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星期四）9時4分至17時49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邱委員泰源","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有關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有委員李彥秀等17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7人兩項提案、委員林靜儀等16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均於本週二經院會付委審查，將以上三案列入本日會議議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本日會議議程。"],["段落：討論事項"],["段落：繼續審查："],["一、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二)本院委員呂孫綾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與儲蓄帳戶條例草案」。","(三)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四)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五)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六)委員李麗芬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審查：","(一)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二)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段落：審查："],["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6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6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段落：審查："],["四、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藥事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四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主席：首先請提案人柯委員志恩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柯委員不在場。","請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特別感謝召委今天排了這麼多重要的相關法案，期待所有委員共同來討論。之前對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修正在上一次提案說明已經有說過，就不再贅述，我今天再特別提出藥事法第七條等相關條文的修正及修正動議，最主要是因為藥事法歷經多次的修正，其體例及結構上，經全面檢視之後，發現有部分條文未能隨著醫藥產業現代化及新興生醫技術之應用與發展，所以我們才對現今的幾個條文酌修文字。","以藥事法第七條為例，為求與國際法規一致化，原「新藥」之定義已不合時宜之際，乃依據美國、歐盟及日本對「新藥」之定義，我們在上一屆會期，於101年11月左右，修正藥事法第七條的「新藥」定義為新成分、新使用途徑、新適應症；降低副作用、改善療效強度、改善療效時間、改變使用劑量或新複方之藥品。衛福部亦於101年12月7日正式公告修正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條文時，也將本席相關的意見寫入條文，但是我們覺得對「新藥」的定義還是必須在母法做詳細的定義會比較精準，所以再重提修正藥事法第七條。對此也希望各位委員先進可以參考本席所提針對現行藥品查驗登記申請與審查實務及各界的建議，我們將藥事法第七條修正動議為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藥方、新複方、新使用途徑、新劑型、新單位含量、新劑量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之藥品，即把這個部分再透過條文更清楚化。請各位委員及行政機關參考，謝謝。"],["主席：請提案人陳委員曼麗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李委員麗芬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陳委員宜民說明提案旨趣。","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愛滋病防治條例是在民國79年12月17日公布，之後歷經7次修正，在民國96年改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換句話說，本來叫愛滋病防治條例，在86年才改為一個比較長的名稱，主要的精神是希望能夠做好該傳染病的防治，以及注重感染者權益的保障。","隨著抗病毒藥物及新技術的引入，國內愛滋病病人的壽命不斷延長，根據國外的資料顯示，只要他能積極地接受抗病毒藥物的治療，愛滋病病人的壽命只會比一般人少二到三歲。但是有很多的愛滋病病人，因為他們危險的行為，同時也會合併有HCV，即C型肝炎的感染，尤其是靜脈藥癮者，在共用針頭的情況下，不只得到HIV，亦會得到HCV，所以很多的愛滋病病人有時候會需要器官移植，因為他們也會有肝硬化，甚至是肝癌的狀況。目前國內罹患HIV/AIDS病人經統計至去年9月底為止，共有3萬3,850個患者，他們均有可能接受器官的移植。","過去在民國103年已經有做一個修正，最主要是愛滋病感染者也可以接受器官移植，所以這個部分已經有決議，到目前為止，有3人向器捐中心登記等候器官移植。而本席這次提出的修正案，其實是希望比照美國已經通過器官捐贈政策的平等法案（HIV Organ Policy Equity Act），該希望法案的精神是因為愛滋病病人不能捐血，也不能捐贈器官，但是如果他們是捐給愛滋病感染者的話，由於同樣都是感染者，或許這對於等待器官移植的愛滋病病人來講，像是開了另一扇窗戶，讓他們可以早一點接受器官的移植，即捐贈者跟受贈者兩個人若都是感染者，就不在器官移植的限制範圍內。因此，本席這次提出來的修正法案，是希望能夠放寬感染者得使用其他感染者的器官移植，以延續器官捐贈的大愛。以上，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主席：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陳委員亭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林委員靜儀說明提案旨趣。","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針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二條做修正，站在本席的立場，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只針對HIV感染做了這麼多的保障或限制，事實上，我們在臨床都非常了解，所有血液傳染疾病的傳染途徑，包含我們剛才所提到的C型肝炎、B型肝炎病毒或其他的血液傳染疾病、性相關傳染疾病等，跟HIV的傳染途徑基本上都是一樣的，即它的來源多數都是在未保護的非安全性行為或是針頭共用等問題，所以站在本席的立場，特別針對HIV感染者訂出一個權益保障條例，其實我個人在精神上並不是很支持。因為這整個條例的存在，你要說它是保障，可是它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視，不過我也可以了解在現行的社會文化跟現在的狀況之下，暫時還沒有辦法讓這整個條例都消失，但是至少我覺得在中間要有一定的公平程度。","第一，針對今天第十一條的修法，我個人是樂觀其成。而本席在這邊提出來的是第十二條，原來第十二條的條文是「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其中有兩個很大的盲點，第一個是就我們所了解，如果是感染者或所謂的帶原者，他有正常的服藥、正常的控制，其實很多的個案，他是連血清裡面的病毒都測不到。在這種情況之下，要他自己跟別人揭露說他是感染者，最大的問題是這一類的感染者好好服藥或有病識感的感染者反而可能接受到有些醫療人員的歧視或是不當對待。回過頭來講，我們反覆地對所有醫事人員說，所有感染者最害怕的事情是他不知道他是感染者，在這個狀況之下的血液傳染風險是高的；但是在第十二條規定，它假設每個感染者都要自己跟醫事人員告知，因為可能會跟他有所謂的傳染源接觸，而這當中有個弔詭的部分，第十二條是假設醫事人員自己本身沒有HIV感染，但反過來說，如果是HIV感染的醫護人員控制良好，他是否要向所有他的個案揭露他本身是HIV個案，其實這一樣違反保障條例的部分。","基本上，我認為第十二條有一定程度的歧視跟不公平，但在現行狀況之下，我這次的修法是在中間加入「但屬於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者，不在此限」等文字；也就是說，如果我們今天非得要求個案自我揭露感染情況，至少我們要考量感染個案在某些情況之下無法自我揭露。比如說有時候在路上發生車禍，trauma team過來了，他旁邊有肇事者，甚至有自己的家屬，我們要求感染者在這個時候要揭露自己是感染者，對於感染者來說，我認為是剝奪隱私，而且是非常不公平的狀態。因此，我提出第十二條的部分，至少在處於緊急狀況或身體隱私未受保護環境的情況之下，感染者或帶原者不須揭露他的感染狀況，這是我今天提出的修法建議，請各位提出意見及支持。謝謝。"],["主席：提案委員均已說明完畢。","本日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於107年3月12日已報告及詢答完畢；請衛福部陳部長就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四案，進行報告。","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人承邀列席說明「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及「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指教。","壹、行政院提案版本之說明","一、背景說明","本次所報「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主要係考量預防接種的實務需求，避免公共衛生護理人員執行疫苗接種及管理相關作業產生違法之疑慮；另為藥事法修正生物藥品之查訖封緘制度，配合修法以利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作業；並修正部分用詞與醫療法規一致，爰提具本修正案，期能周延傳染病防治措施。","另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主要係考量國際間已逐漸鬆綁感染者捐贈器官之規定，且國內已有B、C肝帶原者可捐贈予帶原者之前例，爰擬放寬我國愛滋感染者捐贈及使用器官之規定，從原本完全禁止感染者捐贈器官，調整成允許符合一定臨床條件且健康狀況穩定感染者得捐贈器官予其他感染者使用。","最後，「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因應醫藥科技之進步，建構符合國際潮流之醫藥法規體系，並配合國內醫藥產業發展需求。","本次修正新藥之定義，涵蓋所有新藥型態及未來研發技術進展。又目前未定義學名藥及生物藥品，然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已有此類產品申請查驗登記規定，經參考該準則及歐美日等先進製藥國家法令，增訂學名藥、生物藥品之定義，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另我國針對疫苗等需要特別加強管理之生物藥品，設有查訖封緘制度已逾四十多年，茲因藥品管理制度漸趨嚴謹周全，刪除加貼封條規定。","二、傳染病防治法修正重點","1.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為解決公共衛生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之疫苗調劑行為，可能發生違反藥事法第三十七條及藥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情形，爰增列不受該等法規限制之規定。","2.修正條文第三十條：配合藥事法第七十四條修正疫苗等生物藥品查訖封緘制度，為利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作業執行，故將該基金徵收時點由「疫苗檢驗合格封緘時」修正為「疫苗檢驗合格時」。","3.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為與本法及醫療相關法規用詞一致，將「感染控制」修正為「感染管制」。","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重點","1.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增訂第二項但書，放寬感染者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者，不受前段不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器官之限制。另第二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2.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增訂但書，免除提供該陽性器官之感染者相關罰責。","3.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增訂但書，放寬感染者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免除使用該陽性器官相關人員之罰責。","四、藥事法修正重點"],["1.修正條文第七條至第七條之二：修正新藥與增訂學名藥及生物藥品之定義。","2.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毒素、類毒素、疫苗、血液衍生產品及其他經公告需要加強管理之生物藥品，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並發給放行證明書，不得銷售，並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關於申請放行相關事項之辦法。","貳、「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委員提案版本之簡要回應說明","一、委員提案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二、提案委員：陳宜民等16人"],["三、提案說明：","1.鑑於人類免疫病毒缺乏病毒感染者屬於少數，捐贈器官來源較之一般捐贈更為稀少，建議於第十一條第三項增列捐贈者得排除親等限制指定對象。","2.並於第十一條第四項授權訂定遵行事項之準則。"],["四、回應說明：","1.有關委員所提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與行政院版本一致，本部敬表同意。","2.有關委員所提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建議仍以行政院提案版本為宜，若本法增加排除親等限制之規定，則僅有愛滋感染者得指定捐贈對象，而其他如同樣可於患者間捐贈器官之B肝、C肝病毒感染者及其他器官捐贈者，不得指定捐贈對象，恐凸顯與現行器官移植制度不同之矛盾。","3.有關委員所提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四項，亦建議仍以行政院提案版本為宜，因現行器官移植制度已定有相關標準及規定，諸如：「各項捐贈者及待移植者基準」、「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等。","4.依上開說明，有關委員所提修正條文第十一條部分，建議回歸「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作制度性通盤考量，俾利法律周延。","參、「藥事法」委員提案版本之簡要回應說明","一、委員提案修正藥事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四十條之二"],["二、提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三、提案說明：","1.第六條定義「藥品」，惟在各款之內容及敘述上，又一再使用「藥品」一詞，建議參照美國、歐盟、英國、日本及菲律賓立法例，係以符合特定要件之「物」（articles）或「物質」（substancc）來解釋何謂藥品。","2.為求與國際法規一致化，建議修正第七條新藥為「新成分、新使用途徑、新適應症：降低副作用、改善療效強度、改善療效時間、改變使用劑量或新複方之藥品。」。","3.新藥涉及之專利通常會有很多種類，如認為學名藥廠只能以新成分之物品專利的抗辯，但仍不得侵害他人新製成方法的專利，則學名藥廠恐難提早開始進行臨床試驗。建議予以修正本第四十條之二第五項。"],["四、回應說明：","1.有關委員所提修正條文第六條，各國對於藥品定義不一，如以「物」（articles）或「物質」（substancc）來解釋藥品定義，會將有毒化學物質、食品等含括在內，必須再增設排除條款以與藥品作區隔，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之規定。另同意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款文字酌修部分。","2.有關委員所提修正條文第七條，考量醫藥科技進步且現行條文對新藥之定義有所不足，應儘量涵蓋所有新藥型態，且研發技術進展非現有科技觀念所能預知，爰參考現行藥品查驗登記申請與審查實務及各界建議，修正原定新療效複方為新療效、新複方，並依法律明確性原則，增訂其他劑型、單位含量、劑量與國內已核准製劑不同之藥品，為新藥之定義範疇，建議仍以行政院提案版本為宜。","3.有關委員所提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二。本條文已於一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通過，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另本條意旨主要鼓勵新成分新藥之研發與引進，符合規定者進而給予三年資料專屬保護，如擴增至所有新藥皆有資料專屬保護，將不利學名藥產業發展，故第二項及第四項建議仍維持「新成分新藥」。","肆、總結","本次三件修正案係為完善傳染病防治作為、放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接受陽性器官移植之法制依據及提升我國製藥產業實力及國際競爭力，感謝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本人在此敬致謝忱，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四案之詢答，作以下宣告：一、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1分鐘。二、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三、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四、審查法案原則上不處理臨時提案。五、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首先請蔣委員萬安發言。","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部長，其實之前我們討論過，因應流感季節的時候，到底是要採購三價抑或四價疫苗，昨天部長也確定拍板定案，原本1月時，您說希望能夠採購四價疫苗，但是為何最後決定因應今年流感還是採取施打保護力較低的三價疫苗？"],["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根據專家諮詢會所做的相關決議，依據專家的意見來辦理。","蔣委員萬安：所以部長一定有看到專家諮詢會提供給您的資料，他們最主要的原因是什麼？","陳部長時中：他們的決議文是考量目前蒐集之訊息，尤其本流行季之國內外資料尚未完整，並慮及計畫執行前置作業之急迫性、新疫苗導入時程之優先順序、疫苗供應穩定性及整體財務規劃等因素，同意採購WHO建議之2018∕2019北半球三價流感疫苗。","蔣委員萬安：部長剛才唸的內容，我這裡也有，所以我很清楚。先請問部長，WHO到底是建議打三價抑或四價？"],["陳部長時中：它每年都會擇定2月22日……","蔣委員萬安：部長，你剛才唸的文字中也提到「WHO建議之2018到2019北半球三價流感疫苗」，但是我查到的WHO網站資料，今年2月22日是建議施打四價疫苗，網站上寫得非常清楚。「It is recommended that quadrivalent vaccines for use……」，WHO都建議施打四價疫苗，所以我想了解部長你的想法，還有，到底是專家諮詢會議取得的國際間資訊有落差，還是有什麼其他的考量？","陳部長時中：基本上，我們當然希望涵蓋的範圍越廣越好，像新藥效率越高，我們都希望能盡量引進。但整個專家會議還是考慮到現在的資料並不是那麼地完全、整個財務的情況，還有採購的急迫性等都有列入考量，這是一個綜合考量的結果，如果單純的看哪一個比較好，那可能是廣一點是會比較好，就一般的常識上，我會認為如此，但是專家有一個通盤性的考慮，那我們就尊重專家的決議。","蔣委員萬安：部長，對於專家提出來的理由，第一個，專家發現的是WHO建議施打三價疫苗，但是我這邊找到的資料很明顯，WHO是建議施打四價疫苗。另外專家會議的結論說：考量整體財務的規劃。這是錢的問題，也就是說現在採購三價疫苗大概需要7億元，如果改採購四價可能要增加到15億元，但是，部長，站在攸關人民健康生命的事情上，我想不應該把民眾的生命當成一個賭注。我們每一年去猜測這個疫苗到底有沒有防護力，有沒有猜對這個疫苗株，若猜錯，等於是把人民的健康跟生命當成一場豪賭，我認為如果只是考量經費的問題，這筆錢應該是值得花的，而且這是全民一定會支持的。這不是像採購機器設備一樣，如果只有三成的生產力，那當然要考量成本，但此攸關人民的健康安全，我認為絕對不應該把經費當成一個考量因素。","陳部長時中：第一個，我們是不是採取WHO所建議的三價？WHO可能有建議三價、四價，那三價又是採用什麼樣的疫苗株？第二，其中大概會有一個先後順序的問題，以量來說好了，以前我們可能做300萬劑，現在我們打600萬劑，那到底是要到800萬還是1,000萬劑？藥品是用三價還是四價？這都是需要做效率、效能等通盤考慮。現在看起來涵蓋面廣是一件好的事情，即打的涵蓋率高一點可能是好事，至於三價還是四價，我們現在蒐集到資料真的還沒那麼齊全，因為去年發生了這樣的一個情況，其影響到底是如何，我們現在得到的資料還是不夠完整。","蔣委員萬安：部長，WHO已經很明確建議打四價疫苗。另外，英國也是建議2歲以上的兒童施打四價疫苗，這都是國外很清楚的資料，我不認為這些專家或衛福部這麼多人力到目前為止都沒辦法蒐集到國際間這些資料。這已經是非常地清楚，WHO都已建議施打四價，我不了解背後還有什麼原因？我想到的、還有看到的，你們第一個考量的是經費，然後對外說明是因為去年的流感重症案例沒有預期的多。部長，去年流感所發生的重症案例有多少？"],["陳部長時中：有六百多件。"],["蔣委員萬安：死亡案例呢？"],["陳部長時中：大概一百多一點。","蔣委員萬安：也超過100件。所以，這麼清楚了，因為去年猜錯而造成這些重症案例，我認為只要造成一個重症案例都不應該。而且，大家有沒有想過這些重症案例後續所要花費的社會成本有多高？如果只是因為你採購四價疫苗會多出8億元而改採保護力比較弱、只有三成的三價疫苗，我覺得民眾是沒有辦法接受的。我很想了解專家諮詢會議到底提出什麼樣可以說服大眾的理由說我們今年還是採三價，而且部長，你們決定的期程是要到2022年才會改採四價，則這4年當中，如果不斷發生越來越多的重症案例呢？部長你自己也說希望能夠採購有保護力、涵蓋面較廣的疫苗，四價可以保護兩種A型、兩種B型，而三價很明顯就只能保護兩種A型、一種B型。","陳部長時中：剛才提到的六百多個案例，並不是指以前是0，像去年的效果很好，資料顯示去年是375個，其中71個死亡；可是再往前推一年，同期來看，我們打的是對位的三價，卻有1,816個重症案例，死亡91例；再前一年分別是301例跟90例；再前一年是1,527例，死亡118位。這都是在相對的……","蔣委員萬安：部長，你剛才講到前年只有91例，但去年是超過100例。","陳部長時中：對，開始……"],["蔣委員萬安：顯然去年因流感重症造成死亡的案例比前年多。","陳部長時中：但我們再比較前一年的話，大概就有一千八百多位的重症案例。","蔣委員萬安：部長，這是關於人民生命的問題。","陳部長時中：所以我們必須尊重專家，這是一個全面性的問題。"],["蔣委員萬安：WHO更……","陳部長時中：WHO是建議三價、四價都可以，三價的部分，他們是有提供疫苗株的建議參考，至於很多國家採用四價，很多民眾都是自費施打。當然如果民眾要自費打四價，我們當然也是推薦的。","蔣委員萬安：部長，我現在看到衛福部做這個決定的理由，你們說：第一個，因為沒辦法完整蒐集國際的資料。第二個，考量財務規劃，因為要增加相當的預算。第三個，因為去年流感重症沒有比預期多。第四個，你們說因為三價疫苗還有三成左右的保護力。不是仍有三成的保護力，而是只有三成的保護力，你1月份的時候就說你願意去爭取這個經費，到現在也都知道說應該要採購比較有全面保護力的四價疫苗。但是我現在看到包括你們專家會議所提出的這些理由，就我看來這些都不是理由啊！我沒有談到有任何政治力介入，我也希望不會有，但是就你們目前所公佈的這些理由來看，我認為都不應該是只採購三價疫苗，應該就採購四價疫苗，如此才合乎常理、合乎邏輯，也是民眾認為政府應該要做的。我不知道背後還有什麼原因，但我認為部長剛剛講的這些理由都不足以來說服大家說今年還是採購三價疫苗。","陳部長時中：跟病毒的作戰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工作，我們每一個人當然都有自己的期待……","蔣委員萬安：部長，防疫視同作戰！","陳部長時中：專家的意見還是要當作我們政策決策的一個基礎，否則若都根據自己的喜好跟想法來做這樣的政治判斷都會失準。我們這個傳染病的專家諮詢會議這次的主題有兩個，分別是預防接種跟流感，兩者一起合併來開會而得到這樣的一個結論。","蔣委員萬安：部長，是否能夠提供本席這些專家諮詢會議完整的會議紀錄？","陳部長時中：好，我們提供會議紀錄，謝謝委員。"],["主席：請林委員靜儀發言。","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會期我們有一個很重要的法條是針對醫療衛材等等做重新檢討，因為過去與醫材相關的法令相當複雜，也相當繁複，在一些必須要處理的案子裡也有滿多的限制。部長，性交是醫療行為嗎？"],["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應該不是啦！","林委員靜儀：對啊！如果宣稱有醫療行為，那是神棍，但是保險套是醫療器材。","陳部長時中：保險套是醫療器材，我們從事很多非醫療行為的相關器材有可能被列入醫療器材中。","林委員靜儀：同樣的，月經是疾病嗎？","陳部長時中：當然不是，這是正常人的正常生理需求，就像牙膏也一樣，刷牙也不是醫療行為，但牙膏也列在醫材裡面。","林委員靜儀：現在衛生棉也是被歸為第二等級的醫療器材，還有去年有一段時間滿熱門的月亮杯也是，對於他們要申請使用這個東西，就把它放在二級醫療器材，我個人是不太支持。根據我們剛才的整理，衛生棉條是二級醫療器材，不管是有香味的、無香味的都是二級醫療器材，月亮杯也是醫療器材，也就是說，要買這個東西要經過醫師的指導使用嗎？"],["陳部長時中：這個不用。","林委員靜儀：不用，那它們為什麼要放在醫療器材？","陳部長時中：因為我們在檢測上需要有一定的強度，以保障人民身體在使用之後的健康及安全。如果沒有管制的話，衛生棉可能會弄得很髒，引發使用者相關的感染，所以我們需要……"],["林委員靜儀：那麼尿布和衛生紙呢？"],["陳部長時中：目前沒有列入。"],["林委員靜儀：尿布一樣是放在嬰幼兒的會陰部、屁股。","陳部長時中：沒有放進去，還有皮膚的保護。","林委員靜儀：不好意思，以婦產科醫師的立場，陰道沒有那麼脆弱。您說因為這些用品在衛生的處理上要有一些管制，這一部分本席可以認同，不過還有第二個問題。有一些女孩子出國會買衛生棉條或月亮杯回來，如果被海關查到帶回來的數量比較多，你們有一個規定是要申報為個人自用。我們也了解，如果他買了20年份自己用都用不完的數量，他可能是要販賣，會有一些關稅的問題，但是他買這些物品要申請個人自用，他要填寫食藥署的醫療器材自用申請注意事項及檢附資訊。就我的了解，有些女孩子的棉條習慣使用國外的廠牌，好不容易他托朋友或自己從國外帶回來，就需要填寫醫療器材個人自用的申請，要填的第三項是醫師診斷證明書，內容包含：因為某種疾病需要申請此醫材。部長，這樣對嗎？","陳部長時中：我比較不了解，這是每一項都要填嗎？是需醫生處方籤使用的才要填，還是所有的醫療器材都需要？","林委員靜儀：因為它算是醫療器材自用，所以要填自用的申請，我還沒有幫人家寫過，但是真的有女生帶棉條回來之後被要求申報為自用，所以他要去找很多的證明文件，你們有一份填寫清單，不只這一條，還有好幾條。"],["陳部長時中：他可以選擇「此醫材不須醫生、專業人員操作」。","林委員靜儀：是啊！當然不需要，我們在門診從來沒有一個業務叫做幫人放棉條。","陳部長時中：其實父母或醫療人員也要教導如何正確使用，這是有必要的，不過在填寫時他可以選擇自己加註這不需要醫生操作，雖然我們管了，但有一些困擾。","林委員靜儀：我同意你說的，這些東西的使用當然要教，就像女生大概在國小三、四年級就會有廠商或者是健康教育老師教他們怎麼用衛生棉，衛生棉使用不當還是會發生感染。大家都會用使用棉條會發生Toxic Sepsis的理由，部長，過去10年間國內有幾個女生因為使用棉條而發生這類中毒敗血症的現象？","陳部長時中：因為我們有這樣的管制，所以讓這種被感染的情形降到最低。","林委員靜儀：這個部分全球都知道，基本上我們的認知是，它發生的機率非常低，它是在特殊免疫狀況不良以及本身使用狀況非常不好的情況之下才會發生。回過頭來，保險套也算是醫療器材，有人使用保險套用到怎樣的嗎？","陳部長時中：保險套是防滲、防漏第一優先，可以產生隔絕或避孕的效果。","林委員靜儀：因為這些物品接觸皮膚、黏膜，所以你們要有一定管制，比如要列出衛生檢驗的結果或是檢測結果，但是針對日常生活比較常使用的部分，例如保險套一個禮拜可能要用2、3次，衛生棉條每個女生每個月可能要用好幾天，針對這幾項比較特定的用品，是否還要填報經醫師指示須使用這項物品的選項？","基本上你們的要求是針對廠商，不是對使用者，所以針對這些特定醫材的部分，你們是不是可以在這個辦法裡稍微有一點調整，比方在某些狀況可以不需要做這個處理？對於使用者來說，他使用棉條叫做使用醫療器材，這個管控……","陳部長時中：委員的意思是，針對個人使用低風險的相關醫材是不是有一個比較完整的規定，讓大家可以依循。"],["林委員靜儀：去檢討一下這個部分。"],["陳部長時中：我們檢討一下。","林委員靜儀：因為這些物品放在醫材是你們可以去規範廠商的製造過程，國家對製程有要求，這點我同意，之前我們修的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也有類似的概念，就像你說的牙膏等等，可是對於使用者而言，我們不會要求牙膏的使用者要在醫師的指示下使用牙膏，對不對？","陳部長時中：沒有錯，所以對使用者端我們怎麼友善一點。","林委員靜儀：這是在女生間的一個笑話，說我們在使用醫療器材，還要經醫師指導，但沒有任何人在使用這項物品時是到醫院去給醫生指導的。當然醫師要提醒使用者可能有風險等等，但是他不需要在每次使用，或者是在每年要買的時候還需要醫師開證明書，說因為他有月經這個疾病，所以要購買棉條。"],["陳部長時中：當然。","林委員靜儀：不好意思，最後一分鐘。","部長，隱形眼鏡也列在你們的醫材裡，但是理論上來說，必須要先經過合法的驗光途徑後才能買到，但是現在有一種情況是在驗光之後加入會員，就可以宅配給使用者了，這個部分在法規上有沒有問題？請食藥署與衛福部要去注意一下，好不好？"],["陳部長時中：好。","林委員靜儀：再來，有一個東西叫做隱形眼鏡保存盒，這也列在你們的醫材裡，理論上來說，這個醫材也必須要有一定的條件才能販賣，不過我們現在看到一些有名的網路購物平台上都有在販賣。我認同剛剛部長所說的，這個東西因為會接觸身體跟黏膜，如果在品管或製程上有問題，可能會造成傷害，問題是現在網路平台上都有在販賣，我不太相信你們對於這些東西的品管與製程都有去做過檢查。今天本席與部長討論的醫療器材，你們有分成四個等級，但是這四個等級的分類以及你們管制的是廠商還是消費者的使用，你們是不是可以把角色與定位重新釐清一下？"],["陳部長時中：好。","林委員靜儀：好，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要針對感染症的防治來向部長及署長請教，剛剛一開始蔣委員有提到四價與三價流感疫苗的問題，上次質詢時雖然部長不在，不過本席也是有詢問過薛次長。首先本席要請問部長，三價流感疫苗與四價流感疫苗在保護力上是不是一定有差別？"],["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那要看發生感染的流行病毒株的涵蓋率。","陳委員宜民：如果以三價裡面沒有的Yamagata（山形株）來講，三價疫苗的保護力有多高？三價疫苗沒有Yamagata，沒有B型流感山形株，如果民眾接種三價流感，但卻被感染B型流感山形株時，他的保護力有多少？"],["陳部長時中：大概降到三、四成。","陳委員宜民：只有三、四成，這種保護力叫做交叉免疫反應嘛！如果接種的是四價疫苗，裡面含有山形株的話，保護力會到多少？"],["陳部長時中：應該五成以上。","陳委員宜民：這樣就相差二成了，對不對？去年國內主要流行的B型流感就是山形株，但是去年採購接種的疫苗都是三價疫苗，所以才會造成很多人認為雖然有注射流感疫苗但是沒有效果。我也有打流感疫苗，但我還是得到的流感，我去仁愛醫院接受治療時，並不曉得當時所得到的是不是就是山形株，我所知道的是我有接種三價疫苗，但是我得到了流感，快篩呈現陽性反應，後來還打了野義特效藥的針，第二天才能夠順利出院。","部長，我要說的是，如果有一個比較有效的疫苗，而衛福部卻沒有辦法根據WHO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來做採購，遑論我們要加入、參加WHA會議，這個就非常的奇怪了。你要參加WHA會議，但又不願意接受WHO對於流感疫苗的指引來做，人家會質疑我們加入會員要幹嘛，不是會員都已經不遵守了，不是這樣子嗎？"],["陳部長時中：WHO並沒有強制規定大家……","陳委員宜民：我當然知道，這是個recommendation，是個指引。","陳部長時中：對，是一個建議。","陳委員宜民：他們當然不會強制規定，因為世界有這麼多國家！我今天要講的是，人民是無價的，不要告訴我二成的差別很小，所以就可以做這樣子的事情。也不要便宜行事，因為這樣可能會產生一個狀況，那就是很多民眾就自力救濟，寧願自費花1,000元去打四價的疫苗。連前台大醫院竹東分院院長王明鉅在臉書上都提到，寧願自費或揪團自費來打四價疫苗，而這樣的狀況也會造成疫苗的浪費。","我認為有關感染症的東西，大家一定要很小心的去處理，包括最近發生虎航的麻疹群聚感染的問題。這個問題其實是滿嚴重的，index指標病例是一個30多歲的年輕男性，他其實已經有麻疹的症狀，但又趴趴走，搭乘虎航到沖繩，因此造成機員及乘客的感染，而飛機回程的時候，機員又造成了一些傳染。請問署長，現在有多少人已經被列入要居家檢疫了？"],["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大概是1,300到1,400人。"],["陳委員宜民：你連正確的數字都講不出來嗎？","周署長志浩：我有數字，但每天都在變……"],["陳委員宜民：每天都在變？代表一直在造成連鎖反應嘛！造成乒乓傳染嘛！","周署長志浩：不是，每天在變是指有些人會解除列管。","陳委員宜民：我知道，但是如果又多一個個案，你們不是又要追蹤很多人嗎？請問當初的那個感染源找到了嗎？"],["周署長志浩：當初的那個感染源是在泰國感染的。"],["陳委員宜民：他不是從台灣搭虎航嗎？","周署長志浩：沒有錯，但是他之前有去泰國旅遊。","陳委員宜民：然後他就直接又去沖繩，中間沒有回台灣嗎？","周署長志浩：有回台灣，他從泰國感染之後有回台灣……","陳委員宜民：所以這個情況是很複雜的，我要說明的是，像這樣的狀況，我們要求民眾要居家檢疫，是quarantine，但你們都說居家隔離。坦白講，居家隔離會造成很多民眾感到不安，其實這不是居家隔離，我們說的是quarantine，所以應該是居家檢疫。拜託，傳染病防治法中的用詞就不對了，應該是居家檢疫，但你們在法律文字中卻使用居家隔離。檢疫與隔離不一樣的地方是，檢疫是戴著口罩，做好自我防護措施，如果有症狀就要馬上通報，我覺得要把正確的知識告訴這些正在居家檢疫的民眾。","另外，這些居家檢疫者不能去上班，請問他們可以申請什麼補償嗎？"],["周署長志浩：我們是請他們在家休息……"],["陳委員宜民：有沒有津貼？"],["周署長志浩：沒有。","陳委員宜民：站在防疫的角度，你們是不是可以跟勞動部討論這個問題，他們是因為疫情而被你們要求居家檢疫，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請假是應該有津貼的，所以我請CDC針對這個問題去跟勞動部做一些規劃與討論。","今天本席所提出的修正案是愛滋病防治條例，剛剛一開始我已經有說明過了這部法律從民國79年至今，已經歷經7次修法，修正最多的一次是在民國96年，為了加強病人隱私的保障，同時為了落實減害計畫，所以進行相關的修法；2018年今年的修法是希望能夠針對尤其是器官移植這部分再做一些修正。","民國103年12月19日愛滋病感染者等候屍體器官捐贈作業討論會議曾做成決議，愛滋病人也可接受器官移植。這是本席之前在CDC諮詢委員會中提案的，也是因為真的有一位在大陸工作的台商感染C型肝炎導致肝硬化，同時他又有愛滋病，他想回台接受自己孩子的捐肝移植，但是臺大醫院不准許，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愛滋病患不能接受器官移植。因此我們才發現其實他接受的是一個健康人的肝臟移植，為什麼不行？經過討論之後決議開放器官移植，而且真的有人已經登錄。","請問當愛滋病患登錄等待器官移植時，會不會因為他們身體的狀況而導致其順位排在比較後面？"],["周署長志浩：它是以病患整體的身體狀況來做評估。","陳委員宜民：HIV status，亦即感染HIV會不會變成扣分的因素？","器官移植中心不是有官員列席，為什麼不願意上台？你們動作很慢喔，我一講到器捐中心，你就應該站起來走上前幫助部長或署長回答，還要我請你才願意上台。","請問執行長是誰？"],["主席：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劉副執行長說明。"],["劉副執行長嘉琪：主席、各位委員。執行長是江仰仁。"],["陳委員宜民：為什麼執行長不來備詢？","劉副執行長嘉琪：他今天在醫院有手術，不好意思。"],["陳委員宜民：有手術？"],["劉副執行長嘉琪：是。","陳委員宜民：好。你能否告訴我們，愛滋病患接受器官移植會被扣分嗎？他是第幾順位？","劉副執行長嘉琪：目前分配原則相對因素中，感染愛滋病者並不會因此而扣分。"],["陳委員宜民：所以至少他會按照順序排隊？"],["劉副執行長嘉琪：對。","陳委員宜民：換言之，當然有些人會排在愛滋病患的後面，對不對？"],["劉副執行長嘉琪：是。","陳委員宜民：國內整體器官移植處於僧多粥少的狀態，目前國內等待器官移植的人數非常多，高達8,800人，但是捐贈器官的人數一年大概多少人？"],["陳部長時中：現在是937人吧！"],["陳委員宜民：沒有吧！兩百多人吧！","劉副執行長嘉琪：報告委員，去年捐贈者有三百三十幾位。","陳委員宜民：去年有三百三十幾位捐贈者，但是等待器官移植者有八千八百多人，是不是？"],["劉副執行長嘉琪：是。","陳委員宜民：我要講的概念是，既然如此，原本規定愛滋病感染者不能捐血也不能捐器官，但是如果愛滋病感染者可以捐器官給另一個愛滋病感染者，後者接受器官移植之後就不會用到沒有感染HIV者的器官，換句話說，讓後面排隊等待器官移植的人可以往前遞補。就這個立場，我覺得這應該是一件可以讓人接受，而且對於當事人來講，既然兩人都是感染者，只要先接受了HIV的相關治療就可以捐贈或是接受器官移植。","而國外無論是南非、以色列或英國都有相關的法律，美國甚至在2013年已經有一個所謂的「希望法案」，也就是《HIV器官政策平等法》（HIV Organ Policy Equity Act，因其字首縮寫為HOPE）。美國國會通過「希望法案」就是希望讓愛滋病感染者能夠將器官捐給另一個感染者，2016年（兩年前）美國的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醫學院完成首例陽性愛滋病感染者將肝臟及腎臟捐贈給另外兩位愛滋病感染者的手術，而且手術非常成功。因此，本席此次提出修正法案就是希望能夠為HIV感染者的器官移植開一扇窗戶，可以受贈其他願意捐贈器官的HIV感染者所捐贈的器官，同時也可增加其他等待者接受器官移植的機會。對於本席的提案，請問器捐中心有何看法？你們覺得這樣可以嗎？"],["劉副執行長嘉琪：可以。"],["陳委員宜民：好。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陳委員。"],["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請教公費流感疫苗一事，昨天新聞報導今年公費接種四價流感疫苗已經無望，表示你們已經拍板定案，今年仍繼續接種三價疫苗，但是此一政策的轉折到目前為止衛福部還是說不清楚。疾管署周署長表示，去年衛福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議原本就決議今年還是接種三價疫苗，111年導入四價疫苗，對不對？"],["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去年有排定這個順序，今年3月21日開會時再度確認。"],["王委員育敏：你是否知道陳部長在1月17日對外宣布今年要接種四價疫苗？"],["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因為今年大家在討論四價跟三價疫苗的利弊優劣，我說如果有四價疫苗，未來可能要考慮這個方向，我們覺得這個方向是好的，可是最後我們仍要尊重專家會議的決議。","王委員育敏：我不曉得部長現在會轉彎轉成這樣，當時你對外的說法並非如此，這是中央社的報導，我想應該不會出錯。據中央社的報導，部長說的是「方向幾乎是確定的，今年10月就會開打」，並非還要再聽聽諮詢專家會議的決議；而且你們跟大家說你們都問過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以及疾管署的專家，你們也評估過本土廠商已有製造能力，而且也有議價的空間，講的信誓旦旦。今天疾管署周署長搬出去年專家會議的結論，但是1月17日部長對外發言的時候，那個會議早就開過了，表示即使當時的會議結論是這樣，你們也再度評估過可以接種四價的疫苗。","部長對外發言的時間是1月17日，這個時間點非常重要，結果現在又轉變成是3月21日那場會議推翻部長的宣示，請問衛福部把公費流感疫苗的施打當作兒戲嗎？政策如此前後反反覆覆，我不知道你們的中心思想是什麼？你們評估的標準又是什麼？這些說法都無法服人，也無法服眾。我們相信疾管署也相信部長，相信部長1月17日的對外說法，你既然有把握做此論述表示你都評估過了，今天被推翻的理由又是推給專家學者，這個真的令外界看不懂，簡直是霧裡看花。","我們都知道如果政府想要主導某一政策的話，專家學者的意見就是僅供參考，這點我也請教過部長，事實上，只有你才能夠讓政策拍板定案。是不是行政院完全不支持你們這樣的作法？如果流感疫苗的價差是7億元到15億元，這一筆錢賴清德院長不要撥給你，所以你沒辦法就卡關了。是不是？","陳部長時中：報告委員，對於根據我們對政策所做的相關評估，我們都要與專家進行討論，但是，每一年我們最後要決定下半年施打疫苗……","王委員育敏：是啊！你們應該與專家做討論，部長在1月17日表示也已詢問過疾管署的專家了，不是嗎？","陳部長時中：對，我們都會有徵詢專家的意見，他們認為這樣的方向還不錯，可是，最後在定案的時候，還是要經過委員會……","王委員育敏：當時大家不是要求你們應該再次召開專家學者會議，屆時就你們當時徵詢疾管署專家的意見，以及3月21日反對你的這些專家意見，大家可以在會議中討論，結果你們也沒有召開這場會議，最後就拍板定案了。","陳部長時中：這是在兩個委員會裡面召開的聯席會議，當然是經過綜合考量，畢竟這樣的防疫……","王委員育敏：既然部長這樣講，那就表示這是你決策上的疏失了，係因你在1月17日思慮不周，是這樣的嗎？如果沒有其他的政治力與行政院的阻撓，那麼是衛福部與疾管署在1月17日自己思慮不周所致，逕行對外宣告如此重大的政策，然後再轉為……"],["陳部長時中：當時整個正在思考中。","王委員育敏：既然你們尚在思考中，為何就對媒體宣布消息？","陳部長時中：因為媒體詢問我們對三價、四價的看法，所以我們是說在整個大方向裡面……","王委員育敏：部長，我真的勸你，雖然你現在很想揹鍋，不過這個新聞就是你對外的政策宣示，除非中央社記者報導有誤，應該不是吧？","陳部長時中：沒有，我們當初就是這樣講的。","王委員育敏：是啊！正因如此，今天我要詢問部長的是，如此重大的公費流感疫苗施打政策，照理說，你們事先應該有經過審慎評估，也覺得可行的，你才會對外說明。那麼是誰不尊重衛福部這樣的專業，又回過頭來阻撓，最後讓你們在政策宣告完之後，自己又把話吞回去？","陳部長時中：報告委員，這是聯席會的決議，而我們也採納專家的意見。","王委員育敏：如果以後你遇到類似的事件，屆時你該怎麼辦？請問部長，如果未來衛福部再遇到類似事件，你們會不會再發生完成公告之後還要自行收回，導致有政策轉彎的情況？你的決策程序、你的SOP到底要怎麼做？下次你是不是最好要先跑一趟行政院院長辦公室，事先詢問賴清德院長，等他先點頭之後，你再回來開會並對外宣布政策，如果不是這樣，恐怕類似的情況還會再發生。只要行政院反對，你就得自己把話吞回去。我看到就是這樣的情況啊！但這對你們是不公平的，我是在替你叫屈。我認為今天無論行政院有何想法，都應該尊重衛福部的專業，不是任何的政務委員或是院長的一句話，就要你們把話吞回去，要你們想辦法召開專家會議，然後再把政策給轉回來，這是不對的。","更何況今天早上委員已經說過今年WHO所建議施打的流感疫苗是四價，而且網站上找到的資料就是四價，畢竟四價的保護力比較好，這個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事實上，之前我們也召開過記者會，還邀請曾經出席你們召開的專家會議者與會。因為有位醫生也說三價與四價的保護力，四價一定比三價好，這點並沒有爭議，所以我們不用為此爭論。但是，你們現在拿出來的理由是，有些專家學者還在質疑，四價有沒有三價好？然後三價可能也很好啊……"],["陳部長時中：這都是經過判斷……"],["王委員育敏：其實大家都看得非常清楚……","陳部長時中：我們覺得單純、直接就好，至於其他效益，我們都不管，單純就四價與三價做比較……"],["王委員育敏：是啊！","陳部長時中：但是，這涵蓋的範圍比較廣……","王委員育敏：難道你們當時在1月份對外宣告，並沒有考量到涵蓋率嗎？有啊！","陳部長時中：它的涵蓋率一定是比較廣的，我承認這點沒有錯啊！","王委員育敏：是啊！正因如此，當政策轉彎就令大家感到很狐疑，剩下就是錢的問題，行政院不同意撥給衛福部這一筆錢，結果就是這樣。至於行政院背後有沒有其他的政治考量，這就是大家想要釐清的問題。","陳部長時中：現在我們要蒐集三價與四價比較的資料做更新，但時間已經……","王委員育敏：部長，直到現在，我們還說想要參加WHA，但是，在防疫的工作上，台灣的經濟狀況與條件及政府預算用得起四價，並非我們用不起，結果今天因為其他因素的干擾，然後就有倒退的作法。即便你有機會到WHA講這件事情，你也講不出口啊！我們可不可以成為亞洲的模範？也沒有啊！我沒有辦法跑在別人的前面啊！但這是台灣做得到的？這是我們可以做得到的啊！所以我非常支持部長你當時在1月份對外所宣告的，我們有能力要給國人更好的保護力，何況你們也做過相關評估，本土的廠商也有製造流感疫苗的能力，這是可以做的事情，我們為什麼不做？這是我們有能力可以做，而且做得到的事情，所以我們只想請問賴清德院長與蔡英文總統，我們為什麼不做？為什麼不支持？這是一個大哉問……"],["陳部長時中：當時他們的相關資料尚未完整……","王委員育敏：既然如此，你就應該對外宣布，那是你思慮不周。你懂嗎？如果今天你要這樣講，那就是黑鍋你自己揹啊！這就變成你在1月17日的政策宣示就是急就章，完全沒有經過評估，也沒有好好去諮詢專家，所以你就逕行對外宣布政策，所以現在只好黑鍋你自己揹，是這樣的嗎？我覺得不會。我相信你在醫學上的專業，我也相信疾管署有他一定的專業，因為大家都知道四價比三價好，所以這不是什麼思慮不周的問題。我建議未來這樣的事情不應該再發生，我也奉勸行政院尊重專業，也應該尊重各部會首長在專業議題上的評估與判斷，任意把黑手伸進來阻攔，我認為這是不對的，而且最後結果還要部長自己吞回去，這些都是不對的。我們希望我們的政府是有效率的治理，而且是專業治理的原則，也就是應該要尊重衛福部的政策意見與看法。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的指教，不過，我們還是持續以專業在專家會議中進行討論，再度謝謝委員。"],["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日會議我們審查藥事法，我針對行政院版某幾個問題與部長先做個討論。第一、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七條規定，針對何謂「新藥」，我們有擴張一部分的範圍，我不知如果我們把單位含量與劑量不同也入法，即是把它變成所謂法定的新藥，到底這樣的目的是為了什麼？"],["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這些相關規定其實在我們的藥事的查驗登記審查事項裡面，本來就有相關規定，我們是基於法律明確原則，把它放到藥事法裡面。","楊委員曜：如此說來，這是在補正法律程序。對不對？"],["陳部長時中：可以這麼說。","楊委員曜：其實原本這是新藥，那可能就沒有我現在要講的問題，不過，我還是要點出一個問題。事實上，經濟部有通過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這對新藥有很多的補助與獎勵措施。我之所以會先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政府通過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當我們對新藥認定的範圍愈寬愈廣，可以適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相關獎勵、補助與減稅的範圍就愈大，所以我們還是需要由衛福部做一定的思考。","陳部長時中：有關新藥的名詞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有定義，另外在健保核價也有，不過，這並不是直接就單獨引用新藥的範疇，而是他們對新藥有明確的定義與限縮。","楊委員曜：無論是健保或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所定義的新藥，這與藥事法所規定的範圍不一樣……","陳部長時中：不好意思！根據他們的目的，現在健保署在審查新藥時，基本上，他所講的新藥就是新成分、新療效、新複方、新給藥途徑，經過我們財務與科技的評估及價量的討論，大家才會做相關的討論。在經濟部這邊，對於新藥也是針對新成分比較嚴格，至於我們的新劑量大概都沒有採用。","楊委員曜：關於跨部會的各項問題，在院裡面的資訊互相交流還是要有。"],["陳部長時中：當然。","楊委員曜：第二個問題，這次有把學名藥入法，而學名藥跟原廠藥最大的差別可能就在專利。"],["陳部長時中：就是專利期內跟專利期後。","楊委員曜：還有一點就是原廠藥必須經過盲測，學名藥可能就不用，對不對？"],["陳部長時中：學名藥相對的……","楊委員曜：必須檢測，對不對？","陳部長時中：對，包括生物相等性。","楊委員曜：我們現在也只是用書面審查，是不是？"],["陳部長時中：全部都是書面審查。","楊委員曜：我問到這一點，是因為有個實務上的問題，學名藥的療效跟原廠藥一不一樣？","陳部長時中：一樣，我們現在是「三同」，台灣在做學名藥時，大家應該都是符合PIC/S GMP，基本上，成分跟品質的水準都是一樣的。","楊委員曜：假如是一樣的，價格一不一樣？","陳部長時中：我們在核藥的時候幾乎是一樣的，但有些計算方式會有一點不一樣，精神上是要趨向一樣。","楊委員曜：我之所以問這個問題，是因為你可以問一下離島偏鄉的民眾及開業醫遇到的問題，甚至是地區醫院所遇到的問題，有些藥品在醫學中心是健保給付的，可是在一般診所或地區醫院是健保不給付的，造成我們很大的困擾。一般離島偏鄉的鄉親轉診到都會區的醫學中心之後，看完病、領了藥，回到原居住地，第二次去就診時，開業醫假如幫他開同樣的這個藥，健保署就馬上核刪。"],["陳部長時中：健保署不會這樣刪。"],["楊委員曜：會。","陳部長時中：會這樣核刪嗎？是品項相同唷！如果醫學中心開的是原廠藥，後來地方也開原廠藥，這樣就會刪？我不認為會。","楊委員曜：其實我也可以理解，因為原廠藥比較貴，醫學中心通常用定額給付，所以藥價是由醫學中心吸收；開業醫及地區醫院可能就是按件計酬，所以藥價必須由健保署吸收，可能由於這個差別，所以用藥是有差的，這個問題你們不知道嗎？我們已經被核刪過好幾次了。","陳部長時中：首先，醫學中心或地方的支付標準表可以適用的品項可能不一樣，根據適用品項不同，就有不同的藥可以開，所以有時候會覺得為什麼地區醫院不能開這個藥，其實不是不能開，而是因為支付標準表裡面沒有這樣的適應症，又沒有ABC表、甲乙丙表這樣的區隔。再來就是專科醫師的不同，譬如這個藥是這個專科才能用的，所以這個專科就可以用這個支付標準表的品項，接下去就可以用這個藥，如果地區醫院裡面不是這個專科的醫師，就不能用那個支付標準表，所以就不能開那個藥。","楊委員曜：部長講到是因為專科醫師的問題，本席是可以接受的，譬如原本是肝膽腸胃專科開的藥，回到地區後是去看家醫科，所以不能開這個藥，這樣我接受，假如不是這個情形呢？我今天講這個問題，是要跟部長講一個觀念，假如連用藥都有醫療分級，那你們的醫療分級就做不起來，除非是必須經過特別檢查才能用的藥，因為各醫療層級的設備不一樣，這個我可以接受。至於我剛才問到的問題，你們還是回去再想想看，這個問題我確實接到好幾次的投訴，今天因為修正藥事法，我就藉這個機會跟部長做個討論，假如真的像你剛才所說是專科別不同，我回去是可以好好做解釋的。","陳部長時中：剛才我們講的這是一個正規的理由，另外在檯面下就會有如同委員所說的情況，有時候在醫院裡面……","楊委員曜：支付的問題，是嗎？","陳部長時中：不是，而是有些成本的考量。","楊委員曜：醫學中心是定額給付，所以他們開什麼藥，都是醫學中心吸收成本；假如是地區醫院……","陳部長時中：是有些成本的考量，但目前我們的概念是認為要「三同」。","楊委員曜：假如還有一部分是成本考量的問題，為了落實醫療分級，我覺得用藥絕對不能分級。"],["陳部長時中：好。"],["楊委員曜：謝謝部長。"],["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談到有關生物藥品的部分，目前它在健保所占的比率為14%，所以大家就會特別注意到生物藥品及生物相似性藥品。我們也了解到，所有東西如果不斷提升，大家都會非常高興，但我們看到這部分也有一些疑義出來，就是對於生物藥品的品質，大家會覺得比較好，但生物相似性藥品跟生物藥品的差異度在哪裡？我看到民間有一些反映，如果我是一個醫師或藥師或是病人，當這個地方要給我換藥時，我會不會擔心二者的差距到底在哪裡、對於治療狀況及潛藏風險是什麼？所以這部分是否能夠有一些配套措施，包括品質的控管、安全性的控管及本身的療效等，請部長先說明一下這部分我們目前及未來可能會怎麼做？"],["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在生物相似或生物的一些相關產品中，當然會有些安全性的問題，食藥署之所以要建立很完整的實驗室、完整的訓練及檢驗人員與專家，就是為了保護大家使用上的安全。","陳委員曼麗：所以未來會這樣嗎？簡單的說，未來會保證或注意嗎？還是其實已經有些配套措施在規劃了？","陳部長時中：有很多配套措施，基本上，還是要結構的完整性，整個SOP執行的正確性，這是代表一個藥物安全之中最重要的，整個監測到現在，根據我們的SOP，我們對自己是有信心的。","陳委員曼麗：我們也希望民間的聲音能夠納入你們規劃的考量。接下來要談的是有關修正漂白劑的亞硫酸鹽、二氧化硫標準的部分。在醃漬蔬菜及發酵蔬菜中會用到亞硫酸鹽，我們看到現在要將標準放寬，還包括二氧化硫，現在的標準是每公斤0.03克，但我們要放寬到0.1克，等於要放寬3倍。我想要放寬一定有理由，那個理由可能是臺灣的業者做不到，或是認為臺灣的狀況有改變，但以合格率來看，如果按照我們現在的標準，就以0.03的標準來說，106年度的不合格率，總計才5.6%，所以我不太清楚是什麼原因要放寬？如果以5.6%或過去的9.4或5.7來看，消費者接觸到的產品，有90%以上都是合格的，既然如此，我們要改的理由到底是什麼？既然有這些相關資料，很多老百姓擔心放寬之後，食安上會不會讓大家不安呢？既然合格率已經達到百分之九十幾，為什麼又要改？所以搞不清楚，我們的政策是做怎麼樣的思考？","陳部長時中：第一、根據我們所做的結果，ADI低於40%是安全的，所以在安全的前提下，我們要考慮它的可行性。"],["陳委員曼麗：百分之九十幾都低於可行性嗎？","陳部長時中：相對在生產方，他們有這樣的需要，只要是安全的，我們都願意。","陳委員曼麗：只為了少數人，就要去改大多數人都可以達到的標準，這不是很荒謬的一件事嗎？","陳部長時中：但是大多數人不會因為標準放寬就故意把含量變高，他們會針對現在生產的流程，繼續做相關的事情。","陳委員曼麗：部長，我覺得這樣說不通。本席再次強調，如果我們接觸到的生產者，或市面上的一些產品，目前有百分之九十幾都是合格的，但現在不曉得為了什麼理由，就要把它放寬，這樣反而是開倒車。所以希望繼續維持現在的標準，千萬不要放寬，因為沒有放寬的理由，所以我要針對這部分，再次提醒一下。","另外，目前兒少保護的醫療系統分為6個區、8家醫院，以高屏業務組為例，其涵蓋範圍包括高雄、屏東及澎湖，如果今天在屏東有一個疑似受虐兒，被送到高雄兒少保護醫療中心，請問其後續的通報及追蹤，是找高雄市社會局，還是找屏東縣的社會處？","陳部長時中：以我的了解，要看發生區域的地址在哪裡，就跟那邊的社會局或衛生局做通報及聯繫。","陳委員曼麗：如果該疑似受虐兒來自屏東，基本上是到屏東的系統中去做通報或後續追蹤。可是對於通報和追蹤人數方面，我們看到在社會安全網裡面，人事費給的計畫主持人、個案管理師，而個案管理師目前並不是社工，但社工扮演的角色又是什麼？在做醫院評鑑的時候，就可以看到對社工角色的清楚規範，包括提供病人輔導、社區聯繫、在有困難時幫忙協助解決，可能因為家暴或經濟的原因等等，所以社工做的事情跟一般護理師、護士做的事情不一樣，可是社工的角色，在社會安全網中卻不見了。","陳部長時中：他只是不在這個區域，因為這是以醫療為主的中心，當然是有驗傷、醫療等服務，所以有個案管理師，至於另外相關的社會福利工作，則由社會服務中心去做。","陳委員曼麗：所以會由另外一個單位，去編人和編錢？","陳部長時中：當然，這兩個單位要接軌起來，因為一個單位沒有辦法做所有的事情。","陳委員曼麗：請衛福部提供在這個系統中，社工師的人數及經費，到底是怎麼樣的情形，好不好？","陳部長時中：我們可以提供給您，不過最主要是由我們原來的社會服務體系做接軌。","陳委員曼麗：我希望在這個系統中，社工的角色一定要在，包括社工的人數、經費也一定要足夠，所以特別提出以上建議。","另外，剛剛有滿多委員提到，有關WHA的一些活動，我們看到一個非常溫馨感人的實例。有一位26歲印尼籍的移工來台工作，後來他生了病，被很多人誤認為精神有點狀況，事實上他罹患的是「抗NMDA受體腦炎」，像這種常常被誤認的新型罕見疾病，也在臺灣被醫好，可見臺灣的健保制度不單嘉惠到國人，也嘉惠到外籍移工。所以臺灣有這樣的醫療水平，應該有更多的機會可以向國際人士宣揚，臺灣的醫療是沒有國界的，不光是臺灣自己受惠，也能盡力滿足外國夥伴的需求。雖然印尼移工只是一個個案，但是在更早以前，也聽到臺灣在國際上做過很多醫療方面的協助，使臺灣的醫療水平在國際之間受到肯定，所以希望衛福部加油，能夠到WHA告訴大家，臺灣的醫療水平真的是很棒，並跟別的國家做互動和交流。","陳部長時中：我們會把臺灣高水準的醫療、健保制度及社會制度，向全世界大聲說出來。","陳委員曼麗：好，非常謝謝部長，我們大家一起加油。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我先說明一下今天的流程，好讓大家可以安排時間，上午整個質詢完畢，有可能將近到1點，接下來唸6個兒少的版本，至少需要2個小時，唸完之後會繼續審法條，希望在今天上班時間內，能夠把應該通過的法條，都順利審查通過。","請黃委員秀芳發言。","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目前虎航痲疹的群聚感染，預計追蹤到這個月25號，對不對？"],["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到4月24號。","黃委員秀芳：現在很多人都在問這個問題，因為我們的痲疹疫苗是在幼兒時期，大約一歲的時候接種，然後到入學前打兩劑，但這次感染的是20歲到40歲左右，可是疫苗的保護力，20歲後可能就會衰減，在此情況下，如果他要到日本沖繩或到其他地區，你們會建議20歲以上的成年人，要補打痲疹疫苗嗎？","陳部長時中：在相關的旅遊上，如果是到一些高風險區，我們都會建議，要施打相關疫苗來保護。","黃委員秀芳：一般民眾對這些訊息不是那麼清楚，如果他今天要到沖繩，你們會建議20歲以上的成年人施打疫苗嗎？會透過什麼管道建議？"],["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我們都會在網站上公布，像你要去哪些地區，有哪些疾病在流行，並提出具體建議，譬如哪些人可以考慮補種疫苗，或哪些地方要接種哪些疫苗，要特別注意什麼事項等等。"],["黃委員秀芳：所以民眾要自己上網查看？","周署長志浩：有兩個管道：一、民眾可以上網查；二、我們在全國每個縣市，都會有推薦的旅遊醫學門診，也可以請教這些醫生。","黃委員秀芳：之前發生虎航痲疹群聚感染事件，很多人就會問，如果他要去沖繩，是否需要再接種痲疹疫苗？現在手機都那麼方便，你們是否可以透過媒體或一般群組宣傳，讓民眾可以知道，他要到的任何一個國家，目前在流行什麼？即使以前在臺灣打過疫苗，還具有保護力，但是20歲以上，保護力可能已經下降，是否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把訊息傳播出去，讓一般民眾可以知道，他們是否需要去接種痲疹疫苗，或是什麼疫苗？","周署長志浩：其實，我們在臉書或LINE裡面，都有設立這方面的網頁。","黃委員秀芳：當民眾要出國旅行時，是否可以透過旅行社建議他們，需要做什麼樣的保護？","周署長志浩：是，這方面我們都有在做，也會繼續努力。","黃委員秀芳：希望如此，因為還滿多人在詢問的，因為透過旅行社，可以做事先的宣導，讓他知道如何做好保護，也知道要去的地方正在流行什麼？所以不管是旅行社也好，媒體也好，或是我們每個人都有手機，可以透過這些方式來宣傳，好讓民眾更清楚、更了解，好不好？","周署長志浩：好，我們來努力。","黃委員秀芳：謝謝。另外，我前陣子有針對如何強化社會安全網做過質詢，這也是最近衛福部一直要推，希望能夠推得更好的一個方案。"],["陳部長時中：當然。","黃委員秀芳：之前我在質詢的時候，部長也有說，未來的社工員會從1,125名增加到3,021名。前一陣子看到有位社工輔導運毒犯小宇的案例，這位15歲的青少年被抓到之後，社工才介入輔導，根據媒體報導，小宇怨「為什麼不早點來？你在我生命中遲到了！」可能警察抓到這個青少年運毒犯之後，才轉介給社工做輔導。其實，在我們的社會當中，社工通常不是在第一線接觸到案件的人，第一線的人也許是學校的老師，或者是村里長，不然就是警察，部長同意嗎？"],["陳部長時中：基本上是這樣。","黃委員秀芳：所以他可能是運毒之後被抓到，或發生什麼事情，才轉介出去給社工。目前在強化社會安全網的方案中，對於增加社工人員的部分，我不認為會把需要被關心、被輔導的案件降低，衛福部可能要結合其他部會，譬如內政部也好，教育部也好，就是要結合各部會一起來做。另外，在布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的部分，你們目前是希望布建到154個點，而且是以人口數來布建這個點？","陳部長時中：對，好像以15萬人為標準。","黃委員秀芳：你們有考慮到很多縣市有山區、偏遠地區嗎？例如社工員要到復興鄉或仁愛鄉，光是車程可能就要1、2個小時，在此情況下，若以人口數來布建這個點或社工員，這樣會夠嗎？","陳部長時中：第一、我想這是一個基礎的布建，對於偏遠地區、山區來說，人力永遠是一個問題，這個我們會來思考；第二、我們有做部會之間的聯繫，在中央有一個聯繫會報的平台，像內政部、勞動部、教育部都會一起進來；第三、在原來的系統裡面，大概有兩個問題，我們發現個案的能力相對不足，要靠其他管道進來，而且在降低將來再犯率和改善方面，也由於人力不足、經費不足，服務就相對淺和表面化，現在增加人員之後，可以讓未來的服務更深入，讓再犯的可能性變低。另外，現在會以家庭為基礎，在有一個有問題的時候，經由社工的介入，可能透過家庭的訪問可以發現新個案，也會讓未來的發生率往下降。因此，我們希望透過人員的增加、服務點的增加、經費的擴編及部會之間的合作，再加上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思維，最後建構我們的資訊系統，讓社會安全網能夠做得更好。","黃委員秀芳：我希望衛福部推動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時，不止要考慮到服務的人數，在點的設置上以人為單位，也要考慮到偏遠地區或山區，因為一個社工要到山區需要花費很多時間和精力，所以希望部長在點的設置或配置社工人員時，也要考慮到這個層面。","另外，上禮拜我們曾參訪中國醫藥學院，兒科醫師提到希望能有一個兒少的專責單位，以我剛才所講的運毒青少年小宇為例，最後可能是由警察轉介給社工，如果今天有一個兒少專責單位，也許可能從一開始就有人介入關心，同時也不至於如同剛才部長所講的可近性不夠或者積極性不夠，這是我個人的看法。請教部長，若能有一個專責單位負責處理兒少問題，是否會比目前的狀況做得更好？","陳部長時中：對，就整體組織考慮當然能夠設置專責單位最好，但是我們就會變成一個全能政府，屆時恐怕會有點零碎化，但無論如何對於兒少的問題我們非常重視，現在我們嘗試在我們部內先做好水平的整合，再進一步做好跟其他部會之間的連繫。當然我們期待有一個專責單位能夠更專精地來做各種事情，但試想身心障礙也很重要，老人目前有長照司，婦女問題也很重要，只能這樣切但還是有水平整合的問題，所以我們嘗試先把部內自己的水平工作整合做好並提升其效率。","黃委員秀芳：好。這個問題需要跨部會的整合，跨部會整合需要有人去統整，目前可能是由衛福部負責統整，你們或有必要邀請教育部或內政部警政署的協助，以你們的層級搞不好有的單位就會推拖拉，這樣恐怕無法配合，如果有一個專責單位，會不會更好？所以我希望部長能朝此方向思考。因為發言時間已屆，就到此結束。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請吳委員焜裕發言。","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修正藥事法中的定義，尤其是針對新藥的定義，我們希望本法的修正不會影響生物科技產業的發展，甚至應該促進生物科技產業的發展。請教部長及署長，藥事法的修法過程中是否曾跟製藥工業討論？因為國內藥廠主要是以學名藥的製造、生產為主，此次針對新藥的定義，國內藥廠是否有所疑慮？此次修法增訂新藥包含其他劑型、單位含量、劑量與核准劑量不同之藥品，這部分跟製藥工業溝通之後，他們有無提出何種疑慮？"],["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應該都有跟相關的產業及業者進行相當程度的溝通，因為這次修法主要是把原來查驗登記的相關規定入法，在法律上明確化。","吳委員焜裕：這些規定本來在子法裡面都有，現在將它提到母法的目的為何？","陳部長時中：對，就是為了符合法律明確化原則。","吳委員焜裕：此次修法針對新藥的定義很廣，包括單位、劑量等等，請問這會不會影響未來這些藥物上市的問題？尤其學名藥改變了單位劑量。","陳部長時中：目前無論查驗登記或是分類都是照這樣做，法律通過之後所有審查程序並無變動。","吳委員焜裕：對，但是因為以前在母法中並未就新藥做明確的定義，雖然我們定義的新藥都概稱為新藥，但是就新藥的分類，不同的新藥還是有不同的審查辦法？","陳部長時中：對，在查驗登記準則中就已經有了。","吳委員焜裕：所以一方面可能會令人有點困惑，未來會不會有人質疑說既然都是新藥，為何審查標準都不一樣？如果都視為新藥的話，這方面可能需要比較明確的釐清。比較麻煩的就是藥事法的定義跟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的定義不一樣……"],["陳部長時中：對。","吳委員焜裕：未來單位含量、劑量不同國內核准的藥品也稱為新藥，但是因為它與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的定義不符合，這樣就會影響他們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規範之下可以申請的補助，這樣會不會讓業界覺得同樣是新藥，但是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下卻不能申請補助，兩者顯然會產生衝突。","陳部長時中：對，新藥的定義大概是藥事法的定義最寬鬆，範圍最大，其他相關條例就選取適合其法條規範，適用其法律補助的範圍特別予以明定，就像健保的新藥定義也完全涵括在藥事法的新藥定義中但並不包含全部。比如藥事法新藥的定義有很多項，健保的新藥定義只包括新成分、新療效、新使用途徑、新複方，經過一定審查程序之後就會在新藥中核價；而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新藥的定義也跟健保新藥的定義類似，劑量增加或含量增加大部分都不列在新藥的獎勵範圍內。","吳委員焜裕：這部分可能要釐清，不然生物科技公司會不會抱怨在藥事法都算是新藥，但是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卻不能申請補助獎勵，這樣會不會有點不公平。另外一點我關心的是生物藥品的問題，此次藥事法修正案對生物藥品也增列許多新的定義，但是同樣也跟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對生物藥品的定義有所衝突，比如幹細胞的治療在藥事法中已被列入，但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並未將其列為獎勵的對象，顯然有所矛盾，我們是否應該修改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呢？因為幹細胞是一個很新的生物科技產業技術，也是很新的產品，很多國家都在發展，但是卻未列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補助、獎勵的範圍內。"],["陳部長時中：這部分請經濟部說明。"],["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李副組長說明。","李副組長佳峯：主席、各位委員。屬於幹細胞治療的部分，目前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已經都列入細胞治療及基因治療的範圍內。","吳委員焜裕：所以這部分有另外立法，是嗎？","李副組長佳峯：有，已經放進條例裡面，而且也已經公告。","吳委員焜裕：好，那就沒有問題。但是對衛福部來講會有一個問題，因為要取得放行證明書才可販賣，如果未取得放行證明書就販售理論上會被處以罰鍰，請問處罰之後，後續這些藥品該如何處理？"],["陳部長時中：銷毀。","吳委員焜裕：但是法律上並未明定，並無規範。"],["陳部長時中：不合格的藥物就要回收、銷毀。"],["吳委員焜裕：請問哪個條文有規定不合格的藥物就要回收、銷毀？","陳部長時中：這部分請食藥署同仁把條文找出來，待會跟委員報告。","報告委員，在施行細則裡面有明定。","吳委員焜裕：如果其他原先定在施行細則內的規範要納入母法以求符合法律明確化原則，為何這麼重要的事項不在母法中規範？這是很重要的事情，既然違法當然就要銷毀，是不是這樣？所以我們是否提一項修正動議，在母法中明定違法販售的藥品就要銷毀？"],["陳部長時中：好。請食藥署官員說明。"],["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黃研究員說明。","黃研究員文魁：主席、各位委員。藥事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已明定藥物製造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同條第五項又授權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優良製造準則」，目前優良製造準則……","吳委員焜裕：這些我知道，時間有限，我問的是藥事法修正案把許多子法的規定都納入母法中，既然如此，為何銷毀這麼重要的規定不一併納入母法中？是否應該把它一起拉到母法中，明定應行銷毀？","黃研究員文魁：報告委員，委員所提的只是其中一種狀況，在第五十七條授權的辦法裡面，藥廠在很多情況下都是要做回收的，所以如果……","吳委員焜裕：回收是一回事，銷毀是另一回事，兩者不能混淆。","黃研究員文魁：對，藥廠回收以後原則上不能再出貨，就是要銷毀。","吳委員焜裕：你說「原則上」這都不很明確，對不對？這在法上規定都不明確。","陳部長時中：委員的意思我們充分明白，相關的重大規定是否應在法律上定得更為明確……"],["吳委員焜裕：對。","陳部長時中：待我們考慮整部法規的結構完整性之後再跟委員報告，如有必要，我們就把它拉出來。","吳委員焜裕：好。藥事法中一再提及原料藥，雖然子法中有明定，但是母法中並未定義何謂原料藥，既然原料藥在藥事法中多次提及，是否應該在母法中加以明定？","陳部長時中：我明白委員的意思，既然在審查準則裡面相關的定義，我們為了法律明確化原則都拉到母法的層級，其他相等的規範是否也有拉到母法的必要性，我們回去後將一併從定義到罰則與相關的法規專家進行整體考慮之後再跟委員報告。","吳委員焜裕：對，是不是應該拉到母法來，這樣更明確，對不對？為了讓法律的執行更明確，應該一併考慮做系統性的思考，好不好？謝謝。"],["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主席：因為今天審查的條文較多，所以請大家盡量控制發言時間，謝謝。","接下來請陳委員瑩發言。","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召委安排的議程是詢答與審查傳染病防治法，原則上本席支持這次修法，但是對於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本席有幾個問題就教於部長。部長，現在是什麼季節？"],["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春天。","陳委員瑩：對。問題太簡單，你一下子反而不知道該怎麼回答。早上出門時還聽到春雷，又下起春雨，春雷、春雨告訴大家春天到了，春神也來了，春神來了就是散播歡樂散播愛，但是除了散播歡樂散播愛之外，我們不要散播愛滋病。愛滋病也算一種傳染病？"],["陳部長時中：對。","陳委員瑩：防範愛滋傳染的關鍵因素主要有兩個：一個是保險套的普及，另一個就是要正確使用保險套，這兩件事很重要，部長是否同意？","陳部長時中：對，在愛滋防治裡面，安全性行為跟不可共用針具是最重要的兩點。"],["陳委員瑩：部長記得你第一次使用保險套是什麼時候嗎？","陳部長時中：基本上這一類的問題是屬於個人的隱私，我講得太早大家就覺得不好；講得太晚又好像我不成熟。","陳委員瑩：這看你怎麼想，本席今天是用一個很嚴肅的態度來討論這個問題，這不一定要回答，我只是想讓大家注意到一個現象。我們是一個低生育率、少子化的國家，我們都了解現在許多性行為都已不是為了傳宗接代，而是為了一時的情慾歡愛，年輕人血氣方剛，而且婚前性行為的年齡又日益降低，所以使用保險套這件事相對變得很重要。據本席了解，目前保險套的販售有所謂的公部門平價保險套以及市售保險套兩種，請教部長，過去公部門販售的一打25元的平價保險套現在還有沒有？"],["陳部長時中：國健署應該仍有提供。","陳委員瑩：今天召委安排這個議程，本席在準備質詢的過程中還學到滿多事情，我也是第一次聽到有一打25元的保險套，可見這個訊息還不是很多人知道。剛剛講到防範愛滋傳染的關鍵因素之一就是保險套販賣的普及，這一張是公部門的保險套販售站，在台北市共有43家社區藥局保險套的販售站，平均一個行政區大概有3個左右的公家保險套販售站，與一般市售保險套的通路比較相差非常多。"],["陳部長時中：少很多。","陳委員瑩：本席想請衛福部研議試辦讓平價保險套進入公立大學校園販售，目前婚前性行為非常普遍，我要重申我不是鼓勵學生從事婚前性行為，而是在無法完全禁止的同時基於衛生安全的因素讓保險套更普及，請衛福部研議看看是否可行？","陳部長時中：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已在各個大專院校裡面設置大概兩百多台的自動販賣機。"],["陳委員瑩：在學校裡面嗎？"],["陳部長時中：對。"],["陳委員瑩：已經在做這樣很好。請問販售狀況如何？"],["陳部長時中：署長說銷售量還不錯。","陳委員瑩：好。我現在沒有數據，或許你們會後可以提供數據給本席參考。再請教部長，為什麼一般市售的保險套雖然價格比較高卻始終比較熱賣？"],["陳部長時中：我想大概有一些品質的問題。","陳委員瑩：最近相關的廣告也滿多的，所謂的「品質」應該是指厚度上的設計以及多元化的選擇，所以平價保險套在選擇上有沒有何種設計？","陳部長時中：沒有，平價保險套就是平面的，但相對而言就是便宜。","陳委員瑩：我特別請教曾經使用平價保險套的消費者，根據使用者表示平價保險套的厚度比較厚，所以使用起來比較沒有fu。我認為價格便宜固然有其吸引力，但好不好用可能會影響消費者未來是否會持續使用某種保險套，因此本席提議一個比較有創意的訴求，可以善用民間創意並跟廠商結合，例如衛福部可以嘗試推動「國套國造」，舉辦平價保險套的創意設計大賽並跟廠商結合，你們在推這個活動時可以順便宣導防範愛滋、婚前性行為使用保險套等，我覺得比起很呆板的宣導，這是比較有創意的作法，可以讓大家有參與感。衛福部可以研議考慮一下，這是本席的建議「國套國造」，好不好？"],["陳部長時中：好。","陳委員瑩：最後，台東縣衛生局最近表示有一名外籍女子在3月11日持觀光簽證進入台灣從事性交易被警方查獲，也被確診感染愛滋病毒，因此台東縣衛生局呼籲曾與外籍女子接觸的尋芳客儘速做篩檢，本席也很擔心，台東是一個民風非常純樸的地方，我們不希望變成愛滋縣。到底愛要怎麼做才最保險？可否請疾管署告訴大家如何正確使用保險套？我們藉此機會好好再宣導一次。"],["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正確使用保險套的重點是要依照指示，保險套的包裝內都有說明書，要依照說明書全程使用，除了使用保險套之外，重點還是要注意性行為的安全性，比如商業性的性行為還是不要有，因為那是不可靠的。","陳委員瑩：謝謝。本席現在手上的國產保險套平均一個將近4元，進口保險套一個大概就要四十幾元，公部門的平價保險套我今天沒有帶過來，一個大概2元，就價格而言當然公部門的平價保險套很划算，至於好用的部分，我覺得可以再加強一下，這樣可以刺激保險套的使用率以防範愛滋。謝謝。"],["陳部長時中：好。","陳委員瑩：台東那部分最近可能要加強宣導，請部長幫忙救一下，我們不希望這件事情擴大。","陳部長時中：我們現在正積極進行相關的追蹤跟抽血檢查，但宣導的部分若也能納入，讓大家提高警覺是更好的。","陳委員瑩：好，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藥事法修正案，而且是以行政院的版本為核心，在談藥事法之前，先來檢討一下我們國家對於藥廠或藥物管理的沈疴可說是其來有自，我先跟部長講一個故事，雖然當時你並不是部長或署長。","FDA執行PIC/S GMP升格的查廠，在民國100年查廠時發現台灣很多大大小小的藥廠都擅自變更藥品的原許可事項，發現事情很嚴重，一直拖拖到102年1月7日食藥署發文給藥商公會，指出許多藥廠許可證和原核准的查驗登記事項不符，涉及產品的品質與安全；102年1月30日又發文給藥廠公會要求藥廠趕快自首，想了解到底有多嚴重，因為查起來怎麼每一家都違法，違反查驗登記或是沒有許可這麼嚴重，結果來自首的共有3,841個品項。對FDA來講實在太嚴重了，因此康照洲署長就在同年2013年3月5日找公會、業者一起開會討論如何解決違法擅自變更大多數都是賦形劑的問題，會議的名稱叫做「台灣藥品優質化策略討論會」。","分明是要就地合法，結果會議名稱叫「藥品優質化策略討論會」，讓公會理事長、公會成員、藥廠、藥商大家一起來討論，結果會議的結論就是民國98年以前製造的直接免BE，98年以後製造的要補BE，這是跟藥商一起討論出來的。一路走來，台灣對藥廠的管理是看到違法，大家想辦法把違法變合法，這樣不僅規避了很多行政處分也規避了刑責，因為依照藥事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擅自添加非法賦形劑的稱為「劣藥」，改變主成分或所含的有效成分與原核准不同的稱為「偽藥」，偽劣藥都是要負刑責的。","經過這樣的過程，3,841項自首承認有變更的藥品，有2,929項竟然直接特赦免做BE，因為98年以前就製造且未被通報有不良反應或不良反應微小者就等同做過BE，這第一個就違法，這是政府帶頭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管理政策。2013年12月底，搞了一年多，FDA開專家會議，竟然在會議紀錄裡面，我講的是我看到的會議紀錄，大家可以去找我的臉書2015年6月16日的發文，其中有附會議紀錄的照片，FDA還教大家對外要說「賦形劑小事啦！它不傷肝腎」，裡面甚至還講避免使用爭議性用詞「不傷身」，言下之意是說可能的確會傷身，但是不會傷肝腎。","一路縱放這些違法廠商不用被關、不用被處分，在這樣的狀況下一路縱放到2015年爆發了嚴重的偽劣藥事件，涉及的藥廠包括「杏輝」、「葡萄王」、「中國化學製藥」到最老牌的本土藥廠「中生生技」等。有的是沒有藥物許可證竟然敢製造偽藥，有的是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原料藥，擅自變更主成份製造偽藥，有的是直接擅自變更賦形劑或是賦形劑變更但並沒有通過國家安全測試。不只是胃腸藥，「五洲」、「瑞士」這兩個大藥廠製造的鼻子過敏藥、降血糖藥、降高血壓藥、降膽固醇藥都自行擅自變更賦形劑，依照法規必須重作BE。「南光」藥廠有降血壓藥、抗生素、心絞痛的藥、止痛劑、十二指腸藥、過敏藥，在多年違法，病人也食用多年以後乾脆申請註銷藥品許可證，不賣了！","這樣一路走來，你們對藥廠及藥物的管理有何變革以及針對品質的管理有何改革措施，讓我們可以放心通過你們所提出的兩條核心修正案？這兩個核心條文，第一條是針對「新藥」的定義增列了「與其他劑型、單位含量、劑量和國內已核准的製劑不同的藥品。」某種程度就是讓台灣現有學名藥廠製造的單位含量、劑量稍微不一樣的所謂「類新藥」，台灣學名藥廠生產很多這種藥品，它的主成分沒有變革但調整比例讓單位含量、劑量有點變革，在外國這個叫做「類新藥」，你們要將學名藥廠現在製造的這種「類新藥」直接定義為「新藥」，這是第一個。","第二條是你們修學名藥的定義，在美國學名藥最重要的定義必須包含品質、安全療效跟它的BE生物吸收相等性要被確定跟原廠藥相等，也就是吃了要有效，不是要吃飽的。吃藥不是為了吃飽而是要吃了有效的，這是國家最重要的把關責任，你們的定義裡面卻把品質跟生物吸收的表現這兩項把關標準拿掉了，某種程度來講這都是對學名藥廠非常有利的。","今天學者專家也不斷在講這樣的修法，第一個將新藥的定義放寬，針對政府所持的理由，我們質疑這會不會涉及健保給付、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所有的獎助、補助、上市的放寬？如果這樣大家都可以上市、櫃，大家都可以拿補助。沒關係，這是可以討論的，但是這次修法你們有開過公聽會嗎？你們有沒有把關的程序？你們徵詢相關團體的意見，讓他們以書面答復，然後就比照稱之為公聽會。牽涉到法規盤點的程序都這麼的「青青菜菜」，而且還涉及健保給付的標準，此事衝擊這麼大，你們為何也沒有提到共同擬定會議裡面討論？也沒有！"],["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健保有它一定的程序，只要是被……"],["林委員淑芬：好。"],["陳部長時中：它要經過剛才講的……","林委員淑芬：我剛才講的有沒有開公聽會？開了幾場，幾年幾月幾日在哪裡召開？沒有吧！"],["陳部長時中：請署長跟委員報告一下。"],["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秀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105年時有開過公聽會。"],["林委員淑芬：開什麼主題的公聽會？105年？"],["吳署長秀梅：對。","林委員淑芬：你講2016年，你都還沒當署長耶！"],["吳署長秀梅：對。","林委員淑芬：部長，第七條學名藥的定義裡面，國外的法律所定的最嚴格的安全療效、品質、生物吸收效用的檢測你沒有放進去耶！某種程度這就是一路走來學名藥廠最不願意擔負的成本，學名藥廠從我剛剛講的2011年、2012年再往回推10年、20年偷偷做了這些違法的事情就是在規避這個，因為一個藥品品項做BE可能要增加三、四百萬元的成本，BE沒有做，你無法確認這個藥品的療效，所以這樣修法是在揠苗助長啊！","你放縱這些國內的藥廠，他們的藥品只能在台灣賣，台灣人才會吃這種無法確定療效的藥品，不肖的藥廠才會這樣做才會這樣希望，台灣也有正規在做的本土藥廠啊！他們也不會說都不用做BE，因為如果要參與國際競爭，沒有做安全、品質、療效的生物測試把關，他們的藥賣不出去啊！BE沒有做等於是藥政退步了39年啊！在修正條文中竟然要將這些生物療效的相等性直接拿掉，以前是邀集專家學者一起開會架空法律，現在更是直接入法說「青菜啦！免做啦！」若這樣下去的話，改變劑量叫新藥，然後學名藥……","陳部長時中：跟委員報告，現在GMP做了以後，這些都要做啊！","林委員淑芬：哪裡要做？我講最重要的那幾個字入法，第一個「新藥」，你為了管理變成新藥學名藥，可是修正條文中所講的「單位含量不一樣」，以前學名藥廠在做的時候可能有的單位含量是5mg，結果它申請5mg但可以檢附10mg跟15mg的試驗報告給FDA，那樣叫做「一項」，但是現在變成5mg就是「一項」，然後10mg、15mg的單位含量就叫做新藥，這樣管理真的適當嗎？","你剛才回答很多委員提問時表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管理的比較嚴格，我告訴你藥事法修正以後，其他法案都會跟進藥事法修正，所以台灣的藥政管理非常鬆散，依照過去的經驗，國內的藥廠、食藥署跟衛福部都是前科累累的。再看到行政部門修改這個法律竟然如此粗糙，程序也粗糙，法條的文字內容也這樣粗糙，我們不放心，而且看起來就是對經常亂搞的少數不肖藥廠有利的，我們非常擔心。","自從本席不在衛環委員會以後，我認為說這種話、做這種事情很容易得罪藥廠，也很容易得罪人，但是我就是要回來告訴你、提醒你，這個修法「急事緩辦」，沒有這麼急。你先把行政把關的改革做好之後再來談要如何開放，你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我不知道。你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鼓勵研發？鼓勵新藥？生技產業要發展，但是不是這樣發展，要能夠從台灣走出去真正地銜接跨入國際啊！不是在國內放寬法律規範，讓台灣人自己吃那種吃不死的藥品，我們吃藥不是為了吃不死啊！","藥品要有療效，沒有療效的藥再怎麼吃也會傷身耶！沒有療效長期疾病不能控制就傷身了耶，這個醫生都講過，所以醫生都跟病人說「你還是自費買一點原廠藥，這個藥我不敢跟你保證。」你可以保證全台灣的醫生都不會再講這句話了嗎？很多醫師，邱醫師也在場，我相信邱醫師也知道很多醫生都會跟病人說「你還是自費買一點原廠藥」，這是對台灣學名藥產業最大的傷害！法規繼續縱放，行政管理繼續縱放，不是挺它而是害了它，所以要讓少數不肖的業者守規矩，讓有國際競爭力的業者更好，公平競爭，跨出台灣才是台灣生技產業發展真正要做的。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的關心，您的方向跟我們的方向是一致的。這次修法主要是把查驗登記的相關名詞拉到母法；第二個，在委員不放心的……","林委員淑芬：你沒有全部拉進來啊！你是有選擇性的將把關最重要的真正關鍵拿掉了啊！如果你真的把查驗登記管理的事項全部放進來，我們還能勉強同意。因為你們在舊法規的執行面就縱放了，舊的法規法條勉強可以接受，我們如果認為舊法規還可以的話，但是你們在執行面，我一開宗明義就跟你講過去這段故事和歷史就是在告訴你，你們衛福部食藥署……"],["陳部長時中：我知道委員對於以前發生一些事情……","林委員淑芬：以前發生的事情，你們前科累累啊！","陳部長時中：但是在行政管理上，我們會不斷的精進。","林委員淑芬：你們有精進什麼？你們精進了什麼？拿出成績來！舊的法規你要入法，讓它從法規變成法律，那你就要把整本整套的安全機制通通放進來，哪有篩選成對學名藥廠這麼有利，真正把關的安全品質、生物相等性，有沒有療效等相關規定都沒有放進來，這樣對嗎？不然你就把這些納入啊！"],["陳部長時中：因為基本上在GMP裡面就有相當的管理。","林委員淑芬：我們要求入法，如果你要將學名藥定義入法，整套學名藥該有的通通都定義清楚，讓療效被確定，讓安全品質被確定，這才是我們作為民意代表最在乎的事情。你的藥品是有品質的、有效的，而不是這個我不把關，隨便你去做，對我們人民來講最重要的是這樣。","陳部長時中：委員講的這方向我們也不反對，我們回去後做整體的檢討，只要對安全品質有幫助，我們一樣把它放進去。","林委員淑芬：好，我們樂意聽到部長這樣說，可以，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非常謝謝林委員的發言，也謝謝部長，我們大家一起努力追求能夠讓我們的國民最健康。謝謝。","接下來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今天所安排的藥事法修正案，基本上我的立場與態度跟剛才發言的林淑芬委員是一致的，你們剛才表示在2016年曾舉辦公聽會，那場公聽會辦完之後你們公布的是舊版本，後來你們提出新版本之後何時讓大家表示意見？到今年3月時才匆匆忙忙發e-mail請大家在3天內回覆意見，如此草率的過程等一下審法條時我們再討論，包括針對學名藥給予新的定義，在新的定義上你們為何把療效拿掉？你為什麼不加quality？你為什麼會不加performance？然後你們在立法理由裡面大喇喇地講是參考國際規範，結果你們寫出來的根本跟國際規範有相當大的距離，而那個距離是我們大家非常關心的事情。不過因為時間的關係，你們這次提出的藥事法修正案如此粗糙地針對有關新藥跟學名藥的定義，等一下進入法條討論時我們再一項一項來溝通。","本席今天第一個問題延續自上會期的詢問，我向來的習慣是一旦開始追一項事情後，沒有達到我的目的以前我絕對不會停止。上次我跟部長講過肺癌是我們的新國病，但是這個新國病檢查出來時通常都已很末期，參考日本的經驗，採取low dose的CT能夠早期發現、早期治療，這是要非常嚴肅看待的事情。部長答應我你們明年會開始試辦計畫，當時我百分之百相信部長跟我講的話，但不是在這邊講完就算了，所以質詢結束之後我又跟你們要資料，你們甚至對媒體發布消息指明年要辦肺癌篩檢先驅計畫。這個計畫如何執行？規模有多大？能夠照顧到多少人？我當然非常關心，結果我跟你們要來計畫看過之後差點休克。你所講的這個計畫是你們好幾年前早就委託的計畫，我從GRB的系統中就找到了，你拿以前舊的學者持續性在做研究的計畫來充數，告訴我這是你答應我的要做肺癌篩檢的先驅計畫，部長，這樣不好吧？部長，你聽得懂我在講什麼嗎？"],["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懂你的意思，您上次質詢過之後，我在會中也跟您講我會進行這樣的計畫，回去後我們找國健署討論，他們說有這樣的計畫裡面已經包含了我們所要的方向，所以我們就持續地把這個計畫做好。","黃委員國昌：是啊！之前那個計畫主要是讓他們在學術研究上使用，這個計畫從2014年早就開始了，學術研究上面使用2014年開始的計畫，這些我都沒有問題，但是我現在關心的事情是當肺癌成為新的國病時，如何讓low dose的CT能夠更具有普遍性及可接近性？這兩個詞我相信部長應該都還可以聽得到。"],["陳部長時中：我知道。","黃委員國昌：但是你們延續舊有的計畫，也沒有擴大規模讓更多人有接近的可能性跟使用性，然後你在這裡答應我，你們在新聞上也寫得很漂亮，好像衛福部很有作為要積極地對抗這個新國病，可是你們實際上並沒有多做什麼啊！就是把以前那個研究計畫繼續延續，然後把它充作現在衛福部的政績，這樣不好吧？","陳部長時中：我們倒不是把它充作政績，我們有請研究單位針對未來如何擴大以及對何種對象群怎麼樣來做……"],["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擴大？"],["陳部長時中：我請他們把這個納入現在這個研究當中。"],["黃委員國昌：請問你們擴大了多少？增加了多少人？","陳部長時中：我們希望他們能夠在期末報告給我們相關的結果，讓我們能夠針對方向……"],["黃委員國昌：請問期末報告何時出爐？"],["陳部長時中：這部分要請國健署說明。","黃委員國昌：部長，我今天不是在為難你。"],["陳部長時中：我知道。","黃委員國昌：或許因為部長部務非常繁重，你們實際上在推動的事情有時您也不是那麼清楚，但是我今天的重點我還是要強調一件事。第一個，舊有的計畫讓它延續，我一點都不反對，學者研究使用作為公共政策討論的基礎，這是非常好的事情，但問題是什麼？這也是我上次跟您講的，包括現在連在台大都在排隊，遑論已經出現非常嚴重的城鄉差距，我上次也show了全國肺癌罹患人口比例的定圖給部長看，的確存在很嚴重的城鄉差距。在此情況下，衛福部一方面跟全體國人說肺癌已經是我們的新國病，難道不應該坐下來好好冷靜的全盤重新review一次，包括肺癌罹患地區該地區人民對於這個檢測的可接近性，因為不是所有人都住在台北市，部長可以同意我這個說法嗎？","陳部長時中：我可以跟委員報告，我真的不是在搪塞你的質詢，我們的確很在意接下來要如何做。","黃委員國昌：對啊！但是部長我是不是從質詢完到現在一直跟你們要資料耶！我這個人從不無的放矢，我問完部長答應我，那你們怎麼做我當然就會要資料，結果你們部裡面的同仁是拿以前的研究計畫丟給我，部長，你想一想這不叫搪塞什麼叫搪塞？您答應我的事情，我希望你們能夠做一個非常完整的review，可是你沒有做啊！","陳部長時中：我現在也跟委員報告，回去後我請他們針對未來的展望再做一份報告給您。","黃委員國昌：未來的展望包括你們接下來打算怎麼做。現在我的問題已經identify，但是我care的是solution在哪裡，你的solution不能只是出一張嘴說有一個研究計畫在持續進行當中，那你根本是拿全體國人的健康開玩笑嘛！","另外一個我要跟部長稍微……","陳部長時中：我也要跟委員報告，這絕對不是我們的態度，我們是希望藉由現有的計畫來找出未來如何去篩選必要的病人達到一定大的效果，這是我們現在要做的事情。","黃委員國昌：部長，您這樣講我完全贊成，但是部長今天我特別以此事作為第一個問題質詢你就是要讓你體會，你在這邊的宣示跟衛福部實際的作為有一個很大的落差，我們一起努力把這個落差拉平好不好？"],["陳部長時中：對。","黃委員國昌：好。第二個，我要跟部長講一個我開始關心的問題，前美國第一夫人Michelle Obama在當第一夫人時讓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他發起一個非常重要的運動叫做「LET'S MOVE」，因為他發現美國兒童肥胖的問題太嚴重了，如果兒童肥胖接下來對於他的成長、健康，對於整個醫療體系乃至於下一代未來的發展都會產生非常嚴重的影響，所以他那時候在美國發起了「LET'S MOVE」這一個非常重要的運動。現在我擔心的是台灣已經變成亞洲胖胖國，當然我自己也要檢討，可能我也有點發福，但這不是重點，我自己的部分我自己負責，但是我擔心的是我們的兒童、我們的下一代，台灣學童的肥胖率已經好幾年全部都是亞洲冠軍。","我從政府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書系統中找到衛福部之前在2013年曾發表一份肥胖防治白皮書，這份肥胖防治白皮書裡面寫了很多東西，但是我看到衛福部今年3月最新公布的「兒童肥胖防治實證指引」草案，我比較關心的事情是衛福部對於我們下一代的健康，對於我們已經成為亞洲胖胖國，擁有全亞洲最高肥胖率這件事是否有何種具體的政策規劃？跟其他部會譬如教育部的合作關係是什麼？這件事情教育部絕對責無旁貸，是否可請部長向大家說明？","陳部長時中：在推動相關的健康活動、健康飲食、營養指引等各方面，我們確實有在做，但是在行動方面，在我認為是不夠，行動不夠，真正行為的改變就無法形成，針對前端相關的資料、專家的研究，我們確實有認真做，相關的規劃也有在做，但是沒有辦法讓大家真正的採取行動。","黃委員國昌：部長的看法我非常贊成，其實你們有很多重要的建議都寫在這裡面。我知道有一群兒科醫師很關心台灣兒童肥胖的問題，他們也耗費自己的時間做出防治實證指引，拜讀過這份草案之後我真的很感謝這群醫師的努力跟付出。但是重點又來了，研究做完了，我們的action，我們的行動到底在哪裡？部長能不能承諾，在衛福部內針對我們未來下一代的身心健康跟發展這麼重要的一個問題如何採取具體的行動？甚至提升整個社會父母對於這件事情的awareness？第一個必須要先有awareness，才能知道下一步包括家庭、學校、衛福部以及整個醫院系統，我們大家要如何共同努力一起來對抗這個今天已經發現未來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問題，部長能不能承諾我這件事情？","陳部長時中：我有很高的意願想把這件事情做好，但這件事確實有其困難。","黃委員國昌：這我了解，但如同你剛才講的，現在我要看到的就是衛福部的action在哪裡，部長可以嗎？","陳部長時中：請委員給我一個月的時間，我跟你做一點報告跟討論。"],["黃委員國昌：好。謝謝部長。"],["陳部長時中：謝謝。"],["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黃委員講到胖胖國，我們的召委也胖胖的，所以就要配合部長看要怎麼處理。剛才講到胖胖，現在我們要講到窮窮，請部長先看兩份報導。這一份報導不曉得部長有沒有看過？「這一輩子好苦！丈夫女兒都過世，9旬阿嬤撿回收20年過活」，這個事件不曉得部長有沒有去了解，還是底下幕僚有沒有提供這個訊息給部長，我的問題是這個阿嬤到底有沒有中低收入戶的身分？衛福部可以給予何種協助？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我們提到脫貧的目的是什麼？如果照字面上的解釋，就是協助脫離貧窮，可以藉由社會救助來脫貧，但是不要讓他再回到社會救助的範圍內的比例，衛福部又做了多少？再看第二個報導，這是3月份的新聞「月領7萬元補助卻讓婦女沒錢病亡」，我簡單敘述一下這則新聞。有位婦人的臉遭到老鼠啃咬身亡，但是他們一家身障7口月領7萬多元，他住的居所也是善心人士無償提供，簡單講就是不需要再支付房租，但婦人女兒卻提到他媽媽吃東西、看醫生掛號費、上學要用的東西，扣一扣身上常只剩下1,000多元，她也不知道每月7萬多元用在哪？我的提問是透過這兩個事件，到底台灣社會救助或社會福利的政策需不需要再好好盤點一下做個檢討？","我想就這兩件事的整體面向提出幾個問題給部長思考，到底怎麼去改善所謂的貧窮的陷阱？這是一個面向。第二個，經濟弱勢者如何去處理金錢，在他們接受政府救助或相關團體的協助之後，如果他不會理財，無法適當地運用金錢，就會發生剛才第二則報導那樣的事件。第三個，到底有多少人應該被幫助反而沒有被幫助到？","我們今天要處理所謂兒童帳戶一案，我很高興此案總算排入審查，特別感謝召委與部長，但這是針對第二代。在小英尚未當總統提出這個政策之前，我們就已經提出「兒童帳戶」這部分，我也提出「社會家庭帳戶」，不曉得這部分部長有沒有思考過？等一下我會再針對細節就教於部長，先請部長回答就這兩則新聞來看到底衛福部應該在這方面作何種因應及處理？"],["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就是在我們社福網之下的一個空缺，一個就是這麼老的老人要靠撿拾回收物來養活自己，是不是該讓這樣的情況繼續？在第一個個案裡面，我個人認為要尊重他自己生活的態度。至於第二個案例雖然社福網有cover到，但是當事人不會運用，如何讓社工師介入更深並給予理財的概念，這可能是我們要把社會福利政策做得更好的地方。第三，對於未來如何讓孩童脫貧進而讓家庭脫貧，我們是不是應該更有策略、更有行動，把它做得更完善？我們現在把理財的概念引入社工的訓練以及一些本來在做理財的人都引入這個機制內，除了給他一些補助之外，也必須教他如何好好運用這些錢。","劉委員建國：好，部長簡單的答復已經清楚表達政府必須適度的再介入，政府的介入若是能引進專業人士當然是最好的。第二個還是要透過制度，所以今天我們要審查的兒童發展帳戶，基本上就是針對二代脫貧建立一個制度上的依據，但是對於第一代，也就是我所講的家庭帳戶的發想，部長是否認同我們也必須朝此方向來努力？此案本席在104年3月6日第8屆第7會期即已提出，我們現在願意審查兒童發展帳戶此一制度，衛福部對於「家庭發展帳戶」此一方向是否也願意一起來努力？"],["陳部長時中：這個方案可以放在自立脫貧計畫中一起思考。","劉委員建國：關於自立脫貧計畫方案，針對兒童發展帳戶我們的作法是立一部法，對不對？請問家庭發展帳戶的方向為何？我們是要立專法還是？","陳部長時中：跟委員報告，我希望能放在自立脫貧的結構裡來思考這些問題，若有必要也可立專法，但目前還未思考到這部分。","劉委員建國：兩者的模式基本上都一樣，大同小異，司長應該很清楚，只要把我們當時提出的草案拿出來加以對照，提供部長相關的訊息，部長應該就會很明確的知道兩者的方向差不多，關鍵在於要不要做而已。對否？"],["陳部長時中：這部分能否請司長說明？司長可能更了解。","劉委員建國：好，就請司長說明，司長之前給我的答復是沒有錢。"],["主席：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垂詢，基本上這一次的兒少發展帳戶也有剛剛委員所提的精神，除了以開戶人為主體之外，家戶裡面的其他人也是我們一起輔導的對象。"],["劉委員建國：只是輔導的對象而已。","李司長美珍：也要謝謝委員，社會救助法在105年6月6日訂定一個脫貧的辦法，當時也是因為委員對此表示關切所以特別列入，我想可以就這部分去思考把剛剛委員的想法納入。","劉委員建國：我不是要讓你跟我說謝謝，我只是提醒你我是那種先驅者，很多時候我都比別人走在更前面，就像被剔除於衛環委員會之外的道理一樣。所以之前在argue兒童發展帳戶這件事時，我真的很期待能趕快做，現在我們就要做了，對不對？因此我感謝你們，也感謝部長。","剛才部長提到所謂自立發展帳戶，請問這部分你們要如何操作？你要說給大家聽，不能只說要做這個，但是卻沒有具體的內容。","陳部長時中：我剛才是說放在脫貧方案中一起來思考這個問題。這個方案也是一個思考，我現在有稍微看了一下，其實是一樣的概念，就是他自己提出一部分，政府也相對給予補助，希望累積一點錢，讓他更進一步能夠真正脫貧，我看這個方案的基本精神是這樣。","劉委員建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條例」今天如果審查通過，我們就要正式推動這個制度了，對不對？"],["陳部長時中：對。","劉委員建國：所以你們必須再研擬相關的細節以做出因應，我剛才只是簡單詢問自立發展帳戶的模式又是什麼？你們要怎麼做？你現在無法答復我也沒關係，或許我們也可以試著提供一些意見給衛福部參考，這是第一點。","第二、事實上，無論政府或民間對經濟弱勢者都有實物給付或現金給付，若政府未能好好的宣導、規劃與介入，就將這些實物給付或現金給付用於經濟弱勢者的身上，方才本席所述的事件會再度發生。部長方才答復本席政府要積極介入，本席建議衛福部不妨藉此事件展開行動，而且速度要快，否則，類似事件在短時間內絕對會再度發生，甚至許多事件正在發生中。","根據我接觸邊緣戶或中低收入戶的經驗，坦白說，像我們身為立法委員看到這種事情，即便我們協助他一些事情，我們也會告知他這些錢不應該做這樣的處理，甚至我還會告訴他，對小朋友的照顧不應該這樣，坦白說，若由我們告知他確實會有困難。因為有人誤以為，他請我幫忙，我還要管到其他這麼多的事情，畢竟這也是政府補助給他的錢，至於他要如何使用錢，他自己會知道，所以如同部長方才所言，衛福部應有專業人員儘速介入輔導。譬如某個家庭月收入七萬多元，結果家庭經濟卻入不敷出，甚至醫藥費、掛號費都無法支付，實在令人匪夷所思。現今我們都宣稱臺灣正朝向社福國家發展，實在不應該發生類似事件，尤其在你擔任部長的任內，更不應該發生這種事情。","陳部長時中：對，我們必須注意這些問題，這些家庭之所以會陷入經濟困境，係因他們以往欠缺理財的能力有關，未來我們對於一些中低收入戶與低收入戶在現金補助方面，我們如何運用個案資料或通報機制，才能及早發現、及早介入給予協助，所以我們必須做進一步的輔導。","事實上，現在本部在這方面的能力稍有增強，以前確實無人力可以從事相關工作，但目前我們已經增加一些人力，等到我們準備的相關資訊系統架構得比較好之後，我們應該可以把這部分做得更好。","劉委員建國：謝謝部長。最後，請部長與司長針對家庭發展帳戶的發想，貴部有無比較具體的時程與作為，可否提供書面資料給我們參考？"],["陳部長時中：好的。謝謝。"],["劉委員建國：謝謝委員。"],["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請李委員彥秀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鍾委員孔炤發言。","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我聽完劉建國委員的發言，我發現近10年他在社環委員會對社會福利中有關脫貧的部分一直沒有放棄，所以他說他是先驅，原本我要告訴他，先驅本來就會比較孤獨，但是，你在孤獨的時候可以打電話給我，我會來陪你，所以你看我都會來跟你作陪。","我們回歸正傳，方才劉委員提及社會安全網的問題，除了他方才特別提到專業之外，他還希望能夠迅速落實與執行，這才是問題的重點，並非每次都要透過專業評估才能夠做後續的處理，而是希望相關單位能夠迅速執行。部長，不管各委員在提出任何相關政策或法令需求時，我們都希望相關部會能夠採用最迅速且正確的方式做後續的處理，俾利社會安全網更為健全。","其次，今天我要詢問部長有關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為新修正的藥事法已有一些規範，包括新藥、學名藥、生物藥品加以區分；有關新藥部分增加其他藥劑，包括單位含量、劑量或已核准的劑量不同藥品等項目。根據食藥署於3月21日提出的報告指出，雖然過去的法條並沒有規範藥品的劑型、劑量等等，但新藥在實務上都已經行之多年，由於以往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所以我們希望透過此次修正藥事法，能將這些法條更透明的呈現於法令規範中，是這樣吧？"],["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對，基本上，我們的大方向是朝此邁進。","鍾委員孔炤：換言之，當我們在判定藥品的新藥或學名藥，其關鍵在於藥品新穎程度的差異上，但是，在你們的報告中，並未說明所謂藥品新穎的程度到底為何？如果依照之前法條的規範，其實我們確實有做，只是未將規定文字化，如今我們可以將之文字化，相關法規會更清楚，但是，所謂藥品新穎程度的差異性到底為何？","陳部長時中：這是一個形容詞，主要在形容新藥的新穎程度。基本上，我們大概可分為幾類，一個是藥品的新成分、新療效、新劑型、新給藥途徑、新劑量……","鍾委員孔炤：我知道。請教部長，你們到底用什麼樣的制度或指標可測量藥品新穎性的程度，它與學名藥的差異性為何？因為這總需要有一項指標，抑或是到底你採用何種測量方式？","陳部長時中：如同方才我所說的幾種特性，都是藥品所具備的新穎性，至於與學名藥相關的部分，我們都會在細則中明訂清楚。基本上，藥品都是規範在原來查驗登記準則裡面……","鍾委員孔炤：這就回到剛才劉建國委員特別提及的問題，新藥與學名藥一定會有價差，新藥與學名藥相較，到底哪個比較貴、哪個比較便宜？","陳部長時中：由於市場運作相當的複雜，價格又是另外一回事……","鍾委員孔炤：通常市場機制大多是新藥比較貴，因為它還有專利權……","陳部長時中：對。因為這類藥品的買賣，大部分有列入處方藥裡面會比較多，但處方藥的對象並不是沒有資訊……","鍾委員孔炤：部長，新藥本來就有專利權的問題，新藥相對於學名藥的價格較高。事實上，主席曾經擔任家庭醫學科主任，他比較清楚學名藥價格比新藥還便宜，但這也面臨修法之後，會影響新藥在市場上占比的問題，或是對這些弱勢朋友或市民而言，可能基於家庭經濟考量而無法使用新藥，畢竟健保給付則需由病患自行補差額……","陳部長時中：在健保的list中，如果沒有……","鍾委員孔炤：我們都知道每年藥品平均支出都呈現逐年增加的現象，對吧？","陳部長時中：雖然藥品平均支出逐年增加，但是都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內。因為健保相關價格管制是非常的嚴格，即使千變萬化，最後還是會回歸一定的價格……","鍾委員孔炤：部長，請問衛福部與食藥署到底有沒有針對民眾藥品負擔支出做過評估？"],["陳部長時中：每項新藥都……","鍾委員孔炤：正因如此，我才會詢問部長，新藥與學名藥之間一定會有價差。","陳部長時中：報告委員，無論任何藥品進入健保體系，尤其新藥一定要做財務評估與科技評估，還要經過我們的……","鍾委員孔炤：這次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沒有清楚的規範，如同我與劉委員建國有相同的疑問，雖然我們不是社環委員會的委員，但我們的心還是在社環委員會。","陳部長時中：至於我方才提及藥品買賣的價格，因為它研究的對象是醫院，所以最後藥價還是會回歸市場機制……","鍾委員孔炤：因為新藥的藥效可能比舊藥來得好，但當這牽涉到自付額的問題，又牽涉個人經濟困難度的問題，這會不會影響到這些弱勢者或市民朋友，反而對其病情沒有幫助？因為當他想服用新藥，卻又付不起錢……","陳部長時中：如果是在健保體系中，藥品就沒有民眾付不起錢的問題。","鍾委員孔炤：雖然醫生在開藥前會告知病患，我可以幫你開哪些藥品，但是藥價較貴的部分，則需病患自付差額……"],["陳部長時中：現今健保體系對這部分都沒有要求病患自付差額。","鍾委員孔炤：舉例而言，我去醫院看診時，醫生就問我若要服用新藥需要自付差額，我還問他這些藥價差額是多少？醫生回答，如果我拿一個月份藥量自付額為一千八百多元。基於自身健康的考量，我們當然願意自付差額，但有些人認為自己的經濟狀況不佳，而無法自付差額，只能請醫生開較差的藥品。","陳部長時中：若是要求全額自費，則不在本部管轄範圍之內，但如果使用健保卡又要自付藥品差額時，可向健保署舉發……","鍾委員孔炤：請部長對此提出影響評估報告，並分送其他委員參考。","最後，我要請教部長有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一條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疑義。根據本條例第十一條修正規定，器官或血液捐贈檢驗呈陽性反應者，而接受移植者須為感染者，就不受罰。對不對？"],["陳部長時中：對。","鍾委員孔炤：因為病患本來就為感染者，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這種情況也不受罰。舉例而言，劉建國委員感染愛滋，當他捐血給鍾孔炤，而鍾孔炤也是愛滋感染者，所以我們兩人都沒有罪，對不對？依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為何又要多此一舉增列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者可不罰？既然你們在第十一條已有規範，為何又在第二十一條重複規定？","劉建國委員，不好意思！因為你坐在我的前面，我每次只能拿你來做比喻，你實在有夠「衰」，你要不要坐離我遠一點？","陳部長時中：我們本來針對愛滋等傳染病者不能夠接受器官移植，也不能把器官捐給人家，不過，今天我們修法就是希望檢測為陽性者可以捐給同樣為陽性者。","鍾委員孔炤：對，我的意思是，像這種陽性可捐器官給陽性者，係因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已有規定；若當事人明知自己有感染，卻又隱瞞不願意告知，必須負起互相關刑事責任，但同一條例中第十一條第二項有但書情形者不罰，不知為何要有這樣的規定？因為原來第十一條已經同意感染者捐給感染者，就沒有受任何的影響，也就沒有所謂管制的問題。","陳部長時中：對，但這方面沒有規定也不行……","鍾委員孔炤：為何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又會納入第二十一條中，我不知當時為何會特別訂定這條規定？這是我的疑慮。如果依據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就不會接受第二十一條的處罰。","陳部長時中：但是當事人一定要告知，我們才會知道，但如果當事人未告知，即屬違法。","鍾委員孔炤：請部長再看清楚相關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所謂「致傳染於人者」到底有沒有……","陳部長時中：我還是不明白委員的意思，我認為這部分沒有問題，只要當事人明知自己是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當然要罰……","鍾委員孔炤：我的意思是，該條文已明確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本來就是不罰。譬如我們兩人都有感染愛滋，雙方也都有事先相互告知，即使捐血給對方可不受罰，也就沒有處罰的問題。因為本條例第十一條與第二十條已經明定感染者，故依此邏輯，第十一條第三項的新增條文，本來就沒有所謂滿足刑法的條件。","陳部長時中：現在許多委員所提出的是法規排列與結構的問題，至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我將責成法規會再研議……","鍾委員孔炤：相關文字你們可以再做調整或修正，我謹就自己的疑義特別向部長提出，請部長針對本條例第十一條與第二十一條修正文字再仔細核對。好不好？謝謝。","陳部長時中：好的，謝謝委員。"],["主席（吳委員玉琴代）：請衛福部疾管署人員再向鍾委員說明。","請邱委員泰源發言。","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日會議所審查的法案較多，原本我第一張Power Point要感謝以往衛福部與健保署都非常努力推動分級醫療制度，這令我非常的感佩，而且衛福部針對許多項目確實逐一執行與落實，在大家一起努力之下，當時醫界前輩都有參與健保制度的設計，最近他們一再提醒我們，現行健保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部分負擔比以前他們想像的還高，以致在現今醫療環境中難以落實，因此，有人建議這應該將民眾的部分負擔合理化。醫師公會全聯會也很用心，大約經過一年多，由4個委員會依照基層醫院的法規，並分析大數據，以瞭解目前民眾到各級醫院看病的平均支付金額，最後再做合理的處理，所以醫師公會全聯會經過理事會通過提出一些建議，雖然目前還沒有任何的動作，但報紙就已有相關報導。事實上，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會通過的是，如果民眾有經過轉診的話，其部分負擔就不會變，也就是最低比例為15%，這比原本的20%還低。我們要澄清的是，有經過轉診者所須負擔的比例是比現在規範的還低；如果未經轉診者，當然就有一定的比例，這項比例是我們根據分析大數據及幾個層級醫院所做的討論。基本上，如果確實能降低民眾部分負擔比例，並予以合理化，或許行政單位比較有辦法依照這樣規定來執行，才不會這幾十年來這些數據都一直高掛在哪裡，這也是一種民間團體對醫療環境、醫療改善的一個負責任的做法，但行政機關當然會去看現在實際的狀況是怎麼樣，所以基本上都還沒有什麼動作，我們希望未來有更多的機會來研議，除了醫師公會經過一兩年很用心去討論，這也是當時設計健保的醫界前輩所做的建議，我想部長也是這方面的專家啦！部長對此想講幾句話嗎？請指導一下。"],["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整體的定率或定額，就是部分負擔回歸他的本質，希望大家能夠促進分級醫療，所以有一個差別的費率或差別的定額出來，以往法律定出來的是20%、30%、40%、50%，經過醫師公會長期的討論，大家也知道這麼高的一個差異化定率部分負擔是不可行的，所以你們提出來的就會相對是15%、20%、25%、35%，朝向一個可行性比較高的方向，但是最重要的是，我們這種手段的目的是什麼？我們是要分級醫療，光是這樣的一個定率，是不是會讓分級醫療成功，我是認為還有一段距離。我們怎麼樣來改善基層的基本環境，然後在健保的總額裡面對於促進轉診有適當的獎勵，對於基層的整合醫療，我們把獎勵做好，然後再把重症的支付標準表合理化，就會有一個比較適合做分級轉診的環境，等到那時候再來考慮定率、定額的合理性，應該是比較恰當，而且會比較容易成功。我想這是有一個順序性的，先把環境做好，然後再考慮一些強制性的手段，促成他做得更完整，這樣是不是會比較好一點。","邱委員泰源：感謝部長非常有前瞻性，而且真的很有魄力去做，剛剛那段話如果沒有說出來，我就會先講。那麼多的策略其實一個一個在執行、在落實，本席對此非常敬佩，也有形成一個環境，我想對於這個部分，醫師公會基本上會全力來支持。但是對於時間的部分，還是要稍微來討論研究一下，畢竟一切都要經過大家的充分討論，醫師公會所堅持的醫療改革計畫有2個最大的原則，第一個是不增加民眾的負擔，減少浪費，然後調整的有效益，不會去增加民眾的負擔。醫師公會提出這項建議以後，結果報紙就開始寫會增加負擔，這完全錯誤的報導，根本就不會增加，而且醫師公會的原則也是不增加民眾的負擔，如果會增加民眾的負擔，我們也不會去提出建議。尤其是急診、重症的病人，絕對不會增加他們的負擔。","另外，對於整個醫療環境的改變，其實我想很多長官也知道，我們很多的成就是建築在醫事人員的血汗上，加上低給付的情況之下，所以我們希望所有改革也不能減少醫療院所跟醫事人員的收入，那這個做得到嗎？這就要靠我們的智慧嘛！我們在這邊常常在討論，一定要超越，一定要去想想看有什麼辦法。我想這2點是我們在醫療改革一定要堅持的原則，在這樣之下來做所有改革才會成功，希望這個部分再跟部長多多學習，一起來努力。"],["陳部長時中：我們一起來。","邱委員泰源：有關捐贈的部分，我想今天有相關的討論，我也不做comment，如果能夠很合乎實際上的需要，在醫療的專業上也是effective，這個部分基本上我們也認為是可以啦！但是任何一個政策的實行，包括其倫理跟會產生的effect，我覺得政策的改變，要能創造它正面的價值，像是什麼東西可以帶著改變，譬如你在做器捐，並不只是辦活動而已，器捐最重要的動作是要能給捐出來的人生命的肯定，並讓家屬的哀傷減到最低，讓他知道他身體的器官留下來是對社會有貢獻的。所以我從10年前就一直推展，如果要讓這個比例高的話，一定要去推展安寧緩和醫療，自然比例就會高，我們在很多這方面的工作都是有這樣的成績。","再來，我想請教一下新藥的問題，新藥如果開放的比較多，像剛剛有委員問到會不會讓市面上的藥變得比較貴？因為它是新藥嘛！會嗎？","陳部長時中：不會啦！委員也很瞭解，處方藥並沒有市面上的價格，如果不是市面上，而是經過健保核價的，那都是無所遁形的。","邱委員泰源：我們控制得到的是健保嘛！如果是在控制不到的市面上流通的時候，食藥署是怎麼來處理的？","陳部長時中：這些新藥都是處方藥啊！很難在外面直接流通，直接流通恐怕都是違法的行為。如果是經過處方的行為，那一定是會有新成分、新療效，或是新的使用途徑，才會有吸引力，至於新含量、新劑量……","邱委員泰源：其實這是很複雜的，我想今天也沒有時間談，只是今天有很多委員提到，我覺得從各個角度切進來看都滿需要去擔心的，因為新藥的定義可能非常廣，這個部分到底是不是真的只有處方藥還是怎麼樣，因為我不是藥的專家，我也不是藥銷售的專家，所以我不瞭解可能會產生的哪些effect，所以我是提醒你們要注意。","其次，對於學名藥我有提一個修正動議，就是台灣的藥品同樣是一個名字，同樣的milligram，吃了會不會比較沒效？署長你認為呢？"],["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秀梅：主席、各位委員。不會，一定要一樣。"],["邱委員泰源：這樣嗎？"],["吳署長秀梅：對。","陳部長時中：對於台灣的製藥水準，我們必須要大聲的講出來，PIC/S GMP廠我們都……"],["邱委員泰源：我覺得可能……","陳部長時中：而且相關的相容性、等同性這些試驗，還有報告都是相當的完整，但是大家仍然長期有一個迷思，那是以前沒有做PIC/S廠的時候，經過PIC/S廠之後，我們淘汰了非常多，本來大概有四、五百間左右，現在只剩下一百四十幾間，大部分都是禁得起考驗的才留下來。","邱委員泰源：謝謝部長，這跟民眾的觀感有關，政府一定要去慢慢的接合，不然的話就會怪怪的。","另外，在你的學名藥裡面，為什麼都沒有BA/BE相關的事情，好像都有避開這個，至少你應該有therapeutic equivalence的肯定吧？","陳部長時中：有，我們在準則裡面有定，不過就如同今天早上的幾位委員，包括吳委員也好、林委員也好、您也好，相關人員都提出來既然要在法律上面明確化，那是不是有一些相關重要的事項併到條文裡面去做考慮，早上我有講我們回去後會慎重的將整個法案再拿出來看，基本上除了一些名稱的改變就會讓它明確化之外，它的效果的明確化是不是能夠在法律上表現出來，我們回去後會請法規單位跟食藥署再來好好研議。","邱委員泰源：我想提醒這個部分，要再把它弄得更周全，難得修一次法，一定要修得讓大家很放心，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吳委員焜裕代）：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我們對新藥的定義修正，這件事情其實討論了很多年，雖然條文很簡單只有三條，但是牽扯的範圍其實還滿大的，有幾個部分要請署長回答，在法規的盤點上，如果我們現在照行政院版本的藥事法第七條新藥的定義修正，可能會連動修正的相關法規有哪些你知道嗎？"],["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秀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訂出細則。","吳委員玉琴：不是，是相關的法規，已經有的其他法規，譬如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全民健保藥價價格調整作業辦法、醫療法、人體試驗管理辦法、藥物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的是法的層次，有的是辦法的層次，至少我這邊就有6個，你們有去盤點新藥定義或出現之後的影響嗎？","吳署長秀梅：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有它自己的規定，而在健保這邊，其實它對於藥價的給付也是一樣，因為現在新藥的定義範圍是很廣的，我們是涵蓋所有屬於新藥的這些品項，但是不代表生技新藥所有的只要叫新藥，我就統統要獎勵，它本身就有其規定與要求。","吳委員玉琴：我待會兒會請經濟部上來針對這個問題再做一個釐清。我覺得衛福部針對這次修法，應該還是要盤點各個相關法規之間的關聯性，你說沒有關係，可是你這個是母法耶！你是一個法律的位階耶！結果你說其他辦法不用配合，這個講不過去啊！","吳署長秀梅：不是，有些法本身就有它自己的規定，所以不至於說我這邊新藥一動，就一定連帶的統統都要跟著把新劑量、新劑型等等帶進去。","吳委員玉琴：那請經濟部一起上來好了。剛剛你講的還是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的法律兩個位階，你可以說有自己不同的定義，但是如果企業或是所謂的藥界來跟你argue的時候，我不知道經濟部工業局……"],["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李副組長說明。"],["李副組長佳：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吳委員玉琴：是哪位先生或小姐？","李副組長佳：就是我，我是經濟部工業局。","吳委員玉琴：請你們回答，如果廠商跟你說藥事法已經修正新藥定義了，然後有符合新藥的定義，那可否得到你們的獎勵？","李副組長佳：跟委員報告，我們的生技新藥條例裡面，新藥獎勵的範疇是屬於新成分、新療效。","吳委員玉琴：那是舊的定義，是原來藥事法的定義。","李副組長佳：對，然後我們這個新成分、新療效或新複方或新使用途徑這類的藥品，哪一些是屬於新藥，我們目前是由……","吳委員玉琴：可是重點是這次修法後面加了一個「或其他劑型、單位含量、劑量跟國內已核准製劑不同」，這已經擴大了，就是這一段讓我們有點疑慮。","李副組長佳：其實是有擴大，目前生技新藥條例的這些廠商是沒有在我們生技新藥條例獎勵的範圍，委員有提及未來他們很可能會發展這一塊，因為其實它的新單位含量，本身沒有目前我們所獎勵的門檻那麼高，過去廠商用不到生技新藥條例的獎勵，但是經濟部工業局有另外一個產業創新條例，產業創新條例會針對這種所謂的新單位含量，也會給他一些租稅優惠的抵減，雖然沒有我們生技新藥條例那麼好，可是其實也是還不錯的。","吳委員玉琴：也就是說你可以不用藥事法的新的新藥定義，你們還是有自己的……","李副組長佳：對，我們有我們獎勵的目的跟對象。","吳委員玉琴：所以不會受影響，不會有廠商要求說要放寬？","李副組長佳：對，按照法就是不能適用，但是委員也不用擔心，因為我們另外有產創條例可以讓這些廠商也可以走另外一條路。","吳委員玉琴：另外我要請問健保署，因為在新藥裡面，每次到了總額的時候，醫院總額每次都喊新藥不要放進來，因為只要新藥這一塊餅放進來，整個醫院總額就是覺得會跳腳。以這次藥事法第七條的修法，放寬了其他劑型、單位含量、劑量跟國內已核准的製劑不同，它放寬了一些對新藥的定義，請問對我們健保的衝擊是什麼？對你的支付制度衝擊在哪裡？"],["主席：請衛福部健保署黃專門委員說明。","黃專門委員兆杰：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健保的部分，其實我們在認定是不是新藥的時候，跟食藥署這邊本來就已經是脫鉤的，因為……"],["吳委員玉琴：哪有脫鉤？你們現在的定義其實跟舊的定義是一樣的。","黃專門委員兆杰：要跟委員報告的是，不是食藥署所有的藥品健保都有給付，所以對健保來說，沒有給付的我們要收載進來，都是新的，那在新的裡面，我們是依照臨床效果到底有多少，我們才去把它分類說它到底是新藥還是新品項，新藥跟新品項只是在核價的時候，程序上一個要經過專家會議、共同擬訂會議，然後還要做CDE HTA評估等等，才能夠給付；而新品項一樣是新的，只是我們不需要做那些比較複雜的程序，我們可以用公式直接核價。所以我們不會跟食藥署同步把新藥的範圍放這麼寬，因為對我們來講，我們主要走的程序不一樣。那到底是不是新藥就會核高價，那也不見得，因為我們目前的新藥有分第一大類跟2A、2B，像我們2B的新藥常常核出來的價格都比原來在治療的藥品來得低，所以我們認定是新藥，對於他的財務增加並不會影響。","吳委員玉琴：所以你認為食藥署針對第七條的修正，這樣的文字不會影響你對新藥的支付額度？"],["黃專門委員兆杰：目前不會。"],["吳委員玉琴：或是新藥的審定？","黃專門委員兆杰：如果健保這邊對新藥的定義要再做修正的話，我們同樣必須透過共同擬訂會議去做討論報告以後……","吳委員玉琴：如果藥商也同樣來要求，他就是依照食藥署第七條規定，譬如原來的製劑是口服，現在改成定劑、粉劑或發泡型的，這就是新藥啊！","黃專門委員兆杰：但是改成新藥，不見得核價會比較高。","吳委員玉琴：不一定核價高，但是它就是新藥。","黃專門委員兆杰：是，但是就像剛剛跟委員所說明的，如果它是屬於2B類的新藥，那也一樣會核比較低價，對我們的財務衝擊根本是沒有衝擊的，我可能核一個比較低的價格，所以不見得會對我們健保的財務有影響。","吳委員玉琴：所以它還是核在新藥裡面，但是不會核高？","黃專門委員兆杰：目前的法規還沒有變更之前，我們就是用舊的，至於食藥署這邊變更以後，我們是不是要修健保的相關規定，目前並沒有這樣的要求，我們如果有需要修的話，當然也跟委員說明……"],["吳委員玉琴：如果藥商要求你改變定義？","黃專門委員兆杰：我們可以再重新研議，看是不是要修正。","吳委員玉琴：你的法律位階比較低，你是行政命令耶！食藥署的藥事法是母法耶！","黃專門委員兆杰：我們的訂定都是依照健保法，我們是依照健保法的相關規定來訂定的，我們不是一定要按照藥事法的規定來去做修正。"],["吳委員玉琴：可以不按照藥事法的規定來去修正？","黃專門委員兆杰：因為健保本來在收載的時候，FDA核准的藥品健保都有收載，譬如一個很舊的藥，如果拿到健保裡面來，它可能是新藥，因為健保完全沒有收載，所以對健保來講是新藥。"],["吳委員玉琴：你對新藥的定義是你沒有過的藥就是新藥？可是食藥署的定義不是這樣喔！"],["黃專門委員兆杰：所以我們沒有辦法跟他們一樣啊！"],["吳委員玉琴：你們的新藥定義很奇怪耶！怎麼會這樣定義新藥？"],["黃專門委員兆杰：因為健保沒有收載……"],["吳委員玉琴：你沒有收載就叫新藥？","黃專門委員兆杰：健保沒有收載的，對健保來講就是新的。","吳委員玉琴：這樣沒辦法溝通，你們2個對新藥的定義完全不同。再來我要問食藥署，有關意見的蒐集程序，我們看到這一次你沒有召開公聽會，也許你會跟我講過去有開過公聽會，但那都是在105年的時候，而且不是現在的條文，而是過去的條文，過去的條文是規定其他由衛福部訂定。這一次修訂則沒有召開公聽會，只提供大家email，以蒐集意見。請問署長，對於這麼重大的事件，為什麼你們不召開公聽會或進行比較公開程序的討論？","吳署長秀梅：基本上，我們對於新藥的定義等於是增列，而且我們的審查基準本來就是這樣處理，現在我們只是將它修訂到法裡，業者也都了解。"],["吳委員玉琴：可是他們才4個回覆而已。","吳署長秀梅：他們是公協會，具有代表性，他們是代表會員的。","吳委員玉琴：我認為你們這一次的公聽程序或意見蒐集程序有點粗糙，我建議應該召開公聽會，讓藥界能夠表達更多一點聲音，因為這一次修訂對新藥的定義真的放的滿寬的，所以我建議召開公聽會。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何委員欣純、陳賴委員素美、周陳委員秀霞、劉委員世芳及蔣委員乃辛均不在場。","請趙委員天麟發言。","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第一屆當立法委員的4年8個會期都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兒少福利是我從政當時或參選立委時很重要的初衷之一，雖然那時我們是在野黨，但是我們和執政政府的衛福部（時稱衛生署）合作為兒童醫療方面做出很多努力，特別在兒童醫院的部分，當時衛福部也很努力希望能夠建立。據衛福部的新聞稿，那時的宏願是衛福部為發展兒童急重症及罕見疾病醫療技術、加速累積醫護人員經驗，同時又需避免就醫資源因設立兒童醫院而過度集中，規劃於北、中、南各設立1至2家獨立兒童醫院。當時我們也曾經向衛福部林奏延部長喊話，希望南部能盡快成立。衛福部回應，雖然先前提出申請成立兒童醫院的台大、馬偕、中國附醫、彰基等醫療機構都集中於中北部，但現在南部也有譜。在南部有譜的部分，據當時衛生署在兒童節的新聞稿，已規劃設置兒童醫院之醫院包括台大、林口長庚、中國附醫、彰基、高醫、高雄長庚、成大、馬偕等，都有可望成立獨立的兒童醫院，正式開業掛牌。雖然當時機關整併過程時，兒童局很遺憾沒有成為獨立的機關單位，但是衛福部一直承諾我們，兒童福利絕不打折，兒童醫院的理想要繼續做下去。","然而事情發展至今，現況是兒童真的變成賠錢貨，原因可能是少子化或是其他，所以2014年成立的馬偕兒童醫院整修病房花費4億元，成本逐年攤提，目前每年虧損約1億元；彰基兒童醫院一年虧損4,600餘萬元；連監察院2015年的調查報告也提到，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開院時，向總院借支2億元，現在也是虧損中；台大兒童醫院是最著名的，就在我們對面，它也每年虧損3,100萬元；可是虧損是合理的，因為兒童的人數少，而且當時我們是希望針對兒童各種最獨特的疾病進行預防、治療等等，所以虧損不是問題，問題是救援的火力沒有到，當時衛福部曾經同意每一年要支援兒童醫院1億元，來源是各種不同的計畫，可是我們引述馬偕兒童醫院發展總執行長李宏昌先生的話，他指出，後來一毛錢都沒有！一個計畫都不存在！就是跳票，南部的兒童醫院也不知在哪裡？因此高醫、長庚都一直萎縮在兒童醫院的努力。現在我們看到的情況一來是虧損，二來是很多狀況，導致的結果譬如中國醫藥大學的兒童醫院沒有兒童專用的手術房，所以假設早產兒要進行手術，他們必須就一般成人的手術室趕快布置，將早產兒用的輻射加溫台推入，烤燈備好，因為他可能開刀下去會失溫，而他連蓋被都不行，因為被子太重，等到一切都布置好，一段時間又過去。","關於這個部分，其實我是期許大過於責備，因為現在是新政府，您又是新上任的部長，請問部長，你們可不可以延續當時的初衷，當時的初衷滿轟轟烈烈的，大家都覺得很想做，可是之後有點雷聲大雨點小、有點虎頭蛇尾；以高雄為例，高雄長庚很努力做兒童醫院這一塊，但是同樣真的因為火力支援不足，所以也在萎縮，譬如他們的癌症隔離病房滿恐怖的，很多病友家屬告訴我們，那裡看不到窗戶，他們被關在一個暗無天日的地方，小朋友可能希望能夠有電視或是其他設備，但是都沒有，那裡是癌症隔離病房，感覺就像死蔭幽谷，我覺得背後都是資源不足的問題；至於台大兒童醫院，全院只有一位兒童醫療輔導師，他是在孩子病危或臨終時，輔導他們的，包括輔導父母或陪伴者的哀傷，現在他好像正請育嬰假，所以目前沒有。以上林林總總說到許多狀況，這是因為我們長年都在推動這個部分，正因如此，請您可不可以承諾你們願意銜接起先前這樣的期許？第一個，幫助中南部地區特別是南部地區設立兒童醫院，因為現在那裡都沒有……"],["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長庚不是有嗎？"],["趙委員天麟：可是它一直在萎縮啊！","陳部長時中：對，它有，只是……","趙委員天麟：它是自己本來就有的，不是後來政府決定要推兒童醫院……"],["陳部長時中：我記得它以前就有了……","趙委員天麟：對，但是它也是高度虧損啊！所以後來高醫就不敢投入啦！它可能覺得都虧損。","第二個，當時衛福部曾經承諾每年支援1億元，以各種計畫支應，後來也沒有。部長可以去了解一下，並讓兒童醫院這個理想延續下去嗎？","陳部長時中：好，我會回去了解，因為現在兒少保護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之間如何結合，讓它做得更好，我回去會請醫事司、保護司及相關單位一起研議。","趙委員天麟：好，謝謝。另外，據衛福部的統計，從100年至106年全台兒少受虐案件的通報數一直增加，這是好現象，從100年的28,955件一直成長到105年已經達到54,597件，這代表大家不管在法律面還是社會知識面都愈來愈有認知，開始會通報，這是很好的現象！可是開案人數逐年下降，從100年的17,667人到104年、105年都只剩9,000多件；成案率也一直下降，從6成、5成、4成、2成至今只剩1成7左右；我們擔心這會不會是至105年底我們從事社會工作專職人員的服務比還是較低之故，我們的服務比是1：1,693，相較日本的1：626、美國的1：511、香港的1：3,463，我們社工人員的工作負荷偏重，人員不夠充實，這會不會是我們的通報數增加，成案數反而下降的原因？原因是不是在此？","陳部長時中：對，我們檢討過，核心問題是人力不足，人力不足，服務深度就不足，服務深度不足，再發個案就一直重複，造成整個系統負荷不起；所以現在我們社會安全網計畫是分三年逐年增加人力及預算，一年增加將近1,000位社工人員，今年大概編列18億元，明年編列23億元，第三年編列26億元，希望利用這樣加強的社會安全網，做好以往做不到的事；現在我們希望以社區的家庭為單位，透過社工的介入，連結各方面的資源，讓整個家庭能夠照顧得更好，希望藉此提升效率；如同委員剛剛講的，雖然法律已經規定，通報案也一直進來，可是我們下面的人分不出去，做得很表淺，不過，今年相關的資訊化、人力、經費陸陸續續都會到位，我相信明年應該開始會有些成績。","趙委員天麟：好，希望能夠反轉，也希望服務比可以降低，讓服務比不要到這麼高的程度。","最後一個議題，今天你們建議刪除藥事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加貼查訖封緘」，你們提到中國、韓國等鄰近國家也是如此，請教部長，這麼規定之後，你們是要用更有效率的方法去做，它的品質有辦法確保嗎？","陳部長時中：以前會做封緘是因為這些製品的危險性相對較高，所以加貼查訖封緘表示這特別檢查過，已經安全，但是現在所有藥品都已經達到以往封緘標準的品質，甚至比那還高，所以加貼查訖封緘代表有一個品質已經沒有意義，因為一致化的品質管理已經建立，不須再特別針對那些藥品做特別封緘，不然，這些成本反而是白費的。","趙委員天麟：好，了解，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過去幫助案主清潔、抽吸或移除口腔內分泌物的行為被視為侵入性的醫療行為，後來衛福部醫事司於106年8月23日函釋這項行為不屬醫療業務行為，只是幫助個案身體照顧的服務，所以現在這已經可以由非醫事人員處理。部長，您知道這個改變嗎？"],["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對，我知道。","李委員麗芬：我覺得這一定是一個好的政策，是一個德政，因為它讓家屬、老師、教保人員等等可以直接在被照顧者的家庭或一般環境照顧他們，所以我肯定這樣的解釋，可是這樣的解釋之後，所有人是不是都可以不用受任何訓練幫助小孩、老人、受照顧者抽痰？","陳部長時中：基本上，我們已經解釋這項行為非醫療行為，所以它不會受醫療法管制，但是基本訓練及提供服務的品質當然還是要有。","李委員麗芬：既然過去這項行為被視為醫療行為，相信它一定還是有一些風險，執行者一定還是需要受訓練、一定要上過一些相關課程，可是最近我接獲家長、老師的陳情，他們表示想去上課，卻都找不到課程；經過我的了解，原因是過去都是由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負責辦這個課程，可是這個解釋之後，要回歸到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辦訓練、辦課程，我對此也不反對，可是現在你們剛剛函釋，這些機關例如學校根本沒有經驗，教育單位根本不知道如何辦這樣的訓練課程。","之前我曾經向你們索取資料，發現上半年度你們也只針對長期照顧的照顧服務員及患者家屬辦兩班次的訓練而已，所以這些特教老師、家長或其他人員根本進不去；我剛剛提到，我也支持回到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辦，可是你們要看他們現在有沒有能力承接，其實他們是沒有的，因此我覺得衛福部是不是應該制定一些SOP和一些規格？包括課程資訊、師資資格、上課時數、場地設備、認證條件等等，這些都要有一套標準。","今日我只是要問這件事，因為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已經有經驗，所以你們應該制定一個標準，並讓相關單位知曉哪裡有師資，其實現在他們不是不辦，只是真的不知如何辦，不知你們是不是可以做這件事？","陳部長時中：可以，沒有問題。","李委員麗芬：因為之前大家好像都認為很有問題，所以我才詢問部長；既然今日部長表示沒有問題，我希望你們可以這樣做，我也會督促教育單位應該做這件事，因為現在教育現場的特教學生及家長對這樣的需求滿大的。既然今日部長都已經答應我的題目，我也沒有其他事要詢問的，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徐志榮、許淑華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先作以下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委員徐志榮書面意見：","案由：本院徐委員志榮，鑑於日前我國一名男子赴泰旅遊染上麻疹，返國後卻疏忽症狀而再次前往沖繩旅遊，使麻疹疫情持續擴大麻疹，截至目前為止，國內共計11例麻疹確定病例，6例境外移入病例，5例國內感染，衛生單位目前已掌握個案接觸者共3,013人，且追蹤疑似病患集中在北高等地，顯見麻疹病情有擴大趨勢。為避免疫情擴大，建請衛福部除應加強宣導外，並應提出相關防範疫情擴大之方案，特提出書面質詢。","說明：","一、日前我國一名男子赴泰旅遊染上麻疹，返國後卻疏忽症狀而再次前往沖繩旅遊，同時另造成2名台灣虎航飛沖繩空服員染病，使麻疹疫情持續擴大，造成國人恐慌。","二、截至目前為止，國內共計11例麻疹確定病例，6例境外移入病例，5例國內感染，此波疫情衛生單位目前已掌握個案接觸者共3,013人，且追蹤疑似病患集中在北高等地，另染病空服員仍照常出勤，造成疫情擴大，顯見麻疹病情有擴大趨勢。","三、又因造成此波疫情之男子同時有赴沖繩旅遊，亦造成日本沖繩麻疹疫情擴大，截至4月11日為止，確診感染麻疹的患者已達38人以上，日本媒體在11日也以「感染源來自台灣觀光客」為醒目標題，影響我國國際形象甚鉅。","四、為避免疫情擴大及避免疫情防治不力，進而影響我國人健康及影響我國國際形象，請衛福部除應加強宣導外，並應提出相關防範疫情擴大之方案。"],["委員許淑華書面意見：","今天進入議程之前，本席想跟衛福部長就教有關我國兒少受虐事件，近期發生苗栗4個月大的嬰兒遭狠父擰斷手腳、四肢變形．令社會大眾譁然。「想像一個，兒童不會因兒虐或疏忽而死的社會，……我們該怎麼達成？」這是美國2016年消除兒虐及疏忽致死的國家策略報告討論的核心。在台灣，每週都有超過一個孩子因受虐而死，而兒虐通報年年遽增。根據衛福部統計，2017年1到9月全台各縣市的家內兒少受虐案件就有3067件．其中以新北市521件最多，其次為高雄市、台中市、桃園市都在400件以上，苗栗縣則40件。","醫師在兒虐通報流程中的重要角色，據本席所知，2014年7月，衛福部心理與口腔健康司（心口司）籌措2千萬元的經費。補助6家醫院成立兒少保護醫療示範中心，盼其建立完整流程。只不過才執行了一年半，竟無預警中斷，請問部長，為何中斷？原因？","成為示範中心對醫院，本身就是是吃力不討好的任務。因經費有限、缺人缺錢。其中一家醫院幾個月後主動退場，其餘的醫院好不容易找到人投入、設備也買了，結果明明說好補助示範中心3到5年，後來實際執行時改為2年計畫，結果現狀是還沒一年半，2015年底就無預警中斷，兒虐孩童是需要持續長期追蹤的，這樣中斷也同時中斷了這些兒童的一生，即便醫院想為這群兒童多做什麼，也心有餘而力不足。","現有的社政網與醫療網的結合，能拯救更多孩子。但實際情況是，社政單位人力、資源都緊繃，醫療網才剛開始編織．就被這無疾而終的計畫打碎了。這不只反映政策無法延續，也反映出我國的兒童政策是多麼零散。如今，目前衛福部有意在下階段推出「一縣市一兒少保醫療中心」。指定合適的醫院負責評估當地的兒虐個案，部長你覺得還有醫院願意相信衛福部的政策嗎？醫療專業在兒少保網絡中有個特別重要的功能，就是「幫孩子說話」。本席建議社工與醫師建立了跨界合作的機制，若社工在場能偕同兒科醫師，在現場從孩子的反應和精神狀態判讀是否可能是兒虐，立刻作出帶出安置之決定，才不會錯失營救受虐兒少的機會，建立兒少安全網是社會、政府、醫療三方缺一不可。","質詢疾管署署長周志浩","今日審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利保障條例第11、21、22條是攸關人類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間得以相互器官移植之條文。現行限制器捐規定違反愛滋感染者人權，寄望透過修法，讓愛滋病感染者也能捐贈器官給愛滋病患，為感染者開啟一扇活命的門。衛福部至2014年開始蒐集專家共識、召開多場公聽會，但最終基於醫療專業考量，達成愛滋器捐將僅限於愛滋病患之共識。院版日前提出修法草案，基於醫療人權，只允許愛滋感染者彼此之間可以「互捐器官」。","目前尚有值得探討的是第11條，愛滋患者器官互捐「是否可指定捐贈對象、並排除親等限制」之要件納入。一般社會大眾對器官捐贈大多支持，但對於愛滋病患器官移植是否維持親等限制，各界意見不同。疾管署其執行愛滋相關防治工作及愛滋平權之主管機關，但似乎對對此反對聲極高，本席想聽聽疾管署長您的看法？顧慮？【疾管署：不認同指定捐贈對象及排除親等，認為獨厚HIV專法專修，希望通盤檢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身為執行愛滋相關防治工作及愛滋平權之主管機關的疾管署，竟認為指定捐贈是「難獨厚HIV」，本席無法接受。疾管署此言論僅會將疾管署多年愛滋防治、平權等推動成效付諸流水，導致感染者的標籤化、汙名化。疾管署該做的是解決問題，而不是選擇犧牲少數感染者之權利，這群人在社會上受到歧視，法規上要特別排除，不是難解決就選擇不碰觸，甚至以犧牲他們權利的方式來解決，有違愛滋感染者之人權。","依我國現行法令，無論是活體器官捐贈或是死後器官捐贈，若想要指定捐贈，都有「親等限制」。根據《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死後的器官捐贈如果想要「指定捐贈」給某個人，受贈者必須是五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或配偶；若不符合這些「親等限制」，死後捐出的器官則依照需求及排序來分配給受贈者。至於活體器官受移植者，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移植的器官只能是肝臟、腎臟，且受贈者也限制在五親等以內的血親或配偶。也就是說，一旦行政院版本的修法草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即便愛滋感染者可以捐贈器官給另一名愛滋感染者，但也必須符合上述的「親等限制」。","目前我國現有列管愛滋病患約3萬人，等待器官移植約8,500人。有礙於愛滋感染者的捐贈器官來源比一般捐贈更為稀少，加上同居人、同性伴侶、摯友間捐贈的可能性很大。且，世界各國都有類似修法趨勢。像是美國已在2013年通過《希望法案》，並修正《聯邦器官移植法》（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 Act），開放病情控制良好的愛滋感染者可捐贈器官，以挽救其他愛滋感染者的生命；其他如英國、西班牙等國亦允許愛滋感染者可捐贈器官給感染者。","本席認為既然已允許愛滋感染者捐贈器官，就應該讓愛滋感染者所捐的器官排除親等限制，才不會「辜負本次修法的美意」。況且，有鑑於愛滋感染族群的特殊情況，因為大多為摯友或同性伴侶間捐贈的可能性甚高，在我國同性議題上尚未有明確共識下，「取消親等限制」是有其之必要性的，即便現在已有同志伴侶註記，加上衛福部曾函釋《醫療法》代簽手術同意書的「關像人」（包括同居人、摯友、同性伴侶等），針對未來器官移植的親等限制可能有可以擴大解釋之空間，但牽涉牽涉器官移植親等限制的「配偶」認定，主管機關恐怕也是無從判定，本席還是建議應將其條例中明確化，以免往後之爭議。","此外，此次修法．衛福部進一步再參考其他國家法令及案例後，決定開放愛滋感染者也能捐贈器官、分享大愛，但受贈者只限愛滋患者，一般患者無法受捐贈；除非一般待移植者願意接受愛滋感染者的器官，否則先在此次修法排除愛滋患者器捐的親等限制，並不會影響其他待移植者權益，無獨厚愛滋感染者專法專修之嫌。最後，本席建議除了愛滋患者之間的器官捐贈，往後現行無論是屍體捐贈或活體捐贈的親等限制也都應該加以檢討，將器官移植相關配套作更完善，消弭大眾之疑慮、提高器捐之意願，以達到治療疾病、挽救生命的目的。","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請宣讀本次新增之六案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宣讀完畢後，下午3時進行逐條討論。"],["一、「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部分："],["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法案名稱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法案名稱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法案名稱　　兒童及少年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法案名稱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法案名稱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法案名稱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一章　總　　則"],["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一章　總　　則"],["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一章　總　　則"],["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一章　總　　則"],["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一章　總　　則"],["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一章　總　　則"],["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一　條　　為提升兒童及少年平等接受良好教育與生涯發展之機會，建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制度，協助資產累積及教育投資，以促進其自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一　條　　為提升兒童及少年平等接受良好教育與生涯發展之機會，建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制度，協助資產累積及教育投資，以促進其自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一　條　　為提升兒童及少年平等接受良好教育與生涯發展之機會，建立兒童及少年教育與發展帳戶制度，協助資產累積及教育投資，以促進其自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一　條　　為提升兒童及少年平等接受良好教育與生涯發展之機會，建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制度，協助資產累積及教育投資，以促進其自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一　條　　為提升兒童及少年平等接受良好教育與生涯發展之機會，建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制度，協助資產累積及教育投資，以促進其自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一　條　　為增進兒童及少年平等接受良好教育與生涯發展之機會，建立一套完備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制度，以協助資產累積及教育投資，並促進其自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以下簡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供其滿十八歲前自行存款及由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並計給利息之個人帳戶。"],["二、開戶人：指完成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兒童或少年。","三、開戶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四、自存款：指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款項。"],["段落：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五、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段落：儲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六、儲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以下簡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供其滿十八歲前自行存款及由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並計給利息之個人帳戶。"],["二、開戶人：指完成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兒童或少年。","三、開戶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四、自存款：指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款項。","五、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六、儲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中央主管機關開戶金、開戶人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兒童及少年教育與發展帳戶（以下簡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供其滿十八歲前自行存款及由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並計給利息之個人帳戶。"],["二、開戶人：指完成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兒童或少年。","三、開戶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四、自存款：指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款項。","五、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六、儲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以下簡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供其滿十八歲前自行存款及由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並計給利息之個人帳戶。"],["二、開戶人：指完成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兒童或少年。","三、開戶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四、自存款：指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款項。","五、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六、儲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以下簡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供其滿十八歲前自行存款及由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並計給利息之個人帳戶。"],["二、開戶人：指完成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兒童或少年。","三、開戶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四、自存款：指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款項。","五、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六、儲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以下簡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供其滿十八歲前自行存款及由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並計給利息之個人帳戶。"],["二、開戶人：指完成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兒童或少年。","三、開戶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四、自存款：指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款項。","五、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六、儲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辦、存款與提領機制之規劃、協調及監督。","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之監督、協調及獎勵。","四、其他全國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辦、存款與提領機制之規劃、協調及監督。","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之監督、協調及獎勵。","四、其他全國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辦、存款與提領機制之規劃、協調及監督。","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之監督、協調及獎勵。","四、其他全國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辦、存款與提領機制之規劃、協調及監督。","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之監督、協調及獎勵。","四、其他全國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辦、存款與提領機制之規劃、協調及監督。","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之監督、協調及獎勵。","四、其他全國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辦、存款與提領機制之規劃、協調及監督。","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之監督、協調及獎勵。","四、其他全國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推動、執行及宣導。","二、對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與其家庭，提供相關協助、服務之規劃及執行。","三、其他地方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推動、執行及宣導。","二、對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與其家庭，提供相關協助、服務之規劃及執行。","三、其他地方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推動、執行及宣導。","二、對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與其家庭，提供相關協助、服務之規劃及執行。","三、其他地方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推動、執行及宣導。","二、對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與其家庭，提供相關協助、服務之規劃及執行。","三、其他地方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推動、執行及宣導。","二、對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與其家庭，提供相關協助、服務之規劃及執行。","三、其他地方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推動、執行及宣導。","二、對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與其家庭，提供相關協助、服務之規劃及執行。","三、其他地方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除政府相對提撥款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所需經費，應由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所需經費，除政府相對提撥款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所需經費，除政府相對提撥款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所需經費，除政府相對提撥款由中央政府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所需經費，除政府相對提撥款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一年應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檢視、協調、諮詢及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項。","前項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兒少福利及社會救助相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協調、諮詢及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項。","前項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兒童及少年開戶人代表列席。"],["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協調、諮詢及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項。","前項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邀請兒童及少年開戶人代表列席。"],["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諮詢及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項。","前項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邀請兒童及少年代表列席。"],["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協調、諮詢及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項。","前項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召開會議，協調、諮詢、研究、審議及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項。","前項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除應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外，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一年應公布申請結果，且得視需要研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參與情形，其研究結果得作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政策之參考。"],["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參與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參與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辦理情形，進行研究或評估，並公布結果。"],["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參與情形，進行研究並定期公布結果。"],["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參與情形，定期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帳戶，作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總帳戶，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立、結清，均經總帳戶辦理。","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人分戶列帳管理。","中央主管機關為便利開戶人存入自存款，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帳戶，作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總帳戶，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立、結清，均經總帳戶辦理。","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人分戶列帳管理。","中央主管機關為便利開戶人存入自存款，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帳戶，作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總帳戶，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立、結清，均經總帳戶辦理。","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人分戶列帳管理。","中央主管機關為便利開戶人存入自存款，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帳戶，作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總帳戶，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立、結清，均經總帳戶辦理。","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人分戶列帳管理。","中央主管機關為便利開戶人存入自存款，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帳戶，作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總帳戶，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立、結清，均經總帳戶辦理。","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人分戶列帳管理。","中央主管機關為便利開戶人存入自存款，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帳戶，作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總帳戶，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立、結清，均經總帳戶辦理。","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人分戶列帳管理。","中央主管機關為便利開戶人存入自存款，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於第十條第二項之總帳戶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及撥入開戶金。","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並得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累計達百分之五以上公告調整之，調整金額計算至千元，以下四捨五入。","前項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經調整者，年滿十六歲之開戶人、開戶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變更之。","擬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人未滿十六歲前，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變更，開戶人年滿十六歲後，得自行申請變更；一年以變更一次為限。"],["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於第十條第二項之總帳戶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及撥入開戶金。","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並得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累計達百分之五以上公告調整之，調整金額計算至千元，以下四捨五入。","前項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經調整者，開戶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變更之。","開戶人自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第二年起，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視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一年以變更一次為限。"],["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於第十條第二項之總帳戶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及撥入開戶金。","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並得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累計達百分之五以上公告調整之，調整金額計算至千元，以下四捨五入。","前項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經調整者，開戶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變更之。","開戶人自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第二年起，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視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一年以變更一次為限。"],["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於第十條第二項之總帳戶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及撥入開戶金。","中央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情形之一，公告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一、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累計達百分之五以上公告調整之，調整金額計算至千元，以下四捨五入。","二、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決議。","前項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經調整者，開戶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變更之。","開戶人自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第二年起，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視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一年以變更一次為限。"],["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於第十條第二項之總帳戶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及撥入開戶金。","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並得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累計達百分之五以上公告調整之，調整金額計算至千元，以下四捨五入。","前項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經調整者，開戶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變更之。","開戶人自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第二年起，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視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一年以變更一次為限。"],["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於第十條第二項之總帳戶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及撥入開戶金。","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並得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累計達百分之五以上公告調整之，調整金額計算至千元，以下四捨五入。","前項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經調整者，開戶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變更之。","開戶人自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第二年起，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視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一年以變更一次為限。"],["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開戶人未滿十六歲前，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滿十六歲後，得自行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辦理補存。","開戶人於前項存入自存款之期間內，不得提領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儲金。但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歲止。但得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辦理補存。","開戶人於前項存入自存款之期間內，不得提領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儲金。但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歲止。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辦理補存。","開戶人於前項存入自存款之期間內，不得提領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儲金。但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歲止。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辦理補存。","開戶人於前項存入自存款之期間內，不得提領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儲金。但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歲止。但得於次年年度終了前，辦理補存。","開戶人於前項存入自存款之期間內，不得提領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儲金。但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歲止。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辦理補存。","開戶人於前項存入自存款之期間內，不得提領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儲金。但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每年定期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前項政府相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一年度所撥付之總額，包括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開戶金，並不得超過依第十一條第三項公告之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存款滿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其持續存款之獎勵措施。","前項存款期間、獎勵對象、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每年定期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前項政府相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一年度所撥付之總額，包括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開戶金，並不得超過依第十一條第三項公告之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存款滿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其持續存款之獎勵措施。","前項存款期間、獎勵對象、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每年定期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前項政府相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一年度所撥付之總額，包括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開戶金，並不得超過依第十一條第三項公告之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存款滿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其持續存款之獎勵措施。","前項存款期間、獎勵對象、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每年定期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前項政府相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一年度所撥付之總額，包括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開戶金，並不得超過依第十一條第三項公告之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存款滿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其持續存款之獎勵措施。","前項存款期間、獎勵對象、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每年定期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前項政府相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一年度所撥付之總額，包括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開戶金，並不得超過依第十一條第三項公告之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存款滿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其持續存款之獎勵措施。","前項存款期間、獎勵對象、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每年定期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前項政府相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一年度所撥付之總額，包括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開戶金，並不得超過依第十一條第三項公告之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存款滿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其持續存款之獎勵措施。","前項存款期間、獎勵對象、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並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開戶人之帳戶存款自滿十八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利息，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於給付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並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開戶人之帳戶存款自滿十八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利息，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於給付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並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開戶人之帳戶存款自滿十八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利息，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於給付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並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開戶人之帳戶存款自滿十八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利息，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於給付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並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開戶人之帳戶存款自滿十八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利息，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於給付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並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開戶人之帳戶存款自滿十八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利息，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於給付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承辦機構應定期編製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知悉。"],["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承辦機構應每三個月定期編製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知悉。"],["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承辦機構應定期編製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知悉。"],["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承辦機構應定期編製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知悉。"],["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承辦機構應每半年編製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知悉。"],["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承辦機構應定期編製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知悉。"],["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三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三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三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三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三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並結清帳戶。","前項儲金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為原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開戶人提出之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符合前述儲金用途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並結清帳戶。未提出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經審查不符前述儲金用途或開戶人自存款總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金金額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開戶人於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因死亡而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及結清帳戶者，得由原為其開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提領該帳戶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依第二項後段或前項規定請領自存款及其利息者，或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前述權利人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提領及結清帳戶者，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餘款項，歸屬國庫。"],["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並結清帳戶。","前項儲金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開戶人提出之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符合前述儲金用途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並結清帳戶。未提出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經審查不符前述儲金用途或開戶人自存款總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金金額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開戶人於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因死亡而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及結清帳戶者，得由原為其開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提領該帳戶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依第二項後段或前項規定請領自存款及其利息者，或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前述權利人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提領及結清帳戶者，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餘款項，歸屬國庫。"],["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並結清帳戶。","前項儲金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開戶人提出之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符合前述儲金用途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並結清帳戶。未提出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經審查不符前述儲金用途或開戶人自存款總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金金額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開戶人於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因死亡而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及結清帳戶者，得由原為其開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提領該帳戶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依第二項後段或前項規定請領自存款及其利息者，或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前述權利人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提領及結清帳戶者，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餘款項，歸屬國庫。"],["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並結清帳戶。","前項儲金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開戶人提出之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符合前述儲金用途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並結清帳戶。未提出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經審查不符前述儲金用途或開戶人自存款總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金金額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開戶人於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因死亡而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及結清帳戶者，得由原為其開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提領該帳戶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依第二項後段或前項規定請領自存款及其利息者，或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前述權利人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提領及結清帳戶者，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餘款項，歸屬國庫。"],["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並結清帳戶。","前項儲金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開戶人提出之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符合前述儲金用途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並結清帳戶。未提出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經審查不符前述儲金用途或開戶人自存款總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金金額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開戶人於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因死亡而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及結清帳戶者，得由原為其開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提領該帳戶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依第二項後段或前項規定請領自存款及其利息者，或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前述權利人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提領及結清帳戶者，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餘款項，歸屬國庫。"],["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並結清帳戶。","前項儲金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開戶人提出之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符合前述儲金用途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並結清帳戶。未提出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經審查不符前述儲金用途或開戶人自存款總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金金額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開戶人於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因死亡而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及結清帳戶者，得由原為其開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提領該帳戶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依第二項後段或前項規定請領自存款及其利息者，或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前述權利人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提領及結清帳戶者，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餘款項，歸屬國庫。"],["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未滿十六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戶人滿十六歲者，得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前項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為各界捐贈款，於結清帳戶時，除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外，不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自存款及其利息應隨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一併歸屬國庫。"],["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開戶人辦理帳戶結清後，不得重行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開戶人辦理帳戶結清後，不得重行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開戶人辦理帳戶結清後，不得重行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開戶人辦理帳戶結清後，不得重行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開戶人辦理帳戶結清後，三年內不得重行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開戶人辦理帳戶結清後，不得重行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依原擇定之自存款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止。","自前項條件喪失之日起一年內，中央主管機關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喪失第六條規定條件之開戶人，嗣後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於未結清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符合條件之日起，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依原擇定之自存款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止。","自前項條件喪失之日起一年內，中央主管機關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喪失第六條規定條件之開戶人，嗣後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於未結清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符合條件之日起，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依原擇定之自存款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止。","自前項條件喪失之日起一年內，中央主管機關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喪失第六條規定條件之開戶人，嗣後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於未結清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符合條件之日起，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依原擇定之自存款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止。","自前項條件喪失之日起一年內，中央主管機關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喪失第六條規定條件之開戶人，嗣後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於未結清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符合條件之日起，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依原擇定之自存款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止。","自前項條件喪失之日起一年內，中央主管機關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喪失第六條規定條件之開戶人，嗣後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於未結清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符合條件之日起，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依原擇定之自存款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止。","自前項條件喪失之日起一年內，中央主管機關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喪失第六條規定條件之開戶人，嗣後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於未結清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符合條件之日起，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四章　附　　則"],["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四章　附　　則"],["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四章　附　　則"],["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四章　附　　則"],["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四章　附　　則"],["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四章　附　　則"],["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均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開戶人依第十六條規定提領儲金前，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開儲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儲金，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準用第一項規定。"],["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均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開戶人依第十六條規定提領儲金前，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開儲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儲金，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準用第一項規定。"],["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均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開戶人依第十六條規定提領儲金前，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開儲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儲金，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準用第一項規定。"],["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均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開戶人依第十六條規定提領儲金前，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開儲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儲金，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準用第一項規定。"],["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均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開戶人依第十六條規定提領儲金前，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開儲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儲金，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準用第一項規定。"],["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均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開戶人依第十六條規定提領儲金前，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開儲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儲金，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準用第一項規定。"],["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三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其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相關之專業人員，對連續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對開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規劃與辦理財務管理、生涯規劃及親職教育之教育訓練。"],["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對開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規劃與辦理財務管理、生涯規劃及親職教育之教育訓練。"],["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對開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規劃與辦理財務管理、生涯規劃及親職教育之教育訓練。"],["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對開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規劃與辦理財務管理、生涯規劃及親職教育之教育訓練。","前項相關教育訓練及輔導，主管機關得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提供專業服務。"],["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對開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規劃與辦理財務管理、生涯規劃及親職教育之教育訓練。"],["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對開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規劃與辦理財務管理、生涯規劃及親職教育之教育訓練。"],["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款，用於協助開戶人克服家庭經濟困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受捐款者，應依下列規定：","一、開立收據。","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財物，用於協助開戶人克服家庭經濟困境，並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專款專用及公開徵信。"],["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財物，用於協助開戶人克服家庭經濟困境，並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專款專用及公開徵信。"],["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款，以協助開戶人之自存款，但不得用於政府相對提撥款應負擔之款項。","前項主管機關應參照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並應定期將收支報告予以上網公告。"],["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款，用於協助開戶人克服家庭經濟困境。"],["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款，用於協助開戶人克服家庭經濟困境。","前項各界捐贈款，主管機關應辦理專戶儲存及公開徵信，並應專款專用；其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所需之個人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所需之個人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所需之個人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所需之個人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所需之個人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所需之個人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之規定，並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方案者，視同本條例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並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方案者，視同本條例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並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方案者，視同本條例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並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方案者，視同本條例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並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方案者，視同本條例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並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方案者，視同本條例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並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委員李麗芬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委員李麗芬等修正動議："],["茲建議「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再修正如下："],["提案人：林靜儀　　陳曼麗　　陳　瑩　　李麗芬　　"],["附帶決議：","「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係透過資產累積模式協助兒童及少年達成自立、脫貧之目的。雖執行方式未因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之不同產生差異，然執行該方案時仍不可忽視兒少其法定代理人或父母因性別觀念產生之性別差異。","爰此，主管機關於本條例實施後，應每年針對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及儲蓄情形進行性別調查統計及分析，瞭解參與此方案之性別比例，藉以宣導性別平等觀念，避免造成性別貧富差異。"],["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草案 eq \\o\\ad(\\s\\up14(行政院提案),委員陳宜民等16人,\\s\\do14(委員林靜儀等16人))部分："],["三、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部分：","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預防接種業務、因應疫情防治實施之特定疫苗管理、使用及接種措施，得由受過訓練且經認可之護理人員施行之，不受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藥事法第三十七條及藥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限制。","前項預防接種施行之條件、限制與前條預防接種紀錄檢查、補行接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十條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十九條　　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法醫師檢驗、解剖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前項病例之報告，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第三類傳染病應於一週內完成，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之；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之報告，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及規定方式為之。","醫師對外說明相關個案病情時，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並獲證實，始得為之。","醫事機構、醫師、法醫師及相關機關（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就醫紀錄、病歷、相關檢驗結果、治療情形及解剖鑑定報告等資料，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為控制流行疫情，得公布因傳染病或疫苗接種死亡之資料，不受偵查不公開之限制。","第一項及前項報告或提供之資料不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主席（邱委員泰源）：現在休息，下午3時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有3個新的修正動議。請宣讀。"],["一、兒童及少年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第一條修正動議："],["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鄭天財Sra Kacaw"],["二、兒童及少年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條第三條修正動議："],["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鄭天財Sra Kacaw"],["三、兒童及少年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第六條修正動議："],["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鄭天財Sra Kacaw"],["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等案，現在進行逐條討論，並以行政院提案條次為主進行討論。","現在先處理法案名稱，由於法案名稱涉及整體概念，審查空污法時亦為整體審查過後再定名，故建議全部條文討論過後再就法案名稱做決定。","現在處理第一章章名「總則」，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處理第一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一條，委員提案的精神已經納入行政院版中，故建議採納行政院提案條文。"],["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本席對第一條提出修正動議，增加「工作創業」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原住民開始就業年齡較一般人為低，15歲之後的就業人口比例高於一般人，因此本席建議在第一條有關立法目的條文中將「工作創業」規定在內。"],["主席：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原本我們對第一條的思考是放在資產累積和教育投資這兩項，委員建議增加「工作創業」這一項，但其實兒少發展帳戶未來的使用用途有包括創業或就業，而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條規定以資產累積和教育投資促進其自立發展已經內含此一精神，並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儲金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為限」，故本條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即可。"],["主席：儲金和帳戶是一樣的嗎？"],["李司長美珍：這個儲金就包括他的自存款和利息。"],["主席：所以帳戶中的錢稱為「儲金」？"],["李司長美珍：對。","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既然第十六條第二項已有規定，那就更應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納入表示不僅針對教育部分而已啊！","李委員麗芬：鄭委員對第三條亦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滿十八歲」修正為「滿十八歲或開始就業前」，也就是雖然未滿十八歲但只要開始就業或創業就可以使用這筆錢，這顯然與行政院規定的需滿十八歲才可動用這筆錢的規定不同，未滿十八歲就可以動用這筆錢是不是一個好的方式？本席建議大家斟酌。","李司長美珍：這裡分兩部分說明，有關鄭委員所提「工作創業」的部分，我們現在是將就業、職訓及創業都包括在內，第一條的「協助資產累積及教育投資，以促進其自立發展」已經可以涵括這樣的精神。至於李委員提到的年齡限制，當初詢答時的確有提到是否可對國中畢業者給予機會，但我們從105年的資料得知，國中畢業後繼續升學的比例約達99.75%，而從薪資結構來看，國中畢業即就業者的薪資約為22,000多元，且從國際經驗可知，不論是英、美或韓國，都將就業年齡設定在十八歲，目的是給孩子一個另外的可能和機會，希望委員支持行政部門此一立論。","林委員靜儀：本席也贊成將年齡設定在十八歲，因為臺灣現在正在討論公民權，本來的立場就是將十八歲視為是否成年的分界，也就是滿十八歲之後，需由自己負擔相關責任，而十八歲之前則由國家或監護人負起提供保護的責任，所以本席認為第三條以定為十八歲較為適宜。","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從原住民的實際狀況來看，國中畢業後沒有升學就直接投入職場的比例相當高，如果這個人從一出生就開立帳戶，但國中畢業後就就業或繼續升學後卻輟學了，卻依然要等到滿十八歲後才能動用此一帳戶的錢，是否會造成不公平？本席不否定將年齡定為十八歲，只是建議在不得不的狀況下給予一個途徑。","主席：第一條暫予保留，大家再協商一下。","現在處理第二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已對本條做過溝通，意見是一致的。","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處理第三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建議本條亦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呂委員孫綾：本席提案的第三條有提到「獎勵金」，請司長說明現行的獎勵金如何發放？另外，本席提案第七款有將「獎勵金」列入，且堅持需照此通過。","李司長美珍：行政院提案第十三條訂有授權條款，授權行政部門可以針對獎勵對象和範圍訂定相關規定，這主要是參採國外經驗，但也考慮到本土的狀況，所以將來可能會給予一些生日禮或實物給付，委員希望將「獎勵金」一併納入，等一下討論第十三條時，我們會將「獎勵金」加入條文中，在授權訂定獎勵對象和範圍等相關規定時列入。至於在定義「儲金」時納入「獎勵金」的部分，其實委員的用意是希望能激勵，與我們的立意是一樣的，但是若要激勵，必須要能看得到、摸得到才有效果，如果將其列入儲金，要等十八年才能看到，那就比較無感，所以應該要讓他可以立即受到激勵，為此，我們建議不將其列入第三條，這樣到第十三條授權訂定獎勵對象和範圍相關規定時就比較有空間和彈性，同時也可以達到激勵的效果。","呂委員孫綾：司長說會將「獎勵金」列在第十三條中，請問你們的規定是「獎勵金及獎勵措施」還是「獎勵金或獎勵措施」？是只給金錢或實物還是兩者均有？","李司長美珍：我知道委員對此非常關切，所以有針此跟部長報告，目前我們的決定是「獎勵金及獎勵措施」。","李委員麗芬：請問獎勵金是要給家庭還是匯入帳戶？既然現在討論的是帳戶，且立法本意是為協助這些有特殊狀況的兒童和少年脫貧，有更好的發展，那麼獎勵金就應該給這個孩子而非這個家庭，整個機制應該回歸到兒童和少年本身，這是本席要釐清的一點，就是獎勵金是不是應該還是要回到帳戶？","呂委員孫綾：李委員認為獎勵金應該要回歸兒少帳戶，而本席提案第七款「儲金」就已將「獎勵金」明列進去，對此，本席堅持列入。","李司長美珍：行政院提案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的「儲金」包括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呂委員提案第一項第七款的「儲金」則多加了一個獎勵金，由於給予獎勵金是為激勵他能一直持續存下去，所以我才認為不宜列在「儲金」的定義中，因為一旦存入帳戶，就等於須待十八歲之後才領得到，而國外的作法則是在他生日或賡續儲存時給予獎勵，讓他能摸得到、看得到、感受得到，以激勵他繼續存款。","李委員麗芬：本席理解給予獎勵的用意是為鼓勵他們繼續存下去，但我在意的重點是你們要獎勵的對象是誰，用什麼方式？是獎勵兒少還是他的家庭？抑或是他的父母親、最近親屬？因為目前這筆錢確實是父母或最近親屬出的，所以你們要鼓勵的對象會變成上述兩種人，幫他存款的這些人才是要被獎勵的人。","李司長美珍：基本上，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孩子都會進入這個條例的規範中，雖然那時孩子還小，但是他們會長大，我們希望這個帳戶能賡續，因為家戶要脫貧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更重要的是要讓他們願意來存這筆款，這其實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非常、非常需要激勵，而用這樣的方式，就可以讓他馬上看得到、拿得到。","主席：第一條、第三條和第十三條互有關連，既然現在無法有共識，那就回頭再處理，第三條暫予保留，留待協商。","現在處理第四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對本條都沒有意見。","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處理第五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對本條都沒有意見。","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處理第六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本條規定的是適用對象，目前律定的是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符合三款條件之一者，包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長期安置二年以上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以保留未來的可能性，這是參採韓國的經驗，從最弱勢族群開始慢慢處理，建議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本席針對第六條提出修正動議，增列特殊境遇家庭之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三款，現僅就原住民部分說明如下。雖然社會救助法對於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已有定義，但是原住民有其特殊性，很多狀況無法符合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條件，比如有一定的不動產就不符合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條件，可是以花蓮或台東的原住民保留地為例，因為法令限制買賣的緣故，雖然公告現值與鄰近土地一樣，但實際價值卻有天壤之別，因此本席建議第六條增列一款「原住民」。","李委員麗芬：本席知道由於經費資源有限，所以行政院提案將適用對象範定為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但是我的提案第六條則僅將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部分限定為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根據社工司提供的資料，這部分可加入的人數為最大宗，大約有9,000多位，至於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的部分則不受時間限制，主要原因是這些兒童已經是沒有人照顧、無法返家的狀況，所以他們對於經濟及自立上的需求更大，根據本席獲得的資料顯示，到目前為止，這一群人的年齡層從0歲至未滿18歲總共才630人，不超過1,000人，加上前面的9,000多人，大概就是預計的目標1萬人左右，並不會超過我們對經費的考量。本席認為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兒少還有父母、親人可以照顧和提供協助，而這群安置達二年的兒少是更弱勢的兒少，連監護人都是縣市政府首長，所以本席極力主張這部分不要限定時間，擴大適用範圍，如此方能確保有此需要的兒少能獲得這樣的支持。之前有討論到沒有辦法從0歲到18歲都給予支持，本席認為這並非重點，而是希望他們有機會就參加，就算只參加一年、二年、三年，對他們來說都有很大的助益。"],["主席：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我分兩部分來說明，有關鄭委員希望擴充適用對象方面，其實行政院提案第一項第三款已經保留了未來的可能性，這也是基於資源配置的考量，不論是特殊境遇或身心障礙者，將來對於適用對象會逐步放寬。至於原住民，事實上在對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資格進行審查時，主要會考量動產、不動產及所得，在核算原住民及一般人的所得時就會依照100：74.5的比例核算，也就是原住民所得為1萬元時，我們僅核算為7450元。另外，委員提到的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這在審查低收入戶時已排除計算，並不會影響其獲得低收入戶的資格。由上所述可知，我們在訂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門檻時，對這些已經都有所考量，考慮到資源配置問題，我還是期待今天審查這個條文時採納行政院提案條文，對適用對象保留未來的可能性。","至於李委員提到的部分，就行政部門來說，其實不會反對，但這是一個新的政策，之所以將適用對象規定為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是因為任何政策都必須劃下一條起始線，所以我們才做了這樣的決定。委員提到這些受到安置的孩子可能特別需要協助，這也是實情，但是對於有這種狀況的家戶，政府目前提供的協助並不僅止於兒少發展帳戶，不論是中低收入戶兒少或是兒童未來整個發展過程，政府都會有所考量，但是帳戶的部分需有自存款，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兒少的自存款需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負責，假如家庭失去功能，就要責付給縣（市）首長、社會局（處）長或機構負責人，由他們去找財源，而目前只有兩種來源，一種是編列預算，一種是其他資源，我們希望能聚沙成塔、逐步漸進，先從這樣的方式開始，再行思考未來，其實對於孩子的協助不僅只透過這個法，制訂本條例的目的是為了讓孩子對於脫貧具有積極性並給予一個未來的機會，如果是屬於社會救助的部分，就回到社會救助相關機制給予協助即可。","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針對衛福部的說明，本席特別要在此澄清。社會救助法固然明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列在計算標準內，但是卻將所謂的「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認定為區域計畫中的林業用地或交通用地，或者是都市計畫內保護區、風景區的土地，那是排除的，這沒有錯，但是我剛才舉的例子是同樣在臺東市、同樣在花蓮市、吉安鄉的情形，只是土地不是林業用地，而是建築用地或是農牧用地或是都市計畫內的一般土地，就不在這個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之內，但是事實上因為法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限制買賣，只能在原住民與原住民之間買賣，所以整個土地的價值沒有那麼高，但是卻被課以很高的公告現值稅率，而且因為公告現值的編定區域是整塊、整塊的，它是整個的處理，比如說住宅區的公告現值就都一樣，所以事實上它的價值沒有那麼多。","所以我的意思是你們社政單位在認定、計算的時候，基本上是用公告現值，因此原住民是很吃虧的！第一個，他們的土地價值沒有那麼高，但卻是用高的公告現值去認定；第二個，要繳納地價稅的時候他們的土地跟鄰近土地適用的稅率是一樣的，要繳很高的地價稅但是土地的價值卻是非常、非常偏低！所以這個部分才會在認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時候，造成原住民往往是吃虧的情況，所以我們才會把這個納入進去。事實上在住宅法裡面有這樣的立法體例，其中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有所規定，而原住民部分則是單獨成為一款。所以在住宅法當中有這樣一個立法體例，那個部分在內政委員會已經通過，而且也已經三讀通過了，所以這部分衛福部是不是也能夠支持？以上。","李委員麗芬：主席，我能不能也回應一下剛剛……"],["主席：回應？請。","李委員麗芬：我覺得第六條的主要目的是要確定哪些對象是我們要去協助的，所以是法通過之後要去協助什麼樣的對象嘛！因此我會覺得這個跟時間、跟什麼政策的起始點有什麼關連？這樣子的講法我覺得有點怪，因為第六條就是規定這個帳戶、這個條例要協助哪些兒少嘛！現在大家也都可以同意第二類兒少就是最需要協助的對象，因為這是失依、已經沒有父母親協助的兒少，所以我才想說能不能在這個地方放寬？我這邊看到的數字就是630位，因為剛剛司長就是擔心這樣子縣（市）政府的首長都是他們的監護人、都要幫他們存這筆錢，其實630位當中占最多人數的是桃園市，其他縣市的人數都沒有上百位。另外，我們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本來是可以結合「得接受捐贈」嘛！然後來協助存這些錢的人，所以我會覺得這個部分應該也不會造成地方政府財政的負擔，我會覺得是不會有這樣一個疑慮；現在的問題就是我們到底要不要把需要幫助的兒少納進來？","我覺得這個條例、這個帳戶本來就是希望能夠幫助更多人，只是在經費、資源有限的情況之下，我們可能就必須範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因為他們本來就是比較大宗的對象，可是如果第二點規定的人數就是不多，就只有六百多人，那我們是不是可以基於協助這些弱勢兒少的立場，就把他們放進來、就不去範定那個時間？這是我主要的主張，這個部分真的希望行政部門能夠好好深思，因為如果我們不協助他們，你說還有其他的經費方案嗎？就我所知，是沒有這種自立方案來協助他們的！他們頂多就是出去租屋時被補助3,000元房租還是多少，那個東西跟所謂財富累積或是就業在教育上的概念其實是不一樣的，這個部分是一個比較發展型的方案，所以我希望對於這些比較弱勢的兒少，也讓他們可以儘早進入這樣一個比較發展型的方案裡面。","主席：因為大家還有意見，是不是等一下去協商一下？本條就保留之後協商。","接下來處理第七條。請衛福部社救助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七條的部分，我們建議能夠採用行政院版條文。"],["主席：啊？"],["李司長美珍：第七條。"],["主席：關於委員們的版本有沒有什麼爭議？要不要說明一下？","李司長美珍：其實如果以目前委員的版本內容來看，特別要提的是柯志恩委員有提到希望「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這個是比較不一樣的地方；至於劉建國委員、陳曼麗委員、李彥秀委員等所提的版本，他們都提到「應由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因為目前在行政院的版本裡頭，就已經特別提到「除政府相對提撥款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所以目前行政院版本已經可以含括劉建國委員、陳曼麗委員及李彥秀委員的版本，現在唯獨是柯志恩委員版本裡面希望我們成立基金這個部分。這個部分行政院有討論過，結果看行政院主計總處要不要回應一下？"],["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羅專門委員說明。","羅專門委員莉婷：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七條要不要設立基金這個案子，我們主計總處在此補充說明一下。我們當初在設計兒少帳戶時概念其實是滿簡單的，就是政府提撥一筆錢存在銀行裡面，等18年以後讓他們有接受高等教育的空間，這裡面其實是一個存儲的概念，也是透過金融機構代為執行；而基金的設置，可能就要考量它的成本效益，因為這些中央政府出的錢都是從公務預算出來的，其實辦理的事情也很簡單，所以當初在討論的時候，我們覺得可能沒有設置基金的必要，運用現行的機制就可以運作得滿好的。以上。","主席：好，謝謝主計總處的說明。那我們就建議採用行政院的提案條文好不好？","請林委員靜儀發言。","林委員靜儀：謝謝。因為這邊有一個「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的規定，我有點擔心有些縣市比方像苗栗縣這種財政困難的縣市，那這個部分要怎麼辦？"],["主席：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詢問，其實目前這個帳戶裡面自存款是由法定代理人和最近親屬來存，另外最大宗的應該是相對提撥款，他們存多少我們就另外提撥多少，最高額度有一個上限；地方政府唯一要做的就是支付一些行政費用，所以基本上應該是不會造成太大的阻礙。"],["林委員靜儀：所以地方政府的負擔其實它只占非常小的一部分？","李司長美珍：是，很少的部分。"],["林委員靜儀：也就是說如果……"],["李司長美珍：主要是相對提撥款多。","林委員靜儀：其實因為我們有些縣（市）是窮縣（市），如果他們真的有困難或者是被議員杯葛而沒有經費的話，基本上是不太影響這個帳戶的？好、瞭解，謝謝。"],["主席：第七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八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八條這個部分，我們看到幾位委員的版本中，特別有提到一個點，就是「必要時得邀請兒童及少年開戶人代表列席」，這個在我們行政部門內部有討論過，我覺得這是非常好的，所以就目前看到的幾個委員的版本，不管是陳曼麗委員、李麗芬委員等委員的版本，我們現在建議的條文是列在第八條一項，我可以宣讀一下，讓委員來……"],["主席：各位有沒有拿到那個建議條文？","李司長美珍：有哦！我們比較建議列在第八條第一項，這樣的體例可能在這邊會更合適，原來我們列到第二項當然也很好，不過列在第一項好像更好一些，我們建議將「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協調、諮詢及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兒童及少年開戶人代表列席。」列為第一項，第二項就不變，維持現在的條文第二項的內容。"],["主席：所以你現在的建議修正條文是這一張喔？","李司長美珍：是、是，對。"],["主席：你剛剛是按照這一張念嗎？"],["李司長美珍：是按照這一張念。"],["主席：怎麼那麼短你念那麼久？"],["李司長美珍：我念得太慢喔？","主席：好，各位有看到手上的第八條建議修正條文……","陳委員曼麗：主席，我先發言一下，因為要趕場，不好意思！"],["主席：好。","陳委員曼麗：我想兒童的意見是非常重要，當然我們現在也很高興衛福部把我們的建議條文都已經納入條文裡面了，我想我們要讓兒童他們能夠跟成人展開對話，而且這個真的是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所以也真的非常感謝行政部門可以把這個部分納入，我想以後在討論到這個部分的時候可能就會更加周延。感謝、謝謝。"],["主席：謝謝陳委員。請李委員麗芬發言。","李委員麗芬：首先也肯定行政部門有把「必要時，得邀請兒童及少年開戶人代表列席」這部分加進去，可是我還有兩個疑問，第一個就是我們在講的接受法院二年安置的部分，其實你們的法條裡面是有縣（市）政府或是福利機構嘛！對不對？這個福利機構有可能就是社會團體，所以我會覺得團體代表應該要列進去；再來就是性別的比例，你們現在是把「學者、專家」……哦！「及機關代表」……OK！我有看到「機關代表」了，就是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嘛！好，關於民間團體的部分，如果人家也是有在協助這樣的事情，我覺得還是應該要把人家的意見納進來。"],["主席：謝謝李委員。所以是不是這個法會訂有施行細則或者相關辦法或是怎麼樣？有些事情到那邊去處理就好了。"],["李司長美珍：剛剛李麗芬委員的意思是希望能夠增加團體代表對不對？"],["李委員麗芬：對呀、對呀！","李司長美珍：我覺得可以接受的就是在第八條第一項處理，目前的文字是「及相關機關代表」，那我們的文字就修正為「、相關機關代表及團體代表」，這樣就解決了，我們可以增加這些文字，待會我們再把文字潤飾一下。"],["李委員麗芬：我是建議寫成「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李司長美珍：好，應該可以。","主席：好，行政機關說OK。"],["李司長美珍：可以。","主席：好，第八條就按照新的建議條文修正通過。","處理第九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九條的部分……"],["主席：也有新的建議條文喔？","李司長美珍：我們覺得委員有些好的意見，我們還是會……"],["主席：你這個新的建議條文是什麼時候寫出來的？"],["李司長美珍：剛剛。","主席：剛剛喔？我們如果有一直修改的話，大家可以養成一個習慣，可以打上一個時間。"],["李司長美珍：喔？好！","主席：這樣大家才會清楚，不然有的可能是早上的、有的可能是下午的。","李司長美珍：好、好，我們等一下出來的建議條文都把它寫上時間跟日期。","關於目前我們行政部門版本裡頭的第九條，我們看到委員的版本內容都希望我們每年應該把整個兒少帳戶的參與情形做公告，至於研究的部分，有的是訂「二年」，有的是沒有訂。不過原則上我們現在就先把建議條文的內容念一遍。","主席：好、好，可以。","李司長美珍：目前我們第九條的建議條文大家手上也有，內容是：「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公布申請結果，另得視需要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參與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因為我覺得「二年」太快了，有點浪費，其實我們一般的研究，還是要有一段時間的累積過程，才會有它的效益。","主席：好，多了一段「每年應公布申請結果，另得視需要」的文字，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補充意見？","請呂委員孫綾發言。","呂委員孫綾：謝謝主席。我覺得應該要讓帳戶參與的情形有一個形式出來，所以我認為條文中應該要加入「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並公布辦理情形」，我覺得應該要定期去檢視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的辦理情形才對，所以在我的條文裡面其實也有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每二年應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各項情形，辦理各項研究或研討、觀摩會議，並公布其結果。」，我認為應該是要有一個定期性的時間，才能夠追蹤這些帳戶辦理情形是怎麼樣的狀況，因為如果訂得這麼籠統，只寫「視需要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參與情形，進行研究」的話，那我覺得也可以拖五年、十年、二十年再來做檢討啊！我覺得定期的檢討才是一個正確的方向，謝謝。"],["主席：請林委員靜儀發言。","林委員靜儀：我也認同要有一個定期的研究跟分析，不過因為我們適用的對象是105年1月1日之後出生的兒童，所以如果現在訂出「二年後」的文字，大概就是針對這一批二歲的孩子，這樣是不是在前面幾次的報告上面效益比較不大？所以其實我要再回應到剛剛我們保留的第六條條文，其中李麗芬委員建議修改的部分，剛剛她提到有將近六百多位兒童，他們不是在105年1月1日之後出生的，可是他們是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的一群，如果我們照現在很多委員提到的，從這個政策實行開始，二年做一次研討、研究及分析的話，那就很有意義，因為就可以知道針對未來可能已經是10歲或12歲的孩子，我們這個政策在兩年內推動得怎麼樣，所以我其實要跟第六條的部分合併來討論，謝謝。"],["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李委員麗芬：我的版本是「每二年」要做，後來司長有來溝通說「二年」就真的是太短，我也可以理解「二年」太短，因為光是要招標就要花時間，這個部分我可以接受，可是我覺得還是要定期。之前有提到兒少身心狀況的調查，那是每幾年做一次？是「四年」嗎？就是兒少生活健康的調查，是「四年」嘛！因為那是一個很大規模的調查，可是這裡只是兒少帳戶的調查，我會覺得「四年」有點太長，所以我比較具體的建議是我們能不能就變成「三年」？因為它畢竟是針對我們協助的兒少去做研究、評估，而那個所謂身心部分的調查則是針對全國的兒少，那是全國性的所以要花更多的時間。所以我會比較具體建議我們是不是可以規定「每三年」要定期做？"],["主席：每三年公布結果嗎？","李委員麗芬：每三年應該就參與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啊！因為它現在是「每年應公布申請結果，另得視需要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參與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其實應該是就辦理情形進行研究、評估並公布結果啦！如果只是針對參與情形進行研究，「參與情形」的範圍就太小了，應該是針對你們的辦理情形，那個範圍就會比較大一點。那是不是可以訂為「三年」？","主席：「三年」可以嗎？看怎麼樣把文字再修正一下。「三年」沒關係啦！就是看怎麼樣修正一下，就是「每年應公布申請結果，另得視需要就……」……「另得視需要」？那就沒有「視需要」，而是「定期要」啦！","李司長美珍：報告委員，可否用「四年」？這是一致性嘛！一個是生活狀況調查，一個是這個，合起來就可以比較。"],["李委員麗芬：不一樣啊！因為你們接下來的下一次是什麼時候做？你們下一次的下四年是什麼時候？不一樣耶！","李司長美珍：這樣的時間好像也差不多耶！因為我們現在像是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規的期間很多都是「五年」，我們把這個拉回到「四年」，就縮短了1年，其他幾乎都是「五年」。原先在擬訂的時候，不可諱言我原來有訂「五年」，後來在我們行政院內部討論的時候，覺得應該是「視需要」會更好，所以那個時候才會修正。"],["李委員麗芬：「視需要」就不知道是哪時候了。"],["主席：那就不是「視需要」啦！就是……"],["李司長美珍：所以現在我們是……"],["李委員麗芬：那我們就不知道哪時候……"],["主席：另……","李司長美珍：所以這個就維持，因為時間真的很快，有一個時間點來做會更有意義，真的！","李委員麗芬：對，你們下一次……"],["李司長美珍：因為我們每一年都會公告嘛！對不對？","主席：譬如說「另每四年就兒少教育發展基金帳戶之參與情況進行評估」，研究沒有那麼簡單，這個也沒有必要到研究，評估而已啦！"],["李委員麗芬：「進行研究或評估」嘛！","主席：「進行研究或評估，並公布結果」這樣好嗎？"],["李司長美珍：好。","李委員麗芬：「並公布結果」，可是應該不是指參與情形吧？"],["主席：啊？"],["李司長美珍：嗯……"],["李委員麗芬：「之參與……」……"],["主席：「另每四年就……」……","李委員麗芬：因為這邊的修正條文是說「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參與情形……」，那就限定了要研究的範圍只有參與情形嘛！可是我的版本是就它的「辦理情形」去做，「辦理情形」的範圍就會比較大。"],["主席：好啦！「辦理情形」。","李司長美珍：好，「辦理情形」。"],["李委員麗芬：孫綾委員這邊有沒有……","主席：「另每四年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辦理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好不好？就照這樣，不要修改太多。"],["李司長美珍：好、好。","主席：李委員這樣可以嗎？就是「另每四年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辦理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這樣可以嗎？"],["李司長美珍：我來宣讀一下……","呂委員孫綾：主席，我還有一個部分，因為我的條文裡面還有加入「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並公布辦理情形。」，所以我希望連公布的方法也要納入進去。","主席：我們來看一下，是在第42頁喔？你們有沒有困難？","李司長美珍：這個現在是這樣子，剛剛召委也有提示，原則上我們是不是先把它確認一下？前段的文字是「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公布申請結果，」，到這邊應該沒問題，哦！「應每年」是不是？我改一下，變成「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布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申請結果，另每四年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辦理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召委要保留「評估」嗎？因為研究其實有……","主席：沒有必要，「研究」就好。","李司長美珍：然後是剛剛呂孫綾委員所提的「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適當的方式」這部分，公報一般好像比較沒有在用這個，這個部分公報……"],["主席：現在還有什麼公報？"],["李司長美珍：只有行政院公報耶！所以這個部分會有點問題。"],["主席：行政院公報……","李司長美珍：我覺得呂委員提的當然是很周延，不過……"],["呂委員孫綾：不然就是以適當的方式來公布辦理情形啦！就是「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布辦理情形。","主席：「並以適當方式，公布結果」？"],["呂委員孫綾：對。"],["李司長美珍：「以適當方式公布結果」？"],["主席：公布研究的結果嘛！"],["李司長美珍：「公布結果」就可以了。"],["主席：啊？","李司長美珍：呂委員，其實如果用這個並公布結果就可以了，因為我們現在事實上也會用網際網路，畢竟現在已經確定要這樣做，我覺得這樣在整個文字上應該是可以合乎剛剛委員建議的。"],["呂委員孫綾：好。"],["主席：謝謝說明。剛剛已經念過好幾遍了……"],["李司長美珍：是。","主席：你再念一遍好了，要確認哦！","李司長美珍：好，要確認，我再宣讀一遍。現在第九條的建議條文是：「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布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申請結果，另每四年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辦理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主席：好，是不是我們就按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呂委員孫綾：主席，可不可以把修正通過的條文列出來，讓我們委員再看一下？","主席：好，那你們就再打印一次。"],["呂委員孫綾：謝謝。","主席：反正先通過，等一下再印給大家。這個都有錄音、記錄，沒問題。","時間差不多了，我們休息10分鐘，如果有需要協商的趕快去協商一下。","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先宣讀兩個新的修正動議及一個附帶決議。"],["一、兒童及少年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第十一條修正動議："],["提案人：趙天麟　　邱泰源　　林靜儀　　鄭天財Sra Kacaw　　　李彥秀"],["二、兒童及少年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修正動議："],["提案人：邱泰源　　林靜儀　　趙天麟　　鄭天財Sra Kacaw　　　李彥秀"],["附帶決議：","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自106年6月實施至今約有三成開戶率，考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濟狀況較不利長期持續存款，請衛生福利部會同承辦機構臺灣銀行檢討現行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是否調降，以鼓勵更多符合資格者參與開戶，協助經濟弱勢之兒童及少年累積資產，增加未來投資於教育及生涯發展之實力。"],["提案人：邱泰源　　林靜儀　　趙天麟　　呂孫綾　　李麗芬"],["主席：謝謝。我們進入第二章章名。","因為有人建議第九條再宣讀一次，請李司長再宣讀一次第九條的文字。","李司長美珍：好，我來宣讀一下第九條。第九條的建議條文是：「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布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申請結果，另應每四年就辦理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主席：好，我們就按照建議條文修正通過。","處理第二章章名。章名是「帳戶開戶及管理」，這個應該沒什麼問題喔？"],["李司長美珍：這一章章名沒問題。","主席：委員們沒什麼意見，這一章章名我們就通過。","處理第十條。","李司長美珍：關於第十條，大家一致都沒有意見，就是同意這個條文。","主席：關於第十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無）無意見，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十一條。","李司長美珍：關於第十一條，我們比較建議能夠維持行政院的版本。","主席：關於第十一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請鄭委員天財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關於第十一條，我有提出修正動議，最主要是在第十一條增加最後一項，原因就是像剛才講的，很多原住民的土地是沒有辦理有相關的價值，他們可能也沒拿不出自存的款項，所以希望增加這一項，讓開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申請貸款，做為他們的自存款，至於貸款的償還及利息的起算，當然是以帳戶結清的時間做為起算的時間，而貸款的辦法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另定之。以上是修正動議的主要條文內容。"],["主席：謝謝鄭委員。請李委員麗芬發言。","李委員麗芬：這一條我的版本也跟行政部門的版本不一樣，行政部門是說每四年去調整那個自存款，我覺得如果每四年去調整而沒有考量物價的整個通膨問題，那麼其實這筆錢放在裡面就只會越存越少嘛！所以我這邊寫的內容是包括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都應該可以根據「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累計達百分之五以上」的規定去做調整，而調整的金額計算至千元，以下就四捨五入；另外，之前我們有成立一個推動整個帳戶的委員會，如果這個委員會有一個決議認為應該要去調整的話，那也可以調整。所以有兩個方式可以啟動調整，第一個是在通膨成長率已經累積超過百分之五的情況下去調整，第二個就是推動委員會決議要調整時也可以調整，這樣就讓這個部分變得比較有彈性一點，不要讓這些錢放在裡面後來被通膨吃掉了。"],["主席：行政機關有沒有什麼說明或回應？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剛剛鄭天財委員有提到第十一條最後一項的修正動議條文，他有特別提到「兼具第六條第五款身分」，這個會跟我們剛剛第六條的保留條文有連動，所以這個地方可能要保留；因為它跟第六條的身分規定有關，我們到底要不要擴充到原住民或者身心障礙者或者特殊境遇者，這個部分是後來要再去討論的，所以跟這一條會有連動。","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說明一下。事實上我這個條文有限縮，限縮在必須是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情形者，第六條當然會跟我的修正動議條文有關係，如果未來它有被接受的話，當然就會有連動關係，所以如果要一併保留送協商也是可以的。"],["主席：謝謝。所以第十一條就一併保留之後協商。","處理第十二條。","李司長美珍：召委，我可以再說明一下剛剛鄭委員修正動議條文的最後一項條款嗎？","主席：不是，這個就……","李司長美珍：我覺得這個部分好像會──跟委員先提一下，我知道剛剛有說「先保留」，但是這樣的文字有點像是借錢來存這個耶！這個可能真的要思量一下，因為原來我們就是希望兒少帳戶在未來不是讓他們又揹了一堆貸款或者借款的情形，否則他們回到學貸就好了，這樣規定會產生他們又去借錢來存這個，這部分可能要思量。而且我們的相對提撥款也是政府的款項，現在這個部分又是政府的款項，我想同樣是在政府的籃子裡面，不可能兩個都用，所以這個可能要再思量。我是先提出這樣的看法。"],["主席：謝謝說明。請鄭委員稍微考慮一下。","處理第十二條。本條行政機關有新的建議修正條文，請發給大家。","關於第十二條，請問行政機關的建議是怎麼樣？","李司長美珍：第十二條的情形是這樣子，在這個條文的第一項裡面，事實上我們希望這個戶頭將來能有補存的機制，因為有這種情形的家戶可能沒有辦法每個月都去存款，所以我們在每一個年度終了之前，會給他們一個補存的機會，只要是合乎我們第六條規定的對象都可以進來，所以我們原來的第十二條第一項中「但有特殊情形者」的這段文字，在我跟委員們大家溝後之後，我覺得予以刪除是有道理的，因此「但有特殊情形者」這段文字應該要刪除。所以我是不是可以把文字念一遍？","主席：好，那你……"],["李司長美珍：整個條文念一遍。"],["主席：你的文字現在又跟這個不一樣了？","李司長美珍：一樣，召委，現在第十二條其實只要……","主席：又有改了是不是？有改沒關係，有改我們就來念嘛！"],["李司長美珍：只要刪除「但有特殊情形者」這段文字。"],["主席：沒關係啦！","好像李委員彥秀有意見，請李委員彥秀發言。","李委員彥秀：主席，我也謝謝司長接受我的意見，因為其實在經濟弱勢戶來講，他們有各式各樣的特殊狀況，但是只要在一個時間點以前把它補齊，我們都還是希望讓他們有這樣子的權利。但是在我的條文裡面，除了特殊狀況我覺得不需要去明寫以外，因為這個特殊狀況，你還要去判斷算不算特殊，我們要的是他把該補繳的金額在年度前補齊，甚至我們都知道這些經濟弱勢族群，就我們私底下了解，有些父母工作有一搭沒一搭的狀況，有時候剛好今年沒有工作，但是明年又有工作了，打零工的，也許明年社會局或區公所又給我工作，我又可以補齊。也就是說，如果我明年1月剛好有工作，我能不能補齊去年度的？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辦法處理？就是我把前一年的補齊，而不是在年度補齊，因為我們都知道這些經濟弱勢族群父母有時候工作是屬於臨時性的工作，我們要的就是幫助他，特別是這些經濟弱勢族群的父母也想幫孩子做這件事，特別是孩子還沒有能力自己存配合款時。例如現在4月，我剛好可以補足去年的，因為我剛好工作滿3個月，去年整年都沒有工作，今年好不容易又找到，區公所願意給我1年的臨時工，我今年度可不可以把去年的都補齊，讓我還具有這樣的資格？這個部分能不能有什麼思考模式來處理？","李司長美珍：謝謝委員，之前我與委員辦公室溝通的時候，也有很仔細地去談這個問題，因為相對提撥款基本上是用政府的預算，它一定是年度的預算，現在是他存多少，我們給他相對多少，一定是在年度之內撥這個款，就是分兩期撥付，所以如果跨到下一年，因為是年度預算，所以目前只能這樣。","李委員彥秀：我都知道這是年度預算的問題，其實我們設立這樣的帳戶立意良善，我們是要幫助他，我剛提到的那些狀況你都非常清楚，我們在現實接觸民眾就是這些狀況，父母的工作都是臨時性、有一搭沒一搭的，很難有長期或足夠的收入，但是剛好最近金額夠了，他又剛好可以補足去年的，他已經存了3、4年了，剛好去年有狀況或負擔變重而抽不出額外的金額去做這件事情，所以這個條文可否保留，我知道這是會計年度的問題，我非常期望是不是有什麼其他的方式可以協助、幫忙，因為好不容易已經存了幾年，又把他的機會剝奪掉，其實父母還是有能力補足這個金額，我們看有沒有什麼其他的方式去做細部的設計。"],["主席：有沒有辦法儘量配合李委員要求的文字？","李委員彥秀：你們先想一下，保留，我不堅持，但是我們都希望幫助這些孩子，所以大家思考看看。"],["主席：所謂保留是什麼意思？","李委員彥秀：我當然是希望堅持，但是我也不知道會計年度錢的問題要怎麼處理。","主席：我們先把李彥秀委員的好意留在心裡，我們就先保留。","李委員麗芬：因為第十二條我有提修正動議，我也一直跟司長溝通，這個帳戶的主體是兒童跟少年，可是今天要他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或親屬先申請，然後幫他存，這樣就會發現有一個情形，最弱勢、最沒有父母關懷的小孩完全進不到這個帳戶，因為這個小孩的爸媽都不理他，就沒有人幫他申請、沒人幫他付這些錢，所以我才在第十二條增加一項，如果他真的是清貧戶，真的沒有能力負擔的話，我們是不是可以用各界的捐款來支持他？後來今天中午司長有來跟我溝通，他說這一條如果明確寫下來，她擔心大家看到之後認為政府可以募款，那我就不付了，會有福利依賴的情形出現，我也可以體諒實際的狀況可能會這樣，所以我就不堅持，這一項就不寫在這裡，可是我等一下會有兩個附帶決議，如果經評估他是沒有能力的話，我們還是應該要結合各界捐贈資源來協助。第二個，沒有申請進來的，我們還是希望主管機關要去了解以及鼓勵他們能夠來參加，如果真的是因為經費問題或父母親都不管的情況，我們還是覺得這樣的情形，主管機關還是可以用各界的捐贈來協助這些兒少，因為我們要看到的是這個帳號協助兒童和少年，所以整個脫貧的方案是以兒童、少年為主體，不是以家庭為主體，我一直強調這樣的概念，我們要看到的是兒童、少年的生活狀況被改變。所以，我覺得我們現在把很大的責任放在他的父母親或最近親屬，其實我對於最近親屬也是很勉為其難地同意，因為我覺得這都是政府的責任，不能又把照顧的責任推給最近親屬，其實這個孩子如果沒有受到好的照顧，政府應該還是要扛起責任。所以我不堅持我的修正動議，但是我會用附帶決議來要求，我們還是可以有積極的作為，因為這個條例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協助應該受到協助的兒少，而不是設了一些條件這個不行、那個不行，我覺得這就完全失去本條例的美意了。","劉委員建國：他們兩人都不堅持，那我一定要堅持，為什麼要訂這個法？基本上它的主體應該是幫二代脫貧，但是協助的主體是在政府，怎麼會因為他的家長無法配合政府的年度預算的情況下就不行了，我覺得這講不過去，完全講不過去。當一個兒少已經有這個帳戶，只因為他的家長，或剛才兩位李委員講的，他的最近親屬沒有辦法提出相對的金額之後，他就不能再繼續，這是本末倒置的，整個主體都改變了。我想政府有時候很多事情，包括預算的過程中，我們還是有一些經費的處理方式，這個基本上是很容易解決的，這沒有多大困難，不然有沒有會計人員列席可以幫司長解惑一下，這沒有那麼困難吧！不要最後我們再提修正法條，到時候又成立基金會專門來暫行代墊這筆款項，等到他們回復到可以工作、有一定收入的時候，再還你這筆錢，不是這樣的，不然你們自己訂啊！","主席：劉委員講得非常有道理，兩位李委員都很有道理，這個精神要存在，我們第十二條就保留，但是行政單位一定要再想想如何把這些寫出來，我看司長都有跟大家溝通，怎麼好像狀況還很多。","劉委員建國：法條的修訂有時候是因為在檢討的過程中發現當初沒有想到的、或者不夠周全的，司長可能也有這個盲點，我們現在是希望能訂得更好，如果行政機關跟人家說因為錢沒進來，所以就不能讓你繼續參加，這說不過去啊！","主席：幾位委員的想法幾乎都這樣，方向都一樣，我們就先保留協商。","處理第十三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三條目前的版本就回到一開始提到的獎勵金的部分，目前行政部門建議的條文第一項不用修，第二項不用修，第四項也不用修，第三項文字我唸一下：「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存款滿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其持續存款之獎勵金及獎勵措施。」因為我們之前跟呂孫綾委員溝通過，後來作成這樣的建議條文。"],["主席：各位委員有無意見？","呂委員孫綾：我在這個部分有跟司長討論過，討論的過程中，我要求司長要把「獎勵金及獎勵措施」納進去，也非常感謝司長做這樣的修正，我希望未來這個獎勵辦法一定要明定清楚，我支持建議條文。"],["李司長美珍：謝謝委員。"],["主席：第十三條修正通過。","處理第十四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第十四條我們建議採行政院提案條文，因為目前李麗芬委員的提案是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這因為涉及金融機構合作的對象，目前我們是以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的一般牌告機動利率來計算，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採用行政院的提案條文？"],["主席：各位委員有無意見？","李委員麗芬：我們只是希望利息高一點，因為我們知道兩年的利息可能還是有高一點，我們一直擔心錢放這麼久，到最後本金會不會就被通膨吃掉，所以如果可以的話，我們給多一點的利息，我們現在只是用兩年，本來要用三年，可是兩年和三年利息其實是差不多的，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採兩年？","李司長美珍：原則上利率沒差多少，雖然我說沒差多少，但是金融機構會覺得差很多，所以現在跟金融承辦機構之間……因為這個案子基本上當初在討論的時候，很多機構是不願承接的，這是刻意指定，如果我們再把利率拉高，怕到時候沒人做，這個整個就崩盤，現在是擔心這樣。","劉委員建國：這不會沒人做，慶富案100多億元都在貸了，這件事情如果再這樣講下去，沒關係，我們就請召委跟財委會共同召開聯席會議，看哪家銀行願意來承做，看哪幾家銀行不願意承做，好不好？","吳委員玉琴：今天臺銀有沒有來？因為原來的計畫是臺銀來協助承辦整個業務。財政部可以說明一下，如果依照委員的期待讓利息高一點，這有困難嗎？"],["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張簡任稽核說明。","張簡任稽核佩玲：主席、各位委員。當時衛福部跟臺銀談的時候，因為開一個帳戶是針對衛福部的帳戶而已，等於說錢是每個月撥進去，因為臺銀本身承擔了很多的政策性貸款，所以臺銀當時是說如果能用一般的普通存款利率，最後因為考慮到這是扶貧的措施，所以比照離職儲金的作業模式，就是用一年期的利率來承辦，整個利率都是由臺銀來吸收，政府並沒有編預算補貼。這個帳戶是一個長期18年的帳戶，整個下來對臺銀還是一個滿沈重的負擔，所以臺銀希望委員能夠理解，能夠維持一年期的利率。","主席：看起來委員們都為兒少而努力，不然我們就照一年期好了，第十四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十五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五條不管是呂孫綾委員、劉建國委員及所有委員都有提到，我們應該要定期編製，把年限訂出來，第十五條第一項這邊本來是寫「承辦機構應定期編製」，但在實務操作的時候已經做到按季，所以我們就接受委員的建議，第十五條的建議條文作了一些修正，「承辦機構應每季結束次月編製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知悉。」目前其實我們每個月給的帳單，也就是他要繳的費用，也可以看到他自己存了多少。"],["主席：有沒有意見？","第十五條照修正通過。","處理第三章。章名「帳戶請領及結清」，有沒有意見？（無）沒意見，通過。","處理第十六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第十六條我們建議採行政院的提案條文。"],["主席：請司法院李法官說明。","李法官明鴻：主席、各位委員。就這個部分，司法院有部分意見提供參考，行政院版的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都提到開戶的少年死亡時，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的任一人就可以來請領這筆款項，我們的疑問是這個少年死亡時，在帳戶裡面的這筆錢本來好像應該是少年的，他死亡以後，這筆錢應該變成這個少年的遺產，遺產就歸屬他的繼承人來領走。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卑親屬，就是少年的小孩，第二順位是他的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跟第四順位的祖父母。我舉個例子，幫他開戶的是他的最近親屬叔叔，我們行政機關非常仔細，假設他父母入監了，可是我們在實務上會看到他叔叔幫他提這筆錢，不出錢的爸爸媽媽雖然在監獄裡面，但是他會跳出來說，這是遺產，我也要分！所以若我們只規定到他有權可以提領，但是沒有規定這個部分並不列進遺產，然一旦是遺產，應該就是由他的繼承人來分配，所以我們提出的疑義是這部分是不是要排除民法遺產制度的適用，以上請大家參酌。謝謝。"],["吳委員玉琴：你們建議文字要怎麼修訂？提供我們一些文字建議吧！","李法官明鴻：文字的部分，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權責。","李司長美珍：針對方才司法院提出的意見，其實今天早上我們也曾互相討論過，所以目前第十六條不用修正，就是另外在第十七條增列一項，以解決剛剛所提到的問題。事實上，上次在審查兒少教育發展條例草案時，我們就曾在行政院討論過，當時是認為不用再去增訂司法院方才所提的事項，主要的原因是這部法律當中，本來就明定請領的人就是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如果沒有領完，還是要歸屬國庫，所以在這部法當中已經律定排除民法的適用。換言之，當初行政院在討論的時候是有將這部分納進來的，所以今天早上司法院提出這個意見後，我們經思考後認為是可以納進來的，因此，這部分我們會在第十七條增列最後一項來做處理。"],["主席：所以第十六條不用改了？"],["李司長美珍：對。","主席：他們已經溝通過了，所以屆時審到第十七條時我們再來處理。","好，第十六條就先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十七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主席，第十七條修正條文還沒有印出來，是否稍後再處理？","主席：就先印給大家看，稍後我們再來處理。","處理第十八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第十八條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版。"],["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李委員麗芬：本席建議再增加一項，即如果自存款是各界的捐贈款，當他結清帳戶、提早結清或是喪失規定之條件時，就不得請領這些捐贈款，因為當時這部分結合的是捐贈款，人家捐贈給你就是希望你能夠好好使用這個帳戶一直到期滿，所以如果還沒有期滿的話，我覺得就不應該把人家的捐贈款一起帶走，之所以會有這個想法是因為我們都知道，如果有一筆捐贈來的錢放在那邊，有些家長若沒錢用或是有其他情況發生，就會看到這邊有一筆錢然後想要動用。基本上，這筆錢如果是他自存的，那是他的錢，若要拿走我就沒有意見，但如果是社工結合相關資源幫他存進去的，卻因想要用這一筆錢而提早結清的話，本席認為這與當初捐贈人捐贈的目的不符，所以本席主張他不應該來請領，然後這部分應該歸屬國庫，做為未來再繼續支持這個帳戶的相關經費。"],["主席：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之前我有和委員交換過意見，基本上，若捐款是指名捐贈，則捐贈給對方後其實就是歸他所有，但現在又要拿回來的話，看起來是容易的，但在執行上卻是非常困難，而且這本來就是歸他所有，所以這樣的規定好像不太妥適。","李委員麗芬：可是這會很容易造成一個現象，就是存進去的錢是別人捐贈的，但為了要用這些錢所以就將其結清，之後他就可以做其他一些事情，但捐贈會有捐贈的目的，當捐贈人是為了這個儲蓄帳戶所以繼續捐贈的話，在此情況之下如果他沒有完成這個部分的話，就會與捐贈的目的不符，所以在與捐贈目的不符的情況下，我們可以讓他請領回去嗎？老實說，這會跟一開始向各界勸募時所說的目的不一樣，所以我覺得這部分可以講清楚，如果這筆錢是各界的捐贈款，最好就是要參加到期滿，如果是提早結清的話，因為已經不符合當時捐贈的目的了，所以就沒有辦法讓你請領，而是歸屬國庫。換言之，我覺得這個部分跟捐贈目的間應該可以有一個連結，若捐款人捐款的目的沒有完成，然後就是被拿去花用，說不定以後這個帳戶要結合社會資源或是各界的捐贈，反而是有困難的，因為他們看不到這個措施的成效，也就是真的看到很多人都是提早退出，這樣一來就很可惜了。"],["主席：可否把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李司長美珍：可能要再補充一下才會比較妥適。基本上，委員的心意及立意非常良善，可是在執行上確實會窒礙重重，本來捐款人就是指名給這個人，若後來把這些錢拿回來，請問屆時這些錢要交給誰？如果是歸屬國庫，但捐款人一開始並沒有要捐給國庫，此時是否要還給捐款人？如此一來，耗費的行政成本是非常高的。","李委員麗芬：我本來是想要退回給捐款人，可是我知道那個行政成本很高。"],["李司長美珍：真的！","李委員麗芬：可是我覺得這個部分在進行勸募的時候可以講清楚，為了兒少帳戶而募得的這些錢，是用來支持兒少，可是他如果沒有遵守相關規定而提早離開、解約的話，則這筆錢就會轉為歸屬國庫，換言之，我覺得可以在事前、可以在勸募的時候就講清楚。","李司長美珍：如果沒有期滿的話，他當然不能請領相對提撥款，只能領取自存款，其實那個金額也不多，而且某些程度這些都是經濟陷困的個案，在這個過程當中，我想委員當然是希望他能夠留下來，可是事實上這個帳戶不是社會保險，很難讓其是強制型的，所以若規定要這麼做，則這些行政面上的耗費，不僅沒有達到目的反而更……","李委員麗芬：這樣規定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他能夠一直存下去不要離開，因為一旦離開就沒有任何的錢可拿，換言之，如果他可以拿到捐贈又可以離開的話，他可能很容易就離開，所以最主要是希望他可以一直留下來，我的本意就是如此。","主席：本條先保留，感覺這部法律比空污法還複雜。","吳委員玉琴：也沒有那麼複雜啦！請教社救司，這裡的期滿指的是什麼？是一年輔導完畢的期滿嗎？是這個意思還是指滿18歲？"],["主席：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是1年的部分。"],["吳委員玉琴：就是輔導期的1年？","李司長美珍：對，因為中間若他要離開，則有1年的緩衝，以進行相關的輔導，之後滿1年而他還是要離開，這時就只能請領自存款及其利息。","吳委員玉琴：如果捐款人就是要資助這個小孩，那就是捐款人指定要給他的，若後來要收回國庫，則我覺得會有問題，當然我不希望有的家長看到這筆錢後想要拿走，所以我們應該要有一些配套，我不知道社救司有無更好的配套措施，看看如何讓他在符合資格的情況下能夠持續到18歲，我覺得相關的策略可能就是我們要思考的問題，不過，如果要把它退回，則我覺得不太適宜。","李司長美珍：所以方才的第十三條我們定有一些獎勵措施及獎勵金等機制，然後若他持續一段時間沒有存款，我們的社工就會介入去了解是不是他的家庭中有人生病或是有人失業，所以就是會立即的介入，我覺得這樣應該是更積極面的做法。","主席：第十八條先保留。反正大家意思都表達很清楚，現在就是再調整一下。","回頭處理第十七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七條增列最後一項為「前條及第一項之開戶人死亡時，其儲金不得作為開戶人之遺產。」這個部分我們已經跟司法院討論過了，他們也接受這樣的內容。"],["主席：就按照這樣修正通過？","請鄭委員天財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說明一下我的修正動議，看看衛福部是否可以接受，我的第十七條修正動議是增加了一項，就是「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故未繼續就學，並且開始就業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因為最主要就是他確實沒有辦法再就學了，然後他也真的去就業了，那是不是一定要等到18歲呢？所以我就增加了這樣一個條文。"],["主席：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鄭委員所提第二項的條文，這等於是有自願退出的精神在裡面，其實這個由第十八條來處理就可以了。"],["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第十八條那個就是連政府的那個部分都沒有了。","李司長美珍：我們這個條例草案目前是律定在18歲，期滿後他就可以提領，而第十七條所談的是未滿18歲的開戶人，因為特別的狀況，如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依規定他可以提領他的自存款、利息，還有相對提撥款，當時的考量是想要鼓勵他進來，如果他知道一旦死亡，連相對提撥款都不能領的話，他們就根本都不會想要進來，這就是方才談到的，想辦法用各種機制鼓勵他們願意進來，我們當時的思維就是這樣，而鄭委員提的是，未滿18歲開戶人，因故未繼續就學而開始就業，他的法定代理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結清帳戶。這個部分為什麼我會說可以回到第十八條去處理，因為我知道目前未滿18歲的話，基本上他就是自願退出、自願結清、自願離開這個戶頭，應該是基於這樣的精神，所以第十七條還是回到剛剛原來的條文，才是一個比較妥適的處理。","主席：第十八條保留，鄭委員的意見就放在第十八條，第十七條我們就按照這樣修正通過。","處理第十九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九條我們有一個修正版本，首先，我要謝謝委員的建議，因為原來的草案還有正在執行的方案，其實都經過非常多次的討論，也曾就教於各界的學者專家及實務工作者，而大家在討論之後認為既然這個戶頭是資產累積、是教育投資，為他未來存第一桶金，所以當時所有與會的人都認為，既然願意讓他留下來，就應該不要讓他有機會退出，基於這樣的思維，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大家一致認為應該這樣來處理，然這次行政部門為什麼會做這樣的改變，是因為我在跟委員們溝通的過程中，他們告訴我一件事，其實這些孩子會長大，應該給他們一些機會，讓他們有機會進來，畢竟我們希望這些孩子將來有機會能夠資產累積、教育投資，然後未來受到更好的教育，我覺得委員的建議很好，我們後來接受委員的建議，所以就有了第十九條建議條文，即「開戶人辦理帳戶結清後，未滿三年不得重行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換言之，給他機會但也給他一些限制。以上是大家給一些意見後所擬出的建議條文。"],["主席：有許多委員都提到3年。"],["李司長美珍：是。"],["呂委員孫綾：包括我的版本也都是提到3年。"],["主席：可以嗎？","呂委員孫綾：可以，我全力支持。"],["主席：第十九條照建議條文修正通過。","處理第二十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條我們建議採用行政院的版本。之前我有跟呂委員溝通過，這條應該可以尊重行政部門的版本。","呂委員孫綾：這部分司長有跟我討論過，所以這部分我就尊重行政院版。謝謝。"],["主席：第二十條照行政院版通過。","在此宣告一下，討論事項第一案快要處理完畢了，但可能還要再延長幾分鐘，在此對大家很抱歉，所以本日會議是否延長至討論事項第一案處理完畢？","陳部長時中：因為有一些條文今天沒有辦法達成共識要保留協商，而傳染病防治法等法案相對來說比較單純……"],["主席：傳染病防治法是討論事項第二案？","李委員彥秀：今天全部都審一輪，第二輪就不用再來？","吳委員玉琴：部長的意思是說，剛才保留的條文就進入協商，也就是今天要出委員會的意思嗎？換言之，今天整個審完一輪，保留的條文就交付朝野協商。","主席：我也發現爭議點沒有辦法在這裡達成共識，可能還需要好好的協商，即第一案再審一輪也差不多是這個樣子，如果大家同意的話，乾脆今天送出委員會來朝野協商，所以等一下整個跑過一輪後，我們就來處理……","吳委員玉琴：本席支持保留的條文就送出委員會來朝野協商，另外，關於討論事項第二案、第三案，若條文上沒有太大的爭議，是否今天也一併送出委員會？但藥事法的部分，我們是有意見的。","主席：藥事法一案比較複雜一點，我們今天就不討論了，稍後就繼續處理第二案、第三案，即本日會議延長至討論事項第三案處理完畢。","繼續處理第四章章名。","第四章的章名是「附則」，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二十一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一條我們建議採用行政院版。","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我想行政院版一定不會害人的、一定是很用心的，若把大家的意見再加進去，相信可以讓其更加美好。所以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二十二條。","李委員彥秀：第二十二條我有提一個修正動議，基本上，兒少帳戶是針對未成年的部分，但是後面對於連續6個月未存款的開戶人，我的修正動議是希望針對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我們也應該進行輔導或是去了解並提供一些相關的協助。你們有寫進去嗎？既然如此，我就不多講了。","主席：這是一個很好的建議，如此才能真正找出問題，畢竟我們就是要想辦法解決社會問題的。","呂委員孫綾：這個部分我很贊同，即訂定本條就是要來解決問題的，行政院版是規定連續6個月，但是我希望是連續3個月，因為效期若能再短一點，其實對於社會安全網是可以更加強化的，因為每3個月就可以檢視一下到底有哪些人是沒有把存款存進去的，而且若發生了什麼狀況，我們也才能立即地追蹤、更快速地追蹤。"],["主席：3個月的部分行政部門有無意見？","李司長美珍：原則上希望委員能夠支持行政院版的6個月，因為社工還沒有一步到位，然後過程當中若有問題就要隨時進行輔導，而且把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加進來也是很好的建議，所以我們第二十二條的建議條文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劉委員建國：主席，方才她說的內容原則上都OK，但還是應將呂委員的建議納入，我想不一定是3個月或6個月，應修正為3至6個月，好不好？","李司長美珍：好，可以。","主席：好，修正為「三至六個月」，第二十二條就這樣修正通過。","處理第二十三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三條我們建議採用行政院版。"],["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李委員麗芬：本席建議相關教育訓練及輔導，主管機關得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提供專業服務。因為有時候在規劃、辦理理財或是生涯規劃等等，其實應該要結合各種不同的專業，所以本席才會建議增加這個部分。","主席：李委員的意見，行政部門有何回應？","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部門原來是認為不用列進去，但列進去也沒有什麼問題啦！所以我們可以接受列進去。"],["李委員麗芬：就是採用我的版本嗎？","李司長美珍：原來的版本就可以了，如果真的要加進去……","李委員麗芬：第二十三條就採用我的版本，就是要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提供專業服務。"],["主席：可以嗎？"],["李司長美珍：可以。","主席：那就予以加入，所以第二十三條照李委員麗芬版通過。","處理第二十四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各委員版我們都有去溝通過，還是一句話，好的部分我們希望還是可以放進來，所以我們做了一些修正，因為有些版本考量得更周延，所以我們將其放進來，然後做了一些修正，而第二十四條建議條文為「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款，用於協助開戶人克服家庭經濟困境。","前項主管機關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相關程序，並應定期將收支報告予以上網公告。」","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李委員麗芬發言。","李委員麗芬：基本上，這是兒少帳戶，可是在接受各界捐贈款後若可以將其用來協助開戶人克服家庭經濟困境的話，屆時這個範圍會非常大喔！是不是已經脫離了本法的立法意旨呢？因為這主要是在做兒少帳戶，可是到最後接受的捐贈款是可以用於克服家庭經濟困境，我覺得這已經超出立法意旨的範圍了，事實上，這些家庭若有經濟困境，目前還是可以依社會救助法等等規定，屆時他們還是可以接受各界的捐款，而我的版本是「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款，以協助開戶人之自存款，但不得用於政府相對提撥款應負擔之款項。」這樣才符合協助的目的，然後第二項則是規定「前項主管機關應參照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並應定期將收支報告予以上網公告。」以上是我的版本，而你們的建議條文把克服家庭經濟困境也放進去，範圍真的是太大了，變成所有勸募的捐贈款是可以用來克服他們的家庭經濟困境，這樣真的超出本法原本想要保障的範圍了。"],["主席：李委員說得很有道理。","請陳委員其邁發言。","陳委員其邁：請問一下，你們怎麼會把條文修成這樣呢？你們的考量到底是什麼？是否可以說明得更清楚一點？怎麼會想到要克服家庭經濟困境呢？你們的思考邏輯到底是什麼？再來，就實務而言，今天若捐款了100萬元，則這筆錢怎麼分配？要先到個人的帳戶還是平均分配到所有的開戶人？但有人已經開戶20年或是10年，有人則是剛開戶，所以金額分配上是要按照什麼比例來做分配？你們思考的邏輯是什麼？是不是可以說明清楚一點？"],["主席：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這個帳戶要協助的主體是兒少沒有錯，希望從出生就開始，就能夠存下一些錢，然後政府再給他相對提撥款，在這個過程當中，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就去幫他存這個錢，剛剛委員提到這個錢是給這個個人還是平均分配，基本上是會回到捐款人指定的項目，也就是說，如果捐款人指定是這個對象，用這個對象來作為捐贈的主體，像前一條有提到，如果這個開戶人連續3至6個月不能存款的時候，我們的社工會介入輔導，基本上，我們的思維是，這個開戶人絕對是主體，可是這個開戶人他本身的家戶，因為我們的社會救助採用的比較是一個「戶」的觀念，所以如果這個家戶的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此時面臨失業或是重病，則我們也一併去解決這個問題，同時也會嘉惠到這個開戶人，最後他們存的這筆錢，最終的目標就是來協助這個開戶人最後能有第一桶金，我們就是基於這樣的目的，所以我們才會去思維將其用於協助開戶人克服家庭經濟困境，就是基於這樣的道理。至於李委員所提的協助開戶人之自存款，基本上，在這個過程當中，光是只有自存款，可能又失掉了我們原來的美意、精神，因為若只有自存款，變成剛剛第十二條最後一項的問題可能就又出來了。","陳委員其邁：我再追問一下，你的意思是說，如果我要捐100萬元，我可以指定捐給誰，對不對？"],["李司長美珍：對。","陳委員其邁：假如我沒有指定的話怎麼處理？比方說幫助兒童相關事項我覺得很有意義，所以就捐了1億元，請問這要如何分配呢？","李司長美珍：委員方才提到要捐100萬元給指定的對象，則錢進來以後，就會由現在的社工去評估，如果他真的是有困難的，我們會來幫忙他，換言之，有指定主體的情況下是這樣在處理的。","陳委員其邁：如果我熱心助學捐了1億元，可是我不指定，然後所有的人都要分配到，則你們有沒有相關的分配辦法？換言之，有可能是設定單一對象，比方說我看劉建國情況比較不好，所以就捐給劉建國，其他人我就不捐了，但也有可能是沒有特定對象的大額捐款，這時你們有沒有相關的分配辦法？","李司長美珍：因為我們有增列第二項，就是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包括專款專用，然後指名捐贈的就會辦理公開徵信，所以還是會回到這樣的機制來做處理。","陳委員其邁：若我沒有指名特定的對象，而是捐了1億元要給這些帳戶，則你們還是要有一些分配辦法啊！對不對？所以你要設定一些條件，比方說在本條增列第三項，把這些相關的部分做一個授權，不然現在大家也不知道屆時要怎麼分配啊！","李司長美珍：基本上這會回到看捐贈者的本意是什麼，然後我們依據他的本意，關於這部分，我們可以訂定一個機制，看看怎麼樣去幫助這些孩子，有哪些對象我們應該予以幫忙，這個部分我覺得可以做這樣的處理，在實務上也幾乎是可以這樣來做。","陳委員其邁：所以你們要再增列一項，就是這些款項如何分配，比方說另定辦法來處理，至少要一個授權，不然你要如何分配？現在問你你也想不出來，等到有一天你接受捐款要分配的時候卻找不到法源，那該怎麼辦？"],["李司長美珍：就是要有授權條款。","吳委員玉琴：方才李司長對第二十四條關於各界捐款用於協助開戶人克服家庭經濟困境的解釋，讓我有點嚇一跳，因為第二十四條是在處理開戶人自存費用發生困難的問題，而不是立刻去解決他家裡的困難，家庭的困難應該回到社會救助法來處理，所以你不要將他們混在一起，如果是訂在這部法裡面，重點就是放在支持孩子的這個帳戶，讓其存續下去，並不是你們剛才講的那個概念，所以應該是怎麼樣讓這個錢可以放在孩子自存的存戶裡，至於分配的部分，陳其邁委員所提是正確的，的確，如果來了一筆很大額的捐款，屆時到底要怎麼分配，若是捐給地方政府，則地方政府這時要有一個分配的原則，而這個原則你們要不要先訂出來？比方說那些3至6個月沒有繳錢的，經評估後確實有困難，這時就應該優先補助，這是沒有指定的情況下。本席認為，若有指定，那都很好處理，但若沒有指定，就變成執行的地方機關要來處理，這時地方政府應該要有遊戲規則，所以這個部分你們要不要訂定一個授權的辦法或是我們授權你們去定一個辦法來訂定遊戲規則，不然這筆捐款到底要如何公平的進行分配呢？本席建議，本條也可以先保留讓他們回去再研議。","主席：為了周全一點，本條就保留協商。","處理第二十五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五條我們建議採用行政院版。","主席：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二十六條。","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六條大家都沒有不同的意見，建議採用行政院版。"],["主席：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二十七條。","請陳委員其邁發言。","陳委員其邁：本條是最後一條，很抱歉方才審查的時候我並沒有在場，而我也知道稍後本案要送出委員會並進行朝野協商，但我還是有幾點意見要拜託衛福部多做考量。第一，本法立法的本意當然是要協助這些弱勢兒童來儲蓄他的未來，所以針對參加的對象，經參閱很多國家的一些經驗後，其實我的建議是這個範圍可以予以放寬，不過放寬後是會衍生一些不公平的疑慮，而這部分要如何克服呢？你們應該讓提撥款有一些彈性，比如說現在有低收入戶跟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的部分當然政府提撥的比例要增加，而中低收入戶提撥的比例就可以降低，所以我的第一項建議是對象要放寬，讓更多人能夠進來，也許這些人在經濟上可能是屬於所謂比例比較少的，比方說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四十，相對來說提撥的彈性就應該讓其增加，就是比較窮的提撥較多，沒有那麼窮的提撥較少，如此一來適用對象也可以增加，才能真正照顧需要照顧的人，總之，因為他是低收入戶，所以政府提撥比例可以增加，以鼓勵他們進來，不然現在進來的比例只有3成。","另外，我上次也有提醒大家，這個錢我們現在是用最沒有彈性、最僵化的理財方式來處理，即這些錢全部都存在台灣銀行，然後用台灣銀行活期利率，這怎麼會是一個正確的做法呢？像勞保基金的部分，政府的收益率每年都有固定一個比例，這比台灣銀行的放款利率都要來得高，所以這個錢不應丟到銀行變成死錢，應讓這些錢能夠有一些不同的投資考量標的，比如說可以投資政府的債券或是購買政府的債券，其收益率一定會比台灣銀行放款利率高，或者也可以投資一些風險比較低的投資標的啊！這樣才能讓這個基金的收益增加，基金收益增加後你可以再分配到不同的帳戶，這樣才合理，這樣的投資才更為靈活、才能夠保障這個帳戶的錢，說難聽一點，這段時間我們通膨的比例控制得還不錯，但是就5年、10年後的通膨比例來看，把錢放銀行可能反而是賠錢，即通貨膨脹的比例都比存在銀行的放款利率來得高，變成把這個錢丟到這裡，對他們來說反而是虧損，如此一來，是會影響到相關的人繼續把錢存在帳戶裡面，所以我覺得你在這個存款相關的使用或是收益上，應該要有更靈活的考量，既然本案要送出委員會，屆時協商的時候，你們或許可以去問一下勞保基金是怎麼操作的，壽險或是其他開發基金是怎麼操作的。總之，就是讓它可以更靈活的操作，兒童把這些錢儲蓄下來，某種程度也是投資國家，而且國家相對收益增加的時候，也能夠回饋到相關的兒童帳戶，這樣才合理啦！所以我要提醒大家，在處理的這個部分可以讓他更靈活一點，也許才不會失去我們現在立法的美意。","主席：好，謝謝陳委員的幾項提示，我們會將其列入未來協商的相關資料中。","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接下來回頭處理法案名稱，畢竟這是要送出委員會的，所以法案名稱要予以確定，如果各位沒有其他意見，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目前保留送院會處理的條文有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共7條。","現在處理附帶決議。","因第3案、第4案尚未宣讀，所以現在一併宣讀。","附帶決議","3、","本條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無力負擔自存款金額時，經主管機關評估後，得使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各界捐贈款協助或結合相關社會福利資源，以持續參加兒少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符合本法立法之目的，協助資產累積及教育投資，促進其自立發展。","另針對未申請兒少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之兒少，若經主管機關評估後，認有確有參加本條例之必要，亦得使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各界捐贈款或結合相關社會福利資源，以避免兒少喪失參加本條例之機會，影響其未來自立發展。","趙天麟　　邱泰源　　吳玉琴　　李麗芬　　劉建國　　","4、","為積極協助所有弱勢兒少資產累積及教育投資，促進其自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辦理兩年後，針對司法安置少年及於少年矯正機關執行中之少年納入本條例適用對象進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陳其邁　　趙天麟　　吳玉琴　　劉建國　　李麗芬　　","主席：保留提案未與提案重疊者，一併送院會處理。","現在處理附帶決議。","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說明。"],["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第1行後段「經主管機關」建議修正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第4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作以下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等8案，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現在進行條文討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之逐條討論。","處理第十一條。委員或行政單位有無其他意見？","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與行政部門的條文一樣，我們敬表同意。至於第三項、第四項，我們建議回歸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做一個通盤性的考量，所以我們建議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條有無異議？","請陳委員宜民發言。","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第三項，我同意不要列在這裡，但是第四項我們的版本有提到器官移植醫院應該具備的條件、專責機構的義務，還有病毒散布之防止、研究計畫與監測、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我想器官移植條例應該沒有規範這個部分吧！而且今天要修正的這個條例對於器官移植都沒有任何的著墨，所以我們應該要將其寫出來才對，換言之，我們要強調的是移植醫院應該具備的條件等等。"],["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已經具備相當程度的體系了，所以是不是放在那裡訂定會更完整呢？就是有關人體器官移植的所有事項都放在該條例來處理。","陳委員宜民：相關資料可以提供給本席參考嗎？器官移植條例有規範到這個部分嗎？如果是遭到HIV感染的器官，該怎麼處理？該條例應該沒有規定吧？因為所有的捐贈者都不准是HIV感染者，而我們現在這邊訂定的是感染者的器官可以捐贈給另外一個感染者，所以負責做器官移植的醫院、設備就應該具備一定的條件，這部分當然就要責成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出來，比方說它的開刀房或者整個universal precautions等要求，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部分，不是嗎？"],["主席：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劉副執行長說明。","劉副執行長嘉琪：主席、各位委員。有關HIV positive的病人要接受移植或是捐贈，這個部分我們曾邀請醫院相關感染科的專家還有相關的移植醫院一起來開會討論過。","陳委員宜民：但是剛剛署長是說，這已經訂在相關辦法了，我現在問的不是他們有沒有來開會討論，而是要告訴我辦法訂在哪裡，如果是沒有訂定，那我們就應寫在這個條例中。","周署長志浩：這個辦法是否可以訂在器官移植條例相關的子法中？現在既然已經討論過了，接下來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會在那個部分來訂定。","陳委員宜民：我覺得應該訂在這裡，因為這邊的辦法已經明白表示說器官移植的部分是感染者可以捐贈給另外一個感染者，所以重點就是要求這些執行的單位還有相關的計劃，一定要很清楚的訂定出來。至於你們那邊何時會訂定子法我們根本就不知道。"],["劉副執行長嘉琪：其實在人體器官移植管理辦法附件中的分配原則已經有將其訂定進來了。","陳委員宜民：要拿給我看啊！你們剛剛才說有開會討論，但有訂出來了嗎？在哪裡？"],["主席：請拿給陳委員看。"],["陳委員宜民：現在到底有沒有訂出來？"],["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黃組長說明。","黃組長彥芳：主席、各位委員。有會議紀錄，然後內容都有明定出來，詳細的細節我們都有跟器官移植中心及醫事司做過一些討論，而詳細的內容都有訂出來了。所以就是等這個法案通過後才可以將其放到那些準則中，但因為現在法案還沒有修正通過，所以就不能放進去。","陳委員宜民：這是放在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附表中嗎？其談的是不同器官的分配原則，而我們現在講的是執行器官移植醫療院所一些相關的規範，而不是分配原則。","劉副執行長嘉琪：有關分配原則是界定捐贈者、受贈者必須要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可以進行捐贈或是移植，比方說有在疾管局登錄或是必須持續接受醫院的治療，然後他的器官功能……"],["陳委員宜民：你們已經訂了原則也已經公布了嗎？","周署長志浩：還沒有，要等本法修正通過後才能夠公布。","陳委員宜民：好，那我了解了。謝謝。"],["主席：本條就依疾管署提供的意見通過。","處理第十二條。","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二條委員所提的這些內容，我們敬表同意，但是在說明的部分，我們建議做一些修正，也就是在說明二的部分……"],["主席：你們都沒有把資料提出來。"],["周署長志浩：資料就在這邊！","主席：請把資料印給大家，不然大家都要用想像的。","周署長志浩：我們馬上印！另外，說明二的部分建議修正為「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如感染者處於開放空間，有非醫事人員在場且得以聽聞知悉之環境。」這樣就可以更清楚一點了。"],["林委員靜儀：所以你現在補充的是說明欄的部分？"],["周署長志浩：是。","林委員靜儀：就是維持原來的文字，而你們在說明欄的部分針對隱私保障的環境來做說明，對不對？"],["周署長志浩：對。"],["主席：第十二條就依林委員靜儀等提案通過……","林委員靜儀：本席版本的法條文字沒有改變，他們只是在說明欄做文字修正。","主席：好，就照這樣通過。","處理第二十一條。","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一條跟行政院版是一樣的，我們敬表同意。","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二十二條。","請司法院李法官說明。","李法官明鴻：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二十二條，司法院在此表達部分文字用語的意見。首先，行政院版第二十二條提到，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就「前段」的部分，與我們在法條的習慣用語上有些不同，基本上，在但書的前面，我們看到的是第十一條第二項，而第十一條第二項是提到「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其血液、器官、組織、體液及細胞，不得使用。但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基本上，在但書前面的部分通常慣用語是稱前面為本文，後面為但書，因此，第二十二條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兩字應修正為「本文」，以上是司法院的意見。"],["主席：衛福部可以嗎？","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可以。","主席：若委員對第二十二條沒有其他意見，第二十二就修正通過。"],["主席：處理第二十三條。林委員有無其他意見？","林委員靜儀：第二十二條有一個但書，所以在第二十三條我們有一些補充，換言之，因為原來在違反第十二條的時候會有一些罰則，而第二十三條我們就把但書補上去，就是如果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情形，感染者可以不被處罰。"],["主席：衛福部可以嗎？","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同意。"],["主席：第二十三條照林委員靜儀等提案條文通過。","作以下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因為方才李彥秀委員有特別交代要黨團協商。","林委員靜儀：李彥秀委員是有表達說，只要這邊大家都沒有意見的話，就可以不用協商了。","主席：這樣子啊！好，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現在進行條文討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之逐條討論。","處理第二十八條。委員或行政單位有無其他意見？","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八條我們沒有意見，就是依行政院版通過。","主席：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處理第三十條。","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依行政院版通過。","主席：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三十條照行政院版通過。","處理第三十九條。","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九條我們希望依行政院版通過。","主席：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版通過。","作以下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討論事項第四案另擇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7時49分）"]],"block_lines":[1,8,8,9,16,19,19,23,23,24,24,27,31,37,43,61,65,66,69,76,77,81,90,95,101,102,103,108,112,120,122,123,129,132,133,134,139,149,150,154,157,159,161,162,164,165,167,169,172,177,178,179,181,184,185,191,192,193,198,202,203,204,206,207,210,211,213,215,216,219,222,223,224,225,227,229,230,241,250,251,253,260,263,265,268,274,276,278,282,288,289,300,301,302,303,305,311,328,329,335,336,340,342,351,353,362,363,365,374,378,379,384,386,387,391,392,400,405,409,410,412,415,418,420,423,424,425,426,428,432,434,437,441,442,451,453,454,456,457,458,459,460,462,472,476,480,485,488,491,492,493,495,496,498,507,515,516,517,522,525,529,531,533,539,546,547,548,554,569,577,582,596,599,603,611,613,614,616,622,623,625,626,632,633,634,647,649,652,653,661,665,667,668,669,670,671,675,678,683,684,685,688,698,699,701,710,712,719,732,733,735,737,739,741,743,745,747,749,751,753,755,757,759,761,763,765,767,769,770,771,772,773,774,775,776,777,778,779,780,781,784,787,787,788,788,789,792,796,797,800,804,805,808,812,813,816,820,821,824,828,829,830,835,836,841,842,847,848,853,854,859,860,865,866,870,871,875,876,880,881,885,886,890,891,895,900,905,910,911,915,920,925,927,929,931,933,935,937,940,943,946,949,952,955,957,959,961,963,965,967,969,971,973,975,977,979,984,989,994,999,1004,1009,1015,1021,1027,1035,1041,1047,1050,1053,1056,1059,1062,1065,1070,1075,1080,1085,1090,1095,1098,1101,1104,1107,1110,1113,1115,1117,1119,1121,1123,1125,1127,1129,1131,1133,1135,1137,1142,1147,1152,1157,1162,1167,1170,1173,1176,1179,1182,1185,1188,1190,1192,1195,1197,1199,1201,1203,1205,1207,1209,1211,1215,1219,1223,1227,1231,1235,1237,1239,1241,1243,1245,1247,1251,1255,1259,1263,1267,1271,1273,1275,1277,1279,1281,1283,1285,1287,1289,1292,1294,1296,1302,1304,1306,1309,1311,1314,1316,1319,1321,1323,1325,1327,1329,1331,1333,1335,1337,1339,1341,1343,1345,1347,1349,1351,1352,1355,1356,1359,1360,1361,1362,1378,1379,1380,1382,1383,1384,1385,1393,1395,1397,1398,1399,1400,1411,1423,1426,1432,1438,1444,1445,1446,1448,1453,1455,1457,1458,1460,1463,1465,1467,1468,1469,1470,1473,1475,1477,1478,1479,1481,1484,1487,1488,1490,1491,1493,1502,1504,1506,1510,1512,1513,1514,1515,1516,1519,1521,1523,1525,1526,1527,1528,1530,1532,1534,1536,1542,1543,1544,1546,1548,1549,1550,1551,1552,1554,1555,155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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