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星期一）9時4分至10時35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陳委員明文","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10時55分","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出席委員：蕭美琴    陳明文    林俊憲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李鴻鈞    陳素月    顏寬恒","      委員出席9人","請假委員：陳歐珀    徐榛蔚    陳雪生    劉櫂豪","      委員請假4人","列席委員：江啟臣    林德福    呂玉玲    鍾孔炤    李彥秀    林奕華    何欣純    羅明才","      委員列席8人","主    席：林召集委員俊憲","專門委員：蘇純淑","主任秘書：黃輝嘉","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郭佳勳  薦任科員    林立偉","      薦任科員    洪翎宜","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一、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段落：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決議：","一、本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二、108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均審查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審查結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一、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1.基金來源：4億0,863萬9千元，照列。","2.基金用途：原列4億9,551萬元，減列：","(1)「平臺事業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0萬元。","(2)「地區監理計畫」100萬元。","(3)以上共計減列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9,251萬元。","3.本期短絀：原列8,687萬1千元，減列300萬元，改列為8,387萬1千元。"],["(三)解繳公庫：無列數。"],["(四)通過決議13項：","1.保障國民通訊傳播權益為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施政重點，近來行動通訊申訴案件以通訊連線品質為主，政府機關開放公有建物與土地設置基地臺之比率仍低，雖立法院審議104、105與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作決議，要求積極推動公務機關開放建置基地臺。主管機關統計公務機關（構）設置基地臺辦理情形，自103至106年度，業者申請總件數6,541件，經同意建置總件數為554件，平均建置率8.47%。103至106年度每年業者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建置件數均高於中央部會，獲同意建置比率遠低於中央部會，以106年度為例，地方組之申請總件數1,081件，同意建置僅37件，建置率3.42%，低於部會組建置率15.01%，且其中13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建置件數為零，顯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公有建物土地設施開放建置基地臺成效不彰，爰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9,134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明文　　陳素月　　林俊憲　　李鴻鈞　　李昆澤　　蕭美琴","以下第(1)至(2)案併入第1.案，提案人合併列入。","(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9,134萬元，辦理通訊傳播基礎設施建設監督管理等業務，其中，「保障國民通訊傳播權益」是本計畫施政重點之一，但公有建物與土地設置基地臺之比率仍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104、105與107年度預算案時，都曾作下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必須積極推動公務機關（構）開放建置基地臺。","但若統計近3年公務機關（構）設置基地臺情形（詳見下表），從103至106年，業者申請多達6,541件，同意建置僅有為554件，平均建置率僅有8.47%。而每年業者向地方政府申請件數都高出中央部會，建置率遠低於中央，顯示連續3年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廣公有建物土地設施開放建置基地臺，卻不見任何成效。因此，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說明與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9,134萬元，主要用於辦理通訊傳播基礎設施規劃及設計之監督等業務。經查，業者申請向公務機關（構）申請設置基地臺獲得核准設置比率過低，103至106年度總件數6,541件，經同意建置總件數為554件，平均建置率8.47%。而103至106年度每年業者向直縣市、縣（市）政府申請建置件數均高於中央部會，惟獲同意建置比率均低於中央部會甚多，以106年度為例，地方組之申請總件數1,081件，同意建置僅37件，建置率3.42%，遠低於部會組建置率15.01%，顯見公有建物土地設施開放建置基地臺成效仍有待加強。爰凍結該筆預算913萬4千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有效之解決辦法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明文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蕭美琴　　林俊憲　　陳素月","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459萬元，相較107年度預算數781萬元增加678萬元，相較106年度決算數2萬1千元增加1,456萬9千元，據計畫內容說明顯示，預算主要係用於「辦理電磁波宣導及溝通座談會」，以及製作、播送「行動通訊電磁波安全之電視節目」，並剪輯成宣傳短片及上傳網路推播使用，所需費用為1,450萬元。內容主要仍是針對基地臺之電磁波進行安全性宣導，然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之103至106年度公務機關（構）設置基地臺辦理情形，合計業者申請總件數6,541件，經同意建置總數為554件，平均建置率約8.47%，106年度平均建置率僅有6.40%。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長年進行電磁波宣導，然各年度公務機關（構）同意開放設置基地臺比率仍低，顯示該基金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之措施並未發揮效果，更遑論向民間推廣。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長年進行電磁波宣導未見明顯成效，應檢討其推廣策略，而非冒然增列大筆預算，為避免資源之浪費，爰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明該計畫預期目標及具體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李鴻鈞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鄭寶清　　顏寬恒","以下第(1)至(2)案併入第2.案，提案人合併列入。","(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459萬元，較107年度增加678萬元，增加原因是用於辦理基地臺電磁波宣導及溝通座談會，製作、播送電磁波安全宣導節目等，然而目前電磁波對人體是否產生危害仍未有明確之科學證據，相關說法莫衷一是，辦理相關溝通座談、製作相關節目應更加謹慎，爰此，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辦理電磁波宣導及溝通座談會，製作、播送行動通訊電磁波安全之電視節目，並剪輯成宣導短片及上傳網路推播使用所需費用1,4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宣導之內容、預計辦理之地點以及節目製播之預定計畫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明確說明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2)有鑑於公有建物及土地同意建置基地臺比例偏低，顯示行政單位對於基地臺電磁波仍有很大疑慮，更遑論是一般民眾對於基地臺的隱憂與抗爭。顯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電磁波的宣導方式需重新檢討。爰此，針對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劃」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辦理電磁波宣導及溝通座談會，製作、播送行動通訊電磁波安全之電視節目，並剪輯成宣導短片及上傳網路推播使用所需費用1,45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尚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計畫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顏寬恒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3.為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3,762萬1千元，辦理媒體識讀推動之措施，目前推行方式以補助教育研習活動為主，可看見觸及人數非常有限，每年僅有上千人參與，3年以來，參與活動人數累計僅有5,097人，總核撥補助金額卻高達218萬4千元（可見下表），而根據人口統計數據，106年底全國15歲以上人口數為2,048萬人，這項活動之辦理成效顯然未盡理想。","而且，媒體識讀的衡量標準，為要求受訓後的人員填寫問卷，108年度在計畫中寫到的目標值為合格率94%；但106年度的實際及格率就已經高達95%，這項績效評估指標設定實有過低，如歷年皆能輕易達成目標，對於問卷內容也該予以檢討調整，才能真實反映出閱聽人之媒體素養。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說明與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李昆澤　　陳素月　　李鴻鈞","以下第(1)至(3)案併入第3.案，提案人合併列入。","(1)為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3,762萬1千元，辦理相關推動措施，並將「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列入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以108年度參與課程人員之通傳近用正確觀念檢測及格率達94%以上為目標值。然該基金106年度決算推廣媒體識讀素養研習課程計補助12件，共約73萬2千元，參與總人數1,769人。然該研習課程之觸及人數未盡理想，且參與人員之通傳近用正確觀念檢測及格率達95%，已超過108年度目標值，顯見該目標值之訂定過於保守，設定之衡量標準其效益與公正性尚存疑議，爰該筆預算刪減600萬元，並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並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鄭寶清","(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為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於「傳播事務監理計畫」辦理相關推動措施，並將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列入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以參與媒體識讀課程人員之通傳近用正確觀念檢測及格率為衡量標準。目前主要以補助教育研習活動為推行方式，近3年度總核撥補助金額218萬4千元，參與活動人數累計5,097人，相較106年底全國15歲以上人口數2,048萬人，普及率不到萬分之二，該活動之觸及人數未盡理想，爰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3,762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鴻鈞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3)新媒體發展迅速，但媒體仍有其社會責任。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3,762萬1千元，推動媒體識讀等相關計畫，但推動方式之觸及人數有限（106年度參與相關課程人數為1,769人，105年度為1,549人。）以及績效衡量目標設定值偏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研訂妥適有效之方式就媒體素養、媒體自律、媒體監督等方面有積極作為。爰此，為提升民眾媒體素養，該筆預算凍結3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4.「電信法」明定主管機關得指定電信事業提供對偏遠地區電信普及服務，並由被指定事業依規定分攤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使全體國民得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電信普及服務範圍原已涵蓋語音通信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因此有線與無線之語音與數據（網路）之通信服務均包括在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現行僅以固網語音及數據通信普及服務為主，無線語音與數據通信之行動寬頻則尚未納入，為提升偏遠地區行動通信訊號涵蓋率，另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支應。行動寬頻網路本屬電信普及服務範圍之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檢討將偏遠地區行動寬頻網路之基礎建設回歸電信普及服務機制，以落實平衡城鄉數位落差之目的，維護全體國民公平使用電信服務之權利，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葉宜津　　陳明文　　鄭寶清　　李鴻鈞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以下第(1)案併入第4.案，提案人合併列入。","(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3,328萬2千元，主要用於辦理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經查，偏遠地區行網之語音與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本應納入電信普及服務機制，目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現行僅以固網語音及數據通信普及服務為主，無線語音與數據通信之行動寬頻則尚未納入，未積極提升偏遠地區行動通信訊號涵蓋率，爰該筆預算凍結3,282千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將偏遠地區行動寬頻網路之基礎建設回歸電信普及服務機制，平衡城鄉數位落差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明文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蕭美琴　　林俊憲　　陳素月","5.近年民眾通訊消費申訴之行動通訊部分，仍以通訊連線品質占比最高，105年度通訊連線品質申訴占行動通訊申訴案總件數48.36%，106年度為46.95%，107年第2季攀升至53.37%，顯見行動通訊連線品質仍有待改善，另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之103至106年度公務機關（構）設置基地臺辦理情形，合計業者申請總件數6,541件，經同意建置總數為554件，平均建置率約8.47%，106年度平均建置率僅有6.40%，顯見公務機關（構）開放公有土地建物建置基地臺所占比率仍未盡理想。為加速推動行動寬頻基礎建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強化與各公有建物土地管理機關（構）之溝通，呼籲其適度開放建置基地臺，以建構完整行動寬頻網絡，並督請民間電信業者檢討其基地台建置策略，以改善其通訊連線品質，進而有效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保障消費者之權益，俾利後續應用服務之推展。"],["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鄭寶清","6.鑑於數位通訊科技發展迅速、物聯網（IoT）及智慧城市等相關應用服務漸成主流、民眾使用行動影音服務需求增加、通訊資料傳輸量大幅成長，導致整體所需之頻寬持續增加，且交通部106年度委託辦理之「頻譜供應規劃與政策規範研究」報告中，推估我國109年之行動通訊頻寬需求將達1625MHz，惟我國目前僅釋出590MHz之行動通訊頻寬，差距仍大。爰在順應5G匯流發展以109年開放5G首波釋照之政策方向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評估未來頻寬需求，完成相關頻譜規劃及整備，並對如何滿足漸增之頻寬需求提出完整計畫，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儘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完整詳細之相關規劃報告。"],["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鄭寶清","7.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基金來源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受監督之事業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108年度預算案持續編列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收取通訊傳播監理相關規費之7%，分配撥入基金來源4.01億元。而該基金期初餘額已逾13億元，實足以支應108年度基金用途4.96億元所需（詳見下表）。該基金108年度預算案編列短絀約0.87億元，但近年度決算均為賸餘，實無必要編列高至7%。且108年度期末基金餘額預估也多達12.22億元，龐鉅資金留置於非營業基金，將嚴重影響政府資源合理配置，大筆金額也無法有效運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參考審計部之審核意見，在維持基金正常業務之下，逐年將部分基金繳庫，以利有效運用。"],["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8.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地區監理計畫」項下「北區監理」、「中區監理」及「南區監理」之「服務費用─郵電費」共計編列645萬4千元，較107年度編列之347萬8千元，大幅增加297萬6千元，經查是因為各區監理有關新世代電波監測系統所需專線電路數量增加及其頻寬提高，因此需要增加相關預算支出。針對相關「郵電費」雖為必要支出，然而因電路數量及其頻寬龐大應與固網業者加強協調，是否能夠有優惠價格，爰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與固網業者進行溝通協調，相關預算是否尚有折扣空間，於1個月內針對所增電路是否能夠再節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說明。"],["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9.為提升民眾搭乘大眾交通之意願，需提升大眾運輸場所及移動時行動寬頻服務品質。而鐵路為花東居民主要之對外交通方式，故需優先改善東部幹線之行動寬頻訊號涵蓋。目前已完成北迴線及花東線隧道通訊改善，尚有收訊不佳之區間（山谷）及宜蘭線、南迴線待改善。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計畫及期程。"],["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10.資通安全小至個人資料保護，大至國家安全，均非常重要。為經濟發展及符合國際潮流，我國一直有新的嘗試與開放，例如純網路銀行。於此同時，諸多平台亦遭受駭客攻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提出具體政策應對建議。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11.災防告警服務於105年開始啟用，107年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會發送空汙警報，但此服務非4G用戶均收不到。請研擬於有線電視及廣播頻道同時發布消息之可能性。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12.為推動偏遠地區寬頻建設，行政院訂有「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績效評量原則」，但業者申請於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台之核准數量仍偏低。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13.許多國家公園及山屋（莊）皆無語音通訊，為鼓勵民眾接觸大自然，及確保緊急時得以對外聯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主動與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單位協調推動行動寬頻基礎建設。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完善書面計畫。"],["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二、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1.基金來源：3億6,233萬4千元，照列。","2.基金用途：原列3億0,107萬9千元，減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產業研討會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0,087萬9千元。","3.本期賸餘：原列6,125萬5千元，增列20萬元，改列為6,145萬5千元。"],["(三)解繳公庫：無列數。"],["(四)通過決議8項：","1.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編列撥付地方政府1億4,469萬8千元，另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8萬4千元。地方政府獲撥款項，依法應該用於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依據「106年度有線廣電基金地方政府運用執行情形」之評核報告，可見到評委提及所辦事項與法定用途關聯性不高、預算執行率待加強、未專款專用等嚴重問題。而該基金依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係於每年8月31日以前將上年度的款項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但是該基金管理會於每年9月下旬才開始討論、考核各縣市之執行情形，結果形成考核結果尚未定案，卻已先撥付款項，如此狀況之考核結果恐無法有效督促各機關將資源妥善運用。","爰該二筆預算合併凍結十分之三，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考核時程與報告之影響力，儘速增、修訂相關規範，以達資源分配更妥善之效果，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2.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2億5,322萬1千元，其中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撥付40%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根據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8月31日前將前1年度關於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款項無息撥付、捐贈之。惟該基金管理會每年於9月下旬始開會討論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上年度運用受撥付款項之執行情形，等同為上年度考核作業結果尚未定案即先撥付該年度款項，考核結果與資源分配未能互相連結，使考核流於形式，至今仍未改善。為監督基金款項運用，以期落實補助偏鄉地區之原意，爰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增、修訂相關考核或分配規範，重新研擬各縣市分配比例，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盡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鄭寶清","3.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2億5,322萬1千元，據106年度有線廣電基金地方政府運用執行情形之評核意見，地方政府所辦事項與法定用途關聯性不高、預算執行率待加強、未專款專用。爰此，為落實基金設立宗旨及願景，需落實考核結果與資源分配，爰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編列撥付地方政府1億4,469萬8千元，近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有線電視頻道業者換照過程中實施「新播」與「首播」的分數加權制度，但頻道業者卻濫用「首播」制度，大量放送10年以前的老舊節目，爰該筆預算全數凍結，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重行調整「新播」與「首播」制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明文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蕭美琴　　林俊憲　　陳素月","5.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編列4,400萬7千元，主要用於辦理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相關經費。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占行政總戶數之「占有率」，從105年第4季、106年第4季至107年第2季，自60.80%逐漸下降為60.41%與59.37%，占有率未達六成；107年第2季有線電視系統占有率最高為新北市70.52%，而占有率未達五成者，除離島3縣外，尚有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東縣與花蓮縣，爰該筆預算凍結44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效促進有線電視普及措施以符合基金設置目的書面計畫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明文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蕭美琴　　林俊憲　　陳素月","6.鑑於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比率持續衰退，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有線電視系統整體訂戶數之占有率持續下降，自105年度第4季、106年第4季度至107年度第2季，從60.8%逐漸下降為60.41%再到59.37%，占有率跌破六成，更有部分縣市年占有率未達五成，107年第2季行政戶數較106年度第4季增加3.74萬戶，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卻減少6.84萬戶，顯見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正逐漸流失。爰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積極研議有效政策與措施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落實有線廣播電視與地方之良性互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以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設立宗旨及願景。"],["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鄭寶清","7.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全台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占行政總戶數之「占有率」，從105年第4季、106年第4季至107年第2季，自60.8%逐漸下降為60.41%與59.37%，占有率未達六成；但從行政戶數上來看，行政總戶數整體增加了3.74萬戶，有線電視系統訂戶則是整體數減少6.84萬戶，顯見有線電視系統訂戶逐漸流失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成立之宗旨，就是為了推廣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並落實有線電視與地方文化的良性互動，因此關於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萎縮、占有率下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須積極研議有效政策，滿足消費者多元之影視需求，以促進有線電視系統之普及發展。"],["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8.就「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管理會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受本基金撥付款項運用執行情形時，有明文訂定相關審酌事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定期公開相關事項。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繼續併案審查："],["段落：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管理法草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管理法草案」。"],["段落：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二、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段落：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三、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段落：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四、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段落：委員周陳秀霞等22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五、委員周陳秀霞等22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段落：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六、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段落：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七、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段落：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八、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段落：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等9案。"],["九、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等9案。","主席：今天要討論的條文內容及修正動議都已經在本委員會本會期第6次會議宣讀完畢，現在進行逐條審查，並開始協商。","（進行協商）"],["主席：首先處理法案名稱。","請問各位，對本案名稱「電信管理法」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好，我們就照案通過。","繼續處理第一章章名。","請問各位，對第一章章名「總則」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我們就照案通過。","繼續處理第一條。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沒有什麼意見？"],["葉委員宜津：第一條是不是照行政院版？","主席：第一條所有版本大概都一樣，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繼續處理第二條。第二條沒有特別的版本。"],["葉委員宜津：沒有修正。","主席：既然沒有修正，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我們就通過。","繼續處理第三條。第三條有不一樣的版本，包括行政院版、鄭寶清委員的版本、許毓仁委員的版本和徐榛蔚委員的版本。","是不是先請鄭委員寶清發言？","葉委員宜津：是不是先請行政部門說明一下：如果只有「電信設備」的話，是不是給你們的range反而大一點？","主席：那麼就先請行政部門報告，之後再請有提出版本的委員發言。","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詹主任委員婷怡：最主要是介接到公眾電信網路和非公眾電信網路，其權利義務是不一樣的，所以它是有差異的。這個部分我請我們的法務處長來說明。","謝處長煥乾：其實這一條是定義，是為了後頭所有條文使用上的需要而定義的。這裡頭提到的一個是立法技術問題，一個是用語的問題。第一項第二款「電信服務」的定義有3個版本，電信服務其實就會使用公眾電信網路，「電信設備」則非常、非常廣，它包含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電信網路，但是「電信服務」一定是narrow在公眾電信網路，然後我們現在以網路的概念來架構它，因為後頭的條文都是用「網路」，所以我們建議還是採用行政院版。","許毓仁委員和徐榛蔚委員的版本則是涉及立法技術的問題，因為他們把「電信資源」拿到這裡來定義。其實我們後頭有使用到2個term，一個是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一個是未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那是分類規定的方法，將來這個電信事業的範疇可能也會有所調整，所以把這個放在定義欄相對而言會比較不方便。","總之，我們建議這個條文是不是就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謝謝。","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再補充說明一下，就是我們依據電信設備去架構出來的是一個電信網路，在這個電信網路上面跑的是電信服務，所以對於設備和架構出來的網路，我們比較建議依照行政院的版本來做這樣的定義。","鄭委員寶清：不是，你們在第六款才講到「公眾電信網路」，不應該在前面就予以限縮。你們第二款就寫了「公眾電信網路」，這個部分如果使用「電信設備」的話，它的範圍會比較大，因為你們在第六款還是有對「公眾電信網路」另外界定，這樣能讓範圍更大、比較清楚嘛！其實「公眾電信網路」第六款已經有了，這樣就等於定義2次，這邊一次，第六款又一次。","詹主任委員婷怡：這邊指的是電信服務，剛好跟第一項第六款做一個對應。也就是說，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電信服務」是架構在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的「公眾電信網路」之上的電信服務。"],["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葉委員宜津：主委，我覺得鄭寶清委員版有關「電信服務」的定義雖然只寫「指利用電信設備……」，可是電信設備也包括所謂的公眾電信或網路設備嘛！它是有包括的。你是覺得如果沒有這樣寫，後面寫到「公眾電信」或者是「網路設備」的時候就沒有用詞定義嗎？會有這樣的疑慮嗎？","謝處長煥乾：我可不可以解釋一下？就是整部電信管理法所涵蓋的網路型態包含公眾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電信網路，如果按照現在第二條寫的「利用電信設備所提供之通信服務」，專用電信也包含在內……"],["鄭委員寶清：有「公眾」啦！"],["謝處長煥乾：因為專用電信……","鄭委員寶清：你落掉2個字了啦！是「公眾通信之服務」，其中有「公眾」2個字嘛！"],["謝處長煥乾：可是許毓仁委員和徐榛蔚委員的版本都把「公眾」2個字刪掉了。","鄭委員寶清：我的版本沒有啊！我的版本沒有把「公眾」2個字刪掉啊！就是你們前面的「公眾」二字下面都有了，不需要重複啊！","王處長德威：報告委員，如果這邊用「電信設備」的話，因為它後面接的是「公眾通信」，公眾通信的範圍非常的大，比如說現在資通訊的技術其實已經混合了，如果照這樣定義的話，LINE的服務可能就會被認為是電信服務，可是在我們後面的配套中，它並沒有使用到我們的稀有資源，又不來登記成為電信事業，這樣後面要定義市場、把所謂的市場顯著地位找出來的時候，也許會被要求LINE也應該符合這個……","詹主任委員婷怡：不是、不是，不是這個原因，不是這樣。","我說明一下，應該是說為什麼會在「電信服務」這邊特別提到公眾電信網路……","葉委員宜津：不是這樣嗎？剛剛說的不是嗎？讓他說完好不好？我很有興趣耶！他LINE說到一半，LINE在這個時代很重要啊！你讓他先說完好不好？","王處長德威：如果第二款只寫「電信設備」的話，電信設備的範圍很大，它後面接的不是公眾通信網路上的服務，而是「公眾通信」的話，在定義上來講，很多人在用的也許就會被認為是公眾通信，所以如果這樣解釋的話，電信服務的範圍會非常的大。可是我們這整個電信管理法的設計其實是採用誘因的管理，也就是說，如果你要使用到稀有資源的話，後面會有一條規定是你一定要來登記成為電信事業，成為電信事業之後，後面所有的監理機制就可以扣得上來。如果應該成為電信事業卻沒有成為電信事業的話，後面那些就全部沒辦法扣上了，所以從整個設計上來講，我們在定義上是：在公眾通信網路上所提供的這樣一個服務才叫做電信服務。"],["葉委員宜津：你剛剛說LINE的部分是怎麼樣？","王處長德威：因為它不是在公眾通信網路上，就不會被放進來，可是如果現在把「電信服務」脫離公眾電信網路這個基礎的話，可能解釋上就會有疑慮，後面的監理機制就扣不上來了。"],["主席：LINE到底是不是？"],["王處長德威：LINE現在不是。"],["葉委員宜津：LINE現在不是！","主委，LINE現在不是，可是如果我們不要把「公眾」和「網路」加進去，將來它就可能是，屆時我們就不用再修這一條，是不是這樣？","鄭委員寶清：這樣範圍比較大，為什麼不要呢？","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先講我剛剛想要講的部分，那個部分就讓王處長繼續往下講。","應該這麼說：為什麼這裡會用「公眾電信網路」？是因為在電信法中，網路有分好幾種，有公眾電信網路、有專用電信網路，還有其他的電信網路，包括實驗的網路等等；電信服務是以架構在公眾電信網路上面來成為我們電信管理法上定義的「電信服務」。我剛剛的邏輯是這樣。如果要把電信服務擴張解釋到包括公眾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電信網路，後面的機制可能就變成需要配套調整。","葉委員宜津：主委，你說的我知道。我們現在是說，既然這裡只有定義，你就不用這麼限縮……"],["鄭委員寶清：對啊！","葉委員宜津：電信和網路這種東西是日新月異的，將來什麼時候有需要，可能可以增加一、兩條就好，不用再去動到第二條的定義，這樣是不是反而更好？","鄭委員寶清：對啊！這樣比較寬廣、比較好，會有困難嗎？你說要「公眾」，下面也有「公眾」二字啊！","葉委員宜津：就像剛才主委講的，電信網路包括的範圍比較大啊！既然這裡只是定義，將來需要配套的話，我們只要把配套增加上去就好了，這樣整個結構並沒有什麼問題。","詹主任委員婷怡：我跟我們處長確認一下，如果這樣的話，關鍵文字是只有「公眾」2個字，還是包括後面的部分。因為不管是鄭委員的版本或其他委員的版本，重點並不在「網路」二字，而是在「設備」二字。如果變成「電信設備」，和整個架構的關係是怎麼樣，我想我們這樣來釐清問題會比較容易討論。","葉委員宜津：對，就是像鄭寶清委員版「電信設備」這樣的寫法有沒有問題？","李委員昆澤：這個部分NCC必須很明確地定義，現在的電話到底是屬於電信類還是網路類？都有嘛！WhatsApp也有啊！不只是LINE，telegram也是一種新的網路通訊設施，而且使用的人越來越多。這些到底是屬於電信網路服務，還是屬於一種設備？這關係到整個電信管理法的用詞、未來使用的範圍和相關的管理，NCC對這個部分必須有明確的看法！","我是建議主席先休息5分鐘，讓他們先討論一下，因為這個很重要，一定要很明確。"],["主席：你們需要休息討論嗎？","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是這樣啦！我們同仁在電信和網路架構的領域都很專業，重點只是要怎麼放啦！","謝處長煥乾：我來說明一下好了，就我們原來整個立法技術的架構而言，「電信設備」就如同第一項第三款的定義，在我們來看就是一個、一個電信設備的單體，網路則是組合起來會發生一定功能的，我們就把它叫做「網路」。我們在後頭的管理架構有所謂的「公眾電信網路」；電信網路分2類，一類是公眾電信網路，另外還有所謂的專用電信網路，它是有分類的。所以我們整個條文的架構是這樣的設計。","當然，從我們的觀點來看，這樣的架構是前後一致的。如果現在把它改成「設備」，因為整個網路是「設備」構成的，你一定要說不僅如此，似乎也不是一定不可以，但是因為我們整個設計架構就是「公眾電信網路」上的功能就是「電信服務」，專用電信網路的部分就不叫「電信服務」，後面整個條文的設計是這個樣子啦！","李委員昆澤：整個電信管理法就是以電信的基礎、以它的設備為主，網路的運用是另外一個層次的領域？","謝處長煥乾：就是網路是由設備構成的，對。","詹主任委員婷怡：等一下，處長，這樣有一點誤導。我這樣講好了，這裡講的「網路」不是大家想的internet那種網路……"],["李委員昆澤：我知道。","詹主任委員婷怡：而是電信架構，可以讓它functional的那個網路。也就是說，今天的電信設備就是像router，或者是經濟部所輔導的相關廠商所生產出來的設備。當這些電信設備連網、interconnection，也就是我們講的網路互連等等，讓它可以functional、作用之後，就會形成一個電信的傳輸網路，然後在上面跑的就是電信服務。剛剛處長提到其實沒有什麼不可以，但是我們原來的立法邏輯從當初電信法的架構下來的時候，就是電信設備是一件事，讓它interconnection之後、形成電信網路是一件事。","為什麼在這裡會特別把電信服務處理成「公眾電信網路」？是因為還有專用電信網路和其他的電信網路。如果今天是來申請專用電信網路的話，它所提供的比如說像台電的智慧電表，現在我們是給它專用電信網路，它就不會是這裡所謂的電信服務；所以邏輯是這樣。至於這裡要怎麼去安排，其實是可以討論的，但是整個體系和邏輯就會……"],["鄭委員寶清：現在不是在討論第二款的「公眾」嗎？","鄭委員寶清：主委，現在不是在討論「公眾」，這裡是規定「提供公眾通信之服務」……","葉委員宜津：不是啦！主委，我是問你如果這裡不要只侷限公眾電信網路，而是規定電信設備，這樣將來如果要把專用電信網路併進來處理，是不是反而會更好、更方便？我們唯一擔心而且一直問你的問題就是：如果我們做了這樣的修正，對你們執行公眾電信網路會有什麼阻礙？沒有嘛！我聽到現在並沒有聽到有任何窒礙難行的地方或是有什麼後遺症，既然沒有，那我們就先把這裡的range放大，這沒什麼不好啊！","詹主任委員婷怡：這部分稍後請處長說明，他們對技術方面比較瞭解。我剛剛的說明並不代表反對這件事情，而是先向委員報告我們立法的邏輯……","葉委員宜津：我們當然也很擔心，所以才會一直問如果把定義的範圍放大會不會有什麼後遺症或窒礙難行之處，可是本席聽到現在為止都完全沒有聽到耶！"],["主席：請謝處長說明一下。","謝處長煥乾：我剛才已經說明了我們的整個架構和邏輯，就是在各種設備組合之後，這個組合就會變成網路……","葉委員宜津：我們對這些都同意，請你直接說明放大範圍對這個法的制定和定義有沒有影響，沒有任何影響嘛！","謝處長煥乾：所以我剛才講也沒有一定不行，只是說……"],["葉委員宜津：那就好了啊！","謝處長煥乾：其實我們原來的邏輯脈絡是很清楚的，現在變成有點……"],["葉委員宜津：不會啊！邏輯脈絡有什麼不清楚？"],["謝處長煥乾：現在大概是……"],["葉委員宜津：你們的公眾電信網路也包括在電信設備裡面啊！"],["主席：沒錯啦！電信網路就是電信設備嘛！電信網路跟電信設備有沒有什麼衝突？基本上沒有嘛！","王處長德威：向委員報告，這個用詞會關係到第二十九條以後的規定，就是看在電信服務市場誰具有影響力，如果有影響力而會影響到市場的公平運作，我們有可以對它加以監理的這種機制，如果我們把電信服務的概念放得很大，那也許我們就會被要求……"],["葉委員宜津：你們很怕被要求嗎？","王處長德威：因為那個東西在實務上並沒有人這樣做，我們也沒有籌碼這樣做，我們在這邊所講的就是，如果你要來申請我這邊的資源，不管是路權、號碼或頻譜，那就一定會配合我後面的運作。我們在網路上有很多的服務，我們是鼓勵來我們這邊落地，那麼在後續可以做監理的政策，如果今天加給他們的義務很多，可是他們又沒有來申請我們的資源……","鄭委員寶清：我們是在討論電信服務，你不要講到那麼遠嘛！","王處長德威：因為如果將電信服務的定義放大，電信服務市場這一塊就會變得很大，有很多統統都會被解釋成在電信服務市場的範圍裡面。"],["葉委員宜津：你們認為應該怎麼規定？","王處長德威：我們是希望各個服務提供者都能夠儘量來本地提供服務，而且在這邊有接觸點，如果我們把服務定義成很大的範圍，讓他們覺得所受到的管制太多，那麼他們根本就不想要在我們這邊有任何的接觸點，可是他們一樣可以透過網路來提供服務，這樣對整個競爭來講反而不是很好。","葉委員宜津：好，本席已經懂了！","主席：另外，第六款是「公眾電信網路：指為提供電信服務所設置之電信網路。」，是不是可以將「電信服務」改為「公眾通信」？就是跟第二款的定義相呼應。","在場人員：已經有定義過，就是提供給公眾使用。","主席：第六款是：「公眾電信網路：指為提供電信服務所設置之電信網路。」，剛才我們討論的第二項是規定公眾電信網路，所以要跟第二項相呼應，是不是可以改成「指為提供公眾通信所設置之電信網路」？","詹主任委員婷怡：這樣修正的精神是比較符合原來第二款的精神，只是有沒有必要性而已。","主席：對嘛！如果對第二款堅持公眾通信的話，那第六款就應該要相呼應，對不對？"],["詹主任委員婷怡：符合那個精神是沒錯的。","主席：好。另外，第二項規定：「前項第六款所稱設置，指以自己名義建置或組合既設之電信網路。」，是不是可以將「既設之電信網路」改為「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這樣有沒有比較清楚？","謝處長煥乾：那個意思是一樣的，我們的文字很精簡，其實就包含了委員所講的修正內容。","主席：如果改成這樣會不會比較清楚？以後就不需要還要解釋法條，這是法律用語嘛！這樣修正可以嗎？"],["謝處長煥乾：可以。那第二款是不是照我們的版本？","主席：第二款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葉委員宜津：好啦！","我可以再問一下跟第二款沒有關係的部分嗎？","主席：可以，我們現在就是討論第三條。","詹主任委員婷怡：我補充一下關於第二款的說明，第二款如果是這樣規定，反而會多一些人來申請。","葉委員宜津：我已經瞭解了。現在我反而有一個問題，這關係到許委員毓仁和徐委員榛蔚的版本。我們剛才提到的都是公眾電信網路，但是還有專用電信網路，現在當然是分開的，但是有沒有可能有一天可以互相連結？譬如說你們剛才有提到智慧電網，現在看起來我們不必管到智慧電網那個部分，就讓經濟部去管……"],["詹主任委員婷怡：專用電信網路的頻譜也都是歸NCC管。"],["葉委員宜津：那第十款是不是就應該考慮採徐委員榛蔚和許委員毓仁的版本？就是各機關核配的電信頻道都包括在內？"],["詹主任委員婷怡：所有的頻率跟識別碼都是由NCC核發。","葉委員宜津：對啊！所以他們的版本有規定第十款，就是紅色字體的部分。","謝處長煥乾：跟委員報告，我們在後面有一個條文是對公眾電信網路加以分類，這兩個版本只是把分類和定義放到這裡來。"],["葉委員宜津：這裡就是規定名稱的定義啊！","謝處長煥乾：我們是把它當作分類來處理，因為我們所界定的使用電信資源之範圍在將來可能會調整，所以我們會去修後面的條文，如果是規定定義的話，就變成好像在本質上就是這樣，其實這是可調整的。","葉委員宜津：好，我瞭解了。"],["李委員昆澤：把它規定在分類就可以了。"],["主席：第三條就照陳委員明文提案條文通過。"],["葉委員宜津：好。"],["主席：謝謝。","現在處理第四條。各版本的條文內容都一樣，第四條沒有爭議，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二章章名「電信事業之經營」。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一節節名「登記」。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五條。"],["葉委員宜津：照行政院的版本。","主席：好，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六條。各版本的條文內容都一樣。"],["李委員昆澤：後面不一樣。"],["主席：請NCC說明。","謝處長煥乾：因為可能不是只有形式不完備，內容也不完備，就是應該記載事項的內容不完備，如果規定為「形式」就太狹義了！"],["葉委員宜津：照行政院版本。"],["主席：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七條。大家對第七條沒有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二節節名「一般義務」，大家沒有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八條。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關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逾期未繳交電信費用」，我要提出三個問題，請NCC逐一回應。院版第八條是規定經營電信事業的一般義務，依第三款規定，對於未繳交電信服務費用者，經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仍不繳交，電信業者始得停止提供服務。事實上，目前各家業者對於催告和停止服務的規定並不一樣，像中華電信的催告期間是7天，欠費如果超過3週就停止服務；遠傳的催告期間是11天，停止服務則是欠費10天限外撥、3週後就全停；台灣大哥大的催告期間是7天，欠費1～3週限外撥、3～9週服務全停。NCC是否有協調各業者設立統一標準的規劃？否則在新法上路後對於催告期間及後續停止服務的解釋不一，就很容易產生紛爭。而且還有一個嚴重的問題，如果人民遭遇急難卻無法打電話，造成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損失，這就是對於人民的緊急通訊權沒有辦法做到最低程度的保障，這是我們所不樂見的，所以NCC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說明。","詹主任委員婷怡：各個版本的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容並沒有任何不同，我請謝處長向委員說明實際執行的現況以及未來有什麼配套。","李委員昆澤：目前各家業者對於催告期間跟停止服務的規定不同，本席希望能夠有明確的定義，因為這關係到人民的緊急通訊權。","謝處長煥乾：目前電信業者有所謂的營業規章，必須要由主管機關核定，但是我們並沒有訂出一定要多少天，這一款是規定相當期間，條文必須要這樣規定是由於有一個背景，因為各種電信服務不一樣，所以如果把期限訂死就會有一個問題，就是有些可能比較長、有些比較短，因為相當期間是一般法律概念，所以就規定「定相當期間」。","詹主任委員婷怡：處長應該要針對委員的問題回答，就是對相當期間可能可以理解，在審查時會看營業規章，但是如果有一些緊急危難的需求或是什麼情況，有沒有其他的配套可以support這件事？","謝處長煥乾：其實用手機撥打119都可以撥通，即使沒有訊號也都可以提供服務。","李委員昆澤：本席要請教第二個問題，如果名下有很多門號，當一個門號欠費時，在同一家業者的其他門號是否會被連帶停話？NCC應該很清楚各家的規定不同，像中華電信是規定在同一轄區營業處申請的門號才會遭到連帶停話；遠傳是只要有欠費，即使其他門號都有正常繳費，還是會連帶遭到停話；台灣大哥大不一樣，其他有正常繳費的門號並不會被連帶停話。當然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沒有繳費就沒有服務，但是各家業者停止服務的範圍、期日都跟消費者的權益息息相關，所以對這方面一定要更謹慎，請你們簡單說明關於消費者權益的保障。","謝處長煥乾：關於現在的處理方式，是不是可以請陳處長向委員說明？","陳處長國龍：關於營業規章對停話的規定，就是像剛才李委員所說的，現行法規要如何拉齊，我們以後會在實務上處理這個部分，因為這還涉及到彼此之間的競爭，我們訂定一個基本的標準，但是如果業者要對消費者比較有利，我們也會同意。"],["詹主任委員婷怡：問題不是在這裡。","葉委員宜津：處長，不能夠讓他們自由競爭，我們是站在消費者的立場，我們並不是站在業者的立場，本席認為，NCC要很明確的讓業者知道，你們是以門號來收費，依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對於欠繳費用的門號停止服務是沒話講，但對於沒有欠費的門號停止服務就沒有道理，不可以這樣，要很明確的這樣講，而不是讓業者自由競爭。","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就是想請處長針對問題的核心來回答，剛才委員講得非常清楚。","陳處長國龍：我們對這個部分就很清楚的要求，以它的……","葉委員宜津：如果很清楚的話，為什麼現在還會有這種情況呢？為什麼電信業者對消費者在同一家的其他門號全部close掉呢？你們沒有很清楚啊！你剛才還說現狀就是像李委員昆澤所講的，就是不可以、不應該這樣啊！","謝處長煥乾：不同業務之間是不相牽連的，如果是行動業務的部分欠費，對固網業務不能停止服務。","葉委員宜津：沒有，李委員剛才是講門號……","李委員昆澤：各家業者的規定都不一樣，一個門號欠費，在同一家業者還有申請其他門號，像有人會有兩支或三支電話，也許都是向中華電信申請，依中華電信的規定，如果同一個門號都是在同一轄區的營業處申辦，全部都會遭到連帶停話。遠傳的規定不一樣，只要有一個門號欠費，即使其他門號正常繳費，也統統都會連帶被停話。","詹主任委員婷怡：我來幫忙釐清問題，剛剛處長的回答太籠統了，我想請處長回應，現在單一的個人申辦不同的服務，對其中一種服務欠費，會不會停止其他的服務？其次，如果是同一種服務，申辦不同的門號，對其中單一的門號欠費，現況是怎麼樣？我們要如何改進？","李委員昆澤：對，像台灣大哥大的規定就不一樣，有正常繳費的其他門號並不會被連帶停話。","葉委員宜津：主委，不用再問現況是怎麼樣，現況就是像李委員昆澤所講的這樣啦！"],["詹主任委員婷怡：處長剛才的回答會造成一些誤解。","陳處長國龍：固網服務跟行動服務是不同的類別，所以是分開處理，對於未善盡對消費者保護的部分，我們會要求業者改進。","李委員昆澤：我要提醒主委，過去最常發生的消費者爭議就是電信消費的爭議，經本席提案設立了電信消費爭議處理中心，所處理的案件都非常龐大，NCC必須要站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立場，以更積極的態度去做處理。","我接下來要問第三個問題，等一下請主委針對這幾個問題做更明確的說明。關於第八條第三款所規定的電信服務費用，我認為必須要討論是否有必要增訂電信費用請求權的時效，因為這個請求權的時效跟消費者的權益息息相關，為了避免紛爭，造成政府機關、電信業者龐大的行政負擔，以及進入訴訟後的煩累，我認為有必要增訂電信費用請求權的時效。","我在這邊提供幾個實務界對於電信費用請求權時效的不同看法，高等法院在92年的法律座談會有關民事類的提案第4號認為電信服務是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所以要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的二年時效；也有認為電話費是按月給付的債權，所以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五年時效；另外也可以參考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關於費用請求權規定的五年時效。主委也是律師出身，也是一個很大牌的律師，我要請教，不管二年或五年，甚至是不同的看法，請求權的時效跟電信業者、消費者都關係重大，我認為這個是有討論的必要，請主委出來說明一下。","我再重申一下我的原則，主委、NCC的處長、官員們，消費者的權利是第一，我過去有說過在相關消費者的爭議裡面電信消費爭議都是居於首位，民眾對自己權利的保障定義要非常清楚啊！","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先針對剛剛那個問題，剛剛那個問題已經確定就是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同服務絕對不能那樣，目前實務上在營業規章中，如果是同一個個人的相同服務的不同門號，可能沒有那麼清楚，但是我們回去會把這個部分透過實務的運作直接在營業規章裡面把它釐清，就是不同的門號應該不可以混在一起。"],["李委員昆澤：我因為跑業務申請了3支電話……"],["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李委員昆澤：但是我都在同一家公司申請。"],["詹主任委員婷怡：是。","李委員昆澤：我手頭比較緊，有電話費繳不出來，但是其他兩支還可以繼續繳納費用。"],["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錯。","李委員昆澤：但是你把我統統停話或是怎樣，會有不同的爭議。","詹主任委員婷怡：從法律關係來看，那個都是個別成立的法律關係，這個一定要在營業規章裡頭去落實，不可以有模模糊糊的地方，我們平台處回去會做這件事。針對剛剛委員提到時效的問題，如果以它是租金的屬性來說，確實是可以適用短期的時效，這個部分我們並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是短期的時效一般就是15年，會有2年、5年的，這個部分我們是同意應該要有時效，避免權利狀態一直處於不確定的情況，但是時效的部分就看委員的意見。我請謝處長做補充。","謝處長煥乾：剛剛委員提的都是過去法院的案例事實，沒有錯，不過剛剛我有注意到，你是從保障消費者的觀點出發，這時候2年、5年就很有意義了，它確實不是一般15年的債權，比較類似租金，用什麼樣的觀點，大概就是2年，到底2年好還是5年好？因為這個是資費的請求權，是業者對消費者的債權，如果從保護消費者的觀點來看，一定要短的，不要長，就是2年沒有請求的話，對消費者來說就變成自然債務了，所以是短的才對而不是長的。我們理解當初不同委員提案的用意，如果照委員的意思應該是保障消費者，宜短不宜長，大概是這樣的意思。","葉委員宜津：我再問一下，我用白話文來問，主委、處長，在同一家電信業者我有不同的門號，譬如有2支、3支，其中一支欠費你可以停話，但是不能夠讓這一家電信業者把我的兩、三支電話都停掉，這個已經有共識了對不對？"],["詹主任委員婷怡：對。","葉委員宜津：但是現狀是都停掉，這損及消費者的權益……"],["詹主任委員婷怡：所以要從營業規章去處理。","葉委員宜津：什麼時候處理營業規章？因為現況就是這樣子損害消費者的權益，處長來你來回答。","陳處長國龍：這個部分我們按照行政程序的部分，因為營業……"],["葉委員宜津：行政程序要多久？消費者的權益一天都很難等耶！","陳處長國龍：我今天回去馬上啟動，但是那個程序就用最快的方式，應該是在……"],["葉委員宜津：最快是多久？"],["李委員昆澤：一個月可不可以？"],["陳處長國龍：一個月的方式去……","葉委員宜津：還要一個月喔？我覺得這應該一個星期就解決掉，你就行文給這些業者說這樣不行，營業規章要修改啊！","陳處長國龍：我們馬上做，但是該有的程序我想……","詹主任委員婷怡：處長，你不能這樣解釋，這樣委員會有一點誤解，應該說我們回去可以馬上發文，但是他們修改營業規章要報上來，所以重點是在報上來，報上來我們就會用最快的速度，因為我們還要經過分組，還要經過委員會……"],["葉委員宜津：一般你們要求營業規章報上來都多久的時間？","謝處長煥乾：我說明一下，按照現行法，營業規章是業者報給我們核定，有一種情形剛剛委員提到的，就是為了消費者權益我們可以命它變更。"],["葉委員宜津：我認為就是要命它變更。","謝處長煥乾：命它變更這可能涉及消保會，就是它屬於……"],["葉委員宜津：沒有關係……","謝處長煥乾：訂立契約的部分，剛剛陳處長講的意思是，那個程序要follow。","葉委員宜津：是，要多久？"],["謝處長煥乾：需要一點時間。","主席：這樣子啦！我看委員的意見是說，你們今天回去就發文，內容特別明定，必須更改營業規章，希望各公司在一個星期以前報上來。","葉委員宜津：對，好。"],["主席：明定就是這樣子好不好？"],["葉委員宜津：主席英明。"],["主席：好。","詹主任委員婷怡：回到剛剛李昆澤委員提出來的部分，就是說基本上它應該不適用於一般的時效，有短期時效2、5年的可能性，因為這個的請求權基礎在電信業者，如果從保障消費者立場，就看大家覺得如何。","鄭委員寶清：第八條第三項電信事業裡面有特別講到「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是什麼意思？而且後面第十七條有規定「消費者定型化契約之規範」，已經有定型化契約，還有什麼約定？這容易造成很多紛爭。就是你所有東西都跟我約定好，我就照約定走，不能這裡又講另有約定，什麼叫做另有約定？這常常造成消費者和業者之間各自解讀，是不是說明一下？"],["主席：說明一下。","詹主任委員婷怡：第八條第三項規定「電信事業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電信服務發生錯誤、遲滯……」等，依照行政院版本，第5頁下方倒數第3行有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鄭委員現在想要瞭解一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的立法原因、目的。"],["謝處長煥乾：現行電信法第二十三條確實沒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鄭委員寶清：我現在講有沒有需要，因為所有契約都在定型化契約，如果還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這樣很容易發生糾紛，譬如你當初賣給我有什麼東西，用講的，這樣就是定型化契約造成的糾紛。如果不要這一條，所有照定型化契約走完……"],["主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的精神是什麼？"],["鄭委員寶清：什麼意思、精神在哪裡？","謝處長煥乾：一般來講「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現在是法條的規定，就是法律的規範是這個樣子，當事人間如果有不同約定，就會按照約定。像這種營業規章屬於公司的營業，基本上會有一個定型化契約。","鄭委員寶清：第十七條就有定型化契約，現在另有約定就是常常造成……"],["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約定得更嚴格呢？","鄭委員寶清：那是定型化契約，你同意嗎？","詹主任委員婷怡：我保留，那個不叫定型化，定型化契約的定義是另外一種定義，其實我並不堅持，但是有沒有一種可能，它的約定是權利義務……"],["鄭委員寶清：比定型化契約更嚴格？"],["詹主任委員婷怡：對。"],["鄭委員寶清：更嚴格要寫到契約裡面去啊！"],["詹主任委員婷怡：那個就不叫定型化契約啊！定型化契約是法律上有一個特定的定義。","謝處長煥乾：委員，我可不可以再說明？假設這樣的條文，委員可能覺得對消費者不利，不見得，約定可能對消費者更有利也不一定，這樣的條文是中性的，一般的說法可能是業者比較強勢，就不要約定，只要消費者不同意約定就不會有這個問題。","鄭委員寶清：不管你約定比較寬或比較鬆都寫在契約裡面，你現在講得對，就是契約裡面除了定型化契約以外有其他約定，加約定是不是要寫在定型化契約裡面？","詹主任委員婷怡：我現在要釐清的是，因為定型化契約在法律上都是有特定的要件，比如必須經過消保處通過者等等，一般性的我們都通稱為契約，至於這裡的契約要不要保留彈性，諸如載明除了法定之外或是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為這個契約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定型化契約，所以要不要允許它保留一些對消費者可能是一種保障或是對互聯業者更好的約定，我其實是沒有什麼定見，只是覺得有可能會約定得更好。"],["鄭委員寶清：現在有沒有這種約定更好且已實施的例子？"],["謝處長煥乾：以前的契約並沒有載明「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陳處長國龍：現行的部分有所謂SLA，也就是為了使電信公司提供比較好的服務，他就會要求比一般用戶更高的等級，這類的契約就不會因為相關的問題而不負賠償的責任，這是跟一般契約比較不一樣的地方。","詹主任委員婷怡：請委員再清楚地看一下這個條文，基本上電信事業是因為這些原因而造成服務遲滯，也就是說，這個條文的主旨本來是要排除電信事業的責任，除非契約有約定才有可能變成有責任，如果沒有這一款規定，電信事業若因客觀環境的障礙，不是可歸責它的原因，它就不用負責任。","林委員俊憲：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立場來看各個版本的語意，好像行政院版本對消費者權益比較有保障。","鄭委員寶清：如果電信業者跟消費者之間的契約，對消費者有更強的約束時，就不一定是如此，屆時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一定有利。","林委員俊憲：如果把這一款拿掉的話，消費者的權益又如何保障？","葉委員宜津：應該不會，因為電信業者跟消費者之間的契約，他們也可以審。","謝處長煥乾：這個條文是說當電信業者遇到這些情境時，他們不必負責，所以在契約內約定一定是比不負責更好。","葉委員宜津：而且，契約的約定應可受公評，這樣白紙黑字載明清楚，NCC也比較管得到。"],["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會去看他們之間的約定。","主席：綜合各位委員的意見，第八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劉委員世芳：整個法案裡面有所謂「一般義務」、「指定義務」及「特別義務」，本席把這三個義務做了綜合整理，大概就是跟緊急或是跟國家安全、社會安全狀況有關；當我們遇到天災事變等緊急情況時，究竟是由NCC啟動，或是由相關單位包括消防署、警政署啟動緊急應變措施？而在啟動的過程中有沒有排除非參與救災的一般義務、指定義務或是特別義務？過去有沒有相關的具體案例，請提供時、地等相關資料給我們參考。譬如最近所發生的普悠瑪列車翻覆爆炸事件，裡面的乘客可能都是一般電信的使用者，所以當危急情況發生時，有部分乘客是使用電信手機發出求救的信號；當初設計時如果只設定消防署裡面特別的通訊設備可以使用，其他受難乘客用一般手機求救則排除在外，這樣一來就會喪失求救的先機，請問主委，當遇到類似緊急狀況的時候，民眾如何使用其他通訊設備求救？求救的步驟為何？因為條文中規範了三種義務，而且義務相關的規定又非常籠統不具體，我真的不曉得究竟是一般義務比較高，還是特別義務或是指定義務比較高，這樣一來，其他相關的事業單位或是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沒有辦法實際去操作排除其他的狀況，對這部分，是否請原來的提案單位作解釋？","葉委員宜津：除了劉委員提到的問題之外，我們也覺得有些規定的確很為難，所以請NCC要特別小心相關的規定是否妥適，比如在緊急救難的時候不排除一般的通訊電信網路，我們非常擔心到時候會發生錯誤的指揮或是干擾，但如果把一般的通訊電信網路給排除掉，我們又擔心有民眾正在使用一般的通訊電信網路進行緊急求救，這當中你們如何拿捏、如何處理，請NCC說明。","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先簡要說明這個條文的體系與架構，所謂「一般義務」與「特別義務」，以後者來說，如果具有特別身分像市場主導者，它就會一直往上加；至於「一般義務」，基本上大家都一定有的，至於實務上如何運作，容我請謝處長作說明。","謝處長煥乾：劉委員剛才提到的問題，跟緊急救難有關，不過這在「一般義務」裡面也涵蓋了一部分。第八條最後一項規定「電信事業對於下列通訊應予優先處理」，包括天災、事變等總共列了三款規定，這裡所謂的「優先處理」，乃是指網路在規定的時段裡面，如果沒辦法一下子有那麼大的容量，緊急通信部分就必須「優先處理」，其他部分的順序則排在後面。","再者，本法第十四條有講到緊急免費服務的規定，主要是針對119與110的部分。至於委員提到第二十二條有關災害防救或動員準備的部分，也就是規範應採取哪些必要的應變措施及設置應變相關的設施，這個條文其實會針對不同的業者來做指定，因為「一般義務」是所有電信業者必須一體遵行的規則；至於「指定義務」與「特別義務」則是針對特定條件的業者而提出的。","劉委員世芳：像最近發生的普悠瑪事件，你們認為到底是適用第八條還是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其實，這個問題回到我剛才所講的，它究竟是屬於「一般義務」還是「指定義務」、「特別義務」？本席現在要強調的一點是，這些法條寫上去我們沒有人會反對，但將來在執行的過程中，你們有沒有問過中央災防中心，當發生緊急事故的時候，消防救難人員還未到達現場之前，受難者或是一旁的受害者，他們就是用一般的手機來進行求救或傳遞訊息，因為一旦所有消防救難人員都來了之後，就會開始進行你們所謂的「一般義務」、「指定義務」或是「特別義務」；所以，在消防救難人員還未到達現場之前，也就是黃金救援前的兩、三小時，你們如何處理這一塊？","詹主任委員婷怡：針對委員所說的情況，根據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受難者本來就可以用一般的手機對外求救，如果他是使用用戶號碼時，就可以直接適用第十四條的規定，至於第二十二條因為裡面有規定一些要件……","葉委員宜津：主委這樣講，大家可能還聽不太懂，本席試著用直白一點的說法看看你們的意思是不是這樣：假設在天災、事變等緊急事故發生的時候，電信網路全部中斷，為了方便救災就優先讓救災的網路恢復，接續再修復其他電信網路，這樣一來連一般用戶也都可以用手機對外求救，換言之，當沒有辦法一次修復所有電信網路的時候，就應該優先處理最高等級的救難通信網路。請問主委，你的意思是這樣嗎？","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發生災難的場域真的到通信中斷，就要啟動緊急應變小組，那就落到第二十二條。","葉委員宜津：剛才劉世芳委員說一起考量，你們是這個意思嗎？"],["詹主任委員婷怡：對。","謝處長煥乾：有，我舉兩個例子，一個是我親身經歷的，就是幾年前烏來道路中斷，烏來內部通信是通的，但是對外通信統統不通。當時我們和中華電信搭配，申請直升機把相關設備載到中斷的另一端，兩邊搭無線傳輸讓兩邊通，這是一種典型的做法。","葉委員宜津：通的時候呢？一般用戶在裡面受難，他要求救可以使用嗎？","謝處長煥乾：以烏來來講，內部基地台沒有斷，固網也沒有斷，而是對台北、對外的聯絡斷了，我們去緊急處理的就是那一段。比方說921大地震……","葉委員宜津：針對問題就好，假設你們的設備進來了，所有的人包括求救的一般用戶都通了嗎？還是只有緊急救難的專業人員可以通信？","羅處長金賢：我說明一下實務上的操作方式，比如說天災地震造成基地台中斷，如果完全不能恢復的話，我們首先一定要緊急搶通，而緊急搶通的方式很多，如果道路不通可能是透過兩邊趕快打，無論如何一定要把信號先打通。這條條文是規定優先處理，也就是誰能優先通話？到目前為止，我們搶通之後並沒有限制民眾不能打，雖然規定要把民眾優先排除，可是目前並沒有，搶通之後還是讓民眾去打。我覺得這個條文要啟動的時機應該是，民眾的用量太大，警消單位要優先可以講，我們再請業者設定哪些人優先。照以往經驗還沒有這種情形發生，一旦搶通之後，民眾都可以打。"],["葉委員宜津：有能力做到這樣嗎？","羅處長金賢：有，沒問題。"],["葉委員宜津：有能力做到就好。","劉委員世芳：假設是大規模的地震，也許有人受困，警消無法搶救到。當你們的通信系統恢復正常之後，雖然警消的priority在前面，但是有人可能受困想要打緊急對外聯絡電話，你們在設備上應該可以設定電信通訊區域裡面的人，也許有一、兩千人都是受困者，如果你們可以設定，那他們不論是往外打或是往內打都不應該被限制優先次序是往後排，因為這是要搶救生命。如果在技術層面上做得到，我不認為你們要把它放在特別義務，應該是放在一般義務裡面。想想看，要怎麼做比較好？至於在法條上，我沒有特別意見。但是在執行層面上，一定要和中央災救中心處理，現在最難搶救的應該是地震或是大規模的車禍，到時一定會有人受困，在黃金72小時如果受困者的手機還有電可以打出來，這才是真正達到緊急求救的功能，請問可以做到這一點嗎？","羅處長金賢：實務上和技術上都沒問題，剛才委員提到地震，按照以往的經驗，假設該區域受難有一千多人，在打通之後他們不會同時打，所以訊務量不會壅塞。如果真的壅塞太多人，有些服務區的用戶比較多，在技術上也都可以管控，沒有問題。","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再補充說明一下，依照目前實務運作的狀況，每次颱風或是地震發生，NCC絕對會是緊急應變小組的成員之一。以現在的一般義務，只要通訊可以覆蓋得到的地方都不會發生任何問題，一般民眾也不會被限制使用，絕對都可以使用。反而是發生大規模的、需要中斷的、需要搶救的，那就透過其他方式。總之，在緊急應變小組裡面，NCC都站在第一線，我們隨時隨地都以搶通為目的。甚至必要的時候，例如地震時在戶籍地說不定可以用location base找到有多少人受困，即使他們沒有用電話向外求救。這其實在統計上也可以去作一些協助的，我們和災防辦緊急應變小組都有聯繫，羅處長可以補充。","羅處長金賢：根據以往的經驗，消防署都會給災區的電話門號，只要搶通之後，我們甚至可以定位了解人是否還在災區裡面。所以我們是配合災防單位，把清單鎖住，看看通信的來源是不是還在災區裡面，以往我們都有在做。","李委員昆澤：「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這是第八條的內容，其實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也有類似規定，還有第九十三條對防災、救災的系統和通訊的通暢都有規範。政府有個重要的責任就是處理天然災害的救災、防災，這有幾個層級，第一個就是防災的簡訊，這是一開始的時候，相關防災系統要確保偏鄉地區能收到即時的災防簡訊。電力不足的時候，電力備援、重要災防和救災資訊設備等等是比較前面的基礎設施的問題。","除了劉世芳委員提到的第八條有關「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也規定「為防災救災，主管機關得指定電信事業採取確保通信之必要措施或設置應變設施」。而針對必要措施或應變設施，等一下請NCC主委作個說明。","另外，偏鄉地區4G的普及率其實也是個問題，城市的普及率都是平均高達93%以上，偏鄉大概有三成到四成沒有4G的服務。在發生緊急危難的時候，如何彌平城鄉的數位落差也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對防災救災來說，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體系。","現在請NCC簡單說明一下第八條電信優先處理、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防災救災主管機關得指定電信事業採取確保通信之必要措施或設置應變設施，明確的做法到底是什麼？第九十三條有關數位落差的彌平、救災體系和防災體系的建立，也請NCC加以說明。","詹主任委員婷怡：整體來說，如何讓偏鄉地區的覆蓋率提高，不論有沒有救災都應該往前去做，這樣救災才會更有基礎。第八條本來在一般義務裡面就足以cover，真的發生重大天災地變，第二十二條就進去。比如說，地震時基地台的通訊產生困難，行動基地台的車子就要拉過去，現在業者大概有十幾輛。就這個部分，所謂第二十二條可能的必要措施會包含……","李委員昆澤：對，請問確保通信之必要措施或設置應變設施，你們具體的做法是什麼？","詹主任委員婷怡：過去有過哪些措施可以採取，請處長補充。","羅處長金賢：第二十二條有關配合災防和動員的部分，本法在擬定的時候是要扣連其他法律，讓業者知道要遵守這樣的義務。根據以往的經驗，比如說透過手機來接收災防訊息或是指定有線電視頻道播放災防訊息，這在其他災防相關法規和動員相關法規有要求。這裡只是一個連結，不是在這邊作詳細規定，實務上……","李委員昆澤：第二十二條是「得」指定電信事業採取確保通信之必要措施或設置應變設施，我覺得「得」應該改成「應」。","謝處長煥乾：「得」是指主管機關可以做這件事，在這裡用「得」或「應」其實沒有實質差異，因為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就一定會做。現在用「得」是說視情況，如果需要就做，大概是這樣的意思。","李委員昆澤：那處長再繼續說明一下，也讓我們社會大眾清楚地知道你們確保通信的必要手段和應變措施是什麼？","羅處長金賢：剛才也報告過，我們在配合災防的部分，就像我們的手機現在可以收到災防的PWS，例如地震訊息的接收及土石流等各種災害的應變訊息。目前在這個平台上，各部會……","李委員昆澤：這個我很清楚，有長期推動……","羅處長金賢：第二個就是剛才講到的指定有線電視頻道或播放災防訊息。另外，在我們以往的經驗中，有災害區域線路壅塞的話，我們就馬上要求業者，因為信號量壅塞，怕打不通，所以我們會要求業者迅速到現場去搶修基地台；其他部分，如果是道路不通的話，我們會請業者儘速透過微波，讓兩地、兩個山頭的信號可以傳送。所以在相關的應變措施，我們會看各種狀況做不同的因應。"],["李委員昆澤：同時也要確實掌握通信業者對於發生重大危難、天災地變時相關的應變措施。","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我補充一下，比如說九二一地震之後，每年都會有演練，演練裡面的統籌上去盤點介接的法規，這邊其實就……","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先把第八條處理一下，第八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九條。","請林委員俊憲發言。我們今天的會議就到本節處理完畢。","林委員俊憲：主席，第九條的第四項，即本條最後一段文字：「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協助取得通訊監察……。」，如果在此限定只能依照通保法，而依照通保法的規定，要取得個人私密的通訊資料的話，必須是三年以上的刑事犯罪才可以去調這些通聯紀錄。但是，這樣會限制到行政單位的使用，因為如果限制在三年以上的罪刑才可以去調這些通聯紀錄的話，像我們剛才討論很多的急難救援、山難、天然災害或自殺的狀況，如果我們這裡用這個法律予以限制，這些狀況就沒有辦法去調到通聯。例如衛福部的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三條就規定，遇到自殺案件、緊急時，警察可以去調通聯。如果這裡的第九條把它限制住，只能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而且是三年以上的刑事犯罪的話，很多必須緊急去取得通聯紀錄的狀況就沒有辦法去執行了，如此將造成非常多的法律衝突，但行政院的版本及各委員版本都沒有動到這個地方，我認為此乃本次在制定本法時的一個疏忽、漏洞。現在很多行政部門也都發現這個漏洞，經向行政院反映，行政院說會派政委來跟各單位協調，所以本席建議，第九條是否先保留？","主席：好，林俊憲委員建議本條先保留，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葉委員宜津：行政部門說明一下。","詹主任委員婷怡：關於這個部分，謝謝林俊憲委員。我們同意先保留，我簡短地說一下理由，委員提到的是所謂非刑事偵查案件調取的部分，NCC對於這個部分的原則當然是希望有法律保留為前提，但是在非刑事偵查案件的調取方面，因為立法技術的緣故，過去有些部會確實有一些意見，我們同意先保留這一條，但以法律保留為前提，後續再看如何修正，俾使其立法技術更好。","主席：好。針對本席的提案，請你們說明一下。即第二項的「前項所稱通信紀錄，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將「用戶或」刪除；將「公眾電信網路」的「網路」改為「設備」；將「發送方」改為「發信方」或「受信方」；並加上「日期及通信起迄時間」。針對以上，請行政部門說明。","謝處長煥乾：目前這個條文是後來在行政院審查時所定的，因為現行關於通信紀錄的定義，除了在電信法中有定，另外在通信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也有規定。行政院當時的作法就是把兩邊調整成一致，即完全照通信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來做，緣由在此。","主席：這裡的「用戶或」就是贅詞，不是嗎？因為他就是電信使用人，是否就不需要「用戶」二字？","謝處長煥乾：現行的機制中，用戶是指有跟電信業者簽契約者，使用者就不一定有，假設你打公共電話就沒有簽契約；又或者你用家人名義申請電話，但是你在使用，這個也都在範疇內。","主席：好，我們剛才講到的公眾電信網路，就是跟第三條相呼應，所以我們把「公眾電信網路」改為「公眾電信設備」，這部分行政部門應該沒有意見嘛？"],["謝處長煥乾：可是這裡真的是要用「公眾電信網路」。"],["主席：為什麼？","謝處長煥乾：因為公眾電信網路的功能就是提供電信服務，這個是使用電信服務所……","主席：我們第三條的電信服務的定義也是這樣子啊！所以我們就把「公眾」刪除，電信網路就是設備啊！不是嗎？所以這個基本上跟第三條審查的意見是相吻合的，精神上是一樣的，是不是這樣解釋？","葉委員宜津：主席，這一條我們保留，請NCC回去之後特別再研究一下，這裡的重點在於執行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之資料，其中有一個很難拿捏也是需要NCC去好好研究其balance之處，第一，個資的保護；第二，同樣牽涉到危害公共利益的假資訊或違法資訊的制裁，要取得這些資料時他可能就會以個資保護為由而抵抗，此時你們要如何去找出其balance，這是這一條的重點。我們先保留本條，然後請NCC好好研究一下，我們最在意的是這個。","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剛才林俊憲委員其實已經有提到這部分，包括刑事犯罪與非刑事犯罪案件偵查的調取，我們會跟院內其他部會再做討論，這一條先保留。","葉委員宜津：好，第九條保留。","蕭委員美琴：另外，我要詢問，這裡除了涉及犯罪偵查之外，很重要的一個精神是個資的保密，我想要瞭解的是，對於業者在使用個資或誰有access、誰可以看到個資並把它調出來的內部流程，NCC的掌握狀況是如何？例如有某個員工可以上線看到所有的資訊，他到底有沒有這樣的access？","他們自己內部對個資的保密或是對隱私的保障設什麼樣的防線，這些防線在法律上是規定在這個條文裡面，還是有其他的管理方式？","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提到的這個問題非常重要，第九條第四項指的是被人家要求調取時，這是外部的。理論上來說應該要有法律依據，法律保留才可以要求，這也就是因為滿多機構像台權會提出網路透明報告，其他單位包括行政機關可否跟電信業者要求調取這些資料，這是外部的，之後我們再來討論。至於個資的保護，訂戶的部分本來在個資法中就有規定，那個法條的依據待會請處長說明，我現在先說明一下體系架構，也就是說台灣現在所有各類型的產業對個資的保護是規定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然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往下訂定，如果是跟電信或通訊有關的，我們內部就訂有一個通訊傳播相關事項，是依據個資法訂定的子法，這個子法包括所有電信業者和通訊業者如何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定義，蒐集、使用、處理等等，就是依照個資法的邏輯和流程，他們內部都需要有此規範，同時要經過BES或ISO認證，這部分我們有另外一套規範，這是屬於對內的。電信事業在蒐集、處理、使用個人資料，本來就是個資的體系在運作。這部分請謝處長再作說明，跟這一條沒有關連。","蕭委員美琴：我是不是可以問細一點？例如我本人可以針對自己的通訊紀錄，去要求電信業者調取，就是我們持雙證件要求他們提供，一般來講，業者都是上網之後就能夠取得所有資料，這樣會不會被濫用？就是任何他的員工，只要知道你的身分證字號，甚至他已經有你的證件影本存檔，有沒有可能你的個資因此被濫用或隱私曝光？","謝處長煥乾：不管是用戶的個人資料，他在簽契約時給電信業者的或使用電信服務所產生的通聯紀錄，這都屬於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涵攝的範圍。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有相當多的機制，例如電信法第七條就有規定，對於第三人的查詢必須保密，而且要有法律依據；另外，用戶由於是契約端，本來對個人資料就可以要求，那也是法律明定的；剩下的就是剛剛委員提到的重點，就是業者對於這些個資的保護機制如何，現在完全是follow個人資料保護法。譬如第十九條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蒐集什麼資料，第二十條是對限於特定範圍內的使用有些規定，另外就是對於整個資訊的保護，根據個資法第二十七條，有指定電信業者要做整個維護計畫，這個維護計畫要我們來審核，我們也訂了相關的標準、辦法，都公布實施了。另外在個資法中有國際傳輸的特別規定，就照其規定。現在電信業者最多的就是透過通路受理申請，按照個資法規定，受託人就視為本人，譬如遠傳的通路就算遠傳的，目前也都這樣做。其實我們都會針對電信業者的防護措施，包括剛才您提到的哪些人可以接觸、哪些人不可以接觸，進行定期審核。","詹主任委員婷怡：我這邊舉一個例子，之前曾經發生過一個案例，就是某一電信業者的員工，理論上他在職權範圍內就可以access到客戶的資料，後來他離職了，公司的派工單還是自動傳給他，但是他回去接觸就接觸不到了，因為公司已經在系統裡面把他terminate掉了，所以內部管理的個資機制基本上沒有問題，而且以現在的ISO或BES，我們會去audit，如果他發生任何違反個資法的問題，就絕對依個資法處置，不管是企業對於subscriber的保護或員工內部的規範，這都有機制。","主席：第九條就保留，請NCC回去以後將所有委員的意見彙整，進行討論，最後再由我們討論，我們不保留送院會，而是先在委員會保留。","處理第十條。行政院提案條文和各委員提案條文都一樣，就照行政院和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十一條。行政院提案條文和各委員提案條文都一樣，就照行政院和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十二條。","林委員俊憲：第十二條第一項：「為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權益，電信事業單位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但其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不在此限。」，請問公告金額會是多少？依據什麼來訂定？","詹主任委員婷怡：待會我請陳處長補充說明，我先說明一下，這一條就是電信普及服務制度，我們根據電信服務普及制度訂有電信普及服務基金管理辦法，這部分請處長說明。","陳處長國龍：這個金額定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年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者就免除其責任。訂定這個金額涵蓋了99.5%的第一類電信業者。","林委員俊憲：好，了解。"],["陳處長國龍：所以這部分並沒有偏頗。"],["林委員俊憲：但是這個金額也會是彈性的？"],["陳處長國龍：對。","林委員俊憲：因為我看你沒有寫多少錢，只寫「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詹主任委員婷怡：這是透過電信普及服務基金管理辦法。"],["林委員俊憲：你們多久調整一次？","陳處長國龍：以前是2億元，後來調整為1億元，因為主要是涵蓋第一類電信事業和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額排名比較前面的，totally就是我剛剛所報告的。"],["林委員俊憲：我覺得至少一類、二類都應該包含進來。"],["陳處長國龍：一、二類都有。","主席：各位沒有意見的話，第十二條就照行政院和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十三條。行政院提案條文和各委員提案條文都一樣，就照行政院和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今天的會議就審到這一節，下次會議再審查以下條文。","（協商結束）","主席：今天的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如果有委員對修正動議要補簽，列入紀錄。","今天的會議作如下決議：「討論事項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電信管理法草案』等9案，另擇期繼續審查」。會議到此結束，散會。","散會（10時35分）"]],"block_lines":[1,7,7,10,28,28,29,30,30,31,34,36,38,45,46,48,52,54,56,59,61,64,67,69,71,74,77,79,81,84,86,88,90,92,94,96,97,99,103,104,108,110,112,114,116,118,121,123,128,128,129,130,130,131,131,132,132,133,133,134,134,135,135,136,136,137,137,138,138,141,148,152,167,170,171,173,180,182,183,184,190,198,205,208,213,217,219,220,221,222,224,228,236,240,242,247,248,249,252,255,256,257,258,263,266,267,269,270,283,294,301,302,303,304,306,311,313,316,318,319,320,324,326,328,331,334,335,336,339,341,343,344,347,350,351,352,353,357,358,367,379,385,387,406,413,420,421,441,442,443,445,446,448,449],"person_count":{"決議":1,"審查結果":1,"一、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1,"(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2,"(三)解繳公庫":2,"(四)通過決議13項":1,"提案人":29,"二、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1,"(四)通過決議8項":1,"繼續併案審查":1,"主席":15,"葉委員宜津":24,"鄭委員寶清":7,"謝處長煥乾":8,"王處長德威":1,"李委員昆澤":7,"詹主任委員婷怡":16,"陳處長國龍":4,"林委員俊憲":3},"persons":["決議","審查結果","一、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三)解繳公庫","(四)通過決議13項","提案人","二、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四)通過決議8項","繼續併案審查","主席","葉委員宜津","鄭委員寶清","謝處長煥乾","王處長德威","李委員昆澤","詹主任委員婷怡","陳處長國龍","林委員俊憲"],"type":"委員會紀錄","title":"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星期一）9時4分至10時35分","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