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19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林委員為洲","主席（吳委員志揚代）：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在此先跟大家報告，林為洲召委現在還在路上，他馬上就到了，為了節省大家的時間，我們先進行前面的議程。","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55分、下午2時4分至4時10分","地    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吳志揚    林德福    段宜康    黃國昌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林為洲    許毓仁    許智傑    尤美女","      委員出席11人","列席委員：劉世芳    孔文吉    黃昭順    李彥秀    邱志偉    林奕華    李麗芬    何欣純    羅明才    周陳秀霞","      委員列席10人","主    席：林召集委員為洲","專門委員：張智為","主任秘書：楊育純","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鄧可容","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立法院歲出部分決議(一)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立法院決議事項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立法院單位預算凍結決議事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立法院單位預算凍結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立法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六)凍結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七、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立法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七)凍結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之「業務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八、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立法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八)凍結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決定：第二案至第八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討  論  事  項","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本次會議有委員林德福、吳志揚、黃國昌、段宜康、李俊俋、鍾孔炤、周春米、尤美女、許毓仁、許智傑、林為洲提出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21項  立法院65萬元，照列。","第4款  財產收入","第21項  立法院821萬5千元，照列。","第7款  其他收入","第22項  立法院94萬元，照列。","三、歲出部分","第3款  立法院主管","第1項  立法院原列34億6,449萬8千元，除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3節「國會交流事務」4,460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275萬7千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國外旅費」175萬7千元及「資訊管理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議事業務」項下「大陸地區旅費」2萬2千元、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項下「法制諮詢業務」中「大陸地區旅費」27萬8千元，共計減列305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暫改列為34億6,144萬1千元。","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一)立法院於108年度預算案「國會交流事務」項下編列「國會交流事務經費」4,460萬元。106年度立法院決算，國會交流事務預算數4,260萬元，實現數2,934萬2,916元，保留數600萬元，合計3,534萬2,916元，結餘725萬7,084元，執行率僅82.96%。","有鑑於國會交流事務經費執行率低、預算支用狀況不透明。爰提案減列5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立法院提交「落實國會交流事務經費之財務、使用狀況公開透明之具體改善措施」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鍾孔炤    林為洲","本項通過決議26項：","(一)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2,809萬3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林為洲    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連署人：林德福    吳志揚","(二)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進修訓練」編列291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許毓仁    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三)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公共關係等秘書業務經費」中「一般事務費」編列2,897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吳志揚","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四)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中「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6,034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國昌    吳志揚","連署人：尤美女    林為洲    林德福    鍾孔炤","(五)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4節「委員會館」項下「委員住宿會館」中「通訊費」編列168萬元，凍結5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吳志揚","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六)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編列1億2,139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國昌    許毓仁","連署人：鍾孔炤    尤美女    林德福    林為洲","(七)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營建工程」編列2,24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黃國昌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許智傑","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八)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4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6,37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吳志揚","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九)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4節「其他設備」項下「雜項設備費」編列5,05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吳志揚","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十)請立法院針對兒少參與國會，建立友善且可近之參與機制，提升兒少對國會運作之認識，建立民主觀念及培養公民意識；同時應研議試行推動「兒童諮詢會」相類機制，於相關政策、法規等事項，納入兒少之意見，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中，國際審查委員分別於第13點及第32點之意見。綜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李麗芬","(十一)為促進立法院議政博物館應響應無紙化，加強館內QR CODE等數位化文宣之設置，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鍾孔炤    李俊俋","(十二)基於語言平等、友善母語的原則，國會應該帶頭更努力設法落實語言無障礙環境。目前僅有總質詢的視訊提供同步手語，但是院會及委員會因軟、硬體配合的困難，尚無法做到同步翻譯或即時字幕，故請立法院委託辦理國會議事轉播時，研議於合約中要求，若有委員以客語或其他族語質詢的情形時，承包的廠商能夠盡可能提供字幕，或是在稍後的重播時提供字幕，以利民眾參與關注公共事務。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十三)立法院官方網站，一直被民眾詬病不夠直覺化，加上系統並未妥善整合，導致好的網站並無法讓民眾有效地使用，例如：國會頻道，這是國會改革重要的一步，然立法院全球資訊網站並沒有在快速連結中放置〝國會頻道〞，相形之下是否會讓好網站無法周所皆知，因此建請立法院資訊處於3個月內將相關使用頻率的快速連結放到全球資訊網，以方便民眾使用。","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十四)第9屆新國會產生後，立法院即朝向「開放的國會」目標前進，蘇院長於就職時提及「將國會資訊全面網路化，落實人民參與及溝通，以具體行動展現開放國會的決心。」","尤以法案之形成，為最迫切需要開放的。正當各界以「委員會中心主義」為要求時，委員會審畢之審查報告卻未公開於立法院網站上，僅於院會討論事項已列案時，才會上網公布，因此難以讓外界了解委員會審查之結果。爰此，立法院各委員會應於審查報告完成後，即時上網公開，以具體實踐開放的國會。","提案人：段宜康    鍾孔炤    李俊俋","(十五)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立法院單位預算，於營建工程項下新增編列「中部辦公室議事堂展演劇場」相關工程經費2,240萬元，但未詳載使用目的及經費編列情形。","爰要求立法院針對「中部辦公室議事堂展演劇場」工程經費之使用目的、經費編列細目、預期效益、展場空間改建與規劃內容、預計展演內容、新增科技設備等細項提出說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十六)立法院的主建物是從日治時期的台北州立第二高等女學校的校舍改建而成，過去屬於「學校用地」，因此立法院每年要給台北市政府超過5,700萬元的租金。直至近年台北市政府將地目變更為「機關用地」，並由台北市政府改採無償撥用方式供立法院（需地機關）使用，十多年來的用地爭議終於得以解決。","既用地問題已解決，對於院內的違章建築後續如何處理，應該進一步檢討評估。目前位於康園餐廳旁福利社所在的鐵皮屋屬於違章建築，不僅不美觀，與立法院其他建築格格不入，更存在發生意外時逃生安全之疑慮。過去因為土地屬於台北市政府，立法院無法擅自變更建物，如今用地問題已經解決，立法院曾於107年8月8日指出：「需地機關可根據需要興建大樓，如立法院康園旁邊福利社那塊地屬於違章建築，未來就可以興建大樓。」就此，建請立法院評估是否有改建的必要，或是以其他形式針對院內的違章建築進行調整，以確保防火門及逃生安全通道等避難設施安全無虞。","綜上，爰要求立法院就院內違章建築之安全性、調整方案或改建必要性進行研擬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十七)為培養國會助理專業能力，以協助立法委員問政，提升立法品質，進而打造專業國會，立法院應提供國會助理專業培訓課程，以增進立委幕僚對國會運作之掌握。培訓內容應包含：協助助理熟悉立法院議事程序運作、瞭解如何善加利用院內軟硬體資源，以及法案規劃、預算審議分析及政策研擬等專業知識技能。","對此，立法院已於107年11月20日函送「立法院國會助理培訓計畫」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台立院人字第1071401881號函），惟計畫內容仍未盡詳實。例如：預計編列多少經費、法制局及預算中心等重要幕僚單位可提供之協助、訓練課程之規模如何、每1次培訓課程提供之場次數量、課程內容是否有難易度分級需求等細節，仍有待立法院評估後進行具體規劃，使國會助理能依據自身需求選擇適合的課程。","此外，依據該培訓計畫，培訓時間大多集中在休會期間，並以1會期或年度為時間單位舉辦。然而國會助理流動率大，新進助理不一定是休會期間或新會期初進入國會。就此，除常設之年度培訓課程外，應儘量提供會期間的訓練管道，協助會期中加入的新手助理，能在短時間內熟悉工作環境及內容。在資深助理部分，立法院應評估是否進一步提供更加多元進修課程，例如：邀請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進行演講及座談，或是提供院外交流的機會，讓助理得以精進自我，為國會注入更加多元的意見觀點。","綜上，建請立法院就國會助理之培訓課程及進修管道，提供更加詳實的培訓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十八)查有關國會助理法制之外國情形，簡述如下：","1.美國國會議員的幕僚分工清晰，總理行政的是幕僚長（Chief of Staff）、負責立法和議會工作的立法總監/立法統籌/立法助理（Legislative Director/Coordinator/Assistant）、新聞秘書/傳訊總監（Press Secretary/Communication Director）、私人秘書（Personal Assistant）和個案主任（Caseworker）。","2.英國國會議員（下議院）的幕僚較美國簡單，主要分為專注議會事務的Staffer和地區事務的Caseworker。","3.日本的國會議員幕僚分為兩種職系，按日本的國會法第132條，議員可分別聘用公設秘書和政策秘書，而公設秘書又分第一秘書和第二秘書。第一秘書一職早經1947年的國會法立法設置，1963年增設第二秘書。到了1993年，為了加強國會議員的議政能力，突破官僚主導的施政，增設政策秘書一職。政策秘書的聘用有嚴格的程序，應聘者要通過統一筆試、口試，還要經議員面試，過3關後才獲聘用。","第一公設秘書、第二公設秘書沒有聘用資格的限制，但待遇較高的政策擔當秘書需要通過「政策擔當秘書資格試驗」才有資格擔任，必須經過第一階段筆試、第二階段口試，合格通過率為5%，需要通過相當程度的門檻方能有政策擔當秘書資格。","為促進我國國會助理法制化，提升其專業門檻並釐清其權利義務，立法院法制局應提出歐美日等國之國會助理人事和專業法制，以及相關權利義務之研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十九)為提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之館藏品質，促進我國國會之立法專業，爰要求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研究歐美日等國之國會圖書館設置政策措施，及我國國會圖書館之相關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二十)查立法院依105年度特訂「節約能源實施計畫」，已一定程度汰換LED節能燈具、空調主機更新，且於鎮江會館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為示範場域。為繼續推動執行節約能源實施計畫，並積極落實能源管理法相關規定，爰要求立法院提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其他節電之規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二十一)查立法院法制局員額配置情形，現有研究員18人、副研究員16人及助理研究員9人，負責立法院法案評估、議題分析、專題研究，並包括1.派員列席朝野協商會議，以備法制意見諮詢；2.針對委員法律提案之條文進行校閱檢核，適時提供具體修正建議；3.提供各黨團、委員辦公室法案相關諮詢服務；4.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研擬；5.本院各單位內規新訂或修正、採購契約檢視及其他法律相關諮詢會辦案件；6.遊說登記業務。","相較於他國國會幕僚單位，我國法制局實有精進國會幕僚研究品質之空間。爰此，立法院法制局應提出擴大專家學者諮詢、改善研究報告量化及質化分析之品質、積極提出具體政策方針之相關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二十二)為提升我國國會助理之專業進修，爰要求立法院法制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我國國會助理赴歐美日等國交流進修之規劃及遴選措施之書面報告。","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二十三)為加強我國國會外交事務，立法院相關單位應研擬我國國會外交制度化之方案，包括加強與外交部之合作，以及藉由國會外交推動我國觀光特色、經濟及產業發展、我國民主價值之推動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二十四)有鑑於近年發生立法委員以人頭掛名助理，向立法院詐領助理費之貪汙案件，造成納稅人損失，立法院進行民事求償動作緩慢、受償狀況不明。","爰要求立法院就委員詐領助理費貪汙案件提出求償計畫，內容應盤點遭詐領金額、民事追償計畫、民事假扣押財產列表、受償金額，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納稅人權益。","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鍾孔炤    尤美女","(二十五)立法委員或各黨團每周若欲查詢最新法案提案情形（當周院會報告事項），除得參閱立法院議事處發送至各委員及黨團辦公室之紙本文件外，尚得至【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訊。然近來時有議事處紙本檔案已印出並送各委員及黨團辦公室，【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中院會最新議案進度頁面卻還未更新之情況。該網站為立法委員瞭解最新法案提出進度及各機關函送命令、函釋至立法院之重要資訊來源，故應於有最新消息時隨時更新。爰要求立法院應儘速改善【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中，院會最新議案更新速度（報告事項）未與書面資訊同步之情形，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進度之書面報告。","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鍾孔炤    尤美女","(二十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條明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目前立法院實務上在審議重大法案時，於委員會審竣後多會交付黨團協商再行討論之。該1個月「協商冷凍期」之起算日，現行是以立法院議事處發函通知各黨團之日期做為該議案協商之起算日。然該起算方式不僅未便利於立法委員與國會助理迅速確認議事程序，更使社會各界無從知悉、檢視及預警協商冷凍期之逾期日期。爰要求立法院資訊處於1個月內研議，未來如何於【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與其它議事相關系統，增加已交付黨團協商議案之協商冷凍期起算日欄位，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第9屆議案相關資訊於系統中增補情形之書面報告。","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鍾孔炤    尤美女","四、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五、本次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散會"],["主席：議事錄暫不確定。","繼續報告。"],["項目：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一、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段落：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段落：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三、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段落：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8年度預算書案。"],["四、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8年度預算書案。"],["主席：林為洲召委先前已經指示今天僅進行詢答。","現在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請一併報告業務概況以及108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時間為8分鐘。","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就法務部主管業務概況及108年收支預算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給予法務部工作之鼓勵和支持，表示由衷之感謝。","108年度本部主管預算案係依施政重點，本零基預算精神，通盤檢討原有業務計畫與新興計畫，按輕重緩急優先順序編列而成。以下謹就本部主管107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以及主管預算案及所屬單位預算部分，向各位委員提出扼要報告，敬請指教。","壹、107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一、本部107年度施政計畫，均按預定進度配合預算，順利進行，主要成效簡要說明如下：","(一)推動司法改革工程，展現具體成效","1.研提半年及1週年進度報告","為讓各界瞭解司改推動情形，舉辦半年及1週年進度報告記者會，具體成果如下：(1)打造中立的檢察體系，將檢察機關去法院化；(2)一審判決後公開起訴書；(3)提升檢察體系效能，試辦審查中心制度、書類精簡化；(4)檢察人事制度改革，推動一審主任檢察官票選推薦制度及一、二審檢察官輪調歷練制度；(5)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6)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7)完善反貪腐法制；(8)制定財團法人法；(9)修正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10)修正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2.宣導司改成果持續溝通對話","建置司法改革進度追蹤資訊平台，讓民眾瞭解司改決議執行進度與落實情形；在臺北、臺中、高雄、新竹舉辦6場司改下鄉座談會，持續與社會溝通對話等。","(二)建構反毒社會安全網，提升反毒綜效","落實執行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107年前3季政府反毒作為滿意度調查有近7成受訪者表示滿意；規劃設立毒品防制基金，訂於108年1月1日設立；建構全國毒品資料庫，強化分析、預警功能；成立數位採證室，深入追查毒品網絡提高定罪率；強化毒品溯源，瓦解販毒幫派組織；統合6大緝毒系統，執行2波安居緝毒專案；修法加重毒品刑責（(1)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2)強力打擊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行為並剝奪其不法利得；(3)提升新興毒品檢驗量能及技術；(4)以多元處遇方式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等）；從列管、檢驗、宣導及查緝等4大面向防制新興毒品；多元管道進行反毒宣導等。","(三)全力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公義","加強防制洗錢工作，發表首部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擬具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經大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此外，亞太防制洗錢組織來台進行為期2週的實地相互評鑑已於107年11月16日順利完成，初步評鑑結果相當肯定我國這2年來在政府高層支持及公私部門的通力合作下，讓台灣有明顯的進步；防制組織犯罪，修正證人保護法；查扣不法所得，本期（107年1至10月）共查扣犯罪所得11億2仟餘萬元，有效杜絕犯罪誘因；實施沒收新制，新制（自105年7月1日）施行後聲請沒收金額超過760億元，較施行前沒收金額近4億元，大幅成長190倍等。","(四)強化廉政革新，淨化選舉風氣","加強偵辦賄選，訂頒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賄工作綱領，以積極查賄、壓制暴力、加強反賄選宣導3大目標，讓9合1選舉公平、平安完成；推動廉政革新，國際透明組織2017年清廉印象指數，我國在全球排名第29名，為近10年來最佳成績；撰提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邀請5名國際審查委員來臺進行國際審查，依據所提結論性意見落實辦理等。","(五)促進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打擊跨境電信犯罪；健全國內刑事司法互助法制；進行跨國移交受刑人；推展國際司法互助打擊跨國犯罪；參加國際組織拓展國際合作；與大陸地區進行司法互助工作等。","(六)提升行政執行績效，貫徹公義與關懷","本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累計徵起金額達5,294億餘元（自90年行政執行署成立至107年10月底），約可蓋9座臺北101大樓，或111座小巨蛋，且超過本部18年之法定預算總數金額，績效亮眼；推動123聯合拍賣日，創製吉祥物「拍寶」萌翻天；關懷弱勢義務人，針對今年8月底中南部嚴重水患災區義務人採行寬緩之執行措施；加強滯欠大戶執行，累計徵起2,478億餘元（期間同上）等。","(七)完備民事、行政法制作業，符合潮流貼近民意","研修民法條文，增訂意定監護制度，完善成年人監護制度；完善公益信託法制；結合公私部門訓練資源，提升調解人員專業能力；提供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修諮商。","(八)加速獄政改革，保障收容人權","提升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居住品質，至107年10月底止共有3萬8,703床位，床位配置率60.95%，已達一人一床標準機關共22所；推動假釋無紙化作業；持續矯正創新，精進教化作為；規劃建置智慧監獄，以科技輔助戒護人力等。","(九)完善司法保護體系，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發揮司法保護中心功能；強化兒少犯罪預防機制；加強犯罪預防宣導；推動多元化更生保護服務；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發揮社會勞動效益，本期創造4億4,627萬餘元的產值回饋社會等。","(十)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義","持續研究設置國家人權專責機構之可行性；建立人權缺失之監測、督考及改善機制；統籌辦理各機關兩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業務；辦理人權影展評析活動，以多元方式推動兩公約人權教育等。","(十一)落實調查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安全，防制滲透洩密；打擊經濟犯罪，強化企業肅貪；防制駭客攻擊，維護資通安全；提升鑑驗技能，強化科學辦案等。","(十二)開發資訊作業系統，提升資訊效能","辦理數位卷證管理系統及案件管理系統推廣上線作業；完成檢察機關去法院化資訊作業；開發建置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等。","二、預算執行情形","(一)歲入部分","本部主管107年度歲入法定預算數96億2,326萬2千元，截至107年10月底止，累計分配數79億6,854萬3千元，累計實收數84億8,460萬2千元，執行比率為106.48%。","(二)歲出部分","本部主管107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317億5,710萬6千元（含動支第二預備金420萬元），截至107年10月底止，累計分配數278億0,848萬9千元，累計支付數259億4,513萬元（含預付款4億4,850萬8千元），執行比率為93.30%，各項業務計畫推動堪稱順利。","貳、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一、建構無毒新家園","(一)綜合策略─提升反毒綜效","1.本部將持續滾動檢討修正「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研修相關法規，加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刑責並剝奪其不法利得，以降低犯罪誘因。","2.推動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等相關法規，引入評估機制並讓處遇模式變得多元，協助毒品施用者在不脫離家庭、工作及社會的情況下，戒除毒品。","3.研議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大量或難以保管毒品得於取樣後在判決確定前即時銷燬」之規定，彰顯政府反毒的決心。","4.「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訂於107年12月12日施行，本部及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將落實執行，完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之1關於特定營業場所之通報制度與行政懲處機制，對容易流通毒品之特定營業處所課予毒品防制義務，減少年輕族群聚集施用毒品情形。","5.為拓展經費來源並提升反毒綜效，預定於108年1月1日設立毒品防制基金，將配合設立與預算編列時程，辦理相關事宜。","6.配合行政院指示，持續辦理反毒行動巡迴車中部地區巡展，深化社區與學校毒品防制工作。","(二)防毒策略─防制新興毒品氾濫","1.為明定相類似化學結構物質得於1次毒品審議程序列管，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及減少列管前無法律處罰之空窗期，本部將積極推動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草案。","2.本部已辦理「建置列管毒品品項及類似結構化學物質」研究案，委託化學專家研究分析，以做為前開法案通過後，新興物質能即時列管之參考資料。","3.為有效降低染毒黑數，追蹤國內新興物質及混合型毒品之濫用情形並加強查緝，就在轟趴、MOTEL等場所查獲者及少年，將建立新興毒品檢驗機制，由本部法醫研究所、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優先以廣篩尿液方式進行檢驗。","(三)緝毒策略─拔根斷源阻斷供給","經統計，截至107年10月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監人數為2萬8,865人，占監獄在監受刑人之49.6%，顯示毒品問題仍顯嚴峻，嚴重影響我國發展潛力。反毒是政府的第一要務，為了我們的下一代，本部必將全力落實、貫徹執行當前緝毒重點工作，包括：1、溯源追查歷年重大案件，全力瓦解販毒幫派組織；2、積極清查針對社區、校園、偏鄉等販毒熱點，打擊毒品網路；3、加強處理校園毒品問題，強力阻斷學生接觸毒品的各種管道；4、提升境外緝毒能量，務實解決兩岸及跨境毒品犯罪問題。","(四)戒毒策略─降低毒品需求","除持續加強毒品防制宣導外，將針對毒品施用者提供多元處遇方案。具體策略如下：","1.研議多元處遇機制及是否成立毒品法庭，協助毒品成癮者戒除毒癮，復歸社會。","2.擴大附條件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比率，本期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比例為18.16%，將以3年內逐步提升至20%為目標，讓毒品施用者在不脫離工作及家庭等狀況下戒除毒癮，復歸社會。"],["3.精進矯正機關藥癮處遇模式：","(1)加強推動「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並透過辦理研討會議及各矯正機關執行情形持續滾動檢討。","(2)建立分區督導制度，由矯正機關編制內資深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外聘專家學者擔任督導，配合個案研討、課程檢討等會議，提升毒品犯處遇之規劃與執行效能。","(3)連結衛政、勞政及社政單位共同舉辦處遇觀摩及復歸轉銜共識會議，促進跨領域專業之協調與整合，以強化毒品犯社會復歸轉銜機制。","4.持續推動地檢署、毒防中心、醫療院所「防毒金三角」機制，強化毒癮者接受戒癮治療成效。","二、落實司改決議事項","(一)行政簽結制度之法律化","現行偵查實務所發展出來的他案行政簽結制度，於解決濫訴、節約檢察資源有其成效，但目前僅以行政規則作為法源依據，規範位階不足，預計於107年12月底前提出「刑事訴訟法」之修法建議案，明定刑事案件得簽結事由之法規授權依據。","(二)配合時勢潮流翻修「律師法」","司法院正在推動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全面改採金字塔化的訴訟結構，並擴大律師強制辯護或強制代理之範圍，惟這必須配套律師制度的改革。本部已經草擬「律師法」修正草案，納入司改決議有關落實懲戒及淘汰機制、律師進修專業領域課程可獲發證明、律師應為律師全聯會會員、律師資訊公開、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之設置及律師應服公益服務的精神，並於107年7月20日函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業於10月1日、23日及11月21日邀司法院、內政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本部召開審查會議。","(三)推動公私合併版「揭弊者保護法」立法","為落實反貪腐政策，司改會議決議應積極建構公、私部門的揭弊者保護法制，本部廉政署組成圓桌小組，評估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可行性與解決方案，就公私合併模式之單一專法架構、保護措施等進行討論並研擬草案條文，分別於106年12月28日及107年1月12日舉辦「吹哨者保護法法制研討會」2場次，5月28日辦理「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立法說明座談會」私部門場次，7月6日辦理公部門場次，凝聚共識及蒐集各界建言。本部業研擬公私合併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自107年11月23日至12月12日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辦理公告周知預告作業。","(四)檢察權引入人民監督機制（人民檢察審查會）","沒有告訴人的重大案件，如果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簽結，可將案件交給由一般民眾所組成的「檢察審查會」審查，審查後認為偵查尚未完備，可以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若檢察官仍為不起訴處分，而檢察審查會認應該要起訴，即可聘請律師逕向法院起訴。本部已委託學者專家進行為期1年的研究，預計於107年12月底前完成，嗣將依研究結果決定究要單獨立法，或擬定「刑事訴訟法」修法建議案函送司法院參考。","(五)有效打擊犯罪與檢討刑事政策","1.檢討反貪腐法制：通盤檢討「刑法」瀆職罪章，研議增訂餽贈罪及影響力交易罪，已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7年7月18日函報行政院審查。"],["2.法人犯罪能力之確立：將研議承認法人刑事責任之可能性與主、客觀構成要件。"],["3.環境案件司法程序檢討：將會商相關機關共研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增加未遂犯與過失犯、行政罰與刑罰競合之合理處置、除污費用之追討及扣押機制、不法利得之估算與舉證責任減輕、吹哨者保護條款與其他保護措施之引入等項目。","(六)繼續推動數位卷證的跨機關交換運用","司法資訊的數位化也一直是本部努力的目標，為達到數位卷證再利用及資源共享目的，自107年6月起已陸續推動院檢間的數位卷證網路交換作業，目前已有新北、臺中、臺北及南投院檢透過網路交換雙方的數位卷證資料，將持續擴大推動，以簡化檢察機關與法院內部案件處理程序，符合民眾對司法的期待。","三、深化打擊犯罪量能","(一)力求通過APG第三輪相互評鑑","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團於107年11月16日閉幕式中多次正向肯定我國努力及實質進展肯定，對於評鑑具體建議及指出缺失部分，各公、私部門將立即進行持續性改進，待108年1月下旬左右評鑑報告出爐，對未改進之相關法令或作為持續努力，於3月18至21日評鑑團再度來台進行面對面複審會議時，爭取改進後之進步性成績。力求於108年7月間APG正式大會通過最終報告後定案，通過對我國的第三輪評鑑報告，為我國爭取金流透明之國際信譽，以與國際接軌，彰顯我國在反洗錢及打擊資恐的努力與決心。","(二)研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本法於88年7月14日公布迄今，歷經4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05年4月13日修正公布，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惟現行規定有關調取通信紀錄之限制（限最重本刑3年以上之罪）及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內容之陳報、證據排除等規定，於實務運作確有窒礙難行之虞；另為因應犯罪類型複雜化、組織化及新興科技之發展，相關條文有配合增訂之必要。","2.本部已於107年3月12日將本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修正重點如下：","(1)通信使用者資料及通信紀錄之調閱，對人民隱私權影響相對通訊內容而言較屬輕微，應無採法官保留之必要。","(2)擴大得聲請通訊監察之罪名，兼及於流放毒物、於流通食品下毒、重大人口販運及食品加工、販售過程中攙偽或假冒、菸酒管理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犯罪。","(3)為使犯罪偵查機關得有效運用各項新興科技設備進行犯罪查緝，以維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明定得利用科技設備（例如全球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簡稱GPS）以查知犯罪集團行進路線或分布位置等。同時，將此偵查方法以法律明確化，避免司法警察機關因現行法制不備而有誤觸「刑法」妨害秘密罪之虞。","(4)合法取得之另案證據不宜限制使用，否則無異保護犯罪，證據能力之有無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3.行政院於107年9月5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羅政委指示本部將本法修正草案置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並召開公聽會。本部業於107年11月7日將本法修正草案上傳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政策討論區，另將召開公聽會，以期廣納徵詢各界聲音，使修正草案內容更臻周延完備。","(三)研議「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刑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章部分，對於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始發現犯罪工具等物或犯罪所得屬於有責之第三人時，並未規定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未能澈底剝奪犯罪所得，規範密度顯有不足；另「刑法」分則編部分，現行第139條違背查封效力罪，未包括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扣押命令之效力之行為，規範亦有缺漏。","2.另「刑法」第22章殺人、第23章傷害、第28章妨害秘密及第29章竊盜等章，部分犯罪之法定刑，容有過輕或不符罪責相當原則，且罰金之額度規定已不合時宜；另有部分犯罪之構成要件欠妥當或明確，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3.本部已研擬「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及第10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經107年3月8日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司法院於6月26日院會通過會銜，業於7月17日由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大院審議，以齊備刑事法制規範。","(四)研議增訂餽贈罪及影響力交易罪","1.經檢討我國現行反貪腐法制，司法實務對於職務賄賂罪之構成要件解釋標準不一，致法律安定性與司法信賴受到嚴重減損，特設「職務行使」概念，以寬嚴適中之職務概念與對價關係合併觀察，在基本職務賄賂罪中，僅要求職務關聯性及約略或寬鬆之對價關係，而在加重職務賄賂罪中，要求個案證明不法約定係具體職務之對價。又公務員所收受之不正利益金額較低者，仍違反公務員之忠誠義務，其影響公務之公平性與正確性，仍應加以處罰。再影響力交易罪為行、收賄罪之特別類型，有別傳統以公務員職務為核心之行、收賄罪，而以濫用影響力為處罰核心，公部門常見對公務員或公務機關具有影響力者，收取不正利益而濫用其影響力，致使公權力行使有不正之危險或結果，卻無法加以處罰，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2.本部已研擬「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7年7月18日函報行政院審查，將積極推動修法工作，以齊備反貪腐法制規範。","四、提升國際廉政能見度","(一)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業於107年8月21至24日辦理完竣，國際審查委員會5名專家提出47點結論性意見，包含應強化反貪腐機構之合作並投入必要的資源、加強對私部門貪腐的重視、強化公民社會參與等，並針對揭弊者保護法制、「貪污治罪條例」、「公司法」、「國家賠償法」等規範提出建言，後續將確認各點次意見之權責機關，並持續追蹤管考辦理情形，以提升國際廉政能見度。","(二)落實機關廉政風險管理，擇定高風險業務辦理專案稽核","鑑於政府機關風險管理之重要性與日俱增，並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5條第2項各締約國均應努力訂定及促進各種預防貪腐之有效作法，本部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針對各機關潛存高風險業務優先規劃實施稽核，以有效控制機關廉政風險，機先預防貪瀆情事。","(三)賡續推動廉政細工滾動作業","以維基百科的精神，蒐集整理地方政府各局處或其他縣市類似業務所發生一再重複出現的弊端或違失，掌握機關業務風險，並提出有效防制作為，復藉由在其他縣市持續滾動，在既有基礎上累積新案型，添加更有效的防弊措施，防堵類似違失再度發生。","(四)加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本法修正草案於107年5月22日經大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本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業函報行政院審查，將會銜考試院、監察院後發布，並將配合施行細則訂定進度循序規劃宣導期程及宣導方式。","(五)強化廉政風險管控作為，加強法紀宣導","1.本部督促廉政署研擬現階段廉政風險管控具體作法，責成政風機構協助首長妥善運用機關內稽內控及人員考核等機制，機先掌握機關潛存廉政風險因子，預擬防制作為，維護機關清廉形象。","2.本部廉政署針對26項業務類別，研編完成客製化教材，並提供各政風機構作為反貪宣導及廉政業務推動之參考。","(六)充實廉政法規立法，完備廉政法規機制","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迄今，期間曾多次修正，惟仍有部分實務作業相關疑義及現行法令窒礙難行之處，或立法政策上較具爭議性之議題尚待釐清與解決，本部擬具本法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含檢討財產申報主動公告制度、財產信託及變動申報制度之檢討、修正裁罰金額等，修正草案業函報行政院審查中，俟審查完竣後提請大院審議。","2.「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實施迄今已近10年，為使推動作業符合實務現況，本部廉政署業蒐集及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及配合「刑法」增訂餽贈罪，與各部會機關相關意見進行研修中。","3.本部「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函送大院貴委員會審議中，修正內容包含就涉密之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人員，研擬原定出境管制期間僅能延長不能縮短，以及洩漏、交付或刺探、蒐集本法核定絕對機密事項之加重刑責等規定。修正草案業於107年3月14日經大院第9屆第5會期貴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會議審議完畢，交付黨團協商討論。","(七)整合肅貪、防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本部廉政署為降低各機關易產生弊端業務所產生之廉政風險，防範弊端發生及落實經驗傳承，俾提升查處品質與效能，訂定「107年推動廉政革新實施計畫」，並函發政風機構據以執行。本計畫已整合94項專案清查計畫，擇定管線工程（路平專案）、殯葬業務等11項廉政高風險業務，做為跨域性專案清查主題。透過資料蒐集、教育訓練、專案清查（或稽核）、防貪措施（訂定有效防貪措施、製作防貪指引等）及媒體行銷等5階段實施作為，期有效降低各機關廉政風險，發掘機關內組織性、結構性或高層人員隱身幕後共犯之重大貪瀆案件。統計本期執行成果，計發掘貪瀆線索24案，辦理一般不法案件24案，追究行政責任21人，及節省公帑或增加政府收入計達5,012萬6,983元。"],["段落：推動司法互助"],["五、推動司法互助","(一)積極洽簽刑事司法互助相關協定","積極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之國家於互惠基礎上進行雙邊合作，或進一步洽簽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建立穩定之合作平台，俾能更有效打擊跨國犯罪。另外，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持續推動國際合作之跨國移交受刑人機制，秉持人道精神及原則，賡續積極辦理跨國受刑人接收及遣送作業。","(二)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參加國際組織，拓展國際合作，持續與來自其他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代表，就國際司法互助相關議題進行交流，深化我國與各國跨境犯罪偵辦交流。","(三)持續合作打擊兩岸跨境犯罪","持續對兩岸跨境電信詐欺、毒品、人口販運、危害食品安全及網路犯罪等案件，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聯繫機制，積極合作打擊犯罪，強化兩岸跨境追贓，維護民眾權益。","(四)拓展兩岸多元司法互助及交流，建立制度化合作機制","兩岸執法人員在案件合作的互動中，彼此影響與學習，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2條「業務交流」規定，努力尋求雙方指派檢察官等人員互相交流研習，以彰顯我方執法注重程序正義與維護人權要求，落實司法互助協議的合作事項。","(五)積極追緝外逃要犯，實踐司法正義","對於在其他國家之逃犯，本部亦與外交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合作，積極與各國洽商引渡或遣返事宜。另針對潛逃大陸地區之臺灣刑事犯，雖已遣返483人，仍有部分社會矚目之要犯未能順利自大陸地區遣返。本部及相關機關將持續追查該等刑事犯在大陸地區之行蹤、聯絡資訊，促請陸方落實執行人員遣返之兩岸司法互助事項。","(六)落實不法犯罪所得之追查、沒收及移交","針對跨境犯罪所得標的之凍結、扣押、沒收及移交，有賴司法互助與其他國家地區進行查贓、追贓及返贓之合作，以填補被害人之損害。對於社會矚目案件強化新法運用，透過國際司法互助合作，進行犯罪資產追還工作，共同實現司法正義。"],["段落：建構現代法制"],["六、建構現代法制","(一)完備民事法律體系，因應社會變遷","1.研修「民法」贍養費給付規定，符合國際公約要求","現行「民法親屬編」有關贍養費之規定，自公布施行以來尚未曾修正，為與時俱進，減少因離婚可能製造之社會問題，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本部已研擬修正條文並徵詢各界意見，將儘速完成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後函請大院審議。","2.修正「民法繼承編」，解決爭議完備制度","本次修法將「民法繼承編」做全面檢討、修正，以完備現代化之繼承制度，前經貴委員會於107年5月10日召開公聽會及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大體討論。另就目前我國社會繼承之性別差異之分析，及「民法繼承編」修正對性別平等之影響評估等案，本部已於107年5月8日函送書面報告供貴委員會委員參考，刻正就委員關切議題及提案妥為研議。","3.研修「民法」增訂「意定監護」，完善成年人監護制度","本部研擬之「民法」意定監護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107年9月27日院會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大院審議，本部將配合大院後續法案審議作業。","4.持續研議同性婚姻法案","本部將遵照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意旨，在行政院主責下，持續參與後續法制作業，並尊重公投結果，在3個月內提出專法草案送請大院審議。","(二)完備行政法制，追求公益與私益之衡平","1.擬具「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建構親民便民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係規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前應遵行一定程序之法律，使各機關均能遵循公正、透明之程序，並使人民易於瞭解，增進人民對於行政之信賴。本法自90年1月1日施行，期間曾6次小幅修正。本次修正以「建構親民、便民的行政程序」、「統一公告方式，以利機關遵循」為原則，並配套修正相關條文，計修正77條，係本法施行以來最大幅度之修正。本部已於107年9月10日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審查後將儘速函請大院審議。","2.研修「國家賠償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執行法」，精緻相關法律制度","「國家賠償法」部分，為落實依法行使公權力並保障人民權利，已擬具修正草案，並彙整中央及各地方機關相關意見，積極推動修法。「政府資訊公開法」部分，已蒐集國內修法意見及國外相關政府資訊公開最新立法或修法資訊，並組成研修會議，擬具修正草案初稿，期能達到施政資訊透明，滿足人民知的權利，進而落實公民參與、民主監督。「行政執行法」部分，為因應國內經濟及社會環境大幅改變，解決行政執行實務諸多法律問題，已擬具修正草案，並彙整各機關意見，持續推動修法。"],["段落：深耕人權知能"],["七、深耕人權知能","(一)落實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追蹤管考","106年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會後國際審查委員並發表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為因應「各機關落實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回應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自107年5月起上線進行管考，本部已於同月1日邀集各權責機關辦理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追蹤管考系統填報說明會，並責請各該權責機關定期至管考系統填報辦理進度；為強化各權責機關辦理進度之撰寫要領，本部於8月1日舉行「精進填報『落實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回應表辦理情形』說明會」，再協助各該點次權責機關務必本於簡明扼要、具體精確且有系統地予以修正相關執行情形內容，並如期上傳相關管考系統，以符管考精神並宏成效。","(二)蒐集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重大人權議題","現行以「各機關落實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回應表」作為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一節，係為短期內行政院尚無專責人權單位之因應作法，有無另擇定重大人權議題擬定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必要，以具體回應國際審查委員及民間團體之建議與期待，行政院刻正研議中。本部亦將奉示蒐集可列入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重大人權議題，做為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內容之參考。","(三)賡續推動人權教育，深耕人權意識","為進化兩公約人權教育之推動方式，本部研擬「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實施計畫」，透過各機關自行編纂兩公約人權教育教材、培訓兩公約種子教師、舉辦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辦理成效評估及強化民間團體參與等一連串作為，促進各機關公務同仁瞭解兩公約條文及一般性意見與所負責業務之關聯性，學習將兩公約運用於業務工作中，並引用兩公約作為擬定、規劃、執行與評估政策、法律及措施之參考架構。另外，並持續規劃辦理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人權影展評析活動及參訪人權教育場所，增進地方政府、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對兩人權公約之知能。","(四)先行委託研究制定反歧視專法之可行性，進行法規檢視","為保障各族群及弱勢團體，消弭不法歧視，本部業依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決議先進行「我國制定綜合性反歧視專法之可行性」委託研究案，並同時函請中央機關檢視各主管法規有無歧視規定之法規檢視工作。"],["段落：深化行政執行績效"],["八、深化行政執行績效","(一)依法採取強制作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妥適運用強制作為，諸如：限制出境、聲請拘提、管收、核發禁奢命令及辦理獎勵檢舉公告等，以有效杜絕義務人投機僥倖之心態；召開滯欠大戶執行督導會議，針對個案遭遇之困難共同研商解決，並強化機關間協調聯繫管道，以達徵起目的及維護社會公義。","(二)深化案件執行績效，兼顧關懷弱勢族群","為因應案件類型及數量之轉變，對於有執行實益之案件，不論金額多寡，均致力於提升執行之品質，加強執行之深度及廣度，特別針對量大額小之監理、交通裁罰案件，研議各項手段，務從根本解決執行憑證一再移送的無效結案情形，力求提高案件之有效結案率，進而提升整體執行績效；另對於「經濟弱勢族群」，則儘量給予義務人以分期方式繳納欠款，並採取轉介社福機構等關懷措施，以兼顧「公義與關懷」之施政理念。","(三)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確保公法債權實現","積極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件，妥善運用各種法律工具，加強執行動產、不動產，提升拍賣成效及執行效率。","(四)推動流程簡化措施，緩解人力不足困境","本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各分署已積極進行執行案件流程簡化程序，如107年新案件管理系統，規劃31項批次函例稿列入電子公文交換，預計年底全國13分署均能上線使用，將提高公文時效與節省紙張。另以數位式雙色無版印刷設備（含右側出紙設備及壓合機）產製郵簡式傳繳通知取代傳統傳繳通知，減省產製時間與人力，並減少一半之紙張用量，107年7月中於全國13分署已完成安裝。同時開發多項便民措施如便利超商繳款、信用卡繳款、手機行動支付繳款等，讓民眾繳款更方便，節省處理現金繳款所需之人力。"],["段落：強化獄政改革"],["九、強化獄政改革","(一)推動擴改遷建監所，紓解超收擁擠現象","為紓解超收擁擠問題，本部除加強實行檢察及司法系統前門政策之轉向處遇及矯正系統後門政策之假釋制度以為因應；另本部矯正署研提「獄政革新政策」專案報告之上位計畫，陸續推動各項擴、遷、改建中長程個案計畫，包括八德外役監獄、雲林第二監獄及彰化看守所等3所機關新（擴）建工程，有效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現況；至於桃園監獄遷建案，考量難度甚高，刻持續尋覓妥適之遷建地點。","(二)精進累進處遇措施","以「評估廢除累進處遇制度配套措施與利弊得失」為題，委託中央警察大學針對我國累進處遇制度進行研究，預計107年底完成研究，供未來政策規劃受刑人在監處遇評估之參考。","(三)強化收容人職能培力，做好復歸社會準備","本部矯正署為提升收容人職能培力，除自辦技能訓練外，並將結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臺灣更生保護會各分會、企業廠商及社會資源，辦理實用的技能訓練班。為此，勞動部業於107年4月9日函訂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合作辦理職業訓練處理原則」，將共同合作辦理符合就業巿場需求之訓練職類，並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矯正機關將善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現有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等資源，以精進收容人技能訓練及出獄前之推介就業服務。","(四)精進受刑人監外作業制度，於監內設置中途專區協助更生","為協助受刑人銜接社會，本部矯正署將持續辦理自主監外作業，並設置自主監外作業更生準備工場，於受刑人外出作業前進行觀察與考核，另於矯正機關內設置中途專區收容自主監外作業者，優先安排教誨志工認輔，除共同參與職前講習課程外，並於監外作業期間配合受刑人作息，進行教化襄助工作強化考核及提供更生資訊，協助受刑人從職能培力到日常生活，均能階段性回歸社會環境。"],["段落：完備司法保護"],["十、完備司法保護","(一)健全性侵犯監控機制，維護婦幼安全","各地檢署定期舉辦「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邀請各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衛生醫療機構及專家學者等針對個別案件共同研討處遇對策，積極運用科技監控、測謊設備及其他必要處遇命令等，定期檢討處遇策略，維護婦幼安全。","(二)強化更生人社會支持與復歸網絡","銜接矯正、觀護、更生保護與社區輔導，持續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服務及就業協助，強化毒品更生人社會支持與復歸網絡，提升社會對更生人接納度。","(三)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建構完整司法保護體系","強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補償工作，協助犯罪被害人重建生活，且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促進社會和諧，建構完整之司法保護體系。","(四)多元宣導管道，強化公民法治教育","配合司法院跨院合作機制，結合相關部會持續運用多元宣導管道，拓展法治教育深度與廣度，營造公民法治社會。"],["段落：精進調查作為"],["十一、精進調查作為","(一)維護國家安全，防制敵諜滲透，深化關鍵基礎設施安全","1.積極偵辦中共在臺發展組織之滲透案件，澈底破獲諜網，強化反恐預警情資蒐報，依法偵處資恐案件，全力維護國家安全。","2.配合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深化全國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實施演練，協助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單位自主辦理反恐、防災等安全防護各項演練。","(二)精緻重大案件調查","1.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相關決議，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精進偵查作為，加強偵辦案件品質，提升廉政案件起訴率與定罪率。","2.加強偵辦破壞國土及環保案件，並與檢察官及權責單位密切配合，貫徹政府國土保育決心，以呼應人民對環境保護之期待。積極查扣沒收犯罪所得，使犯罪嫌疑人無法享有犯罪所獲不法利益。","(三)強化資安犯罪防制業務","1.面對政府機關、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重要民間公司頻遭網路駭侵、竊密、電子郵件詐騙及網路勒索等資安事件，本部調查局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防制重大犯罪職責，持續強化資安犯罪防制工作，以確保我國資通訊安全。","2.本部調查局將積極落實「行動調查暨智慧分析系統」建置計畫，以發揮科技支援辦案效能；另將積極執行「法務資安整體防禦基礎建設計畫」，包括「防制網路駭侵」及「全國跨域鑑識平台」2項子計畫。"],["段落：推動資訊現代化"],["十二、推動資訊現代化","(一)規劃建置檢察機關團隊辦案系統","為協助檢察機關強化「團隊辦案」模式，體現檢察一體之團隊辦案效能，本部已著手規劃建置「檢察機關團隊辦案系統」，供檢察機關於偵辦重大案件時，可由主任檢察官帶領辦案團隊，透過系統即時掌握案件偵辦情形，並可即時指揮偵辦案件訊問方向或進行交互訊詞，以掌握案件偵辦方向，提升釐清案情之時效，預計108年度可於6都8大地檢署完成系統上線。","(二)持續辦理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推廣上線作業","「案件管理系統」推廣上線，107年下半年再辦理8個一審檢察機關及1個二審檢察機關，108年完成所有檢察機關推廣上線作業，強化一、二審案件銜接勾稽及發文管理功能，提高資料正確性。","(三)持續辦理檢察機關新版檢察書類製作及偵查筆錄系統推廣上線作業","107下半年配合「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推廣時程，辦理8個一審檢察機關及1個二審檢察機關，108年完成所有檢察機關推廣上線作業，解決中文碼不足、無法插入圖片問題及因應國際化資訊發展趨勢，提供撰擬多國語言之書類。","(四)規劃建置檢察機關筆錄集中儲存機制","為提升辦案效能，本部已規劃建置偵查庭電子筆錄加密集中儲存作業，提供檢察官案件偵結撰擬結案書類時，快速參考或引用當事人開庭筆錄，或於開庭時可參考當事人歷次開庭筆錄，優化檢察官辦案環境，預計107年12月底前完成電子筆錄加密集中儲存調閱及引用功能開發。","(五)完成行政執行案件管理再造系統推廣及功能增修作業","1.本部將賡續辦理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行政執行案件管理再造系統」推廣作業，107年10月完成全部行政執行機關推廣上線作業。","2.為使行政執行拍賣作業更為便利，民眾取得拍賣物件（不動產、動產）資訊更公開化、透明化、便利化，刻正辦理行政執行拍賣網站再造作業，除拍賣物件資訊更即時、完整外，亦增加不動產座落位置自動顯示等便民措施。","3.另為延續行政執行電子扣押命令公文交換成果，規劃將「收取命令」改採電子公文交換方式，並增加車輛扣押公文函稿製作功能、及將現行單件電子扣押命令增加批次發送功能，簡化約2,500個移送機關、400個金融機構之業務流程。","(六)建置「司法互助案件管理系統」","為因應國際、兩岸司法互助案件類型多元化、前後案關聯複雜化及行政公文系統介接等需求，並配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辦理之洗錢防制相互評鑑標準（FATF）之要求，本部將建置「司法互助案件管理系統」，提供辦理國際、兩岸司法互助案件之資訊化作業環境，預定108年完成系統功能開發作業。","(七)賡續建置本部所屬機關資訊系統自動備份系統","為符合資訊系統使用安全及資料保護之需，本部建置所屬機關自動化備份軟體工具，以加快備份及回復作業速度，達成提升資料備份管理效率及資料保護之目的，106年已完成所屬行政執行及矯正機關共33個機關自動備份系統建置事宜，107、108年完成其他（含檢察及矯正體系）機關自動備份系統建置事宜。","(八)賡續建置本部所屬行政執行機關網路防火牆系統","為提升行政執行機關網路連線管控能力，本部規劃賡續完成汰換各行政執行機關老舊網路核心交換器，以防火牆系統取代路由器，並以網路連線管控措施區隔各機關橫向間之網路流量，提升網路作業環境安全性。","參、108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一、歲入部分","本部主管108年度歲入預算，經衡酌以往年度實收情形，共編列98億7,353萬5千元，較107年度96億2,326萬2千元，增加2億5,027萬3千元，增加比率2.60%，主要係各檢察機關「罰金罰鍰」及「其他雜項收入」繳庫數增加所致。","二、歲出部分","(一)本部主管108年度共計編列歲出預算337億9,273萬1千元，除編列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維持、基本維運、資訊設備汰購、建築物耐震補強及辦公廳舍擴（遷）建、整修等經費254億9,911萬3千元外，並配合重要施政計畫編列情形如下：","1.建構無毒新家園，本部編列預算辦理推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毒品分級審議工作，建構科技化緝毒與執行區域聯防緝毒，並設立毒品防制基金落實執行毒品防制工作，另編列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經費，強化與衛政、社政、勞政單位連結，促進跨領域專業之協調與整合，以強化毒品犯社會復歸轉銜機制等經費14億2,674萬8千元。","2.落實司改決議事項，本部編列刑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及刑事訴訟制度（如人民檢察審查會及再議制度）研修，及辦理司法人員培訓等經費1億2,633萬2千元。","3.深化打擊犯罪量能，本部編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法研修經費，與力求通過APG第三輪相互評鑑相關經費，及實施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及刑事執行等經費7億4,651萬8千元。","4.提升國際廉政能見度，本部持續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編列執行結論性意見、促進國際交流、推動廉政細工滾動作業、辦理廉潔誠信教育、健全反貪腐法制、強化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推動廉政革新等經費5,128萬7千元。","5.推動司法互助，持續打擊跨境犯罪，本部編列洽簽刑事司法互助相關協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與交流、研修司法互助相關法令及辦理跨國受刑人接收及遣送等經費686萬5千元。","6.建構現代法制，保障人民權益，本部編列民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主管法規之制定、修正及推動等經費1,201萬1千元。","7.深耕人權知能，本部編列落實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追蹤管考、蒐集重大人權議題做為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內容之參考、籌辦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人權教育宣導、兩公約法令檢討等經費366萬3千元。","8.深化行政執行績效，本部編列加強執行滯欠大戶，擴大辦理行政執行電子公文交換作業，推廣多元繳款便民措施，以郵簡方式產製傳繳通知書等經費2億9,603萬5千元。","9.強化獄政改革，本部編列矯正機關擴遷改建案，及強化收容人職能培力，並配合辦理自主監外作業制度等經費40億6,549萬9千元。","10.完備司法保護，本部編列對性侵犯之監控機制與定期檢討處遇策略，及強化更生人社會支持與復歸網絡、協助犯罪被害人重建生活，以建構完整司法保護體系等經費6億1,409萬2千元。","11.精進調查作為，維護國家安全，本部編列辦理國安資料蒐處、偵辦跨國性犯罪、重大經濟犯罪、資安犯罪及追緝外逃等經費7億9,351萬2千元。","12.推動資訊現代化，本部編列檢察機關團隊辦案系統、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新版檢察書類製作及偵查筆錄加密集中儲存推廣、優化行政執行案件管理、建置司法互助案件管理及網路資安與系統備份等經費1億5,105萬6千元。","(二)本部主管108年度歲出預算編列337億9,273萬1千元，較107年度法定預算317億5,290萬6千元，增列20億3,982萬5千元，增幅比率6.42%：","1.基本運作需求、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及一般分年延續性計畫，計增列21億2,710萬1千元，主要增減項目如下："],["A.增列項目部分：","增列矯正署八德外役、雲林第二監獄、彰化看守所及博一大樓辦公廳舍擴（遷、整修）建計畫7億2,330萬1千元。","增列調整待遇、薪俸晉級差額及員額補實等人事費7億5,859萬3千元。","增列矯正機關增員228人、提高專業加給及值（備）勤費等所需人事費2億9,397萬3千元。","增列調查局亞太電信及中華電信行動寬頻業務通訊監察系統建置、行動調查暨智慧分析及資安威脅防護升級等支出1億8,936萬4千元。","增列新世代反毒策略經費1億1,040萬5千元。","增列矯正人員訓練、心理師、社工師專業人力輔導及臺中看守所污水處理場增建等支出1億0,164萬5千元。","增列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購置列印摺壓封口機特殊油墨及勞務承攬人力經費6,117萬1千元。","增列配合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辦理車輛汰換經費5,561萬9千元。","新增成立毒品防制基金公務預算撥補經費3億6,110萬1千元。","新增廉政署辦理六合營區辦公廳舍整修計畫4,587萬6千元。"],["B.減列項目部分：","減列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辦公廳舍自有化中程計畫、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擴建辦公廳舍暨第一、二辦公大樓整修工程中程計畫及宜蘭監獄擴建工程計畫（均含內部裝修設備）等經費5億6,664萬6千元。","減列調查局資訊設備汰換計畫2,098萬4千元。","減列調查局中部地區通訊監察現譯工作站建置計畫及嘉義市調查站遷建工程辦公設備購置經費8,361萬3千元。","2.依法律義務編列之重大支出，計增列5,412萬8千元，項目如下：","A.增列收容人及受監護處分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補助經費6,332萬4千元。","B.減列收容人給養經費919萬6千元。","3.公共建設計畫，計減列1億3,723萬7千元，項目如下：","A.增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聯合遷建辦公廳舍計畫9,565萬元。","B.減列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2億3,288萬7千元。","4.科技發展計畫，計減列416萬7千元，項目如下："],["A.增列項目部分：","增列法務資安整體防禦基礎建設計畫845萬3千元。","增列矯正機關智慧監控系統建置計畫5千元。","新增法務部測謊偵查效能精進暨服務躍升計畫514萬9千元。"],["B.減列項目部分：","減列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畫─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1,032萬6千元。","減列調查局鑑識科技進階計畫533萬4千元。","減列提昇法醫鑑識量能計畫211萬4千元。"],["(三)本部主管108年度預算結構分析："],["1.歲入部分：依來源別性質分析（詳圖1）","罰款及賠償收入96億1,535萬9千元，占主管歲入預算97.39%。","規費收入374萬4千元，占主管歲入預算0.04%。","財產收入2,285萬元，占主管歲入預算0.23%。","其他收入2億3,158萬2千元，占主管歲入預算2.34%。","圖1　法務部主管108年度歲入預算案各來源別分配圖"],["2.歲出部分：","(1)按機關業務屬性區分（詳圖2）","法務部16億8,702萬8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4.99%。","檢察機關（包括最高檢察署、7個高等檢察署暨檢察分署、22個地方檢察署等共30個機關）：104億8,021萬3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31.01%。","廉政署：4億6,458萬3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38%。","矯正機關（包括矯正署、26個監獄、2個少年輔育院、2個少年矯正學校、3個技能訓練所、7個戒治所、20個看守所、18個少年觀護所等共79個機關）：133億2,256萬8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39.42%。","行政執行機關（包括行政執行署及13個分署）：14億5,693萬4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4.31%。","調查局：59億2,238萬1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7.53%。","訓練研究機關（包括司法官學院及法醫研究所等2個機關）：4億5,902萬4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36%。","圖2　法務部主管108年度歲出預算案按機關業務屬性分配圖","法務部1,687,028千元4.99%檢察機關10,480,213千元31.01%廉政署464,583千元1.38%矯正機關13,322,568千元39.42%行政執行機關1,456,934千元4.31%調查局5,922,381千元17.53%訓練研究機關459,024千元1.36%","(2)按用途別區分（詳圖3）","人事費：233億8,343萬5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69.20%。","業務費：53億2,184萬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5.75%。","獎補助費：23億8,940萬5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7.07%。","設備及投資：26億4,526萬9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7.83%。","第一預備金：5,278萬2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0.15%。","圖3　法務部主管108年度歲出預算案各用途別分配圖","肆、結語","本部掌理全國法律事務、檢察、廉政、矯正、司法保護、調查、行政執行及司法官培育等業務，本部主管108年度預算案係配合各系統施政計畫重點，因應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需，就目標、效益作整體性檢討，並審慎衡酌各項業務需求擬訂編列。敬祈","各位委員　鼎力支持。","接下來報告附屬單位預算部分。","法務部主管108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及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報告","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報告「法務部主管108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及毒品防制基金業務重點及附屬單位預算」。首先對各位委員給予法務工作之鼓勵和支持，表示由衷之謝忱。","以下謹就本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7年度業務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108年度業務重點及預期績效」及「108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與毒品防制基金「108年度施政及業務計畫重點」及「108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等，向各位委員提出扼要報告，敬請　指教。","壹、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一、107年度業務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一)業務執行績效","本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107年度業務計畫，均按預定進度配合預算，順利進行，主要成效簡要說明如下：","1.強化作業績效，增加業務賸餘","107年度各矯正機關為提高收容人勞作金、增加業務賸餘，採取下列措施積極強化作業績效，截至10月底，業務賸餘為新臺幣（以下同）3億0,471萬9千元，較106年度同期增加235萬8千元，成長約0.78%，顯示所採措施具一定成效。（如表1）","【表1　107年與106年同期間業務賸餘比較表】"],["單位：新臺幣千元","(1)管控生產成本，訂定合理產品售價","考量市場機制及收容人勞作金權益，本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於訂定自營作業產品價格時，以市售產品價格之85%為參考基準，且銷貨毛利率應高於20%，並於研發、行銷產品時，將收容人勞作金所得列入考量重點。","(2)持續拓展自營作業行銷管道、建立自有品牌","另為展現本部矯正機關近年來自營作業嶄新成果，呈現出「矯正機關出品，即是品質保證」之優質品牌形象，本部矯正署設計矯正機關自營作業商標「金字（自）招牌」，建立自有品牌。經由多元管道提高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之知名度及行銷績效。","(3)汰換自營作業生產機具，提高生產效率及產品品質","為推動自營作業政策，107年度依各矯正機關所提需求，持續編列汰換自營作業所需之食品、釀造、藝品、縫紉、木工、印刷、鐵工、洗滌、農作及其他等設備預算886萬5千元。","2.強化收容人技能訓練","(1)結合技能訓練與地方傳統產業，落實在地生根計畫","為傳承地方傳統產業技藝，並培養收容人實用謀生技能及陶冶心性，107年度已陸續由臺北監獄等49所矯正機關開辦大溪傳統家具、交趾陶、木雕、紙傘、磚雕、藺草編織、石雕、原住民編織、花燈、原住民琉璃珠、押花藝術及文石加工……等118個技能訓練班次，參訓收容人1,315人，並以訓練成果，積極參與地方民俗節慶、產業文化等活動之展示，以協助振興地方產業文化，達到敦親睦鄰，在地生根之目標。","(2)收容人技能訓練多樣化，強化謀生能力","矯正機關技能訓練朝多元化、多樣化方向發展，主要區分為就業謀職類（證照檢定和實用謀生）、生活藝術類（傳統工藝和陶冶心性）等二大類別四個主要項目，107年度共開辦804個訓練班次，參訓收容人達12,550人，其中就業謀職類之證照檢定課程計開辦照顧服務員、汽車修護、室內配線、網頁設計、電腦硬體裝修、視覺設計、烘焙食品等87個班次，參訓人數共1,822人；實用謀生訓練項目有傳統小吃、冷熱飲調製、園藝、縫紉等342個班次，參訓人數共4,933人；二者參訓人數合計達6,755人，對收容人未來出監後謀職就業助益甚大。（如表2）","(3)加強調整收容人技能訓練職類","為避免收容人與社會脫節，各矯正機關開辦技能訓練項目，係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依就業市場需求，每年增修最新公布之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為參據，使收容人技能訓練朝實用性方向發展，以提高收容人出監所後就業能力。","(4)藉由各項活動，展示技能訓練成果","甲、定期舉辦技能訓練成果發表活動及邀請廠商、企業主參訪矯正機關，使其實地瞭解收容人技能訓練現況及成果。107年度各矯正機關陸續舉辦技能訓練成果發表活動及相關座談會，合計625場次。","乙、107年度各矯正機關除積極參與地方節慶活動辦理各項技訓成果展及自營作業成品展售外，亦參與107年由交通部觀光局與嘉義縣政府舉辦之臺灣燈會，各矯正機關參賽作品再創佳績，獲得燈王2座、特優3座、優等8座、甲等15座及佳作22座，得獎作品總計多達50座，成績亮眼。這些活動展現矯正機關技能訓練成果，大幅提高矯正機關之能見度，並藉以推展自營作業產品，績效良好。","3.提升矯正機關形象","(1)賡續辦理全國性展示（售）活動，提升矯正機關能見度","本部矯正署為使社會大眾對於矯正機關致力塑造文化監獄及教化處遇之現況，有全面的認識與瞭解，進而認同接納收容人，於10月26日至29日假新竹市遠東巨城購物中心舉辦「2018薪傳展藝築夢飛翔─法務部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作業技訓聯合展示（售）會」活動。本次聯展展示收容人融合當地文化特色及富有歷史生命力之創意藝文作品及自營作業產品，以呈現多元、活潑的作業及教化成果，以提升矯正機關能見度。","(2)補助受刑人子女就學費用","為避免受刑人因入獄服刑，家中經濟陷入困境而導致其子女無法繼續就學，本部爰於98年報請行政院修正「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0年修正為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擴大基金運用範圍及於矯正機關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支出，以發揮「取之於收容人、用之於收容人」之精神。為落實本案之美意，本部訂定「法務部所屬監獄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計畫」作為辦理之依據，針對無法繳納就學費用之受刑人子女給予補助。98年度補助317萬4千元、99年度補助239萬1千元、100年度補助223萬4千元、101年度補助227萬元，102年度補助164萬2千元、103年度補助163萬3千元、104年度補助154萬元、105年度補助165萬元、106年度補助155萬1千元、107年度截至10月底補助81萬5千元，不僅有助渠等生活重建，對預防犯罪及維護治安亦有所助益。","4.培訓作業及技能訓練指導人員","(1)提升作業效率及經營規劃能力","為加強矯正人員專業素養經營規劃能力，本部矯正署預計於107年12月辦理「矯正機關作業導師及訓練師研習班」及「矯正機關作業主管人員研習班」，以精進自營作業經營方式，融入文創理念並結合電子商務導入第三方支付模式，期能建立新思維及新消費模式，提升作業技訓績效及功能。","(2)檢測訓練師專業能力，提升技能訓練水準","為提升技能訓練水準，本部就各矯正機關訓練師之現況全面檢討，以提升績效及素質為目標，訂定訓練師專業能力檢測評鑑方案，並遴聘產業界及學術界之專家參與評鑑作業，以避免流於形式，而達到公正、客觀之立場，評鑑結果作為訓練師續聘與否之參據。107年度辦理各矯正機關訓練師專業能力檢測評鑑作業，接受評鑑之各級訓練師共計16名，前開人員之評鑑結果均符合續聘標準。","(二)預算執行情形"],["107年度截至10月底之之業務收支、餘絀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執行情形說明如下：","1.收支及餘絀","(1)總收入執行數8億9,655萬8千元，較預算分配數8億8,847萬1千元，增加808萬7千元，約為0.91%。主要係勞務收入之外役科收入較預計增加所致。（如圖1）","(2)總成本與費用執行數9億0,479萬元，較預算分配數8億9,229萬8千元，增加1,249萬2千元，約為1.40%，主要係收容人沐浴與炊場所需燃料費用較預計增加及配合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所需，報廢水井所發生之短絀所致。（如圖2）","(3)以上收支相抵後，短絀823萬2千元，較預算分配短絀數382萬7千元，增加440萬5千元，主要係業務外費用增加所致。","【圖1　107年10月底各項收入統計圖】","【圖2　107年10月底成本及費用執行統計圖】"],["註：監所其他業務費包括：依法提撥之收容人飲食補助費與獎勵金、技能訓練、生活與衛生醫療支出及設備折舊等費用。","2.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數886萬5千元，截至10月底已全數分配，執行數809萬9千元，執行率91.36%。","二、108年度業務重點及預期績效","(一)辦理收容人生產作業方面","1.提升作業自主能力，精進自營作業","持續精進自營作業，將自營產品朝「精緻化」、「多元化」及「量產化」之文化創意產業方向發展。另持續推廣自創品牌商標、提升產品核心價值、開發創意及市場流行趨勢等方式，藉以拓展自營作業規模，並提供收容人更多參加作業、技能訓練、實習及就業準備之機會。","2.發展監外作業，增加作業收入","監外作業協助即將出獄之受刑人社會復歸、職能培力與穩固經濟基礎，另為協助我國長照及農事產業缺工情形，各機關亦優先將監外作業者投入相關產業，讓受刑人獲得自力更生能力及家庭支持之餘，亦能回饋社會。","3.建構自營作業產銷策略聯盟","為解決各矯正機關原物料取得困難、承製單價較民間廠商為高及如何分配產量以爭取大量訂單等自營作業產銷問題，爰建立產銷策略聯盟以提升整體競爭力，整合臺北、臺中、嘉義、高雄及花蓮監獄、泰源及岩灣技能訓練所等7所機關，共同承攬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制服、操作服等製作，以增加自營作業銷貨收入。","4.結合地方傳統及文化資產，提升作業效能","規劃以具有高附加價值及謀生實用性之地方傳統產業與文化資產，結合民間廠商合作辦理，發展新型態的作業方向，除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實際運用於生產作業外，並可協助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與文化資產傳承，有效提升矯正機關作業效能及積極創新的正面形象。","(二)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方面","1.落實技能訓練職類調整，提升技能訓練成效","為使收容人技能訓練朝多元、務實方向發展，避免訓練資源無謂浪費，且出監後能與就業市場銜接，各矯正機關辦理技能訓練，除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國技能檢定項目為參據外，另響應政府推動長照2.0政策，開辦照顧服務員訓練班，儲備未來長照人才；此外，矯正機關與轄區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建立合作機制，以有效提升技能訓練整體績效，俾使收容人出監後能立即投入職場就業。","2.審慎遴選參加技能訓練學員，提高就業意願","各矯正機關遴選參加技能訓練之學員，係考量收容人專長、興趣、原有職業，以具有參訓意願及接受就業輔導者為優先；並就其犯罪類型、家庭與社會背景及既往工作經驗等原有背景資料加以分析。以避免遴選殘刑尚長、無訓練實益或具戒護高危險之收容人參訓，提升訓練與輔導就業成效。","3.建立技能訓練與作業相結合之處遇方式","為使收容人訓練、實習、製造相連貫，俾出監所後即能投入就業市場，各矯正機關對於技能訓練結訓學員於重新配發作業時，除採取優先分配至與技能訓練相關之作業場所，或使其繼續研習進階之實用技能外，另尋求與民間廠商合作，提供收容人實際操作經驗。","4.引進公部門及社會資源推動受刑人技能訓練","鑑於在監技能訓練對收容人之復歸社會有所助益，矯正機關技能訓練經費每年均編列約7千萬元，訓練人數約6、7千人，歷年訓練人數均逐步增加；惟在矯正機關持續超額收容、經費有限及戒護警力不足下，壓縮技訓發展空間，再者參加技能訓練尚需符合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等要件，致無法令所有收容人參加技訓課程。矯正署及所屬各矯正機關仍積極引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界社會資源，辦理收容人職能培力，截至107年10月底止共培訓12,550人。","(三)推動「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方案","1.鑑於受刑人在監與社會環境隔絕，若能於即將出監時，提早在監獄直接或間接之監督下從事監外作業，有助其適應社會生活、提升就業職能、減少再犯。"],["2.監外作業受刑遴選條件如下：","(1)在監執行逾三個月，家庭支持度良好，行狀善良者。","(2)1年內即將假釋或出獄者。","(3)排除所犯為脫逃、性侵害、家庭暴力等罪之受刑人。","3.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制度自106年6月1日開辦以來，106年有281名獲准從事自主監外作業，107年賡續辦理自主監外作業，截至10月底已核准524名，從開辦至今共計已核准805名。工作內容包含農作、長照、金屬加工、營繕工程、印刷包裝等項目，目前仍持續擴展當中，協助更多受刑人銜接就業，復歸社會。","三、108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一)營運計畫","108年度營運計畫分別由臺北監獄等46個矯正機關執行，營運計畫包括勞務加工及自營銷貨二部分，有關勞務部分設電器、電子、木工、鐵工、機工、藤（竹）工、鞋工、藝品、縫紉、洗滌、紙品、塑膠、雕刻、外役、什工及其他等16科作業，主要以加工為主，其中紙品科加工紙製品2億3,216萬6,202件，外役科從事監外作業11萬0,182工；自營銷貨部分設印刷、木工、鐵工、藝品、縫紉、釀造、陶藝、食品、農作、園藝、畜牧及其他等12科作業，其中食品科產銷食品701萬5,100件，釀造科產銷醬油等99萬0,599公斤。各營運項目之產量及單價視契約承攬情形而互有增減。預計業務收入可達10億6,460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0億5,048萬4千元，增加1,411萬7千元，約1.34%。","(二)收支及餘絀","1.總收入編列10億9,052萬4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數10億7,719萬6千元，增加1,332萬8千元，約為1.24%。主要係勞務收入之外役科收入增加所致。","2.總成本與費用編列10億9,697萬1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數11億0,574萬3千元，減少877萬2千元，約為0.79%，主要係業務外費用之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配合計畫期程減少所致。","3.以上收支相抵後，計短絀644萬7千元，較上年度預算短絀數2,854萬7千元，減少2,210萬元，約77.42%，主要係業務外費用減少所致。（如表3、圖3）","【表3  108年度收入及短絀、成本與費用預算】"],["單位：新臺幣千元","【圖3  108年度收入、成本與費用及短絀分析圖】","收入及短絀","成本與費用","(三)短絀填補","本年度預算短絀644萬7千元，全數撥用賸餘辦理短絀之填補。（如表4，圖4）","【圖4　108年度短絀填補分析圖】","SHAPE  \\* MERGEFORMAT","(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編列718萬7千元，主要為推動自營作業政策，靈活運用資金汰換或購置食品、藝品、釀造、縫紉、洗滌、印刷、農作、木工及其他等作業設備與汰換交通運輸及搬運車等設備。（如表5，圖5）","【圖5　108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來源分析圖】","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資金來源","(五)其他重要計畫","1.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外役監條例第23條、羈押法第17條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之1等規定，108年度依法提列之相關費用如下：","(1)提列收容人勞作金3億6,544萬1千元。","(2)提撥收容人飲食補助費1億1,290萬元。","(3)提撥收容人作業獎勵費用1,991萬1千元。","(4)提撥管理人員作業獎勵費用1,991萬1千元。","2.截至107年10月底，本基金數額已達41億餘元，可用現金為38億餘元，為持續妥適靈活運用本基金資金，並依「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之基金用途，持續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108年度編列重要計畫包括：","(1)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621萬4千元。","(2)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經費1億0,565萬4千元。","(3)補助受刑人子女就學經費172萬元。","(4)補助收容人清寒疾病醫療費用720萬元。","(5)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經費9,556萬元。","(6)新入監收容人基本生活用品經費1,554萬7千元。","貳、毒品防制基金","一、毒品防制基金108年度施政及業務計畫重點","(一)108年度施政重點","1.配合106年6月14日總統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修正條文設置毒品防制基金，並自108年度起編列預算。","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1與第2條之2，所定法定用途計有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心理輔導、安置、就醫、就學、教育宣導等項目，惟因基金規模有限，為達資源有效配置與最大效益，本基金108年度施政重點，參酌總統106年國慶演說與行政院106年12月14日「研商施用毒品行為多元處遇及立法政策會議」決議，以協助「施用毒品者成癮治療」、「復歸社會」及「解決少年毒品問題」為主。","(二)108年度業務計畫重點","1.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法務部辦理補充矯正機關毒品處遇個案管理人力資源計畫、毒品施用行為多元處遇之成效評估與比較計畫、臺灣社區預防吸毒家庭技巧訓練方案實施之研究計畫、推動本土化零毒害多元司法處遇計畫及補助社區暨家庭毒品培力計畫，編列4,647萬8千元。","2.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衛生福利部辦理建立新興濫用藥物之醫療端監測機制計畫、非鴉片類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鴉片類藥癮者心理社會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矯正機關整合性藥癮治療服務方案暨品質提升計畫、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及資源培力計畫及兒少拒毒預防個案輔導及家長親職教育計畫，編列2億4,853萬7千元。","3.校園毒品防制計畫","教育部辦理偏遠地區學生多元適性教育活動補助計畫，編列4,878萬4千元。","4.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內政部補助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年毒品防制宣導計畫及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年毒品防制輔導計畫，編列526萬2千元。","5.就業促進毒品防制計畫","勞動部辦理施用毒品者就業促進計畫，編列530萬4千元。","二、毒品防制基金108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一)基金來源編列3億6,110萬1千元，主要係公庫撥款收入。","(二)基金用途編列3億6,110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毒品防制相關計畫之經費。","(三)本年度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賸餘無列數。","、結語","矯正工作係廣義司法處遇重要的一環，其任務並非消極的對收容人施以監禁，以保障社會的安全，更重要的是積極進行矯正與教誨，使他們改過向上，復歸社會，不再犯罪，成為有用之人。現行作業之目的，除訓練收容人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外，並可緩和收容人監禁生活之壓力，故不僅是一種教育刑手段，亦是一種鍛鍊身心的方法。","毒品防制基金為跨部會之新設基金，係政府當前重大政策，為我國毒品防制工作重大里程碑，深受社會各界期待與矚目，期望透過基金之經費挹注能協助統合毒品防治工作，提升各部會、地方相關執行措施之銜接，達到對毒品防制工作整體性及全面性之推動，此外基金未來運作將朝向積極結合並運用民間資源，以落實基金效能。","對於本部主管108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及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鼎力支持。","此外，本部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將108年度本部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送大院審議，包括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共3個財團法人，預算編列情形詳見預算編列書面資料。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主席（林委員為洲）：現在回頭確認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之處，議事錄確定。","各機關首長已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審查會委員針對今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有任何增刪預算提案、決議或附帶決議，均請於12月13日下午5時前送交本會，以便預先彙整作為協商處理之依據，逾時不予受理。","首先請登記第一位的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請蔡部長、調查局呂局長、臺北地檢署刑檢察長、新北地檢署朱檢察長、高雄地檢署周檢察長。各位好，今天終於安排法務部的業務報告，報告裡面有提及展現司改具體成效，強化肅貪的能量。老實講，我看了非常感慨、非常難過，你們所展現出來的司改成效，是連蔡總統在今年雙十國慶的時候，「司法改革」4個字提都不敢提，展現出來的具體成效到底在什麼地方？我們不用講空話，就講直接的，就看你們在整個社會大眾最關心的公平正義、在打擊貪腐上到底做了什麼，除了開會以外還做了什麼？","我們具體來看，上次本席請教部長的時候曾說，針對前立委李慶華貪污的案件，新北地檢第一次傳喚時他有到，50萬元交保，第二次人就沒來了，沒有採取任何保全措施，結果您跟我說，有啊，他們已經起訴啦！這讓我感到非常驚訝，原來我們的部長在刑事訴訟裡面對於人的保全是起訴就可以了，現在人跑啦！本席要具體的問，6月第二次開庭的時候李慶華人就沒有來了，請問新北地檢署採取了什麼保全措施？第一次是50萬元交保，第二次人沒有來，覺得沒有關係，現在人真的跑了，法院發布通緝啦！法務部認為這件事情沒有需要檢討？還是覺得到目前為止做得都剛剛好？"],["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說明，因為這個案子還在審判當中，我們也不宜太早下斷言。","黃委員國昌：什麼叫做「不宜太早下斷言」？人都已經跑啦！在偵查階段，你要說偵查不公開，某個程度我都尊重啊！到審判階段，人跑了，被通緝，結果我們不能夠請教一下法務部，不能夠請教一下檢察官？說要強化肅貪到底是玩真的還是碰到權貴就軟趴趴？人真的跑啦！我具體的請教你們，第一次交保，第二次人沒來，沒有採取具體保全措施，現在人跑了，人民不能究責、國會不能監督，你的意思是這樣嗎？"],["蔡部長清祥：監督是不是等到審判完全結束以後……","黃委員國昌：你所謂審判完全結束，現在是通緝到2041年，所以人如果沒有回來，繼續通緝，然後你要等到2041年再來論斷這件事嗎？"],["蔡部長清祥：當然我們也會持續的查緝。","黃委員國昌：持續的查緝？你要查什麼？你要抓人嗎？我具體的問，人出國了沒有？"],["蔡部長清祥：我們有限制出境、出海。","黃委員國昌：你有限制出境、出海，你對很多人都限制出境、出海，但是人現在都在國外啊！你覺得你有限制出境、出海就採取了必要的保全措施，你說要加強查緝，那你跟大家報告所謂加強查緝的具體作為、實際的內容是什麼。"],["蔡部長清祥：法務部也會邀請檢察機關……"],["黃委員國昌：來開會？"],["蔡部長清祥：還有司法警察機關一起來商討如何加強查緝。","黃委員國昌：對，你們繼續商討。你說你們會加強查緝，我們來看看你們加強查緝具體的案子，另外一個貪污罪被判了11年，即趙嘉寶的案子，你們開始加強查緝了，人在哪裡？什麼時候可以抓到？睡了四年多啊！沒有採取任何實際的作為，等到媒體在報導、輿論沸騰的時候，檢警來成立專案小組，人在哪裡？什麼時候可以抓到？這個叫做強化肅貪能量，有查緝貪腐的決心？對啊！這個案子四年多啦！","今天對於李慶華的案子，你跟大家說你們現在會開始加強查緝，然後現在在審判當中，大家都不能問，為什麼第二次傳喚沒有到庭的時候，檢察官沒有任何採取措施，也不能問，人民把實踐公平正義的希望全部放在檢察官，我對於基層檢察官需要的東西一向支持，不遺餘力，但是你們這樣的表現，真的對得起人民嗎？今天你的報告好意思寫展現司法改革具體成效、強化肅貪能量，強化在哪裡？你們要跟社會說明啊！用道理說服大家，還是你今天作為一個部長，認為你們這邊寫的都很正確，司法改革有具體成效，目前法務部肅貪、打擊貪腐成效卓著，蔡總統在雙十國慶的時候，根本應該要大聲講出我們的司法改革真的做得非常好，跟社會的民意脫節得這麼嚴重！沒關係啦，我今天都跟你講具體的事情，通緝犯追捕系統什麼時候要建立起來？你們現在每次問都很會開會，我問了半天，原來12月3日你們又開了一次會，12月3日開完會，接下來呢？什麼時候可以建構起來？明年嗎？後年嗎？還是大後年？"],["蔡部長清祥：我們會根據會議的結論……","黃委員國昌：你繼續根據會議的結論，繼續全部高官都躲在法務部裡面開會，具體的行動是什麼？我繼續問你們，去年10月的時候就已經跟全國大書特書，說針對有關棄保潛逃罪，本部在研擬，現在是2018年12月了，條文在哪裡？1年了，這就是你們的開會，這就是你們的研議，你們每次對外發布、講的時間，包括2017年10月23日、11月、12月、1月，今年的2月、4月、5月、7月、8月、9月、10月，只要法務部有對外針對棄保潛逃罪，只要你們有講話，我全部都列出來了，你們已經研議1年了，還要研議多久？"],["蔡部長清祥：條文已經在司法委員會了。"],["黃委員國昌：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蔡部長清祥：是。"],["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送來的？"],["蔡部長清祥：在我就任以前就送來了。"],["黃委員國昌：條文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你就任以前就送來？如果沒有呢？你可以在這邊信口開河？條文已經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請求主席把時間暫停。","主席：時間暫停，我們確認一下。","黃委員國昌：不能每次都這樣用混的，請議事人員說明棄保潛逃罪的條文什麼時候送來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請議事人員說明什麼時候送來的，條文長什麼樣子？如果今年5月就送來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結果到現在還沒完成立法，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錯。好，那沒關係，條文什麼時候送來？","主席：時間暫停一下，我們現在馬上查。","黃委員國昌：堂堂一個部長，敢在國會裡面信口開河，沒有關係啊！你們以為每次質詢都沒有fact check？你們愛怎麼胡扯就怎麼胡扯，時間混過去就可以？如果每次國會都讓你們這樣胡搞瞎搞，那我們還監督什麼？"],["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王司長說明。","王司長俊力：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個條文在上個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有審查。"],["黃委員國昌：上個月函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王司長俊力：不是函請，是已經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黃委員國昌：這個條文在上個月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王司長俊力：是周委員主持的審查會，有關於防逃的替代措施，比如說……","黃委員國昌：不是防逃替代措施，是棄保潛逃罪，刑事實體法的罪，有這麼困難喔！你把刑事訴訟法的防逃措施，跟刑事實體法的棄保潛逃罪混在一起？棄保潛逃罪有這麼困難喔！你再胡扯啊！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事人員說明，我們的部長今天在國會跟大家講，棄保潛逃罪的條文其實5月就送來了，沒有審，我們全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要深切的反省，真的有送來嗎？","王司長俊力：報告委員，實體法的部分，法務部仍在研擬中，還沒有送出來。","黃委員國昌：好，停一下，剛剛部長為什麼說今年5月送來了？棄保潛逃罪這個文字很難理解嗎？我第一次質詢嗎？結果你今天做為一個部長，敢在這裡跟大家說5月就送來了，你是騙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都不用功？","王司長俊力：跟委員報告，實體法的部分，我們是有把條文送到許委員智傑那邊，因為委員表示說他要……"],["黃委員國昌：所以送到許委員智傑這邊算是有正式提案要審查？可以這樣混哦！部長剛剛憑什麼說條文已經送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憑什麼？你要不要公開道歉？"],["蔡部長清祥：我講的是刑事訴訟法有關於……","黃委員國昌：請議事人員把剛剛的錄音帶再調出來，部長現在又繼續拗，說你剛才講的是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會訂棄保潛逃罪？你現在是怎麼樣，刑事實體法跟刑事程序法都分不清楚？我剛剛問的是棄保潛逃罪啊！然後你騙我們說條文早就送來了，現在被抓包了，連你下面的人都知道沒辦法再欺瞞下去了，結果你現在還硬拗！說你講的是刑事訴訟法，把錄音帶調出來啊！還在騙！你要不要道歉？","蔡部長清祥：如果我剛剛說得不夠完整，我……","黃委員國昌：你剛剛不是說得不夠完整，你剛才是公然說謊！","蔡部長清祥：沒有說謊，我只是……"],["黃委員國昌：沒有說謊？"],["蔡部長清祥：只是刑事訴訟法……"],["黃委員國昌：剛剛你說你有送刑事訴訟法過來……"],["蔡部長清祥：你要讓我講完！","主席：本席說明一下，11月1日周春米委員排案審查的是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黃委員國昌：那裡面有棄保潛逃罪嗎？什麼時候我國的棄保潛逃罪訂在刑事訴訟法？這麼可笑！","主席：然後棄保潛逃的實體法的這個部分，這個會期都沒有送到委員會來。","現在繼續進行詢答。","黃委員國昌：有關不法關說罪，你們在5月的時候，發布新聞稿說已經在訂定不法關說罪了，請問什麼時候送來？","蔡部長清祥：我們已擬具條文，已經在行政院的審查當中。","黃委員國昌：部長，你知不知道依照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何時要完成不法關說罪的立法？你知不知道？"],["蔡部長清祥：何時完成立法？","黃委員國昌：是，你知不知道？你是部長，反貪腐是你整本厚厚的業務報告的重點，那我現在就問你，你知不知道為了要符合反貪腐公約，我國內國法相關的修訂必須要在何時完成？"],["蔡部長清祥：這是廉政署負責的部分……","黃委員國昌：所以廉政署現在是獨立機關，不歸你管就對了？","蔡部長清祥：它是獨立機關，但是在……"],["黃委員國昌：所以它不歸法務部管？"],["蔡部長清祥：它在法務部轄下。","黃委員國昌：廉政署署長的任命有經過立法院的同意嗎？你連這種外行話都講得出來！依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的規定，反貪腐的法制何時要完成？你知不知道？不知道就說不知道沒有關係。","蔡部長清祥：因為正在進行中，也許不會每個細節都跟我報告。","黃委員國昌：不用每個細節都跟你報告？我現在問你的不是細節，是法律規定！依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七條的規定，我們應該依照公約約定的內容，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令的制訂、修正或廢止，請問你有做到嗎？你說現在還在行政院研議，不法關說罪不就是針對反貪腐公約要求的內容所提出來的嗎？你們前面發布了這麼多的新聞稿，讓社會大眾對你們有這個印象，認為你們很認真在研擬法律，你以為沒有人會去看？你們所做的每一步我都很仔細去盯，盯完的結果是什麼？就是12月就滿3年了，結果現在法案還沒送到立法院來！針對該修法律的制定作業牛步，具體的執行讓大家失望透頂！結果今天你這個法務部長拿出這樣一本厚厚的報告，還敢在國會裡說謊、遮醜！了不起啊！","有關大創案，說這個案子在選舉前有很多考慮，我都不想講，但只要我開始了這個案子，就絕不可能停止！我現在就直接問，這事涉好幾個案子，我一直問案子到哪裡去了，因為我後來發現這些案子不見了！朱兆民檢察長，我發函詢問這些案子，第一個、有關曾女遭告發的案子，你們說3月9日臺北地檢署分案偵辦移轉到新北地檢署，第二個、你們又說8月的時候，新北地檢署認為沒有管轄權又將案子移回臺北地檢署。我發現臺北地檢署跟新北地檢署很厲害，大家互相踢皮球，臺北地檢署踢給新北地檢署，新北地檢署又踢回去給臺北地檢署，沒有要實質偵辦嗎？其實也不是，調查局的人偵辦得很認真，你仔細看，3月時調查局取得相關事證；4月時告發人到新北地檢署製作筆錄，隨即報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由黑金組負責；5月初日本大創有人來台作證，透過這裡面給曾碧珠的支票，新北地檢署也調查了全部的金流，但在調查整體金流時，禁止調查局的人員介入，檢察官辦案有保密的考慮，這些我都尊重，針對我所說的偵察作為，新北地檢署認為這是A案或B案，還是已經消失無蹤的C案？請問是哪一案？"],["主席：請新北地檢署朱檢察官說明。"],["朱檢察官兆民：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件有兩個案子……"],["黃委員國昌：是。"],["朱檢察官兆民：第一個是……","黃委員國昌：我老實跟你講，為了時間起見，我們快速處理，第一個案子罪證確鑿，連日本大創都出來跟台灣社會公開道歉，說我們錯了，我們犯罪市這是國貿局的告發案，由臺北地檢署負責偵辦，罪證已經如此明確，為何這件案子臺北地檢署至今仍遲遲辦不出來？這就讓臺北地檢署自己去接受社會的檢驗。而我現在狐疑的是什麼？是A案跟B案，臺北地檢署踢給新北地檢署，新北地檢署又踢回去給臺北地檢署，你們到底在玩哪一招啊？這是燙手山芋沒人要接，所以大家丟來丟去？你們這樣丟來丟去，中間卻又有這麼多的實際偵查作為，連日本人都為了這個案子專程飛到臺灣來作證，也到你們新北地檢署作證，結果現在大家一問案子在哪裡時，新北地檢署說沒有，這件案子我們已經移回給臺北地檢署，所以我現在就具體來問，我所說的這些具體的偵查作為，調查局人員報請檢察官指揮，這都有公文，白紙黑字，今天我拿不到，有一天我一定拿得到市他們還報請新北地檢署指揮，指揮了半天之後，請問現在案子在哪裡？是A案、B案亦或是消失的C案？","朱檢察官兆民：報告委員，這兩件案件現在繫屬臺北地檢署……"],["黃委員國昌：A案跟B案都全部繫屬臺北地檢署？"],["朱檢察官兆民：是的。"],["黃委員國昌：全部都是？"],["朱檢察官兆民：對。"],["黃委員國昌：沒有任何一件案件繫屬在新北地檢署？","朱檢察官兆民：對，沒有。","黃委員國昌：我再問一次，沒有任何一件跟大創有關的案件繫屬在新北地檢署？","朱檢察官兆民：不是，107年5月2日時我們分案，分案之後有傳訊，後來媒體報導了這件事，之後這些就離開台灣了，因為發現我們沒有管轄權，所以我們將之移轉。","黃委員國昌：沒有管轄權？那就有趣了，臺北地檢署一開始認為移轉給你們管轄比較好，結果你們搞了半天，對於有沒有管轄權這件事，如果你們是在第一時間做出判斷，你們認為沒有管轄權，我還可以接受，問題是你們已經有實際的偵查作為，告訴人也做了筆錄，日本的證人也飛來臺灣做了筆錄，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花了多少時間查這中間的金流，大家將簽發出來的支票徹查其中的金流，結果查完之後，哇！才赫然發現本署沒有管轄權，這是新北地檢署辦案的態度？這到底是什麼標準？請你以道理說明箇中的原委讓我可以聽得懂。","朱檢察官兆民：不是這個樣子，我想委員可能誤會了。這個案件移送的當時是到本署這裡來檢舉，我們當然要經過查證，查證之後發現沒有管轄權，所以我們才移給臺北地檢署。","黃委員國昌：查證之後發現沒有管轄權？你的意思是說，沒有管轄權是等到日本證人做完筆錄、金流全部查完之後才赫然發現沒有管轄權，是嗎？是嗎？","朱檢察官兆民：應該也不是，因為……"],["黃委員國昌：應該也不是？那到底是怎麼樣？","朱檢察官兆民：因為在金流尚未查清楚之前，我們無法確定……","黃委員國昌：所以你們移轉給臺北地檢署時，金流查完了沒有？"],["朱檢察長兆民：查告一段落了。","黃委員國昌：告一段落，所以所有的卷證現在是在臺北地檢署？"],["朱檢察長兆民：是的。","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現在社會大眾會監督、就看著臺北地檢署什麼時候給大家答案。","接下來請問高雄地檢署檢察長，我之前講過，就慶富弊案有五大放水，由於時間的關係，我先簡單、直接地講，針對李瑞倉的部分，一個金管會的主委在他辦公室幫人家喬貸款，退還了5.5億元，我在去年的這個時候到臺北地檢署告發，結果臺北地檢署也很厲害，將案子移轉到高雄地檢署。我一直在追啊！我做為告發人，這個案子已經1年了，從來沒有通知我，也沒有傳喚我，最後我忍不住發文去請教你們。周檢察長，您給我的回文是寫積極偵辦中，那現在的進度如何、真的有在辦嗎？"],["主席：請高雄地檢署周檢察官說明。"],["周檢察官章欽：主席、各位委員。現在還持續在進行。"],["黃委員國昌：你們辦了1年……"],["周檢察官章欽：沒有停下來。","黃委員國昌：我已經給你們這麼清楚的事證了，但也沒有問過我。現在還積極在辦就對了？"],["周檢察官章欽：對。","黃委員國昌：現在針對慶富獵雷艦的弊案，你們總共分了幾個案在辦？"],["周檢察官章欽：有5個案子。","黃委員國昌：從2月起訴了以後，5個案子到目前為止都還在進行？","周檢察官章欽：對，還在進行。","黃委員國昌：沒關係，偵查的細節我都尊重你們，我只問一個問題，就檢察長的判斷，你們所分出去的這5個案子大概什麼時候會有結果？起訴或不起訴你們總要有個決定嘛！"],["周檢察官章欽：我回去……","黃委員國昌：你們不起訴，那就讓社會來檢驗；你們起訴的話，對於起訴的罪名跟犯罪的事實，社會也要檢驗嘛！什麼時候會有答案？","周檢察官章欽：我不敢跟委員明確說什麼時候會有答案，但是我回去會召集檢察官，這個專案小組要儘速、儘快……","黃委員國昌：這個案子我追很久了啦！相關的事證我也都提供給你們了。最後我只講一件事，拜託你們，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裡面已經公開質詢過了，楊明勳違反管理外匯條例，我問金管會，他們說沒有收到你們的來函所以沒有辦法辦。我說過了，陳慶男給了中國國民黨政治獻金，沒有依法申報，監察院也跑來說他們沒有檢調的來函，問我能不能夠提供事證？有相關聯、牽涉到監察院與其他機關的你們該處理就要處理，不能一直封在哪裡啊！聽得懂嗎？","周檢察官章欽：是，我們……","黃委員國昌：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有這麼明確的事實，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都已經講了，有人收受非法政治獻金沒有申報，並且有律師在做地下匯兌，幫人家處理，違反管制外匯條例，金管會要罰，但他們卻說不知道、根本沒有來函啊！不可以這麼消極吧！可以嗎？"],["周檢察官章欽：是。"],["黃委員國昌：可以承諾我回去會檢討嗎？"],["周檢察官章欽：我們儘速。","黃委員國昌：好，謝謝。"],["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務部部長及最高檢察署總長，其實今天我本來沒有打算要問這個題目，但早上有則新聞，指出監察院有監察委員為了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的這個案子要開始調查，剛才在外面媒體朋友也在問我。我想說明一下，首先，監察委員並不是主動調查，而是在今年3月26日的時候，各位可以去查監察院的紀錄，我循陳情的程序向值班的監察委員陳請。陳情的重點是什麼？今天的報導所說明的內容是有錯誤的，因為這個案子已經定讞了，民事官司的結果是我必須要賠錢了事，這也不是我今天要跟兩位請教的重點。其實我今天要跟兩位請教的，我在先前跟邱太三部長都請教過了，但很遺憾地法務部給的答復不能令我滿意。我並不是在意這個個案，這個個案已經定讞、成局了，也不會因為我的質詢或者監委的調查就改變，但我所在意的是，我不知道法務局在調查的過程裡面到底出了什麼事？我也不會請做這個決定的當事人，就是現在臺中地檢署的檢察長上台，因為我不覺得這是一個個案，我覺得這是由於法務部並沒有建立一個完善的制度。","我知道好像行政簽結現在要列入檢討，但不知道要檢討到什麼時候，而我不能理解的是這樣，我就不再複述這個案子的過程，這個重子的重點在於，2014年年初教育部接獲檢舉，指出2012年、2013年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向教育部領取的補助款541萬元，這些領據是假造的。之後教育部就開始調查，在2014年2月把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理事長，就是當時的立法委員林滄敏以嫌疑人的身分移送給廉政署。教育部先調查，移送給廉政署，2014年3月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用一張支票寄還給教育部，還了這540萬元。所以是因為調查的過程讓他們知道了嗎？還是如報導所說的他們良心不安？如果是良心不安，為什麼詐領了2年、已經入袋，到了第3年等人家開始調查了，他們就突然感到良心不安？這個我不知道。但重點是，第一個，2014年2月廉政署立案調查，什麼時候開始約談當事人，部長知道嗎？不知道，對不對？總長知道嗎？也不知道。這個是個案，2014年2月立案調查，廉政署到了2014年12月25日才開始約談當事人，被約談的當事人之中並沒有以嫌疑人身分被移送的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理事長林滄敏，約談的兩位嫌疑人是秘書長跟總教練，兩位學校的老師。約談的第1天，就是12月25日，第1次約談時他們就承認了有造假，包括學生的假造簽名，或者叫他們簽名冒領營養費，但這些補助款根本沒有給學生。","這是教育部要補助給學生選手的營養費，但是秘書長、總教練，兩位老師居然中飽私囊、詐領早餐費！本來應該要補助給學生的早餐費，結果他們拿早餐店的收據去領取補助，就把這筆錢放在口袋裡，而學生要自己出錢，並且偽造彰化縣立體育場的收據，詐領了500多萬元。他們承認之後，有沒有約談過嫌疑人林滄敏？沒有！然後就把這個案子移送給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有沒有約談林滄敏？也沒有！你看這個案子多玄哪！2014年2月就立案調查，到了林滄敏選完縣長之後才開始去約談當事人，對這兩位老師緩起訴。你知道嗎？這位秘書長、老師被緩起訴之後就退休了，他就開始領退休金了。他詐領了500多萬元，你知道彰化地檢署罰他多少錢嗎？你不記得了，對不對？15萬元，詐領了政府補助款500多萬元，偽造文書，侵吞學生選手的營養費，當時還沒有當立法院副院長的蔡其昌委員接到他選區學生及家長的投訴，說叫他們去簽名，那個國手學生投訴說他有去簽名，為什麼沒有拿到錢？因為他們信任的老師把錢吞了，那我在意的是什麼？第一個，我為什麼向監委陳情，不是因為這個個案，而是你居然可以不用傳喚，那個印章是他蓋的，領錢紀錄是由他的名義去申請的，還錢也是用他的名義去申請的，這位理事長居然連問都不用問？第二，為什麼侵吞500多萬元，居然可以只罰15萬元？他說因為我把錢都拿去還了，我再罰15萬元就可以緩起訴。我現在要請教兩位，你們有沒有訂出一個貪官污吏只要返還贓款，然後再罰多少錢就可以緩起訴的贖罪表？從我質詢到現在，向部長及總長請教。"],["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個案情節應該由檢察官依每個狀況不同……","段委員宜康：這個個案都已經定讞了，我以這個案子為例，我要求法務部明定，為什麼這個案子可以這樣就行政簽結，連上法院都不用，就緩起訴了，你們檢察官不是最會恐嚇人說如果你不把你後面的人招出來，我就要起訴你啊！結果也沒有！那麼體諒他！那你把表訂出來，對不對？我們那麼在意這個貪官怎麼樣、那個又怎麼樣，侵吞工程補助款的李朝卿被判98年，你把贖罪表訂出來，貪污500萬元，罰15萬元，可以緩起訴；貪污1,000萬元，罰30萬元，讓林益世、李朝卿等人可以比照辦理！你們講個道理出來嘛！我們請你們檢討，你們告訴我每個個案狀況都不一樣，我當然知道不一樣，那憑什麼你有那麼大的權力，憑什麼檢察官可以這樣就緩起訴？就因為他運氣好或運氣不好嗎？你告訴我，不要只是我在演講，我在等你的答案！你要不要去訂一個贖罪表？","蔡部長清祥：這個贖罪表很難訂，無法從每一種個案的情節歸納變成一個條件……","段委員宜康：不是很難訂，是根本就不能訂，怎麼會很難訂呢？我今天要問你的是，既然你沒有辦法訂出這個表，也不應該訂，當時我要求追究你為什麼居然可以這樣行政簽結，有追究了嗎？當時的廉政署署長也在現場，為什麼當時沒有調嫌疑人林滄敏去問呢？當時彰化地檢署的檢察長也在現場啊！但是我不願意叫他們上來，好像我是在施怨一樣。又為什麼後來檢察長調去台中地檢署，那個簽結的檢察官也跟著他一起過去，是論功行賞嗎？我不知道！","蔡部長清祥：將來簽結之後，我們會有一個法制化的作業，假如……","段委員宜康：多久？我們過去提動議要求，你們也承諾，你告訴我這個法制化的時間要多久？","蔡部長清祥：檢察司已經在作業了，應該是很快。"],["段委員宜康：很快是多久？你給我一個時間！"],["蔡部長清祥：我要看他們的進度如何。","段委員宜康：好，你如果現在沒有辦法馬上告訴我，你要在今天散會之前告訴我時間，能不能做得到？"],["蔡部長清祥：我請他們估算看看大概還要多少時間能夠把……"],["段委員宜康：能不能做得到？"],["蔡部長清祥：本會結束前會給你一個答案。","段委員宜康：今天的會議結束前，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段委員宜康：謝謝。"],["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首先要關心的是台灣及香港之間司法互助的問題，這個案子，部長有沒有印象？這是很重大的案子，一個香港女孩在台灣被殺害，一屍兩命，因為她懷有小孩，結果這個涉嫌的人跑回香港了，我想請問一下，現在這個案子是不是已經對香港提出司法互助的請求？現在的成果如何？"],["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台灣及香港並沒有司法互助的相關協定，只能透過各種管道來要求做司法互助，所以目前還在聯繫當中。","吳委員志揚：我們曾經比較正式的提出兩次司法互助，一次是今年3月，另一次是今年4月，我們跟他要的東西其實很簡單，這個犯案的陳姓男子回到香港，聽說也被香港收押了，所以我們是要他在那邊做的筆錄及他身上的DNA，以回來做一些比對，我們是不是只有要這兩件事情？","蔡部長清祥：詳細的內容，因為承辦的……"],["吳委員志揚：誰知道？是不是請國兩司說明？"],["主席：請法務部國兩司蔡司長說明。","蔡司長秋明：主席、各位委員。誠如委員剛才所提示的，確實是偵辦本件殺人案有關的所有證據資料，我們都請求提供。"],["吳委員志揚：我們有沒有請求要引渡這個陳嫌回來台灣接受審判？"],["蔡司長秋明：目前台灣跟香港並沒有簽訂引渡條約或是……","吳委員志揚：沒有條約，可不可以個案請求？","蔡司長秋明：但是應偵辦機關士林地檢署的請求，他們已經請求法務部協助向港方請求遣送逃犯，就像委員說的，基本上是引渡，在媒體上是用「引渡」這樣的字眼……"],["吳委員志揚：有正式提出請求要求遣送？","蔡司長秋明：是的，我們已經提出，透過陸委會來……"],["吳委員志揚：我請問這位陳嫌為什麼回到香港會被押起來呢？","蔡司長秋明：在香港被押起來，他們是用侵占港女這位被害人的一些……","吳委員志揚：我了解犯罪是屬地主義，他如果是在台灣殺人，那邊不會因為殺人去羈押他，他一定是有另外的罪刑。","蔡司長秋明：到目前為止，香港當局並沒有以殺人罪來訴罪他。","吳委員志揚：我現在要求，雖然我們沒有辦法訂司法互助的協議，但是我們應該硬起來，用個案的方式，盡力去把他遣送到台灣，要不然至少要把我們要求有助於案件審理的相關資料送回來，你們有沒有積極辦理？除了今年3月、4月各做一次以外，放棄了嗎？還是有繼續積極的要求？","蔡司長秋明：並沒有放棄，昨天法務部已經把請求書送到陸委會請求其來轉送。謝謝。","吳委員志揚：好，你們相關的資料請送一份到我辦公室。"],["蔡司長秋明：好的。","吳委員志揚：我倒過來問，香港也想請我們協助，對不對？這個案子因為陳姓嫌犯是台灣、香港兩地犯案，他現在跑回去了，關於在台灣的部分，港方也想請我們協助。請問香港的警務處是不是有在3月底提出一個要求，要我們給他們驗屍報告？","蔡司長秋明：香港警務處接觸的主要是警政署部分，它並沒有透過我們刑事司法互助的中央機關─法務部提出請求。"],["吳委員志揚：警政署？你瞭不瞭解這個事情？","蔡司長秋明：事實上，香港律政司的某位檢察官曾經寫一封信給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請求提供資料，但是這一封信並沒有經過正式的司法互助請求管道來遞送，所以我們認為這並不是一個是司法互助請求，但是即便如此，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仍然提供相當數量的情資給港方律政司參考。","吳委員志揚：不只是情資哦！請問我們這麼乖幹什麼？他們那麼跩，我們那麼乖幹什麼？","蔡司長秋明：我們並沒有提供它司法互助，因為那個請求並沒有符合要件。","吳委員志揚：我覺得有一件事情很奇怪，香港那邊所辦的事情不是殺人，對不對？"],["蔡司長秋明：不是。","吳委員志揚：可能是洗錢、詐欺等等，它要驗屍報告幹什麼？關它什麼事！它要這個報告幹什麼？而且人家只是要我們的驗屍報告，我們把人家的大體送回去了，有這個必要嗎？","蔡司長秋明：大體的部分是家屬的請求，我們在驗屍完畢以後，必須要把大體及這些相關的資料送回去給家屬。","吳委員志揚：你們這樣一來一往，我覺得今天我們台灣的司法感覺在全世界就被矮化了，我們要香港協助我們偵辦殺人案，殺人案比較嚴重吧？香港的侵占算什麼呢？我要的資料你不來，你要的資料我就給你，為什麼？憑什麼？","蔡司長秋明：香港的部分能不能再向委員報告一下，據我們瞭解，香港要這些資料主要也是考慮，這個殺人的犯意到底是不是在來台灣之前就已經存在，在香港是不是有共犯，如果有的話，香港是有可能偵辦這個殺人案。","吳委員志揚：我們要的東西香港到底提供了多少？互助了多少？我們要的DNA樣本及筆錄內容，他們給了嗎？"],["蔡司長秋明：到目前沒有提供協助。","吳委員志揚：為什麼不給？這麼簡單的事情不給，我們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這麼乖幹什麼？"],["蔡司長秋明：我們也沒有提供香港正式的司法互助的證據資料。","吳委員志揚：我知道雙方簽訂司法互助是有困難的，可以用個案嘛！以前兩岸之間既使沒有辦法簽，也是有互打，是不是？香港算什麼？","蔡司長秋明：這個案子誠如委員所講的，其實我們跟大部分的國家進行司法互助都是透過個案，到目前為止，也是可行的……","吳委員志揚：對啊！個案要成功啊！個案也是要對等、平等，這個案子我要求法務部快速偵辦，偵辦需要香港的協助要嚴正提出要求，互相幫忙嘛！香港幫我們破殺人案，我們也幫香港破侵占案，這才是司法互助嘛！這整個過程讓我們覺得我們好像矮人加一等，非常不以為然。","接下來，我在院會質詢過賴清德院長，9月25日質詢823水災專案的答詢裡面，曾經質詢高雄跟台南地區出現大概8,000個路面坑洞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他講的都是工程部分，我覺得調查小組不要把法律的人排在外面，包括普悠瑪也是一樣，法務部裡面有檢、調、廉，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部門。我認為應該就這些情況查查看，到底有沒有人謀不臧，給大家一個交代，如果沒有就說沒有，如果有就要辦，就是這樣。這也是這次選舉很多人關切的事情，9月25日賴清德院長真的有答應，可能那個時候部長不在現場，因為那是水災專案報告。"],["蔡部長清祥：我沒有在現場。"],["吳委員志揚：請問賴院長有沒有向法務部交代下來？"],["蔡部長清祥：沒有親自跟我談到這件事。"],["吳委員志揚：有沒有秘書長或其他人有交代？","蔡部長清祥：如果有會議紀錄，我可以問一下我們的同仁有沒有轉交下來。","吳委員志揚：我們前一陣子才在追蹤，完全沒有下文。","蔡部長清祥：不過也不一定要交待，相關單位不管是檢、調、廉，如果有涉及到犯罪部分，他們本來就會處理。","吳委員志揚：我特別要求賴院長，而且賴院長答應會交代下去。","蔡部長清祥：好，那我再進一步瞭解。","吳委員志揚：雖然選舉已經過了，一個事情的是非不能因為選舉的時候想要用來攻擊的人想用，想要逃避的人想要逃避，我覺得這都不是正確的，要給高雄、台南的人一個清楚交代。我就是要瞭解這8,000個坑洞，跟當時所謂的氣爆回填不實有沒有關係？還是平常的養護工作就有人為疏失？這個很清楚應該是廉政機關要調查的，還需要我們講嗎？而且賴院長都已經答應了，法務部的檢調人員在幹什麼？選完之後，高雄市、台南市都有新的市長，馬上就要交接了，交接完就沒事了嗎？就沒有人會管了嗎？反正選舉完了，這是我們態度嗎？然後我聽說賴院長也快要走了，換一個新院長就又不關他的事嗎？我對蔡部長有期許，整個事情唯一還在的就是蔡部長喔！幾個縣市首長換人了，賴院長可能走了，但你還在啊！你還在啊！我要答案。"],["蔡部長清祥：我想我們在座有廉政署、檢察長……","吳委員志揚：搞不好地方的檢察署也有在調查，你整理一下向本席報告。"],["蔡部長清祥：是。"],["吳委員志揚：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我在台下聽到段委員的那個案子與他自己本身有直接關係，但部長認為他這樣問得不得當？因為這個案子跟他有直接關係，大家都認為他已經輸了，要他每次都要吞曲棍球，而且他現在其實就是當執政黨的打手，所以每次只要媒體問，大家幾乎都說你先把曲棍球吞了再講，你認為這樣得當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質詢是委員的權利，我們尊重。","林委員德福：但是我認為這應該要迴避，與自己有關係的還大剌剌地來追、來問，講實在話，我認為不妥、不宜，應該迴避，如果是別人來問，可能還可以，當事者自己來問，講實在話，我想部長很清楚啦！","另外，對於保外就醫的陳水扁於24日回台南投票，媒體報導台中監獄一改以往態度，用憲法保障人民的選舉權這樣的理由來回應陳水扁的投票行為，請問部長是否同意台中監獄這樣的理由？"],["蔡部長清祥：臺中監獄本於職權當然可以解釋為何保外就醫的陳前總統可以投票。","林委員德福：部長，你和法務部是不是都認為憲法只需要保障受刑人陳水扁就可以了，並不需要保障其他在監獄裡服刑或羈押中的受刑人的選舉權？","蔡部長清祥：我們也曾針對受刑人的投票權做過相關的研究，我們本來也是想要保障他們的投票權，但技術上一直無法克服，所以直到現在都還無法實施。","林委員德福：所以你認為保外就醫可以是刑法自由刑中拘束受刑人的例外規定？因為他保外就醫，而且行動自如，所以他比較不一樣，但你認為這樣適當嗎？","蔡部長清祥：不止是保外就醫的，包括在監的受刑人，法律並沒有限制他的投票權。","林委員德福：但現階段要實施的確有困難，部長，司法院因為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所以他們以憲法需要保障人民的選舉權這樣的理由來同意保外就醫的受刑人、陳水扁可以行使選舉權，請問法務部或臺中監獄曾對此向司法院提出釋憲或是要求解釋相關的法律嗎？有沒有？","蔡部長清祥：這不是法律的問題，我們考慮的不是個案、不是陳前總統個人的問題，而是針對整體在監的受刑人和所有保外就醫的受刑人。","林委員德福：但是保外就醫的陳前總統現在就是特例，因為他跟其他的受刑人不一樣，只有他可以行使投票權，但其他的受刑人、這部分剛才部長也提別的提到了，因為他們是在監獄裡面，所以目前不便行使投票權，但本席認為，雖然這些都是問題，但為何法務部或臺中監獄可以自行解釋憲法？難道這沒有侵害司法權的疑慮嗎？部長。","蔡部長清祥：沒有，它……","林委員德福：部長，它可以自己解釋憲法？"],["蔡部長清祥：它沒有這個權利可以解釋憲法。","林委員德福：對啊！但現在它好像可以自己解釋憲法，部長，你認為這奇不奇怪？","蔡部長清祥：我會要求他們，希望他們以後的說詞要再更嚴謹一點。","林委員德福：部長，如果保障陳水扁的公民選舉權有理，那麼法務部是不是應該要准許所有受自由刑拘束，但卻沒有辦法可以行使公民權的人民可以向政府提出損害賠償？你認為呢？","蔡部長清祥：這是另外一個問題，我們會積極的來研究讓這些在監的受刑人或保外就醫的人可以使用其他的方式來投票，譬如用不在籍投票的方式，這些可行性我們都正在研究中。","林委員德福：不在籍投票執政黨不會接受的，這個我們已經講過n次了，說實在的，這根本就是狗吠火車。部長，如果你們硬要把這個推給立法院，要立法院來修法解決，那這是否代表目前法律仍未通過，所以政府機關不應知法玩法？濫權限縮或擴張現行法律的規定？部長，你認為呢？","蔡部長清祥：我們一定是在法律的規定內來執行的，我們不會擴張與限縮。","林委員德福：但現在就是如此，部長，這個問題你真的要好好的去探究，因為你們現在開了一個特例，陳水扁現在是保外就醫，所以他可以行使他的權利，那其他在監獄裡的受刑人卻完全沒有辦法，況且你還提到不在籍投票，但要實施不在籍投票現在還有很大的困難，因為現在執政黨佔多數，但他們不願意接受不在籍投票，要不然現在有很多學生或是警察都可以在他們的就學地或工作地投票，但現階段有些就是有困難，因為有些人的戶籍地和工作地就是有落差，所以這些都是問題。","部長，今年大選前，賴清德院長說這次的選舉有境外資金企圖影響選舉與假訊息快速傳播產生負面效應等等的挑戰，所以各機關都必須要提高警覺。部長，現在選舉已經結束一個禮拜了，那這次的選舉結果是否如同法務部所掌控的，境外資金是否有產生負面的效應？有沒有？","蔡部長清祥：我們沒有評估它的效應，但如果有這種事實，那它就是違法，我們就會依法的來蒐集證據與偵辦。","林委員德福：當時不僅賴院長這麼說，總統也這麼說，但如果真的有負面效應，那你認為是誰獲利？你的看法呢？","蔡部長清祥：我們不會去判斷這是誰獲利，我們只是依法來執行。","林委員德福：那有沒有人受害？還是都是那些落選的人受害？部長，如果根本就沒有那些負面效應，那你認為這些境外資金是跑到哪裡去了？","蔡部長清祥：這些資金的來源與用途我們都還在了解中，如果是個案，我想檢調警都會依法的來偵辦。","林委員德福：部長，因為大選前，賴院長高喊著要全力查賄、反制暴力，清查境外資金事件、杜絕假新聞與假訊息等等，這些我們都很支持，但現在大選落幕了，你認為這些企圖影響乾淨選舉的因素是否真的都有介入大選，有沒有？","蔡部長清祥：這個我們還持續的在了解中，我們不會因為選舉結束了……","林委員德福：你們還在了解？是不是因為這樣，所以才會導致執政黨這麼嚴重的挫敗？你認為呢？","蔡部長清祥：這不是由我們執法人員判斷的，我們只能判斷有沒有違法。","林委員德福：如果是的話，那它的影響程度是不是比以往的選舉還要嚴重？部長。"],["蔡部長清祥：我們當然不希望有這種事情發生。"],["林委員德福：那法務部選後是不是還會繼續嚴格的來查辦？","蔡部長清祥：我們手中已有的案件，我們一定會完整的把它偵查完畢。","林委員德福：部長，像反同公投的門檻都已經通過了，但司法院上個禮拜卻發布新聞稿指稱這2個案子創制的立法原則不能牴觸大法官釋憲案第748號解釋，那請問，對於這個議題的合法保障，你認為應該要怎麼樣立法？部長。","蔡部長清祥：我們尊重公投的結果，我們會依照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意涵來做相關的法制作業。"],["林委員德福：未來法務部是要修改民法還是另立專法？"],["蔡部長清祥：應該是專法。","林委員德福：好，不論是立法或修法，你認為明年5月底前有可能通過嗎？"],["蔡部長清祥：我們一定會在大法官會議解釋、要求的明年5月24日前將法案送到立法院來審議。","林委員德福：如果該法案屆時尚未三讀通過，它在法律上就會有空窗期，那到時我們要如何符合憲法的解釋來保障同性2人永久結合的關係？你的看法呢？"],["蔡部長清祥：我們還是會依照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意涵。"],["林委員德福：就是會趕在明年520以前？"],["蔡部長清祥：對。","林委員德福：部長，如果從平等權的觀念來看，你認為同性婚姻到底是要提出民法修正案、還是另立專法較符合憲法平等權的規定？","蔡部長清祥：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也列舉了很多不同的方式，它並沒有限定一定要用哪一種方式來立法為宜，將來還是要以大家都能接受的方式來立法較為妥當，那我們就會往那個方向。","林委員德福：這次公投所通過的就是另立專法，其實這個案子本席之前也曾問過邱太三前部長，他說這部分其實法務部已經有一些案子了，也請外界的專家學者做過評估了，所以他也是傾向於另立專法來讓這些同性的人可以有一些空間。其實這並不是歧視，到底這部分要怎麼做才是最理想的，可能要請部長再思考一下，因為公投案都已經通過了。","蔡部長清祥：好的，謝謝委員的提醒。"],["林委員德福：謝謝。"],["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本席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一下，你在擔任法務部部長之前是在調查局，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規定，包括國家電腦犯罪、資安鑑識與資通安全是不是都是調查局的業務事項？"],["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對，這些都是調查局的業務職掌之一。","李委員俊俋：好，包括國內外的犯罪調查、兩岸情事的犯罪活動也都是調查局的業務，這沒有錯吧？"],["蔡部長清祥：是。","李委員俊俋：好，你們今天的報告書裡也有寫道：有關司法調查的部分，國家安全維護與保防工作必須要嚴密的反制中共對我國進行破壞及防制境外滲透，有沒有這件事？"],["蔡部長清祥：有。","李委員俊俋：另外還包括要蒐集各項資料，本席想要請教一下，根據你們的報告，今年有關違反國家安全維護的案子總共有349案、647人，是不是這樣？"],["蔡部長清祥：那是國家安全維護處有立案與統計的。"],["李委員俊俋：那有多少人被起訴？","蔡部長清祥：起訴是要送檢察署，由檢察官……","李委員俊俋：其實本席今天要談的是假新聞的問題，相信部長對這個議題應該相當的熟悉。其實國安局局長曾經在立法院表示過，假消息的攻勢都是由中共解放軍在操控，部長知不知道這件事情？","蔡部長清祥：因為我已經離開那個位置了，所以我並沒有接觸到這方面的訊息。","李委員俊俋：不是，根據本席的了解，賴清德院長在本席總質詢後就已經將這部分交給羅秉成政委來做整合，而整合的對象就包括你們法務部與法務部調查局，是不是這樣？"],["蔡部長清祥：就是要如何針對假新聞來懲處、處理、蒐集與辨識。","李委員俊俋：好，本席直接問調查局局長好了。局長，在這次的選舉裡，你們有沒有發現類似假IP、假帳號干擾選舉的事情？"],["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呂局長說明。","呂局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就假消息的部分，其實我們調查局蒐集了很多……"],["李委員俊俋：你們蒐集了很多資料是不是？","呂局長文忠：因為有很多都是境外的IP，所以我們還需要查證。","李委員俊俋：好，局長，我們一樣一樣來，媒體報導中國有所謂的「巨魔工廠」來臺灣選舉練兵，有沒有這回事？","呂局長文忠：大陸那邊運用各種方式，這應該只是其中之一。"],["李委員俊俋：所以你們有查到很多假IP與假帳號。","呂局長文忠：不是假IP，是從大陸那邊來的IP。","李委員俊俋：而且還有很多假帳號，他們不斷的在散播不實的消息，那調查局對此有何防制措施與處置措施？","呂局長文忠：目前針對這部分，如果是設籍在國內的，我們就可以用IP來追查與偵查，但如果是境外……","李委員俊俋：局長，如果這樣的訊息有國內的人幫忙傳遞，那他是違反什麼法？"],["呂局長文忠：這要看他傳遞的內容。","李委員俊俋：這要看他傳遞的內容？如果是完完全全的假消息，那要怎麼處理？我們往下看，下一頁，簡報上的這個是選舉後才出來的假消息，「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辭職轉任臺彩董事長」，這是標準的假消息、完全是假消息，請問這件事情調查局知不知道？調查局有沒有查到這件事情？","呂局長文忠：跟委員報告，調查局針對假消息主要是匡在有無違反國安與選舉這部分。","李委員俊俋：好，因為這個跟選舉無關。"],["呂局長文忠：對。","李委員俊俋：因為這條假消息跟選舉無關，所以調查這條假消息並不是你們的工作，那跟國安全有關的，今年你們已經移送幾案到地檢署偵辦了？"],["呂局長文忠：到目前為止有4案。"],["李委員俊俋：幾個？"],["呂局長文忠：4案。"],["李委員俊俋：那請訴了幾件？"],["呂局長文忠：目前檢察官都還在偵查中。","李委員俊俋：目前都還在偵辦中，局長你曾經提過，今年有查獲33件中國資金資助特定候選人的案子，是不是這樣？"],["呂局長文忠：是。"],["李委員俊俋：都移送了沒？","呂局長文忠：目前由檢察官指揮偵辦中的有6件，其中有1件已經完成調查移送臺北地檢署了。","李委員俊俋：好，所以這個都需要做，對不對？部長，未來對於假消息與假新聞，法務部應該要擔起很大的責任，現在這整個都是由中國解放軍在操控，然後再由中國境外的IP在處理，配合國內的社群媒體，再加上國內的平面或電子媒體一而再、再而三的在轉，羅秉成那天也有跟我們討論過相關的議題，本席現在要請教，調查局是不是有針對假新聞製作一個影片，那個影片叫做「假新聞五四三」？","蔡部長清祥：有，那個是宣傳影片，就是要教導民眾該如何辨識假訊息。","李委員俊俋：局長，你告訴本席一下，這個影片有多少人觀看？這個影片有沒有人看？"],["呂局長文忠：點閱率？因為這個影片才剛上架不久。","李委員俊俋：到目前為止，點閱的人數總共是4,207人，這比觀看本席臉書的人還要少，本席今天早上6點發的文，現在觀看的人數都超過這個數字了。","呂局長文忠：跟委員報告，這個影片是這一、二個禮拜才上架的。","李委員俊俋：本席要告訴你們的是，你們要先確定好假新聞是什麼，然後法務部跟調查局的工作又是什麼，第一、這些假新聞至少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它有沒有違反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與第三百一十條？這些都要很明確。根據那天羅政委跟我們所討論的，其實未來有很多相關的法規都需要法務部來配合，所以本席要請教部長，未來有關處理假新聞的法規，你們法務部是否一律都會配合？"],["蔡部長清祥：我們會配合羅政委來做整體性的規劃。","李委員俊俋：本席希望可以看到法務部清楚的態度，特別是對境外的，剛才調查局也講了，這是你們其中一項職掌，但這部分到底要怎麼處理？未來法務部要有明確的態度與作法，如果你只告訴本席說你們會調查，但最後又說這不是你們的工作，境外IP你們都調查出來了，但卻沒有對他有任何的動作，這樣民眾是無法接受的。","接下來本席要請問矯正署，矯正署，你們今年是不是還有赴中的交流計畫？就是要去參觀他們的矯正機關。"],["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還有。"],["李委員俊俋：你們今年是去浙江是嗎？"],["黃署長俊棠：這是規劃的行程。","李委員俊俋：你們規劃要去浙江，那浙江是怎麼選出來的？是你們選的、還是中國選的？"],["黃署長俊棠：是我們矯正署每年排定的。","李委員俊俋：署長，你知不知道最近新疆維吾爾教育營這件事情？"],["黃署長俊棠：我有看到這則新聞。"],["李委員俊俋：這是不是強烈的違反人權？"],["黃署長俊棠：每個國家的體制都不一樣。","李委員俊俋：每個國家的體制都不一樣？它有沒有違反人權？本席只請教你這件事情，每個國家的體制當然都不一樣，如果我們跟中國一樣，那還得了，這有沒有違法人權？中國的人權評比跟臺灣的人權評比差距非常的大，臺灣是93分，但中國只有14分，那你們每次去參觀他們的矯正機關是要看什麼？","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我們主要是根據兩岸互動……","李委員俊俋：你不用告訴本席這是基於兩岸互動交流，這部分的預算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編列的？是從西元2013年開始編列的，對不對？"],["黃署長俊棠：是。","李委員俊俋：兩岸矯正機關交流這個預算從西元2013年到今年2018年、甚至連明年2019年，年年都有編列，但中國的矯正機關有人權可言嗎？有參觀的意義跟價值嗎？請你告訴我。","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我們最主要是要去大陸關懷我們臺籍的收容人。","李委員俊俋：你再說一遍，關懷臺籍的收容人？"],["黃署長俊棠：是。"],["李委員俊俋：現在臺灣有多少人在中國服刑？"],["黃署長俊棠：這部分我要回去了解。","李委員俊俋：目前有多少臺灣人在中國浙江省服刑？你們這次要去浙江參觀他們的矯正機關，那本席請教你，目前有多少臺籍的受刑人在中國的浙江服刑？","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因為浙江這一、二年來……","李委員俊俋：不是，本席請教你，既然你會規劃去浙江，那一定是有你的道理與目的。"],["黃署長俊棠：是。"],["李委員俊俋：那你是規劃要去浙江看哪些人？看多少人？你總有一個數字可以告訴我們吧！","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近年來我們一直都有在跟陸方相關的單位接觸，但他們都已讀不回。","李委員俊俋：他們都已讀不回，那你們每年還搶著要去幹什麼？你告訴本席你們之所以要去浙江交流，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要去那裡看臺灣受刑人在中國的狀況，那目前有多少臺灣人在浙江服刑？這個數字你總知道吧！裡面有沒有重要人士？李明哲現在是不是關在浙江？有沒有？"],["黃署長俊棠：這個我還要查證。","李委員俊俋：這個你也不知道，因為人家沒有告訴你，從來都沒有人告訴你，你們從西元2013年就開始編列這筆預算，連明年、西元2019年也都還有編列。本席再請教你，你們回來後有沒有提出任何的報告？"],["黃署長俊棠：有。","李委員俊俋：本席要請教署長，立法院有沒有提醒過你們這筆預算儘量不要再編列了？有沒有？","黃署長俊棠：因為我們每年都有編列參訪的預算，包括……","李委員俊俋：因為每年都有編，所以就繼續編？"],["黃署長俊棠：不是。","李委員俊俋：去年我們審查預算時，本席就提醒過你們不要再編列這筆預算了，有沒有？"],["黃署長俊棠：是。","李委員俊俋：反正李俊俋說的話都不算數就對了，去年大家就做成決議請你們儘量不要再編列了，結果你們還是每年都編列，難怪人家會說民進黨執政跟國民黨執政有什麼不一樣？兩岸交流計畫是國民黨執政時，馬英九所要求的，所以矯正署才會從西元2013年起就開始編列相關的預算，但現在都快要西元2019年了，你們卻還是有編列，到底你們是要去中國的矯正機關看什麼？是要看它的人權設施嗎？還是要去那邊看臺灣的受刑人？但你們現在連那邊有幾個臺灣的受刑人都不知道，那你是要去看什麼？","再來，在你們所謂的兩岸矯正機關交流報告裡、西元2011年到2018年的報告你們總共只寫了這幾項、這幾個字，只有一項報告。部長，本席今天會把這些所謂的兩岸交流預算，特別是矯正機關的交流預算全數刪除，以後不要再編列了，去人權落後的國家看矯正機關，也沒有真的看到我們的受刑人，那你們是去幹嘛的？只是為了交流而交流嗎？浙江是怎麼選出來的？去浙江的意義在哪裡？人數多嗎？","蔡部長清祥：這個資料我們會再補充，這應該是有實際上的需要。","李委員俊俋：好啦！部長，這個就不用再談了，這部分的預算本席今天一定會刪掉，這個召委應該也贊成，這個預算以後都不要再編列了，去落後的國家看人家的矯正機關要幹什麼？最後本席要問跟我們嘉義市有關的，法務部在嘉義市有一個舊監獄，目前是規劃要將它改為獄政博物館，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對。","李委員俊俋：你們要將它規劃為獄政博物館這件事情，本席曾經跟邱太三前部長、鄭麗君部長和行政院討論過，所以它最後的管轄權還是在法務部身上，對不對？"],["蔡部長清祥：目前是這樣。","李委員俊俋：目前是嘛！所以它目前不適合轉移，雖然嘉義市政府曾經表達可否將它移交給嘉義市政府，但你們回答現在最好的情況還是將它交給法務部，這也是行政院最後的結論，沒有錯吧？"],["蔡部長清祥：之前的決議我不曉得。","李委員俊俋：最後的決議是這樣，所以目前它的管轄權還是在法務部。"],["蔡部長清祥：目前是在法務部。","李委員俊俋：那本席要請教，剛剛離開的陳明堂次長今天為什麼會這樣答覆？他為什麼說新市長上任後，如果要把獄政博物館交給嘉義市政府他也很願意，為什麼？"],["蔡部長清祥：我不曉得他有這樣答覆。","李委員俊俋：這是陳明堂次長今天講的，他說如果要把這個東西交給嘉義市政府來管轄，他也很願意，那以前開會都是開假的嗎？"],["蔡部長清祥：也許他的意思是說大家可以一起來管理或經營。","李委員俊俋：這是法務部、文化部與嘉義市政府在行政院開會後的結論，當時那個會議本席也有參加，這還是本席協調的，為什麼當時講的話現在都不算數了？部長，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蔡部長清祥：這件事矯正署比較清楚。","李委員俊俋：獄政博物館是行政院長期以來的計畫，這已經十幾年、快20年了，但現在都還是沒有完成，連後續的規劃也沒有，它的預算還在羅瑩雪擔任部長時整個被停掉了，好不容易民進黨上臺了，本席要求邱太三前部長要重新編列預算、你們也有編列預算，結果現在新的市長都還沒有上任，你們就告訴我說，你們也很願意把它移交給嘉義市政府，現在法務部的態度到底是什麼？"],["蔡部長清祥：我們希望可以大家一起來。","李委員俊俋：部長，你在這裡只要告訴本席一句話，以法務部現在的立場來說，獄政博物館是要歸法務部管轄、還是最好把它交出去？"],["蔡部長清祥：最好大家一起共同的來……"],["李委員俊俋：本席要你的政策態度。","蔡部長清祥：如果大家可以一起來分攤經費、共同的來經營與維護，基本上這樣的態度是可以的。","李委員俊俋：不是，部長，你說話一向都很直接與簡單，本席現在要問的是法務部的態度，所謂的獄政博物館，法務部現在的態度是要將它移交給別人去處理、還是由法務部繼續的來處理？本席要你表明你的態度。"],["蔡部長清祥：甚至也可以把文化部加進來。","李委員俊俋：這個已經開過會了，這個剛才本席不是講過了，這個行政院已經找文化部、法務部與嘉義市政府一起來開過會了，最後的結論就是要由法務部繼續的來處理與管轄。","蔡部長清祥：如果有這樣的決議，那我們當然是尊重。","李委員俊俋：本席現在就是要你表明你的態度，法務部現在是不是還維持這個決議？"],["蔡部長清祥：我們尊重這個決議。","李委員俊俋：你們還是維持這個決議，那請你回去告訴陳明堂次長，請他不要亂講話，謝謝。"],["主席：這個可以等審查預算時再確認你們的決策和態度。請鍾委員孔炤發言。","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司改會一直在討論檢察官地位的問題，所以本席才會請檢察總長也一起上來備詢。檢察官到底是定位為司法官、還是行政官？部長，你覺得呢？"],["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檢察官是司法官的這個定位沒有疑慮、很明確。"],["鍾委員孔炤：所以檢察官很明確的就是司法官。"],["蔡部長清祥：對。","鍾委員孔炤：你的定位和邱太三前部長之前在本委員會接受詢答時所說的一樣，他甚至還投書媒體，他認為檢察官是司法官，所以應該要隸屬於司法體系。檢察官最主要就是要能夠獨立辦案，但也因為他們要獨立辦案……，雖然有人質疑他們會不會受到政治干擾。","蔡部長清祥：我們當然要排除政治干擾，一切都要依法行事。","鍾委員孔炤：檢察官站在正義與權力的中間，所以應該要遵守程序正義，對不對？總長。","蔡部長清祥：是，檢察官一定要遵守程序正義。","鍾委員孔炤：檢察官要站在正義與權力的中間，但現在有很多恐龍法官，檢察官又濫權，所以民眾才會對司法改革感到急迫與重要，因為在民眾既有的觀念裡，他們認為臺灣的法官都是恐龍法官、檢察官都是濫權的，部長，你同意這種說法嗎？"],["蔡部長清祥：這種說法我完全不同意。","鍾委員孔炤：如果你不同意的話，那為什麼外界對司法改革的掌聲會這麼的大？","蔡部長清祥：當然，因為民眾期許或期盼我們能夠更快，雖然我們現在的腳步稍微慢了一點，但我們還是有持續努力在做的。","鍾委員孔炤：本席沒有說改革不行，改革本來就是漸進式的，沒有辦法可以一次到位。也許民眾是認為在民進黨執政下，司法改革會因為沒有急迫性而無法立竿見影，他們也認為民進黨執政會減緩司法改革，讓司法改革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應，是這樣嗎？部長。","蔡部長清祥：民眾對於司改的期盼，我們會加倍的來努力。","鍾委員孔炤：這就是外界的信任感，你們內部有沒有感受到政治上的壓力？就是除了外界對你們的觀感之外。","蔡部長清祥：我們只有自己對自己的壓力，我們希望能夠做得更好。","鍾委員孔炤：部長應該也很清楚，我們的司法檢察官體系來自於法國大革命，這是法國大革命時，人民為了要節制當時的警察或監督國家的權力者，將國家的權力與人民的權力分割後所設計出來的制度，所以檢察官有節制權力的天職，對不對？"],["蔡部長清祥：是。","鍾委員孔炤：本席知道你們要偵辦任何案子之前都要先偵查，你們要讓真正的涉嫌人進入司法程序、得到應有的判決，然後對冤屈的人給予不起訴處分，請問總長，檢察官是不是應該要扮演這種角色？"],["主席：請最高檢察署江檢察總長說明。"],["江檢察總長惠民：主席、各位委員。是的。","鍾委員孔炤：如果是這樣，剛才本席之所以會問你們檢察官是屬於行政體系、還是司法體系就是因為，檢察官主要的工作應該是偵辦貪污或黑金等等這一類的案件，這對你們來說才是最重要的業務，你們的重點也應該要放在這邊，是不是？"],["江檢察總長惠民：是。","鍾委員孔炤：但本席發現，最近你們的業務大多是酒駕與車禍，難道檢察官的考核機制或評鑑機制都是以結案量來計算的嗎？如果我今天偵辦的是貪污案或案件比較複雜的案子，那我要花的時間可能就會比較多，但如果把這個時間拿來偵辦酒駕，同樣的時間就可以偵辦個一、二十件，但偵辦貪污案可能就需要半年、一年或更久，請問，這時要如何做他的考評？","蔡部長清祥：首長會注意案件的繁雜度，所以他會做工作量的分配，而且成果的考核也會有不同的評價。","鍾委員孔炤：本席要跟部長和總長說的是，其實我們在乎的是公共利益，因為對民眾來說，公共利益才是讓他們最有感的。檢察官是雙面刃，一邊對的是正義、一邊對的是暴力，本席要再次強調，有真相才有正義，所以檢察官辦案要的就是真相。","蔡部長清祥：對，我們檢察官期許……","鍾委員孔炤：要調查酒駕的真相其實很簡單，只要對著酒測器吹一下，數值超過就是超過，那沒有什麼困難，所以你們現在業務最多的就是這個。","蔡部長清祥：因為它的量比較多，所以從外觀上來看，它的數字相對較高，但事實上，我們也偵辦了不少重大的貪瀆案或重金案。","鍾委員孔炤：其實剛才段委員提的是，真相是要有證據的，本席想要就教部長，檢察長可以分案給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可以分案給一般檢察官，那主任檢察官是不是也可以協助承辦的檢察官？","蔡部長清祥：我們現在講求的是協同辦案，我們希望可以用團隊的精神、共同的來偵辦比較重大的案子。","鍾委員孔炤：當然，它可以是一個團隊，但這會牽扯到什麼問題？檢察長是由誰來任命的？部長。","蔡部長清祥：我們有一個機制，我們會透過檢審會裡民選與官派的委員來推薦人選給部長圈選。","鍾委員孔炤：但最後的決定權還是在你手上，但檢察總長應該也是你徵詢的對象，對不對？"],["蔡部長清祥：當然。","鍾委員孔炤：你也要讓檢察總長知道他的檢察長是誰，所以你不可能自己圈選，有可能是你們2位一起決定的。","蔡部長清祥：我們2個一起？不是只有我們2個，還有很多的……","鍾委員孔炤：這個本席知道，還有其他的委員，但檢察總長也是有建議權的，對不對？只是最後勾選的人是你。"],["蔡部長清祥：我們一定會尊重總長與委員的意見。","鍾委員孔炤：本席最後要跟部長提的是，大家一直強調偵查要有獨立性，包括本席之前之所以會問你檢察官是屬於司法官或行政官也是因為，檢察官除了要可以獨立偵查之外，民主問責間的權衡也會影響檢察官到底是屬於司法官或行政官，因為這個會牽涉到接下來我們要審查的預算是否應該要予以凍結。本席先回來問獎金這部分，獎金這部分檢察官到底是屬於司法官或行政官？","蔡部長清祥：獎金這部分，現在檢察官完全都沒有參與。","鍾委員孔炤：本席知道你們現在沒有獎金，因為你們的報告書裡已經有說明了，因為事涉獎金的話，那這就跟司法官的職權有所衝突了，因為法官是不能有獎金的，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對。","鍾委員孔炤：以前的檢察官是有獎金的，但現在為了要讓檢察官回歸司法體系，所以現在獎金這部分勢必要有所作為，對不對？","蔡部長清祥：對，現在獎金這部分已經取消了。","鍾委員孔炤：雖然你們的報告書是這樣寫的，但對基層的檢察官來說，你們把獎金取消就等於是把他既得的……，雖然這不是他的福利，但他也非常的努力，本席知道相關的預算其他部會都有編列，像警政署、海巡署和移民署都有，而且在辦案的過程裡，檢察官所扮演的角色其實也非常的重要，他覺得他也很辛苦，他也是很認真在打拚的，但分獎金時，就因為檢察官回歸司法體系了，所以獎金這部分他就沒有了。","蔡部長清祥：不會，檢察官不會因為獎金而影響到他的辦案態度。","鍾委員孔炤：本席知道他不會因為獎金而影響到他的辦案態度，本席一直都相信檢察官是獨立偵查的，但事涉民主問責間的權衡時，你所扮演的角色會不會有政治力介入的問題？"],["蔡部長清祥：不會。","鍾委員孔炤：當然不會，如果我是部長，你問我，我也會說不會，因為沒有人會在國會殿堂說「會有政治力介入」，如果是這樣，那檢察官就要倒了，檢察總長應該非常清楚前任檢察總長是怎麼下臺的，他就是因為政治力的介入。"],["江檢察總長惠民：他是因為有一個案子還在偵查中就跟總統報告。","鍾委員孔炤：雖然你說那個案子還在偵查中，但那也不是假訊息啊！因為媒體的報導跟事實並沒有太大的出入，以前還排排站呢！每天都會有人來報告偵查的訊息，看今天是在偵辦哪一個案子，為此還列了一整排的人，但是一到國會殿堂就說偵查不公開，但每次看到記者堵麥，就什麼話都講了，甚至還講得比承辦的檢察官還要清楚，本席說的不是檢察總長您。"],["主席：時間到了。","江檢察總長惠民：報告委員，現在檢察官辦案絕對不會有這種情形。","鍾委員孔炤：本席今天在這裡要期勉部長和檢察總長，檢察官在正義與權力間取捨時，程序正義對檢察官來說就非常的重要，因為你可以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所以你的權力是非常大的，但是你有沒有證據可以起訴，那檢察官所謂的意願或者他自己心裡對於真相的判定是非常重要的，而不是一半、一半；如果是一半、一半，他永遠找不到真相，或者當他判定這個案子要起訴，但事後回頭卻發現當時在起訴過程中自己確實有哪些疏忽，抑或因為主觀意願的關係，造成在起訴過程中對當事者有不公平的待遇，我想這樣都是不好的，所以我要期勉部長及檢察總長，在你們的處理過程中，程序正義非常重要。謝謝。","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終於看到這份業務報告，封面還滿有質感的！部長，你在裡面提到行政簽結制度的法律化，請問現在簽結會不會通知被告或當事人，也就是被處分的那個人？"],["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指被告還是檢舉人？"],["周委員春米：就是你們在調查的那個人。","蔡部長清祥：如果是檢舉人，我們會通知。"],["周委員春米：那會不會通知被調查的那個人？","蔡部長清祥：如果濫訴的話，也許就不會通知。","周委員春米：那以後呢？你們說107年12月底要提出修法的建議案，現在時間已經到了，請問你們研擬的政策方向是什麼？"],["蔡部長清祥：應該很快就會完成了。"],["周委員春米：研擬的政策方向是什麼？部長清楚嗎？","蔡部長清祥：因為我沒有參與他們的討論，所以還不知道結論是什麼。","周委員春米：這就是我現在對部長的疑慮。部長，我不是會說重話的人，但從你上任迄今，列席我們委員會幾次備詢的表現，我要很遺憾的說，我對你的評價是你對法案不清楚、對政策沒有態度，所以你在委員會裡面，舉凡通緝、貪瀆及監所的問題，一個個案就可以把你問到趴，其實我在下面聽，有時也覺得你委屈了，不過，既然你掌管法務部、掌管這些政策及法案，就要有態度，而且對法案要清楚嘛！但你都不太清楚，包括你下面的檢察司或相關負責人也都不清楚，大家對法案都沒有態度！","舉例來說，早上黃國昌委員詢及棄保潛逃罪，它是一個刑事的犯罪，就是規範在刑法，我也不知道你們現在的方向是什麼，可是法務部自己不提案，都是要請委員來提，而且是在什麼時候請委員提？是在討論一個政策不合你們意的時候，你們就請委員來提！你知道嗎？這個是政策耶！對於限制出境、出海、羈押防逃及棄保潛逃等相關政策，你們的態度是什麼？我們不清楚！然後在委員會做決定之後，你們還一直希望再去表示，但你們又不從正規的方式去表示，你們在這部分對檢察官偵查權要限制到什麼標準，你們都不清楚！你們都是被趕鴨子上架！","再舉一例，這是你上任之前大家所討論的，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長達一、兩個會期都在講限制出境、出海，目前的狀態是檢察官什麼時候要限制出境、出海就限制了，可是限制了也不通知人家，等到當事人要出國才知道。當然，他知道之後可以提出異議，但有時他也不知道自己被限制的理由和期間，所以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花了4、5個月的時間進行討論，好不容易達成一個共識版，請司法院跟法務部去討論，然後提出來委員會大家討論後再出了委員會。在這當中，我們對檢察官辦案的限制出境、出海的權限做了限縮，就是你第一次的時間可以多長？你要不要通知？什麼時候通知？要不要給理由？要不要給救濟？但你們認為這會影響你們的辦案權限、影響到犯罪的偵查，這個我們都可以討論，但是你們都沒有態度，只會在學者投書之後，才急就章的要找委員提案，然後把整個委員會在上會期辛辛苦苦討論的成果和制度完全推翻！這就是你們法務部對這些政策沒有態度、對這些法案也不清楚的明證，歷歷展現在部長今天備詢的過程當中，歷歷都是證據！為什麼？今天很多檢察長在這裡，將來我們在審查預算時，本席個人不會去動到各地檢署的預算，因為我知道檢察官很認真、知道基層很辛苦、辦案環境也不好，但是一個政策今天要做改革，那麼檢察官的權限到哪裡？限制人民的權利到哪裡？雙方要來談清楚嘛！可是你們避著做，然後法案也避著來談嘛！這就是我今天對法務部不能接受的最大原因！尤其我看到部長站在這邊4次了，我每次看到你被個案問到趴、被講到委屈，我心裡也很難過……"],["蔡部長清祥：我跟委員說明……","周委員春米：但是你和你下面的人，對政策、對法案統統都不清楚！都講不清楚啊！","蔡部長清祥：報告委員，有關個案質詢，我不能在這個台上去做回復，所以委員向我問個案，我當然只能說我無法回答；至於刑法規範的棄保潛逃罪，我也是要從刑事訴訟法去說明我們有羈押的替代方案，解釋棄保潛逃罪的……","周委員春米：部長誤會了，你沒有搞清楚我的意思。委員到底能不能問個案？其實我們提出的問題大部分都是確定後的檢討，現在我是要問你，今天委員在這裡質詢，包括黃國昌、段宜康，他們不是在講個案而已，而是在講一個政策，也就是法務部對這些個案所顯現出來的問題的政策，但我們一直沒有辦法聽到明確的說明。部長，從你第一次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被詢及棄保潛逃的問題，但你從來沒有提出任何方案或是報告。委員講個案，但對於個案產生的問題、個案檢討的問題，你們有沒有去面對？","蔡部長清祥：都有面對，而且都在進行討論，還沒有結論之前，我也不宜馬上公開；當然，有結論以後，一定會送到委員會來。其實我們也是個別請教委員及學者，如果有不同意見，我們會綜合起來做修正，所以一直都沒有很完整的最後結論。","周委員春米：這很空泛啦！你自己回去再看一下你們的業務報告。其實我這樣講，你可能覺得委屈了，因為你才上任半年，但之前兩年多，我們討論了很多的改革法案和政策，而現在老實講是停頓，所謂停頓就是倒退啦！也許部長並不認同我今天在這邊對你的指摘，但這就是我這半年來對法務部的評價，要不要改進，隨便你們啦！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有關法案的提出，我會加緊速度啦！","周委員春米：反正委員也是會盡監督之責啦！但我對你們這半年來的表現，包括在法案、在政策以及在委員會的詢答，就是做了兩個結論：對法案不清楚、對政策沒有態度！","接下來我要請教部長，現在你的毒品法案政策是怎麼樣？你的監獄政策是怎麼樣？邱太三前部長上任之後講說希望能夠逐步達到收容人「一人一床」的目標，我想這是很艱難的方向，但是大家都在走。因此，我要請教部長，目前依照你們提出的草案，對於毒品大概有幾個類型是要加重刑罰，此舉當然是呼應民意，但是民意也需要專業檢討及相關配套，既然你的毒品政策是要加重刑罰，而且現在監獄裡面有50%都是關毒品犯，一旦加重刑罰之後，監獄可以容納這樣的衝擊嗎？你們研擬這個草案之後，對於監所有沒有提出所謂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目前你們對於這個政策、這個法案，有沒有去做衝擊影響評估？","蔡部長清祥：有關毒品政策方面，我們還是會從各種不同的面向……","周委員春米：毒品是你管的、監所是你管的，所以我問你對於這兩者之間的關係、這兩者之間的衝擊、這兩者之間的影響，有沒有評估報告？","蔡部長清祥：應該會有評估啦！因為如果要採取加重態度的話，將來會不會增加入監人犯、毒品犯？這個都要因應……","周委員春米：我要提醒部長，上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做成決議了，你們要提出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我建議你、我提醒你、我要求你，儘快提出來！可以嗎？"],["蔡部長清祥：可以。","周委員春米：好，謝謝。"],["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委員智傑發言。","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多委員詢及限制出境與棄保潛逃有關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問題。像早上黃國昌委員提到棄保潛逃相關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二之一條的修正，其實這部分本席已提案並經一讀通過，部長知道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早上向黃委員說明，這個草案現在已經送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結果他一直不能接受，認為我不了解。事實上，我們對於這部分的法制作業，都很充分且積極的在進行。","許委員智傑：那早上王司長就應該直接回答本席的案子已經提出且經院會付委，現在在委員會待審啊！這樣不是很清楚嗎？"],["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王司長說明。","王司長俊力：主席、各位委員。是，誠如委員所講的，而且委員的法案方向也是我們法務部認同的。","許委員智傑：對啊！那你早上就可以跟黃委員清楚說明，本席這個法案已經送院會一讀通過，現在在委員會待審，而且法務部對我提的案子，在看法上也可以接受。這樣不就是一個完整的答復，不會以為我的案子都還沒送嘛！","王司長俊力：是，這個部分我們……","許委員智傑：希望你們遇到相關問題或類似情況，能夠把它解釋清楚；還有，我要說明的是，其實這個案子有一些連動性，包括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限制出境及防逃等等，這兩個法是一起修正。","另外，我要請教部長，對於辦案需求及人權保障，你到底要如何拿捏？以限制出境為例，你要如何去掌握這兩者之間的平衡點？","蔡部長清祥：這兩者我們都要兼顧，至於如何找到平衡點，也就是既顧及辦案需求，又不能把時間拉得太長而忽略人權保障？對於這部分，我們也一直在跟委員溝通。誠如委員所言，棄保潛逃罪與羈押代替方案是相關連的，但我在嘗試解釋刑事訴訟法時，黃委員卻認為我們對於棄保潛逃一直未做處理，其實是他沒有給我適當機會來做說明啦！謝謝委員剛才的澄清。","許委員智傑：你現在已經講得很清楚了，還有沒有其他補充？也就是說，有關刑事訴訟法的限制出境、防逃以及刑法的棄保潛逃兩者一起配套這部分，法務部的立場，剛才部長已經講清楚了，還有沒有要補充的地方？","蔡部長清祥：沒有，謝謝委員支持啦！就這部分，今天下午我們會跟委員溝通，把相關條文敲定。","許委員智傑：其實這陣子我一直試圖了解法務部跟司法院之間到底有哪些點意見不同，所以你們真的要多多溝通啦！像剛才周春米委員說的，我也覺得很有道理，一開始她是說2444，就是限制出境的部分，認為644大家都還可以接受，但她希望在4個月之內要通知被限制出境的當事人，部長覺得這樣合理嗎？","蔡部長清祥：時間的長短都可以再商量啦！我們並未堅持一定要多長，但只要給我們充分的辦案時間，讓檢察官及司法警察知道在這個期限內一定要積極作為，我想這樣目的就可以達到了。","許委員智傑：事實上，之前我有幫你們協調，就是644後來又變成842，亦即第一次8個月，但周春米委員認為應該顧及人權保障，所以她當時的意見是4個月，已經算是很寬鬆了。當然，站在法務部的立場，主要是擔心4個月的時間根本不夠，經我再三檢討原因所在，也覺得你們的檢察官很辛苦，因為人這麼少，要辦那麼多案子，如果1個檢察官只辦1個案子，4個月也許綽綽有餘，但如果1個檢察官要辦100個案子，4個月當然就不夠，對於這樣的情況，你們就要趕快衡量到底是要補充檢察官的人力？還是維持保障人權的立場？部長心中有無定見？","蔡部長清祥：一方面人力要增加，另一方面也要讓檢察官對於重大案子積極辦理，以4個月來看，人犯在押，本來也就差不多這樣的時間而已，所以更應該積極處理。","許委員智傑：坦白說，個人的見解是認為，如果你們辦案進度抓得很緊，4個月應該足夠；但如果你們檢察官人力不足，有沒有辦法設法改善整個辦案環境，不要讓檢察官擔子太重？或是在檢察官的制度裡面去做調整？請部長針對這部分好好思考一下。","蔡部長清祥：好，謝謝。","許委員智傑：舉例來說，以目前檢察官辦案情況來看，起訴定罪比大概占多少？部長有沒有概念？","蔡部長清祥：委員是指案子受理之後，最後的起訴率嗎？大概是50%左右。"],["許委員智傑：我是指起訴之後判有罪的部分啦！"],["蔡部長清祥：那平均應該在95%以上。","許委員智傑：這個數據看起來很高，但是針對貪污的定罪比，部長知道占百分之多少嗎？","蔡部長清祥：貪污占比會較低啦！因為除了證據蒐集不易外，犯罪構成要件也較嚴謹，所以貪瀆犯罪的定罪率約在7成左右。","許委員智傑：不是哦！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以及從法務部調出來的資料，結果都顯示只有百分之四十幾而已。","蔡部長清祥：沒有那麼低啦！也許資料上面指的是哪一類的犯罪。如果是違反刑法整個貪瀆罪章的罪，平均起來應該有7成啦！"],["許委員智傑：所以是包括貪污、瀆職及圖利？","蔡部長清祥：對，包括圖利，委員說的4成應該是單就圖利罪，那就比較低啦！","許委員智傑：就我手上的資料顯示，英國、美國大概都有70%以上，紐西蘭則是80%以上。當然，我知道檢察官很辛苦，但在起訴時還是要謹慎，尤其是現在的公務體系，一個公務員被起訴，縱使定罪率以5成或6成來算，其他4成是清白的，但這名被起訴的公務員，他這輩子就沒有鬥志了，連他旁邊的人也幾乎都沒有鬥志了！過去我在擔任地方行政首長時，所有採購案件全部都採最低標，結果沒有公務員敢擔當，因為一擔當就可能被以貪污圖利起訴，其實整個採購案確實沒有問題，就是差一個擔當而已，但他就是不敢做嘛！再舉一例，有一家電腦公司10年來都是做公家機關的案子，另外一家10年來都是做民間企業的案子，結果10年下來，做公家機關案子的公司，品質一定較差。部長有沒有覺知這是相關衍生的社會問題？也就是說，公務員因為害怕被以貪瀆起訴而不敢承擔，所以採購法相對受到影響，繼而公共工程品質也受到影響，這對整個國家發展是有很大影響的，部長是否了解？","蔡部長清祥：我非常同意委員的見解，對於公務員違反貪瀆罪章的這種犯罪，我們都是審慎偵辦，我也一直要求檢調對於這類案子，應該要蒐集更齊全的證據，不能輕易起訴，免得讓被起訴的公務員聲譽受到影響，如果他不是真的有犯罪的話。","許委員智傑：我要給部長建議，這也是監察院給你們的建議，事實上，可以做的、可以改的、可以要求的，我想沒有一個部長不會去要求，都會要求啦！但在制度上或考評上，所謂的起訴定罪比，有沒有辦法跟著一個檢察官一輩子？以你們每年的定罪比來看，我覺得光是這樣做是不夠的，因為也許這個案子搞不好經過5、6年或7、8年之後才判決出來，這是多麼曠日廢時，所以對於檢察官一輩子的起訴定罪比，你們是不是應該做個統計？這個制度名稱很簡單，叫做「起訴定罪比一輩子跟著你！」也就是檢察官這輩子所做的起訴，尤其是貪瀆案件，最後沒有定罪的比率，也許有個檢察官是90%，也許有個檢察官只有20%啊！如果能夠把這個比率跟著他個人，我想在某個部分可以做個篩選。有關這點，對於以前幾位部長，我都有要求過，但一直沒有建立具體的改善制度，所以今天我鄭重向部長提出，希望法務部能夠確實在制度上做改變，而不是只說：「我有要求。」沒有人不會要求啦！但是結果沒有改變啊！請部長指示相關單位，建立檢察官「起訴定罪比一輩子跟著你！」的制度，是否可行？","蔡部長清祥：好，我們會來研究；不過，審慎起訴一向是我們的要求，所以我們也會讓檢察長負起這樣的責任。","許委員智傑：我希望部長可以答應我建立「起訴定罪比一輩子跟著你！」的制度，因為這個概念並沒有去拗瞞誰，而是檢察官要對自己這一生負責，如果他之前5年、10年、20年，辦過無數案子，那現在對他做一輩子的總檢討跟總紀錄，讓他知道只要他經手的案子都會留下紀錄在他身上，而不是說他之前起訴過結果判無罪的案子，只要過了就算了。如果我們每年都重新來過的話，那他就不會累積過去所做的起訴案件，也不會對他一輩子做總整理跟總檢討。因此，我想這個制度的建立不僅對檢察官是很負責的，而且對人民也是很負責的。法務部是否可以朝此方向去做研擬？","蔡部長清祥：我們本來就有每個檢察官的辦案成績，每年的考評都會做為參考，那將來會不會把這一項做更嚴謹的考評或計算……","許委員智傑：對，我的意思就是你們要針對現在的考評制度做個修改，不再是只有考評檢察官當年的表現，而是要把他這輩子辦過的案子全部統一記載，然後去做統一的思考……","蔡部長清祥：有，每年都有他的辦案成績啦！","許委員智傑：我是說你要修改考評制度啦！你可以思考整個制度怎麼設計比較公平，比如他當了10年、20年、30年的檢察官，那至少要把近10年列為最主要的部分，而前面20年也要列入參考，也就是說，你們在做這樣的考評時，檢察官就要對自己負責，在此情形下，人民所期盼的司法改革，檢察官可以對自己負責、法官可以對自己負責，那麼人民當然會覺得受到保障，也感受得到國家真的有司法改革的決心。希望部長能夠著手進行這方面的規劃，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許委員智傑：請給我一個時間表啦！否則像之前換了好幾位部長，研究到最後都沒有結果……","蔡部長清祥：我們研究出結果之後，一定會……","許委員智傑：不管是1個月或2個月，至少要有一個方向出來，然後再看你們規劃的進程如何，先給我一個初步的腹案。好不好？"],["蔡部長清祥：我們再進一步跟委員討論啦！看看要怎麼用更明確的項目來計算他的成績。","許委員智傑：好，希望在1個月之內先給我一個方向，如果屆時你們還沒有規劃完整也沒關係，但我要先知道你們的方向，所以你們要先把方向訂出來，然後再去規劃這個方向要完成的目標、步驟及詳細規範。好不好？"],["蔡部長清祥：我會在1個月內去跟委員討教。","許委員智傑：好，謝謝。","主席：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鍾委員孔炤暫代主席。"],["主席（鍾委員孔炤代）：請林委員為洲發言。","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先談一下選前本席在委員會裡面一直提到的偵查不公開的相關規定，現在選舉結束了，我們差不多可以開始檢討了！","針對選舉過程當中查察賄選以及暴力介入的部分，這次選舉看起來暴力介入的事項較少，但金錢賄選或其他方式賄選的問題還是很多。請問部長，你們已經立案偵辦的案件大概有多少？"],["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依照最高檢的統計，到12月4日為止，受理的案件有6,519件，已經起訴的有105件。"],["林委員為洲：所以還是很多啦！","另外，之前我們一直談到偵查不公開，本席以及很多學者，包括社會輿論在內，針對偵查不公開這件事大概有兩種見解：一種是偵查過程適度的公開，可以有效嚇阻並提醒民眾不要介入賄選或被賄選，也可以遏止候選人及其樁腳觸法，也就是說，適度的公開訊息，具有嚇阻效用；另一種是應該嚴守貴部所頒布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來執行。事實上，我在這個過程中，一直觀察各地檢署針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守法程度以及適度公開的狀況，現在我要要求總長及部長，針對各地檢署在查察賄選過程中，召開記者會或透過發言人所公布的訊息去做統計，然後再做報告，俾讓本委員會檢視一下整個過程中，到底各地檢署標準是否一致？因為針對偵查不公開的現行辦法是否太過嚴苛，反而讓民眾無法得知訊息這部分，將來我們也許有修法必要，所以要先做檢討。我希望你們在1個月內可以就你們在偵查過程中所發布的訊息提出相關報告，讓我們來做對比。基本上，我覺得其他案件比較沒有問題，我們都會尊重法務部或各地檢署基於辦案及各種需要而適度公開的作法，但是在選舉過程中的查察賄選案件比較特別，因為候選人彼此是競爭的，如果標準不一，很容易造成不公，好比對某個候選人有利、對某個候選人不利，或是對某個政黨有利、對某個政黨不利，所以針對這部分，我們是否要有更嚴謹的特別規定，才不會影響選舉結果？部長對此看法如何？","蔡部長清祥：對於偵查不公開，我們本來就有相關規定，但最近又針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做了更加嚴謹的修正，主要是透過行政院羅政務委員主持會議，邀集司法院及檢、警、調來共同討論，所以很快就會完成新版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就我了解，在這個辦法裡面，除了包括限制對外公布的一些內容外，也有規範一些希望能夠積極對外公布的內容。這個比較完整的全新修正內容馬上就會出來。","林委員為洲：好，我們期待。這個更加完備的、新的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如果需要送到本委員會，我們會全力希望能夠訂定；當然，原則是一定要做到一致且公平，尤其在查察賄選這部分，對所有候選人一定要標準一致，然後在什麼樣的情況該公開就要公開，相對的，不應該公開的，對每個候選人都不應該公開。事實上，從我們這次的檢討可以看出，在選舉過程當中，你們採取的標準很不一致，譬如同樣是吃飯，當事人是候選人，結果針對不同當事人，吃飯都有被偵辦，但有的就被見報、被公開，有的就不被見報、不被公開。也就是說，同樣的案情、同樣的嚴重程度，但很明顯有不同的被公開程度。部長是否知道這種狀況？"],["蔡部長清祥：也許是檢察署的標準不一啦！"],["林委員為洲：是啊！標準不一啊！也有可能是洩密啦！","蔡部長清祥：也有可能是媒體的取捨不一啦！像有些媒體不報，但其實我們有對外公布；而有些我們沒有公布，媒體卻從其他管道得到訊息而公布了，這裡面有錯綜複雜的原因啦！","林委員為洲：你們公開的內容大概是透過發言人發布新聞稿，那個內容我們都看得到，所以這部分沒問題；問題是除了這部分以外的訊息，如果被揭露，就會涉及洩密，因為沒有公開的訊息，結果媒體都報導了。當然，媒體有可能是從地檢署或偵辦的基層單位，包括調查站、警政署各分局偵查隊等等取得訊息，但我要請教部長的是，所有司法警察均應遵守偵查不公開的相關規定吧？不是只有檢察官要遵守這個規定吧？","蔡部長清祥：對，檢察、調查、警察，都要遵守發布新聞的注意要點。","林委員為洲：但至少應該要統一啦！第一，標準要統一，所以我們要從法制面去訂定更能實施的一致標準；第二，部長要嚴格要求所有司法警察單位遵守這個規定，不是只有地檢署、檢察長這邊遵守，然後放任下面的人可以不遵守，否則會更加紛亂，反而容易造成檢察機關或偵辦單位淪為政治打手去幫助某個陣營，果真如此，將會導致司法公正受到嚴重傷害。本席再強調一次：第一，要訂定可遵守的標準；第二，要嚴格要求司法檢察系統各單位遵守這樣的標準。部長看法如何？","蔡部長清祥：是，我完全同意。"],["林委員為洲：好。","另外，有關精神障礙受刑人的監護處分這部分，目前我國的監護處分，面臨什麼樣的問題？就我所知，大概就是照護人力不足、未依受刑人病況進行分流等等，部長對這方面的了解如何？有什麼改善方案或措施嗎？","蔡部長清祥：有關精神障礙的監護，首先要由專業的人來做判定，而判定以後要交給什麼人去監護？包括人跟場所，這都要一一去克服啦！","林委員為洲：各國都有比我們更先進且完備的處遇方式，以德國為例，他們的處遇方式分為兩種，比較嚴重的精神病受刑人，會在專屬的精神病院裡面去做矯治，而比較不嚴重的精神病受刑人，則有司法精神病院來做收容。反觀我們國內，最近發生多起重大的殺人事件，尤其是無差別殺人事件，很多都跟精神病患有關，所以針對有精神疾病的受刑人，我們要提出比較好的矯治辦法跟過程，讓他們將來可以回歸社會，不再犯案。針對這部分，我們做的是很不夠啦！所以我希望法務部能夠在1個月內提出檢討及建議方案，然後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來共同討論，不論是在法制面或相關設備上，部長還有補充說明嗎？","蔡部長清祥：這部分不止是法務部能夠使力的，還有賴衛福部、其他的心理師、社會工作者等等，大家一起來努力……","林委員為洲：OK，我希望你們先提出一份書面報告，也就是針對監護處分如何更趨完備，提出一些建議。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主席：請部長就林委員所提意見提出一份建議報告，林委員並未對部長要求時間限制，希望你能就他的質詢儘快給他一份報告。謝謝。","主席（林委員為洲）：報告各位，上午會議時間延長到詢答結束為止。","接下來請林委員岱樺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來自法務部調查局，對於調查局的重點工作，你能提示一下嗎？"],["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調查局主要工作包括兩大區塊，分別是維護國家安全及偵辦重大犯罪。"],["鍾委員佳濱：重大犯罪包括什麼？"],["蔡部長清祥：包括毒品、貪瀆、洗錢、電腦犯罪等等。","鍾委員佳濱：那你對毒品防制的部分，應該很了解吧？"],["蔡部長清祥：可以這麼說。","鍾委員佳濱：好，今天我的重點就是毒品防制。毒品防制除了抓毒犯、斷源之外，還有什麼工作要做？","蔡部長清祥：最主要就是教育，還有就是大家一起反毒，宣示這個決心。","鍾委員佳濱：過去我在地方政府參與毒防業務，就我了解，更生人出獄前的輔導以及戒斷毒癮出獄後不要再犯都很重要，但讓他不要再犯很難成功，主要是源自整個環境因素，所以後來我們地方政府層級檢討結果，咸認最好是一開始就不要染毒，而在此前提下，部長可知目前在校園裡面，除了做預防宣導外，還有做什麼樣的毒防測試？"],["蔡部長清祥：大概有做特定對象的尿液篩檢。","鍾委員佳濱：對，那這個工作由誰執行？"],["蔡部長清祥：應該是學校人員。","鍾委員佳濱：你覺得國小、國中及高中職，哪個階段需要進行這種積極性的介入調查或防範？國小大概比較不會吸毒啦！那國中呢？有沒有這個需要？"],["蔡部長清祥：國中有需要。"],["鍾委員佳濱：那高中職呢？"],["蔡部長清祥：可能比國中更需要。"],["鍾委員佳濱：那你覺得高中職應由誰來做這件事？包括在學校裡面幫助校方執行特定對象的尿篩、春暉專案的管制以及對這些學生後續的追蹤輔導等等……"],["蔡部長清祥：應該是學校的輔導老師。","鍾委員佳濱：其實是軍訓教官。我在地方政府任職時，因為我們不屬六都，縣轄內的高中職不是私立就是國立，不像六都裡面，連市立都有高中職，所以我們主管部分是以國中為主。而經我們處理發現，國中的部分，由於沒有軍訓教官的協助，靠生輔人員去做這件事會比較辛苦，畢竟都是老師；相形之下，公私立的高中職，都有軍訓教官，但現在我們要求軍訓教官必須在5年內回歸部隊。當然，我們也知道，目前包括私立學校的教官，薪資都是教育部負責，所以學校對教官的校安維護相當依賴，而在這當中，要有5年的時間做為緩衝。部長可知教官回歸部隊之後，公私立高中職，有哪一區塊的工作會馬上出現空窗？如果你在等我說明，我就直接說了─目前我們學生有個校外生活輔導會，它是一個跨各公私立高中職的機構，係以各地的軍訓教官為主組成，由教育部來輔導。部長可以看一下投影片中的組織沿革，這個校外會從1985年開始，到了2001年加入中輟生的輔導，及至2010年又加入協助防範藥物濫用的相關防制工作，而且這些教官來自於同樣體系的學長、學弟，只是期別不同，所以內聚力很強，雖然分散在不同學校，可是他們的校外會，經常在互相講習、互相橫向連絡。因此，我們發現有了校外會、有了這些教官，高中職的毒品防制工作至少有一個主體的工作人員在做，這點我是肯定的。","另外，校外會是由縣市長擔任召集人，所以我常常代替縣長去召集，值得一提的是，他們現在做了聯合巡查、推行紫錐花運動。部長知道什麼是紫錐花運動嗎？"],["蔡部長清祥：這是教育部推動的反毒運動。","鍾委員佳濱：對，推行紫錐花運動是校外會非常重要的工作，同時他們也配合警方執行春風專案、青春專案，所以對地方政府而言，他們是校園防毒的重要能量。我要告訴部長，如果以在校教官跟校外會的關係來看，可以說在校教官就是校外會的主體，除了駐校教官之外，各縣市設的校外辦事處，也都由教育部給予經費上的支持，因此，當軍人要回歸部隊之前，我必須肯定這些教官過去在校外會做了哪些事情。舉例來說，他們在寒暑假時帶領高關懷青少年從事一些活動，這些教官在各個學校用大哥哥、大姊姊的方式讓高關懷青少年覺得被關注、被關心而產生信任，然後再慢慢把他們導引回到教育正軌。我覺得這樣的工作非常重要，部長是否認同？"],["蔡部長清祥：認同。","鍾委員佳濱：這樣的工作需要經費，那他們用什麼經費呢？用的是緩起訴基金，而這個基金是由地檢署主管，請問他們可不可以申請？"],["蔡部長清祥：按照規定可以。","鍾委員佳濱：好，同理可證，在教官回歸部隊之後，是由學務創新人員接棒，目前只要每校教官擬退一人，教育部就會支持經費補充它的學務創新人力，這個人力未來會肩負教官留下的空缺，當然，包括輔導、生活管理及毒品危害防制。問題來了，那就是這些教官過去對緩起訴基金的使用相對嫻熟，跟法務部相關的所屬機關互動密切，而現在新增的學務創新人員都是另外招考進來的，其中雖然不乏一些退休教官，但他們目前的工作跟法務部的關連性比較少，所以本席有個要求，亦即這些人員不免需要辦理講座、交流進修，而且每年都會針對組織志工進行頒獎，請問他們這些業務上的費用，可不可以使用毒品防制基金？","蔡部長清祥：毒品防制基金將在明年1月1日起開始作業，如果他們符合相關條件，可以向這個基金提出申請。","鍾委員佳濱：好。相信部長了解，不論站在調查局或法務部的立場，毒品危害防制都是一個重要任務，而與其抓毒犯、防毒品，倒不如著重在不要讓學生染毒，所以校園裡面的尿篩要確實執行下去，但是軍訓教官回歸部隊之後，學務創新人員所接續的工作，包括進行特定學生尿篩的耗材、講習及辦理業務關懷學生等等，都需要一些業務費用。因此，本席希望部長能夠指示毒防基金挹注這些費用，以支持學務創新人員所接續的工作。你可以承諾嗎？","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儘量來做，包括做好溝通以及大家來共同做好……","鍾委員佳濱：最後，我要說的是，我們屏東縣有一個「原鄉反毒小戰士」計畫，這個計畫不大，但成效很好，希望未來法務部及毒防基金可以參考，鼓勵地方政府提出這樣的計畫，用的錢不多，可是防患於未然，效果宏偉，也請部長繼續支持。謝謝。","蔡部長清祥：好，謝謝。"],["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這次公投之後，有一個社會大眾都必須面對的問題，也是你從事法務工作並且身為國家最高法務機關大家長必須問自己的問題，那就是就你對法律的了解，人權問題可不可以納入公投？我們姑且不論這項公投結果是什麼，但是對於人權問題被納入公投，你個人的態度是什麼？"],["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人權是一個普世價值，大家應該都有所認識。","許委員毓仁：那它被納入公投，你覺得適不適合？","蔡部長清祥：如果是普世價值，就不需要用其他方式來證明。","許委員毓仁：對嘛！那對於這次同婚的議題，包括聯合國的人權宣言都有提到，人被愛的權利以及愛人的權利應該平等，必須納入聯合國憲章去做一個保護。因此，對整個台灣社會來講，同婚被納入這次公投，是不是我們的一大失誤？","蔡部長清祥：這部分我不方便評論，但人權保護向來是法務部遵循的目標。","許委員毓仁：你剛才說了，人權問題不適合納入公投。事實上，這禮拜來台的聯合國非政府組織執委會主席納茲也表示，人權問題不應以投票方式來決定，因為人生於這個世界，他的人權本來就應受到法律保障。不過，這件事既然發生了，我們社會要如何因應？就公投法來看，我們是否有必要修正，讓人權這個議題可以入法，以便將來不需要透過任何技術操作方式讓它被納入公投，亦即避免再次造成類似的遺憾？","蔡部長清祥：雖然公投法不是法務部主管的法規，但如果需要法務部協助進行法制作業、提供意見，我們很樂意。","許委員毓仁：也就是說，往下走的話，公投法的確有修法的必要，而你們也會提供相關協助。那我要請教，現在公投結果出來了，法務部的態度是朝向立專法的方式去做研擬嗎？","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尊重公投結果，也會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來進行相關作業。","許委員毓仁：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的解釋，是給了2019年5月24日這個時間點。請問法務部研擬的專法草案什麼時候可以送來本院？"],["蔡部長清祥：應該由行政院在期限以前送到立法院。"],["許委員毓仁：就是明年5月24日之前嘛！那你們現在研擬的專法跟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會有何不同？"],["蔡部長清祥：現在還在彙整當中。","許委員毓仁：這個專法所保障的同性婚姻，是以婚姻方式做為結合？還是以伴侶方式做為結合？在名詞上要如何確保這是一個平等、沒有歧視的立法？","蔡部長清祥：我們會遵照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這個意旨去做後續的法制作業。","許委員毓仁：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明白解釋，現行民法及相關法規中並未保障同性婚姻，所以我們必須立法。據此我要請教部長，如果朝向專法來做研擬，跟民法所規範的婚姻有何不同？是不是會造成不平等？你們將來提出的專法，是否能夠針對同性結合提供婚姻的實質保證？","蔡部長清祥：等到條文研擬出來之後，我們會再徵詢各界意見。","許委員毓仁：部長，你不能用這種方式回答，現在已經不能閃躲這個問題了！你剛才說在5月24日之前會提出草案，但5月24日就是釋憲案所謂同性婚姻自動生效的那一天，若說你們現在還在蒐集意見，那請問過去這1年多你們都在幹嘛？公投都已經過了，你怎能告訴我說還要蒐集更多一點意見？這個問題這麼久了，社會都無法達成共識，你今天竟然還說：「我們要聽社會的意見。」那我問你，你們昨天找了一些挺同的律師徵詢意見，他們的想法是什麼？","蔡部長清祥：他們也告訴我們要尊重大法官會議解釋的內容啊！我們當然還是要聽聽看他們在公投之後有沒有不同意見嘛！畢竟現在大家也了解必須另立專法，不會再討論是否修正民法，所以在專法上，我們乾脆去研擬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條文嘛！","許委員毓仁：所以我問你應該要怎麼做嘛！既然現在社會上願意朝著這個方向前進，那在你們的劇本裡面，本來就應有相關的計畫和規劃，請問你們要如何以立專法的方式來確保同性婚姻受到平等權利的保障及對待？要怎麼做？","蔡部長清祥：對，我們一定是在這個原則之下來做啦！","許委員毓仁：那你會用「婚姻」的字眼？還是用「同性伴侶結合」的字眼？你要怎麼去做這件事？如果是用「婚姻」，反同團體反對，你的態度是什麼？","蔡部長清祥：所以我們要找一個大家有共識、能接受的文字或是內涵，現在也不能定調一定是用「同性婚姻」或是「同性伴侶」，還是要大家來討論。"],["許委員毓仁：還有第三種方法嗎？"],["蔡部長清祥：應該有。"],["許委員毓仁：是什麼？","蔡部長清祥：現在還沒有定論，大家要集思廣益，如果大家都堅持的話，就沒有結論。","許委員毓仁：何時會有相關的定論出來？因為時間過得很快，公投結束後90天，你們必須對公投結果做出反應，而不是等到5月24日。公投11月24日結束後的3個月，是什麼時候？就是2月24日以前。"],["蔡部長清祥：所以我們很積極的要求不同團體……","許委員毓仁：我可不可以說，2月24日以前，行政院跟法務部會研擬出公投結果之後的版本，送進立法院來審查？","蔡部長清祥：送進立法院是在5月24日之前，因為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是5月24日之前送進立法院。","許委員毓仁：5月24日之前的話，時間會來不及。因為立法院要交到委員會討論，還有現有的這些版本，有一些委員提出的也是類似專法或專章的版本，可能都要經過討論，院會還要表決、協商，5月24日之前處理是來不及的。我現在就是告訴你，你無法再用拖的方式去做這件事。"],["蔡部長清祥：我們很積極的在公投之後就趕快邀集相關團體……"],["許委員毓仁：賴院長6號是不是要召開立專法的相關會議？你會不會參加？"],["蔡部長清祥：我還不知道有沒有……","許委員毓仁：我現在就明確的告訴你，5月24日之前你們才提是來不及的，你自己必須要有一個緩衝期，還要給社會大眾一個討論的時間。2月24日是公投90天之後對這件事回應的一個時間點，你必須在2月24日之前提出回應。本席再次強調，第一，人權不應被納入公投，這是台灣社會的一個重大失誤，我們大家都要記取這樣的教訓，如果將來可以透過這種技術性方式去操作，其實全世界看台灣社會都會認為是一個倒退。第二，如果現在我們要對於公投結果做出回應，社會上的立法者要做出相對應的立法處理，並且要符合憲法第748號釋憲案，本席在此強烈要求行政單位對於同性婚姻要有平等的保障，而且不能低於民法對異性婚姻應該有的保障。如果社會上對於這樣的團體已經無法用平等的民法保障他們，而必須立一個專法的話，我希望在實質保障部分能真正做到，而且可以真正彰顯這個社會對於少數且相對弱勢的團體提供實質保證，希望部長可以做到這點，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謝謝。","主席：我還是要提醒部長，針對公投結果，行政單位在90天內要做出有效處置，以我們的了解，你們應該在90天內提出版本，而不是在520之前提出版本，這個你可能要講清楚。如果520才提出版本，當時釋憲的結果就會造成民法上面婚姻定義的失效，好像是這樣唷！所以你要確定這部分。反而是90天內提出版本，才有足夠的討論時間。","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蔡部長，你身為法務部長，在我們立法院的殿堂上不能隨便講講就好。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得清清楚楚，公投結果公布後3個月內，行政院要將法案送到立法院來，連這一點你都不清楚，還講520之前送來。今天的會議是整個直播，我們社會的混亂就是大家都不懂法律，身為法律解釋機關的法務部連這種東西都是隨便講講。"],["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是沒有把它說清楚。","尤委員美女：沒有說清楚就要說清楚，全國都在看，都在聽法務部的解釋。","蔡部長清祥：我現在再講清楚，我剛才引用的是大法官會議解釋，必須在5月24日以前送到立法院來；依照公投法……","尤委員美女：大法官會議解釋是說2年到的時候，如果沒有立出法律，同性的兩個人可以依照民法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不是行政機關在5月24日之前將法案送到立法院來。","蔡部長清祥：我把話說完，我們參考公投法的話，11月30日公告的90天，就是明年3月以前要送到立法院來。","尤委員美女：這就對了，請你講清楚。","蔡部長清祥：我前面那段講完，後面的都還沒有講，你們馬上就斷章取義。明確的講，除了大法官會議解釋必須在5月24日之前這部分以外，還要配合公投法公告日期後的90天，也就是3月1日之前送到立法院來。","尤委員美女：希望法務部對於法令解釋或對全民講話的時候，要講清楚、說明白，社會已經夠混亂，幾乎到了無法無天的情況，法務部身為解釋的機關，還這樣隨便講講，希望這一點你們能嚴格改進。","另外，11月22日監察院有一份調查報告，跟你們的少觀所有關，你知道吧？"],["蔡部長清祥：我沒有看到。","尤委員美女：有少年被送到台北的少年觀護所，然後送到違規房，他在違規房又對另外一個被關在違規房的少年性侵。我們在這中間就看到被害人、加害人之間的互換，原因在哪裡？少年被送到觀護所，請問少年是不是罪犯？"],["蔡部長清祥：他是受感化教育。"],["尤委員美女：到觀護所是受感化教育嗎？請矯正署署長來幫部長回答。"],["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他們有一部分是虞犯少年，一部分是刑事少年被告。"],["尤委員美女：所以他是不是罪犯？"],["黃署長俊棠：他是暫時收容而已。","尤委員美女：所以他只是收容，都還沒有判罪嘛！"],["黃署長俊棠：是。","尤委員美女：為什麼會放在少觀所？這是屬於少年司法機制的設計，因為少年的身心發展還沒有成熟，可塑性很大，如果他的犯行輕微，或是他的偏差行為是肇因於同儕的影響、原生家庭的失能，政府就有義務提供少年協助與資源，調整他的環境，使少年能夠重新建立完整人格，回歸正途。所以少年觀護所是所謂少年司法機制的一環，最主要是從事收容保護，是保護他，不是懲罰他，是要留置觀察，因為案件還在訴訟中，或者是要觀察勒戒，它主要的目的是了解少年的品行、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及社會所處環境，提供少年法院做為審前的參考，少觀所並不是為了讓少年接受刑的執行而設置，是為了讓他們受到各種協助，復歸社會，所以它收容的不是罪犯。但是現在少觀所的處置是將他們跟成人監獄放在一起，裡面所用的也都是戒護跟監禁，我想這整個方向都錯了吧！當然，我知道你們的資源匱乏，這是一個很大的原因，但是無論資源再如何匱乏，都不應該跟你們主要的方向及精神背離。對於一個青少年的虞犯來說，他還沒有被判罪，都還不是罪犯，只是先將他放在那裡收容安置，希望能保護他、協助他回歸社會，所以要給他的就是教育、輔導及協助，但我們現在是把他跟成人被監禁的放在一起。從這次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發現，被關在少觀所的少年，很多都是精神有障礙的，可能是過動兒、智能障礙或是精神有狀況，同時這些少年的受教權也不能被剝奪，所以需要特殊教育的資源進來協助，也需要醫療、心理方面的資源協助，但是我們的少觀所只有戒護、監禁，當這些孩子出狀況時，他們無法處理，唯一的方式就是將其關到考核房或是違規房。考核房或違規房可能是一個黑暗的密閉空間，對於一個有智能障礙或是過動兒的人，他所害怕的就是在密閉空間、就是沒有安全感。最近的司法影展有一部電影是「他叫簡單，他是我兄弟」，其中所講的就是一個智能障礙的孩子，他所建構的就是跟他哥哥一起的安全感，今天當把他送到安置機構去的時候，他沒有看到他哥哥就整個人抓狂，而當他抓狂時，是沒有人能控制得了的，必須要用安心、安撫的方式，而不是用更暴力的方式。我們要知道，有多少的少年虞犯或青少年犯罪都是因為他的人格尊嚴被踐踏，他受到虐待、受到霸凌，所以用更反的方式來回擊，然而這些人一直被關起來，又用更暴力、更踐踏尊嚴的方式處理，你想這樣能達到目的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基於場地與場所的問題，少觀所無法完全獨立在一個場域，所以會跟一些監獄放在一起，但是他們畢竟還是不同的區域，所用的方式也是輔導……","尤委員美女：是用輔導嗎？監察院的報告，你們根本不是用輔導、用協助。當然，每個監所不一樣，我們看到桃園少年觀護所、苗栗少年觀護所、宜蘭少年觀護所沒有設專屬違規房或考核房，當這些青少年有違規事宜時是如何處理？各個少觀所的處理方式不一，有的是留在原房舍觀察，有的會加以輔導，有的會讓其勞動服務，但很糟糕的是有的會禁止戶外活動，長時間打坐、抄寫經文，或是禁止接見、禁止購物，這些都會影響到青少年，尤其如果是身心有狀況的孩子，用這種方式處罰的結果，只有招來他更大的不安全感、更大的反彈，對於這種情況，一般戒護人員是無法處理的，它需要一些專業、需要用一些疏導方式。我們不是說所有戒護人員都不好，但戒護人員並未受到特殊教育的訓練，為什麼我今天不質詢矯正署長？因為我們需要的是法務部去跟衛福部、教育部及所有其他相關部會協商，甚至跟行政院要資源，將這些資源引進來。上次質詢所謂少輔院的時候，我們看到只有矯正學校有資源，少輔院是沒有資源的，現在法務部跟教育部協調好了，教育部願意讓少輔院的教育資源進來。我們知道少觀所並沒有資源，所以我才要部長去跟教育部、衛福部及其他相關部會要資源，甚至跟社會要資源，以官民合作方式協助他們，而不是丟給矯正署。矯正署沒有能力做，因為光是處理監所，它已經是一個頭兩個大，需要法務部長去跟行政院要資源，要其他部會大家一起來面對這樣的問題，可不可以？","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提醒，我會積極跟衛福部、教育部聯繫，爭取資源。","尤委員美女：這些在觀護所的孩子不是罪犯，而且依照我們已經簽的幾個公約，對於這些孩子，我們已經有兩公約，再加上兒童權利公約，甚至對於身心有障礙的人，還有身心障礙權利公約，這些全部都已經內國法化，已經是內國法，我們不能公然違法，所以資源如果不夠，就要去要資源，讓資源重新分配。監察院就這部分一共有2份報告，一個是在106年12月13日提出的，一個是在107年11月22日提出的，希望部長不要就將這兩份調查報告歸檔、存檔，希望你們能好好看這個調查報告，好好將資源建構起來。所有的觀護所都不是監獄，不能用監禁方式或戒護方式來處理。","蔡部長清祥：好，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蔣委員乃辛、林委員奕華、羅委員明才、鄭委員天財及劉委員世芳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林岱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主席：現有臨時提案1案。"],["臨時提案：","主決議","我國吸毒人口約六萬之多，而吸毒者勒戒後再犯率高達七成。因此，提供合適的輔導方式，讓再犯率降低，方為反毒關鍵。然而，「毒品防制基金」中，相關計畫預算僅仰賴國庫撥款收入，無其他特定收入財源。政策性的資金挹注，若無永續經營，一旦反毒政策方向有所變動，毒品防制的工作容易功虧一簣。","鑒於此，本席提案要求法務部針對強化輔導毒品成癮者回歸社會之動能，參考各國作法：導入智慧科技，使反毒政策在符合成本效益下，得永續並有效經營，提供相關計畫與說明。上述內容請於一個月內（108年1月4日星期五前）提供至本委員會與本席辦公室。"],["提案人：林岱樺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主席：因在場委員人數不足，故不予處理。","跟委員會報告，後續會議處理法務部及所屬預算的提案時，因受限於會議室空間有限及各地方各檢察長公務繁忙，提案未涉及的單位或人員可不予列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2時19分）","� EMBED Excel.Sheet.12 ���"],["單位：千元"],["單位：千元"]],"block_lines":[1,8,8,11,140,142,143,144,144,145,146,146,147,147,148,148,149,206,222,223,262,262,275,275,290,290,299,299,308,308,317,317,326,326,336,336,374,385,396,400,404,405,412,446,475,484,508,521,582,585,587,589,591,592,593,596,598,599,600,601,602,603,608,610,612,618,619,624,625,626,627,629,635,637,640,641,646,647,648,649,652,653,654,655,656,664,667,669,672,673,674,675,677,679,683,689,690,691,693,697,698,705,706,708,709,710,713,714,716,720,721,723,724,727,729,736,739,744,750,752,757,758,759,760,767,769,770,771,773,777,787,806,807,811,812,814,816,817,818,823,824,826,829,831,833,834,839,841,843,847,852,856,858,859,860,861,862,864,865,870,874,877,878,879,880,882,884,885,886,890,894,895,896,900,901,904,906,910,912,917,919,921,923,925,927,929,931,933,934,937,941,943,945,946,947,948,954,962,964,965,967,979,983,987,993,995,997,1001,1003,1004,1005,1007,1010,1011,1016,1029,1031,1032,1035,1038,1041,1058,1059,1064,1079,1081,1084,1087,1089,1093,1094,1100,1112,1114,1115,1117,1121,1123,1125,1126,1127,1128,1129,1132,1134,1136,1143,1145,1156,1157,1158,1169,1170,1171,1174,1178,1179,1180,1186,1187,1196,1198,1199,1200,1202,1203,1205,1212,1221,1222,1226,1233,1235],"person_count":{"主席":36,"3.精進矯正機關藥癮處遇模式":1,"2.法人犯罪能力之確立":1,"3.環境案件司法程序檢討":1,"A.增列項目部分":2,"B.減列項目部分":2,"(三)本部主管108年度預算結構分析":1,"1.歲入部分":1,"2.歲出部分":1,"單位":4,"107年度截至10月底之之業務收支、餘絀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執行情形說明如下":1,"註":1,"2.監外作業受刑遴選條件如下":1,"蔡部長清祥":82,"黃委員國昌":18,"朱檢察官兆民":4,"朱檢察長兆民":2,"周檢察官章欽":7,"段委員宜康":3,"吳委員志揚":8,"蔡司長秋明":5,"林委員德福":4,"李委員俊俋":11,"呂局長文忠":7,"黃署長俊棠":15,"鍾委員孔炤":1,"江檢察總長惠民":3,"周委員春米":3,"許委員智傑":2,"主席（鍾委員孔炤代）":1,"林委員為洲":3,"鍾委員佳濱":3,"許委員毓仁":4,"尤委員美女":2,"臨時提案":1,"提案人":1},"persons":["主席","3.精進矯正機關藥癮處遇模式","2.法人犯罪能力之確立","3.環境案件司法程序檢討","A.增列項目部分","B.減列項目部分","(三)本部主管108年度預算結構分析","1.歲入部分","2.歲出部分","單位","107年度截至10月底之之業務收支、餘絀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執行情形說明如下","註","2.監外作業受刑遴選條件如下","蔡部長清祥","黃委員國昌","朱檢察官兆民","朱檢察長兆民","周檢察官章欽","段委員宜康","吳委員志揚","蔡司長秋明","林委員德福","李委員俊俋","呂局長文忠","黃署長俊棠","鍾委員孔炤","江檢察總長惠民","周委員春米","許委員智傑","主席（鍾委員孔炤代）","林委員為洲","鍾委員佳濱","許委員毓仁","尤委員美女","臨時提案","提案人"],"type":"委員會紀錄","title":"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19分","地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席":"（吳委員志揚代）：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在此先跟大家報告，林為洲召委現在還在路上，他馬上就到了，為了節省大家的時間，我們先進行前面的議程。","date":"2018-12-05","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