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星期三）9時至12時36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陳委員雪生","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併案審查："],["一、併案審查：","(一)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楊鎮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人民請願案2案。"],["二、審查人民請願案2案。","(一)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為建請修正「商港法」第三十六條有關危險物品之定義請願案。","(二)中華民國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為有關本院交通委員會針對酒後駕車危害公共安全著手修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案，該會就修正內容提出建議請願文書案。"],["主席：請提案人賴委員瑞隆說明提案旨趣。","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感謝陳雪生召委今天特別安排審查這個案子，我想這對於民眾及警察的安全都有相當重要的幫助。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交通警察執行臨檢任務時，汽車駕駛人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受檢而逃逸者，僅處以三千元至六千元罰鍰，相較於未領使用牌照行駛處罰三千元至一萬零八百元罰鍰、無照及偽照駕駛處罰六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蛇行超速等危險駕駛處罰六千元至二萬四千元罰鍰、酒駕及毒駕處罰一萬五千元至九萬元罰鍰，這樣的處罰額度實屬偏低，導致許多有上述行為的違規駕駛人在被臨檢時選擇逃逸，因為他們如果停下來接受臨檢的話，處罰反而比逃逸來得更重。這樣的法律漏洞導致近年來每年均有一萬件左右的逃逸案件，2005年為一萬三千件、2006年為一萬七千件、2007年為一萬九千件，2008年為一萬七千件，雖然之後的數據陸續有一些下降，但是到2017年都還有八千件之多。","這些逃逸車輛在逃逸的過程中有可能會對周邊民眾或車輛造成危害，甚至造成員警在追緝過程中傷亡。我們可以看到，2015年9月在高雄就有兩位少女因未戴安全帽拒檢而造成一死一傷；2016年4月11日在彰化疑似酒駕拒檢也造成死亡；2016年4月28日在桃園疑似吸毒駕駛倒車逃逸時輾過女童頭部，導致女童死亡；2016年11月桃園涂姓員警追緝酒駕車輛時，導致陳女死亡、涂姓員警重傷；2017年7月9日在高雄發生拒絕受檢案件，最後導致林姓員警重傷。這樣的例子時有所聞，我們期待今天儘速完成修法，把這個漏洞補起來，未來民眾遇到臨檢時不會再有那樣的誘因導致他們想要逃逸，也不致因為逃逸而導致更多的民眾或員警死傷。再次感謝召委的安排，同時也要感謝交通部把本席的許多意見都納入參考，等一下進行審查時敬請各位委員大力支持，謝謝。"],["主席：請提案人羅委員致政說明提案旨趣。","羅委員致政：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感謝主席安排今天的法案審查，大家都知道，最近因逃避臨檢造成意外的案件數不斷攀升。我們常說「制度決定行為」，人是理性的，顯然這種逃逸的行為是因為制度的設計有缺憾，甚至是有一些誘因，所以才使得駕駛人在面對臨檢時選擇逃逸，而不是乖乖受檢。逃逸可能會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更大的影響，所以這項制度的漏洞一定要把它補起來。目前這項制度最大的問題就在於與一般酒駕相較，顯然拒絕臨檢或逃逸的刑度比較低，因此本席及多位委員都提案希望能夠將這方面的刑度及罰鍰提高，藉以達到嚇阻作用並降低拒絕攔檢逃逸的情況。","本席看了一下交通部的回應，我的提案是將罰鍰加倍，交通部目前的建議則是提出更高的罰鍰，這部分本席沒有太大意見，我也認為這樣是可以的。另外是有關五年內再犯的情況，這部分在委員的版本當中都沒有提到，交通部把這部分補上來，我覺得這是很好的方向。有關吊扣駕照的部分本席沒有意見，但我的提案是主張吊扣牌照，有人認為這是針對駕駛人的處罰，所以吊扣牌照好像不太合理，但我覺得未必如此，因為它是一項犯罪工具，甚至可能造成公共意外，在此舉個例子，當我們去抓山老鼠的時候，山老鼠的車輛是被當成犯罪工具查扣的。其實一般人被吊扣駕照和被吊扣牌照的效果並不一樣，我認為吊扣牌照的嚇阻作用更大，因為如此一來車輛就不能上路了，如果是吊扣駕照的話，有時駕駛人沒有持駕照上路我們也不知道，甚至我認為這些人還會再犯。有關吊扣駕照的部分我同意，至於是不是要把吊扣牌照也列為嚇阻的手段，對此我有一些看法，甚至我認為應該要這麼做，因為如此才能達到更大的嚇阻作用，而且即使是借來的車，也同樣可以達到嚇阻效果。究竟要不要把吊扣牌照也列為懲罰的作法，提高更大的嚇阻作用，本席尊重委員會大家討論的意見，謝謝。"],["主席：請提案人許委員毓仁說明提案旨趣。","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感謝交通委員會陳雪生召委安排這次的審查，拒絕攔檢乃是讓警界同仁痛徹心扉的重大事件，事實上，從2016年開始，每一年都有超過六千件以上的拒絕攔檢事件，甚至到2017年都還有八千件拒絕攔檢事件，八千件就等於有八千個家庭的命運處於危急當中，拒絕攔檢者有可能是酒駕、毒駕、通緝犯及各種危險人物，因為目前存有的法律漏洞讓這些拒絕攔檢的人得以透過這個漏洞直接衝破臨檢線，針對這項法律漏洞，其實立法院的立法委員們應該要負起責任加速將其彌補起來。目前拒絕攔檢只有處罰三千元至六千元罰鍰，這樣的處罰並不符合比例，同時也對基層員警造成非常大的傷害，本席曾接獲許多員警的陳情，他們因為要負責任的完成臨檢工作以至於被撞、被威脅或被羞辱，而後駕駛人就飛車逃逸，致使員警的士氣及執法公信力都產生重大危機。","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本席等人特別提出最重罰則，也就是最低九萬元、最高十八萬元的罰鍰，希望本委員會的委員們及行政單位都能支持本席的提案。唯有讓所有人知道公權力的界線在哪裡，並賦予執法者相當的力量，才有辦法讓民眾瞭解生命是寶貴的。進一步來說，如果沒有辦法好好守住這些生命的話，其實危害到的並不只是員警及逃逸者，甚至也包括他們背後的家庭。在此懇求各位支持這項最高罰則的提案，還給警界執法人員尊嚴，謝謝。"],["主席：請提案人楊委員鎮浯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賴委員瑞隆、羅委員致政、許委員毓仁、楊委員鎮浯、盧委員秀燕等相關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共5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敬請指教。","有關委員提案部分，建議提高罰鍰、增訂吊扣駕駛執照規定及累犯者之處罰，應有助於嚇阻駕駛人拒絕攔檢逃逸，進而避免駕駛人逃逸過程危害到其他用路人及執法員警，本部感佩並敬表同意，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另賴委員瑞隆建議增訂拒絕攔檢逃逸因而肇事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部分，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2款已有相關規定較委員提案嚴格；羅委員致政建議增訂拒絕攔檢逃逸處吊扣牌照3個月一節，考量駕車逃逸應係針對駕駛人給予處罰，建議改為吊扣駕駛執照。以上均建議不予增訂。","至於人民請願案，本部均已函復研處意見，以上各案建議均不成為議案。","以上謹先摘要說明本部提出報告重點及建議處理意見。等一下再請路政司張副司長向各位委員做詳細的說明。再次感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及指教，謝謝！"],["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張副司長說明。"],["張副司長舜清：主席、各位委員。","壹、前言","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賴委員瑞隆、羅委員致政、許委員毓仁、楊委員鎮浯、盧委員秀燕等相關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共5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貳、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賴委員瑞隆、羅委員致政、許委員毓仁、楊委員鎮浯、盧委員秀燕等委員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建議提高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之罰鍰，並增訂吊扣（銷）駕駛執照、吊扣牌照及累犯處罰：","一、有關相關委員建議修正本條，提高罰鍰、增訂吊扣駕駛執照規定及累犯者之處罰，應有助於嚇阻駕駛人拒絕攔檢逃逸，進而避免駕駛人逃逸過程危害到其他用路人及執法員警，本部感佩並敬表同意。","二、賴委員瑞隆建議增訂拒絕攔檢逃逸因而肇事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部分，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2款已明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該規定已較委員提案嚴格，爰建議不予增訂。"],["段落：另賴委員瑞隆建議增訂3年內違反拒絕攔檢逃逸規定2次以上者之處罰部分，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2項及刑法中有關累犯之定義，為符合體例一致，建議3年改為5年，罰鍰額度尊重委員提案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三、另賴委員瑞隆建議增訂3年內違反拒絕攔檢逃逸規定2次以上者之處罰部分，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2項及刑法中有關累犯之定義，為符合體例一致，建議3年改為5年，罰鍰額度尊重委員提案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段落：羅委員致政建議增訂拒絕攔檢逃逸處吊扣牌照3個月一節，考量駕車逃逸應係針對駕駛人給予處罰，爰建議改為吊扣駕駛執照。"],["四、羅委員致政建議增訂拒絕攔檢逃逸處吊扣牌照3個月一節，考量駕車逃逸應係針對駕駛人給予處罰，爰建議改為吊扣駕駛執照。"],["段落：針對拒絕攔檢吊扣駕駛執照年限部分，建議依盧委員秀燕版本，採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累犯部分則考量比例原則採吊扣駕駛執照1年。"],["五、針對拒絕攔檢吊扣駕駛執照年限部分，建議依盧委員秀燕版本，採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累犯部分則考量比例原則採吊扣駕駛執照1年。"],["段落：有關相關委員均有建議提高拒絕攔檢逃逸之罰鍰，綜合各委員版本及考量現行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罰鍰額度，爰建議現行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可提高至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六、有關相關委員均有建議提高拒絕攔檢逃逸之罰鍰，綜合各委員版本及考量現行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罰鍰額度，爰建議現行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可提高至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段落：綜上，本部建議第60條修正第1項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本項規定2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七、綜上，本部建議第60條修正第1項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本項規定2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參、結語","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詢答前先宣告以下事項：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1分鐘；暫定上午10時30分休息10分鐘。委員發言登記於上午10時30分截止。各委員如有修正動議或臨時提案，請於上午10時30分之前提出，俾利議事人員彙整，原則上中午不休息。","首先請鄭委員寶清發言。","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看到這項條文的修正內容感到有點怪異，原本拒絕攔檢處罰三千元，現在你們希望提高為一萬元。我們知道，一定是有問題才會逃逸，喝了酒之後拒絕攔檢逃逸罰一萬元，而酒駕卻要罰九萬元，這樣的法律規定真的很奇怪。"],["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們所要探討的是第六十條……"],["鄭委員寶清：我知道啦！現在就是說……","祁次長文中：如果違反第六十條規定因而致執勤人員受傷或死亡是處罰三萬元至六萬元，剛剛委員所講的是要不要比照酒駕直接處罰九萬元，如果要這樣做的話，那麼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就要合併起來探討。"],["鄭委員寶清：你贊不贊成這樣做？","祁次長文中：我們尊重委員會的討論，現在就是……","鄭委員寶清：你說尊重委員會的討論，那就是說罰九萬元也可以對不對？"],["祁次長文中：大概是這樣……","鄭委員寶清：酒駕要罰九萬元，逃逸卻只要罰一萬元，在這種情況下，看到警察臨檢當然要逃逸，因為逃逸才罰一萬元啊！現在問題在於交通部沒有拿出一貫的主張，所以讓我們所有的修法都變得奇奇怪怪。開車酒駕看到警察在臨檢當然要跑啊！因為酒駕要罰九萬元，逃逸卻只要罰一萬元啊！","祁次長文中：我們內部在討論的時候主要是考量到酒駕攔檢其實是很清楚的針對酒駕進行檢測，而這是一般性的……","鄭委員寶清：一樣啦！喝酒開車看到警察臨檢當然要跑啊！我覺得這是很大的問題，你剛才說尊重委員會的討論，我倒認為交通部應該要好好考慮一下。","另外，現在交通罰單三年之中就有七萬件被申訴成功，請問次長知道這件事嗎？這是很嚴重的事情，現在根本沒有人要相信執法人員，因為在你們所開的罰單當中，超過兩成以上其實都是不能裁罰的，三年之中就有七萬件被申訴成功，這代表我們的執法人員有問題。申訴成功代表什麼？第一點，表示我們的執法人員有問題，規定得奇奇怪怪，執法人員也不知道對不對。第二點，浪費國家很多的資源，因為他們要去申訴。第三點，造成民怨四起，沒人要相信執法人員了！次長知不知道這件事情？監察院有提出調查報告。","祁次長文中：謝謝委員，監察院已經提出調查報告，我覺得這有很多面向。第一，我們自己要回過頭來檢討在執法過程中是否有記錄不完整、舉證不完整的情況，以至於造成後續有申訴案件，這個我們現在已經入案在做檢討了。第二，我們要跟相關單位去做一些溝通。當然我們自己內部還是要檢討有哪些地方是我們內部在作業程序上或是在舉發過程中要加強紀錄的。","鄭委員寶清：次長，我看到的資料顯示，一年大概開單10萬多張，但是有2成多，也就是2萬多張被申訴成功，這是很嚴重的事情。","祁次長文中：對，這對現場執勤員警也不是很公平。這個問題其實就像剛剛所報告的，有很多的面向，我們自己能做的部分我們會來看看……","鄭委員寶清：現在監察院是要求交通部檢討，不是要去檢討警察，而是要檢討你們！","祁次長文中：對，我們會先檢討自己。"],["鄭委員寶清：為什麼會產生這麼嚴重的問題？","祁次長文中：監察院提出了糾正報告，我們會進行檢討，從這些案例裡面……","鄭委員寶清：這是上行下效啦！上面沒肩膀，下面就不會做好事！上回我質詢部長時提到，你們曾保證機場不跳電，而部長卻說沒有保證機場不會跳電，果然部長講完馬上就跳電了，所以這是上行下效啦！部長在這裡一再否認沒有保證機場絕對不會跳電，所以果然又跳電了！去年12月23日，機場公司董事長曾大仁表示機場絕對不會再跳電，寫得清清楚楚，但部長來這裡卻說沒有保證，這就是沒有擔當，所以才會造成這麼多問題！"],["祁次長文中：我想我們應該不會允許有這一種……","鄭委員寶清：機場4個月4次跳電，有沒有很奇怪？","祁次長文中：我們已經要求機場公司要成立專案小組，他們已經召開過10次會議，大致上也提出短期跟中期的……","鄭委員寶清：簡單來說，這次跳電前才剛檢修完成，而且檢修3次，但馬上又發生跳電，11月才檢修完成耶！"],["祁次長文中：可能T1、T2……","鄭委員寶清：現在我們的機場變成跳電機場了，這說出去會被人家笑的！","祁次長文中：確實有很多設備是比較老舊，該換的……","鄭委員寶清：老舊？11月才檢修過還說老舊，這表示你們的檢修不切實嘛！","祁次長文中：應該要進行全面檢修，必要時也要有一些配套，例如重要設施可能要增設UPS，或是要求台電提供雙餽電路，來保證它的品質。","鄭委員寶清：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很多問題都是因為上面的人沒有擔當，沒有保證機場跳電所以機場就跳電，沒有保證機場不漏水所以機場就漏水，這是很大的問題，連標案也都有問題！","次長，我上次在這裡一直講，第三航廈的資訊工程，設計圖還沒有完成就進行招標，拿一些糊里糊塗的東西來騙這些委員，還說全世界都這樣，請問世界上哪一個國家是設計圖還沒有完成就先針對資訊工程去招標的？沒有耶！你們都來這裡騙立法委員、騙記者，根本就沒有這樣的事情，全世界有哪一個機場這麼厲害，設計圖還沒有完成就先標機電工程、資訊工程？而且都是這幾家，都是同一間公司，很奇怪，得標的都是這幾家公司，都是負責維修跟檢查我們設備的公司，結果檢查完了都出問題，這些都是同一間公司得標，你們資訊工程得標的也是同一家，都是鼎字輩的公司，中華電信還標輸這家鼎字輩公司。","祁次長文中：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當然會請機場公司……"],["鄭委員寶清：這間公司的能力這麼好嗎？所有工程都是他們得標！"],["祁次長文中：剛剛委員提到的這幾個標案都是透過公開的招標程序。","鄭委員寶清：都是同一家公司得標，連資訊工程也是這一家公司得標，哪有這麼厲害的，所有電機維修工程都同一家得標，這間公司是神嗎？連中華電信都標輸，這間公司的資產才1、2億元，幾千億元資產的中華電信標輸這間1、2億元的公司，次長，這樣難道沒有問題嗎？這麼剛好，好比每天去立法院都會跌倒！這些標案沒有問題嗎？","祁次長文中：我們在意的是這些標案應該提供應有的服務水準，在合約執行中及保固期間要來落實。"],["鄭委員寶清：並沒有達到你要的服務標準啊！","祁次長文中：採購當然是依照一定的程序，我覺得重要的是這些標案進行中……","鄭委員寶清：次長，所有評鑑人員都是同一批人，每次都是這家公司得標，你難道不需要去瞭解一下嗎？為什麼都是鼎字輩公司得標？有這麼巧嗎？你說他得標是依照程序，如果他們能力好、功夫好，沒有出問題，我們也就算了，但並不是這樣啊！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的把台灣機場變成跳電機場，次長，這樣對得起人民嗎？","祁次長文中：我們會跟機場公司共同來努力，公共基礎建設本來就應該要提供一定的服務水準，對於發生的這些事情，目前也在檢討當中，我們會儘快把配套的短中長期方案提出來。","鄭委員寶清：希望交通部官員不要在這邊講說沒有保證不跳電、沒有保證不漏水、沒有保證跑道平整，這是什麼鳥話！","最後，對於Uber假合法真違規，你們開罰後，又被法院駁回，次長知道這件事情嗎？","祁次長文中：是，第一階段可能是我們的舉證資料不是那麼完整，所以在訴願過程中或是到法制程序裡有些問題，但我們因應這樣的狀況之後做了改進，到了第二階段，這種狀況就逐漸減少了。","鄭委員寶清：你們開罰司機9,000元，如果沒申報、非法僱用要罰9,000元，他們都讓你們開罰，因為他們沒幫他保險要花更多錢，因為你們罰的金額太少，所以他們就繼續違法。有關這些部分，請你們回去後好好檢討，問題很大啊！謝謝。"],["祁次長文中：謝謝委員。","主席：鄭委員，你說同一家公司得標，這有什麼稀奇古怪，內部委員都同一批，有利標就是這樣玩的，你不會玩喔！你沒當過什麼部長、首長的喔！"],["鄭委員寶清：所以要求他們要提供好的服務！"],["葉委員宜津：中華電信得標也都再轉包啊！這也有問題啊！","鄭委員寶清：都有問題，所以要處理啊！","主席：上次本席與鄭委員去機場考察，鄭委員去了一趟之後，機電又嚇壞了！你們不要再給這一家公司做了嘛！雖然你們是公開的程序沒有錯，下次還是這一家得標啦！你們就換一家嘛！如果再停電，鄭寶清委員會找你們算帳喔！主其事的處長是怎麼回事，腦袋有問題吧！這間公司一直出包，你還一直給他去做要幹什麼，1個月就停電、跳電一次，剛剛我還跟他們說核二也在跳電，那個更嚴重，但你這個連續每個月跳電1次，也是有問題的！請你回去跟機場公司講一下。","接下來請葉委員宜津發言。","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剛剛召委提到的部分，其實公開招標都有一定的程序，但我也要講一下，也不一定中華電信得標的就是好的……","主席：都有，每一家都一樣！","葉委員宜津：我手上就有中華電信得標後轉三手給一個資產只有3,000萬公司去做，我手上就有轉三手的實際案例，中華電信得標後轉一手再轉一手……","主席：你要提供給調查局，交給監察院沒有用，要交給法務部才有用！","葉委員宜津：沒有，這個不是這樣說啦！公共工程主要是品質及不要有舞弊比較重要啦……","主席：舞弊沒有抓到都不算舞弊，都是合法的，抓到以後才是舞弊！"],["葉委員宜津：好啦！改天再來好好討論這個問題。","今天這個議程不太像是交通委員會的議題，比較像內政委員會的議題，所以我要請教警政署黃組長或是任何一位有實務經驗的列席代表。我知道這次的修法是警政署希望修正而拜託委員提出來的，我就直白的這樣說，其實我也非常支持，我很難想像還有臨檢逃逸的，但是看到數據資料後發現這種情況還滿多的，每年都有上萬件，我本來還想說逃脫的應該不多，結果一查下去後發現，每年逃脫臨檢的都有上萬件，表示這個問題很嚴重，表示我們必須要正視這個問題，也必須要去處理。","為什麼會逃脫呢？有可能是通緝犯，有可能是酒駕，甚至有可能是攜有毒品、槍械，因為做賊心虛，所以就會逃脫臨檢。我們一般想到的是這些情況，而這些情況就是今天大家想要修法的重點，如果是這樣的情況，我認為這比拒絕酒測臨檢更可惡，因為他們逃脫時通常都是硬衝過去，這是非常危險的，也常常造成警察同仁的傷亡，對於這個情況，我甚至支持許毓仁委員版本將處罰上限提高到18萬元，我們現在拒絕酒測罰9萬元，這種比拒絕酒測還更可惡，所以我支持重罰。但問題是臨檢不是只有這樣的狀況，我先說明，對於這樣的狀況，我極力支持要重罰，甚至我認為這個還有刑法的問題。","接下來本席要討論的是臨檢，所謂的臨檢，除了剛剛我說的這種情況以外，路邊警察隨意招手叫人過去，要求查看身分證或駕照，有沒有？有，好。再來是要求把口袋的東西掏出來給他看，請問要掏還是不掏？警察有沒有權力叫我把口袋或者包包打開給他看？有沒有這樣的權力？"],["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組長說明。","黃組長勢清：主席、各位委員。一般來講，員警是不會這麼做的，但是……","葉委員宜津：因為時間很寶貴，我先把問題提出來。口袋裡的東西掏出來給他看，包包也打開給他看了，警察居然還要求把手機打開讓他看，他不敢自己去動民眾的手機，不敢動民眾的包包，不敢搜民眾的口袋，都叫民眾自己做，真的有這種情況，要求把手機打開讓他看一看，請問可以這樣嗎？"],["黃組長勢清：民眾可以拒絕。","葉委員宜津：是啦！民眾可以拒絕。我想要請問黃組長，你們臨檢的SOP是什麼？民眾不知道自己可以拒絕，甚至警察可能都不知道自己的SOP是什麼。今天這個重點裡有一個極重要的部分，稍後我會針對這個部分提出臨時提案，希望你們可以支持，那就是你們要廣為宣導與宣傳臨檢的SOP。組長，你知道SOP是什麼吧？","黃組長勢清：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及第八條就有明文規定，員警在執行勤務中，在盤查或盤檢時，可以要求民眾對其身分做必要的檢查，對於其車輛，也可以做必要的檢查，這在警政署訂有一個執行勤務盤查盤檢的作業程序，SOP非常的清楚明確，但是……","葉委員宜津：什麼SOP？你現在講一下SOP好不好？你們的SOP是怎樣，連我都不知道你們的SOP是怎樣！","黃組長勢清：執行路檢勤務或是酒駕勤務，我們的員警都有一個SOP，另外……","葉委員宜津：什麼SOP？我問你這個問題已經超過1分鐘了！我不知道是什麼樣的SOP，民眾怎麼會知道呢！我看連你都不太知道的樣子，是什麼SOP，請趕快告訴我們。","黃組長勢清：例如我們會先吹哨，用手勢指揮他停車……","葉委員宜津：好，吹哨加手勢，這個大家都知道。再來呢？"],["黃組長勢清：請他出示證件。"],["葉委員宜津：出示證件之後呢？","黃組長勢清：一般來講，不管是用身分證、健保卡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都可以。"],["葉委員宜津：然後呢？","黃組長勢清：如果他無法出示證件或提出足以證明身分的文件，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我們是可以請他到勤務處所。"],["葉委員宜津：如果民眾出示證件了呢？","黃組長勢清：出示證件後，如果查明沒有問題，我們就會讓他離開。"],["葉委員宜津：如果查了之後覺得有問題呢？","黃組長勢清：如果有問題，就像剛剛委員所說的，有明顯酒駕，例如酒味、酒容……"],["葉委員宜津：沒有喔！我剛剛說的都沒有喔！你們的SOP是什麼？","黃組長勢清：民眾如果沒問題，當然我們就會讓他離開啊！","葉委員宜津：不對，這樣就不會有我剛剛舉例的狀況，我剛剛提到的那個例子是有人證的，在出示證件之後，警察還要民眾掏出口袋裡面的東西給他看。","黃組長勢清：這個可能要分行政法跟刑事法的問題，如果員警在執行交通稽查，針對的是交通法規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果是酒駕、毒駕的部分，就屬於刑法，可能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及程序來處理。","葉委員宜津：組長，問題是這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你們到底是在執行交通違規的酒駕臨檢，還是一般刑事案件或其他治安相關的臨檢，人民是搞不清楚的，一個警察在路邊指揮民眾停下來，民眾怎麼知道到底是交通警察還是刑事警察呢？","黃組長勢清：一般來講，我們執行勤務是一種勤務發揮多種功能，所以我們也無從辨別……","葉委員宜津：所以嘛！我就問你SOP是什麼，但你只是跟我講到出示證件的部分，其實這個都沒有爭議也沒有問題，沒有證件的人必須跟員警回到勤務處所，這也沒有問題，可是已經出示證件之後，還叫民眾要掏私人物品給他看，這有沒有在你們的SOP裡面？","黃組長勢清：在SOP裡，我們不會要求員警做這種……","葉委員宜津：沒有喔？說清楚了喔！但是一般員警都這樣做啊！怎麼會沒有！這個就是我說的，要先把SOP講清楚，讓人民清楚知道，不是只有你知道、我知道、或是只有你們同仁知道，不可以這樣，要讓人民知道！","黃組長勢清：是，這個我們會加強宣導。","葉委員宜津：好，要加強宣導。其實我並不反對你們繼續盤查，但是最近發生一件讓我覺得莫名其妙的案子，就是一位警察看了證件以後，發現這個人有毒品前科，但那個人拒絕檢查，警察沒有把人請回警局，而是要求他簽自願被搜索單。這個警察是不是有點笨？人家不願意，你還強迫人家簽自願單，結果就被告，還要倒罰3萬元，這警察不是很冤嗎？這表示什麼？表示你們自己的SOP沒有教好，他應該是把嫌疑人帶回去，不是嗎？帶回去就有3個小時讓他慢慢問，結果他卻讓他在當場簽自願書！","黃組長勢清：這是個案，當然我們也會檢討改進。","葉委員宜津：由此個案就很清楚知道，這個SOP連警察都搞不清楚，何況人民呢？是不是？","再者，今天如果修法要重罰，可能大法官會打臉立法院，我們最常看到的警察臨檢方式，就是設置臨檢站，對不對？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5號解釋寫得很清楚，認為不可以隨便在路邊設置臨檢站，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任意臨檢，特別是行動中的交通工具。其實我是覺得大法官會議是有點管到交通上面來了，但他們這樣的解釋，你們會不會擔心？","黃組長勢清：報告委員，我們員警不會隨便去攔檢、盤查，有關地點選擇，必須經過分局長以上長官根據治安狀況和交通狀況來指示、核定，今天審查這個條例，雖然是針對交通違規部分，可能是闖紅燈或違規左轉……","葉委員宜津：不是！不是！我唸一段解釋文給你聽：「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所以並不是你們說的，而是要有根據，就是已經發生危害，或是你們覺得這個地方容易發生危害，才可以進行攔檢，通常都是「依客觀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這點比較可以讓你們做客觀判斷，你的意思是不是就是依據這個部分？","黃組長勢清：要客觀判斷，但也要有事實根據，就是我們的數據顯示，確實有發生刑案或交通違規的地點、場所。另外，剛才委員提及動態部分，一般而言，我們也會要求員警儘量避免，因為行駛中的車輛攔檢是很危險的。","葉委員宜津：組長，今天這個討論要很小心，這是兩個極端，一個極端是我們大家都非常願意保護執行勤務警察的安全以及社會治安，對於這些毒犯、持有槍械彈藥者或通緝犯等等，他們要硬衝，我們當然希望給予重罰，可是人民的權利我們也要保障，警察執法是否過當，標準要非常清楚讓大家知道，這樣大家才能把這個法條訂得好，否則，恐怕連大法官都會有意見。謝謝。","黃組長勢清：是，謝謝委員指教。"],["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交通委員會要審查的是道交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首先我們要分清楚一般拒檢的形態，這大概分成三種，第一種是今天要討論的，違反道交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前提是要違反道交條例；第二種是拒絕酒測，拒絕酒測的規定不在第六十條，而是在第三十五條；第三種是一般的拒檢，就是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稽查過程中，民眾產生拒檢，一般最重是以妨礙公務論定，就是把人請到警察局查明身分，之後就請回。請問警政署黃組長，是不是這樣子？"],["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組長說明。","黃組長勢清：主席、各位委員。是，警職法剛剛已經報告過。","李委員昆澤：今天我們修法的重點是在道交條例第六十條，這點大家要先搞清楚。警察在執行路檢時，其實是面臨很大危險，剛才也有委員提到，民眾拒絕路檢進而產生衝撞的，高達8,000多件，但今天修法的重點是在第六十條，以道交第六十條第一項來說，因為違反道交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拒絕臨檢的，去（106）年高達5,080件，因而造成警察受傷或死亡的，高達15人；近3年來，因為拒絕路檢，造成警察受傷或死亡，高達64人，這是一個很高的比例，警察在執勤時，這些拒絕路檢進而衝撞的人，不但造成警察安全的危害，也造成一般用路人安全的衝擊，這是今天我們討論的重點。","請教黃組長，一般違反道交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大部分是闖紅燈、紅燈右轉或未繫安全帶等等，如果是單純紅燈右轉，是處罰600元，是不是？","黃組長勢清：是，紅燈右轉是罰600元，如果是闖紅燈，則是1,800元。","李委員昆澤：紅燈右轉罰600元，為了省下600元，他拒絕路檢，則要罰3,000元到6,000元，當然，今天修法的版本非常多，有6,000元到1萬2,000元、1萬元到3萬元，也有9萬元到18萬元等等，提高處罰額度，是嚇阻這種亂象的方法之一，但你們有沒有考量到，是不是你們的宣傳不夠，導致民眾對相關法令認識不夠清楚？如果單單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違規右轉或未繫安全帶，只是罰600元，但民眾竟然為此做出拒絕路檢行為，顯見你們的宣傳有必要再加強，這部分是不是也要修法，增加道安講習？或是如果這部分本來就規定要道安講習，那是不是就增加講習時數？","黃組長勢清：道安講習主管機關是公路總局，不過我們也會尊重委員的意見，事實上，如果今天這個法修正通過，我們會建議公路總局，在民眾考駕照時，把這部分的宣導確實納進去。","李委員昆澤：好，請教公路總局陳局長，你認為增加道安講習或是增加講習時數，對於拒絕路檢情事，會不會有正面效果？"],["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是，對於比較重大或足以影響安全的部分應納入講習，其實局裡站在主管道安講習業務的立場，我們是支持的。","李委員昆澤：我再請教黃組長，拒絕路檢有兩種，一是違反道交條例第六十條，另一是車上可能藏槍、藏毒、有人蛇集團或其他重大違法事件等，因此才會不讓警察執行路檢。你們對此有什麼具體措施？那麼多警察在路檢當中傷亡，警政署必須提出更具體的辦法，你們的蒐證工具是否足夠或完備，以及路檢的相關人力是否充足，還有路檢是否有參考國外的經驗而做整體提升，也包括你們是否讓員警在安全狀況下執勤呢？","黃組長勢清：謝謝委員的指教，在執行路檢勤務的人力，以及設備如蒐證器材等應該是足夠的。當然我們會強化員警的敵情觀念及敏感度，因此要求在執行路檢勤務的盤查時，包括要有交通錐及開啟警示燈等，連縱深都應該要拉長。最重要的就是敵情觀念及敏感度，比如示意車輛停車受檢，如果其為通緝犯或車上有槍械或毒品等違法物品，他們當然會想跑啊！","李委員昆澤：黃組長相當有信心，也認為目前警察的相關蒐證工具是完備的，我對你有這樣的信心還滿訝異的。你們必須確保警察是在安全狀況下執勤，相關的人力、配備及應有多少距離等都應去做具體推動，也必須更努力去實行。","針對道交死亡事故非常高的議題，因道路交通安全發生車禍所造成的死亡，雖然近年來略有下降，但是與日本相較還是很高的。去年日本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死亡人數，如果換算成每10萬人的死亡率約為2.9人，可是台灣卻高達6.4人，我們遠高於日本，大概達到2倍之多。我們必須更努力去推動如何降低事故，還有對交通法規的修正、交通安全教育的充實及交通設備等等都必須更為齊全。"],["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是，沒有錯，其實我們在道路交通安全防制的部分，大家都做了非常多的努力，不過若與先進國家相比的話，我們還有努力空間，我們也會自我要求。首先，就是死亡人數的認定由24小時提升為30日內都算，依資料也鎖定年輕族群（18-24歲）……","李委員昆澤：今天次長不要跟我分A1、A2，我是以10萬人口數來換算死亡率，我們的數據就是那麼高，所以今天你不要跟我提A1、A2、24小時或30日內！"],["祁次長文中：是。","李委員昆澤：道安講習是有初步的效果，講習之後的再犯率是幾%？"],["陳局長彥伯：相關的數字目前……","李委員昆澤：106年度的道安講習開了3,661班，參加人數高達14萬2,781人。現在不管是酒醉、危險駕駛或闖越平交道等都要參加道安講習，104-106年度參加過後再重複參加者的比例不超過10%，基本上是有一定的效果。","陳局長彥伯：如果照此來看的話，是有其一定的成效，尤其是酒駕專班部分更具有遏阻效果。","李委員昆澤：針對道交條例第二十九條有關超載部分，還有第六十條的拒檢部分，我希望都要增加道安講習，而且時數也要再增加。","陳局長彥伯：這可以分為兩塊，比如什麼人要參加道安講習，這在處罰條例中都有規定，大概是駕照被吊扣……","李委員昆澤：有關道交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超載部分，還有第六十條的拒檢部分，我認為都要增加道安講習。","陳局長彥伯：這就要來檢討，比如吊扣駕照、肇事致人重傷死亡……","李委員昆澤：剛才黃組長提到路檢部分，每年造成很多警察的受傷及死亡，譬如106年度有15人，而這3年也有64人。目前你們的蒐證工具，包括密錄器等是完備的，不過本席還是要提醒你們，回去後必須檢討一下，包括設備是否足夠、人力是否足夠、安全情況的掌握是否足夠，這都要確實去檢討，因為在第一線執勤者都是我們的子弟及警察朋友，他們可說是非常危險。如果有拒絕路檢的狀況，無論是道交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的拒檢，或是酒駕及危害治安而拒絕路檢等，我們應讓警察能有更完整的設備及訓練。","黃組長勢清：好，謝謝委員的關心。"],["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家要討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我看國會議員都有高度共識，即對拒絕警方的攔查及臨檢而逃逸者，我們均感深惡痛絕，所以本席及委員們都提案應提高罰則。現有罰則是3,000-6,000元，如果依照比例原則，次長認為會不會太低呢？"],["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認為提高罰額會有助於遏阻這種現象。","林委員俊憲：你也認同要提高罰則來遏阻臨檢逃逸的狀況，過去因拒絕攔查而逃逸，曾多次發生撞傷執法人員的案件，甚至傷害到無辜的第三者，相關新聞也非常之多。針對1年大概有多少逃逸案件，你們是不是有相關的統計資料呢？","祁次長文中：我們按照監理單位的資料來撈的話，這種案件最近幾年大概是5,000-6,000件，因而造成受傷而死亡的有15-20人，至於撞傷執行勤務同仁的人數，大概是10-20人。","林委員俊憲：其實他們都是無辜者，不應該也不允許發生啊！"],["祁次長文中：是。"],["林委員俊憲：你說1年大概是五千多件……"],["祁次長文中：五、六千件。"],["林委員俊憲：是後來被你們再抓到？"],["祁次長文中：從監理資料裡面去撈取。","林委員俊憲：也就是說，每個月都有好幾百件，你們有沒有算過？1年12個月，每個月大概有四、五百件。","祁次長文中：我們都是撈取全年的資料，如果需要逐月的話，我們會再來處理。"],["林委員俊憲：所以每天約有十幾件。"],["祁次長文中：分配上不見得是平均的。","林委員俊憲：現在決定要提高罰則，最主要是我們考量到為什麼他會拒絕攔查而逃逸，基本上，很直接就是認為他有酒駕、吸毒等犯罪行為，所以認為自己不能被警察盤查臨檢，是不是？","祁次長文中：第六十條的精神是違反之後，如果有這種現象，就會另外再去罰他一定的金額。如果純粹是交通違規而逃逸，一般而言民眾比較不會這麼做，因為他的罰則可能不會太高，所以一定是因為還有其他的問題。","林委員俊憲：我的提案就是罰3萬元到9萬元，就是有一個range，像有的可能是在可酌情原諒的狀況下而沒有接受盤查，但我相信大部分應該是有不可告人之事，像酒駕的部分，如果拒絕酒測的話是罰9萬元，是不是？"],["祁次長文中：是。","林委員俊憲：如果逃逸了，在我們沒有提高罰則之前，就是加罰3,000元到6,000元，即如果逃逸被抓到攔下來，最多就是罰6,000元，酒測原本就是罰9萬元，被你攔查後如果拒絕再罰9萬元，多冒的風險大概就是那幾千塊錢，所以罰則若不提高，依比例原則來看，等於鼓勵……"],["祁次長文中：拒絕酒測有單獨一個條文來處理。"],["林委員俊憲：我知道。"],["祁次長文中：就是直接罰9萬元。","林委員俊憲：如果我喝酒開車，你給我攔查，我一定跑……","祁次長文中：跑掉就要罰9萬元，拒絕酒測就是要罰9萬元。"],["林委員俊憲：如果跑掉呢？","祁次長文中：拒絕酒測跑掉，就是要罰9萬元。"],["林委員俊憲：如果停下來拒絕酒測也是罰9萬元？","祁次長文中：如果停下來接受檢測但還是違反規定的話，那是罰1萬5,000元。","林委員俊憲：我的意思就是多冒的風險，同樣都是酒駕，大部分一定跑，頂多就是逃逸、拒絕攔查，充其量加罰3,000元到6,000元，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提高罰則的原因。","祁次長文中：知道自己有酒駕，遭到攔檢時若不要逃，可能就會罰1萬5,000元，這是第一次的部分。"],["林委員俊憲：通常會跑的就是知道自己已經有酒駕的前科。","祁次長文中：如果知道自己有喝酒，接受攔檢可能就是罰1萬5,000元，但如果跑掉則是要罰9萬元。舉例來說，如果是紅燈右轉，本來是罰600元，但若拒絕攔檢……","林委員俊憲：我們主要的重點是，他跑掉的時候如果致人受傷，就要加重其罰；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祁次長文中：第六十一條是因為拒絕攔檢逃逸致人死傷的時候會罰3萬元到6萬元，若第六十條就直接罰3萬元到6萬元，會變成無論有無致人死傷都是罰3萬元到6萬元。"],["林委員俊憲：所以交通部的看法為何？","祁次長文中：如果是交通的違規，理論上將其提高到逃逸要罰1萬元，我想應該會有效果。","林委員俊憲：如果逃逸且沒有致人死傷，你認為可以提高到1萬元。","祁次長文中：是，但若是5年內累犯……","林委員俊憲：基本上，這不是在喊價，但你的版本跟所有立委版本相較算是比較輕的，大部分委員版本都是1萬5,000元或是3萬元起跳，不過最後結論是多少，稍後大家可以來討論。總之，就是把拒絕攔查、逃逸的再細分為逃逸這種行為有沒有造成死傷，如果有造成死傷……"],["祁次長文中：就由第六十一條來處理。"],["林委員俊憲：那就是3萬元起跳？"],["祁次長文中：是的。","林委員俊憲：如果致重傷或者死亡，應該就是吊銷他的駕照，這是包括在這次的修法中，總之，大家都有共識，光是逃逸，我認為應該加重其罰，像方才提的，如果酒駕逃逸了，則酒駕要被罰的錢就可以省下來了。","祁次長文中：逃逸的話，我還是可以逮到你，屆時就是罰9萬元起跳。"],["林委員俊憲：但你不一定抓得到啊！","另外，據警政署的統計資料，去年的死亡車禍1,434件，方才其他委員也有關心到這個部分，而其中我們最痛惡的就是酒駕，但實際上造成死亡車禍，酒駕只排名第4，最重要的就是沒有禮讓來車，可能就是所謂的爭道，或是違反交通號誌，比方說闖紅燈等等，也就是說，我們大家最痛恨的酒駕，其實在造成死亡車禍原因當中，它只排名第4，而前面的三項就是駕駛人行車有沒有守法、有沒有依照交通規則來行車等等，那就是個人的開車修養了，而這其中也包括了號誌、交通路線的劃定等等公部門有無盡到該盡的責任，比方說警政署也有統計各縣市的死亡路口、最常發生車禍的地方等等的數據，但之後你們有沒有去改善呢？","還有駕駛員的部分，剛剛很多都有提到年輕駕駛人，我後來發現，最容易造成死亡車禍、車禍肇事率最高的，並不是18歲到29歲年輕氣盛的年輕人，而是70歲以上的老年駕駛。換言之，目前看起來最危險的駕駛，並不是這些年輕人，而是這些70歲以上的長輩、老人，其肇事率是每10萬人有9.37件；而18歲到29歲的部分，每10萬人才只有8.08件，所以是前者遠高於後者。記得交通部有一項規定，就是75歲以上的駕駛人，必須另外再接受一些檢驗，是不是？","祁次長文中：年輕族群跟老人族群的肇事率都是偏高的，但是老人的致死率比較高，為了要照顧這些長者，所以我們希望他們能夠做一些認知上的確認，因為很多老人並不知道自己有些功能已經退化了，所以我們要再次確認，讓他知道自己可能在認知上、反應上退化了。","林委員俊憲：所以說，目前造成死亡車禍最危險的兩個族群就是最年輕的以及長者。對於長者，交通部於去年7月1日公布一項規定，凡是31年7月1日以前出生的高齡駕駛人，必須回來接受一個檢驗，請問回來接受檢驗的駕駛人有多少？"],["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每一年好像是……","林委員俊憲：據了解，緩衝期有3年，也就是說，這些75歲以上的駕駛人，在3年以內，就是到他78歲時，應該要回來做一些基本的身體檢查，據交通部提供給我的資料，你們發出6萬3,700多份的通知書，結果只有2萬5,100個人回來接受一些簡單的檢查，包括認知、視覺反應等等，其實整體的達成率不到4成。"],["祁次長文中：我們是出於愛護、照顧高齡駕駛人……","林委員俊憲：沒有錯，但你們要加強宣導。","祁次長文中：如果不回來，但是上路之後發生違規被攔檢到或發生事故被查覺到，我們就會要求一定要強制回來檢測，但是現階段我們希望……","林委員俊憲：因為宣導期還有3年，現在還在宣導期、緩衝期，我們希望這個部分……","陳局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原則上我們希望用鼓勵的方式讓他們儘快回來……"],["林委員俊憲：沒有錯。","陳局長彥伯：監理所目前都有加強在村里的里民活動中做一些宣導。現在的換照率大概是40%，我們希望朝著50%、60%努力，甚至年底的時候可以達到更高，趕快讓高齡的駕駛回來做認知的檢測。"],["林委員俊憲：謝謝。"],["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禮拜六的大雨造成蘇花公路不只多處坍方，甚至30部以上車輛及100多人在隧道及各個路段受困，一直到晚上才脫困。類似的事情不斷地重複發生，我們也重複地呼籲，但是問題還是持續發生。當然，這是幾十年以來的問題，我也知道這次坍方的路段都在蘇花改第3段的工程當中，未來會獲得改善，但是在還沒有改善之前，每次發生類似的問題都會影響用路人的安全。請各位細想一下，花蓮的觀光產業好不容易在政策的推動之下即將復甦，原本花蓮給人的第一印象是公路不安全，第二印象則是買不到火車票，如果這100多位受困的民眾回去告訴朋友這次的經驗，有多少人會再一次放棄來到花蓮旅遊的機會？所以當地公路的改善是刻不容緩的。","我希望蘇花改的工程不但要如期完成、甚至能夠再加快速度，也要思考當初蘇花改的設計缺陷要如何彌補。當年蘇花改在設計及通過的時候，個人不在立法院，沒有權力影響當時的決策，可是既然這件事情已經做下去了，我們希望把蘇花改已經規劃、編列預算的路段趕快做好，問題是沒有納入蘇花改的路段該怎麼辦？當初蘇花改通車的時候還限制車種，試想：今天有的車可以走蘇花改，有的車要走舊的蘇花公路，萬一蘇花公路一樣發生坍方、沒有辦法通行的時候，其他受到限制不能通行的車種怎麼辦？還是不讓他們走安全的路嗎？還是要讓他們受困於土石不斷坍方的土石流，在懸崖、峭壁旁邊等著嗎？難道我們沒有另外的方案可以有一些彈性的處理，讓其他的車種也能夠在安全有顧慮的情形之下使用未來的蘇花改嗎？","此外，針對這3段之間的瓶頸路段，我不斷地在這裡提案，也不斷地質詢、催促，請相關單位趕快提出一些有效的改善方案，可是目前也還是沒有看到。像東澳、南澳之間，今天大雨下在和仁路段，難保下一次大雨不會下在沒有蘇花改的路段。對於這個問題，交通部要如何解決呢？"],["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最重要的當然是趕快加速蘇花改的相關建設，尤其是B、C段，希望朝著108年通車、109年春節前開放的目標努力。剛才委員特別提到，即便是第一階段蘇澳到東澳已經開放通車的路段，如果遇到天災以致中斷、不能通行或有危險的時候，如何讓其他的車輛也可以使用這條比較安全的路段？其實在我們的應變計畫裡面已有相關的處理作為，也就是說，真正遇到緊急危難的時候，我們會開放，也會用導引或運送的方式，讓機車、腳踏車、甚至行人都可以通過這些路段。","蕭委員美琴：2010年通過蘇花改設計的時候有一些要求，你們宣稱因為安全、環評，所以其他車種都不能使用蘇花改；可是現在我們也是基於安全，而要求開放、允許這些車種使用蘇花改。","陳局長彥伯：對，這是一系列的，就像委員剛才講的，基於安全的觀點，所以有蘇花改的設計。當然，蘇花改通車以後，相關的緊急應變計畫也是著眼於安全，所以我剛才特別提到，根據緊急的應變計畫，當有緊急事件產生的時候，我們會……","蕭委員美琴：你們會基於安全的考量，開放現有這3個蘇花改的路段，讓其他的車種也可以通行？","陳局長彥伯：至於這些車輛的通過，有的會用戒護的方式，有的可能是用載運的方式不等，我們會讓有交通需求的車輛使用比較安全的蘇花改通過。","蕭委員美琴：我想這解決了一個問題，但還是沒有解決我剛才講的第二個問題，也就是在蘇花改這3段之間的瓶頸路段，以及從宜蘭國道5號銜接蘇花改嚴重的塞車問題。像這次的清明節連假期間，你們發布的新聞稿好像還很得意地指出分流奏效、只有3個半小時，但是我在地方聽到的實際狀況不是這樣。有人跟我說早上從台北出門，到晚上才抵達花蓮，那是十幾個小時，不是3個半小時；很多人都卡在隧道的前後，不得通行，也動不了，因為車潮實在太多了。不管是從蘇澳銜接蘇花改或是其他路段，難道未來要不斷地利用大量的人力成本站在路邊進行交通管制，用三角錐指揮車輛如何通行嗎？今天這條路不是很寬，可以分車道走，而是單向只有1個車道、雙向2個車道而已，如果要再分流，這是多困難的事情？為什麼我們不能夠直接把相關的連結通道完成呢？","陳局長彥伯：我們提到的分流是指如果下了國5以後希望走蘇花改應該如何走，不要經過市區，不要跟市區、local的道路產生混流的情形，所以才用這種分流的方式。當然，委員剛才……","蕭委員美琴：但是結果還是大塞車啊！當然，清明節連假期間，全國都在塞車，我覺得不塞車也奇怪，但是這種塞車法也塞得太過份了！","陳局長彥伯：跟委員報告，每一條道路都有設計上的容量，整個蘇花改所肩負的恐怕也沒辦法完全承接所有的交通量。在年節之前，我們已經向各委員會報告相關的交管作為，也很努力地大概維持了一定的時間在運作。當然，還是有大水管、小水管的問題，所以這裡頭不免會產生一些衝擊波造成的壅塞，我們會繼續檢討。","蕭委員美琴：當然，很多問題的源頭是在當年蘇花改的設計上，才造成今天你講的大水管、小水管，以及相關的瓶頸路段阻塞的問題，可是不管當年的設計如何，已經做下去了，現在還是要做後續的彌補。","陳局長彥伯：跟委員報告，這些都納在相關的檢討報告裡面，若能運用交通管制、交通監控或交通工程等做為改善，我們會持續努力。","蕭委員美琴：另外，所謂的交通管制是限制進入蘇花改的車流量，你們希望儘量減少車輛塞在蘇花改，這些車輛要塞就塞在蘇花改外面，而不是塞在隧道裡面，因此在匝道外面就用紅綠燈管制。現在又衍生另一個問題，就是要出隧道的車輛一樣被交通管制號誌給塞住，因為綠燈只有十幾秒的時間，所以一下子能出隧道沒有幾部車，其他反向的車輛還是全部塞在隧道裡面。你們要控制進隧道的車輛，卻同時阻礙出隧道的車輛，嚴重影響車輛的流暢跟通行，請問這個問題要怎麼解決？","陳局長彥伯：委員，這部分應該不至於，因為……","蕭委員美琴：但是事實上就發生了，這是民眾實際遇到狀況，並跟我們反映這個奇怪的交管問題。","陳局長彥伯：其實這位民眾遇到的問題，是位於原來蘇花改的東澳出口，在原台9丁線跟台9線蘇花改要往南的地方，因為兩股車流擠進東澳往南澳的台9線未改善的路段，所以產生這樣的狀況，這是台9丁線跟台9線的號誌時相分配的問題，倒不是南北向的問題。因為在節慶的時候就會做交通量的管制，所以沒有方向性的問題，原則上如果南下車輛很多的時候，北上車輛是不多的，我們不會因號誌的控制造成反向車量（北向）產生壅塞的現象。","蕭委員美琴：局長，請你們用同理心看待這個問題。","陳局長彥伯：是，我們會檢討。","蕭委員美琴：當有新、舊蘇花公路匯流的時候，或是匯流的位置是非常狹小的路段，甚至舊的蘇花公路上面還可能衍生不時有坍方落石的狀況，當汽車大排長龍沒有辦法匯流的時候，剛好就有民眾卡在有落石的地方，他們進退不得的時候，我希望你們能同理心來看待，所以我希望能趕快加速評估，有關蘇花改各個路段之間改善通行跟匯流狀況的進度。"],["陳局長彥伯：我們這次會把相關的交通管理或交通控制……","蕭委員美琴：你們一直主張用管理就可以解決問題，而不是彌補這些瓶頸路段該做的改善工程……"],["陳局長彥伯：這部分我們會研議……","蕭委員美琴：很顯然這樣的管理作為，遇到特殊的狀況是完全破功。如果這一年當中只有10天塞車，這10天偏偏出現大雨、落石坍方等情況，隨時會出人命，你們還是堅持這10天的流量不需要改善嗎？","陳局長彥伯：委員提示的這些問題，我們會做相關的研議，評估用什麼方式解決。","蕭委員美琴：我已經提案很多次，希望趕快改善這些瓶頸路段，你們要有更積極地作為，尤其是東澳—南澳段一樣是峰迴路轉的路段，我們不能夠心存僥倖啊！那個路段難免也會下大雨，這是沒有蘇花改的路段。","陳局長彥伯：在東澳到蘇澳沒有蘇花改的路段，相關邊坡或落石預警，我們已經有很多積極的作為。","蕭委員美琴：你們當然要處理，因為以後還是有人走舊的蘇花公路，所以你們當然要同時解決，問題是新的蘇花改當年設計不佳，現在幾個路段之間的匯流跟串聯沒有辦法串起來的問題，你們還是要更積極的處理。","陳局長彥伯：是，我們會繼續加以研議。"],["蕭委員美琴：謝謝。","主席（葉委員宜津代）：接下來，請陳委員明文發言。","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次長，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是在2017年5月動工，沒錯吧？"],["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是。","陳委員明文：國民黨政府設定完工目標的時間是訂在2020年，沒有錯吧？","祁次長文中：是，目前的目標是如此。"],["陳委員明文：你認為2020年可以如期完工嗎？","祁次長文中：我印象中是我在航政司司長任內報請行政院核定，當初核定的過程，據我的了解是有一些期待，所以也有做工期上的壓縮。","陳委員明文：4月13日交通部網站的新聞稿特別提到，2021年也就是民國110年12月是原規劃完工的時間。","祁次長文中：對，當初是有些期待。","陳委員明文：行政院基於政策的考量，希望在民國109年前完工，也就是2020年，現在你的意思是2020年不可能完工。","祁次長文中：對，當初是有期待，但是據我的了解，施作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問題，所以不如預期中順利。","陳委員明文：也就是說，國民黨所設定的政策目標，完成的時間是跳票了？","祁次長文中：目前是以2020年為目標，但是確實遭遇到一些問題，所以如期完工可能比較困難。"],["陳委員明文：你是文官嗎？"],["祁次長文中：是。","陳委員明文：站在文官的立場上，事實上應該要把這些資訊提供給部長，但是部長似乎不了解2020年是無法完工，所以現在新聞披露以後，變成部長要承受這個責任。我今天就要質詢你，事實上你是文官，站在你的角度上，這件事情你們應該很清楚地向部長報告，讓部長了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的完工時間會落在2021年12月，但是他似乎不了解，他一直認為2020年就能夠完工，請問這個責任誰要負？因為大家似乎認為民進黨政府上台以後沒有辦法如期讓第三航廈完工，變成是賀陳部長要承擔這個責任。我認為這應該是文官的責任，因為站在事務官的立場，應該要掌握整個時程，讓部長能夠真正的了解。我認為每一件事情，文官有文官的職責，政務官也有政務官的政治責任。如同春節、清明連續假期的交通疏運，現在變成是常態性的計畫，本來這是交通問題或技術層面的問題，我常常講，技術層面的問題就是事務官要負的責任，怎麼會變成是社會問題，變成政治問題，甚至變成部長要負擔的責任問題，最後竟變成民進黨政權要背負的責任問題，到底這個責任是誰要負？顯見這是你們這些事務官應該扛的責任時不扛，每件事情都讓部長承擔，部長連這點小事也要負責，我覺得事務官的態度是非常要不得，所以我在這裡提醒你們，你們說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最遲是2021年12月能完工，沒錯吧？","祁次長文中：是，目前目標是這樣沒錯。"],["陳委員明文：如果不能完工、做不到要怎麼辦？誰要負責？","祁次長文中：當初報行政院核定的時候，工期是在大家的期待之下要求提前……","陳委員明文：今天我們的發言要做成紀錄，2021年12月是你們講的完工時間，應該要完工，如果沒有如期完工，對於相關官員都必須進行調職或懲處的處分。"],["祁次長文中：目前桃機公司……","陳委員明文：我特別在這裡提醒，同時也希望文官要有文官的責任，這件事情沒有牽涉到政務官，我覺得桃機第三航廈完工是非常必要的，現在整個就像空運黑暗期，旅運量到2017年已經突破了4,500萬人次，航班要飛進來或飛出去，一等都要半個小時、一個小時，所以這是迫切需要的，也希望交通部能夠如期完工，好不好？"],["祁次長文中：好。","陳委員明文：次長，公路總局為了要照顧偏遠地區交通不便，所以做很多政策的補助，沒有錯吧！"],["祁次長文中：是。","陳委員明文：嘉義縣有一家阿里山客運公司，開闢了兩條路線，一條是168線西濱快捷線，從高鐵到布袋高跟鞋教堂，一條是166線從高鐵到鹽水，你知道這兩條路線嗎？","祁次長文中：我知道這兩條路線，容我請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主席（陳委員雪生）：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這2條路線我們知道。","陳委員明文：我有提前向公路總局要資料，你應該知道今天會被我質詢，所以我不是隨便問的。"],["陳局長彥伯：是。","陳委員明文：請問這2條路線，我們一年補助多少錢？","陳局長彥伯：596萬元，總共5條路線。","陳委員明文：是2條路線，沒有5條路線，我現在問你的是這2條路線，168線你們補助306萬1,778元，166線補助392萬3,497元，等於2條路線加起來大概補助700萬元，根據我的了解，嘉義縣政府在空污費裡面也補助了1,900多萬元，2條路線加起來一年差不多補助2,700萬元，你知道一條路線出幾班車嗎？"],["陳局長彥伯：差不多18班。","陳委員明文：一條線往返9班，2條路線加起來共18班，平均一班3個人，這已經整整一年了，我不知道你們補助的目的是什麼？是補助這一家客運公司呢？還是補助這一輛電動車？是補助這一條路線？還是要補助人？我不了解，我要請問局長，你補助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是鼓勵大家坐捷運……"],["陳局長彥伯：是補助搭乘的人。"],["陳委員明文：還是鼓勵他們用電動車當作捷運的工具？"],["陳局長彥伯：因為這個是比較屬於……","陳委員明文：2條線總共36班往返，每天大概就108人，如果每天都有出車，1年365天就是3萬9,000多人搭乘，平均一個乘客補助684元，這樣的補助是對的嗎？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們補助車輛，是鼓勵使用電動車，根據縣政府的說法是鼓勵捷運系統儘量用電動巴士，所以這家公司就去買了這2條線的電動巴士作為運載的任務，我不知道他們買幾部電動巴士，但你知道他們買的這些電動巴士是哪一個國家製造的嗎？"],["陳局長彥伯：所有的……","陳委員明文：你知不知道？因為時間的關係，我要直接問你知不知這些電動巴士是哪一個國家製造的？","陳局長彥伯：依據現行規定，都是臺灣製造的。","陳委員明文：阿里山客運這幾部電動巴士是中國的汽車商比亞迪製造的，也就是說，阿里山客運接受公路總局的補助，卻使用中國生產的巴士，形同臺灣政府間接補助中國的電動車業者，這一點我們比較不能接受，我希望……","陳局長彥伯：相關的電動車輛目前是沒有從大陸進口的車輛，所以沒有從大陸進口的電動巴士。","陳委員明文：你們從網站上就可以查到，這個資料不是我個人……","陳局長彥伯：了解，比亞迪在大陸有公司，也有同樣那個名稱，但是他在臺灣是有設立公司或相關投資……"],["陳委員明文：但是這整部電動車都是在中國製造。"],["陳局長彥伯：然後我們相關的電動車……","陳委員明文：如果這整部電動車都是在中國製造的，你可以說它made in Taiwan嗎？你的意思是這樣子嗎？","陳局長彥伯：沒有，我們有自製率的規定，零組件要超過50%以上，所以……","陳委員明文：但是他們在自己的網站上很清楚的標示，比亞迪就是中國製造的。"],["陳局長彥伯：這個我們再去了解。","陳委員明文：我要讓你們也了解，或許你們知道，或許是今天我質詢你們才知道，但是我覺得很奇怪，如果你這個補助是要補助人，一個人就補助600、700元，如果要補助車輛，你是補助由中國製造的車輛，如果要補助阿里山客運，我不知道為什麼要補助它，所以你這種補助，到今天為止，我覺得不倫不類，或許是整個公路總局沒有好好做後續管控，不要說錢花出去就好了，這一點我在這裡特別提出來，希望局長好好檢討，不要我講完以後，你們就當作沒事情一樣，我還是會持續追蹤。","陳局長彥伯：我了解之後，再直接向委員報告。","陳委員明文：在國民黨時代，我就一直在談阿里山觀光大道，我也知道馬政府長期在嘉義縣選舉都沒贏，所以沒有推動重大的建設，阿里山觀光大道是一條嘉義中埔要去阿里山的替代道路，因為車輛太多，我們希望繞過村莊，不要影響居民生活，因此期待這一條阿里山觀光大道能夠儘速推動，但一直到今天為止，都沒有辦法推動，主要是你們把阿里山觀光大道納入生活圈，而生活圈就必須要由縣政府來做配合款，配合款要1億2,000萬元，這條路已經規劃完成了，甚至也有細部規劃，總經費大概要11億多元，所以地方政府就要配合1.2億元，我一再地講，嘉義縣政府很窮，沒有辦法提出1.2億元的配合款，所以這條路就先擱著。其實我是希望可以把阿里山觀光大道規劃為省道，這麼簡單的一個工作，為什麼你們這些事務官不去做？次長，像這種可以替部長分憂解勞的事情，為什麼你們不做呢？縣道改省道就可以解決了，一條路就可以完成了，國民黨不能做的，民進黨來做，次長，難道這樣子你們都不願意做嗎？","祁次長文中：剛剛委員提的阿里山觀光大道，這是一條新的路，現在已經有一條省道在提供服務，其實我們目前也持續……","陳委員明文：現在這裡沒有省道嘛！現在這一條替代道路只是在規劃過程，可是你們說一定要有路才能規劃為省道。"],["祁次長文中：我是說……","陳委員明文：那我現在就告訴你們，這一條路雖然現在還在規劃過程中，但我們可以把它納為省道，那中央就可以全額自己來做了，不需要地方出配合款，你說要叫地方出配合款，就等於是講假的嘛！講空話嘛！地方政府就沒有辦法提出來嘛！這已經十幾年了。對於我今天提出來的質詢，我希望次長能帶回去好好研議，必須給我回答喔！","祁次長文中：是，我們會……","陳委員明文：好不好？次長，我在此要特別提到，像是民雄的鐵路高架化，我已經在此質詢過幾次，包括總質詢跟交通委員會的質詢，到今天為止，你們都沒有正式公文來跟我答復，難道對於委員會的質詢，你們都是聽聽就好嗎？"],["祁次長文中：我們回去之後會一併……","陳委員明文：我覺得最起碼部長在這裡的答復，已經很清楚了，時程、時間都有了，所以我是希望你能夠形成文字，正式給我們答復。","祁次長文中：是，一定。","陳委員明文：部長也是說一定，然後一晃就是2個月。"],["祁次長文中：不會。","陳委員明文：一定就是不一定，希望次長對於今天我所提出的幾個問題，還有包括布袋的南北防波堤，聽說你在當航港局局長的時候有去嘉義縣政府，對不對？"],["祁次長文中：我去……","陳委員明文：有去跟嘉義縣長講，講完以後就宣布布袋港的南北防波堤計畫停止。"],["祁次長文中：沒有。"],["陳委員明文：到今天都沒有做啊！","祁次長文中：我沒有去做這個事情，我們有說再做評估……","陳委員明文：次長還是局長的時候，去了嘛！對不對？沒有錯吧？","祁次長文中：我有去看，但是沒有……","陳委員明文：你去跟嘉義縣政府討論嘛！討論完以後，縣政府就說交通部航港局局長來宣布南北防波堤不做了。"],["祁次長文中：沒有啦！當初……","陳委員明文：我是提醒你啦！我想你也知道，布袋港跟廈門港過去叫做對口港，現在人家的水深已經14米了，我們還只有5米。你說不用南北防波堤，那你有什麼辦法將航道淤積的問題處理好？你總是要處理吧！總是要有一個戰略觀，布袋港到底現在是一個什麼港嘛？現在只有2,000噸的船能夠航行，如果能挖到10米或是8米深的話，至少也能讓萬噸的船進來。到今天為止，感覺你們好像要讓布袋港自生自滅，布袋港的定位是高雄的輔助港，但是在整個台灣的中南部裡面，它應該也有一個戰略的角色才對，未來如何去替代高雄，甚至可以替代台中港，我覺得這個事情應該要做一個整體性的規劃。然後我還是要跟次長具體建議，自從你把南北防波堤停下來以後，布袋港就被你判了死刑，雖然當時縣政府有阻止，可是你還是升官當次長了，我今天要在此提醒，布袋港如果持續這樣下去，讓它連一點點生機都沒有的話，責任就是你，我是希望你能夠負起這個責任，也希望你回去能夠責成相關的單位，再跟嘉義縣政府好好討論，看看如何讓布袋港能夠活化，謝謝。"],["祁次長文中：謝謝。","主席：祁次長回去要好好檢討，不要讓布袋港荒廢在那個地方，要答復人家，不要一定就不一定了。","請陳委員素月發言。","陳委員素月：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委員會是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案進行討論，重點主要是針對酒駕拒檢逃逸的部分。"],["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是違反處罰條例，然後拒絕攔檢，要增加他的罰額，而且併扣駕照，重犯的話，可能要加重其罰額及吊銷。","陳委員素月：我們知道最近幾年酒駕造成事故與用路人傷亡的案件屢見不鮮，所以對於酒駕罰則的部分，也引起社會很高的關注，我們也看到最近幾年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於酒駕罰則的部分，都有逐漸在加重或提高罰則。可是我們來看一個簡單的統計數字，從104年到106年，我們取締酒駕違規的案件數跟移送法辦的案件數，其實這3年的數字並沒有很明顯的下降，因此本席想先請教次長，如果持續加重刑責，對未來酒駕案件的遏止成效如何？","祁次長文中：我們事實上是非常期待上次討論的修正案能夠儘快通過，目前我的瞭解是明天要做黨團協商，因為當初委員會有2個版本，如果修正案能夠通過，我相信提高罰額之後，他如果拒絕酒測或是逃逸，起跳就是從9萬元開始，而且之後累犯的部分也有加重罰則，應該會有一定的嚇阻程度。除了法的修正之外，我們也有跟執法單位大家共同研議，看看如何能夠提升我們的攔檢品質以及保障執勤人員的安全。"],["陳委員素月：對……"],["祁次長文中：我認為會有效果。","陳委員素月：跟執法單位配合的部分，等一下我再跟次長交換意見。我們先針對拒檢逃逸這件事情來討論，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對於攔檢不停而加速逃逸的部分，目前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到6,000元以下的罰款，但是停車拒測最高是罰9萬元的罰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這樣看起來是有點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對於這次的提案修法，基本上本席也是支持的。有關最近幾年因為公共危險罪入監服刑的案件統計，其中屬於不能安全駕駛的因素入監的比例，幾乎是占公共危險罪的9成，也就是因為酒駕案件入監服刑的達到9成的比例，這樣的比例是非常高的。對於酒駕的案件，次長知道其中累犯有多少嗎？","祁次長文中：我請同仁查一下，不過要跟委員說明，酒駕條文是規定在第三十五條，目前委員會大概有2個版本，是直接就會提高罰額。至於今天談的第六十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後，如果還有所謂的拒絕攔檢，那就是併罰，除本罪之外，另外再罰一定額度，我們交通部參考委員的意見後，是建議處1萬元到3萬元。","陳委員素月：對，提高到1萬元到3萬元。","祁次長文中：針對5年內有累犯的部分，就直接到上限了。至於方才委員所關心的數字，我請路政司來回答。"],["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張副司長說明。"],["張副司長舜清：主席、各位委員。大概有2成的人是屬於酒駕累犯。"],["陳委員素月：2成？"],["祁次長文中：這是101年到105年的統計資料。","陳委員素月：次長，我看到103年至105年酒駕人數有三分之二是酒駕累犯。剛才次長也提到交通部跟執法單位之間如何配合，以降低酒駕的案件數，我想在這個部分也是非常要緊。所以要避免這些累犯怎麼再犯同樣的酒駕行為，我想應該也是未來的一個目標，這個應該是要跨部會進行的。","祁次長文中：是，其實我們上次在談第三十五條時就有提到一些相關的配套，包括衛福單位的資源會進來，當然我們未來在監理系統裡面，針對他的養成教育或違規的道安講習教育，關於酒駕的部分，也會特別針對這個需要，擬訂相關的教材，以及選聘適當的講師。","陳委員素月：因為本席在基層處理服務案件時，我也發現到一個現象，在最近這一、兩年內，因為酒駕入監服刑的情況比以前多，主要當然是因為社會的關注，真的無法容許因為酒駕所造成別人的生命危害。這幾年，本席也陸續接觸到很多陳情案件，因為酒駕已經被判刑，要繳交罰款，他到法院要繳易科罰金時，他也當作可以罰款了事，可是到法院之後，直接就入監服刑了，通常都讓他們覺得非常措手不及，也非常訝異，可見對於「酒駕要入監服刑」這樣的認知，很多民眾好像還不是很了解。所以針對這個部分，交通部有可能做適當的宣導嗎？","祁次長文中：一定，交通部對於酒駕是零容忍，所以有關剛才委員所指教的這部分，在未來的道安宣導上，我們會當作宣導重點之一。","陳委員素月：是。我接觸到兩個例子，一個是他要去繳罰款時，隔天是他爸爸要出殯的日子，結果他的家屬來陳情，可是法院不肯容許再讓他返家；另一個例子是一家餐廳外燴的老闆，因為已經快過年了，他接了很多case，他也是在去繳罰款時，就要直接入監服刑，所以對他們來說，他們都覺得措手不及。這樣的例子可見很多人對於酒駕要入監服刑的認知還是不夠，在加強這樣的宣導上，也許對遏止酒駕也是會有幫助的。"],["祁次長文中：是。","陳委員素月：另外本席也遇到一個案例是一個不斷酒駕的累犯，家屬來陳情是因為他本身是有憂鬱症的狀況，所以針對這種酒駕入監服刑之後，我們跟執法單位是不是要考慮到醫療這個部分，包括戒酒以及輔導？因為他的家屬也沒辦法阻止他繼續喝酒的行為，因為他本身就是有憂鬱症的狀況。","祁次長文中：非常感謝委員的支持，我們在討論第三十五條時，針對這些現象，在條文中已經有相關規定了，如果今天被吊銷，重新再來取證，一定要提出接受衛福部的酒癮治療，而且通過之後才有資格。所以衛福單位的資源已經有進來了，當初在第三十五條……","陳委員素月：這是重新考照的時候要這個證明，是不是？但是我的意思是在他入監服刑之後，服刑這段期間是不是就要跟執法單位配合，進行戒酒或是酒癮的治療？","祁次長文中：關於這部分，我想法務部也有矯正單位，如果受刑人是因為這個原因入監，今天好像法務部的人員也有與會，是不是在入監服刑的過程當中如委員的建議，針對這個部分，在入監期間就給予他們矯正的治療。","陳委員素月：對，這個意見提供給你們參考。","祁次長文中：謝謝，我們會再跟法務部研究。","陳委員素月：好，最後要請教公路總局局長，對於道路交通安全，除了駕駛人之外，道路交通安全品質當然也非常要緊，道路的坑坑洞洞可能就是造成用路人的不安全。我想要請教的是，對於我們主要的幹道，譬如彰化縣內的台一線，今年度有沒有進行全面改善的計畫？"],["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我們各工程處對於轄管的省道，每年都會有相當的規劃來做路面的翻修，這部分是我們二工處辦理，我再來了解，他們應該有相關的計畫。","陳委員素月：從去年底到現在，本席也陸續接獲民眾反映彰化縣境內，包括大村、花壇、永靖、員林路段，路面真的非常不好，包括縣長也在提這件事，希望公路總局是不是可以儘速辦理道路路面的改善？","陳局長彥伯：是，有關這個部分，會後我們再跟委員討教，在彰化縣境內路面的品質應該也有輕重緩急，我們來訂定相關的期程做整體性的改善。","陳委員素月：據我之前和你們交涉的經驗，譬如彰化工務段就反映他們年度預算的經費非常有限，沒有辦法做大幅度的改善，所以你們每一次的改善好像就是一段一段的，其實這樣也不是辦法，所以針對路面不好的路段，你們是不是可以做一個整體的改善？","陳局長彥伯：是，我跟委員報告，其實全局的養護經費還是不夠的，所以才會如同剛才委員所講的，像彰化工務段會有這樣的反映，雖然有這些問題，但是我們局裡會來調配相關的資源，看怎麼做處理。","陳委員素月：好，請公路總局儘快處理，因為我們也希望用路人有一個安全的道路環境。","陳局長彥伯：是，我們來加速辦理。"],["陳委員素月：謝謝。"],["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李委員鴻鈞發言。","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今天是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做修正，拒絕臨檢的相關法令條文大概有哪些？包括像是酒測，酒測是在第三十五條，第六十條是拒絕臨檢。"],["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條就是違反本條例拒絕攔檢。"],["李委員鴻鈞：拒絕攔檢？","祁次長文中：是，違反本條例拒絕攔檢。第三十五條是拒絕酒測，特別針對酒測的部分。","李委員鴻鈞：針對酒測的部分。現在是這樣子，我們如果把它拆開來看，拒絕酒測的部分，當初在委員會，本席所提的是把9萬元提高到18萬元，那大家都沒有特別的意見，現在就是等所有的道交條例全部彙整完畢，再經過一個朝野協商，大概就可以三讀通過。"],["祁次長文中：是。","李委員鴻鈞：今天是針對第六十條拒絕臨檢的部分，因為它的處罰過輕，可是當你今天再把它拉高，現在各個版本都有，最高是多少？","祁次長文中：許委員是希望和酒駕一樣，提高到18萬元。","李委員鴻鈞：和酒駕一樣，到18萬元。","祁次長文中：那我們的考慮是，違反本條例之後，譬如剛才舉的例子是紅燈右轉，這個應該罰600元，但是如果你拒絕攔檢的話，就是違反兩個行為，按照我們的建議，除了罰1萬元之外，還要再罰600元。"],["李委員鴻鈞：這會有兩個不一……"],["祁次長文中：就是兩行為。","李委員鴻鈞：對，第一，你本來就違反一般的交通行為，所以我才攔你；第二，你不接受處罰又逃逸，所以是兩罰。","祁次長文中：是，就是兩行為。","李委員鴻鈞：這兩罰加起來，即使他違反右轉，罰得也不高。","祁次長文中：對，就是600元。"],["李委員鴻鈞：600元而已。","祁次長文中：目的是希望嚇阻民眾，他一定要接受攔檢。","李委員鴻鈞：我覺得應該要把它拉高，因為你拒絕的話，就是逃逸嘛！"],["祁次長文中：是。","李委員鴻鈞：我們現在擔心的就是他在逃逸的時候，他絕對不是一般的駕駛行為。","祁次長文中：是，他會危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李委員鴻鈞：他會造成二次傷害、三次傷害，這個危險性非常高，所以我們最主要是在嚇阻他，不要再造成第二次的傷害，對不對？","祁次長文中：是，不要再有危險行為。","李委員鴻鈞：重點是在這裡，因為只要他拒絕的話，他的駕駛行為絕對是橫衝直撞，所造成的傷害是非常大的，我們擔心的是這個地方，本席認為應該要好好考慮一下這個部分和酒駕的一致性，要嚴格來處罰都可以，這個我們待會兒再來思考。我個人覺得甚至應該要連坐處分，他拒絕攔檢的話，旁邊的乘坐者如果沒有做勸導的行為，其實也應該要有連坐處分，就像酒駕一樣。現在酒駕的部分都有連坐了，你只要坐在旁邊，明知道他喝酒還讓他開車，現在這個處罰條例也納進來了嘛？"],["祁次長文中：第三十五條還要再黨團協商。"],["李委員鴻鈞：我知道。","祁次長文中：因為我們有兩個版本，包括連坐的部分。"],["李委員鴻鈞：在第三十五條已經有這個內容了。","祁次長文中：是，但是要討論。","李委員鴻鈞：對，現在是一樣的道理，當你拒絕臨檢，旁邊的人有沒有勸阻駕駛應該接受臨檢？你逃逸的話，旁邊的人也要連坐，同時嘛！因為法的行為是對等的。","祁次長文中：當然待會兒可以討論，不過酒駕是因為在行為發生之前，同行者就有時間來勸止他，但是如果你在行為當中，譬如說遇到紅燈你沒有停，然後右轉要攔的時候你馬上逃逸，那同車的人來不來得及去……","李委員鴻鈞：不是啊！在他逃逸的過程中你要制止他，要他趕快停下來，而不是跟著他一起嘛！這也牽涉到他個人的問題。今天第六十條是針對他違規，所以把他攔下來，如果在沒有違規的狀況下拒絕臨檢，那又是另外一個狀況。","祁次長文中：這一條談的是已經違反本條例，然後拒絕攔檢。","李委員鴻鈞：我知道，那一般的拒絕攔檢，在處罰條例又是怎麼規定？","祁次長文中：在處罰條例裡面，除了酒駕第三十五條之外，統統都在這一條。"],["李委員鴻鈞：在第三十五條和第六十條之外……","祁次長文中：就沒有了，第六十條是把違反本條例全部包含在內。","李委員鴻鈞：第六十條就是說違反交通規則，你違規在先，所以我要把你攔下來，對不對？那一般正常的駕駛，我舉個例子，我們現在都是談酒駕、酒駕、酒駕，那目前吸毒的頻率也很高，對於吸毒駕駛有沒有罰則？只是罰他吸毒而已，可是吸食毒品的恍惚度不輸給酒駕耶！處罰條例針對吸毒的部分是怎麼訂的？"],["祁次長文中：同樣在第三十五條。","李委員鴻鈞：在第三十五條，和酒駕是同等的。"],["祁次長文中：對。","李委員鴻鈞：可是相對來說，我今天即使沒有違規、沒有酒駕，可是吸毒你測不出來啊！一般的酒精器測不出來。","祁次長文中：這個在執行面，可能待會兒要看警政署有沒有什麼意見。"],["李委員鴻鈞：警察單位對這個部分是怎麼處理的？","祁次長文中：向委員補充報告一點，我們當初在探討的時候，對於要不要再提高罰額……","李委員鴻鈞：沒有，拉高到18萬元我覺得可以，從9萬元拉到18萬元，甚至有人說要不要和大陸一樣，管你三七二十一，先關15天再說，我覺得把罰則訂到一個程度以後，我們不能把百姓當賊嘛！當然還要看他的守法率怎麼樣，如果還嚇阻不了，表示這個處罰的機制有問題，那時候我們再來修，這個是漸進式的，不是一步到位的。","祁次長文中：一開始我們有討論這個議題，我剛才有說明，根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因拒絕攔檢而造成受傷或死亡是罰3萬元到6萬元，如果第六十一條沒有改，那第六十條應該就不會超過第六十一條的額度，所以這次我們才會建議第六十條是1萬元到3萬元，如果你拒絕攔檢又造成受傷或死亡，那就到第六十一條的3萬元到6萬元。我們認為第六十條如果要一次提高，第六十一條就要一起來修正。","李委員鴻鈞：我的意思就是要把它一起併入，更何況拒絕攔檢造成受傷才罰3萬元到6萬元，太便宜了！這個都要拉高啦！我講真的，這個都太便宜了，這是不負責任嘛！我們必須要用這個角度來處理。"],["祁次長文中：我們會尊重委員會的討論。","李委員鴻鈞：一定要一併納入。我想請問警政單位，你們是怎麼來判定吸毒駕駛的？"],["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組長說明。","黃組長勢清：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吸毒的判定，對線上執勤的員警來說是有困難的，要判斷駕駛人有沒有吸毒必須經過採尿，這是屬於侵入性的行為，除非有充分的證據，當場抓到他是現行犯，要不然我們只是交通稽查盤檢，你就無從……","李委員鴻鈞：我瞭解，因為吸毒沒辦法馬上就判定出來，會到這個程度大部分都是因為他肇事，對不對？","黃組長勢清：對，都是先處理其他的行為之後，再進行尿液的篩檢，如果尿液篩檢的結果是陽性反應，我們是事後再舉發。"],["李委員鴻鈞：現在這方面的罰則是怎麼樣？"],["黃組長勢清：也是9萬元。","李委員鴻鈞：才9萬元而已，我覺得現在都要拉到18萬元，吸毒應該更重一點，因為吸毒造成的精神恍惚比酒駕還嚴重，所以更不可原諒。我們在這一次道交相關的條例，包括第三十五條、第六十條和第六十一條都要一併來看，對於吸毒駕駛者更要警告在前面，因為他有僥倖的心態。剛才是說違規了以後攔檢，那我沒有違規，可是我是吸毒駕駛，我是酒駕駕駛，如果沒有違規的話，你沒有去攔檢也不知道他有酒駕，他僥倖的心態就會出來嘛！這就是為什麼拒絕攔檢的數字會增高，一直沒有辦法遏阻百姓酒駕。","現在吸毒越來越廣泛，對於吸毒駕駛要如何來處理，這個更是我們必須好好來思考的，罰9萬元真的是太便宜，包括第六十一條，拒絕臨檢而肇事才罰3-6萬元，這個也太便宜，至少都應該要拉到18萬元，如果這樣還降不下來，那就用關的，我們只好再來修法。我覺得修法是漸進式的，我們不希望把人民當賊，可是到這個程度還沒有辦法遏阻的時候，我們只好更嚴，謝謝。"],["主席（李委員鴻鈞代）：請顏委員寬恒發言。","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先說明一下，在第9屆第2會期105年11月25日的一個關係文書，本席在院總第756號的提案就已經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今天要審查的第六十條的修正草案，但是因為我把它新增為第六十條之一，所以今天沒有被排入審查，我對此表示遺憾，在這個關係文書裡面，有很多案都和今天的審查有關係。","依照第六十條的規定，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警察或執法人員制止的時候，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處新台幣3,000元到6000元罰鍰，這跟我們現在對酒駕的處罰是非常不對等的，好像是變相鼓勵這些行為人可以嘗試一下，他們會有投機的心態，反正我就跑，等抓到再說嘛！今天的審查總共有5個版本，共同點都是在加重處罰，從6,000元到18萬元不等，有吊扣牌照3個月的，也有吊扣6個月的，也有吊扣1年的，還有吊銷駕照的部分，對於這種違規處罰，我認為加重刑度是應該的，最主要是阻斷駕駛人的僥倖心理，不只是阻斷他們的僥倖心理，也要保障案發當時周遭用路人及執法人員的安全，因為他們可能會遭受到波及，我們在新聞上常常會看到，像最近也有警察因為毒販要逃逸而開槍制止，我想這些都有相關啦！當然毒的部分和酒的部分，還有這種攔檢不停是有區分的。","回歸到今天要討論的部分，我的第六十條之一也是一樣，加重的部分從3萬元到6萬元，還有吊扣駕照，所以基本上大家的內容都差不多。除了這個部分，本席更重視剛才李鴻鈞委員所提到的毒駕，請教警政署，這段時間以來，毒駕是不是有越來越多的趨勢？成長的幅度有多少？比例上升了多少？可不可以做一個簡單的回答？"],["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組長說明。","黃組長勢清：主席、各位委員。在106年，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舉發的有3,410件。"],["顏委員寬恒：你說的是105年嗎？","黃組長勢清：105年是3,655件，106年是3,410件。"],["顏委員寬恒：有減少。","黃組長勢清：是，有減少。"],["顏委員寬恒：這個是攔檢不停的部分嗎？","黃組長勢清：不是，是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毒駕的部分。","顏委員寬恒：有減少是因為沒有取締到，並不表示這個行為不存在。","黃組長勢清：沒有錯，但是向委員報告，線上的員警在路檢盤查，因為沒有儀器可以馬上檢驗出來，所以都是在事後才知道是不是有毒駕，要採尿送驗之後才知道。","顏委員寬恒：對，所以警政署和交通部是不是可以共同研議，看看有什麼辦法可以預防犯罪？他本身已經犯法了，他可能吸毒、藏毒，但是他被攔檢的時候，我們在第一時間沒有精密的儀器或是非侵入性的方式可以來瞭解他是一個犯罪行為人，那我們為了預防，避免他吸毒之後產生精神的影響而造成更嚴重的危害，這個部分是不是請警政署和交通部來研議，提出一個對策，好不好？"],["黃組長勢清：好。","顏委員寬恒：謝謝。我知道剛才次長也有提到零容忍，很多位質詢的委員都一樣，對於毒駕這部分大家都有一個共識，吸毒本來就不行，更何況是吸毒之後還駕駛，危及到更多的人，所以本席是希望能夠儘快研議出一個方案，我們來做一個檢討。","另外，針對這一次的清明連假，我想很多人都問過了，今天部長沒有來，我本來是要問部長，因為部長鼓勵民眾把塞車當作觀光，可以走替代道路，譬如說走濱海公路、北宜公路，可以一邊看海景，一邊看山景，當作在旅遊，我覺得這是肉麻當有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嘛！哪怕你在公務之中，你也不可能有那麼多的時間可以去拖延，那一般人不管是居家旅遊，還是有特定目的，譬如說掃墓，南來北往的都有，他就是要儘速回家，對不對？他繳一樣的稅金，他上國道也要付費，但是他好像次等國民一樣。","老實講，那一天本席也在宜蘭，我先上國道5號，到了一個匝道就趕快下來，因為我看到這種情況不可行，我先用Google Map下載我要去的地方，結果走國道5號將近要3個小時，然後替代道路按下去，它告訴我走北宜公路要1小時40分鐘，我還在想電腦是不是有問題，結果走了一段之後我趕快下來改走北宜，真的不到2個小時就到台北，所以連電腦都比我們精進。次長先不用回答，因為時間不多。作為一個行政部門的主管，部長常常有驚人之語，譬如要大家把塞車當作觀光，然後找替代道路之類的，這個事業主管機關的首長是賀陳部長，但是他告訴我們的建議卻像是在說風涼話。","大家都知道，有學者提出建議，在連假的時候開放路肩給這些公共運輸，譬如說開放給客運使用，為什麼要開放給它？就是要讓塞在車陣當中的道路使用人看到搭公車有這個好處，搭公車可以走路肩，藉此來鼓勵大家不要開車，要搭公車，那這樣子到底是一個可行的方案？還是一種懲罰性的措施？交通部是不是會接受學者的建議，從這方面來考慮、檢討、研議？還是根本就不理會？次長可不可以說明一下？"],["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交通部是希望大家都做智慧的交通人，有點像委員一樣，那交通管理單位要掌握更多的資訊提供給民眾，我們也希望民眾能夠善用這些資訊去做最好的行程規劃。","在路肩的部分，以它的條件和寬度，因為它在進出交流道區受到的匯入和匯出的衝擊很大，所以大車走路肩以現階段來講是不太可行，但是如何能夠改變民眾的使用習慣，藉由搭乘公共運輸，比自己開車更便宜、更划算，這個是我們的目標，目前在北宜這個走廊已經逐漸實現了，委員可以去注意一下，從台北到宜蘭地區，搭公共運輸絕對比開車時間短，花的錢也比較少。至於就地local的服務部分，我們也是以宜蘭為一個試點，目前極力的和縣政府在合作，我們希望大家改變一些交通的使用習慣。","顏委員寬恒：對，我贊同交通部有這樣的一個計畫，鼓勵群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問題是目的不同，就沒有辦法像你講的從宜蘭到台北，譬如陳歐珀委員，他每天從宜蘭來這邊上班開會，當然就可以以這樣子的方式通勤，不是坐火車就是坐客運，但是針對我剛才提到的清明連假，接下來是端午連假，還有中秋節的連假和過年的春節，如果一個家庭5、6個人都坐公車到一個點，到了這個點之後，這個地方的公共運輸建設是不是已經成熟，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譬如我到下一個點應該要怎麼去？所以這個要做全面性的規劃。","我們今天不能只有檢討北宜，包括中南部都一樣，這一次連很難得塞車的地方都塞車了，像我們中部地區有的匝道關閉，有的匝道管制，當然管制是一定的，因為要高乘載，對不對？高乘載在匝道入口管制，管制之後，從整個引道下來，全部的平面道路變成停車場，管轄機關又不一樣，上面是國道警察局和高公局管的，平面是地方政府管的，所以一放假我們就很明顯看到各地都出現車潮，出門就是塞車，講難聽一點，難得有這個節日，大家就是出去體驗一下塞車，對不對？交通部要提出對策，千萬不要像賀陳部長，他有他的幽默，但是有時候會讓人家覺得是肉麻當有趣，謝謝次長。","祁次長文中：好，謝謝。"],["主席：請陳委員雪生發言。","陳委員雪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我問你一件事，「紅燈直直走，叫也叫不停」，你有沒有聽過這個笑話？"],["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早上有聽委員講過。"],["陳委員雪生：早上沒講吧！","祁次長文中：有，剛剛私下有講。","陳委員雪生：今天早上有很多委員質詢提到，我們開的紅單大約有20%申訴成功，那我剛才也跟你討論了，申訴成功表示現在這個「官」字不是兩個口，除了人權之外，也要尊重老百姓，他能夠申訴成功是非常不容易的，這是好的一面。負面的部分，警察在行使職權時，職前教育很重要，勤前教育很重要。本席另外講一個故事，有一天晚上我坐友人的車子從桃園去大溪，途中碰到警察臨檢，我們停車之後，警察問他：「你去哪裡？」，那我朋友的個性也滿激烈的，他回答：「你管我去哪裡。」，那時候我當縣長，我覺得警察問「你去哪裡？」然後我朋友說「你管我去哪裡。」兩邊都對啊！但是後面的動作來了，警察就嗶嗶！要我們開到旁邊去停車，然後叫你拿證件出來看，這裡面就有點報復的味道，當天晚上我回台北就馬上打電話給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局長，我說勤前教育很重要，這件事情不管是找警察學校也好，警官學校也好，在學校的教育就要注意到。","早上葉宜津委員有提到，警察除了看證件之外，能不能搜身呢？這又是一個問題了，剛才講得很清楚，警察行使職務，在車檢的時候只能就車子裡面的狀況，查看他的駕駛執照和行車執照，其他是不可以侵犯的，但有些警察同仁並不知道，本席在警察機關服務過17年的時間，我跟同仁非常的清楚，我們也支持警察，本席在立法院從頭到尾一路的支持警察，因為警察的任務確實非常危險，即使年金改革我也很支持他們，我認為他們的工作非常的危險。當然也有人拿軍人和警察相比，認為警察反而危險，問題是軍人在前線，可以說是離開家庭，他不可以想去哪個國家就去哪個國家，他不能隨便離開，離開就是敵前逃亡，那個軍法是非常重的，所以我在這邊提出這件事情，請黃組長回去向署長報告一下，在警察大學和警察專科學校，還有各警察機關的勤前教育要做好。","第二個，我們今天討論道交處罰條例第六十條，你說拒檢就罰9萬元，對不對？我可以拒絕偵測啊！罰9萬元。"],["祁次長文中：第六十條是違反本條例。"],["陳委員雪生：我可以不接受嘛！不接受罰9萬元。"],["祁次長文中：目前是3,000元到6,000元。","陳委員雪生：那我逃逸的話，被你們抓回來也是9萬元嘍？","祁次長文中：酒駕是第三十五條，我們今天談的是第六十條，是違反本條例。"],["陳委員雪生：所以那是拒絕酒測的部分。","祁次長文中：對，拒絕酒測。","陳委員雪生：關於酒測，我大概被檢查過5、6次，台灣的警察會要你把車窗搖下來然後吐氣，如果我有流感的話，吐氣就是把我的傳染病吐給你的意思，你知道嗎？只有吐氣這個動作可以做嗎？我們平常都不刷牙，嘴巴是很臭的耶！警察面臨這樣的情況，第一個，他要聞的味道是很臭的，第二個，會有得到傳染病的風險，難道沒有其他的工具可以放在他嘴巴裡面測嗎？請黃組長說明一下。"],["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組長說明。","黃組長勢清：主席、各位委員。一般我們員警在執行酒駕的臨檢，會先觀察駕駛人有沒有酒味、酒容，我們也有簡易的酒測檢知器。","陳委員雪生：這個我知道，他們是聞到以後才用那個儀器做酒測，現在大陸不是用聞的哦！他們有一種儀器，放進嘴裡就有酒測值出來，你們可以去研究一下，難道警察酒測要用鼻子去聞？","黃組長勢清：委員剛才提到大陸的做法，那是一種侵入性的做法，現行的法令是不允許的。","陳委員雪生：還有，你說罰9萬元、罰幾萬元，說真的，對一些高收入的人來說，他有恃無恐，因為口袋有錢啊！被罰9萬元是小事情，但是你罰他環保役，叫他到鎮公所、市公所去做環保，他要乖乖的去，不去不行。或者是拘役，大陸現在就是拘役，你只要喝了酒，送到警察局就是關10天才放出來，我跟你講，你不要小看這10天。新加坡的鞭刑是打完就算了，但是會皮開肉綻，那個痛苦聽了都會嚇死人，我是不贊成用鞭刑，因為滿殘忍的，黃組長，你看過鞭刑嗎？"],["黃組長勢清：在網路看過。","陳委員雪生：那是很恐怖的，手腳都綁起來，鞭刑官就一鞭、一鞭的抽，我是不贊成，但是你們可以討論啊！為什麼一定要罰錢呢？罰9萬元到18萬元，我剛才問過祁次長，這個9萬元是拒絕酒測的部分，那我如果逃逸了呢？我逃逸後被你抓回來的話，逃逸是一條罪，酒測又是一條罪，你不可以一罪數罰啊！你不能抽他的血，再剝他的皮，再吃他的肉，這沒道理嘛！因為你衝撞警察的部分就是妨害公務，妨害公務有妨害公務的罰則，是不是？這個部分你們和公路總局研究一下，待會兒在處理第六十條的時候，我希望大家有一個共識，有一個結論，好不好？"],["黃組長勢清：是。","陳委員雪生：組長和次長請回。接下來我要請教公路總局陳局長，現在各個縣市監理所的工作是很忙？還是很輕鬆？"],["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應該都有一定的負荷。","陳委員雪生：好，在本席質詢你這個問題之前，我要先告訴你，我支持公務人員依法行政，針對流當車的部分，各縣市平均取締的數量大概是多少？能不能告訴我一下？","陳局長彥伯：原則上流當車是指他典當以後沒去贖回的車輛，與我們監理機關會有關係的是那個車輛已經逾檢或是吊銷，其實我們一直有在回收吊銷的車輛。"],["陳委員雪生：一年大概取締多少數量？"],["陳局長彥伯：今年1-3月已經做了七百八十多部。","陳委員雪生：七百八十多部，我們馬祖地區這兩年就200部了，你知道嗎？","陳局長彥伯：是，向委員報告……","陳委員雪生：我是說你這兩年依法行政，那前幾年是不作為囉？這兩年以前不作為哦！","陳局長彥伯：應該是這樣講，因為這些比較難處理，所以監理機關相關的……","陳委員雪生：因為你讓民眾的心理產生一個錯覺，他認為買流當車都沒事，大家都在買，都可以進來，是不是？"],["陳局長彥伯：是。","陳委員雪生：那進來的結果就越來越多，然後你們這兩年突然在取締，我是支持他們的喔！這點我要重申，本席支持依法行政，我不是要妨礙公務員去幹什麼，我支持哦！問題是這兩年以前在幹什麼？第一部進來的時候你就應該取締，然後就不會有現在的問題，滿街都是啊！還有，你是到哪裡取締？是在路上配合警察臨檢的時候取締，還是可以到人家家裡面，或是到任何一個停車場，看到車輛的白牌就可以把它拔下來？","陳局長彥伯：原則上這個執法如果牽涉到要拔牌，大概各地方的監理機關都會會同警察，或是警察會同監理機關……","陳委員雪生：要監理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去拔牌，是不是？","陳局長彥伯：而且都會在道路上，如果是停車場的話，也一定會會同警察。至於委員剛才特別提到，如果是停在自己家裡的，我想這個不應該。"],["陳委員雪生：停在自己家裡或是停在路邊的停車場都可以嗎？要會同警察機關嗎？","陳局長彥伯：如果是路邊的停車場，就會會同停管單位還有警察單位，因為它已經是在道路的範圍裡頭了。"],["陳委員雪生：你們把這個弄清楚好不好？","陳局長彥伯：是，但是它如果是在……","陳委員雪生：我支持你們執法的決心，問題是為什麼這兩年才做，前5年、前8年都不做。","陳局長彥伯：關於這樣的一個行為，其實我們在前幾年也受到監察院的糾正，所以我們現在是研擬相關的作為。委員剛才特別提到在執法上有沒有不符比例原則或是過當的情事，我們會來檢討。","陳委員雪生：你們檢討一下，好不好？","陳局長彥伯：是，我們來檢討。","陳委員雪生：不要造成一些問題嘛！我是支持你們執法的決心，問題是怎麼做呢？","陳局長彥伯：是，我們瞭解。","陳委員雪生：你不能說前面都不做啊！就像一些警察，平常都不抓通緝犯，等到過年警政署下規定要評比的時候，把他養得肥肥的，他在過年春安工作才要抓，因為那時候有績效，可以作為升遷考核的標準，你知道嗎？不可以這樣子，好不好？","陳局長彥伯：是，我會要求他們，相關的執行方式要有妥適性。","陳委員雪生：因為時間關係，請你關心一下這件事情，謝謝。","陳局長彥伯：是，我們向委員做個報告，謝謝委員。"],["主席（陳委員雪生）：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最近我召開一個記者會，叫做「觀光夜市買果四部曲」，你應該知道這個新聞嘛？"],["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是。","鍾委員佳濱：你知道你們觀光局在宣導什麼嗎？在宣導「問、秤、買、切」，買之前要先問，問了之後再去秤，秤好了決定要買才讓他切，免得被詐欺，你知道這個過程嗎？","祁次長文中：是，就是在交易確認之前，雙方都清楚的瞭解。","鍾委員佳濱：對，這個是在對外國觀光客做宣導，請他們要這樣做，免得被人家不當的誤導。好，你有沒有聽過「沖脫泡蓋送」？這是什麼？"],["祁次長文中：這是燙傷的處理過程。","鍾委員佳濱：小朋友在學校都學這個，因為小朋友要知道遇到這個狀況該怎麼處理，所以口訣很重要。本席有上網去搜尋一下，鄉民們說民眾遇到警察要怎麼辦？要「演、裝、喝、睡」，演要怎麼演？「泥豪，窩剛從歪國回來，聽餔懂國語」。第二個「裝」就是假裝問路，不然就是趕快喝口水，怕被酒測，再不然就是看到警察在前面，趕快把車停在路邊睡覺，請問一下，這樣有效嗎？"],["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組長說明。","黃組長勢清：主席、各位委員。沒有用，我們有常年訓練，就是在職訓練，這部分會有新的教育。","鍾委員佳濱：這是歪道，我們不要學，但是警方對於取締民眾有沒有標準作業流程？"],["黃組長勢清：有。","鍾委員佳濱：有沒有口訣？不需要，因為警察每天在執行，所以不需要用口訣教他，對不對？"],["黃組長勢清：是。","鍾委員佳濱：次長，你不是執法人員，我現在要考你，盤查、緝捕和攔檢，警方的做法有什麼不一樣？你是民眾，你當然不知道，對不對？昨天的新聞有報導警方在執行攔檢和緝捕，勇警被夾在車門，那旁邊的同事就趕快開槍救他，結果嫌犯不幸中彈身亡，我們為家屬感到難過，也覺得不值得，畢竟他只是個竊盜嫌疑犯。對於緝捕和攔檢，你們警方的作業程序有沒有不一樣？執法的方式有沒有不一樣？","黃組長勢清：在勤務執行的當下，說實在，很難去說你要緝捕或是攔檢，但是這個台南的員警知道他是通緝犯。","鍾委員佳濱：好，我看到報紙說有資深老鳥認為不應該把上半身進入到駕駛座，因為很容易被夾走，組長，是不是這樣？你們會不會告誡菜鳥？可是又有說法說他們不是攔檢，他們是因為確定他是通緝犯，要把他抓下車，所以當然身體要進去抓他，到底怎麼做才對，警方知道嗎？","黃組長勢清：基本上我們都是先示意，強制他離開車子，把車子熄火。"],["鍾委員佳濱：警方知道該怎麼做。"],["黃組長勢清：對。","鍾委員佳濱：那次長知道該怎麼做嗎？警方攔住你就代表你有罪嗎？攔住你要如何應對？剛才召委就說了，「你要去哪裡」、「干你什麼事」，這樣應對對嗎？會不會火氣大了就把你抓起來？所以我覺得民眾的認知和警方該怎麼執勤是一樣的重要。","我們來看一下，因為認知不一樣，造成很多事故。譬如，無照駕駛為了躲警察，結果把後座的手帕交摔死了。還有，無照駕駛的少年躲警車撞成重傷，家屬說警方怎麼可以追他，那警方很無辜，他怎麼知道你是無照駕駛，他以為車上藏有槍械才跑給警察追，是不是這樣？所以民眾遇到警察執勤，如果他是守法的，他要知道該怎麼應對，這很重要，次長同意嗎？"],["祁次長文中：是。","鍾委員佳濱：接下來是要明確分辨，當警方執勤的時候一般民眾應該瞭解要怎麼應對。我不是美國公民，但我們常常看好萊塢電影，在美國開車，如果後面有警車閃燈鳴笛，你就要趕快靠邊，他靠過來的時候，你的手要放在駕駛盤上，你要是去摸手套箱，可能一槍就被打死了，因為美國是可以攜帶槍械的，是不是這樣子？所以民眾要知道警方會怎麼盤查，然後我該怎麼應對，民眾的教育很重要，次長同不同意？"],["祁次長文中：同意。","鍾委員佳濱：那你有沒有被教育過？你遇到警方攔檢的時候，不會說我是次長吧？該怎麼做？"],["祁次長文中：通常被攔檢就表示我是不是有什麼地方違反規定。"],["鍾委員佳濱：不見得哦！被攔檢不一定是因為犯法。","祁次長文中：對，我是說我可能有什麼地方違規。"],["鍾委員佳濱：未必哦！酒測攔檢是每一輛都可以檢查。"],["祁次長文中：所以我可能會希望知道有什麼地方出錯。"],["鍾委員佳濱：那你什麼時候學過該怎麼應對？你這一輩子有在什麼地方學過？","祁次長文中：這是社會教育，學校教育沒有。","鍾委員佳濱：社會教育，就是聽人家講的。在美國可以攜帶槍械，青少年的犯罪也被重視，但是美國德州通過法條，高中要增加警民互動課程，對自身的權利義務要瞭解，重要的是學習怎麼樣與警察互動，你知道警察會怎麼處置，然後你要怎麼互動，不要造成警方的誤會，馬上就掏槍出來把你「砰」了！好，我的要求很簡單，像這個教育和推廣，我們在元旦有個新制，過去是聽到後面有救護車我要靠邊，現在不只，看到對向有救護車要越過雙黃線，我也要靠邊，因為它可能要超車，是不是在今年元旦開始這樣做？"],["祁次長文中：是。"],["鍾委員佳濱：那你們有沒有在宣導？","祁次長文中：有，道安系統裡面……","鍾委員佳濱：有在宣導，怎麼宣導？如果說今天考駕照都有加入這個警民教育課程，除了學校教之外，如果在考照的時候有要求，像你們最近可以把所有駕訓班業者找來，要求他們宣導一些新的規定，那這個部分，次長，可不可以要求交通部和警政署把警民互動的要點研究出來？不是只教警察SOP，也要告訴民眾怎麼應對，當然不是教他裝傻、睡覺，我也會在教育委員會請教育部去請學校教育要加上這樣的內容，但是內容要教什麼，交通部可不可以提出一個警訊，在駕訓課程增加這樣的內容？","祁次長文中：我們現在訂的大概就是救護、救災車輛的避讓原則，也有在加強宣導。至於剛才委員所提的，與警政署研擬警民互動這部分，我們會和警政署來互動，然後透過道安系統來做宣導。"],["鍾委員佳濱：陳局長覺得呢？"],["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這個可以在駕駛相關訓練課程裡增加，同時，方才特別提到在考駕照的時候，我們也可以將相關考題……","鍾委員佳濱：謝謝你們很直截了當的回答，本席就不再提出臨時提案。謝謝。"],["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請許委員毓仁發言。","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次長可知，近年來拒絕攔檢案件大致的數量嗎？"],["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從我們的監理系統來看，拒絕攔檢的案件數量1年約有5,000件至6,000件，其中造成受傷或死亡約有15件至20件；至於造成執勤員警受傷或死亡的部分約為10人至20人。","許委員毓仁：去（106）年尚有8,000多件拒絕攔檢或加速逃逸的情況，通常我們看到駕駛人遇到攔檢稽查的做法，可能直接衝撞警方的攔檢哨或路過不停，當然，我們在網路上看到有許多的影片是，警察本於責任感，隨即追逐進行盤查，後來還發生一些不幸事件，譬如肇事逃逸車輛撞倒民眾、撞入民宅或撞擊其他車輛等等，本席認為這種情況實在非常、非常的危險。","據祁次長的瞭解，此次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可否發揮基本的嚇阻作用？","祁次長文中：事實上，拒絕攔檢之後的駕駛行為，對附近的用路人與執勤員警都具有非常高度的風險，原則上，我們支持提高罰金或吊扣駕駛執照。不過，今天我們是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進行討論，事實上，本條例第六十一條亦有規定，汽車駕駛人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若我們單獨討論第六十條時，可能相關額度不應該高於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所以我們才會依據各委員的意見提出建議條文，駕駛人拒絕攔檢未造成受傷或死亡的情形之下，罰金修正為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許委員毓仁：這一點本席是持反對的態度，因為若是在第一個關卡沒有比較高額罰金以發揮嚇阻作用，還是會存在漏洞，這正是本席之所以清楚提出的第一道關卡，即是當警察設定攔檢崗哨，民眾明顯可知警方正在執行勤務。如果民眾在臨檢稽查的過程中，發生任何人權或自由遭受侵犯，均可依循訴訟管道提出申訴。現今網路如此發達，倘若警察要攔檢一名駕駛人，若駕駛人認為警方攔檢沒有道理，通常他們會開手機直播，所以我認為警方在執法時的行為也不會太誇張。本席的看法是，我們一定要在第一道防線清楚設定具有嚇阻作用的罰則。如果連第一道防線的罰則還是很低，難道要等到傷害造成之後，才要訂定罰則，而且是比傷害他人還要低的罰則嗎？我認為這完全不具有嚇阻作用，甚至有些人乾脆鋌而走險，直接衝過警方攔檢崗哨，如此一來，我們就失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的效用。依照次長這樣的想法，如同被拔掉兩顆牙齒的老虎，所以這是我要表達的意見，當然我會尊重你們的想法。","其次，我要請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黃組長，根據你執勤的經驗，請問當警方在第一線遇到駕駛人衝撞攔檢崗哨的情況如何？這對警察同仁有何影響？"],["主席：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黃組長說明。","黃組長世華：主席、各立委員。報告委員，依據警方在第一線遇到駕駛人衝撞攔檢的經驗，通常我們設有攔檢點，面對駕駛人有逃逸或閃避的動作，執勤攔檢任務的員警可能會閃避不及，或是為了攔檢逃逸車輛，該逃逸車輛可能衝撞到對向來車。","許委員毓仁：請問黃組長，去（106）年新北市大約發生多少攔檢逃逸的案件？","黃組長世華：針對106年取締違規不服稽查取締而逃逸的部分，我們已經開出1,347件罰單。","許委員毓仁：以你身為第一線執法人員而言，你們是否贊成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提高罰則？","黃組長世華：警方身為第一線的執法人員，我們支持提高相關罰則，至於罰額的部分，則是尊重委員或交通部路政司的意見。"],["許委員毓仁：好的。謝謝。"],["主席：請賴委員瑞隆發言。","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請教警政署黃組長，我相信警政署署長也很關心此次修法，不知警政署對於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有何意見？"],["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組長說明。","黃組長勢清：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早上有許多位委員非常關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這是確保我們執行法律的尊嚴，也是保障我們員警及無辜民眾的安全，所以我們認為確有其迫切需要。","賴委員瑞隆：因為交通部已經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的修正文字，好像原來署長期待處罰的金額更高，請問你們是否贊成將第六十條修正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黃組長勢清：因為交通部是主管法規的機關，所以我們尊重其意見。","賴委員瑞隆：如果依照這樣的修法方向，能否對駕駛人在攔檢逃跑時達到嚇阻的效果？","黃組長勢清：事實上，原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現在則是修改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所以相關罰則確實已經增加了好幾倍。當然，如果委員對此有意見，我們可以私底下再向交通部……","賴委員瑞隆：這個問題不用私底下講，我只問修法之後能不能達到效果？畢竟法律修正之後要符合實際之所需。","黃組長勢清：就交通違規者而言，確實具有某種程度的嚇阻效果。","賴委員瑞隆：舉例而言，現今未領用牌照行駛案件，一年有2萬7,000多件；無照與偽照駕駛有22萬件；蛇行危險駕駛則有1萬2,000多件，罰額都在6,000元至1萬2,000元，甚至有達到2萬4,000元。如同我在早上所言，這些罰則都比攔檢逃逸還高，因而導致駕駛人可能不願意接受攔檢稽查而逃逸。依照現行法的規定，這部分大概有多強的嚇阻力？本席還是必須強調，警察站在第一線執法，這部分一定要達到效果，所以我認為警政署的意見實屬重要。倘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你認為如此能否達到嚇阻的效果？","黃組長勢清：如果委員認為需要再加重其罰則，我們予以尊重。","賴委員瑞隆：依照你們的期待是希望再提高罰則，如此才能夠達到嚇阻的效果，是嗎？"],["黃組長勢清：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賴委員瑞隆：雖然你回答的很客氣，但是，我想你們的態度確實是如此。根據黃組長所知，警政署署長曾經提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對不對？","黃組長勢清：這是高雄市警察局的建議，係因106年7月19日發生高雄市保安大隊一名無辜員警在下班尖峰時間遭到駕駛人衝撞，後來有人在8月份將事發過程po網，引起社會大眾及委員的關心與注意，署長在9月份……","賴委員瑞隆：請教黃組長，依照警政署的預估，現今攔檢逃逸案件有八、九千件，未來修法通過之後，攔檢逃逸案件大約可以降至多少的數量？","黃組長勢清：我們不敢判斷實際的數字，但是這應該對民眾僥倖的心理會有大幅度的嚇阻。","賴委員瑞隆：果真如此，或許只有攜帶槍械、毒品或嚴重酒駕等觸犯重大案件者，他們還會想要賭看看運氣，這些駕駛人在攔檢稽查時可能逃逸無蹤，警方還不一定會開得出罰單，但如果一般觸犯較輕刑責者，則可能選擇不逃逸、願意接受稽查，即使有觸法的行為，或許罰則還比較輕，是不是？"],["黃組長勢清：是的。","賴委員瑞隆：依照你們的預期，未來攔檢逃逸的案件應該會大幅降低，對不對？"],["黃組長勢清：對。","賴委員瑞隆：其次，請教祁次長，我看到交通部將許多委員的意見納入修法條文，如果照此修法通過之後，交通部有沒有評估未來可以降低多少攔檢逃逸的案件？"],["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我們正式提出的修正版本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額，除了酒駕之外，最高的危險駕駛是處罰6,000元，但如果駕駛人攔檢逃逸，則處罰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當然我們會尊重貴委員會討論的結果。如同我方才所言，倘若本條例第六十條再超過範圍，應併同第六十一條一起討論。依照第六十一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但今日會議只有討論第六十條，我們才會建議違反第六十條汽車駕駛人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這已經是本條例最高……","賴委員瑞隆：次長，如此說來，交通部並不反對再提高罰則，讓它達到有實際的嚇阻力？","祁次長文中：我們尊重貴委員會的討論結果，但是，這一定要併同第六十一條一起……","賴委員瑞隆：我知道修法需要一致性的考量，事實上，許多未領用牌照或無照、偽照都發生駕駛人攔檢逃逸的案件，尚包括蛇形或超速駕駛，罰鍰只有6,000元至2萬4,000元，而攔檢逃逸僅處罰1萬元至3萬元，我們確實會擔憂這能否發揮嚇阻作用？"],["祁次長文中：這是兩行為同時處罰。","賴委員瑞隆：另外，我要請問次長，如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照案修法通過，依照你們的預估將可降低多少的案件數量？本席認為修法應該確實達到政策目的，如此修法才具有意義，我認為你們在規劃的過程中，應該有做一些評估。","祁次長文中：事實上，我們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高逃逸者罰額，目的是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攔檢逃逸，其所付出的代價會更大，我們希望不要再發生駕駛人逃逸的現象，否則這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傷亡。至於委員垂詢我們預估將處罰金額由1萬元調高至3萬元，會減少多少攔檢逃逸的案件數量？目前我們並沒有相關數據，不過，我們認為這一定會有效果。","賴委員瑞隆：修法當然要有效果，至少我們要把漏洞補起來。倘若駕駛人觸犯重大罪行有可能會選擇逃逸，但是，對於觸犯較輕的罪行者，讓他們知道接受處罰反倒比逃逸來得……","祁次長文中：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如果駕駛人接受攔檢稽查就沒有必要逃逸，畢竟攔檢逃逸處罰金額從1萬元起跳……","賴委員瑞隆：最後，方才有幾位委員提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情況，請問次長，只有違法的部分才適用第六十條的規定，還是平常任何的攔檢都適用這一條規定？","祁次長文中：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若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當員警攔檢稽查時，駕駛人逃逸……"],["賴委員瑞隆：我所指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祁次長文中：如果不是違反本條例，而是我們懷疑駕駛人涉嫌……","賴委員瑞隆：請問次長，無照駕駛也是違法本條例的規定，還是駕駛人必須有闖紅燈的具體行為才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祁次長文中：都算是……","賴委員瑞隆：換言之，凡是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均可適用本條規定。對不對？"],["祁次長文中：是的。"],["賴委員瑞隆：這樣我就清楚了。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偉哲、林委員德福、孔委員文吉、蔣委員萬安、何委員欣純、鍾委員孔炤、吳委員志揚、邱委員志偉、周陳委員秀霞、蔡委員易餘、羅委員致政及江委員啟臣均不在場。","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另作以下處理：徐委員榛蔚、顏委員寬恒、陳委員歐珀及劉委員櫂豪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徐榛蔚書面意見：","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其實很多委員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都提出許多相關的意見，像是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拒檢不停，或像是對於違規記點的規範，其實委員們的目的都是一致的，確保員警執勤安全、保障行人用路安全，差別只在於處罰的重度，請問針對道交條例第60條修正，交通部意見？是否支持修正？處罰該如何增加強度？","2.再看交通部所就道路交通安全提出的相關修法，僅止於前（105）年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及監察院調查意見去做適度調整，對犯特定犯罪者終身限制及剝奪其駕駛計程車資格相關規定提出修正案，過了2年，交通部卻再沒有對於道交條例有提出修法，是認為道交條例已經很完備了嗎？還是目前，單位裡面有針對什麼議題，正在進行修法研議？相關進度？總不能應該權責國內交通事務的主管機關，對完善國內交通法規，卻永遠動作慢上實務需求，將修法的責任，推到人民自己提出需求、立委提出要求，才回復一句，「如果有修法提案，我們會配合辦理」，這不是本末倒置了嗎？","3.再來，現在政府的全力鼓勵民眾汰換二行程機車，並改用電動車，但國內對於電動機車友善停車全間，有什麼相關規劃嗎？本席看到，近日新北市提出，為了增進民眾使用電動車意願，推出電動機車路邊停車免費優惠以外，也規劃設置路邊電動機車專用停車格，請問中央是否有一致的政策？","4.現行的道路設計規範，大多沿自國外以小汽車為使用主體，去訂定標準，對於台灣大量機車和汽車共同使用道路的交通狀況，其實並不全然適合，造成機車使用者往往缺乏適當合理的使用環境，汽機車使用者之間，相對地，也缺乏了明確的規範，以台北市來看，常看到大馬路上汽機車互相搶道，交通動線衝突也不鮮見，交通部是否能從汽機車使用者的特性、使用需求、操作行為、汽機車互動態樣等面向，對於現有交通工程設施，像是道路車道分配、路外汽機車停車需求等，做一個全面性的檢討呢？","5.更長遠來看，交通部是否能協同警政、衛生等部門，就機車、汽車安全環境與行為，進行深化研究？","6.最後，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涉及記點規範者，到底多久期間、累計多少違規點數、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交通部是否有相關研議？請提供資料，謝謝。"],["委員顏寬恒書面意見：","在各縣市積極推動行動支付之下，台中市捷運即將於明年通車運行、桃園捷運、鐵路局第四代門閘預計導入之際，懇請俯納對於交通建設之建議。","1.應重視手機支付的便利性，因為所有廠牌手機均有螢幕及鏡頭的共通點，推動掃碼QR CODE即可搭乘北捷、高捷、桃捷、台鐵、客運、高鐵。","2.日前得知交通部為因應賴清德院長所提出之行動支付方案，預計採用的做法為：於售票機先排隊用行動支付購票再排隊搭乘交通工具，實為過時老舊之兩段式作法，國際趨勢均為直接於門閘掃碼QR CODE即可搭乘，一次解決購票付款及驗票的動作；再者過去停車場進出場均需要取票、繳費，現在已經可直接辨識車牌號碼自動扣款出場一樣，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及舒適體驗。個人認為不應為了倉促達成政策目標，而忽視民眾之用戶體驗或多次改建浪費公帑。","3.交通部表示，台鐵場域透過外包，達成行動支付90%這根本是自欺欺人的數字。例如超商業者進駐在台鐵可以使用行動支付，但這樣可以算是達標嗎？交通事業的重點應該在於：","事業本體是否能順暢地以行動支付完成交易進出運輸系統，而非周遭場域委外經營廠商使用行動支付即表示事業本體有使用行動支付，且目前行動支付佔消費總額甚低。","4.行政院之政策，乃指行動支付要在2025年達成90%之交易總額，故大眾交通運輸系統必須制定出搭乘大眾交通運輸設備之共通流程、細節、清算機制與格式，接受QR CODE之支付方式，讓如官方銀行組成之台灣Pay及專營電子支付如歐付寶等廠商能夠提供民眾便捷的支付工具。"],["故建議如下：","1.考量NFC並非所有手機均普遍，故要求交通部研議必須接受以QR CODE方式進入北捷、高捷、桃捷、台鐵、高鐵、客運等大眾交通運輸系統，進而以掃碼支付帶動運輸系統及周邊產業升級。","2.鐵公路各級非對號座位，均可使用QR CODE支付並直接搭乘方式。","3.行政院公報第023卷第165期20170831交通建設篇","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提案原則中仍僅針對過去的電子票證做補助，此點必須增加電子支付，方符合時代進步之需求。","上述三點，第一、二點建議由交通部針對行動支付推動，向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第三點則建請委員提案修訂；以利政策推動、普惠大眾。"],["委員陳歐珀書面意見：","一、併案審查：(一)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楊鎮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詢答及處理）二、審查人民請願案2案（逕予處理）（4月16日及18日二天一次會）","一、請教交通部賀陳部長，本委員會今天安排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的修正草案，主要鑒於警方攔檢而加速逃逸事件層出不窮，執行員警在後追緝、造成潛在的精神壓力及傷亡風險，甚至過程中可能傷及無辜的路人，因此擬提高現行不符合比例原則的罰則。而本席參閱今天貴部提出的書面報告，對於委員們修法意見也敬表同意，本席給予肯定；但修法的目的不在於處罰，而加重處罰是著眼於加強嚇阻性，既然處罰不是目的，本席認為修法的宣導、未來民眾的加強教育來樂於守法更顯重要，不知部長是否認同？未來會如何指示部裡強化這些相關工作？","二、部長，今天談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有些條文雖沒有排審，但本席也有相關的提案，尤其是之前排審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修正案，本席之所以提出，就是擔心過馬路滑手機的「低頭族」儼然成為公安意外的隱性殺手。現今路上常見行人邊走動邊滑手機因專注手機螢幕未及注意前方，導致掉入坑洞或不慎撞到牆壁時有所聞；尤其馬路如虎口，過馬路雖車輛應先禮讓行人，但行人也應盡注意義務而快速通過，不應該任意滑動及專注手機而影響車流通過，造成馬路的潛在危險性，這點部長是否認同？畢竟公益大於私益，行人不應藉此而成為車輛禮讓的合理化理由，因此本席提出「穿越馬路時，未盡注意義務低頭凝視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妨礙公眾及車輛通行者」，就科以三百元的罰鍰。上次審查交通部提到取締不易，要再與相關執法單位研議，時間過很久了，請教現今的進度如何？如何有效嚇阻低頭族過馬路所造成的危險性？不應該害人又害己，交通部應重視！","三、另外，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酒醉駕車超過酒精標準，於第三十五條訂有駕駛人之處罰規定，不但處以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雖基於公共安全，扣車有其必要，卻成為有心人利用租賃車來規避自己車輛被扣之法律漏洞，不曉得部長清楚此事嗎？因為這樣的法律漏洞，導致全國各地小客車租賃業者因受租車人酒駕車輛被扣，進而需蒙受無端被扣而無法出租的損失，嚴重影響營運。對此，部長有何看法？請教部長，本席認為按法律之處罰，應遵循相當因果關係，若汽車出租人已善盡告知承租人承租期間不得違法之責任，則扣車之法律效果，是否不應由汽車出租人承擔才合理？若現今法律規定的可歸責性與出租人顯不相當，是否未盡洽當？交通部未來將如何導正？讓公路總局的執法完全符合公平正義！"],["委員劉櫂豪書面意見：","我國目前遏止酒駕行為之法令主要有刑法第185之3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其中刑法第185之3條乃於民國88年增訂，當時規定酒駕行為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至100年再修正罰則提高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於102年再修正酒駕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從民國90年起修正提高罰則，將原規定酒駕最重1萬2千元罰款提高至最重6萬元罰款，102年再修正提高最高罰款至9萬元，拒絕酒測者亦從90年修正為罰款最重6萬元，102年再修正提高至目前規定最重9萬元。但是根據統計從民國96年至100年共有688,288件酒駕違規，每年約12萬起酒駕事件，酒駕死亡人數從民國100年439人雖逐年遞減101年376人、102年245人、103年169人至104年142人，但104年及105年的酒駕取締件數仍約高達10萬件之多，也就是目前政府的管制已經有效減少因為酒駕造成的傷亡，但是對酒駕行為的遏止，即使一再提高行為人的罰則及刑責，仍無法看到立即見效的遏止效應。","惟社會輿論對於酒駕行為的深悟痛絕，使得酒駕、拒絕酒測等罰款一再提高，已影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罰失衡問題，爰此有立委提案道交條例第六十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因罰則過低，已影響警察執行勤務之情形，致使每年高達上萬件拒絕受檢逃逸者，而裁罰認定亦衍生爭議，爰此提案第六十條修正提高罰則三萬元或九萬元不等。但是道交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罰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則第六十條拒絕受檢逃逸倘修正裁處1萬元以上罰款，則肇事逃逸行為是否也應相對提高罰則呢！","由於社會過度關注酒駕肇事行為，使得道交條例之處罰一再修正提高酒駕相關行為之罰款，已造成該法裁處失衡，交通部應儘速重新檢討全部之處罰規定，研訂適當之比例原則調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方能有效做好交通管制，民眾亦能有所依循。","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之逐條審查及人民請願案之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及人民請願案的案由及處理參考意見、修正動議及臨時提案一併宣讀。如果委員有修正動議、臨時提案補簽，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報告委員會，因為宣讀時間大約需要10分鐘，中午將延長開會時間，請各位一併用餐。謝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一、提案條文："],["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條文：","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於三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而肇事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如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委員羅致政等21人提案條文：","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吊扣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委員許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委員楊鎮浯等18人提案條文：","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委員盧秀燕等16人提案條文：","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二、修正動議："],["1.委員徐榛蔚等修正動議："],["提案人：徐榛蔚　　"],["連署人：顏寬恒　　陳雪生　　"],["2.委員林俊憲等修正動議："],["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3.委員顏寬恒等修正動議："],["提案人：顏寬恒　　陳雪生　　李鴻鈞"],["　　人民請願案2案："],["臨時提案3案：","1、","有鑑於警方臨檢的行使常造成部分民怨，主因在於臨檢的標準作業程序的不清楚，無論行使臨檢的警方與受檢的民眾都應當有臨檢作業的標準程序(SOP)資訊，一方面保障民眾的權益，另一方面警方能實際依法執行臨檢，因此本席建議警政署應當儘速廣泛宣傳臨檢的標準作業程序，讓執行員警與受檢民眾都能依據程序完成臨檢，以利未來警方臨檢的正當性。"],["提案人：葉宜津　　林俊憲　　陳雪生　　李昆澤","2、","為因應蘇花改通車以後車流量增加，恐造成車輛壅塞回堵，花蓮縣內交通動線暢通及疏導極為重要。因縣內大花蓮地區以外地廣人稀，部分路段交叉路口單向車流量較少，車流仍須停等，不但行車通暢程度大打折扣，車輛怠速也造成環境汙染。為改善此問題，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參酌地方意見，評估感應線圈車輛偵測器或影像車輛偵測系統之效益，研擬設置感應式號誌，提升交叉路口車輛管理，以達車流通暢之目的。"],["提案人：蕭美琴　　林俊憲　　葉宜津","3、","今年的清明連續假日為蘇花改蘇澳─東澳段通車後首次面臨挑戰，公路總局表示今年清明連假首日南下2萬4千車次，是去年清明節同期1萬3千車次的1.87倍，車流量相當大，使得蘇花公路嚴重大塞車，民眾反映在蘇花公路中塞車塞了7個鐘頭以上，造成許多民眾抱怨連連。雖然目前蘇花改已經規劃改善3段危險路段，並預計於108年底完成通車，但蘇花公路仍有幾段瓶頸路段亦需要改善，讓蘇花改公路能夠達到真正的行車效能。爰此，建請公路總局於兩個禮拜內提出蘇花公路瓶頸路段之有效改善方案並加速改善沒有納入蘇花改之其他瓶頸路段。"],["提案人：蕭美琴　　陳素月　　葉宜津","主席：現在逐條處理。請問各位，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有無意見？交通部有一個建議版本，那是交通部把那麼多版本歸納為一個版本，請大家參閱。","請許委員毓仁發言。","許委員毓仁：有關交通部的建議版本，我剛剛說過，這樣的修法是怠惰，它根本沒有嚇阻的作用，就像拔掉兩顆牙齒的老虎。我想請問，到底有什麼窒礙難行的地方，讓你們這麼保守的修法？我不能理解，為什麼你們會這樣思考呢？","祁次長文中：開始時我們有說明，如果按照委員的意見修法，可能要連第六十一條一起修，而我們今天的議程只針對第六十條，所以在第六十一條的考量下，罰額是1萬元到3萬元。","主席：跟各位委員報告，今天的條文裡面有1萬元到3萬元、6,000元到1萬2,000元以及9萬元到18萬元，許毓仁委員的提案是9萬元到18萬元，要嚇阻的話就用鞭行或拘役更實際！你罰他9萬元到18萬元，他有錢的話一樣也是嚇阻不了！","請葉委員宜津發言。","葉委員宜津：如果是連到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你準備怎麼修？"],["主席：是第六十條！","葉委員宜津：我知道，我問一下啦！","祁次長文中：目前並沒有要修第六十一條，我們原來的想法，第三十五條是酒駕，大家對於酒駕是深惡痛絕，也有共識，而且第三十五條明天就要黨團協商。現在討論的是第六十條，是違反本條例，在本條例罰則最高的是危險行為，也只有6,000元。如果今天訂的逃逸是從1萬元起跳，這些行為人如果是違反處罰條例，應該會嚇阻他不要逃逸。當然，針對載有違禁品的部分，不在這次第六十條的討論範圍內。","葉委員宜津：我知道，你剛剛說應該跟第六十一條連動，對不對？","祁次長文中：對，我是說如果第六十條要超過3萬元，因為今天案子裡面並沒有第六十一條。"],["葉委員宜津：比例原則。"],["祁次長文中：對。","葉委員宜津：就是將來第六十一條動，第六十條就會跟著動的意思，但今天沒有第六十一條，所以第六十條就這樣。"],["祁次長文中：是。"],["葉委員宜津：我懂了！"],["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林委員俊憲：次長的意思是，如果沒有酒駕也沒有任何違規，只是單純的拒絕攔查逃逸，你認為酒駕、吸毒本來就有它的處罰……"],["祁次長文中：是。","林委員俊憲：次長認為，如果只是單純逃逸罰1萬5,000元就夠了！","祁次長文中：不是，第六十條一開始就是違反本條例……","林委員俊憲：我知道，這個條例只是單純的拒絕嘛！"],["祁次長文中：交通行為。","林委員俊憲：假設他沒有任何違規，只是單純違反……"],["主席：拒絕檢查。","林委員俊憲：但是拒絕審查，他本身逃逸的動作會帶來交通上重大的威脅，你可能會撞傷警察，也可能撞到第三物、第三者。他撞傷警察或第三者也有其他相關罰則，比如撞死人就有本身的罰則，你的意思是這樣。只是立委關心的是你不要有逃跑的動作，到底要罰多少錢才會讓駕駛員不要逃跑？"],["主席：他跑得更快。","林委員俊憲：我認為那麼多的版本裡面，看起來比較中數的價錢，也不過是3萬元起跳。"],["主席：原來是3,000元到6,000元。","林委員俊憲：實在一點嚇阻作用都沒有，現在是加十倍，3萬元到6萬元。"],["主席：3萬元到6萬元太重了吧！","祁次長文中：我並沒有反對要提高到3萬元或是更高，我只是說今天討論的是第六十條……"],["主席：太重了！道路交通處理處罰條例……","祁次長文中：你要退回來，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一起修法才能夠談嘛！","鄭委員寶清：如果現在只有修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到時候……"],["祁次長文中：要一起修啦！不能個別修。"],["林委員俊憲：我們偉大的召委今天只排第六十條而已。","主席：不是，俊憲委員，如果是嚇阻作用，你罰3萬元到6萬元這麼高，他跑得更快，今天是修第六十條。"],["祁次長文中：今天委員的提案是只有第六十條。","主席：各位請看交通處罰條例，有什麼是3萬元到6萬元的？闖紅燈、超速也不過是1,800元或3,000元，拒絕臨檢盤查就3萬元？","鄭委員寶清：不一定，這個比較危險，因為如果他肇逃逃走……","主席：不是肇逃，他沒有肇逃啊！"],["鄭委員寶清：衝撞。","主席：衝撞就有刑法，妨害公務有刑法耶！衝撞有妨害公務，你罰他3萬元到6萬元，但是你沒有看到刑法那個部分，妨害公務的罪很重。","請許委員毓仁發言。","許委員毓仁：我瞭解次長的意思，第六十一條是有造成傷害時是罰3萬元到6萬元，對不對？"],["主席：每一次都造成傷害那還得了。"],["許委員毓仁：第六十一條是這樣寫的。","祁次長文中：我一開始的意思是我會尊重委員的意見，只是現在只修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是3萬元到6萬元，可能最後大家都走第六十條了，只要你逃逸就是3萬元。","許委員毓仁：我理解，因為這兩條是連動，如果把第六十條拉高到9萬元到18萬元，這也很奇怪對不對？反正衝了出事才……是連動嘛！召委，我認同這兩個法條連動性的問題，我建議……"],["主席：但是它是分開的耶！","許委員毓仁：對，但是我……","主席：第六十一條裡面有受傷，第六十條只是拒檢。","鄭委員寶清：拒檢是3萬元到6萬元，受傷也是3萬元到6萬元，這樣不太合理。"],["許委員毓仁：對。","鄭委員寶清：6萬元到12萬元比較合理，但是第六十一條我們沒有提案。","主席：當初建議是第六十條是1萬元到3萬，第六十一條……","葉委員宜津：許委員，因為是比例原則。","林委員俊憲：提一個臨時提案或修正動議，兩條一起修。"],["祁次長文中：對。","葉委員宜津：第六十一條沒有經過程序委員會，這樣不好。","林委員俊憲：我們可以在這個版本裡面提修正動議沒有問題，但是我們沒有辦法去修第六十一條。"],["主席：第六十一條有修嗎？什麼時候修？第六十一條沒有……"],["祁次長文中：今天委員的提案只有第六十條。"],["葉委員宜津：對啦！這是法律的比例原則啦！"],["鄭委員寶清：3萬元到6萬元。","林委員俊憲：交通部的版本是1萬元到3萬元，我們要符合比例原則。","主席：毓仁兄，原來是3,000元到6,000元，你一下子要提高到9萬到18萬。","葉委員宜津：許委員已經懂了，我們今天就照交通部的建議案這樣修，但是……"],["主席：等修到第六十一條再說。","葉委員宜津：還是覺得很不滿意的委員就再提案，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一起修，或者將來行政部門要修的時候就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一起。"],["許委員毓仁：我們就照交通部的……"],["主席：就照交通部的意見通過好不好？"],["許委員毓仁：OK！"],["葉委員宜津：今天只能照交通部的建議案啦！"],["祁次長文中：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及行政單位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交通部建議條文列入公報紀錄。"],["主席：現在處理人民請願案。","第1案照處理參考意見通過，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第2案照處理參考意見通過，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人民請願案處理參考意見彙整表列入公報紀錄。"],["主席：現在逐案處理臨時提案。","處理第1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處理第2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處理第3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三、本日討論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均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四、審查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等2件人民請願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現在散會","散會（12時36分）"]],"block_lines":[1,6,7,7,8,14,14,17,20,23,26,34,35,42,42,43,43,44,44,45,45,46,46,52,53,54,56,59,69,72,76,84,85,88,96,98,99,109,113,116,124,125,127,129,131,133,152,154,162,168,171,173,182,184,189,190,191,192,193,196,197,201,203,204,205,208,210,214,218,223,224,225,228,233,234,236,241,243,244,248,267,269,276,279,280,283,291,292,295,298,300,302,305,306,308,312,314,315,316,318,325,326,330,336,340,344,346,348,349,354,356,360,364,365,370,371,372,373,379,387,395,396,399,401,402,403,406,411,412,417,420,426,427,429,437,440,442,445,450,452,456,457,460,464,466,468,470,475,480,486,488,489,490,495,496,497,500,503,508,510,512,513,516,517,523,528,530,542,544,545,549,551,554,556,561,562,565,567,569,570,572,573,574,577,578,582,583,586,589,596,602,603,605,616,622,624,626,631,638,641,643,644,645,647,655,662,668,673,681,682,690,697,704,711,718,719,721,722,723,725,726,728,729,731,734,737,740,748,753,754,756,757,758,760,764,766,768,770,772,774,777,778,780,784,788,789,792,796,801,804,805,806,807,811,813,814,815,816,817,825,830],"person_count":{"主席":55,"張副司長舜清":2,"祁次長文中":62,"鄭委員寶清":8,"葉委員宜津":11,"黃組長勢清":12,"陳局長彥伯":15,"林委員俊憲":13,"蕭委員美琴":1,"陳委員明文":6,"主席（陳委員雪生）":2,"陳委員素月":3,"李委員鴻鈞":8,"主席（李委員鴻鈞代）":1,"顏委員寬恒":3,"陳委員雪生":6,"鍾委員佳濱":6,"許委員毓仁":5,"賴委員瑞隆":2,"委員徐榛蔚書面意見":1,"委員顏寬恒書面意見":1,"故建議如下":1,"委員陳歐珀書面意見":1,"委員劉櫂豪書面意見":1,"一、提案條文":1,"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條文":1,"委員羅致政等21人提案條文":1,"委員許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1,"委員楊鎮浯等18人提案條文":1,"委員盧秀燕等16人提案條文":1,"二、修正動議":1,"1.委員徐榛蔚等修正動議":1,"提案人":6,"連署人":1,"2.委員林俊憲等修正動議":1,"3.委員顏寬恒等修正動議":1,"　　人民請願案2案":1,"臨時提案3案":1},"persons":["主席","張副司長舜清","祁次長文中","鄭委員寶清","葉委員宜津","黃組長勢清","陳局長彥伯","林委員俊憲","蕭委員美琴","陳委員明文","主席（陳委員雪生）","陳委員素月","李委員鴻鈞","主席（李委員鴻鈞代）","顏委員寬恒","陳委員雪生","鍾委員佳濱","許委員毓仁","賴委員瑞隆","委員徐榛蔚書面意見","委員顏寬恒書面意見","故建議如下","委員陳歐珀書面意見","委員劉櫂豪書面意見","一、提案條文","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條文","委員羅致政等21人提案條文","委員許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委員楊鎮浯等18人提案條文","委員盧秀燕等16人提案條文","二、修正動議","1.委員徐榛蔚等修正動議","提案人","連署人","2.委員林俊憲等修正動議","3.委員顏寬恒等修正動議","　　人民請願案2案","臨時提案3案"],"title":"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星期三）9時至12時36分","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席":"陳委員雪生","date":"2018-04-18","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