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星期一）9時7分至17時15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　　席　陳委員學聖","主席：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中午12時37分","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下午5時12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出席委員：陳亭妃    蔣乃辛    李麗芬    何欣純    吳思瑤    張廖萬堅  蘇巧慧    柯志恩    陳學聖    蔡培慧    許智傑    高金素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鍾佳濱    盧秀燕    余宛如    黃偉哲    吳志揚    林德福    鍾孔炤    蕭美琴    孔文吉    張麗善    李昆澤    周陳秀霞  劉世芳    吳秉叡    羅明才    王惠美    黃昭順    陳賴素美  ","      委員列席18人","主    席：張廖召集委員萬堅","專門委員：謝淑津","主任秘書：陳錫欽","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簡任編審  陳杏枝  科  長  蔡月秋","      專    員  江凱寧  薦任科員  許淑真","（12月18日）","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12月18日及12月20日）"],["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等修正草案，共11案："],["一、繼續審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等修正草案，共11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蔡培慧等23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等修正草案，共5案："],["二、繼續審查「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等修正草案，共5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蘇巧慧等29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蘇治芬等23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繼續審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等修正草案，共6案："],["三、繼續審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等修正草案，共6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蘇治芬等24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繼續審查）"],["決議：","一、「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相關草案，業已審查完竣，不須交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張廖召集委員萬堅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1.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及政策與資源協調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定期召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辦理。","前項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段落：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段落：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段落：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其續聘以二次為限；每次聘任之委員中續聘之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二。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第五項及第六項，照行政院、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委員柯志恩等提案第四項及第五項通過；第七項及第八項，照行政院、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及委員柯志恩等提案第六項及第七項、委員蔡培慧等提案第五項及第六項、委員蘇巧慧等提案及委員許智傑等提案第四項及第五項通過。","2.第九條，第一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實驗規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於該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私立學校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學位授予法、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部分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第二項照行政院、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二項及委員蘇治芬等提案第三項通過。","3.第十二條，照委員蘇治芬等提案第八條第二項修正如下：","「第十二條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聘僱應經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屬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者，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前項外國人之教學資格、人數、每週從事相關工作時數、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聘僱之外國人，其他聘僱管理，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4.第十四條，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修正為「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及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修正為「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每人之樓地板總面積高於四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外，其餘照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十三條通過。","5.第十五條，第一項照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十四條第一項通過；第二項照行政院及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十四條第二項通過。並增列第三項如下：「第一項設立或改制計畫，得由申請人併同第七條實驗教育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實驗教育審議會併同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6.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照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通過；增列第四項如下：「實驗教育學校租用土地之租期，依其實驗計畫期程，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應至少承租三十年之規定。」","7.第四章及第五章章名，照行政院及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通過。","8.第十七條，照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十六條通過。","9.第十八條，照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二十一條修正如下：","「第十八條　　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得定期接受國內或國外專業評鑑機構之評鑑或認可；其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認可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及獲得專業評鑑機構評鑑或認可之情形，應一併載明於招生簡章。」","10.第十九條，照行政院及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十七條通過。","11.第二十條，照行政院及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十八條通過。","12.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及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十九條通過。","13.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及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二十條通過。","14.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公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得提出申請，或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公立學校，以學校為範圍，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第三項、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以外之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學校總數，不得逾主管機關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五，不足一校者，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其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逐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不得逾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十五。","前項學校總數，不得逾全國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十。","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就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實驗規範，報學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學位授予法、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部分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屬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併實驗教育計畫報送。」","第五項及第七項照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及委員許智傑等提案第二十條第五項、第六項通過。"],["第六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其校長得以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之一者聘任之。」","15.第二十四條，照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刪除末句之「D-5」後，其餘照案通過。","16.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照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通過。"],["第三項及第四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前二項實驗教育學校予以補助；其屬偏遠地區學校者，應優先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實驗教育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17.第二十六條，增訂條文如下：","「第二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建置實驗教育網路平臺，舉辦說明會，提供多元選擇資訊，促進社會大眾之認知。","實驗教育得與在地社區或組織合作，結合地方產業、地方創生活化教學，並得聘請業界專家協助教學。」","18.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四條及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二十五條通過。","19.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五條及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二十六條通過。"],["通過附帶決議1項：","查103年通過制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至今全國22縣市共有19縣市提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辦法，尚有三縣市未制定。而部分地方縣市提出辦法者，尚未經過教育部備查。","查部分縣市條文似有所疏漏，如「宜蘭縣政府指定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4條明定：「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且不得參與其所監督之國立學校辦理之實驗教育。」目前應無「國立學校」辦理之實驗教育。再者如高雄市、台東縣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並無載明公立學校實驗教育計畫應包含哪些項目。","綜上，建請教育部積極督促未制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法規之地方縣市建置相關規定，並定期審視各地方縣市提出之辦法，若有不足或與錯誤之處，應督導改善。"],["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蔡培慧　　蔣乃辛　　陳學聖　　何欣純　　吳思瑤","通過復議案2案"],["第一案：","原通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為求立法周延提出復議，修正如下：","「第六條　　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一、實驗教育之實施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事先載明於招生簡章中。","二、接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退出實驗教育之申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三、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並提出轉學需求時，學校應予以協助。","四、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瞭解學生學習狀況，學校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五、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段落：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之行為。"],["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之行為。"],["段落：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段落：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學校接受前項第三款高級中等以上實驗教育學生轉入時，應考量其特殊性，就原於實驗教育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提案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蔡培慧　　何欣純　　蔣乃辛　　柯志恩　　蘇巧慧"],["第二案：","原通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第七條為求立法周延提出復議，修正如下：","「第七條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學校名稱。","二、實驗教育名稱。","三、學校所在地。","四、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五、課程及教學規劃。","六、學校制度。","七、行政運作、組織型態。","八、設備設施。","九、實驗規範。"],["段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及進用方式。"],["十、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及進用方式。"],["段落：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十一、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段落：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十二、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段落：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十三、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段落：預計招收學生人數。"],["十四、預計招收學生人數。"],["段落：實驗期程及步驟。"],["十五、實驗期程及步驟。"],["段落：自我評鑑之方式。"],["十六、自我評鑑之方式。"],["段落：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十七、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依申請辦理之不同教育階段規定如下：","一、高級中等以下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二、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並以辦理專科班、學士班或碩士班為限。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提案人：張廖萬堅　許智傑　　蔡培慧　　何欣純　　蘇巧慧　　吳思瑤　　柯志恩　　蔣乃辛","二、「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草案」相關草案，業已審查完竣，不須交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張廖召集委員萬堅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1.法案名稱，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2.第一章至第八章章名、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均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通過；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3.第一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第一條　　為促進教育創新，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4.第三條，第一項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一項通過；第二項及第三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前項第一款新設學校之設立條件，得不受各該教育階段設校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第一項第二款自然人、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之代表人或負責人，不得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5.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人事費並應逐年依教職員工敘薪情形調整之。","受託學校對於前項費用，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及資本支出不得流出外，得於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第三項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三項通過。","6.第八條，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第一項通過；第二項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二項通過。並增列第三項如下：「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之經營計畫，其涉及原住民族教育事務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參與審議；其涉及實驗教育者，應增聘熟悉實驗教育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參與審議；委員依該審議之案件聘免，不受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原有委員原有總額及任期之限制。」","7.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一項至第三項通過。"],["第四項修正如下：","「　第一項、第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後受聘於受託人者，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8.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一項及第三項通過。"],["第二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原學校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原學校工友）於委託日得依原法規留用，或隨同移轉至受託人；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改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9.第十七條，照委員蘇治芬等提案第十六條第八項修正如下：","「第十七條　　受託人聘僱應經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屬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者，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前項外國人之教學資格、人數、每週從事相關工作時數、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聘僱之外國人，其他聘僱管理，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10.第十八條，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十七條通過。","11.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通過；增列第四項如下：「受託學校之各項收入，應悉數用於教育活動及預算項目支出，不得為營利或其他非教育目的行為之支出。」","12.第二十條，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十九條通過。","13.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通過。"],["第三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學區學生不願就讀受託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家長依其意願辦理學生轉入鄰近學校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補助其交通費；轉入學校應視實際需要對學生進行生活及學習輔導，並應考量其特殊性，就原於實驗教育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14.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二十一條通過。","15.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通過；增列第四項如下：「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學校予以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16.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二十三條通過。","17.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二十四條通過。","18.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修正如下：","「　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依前條規定申請續約未獲同意、無意願續約，或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契約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接續辦理，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校長處理校務，代理至新任校長遴選接任為止；代理校長之指派，不適用公立學校校長遴選之相關規定。」","第二項及第三項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通過。","19.第二十七條，第一項除第四款修正為：「受託學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經複評未通過者，經各該主管機關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其餘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通過。並增列第二項如下：「審議會於作出前項決議前，應召開公聽會，邀請受託學校之教師、學生及家長參與。」","20.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二十七條通過。","21.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二十八條通過。","22.第三十條，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二十九條通過。","23.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三十條修正如下：","「第三十一條　　受託人或校長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同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者，優先適用該法處罰。」","24.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三十一條通過。","25.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三十二條通過。","26.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三十三條通過。"],["通過附帶決議1項：","針對教育部所擬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擬延伸至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請教育部針對其可行性、未來修法方向、申請程序、主體、規模、彈性及鬆綁範圍等提出合理配套方案及可能之修正條文草案，徵詢相關團體代表及縣市政府意見後進行評估，於6個月內提出報告。"],["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蔣乃辛　　何欣純　　柯志恩","三、「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相關草案，業已審查完竣，不須交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張廖召集委員萬堅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1.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2.第六條，除第二項第二款修正為：「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身心障礙學生使用設施之需求，應予載明）、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及第四項第七款修正為：「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3.第七條，第一項除第三款修正為：「建築物應符合D-5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符合本款規定有困難或因教學型態有實際需求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之，其許可使用類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其餘照行政院提案第一項通過。"],["第二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得依法申請使用公立學校之閒置空間，或經學校財團法人依法同意租、借私立學校之空餘空間；並不受前項第三款建築物使用組別之限制。」"],["另增列第三項如下：","「　各該主管機關為鼓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得將公有之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或閒置之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提供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使用或租用。」","4.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照行政院提案第一項及第二項通過。"],["第三項至第五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聘僱應經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外國人之教學資格、人數、每週從事相關工作時數、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三項規定聘僱之外國人，其他聘僱管理，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第六項照行政院及委員蘇治芬等提案第三項通過。","5.第九條，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第一項通過；增列第二項如下：「高級中等學校對於前項第三款轉入之學生，應考量其特殊性，就原於實驗教育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6.第十條，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第一項通過。"],["第二項至第四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其續聘以二次為限；每次聘任之委員中續聘之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二。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實驗教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第五項及第六項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四項及第五項通過。","7.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第三項及第四項照行政院提案第三項及第五項通過。","8.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期滿三個月前，對機構實驗教育辦理成效評鑑；經評鑑通過者，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檢具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續辦。但有情況急迫之特殊情形者，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得於評鑑通過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續辦之申請。」","第二項及第三項照行政院提案第二項及第三項通過。"],["第四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實驗教育機構予以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9.第二十五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結合社政、警政、衛生、教育、司法、民政、新聞等機關或單位，協助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建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協助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並邀集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定期參與聯繫會報，加強橫向聯繫機制，檢討及改進合作模式。","參與團體、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相關法規規定學校有通報義務者，該團體、機構應準用學校通報程序之規定協助辦理通報：","一、有強迫入學條例及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之應入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之家庭暴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之人口販運。","三、有社會救助法規定之社會救助需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發展遲緩、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或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四、為身心障礙者，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五、其他法規規定學校有通報義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向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進行協助通報宣導及提供教育訓練，加強落實協助通報制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協助通報事項訂定保護措施，並針對未盡協助通報案件之調查，加強處理。","協助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安全維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扶助。」","10.第三十條，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第一項通過。"],["第二項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二項修正如下：","「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一、完成至少三年實驗教育。","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至少三年。」"],["另增列第三項如下：","「符合前項情形之一者，其實驗教育證明，應註明已修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育。」"],["通過附帶決議2項：","(一)基於行政減量，本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對機構型態實驗取消學年度定期訪視之規定，惟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仍應建立確保其實驗教育品質之行政督導機制。"],["提案人：蔣乃辛　　吳思瑤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何欣純　　柯志恩","(二)有鑑於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且實驗型態教育，乃為落實人民學習權及教育選擇權，依循教育基本法及相關規範而為之。接受實驗教育之學生，其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不應與其他學生有別，現行完成高中階段實驗教育者，仍須另外考取同等學力證明才取得應考試、服公職之資格，難謂無差別對待之虞。教育部應偕同考選部，針對已完成高中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公職人員考試應試資格相關規範，進行通盤檢討，以確保接受實驗教育學生之應試權，並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吳思瑤　　余宛如"],["連署人：蘇巧慧　　何欣純　　張廖萬堅　柯志恩","四、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列入紀錄；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五、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1項","現行經鑑定為美術資賦優異的身心障礙學生僅能選擇就讀一般學校藝能班，但藝術才能資賦優異鑑定基準及藝能班的學習環境皆未必能符合身心障礙學生的需求。為發掘更多具有美術類資賦優異才能的身心障礙學生，給予其更合適的就學選擇，爰建請國教署研議身心障礙美術資賦優異鑑定安置方案及資優教育方案，以落實特殊教育適性發展的目標，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何欣純　　柯志恩","散會"],["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一、繼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段落：繼續審查107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二、繼續審查107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段落：繼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科技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三、繼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科技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段落：繼續審查107年度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預算案。"],["四、繼續審查107年度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預算案。"],["段落：繼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五、繼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主席：本席本來以為可以在臨時會審查預算，可是民進黨很可能在這個禮拜以後即使沒有審完也直接抽離委員會，因為怕我們委員沒有辦法盡責的來審查，所以我先講一下我們的時間配當，讓大家心裡有數，就是在這個禮拜一先從文化部的預算開始審查，審到今天晚上12時；在禮拜三預計審到下午3時，在文化部的預算審完以後接著審查科技部的預算，審到隔天下午3時再開始審查故宮博物院的預算，所以各單位就按照這個時間配當彈性的安排來委員會的時間，但是如果禮拜三審查不順利，委員發言很踴躍，就可能會48小時不斷電繼續審查。原則上，我們這三天都會審到晚上12時，請大家先有心理準備。等一下還沒有審查到的單位就可以先行離開，以免耽誤大家的時間。本席要感謝文化部、科技部和故宮博物院等單位的人員今天來到現場，這是最關鍵的，因為在預算審完以後，各位就要開始去執行預算，所以請大家在這三天就辛苦一點。","現在我們要開始來進行審查，文化部及所屬單位提案計449案；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提案計11案；科技部及所屬單位提案計205案；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案計4案；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提案計129案。請議事人員宣讀上述各主管機關之預算數及提案內容。"],["一、預算部分："],["　　二、委員提案部分：","〔106年12月25日（星期一）紀錄未完部分續刊於本期公報中冊〕"]],"block_lines":[1,7,7,10,28,28,29,41,41,47,47,55,63,63,64,64,65,65,94,98,106,110,111,113,122,122,123,123,124,124,126,127,140,140,141,141,142,142,143,143,144,144,145,145,146,146,147,147,151,166,169,179,197,199,200,205,207,210,217,235,249,253,255,257,259,260,265,266,269,270,270,271,272,272,273,273,274,274,275,275,278,296],"person_count":{"決議":1,"第六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1,"第三項及第四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1,"通過附帶決議1項":2,"提案人":7,"連署人":4,"第一案":1,"第二案":1,"第四項修正如下":1,"第二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2,"第三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1,"另增列第三項如下":2,"第三項至第五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1,"第二項至第四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1,"第四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1,"第二項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二項修正如下":1,"通過附帶決議2項":1,"主席":1,"一、預算部分":1,"　　二、委員提案部分":1},"persons":["決議","第六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第三項及第四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通過附帶決議1項","提案人","連署人","第一案","第二案","第四項修正如下","第二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第三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另增列第三項如下","第三項至第五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第二項至第四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第四項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第二項照行政院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二項修正如下","通過附帶決議2項","主席","一、預算部分","　　二、委員提案部分"],"title":"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星期一）9時7分至17時15分","地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date":"2017-12-25","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