在社會福利機構發現，要由社工人員送醫，現在你們卻要我們依法律通知警察或消防人員，但是我不認為他們接到這類個案能有足夠專業進行妥適處理。你們要知道，我們非常痛苦於不知病人有無病識感，也不知讓病人了解到自己可能有此疑慮時受到的衝擊與後果，更不知他的家人是否能接受，在我們完全沒有能力處理這些事的情況下，你們要我們將他交給警察或消防人員，我如何相信警察或消防人員有能力處理？","諶司長立中：我了解委員的問題，不過，委員提到的事和這個條文規定的不完全一樣，這個條文規定的是嚴重病人，當他們有自傷或傷人的行為或之虞時，才動用這個條件；至於委員剛才提的，我能了解，很多立委或議員辦事處常常會有一些罹患精神疾病的個案前往拜訪或……"],["管委員碧玲：我們在精神衛生法也找不到處理的SOP。"],["諶司長立中：確實沒有。","管委員碧玲：對，所以我們好好重修這部法律，好不好？","諶司長立中：是，其實我們在修這一條法律時……","管委員碧玲：而且我們必須非常專業、非常小心謹慎處理，在處理過程當中，絕對不可帶有歧視或強迫的想法。","諶司長立中：是，其實我們在修這一條法律時，最大的困難點就是剛剛委員講的社會安全的考量……","管委員碧玲：即使是這一條，本席也認為應該是通知社工單位，由社政單位會同警察或消防才對，仍然不應該要求直接通報警察或消防機關，因為我不認為他們有這種專業可以處理這樣的課題。當你們要求直接通知警察或消防時，你們已經事先判定要抓他回去，對不對？這是不對的呀！","諶司長立中：其實這不是要抓他們，而是護送他們就醫。報告委員，世界先進國家……","管委員碧玲：你不要抓我的語病，基本上，要警察或消防護送的意涵和請社工護送的意涵就完全不一樣嘛！本席談的是這個嘛！","諶司長立中：是，了解委員的想法，可是……","管委員碧玲：是呀！警察或消防人員的護送是救急、處置犯罪等等，但是社工人員的護送是專業處理，即使是這一條，也應該是社工優先啊！","諶司長立中：報告委員，這一條分成兩類，一類是傷人，另一類是自傷，傷人者屬警察處理的範圍，自傷者屬消防處理的範圍，因此，這一條規定將自傷者或傷人者交由警消進行第一線處理。","管委員碧玲：都不對！你們回去好好考量，這一定是社工商請他們陪同，如果有急迫性，也應該是警方要邀請社工一起，無論如何，這一定要導入社工人員，你們回去好好思考相關問題，好不好？","諶司長立中：好，謝謝委員。","管委員碧玲：好，謝謝。不過，無論如何，這個修法真的要趕快送來。"],["主席：請陳委員瑩發言。","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上次質詢時，本席曾經針對外傷緊急醫療提出臨時提案，這個臨時提案是建議嚴重外傷之緊急醫療採行固定點值，雖然之後我們辦公室有接到衛福部的回函，但是本席對這個回函的答復無法接受，加上健保總額從剛剛開始實施時的3,000億元至今年已達6,000億元，本席卻覺得健保給付的分配真的非常不合理，待會我會舉例說明。今天我就特別針對這個問題和部長討論，也請求部長真的可以用力幫忙。","根據統計，每年台灣健保給付在門診部分是3,500億元，約58%，其中C肝大概10億元，緊急外科手術大致157億元，感冒則高達300億元。以美國經驗而言，他們每人每年看感冒門診的平均次數是7-8次，反觀台灣，居然是美國的兩倍，每人每年看感冒門診的平均次數高達15-16次，等於每個月都在感冒，甚至一個月感冒兩次以上。不知部長認為健保如此的分配到底合不合理？這是不是一種浪費？"],["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這有二個說明，一個是15次應該是指門診人次吧！而不是只有感冒，也包含重症等等，當然我們承認我們的門診人次偏高，不過，我倒不覺得就診次數多一定不好，但是不要到……"],["陳委員瑩：可是它是一種奇怪的現象。","陳部長時中：對，如果不是嚴重的病，盡量不要到醫學中心就診，就在基層就診，至於就診次數多，這等於在預防檢查，即早發現問題，即早治療……","陳委員瑩：但是這會排擠到其他真正需要健保給付的事項，所以我們應該留意這些數字背後反映的事。"],["陳部長時中：好。","陳委員瑩：本席的重點還是在花東，特別是部落，我們很多族人重殘或死亡的原因就在於得不到外傷緊急醫療資源，這些醫院在外傷緊急醫療得不到合理的健保資源挹注，導致部落的族人特別是年輕人很多都英年早逝，這個因素讓族人英年早逝的風險更高。","其實本席上次的提案只是要衛福部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偏鄉地區的外傷緊急醫療給予實支實付，排除在總額浮動點值之外。我要求的沒有很多，因為它的個案數不是那麼多，總額也不是那麼鉅額，但是你們的回函卻有滿大的問題，你們回函表示，未有共識，甚至回復急診醫療服務點數、住診的手術費和麻醉費都已經採行固定點值等等。部長，我請你們查查，並告訴本席，有哪些醫院？總額又有多少？到底有沒有實支實付？不然，為何這些奇怪的聲音會跑出來？","再者，這個部分是有層次的問題，首先，點值合理與否要看手術的複雜度，像開盲腸和開腦的複雜度就不一樣。其次，偏鄉的成本較高，你們是否應該考慮偏鄉加成一事？因為我沒有看到外傷緊急醫療有這樣的層次，所以本席具體要求，希望健保給付的資源要合理分配，針對醫療不足的偏鄉地區、離島地區和原住民地區的嚴重外傷之緊急醫療，特別是外傷嚴重度大於15分者，應該排除在總額浮動點值之外，給予實支實付。關於這個部分，請部長加強溝通，往這個方向，達成目標，有沒有辦法？","陳部長時中：沒有問題，我們都會處理，而且現在應該都在處理，包括醫學中心的計畫、偏遠地區的加成等等。此外，就這三個方面，在點數點值的計算上固定點值的分配，我們再向委員提出完整報告。","陳委員瑩：我們不希望這些良善的建議到健保會都卡住，因為緊急外傷醫療是小眾，當大家角力時，這個部分很難爭取到應有的資源，所以請部長特別用力。","陳部長時中：好，沒有問題。"],["陳委員瑩：我相信你和衛福部全體同仁的功德存摺上都會大大加成。","另外，談到急診轉診的次數，其實不幸的醫療事件連在醫療資源充足的都會區像台北市有時都很難避免，回想之前的邱小妹事件，就是一個很好的實例，當時是馬英九市長時代，台北市立仁愛醫院急診室接到一位頭部有嚴重外傷的四歲小妹妹，居然還要轉診到150公里外台中梧棲鎮的醫院開刀，這個不幸事件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在不合理的健保給付分配下，現在越來越多醫院不願意做外科手術，特別是急、重、難、罕的類別項目，也會造成現在急、轉診件數越來越多，可是我們解決的方式，卻是用公務預算，另外每年再編上億元來做提升急診暨轉診品質的計畫，我不是說這個計畫不重要，可是這樣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因為一般人平均感冒門診次數大概一年15-16次，這是一種假性的醫療需求，很多情形我們都可以在家裡自行處理，但是急、重、難、罕是真實存在，不是創造出來的醫療需求，如果越不投入健保資源給付，就會有更多的急診、轉診，那麼我們另外再從公務預算上編列提升品質計畫，來降低急、轉診數量，我真的不知道部長是怎麼看待這件事情？","陳部長時中：我們的急診、轉診計畫應該不是醫療費用上的補助，而是在平台的建置和教育訓練上編列相關費用。"],["陳委員瑩：在平台和教育訓練上？","陳部長時中：對，醫療費用還是會從健保直接給付。","陳委員瑩：這其實也是反映一個重點，就是病人有急、重、難、罕的確切醫療需求，衛福部就應該分配合理的健保給付資源，來解決醫院、醫師和病人的需求，這是實質需要被改善的，在此，本席有另一個要求，就是希望部長可以就此全盤考量，合理調整預算資源，把一些應該有的經費，像急、重、難、罕等類別項目，可以優先挹注經費。","陳部長時中：好，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蔣委員乃辛及蕭委員美琴均不在場。","請張委員麗善發言。","張委員麗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的議題主要是針對口腔衛生人員法，但是我看到的只有劉委員建國的版本，其他委員的版本都沒有排進來，請問，衛福部有版本嗎？"],["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就是行政院版。","張委員麗善：今天很多人都在關注這個法案，我大概跟部長敘述一下，我在民國75年時，從護理人員轉任牙科助理，因為當時推動4手牙科，為什麼會推動4手牙科？就是希望醫療品質可以提升，尤其是我們常常講的，牙痛不是病，但痛起來要人命，當你去看牙科時，當然也希望醫師給你最好的醫療及技術，如果有另外的兩隻手在旁邊協助，讓你更舒服、舒適的完成整個醫療工作，那旁邊這個助理人員給病患的心理支持就相當重要，所以當時叫做4手牙科，也就是醫師的兩隻手外，再加上護理人員的兩隻手。護理人員轉任牙科助理時，要經過相關牙科專業技術的訓練，因為4手牙科的推動，受到很多病患的肯定，所以就開始有所謂的4手牙科。這些經過專業訓練的護理人員，一年大概只有一萬多人，除了急診、病房的需求外，當然轉任的人數也不多，所以為了普及化，就讓所有高中職、大專院校等技術人員，在經過全聯會的專業訓練後，就可以協助醫師進行所有醫療行為。事實上，這是醫療輔助行為，並不是要他去做所有牙科醫師應該要做的事情，所以我們在訂定這個法時，希望不要過於嚴苛，而是要按照目前的實事，目前的事實是除了7所大學有口腔衛生相關學系，一年畢業人數一千多人外，在整個牙科體系擔任口腔衛生人員的，大概有5、6萬人，這5、6萬人你要如何協助他們取得合格的證照？我相信他們也絕對非常樂意，因為只有在學習的過程中，他們才能提供更好的醫療品質，也就是說，相關課程要如何規範，應該要有相對的配套措施，能夠讓這5、6萬現在在牙科從事醫療輔助的人員，包括口腔衛生衛教、協助醫師口腔外科等事前準備工作、相關填充、印模工作、調劑等，協助醫師讓病患感到更為舒適。其實，我們的立法進度到目前是嚴重落後，民國75年到現在都已經30幾年了，再看看其他國家的情形，包括日本、美國、加拿大、歐洲，他們其實早就有所謂的口腔衛生人員法，讓從事人員可以在合格範圍內，或稱為口衛師，或是口衛士，協助牙醫師從事醫療工作。","在此，我要請教部長，如何協助這5、6萬人，在一個非常多元、寬鬆的情況下，取得合格證照？","陳部長時中：當然，我們在相關規定下，會請全聯會或相關學校設立課程，協助他們儘快達到所需要的資格，我們是全心全意希望在最短時間內，讓既有的人員能夠upgrade，就是能夠升級，讓整個專業和品質可以做得更好。","張委員麗善：好，部長非常有誠意，但針對這個事情，我覺得我們應該要面對現實、務實以對，因為如果上課太過嚴苛或時數太長，第一，可能在工作上會面臨到很多挫折，為什麼？因為每天都要有人協助、輔助醫療，但如果上課時數過於冗長、嚴苛，可能很多醫療單位無法配合。這是第一點。第二，我來自偏鄉，牙醫師在偏遠地方工作，如果沒有牙科助理協助，相對的，很多醫療行為就無法執行，也就是說，這些牙科助理、這些所謂的口腔衛生人員是非常重要的，既然非常重要，人數需求量也非常大，無論是都市或偏鄉，尤其是偏鄉，更是需要，請問部長，在上課部分，到底要上多少小時？要拿到多少學分？","陳部長時中：學分部分目前還沒有共識，不過跟委員報告，今天是教、考、用，教完之後要考試，如果教完以後不用考試，那當然時數越長越好，但今天是教完之後要經過考試，在考題合理的情況下，其實時數不見得要那麼長。第二，現在是既有人員的upgrade，大家的程度可能不一樣，有些人可能像立委以前就經驗非常豐富，稍微點一下就可以了，有些則完全是生手，不過，這5、6萬人大部分都是有經驗的人，所以在教的部分，我覺得minimum就可以了；考則要合理，因為是牙醫師要用的，他也不會去教一些沒用的東西，所以牙醫師公會本身提出來的相關意見，我們會予以尊重。","張委員麗善：部長，教、考、用中，最重要的是用，每一個醫師其實都有很多各自的規範，包括從事醫療工作時，可能有他自己的習性，所以教、考後取得證照，有了基本常識、專業外，用的部分，則是非常重要。今天部長應該已經跟全聯會有些共識，而全聯會就是實際操作的這些醫師，這些醫師需要什麼樣的助理？到底要如何訓練出在整個醫療行為中，最能跟醫師搭配，周延的完成醫療行為，讓醫病關係變好，病患也滿意，我想醫師是最在意的，也是今天立這個法的主要目的，當然，偏鄉是一定要更重視，所以現任這5、6萬從業人員，到底要用什麼方式，讓他們順利取得證照，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是希望能有一個寬鬆的配套措施，我相信他們基本的專業知識都很足夠，在與醫師的搭配上，也相對有豐富經驗，這點請部長多加關注。","陳部長時中：對，我們會朝委員所指教的方向去努力，是全聯會要用人，所以他們不會故意去訓練出一些不能用的人，我想這是不可能的事。"],["張委員麗善：那當然。","陳部長時中：所以必須在教、考取得平衡，著重在用的需要性方面做一些立法的考慮，我們會往這個方向來做。","張委員麗善：好，謝謝部長，部長就朝著這個方向處理，我想無論是醫病關係或是整個制度的推行，絕對會比較順利。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昆澤、羅委員明才、黃委員偉哲、王委員惠美及鍾委員孔炤均不在場。","本日會議詢答到此結束，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之審查。","宣讀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提案條文部分："],["委員劉建國等提案條文：","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口腔衛生師考試及格，並領有口腔衛生師證書者，得充口腔衛生師。","中華民國國民經口腔衛生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口腔衛生士證書者，得充口腔衛生士。","本法所稱之口腔衛生人員，指前二項之口腔衛生師及口腔衛生士。","第　二　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口腔衛生師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口腔衛生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口腔組織與胚胎學、口腔微生物與免疫學、公共衛生學導論、口腔衛生學導論、牙科器械與感染控制、急救概論、牙科材料學導論、牙體形態學導論、牙醫放射原理及技術學導論、牙周病照護學、牙周病照護學實習、人工植牙照護學、人工植牙照護學實習、齒顎矯正照護學、齒顎矯正照護學實習、口腔外科照護學、口腔外科照護學實習、牙髓病照護學、牙髓病照護學實習、兒童牙科照護學、兒童牙科照護學實習、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學、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學實習，至少六學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八學分以上，且有證明文件。"],["段落：經口腔衛生士考試及格、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得應口腔衛生師考試。"],["三、經口腔衛生士考試及格、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得應口腔衛生師考試。","第　三　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口腔衛生士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口腔衛生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口腔組織與胚胎學、口腔微生物與免疫學、公共衛生學導論、口腔衛生學導論、牙科器械與感染控制、急救概論、牙科材料學導論、牙體形態學導論、牙醫放射原理及技術學導論、牙周病照護學、牙周病照護學實習、人工植牙照護學、人工植牙照護學實習、齒顎矯正照護學、齒顎矯正照護學實習、口腔外科照護學、口腔外科照護學實習、牙髓病照護學、牙髓病照護學實習、兒童牙科照護學、兒童牙科照護學實習、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學、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學實習，至少六學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八學分以上，且有證明文件。"],["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五　條　　請領口腔衛生人員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第　六　條　　非領有口腔衛生人員證書者，不得使用口腔衛生人員名稱。","第　七　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口腔衛生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口腔衛生人員。","第二章　執　　業","第　八　條　　口腔衛生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口腔衛生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提出完成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九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廢止口腔衛生人員證書。","二、經廢止口腔衛生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身心狀況違常，不能執行職務。","前項第三款情形，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原因消失後，仍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執業執照。","第　十　條　　口腔衛生人員不得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第十一條　　口腔衛生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且有牙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第十二條　　口腔衛生人員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口腔衛生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八條關於執業之規定。","口腔衛生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第十三條　　口腔衛生人員執業，應加入所在地口腔衛生人員公會。","口腔衛生人員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第十四條　　口腔衛生人員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口腔健康管理計畫之評估及訂定。","二、口腔保健指導及諮詢。","三、口腔臨床醫療輔助行為。","前項各款業務，應在牙醫師指示下行之；護理人員亦得在牙醫師指示下為之，不適用本法。","第十五條　　口腔衛生人員於衛生、司法或其他有關機關依法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第十六條　　口腔衛生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不得無故洩漏。","第三章　公　　會","第十七條　　口腔衛生人員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十八條　　口腔衛生人員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口腔衛生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十九條　　口腔衛生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口腔衛生人員公會，由該管轄區域內口腔衛生人員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第二十一條　　口腔衛生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口腔衛生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第二十二條　　口腔衛生人員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縣（市）口腔衛生人員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二、直轄市口腔衛生人員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三、口腔衛生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段落：各級口腔衛生人員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四、各級口腔衛生人員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段落：各級口腔衛生人員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各級口腔衛生人員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五、各級口腔衛生人員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各級口腔衛生人員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者，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第二十四條　　口腔衛生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監事，不以直轄市、縣（市）口腔衛生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口腔衛生人員公會選派參加口腔衛生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第二十五條　　口腔衛生人員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口腔衛生人員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第二十六條　　口腔衛生人員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第二十七條　　各級口腔衛生人員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段落：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段落：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段落：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及公約。"],["八、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及公約。"],["段落：經費及會計。"],["九、經費及會計。"],["段落：章程之修改。"],["十、章程之修改。"],["段落：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直轄市、縣（市）口腔衛生人員公會對口腔衛生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第二十八條　　口腔衛生人員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第二十九條　　口腔衛生人員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第四章　罰　　則","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者，廢止其口腔衛生人員證書。","第三十一條　　不具口腔衛生人員資格，擅自執行口腔衛生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牙醫師、口腔衛生師指導下實習之牙醫學系或口腔衛生學系、科學生，或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二、牙醫師及護理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執行涉及本法所定業務。","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規定，未領有口腔衛生人員證書，使用口腔衛生人員名稱。","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口腔衛生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第三十三條　　口腔衛生人員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第三十四條　　口腔衛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執業登記而執行業務。","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執業執照到期未辦理更新仍繼續執行業務。","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在登記執業處所以外之其他處所執行業務。","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變更執業處所未辦理執業登記。","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執業時未加入所在地公會。","口腔衛生人員公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第三十五條　　口腔衛生人員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第三十六條　　本法所定罰鍰、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口腔衛生人員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七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口腔衛生人員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口腔衛生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口腔衛生人員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口腔衛生師或口腔衛生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口腔衛生業務滿一年，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並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教育課程達八十小時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口腔衛生師考試。","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口腔衛生士考試：","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口腔衛生業務滿一年，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教育課程達八十小時以上。","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口腔衛生業務滿三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教育課程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前項二款考試，以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十次為限。","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且曾應口腔衛生人員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日前於醫療機構從事口腔衛生工作者，自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免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罰。","第三十九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相關費用；其收取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四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主席（吳委員玉琴代）：現在進行審查。","大家手上有沒有行政部門協助提供3個版本的對照條文？我的版本是以修正動議方式提出。因為行政院版本尚未付委，所以我們將其作為參考的基準，以免漏掉行政院條文。","現在進行逐條審查。請問各位對法案名稱有無異議？","跟各位委員報告會議進行方式，是不是比較沒有爭議或爭議較小的，就立即處理；至於爭議較大的先保留，待第二輪時，再詳細討論？"],["邱委員泰源：（在席位上）有沒有先講一下理念？","主席：早上劉建國委員已經提出法案說明，還是您要針對每個題目作詢答？","請邱委員泰源發言。","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現在的情況是，有那麼多的工作者未來可能會有違法之虞，應該讓他們能夠合法，發揮他們的功能。我相信大家都是非常優秀的，尤其在牙醫師的督導、訓練那麼久的情況之下，如果這個部分能夠進入合法體制，我個人是非常支持的。但如何將此項專業發揮得宜？其實口腔衛生是一門很深的學問，所以應該也要有大學來發展這方面的研究和教學。當然牙醫學系裡面也有口腔醫學科，但好像跟實務上稍微不同，它比較有研究到的都是分子醫學、基因等等部分。所以我覺得如果要發展口腔衛生應該考慮、鼓勵大學系所，在這個情況之下，我們希望趕快開放口腔衛生士，以解決目前的問題。如果考試院可以同意的話，我建議在時數方面真的不要那麼多，可能有些委員反對，認為保育員需要上課二百多小時，但我相信，以他們過去的受訓來看，應該是可以的，所以我還是懇請考試院考慮用其他管道讓時數降低，這樣比較實務，不然還要上180小時嗎？"],["主席：160小時和240小時。","邱委員泰源：我覺得那些時間也是在打瞌睡而己，不如就精簡一點。過去的20、30年，我不但做醫學院的教學，也做了很多外面繼續教育的教學，我覺得有效率比較重要，所以我認為這點可以低一點，但在「師」與「士」部分，我剛才有和牙醫師公會理事長研究過，如果所有的「士」很快就升為「師」，第一，這個專業可能需要接受挑戰；第二，如果5、6萬人統統變成口腔衛生師，以後牙醫師就當老二，口腔衛生師就當老大，所以我覺得這樣的專業發展恐怕需要稍微考慮一下。我相信這些專業團體大家都是好朋友，其實我在1年前就和他們誠懇溝通過，他們好像都接受了，但後來又演變成這樣，所以我剛剛又跟他們溝通，我訝異的是，他們怎麼沒有想到這一點？我保證如果以後口腔衛生師成立一個強而有力的團體時，將來他們一定會要求能夠執業，他們只要拿走3項工作就好了，第一，洗牙；第二，塗氟；第三，也就是我剛剛講的社區衛教，還有美白。當牙醫師公會聽到之後也驚訝為何沒有想到這一點，我想大家要好好重新思考一番。","先讓我說明一下，因為我等會有事，必須先行離開。我建議刪除院版第三十九條第一項，這樣問題就解決了。如果沒有這項規範，其他的都OK，包括國小畢業也都可以拿到「士」，我個人比較不以學歷來界定，我是很open的，這部分我個人倒是可以接受，有些人可能堅持一定要高中畢業。","至於時數部分，我認為甚至是40小時都OK，可以分5天或者是在5個禮拜日各上8小時，我覺得趕快讓他們上路可能對國家是重要的，但兼具維護專業水準和實務的考究也是非常重要的。謝謝。"],["主席：謝謝邱委員。請問各位對口腔衛生人員法條文有無異議？","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提出的第二條和第三條當然跟尚未付委的院版有很大的差異性，最主要的差異應該剛才大家都有討論過，我簡單再依照他們的需求作一個表述，也讓衛福部參考。首先，他們擔憂的部分，我剛才有問過醫事師，針對驗光人員招考的過程中，他們有針對驗光士的部分做一些排除，基本上是資格的問題，第一，可能是執業年資不足；第二，可能是當時有設定學歷，他們的學歷不足；第三，可能他們原本就不是在驗光行從事驗光的職業，所以他們這邊有做阻絕。但這對於期待本法案通過的人會擔心會不會未來口腔衛生士也會遇到這樣的狀況？這是第一點。第二，在正科班的部分，我們要確保，這沒有問題。但如果他們的學歷是夠的，我們就單純在第二條規範學分班的範疇全部都拿掉，這樣有道理嗎？我覺得這應該要再思考一下，為什麼唯獨對口腔衛生人員的研修學分班部分去整個處理掉？法律這樣訂定是有點奇怪吧！請司長簡單回應一下。"],["主席：劉委員已經進入第二條了？我們現在進行的是法案名稱之審查。","劉委員建國：因為邱委員表示說明完之後就要離開，我怕他先離開，所以我才先作此說明。"],["主席：他是在大體討論。","劉委員建國：因為我們剛才的爭點差不多有3、4項，我現在是把……"],["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說明。","諶司長立中：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強調「師」，最好是正科班，他們可能修120個學分才大學畢業，可是如果我們只讓他們修18個學分就去考「師」的話，這在專業上面，確實會有一點落差。剛剛大家討論結果認為，把「師」嚴格一點，讓「士」寬一點，讓現在的人都能夠進來，這樣不是比較皆大歡喜？","劉委員建國：這個方向我理解，但整個將學分班都拿掉……","諶司長立中：學分班是讓他們留在「士」那邊，也就是將學分班的後門保留在「士」，不要留在「師」，這樣可以避免拉低「師」的水準。"],["劉委員建國：這個邏輯怪怪的。","諶司長立中：不會啦！因為「師」要修120個學分，在專業上是比較可靠的。可是如果用學分班，不管是什麼大學或什麼科系，譬如會計系等等畢業，只要上18個學分就可以變成「師」，這也會有點問題，是不是將這個後門開在「士」那邊，不要開在「師」這邊，讓「師」可以維持比較高水準的水平？"],["劉委員建國：這不能有其他配套嗎？"],["諶司長立中：要看委員講的是什麼樣的配套？","劉委員建國：就你剛剛所擔憂的，希望在「士」的部分放寬一點，在「師」的部分就嚴謹一點，現在等於是將「師」的學分班拿掉了。"],["諶司長立中：師就讓它變成正科班。","劉委員建國：就是正科了，對不對？","諶司長立中：對。其實這樣也不違反對目前工作的人的規定，讓這些工作的人也一樣可以進來，而且比較快一點。","劉委員建國：好，我想一下。","主席：我們先確認法案名稱，劉建國委員版本、行政院版和本席版本之法案名稱都是口腔衛生人員法，請問各位，對法案名稱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一章章名。","第一章章名「總則」，三個版本都一樣，請問各位，對第一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一條。","本條第三項前段文字，劉建國委員版本為「本法所稱之口腔衛生人員」，行政院版及本席版本則少了「之」字，請問劉委員，這個「之」字是否可以拿掉？"],["劉委員建國：「之」字拿掉好了。","主席：第三項文字修正為「本法所稱口腔衛生人員，指前二項之口腔衛生師及口腔衛生士」。","請問各位，對第一條照修正文字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第二條及劉建國委員版本第三條仍有爭議，請問劉委員是現在表達意見，還是等第二輪再回過頭來做細部討論？"],["劉委員建國：可以。","主席：行政院版及本席版本第二條和劉建國委員版本第二條及第三條保留，條次留待最後再一併處理。","處理第三條（劉建國委員版本第四條）。","本條各版本的文字都一樣，請問各位，對第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條次留待最後再一併處理。","處理第四條（劉建國委員版本第五條）。","本條各版本的文字都一樣，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五條（劉建國委員版本第六條）。","本條各版本的文字都一樣，請問各位，對第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六條。","行政院版及本席版本的文字一樣，「未具口腔衛生人員資格者，不得執行口腔衛生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這是針對實習生及護理人員的排除條款，這部分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因為實習生實習時，還是要教導他們，而護理人員本來就在執行這些業務。","請問各位，對第六條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七條。","本條各版本的文字都一樣，請問各位，對第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二章章名。","第二章章名「執業」，各版本都一樣，請問各位，對第二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八條。","本條最後一項倒數第二行「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劉建國委員版本是「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兩者之法律用詞差別何在？","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劉參事英秀：主席、各位委員。依照行政院體例，如果是「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表示違反那個辦法，後面有罰則的規定；如果是「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表示違反那個辦法，後面是不處罰的。所以，有處罰就會寫「應遵行事項」，沒有處罰就寫「相關事項」。","主席：第八條有罰則，所以應該是「應遵行事項」。","請問各位，對第八條照劉建國委員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劉委員建國：法律的修正是這樣嗎？我們到底是一個版本還是兩個版本？","主席：現在是兩個版本，因為行政院版還沒有付委，只是參考而已。","處理第九條。","本席版本及劉建國委員版本均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九條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廢止口腔衛生人員證書。二、經廢止口腔衛生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請問各位，對第九條照吳玉琴委員及劉建國委員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請衛福部法規會高參事說明。","高參事宗賢：主席、各位委員。剛剛第八條第三項沒有罰則，所以應該用行政院版或吳玉琴委員的版本比較適當。","主席：第八條只針對第一項及第二項有罰則，第三項沒有罰則。","高參事宗賢：在行政院版及吳玉琴委員版本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可以看得出來，一個是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的罰則，一個是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的罰則，就是第三項沒有罰則。","主席：既然如此，建議第八條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因為第三項沒有罰則，而劉建國委員版本為「應遵行事項」，代表有罰則，請問劉委員是否同意？"],["劉委員建國：我再看一下。","主席：第八條先保留，等一下再回頭處理。","請問各位，對第九條照吳玉琴委員及劉建國委員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十條。","本條各版本的文字都一樣，第十條照案通過。","處理第十一條。","本條各版本的文字都一樣，第十一條照案通過。","處理第十二條。","本條第一項前段文字有一點小小的差異性，劉建國委員版本是「口腔衛生人員停業時」，行政院版及本席版本是「口腔衛生人員停止執業時」，文字差異在於「停業」及「停止執業」，法務部或衛福部法規會有沒有意見？","請衛福部法規會高參事說明。","高參事宗賢：有關這點，我們在行政院開會時有討論過，因為口腔衛生人員指的是人，所以用「停止執業」；如果是機構才用「停業」。","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十三條。","本條條文內容的差異在於，劉建國委員版本只有口腔衛生人員公會，沒有分口腔衛生師公會或口腔衛生士公會，本席的版本則有分，所以本條先保留，待稍後討論公會制度時，再一併討論。","處理第十四條。","本條有較多不同意見，先保留，稍後再做細部討論。","處理第十五條。","本條各版本的文字都一樣，第十五條照案通過。","處理第十六條。","本條各版本的文字都一樣，第十六條照案通過。","處理第三章章名。","第三章章名「公會」，各版本章名都一樣，第三章章名照案通過。","接下來有關公會的部分要跟劉委員做細部討論，劉建國委員版本只有一個口腔衛生人員公會，本席版本則是口腔衛生師公會及口腔衛生士公會，士是準用，師和士可以個別成立公會，因其屬性不太一樣，所以才分為兩個不同的公會，但是二者可以合併。劉委員知道我講的意思嗎？"],["劉委員建國：我知道。","陳部長時中：（在席位上）我們比較贊成用人員，因為將來師或士分開可以，合併也可以，現在寫出來好像非要分不可。","主席：本席版本第三十條規定，士是準用師的公會的組成，包括章程等，劉委員版本沒有這個條文，而是將兩者合併為口腔衛生人員公會，可是未來要解決的問題不太一樣，包括剛剛討論的學歷問題，所以是不是讓師有師的公會、士有士的公會，但條文規定未來得合併設立，聯合會也可以合併設立，以保留彈性，劉委員認為如何？","劉委員建國：我沒有意見，但在法律定的時候就把這個分開了……","主席：第三十條有準用的規定，口腔衛生士公會之組織及運作準用本章口腔衛生師公會之規定，這是保留兩個組織的彈性。劉委員，是不是可以先定師然後口腔衛生士再準用？"],["劉委員建國：好。","主席：公會相關文字其實都相似，只有人員跟師的用詞不同，是不是可以照本席版本通過？"],["劉委員建國：可以。","主席：人員的部分全部改成師，照本席版本通過，但是本席版本第二十條第二行「由該組織區域內執業之口腔衛生師」及劉建國委員版本「由該管轄區域內口腔衛生人員」，其中之差別，請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林科長說明。","林科長素珍：主席、各位委員。這一條的「執業之」是因為它是一個執業團體，所以我們會在這裡加「執業之」口腔衛生師，主要就是他們必須要執業，不是只有拿到證書而已。"],["劉委員建國：你沒有回答組織區域內和管轄區域內的差別。"],["主席：組織區域內和管轄區域內的差別呢？","林科長素珍：組織區域指的是口腔衛生師公會會員分布的範圍，前面第十九條有規定組織區域依行政區域來分。"],["主席：所以還是用「該組織區域內執業」的文字。","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均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有關第二十條，剛剛已釐清該公會的組織區域，所以用「該組織區域內執業之口腔衛生師」的文字。第二十條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處理第二十一條。","本條各版本沒有文字差異，第二十一條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處理第二十二條。","本條各版本文字都一樣，第二十二條照吳玉琴委員版通過。"],["在場人員：最後一項的文字有差異。","主席：對不起，第二十二條最後一項各版本的寫法不一樣。"],["陳部長時中：（在席位上）行政院版和主席的版本一樣。","主席：對，最後一項後段文字的表達方式和劉建國委員版本不太一樣，但意思其實相近。","請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林科長說明。","林科長素珍：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最後一項，這是因為大法官釋字第733號解釋文，有針對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理事長的產生是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來選舉的規定，質疑為何不能由會員大會直選，但是733號解釋文後面有針對一些性質特殊的執業團體，如果其他法律基於其他公益的目的，其理事長產生的方式不在733號解釋文的範圍，換句話說，其實733號解釋文是宣布人民團體法規定理事長由常務理事選舉產生，是間接選舉，不是直接選舉，是違憲，但是其他法律的部分，比如醫師法或護理人員法等等，這些沒有宣告違憲，但是我們也怕步上人民團體法的後塵，所以在規範這項法規的時候，就把理事長的產生方式，以第一款的間接選舉及第二款的直接選舉做規定。然後如果是用直接選舉的方式，當選的人假設有設常務理事，當選的就是當然的理事、常務理事。"],["主席：這是有經過大法官解釋？","林科長素琴：經過大法官解釋的是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它統統規定間接選舉是違憲，但是其他的職業團體法規是沒有在解釋的範圍之內。","主席：法務部這樣對嗎？所以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比較符合未來趨勢？就是間接選舉也可以，也可以直接選舉，請問劉委員的意見如何？"],["劉委員建國：可以。"],["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處理第二十三條。這兩個版本是一樣的文字。","第二十三條照兩個版本通過。","處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處理第二十五條。兩個版本也是完全一樣，只差「人員」跟「師」。","第二十五條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處理第二十六條。也是一樣的文字，只差「人員」跟「師」。","第二十六條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處理第二十七條。劉建國委員版本多了第二項，吳玉琴委員版本是第一項第六款的內容不一樣。這部分請內政部說明，體例上是因為你們的建議才修改的。","林科長素琴：報告委員，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部分，其實直轄市、縣市口腔衛生師或士的公會都是全聯會的會員，當然要遵守全聯會的章程跟決議，所以訂了以後也是一樣，不訂也是一樣，兩者都可以。"],["主席：第六款呢？","林科長素琴：因為在第二十二條有加上理事長的產生方式，所以我們認為在章程裡面應該也要把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的選舉或選任方式訂進來，包括他們的任期。","主席：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可以有也可以沒有，所以要留下來？請問劉委員的意見如何？","劉委員建國：法律明訂要增列這些條文，如果有跟沒有都可以，當然是沒有最好，因為也不用看得亂七八糟。在其他職業團體基本上也是一樣，有時候連全聯會也喊不動下面的會員，內政部、衛福部也經常在傷腦筋，所以到底如何在新的法條裡面訂得清楚一點，而不是講有跟沒有都沒關係，讓未來主管機關在處理這種糾紛的過程中能有所依循，這樣會不會比較好？但是文字怎麼放，我都沒有意見。"],["主席：請陳曼麗委員發言。","陳委員曼麗：如果第二十七條前面講的是各級，就表示是有一個層級的概念，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我建議保留劉建國委員的版本，因為以後的爭議會比較少。","主席：第二十七條作以下修正，在有關「各級的口腔衛生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部分，這些載明事項就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然後第二項依劉建國委員版本，其文字內容為：「直轄市、縣（市）口腔衛生師公會對口腔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這樣可以嗎？反正留著也可以把各級的關係弄清楚。","第二十七條照修正後文字通過。","處理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處理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處理第三十條。這一條剛剛有溝通過，讓口腔衛生士公會準用口腔衛生師公會的相關規定，讓兩個可以合併也可以獨立，所以是不是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第三十條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第四章章名「罰則」照條文版本通過。","處理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文字都相同，照兩個委員的版本通過。","處理第三十二條。","這一條文字完全不同，這要先保留嗎？文字差異比較大。不好意思，劉建國委員版本剛好就是吳玉琴委員版本的第六條，這是一樣的概念，但是不罰是在吳玉琴委員版本第六條是不是？第六條通過了。體例上是一樣的，就把「但」拿掉了，這一條是不是照吳玉琴委員版本通過，請問劉委員的意見？"],["劉委員建國：你以客為尊耶！","主席：不好意思，我是修正……","劉委員建國：法律的修正不是這樣，我是沒有意見，畢竟這是賦予一些任務，你也被賦予一些任務，我們的提案基本上是我的版本，但是很多都是依照你的修正版本，同樣的字眼叫做兩個版本通過，主席這樣處理修法會有爭議，要全部按照你的版本通過，我也沒有意見，但是修正動議是在之後，如果是有提案條文的情況之下，只有針對文字修正，基本上是針對現有提案的條文去做修正，而不是以誰的版本提案修正通過，這一點請你要注意。這部分我沒有意見，假設全部都按照你的版本，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也沒有意見，但是我覺得有時候你要注意這一點。其次，我覺得條次部分待會讓他們去順就好了，主席就不用擔憂這件事情了。最後，基本上文字上如果不是差很多，但是意義就是如此，因為法規會都在這裡，所以趕快講一講、修一修，應該是照這樣會比較快一點，謝謝。","主席：其實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內涵是一樣的，在劉建國委員版本不罰的條件裡面，之前我們有通過第六條文字，即「未具口腔衛生人員資格，不得執行口腔業務，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在此限」，其實那邊已經有規範，這邊是否可以將「但」以下的文字刪除，餘照案通過，可以嗎？","對不起，還是要對一下文字，第三十二條文字修正如下：「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六條本文規定，不具口腔衛生人員資格，擅自執行口腔業務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文字修正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現在處理劉委員建國等提案第三十二條及吳委員玉琴等版本第三十三條。文字有沒有不一樣的地方？條次不一樣，對不對？","請衛福部法規會高參事說明。","高參事宗賢：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條次寫錯了，不是「違反第七條」，是「違反第五條」，因為後面的「未領有口腔衛生人員證書，使用口腔衛生衛生人員名稱」是在第五條。","主席：OK，修正的部分，第一款中的「第五條」，第二款中劉委員文字的順序，到時候條次我們還要整個再順過跟確認。劉委員的文字是「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口腔衛生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我的版本是「口腔衛生人員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其實是主詞放在哪裡而已，你們有什麼建議？","請衛福部法規會高參事說明。","高參事宗賢：主席、各位同仁。衛福部法規會建議，既然第一款是「違反」寫在前面，為使用語一致，建議第二款也是「違反第○○條」寫在前面，這樣比較一致。","主席：好，照劉委員建國等提案，除修正「第五條」外，其餘文字不變，本條修正通過。","現在處理劉委員建國等提案第三十三條及吳委員玉琴等版本第三十四條。「停止執業」剛剛已經說明過了，就照吳委員玉琴等版本修正通過。","處理劉委員建國等提案第三十四條及吳委員玉琴等版本第三十五條。文字有沒有……","請衛福部法規會高參事說明。","高參事宗賢：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也就是劉委員第三十四條的第一項第三款，劉委員是用「違反」，院版跟吳委員版本是用「無第十一條但書」，我們建議採用劉委員的版本，比較周延一點，即「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因為用「無但書規定」前面本文的地方，因為理論上來講，沒有登記就罰了，但是我們只提到無但書規定，這樣不是很周延，用「違反」就直接整個包括在裡面。","主席：好，第四款是停業，還是停止執業？好，一樣改成停止執業。","第五款是復業。劉委員沒有提到復業，我的版本有提到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為辦理執業登記。復業是不是也是一種型態？"],["高參事宗賢：是。","主席：文字就照我的，第五款，劉委員是「變更執業處所」再加「或復業為辦理執業登記」等字，是有這個樣態。其它文字一個是口腔衛生師公會跟口腔衛生士公會，有把它分列出來，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未限期改善者，按次處罰。」，就只是改口腔衛生師公會跟口腔衛生士公會，這樣的文字，其實這個條文已經有一些文字的修正。","這個主管機關是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所以是內政部。","劉委員提案最後倒數第二項「並命其限期改善」，我的文字是「並令其限期改善」，這個文字要怎樣寫比較恰當？","請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林科長說明。","林科長素珍：主席、各位委員。現在都是用「令」，不是用「命」。"],["主席：是「令」不是「命」。"],["林科長素珍：對。"],["主席：就照剛剛的修正意見通過。","我再複述一下，第三款「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第四款「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止執業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第五款文字修正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未辦理執業登記」；最後一項也有變更，修正為「口腔衛生師公會或口腔衛生士公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文字就依照上述宣告的內容修正通過。"],["主席（林委員靜儀）：處理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依劉建國委員版本將「停業」修正為「停止執業」後修正通過。","處理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依劉建國委員版本將「停業」修正為「停止執業」後修正通過。","處理第五章章名。","第五章章名「附則」照條文版本通過。","處理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照案通過。","處理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因涉及到口腔衛生師及口腔衛生士定義的部分，暫予保留。","處理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比照其他醫事人員的規定，依劉建國委員版本將「得收取相關費用」修正為「應收取相關費用」後修正通過。","處理第四十條。","第四十條照案通過。","處理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照案通過。","現在休息15分鐘，請大家利用休息時間溝通條文內容及文字之修正。","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本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處理完畢為止。","現在回頭處理方才保留之條文。","方才討論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八條之文字修正內容，麻煩業務單位整理一下，印給大家參考。","第八條因為方才在討論時劉建國委員表示要再想一下，所以文字部分尚未確認，請問劉委員的意見如何？","劉委員建國：好，就依修正內容通過。"],["主席：第八條依劉建國委員版本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修正為「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後修正通過。","處理第十三條。","吳委員玉琴：這一條保留的原因是因為公會部分尚未確定，也就是要不要分成口腔衛生師公會及口腔衛生士公會？"],["主席：需要分開來寫嗎？","吳委員玉琴：要拆開來寫，因為這樣才會比較清楚，而且他們可以分立也可以合併，建議依照本席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劉委員建國：這一條公會部分陳部長建議修正為「口腔衛生師（士）公會」，其餘文字不變。"],["陳部長時中：因為以前護士、護理師公會就是這樣規定的。","主席：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均將「口腔衛生人員公會」改為「口腔衛生師（士）公會」，文字修正後通過。","處理第十四條。這一條是執業範圍的規定。","吳委員玉琴：這一條本席建議照劉委員的提案通過，但增列「特殊需求口腔照護」這個項目，至於要不要在牙醫師指示下行之，本席沒有意見，這一款可能要放在第三款，原第三款改列第四款。","主席：我會有一點擔心「特殊需求口腔照護」的文字會落入我剛才所說的現行美白之類的業務，因為特殊需求很難定義。","吳委員玉琴：本席建議增列是因為現在有特殊需求口腔醫學會、特殊需求口腔專科，並不是針對美白那一塊，請大家看看文字要如何修正。"],["主席：這一塊應該也是屬於口腔臨床醫療輔助行為。"],["吳委員玉琴：會有一些執行面上的問題。","主席：這也是要在牙醫師指示下行之，對不對？例如你剛才提到的老人牙科……"],["吳委員玉琴：它會是在機構或社區。"],["主席：我懂你的意思了。","吳委員玉琴：牙醫師指示後，他們就可以去執行照護工作。","主席：我同意吳委員考慮到的部分，因為在居家醫療、長照照護裡面確實會有這項需求，而且它並沒有利益導向，可是我擔心增列這一款之後，進來的反而是那些具有利潤導向的業務。本席建議仍維持原來的版本，但將這一項……","陳部長時中：我建議在說明欄中將這一項業務講清楚，表示輔助行為包含哪些項目。"],["吳委員玉琴：部長建議透過立法說明來說明嗎？","陳部長時中：對，這樣可以確保日後我們在訂定施行細則時將這些項目納入。"],["主席：這需要寫特殊嗎？還是它其實就在第三項的口腔臨床醫療輔助？"],["陳部長時中：就包括在那裡面。"],["主席：對啊！","陳部長時中：所以我們在立法說明時，把這件事情說明進去就可以了，不要再增列。","主席：我也贊成部長這個建議，我們還是把這三個範圍先定這樣。吳玉琴委員，我必須說有滿多人會有疑慮，這裡面會出現大家所擔憂的，包括某些業務的擴張以及口腔衛生人員獨立行使業務，譬如洗牙等等，今天已經是明確確定那樣的行為是不可以的。所以我們是不是還是維持這三個業務範圍，口腔臨床醫療輔助行為在立法說明中由衛福部用明確的項目去定之，好不好？","吳委員玉琴：部長這邊會把相關的臨床醫療輔助行為，對於特殊族群照護的部分要能夠放進去，這是我比較關注的議題。","陳部長時中：我們兩個推動事情的想法是一樣的，為避免節外生枝，我們把它……"],["吳委員玉琴：部長都沒有拿麥克風。","主席：我們把文字紀錄進去。麻煩衛福部儘快把第十四條第三項口腔臨床醫療輔助行為的實施方向跟細節，趕快擬出文字給……","吳委員玉琴：提一個附帶決議，好不好？","主席：好，我必須說這樣稍微安全一點。我再次幫還有疑慮的一些團體及專業人員詢問一次，我跟部長再做個確認，這三個業務範圍裡，其實不會出現由口腔衛生人員可以獨立塗氟，或是獨立做什麼……"],["陳部長時中：這些我們就把它定為醫療行為。"],["主席：所以他必須在牙醫師的指示下為之？"],["陳部長時中：對。","主席：簡單說，譬方這個診所就是一位牙醫師，他可能有8位口腔衛生人員，不會有每位口腔衛生人員一人一床在幫病人做塗氟跟洗牙，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對嗎？","陳部長時中：一定不會有洗牙的狀況，那是醫療行為。","主席：洗牙是醫療行為，口腔衛生人員不得獨立執行，對不對？"],["陳部長時中：不得執行。","主席：好，不得執行、不能執行。所以剛才吳玉琴委員所提到的老人或是機構內的特殊照護部分會另外用附帶決議。那麻煩你們擬一下文字，在會議結束之前提供給我們。","第十四條的最後提到「護理人員亦得在牙醫師指示下為之，不適用本法。」，本法後面是不是要加上「之規定」三字？有「之規定」三字跟沒有這三字，有沒有差別？"],["劉委員建國：沒差。"],["主席：這樣要不要變動？"],["高參事宗賢：通常都會寫「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主席：看劉委員的意見。"],["劉委員建國：請他們講清楚就好。"],["主席：請法規會說明。","高參事宗賢：向委員報告，通常都會寫「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亦即不適用這個法裡面的相關規定。"],["吳委員玉琴：文字比較周延。","主席：劉委員，要不要增加文字？"],["劉委員建國：我沒有意見。","主席：好，第十四條增加「之規定」三字，修正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文字修正後通過。","劉委員建國：剛才吳委員提的事情，我覺得衛福部一定要慎重也要注意，我絕對支持那個方向。但是剛才主席又特別請教部長，在現今診所的執業過程中，單純以洗牙來說，它是一個醫療行為，也不是牙醫師指導就可以為之。我聽吳委員的講法，我還是講一下，不知道對不對，不過請你們參考看看。譬如到長照機構，牙醫師不在，他可以直接指示口腔衛生人員去這些長照機構去做嗎？當然不是，即使是牙醫師認定可以做的醫療行為範疇內，也不行嘛！"],["陳部長時中：不行。","劉委員建國：對，那麼應該要怎麼定？"],["陳部長時中：要做醫療輔助行為。"],["劉委員建國：就輔助行為？他可以做輔助行為嘛！"],["陳部長時中：對。","劉委員建國：牙醫師不在現場，沒關係？","陳部長時中：我們將來要訂定一些規格，哪一些是屬於相關侵入性的，牙醫師一定要在場，有一些比較輕微的，牙醫師可以用書面來做相關指示。針對這部分，我們會召集牙醫師公會跟學會以及相關團體來開會，訂定相關的……","主席：麻煩給部長一隻麥克風，好嗎？給部長一隻行動式的麥克風，部長都故意沒有錄進去，這樣以後他會不承認。"],["劉委員建國：一定要讓他錄起來。","陳部長時中：這裡面分為醫療行為跟醫療輔助行為，醫療行為當然不行由助理來執行或者由口腔衛生師、士來做，這些都不行，洗牙一定是醫療行為，不會是醫療輔助行為。至於在機構內或是其他單位，牙醫師是不是一定要在現場做指示，基本上原則是侵入性越高者，牙醫師一定要在現場，侵入性低者，當然有可能用書面或相關的通則來做一些規定。至於相關的規定或是內容，我們會召集牙醫師公會跟學會以及相關團體一起討論，讓這些細則明文化。","劉委員建國：我理解，但是現在就以法的層次來講，這到底是要在立法說明中讓它清楚化，還是要他們提附帶決議？你懂我的意思嗎？這就是在立法過程中，大家對這個事情應該慎重一點處理。","陳部長時中：我們當然是希望直接照法走，但是委員有相關的一些期待等等，他用附帶決議來說，因為那是委員的權責，我們敬表尊重。","劉委員建國：不是啦！這不只是他的期待，我相信整個長照機構一定會有這樣的需求，這是一個未來的範圍，在這個範圍當中，因為我們剛好在制定這個法，我們要不要讓這個法在說明裡明確化？讓它能夠比較清楚的說明，然後你們才有依據來訂定相關的規範，如果要用附帶決議，當然也是可以，就像部長所講的，吳委員有這樣的建議，希望行政機關能夠重視這件事情，但是一般的想法，附帶決議實際上是──這是大家都清楚的。","部長本身是有牙醫師的背景，所以你會關切這件事情，當然會趕快做處理，但是有時候附帶決議，行政機關不一定都會照單全收。所以我覺得在制定法的這部分，而且我們又是制定一個新法，其實這也不是未來的範圍，而是現在的範圍，那麼要不要在法條的說明中講清楚？我的建議是這樣。我支持吳委員這樣的方向，但是用附帶決議跟立法說明，還是有層次上的不同。","高參事宗賢：主席、各位委員。衛福部法規會向各位委員報告，以這個例子來說，醫療輔助行為的範圍要如何界定，通常都是寫在立法說明裡，如果委員要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讓行政機關遵循，那也是一個方式。"],["吳委員玉琴：你們不會不管就對了？"],["主席：他不會在這裡承認他們不管啦！","吳委員玉琴：我的意思是，你們不會忽略我們的提議，是吧？我的附帶決議其實也很簡單，就是有關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業務，應包含口腔臨床醫療輔助行為，以提供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品質。","高參事宗賢：一般狀況下是在立法說明裡寫，但是用附帶決議也是OK的。"],["主席：委員們要用附帶決議還是寫在立法說明？","吳委員玉琴：兩邊都寫，拜託衛福部還是幫忙在立法說明一併放進去。","主席：好。你們瞭解委員的要求嗎？附帶決議的文字麻煩整理一下，請衛福部在立法說明裡加註。第十四條修正後通過，並加註於立法說明跟委員的附帶決議。謝謝。","玉琴委員，「特殊需求者」有明確的定義嗎？","吳委員玉琴：目前牙科已經有特殊需求的專科，所以我才……","主席：好，這樣定義會比較清楚。宣讀第十四條的附帶決議。"],["委員吳玉琴附帶決議："],["附帶決議：","有關特殊需求者口腔照顧業務，應包含於口腔臨床醫療輔助行為，以提供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品質。"],["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邱泰源　　劉建國　　林靜儀","主席：好，第十四條附帶決議照案通過。","第二條規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口腔衛生師考試：……」，我們保留第一款的文字，第二款、第三款的文字刪除，是不是？請問在場委員，第二條的文字是不是依劉建國委員的版本為準，即「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口腔衛生師考試：……」，並把第一款的「一、」去掉，然後保留同款的文字，同時刪除第二款及第三款？"],["高參事宗賢：沒有分款。","主席：對，沒有分款，直接寫「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口腔衛生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得應口腔衛生師考試。」對不對？"],["吳委員玉琴：你要分成兩條是不是？"],["主席：我現在講的是第二條。","吳委員玉琴：對，原來建議直接在第二項修正，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這兩項……","主席：不是，第二條是針對口腔衛生師，第三條是規範口腔衛生士，我們讓它分在兩條……","吳委員玉琴：我們把它放在一條，用兩項就可以處理。"],["主席：這樣後面所有的條次都要動。","吳委員玉琴：對，我們剛剛的處理就是……","主席：劉委員，是這樣嗎？","吳委員玉琴：如果合併成一條的話，後面的條次當然要授權行政部門……","主席：我要先問劉建國委員，因為他是原提案委員。是不是要這樣處理？","劉委員建國：你不能只問我，你是共列提案人耶！","主席：對。我尊重你，我是認為第二條口腔衛生師、第三條口腔衛生士，四、五也都不用動啊！為什麼一定要拉上來併在第二條？","劉委員建國：看看議事人員怎麼調整會比較順就好，這樣比較快。","主席：我認為原來的條次就不要動，第二條寫的是「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得應口腔衛生師考試」，就是這一條處理是口腔衛生師，那第三條的話有兩個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口腔衛生士考試：」，第一款沒有改，第二款就是剛剛心口司幫我們整理出來的文字，就是「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口腔衛生相關學分及實習至少18學分，且有證明文件者，得應口腔衛生士考試」，其實現在這邊就不用再寫「得應口腔衛生士考試」，因為上面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所以第二條跟第三條不要合在一起，第二條就是規範口腔衛生師，第三條則因有兩個資格可以考口腔衛生士，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文字完全沒有變，第二款就是以衛福部剛剛幫我們整理過來的這個「……且有證明文件者。」，所以就不用再加「得應口腔衛生士考試」，因為前面已經有「之一者」可以應口腔衛生士考試。請法規會補充說明。","高參事宗賢：主席、各位委員。第三條前面已經有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以下的「且有證明文件者」的「者」就可以不用了。","主席：好，改成「且有證明文件。」","高參事宗賢：還有，就是那個「18學分」的「18」要用國字。","主席：好，謝謝法規會，所以劉建國委員版本第三條敘言是「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口腔衛生士考試：」，第一款文字完全沒有變動；第二款是「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就是衛福部幫我們整理的文字版本，最後是「至少十八學分且有證明文件。」。","請考試院代表說明。","張專門委員麗雪：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後面應加上「畢業」二字。","主席：好，就改成「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習口腔衛生相關學分及實習至少十八學分，且有證明文件。」。","張專門委員麗雪：另外，第二條的部分，我們也建議統一體例，前面還是採劉委員的版本，只是後面……","主席：第二條後面都刪掉了，哪裡還有後面？","張專門委員麗雪：第二條現在用的條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口腔衛生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口腔衛生師考試。」。","吳委員玉琴：「修習」要刪掉，是不是？"],["張專門委員麗雪：我們的重點在於「並經……」。","主席：所以，第二條要改文字？","張專門委員麗雪：對，只有文字……"],["吳委員玉琴：你看一下衛福部的文字……","主席：所以，第二條的部分，你們建議修改成「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張專門委員麗雪：「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口腔衛生師考試」。所以其實沒有改劉委員的內容，只是改文字而已。","主席：第二條的文字就是「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口腔衛生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口腔衛生師考試。」，第二條就照以上文字修正通過。","第三條的部分，是否就照剛才修正過的文字？照劉委員建國版本，經文字修正後通過。","繼續處理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的文字修正為：「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口腔衛生業務滿三年，」，此處將原來的「一年」改成「三年」；然後是「具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以上相關學歷，並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教育課程達八十小時以上，」，之後的文字都照原來劉建國委員的版本。","吳委員玉琴：文字的部分，剛才邱委員也一直強調，這裡的「學歷」有點奇怪，建議改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以上相關科系」，因為專科就是學歷啦！這個還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去認定。"],["主席：剛才講的是相關科系。","吳委員玉琴：部長，可以嗎？"],["陳部長時中：可以。","主席：好，第三十八條就是照劉建國委員版本，將第二行的「一年」改成「三年」；然後，「具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以上相關科系，」，這裡改成「科系」會不會怪怪的？學歷沒錯啊！因為具某某科系不對啊！應該是「具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專科以上相關學歷」，如果你要用「科系」二字，就要加上「畢業」了，對不對？"],["吳委員玉琴：剛才提到「具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資格」……","主席：對啊，因為學歷是具有某某資格，所以是具有學歷，而畢業是一個行為，不然就是改成「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以上科系畢業」。","吳委員玉琴：法規會可不可以協助我們把文字調整得更順一點？其實我們的意思就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相關科系畢業者，還要再修相關團體的課程。"],["高參事宗賢：是不是可以寫成「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吳委員玉琴：好。另外，其實剛剛在討論的時候，因為沒有指定要相關科系，所以我們就規定了3年，但如果有限定是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專業科系，是不是可以改回1年？不好嗎？你們覺得呢？"],["陳部長時中：我們尊重委員。"],["吳委員玉琴：太寬了嗎？是寬窄的問題嗎？","劉委員建國：我們會想定1年，當然有其立法理由，你們想3年……"],["陳部長時中：因為邱委員有這樣要求……"],["吳委員玉琴：3年是剛剛邱委員主張的。","劉委員建國：OK啦！但是衛福部要回應我們到底1年和3年的差異在哪？要讓我們知道一下，這樣我們修法時才會比較……","陳部長時中：我們認為這兩個條件只要取其一就好，換句話說，如果專業度夠，時間就不需要那麼長；如果專業度不夠，時間就拉長一點，所以兩者取其一即可。","吳委員玉琴：我們剛剛之所以討論3年，是覺得如果後面沒有相關科系的限制，那資歷就要深一點，但如果我們已經限定相關科系，且是經過主管機關認定的，這樣我覺得確實是可以把年資再稍微下降，1年就可以了。","主席：我代轉達邱委員泰源的補充，因為這部分指的是口腔衛生師，後面還有口腔衛生士，我們當然希望口腔衛生師在專業度上有一定的說服力，所以1年或3年這部分我尊重大家的意見。至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可不可以再限制得更明確一點，建議改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口腔衛生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吳委員玉琴：如果是這樣，那就直接去考「師」了，因為現在就是開放給醫事相關科系，可是剛剛部長又提到，像特殊照顧中也有一些保育員，他其實也可以取得專科以上的學歷後進來考試，所以剛剛才沒有用醫事相關科系，否則應該要限定是醫事相關科系，這樣可能會更聚焦。可是，我們也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去訂定，在口腔的照護中到底哪些相關科系可以進來考試。","主席：如果在科系上開的比較寬限，即根據所需要的各種可能的話，我會覺得臨床業務還是要維持3年，好不好？","劉委員建國：因為在剛才討論過程中，我真的不太清楚，所以才再就教部長一次。重點是現今有哪幾些相關科系？現今有嗎？因為你們是寫「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以上之學歷」，目前有哪幾個科系是直接相關的？","陳部長時中：直接相關的其實比較少，不過相對相關的是有，像社工、醫管、公衛、老福等，這些科系與醫療服務都是有些相關的。","主席：所以部長的意思是，如果是口腔衛生專科的話，是在第二條規定裡會有口腔衛生的學系畢業嘛？至於第三十八條我們現在講的則是，已經有專科以上的身分，像在臨床，當然這部分我們會比較有不同的看法，就是醫管在口腔衛生的部分，他是不是只要在臨床有1年？這部分我是有點覺得……"],["陳部長時中：他寫1年還要160學分。"],["吳委員玉琴：80啦！"],["主席：這邊是80小時訓練。","陳部長時中：對，我說下面還有訓練，他除了要有資格外，還要有上課時數。"],["主席：因為要在醫療機構裡從事口腔衛生業務滿1年其實不是很困難。","陳部長時中：因為剛才邱委員所擔心的是，如果把非專科系畢業的「師」弄得太多人，恐怕會造成很多混亂，可是問題是它是限定在本法施行前，所以基本人數已經受到一定限制，再加上相關科系及一定上課時數，雖然那個人數不是很多，但是對於既有、已經在從事或具有這樣身分的人來說，變成「師」可能會比較公平一點。","主席：我是對1年比較有意見，如果這個法公布施行，基本上就是我們修完了，大概明年就實施了。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大學醫管專科畢業的人，他可能是去年11月進入這行，等於是這樣的人只要再修80個小時的學分就可以去考這個試，這樣情形的人數大概有多少？邱委員泰源一直很擔心的是，這一塊會不會有非常大量的人？","吳委員玉琴：我想心口司應該要告訴我們，剛剛我們在問專科以上大概有多少人……","主席：因為這個專科以上的條件，其實台灣的大學生很多！","吳委員玉琴：很多都已經專科以上了，所以剛剛的脈絡是，那是不是要限縮在醫療相關科系，但這樣好像又有些困難，因此就授權你們去訂，因為對你們來講，那部分由衛福部來訂還是寬的，所以如果可以的話，我覺得用3年還是比較適宜，把「師」的部分稍微限制緊一點，至於「士」的部分，我想邱委員和我們這邊都沒有意見，放寬「士」的部分，讓它可以都進來，這部分我們倒是沒有意見。","主席：對啊！如果他現在剛滿1年，然後他覺得他很想要趕快考，那他可以先去考「士」啊！"],["陳部長時中：他就不可能變成「師」了。","主席：不是，他考完「士」，過3年他就可以……","張副司長雍敏：因為他還是維持特考，等於說他先考上士，然後他繼續做滿3年，他還是在考特考的士。","主席：對啊！因為現在是擔心這個法一訂下去，人數會很大量啦！","張副司長雍敏：以剛剛召委舉的例子來說，他可能是醫管系畢業的，他在做滿1年後可以先去考「士」，然後他再繼續做，做到第3年以後……","主席：是既有了，沒有第二年、第三年以後。"],["陳部長時中：沒有那一條……","主席：我覺得「滿一年」或是剛剛說的「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學歷」兩者擇一，我也可以了解，如果我們訂3年的話，可能他進入這行2年，這樣變成他就沒機會啦！所以我也可以理解，如果他覺得他對這行有興趣，願意繼續做，那我們是不是要再回到主管機關所認定的學歷部分做一些調整？","吳委員玉琴：可是這個部分已經授權他們去處理了，所以我們現在就在一到三年抓一個數，如果折衷，就是兩年，可是我不喜歡這樣喊價似的。不過看起來學歷已經授權衛福部，我覺得我們就折衷，因為要考慮現況的人員。","你們一直沒有告訴我們數字耶！就是可能會有多少人進來。應考資格所謂的6萬人到底是多少人？你們都沒有給我們相關的數字，所以我們在判斷上面會有點為難。我想邱委員是很希望能夠稍微把關一下，所以才會考慮三年，可是如果人數沒有很多，其實我們也不用把它想成會有那麼多人。請問部長所知道的狀況或人數為何？","陳部長時中：如果以剛才那樣的條件來限縮的話，我認為人數非常少，所以，如果大家暫時沒辦法有一個明確概念的話，當然對邱委員比較不好意思，不過我覺得照原條文來做也許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方式。也就是照行政院版，讓它時間長一點沒有關係，一年、專科以上、160個小時或120個小時，以這樣的方式來做個限縮。","主席：這也是一個方法，就是……"],["吳委員玉琴：就是不限相關科系。","陳部長時中：對，然後把教育訓練時間稍微拉長，我覺得這樣是安全的，而且教育訓練的目標也做得到。","劉委員建國：我表示一下意見。照理衛福部應該明確跟我們講，專科以上和相關科系是一個限縮的範圍，一年變三年也是限縮，80小時變成160小時當然還是一樣限縮，而且是緊縮嘛！","第三十八條講的是特考，為什麼要讓他特考？就是要讓社會衝擊降到最低，讓相關人員可以透過這樣的考試馬上到位，落差不會太大嘛！如果改成相關科系，就是剛剛部長講的那幾個，社工、醫管等等，總是有一定的範圍，如果是專科以上，就沒有了嘛！這樣是不是比較符合我們的修法目標？如果這邊限這樣、那邊縮那樣，人會不會反而進不來？但是部長一直沒跟我們說那個量到底如何，這點我們比較不清楚，希望可以說明給我們聽。","陳部長時中：因為現在都沒有納入管理，所以我們沒辦法充分掌握這些學經歷的狀況，才會跟委員報告，如果還沒有很明確的話，我們建議能夠按照原來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就是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資格都不限縮，但是教育訓練的時間要怎麼樣來調整以符合邱委員的期待？這點我們可以來討論。","主席：也是啦！還有一個我們沒有考慮進去的就是，現在討論的是他可以去考試的資格，考試還要考得過才行，也就是他必須符合這個條件，而且還要考得過。","謝謝劉建國委員的提醒，我們現在是希望已經在這個產業的人不要受到太大的衝擊，所以我也認同按照劉建國委員的文字，就是一年；那麼80小時的部分要不要變動？","劉委員建國：因為陳部長剛才一直說要符合邱P的期待，所以才會做從事口腔衛生業務滿幾年的規定，並將專科以上改為相關科系，現在如果我們一直沒辦法掌握相關數額，瞭解這個衝擊到底會到什麼樣的程度，我覺得院版、我的版本和林召委的版本可能只有一個差異，就是教育訓練課程的80小時和160小時。這剛好差一倍嘛！我們早上質詢的時候有特別提醒，對偏鄉而言，這80小時或160小時的課程他們要怎麼上？配套在哪裡？他們方便不方便？前一陣子就有護理師因為要研修相關課程而過勞，所以80和160相差一倍，就看衛福部有沒有比較好的因應作為。如果沒有的話，我建議就折衷，在80和120之間來談，不要弄個相差一倍的時數。看看吳委員和大家有什麼意見。","主席：因為這也牽涉到偏鄉受訓專業技術的部分，包含要開課，以及時數要如何達成，這也有一定的壓力啦！","陳部長時中：要單純化的話，就照劉委員的版本。","主席：所以最終還是照劉建國委員的版本，這樣就沒有文字上的修正了。"],["吳委員玉琴：考試院有意見。"],["張專門委員麗雪：劉委員提案第三項首句的文字應該改成「前二項特種考試」。","主席：就是將第三項修正為：「前二項特種考試，以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十次為限。」，並將第四項中之「從事口腔衛生工作者」等文字修正為「從事口腔衛生業務者」，其他文字就照劉委員的版本通過。","第三十九條則是將「得收取……」及其以下文字改為「應收取相關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問在場委員還有沒有其他補充或修法意見？","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因為上個禮拜五我的版本和院版沒有付委，所以今天出委員會以後，是不是可以併案來做……"],["主席：還要再協商嗎？沒有要協商喔！"],["吳委員玉琴：沒有協商？"],["主席：沒有協商。前面都有你的文字了啦！","吳委員玉琴：但是沒有行政院版，沒關係嗎？","主席：好，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靜儀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法案各條次授權議事幕僚人員在不違反立法意旨前提下整理說明欄文字，請衛福部心口司會同幕僚做文字整理。","委員楊曜及王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委員楊曜書面意見：","本院楊委員曜，針對老人口腔衛生協助問題，特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質詢。","說明：","1.鑑於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生活與教育水準之提升，國人的醫療保健需求日益增加，又，口腔健康為全身健康不可分割之一環，全民口腔健康照護日趨重要。特別有關老人口腔健康問題，攸關老人健康維護至關重要。","2.經查，目前有關老人假牙補助問題，中央政府現行補助措施以外，各縣市政府視其財政狀況，提供65歲以上老人更優之補助政策。產生離島偏鄉地區，老人比率雖眾多，但受限於縣市財政狀況較差，往往卻是欠缺較優補助老人假牙政策之區域。","3.建議衛生福利部，針對老年人口較多之離島偏鄉縣市，給予較佳之假牙補助措施，以嘉惠年老者之口腔健康與促進延緩老化。特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質詢。"],["委員王惠美書面意見："],["背景：","臥床老人的一口爛牙　促衛福部孵出「口腔衛生人員法」"],["2017-09-10  17：01聯合報記者鄧桂芬/即時報導","牙醫師發現，許多照顧者不懂口腔照顧，導致臥床老人每人一口爛牙，督促衛福部制定「口腔衛生人員法」，讓通過國家考試的口衛師或口衛士，協助牙醫師提供長輩後續的口腔照護。衛福部心口司長諶立中表示，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已擬具出爐，並送入行政院，初步規定口衛師或口衛士可在牙醫師指示下，從事口腔健康管理評估、保健預防措施及指導諮詢，力拚立法院明年度的會期能安排審查。","衛福部心口司副司長張雍敏說，目前全台有七間學校設有口腔衛生學系，包括北醫、高醫及五所科技大學。初步擬定，未來若通過國家考試，大專院校以上畢業者稱為「口衛師」，高中職以上畢業者則稱為「口衛士」。","牙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謝尚廷表示，可協助牙醫師洗牙、窩溝封填或塗氟等，讓牙醫師有時間去處理其他病人。張雍敏說，以有健全牙科體系的日本為例，除了牙醫師外，還有牙體技術師、口衛師和牙科助理。牙體技術師專門在實驗室做假牙印模，口衛師進行簡單的牙科處置和衛教指導，牙助則幫忙準備或消毒牙科器械。但台灣的牙科體系中，獨缺口衛師。","但謝尚廷坦言，牙醫界討論口腔衛生人員法有一段時日，但過去沒共識，因有牙醫師質疑，洗牙會深入牙齦，一旦角度弄不好，恐造成牙根不平整，造成日後更灸問題。另也有人憂心，口衛師會搶牙醫師的飯碗，或使醫療院所聘用人力的成本負擔更高。","不過，也有不少牙醫師贊成設置口衛師。高醫附設醫院特殊需求者牙科教授黃純德說，口衛師的設置是一種專業分工，執行簡易口腔保健工作，讓牙醫師更專心執行牙科治療，不會出現搶飯碗情形，反而因不需讓病人等太久，可增加病患治療人數，相對協助醫療院所增加收入。","黃純德說，長照是蔡英文政府推動的重要政策之一，若牙科體系加入口衛師編制，能協助牙醫師照顧更多臥床長輩的口腔健康，避免因蛀牙或牙周病引發肺炎。"],["（資料來源：聯合報2017/09/10）"],["問題：","◆包括日本、美國、加拿大及部分歐洲國家，其牙科體系均設有口衛師，口腔衛生師的工作範疇為教導民眾正確的口腔衛生，清除病患的牙結石及維護其口腔衛生則是最主要的工作。至於在日本方面，口腔衛生師的工作，除包含牙科助理的一般性工作範圍外，另外也擔負口腔衛教及牙結石清除等工作。","■衛福部長：今天審查的是「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綜觀美、日等先進國家的牙醫體系，除了牙醫師外，還有牙體技術師、口衛師和牙科助理。其中牙體技術師專門在實驗室做假牙印模，口衛師進行簡單的牙科處置和衛教指導，口衛師，可協助牙醫師洗牙、窩溝封填或塗氟等，讓牙醫師有時間去處理其他病人，牙助則幫忙準備或消毒牙科器械。但台灣的牙科體系中，卻獨缺口衛師，好像牙醫界討論口腔衛生人員法有一段時日，但一直沒共識，請問原因到底出在哪裡？","■像本席之前也曾推動「驗光人員法」的立法，「驗光人員法」足足等了30年才終於通過，一直以來都是眼科醫師跟驗光師的職務劃分之爭，後來新法上路後，明確規定驗光師業務範圍為眼球屈光狀態之非侵入性測量及相關驗光配鏡、一般隱形眼鏡之驗光試戴、低視力者輔具教導使用、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驗光配鏡，在「驗光人員法」通過之後，大眾就可以找合格的驗光師驗光配鏡，守護我們的視力健康。","■我們目前國內牙科助理人員因教育訓練不足，水準參差不齊而導致流動性大，加上我國缺乏專職的口腔健康宣導行銷及推廣人員，依照台灣目前的牙醫生態，似乎有必要因應民眾對牙醫醫療品質提升的需求？","■此外，現在在推長照，但有牙醫師發現，許多照顧者不懂口腔照顧，導致臥床老人每人一口爛牙，多培養一些口腔衛生專業人才？","‧牙醫師發現，許多照顧者不懂口腔照顧，導致臥床老人每人一口爛牙，因此督促衛福部制定「口腔衛生人員法」，希望讓通過國家考試的口衛師或口衛士，協助牙醫師提供長輩後續的口腔照護。","■目前全台除了牙醫系外，還有7間學校設有口腔衛生學系，包括北醫、高醫及5所科技大學，請問衛福部長，口腔衛生學系跟牙醫系在專業上應該是有所差別吧？這是不是就顯示我們就業市場確實對口腔衛生師有這樣的人才需求，不然怎麼會有學校設置這樣的科系？","■部長，很可惜，我們的行政部門在執行上永遠走在最末端，像高醫大從民國91年起就已經成立口腔衛生學系，為台灣成立第一所口衛系，到現在都已經有好幾間學校設口腔衛生學系了，一直到今年9月的時候衛福部說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已擬具出爐，並送入行政院，可是到現在「只聞樓梯響」，為什麼都還沒看到衛福部的版本？是不是行政院有意見？","‧台灣目前總人口數為23,000,000人，牙醫師人數有10,000名，依據亞洲鄰近國家日本及韓國的數據來推估台灣口腔衛生師的需求約為7,000-30,000人，如果平均以每位牙醫師配置一名口腔衛生師則約10,000人，由此可看出台灣在短期內對口腔衛生師的需求量極大。","■「口腔衛生人員法」也涉及到學生畢業後的職涯方向，台灣目前牙醫師人數有10,000名，如果平均以每位牙醫師配置一名口腔衛生師則約10,000人，目前雖然有7間學校設有口腔衛生學系，但培養出來的人才遠遠不及於我們的實際需求吧？請問你知道原因出在哪裡嗎？","■讓本席來告訴你，原因就出在畢業以後的出路問題，如果「口腔衛生人員法」可以制定，未來若通過國家考試，大專院校以上畢業者稱為「口衛師」，高中職以上畢業者則稱為「口衛士」，相信到時候就會有更多人願意投入這個產業，對牙醫醫療品質也能有所提升。","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8時25分）"]],"block_lines":[1,8,8,11,32,32,35,36,37,37,54,54,68,70,71,74,75,77,78,81,82,84,85,88,89,91,92,94,97,98,100,101,103,104,107,108,110,111,115,116,119,120,122,123,127,128,132,133,135,137,139,141,142,146,147,149,150,152,154,155,158,159,161,162,165,166,168,169,171,172,176,177,180,181,184,185,189,190,193,194,196,197,200,201,204,205,208,209,211,212,214,215,217,218,221,222,225,226,228,229,231,232,235,236,238,239,242,243,245,246,248,249,251,252,255,256,258,260,261,265,266,269,270,272,273,275,276,278,280,281,283,284,287,288,291,292,294,295,297,298,301,302,304,306,307,309,310,312,313,315,316,319,320,322,324,325,327,328,330,331,333,334,336,337,339,340,342,343,346,347,350,351,353,354,356,358,359,361,362,364,365,367,368,370,371,373,374,376,377,379,380,382,383,385,386,388,389,394,395,397,400,401,403,404,406,407,409,410,412,413,415,416,418,420,422,423,425,426,428,430,431,433,434,436,437,439,440,442,443,445,446,448,449,451,452,454,455,457,458,460,461,463,464,466,467,469,470,472,473,475,476,478,479,481,482,484,485,487,488,490,491,493,494,496,497,499,500,502,503,505,506,508,509,511,512,519,522,524,525,528,529,531,532,534,535,537,538,540,541,543,545,546,548,549,551,552,554,555,557,558,560,562,563,565,566,568,569,572,574,575,577,579,580,582,583,588,591,594,594,597,601,601,602,603,606,606,607,614,614,616,619,625,625,632,632,643,645,646,648,649,652,655,656,665,666,667,668,671,672,674,677,679,683,688,690,691,692,693,696,698,699,707,710,725,727,756,757,760,777,779,781,789,790,793,794,797,798,803,804,806,807,821,822,827,830,837,855,858,860,872,873,886,891,892,894,908,910,916,917,918,919,928,930,945,950,951,958,965,968,969,974,976,979,990,995,996,998,999,1000,1004,1006,1011,1014,1017,1018,1019,1021,1033,1034,1037,1041,1042,1044,1047,1050,1054,1055,1056,1057,1060,1061,1067,1069,1070,1071,1073,1079,1081,1085,1086,1087,1088,1090,1091,1093,1095,1097,1100,1101,1102,1105,1106,1108,1109,1115,1116,1121,1122,1125,1127,1129,1131,1132,1133,1137,1138,1152,1155,1157,1160,1167,1170,1174,1177,1178,1186,1189,1190,1196,1197,1205,1205,1209,1229,1246,1246,1247,1247,1261,1261,1262,1262,1263,1263,1264,1264,1265,1265,1266,1266,1315,1319,1323,1327,1330,1332,1334,1338,1340,1341,1343,1352,1356,1377,1387,1410,1415,1417,1420,1421,1423,1430,1432,1436,1439,1440,1451,1455,1470,1488,1494,1495,1496,1498,1517,1523,1526,1529,1535,1536,1538,1539,1543,1545,1546,1547,1552,1556,1557,1558,1562,1565,1566,1567,1568,1569,1570,1572,1574,1577,1579,1580,1581,1585,1592,1593,1596,1602,1603,1605,1606,1609,1611,1612,1616,1636,1639,1646,1648,1650,1653,1655,1656,1658,1659,1669,1670,1671,1673,1680,1686,1692,1703,1704,1710,1711,1712,1716,1722,1723,1725,1732,1733],"person_count":{"決議":3,"壹、公務預算審查結果":1,"本項通過決議91項":1,"提案人":161,"連署人":142,"本項通過決議15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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