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星期三）9時5分至15時53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吳委員焜裕","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7年12月3日（星期一）9時4分至11時44分","107年12月5日（星期三）9時11分至12時30分","107年12月6日（星期四）9時6分至11時9分","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邱泰源    林靜儀    王育敏    吳玉琴    徐志榮    蔣萬安    吳焜裕    黃秀芳    陳  瑩    趙天麟    陳曼麗    陳宜民    楊  曜    陳靜敏    許淑華","      （委員列席15人）","列席委員：蕭美琴    葉宜津    林德福    黃昭順    劉世芳    鍾孔炤    林奕華    羅明才    周陳秀霞  何欣純    陳賴素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劉建國    李麗芬    蔣乃辛    余宛如","      （委員列席16人）","主    席：吳召集委員焜裕（12月3日及12月6日）","陳召集委員宜民（12月5日）","專門委員：趙弘靜","主任秘書：金允成","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江文宏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賴映潔  ","科    員  李懿如  科    員  高佳伶","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12月3日）","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決議：","壹、公務預算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87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2,854萬5千元，增列：","(一)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000萬元。","(二)第2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300萬元。","共計增列2,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154萬5千元。","【1.2】","第188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29萬6千元，照列。","第189項  環境檢驗所500萬元，照列。","第3款  規費收入","第156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3,105萬7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05萬7千元。【3.4】","第157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466萬7千元，照列。","第158項  環境檢驗所原列1,013萬4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13萬4千元。【5】","第159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原列1,177萬3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87萬3千元。【6】","第4款  財產收入","第202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62萬9千元，增列第2目「廢舊物資售價」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2萬9千元。【7】","第203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6千元，照列。","第204項  環境檢驗所8萬7千元，照列。","第205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千元，照列。","第7款  其他收入","第199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879萬4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09萬4千元。【8】","二、歲出部分","第20款","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0億9,533萬元，減列：","(一)「派員出國計畫」30萬元。","(二)第1目「科技發展」中「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之「辦理綠色採購躍升計畫」60萬元。","(三)第2目「一般行政」10萬5千元，包含：","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元。","2.「環境管理行政工作維持」5千元。","(四)第3目「綜合計畫」157萬，包含：","1.第1節「綜合企劃」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87萬，包含：","(1)「業務費」50萬元。","(2)「委辦費」37萬元。","2.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70萬元（含「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20萬元）。","(五)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50萬元。","(六)第6目「廢棄物管理」100萬元。","(七)第7目「環境衛生管理」中「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100萬元。","(八)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30萬元。","(九)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100萬元。","(十)第10目「區域環境管理」中「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19萬元，包含：","1.「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9萬元。","2.「城市礦山概念建構具天然災害應變廢棄物處理能量設施計畫」1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56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億8,876萬5千元。","【9.10.16.20.21.24.36.39.40.42.43.52.60.61.69.86.87.88.89.90.92.93.94.95.103.110.111.112.113.115. 116.119.120.121.132.133.134】","本項通過決議55項：","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派員出國計畫」費用463萬2千元，經查，與107年度相較，其中107年度派員出國「開會」年為19場會議預算數324萬元；108年度「開會」20場會議即編列437萬2千元。相關會議具體內容與對我國之實質效益不明。此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出國計畫」，以及各式出國考察之成效，是否皆有實質轉化為我國具體政策或實際施政參考之成果？每年編列高額預算出國效益值得商榷。國際間各式環保政策，亦皆有其他管道與資料庫得以知悉，且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考察必須「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必須「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各式派員出國計畫是否皆有符合上述標準？應詳細說明。鑒於國外活動監督不易，預算使用具體內容不明，實際效益欠缺評估。為撙節開支，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費用編列5,575萬3千元，雖較107年度減列，惟依照行政院107年度修訂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對於機關委辦業務之辦理訂有相關檢討規定，俾利撙節經費支出，復依108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下：「……(三)……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二)、9點亦規定：「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費用應儘量減編。」行政院107年修頒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第伍、二、(一)點則要求，凡未合時宜或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之計畫或預算，應檢討停辦、減辦、創新作法或引進民間參與等方式辦理；其中於創新作法中，例示委辦業務可改以自行辦理、多機關合併辦理活動、……業務檢討流程等方式，俾利撙節經費支出。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107、108年度「委辦費」分別為4億9,016萬2千元、4億0,119萬6千元、4億3,273萬6千元，「委辦費」占「業務費」之比率分別為68.67%、62.63%、63.78%，而「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則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亦即其機關之法定職掌業務等於過半均委外處理。按機關依業務性質將部分業務委由民間辦理或可提高行政效率，然如擇將多數複雜或不易執行之業務以委辦方式轉由民間辦理，則行政機關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也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3.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中「水體環境污染感測、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研究開發計畫」編列預算3,652萬1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來「科技發展」計畫幾乎全數委外進行，且多為延續性計畫，雖然列於新增計畫，其實亦屬延續性的應用計畫，應完整敘明研究需求及預計成效，以期能窺見計畫全貌。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審視檢討「科技發展」計畫之必要性及執行成效。且為撙節預算使用、避預算編列過度寬鬆，爰針對「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中「水體環境污染感測、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研究開發計畫」編列預算3,652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科技部核列「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中「水體環境污染感測、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研究開發計畫」編列預算3,652萬1千元，開發新世代水質感測元件，提供各領域環境水質自動監測相關應用。經查因感應裝置設置之現場條件不同，未必能取得足夠之供電，可能會使感測器因缺電造成維運之困難與校正頻率之提高，環保署擬未來將加強環境獵能之規劃，針對小型化水質監測系統原型機所用之電源，尋求包括太陽能電池以及燃料電池等替代方案，以有效延長原型機維護時間。水質監測重要性不可言喻，然環保署已知問題所在，已研擬相關解決方案，但未見改善時程。爰凍結「水體環境污染感測、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研究開發計畫」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整體改善方案與具體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7】","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4.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編列預算5,575萬3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環境保護「科技發展」業務之「委辦費」及「一般事務費」。然此預算科目委辦費占100%，該科目計畫內容與107年度雷同，與分支計畫級用途別科目「01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完全無關。更甚者，「飲用水新興污染物研究與水質管理」106年度列1,000萬元、107年增列為1,153萬元、108年列1,053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預算編列5,575萬3千元，辦理環境噪音暨新興物理性公害管理計畫及飲用水新興污染物研究與水質管理等業務。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均編有飲用水新興污染物研究與水質管理計畫，監測我國飲用水中鎮痛解熱劑、抗生素、驅蟲劑、防曬劑等現行未列管之有機複合物與環境賀爾蒙存在之狀況。106年檢測結果雖顯示N-亞硝二甲胺、N-亞硝二乙胺在清水中有微量檢出，對健康無顯著之風險，惟此類飲用水新興污染物是否納入我國飲用水水質標準進行管制，以及該類污染物是否對人體有害等均仍有待研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各新興污染物於我國飲用水中檢測之結果及減少飲用水新興污染物之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5】","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5.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預算，合併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綜合企劃」業務編列「委辦費」達四成，包括：辦理環境管理相關業務整合工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研擬修訂作業、加強委辦計畫管理品質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處業務職掌有：環境保護政策方案之規劃及推動、環境保護年度施政計畫及報告之彙編、環境白皮書之彙編、環境保護教育及宣導之規劃及推動、環境保護團體與事業之聯繫監督及輔導、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策劃/推動/輔導及監督、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之審核。然這些執掌卻須大量委外執行，且每年編列2千多萬預算於環評，環評修法卻遲滯不前，允宜加強行政效率。且「綜合企劃」編列7項派員出國經費，其中數項出國人數較前年多出許多。故為撙節預算使用、督促公務單位行政效能，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573萬6千元，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編列4,400萬4千元，其中編列300萬元辦理推動東南亞國家環保合作與交流計畫，惟我國早己是全球環保標竿的前三大國家之一，超越了大部份西歐和北歐國家的資源回收表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理應與環保技術較我國先進之國家進行交流，卻為配合新南向政策而編列與東南亞國家合作，顯不恰當，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573萬6千元，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6】","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3)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係作為環境保護相關規劃、研擬與協調之用。該科目預算105年度之決算實現率僅81.71%、106年度之決算實現率為91.21%。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53）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與專案小組會議審查費及出席等經費90.5萬元；然於計畫概況表（P.78）卻說明環評相關意見蒐集需業務費1,039萬5千元，二者數字不同，顯示此預算歲入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573萬6千元，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4)環境影響評估為衡平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重要制度，其各項書類及會議紀錄之公開，對於維護該制度之透明度至關重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建置線上環評書類查詢系統，並在其中張貼會議期程、通知、紀錄及相關書類，該系統所取得之文件雖在下載後能以電子軟體進行文內檢索，但該等系統所保有資料除會議紀錄外亦未以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一版之授權方式開放給公眾使用。上述狀況，使我國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透明度推動上功虧一簣。綜上，為敦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提升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透明度，開放各項資料予公眾使用。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573萬6千元，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環境影響評估資料開放」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33】","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5)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間之衡平，為各國在經濟發展產業轉型途中無可迴避之議題，而環境影響評估作為一良好衡平二者之方法為多國所採用。我國自83年制定「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來經過多次修正，惟現行環評制度仍存在多處缺陷，使環評無法發揮原本該有之機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在105與106年召開多場與民間溝通「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會議，並展開對「環境影響評估法」子法之修正，但母法之修正一直處於「只聞樓梯響」的狀況，修法進度十分牛步。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環境影響評估之主管機關卻不斷推遲「環境影響評估法」之修法流程，拖延我國環境影響評估進步之腳步，實非國民之福。爰此，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573萬6千元，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34】","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6.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有鑑於今（107）年10月8日，環評大會審查「觀塘第三天然氣接受站環差案」時，在多數專家委員缺席之情況下，政府代表仍持續進行投票表決，最終以七比零票數通過開發案，引起民間團體質疑，認為現行環評大會之委員出席規定有所缺失，無法體現環評專業審查之精神。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編列預算4,40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現行環評制度之檢討及修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2,573萬6千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資料蒐集、相關法規研擬修訂等作業。惟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存有眾多待改善之處，且近年來環評爭議案件不斷，包括桃園觀塘第三天然氣接受站案、深澳火力發電廠案等，造成我國民眾對環評專業形象大打折扣。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編列預算4,40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草案送立法院一讀後，始得動支。【32】","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7.我國於環境保護上經過多年之努力，相關環境保護技術與科技已大幅度領先周邊各國，若政府有計畫性的與周邊國家合作進行技術輸出及相關投資，將可把我國面對環境污染之應對經驗傳授給其他國家，亦可增進邦誼。再者，近年我國政府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我環保署亦應帶領我國相關環境保護科技及技術業者、組織，多多探詢與新南向國家之合作交流。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國際交流項下之經費運用說明僅注重與西方國家、國際組織之交流而未有前開之相關規劃，實為不可接受。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60萬元，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應加強我國與新南向國家之環境保護科技交流合作」報告，爭取建立多元合作管道後，始得動支。【38】","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8.108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之「推動東南亞國家環保合作與交流計畫」度編列預算300萬元。惟預計與那些國家進行那些環保項目合作與交流，又對我國之環境護有那些實質之效益，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任何資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提案人：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9.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預算，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108年度「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目的在於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工作，將嚴重及中度污染長度比例達50%以上之河川，包括淡水河流域、南崁溪溪等11條河川，列為重點整治河川。在10條重點整治河川中（不含愛河），106年嚴重污染河段較105年增加24.6公里，並計有7條河川嚴重污染程度增加。查淡水河系河川污染程度資料，截至107年9月嚴重污染區域仍在擴大，且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顯見河川污染整治績效不彰。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編列預算4億8,106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河川流域污染整治方式及改善時程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4億8,106萬9千元，辦理第8年「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業務，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工作。近年來，我國逐漸重視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工作，惟眾多河川整治工作卻無視當地自然生態及河川地理而採取過於水泥化之整治方法，反造成環境傷害。爰針對「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近3年河川整治計畫提出檢討報告，將當地自然生態及河川地理等考量納入日後河川整治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6】","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10.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合併凍結5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107年6月底全臺營運中垃圾掩埋場容量平均僅剩11.20%，其中13處掩埋場已飽和而無剩餘容量，且焚化底渣再利用率有限，恐加重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之負擔，以及底渣遭任意棄置之風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之「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截至107年8月止，已活化2處垃圾掩埋場，總計32.7萬立方公尺，然34處已停用及未使用之掩埋場未發揮既定功能，經費運用效益未如預期。近5年來（102-106年），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之停爐次數漸增，可焚化處理量減少，因焚化廠焚燒一般事業廢棄物或垃圾分類回收未盡確實等，可能導致熱值上升，造成106年有半數以上焚化廠之實際熱值高於設計值，降低可用焚化處理量。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視計畫效益、提出檢討方案。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預算15億7,120萬元，凍結5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7】","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預算15億7,120萬元，其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編列預算1億5,100萬元，其中包含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回收措施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措施，「獎補助費」預算5,500萬元。目前全台灣主要只有雙北實施垃圾隨袋徵收，環境保護署過去幾年雖然想要在台灣其他地區推動，但是遲遲沒有具體成果。顯然在相關政策推動上，不得要領。爰針對「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凍結相關預算550萬元，俟環境保護署召集各縣市政府研商，共同研擬全面推動垃圾隨袋徵收政策報告，報告內容應至少包含：(1)各縣市政府成功經驗分析，(2)各縣市政府面臨政策阻力彙整與分析，(3)環境保護署擬修正法規及(4)環境保護署擬補助或獎勵地方政府之措施，(5)全國推廣垃圾隨袋徵收KPI指標等，並於108年4月底之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1】","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11.政府為避免大規模於東部及離島蘭嶼地區建置垃圾焚化廠，以保持後山之潔淨水源及土壤，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應以替代民間興（新）建方案，108年度編列5億6,147萬1千元。爰此，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集應變計畫」，編列15億7,120萬元預算，凍結經費5%，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花東地區及蘭嶼提出焚化爐替代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利符合我國刻正推動回收機制與循環經濟之重要施政。【49】","提案人：陳  瑩    陳宜民    許淑華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12.有鑑於國內多個縣市垃圾處理問題亟需改善，許多縣市目前仍未有焚化爐，或者焚化爐過於老舊，目前24座中大型焚化廠營運中，有19座的廠齡都超過15年，且至110年時有18座垃圾焚化廠營運將達運轉設計使用20年之年限，此外還面臨委託民間操作契約期滿，或後續設施效能更新、升級或重建等問題。為促使各焚化廠升級整備，鼓勵提高能源效率運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去（106）年推動「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作為相關對策。然去年度計畫實現數僅30萬餘元（0.67%），賸餘數2,564萬餘元（57%），顯示執行進度嚴重落後。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預算15億7,12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開相關檢討會議，針對「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執行進度及落後情形，提出明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0】","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13.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算編列6億7,560萬元，辦理大型垃圾焚化廠效能診斷先期評估、延役工程規劃及發包、廚餘生質能廠興設之先期作業、興設工程及提升環保設施效能等相關工作。經查，廚餘是丟棄的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有機性廢棄物，主要成分為有機物，具有再利用價值，然近5年廚餘回收率呈逐年下降趨勢，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廚餘回收問題未能提出有效對策。再查，近10年焚化爐中廚餘占比未有顯著下降趨勢，而由於廚餘含高濃度水分，將使垃圾焚化時的能源效率無法充份發揮，且國人飲食習慣導致廚餘含鹽量偏高，不利焚化爐系統之戴奧辛控制。鑑於廚餘回收再利用之成效不佳，爰凍結是項預算1/20，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有效提升廚餘回收比例、降低焚化爐中廚餘占比之對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14.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度「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分支計畫，編列「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108-113年度）」之「獎補助費」預算5億1,720萬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改善老舊公廁修繕、興建及清潔維護人力與管理預算計4億3,937萬元。計畫規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公廁改善計畫之優先順序為：A.人潮眾多使用率高及未達環保署評鑑特優以上公廁。B.公廁類型為市場、夜市及公園且尚未建檔管理之公廁為第一優先。C.經地方政府評估為重要觀光區域公廁。D.經評估極具觀光發展潛力區域或民眾高度關注公廁。E.維護良好，但設備及管線老舊之公廁。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面提升優質公廁精進計畫（107年5月31日）」顯示，各地方政府現行列管建檔公廁平均有75.23%屬特優級，惟部分縣市則未及六成，如台南市54.8%、花蓮縣38.0%、新竹市39.8%，是以，允宜衡平縣市間公廁品質差距，衡酌補助順序。又現行公廁評分結果與民眾觀感容有落差，允宜檢討評分制度，並加強清查公廁列管範圍。爰針對「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計畫項下之「營造優質環境衛生」編列5億1,720萬元，係為建構優質公廁，強化公廁清潔維護管理等，然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5月30日之統計資料，我國列管公廁高達96.53%屬優等級以上（特優級75.23%、優等級21.3%），案經媒體報導顯與國人對公廁良窳認知尚有一段落差。此或為國人對公廁品質要求提高，抑或是部分公廁尚未納入建檔列管，而成為管理死角，實宜檢討評分制度並加強清查公廁範圍，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5】","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自本（108）年度起辦理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接續舊有建構寧靜家園計畫，惟經了解，環境保護署在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裡辦理之拔尖級和精進級等所謂「補助進行環境衛生改善、維護」，多數經費是以補助鄉鎮市區進行公廁興建維護，如此狹隘之補助範圍實不可能提升我國之相關環境衛生、美觀美化、塑造優質生活環境。此外，環境保護署針對此一跨年期計畫之相關成效與相關補助作法未有詳實報告，令國人無法接受。爰此，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1,72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補助進行環境衛生改善、維護之成本效益、未來短期具體提升作法、地方政府及各權責管理機關之分工，及其督考機制」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4)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進行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惟無任何資料可供檢視該署所補助之公廁修繕、改建及新建是否妥善注意相關設施之性別比例並設置性別友善設施。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1,72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補助地方政府公廁修繕、改建及新建之設施的性別比例與是否設置性別友善設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1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8年起列管公廁近8萬間，建立公廁評鑑分級制度，依檢查成績分為特優級、優等級、普通級及加強級，並提高對加強級公廁之檢查頻率，且稱截至105年，已建檔管理公廁經評比「優等級」以上公廁達99%以上，106、107年達特優級比率高達75%以上。然與民眾實際觀感落差甚鉅，據民調顯示仍有不少公共場所如：車站、風景觀光地區之廁所之為國人所詬病，與不髒、不濕、不臭的目標相差甚遠。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改善老舊公廁修繕、興建及清潔維護人力與管理獎補助費」編列預算4億3,937萬元，爰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精進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59】","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16.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合併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計畫編列預算4,839萬1千元，辦理督導協助地方政府推動關鍵污染河段及收集廢污水總量管制削減管制策略，經查106年度50條重要河川中，嚴重污染河段（河川污染指數RPI>6）較10年前增加者有6條，分別為中港溪、老街溪、社子溪、林邊溪、新虎尾溪、南崁溪；另中度污染河段（3.1≦RPI≦6.0）較10年前增加者則有13條，包括港口溪、磺溪、烏溪、鳳山溪、南澳溪、新城溪、福興溪、知本溪、阿公店溪、東港溪、社子溪、秀姑巒溪、立霧溪，顯見河川污染防治成效低落。爰凍結是項預算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我國重要河川污染防治精進計畫（含具體作法及時程），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71】","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計畫編列預算4,839萬1千元項下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編列2,458萬9千元，惟查該子計畫所編1,831萬元「委辦費」，占計畫所有經費74.46%。按機關依業務性質將部分業務委由民間辦理或可提高行政效率，然如擇將多數複雜或不易執行之業務以委辦方式轉由民間辦理，則行政機關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也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水質保護處連年委辦相關案件，卻忽略跨部門合作及上游管制，致整治績效不彰，爰針對「水質保護」預算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降低委辦計畫及跨部門整治河川湖泊績效暨未來實施策略等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4】","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3)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計畫編列預算4,839萬1千元，項下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編列1,359萬9千元，惟查該子計畫所編1,109萬1千元「委辦費」，占計畫所有經費81.55%。按行政機關將核心業務委外，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也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水保處連年委辦相關案件，顯不恰當，爰針對「水質保護」預算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如何降低委辦計畫之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81】","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4)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編列預算4,839萬1千元，計畫項下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編列788萬3千元，惟查該子計畫所編663萬元「委辦費」，占計畫所有經費84.1%。按行政機關將核心業務委外，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也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水質保護處連年委辦相關案件，顯不恰當，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108年）所欲改善11條重點河川之主要污染源多為生活污水，其中9條河川於污水下水道第四期建設計畫開辦當時，行政院已函囑優先納入個案系統推動時程配合辦理者，然第四期（98-103年）計畫已經結束，第五期（104-109年）建設計畫亦將屆期，各該欲改善河川污染之所在縣市均未完成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置，而係處於建置中或規劃階段，顯然各部門自行其是、各自為政，未能發揮綜效，爰針對「水質保護」預算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如何降低委辦計畫及如何改善跨部門合作之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83】","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17.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近10年來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優養化程度改善情形有限，97與106年度優養水庫均占30%；普養水庫部分，97年度占60%、106年上升為65%；貧養部分，97年度占10%、106年度下降為5%，可見近10年來本島水庫優養化情形未見明顯改善。觀察「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執行期間，101年度優養化水庫占20%、106年度上升為30%，顯見該計畫之水庫活化成效有待提升。爰此，針對「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458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改善水庫優養化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3】","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編列2,458萬9千元用以辦理「湖泊水庫與河川污染防治」工作。我國民生用水70%來自水庫，水庫水質對於民眾生活與健康影響甚鉅；然觀近年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水質狀況改善幅度未見顯著，優養化水庫自101年度20%、102年度下降為10%、104與105年度甚至增加至35%，106年度略為改善至30%；而離島此狀況更為嚴重，28座水庫各年度優養化比率更高達八成，綜合本島及離島狀況可見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爰此針對「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458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75】","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18.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環境保護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2,458萬9千元，辦理全國水體污染整治及水質改善工作。近年來，我國逐漸重視河川污染防治，惟仍常見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違法排放河川，造成生態影響。107年10月台中市即曾二度發生河川遭水溶性顏料廢水染色事件、彰化縣及屏東縣亦多次發生畜牧業偷排廢水，造成惡臭、新竹縣市則多次爆出光電工廠廢水污染等，甚至有環保團體指出工廠製程不斷精進，工業廢水中含有少見重金屬污染，卻受限於法規陳舊，未規範新興重金屬污染物而無法阻止、處罰等。爰針對「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工業及家庭廢水違法排放防治精進作為及相關法規檢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6】","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2)有鑑於河川污染防治成效待提升，部分河川嚴重及中度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且未逐年好轉，106年全國50條河川中，嚴重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6條，中度污染河川較10年前增加13條。除了污染河川數量增加外，106年度50條重點河川嚴重污染的河段，長度較105年度淨增28.22公里，顯見河川的水質改善相關計畫成效有待加強。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編列預算2,458萬9千元，爰凍結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提升河川污染整治之成效，研議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7】","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19.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分支計畫，辦理強化水污染通報、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許可文件申請（報）管理及滾動檢討水污染防治法相關子法及資訊公開；以及針對事業廢水進行水質調查分析等相關工作。經查近年來事業廢水污染列管家數自101年之2萬624家，上升至106年之2萬2,058家，同期間年度查核次數卻自每家平均查核1.69次，下滑至1.06次，稽查方式與效能應予提升。爰針對「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5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列管與非列管之查核次數、處罰金額、不法利得等資料，及稽查效提升方法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9】","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編列預算1,359萬9千元，其計畫內容包含辦理水污染管制規定研擬修訂工作、滾動檢討水污染防治法相關子法、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針對事業廢水進行水質調查分析……等等。鑒於自助洗車場越開越多，又國內仍有許多縣市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偏低，洗車使用之泡沫洗劑直接流入下水道，恐污染河川生態。惟現行法令規定的是有自動洗車設備，且廢水產生量一天達20噸以上之自動洗車業者，才需要申請排放許可證，使得現階段此新興行業無法可管。爰凍結「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自助洗車業對環境影響之評估報告後，始得動支。【80】","提案人：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3)近年事業廢水污染管制家數逐年上升，然仍不時可見重大事業廢（污）水事件，如107年彰化縣員林大排被不肖皮革業者非法排放之事業廢污水染色、106年度屏東新埤養豬戶偷排廢水……等。經查101至106年事業廢水查驗場次分別為34,913次、28,679次、23,985次、23,804次、24,532次、23,404次，有逐年下降之趨勢。綜合各年度管制家數與查驗場次，平均查核次數亦呈減少趨勢，是否對於業者非法排放無法達到有效嚇阻作用。為顧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之執行，爰針對「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5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檢討及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82】","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20.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預算，合併凍結7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有鑑於我國部分縣市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偏低，截至106年底，我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為31.96%，然桃園、彰化、南投、雲林、嘉義等縣市皆未達10%，如此將不利於處理河川污染問題，也將影響河川水質改善成效。為徹底解決生活污水污染河川的問題，提升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實為必要，然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至今已推動至第5期，我國污水下水道普及情形卻進展緩慢。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編列預算788萬3千元，凍結7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提升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4】","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預算788萬3千元，辦理全國水體污染整治及水質改善工作。近年來，我國逐漸重視河川污染防治，惟仍常見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違法排放河川，造成生態影響。107年10月台中市即曾二度發生河川遭水溶性顏料廢水染色事件、彰化縣及屏東縣亦多次發生畜牧業偷排廢水，造成惡臭、新竹縣市則多次爆出光電工廠廢水污染等，甚至有環保團體指出工廠製程不斷精進，工業廢水中含有少見重金屬污染，卻受限於法規陳舊，未規範新興重金屬污染物而無法阻止、處罰等。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7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工業及家庭廢水違法排放防治精進作為及相關法規檢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5】","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2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預算，除減列數外，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計畫項下編列1億5,320萬7千元，計畫辦理各項廢棄物零廢棄政策、資源循環利用體系等等。惟106下半年開始中國大陸禁收洋垃圾後，世界各國之洋垃圾轉向我國及東南亞各國進口，造成相關國家之環境負擔嚴重。而我國雖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以用產業用料名義進口，然進口檢驗不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未對相關進口品項、進口人之身分、進口量等未作管制，造成我國107年以來以產業用料名義進口之洋垃圾數量大增，除嚴重影響國內環境外，更造成我國回收產業崩潰。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下半年方進行檢討，然卻無對進口總量進行管制，顯然無心解決洋垃圾問題，同時對國內回收體系數以十萬計之從業人員之生計視若無睹，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6】","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2)國內專家學者指出「回收用料之品質是影響其經濟價值主因，我國廢塑膠回收之分選過程沒做得很好、雜質太多，這些都會提升再製難度、影響業者收購意願，且該回收而沒回收、或是該清理乾淨之塑料最後都進入私人或公家焚化爐，加重環境負擔。」是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加嚴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進口管制措施外，應再精進國內資源回收制度，並應確實追蹤進口後之流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7月24日公告修正「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但管理方式仍有待改善，且目前再利用重金屬檢測方式難以評估長期環境及土壤釋入量。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謀妥善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使清除處理量能平衡，並預防污染事件發生。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7】","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3)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計畫項下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子計畫編列951萬5千元，辦理一般廢棄物零廢棄政策相關工作，惟太陽能板及太陽能模具組之回收作業歷經數年規劃卻始終沒有下文，而除了下腳料因無回收機制導致無法回收外，新型的太陽光電模組效能更高，有部分地方已經開始替換舊光電板，廢棄量已經提早出現，卻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積極作為，影響我國環境甚鉅。另105年4月日本環保署已針對太陽能板訂定法令強制回收標準原則，相較於我國卻遲遲未建立起回收機制並納入回收體系，相關法令亦不完備，令人遺憾，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如何回收太陽能板之專案檢討報告、訂出具體時程，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89】","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4)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之相關業務經費。該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55）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政策規劃及法規研修等經費65萬6千元；然於計畫概況表（P.92）卻未交代清楚，顯有規避監督之嫌。且107年度預算書之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36）亦說明較上年度增列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政策規劃及法規研修等經費……，顯示預算編列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0】","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分支計畫，辦理研析及精進事業廢棄物越境及國際廢棄物管理趨勢調整因應，以及產業原物料現況分析與廢棄物流向追蹤管理等業務。經查廢紙進口量於107年度前7個月已超逾103-105年之全進口量，因中國限制政策使轉向進口至我國，短時間過多廢紙進入使各界關注我國環境負荷問題，而國內廢紙價格明顯降低，可能導致回收物去化無路，或造成違法棄置等問題。環境保護署於107年10月1日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以源頭管制品質方式，限制可輸入之紙類，目前回收紙之價格略有回穩。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掌握我國環境負荷及涵容能力，量化我國可輸入廢紙數量之範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以確保廢紙之無害再利用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2】","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6)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事業廢棄物管理等相關業務經費。該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55）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減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管理再利用等經費1,275萬6千元；然查107年度預算書此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管理再利用業務費為689萬4千元（P.36），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3】","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7)在環保意識抬頭下，太陽能成為新興寵兒，雖太陽能是綠能，但使用後一樣須面對廢棄問題。日前發生彰化縣空地遭棄置廢棄800多片太陽能板，民眾擔心破碎的太陽能板和地面接觸，恐造成污染。日本在105年已訂定法令強制回收標準原則，國內目前並無回收或管理機制。為避免廢棄太陽能板成為社會之負擔，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廢棄太陽能板處理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報告後，始得動支。【94】","提案人：陳  瑩    吳玉琴    林靜儀","(8)近年來（103年至107年7月）台灣進口廢紙與廢塑膠數量呈現增加之趨勢，且107年1至7月累積之進口量超越以往各年度之年度量。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今（107）年8月13日預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熱塑型廢塑膠來源僅限單一材質或單一型態的塑膠製程下腳料或不良品，或供應國內業者產製塑膠成品之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塑膠，且限制進口者以合法工廠為限。另廢紙則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的牛皮紙、瓦楞紙或脫墨紙，用途限於供國內業者產製紙或紙製品，並限制進口者身分為紙或紙製品製造業者。然是否將排擠到國內資源回收回來之回收用料去化量，會產生相關疑慮，環境保護署應注意並協助輔導國內業者優先去化國內所產生之回收物料，並精進國內資源回收制度，落實資源回收物之分類，以提升資收物價值，進一步暢通去化管道。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預算編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面性檢視後提出相關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95】","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9)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預算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工作，然查99-106年期間，我國垃圾中塑膠成分占比居高不下，皆在15.6-16.6%間，顯見垃圾中塑膠品分類及回收績效不彰。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預算編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降低我國垃圾中塑膠占比及回收有效對策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3】","","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22.政府宣布2025年為台灣重要能源政策年，為達2025能源轉型之成果，台灣將引入大量綠能產品及進行大規模產業轉型，爰此同時，綠能產品之去化，尤為之重，但作為能源轉型及廢棄物去化之重責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顯缺乏危機意識，從105年6月雲林縣內發現太陽能廢液違法堆置，以至於今（107）年11月彰化大量面板棄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毫無作為，吳玉琴委員早在105年總質詢時，就提醒此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竟拖延至今年底方有管理機制，實在令人無法理解。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下次解凍前完成廢棄太陽能板回收管理機制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廢棄風力發電組，電動載具之電池去化問題預為研議，以為因應。【91】","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23.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700萬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廢棄物循環再利用等相關業務經費。該計畫科目之「委辦費」占82.11%較107年預算「委辦費」占59.11%更高，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6】","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2)有鑑於106年中國大陸發布「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宣告107年起不再接受包括廢紙、廢塑等24種廢棄物進口，導致歐美國家將大量「洋垃圾」往台灣與東南亞國家輸出。根據關務署統計，累計至107年7月，台灣進口廢塑量達24.5萬噸、廢紙進口量亦達80.2萬噸，進口量皆為近3年來新高，該類進口垃圾在台灣本土掩埋，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惟經查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將廢紙、廢塑膠等垃圾，皆歸類為產業用料，導致業者不需經過申請即可大量進口，造成國外垃圾大舉入侵台灣，危害國內環境。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7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如何管制進口垃圾，加強對業者稽查，提出具體有效之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7】","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估112年起我國太陽光電廢棄物產出將達1萬公噸，127年太陽光電廢棄物會急速成長到15萬噸，到了130年將上看21萬噸。太陽光電模組生命週期約為20至30年，鑑於未來太陽光電廢棄物龐鉅，國內目前仍未有具體的回收管理機制及合宜之去化方式。環境保護署應妥善規劃太陽光電系統廢棄物之回收機制，俾利掌握廢棄物之流量與流向，避免廢棄太陽能板危害環境。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7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廢棄太陽能板回收機制、基金來源及近5年規劃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8】","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邱泰源    陳靜敏","(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度預算編列「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其目的為擘畫我國未來的廢棄物處理、回收再利用的作法及推動我國相關資源回收車輛之汰舊換新，此等計畫立意良好。惟查此計畫全無相關之細部規劃，且其推動資源回收車輛之汰舊換新亦未考慮使用電動車輛之可能性。爰此，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7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全電動垃圾車示範運行試辦計畫工作項目，並於完成試辦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9】","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5)108年度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700萬元，辦理廢棄物資源化產物用途推廣、產品再利用、廢棄物減量等。然據媒體報導，我國應回收的塑膠製品除寶特瓶、牛奶瓶等材質單一者回收再使用率較高外，包括薄片容器、雜項塑膠等回收處理成本較高之塑膠製品因回收再處理意願較低，最終多採焚化方式處理。然塑膠製品不但會降低焚化爐可處理廢棄物量，也會導致焚化爐受損，甚至排放大量空污或戴奧辛。爰針對「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9,7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回收意願較低之塑膠製品源頭減量、材質改善及回收政策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00】","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6)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預算9,700萬元，其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配合編列預算7,130萬元。其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策略檢討與推動等相關工作」，需要業務費2,500萬元。針對國內進口廢紙、廢塑膠對國內回收產業造成衝擊的情況，環境保護署的處理顯然很遲鈍，速度太慢，雖然預算使用在這些委辦案上面，但是卻無法對國內相關政策，即時提出調整與修正。爰此凍結「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底前，針對國內回收市場因進口廢棄物導致回收價格波動，造成1萬1千餘名基層回收個體戶生計受到嚴重衝擊，擬定為期至少6個月的緊急應變補助計畫，並應於108年4月底前，針對國內或進口廢紙、廢塑膠，研擬納入資源回收管理制度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必要時提出相關法規修正建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1】","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24.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預算辦理「推動相關資源化產品再利用工作，提升產品品質穩定性、建立妥適產品標準及檢討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用途及管理措施，以拓展相關資源化產品通路」所需業務費120萬元。然查底渣再利用率於104年達89.3%，但至106年則為69.6%，概因底渣品質堪慮使近2年再利用率降低，將可能導致底渣去化受阻，增加掩埋量或濫倒風險。爰此，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底渣再利用程序、相關標準之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2】","","資料來源：環保署","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25.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預算，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計畫編列7,818萬2千元，經查：新增「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計108至113年度總經費62億5,000萬元，此精進計畫內之公廁應全面建檔、稽查成效，且應先公告相關成效評估項目。公廁精進計畫應兼顧性別友善之如廁環境，以及確保身心障礙者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之廁間使用權利。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編列預算1億0,610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4】","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計畫編列1億0,610萬3千元，其中計有8,755萬5千元為「委辦費」，其委辦經費占該計畫經費高達82.51%，按行政機關將核心業務委外，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也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爰針對「環境衛生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5】","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26.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中「督導地方政府加強辦理海灘環境清潔維護，推動公廁清潔維護等環境清潔改善工作業務費」預算，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中「督導地方政府加強辦理海灘環境清潔維護，推動公廁清潔維護等環境清潔改善工作業務費」編列預算1,813萬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公共環境衛生管理等相關業務經費。該計畫科目之「委辦費」占75.07%、「一般事務費」占21.13%。依據主計總處所頒佈之「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其「一般事務費」係指：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如押金、印刷、獎牌製作、廣告、環境佈置、清潔、保全……，而高達21.13%「一般事務費」，顯有寬列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6】","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中「督導地方政府加強辦理海灘環境清潔維護，推動公廁清潔維護、側溝清理、居家周圍環境維護、環境病媒蟲鼠防治、天然災害環境污染防治等環境清潔改善工作」編列預算1,813萬元。惟淨灘成效不佳；依民調顯示民眾對公廁評分僅給及格邊緣，且仍有不少公共場所、車站、觀光地區之廁所，髒亂不堪；又花東小黑蚊肆虐問題長期未獲改善，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公共衛生管理防治工作仍須檢討及改善。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7】","提案人：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27.106年國外非營利組織發表研究調查，指出全球83%飲用水遭塑膠微粒污染，美國高達94%飲水樣本含塑膠纖維，英、法、德等歐洲國家，飲水污染率也高達72%。107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公布研究結果，發現國內超過44%家戶自來水，和61%原水都含有塑膠微粒，而且該類微型塑膠無法用一般家用濾水器過濾，已經嚴重危害國人健康。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飲用水管理」編列預算1,052萬8千元，爰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改善飲用水水質、推動源頭減塑研擬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9】","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28.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編列預算3,723萬元，其中「持續辦理網路設備操作維護及資訊安全監控防護委外服務」所需之「業務費」為400萬元。由於科技發達，目前許多環境監測系統之資訊均透過網路、雲端或物聯網來進行傳輸及資料交換服務，故資訊安全之監控及防護尤為重要。惟針對如何確保空氣品質監測系統之資訊安全，環境監測及資訊處遲遲未能說明清楚，不禁令人質疑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是否能確保現有資安監控之安全性，爰凍結「持續辦理網路設備操作維護及資訊安全監控防護委外服務」業務費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9】","提案人：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29.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編列1億0,845萬1千元執行相關工作，其中：「01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分支計畫編列1,266萬3千元，辦理環境執法及環評相關業務。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負有環評監督之責，宜精進監督效能，而非只是辦理環評法規說明會。「02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分支計畫亦編列「業務費」預算2,000萬元，用以辦理廚餘能資源化成效提升研析及評鑑計畫、環保設施升級整備之督導管理專案工作計畫等事項。然近來垃圾焚化廠停爐次數漸增，加以部分焚化廠熱值過高，而降低可用焚化處理容量，允宜加強督導提升焚化廠營運效能。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區域環境管理工作應滾動式檢討，以避免執行效益不彰。爰針對「區域環境管理」預算凍結5%，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0】","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30.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廚餘能資源化成效提升研析及評鑑計畫」預算，合併凍結6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廚餘能資源化成效提升研析及評鑑計畫委辦費」編列預算600萬元，然查99-106年期間，我國垃圾組成中廚餘占比未經有效改善，顯見廚餘自垃圾中分離之績效不彰，未能乾溼分離，將影響焚化廠壽命。爰此凍結是項預算6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降低垃圾中廚餘占比之有效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35】","","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廚餘能資源化成效提升研析及評鑑計畫」委辦費編列預算600萬元，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每年產出廚餘約55萬公噸，其中33萬公噸用於養豬。非洲豬瘟是會透過廚餘養豬而造成傳染的疾病，一旦國內發生疫情，勢必要管制廚餘養豬。日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2,600家用廚餘養豬場進行清查，要求以高溫攪拌蒸煮到90%以上至少1小時，以杜絕非洲豬瘟透過餵食廚餘散佈，但是台灣一旦發生疫情，高達2,600多家中小型養豬場應該無法百分百落實，顯然一旦非洲豬瘟入台，勢必全面禁止用廚餘養豬。目前每年產出33萬公噸廚餘養豬，政府到111年才會有18萬公噸的能源化場之去化量，勢必不足以因應。掩埋會造成地下水病菌污染，焚燒恐排擠垃圾處理量能（除了廚餘，還有豬隻可能需要焚化）且含鹽份過高有害爐體及產生戴奧辛。針對可能突然發生的廚餘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未提出具體可行的因應方法。爰此凍結相關預算6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底前，針對非洲豬瘟可能引起國內大量豬隻死亡及廚餘無法餵豬之問題，提出足夠量能之豬隻處理（包括各縣市每個月可支援燒豬量的估算數）與廚餘去化具體因應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6】","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3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01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4億8,106萬9千元，補助地方政府執行：1.推動近自然河川營造、辦理河川水質改善、污染整治及源頭污染減量工程、污水截流處理及現地處理設施永續經營之調查、規劃、設計及設置、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工作、辦理水源水質保護、污染源稽查管制、非點源污染管理，以及推動河川教育等相關工作。歷經多年河川污染防治工作，相關污染防治措施已見成效，惟106年50條重要河川中，仍有部分河川之嚴重及中度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而最近1年（105-106年）嚴重污染河段上升者計有11條，顯示部分河川污染未逐年好轉，允再檢討並強化相關防治措施，俾提升防治成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污染整治、水質改善預期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44】","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32.我國廢棄物處理政策雖已朝「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之方向調整，但仍有部分廢棄物不適焚化須以掩埋方式處理，但我國之可用掩埋容量已不足，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將部分掩埋場重新活化再利用之議。查該計畫是以開挖無剩餘容量之掩埋場，創造可用容量以負荷可能之天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產生之大量不可焚化廢棄物。次查該計畫以跨年度計畫方式編列，但卻無提供任何之執行效益與進度報告，實有迴避監督與績效審視之虞。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垃圾掩埋場重新活化推動成果報告及廢棄物循環經濟規劃」書面報告。【48】","提案人：吳焜裕    陳曼麗    吳玉琴","33.為提升公廁之硬體設施與環境整潔、重視性別友善如廁需求，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政府之新建公廁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考量男、女用大便器數的比例，並鼓勵設置性別友善廁所，以友善使用者。【58】","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34.為符合107年8月修正之「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改善空氣品質，需鼓勵民眾加速淘汰老舊汽機車。有關貨物稅、關稅減免配套措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推動機關，應積極主動與經濟部協商，早日向財政部提出稅式支出評估。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交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61】","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    蕭美琴","35.台灣國人十大死因中有一半和空氣污染有關，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全球大約有92%的民眾居住在空氣品質不佳的環境中，大約有300萬人因為空氣污染導致提早死亡。尤其新興致病因子，PM2.5多為燃油交通載具及工業區產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未針對工業區空氣品質盤點空污工業區大戶、監測台電火力發電廠等。為從源頭管制空氣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擴大運用新興科技解決工業區大戶及台電發電廠產生之空氣污染。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國內外各主要石化工業區鄰近地區持續進行長期環境監測，並落實推動石化業污染減量工作，以保護石化工業區鄰近居民健康及維護環境品質。【62】","提案人：陳  瑩    陳宜民    許淑華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36.非游離輻射相較於游離輻射有種類多、能量低、民間利用多等特質，雖然我國對於非游離輻射之管制尚在萌芽階段，確有建構非游離輻射監測資料系統之必要。但主管機關對非游離輻射部分卻無編列任何預算進行相關監測資料系統建置，實屬不當。爰此，為強化電磁波管理，使民眾瞭解環境中電磁波暴露情形，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建置環境中電磁波區域性暴露資訊，建立環境電磁波區域性監測技術，同時進行北、中、南3都會區域性電磁波監測工作，瞭解本土環境電磁波暴露現況，並請於6個月內完成研擬3都會區選定原則、區域範圍及量測程序規範、量測資訊呈現方式說明文件，並針對上述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8】","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37.近10年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優養化程度未見明顯改善，且離島水庫優養化比率長年偏高，威脅公共用水安全。近年來事業廢水污染管制家數逐漸上升，惟年度平均查核次數呈下降趨勢，恐無法有效嚇阻業者非法排放行為。雖然全國自來水普及率超過九成，但仍有許多偏遠鄉鎮自來水普及率仍低，以彰化芬園為例，普及率只有一成五，針對指這些地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當掌握並加強水體水質監測，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之書面報告。【72】","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38.依據「自來水、海水、沙灘砂礫與貝類中微型塑膠含量調查成果報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12月至107年7月進行全國89處自來水淨水場、7處養殖區及福隆、墾丁2處海水浴場之自來水、海水、沙灘砂礫及貝類中微型塑膠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飲用水中微型塑膠檢出率高，但與國外非營利組織發表之調查結果相較，檢出率及含量均較低。針對國內飲用水中微型塑膠檢測結果、對健康之影響及如何從源頭減少其含量等資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宣傳，傳達正確訊息，避免導致民眾不必要恐慌。飲用水安全攸關民眾健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每年擬訂制定「飲用水管理重點稽查管制計畫」，落實「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管制工作，同時針對飲用水水質尚未列管之新興污染物，應持續關注國際管制發展，建立國內飲用水中含量資料，適時評估納入管制，以確保國人飲用水之安全。【108】","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39.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編列預算1,314萬8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等相關業務經費。該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56）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辦理環保標章輔導作業經費285萬元；然計畫概況表（P.97）辦理環保標章輔導計畫為425萬元，不僅未交代清楚，預算數字也不同，顯有規避監督之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更積極方式推動環保標章業務，加強輔導協助產品廠商或服務業者申請環保標章，並且強化目前已完成建置之產品碳足跡計算服務平臺，除提供國內業者便利產品碳足跡計算工具外，更持續檢討更新我國碳足跡排放係數資料庫，以提升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推廣成效。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具體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推動策略作法書面報告。【117】","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40.108年度「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02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編列1,314萬8千元，根據環保集點APP網頁所示，環保集點APP乃推動「綠色消費循環」的理念，所推行的「環保集點制度」，讓國人不論是購買綠色商品、搭乘大眾運輸或參與環保行動，都能化為「環保綠點」獲得實質回饋，實現「環保行動有價化」。唯獨目前實質回饋之項目仍偏少，並且在環保集點APP的建置上，並無法看出自有點數之到期期限，顯示該APP在軟體上仍有大力改善之空間。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環保集點實質回饋項目增加方式及環保集點APP改善成果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於108年3月前完成APP查詢點數功能，以鼓勵民眾參與環保行動。【118】","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4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編列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查一般民眾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監測數據品質缺乏信心，部分資料庫專家執行民間空氣品質相關研究計畫，刻意排除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監測站數據。另方面，民間科學家發起「公民科技」實驗，較獲得普遍民眾信心，其廣設空氣盒子並彙總即時資料由網頁公佈週知，台灣已是全世界微型感測器（空氣盒子）密度最高的國家，連韓國、印尼都來取經。建議應對外說明數據差異及意義，並針對已布建之感測器至少由第三方公證單位稽核10%，以確保數據品質。【122】","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4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編列預算5,385萬4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等相關業務經費。該計畫科目「設備及投資」3,757萬3千元、占69.77%，經查106年度亦編列6,597萬3千元、107年度編列1億3,317萬5千元，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整合現有監測資源，於空氣品質監測網增加連結，將特殊性工業區光化監測資料納入，方便民眾使用，並適時調派行動光化站執行林園地區監測任務。【126】","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43.部分縣市未啟用或未設置焚化廠，造成部分地方政府垃圾處理問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優先協助離島地區建置長久可行自主性垃圾處理設施，達成垃圾在地化處理為目標，並於8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7】","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44.減廢、減塑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多年來倡議之垃圾處理政策，而近期大量進口產業用料需求之廢紙、廢塑倘有品質疑慮或流向不明，勢必造成我國環境負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預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以提高我國進口產業用料品質，並限制進口者以製造業者為限。惟為降低國內回收系統所遭受衝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加嚴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進口管制措施外，允再強化落實資源回收，並提升回收用料分選品質，以精進國內資源回收制度，另對進口產業用料需求之廢紙、廢塑亦應確實追蹤其流向，以免任意棄置，俾降低我國環境負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8】","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45.分析近10年來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優養水庫部分，97年度與106年度均占30%；普養水庫部分，97年度占60%、106年上升為65%；貧養部分，97年度占10%、106年度下降為5%，故近年來本島水庫優養化情形未見明顯改善。再就「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執行期間以觀，101年度優養化水庫占20%、106年度上升為30%，期間僅102年度下降10%，104、105年甚增加至35%，顯見該計畫之水庫活化成效容待提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9】","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46.106年50條重要河川中，嚴重污染河段（河川污染指數RPI>6）較10年前增加者有6條，分別為中港溪、老街溪、社子溪、林邊溪、新虎尾溪、南崁溪；另中度污染河段（3.1≦RPI≦6.0）較10年前增加者則有13條，包括港口溪、磺溪、烏溪、鳳山溪、南澳溪、新城溪、福興溪、知本溪、阿公店溪、東港溪、社子溪、秀姑巒溪、立霧溪，爰河川污染防治成效允再提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40】","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47.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為保障原住民權益，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規定，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環評時，無論新舊礦場展延，應確認經濟部礦務局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釐清「原住民族基本法」之適用；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審查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列席表達意見。【141】","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48.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環境保護」計畫，編列「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度）」之「獎補助費」預算4億8,106萬9千元，用來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流域污染整治相關工作。經多年努力，河川污染防治已見成效。惟106年50條重要河川中，嚴重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6條。中度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有13條，其包含花東地區的知本溪、秀姑巒溪及立霧溪，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目前之防治措施進行檢討及改善，以減少各縣市河川污染之河段。【142】","提案人：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49.為能有效掌握環境污染情況及數據，許多國家均投入生產環境污染感測裝置項目，國內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外，經濟部技術處、科技部亦投入許多委辦研究經費辦理如：水污染、空氣污染感測裝置之研發計畫，並由國內業者取得授權。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監測環境污染情況，蒐集相關數據，近年也投入大量經費在各項環境污染感測、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相關計畫。為有效扶植國內業者，避免政府單位投入感測裝置之研究經費付諸東流，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環境污染感測裝置之相關採購應以國產品為優先。【143】","提案人：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50.全台包含澎湖等外島共有317處垃圾掩埋場，目前仍在營運中的有67處，不少垃圾掩埋場都選擇蓋在人煙稀少的海岸邊，幾年後經過颱風或海浪侵蝕，埋在地下的陳年垃圾外露，流入大海造成二次污染。包括基隆、花蓮、淡水等，許多地方都有發現海邊的垃圾掩埋場，因為停用多年失修或海浪侵蝕造成覆蓋面崩壞，成為各種垃圾進入海洋之中的原因之一。為落實【無塑海洋】之政策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1)全面清查全國曾經設置於河岸邊或海邊的使用中或已停用之垃圾衛生掩埋場，並責成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派員進行現勘，彙整損壞與垃圾暴露現況，並於108年3月底前製成報告書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根據此報告書，如有需緊急補救與應變，最晚於2年內協助地方緊急改善。【144】","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51.查具有致癌風險之石綿已為多國所禁用，而臺灣亦107年起1月1日起全面禁用，然而民眾及建築及裝修工人仍可能於老舊建築之拆除或室內裝修時，因未能辨識石綿或不諳其特性及防護之方式，而暴露於石綿粉塵中而造成健康危害。次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相關部會為增進對民眾對石綿之認知而建立「石綿危害資訊專區」，針對物質管理與廢棄、國家標準介紹、職業暴露、健康影響、建築物拆除等主題進行介紹。","然查，相關資訊之宣導對於相關人員是否具有可近性及實用性仍有待商榷，縱使該網站羅列各部會所負責之權責事項，但資訊分散，且未以資訊使用者中心以呈現資訊，一般民眾閱讀如此分散之資訊，恐未能引起對於石綿瞭解之動機，或是提供實用之資訊以利因應石綿之辨識及危害。以英國為例，針對提供民眾石綿危害資訊之網站「家中的石綿」（Asbestos in your home），民眾於首頁僅需填寫所居地之郵遞區號，便能進入石綿簡介之頁面，該頁面僅有「石綿是什麼」及「移除石綿」二大實用主題，並在介紹之內容提供在地相關連結，該網站之使用邏輯簡易且實用，亦可提升民眾使用的動機。","再查，除相關資訊之宣導外，相關部會雖因應各界對石綿危害之重視而修正各主管辦法，然而其所涉事項廣泛且龐雜，各部會對於本國因應石綿危害之調查、辨識、防護、清除、廢棄物處理、危害救濟等，仍有諸多實務中待釐清之問題，且須加以解決。","綜上，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應針對不同網站使用者之需求及使用邏輯，檢討現行網站之問題，並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及重新設計具可近性之網站資訊。(2)偕相關單位（民、產、官、學）參照各國之處理模式，盤點石綿危害相關問題及列出清單，並擬定執行策略及執行期程，於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檢視相關進度。(3)2個月內依前開2項要求提出相關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45】","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5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工作項下核定有「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預算編列5億5,983萬2千元，其中「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科目項下編列1,940萬6千元，辦理水庫活化、水體水質整治成效評估等工作。經查，106年離島28座水庫（澎湖、金門、馬祖）除5座水庫為普養狀態外，其餘23座水庫皆為優養化狀態，占82.14%。離島水庫優養化比率長年偏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致力提升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之水庫活化成效，並維護水庫水質，保障離島生活用水品質與居民權益。綜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盤檢討離島水庫優養化現況，於3個月內提出離島水庫水質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46】","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53.近年來事業廢棄物處理廠，常因為地下水與斷層問題爭議多時，一方面拖慢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時程，一方面影響事業廢棄物處理的公信力。若因資料有誤，而通過開發案，也可能造成土壤與地下水污染。以台南永揚案為例，經過多年的纏訟、甚至發生暴力事件。讓廠商、民眾、政府付出許多社會成本，最後以該案停止開發收場。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基於預警原則，開發單位於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進行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應優先引用政府機關已公布之最新資料，或其他單位長期調查累積之具代表性資料，供環評委員與社會大眾參考。【147】","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邱泰源    陳靜敏","54.有鑑於國際眾多研究發現全球自來水、食鹽甚至啤酒中均存在塑膠微粒，且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究亦發現國內包括海水、自來水、海灘與貝類等在內，大部分的樣品中都含有塑膠微粒。惟塑膠微粒難以藉由一般過濾器材除去，對人體健康之影響亦尚缺乏科學實證研究，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與衛生福利部配合進行環境中塑膠微粒人體影響之研究，並將研究結果向大眾公布。【148】","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55.106年12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原本「清淨空氣行動計畫」改善為「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推動電動蔬果運輸車的計畫也合而為一，從合計的2,100輛（西螺500加上其他果菜市場1,600），降為108年止達到1,550輛，但在調查實際需求後調降目標值為500輛。全國最大的西螺農業批發市場，每天來往的柴油拼裝三輪車數輛，大約800多台。在「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劃以低污染的鋰電池電動蔬果運輸車替代傳統的柴、汽油拼裝車，並補助願意配合政策的攤商其電池租金。但推行的情況不如預期，至106年止，在西螺市場僅成功推動70輛電動蔬果運輸車，汰換率不到10%。低污染電動車推行多年，但業者接受意願低。載貨與續航能力不如柴油車的問題未來仍能以技術克服，但在西螺有菜販反映電動車充電設備不足。以此為鑑，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偕同雲林縣政府共同解決西螺果菜市場充電設備不足等問題，以利推廣使用電動蔬果運輸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9】","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原列7億4,461萬5千元，減列：","(一)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辦理本局辦公廳舍耐震補強工作」249萬5千元。","(二)第3目「綜合企劃」50萬元。","(二)第4目「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100萬元。","(三)第5目「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2,0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399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2,062萬元。","【151.154.155.156.157.161.162.166.167.169.174.175.176.182.183】","本項通過決議14項：","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除減列數外，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各項計畫編列「業務費」4億3,290萬2千元，其中「委辦費」2億6,222萬4千元，占比60.57%。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以來（106-108年）「委辦費」逐年攀升，106年度「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為50.82%、107年度增加為55.09%、108年度再上升至60.57%，同期間委辦項數逐年增加各為17項、19項、26項。其中「綜合企劃」計畫於106年度尚無委辦事項，及至108年度之委辦費占比已達70.15%；另「科技發展」計畫則全數委外辦理；餘如「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等計畫之委辦費占比均呈上升趨勢。惟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用人情形卻自106年底之58人，增加至107年8月底之64人，108年度預算員額編列80人。各項業務「委辦費」逐年攀升，相關人力卻未隨委辦業務之成長而降低，有過度委外之慮。爰此，為克盡機關責信，針對「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編列預算9,581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1】","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計畫」編列9,581萬元，其中各分項計畫「委辦費」亦較107年度增長，而「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則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恐造成行政機關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成立以來，各項業務「委辦費」逐年增加，人力卻未見降低，亦不合理，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6】","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3)有鑑於近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編列「委辦費」預算逐年攀升，106年度「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為50.82%、107年度增加為55.09%、108年度再上升至60.57%，108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編列預算9,581萬元，其中「委辦費」編列8,748萬5千元，占比高達91.31%，實有將法定業務職掌過度委外之疑慮。爰凍結「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法定業務過度委外之問題研擬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7】","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成立迄今，員額自58人增加至80人。經查該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各年度預算中「委辦費」占比皆逾八成，106年度83.8%、107年度86.4%、108年度更高達93.5%。綜上，其單位內人力與委辦費皆呈現上升趨勢，雖法定員額為95人，目前增加至80人，雖尚未達法定上限，然該項業務之委辦費比重已逾九成，有將其應負之業務過度委外辦理之嫌，應重新檢討人力配置運用與委外業務之妥適性。爰此針對「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編列預算9,581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全面檢視其人力配置及委外業務之適切性，提出檢討及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68】","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5)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9,581萬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相關委辦費。108年度此預算科目委辦費占91.31%，較106年度預算科目84.82%、107年度86.74%還增加，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9】","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預算編列2,470萬6千元，該計畫之各分項計畫「委辦費」共1,663萬元較107年5,200千元大幅增長，而「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則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恐造成行政機關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成立以來，各項業務「委辦費」逐年增加，人力卻未見降低，亦不合理，爰針對「綜合企劃」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7】","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2)有鑑於全球目前已登錄之化學物質，已達1千萬種，其中經認定為毒化物之化學物質，已高達6千種以上，然而台灣目前登錄之化學物質僅10萬種，且納管之毒化物僅達323種，距國際標準相差甚遠，顯見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化學物質登錄工作，未達原先預算編列之目的，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編列預算2,47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撙節政府開支，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8】","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計於108年度持續推動化學物質登錄、管理之跨部會合作，但與此業務有關之機關繁多，各自所有之資料又有明顯之資料欄位落差，整合困難重重。對此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既已決定加強跨部會之合作，自應向立法院說明該等事項該如何推動，並明確訂定進度以供追蹤，惟遍覽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算書中各項說明均無相關資訊，實為不妥。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化學物質登錄審查」編列預算3,207萬7千元，凍結4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針對「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跨部會合作整合之推動方案及相關進度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0】","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4.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化學物質登錄審查」編列預算3,207萬7千元，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過程，承諾要做化學物質的流向管理，但是到目前為止，在化學物質的流向管理上，並沒有具體進展，無法確實地掌握各種化學物質的量以及流向。爰此凍結是項預算，計24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108年3月底之前，擬定化學物質流量以及流向管理之機制設計與整體計畫，其內容應至少包含：(1)擬列管化學物質品項數的短中長期目標，(2)相關政策措施與技術選擇及運用、(3)化學局之管理機制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料庫整合、無縫接軌之設計、(4)未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化學物質權責歸屬判定機制、(5)對相關產業之影響評估、(6)對一般民眾消費者權益增進……等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2】","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5.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計畫編列預算5,196萬4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計畫編列預算5,196萬4千元，辦理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服務平台計畫等，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所建置之分析模組所篩選結果仍有疑慮，尚難依產生之名單進行實地稽查，致無法發揮應有功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4】","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雲已介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非登不可、非追不可系統，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並於105年間針對具食安風險疑慮之化學物質，篩選源頭運作廠商，找出可疑流向，提供食品藥物管理署運用產出可疑廠商名單進行稽查，以防杜非食品用途化工原料流入食品供應鏈。迄至107年4月，雖經多次修正勾稽邏輯，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前開模組篩選結果仍有疑慮，尚難依產出名單進行後續實地稽查，無法發揮應有之功能，案經審計部提出審核意見在案。又，由經濟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共同研商選定優先加強列管之57項易非法流入食品之化學品項，自103年起輔導業者辦理登錄產品流向，並藉由跨部會食品雲介接，勾稽比對篩選高風險業者名單，供稽查管理參考。惟尚有26項化學物質，囿於毒化物認定原則，尚無法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納管，形成管理缺口。綜上，化學雲分析模組所篩選之可疑廠商恐未能發揮應有功能，另部分具食安風險化學物質未能納管，而成管理缺口，允宜提升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功能，並強化化學物質流向追蹤管理。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編列預算5,196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6】","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7年配合工作規劃及推展，採分批進用臨時人員，尚未完全補實人力，108年為使化學物質管理、毒物及危害性化學物質預防應變及災害防救等更為周妥，請儘速補實具毒理學、化學品風險管理等知識技能之專業人力，強化化學物質管理，避免災害之發生，以保障國民健康與安危。【153】","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7.台灣近年化學物質相關災害頻傳，歸根究底均是運作者相關管理措施不足所致。雖行政院於107年4月2日核定之「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但若無實際之管理措施僅僅是做出白皮書，是對於精進台灣的化學物質管理毫無實益的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研析「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立意甚好，惟後續的精進作為不明確，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增強臺灣化學物質跨部會治理作為」書面報告。【160】","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8.風險評估對於化學物質之管理、管制甚為重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計108年辦理我國化學物質風險管理模式評估與探討，實為立意良善且具有必要性。惟台灣目前尚未建立任何針對化學物質風險評估所需之背景資料，如此情況下貿然使用他國資料進行模式評估，恐有因評估結果具有嚴重偏誤，進而使政策錯誤之虞。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察美國環保署化學安全及污染預防辦公室（OCSPP）時，應審慎研析美國化學物質評估管理模式工具，並應藉由分析模擬個案，學習其評估作業程序、情境風險鑑別、利害關係人溝通及決策過程，並於考察結束後1個月內就考察內容及國內可參採部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發展適切我國化學物質評估分級管理方式與架構時，須同步建置本土風險評估基礎資料，規劃建立我國本土化評估方法，並於108年將建置進度每3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會提出書面報告。【163.171】","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9.鑑於107年4月桃園平鎮區敬鵬火警事故，造成消防員6死6傷、經查內政部於107年主辦「高風險性工廠聯合安全檢查計畫」，結合中央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組成聯合檢查小組，進行查核輔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亦已配合執行相關業務。然我國運作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工廠眾多，尤以國內工業大縣新北、桃園、高雄、新竹、雲林及彰化縣等縣市運作場廠較多且雜，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評估與地方政府合作強化廠場之輔導查訪。【177】","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1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計參加國際性應變技術研討會議[英國危害29製程安全研討會（Hazard 29）、美國2019 IAFC國際危險品緊急應變研討會與器材展]或前往法國考察化災搶救訓場及訓練制度，應妥善規劃安排期程，審慎評估其效益，以汲取先進國家預防減災最新作法與經驗，廣泛性學習全球性議題且汲取各國的經驗，推動國內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興建與營運工作，設計規劃毒化災應變人員訓練制度之目標，並於完成考察後1個月內就考察內容及國內可參採部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8.180.181】","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1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8年度出國計畫經費將前往法國進行化災搶救訓場及訓練制度考察，應妥善規劃安排期程；審慎評估其效益，以推動國內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興建與營運工作，協助達成規劃設計毒化災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制度之目標。【179】","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12.化學物質致災常常成為複合性災害，造成第一線災害搶救消防人員暴露在高風險中。為使消防人員在搶救時所承受的風險降低，事先針對複合性災害的搶救訓練及專業知能培育是不可或缺的。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雖於內政部消防署竹山訓練中心內建設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設置仿石化訓練場、高科技廠事故類型模擬應變訓練場等設施，使毒化災應變隊與消防人員得以一同訓練，立意甚善。但此專業訓練場未有針對化學物質致災之複合性災難提供適當的訓練，實屬功虧一簣。發生危險性化學物質意外事故往往衍生為複合性災害，導致在現場救災之消防人員暴露在化學物質的危害風險中，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加強與消防單位合作，進行搶救人員的毒化災專業訓練，培育其毒化災應變知能，並於3個月內針對「中央政府如何對毒物及化學物質導致之複合性災害進行妥善人員訓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3】","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13.有鑑於107年4月桃園平鎮區敬鵬工業發生廠房大火，現場廠方人員及消防人員不僅缺乏現場化學物質資訊，更因缺乏化學災害救災訓練，最終造成消防員6死6傷、移工2死慘劇。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加速建置毒化災專業訓練場，透過修法或行政手段規劃要求毒性化學物質之工廠其負責救災人員應定期受訓，另與內政部消防署協調應變配合機制，以強化我國化學災害因應能力。【187】","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14.有鑑於107年4月桃園平鎮區敬鵬工業發生廠房大火，現場廠方人員及消防人員不僅缺乏現場化學物質資訊，更因缺乏化學災害救災訓練，最終造成消防員6死6傷、移工2死慘劇。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將化學雲鏈接至各地消防局，以確保我國化學災害因應能力。【188】","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第3項  環境檢驗所2億3,738萬5千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1.環境保護相關環境調查、污染源定期申報、查核、復育等工作，需檢測相關配套及藉由具公信力的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提供即時、可靠的分析數據來完成，單靠政府檢測部門力量，難以達成其全面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皆委託鑫聯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營運中或新設置之環境檢測機構、機動車輛測定機構檢驗室欲申請之項目，進行其品管系統與檢測技術評鑑工作。106年度委託案中，該公司對98個受測單位，做年度盲樣測試，發放樣品7類4,421項，合格者4,274項次（96.7%），不合格者147項次（3.3%）。其中飲用水類不合格率4.9%，高於平均值，而毒化物類之不合格率達100%，其原因概為檢測項次僅2項，故不合格率呈現偏高現象。惟相關數據顯示，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仍有不合格現象，其原因或為人員對檢測技術及方法尚不瞭解之故，允宜加強管理。爰此，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測所該所應針對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就其不合格發生原因進行分析，加強管理與輔導。【192】","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6,779萬2千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3項：","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環保專業訓練係為充實環保專業（從業）人員污染防治之技術與能力，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環境教育、空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廢棄物管理等專業知識，故應以「環保業務類」為主要訓練課程。近5年來（102-106年）該所每年開班近200班次，其中以「環保業務類」課程開班最多近6成，惟是類課程自102年以來有下降趨勢，102年占58.42%、103-104年均在六成以上，106年則減少為54.84%；同期間「行政管理類」則往上攀升，102年占10.89%，及至106年已增加至17.20%。106年行政管理類之課程內容概為人權兩公約教育訓練、政策行銷與媒體溝通訓練、公文書處理訓練、簡報技巧及口才訓練、廉能政府與公務倫理訓練等，而是類課程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部分課程多有雷同，故環保專業訓練資源之配置、教材檢討修訂等容有調整空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未來環保專業訓練以「環保業務類」、「環保法規政策類」為主，比例達80%以上。【194】","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人員訓練所辦理環保專業訓練，係為充實環保專業（從業）人員污染防治之技術與能力，辦理環保業務類、法規政策類、資訊應用類及行政管理類等課程，然行政管理類課程配比上升，該課程恐與環保專業之關聯性較低，且與行政院人事總處部分課程雷同，恐有排擠效應。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人員訓練所未來環保專業訓練應以「環保業務類」、「環保法規政策類」為主，比例達80%以上，以充分利用環保專業訓練資源，俾利環保政策推動與執行。【195】","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3.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負責針對各級環保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公民營事業機構相關環保人員執行業務之需要辦理專業訓練。鑑於聯合國提出的17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中提及「目標5性別平等」、「目標6永續管理的水資源與衛生設施」、「目標12落實永續消費和生產模式」、「目標14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作為永續發展之普世價值，受教育訓練之環保人員也應具備性別平等、永續水資源、廢棄物減量回收再利用、促進海洋永續發展之相關知能，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應結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理念規劃相關訓練課程。【196】","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貳、基金預算審查結果：","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1.基金來源：89億1,606萬7千元，照列。","2.基金用途：原列145億9,924萬7千元，減列：","(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4,250萬元，包含：","1.「空氣污染防制計畫」4,150萬元，包含：","01「空氣品質監測」650萬元，包含：","「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150萬元。","「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中「購建固定資產」500萬元）。","02「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0萬元。","03「移動污染源管制」1,200萬元，包含：","「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辦理各項空氣污染改善之貸款信用保證事宜」1,000萬元。","05「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1,500萬元（含「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等高污染車輛及購買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1,000萬元）。","07「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300萬元。","2.「一般行政管理計畫」100萬元，包含：","「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50萬元","「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中「購置無形資產」50萬元。","(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中「資源回收管理計畫」1,250萬元，包含：","01「資源回收之宣傳與溝通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03「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0萬元。","04「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1,000萬元。","05「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0萬元。","(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470萬元，包含：","0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0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中「服務費用」70萬元，包含：","「旅運費」20萬元。","「專業服務費」50萬元。","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04「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300萬元。","(四)「水污染防治基金」中「水污染防治計畫」26萬1千元，包含：","01「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及績效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5萬元。","02「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1萬1千元。","(五)「環境教育基金」中「環境教育推動計畫」270萬元，包含：","01「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80萬元。","02「推動環境教育認證」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03「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90萬元，包含：","「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8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運用經濟誘因鼓勵民眾參與環境教育等環保行動」10萬元。","04「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中「因應氣候變遷計畫」400萬元，包含：","01「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50萬元。","02「溫室氣體盤查交易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03「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150萬元。","05「推動低碳永續家園」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666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5億3,258萬6千元。","【4.5.6.7.9.13.14.15.16.18.19.21.22.23.24.26.30.34.35.37.39.40.41.42.43.44.45.47.48.49.50.51.54. 55.56.57.58.59.60.61.63.66.67.70.72.73.76.77.78.81.82.83.85.88.91.94.95.96.97.98.99.101.102.103.104. 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3.本期短絀：原列56億8,318萬元，減列6,666萬1千元，改列為56億1,651萬9千元。","(三)解繳公庫：無列數。","(四)通過決議41項：","1.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於業務計畫「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預算2億5,482萬元，攸關「提升區域污染事件掌握度，辦理背景測站觀測設施操作維護費」，即針對特殊條件之數據品質查證，與國際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等，需「專業服務費」2,000萬元，以及「辦理空氣品質預報，紫外線較驗、監測系統功能提升及資料解析發布，與國際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等」，需「專業服務費」2,460萬元；對於國際空氣品質監測合作執行此項用途在哪？令人遲疑，有重複計畫項目編列預算經費，另，在其他項目執行成效上，空氣污染指數高低不定，對於數據品質掌握精確程度？令人匪夷所思；監測系統功能提升是否有之必要性？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專業服務費」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2.自109年7月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提高鍋爐空污排放標準，要求將鍋爐改為使用天然氣或柴油，然我國並無天然氣的探明儲量且目前天然氣安全儲量僅7天。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列管危險性鍋爐統計資料，列管6,093座中以燃燒重油3,141座居多，傳熱面積10㎡~100㎡（未滿）2,038座及100㎡~500㎡（未滿）1,839座，然偏遠地區並無天然氣管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設有補助但僅杯水車薪，為避免急就章規劃衍生職安及國安問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評估鍋爐使用天然氣之風險（儲存、灌裝及輸送）與技術瓶頸（接管建置及燃燒設備更新）分析。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固定污染源管制」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預算2億6,483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完成衝擊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資料後，始得動支。【12】","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3.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預算，合併凍結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為防制空氣污染，行政院核定12項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其中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之11項計畫中，有多項行動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包括：推動電動公車計畫、推動電動蔬果運輸車計畫（含西螺果菜市場及其他市場）、推動柴油車加裝濾煙器、推動飯店使用天然氣鍋爐，以及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等，截至107年8月止，多項行動計畫執行情形，均與設定目標值差距甚大，包括：推動電動公車累計目標值為320輛、累計實際值僅5輛；推動電動蔬果運輸車（包括西螺果菜市場及其他市場）累計目標值1,650輛、累計實際值274輛；推動柴油車加裝濾煙器累計目標值9,200輛、累計實際值893輛；推動飯店使用天然氣鍋爐累計目標值900家、累計實際值132家等；另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則因地方政府所提計畫與例行補助計畫雷同或不具創新性，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予核定，均恐影響空氣污染防制成效。爰針對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編列預算63億4,280萬元，凍結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2)有鑑於台灣空氣污染問題持續惡化，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顯示今（107）年1月至8月之空氣品質指標，高達1,821站日達到橘燈警示、307站日達到紅害等級，顯示我國空氣污染非常嚴重，甚至有部分縣市之空氣品質指標飆破300，出現最為嚴重的「褐爆」警示，嚴重影響國人健康，顯示目前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工作，仍有持續改善之空間。爰針對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編列預算63億4,280萬元，凍結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改善台灣整體空氣品質、督導各縣市政府落實空污防制工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3)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業務計畫「05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治工作」編列63億4,280萬元，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63億2,76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1.有關補助地方政府補助民眾淘汰高污染車輛及購買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需捐助、補助與獎助相關項目，編列預算經費高達約5億多元，歷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目標皆為3萬輛，是否達成目標車輛？持有諸多疑慮。2.在河川揚塵方面，每年入秋冬季，包括雲林麥寮、崙背，嘉義朴子，花蓮和平等區域，都曾因風勢過大造成揚塵，進而影響到空氣品質，AQI都有飆到對所有民眾非常不健康或危害的紫色或褐色，甚至有部分地區PM10每小時濃度突破每立方公尺700微克，極為恐怖。對於補助辦理河川揚塵防治及空品宣導暨督導維護管理，每年皆在執行該計畫，卻毫無任何改善數值及目標。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預算，凍結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黃秀芳    陳  瑩    劉建國","(4)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05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計畫，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63億2,76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空氣品質維護改善、改造或汰換燃油鍋爐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推動工業鍋爐改用低污染燃料，以及辦理民間及個人淘汰老舊柴油車及加裝濾煙器等柴油車污染改善措施等。惟查，各空品區空氣品質容有明顯差異，以中部、雲嘉南及高屏空品區之空氣品質較弱。是以，各空品區空氣品質容有明顯差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因地制宜制定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俾縮短各空品區空氣品質差距，空氣品質改善工作除全面性研擬空氣污染物減量策略外，尚須因應各縣市污染源差異以擬定防治措施始竟其功，爰針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編列預算63億4,280萬元，凍結2億元，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允宜因地制宜擬訂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俟依縣市別、獎補助金額與執行成效等分項條列，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31】","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5)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其分支計畫「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項下編列63億2,760萬元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用，其中說明第14點係辦理設置資源化設備處理其他畜牧場糞尿等等編列5千萬元補助款，惟107年度同樣編列補助5千萬元係辦理設置厭氧發酵及沼氣發電設備代為處理小型畜牧場糞尿等等，連續兩年各編列5,000萬元預算處理畜牧場之糞尿，顯不合理，且本分支計畫為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如要針對畜牧場糞尿處理補助，應循向行政院提報計畫專案核定後，再編列預算科目為之較宜，爰針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編列預算63億4,280萬元，凍結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6)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40億7,000萬元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民間及個人淘汰老舊柴油車及加裝濾煙器等業務。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目標，107年將推動3期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18,000輛。然而，累計至107年2月底3期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僅690輛，進度僅達成9.6%，十分緩慢。爰針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編列預算63億4,280萬元，凍結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加速3期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之政策，並報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3】","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移動污染源排放，於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中編列淘汰二行程機車、老舊柴油車及加裝濾煙器、補助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建立週邊使用設施等預算，其中包含3億7,000萬元補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及購買電動車。查「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多項行動計畫執行統計資料，在淘汰二行程機車與新購電動二輪車執行成效雖高，然在推動電動公車執行情形與設定目標值差距甚大。國內每平方公里機動車輛密度已達599輛，汽機車密度亦逐年增長，車輛密度影響空氣污染甚鉅。此外，六都每平方公里機動車輛密度皆高於850輛，且都會區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完善，應重新檢視「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低碳交通補助項目之妥適性。針對「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會費、捐助、補助、分離、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等高污染車輛及購買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編列預算3億7,500萬元，除減列數外，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低碳交通項目之規劃，說明如何加強低碳大眾運具推動及減低私人運具使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5.有鑑於我國近5年來一般廢棄物產生量不減反增，102年度為733萬公噸，106年已上升至787萬公噸，且平均每人每日垃圾產生量，也從102年的0.861公斤，逐年上升到106年的0.915公斤，顯見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廢棄物減量工作之成效不佳，實有改進之必要。爰針對「環境保護基金」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中「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編列預算1億7,575萬5千元，凍結1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推動廢棄物減量、宣導國人減少垃圾產生量，研擬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6.石化業及油品販賣業因過去法規並未關注各項污染防治措施而導致其地下儲存槽常因年久失修而產生滲漏，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針對該等產業所造成之環境污染危害之潛勢理解甚少。如此，將造成未被檢測到的污染持續擴大，進而影響民眾健康。爰此，為督促環境保護署儘速針對台灣各石化業及油品販賣業場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進行調查，針對「環境保護基金」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編列預算1億9,385萬6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台灣石化業及油品販賣業場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及未來規劃」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5】","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7.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項下「水污染防治基金」中「專業服務費」編列預算5,062萬元，聯合國在今（107）年度「世界水發展報告」公布指出，人類一年使用4,600立方公里的水，其中70%用於農業，20%用於工業，10%為家庭用水，全球用水量比一百年前增加了六倍，並且每年以1%的速率增加。全球水質也將每況愈下，自1990年代以來，非洲、亞洲與拉丁美洲幾乎每條河川的污染皆惡化，預料未來20年情況只會更糟，而主要污染源是農業肥料與農藥，由於農業是最大耗水與污染源，因此成為改變的關鍵。要求更善用雨水，而非灌溉，同時定期輪作，維持土壤覆蓋，這也是改善土壤流失與退化的關鍵，目前全球約有三分之一土地受該衝擊。有關聯合國相關報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是否針對未來會發生的狀況去加強研究探討，應利用專業的精神探討出符合台灣現代水污染防治需求，在於專業服務裏相關計畫，應再檢討審理，以防止浮濫編列之虞。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項下「水污染防治基金」中「專業服務費」編列預算5,062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7】","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8.有鑑於國際環保團體海洋潔淨基金會，曾發表研究報告，指出我國淡水河平均每年流入海洋的塑膠垃圾約1.47萬公噸，相當於每天40公噸，在全世界河川塑膠量排名第16名，顯示台灣河川之塑膠污染程度非常嚴重。惟經查，現階段我國河川污染指數，係以溶氧量、生化需氧量、酸鹼度等指標綜合而得，並未將河川塑膠量納入指標，因此無從判斷河川塑膠污染之程度，顯然無法反映河川污染之真實狀況。爰針對「環境保護基金」之「水污染防治基金」項下「水污染防治計畫」中「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編列預算1億0,156萬元，凍結1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河川污染指數之優化，及納入河川塑膠含量，反應河川污染真實狀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9】","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9.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之「水污染防治基金」於「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預算8,840萬元，辦理補助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畜牧資源化利用工作等。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政府推動設置畜牧糞尿資源化設備處理其他畜牧場畜牧糞尿計畫」，107年至今僅5件申請案，其中核定補助4案。為鼓勵畜牧業者投入畜牧糞尿資源化計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對畜牧業者之宣傳，並增加業者申請計畫之誘因，以達保護環境、創造綠能之目的。爰凍結是項預算884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提升業者申請畜牧糞尿資源化計畫誘因之對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2】","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10.「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中之固定污染源部分，108年度編列收入預算為16億3,014萬8千元，然107年上半年基金來源執行率已高達109.66%，實際執行數較預算分配數多出近2億元，且107年7月1日起針對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鎘及戴奧辛開徵空污費，以促使污染減量，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掌握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並檢視固定污染源之空污費徵收金額，及滾動檢討空污費徵收制度。【1】","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11.108年度「環境保護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來源與用途相抵後，短絀50億8,776萬4千元，實有不妥，且擬定的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多項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與設定目標值差距甚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之實施情形，確實檢討改善，對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應撙節預算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之檢討目標值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妥善管理永續利用報告。【2】","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1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發展「微型空品感測器」立意良善，106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甚至喊出架設1萬2千台的目標。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未曾向民眾說明「固定測站」、「微型感測器」和「民眾自設感測器」（例：AirBox）之間的差異與數據的意義。如此不只造成資訊混亂和民眾困擾，更讓相關討論淪為無依據的口舌之爭。為督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針對不同等級之空氣污染監測器之功用及限制向民眾進行說明，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固定測站、微型感測器及民眾自設感測器之數據差異與其意義與向民眾公開說明之規劃」報告，並針對已佈建之感測器至少由第三方公正單位稽核10%，以確保數據品質。【8】","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13.高雄大林蒲地區作為一居民居住區卻被工業區環繞，該居空氣污染狀況嚴重，且因暴露來源複雜且多樣以至該區居民健康風險一直處於未明狀態下。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去（107）年度編列預算進行「大林蒲地區環境及健康風險評估計畫」立意甚好，但空污之防護僅僅侷限於後端之健康風險調查與防護是不足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3個月內針對高雄大林蒲地區及台灣其他特殊性工業區提出近3年「探明空氣污染來源」的空氣污染監測及排放量資料，了解各該地區的空氣污染實況，以作為污染防制及改善之依據，並妥適對外公開資訊。【10】","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14.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民間及個人淘汰老舊柴油車及加裝濾煙器等污染改善措施，應對外說明相關補助政策，並至花東地區召開說明會，以利民眾了解並加速申請。【20】","提案人：陳  瑩    陳宜民    許淑華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15.「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後，對於有相老車禁止上路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傾聽民間意見後，確定「無強制禁行或汰換10年以上柴油車或二行程機車之政策」民間謠傳2020年及2030年亦為不實。且一、二、三期柴油車僅需符合當期排放標準即可上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對社會闢謠之作為，並持續輔導一、二期柴油車主進行改善，以符合排放標準，並視實際需求修正或延長補助辦理。另有關空品維護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應訂定空氣品質維護區劃定標準作業程序，針對空品敏感地區進行劃定，而非由各地方針對工業區、港區等特殊地區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23】","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劉建國","16.一、二期柴油車的淘汰，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污改善計畫中，花費金額最多的，是預算的重中之重。但是過去推動，都必須倚賴交通部的配合，常常因為部會的協調問題，讓政策推動延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淘汰一、二期柴油貨車迄今，仍無法掌握國內一、二期大貨車之實際狀況，至推動工作遲遲無法有具體進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08年1月起，利用法定管制措施，以兩年為期普查全國8萬餘輛之第一，二期大型柴油車的使用情形、排氣狀況，以建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主掌握車輛現況的資料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08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不超過3年為期，全面解決第一，二期大型柴油貨車問題之具體加速淘汰政策，內容應包含(1)管制車輛使用配套法規、(2)直接與間接獎勵補助淘汰之經濟措施、(3)年度車輛淘汰數量KPI……等，並應於施行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17.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彙整中央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工業局與地方政府針對二行程機車淘汰以及購買電動機車獎助，研究各項獎補助措施之效果差異，於108年3月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調整經費支出配比，擬具新的計畫執行方式，其中補助購買各類電動車輛之車輛數，應不得高於直接補貼汰換二行程機車之車輛數。【35】","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18.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5,000萬元補助設置畜牧業資源化設備，推動畜牧業循環經濟。惟我國畜牧業多為小型畜牧場，無須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形成法規漏洞，並造成週邊居民生活環境大受影響。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小型畜牧業糞尿處理、資源化之政策書面報告。【36】","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19.有鑒於五加二產業已於東部及原住民族地區蓬勃發展，因而產生資源回收管理之新興議題，應針對原住民族地區之資源回收管理機制，辦理先期研究與示範點之推動等相關計畫，並予以寬列預算及規劃專區，推動部落得以主動申請參與資源回收管理機制，以利與部落建構在地型之循環經濟，並促進部落夥伴就業。【45】","提案人：陳  瑩    陳宜民    吳玉琴    許淑華    王育敏    邱泰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20.為提升台灣東部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回收率，推動循以部落為主體的資源回收自主管理機制，並兼顧以台灣原住民族各族群文化差異性，應於台灣東部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村里及部落，應寬列一定預算比例作為優先新設資源回收據點或更新既有之資源回收站，並於資收大隊等資源回收人員之進用上，保障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族成員，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及部落盤點、教育宣導、回復使用在地回收資源再利用之權利，並賦予保護原鄉山林之責，落實資源共管之精神。【45】","提案人：陳  瑩    陳宜民    吳玉琴    許淑華    王育敏    邱泰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21.資源回收為台灣傲視全球之環境保護成果，特別針對各類紙製品之回收更是世界各國效仿之對象，但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訂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紙製印刷品印製基準」之規定，要求使用印刷品所用紙張應取得永續森林管理、環保標章或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等環保驗證及於印刷招標案件文件內，要求廠商應使用再生紙印製印刷品，但卻未見採購契約要求委辦計畫所印製及使用之文宣品、文件表單等紙製品，使用回收紙的規定，讓以資源回收促進環境保護的美意打了折扣。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應於委辦計畫之制式契約，要求受託單位優先採用取得永續森林管理、環保標章、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等環保驗證用紙或回收再生紙，印製各類文宣及文件，以收示範之效。【46】","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2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廢紙容器回收分類教育，並輔導廠商進入處理市場。惟查服務社區大樓之物業管理業者與廢棄物清除業者對廢紙容器回收分類認知不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宣導；此外，應積極輔導處理廠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以增加廢紙容器處理量能。【51】","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2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近年來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申報營業量較稽核認證短少，潛藏責任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可能，允應藉由結合政府機關電子化資訊，加強責任業者之查核登記作業，俾減少責任業者因未納管致短報情事。【52】","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24.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對於責任業者繳費查核業務，除委託專業會計師與法律事務所辦理已登記責任業者查核及欠費稽催，另應加強輔導納管未登記業者，以避免漏報之情事，維護基金穩定收入。【53】","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2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期宣傳台灣回收率高達58%為台灣之光，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斷強調回收率，卻未著重再使用率。我國應回收的塑膠製品除寶特瓶、牛奶瓶等材質單一者回收再使用率較高外，包括薄片容器、雜項塑膠等回收處理成本較高之塑膠製品因回收再處理意願較低，最終多採焚化方式處理。塑膠製品採焚化處理不僅會降低焚化爐可處理廢棄物量，也會導致焚化爐受損，甚至排放大量空污或戴奧辛。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薄片塑膠、雜項塑膠等加強分類回收。【62】","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2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調查國內資源回收市場之變動，並協助基層回收人員降低生計衝擊。惟查近來基層回收人員生計受市場價格變動影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目前約1萬1千位基層資收個體戶應加以清查及掌握，以了解其需求，並適時給予協助。【64】","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27.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682萬5千元，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宣傳、推動污染整治策略工作之公聽、審查及研商等相關會議所需說明資料，預算編列金額與107年度相同，然政府應以零基預算為考量，根據每年實際的需求編製預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度應持續推動具創意性之政策及環境教育宣導方案，擴大宣傳廣度增進民眾對環境保護議題的瞭解。【71】","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28.「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制定有關「健康風險機制」，然而國內尚無實際成功執行之案例，為使受污染之土地經整治，鄰近場址經健康風險評估後，裨益及早進行土地運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法規研修作業，並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污染場址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制度。【74】","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靜敏    陳  瑩    鍾孔炤","29.107年接連發生澎湖湖西油庫及綠島加油站漏油事件，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另查102至106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加油站、儲槽污染控制與整治場址無論是件數或是面積均逐年上升，但解除列管污染控制及整治場址數及面積卻顯示下降，對污染改善顯有不當。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辦理業者申報勾稽及污染查證工作，提升業者自主管理能力；並強化土壤重金屬污染預防管理工作，以維護環境。【80】","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30.108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業務計畫「04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程」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8億2,000萬1千元，該預算經費較上年度多編列1億6,693萬4千元，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來源可能是複合性的，發現污染結果後，污染可能還持續在發生，如果無法阻滯源頭污染的繼續發生，再怎麼樣「整治」，都沒有辦法達到功效。況且空污、水污、廢棄物處理等相關法規不一定有針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完整防治規定。目前針對全國受污染農地，輔助改善、復育、補助作業等應詳細說明有哪些區域？面積大小？未來執行成效應多加檢討，並檢閱是否有此效益？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督導各縣市加速污染改善，每年至少完成改善100公頃，並於110年底前全數完成改善。【83】","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3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基金」之「水污染防治計畫」編列1億5,381萬3千元，較去年1億1,185萬3千元，增列4,196萬元，主要用於辦理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及績效管理、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致力於現代水污染防治需求，例如醫療廢水、畜牧水污染、偏鄉地區水污防治設備提升、以及水質受塑膠微粒污染之問題。爰此，為撙節經費、並鼓勵預算使用更具效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策略說明書面報告。【86】","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靜敏    陳曼麗","3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水污染防治基金」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112萬元加速推動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投入河川污染防治工作，重視農地污染問題，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及地方政府跨部會積極落實灌溉渠道改善方案共同維護農業灌溉用水水質及農業生產安全，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加嚴放流水標準及劃定重金屬總量管制區管制事業污染減排工作，並定期召開農業水土跨部會合作會議，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90】","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3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建置環境教育區域中心。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環境教育計畫應考量原住民族文化特殊性，以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強化原住民族環境教育，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原住民環境教育試辦相關計畫。【100】","提案人：陳  瑩    陳宜民    許淑華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34.108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旅運費」共編列324萬元，主要為出國參加會議及辦理溫室氣體盤查交易業務、宣導業務、低碳用續家園業務等，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及氣候變遷相關國際會議，致力宣揚我國因應氣候變遷決心與作為。【105】","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35.為防制空氣污染，以維護國民健康及提高生活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於104年8月19日由行政院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至109年）」，嗣考量民眾對空氣品質提升之期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10月修正計畫，將該計畫期程縮短提前至108年完成，並進一步提出「防制煙塵掃除PM2.5」行動措施，從政府應變、全民改變、防制揚塵及管制排煙等四面向著手，且擬定十大強化措施，共12項行動計畫，以加速改善空氣品質。該12項清淨空氣行動計畫，除第12項由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自行推動之外，其餘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之11項計畫中，有多項行動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或其計畫執行情形，與設定目標值差距甚大，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予以檢討改善。【118】","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36.鑒於近年來我國推動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已略見成效，然目前PM2.5濃度與標準值仍有差距，且我國PM10標準值相較國際略顯寬鬆，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升空氣污染防制成效，並衡酌提高空氣品質標準。【119】","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37.鑒於行政院107年7月24日核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汰換老舊大型柴油車專案優惠利率及信用保證計畫」中，有關借款償還規劃內容指出，該計畫辦理汰換老舊大型柴油車經費總計達170億900萬元，故自108年度起該基金將入不敷出，不足額度除以累計基金餘額彌補外，據了解將於109年度規劃向其他「環境保護基金」辦理短期借款。但有關特別收入基金短期債務之舉借，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7點規定：「短期債務之舉借，應以因應短期資金調度需要為原則，其無法以自有財源於短期內清償者，除依法令規定或經專案報由主管機關（單位）依其所屬分別核轉行政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者外，均不得辦理。」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關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各基金間相互借貸，應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7點規定辦理，應於明訂於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中。【120】","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38.「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針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爰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並專款專用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工作；108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編列短絀50億8,776萬6千元支應，不足額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項下各基金或所管信託基金之基金，以短期借款方式籌措4,800萬元。108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主要支出為「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63億3,360萬元，占整體基金支出63.81%，其中又以補助民間及個人淘汰老舊柴油車及加裝濾煙器等污染改善措施40億700萬元為最大宗，該改善措施計畫非為單一年期即結束的計畫。「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未來數年歲入無法大量增加之前提下，極可能都會面臨須向同屬「環境保護基金下」之各基金以短期貸借方式籌措之情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關「環境保護基金」間相互借貸，應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7點規定辨理，明訂於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中，以符合規定。【121】","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39.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委託台大詹長權教授研究指出，有六輕附近5間國小、百餘名學童疑因六輕污染暴露在一級致癌物氯乙烯（VCM）之下，導致肝功能異常或輕度纖維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置在彰化大城鄉公館村（大城鄉內與六輕距離近次於台西村與頂庄村的村莊）永光國小的光化學監測車一整年的揮發性有機物（VOC）數據結果，亦顯示當地空氣中存在石化產業排放的許多有機產物，如乙烯、丙稀及苯等空氣毒物。惟石化工業區環境污染與民眾健康之影響向來缺乏流行病學長期研究，導致當地民眾健康受損，卻無法請求賠償。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國內主要石化工業區鄰近地區持續進行長期環境監測，並落實推動石化業污染減量工作，以保護石化工業區鄰近民眾健康及維護環境品質。【122】","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40.有鑑於我國推動低碳電動車輛，並預計於2035年起將禁售燃油機車，2040年起禁售燃油汽車。然而，民眾購置電動車輛之意願多受電動車輛之停車、充電等基礎設備是否充足影響，尤其都市地區停車位已一位難求，若又遇上臨時充電需求而無充電設備，將造成民眾使用不便。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相關部會，本權責研議公有停車場電動車專用車位或停車費優惠及加強建置充電基礎設施等政策規劃，以提高民眾購置低碳電動車之誘因。【123】","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41.108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項下「污染防制及防治收入─公共、社區、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科目，編列「零」元預算。水污染防治費自104年5月1日起分階段開徵，其中家戶、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以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等4類水污費，原規劃自開徵第4年（107年）起徵收。「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後，中央主管機關徵收水污費之對象已排除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2類，僅保留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1類，另家戶類則修正徵收對象為「依下水道法公告之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之家戶」，且授權地方政府徵收家戶水污費及訂定其自治法規，徵收所得全數歸入地方政府專用於污水下水道建設及改善生活污水等有關用途。是以，上開4類水污費中，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取者僅剩「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部分。預算法第97條：「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及會計法第34條：「各種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因此，中央主管機關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之對象既已排除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另家戶部分之徵收所得則全數歸入地方政府。是以，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配合修正「水污染防治基金」之「污染防制及防治收入─公共、社區、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之基金來源科目為「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使預算科目與徵收事項之性質相符合。【126】","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二、信託基金─1.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總收入：59億3,218萬5千元，照列。","(三)總支出：54億6,465萬6千元，照列。","(四)本期賸餘：4億6,752萬9千元，照列。","(五)通過決議2項：","1.「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部分與預算法第4條所定信託基金之性質未盡相合，故而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劃分特別收入與信託兩種不同性質之基金，並無法源依據，且不易瞭解基金資源運用之整體效益，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適時檢討充實法源依據，彰顯「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運用成效。【124】","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徐志榮    王育敏","2.依「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規定責任業者按廢棄物清理法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至少70%撥入信託基金，其餘撥入非營業基金，故各類資源回收物品清除處理收入之分配比例得視業務需要及財務狀況彈性調整。由於104至106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部分連續3年虧損，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健全基金收支管理，以利推動資源回收工作。【125】","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徐志榮    王育敏","二、信託基金─2.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總收入：127萬元，照列。","(三)總支出：781萬5千元，照列。","(四)本期短絀：654萬5千元，照列。","(五)通過決議1項：","1.108年度「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預算案編列總收入127萬元，總支出781萬5千元，收支相抵後短絀654萬5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案短絀增加29萬元（增幅0.45%）。然近年來清潔人員發生職業災害意外頻傳，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督導各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公所落實「清潔人員標準作業程序手冊」等職安規定，加強辦理清潔人員勞工安全教育、訓練，並補強清潔人員安全所需之反光衣、帽、手套、安全鞋、口罩等護具，以及車輛機具、反光警示貼紙、燈具等安全措施，以保護清潔隊員執行職務之安全，降低清潔人員意外事故發生。【127】","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徐志榮    王育敏","（12月5日）","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案。","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12月6日）","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決議：","壹、公務預算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48項  勞動部200萬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項：","1.108年度勞動部及所屬預算書未如同歷年預算書編撰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亦無前年度之績效指標分析，故立法院無法了解108年度勞動部之重點施政所需預算，以及無法檢視前年度預算執行及施政績效。爰要求勞動部於108年2月底前，提供107年「罰款及賠償收入」項下「罰金罰鍰」執行及績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第149項  勞工保險局1億5,614萬6千元，照列。","第150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3萬9千元，照列。","第151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1億3,0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500萬元。【2】","第152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照列。","第3款  規費收入","第120項  勞動部原列2,345萬6千元，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服務費」71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17萬4千元。【3】","第121項  勞工保險局2千元，照列。","第12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億5,957萬2千元，減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625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5,331萬5千元。【4】","第12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3,665萬8千元，照列。","第4款  財產收入","第161項  勞動部，無列數。","第162項  勞工保險局32萬1千元，照列。","第16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791萬7千元，照列。","第16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無列數。","第16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3千元，照列。","第16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照列。","第7款  其他收入","第160項  勞動部6萬元，照列。","第161項  勞工保險局80萬1千元，照列。","第16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39萬2千元，照列。","第16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19萬2千元，照列。","第164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二、歲出部分","第15款","第1項  勞動部原列1,247億1,965萬6千元，減列：","(一)第2目「一般行政」中「勞動資訊業務」10萬元。","(二)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70萬元（含「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50萬元）。","(三)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30萬元，包含：","1.「強化團體協約，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10萬元。","2.「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20萬元。","(四)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2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47億1,835萬6千元。","【5.6.7.8.9.10.11.12.13.14.15.16.17.18.28.30.35.36.37.44】","本項通過決議40項：","1.108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36萬1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勞動部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規劃有：研議改進就業保險相關規定、辦理就業保險法令制度座談會及相關宣導等事宜事務。勞工選擇部分時間工作的原因，除了無法獲得全時工作機會之外，亦因為其工時較短、較具備彈性，以滿足勞工兼顧家庭照顧或農忙的需求而選擇之。因此，就中高齡婦女重返職場，或農業地區勞工閒暇任事，部分時間工作有一定的吸引力。然就部分時間工作者之權益事項，現今勞動部對部分工時勞動者之權益固然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以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以為雇主聘僱之政策指導，但是，我國社會尚普遍對派遣、部分時間工作缺乏法治認知，以致勞工多有社會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撥等權益受損的問題。這種錯誤的認知係為勞雇雙方皆存在的法律知識落差，政府應有更積極的教育宣導對策因應。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36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108年度辦理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法令制度座談會，應篩選投保單位避免重複，且特別強調聘僱部分工時勞工之投保規定，尤其強制投保與禁止高薪低報等內容，並於座談會辦理完成後，將執行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2)「勞動保險業務」之分支計畫「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及「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均編列有辦理宣導用業務費（如表），經查：「勞工保險業務」針對上述研議事項年年編列業務宣導費，然而上述業務宣導之成效並未於實施成果中有說明，宣導成效無從檢驗。勞動部應善用定期記者會、社群網站、更新官方網站及服務專線電話等方式為主進行業務宣導，降低電視、廣播及報紙等高成本方式的比重，以撙節政府支出。勞工保險年金制度變革牽涉層面廣泛，相關配套措施及修法須同步進行，然勞動部改革方案至今仍未獲得多數勞工認同，政策宣導也未見成效。綜上，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36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3)經查，預算法第62條之1：「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鑑於勞動部尚有諸多法定應執行事項，為避免業務宣導預算過於浮濫，允宜檢討現行預算配置方式，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爰針對108年度「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36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依辦理情形與執行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4)職業災害勞工之保護，應始於職業災害發生前，經查我國之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一直以來均依附於勞工保險制度下，費率久未依各行業之職業災害發生率調整，進而造成職業災害保險未能達成保護職業災害勞工之效。綜上，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之改革有急迫性。惟因勞動部之懈怠相關推動工作緩慢，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36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立法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25】","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2.鑑於人口結構改變衍生之年金制度財務衝擊，考量勞工保險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勞動部原應加強與外界溝通宣導，凝聚社會共識，以推動勞保年金改革，俾勞保年金制度之永續經營。然政府遲未完成推動年金改革，爰針對108年度「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中「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金制度相關對外宣導事宜業務」預算編列203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年改相關議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3.查我國為健全友善育兒之環境，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同法第22條則限定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配偶須就業才得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此外，為使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之受僱者不致因無收入而造成生活之壓力，因此於「就業保險法」中規劃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於今（107）年度放寬請領條件，若同時育有2位以上3歲以下子女，可同時由雙親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查，實際育嬰之情形複雜且多元，其影響之因素包括：家庭組成之關係、嬰幼兒之健康狀況、家庭之經濟狀況、雙親育嬰之意願等，可能有同時育嬰之需求，反觀現行規範限定育嬰留職停薪假僅能由雙親之一方申請，實無必要，勞動部應加以檢討該規範之正當性及合理性。再查，我國自98至106年請領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件數逐年升高，總人數自10萬9,861人提高至46萬0,492人，且請領者中女性遠高於男性，人數達五倍之差距，顯見該政策效果仍未能鼓勵男性加入育嬰之行列。此外，就財務面而言，失業給付占就業保險基金給付總額自80.1%下降至41.3%，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自6.6%增至45.7%，就業保險立法意旨乃「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反觀連年占給付總額比例屢創新高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是否符合立法意旨，及是否與既有給付相互排擠，實有商榷之必要。","綜上，爰針對108年度「一般行政」編列預算4億9,812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1)應檢討「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育嬰留職停薪限定一方申請之必要性，並研擬相關策略以促進男性投入育嬰。(2)檢討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否符合就業保險設置之目的，研擬健全且穩定的財務機制，以制度性保障各種性別之受僱者育嬰及工作權益。(3)3個月內依前開2項要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6】","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4.勞動部與其轄下單位分別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多個不同地點，公文交換及傳遞時常耗費時間且增加勞動部所產生之碳足跡。又在現代化資訊科技發展完備的今日，電子公文系統應有效的取代傳統紙本公文，且行政院已有核定電子化政府計畫，以推動政府電子化為目標，勞動部自當遵照辦理。惟查，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從101年至今（107）年8月平均電子公文使用比例竟不達70%，使用比例低落，實有懈怠之虞，爰108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勞動資訊業務」預算編列1,633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完成「鼓勵勞動部及所屬間文書往返以電子文書方式傳遞（如以電子郵件、掃描或電子公文）」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5.108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計畫編列1,552萬元，辦理各項政策推展、強化計畫管考等等，惟勞動部所送立法院審議之108年度預算書相較於以往各年度，108年度預算書欠缺關鍵績效指標，亦缺乏106年度之績效指標分析，是故勞動部不設量化之績效目標，亦不提出對應之解決之道；又對於最低工資法、派遣勞工專法等總統所提之重要政見，迄今未能提出法案，離總統任期僅剩1年半，勞動部顯然不打算落實總統競選之政見，爰針對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6.106年美國國務院的人權報告指出，台灣法律雖規定勞工有組織和參與獨立工會、罷工與集體談判的權利，但仍有許多勞工被排除在集體談判權之外，尤其任職於勞工人數不到30人之公司的雇員，只能加入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來行使他們的權利。然而，目前台灣工會的密度僅5.8%，遠遠低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平均值16%，顯示勞動部在輔導工會上積極程度不足。爰此，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預算編列2,409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並提出相關計畫，有效提升各行業「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企業及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家數」，促進勞資關係之強化建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4】","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7.108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預算編列2,857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勞工遭逢勞資爭議事件，赴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申訴以尋求政府單位介入調處，其可能提出的申請項目包括：勞動檢查與裁罰、協調、調解、工資限期給付與裁罰、訴訟救助。該項目常分屬於勞工局處不同科別所職掌。按理，勞工因為爭議案件去勞工局處申請勞動檢查，勞工局處進行檢查並針對違法事件裁罰後，應要發出工資限期給付、召開協調會或調解會議等要求雇主給付工資或其他補償金額的行政措施，而後，在雇主遭受裁罰仍不願意歸還或提出補償款，則進入訴訟程序。但是，現今每一個程序在勞工局處提出都必須各自申請，勞檢、請求限期給付薪資、調解、訴訟救助等，各為獨立的程序，並由不同的單位所承辦。這與申訴勞工所期待單一窗口，一次申請便能完成前述所有的程序，有所違背，以致對申訴勞工而言存在很高的技術門檻，尤其需要對勞資爭議程序有一定的熟悉度，非常不友善。","前述陋習於地方政府勞工局處行之有年，應有所改善，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預算編列2,85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1)開辦勞資爭議案件處理課程，召集地方政府勞工局處勞動檢查、勞資調解、勞工訴訟救助等業務承辦人參加，授予政府的各項勞資爭議調處權力，以及勞工所擁有的各項勞資爭議申訴權力等專業知識；(2)建立勞資爭議處理流程，自勞動檢查起，經過工資限期給付、召開協調會，以致提供勞工訴訟救助的整體流程，並函請地方政府就此流程建立對外單一窗口，內部案件各單位會簽的一次申請，完成整個申訴作業機制，並將前述課程計畫內容以及流程、函文，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40】","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2)鑑於我國集體勞資關係疲弱、工會效力不彰，勞動部大力推展「勞資會議」制度，試圖替代抑或補充工會之不足。查規範勞資會議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實為一法規命令，且勞資雙方間「協商決議」之法律效力不甚明確，致實務上勞資會議結論缺乏強制力。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預算編列2,85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修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針對該法第13條勞動條件之變更等「討論事項」，增訂條文、酌修文字以完善相關協商程序及契約效力之追認，促進勞資雙方平等協商對話，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1】","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3)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報告顯示，106年5月就業者1,133萬1千人，其中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非典型就業者）約為80萬5千人，占全體就業者7.1%。另據「受僱員工薪資調查」顯示，該類非典型就業者總工時為92.9小時，平均經常性薪資為15,909元，平均經常性時薪為174元，加計加班費、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後，總薪資平均為20,510元，其平均薪資不到最低基本工資。派遣工作者除面臨低薪、薪資被派遣公司抽成外，目前亦出現許多違法派遣公司剝削勞工的情況，在無專法規範下，派遣工作者常陷於弱勢之一方。日前勞動部已於105及106年，與勞工團體、雇主團體召開38場座談會，其中回收1,488份意見調查，發現有六成贊成法制化，但目前仍未有相關修法之進展。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預算編列2,85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修法之具體規劃與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8】","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8.為鼓勵企業推動工作生活平衡，營造友善職場，勞動部於103及105年辦理「工作生活平衡獎」表揚，另在103年訂定「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加強企業主管或同仁覺察員工需求及關懷技巧能力，提升主管或相關同仁之員工協助專業知能。惟查發現107年「工作平衡獎：員工協助講座」共11位績優得獎，名單內仍有4位於今（107）年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規範，包含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爰針對108年度「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策辦勞工服務」編列預算533萬4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說明與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9.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乘務人員晉用、培訓所需時間較長（司機員需2年、站務人員需1年），在不縮減班次、避免影響大眾乘車權益的情況下，臺鐵局乘務人員得因「工作具專業性、人員晉用、培訓需有特定程序及期程」，採例外縮短輪班間隔為8小時以上，然目前仍有臺鐵司機超時工作的情況發生，尤其今（107）年10月發生普悠瑪出軌事件，造成18人死亡，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調查，尤姓司機在事故前1個月有跨2曆日連續上班17小時41分的情形，事故前2至6個月也有連續14日未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的情況發生，皆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爰「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落實運輸及交通業者遵守勞動基準法之宣導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6】","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許淑華","(2)在長照2.0政策之下，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應積極熟悉長照機構聘僱人員的工作內容、薪資制度、與長照主管機關公布勞動條件之函釋命令內容，並依法督考長照人員勞動條件，以達政府一體之實質。舉例來說：衛生福利部於107年4月10日公布衛部顧字第1070110287號函，確認居家服務員於從事工作期間轉換工作場域（案家）的時間應列入工時；另107年4月30日公布衛部顧字第1071960579號函指出，居家照服員從事工作月薪制者每月薪資不得低於32,000元，時薪制者每小時薪資不得低於200元，轉場每小時最低140元等規定。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若不按該規則，則無法在勞資爭議的過程中扮演積極調處的角色，妄言輔導管轄之長照機構合乎規定。","為督促勞動部能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符合前述專業標準，爰針對108年度「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凍結50萬元，勞動部應舉辦以長照機構聘僱長照人員勞動條件為題的訓練課程：(1)以地方政府勞動主管單位業務承辦人及主管為對象，(2)課程內容包括：長照服務的範圍、機構種類、聘僱人員職業別與工作內容、規定之勞動條件、特殊工作需求（如：夜間工作、工作間轉場、工作臨時取消的責任歸屬）等，(3)課程應邀請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共同規劃，若有邀請民間長照機構參與課程規劃與講習之需，應同時邀請照顧服務員；俟前項課程規劃內容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47】","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3)108年度勞動部編列「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健全合理工時制度」預算100萬元，以辦理檢討現行法定工時制度，落實週休二日等事項。惟勞動部於91年11月20日發布勞動二字第0910058683函釋，認為輪班制勞工的例假可以得採連續二十四小時為一日，非一個完整曆日，且無任何適用上之限制。導致台鐵局運務員工出現全年無休，每天出現在工作場所執勤之情形，員工過勞情形嚴重，旅客安全也無法獲得保障。爰針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全面檢討並廢止上揭函釋，以保護我國勞工之勞動權益並維護公眾安全利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2】","提案人：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4)108年度勞動部單位預算「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健全合理工時制度」編列100萬元，檢討工時相關規定，健全合理工時規範，落實週休二日法制，維護勞工身心健康。「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經查，總統府總統、副總統與秘書長辦公室工友已公告停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而同類型工作，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及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尚未停止適用，故此公告行業適用之必要性仍須檢討。再者，「勞動基準法」修法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部分行業工作者工時指引規範仍遲遲未重新檢整。綜上，爰針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重新盤整「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核定公告與相關工時指引規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5)雖然目前「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假別多達15種，不過多數上班族卻看得到休不到。日前媒體也報導，根據人力銀行調查，發現有五成受訪者曾經因請假而遭到質疑或刁難。此外，近年來企業有關性別平等的申訴層出不窮，104至106年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中，與懷孕、生育有關之工作平等措施受理件數分別為89件、112件及123件，並分別占各年度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總受理件數之22%、25%及27%，案件數量及比例皆有所增長。其中育嬰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訴案件數，104至106各年度分別為49件、59件及63件，占各年度總受理件數之比率分別為12%、13%、14%，顯示性別平等宣導之相關工作有待加強。爰針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相關改善與檢討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5】","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10.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預算編列152萬4千元，合併凍結1/10，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經查，勞動部於「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計畫編列152萬4千元，係辦理法規整理、法規調適、編印法令及蒐集資料等業務與辦理勞動部所屬機關同仁立法理論與技術、法制作業流程及法規通報等研討課程，前述歲出計畫預算案顯有寬列超編之嫌。復查，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鑑於該單位尚有諸多法定應執行事項，為避免預算編列過於浮濫，允宜檢討現行預算配置方式，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爰凍結是項預算1/10，俟依預算辦理進度、明細金額與執行成效等分項條列，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1】","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避免身心障礙者受到歧視，立法院業已於107年11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55條、第59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但其相關子法尚未配合修正，爰針對「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預算編列152萬4千元，凍結1/10，俟相關子法完成修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3)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編有「業務費」152萬4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聘請外部法規委員出席會議；辦理法規研析、整理及審議、編印等。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請研擬相關會議及審議全程之無紙化、電子化作業，並應避免重覆編印，造成浪費。綜上，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10，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3】","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11.108年度勞動部「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203萬1千元，合計11項計畫，包括考察計畫1項、開會計畫8項及談判計畫2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行政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規定包括：(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5)考察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爰要求勞動部掌握出國報告繳交情形，發揮經費支用最大效益。【19】","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12.鑑於台灣因人口老化衍生之年金制度財務衝擊，作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之「勞工保險基金」因採確定給付制，其責任準備提列不足，導致基金財務缺口。依108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預算案說明，以106年底為基準日、投保人數985萬人為基礎，在折現率3.5%與投保薪資調整率1.4%等精算假設條件下，精算106年底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11兆0,119億元，扣除截至107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金7,759億元，尚有約10兆餘元未提存責任準備，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7%左右，未來財務缺口相當可觀。爰此，請勞動部針對年改相關議題，廣納各界意見，凝聚社會共識，以改善勞保之改革，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13.查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網站下重大職災統計網站，統計圖表僅能以IE瀏覽器閱覽，此限制對於非微軟作業系統之電腦使用者並不友善，而勞動部本部網站有針對手機推出行動版網頁，但勞動統計查詢網未開發行動版網頁。而勞動統計查詢網中許多以圖表、圖片呈現之統計數字，並不利於視障者閱覽。勞動部應責成部內各單位確保應公開之資訊不限於IE瀏覽器閱覽，並針對重要資訊統整行動版網頁，並構思如何協助視障者能掌握統計圖表資訊，以確保全體公民均能獲知重要公開資訊。爰此，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資訊公開資訊使用者友善計畫」報告，並按計畫辦理。【27】","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14.108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下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編列210萬元業務費，用於發行臺灣勞工季刊4期，內容包括主題報導、勞工心聲、最新法令解釋及國外最新勞動情形；及用於編製台灣勞工簡訊電子報中英文版6期，做為向國際傳達我國重大勞動議題、近期政策法規或相關措施等訊息之電子書。因應國人閱讀習慣趨於智慧行動裝置，並且響應公部門無紙化趨勢，應規劃紙本書報逐步數位化為適合行動閱讀之電子書，輔以社群網站擴散效果推廣至勞工族群增加閱讀量，本（108）年度預算尚有精簡之空間；面向勞工及外籍人士的訊息報刊，以厚開本的季刊形式是否符合勞工族群閱讀習慣，又以季刊之頻率是否對於重大議題之於勞工心聲的反映難以及時，對此應予以檢討；質詢時常見勞動部對於單位基層彙編這些研究數據、報導刊載內容一問三不知，顯見參採情形不佳，部會自身都未進行資料的閱讀，形同資源浪費。爰此，請勞動部說明目前刊物發行流通狀況、單位內閱讀狀況及檢視全面數位化之可行性。【31】","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15.行政院賴清德院長宣示中央部會2年內零派遣，盼由政府帶頭示範，但勞工團體擔心只是從派遣遁入承攬，對於勞工權益無實質改善。過去公家機關不乏有「假承攬、真派遣」的案例發生，並經勞動主管機關勞動檢查後實質認定為勞動派遣，所以政府未來對於避免機關再發生假承攬之情事，應該有積極處理的機制。爰要求勞動部針對經勞動主管機關檢查認定機關之勞務承攬採購案件有「假承攬、真派遣」之情事時，應請該機關立即改善，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範辦理，並知會該採購案得標廠商之勞工。【33】","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16.眾多求職者簽署「自然人承攬」契約，不論是「僱傭」、「承攬」、「委任」等方式，只要有「僱傭」關係，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多以承攬方式規避責任，導致「假承攬、真僱傭」比比皆是。惟勞動部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化多年未果，並以簡易調查推估全國派遣人數。爰要求勞動部以下事項：(1)研議派遣勞工保護法制過程，應針對派遣勞工保護及派遣事業單位管理、限制等議題進行討論。(2)儘速將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工商普查之派遣勞工及部分工時勞工統計情形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為避免機關承攬廠商發生剝削勞工的情事，要求勞動部協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訂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明列固定費用範圍應包括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給假等，保障承攬人派駐勞工之勞動權益。上開事項辦理情形，應儘速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5】","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17.108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團體協約，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編列378萬8千元，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健全派遣勞工勞動權益。惟派遣勞工專法之擬定過程困難重重，至今仍未獲得各方共識，勞動部除在「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中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亦應加速派遣勞工專法之擬定進度。爰此，要求勞動部3個月內於行政指導訂定派遣勞工工資補充及職業災害連帶責任相關規定，以確保派遣勞工權益。【38】","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18.推動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並審酌契約內是否有違反勞工法令的內容，藉以確保勞工權益係為勞動關係司業務。在長照2.0政策之下，政府與長照機構透過特約建立服務關係，就此特約關係，由政府支付費用予長照機構。按長照機構所提供的是長照服務，該服務由長照人員執行，長照2.0政策故而有高度人力需求，從事長照服務的機構故為高度勞力的事業單位。因此，無論基於政府特約案對勞動不利條件零容忍的基本立場，以及進一步對長照人員勞動條件的保障所需，都應該對長照單位做積極性的輔導。理所當然者，衛生福利部因應長照2.0所訂立的特約長照機構，對於所聘僱的長照人員應一律簽署勞動契約，該契約不得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事項。全國衛生福利部特約的長照單位包括：一般護理之家、日間照顧服務機構、安養服務機構、居家服務單位、居家喘息服務單位、居家復健單位、居家護理機構、長期照顧型機構、長照ABC單位、榮民之家、養護型機構、精神護理之家、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所聘僱之長照人員包括：行政人員、護理師、社工師、社工員、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助理生活服務員、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等，凡具僱傭關係者皆為本案所指涉者。爰要求勞動部協助衛生福利部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參考範本」及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要求特約長照機構與受僱之長照人員應簽署書面勞動契約，且該契約應確實遵守勞動法令規定，以保障渠等人員勞動權益。【39】","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19.現行勞動教育推廣以勞動權益的認知和勞動法令的介紹為主，在勞動意識與職業平等部分稍顯薄弱，然而，現今不尊重從業人員專業之事時常發生，部分民眾對於較為辛苦之行業有其刻板印象，進而影響社會並灌輸下一代錯誤觀念。職業平等之觀念相當重要，其影響層面大至社會對於各職業別的想法，小至雇主對於勞工待遇之給予。唯有建立正確勞動意識並發自內心認同職業平等，能夠尊重各行各業之專業，才能使勞動關係更加融洽。要求勞動部於108年應辦理下列事項：(1)進行規劃大專院校各項勞動權益宣導活動時，應先邀集大學及大專學生代表，共同討論並聽取意見，以利規劃最適當方式；(2)辦理國中小勞動概念活動時，應於活動前後測試，以了解活動成效；(3)各項宣導活動應包含勞動平權相關概念；勞動部應將上開辦理情形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2】","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20.推動勞資對話機制，辦理勞資會議係為勞動關係司業務。歷經「勞動基準法」以彈性安全之由進行二次修法，自107年3月1日起修正後新法全面實施，就其立論基礎而言，完善的勞資協議機制將是「勞動基準法」修正後成功與否的關鍵。惟修法後，至107年第二季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僅有87,194家事業單位，成效不彰，應積極推動之。爰此，要求勞動部辦理(1)應於108年1月底前提出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勞資會議機制相關計畫;(2)108年全國召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數應較107年召開勞資會議事業單位成長一成；(3)應將地方政府於108年第三季、第四季各縣市及直轄市召開勞資會議事業單位數量呈現於勞動部網站；上開計畫應於時程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3】","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21.今（107）年7月4日監察院提案糾正勞動部對於「勞動基準法」第34條「輪班間隔11小時縮短為8小時」以及第36條指定「放寬七休一」適用例外行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研商會議倉促草率、勞方產業代表性不足、未能詳細記載反對理由、對於勞方所持反應意見回應未見透明，程序及實體面均欠周延，而勞動部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報例外需求行業，亦欠缺嚴謹明確之必要性審核標準，致有「把關機制形同虛設」、「例外變原則」等質疑之重大疏失。爰要求勞動部1個月內針對前揭監察院糾正案之內容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第34條及第36條例外行業審查標準」、及「第34條及第36條例外行業適用必要性之審核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48】","提案人：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22.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編列150萬4千元，以辦理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訓練業務。經查：勞動部及教育部於104年分別發布行政指導原則，將專科以上學校之兼任助理分流為「勞僱型」及「學習型」。104年至107年6月止，勞動部針對專科以上學校之兼任助理實施勞動檢查42家，其中違反相關法令者4家。惟教學助理於108年度起一律歸類為勞僱型，研究助理仍適用分流機制，爰此，請勞動部應持續監督各大專院校遵行法令情形，為避免學校損及兼任助理之勞動權益，請勞動部協助教育部向大專院校針對常見違反勞動法令情形進行宣導，避免學校未依法辦理兼任助理相關事宜。【49】","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23.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編列150萬4千元，以執行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經查：勞動檢查大專校院針對兼任助理，目前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各地方政府辦理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之申訴或爭議案件檢查，已依該部發布之指導原則就其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與其他法令規定綜合判斷學校與兼任助理間之僱傭關係；然自該指導原則訂定後至107年6月底止，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案件合計實施勞動檢查42家，其中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者計4家。顯示大專校院針對學生兼任助理，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教育部規劃自明（108）年起現行教學獎助生（即「教學助理」）不再進行學習型及勞僱型之分流措施，擔任教學獎助生之大學生3.7萬人及現行屬勞僱型之教學助理1.6萬人，未來一律歸類為勞僱型，並均享有勞健保等相關保障。綜上，鑑於104年間分流措施實施後，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為保障學生權益，宜持續檢討相關規定、釐清勞動契約關係、監督改善各大專校院遵行狀況。請勞動部協助教育部於全國大專院校校長會議等平台，主動向各校宣導如何辦理兼任助理勞動權益相關事宜。【50】","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24.91年11月20日勞動部發布勞動二字第0910058683函釋，認為輪班制勞工的例假可以得採連續24小時為一日，非一個完整曆日，且無任何適用上之限制。導致臺灣鐵路管理局運務員工出現全年無休，每天出現在工作場所執勤之情形，員工過勞情形嚴重，旅客安全也無法獲得保障。爰要求勞動部檢討91年11月20日勞動二字第0910058683號相關函釋，並每2個月將檢討及進度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全體委員，以保障勞工權益。【52】","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25.目前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計40個業別，然中央主管機關僅對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監護工，以及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二者訂定工作指引。又該二者中，保全業指引已近3年未修正，社福機構更達7年未檢討。至於各地方主管機關，針對適用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工時規範，則多未訂定審核指引；少數有訂定者，其所規範之業別亦不全面，致使第一線審核人員難以實質把關而濫行核備。是故，爰要求勞動部於9個月內，全面盤點自民國106年1月以來，我國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其勞動契約之核備狀況（盤點內容應包括：各地方核備各類工作者之人數，以及約定之單日正常工時、延長工時與全月總工時上限平均）；並針對後續如何加強、完整規範「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實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報告。【54】","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26.近年來育嬰留職停薪申訴案件數仍居高不下，查「性別工作平等」申訴類別包括：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過去在104至106年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中，與懷孕、生育有關之工作平等措施受理件數分別為89件、112件及123件，申訴案件占比甚高，其中育嬰留職停薪政策推動多年，但成效有限，相關宣導效益不彰，另「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有關彈性工作時間之規定增修部分，應蒐集各界意見落實機制，爰要求勞動部針對事業單位加強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措施之宣導，並進一步瞭解受僱者對於運用彈性、調整或減少工時之實際情況及需求，積極研議「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有關彈性工作時間之規劃作法，落實保障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權益，俾達成友善職場之願景。【56】","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27.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編列231萬元，以推動就業平等、性騷擾防治等業務。經查104至106年有關懷孕、生育之申訴案件數分別為89件、112件、123件，占各該年度所有性別工作之22%、25%、27%，比例逐年上升，顯示勞動部於勞工之性別工作平等保障仍有待加強。爰此，要求勞動部加強督促雇主遵守法令規定及建立性別工作平等觀念，以落實保障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權益，並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7】","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28.鑑於實務上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多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雇主違反前開規定，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亦未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以事業單位罰鍰。爰要求勞動部持續就申訴個案，責成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為合宜之處置外，並於辦理勞動行政首長聯繫會報提案，加強聯繫溝通，以確保勞工權益。【59】","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29.勞動法令及其相關函釋影響廣大勞工權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年有上百萬人使用，瀏覽量達上千萬筆，是民眾了解勞動法令及其函釋非常重要的查詢管道，有鑑於該系統查詢介面仍未臻完善，造成民眾查詢使用諸多不便，故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之查詢介面仍有很大改進空間，爰要求勞動部下（109）年度應寬編經費，增加該查詢系統之預算，以優化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之功能，使查詢介面之建置更加周延完善，並符合人性化操作，以便利民眾查詢及了解勞動法令資訊，方能落實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60】","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30.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議題，長期以來受到各界關注，國家政策應配合保障醫療勞權的趨勢，具體落實醫師勞動權益之保障。惟醫師工作性質特殊、專業性高、養成時間長，納入「勞動基準法」除牽涉醫師人才培育規劃及醫院人力配置調度外，更與民眾就醫權益息息相關，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必須同步考量遵循工時、例（休）假規定所可能造成的人力缺口與相關影響。為化解外界疑慮，爰要求勞動部應與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銓敘部等機關積極協調，就適用之對象及範圍詳加釐清並分析利弊得失、研議完善補充人力培訓及配套措施後，始辦理相關法制作業，並持續對外充分溝通，以保障民眾就醫權益為出發並同時改善醫師勞動條件。【64】","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31.勞工保險普通事故部分，依104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之精算評估報告書，104年度後首次出現保費收入不足支出年度為107年度。查勞保普通事故部分106年度「保費收入」3,557億1,600萬元，「保險給付支出」3,829億3,100萬元，「其他收支」淨額負5億1,000萬元，收支相抵後保險收支短絀277億2,500萬元，較精算報告提早1年出現差短，雖加計「投資收益」530億9,700萬元後，106年度仍呈收支賸餘253億7,200萬元，爰普通事故責任準備提存餘額為7,786億7,300萬元，惟普通事故保險支出超逾保費收入仍屬重大警訊，再者倘投資績效未如預期，106年度當年責任準備仍有遭侵蝕可能，宜及早因應。108年度預計加計「投資收益」後仍出現收支差短，均較精算報告預估年度提前1年，為免基金餘額遭侵蝕而提早出現負值，勞動部應儘早因應，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66】","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32.勞工保險業務含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部分，關於普通事故部分，108年度保險收支短絀743億3,400萬元。106年度勞保普通事故部分保費收入不及支出，較精算報告所示之107年度提早1年出現短絀，108年度勞保普通事故部分預計加計投資收益後仍出現收支差短，亦較精算報告預估之109年度提早1年。由於我國人口結構呈現少子化及高齡化趨勢，伴隨之年金支出持續擴增，108年度雖將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9.5%調高至10%，仍出現收支差短；查「勞工保險條例」第69條：「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以及民國97年7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有關年金制度之修正條文，同時通過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行政院應於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清算勞保潛藏債務總額，建請自民國九十八年起分十年平均編列預算撥補。」，然至今仍未見編列預算撥補，致使勞工保險基金潛藏債務缺口越滾越大。為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避免基金餘額遭侵蝕而提早出現負值，請勞動部研議訂定具體財務撥補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及早因應。【67】","提案人：陳靜敏","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33.107年度立法院審議勞動部預算案之決議(十)關於性別平等部分略以：「……女性因懷孕遭資遣、解聘、惡意調職、不續聘等時有所聞……，顯見勞動部推動職場平權有待強化，……」。性別工作平等申訴類別包括：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及工作平等措施，104至106年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中，與懷孕、生育有關之工作平等措施受理件數分別為89件、112件及123件，分別占各年度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總受理件數405件、440件及463件之22%、25%及27%，於案件數量及比例上均成長；尤其育嬰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訴案件數居高不下。行政院107年7月已核定「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年）」，勞動部執行之主要工作項目，包括「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彈性工作時間規定」應儘快蒐集各界意見，瞭解彈性工作時間實際需求以及增修法規或指引等可行性，以落實保障友善職場之願景，勞動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推動方案。【68】","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34.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之資料，自102年開始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之案件逐年成長，且其中「工作平等措施」一項更是穩定成長，從102年的47件成長至106年的135件，足顯我國如生理假、育嬰假、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復職等各項工作平等保障措施仍有長足之改善空間。此外，行政院核定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中，勞動部執行的工作項目為「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彈性工作時間規定」，更顯示相關工作平等措施儘速監督健全之重要性。勞動部應注重職場之母性保護原則，持續研議如何確保職場之性別友善措施，研議彌補現行產假、育嬰假與國外之差距，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產假最低應有14週，以及增加有薪休假等措施讓不同性別之勞工不致因家庭照顧等因素而在職場受阻。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具體規劃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69】","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吳玉琴    林靜儀","35.立法院於100、102、103、104、106、107年度皆對勞動部預算作成決議，要求儘速提出派遣勞工保護法案。然而，勞動部103年提出草案遭退回後，至今仍未完成研擬並提出相關法案之草案，也未能得見針對勞動派遣更多的委託研究，包括派遣勞工於各行業就業情況，以及派遣產業分析等，更遑論對於良莠不齊之派遣公司之管制措施，使之以穩定僱用的不定期契約來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綜上，勞動部應為政策研究與立法不力進行檢討，應儘速針對派遣勞動進行各項研究，了解諸如於各行業的分布等，並且研議如何管理非穩定僱用、以登錄等方式規避雇主責任之派遣公司，妥善立法保護派遣勞工權益。請勞動部於半年內提出「派遣勞動政策立法具體規劃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0】","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吳玉琴    林靜儀","36.有鑑於我國遠洋漁業遭歐盟判定為打擊非法捕撈漁業不合作國家，舉出黃牌至今約3年，其中關鍵原因之一即為我國遠洋漁業漁工勞動環境惡劣，更時常傳出虐待漁工情事，近期更傳出漁業團體要求漁業納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適用範圍。海上作業與陸地作業性質雖有不同，惟漁工之勞動權益不容忽視，勞動部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積極配合訂定強化遠洋漁工勞動環境之稽查計畫，定期公布違規雇主及裁罰情形，並納為其日後僱用外籍漁工核准與否之裁量標準，以確保漁工勞動權益，裨益我國早日解除歐盟黃牌警告。【71】","提案人：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37.查我國因應身心障礙者之交通需求，提供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分別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委託社會福利機構或客運公司承辦。但查，復康巴士駕駛長年面臨薪資所得過低及工時過長等問題，尤有甚者，某承接許多地方政府該業務之某基金會，更遭某地勞工局多次認定其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違法事由包括：未給付加班費、工時超過該日上限及連續工作4小時未提供休息時間，為此該基金會之企業工會更於今（107）年發起罷工及抗議行動。再查，地方政府復康巴士總量為2千餘輛，因應國家重點政策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之上路，復康巴士除服務身心障礙者之接送外，亦提供長期照顧計畫之交通接送服務。因應服務對象的拓展及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可預期復康巴士之使用需求將提高，而復康巴士駕駛所負擔之勞務將更加沈重，又復康巴士服務乃攸關本國重點政策及弱勢族群之權利，因此加強司機之勞動條件之保障，提供友善的職場環境，更顯必要。耑此，爰要求勞動部：(1)將復康巴士服務列為108年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之範圍，若查證有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情事，應立即裁罰，並提出完整之調查報告；(2)遭裁罰之事業單位清冊應提報衛生福利部，並加強勞動條件相關輔導；(3)2個月內依前開二項要求提出書面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2】","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38.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前段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按司法院釋字726號解釋理由書：「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核備等要件，係為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避免特殊工作之範圍及勞雇雙方之約定恣意浮濫。……勞方在談判中通常居於弱勢之地位，可能受到不當影響之情形，（核備程序）亦可藉此防杜。」。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立法目的及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理由書可知，核備程序乃是因勞資權力地位不對等，為避免雇主濫行要求勞工簽訂第84條之1之規定進而規避「勞動基準法」之責任所特設之核備程序。然目前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計有40個業別，中央主管機關僅對其中二者訂有指引，其他38種付之闕如，且該二者之中，保全業之指引已有近3年未經檢討，社福機構之指引更已達7年未經檢討。又各地方主管機關多無訂定審查標準，有訂定者，其審查標準所規範之業別亦不全面，且各縣市完整度亦不一，致使第一線之審查者難以實質把關。勞動部應針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儘速研議為各類工作者訂定指引，並且對現有之指引進行持續檢討，確保其工作時間對勞工之身心健康不致構成重大影響。請勞動部於半年內提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工時指引制定與檢討進度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73】","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吳玉琴    林靜儀","39.勞動部轄下之「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其中一項重要的政策為「勞工權益基金」之補助。勞工權益基金旨在推動委託辦理之「勞工訴訟扶助專案計畫」，對於勞資爭議的弱勢勞方而言具有相當重要之意義。然而該基金於108年度預算當中，來源與用途相抵後將短絀3,060萬元，勞動部之「勞動關係業務」在捐助本基金之預算當中，比前一年度的3,000萬元減列了500萬元，僅列2,500萬元，使得「勞工權益基金」之短絀缺口更加擴大。按此情況繼續下去若無改善，該基金將於3年內支用殆盡。此外，「勞動事件法」已順利通過，未來針對勞動訴訟之補助內容，為因應新法上路，勞動部也應該重新規劃擬定，並修改「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其中針對訴訟前法院調解衍生出之相關費用，應予以放寬納入補助。爰請勞動部(1)針對政府捐助「勞工權益基金」之政府捐助款進行檢討，以確保該基金之永續；(2)因應「勞動事件法」通過後之訴訟補助內容重新進行規劃，並修改「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4】","提案人：陳靜敏","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40.勞動部為國家常設二級單位，然自民國76年8月1日設立以來，均以租賃辦公廳舍的方式作為部會運作之場所，每年租金花費約6,000萬元，至民國107年止，已屆滿31年，已花費約18億元，此舉如同黑洞般蠶食人民納稅錢。在國家財政艱困的情況之下，勞動部究竟要租到何年何月？彷彿已成為謎團，連勞動部自身也無明確答案。早在立法院第5屆第4會期（92年11月24日）就已有主決議要求勞動部必須有所為，近期立法院審議勞動部105及106年度預算，均針對該部尚未擁有自有辦公廳舍，提出請該部積極尋找適當建築物，評估以無償撥用、都市更新、調配其他機關搬遷後空出之原有辦公廳舍或合理價格租用等方式處理，以解決該部辦公廳舍需求之決議。唯獨勞動部遲不理會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所作成之預算主決議，此舉已與「預算法」第52條相違背，應即刻檢討缺失。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改（103年2月17日）後擴編為勞動部，惟「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僅能容納2個署級單位，爰未於102年底進駐，該進駐而未進駐，此有賴勞動部加以說明。為早日解決勞動部辦公廳舍之問題，爰要求勞動部會同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等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涉及與勞動部辦公廳舍有關事項之部會，於108年2月底前召開「解決勞動部辦公廳舍」之會議，該會議由勞動部部長主動召集親自主持，而與會部會均須首長出席討論，並於108年5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時程暨規劃之專案報告，以正視聽。【75】","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2億5,978萬8千元，減列：","(一)第2目「保險業務」10萬元。","(二)第5目「勞工退休金業務」1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2億5,958萬8千元。【80.85】","本項通過決議13項：","1.勞動部與其轄下單位分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多個不同地點，公文交換及傳遞時常耗費時間且增加勞動部所產生之碳足跡。又在現代化資訊科技發展完備的今日，電子公文系統應有效的取代傳統紙本公文，且行政院已有核定電子化政府計畫，以推動政府電子化為目標，勞動部自當遵照辦理。惟查，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近3年電子公文使用比例低落，且查勞工保險局之電子簽核比例近2年不升反降，實有懈怠之虞，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366萬2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完成「鼓勵勞動部及所屬間文書往返以電子文書方式傳遞（如以電子郵件、掃描或電子公文）」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7】","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2.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編列3億9,639萬2千元，依其說明係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10月31日發資字第1061502804號函核定勞工保險局電腦主機系統採購暨應用系統轉移計畫，然「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下列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22條規定：「凡經列入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內之各項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各主管機關依行政院訂定之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規定擬編。」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係各機關參照行政院施政重點、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及其他重要施政事項所擬訂之具體計畫作為，其完整計畫內容宜主動公開。且「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15點亦規定：「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登載於機關網頁及行政院相關計畫管理系統。」。本項計畫說明其依據國發會之函文，而非行政院核定函文，是故，能否編列該項預算不無疑義。另就107年度執行中之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檢視勞保局網頁上之公開資訊專區，並未就上述計畫主動登載，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8】","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3.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2,089萬3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編列6億2,089萬3千元，辦理納保業務、保費業務、普通事故給付、職業災害給付、農保業務、農民職災保險業務等，惟勞工保險局年度施政重要計畫之重要計畫項目僅2項，實施內容亦無具體明確之質化或量化目標，故難以評斷108年度勞工保險局業務重點，相關保險業務因欠缺量化目標，恐對勞工朋友之權益造成損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9】","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2)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編列6億2,089萬3千元，辦理各項保險業務，落實保險及其他受託（任）業務，提升服務品質，以正確、迅速、安全核發各項給付、津貼、退休金等等安定勞工及其家屬生活，且自107年11月1日開始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其業務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經查，近年勞保黃牛不法案件頻傳，代辦業者以「勞工褓姆」身分自居，穿梭於診間與病房招攬生意，運用各種手段幫病患取得職業傷病證明，再從中抽取二到三成甚至更高的佣金。對於教育程度較低落、不熟悉電腦或文書作業的勞動者而言，政府行政部門提供的資訊與協助仍非常不足，造成代辦業者有不當牟利的空間。農保職災試辦已正式上路但宣導仍不足，恐讓不法人士介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儘速檢討改善，除加強對民眾宣導外，亦須針對此一現象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綜上，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1】","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4.勞工保險是勞工最基礎的社會保險，確保勞工能得到應有的社會安全網照顧是主管機關應盡之業務。我國目前勞工保險之申訴與裁罰案件，106年已對2,878件、6,456人開罰，107年至今已對1,875件、4,397人開罰，然經查勞工申訴包括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工保險等，僅有勞工保險並未建置單一窗口之便民服務，未提供申訴者案件編號，使得申訴者難以追蹤案件進度，在勞工保險、確認勞雇關係等諸多細節裡心力交瘁。綜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參照如新北市政府等地方政府建置有助於勞工追蹤申訴案件進度之系統，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企劃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915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工保險局針對「建置勞工保險申訴單一窗口便民服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2】","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5.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納保業務」預算編列7,523萬8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路申報業務成效不彰部分，應加強宣導以增加投保單位使用網路申報意願，提升網路申辦單位數及申報異動量。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對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3】","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6.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業務」預算編列1億2,072萬3千元，有鑑於勞工退休金新制中，勞工個人可於每月工資6%內自願提繳，並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享有稅賦優惠。由於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可增加日後領取之退休金，惟目前勞工個人自願提繳人數僅有47萬人，占整體勞工比例相對低，亟待提高其提繳意識，以提高勞工老年經濟生活之保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宣導，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對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6】","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7.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中「職業災害給付業務」項下編列5,226萬1千元，用以辦理相關業務，然106年勞工保險局受理申請保險給付核定案件約為222萬件，其中被保險人不服核定，提起勞、就保爭議審議案件數量計有3,769件，在爭議審議案件類型中，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兩類型合計約占六成五；從爭議審議審定結果來看，撤銷原核定案件計1,110件，撤銷率為29.45%，若以勞工保險局自行撤銷率來看，有20.8%爭議案件由勞工保險局自行撤銷。我國爭議審議制度曠日廢時常常一審就是8個月，這期間蒙受損害的勞工須自行吸收醫療費用，時間與金錢壓力無疑是對受害勞工的二次損傷，勞保爭議核定尚有改善之處，爰請勞工保險局辦理各項給付業務時，應審慎嚴謹處理各申請案件，以維護勞工權益。【84】","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徐志榮    陳宜民","8.有鑑於我國「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除勞工於國定假日、週休二日等放假日到職者外，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然而我國健保現行規定事業單位為勞工辦理加保得提前10天加保、指定到期日生效，形成勞、健保案者規定不一情形，徒增一般事業單位困擾。又我國企業形態多元，中小型企業眾多，勞工勞、健保加保事宜多非專人處理，勞保強制當天方能辦理加保，易有辦理不及導致勞工權益受損之情形。爰要求勞動部應研議「勞工保險條例」修法改採得事前申報、指定日期生效之申報方式可行性，以保障我國勞工權益。【87】","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9.電子化政府一直是我國長期推動的政策，而政府網站相當於政府為民服務的虛擬門市，隨著上網人數逐年增加，顯示政府網站服務需求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為民眾經常性使用之政府網站，已累積5億人次使用者閱覽，有鑑於網路技術日新月異，為提供民眾更優質的使用經驗，建請勞工保險局規劃研議優化勞工保險局官網，符合行動裝置瀏覽之介面，以利強化與民眾溝通，增進使用便利性。【88】","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10.隨著行動時代來臨，民眾日常生活與網際網路的連結越來越密切，政府網站及社群網絡成為機關為民服務的虛擬門市。為強化民眾瞭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辦理之業務，並有效向民眾宣導各項勞保與勞退資訊，勞工保險局應積極運用網路宣導優勢，製作適合網路宣導之影片，並運用具有70萬餘粉絲之勞工保險局臉書網頁做為宣導媒介傳播所製作之宣導影片，運用社群媒體特性放大宣導效果，以利民眾更充分了解勞保與勞退相關權益與資訊。【89】","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11.根據勞動部資料統計，原住民勞工職災發生機率是所有產業平均的一．六倍，但全台原住民勞工保險投保率偏低，若發生職業災害，都將直接衝擊族人家庭經濟支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宣導勞工（就業）保險給付權益，多元運用媒體管道推出原住民投保宣導，增進雇主及原住民勞工建立正確投保觀念，提升未加保原住民勞工之投保意願。【90】","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12.為保障原住民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權益及維護其工作安全，勞工保險局應向原住民加強宣導加保之重要性，配合原住民歲時祭儀節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派員進行駐點服務，提供勞、就保權益及法規等業務宣導資料，並開放現場諮詢，說明參加勞工（就業）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增進雇主及原住民勞工建立正確投保觀念，並強化原住民之投保意識，提升未加保原住民之投保意願，進而提升納保率。【91】","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13.農民職業災害保險開辦在即，除相關人力、辦公地點、資訊系統及收費機制等軟硬體措施勢需即刻到位外，關於給付案件之審核部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雖有經年勞保職災審核經驗，但農民工作性質與一般勞工不同，農地工作職災事故原因之審查難度高，職傷與其自身疾病之關係較難區分，且較難判斷受傷後合理休養期間，爰主管機關宜儘速訂定相關審核標準及程序，俾利新開辦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順利運行。勞工保險局並應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推動方案。【92】","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7億2,131萬元，減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1,631萬元。","【93.94.95.96.97.99.100.101.103.105.106.107.109】","本項通過決議9項：","1.108年度「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總數3億9,187萬7千元，編列於勞動部500萬8千元，及勞動力發展署所轄各相關單位3億8,686萬9千元。貿易協定包括：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FTA（自由貿易協定），以及WTO（世界貿易組織）下的TISA（服務貿易協定）等，本項預算的對象包括：所有遭受自由貿易協定影響的行業與勞工，有限於故有執行程序依序為申請人、經濟部、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勞動部，以至於勞動主管機關處理貿易協定所造成的問題的態度為被動，等待自覺受損的人來申請審查，無積極之效，故前審查106年度「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時，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有主動的救濟策略以為解凍條件。其後勞動力發展署提出：透過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署主管的「大量解僱」本國勞工訊息，得知事業單位異動的訊息後，主動提報事業單位異動訊息給經濟部，以確認事業單位是否有赴中國投資的申請案，並主動提報該產業於經濟部以移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去認定，經確認的產業與該產業的勞工，即進入本案的處理機制。歷時2年應檢視該措施的執行成效，爰凍結108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包括：(1)106及107年度之申辦案件總數與受惠勞工人數；(2)由事業單位、受雇勞工提出申請數目各為多少；(3)透過主動通報機制服務的事業單位數目與受惠勞工數目，以及其中有多少案件為勞工主管機關主動察覺案件移轉者；(4)研議事業單位之移工如有大量終止聘僱關係者，主動確認該事業單位是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協助措施適用對象，提供後續輔導等內容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後，始得動支。【98】","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2.勞動部與其轄下單位分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多個不同地點，公文交換及傳遞時常耗費時間且增加勞動部所產生之碳足跡。又在現代化資訊科技發展完備的今日，電子公文系統應有效的取代傳統紙本公文，且行政院已有核定電子化政府計畫，以推動政府電子化為目標，勞動部自當遵照辦理。惟查，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近3年電子公文使用比例低落，且查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之電子簽核比例近2年不升反降，實有懈怠之虞，爰凍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88萬2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完成「鼓勵勞動部及所屬間文書往返以電子文書方式傳遞（如以電子郵件、掃描或電子公文）」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2】","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3.有鑑於106年我國兩性勞動力參與率58.83%，其中女性勞動參與率雖由97年49.67%，持續上升至106年50.92%，且在25至29歲達到最高峰為89.73%，然而在婚育年齡之際（30至34歲）即開始下降，據相關統計發現多數在職女性常因結婚、生育、家庭照顧負擔等因素，提早退出勞動市場，或者面臨失業問題，然婦女一旦離開職場後，想再重回職場將遇到許多困難，顯見政府目前提高婦女再度就業機會，協助婦女重返職場之工作成效不彰。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億7,76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就營造女性友善職場環境與加強民間團體及事業單位僱用二度就業婦女等誘因之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4】","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4.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764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計畫編列764萬7千元，辦理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促進工作、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計畫，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辦理在職勞工職務再設計相關業務，經查：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權益，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私立義務機關（構）應有一定比例進用身心障礙者，截至107年6月底，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全國公、私立義務機關（構）總數1萬7,207家，惟仍有公立單位33家、私立單位1,628家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顯示主管機關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協助仍有待加強之處。","身心障礙者每月平均薪資僅各業一般受僱員工之65%，且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偏高。105年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顯示，身心障礙就業者平均每月經常性薪資為2萬5,939元，與整體就業之一般受僱員工每月經常性薪資3萬9,729元相較，低1萬3,790元，又105年度身心障礙受僱者有21.5%係從事非典型工作，包括：部分工時、定期契約及勞動派遣等工作類型，至於從事非典型勞動原因，以「找不到合適全時正職工作」為主（58.33%），其次為「體能限制，只能從事部分工時工作」（28.75%）。綜上，近年身心障礙者失業率雖逐年下降，惟失業率仍較全體民眾失業率高，又身心障礙者每月平均薪資僅各業一般受僱員工之65%，且從事非典型工作比例偏高，顯現出身心障礙者面對就業困境高於全體民眾甚多，宜檢討並研議改善。爰此，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針對「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5】","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2)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764萬7千元。原住民加入國保近5年的人數及趨勢如下：","","近5年國民年金保險原住民被保險人人數均成長，並無下降的趨勢，顯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針對原住民促進就業績效不彰，為促進原住民就業，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加強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6】","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5.直接聘僱自97年起開辦，先以重新招募同一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為優先對象、98年開放其他業別、101年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104年起與來源國合作推動「專案選工」服務、105年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外籍勞工3年工作期滿得免出境之規定，擴大受理期滿續聘、期滿不續聘轉出與期滿轉換業務、107年推動外籍勞工直接聘僱申請案線上申辦作業。然106年底媒體報導指出：「就業服務法」取消移工3年出境1日規定，造福不少移工，勞動部直聘中心卻意外因為業務量爆減而要在今（107）年裁掉7個據點，也就是說，只保留台北的聯合服務中心。另外就勞動部的統計得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於105年11月3日公布實施後，直聘中心服務的移工人數自105年當年25,758人快速降至106年7,082人，預估今（107）年的人數維持在去年的狀態。因「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意外降低直接聘僱的需求，實為統計之錯誤解讀。直接聘僱業務推廣的高峰期在104年26,015人。當年的移工人數為587,940人，也就是說將近59萬的移工，只有4%的移工使用直聘。並儘管「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規定移工3年免出境1日，然無論初步聘僱、或是期滿接續聘僱，皆有提出申請的需求，亦即：皆可使用直接聘僱。因此，直聘使用人數銳減，非修法所致，而是修法後該使用改為透過人力仲介辦理聘僱所致。爰分署業務減縮不宜增加預算，並為督促持續推廣直接聘僱業務，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1億2,475萬5千元，除人事費用外凍結1,000萬元，請勞動部就原採用直聘之雇主於「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法後，改透過人力仲介辦理聘僱致使用直聘服務人數銳減，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7】","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6.有關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及高屏澎東分署，轄區幅員廣遼闊，又涉及都市原住民群聚區域及偏鄉之原住民族地區，然而原住民族之失業率仍居高不下，尚無針對所轄地區之原住民族辦理相關協助業務，實應有積極作為。查勞動力發展署對原住民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雖編列相關預算及推動各項計畫，惟原住民族失業人數仍多，部分原住民團體對計畫內容不熟悉，影響計畫之提報。為有效協助原住民就業，勞動力發展署應積極運用各項職業訓練計畫等政策工具，協助原住民因應重點產業發展趨勢培養工作技能，運用多元就業促進相關計畫等，積極辦理就業媒合工作，協助都會區及原鄉部落之適性就業，並運用多元培力就業計畫，寬列補助扶植都會區及原鄉地區之原住民團體，促進地方產業發展，創造更多在地就業機會。請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於3個月內提出協助原住民就業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2,104,108】","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許淑華    陳宜民    陳靜敏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7.查107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預算115萬7千元，進行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惟青年就業讚計畫自105年8月停止新案認定，明師高徒計畫亦執行數年即告中止。另教育部自106年起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勞動部配合訂定及推動「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由經濟部等各部會提供優質職缺，教育部推動參加計畫名單，勞動部辦理媒合作業，以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先進行職場學習體驗，惟該計畫媒合錄用人數與預計完成媒合目標差距甚大，應予檢討。為使該等政策順利推動及經費有效用於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請勞動力發展署加強相關計畫之進度管控，確實掌握執行情形，並請於3個月內提出協助青年就業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3】","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8.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計畫編列764萬7千元，辦理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促進工作、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計畫，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辦理在職勞工職務再設計相關業務。依據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等資料分析，105年12月最新之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參與率僅20.41%，失業率高達9.17%，全體民眾勞動參與率58.75%，失業率3.92%，全體民眾勞動參與率為身障者二．八八倍，身心障礙者失業率為全體民眾之二．三四倍，顯示改善與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方案，仍需精進作為。勞動力發展署應針對上項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改善方案。【118】","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9.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第2目第3節「就業服務」預算數1億7,765萬8千元，其中「獎補助費」1億7,620萬5千元，受補助單位不明，補助比例不清楚、補助經費分析表也未列出相關細項，該筆經費流向未盡詳實呈現，無法落實計畫控管與運用。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儘速提出檢討並將補助明細列入補助經費分析表中。【119】","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8億0,922萬9千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22項：","1.勞動部與其轄下單位分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多個不同地點，公文交換及傳遞時常耗費時間且增加勞動部所產生之碳足跡。又在現代化資訊科技發展完備的今日，電子公文系統應有效的取代傳統紙本公文，且行政院已有核定電子化政府計畫，以推動政府電子化為目標，勞動部自當遵照辦理。惟查，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近3年電子公文使用比例低落，且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電子簽核比例近2年不升反降，實有懈怠之虞，爰針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443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完成「鼓勵勞動部及所屬間文書往返以電子文書方式傳遞（如以電子郵件、掃描或電子公文）」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0】","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2.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909萬8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依據106年11月監察院之糾正案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組織之建置目的，旨在健全事業單位因應職災風險特徵之自主管理能力，然勞檢機構對事業單位之規模及勞工人數一直難以確實查核，部分事業單位遂藉此怠於設置，主管機關復疏於督導，則失法令規範之目的，亟待檢討改進。」但遍查勞動部預算書第4至6頁職業安全衛生署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均無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組織之建置推動，致如影響民生鉅大之台鐵、台電、中油等均因缺乏安全系統肇災，該分支計畫形同具文，爰針對「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909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組織建置推動執行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6】","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2)行政院與勞動部自105年起開始關注並改善我國勞動檢查員員額以及我國勞工之比例，也因此勞檢員人數在近年也有顯著提昇。隨著各界對於勞動檢查之逐漸認識，不僅針對勞檢人數之關注，也針對勞動檢查的普及程度懷有更高度之標準，顯現台灣社會對於勞動權益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的重視。然而，追求勞動檢查的績效與勞動檢查員本身的勞動條件，在現行資源不足的情況之下產生競合，發生「勞檢員過勞」的悲歌。過去也曾發生過勞檢員單月加班時數超過70小時之案例，以及勞檢員業務量大需要加班卻領不到加班費的情況。這顯現的不僅是當今勞檢員員額不足的問題，勞檢員的勞動條件也應該進行全面檢討與改善。","針對員額不足問題，勞檢員勞動條件是否足以吸引人才，需要檢討。勞檢員需要經過半年期間訓練才能夠正式執行業務，然而現今諸多勞檢員都是一年一聘的約聘人員，實際上流動率高，不利業務之穩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進用管道是否適當，以及進用待遇是否合乎民間薪資水準。此外，經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檢查人力提升計畫」在補助地方直轄市部分，106年補助134人；面試錄取94人；到職70人。顯示有24人錄取卻不願到職。其中某市政府，補助15人，面試錄取7人，最後卻僅有1人到職，勞動部職安署應掌握其中原因，並針對問題進行改善。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909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安署針對勞檢員進用人數目標、進用管道、勞動條件進行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0】","提案人：陳靜敏","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3)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909萬8千元，辦理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等業務。根據106年勞動部安全衛生勞動檢查，違法情形最多者包括未設置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未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未遵守防過勞條款，更有企業誤認僅有製造業需設置專任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皆屬管理層面缺失，顯見我國事業單位對於職業安全規範之認知仍停留於硬體機械設備層面，並未精進管理人員知識技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加強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措施之輔導計畫及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1】","提案人：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3.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1,169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每年對職災發生率為高風險、高違規及高發生率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執行職業失能災害預防、火災爆炸預防、屋頂墜落災害預防等專案檢查，然近3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卻居高不下，以製造業為例，機械切割夾捲災害受災勞工數仍逾5千人，顯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目前推動預防職業災害之工作成效有限。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1,16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保障勞工工作安全、降低目前高風險、高違規、高發生率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發生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4】","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2)新預告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增訂第277條之1，增訂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呼吸防護措施，包括：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防護具之選擇、使用、維護與管理、呼吸防護教育訓練、成效評估及改善等，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據以執行；勞工人數未滿100人以執行紀錄或文件替代。然而，目前職業安全衛生署僅有公告呼吸防護具選用參考原則，未公告呼吸防護技術指引，另須明確界定何種資格之人員可以進行選擇防護用具前之生理評估；針對未滿100人勞工之單位，應確保執行文件或紀錄之監督考核機制，以確保此紀錄配合作測及健康檢查結果，能有效避免職業病發生並可用於訴訟舉證之用。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1,16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建構呼吸防護計畫指引與監督機制」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5】","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4.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編列1,169萬5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為督促雇主遵守法令，勞動部於104年起訂有勞動條件檢查目標廠次。然經查發現，105及106年度均有部分地方政府未能完成預定之勞動檢查目標廠次，其中105年度有6個縣市政府未達預計目標，106年度除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及澎湖縣外，其餘18個縣市勞檢達成率均未達100%。此外，各縣市政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時之處分率差異極大，且罰鍰金額也相差甚鉅，顯示近年來各縣市政府不僅在勞動條件檢查達成率存有差異，在執行時也有寬嚴不一等情事，勞動部在督導方面確有疏失。爰此，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編列1,16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研議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與相關檢討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2】","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2)近年地方政府針對勞動條件檢查之平均處分率分別為19.10%、21.52%及19.80%。觀察同年度各縣市政府間之處分率發現，105年度高雄市政府處分率32.04%最高，以澎湖縣政府之1.48%最低；106年度彰化縣政府處分率41.21%最高，新竹市政府0.81%最低；107年度上半年台北市政府處分率43.19%最高，嘉義市政府1.31%最低，顯示各縣市政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時之處分率差異極大，且各縣市政府罰鍰金額也有差異。各縣市政府勞動條件檢查達成率存有差異，且執行時也有寬嚴不一之情事，顯見勞動部對於各地方政府之勞動條件檢查之執行密度、檢查尺度等事項的落差無法充分管理，形成制度不公與執行漏洞。爰此，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編列1,16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檢查效能齊一裁罰標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3】","","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3)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679萬元，其中分支計畫「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編列1,169萬5千元。經查：105及106年度各地方政府勞動檢查違反法令之處分情形，最高處分率分別為32.04%與41.21%；最低處分率為1.48%與0.81%，有極大落差。進一步觀察，各單一縣市逐年之處分率無太大變動，顯示各地方政府之勞動檢查處分率之檢查尺度有寬嚴不一之情事。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4】","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5.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396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列3億9,679萬元，負責全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等業務。其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中「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編列1,343萬5千元及「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編列1,169萬5千元，辦理職業傷病通報及勞動檢查等事務，經查：107年8月桃園機場工程職災事故造成3名勞工不治死亡，雇主及承包商未設置防護設施及未善盡管理責任而受罰。107年9至11月間，台灣電力公司先後發生林口火力發電廠工安意外，造成1名工人死亡；台中火力發電廠2名承包商工人潛水死亡，後又傳出1名工人捲入機械慘死等嚴重意外。營造業發生重大職災之死亡人數，連續3年達45%以上，發生重大職災之事業單位近五成未曾受檢，且職災之通報因缺乏稽核機制而難以落實。營造業發生重大職災死亡情形嚴重，宜檢討勞動檢查之覆蓋率並落實職災通報機制。綜上，桃園機場工程職災、營造業重大職災，再加上台電等國營事業近來重大傷亡事件頻傳，除突顯單位管理缺失外，均宜檢討職業安全衛生署在勞動檢查之覆蓋率及傷病通報機制。為監督預算執行，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39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4】","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2)「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勞動部業於103年9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訂定公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106年6月21日修正公告。本指引係指導事業單位成立內部預防遭受不法侵害之制度規章，為內控機制之設立，並佐以勞動檢查以為勞資爭議申訴案的先行調查機制，以構成勞工完善的不法侵害預防與調處機制。惟職場霸凌防治作業之宣導措施自103年後顯有不足，並現有的宣傳品多未能就前述之內控機制、勞動檢查、勞資爭議申訴與調處做全面性的宣傳，並未強調心因性的傷害亦屬防治範圍之列，以致民眾遭遇不法侵害尚缺乏正確而有效的救濟觀念，應於108年度強化全面性救濟觀念的宣導作業。為推動本項工作，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39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研擬108年度職場霸凌防治作業的宣導計畫，並將宣導方式、次數、時間、影響人數評估等內容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25】","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3)依據106年11月監察院之糾正案文：「我國職業病通報有低估情形，且職業衛生暴露危害之調查、作業環境監測、化學品登錄及勞工健檢等資料庫之建置未完備或仍待整合應用，復未積極蒐集國內外職業疾病相關文獻作為建構我國職業病因果關係診斷之依據，致職業疾病診斷或認（鑑）定困難重重且曠日廢時，勞動部應予檢討改進。」。查「08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分支計畫自105至109年度投入大量資源，業已編列化學品管理，並與「03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之化學品應用工具及監測及新化學品登記等重疊；另「08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分支計畫編列健康服務，亦與「03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重複，然應強化職業衛生檢查人力協助發掘潛在問題與受健康障礙勞工之作業實境掌握與追溯，亦無職業病發現與補償之管考，從國際資料而言，傳統職業疾病仍會因為受控制之新興議題中出現，職業疾病監控與協助機制百廢待舉。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39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職業病監控與協助機制」與「新化學品應用工具及監測登錄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8】","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4)有鑑於勞動部去（106）年執行9萬廠次安全衛生勞檢，結果顯示企業違法比率前5名，有4項屬於軟體管理措施，包括未設置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未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及防過勞條款，顯見多數企業對勞工安全衛生重硬體不重軟體，較重視機械設備、化學品等有形危害物質之監控，對設立專職職安人員或維護員工身心健康等工作較為輕忽，不利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水準之提升。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39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討現行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軟體管理措施不足之問題、提出改善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水準之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6】","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6.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現有之檢測分析方法與安全評估相關機制不足，諸如作業環境測定至今仍缺乏定量分析，石化與化工等較高風險之產業至今也未有接合國際標準之製程安全評估，在資料科學基礎建設不完整之下，職業安全衛生署新推動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更可能產生充滿偏誤缺漏之資料，進而影響決策系統之建置。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預算編列5,0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現有檢測方法與製程安全評估如何結合智慧化及各資料庫整合如何確保資料可靠度及資訊安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8】","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7.我國各行各業種類繁多、工作場所面臨之危害亦大不相同。為有效保護工作者安全及增進工作者健康，需要有效率有組織之公務體系支援，並負擔各項業務。惟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3年前改制成立以來，至今仍未有效整合原來自各舊編制機關之人力，亦未針對其組織整體進行檢討，此等作為對我國職業安全衛生之發展、政策之制定、勞動檢查之執行均會造成巨大負面影響。次查，職業安全衛生署業務範圍包含職業疾病預防及職災勞工保護，然該署竟無任何一位職業醫學專業人才，實無法想像其核心業務如何執行。綜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儘速就其組織架構、人力配置、業務職掌進行全面及審慎的評估，並規劃組織調整以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推展，卻遲遲未見其具體舉措。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我國職業安全衛生公務體系改革及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改善」書面報告。【121】","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8.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計畫」等經費，而同業務計畫項下亦編有「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業務包含廠商資料建置等，自110年度開始上開資訊系統經費將統由「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計畫」支應，上述計畫應避免與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之經費與資源重複配置，爰要求勞動部於108年12月底將108年度「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及「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計畫」之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3】","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9.事業單位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情形，與其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之能力息息相關，勞動部所掌法規雖然規定一定規模的事業單位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惟勞動部未能有效推動，導致事業單位普遍心存僥倖，建置該管理系統之機制應再強化，尤其經查事業單位經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認證之家數，成長率逐年降低，104年累積通過驗證家數789家，但到107年10月份僅提高到975家，需要檢討現行推動方式，使通過驗證家數大幅提高。鑑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45001已於107年3月公布，為促使事業單位建置符合國際標準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期與國際接軌，並提升其自主管理效能，保障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執行情形」書面報告。【132】","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10.營造業經營以承造營繕工程為主，對於業主未有適當之工程款，實務上常有忽略安全衛生設施，以增加利潤或節省人力資源之作法，且營造業多採分包承攬方式經營，工程內容龐雜，現場作業勞工人數及工種多，使用機具設備量亦大，勞工於該環境從事營造作業風險高，發生重大職災死亡情形嚴重。依據106年11月監察院糾正案文：「營造業專業分工複雜且施工環境隨進度而變化，其作業環境之安全及認知，僅賴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難以改善及扎根，應督促工程內部業務職掌人員，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設置及督導作業並評估建立通用工制度，再輔以外部監督等作為，自源頭將職業安全予以內化，將矯正勞工不安全行為視為常規並嚴格力行。」，顯示主管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應提升營造業自主管理外，對於作業勞工應加強其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升危害辨識能力，以建立通用工之機制，降低職業災害的發生。","營造業重大職災之災害類型歷年均為墜落最多，主要為未落實設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或因作業需要該安全設施移除或遭破壞而肇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規劃辦理墜落災害危害預防宣導或輔導，要求營造工程確實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並建置管理機制，避免施工安全設施遭移除或破壞。勞動部職安署除應檢討勞動檢查之覆蓋率、落實職災通報機制、建立通用工制度及強化墜落災害預防外，應自源頭管理，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風險評估，落實營造工程於設計階段及施工規劃階段實施施工風險評估，透過事前評估機制消除或擬訂防災對策，以預防後續施工可能引起之潛在危害。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8年應建立營造業促進安全衛生團體，宣導、輔導其辦理自主管理，並規劃辦理營造工地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相關作業之專案檢查，並辦理墜落災害預防宣導或輔導，以及整合各勞動主管機關目前已辦理之職安卡，建制全國性職安卡，避免勞工重複受訓，並於108年12月底前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報告。【133】","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11.依108年勞動部職業傷害統計調查，我國全產業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千人率平均為2.773，惟營造業職災千人率高達10.036，而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亦佔全體28%，顯見我國營造業職災發生情形嚴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加強營造工地之檢查及輔導，於實施監督檢查後，藉由安全衛生指導，協助其積極改善，以發揮勞動檢查執法效能。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8年應針對職災發生情形嚴重之營造工地，規劃辦理檢查輔導5,000工地次，並於108年12月底前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136】","提案人：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12.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於第6條第2項對於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之事項有相關規定，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作為主管機關卻無編列相關預算用於此種職災之預防。如此形同對於此類受他人不法侵害之職業災害預防視而不見，著實令人汗顏。綜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就防範相關工作者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作為進行檢討，卻遲未見有改善之舉措，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降低及加強預防高風險行業工作者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書面報告。【139】","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13.職業災害勞工之保護，應始於職業災害發生前，經查我國之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一直以來均依附於勞工保險制度下，費率久未依各行業之職業災害發生率調整，進而造成職業災害保險未能達成保護職業災害勞工之效。綜上，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之改革有急迫性，惟因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懈怠，相關推動工作緩慢，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中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業務及規模規劃」書面報告。【140】","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1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強化職業災害勞工照顧，下設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補償、重建一條鞭之整合服務。並建置職業傷病診治服務網絡及設置10家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提供勞工職業傷病工作因果關係診斷與通報。惟我國原住民族之勞動人口占整體原住民族人口比例高達五成以上，遠高於我國平均勞動力人口比例，又原住民族之相關職業災害類別與主流社會顯有不同，且加保職災勞工比例偏低，然現行並未有針對原住民勞工之專屬服務平台及關懷照顧機制，相關施政應不可偏廢。爰要求勞動部應規劃推動原住民族減災及整合服務中程專案計畫，並於108年3月底前將專案計畫及期初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41】","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許淑華    陳曼麗","連署人：徐志榮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15.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及照護7個高職災風險產業的從業勞工安全，提出5年計畫，惟我國花東區食品加工產業之從業勞工數超過5千人以上，並未因該產業屬高職災風險產業而依全國產業分佈情形分配到安全照護的資源，前述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之規劃，並未說明可提供花東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之職業安全衛生協助與輔導服務，爰要求勞動部於108年3月底前將108年度規劃加強花東及原住民族地區安全衛生輔導及宣導之專案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108年12月底前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7】","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許淑華    陳曼麗","連署人：徐志榮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16.查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679萬元，其中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等。職業安全衛生署為使事業單位於執行呼吸防護工作時，能選擇及使用適當有效的呼吸防護具，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277條之1規範雇主應採取之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應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研訂呼吸防護計畫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作為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之依據。參照各國呼吸防護政策之推行，相關資訊之「文件化」乃呼吸防護計畫之要件。以美國職業安全與衛生署於聯邦法規彙編為例，其中明確要求「雇主應針對空氣中可能存在之有害物質建立文件化型態之呼吸防護計畫，作為評估、管理與稽核之依據」，內容應包括：選擇在作業環境中所使用呼吸防護具之程序、使用呼吸防護具員工之醫療及體適能評估、密合度測試程序、例行及可預見緊急狀況使用呼吸防護具之程序、防護具維護程序及時間表、員工對於暴露認知及配戴移除之相關訓練及定期評估呼吸防護計畫有效性之程序等。反觀本國相關計畫之規定卻分散於「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國家標準CNS14258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為使呼吸防護計畫之訂定於具相當危害之作業環境能落實，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6個月內邀集工會、公會、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訂定文件化型態之呼吸防護計畫範本，其應公告於相關網站，並載明可供專業諮詢之單位，供民眾及事業單位參閱，以保障勞工之職業安全。【149】","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17.勞動部為提升職業疾病發現率，建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並訂有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要點，鼓勵醫師通報，惟查105及106年職業傷病網絡醫院通報並獲補助件數分別為1,011件、1,425件，而非職業傷病網絡醫院及個別醫師近3年則未有通報件數，顯見制度設計誘因不足，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檢討現行相關措施，並提升職業疾病通報件數，並於108年6月底前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0】","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連署人：徐志榮    王育敏","18.為擴大勞工健康照護率，勞動部下修企業配置醫護人力規模並分階段實施，其中200至299人之事業單位，自107年7月1日起應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惟自施行以來，屢有企業反應醫護人力不足且有漫天喊價之情況發生，並引發外界對於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品質良莠之質疑。為使事業單位得落實法令規定並提升勞工健康服務品質，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相關檢討因應措施，並於108年6月底前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51】","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連署人：徐志榮    王育敏","19.97年1月9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時「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增訂第6之1條，規定事業單位凡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且管理績效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同辦法第2之1、第3、第6條限制，事業單位內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與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不必為專責、專職。按上開條文增訂，迄今已達10年。然針對事業單位依該條文，以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取代專責管理單位與專職業務主管者，其職災發生之次數及嚴重程度，相較實施管理系統前以及保留專責管理單位、專職業務主管之事業單位是否為低，始終未有完整研究。考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成效關係勞工生命安全甚鉅，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年內，就我國事業單位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後，其總合傷害指數、職災千人率與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發生重大職災之平均次數變化，進行通盤檢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152】","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20.近年國內發生數起移動式起重機旋轉盤斷裂之事故，為避免機具因結構老舊而肇災，目前相關部會訂有配套管理措施，如交通部對於10年以上汽車之檢驗，及內政部營建署對於15年以上建築物昇降設備之檢查等，規定老舊機具應增加檢查頻率。鑑於國內老舊移動式起重機數量有逐年增加趨勢，為加強檢查及管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針對老舊起重機規劃縮短定期檢查合格有效期限之規定，要求雇主依規定每年對起重機整體實施自主檢查，以防止旋轉盤斷裂之類似事故發生，並於108年9月底前將相關辦理情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3】","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21.勞工為國家經濟成長的主要推動力，保護勞工職場作業安全、維持企業穩定勞動力為勞動部的主要職責，「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4年1月1日施行第7條所定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制度，迄今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之產品已逾22,600筆，確實阻止不符安全標準之輸入品進入我國市場，減少使用者傷害；惟該法第7條實施至今，仍僅10類機械設備，無法擴大「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機械設備源頭管理之效益目標。為提高「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源頭管理制度之預防職災效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檢討具危害勞工作業安全之機械設備，納入該法適用機械設備範圍，擴大保護勞工免因使用該等不安全機械設備致受職災意外發生之風險，爰要求勞動部於108年12月底前將擴大制度適用機械設備之推動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54】","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22.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營建工程」計畫項下編列「購建辦公大樓」經費505萬2千元，經查：108年度原擬編列經費6,116萬3千元，107年2月9日與內政部營建署簽訂專業代辦採購協議後，該署依實際工程需求調減108年度預算為505萬2千元。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自89年起，即向國泰人壽公司承租現有辦公廳舍及停車位迄今，平均每年租金約560萬8千餘元；若本次合署興建辦公廳舍計畫完工，即可搬離原承租地進駐合署辦公廳舍。因此該計畫是否如期進行，將影響業務銜接、搬遷規劃及時程安排、舊有辦公大樓之租金支付期間之長短，以及現有租約何時終止之洽談，宜落實進度控款。綜上，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合署興建辦公廳舍計畫屬跨年期計畫，如期完工與後續搬遷規劃息息相關，允應落實進度控管，俾業務銜接及縮短搬遷時程，並節省原有廳舍租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工程進度與監督情形。【155】","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1億9,320萬4千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4項：","1.有鑑於106年4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曾提出「勞工保險年金改革方案財務精算評估」報告書，並指出未來基金平均收益率須達3.5%，才能達到損益平衡。惟經查，今（107）年勞工退休基金之投資績效僅餘8月時達到收益率3.35%、勞工保險基金則於8月時達到收益率3.22%，皆未能達成3.5%之損益平衡標準。另查，目前勞動基金收益之情況，9月單月就虧損226億元，顯示目前勞動基金之投資績效不彰。爰針對108年度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989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檢討現行投資項目，並提出具體提升基金整體收益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9】","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2.108年度勞動基金運用局「一般行政」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用編列預算1,898萬1千元，其中「業務費」1,887萬5千元中編列112萬2千元，係作為勞務承攬3人所需費用。囿於行政院於107年7月份宣示為帶頭保障勞動條件，將讓院內7,238名派遣員工，在2年內「歸零」，雖基金運用局將派遣人力從去（106）年編列2人至今（107）年全改為承攬，以符合行政院之宣示，但勞務承攬為商務契約，且無勞動法令之適用，而派遣之單位尚需幫派遣員工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金額），且派遣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勞工退休事項，可是自然人承攬卻無法有上述之基本保障，而相關費用由承攬人自己吸收負責，顯見基金運用局為迎合上意，反犧牲最底層之勞工權益，實不可取，應請勞動基金運用局落實零派遣及承攬之政策。【157】","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3.社會責任型投資（Socially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簡稱SRI）是一個為了因應永續經濟發展而產生的產物。藉由整合多面向的考量（社會正義性、環境永續性、財務績效）於投資過程中，使得「社會責任型投資」可以同時產生財務性及社會性的利益。社會責任型投資已為國際趨勢，105年歐洲議會通過了一項重要決議，要求勞工退休基金的投資，必須考量環境（氣候變遷、水資源利用）、社會（人權、勞工管理、供應鏈管理）與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反貪腐），也就是ESG這三大面向的投資原則。在一般性原則、風險評估、資訊蒐集皆設有明文。然目前勞動基金運用局僅於「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第2點提及企業社會責任，規範不完備，且法律層級尚低，爰請勞動基金運用局在各相關部會研議健全市場機制及完備配套，提升法律位階前，仍應隨著基金規模成長，持續強化社會責任投資，逐步提高ESG投資部位，以符合國際趨勢。【158】","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4.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項下「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中，「資訊服務費」於107年度即編列566萬1千元，另於108年度編列620萬4千元，增加54萬3千元，針對行政資訊與風險控管等應用系統及資安服務，建請評估過去實際執行成效，檢討其重要性與必要性，在合理之範疇內節約使用，避免浮濫支出之情形。【160】","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列3億0,977萬元，減列：","(一)「國內旅費」20萬元。","(二)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2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0,757萬元。【161.165.166.172.173】","本項通過決議8項：","1.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079萬8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編列2億1,079萬8千元，其中駐衛保全計畫之勞務承攬人預計進用10人，編列530萬2千元、電器技術人員登記駐點服務暨設備保養計畫預計進用1人，編列80萬元、網路主機駐點及資訊安全認證維護服務計畫預計進用4人，編列330萬元、勞動資料庫管理個資安全系統介面及智慧聯網工作計畫預計進用5人，編列480萬元。囿於行政院於107年7月宣示為了帶頭保障勞動條件，將讓院內7,238名派遣員工在2年內「歸零」，雖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已將上述相關員工以承攬方式進用，以符合行政院之宣示，但勞務承攬為商務契約，且無勞動法令之適用，而派遣之單位尚需幫派遣員工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金額），且派遣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勞工退休事項，可是自然人承攬卻無法有上述之基本保障，而相關費用由承攬人自己吸收負責，顯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雖研究各項勞安問題，卻無法保障最底層之勞工權益，爰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保障承攬員工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6】","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2)108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工作計畫之辦理職業安全研究，加強研發成果展示及應用項目，在運用科技掌握職業衛生危害，開發控制技術以降低暴露風險計畫中提到：「將完成長照機構人因工程現場、工作輔具及通風訪視作業、召開照顧服務員工作分析專家會議」事項。可知本研究案之理論性研究將於107年度完成，為求該研究案儘早提供實用性成果以為長照人員安全維護輔具設備之依循，爰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079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現有的理論性研究結果為依據，提出完整的長照機構人因工程現場輔具實用性研究計畫規劃，預計於108年底完成研究，將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7】","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3)108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工作計畫之掌握國際與國內勞動市場、勞動關係研究，促進優質工作環境項目，在掌握國際勞動政策發展趨勢與我國關係重要議題，強化我國勞動關係研究量能提到：「蒐集國際勞工組織、歐盟、美國、日本等國電傳勞動實況與法規，提出電傳勞動者勞動權益保護之建議方案」事項。其結果應得以對長照服務之居家服務人員的轉場工作時間紀錄方式提出具體建議。衛生福利部於107年4月10日公布衛部顧字第1070110287號函，確認居家服務員於從事工作期間轉換工作場域（案家）的時間應列入工時；另107年4月30日公布衛部顧字第1071960579號函，指出居家照服員從事工作月薪制者每月薪資不得低於32,000元，時薪制者每小時薪資不得低於200元，轉場每小時最低140元等規定。其意在明確規範政府特約長照機構聘僱居家服務員的最低工資，尤其規範居家服務員於工作間自一案家轉往另一案家（轉場）的交通時間應列為工時，以符合勞動法令的規定。然而，居家服務員係屬需不斷轉場的在外工作者，而轉場時間紀錄實有困難。故亟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學理為依據提出轉場工時紀錄的建議方式，以利長照機構參照，以及勞動檢查單位查核之需。為推動本項工作，爰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079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前述居家服務員轉場記錄方式之建議，函報勞動部送相關權責機關包括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部參採，並將函文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68】","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4)108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編列2億1,079萬8千元，進行勞動市場、勞動關係、職業安全、職業衛生調查、職業危害評估等研究，經查：108年度持續進行的「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編列4,750萬元，考量勞動政策之擬定，除勞動部轄下之統計數據分析外，應再包括整體經濟景氣局勢、產業走向、國家整體人力資源、整體薪資收入等重要因素。在進行巨量資料分析平台及資訊系統基礎建置之研究規劃前端，即做到跨部會（如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教育部、內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料庫整合，當可提供較完整全面之勞動政策研析。現行規劃中並未說明跨部會將如何規劃整合，是否有做到有效又即時的資料共享，部分研究計畫內容與目的不夠明確，是否編列研究預算仍需審慎評估檢視。綜上，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079萬8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2】","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5)經查，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自106年開始之「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其下分支計畫「辦理巨量資料分析平台及資訊系統基礎建置」，原定107年將完成系統建置及應用。然而，直至107年9月6日，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才完成招標文件公告，顯見其進度落後有待檢討。綜上，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應對該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負責，爰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079萬8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完成「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之執行進度與檢討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3】","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2.108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預算員額合計67名，「一般行政」編列「人員維持費」合計9,037萬1千元，「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編列研發替代役29名之「人事費」2,421萬5千元。復於預算員額明細表中說明本（108）年度以業務費預計進用「勞務承攬人力」49人共3,295萬7千元。綜觀人力結構，正式編制之人力67名，另有研發替代役29名、勞務承攬人力49名，非正式人力共計78名高於正式編制人力，顯示非典型人力比重過高情形，且逐年比例呈現增加。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檢討改進減少非典型人力，循人事進用管道予以聘僱，避免以業務費進用之人力逐年遞增。政府機關運用人力雖力求精簡化及彈性化，然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現在已運用之非典型人力應檢討轉為正式僱用之人力，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人力需求改善方案。【163】","提案人：陳靜敏","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3.勞動與職業衛生相關研究是保護工作者健康、福祉相關政策擬定之基石，亦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力品質之重要基礎。對此，政府本應依科學與務實精神，參照我國所面臨之相關問題，進行相關研究規劃，並讓研究成果能以轉譯的方式對我國相關勞動政策做出貢獻。然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身為從事我國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之公務機關，卻長期處於研究人力招募、培養困難的窘境。以上種種，再再顯示該研究所相關組織已不足以負荷其所應執行之業務，亟需進行組織再造。爰此，要求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未來研究量能提升及增進人力配置活化組織再造」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4】","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4.勞動部成立勞動資料科學中心，透過勞動資料統計分析，作為制定相關政策參考依據。惟勞動政策之擬定，除勞動部轄下之統計數據分析外，尚包括整體經濟景氣局勢、產業走向、國家整體人力資源、整體薪資收入等重要因素，必須整合巨量資料分析平台及資訊系統基礎建置之研究，即進行跨部會等資料庫整合，方可提供完整全面之勞動政策研析。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勞動部暨所屬相關勞動行政資料，以及其他部會相關行政資料，進行盤點、蒐集，並於3個月內提出規劃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5】","提案人：楊  曜","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5.網路科技日漸進步，零工經濟由大量自由勞動提供者與勞動需求者所組成，看不見彼此前提下利用網路或應用程式於網路上互相簽訂契約條款的零工經濟（Gig Economy）領域規模日漸升高，運用使用人數大幅增加。為因應時代變動，「零工經濟」嶄新勞動契約簽訂模式，對於此類型勞動提供者在防治遭到勞動詐騙與就業保護法制化方面，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就勞動市場和其勞動關係研究做專業分析與研究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9】","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6.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95年辦理原住民勞工職業傷害與健康危害調查研究、96年辦理原住民勞工職業災害預防策略研究，相關研究成果豐碩，可資贊同，惟相關研究均未屬於例行及例年性，且近5年較少有原住民族勞動及職業安全專門研究之研提。爰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都會區及原住民族群聚較多區域之勞工就職業災害預防、掌握勞動作業型態、如何聚焦於研究及其研究成果之輔導推廣，應於108年度實施辦理先期研究，並提出3年期之中程研究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0】","提案人：陳  瑩    陳曼麗","連署人：黃秀芳    許淑華    徐志榮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7.營造業為近3年重大職業災害發生率最高之行業，其中原住民勞工占很高的比率，依106年「勞動檢查年報」資料，國內近3年重大職業災害件數分別為343、322及312件（死亡人數為342、321及314人），雖有下降之趨勢，但每年仍達300多件，顯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過去針對營造業雖然有許多研究產出，然多束諸高閣，安全研究成果並未能普及推廣並落實於營造業，特別是原住民勞工。爰此，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整合過去安全研究成果，導入多媒體、虛擬實境等技術，開發具可實際體驗或可互動式之體感教材、宣導影片或展品，納入原住民職業安全衛生宣導展示活動當中，以提升推廣成效，降低原住民的職業災害。並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提出上述推廣規劃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1】","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8.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年度擬定之研究計畫，其定位應結合理論與實用，而非純粹理論性之學術研究。故研究計畫產出之成果應有效轉化成政策或職場實際之運用，而非於調查研究完成後即束之高閣。爰請勞動部調整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定位，增加研究成果推廣運用之角色比重與管道，於自辦及委辦各項研究之計畫書中，增加後續運用方案與具體政策建議，作為研究成果內容的必要部分，以利管考。【174】","提案人：陳靜敏","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貳、基金預算審查結果：","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原列4,998億8,148萬3千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保險成本」中「保險給付」之「職災保護-已加保勞工」201萬元，本項隨同減列「保險收入」中「收回責任準備」之「職災保護-已加保勞工」20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4,998億7,947萬3千元。","2.業務總支出：原列4,998億8,148萬3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保險成本」中「保險給付」之「職災保護-已加保勞工」項下之「職業災害預防與補助」201萬元（含「國家職業災害預防計畫」50萬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50萬元、「補助相關團體辦理職業災害預防事項」10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998億7,947萬3千元。【2.3.7】","3.本期賸餘：0元。","(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六)公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七)通過決議4項：","1.台灣公共工程與民間營造建築工程仍工安事件頻傳，諸如台中火力發電廠最近就連續發生2起職災，造成3個勞工死亡，經濟部公共工程優質獎3年內得獎承造廠商，33家內有21家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顯見台灣營造業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管理環節尚待改善。經查現有法規雖已規定事業單位須配合風險等級聘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惟該等人員之在職訓練有待加強，以提升其專業知能，協助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法令規定，爰針對108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保險給付」中「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之「職業災害預防與補助」預算編列3億3,337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說明與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2.針對勞工對職業傷病認知、職業傷病因果關係認定困難，勞動部自92年起逐年於各區設置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至今，然我國重大職災歷年來依然居高不下，顯見其預防功能未能彰顯；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預算書第65頁針對未加保勞工職災死亡給付1年僅預估14人，殘廢補助26人，雖公務預算另有編列預算，仍顯不足且無意願給付，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為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精神相違背，爰針對108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保險給付」中「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下「職業災害預防與補助-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職業安全衛生署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暨傷病防治服務中心計畫」預算編列5,35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給付未加保職災勞工主動關懷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3.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展示館委託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危害預防全國巡迴展示活動」經費高達630萬元，僅辦台北、新北、台中、高雄、台南及屏東等7場次，而相較於職災發生比例高於一般勞工的外籍勞工及原住民卻未主動辦理職災預防宣導，無法達成預防宣導的目標，為撙節開支，爰針對108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保險給付」中「職業災害勞工保護-職業災害預防與補助」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危害預防全國巡迴展示活動」預算凍結40萬元，俟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4.經查勞動部優良公共工程金安獎選拔賽，107年得獎名單營造廠商事業單位，共26位得獎名單內有16位仍於107年存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遭處分之紀錄事實，得獎表揚資格正當性存有疑義。為加強其承攬營造商中下游承包商職業工作環境的安全，並推動高風險事業安全與衛生輔導、營造工地檢查輔導改善，爰針對108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保險給付」中「職業災害勞工保護-職業災害預防與補助」之「職災預防輔導與安衛設施補助」預算編列5,353萬4千元，凍結6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說明與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1.基金來源：原列232億5,993萬4千元，減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中「就業安定收入」10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2億5,993萬4千元。【8.9】","2.基金用途：原列170億4,677萬2千元，減列：","(1)「促進國民就業計畫」5,851萬元，包含：","「綜合規劃業務」中「規劃辦理勞動力發展相關業務綜合性宣導」10萬元。","「職業訓練業務」1,017萬6千元（含「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117萬6千元、「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200萬元、「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500萬元、「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就保）」200萬元）。","「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100萬4千元（含「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90萬元、「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10萬4千元）。","「就業服務業務」4,220萬元（含「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就業保險部分）1,000萬元、「台灣就業通複合式管理業務」100萬元、「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100萬元、「青年就業服務」20萬元、「青年就業領航計畫」3,000萬元）。","「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150萬元（含「辦理全國技能檢定系統程式設計及維護計畫」100萬元、「辦理國內技能競賽及選手培訓」50萬元）。","「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利息補貼及創業協助」50萬元。","「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303萬元（含「輔導高風險、高職災、高違規（3高）之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計畫（就保）」203萬元、「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100萬元）。","(2)「外籍勞工管理計畫」1,252萬元，包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1,150萬元（含「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100萬元、「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中「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就業服務法引進外籍勞工在臺所生子女為無依兒少安置相關業務」300萬元、「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中「辦理入出國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計畫」100萬元、「辦理與外籍勞工來源國業務聯繫等相關事項」50萬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所需費用」500萬元）。","「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100萬元。","「外國人聘僱前國內招募及轉換雇主業務」中「辦理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前國內招募及轉換雇主業務相關事項」2萬元。","(3)「提升勞工福祉計畫」600萬元，包含：","「綜合規劃業務」中「推動尊嚴勞動計畫」60萬元。","「勞動福祉退休業務」310萬元（含「輔導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計畫（就保）」210萬元、「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100萬元）。","「勞動關係業務」130萬元（含「強化勞資爭議調解效能計畫」100萬元、「勞動權益深植計畫」中「辦理均等對待活動及表揚等相關活動」30萬元）。","「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中「補助地方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實施計畫（就保）」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7,70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9億6,974萬2千元。","【10.11.12.13.14.15.16.17.18.19.20.22.30.34.36.39.40.44.45.46.47.49.50.52.53.54.55.61.62.63.67. 68.70.71.78.79.80.84.85.86.87.88.89.92.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 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3.本期賸餘：原列62億1,316萬2千元，增減互抵後，減列9億2,29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2億9,019萬2千元。","(三)解繳公庫：無列數。","(四)通過決議36項：","1.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編列4億2,434萬7千元，補助在職勞工80%或100%訓練費用。勞動部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技能及態度，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訓練課程，並補助其訓練費用，以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惟查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課程以美容美髮、手工藝類及餐飲食品類課程比例較高，訓練課程宜多元化並應配合國家產業發展趨勢，不應過於集中某些職類。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2.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編列8億8,340萬8千元，經查，勞動部近年之「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僅41.6%身心障礙失業者知道可透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媒合服務，且僅18.8%曾利用這項管道。僅30.5%身心障礙失業者知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設置之臺灣就業通可登錄求職，且僅12.3%曾利用這項管道。綜上，勞動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訂定各項就業服務計畫，多數身心障礙者不僅未透過政府協助就業，更有相當比例不知道這些管道、措施，顯見推行至今成效不彰。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3.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2億2,397萬元。經查，截至106年庇護工場總數138家，提供庇護性職缺數1,995人，僅占身心障礙者人數116萬6,975人之0.17%，比率甚低；由庇護工場任職後轉而進入一般職場、社政及醫療體系就業者為數甚少，僅72人，職業轉銜機制成效欠佳。106年度庇護工場整體營運虧損933萬5千元，營運績效待改善。綜上，補助庇護工場之主要目的，在提供身心障礙者訓練就業技能之場所，以利日後於職場就業，目前提供庇護性就業人數過少，且轉至一般職場或社政、醫療體系就職者亦更屬少數，加以庇護工場營運績效欠佳，應建構完善之庇護性就業體系，強化職業轉銜機制，改善庇護工場之營運狀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擴大服務規模之規劃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6】","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4.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政府推動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制度措施已多年，然截至107年6月止，未足額進用單位有1,661家（占總應進用家數9.65%），未足額進用達2,333人，其中公立單位仍有33家不足進用53人，公部門應作為企業之表率足額進用，顯示公私部門對身心障礙者之進用仍有努力空間。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中「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預算編列8,818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擬改進策略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5.查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及「就業服務業務」之「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分別編列6億3,471萬6千元及7億4,617萬9千元。前開業務乃編列相關預算以僱用獎勵、提供勞工相關津貼及補助等以協助勞工順利就業。次查，相關計畫包括：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作業要點等，立法院已於107年度之預算審查要求相關單位針對就業服務相關計畫應有完整之調查資料，以利動態且確實掌握勞工之就業情形。然查最新年度仍無個案領取補助時平均薪資、計畫完結後之平均薪資，其中促進就業之相關計畫亦無個案所就業之產業別資訊，勞動部僅以「雇主所送申請表未提供完整產業別資訊」為由，對勞工就業情形資訊缺乏之問題推諉塞責。勞動部本應於受理申請時及計畫補助期間掌握基本資訊，但缺乏前開基礎資訊，難以完備個案就業之追蹤及確認各工作計畫之有效性。據上，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中「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凍結1,000萬元，亦對「就業服務業務」下「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檢討修正相關補助之申請表格需填具項目、制定個案管理追蹤計畫（包含受補助者停止請領或補助期滿後至少6個月之就業流向追蹤），以及建立各項就業服務措施之效益評估機制，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前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6.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3億9,224萬5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臺灣因為少子化和高齡化，人口快速老化，已於82年邁入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超過7%），107年3月正式邁入高齡社會（超過14%），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115年將成為超高齡社會（超過20%）。而15至64歲青壯年人口（工作年齡人口）在104年達到最高峰後開始下降，勞動人口將出現缺口。而觀看我國中高齡者勞動參與率從55歲以上快速下降，相較日本、韓國、美國、新加坡等國家明顯落後。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3億9,224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中高齡者就業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31】","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2)106年我國兩性勞動力參與率58.83%，其中，女性勞參率雖由97年49.67%，持續上升至106年50.92%，且在25至29歲達到最高峰為89.73%，然後在婚育年齡之際（30至34歲）即開始下降，據相關統計發現多數在職女性常因結婚、生育、家庭照顧負擔等因素，影響其就業意願及提早退出勞動市場。如何營造女性友善職場環境與加強民間團體及事業單位僱用二度就業婦女等誘因，以鼓勵其投入勞動市場，乃當前政府重要的課題。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3億9,224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3)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民國115年將成為超高齡社會，而15至64歲之工作年齡人口於104年達到高峰後開始下降，勞動人口將出現缺口。而我國中高齡者勞參率從55歲以上快速下降，相較日本、韓國、美國、新加坡等國家明顯落後，爰此，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3億9,224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33】","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連署人：陳宜民","7.勞動部為促進特定對象之就業或特定產業之發展，以就業獎勵津貼及僱用獎勵等措施，訂定相關就業服務計畫，例如：新住民僱用獎助津貼、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等。相關計畫得補助之最高月數為12或18個月，然查相關計畫之平均補助月數，大部分仍無法達到法定最高補助月數，縱使受補助勞工之平均就業月數可達最高補助月數，前開計畫能否使勞工長期留任該產業，仍待商榷。據上，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就業服務業務」預算編列24億8,499萬9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研擬有效提升就業月數之方案（包括勞工領取補助時平均薪資、受補助者停止請領或補助期滿後至少6個月之就業流向追蹤等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8.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就業服務業務」中「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預算編列7億4,617萬9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當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就業保險保險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3個月達2.2%以上，且該期間之失業率未降低時，「就業保險基金」須提撥經費實施僱用安定措施穩定就業。然若需達成此標準啟動僱用安定措施，總失業人口須連續3個月達15萬人，不僅難以達成，僱用安定措施也早已無濟於事。因此，勞動部應著手制定新的僱用安定措施指標。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中關於「就業服務業務」預算為24億8,499萬9千元，其中「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預算為7億4,617萬9千元，就業保險占其中3億1,457萬6千元，僱用安定措施屬法定業務，然因指標設計門檻嚴苛而從未實施，預算也未編列僱用安定措施相關預算。然若因經濟情勢惡化，也會因現行指標嚴苛而無法實施僱用安定措施，爰針對「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制定僱用安定措施新指標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6】","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2)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於107年3月底達14%，宣告邁入高齡社會，加上少子化趨勢，加重青壯年照顧及扶養責任，政府應健全及挹注長照資源，並積極充實照顧服務人力。查勞動部已推動就業獎勵措施，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但實施成效有限，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就業服務業務」中「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預算編列7億4,617萬9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3)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於107年3月底達14%，宣告邁入高齡社會，加上少子化趨勢，加重青壯年照顧及扶養責任，政府應健全及挹注長照資源，並積極充實照顧服務人力。查勞動部已推動就業獎勵措施，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但實施成效有限，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就業服務業務」中「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預算編列7億4,617萬9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8】","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9.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預算編列4億3,824萬8千元，合併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4億3,824萬8千元，以執行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之就業服務據點設置、求職求才登記等業務。惟國內產業仍普遍反映缺工問題，顯示人才媒合業務仍有進步空間。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1】","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2)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預算編列4億3,824萬8千元，內容包括設置就業服務據點，並提供求職求才媒合服務。然而國內產業仍反映缺工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2】","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10.據調查青年初次尋職遇到的困難包含經歷不足、不知道自己適合做那方面工作、技能不足、求職面試技巧不足或不會寫履歷，顯示部分青年因學用落差、職涯迷惘、缺乏就業準備等因素而未能就業。勞動部應加強青年就業服務，走入校園輔導青年學生及早建立就業方向，並誘發其技能學習意願，俾使畢業後順利接軌職場，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9,958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3】","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11.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編列3億1,219萬4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為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先就業再升學，教育部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勞動部配合辦理「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由經濟部等11個部會提供職缺，教育部提供推薦參加計畫之青年名單，勞動部辦理媒合作業，補助雇主訓練指導費及青年穩定就業津貼。惟查107年度部分青年因就學、無適當職缺或其他因素未能繼續參加計畫，致參與計畫青年人數未符預期。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編列3億1,219萬4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45】","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2)為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先就業再升學，教育部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勞動部配合辦理「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由經濟部等11個部會提供職缺，教育部提供推薦參加計畫之青年名單，勞動部辦理媒合作業，補助雇主訓練指導費及青年穩定就業津貼。惟查107年度部分青年因就學、無適當職缺或其他因素未能繼續參加計畫，致參與計畫青年人數未符預期。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編列3億1,219萬4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9】","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3)為配合教育部所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勞動部配合辦理「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由勞動部辦理媒合作業，並補助雇主訓練指導費及青年穩定就業津貼。然107年度部分青年因就學、無適當職缺等因素未能繼續參加計畫，致目標未達預期，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編列3億1,219萬4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51】","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12.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培力就業計畫」為行政院於107年8月核定「社會創新行動方案（107至111年）」，勞動部於其中擔任「推動拓展」及「國際連結」之主責機關，但於預算書中卻未能得知本計畫之目的、內容及主要成效為何，未見勞動部在該方案中所發揮的角色及定位，顯有過度編列預算之情況。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多元培力就業計畫」預算編列8億3,186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9】","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13.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中「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之「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項下，編列預算6,989萬4千元，分區委託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辦理勞工健康照護及服務，然而，我國企業以中小型為主，其資源非常有限，且我國勞工健康服務照護率僅約25%，相較日本、韓國及歐美等國家為低，顯示政府推動中小型企業勞工健康服務，保障勞工健康之施政，成效不彰，爰針對「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上開事項提出積極輔導企業落實職場勞工健康服務及身心健康保護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72】","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14.臺北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已有辦理「職安卡」與「工安卡」，以落實勞工從事作業前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深耕勞工的勞動安全意識，預防職業災害發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108年度開始編列經費辦理「臺灣職安卡」，未思考整合，勞工為了取得「臺灣職安卡」可能有重複訓練，造成資源浪費情事，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中「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之「推動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促進國人就業（就保）」預算編列2,698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73】","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15.勞動科學及職業病防治研究是制訂政策保護工作者健康、福祉之基石，亦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力品質之重要基礎。對此，政府本應依科學與務實精神，參照我國所面臨之相關問題，進行相關研究規劃，並讓研究成果能以轉譯的方式對我國相關勞動政策做出貢獻。而非進行似是而非、嘩眾取巧之無實益研究，也非拿預算去進行科學設備之軍備競賽。惟查，就業安定基金在「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竟匡列5千萬餘元進行實質內容不明之勞動科學資料及職業病防治業務，除宣稱能運用數位科技進行研究並掌握勞動力缺口外，亦以建立人工智慧就業媒合與職訓推介為由擴編組織、採購設備。上述之2項計畫，均未指出其實際內容及實質預期效益。即便該等預算確實重要，卻有意圖逃避監督之虞，實無法接受。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資料科學建置及勞動力應用研究業務」預算編列5,1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勞動資料科學建置勞動力應用研究業務詳細計畫內容、實際預期效益及如何確保各項資料庫資料可靠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4】","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16.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3億4,964萬9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13億4,964萬9千元，辦理包括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及外籍勞工聘僱前招募及轉換雇主業務等。我國外籍勞工人數自開放以來逐年快速增長，截至107年9月底止，國內外籍勞工人數已達69萬9千餘人，若加計同期在台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5萬1千餘人，則我國境內已有高達75萬名外籍勞工，其薪資相對低廉，已對我國社會發展產生深遠影響，並減少我國藍領勞工之工作機會。我國外勞社會融入及本勞勞工低薪問題尚未解決，107年11月行政院長賴清德卻仍宣布將增加外籍勞工核配比，放寬外籍勞工引入限制，勢必將對國內社會環境產生更大衝擊。爰針對「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此次放寬外籍勞工政策之具體計畫、時程、預計人數及對我國勞工影響之研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5】","提案人：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2)我國境內合法聘僱的移工人數至106年底，已經達到676,142人，其中產業移工425,985人，社福移工250,157人。若加上屠宰工作490人，船員12,300人，以及行方不明移工5萬3千人，台灣境內的移工人數已經突破70萬大關。該人數大幅增加引起監察院關注，開啟主動調查機制。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前於105年12月15日，移工人數衝破62萬大關時，便曾經質詢提醒勞動部要管制。而當時勞動部的說法是，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3項規定在研議外勞聘僱人數警戒指標，惟迄今未見成效。觀乎我國移工制度的轉折，起自民國95年以「3K行業專案」的名目就雇主聘僱資格做調整，續而96年「移工核配比例改為15%、18%、20%之3K3級制」起，我國移工聘僱制度便由數量管制轉為資格管制。自此移工人數不斷增加，以致今日貌似無法控制的局面。儘管因應國家產業政策，移工人數實有放寬的需求，惟移工數量無控制的狀況，勢必造成國內本國勞工失業恐慌，並有本國人工作機會遭受廉價勞工取代的問題，因此應有因應對策。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3億4,964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勞動部即應檢討公佈警戒指標公布後有效管制移工人數之評估，以及檢討我國聘僱制度回歸總量管制制度之評估；並將前述檢討報告內容，包括決策方向、利弊、預計公布日期，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6】","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17.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9億6,433萬元，扣除人事費用後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雇主每個月膳宿費依法可自外籍勞工薪資扣2,500元，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一般臨時收容安置相關業務每個月補助膳宿費15,000元，雖雇主有照顧外籍勞工的義務，然二者金額過於懸殊。安置單位經常慫恿外勞與雇主爭議以便爭取補助款，歷年來外勞安置經費不斷提高，是為國恥，顯見外勞管理確有疏漏及不周之處，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9億6,433萬元，在扣除人事費用後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前敘理由提出安置單位安置費用分析說明及雙方差異原因，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7】","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2)106年10月28日媒體揭露：社會出現仲介對期滿轉換移工收取非法費用的問題，以產業類移工為主要的受害對象，其模式有三：期滿先回國再聘回來，代價：5至12萬元，自國外收；期滿申請轉出再找仲介引介，代價：2至7萬元，在國內收；期滿先申請轉出，找仲介引介出境，再自國外聘回來，代價：5至12萬元，自國外收。經106年12月14日立法院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後，勞動部表示要追查，惟調查結果未如期回應委員會。再經107年11月7日質詢得知該次調查受訪移工3,851人獲得明確事證之仲介公司有3家。該違法問題將嚴重傷害我國移工聘僱制度，應積極杜絕之，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9億6,433萬元，在扣除人事費用後凍結500萬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提出具體防範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81】","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3)勞動部為避免外籍勞工所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權益受損，補助渠等在臺之安置費用，雖屬於引進外籍勞工所衍生之管理問題，並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安置費用。惟勞動部未能源頭管理致衍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安置問題，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9億6,433萬元，在扣除人事費用後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2】","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4)勞動部為避免外籍勞工所生非本國籍之兒童權益受損，特補助其於在台之安置費用，雖屬引進外勞所衍生之管理問題，並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安置費用。惟勞動部未能就源頭管理致衍生此等問題，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9億6,433萬元，在扣除人事費用後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83】","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18.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之外籍勞工諮詢保護專線，除為接受外籍勞工申訴管道，並協助外籍勞工適應在台生活以增加生活安定性，惟多年以來外籍勞工就醫爭議時有所聞，1955應就分級醫療「小病到社區診所，大病到醫院就醫的原則」提供協助及宣導，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預算編列2,836萬元，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宣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5】","提案人：陳  瑩    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19.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預算編列1億5,468萬5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編列1億5,468萬5千元。外籍勞工多因工作環境惡劣、仲介苛待等因素逃離原工作崗位，外籍勞工權益受損而苦無協助之新聞層出不窮，失蹤外籍勞工人數高居不下。查監察院107財調0012號調查報告，稱每年在臺女性外籍勞工發生百餘起遭性侵案件，嚴重損及女性外籍勞工人權及安全保障，可見外籍勞工工作權益尚有許多改進空間。然勞動部卻以外勞警戒指標穩健為由，持續引入更多外籍勞工卻無改善其勞動狀況之積極作為，而令雇主大加聘僱薪水較為低廉之外籍勞工壓低其生產成本。目前外籍勞工人數近70萬人，勞動部於該預算項目中編列近1,850萬元之「檢舉獎勵金」，而保障外籍勞工權益之作為則遲遲不見進展。綜上，爰凍結「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外籍勞工權益保障（含女性外籍家事照護員之性侵防治與救濟方針）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3】","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2)有鑑於監察院於今（107）年10月3日對勞動部提出糾正報告，指出近5年來我國外勞人數成長一．五倍，截至106年統計，外籍勞工人數高達67萬6千多人，但勞動部僅對各行業提報人數及產業比例進行管制，未就外籍勞工總量進行評估管控。且監察院糾正報告指出，勞動部雖已於105年10月27日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25次會議，訂定外籍勞工警戒指標項目，惟囿於相關主管機關對於國內勞動市場之觀測、監控不足及統計數據掌握不完整，致現有指標項目有不足之缺失。且根據內政部資料，106年新南向國家犯罪人數上升，泰國賣淫人數成長十六倍、販毒人數成長二倍，外勞犯罪率提升恐影響國內社會安全。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預算編列1億5,468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對外勞警戒指標進行檢討，並納入外勞犯罪率、國內產業發展、社會心理等層面進行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外勞對勞動市場實際影響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4】","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20.「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通過後於105年11月3日總統公布實施，自始持工作簽證入境之藍領移工於聘僱效期屆滿後，不需出境便可直接在台轉換雇主或繼續聘僱，避免移工每次重新入境所要繳交的母國費用，同時也增進聘僱穩定讓聘僱關係良好的勞雇雙方能夠延續這個關係，移工另選時間返國探親，避免人手不足時發生人力不足的問題，這是國家整體移工政策的一大進步。參酌勞動部自105年12月迄106年9月之統計得知：制度施行迄今外國人期滿續聘者與申請轉換者比例約為9：1。順利轉出者占申請轉換者之23.68%：未順利轉換者則占35.08%。另外未順利轉換後行方不明者，占未順利轉換者之17.97%。跨業轉換人數逐月未達100人。可見新規定確實具有穩定聘僱的效果，而未造成製造業排擠家庭聘僱的狀況。但是順利轉換雇主的比例太低，隨我國藍領外國人人數增加，影響層面逐漸擴大，不可不做政策的細部檢討。依據移工意見蒐集了解，現行期滿轉換雇主在制度上有幾項問題造成極大的阻礙，並讓部分不肖仲介業者有收取非法費用的可趁之機：","(1)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雖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上登錄，但是欲承接之雇主無法透過網站資訊直接與移工聯繫，幾乎全數的移工皆以仲介公司的電話為唯一的聯絡方式。反之，移工或所委任的仲介亦無法透過該網站得知何處有具有聘僱資格的雇主。","(2)各縣市就業服務站於每週四舉辦協調會，對象是聘僱期間轉換的移工與持遞補文件的雇主，令其有面試的機會。並規定移工一定要出席，該制度增進勞雇雙方的面試機會。但是期滿轉換的移工，與具聘僱資格的雇主面談機會卻闕如。","(3)就現行規定，期滿不續聘辦理重新招募者、以及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第一順位），同時具備聘僱期滿轉換移工與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的資格。而持遞補文件、與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第三順位），則無承接期滿轉換移工的資格，只能承接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實不合理。","(4)依據移工團體統計，自106年5月起，移工轉換雇主，包括：聘僱期滿轉換移工與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為了獲得新雇主面試的機會，多要委託仲介公司引介，代價為2至7萬元不等之非法費用，甚有雇主與仲介公司要求勞工期滿後先出境，在母國繳交仲介費後再重新入境聘僱的案例發生，且數量眾多。轉換雇主機制竟活絡地下經濟，實有檢討之需。","綜上所述，為避免讓政府提升移工人權修法之美意打折，對移工轉換雇主之制度應作全面性檢討。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前國內招募及轉換雇主業務」之「辦理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前國內招募及轉換雇主業務相關事項」預算編列415萬3千元，凍結2萬元，俟勞動部研議修正相關規定之可行性，以規範雇主招募移工前應以境內就業期滿轉換之移工聘僱為優先；建立每週例行之媒合協調會，增加各縣市就業服務站針對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與具資格雇主間每週例行協調會的機制，並依產業與社福移工分別開設，或提出其他具體因應措施，就上述事項提出辦法與實施日期，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11】","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21.截至107年10月底我國聘用勞動檢查員人數僅有876人，勞檢員接獲重大職業災害事件通報後，儘快至現場檢查及撰寫職災事故調查報告，週末亦需輪班待命，尤其在員額稀少的縣市業務負荷更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班費管制要點以加班費申報上限20小時為控管預算手段，非經專案簽准，超過者以補休處理。各縣市聘用勞檢員依業務量不同，單月平均加班時數有超過30小時甚至40小時者，然申請加班費應為勞動者基本權益，縱換算為補休時數也未必能有時間能排休，如此加班超過20小時之時數將可能付之東流。為補足勞檢員人力缺額，應確實保障勞檢員勞動條件。建請勞動部協助各地解決勞檢員解決無法報足加班費之情況。爰針對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之「補助地方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實施計畫（就保）」預算編列4億3,111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如何改善全國勞動檢查員勞動條件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2】","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22.108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編列預算15億1,812萬4千元，此訓練業務當中有諸多子計畫，且說明內容未臻詳細，無法看出未來執行成效，且依以往經驗預估，執行成效不佳何以預估未來，另子計畫多項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各項業務推動，無從看出監督狀況、業務推動情形、歷年經費運用、執行成效如何。參酌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高達58.4%之身心障礙者不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媒合服務（職業介紹），僅41.6%身心障礙失業者知情，其中曾利用這項管道尋職者占18.8%，未利用過者占22.9%。有69.5%身心障礙者不知勞動力發展署設置之臺灣就業通可登錄求職，僅30.5%身心障礙失業者知情，其中曾利用這項管道尋職者占12.3%，未利用過者占18.2%。顯見勞動部政策良善美意未能讓身心障礙者廣為利用。另66.98%身心障礙失業者表示有就業需求，顯示就業服務措施之宣導及利用仍需加強。爰此，勞動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5至107年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和地方政府身障業務推動情形，執行成效與預算狀況」與「如何提升就業服務之宣導及利用，改善身障者勞動條件」書面報告。【23】","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23.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編列3億3,863萬7千元。經查，截至106年度止，合法立案或受政府委託之庇護工場共138家，可提供庇護性職缺數1,995人，僅占總體身障人數116萬6,975人之0.17%，涵蓋率甚低。另自庇護工場轉進一般職場者，106年度僅59人，職業轉銜機制有待改善。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提出轉銜之改善規劃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5】","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24.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之「多元培力就業計畫」編列8億3,186萬3千元。勞動部自92年起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以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共同合作，達到共同促進地方發展，提升社會福祉，多年來有效創造失業者在地就業機會。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計畫類型，分為經濟型計畫：民間團體依據地方發展特性，辦理具有財務收入機制及產業發展前景，以擴大僱用失業者或提供失業者就業管道之計畫；社會型計畫：民間團體所提尚未能發展為地方產業，但能改善生活環境，增進社會公益，且具有就業促進效益之計畫。經查，103至106年經濟型計畫留任率最高僅有四成，且再就業比率亦未達七成。此計畫已執行多年，對於民間團體進用失業者短期效益顯著，然而對於失業者回歸職場與扶植地方產業並創造就業機會長期成效仍未見起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有全面檢討此計畫之必要性。綜上，爰請勞動部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58】","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25.行政院於107年8月核定「社會創新行動方案（107至111年）」，勞動部於其中擔任「推動拓展」及「國際連結」之主責機關，惟未見勞動部於該方案之角色定位，爰請勞動部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60】","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26.勞動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推動已近20年，多數優良執行單位結束補助後任其自生自滅，未積極推動擴大社會影響力並走向規模化，至為可惜。請勞動部3個月內研提「輔導優良案例進行模式複製以擴大社會影響力」之具體推動辦法，並於1年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進度報告。【60】","提案人：吳玉琴    徐志榮    陳曼麗    余宛如","27.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6年底預計推動「全國性職業安全卡」，規劃標準教育訓練課程，讓勞工受訓紀錄都能登載至卡中，業者也可感應卡片得知勞工受過那些訓練，達到減災的目標，盼107年能推行上路，並說明勞工進入工作前，須先完成教育訓練，但實務上，營造業勞工工作工地不固定，流動率高，如不同雇主，勞工須先上6小時的教育訓練才能上工。但至今尚未看到任何成效，計畫內容提到提供無一定雇主、原住民及自營作業者等弱勢勞工參加營造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於訓練完成後核發職安卡，但邀請試行機關及事業單位均是知名營造業和政府單位，並非如計畫內容所說。另雇主功能模組：介接職業安全署「事業單位單一登入系統」，雇主得由系統登入檢視各項資料，為何再編預算建構資訊平台與資料庫及維運，另再建置營造業自主管理制度系統。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署整合統一窗口平台，個別建立雇主帳號、勞工帳號、管理者帳號，劃分權限不同。爰此，要求勞動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全國職安卡試行結果報告、檢討改善方案及未來規劃」書面報告，並按未來規劃辦理執行。【65】","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28.我國石化及化學工廠已邁向以成立大型產業聚落的方向發展多年，其中大多以上、中、下游工廠均位於同一工業區的方式發展。如此之發展方向使相關製程安全評估之複雜度提升，且相關災害防護規劃與風險評估以不能再以單一工廠或單一製程進行。再者，我國該等工業發展繼承來自多個不同已開發國家之經驗、技術、器械，相關規格、度量衡體系及相關安全防護設計基礎均不同，更增加我國此等工業再執行製程安全評估與健全職業安全之複雜度。綜上，我國亟需建立一針對石化工業的職業安全之基線資料庫，惟查「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有關「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均未編列執行相關事項之預算，僅編列所謂「輔導該等工業辦理製程安全評估與提升安全管理」預算，對我國該等產業之安全推動無絲毫助益，執行單位實有怠惰之嫌。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8年5月31日前針對「建立我國石化工業相關製程安全評估與職業安全之基線資料庫」規劃情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66】","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29.106年度營造業勞工保險職業傷害千人率仍達10.036，該年度營造業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為142人，占全產業死亡人數314人之45%，且國內20大營造廠中有19家是工安事故累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仍有必要對屢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場加強檢查及輔導，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落實「加強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檢查及指導執行計畫」，並於108年6月底前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69】","提案人：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30.雇主每個月膳宿費依法可自外籍勞工薪資扣2,500元，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一般臨時收容安置相關業務每個月補助膳宿費15,000元，二者金額過於懸殊，且歷年來外勞安置經費不斷提高，致安置單位恐存有不當利益，容易採取延長外勞留置時間之不當介入行為，衍生政府安置成本不斷大幅成長。基於平衡兼顧外勞人權及政府合理應負擔之照顧責任，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相關防弊措施及詳實精算如何抑制安置費用成長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7】","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31.因應外籍勞工在台逐年增加，提升外籍勞工健康人權，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應及早共謀因應之道。考量勞動部1955外籍勞工諮詢保護專線，已成為外籍勞工服務之重要管道。惟多年以來外籍勞工就醫面臨困難時有所聞，故1955專線應可扮演協助外籍勞工獲得就近合適之醫療照護。請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協商提供外文版醫療分級之宣導教材，並規劃外籍勞工友善醫療院所，透過廣播電臺、1955專線簡訊等管道對外籍勞工進行醫療分級及可近性相關宣導，並於108年製作外籍勞工宣導手冊時納入相關宣導內容。【85】","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32.外籍勞工人數日益增多，平均每月最少上千人安置於安置單位，是以安置單位應比照「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並檢附建築物公安申報與消防安檢；若建築物與消防不合格，則移送主管機關再稽查，始能確保外籍勞工生命安全無虞。為維護外籍勞工之安置權益，請勞動部就是否修正「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比照「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增列居住面積、衛浴設備等規範加以評估。並請地方政府辦理年度訪視安置單位時，應一併查核安置單位之現況，是否已依消防或建管等法規，辦理消防設備檢消申報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等文件。上述評估報告及現況調查結果，請勞動部於6個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保障外籍勞工安置之權益。【90】","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33.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一般臨時收容安置相關業務，107年度勞動部已編列預算3,062萬元，108年更增列至3,762萬元，考量「就業服務法」第52條業已修正，產業外勞及社福外勞分別可在臺工作12年及14年之久，惟臨時安置的外籍勞工在安置期間非法打工時有所聞，顯見安置管理可能存有漏洞且外籍勞工人數屢創新高。請勞動部應針對如何提升安置單位門禁管理、增加地方政府職責以及非法打工查察進行通案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以提升外籍勞工收容安置之成效。【91】","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34.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計畫項下，編列預算分區委託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辦理勞工健康照護及服務，然而，我國企業以中小型為主，其資源非常有限，且我國勞工健康服務照護率僅約25%，相較日本、韓國及歐美等國家為低，顯示政府應積極推動中小型企業落實勞工健康服務，保障勞工健康，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推動企業落實職場勞工健康服務及身心健康保護措施，並於108年12月底前將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推動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123】","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王育敏","35.10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之「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編列5億6,883萬1千元，其中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宣導及外籍勞工管理輔導相關活動9,388萬7千元，該費用亦供地方政府提報外籍看護工受到宅訓練或集中訓練相關計畫。查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於107年9月人數已達25萬2,997人，養護機構看護工亦達1萬5,066人，皆為歷年最高，足見多數本國人仍高度倚賴外籍看護工從事照顧服務。外籍看護工雖須接受母國之長期照顧服務技能訓練，始得來台從事相關服務，然而實際照顧個案之情形複雜且多元，外籍看護工確有接受專業指導及諮詢之需求。此外，多數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家庭因不諳長期照顧計畫2.0之內容，往往誤認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個案完全不具申請該計畫之資格，使其錯失接受相關照顧服務之機會，例如：居家護理指導與諮詢，甚者，亦間接減損政府照顧民眾之美意。次查，部分地方政府已自行辦理外籍看護工到宅訓練及集中訓練之服務，以新北市為例，民眾透過撥打長照專線，勞工局即可派照顧服務員及通譯人員到府指導，台北市也於107年辦理「聘用外籍看護工雇主安心計畫」提供外籍看護工相關服務。據上，為增強外籍看護工之照顧技能，以保障並提升受照顧家庭之照顧品質，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積極鼓勵地方政府向就業安定基金申請相關補助計畫；定期彙整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之清冊並提供衛生福利部參考運用，以協助其提升政府重大政策之落實。【124】","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36.近年來隨著勞動意識增進，勞資爭議與訴訟案件不斷增加，106年勞資爭議27,174件，爭議人數43,654人，訴訟案11,117件。107年勞動事件法已通過協商，未來三讀後勞工進行法律訴訟將可得到更合適的訴訟管道與相關辦法，建立充足的法律扶助與權益保障資源相當重要。然而，經查勞工權益基金從100至106年度，公庫撥款收入已從5,000萬元縮減至2,500萬元，以致於本基金虧損連連，108年度當期餘絀預計將虧損3,060萬元，如依此進度，本基金將於約3年支用殆盡。綜上，勞動部承辦單位應儘速確保基金收支平衡，在未來可預期勞工訴訟案件數量將增加時，預作訴訟相關經費與司法院之分攤規劃。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提出「勞工權益基金財務平衡之具體規劃報告」，並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125】","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吳玉琴    林靜儀","三、信託基金─1.勞工退休基金（舊制）","(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總收入：339億7,531萬8千元，照列。","(三)總支出：36億3,369萬3千元，照列。","(四)本期賸餘：303億4,162萬5千元，照列。","(五)通過決議1項：","1.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辦理國外另類投資，投資比重及金額均逐年增加，其中多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投資，於108年度預定辦理國外另類投資委託經營，預估平均營運量達644億8千萬元，管理費率0.47%，相較國外債務證券及國外權證券委託經營費率為高。近年隨著基金規模不斷成長，辦理國外另類投資委託經營金額亦逐年擴增，勞動基金運用局應隨委託經營規模之擴大，就委外廠商所產生的經濟規模效益，要求降低委託經理費用，以節約基金運用成本之支出，爰針對108年度勞工退休基金（舊制）「投資業務成本」預算編列13億3,095萬1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年度委託規劃及近3年獲利及支出之委託費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126】","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三、信託基金─2.勞工退休基金（新制）","(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總收入：923億7,269萬4千元，照列。","(三)總支出：1億0,594萬5千元，照列。","(四)本期賸餘：922億6,674萬9千元，照列。","(五)通過決議2項：","1.今（107）年以來中美貿易摩擦與各國政治風險，使得近期金融市場波動度提高，貿易緊張局勢導政貿易障礙增加，部分新興經濟體面臨資金外流的壓力，為金融市場帶來較高的波動性。108年度「勞工退休基金（新制）」預估規模約達新台幣2兆2,283億1,600萬元，為維護政府基金安全，請因應市場情勢變化，審慎規劃資產配置，強化多元投資布局，以維護勞工權益。基於上述理由，為監督政府支出，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近3年投資佈局、經營績效、委託公司及委託獲利狀況報告。【127】","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2.106年底「勞工退休基金（新制）」規模1兆8,983億餘元，截至107年9月底已達2兆1,440億餘元，基金成長迅速，為辦理基金投資，勞動基金運用局將一部分由自營團隊操作，另一部分則委託國內投信或國外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投資。在108年度預算中，預定辦理約4,011億元國內委託經營及1兆0,250億元國外投資委託經營，大約占基金規模64%。勞動基金運用局應審慎依國內、外市場投資趨勢，規劃委託經營投資，並定期檢討委託經營績效，以提升委託經營業務操作績效。【128】","提案人：陳  瑩","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三、信託基金─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總收入：9億8,454萬元，照列。","(三)總支出：3億6,355萬1千元，照列。","(四)本期賸餘：6億2,098萬9千元，照列。","(五)通過決議1項：","1.「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為提醒雇主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義務及勞工注意自身權益，編列「印刷及裝訂與廣告費」93萬8千元，其中運用於報紙及廣播等媒體編列70萬3千元，經查，勞工保險局統計，截至107年5月底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家數為2萬5,962家，占應提繳家數51萬6,665家之5%，占比甚高。相關單位應善用定期記者會、社群網站、借由勞動部官方網站等方式為主進行業務宣導，廣播及報紙等方式則為輔助方式，以撙節政府支出。為完善政府之美意，主管機關除應積極催收，進行有效之政策宣導，並應運用多元化的宣導媒介，增進宣導成效，促進雇主繳納意願，以確保勞工權益。【129】","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繼續報告。","邀請經濟部、勞動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內政部就「我國高風險工業及國營事業職業安全衛生及環保總體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主席：請勞動部施次長進行報告。","施次長克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感謝各位委員對高風險工業及國營事業職業安全衛生的關心，並爭取強化勞工安全工作環境，至感欽佩。本部爰就「我國高風險工業及國營事業職安衛總體檢」部分提出專案報告，說明重點措施如下，敬請指教。","一、監督高風險工業之工廠落實事前製程安全評估：高風險工業製程及作業程序複雜，為避免發生災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暨各勞動檢查機構嚴格督促事業單位應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於使勞工作業前對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製造處置使用危害物達一定數量之工作場所，實施製程安全評估，經審查通過始得作業，以確保安全。"],["項目：二、推動製程安全管理，並透過檢查、輔導、宣導督促改善："],["(一)於職安法明定製程安全定期評估機制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推動之權責：","1.事業單位應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報請檢查機構備查：為強化定期製程安全評估機制，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明定，具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製造處置使用危害物達一定數量之工作場所之事業單位，每5年或製程修改時應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以發揮監督成效。","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職安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爰高風險工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須由中央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跨部會合作，就宣導、輔導、執行等層面積極規劃與推動，本部除促請各部會積極展開各面向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並辦理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以共同降低職業災害，保護勞工安全與健康。","(二)規劃建置高風險事業單位製程安全資料庫與評估技術工具：透過臨場輔導、教育訓練、建置危險性工作場所登錄與資訊平台、製程安全管理資訊平台、中小企業實施製程安全管理相關技術參考文件等，強化事業單位製程安全管理知能，以確保製程安全，避免發生職業災害。","(三)強化監督檢查作為，督促雇主落實安全衛生設施：","1.各勞動檢查機構積極針對所轄高風險工業事業單位及其承攬商實施專案檢查，並以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安全衛生管理為檢查重點，對PCB、石化及化學等工廠，加強實施勞動檢查，以降低職業災害，107年迄今計執行8,595場次、罰鍰177件次、停工33件次。","2.督促高風險工業事業單位提報歲修、局限空間作業、起重吊掛作業、施工架組拆等施工期短且具高風險作業之期程，實施精準檢查。"],["(四)促使事業單位高階主管強化安全衛生自主管理：","1.辦理高風險工業事業單位高階自主管理座談會，強化職安有感領導，促使雇主及高階主管全面重視與支持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之推動，以提升事業單位防災意識與知能，並督促及協助其落實安全衛生紀律。","2.針對高風險工業事業單位所屬高違規或高職災之廠場實施安全衛生診斷，強化其對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能力，並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改善建言，促使事業單位高階主管確實做好安全設施管理。","(五)加強宣導，提升勞工從事作業之安全衛生知能：","1.辦理高風險工業事業單位現場作業主管、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設備維護人員及承攬商等人員之安全衛生及災害預防宣導，提升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知能。","2.製作火災爆炸、墜落、感電、局限空間作業等災害預防宣導摺頁，於實施宣導、檢查時，分送高風險工業事業單位，要求其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強化勞工防災能力。","3.建置高風險工業事業單位各單位聯絡窗口，即時傳送最新職業安全衛生資訊及防災訊息。","(六)推動安全伙伴合作，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水準：協助勞動檢查機構與高風險工業事業單位締結安全伙伴關係，共同合作發掘、鑑別及解決工作場所危害，並以教育訓練、宣導輔導、成果分享等方式，協助合作伙伴改善及提升整體職場安全衛生水準。"],["(七)辦理跨部會聯合稽查擴大防災成效：","1.配合經濟部辦理「大型石化廠公共安全管理聯合督導檢查」，以督促其落實安全衛生措施及承攬商管理，保障作業勞工安全。","2.配合內政部辦理「高風險性工廠聯合安全檢查計畫」，以督促其落實自主管理，減少災害發生。"],["項目：三、督促國營事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落實自主管理","(一)強化勞動監督檢查，督促落實自主管理：國營事業各項維修及生產作業風險極高，稍有不慎極易發生火災、爆炸等災害，為加強督促國營事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落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自本（107）年4月1日起辦理「國營事業監督檢查計畫」，加強實施勞動檢查，以降低職業災害，迄今計執行1,502場次、罰鍰49件次、停工6件次。","(二)列管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勤查重罰：對屢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及長期漠視職場職業安全衛生之國營事業採行「勤查重罰」強力手段，分級列管加強實施監督檢查，如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於107年10月27日、11月1日及12月5日連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本部職安署已將該廠列為第1級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每週派員檢查1次，督促其各級主管負起職業安全衛生指揮、監督及管理責任。","(三)辦理CEO工安領導高峰會，提昇企業安全衛生品質：為提升國營事業及大型企業經營者共同協力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提昇企業安全衛生品質，邀集台電、台灣中油、台塑關係企業等大型企業CEO召開工安領導高峰會，督促國營事業及大型企業CEO，都能善盡社會責任，扮演「工安領頭羊」的角色，持續為職場安全衛生努力，讓勞工權益及公眾安全都能獲得保障。","(四)強化高階主管安全領導決心，凝聚防災共識：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意識薄弱，業務部門重視程度不足之國營事業，辦理高階主管自主管理座談會，凝聚高階主管防災共識、研商精進作為，以有效推動及落實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並舉辦承攬商安全衛生宣導會，強化第一線作業人員安全衛生知能。"],["項目：四、結語","企業的發展，取之於國家許多資源，也承載了社會的期待，發生職業災害，除企業形象受損、影響勞資關係、降低工作效率外，更造成勞工身心痛苦，也影響其家庭生計，甚至造成國家勞動力之損失。本部將持續強化高風險工業及國營事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能力，協助增進職業安全與衛生知能，並督促其加強安全衛生設施及落實自主管理，以保障勞工之安全與健康。","以上報告，請　各位委員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主席：請環保署張副署長報告。","張副署長子敬：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有關「我國高風險工業及國營事業職安衛及環保總體檢專案報告」，本署應邀列席報告說明，以下謹就相關工作進行報告，敬請　指教。"],["一、配合內政部進行高風險性工廠檢查：分為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二項目說明：","(一)中央主管機關聯合訪視安全檢查","由內政部消防署主政於107年7月9日訂定「中央主管機關訪視高風險性工廠聯合安全檢查實施計畫」，聯合經濟部、勞動部、本署、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等共同執行。針對工廠危險物品、危險性工作場所與危險性化學品、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安全、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與公共危險物品等項目進行訪視。","於107年8月9日至9月21日期間進行，共完成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計5個直轄市之高科技與印刷電路板（PCB）工廠等8場次聯合安全檢查；本署針對毒性化學物質平面配置圖、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實施列為查核重點，檢查結果並未發現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情事。","(二)地方環保機關執行聯合安全檢查","內政部消防署於107年5月21日訂定「高風險性工廠聯合安全檢查實施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所轄建管、工業、環保、勞檢及消防機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針對計畫內之高風險性工廠排定檢查順序及日期。環保部分的查核重點為有無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至107年10月25日止，地方環保機關總檢查家數為1,125家。發現有缺失之工廠計17家，主要為輸送管路或運作（使用）場所未依規定標示、未依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執行演練、專責人員兼任該廠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平面配置圖標示不夠詳細等，其中12家已完成改善，11家環保機關已開立裁處書，5家廠商陳述意見中。","二、配合經濟部工業局部分","(一)107年度起本署配合經濟部工業局辦理107年至109年之「麥寮六輕園區台塑企業所屬工廠總體檢」計畫，針對能源、環保、製程安全等三項目建立基線指標，並逐年檢視六輕改善成果，其中環保項目指標共19項（屬於空氣污染相關指標共5項）。"],["(二)107年度該計畫辦理台化公司ARO-2廠（查核日期：107.5.17）、台化公司PC廠（查核日期：107.5.22）、南亞公司EG廠（查核日期：107.5.30）、台塑石化公司OL-1廠（查核日期：107.9.4）、台塑公司AE廠（查核日期：107.9.4）及台塑公司EVA廠（查核日期：107.11.26）等6廠。","本年度查核結果已確認並落實基線指標內容正確性並落實基線指標內容正確性及一致性，並詳細針對訪查對象廠進行評估，發現有應改善項目已要求業者盡速改善，後續將追蹤辦理情形。","三、針對國（公）營事業空氣污染減量之推動，辦理情形說明如下：","(一)本署偕同經濟部國營會、工業局及能源局與地方政府共同執行「國（公）營事業及大型企業空污減量盤點與推動」之工作，基於技術、經濟、空間及運轉調度可行性下，進行事業單位全廠固定、移動及逸散源之空氣污染減量盤點作業，達成製程／機組個別最佳可行控制技術（IBACT），減少單位運轉之空氣污染排放情形，本項工作共完成39場次（包括台電、中油、台船、中鋼及中龍等大型國營事業）之專家學者現勘訪查作業，後續國營事業預計將投入105億元進行改善，並由經濟部列管追蹤國（公）營事業所提之相關改善承諾。","(二)以台灣電力公司台中發電廠為例，其發電製程規劃執行第1號至第4號機空污改善工程、第5號至第8號機大修改善工程、第5號至第10號機全面改善評估；煤料堆置、輸送製程亦執行室內煤倉工程、抓斗室卸煤機改為連續密閉式卸煤機，並進行移動污染源相關管制、岸電系統評估等，預估改善完成後，總懸浮微粒（TSP）每年約可減量469公噸，硫氧化物（SOx）每年約可減量7,118公噸，氮氧化物（NOx）每年約可減量1萬0,319公噸，與台中發電廠105年空氣污染物排放量TSP：1,656公噸、SOx：1萬5,179公噸、NOx：2萬2,026公噸相比，減量比率分別約為28%、47%、47%。","四、結語","本署針對高風險工業及國營事業，除配合內政部進行訪視及聯合安全檢查工作外，並將持續強化污染預防觀念及稽查管制，推動事業環境友善製程技術，提升污染預防及管理效能。","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報告。"],["曾次長文生：主席、各位委員。謹就本部所屬國營事業相關工安與環境保護狀況向貴委員會報告如下：","壹、前言","本部所屬國營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皆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環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專責單位（工安處及環保處）分別負責職業安全衛生及環保業務，並全力配合主管機關勞動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政策執行相關業務，如參與勞動部金安獎、工安週活動及環保署空污防制行動計畫等。","鑑於本部所屬國營事業近年來發生多起工安、環保事件負面新聞報導，影響政府及事業形象甚鉅，本部沈部長榮津非常重視，已親自交辦或主持相關檢討會議，為扭轉本部所屬國營事業企業形象，建立社會對政府施政之信心，以降低民間企業營業損失及民眾生活不便，本部已採行多項具體改善措施，謹向大院各委員提出「督導本部所屬國營事業職業安全衛生及環保執行情形」專題報告。","貳、本部督導所屬國營事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執行情形","一、近年本部所屬國營事業重大職業災害概況分析：104年迄今（107年度），共計發生46件重大職業災害（註1）案（詳表1），其中以台電公司26件最多，其次為台水公司9件；另以災害類型分析，以墜落滾落17件、物體倒塌崩塌6件及感電6件占大多數，再進一步分析災害發生時間及罹災者身分，發生在假日有14件（占比30%）、罹災者為承攬商有42件（占比91%），可見假日工作及承攬商之管理應為重點。"],["註1重大職業災害定義：","1.發生死亡災害者。","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二、本部目前督導部屬事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為：","(一)辦理工安查核：本部依據每年所定「辦理部屬事業工程單位計畫性工安查核計畫」邀請專家學者至部屬事業所屬工程進行督導，查核施工單位及其承攬商有關安全衛生制度面和管理面之執行情況，另本部國營會吳副主任委員亦會適時率隊前往，實施無預警查核，105年度迄今已辦理27場次。","(二)重大職業災害檢討報告審核：各公司所轄一旦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本部均會要求公司提報檢討報告送本部國營會審視，除要求落實責任檢討外，亦要求提出具體改善作為水平展開至各單位。","(三)辦理部屬事業工安業務檢討會議：本部為掌握各公司工安業務執行成效，自105年迄今已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共5場部屬事業工安業務檢討會議，並要求各公司依專家學者所提建議及會議結論，配合改善各項工安業務，以期減少工安事故發生。","(四)辦理「經濟部所屬事業工安楷模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活動：「106年度經濟部所屬事業工安楷模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於今（107）年上半年辦理完成，該活動每2年辦理1次，以激勵各公司所屬各單位確實做好職業安全工作，進而降低職業災害發生。","(五)辦理「部屬事業高階主管工安管理研討會」：自106年開始邀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高階主管至本部國營會向部屬事業高階主管，講授「企業主管職業安全衛生角色與責任」（106年4月28日、107年6月29日），藉由課程所提供精闢及寶貴資訊，以協助與會各公司主管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能提升，建立穩固完善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六)訂定「經濟部所屬事業工安及營運生產事故分層負責表」：本部所屬事業一旦發生重大工安或營運生產事故，均將嚴重影響社會民心士氣及本部形象，本部於107年4月30日邀集部屬事業召開研商會議，訂定「經濟部所屬事業工安及營運生產事故分層負責表」，以釐清事故責任歸屬，並落實分層負責，進而督促部屬事業主管加強重視工安管理及營運生產安全，例如台中發電廠及中部施工處今年均已各發生第2件重大職業災害，依本表規定，廠長、處長均應分別記過1次及申誡1次、總公司發電及核火工處處長均應各記申誡1次，並均列入年度考績；如該廠（處）於一年內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除廠（處）長調離職位，相關人員加重處分外，督導副總及工安處處長應連坐處分。","(七)訂定「經濟部所屬事業職安保命條款彙總表」：本部為加強保護部屬事業人員（包含員工、各級承攬商勞工）作業安全，已於107年7月19日邀集部屬事業召開研商會議，明訂易導致勞工傷亡之重要職業安全衛生規定（如高處作業應配戴安全帶、感電預防等），並加重員工及承攬商違反之處罰，以台中發電廠發生勞工從事空氣預熱器清灰作業遭旋轉設備捲夾致死職業災害事故為例，勞工於檢修轉動機械時，未將啟動開關箱上鎖，即違反本表「上鎖標示」規定，應對違反廠商予加重處罰。","(八)召開經濟部所屬事業承攬廠商人員管制及訓練研商會議，本部已遵照部長指示「從源頭管理預防著手，由部屬事業統一對承攬廠商人員實施訓練及測驗，以確保作業品質及安全」，已於107年8月10日、9月5日及10月30日邀集部屬事業召開3場研商會議，目前各公司辦理情形重點如下：","1.除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應對承攬商員工進行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各公司另合計提出21項技術性訓練項目可推廣至承攬廠商員工。","2.提高違反易導致重大職業災害規定（如保命條款）之罰款，以台電公司為例，違反保命條款罰款由新台幣6千元提高至1萬元。","3.提高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罰款，以台水公司為例，本項罰款由新台幣50萬元提高至承攬契約「職業安全衛生」費用3倍。","4.加重工地主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扣點退場規定，並研議增訂承攬廠商與工地主任連坐處分機制。","5.研議於招標規範內訂定承攬廠商之分包廠商（含再分包商）資格（如不得有2年內於公司所轄場所或所屬工程發生重大職業安全衛生事故之情事）。","(九)工作考成：107年度本部為加強公司對於工業安全之重視，爰調整各公司（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勞安事故權數由1、2、2、4提高為3、4、4、4，如發生多起重大職業安全衛生事故，將明顯影響年度工作考成，所以各國營事業的（年度）績效考核會與職業安全完全掛勾在一起，以督促各公司重視並做好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十)督促各公司強化假日施工及承攬商管理制度：經分析各公司重大職業災害3成集中於假日發生、9成集中於承攬商員工，爰有必要特別加強相關管制作為。","1.建立安全施工程序：對承攬商實施安全衛生講習及測驗，未經訓練合格者不得入廠工作，並嚴格要求承攬商人員依SOP順序進行施工。"],["2.加強門禁管理：各承攬商員工須由該公司現場指揮主管統一帶進及帶離工區。"],["3.設置工程施工及設備維修監視錄影：針對高風險作業、灌裝卸收區、操作工場動火及巨額工程或巨額施工勞務案、高架作業、關鍵維修作業等均需設置監視錄影設備並派員監看。","4.安衛費用核實編列：持續檢討工程或勞務案採購合約安為費用編列，並要求工程招標文件應先送職業安全衛生單位審視，以強化職業安全衛生作為。","5.例假日加強管制：非正常上班時間（假日）原則不施工，若「假日動火」應訂定相關施工計畫及SOP且經由經理或相當權責主管核發工作許可證。","6.充實工安及監督人力，落實職業安全衛生項目檢驗：各公司應充實工安人力及第一線監造人力，關鍵職業安全衛生項目應落實檢驗，高風險工作應確實在場監督。"],["(十一)本部針對台電公司近期工安事故頻仍之督導作為：","1.因台電公司近來連續發生數起重大職業災害案，除董事長要求各單位除必要運轉機組外，其餘工作暫停3天全面工安體檢，本部沈部長榮津並於107年11月8日請台電公司專案報告，部長做出下列重點要求：","(1)台電公司未來應加重副總經理之督導責任，後續發生事故應先行檢討管理階層，要求主管落實走動管理，同時加強考核員工職業安全衛生知能，必要時借重退休員工之專業。","(2)鑑於重大職業災害九成發生於承攬工作，請台電公司研議提高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對承商之罰款金額及加強對承攬資格之限制，針對需層層分包之工作，應督促轄屬承攬商務必做好工作移交，確實轉知各級承攬商勞工該工程（作）潛在風險及應注意事項。特別是勞務工作長期由同一廠家所承攬，可能容易忽略潛在風險及應注意事項之告知，應加強督導。","2.本部國營會分別於107年11月2日及11月26日由吳副主任委員豐盛率隊，邀集專家學者對台電近期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單位（基隆區處與台中電廠）進行不預警查核，督促該公司確實檢討改進並落實工安作為。","3.本部近期將再請台電公司就不同系統可能之特有風險及近年發生之重大職業災害通盤分析，找出真正的問題所在及風險因子，提出有效之改善對策。","三、鑑於近期重大職業災害仍持續發生，為督促主管及承攬商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作為，後續擬邀公司研議下述強化做法：","(一)持續研議強化前述各項職業安全衛生對策及作為（如再提高工作考成勞安事故權重）。","(二)工安績效與升遷結合：如所轄區域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監督人員及相關主管暫緩升遷。","(三)督促公司研議於契約訂定有效處罰條款，以督促承攬商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四)為強化承包商對於承包作業之風險對策與規劃，研議請公司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者於投標文件中須就該承攬內容提交風險評估報告並列為評選標準之一，並於決標後邀請專家學者檢視其風險評估報告（採最低價標之案件亦可增加上述審查機制）。","四、針對近年之重大職業災害，各公司亦均有自行提出多項檢討改善作為（詳附錄）。","參、本部督導所屬國營事業環保業務執行情形","本部為督促各公司配合各級環保主管機關落實環保工作（空、水、廢等），對台電、中油、台水、台糖107年度工作考成「環保執行力」權數分別為5、5、6、5，如公司執行不力將明顯影響考成分數。同時針對各公司所提環評承諾辦理複查工作，督促公司落實執行。此外亦配合環保署積極督促公司減少空污排放，另對於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之重大污染事件召開專案檢討會議，要求各公司全面盤點可能造成污染之儲槽，加速改善。前述近期外界較關注之空污改善及污染事件之改善工作重點如下：","一、督促部屬國營事業加強儲槽等設備之安全管理、停修檢測措施及污染防制措施。","二、請各公司再精進檢討期於未來新設槽體規劃設計階段即將儲槽能否安全運轉及不會造成工安環保事件納為優先考量，並採用先進材料及工法建置槽體，輔以完善監測系統。","三、請各公司建置儲槽自動勾稽系統，當自動監測與人工監測數值之絕對差異超過一定值時，系統自動發出警示通知權責主管。","四、配合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國營事業及大型企業空污減量」盤點工作會議，並持續推動國營事業空污改善相關計畫。"],["項目：五、持續推動空污改善相關計畫：","(一)106年至113年間台電公司將投入421.69億元、中油公司將投入90.53億元改善空污，預計空污改善成效總共可減少粒狀物（TSP）222噸/年、硫氧化物（SOx）1,128噸/年、氮氧化物（NOx）8,749噸/年、揮發性有機物（VOCs）160噸/年。"],["(二)上述各公司推動設施改善相關計畫如下：","1.台電公司推動大潭、台中、興達、大林、南部5座電廠相關空污防制設施改善計畫，包括更新靜電集塵器、低氮氧化物燃燒器、粉煤機及排煙脫硫設備等，台中電廠2座棚架式室內煤倉目前興建中。","2.中油公司進行桃園煉油廠、大林煉油廠及林園石化廠鍋爐汰舊換新等計畫。","(三)另外，台電公司為減輕燃煤發電對空氣污染之影響程度，亦持續努力從源頭管理到管末防制，全面提升減排效能，包括採用優質的煤、最高效率的超超臨界機組、最新最好的空污防制設備及煙氣連續監測系統，結果將可使得114年火力電廠的空污總排放量比106年降低35%。","肆、總結","為了達成國營事業零災害、零污染之目標，本部除賡續辦理各項工安管理研（檢）討會、邀請職業安全衛生專家辦理現場查核作業及督促各公司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外，並將依所訂分層負責表與保命條款督促各公司落實執行；另結合公司考成，提升各級員工對職業安全衛生及環保的重視程度，達成全員職業安全衛生及環保之目標。期使公司能由上而下，養成重視職業安全衛生之企業文化。","另本部亦會配合環保主管機關持續推動重點政策，督促各公司強化環保執行力。如有必要，將適時邀請各公司至本部盤點、檢討提升相關環保設備之效能及可靠度，期能形塑公司職業安全衛生及環保文化，使部屬國營事業能成為優良之企業公民，以提升政府形象。"],["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報告。","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本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包括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政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等4家，均依據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環保法規，實施相關管理措施，以提供員工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提昇員工安全衛生意識，並以降低職業災害為目標。","壹、現況檢討分析","一、職業安全衛生","1.臺鐵局","臺鐵局104年至107年6月職業災害情形以「跌倒」發生之人數最多（19人次，累計損失日數為第3），其次為「被夾、被捲」（15人次，累計損失日數為第4），第三為「墜落、滾落」（13人次，累計損失日數為第2），前三者職災人數合計為47人次，占整體職災人數90人約53%。經探究其主要原因為「場所中危害因子」、「未落實安全標準作業程序」、「危害意識不足」、「未落實作業安全評估」，臺鐵局並據以作為後續作業標準流程調整或防護設備增加之依據。","2.郵政公司"],["郵政公司104年至107年5月間工安事故統計表及職業安全經費編列情形1：","註1  截至107年5月，郵政公司受僱勞工人數為26,190人。非受僱勞工之其他工作者人數為4,200人","郵政公司於「尊重生命，關懷健康」之精神及遵守政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環保相關規定之原則下，致力消除職場上危害及有礙健康之風險，充分掌握公司作業環境與活動特性，落實「遵守國家法規，善盡企業責任」、「促進員工參與，落實溝通機制」、「強化風險管理，預防危害發生」、「有效降低職災、確保員工安全」等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具體作法如下：","(1)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並設置勞工安全衛生處，編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管理師及衛生管理員等職務，負責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2)依照勞動部「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規範」及「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導綱領」等規定，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提供相關表單及管理作業。","(3)藉由訂定「防範人員遭受犬隻攻擊之因應措施」、「郵政員工因公駕車發生行車事故處理要點」、「推動提升行車安全管理及注意事項」及「意外事故防制及推行小組設置及運作要點」、「105年1月至107年底職業災害防止計畫」，及上傳至勞動部網站（http：//safety.osha.gov .tw/）之「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實施計畫」等相關安全衛生相關計畫，增進員工之安全衛生意識，提升職場工作安全，並適時關懷外勤工作人員，加強宣導炎熱氣候因應及交通安全注意事項，提供必要物資，預防職災發生。","(4)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及第31條有關過勞、人因、母性、暴力等四大健康議題，訂定相關預防計畫，藉由健全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制度，落實職業病預防、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健康檢查監控、健康分級管理、配選工及促進健康工作。","3.機場公司"],["機場公司104-107年重大職業災害統計："],["機場公司現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及相關作為：","(1)設立專責專職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室，配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5名及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1名，專職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及臨廠健康服務等相關業務。另成立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總經理任主任委員並綜理會務，各相關處室主管、工會代表、職安人員、醫護人員共同擔任委員審議、協調、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2)推行職業安全生管理系統並取得驗證：機場公司業於105年取得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OHSAS 18001驗證，藉由規劃（Plan）、執行（Do）、檢討（Check）、改善（Action）之PDCA循環持續改善，並將職業安全衛生各項業務以標準化、文件化、系統化之方式落實執行。","(3)挹注專家資源簽訂安全伙伴：依據「勞動部安全伙伴計畫實施要點」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於106年度簽訂安全伙伴計畫為期二年，期以(一)稽核、輔導先於勞動檢查(二)事前防災重於事後改善(三)互助互惠強化全員參與之精神共同攜手打造安全健康的機場工作環境及工作文化。"],["(4)編列職安衛相關經費：配合年度預算編列專業服務費（講師鐘點費、管理系統驗證與維護、教育訓練費用）、業務宣導費（文宣資料、宣導品）、用人費（健檢費用）、測量及整理費（作業環境監測）、制服費（安全帽/反光背心等防護具）、其他（防音防護具、醫療器材及耗材）等經費預算。"],["(5)訂定有關促進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規定：訂定危害鑑別與風險評鑑管理程序書、法規與其他要求鑑別管理程序書、目標與方案管理程序書等33項職安衛相關作業程序及要點並予公告。"],["(6)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104年至107年11月底進行危害鑑別風險、機械設備器具與化學品管理、作業環境監測、承攬管理、安全衛生作業標準、教育訓練、職場健康活動、健康檢查等45項指標績效評估。","(7)不定期職業安全訪查及巡檢：職業安全衛生室不定期職業安全訪查及巡檢，稽查現場是否有異常案件及不符合規定之情事。視情節輕重，要求立即改善、追蹤改善，或予以開罰，以確保廠商做好職安衛管理，遵守法規要求。","(8)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獎懲機制：各承攬採購契約中附表「承攬廠商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罰款標準一覽表」，明訂各項違規具體事由得裁罰之金額。凡承攬廠商、再承攬商及二者之僱用人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該辦法規定，得依規定處罰。另為鼓勵承攬及工程案承辦人確實做好履約管理及工安巡查，明訂各主辦單位全年未發生承攬案件之意外災害者，得依「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給予獎勵。","(9)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依政府採購法，確實於採購各階段作業中將職業安全衛生納入考量。","4.港務公司","港務公司為預防職業災害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及達成職災為0之目標，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依時程詳細制訂職業安全衛生工作計畫表，並透過計畫時程、內容的確實執行，與內部稽核與控制制度的實施檢討、再修正，不斷透過PDCA循環管理工具，逐年降低危害風險，達成零傷害之最終目標。現況檢討分析如下：","(1)降低安全健康風險，連續5年達成員工零職災目標：港務公司劃定訪查責任區，落實督導各分公司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及針對各港高風險作業推動SOP圖示化，使第一線作業人員藉由圖像說明理解安全程序，並辦理健康活動，推動員工自主性健康管理。","(2)落實承攬安全管理，獲勞動部頒發105年公共工程金安獎：工程經辦人員將安全衛生要求及環境危害告知納入承攬管理，排定承攬商稽核計畫，定期、不定期訪查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之安全衛生管理。","(3)提升港區安全意識，舉辦全國港區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106年至107年舉辦全國港區職場安全健康週宣傳活動，邀請港區從業人員共同參與，推廣港區工安公益，年度實施成果獲勞動部頒發獎狀肯定。","二、環保減污之具體目標及作法","(一)為了防制空污，移動污染源加強管制是國際趨勢，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報告指出移動污染源占空氣污染源約三分之一，對國人健康影響甚鉅，所以行政院已宣示推動2030年公務車及公車電動化、2035年及2040年分別將全面禁售燃油機車及汽車的政策目標，本部所屬機關研提至108年底前減少所屬（轄）交通工具移動污染源之減污具體目標及作法如下：","1.督請各機關積極汰換公務燃油機車、老舊公務車輛，並將3期柴油車輛（指88年至93年出廠柴油車輛）加裝濾煙器，後續購買電動公務汽車及公務機車，以減少PM2.5污染及二氧化碳排放。","2.本部暨所屬目前經管車輛5,496輛汽車、10,559輛機車，108年預計淘汰65輛燃油汽車、1,784輛燃油機車，並將購置電動汽車65輛、電動機車1,848輛。其中，中華郵政業已於106年購置電動機車627輛、購置四輪電動車12輛，107年購置電動機車14輛及四輪電動車30輛。108年底前完成1,927輛燃油機車汰換為電動機車。","(二)針對航空業之空氣污染防制，民航局持續鼓勵航空業於汰換航空器時，選用燃油效率高、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低的航空器，以降低對環境品質造成影響。另推動航空器使用橋氣橋電設施、推動地勤車輛汰換電動車。桃機公司參與國際機場協會（Airports Council International）所屬之機場碳認證計畫（Airport Carbon Accreditation，以下簡稱ACA），已於104年取得ISO14064-1：2006機場溫室氣體盤查證書，105年取得ACA Level 2國際認證及ISO50001能源管理系統認證。","(三)針對國際商港之空氣污染防制之「港區運輸管制」：包含推動船舶進出港減速、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岸電設施使用。港務公司所屬港勤船舶備勤時，已全面使用低壓岸電；未來將持續推動船舶進出港減速，於進出港區20浬範圍內減速到12節以下；船舶使用低硫燃油等減污作為。","(四)另高雄鐵路地下化通車後，列車進出隧道產生「活塞效應」，空氣加速流動之壓力將隧道及地下車站施工期間各建築及結構空間隱蔽處粉塵帶出。鐵道局為改善空氣品質，已進行全面軌道版、吸音石碴及隧道壁面等清潔工作，高雄鐵路地下化全線裝設42座隧道風機，可將地下車站內懸浮微粒及氮氧化物等抽排至通風口排出，並增派人力於隧道內及地下車站區域持續監看，如發現有空氣品質不佳情形，將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辦理改善及於夜間加強隧道及車站空間清洗作業，確保旅客候車環境品質。","貳、未來策進作法","一、臺鐵局","(一)設施設備改善：預防職災發生首重消除發生源，因此提供及改善工作環境中設施設備為第一要務，如無法以工程手法克服，再考慮以管理手法克服（例如要求同仁遵守工作守則、章、標準作業程序等）。","(二)制度面","1.增加工程及工作場所查核次數：矯正人員不正確或不符規定之動作、習慣，即時發現危害因子予以消除或降低風險。","2.確保職安管理系統有效：落實職安管理系統危害鑑別，稽核或職災或虛驚事故發生後，滾動進行危害風險鑑別，回饋至職安管理系統，有效循環運作系統。","3.定期舉辦職安績效考評並辦理獎懲，引領同仁重視職安。","(三)教育訓練","1.零災害運動：以小組方式共同討論工作中可能面臨危害，及提出解決或降低危害之方法，達成共識後努力執行，可加深同仁對於危害之印象及同仁間向心力。","2.時時宣導請同仁注意危害：勤前教育及危害告知落實辦理，並利用各種會議宣導職災案例。","3.強化指認呼喚訓練（呼喚應答），做到確認、再確認、再三確認，將鐵路安全文化內化於日常工作中，不因績效要求而犧牲安全。","(四)激勵同仁：鼓勵同仁多思考職場可能面臨之危害因子並提出解決建議方案，方案如經審查為有效可行，予以敘獎。","二、郵政公司","為了預防職業災害的發生，符合世界潮流，郵政公司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建立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未來將加強並持續推動及檢討該管理系統運作，期以透過系統化管理功能，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三、機場公司","(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轉換為ISO 45001：2018：配合國際標準組織於107年3月12日正式發布ISO 45001：2018標準，計畫於108年度轉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文件及執行內容，並取得ISO 45001驗證。","(二)引進職業安全衛生E化系統：為即時掌握並做好人員進場管制、機具管制、危險性施工管制情況，擬導入E化系統，減少紙本作業，提高作業效率。","(三)落實職安衛權責分工，充實職安人力：將於後續安排課程宣導，並藉由管理制度將相關權責以文件化方式明訂，規範同仁配合執行。另近期第三航廈的工程陸續開工，職安人力嚴重不足，擬於近期內招聘人員以利相關業務推展。","(四)持續推動機場重大能源設備之節能改善計畫：已規劃於108年執行調整冰水主機出水溫度、置換高效泵浦等行動計畫，預估年度節電效益約計268萬度。","(五)促使駐機場單位執行節能積極作為：機場公司業於106年1月「辦理邁向低碳機場宣示活動」，邀請機場免稅商店、航空公司、地勤公司等駐機場單位代表與會，共同推廣節能減碳工作，亦透過簽署共同參與減碳計畫意向書、協助駐機場單位進行節能措施鑑別、辦理節電競賽與節能減碳教育訓練課程等方式，提升駐機場單位執行節能減碳措施之意願，未來將持續辦理節電健檢服務、節電獎勵競賽等相關活動。","(六)推動機場電動車專案計畫：為改善地下行李處理場工作環境，已分階段汰換行駛該區域之柴油行李拖車。預計108年起所有新申請之行李拖車須為電動車、110年起所有進出行李處理場作業之拖車頭須為電動車。第三航廈啟用後，機場全區域之拖車頭均須為電動車。","(七)持續推動聯外交通改善：持續協調聯外交通業者、各主管機關等相關單位增加公車客運路線與班次，並以機場捷運非營運時段為主，以提升旅客與員工使用大眾運輸比率，達到節能減碳之效果。","四、港務公司","(一)推動ISO 45001國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港務公司已於107年11月14日由總經理主持系統導入啟始會議，未來依各階段工作項目及流程，逐步建構符合TOSHMS及ISO 45001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以108年底全公司通過系統驗證為目標。","(二)生態港未來展望：目前持續推動歐洲生態港認證複評，並參考國際重大環境議題，精進港區內環境管理措施。","(三)環境監測未來發展：持續辦理環境監測作業，並依港區營運及工程開發行為，適時檢討監測計畫。","參、結語","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兼顧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永續經營理念，雇主責無旁貸，國營事業更應躬先表率，本部將持續督請所屬事業機構以「零災害、零事故」為終極目標，建立「尊重生命、安全第一」之相關管理措施，同時積極規劃各種環保、綠能、減碳計畫，以達國家及企業永續發展之願景。"],["主席：請內政部消防署江副署長報告。","江副署長濟人：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召開第9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我國高風險工業及國營事業職安衛及環保總體檢」案，本署應邀列席報告及備詢，深感榮幸。謹就高風險性工廠相關消防安全檢查強化作為說明如下，敬請指教。","一、針對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檢查","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規定，要求地方消防機關針對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其檢查期程及檢查結果如下：","(一)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1.每半年至少檢查1次，並邀請轄內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及建設等相關機關，執行聯合檢查。","2.107年度截至10月底計完成檢查家次數3,524次，不合格件數353件。","(二)未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1.每年至少檢查1次。","2.107年度截至10月底計完成檢查家次數4,055次，不合格件數477件。","二、辦理高風險性工廠聯合安全檢查","因應敬鵬工業火警案，內政部於107年5月14日邀請經濟部、勞動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本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研訂「高風險性工廠聯合安全檢查計畫」，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下相關權責機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實施檢查，以強化工廠安全管理，減少火災事故發生。本計畫預定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檢查，其實施對象及檢查結果如下：","(一)實施對象","1.印刷電路板工廠。","2.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3.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致災時恐造成搶救困難之工廠。","4.勞動檢查法授權訂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所稱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5.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毒化物大量運作或核有許可證之運作廠家。","6.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必要列入聯合檢查之工廠。","(二)檢查結果（截至107年11月25日止）","1.高風險性工廠家數為2,163家，已完成檢查家數為1,914家，其中消防部分檢查不合格家數為247家。","2.高風險性工廠中之印刷電路板工廠家數為158家，巳完成檢查家數為147家，其中消防部分檢查不合格家數為40家。","三、推動工廠化學品資訊揭露以維救災人員安全","(一)內政部於107年5月14日邀請經濟部、勞動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地方政府及相關業界共同研訂「使用化學品工廠或倉儲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圖行政指導綱領」，由地方相關機關指導轄管工廠或倉儲就其使用化學品種類、數量及位置等繪製配置圖，置於警衛室或常時有人駐守之值日室之固定位置，以強化工廠化學品資訊揭露，並將化學品位置資訊納入火災搶救計畫，俾於救災時能即時掌握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資訊，以利救災決策，維護救災人員安全。截至107年11月25日止，已輔導工廠完成繪製化學品平面配置圖之家數如下：","1.高風險性工廠（已完成檢查1,914家），已輔導完成繪製化學品平面配置圖家數為1,557家。","2.高風險性工廠中之印刷電路板工廠（已完成檢查147家），已輔導完成繪製化學品平面配置圖家數為147家。","(二)本署業已著手修正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明定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工廠火災，得命工廠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並於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明定其罰則。","(三)另查經濟部為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掌握管理區內工廠危險物品及救災時能即時掌握相關化學品及機械設備配置資訊，以便進行救災決策時維護救災人員安全並降低工廠財產損失，業於107年9月18日以經工字第10704605140號令修正發布「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資料應包括工廠危險物品配置圖及工廠機械設備配置圖。上開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資料並介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服務平台」，故地方消防機關於救災時可即時透過化學雲就工廠危險物品配置圖及機械設備配置圖等進行查詢運用。","四、協調整合相關部會緊急應變計畫及配合聯合督導","(一)為協調本署主辦之消防防護計畫、消防防災計畫、勞動部主辦之緊急應變計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整合，於107年9月12日召開研商工廠相關緊急應變計畫整合方案會議已獲得共識，相關機關辦理情形如下：","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107年9月27日以環署授化字第1070012621號函請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於辦理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後，將相關計畫副知轄區消防機關。另如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得於運作場所辦理綜合演練，如演練符合本署消防防護計畫及勞動部緊急應變計畫演練項目，該次演練得視為多項應變計畫之演練成果。","2.內政部業以107年11月12日內授消字第1070824109號函將「高科技廠房消防防護計畫範例（以半導體製程之場所為例）」修正為「工廠消防防護計畫範例（含半導體製程高科技工廠）」，並通知各消防機關，依規定應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之場所，如屬適用勞動部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場所，或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應訂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場所，應要求場所檢附上開計畫附於消防防護計畫附錄。","(二)為強化大型石化廠之場所安全，經濟部（工業局）每年度均辦理「大型石化廠公共安全管理聯合督導」，除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共同參與聯合督導外，並邀集專家學者進廠查核，就各廠亟待改善之問題提出建議及對策，並請各廠工安最高主管與會，以期提升其安全管理體質，預防重大災害發生。107年度本署配合參與經濟部（工業局）計6廠次大型石化廠公共安全管理聯合督導。","五、後續推動作為","(一)針對檢查不合格場所持續追縱改善情形","持續督促地方消防機關落實相關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並依轄區特性，針對高風險工廠加強檢查強度，以確保安全；另針對檢查不合格場所，持續追蹤至改善為止。","(二)建立相關機關橫向聯繫機制","持續要求地方消防機關透過聯合檢查機制，強化與轄內相關機關（如：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及建設等）之橫向聯繫工作及協調整合，建立機關與業者間之良善溝通平臺，共同提升場所安全。","(三)強化化學品資訊揭露與交流","本署將督促地方消防機關與轄內工業機關建立充分溝通機制，落實化學品資訊交流及運用，以確實掌握工廠危險物品資訊，強化防救災決策。"],["項目：六、結語","強化高風險場所消防安全，本署責無旁貸，也是一直以來努力不懈的目標，再次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消防安全之重視及對於各項消防政策之支持。","以上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作以下宣告：一、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2分鐘；二、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三、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四、暫訂上午10時30分休息10分鐘、11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首先請陳委員曼麗發言。","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高風險性工廠實際上所涵蓋的類別非常多如：印刷電路板；管制量30倍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且致災時恐造成搶救困難之工廠；依勞檢法、毒管法所公告之運作廠家；經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者。所涵蓋範圍可說相當全面，請教環保署張副署長，現在所列管持有毒物、化學物質的廠家有4,412家，若仍有未列管的廠家，那麼環保署是不是就不查了？還是你們仍然會查核？又要如何查處？"],["主席：請環保署張副署長說明。","張副署長子敬：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我們基本上都會列管。一旦知道有未列管的廠家，我們就會前往查處。","陳委員曼麗：都會列管？總共列管四千多家？或者當中確實有些屬於高風險性工廠，特別是與毒性化學產業相關的，卻並未列管到？","張副署長子敬：依照毒管法規定，應該都會列管。","陳委員曼麗：我希望環保署能注意這問題，因為真的有很多人很擔心這些未列管的高風險性工廠，譬如那些建在農地上的違章工廠，由於實在不知道這些工廠裡到底有什麼，所以很擔心會造成農地污染，為此我希望你們能加強這部分的查處。","其次是停電問題。誠然，停電會造成民眾生活上的不方便，但我現在更擔心的是隨著停電所可能引發的環境污染問題！譬如大台北地區停電，卻造成桃園煉油廠排放出多餘的油氣！再如日前高雄林園大停電，也造成工廠排出黑煙，甚至有家工廠還排出氨氣！請問我們要如何面對這種意外的發生？停電並非因操作不當而起，也可能是因為天災產生，從而造成環境污染時，請問又要如何控管？像醫院為了不斷電所以設置了備載與備用電力，但對於排放或逸散出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時，請問又該如何處理？","張副署長子敬：其實煉油廠之類的大型工廠，對於這類狀況都有適當的安全機制可以處理。以燃燒塔來說，在緊急狀況下壓力不平衡時，自有特殊管道可以排放。在無法完全燃燒的前提下，或許處理的情況不是那麼好，但至少會……","陳委員曼麗：我所看到的環境污染已經是結果，追究其原因，乃是出自工廠的管控問題，這問題經濟部曾次長可以說明嗎？像中油發生過很多次的漏油事件，可是中油不僅未即時通報，甚至還延遲通報，譬如2017年6月澎湖油庫漏油，卻遲到2018年7月才通報。另外，今年7月中油在綠島的加油站發生漏油事件，也遲至8月才通報！對於這種因遲延通報而造成的環境污染，我想公部門必須擬定一套非常好的管控機制，否則就是會不斷發生！因為天災、停電都可能引發問題，若再加上延遲通報，甚至變成慣例，那麼對環境負載將有莫大影響，畢竟這種事防不勝防，甚至是太多了！對此，請問經濟部有何對策？"],["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文生：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提到因停電而引發石化廠的排放問題，那其實是石化廠的安全反應，也就是燃燒塔開始啟動。我們都知道在這種狀況下，燃燒塔的燃燒效率並不完全，以致會排放多餘的VOC。在林園跳電後，部長已經就此開過兩次會議，也檢討了兩件事：第一，此事是因為變電所的一個零件故障所引起，與台電的控管機制及電力供應穩定度有關，而這問題正在處理中；第二，大型石化業應有備用電力，這點委員剛剛也有提及，現在林園工業區中已經有部分廠家具有備用電力。目前我們正在規劃提供兩個迴路，也正在處理中，至於台電也在評估，但這問題還需要與石化廠溝通。","有關土污與水污問題，我們已經向中油說明清楚，也就是水污法對延遲通報是有刑責規範的，且檢察官已經對湖西事件啟動調查。故我們向中油表示，不管任何狀況均應提高警覺，凡油庫、油槽液位出現不正常下降，甚或出現誤差，理當加強警覺並進行調查，這點我們也反覆向營業處及相關單位說明。以綠島漏油事件來說，其發生時間與澎湖湖西事件差不多，經過湖西事件後，一旦再有container外洩的話，相信中油公司會用更嚴格的標準來處理，這畢竟是有刑責的……","陳委員曼麗：我還是要拜託經濟部必須嚴格要求國營事業，務必讓平常的維護到位，並做好預防工作與管控，好不好？"],["曾次長文生：好。","陳委員曼麗：至於所引發的空汙、水污問題，我們希望環保署能依法及時處理。","接下來的問題還是與國營事業有關，因為國營事業所引發的工安問題實在很多，像今天報告裡提到的，中鋼有人甚至因此而失能，這些人都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卻在這時候失能了。以台電來說，105年因職災死亡的有10人，107年為7人，這些都是承攬商。至於台水，103年到107年也有12人往生。每當因職災而造成死亡時，大家都會感到特別緊張，但其實應該注意的是到底工安有沒有做好？若做得不夠好，當然就會發生工安問題，進而造成人命傷亡。我贊成中油總經理所說的，朝零災害的目標邁進，但問題在於是否真能落實零災害？我想這點是非常重要的。為此，你們把勞安事故的加權比重提高了，這點我非常肯定，但反過來想，此舉是否會造成國營事業隱匿職災？為什麼會隱匿職災？因為工安職災會影響到考成，以致一些單位很計較這點，畢竟這樣一來獎金就會減少半個月至一個月，所以究竟該如何避免職災，甚至達到零職災？若萬一災害還是不幸發生了，那麼大家會不會因為擔心影響到考績，所以就乾脆隱匿不報了？在這種情形下，請問要如何做好預防控管？","曾次長文生：委員提到，我們本來是提供一個誘因，結果這個誘因卻出現了逆選擇，產生相反的結果時該如何處理？這問題我們一定會注意，不過國營事業若真的隱匿工安，那麼現場的相關人員其實必須負擔起更高的責任……","陳委員曼麗：而且很多死亡者都是承攬商，所以更讓人覺得政府應該要一視同仁！","曾次長文生：其實我們自己也有觀察到幾個現象，譬如台電的事故通常都發生在大修而非運轉時。至於中油，則發生於生產時，兩者的狀況有點不同。台電之所以會發生在大修，是因為勞務包進場，因此我們要求台電，要特別注意勞務包的問題，畢竟台電有些工作確實比較辛苦，所以必須做更嚴格的要求，就此我們會對台電做更高的要求。另一個重點是委員剛剛所提，會不會因為考成而致使問題適得其反？就我們的理解來說，隱匿是少部分人的責任，但效果卻擴及所有人。若因少部分人而去隱匿，我想機率是比較低的，且一旦被揭露，成本會非常、非常高！有鑑於此，我們相信以考成為誘因還是有效果的。","陳委員曼麗：我也希望這是有效的，也不要出現隱匿。今天我們討論的是高風險工業，我想高溫作業也屬於高風險，因為高溫會造成勞工中暑、熱痙攣及熱衰竭。為此，有企業工會站出來抗議高溫作業環境，譬如負責飛機修護與停機坪修護的人員，動輒得在攝氏53度的高溫下工作，再如煉鋼業的從業人員也是如此。為了抗高溫、抗嚴寒作業，日本透過人因工程設計，研發了空調服，讓工作服穿起來冬暖夏涼。當然，這是因為在311大地震後，日本面臨了電力短缺問題，因而做出這樣因應開發，也讓我感到很驚訝。其實臺灣早在2011年就有一個國中生自行研發出冬暖夏涼衣，因為他很怕熱，就在衣服上弄了加熱口與冰箱風機，做出了冬暖夏涼衣，這就是人因工程。不知經濟部或工研院可否將這部分納入研究？畢竟不管在工作職場或日常生活，都可能因為工具機器設備而造就環境需要，進而需要這類物品的提供，所以經濟部可否體恤勞工基於職場工作的需求，請工研院進行研究並做有系統的建構？如果有市場的話，自然可以推廣上市，也可以讓大家擁有比較好的條件材料。","曾次長文生：這件事我們來做，也會請中鋼和工研院等單位瞭解究竟該如何往前進行，畢竟好的工作環境對於事業單位招募員工是有所幫助的，所以相信相關事業單位應該會非常樂意推動。","陳委員曼麗：既然別的國家已經有所發展，我們也有所借鏡，況且臺灣在研發與人因工程上還不算太弱。既然已經有人開始做了，甚至連小孩子都可以做得出來，那麼集合眾多大人與PhD的政府，是不是可以因地制宜，把這件事做得更好，甚至於更貼近勞工及場地的需求？"],["曾次長文生：OK。"],["陳委員曼麗：謝謝次長、謝謝副署長。"],["曾次長文生：謝謝委員。"],["主席（陳委員靜敏代）：請吳委員焜裕發言。","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為何國營事業常常發生重大工安事件？根據您的處理經驗來看，您覺得原因何在？"],["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國營企業係國家重要產業，但其風險也相對來得高，所以過去幾年來，我們一直都希望國營企業的系統執行能更好。就今年的狀況而言，台電最主要問題在於火力發電廠，過去則是現行災害……","吳委員焜裕：署長，原因並在於其為國營企業，畢竟國內類似的工廠很多！以中油和台塑來說，十年前六輕也經常發生工安事件，但十年後就比較少聽到。至於煉鋼廠民間也有，雖然規模不像中鋼這麼大，而發電廠也是如此，所以雖然是國營事業，卻不代表工安事件也該比較多！署長怎麼會有這種想法？這實在好奇怪！為何國營企業的工安事件就會比較多？"],["鄒署長子廉：委員誤解我的意思了！","吳委員焜裕：那你要講清楚，否則引起社會大眾誤解就不好了！"],["鄒署長子廉：是。"],["吳委員焜裕：原因是什麼？你說！"],["鄒署長子廉：還是系統管理的問題！"],["吳委員焜裕：所以國營企業系統管理比較不好？"],["鄒署長子廉：在落實面是有些……"],["吳委員焜裕：落實比較不好？","鄒署長子廉：對，有缺失。","吳委員焜裕：謝謝署長。剛剛曾次長在報告時提到，出事的有90%都是承攬商，請問中油邱副總經理，為何會因為承攬商管理不好，進而造成815大停電？"],["主席：請中油公司邱副總經理說明。","邱副總經理家守：主席、各位委員。815跳電一事是中油內部制度管理上，也就是變更管理部分有……","吳委員焜裕：不只變更管理，我記得我看到承攬商連進廠的簽名都簽錯！他是來施工的，卻簽成訪客！既然是來施工，請問現場監工何在？這些問題你們有檢討嗎？你們把工程發包給承攬商施工，難道不需要監工嗎？這麼簡單的一件事，怎麼你們檢討的結果卻是如此？可見你們並沒有澈底檢討！連這麼簡單的錯誤都沒找出來，所以去參觀當天，我就要職安署開出六張罰單，可惜六張也才罰18萬元！足見中油根本就沒有檢討！"],["邱副總經理家守：中油已經做了七大項的改革！","吳委員焜裕：我想你們沒有改革到監工這麼簡單的事情上！你們都在高空上改革，基層卻沒有改革，試問這可能落實嗎？包商連進廠的目的都能簽錯，而這點你竟然沒有提到？這又要如何改革監工？為何施工現場可以沒監工？這不就是不負責任嗎？","其次，雖然還少了12月份的資料，但我要請教台電鍾總經理，中火最近是不是風水不好？"],["主席：請台電公司鍾總經理說明。","鍾總經理炳利：主席、各位委員。台電對於工安非常重視，也就制度面、管理面與執行面持續檢討，但非常遺憾的是，今年台中電廠發生多起工安事故，讓我們覺得仍有精進的空間。所以我們針對制度面、管理面、設備面，也一直在進行檢討。制度面的部分，我們一直希望跟研究單位進行一些合作，比方說我們想要引進安全衛生研究團隊、RPI評估技術等等，看看我們的制度面要如何進行加強。","吳委員焜裕：我的問題也很簡單，就是施工時為何沒有監工在現場？","鍾總經理炳利：一定都會有監工，但那是區域性的監工，因為有很多樓層，然後各樓層監工的位置說不定也是不一樣的。","吳委員焜裕：那是發生在最近一次被壓死的事件當中，但是到水下進行安裝發生事故一案中，現場怎麼會沒有監工？","鍾總經理炳利：事實上水下的工作，並不是台電的專業，所以我們委託專業的潛水公司去處理，而他們是兩人一組，這兩個人就要做到所謂的三護（自護、互護、兼護），即當時是有一個人待在水面上，發現另外一個下去十多分鐘後沒有動靜，馬上有警覺性的去進行察看，沒想到再下去的人又發生了事故，所以以後我們可能要引進所謂科學的技術，包括如何利用水下攝影機等進行改善。","吳委員焜裕：從台電的統計數字跟方才曾次長報告的，很多受傷者或受害者都是承攬商，對此職安署要如何進行檢討？為什麼國營事業的受害者都是承攬商？","鄒署長子廉：依職安法規定，就原事業單位包括台電、中油等，對下包要做承攬管理，所以要危害告知等等，盡到承攬管理的責任，據此我們具體建議，有關方才委員特別指教的國營企業，現場的監督、現場的監工一定要到位，若沒有到位，就違反了職安法第二十七條承攬管理責任，這部分未來我們會持續加強監督檢查的對象……","吳委員焜裕：國營事業和私人企業相較，為什麼我們的國營企業造成職災失能傷害的嚴重性平均都比私人企業來得嚴重？為什麼會這樣子呢？代表什麼意義呢？"],["鄒署長子廉：代表的應該是國營企業的歲修維護相對來說是比較複雜、風險性比較高的。","吳委員焜裕：我想應該不是這樣子的，其實答案很簡單，就是國營企業都把辛苦、危險的工程發包出去，然後又沒有做好承攬商相關的訓練以及盡到監工的責任，換言之，你們把危險、辛苦的工程都發包出去，當然發生工安事件時，承攬商是嚴重的受害者，這是很簡單的事情，所以職安署要如何要求國營事業單位進行改善？","鄒署長子廉：我們現在的安全管理系統確實有承攬商管理這個重要的項目，所以我們在監督端，就是事業單位的承攬管理會列入我們檢查的項目，我們去檢查時不會只查上包，也會查下包，所以這個部分就會看出原事業單位承攬管理人的弱點，然後再來做加強檢查，如果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後續的究責部分……","吳委員焜裕：是不是可以讓國營事業建立承攬商管理認證系統，好好來輔導、管理承攬商，避免再重複發生嚴重、重大工安事件，好不好？","鄒署長子廉：好，我們會針對國營企業有關承攬的責任、系統有無符合職安管理系統或是現行國際安全規範等等，進行嚴格監督，我也非常希望這些國營企業會自我檢視，其實這部分還是回到方才委員所提落實的問題，否則即使有這個系統，承攬商進來後沒有做一些落實的工作……","吳委員焜裕：接下來請教曾次長，的確國營事業應該建立起職業安全衛生文化，所以此時政務官就很重要了，未來針對主管的升遷，本席建議，應該要求他必須先擔任過職安衛業務的主管才可以升上來，以落實安全第一，職安衛文化，可以這樣子做嗎？如此也可以顯示出經濟部很重視國營企業職安衛工作。"],["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文生：主席、各位委員。這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關於職安衛專業的認知，第二個是權責的部分，大概就是這兩個部分……","吳委員焜裕：我想不是這樣子的，應該是他要曾經擔任過這個職務，等到升上去後才知道怎麼去落實職安衛工作，所以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一定要採取這樣的升遷制度，如此才能訓練出一個好的主管，而這個主管之所以重視職安衛是因為曾經擔任過這項業務的首長，這樣他才能夠往上升，升上去以後才會重視職安衛的工作，這樣子可以嗎？"],["曾次長文生：應該是這樣子的……","吳委員焜裕：若次長不能回覆，我們就來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相關單位要這樣來做。","另外，請教鍾總經理，為什麼大家都認為火力發電廠是造成空污的主因？民眾為何不相信台電所說的？到底發生什麼問題了？","鍾總經理炳利：事實上我們也透過很多管道了解，即電業造成空氣污染的問題，我們也曾經提過很多次，根據環保署相關資料顯示，電廠的污染只占整體的4.5%至9.9%……","吳委員焜裕：基本上，資訊要透明、公開，而且所做的採樣要讓民眾理解。"],["鍾總經理炳利：是。","吳委員焜裕：再來是中鋼是高雄地區最大的污染物、空污的排放源，請問要如何改善呢？"],["主席：請中鋼公司王生產助理副總經理說明。"],["王生產助理副總經理煥文：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配合冬季……","吳委員焜裕：不是冬季啦！你們的煙囪這麼多，所以要如何改善？再來就是你們天然材料堆置場大量揚塵，請問要如何改善？基本上，很緊急的就是這兩件事情。","王生產助理副總經理煥文：關於天然材料堆置場的部分，我們會依照規定……","吳委員焜裕：不是依照規定，如果國營事業都只是依照規定，那就太落伍了，主管應該換人才對，真的是開玩笑！照理國營企業應比私人企業不是那麼計較成本，為什麼不能做得比法規還好呢？竟然還只能做到遵守法規，這真的是太不爭氣了，請你回座！","另外，關於中油的部分，之前中油林園廠火警一案被環保局罰了100萬元，看起來這樣的罰鍰太少了，中油、中鋼、台電要怎麼做以符合現在的空污法呢？像利用超低排放量技術一案，預計什麼時候可以完成？"],["主席：請中油公司邱副總經理說明。","邱副總經理家守：主席、各位委員。中油對於污染排放的部分規劃投資了136億元，計畫在112年會把所有空污的部分降下來，包括TSP大概是38%，而SOx是48%……","吳委員焜裕：好。另外，國營事業中到底有多少柴油車，要如何改善，你們有沒有什麼規劃？這部分本席稍後會有臨時提案，要求國營事業先改善這些柴油車、污染車的問題；換言之，交通部路政司要如何要求交通部相關單位柴油車的部分要符合我們空污法的規定，對此，陳司長有何想法？可否先行去做，以符合空污法的規定？"],["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部裡面對於一、二期柴油車……","吳委員焜裕：這部分稍後我們會臨時提案。總之，國營事業看起來比其他私人企業，包括台水也是經常發生重大工安事件，我也覺得好奇怪，甚至有的還違反環保法規，而且這些罰鍰對國營事業來說真的是九牛一毛、真的是不痛不癢，所以未來職安、環保法規對於國營企業的違法應該要加重處罰，好不好？唯有如此，我們才能成為私人企業的標竿。如果國營企業還只是在遵守法規，那真的太不爭氣了，真的是要嚴格要求他們要做得比法規還好，包括職安一定要是安全第一，環保一定要敦親睦鄰，讓民眾有感，做好環保，這樣好嗎？","接下來我想邀請陳教授針對職安會的工作未來如何改善發表一下意見。"],["主席：請長榮大學陳振和教授發言。","陳振和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在時間有限的情況之下，我只簡單地點出問題，並提出一些建議。現在在場還有媒體、官員及委員，我想要提出的第一點是，報紙總是報導發生中油工安意外、臺鐵意外、中火意外，我想請大家先把定義搞清楚，所謂的意外是指做好所有安全管理的工作之後，因為不可能零風險，還發生事件，才稱為意外。中火、臺鐵、中油發生這些事件是意外嗎？署長已經搖頭了，這些是「意內」，我們應該叫做事件。","安全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就是無知及自滿。接下來我要講一個故事，這個故事與現在國營事業的問題有關。11月27日在中油大樓20樓，我們開了一個PSM的會議，列席人員包括職安署副署長、5位教授及5位業界的專家，主持人是中油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工安處長也都到場。但就在11月22日開會前5天，大林廠發生硫化氫洩漏事件，造成工廠長受傷、承攬商住院，結果職安署副署長在那個會議裡面拜託中油請中油的員工、承攬商戴防護具，這個就是中華民國國營事業的問題！","美國政府只有兩個單位去檢查、搜索的時候不需要搜索狀，第一個是DEA（Drug Enforcement Agency），第二個是Wild Life Protection Agency，等於是緝毒署及野生動物保護署，這兩個單位的位階相當於職安署在中華民國的位階，但是他們的權力比檢察官還大，不需要搜索狀。我們的職安署雖然在法律上被賦予這種權限，卻如同牙齒被拔光的老虎，咬了沒有用，只是搔癢而已，還要拜託國營事業單位做好工安，這個是問題所在，因為勞檢單位一點辦法都沒有，在整個政府組織架構中，國營事業單位的影響力比勞檢單位還要大。","大家可以看一下剛剛的報告，經濟部設有石化業督察小組，勞動部要配合它，環保署也要配合，大家都配合，勞動部自己有沒有辦法？沒有辦法！其次，運輸安全委員會竟然沒有勞動部參與，這個就是現在的問題。這個問題不是現在才有的，而是歷史共業。","再講到區域聯防，我們連消防設備的規格都不一樣，要怎麼聯防？對不對？全部都是假的。又如防護具密合度，大家都穿戴個人的保護具，但是採購以後，誰在管防護具的密合度？如果購買外國的牌子，老美的鼻子比較高，我們的防護具會密合嗎？","在風險管理方面，現在事業單位最大的問題，就是完全不曉得個別資產的狀況，也就沒有辦法掌控它的風險。而所謂的事故分析，現在只有直接原因、間接原因，連根本原因都還沒有完全踏到，事故之間的系統性原因呢？11月22日中油發生硫化氫洩漏事件，103年中油發生的工安事件還不是硫化氫洩漏造成的？106年、107年的事件原因還是硫化氫洩漏。今年11月22日的硫化氫洩漏事件與129桃園煉油廠的事故基本上完全一樣，對不對？一個是因為液位控制閥失效而炸掉，一個是拆開時發生意外，兩個是完全一樣的問題。","如果沒有資產管理系統，無法知曉個別風險的話，就只能隨時等待壞事發生，所以國營事業單位都是在manage crisis，然後等待壞事發生。所有的資產不管是靜態資產、轉動設備、儀表安全系統，全部都是run to fail、等它失效。如果照中油的報告，今天桃園煉油廠炸掉的話，它的工安報告還是一樣，還是第1名、優等生，看不出來有問題，因為沒有人死傷，對不對？這樣好嗎？這些資產績效管理一定要數位化、電腦化，才能夠節省營運成本、減少工安事故、增進環保績效。","請各位看一下投影片中的資產管理圖，其中包括轉動設備、靜態設備、儀表安全系統。業界已經做到工業4.0、AI了，中油公司還在做工業2.0，停留在蒸汽機時代，資料用手寫。","最後我想快速做一個總結並向各部會提出建議。對於行政院，我建議比照美國類似CSI的層級，在行政院裡面建立後續安全管理的推動委員會，至少要包括國營事業單位的事故調查，因為這是跨部會的，不只是經濟部、交通部，全部都有。這個委員會也要督導國家關鍵設施的安全、安恐等等。","對於勞動部，個人建議提高勞動檢查人力。勞動安全檢查應該包含轉動設備可靠度、儀表安全系統。現在只檢查靜態設備，然而大部分的事故都是在轉動設備，儀表安全系統完全沒有。對於大型石化業，我們應該仿照ISO訂定國營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整體不能只有一個PSM Guideline，下面必須還要有一些步驟，因為依照臺灣的文化，如果只有一個guideline，沒有人會做，大家都只做到符合法規要求。至於承攬方管理，請參考勞研所與台塑企業共同建立的承攬管理系統，這是少數勞動部做了十幾年還繼續在推動的政策。","對於經濟部的部分，國營事業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民營化，但國營事業民營化的困難很大，所以我建議應該選任一位具有專業、安全衛生背景、有行政能力且獲得充分授權的獨立董事，否則單靠國營事業單位內部的人，絕對成不了事。這一點已經證明幾十年了，而且這個問題只會愈來愈嚴重。以上簡單說明，謝謝。","吳委員焜裕：謝謝陳教授。有關職安衛與環保都要事先做好預防的工作，才能避免災害、減少污染。謝謝。"],["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提出程序問題。方才陳教授確實提出非常精闢的專業見解，但是陳教授的發言應該計入吳委員的時間，所以我們應該掌握自己的發言時間。因為社環委員會同仁都習慣長時間的質詢，導致我們無法預估自己的發言時間，而無法安排後續行程，所以我會儘快在10分鐘內完成詢答。謝謝。","其次，我要回歸今日會議主題，方才我參閱環保署書面報告，本席要呼籲希望本週五能夠順利通過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因為在環保署報告中一再提及有關高風險性工廠的檢查，事實上，此次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都非常的完整且縝密，其中包括設置專章規定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主要希望提高各單位的橫向聯防，目前只差一個黨團尚未簽字，所以我要拜託各黨團一致支持，俾利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儘早完成修法。","再者，請問經濟部曾次長，為了協助台商順利返台投資，最近行政院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我想該行動方案主要針對中美貿易的問題，自從美國川普總統上任之後，都很保護美國的民眾就業，因此嚴格執行相關貿易法規，並對中國大陸採取滿多的經貿措施，其中美國針對中國的出口貨品，連續啟動三階段的加徵關稅計畫：第一階段共818項商品，金額約340億美元；第二階段約279項，金額約160億美元；第三階段為5,734項，金額約2,000億元，合計涉及商品規模已達約2,500億美元。在這一波中美貿易衝突中，許多臺商有回臺投資的意願，行政院剛好接上台商回台投資的浪潮，所以政府也正在極力爭取，歡迎優質臺商回臺投資。行政院賴院長為了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分於10月18日、11月8日及11月26日都有召開會議。請問曾次長有沒有參加該次會議？還是這些業務不是由你負責？"],["主席（吳委員焜裕）：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文生：主席、各位委員。這些會議都是部長參與……","吳委員玉琴：如果我詢問次長較細部的問題，請問你可以回答嗎？雖然國發會是負責統整業務，但經濟部是主要的業務單位，所以我稍後要請問次長幾個問題。","從螢幕上的圖表看得出來，政府很有魄力，以企業需求為導向，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未來會由投資臺灣事務所來做這個單一窗口，解決土地、人力、融資、水電及稅務等問題，並強調於兩週內完成，甚至投資金額達5億元以上者還可採用專人專案來處理，我們幾乎很少看過如此快速統整的專案，看起來政府招商要化被動為主動。請問曾次長，明（108）年度起即將實施「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依照經濟部的預估大約有多少家廠商會回國投資？事實上，我非常認真的詳閱相關報告，包括國發會會報及「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操作手冊，但我都看不到有具體的預期效果。請問次長可知這將會吸引多少家臺商及資金額度回國投資？次長無法回答本席的問題嗎？","曾次長文生：對，這部分還在估計中。因為我們必須先確定哪些類型產業比較有機會回國投資，如果純粹屬於受到貿易條件而牽動的產業，一定是與該貿易條件有關的產業會有明確的移動，所以我們還在處理這些事情。","吳委員玉琴：換言之，經濟部尚在盤點與整理中，所以你們也無法確定能夠吸引多少資金回臺。請問次長打算吸引哪些人才回來？譬如在人力上，「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將可以創造本國屬於高階人力、中階人力或低階人力的就業機會？","曾次長文生：因為這屬於整體產業的移動，應會包含所有的產業類別，畢竟它不屬於單純一項或是某一個分工……","吳委員玉琴：這算是一個產業鏈，可能包括各種不同的人才會都投入……","曾次長文生：對，如果他們要回來，都會有相關的需求，但因為有些臺商是在中國大陸設置生產基地，等到他們回臺之後，相關的管理人才就不用增加了。"],["吳委員玉琴：這可能具有分散風險的概念。","曾次長文生：主要受到貿易條件的因素，而需要轉移至臺灣生產。","吳委員玉琴：這就是因為貿易條件的因素需要分散風險，再加上關稅減免的問題，對不對？"],["曾次長文生：對。","吳委員玉琴：因為這些都是由國發會負責規劃、經濟部負責執行的事項，所以我要請次長看看，「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適用資格包括美中貿易戰受衝擊業者、赴中國大陸投資達2年以上、回台投資擴廠項目須具備智慧化元素或功能的企業等3項條件。除此之外，還有其他5項的附帶條件，就請大家參考。事實上，這些條件看起來都屬於高階工程。方才次長有提及，第一個條件是行政院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主要針對遭受中美貿易戰衝擊的6,831品項的廠商，金額約2,500億美元，這些廠商才是我們吸引回台投資的對象，而不是開放所有在大陸經營的廠商，對不對？"],["曾次長文生：對。","吳委員玉琴：第二個條件比較簡單，即是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達2年以上；第三個條件是回台投資項目須具備自動化設備，甚至透過AI人工智慧、邊際運算及數據分析等技術的輔助，才能達到最佳化的技術設備。這些條件聽起來是具有一些技術門檻，看起來都是比較需要高階與中階能力產業。","曾次長文生：應該是說他們的整體生產技術相對來講比較提高的，我們從中可以得知，這不見得完全是勞力密集的產業，而是用這個方式去設定一個門檻。","吳委員玉琴：如此看來，我們是要吸引中階及高階人才回國及促進本國民眾的就業。","曾次長文生：我們從這裡來看可以得知，因為要設置產線、維護產線，最需要的就是專業人士。","吳委員玉琴：好。稍後我想請問勞動部施次長，「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好像也事涉外勞引進的部分，但本席發現「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在所有部會中卻獨缺環保署，不知我們對經濟發展為何每次都遺忘環保？台商回流會不會具有污染性產業，難道環保署都不用參與討論嗎？本席對此感到疑惑，所以我要提醒次長。","曾次長文生：如果委員問我原因，我會回答並沒有因為這項專案而降低任何的環保條件。","吳委員玉琴：所以我們還是要確保環保的條件，對不對？"],["曾次長文生：對。","吳委員玉琴：因為這是國家推動各項政策，經濟與環保應該並重，不會只重視經濟，而將環保擺一旁，所以當我發現環保署未參與討論，我要請經濟部特別注意此事。","再者，請教勞動部施次長，「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對於外勞配額的部分，政府有提出相關因應措施，本席針對新、舊制度製作對照表，101年至103年已有所謂3K5級的舊制度，在此次「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中，我們是在3K5級的基礎下，建議新增10%，這有幾個問題要釐清。3K5級就是10%、15%、20%、25%、35%這5級，新的方案未來要新增10%，意思是在原來10%的基礎上再加10%，就是20%，是這樣的概念嗎？"],["主席：請勞動部施次長說明。"],["施次長克和：主席、各位委員。3K5級是如同委員簡報上所寫的……","吳委員玉琴：是右手邊的那5級，對不對？","施次長克和：是。3K5級之外，這次台商方案是第3個層次。第1個層次是3K5級，第2個層次是附加就業安定費，這是Extra……","吳委員玉琴：你看，就業安定費又加7,000元的部分，意思是如果額外加10%的話，每個人再增加就安基金7,000元，這是2,000元再加7,000元，總共9,000元？","施次長克和：不一定，5級裡面有分不同的金額，7,000元是極限。"],["吳委員玉琴：所以還是在5級的基礎上再加7,000元嗎？我聽不懂。","施次長克和：我們現在的制度是5級制，5級制的設計是按照量來控制量，就是你用了多少本勞，才可以聘僱多少移工。","吳委員玉琴：對，你先核定他一個%數嘛！","施次長克和：這是所謂的5級制，5級制之後有個Extra制，是用就安費的價來控制量。"],["吳委員玉琴：用價格來抑制量。","施次長克和：對，這是現行制度，而台商方案是在Extra的以量控制量及以價控制量都用完之後，才可以申請這額外的10%。","吳委員玉琴：這額外10%的7,000是再疊上去的概念？因為你剛才提到2,000元，額外的有3,000元、有5,000元、有7,000元，這7,000元是再疊上去的，還是上限？"],["施次長克和：那是5級制。","吳委員玉琴：你也是在增加5級制的基礎上呀！我現在是要釐清這個問題，因為這不清楚。","施次長克和：舉例來說，一個事業單位要進用外勞，它一開始都沒有，所以要先符合3K5級制，假設是在5級的第1級，比率是10的話，就是用了100人之後才可以找10個人；它如果想要增加，所謂的Extra，這在委員簡報上並沒有，就是本來一個移工是2,000元，但它可以增加就安費，才可以提高%數；這些是現行的機制，這些都用完之後，才可以申請這次方案裡面的10%。"],["吳委員玉琴：就是另外的10%。","施次長克和：對，也是要附加就安費。"],["吳委員玉琴：變成加7,000元？"],["施次長克和：2,000元加7,000元。"],["吳委員玉琴：就是加7,000元的概念。"],["施次長克和：是。","吳委員玉琴：其實我更關心的一個問題，是這個計畫中給他們一個額度先聘用外勞，投資完1年內要創造本國勞工就業100人，我要問的是，如果1年內本國勞工就業100人這個目標沒有達到的話，已經核定的這些外勞要資遣嗎？因為一定要符合比率嘛！","施次長克和：這次的方案有三個比較彈性的措施，就是剛才委員談到的預核，但在第1個引進的1年之後就要開始定期查核，1年分4季，委員提到如果不符合此一規範……"],["吳委員玉琴：就不會讓它引進嗎？","施次長克和：它就必須增聘本勞或把聘僱許可廢除，移工必須離開。"],["吳委員玉琴：那時候引進了嗎？"],["施次長克和：第1年是預先核定給他們引進。","吳委員玉琴：預先核定，所以不一定引進來？"],["施次長克和：預先核定時就可以進來。"],["吳委員玉琴：我最擔心的問題就在這裡。","施次長克和：這個狀況跟目前國內產業比較不一樣，它在擴廠或新增建廠過程中，勞動力需求除了本勞之外，我們讓它1年有一個彈性安排，可以預先引進，但是不會一口氣都引進。我們會先看它引進之後僱用多少本勞，在本勞達到一定數量之後，才讓它有下一梯次進來。就是會用漸進方式，不會一次進來，全部都是移工。","吳委員玉琴：請做好配套措施，我們最擔心的是雖然要促進本國就業，但是萬一本勞沒有達到100人，而外勞已經核定在那裡，或是已經引進來，會不會造成接下來這些外勞被資遣的問題？","施次長克和：如果事業單位用這一次的措施，在1年之後的查核並未符合聘僱本勞之資格的話，這些外勞就不能用。但是這個計畫跟101年不太一樣的是，其實還有另外2個重要配套措施，一個是要增加本勞僱用，這是量的問題；另一個是新僱用的本勞，投保薪資一定要在3萬元以上。就是薪資及本勞僱用數量的部分，在質跟量都有一個必要條件，這是這次的配套。","吳委員玉琴：你們預計可以增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多少人？外勞大概會引進多少人？這些你們有沒有估計，因為在所有報告中，我都看不到這個資料。"],["施次長克和：我們必須先跟國發會了解目前事業單位的需求。","吳委員玉琴：一個如此重大的政策，竟然沒有效益及影響的評估，這是令我訝異的部分。","施次長克和：我們還是以目前要返台，符合剛才所講共同資格跟特定資格的廠商，以及他們在國內運用3K5級到什麼程度來算，我們目前粗估……","吳委員玉琴：可是我剛才也問了經濟部，現在吸引回來的可能都是高階、中階人力，而非低階的外勞人力。","施次長克和：這個數字容我不能在此太沒有依據的說，但是我們認為……","吳委員玉琴：我只是要指出來，這個計畫希望台商回來，可是我看不到有關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引用人數及對整個產業的衝擊，這些都是很好的誘因，可是我看不到對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的人力需求。"],["施次長克和：這部分可否容我們跟經濟部從國發會與經濟部的單一窗口先了解目前符合……"],["吳委員玉琴：這些數字及估算大概何時可以出來？"],["施次長克和：這應該是一直變動性的。","吳委員玉琴：至少108年的部分要估得出來，這也快到了耶！","施次長克和：委員，因為這是他們的投資決策……","吳委員玉琴：這不是你們的問題，而是國發會要統整這些問題，包括經濟部及你們……","施次長克和：這個我們也跟國發會反映，把現階段已經有投資意願者，因為投資決策從有意願到真的進來，數字統計是滾動式的……"],["吳委員玉琴：無法掌握？","施次長克和：應該會有些依據，我們依照那個依據來推估，但是在此不能太武斷的說。","吳委員玉琴：我們還是會繼續緊追這個議題，希望你們注意對於本國勞工的衝擊，而且外籍勞工引進之後不要變成被資遣，因為他們一進來大概就要留12年。","施次長克和：現在的規定是3年，但是得展延。","吳委員玉琴：我知道，3年得延至12年嘛！","施次長克和：這次方案在本勞薪資及本勞僱用部分，院裡有特別把要件放進來。","吳委員玉琴：我知道，所以我們也要確保本國勞工的就業權益。"],["施次長克和：是。"],["吳委員玉琴：謝謝。"],["施次長克和：謝謝委員。"],["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陳委員靜敏發言。","陳委員靜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1月29日我們已經就外包業者職業安全衛生維護做了一些詢答，鄒署長也在現場，今天因為是針對國營事業，所以本席很想請教曾次長，對於國營事業在職業安全衛生維護的這個辦法到底有沒有特定了解，因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之後，當初有這樣的美意，希望讓比較小型的事業機構也能有職業安全維護的權利。我知道一些大型企業體，譬如我們的國營事業，其實北、中、南、東或很多相關分處都是在不同地方，所以因應這樣的辦法修訂。因為我們發覺7月1日部分的中小企業開始實施以後，已經看到很多亂象。國營企業現在聘用及特約的醫護人員是不是已經充分足額、是不是符合一定的標準？"],["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文生：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法律明訂的，國營事業就應該遵守法律規範。"],["陳委員靜敏：所以您覺得有？","曾次長文生：如果沒有，我們一定會要求他們改善。","陳委員靜敏：真的嗎？我向貴辦公室要了相關資料。譬如醫生及護理人員，我們就舉中油為例，可以嗎？中油大概有多少分公司、區處中心、事業部？坐落在多少地方？哪些是小型？哪些是約聘僱？"],["主席：請中油公司邱副總經理說明。","邱副總經理家守：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中油公司分布全臺灣，所以我們有很多小單位。剛剛提到法規修正的部分，之前可以用一個事業部來代表，現在因為法規修正以後，我們有進行全盤考量。現在真正碰到的問題就是，國內的醫護人員並沒有這麼多，我們經常在招標的時候會發生較延遲的問題。","陳委員靜敏：這個會不會是你們招標的時候相關的規格條件，可能不符合大家的期待及需求？","邱副總經理家守：這部分我們再研究，但是我們已經積極在處理，要把這個符合國家規定。","陳委員靜敏：是，非常好。因為我們覺得國營事業應該有這樣的職場文化，更重要應該是要有帶頭作用。我之所以特別請教曾次長，以中油為例，過去因為中油是300人以上的企業，所以有很多聘僱人力，可是新法上路後，我們就發覺這些現有的聘僱人力必須到其他小的單位去支援。那當他去支援的時候，原單位由誰來負責？"],["邱副總經理家守：我們的大單位……"],["陳委員靜敏：一定都有！"],["邱副總經理家守：例如總公司或大廠處本身都有醫師及醫護人員。","陳委員靜敏：對，都有醫師及護理人員。可是現在小型單位就派這些護理人員去跨支嘛！"],["邱副總經理家守：那就會變成定期的醫護講解或者一些教育訓練……"],["陳委員靜敏：就是定期的臨場服務。臨場服務的跨支人員對於當地的職業病樣態了解嗎？"],["邱副總經理家守：我們有專業醫師。","陳委員靜敏：光是醫師就夠了，對嗎？"],["邱副總經理家守：醫師會進行通盤計畫。","陳委員靜敏：事實上，對醫師的要求是更少的，你確定嗎？","邱副總經理家守：我是說我們公司有專業醫師，會協助我們進行一些規劃。","陳委員靜敏：我了解而且還有職業病相關的醫療人員。我之所以特別提出的原因在於，我們發覺已經有同仁提出來相關的concern，就是當他去跨部支援的時候，對於相關單位現有的問題是不了解的，現在跨部支援的亂象很多。另外，有關約聘僱，國營事業約僱的人數需要達到一定人數，還沒有達成的部分有沒有具體的因應方案及補充時程？","邱副總經理家守：針對這個議題，我們內部已經執行了一年，從年初就開始……"],["陳委員靜敏：所以到現在還沒有？","邱副總經理家守：不。據我所知，目前幾個加油站有剛剛委員提到的，因為加油站太多了……"],["陳委員靜敏：都有嗎？所以的確大家都看到這個問題了！","邱副總經理家守：對，就是有這個問題，我們內部會再精進，看怎樣會更好。"],["陳委員靜敏：你還是沒給我時程！"],["邱副總經理家守：我們看能不能在半年內全都處理掉。","陳委員靜敏：事實上，這部法馬上就要全面施行了，國營事業還不願意當領頭羊嗎？","邱副總經理家守：現在人數都OK，差別在於品質……","陳委員靜敏：因為都是支援，國營事業都這樣做了，怎麼期待私人企業也願意配合？","邱副總經理家守：對，品質的問題。我們來提升服務品質，整部法規是OK的。"],["陳委員靜敏：大概何時？給我具體的時程才可以追蹤。"],["邱副總經理家守：我們一個月內提出整體規劃。","陳委員靜敏：好。你們現在用特約，很多特約的推手就會到處去簽特約。到底特約廠商的qualification如何？國營事業有沒有辦法掌控？更重要的，如果是同一個事業體，譬如中油支援的可能有煉油廠、天然氣等等，所以職業傷病的樣態應該非常多元，當這些都是由同一個護理師來做的時候，怎樣管制品質？更重要的，如果需要臨場服務的時候，他怎麼被判斷具有專業性？這個應該不是以中油為主，應該是政次整體來考量。","曾次長文生：我知道委員的意思是，不同的職業樣態在該職業樣態或工作場域裡會有可能的、特定的傷病。至於可能的傷病，還是以中油為例比較容易說明。","陳委員靜敏：我想很多國營事業也都有吧？台糖既養豬，也種甘蔗。","曾次長文生：針對台糖養豬及種甘蔗等類似的職業樣態，我們再研究。"],["陳委員靜敏：是類似的嗎？","曾次長文生：不，我是指類似這種行業類別。比方中油的工作環境……"],["陳委員靜敏：我知道它的職災……","曾次長文生：台電可能發生電擊，也就是類似的處置方式要有特定的辦法。如果台電遇到類似感電、觸電等狀況會有一些特定的處置方式，台電應該有相關的簽約醫院，會有特定處置這類傷病的作法。","陳委員靜敏：我們都是等事情發生了以後才送醫院，我覺得這個其實就是最大的concern。今天主席一開始就說，職災很重要的是重在預防，預防很重要就是臨場要有人了解這樣的職業樣態，對於相關的職業災害，事實上可以防範於未然。現在透過約聘，我覺得……"],["曾次長文生：那是職前的教育訓練。","陳委員靜敏：我覺得只要是透過約聘，約聘的支援都會是一個很大的問題。請經濟部承諾大概什麼時間可以進行整體考量。特別是在不同廠區支援的時候，這些特約人員的來源、品質以及是不是固定的人，可能都是需要考量的地方。特別是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就規定臨場醫護人員需要做這麼多的事情，他需要去了解這一些，事後還要進行相關的調查。您真的覺得特約人員有這個能力嗎？而且特約人員每次只去兩個小時，一個月去一次，了不起一個禮拜去一次，您覺得他有這樣的能力來做這些事情嗎？如果是不特定的特約人員更糟糕、更慘，根本無法掌握相關的狀況！","曾次長文生：針對委員提到的部分，基本上，特約就是勞務委外。中油公司現在的做法是今年已經增聘8個專業人力，其他國營事業也可以來……","陳委員靜敏：是聘用，所以不是約聘。"],["曾次長文生：正式聘任就是開缺直接考試。","陳委員靜敏：了解。對於其他小型的企業，法規允許用約聘，但是我覺得從早上一直到現在，大家都覺得國營事業應該起帶頭的作用，如果可以聘用為什麼要用約僱？這是第一件事，請經濟部的國營事業真的能夠帶頭，讓所有企業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更有掌握，並起示範作用。"],["曾次長文生：好。","陳委員靜敏：我接下來想要請問的是，如果有臨場服務的時候正好發生職災，醫護人員扮演的角色是什麼？"],["曾次長文生：重點是急救。","陳委員靜敏：非常好！重點是急救，但如果是約聘人員，誰來做？正好發生事情的時候，這些醫護人員是一個月定點來一次，在那個月的臨場服務就正好會發生職災嗎？根本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發生職災！萬一發生職災的時候，是誰來做這個工作？","曾次長文生：你們不可能所有約聘人員都在現場，現在的問題是這個。","陳委員靜敏：他不在現場，非常好，謝謝政次，他根本不在現場。","曾次長文生：委員，我應該倒回來問，這一題應該要這樣估計，我知道您的意思，每一個施工現場或生產現場，如果依照這個標準是否有充分的人力安排，問題是這個。","陳委員靜敏：非常好，現在是怎麼安排？","曾次長文生：但是我要回過頭來說，我希望這幾個國營事業回去估計。","陳委員靜敏：好，發生時間。","曾次長文生：對，有哪些發生時間、應變時間等等。"],["陳委員靜敏：這就是整體規劃。","曾次長文生：這可以做估計，","陳委員靜敏：是，非常好。","曾次長文生：包括特約人員的安排跟佈建，舉例來講，比如中油大林煉油廠周邊有哪些醫院、中間怎麼跟它特約，細節把它弄出來，這部分可以做安排。","陳委員靜敏：這個就是整體的規劃，就是職業安全衛生上我們想要看的計畫，也的確是一個全職的職業災害安全衛生的醫護人員可以扮演的角色功能，可是現在我們看到目前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來說，我們最期待的是醫護人員，如果沒有就是由救護員來做，而救護員從哪裡來？就是從你們的職工裡選一個人做了18小時的訓練就可以了嗎？可是我們期待這個人要做的除了緊急救援、協助就醫等等，你覺得他還可以做這部分的工作嗎？"],["曾次長文生：委員的意思是說右邊這幾項嗎？","陳委員靜敏：本來就不行，因為現在規定上就是選一位員工，只讓他受過18小時訓練及CPR訓練後，就說他可以做這部分的工作，你會不會太低估這項工作的重要性？","曾次長文生：委員，你剛才有提到如果只是要一位同仁兼任，其工作包括右邊那幾項復工時間評估等等，他個人可能沒辦法評估，還是要找專業相關人員。"],["陳委員靜敏：就是我們的職業安全衛生護理人員。","曾次長文生：目前在現場的，比如您剛才講這個受18小時訓練的人應該只能做緊急處置。"],["陳委員靜敏：這是法規上的。"],["曾次長文生：他不會扮演所有醫護人員的角色。"],["陳委員靜敏：他應該只會幫你打電話給119。"],["曾次長文生：您剛才講的訓練可能還有其他項目。","陳委員靜敏：是，所以我們的國營事業當中，醫護人員的角色功能這麼重要，請問你們有做相關措施讓這些人覺得他的留任是必要且有成就感的嗎？"],["曾次長文生：請中油人員說明這部分怎麼做。","邱副總經理家守：以本公司的作法，前面那一張投影片左邊的部分就是我們的員工所受的訓練。","陳委員靜敏：我知道，這是我們寫出來的。","邱副總經理家守：右邊那一塊就不是他的事，而是我們職安的工作，包括PSM製程安全管理或是職安調查。"],["陳委員靜敏：就是這18小時訓練的。","邱副總經理家守：是另外一批人，不一樣的。","陳委員靜敏：沒問題，所以您覺得職場當中的醫護人員反正就是在那裡就好，其相關晉升是不應該被考量的？","邱副總經理家守：我們的醫護人員有兩種，一種就是員工做緊急處置用，如果是有執照、正牌的醫生、醫護人員……"],["陳委員靜敏：所有人員都有執照耶！","邱副總經理家守：對，我是說這些專業人員會做的是健康管理，包括所有資料統計。","陳委員靜敏：所以這樣就好？關於相關的晉升，內部流出的資料是你聘用時就是用7～8級，而最高就是在9級，可是如果照經濟部的規範是可以升等到12職等。","邱副總經理家守：剛剛我有跟次長報告過，我們公司今年有聘9位正式員工。"],["陳委員靜敏：他們進來是幾職等？"],["邱副總經理家守：就是依照員工的晉級。","陳委員靜敏：就是6～7職等，最高就是到9職等？","邱副總經理家守：沒有，會一直上升。"],["陳委員靜敏：沒有。"],["邱副總經理家守：我說正式的。"],["陳委員靜敏：我們看到的資料最高就是9職等。"],["邱副總經理家守：這個如果是臨時……","陳委員靜敏：沒有，這些都是正式的員工，我所看到的就是9職等而已。我請曾次長將這部分拿回去考量一下，最後我們是不是就follow我的整體建議，有關國營事業的醫護人員，我們是否可以帶頭做足額僱用、減少約聘並經過檢討，從7月1日開始執行後，對這些亂象提出改善方案；特別是對跨不同區去支援的這群醫護同仁，對於護理人員的職等沒有辦法升遷及同工不同酬的現象進行調查，還要明確劃分出相關緊急救護醫護人員的相關職責。","曾次長文生：好，有部分我們都已經在做了，我們會儘快執行。","陳委員靜敏：好，那我們什麼時候可以拿到經濟部對國營事業的帶頭計畫，讓我們可以廣為宣傳？"],["曾次長文生：兩個月內提出。","陳委員靜敏：好，謝謝。","主席：麻煩經濟部在兩個月內把報告送到衛環委員會，也給陳靜敏委員一份報告。","請林委員靜儀發言。","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辦公室在這一年多的時間一直追幾項職場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部分，也謝謝職安署給了很多的幫忙，我們一起來努力。今天要先討論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有規定各類事業單位要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剛剛陳靜敏委員也稍微提過這件事。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我們要求不同事業單位，我關注的是醫療產業中也要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你們的辦法規定是以規模論，勞工30人以下是丙種職業安全衛生主管；30人以上到100人是乙種；100人以上到300人是甲種；300人以上未滿500人，主管再加1名管理員；500人以上甲種主管再加管理師及1個管理員，各1名。"],["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這是第二類風險，第一類風險是比較高……","林委員靜儀：我知道，這是第二類風險，就是醫療產業，即我們講的醫療相關事業。我想請問，以這個管理辦法，單純就第二類事業風險，所以你們的邏輯是每200名勞工就多1名管理師的意思嗎？","鄒署長子廉：是。人數增加，則管理人力會增加。","林委員靜儀：對，因為勞工人數增加，所以你的職業安全包含管理師或管理員要增加，畢竟他們對勞工安全、職業安全的壓力會比較大，對不對？"],["鄒署長子廉：是。","林委員靜儀：500人以上就是主管一人、管理師一人及管理員各一人。請問署長，現在台灣的醫院500人以上有幾家？","鄒署長子廉：我手邊沒有資料，不過大型醫院比如十大教學醫院其實應該都超過2,000人以上。","林委員靜儀：是，我知道你手上沒有資料，我查給你。醫院規模5,000人以上有3家：林口長庚、台大跟北榮，其中有2家是我們的公立醫院；4,000人到4,999人有2家：高雄長庚和北市聯，其中一家是公立醫院，而500人以上到999人的有47家，再加上1,000人到5,000人的，全部加起來應該有將近快要100家。前面提到你們的管理辦法就是500人以上就是主管一人、管理師至少一人以上及衛生管理人員一人，這是你們的樓地板，然而我剛才問你們的邏輯是每200人多1名管理師，法規上是這樣。","鄒署長子廉：因為我們只設到一定程度，500人以上就沒有往上再論述，可是事業單位應該參考自己的工作負荷，做組織的調整，至於要不要列入比較明確的規範，這是管理辦法中有空間再來做各層面的進一步討論。"],["林委員靜儀：你知道我要問什麼了對嗎？"],["鄒署長子廉：是。","林委員靜儀：你管理500人的條件出來了，可是我們有3家醫院是5,000人以上，你們手上有沒有資料是關於這5,000人以上的3家醫院，它的甲種主管跟管理師、管理員分別有多少人？","鄒署長子廉：沒有，不過據我的印象，我在台大有查過，其管理單位的人數不只這3人。"],["林委員靜儀：幾個人？"],["鄒署長子廉：細緻的部分容許我後續提供委員資料。","林委員靜儀：這部分麻煩你們，因為我們辦公室整理出來了，就是500人以上總共有將近100家，range很大，有5,000人的、有四千多人的，那麼照你們的標準，我們期待醫療院所，也認為職業安全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而且500人就應該有3人，5,000人就應該有30人，希望他們在佛心裡面有這個想法，但我們也知道這都是成本。可是醫療產業的主管，如果不覺得醫院的職業安全，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就不會聘請那麼多人了。我跟你反映這件事情，就是因為在第一線的醫療院所中，有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負責人發現，按照標準來看，醫院執行最低標準是3個人，那這3個人要負責5,000位，當然可能不見得是這樣，也許有些醫院有不錯的數字，但如果是這種情況，他們怎麼負擔得來？","鄒署長子廉：謝謝委員的提醒，有關醫療院所的部分，雖然我們現在定義是中度風險，可是在健康的危害，甚至生物性暴露或院內感染上，醫護人員的風險是存在的，所以這個標準是不是要再做調整，或從管理系統面去監督要求，我覺得這是可以討論的。","林委員靜儀：我相信你們當初訂這個管理辦法的時候，並沒有思考過，臺灣後來會出現這麼大型的醫院，有這麼多的醫療員工，所以在應置管理人員的部分，是不是照比例來做一些修正和調整？或者用評鑑或其他的管理辦法來做規範和管理，讓負責第一線職業安全衛生的人員，不論是主管或管理員，他們的loading不要那麼大。"],["鄒署長子廉：謝謝委員。","林委員靜儀：因為我們也要求很多，他們光是報表可能都寫不完，又怎麼去做這些教育？另外，我們也知道，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裡面，你們打算修正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這是我們所關切的部分，所以非常感謝職安署的關心，在呼吸防護具的議題上，也照顧到醫院中第一線的醫療勞工。過去醫院的呼吸防護具，主要是防止感染，因為在SARS之後，我們就儘量避免飛沫傳染，但是這一年，我們辦公室和職安署做了一些合作，正在處理過去沒有處理的手術室煙霧危害，甚至不止手術室，我們以前在門診也有做，像電燒完全沒有防護，所以我們跟職安署開啟的手術煙霧防護，對站在醫療產業第一線的員工，不論是對呼吸道相關的癌症或傷害，都是一個很重要的動作。","鄒署長子廉：謝謝委員的督促，因為這個計畫過去是……"],["林委員靜儀：過去是沒有的。"],["鄒署長子廉：是的。","林委員靜儀：所以在本規則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中，會要求確保呼吸防護具的防護，並規劃派專人執行這6個工作，對不對？","鄒署長子廉：由雇主指定專人，但我們認為這個專人，應該不是安全管理人員，而是指定現場執行職務的人，譬如護理長或醫生，就是有一個專人或技術人員，可以做防護具的檢驗、評估、使用及改良，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更聚焦那個「專人」的定義。","林委員靜儀：對於防護具的選擇，也是依雇主指派專人，比方醫院指派開刀房護理長，或醫院指派開刀房主任，那他就要負責這6件事情？","鄒署長子廉：對於專人指定的部分，目前法沒有強制規定是什麼位階、什麼人？可是邏輯上，雇主應該指定特定人來做這樣的工作，因為防護具使用不當，等於是沒有使用，而且風險更大，也就是用錯比沒有用風險更大。"],["林委員靜儀：也不會風險更大。"],["鄒署長子廉：因為他以為他有用。","林委員靜儀：他以為他有用，就認為可以很開心的呼吸？"],["鄒署長子廉：是。","林委員靜儀：所以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中的「專人」，不是職安衛管理辦法中，職業安全的管理人員？","鄒署長子廉：在邏輯上，我們的安全管理人員，應該是屬於幕僚，做整體規劃、稽核和考核的人員，我覺得應該是直線式組織的平面工作。","林委員靜儀：有關呼吸防護具的部分，雖然醫院都以為是在開刀房，但有些時候門診也包含在內，所以對於這個專人的定義，還有這個專人是否跟前面說的職安衛管理人員重疊，你們可能要訂清楚。"],["鄒署長子廉：這邊職安人員loading更重了。"],["林委員靜儀：對啊！","鄒署長子廉：因為他要執行，又要做後面整個計畫的管控、監督和考核，有一點角色混淆。","林委員靜儀：職安衛人員有其專業角色，他必須在專業上做協助，例如有一些評核及報表，但是專人的定義，可能要稍微訂清楚一點，不然醫療院所很簡單，就直接要職安衛主管趕快做就好了，所以這兩者之間，彼此有沒有衝突？","最後，非常感謝你們在去年終於訂出「醫療院所手術煙霧危害預防及呼吸防護參考指引」，我們上次在中部辦研討會的時候，看到輔大的老師援引這一條，我心裡面非常感動，他們覺得在這個專業議題裡面，我們做了一些事情。不過有一個現象，因為你們的指引都是文字，比方專家解釋時會說，你戴口罩要勒到一個勒痕，但這在文字上是不會寫明的，換句話說，在還沒有充分的手術煙霧危害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可以一個、一個到醫療院所去做教學的時候，在你的手冊裡面，是不是可以另外有一份圖解，把怎麼戴、戴到哪裡、要有哪些條件及怎麼配戴才能夠密合等等，用一些比較明確的圖解來說明，有點像安全圖卡，讓我的醫療人員可以看到，好不好？","鄒署長子廉：委員這個建議很好，因為氣密試驗時，如果防護具密合度不足……","林委員靜儀：如果防護具的密合度不足，煙霧就吸進人體去了。接下來，我們會要求衛福部跟你們合作，我們講的PGY受訓醫師，就是畢業後一般醫學生，還有護理系的學生，在其進入護理工作之前需要實習，或是實習醫生等等相關人員，他們在進入醫療體系的時候，都會有新手教育課程，我們把手術煙霧危害的課程，也放到受訓課程中宣導，並跟衛福部合作，好不好？"],["鄒署長子廉：我們再跟衛福部進一步討論如何合作。","林委員靜儀：好，再把相關資料補提供給我們，並為環安衛人員，尤其在醫療院所的比例上，你們可能要思考看看，如何在相對比例上，讓其有比較充足的人力，不然我們越重視這件事情，結果讓環安衛管理人員累死，這樣是不行的。謝謝。"],["鄒署長子廉：謝謝委員。","主席：署長，對於醫院指定的人，應該要有受訓課程，不然他可能不了解，個人防護具要怎麼使用？","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次長先看一下，這是我們助理找出來的資料，有企業徵求統計分析人員，公告薪資從2萬2,000到15萬元，你有沒有覺得這個薪資範圍，過大也過當？有薪資2萬元到15萬元這樣的職務嗎？有沒有違反就服法中，希望他公告經常性薪資的原則？"],["主席：請勞動部施次長說明。","施次長克和：主席、各位委員。這樣沒有違背法條文字，但是勞動部已經把未來的待遇範圍，做成一個範例，希望事業單位能夠遵循，剛才那個範圍的確過大。","王委員育敏：如果未來一直出現類似的情況，這樣有寫跟沒有寫一樣啊！今天面試者一看，薪資從2萬2,000元到15萬元，他到底要應徵哪一個level的人員、是要應徵助理還是高級研究員？這樣不是在浪費大家的時間嗎？怎麼會有公司開出range那麼寬的條件呢？他連自己要徵什麼樣的人才，都搞不清楚，是要一個助理還是一個非常高級的研究人員，不是在浪費彼此的時間嗎？","施次長克和：有關這部分，雖然沒有在法規中明文限定其公布的範圍，但是我們會在相關的指導裡面，再去做一個規範。","王委員育敏：你們要給企業參考的相關指導，會在什麼時候做出來？","施次長克和：目前已經有範例，也透過公立和私立的就服機構幫忙宣導，但是針對這樣的個案，我們希望未來能透過行政指導，再做更明確、具體的規範。"],["王委員育敏：你說範例已經有了？"],["施次長克和：是。"],["王委員育敏：什麼時候會去指導？有沒有具體的時程？","施次長克和：這個範例已經宣導下去了，我們把資料準備好之後，再送給委員。"],["王委員育敏：好。","施次長克和：如果要更具體，我們可能……","王委員育敏：上一波修就服法的時候，大家希望薪資4萬元以下不要再寫薪資面議，要寫一個比較清楚的數字，以解決薪資4萬元以下的問題，但是這個例子也很離譜，薪資範圍可以從4萬元以下到15萬元，真的是非常過當。另外，如果今天有雇主把4萬元以下的薪資範圍，寫成2萬2,000元到3萬9,999元，這樣可不可以？現在經常性薪資，如果在4萬元以下，你們認為應該要公告，如果他要應徵的人，薪資是從2萬2,000元到3萬9,999元，這樣是否符合就服法修法完的規定？","施次長克和：這跟剛才的狀況是一樣的，法規並沒有明文規範，限制他講的範圍，目前希望4萬元以下薪資，有3種方式可以揭示：一、是薪資範圍，就是剛剛委員提到的樣態；二、最低可得數額；三、具體數額。現在爭議點就在這個範圍，也是您剛才提到的這個範圍……","王委員育敏：對，可是他涵蓋所有4萬元以下，就是從最低基本工資到4萬元之間，你就讓它合法，這樣合不合理？在此情況下，有修、沒有修都一樣，跟面議完全一模一樣，完全沒有改變啊！","施次長克和：跟面議還是有不一樣的地方，但這個範圍的確過大，我們內部也有發現，委員提出來的這種情況，如果其薪資範圍過大，的確喪失4萬元以下……","王委員育敏：這跟原來在立法院要通過的條文，希望雇主對勞工揭示比較清楚的薪資，讓想要找這份工作的人，如果覺得符合他心目中想要的薪資，就可以去面試，不用浪費彼此的時間。","施次長克和：是否容我們研究，在法規命令或相關行政指導上……","王委員育敏：希望你們在一個月內研議出來，因為這個法上路之後，如果出現這樣的漏洞，我認為有修法跟沒有修法是一樣的。","施次長克和：謝謝委員的建議，我們會來做。","王委員育敏：好。接下來，我要問跟今天有關的議題，目前職安檢查的處分率，為什麼這麼低？因為在106年，違反職安法總案件數是8,807件，但你們處分率只有7.66%，為什麼整個處分率偏低？包括違反職安法第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整個違規項目還是偏高，你們要怎麼改善這些違規行為？如果你們在公權力的執行上，比較鬆散或過度寬鬆，能夠達到改善職業安全的目的嗎？","施次長克和：有關勞檢的實務，包含處分率的部分，能否請我們署長向委員說明？"],["王委員育敏：好。"],["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裁罰率或違規率有逐年拉高。"],["王委員育敏：有嗎？"],["鄒署長子廉：有。","王委員育敏：你還變低，哪裡拉高了？我有比較105年、106年的數據，105年處分率還有7.81%，但106年處分率下降到7.66%。","鄒署長子廉：到今（107）年12月為止，我們的處分率是7.89%，所以有略為增加。目前查到的部分，設備不合格是第六條第一項，剛才很多委員指教的是，承攬管理或是職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這部分都列為我們檢查重點，所以未來這一塊，會做更積極的監督檢查，不希望因為我們執行比較沒有到位，而造成防災效果的落差。","王委員育敏：你還是沒有回答我，處分率偏低的原因是什麼？是你的法令過嚴，還是認為要先輔導再處罰，抑或認為都情有可原，所以不需要處罰，到底是哪一種原因，你沒有具體正面回答我的問題。","鄒署長子廉：我們在做檢查的時候，對於一般事業單位的檢查，有些不是完全違反我們的規定，此其一；第二是我們法規的部分，有通知改善，改善完之後……"],["王委員育敏：我講的是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部分。","鄒署長子廉：沒有錯，就是講處分率。"],["王委員育敏：對。","鄒署長子廉：處分率有些條文要經過通知改善，改善後第二次複查，如果已經改善完，就不會列入處分。","王委員育敏：你可以把這個數字，提供給委員會嗎？"],["鄒署長子廉：好。","王委員育敏：你要仔細去區分，你如果這樣講，我就要看到這8,800件當中，哪些是經過你們通知之後有改善的？哪些是通知後不改善才處罰的？哪些是輔導有成效的？不然你現在具體告訴我，這個比例各占多少？","鄒署長子廉：容我事後跟委員報告，但職安法有些法條是直接檢查就要處分的，有一些則是管理事項，比如設置人員或教育訓練，他在訓練中，如果現場發現有缺失，法條設計上是要經過通知改善，譬如通知3個月，3個月後再去查，已經改善就沒有後面的處分問題，所以法律的處分條文有不同面向，有直接罰，還有通知改善後不改善才會罰的情況。","王委員育敏：那你們的報告，要很清楚的羅列出來，到底是屬於哪一個面向，我現在要追究的是，如果應處罰而未處罰，原因到底在哪裡？是法令規定不符合實際情況，還是認為情有可原可以放過？我覺得這個部分，你們要交代清楚。"],["鄒署長子廉：是。","王委員育敏：請問什麼時候可以整理出來，給本委員會。","鄒署長子廉：我們是否就用106年的資料？因為107年還沒有結束，106年的部分現在就可以盤點了。","王委員育敏：那就先提供106年的資料，請問多久可以提供，一個禮拜可以嗎？","鄒署長子廉：能否給我們兩個禮拜的時間，這樣可以做比較細緻的了解。","王委員育敏：好，兩個禮拜把這個數字提供出來。"],["鄒署長子廉：好。","王委員育敏：另外，在工廠設置職安人員的比例上，目前看到30人到100人的工廠，每兩家就有一家沒有設，是否已設的只達到一半，為什麼會是這樣的情況？是不是現在100人以下的工廠，設置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的比例普遍不夠？","鄒署長子廉：這應該是我們勞檢年報的資料，就是我們去檢查發現，他列管但沒有設置，這種情況就是我剛才報告的，我們發現他設置不足，這是通知改善事項，然後通知之後，看他後面有沒有做改善，這次我們檢查發現是工廠設置職安人員的比例為78%、70%，我來解讀這個數據應該是這樣。","王委員育敏：這是100人以上的工廠，我現在問的是，30人至100人，這種比較小型規模的工廠，他們是不是普遍認為沒有必要設置職業安全人員？","鄒署長子廉：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是規範30人以上、100人以下是設乙種業務主管，但在實務上，會有人員變動、離職的情況，所以業務主管也有可能離職，所以在設置的時候，經過我們檢查發現，他沒有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就會通知他改善，再看看後面有沒有做改善的設置。","王委員育敏：你們有沒有仔細去探究這個問題？就是在實務上，如果他們都是用兼任的方式，雖然法律是這樣訂定，但他們覺得在實務上可能做不到，或認為根本沒有必要，面對這樣的情況，你們如何做後續的管理？","鄒署長子廉：其實，職業安全衛生最重要的義務與責任就是雇主，不管是30人以下，或30人到100人，這種叫中小型事業單位，邏輯上他要符合法令規定，要設置職安人員做這樣的工作，至於30人以下單位，並沒有強制要求設專任人員，所以有很多是由雇主兼任，如果是30人到100人的單位，有可能是雇主……","王委員育敏：這些都是因為雇主的異動，才導致沒有設置嗎？","鄒署長子廉：您誤解我的意思，我是指雇主可能兼任或由他指派人做兼任，但這些兼任的人也有可能離職。","王委員育敏：所以整個人事異動很高，異動之後就出現沒有這樣的管理人員，是不是這樣？","鄒署長子廉：比如業務主管是經過訓練，然後訓練合格後取得證照，這是法律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王委員育敏：我要你們去檢討，這樣在實務上，到底發揮什麼成效？特別是100人以下的單位，如果整個設置率這麼低，然後你們查出來的情況，也是設置率這麼低，就應該跟實務界，大家一起來開會檢討，不然你的法這樣訂，落實到實務上就是一個空殼，因為大家沒有按照所訂的去做，而且覺得沒有必要。"],["鄒署長子廉：謝謝委員指教。"],["王委員育敏：你們應該重新修正跟檢討。","鄒署長子廉：是，我們會去要求，本來法律這樣設計，我們會去輔導事業單位……","王委員育敏：好，我要求你們去檢討。謝謝。"],["鄒署長子廉：謝謝委員。","主席：麻煩職安署在兩個禮拜內，把剛剛王委員要求裁罰的相關檢討，提供給本委員會，包括給王委員。","現在先處理臨時提案，共計3案。請宣讀。"],["臨時提案：","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力推老舊柴油車輛進行污染排放改善（加裝濾煙器等）或進行汰換，惟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各國營事業擁有大量柴油車輛卻無明確改善或派換計畫，爰要求經濟部及交通部於三個月內針對所屬各國營事業提出老舊柴油車輛污染排放改善及汰換計畫提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依計畫訂定目標逐年實施。"],["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黃秀芳　　林靜儀","2、","國營事業近年職安衛及環境保護事故頻傳，嚴重影響台灣民眾對於國營事業努力提升職安衛水準與致力環境保護的信心。爰要求經濟部、交通部編列預算，於三個月內會同勞動部、環保署及內政部消防署完成規劃所屬國營事業職安衛及環保總體檢提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於明年度據以執行。"],["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黃秀芳　　林靜儀","3、","現行國營事業所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並未足額，基於國營事業勞工健康保護，爰要求經濟部、交通部於二個月：","一、研議國營事業之醫護人員足額僱用，減少特約","二、檢討特約醫護人員執行後之各種亂象並提出改善","三、護理人員職等無法升遷，同工不同酬之現象進行調查","四、研議重大公安意外或職災現場，場域內醫護人員協助急救時之流程與權責。（緊急救護是否涵蓋外包廠商人員）"],["提案人：陳靜敏"],["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邱組長萬金：我們有文字修正意見。"],["主席：請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邱組長說明。"],["邱組長萬金：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將文字修正如下：","現行國營事業所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並未足額，基於國營事業勞工健康保護，爰要求經濟部、交通部於二個月：","一、研議國營事業之醫護人員足額僱用，減少特約","二、檢討特約醫護人員執行後之各種狀況並提出改善","三、護理人員職等升遷制度，同工不同酬之現象進行檢討","四、研議重大工安意外或職災現場，場域內醫護人員協助急救時之流程與權責。（緊急救護是否涵蓋外包廠商人員）","主席：請問各位，針對第3案上述文字修正內容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繼續進行詢答。請蔣委員萬安發言。","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施次長，針對高薪白領納入責任制一事，今（107）年勞動部有沒有召開研商會議？"],["主席：請勞動部施次長說明。","施次長克和：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有關高薪白領的部分是根據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由國發會於107年5月2日彙整相關商會等意見，並發函至勞動部，我們在下半年有舉行專家學者的諮詢會議。","蔣委員萬安：正因為如此，美國商會與工總有提出特別的要求，自5月份你們得知此事迄今有沒有開會討論？"],["施次長克和：有。"],["蔣委員萬安：在什麼時候開會？"],["施次長克和：我們在8月9日有開過會。"],["蔣委員萬安：當時的會議結論為何？","施次長克和：此一問題，能否請本部條件司謝司長向委員說明？"],["蔣委員萬安：好。"],["主席：請勞動部條件司謝司長說明。","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於107年8月9日邀請相關學者、勞雇團體及部會共同討論，當然，對於商會所提出一定薪資以上的主管級人員必須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當然會有一些不同的意見，大家認為應該要有比較明確的定義，而且要符合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監督管理人員等建議。","蔣委員萬安：換言之，這部分尚未有結論，對不對？","謝司長倩蒨：對。有人認為如果符合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也希望針對一定薪資以上的監督主管人員才能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我們在當時有做這樣的初步討論。","蔣委員萬安：請問次長，美國商會及工總除了對高階白領（即一定薪資以上的高階主管）以外，還有沒有要求希望其他類型人員也納入責任制？","施次長克和：報告委員，國發會除了針對一定薪資監督管理人之外，也針對新創公司的核心人員及責任制專業人員有提出類似的主張。","蔣委員萬安：雖然他們有提出幾種類型，但我想提醒次長的是，事實上，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規定的責任制遭到外界許多的批評與質疑，當然我想當時訂立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其背景因素，必須給予一定工作型態有相當的放寬，無論在工時、例假、休假或女性夜間工作等皆排除適用，但外界對此提出許多的呼籲，是認為勞動部在公告哪些行業或工作型態適合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謂的責任制。本席建議，雖然勞動部先公告許多項行業別及工作型態，但也要適時剔除一些項目。我們回過頭來看，包括美國商會及工總提出希望將高階白領納入責任制，現今又有呼聲要將一定薪資以上的高階主管和新創事業的核心人員比照適用，本席認為勞動部必須非常謹慎地處理，除了相關標準必須明確之外，更重要的是要避免未來一旦公告開放相關行業別，恐怕有濫用之虞。因為我看到勞動部近2年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增列工作行業別非常多項，去年你們就增列2項工作行業，今年再增列2項工作行業，包括禮儀服務人員及導遊領隊人員；在過去幾年不曾發生修法如此頻繁，將眾多行業人員納入責任制，這也凸顯出一個問題。我一再強調現行勞基法已經過於僵化，必須做通盤檢討，而非為了因應許多新型態的行業，全部塞入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的規定，我認為這不是政府面對現今日新月異、多元且快速變化的產業所能應付得了。請問勞動部預計何時會討論高階白領或新創事業核心人員均納入責任制的問題？","施次長克和：因為我們正在花時間徵詢勞動基準諮詢會的委員，所以我們預計在明年初時會再討論。至於蔣委員垂詢國發會所提出的3種工作類型，希望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事實上，我們與專家學者進行開會討論時，如同委員方才所言，之前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許多是依其工作型態與服務型態，必須先排除目前勞工休假、工時等規範，再另行約定，但美國商會向國發會提出3種工作類型是強調所謂的工時自主性、有其一定的職務條件及一定的薪資條件，在此狀況之下，之前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設計是否適用，有些學者對此有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可能不適合列入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而應該另設可能的規範。因為像是針對保全人員和高階經理人員均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確有學者專家認為對於這些工作類型應該審慎處理。","其次，誠如方才委員提及，根據國發會所送來的資料顯示，目前有些國家對於工時自主性的高階管理人員或經理人員，基於其工作自主性較高，而給予他們彈性工時，但是這也需要有相對的配套措施，譬如休假要有連假或一年要多少天的休假，事實上，國際會議都有討論此項議題，尤其是日本的情況，目前我們都會特別的注意。對於這件案子的討論，我們要等到國發會報告送來之後，還要徵詢相關利害關係團體及學者專家，所以我們不是只有聽取一、兩個商會的意見。","蔣委員萬安：方才次長提及，有些學者專家提出的建議是不宜納入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以會創設新的機制，能否請次長對此補充說明？","施次長克和：現今我們討論的重點在於，一種是豁免相關人員整體工時的規範，但是現行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並非予以豁免，而是另行約定。另一種是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能否涵蓋各種要免除現行工時與休假的規定，改採另行約定的模式。事實上，這部分將適用的行業與工作類型，有可能是非常高端的服務業，也有可能是非常基層的服務，所以兩者工作類型其實不太一樣。事實上，學界及專家有提出不同的看法，大家對於是否適合採用同樣的法規來執行，都有不同的討論，至於是否另定新機制，我們根本沒有討論到那樣的問題。","蔣委員萬安：次長，本席認為勞動部對此必須審慎地處理，因為這需要經過長時間的溝通、盤整，藉以了解各行業不同型態有無納入法規之必要，尤其包括現今大家都很簡單地指出，高階白領或新創事業的工作型態的問題，至於箇中的標準，除了薪資要如何制定或切割，這是很困難的事情，包括方才我們談及有學者提出工時不可預測性、工時自主性及工時安全性，仍應以勞工自身健康為主要的考量。舉例而言，當大家一談到高階白領時，有許多人會說：我從一名小職員做起，無論工時、例假與休假均受到勞基法的保障，等到我靠自己的努力打拚了好幾年，好不容易才升到主管階級，結果今天你們卻要拿掉勞基法對我的保障！我認為，這不應該是今天企業界或商會提出建議，你們就要朝向修正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模式，因此本席建議你們應該從各面向進行思考，到底是否確有其必要性？所以我認為勞動部還是要非常謹慎地處理。","其次，方才施次長表示，勞動部在明年元月將開會討論，但是本席要提醒施次長，千萬不要貿然開放，必須非常謹慎地處理，尤其大家一直檢討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不應過度開放，造成無限制的、不受任何工時、例假、休假與女性夜間工作等約束，這實在是非常的危險，所以我必須再次提醒次長。","再者，我要回歸今日會議主題，關於職業災害的部分，或許職安署鄒署長可以補充說明。現今各行業最具高風險的是營造業，也就是實際從事營造工地場所的工人所面臨到高風險的職業災害實在非常非常的危險，事實上，營造業總受僱員工只占整體勞工的6.07%，以去（2017）年為例，314位重大職災死亡者中即有142位來自營造業，將近半數。請問鄒署長認為原因為何？"],["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確實營造業屬於變動性的工作場所，每天實際工作的人數都會變動，所以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實屬重要。今天有許多委員給予我們很多的指教，因為營造業工程確實是承攬、再承攬、再再承攬，所以他們的承攬關係……"],["蔣委員萬安：營造業就是不斷地外包……","鄒署長子廉：由於營造業一再承攬的結果，造成現場管理的漏洞。如果原事業單位沒有做積極的管理，很容易會因為現場防護具或設施設備不良，而造成勞工莫大的傷害。我們從監督端確實需要做更積極的加強檢查，至於後端檢查的部分，已經是造成比較大的困難，我還是非常希望能夠透過管理層次的方式，由營造廠與原事業單位管理系統做比較精進的解決，特別是在大型工程的部分，更要做好前端的規劃設計，並納入勞工安全的考量，如此一來，營造業才有往前進步的機會，否則這部分持續在空轉，對我們而言，確實是有很大的挑戰與需要檢討之處。","蔣委員萬安：方才署長點出現今營造業的工地場所有很大的問題是層層外包、當工程轉包之後，相關責任就不斷的往外推。舉例而言，現今工程分包已經變成常態，甚過於統包；也就是說，現今建商不再像過去是將工程由營造廠承包，再由營造廠將工程分包出去，而是由建商直接找空調、土木或水電等承包商，各承包商必須找相關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在施工現場，但是這些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僅各自負責管理空調、土木或水電等部分，至於對公共空間的鷹架等則不包括在內，這就變成三不管地帶。萬一發生高風險危險的情形時，這要如何解決？","鄒署長子廉：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說明如下：第一，有關各承包商聯合承攬某項工程，依照職安法有特別的強制規定，一定要指定承包商負有原事業單位責任，即是統籌管理整體營造工地安全衛生的雇主責任，在法律上確實有此設計。第二，如果在統包之下，還需要做第二層次的分包，上位原事業單位必須負擔起統籌管理的責任，所以我們在法制上是有這樣的強制要求。第三，誠如我方才向委員所言，主要是現場實作的問題，因為工程分到下游包商之後，下游包商本身也會設置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這些人員有沒有親赴現場監督？上位原事業單位的現場監工有沒有到位？這些都是現行實務上比較大的漏洞。","蔣委員萬安：好。舉例而言，萬一工地現場發生意外，在實務上第一時間的處理流程，相信署長不但有耳聞，而且也有所了解。雖然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業者必須自主通報職災事故，或是撥打110專線通知救護車，立即將受傷勞工送醫急救，但就現實面而言，營造商或包商一旦要求叫救護車，隨即就要主動通報職災事故，而工安人員必須在事發8小時內到達現場，對他們來講，面臨的可能是馬上停工，基於成本或經濟損失的考量，他們可能在第一線發生意外時，不會馬上叫救護車，而是自己送進醫院或自行處理，這樣反而錯失第一時間急救的黃金時刻。署長，你知道這樣的現實狀況嗎？","鄒署長子廉：跟委員報告，確實在實務上，法的設計是重大職業災害8小時內要通報檢查機構，所以雇主要主動通報。剛才委員特別提到我們跟消防、醫療體系已經有連線，可是還是有些雇主刻意隱瞞，如果發生問題，違反法律規定，就會優先裁罰3萬元到15萬元。另外，類似這樣的狀況，我們後續追查會更細緻、更嚴格，所以以台灣現在社會更公開、資訊更發達的情況下，這樣的大漏洞應該會慢慢減少，而且我們也有收到一些情況，就是如果雇主刻意隱瞞，反而造成勞動者的傷害，後續的追查和究責會更為嚴格。","蔣委員萬安：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這一環，現在你們有提出相關政策，我也知道署長過去在地方政府待過，也推出所謂的職安卡制度，現在也有其他縣市推出類似制度，包括接受6小時訓練等，因為現在是徒具形式，所以未來要如何真正落實，讓這6小時的訓練可以很扎實，大家都能有職業安全專業的教育訓練和觀念，未來在第一線發生意外時，不會再自行處理，而不照法律規定在第一時間通報工安、勞檢進來，我想這部分的落實面上，署長要特別注意。署長非常了解現實狀況，如何補足這樣的漏洞和黑數，是未來職安署必須確切追蹤與加強的地方。","鄒署長子廉：是，謝謝委員指教。確實我們希望整個教育訓練的監督、控管、品質，能夠在實務上讓我們的工作者有這個知能，這樣他們才能自我保護，而對雇主來講，也不會輕忽這樣的教育訓練責任，如此這個制度才可以有效落實。","蔣委員萬安：好，謝謝署長。"],["鄒署長子廉：謝謝委員。"],["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國人一般平均壽命已經來到80.4歲，這也是這幾年來的新高，而這個數據也高於全球平均水準，不過國發會在先前發布一個人口推估報告，顯示到2021年，我們的總人口數會達到高峰，然後由此開始進入人口負成長，因為台灣面臨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所以我們的勞動力缺口相對比較嚴重，要如何補足我們勞動力缺口，我想是勞動部目前亟需改善的地方。","從主計總處的資料顯示，106年8月底，我們的工業和服務業空缺率是2.79%，缺額大概是21.8萬人，從報告內容看來，主要原因是國內經濟好轉，缺口因而成長；如果是因為國內經濟好轉，導致缺口加大，我想這當然是大家非常樂見的，但誠如我剛剛提到的，現在因為少子化和高齡化問題，未來勞動力的缺口非常嚴重，請問次長，勞動部現在有沒有針對勞動力缺口問題進行評估？這個缺口什麼時候會達到巔峰？"],["主席：請勞動部施次長說明。","施次長克和：主席、各位委員。勞動力缺口基本上分三個層次，一個是國家人口結構，這和委員剛才提及的少子化有關，就這個層次來看，依照國發會的推估，工作年齡人口是一直遞減中，高峰期其實是在104年，這個問題現在也一直在進行中。第二個層次是所謂的勞參率，勞動參與率涉及制度設計，包括我們的長照計畫或托育計畫，如何讓更多的人可以投入勞動市場，這跟人口結構比較沒有直接相關，但跟整個制度設計有關。目前勞動部針對青年女性及中高齡就業部分，有進行一些就業促進的措施，包括制定中高齡就業專法等等。最後一個層次是委員剛剛提到的景氣問題，也就是所謂的缺工統計。主計總處每年都會有兩次缺工統計，以目前的缺工統計來看，去年的統計數字是21.8萬人，最近的統計應該是到了24.4萬人，這部分主要以製造業影響最大，受國際景氣或國內景氣影響最深。第二大缺工率在住宿餐飲方面，這屬於內需產業，缺工也是短期的，這和剛剛講的人口結構和勞動參與率沒有直接關連。目前我們所碰到的課題是台灣在中階勞動力的缺口，如果我記得沒錯的話，這個缺口大概有十幾萬人。","許委員淑華：從勞動部的資料來看，要補足人力缺口，除了本籍勞工外，外國的勞動力也是我們主要的來源。根據今年的統計，外籍勞工大概有七十多萬人，其中以越南移工最多，超過30%，但因為目前正值美中貿易戰發生，業者的成本負擔比較大，很多企業都移到東南亞國家，包括越南生產，我們可以看到越南這幾年的經濟發展，外資投入成本是越來越多，今年上半年越南的GDP已經成長7.1%，這在過去這幾年來算是非常高的。剛剛次長也提到主要是製造業和營造業等，我們看到越南的出口一直不斷成長，短期內雖然不會對台灣進口人力造成太大影響，但長期來看，越南自己的人力缺口也是不斷增加，就這方面來講，勞動部有沒有任何因應之道？包括未來我們對越南或其他國家的人力仰賴，要如何改善？","施次長克和：目前整個跨國勞動力來源國的問題，其實在不同時間點，會有不同的影響，簡單講，我們現在的主要來源國以越南為主，如同委員所講，除了越南本身經濟發展跟成長外，其他國家也有跨國勞動力的需求，所以未來在不同國家，即所謂移工來源國的政策討論上，我們還必須和經濟部、外交部大家一起來商討。的確，現在有一些新南向國家的勞動力其實是在移動的，如何就台灣需求及未來整個人口結構發展做政策上的探討，我想這是比較屬於跨部會的議題。","許委員淑華：對啊！動作要快，因為現在全球是連動關係，相對也會影響到我們整體勞動力。除了人力問題外，法規的調整也是一個非常大的關鍵，比如日本最近放寬外籍勞工簽證規定，可以看到在這幾年當中，大概會增加三十、四十萬藍領外籍勞工，這就像剛才次長講的，現在各國都在搶外籍勞動人口，相對的，之前很多研究報告也一直提到台灣的移工環境，不管是居住環境或就業環境，坦白來說是沒有很好條件，這也會影響到外籍勞工來台工作意願。我要講的是，其實這幾個會期我都有針對移工環境跟各部會進行探討，包括12月5日監察院也提出一份報告，就是我們經常不預警到一些工廠進行宿舍訪查，查核結果常常是沒有一家符合規定的，主要都是因為很多都是廠住合一的廠商，譬如規定入住是90個人，實際上卻住進130幾個人，這樣的生活條件和品質是非常不好的，很多消防和建築法規也都不符合，針對這樣的生活環境，我們希望能有所改善。","另外一個問題是，目前的訪查員雖然有二百多人，但還是不足，上次我質詢過後，是有補充人力，但每個人需要訪查的案件數平均是800件左右，這是非常高的比例，請問次長，在補足人力及消防安全方面，你們還有什麼進一步的改善與補充？","施次長克和：今年下半年針對外勞的生活服務、照顧管理，職安署跟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及經濟部有針對不同主管機關在各自主管法令上共同來討論，希望未來業者可以有法遵的調合，這部分目前還在檢討中，包含剛才委員提到的消防、救護及公安等等。","有關訪查員部分，我們除了在下半年召開跨部會會議外，還有專案檢查，就是針對幾個風險高、規模大的事業單位進行訪視，訪視之後，相關不同意見目前正陸續回來中，我們希望在既有人力下，先辨識高違規、高風險事業單位，把訪談能量放在這裡，以這些企業的稽查、改善為主。至於整個人力的調整，我必須跟委員誠實報告，任何領域公務人力的增加，都涉及到經費及其他相關單位的管控，我們除了努力爭取人力之外，在既有的人力下，希望可以以更科學、更有效率的方式去做相關輔導。","另外，委員之前指導過的問題，就是目前就安基金的外勞訪查人力是有增加到七十幾人。","許委員淑華：依照現行法規定，雇主並沒有主動證明宿舍建物合法性的義務，所以一般來講只能靠消防或建築主管機關的稽查，才會被動進行審查不予許可或終止引進的案件，剛剛次長也提到，不管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我們的人力都是不足的，過去曾經有雇主必須提供供外國人住宿建物合法證明文件的前例，不知道勞動部有沒有考慮回復這樣的規定，要求雇主主動提出證明文件？","施次長克和：就我的理解，之前是曾經要求需檢附建築物相關執照，現階段我們跟內政部討論後，就是著重在建築物的公共安全申報，這其實也是建築法的相關規範，不論公安申報或消防申報，未來我們都會跟消防署、營建署持續討論，希望未來這部分能跟我們勞政單位進行的外勞管理有所結合。","許委員淑華：重點還是人力不足的問題，這是政府最大的狀況，如果我們可以透過法規要求文件的補正，或者行政程序上可以讓我們在人力上的壓力暫緩，對我們整個勞檢環境才能有所改善。在此，還是希望勞動部針對勞工居住的環境和條件，務必優先處理，可以嗎？"],["施次長克和：好。"],["許委員淑華：謝謝。"],["主席：請徐委員志榮發言。","徐委員志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長榮大學陳教授提到所謂的「意內」，就是指可以預期的，所以我們意內、意外其實是心有所感，並不是公安的問題。記得兩年多前，我曾應臺鐵工會常務理事要求，針對臺鐵人力不足問題召開過協調會，雖然這一、兩年間，臺鐵人力上可能有所增加，所以我不敢說普悠瑪事故一定是人力關係，但至少就我所知，駕駛員因為人力的不足，可能需要的養成時間就沒有這麼多，這也會影響到車輛行駛的安全問題；甚至於維修人力的不足，也可能對火車的安全有所影響，所以，我是心有所感，有點認同陳教授所謂的意外跟意內。當初我聽工會的人員表示，如果人力不儘速補足，臺鐵早晚會出事，所以臺鐵早晚會出事是在他們的預期中，而不是意外，這是我聽了早上陳教授講的意外和意內的感想。","台電中火不管是意外或意內，接二連三發生事故，包括兩名潛水員遭到溺斃、工人捲入機器中、15公斤極板砸死工人等等，現在職安署好像每個禮拜都對他們進行檢查，有點像是專案勞檢，我不知道是台電沒有做好督導管理之責？還是包商的輕忽怠惰？抑或兩者都有？"],["主席：請勞動部施次長說明。","施次長克和：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我個人是覺得兩者都有。"],["徐委員志榮：其中是不是有廠商為了節省成本而造成的？","施次長克和：這部分的判斷可能要從個案來看，當然，有些承包商、事業單位為了節省成本，但有些可能是整個安全衛生的程序非常複雜，然後因貪圖方便而造成意外。","徐委員志榮：早上我有聽召委提過，如果有錯，請召委糾正。召委問到為什麼國營事業的工安意外比私人企業多？我記得召委說因為國營事業有很多外包廠商，召委是不是這樣講的？"],["主席：就是辛苦和危險的工程都外包。","徐委員志榮：我是覺得應該要多付出一點。你們的外包工程是不是都採最低標？承包商為了搶工作，以最低標得標，是不是跟成本有關？如果標到的金額不是很賺錢，就是賺錢的空間不是很大，就會有一些工安被忽略掉，是不是？","施次長克和：我覺得是有這個可能性，但實際問題還是要請國營會回應。"],["徐委員志榮：當然……","施次長克和：不好意思，我再跟委員補充說明……","徐委員志榮：沒關係，經濟部也有長官列席，這只是一個建議，我知道政府訂最低標有其考量因素，不過，在此我要特別建議，如果不採合理標，而是採最低標時，是不是先訂出底價，如果最低標和合理標的價格差距太遠的話，這些標案就必須特別注意，知道意思嗎？因為我們訂了底價，雖然他們為了搶標把價錢開得很低，最後得標了，但是在所有的工程裡面，你們就要多去注意那一標，也就是說，雖然他是合理、合法的標到，但是會不會因為他想要搶這個標，以致於價錢差太多？以上是我的建議。","施次長克和：其實在採購實務上可以這麼做，發包單位可以保留決標。","徐委員志榮：對於特別低的，你們就要多注重。另外，有關剛剛講的極板安裝工程，簡單來說，職安署可能都有檢查大型機具的使用安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有相關規定，我就不再多唸，這條主要是規定你們要去檢查他的危險機具，但我現在的意思是，既然這次發生這樣的事件，未來是不是也要將大型機具納入職安檢查之中？"],["施次長克和：這部分我請署長來說明。"],["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職安法對於危險性機械設備有一定的定義，我們會對危險性機械設備做定期檢查，檢查後才會發證、才可以繼續使用，至於委員講的台電中火案則是一般的機械設備，對於一般機械設備，我們訂有指引規範，事業單位必須依照指引規範做自動檢查、定期檢查以確保這些設備是夠安全的，所以有兩個層次在處理機械設備的問題。"],["徐委員志榮：這次發生的是大型機具嘛？","鄒署長子廉：是第二層的，不是我們定義的危險性機械設備。","徐委員志榮：對啦！但我的意思是，這次事件發生後，大型機具未來是不是也要和危險機具一樣納入檢查的範圍內？","鄒署長子廉：好，我們會再做評估。"],["徐委員志榮：這是給你們一個建議啦！","另外，這次的最低工資法已經預告了，簡單來說，大家應該都很認同提升到法的位階，但是對於第一條的寫法，請問是不是只有勞基法的勞工才適用最低工資？","施次長克和：這個草案正在預告中，現在是因為我們的基本工資也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其實我們這一次最大的工作是把基本工資的機制銜接到最低工資……","徐委員志榮：勞動部應該也有聽到一些學者或業界的看法，譬如有人建議家庭看護工也要納入，也有人表示所有與僱傭有關的勞工都應該適用最低工資法，你們應該都有聽到這些聲音啦？"],["施次長克和：我們都有聽到這樣的說法。","徐委員志榮：所以也許勞動部應該先廣納建言，然後再好好地定下完美的政策。","其實在最低工資法第十條中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是現在最有共識的「應參採」指標，只有這一項，至於其他十項則是「得參採」，「得」是要不要參採都可以，「應」是一定要參採，而我們現在擔心的是，你們只有將CPI作為唯一「應參採」指數，但如果發生CPI為負成長等情形時，請問基本工資要降低嗎？","施次長克和：如果發生CPI為負數的話，其實實務上還有其他的參採指標，因為……"],["徐委員志榮：那些是「得參採」嘛？","施次長克和：是，因為最低工資法的重點還是在於維持勞工必須的購買力，CPI是基於……","徐委員志榮：還有其他十種指標，但那是「得參採」的，「應參採」是一定要，「得參採」則是可有可無，所以如果發生「應參採」的CPI指數降低，然後你們參採「得參採」的指標後，還是認為最低工資要降低的話，這部分能不能像石油一樣凍漲？這個不算凍漲，應該是凍跌，就是不要讓它跌下去，可以這樣嗎？","施次長克和：站在勞動部同仁的立場，不太會有最低工資往下降的可能性。","徐委員志榮：因為「應參採」只有唯一一個，而「得參採」有十個，我是怕你們在參採全部指標後，還是認為要降低，如果遇到這樣的情形，能否把最低工資訂在2萬3,100元之類的？也就是說，如果「應參採」和「得參採」的指標都要往下，請問最低工資要不要降低？","施次長克和：應該不要啦！跟委員報告，因為……","徐委員志榮：有條文規定假使「應參採」、「得參採」的指標降低的話，最低工資一定要照指標調降嗎？還是有保障最低工資？這應該不是天花板，而是樓地板。","施次長克和：跟委員報告，現在不是把「應參採」和「得參採」的指標公式化，所以結果不會是正數或負數。至於剛剛委員提到我們現在把CPI當成參考指標，其實它的精神是在維持勞工的購買力，即便CPI在某個時候降低了，如果因此而降低最低工資使得勞工購買力受到傷害的話，這樣也不行，所以我們是把「應參採」……","徐委員志榮：我大概知道你的意思，因為這個不是公式、不是死的，也就是說，即使參考後要降低，你們也不會降低，簡單講就是這樣子吧？"],["施次長克和：是。","徐委員志榮：好，謝謝。"],["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大家都在討論從108年元月起摩托車要加裝ABS或CBS的議題，這個部分應該是以交通部為主吧？請教陳司長，這樣的方案是好幾年前就已經……"],["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是104年5月我們在修訂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時發布的。"],["趙委員天麟：所以它的時間已經律定了嘛？"],["陳司長文瑞：是。","趙委員天麟：在先前馬總統的時代，我相信一定有經過溝通的程序，然後律定後到實施前還有三、四年的時間，你們中間經過了哪些溝通？我先講結論好了，因為馬上要實施了，你們公布之後引起很多人的焦慮，雖然你們說只有15%會受到影響，85%不會變動，但感覺起來這個數字並無法滅火，因為大家聽不太懂，也搞不太清楚到底哪些是15%、哪些是85%，大家都覺得自己是那15%，再加上現在民意傳播的方式與以前不同，以前可能是兩極傳播，就是你跟工會、學會、專家學者、教授或政黨代表等意見領袖層溝通完畢後，好像他們就會去說服一般大眾，但隨著網路大爆發以後，現在士、農、工、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同溫層、都有自己的頻道以及自己搜尋訊息的來源，有時候他們還不見得要聽專家學者的意見，或者他們也不知道你們有沒有開公聽會，但是他們會想直接得到訊息，也會直接發表自己的看法，這是我的觀察，也因此導致很多政策很容易往民怨走，不管是誰執政都一樣。所以你們到底溝通了哪些東西？因為民眾的感覺可能是：怎麼突然間宣布要這樣做！雖然後來檢視、整理後發現，這可能已經經過四、五年以上的政策討論，還有歐洲商會的遊說，也跟工會代表、機車業者進行多方的討論，所以請你先回顧從馬總統到蔡總統時期，你們進行過哪些討論？","陳司長文瑞：跟委員報告，這部分確實是從歐洲商會開始建議的，大概在102年、103年左右，因為我們國內所有的汽車和機車等車輛相關標準是調和聯合國的法令規定，以歐盟為例，歐盟早我們三年，他們對於新款機車是全面設置ABS或CBS的，而日本則是早我們兩年。所以當初在104年發布的時候，其實國內車廠在對應這個法規──因為國內車廠包括相關零組件或國內的使用，像機車的部分也有外銷輸出世界各國，所以它也要跟其他國家的法規做調和。其實我們明年度規範的是新款機車，也就是說，現在市面上有很多是大家在使用的，比如說以前款式的……","趙委員天麟：以前款式的新車，所以舊款新車不算？","陳司長文瑞：以前款式的新車明年並未納入強制規定，也就是說，明年度要求的是新款、改款的機車，因為它在改款過程中就有要求要加裝此設備，它比較容易適應，所以明年度是對改款機車有這樣的要求，其實這個要求也是讓民眾可以選擇。"],["趙委員天麟：機車業者都覺得OK嗎？","陳司長文瑞：是，沒有問題。"],["趙委員天麟：反正它會直接轉嫁給消費者嘛？","陳司長文瑞：沒有，因為這個是選擇的部分，以機車來說，很多國內的零組件和國內很多技術母廠是來自歐洲和日本，在國際的調和上，他們在國內的準備是沒有問題的。","趙委員天麟：我知道，你的意思是我們的零組件廠或機車廠也會得利，因為第一，安全係數增加，縱使零組件技術來自於歐洲、日本，可能他也會參與到中間的製造，是嗎？","陳司長文瑞：對，因為我們國內也有一些機車是輸出到國外的。","趙委員天麟：我知道，所以他們有要求這樣的標準。可是我聽說歐洲商之所以會來遊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為ABS或CBS只有歐洲國家能做，所以錢都給他們賺走了！","陳司長文瑞：沒有、沒有，CBS有些還是屬於國內廠商可以製作的，至於ABS的廠商，其實有來自歐洲、日本或是其他國家。","趙委員天麟：他們的國家會基於安全的理由、商業的利益來遊說這個，我覺得很合理啦！不論是美國商會或日本商會，全世界商會都這麼做。"],["陳司長文瑞：不過這是聯合國的法令規定。","趙委員天麟：我知道啦！我們簽了太多公約，我們也不一定要遵守嘛！像死刑與否都還在討論半天，這個部分先不管，我不要講那麼遠。在這3、5年間，你們有沒有和消費者團體溝通過？","陳司長文瑞：基本上法令規定的修正、發布都會有一個預告程序，在預告的時候，其實都是有見諸在報章媒體，從3、4年前開始都有相關……","趙委員天麟：我們一起共同來找這個問題，因為我是執政黨的立委，我們過去當過在野黨，明年會不會變成在野黨也不曉得，我的意思是，這沒有黨派的問題。我後來發現，現在整個溝通都要重新再來，我們都覺得已經進行了很縝密的程序，預告、公聽、討論，甚至在立法院的審查，這件事歷經了兩屆總統，看起來蔡政府也覺得這個政策OK啊！所以這裡好像沒有什麼民進黨思想或國民黨思想的差別，就是安全、世界接軌嘛！這些我講起來都很崇高，可是你有沒有發現，台灣社會都不買單？有這樣的落差。我們現在是在探討，不是在責備你們，所以我們一定要找出一條方法。","陳司長文瑞：是，謝謝委員。對於安全和民眾負擔的部分，交通部還是要兼顧，目前原則上還是讓民眾可以選配，而不是全面強制執行。另外，我們也會再跟經濟部或環保署等部會來溝通，看要如何在購買機車上或是扶植產業上去減輕民眾的負擔，或者是扶植產業去開發國內產品，這樣就有降低成本的可能性。","趙委員天麟：針對這方面的討論，我發現很好玩，現在是人手一機，LINE的反應很直接，可是我要先講在前面，也不能因此什麼都不能做，如果民粹當道，所有要增加成本的、要更加進步的統統不能做，這也不是我的本意。可是我覺得我們的社會很成熟，其實現在用登報的方法來預告，已經不太會有人看，或許依法你該那麼做，但我覺得現在應該要多善用網路媒體、LINE群組或是其他社群媒體，我覺得未來政府要在這裡預告，軒然大波要先發展在前面，這個炒作起來後，我們現在的討論會變怎麼樣？就是明年的1月1日宣布你們要做這個、做那個，可是過去5年裡面，你如果提早讓它開始討論，譬如說你們預告的階段已經是兩、三年前，甚至三、四年前，那個時候社會就會掀起一片討論，其實在討論過程中會產生很多智慧，包括選配這件事情，光這幾天的討論裡面，很多人也會認為這個安全是OK啊！可是你強制讓它一口氣漲價，那就不OK了。現在想想，這是一個集體智慧嘛！所以選配這個方案好像就一直出現在很多民眾的反應，認為你們為什麼一開始要強制啊？你們為什麼不選配然後再漸進？或者是可以出口的、要符合歐盟標準的先做，國內的再緩一緩之類的，所以最後才會出現什麼迴廊談話，因為2021年是全面實施，舊款新車都一樣，全部都要上路，所以他先停，但他也沒有完全停，現在的新款新車上路了，你還是得準備，這點沒有改嘛！","陳司長文瑞：對，新款新車的部分就是讓民眾可以選擇，市面上有很多新款和舊款的新車，民眾可以選擇是否要買ABS或CBS的車輛。至於所有舊款新車是不是要在110年全面上路？本來當初法令規定是兩年後就要全面上路，不過交通部認為這部分應該要再聽取民意，然後針對實施日期再做檢討。","趙委員天麟：這點我當然支持，也順帶提醒，如果現在已經要上路的新款新車有任何的補助、負擔的降低，出台的政策要提早告訴大家，其實大家現在對於2021年沒有那麼擔心了，但大家還是會認為如果他想要買的新款新車，即那15%，它現在還是立刻要漲價嘛！既然你們馬上就要提出對應方案，你們就要快一點，一定要在1月1日以前就出台政策，讓大家知道不一定就是8,000元，搞不好經過補助或符合相關條件後，他可能只需要4,000元，甚至3,000元等等。","我最後提醒一點，那天王國材代理部長其實有來，因為立法院黨團、民進黨成員們大家也做了很多討論，我們看到代理部長煞有介事地把大家請來開會，結果開完會後，出台政策是照常，其實照常也沒有關係，這本來就是一種討論的結果，也沒有說討論就一定要改變，可是那個討論機制真的是超級沒有民意參與的，你知道我的意思嗎？現在根本是事務官在領導政府，所以總統換馬英九做、換蔡英文做，或是下一屆是蔡英文連任還是朱立倫、吳敦義在搶著做，人民會覺得其實都一樣，換誰當有差嗎？都是事務官領導。我不是貶抑事務官的意思，只是建議在未來的施政中，一定要參採現在最新型態的民意，讓民怨的爆發提前在溝通過程中，大家都談了，談了後集體知會再出台，還是有人不滿啊！可能有人就是認為安全其次嘛！現在大家那麼窮，都想要便宜，可是這就像安全帽政策一樣，只是安全帽政策那個時代是很簡單的溝通渠道，但現在是大爆發的時代，所以我只是藉由今天的質詢來向你表達，如果這個溝通過程再不調整，尤其是這次民意的大洗禮之後，以後每一項政策都是民怨，我不騙你！因為大家都發現，他只要表達不同意，什麼事都可以不用做，或是他想做什麼事情，他只要大聲說就可以，但是那也不太對，過猶不及，所以我建議政策在討論、預告、公聽的過程，請不要侷限在公聽會會場的公聽，像現在在這裡的直播，我覺得效益也很有限，應該要對外透過簡易的媒體，讓社會就直接在那個時候譁然，譁然之後大家就會冷靜來想，想完以後就找出最大公約數，我覺得這樣反而比較好。所以，我覺得那個由精英階層的討論再灌給一般基層閱聽大眾的時代已經告一段落，謝謝。","陳司長文瑞：是，謝謝委員指導。"],["主席：請黃委員秀芳發言。","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要針對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一事來就教勞動部。我們看到現行的職災補償制度是分散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法令當中，其實在現今社會中，很多工作樣態是不一樣的，我們也看到很多年輕人或是現在有很多兼差，或是現在市面上看到的Uber，他們也許沒有一定的雇主，或是自己承攬，可是類似這樣的工作樣態，一旦發生職業災害，也許他們沒有投保，可能就沒有職業災害的補償。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現在的勞基法以及職業災害的職災保險都是跟勞保一樣，就是5人以上才有投保，也許有的是加入工會，5人以下亦即4人的公司，可能是直接投保工會或者也許就沒有投保，像這樣的狀況，未來在職業災害保險法當中，是否有保護到這些現在沒有保護到的人？"],["主席：請勞動部施次長說明。","施次長克和：主席、各位委員。目前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的部分，如同委員所說，因為整個職災保險以及職災給付的部分，現在涉及到勞保條例、勞基法跟職保法的調和，最主要的部分是包含我們在適用對象，也就是委員特別提到的納保範圍，還有給付的範圍、給付的水準，目前這些都還在做利害關係人的討論。另外，我們之前的整個職災保護，從預防到鑑定、補償、重建，這個部分並沒有體系化，這一部分也是有很多公共衛生職業醫學的學者一起討論。的確，委員提到的納保範圍，也是現在正在做徵詢的，我們當然是希望有越多的勞工得到職災的保護，這樣才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向。剛才也提到不同法令的調和，有些是補償，有些是賠償，如果是保險，其實就是一個社會保險的概念，這涉及到相當多不同的專業領域以及雇主跟勞工團體不同的看法。","黃委員秀芳：其實我們看到有將近百萬的勞工沒有加入勞保，也沒有加入工會，我們希望未來在職業災害保險法中能夠給勞工最基本的保障，否則4人以下公司的這些勞工該怎麼辦？我想請問，職業災害保險法到底何時才會送到立法院？","施次長克和：關於目前的進度，因為這的確爭點滿多的，相關的利害關係人以及團體等看法，我們並沒有把所有的爭點做比較一致的確認，我們現在還在努力中。很抱歉，我現在不能說一個比較明確的時間，但是我們希望明年能夠相對的成熟。"],["黃委員秀芳：所以又要等到明年？"],["施次長克和：是。","黃委員秀芳：我剛才有講過所有的勞工沒辦法全面納保是目前的現況，給付的金額不足也是目前的現況，也許這個職災的保費不是很高，而給付相對嚴格，給付的金額也不是那麼高。我想請教，未來針對剛才提到的4人以下公司是不是一定要強制納保？再來就是一般職災的投保薪資，因為現在勞保有一個投保的上限，未來職災保險也會規定一個上限嗎？也許這個工作是很危險的，如果你們用商業保險的概念，也許今天我要再投保高一點，是不是可以？未來的職業災害保險法當中是不是有針對所有4人以下的公司，一定要強制納保？再來，是不是不要設定它的投保上限？","施次長克和：這部分因為還在討論中，針對4人以下或是無一定雇主，我們的政策當然是希望能夠把覆蓋率提高，至於用什麼樣的機制，以及相關團體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來把這個覆蓋率提高，這是我們的目標，至於大家的意見有點不一樣，我們必須先去調和。另外，有關委員提到的上限，我們目前職災保險費率是有區分行業別，甚至單一事業單位在給付時，換算之後不同的費率，委員提到勞工本人要……","黃委員秀芳：就是他的保費調高一點，是不是就可以有更多的保障？"],["施次長克和：就是為了要給付……","黃委員秀芳：對，給付的部分，因為我們看到給付的部分其實滿少的，如果完全失能，而投保15年者，每月也才給付五千多元，因為完全失能者對於整個家庭的負擔是非常重，所以如果是從事比較高危險的工作，我覺得也可以特別考慮到這些面向，類似商業保險的概念，如果他願意再多付一點錢，就可以多一層保障。我希望你們未來的職業災害保險法，對於4人以下的公司是不是一定要強制納保這個問題，我覺得要去考慮，因為還滿多勞工，應該還有上百萬人目前是沒有在這裡面的，目前的職災保險是沒有包含他們的，所以假使將來單一立法之後，對於這種小的公司、4人以下的公司，你們要如何規範，以保障所有的勞工？至少要有九成的勞工規範在裡面，讓這些勞工有多一層保障，這是第一點。","其次，是不是要設一個投保上限？或者勞工願意自己多付一點，他的保障是不是會更多？不然現在的給付金額是不足的，對於一個因為職業傷害或是失能的勞工，以目前的補助金額來說，其實是不足的，對一個家庭來講，將會是很大的負擔。所以我希望未來的職業災害保險法當中，如果你們現在正在討論，我希望你們也要把這部分納進去考慮。另外，針對目前有很多工作樣態，包括承攬、臨時工，他們沒有一定雇主，類似這樣的勞工該怎麼辦？你們有想到這些承攬或是臨時工，譬如在仲介那邊，臨時派他到哪個工地去工作，對於這樣的臨時工，未來在職業災害保險法當中，你們要如何規範？如何讓這些勞工有一個保障？","施次長克和：我們目前也是跟一些工會團體在做討論，就是針對無一定雇主的部分，至於剛才委員提到的給付水準的部分，我也向委員報告，的確我們之前沒有在這部分有著墨，雇主跟勞工如果要分攤，勞工自己想要再增加，關於這個費率的部分，是不是容我們回去做一個討論？"],["黃委員秀芳：是。","施次長克和：委員剛才提到無一定雇主跟承攬的部分，無一定雇主的部分，我們也是會跟未來有可能的投保單位、團體來做一些溝通，看要如何處理，而承攬的部分，委員，很抱歉，今天我們幕僚司的司長沒有過來，所以我們是不是事後再向委員報告？","黃委員秀芳：好。有的工作樣態是一個月當中，他可能只有工作10天或5天，有沒有可能在工作的這10天或5天當中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有沒有可能是這樣的方式？算是比較有彈性。"],["施次長克和：我覺得這個部分工時在制度上……","黃委員秀芳：針對這個部分，我覺得你們也可以去討論。另外，以目前的制度來看，勞工遭受職災，當他身體狀況比較好之後，他要重返職場，但是我看到你們好像沒有特別針對受災者設置一些保障其重返職場的機制，有嗎？","施次長克和：有，這次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其實是一個整合，包括剛才提到相關法規的調和，裡面包含後期的重建、重返職場的部分，這是一塊；另外，在職災發生時的認定、鑑定的部分，以及認定、鑑定之後如果涉及給付，這些都是一整套必須要做更精密的討論跟設計的。","黃委員秀芳：好，職業災害保險法對於所有的勞工或是無一定雇主的這些勞工來說，我認為如果立法做得好，應該是多一層保障，你們在送到立法院來的期間，你們應該還會請一些專家學者或是跟地方的工會再溝通，我希望你們要多聽地方工會的聲音，因為很多勞工是加入工會，如果他沒有一定的雇主，他要加入工會，而這個程序方便或是容易加入，也許他就會就近加入附近的工會，所以我希望你們針對這個部分能夠跟地方的職業工會好好做溝通，真的要溝通，不要再因為我們立法、我們認為對勞工是好的，結果反而是造成民怨，這樣就不好了。","施次長克和：是，謝謝委員。","主席：好，謝謝大家。","我們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鍾委員孔炤發言。","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詢答是針對高風險及職安的問題，請問曾次長何謂高風險工業？如何定義？"],["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文生：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提問的應該是針對職場上的操作環境相對來講危險性比較高者。","鍾委員孔炤：高風險並不代表高報酬，兩者之間並沒有劃等號，對不對？"],["曾次長文生：對。","鍾委員孔炤：工作環境場所可能引起的危險程度比較高，相對的就是一個高風險的工業，其定位在此。報告書中有針對職安或環保相關業務的總體檢，其中特別附錄了油、電、糖、水4家，但今天台糖並沒有來。"],["曾次長文生：沒有。"],["鍾委員孔炤：所以台糖不是高風險工業。"],["曾次長文生：今天台糖沒有代表來。","鍾委員孔炤：我從報告中看到編制內的勞工朋友發生職災，不管是失能或死亡，最大的黑數還是發生在承攬商，次長同意嗎？","曾次長文生：這次我們有特別統計，我們的統計數字其實是包含油、電、糖、水4個國營事業承攬商的工安事故，我們都把它呈現出來了。","鍾委員孔炤：我知道，我剛才說了呈現出來的只是你們自己編制內的員工並不含承攬商。"],["曾次長文生：這次的統計有包含。"],["鍾委員孔炤：外包的部分都有嗎？"],["曾次長文生：對。","鍾委員孔炤：外包幾乎占了九成，對不對？"],["曾次長文生：對。","鍾委員孔炤：國營事業具有危險性者都外包交給民間，尤其是台電，台電大概最多，台電屬於高風險，高壓電、種電線桿、拔電線桿等等通通都外包了，相對的其工安事故比較頻繁，所以在經濟部報告書中特別指定台電，針對台電工安事故頻繁，我要進一步請教的是經濟部在對國營事業的督導上，對於管得到的外包承攬商是否能夠做好工安教育？","曾次長文生：工安教育被我們列為非常重要的一環，其實光是管這個不見得夠，我們對承攬商發生工安事故的罰款是他們編列在工安方面預算的3倍。","鍾委員孔炤：國營事業的職業安全管理，包括機械工安、生化教育等等訓練，這些防災對策對國營事業員工或許有一套非常完整的做法，包括SOP，但相對於承攬商，國營事業必須負起什麼責任？包括其管理工具。","曾次長文生：主要有3個層次，發生失能職災的大部分是最基層的承攬外包商的員工，大部分不是國營事業本身的員工，所以我們分為3個層次在處理。","鍾委員孔炤：你們是以罰款做為降低承攬商職業災害的手段，這是唯一的辦法或者是最適當的辦法？","曾次長文生：應該說是三個辦法中的一個，我們總共有三個辦法，這是三分之一，另外還有兩個：第一個是今年度我們調高了國營事業考成在職安上面的比重，就是說發生職業災害對考績影響的比重增加了；第二個是主管，只要發生重大的職業災害……","鍾委員孔炤：我們都在外面的社運團體待過，我相信你也非常瞭解，你擔任過高雄市經發局的局長，承攬商為了降低成本存著僥倖，可能不會被罰的心理而忽視了風險的預防。除了風險的預防之外，還有層層轉包的問題，次長應該很清楚這部分。","曾次長文生：轉包的問題，剛才我們有向……","鍾委員孔炤：我的重點在於不要太過於迷信罰錢，必須有其他配套措施以降低其職災，這樣才能找出原因。","曾次長文生：委員提到的承攬和轉包的狀況，我們會和國營會討論。","鍾委員孔炤：除了經濟部之外，各部會應該共同協助，所謂的高風險工業應該包括廠商，不是只有今天我們所邀請的國營事業，經濟部扮演的角色在於，不只是油、電、糖、水，還包括很多民間企業的職業安全、風險的評估都是經濟部應該處理的。","曾次長文生：好，這是我們做得到的部分，至少國營事業會先做好。","鍾委員孔炤：請教勞動部施次長，行政院最近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其中有引進外勞的措施，其中有一項是所謂的外勞預先核配，請問施次長，外勞預先核配有沒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就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對於外聘的外國人應先有合理的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求時始得就該人數不足提出申請。」，就服法法條規定得非常清楚，但你們有所謂的外勞預先核配，次長是否可以就這部分向在座委員說明，也透過電視向關心的勞工朋友就外勞預先核配做進一步的說明？"],["主席：請勞動部施次長說明。","施次長克和：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預核的機制，目前行政院要核定的版本是在既有的三K五級制及附加就安會的機制之後另外才有10%的比例採用預核的方法，在101年或102年台商回流方案中已經有先實施過預核的方法。至於法律方面的問題，今天法案組的同仁沒有來，但我們有先請他們做準備。"],["鍾委員孔炤：也就是違反現行就服法第四十七條是無所謂的。","施次長克和：目前我們的認知是沒有違法，因為在101年或102年時就用過預核的方法。","鍾委員孔炤：以前有做過不表示現在就是合法的，現行的法條規定得很清楚：「雇主聘僱外國人應先以合理的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需要時始得就不足人數提出申請。」，就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得這麼清楚，現在又有一個外勞的預先核備，我必須盡我的職責就這個疑慮，也就是勞工朋友的疑慮就教於次長，你不要跟我說101年做過，101年可能就是違法的，母法規定得相當清楚，是不是有什麼配套或函示去做處理？"],["施次長克和：我們在一星期內針對委員所說第四十七條的部分提出書面說明。","鍾委員孔炤：好，謝謝次長。"],["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來關心一下默默在為台灣加油的小工程中工作的年輕人和工讀生。全台灣有兩千多家加油站，有多少加油員和工作人員每天暴露在高風險的環境下工作，我們加油時都是快快去、快快回，他們是離不開的。這些加油站的工作人員中有很多是大學生兼職的，這些年輕人是正在成長的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我們很感佩他們願意工讀賺學費，但我們也要關心他們的健康。","他們的工作很簡單，就是加油、洗車、環境清潔、當班的帳目弄清楚，但他們的工作環境不太好，不僅冬冷夏熱，還有噪音、廢氣。所有房地產公司都很清楚，只要房屋旁邊有加油站就被稱為嫌惡建築，地價也會比較低。最主要的是他們身處於充滿致癌物揮發性物質的環境，其中有一些風險，比如油氣回收系統不良造成空氣不良；消費者加了油後再要求加滿也會產生問題，油氣難免外洩，相信大家都有經驗。","加油站產生的揮發性物質有苯、甲苯、二甲苯之類，這些揮發性物質會透過呼吸道吸入或經由皮膚接觸滲入人體引起肝腎的傷害，如經常性、大量的吸取會慢慢的形成中樞神經的麻痺，這會影響健康，賺不到多少錢卻影響健康，這樣很可憐。另外，慢性中毒對造血系統的影響，大家比較清楚，苯類本身有致癌的可能性，但習慣了還滿好聞的，有時候大家習慣了就不以為意，加油站的同仁應該也是這樣。每個加油站雖然只有十幾、二十個員工，但加起來有上萬名以上的加油員，中油有沒有按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的規定，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人員為這些加油員工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主席：請中油公司邱副總經理說明。","邱副總經理家守：主席、各位委員。中油公司都有聘任醫護人員及專職醫護人員為員工服務。另外，我們也依規定隨時對加油站做環境監測，據我們所知，目前加油站都是密閉的，只有槍口，我們都會採取油氣回收設備，期使油氣降到最低，目前檢測出來的數字都遠遠低於標準，但我們不認為這樣就OK，我們還會提供他們必要時的一些防護具或健康檢查，所以這部分請委員放心。"],["邱委員泰源：你能不能具體的說明你們的防護和健康檢查是怎麼做的？","邱副總經理家守：我們的員工都會依照健康檢查規則辦理，另外，如有苯或甲苯比較高的部分，包括員工在內都會有健康檢查。"],["邱委員泰源：早上有位委員發言時提到醫護人員不太好聘。","邱副總經理家守：不是不好聘，而是這個規則改變後需求量很大，我們要考慮到醫護人員的在地性和迅速性。其次，國營企業薪資彈性比較小，所以經常會有一點點gap，這部分我們會儘快努力。"],["邱委員泰源：醫護人員達到需求量的比例有多少？是額滿了還是有缺？","邱副總經理家守：本公司的做法是今年開了18個正式員工的缺，下星期要考試。"],["邱委員泰源：是醫護嗎？","邱副總經理家守：對，是護理人員，我們把他們編入正式員工，另外如果還有不夠的部分，我們會聘請聘僱人員補差額。","邱委員泰源：這是有規定的，這些護理人員或勞工服務人員是採僱用或特約方式辦理？這是有法定的規定。請教勞動部，如果是聘用的話要事先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如果是特約的話就是用事後的執行紀錄或文件，是不是這樣的模式？"],["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職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50人以上都要設置勞工健康照護人員，且是逐年實施，之前是以300人就要僱用為原則，特約為次要，今年7月開始就變成200人到299人要特約或僱用勞工健康照護人員執行有關勞工健康、職安預防等相關職掌健康照護工作。至於中油的部分，目前他們設置的人員符合法律最基本的要求，不過我們還是建議他們如果有新增人力變成正式僱用的話，對未來健康管理和預防的工作應該比較有直接的幫助，我們希望中油能具體做更好的精進。","邱委員泰源：這其實有兩個層面，一個是有沒有符合規定，這點我們要瞭解一下。第二個是符合規定的話要如何運轉，因為這個是分布在各地方，很麻煩，難度可能比較高，所以我們才會特別關心，我們想多瞭解一點，中油是否可以提出你們如何照顧工作人員健康的報告，我們看看是不是可以幫忙一些事情。現在是資源有限但要求無限，我們要做一些感人的事或感人的照護，讓員工也可以得到比較好的照顧。","中油就像便利商店一樣分布在各地，台灣有個特色就是診所非常多，現在的診所都已經整合起來變成社區醫療群，社區醫療群的醫護同仁也逐漸的邁出社區，關心空污、社會問題等等。如果招聘不易，你們可以就地取才。我相信你們給的薪水不太好，你們在醫的方面有困難，在護的方面可能可以招得到，你們為什麼不考慮結合社區的好醫院、厝邊的好醫師呢？你們可以和他們做一些互動，你們只需要拿一點經費鼓勵他們做這方面的事情，我相信這樣可以就近掌管工作人員的健康照護。診所的密度絕對比加油站多很多，你們是很有選擇的，以一筆經費來做這件事情，比你們再去聘人更為適合，看看怎麼訂法，也許可以相輔相成，善用社區資源是目前國家需要努力的，以台北為例，大部分醫師是有時間來關心社區事務的，當然我們說的是全國。我這種建議勞動部的看法如何？"],["主席：請勞動部施次長說明。","施次長克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鼓勵事業單位和社區醫療資源結合，但依職安法的規範，如果是要設職醫和職護，每個社區診所的人員未必有這樣的資格。不只是中油，所有的事業單位也在聘用職醫和職護，我們會和台灣職業醫學學會聯繫，相關的教育訓練和人員的布建等等，我們會提供給事業單位，署長也有和協會聯繫。如果是非職醫、職護，只是在地醫療的整合，我們認同委員的說法，希望能和社區醫療體系結合。","邱委員泰源：每個專科醫學會都有其很專科的部分，這都是每個專科醫學會要思考的。我建議結合醫師公會，他們比較瞭解哪裡有醫師，某個專科醫師大概只瞭解其專科的專業和分布情況，不擅長橫向的結合，這樣有點可惜，我建議你們找醫師公會，談一些相關的社區照顧計畫，我相信這樣對年輕的加油員一定會有更好的照顧，也是非常感人的照顧。","施次長克和：好，謝謝委員。職護的訓練應該比較快，幾天的訓練就可以拿到職護，職業病專科醫師比較麻煩。"],["主席：請陳委員瑩發言。","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衛環委員會排定這個議題牽涉到職業災害的檢討，從上會期開始到現在，職業災害一直是衛環委員會關注的焦點，請鄒署長說明為什麼職業災害的發生率屢屢創歷史新低，但社會、立法院和本席都不是很認同，你們看起來好像很努力，但又讓我們很無感，鄒署長有沒有檢討過是什麼原因？"],["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統計數據是依照實際結果來做統計，其次就是資訊非常快速傳遞，大家會更清楚的知道重大事件案件發生在哪個地方，所以公開透明造成大家知道這個案件不會被隱匿，這樣大家會有更好的討論，邏輯上我們認為更多的揭露對我們是正面的鼓勵，可以做更好的檢討。這是社會的期待，我們會再努力。","陳委員瑩：本席也沒有聽得很明白。職安署對於「高風險」3個字一直都是朗朗上口，剛才次長講過，但你是否可以再重述一次，你們對高風險的定義是什麼？","鄒署長子廉：我們有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針對企業的危害風險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有顯著風險，在工業來講就是製造業相關的行業，包括營造業、水資產企業都是顯著風險的第一類，所以我們鎖定第一類為高風險行業。"],["陳委員瑩：目前是界定到行業別還是事業單位別？"],["鄒署長子廉：行業別。","陳委員瑩：有界定到行業別，還沒有到事業單位別。目前全國有哪些行業是高風險行業？你剛才說有行業別，所以我問你行業別有哪些，還好你沒有說有事業單位別，不然我就會問有哪些事業單位。"],["鄒署長子廉：第一類的事業單位包括礦業土石採取業、大部分的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燃氣業（有關電力供應和氣體供應、暖氣熱水供應）、運輸倉儲通信主要行業別、機械設備租賃業的生產性機械租賃、環境衛生服務業、洗染業、批發零售業等都被列為第一類風險的事業單位。"],["陳委員瑩：你們列管的高風險事業單位有幾家？有沒有國營事業單位？","鄒署長子廉：當然有，如果聚焦在製造業的部分，我們自己列管的部分大概就有七萬七千餘家事業單位，製造業部分的第一類風險就是高風險，這部分會列入分期檢查的重點。"],["陳委員瑩：國營事業單位呢？"],["鄒署長子廉：已包括在裡面。"],["陳委員瑩：請問台下有哪個國營事業單位還沒有和勞動部簽署安全衛生夥伴宣言？","鄒署長子廉：我們只有和桃機、台酒有簽署安全衛生夥伴宣言，過去台電也有簽，後來合約……","陳委員瑩：現在只有桃機和台酒兩家簽署，其他的都不算是高風險事業單位嗎？"],["鄒署長子廉：是高風險事業單位。","陳委員瑩：他們是高風險事業單位但沒有和你們簽署安全夥伴宣言，台下的單位等一下趕快簽一簽。","這些高風險事業單位主要的職災類型大概有哪些？","鄒署長子廉：如果聚焦到工業就是製造業，在座的國營企業的話就是以修繕作業的墜落、感電、倒崩塌為主要的災害類型。"],["陳委員瑩：空間的部分呢？","鄒署長子廉：中油就有局限空間的部分，偶爾會發生機械捲夾的案件。","陳委員瑩：職安署對於高風險行業或事業單位有哪些減災策略？除了最常做的勞動檢查外，你們還做了哪些事情？這些工作到底有沒有效？","鄒署長子廉：發生任何重大職災，我們都會檢討我們的策略到底有沒有落實，針對高風險工業的部分除了我們自己的監督檢查外，我們認為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聯合稽查也非常有必要，除此之外，我們也要展開輔導和宣導的部分。今天特別是總召邀請到教授來給我們指導，有關前端的風險分析和所謂製程管理的落實也可以做一些精進，比如六輕的部分過去火災、爆炸很多，可是他們做比較好的製程管理……","陳委員瑩：我分別問好了，因為你一向都講很長。以你們的專業來看，你們如何處理高風險事業單位的職災預防？","鄒署長子廉：所有的職災最主要的責任在雇主，所以雇主要建置好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而且要落實，包括承攬管理，今天聚焦就是國營企業，其承攬管理相對的比較脆弱或者沒有落實。","陳委員瑩：你剛才講是雇主的責任、雇主的部分，我是說職安署要怎麼做？你們怎麼管到那麼澈底，管到事業單位雇主的部分應該要怎麼做……"],["鄒署長子廉：監督檢查的有效性要……","陳委員瑩：說到監督檢查又回到勞檢，你又如何處理非高風險事業單位的職災預防？","鄒署長子廉：那就是風險分級和檢查人力的關連性，我們會透過輔導、宣導的機制，現在有另外一個計畫，我們認為各縣市政府應在地扎根，由安全衛生輔導人員進場做比較積極的輔導，包括微型企業、小型企業，我們正在進行這個計畫。","陳委員瑩：這樣聽起來是對高風險的實施勞檢，非高風險的不必勞檢而是給予輔導。","鄒署長子廉：屬於中風險、低風險部分介入的頻率，相對於高風險是比較屬於第二層次的處理。","陳委員瑩：所以防災策略上不太一樣，改善做法也不太一樣嗎？"],["鄒署長子廉：是。","陳委員瑩：強度上的差別，也就是輔導強度和勞檢的強度，我剛才這樣聽下來，高風險和非高風險兩者其實差不多，不脫離勞檢和輔導，只是強度的差別而已。","你們的預算中不論是公務預算、就安基金或職災保護專款都看不太出來有特別針對高風險行業或事業單位提出防災或輔導計畫，再加上剛才聽了你們的說明，覺得你們對高風險的部分是加強勞動檢查，也就是你所謂的強度，你們並沒有投入更多預算去處理高風險行業，不然為什麼某些行業高風險的狀況都已經超過十幾、二十年了！你們是否可以說明哪個行業以前屬於高風險，現在不是高風險的？","鄒署長子廉：這確實要檢討，回過頭來看我們自己的安全管理辦法，過去被認為高風險行業的有精密機械製造業、玻璃製品製造業等，這些行業在過去是被認為比較容易造成災害的，經過檢討後會將這些降為第二類中度風險，不過我覺得檢討的頻率可以再加強。","陳委員瑩：這些行業是不是很多都產業外移了？本來在國內屬於高風險，因為它移出，所以沒有很多了。","鄒署長子廉：委員指導的沒有錯，產業改變和自動化結果風險會有改變。","陳委員瑩：這並不是職安署有作為而是產業結構上的改變，不是你們的功勞而是產業外移，或是因為有進展改變了……","鄒署長子廉：事業單位的改變、整個行業別的改變有其進一步的變化，所以我講自動化……","陳委員瑩：本席關心的是你的作為有哪些，既然這些不是你們的功勞就不值得再討論下去。","最近台中火力發電廠在很短時間內一連發生3次重大死亡職災，第二次是勞工被機械夾死，剛好是衛環委員會去訪視後的第二天。當時本席質詢時很清楚的聽到你說台中火力發電區已經被列為高風險事業單位，你們會加強力道好好監督他們的安全衛生，結果沒隔多久在上禮拜又發生第三次事件，吊掛物掉落2人被壓死。這三次死亡職災類型都不太一樣，以前中火沒有聽說過有什麼重大職災，為什麼都集中發生在最近？","鄒署長子廉：中火這個案子確實令人非常痛心，前兩次發生職災後職安署就針對他們，我們對中火排了210項不同的作業正在進行，我們做的一層是監督檢查，看起來中火管理系統和承攬商的管理還有很大的缺漏。台電過去是線性工作，電線架設、電線維修等作業災害較多，今年單獨集中在電廠──林口電廠、台中電廠、大林電廠，所以我也建議台電針對單一電廠的整體企業管理要更落實。","陳委員瑩：有關承攬的問題，發生在國營事業的事故不論是台電、中油、桃園機場等等幾乎都是承攬包商的勞工發生職災，所以在重大職災的紀錄上根本看不到國營事業或大型事業單位的名字，依照合約，出了事這些業主幾乎都不必承擔責任，本席對這種情形很難接受。法規有規定業主的告知危險、協調、管理、監督，乃至於共負補償或賠償責任，但在實務執行上卻是荒腔走板而且重複發生，好像沒有辦法改變什麼，本席很難理解這種做法也無法接受。","最後我要再次強調，職安署對什麼是高風險要有很明確的界定，而且要到事業單位層級，以最近的這個例子來看，真正高風險的是國營事業還是國營事業的下包商？你們真的要好好的想一想，不要搞錯對象，一旦被列為高風險，這家事業單位有可能會額外增加很多非常態的工作，或者必須聘用很多臨時性勞工。這次中火被吊掛物掉落壓死的勞工就是外包的臨時工，他是因為進行集電、集塵廠房集板安裝作業，這些就是屬於額外非常態性工作。事前的教育訓練是很重要的，平常一定要督促業主負起責任，出事時候更應該積極的依法補償或賠償。原住民選區中很多原住民同胞從事的都是高風險事業的工作，希望你們能夠好好的處理高風險事業單位的職災預防，幫助原住民同胞和其他勞工朋友，不要再讓不幸不斷的發生。","就所有發生不幸的勞工朋友而言，是因為政府應作為而少作為，或者你們應作為而錯誤的作為造成的結果，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我提供上述的一些看法供你們參考。","鄒署長子廉：好，謝謝委員督促。"],["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簡報上的這個人叫周海威，次長認識嗎？"],["主席：請勞動部施次長說明。"],["施次長克和：主席、各位委員。不認識。","林委員為洲：他是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區企業求才健診顧問、北區勞動局勞資爭議義務調解人，也就是你們很多活動的講師、調解人之類的。他好像也常常在一些報刊雜誌發表文章，例如復興航空解散時的勞資糾紛他也有參與。你看在中時電子報也好，自由時報也好，上面都寫「周海威律師表示……」，在自由時報他還自己發表專文，副刊「職場開麥拉」專欄裡面，作者是署名「周海威（律師、法律顧問）」。結果我們查了半天，你們所用的這位講師或調解人，他完全沒有律師資格！我一直查都查不出來，而你們用這樣的人當調解人、講師，跟勞動協會等勞動團體在講解法律，你們到底是怎麼用人的？自稱律師，依律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這是違反律師法的，結果你們用人已經用很久了！","至於他的言論也很奇怪，到底是在幫誰？勞動部請他當講師、調解人，但他到底是站在勞方這一邊還是在打擊勞方？有一篇他自己發表的文章，這是在你們的教材裡面喔！有人問他：「我的工作竟然多了一項，那就是要照顧老闆的狗……我該怎麼辦？」，是老闆私人的狗，不是公司的狗，而這位「周律師」的見解是，應該把它當作優勢、是一個機會。就是說可以巴結老闆，所以應該要把它當成機會、當成是應該做的事情來做。這是他在「職場大小事」也就是你們的相關教材裡面所做的回答。另外，在剛剛講的副刊「職場開麥拉」專欄裡面，他也特別提到勞工不應該一昧地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應該儘量跟資方協調怎麼樣的，才會有更多機會。這就是勞動部的代表、講師！首先，你們找來一個沒有律師資格、自稱是律師、專家的人來做講師、調解人，另一方面他的言論又是如此，這是拆你們的台嗎？次長，你對這個有沒有印象？","施次長克和：沒有印象。我們是不是有聘用這位周先生，或者實際上有沒有合作關係，我請我們的政風單位今天馬上釐清。不過剛才委員的資料裡面寫的「北區勞動局勞資爭議義務調解人」，事實上沒有北區勞動局這個單位，我們先來……"],["林委員為洲：所以他是偽造文書囉？"],["施次長克和：我們先來了解。"],["林委員為洲：這個資歷是他自己寫的。","施次長克和：不過跟委員報告，今天我就請部本部的政風單位來查，是不是聘請這位周先生當講師，以及目前委員在委員會所呈現的這些資料，我們請政風來做個調查。","林委員為洲：好。接下來，就業服務法有修訂，雇主刊登招才廣告的時候，如果實質薪資在4萬元以下的話一定要揭露薪資範圍，法條已經通過了。這樣的規定什麼時候開始實施，你知道嗎？","施次長克和：就是上個月，這條的部分我看一下。"],["林委員為洲：你好像不是很專業。","施次長克和：我記得應該是17日，不過我要看一下。是30日生效。","林委員為洲：隔月就開始實施了，勞工都認為這個對他們有幫助，要去找工作的時候，不管是1111人力銀行、104人力銀行或是yes123也好，月薪都是寫「面議」，這些新鮮人不知道底薪是2.2萬元還是2.3萬元，以往都是如此。就業服務法修訂之後，如果底薪低於4萬元的話，看是2.5萬元至4萬元、2.6萬元至4萬元，或者是2.2萬元至幾萬元，要標示出來，便利勞工求職。第一個，節省社會成本，薪水太低的話，認為自己值得領更高薪的人就不去應徵了。第二個，求職者不會被呼攏，也不會形成資訊不對等，當場求職者講不出來自己應要求多少薪水的時候，就以最低薪聘僱。雇主寫「面議」，求職者去應徵的時候他們都會問：「你希望的待遇是多少？」，新鮮人講不出來，也不知道自己的價值為何，通常會說：「就照公司的規定。」，依公司規定的結果都是2.2萬元！如果只說2.2萬元，求職者就能接受的話，雇主還會重視規定、給兩萬八嗎？不會的！所以應當資訊對等、透明，有利於求職者、不浪費時間，也不會因為他們不知道市場行情而降低了標準，對勞工是有益的。而依「周律師」的見解，他認為薪資透明化會導致更多違法的情事出現，資方會更巧立名目去壓榨勞工。這樣的講師到底是在幫勞工還是在幫誰啊？我們好不容易通過這樣的法律！你們的講師跟勞工……","施次長克和：我們先來釐清他到底是不是我們的講師、先調查，現在我這邊沒辦法馬上跟委員報告到底有沒有這件事情，如果有的話，勞動部該檢討的部分就究責檢討、該釐清……"],["林委員為洲：嚴懲！如果你們是找這樣一個沒有律師資格、不是在維護勞工權益的講師……","施次長克和：委員，我們先確定他到底跟勞動部是什麼關係。","林委員為洲：如果你們是聘用這樣子的人，我要追究責任，為什麼沒有查清楚……","施次長克和：如果我們是聘用這樣的人，也如同委員講的……"],["林委員為洲：你們要追究責任！","施次長克和：我也會追究責任，委員放心。","林委員為洲：好，如果你們沒有聘用，但他都寫說是你們的講師、調解人……","施次長克和：如果有相關法律責任，我們也一樣是追究，這個沒有問題。"],["林委員為洲：要提出相關的究責或法律追究。","施次長克和：剛剛委員都已經有提示了，包含違反律師法，這一部分我們……"],["林委員為洲：我們會繼續追蹤這個案子。","施次長克和：是，我們也會跟委員辦公室回報。謝謝。"],["主席：請楊委員曜說明。","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委員。我先跟署長討論一下有關國營事業勞檢的部分，據職安署的統計，近3年針對國營事業大概進行了六千二百多場次，結果停工的有22廠、罰鍰七百多萬元，罰鍰的額度會不會太少？因為就資料看起來有很多問題，可是你們裁處的罰鍰對國營事業來講是不痛不癢的，我現在是講這個觀念，署長聽得懂嗎？"],["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我懂。","楊委員曜：你們發動勞動檢查，投注很多人力、心力，就檢查的結果，假如有違規等等事項所應該要給予的處罰，就算是國營事業也不能手軟。近3年針對所有國營事業的勞檢，有那麼多違規事項，課予這樣的罰鍰我認為不足以讓國營事業有所警惕，這個是我在開場的時候要先講的。","從今年4月到明年底，職安署大概要啟動國營事業監督檢查計畫，在這段時間裡面你們有列出來，針對高風險的事業單位預計要檢查二千二百多場次，現在已經12月了，大概的進度是怎麼樣？","鄒署長子廉：我們4月1日啟動的國營事業監督檢查計畫，依我手邊的資料，到目前為止查了1,514場次。"],["楊委員曜：你們會不會趕進度趕得很……","鄒署長子廉：還針對下包做檢查，我們認為下包的層次也要檢查。"],["楊委員曜：對。","鄒署長子廉：找出缺失，包括他們到底有沒有做教育訓練、好好執行，有必要的話，如果上包沒有做到承攬管理，我們就會回過頭來罰上包，所以程序上我們做了比較多的檢查。我聽懂委員剛才的意思，我們也認為國營企業應該做表率，裁罰不要手軟。其次，我們也針對裁罰做分級，像國營企業超過大型企業的規模，我們裁罰時應該不會從最低等級起跳，就要往上再增加裁罰的額度。","楊委員曜：不只是國營企業，你們用大型企業、中型企業的區分做為一定的裁量基準，我覺得這是很合理的，因為愈大的企業要擔負的社會責任就愈大，並不是說小企業的職業安全我們不重視，只是就裁罰的部分還是要有所區別。","你們檢查了一千五百多場次，違規裁罰的有多少，你手上有資料嗎？","鄒署長子廉：目前裁罰是五十多件次、停工6件次，列管的6家國營企業之中，有5家被裁罰。"],["楊委員曜：裁罰金額多少？"],["鄒署長子廉：220萬元。","楊委員曜：就本席的看法，可能還是過低。","鄒署長子廉：除此之外，就國營企業，我們的另外一個政策工具是予以停工，現場發現有立即的危險之虞就予以停工，審查通過了才能復工，就這部分也可以做一些矯正、預防的工作。我們會善用停工權，現場有立即危險的時候，不管是任何作業或工程，我們會善用此一行政處分的權力。","楊委員曜：對。處罰當然是一種手段，重點還是在於要怎麼讓國營事業提高自主管理的意願，這可能就要靠裁罰、以此為手段，好不好？"],["鄒署長子廉：好。","楊委員曜：曾次長，剛好我今天利用這個機會跟你來討論一下澎湖有幾個離島的用電問題，等一下看需要誰幫你回答，你就直接點名他上台。目前經濟部或台電有想要將澎湖七美、望安兩個島的發電廠，包括所有的用電問題都委外，這個是不是一個形成中的政策？"],["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曾次長文生：主席、各位委員。應該要這樣說，我們現在在規劃一件事，跟委員說明，七美、望安離島原則上是獨立電網、用柴油發電機發電，每度電的發電成本大概是11塊錢至12塊錢，如果……","楊委員曜：成本不用你算，假如國家以成本來算離島偏鄉的用電，就這一些地方國家是可以都不要做的，離島跟偏鄉是毫無投資報酬率的問題，而且……"],["曾次長文生：這不是考慮什麼投資報酬率……","楊委員曜：而且你講的跟我現在問的問題距離太遠，因為獨立電網的地方並不限於澎湖七美、望安，包括大小金門、東引、南北竿也全部都是獨立電網，綠島、蘭嶼也是，只要是個別的離島，它就是一個獨立電網，所以你現在談得太遠了，我是說你為什麼想要……","曾次長文生：獨立電網都有剛才我講的狀況，可是它的發電成本會比較高，如果有再生能源，再配合蓄電的設備，就可以有比較便宜的做法。","楊委員曜：再生能源足夠嗎？你就是直接承認你確實想要把七美、望安的部分委外出去，所以你才直接回答到這裡嘛！"],["曾次長文生：我可不可以說明清楚？"],["楊委員曜：好。","曾次長文生：如果你需要我說明這一題，我就直接說明。七美、望安基本上有獨立的柴油發電機設備，所以在供電上面目前是充足的。"],["楊委員曜：對。","曾次長文生：但供電成本相對來講，我們會覺得它又是一個獨立電網，是做為再生能源發展試驗場域的一個好地點。"],["楊委員曜：對。","曾次長文生：現在不管風力發電或太陽能發電，每度電的成本，再加上蓄電設備，其實應該已經低於每度電10塊錢這樣的水平。"],["楊委員曜：這個也對。","曾次長文生：就這樣子的狀況，在有充分供電的前提之下，我們可以把離島當做一個獨立電網的試驗場域。"],["楊委員曜：再生能源的供電量夠了嗎？"],["曾次長文生：目前嗎？"],["楊委員曜：對。","曾次長文生：目前七美、望安，光是太陽光電，應該還沒有到20%。"],["楊委員曜：5%。"],["曾次長文生：OK。","楊委員曜：它占的比重那麼低，你們現在做這個政策的研究，用意何在？","曾次長文生：就是由於它的比重低，所以我們現在可以開始來設置，配合……"],["楊委員曜：我聽你在講哩！","曾次長文生：我剛才說有一個前提，它已經有柴油發電機可以充分供電，在前提下來做。"],["楊委員曜：你現在是要連柴油發電機、機場都全部委外耶！","曾次長文生：有沒有柴油發電機、是不是一定委外或者怎麼樣，這要討論，但我要講，它不是從零開始做，而是在有充分供電的狀況下可以逐步做相互替代，而且在成本上是合理的，您了解我的意思嗎？","楊委員曜：是你不了解我的意思啦！次長，為什麼你們會這麼急、想要這麼快就委外？發展再生能源大家都贊成，降低發電成本大家也都贊成，問題就是現在再生能源所占的比率不到5%，這時候你們在研究這個是什麼意思？你們現在急著委外，到底……","曾次長文生：就是因為在這個前提之下，如果現在再生能源已經達100%，我們就不用做這件事，您瞭解我的意思嗎？它現在是在相互替代的一個過程，因為再生能源加上蓄電設備會比柴油發電機來得便宜，這會有一個示範效果，其實現在很多國家有些離島的電網都在做這樣子相關的工作，我覺得這對澎湖而言是一件好的事情，它是低碳……","楊委員曜：所以民進黨會敗得這麼慘不是沒有原因，政務官整天待在臺北，你就用臺北的眼光來看天下！再生能源的供電這麼不穩定，原本的柴油發電廠是由台電主管、自己負責，出了什麼事情可以很迅速地修復或者緊急應變，你們現在要委外，並不是絕對不行，但必須要等到再生能源達到一定的比率以後再來考慮，我不知道你在急什麼！","曾次長文生：一個離島的電網，其實在測試它能不能夠充分供電，包括電力的調度，柴油發電機升降載……"],["楊委員曜：你知不知道東吉現在是微電網系統？"],["曾次長文生：東吉本來就是微電網系統。","楊委員曜：經常跳電，您知道嗎？"],["曾次長文生：它是在今年度有跳電1次。","楊委員曜：現在是台電沒有接管，要不然東吉光是幾次跳電……"],["曾次長文生：那是澎湖縣府管……"],["楊委員曜：因為沒有接管嘛！","曾次長文生：是，如果台電接管的狀況下，那是兩件事情……"],["楊委員曜：是要你們接管啊！你們現在要委外！","曾次長文生：我們剛才談的不是東吉，您的意思是……"],["楊委員曜：東吉跟七美有什麼差別？","曾次長文生：東吉現在的狀況是這個樣子，它是縣府在管的，是均一電價，它是電網跟發電……"],["楊委員曜：可是它也是獨立的電網嘛！"],["曾次長文生：是。","楊委員曜：我是說再生能源的供電量太不穩定，現在是5%！最後我問次長一個問題，你到底是在急什麼？","曾次長文生：我要再說明一次，本來我們要推動一個智慧電網，讓再生能源跟電網裡面原來的發電機組做匹配，這個事情包含研究案都已經開始啟動。","楊委員曜：那你可以讓再生能源先獨立發展，然後發電廠台電繼續做嘛！","曾次長文生：我們的柴油發電機也好，或是臺灣本島上面的天然氣機組等等、快速起降機組，本來就要練習去跟再生能源做匹配，全世界有再生能源的國家都會經歷這些過程。"],["楊委員曜：那為什麼不由台電自己做匹配？"],["曾次長文生：台電要做匹配也可以。","楊委員曜：對啊！我現在就是反對委外！我並沒有反對你們研究、做匹配或者是各種發電之間的謀合，我不反對這一部分，我是反對委外啊！"],["曾次長文生：為什麼委外會比較不好？","楊委員曜：因為委外的話，以後發生了什麼問題……","曾次長文生：委員，我可以私下再去跟您說明清楚嗎？","楊委員曜：我直接在這邊講。對於這個政策，再生能源的發展、供應量還沒有達到一定的比率，現在才5%你就急著要做，就算是到50%我都還反對啊！次長，你們沒有住過離島，不知道離島人的艱苦，因為那裡跳電、停電了也影響不到臺北，所以你們都是從最偏遠的地區開始來委外，我真的不知道次長到底在急什麼啦！"],["曾次長文生：這個事情本來就是一個可以去推動的……","楊委員曜：我就說現在再生能源占的比率太低，你到底在急什麼？有哪一家廠商要做？","曾次長文生：委員，您這樣子講我沒有辦法接受。話不要這樣子說，就是……"],["楊委員曜：要不然要怎麼說？"],["曾次長文生：我可以去跟您……"],["楊委員曜：要不然要怎麼說啦？","曾次長文生：主席，我……","主席：楊委員擔心的是當地獨立電網的停電問題，萬一跳電……"],["楊委員曜：當然啊！","曾次長文生：不是，這個是……","主席：這方面怎麼樣有一個規劃，或是怎麼應變的計畫也好……","楊委員曜：現在要委外，我就是反對啦！"],["主席：這方面他擔心的是這一點……"],["曾次長文生：了解。"],["主席：相關的報告、怎麼去應變未來跳電……","楊委員曜：現在要委外，我就是反對啦！"],["主席：好不好？這方面要溝通一下。","楊委員曜：再生能源占的比率太低了，憑什麼……","主席：能夠確保他們不會停電、跳電，接下來才可能有討論的……","楊委員曜：你去問陳雪生委員，看他同不同意讓你們做！"],["主席：能夠確保獨立電網的部分、萬一缺電或者是停電、跳電等的時候……"],["曾次長文生：謝謝主席。"],["主席：好不好？楊委員……","楊委員曜：次長，跟你講一個觀念，也不要老是說誰負責，我們每一個人的任期都有限，到最後要承擔的都只是人民而已，不要說哪一個政策誰負責、講得太高貴，那個都沒有用。我再次重申，就這個委託案，你們在再生能源的產量未達一定比率之前千萬不要推啦！沒有人承擔得起那兩個島隨時都有供電不穩定的風險！","最後，請教總經理，剛剛講的是你們已經有接管的部分，澎湖還有4個島嶼是你們沒有接管的。你們每一年給澎湖縣政府的補貼也太少了，4個島一年補貼1,000萬元，澎湖縣政府跟望安鄉公所每年都必須要籌很多經費以提供居民用電，你們能不能提高補助額度，還是明年動用一筆經費，就所有的發電機組重新添置或者保養一下？"],["主席：請台電公司鍾總經理說明。","鍾總經理炳利：主席、各位委員。就離島的供電，其實台電每一年都有做兩次定期的彙整，也會提出相關建議，如果是電網的部分台電會負責；但如果是柴油發電的電廠部分，我們會提出建議給鄉公所和縣政府。經費的問題，我們還是遵照經濟部的政策，因為這已經逐年在提高了、到現在達到1,000萬元，如果還要再提高，我們還是要請示部裡面。","楊委員曜：這4個島，包含人力、設備，平均1個島一年才220萬元，台電花了很多錢，像這種的雖然是委外，也是要給人家錢啦！你們要多給人家錢，還不如多補助一些給澎湖縣政府！","次長，我再講一次，這個委託案，假如再生能源的部分還沒有到達一定比率，我是一定反對的啦！","曾次長文生：因為我都沒有機會說清楚，說清楚的話您可能會更了解其背後是怎麼執行的，我覺得要說清楚以後……","楊委員曜：我只有一個概念，假如是台電自己負責，遇到供電、輸電的問題，反應上較迅速，如果委託出去就……","曾次長文生：我簡單講，從剛才討論到現在，台電也有很多工作是委外的。首先，售電這一塊是絕對不會委託的。","楊委員曜：這個就是本島跟離島最大的差別，本島有很多人在看，離島的話就沒有人看得到！"],["曾次長文生：謝謝。"],["主席：請次長再跟楊曜委員做溝通、多討論。","楊委員曜：不用來溝通，就是這樣！"],["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啟臣、孔委員文吉及吳委員志揚均不在場。","請劉委員建國說明。","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看這張表格，這是102年至106年重大職災的案件數，次長可以看到102年是315件（313人死亡）；103年是348件（346人死亡）；104年是346件（346人死亡），到106年都還有三百多件。而事業單位僱用勞工數在4人以下者之職災案件數，102年是132件；103年是137件；104年是141件；105年是138件；第106年則是150件。以所占百分比來看，102年是41%；第103年是39%；第104年是40%；第105年是41%；106年是47.7%，好像有慢慢升高的趨勢。我不太懂的是，基本上這個數據沒有問題的話，那到底是發生了什麼事情？針對4人以下微型的事業單位在「預防」發生職災上，是否有檢討修正的空間，不然這樣的數據會讓人愈來愈擔憂，要不要簡單回應一下？"],["主席：請勞動部施次長說明。","施次長克和：主席、各位委員。在這個數據上面，以4人以下的事業單位來看的話，現行職安體系對於小型或微型事業單位的風險管理強度，相對於大型的事業單位，大概有兩個部分，第一個是今天大家都有提到的承攬管理；第二個，類似有侷限空間或小規模的，像是自營作業者也好，對於他們在職安體系的風管，這的確是接下來的目標。委員提到的另外一個部分，我也請職安署去做研究，委員之前提到的職災千人率，我們是以投保的來做統計，在數據勾稽上面，有時候對於4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就沒有辦法去發現到，在統計實務上面我們一定要去做改變。","劉委員建國：你剛才講的第一個，我們等一下再來討論。你們還有一個工具，對於違反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的雇主，勞動部裁罰的數據為何？可以提供給我們做參考。"],["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講的應該是針對第五十九條的職災補償，看有沒有補償的資料，是不是？"],["劉委員建國：對。","鄒署長子廉：這部分我們回去後再提供給委員做參考，因為重大職災死亡部分，我們一定會追到職災報告書出來，看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符合職災補償，都會就個案進行檢查，如果他們違反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們還會移請地方政府處分，所以這部分應該有資料。現在我手邊沒有，是不是再提供給委員來指導？","劉委員建國：好，我是想如果你現在可以答復我的話是最好，不過沒關係。我要強調的是，違反第五十九條的部分，如果你們有落實去執行的話，我相信在某種程度上就能讓雇主擔負起更重要的責任，才能免於受罰；如果你們裁罰的成效都不是很理想，那就大有問題了，這是另外一個手段。","其次，4人以下的部分並不用強制納保，未來到底要如何規範？今天我聽到次長對於其他委員質詢的答復，相關法律的草案還在研擬當中，甚至可能會到明年，就整個期程來講好像還滿模糊的，時間上到底是在什麼時候？當然我知道爭點很多，應該怎麼處理？","施次長克和：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的部分，的確它涉及到勞保條例、勞基法和職災勞工保護法，現在要單獨立法，這幾部法令在職災保險的部分，包含新的法令，我們是希望從預防、鑑定以至重建都能夠做完整的考核。今天上午其他委員提到的以及委員現在所關心的，就是所謂納保範圍以及是否要強制的部分，4人以下的事業單位，的確是目前有很多討論的部分，包括勞雇團體、學者，目前大家的意見還沒有趨向完全一致，我們希望在制度設計上面明年能夠儘快有一個大的方向出來。","劉委員建國：我是要提醒次長和署長，這個法要訂出來或許還要滿長的一段時間，說真的這是很現實的狀態，在還沒有訂出來之前，對於微型、小型的4人以下事業單位的勞工，要怎樣做到最好的保護？應該還有幾個手段。","接下來這可能跟經濟部有關，以工程而言，上包對下包的監督責任更為重要，而且也應該要加重。查察只是一種手段，很多重大事件都是在查察之前發生的，很少是在查察之後發生的，重點還是應該擺在如何落實職業安全衛生上面。以國營事業為例，台電光是近2個月（10月、11月）就發生2起工安意外，造成3死（兩名潛水作業員工作中死亡、1名外包工人進行空氣預熱器清灰作業時遭旋轉設備捲夾致死），坦白講這都是非常悽慘的。職安法第二十七條有談到上包商的責任，這個部分有很確切在落實嗎？","鄒署長子廉：我們認為，台電中火的案子是兩個承攬商中間的連結出了問題，當然台電要負責，就是職安法第二十七條的承攬管理責任，如果他們違反規定，之後我們會做進一步的裁罰。","劉委員建國：我是說第二十七條已經明文規定了，但很多事件都是在落實查察之前就發生了。","鄒署長子廉：下包的執行有沒有落實，會反映到上包有沒有做好承攬管理，所以現在對於國營企業的檢查，我們不會只查台電、中油，會查到下包，甚至是下下包，其現場作業會列入監督檢查的標的。所以實務上裁罰的對象不會只有國營企業，包括國營企業承攬商也都會做一些……","劉委員建國：我是再提醒一下，修正剛才的講法，很多重大職災是在查察之後才發生，所以到底有沒有落實，誠如你剛才所講的是這麼有把握嗎？","鄒署長子廉：我們要不斷地精進、持續穩住這個系統，確實沒有錯，有的時候我們查完以後，可能隔了1個月、2個月表現都還不錯，2個月後換了一個承包商進來，他們可能就忘記了。"],["劉委員建國：對。","鄒署長子廉：變成是事業單位的管理系統、PTC要持續落實。從管理面而言，我們還是希望總公司不要……","劉委員建國：勞動部有什麼樣的工具、方法可以要求事業單位一定要確實落實？而不是1個月、2個月之後，誠如你所講的，換了廠商之後就馬上出問題。","鄒署長子廉：他們每個月做的PTC的控管，以及KPI，能夠回報到總公司，由總公司做整體的管制。因為我們屬於外部的裁罰單位，邏輯上是由事業單位的總公司來做，實際上比較能落實監督管理，承攬管理才能有效地展開。","劉委員建國：最後，這一週最「夯」的新聞，公共工程方面是離岸風電，在興建時要如何進行查察？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像是台電，未來要確保在離岸風電的工程上做到零職災，有沒有可能？","鄒署長子廉：其實離岸發電是國家的能源政策，站在職安署的角度來看，我也認為它是比較高風險的作業，現在有七大風場，有7個開發商，職安署已經先做了一個離岸發電作業安全指引的草案，目前正在討論中。發布以後，我們會要求這7個開發商，包括實際工作的營建商要符合這個指引的規範才可以一步、一步進行。這部分我們是戒慎恐懼地在做、持續監督，確實在臺灣過去沒有離岸發電興建的經驗，希望借重國外的經驗，縮短風險的時間，這樣就比較能夠有效地進一步展開。","劉委員建國：縮短風險的時間是一件事情；另外，本席在10月份召開公聽會對此探討，行政院能源辦公室也在本月5日召開研討會，我接到這個訊息，有邀請海洋大學講師林老師，在其準備的相關資料當中，最後提到臺灣現行用犧牲陽極法來做維護，是屬於高職安風險，也就是說離岸風電有污染的問題。目前臺灣離岸風機主要防鏽蝕技術是什麼？犧牲陽極法此一工法目前最大的問題是鋅、鋁的釋出。德國於2015年時，相關雜誌就已報導指出離岸風電水下鋼樁所採用的鋁合金犧牲陽極法，會溶解大量金屬元素到海洋中而造成嚴重污染，影響海洋生態及食物鏈，進而對人體有害。對於施工人員而言，包括海域的污染，一定有所傷害，對不對？能源辦公室也在本月5日召開研討會，未來在離岸風機的建置及維護上面，台電或勞動部要如何保障勞工、達成零職災的目標，有沒有可能？","鄒署長子廉：這部分我們會具體來了解，確實在防腐的過程中，施作防腐的工作者就可能有一些危險，而造成海洋污染的部分，可能污染防制單位也要做一些了解。至於委員講的離岸發電部分要達成零職災，當然是我們具體的願景，還是有賴很多工作步驟的有效落實才有可能達到比較好的願景。","劉委員建國：我現在是提醒這件事情，對於勞動部職安署而言，你們的角色是什麼、應該扮演到什麼樣的一個程度？這個可能要注意。","施次長克和：剛才署長所說的，有幾個開發商，甚至因為國內之前沒有離岸風電施工相關的職安衛規範，這個指引現在正在研擬中，也有請教海事工程方面的專家以及海洋大學的學者，包含施工的規範，如果涉及到工程會、經濟部或職安衛方面安全維護的一些作業基準，對臺灣來講其實是第一次碰到。包含重型工業、海事工程等等，我們都有去參考國外，尤其是歐洲的一些規格，也會跟開發商交流經驗。現在這些規範對我們來講的確是一個非常大的挑戰，職安署是相當密集地跟其他單位討論，如經濟部、工程會，其實除了職安衛規範，也還有其他的部分，要做比較完整的建置。不過這只是規範而已，人員訓練的部分也是另外一個挑戰，的確是我們目前在努力的。","劉委員建國：我是特別提出這一點，犧牲陽極法可能造成未來很多的污染，進而影響到施工人員及海域，在這個指引或什麼樣的規範裡面，我希望你們可以快速地把這部分納入未來制定的相關規範之中，做好相關的防備，好不好？"],["施次長克和：好。"],["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國昌、林委員奕華及周陳委員秀霞均不在場。","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吳志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吳志揚書面意見：","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有鑑於107年10月21日普悠瑪火車出軌事故後續台鐵勞檢進度，以及工傷宣導、陳情等事由，特向勞動部提出質詢。","說明：","一、有關台鐵勞檢進度。","許銘春部長曾於107年10月22日答詢，承諾將親自帶隊勞檢台鐵，後再於同年10月31日承諾就台鐵在三個月內予以全面勞檢。試問當前業務辦理進度為何？","二、從「夥伴紀念碑」，探究工傷防治與宣導性。","夥伴紀念碑，是為國際知名玻璃藝術家Florence Ng的設計製作而成，並且裝置於台北101信義路側旁，共有七座，一列排開下，七彩明亮的玻璃碑晶瑩剔透，夜間更成為璀璨亮麗的立體燈柱，點綴台北101的夜景，也獻給全世界獨特又深具意義的建築藝術品。背後興建源起於91年的「331大地震」，不幸造成施工團隊5人（林建成、孫同英、陳又禎、陳信陽、陳錦水）因工殉職，為感念他們及一位水電商（張達全）為興建台北101付出生命，以及感謝所有包含勞工在內等參與人員，故將每位參與者的名字篆刻在彩色玻璃磚上，以七巧板堆疊組合概念製作『伙伴』紀念碑，以紀念並且彰顯當時屬世界最高大棲的興建，是結合了眾人的力量完成，以及重視工傷防治之重要。","三、有關桃園市環保局工會今年7月赴勞動部陳情一事。","本案起因於桃園市清潔隊員林星位，於2014年8月下班途中遭酒駕司機撞傷，造成右腳骨折、韌帶斷裂而難以行走，依勞保局標準應認定為職災。而後，林星位表示，即使醫師認定他每週需復健數次，林員也積極復健盼早日回到工作崗位，但稽查大隊卻拒絕給予病假，也不理會桃市環工的協商要求，並因此於今年5月遭桃市府裁罰。遭裁罰後，稽查大隊仍態度強硬，拒絕調解並向勞動部提訴願，引發這件事完全顯示台灣公部門「用過即丟」的邏輯，無論警消都是如此，現今完全缺少對受雇者職災認定或補償機制等外界評論。","爰此，桃市環工總幹事吳嘉浤107年7月19日當天提出2項訴求，包括要求勞動部應本於職責，駁回稽查大隊訴願；同時，勞動部應明確表態，當遭遇職災勞工持專業醫師診斷、向資方申請工傷假遭拒絕時，資方已違反《勞基法》59條，應補償該勞工醫療費用與原領工資。而7月19日當天代表勞動部接受此案陳情之職安署科長葉青宗表示，勞動部承諾會將工會訴求納入討論，並依法審理。試問勞動部納入討論之有關進度、紀錄為何？","主席：現在作以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5時53分）"]],"block_lines":[1,7,7,10,1295,1298,1299,1306,1314,1317,1322,1325,1327,1336,1344,1345,1351,1356,1373,1374,1378,1396,1398,1422,1430,1439,1441,1445,1446,1447,1492,1532,1538,1546,1550,1559,1560,1561,1562,1564,1567,1569,1570,1571,1572,1573,1574,1577,1580,1583,1592,1598,1601,1606,1608,1609,1614,1617,1618,1621,1634,1638,1639,1647,1650,1652,1660,1663,1664,1669,1673,1676,1679,1681,1682,1683,1684,1687,1689,1690,1692,1693,1698,1704,1705,1706,1711,1718,1719,1720,1721,1724,1727,1729,1732,1737,1738,1739,1741,1742,1743,1745,1750,1752,1754,1755,1760,1761,1766,1768,1771,1775,1777,1779,1788,1793,1796,1798,1799,1800,1801,1803,1807,1811,1815,1816,1819,1820,1821,1822,1826,1831,1836,1841,1842,1845,1846,1850,1853,1854,1859,1860,1862,1866,1867,1873,1875,1879,1885,1886,1887,1889,1901,1902,1903,1904,1905,1910,1912,1915,1919,1925,1937,1938,1941,1944,1947,1948,1951,1952,1959,1960,1964,1965,1966,1975,1978,1979,1980,1981,1983,1984,1998,2000,2009,2010,2013,2025,2026,2027,2030,2032,2035,2038,2043,2044,2046,2050,2054,2058,2067,2069,2071,2072,2073,2074,2079,2081,2088,2098,2100,2104,2105,2109,2113,2116,2125,2127,2128,2130,2132,2133,2134,2138,2139,2140,2142,2156,2158,2161,2163,2167,2169,2171,2173,2175,2178,2182,2186,2188,2192,2193,2195,2196,2198,2199,2200,2203,2207,2214,2220,2235,2237,2238,2242,2243,2244,2248,2252,2256,2260,2262,2264,2266,2267,2271,2273,2278,2279,2283,2285,2288,2292,2293,2295,2297,2299,2301,2302,2303,2305,2306,2309,2311,2317,2318,2320,2322,2323,2325,2327,2329,2330,2335,2336,2338,2342,2345,2346,2347,2350,2354,2355,2356,2358,2362,2363,2364,2367,2375,2376,2378,2381,2384,2386,2398,2409,2410,2412],"person_count":{"主席":63,"(一)於職安法明定製程安全定期評估機制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推動之權責":1,"(四)促使事業單位高階主管強化安全衛生自主管理":1,"(七)辦理跨部會聯合稽查擴大防災成效":1,"一、配合內政部進行高風險性工廠檢查":1,"(二)107年度該計畫辦理台化公司ARO-2廠（查核日期":1,"曾次長文生":40,"註1重大職業災害定義":1,"二、本部目前督導部屬事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為":1,"2.加強門禁管理":1,"3.設置工程施工及設備維修監視錄影":1,"(十一)本部針對台電公司近期工安事故頻仍之督導作為":1,"(二)上述各公司推動設施改善相關計畫如下":1,"郵政公司104年至107年5月間工安事故統計表及職業安全經費編列情形1":1,"機場公司104-107年重大職業災害統計":1,"機場公司現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及相關作為":1,"(4)編列職安衛相關經費":1,"(5)訂定有關促進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規定":1,"(6)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1,"陳委員曼麗":1,"主席（陳委員靜敏代）":1,"鄒署長子廉":32,"吳委員焜裕":3,"邱副總經理家守":11,"鍾總經理炳利":1,"王生產助理副總經理煥文":1,"陳司長文瑞":4,"主席（吳委員焜裕）":1,"吳委員玉琴":12,"施次長克和":25,"陳委員靜敏":18,"林委員靜儀":5,"王委員育敏":8,"臨時提案":1,"提案人":3,"連署人":3,"邱組長萬金":2,"蔣委員萬安":4,"許委員淑華":1,"徐委員志榮":5,"趙委員天麟":3,"黃委員秀芳":2,"鍾委員孔炤":3,"邱委員泰源":4,"陳委員瑩":5,"林委員為洲":7,"楊委員曜":21,"劉委員建國":2,"委員吳志揚書面意見":1},"persons":["主席","(一)於職安法明定製程安全定期評估機制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推動之權責","(四)促使事業單位高階主管強化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七)辦理跨部會聯合稽查擴大防災成效","一、配合內政部進行高風險性工廠檢查","(二)107年度該計畫辦理台化公司ARO-2廠（查核日期","曾次長文生","註1重大職業災害定義","二、本部目前督導部屬事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為","2.加強門禁管理","3.設置工程施工及設備維修監視錄影","(十一)本部針對台電公司近期工安事故頻仍之督導作為","(二)上述各公司推動設施改善相關計畫如下","郵政公司104年至107年5月間工安事故統計表及職業安全經費編列情形1","機場公司104-107年重大職業災害統計","機場公司現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及相關作為","(4)編列職安衛相關經費","(5)訂定有關促進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規定","(6)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陳委員曼麗","主席（陳委員靜敏代）","鄒署長子廉","吳委員焜裕","邱副總經理家守","鍾總經理炳利","王生產助理副總經理煥文","陳司長文瑞","主席（吳委員焜裕）","吳委員玉琴","施次長克和","陳委員靜敏","林委員靜儀","王委員育敏","臨時提案","提案人","連署人","邱組長萬金","蔣委員萬安","許委員淑華","徐委員志榮","趙委員天麟","黃委員秀芳","鍾委員孔炤","邱委員泰源","陳委員瑩","林委員為洲","楊委員曜","劉委員建國","委員吳志揚書面意見"],"title":"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星期三）9時5分至15時53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date":"2018-12-12","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