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星期一）9時至12時55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王委員榮璋","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58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出席委員：曾銘宗    吳秉叡    費鴻泰    徐永明    賴士葆    余宛如    王榮璋    劉建國    施義芳    郭正亮    羅明才    陳賴素美  江永昌    盧秀燕    蔡易餘","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鄭天財Sra．Kacaw    陳怡潔    吳志揚    邱志偉    周陳秀霞  陳明文","      委員列席6人","主    席  曾召集委員銘宗","專門委員：謝淑津","主任秘書：林上民","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謝禎鴻  ","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委員曾銘宗、蔡易餘說明提案要旨，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曾銘宗、吳秉叡、費鴻泰、徐永明、賴士葆、余宛如、王榮璋、施義芳、劉建國、郭正亮、陳賴素美、盧秀燕、羅明才、蔡易餘、江永昌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三、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決議：","壹、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其內容如下："],["一、審查結果：","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第三項及第四項合併修正為第三項如下：","「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其餘照案通過。","二、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曾召集委員銘宗補充說明。","貳、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17人及委員王惠美等16人分別擬具「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通過臨時提案2案：","一、查近年類全委保單火紅，但不少銀行衍生的客訴則有增多的跡象；究其因在於許多投資人多是委託壽險公司，再全權委託投信基金公司代為操盤，因而搞不清楚類全委商品的特質與風險。換言之，穿著保險糖衣的類全委保單，讓許多投資人以為是最安全的商品，但類全委的熱銷背後，卻隱含著全委機構各扒投資人一層皮的現實。更甚者，類全委保單委託單一代操機構操盤，有可能無法提供保單計價外幣的投資標的，就必須背負匯兌成本。像是保單計價幣別為歐元，但可投資標的都是美元計價，中間的匯兌成本將成保戶難以發覺的隱形成本。再者，如今利率低檔，甚至是負利率，壽險業者為追求更高報酬以回饋投資人，必須透過布局股市等更多風險性資產。但類全委保單投資的商品，包羅萬象，有的是ETF（指數型基金）、高成長股票或固定收益型的REITs，景氣反轉向下時，類全委形同保單中的連動債，無法預估何時地雷會「爆」開，反讓投資人是在沙灘上構築城堡，稍不留意就會崩塌。有鑑於此，為減少類全委保單變成金融機構與投資人之間，糾紛最大的理財商品，提請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規範壽險業者，對於類全委保單的投資人，提供定期（一季至少一次）檢視並調整投資組合，以及預設滿足點及停損點之協助；另於投資標的超過停損點或認定不值得繼續持有時，且在投資人尚未重新調整選擇投資標的前，不得持續扣款投入。"],["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二、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遏止透過本票當作暴力討債等工具，作一專案報告，並在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江永昌　　施義芳","散會"],["主席：繼續報告。","二、邀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及公益信託之租稅優惠規定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主席：今日議程為邀請財政部等7個部會，針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及公益信託之租稅優惠規定」做相關檢討，我們分別做專題報告，因為時間的關係，等一下請財政部和金管會提出口頭報告，其餘的書面報告請各位委員自行參閱。","現在處理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請財政部許部長報告。","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及公益信託之租稅優惠規定檢討」安排專題報告，本部承邀列席，深感榮幸。謹就現行租稅優惠及本部檢討情形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前言","為鼓勵個人或營利事業積極參與公益活動，輔助及彌補政府公共支出之不足，並避免稅捐徵課影響其從事公益活動之資金與能力，現行稅法及相關法律對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或公益信託，於符合一定要件下，提供適度租稅減免優惠，提升民間從事公益活動誘因。相關租稅優惠規範於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等法規，彙整如附表。","個人或營利事業基於設立門檻限制、管理成本高低、資金運用彈性、執行效率等因素綜合考量，得選擇採用設立、捐贈機關團體或公益信託方式從事公益活動，其適用租稅優惠均應符合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規定及各稅法所定要件。","貳、機關團體及公益信託租稅優惠檢討情形","邇來外界反映部分機關團體涉有關係人交易、投資股票成為集團控股機構或未積極從事創設目的活動，或部分公益信託財產規模龐鉅，惟每年用於公益活動支出占信託財產之比率極微，或有未辦理公益事務之情形，違反政府提供租稅優惠之政策目的。為督促各機關團體及公益信託積極從事創設目的活動，本部檢討及修正相關規定如下：","一、機關團體部分","(一)檢討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強化及周延相關免稅要件","為防杜機關團體與其捐贈事業之股東或關係人不當利益輸送或成為集團控股機構，督促機關團體積極從事創設目的活動，落實公益目的，本部參酌外界及主管機關意見，擬具免稅標準修正草案於本（107）年3月29日陳報行政院，修正重點如下","1.規範機關團體與捐贈人或其關係人不得藉相互間交易而有利益回流或變相盈餘分配之情形。","2.規範投資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股票之限制，除經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核准，不得購買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3.規範營利事業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人擔任機關團體董（理）監事，應納入計算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三分之一之適用範圍。","4.按機關團體年度收入總額規模分級訂定用於創設目的之支出比率，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5,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1億元以上，支出比率分別為60%、70%、80%。","(二)修正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機關團體獲配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並配合修正其課稅所得額計算方式","機關團體不得分配盈餘予他人，為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最終受益者，爰本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本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其所得額，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配合上開所得稅法修正，檢討本部84年10月18日台財稅第841653319號函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計算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中減除之不足支應數，俾正確核算其應課稅所得，維護租稅公平。","二、公益信託部分","(一)研議強化公益信託監督及管理法規，俾符合公益之實","為落實公益目的，避免個人或企業基於租稅或其他目的（如集團控股）不當利用公益信託，進行租稅規劃安排而享有租稅優惠，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監督其從事公益情形，本部於106年3月8日函送信託法修正條文供法務部參考，建議明定公益信託相關監督及管理規範，包括增訂信託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之公益信託，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每年從事公益活動支出之最低百分比；無正當理由連續2年依信託本旨用於信託事務之支出未達最低百分比之必要處置等，俾落實及健全公益信託財務資訊之公開透明，強化公益信託之治理及規範。","(二)加強稽徵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橫向聯繫合作，提升行政管理效益","為強化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橫向通報機制，參據法務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本部106年10月5日訂定「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聯繫通報作業原則」函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為活動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受託人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詳細記載收支項目並取得憑證，或有不實記載；支付費用與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無關或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等事項相互通報，以利實務執行。","(三)參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公益信託申請設立案件之審查","公益信託申請設立目的不同，其從事之公益活動及業務是否符合設立目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訂定之相關許可及監督辦法據以審查，並監督管理後續信託事務之執行情形。為確保教育公益信託之公益性，強化及周延公益信託設立，教育部受理公益信託申請設立案件，亦請本部參與審查，敦促受託人積極從事公益活動，落實公益目的。","、其他說明事項","一、有關機關團體及公益信託之租稅優惠項目、是否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租稅優惠禁止過度原則等節，機關團體及公益信託須符合各稅法所定要件，始得享有租稅減免優惠，確保政府提供之租稅優惠發揮鼓勵機關團體及公益信託從事與其創設目的有關公益活動之功能，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規定意旨。","二、有關各部會近3年依免稅標準查明同意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之數量與結餘款總金額、依據「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聯繫通報作業原則」通報稅捐稽徵機關之個案數量等節，本部各地區國稅局近3年共接獲各部會副知查明同意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案件1,592件，結餘款金額919億餘元；公益信託通報案件1件。","三、有關所得稅法第4條之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規範公益信託受託人應為信託業有無修正必要乙節，考量現行信託法尚乏完善公益信託制度（包括公益信託受託人之權利與義務規範等），公益信託受託人兼具達成公益信託社會利益之使命，鑑於信託業法就信託業者訂有監督管理機制且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高度監督管理，爰所得稅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明定公益信託適用租稅優惠要件之一，為其受託人須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四、有關財團法人法草案、社會團體法草案初審通過條文，與免稅標準有無法規競合及實務銜接問題等節，財團法人法立法目的為建構財團法人周延法制環境、健全其組織及運作；社會團體法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促進其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上開法案係主管機關基於監督管理與健全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組織運作而制定；免稅標準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授權訂定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應符合之要件，兼顧公益目的並維護租稅公平。爰免稅標準與財團法人法及社會團體法之規範目的及內容均不同，尚無法規扞格問題。該2法制定公布後，倘須配合修正相關稅法規定，或有實務執行應配合事項，本部將與主管機關共同研商。","肆、結語","本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免稅標準及相關函釋，期藉由強化及周延免稅要件，防杜機關團體與其捐贈事業之股東或關係人不當利益輸送或成為集團控股機構，並督促機關團體積極將各項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公益支出，落實公益目的。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將持續加強查核，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為使政府提供之租稅優惠能發揮鼓勵民間參與公益活動之目的，並防杜部分機關團體或公益信託享有租稅優惠而未從事其創設目的活動，本部將賡續與主管機關共同加強監督管理其從事公益情形，以符公益之實。","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請金管會鄭副主任委員報告。","鄭副主任委員貞茂：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9屆第5會期貴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承貴委員會邀請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信託業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現況、公益信託資訊揭露情形等，提出報告。"],["壹、信託業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之法令規定及執行情形：","一、公益信託之法據為信託法，依信託法第70條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故公益信託之設立及許可悉依信託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信託業擔任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二、截至106年12月31日止，由信託業擔任受託人之公益信託計234件，信託規模為新台幣844.6億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括教育部、衛福部、法務部、內政部、文化部及各縣市政府等。","貳、為落實公益信託公益目的之達成，本會已請信託公會及信託業者協助採行相關加強資訊揭露措施：","一、為利公益信託公告文件之一致性，本會已於106年5月19日邀集公益信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會討論修正公告文件格式（包括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年度收支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於106年5月31日函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訂於其主管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同時亦函請信託公會轉知會員機構，於編製相關表報時應參照前揭公告文件格式辦理。經查信託業者函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之106年度公益信託公告資料格式，原則已採新版格式報送，並自107年起於網站公告最近三年之公益信託資料。","二、為便利民眾查詢並取得公益信託相關資訊，本會已請信託公會於其網站設立公益信託專區，除揭示各銀行公益信託公告資料外，並同時揭露公益信託相關法令規定及各銀行承作現況等。","參、對信託法公益信託專章之修正意見","按公益信託之監督權責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信託業擔任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悉依信託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是否於公益信託專章增列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機制之配套，本會尊重法務部及具公益信託實務監督經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有關稅務優惠部分，尊重財政部稅務單位的權責。","肆、結語","為協助法務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公益信託確實達成公益目的，本會將持續督導信託業者確實遵守信託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之規定，並落實執行公益信託公告資訊揭露措施。","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作以下宣告：每位委員詢答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本次會議委員如有相關臨時提案，可於詢答階段送到主席台，方便議事人員整理。","請吳委員秉叡發言。","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所謂的稅式支出是指稅法或其他法令，針對特定個人、團體或事項給予租稅減免，一旦經過立法後會造成稅基侵蝕及稅收損失，請教部長，就今天的題目，企業、民間、團體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及公益信託之租稅優惠，當然會產生稅式支出，所得稅的減免項目也是一樣，請問就稅法部分，最主要會產生稅式支出的租稅減免項目有哪些？"],["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是所有的所得稅部分嗎？","吳委員秉叡：不只有所得稅的部分，稅式支出概括的金額有多少？就是能夠減掉、免掉的金額是多少？有沒有統計數字？","許部長虞哲：我們有統計，但是很抱歉，現在手上沒有。"],["吳委員秉叡：署長知道嗎？"],["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因為我們在預算法裡有就逐條影響的稅收做統計，我們是否再於會議提供給委員？","吳委員秉叡：好。今天這個題目就是去年審今年度預算時所提到的問題，有些公益法人、財團法人，例如國內有一間大規模的醫院，它又持有某幾間大公司很多的股份，很多人在質疑，這間醫院每年盈餘都幾十億元，所以大家都覺得你到底是在做集團控股還是真的在做公益法人、財團法人，以這個案子為例，長庚醫院每年賺這麼多錢，它也是一個財團法人，關於它的稅捐減免到底是什麼樣的狀況？部長，可否向大家報告一下？","許部長虞哲：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個案的部分不適合在這裡揭露。不過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在這次修正所得稅法時，第四十二條已經刪除機關團體獲配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換句話說，要計入所得額，至於計入所得額以後，未來到底能不能減免所得稅要視免稅適用標準裡面的相關規範而定。","吳委員秉叡：免稅適用標準是另外一個規定，問題是在一般觀念中，我們捐助一個財團法人，它是以公益為目的，且捐助人可以減免稅捐，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所以我們當然認為如果這是作為公益目的，它也花在公益上，則符合原來的設計。但是以剛剛的個案為例，就我在立法院這十幾年來看過的資料，雖然不是每一年都清楚，你也說因為資訊不可以在這個地方個別揭露，所以你不方便回答，但是就我所知，它這十幾年來每年都賺錢，而且每年都賺幾十億元。一個財團法人是以公益為目的，它是醫院，應該好好的發展醫療，照顧大家的健康，結果這個機構每年賺幾十億元，這個很奇怪啊！大家也會質疑，對不對？如何避免這樣的質疑？","許部長虞哲：第一個，在股利方面，透過修正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另外，原來現行的支出比例只有百分之六十而已，未來會分級，包含須達到百分之七十或八十，所以委員剛才講的個案，我相信應該會適用百分之八十以上，就是從百分之六十增加到百分之八十。","吳委員秉叡：增加到百分之八十對它來講很容易，因為它的基礎非常地大，它一年的支出可能是幾百億元，甚至是上千億元，盈餘有幾十億元，對它來講，要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很簡單的。","許部長虞哲：不過總是有所改善了，尤其在股利部份，假如它還是維持那麼多的股利，這個部分遲早會被課稅。","吳委員秉叡：好，部長稍待一下。請教衛生福利部呂次長，其實還有一個地方被大家所詬病，現在醫界和護理界人力短缺，我剛剛所提到的這間醫院是把人力用到極致，雖然我沒有親自查訪，但我在媒體報章上看到，他們對待員工的標準很嚴格，你覺得像這樣子一個做醫療的財團法人，也納入全民健保體系，結果它每一年的盈餘這麼多，你不會覺得很奇怪嗎？而它卻用這麼高的標準要員工努力，有沒有符合衛福部所訂定的醫療和護理人員晉用標準？"],["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這要分兩個部分來說，第一個，醫療法人的管理在醫療法修法裡其實有非常強調，對於結餘的部分要擴大於公益投入，這是一個部分。","吳委員秉叡：我聽不清楚，再講一次。","呂次長寶靜：我們部裡在醫療法的修法裡面，對於如何加強醫療財團法人擴大公益投入，在結餘的部分擴大為年度收益之百分二十應優先提升員工薪資福利或增補人力的事項，我們希望它在財務部分應該做這樣的安排。整個人力的配置部分，我們也透過各種評鑑制度希望他們把護理人力……","吳委員秉叡：這個是應然，就是你認為它應該要這樣，這是主管機關的要求，但是你們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你們的實際了解，他們有符合這樣的標準嗎？"],["呂次長寶靜：根據他們的財務報表看起來都符合這樣的狀況。","吳委員秉叡：我在媒體上看到的好像是護理師人數不夠、醫師過勞，有沒有這樣的問題？","呂次長寶靜：這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就是透過評鑑和督導考核，另一部分，我們自己也設立網站，若護理人員有這樣的狀況，他們可以當吹哨者通報我們，我們就會積極介入處理。","吳委員秉叡：你們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實財政部談的是一個政策，公益財團法人成立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監督其有沒有符合原來設立之目的，以及你們訂定的規範，符合規範才可以減免稅捐，或得到這樣子的福利，就是所謂稅式支出的利益。如果你們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沒有認真督導他們的狀況，而讓他們享有稅式支出的利益，國人會覺得這是沒有道理的，所以你們應該了解一下它到底有沒有符合標準。","呂次長寶靜：我們也在考慮把護病比入法，能夠更嚴密監督，也能夠補充人力。","吳委員秉叡：部長，請教另外一個問題，以前媒體報導威盛王董事長曾經捐助3家公益信託慈善團體230億元，但是2009到2015年每年投入公益的部分只有六千多萬元，這個是媒體的報導，他把自己的資產、手上好幾間公司的股票全部做公益法人信託，結果最後真正用在公益的部份微乎其微，目的是在減免個人的稅捐，這樣的狀況是否在這次要注意的範圍內呢？","許部長虞哲：謝謝委員指教，這個部分我們在去年3月有把信託法修正條文供法務部參考，因為這是法務部主管。其中就包括這一項，從事公益活動支出希望訂一個最低百分比，另外，收入總額達到一定金額，可能也要……","吳委員秉叡：今天我一大早就來這邊看你們的報告，我有看到法令，你們有修正了，我也很感謝，問題是你有沒有了解事實的狀況？執行單位的執行情況是怎麼樣？因為這個捐助已經這麼多年了。","許部長虞哲：因為現行的信託法沒有這樣規範，要增訂才能夠規範它。"],["吳委員秉叡：從今年開始可以規範了嗎？"],["許部長虞哲：這個部分還沒有通過。"],["吳委員秉叡：什麼時候會送到立法院？","許部長虞哲：主席也提了公益信託法，更直接地把它從信託法裡單獨分離出來，對公益信託有更強的監督力。","吳委員秉叡：我最近看到本院很多委員反對宗教團體納入公益財團的規範裡，他們希望能夠跟這個部分切割，部長的看法如何？","許部長虞哲：目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標準基本上是不適用宗教團體，因為……"],["吳委員秉叡：宗教團體是否要豁免？可是宗教團體豁免有道理嗎？"],["許部長虞哲：我們另外有規範。"],["吳委員秉叡：什麼時候會送到本院？還是送到本院後每次都被拖住過不了？"],["許部長虞哲：我們目前就有規範了。","吳委員秉叡：有沒有去落實執行？請部長、署長加油！雖然台灣是個宗教自由的國家，但是關於錢如何管理還是應該有一個標準，而不是好像化外之地一樣，隨便他高興怎麼處理，我覺得是不妥的。謝謝。"],["許部長虞哲：謝謝。"],["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問副主委，有關金融業委託書無限徵求的部分，其認定會改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只有百分之十才可以無限徵求，這個政策是否已經確定？"],["主席：請金管會鄭副主任委員說明。","鄭副主任委員貞茂：主席、各位委員。曾委員所質詢的是今天報紙上的報導，但是目前本會就這樣的政策還沒有任何……"],["曾委員銘宗：請問部長贊不贊成？"],["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其實我還沒有看到這個部分的草案。","曾委員銘宗：假設是這樣，你贊不贊成？","許部長虞哲：基本上，我認為要維護公股銀行的權利，因為畢竟這是國家的財產。","曾委員銘宗：基本上，部長是不贊成金管會的相關決策？"],["許部長虞哲：可能要另外有所考量會比較好一點。","曾委員銘宗：副主委，你聽到了吧？許部長是反對的。這在今天報章媒體上也同時登載，請問什麼時候要開放純網路銀行？","鄭副主任委員貞茂：目前依我們內部規劃，相關的辦法如果有內部草案……"],["曾委員銘宗：什麼時候？"],["鄭副主任委員貞茂：還要經過內部的……"],["曾委員銘宗：大約什麼時候？","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最快明年可以開放成立，相關的條件希望今年……","曾委員銘宗：明年幾月？副主委你來立法院不可以這樣子！當時我當財政部次長時，我來立法院是侃侃而談！什麼時候會開放？","鄭副主任委員貞茂：現在內部的規畫是在走行政流程，我們希望能夠盡早提出相關的辦法……","曾委員銘宗：你若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要暫停時間。局長，你曉不曉得什麼時候開放？"],["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邱局長說明。","邱局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開放純網銀的部分，第一個部分是政策上重要的家數、資本額等相關的議題，經過討論以後，目前規劃的時程是四月底前，重要的政策會對外公布、徵詢意見。","曾委員銘宗：現在要開放兩家，是不是？"],["鄭副主任委員貞茂：目前是。","曾委員銘宗：為什麼是這兩家？兩家都是外商，一個是日商樂天、一個是Line，金管會是不是因為有人來拜託、拜訪就統統核准它成立？那本國銀行或本國的其他產業要成立行不行？為什麼只有這兩家？這兩家都是日本的廠商，是我們特別重視對日本的關係嗎？","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沒有，我們目前並沒有說是哪兩家。","曾委員銘宗：好，最好是這樣，到時候你們不要只有讓日本的兩家廠商成立。","鄭副主任委員貞茂：另外向委員報告，在許可的規範裡，原則上如果有國外的廠商要成立網銀，必須要和本國業者一起合作成立。","曾委員銘宗：樂天或是Line是電商或是社群媒體，你們認定這兩家可以突破產金分離，為什麼他們可以突破產金分離，其他的產業不可以突破產金分離？","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我們剛才強調，我們並沒有說這兩家目前可以申請網銀。","曾委員銘宗：報紙已經登了很多次，或者主委有對外透露，既然你們認為產金分離非常重要，為什麼電商和社群媒體可以突破產金分離？局長或副主委知不知道？你們會說是金融科技的關係，包括網路產業、大數據分析、行動通訊、雲端應用和人工智慧都是金融科技最需要的產業，那其他部分要不要比照？我希望金管會想清楚，到時候你們只有開放Social media和電商，那麼包括網路產業、大數據分析、行動通訊、雲端應用及人工智慧其他5種產業是不是也可以突破產金分離？在這5種產業突破產金分離之後，其他也有類似的產業可以突破產金分離，到時候金管會的產金分離在哪裡啊？就產金不分離了。副主委，你有沒有答案？","鄭副主任委員貞茂：目前網銀政策的施行細則都還沒有公告，當然我們也會把產金分離的政策列入考量，但是所謂產金分離的政策最主要還是要看大股東的適格性，如果他今天要來經營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他本身就必須要跟自己經營的產業有所區隔，但是這並不代表產業就不能來投資金融業。","曾委員銘宗：希望到時候執行能像您的答復。接著向您討教，你們開放純網銀有沒有配套？","邱局長淑貞：因為純網銀的營業模式跟實體通路的銀行不太一樣，有關純網銀的部分基本上除了資本風險以外，針對資訊安全、對客戶的認證等各方面的資訊要求會有特別的一些規定。","曾委員銘宗：我贊成對於資訊安全你們要有更高的要求，這是最重要的配套。另外，副主委知不知道網銀做每筆業務跟民眾臨櫃洽辦業務的成本差多少？","鄭副主任委員貞茂：從其他國家一般網路銀行的經驗來看，成本的確是可以降低。","曾委員銘宗：是三十分之一，所以成本很低，純網銀開放的結果會對現在國內38家實體銀行的營運成本、人工使用或員工的就業機會造成很大的衝擊，金管會有沒有評估？有沒有配套？","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有，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向委員報告，我們初期規劃只打算允許兩家，因為我們也擔心如果開放太多家，對現在實體銀行的經營會產生很大的衝擊。","曾委員銘宗：剛才提到可能對現有16萬銀行員工的就業機會造成重大的衝擊，你們就沒有提出配套。","鄭副主任委員貞茂：目前我們還沒有正式提出整個網路銀行的政策，將來我們……"],["曾委員銘宗：已經要開放了。"],["鄭副主任委員貞茂：還沒。","曾委員銘宗：4月份就要開放了，辦法要出來了。","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我們現在只是要提出辦法讓大家公聽、讓大家討論，還沒有形成正式的政策。","曾委員銘宗：就你來看可能不認為它是政策，但顧主委認為它是政策了，我相信5月左右就會開放了。","可不可以說明其他國家純網銀的發展情況？","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我們主要是參考和台灣國情比較類似的韓國和日本，日本的情況跟韓國又不太一樣，日本的法律規章比較寬鬆，所以網銀在日本成功的經驗比較高一點。我們現在在參考日本的情況……"],["曾委員銘宗：請問日本和韓國現在純網銀的市占率多高？"],["鄭副主任委員貞茂：不高。"],["曾委員銘宗：不高是多少？你不能跟我說不高。"],["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我們再把資料調出來。","曾委員銘宗：不行，你現在要答復，今天報紙登那麼大，你們要來立法院做報告，卻一問三不知，我覺得金管會不及格。而且針對這件事情你們打算很快要公布很多的法規，結果你們兩位說不知道韓國和日本的市占率是多少，我不接受你送資料，現在答復。","邱局長淑貞：就家數來看，目前韓國的純網銀是2家，日本的純網銀是6到7家，占有率粗估不到5%左右。","曾委員銘宗：這樣的資料是正確的，因為純網銀的成本只有有形銀行的三十分之一，所以他的成本非常低，會對現有銀行產生重大衝擊，尤其是對泛公股的銀行，現在泛公股9家銀行的市占率還有50%左右，到時候對這些員工的工作權益會有重大的衝擊，希望金管會在開放的同時也要考慮到員工的工作權。剛剛不管是副主委或者是局長講的配套都是資訊安全，那一塊最重要，但是你們要顧慮到他對現有銀行16萬員工工作權的衝擊，你們沒有考量到，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他的成本很低，他對現有市場會有破壞性的創新。我希望金管會在開放這麼大的政策的同時，在政策上的思考要更完整，副主委，今天主委沒有來，我希望你回去轉達我的看法。"],["鄭副主任委員貞茂：一定。","曾委員銘宗：純網銀沒有你想像中的那麼單純，他利用網路會對現有銀行產生破壞性的衝擊。","再者，你們現在打算開放兩家，你們有沒有預估5年後他的市占率會有多少？會對國內的現有銀行產生什麼衝擊？你們有沒有做這樣的預估？","邱局長淑貞：以日本來看，大概在2000年左右就開放純網銀，到現在占有率還不到5%，我們現在開放的話，基本上我們是希望他跟國內的金融機構合作，讓純網銀的技術可以跟國內的金融機構合作，變成一個新的商業模式，我們政策的前提是這樣子來訂定的，謝謝。","曾委員銘宗：我當然了解，因為初期開放，它的市場會慢慢滲透，不過現在銀行顧客是老中青三代都有，其中年輕一代是網路原住民，他們現在和銀行做業務都是透過電子商務，5年後、10年後他的市占率就會大幅增加，而大幅增加的結果會對現有38家銀行產生重大衝擊，包括價格和相關的就業機會，因此我希望金管會回去好好做評估，而不是韓國有2家、日本有5家，然後外商來跟我們講，你就開2家給他，我希望金管會可以做更精確的政策評估，謝謝。"],["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席排這個題目其實滿有意義的，談到要強調公平正義。我看到財政部現在準備要修，要從原來的60%變成60%、70%、80%，請問部長有沒有算過，這樣稅損大概可以少多少？因為過去大家都一再強調，財團法人也好，公益信託也好，事實上是可以節稅、減稅的，請問部長是否算過，經過你們這樣調整，稅損可以少多少？"],["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方面稅損是沒辦法估算的，我們只能算出受影響的家數大概有多少。"],["賴委員士葆：190幾家吧？","許部長虞哲：譬如說，5,000萬以上未達1億元的大概有53家，約11%左右會受影響；而1億元以上的大概有144家，約16%左右會受影響。","賴委員士葆：不是，你這樣子沒有說服力，我相信主席對這樣的答案也不會滿意吧？因為這個議題大家不是講翻天嗎？說原來財團法人沒有一個專法伺候，導致他逃漏稅很嚴重，影響社會的公平正義，所以你們想修改為60%、70%、80%。好！那你總是告訴我們一個有說服力的原因嘛！經過這樣調整以後，稅損大概可以少多少，這個數字總是要估出來啊！估不出來嗎？我不相信！不用功！","許部長虞哲：不是，是真的很難估，其實我們的目的就是希望他從事創社目的之次數要多一點，不要都保留在自己手上。","賴委員士葆：所以重點就是，不是稅損的問題，而是希望他們多花錢？","許部長虞哲：也不是多花錢，是多做創社……"],["賴委員士葆：就是多花錢做公益嘛？"],["許部長虞哲：對。","賴委員士葆：我當然還是希望你把數字算出來，希望你們還是勉為其難地去估一下，你說受影響的只有190家，這個東西到底怎麼樣也不清楚，在這190家中，大概哪一類的比較多？這應該不會牽涉到個資吧？"],["許部長虞哲：我們沒有特別統計是哪一類的。"],["賴委員士葆：最多的是哪一類？是不是醫療類？","許部長虞哲：醫療財團法人當然會最多，因為他的金額都比較大，支出也比較大，所以相對來講……","賴委員士葆：它的家數不一定最多，但是金額最多，是這個意思嗎？","許部長虞哲：可以這麼說。譬如說，現在它是60%的，將來會提高到80%，所以不論是對財團法人也好，社團法人也好，他們對公益支出就一定要多一點。","賴委員士葆：再請教鄭副主委，因為信託是你們管的，請問公益信託對你們的影響有多少？"],["主席：請金管會鄭副主任委員說明。","鄭副主任委員貞茂：主席、各位委員。如同我們剛才講的，整個信託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賴委員士葆：所以是法務部管的？"],["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我們主要是管擔任受託機構的金融機構。"],["賴委員士葆：可是受託人都是銀行啊！"],["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有一些並不是由金融機構擔任受託機構。","賴委員士葆：最近台幣在貶值，你們有沒有看到外資撤出的現象？","鄭副主任委員貞茂：到3月底為止，我們是看到淨匯入，至於4月份的資料，因為央行並沒有提供給我們，所以外資匯入的部分可能要問央行才知道。","賴委員士葆：前幾天媒體就有報導，說匯出幾十億美金啊！你們說沒有，你們有沒有發現這個現象？","鄭副主任委員貞茂：跟委員報告，有時候媒體在講這種事情時，並不一定有真正的根據……"],["賴委員士葆：所以是媒體亂寫？","鄭副主任委員貞茂：當然我們有看到他是根據彭博的報導，他當然是有根據外電的報導，可是我們內部的統計數據……"],["賴委員士葆：你們查過沒有這個現象？"],["鄭副主任委員貞茂：跟外電報導並不完全一致。","賴委員士葆：所以台灣到3月底之前還是淨匯入，4月份還不知道？","鄭副主任委員貞茂：4月份看起來外資是賣超，所以到4月中旬是有可能匯出。"],["賴委員士葆：是有匯出嘛？情形嚴不嚴重？","鄭副主任委員貞茂：以4月份匯出與前3個月淨匯入合計，今年前4個月還是有可能是淨匯入的狀況。","賴委員士葆：淨匯入和淨匯出來回差很多，有沒有差到50億美金？"],["鄭副主任委員貞茂：因為4月份的資料我們不能完全掌握。"],["賴委員士葆：可是現在已經是月底啦！"],["鄭副主任委員貞茂：但是前3個月的淨匯入大概有30幾億美元。","賴委員士葆：到4月中為止，有沒有匯出10幾億美元？"],["鄭副主任委員貞茂：10幾億可能有。"],["賴委員士葆：有沒有20億？"],["鄭副主任委員貞茂：這就不敢確定。","賴委員士葆：差不多啦？所以來回就差不多5、60億美元，原來淨匯入30億，現在淨匯出大概20億左右，來回就大概50億美金。","再請教內政部次長，聽說你們正在發起一個活動，就是讓大家對身分證改版提供意見，因此外界就質疑，怎麼國旗不見了、國號不見了、中華民國不見了？內政部等於又進一步推動實質台獨的活動，又向前走一步，你們不但不顧外面、兩岸情勢這麼緊張，還拿個火把去點火。請次長做說明。"],["主席：請內政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慈玲：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應該是有誤解，內政部昨天也有發布新聞稿，其實我們是希望能夠有創意進來，至於國家象徵的部分，當然會在我們的身分證裡，而且我們在徵稿的文字中也有提到，內政部還是保有最後修正的權利。","賴委員士葆：但是你們並未在說明欄中規定國旗要保留住、國號要保留住，再怎麼設計一定要把這兩點放進來，這個要講啊！你們規定得這麼模糊，台獨人士當然就很雀躍，想說開始要搞台獨了，高興得不得了。"],["林次長慈玲：我們認為那是理所當然之理。","賴委員士葆：哪有這種事！請問為什麼要改身分證？我覺得現在的身分證很好啊，有什麼不好，為什麼要改？是內政部錢太多嗎？你告訴我為什麼要改？","林次長慈玲：按照法令規定，身分證是10年要換發一次，因為……"],["賴委員士葆：現在幾年了？","林次長慈玲：已經超過10年了，且最近有討論幾個議題，一個是身分證要如何換發，一個是身分證是否要結合晶片來做晶片身分證，因為各界有不同意見，所以我們也持續在蒐集相關意見當中；再加上先前有委員向我們質詢時提出，我們的身分證太制式了，不夠美觀，希望能多一些創意，因此才有這一次的活動。"],["賴委員士葆：你們schedule是怎麼樣？這一次改版準備花多少錢？"],["林次長慈玲：我現在手上沒有確實的數字。","賴委員士葆：粗估一下，你總是要估個數字嘛？大概多少？","林次長慈玲：因為這部分的經費會涉及到換發的民眾到底要不要付費，還是要全部編列公務預算。","賴委員士葆：當然不能叫老百姓付錢，不能因為我們要做事就讓老百姓付錢，哪有人這樣子？"],["林次長慈玲：這同時還有到底是要一次全面換發還是民眾有需要才換發……","賴委員士葆：不管是怎麼樣，你們大概準備要花多少錢？","林次長慈玲：因為這個部分並不是由我直接督導，我現在手上沒有確實的數字，是不是可以在會後再送給委員？"],["賴委員士葆：今天來的官員都沒有人可以提供這個數字嗎？"],["林次長慈玲：我們會後再送給委員。"],["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可以定案？","林次長慈玲：在進度方面，對於身分證到底是單純的身分證或是要結合晶片，目前各界還是有不同的聲音，我們正持續在……"],["賴委員士葆：可能在7月定案嗎？","林次長慈玲：依照目前的進度，在7月應該還不會定案。"],["賴委員士葆：那可以在10月配合國慶換發身分證嗎？"],["林次長慈玲：我請戶政司在會後將他們規劃的進度和確實的金額等資料送給委員。"],["賴委員士葆：在會後送給財政委員會好不好？"],["林次長慈玲：好。","賴委員士葆：呂次長，現在麻疹的情況到底是怎麼樣？大家都很關心，都已經發生醫院院內感染了，還取消這麼多日本的旅遊團，目前國內感染的情況到底是怎麼樣？"],["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到4月22日為止，有22個麻疹確診的病例，這是第一個。第二，我們有兩個群聚感染的例子，有6,421個接觸者，在發疹前後……"],["賴委員士葆：有哪兩個群聚？","呂次長寶靜：一個是台灣虎航、一個是林口長庚醫院，因為在發疹的前後4天傳染力很強，所以我們現在列出的接觸者大概有6,421個人，希望他們能夠自我管理。"],["賴委員士葆：這6,000多個人要進行隔離嗎？是不是要quarantine？","呂次長寶靜：不用，只要自主管理就可以了。第三，我們現在對於醫院也採取一些措施，希望醫院要加強……","賴委員士葆：因為本席已經沒有時間了，請次長簡單的說明要提醒老百姓注意什麼事情。"],["呂次長寶靜：我請楊組長仔細的向委員說明。"],["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楊組長說明。","楊組長靖慧：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有需要注射疫苗的人包括醫護人員還有曾經接觸航空人員及外國人的人，如果真的在兩週內……"],["賴委員士葆：麻疹是空氣傳染嗎？"],["楊組長靖慧：對。"],["賴委員士葆：那問題很嚴重。","楊組長靖慧：對，如果確實沒有辦法避免而必須在兩週內到流行疫區……"],["賴委員士葆：如果已經得病再去打疫苗有用嗎？","楊組長靖慧：在3天內可以打疫苗，如果超過3天到6天就是打IMIG。","賴委員士葆：應該要讓我們知道這些資訊，好不好？因為社會上已經開始恐慌了，麻疹是這麼嚴重的病，而且會透過空氣傳染，大家聽了都很害怕，日本也從沖繩傳到名古屋去了，疫情一直在擴大，可是本席沒有看到衛福部採取什麼積極有效的作為，衛福部必須要告訴老百姓如何避免被傳染，謝謝。","呂次長寶靜：好，謝謝。"],["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看到報導，為了要爭取美國將台灣納入課徵鋼鋁稅的豁免清單，財政部現在也第一次主動對大陸進口的鋼鋁品展開反傾銷與反補貼的調查，這個案子現在進行得怎麼樣？"],["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裡面有好幾項產品，反傾銷已經在很早就實施了，這一次新增加的是反補貼的部分。","費委員鴻泰：關於鋼鋁產品，我們的成品和半成品有多少外銷到大陸，大陸又有多少鋼鋁的成品跟半成品賣到台灣來？本席覺得很奇怪，我們做事通常都有一定的目的，如果是大陸賣給我們比較多，我們認為這樣不公平，因為打擊到我們國內的製造廠商，所以我們才做這樣的動作，可是做了這樣的動作，對方一定也會用類似的方法，像中國大陸就可能會用更強的方法。請問大陸、香港一年跟台灣的進出口金額是多少？部長，我們跟大陸、香港一年進出口的貿易額分別是多少？"],["許部長虞哲：我們都是出超。"],["費委員鴻泰：出超多少？"],["許部長虞哲：220幾億。"],["費委員鴻泰：我們從大陸進口多少？我們賣給他們多少？"],["許部長虞哲：我們在會後再將詳細的數字送給委員。","費委員鴻泰：你不知道這個數字嗎？大陸和香港的市場占我們市場的40%，如果你們不知道這個數字，我覺得真的是不及格。"],["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廖署長說明。","廖署長超祥：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我們和大陸的進出口貿易，我們出口的總值是890億美元，進口是500億美元。","費委員鴻泰：所以順差將近400億美元，部長卻說200億，真的是很差勁，你們一位是部長、一位是關務署長，尤其是關務署長，你應該要把這些數字都記在腦袋裡面，對幾個貿易大國不是都要記起來嗎？部長，如果我們要針對人家展開反傾銷、反補貼，他一定會很不爽，你認為大陸會不會報復？"],["許部長虞哲：其實我們有好幾項產品已經有反傾銷並課稅好幾年了。","費委員鴻泰：最近因為要爭取美國對我們豁免，當然就要有所動作，但是你們也要考慮到，對方是一個順差那麼多的國家或地區，然後我們說：我要打你哦！這不就是挑釁嗎？"],["許部長虞哲：這個還要由經濟部認定到底對我們產業有沒有造成損害。"],["費委員鴻泰：那你們為什麼要對外這樣講呢？","許部長虞哲：這是法定的程序，依法定程序就是要這樣做。"],["費委員鴻泰：那你認為最後我們的贏面很大嗎？","許部長虞哲：首先要由經濟部調查有沒有對我們國內的產業造成損害，如果有損害，我們才會真正去課稅。","費委員鴻泰：如果有損害，我們要怎麼做？"],["許部長虞哲：就是課反傾銷稅。","費委員鴻泰：如果跟我們交易的那個市場，現在是講大陸，他們也對我們其他產品課反傾銷稅，這樣我們划不划得來？"],["許部長虞哲：現在是看我們輸出到大陸到底有沒有傾銷來做為認定的標準。","費委員鴻泰：本席在此建議，如果純粹是幫我們的廠商，這個OK，但是不要為意識形態而去做這樣的事，如果是為意識形態而去做這樣的事，我跟你說，這對臺灣的廠商絕對是不利的，了解嗎？"],["許部長虞哲：了解。","費委員鴻泰：許部長請回座。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文化部楊次長，最近有人在談文化部針對網路節目若牽涉到大陸或港澳的節目要先送審才能播，請問有沒有這回事？"],["主席：請文化部楊次長說明。","楊次長子葆：主席、各位委員。依照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大陸的電視或廣播節目的確必須先送審才能播出。","費委員鴻泰：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送審須知第一點確實是這樣規定的。比方說有一個談話性節目或是新聞報導，我引用了大陸已經播出來的一些影片，作為我談論或是佐證的一些資料，我講的是談話性節目或是新聞性節目，這些片段也需要送審嗎？"],["楊次長子葆：如果……"],["費委員鴻泰：你有沒有聽懂我的題目？"],["楊次長子葆：是的。","費委員鴻泰：就是已經是在大陸播放的新聞，或是已經在大陸播放的節目，而我這個只是一個談話性節目，我也常常上那些談話性節目，若我要引用大陸的影片或是新聞的報導，難道這樣也要先送審，然後談話性節目才能播出嗎？","楊次長子葆：應該是看引用的長度、規模，看它是不是已經到達……"],["費委員鴻泰：什麼叫做「規模」？我聽不懂。","楊次長子葆：就是它的長度是不是已經達到播放節目的性質，還是純粹是引用中間的……","費委員鴻泰：如果是一個60分鐘的節目，我大概引用了二、三分鐘，這需要先送審嗎？一定要經過你們核准嗎？","楊次長子葆：報告委員，您現在講的還是……","費委員鴻泰：我真的搞不太懂，臺灣什麼時候又回到警總時代？連在談話性節目、政論性節目或新聞性節目，我引用別的國家的影片或是它的報導也要經過你們的審查，然後我這個談話性節目或新聞節目才能播出來，是還是不是？","楊次長子葆：應該是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是我們現在要強調的是，如果……","費委員鴻泰：你的規定寫得並不清楚，如果我把它整個拿來播，那就需要送審？"],["楊次長子葆：那就是……","費委員鴻泰：我剛才講的你沒有聽清楚，比方說一個談話性節目、新聞節目或是新聞報導，在60分鐘的過程中，我引用了3分鐘，剪接他們的報導，包括我們剛才講的，我們跟大陸的進出口要不要課徵反傾銷稅等相關議題，大陸報導了，美國也報導了，我們把這部分剪接出來用，這要不要經過你們的審查？","楊次長子葆：就您的說法，就比例原則以及它是引用的狀況，應該是不需要送審。","費委員鴻泰：臺灣的民主法治、新聞自由已經走到這個地步了，好久沒有聽到文化部針對這個題目有這樣的意見，改朝換代以後突然要思想箝制了，所以凡是港澳或大陸地區的影片統統要經過審查，不管它是新聞的現場節目或是談話性節目，統統都要這樣做，我真的覺得你們想得太多了，你們那隻黑手不要隨便亂伸進來好嗎？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是嗎？"],["楊次長子葆：是。","費委員鴻泰：所以麻煩你們以後不要隨便主動對外亂講新聞自由，新聞自由是NCC在管的，你們不要用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然後文化部也這樣做要求，你們撈過界了，你知道嗎？你有聽懂嗎？","楊次長子葆：按照審查原則，相關節目我們必須盡我們的責任來做審查。","費委員鴻泰：我剛剛講得很清楚，你沒有聽懂，我再講一遍，如果全部拿來引用然後把它播放，按照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就應該要送審，舉例來說，有一部電影或是一部介紹影片，全部完全是用他們的內容，自己不加上任何旁白，這部分要審的話，合理！但是剛才講的是，在新聞節目或是談話性節目，我是片段引用，如果你們要去管，那就違反了言論自由，也違反了長期追求的新聞自由，那隻黑手、那隻髒手不要隨便伸進來，聽懂了嗎？"],["楊次長子葆：聽懂了。"],["主席：請余委員宛如發言。","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日前針對防制洗錢，法務部宣布要將比特幣納管，朝向實名制的方式，聽說這個管制方式今年11月會出爐，我這裡有整理出一個表格，請部長稍微看一下，目前比特幣在全球的管制方式包括把它認定為資產、貨幣或是交易憑證，像日本、新加坡是把它認為是商品，本席想請教部長，你認為比特幣應該是商品還是貨幣？"],["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根據中央銀行還有金管會的認定，它不是貨幣。","余委員宛如：它其實不是法定貨幣，我們除掉這個法定以外，你自己覺得它的特質比較像是貨幣還是商品？","許部長虞哲：因為一定要由主管機關來界定，而我們課稅的部分是下游。","余委員宛如：你認為它的本質是什麼？法定是下一個層次的問題。目前國稅局認為比特幣是等同線上遊戲的寶物，每月銷售額逾新臺幣8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收手續費的交易平台也要繳營業稅，未來如果這部分納管的話，財政部打算怎麼課稅？","許部長虞哲：在納管之後，我想還是要由中央銀行、金管會及法務部來認定。","余委員宛如：換句話說，財政部對於這樣的跨平台討論還沒有提出具體的意見嗎？","許部長虞哲：沒有，因為這些一定要主管機關認定完以後，換句話說，我們不是一定要堅持用哪種方式去課稅。"],["余委員宛如：所以部長並沒有堅持？"],["許部長虞哲：對。","余委員宛如：相信你們應該有做過相關研究，假設未來採取實名制，你打算怎麼查稅？是不是需要提供報稅的號碼？或是姓名、生日、地址、歷史交易紀錄來證明或查明是否逃漏稅？你們目前的規劃是什麼？","許部長虞哲：所得稅基本上都要自己來申報，申報完以後，我們才會去查核。","余委員宛如：如果是認定為所得稅，要自己主動申報嘛！"],["許部長虞哲：對。"],["余委員宛如：那麼這個實名制跟這樣有什麼差異？"],["許部長虞哲：實名制對我們查核是有幫助的。","余委員宛如：所以詳細的話，需要提供報稅的號碼或是其他一些紀錄來提供你們查稅嗎？譬如地址或是歷史的交易？","許部長虞哲：基本上是這樣，申報完之後，譬如選案，我們認為這個有疑義，我們會請納稅人提供，否則就是按照申報數核定。","余委員宛如：我建議你們要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在實施實名制之後，你們要怎麼查稅的方法，你們應該要更明確會比較好，因為老百姓很容易被你們嚇壞了，當他們報完稅之後，突然收到了你們的公文，就算這個公文不是想要怎麼樣，但是大家收到公文都會害怕，所以有明確的遊戲規則是比較好的。","另外，最近王文淵接任工業總會的理事長，提出對台灣經濟發展的五個憂心，其中兩個是跟稅制有關，第一個是他建議要恢復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租稅優惠，另外一個是他提議降低遺產稅重複課稅的稅率問題，目前針對遺產稅重複課稅最大的爭議點是在於父母生前假如已經繳所得稅40%，當他們要將資產給予子女時，又要繳遺產稅10%，兩稅不能扣抵，所以繳稅的總金額接近一半，稅負過重。目前世界主要國家課徵遺產稅的情況，包含新加坡、中國大陸、澳洲、加拿大、俄國等主要國家是免徵遺產稅的；美國最近有一個稅法是提高遺產稅的免稅額，第二個是5年之後就會廢除遺產稅。所以我這裡有四個選項想要請教部長，針對王文淵的建議，部長大概會選擇怎麼做？第一個選項是繼續維持稅率10%、15%、20%；第二個選項是恢復舊制稅率10%；第三個選項是取消遺產稅；第四個是提高遺產稅免稅額。在這四個選項中，部長要怎麼回應？","許部長虞哲：第一個，我認為還是要維持現行稅率，因為剛才委員所講的，事實上絕大部分的國家還是有課徵的。第二，我們原則上是10%，但是10%至20%之間，15%、20%稅率是適用到長照，所以不適用在其他稅務用途。","余委員宛如：好。另外再請教部長，針對他想要恢復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租稅優惠，部長有何看法？","許部長虞哲：我想這部分要考量到當初所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租稅優惠，當時營所稅的稅率是25%，所以這必須要考量。","余委員宛如：好。另外再請教部長，上個禮拜一我和劉世芳委員一起召開記者會，那天也邀請蘇次長一起來，主要是提到現在中國、新加坡、香港及美國紛紛想要吸引更多台灣人、台商成為他們的稅務居民，在這樣的誘因之下，事實上我們非常擔心會加速台灣產業跟人才的流失，所以劉世芳委員也強調這是一個國安的問題。目前根據境外的資金回流台灣，我們立法院已經提出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條例，在那天的記者會上，蘇次長提到目前根據境外資金回流，最大的困難在於本金跟所得是難以區分、難以認列的，最大困難是執行的方式，所以財政部說會再召開一次專家會議，但是事實上時間非常緊迫，這個專家會議也不知道何時會召開、開了之後多久會提出政策，我們非常憂心，因為我們現在要積極讓資金及人才回流台灣。所以我記得當天的現場，經濟部投資處張銘斌處長有提出一個解套的方案，他說所得的認定是以推定取代檢具，不去區分本金與資本利得，只是估算出平均的所得金額，將之列為優惠的稅率，不用再逐案計算，檢附證明，節省稅務的行政成本。所以我想請教部長，你會不會考慮這樣的解套方案？","許部長虞哲：我認為不同納稅人有不同的看法，因為假如他匯回來的都是本金，不是所得，但是我們卻一定要去推定他，我認為有些納稅人也是不太願意的，所以這方面，我認為要多爭取、多聽聽大家的意見，因為假如我是誠實納稅人，該繳的稅都繳了，現在要把繳完稅的或是在那邊借的錢匯回來，卻要推定某一個金額，我想這些納稅人也不會同意這樣做。","余委員宛如：是，基本上部長講的是一般的納稅人，其實我們在講的是台灣人在台灣個人的資金或者是公司的營利所得想要回來台灣，這部分因為有歷史上的問題，我相信你也很清楚，所以過去雖然有相關的法規，之前部長也提到過，但是事實上就是沒有辦法讓這些資金很放心或很輕易的回到台灣，我們等於是將他們拒於門外，換句話說，我們跟部長談的是一個陳年沒有解決的稅務問題。我剛才也提到美國、中國、香港以及新加坡紛紛在拉攏這些錢、拉攏這些人在他們的國家定居，成為他們的稅務居民，這對台灣來講是非常嚴重的一件事，因為台灣人的錢不是台灣人在管，如果是香港在管，大家也知道香港是中國的，這是很嚴重的國安問題。其實我們是期待更快速的來解決這樣的陳年問題，所以才召開這樣的記者會，現在聽起來，部長可能還是希望再徵詢其他人的意見，那麼是不是可以明確表示你們在多久之內會徵詢大家的意見？"],["許部長虞哲：我們希望能夠朝簡化的方向去努力。"],["余委員宛如：但是打算在多久之內呢？"],["許部長虞哲：希望在三個月之內。","余委員宛如：好，謝謝部長。"],["許部長虞哲：謝謝。"],["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禮拜我詢問關於彰化銀行的行員使用自己的台灣Pay幫客戶繳牌照稅的事情，這件事情財政部是否知道？財政部是否有去調查？財政部立場又是什麼？"],["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沒有訂定什麼KPI或是給他們設定一個目標等等。"],["徐委員永明：財政部沒有給他們壓力嗎？","許部長虞哲：沒有。因為這畢竟是我們8家公股銀行，然後按照……"],["徐委員永明：是他們下面自己決定的？","許部長虞哲：對，因為是平台，他們自己決定儘量去努力，能夠讓所謂……"],["徐委員永明：財政部覺得他們這樣做有沒有問題？","許部長虞哲：假如努力去推是OK的，但是不能夠由納稅義務人提供金錢，然後去用……"],["徐委員永明：所以這是有問題的嘛！行員用自己的台灣Pay去代繳是有問題的。","許部長虞哲：對，絕對是不允許的。","徐委員永明：財政部後續的動作是什麼？你有沒有去問？除了彰銀有這個問題之外，其他公股銀行有沒有這個問題？"],["許部長虞哲：是不是容我請國庫署說明到底有沒有？"],["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顏副署長說明。","顏副署長春蘭：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個問題，我們在重要的相關會議中會再跟公股銀行……","徐委員永明：你都不知情嗎？我質詢之後，你才知道這件事嗎？國庫署之前都不知道他們都在這樣幹嗎？部長，4月20日你們也回文表示沒有，但媒體卻指出財政部要求每家公股銀行必須達成2.5萬筆台灣Pay的繳稅。","許部長虞哲：那不可能嘛！假如有的話就會有公文，那是他們的平台自己所設定的希望。","徐委員永明：我要跟兩位講，台灣銀行也在這樣做，不是只有彰銀。台灣銀行表示，財政部公股事業金融科技研發成果整合平台，牌照稅列入重點推廣事項，「八家公股行庫列入競賽，推廣成績將定期統計」。你們全都不知道，就任由那8家自己決定嗎？","許部長虞哲：對，這個平台就是那8家自己決定的。"],["徐委員永明：你都不知道？"],["許部長虞哲：不知道。"],["徐委員永明：完全不曉得？"],["許部長虞哲：不曉得。"],["徐委員永明：財政部怎麼把這個責任推……","許部長虞哲：不是，今天我們……","徐委員永明：上面講要讓8家公股銀行列入競賽，是因為那8家自己覺得好玩，所以自己決定來做……","許部長虞哲：那8家銀行有個政策，自己要推台灣Pay，當然希望能給自己一個目標嘛！","徐委員永明：那是彰化銀行，而我這邊拿的是台灣銀行電金通知，在彰化銀行電子營運處的函上指出「達成財政部管考本行台灣Pay業績」，請問你們沒有管考嗎？"],["許部長虞哲：沒有。"],["徐委員永明：這些都是彰化銀行自己寫的？"],["許部長虞哲：不是。他們就是……","徐委員永明：你把這些事情全都推得一乾二淨，跟你們都沒有關係？","許部長虞哲：是他們8家銀行成立了一個平台，經平台會議決議……"],["徐委員永明：全行目標數2萬8,000筆？"],["許部長虞哲：這個平台是由那8家銀行自己組成的。"],["徐委員永明：財政部都不看？國庫署也不會去看這個平台嗎？"],["許部長虞哲：我們當然希望他們可以儘量……","徐委員永明：這是所謂的財政部公股事業金融科技研發成果整合平台，你們是管理的卻都不知道這件事？你們在平台上也不知道這8家在進行此事？顯然這8家都有問題，不是嗎？如果你要撇清責任的話，我會再查，但請問那8家是不是都有問題？","許部長虞哲：不是，定了目標總是希望能夠儘量達成，但這也不代表就可以代納稅義務人去……","徐委員永明：不是這樣，他們都在這樣幹嘛！還有行員在臉書詢問「誰還沒繳牌照稅？拜託給我幫忙代繳，當然要先給我錢和稅單」。台銀的行員在臉書上發這種訊息，我上禮拜講的是彰銀，這禮拜是台銀，部長覺得我下禮拜要講哪一家？如果是這樣的話，要不要查？是不是要把8家都叫來問一問？","請看台灣銀行電金通知「總行單位僅統計使用行員本人存款帳號繳納之筆數」，所以業績還只算使用行員帳戶繳納的，難道不是應該要算所有的嗎？結果在計算業績的時候，台銀對行員的要求居然是這樣！其電金通知第464號還指出同一個帳號可以繳很多筆。","許部長虞哲：我想這樣就是不妥適的，怎麼可以這樣做呢？我們鼓勵台灣Pay，那是所有納稅義務人……","徐委員永明：財政部以什麼立場說自己不知道這件事？你們說這是不適當的，請問要不要查？","許部長虞哲：當然要，我們會請……","徐委員永明：你讓你們的行員在外面發臉書，向大家要這些東西，我要跟財政部講，這不只是難看而已。請問金管會副主委，這樣適當嗎？"],["主席：請金管會鄭副主任委員發言。"],["鄭副主任委員貞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適當。"],["徐委員永明：有沒有違法的問題？"],["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我們要去查查。","徐委員永明：你們主委上禮拜說，這樣沒問題；前主委曾銘宗委員還坐在主席台上說，這怎麼可能！副主委，都已經在公開徵求了，這樣沒有違法嗎？"],["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我們會請銀行進行內部稽核來查一下。","徐委員永明：上次質詢時講到，銀行行員帳戶支出筆數占60%，但你知不知道我4月19日質詢，4月20日彰化銀行就發布全行公告，「提前達成本行台灣pay繳牌照稅全行目標」，他們還發公文慶祝，結果財政部卻說不知道，金管會也說這樣沒問題，根本就是上下交相賊！監理單位和管理單位狼狽為奸，行員必須跑到外面去，試問公股行庫存在的價值是什麼？副主委，有關牌照稅，財金公司在辦抽獎，我想請問是誰在抽獎？是用行員的帳戶在抽獎，行員帳戶如果得獎，請問這樣會沒有問題嗎？拿客戶的錢去抽獎，可以抽到什麼？請問這些獎品要算誰的？","鄭副主任委員貞茂：如果政府政策是應該要支持的，我們一定會給予支持，但是施行的做法上，如有不妥適或違法之處，我們也會……","徐委員永明：副主委，我只問抽到的獎品要算誰的？是用帳戶抽獎的，抽到的人是幫10個人代繳的，現在抽到獎品（電腦）了，請問要給這10人中的誰？還是行員就自己拿了，請問這樣有沒有違法？"],["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我們回去瞭解一下後再向委員回報。","徐委員永明：什麼叫做「瞭解一下」，你們主委上禮拜就說沒有問題嘛！另外，還有錢的問題，這些行庫很努力，像第一銀行就表示要送50元，兆豐金也要送50元，合庫要送20元，除了抽iPhoneX外，8大公股行庫還可以抽東京來回機票，我想請問，這些錢會到誰的手上？公股行庫編了預算，鼓勵用iPhone pay，錢編了以後就進行員的帳戶，這樣可以嗎？金管會的立場是什麼？","鄭副主任委員貞茂：跟委員報告，我剛才已經說明，我們會去瞭解實際的狀況。","徐委員永明：我上禮拜質詢時，你們主委就說這樣沒有問題，你知不知道這所放出的訊息是什麼？就是繼續幹！現在是牌照稅，下次是什麼稅？房屋稅！之前收地價稅的時候就指出，已經大功告捷了，請問地價稅有沒有問題？地價稅如果也這樣幹的話，請問部長，房屋稅也要繼續這樣做嗎？"],["許部長虞哲：不容許這樣子了！","徐委員永明：牌照稅和地價稅要查嗎？要不要查？我剛才給你看的是台銀和彰銀，而這些公股銀行都有給錢，如果一個人拉了20人，每人給50元，這樣是多少錢？1,000元是不多，但是都進某人的帳戶。你知不知道，有人私訊我的臉書告訴我，他們幫人代繳的時候會先把50元還給對方，請問這是怎樣的一件事，居然發生在我們的公股銀行裡！而且錢是5月中才要繳的，結果行員4月就收到這些錢了，這些錢在行員的帳戶裡，就可以拿去做別的事，還可以生利息。請問副主委，這樣有沒有問題？","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我剛才已經回報委員了，如果銀行的政策是把錢回饋給客戶的話，那就像主委所講的，應該就不是問題，但若是進入行員的口袋，就像委員質詢的那樣……","徐委員永明：你這是避重就輕，錢怎麼給客戶，是用帳戶抽獎的……"],["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我們會再瞭解。","徐委員永明：錢當然也是進帳戶嘛！帳戶是誰的帳戶？是銀行行員的帳戶啊！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之前也有函釋「嚴禁行員與存放款客戶有資金往來，避免流弊。」這些繳稅的，當然不是你們的存放款客戶，但是這樣有沒有資金往來？副主委，有沒有？"],["鄭副主任委員貞茂：如果今天只是推廣以台灣 Pay支付稅款……","徐委員永明：這不是心態問題，你不要跟我講心態，現在行員所面臨的最大困擾是什麼？這是上面壓下來的壓力。財政部現在已撇清了，說是八大公股銀行自己在做的事，但是他們現在要拼的是，財政部所給予的管考，台灣銀行裡面的公文就寫得很清楚，叫行員去做這些事，金管會還說沒有事，如果出事了，是這些行員要面對問題，基層員工擔心死了，第一，他們拉不到人來繳稅，第二，如果錢有問題，怎麼辦？這些錢進到行員的口袋裡，怎麼辦？若抽到獎品，要發給誰？這些財金公司不是國家的嗎？部長，繳納房屋稅不能繼續這樣幹，能不能組一個調查小組，查一查地價稅及牌照稅是否也是這樣做，然後提出一個很清楚的調查報告給委員會，可以嗎？"],["許部長虞哲：可以。","徐委員永明：不要將責任推給下面的銀行，然後下面的銀行又推給行員，行員覺得自己是在做違法的事，又有業績的壓力。你覺得台灣 Pay這樣可以存活下去嗎？我們有多少政策是這樣搞爛的？部長、副主委，你們好好地去查，可以嗎？","鄭副主任委員貞茂：好，我們會去了解。","徐委員永明：副主委，關於適法性、有無違法的問題，能否做個清楚的說明？"],["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我們會再向委員說明。"],["徐委員永明：下次好不好？謝謝。","主席（余委員宛如代）：盧委員秀燕發言之後，休息十分鐘。","請王委員榮璋發言。","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時間有限，請各位首長在回答問題時，針對問題回答即可，不必再說明歷史淵源及脈絡，這方面本席已非常清楚。","政府為何要提供租稅優惠，本席認為第一是鼓勵以利他為目的的支出，重點在於「利他」。第二，投入公益的金額，應該大於政府的稅收損失金額。無論是個人或企業，拿錢出來做好事，為何要被政府管？因為，第一、政府對於捐助者提供了租稅減免。第二、政府有相關的補助。第三、他可以對社會大眾的募款，開立可抵稅的收據。在此三個條件之下，政府應該介入，予以管理。否則他如果自己拿出錢來做善事，不一定會受到相關的管理。","請看下一張簡報，本席認為，現在所有免納所得稅的適用標準，對於相關事項之要求，應該高於或等於社會團體法、財團法人法或其他法律之設立標準。無論是社團、基金會或信託，事實上，不是在設立之後就自然取得相關的免稅優惠。所以本席要請教財政部，無論是現行規定的百分之六十，或是要提高至百分之七十、八十，其收入與支出比例能夠衡量到他的公益性嗎？"],["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當然如果他用在公益創設目的之活動支出越高，確實較能達到這個公益目的。","王委員榮璋：這是在支出的部分，但是此一支出有無創造出我們所期待的效應，才是重要之事。你們目前所提供的免稅措施，可以做出衡量嗎？","許部長虞哲：其支出一定要與創設目的之活動有關，才能認列。","王委員榮璋：此一有效性的部分是有待商榷的，以美國內地稅法為例，除了禁止關係人交易及規範資金運用非常明確之外，他們還有其他要求，包括禁止其在單一企業超額持股，在持股上有一定比例之限制，也不得涉及政治活動，這些是我國現行規定所沒有的。","在規範關係人交易方面，我們只看支出的層面，足夠嗎？我要提醒部長，我們所詬病的單位，其問題是在於捐贈人或關係企業，捐贈其股票給相關團體或信託，他成為集團的控股公司，是有弊病的，因此，你們只看支出面是足夠的嗎？","許部長虞哲：此次我們除了修正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之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也有修正。","王委員榮璋：就在這個月才發生的事，妙天禪師以詐欺案告訴人身分，出庭指控亞太財經顧問公司以不實之財報，誘使他所成立的「釋迦摩尼佛教救世基金會」，商業投資亞太財經公司5,000萬元，使得他血本無歸。該基金會為宗教財團法人，創設宗旨以弘揚佛法為目的，於103年至106年，在內政部年年得獎，是績優的宗教團體，也是在他們的網站上所標榜的內容。請問內政部林次長，對於宗教團體捐贈章程的審查標準，除了弘揚宗教以外，可以用信徒捐贈的善款，進行商業投資嗎？"],["主席：請內政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慈玲：主席、各位委員。捐助章程中通常是這個宗教財團法人是以何目的設立，有主要目的及次要目的，還有其收入來源，有關信徒捐贈……","王委員榮璋：此基金會的設立章程中有沒有提到，它可以做商業投資？","林次長慈玲：依規定，若其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可以擬訂計畫……"],["王委員榮璋：他可以投資這家公司嗎？","林次長慈玲：這部分會有相關的規定，他所擬計畫須報給主管機關，看看有沒有風險。","王委員榮璋：他有送計畫嗎？對於這一筆投資，他有送計畫嗎？"],["林次長慈玲：目前還沒有查到。","王委員榮璋：你們其實是不知道。請問許部長，宗教財團法人將捐款用於商業投資，是否違反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許部長虞哲：他不能做為商業投資，事實上他所能投資的範圍是有限制的。","王委員榮璋：所以，部長認為這是單一案例？還是普遍存在的情況？"],["許部長虞哲：這應該是較為特別的案例。","王委員榮璋：比較特別？所以只有他這樣做？在實務上，我們不認為如此，過去的所得稅申報方面，你們也未看到此一情況？","許部長虞哲：對，絕大部分不會這樣處理。","王委員榮璋：是你們沒有看到，還是沒有查到？","許部長虞哲：當然，如果我們有查到，就會揭露出來，一定要課稅。","王委員榮璋：本席在此具體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只是財政部，還有內政部，應該參考醫療法人相關的規定，訂定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其中最重要的是，相關支出應有統一的編製標準，並要求其公開財務報告，稅捐機關也應加強對這些團體申報資料之查核，若有三年以上未申報者，應考慮取消其免稅資格。","信託法自85年制定以來，除了在98年配合監護及輔助宣告制度修正用語之外，從未進行實質修正。公益信託可享所得稅、遺贈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之租稅優惠，至106年底，共成立234個公益信託帳戶，總金額高達844億元。和財團法人相較，由於信託法的規定空泛，主管機關態度消極，在本席去年提出質詢之前，並未有主管機關進行查帳，導致公益信託淪為金字塔頂端的富人避稅工具。","請問教育部，經許可設立的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會，從104年以來，多次增加其基金總額，至106年為止，已達303億元，且多數為股票捐贈，我們也對其做了相關查察，請問蔡次長，其公益支出在教育文化領域的貢獻程度，與其享受的高額節稅利益，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你覺得二者是相當的嗎？"],["主席：請教育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教育部轄管有16個信託基金，我們在106年8月……","王委員榮璋：請直接回答我的問題。這個是最大的，也是最高的。"],["蔡次長清華：對。"],["王委員榮璋：而且其市值遠遠超過這個金額。"],["蔡次長清華：是。","王委員榮璋：好，那麼他在公益支出上，與其享受到的租稅優惠，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你覺得二者是相當的嗎？","蔡次長清華：我覺得是符合的，因為他有捐癌症……","王委員榮璋：他有捐，但在教育文化的部分，捐了多少？"],["蔡次長清華：3.19億元。","王委員榮璋：你知道他所享受到的租稅優惠，是何種情況嗎？","蔡次長清華：租稅優惠的這部分，我比較不了解。","王委員榮璋：不了解，所以你看到他只要有捐出去，就認為是符合的？","蔡次長清華：沒有，我們是根據他的計畫書，還有他的支出及收入之比例來審查。"],["王委員榮璋：我認為主管機關在這部分應該加強。"],["蔡次長清華：是。","王委員榮璋：政府付出這麼高的租稅優惠，就應該讓他的支出大於所享受到的租稅優惠，這才是提供其免稅最主要的目的及用意。"],["蔡次長清華：是。","王委員榮璋：請問衛福部，你們許可了105個公益信託案，為何有12家銀行共59個帳戶從未依法查核？而在你們的監督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益信託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得依信託法廢止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請問你們是採取何種標準判斷他有無正當理由？另外，衛福部許可的公益信託數量最多，金額次高，但卻是採取低度管理，顯然與衛福部所宣示，對於財團法人強化管理強度與密度的決心，為何落差這麼大？"],["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第一，關於我們對公益信託法人的監督，是比較低的，但是我們會加強管理。第二，目前為止，我們查核其每年度的報表，他們都有支出。第三，關於支出比例不高，在社會福利不足的部分，我們會加強輔導。","王委員榮璋：第一，你們承認過去的監督不夠。第二，如果要求他們提高年度支出的部分，你們是贊成並同意的？","呂次長寶靜：是。我們的監督有兩種，第一個部分是定期在年度中要求他們提報書面計畫報告，以供審查，第二個部分是……","王委員榮璋：次長，這是去年才開始，在本席質詢之後，你們才開始做，過去從85年至去年為止是沒有的。"],["呂次長寶靜：是。","王委員榮璋：請問金管會，銀行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但是所收取的服務費，較該公益信託全年度的捐贈金額還高，則銀行有善盡受託人的責任嗎？另外，本席之前要求金管會建置公益信託資訊平台，目前辦理的進度如何？"],["主席：請金管會鄭副主任委員說明。","鄭副主任委員貞茂：主席、各位委員。目前信託公會有一個專門平台，可以揭露資訊。"],["王委員榮璋：第一個問題呢？","鄭副主任委員貞茂：銀行為受託人，真正的支出，還是要回到委託人的支出行為。","王委員榮璋：這是副主委的認知及了解嗎？其實他是委託受託人去執行這些工作，而我們現在規定只有銀行可以做，銀行未善盡受託人的責任，去執行他原來委託的目的，您覺得這是委託人的問題，而非受託人之問題？"],["鄭副主任委員貞茂：因為銀行是被動來……","王委員榮璋：不是被動，銀行根本沒有能力執行這些工作，包括環保、社會福利、教育文化等，在信託法中規定，只有銀行可以為受託人，您認為這樣適當嗎？","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沒有，所以，在委員質詢中有些關於環保及教育等特殊方面，受託人不一定是金融機構，只是他沒有享受租稅優惠。","王委員榮璋：現在有三家銀行擔五個公益文化信託的受託人，包括考古文化資產維護推廣、台灣歌謠推展等工作，是委託銀行來進行的。在文化部的報告中看到，希望受託人的資格可以放寬，經過評鑑程序的社團或基金會也可以擔任，那麼你們認為什麼樣的單位可以擔任受託人？你們會經過何種評鑑？以英國為例，是要求設置諮詢委員會，做為受託人的顧問，站在文化部的立場，認為應該如何？"],["主席：請文化部楊次長說明。","楊次長子葆：主席、各位委員。站在文化部的立場，當然是贊成有專業的諮詢委員會，因為，即便是在文化領域，也具有多樣性，所以，在執行受託人的意願及專業特質上，我們需要有委員會。","王委員榮璋：好，你們未來將如何做評鑑？","楊次長子葆：我們的評鑑也是希望邀請專業委員會，與文化部的行政人員一起做評鑑。","王委員榮璋：好，謝謝。本席認為應該比照英國，設置諮詢委員會。另外，在這個部分，經過評鑑的社團或基金會如果不能單獨受託，至少要與信託業共同成為受託人。","我們現在同時在修正社會團體法、財團法人法，財政部也在修免稅適用標準，但是各修各的，彼此之間其實毫無關聯、毫無衡平。信託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益信託應設置信託監察人，以這樣的標準，九萬元的公益信託就要設置監察人。但在審查財團法人法時，針對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有官員回答，因為民間基金會的規模都很小，可以不設監察人，所以條文中用「得」。請問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兩者之間符合衡平性與公平性嗎？有客觀性嗎？這不是你回答的，我知道，所以你也不知道為什麼他為什麼會回答出這樣的答案，是不是？"],["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說明。","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是，在4月12日財團法人法初審時，也針對民間與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加以區隔。","王委員榮璋：我問你，根據你們這樣的理由，信託法與財團法人法之間是衡平的嗎？"],["鍾司長瑞蘭：我們當時是考慮到……"],["王委員榮璋：請法務部蔡次長回答。"],["主席：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財團法人法才剛在初審，我沒有參與財團法人法的修正。","王委員榮璋：所以你也不知道？但你單從現有情況看來，認為兩者之間的公平性與衡平性如何？好，我也不為難你了，但如果是這樣，不曉得為什麼要派你來列席，畢竟你不知道、也不清楚今天的題目。","公益團體依法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但實際上，如果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免稅，可以設立公益信託，設立公益信託之後再去做社會企業，則可以分配盈餘給個人，甚至企業，事實上也存在這樣的問題與漏洞。","我對財政部、法務部及其他相關問題，因為我已經占用非常多時間，非常對不起盧委員秀燕，因此就這個部分，我就不再請你們回答，其他來不及提出的問題，我會再提出書面質詢，請各部會做相關回答。謝謝。"],["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衛福部呂次長，我這兩天看到一則外電新聞，該外電新聞提到，台灣現在是麻疹高風險地區，甚至已是疫區。這樣的消息其實對台灣的旅遊觀光經濟是非常不利的，台灣現在到底是不是麻疹疫區？你們要透過什麼樣的管道澄清？我們現在不是WHA觀察員，也不是會員，那我們要如何在國際間適當澄清這樣的消息？"],["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台灣並不是麻疹疫區，這是第一點。第二，在對民眾的宣導上，我們有兩個作為，第一是1922防疫專線，民眾可以透過這支電話諮詢；第二，我們也在全球資訊網設立麻疹專區，提供民眾資訊。","盧委員秀燕：什麼資訊網？對不起，我沒聽清楚。","呂次長寶靜：全球資訊網。衛福部與疾管署有一個全球資訊網首頁，內容設置麻疹專區，對於整個疾病的預防等……","盧委員秀燕：沒關係，我待會問你，請你們的同仁過來幫我搜尋一下，讓我看看你們的全球資訊網怎麼澄清這件事。請你們的同仁協助一下，呈現這個網頁。","我國現在不是WHA觀察會員，連門票都沒有，你們現在卻敲鑼打鼓要去瑞士，對於麻疹這個問題你們有辦法處理嗎？日本現在也有病例，例如沖繩就很多，我們如何與國際之間連結、如何運用WHA平台？","呂次長寶靜：報告委員，第一，我們疾管署與日本及其他國家都有管道可溝通，互相了解疫情狀況。在WHA方面，包括本部和外交部在內，整個政府都很用力地在爭取，希望還是能以觀察員身分加入。","盧委員秀燕：我國與WHA在麻疹疫情彼此通報或訊息掌握上，現在有中斷嗎？"],["呂次長寶靜：我請疾管署周副組長說明。"],["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周副組長說明。","周副組長玉民：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現在與其他國家都是透過WHO的IHR Focal Point單一窗口進行疫情資訊之交換，這條疫情交換管道還在持續之中。"],["盧委員秀燕：所以我們有辦法利用WHA這個平台？","周副組長玉民：對，在資訊交流上，目前都沒有問題。","盧委員秀燕：好，謝謝。對於你們怎麼樣從WHA提供我國正確的資訊給世界各國，同時也從這個平台得到世界各國資訊，麻煩你們證明給我看。也請你們在會後把你們取得的文件與我們要提供給WHA的文件提供給我，主要是關於麻疹。我大概多久可以拿到？"],["周副組長玉民：大概這一、兩天之內。","盧委員秀燕：好，謝謝你。也麻煩你上來搜尋相關資訊給我看。","請問金管會鄭副主任委員，法務部邱太三部長提到，台灣即將管制比特幣，但不少青年朋友買了比特幣，為什麼呢？因為比較年長者在網路資訊上比較不擅長，所以老實講，會買比特幣的多多少少都是年輕人，現在連超商也買得到。他們很關心的是，台灣要管制、管理，是不是會採實名制？"],["主席：請金管會鄭副主任委員說明。","鄭副主任委員貞茂：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從防制洗錢的角度來看，實名制的確是可採行的方向。","盧委員秀燕：聽你的口氣，應該是要採取實名制喔！","第二，貴會主委日前提到，比特幣的金流交易會透過銀行帳戶，有些帳戶也會因此被納入高風險帳戶，所以有些年輕朋友託我問你們，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會被列為高風險帳戶。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有些人購買比特幣之後，很可能存在銀行帳戶內，做一些異動管理，可是他不曉得你們會間接將有比特幣流動的銀行帳戶列為高風險帳戶。我想請問的是，如果這些年輕人的帳戶會被列為高風險帳戶，你們對於所謂的高風險帳戶會怎麼樣特別註記？存戶權益會受到那些影響？","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我首先向委員澄清，目前就銀行方面來講，因為防制洗錢的關係，被列為高風險的是交易所平台，而非交易所客戶，如果客戶透過銀行帳戶做資金移轉，銀行應該根據洗錢防制法的規定，了解客戶之屬性、所得等資料，比方說，如果客戶是年輕人，在銀行所設立了專戶，其所得是50萬元至100萬元，但買賣比特幣卻超乎其所得，銀行當然要去了解其資金狀況。","盧委員秀燕：如果沒有超過所得，或與其所收入顯然相當的範圍，你們就不會把他的帳戶列為高風險帳戶？","鄭副主任委員貞茂：不會，這應該是銀行自己要做。","盧委員秀燕：這點要說清楚，要不然很多年輕人會以為自己的帳戶被列為高風險帳戶，畢竟媒體是根據你們主委講的話來報導的，才讓他們以為只要透過銀行帳戶都會被列為高風險帳戶。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只要其買賣比特幣與收入相當，就不會被列為高風險帳戶？一旦被列為高風險帳戶，將來甚至可能成為洗錢防制的管制對象，連貸款、開戶等其他金融交易行為都會受到影響的，所以這個澄清很重要。","在日本，比特幣已經合法了，也因此有很多管理措施。日本的虛擬貨幣交易所Bitpoint已經宣布要來台設立交易所，進入台灣的虛擬貨幣市場，但是現在基於守密原則，沒有透露正在與哪一家銀行討論。現在，有沒有什麼樣的銀行代表因為要與Bitpoint合作，向金管會探詢？","鄭副主任委員貞茂：目前我們沒有收到這樣的資訊。儘管媒體有這樣的報導，但我們問過銀行，銀行回覆，目前沒有收到要求與他們合作的資訊。","盧委員秀燕：所以這個消息到現在為止還只是傳聞而已，沒有具體措施？"],["鄭副主任委員貞茂：對。","盧委員秀燕：最後，繼兆豐銀行之後，華南銀行也被美國盯上，因為疑似洗錢。由於兆豐被罰得很慘，既然華南銀行也被盯上，所以我也詢問過此事。華南銀行被兩個系統盯上，一是美國聯邦，一是紐約州，聽說，在聯邦部分已經獲得澄清，所以不罰，也就是不會有像兆豐銀行一樣被高額罰款的問題，請問財政部許部長，這個消息有沒有被證實？第二，美國的金融管制由兩個系統監理，一是聯邦，一是當地州，如果聯邦方面已經確定不罰，那州的處理情形如何？這兩件事情，能不能請許部長說明？"],["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聯邦部分現在已經確定不罰，但在州的部分，目前還沒有相關訊息。"],["盧委員秀燕：樂觀嗎？","許部長虞哲：就這個部分，華南銀行包括董事長在內，都會審慎因應，因為有很多該做的事要處理。","盧委員秀燕：請教鄭副主委，今年十一月，我國要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金管會準備推出四家金融機關接受評鑑，看看這四家中哪一家可能中選。你們現在推出的四家包括兆豐、玉山、星展與中華郵政，請問推薦這四家的理由是什麼？是因為做得特別不好，還是做得特別好？","鄭副主任委員貞茂：其他國家對我們國家進行評鑑，當然希望我們所選的金融機構具有代表性，所以我們不能隨便找一些比較不重要的機構接受其評鑑。","盧委員秀燕：所以被挑中的四家是比較重要的，沒被挑中的是比較不重要的？","鄭副主任委員貞茂：倒也不是這樣講，而是需要有代表性，而代表性當然要根據銀行特色判斷，比如說，中華郵政是國內據點最多的特殊金融機構，兆豐因為之前受到國際矚目，所以必須納入，就算我們不推薦，APG可能也會主動要求對兆豐進行評鑑。我們的選取就是按照這類原則。","盧委員秀燕：但我不太懂，既然就算你們不納入，對方也可以挑，那你何必推薦，搞不好APG這四家都不挑，有可能嗎？","鄭副主任委員貞茂：被評鑑者與評鑑者雙方之間通常有個默契，就是我們自己可以主動推薦幾家，如果評鑑者不滿意，也可以提出一些欲評鑑名單，要求再檢查幾家。","盧委員秀燕：好，謝謝。","主席：由於羅委員明才希望等他發言完再休息，所以會議繼續。","請羅委員明才發言。","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無論是公益團體也好、財團法人也好，加總起來，全國總共有多少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這些法人設立之初，可能是為了避開遺贈稅。請教財政部許部長，在民國八十幾年的遺贈稅稅率是多少？"],["主席（王委員榮璋）：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當時是百分之五十。"],["羅委員明才：百分之五十嘛！","由於過世是突然發生的，有時無法規劃，所以有很多企業、個人或財團會在之前就規劃把錢捐出去，請問捐出去的錢屬於誰？許部長可不可以回答以上問題？","許部長虞哲：假如在過世前，或是已經立好遺囑，就可以捐給財團法人。"],["羅委員明才：所以要不要繳稅？"],["許部長虞哲：不計入遺產總額。","羅委員明才：也就是就那一個部分，國家連一毛錢都沒收到？"],["許部長虞哲：對。","羅委員明才：請問，剛才講的那些國內財團法人總計有多少家？講個大概好了。","許部長虞哲：就申報資料來看，大概是3萬1,000多家。","羅委員明才：3萬1,000家非常多，我們就看資產在100億元以上的好了，規模超過百億元以上的有多少家？","許部長虞哲：這個部分沒有統計，假如需要的話，我們事後再提供。","羅委員明才：那你可不可以大概說明一下，畢竟今天是討論這個議題，你可不可以講出前十大是哪些？各家規模大概多少？","許部長虞哲：在這個部分，我們沒有特別統計。"],["羅委員明才：沒有？那前五大好了。"],["許部長虞哲：一樣沒有。","羅委員明才：主席，我們今天是就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公益信託這些問題加以討論，結果出席單位好像都沒有準備啊！","既然前十大資料沒有，我要求說明前五大；前五大沒有，那就講前三大好了。","許部長虞哲：我們有的是總申報件數、申報繳稅金額等資料，查了多少稅、又補了多少稅，這些資料也是有的。"],["羅委員明才：那你們查稅金額最多的前三大法人是哪些？","許部長虞哲：基本上，這牽涉稅捐稽徵法個案……","羅委員明才：沒有，這不相干。"],["許部長虞哲：有。","羅委員明才：我想請教一個最簡單的概念，這些被捐出去的錢最後屬於國家，還是指導單位、也就是監督管理單位，或是屬於人民個人財產？","許部長虞哲：捐贈財產在法人解散以後，不能歸屬於個人。"],["羅委員明才：請再講一次。","許部長虞哲：解散以後，財產也不能歸屬於個人，而是屬於在地政府。","羅委員明才：所以很明顯地，沒有你所謂違反稅捐稽徵法的問題啊！","許部長虞哲：有，申報資料，例如繳稅繳多少不能透露啊！"],["羅委員明才：那我們今天開會要幹嘛？"],["許部長虞哲：是稅捐稽徵法規定我們不能透露這些數字。"],["羅委員明才：不是要你透露數字。"],["許部長虞哲：他們也是納稅義務人耶！","羅委員明才：那我請問你，規模最大的前五名是哪五大？規模大概是多少？"],["許部長虞哲：你說的規模是指財產還是收入？"],["羅委員明才：設立當初的規模以及現在的規模。"],["許部長虞哲：這些資料分散在各不同主管機關。","羅委員明才：那據你手裡的資料，最大的前三家是哪三家？","許部長虞哲：這方面沒有統計，也沒有特別挑出前三大，因為標的沒有確定是基金總額或收入總額。","羅委員明才：那我問基金總額，基金總額最大的前三大是哪些？","許部長虞哲：現在沒有資料，我們事後提供。","羅委員明才：請主席處理一下，今天最重要的是讓大家知道、讓社會公評，這些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因為講所謂的公益價值，當初都是沒有繳稅的，政府一毛錢都沒收喔，它存在的價值，有一些投入很多很多的上市上櫃公司，以國家的資源在行使董監事改選的時候拿到公司的主控權嘛！","許部長虞哲：跟委員報告，公益信託是對外公開的，我們在這方面有資料，比如說前三大的第一個是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羅委員明才：請問它的總資產是多少？","許部長虞哲：信託財產總金額大概303億元。第二個是公益信託恩典社會福利基金信託財產專戶，這個是116億元，第三個是公益信託王長庚社會福利基金，將近63億元。","羅委員明才：宏泰捐了300多億元出來，這屬於公益信託嗎？","許部長虞哲：對，公益信託。"],["羅委員明才：公益信託照理說應該是在盈餘或使用上都是對社會弱勢團體、公眾團體有益的吧？"],["許部長虞哲：是。"],["羅委員明才：請問這三家都是在做什麼？","許部長虞哲：這個部分的主管機關不一樣，第一個是教育部，第二個是內政部，第三個是衛生福利部。","羅委員明才：好，請衛福部呂次長來講一下好了，請問長庚設立時的size是多大？"],["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3,000萬元。","羅委員明才：3,000萬元開始，經過若干年的投資以後，其總市值是多少？"],["呂次長寶靜：現在是200億元。"],["羅委員明才：只有200億元嗎？"],["呂次長寶靜：王長庚是公益信託。"],["羅委員明才：這些信託所投資的都是什麼標的？","呂次長寶靜：他們沒有投資，是捐贈來做社會福利、關懷弱勢等用途，屬於公益性質。","羅委員明才：當初資金的持有情況是怎麼樣？一般是定存吧，有些不是可以買股票嗎。"],["呂次長寶靜：要成立公益信託帳戶。"],["羅委員明才：後面呢？後面的真正受益人是誰？","呂次長寶靜：他們就是設立帳戶，這個帳戶會有捐款進來，他們會把錢用在他們想要做的事情上，例如用於早期療育、慈善公益、弱勢婦女等用途。","羅委員明才：外界所說台塑三寶後面的真正持有者，就是你剛剛所講的這個社團法人嗎？"],["呂次長寶靜：這個是公益信託。"],["羅委員明才：另外一個是什麼？持有將近8,000億元資產的是什麼？基金會？","許部長虞哲：那是另外一個，剛剛談的是公益信託，他們都有對外公告，所以我們才會有數據。"],["羅委員明才：那持有台塑三寶的公司或法人叫什麼？"],["許部長虞哲：就是醫療財團法人……"],["羅委員明才：基金會是不是？"],["許部長虞哲：醫療財團法人也是衛福部主管的。","呂次長寶靜：不一樣，一個是公益信託，銀行是受託人，要去做公益用途，至於委員關心的是醫療財團法人的基金。","羅委員明才：好，那你說明一下財團法人基金部分，財團法人基金當初也是捐贈出來的啊，是不是？"],["呂次長寶靜：是。"],["羅委員明才：請問當初捐出來的金額多少？現在市值又大概是多少？真正在操作管理的人是誰？","呂次長寶靜：有關這個部分，我請醫事司回去後提供醫療財團法人基金會設立情形及現在的金額……","羅委員明才：這個好像外界都已經討論很久了，可是怎麼每次問你們都是一問三不知！"],["呂次長寶靜：我們會後……","羅委員明才：鄭副主委，當初捐款成立的這些財團法人也好，信託基金也好，這些帳戶手上持有上市上櫃公司的股權，如果董監改選的時候，他們可不可以行使投票權？"],["主席：請金管會鄭副主任委員說明。","鄭副主任委員貞茂：主席、各位委員。它是一個財團法人，它自己內部的作業規範還是要回歸到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來做相關的規範為。","羅委員明才：他們手上持有的股票，在董監改選的時候，可不可以行使投票權？","呂次長寶靜：有關醫療財團法人的部分，我們對於他們的董事會都有規定，委員的問題是希望我們回答他們有沒有行使權？"],["羅委員明才：可不可以投票？"],["呂次長寶靜：我請副司長來說明。","羅委員明才：很多財團就是經過這樣間接持有的方式來掌控公司啊，可是我們追根究柢、追本溯源來看，這些錢是捐給國家的，捐給國家的卻變成私人財團在董監改選時手上的武器啊！","呂次長寶靜：醫療法修法方向就是希望對於醫療法人董事會的管理能有更高密度的方式來處理，避免您剛才提到的問題。","羅委員明才：現在都可以行使投票權嘛，你們現在是希望他們不能行使投票權，是不是？"],["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廖副司長說明。","廖副司長崑富：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提到的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這部分，這三位法人代表都已經退出捐贈公司的代表，已經都退出了。"],["羅委員明才：沒有都退出啦！"],["廖副司長崑富：三位代表都已經退出了。","羅委員明才：但最終的掌控權還是在他們的手上啊，是不是？你都點頭了啊！","呂次長寶靜：沒有，我剛剛的意思是形式上，他們都有依照我們的規定來做……","羅委員明才：好啦，既然你們說會後提供資料，就等你們補了資料後，我們改天再來討論。","部長，現在存在了很多不合理的情況，我想請教部長的態度是怎麼樣？","許部長虞哲：其實我們這次修正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已經針對他們獲配股利，當初是不計入所得額，我們把它刪除了，這是第一點。第二，有關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這一次了我們也做了一些修正，在今年3月已經報行政院了。"],["羅委員明才：所以未來的方向是怎麼樣？","許部長虞哲：第一，規範財團法人與捐贈人或其關係人不得藉相互間交易而有利益回流或變相盈餘分配情形；第二，規範投資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股票之限制，不得購買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發行之股票；第三，營利事業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人擔任財團法人董（理）監事，應納入計算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三分之一；另外，按機關或團體年度收入規模分級訂定支出比率，支出比率將由原本的60%提高到70%或80%。"],["羅委員明才：這樣還是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啊！","許部長虞哲：有啊，尤其股利部分……","羅委員明才：那是股利部分嘛！我剛講的最重要概念就是，他們手上持有這些國家所賦予的資產，但他只是管理而已，他能不能行使董監是改選的投票權？","許部長虞哲：那個部分要由主管機關來規範，我們這裡是規範……","羅委員明才：我剛剛有問衛福部，他們沒有規範啊！","許部長虞哲：納入計算後不能超過全體董監事的三分之一，所以我們是有所限制的。","羅委員明才：我知道啦，雖然限制不能超過三分之一，但後面那三分之二可以是影武者嘛，他可以派支持他的人來啊，最後還是可以掌控投票的行使權，也可以藉由這樣來掌控經營權，部長，是不是這樣？","許部長虞哲：這個部分要由主管機關去規範，每個財團法人或公益信託都有其主管機關。","羅委員明才：好，除了剛才上台說明的衛福部之外，請其他列席的各部會把你們的看法提供資料給我。部長，你要準備的資料也要記得喔，你要準備什麼資料？"],["許部長虞哲：十大財團法人。","羅委員明才：請你準備一下，我要知道它當初設立時的size、股本是多大……"],["許部長虞哲：基金總額啦！","羅委員明才：對，基金總額是多大，以及投資到現在的最後一個交易日，就以今天來說，它的總市值是多少，很多的上市上櫃公司藉由這些財團法人……","許部長虞哲：委員，我們是根據申報資料，所以沒辦法去了解到今天為止的市值，沒辦法了解。"],["羅委員明才：那你要用什麼來計算總資產？"],["許部長虞哲：就是105年度申報資料。"],["羅委員明才：那就用105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給我。"],["許部長虞哲：我們會以105年度的申報資料來提供給委員。","羅委員明才：好，謝謝。","主席：從剛剛委員們的質詢看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各自主管的公益信託、基金會、社團法人等相關的瞭解及認識，其實是非常的有限，本席認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這個部分應該要去加強，不單單只是因為租稅的緣故與關係，很重要的是到底能不能發揮當初所設立的目的。","報告委員會，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召委今天安排這個專案報告，剛剛聽了召委、羅明才委員及盧秀燕委員的垂詢後，我覺得還滿不可思議的。剛剛羅委員詢問許部長前三大公益信託的規模，許部長答復時提到，第三大是公益信託王長庚社福基金，部長說它的規模是63億元，但衛福部呂次長上台答復時卻說有200億元，到底誰對誰錯？這是第一個。","第二，醫療財團法人跟信託是不一樣的，不過基本上都是非常非常「好野人」的避稅天堂。台灣對於市井小民、受薪階級，還有如律師這種專職人員，想要高額避稅基本上是不可行的，因為他們沒有這麼大的遺產可以成立這樣一個基金會或是交付銀行做信託，而這個又放在信託法裡以專章來處理這樣的公益信託，更凸顯這個專章叫做三頭六臂。稅賦由財政部在管，法務由法務部在管，執行的相關業務又由各機關在管，甚至於各地方政府也要管，管到最後，國會議員想要了解這些事情相關執行業務狀況，包含到底是不是屬於公益的界定範圍，坦白講，要問出一個所以然出來，真的不容易，這就凸顯出這個法律當時訂定的不周延性及不周全性，才導致今天有勞召委必須再安排這樣的檢討報告。請問到底有哪一個單位可以告訴我，現在信託法中公益信託專章到底是不是不夠完善？執行上是不是有相當難以順利推動之處？而監督上也確實有很大的疏漏？請問哪一個單位可以上台來答復？","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因為信託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劉委員建國：次長可以答復我的應該只有法的角度吧。","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信託法是由法務部主管，信託法裡針對公益信託制度設有專章，誠如委員所垂詢，法律實施後好像有很多問題，所以現在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去修正公益信託的專章，至少就所謂公益信託是否允許宣言方式、明定每年至少一次實地稽查核其可行性，類似這樣的草案內容，我們是要修正於專章中還是挖出來設專法？有關這個部分，上次部長3月22日答詢時曾答應在一月內要有一個研究結果，……","劉委員建國：蔡次長是法律專家，以法律的面向來討論，很多實務面你都有一定程度的經驗，但我現在講是，在法律規範訂定之後，看到今天所有委員的詢答，想要去了解各信託的狀態，要問的單位這麼多，甚至連地方政府都有相關主管的信託狀況，站在一個監督的角色、力道來說，你認為信託法專章就足夠了嗎？就你的經驗，你現在看到的相關情況。","蔡次長碧仲：雖然信託法是法務部所主管的法規，但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然都有一些所謂的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在目前來講，就是由各部會去主管這個部分，所以有關監督部分，當然也就由各部會依據所設辦法來監督。","劉委員建國：次長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你今天在這裡已經坐了一上午，也看到國會議員如果想要監督各信託狀態就要面對這麼多的單位，今天是沒有邀請地方政府相關單位，你覺得這樣的監督力道足夠嗎？就你個人的見解，信託法專章的力道足夠嗎？","蔡次長碧仲：目前發生了這麼多的問題，監督力道一定有一些瑕疵與不足，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召開二次……","劉委員建國：你能不能簡單回答我，單純修正專章就足夠了嗎？監督力道可以提升嗎？你有信心嗎？"],["蔡次長碧仲：因為上次部長答應在一個月內會有結論……","劉委員建國：那個是你們答應別人的事情，而現在是回答本席的問題。"],["蔡次長碧仲：我們目前是積極在研議……","劉委員建國：我請問的是，從早上坐到現在，你覺得修正專章就足夠了嗎？還是你一定要等到一個月之後才有辦法答復我？","蔡次長碧仲：就我們來講，我們當然認為既然信託法有專章，條次也相當多，是不是容我們先以修正專章的方式來研擬看看。","劉委員建國：你從早上坐到現在還沒有心得？沒關係。請你看一下螢幕上所顯示的，既然你需要一個月的時間來研議，就請你們去多做一些功課。台灣公益信託業務是多頭馬車，其實稱之為三頭六臂更為貼切，這是不是台灣獨有的現象？如果對照美、英、日、印及其他國家，台灣是不是最獨特的？你有這方面的訊息嗎？有接觸過嗎？英國有公益法，設立專職組織，制定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政府機構中需設立公益委員會作為公益信託之監督機構；美國信託法承襲英國，我就不再贅述。我們的則是有點類似仿日，你看呢？","蔡次長碧仲：委員，這個部分的研擬過程中，法律事務司鍾司長瞭解非常詳細，是否可以請她來說明？","劉委員建國：好，請簡單快速。"],["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說明。","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這些資料我們在研修過程中都有參考，目前我們要考量的是在政府機構中設立專責機構的困難，這是第一個……"],["劉委員建國：為什麼設立專責機構會困難？"],["鍾司長瑞蘭：因為中央組織基準法……"],["劉委員建國：因為各單位已經管得很習慣了？","鍾司長瑞蘭：不是，中央組織基準法對於專責機構有一定額度的限制，所以要設立專責機構本來就會有一些困難，包含個資法的專責機構也是。","劉委員建國：我們因為設置專責機構有困難度，所以要讓公益信託在各部會再如此紊亂下去嗎？","鍾司長瑞蘭：也不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管理有個好處，是專業的問題，例如環保公益信託會有環保公益信託的專業問題，文化有文化、衛生福利有衛生環境及社福的專業，所以分散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有一個好處，就是專業性。以上，謝謝。"],["劉委員建國：所以你們還是朝向分散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鍾司長瑞蘭：對，但是我們的……","劉委員建國：中央是這樣，地方就是地方？","鍾司長瑞蘭：目前沒有地方，都是由中央去委託地方……"],["劉委員建國：怎麼會沒有地方呢？"],["鍾司長瑞蘭：是一定金額的部分就委託給地方。"],["劉委員建國：對嘛！","鍾司長瑞蘭：我們在監督密度的部分，其實有參酌……","劉委員建國：如果國會議員想要監督委託給地方的部分，我們要怎麼問？沒辦法問！我們怎麼去瞭解？沒辦法瞭解！因為那屬於地方政府轄管嘛！","鍾司長瑞蘭：對，所以資訊揭露……","劉委員建國：你剛才還沒有答復前，我就說如果對照英、美、日、印，我們的差異性在什麼地方？簡單一句話就好，是不是台灣比較獨特？"],["鍾司長瑞蘭：應該是專責機構設立的困難啦。","劉委員建國：次長，你們再去研究看看，好不好？一個月之內將相關比較也一併提出來。","蔡次長碧仲：是，謝謝委員。","劉委員建國：我還是感謝召委安排這樣的專案報告，現在負責管理公益信託單位的是內政部，法務部負責管理相關法律，社福的歸衛福部，節稅免稅的歸財政部。我覺得這個部分如果可以比照英國的方式，應該可以讓大家在監督的力道上能更加的加乘，而這樣的專責機構也會比較專業一些。後續我還會談到整個的認定，就以簡單一句話來說，王榮璋委員應該很清楚，公益要怎麼界定？規定三年要做一次，如果三年內只做一次，但不符合信託規模的占比，又要怎麼去認定？只要三年內有做一次，但跟它的信託規模落差很大，到底這樣有沒有違反相關的辦法？還是這樣就叫做已經達成預期效益，就可以讓它繼續下去？請問這個部分，誰可以回答我？還是各單位的準則都不一樣？我來立法院10年，第一次遇到沒有一個單位可以回答我的問題。"],["主席：劉委員希望誰來回答？","劉委員建國：我也不曉得誰可以回答我啊！我講的這個問題都是各單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會遇到的，只要三年內有從事公益性質的作為，就可以繼續延續，請問這個範圍如何認定？這是第一個。第二，如果這三年內所做公益性質的作為，其顯現、支付於公益的金額跟它的信託基金規模是天壤之別時，例如0.01對99.99，這樣又要怎麼處理？我的問題應該明確吧？召委應該聽懂吧？"],["主席：我有聽懂。","劉委員建國：那麼誰能來回答我的問題？我並不是針對個案，如果要針對個案，衛福部要準備王長庚社福基金及醫療財團法人的資料，如果要針對個案，我也可以馬上問你們，但我現在要問的是通案，誰可以答復我？你們是怎麼去認定的？還是沒有任何認定，只有一個管理辦法，而這個管理辦法是虛設的，只要有做就好，不會去管信託金額的比例多少，只要有做公益就好，例如早療或捐一些錢就好，就符合這個精神了，所以三年過後就再三年，三年過後又再三年，這樣左三年右三年的，誰可以回答我？我的時間到了？還是要有人答復一下吧？"],["主席：現在公益信託金額最高的……","劉委員建國：信託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益信託只要在最近三年內有一筆信託目的相關支出，就不會被主管機關撤銷登記。所以只要三年內有一筆就夠了嘛，這一筆怎麼認定？","主席：劉委員，目前公益信託總金額最高的在教育部，數量最多的在衛福部，……"],["劉委員建國：所以要我問教育部及衛福部就對了？"],["主席：是不是您同意……","劉委員建國：但這個是通案啊！三年內只要有支出一筆就夠了，這一筆怎麼去認定？","主席：要不然就散見於11個部會，11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啊！","劉委員建國：所以沒有人有辦法答復我，也沒有任何一個部會有辦法明確答復我，這三年只要做過一次公益支出就可以繼續存續，而你們是怎麼訂定這個規範的？"],["主席：是不是請教育部來回答？","劉委員建國：不要！法務部蔡次長，你有沒有聽到？法律這樣規定後，針對這個部分，你們還會再去訂定嗎？專章裡有辦法規範嗎？讓11個部會能有所遵循嗎？讓地方政府有所遵行嗎？沒辦法嘛！我講的意思你懂吧？","蔡次長碧仲：我瞭解，我帶回去研究。","劉委員建國：我是把這個問題凸顯出來，如果要再繼續問下去，教育部可能沒辦法答復我任何問題啦！","主席：劉委員，時間到了。","劉委員建國：你們有訂定相關辦法嗎？我問的你們聽不懂，還是……"],["蔡次長清德：向委員報告……"],["劉委員建國：你上台來答復。"],["主席：請教育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清德：主席、各位委員。教育部有個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在去（106）年8月，我們只有管16個信託的基金……"],["劉委員建國：你們只有管16個？","蔡次長清德：對，16個，不過金額最高的是歸教育部主管。我們就會根據它在年度開始三個月內送給我們的計畫書，以及年度結束之後三個月內也要給我們上一年度的執行結果……","劉委員建國：次長，我的問題很簡單，他們只要在三年內有做一次就好，對不對？你們是書審嘛……"],["蔡次長清德：我們是從去年才開始……"],["劉委員建國：你們是書審還是實質審查？","蔡次長清德：我們有派三位專家到受託銀行去做審查，它的支出要符合業務的話，要60%以上……","劉委員建國：金額最高的公益信託基金是由教育部所轄管，但我不知道多少金額是最高，假設基金規模是100億元，三年內只要做一次，如果它在教育相關性質的公益支出是500萬元，這樣它會被撤銷許可嗎？","蔡次長清德：我們希望每年都會去查核，因為我們才16個……","劉委員建國：你希望，但他們只要三年有做一次，你就不得撤銷它的許可啊，如果它有500億元……","蔡次長清德：對，因為符合信託法的規範。","劉委員建國：如果它有500億元，三年內只要有公益支出50萬元，你可以撤銷它的許可嗎？","蔡次長清德：不是，要看它的……","劉委員建國：不行嘛！我現在講的是金額，你們的同仁都在搖頭了，表示不行撤銷嘛！所以我才會說這是一個矛盾、疏漏、盲點，會讓行政機關想要作為也很難作為啦！以上，謝謝。","主席：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機關以書面答復。","報告委員會，今日中午不休息，會議繼續進行至議程結束。","接下來請施委員義芳發言。","施委員義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談的是「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及公益信託之租稅優惠規定檢討」，本席會針對目前在租稅優惠中存在的問題就教於許部長及蔡次長。去年媒體有提到宏達電王雪紅成立的三個公益信託，他在六、七年裡大概捐助了6,000萬元左右，金管會也因為這樣而去修訂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條，這項規定被視為王雪紅條款。我要請教部長，在修正這個辦法之後，財政部對於這個部分的管理有沒有任何的精進？"],["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個部分，因為這牽涉到法務部，我們在去年有送相關修法建議給法務部參考，建議明定公益信託相關監督及管理規範，其中包括，第一，增訂信託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的公益信託，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二，訂定每年從事公益活動支出之最低百分比；第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依信託本旨用於信託事務之支出未達最低百分比之必要處置。我們有正式行文給法務部了。"],["施委員義芳：信託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許部長虞哲：對。","施委員義芳：金管會對於金錢的信託做高度的管制，但是公益信託因為分散於各部會，所以管理自然是相對的鬆散，你身為財稅的主管機關，對這些法人、基金或信託等等，有這麼多的管轄，在認定上的真真假假或是整合面要怎麼處理？","許部長虞哲：其實這個分兩階段，第一階段是由業務主管機關去管理，財政部的部分只是針對申報的部分去查核，例如我們有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的規定，我們會去查核有沒有符合免稅標準，如果不符合就要課徵所得稅。"],["施委員義芳：這個真的要這樣做。","另外，本席要請問蔡次長，教育文化公益團體或是私校如果使用經費去購置不動產作為主管的宿舍，或者購置車輛作為公務車等等，這些金額有沒有上限？"],["主席：請教育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清德：主席、各位委員。金額應該是不能夠超過它原本基金的母金數額。"],["施委員義芳：購置的車輛或房地產的金額有沒有上限？"],["蔡次長清德：應該沒有。","施委員義芳：從基金受託人的角度，為了要避稅就把錢捐出去，但實質上還是控制在董事長的手中，包括人事或是財務部分。請教許部長，同一個人去買住宅或是買車輛，用營利事業與非營利事業的機構去購置的成本跟稅則是完全不一樣的，對於這樣的情況，部長認為公平嗎？這個部分應不應該要設定上限？","許部長虞哲：有關這個部分，他買住宅也好，買車輛也好，要看是不是與創設目的相關，要從事公益活動，或許需要有住宅或是車輛，但是一定要有相關才行，否則就是買了不應該買的東西……"],["施委員義芳：沒有上限的限制嗎？","許部長虞哲：有沒有上限，要由各主管機關來規範。"],["施委員義芳：未來會不會有上限？"],["許部長虞哲：這個還要由各主管機關……"],["施委員義芳：營利事業部分的進口車不是也有250萬元的上限嗎？","許部長虞哲：對，那是營利事業的部分。"],["施委員義芳：那非營利事業的部分為什麼不去規範購置車輛或房產的上限呢？","許部長虞哲：跟委員報告，比如要去買辦公廳舍、辦公室，但每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需要什麼樣的辦公廳舍，應該是夠用就好，所以這部分要由主管機關去規範，不是由財政部去規範的。","施委員義芳：本席要問的是有沒有公平性，對租稅的公平有沒有公平性，因為他們不用繳稅嘛！","許部長虞哲：對啦，基本上要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施委員義芳：未來會不會有上限？很難回答？","許部長虞哲：委員問到買車輛或房舍的部分，我想應該還是由主管機關來規範比較好，因為我們沒辦法去看這跟它的創設目的有沒有關係。","施委員義芳：部長，你認不認為應該要有上限？很難回答？"],["許部長虞哲：我認為還是要跟它的創設目的相關的……"],["施委員義芳：你還是在迴避我的問題。"],["許部長虞哲：對。"],["施委員義芳：這樣我下次再繼續問你好了！","接下來本席要談運動產業的租稅優惠，體育署訂定的運動服務產業大概有三個主要的架構，我們從104運動產業年報裡看到這個架構，請問次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從101年實施到今天有什麼樣的成效？","蔡次長清德：在成效方面，我們覺得應該可以再加強，所以去年針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有做一些修正，相關的17個子法目前正在陸續研修當中。","施委員義芳：你對成效部分講的很模糊，等一下我會告訴你成效。過去的6年裡，根據這個條例而去申請租稅的案件與金額總共有多少？","蔡次長清德：抱歉，我不太知道。","施委員義芳：我給你1個月的時間，請你提出報告給我。"],["蔡次長清德：好。","施委員義芳：另外，有關運動賽職業化部分，從國外可以看到一些職業運動，例如足球、棒球等，國外有很多職業運動，但國內只有中華職棒，甚至我們的SBL籃球賽也是只有半職業的。請問部長及次長，為什麼這些球隊沒有辦法職業化？先請部長回答。","許部長虞哲：有關這個部分，還是由專業來回答比較好。","施委員義芳：好，請次長回答。","蔡次長清德：這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正就是希望能夠突破這一點，希望連公部門、地方政府都可以投資成立職業運動團隊。","施委員義芳：本席告訴你癥結，非職業化的模式才能獲得政府的補助，職業化的就沒辦法了。以去年為例，SBL各隊只要提出所謂行銷計畫，體育署就會補助100萬元，也會針對籃協再給300萬。本席想要請教次長，在非職業球隊能取得政府補助的情況下，教育部為什麼不思考讓企業去投資，而你們增加企業的抵稅額度，不要像現在這樣以要20%為限嘛，對於這樣的思維，次長看法如何？","蔡次長清德：謝謝委員，我們非常支持。"],["施委員義芳：會不會針對這個部分去修法？","蔡次長清德：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會來研議。","施委員義芳：你們的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讓人詬病，因為沒有辦法取得足額優惠，未來會不會修法？"],["蔡次長清德：我們會往這個方面來研議。","施委員義芳：根據運動年報的資料，有關運動服務業十大類別的總收入，在沒有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時候，100年的收入是3,090億元，101年是3,488億元，這一年總共成長13%，但是在條例施行之後，101年到104年每年才成長5%，請問這個年報為什麼只到104年，之後就沒有了？"],["蔡次長清德：我們應該還是繼續有在編纂。"],["施委員義芳：為什麼都沒有看到105年及106年的運動年報？今年已經107年了耶！"],["蔡次長清德：我請體育署葉劉副組長說明。"],["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葉劉副組長說明。","葉劉副組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運動服務業、運動產業的年報的產值調查，我們每年都會做，我們在去年也出版了前一年度105年的部分，有關這個部分，我會提供一份資料給委員辦公室。","施委員義芳：次長，年報已經睡了二年了，從105年到106年都沒看到……"],["蔡次長清德：我們會儘快補上。","施委員義芳：我希望你去瞭解一下。另外，這些產業只有第六項「運動保健業」持續增加很多，廠商家數從1,000多加增加到5,000多家，第三項「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的廠商家數則一直在減少，而第四項「職業運動業」的廠商家數則是沒有增加，一直維持4家，這代表運動發展條例出來以後，對於這些產業的發展與進步並沒有幫助，所以未來一定要針對這個部分去做修法，次長的看法如何？","蔡次長清德：是，謝謝委員。","施委員義芳：上週我去財政資訊中心考察，資訊中心做了很多便民與防範措施，本席予以肯定。我要請部長留意的是，國發會有做一份報告，2009年電腦上網的比例大概是72%，後來逐年增加，但是到了2016年降到77%，後來乾脆就不做了，所以那個國發中心在2017年後就不做電腦上網的部分，反而手機上網的部分從2009年的41.98%增加到現在97.4%，已經快接近100%了。","部長，我今年沒看到報稅的App，這個部分消失了嗎？"],["許部長虞哲：報稅的App應該一直都存在。","施委員義芳：我不要求你今年再開辦，因為你們今年的時間不夠，這個我瞭解，陳主任，為什麼報稅App在今年消失了？"],["主席：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陳主任說明。","陳主任泉錫：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報稅的畫面比較大，用手機不是那麼方便，所以目前提供的是平板。","施委員義芳：不過這是未來的趨勢，你看看國發會的部分，所以在今年我不要求你如何，但未來我讓你有三個月的評估，因為5月是報稅期，你去評估看看要怎麼把App恢復，讓人民報稅能夠比較便捷，因為手機或平板的部分確實是這樣子。","陳主任泉錫：好，我們就來看看App未來如果要報稅該怎麼設計，適不適用我們再來評估一下，會依照委員的指示。"],["施委員義芳：三個月後給我報告。"],["陳主任泉錫：好。","施委員義芳：我要藉這個時間感謝金管會保險局，在這次專業人員救災保險的部分已經獲得解決，所以本席也代表工程界感謝金管會。另外，後續技師專業責任保險的部分，我也拜託金管會能夠再幫這些工程界，以上，謝謝。"],["主席：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陳賴委員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益信託的基礎最主要是公益性，是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因此享受的租稅優惠包含所得稅、遺贈稅、房屋稅以及營業稅。部長，您知道現在我們有多少個公益信託帳戶，以及總金額是多少？"],["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大概有兩百多個，八百四十四億多元。","陳賴委員素美：有234個，八百四十四億多元。我想請問部長，在那麼大的金額裡面，有沒有不當避稅的情形發生？","許部長虞哲：因為稅法規定在那邊，最重要是今天成功信託以後，你使用這些支出做一些公益的事情才是最重要的。","陳賴委員素美：我知道這是很重要的，我在前提已經有講了，這裡面有沒有不當避稅的情形發生？就部長自己覺得有沒有可能？","許部長虞哲：假如他沒有從事公益的目的，我想是不太妥適啦！","陳賴委員素美：除此之外，光是公益信託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計各縣市政府就超過30個，公益信託的件數越來越多，但實際上有沒有可能淪為企業或是富人的避稅管道，這些都是我們要來討論的。部長，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足夠、確實、積極嗎？稅徵機關每年都有主動去稽查嗎？","許部長虞哲：這部分當然我們也有清查，事實上也有不足的部分，因此我們在去年3月曾經建議法務部就有關公益信託的部分做一些修正。","陳賴委員素美：去年3月財政部有表示，信託法對信託的財務規範過於寬鬆，信託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財政部也已經行文給法務部提出修法的建議，好像還沒有回應是嗎？","許部長虞哲：對，不過因為我想……"],["陳賴委員素美：法務部次長有在這邊嗎？"],["許部長虞哲：有。"],["陳賴委員素美：法務部的立場是怎樣？"],["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上次財政部建議以後，本部的因應我請法律事務司司長詳細跟委員說明。"],["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說明。","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財政部在106年3月8日的確有給我們意見，我們在去年4月也有召開各部會，主要針對資訊揭露以及如何避稅的措施去做一些處理。至於是不是要修信託法的部分，我們在今年4月10日跟17日也有做一些討論，也開了諮詢會議，接下來還會再繼續把這個部分處理完竣。","陳賴委員素美：好，這個部分也請法務部加快腳步。另外，為了節稅兼顧控制權，公益信託成為銀行的投資理財工具，卻常遭外界質疑管理過於鬆散，人為將失公益信託。信託業的主管機關是金管會，請教副主委，現在國營承作公益信託規模比較大的有多少家銀行？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先跟你講，分別有國泰世華、台銀、中信銀、華南銀、台北富邦銀及土銀，如果以件數統計，則是以華南銀最多，有33件。","公益信託依法需強制公告事項及財務資訊，或許因為不需依賴民眾的捐款，溝通需求較低，目前公告的資訊就是許多財務報表而已。副主委，你覺得這樣夠嗎？"],["主席：請金管會鄭副主任委員說明。","鄭副主任委員貞茂：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公告揭露的部分，還是要回歸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信託我們銀行業是擔任受託機構，所以應該公告。譬如我們統一的格式裡面，包括他的所得支出、包括他的資產負債……","陳賴委員素美：我現在問的情形是，這些由數字堆砌出來的財務報表，我很質疑它是可以有辦法驗證的。許多企業股東透過公益信託持有資產及股份，但媒體揭露公益信託名不符實的個案層出不窮。我舉一個例子，宏達電董事長王雪紅捐股成立公益信託，因為資產管理及投入公益的運用狀況不透明，才會被質疑是假公益、真投資，不是這樣嗎？所以我們對這方面的監控實際上是不足的。","再來，資訊雖然都公告在受託銀行的網站上，但取得的路徑也有差異，包括雖設有專頁供查詢，但首頁的頁面無法到達；或是採個別案件公告的情形，必須要以關鍵字搜尋，取得也比較不容易。這些差異主要是受託銀行之間執行細節的落差，我想請問金管會，是不是可以統一要求有一套標準，或是納入評鑑來改善？","鄭副主任委員貞茂：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目前在信託公會有一個統一公告的網站，針對各銀行要揭露的部分，我們也會按照委員的要求，希望他們要充分揭露。另外，在查詢上也要更加便利，不能讓民眾在查詢的時候，使用上非常不方便。"],["陳賴委員素美：希望這個部分以後要改進。","鄭副主任委員貞茂：好，謝謝。","陳賴委員素美：今年5月金管會有函請信託業公會，要求會員辦理公益信託在編制相關報表的時候，應秉持充分揭露原則，參照金管會研擬的公益信託公告文件範本來辦理。副主委，有沒有去追蹤銀行的辦理情形呢？","鄭副主任委員貞茂：因為這是從107年度也就是今年開始，我們一定會來查詢，主要是因為這是去年度的財報，所以要各其他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他的財報後，才會擺到專區上。","陳賴委員素美：另外，信託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益信託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公益活動，目的及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這個部分我想請問部長，實際被撤銷的案例有幾個呢？","許部長虞哲：目前為止，他沒有通報我們因為這樣被撤銷了。"],["陳賴委員素美：所以都沒有半個案例？"],["許部長虞哲：對。","陳賴委員素美：這個狀況我也覺得奇怪，設立這種的你們完全沒有去詳細瞭解。根據媒體報導，法務部官員表示，財政部來函建議訂定「公益信託每年度公益目的相關支出，不得低於信託財產孳息之60%，否則主管機關得廢止公益信託登記」。你設立這些東西好像跟你實際的操作情形，剛才你提到沒有半件被撤銷，所以你這樣好像也是設立好看的不是嗎？","許部長虞哲：不是，這部分我們當初是建議法務部，但是他現在因為還沒有完成修法，假如修法完成後，當然他就有工具來處理。","陳賴委員素美：這樣硬性規定支出要達一定比例太過嚴苛啦！部長，你認為60%的依據是什麼呢？","許部長虞哲：我們當初是建議達到一定金額、一定比例，但是我們沒有具體建議60%。事實上，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現在是60%，但是未來準備要提高到60、70、80%。","陳賴委員素美：如果按照財政部的修法建議，規定支出要達到一定比例，公益信託有些成立的目的很多都是給獎學金等用途，事實上他本來相關的支出就不是很多。另外，這些公益信託還有一些是環境信託，根本不會有孳息的產生，不然就是收入很少，這部分又要怎麼處理呢？","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是每個主管機關要去規範，我們只是建議，譬如你達到一定金額，也希望能夠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換句話說，由第三者來查核簽證，我想比較公正一點啦！","陳賴委員素美：根據所得稅法第四之三條規定，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各項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在公益信託存續期間，受益人應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我看到公益信託近年來成長非常大，就在於節稅的功能，也是大型企業在安排公益信託備受逃稅質疑的原因，我們大家都很質疑這個部分。相較之下，這次修訂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條文刪除，當年度假設目的的相關支出未達60%，將面臨繳稅的命運，是這樣子嗎？","許部長虞哲：是有關係的，因為這部分當初不計入所得，現在是要進入所得來計算。","陳賴委員素美：也就是說，同樣從事公益慈善、公益信託的孳息收入仍可享受免稅的待遇，財團法人卻必須將股利所得併入年度所得。公益信託節稅或免稅等這些規定，如果從鼓勵公益慈善推廣的角度而言，可以說是立意良善，但是部長，這也會成為有心人士作為節稅操作的途徑。","有關所得稅法公益信託租稅優惠方面，公益信託免稅的資格，其受託人必須是信託業者，這個規定在公益信託展開當初，是為了保護信託財產及建置公益信託的運作與管理的流程，但難免會成為有心人士藉用這種特定的手段、方法，變成信託重於公益的情況。外界一直有呼籲要放寬民間團體及個人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得享有免納所得稅的聲音，這個部分部長有什麼看法？","許部長虞哲：這部分以目前來講，今天金融機構就是擔任受託人，假如開放到其他的話，我想這個要斟酌，當然這部分主管機關法務部應該有所考量啦！","陳賴委員素美：公益信託演變成以信託為主、公益為輔的局勢，我認為主要原因有兩項，一個是公益信託的揭露資訊不夠透明，另一個是公益信託活動的執行情形不符合外界的期待，導致被質疑，造成民眾有假公益、真避稅的感受。我希望未來能夠好好提升資源利用的效率，並希望主管機關跟財政部可以好好來研究，謝謝。","許部長虞哲：好，謝謝。"],["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因為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有法源授權，所以我們所有訂定一個免納所得稅的適用標準。我看了裡面的條文，首先請教部長，這樣的團體總共有多少？統計了沒？"],["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總共是三萬多家。","江委員永昌：其中最後還是要納稅的也不過是七百多家，免稅的還有兩萬九千三百多家，這是你們給我的資料。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中有很多規定，他必須要符合這些規定，才能夠適用免稅。其中免稅標準第一項第二款禁止變相盈餘分配，請問什麼是變相分配盈餘的樣態？要不要講講看？"],["許部長虞哲：這部分實際個案才能來辨別。","江委員永昌：假設有一家A公司捐贈給一個B公益團體，結果B公益團體去買車，他買車後是給這家A公司的董事、負責人或是股東去使用，這樣A公司本來有利得，照理說應該課完綜所稅後再去買自己要使用的東西，卻藉由這樣的贈與，回頭再買東西給A公司裡面相關的捐贈人去使用，這樣就是一個變相分配盈餘。這個案例是你們自己出新聞有寫到的，根據這一款這一項，請問你們有查到過幾件？","許部長虞哲：這部分目前還沒有做類似的統計，不過……","江委員永昌：法律形同具文，沒有半件啦！"],["許部長虞哲：不是沒有半件啦！"],["江委員永昌：真的有哦？那回答我。"],["許部長虞哲：我想目前有些還在查核中啦！","江委員永昌：我今天來質詢之前花很多時間去問，結果沒有半件，變相分配盈餘現在你們手上沒有任何案例啦！你今天報告說這個還在查詢中，難道免納所得稅的標準是你們今天才要執行的法規嗎？","許部長虞哲：跟委員報告，這次我們是修正更明確的標準啦！換句話說，除了所支付的費用以外，另外銷售或勞務所支付的成本費用損失一定要跟創設目的相關，而且必要才可以啦！","江委員永昌：我剛在跟你講變相分配盈餘啦！部長，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很善良，但一定有不法的人，你如果揪不出來，這個法規就是在那邊晾著而已啊！","如果變相分配盈餘你沒有案例，我再問一個，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禁止捐贈人、董監事跟團體有財務上不正常關係。不正常關係的樣態是什麼？請說明一下。","許部長虞哲：我們有查到類似的案例，有通報給我們。","江委員永昌：好，報一個案例給我聽聽看，你們在不正常關係中查到幾件？"],["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沒有具體的統計資料，但確實是有這樣的案例，而且最近我們……","江委員永昌：你這樣告訴我啊！因為有查到這樣的案例，他違反免納所得稅的標準，所以這樣一個團體被取消適用免納所得稅的資格，報一個團體給我聽聽看。"],["李署長慶華：嗯……"],["江委員永昌：目前沒有。"],["李署長慶華：這可能要再去……","江委員永昌：我知道有正在查啦！部長，我在講這個問題嚴重性，我舉例去年的案子，我講出來是為了讓大家比較好理解。有上百名醫師捐錢給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跟成漢基金會，我不是對這兩個基金會有意見，這是歸教育部還是衛福部？誰主管？這些醫師捐錢給這樣的公益文化教育慈善團體，結果這些團體把這個錢回頭來聘請這些醫師做研究，錢又回流九成以上。但這個案子後來檢察官是覺得醫師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地位，大概不會為了純粹逃漏稅，可能是他不太瞭解這樣的途徑或管道行不行，所以最後是給緩起訴，這就是有一個不正常關係的案例存在。","請教部長，這些醫師被說不正常關係，然後被做了緩起訴，後來有沒有回頭去課他們的綜所稅？"],["許部長虞哲：有。"],["江委員永昌：有課了？"],["許部長虞哲：對。","江委員永昌：好，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跟成漢基金會還有在免納所得稅的標準適用嗎？剝奪掉了嗎？沒有案例啦！我雖然不能確定，但是我今天就提出來，所以你這些法規工具擺在那裡，但我沒有看到成效，難怪現在外面一直質疑這樣對很多合法的納稅者不公平，對國家的稅收也有傷害。我剛剛講變相分配盈餘現在沒有任何處罰的案例，有關不正常關係董監事跟受贈人團體目前也沒有處罰的案例，回去再加強一下。","我繼續請教，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經營必須要跟創設目的有關，不得有無關之業務，對吧？可是你們又有一個解釋函指出「應視章程及業務性質而定」。我舉一個基金會為例，我對它沒有意見，劉快治文教基金會在章程當中列了第八項──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其他相關公益性質之教育事務，開了一個很大的門，前面七項都符合你們的規定，和創設目的有關，可是它的章程裡面還有「其他項」啊！到時候你們怎麼查？我不是說這個有問題喔！我是舉他們自己的章程為例，財政部有沒有想過？"],["許部長虞哲：實務上我們有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江委員永昌：到現在你們還沒有整理出任何一個案例，現在有個免稅標準在那裡，從剛剛問到現在，你告訴我到底哪一個有檢討過？好像還真的沒有答案喔！我覺得財政部要加緊努力，不要再讓社會有疑慮。","許部長虞哲：其實每一年，譬如以104年來講，我們有補稅金額，將近1億元。","江委員永昌：不是，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裡面有這麼多款，我現在挑其中的幾個要件對財政部質詢，你不要回答我說最後你們補了多少稅回來啊！我剛剛問的那一些項目，財政部有……"],["許部長虞哲：對啦！但是我們的統計沒有單獨針對每款、每目大概補多少稅……","江委員永昌：這樣有點魚目混珠，你們訂定的一些條文其實沒有發揮作用，我是在質疑這個事情。","我繼續講，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捐贈人擔任該團體的董監事要有比例限制，這個也有人看出漏洞，因為這裡是講主要捐贈人嘛！就是原始捐贈人以及持有捐贈超過二分之一的人，現在如果有一個團體受贈，甲、乙、丙、丁、戊5個人各捐100萬元，接下來有一個人──A，他不是原始捐贈人，但他自己捐100萬元、太太捐100萬元、兒子捐100萬元，加上第2個兒子捐100萬元，兩個女兒也各捐100萬元，共捐了600萬元，超過原本的500萬元，就不在董監事比例範圍的規範當中喔！這裡面也有一個潛在的漏洞，我也希望財政部能夠檢討一下。","因為時間有限，我這樣子問好了，基於賦稅公平，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那麼公益信託呢？要不要設一個門檻？","許部長虞哲：因為信託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所以我們在去年3月有具體建議法務部從事這方面……"],["江委員永昌：你建議的門檻是多少？","許部長虞哲：因為這個要由法務部去斟酌，我們有建議。"],["江委員永昌：你可以丟給法務部啦！我下次再來問法務部。","我今天先問金管會，副主委有來吧？"],["主席：請鄭副主委上台。","江委員永昌：部長，我問金管會給你聽。","金管會在106年5月19日邀集公益信託各目的事業主管關開會，叫他們要按照公告文件格式（包括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年度收支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於106年5月31日要求他們自107年起於網站公告、揭示，請問目前成效如何？"],["主席：請金管會鄭副主任委員說明。","鄭副主任委員貞茂：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掌握到的是，日盛銀行已經有公告，其他的是因為事業主管機關還沒有針對財報的部分做核准，如果核准的話就會擺到我們這邊的受託機構來公告。","江委員永昌：要不是我今天來問你，我們還真的不知道只有日盛銀行哩！你們今天的報告書提及，信託業者總共有234案，結果在網路上可以查到的只有178件，有落差、56件沒有上網！178件當中，可以接受人民公開捐款的有171件，只有7件不接受人民捐款耶！171件當中也只有1家有在網上揭示公司的資料、按照你們的格式。我問這個給財政部聽，你們對於公益信託管理的規範怎麼會是這樣子做！","鄭副主任委員貞茂：金融機構是受託機構，財報公布的部分還是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告，我們這邊才會公告，我們是被動配合他們來做公告，都要求他們的公告格式一定要按照我們目前所要求的統一規格。","江委員永昌：就你剛剛講的，你推給哪個機關，講給我聽！這些信託業者都不管金管會，到底是你怠惰還是他們不怕你？你剛剛推給哪一個機關，你讓我聽清楚！","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所以還是要請委員提供我們資料，就是這234件裡面……","江委員永昌：我提供你們資料！你們去年開會還給他們格式，結果只有日盛這一家，我跟你講離譜到什麼程度啊！我去看你們這上面的資料，裡面包括玉山銀行，他們還在寫「桃園縣政府」！他們在裡面沒有揭露資料，只寫名稱，還把政府機關的名稱寫錯啊！","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我們再來做資料的整理，如果沒有公告，我們會跟他們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繫，請求他們能夠把資料公告。","江委員永昌：有沒有按照信託法去處罰業者？你還要聯繫、還要彙整資料啊！今天召集人排這個議程就是要針對這方面做一個檢討，消除社會外界對於是否有假公益真避稅、真逃漏稅的疑慮，現在問題還是一樣，事情沒有做好耶！","鄭副主任委員貞茂：感謝委員的指正，我們會再要求一下。","江委員永昌：我就看你到時候交出怎麼樣的一個檢討報告啦！請你們跟財政部密切配合，以上。"],["鄭副主任委員貞茂：謝謝。"],["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有關公益信託的問題，事實上去年3月的時候我在這個委員會裡面就曾經質詢過您了，就是怎麼樣防止透過公益信託的方式，假公益而沒有實際的活動、支出的比例根本完全不符合，卻不需要繳任何賦稅的這個問題。1年過去了，請問財政部做了什麼？"],["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信託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因此我們在去年3月建議法務部相關的規範。","黃委員國昌：請問一下法務部的代表，次長，財政部給你們建議以後，法務部的立場是什麼？"],["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財政部建議以後，有些是現行就已經有一些許可及監督辦法可以處理的……","黃委員國昌：先停一下，您剛剛說有一些監督許可辦法可以處理，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到現在還沒有處理是財政部的責任，跟法務部沒有關係嗎？","蔡次長碧仲：不是，因為財政部有舉了四項，大部分尤其是……","黃委員國昌：我先直接講，法務部認為信託法有沒有修正的必要？公益信託不管是專法還是專章，法務部認為有沒有改革的必要？","蔡次長碧仲：有，有改革……","黃委員國昌：好，有改革的必要。改革的方案什麼時候提出來？","蔡次長碧仲：原本在去年的3月22日部長有答應1個月內提，但是因為我們開了兩次會以後，學者專家非常踴躍提出意見，所以希望再給我們1個月的時間，我們大概會照……","黃委員國昌：自去年3月22日起，再多給1個月，所以是到去年的5月22日？"],["蔡次長碧仲：今年3月22日。","黃委員國昌：今年3月22日？許部長，你什麼時候跟法務部講的？"],["許部長虞哲：我們106年3月8日建議法務部的。","黃委員國昌：你們106年3月8日就建議法務部，法務部說需要兩個月，現在整整1年過去了，根本原地踏步、什麼都沒有動啊！"],["蔡次長碧仲：從98年就開始成立信託法的研究小組……","黃委員國昌：98年就開始研究，等到本委員會針對這件事情提出了這麼直接的批判時，且財政部曾告訴法務部，結果到今天還在研究，請問草案什麼時候要生出來？","蔡次長碧仲：因為修正的條文非常多，而且現在王委員提出要有公益信託的專法，本部認為，在信託法裡面有一個……","黃委員國昌：請給大家一個直接的答案，不管是專法還是專章，你們的法案什麼時候要生出來？我跟次長報告，你們不提法案出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根本就不會排案，今天質詢以前我還直接去請教召委，今天財委會排這個案我是高度肯定，這個問題不能夠去年提了以後，今年怎麼樣都不檢討，結果召委跟我說排案權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顯然是在等你們啊！那你們的法案到底什麼時候要提出來？","蔡次長碧仲：有關這些時程，我們請法律事務司鍾司長詳細說明。","黃委員國昌：我請問你們的法案什麼時候要提出來，就這樣的一個問題可以拖這麼久！你給大家一個時間嘛！這個會期可以提出來嗎？"],["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說明。"],["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本來是……"],["黃委員國昌：這個會期可以提出來嗎？","鍾司長瑞蘭：這個會期我們會把草案的初稿擬出來，因為還要徵詢各部會的意見。"],["黃委員國昌：下個會期可以提到本院來嗎？"],["鍾司長瑞蘭：我們會盡快地送到行政院。","黃委員國昌：我跟你講，你們繼續拖下去啦！後果是什麼？我們當初在問的時候，法務部所表示的立場是硬性規定支出比例太過嚴苛，我拜託法務部，除非今天這個報導所寫的是胡說八道、根本不是法務部的立場，法務部自己發新聞稿去澄清，否則今天法務部在做的是什麼？在做的就是要求這些公益信託每年一定要達到支出的比例，這樣子太嚴苛。是不是太嚴苛？我們直接來看，剛剛有委員講到我們去年也有提這個問題，就是必須要公開透明。","部長看一下，我知道財政部有發函，但你們發函給各公股行庫以後，後續有追蹤他們實際執行的成效嗎？"],["許部長虞哲：這部分還是主管機關的資訊透明要先……","黃委員國昌：對嘛！我現在就是在問，就以八大公股行庫來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何者，是你們還是金管會？是法務部還是金管會？跟大家講。","許部長虞哲：不是，公益信託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黃委員國昌：對，是何者？"],["許部長虞哲：相關部會今天大概都有……","黃委員國昌：對嘛！我現在就講嘛！就銀行揭露的這個事情，我上次質詢完了，財政部的確有發函給各個公股行庫、現在秀在簡報上面，請部長看一下，這個是您發的嘛？"],["許部長虞哲：對。","黃委員國昌：實際上根本沒做到啊！這個不是新的問題，我們去年3月的時候在這個委員會曾針對這個問題討論，部長，那時您跟我講的時候很有改革的魄力，說你們會積極去做，但我現在看到的狀況是1年過去了卻什麼都沒做，連最基本的公開透明統統沒做到！三大公益信託支出的錢，2015年、2016年一模一樣，總共多少錢？231億元。231億元的錢藏在公益信託裡面，不用繳稅，這樣還不用改革、這樣還要繼續拖！再拖10年啊！再拖10年，讓這些大富豪繼續把錢放在公益信託裡面，統統都不用繳稅、不用接受社會的監督，這是財政部跟法務部的立場嗎？如果不是的話，給國人一個答案，什麼時候要推動改革？這樣的數字還不夠清楚嗎？再說要研議啊！要研議多久？","蔡次長碧仲：我們的修法期程，其實剩下一些行政程序的問題而已，有關王榮璋委員的提案內容以及本部一些研修小組的結論，包括我們已經開了兩次會議，聽取各界意見。我們剛剛所表示的是，有一些行政程序我們還必須要處理……"],["黃委員國昌：你們儘速提案出來啦！"],["蔡次長碧仲：是。","黃委員國昌：去年3月就在這裡講了，結果到現在還在研議！我希望這個會期就交出來，如果交不出來，最晚今年年底前要把法案交出來，不要繼續拖下去！","我進一步請教部長，今年這些醫療財團法人的醫務收入部分我就不談了，非醫務的收入有多少錢，您知道嗎？"],["許部長虞哲：這些部分不清楚。","黃委員國昌：91億元，非醫務收入喔！光收股利，長庚就有91億元了，其他的我都還沒有算。部長，會收多少稅？","許部長虞哲：依照新規定的話，當初它是不計入所得額，開始要計入所得額去計算，等於說符合創設目的之收入假如不足以支應符合創設目的之支出，這一部分才有關係。","黃委員國昌：對嘛！所以我就問你，我當初在改所得稅法的時候，對於股利，我就是主張要分離，這樣才課得到稅。你們說不要這樣子做，你們要去改這些行政命令、改這9個原則的要點。那我現在請問您，這9個原則的要點什麼時候會完成？"],["許部長虞哲：我們在3月29日已經陳報行政院了。"],["黃委員國昌：那什麼時候會完成？","許部長虞哲：最近應該會，因為已經在做文字審查了。","黃委員國昌：那我再問一下，這個要點新通過了以後，我們可以期待、終於有可能課到稅會是在什麼時候？"],["許部長虞哲：應該是明年度申報今年度所得稅……","黃委員國昌：所以明年報稅的時候，我們就可以看得到你們今年改革的成果了，我這樣說對吧？"],["許部長虞哲：對。","黃委員國昌：我再跟部長講，所得稅法已經修正通過了，我抱持的立場最後表決沒有過，我必須要尊重國會的多數，但是行政機關當初在立法院裡面跟大家說要按照你們建議的方式來進行改革，你們就要負責任。等到明年我們再度地來看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希望部長能夠有一個清楚的報告，告訴社會大眾，不管是公益信託還是公益財團法人，透過這樣子的方式讓富人規避租稅的不公不義狀況，包括財政部也好，法務部也好，按照你們所提出來的改革方案，最後具體的改革成效為何。部長有信心嗎？","許部長虞哲：我想財團法人的部分可以，就是教育、文化、公益……"],["黃委員國昌：財團法人可以……"],["許部長虞哲：至於公益信託的部分……","黃委員國昌：公益信託不關你們的事，那是法務部的嘛？","許部長虞哲：不是不關我們的事，主要還是要修，無論是專章或專法，要修正完以後才可以適用。","黃委員國昌：當財政部對於每一個納稅義務人是錙銖必較去追稅的時候，我希望部長能夠站在租稅公平的立場好好地去看一看，讓大富豪透過這樣子的方式去規避稅捐，這樣對嗎？"],["許部長虞哲：我想這個還是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跟財政部一起來努力。","黃委員國昌：對，所以我就搞不清楚現在政府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嘛！大家把皮球踢來踢去，沒有一個人要負責啊！","許部長虞哲：不是啦！畢竟成立公益信託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跟他們一起來努力。","黃委員國昌：沒關係，明年的這個時候數字會出來，我們繼續來檢視。感謝王榮璋召委排這個報告，1周年的回顧，大家所得到的答案是，這1周年裡面具體的改革步驟基本上是零，看不到實際的作為。","許部長虞哲：沒有啦！首先，我們修了所得稅法，也修了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怎麼會是零呢？","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你說你們修了，我們事後就來檢討成績嘛！"],["許部長虞哲：對啊！"],["黃委員國昌：就看具體課出來的稅到底有多少。"],["許部長虞哲：是。","主席：其實我本來不太願意講，法務部一直回答本席和其他委員，3月22日部長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承諾我要在一個月內作出相關評估及研擬。然而我們都知道，今天已是4月23日，所以我才排在今天，但法務部回答我們的卻是還要再繼續研擬。如果做不到承諾的話，也應事先說明而不是一拖再拖。我想次長今天也無法回答這樣的問題，所以我會再找部長要求，瞭解在國會中作出的具體承諾為什麼無法達到。","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呂委員玉玲、吳委員志揚、黃委員昭順、鄭委員天財、林委員德福、蔣委員乃辛、邱委員志偉、何委員欣純、廖委員國棟、劉委員世芳、高金委員素梅及李委員昆澤均不在場。","請蔡委員易餘發言。","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排了公益信託、財團法人揭露的專題報告。從剛剛幾位前財政委員會委員的質詢看來，大家對這樣的狀況是不滿意的，所以我要用更多的時間讓部長好好回答，稍後也有請法務部補充。","現在的整個狀況是，公益信託的信託資本從104年以來大幅飆增，自104年的450億元，增加到750億元，直至今年已增加到840億元。我想請教部長的是，依您的觀察，金額為什麼會增加這麼多？"],["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原因可能是綜合的，因為每個人從事公益信託都有其目的。","蔡委員易餘：是因為有錢人願意回饋社會，還是有名人號召大家一起來做公益？"],["許部長虞哲：一定有部分是這個原因。","蔡委員易餘：一定有這樣的原因，很多人真的就是有這樣的善心，有這樣的目的，我們不能抹殺。"],["許部長虞哲：對。","蔡委員易餘：但是從104年到現在金額飆高快一倍，從450億元到844億元。事實上，之後所發現的增加原因是106年發生了某些非常有名的手機大廠宏達電，其公益信託控股就包括了230億元，所以這家公司可以把資金放在3家基金裡，包括全方位恩典社會福利基金、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以及主愛社福基金，而這3個基金又去持有其他的股票，也就是我們在講的公益信託的控股，等於是這個基金又成了其他上市櫃公司的控股公司，於是這3個基金就高達了230億元。","之後調查這3個基金究竟共花了多少錢在公益的項目上，清查下來差不多只花了6,480萬元，整個事件大概就是這樣。接著大家就在想這套制度是真的在用基金做公益活動，還是成了讓財團把錢轉入基金中以達節稅之效果，使得這些錢還是沒有用在公益的項目上。再者，國家的法令也沒限制要在多久之內使用，因而變成隨財團想放多少錢就放多少錢。部長，想必所有的民怨應該都是來自這邊吧？","許部長虞哲：公益信託不應該成為避稅管道，因此信託法無論是成立專章還是專法都要在這方面予以嚴格規範。","蔡委員易餘：對，所以接著就討論到修法了，而財政部事實上也有積極作為，提出了信託法相關條文的修正。我看到106年3月8日你們發給法務部的函，揭露了幾項很重要的原則，其中包括建議修正信託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增加強化公開事項」，以及第二項「增訂會計師查核簽證機制以及每年公益活動支出的最低百分比」。部長，我要具體地問你，站在財政部的立場，你希望每年公益活動支出的最低百分比可以達到多少？","許部長虞哲：當初我們是建議60%，因為一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也是60%，不過，目前我們準備將這部分修為60%、70%、80%，所以這方面……"],["蔡委員易餘：所以你們一開始設定教育基金會的……"],["許部長虞哲：因參照了那部分所以是設60%。"],["蔡委員易餘：你們希望再更高嗎？","許部長虞哲：當然，這部分假如……"],["蔡委員易餘：未來在管理上會更加嚴格嗎？","許部長虞哲：每個公益信託的性質不同，除非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才不在此限，否則在原則上還是要達到公益的目的。既然成立了公益信託，就是希望其支出能盡量多做公益之事。","蔡委員易餘：以部長的說法來看，有可能在60%以上，除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這是屬於例外的狀況才不必達到這個標準。","許部長虞哲：當然，這是財政部的意見，不過因為最後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蔡委員易餘：次長剛剛也聽到許部長表示財政部面對這個狀況的想法，希望可達60%以上。請問法務部目前對此事到底是討論到什麼層次了？請就最低支出的百分比來說。"],["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容我請司長說明。"],["蔡委員易餘：好。"],["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說明。","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前兩個禮拜前，亦即4月10日和17日便曾就此議題進行討論，出席會議的委員在年度支出要達一定標準方面，曾針對王榮璋委員所提草案，也就是要達60%的部分進行討論。出席委員對於究竟要以財產總額還是年度支出作為基準有不同的意見……"],["蔡委員易餘：財產總額和年度支出……"],["鍾司長瑞蘭：財產總額的2%……"],["蔡委員易餘：會有怎樣的落差？"],["鍾司長瑞蘭：有些公益信託的規模很大……","蔡委員易餘：在財產總額方面，是不是有些財團所捐贈的是物資而不是現金？也就是捐出一個權利或品項……","鍾司長瑞蘭：對，或是捐不動產。如果用總額的2%來算的話，對於規模比較大的就會產生一些困難。","蔡委員易餘：所以你是指，有些財團法人可能擁有大量的不動產？"],["鍾司長瑞蘭：對。","蔡委員易餘：如果將之計入的話，就等於每年要花掉那麼多錢，你們就會受不了，是不是這個意思？","鍾司長瑞蘭：這是部分委員的意見，但也有委員認為以年度支出來算會比較合理，不過這些都還在討論中。原則上，我們同意這個方向，會有一定的支出比，只是要用什麼計算……","蔡委員易餘：如果你們要以年度支出計算的話，會如何設算其年度支出？是讓他們自己決定嗎？比如，他們今年不想花錢，只花個100萬元就草草了事。","鍾司長瑞蘭：財政部在稅務的減免標準方面，財團法人的部分是60%，但其中又有很多例外，所以我們也在討論，如果原則上定在60%的話，可能也要有一些例外。譬如剛剛也有委員提到環境信託的部分，可能因為公益信託的特性之故……","蔡委員易餘：你們也要去想一個問題，如果是採財政部的60%，在我的想像上就滿可怕的，如果第二年沒有新基金挹注到財產中的話，到了第二年錢就要花光。不曉得部長是不是有不同的想法？","許部長虞哲：沒有。我剛才提到了一個但書，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的話，就不在此限。換句話說，……","蔡委員易餘：但書不能變例外，如果部長定在60%，60%就是原則，你不能把但書變例外。","許部長虞哲：剛才法務部講到，每個公益信託的性質都不太一樣，要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點彈性。","蔡委員易餘：沒關係，請問司長要如何決定「總支出」？法務部現在已開始討論這部法律的修正，如今有兩套標準，如果是用總財產的話，感覺就是不可能，因為會讓這個財團法人每天都在變賣財產，急著把現金變出來，這樣就怪怪的。但若是用「總支出」的話，你們又要如何設算？","鍾司長瑞蘭：這就是委員會覺得我們為什麼要討論那麼久的原因，就是我們針對每個細項……","蔡委員易餘：討論很久，但是大家都在期待。","鍾司長瑞蘭：我們會儘快處理這一塊，因為這也滿專業的，還要再看看國外的情況，瞭解支出的部分要怎麼算。這部分也與「稅」有關，亦即縱使定出年度支出，要加強監督其營運和管理，在稅的方面恐怕也要作出調整。因為我們監督沒有問題，所以……","蔡委員易餘：稅的部分你希望怎麼調整？意思是因為它還沒有支出，所以節稅就還不能發生？所發生的稅務……","鍾司長瑞蘭：倒不是如此，所謂的「稅」要調整，可能還要把財團法人做整體的比較，因為現在財團法人有減免標準可以適用，但是公益信託卻沒有，雖然稅法有些規定，但像是印花稅就沒有規定公益信託，或是在財團法人的減免標準中有諸多限制，只要符合那些條件就可以免稅，這些在公益信託方面都沒有，所以兩邊都要有配套，一方面是法務部要加強監督，包含年度支出的部分，另一方面則是「稅」的部分。","蔡委員易餘：次長，我願意相信你們真的有在思考這些問題，因為你們講到了一些細節，當法律真要落實在現實中的時候，確實會有很多在實施上的怪異之處。就像我剛才講的，如果沒有新的錢進來的話，也許第二年就要讓這個財團法人把錢花光。雖然這些都是想像上的問題，但你們總是要有個model，如果你們連最基本的模型都沒有的話，就沒有討論的基礎。每次召委排這個議題，每個委員就把你們臭罵一頓，又說政府都沒有做事，然後你們就要吞下這口氣，我覺得這樣不對。如果我們要做事情，有什麼事就要大大方方地和人民討論，遇到什麼障礙就把它講出來，這些都是沒有問題的，這樣可以嗎？","蔡次長碧仲：就像委員剛剛所指示的，正因為上次部長有承諾，我們開了會以後才發現大家意見非常多，包括委員剛剛指示的那些事項，因此才要參酌王委員的意見。其實我們本身從98年就開始研修信託法了，再加上4月開的這兩次會議，對於各界的意見與討論，我們大概再一個月就會有個結論。","蔡委員易餘：好，沒關係。再一個月你就會向財政委員會提出來了，所以我是希望你們要趕快把修正的方向，以及未來的模型提出來如此大家才有討論的具體空間好嗎？","蔡次長碧仲：好，謝謝委員。"],["蔡委員易餘：謝謝。"],["主席：郭委員正亮改提書面意見。","報告委員會，今天登記發言的委員均發言完畢，作如下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郭委員正亮所提書面意見，以及王委員榮璋另提之書面補充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委員郭正亮書面意見：","會議主題：邀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及公益信託之租稅優惠規定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財政乃庶政之母，為健全政府財政及改善稅制，財政部賦稅相關機關每年度皆將其施政目標均設定有積極推動落實稅制改革，檢討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並適時檢討修正不合時宜賦稅法令，以健全稅制及促進租稅公平合理……等等維護租稅公平正義之項目。然歷次稅改結果，雖對於資源配置之效率目標已有改進，惟稅制仍存在諸多減免稅措施，導致人民對租稅公平性產生質疑，就像今天邀請各位官員來專案報告的主題，也是為了避免財團法人成為避稅工具，邀請財政部等各部會共同檢討慈善機關團體及公益信託的租稅優惠問題。","一、稅改規劃應具有前瞻性及周全考量，並檢討不合理之租稅優惠及稅基侵蝕，營造公平之租稅環境。","租稅的課徵本應有其基本原則，以作為制定租稅政策之重要參考基礎，雖然亦曾有德國財政學者華格納曾提出有財政收入原則、國民經濟原則、社會公平原則及稅務行政原則……等等各種原則，然鑒於各種原則彼此間本來就有很多相互牴觸與衝突之處，因此，為期減少因租稅問題造成對經濟發展、社會正義、人民福祉等不利影響，避免未來實施各項稅改政策，讓人民無所適從，更讓人民對政府失去信任與信心，本席期許財政部應事前以前瞻性之遠見作整體規劃及周全考量面對任何租稅修法的課題。","二、為防杜財團法人與其捐贈事業的股東或關係人不當利益輸送或成為集團控股機構，請財政部針對財團法人免稅標準之相關法律儘速完成修正送至立法院審議，以杜爭議。","根據金管會統計，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由信託業擔任受託人的公益信託總共有234件，信託規模為新台幣844.6億元。然為提升民間從事公益活動誘因，鼓勵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公益活動，凡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或公益信託，皆能有適度的租稅減免優惠，甚至是完全免課徵所得稅。","然而，近來卻屢屢發生有團體因涉有關係人交易、投資股票成為集團控股機構，或未積極從事創設目的活動等，或是部分公益信託財產規模龐大，但每年用於公益活動支出占信託財產的比率極微之情事，才導致外界開始質疑並要求應予以檢討修法之聲浪。因此，為防杜財團法人與其捐贈事業的股東或關係人不當利益輸送或成為集團控股機構，本席希望財政部應針對財團法人免稅標準之相關法律規定做一統整並研擬修法儘速送至立法院審議，以杜爭議。"],["委員王榮璋書面補充資料：","【金管會】現行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公益信託的免稅要件，皆要求受託人須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目前公益信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主張放寬受託人為社團法人或基金會者，主要理由為信託業者對於公益事務之專業不足。就公益信託受託人是否限於信託業者部分，金管會在書面報告中並未具體說明，請問金管會意見為何？","【文化部】文化部於書面報告中提及「如受託人為立案之社團或基金會，若經相關評鑑程序，或可納入享有租稅優惠。」請問文化部所提出之評鑑規劃內容輿執行方式為何？尤其立案之社團或基金會，除本身之文化藝術專業以外，對於公益信託事務例如財務管理方面，是否具備相關專業，如何藉由評鑑程序把關？","三、【財政部】財政部於書面報告提及，由於信託法對於公益信託受託人權利義務之規範尚不明確，而信託業者受到金管會較嚴格之規範，故主張維持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現行規定，由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做為公益信託適用租稅優惠的要件。針對信託法公益信託專章之規定，站在稅法主管機關立場，財政部認為有哪些事項亟待修正，以使公益信託制度更加健全？","四、【財政部】財政部與法務部的書面報告皆表示，財團法人法草案條文，其中並無涉及租稅優惠之規範，與所得稅法授權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沒有扞格。然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請問財政部，此免稅標準是否應配合財團法人法之制定，就民間損助財團法人設定一定之標準？又例如財團法人法草案第8條規範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是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中，亦應對捐助章程有相關限制？","五、【法務部】財團法人法草案第9條規定：「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請問法務部認為現金總額比率合適之區間為何？又現金總額比率宜考量哪些因素訂定？"],["段落：【財政部】財政部預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草案，主要為針對年度收入總額5,000萬以上之團體，將當年度支出占收入比率由60%提高為70%或80%。然而支出比率的提高並不等於公益性的提升，例如美國內地稅法規定，非營利組織業務之經營應符合「營運檢驗標準」，包括實際運作必須專門致力於達成一項或多項免稅目的、禁止盈餘分配予非營利組織內部成員及不得涉及政治活動。請問財政部，是否有必要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不同性質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規劃對公益性的衡量標準？"],["六、【財政部】財政部預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草案，主要為針對年度收入總額5,000萬以上之團體，將當年度支出占收入比率由60%提高為70%或80%。然而支出比率的提高並不等於公益性的提升，例如美國內地稅法規定，非營利組織業務之經營應符合「營運檢驗標準」，包括實際運作必須專門致力於達成一項或多項免稅目的、禁止盈餘分配予非營利組織內部成員及不得涉及政治活動。請問財政部，是否有必要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不同性質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規劃對公益性的衡量標準？"],["段落：【財政部】財政部預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草案第2條規定，除經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核准外，不得購買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然而現存大部分有疑慮之情況，並非公益團體去購買損贈人或關係企業的股票，而是捐贈人或關係企業將股票贈與公益團體，但仍有一定的實質控制力甚至資源回流。針對這種情形，財政部如何因應？"],["七、【財政部】財政部預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草案第2條規定，除經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核准外，不得購買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然而現存大部分有疑慮之情況，並非公益團體去購買損贈人或關係企業的股票，而是捐贈人或關係企業將股票贈與公益團體，但仍有一定的實質控制力甚至資源回流。針對這種情形，財政部如何因應？"],["段落：【財政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本次修正擬增訂禁止關係人交易之條款，請問財政部，直接在辦法中規定此類特別防杜條款，是否有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的疑慮？是否應於母法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中修正，較為適宜？"],["八、【財政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本次修正擬增訂禁止關係人交易之條款，請問財政部，直接在辦法中規定此類特別防杜條款，是否有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的疑慮？是否應於母法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中修正，較為適宜？"],["段落：【財政部】稅捐稽徵機關如何查核公益團體或公益信託送主管機關備查或審查的資料(財務報表、年度預決算及工作計畫)，與辦理結算申報之資料是否一致、有無申報不實？針對僅立案但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團體，稅捐稽徵機關如何清查有無關係人交易等濫用租稅優惠的情事，以落實所得稅法第14-3條規定？"],["九、【財政部】稅捐稽徵機關如何查核公益團體或公益信託送主管機關備查或審查的資料（財務報表、年度預決算及工作計畫），與辦理結算申報之資料是否一致、有無申報不實？針對僅立案但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團體，稅捐稽徵機關如何清查有無關係人交易等濫用租稅優惠的情事，以落實所得稅法第14-3條規定？"],["段落：【財政部】查社會團體法與財團法人法初審通過條文，皆規定不得分配結餘，財團法人法且訂有相關罰則，然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亦規範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關係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然而實務上已經有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藉由設立公益信託，再投資社會企業的方式，變相將盈餘分配給損贈人或相關企業。請問財政部對此種情形是否有所掌握？"],["十、【財政部】查社會團體法與財團法人法初審通過條文，皆規定不得分配結餘，財團法人法且訂有相關罰則，然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亦規範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關係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然而實務上已經有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藉由設立公益信託，再投資社會企業的方式，變相將盈餘分配給損贈人或相關企業。請問財政部對此種情形是否有所掌握？"],["段落：【法務部】目前社團法人由內政部管理、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則是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由於前述單位之間，並未建立常態性資訊互通之機制，如何杜絕非營利組織遭到國際洗錢的利用？會否影響我國洗錢防制工作的成效？"],["十一、【法務部】目前社團法人由內政部管理、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則是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由於前述單位之間，並未建立常態性資訊互通之機制，如何杜絕非營利組織遭到國際洗錢的利用？會否影響我國洗錢防制工作的成效？","主席：接下來處理臨時提案，共計1案。"],["王委員榮璋等人提案：","公益信託係依據信託法相關規定，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至106年底止，共有11個部會訂定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已許可成立234個公益信託帳戶，信託財產總金額高達844億5,952萬元。","依據信託法第72條及各該辦法之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爰要求內政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文化部、法務部於2週內，將106年度公益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之查核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提案人：王榮璋　　施義芳　　陳賴素美","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日會議議程已進行完畢，倘有登記發言委員不在場，補提書面意見，也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議事人員協助處理。現在休息。","休息（12時55分）"]],"block_lines":[1,6,6,9,24,24,25,26,26,27,27,28,28,29,29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