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星期一）9時8分至14時35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陳委員宜民","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7年5月23日（星期三）9時7分至14時28分","107年5月24日（星期四）9時10分至17時57分","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陳曼麗    王育敏    吳玉琴    蔣萬安    徐志榮    許淑華    黃秀芳    陳  瑩    楊  曜    趙天麟    邱泰源    陳其邁","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鍾孔炤    劉建國    鄭天財    江啟臣    吳志揚    黃昭順    呂玉玲    林德福    陳賴素美  徐榛蔚    洪慈庸    羅明才    劉世芳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周春米","      （委員列席16人）","請假委員：陳宜民    林靜儀    吳焜裕","主    席：（5月23日）邱召集委員泰源（請假，由吳委員玉琴代理）","（5月24日）邱召集委員泰源","專門委員：趙弘靜","主任秘書：金允成","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江文宏  科    長  葉淑婷","科    員  李懿如  科    員  高佳伶","（5月23日）","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項目：二、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108案。","(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凍結2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公費生培育」預算，合併凍結5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1目「公費生培育」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957萬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保險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20萬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保險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20萬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國民年金保險管理」預算，凍結40萬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督導辦理各項救助」預算，凍結200萬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救助業務」之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凍結30萬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救助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300萬元。(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救助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300萬元。","(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救助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300萬元。","(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救助業務」項下「辦理急難救助」預算，凍結100萬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保護服務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500萬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500萬元。","(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1,500萬元。","(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政業務」預算，凍結8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政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3,0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政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3,0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政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3,0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政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3,0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之辦理醫療法人管理監督預算，凍結13萬3千元。","(二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之辦理全國醫療管理事務政策推展與應用等預算，凍結1/4。","(二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政業務」項下「醫療業務督導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政業務」項下「醫療業務督導管理」之辦理醫療財團法人財務報告審查作業等預算，凍結1/5，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合併凍結5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之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合併凍結5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之辦理器官捐贈喪葬補助管理系統等預算，凍結2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之辦理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預算，凍結100萬元。","(三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政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三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政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之委辦費預算，凍結800萬元。","(三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500萬元。","(三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500萬元。","(三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500萬元。","(三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500萬元。","(三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500萬元。","(三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500萬元。","(三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三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計畫及強化藥癮治療服務」之業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四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計畫及強化藥癮治療服務」之辦理毒品防制預算，凍結3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計畫及強化藥癮治療服務」之辦理毒品防制預算，凍結3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加強口腔健康促進」預算，凍結300萬元","(四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凍結3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凍結15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中醫藥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中醫藥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預算，凍結15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綜合規劃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817萬1千元。","(五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預算，凍結1,5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五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際衛生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500萬元。","(五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際衛生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500萬元。","(五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五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院營運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00萬元。","(五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院營運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00萬元。","(五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院營運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00萬元。","(五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院營運業務」項下「醫院營運輔導」預算，凍結2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五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五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0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六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0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六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000萬元。","(六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0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六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000萬元。","(六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0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六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預算，凍結4,500萬元。","(六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預算，凍結1,5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六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5，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六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業務」之「委辦費」預算，凍結1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六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費」預算，凍結1/10。","(七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凍結1,000萬元。","(七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5,441萬9千元。","(七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5,441萬9千元。","(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凍結3,000萬元。","(七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預算，凍結1,0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委辦費─加強中央及地方藥物違規廣告監控」預算，凍結2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七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550萬元。","(七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七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項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七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保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250萬元。","(八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保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250萬元。","(八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保業務」項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預算，凍結50萬元。","(八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預算，凍結1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八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預算，凍結1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八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八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00萬元。","(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00萬元。","(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項下「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預算，凍結50萬元。","(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項下「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之委辦費預算，凍結5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預算，凍結330萬元。","(九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預算，凍結45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九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2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九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民健康業務」預算，併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52萬7千元。","(九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兒童青少年保健及油症患者健康照護」預算，合併凍結1/20，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九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民健康業務」項下「預防保健服務」預算，合併凍結5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九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九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項下「強化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臺功能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九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科技發展與績效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九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項下「輔具補助方式多元化與相關資源整合實施計畫」預算，合併凍結5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九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預算，凍結1/3。","(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1/3。","（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凍結50萬元。","（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委辦費預算，凍結100萬元。","（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之獎補助費預算，凍結100萬元。","（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預算，凍結1,000萬元。"],["項目：三、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25案。","(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1目「科技發展」，併同委員會決議，凍結預算1,500萬元。","(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1目「科技發展」，併同委員會決議，凍結預算1,500萬元。","(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之「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等」凍結預算100萬元。","(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特別費」凍結預算94萬4千元。","(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2目「一般行政」除人事費及法律義務支出外，併同委員會決議，凍結預算1,017萬4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併同委員會決議，凍結預算200萬元。","(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併同委員會決議，凍結預算200萬元。","(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併同委員會決議，凍結預算200萬元。","(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併同委員會決議，凍結預算200萬元。","(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凍結預算二分之一。","(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凍結預算二分之一。","(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凍結預算1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凍結預算100萬元。","(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凍結預算二分之一。","(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7目「環境衛生管理」凍結預算3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7目「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凍結預算二分之一。","(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凍結預算2,831萬7,000元。","(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凍結預算2,831萬7,000元。","(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凍結預算2,831萬7,000元。","(二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凍結預算十分之一。","(二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凍結預算二分之一，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項下「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二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第5目「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凍結預算641萬元。","(二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第6目「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項下「化學物質資訊整合規劃建置」之「化學雲」中「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服務平台應用計畫」凍結預算2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第6目「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項下「化學物質資料勾稽檢查」之「委辦費」凍結預算十分之一，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決定：","一、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108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第85案通過附帶決議1項如下：","衛福部國健署107年度「5257301800科技業務」項下「01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編列預算數1億0,097萬7千元，經查該項業務計畫係為辦理特定人口群之健康監測與調查研究，強化以健康促進導向之國民健康指標及監測系統。","惟台中市后里區民眾日前曾多次反映其擔憂居住之週遭環境有受戴奧辛等重金屬污染的可能，疑有致生健康影響之虞。爰要求衛福部邀集環保署、科技部等相關單位，共同審視於該地區迄今所執行的調查研究計畫結果，蒐集戴奧辛來源及對健康影響相關資訊，進而召開專家會議討論規劃「后里區居民健康現況及潛在可能污染問題」，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陳曼麗　　趙天麟　　陳　瑩　　洪慈庸","二、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25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第9案通過附帶決議1項如下：","針對空污法第82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程度之認定，請評估以AQI超過200嚴重惡化程度來認定，另有關有害空氣污染物部分，請逕依空污法第20條公告，第一階段29種化學物質，後續請擴大增加管制化學物質。鑒於空污法第82條針對「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尚有不明確處，請環保署於空污法修正公布後於施行細則予以明確定義。"],["提案人：陳曼麗　　趙天麟　　陳　瑩　　洪慈庸"],["段落：討論事項"],["段落：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10案。"],["一、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10案。","(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5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5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業務」，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5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發展工作」預算，合併凍結1,5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及統計應用計畫」之辦理衛生福利資料整合與加值應用服務之研究與開發預算，凍結100萬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之「業務費─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預算，除人事費用外，合併凍結5,0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50萬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凍結15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際衛生業務」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5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段落：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49案。"],["二、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49案。","(一)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2目「一般行政」預算，除人事費及法律義務支出外，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780萬7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2目「一般行政」預算，除人事費及法律義務支出外，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780萬7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三)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2目「一般行政」預算，除人事費及法律義務支出外，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780萬7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2目「一般行政」預算，除人事費及法律義務支出外，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780萬7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五)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2目「一般行政」預算，除人事費及法律義務支出外，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780萬7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六)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2目「一般行政」預算，除人事費及法律義務支出外，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780萬7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七)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2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5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八)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1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九)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十)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40萬元。","(十一)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40萬元。","(十二)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40萬元。","(十三)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140萬元。","(十四)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凍結80萬元。","(十五)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凍結80萬元。","(十六)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80萬元。","(十七)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55萬8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十八)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55萬8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十九)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55萬8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55萬8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一)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55萬8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二)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55萬8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三)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55萬8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四)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55萬8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五)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55萬8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六)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55萬8千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七)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八)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預算，凍結10萬元。","(二十九)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預算，凍結10萬元。","(三十)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除人事費外，凍結五分之一，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三十一)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預算，凍結3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三十二)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三十三)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60萬元。","(三十四)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60萬元。","(三十五)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60萬元。","(三十六)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60萬元。","(三十七)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決議，合併凍結660萬元。","(三十八)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三十九)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3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十)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凍結100萬元。","(四十一)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之「業務費」預算，凍結5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十二)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四分之一，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十三)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四十四)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除人事費外，凍結6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十五)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經常性支出）」預算，凍結100萬元。","(四十六)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資本支出）」預算，凍結10萬元。","(四十七)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預算，凍結1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十八)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預算，凍結13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十九)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機電、營造、化工安全技術及安全管理研究」之「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段落：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21案。"],["三、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21案。","(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派員赴大陸計畫」凍結預算5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1目「科技發展」凍結預算1,0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2目「一般行政」凍結預算（不含人事費）五分之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中「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凍結預算10萬元。","(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凍結預算5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中「業務費─委辦費」凍結預算1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凍結預算1億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凍結預算1億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凍結預算5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回收措施等」凍結預算5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凍結預算7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凍結預算3,100萬元。","(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營造友善城鄉環境」凍結預算2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3目「綜合計畫」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預算2億1,200萬元。","(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3目「綜合計畫」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預算2億1,200萬元。","(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凍結預算十分之一。","(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之「業務費」中「委辦費」凍結預算1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7目「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凍結預算5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凍結預算6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第4目「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委辦費」凍結預算300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第5目「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毒性化學物質危害諮詢與監控」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凍結預算5萬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本日會議由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薛瑞元、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張子敬列席報告並備詢，委員徐志榮、王育敏、吳玉琴、蔣萬安、陳曼麗、許淑華、黃秀芳、劉建國、楊曜、陳瑩、洪慈庸及徐榛蔚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薛瑞元、勞動部部長許銘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李應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陳梅英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趙天麟及邱泰源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三、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10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第6案通過附帶決議1項如下：","針對衛福部107年度「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案，為利病患瞭解其權利義務之同意書形式，請衛福部於三個月內完成電子化之規範，並於醫院間推行。"],["提案人：陳曼麗　　吳玉琴　　陳　瑩　　李彥秀"],["段落：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49案，其中除第18案保留，另擇期處理外；第13案改為凍結20萬元，其餘各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第21案與第25案，以及第47案，分別通過附帶決議1項如下："],["四、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49案，其中除第18案保留，另擇期處理外；第13案改為凍結20萬元，其餘各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第21案與第25案，以及第47案，分別通過附帶決議1項如下："],["(一)第21案與第25案通過之附帶決議：","查新修正《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已於107年3月1日正式上路，然就法條規定之例外情形，例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第34條「輪班休息間隔縮短8小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經勞動部指定第36條「例假日之挪移調整」，有上網公告俾使民眾瞭解新修正勞基法適用情形，爰要求勞動部在官方網站上設立專區，並公告下列資訊，以瞭解新修正勞基法的適用情形，維護勞工權益：","1.第34條「輪班休息間隔縮短8小時」、第36條「例假日之挪移調整」之「申（商）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申請適用行業別」為何？「申請適用之原因與理由」以及「審議結果」。","2.就勞基法第32條但書之「加班工時帳戶制」、第34條「輪班休息間隔縮短8小時」、第36條「例假日之挪移調整」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事業單位家數及勞工人數。"],["提案人：蔣萬安　　陳曼麗　　吳玉琴　　趙天麟"],["(二)第47案通過之附帶決議：","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成果難以確認其成效，因此要求該所於一週內提出績效管考機制，對於研發成果的應用應有具體指標納入年終研究績效評核。"],["提案人：陳　瑩　　陳曼麗　　吳玉琴"],["段落：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21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第8案、第9案、第10案以及第12案，分別通過附帶決議1項如下：。"],["五、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21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第8案、第9案、第10案以及第12案，分別通過附帶決議1項如下：。"],["(一)第8案通過之附帶決議：","雲林縣林內焚化廠因涉及環評爭議及仲裁訴訟，縣府遲未與興建廠商完成財產點交與轉移，環保署應協調縣府盡速完成點交程序，同時輔導縣府評估及進行該廠後續轉型。並向行政院爭取「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之林內焚化廠補助款，協助地方解決財務困境。"],["提案人：黃秀芳　　陳曼麗　　趙天麟　　劉建國"],["(二)第9案通過之附帶決議：","查104年至105年期間我國焚化爐中塑膠垃圾占比居高不下且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顯見垃圾中塑膠品分類及回收績效不佳。請環保署加強垃圾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等相關宣導工作，以及垃圾流向平衡圖，以提升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成效，並提出塑膠垃圾減量之量化數據。"],["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三)第10案通過之附帶決議","有鑑於台北市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工作，可有效減少垃圾量，使資源物質有效回收以及減緩焚化廠處理壓力等優點，爰要求環保署應要求各地方政府規劃進行垃圾費隨袋徵收工作，於年底前提出規劃期程及檢討報告，並每年1年進行檢討；另直轄市部分應於1個月內提出明確之期程。"],["提案人：吳玉琴　　李彥秀"],["連署人：陳曼麗　　陳　瑩"],["(四)第12案通過之附帶決議：","為因應各縣市垃圾委託外縣市焚化處理後焚化再生粒料之回運工作，並施作於轄內工程，為使民眾安心並提升工程單位使用信心，環保署應確實督導各縣市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執行，以達到「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用途別明確管理」及「精進流向管理」等要求。"],["提案人：黃秀芳　　陳曼麗　　趙天麟　　劉建國","（5月24日）"],["段落：討論事項"],[],["繼續審查："],["段落：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案。"],["段落：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法草案」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法草案」案。"],["段落：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法草案」案。"],["三、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法草案」案。"],["段落：委員邱泰源等22人擬具「醫療事件關懷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案。"],["四、委員邱泰源等22人擬具「醫療事件關懷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案。"],["段落：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醫療糾紛爭議處理法草案」案。"],["五、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醫療糾紛爭議處理法草案」案。"],["段落：委員陳宜民等19人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案。"],["六、委員陳宜民等19人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案。"],["決議：","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等6案，業經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二、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邱泰源作補充說明。","審查結果"],["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一)章名、條次及條文內容，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二至六章章名；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二)條文內容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但條次變更：第四十一條（條次變更為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次變更為第四十三條）。"],["二、參酌行政院提案及各委員提案或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之條文："],["(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1.第七條次句修正為：「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讓步或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之其他陳述，」後，通過。另立法說明併同修正如下：「為避免相關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於醫療事故發生時，出於關懷、憐憫之心且依關懷原則所為之相關陳述時，反遭受法律上之不利益；且為落實不責難精神，亦將病人及家屬納入免責規定之範圍，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有效減少醫療爭議，創造醫病雙贏之局面，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條規定。」","2.第十條：第一項後段修正為「其中醫學、醫學以外或任一性別之委員，各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並新增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相關預算，辦理調解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相關事項。」後，通過。","3.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為：「醫療爭議之調解，應於受理日起四十五日內召開調解會議，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後，通過。","4.第十二條第二項刪除次句：「或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因醫療糾紛發生爭執之情形，」後，通過。","5.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正為：「調解會得要求調解事件之當事人提出該事件得為民事請求權人之名冊及聯絡方式，並據以通知名冊上之人員參加調解。」後，通過。","6.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末句修正為「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後，通過。","7.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次句修正為：「當事人為醫療（事）機構者，」後，通過。","8.第二十五條新增第五項：「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後，通過。"],["9.第三十三條修正通過：","(1)第一項修正為：「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並有下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具醫事專業之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成立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後公布之：","一、於一定時間內，反覆發生於同一機構。","二、跨機構或跨直轄市、縣（市）發生。","三、危害公共衛生及安全或有危害之虞。","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2)第三項首句修正為：「第一項專案小組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二)照委員提案或修正動議修正通過：","1.第十四條，照委員陳曼麗等17人及委員陳宜民等19人之提案，修正通過：","「第十四條　　醫療爭議調解申請書應載明事項、表單格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人填寫調解申請書有困難或不符合前項規定者，調解會得指派人員說明或協助之。」","2.第十七條，照委員陳曼麗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1)第二項前段修正為：「醫療（事）機構應指派具調解決策權之代表，出席調解會議；……」","(2)第三項首句修正為：「醫療（事）機構不得因其所屬人員申請或同意調解，」","3.第二十條，照委員邱泰源等22人提案及委員吳玉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1)原第二項條文修正改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調解處所及周圍之安寧及秩序，妨礙調解之進行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代理人有前項行為者，調解委員得禁止其代理。」","(2)新增第四項：「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4.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照委員吳玉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改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原第三項條文遞移為第四項後通過：","(1)第二項修正為「前項情形，經當事人申請者，亦應行迴避。」","(2)第三項修正為「調解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或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調解會命其迴避。」","5.第三十二條，照吳玉琴委員等18人及委員陳曼麗等17人之提案，第二項首句修正為：「主管機關應於前條第二項通報或前項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後一年內，」後，通過。","6.照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第三十二條及委員陳曼麗等17人提案第三十一條之條文，修正增列第三十四條條文：","「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受理民眾通報。","前項通報之程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三、保留併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之條文，送院會協商：含法案名稱及條文計16條。","(一)行政院及各委員提案之第一條，計6案。","(二)行政院及各委員提案之第三條，計6案，併委員林靜儀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條1案，及委員陳曼麗等4人所提附帶決議1案，均保留。"],["1.委員林靜儀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醫療事故：指病人接受醫療機構之醫事服務，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之結果。"],["二、醫療爭議：指病人方之當事人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醫療機構負責所生爭議。"],["三、當事人：指與醫療爭議有關之醫事人員、醫療機構、病人、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二親等內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2.委員陳曼麗等4人所提附帶決議：","「有鑑於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醫療爭議」所涵蓋之範圍廣泛，恐導致未來本法上路後，醫療收費爭議也被包含於此法所適用之範疇，徒增醫療院所設置或委託成立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業務。","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本法三讀後，應立即研擬得適用此法之醫療爭議類型，並且以正面表列方式公告之。"],["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劉建國」","(三)行政院及各委員提案之第四條，計6案，併委員林靜儀等3人及委員陳曼麗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條2案，均保留。"],["1.委員林靜儀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具醫事專業之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稱受託團體）辦理醫療爭議之爭點整理或評析意見；必要時，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辦理之。","受託團體辦理前項業務時，應秉持公正、客觀及中立立場，提供有關醫事專業之意見時，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以雙向匿名方式處理。","第一項受託團體之資格、提供爭點整理或評析意見之作業程序、前項利益迴避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評析意見僅作為爭議調節過程參考，不得外洩。","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會計帳簿或其他相關資料。」"],["2.委員陳曼麗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稱受託團體）辦理醫療爭議之爭點整理或評析意見；必要時，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辦理之。","受託團體辦理前項業務時，應秉持公正、客觀及中立立場，提供有關醫事專業之意見，並以雙向匿名方式處理。","第一項受託團體之成員須至少具備醫事、法律或相關之專業。","第一項受託團體提供爭點整理或評析意見之作業程序、專家之利益迴避規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會計帳簿或其他相關資料。」","(四)行政院及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陳曼麗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陳宜民等19人提案之第五條，以及委員邱泰源等22人提案之第五條、第六條，計6案，併委員陳曼麗等3人及委員蔣萬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條2案，均保留。"],["1.委員陳曼麗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條　　醫院應設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後兩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當事人協助及關懷服務；若有特殊狀況無法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者，經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之。","診所或其他醫療機構，應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或團體為前項之說明、溝通、協助及關懷服務。","前二項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人員。","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因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人員協助說明、溝通及關懷。","醫療機構於進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說明、溝通、協助及關懷服務時，應將會議紀錄及說明資料留存備查，並主動告知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下列事項：","一、有關申請釐清爭點或評析意見之程序。","二、有關第六條病歷申請、第九條調解之程序及相關資訊。","三、如遇符合藥害救濟、生產事故救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或其他相關社福補助資格者，應提供其申請資訊並協助之。","醫療機構對於醫療事故有關之所屬醫事人員，應提供員工協助方案，並協助其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及保護其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過程中，不受醫療暴力之威脅或傷害。","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強化醫療機構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2.委員蔣萬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條　　醫院應設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後二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診所或其他醫療機構，應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或團體為前項之說明、溝通、協助及關懷服務。","前二項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人員，其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因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人員協助說明、溝通及關懷。","醫療機構於進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說明、溝通、協助及關懷服務時，應將會議紀錄及說明資料留存備查，並主動告知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下列事項：","一、有關申請釐清爭點或評析意見之程序。","二、有關藥害救濟、生產事故救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及其他相關社福補助之資訊。","三、有關第六條病歷申請、第九條調解之程序及相關資訊。","醫療機構對於醫療事故有關之所屬醫事人員，應提供員工協助方案，並協助其向病人說明、溝通，及保護其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過程中，不受醫療暴力之威脅或傷害。","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強化醫療機構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五)行政院及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陳曼麗等17人、委員陳宜民等19人提案之第六條，以及委員邱泰源等22人提案之第七條，計5案，併委員陳曼麗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1案，均保留。"],["1.委員陳曼麗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　　醫療事故發生時，醫療機構應於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要求時，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病人病歷、健保醫令清單、自費同意書等相關資料複製本。資料繁多時，至遲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六)行政院及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陳曼麗等17人、委員陳宜民等19人提案之第八條，以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提案之第七條，計5案，均保留。","(七)行政院及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陳曼麗等17人、委員陳宜民等19人提案之第九條，以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22人提案之第八條，計6案，併委員陳曼麗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九條1案，均保留。"],["1.委員陳曼麗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醫療事故爭議調解會（以下簡稱調解會），辦理醫療事故爭議之調解。","當事人申請調解，得向其住（居）所、醫療機構所在地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之直轄市、縣（市）調解會為之。","調解會之經費，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入預算外，得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各直轄市、縣（市）調解會之案件數補助之。」","(八)行政院及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陳曼麗等17人、委員陳宜民等19人提案之第十三條，以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22人提案之第十二條，計6案，併委員吳玉琴、陳曼麗、邱泰源、鍾孔炤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三條1案，均保留。"],["1.委員吳玉琴、陳曼麗、邱泰源、鍾孔炤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三條　　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應函請或移付其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偵查程序依法進行。但曾依本法調解不成立者，或經被害人、告訴人或自訴人明示不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函請或移付調解，應通知被告、被害人、告訴人或自訴人。必要時，檢察官得將相關卷證資料之影本函送調解會，但不得妨礙偵查之目的。","當事人申請調解且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六個月內就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提起告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提起告訴。」","(九)行政院及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陳曼麗等17人、委員陳宜民等19人提案之第十九條，以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22人提案之第十八條，計6案，均保留。","(十)行政院提案之第三十四條、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之第三十五條、委員陳曼麗等17人及委員陳宜民等19人提案之第三十四條、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委員邱泰源等22人提案之第三十三條，計6案，併委員蔣萬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四條1案，均保留。（條次變更為第三十五條）"],["1.委員蔣萬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十一)行政院提案之第三十五條、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之第三十六條、委員陳曼麗等17人及委員陳宜民等19人提案之第三十五條、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委員邱泰源等22人提案之第三十四條，計6案，均保留。（條次變更為第三十六條）","(十二)行政院提案之第三十六條、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之第三十七條、委員陳曼麗等17人及委員陳宜民等19人提案之第三十六條、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委員邱泰源等22人提案之第三十五條，計6案，併委員陳曼麗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六條1案，均保留。（條次變更為第三十七條）"],["1.委員陳曼麗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就嚴重醫療事故分析其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並進行通報。","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三、經主管機關依據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行查察後，發現未依方案改善缺失者。」","(十三)行政院提案之第三十七條、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之第三十八條、委員陳曼麗等17人及委員陳宜民等19人提案之第三十七條、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委員邱泰源等22人提案之第三十六條，計6案，均保留。（條次變更為第三十八條）","(十四)行政院提案之第三十八條、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之第三十九條、委員陳曼麗等17人及委員陳宜民等19人提案之第三十八條、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委員邱泰源等22人提案之第三十七條，計6案，均保留。（條次變更為第三十九條）","(十五)行政院提案之第三十九條、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之第四十條、委員陳曼麗等17人及委員陳宜民等19人提案之第三十九條、委員邱泰源等22人提案之第三十八條，計5案，均保留。（條次變更為第四十條）","(十六)行政院提案之第四十條、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之第四十一條、委員陳曼麗等17人及委員陳宜民等19人提案之第四十條、委員邱泰源等22人提案之第三十九條等5案，均保留。（條次變更為第四十一條）","散會","主席：針對上次會議議事錄，本席建議在「請假委員：陳宜民林靜儀吳焜裕」後面加上「立法院給予公假前往日內瓦參加相關會議」等文字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繼續報告。","二、邀請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教育部就「我國公私部門對於部分工時、勞動派遣、臨時工或外包等非典型勞動現況及權益保障措施檢討改善」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三、邀請勞動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就「『新經濟移民』」對於國內勞動環境影響暨衝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主席：本次會議採分別報告、綜合詢答。因時間有限，我們請勞動部許部長、國發會高副主任委員及教育部林次長口頭報告，其他部會提出之書面報告則列入公報紀錄。","首先請勞動部許部長報告，時間6分鐘，兩案請一起報告。","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感謝貴委員會邀請，我現在分別就我國非典型勞動權益及新經濟移民法兩議題進行專案報告。說明如下：","首先，非典型勞動現況部分，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106年5月的就業者有1,133萬1,000人，其中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共有80萬5,000人，占所有就業者的7.1%。另外，106年5月非典型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經常性收入為2萬2,665元，比97年2萬0,023元增加了2,642元，共計提高了13.2%。","在非典型勞動權益的保障措施部分，首先，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部分，勞基法及性平法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的適用，他們的特別休假及婚、喪、事、病假，雇主都應依工作時數比例給予，至於產假的部分，考量保護母性身體的健康，雇主應依法定日數給假。除此之外，勞動部也訂有注意事項及契約參考範本，提供勞資雙方參考使用。","同時，針對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較多之行業進行相關專案檢查。","在派遣勞工部分，派遣業者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派遣勞工相關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本部也修訂職安法規定，明定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應就相關保護措施負起雇主責任。","另外，在公部門派遣勞工的權益保障部分，勞動部積極協助行政院人事總處及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相關注意事項及範本，要求各機關確保派遣勞工薪資及特別休假等相關權益。","除此之外，本部也修正了勞動派遣相關行政指導，納入派遣勞工轉正職相關注意事項，以維護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在定期契約勞工部分，除勞動契約屆期終止外，定期契約勞工的相關保護規範，都與一般受僱勞工沒有不同。此外，勞基法對於定期契約也有嚴格限制，雇主不得違反規定，任意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再者，本部目前針對一般事業單位勞動條件檢查的項目，也包含勞基法第9條違法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如經勞動檢查違法屬實，將會依法裁罰。","最後，本部將持續強化非典型勞動者相關權益。也將透過多元管道，督促事業單位保障勞工相關權益。","接下來就新移民經濟法對於國內勞動環境影響衝擊向各位委員說明。","為了延攬國家發展所需的人才及人力，改善人口結構，行政院已經責成國發會研擬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與薪資水準前提下，延攬及留用我國所需外國專業人才及技術人力。","因為該法草案國發會尚在研擬階段，依照目前政策規劃方向涉及勞動部業務部分，包含調整外國專業人才工作制度、新增留用及引進中階外籍技術人力、取得永久居留外國人給予類國民待遇等議題，以下分別進行說明。","首先，在調整外國專業人才工作制度方面，國發會規劃建立外國專業人才評點制，取代現行就業服務法以學經歷及聘僱薪資為資格條件。","本部基於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已建議國發會規劃評點制時，其中薪資及專業能力配分權重不宜過低，避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拉低薪資水準。","第二，在引進中階外籍技術人力及建立評點制方面，適用對象包含留用我國自行培育的僑外畢業生、留用在臺工作達一定年限的外籍勞工，與直接引進外籍中階技術人力。","本部已提出具體建議，包含應有限定開放從事產業、總量管制、設定薪資門檻等條件，且直接引進外籍中階技術人力，應審慎評估，另薪資門檻不應該低於聘僱外籍勞工的成本，以避免衝擊外籍勞工政策或拉低國人薪資。","另外，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最長可工作至14年外，其餘類別最長工作為12年，期滿無法繼續留臺工作。","如依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規劃，具有一定技術能力的外籍勞工需要在臺工作累計滿6年以上，且符合聘僱薪資門檻規定，取得中階技術人力許可後，再連續工作及居留滿7年以上，才可申請永久居留，並非所有工作滿6年以上的外籍勞工，都可以轉換身分為中階技術人力。","第三，在取得永久居留外國人給予類國民待遇部分，為了留用所需外國人，給予誘因吸引銜接我國移民制度，對於取得永久居留外國人應給予類國民待遇，包含免申請工作許可、研議將取得永久居留者納入就業保險，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對象。","至於國內勞動環境影響相關評估，行政院已責成國發會擔任新經濟移民法主管機關，國發會正進行草案研擬作業，並進行整體社會影響評估。至於未來開放的產業別，將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相關就業影響評估。本部基於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將適時提供國發會及各部會意見。","最後，為了配合國家的整體移民及人口政策，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與勞動條件的前提下，勞動部將依照後續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規定，研擬合適的勞動政策與推動相關措施，以兼顧保障國人就業權益與國家攬才留人、開放移民的目的。","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請國發會高副主任委員報告。","高副主任委員仙桂：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貴委員會的邀請，本會謹就非典型勞動及新經濟移民法兩部分分別說明。","剛才許部長針對國內非典型的勞動現況已經有充分說明，我要補充的是，臺灣在非典部分跟國際相比，事實上，我們不管在就業工時、部分工時及臨時受僱的比重都遠比臨近國家─韓國、日本及美國相對為低。其次，針對非典權益的保障，剛才許部長也有說明，我就不再贅述。行政院也針對委員關心的非典人力管理及人數上限，目前人事行政總處透過員額評鑑、實地走訪等方式，協助機關檢視相關的做法。","在改善薪資方面，行政院已於本（107）年5月14日提出「我國薪資現況、低薪研究及其對策」，分為薪資成長短中長期策略，說明如下：","(一)短期策略：在經濟成長許可的情形下，政府將研議適時提高時薪，並提高政府影響所及的員工薪資水準、提升兼任教師鐘點費、推動薪資透明化等措施。","1.公部門主動解決低薪：調升公務機關、國營事業、政府投資事業、政府捐助法人、機關外包派遣人員之敘薪標準，訂定合理的起薪，帶動民間加薪。","2.提高時薪：政府將適度調高基本工資時薪，以增加零售、住宿餐飲業及派遣人員收入。政府亦將訂定有利於勞工且為企業主接受的規範，以保障時薪制的勞工。","3.提高兼任教師鐘點費：國小兼任代課鐘點費由每節260元提高為320元（約1.5萬人）；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1.6萬人）鐘點費自103年迄今未曾調整，為解決儲備教師低薪問題，兼任教師鐘點費應適度提高，刻正研議比照軍公教調升3%；政府亦鼓勵私立學校比照公立各級學校，提高教師之待遇。","4.推動薪資透明化：於勞動部現行「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薪資行情與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增加揭露企業加薪及支給非薪資報酬資訊，協助初入職場的就業者爭取合理待遇；雇主招聘員工時，薪資若未達一定水準，即應明示其金額；公布上市上櫃公司平均的福利水準；上市櫃公司透過CSR報告書揭露基層員工之薪資總數、薪資平均數等資訊。","(二)中長期策略：政府將持續推動現行政策及配套措施，例如加速產業升級、降低受薪階級負擔、縮減學用落差等措施，摘述如下。","1.加速產業升級：積極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打造良好的新創發展環境等，以帶動經濟成長並創造就業機會。","2.降低受薪階級負擔：包括完善社會安全網、興辦社會住宅、建構長照服務體系、擴大公托等公共服務。同時，亦推動減稅措施，以降低受薪階級負擔。","3.縮減學用落差：包括強化青少年職涯規劃，提升初次就業能力；依據社會及產業需求，調整科系招生，做為高職及大專校院科系增設及調整之審查依據等。","此外，政府亦將制定「最低工資法」，並研訂「派遣勞工專法」與「部分工時勞工保護」相關法律，保障非典型就業者。","接下來就「『新經濟移民』對於國內勞動環境影響暨衝擊」進行說明。","壹、新經濟移民法規劃重點","為因應國內人口少子化與高齡化課題，促進國家整體發展，本院賴院長揭示「生生不息」之施政主軸。為此，本會協同勞動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通盤檢討現行移民相關法規，在確保國人勞動條件及薪資水準下，規劃延攬並留用外籍優質人才與人力，以充裕國內人口，提升國家競爭力。以下茲就新經濟移民法規劃重點分述如下：","一、立法目的","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與薪資水準前提下，積極延攬國家發展所需之人才及人力，以強化產業升級，改善人口結構，促進國家發展之生生不息。","二、明定4大類適用對象","(一)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條件","考量數位經濟世代，國際競才日趨激烈，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條件，以強化延攬力道。如放寬從事工作之職類別限制、免除國家重點產業之雇主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以及針對受僱者工作資格採評點制，建立多元僱用條件。","(二)新增引進外籍中階技術人力","為因應國內產業中階技術人力不足問題，參考國際做法（註1），引進並留用以下3類人力：(1)留用具技術能力僑外生；(2)留用具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3)直接引進外籍中階技術人力。其中第3類訂有日出條款，需視前2類之留用狀況，再審慎斟酌啟動日期。另前述3類人力皆限定產業別配額及總量管制，薪資水準列為基本門檻，並須具備專業資格（如證照）。","(三)鬆綁投資移民投資要件","依據現行規定，投資移民可投資營利事業或購買中央政府公債以取得永居資格。本法針對購買中央政府公債部分，規劃放寬亦得投資經政府核准指定，有利國家建設或產業發展之基金、公司債等金融商品標的，並規劃放寬投資債權金融商品（如公債等）須匯入之金額規定。","(四)引進海外國人及其後代","本法規劃就僑居海外，並依「國籍法」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鬆綁現有入國許可、來臺工作及定居等相關規定；另針對曾設有戶籍國民之子女、孫子女，提供就學、兵役等配套措施，強化臺灣與海外國人及其後代之鏈結。","三、建立評點制","有關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資格條件認定，規劃採用評點制，透過多元僱用條件進行評分，建立明確、一致及客觀之審查標準，除提高審查效率外，且利於外國人士自我評量來臺之可行性，提升來臺意願。","四、鬆綁永久居留及依親等條件","為能留用外國專業人才，除規劃放寬渠等永久居留條件外，另提供依親對象（註2）之居留、永久居留及配偶工作權；有關新增留用及引進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則規劃於工作居留期間，其薪資達一定水準以上，或取得永久居留後，提供依親對象（註3）之居留、永久居留權。","五、提供類國民待遇","對於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工作者，規劃納入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新制及自費申請長期照顧服務等類國民待遇。另基於人道主義立場，規劃得申請急難救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保障項目。","貳、對國內勞動環境影響暨衝擊之評估","全球化時代，基於人才跨國移動與企業的全球布局已是常態，世界各國莫不積極延攬國家發展所需的人才及人力。新經濟移民政策之規劃，係在不影響國人就業及薪資待遇的前提下進行，務求確保增進國內勞動環境與條件。","一、外國專業人才","(一)至107年4月為止，在臺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為3萬多人，僅占同期我國總就業人數0.26%。外籍專業人才之延攬及國內專業人才的留用，一直是我國經濟發展面臨之重要課題。","(二)為因應國際人才競逐的日趨激烈，本法規劃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條件，期能加強延攬力道，吸引渠等來臺工作，以填補國內人才缺口，發揮帶動產業升級，增加國人就業機會的效益，對於產業競爭力的提升及國家的永續發展，具有正面之助益。","二、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一)106年我國製造及服務業空缺人力約21.8萬個，其中以中階技術人力（註4）短缺最為嚴重，占短缺人力的55%。惟現行移民相關法規，並無中階技術人力引進之管道，因此本政策之規劃除強化專業人才的引進外，亦希望能解決目前產業中階技術人力短缺課題。","(二)為確保國人就業機會不受影響，外籍中階技術人力之引進，將訂定產業別配額及總量管制，且須經雇主公告一定期間內，國內確有聘僱必要者。","(三)引進及留用之中階技術人力亦須符合薪資門檻與工作資格要件，如專業資格認定（如證照）。以中階產業技術人力而言，薪資門檻初步規劃參考「技術員、助理專業人員、技藝人員及機械操作人員」平均總薪資第70分位（41,393元）。","參、結語","新經濟移民政策的推動，係秉持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與薪資水準的原則，將有助於我國經濟發展與產業轉型，對改善人口結構亦有正面影響。","針對外界關注的焦點，本會後續將就經濟及社會等層面之衝擊及影響進行評估，並積極與各界對話與溝通，以取得社會共識，俾利法案順利推動。","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註1參考新加坡（如SP）、美國（如EB-3）工作或移民簽證規定，均有中階技術人力之引進。","註2外國專業人才之依親對象係指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註3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之依親對象係指配偶、未成年子女","註4中階技術人力係指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人員","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報告。本次會議議程好像只有請教育部針對非典部分報告，但本席希望林次長可以就新經濟移民部分也稍微口頭報告，尤其是技術人員引進，可能會對我們技職體系造成衝擊的部分。","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今天應邀列席大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就「我國公私部門對於部分工時勞動派遣、臨時工或外包等非典型勞動現況及權益保障措施檢討改善狀況」及「新經濟移民對於國內勞動環境影響暨衝擊評估」進行專題報告，感到非常榮幸，謹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如下：","壹、派遣人力之運用需求","一、受限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以總量控管中央機關員額數，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各機關97年起進用臨時人員應回歸臨時性之工作性質，並以定期契約為限，不得常態進用，爰目前尚無其他適當人力替代派遣人力。","二、為推動國家重大教育政策及新興業務增加，包括推動優化技職教育實作環境計畫、大學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技職教育再造方案、玉山學者計畫、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計畫、中小學師資課程教學與評量、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高等教育輸出及華語文推廣及相關新南向政策等重大政策，致使教育事務不斷成長，爭議性及複雜度日增，因本部編制內人力未足以負荷龐大業務，為期教育政策順利推展，本部在行政院99年1月31日實際進用派遣勞工人數1,138人控管下，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運用派遣人力並訂有相關管理機制，並隨時檢討遞減人力不再增加。截至目前為止已向下修正為792人，共計減列346人。","貳、派遣人力之工作內容","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107年第1季（3月31日止），現員為710人，得就下列業務檢討運用派遣勞工：(1)有關事務性、重複性及機械性等行政服務工作，計399人。(2)有一定事實之蒐集、查察或檢查協助工作，計31人。(3)專案性協助工作，計208人。(4)具期限性計畫之協助工作，計31人。(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核心業務且適合委託民間辦理，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業務項目，計41人。","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渠等協助辦理非屬核心及未涉及公權力之業務，其相關工作內容簡述如下："],["(一)本部：","1.事務性、重複性及機械性等行政服務工作、一定事實之蒐集協助工作，如協助資訊管理網頁維護、各級學校網路報送作業系統資料檢誤查催、彙整結果及發表統計分析結果及製作統計圖表等，渠等均以從事非核心業務為主。","2.專案性協助工作，包括協助終身學習、海外留學生與大專校院交流資料統計彙整、教育行政資訊系統與資料庫建置維護及運作等；另亦協助全國教育及研究機關（構）、各級學校之網路、資訊安全、個資保護、機房集中等服務等協助性工作。","3.具期限性計畫之協助工作，協助辦理提升偏遠地區民眾資訊應用能力之數位機會中心、教育雲端應用及平台服務推動、臺灣學術網路與縣市網路、人文及科技先導型計畫等訂有期限之計畫。"],["(二)部屬機關（構）部分："],["1.部屬機關：","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及青年發展署等3署，分別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促進臺灣體育發展，和配合國際交流業務及青年政策，均需辦理專案性協助工作。如青年發展署推動iYouth國際青年圓夢平臺網站及粉絲專頁、服務學習獎勵計畫及培訓活動、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等，因相關非核心事務工作龐雜需渠等協助。"],["2.部屬機構：","(1)國家教育研究院，肩負研究教育制度及政策等重任，其派遣人力主要係協助辦理各中心專案研究計畫的行政庶務工作，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體系方案、臺灣學生成就評量長期追蹤試題研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數位自主學習計畫、國際大型教育評比調查專案辦公室、建立知識基礎的內容發展研究等，均在國家教育研究院指揮、監控下進行。","(2)至各圖書館部分，其派遣人力工作內容則為古書修復、協助圖書館特藏資料修復與裱褙、圖書維護相關展覽之規劃等，均須接受專業訓練，並累積實作經驗，以協助各餘館藏之維護。","(3)各博物館類型機構部分，其派遣人力係運用於生物飼養、研究與試驗業務、標本製作管理，如進行珊瑚礁魚類馴養及繁殖養殖技術開發、育苗用餌料生物培育、水母及魚類水質預警缸維護等，事務性協助工作為主。","(4)至各類社會教育機構，其派遣人力運用於實驗室、展場經營與維護、協助空間設置的研究規劃、活動規劃均須派遣人力之支援。","(5)至於，如其他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及國立中興大學農資學院實驗林管理處等，其派遣人力協助電臺特色文化電臺導覽計畫推動、林班地巡護工作、野生動物植物保育工作等，均有其專業技術以協助特殊工作需求。","參、派遣人力之權益維護","一、本部派遣人力係依政府採購法，採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並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提供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納入與人力派遣公司所訂契約，俾以維護本部派遣人員之勞動權益，訂有考核、晉薪及提供文康福利措施，勞動權益優於勞基法。","二、又行政院亦於107年1月31日通函各部會，107年1月1日起調增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升百分之三，本部107年勞動派遣採購契約業明訂「107年度一般性派遣人員及支援性派遣人員薪資報酬標準」，即已配合行政院通案調增軍公教員工待遇調升相同之比例。嗣並於107年3月19日通函本部各單位辦理勞動採購契約變更，且於107年4月26日配合修正「教育部勞務採購派遣人員管理注意事項」中本部派遣人員薪資報酬標準表。","肆、近期派遣人力之管控","一、依行政院99年8月27日訂頒「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本部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原則不得超過99年1月31日實際進用派遣勞工人數1,138人；復依行政院103年6月4日院授人組字第10300355791號函核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派遣人員進用上限為872人，其中本部派遣人數維持236人，部屬機關（構）維持636人，並由本部依規定按季清查控管各單位運用人數。","二、嗣後配合105年行政院員額評鑑，因本部派遣人員負責之業務類型，包括電話服務總機、檔案管理、駕駛、清潔、電腦資訊設備維護、公文傳遞、資料建檔，係為非核心業務且適合委託民間辦理，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業務項目，107年起減列本部派遣員額18人；另有派遣改職員4人，及支援性派遣人力減列1人，合計減列5人，爰本部派遣人力已從236人，降至213人。","三、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瞭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派遣運用情形，於107年4月17日召開研商「行政院所屬機關（構）本年度勞動派遣運用情形」會議，該會議係為配合政府勞動派遣政策方向，逐步精簡派遣人力請各部會再次盤點派遣人員工作項目。會後，本部經檢討，茲因部屬機關（構）派遣人員之工作類型，係得透過業務標準作業流程化或定量化，無須受機關指揮監督之性質，爰本部擬減列所屬機關（構）辦理是類工作之派遣人員47人，改以其他替代方式支應。","其次，有關新經濟移民對於國內勞動環境影響暨衝擊的部分，配合國發會新經濟移民的政策，教育部就目前國內短缺工包含農業、漁業及長照的部分，本部及所屬技職校院、高職、專科學校為因應國內中階技術人力短缺，而在國內培育人才方面，基於希望能夠留用具技術能力僑外生、留用具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以及直接引進外籍中階技術人力，盤點目前在國教署所屬的國立高中（職）學校及技職司所主管的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尤其是在專科學校的部分，針對農業、海事及長照所需要的相關人力提供進修學習的機會，目前刻正由國教署及技職司受理增設相關系科，招收包括新南向的僑外生及相關人員到國內進修的機會。相關的系科及招生目前正由相關單位審查當中，預計希望能夠從新的學年度──107學年度開始辦理招生。以上是針對目前教育部相關的部分做一個簡要的報告。","伍、結語","本部為推動教育政策動輒影響全國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及廣大學子權益，面對外界環境變遷及教育事務日增，所面臨挑戰因此更加艱鉅。為達人力多元彈性有效運用，本部運用派遣人力協助處理非核心及非涉及公權力之業務，自行控管人數，並因應教育政策及本部人力結構，持續檢討派遣人力配置，以更精實靈活運用。","另為保障派遣同仁之權益，本部針對派遣同仁勞動權益之設計，均較勞動基準法規定為優，今後除依行政院規定持續控管人數不再增加外，並針對廠商之履約行為，加以積極管理，以期確實維護派遣同仁各項應有之勞工權益。","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支持，謝謝各位。"],["衛生福利部就「我國公私部門對於部分工時、勞動派遣、臨時工或外包等非典型勞動現況及權益保障措施檢討改善」書面報告：","本部承邀對於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運用勞動派遣及外包等非典型人力運用情形，進行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指教。","一、為應業務增長及配合政府推動業務委外化政策，運用派遣勞工或勞務承攬人力，以增加人力運用彈性及提高行政效能","為有效運用公部門人力、配合推動業務委外化及公私協力等政策，將公務核心人力配置於新增或核心業務，並輔以派遣勞工等多元人力，借重民間人才或資源，協助業務推動與執行，以增加人力運用之彈性及提高行政效能。","二、確實檢討業務性質，妥適運用派遣勞工或勞務承攬人力","配合政府公務人力精實政策，積極檢討本部業管之業務內容及特性，並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及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等規定，運用派遣勞工協助辦理非屬核心業務且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行政庶務，如公文傳遞、業務資料或申請案件之彙整登錄、一般性或專案性計畫之協助工作等；另以勞務採購方式，辦理環境清潔、保全、電腦等機器維護與資訊系統開發、設備維護等，運用民間適格人力資源，協助公共服務或相關內部事務執行，俾利業務推動順遂。","三、確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保障派遣勞工或勞務承攬人力之勞動權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運用派遣勞工及勞務承攬人力，除於採購合約中明訂該等人員之勞保（含職災保險）與健保費用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並依勞動基準法、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及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等規定，明訂領取薪資標準，及建立公開申訴管道、定期或不定期訪視機制等積極作為，確保勞動條件及相關權益符合規定，維護該等人員權益。","四、遵照大院決議及行政院核定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上限管控，並持續精簡","本部於102年7月23日成立，行政院核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得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上限為1,238人。嗣103年依大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第13項略以，各機關單位應同時針對未來業務人力之規劃進行全盤檢討，派遣員工人數不得新增之要求，行政院103年6月4日調降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上限為1,045人。本部確依上述規範進行總量管控，截至107年3月底止，實際運用派遣勞工人數計845人，相較102年成立之1,238人，已減少393人，降幅達31.74%。","五、賡續依業務性質及多元人力彈性運用，檢討派遣勞工或勞務承攬人力運用之成效","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運用派遣勞工或勞務承攬人力協助辦理輔助業務，確有助提高行政效能，於運用時均依勞動法令等相關規定，維護其權益。未來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仍將依大院決議、行政院控管人數上限等相關規定，視業務消長及公務人力配置情形，賡續定期檢討該等人力運用成效，以提升運用勞動派遣之妥適性及效益性。","綜上，本部編列經費運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實有其必要性，為利業務持續推動，敬請大院各委員惠予支持與協助，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指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我國公私部門對於部分工時、勞動派遣、臨時工或外包等非典型勞動現況及權益保障措施檢討改善」書面報告：","今天大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請本總處列席報告「我國公私部門對於部分工時、勞動派遣、臨時工或外包等非典型勞動現況及權益保障措施檢討改善」，謹提出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壹、行政院非典型人力運用及管理情形","一、從業務及人力資源妥適配置之觀點，非典型人力之運用有其必要性：","為妥適分配政府有限財政資源及提升整體人力配置合理性，多元彈性人力運用已為各先進國家公、私部門之常態性用人趨勢，現行我國政府進（運）用臨時人員、派遣勞工等非典型人力，協助處理機關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部分業務項目，以兼顧彈性用人及業務推動。","二、行政院業訂定非典型人力管理規定及人數上限，並持續精簡","為合理規範各機關妥適運用非典型人力及合理管控進（運）用人數，行政院業訂定相關管理規定及運用人數上限，謹依用人類型分別說明如下："],["(一)臨時人員：","1.行政院97年1月10日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明定各機關以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所進用之臨時人員人數或用人經費，不得超過96年度實際進用人數或實支數額，以適度管控機關進用臨時人員。","2.行政機關（不含公立醫院、學校）臨時人員自101年至106年由6,158人減至5,017人，精簡率18.53%（減少1,141人）。"],["(二)勞動派遣：","1.考量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完成法制化前之過渡時期，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應予適度控管，行政院99年8月27日函頒「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派遣注意事項），要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不得超過99年1月31日實際運用派遣勞工人數15,514人；嗣依大院103年度決議各機關派遣勞工不得新增之要求，於103年6月4日修正派遣注意事項。","2.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派遣勞工運用人數自101年至106年由10,715人減至8,126人，精簡率24.16%（減少2,589人）。","(三)勞務承攬：近年各機關積極推動業務委外化，將毋須由機關直接指揮監督且適合由民間辦理之部分業務，以勞務承攬方式委外辦理。以勞務承攬之本質與機關直接指揮監督之臨時人員及勞動派遣不同，爰行政院並未針對承攬派駐勞工訂定運用人數上限規定，向依契約雙方視業務需要議定所需人數，機關僅得檢驗工作成果，並依據該成果給付價金。","貳、行政院非典型人力權益保障措施","派遣業者屬人力供應業，自87年4月1日起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公部門臨時人員經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公告，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是以，政府進（運）用臨時人員及派遣勞工，均應遵循勞基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範。","又考量勞動派遣於現行勞動法令針對傳統勞動關係中，雇主與勞工之權利義務有所不同，勞動部刻正研擬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以法律位階明確規範，將更能確保派遣勞工權益之完善保障。是以，於勞動派遣尚未法制化前，行政院相關部會依權責分工研訂相關管理規範，以合理運用勞動派遣及強化派遣勞工權益之維護，相關措施如下：","一、勞動部研訂機關辦理勞動派遣之行政指導，並明確定義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釐清二者差異：勞動部訂定「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及「政府機關（構）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書範本」，明定運用勞動派遣應遵循之重要事項，以使各機關及派遣事業單位確實符合相關勞動法令及保障勞工權益。","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採購契約範本，按月抽查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之履約管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自96年迄今11次修訂「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並於105年4月25日訂頒「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納入派遣注意事項有關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之規範，供各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及履約管理時參考使用。另工程會依大院101年度決議，按月抽查行政院所屬機關勞動派遣採購案件履約情形。","三、本總處研訂派遣注意事項及行政指導，以優於勞基法規定逐步改善公部門派遣勞工之勞動條件：","(一)政府採購招標派遣勞工薪資採固定費用，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將派遣勞工實際應領取之薪資、雇主應投保之勞健保、勞退等列為固定費用（即派遣事業單位無須報價，由機關全額支付之費用），廠商投標時只需針對該標案之行政管理費及稅金進行報價，以避免產生低價搶標而苛扣勞工薪資之情形。","(二)併計服務年資計算派遣勞工特別休假日數：依勞基法規定，須受雇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始得採計休假年資，爰為保障派遣勞工之特別休假權益，派遣注意事項明定派遣勞工如持續在同一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中間即使機關重新招標更換廠商，各機關仍應於採購契約中要求派遣事業單位併計派遣勞工服務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三)要求機關確實辦理派遣勞工抽訪：為瞭解派遣事業單位是否如期依約履行其保障派遣勞工之義務，派遣注意事項明定各機關應定期抽訪派遣勞工。","(四)建置派遣勞工申訴機制、協助救濟措施：派遣注意事項規定各機關除應主動訪查派遣勞工外，並應建立申訴機制及協助救濟措施等，主動告知派遣勞工應有的基本權益保障（包含勞動條件、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等）、申訴受理單位、方式及流程。","、結語","為活化政府人力運用效能及兼顧派遣勞工權益保障，本總處將賡續加強非典型人力運用管理規定之宣導，要求各機關落實派遣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並配合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立法進程研擬相關配套措施，期透過建構健全勞務採購型態、業務及工作流程檢討，確保各機關合理運用非典型人力，完善及強化非典型人力之勞動條件及權益保障，提升政府整體人力運用效能。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我國公私部門對於部分工時、勞動派遣、臨時工或外包等非典型勞動現況及權益保障措施檢討改善」書面報告：","今天受邀列席貴委員會會議，就「我國公私部門對於部分工時、勞動派遣、臨時工或外包等非典型勞動現況及權益保障措施檢討改善」提出報告，深感榮幸。工程會為保障派遣勞工權益，針對機關辦理勞動派遣採購案，其招標、決標及履約管理須注意事項，已提出相關措施，並陸續配合增修投標須知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訂定有關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內容。謹說明如下：","壹、招標、決標階段，採固定費用保障勞工薪資","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頒「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工程會已配合於投標須知範本載明派遣勞工實際領取之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金等屬固定費用之權益事項，不列入投標廠商報價範圍，並訂定廠商報價明細表範例供各機關採用；另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增加「固定費用」管控機制，檢核機關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上開派遣勞工之固定費用。","二、為利各機關妥慎運用最有利標及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工程會訂定「勞動派遣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將勞動條件、廠商支付派遣勞工薪資能力、勞工權益保障計畫之完善性、勞工福利規劃等勞工權益事項納入評選項目，以協助機關擇選優良廠商及兼顧派遣勞工權益。","貳、落實履約管理，確保派遣勞工權益","工程會訂定之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訂明保障派遣勞工權益條款，機關於履約管理階段，可兼顧派遣勞工權益。相關條款說明如下："],["一、派遣勞工薪資及工作時數權益保障：","第3條明定，廠商給付派遣勞工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就業保險費等必要費用，並應依約核實給付；如機關要求配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或出差者，其加班費及差旅費，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採實報實銷。"],["二、派遣勞工勞健保費用及退休金等權益保障：","第9條第2款明定，廠商應依法為其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派遣勞工屬依法不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廠商應提出派遣勞工履約期間參加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商業保險相關證明文件，其保險保障應不低於派遣勞工以相同薪資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給付金額。"],["三、派遣勞工請假及併計服務年資權益保障：","第9條第5款明定，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其請假、特別休假（含年資併計給予）、加班及年終獎金等勞動條件，應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如僱用機關原使用之派遣勞工，並指派繼續在該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者，應溯自該派遣勞工在機關提供勞務之第一日併計該派遣勞工服務之年資及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同條第20款明定派遣勞工請假代理方式及其代理人費用負擔。"],["四、性別平等保障：","第9條第6款、第8款及第13款明定，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應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廠商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申訴（含性騷擾）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置；派遣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於復職後繼續服務於同機關，除留職停薪期間外，併計特別休假日數。"],["五、派遣勞工工作環境保障：","第9條第19款明定，機關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派遣勞工之安全衛生事項，維護派遣勞工之健康、安全及福祉。","六、訂定廠商積欠派遣勞工薪資處置條款，協助派遣勞工取得應有之薪資：","第5條第10款明定，廠商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派遣勞工薪資，且可歸責於廠商者，經機關書面催告仍未改正，廠商須無條件同意機關得將應給付廠商價金之一部分，給付派遣勞工。工程會並訂定「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遣勞工薪資作業程序」，讓機關即時處理派遣勞工薪資遭受積欠之情事，節省勞工取得薪資之時程，加強派遣勞工薪資權益之保障"],["段落：訂定機關查核機制與廠商違約處罰條款："],["七、訂定機關查核機制與廠商違約處罰條款：","(一)第9條第7款明定，機關需每月抽訪派遣勞工，瞭解廠商是否如期依約履行其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二)第16條第1款第12目明定，機關如發現廠商未依約給付派遣勞工薪資、未依法投保或其他損及勞工權益事項（例如未併計派遣勞工服務年資、未落實性別工作平法等），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三)另機關發現廠商違反契約約定，而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情形之一，例如因可歸責於廠商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機關可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1年。","參、結語","工程會仍將持續檢討強化勞動派遣採購之權益保障條款，以積極態度維護派遣勞工權益。","以上係針對會議主題涉及工程會主管業務所作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對於部分工時、勞動派遣、臨時工或外包等非典型勞動現況及權益保障措施檢討改善書面報告：","壹、前言","大院第9屆第5會期衛環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排定「我國公私部門對於部分工時、勞動派遣、臨時工或外包等非典型勞動現況及權益保障措施檢討改善專案報告」（案1），本會爰配合提送本專案報告。","貳、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運用部分工時、勞動派遣、臨時工或外包等非典型勞動現況","本會下設直屬機關（構）23個，直屬機關（構）之所屬機關（構）34個，總計57個機關（構）辦理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因業務性質，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運用非典型勞動人力（臨時人員、勞動派遣、勞務承攬）係隨季節性需求變動，並依相關規範保障其勞動權益。運用非典型勞動人數分別為臨時人員計268人（定期契約168人，不定期契約100人），勞動派遣人員計2,646人（全部工時2,641人，部分工時5人），勞務承攬人員計979.51人（全部工時923.51人，部分工時56人）。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運用非典型勞動人力情形詳如附表1-3。","備註：與其他機關、單位共同簽訂契約者，人數計算方式係分別填列本機關（單位）實際運用之人數，或以經費分擔比例計算人數（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四捨五入）。","參、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運用非典型勞動人力之理由","經統計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運用非典型勞動人力主要分布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農林水畜產試驗所及各區農業改良場運用臨時人員計130人（占總人數約48.51%），勞動派遣人力計1,984人（占總人數約74.98%），勞務承攬人力計209.62人（占總人數約21.4%）。","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配合政府精簡人力之政策，於有限人力下運用及調派人力，目前僅能將主要人力配置於核心業務，預算員額人力不足支應部分，運用非典型勞動人力協助處理例行性、重複性等非核心業務及一般庶務性事務，或於本會所屬農業試驗機構協助試驗研究等輔助性工作，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實屬必要。謹就運用非典型勞動人力之必要性說明如下：","一、農業試驗工作實際需要：本會所屬農業試驗機構之試驗田面積廣大，田間試驗管理等勞務工作繁重，農業試驗研究勞務需求大，勞動派遣人力為協助農林漁牧各項實驗工作、田間栽培、管理、調查、林區管理及防火巡邏等勞務密集工作所需人力尚非各試驗機構現有員額編制所能負擔，倘無法運用足夠之人力協助試驗工作，恐影響試驗研究成效，進而影響臺灣農業科技發展，亦衝擊農業政策之推動。"],["二、配合政策要求辦理：","(一)受現行規定限制難採用自僱方式來取代派遣人力：因應勞動基準法及政府採購法之實施（不得僱用臨時單工），爰自90年度起改以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辦理。","(二)節省人事成本：配合政府組織精簡（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控管員額總量及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縮減工友員額）、減少人事費支出及推動「四化」之「委外化」，相對縮限人力由委外人力補充。","(三)各機關事務性、輔助性人力單薄：本會所屬各機關配合政府精簡人力之政策，均將主要正式人力配置於核心業務上，非核心之事務性、輔助性正式人力，則以遇缺不補、減列員額等方式辦理，惟事務性人力實為各機關不可或缺之人力，故仍需適時進用派遣人力以利機關業務正常運作。","三、公部門運用臨時人員及勞動派遣人力有促進就業的正面功能。","肆、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運用非典型勞動人力之權益保障","一、臨時人員之權益保障","(一)是類人員係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人力，部分機關係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或「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而進用，是類人員屬機關（構）自僱人力。","(二)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之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範本及臨時人員勞動契約範本，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保障勞工權益。","二、勞動派遣人力之權益保障","(一)依「政府採購法」、「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等規定，採用最有利標，以評選方式選擇提供受僱者福利最佳之廠商，並於招標文件明訂派遣勞工實際領取之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給假、加班（費）、出差等屬固定費用之權益事項，不列入投標廠商之報價範圍（相關固定費用由機關全額支付），僅就管理費用報價，並於決標後將上開權益事項訂於要派契約中。","(二)於勞務採購契約中明訂派遣勞工之工作範圍及出勤規定，派遣勞工休假、加班、請假代理等悉依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三)責成派遣事業單位於請款時，必須提交保險、薪資轉帳等證明文件憑以撥付費用，並收足履約保證金以防派遣事業單位未依契約辦理。","(四)要派契約增訂廠商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處置，並書面宣導派遣勞務人員重視本身權益，派遣事業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損害其權益時其申訴管道及相關救濟措施，保障其權益。","(五)定期抽訪派遣人力，依其所填寫之建議或反映事項，給予協助或解決，督促派遣事業單位依法照顧勞工權益，如發現派遣事業單位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經查證屬實，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者外，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並提報勞工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檢查。","(六)派遣勞工之薪資係依其學經歷及業務性質而有所差異，並非均一薪資或整體均呈現低薪化情形。","三、勞務承攬之權益保障","(一)是類人力並非直接接受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指揮監督之人員，其權益保障係廠商依勞務採購契約、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與業者自行訂定之福利規定辦理。","(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為保障勞務承攬人力之權益，亦責成承攬廠商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訂定勞動契約，妥為照顧勞工權益。","伍、結論","非典型勞動人力權利義務係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規範，與一般勞工所受到的法律保障並無不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悉依現行法規保障是類人員之權益。","本會所屬各機關（構）運用之勞動派遣人力，並未超過103年6月4日行政院修正總控管人數2,795人，未有超額運用之情事。非典型勞動人力之運用及管理，皆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及「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辦理相關業務，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另重新檢視派遣人力所辦理之業務與機關各類人員之分工及合理性，並在機關預算容許下，考量增加派遣人力業務工作量能，酌予調高薪資，以避免派遣人力低薪化疑慮，落實派遣人力權益保障。","主席：謝謝教育部林次長的報告。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作以下宣告：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暫訂10時30分休息20分鐘。"],["主席（王委員育敏代）：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陳委員宜民發言。","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討論派遣和承攬人員的問題，根據2012年監察院所做的調查報告，當時有中央二級機關及所屬機關派遣人力占職員預算員額比例高達5成至7成，而且有長期派遣的現象，派遣5年以上人數最多。而這幾年政府非典型人力運用幾乎都占了現有公務人員的2成。在外界特別關注非典型工作中的派遣人力時，政府就開始喊出零派遣的口號，希望能降低派遣的部分，勞動部甚至在2016年喊出零派遣口號。結果呢？派遣人力看起來有點下降了，但是又多出一個名稱，即所謂勞務承攬的名義，雖然改了一個名字，但做的是一樣的事情，所以辛苦的勞工沒有升遷、沒有加薪，而且也不具有公務人員的身分。請問勞動部、衛福部、教育部，你們的承攬人力為什麼這麼多？像教育部有五千多位，教育部可否解釋一下，為什麼你們的承攬人力有5,862位、派遣則有725位？衛福部是第二名，承攬人力有2,684位，勞動部也有1,736位，有這麼多承攬人力，請問他們是負責什麼樣的工作？請教育部先作解釋。"],["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教育部派遣人力的部分，這幾年來都是持續下降，委員所提的數據資料是106年12月31日，教育部的部分是725位，根據我們實際查察結果，目前已經降為710位。","陳委員宜民：承攬的部分？不會說派遣的部分減少了，然後全都擠到承攬那裡。","林次長騰蛟：關於承攬的部分，主要是包含本部和相關機關、學校在業務上需要以勞務承攬的方式……","陳委員宜民：舉例來說，現在有4所學校要打世界盃的頂尖大學，即台大、成大、清華、交通4所學校。"],["林次長騰蛟：是。","陳委員宜民：在這個頂尖大學的計畫裡面，所有承辦人員是全職的？是屬於教職員體系裡面？還是都是屬於派遣和承攬？從過去的頂尖大學計畫到現在大概已經十幾年了，應該有15年了吧！這麼長的一段時間，而為這些頂尖大學在努力的這些職員，不管是在國際事務處或是在研發處，這些專門人員都是公務員嗎？好像都不是哦！全部都是屬於派遣和承攬人員。對於這些專門技術人員，你們不給他們allocate permanent job，然後全部都是派遣和承攬，造成人力的流動非常嚴重，這樣怎麼打世界盃？","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4所打世界盃的學校所進用的包括專案教師……","陳委員宜民：沒有，都不是，不是專案教師，我講的是在裡面負責行政作業的這些人。"],["林次長騰蛟：我們所謂承攬的部分……","陳委員宜民：每個單位都給了十幾億元，但是在人事的經費裡面，你們真的有增加員額嗎？"],["林次長騰蛟：那個大概是助理……","陳委員宜民：好，沒關係，請次長給我們一個報告。"],["林次長騰蛟：好的。","陳委員宜民：如果這些學校要打世界盃，至少你要給它員額，讓它可以工作穩定，它才能夠好好把這件事情做好。"],["林次長騰蛟：我們再提供相關資料給委員。","陳委員宜民：好，謝謝。接下來看部分時間暨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就業者人數，過去這幾年來，從104年至106年，人數沒有減少而是增加的，即78萬人、79萬人、80萬人，換句話說，台灣有將近二十三分之一的人都是派遣勞工，台灣每年都說要消滅派遣，但事實是派遣人力越來越多，派遣大軍越來越多，造成青年低薪現象越來越嚴重，15歲到29歲占非典型就業總人數的比率，每年大概都是台灣青年的三分之一，請問部長，在你任內有可能解決這樣的現象嗎？"],["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青年非典的部分……","陳委員宜民：勞動部有沒有可能提出一個派遣法或相關的規範來規範甚至是消滅派遣業者的法案？如果你們要達到零派遣，而你也沒有去規範他們，那他們只會一直用這些人、臨時工，其實他們做的很多都是正職的事情，但是他們都得不到應有的待遇和福利。","許部長銘春：其實派遣工勞動條件的保障是主要核心，方才委員有提及勞動派遣立法的部分，其實我們現在也是朝這個方向在做。","陳委員宜民：本席希望部長可以考慮訂定派遣法或是相關的規定，否則對於這麼多派遣人力，你們要引用什麼樣的規範去協助其就業環境的改善？","許部長銘春：之前我們曾提過派遣勞工保護法，主要是因為相關條文勞雇雙方沒有共識……"],["陳委員宜民：所以就是沒有出來。"],["許部長銘春：所以這個部分就退回……"],["陳委員宜民：是啊！"],["許部長銘春：現在我們就雙方爭議的部分在朝法制化……"],["陳委員宜民：下個會期能否提出來？","許部長銘春：下個會期可能會比較難一點，因為有關共識的部分，大家還……"],["陳委員宜民：希望這部分能增快速度。"],["許部長銘春：我們一定會繼續努力。","陳委員宜民：本席已經提供這麼多數字給你看，有這麼多年輕人都被派遣……","許部長銘春：因為這牽涉得滿廣，我們會朝儘速的方向……","陳委員宜民：另外，賴院長宣布政府的派遣人員要調薪到3萬元，為什麼本席會講那麼多？回歸到主題，就是現在要加薪，而賴院長說派遣人員要加薪到3萬元，我幫你算了一下，以勞動部來講，如果你現在有755位派遣、1,736位承攬人員，你要撥這筆預算，若每人每月加薪3,000元的話，一個月加起來就要747萬3,000元，一年就會多了8,967萬元，換句話說，光在預算方面就必須增加將近8,900萬元，請問這樣的預算加進去之後，會不會刺激通貨膨脹？你們有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賴院長有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許部長銘春：對不起，委員是說什麼問題？不好意思，通貨膨脹……","陳委員宜民：剛才我說那麼久，你都沒在聽？","許部長銘春：不好意思，最後一句我剛剛沒聽清楚。"],["陳委員宜民：這樣的加薪會不會刺激通貨膨脹？","許部長銘春：不會，這部分當然有經過相當的評估，目前在調高公部門派遣員工的薪資……"],["陳委員宜民：我覺得你好像都不清楚這部分……","許部長銘春：清楚啦！還有調高相關時薪的部分，有關於經濟、通膨的部分是不會受到影響的。"],["陳委員宜民：真的嗎？","許部長銘春：我們認為這樣不會受到影響，這有經過相關部會評估……","陳委員宜民：有沒有可能回歸到公務人員的體制？把很多不必要的流程簡化，然後把SOP做好，這樣就不會繼續用派遣工，造成低薪的問題，公部門有沒有可能帶頭減少派遣人力？我們希望勞動部可以提出一個報告，逐步降低派遣人力，因為你們要帶頭做嘛！","許部長銘春：主要是員額的部分，因為90年組織改造以後，政府的預算員額是受到控制的。"],["陳委員宜民：所以就是做不到？","許部長銘春：不是說做不到，我們會慢慢的做，其實現在我們已經有精簡了，我們會儘量朝這個方向來規劃。","陳委員宜民：接下來本席要請教高副主委，剛才你的報告本席不太滿意，行政院於15日公布新經濟移民法，你們在公布之前是不是有開過一個跨部會協調會議？"],["主席：請國發會高副主任委員說明。","高副主任委員仙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開過非常多次跨部會協調會議，院裡面也開過……","陳委員宜民：所以各部會都有代表參加，請問勞動部是部長參加嗎？"],["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覺得應該是次長。"],["陳委員宜民：是哪一位次長參加？是林次長三貴嗎？"],["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施次長克和。"],["陳委員宜民：施次長有到嗎？請提供一份會議紀錄給本席。"],["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沒有問題。"],["陳委員宜民：教育部是誰代表參加？"],["高副主任委員仙桂：也是次長。","陳委員宜民：換句話說，你們溝通得很好。"],["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是。","陳委員宜民：關於這個評估報告，今天許部長也有提及，引進外國專業人才的新經濟移民法是會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也會拉低薪資水準，本席想請教副主委……"],["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想要糾正一下……","陳委員宜民：勞動部部長的報告裡面是這樣寫的，勞動部部長在第2頁提及，這樣的調整之後，新經濟移民法是會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拉低薪資水準。","許部長銘春：沒有，我沒有說會拉低，我們是說不要影響……","陳委員宜民：這是你自己寫的，剛才你自己也有說耶！"],["許部長銘春：我們是說不要影響……"],["陳委員宜民：我們開會都有錄影哦！","許部長銘春：我們是說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拉低薪資水準的方向下，我們會來配合新經濟移民法。"],["陳委員宜民：你現在是要改變你的說辭？","許部長銘春：沒有，我那邊的表述方式跟委員剛才所講的不一樣。"],["陳委員宜民：沒關係。本席再請教副主委……","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委員，我可不可以先說一下……","陳委員宜民：我先請教你，因為你今天給本席的報告非常不清楚，尤其你有提到一點，如果要移民進來，你們採用的平均薪資是以第70分位為基準，換句話說，產業人力的部分是4萬1,393元，可是我記得上次賴院長在行政院報告說，我們勞工的平均薪資已經到了4萬9,890元，平均薪資都已經將近5萬元了，而你用的第70分位還在4萬1,393元，這樣就很奇怪，為什麼府院是不同調？行政院要糊弄全國，他就用一個平均薪資，說平均薪資有四萬九千多元，其實我們也知道，如果是用第50分位的話，才三萬三千五百多元，現在你們要推新經濟移民，你就不用平均薪資，而是用第70分位的薪資，即4萬1,393元，這不就是在打臉賴院長嗎？"],["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想跟委員報告……"],["陳委員宜民：有沒有？我現在問你Yes or No？","高副主任委員仙桂：當然不是，我要先說清楚定義，4萬1,393元是屬於我們定義的中階技術人力，而院長講的……","陳委員宜民：中階技術人力是第70分位，只有4萬1,393元？"],["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是的。中階技術人力包括技術員、助理專業人員、技藝有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機械設備的……","陳委員宜民：你們降低門檻到這個地步，讓外國人很容易就可以移民進來？"],["高副主任委員仙桂：目前我們的中位數……"],["陳委員宜民：長照人員是3萬2,000元？"],["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們的……","陳委員宜民：關於這個報告，你們應該提供10個分位的計算情形給本委員會。","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好，沒問題。","陳委員宜民：本席認為這部分很重要，這個基準點一定要訂得很清楚。"],["高副主任委員仙桂：院長講的是全國所有類別的平均薪資。","陳委員宜民：不要便宜行事，去年你們才剛剛通過了什麼？"],["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陳委員宜民：去年11月才通過嘛！"],["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是。","陳委員宜民：我記得在經濟委員會，本席跟林委員淑芬對於外國實習生來台的部分都很有意見，結果你們的作法是什麼？直接把有爭議的條文刪掉，然後快速的讓它通過了，在通過之後，又來了一個新經濟移民法，又再搞這個東西，那是不是代表說這些外國的技術人才要進來，先是訂一個專業人才的法，那裡面沒有規範到移民的部分，不到半年馬上又搞一個新經濟移民法，那些人就可以用這部法很快的移民進來，其實……","高副主任委員仙桂：這兩部法的立法目的不一樣，對象也不同。","陳委員宜民：我覺得這會影響到我們年輕人的就業機會，本席是苦口婆心，請執政黨要很注意這部分的問題，因為年輕朋友的失業率很高。","接下來我要談另一個部分，之前我們有到南部就勞動部職訓的部分做了一些視導，這是在高雄的勞動部職訓所，其實他們做得非常好，很多年輕人、中年人在那裡上課，他們尋求的是第二春或第二專長，希望能夠就業，其實他們去找工作，就業機會都很高，只要經過這個訓練就可以就業，但是他們的薪資大概只有四萬多元，像這樣的狀況，你現在又搞個新經濟移民法，讓外國人來搶本國人及想要二次就業的鄉親的工作，而這部分對我們就業市場的衝擊，勞動部長在剛剛的報告裡面也已經這樣講了，所以國發會要推這部分必須很慎重，你們的草案出來了嗎？"],["高副主任委員仙桂：下個會期會送立法院。"],["陳委員宜民：草案還沒出來？"],["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是的。"],["陳委員宜民：為什麼這個時候就要先講？","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們在記者會是公布新經濟移民法的規劃重點，我們認為這次涉及的範疇還滿大的，所以我們希望有一段時間可以尋求社會共識。","陳委員宜民：若要尋求社會共識，那本席希望你們一定要開公聽會，可以嗎？"],["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可以。"],["陳委員宜民：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讓年輕朋友或是這些失業民眾跟你們有個對話的空間？"],["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們會透過不同的管道。","陳委員宜民：甚至在職訓所裡面上課的這些學員，應該有個方式可以跟你們對話吧！"],["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們會透過……","陳委員宜民：為什麼這次特別請林次長來？本來你打電話來說要請假，我跟你說不行，因為教考訓用很重要，包括教育部技職體系，尤其你也是技職體系出身，現在我們的技職體系出了問題，他們變成大學，但是很多專業的部分其實是要回歸回去的。更不要講其實林三貴次長上次也跟我講過，現在我們在辦全世界的技藝比賽，國外甚至都已經建議應該將world skill competition的年齡層往下調到高中生、甚至初中生就可以參與，希望能夠培養下一代的年輕人，讓他們覺得能夠學習一技之長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我也覺得新經濟移民法跟之前專業人員的就業法都忽略了這一塊，因為我們國家的很多政策，尤其是教育部技職體系的政策是在改變中的，很多的狀況其實是在調整中的，在這種情況下，人力的短缺只是一個暫時的現象，不是一個永久的現象。如果我們不去檢討現況並改善以輔導年輕朋友的就業，而是用另外一種病急亂投醫的方式，就從國外引進，引進之後又很快速地讓他們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我覺得這是反其道而行，這個狀況真的要請國發會注意。","最後，我的結論是希望公部門，尤其是勞動部，要做個典範，盡量停用派遣跟承攬的人力；另外，新經濟移民法不應該只由國發會主導，這一點很重要，我知道你們有找人開會，但是必須透過公聽會跟其他的方式才有辦法將其他的聲音納入，否則勞動部擔心的事情你們都沒有列入思考的範圍，對不對？","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們在院裡面所有部會都有達成共識，而且院長親自開過兩次的會議。","陳委員宜民：好，謝謝。那我希望這個共識不會造成民怨，你還是要民眾了解這個狀況。謝謝。"],["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是。"],["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非常感謝召委能夠安排有關派遣以及大家所關心的承攬契約勞工的相關議題，派遣都會有要派單位，那個要派單位基本上就是我們的政府，政府跟派遣單位簽訂派遣契約，派遣單位再去找派遣勞工，這個三方關係是非常清楚的。","再看下一張，我們會看到派遣契約跟承攬契約有不同的地方，因為派遣契約是三方關係，然後派遣勞工跟要派單位沒有契約關係，但是要派單位可以指揮、監督派遣勞工從事派遣工作，甚至勞工也有勞基法的保障。但是承攬契約卻是不一樣的，包括承攬契約並非三方約定，而只是兩方約定，就是承攬方跟雇主完成一個工作上的協議，然後就可以開始工作。這部分看起來要派單位好像跟員工並沒有契約關係，理論上它應該不能直接指揮承攬方如何去完成工作，也因此彼此之間沒有關係；可是我們看到如果承攬方完成了工作，他是否適用勞基法？其實也沒有。可是我記得以前我們在討論有關勞基法的適用時都是說，如果這個勞工在A、B、C三個點工作的話，他都應該要有勞基法的保障，可是看起來承攬契約這部分其實並無勞基法的保障，對嗎？"],["主席（陳委員宜民）：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我要說明一下，它是適用勞基法的，承攬契約的部分，承攬人跟他的受僱者之間是僱傭關係，當然要適用勞基法。"],["陳委員曼麗：是僱傭關係？所以承攬……","許部長銘春：我去承攬政府的勞務工作，我這個雇主（承攬人）派人去完成政府的工作，當然政府跟受僱於承攬人的受僱者沒有關係，但是承攬人就是雇主，他跟他的員工之間就是僱傭關係，所以這個人當然適用勞基法。"],["陳委員曼麗：好。但是他跟政府單位是沒有關係的？就是政府的業務已經外包出去。","許部長銘春：只要是僱傭關係，不管雇主是誰，都適用勞基法。","陳委員曼麗：這兩者的差異到底為何？如果是這樣，派遣契約跟承攬契約的差異在哪裡？"],["許部長銘春：兩者的差異應該是在能否指揮監督而已。","陳委員曼麗：只有能否指揮監督這個差異？其他的都一樣，是不是？","許部長銘春：對，只有這個差異，其他都一樣。","陳委員曼麗：好。現在人事行政總處派遣的人力跟承攬的人力相差大概有5倍，派遣的人力大概有八千多人，承攬的人力大概有四萬多人，所以相差大概是5倍，事實上派遣的人數，雖然今天的簡報中都一再說會減少，但是現在整個公部門執行的業務量看起來是增加的，所以我們要用比較少的人力去做比較多的工作。另外，勞工也透過工會反映好像這不是非常合理，另外政府部門把派遣改成承攬關係，實質上它本身還是一個勞雇關係，因此大家看到勞雇關係這部分會讓大家感受到責任歸屬的問題。","接下來我們看到原民會的原民台，原民台的承攬人員每天都要簽到、工作，也受到監督，可是承攬人員如果發生意外卻無法受到保障；同時我們也看到中華電信的案例，中華電信成立一個子公司宏華公司來承攬自己的業務，但是宏華公司的承攬人力事實上都是中華電信在使用，所以看起來似乎是一個承攬關係，但又像是一個派遣關係。如果按照今天人事行政總處的報告中所講的，脫離派遣進入承攬關係，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化違反無須由機關直接指揮監督而且適合由民間單位負擔的部分就會直接來對外做承攬，可是政府並未訂定承攬人數的上限，所以各部會在從事業務委外時，承攬的人數其實是節節高升的。針對這部分，政府是否會通盤進行人力的檢討？請人事行政總處先回答，然後再請勞動部回應。"],["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黃處長說明。","黃處長新雛：主席、各位委員。政府事務類型眾多，因為人力資源有限，不可能每一種政府的事務都由編制內的職員的來辦理，譬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或是作業助手或者單純提供勞務等作業性質就不一定要由編制內的職員來做，所以才有運用非典型人力的必要。","許部長銘春：所以就變成政府運用大量的派遣人力跟承攬人力，我們看到承攬的人力有四萬多人耶！","黃處長新雛：對，跟委員報告，會運用承攬就是各機關認為這些是不需要機關直接指揮監督，且是適合由民間做的業務性質才會委外給民間，比如像清潔工作之類的。"],["陳委員曼麗：所以這部分是不是能夠再做一些檢討？","黃處長新雛：因為承攬契約跟須由機關直接指揮監督的派遣契約兩者性質不一樣，目前政府機關將業務承攬出去之後就只檢視最後的成果，比如我就看這棟大樓有沒有掃乾淨或者這個廠商提供的服務有沒有達到我的標準來決定是否給付價金，所以在承攬人數的部分，政府並未另外規定。譬如這一棟大樓要多少人來做清潔工作就是由承攬公司自行決定，政府對於承攬人數並無限制。","陳委員曼麗：好，但是我對於承攬的人數是派遣人數的5倍還是很有意見，政府單位應該做全盤的檢討。","另外，現在有很多大賣場，尤其是國外引進的大賣場，請看本席秀出的圖片，比較標準的作法是放置物品有加鋼筋和鋼條，這樣會比較牢固。而另外一種情況只是放置棧板，沒有用鋼條加以固定，這樣看起來讓人怵目驚心，如果發生地震或是人員在底下工作拿取東西，恐怕會有倒塌的風險。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產品放置要考量到安全，萬一需要避難，或是有急救時，那就會受到影響。另外，雇主對於建構建築物本身和附著物要做到使其安全穩固，把它固定住，可是我們看到現場的狀況並不是這樣。所以，本席想請教勞動部，你們除了對人的管理之外，你們會對賣場的現場擺置做監督嗎？","許部長銘春：我們到賣場做勞動檢查時，對於貨架的固定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我們都會……","陳委員曼麗：你們曾經檢查過這個賣場嗎？有檢查出來嗎？還是你們去的時候沒有發現，而現在被我們發現了？","許部長銘春：賣場的部分應該都會檢查，不過委員關心以前有沒有發現和處罰……"],["陳委員曼麗：有沒有發現過？有沒有開過罰單？請署長說明。"],["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賣場的物料堆放，就我們歷年的檢查，應該有做過類似堆放物品不合規定的通知改善處分，至於件數方面，就容許我們會後再提供資料。","陳委員曼麗：好，我所重視的是，你們過去的稽查有沒有放水？或是你們曾經有處罰過？請在1個禮拜內將資料送到本席辦公室。","許部長銘春：好，就賣場檢查和貨架固定的相關裁罰，我們會在1個禮拜內提供資料給委員。","陳委員曼麗：繼續是有關報紙的求職廣告。民眾找工作的一個途徑是藉由報紙所刊登的人事廣告，本席看各大報所刊登的廣告，有的時薪130元，也有135元，採責任制，我相信勞動部沒有人會去看報紙的分類廣告，當然也不會對此做處置，其實這是常態性的。現在的最低工資是140元，可是我們在報紙上經常看到的人事廣告，責任制、時薪130元或是135元，這樣的廣告到處都是。對此本席在想勞動部可以怎麼做呢？基本上，勞動部都有預算做宣導，我的想法是勞動部本身可以去買廣告嗎？就是你們直接去買人事版廣告。就國外的作法，他們會將勞動法規或是相關的規定直接放在人事廣告的版面，要找工作的人當然會特別重視這個部分，可是我知道勞動部沒有做過這樣的廣告，雖然你們有做宣傳，但是你並沒有鎖定對象，勞動部可以做這樣的廣告嗎？就直接把你們的廣告放在人事廣告版面上，讓想要找工作的人很清楚自己應該注意的事項。部長，你們可以這樣做嗎？","許部長銘春：對於勞動法規或是相關的勞動權益，我們會透過多元的管道做宣導。"],["陳委員曼麗：你們曾經做這樣的廣告嗎？","許部長銘春：我回去研議一下，如果沒有的話，其實我們也可以研究在相關的求職版面放置勞動條件的相關訊息。","陳委員曼麗：其實這是你們的宣導，要做到位，做到適當的族群裡面。","再者，勞動部有一個台灣就業通求職專區的網站，但是這個網站裡面有一些缺失，針對學經歷、證照等等，事實上，有些工作是學歷不拘，而且沒有相關經歷也沒有關係。本席要提出的是，既然這是官方的網站，可不可以就直接揭露出薪資的級距，讓大家知道該行業的薪資條件，以及各級距的的情形，我的想法是，官方如果沒有先做的話，你們要求民間這麼做，那就不太有道理。所以，請勞動部也納入這個事情。","許部長銘春：我們會針對求職廣告登載在台灣就業通的部分，請廠商做揭露。"],["陳委員曼麗：勞動部本身就應該揭露啊！","許部長銘春：不是，我們本來就有揭露，針對委員所講的薪資資訊透明，我們會要求來登載的求職廠商做揭露。","陳委員曼麗：如果他不揭露，那就不要登他的廣告，我認為這些都是勞動部必須要揭露的資訊，至於私人單位，未來我們可以做一些鼓勵，希望他們也這樣做，讓我們知道台灣人的工作行情到底如何，而不是大家都打迷糊仗，很多資訊沒有辦法公開。","許部長銘春：好，謝謝委員。"],["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派遣工的問題，民間團體調查指數顯示有75%的人曾經領不到最低工資2.2萬元，甚至有28.3%的平均值是在1萬7,069元，這個數字是真實的嗎？部長看過這個數字嗎？"],["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看過。","王委員育敏：那你們勞動部自己的調查呢？你們調查有多少比例領不到最低工資2.2萬元？有沒有這樣的數字？你們今天提供出來的報告有提到所有的非典和主要經常性收入，我想你們又是用平均數，但是本席想知道那個比例，有多少人領不到最低工資？有這個數字嗎？"],["許部長銘春：請統計處羅處長說明。"],["主席：請勞動部統計處羅處長說明。","羅處長怡玲：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非典部分的資料，我們都是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調查結果。","王委員育敏：你們都是引用，勞動部沒有另行再做更細緻的調查？所以你現在分辨不出來到底有多少派遣工領不到最低工資2.2萬元，你們歸納不出來，對不對？根本沒有這個數字！","羅處長怡玲：是用主計總處的資料，因為是全國性的調查。","王委員育敏：如果根據主計總處，派遣工部分有多少比例是每個月領不到基本薪資？","羅處長怡玲：如果是非典勞動，這要看他的工時，就是以時薪來看。"],["王委員育敏：那你們整理出來到底是多少？你告訴我答案就好。"],["羅處長怡玲：160吧！","王委員育敏：你們今天要來報告，相關資料準備都不齊全。"],["羅處長怡玲：部分工時時薪平均是160元。"],["王委員育敏：對啊！那有多少比例沒有達到最低工資2.2萬元？","羅處長怡玲：如果用時薪元來看，160已經超過140了。"],["王委員育敏：你說什麼？","羅處長怡玲：時薪160元，是平均。","王委員育敏：所以按照這樣的標準都有達到2.2萬元？如果是被聘呢？扣掉請假等等，你就算不出這樣的派遣工有多少人每個月領不到2.2萬元。","羅處長怡玲：如果是非典型的話，原則上要看他工作的時間……","王委員育敏：對，所以你們要做更細緻的分析，它的樣態非常複雜，有月、時、日不同方式來計算薪資，但是你們今天把所有東西通通都混在一起，你們沒有一個很細緻的分析，我光是問每個月派遣工的薪資有多少百分比沒有達到2.2萬元，你都算不出來，因為你都是用主計處的資料嘛！","我要求勞動部針對這個部分應該要有更精確的掌握，今天報告裡面提到，有62.9萬人是屬於派遣跟臨時人力，但臨時跟派遣你們沒有分開算，然後有多少人是領月薪的派遣人員，他的薪資落在哪裡，你都不知道！所以第一個，我要求你們就這部分應該要算清楚，為什麼民間做出來的調查是75%曾經領不到最低工資2.2萬元，你們沒有這樣的百分比數字，因為你們自己算不出來，所以我要求部長，你們不要完全仰賴主計總處的數字，他的數字出來之後，你也可以反過去要求他做更精確的調查。","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主要是這種全國性調查都是主計總處在做。"],["王委員育敏：是啊！你可以根據勞動部的需求去要求他幫你們做嘛！"],["許部長銘春：我們會照委員所講的去做。","王委員育敏：這是第一點。第二個，實質上這些派遣工面臨到的，因為派遣單位的抽成，你們有沒有辦法掌握他實質領到的到底是多少錢？這件事情你們要查清楚，我們現在看到的案例裡面，我覺得有些人在法律上的權益沒有獲得保障，甚至有的百貨公司明明要派單位跟他們的簽約是每個人5萬5,000元，結果派遣工實際領到的是3萬2,000元，這個抽成高達六成，這合理嗎？也就是說這個要派單位給的薪資很高，但落到員工手上的薪水很少，派遣單位的抽成竟然高達六成，這合理嗎？部長是否知道市面上派遣公司跟這些派遣工拿抽成多少？你們有沒有掌握資料？","許部長銘春：我有聽聞抽成的情形，的確……","王委員育敏：大概是抽多少？我剛剛舉的例子算很嚴重的，它抽了六成，一般平均大概是抽多少，你們有掌握嗎？你們不知道？"],["許部長銘春：我聽過的是三成左右。","王委員育敏：對，在這樣情況底下，這些派遣工的權益保障在哪裡？如果有一家公司抽15%，有一家公司是抽30%，有一家公司是抽40%，可能他會面臨的情形是同工不同酬，今天就要碰運氣，派遣工如果碰到派遣單位抽成是比較少的，同樣的工作內容，我領到的薪水會比較高，但是我遇到抽成很高的派遣公司，同樣的工作就會變成同工不同酬，這其實是很嚴重的現象，我們所追求的勞工不是同工同酬嗎？相同工作內容他的薪水應該是差不多的，但如果加上派遣單位中間抽成的這個因素之後，他的不確定性很高，你們要怎樣幫勞工爭取他該有的權益？還是這是私人行為，就看運氣好不好，遇到抽成高的就算比較倒楣呢？","許部長銘春：依照勞基法的規定，約定給多少工資就是要全額給付，如果有委員剛剛所講的抽成情形，他其實已經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勞工可以申訴，我們這邊有……","王委員育敏：你們有接獲任何這類的申訴案例嗎？他敢申訴嗎？因為你現在沒有法源，到底抽多少算不合理？","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假設有申訴，我們對派遣單位進行瞭解，如果有這樣情形，他其實是違法的。","王委員育敏：這部分你們要去勞檢，剛剛部長也講三成比例都是有的，一成、兩成都有，但怎樣是合理，現在我們並沒有專法可以規範。剛剛委員有提到，部長也講，行政院曾經送過專法進來，但後來又撤案了，因為當中有些問題沒有辦法處理。","但是我要請教部長，現行沒有專法的情況底下，請問要怎樣保障他們的權益？要靠你們的勞檢嗎？","許部長銘春：就是靠勞檢啊！勞基法就是最基本的規範，勞基法對勞動條件、薪資怎麼給付其實都有規定，我們認為這些部分勞檢……","王委員育敏：靠你們去勞檢？沒有被勞檢到，就自求多福，就只能這樣嗎？因為現在沒有進一步的法律跟辦法。","還有，我請教你另外一個問題，派遣工的雇主到底是誰？是要派單位還是派遣單位？","許部長銘春：他的雇主是派遣公司，但是職安的部分……"],["王委員育敏：但是監督他的是要派單位！","許部長銘春：對，但是關於……","王委員育敏：所以他有兩個老闆耶！他的老闆不只一個，工作上他要聽要派單位的，如果他的薪水沒有按時領到……","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要派單位主要責任是在職安跟性平的部分，至於勞動……","王委員育敏：你不覺得派遣工很可憐嗎？一般人只有一個老闆，派遣工有兩個，派遣公司負責他的薪水，然後職業安全、工作內容監督又要派單位，我們要如何保障他應有的權益？","許部長銘春：現在派遣公所謂兩個雇主，其實他原來的派遣單位就是他的雇主，政府部門或要派單位為什麼會變成他的雇主，就是要加強他的保障，包括職安、性別平的部分，為了不要讓要派單位認為是派遣公司的事情，所以雇主部分政府也跳進去，特別就職安、性平的部分保障他，倒不是變成雙頭馬車，有兩個雇主，其實是要加強他的保障。","但是剛剛委員提到有關他的薪資、權益、休假等，這是屬於原來雇主的部分，是原來派遣單位跟他的關係，如果有違法，當然要依法受到懲處。但是我在這邊呼籲，派遣單位的勞工有被剝削的情形，他可以來申訴。","王委員育敏：如果單位派遣勞工領不到薪水，他請求給付時，要派單位要不要負責？當一個派遣工被積欠薪資的時候，是只有派遣單位該負責，還是要派單位也要負給付責任？","許部長銘春：薪水部分是派遣公司的事情，派遣公司……"],["王委員育敏：要派單位完全沒有責任嗎？","許部長銘春：如果他積欠薪資，我們可以把積欠他的費用扣起來代付給這個……","王委員育敏：這就是我所講的，派遣工面臨的議題非常複雜，實務上是兩套系統在運作，有要派單位及派遣單位，勞工面臨的是兩個雇主的情況，我覺得在沒有專法的情況底下，他們的勞工權益沒辦法獲得保障的，因為在上次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裡面，明確規範勞工請求為給付時，要派單位也要負給付責任，這才是你口中講的雙重保障。沒有這個法令就會像你所詮釋的，只有派遣單位要負責，要派單位就看他要或不要！","我覺得要不要設專法這個部分，勞動部4月30日在網站上說你們要立專法，但是你們今天的報告裡面又隻字未提，我不曉得現在勞動部的態度是怎樣，到底是要立專法處理、保護派遣工的勞動權益問題？還是不立法，你們真的可以達到零派遣工的作法？因為每一年看起來都是幾十萬，並沒有減少啊！","許部長銘春：派遣是一個存在的事實，我們要從法制化的方向來做，上次大家爭議的部分一直沒辦法有共識，我們現在準備……"],["王委員育敏：你們要針對上次沒有共識部分做計畫跟進度嘛！","許部長銘春：派遣勞工工作保障的部分，我們會加強做執行，包括比較……","王委員育敏：本席的時間到了，本席只要求一件事情，這幾十萬派遣工的權益，政府有責任給他們更好的保障，如同我方才所言，他被剝削的、被抽成的，還有他們在實務上可能領不到薪水，而有被積欠薪資等情況，本席認為這些都需要倚賴勞動部在法律上給予他們更周全的保障。如果今天勞動部要立法，我要求你們應提出立法期程，針對你們在上一波送進立法院的法案，哪些是你們覺得有不足之處，應該在問題聚焦之後儘速修法，否則這件事情都只是嘴巴說說而已。我們看到公部門的派遣工竟可因為行政院院長一聲令下，薪水立即調升為3萬元，但是尚有幾十萬名派遣工在民間企業工作，他們卻未能獲得相同的條件與待遇。事實上，公部門加薪有沒有帶動現今民間派遣工的加薪？事實上根本就沒有！所以我們唯一可做的是，由勞動部當勞工們的靠山，你們應該加緊腳步，該去立法的，就去立法；該解決的問題，就應該設法解決，而且本席希望勞動部今年可以加強勞檢的部分。","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們會持續辦理法治座談，也會與勞雇加強溝通，主要依社會各界的共識，我們會持續推動派遣計畫之相關作業。"],["王委員育敏：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加緊腳步。謝謝。"],["許部長銘春：謝謝。"],["主席（邱委員泰源代）：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許部長，今天本席就移工直聘中心的議題與部長做探討，我知道在今日議題中也談到，由於現今臺灣面臨高齡化、少子女化等人口危機，所以我們正在研討如何修正外籍白領階級的移民政策，這次也特別討論到中階藍領人才永久居留的問題，但是在討論此一問題之前，本席認為最根本的問題在於，我們需要對外籍藍領移工的問題做更審慎地了解。如果未能同時將這些藍領外籍移工提升到一定的水準，我認為未來相關問題可能只是堆疊上去，勢必無法獲得太大的解決。本席希望能夠繼續追蹤移工直聘的議題，不知道部長熟不熟悉這方面的問題？相信部長看到我們所提供的這份資料，自2008年起實施移工直聘制度，這也是當時勞委會所創立的新制度，一開始只有針對家庭看護工重新聘僱與招募，之後再擴大至其他的行業別，你們也由剛開始的1間直聘中心外加5個服務據點，擴展到7個服務據點，但是根據去年媒體報導，自105年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取消移工3年出境1日的規定，竟然意外地讓直接聘僱中心業務量下跌，原本一年服務2萬5,000多件，突然暴減至六、七千件，之後只保留台北聯合就業服務中心，其他幾個就業服務據點均予裁撤。請問部長是否確有此事？"],["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此一問題，請勞發署黃署長說明。","吳委員玉琴：請問黃署長，確實有此事嗎？為何要裁撤其他幾個據點？"],["主席：請勞動部發展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秋桂：主席、各位委員。在就業服務法修法通過之後，直聘案件量確實遽減，根據我們整體評估的結果，在外面有幾個就業服務據點人力配置，反而變成他們沒有做充分的運用，在此情況之下，我們認為當整體案件量減少之後，我們希望他們在用人上能更有效益，所以我們才會裁撤外面幾個就業服務據點，但是我們有提出一些替代方案，包括我們還是由專人協助或指導他們如何透過線上申辦的方式，或是我們在地就業服務站的同仁可將其案件……","吳委員玉琴：雖然你們要裁撤服務據點，而且人力已經減少，你們只有加強就業服務站的協助嗎？"],["黃署長秋桂：是的。","吳委員玉琴：好，我們就要與黃署長討論這件事。","黃署長秋桂：因為我們已經開辦網路申辦作業，然後……","吳委員玉琴：除了你們有開辦網路申辦作業之外，有時候民眾還是需要到現場辦理一些手續。","黃署長秋桂：透過在地就業中心人員的協助，他們會將這些案件寄送到台北的……","吳委員玉琴：依照署長的意思，這是由台北就業服務中心協助，做為替代的角色，是不是？","黃署長秋桂：對，他們會協助將案件寄送到台北。","吳委員玉琴：部長與署長，本席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自從105年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法通過之後，你們遭遇幾個問題，包括移工期滿不續約隨即轉出，還有可能是契約尚未期滿即轉出等人員之媒合，這部分其實已經出現一些問題。上次本席在去（106）年質詢此一問題，當時部長尚未就任之前，接續本席還是要與部長探討此一問題。你們一再宣稱直聘移工的效果良好，我們一般民眾在使用直聘時要有心理準備，所有聘僱事宜只要靠自己，不需靠仲介代辦，雇主不但要做好移工的生活管理，還需要帶他辦理體檢、居留及護照等手續，這些手續全部都要靠雇主親自辦理，甚至還要小心移工護照過期而受罰，這些大概都是直聘過程需要注意的事項，事實上，勞動部設法透過網路申請以簡化流程。以網路申請的趨勢來看，你們把相關的網頁界面愈做愈好，我們都有上網查看，還滿容易操作搜尋。至於我認為比較麻煩的是，萬一雇主與移工的語言較為不通，不知勞動部有沒有針對通譯的部分，給予直聘雇主相關的協助？","黃署長秋桂：報告委員，如同我們方才提及，如果是雇主親自替移工辦理直聘，我們在雇主端會採用傳送簡訊或Line的方式，提醒他們要做……"],["吳委員玉琴：包括你們要提醒雇主替移工做體檢及其護照過期必須換照等事宜？","黃署長秋桂：是，我們都是透過手機app軟體通知雇主要替移工辦理相關手續。至於移工的部分，事實上，我們也有建置5國語言的就業機會媒合平台，這部分我們也都在建置中，另外有些情況則是我們必須親赴現場協助處理。誠如委員方才所提及的，如果今天有位外勞期滿希望轉換雇主的話，事實上，各就業中心針對移工轉換雇主也都會定期舉辦媒合作業。換言之，無論是雇主想要新聘外勞或外勞想要轉換雇主，均可透過在地就業中心所提供的就業媒合，以促成雙方勞動契約之成立。"],["吳委員玉琴：現在你們將整個工作都轉到就業服務中心嗎？","黃署長秋桂：這好像分屬不同的兩件事，有關直聘部分，如同方才向委員所報告的情況，根據現今設置就業服務窗口的申辦案件量確實有減少，所以我們將案件集中到台北辦理。至於有關外勞轉換雇主的部分，他們所需要的就業服務，這部分我們本來在就業中心就有辦理就業媒合的作業，所以他們也一樣是前往就業中心接受我們的服務。","吳委員玉琴：好。簡而言之，由於我看到勞動部網站做得還不錯，但是當有些細節之處需要再詳細瞭解時，譬如當雇主上網查詢需要準備哪些資料時，卻查詢不到這些資料。雖然我知道你們確實有為難之處，但勞動部網站上的資料必須簡單易懂，大家可以直接上網查詢就能很清楚，但有關細節的部分，如果我要前往就業服務據點申辦手續時，到底我必須準備哪些證件？這部分就查詢不到。因此，本席建議你們要設法再補充相關資訊，抑或是採用電話諮詢的方式，除了方便民眾透過網路瞭解如何辦理手續之外，還可以運用電話輔助諮詢，所以這部分我就不再多問。","我們看到螢幕顯示，去年12月我也問過相同問題，根據105年12月至106年9月統計數字顯示，雇主申請轉換雇主期滿留任者約8萬多人，比例大約是9比1；換言之，在10名外勞中有9名留下來，其中有1名外勞順利轉換雇主，而外勞順利轉換雇主的比率僅占23.68%，這樣的比例確實很低，所以我們一直在想，到底其中發生什麼事？如何設法協助這些期滿轉出的移工，能夠順利找到新的雇主？對於這部分的角色，剛才你一直強調是在就業服務中心，到底就業服務中心有沒有發揮服務功能呢？去年我有提醒開始出現一個地下市場，那就是仲介，有些是在國外去仲介，而在國內非法收仲介費的部分，據我的瞭解是2萬元到8萬元，平均則是4萬元，你們查的結果是怎麼樣呢？部長應該不知道這件事情，我請黃署長回答。","黃署長秋桂：向委員報告，在委員關心這件事情之後，今年我們已有精進的作法，包括有一個委託研究案，透過此委託研究案來瞭解在轉換新雇主的過程中，其比例不是那麼理想的原因為何？"],["吳委員玉琴：還要再研究嗎？"],["黃署長秋桂：這樣才能更深入去瞭解問題到底是出在哪裡。","吳委員玉琴：我對你要深入瞭解沒有意見，不過我覺得你們這樣做事情實在太慢了。本席針對此事一直與辦公室同仁在研議，到底問題的環節是出在哪裡？你們的就服中心扮演太多角色，因此就沒有時間積極去做媒合，可是我竟然看到職訓中心要被關掉了，如果它能夠發揮一定的功能，尤其是移工方面的雇主轉換，如果能夠積極介入協助的話，這不會是一件好事嗎？從我向你們要的資料來看，1個月提前轉出及解約者，累積到5月份約有5,000人，你們讓這5,000人如何順利轉換雇主呢？我認為職訓中心對此可以扮演應有的角色，你為什麼要裁掉它呢？","黃署長秋桂：職訓中心的角色與就業服務中心的媒合角色，基本上是不太一樣的……"],["吳委員玉琴：可以轉型嘛！","黃署長秋桂：現在本來就是這樣，就業中心針對外勞轉換雇主的部分，我們是採專案媒合的方式，所以並非委員剛才所提，即就業服務中心服務的是所有的對象，針對外勞是採專案媒合來進行。由於需要外勞的雇主，其對象就是外勞，因此針對想要轉換雇主的外勞，我們是採專案媒合的方式來順利……","吳委員玉琴：所以你的順利是23%，我要說的是你們的執行率太差了，因此才會要求你們更為積極，不要讓非法的剝削又進來，我們好不容易才斷絕剝削的情況，現在不能讓他們的手又伸進來剝削外籍勞工。","黃署長秋桂：瞭解，首先我們會加強宣導，即針對外勞有專案媒合的機會。其次，在案件發生之後，我們會去做初步瞭解，為什麼媒合不能成功的原因是什麼。如果要完整去瞭解所有的狀況，今年我們才會有一個研究案，不過平時我們已經在做媒合不能成功的原因探討。","吳委員玉琴：部長，我覺得你們都花很多時間在做研究，每次我們丟問題給你們之後，你們就說要研究，結果又過了1年。我認為這個問題已經存在了，在第五十二條修法通過後，雖然立意良好，可是也會衍生出新的問題。由於所有的掌控全都在勞動部，針對就服中心有關移工轉出的專案，請在1個月內做出檢討。其次，如何擴大職訓中心的功能，並非將其減縮，有關期滿轉出或續聘部分的處理，由於都是原來的功能，我不懂這會有什麼問題？我要求1個月內要去做檢視，也請不要告訴我還要花1年的時間去研究，然後1年後才能解決問題，我認為時間實在是太久了。","許部長銘春：除了原來他們已經委託研究的部分，我們會更詳細及完整去瞭解。針對委員所關心的問題，我們自己會來檢視問題到底是出在哪裡……","吳委員玉琴：黃署長一直沒有回答我，比如到底仲介及其費用的數字是多少，結果還是回到研究案，我認為這都是在迴避問題。","黃署長秋桂：我們手邊沒有這份資料，我會儘快向委員辦公室說明。","吳委員玉琴：請儘快給我，也請部長盯一下。本席從去年12月14日問到現在，結果都還沒有問到答案，也不知道事情的狀況為何。","許部長銘春：我會督促勞發署在1個月內，將您所關心的問題加以整理，並向您作詳細報告。","吳委員玉琴：好，謝謝。"],["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陳委員宜民）：現在繼續開會。","請徐委員志榮發言。","徐委員志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賴院長說過，你們要透過提高派遣人力的待遇來改善低薪問題，這是一件好事，我們也贊成這樣做，但是這可能不是真正解決低薪問題的治本方式。本席提出一個小小的建議，其他部會如經濟部中小企業輔導處等，或是勞動部都能查到有哪些公司，他們的薪資都是在基本工資的邊緣，你們請學者專家去看一看這些公司的體質，搞不好經過學者專家指點他們一下，就可以改善他們的營運及能賺比較多的錢。上次部長一直說要提高基本工資，我的意思是雇主也要能夠付得出來。因此去輔導那些薪資在基本工資邊緣的企業，以後也許他們可以賺到錢，屆時提高基本工資後，他們也能付得出來。","針對增加派遣的部分，這才是帶來低薪的主因，我個人是這樣認為的。在勞動部的報告中，我不能說你們不對，不過你們讓人家感覺派遣的增加並不是很多，你們是使用大數據，比如106年的就業數有1,100多萬人，比97年多了6.2%。其實有另外一種算法，就是用106年的八十幾萬人，如果與民國97年的65萬人相比，這部分是增加了15萬人，等於是增加了二十幾。我沒有說你們的算法不對，只是說你們是與1,100多萬人來相比，當然百分比只增加了零點幾而已，其實我要說的是增加15萬人，也就是增加了二十幾。所以我們要重視派遣人力的權益等等，我記得之前勞動部曾經提出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現在進展如何？目前的趨勢是派遣人力越來越多，請問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什麼時候可以提出？剛才吳玉琴委員提到一個案子，勞動部只會說要研究、研究，研究了好久都沒有結果出來，到底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有沒有任何進度，部長可不可以承諾什麼時候會送到立法院來？"],["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提到的比例問題，其實是比較的年度不一樣，我們提出來的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跟去年相比的，比較年度不一樣，百分比就會不一樣。","徐委員志榮：你這樣講的話，那我請問你，106年是80.5萬人，97年是不是65萬人？"],["許部長銘春：97年是65萬人。","徐委員志榮：對，所以我沒有講錯，65萬人增加到80.5萬人就是增加了百分之二十幾啊！","許部長銘春：是，沒錯。至於派遣勞工保護法部分，我們在103年就提出來了，後來因派遣限制的條文沒有共識，所以在105年被退回。目前派遣專法最大的歧見有兩個，一個是派遣比例上限的問題，另一個是正面表列還是負面表列的問題，大家一直沒有共識……"],["徐委員志榮：你們有沒有繼續溝通？","許部長銘春：我們有，這一定要透過法制的座談會談清楚，勞雇雙方一定要參與和溝通，才能達成共識。我們希望取得社會共識之後，這個法……","徐委員志榮：你們卡在整體的3%左右，資方希望超過3%，勞團希望低於3%，你們有沒有溝通啊？","許部長銘春：我們希望透過座談會的召開找他們來，因為這牽涉到雙方的權益問題和立場問題，需要充分的對話。","徐委員志榮：如果當初一例一休能夠慎重處理，就不用一年改一次，但是我們也不能因為這樣就一直拖下去。關於3%的問題，你們能承諾什麼時候完成溝通嗎？","許部長銘春：溝通是現在還在進行的，期程方面比較難具體答復，不過我們認為……","徐委員志榮：你對自己的期許呢？比如說明年底或是一年後、一年內，盡你所能……","許部長銘春：溝通好、有共識的話就很快，就怕各有立場，互相拉鋸，這不是政府說怎樣就怎樣的，但是我們一定……","徐委員志榮：不用你講我也知道，不然去年就過了。"],["許部長銘春：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徐委員志榮：希望有成果出來。其次，賴院長宣布要制定新經濟移民法，這個法提出來之後跟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會不會有連動的影響？你們要如何區分移工哪些是藍領、哪些是新藍領？標準大概是什麼？這個新法規範以後，移工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而目前國內失業率還滿高的，很多人找不到工作，政府如果開放新藍領永久居留台灣，對本國的人才會不會有所排擠？政府應該優先培養本國人才、進用本國人才，這樣才不會讓人才出走，你說對嗎？","許部長銘春：對，就服法主要是補充國內人才和人力的不足，新經濟移民法的目的則是調整人口結構，這部分牽涉到人口和移民政策，在法位階上是就服法的特別法，立法目的不同，跟就服法沒有牴觸問題。委員關心會影響到國內就業問題，站在勞動部的立場，我們一定為本國人的權益去參與相關的討論。對於委員和各界很多建議，我們都會提供給主政單位國發會參考。","徐委員志榮：好，謝謝。其次想請教教育部，現在暑假快要來臨，許多學子會去打工，剛才陳曼麗委員提到有些工讀生時薪135元，有些是130元。我覺得如果雇主知道現在時薪的規定是140元，一個鐘頭135元和140元只差5元，他應該不會去省那個錢，所以我設想他們可能不知道現在時薪是140元。就像陳曼麗委員所說，勞動部對於勞動條件應該在網站首頁設立專題連結，向雇主宣導現在的勞動條件是怎樣的，也要讓學生知道投保的問題，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萬一真的發生事情，他們可不要沒有投保。教育部應該讓打工的學生知道自己的權益，打工之後如果老闆沒有幫他加保就要反映。勞動部同樣要讓老闆知道要幫打工學生加保。總之，你們應利用各種管道多多宣導。","許部長銘春：接下來馬上就是暑假，打工的青年會很多，不管是老闆端或是打工的年輕學子端，我們都會加強宣導，包括工資、工時及勞健保等等。","徐委員志榮：對，至少要守法。打工的很多是學生，所以特別請林次長說明，而既然林次長上來了，我就順便請教有關教育的問題。聽說最近台大一些家長、教授、學生連署，6月10日畢業典禮要邀請他們認知的管校長參加，給畢業學子一些勉勵。請問教育部的立場如何？他們認為管中閔是他們心中的管校長，但是教育部沒有令給他，他也不能說是真正的管校長，請問教育部對此事的立場如何？"],["主席：請教育部人事處陳處長說明。","陳處長焜元：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我們次長已經向主席請假，我是人事處陳處長。委員垂詢的這個問題，基本上臺大本身……"],["徐委員志榮：教育部的立場是什麼？","陳處長焜元：因為臺大本身有代理校長的機制，所以目前是由郭代理校長代理。關於這個部分，我們當然是尊重臺大內部的意見，包括學生或者老師的反映或意見，不過實際處理的時候，因為有代理校長的機制，所以在新校長還沒有選出來之前，一定會用這樣的方式處理。","徐委員志榮：簡單的說，如果代理校長邀請管先生參加畢業典禮，教育部也沒有意見。"],["陳處長焜元：管先生本身也是臺大的老師。","徐委員志榮：對啊！但是他用什麼名義參加？臺大的傑出校友嗎？這些都不管啦！如果校方邀請他去參加的話，他可以上台致詞嗎？","陳處長焜元：這是學校的校內事務，我們尊重學校的處理方式。","徐委員志榮：所以簡單的說，如果學校邀請他的話，教育部不會對學校有意見，也不會有什麼處分等等，對不對？因為你們尊重學校，如果他們要這麼做的話，你們也沒什麼意見嘛！說起來就是這樣，謝謝。"],["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勞動部許部長，截至5月15日，總共有九個職業工會積欠勞保費，逾期沒有繳納，根據最新的消息，你們準備依法將這九個工會移送行政執行，部長是否知道這件事情？"],["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是非常了解，是不是請保險司說明？","蔣委員萬安：這九個職業工會的會員，基本上都是勞工。因為職業工會欠繳保費，所以勞動部、勞保局準備移送行政執行，而且對於被保險人，就是這些勞工朋友，你們將會拒絕給付，部長知道這件事嗎？"],["許部長銘春：是不是請保險司說明？這樣會比較清楚。"],["主席：請勞動部保險司鄧司長說明。","鄧司長明斌：主席、各位委員。職業工會的會員是繳費給他的投保單位，也就是工會，他只要證明已經繳費給工會，自己並沒有欠費，那麼職業工會會員在申請給付時，不會受到暫行拒絕給付的處分。","蔣委員萬安：你們了解狀況以後，目前是怎麼解決的？例如職業工會積欠保費，你們有去追繳嗎？","鄧司長明斌：據我的了解，勞保局會依照規定追繳，如果有欠費一定要追繳。","蔣委員萬安：對嘛！一定是去追繳，所以你們才會移送行政執行，你們有一定的程序。本席現在想問的是，你們有去調查受影響的職業工會會員有多少人嗎？","鄧司長明斌：我們並沒有做這方面的調查，勞保局有這份資料，目前我手邊沒有。","許部長銘春：基本上工會欠費是一回事，但是會員只要能夠證明有繳費給工會，本身權益是不受影響的。","蔣委員萬安：對，這是當然。請教部長，你們怎麼要求他提供繳費證明？例如你們的新聞稿也有提到，只要這些會員應繳的保險費已經繳給工會，在申請各項給付的時候，只要提出工會開立的繳費證明，他的給付權益就不受影響。"],["許部長銘春：是的。","蔣委員萬安：假如他遺失繳費證明，或者沒辦法提出證明。相關工會的會員，也就是這些勞工朋友，如果可以提供例如匯款單等證據告知你們，他確實有繳費，這樣也是可以的，對不對？","許部長銘春：可以的。如果能夠提出工會開立的證明是最好的，如果沒有，例如有些人已經繳費，但是沒有保留單據，只要他能夠證明有繳費，不管是匯款或是其他方式，只要他能夠證明都可以。","蔣委員萬安：本席希望這部分可以從寬認定，不是單純像你們對外說的，當他要申請給付的時候，需要工會提供繳費證明，例如有時候工會的證明遺失，或者工會不願意提供，會員本身只要能夠提供匯款證明等繳費事實，他的給付權益就不應該受影響。","許部長銘春：沒錯。不管是工會的證明，或者是匯款證明，只要能證明他有繳費的事實，任何可信的證據都可以認定。","蔣委員萬安：當勞保局知道這些職業工會積欠保費時，有個別通知這些工會的會員嗎？"],["許部長銘春：應該是沒有。","蔣委員萬安：如果沒有，這些會員、勞工怎麼知道自己參加的工會有無積欠保費？","許部長銘春：基本上勞保局是針對工會，所謂的追繳也是針對工會，並不是針對會員，我們……","蔣委員萬安：對，所以會員完全不知情，部長，你不覺得這個問題需要解決嗎？像今天發現有九個職業工會欠費，我們不知道是什麼原因，也許像外界傳的挪用保費，這是違法的，應該要送檢調，而且會員繳費給工會，結果工會卻欠費，沒有繳給勞保局，這也有背信、侵占的問題。　　因為勞工朋友不會每個月定期去查工會到底有沒有幫自己按時繳交保費，勞工朋友可能是按時繳保費，可是工會有沒有定期繳？沒有啊！現在就是有九個職業工會沒繳。","勞工朋友一定是不知道，所以才會發生一直積欠的問題，結果弄到現在必須移送行政執行。本席建議勞動部，未來對於這個問題，第一個，工會開始積欠的時候，你們沒有通知這些會員，現在有通知這些工會的會員嗎？"],["許部長銘春：這個部分我了解一下再向委員報告。","蔣委員萬安：如果沒有，本席認為你們應該即刻通知這些職業工會的會員，工會都要被移送行政執行了，結果會員還不知道。我們按時繳保費，結果工會卻因為積欠保費要被強制執行，但當事人卻不知道，部長，這是不是你們即刻要做的事？"],["許部長銘春：這個部分我們絕對……"],["蔣委員萬安：勞保局一定有這些資料嘛！","許部長銘春：剛才司長說，這種情況他們一般都會交給地方主管機關去查，關於揭露這件事情，不管是勞保局網站，或是相關可以公開揭露的訊息，我們都會馬上處理。","蔣委員萬安：對，部長，本席認為你們要趕快通知那些會員，不然他們到現在還不知道，按時繳納這麼多保費，結果工會沒有幫忙繳，現在已經要被移送強制行政執行，所以第一個，應該即刻通知個別會員。第二個，本席建議如同剛才說的，如果這些會員、勞工確實有繳費的事實，他們只要提供相關證明，給付權益就不要受到影響，這部分要從寬認定。"],["許部長銘春：好的。","蔣委員萬安：第三個，你們要儘快追繳，當然現在你們已經要進入行政執行的程序，可是本席認為要再加快，要給外界一個交代。最後，為了預防未來這類情事再發生，對於同一職業工會，如果發生大量會員遲繳保費的情形，你們應該趕快通知這些會員。"],["許部長銘春：這個部分我們可以研議。","蔣委員萬安：例如積欠保費達兩期以上，或是發現同一職業工會大量會員都遲繳，這很明顯是工會沒有幫會員繳納保費，你們就要趕快緊急通知，請這些會員去查明，如果他真的有按期繳，只是工會沒有幫他繳納，要讓當事人趕快知道，否則他的權益會受到侵害，本席認為勞動部對這部分要有所掌握，要解決這個問題，好不好？"],["許部長銘春：好的。","蔣委員萬安：接下來要請教部長，高鐵有些員工準備在端午節依法休假，部長是否知道這件事？"],["許部長銘春：我知道。"],["蔣委員萬安：他們準備依法休假的原因是什麼？","許部長銘春：因為牽涉到育嬰留職停薪員工的薪資調整問題，這些人沒有辦法比照其他員工調薪，所以有此之意。"],["蔣委員萬安：部長認為他們這麼做合理嗎？","許部長銘春：這是兩件事，他們可以依法休假，這是勞基法賦予勞工的權益。但是有關育嬰留停的部分，依照性平法規定，不能因為申請育嬰留停而受到不利處分，這部分性平法有很清楚的規範。關於這件事情，我們也和高鐵公司聯繫過，就目前所了解，針對這個議題，他們會就制度面全面評估，也在研議相關的配套方案，同時也會和他們的員工溝通，基本上他們的態度就是以不讓端午節的運輸受到影響為前提。","不過站在勞動部的角度和立場，還有考量少子化的議題，我們認為所有育嬰留停員工的權益，不該因為這樣而和其他員工有所不同，我們認為高鐵應該要做企業的典範，要盡到企業的社會責任，尤其是照顧員工權益的部分，我們認為他們應該盡力把它做好。","蔣委員萬安：最主要是因為高鐵這一波調薪的資格，必須前一年度在職天數超過半年，也就是183天，例如2016年調薪，就要看2015年在職天數是否滿183天，如果沒有，就會被排除在這次調薪之外。高鐵公司認為這些申請留職停薪的員工請假天數超過，因此把他們排除在外，這等於是制度上的一種歧視和不利待遇。部長剛才說的很好，性平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都有規範，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員工不能做不利處分，這部分規定的很清楚。","但是現在高鐵的做法就是一種歧視，甚至違反性平法的規定，本席認為勞動部除了主動了解、調查之外，你們也要公開宣示高鐵這樣的做法有違法之虞，而且是一種制度性的歧視，他們不應該這麼做，否則的話，對行政院現在一再強調要解決少子女化的問題沒有任何幫助。高鐵的員工已經出來說話，他們說之前高鐵財務不好，沒有調薪，只有最近這三年才開始調，當她生小孩的時候，公司無預警加薪，但是卻把她排除，讓她比同期同事的薪水少上千元，十幾年下來，對她的薪資有非常大的影響。","甚至有女性員工說，她現在懷了第二胎，但是她不知道自己敢不敢再請育嬰留停。所以部長站在勞動部的立場，對於這件事情，你們除了了解之外，是不是也應該很明確的告訴高鐵，甚至是對外宣示，高鐵這樣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是一種制度性的歧視、是一種不利處分，不管是女性或男性，對於這些申請育嬰留停的員工來說並不公平。","許部長銘春：站在勞動部的立場，各種行業、企業，我們都要求他們一定要做到法遵，不管是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和勞動權益有關的規範，他們都要遵守，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已經請臺北市勞動局進行調查。","蔣委員萬安：部長，現在高鐵的回應是說，在職天數不滿183天也沒關係，我們不全然排除，可是卻以在職天數比例做為調薪幅度，部長，你認為這樣可以嗎？","許部長銘春：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要回歸法律的規範，這樣是不是屬於不利處分。","蔣委員萬安：部長，你認為這是否為不利處分？","許部長銘春：對於法律的適用，還是要針對事實認定，所以我們現在請勞工……","蔣委員萬安：請教部長，這是不是不利處分？"],["許部長銘春：目前看起來是有不利處分之虞。"],["蔣委員萬安：這當然是不利處分！你們認為高鐵這樣的做法合理嗎？可以這麼做嗎？","許部長銘春：我剛才的意思是說，實際的事實面如何，我們有請臺北市勞動局去調查，我剛才也說了，法遵是企業一定要遵守的，而且高鐵也要盡到企業的社會責任。關於這個部分，包括面對少子化的問題等等，大家不要為育嬰留停……","蔣委員萬安：是啊！所以本席現在很實際的問你，勞動部主管性平法、勞基法等等，高鐵這樣的做法，就是以在職天數比例為調薪幅度，對於這些請育嬰留停的婦女也好，或是另外一半也好，情何以堪！他們這樣的回應，勞動部可以接受嗎？","許部長銘春：其實高鐵還在研議當中，勞動部也向他們表明、說明法律的規範，所以高鐵現在是就整個制度面重新檢討、研議，至於最後的結論如何，目前還沒有提出。","蔣委員萬安：最後請教部長，本席知道你今天來立法院備詢前，媒體有問到高溫假的事情，部長的回應是說，這是好問題，要想一想。","許部長銘春：對，因為剛才委員會快開始了，我怕時間不夠。不過我想高溫假這件事的確需要大家思考，因為氣候變遷，到了夏天，天氣真的越來越熱，常常有熱浪來襲的問題，站在勞動部的立場，我們關心的是勞動者，尤其在戶外勞動的這些辛苦勞工，不要因為熱浪的侵襲而受到傷害，所以不管是降溫、防曬等防護措施，我們都要求雇主、事業單位要做好。但是有關高溫假的部分，到底要怎麼放？是不是要放？其實需要有社會的共識，所以我是說這個部分要……","蔣委員萬安：部長，本席真正關心的是防災假、颱風假，過陣子颱風就來了，請問部長，對於颱風假，你的立場、態度是什麼？因為每年臺灣都會有颱風。","許部長銘春：我是認為要站在保護勞工安全的立場，要看它是否會危及勞工的工作安全，至於是不是要稱之為「假」，或者用什麼樣的方式處理，因為「假」的部分還是要有共識啦！但是有一個基本前提，如果會影響勞工的生命、身體安全，當然就不應該讓他去工作。","蔣委員萬安：部長，本席告訴你一個數據，最近這四年來，全臺灣因為颱風受傷、死亡、失蹤的人數有2,121人，但是臺灣每年平均只有2.4個颱風，所以雇主的成本負擔並不大，但是卻可以因此挽救二千多名受傷、死亡、失蹤的人。以去年為例，去年因為颱風來襲，總共有1人死亡、131人受傷，所以這個部分很明確。","部長，你剛才說，只要對勞工朋友的生命安全有危害，當然就應該給他保障，這不只是本席的看法，其實跨黨派委員都有提出來，包括民進黨委員、親民黨委員、時代力量都有提案，大家都願意支持，這個比所謂的高溫假更實際，而且勞工朋友爭取很久了。本席希望部長能夠有一個很明確的態度，因為你這個會期剛上任，如果你真的願意對勞工好，對於天災假，尤其是每年都會來襲的颱風，應該要很明確的趕快立法，確保勞工朋友的權益和他們的生命安全。","許部長銘春：我們會儘快研議，謝謝。"],["蔣委員萬安：你們要儘快研議。","主席：我要提醒部長，你不要什麼都說要尋求社會共識，颱風假這樣，高溫假這樣，派遣法也這樣，什麼都尋求社會共識，這樣事情都做不了了！是不是可以有一個尋求社會共識的勞動部的SOP，3個月內所有共識都可以提出來，不然等到你卸任了都還沒有達成共識，要怎麼辦？難道不是這樣嗎？拜託一下！","接下來請吳委員焜裕發言。","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話說出口前要先想一下，你知道高溫工作場所嗎？那是比高溫假還嚴重耶，你應該要去了解一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在幾年前曾經研究過高溫工作場所要如何保護勞工的健康安全，如果你要去研究所謂的高溫假，那這些人是不是都不要上班了？"],["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他們講的是高溫假應該是指戶外……","吳委員焜裕：我知道，如果是室內……","許部長銘春：高溫工作場所當然有相關的保護規範，我想這個……","吳委員焜裕：對啊，但這部分也會包含於那樣的情形下啊，請問部長，在這裡工作的人也要放高溫假嗎？","許部長銘春：高溫工作場所勞動者的環境本來就屬於高溫，當然要有相關的防護措施。"],["吳委員焜裕：所以你要想清楚。","許部長銘春：高溫假指的是熱浪來襲時，在戶外工作者……","吳委員焜裕：在外面做工的人，很多都是有工作才有錢可領耶，所以……","許部長銘春：對，所以我們有說這個部分要慎重。","吳委員焜裕：對於這個部分，你身為部長，說話要很仔細，不能隨便回答，這個高溫假是會引起爭論的，因為在外面做工的人，很多都是有做才有錢，你叫他們不要工作，他們還會罵你！","許部長銘春：委員，我們沒有說……"],["吳委員焜裕：重點應該是怎麼保護他們的健康安全。","許部長銘春：委員，我剛剛講的很清楚，我說放不放假是另外一回事，重點是現在氣候變遷，大家都面臨高溫、熱浪，所以……","吳委員焜裕：我知道，我對氣候變遷比你還了解！","許部長銘春：所以我是說，站在勞動部的立場，如何保護戶外勞動者的工作安全，這是最重要的。","吳委員焜裕：對，你要說的是這個，而不是說要去研議高溫假，比高溫假更嚴重的地方還很多，所以發言要小心。"],["許部長銘春：這個我們知道。","吳委員焜裕：今天本席要針對派遣勞工問題請教勞動部與人事行政總處，在討論之前我們應該先定義何謂勞務承攬與派遣，派遣關係的雇主有監督指揮之權，但勞務承攬關係的定作人是沒有監督指揮之權，這兩者要先分清楚。政府單位的派遣人力有沒有降低？從數字看來，派遣勞工的人數是有降低，但承攬人力反而增加了，請問部長，承攬人力到底在做什麼？","許部長銘春：我想委員指的是非典，派遣與承攬都是非核心業務，因為在90年組織……","吳委員焜裕：我知道，派遣人力的數字看起來是有降低了，但是在承攬部分，駐署或駐單位的人反而增加很多，這代表什麼意義？","許部長銘春：業務量增加，包括……","吳委員焜裕：部長提到業務量增加，那我請問黃處長，為什麼人事總處沒有去檢討呢？業務增加後就改用承攬方式，這樣對嗎？"],["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黃處長說明。","黃處長新雛：主席、各位委員。政府的業務項目是各種類型都有，使用承攬人力類型最主要的是不用機關指揮監督，交給民間來做更適合……","吳委員焜裕：「黑白講」，那就分不清楚啊！你當我們都不了解嗎？"],["黃處長新雛：剛剛委員的定義也說是不用指揮監督……","吳委員焜裕：我也了解環保署或各單位請承攬計畫的人駐署、駐局、駐單位，但都還是有指揮嘛！名義上定作人沒有指揮權，一律看成果，但其實都有的，所以我們應該要去檢討，雖然組織法有限定公務人員的人數，但這部分能不能修法？其次，我們應該去檢討有哪些業務已經比較沒有需要了，去減少這方面的人數，對新增或更需要增人的部分去增加人數，不然一直使用業務承攬也不是辦法啊！","黃處長新雛：委員指導的是，我們已經有檢討出8大類業務性質是可以改為承攬，例如機關的電話總機、檔案管理、駕駛、清潔工作……","吳委員焜裕：你說的那些可能改為電子化、電腦化更快，你要檢討……"],["黃處長新雛：這些都是由承攬來處理。","吳委員焜裕：那些改為電腦化更快，連承攬都不用！我們真的要澈底檢討有什麼新增業務需要什麼樣的專業人才，就用公務人員嘛！","黃處長新雛：有，這個我們都定期有在處理。","吳委員焜裕：專業單位承包計畫時都要求要駐局，尤其是地方政府，但這樣是不對的，例如他們要做空污防護，竟然是用駐局人員，這不是你剛剛所說的那種接聽電話人員耶！為什麼他們不能直接增加人員呢？","黃處長新雛：如果是地方政府的部分，因為行政院對地方員額只控管行政機關的編制員額，這涉及地方自治的問題，所以地方的承攬人員沒有處理……","吳委員焜裕：我知道，中央單位也一樣啊！中央單位也經常是這樣啊！","黃處長新雛：對於承攬部分，我們只看契約約定所要達到的成果……","吳委員焜裕：只看契約就太表面了，難怪承攬人員一直增加，這樣是不對的，這表示政府在人事安排及組織編制上是有問題的。","黃處長新雛：因為承攬契約的性質，我們就是去檢視成果……","吳委員焜裕：我知道契約的性質是這樣，但實際業務與人員都要去檢討嘛！","黃處長新雛：有，我們每兩年有做一次員額評鑑，協助機關……","吳委員焜裕：為什麼檢討後承攬業務的人力還一直增加？這些人是清潔人員嗎？這些人都是來接電話的嗎？並不是嘛！很多人並不是做你說的那些工作，這表示你們的檢討不澈底，沒有面對實際的需求去做檢討，處長，這個部分真的要好好去檢討，好嗎？"],["黃處長新雛：好的。","吳委員焜裕：部長，為什麼要派單位都要用派遣勞工？是不是想要逃避責任？","許部長銘春：不是啦，這個原因很多，主要是人力不夠，之前組織改造時，政府有說部分業務可以委外，現在的社會及民眾都希望政府能做得更多……"],["吳委員焜裕：包括私人企業與公家單位……","許部長銘春：在員額有限的情況下，真的沒辦法，就只能用委外人力來處理相關的庶務工作。","吳委員焜裕：我知道，所以我剛才有請人事總處回去檢討。但是私人企業想要節省營運成本及人事成本，減少該負的責任，這是使用派遣工的一個重要原因，但這對於受派遣勞工事實上是不太公平的。這個作法有很多缺點，已經都有人整理出來了，如果我們沒有辦法減少這部分的情況，我們要如何保障這些人的權益？包括私人企業部分，剛剛已經說過，目前有六十幾萬的派遣勞工，我們要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雖然目前有一些行政指導的原則、範本或事項等，但是就算違反這些原則，也無須擔負法律責任，這樣要如何保障派遣勞工的權益？","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派遣勞工的雇主就是派遣單位，我們訂定這些指導原則，是為了加強保障派遣勞工，如果雇主沒有遵守或違反勞基法，派遣單位當然要負法律責任！"],["吳委員焜裕：違反這些指導原則就是違反勞基法嗎？"],["許部長銘春：這要看具體情況如何。","吳委員焜裕：對啊！違反這些原則不一定是違反勞基法，所以他們不一定要負法律責任。","許部長銘春：目前每年都有進行派遣勞工的專案檢查，針對相關法律規範或是加強保障派遣勞工而訂定的行政指導是否有違反情事，我們都會去檢查，如果有違反情事，我們會依法處理。","吳委員焜裕：派遣公司倒閉破產，派遣勞工能領到錢嗎？","許部長銘春：如果勞工沒有領到薪資，雇主有積欠薪資……","吳委員焜裕：公司倒閉破產了，雇主如果表示自己破產，要不就是讓員工把公司桌椅搬回去使用，這要怎麼辦？","許部長銘春：這種情況不僅是派遣公司，如果一般企業有倒閉破產的情形，我們有個積欠工資墊償機制可以處理這個問題，其實這還是要回歸到勞基法部分，並不會因為是否為派遣而有不同。","吳委員焜裕：本席這裡有個台大所發生的案例，請問保全算是派遣勞工嗎？他被潑硫酸，最後是用募款方式來幫他處理的。部長，這是承攬契約還是派遣契約？","許部長銘春：這是承攬契約，台大保全的這個案子應該是承攬關係。委員，這是承攬的案子……","吳委員焜裕：大家都說是承攬，但最後台大……","許部長銘春：後來承攬的保全公司也依法給付相關醫療、工資補償及慰問金，這個都處理完畢了。"],["吳委員焜裕：他受傷算職災嗎？","許部長銘春：是職災，雇主要負責，他的雇主就是保全公司。"],["吳委員焜裕：結果是募款耶！","許部長銘春：募款可能是救助的問題，有可能是其他關心他的人或團體幫他募款，想要給他一些補助，但是雇主依職災的相關法律規範，該負的責任都有負。"],["吳委員焜裕：台大真的有負責嗎？","許部長銘春：不是台大，這是承攬契約，台大是定作人，保全公司是承攬人，承攬人的員工發生問題是由承攬人來負責，不是台大要負責。","吳委員焜裕：其實我們有去查過，這是派遣契約，在派遣契約中，台大有承諾要負職災責任，其實是這樣的，真正簽的約是這樣。"],["許部長銘春：我們所了解的是承攬契約……","吳委員焜裕：我知道，台大剛開始也都……","許部長銘春：依照職災相關法律，台大是有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承攬公司沒有負責的話，台大還是要負責的。"],["吳委員焜裕：到最後大家都不負責了！","許部長銘春：根據我們的了解，這個公司有負責。依照勞基法的規範，縱使是承攬契約，如果承攬人沒有負應負之責，沒有給付相關賠償或補償給勞工，定作人（台大）要負連帶責任，這個是沒有問題的。只是針對這個案子，我要向委員報告的是，這家保全公司已經處理了。","吳委員焜裕：我覺得如何確保這些派遣勞工能夠受到職災相關權益的保障，這方面真的要去做檢討。","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在職安法裡有特別規範，有關派遣勞工的保障，要派單位跟雇主要負同樣的責任，派遣勞工的部分是這樣的。","吳委員焜裕：沒有啦！只有監督指揮之權，你剛講的部分，我有特別去看法條，其實並沒有講清楚，等到發生事故後大家就推來推去，因為條文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說有指揮監督之權，並沒有說一定要負責，你們看法條要看清楚，因為在事故發生後，大家就會推來推去，而這樣是會影響到派遣勞工的權益，這方面可能要修法，不然就是要去檢討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之所以有人提出要制定派遣專法也是因為這樣，因為我們的法律規定得不夠清楚。部長，這個部分請你們要去檢討，好嗎？"],["許部長銘春：好的。","吳委員焜裕：好，謝謝。"],["許部長銘春：謝謝委員。"],["主席：請黃委員秀芳發言。","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剛有幾位委員特別提到高溫假的問題，對於部長講出來的話，我覺得社會是會放大去看的，所以有關高溫假的問題真的要非常小心，因為現在的溫度動不動就38度、39度，中南部甚至到40度都有可能，所以高溫假的部分真的不要輕易就說出來。"],["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針對問題表示願意去了解看看，並不代表我們要放高溫假，而且我剛剛也一再強調，其實氣候變遷之後，我們每年都面臨高溫熱浪的侵襲，站在勞動部的觀點，就是要保障在戶外工作的辛苦勞工不要因為熱浪高溫而發生任何職災，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每年在熱浪侵襲的季節也都會加強宣導，請各地方勞工局去要求雇主做降溫、防曬等不要讓勞工因熱浪而昏倒的措施。","黃委員秀芳：其實有很多工作，例如板模工、綁鐵工等，他們都在高溫環境下工作，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應該要去宣導在高溫環境下如何做好自我保護，如果勞動部去做一些宣導，其實是可以降低中暑，甚至可以保護在高溫下工作的這些勞工，我覺得在高溫場所工作的勞工才是勞動部要去關心的，好不好？","許部長銘春：好，謝謝委員。","黃委員秀芳：另外，剛剛有委員特別提到高鐵的員工因為育嬰留停導致無法調薪一事，請問部長，針對育嬰留停後能否調薪一事有沒有明文規定？未來是不是要有統一的標準？"],["許部長銘春：現在有關育嬰留停的相關權益保障就是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黃委員秀芳：好像沒有特別提到……","許部長銘春：因為權益保障的樣態很多，而那個條文只是一個概括條款，只規定不能做不利的處分，也就是同樣的員工不能因為育嬰留停而有差別待遇，做出不利的處分，我想這是一個大原則，有時候法律的規範沒有辦法針對所有樣態都明文訂定，但是有個概括條款，第十六條就是概括規定，相較於其他沒有請育嬰留停的員工，不能對請育嬰留停的員工做出不利的處分，其實這是一個解決的規範。","黃委員秀芳：本席希望勞動部針對這個部分要持續去關心，不然端午節連假時，高鐵員工依法請假，可能會影響到整個端午節的運輸狀況，所以希望勞動部針對這個部分要介入與關心。","許部長銘春：有，我們有持續跟高鐵公司聯繫，我們也請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去做相關的調查，對於後續的發展，我們都會密切注意，如果有需要協助的部分，我們一定會出面處理，站在保護勞工應有權益的立場，我們責無旁貸。","黃委員秀芳：其實現在職場的育嬰留職停薪還是有很多勞工不太敢請，因為擔心請了育嬰留職停薪，回來後該職位就不見了，這個在現在社會上是確實是會發生的，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請育嬰留停時雇主會有一些刁難。部長，政府一直在推動希望雇主能夠給勞工一個友善的職場環境，本席也希望勞動部針對這個部分去努力，目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的比率還是比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的比率要高，當然我們肯定政府推動的友善職場，讓勞工逐漸可以也願意、也敢去請育嬰留職停薪假，但這個部分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部長，針對這個部分，未來你們會怎麼做？","許部長銘春：對於這些懷孕婦女或生產後請育嬰留停的相關規範，這是法律上賦予的權益，我鼓勵所有可以行使育嬰留停的勞工都要勇於行使，至於雇主端及企業部分也應該要遵守法律的規範，因為這是法律規定該給員工的權益，所以我覺得勞方要勇於去行使自己的權益，資方也要遵守法律規範，這是社會應盡的企業責任。尤其現在少子化議題是大家都非常關切的，所以申請育嬰留停，我們覺得應該更要給予鼓勵，也就是說，企業主應該站在鼓勵的立場，讓可以使用育嬰留停假的勞工勇於使用。"],["黃委員秀芳：謝謝部長。","接下來本席要請教衛福部何次長，前幾天有一位5歲女童受虐致死，在第一時間有很多人質疑社工的角色，其實在這個案例中，社工也曾很辛苦的去做訪視，原本他們有通報家暴的部分，也就是這個大人有家暴的情況，但社工去進行家訪時，這位大人表示現在他們感情很好而拒絕受訪，他們可能沒有在第一時間發現這位小朋友的存在或小朋友有被家暴的情況。我想請教次長，未來要怎麼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因為這位小朋友不是這個阿姨跟姨丈的小孩，而是妹妹委託姐姐照顧的，我們要如何讓受虐兒童的情況以後不再發生？或是你們有什麼改進方式？"],["主席：請衛福部何次長說明。","何次長啟功：主席、各位委員。一般來講，社會安全網包括兒虐事件，本部是不斷在檢討，每個案件背後的因素不一定類似，像這次的事件，從開始接觸到後來他們自己說感情很好、沒有問題，但如果能夠持續給予關心或是從鄰里之間、里長方面去了解實際狀況，畢竟小孩子不會講話，現在最麻煩的就是沒有表達能力的小孩受虐的情況，如果封閉在一個家庭裡面，外面無從得知的時候，社會的關懷是沒有辦法進去的。","黃委員秀芳：次長，你是不是也同意第一線鄰里長應該是最清楚該社區的狀況，不論是小孩的狀況或是夫妻之間的狀況，次長是不是也同意社工可以去拜託鄰、里長幫忙？不過本席認為也應該要賦予社工一點點的公權力，因為現在社工有很多事情可能會需要拜託警政單位的警察或里長，例如陪伴去進行訪視，因為警察同仁的業務也非常多，所以針對這個部分，尤其是針對年齡尚未達就讀幼稚園或小學的孩童，如果已經就讀小學，也許老師可以在第一時間發現該學生的家庭狀況，如果這些孩童又沒有進入幼兒園的話，第一時間可能只有鄰、里長或鄰居才知道，社工怎麼會知道呢？除非有人通報。像這樣的狀況，我們要怎麼去改善？","何次長啟功：基本上，現在小孩子生得少，而我個人有一些想法，只要任何一個出生有登記的小孩，在出生的醫院或是到戶政事務所去登記出生證明之後，一定要請家長留下電話，那可能隔一段時間後，比如說我們也有討論到的，該打疫苗時沒有來，那我們就要去追蹤了；該入學時沒有入學，我們就該去追蹤了，而且透過任何系統都要去追蹤到這個小孩，我們有在做，可是當時我在問這個問題時，部裡面給我的答案是還有一些是真的沒有辦法找到的，我們正在想辦法聯絡這些聯絡不到的個案，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是在施打疫苗時可能可以看出這個小孩子有沒有特殊情況，如果沒有打的話，我們要去追，我想從不同的角度要去考慮怎麼讓我們好不容易生出來的小孩子受到最好的保護，這是我們的責任。"],["黃委員秀芳：我希望我們衛福部、警政單位或教育部都能跨部會關心受虐……"],["何次長啟功：我想社區鄰、里長是很重要……","黃委員秀芳：其實社區鄰、里長其實是最重要的，因為他才最了解社區的狀況，所以我也希望衛福部這邊可能要跟我們的鄰、里長或是內政部這邊有所接觸，大家進行一個跨部會的整合，怎麼樣讓我們以後不要再有受虐兒童事件發生。","何次長啟功：另外，一起去對我們的社工也多一點保障，對於人生或其他的因素，大家可以一起合作……","黃委員秀芳：是。好，謝謝。"],["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有一則新聞就是健保署努力想要保障醫師的診察費及護理費以及藥師服務費，因為這次署長很用心研擬出來，想要以勞基法來解決血汗醫護的相關問題，但是未獲通過，因為遭到醫院端的反對，醫院端並不是不想要，而是一旦這樣做，其他的給付變成0.6，這樣就慘了，所以要救血汗醫護，可能會影響到其他的給付，次長也非常關心醫療環境、血汗的醫療人員，還有民眾的健康，對這樣的新聞，次長的看法如何？"],["主席：請衛福部何次長說明。","何次長啟功：主席、各位委員。很多外賓都認為我們台灣的健保是世界上很好的模範，但是有一個數據是民眾的滿意度都在80%以上，但是醫護的滿意度卻沒有那麼高，我最近到舊金山，他們一個所保護1,180萬人，一年的給付金額是一兆七千億元台幣，所以相對來講一個保護所跟人算起來，他們的給付是我們的6倍，所以在台灣能夠享受到那麼好的健保，其實真的要感謝所有醫護相關人員的付出，但怎麼把他們合理的待遇提升上來，就必須要有錢，但是保費又受限於這樣額度，所以勢必就會產生目前這樣的現象，所以我想委員也是醫師公會……","邱委員泰源：我們永遠在矛盾中求生存，沒有辦法智慧的解決，現在在面上都是很有智慧的人。","何次長啟功：有智慧沒有武器，恐怕生米也煮不了飯。","邱委員泰源：這次我們到WHA，我們跟隨陳宜民委員、吳焜裕委員、林靜儀委員，以及高潞委員，我們這幾位委員大家一起去宣揚國威，常常說insurance coverage rate nearly 99%，我想陳宜民委員也聽我講過幾次，但是我內心也跟你一樣覺得這樣是否妥適？我相信所有人都知道背後是很多醫事人員的血汗付出，才有辦法達到，這真的無法做好？我們的DDP其實比較起來醫療費用上還是比人家低，所以醫界都會對每一屆總統提出訴求，希望能多一點醫療費用，以便新藥新科技能用到我們台灣人的身上，不然我們發展那麼多新科技、器材，結果都用到別的國家去，這不只是今年的問題，而是長久以來的問題，當然我們絕對是不分黨派、派系想要好好解決這個國家的問題。","再者，國發會估算認為錢有問題，你們算出來低推估值是2.3%，高推估值是5%，這裡面斬掉了多少，你知道嗎？第一個應該要支付的項目沒有支付，譬如說C肝用藥要是進來的話，就完蛋了，新的藥說沒關係可能兩億或是幾千萬，但不到5年就變3億元、4億元，所以談判非常困難，他們就把藥價壓得很低，壓到所有的藥商不要來台灣了，這樣我們的品質真的會好嗎？我有一次回台大醫院，很口渴去買一杯咖啡，一杯要價120元，我們醫生看兩三個患者所得到的診察費恐怕都沒有那麼多，所以診察費跟整個物價其實是非常不compatible的事情，當然我們擔心怎麼樣才會有效率，好的器材好的藥怎麼給民眾來使用，為什麼你們沒有辦法儘快把這些缺憾補足？我不知道國發會的公式、機制是怎麼算的，你們裡面有包含臨床專家嗎？還是找一些天馬行空的學者，應該要很practical來解決這些問題，每天肩負起照顧病人責任的臨床人員也應該要進來吧？"],["主席：請國發會高副主任委員說明。","高副主任委員仙桂：主席、各位委員。衛福部每年都會把醫療給付的總額標準送到我們這邊由我們負責審議，基本上的低推估值是按照公式，這個公式基本上衛福部會找各界的專家，當然我們國發會也會參與來訂定這項公式，至於高推估值，就像委員說的，會視各種不同的狀況來訂定高推估值，今年委員所講的意見，我們都會在我們這次審議中作為研議的參考。","邱委員泰源：因為你們是「國家發展」委員會，而這是對國家發展有影響的事情，所以國家發展要嗆聲主持正義一下，不然他們實在很可憐，今天要把診察費稍微提高一點，連自己醫院都不敢要，如果要的話，檢查費、醫藥費和開刀費都會降低，亦即所有勞力以外的費用都降低，這和血汗的話題又衝突了，所以勞動部長也應該稍微嗆聲，真的是血汗醫護，今天主席排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主題，我是覺得我們應該也要來關心這群人，這些都是證據，連醫院老闆自己都不敢提升診察費，你們是否馬上就要處理這些事情？是否讓公平正義總有到來的一天，你每次給人家0.9，一年醫療費用少掉455億元，我以前在財政委員會，也常常請教財政單位的官員，請問他們部門的薪水是用總額的嗎？我們再怎麼砍也不可能去砍你們的薪水，而是砍其他的部分，因為這是基本活命所需，醫生沒有那麼好做，上禮拜五我剛好在主持醫療爭議會議時，在4、5點時傳來消息，一位台中的牙醫師在他的診所被殺，所以第一線醫護人員是冒著生命危險工作而且是無法防範的，而且他的診所就開在那裡，他也不能找警察來，當然台北市所有派出所跟基層醫師設有聯合快速聯絡網，但是一旦有人殺人不過幾秒鐘，要呼救叫人也來不及，兩三下就把護理人員的動脈砍斷，不知道最後是否有救回來？這些都是非常重要而且影響到人民的健康，新藥、新科技沒辦法進來的，每次在談健保總額給付的時候，就好像是天人交戰互相廝殺一樣，廝殺到最後就像診察費用的問題一樣，還好健保署署長非常用心做了一兩年之後他覺得這樣調整是非常合理的，但很不幸自己又把健保費剁掉了……","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報告委員，我想您說的這個問題是有關我們整個國民的生計，我想我們會偕同衛福部針對您提的這幾個問題在我們所謂醫療費用總額審查機制時充分納入考量。","邱委員泰源：因為行政部門有時候會互相體諒，雖然他也知道理想是怎樣，但是在互相協調當中，他可能不敢編太多、不敢提太多，因為他如果提太多你們國發會就頭痛了，但是我是覺得站在民眾的立場上、站在醫療品質的提升，以及站在我們真正要成為WHA Universal Health Coverage，不只是量，質也要提升的情況下，我們三年後想要拿出成績來進入WHO，仍然需要我們大家努力，現在是撐在那裡，萬一到時候出現很多問題時，我們就沒有辦法成為WHO的模範生，而且本席要求這次在討論時能否多聘請臨床的專家，如果你們即將審議的話……","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是，沒有問題。","邱委員泰源：如果找不到人，請你們跟台灣醫師公會聯合會連絡，我們會派出這部分非常用心的專家跟你們討論，至少在幾天內能一步、一步有個期望，不然的話就會有困難。","另外，總額制產生這麼多問題，你們有沒有思考過為什麼要用總額？有法源嗎？總額在什麼情況之下是不適用的，你們有沒有去想過這件事情？","何次長啟功：我們就是單一給付總額支付制度，在整個全世界來講我們比較能夠讓所有各醫院發展一些醫療技術，在國外來講，這也是一個很特殊的例子，當然今年談論的的問題就是說……","邱委員泰源：那一個國家是用總額？當時我們的總額是說不到一塊錢是有一個彌補的機制，只有都不動用救濟機制讓他0.9就0.9，0.86就0.86，有那麼好賺嗎？難怪很多醫院都設置停車場、地下商場，當然有營利的醫院，一定要把這些還回來給醫療同仁，同時對社區負起一項責任，發展研究及基礎醫學的發展，我們希望真的不要拿出去，一定要在這裡面，這部分我們要堅持，但是有些醫院還是很難經營，所以必須依靠一些醫務外的收入，所以你認為總額制度是否應該好好加以檢討？"],["何次長啟功：我想包括原來法律規範是定額還是定率這些事情都應該全部一起來檢討。","邱委員泰源：好，謝謝我們一起努力繼續努力。","主席：謝謝邱泰源委員的質詢，我想這件事情非常重要，國發會是不是可以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就如同剛才我們邱委員所提到的將來在制定總額預算的時候，是否可以更透明公開的邀請我們全聯會的代表專家進去一同制訂，畢竟這部分很多醫護人員的心聲都沒有被聽見，總額制度這樣一直搞下去的話，只會讓醫療品質降低而已，新藥及新技術也進不來，所以就會造成更多的麻煩。","現在開始處理臨時提案4案，請議事人員宣讀。","1、"],["臨時提案：","日前，行政院公布「提高低薪族薪資之行動方案」，內容措施包括分階段提高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薪資，目標至新台幣三萬元以上。","惟查，107年度，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總計8,126人，同屬非典型人力之勞務承攬人員則達40,969人。並且，勞務承攬人員平均總薪資23,998元，低於派遣勞工平均25,014元。上開「提高低薪族薪資之行動方案」之提高薪資措施未含勞務承攬人員，應有檢討、改進餘地。","是故，為有效、全面改善政府非典型人力之勞動條件，爰敦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勞動部，於三個月內盤點政府勞務採購之各類採購標的中，派遣、承攬人員數量及薪資數額；以清楚掌握政府人力/業務委外情形，精準識別公部門非典型人力中，勞動條件最為低落之人員、業務種類。後續，復請人事行政總處及公共工程委員會邀集相關部會，研議於行政院「提高低薪族薪資之行動方案」中，加入提高政府勞務承攬人員薪資措施之可行性。"],["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吳焜裕　　邱泰源","2、","查2018年4月27日衛生福利部公佈衛授疾字第1072100194號函，因應麻疹、腮腺炎及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疫苗）供應短缺，經檢測麻疹或德國麻疹抗體為陰性之外籍人士，於7月31日前持相關切結書至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於該檢測項目得判定為合格，並填列「個案追蹤及疫苗接種記錄」備查，再於疫苗充足時應返指定醫院接種疫苗。","然查，該切結書僅以居留、定居、永久居留等申請事由為限，並未包含來台申請聘僱許可之事由，致外籍人士於暫行措施實施期間，持申請文件及前開切結書，亦未能通過聘僱許可之申請，在台尋職之外籍專業工作人士僅得另行前往鄰近國家或母國施打疫苗或延後來台工作申請時程，影響外籍工作者及本國聘僱單位之權益甚鉅。","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一、二個月內應明列施打優先對象並建立清冊，並會同相關單位研議外國人來台各種事由所面臨問題支配套措施。","二、二個月內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以利未來因應特殊狀況發生。","三、衛福部應於本次疫苗供給完備前，公告將申請聘僱許得納入可切結之事由，以保障來台尋職工作者之權益。"],["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吳焜裕　　邱泰源","3、","健保總額制度之下，造成許多醫療困境。醫療費用長期打折給付，每點點值不到1元，每年醫療費用不足455億。因此，直接或間接影響醫護人員權益，導致血汗醫護現象難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針對以下事項提出具體作為：","1.向民眾宣導正確就醫觀念、促使民眾珍惜醫療資源，落實分級醫療及轉診制度，確保健保永續、健全經營。","2.立即檢討現行健保總額範圍擬訂公式，合理反映醫療給付費用之成長，於三年內達成「1點1元」之目標。協助血汗醫護可以解決，醫療品質可以提升，保障民眾健康。"],["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吳焜裕　　林靜儀　　陳宜民","4、","案由：有鑑於政府研擬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引進中階外籍人力，恐將嚴重衝擊到我國勞動市場與教育人才培育方式，爰建請教育部於一周內針對新經濟移民法衝擊我國技職教育人才培育，及教、考、訓、用政策之衝擊評估等相關資料，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處理第2案。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2案文字的部分，是不是在「查2018年4月27日衛生福利部公佈衛授疾字第1072100194號函，因應麻疹、腮腺炎及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疫苗）供應短缺」下面加一句「申請居留或定居之外籍人士經檢測麻疹或德國麻疹抗體為陰性者，」？接下來都照原來的文字。","其次，後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一、二個月……支配套措施」的「支」字修正為「之」字；第二點的「二個月內修正」建議修正為「儘速修正」；第三點建議修正為「衛福部應於本次疫苗供給完備前，行文相關單位（含受聘僱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專案協助受聘僱外國人不因疫苗短缺而致無法取得相關工作許可，以保障來台尋職工作者之權益。」","主席：可以喔？好，那就修正通過。"],["周署長志浩：謝謝委員。"],["主席：處理第3案。請衛福部何次長說明。","何次長啟功：主席、各位委員。「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我們沒有問題，但是這些報告還沒有整個做檢討，若要於「三年內達成『1點1元』之目標」，我想這個是目標，實際上就年度會有一些出入。不曉得邱委員是不是一定要寫明「三年內」，還是我們提出報告……","邱委員泰源：（在席位上）目標嘛！要落實，也不是說你們完成……"],["何次長啟功：我們努力朝這個來……"],["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但是一定要提出具體的目標。"],["何次長啟功：如果有困難我們會寫在裡頭。","邱委員泰源：把困難提出來，我們大家一起來解決。"],["何次長啟功：好。"],["主席：你要加什麼文字？","何次長啟功：沒有改，只是要釐清邱委員所提的執行目標。","邱委員泰源：只是目標，應該OK嘛？","何次長啟功：以「於三年內達成『1點1元』之目標」來規劃，這樣子好不好？或者是做出可行方案的建議……"],["邱委員泰源：因為前面是寫「於一個月內提出」……","何次長啟功：對啊！但是你在後面寫了「於三年內」，變成好像是一定要我「於三年內達成『1點1元』之目標」，這個恐怕沒有辦法。","或者把目標放在前面，目標為「於三年內達成『1點1元』之具體作為」，不要把目標放在後頭。"],["邱委員泰源：「規劃於……」好不好？就是規劃嘛！"],["何次長啟功：好。"],["邱委員泰源：多兩個字「規劃」。"],["何次長啟功：好。"],["主席：那就修正通過。","處理第4案。我們會增加一些文字，我唸一下：「有鑑於政府研擬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引進中階外籍人力，恐將嚴重衝擊到我國勞動市場與教育人才培育方式，爰建請教育部於一個月內針對新經濟移民法衝擊我國技職教育人才培育，及教、考、訓、用政策之衝擊評估等相關資料，並會同人事總處針對頂尖大學提升國際排名之人力應給予正式員額而非編制外人力，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這樣可以嗎？","請教育部人事處陳處長說明。","陳處長焜元：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不是再做一點文字修正？因為目前來講並沒有頂尖大學這樣的名詞，所以是否可以把「頂尖大學」的這個文字置換成「高教深耕全效型學校」？"],["主席：可以。"],["陳處長焜元：後面的文字我們就同意。","主席：好，那就修正通過。"],["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黃處長說明。","黃處長新雛：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好像有唸到要會同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員額的部分，因為行政院各機關要增加員額都有一定的程序，如果他們有需要的話就報行政院循預算員額請增的程序來處理就好，因此建議將這邊的「會同人事總處……應給予正式員額而非編制外人力」刪除。","主席：不要寫「會同」，那……"],["黃處長新雛：這一段文字就不用了。"],["主席：他們就自行……","黃處長新雛：我們有一定的程序，就不用再加那一段文字。"],["主席：要增加也沒有關係啊！"],["黃處長新雛：因為行政院有程序。"],["主席：那就改「會商」。我們老是在搞這個！","黃處長新雛：如果他們有員額上的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可以來處理，所以是否就不要在提案裡面加這段文字？而且我們不知道他們業務性質是什麼，如果就這樣子寫說一定要給正式員額而非編制外人力，我們在執行上確實有困難。他們有需要的話，我們有一定的管道、都可以來處理，所以不用加這段文字。"],["主席：用「會商」。"],["陳處長焜元：（在席位上）改成「研議」可不可以？","黃處長新雛：我們又不知道你們的業務性質是什麼，一定要給正式人力的話，就沒辦法啦……"],["主席：他就是要跟你商量啊！我們把「會同」改成「會商」就好啦！","黃處長新雛：好，改「會商」，然後研議這件事情的可行性。","主席：對，當然是這樣子，好不好？","黃處長新雛：好，謝謝。"],["主席：「並會商人事總處針對高教深耕全效型學校提升國際排名之人力研議給予正式員額而非編制外人力」。"],["黃處長新雛：是不是可以加上「可行性」……","主席：不要了啦！前面已經加「研議」，不寫「應」了嘛！就是研議而已！"],["黃處長新雛：加上「可行性」……","主席：這一定可行，但就是要研議。"],["黃處長新雛：加上「可行性」嘛！研議其可行性……","主席：不要再加了。用「研議」應該就可以，「研議給予正式員額而非編制外人力」。好啦！他們會去研議啦！謝謝，那就修正通過。","接下來繼續進行詢答。請林委員靜儀發言。","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動部部長、工程會副主委，我這邊有件事情要先問一下，在臺灣我們一直希望能夠落實母語教育，所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全額捐助原住民族電視台及原住民族廣播電台，為其主管機關。部長曉不曉得原住民族電視台的正式人員以及記者、編輯、導播、製作人的聘任狀況是如何？他們是以正職人員聘任的，或者是用其他的方式聘任？"],["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就我所了解，有一部分是會用承攬的方式。","林委員靜儀：是，我們現在得到的資料是，在182名正式人員之外，有72名是用勞務承攬的方式，而這72名勞務承攬人員主要就是記者、編輯、導播及製作人。就勞基法的相關認定，最基本的，認定聘僱與否的重要事實就在於有沒有指揮監督關係嘛！"],["許部長銘春：是。","林委員靜儀：所以不曉得在部長您的想法裡面，記者、編輯、導播及製作人等每天都固定要參加原住民電視台、原住民廣播電台的編採會議，他們的主管會派線，就勞動部的認定，這樣的行為算不算是指揮監督？他們每天都要來開會，主管派他們去哪一條線、跑哪一條新聞，這個算不算是指揮監督？","許部長銘春：對，這個應該是有指揮監督的事實。","林委員靜儀：這72名人員是用自然人承攬的方式，也就是說大家都是自己的老闆，對不對？","許部長銘春：勞動部有訂一個政府機關使用勞務承攬人員的參考原則，基本上除非有必要，是儘量避免跟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林委員靜儀：除非有特殊需求，對不對？原住民的記者算不算是特殊需求，所以他必須要用自然人承攬的方式？"],["許部長銘春：當然要看當時的狀況。"],["林委員靜儀：你可以去了解一下嗎？","許部長銘春：可以，我們去了解一下。","林委員靜儀：請教一下工程會，就整批相同業務性質的工作，如果一個一個把它切割由自然人承攬，依採購法第十四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原民台的72個記者用自然人承攬的方式，這樣有沒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主席：請工程會高副主任委員說明。","高副主任委員福堯：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指出的分批採購，其實是有它特定的目的……","林委員靜儀：特殊目的跟原因，是不是？","高副主任委員福堯：但細節部分，我可不可以請處長來補充一下？"],["林委員靜儀：現在你們可以回答嗎？還是你們需要再了解？"],["主席：請工程會企劃處陳處長說明。"],["陳處長尤佳：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提到的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是有明文禁止意圖分批採購……","林委員靜儀：他們分成72個，是用自然人承攬的方式。","陳處長尤佳：採購法施行細則有特別提到就一些狀況是可以分別採購，那就不是分批，譬如它可能是不同的標的、項目或者是……","林委員靜儀：我直接問你，所以原民台的72個人員，包含記者、編輯、導播、製作人，在你的認知裡頭，其有什麼原因必須要分割成72個採購由自然人承攬？","陳處長尤佳：這可能涉及到不同專業領域去分別採購，在採購法施行細則也有規定。","林委員靜儀：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不同的記者跑不同的線，這就叫做是「不同領域」嗎？"],["陳處長尤佳：這部分要由機關依照其工作的性質去做認定。","林委員靜儀：所以只要原民台認為是的話，你們就沒話講了、他們就不違反採購法第十四條，你敢這樣告訴我嗎？"],["陳處長尤佳：應該要依事實去認定。"],["林委員靜儀：這件事情是由你們還是勞動部認定？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的部分應該是由你們認定吧？","高副主任委員福堯：因為每一個採購有它不同的專業背景，有一些採購案工程會沒有辦法代為解讀其背景跟需求。","林委員靜儀：也就是只要他們跟你們說這72個記者、編輯、導播、製作人統統都不一樣，所以這72個統統都要用自然人承攬的方式，這樣子你們就沒話講了，你們無法監督、也無法決定？"],["高副主任委員福堯：因為涉及到原民台本身的採購專業需求跟實際的狀況。"],["林委員靜儀：這麼好用啊？"],["高副主任委員福堯：我們沒有辦法代位替每一個機關去做解釋。","林委員靜儀：簡單說，亦即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他們是不是有規避這個部分，反正只要機關說是的話，你們就認為是這樣了？","高副主任委員福堯：如果機關適用這個規定有疑義，他們可以把實際的案例給我們，我們會提供諮詢意見，但是這個部分……","林委員靜儀：他們幹嘛要有疑義？也就是這樣子他們會很好做，你聽得懂嗎？他們本身不會有疑義，現在是我有疑義啦！","高副主任委員福堯：每年的採購案是數以萬計，真的是……","林委員靜儀：所以我沒有叫你全部都查，今天這樣子問你們，你不可能現在就回答我，我勸你現在不要亂回答我！"],["高副主任委員福堯：所以我不敢說我們能夠替他們做……","林委員靜儀：我勸你現在不要亂回答我！針對原民台這72名人員，第一個，他們有沒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第二個，他們用自然人承攬的方式，可是照常有勞動部所謂指揮監督的動作，到底是不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而且規避了勞動基準法，你們跟勞動部兩個單位可不可以查一下這件事情？"],["許部長銘春：可以。"],["高副主任委員福堯：可以。","林委員靜儀：這件事情就先到此為止，好不好？禮拜三原民會會來，我們再要求他們說明，但在這之前我希望你們稍微調查一下這個事情。"],["高副主任委員福堯：是。","林委員靜儀：好，謝謝。","請問疾管署、勞發署，由於突發的、過境感染者的緣故，導致德國麻疹疫苗供應短缺，預估什麼時候疫苗才足以供應？"],["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周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預估大概在6月中的時候應該是可以，因為在6月上旬……"],["林委員靜儀：也就是說大概在2到3個禮拜之後？"],["周署長志浩：應該是可以。","林委員靜儀：現在的狀況是這樣子，國內有個規定，外籍人士居留及定居的健檢結果必須要有德國麻疹之抗體，如果沒有的話就要施打疫苗嘛！"],["周署長志浩：對。","林委員靜儀：外國人是不是要先被聘僱，才有機會辦居留或定居嘛！","周署長志浩：居留或定居又不一定，也許有一些是……","林委員靜儀：我是說可能來臺灣工作的這一批外國人，對於要居留或定居的這批人，疾管署已經表示是因為國內疫苗短缺，所以雖然他們的健康檢查結果出來後判定為不合格，但暫時以合格採計，對不對？"],["周署長志浩：對。"],["林委員靜儀：然後再補打疫苗嘛？"],["周署長志浩：是。","林委員靜儀：要尋職或者是即將來臺工作的勞工，他們暫時沒有疫苗可以施打，勞發署要怎麼幫忙這一批要進來臺灣的工作者？"],["主席：請勞動部發展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秋桂：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關於健檢這部分，我們是依照衛福部的規定跟他們的函釋辦理。","林委員靜儀：問題是，現在疾管署只說要過來居住及居留者於健檢時可以暫緩施打，可是聘僱的這一塊沒有啊！署長，怎麼辦？他們聽你們的啊！","周署長志浩：這部分我們會用專案的方式來協助，第一個，比如他可以先驗抗體，如果是陽性的大概就不會有這個問題；如果是陰性的部份，我們再協助看看是不是有可能做適當的調度。","林委員靜儀：對於國家暫時沒有疫苗可供施打，而德國麻疹抗體為陰性的這批勞工之數量，你們有沒有加以掌握？","周署長志浩：數量有掌握，之前的話大概是有7個人先來反映，我們跟他們解釋說也許可以先驗抗體等，其中有1位的確是礙於簽證時間的問題，而有一些我們則跟他們說看大概是在哪個時候，那時我們預期就會有疫苗了，所以他們算了一下，在簽證到期之前的話應該還來得及。","林委員靜儀：請問勞發署，他們的健檢報告裡面德國麻疹疫苗的抗體為陰性，也還沒補施打，這樣的話你們可以發給聘僱許可嗎？"],["黃署長秋桂：原則上應該是不行。"],["林委員靜儀：所以現在是卡在疾管署啊？","黃署長秋桂：以白領外勞來說，其實只有補習班的老師需要健檢合格，所以這部分我們就是按照疾管署……","林委員靜儀：剛剛疾管署署長提到，有這樣的個案就先以專案處理。"],["周署長志浩：對。","林委員靜儀：也麻煩勞發署，如果你們遇到這樣的個案，是不是找疾管署這邊，他們會透過專案幫這批要進來工作的人做一些處理，好不好？"],["黃署長秋桂：好。","林委員靜儀：這部分我們剛剛在臨時提案中也有要求，如果署長手頭上有明確的資訊，首先，疫苗到了之後，上一次由於是緊急的狀況，只施打北北桃的急診室工作人員，那時候是這樣嘛？","周署長志浩：是，後來有陸續地擴大……","林委員靜儀：就你們的開放政策，有很多臨床人員及民眾其實還是不清楚，我那天從日內瓦回來，在機場也看到有訊息說預防麻疹最好的方法就是打疫苗，但現在到底有沒有疫苗可以打啊？包含我們剛剛所說的受聘僱外國人的部分、接下來優先施打的名冊，以及可能醫療人員必須優先施打的名冊，這個部分的資訊你們要趕快掌握，好不好？"],["周署長志浩：好。"],["林委員靜儀：最好是主動通知啦！","周署長志浩：醫院的部分，我們大概都已經主動先通知了，優先順序也都排出去了。","林委員靜儀：好，謝謝。抱歉，再給我一點時間。我還是要肯定一直想幫國人薪水慢慢調升起來的賴院長和總統，行政院所屬機關有7,600名外包派遣人員，之前也說要儘量幫其中月薪未達3萬元的4,133人把薪資往上提。看到調查，派遣人員的平均總薪資大概才2萬5,000元，這與希望達到3萬元月薪的目標還有一段距離。之前行政院也說要想辦法把這些派遣人員的薪水調上來，現在有個狀況，剛剛統計的是那四千多人，但問題是中央政府的勞務承攬共有4萬1,886人，這一批人的薪資常常是更低的，平均薪資大概只有2萬3,998元，因此要先請教黃處長，目前最基層、最底層、薪資最低的大概都是外包承攬負責清潔、保全、傳送的這一批人，我們之前就關注過許多有糾紛的案子，請問政府在這次的調薪中，接下來政府機關對於外包承攬的案子要怎麼做？"],["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黃處長說明。","黃處長新雛：主席、各位委員。在勞務承攬方面，剛才我們已經說明了，就是看他的工作成果，比如我們以10萬元委託一個民間公司來布置會場，政府的立場……","林委員靜儀：我講的不是那種短期的，很多都是長期的。","黃處長新雛：我們比較難要求承攬廠商應該要付給僱來的承攬工多少薪水，因為政府沒有規定這間廠商應該要僱多少人力來完成這個工作，只是就成果……","林委員靜儀：政府相關機構在簽訂契約的時候，對於被派遣和被承攬勞工的薪資基本保障是不可以寫在契約中嗎？","黃處長新雛：派遣會寫，但承攬就沒有，因為承攬就只是約定要達到何種工作成果，如果有達到的話，我們就會付給對方……","林委員靜儀：所以你們把錢給廠商後，對於廠商從中剝削了一些再給最低階的承攬工這部分是不管的？你們是不是發包出去就算了？請你再確定一次。","我們現在說公部門要主動解決低薪的問題，受益對象有4.7萬人，未來將調薪至3萬元以上，但你們卻沒算入這4萬1,886人嗎？","高副主任委員福堯：向委員報告程序和制度的問題，人事行政總處是有訂出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工程會也配合在投標須知的範本中，載明派遣勞工實際領取的薪資、勞健保費用、退休提撥等固定費用是屬於勞工權益事項而不列入投標廠商報價的範圍，換句話說，投標廠商對於上述所需保障的內容不可以任意調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金額。再者，我們為了讓制度更好，會在最有利標中訂定勞動派遣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把勞動的條件、廠商支付派遣勞工的薪資能力、勞工權益保障事項及其福利等都納入評選項目中。"],["林委員靜儀：所以你們是做得到的嘛！對不對？"],["高副主任委員福堯：廠商要讓勞工更好才可以得標。"],["林委員靜儀：所以你們是做得到也要求得出來的嘛！"],["高副主任委員福堯：我們會透過評選來要求。","林委員靜儀：我還是要肯定工程會，這兩年我看到你們在很多契約都加註了愈來愈多保障勞工的內容，但我現在要提醒你們的是，之前政府宣示「公部門主動解決低薪」，然而我們卻看不到你們在所謂「承包派遣」方面有什麼實質的作為與想辦法要去做的事情。","剛剛通過了臨時提案，接下來的3個月，請你們先做個盤點，不要拿10萬元包一個案子的事情來和我談，更多的狀況是，每一年都是由這一批勞動人員在承包，但是他們的勞動薪資狀況卻不好，所以請你們去盤點這個部分，至少讓這群人的薪資可以被解決，還請人事行政總處和工程會先處理好嗎？","高副主任委員福堯：好，謝謝。"],["林委員靜儀：謝謝。"],["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現在要談的新經濟移民法可能是以國發會為主，兩週前賴院長公布了新經濟移民法後，我們就要談人口政策了。在我的投影片寫得很清楚，移民的目的就是在維持人口結構，新生兒的生育率則是在維持人口的數量，請問高副主任委員知道台灣人口的中位數是幾歲嗎？大概是41歲。日本的老化比較嚴重，請問日本是幾歲？是46歲。那新加坡呢？副主委覺得新加坡會比台灣年輕還是比日本老？新加坡大概是35歲。","新加坡目前大概也遇到了相同的情況，總生育率在世界上也是很低的1.2%，其中華人是最低的，只有1.04%，印度人也不高，馬來人的生育率倒是不少，請副主委猜猜看新加坡人口結構的變化是如何？新加坡1965年獨立的時候華人占了77%，接著一路下滑至今剩74%，過程中馬來人的占比似乎沒有增加，倒是印度人增加了不少。奇怪的是，馬來人的生育率很高，但人口占比為什麼會變小呢？副主委認為是什麼原因？"],["主席：請國發會高副主任委員說明。"],["高副主任委員仙桂：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他們最近移入了很多人口。","鍾委員佳濱：對，就是移入了很多印度人，所以移民是會影響一個國家的人口結構的。接著再來看新加坡的政策，其人口政策的目標除了在提高生育率（這點和台灣一樣困難），還要維持華人的人口比率，因為新加坡是以華人為主的國家，他們希望華人在政治上能有影響力，所以占比要維持四分之三，他們為維持華人人口就以75%為目標。請問他們要如何達到這個目標？我的答案都寫出來了，就是要吸引華人移民。以世界上的華人國家來看，你知道他們首先想吸引的是哪個國家嗎？"],["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台灣。","鍾委員佳濱：沒錯，部長說對了，就是台灣，其次才是港澳，但是他們後來發現卻後悔的就是中國。中國到新加坡的移民會調適不良，因為新加坡是個法治國家，台灣人過去很守法，中國人過去他們會很頭痛。新加坡附近還有很大的一塊，鄰近的馬來西亞有四分之一的華人，所以他們大量吸引馬來西亞的華人移民。對此，新加坡做了什麼事？新加坡除了跟我們一樣提出了投資移民、技術移民、結婚移民等外，他們在吸引人才方面會給予新加坡當地公司財務補助，以吸引外籍人才到新加坡。請問在我國的經濟移民中有沒有這樣的策略？"],["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其實我們2月通過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就是針對高階的。","鍾委員佳濱：對，那是高階的，但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就是「人才留用」。坦白講，過去我在學校唸書時就有很多馬來西亞僑生，馬來西亞的華人之所以要到台灣當僑生，就是因為馬來西亞的憲法優先保障馬來人，馬來西亞的華人所唸的獨立中學學歷是不被承認的，他們不能唸馬來西亞的國立大學所以他們會被迫到台灣來，但也正因為如此，新加坡也提供了馬來西亞的華人學生（尤其是在15歲左右）到新加坡唸中學，成績好的就給予大學獎學金，大學4年唸完就要求他們必須在新加坡為當地的公司僱用，其目的就是希望這些來自馬來西亞被他們從小栽培的華人子弟，在新加坡受教育之後，可以變成他們的永久居民（PR）。但特別的是，如果在新加坡取得了PR，未成年子女的男性就必須於新加坡服兵役，因此很多台灣的有錢人都是等小孩大了再移民去新加坡，這樣你就知道原因了吧！","新加坡是個非常公平的國家，他們希望你去，但也要兼顧權利與義務，不過他們同樣也會給你很好的待遇，在你成為公民之後，一樣可以分配國民住宅。接著看到這張投影片，我們國內目前缺工總數高達21萬8,000人，高階的部分已經有專法，這次針對的是中階技術移民，其中的製造業就占了53%。部長，這是在新經濟移民法中國內所缺的中階技術人口，請問您覺得這部分可以透過移民補充嗎？"],["許部長銘春：可以。","鍾委員佳濱：你覺得可以的話，我們就來看這張投影片。我們現在的目標鎖定的是哪些人？第一是具技術能力的僑外生，第二是具中階技術的基層外籍人員，第三是中階的外籍技術人員。後兩者有何差別？前者是已經來到台灣的移工，但我們認為對方可以培養中階技術，因此希望他留下來，並稱他們為「基層外籍人員」，也就是我們說的「外勞」。請問現在在台灣的外勞（移工）有多少人？有68萬人，其中製造業的部分就占了四十幾萬人，這些人已經在台灣很久了，如果他們具備中階技術的話，是不是就會成為這次新經濟移民法的對象？至於第三類的人要再另外引進，也就是到其他國家抓中階的外籍技術人力，副主委是不是如此？我沒有認知錯誤吧？","我們繼續往下看，台灣目前移工的人數就誠如投影片所示，其中包括製造業、看護等，占比大概是43萬人比25萬人。再來看到其他國家，不曉得國發會有沒有找其他國家來研究？瑞典的家庭看護有兩成是外籍勞工，許部長，請問台灣家庭僱用的看護有多少是外籍人員？"],["許部長銘春：大概有25萬人。"],["鍾委員佳濱：這些人在家庭看護中占了多大的比例？99.9%？","許部長銘春：不好意思，我們沒有統計。","鍾委員佳濱：我告訴你，幾乎都是。請問有多少台灣家庭僱用本國人當家庭看護？非常少，除非是非常有錢的。瑞典是怎麼做的呢？瑞典接受移民，尤其是接受土耳其的移民，瑞典是基督教國家但卻接受中東的穆斯林，不但提供他們職業訓練，也提供他們語言學習，甚至在前面幾年還會給予稅務優惠。瑞典怎麼會對移民這麼好？甚至僱用移民的公司還會協助申請證明文件，也還會幫其眷屬找工作。事實上很多瑞典的家庭看護工就是移民到瑞典的土耳其家庭婦女，他們可以直接透過職業訓練就成為瑞典家庭中的看護。請問部長，台灣也可以這樣做嗎？"],["許部長銘春：其實我們……"],["鍾委員佳濱：我們有辦法做得這麼好嗎？人家會不會質疑你們怎麼對外勞這麼好？","許部長銘春：有關現在的新經濟移民法，在國發會所擬的草案中，其實就包含了這些技術人力。","鍾委員佳濱：開放移民好嗎？投影片是我們所整理出來的意見，缺點就如上所述，至於優點的部分則有，補充勞動人口、減少人口老化所生之問題、改變該國的經濟規模和所得、帶來技術及刺激經濟成長。所以接下來就要請衛福部來提高生育率，而勞動部則要處理移入的勞動力。","上次本席問過要如何處理移民，我們不要以為來自伊斯蘭國家的穆斯林來到台灣就是負擔，目前全世界穆斯林人口占比最高的國家就是位於我們隔壁的印尼，在他們兩億的人口中有九成是穆斯林，這些人包括從馬來西亞過來的會消費，就是因為有這些來自伊斯蘭國家的穆斯林成為我們的勞動力，他們的技能可以提供清真飲食，有助於我們未來在發展新南向觀光產業的時候經營這類的餐廳。在發展成穆斯林觀光客的餐廳時，除了僱用穆斯林之外，是不是還可以僱用本國勞工？"],["許部長銘春：是。","鍾委員佳濱：所以我們應該要想到新經濟的移民應該要以這些，國內可以用技術栽培或是有技術能力的人來刺激我們的產業。對於我投影片上列出來的問題，希望部長和國發會要好好地向社會宣布與說明。","最後，我還有一個懇求，我要拜託何次長，之前也不斷地跟衛福部提過，移民中有許多高階的勞動力，像是在馬來西亞的華人中，就有許多具有醫師背景的人，請問他們有沒有可能來到台灣與我們進行交流、訓練與學習？在馬來西亞的華人通常會5種語言，諸如淡米爾語、印度語、華語（福建話、潮州話）、英語及馬來語，這樣的人如果來到台灣成為我們的移民，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幫我們開拓新南向的市場，所以請何次長說說對於吸引高階勞動力成為我們的新經濟移民有何看法。"],["主席：請衛福部何次長說明。","何次長啟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鍾委員持續對新南向政策和新技術移民的關心，與委員多次的溝通交流後，引進可能不是問題，當我們的醫師人力短缺時，這當然是最好的選擇，但同樣也要思考上回到麻六甲醫院的模式，我們是不是也可以比照新加坡的公司購買醫院，再以台灣在當地的畢業生來經營？","鍾委員佳濱：很好，有關次長剛剛的想法還請高副主委帶回國發會研究，因為那就不再是衛福部與勞動部的範疇了，所以還是要拜託國發會針對新經濟移民法規有關各部會的權責統籌支援辦理，可以嗎？"],["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住民族廣播電台去年開播了，但因沒有修過組織相關的規定，因而沒有新增的用人能力，於是他們就全採委外的方式辦理。委外時會以自然人作為承攬人，請問在這樣的情形下，承攬人是不是員工？"],["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要看實際上有無指揮監督的狀況，他們所僱用的勞工其實……","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以「指揮監督」來回答，但他們當然有被指揮監督，誰不被指揮監督呢？對方要負責原住民族廣播電台10個節目的製作，每天都要開會，當然有被指揮監督。再者，其承攬契約也沒有訂得那麼完備，只因為所訂的是「承攬契約」，且採取委外的方式辦理，所以希望勞動部最好可以認定……","許部長銘春：委外的部分沒有問題，這個部分事關政府機關使用勞務承攬的人力，本來就是許可的，只是關鍵點就在於有些委員關心為什麼都用自然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原因很簡單，我剛才就講了，因為開台時尚未調整或修正其組織，所以既無預算亦無編制進用員工。為了開台就大量起用自然人為其承攬人，亦即採委外的方式，結果該承攬人既是製作人又是導播，凡是廣播電台所需要的職務都是他在做的，但他是以自然人承攬進用的。政府機關連在這個部分都要想盡辦法逃脫雇主的責任，政府連雇主都不願意當，請問這點是不是要檢討？你們要不要協調原民會的相關機關？","許部長銘春：有關這個問題，我們再來瞭解。","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請你去瞭解。我們現在來談民間的公司，當承攬公司的勞工不夠，他們向派遣機構表示缺工，請求提供勞工，於是派遣機構派遣勞工過去。請問這個勞工的雇主到底是承攬公司還是派遣機構？他的雇主是誰？","許部長銘春：如果這個勞工被派遣至承攬公司，他的雇主當然是承攬公司……"],["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承攬公司已經承攬政府機關的工程……"],["許部長銘春：對啊！他的雇主是承攬公司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事實上，你們的報告不是這樣說的，因為派遣機構與勞工簽訂……"],["許部長銘春：派遣和承攬是不一樣的……","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派遣機構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當承攬公司缺工，請求提供勞工時，派遣機構就派遣勞工過去，請問這個勞工的雇主到底是誰？"],["許部長銘春：派遣公司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說這個勞工的雇主是派遣公司，問題就在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請問這個派遣機構有辦法了解承攬公司承攬的工程，並對這個勞工施以衛生安全教育及訓練嗎？沒有辦法嘛！所以它逃脫出這個責任，是不是？","許部長銘春：關於職業安全衛生這個部分，要派單位要負雇主責任，依職安法第五十一條，雖然這個勞工是派遣公司派遣的，但是要派單位在職業安全這個部分要負雇主責任。","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部長，這裡產生一個非常、非常大的疑問，這裡會產生一個非常大的落差，因為派遣機構絕對無法了解承攬公司承攬的工程……","許部長銘春：對啊！所以要派單位要負雇主責任，比如政府使用派遣人力，要派單位就是政府……"],["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現在我談的不是政府……"],["許部長銘春：不管是民間或政府……"],["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承攬公司……","許部長銘春：我講的要派單位包括民間和政府，剛才我是假設政府使用派遣人力，政府就是要派單位，在職安這個領域，政府便要負雇主責任，要教育訓練派遣勞工……"],["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誰要負這個責任？承攬公司要負這個責任？","許部長銘春：在職業安全的部分，要派公司要負雇主責任……","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這個勞工有兩個雇主，是不是？問題就會產生……","許部長銘春：委員，這不會有問題啦！這是加強對派遣勞工的保障，如同您所講，要派單位比較清楚這個工作環境、安全，於是法律課予要派單位……","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剛剛我問你這個勞工的雇主是誰？你說是派遣機構，對不對？事實上……"],["許部長銘春：這沒有衝突啦！","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派遣機構與這個勞工確實簽有勞動契約，可是當這個勞工被派遣到工地工作時，你說他的雇主是承攬公司，這樣變成他有兩個雇主喔！","許部長銘春：不是，我剛才講在勞動契約上，契約的當事人是勞工與派遣機構，派遣機構當然是他的雇主，只是在法律上，為了保障勞工的職場安全，於是多規定要派單位在職業安全這個部分要對勞工施以教育訓練等等……","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照勞動基準法，他的雇主是派遣機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他的雇主是承攬公司……","許部長銘春：在這個部分，法律課予要派單位負起雇主責任，所謂負起雇主責任不是它是雇主，是它要負起雇主責任，有關教育訓練、職安，要派單位要做好。","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部長，這是一個基本前提，如果這個基本前提沒有認定好，問題就會產生；承攬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當然要對這個勞工施以相關的衛生安全教育及訓練，但是派遣機構與這個勞工簽訂勞動契約，當今天承攬公司打電話表示缺工，明日派遣機構就派人過去，他立刻工作，根本沒有接受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直形同虛設！這是新北市的案例，不只如此，去年台南也有一個案例，某承攬公司由於缺工，請求另一個承攬公司支援幾天人力，另一個承攬公司於是派人支援，結果勞工一上工就死亡；上次桃園的案例也是如此，勞工第一天上工即發生職災。","為何原住民的職業災害這麼多？發生比率這麼高？正是因為這樣非常不好的勞工移動，政府機關又一直沒有提出很好的對策。這件事不是你自己認為是這樣就是這樣，在實際運作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根本無法落實！","許部長銘春：針對這個部分，法令規範當然要落實，我們會要求要派單位對受指揮監督的派遣人力負起教育訓練及職安責任。","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重點在於這麼多類似案件已經發生，你們要另外訂定相關規範，好不好？","許部長銘春：現在相關規範沒有問題，這是落實的問題啦！","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們要先訂定規範，才有辦法要求派遣機構或承攬公司……"],["許部長銘春：兩個都要……"],["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兩個都要。","許部長銘春：法律僅是多要求要派單位也要擔負雇主責任，在法律上，兩個都要，要派員工去……"],["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兩個都要就會兩個都落空……"],["許部長銘春：不能說兩個都落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實際運作上，最後當然一定要賠償，但是重點在於避免職業災害……"],["許部長銘春：是啊！我們會努力。","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為避免職業災害，你們必須訂好相關規範，好不好？","許部長銘春：好，謝謝。","主席：部長，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這個部分應該規範清楚一點，派遣工和業務單位的權利義務應該可以規定，至少職業安全衛生法可以修法，更清楚規定這些責任歸屬，到底是業務單位要提供這個訓練，還是派遣工的所屬單位要提供這個訓練，這一定要先規定，不要再推到派遣法，不然，這樣會曠日費時，對不對？關於這個部分，先請你們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清楚一點，好不好？","接下來請李委員彥秀發言。","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日我們的詢答時間非常短，但是這兩個議題都非常重要，所以本席還是回到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詢答。","首先，請教許部長，政府提出派遣加薪這個想法是你已經到任勞動部的時候，請問這是誰提出的想法？是你個人嗎？"],["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派遣加薪這個部分當然是由院召集相關部會……"],["李委員彥秀：所以這不是你自己提出的想法？"],["許部長銘春：不是。"],["李委員彥秀：你認不認為解決流浪教師的問題應該有更完整的思考？"],["許部長銘春：任何問題……","李委員彥秀：對於政府帶頭增加派遣或長期以來沒有逐年減少派遣這件事，部分勞團有非常多意見，如今你身在勞動部，你個人對此的看法如何？","許部長銘春：有關持續檢討、精簡派遣人力的部分，政府部門已經在做……","李委員彥秀：你有沒有訂出目標？你上任後，你也知道這是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長期關注的焦點，同時是勞團關注的焦點，你有沒有預訂目標？你要求部會應該逐年降低多少？","許部長銘春：關於目標，我們……","李委員彥秀：你們有沒有訂？不然，你說要完整討論、完整思考、逐年減少等等都是在騙我、講假話！","許部長銘春：目前我們部裡已經沒有派遣，主要在發展署……","李委員彥秀：我不是指發展署，整個政府是一體的，政府不能帶頭不斷增加派遣，如果你覺得派遣要減少，你要去約束各部會，要求他們應該逐年減少，對於這個部分，你有沒有一個完整的既定目標？","許部長銘春：整個政府派遣人力減少與否或相關目標的主政單位是在人事行政總處，部裡可以做的是我們自己……","李委員彥秀：但是這個重要政策應該是勞動部要拿捏，你們要告訴人事行政總處，如果勞動部認為派遣應該逐年減少，你們應該告訴行政院，與人事行政總處溝通這個問題，逐年要求檢視，表達每年勞動部要看到派遣減少5%、減少10%等等，這才是真正有效處理政策的方法；除非你告訴我行政院要放縱派遣、要持續增加派遣，我就沒有意見，真是不知你們民進黨的派遣政策到底為何？","許部長銘春：勞動部最主要工作在派遣勞工的權益保障方面，整個員額的部分真的不是勞動部可以決定的，這是人事行政總處……"],["李委員彥秀：好啦！你回去看看過去民進黨在野時對於派遣政策是如何向勞團保證的。現在我知道你們對勞工連派遣政策都跳票了！","我一直認為完整僱用勞工的正式僱傭關係對勞工才是完整保障，我必須提醒你，派遣的保障還是不夠完整。既然如此，你們要不要制定派遣的保護法？有沒有要制定？"],["許部長銘春：有。","李委員彥秀：好，到時候我要看你們提出的實際內容，不過我更擔心你們提出的派遣保護法會不會變相鼓勵民間產業用更多的派遣？這是我要提醒你的地方。因為派遣對於勞工並不是完整的保護，所以我還是要看到你們提出的實際內容，但是我更遺憾你身為勞動部部長對於行政院要不要減少派遣這件事完全沒有想法……","許部長銘春：我不是沒有想法，我有說要減少，我只是告訴委員，員額的部分是人事行政總處主政的。","李委員彥秀：既然如此，你要去要求啊！要去溝通啊！不然，這個政策與過去民進黨的核心價值不一樣……","許部長銘春：關於這件事，我們有討論，也有反映……","李委員彥秀：部長，本席還要請教新經濟移民法的問題，我認為這個新經濟移民法並非是友善的新移民政策，請問它到底算是勞動力補充，還是一個移民法案？","許部長銘春：這是一個人口政策、移民政策，還有解決我們缺才、缺人的問題……","李委員彥秀：請問它是偏向移民政策比較多，還是偏向補充勞動力政策比較多？現在你們看到的法案內容到底為何？","許部長銘春：它主要在調整我們的人口結構，所以這個部分……","李委員彥秀：既然如此，現在我們來看你們調整的人口結構，看看這是否真的在補充台灣缺乏的勞動力，我們是否真的需要藉由這樣的移民政策提升台灣產業的競爭力。","去年我們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時，對於尋職期間要開放到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一事，國民兩黨的委員都很有意見，恐怕假尋職、真打工的情事發生，當時你尚未到任勞動部，現在我們更擔心這個新經濟移民法根本沒有補充到台灣缺乏的勞動力。","部長可清楚現在台灣整體缺乏的勞動力到底在哪個區塊？國發會有沒有給你仔細評估的報告？這個政策開放對於台灣勞動力的衝擊是在高階、中階還是低階？國發會有沒有給你這個評估報告？你知不知道？"],["許部長銘春：這個部分是不是請國發會說明？"],["李委員彥秀：你不知道嗎？"],["許部長銘春：高、中、低階都有啦！","李委員彥秀：你覺得這個法案通過會衝擊到哪個產業鏈的勞工？你有沒有評估過這個數字？國發會有沒有給你這個數字？沒有！這樣的話，你自己知不知道？你對於這個法案的參與度到底有多少？我看你對這個法案的參與度是不高的。"],["許部長銘春：這是草案而已耶！","李委員彥秀：不管它是不是草案，以我對民進黨的了解，當草案制定後，通常大致方向都定了，現在我更遺憾你身為勞動部部長完全不清楚這到底衝擊哪一個產業。","許部長銘春：這是一個政策，國發會正在擬訂草案，至於相關產業的影響評估，主政單位的國發會會做……","李委員彥秀：但是你要保護台灣的勞工，你不能等國發會做，最後才放馬後炮耶！","許部長銘春：在制定草案的所有過程，我們都有參與……","李委員彥秀：既然你有參與，為何你不知到底開放的是高階、中階還是低階？","許部長銘春：我是說產業的影響評估是國發會做，不是我做，而且他們正準備要做，我的重點是在所有討論中，勞動部都是站在保障本國勞動權益……","李委員彥秀：這個官話不用講，我直接請教部長，部長可知目前台灣缺乏的產業鏈勞工是哪一塊？我們的強項又在哪一塊？部長知不知道這個答案？"],["許部長銘春：電子零組件和金屬……","李委員彥秀：部長可知國發會要開放產業外勞和社福外勞而訂的金額會衝擊到哪兩個部分？這次開放產業外勞技術員的薪資標準是4萬1,393元，社福外勞照護員的薪資標準是3萬2,000元……","許部長銘春：這是中階技術人力的部分，這個部分會設計一些機制，包括產業部分……"],["李委員彥秀：部長可知現在我們的雇主平均一個月要付外籍看護工多少錢？"],["許部長銘春：約1萬9,000元。","李委員彥秀：將近2萬元，而這次國發會要開放的薪資標準是3萬2,000元。"],["許部長銘春：是。","李委員彥秀：雇主會願意付那麼多錢嗎？部長，為何我要拿這兩個數字提醒你？因為我更擔心我們要找的人找不到，而且現在台灣缺乏的是高階的CEO專業經理人……"],["許部長銘春：高階人才是用專法……","李委員彥秀：你完全沒有聽懂我的問題。現在台灣缺乏的是高階的CEO專業經理人及低階勞工，我更擔心你們用這兩個數字讓未來開放進來的都是低階白領，而這些是現在台灣技職教育非常強調、希望培養的勞工，高科技產業的中技術人員也是目前台灣的強項。我只是要告訴你，勞動部部長，現在你們以這兩個金額開放進來的都是台灣勞動力最強的這一塊，我善意提醒你，如果這個法案還是草案，我希望你多講講話……"],["許部長銘春：會的。","李委員彥秀：因為這個部分對未來本國勞工的衝擊非常大。雖然你剛才說從頭到尾都有參與，但是我非常遺憾你連現在台灣產業勞動力的最強項都不知道，真的需要補充外籍勞工的是哪一塊也都搞不清楚。","部長，我要提醒你幾件事，請你好好評估，我不認為移民政策不可以討論，但是你們討論的同時必須考量到移民政策要友善的是我們需求的人才及真正要移民進來的這兩塊，不是開放進來後衝擊到本國最強項的那一塊勞動力，部長聽懂了嗎？","許部長銘春：我知道，其實現在我們最缺乏的是中階技術人才，關於這個部分，我們不會讓這些移民影響到本國人的就業機會……","李委員彥秀：我要提醒你，這兩個金額4萬1,393元和3萬2,000元……"],["許部長銘春：所以我們會在總量管制、薪資等方面建立各種機制、門檻進行保障……","李委員彥秀：部長，我跟你講，如果你家的長輩2萬元就可以請得到一個看護工，你會花3.2萬元來請嗎？不會嘛！這是人之常情，你懂我的意思嗎？如果家裡有人需要外籍人士照顧，只要2萬元就好，那你不會去找3.2萬元的看護工，但弔詭就在這裡，不要找進來的勞工，不是我們真正需要的那一塊，而是我們台灣產業勞動力最強的那一塊！我是善意提醒你，所以你這個到底是移民政策？還是勞動力補充政策？我更擔心的是，你現在是頭痛吃頭痛藥，腳痛吃腳痛藥，但是對於整體新移民政策，卻沒有一個完整的配套措施。","許部長銘春：在形成法案之前，相關的意見，包括委員的意見和社會的討論，國發會都會列為參考。謝謝。"],["主席：請陳委員瑩發言。","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於這次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的規劃，因為可能對我國勞動市場、經濟發展產生長久影響，所以需要經過詳細完整的衝擊影響評估，請問副主委，這個政策從規劃到提出來，大概經過多少時間？"],["主席：請國發會高副主任委員說明。","高副主任委員仙桂：主席、各位委員。大概是去年年底，院長有揭示，希望促進國家的生生不息，除了少子化有一些對策之外，誠如剛才委員提及到的，到底目前我們缺少的是什麼樣的人員？當然，高階人力我們是一定要延攬，所以我們之前有外國專業人才延攬辦法，在2月時已經推出了。這次這個新經濟移民法裡，我們希望解決兩個問題，一個是解決台灣人才跟人力的缺口……"],["陳委員瑩：我是問你大概經過多少時間？"],["高副主任委員仙桂：至少5個月以上的時間。","陳委員瑩：好，謝謝。跨部會的會議，參與的層級是到常務次長、政務次長還是部會首長層級？","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基本上，在我們工作層級裡，每個部會都有參與，在院裡面是由院長召集會議，基本上邀請的都是部會首長，但可能部會首長沒有空，有時候就由次長代理。","陳委員瑩：這個政策，內政部、勞動部，甚至教育部，有沒有提出異議或保留的意見？還是說這個政策由行政院主動提出來，再交由各部會討論？","高副主任委員仙桂：這個法案會牽扯到各部會的一些權責，所以我們要開會討論，主要就是聽取各部會就職權範圍的相關意見，基本上，所有的意見我們都會納入這個法案的規劃、研擬與參考。","陳委員瑩：在開會過程中，大家有很多不同的意見？","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有一些關切，譬如勞動部就關心到……","陳委員瑩：請針對我的問題回答，我沒有要問你到那麼深入。因為這裡面涉及的部會相當多，未來這個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哪一個部會？"],["高副主任委員仙桂：目前院裡面希望是由國發會擔任。","陳委員瑩：我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這就是保障國民工作權的優先概念，本席想請教的是，開放中階技術外籍勞工可以取得本國籍，這個管道一旦開放，是不是代表我國的外勞政策，即將從補充性變成替代性？","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基本上第四十二條的立法原則，也是我們這個法的立法目的，前提就是一定不會影響本國人的就業機會跟勞動條件。"],["陳委員瑩：所以不會從補充性變成替代性？","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最重要就是基層外勞那一塊，還是依照現行法令在走，我們只是針對一些較資深的，比如已經來台6年以上的外籍勞工，他具有中階技術能力，我們就會考慮是不是可以讓他在台灣留用？不過雖然要留用，我們也會設計薪資門檻，而且要求他要有一定的技術層次，所以不等於所有外勞都是我們留用的對象。另外，我們還訂有總額及產業別限額，就是每年都有總額的限制。","陳委員瑩：所以不會違反第四十二條的立法精神，更不會從補充性變成替代性。其次，我們把新經濟移民法定位在法律位階，代表這個法通過之後，我們就必須長久執行下去，但是根據我的了解，其他國家的移民政策，特別是引進技術層級比較不高的勞動力，往往都是採取保留彈性原則，甚至是授權給主管機關定期檢討評估，根據該國的產業需求、勞動市場供需，加以調整許可的寬鬆跟緊縮，請問，你們這個法有沒有自我調整的授權機制？如果未來主、客觀條件改變，是不是還要經過修法程序，才能調整我國的移民政策？","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報告委員，我們一定會把法訂得最有彈性，譬如在中階技術人力方面的規範，到時候會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要參考我國在中階技術人力缺工的產業有哪些，還會徵詢各界的意見，每年定期檢討總額及產業別限制，這些我們都會在法裡面授權主管機關來定。我們會把原則寫出來，不會只是一些非常僵固的數字。","陳委員瑩：所以你認為目前的這個法案內容，並沒有規定得太死？"],["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是。","陳委員瑩：接下來要請教有關移民家屬問題。基於人道考量，通常外國勞工直系親屬及未成年子女，都會隨著申請人取得國籍，但很多歐洲國家譬如英國，就深深為這個問題苦惱，不曉得國發會有沒有請駐外單位提供各國處理及因應這個問題的相關資料？這個問題涉及的不是只有整個經濟發展而已，而是跟社會治安、福利支出、健保還有教育資源統統有關，目前的草案跟說帖資料，這方面的論述並不是很詳細，本席是希望在草案階段，就能夠看到你們對於這個問題的規劃和因應，這一點，國發會可不可以承諾做到？","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其實我們在研擬這個法案時，就是參考各國移民相關法規，針對高級專業人才，一旦他取得在國內工作，他的親屬就可以馬上依親；一般技術人員也可以依親，可是他的親屬取得永居要5年時間；另外，針對所謂中階技術人力，我們會要求他們薪資在一定水準以上，他的配偶跟子女才可以來依親，所以不同的移民種類，所謂依親對象的條件也是不一樣的，這基本上是參考新加坡的例子，因為中階技術人力薪資可能沒那麼高，如果我們馬上允許他的依親對象可以居留的話，到時候會衍生出一些問題，這些我們基本上都有考量。","陳委員瑩：我聽你講那麼多，但還是沒有辦法從你的回答跟提供的資料中了解到治安、社會福利支出、健保、教育資源等等方面的詳細說明，這是我們擔心的問題，如果你們沒有對這幾點有深入了解的話，我希望你們回去後可以再針本席提出的這幾項仔細檢討，讓我們了解、放心。","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報告委員，我們之後馬上就會做一些經濟和社會的影響評估，到時候也會提供給各位委員參考。","陳委員瑩：好，謝謝。接下來請教勞動部許部長。我還是要再次強調，如果我們是為了經濟發展及因應少子女化勞動力不足問題，就這樣開放移民政策的話，那為什麼我們不好好努力開發國內潛在的勞動力呢？我覺得這是相當重要的課題，譬如我們原住民、婦女、中高齡勞工，還有一些身心障礙，但功能比較好的朋友們，甚至許許多多希望投入職場工作的人，為什麼我們不先努力讓我們自己的同胞可以優先地充分就業？為什麼我們沒有鼓勵年輕人提早就業？目前我們還有許多重要的法案在規劃，將來跟這部法案彼此的關聯性，以及現有的法律條文，要不要一起修訂，這些都需要所有部會一起來盤點、評估。以就服法第四十三條為例，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這些工作6年以上的外籍工作者，必須要有工作，而且達到一定薪資水準，才能申請入籍，那是不是表示雇主才是真正可以決定他們能不能入籍的關鍵？這一點，不知道勞動部發展署有沒有注意到？"],["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有，這是就服法規範，我請署長跟委員說明。"],["主席：請勞動部發展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秋桂：主席、各位委員。就服法有就服法的規定，而新經濟移民法是特別法，是基於未來移民政策、人口政策的考量，而我們這邊則是針對如何保障國人工作權所做的相關規範。","陳委員瑩：我提問了很多問題都是針對相關法規的一些提醒，譬如這裡面有一條提到專業資格認定的項目，請問，目前外籍勞工可不可以參加技能檢定？"],["許部長銘春：可以。","陳委員瑩：外籍勞工可以參加技能檢定，從新加坡的做法來看，不同等級的工作許可，必須有薪水、學歷、年齡的標準，這部分看起來似乎代表在開放移民以後，就不再限制外籍勞工的薪資水準，也就是說，外勞的薪水和基本工資可能是分離或脫鉤的，不然如果雇主不願意提供不同等級的薪資，那麼有意願入籍，而且肯努力的外籍勞工，要怎麼順利領到比較高的薪資，以達到符合申請入籍的標準？這一點，部長是不是可以考慮評估？同時，國發會是不是也應該一起來參與，慎重的評估、檢討？","許部長銘春：這應該是兩件事，不會發生這樣的狀況，尤其對於未來新經濟移民法，有關中間技術人力部分，其實是設有薪資門檻，包括開放的產業別及總額管制，所以有關中階技術人員認定的標準，其實是會有一些嚴格的規範來把關。","陳委員瑩：對於這個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我們難免會有一些疑慮，希望透過今天本席的質詢，可以讓國發會、勞動部，以及各個目的事業主管部會可以重視這個新的草案，有關它可能造成的衝擊、影響，務必要審慎評估，並且做好說明與溝通，不然可能法還沒有施行，就已經引起民眾和社會各界的擔憂，這是非常不好的。","許部長銘春：謝謝委員，委員重視跟關心本國勞工的權益，這部分跟勞動部的立場是一樣的，我們會在新經濟移民法裡，有關國人就業機會，相關勞動條件、薪資水準等等，都會提供建議給國發會，一起讓這個法可以有一個完整的規劃。","陳委員瑩：好，謝謝。"],["許部長銘春：謝謝委員。"],["主席：請徐委員榛蔚發言。","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高副主委，這裡有一份公文，這是我們花蓮縣政府送花東基金的，其中第三項請你唸一下。"],["主席：請國發會高副主任委員說明。","高副主任委員仙桂：主席、各位委員。本案設置之相關建物及機器設備產權應登記為政府所有，並以業者可負擔之合理收費提供其使用，後續請依相關法規辦理。"],["徐委員榛蔚：這個怎麼解釋？可不可以解釋給我們大家聽一下。","高副主任委員仙桂：花東基金是我們曾副主委主管的相關業務，就我的業務範疇裡，我對這個案子並不是太了解。","徐委員榛蔚：沒關係，你就解讀一下這個公文，這就是一份公文而已！"],["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好。","徐委員榛蔚：本案設置之相關建物及機器設備產權應登記為政府所有，所以我們透過花東基金協助農民購置的農機具設備，或是溫室、網室栽培設備，意思是要把這些建物和機器設備登記為政府所有，是不是這樣解釋？","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如果是政府的預算購買的話，我不知道是不是根據預算法規定，需要做這樣的處置？","徐委員榛蔚：地方申請花東基金補助，再補助給農民，他們自己也要出配合款啊！這要登記成政府所有？以前從來沒有過喔！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是要登記為行政院所有，是不是？"],["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覺得如果是屬於政府預算購買的相關……","徐委員榛蔚：花東基金就是彌補中央對花東的虧欠，針對地方的建設，或是推動政策時，給予弱勢農民鄉親的協助和補助，就是這樣子啊！"],["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覺得它的定義沒有寫清楚。","徐委員榛蔚：沒有寫清楚？好，第二句「並以業者可負擔之合理收費提供其使用。」"],["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所以很明顯前面應該是屬於國有財產。","徐委員榛蔚：所以國有財產屬於行政院所有，然後這些農機具，行政院還要跟申請補助的農民收租金，是不是？我們現在的政府真的是錢亂亂花，8,800億元亂亂花，掏空國庫後，現在還要從農民口袋裡拿錢，這個合理嗎？要收租金咧！以前從來沒有過，然後「後續請依相關法規辦理」，本席不知道國發會發這個文是依什麼法規？從來沒有過！","高副主任委員仙桂：這個案子我回去了解後，再請相關單位跟委員說明。","徐委員榛蔚：第三點，我想任何政府官員看到了，都會覺得是強取豪奪！還要跟人民收錢！人民自己有付配合款耶！農戶提供了土地，政府幫他蓋了網室栽培的硬體，對於這個建築物，政府行政院國發會要去跟農民收租金，那農民可不可以要求行政院國發會說：土地是我的，我來跟你收租金？可不可以？"],["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覺得這個應該……","徐委員榛蔚：所以這是非常矛盾的，因此絕對沒有辦法認同這部分，還是弄錯了，到底是哪位天才把這個加註進去呢？"],["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想我們要瞭解一下背後的原因。","徐委員榛蔚：上禮拜地方政府一收到公文以後，就請教農糧署，農糧署說趕快行文給行政院申訴，就是貴會國發會，但現在還沒有回音。其次，上禮拜本席也就此事質詢農委會陳副主委，陳副主委非常不認同，也不贊同怎麼會這樣做，他認為一定有誤解，因此國發會回去後，一定要把第三條拿掉，否則就完全沒有辦法推動，而且這是巧取豪奪，真的是太不合理了！謝謝，請回座。"],["高副主任委員仙桂：謝謝。","徐委員榛蔚：農民最弱勢，他們相信政府，所以一直跟著國家政策走。花蓮在推動中草藥上是非常積極及落實的，農民也是最辛苦的一群人，因花蓮的山好水好，我們種植的農作物都非常的好，也謝謝農委會全力的協助，以及農改場提升我們的技術，讓我們的品質能夠更好。現在花蓮有黨蔘、丹蔘及當歸，農民有在生產，產銷班也有了，每年都有一定的量，對不對？"],["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主席、各位委員。對。","徐委員榛蔚：現在我們的行銷遇到瓶頸，由於中藥材分類的新規定，食藥署對於三、四、五條的部分，農民鄉親是不可以販售的，是不是呢？"],["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林副署長說明。"],["林副署長金富：主席、各位委員。這是衛福部中醫藥司在預擬的草案。","徐委員榛蔚：該草案是往這個方向去推，您的看法呢？"],["主席：請衛福部何次長說明。","何次長啟功：主席、各位委員。花蓮那邊的農委會農改場，包括陳委員也很關心，希望能培養出好的中藥材來提高經濟價值。"],["徐委員榛蔚：什麼叫好的中藥材？","何次長啟功：中藥材必須選種選地，土質好、藥效好才能……","徐委員榛蔚：比如丹蔘及當歸不知道已經種了多少年，品質也非常好，還是你們要農民轉種呢？","何次長啟功：農委會的特殊農改場曾經執行過完整的評估，比如哪些是好的及值得在台灣推廣，他們都有完整的計畫。"],["徐委員榛蔚：你的意思是以前推的統統不要嗎？","何次長啟功：不是，比如我們的中醫藥研究所在新北市那邊，也因為土質關係而試著去看……","徐委員榛蔚：現在我們都已經種出來，而且也有生產線了，可是你們在中藥材分類的部分，針對三、四、五全部變成要有中藥商牌照資格者才能去販售，而第一線的農民根本無法去做或販售嘛！"],["何次長啟功：目前是草案……","徐委員榛蔚：您說是草案，農民就很擔心了，如果你們訂定下去，農委會就不用再推了。","何次長啟功：不管是農民或委員也好，對此都有點誤會，比如平常使用的當歸或夜市賣的都不會受到影響，現在我們說的是要變成飲品或量產的部分。","徐委員榛蔚：如果我是農戶的話，當歸可以自己賣嗎？比如煮的當歸雞湯。"],["何次長啟功：可以。"],["徐委員榛蔚：黨蔘、丹蔘可以賣嗎？或是加上枸杞等複方呢？","何次長啟功：傳統一般民俗的部分，我們不會……","徐委員榛蔚：可是你們在三、四、五的規定是不行的，因此改良場才會非常緊張，他們一直在安撫農民，而農會也在安撫農民，現在你卻說得雲淡風清！","何次長啟功：有關委員提的意見，既然他們有這樣的疑慮，我回去會請中醫藥司及食藥署就這部分向大家說明清楚。","徐委員榛蔚：到底是可以還是不可以販售？今天農民種當歸，請告訴我，我自己可不可以賣？"],["何次長啟功：可以。","徐委員榛蔚：請問農委會，我自己種的當歸、黨蔘及丹蔘統統都可以賣嗎？"],["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徐委員榛蔚：對農民的權益不會有影響嗎？","黃副主任委員金城：農民所種的生當歸等，這部分當然可以賣。","徐委員榛蔚：乾燥的呢？現在我們已經有中草藥的生產線，而農會也在推動，這部分還可以在各大便利商店或藥妝店販售嗎？"],["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乾燥部分屬於食藥署……","徐委員榛蔚：是嘛！重點在於乾燥部分屬於食藥署，現在政府在推動一級生產、二級加工及三級休閒農業，而我們只能做最低階的一級生產。","何次長啟功：如果是當成食的部分會比較好處理；如果是當成藥去賣，對不起，就要照藥事法的規範去走，假使是當歸鴨……","徐委員榛蔚：這是一級生產的部分，如果要提升產業，政府不是在推相關的計畫，一級生產、二級加工及三級休閒農業，現在連三級都做不了，就是因為食藥署的規定，這也是一件很離譜的事情。","何次長啟功：農民不能將它當成藥賣，這會違反藥事法的規範，因此我們要分成食及藥的兩部分。","徐委員榛蔚：你們應該要讓農民鄉親知道，他們都是配合國家政策在走……"],["何次長啟功：我們會請中醫藥司及食藥署很清楚去向農民及消費者說明。","徐委員榛蔚：今年（107年）5月初增修訂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案，將賽派芬從不得殘留放寬到20ppm，農委會的意見為何？","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這是延伸使用，而不是放寬。","徐委員榛蔚：延伸使用，以前從來沒有啊！","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以前在茶葉是沒有用，現在是延伸使用……","徐委員榛蔚：以前沒有用，現在為什麼要用？以前並沒有含C級致癌物，現在還要增加，這是一件很離譜的事情！農藥商與你有什麼勾結呢？"],["黃副主任委員金城：這跟農藥商一點關係都沒有。","徐委員榛蔚：為什麼要增加致癌物的農藥殘留量，而且還訂定標準呢？"],["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剛才我已經講過這是延伸使用。","徐委員榛蔚：大家聽不懂什麼是延伸使用，以前沒有用，現在為什麼要用呢？","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們已經把毒性比較高的農藥禁止掉，而有些比較低毒性的藥，我們就容許能延伸來使用。","徐委員榛蔚：就是比較低致癌物的部分，可是106年3月時，你們要放寬最低級的氟派瑞，因社會氛圍而提出抗議，即茶葉怎麼能有氟派瑞，結果食藥署就刪掉了，這也是通過最短時間就被刪掉的部分。現在農委會也在看風向，如果人民沒有陳情、抗議及注意到這一條的話，你們就偷偷過了嗎？","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有關氟派瑞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再與食藥署協調。","徐委員榛蔚：還要協調嗎？食藥署不是已經刪減掉了，為了迎合及順應民意，更何況現在是C級毒性的部分，從來都沒有放在茶葉裡，現在卻要放進去，這是你們的不對嘛！E級部分都可以刪減掉，食藥署還願意保留C級嗎？難道要所有鄉親到衛福部去抗議，你們才會因為社會氛圍而拿掉嗎？","林副署長金富：農藥殘留容許量（MRL）的訂定一向都是由衛福部及農委會來合作，當初全世界並沒有在茶葉上用氟派瑞，由於擔心台灣外銷茶可能會賣不出去，加上農民也有一些意見，我們在溝通上還要再努力，因此就先暫停廢止掉。日本在茶類上的賽派芬標準是60ppm，由於農委會在前端已經容許使用了，他們已經將風險評估資料送給我們，之後也在諮議會審議過，這也符合攝食量（ADI）的標準，我們就先行預告，而所訂定的標準是20ppm。","徐委員榛蔚：食藥署會不會覺得在食安問題上，你們是前後矛盾呢？你們刪減掉最低階的，對於C級致癌物卻願意保留，尤其是中國人都在喝茶，而很多人也很少喝白開水，現在我們出口的茶葉有多少？你們不能因出口就保留C級致癌物，這是捨本逐末，何況國人健康非常重要，不能因為出口就開放C級致癌物的賽派芬，那國人的健康到底是在哪裡呢？食藥署應該要嚴格把關，或是我們再去抗議，你們才會因為社會氛圍而拿掉，還是現在就可以拿掉呢？","林副署長金富：我們會再評估，目前是在預告期。"],["徐委員榛蔚：預告期何時會結束？"],["林副署長金富：從5月3日開始預告60天。","徐委員榛蔚：在預告結束之後，你們打算怎麼做呢？","林副署長金富：經由我們計算的方式，它不會超過ADI的標準，所以是安全的。","徐委員榛蔚：你一直說安全，那又要講到中草藥了，農民無法販售第二級加工的部分，這是很矛盾的事情。我們強烈要求賽派芬必須拿下來才行，國人的健康非常重要，國外人的健康也很重要，這是國家的門面及招牌，不要出口有毒的C級致癌物，這會把中華民國的招牌打壞，也會把所有台灣生產的農特產品打壞，應該不能這樣做！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呂委員玉玲及黃委員昭順均不在場。","請林委員麗蟬發言。","林委員麗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針對我國勞動力的外流情形來與部長討論，請問部長，我國勞動力的人口有多少呢？"],["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1,100多萬人。","林委員麗蟬：對，其中有多少人是在海外工作？"],["許部長銘春：74萬人。","林委員麗蟬：對，將近80萬人在海外工作，其中高達5、6成是在對岸工作，而72%具大專學歷，也有84%是落在25歲到59歲，這些年輕人口都是我國的菁英，同時亦是主要的消費力。因此我們除了流失勞動力以外，也嚴重衝擊到菁英人才的外流，而人才外流正是問題的核心之處。國發會提出新經濟移民法，院長表示可以透過這個法來攬才，不過我們對自己的人才都沒有好好去瞭解，一旦他們到對岸或海外之後，也會將智慧及技術都一併帶出去，而且他們有可能就不會再回來了，部長瞭解這些狀況嗎？","許部長銘春：關於這些到國外工作的勞動人力，如果想讓好的人才能夠回流，或真正可以留在本國工作，其實行政院都是非常重視的。","林委員麗蟬：現在我們就針對行政院是真的或假的重視來討論，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推出新經濟移民法，並不會影響到國人的就業機會或薪資水平，院長為了發展我國的人才，去年已經通過延攬人才的專法，您同意他這樣的說法嗎？","許部長銘春：我們的新經濟移民法主要在於調整人口結構，因為我們有少子化的問題，如果透過攬才……","林委員麗蟬：這是一個完整的移民專法嗎？移民專法可以調和我們不足的人力，如果要友善移民的話，就必須創造一個友善移民的環境，我認為院長在這一點都沒有做到。如果我們要用薪資或結構性的方式去延攬人才，本席必須說新移民專法在本質上就是外籍移工的開放，可是卻一點都沒有吸引力，為什麼會沒有吸引力呢？我們都知道國外是如何吸引我們的人才，他們不止是訂定薪資而已，也包括他們友善環境的相關部分。台灣並不是高薪資的國家，您覺得我們是高薪資國家嗎？","許部長銘春：有關薪資的部分，當然我們要往高薪去努力，其實新經濟移民法是要透過攬才的方式，針對缺才及缺工的部分，我們會設計一些規範來引進……","林委員麗蟬：到底是缺什麼人才，剛才我已經跟部長討論過，我們所有的人才都外流了。第二個，吸引人才專法提高了薪資，把薪資當成一個門檻，本席不知道行政院、勞動部和國發會到底有沒有搞清楚人才出走的原因是什麼？你們到現在還在說補充人力的不足。","許部長銘春：我們並不是訂了新經濟移民法，就不對留才問題加以處理，其實這是兩個部分。","林委員麗蟬：台灣到底缺怎樣的人才？院長說這是一個完整的移民專法，我必須說整個蔡政府團隊完全不了解也不尊重移民議題，完全沒有用移民所需要的去作思考，完全是用經濟的思維，把移民當成勞工或勞動人力的輸入而已。我覺得這對移民來講、對國家發展的觀點來講，都是很狹隘的，完全沒有效果。","勞動部訂定的薪資是怎麼訂的？你們說106年統計產業移工平均薪資是2萬6,308元，扣除非經濟性的薪資後，實際上的薪資落在2萬1,000多元，但是新經濟移民法卻把標準拉到4萬1,393元。社福移工平均薪資只有2萬0,073元而已，如果扣掉非經濟常態薪資的話，其實只剩1萬7,000到1萬8,000元左右。現在國發會把薪資的門檻訂在3萬2,000元，我不知道誰能符合新經濟移民法？有媒體針對這個議題做了一篇報導，在街頭現場採訪移工朋友，按照你們的標準，這些移工完全都不能達到。"],["許部長銘春：我們這個法案是針對中階技術人力……","林委員麗蟬：怎樣叫做「中階」？我剛才提出兩種薪資，根本都無法達到標準。我覺得你們的移民政策應該做不一樣的考量，不是你們談的中階就是完善的移民政策。"],["許部長銘春：我們要引進的是我們需要的人才。"],["林委員麗蟬：你知道我們人才外流是怎樣的人才嗎？"],["許部長銘春：人才外流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林委員麗蟬：另外一個層次，都不一樣？"],["許部長銘春：我們針對高階人力的……","林委員麗蟬：你所謂的中階技術人才是我們缺的人嗎？我們缺的是怎樣的人？是高階的還是基本的？你先看一下這部影片，就會知道我們缺的是怎樣的人，你們的新經濟移民法都是關在辦公室做出來的，沒有針對市場需求，沒有針對移民在台灣的需求。你們都很自私，缺什麼就引進什麼，不需要考慮移民進來後需要什麼，我們先看完影片再來討論。","（播放影片）","林委員麗蟬：請問部長，制定新經濟移民法時，國發會有找你們討論嗎？","許部長銘春：國發會有找勞動部，各部會都有找。","林委員麗蟬：所以有找你討論，你覺得這是最完美、最完善的，不用跟社會溝通？","許部長銘春：這是一個政策，現在是草案的階段……","林委員麗蟬：你不能把責任丟給草案階段，法案出來時才說尊重委員。","許部長銘春：沒有，現在就是在聽取各界的意見，包括委員的意見，國發會副主委在這裡，我想都會列入參考，其實新經濟移民法的重點在於改善我們的人口結構。","林委員麗蟬：本席再次強調，我在立法院是代表移民來發聲，如果是一個完善的移民政策必須打造友善的移民環境以及移民進來後的家庭支持，而不是一味把移民當成你們需要輸入的工人，以此來設定移民政策。","移民政策如果真的是友善的，應該多開幾場座談會或是公聽會，蒐集各界的意見，不要只是一味輸入你們要的階層的工人。如果那些在這裡工作超過6年甚至10年的移工都無法符合你們的薪資標準，那這樣的新經濟移民法不是都沒有用嗎？公聽會、座談會之後才能真正研擬相關草案，不要委員問起就說是草案，等到進入審查才說尊重委員。行政部門有責任訂出完善的法案，不能把責任丟給別人，認為跟自己沒關係，這部分還是要拜託部長。","許部長銘春：這部分的主政機關是國發會，剛剛委員提到的這些問題，我想他們都會聽取，也會舉辦相關的公聽會。"],["林委員麗蟬：你覺得勞動部都沒有責任嗎？","許部長銘春：我們沒有說我們沒有責任，我們當然有責任……"],["林委員麗蟬：我們一樣會問國發會啦！","許部長銘春：在討論的時候，我們有參與，但是站在勞動部的立場，我們必須保障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及薪資權益，所以我們會提供意見。各部會有各部會的權責，它要就它的立場……","主席：越描越黑，不要再說了，不然時間一直拖下去。","林委員麗蟬：我只是把立法委員監督的立場說清楚，你們必須訂出完善的移民政策。","許部長銘春：各部會要一起面對，一起來解決。"],["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降低公部門非典型僱傭型態的人數，是小英總統在2016年總統選舉時的重要政見。剛才有委員提到，派遣人數不減反增，我要幫政府講一句話，這樣說是錯的，我們的派遣人數的確有減少。本席上次質詢人事行政總處曾經指出，2016年到2017年派遣人力雖然減少幾百人，但是承攬人力大幅增加2,295人，所以非典型僱傭的狀態跟派遣綜合起來看真的是不減反增。而且還出現一個非常嚴重的狀況，也就是從派遣逃遁到承攬當中。","我上次問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在公部門裡面，到底派遣和承攬哪一種型態對勞工的權益保障比較好？結果他不敢回答，他說兩個都一樣，請問部長贊成嗎？現在我講的是很清楚的狀況，也就是從派遣偷渡到承攬，最具體的問題就是：降低非典型勞動僱傭狀態這個政見已經跳票，事實上人數不減反增。派遣專法有沒有立先放在一邊，我更關心的是，從勞工的角度來看，到底是透過派遣的方式還是承攬的方式對他們的權益保障比較好？部長的看法如何？"],["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嗯……"],["黃委員國昌：你不知道？","許部長銘春：不是，這是不一樣的型態。","黃委員國昌：當然不一樣，如果是一樣的型態，我就不用問這個問題啦！"],["許部長銘春：基本上都要要求雇主盡到應有的……","黃委員國昌：我們從最基本的問題開始，派遣有沒有適用勞動基準法？"],["許部長銘春：有。"],["黃委員國昌：承攬有嗎？"],["許部長銘春：有。"],["黃委員國昌：自然人承攬有嗎？"],["許部長銘春：也是有。"],["黃委員國昌：自然人承攬也是有？部長你要不要再想兩次？","許部長銘春：自然人承攬是單獨一個人，所以沒有，對不起。","黃委員國昌：對嘛！部長仔細去看一下，什麼叫做從派遣逃遁到承攬，因為派遣的cost比較高，承攬的cost比較低。而承攬的cost為什麼比較低？因為勞基法規定的包括要給勞保等等，在承攬的世界裡面統統都沒有。因此當我的經費不足，當我要壓低cost時，就自然而然從派遣逃遁到承攬。","今天我本來期待部長能回答上次人事長沒有能力或沒有膽量回答的問題，也就是在承攬的世界當中，勞工所受的保障程度是比較低的。但是我國政府部門在利用非典型勞力時，出現大量從派遣逃遁到承攬的狀況，這是今天勞動部針對這件事進行報告時，我要特別提醒勞動部的。我知道你們有訂定政府機關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請部長回去把這個原則讀三次，再冷靜想一想，我今天質詢的內容不會因為有這個參考原則而受到任何影響，你去問各公務部門的實際狀態就可以了解。","跟勞動部要資料真是一個非常辛苦的過程，我上次問你們的是，景山交通集團一而再、再而三違反勞動基準法，你們到底是怎麼罰的？部長應該還記得，我說去年高雄市政府「重罰四萬元」根本是在開玩笑，你也承認的確是罰太低了。為什麼對於裁罰的金額，你們不願意公開？上次你說要回去重新研究這件事，結果你們的回函是說按照2015年6月12日一場座談會的結論，這是馬政府時期勞動部所作的結論，你們還要繼續蕭規曹隨嗎？"],["許部長銘春：我們給委員的主要是104年作的決議……","黃委員國昌：我的重點是，過去他們怎麼作決定由前政府去負責，我現在在乎的是勞動部的立場，你們為什麼不願公布裁罰的金額？","許部長銘春：這主要是法律保留，如果說……"],["黃委員國昌：這是法律保留？你要不要再想兩次？"],["許部長銘春：法律上沒有規定可以……","黃委員國昌：我上次就請教你，目前新北市政府把裁罰金額都公告了，那是違法行為，你們是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竟然敢違法公告裁罰金額，有沒有警告他們？有沒有制止他們的違法行為？","許部長銘春：這個議題在之前開過會，專家學者也認為……","黃委員國昌：我知道，過去勞動部的立場是不願公開，現在勞動部的立場還是不願公開。","許部長銘春：不是，是法……","黃委員國昌：好，沒關係，你說是法律的問題，我們就不要繼續糾纏。我推動修法要公開，勞動部贊不贊成？"],["許部長銘春：我們討論……"],["黃委員國昌：還要再討論？","許部長銘春：委員已經提案修法，我們會尊重。"],["黃委員國昌：尊重？你的意思是勞動部會支持就對了？講清楚。","主席：司長不要在那裡影響部長回答，好嗎？請你下去。要公開就要公開，不要老是回應委員說還要討論。","許部長銘春：委員的立意是好的，現在也提出修法的……"],["黃委員國昌：勞動部支不支持？","許部長銘春：如果這個草案得到大家支持，我們就遵照辦理。","黃委員國昌：我希望趕快排案，趕快公告。我向勞動部調景山集團的資料，調了半天終於拿到了，我在想為什麼你們不敢公開？我們看一下，全部都是「重罰兩萬元」，一而再再而三地違法，結果全部都是「重罰兩萬」，比去年高雄市政府「重罰四萬元」還要糟糕，為什麼不敢公開？羞於讓公眾監督嘛！羞於讓社會大眾、勞工朋友看到我們的政府是怎麼樣在包庇這種不肖的集團。我敢在這裡說不肖的集團，我當然負責。一而再、再而三地違法，聯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第三十六條，之前罰15萬元，稍微高一點，次一年再犯，也就是累犯，反而只罰2萬元，越罰越輕，這有符合裁罰基準嗎？","許部長銘春：當然不符合，我們也……","黃委員國昌：當然不符合！請問部長，勞動部這些資訊都不公開，公眾要如何監督？全部都在黑暗裡，大家都不知道地方政府對這些廠商如此寬容，我如果沒有費盡九牛二虎之力把這些資料調出來，大家會知道嗎？會知道景山交通集團一而再、再而三地違規，地方政府卻非常體貼，怕它倒，累犯還是「重罰兩萬元」，部長也說這違反勞基法的裁罰基準。現在就是違反了啊！勞工可以怎麼樣？社會大眾可以怎麼樣？這樣的事情不要讓大家知道，不要讓公眾監督，繼續躲在黑箱當中，到底是在包庇誰啊？","許部長銘春：很清楚，我們的裁罰基準就是……","黃委員國昌：沒關係，部長給我一個交代，當地方政府對這些一而再、再而三地違規的不肖廠商違反裁罰基準時，勞動部可以做什麼？要不要調查？"],["許部長銘春：我們會調查。","黃委員國昌：好，什麼時候調查報告可以出來？跟大家講清楚。當我們的地方政府這樣子搞，勞動部要硬起來，什麼時候可以把調查報告交出來？一個月夠不夠？"],["許部長銘春：一個月。","黃委員國昌：好，謝謝。"],["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會議特別感謝主席安排兩項議程，一個是針對非典型勞動人力的現況，另一個就是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進行討論。針對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本席提出下列三個問題要請問國發會高副主委：第一，新經濟移民是指什麼樣的對象群體？第二，哪些人才符合條件？第三，這與既有的經濟性移民相較有何差異？另外，有關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與現今四大法律的關係，稍後我會提示高副主委，它主要是運用移民來解決勞力不足的問題，但以薪資結構來看，現今中階外籍技術人力的月薪約在4萬1,000元，對吧？"],["主席：請國發會高副主任委員說明。","高副主任委員仙桂：主席、各位委員。對，這屬於產業人力。","鍾委員孔炤：相對地，對於所謂的中階技術人力，我們能否透過修正現行法令以解決問題？事實上，我們都非常清楚新經濟移民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到底新經濟移民的對象群體為何？本席要與高副主委討論的問題是，針對這些對象群體，經濟部一直在講，現今中階外籍技術人力所包括的定義、適用對象、奠定工作資格條件、配套措施與總量管制等等，我想這些都是新經濟移民的需求，所以我要特別針對下列三個對象：具有技術能力的僑外生、中階技術的基層外籍人員及直接引進中階的外籍技術人力。依照條件規定，凡是連續7年在台灣工作，而且平均每年居住國內達183天，即可取得居留權，對吧？"],["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對的。","鍾委員孔炤：我看到國發會報告特別載明，所謂的中階技術人力必須符合所謂的基本門檻，並通過評點制，也要符合所謂中階人力的資格認定。當然我認為這幾個適用對象，好像與上次我們在討論所謂外國專業人才延攬與僱用法非常的類似，我只是將原本稱之為白領、藍領階級跳到大家一直在講的灰領階級，這些都屬於中階人力，他們移民來台的門檻比較低。如同我方才特別提及的，之前我國已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這原本是從就業服務法第五章針對外國人才延攬與僱用管理辦法中被特別給拉出來，制定所謂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與僱用法，現在我們一樣是由中階技術的新經濟移民來執行，只不過現在我們要從新經濟移民法中，補上之前從就業服務法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一條被拿掉的那一塊，對吧？","高副主任委員仙桂：事實上，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有下列兩個立法目的：第一，補充我們現今國家經濟發展的……","鍾委員孔炤：我知道，你要回答這一定是為了強化產業的升級、為了改善人口的結構、為了少子化與高齡化的因應，所以我們必須透過引進中階技術人才來台，以填補我們相關技術人才之不足，對吧？","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委員，最後我們希望這些人才能夠留下來，如此便可解決我們所有人口結構的問題……","鍾委員孔炤：最後留下來的移民者可擁有所謂的居留權，享有與本國國民相同的處遇，而且未來他們的勞保年金，甚至是6%的勞退金，也都要符合相關規定，對不對？","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對。但是，我們當前所面對的最大問題是人才與人力短缺的問題，尤其是中階技術人力。在人才方面，我們之前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事實上，為了延攬外籍較高階的專業人才來台灣工作，所以我們提供了就業金卡，也給予減稅優惠。在本法之中，除了外籍中階技術人力以外，我們也希望強化一般外籍專業人才引進來台的力道，所以我們才會開放所謂一般外籍專業人才具有工作資格、雇主條件等……","鍾委員孔炤：方才高副主任委員提及，之前我們為了設籍海外投資人才而訂定門檻，這部分在外國人投資條例中已有規定，那部分規定投資金額是多少，包括承攬人可以改成自然人的身分，這也可以設定成某種條件，他必須改成自然人的身分，因而變成承攬自然人、單一自然人的身分，那麼你也要設置門檻，譬如他的資金必須達到100萬元或200萬元，如此才可以改成自然人的身分，那不是一樣可以解決問題嗎？","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如同委員方才所說投資移民的部分，其實大部分所謂投資居留與移民的相關規定，我們並沒有改變，唯有投資標的必須以現金匯入的方式，我們有所改變……","鍾委員孔炤：我要告訴高副主任委員，以新經濟移民與其他法律關係而言，包括剛剛通過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與僱用法，當時為了與一些藍領階級有所區隔，我們要排除掉他們，所以當時我們才會通過是項法律。事實上，這主要是跳脫就業服務法第五章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因為從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跳脫與排除相關條件，所以我們通過的法案變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現在我們還是一樣面對這四部法律都具有連動關係，包括外國人投資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等。今天我們要解決中階技術人才的問題，就是要跳脫這些相關法令的規範，讓它另訂定新的專法，問題就是這麼的簡單。","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對。因為現在我們移民法規散見在各種不同法令之中，譬如工作資格條件是規定在就業服務法中；個人居留、永居是規定在入出國及移民法；投資移民則是規定在外國人投資條例，其實新經濟移民法有第四個對象……","鍾委員孔炤：原本可以透過這四部法律加以規範，但現在我們不要透過這四部法律來規範，所以我們要跳脫這部法律的規範，而要新成立新經濟移民法，以作為未來吸引更多的外籍人力，並解決現今國內缺人才、缺工，俾利產業升級。舉例而言，如果我是一位外籍移工，正在某家公司工作6年，如果公司老闆認為我的表現不錯，願意付給我月薪4萬1,000元，我便可以轉為中階技術人力……"],["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凡是符合本法相關規定……","鍾委員孔炤：你說只要符合本法相關規定就可以了，而且只要雇主同意就好了。"],["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是的。","鍾委員孔炤：如此一來，這會不會影響到本國中階勞工的就業機會？","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基本上，我們會設定總額……","鍾委員孔炤：這可能會影響到未來大學生的工作機會，其實在工作兩年之後，原本可以變成中階技術人才，屆時反而會影響到這些青年未來就業與升遷的機會。請問高副主任委員，你認為未來會不會遇到這樣的問題？這一定會啊！怎麼不會？所以這個問題，我們還是要解決。","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基本上，這是本國人不願意從事的工作，就是他一定要公告因本國人不願意做的工作，才可以申請中階技術人力。","鍾委員孔炤：我不是要跟你討論要不要聘請本國人的問題，如果要的話，我就會請教勞動部所謂外勞警戒線的問題。我實在不願意明說，為何本國人不願意去做這些工作？如果這些工作的薪水很低，我當然就不願意去做。方才我已經舉例說明，如果我原本薪水只有2萬2,000元或2萬3,000元，某家公司的老闆願意付給我4萬1,000元或4萬2,000元的薪水，試問：我會不會留下來？我當然會留下來啊！等我留下來之後，那些年輕人本來進入職場兩、三年就可以升任我現在的位子，但這個位子被我給占了……","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委員，它必須公告……"],["鍾委員孔炤：它當然要公告啊！公告也可以技術上的排除……"],["高副主任委員仙桂：那就是執行面的問題。","鍾委員孔炤：就像如果我參加一家公司的面試，它不會直接說我不要你，它會跟你講請你回家等候通知，結果它不會錄用你，他用的是何啟功啊！不然我也長得比何啟功還英俊，為何我比較英俊不用，要用比較醜的他？不是嘛！那是可以透過技術上去排除的嘛！","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執行面的問題，我們會克服。","鍾委員孔炤：對，執行的問題啊！所以我想最根本的問題就是，你到底要用什麼方式來解決問題？其實有些話我實在不好意思講，說台灣低薪的問題是因為外籍勞工把我們的薪資拉低了，我們的平均薪資其實是在四萬七千多元，甚至我們第一季的平均薪資是五萬九千多元。我一直不願意用這些話語來做我質詢的話題，我覺得沒有這個必要，因為我們要解決的是低薪問題，根本的問題在於低薪。如果你認為這樣就可以解決低薪，根據我的思考邏輯，我會認為那面對青年未來就業之後的2年、3年、4年，目前就我們的資料，大學畢業生的起薪是從27K、28K起跳，也許他就業3年之後薪資可以跳到4.6萬元、4.7萬元的時候，誠如剛剛次長提到，我們可以公告，只要本勞沒有就業意願的機會就可以進用相關的人力，如果是這樣，我們的外勞人力不會從原來的10萬人、20萬人逐步增加到30萬人，甚至到現在的78萬人，那些都是本勞不願意工作的就業機會，而原來定的是3K，那不是啊！所以當外勞的政策原則上從補充性變成必要性的時候，現在這個法律如果定下去就變成了必要性，重點還是你剛剛所說的，包括勞動部所回答的，要確保國民的就業權益，對吧？","高副主任委員仙桂：那是立法的基本前提，對。","鍾委員孔炤：我們在訂定新經濟移民法的時候，最主要的一個核心價值就在於此。","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是，沒有錯。","鍾委員孔炤：順便我跟您說明一下，也讓勞動部了解一下。承攬、派遣包括要派，不管哪一個，你只要在該公司工作，負責指揮監督管理的要派公司就要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的要求跟規定，職災就是要它負責啦！一句話就解決了，就不用再去講什麼派遣機構、承攬人力、要派公司跟雇主等等，我跟你講，他只要在工作地點受它的監督指揮跟管理，它就要負責他的職業安全衛生，這樣對吧？一句話就解決了。"],["主席：對。","鍾委員孔炤：謝謝主席，也表示不好意思，我拖延了一些時間。","主席：不會，謝謝鍾孔炤委員的質詢，我希望部長有聽到，他剛剛就在糾正你，你剛剛的講法是不對的。","鍾委員孔炤：他的講法是對的，我沒有說他的講法不對。"],["許部長銘春：我們講的是一致的。","主席：他講的是對的，他講的才對，你講的不對。","鍾委員孔炤：其實是一致的，我只是把它簡化，用最簡單的方式去處理，就這樣而已。謝謝。"],["主席：好。謝謝。","接下來登記發言的何委員欣純、劉委員世芳、許委員毓仁、蔡委員易餘、趙委員天麟、吳委員志揚及許委員淑華均不在場。","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趙天麟、劉建國、楊曜、許淑華及許毓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趙天麟書面意見：","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針對政府機關大量採用非典型就業人員，以及行政院宣布調升公務機關外包派遣工、約聘僱人員月薪一事，特向勞動部提出書面質詢。","說明：","一、日前政府因使用過多派遣人力而遭到各界批評，事後行政院訂定「派遣注意事項」限制公部門派遣人數。政府機關的派遣人數確實從102年的11,257人降至106年的8,126人，但同期的勞務承攬人員卻從34,360人增至40,969人，政府機關的非典型就業人數是不減反增，顯示就委外人員的議題上不僅未見改善，甚至在政府調整用人方針後，這些人員的勞動條件是更趨惡化。","二、根據人事行政總處資料顯示，106年第四季政府機關採用派遣人力8,126人、勞務承攬人員40,969人、臨時人員39,606人。前述三者不僅不如約聘、約僱人員有保障，甚至勞務承攬人員在性質上因缺少「指揮監督」而無法累計年資，造成相同工作內容保障卻倒退的情況。","三、據報導，台中榮總日前因每三年換一次派遣工的「雇主」，造成派遣員工即使長期在同一單位工作，年資卻無法累積超過三年，嚴重影響派遣員工的特休、資遣費等計算。然身為政府機關，台中榮總卻避開人事總處《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新派遣事業單位如僱用原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並仍在該機關提供勞務時，應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併計其於該機關服務之年資……」，而將派遣契約改為勞務承攬，造成「假承攬，真派遣」，不僅年資完全無法增加，勞動條件更是不具約束力！","四、對於公部門拋棄過去約聘僱形式，改採大量非典型就業的雇用方式，勞動部是否有針對隱藏在政府機關中的派遣、勞務承攬進行相關檢查？如前述台中榮總案例，身為政府機關卻鑽漏洞，使基層勞工的勞動條件逐年倒退，勞動部應針對公部門之非典型就業進行全面體檢，以維護政府形象。","五、107年5月中旬，行政院為搶救低薪，宣布將逐步調高公務機關外包派遣工、約聘、約僱人員之月薪至3萬元。但根據主計總處統計資料，目前公務部門採用勞務承攬者已高達40,969人，請問勞動部關於勞務承攬人員是否也有機會加薪至3萬元？若此次加薪範圍未包含勞務承攬員，是否意味著未來將有更多如台中榮總案例更改勞動契約，將原先派遣工改為勞務承攬，規避調薪的案例出現？"],["委員劉建國書面意見：","一、企業為提高獲利，因應競爭、轉型、圖存，以持續創造利潤。無論中小、中大、國際企業，莫不絞盡腦汁，增加組織彈性，而精簡人力，僱用成本較低的非典勞工，以縮減成本。當然也包括政府在內，政府也僱用了很多非典人力。政府對非典勞動力的態度是什麼？是支持還是反對？又或者有設立一個人數上的底線？預警機制又是什麼？據人事總處統計，去年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所進用的臨時人員有3萬9,606人，其中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所進用的臨時人員人數居冠，共進用1萬5,848人；其次為衛福部，共進用1萬1,530人；第三名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共進用8,305人。三個機關就佔所有進用人數的90%。連政府部門的非典型臨時人員這麼多，是不是政府帶頭鼓勵這麼做？","二、依據主計總處的全國非典型勞動工作者人數，2017年有80.5萬，但是這個數字是低估了，這個數字不能如實反應許多有正職工作，但利用空閒時間兼差、透過平台接案的工作者。實際的零工參與者，一定高於主計總處所統計的。在僱用型態多樣化的趨勢下，台灣面臨少子女化、老年化、資源匱乏、全球化的衝擊下，要將非典型雇用完全轉換為傳統典型雇用的關係，已經是不太可能的事。與其將非典型的勞工全數轉化為全職勞工，不如試著去保護他們的權益，減少可以避免的紛爭，才是首要任務。台灣現行的勞動法規，保障對象是以受雇勞工為主，是否針對非受雇勞工設計一套合理的安全保障機制？","三、《勞基法》第35條規定每工作4小時休息30分鐘，但若是假日加班6小時，公司硬要扣除30分鐘的時間不算加班費，怎麼辦？以假日加班為例，勞工當然希望趕快完成工作下班，如何以個案去認定？"],["委員楊曜書面意見：","案由：本院楊委員曜，針對新經濟移民之對象範圍，以及有關國內產業可能之衝擊部分，特向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質詢。","說明：","1.統計至民國106年12月止，在臺工作外國專業人才約為30,928人，占同期我國總就業人數0.27%。外籍專業人才之延攬及國內專業人才的留用，一直是我國經濟發展面臨之重要課題。然而，有關外國專業人才認定之範圍，以及對國內產業人才可能產生之之衝擊疑慮等，主管機關必須審慎研議。","2.此外，依據勞動部統計處「外國專業人才概況」可知，截至民國106年底，其中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佔五成九，為最多的申請工作類別；「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則佔一成四，為居次申請工作類別項目。「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則多分布於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和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3.全球化時代，因應人才跨國移動與企業全球布局，各國雖積極延攬國家發展所需人才，但是有關新經濟移民政策之規劃，必須在不影響國人就業及薪資待遇的前提下進行，主管機關務必力求確保人才範圍，皆為國內產業所需，並確實有增進國內產業發展需要之必要性 。","4.主管機關應滾動式檢討，有關國家延攬外籍人才之範圍與產業需求，並密切注意外國人力來台之政策成效以及對國內相關人才可能的就業衝擊。密切注意並持續檢討，以期發揮實際政策效益，並避免衝擊國人工作權益。","特向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質詢。"],["委員許淑華書面意見：","人事總處","根據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報告有關「非典型就業」數據顯示，106年5月非典型工作者為80.5萬人，較97年增加15.5萬人；非典型工作者占全體就業人數之比重，由97年6.24%增至7.11%，上升0.87個百分點；從勞動部105年度的薪資調查來看，15到29歲年齡層的青年勞工，有54.07%的月薪未及新台幣3萬元，更有76.06%的月薪未達3萬5,000元。據主計總處統計，超過五分之一的非典型就業是屬「非自願」投入，其因就是傳統終身僱用的正職工作機會減少，被迫轉入非典型就業市場，甚至出現身兼多職的「斜槓族」，絕非如主計總處樂觀分析因自由工作者成為國際趨勢所致。非典型就業不斷增加，反映出薪資停滯、低薪持續擴大等問題，甚至勞動市場更出現了勞動資源被迫閒置且嚴重浪費等疑慮。","為了解決我國低薪問題，5月14日行政院召開「我國薪資現況、低薪研究及其對策記者會」，祭出公部門主動解決低薪、薪資列入政府採購及頒發獎項之加分項目、鼓勵企業加薪、薪資透明化以及提高時薪等5大行動方案做為解方，政府帶頭提高公部門派遣工薪資，固然有助民間派遣人員的薪資提高，立意雖好，但能否落實才是關鍵。中央政府有心解決低薪問題，本席很是贊成，然低薪是全台共同努力解套之共業，針對目前政府所屬公務機關、國營事業、政府捐助事業等外包派遣工薪資未達3萬元的1.6萬名人員，中央政府欲從中央政府總預算支出，試問地方縣市的派遣及約聘雇人員呢？不能每次中央政府開出支票，執行的部分就又丟回地方政府。若以4萬名臨時人員、每月薪水增加6,000元計算，每年約須增加20多億元預算。人事總處有無做全台各縣市派遣與臨時人員的人數調查？基於各縣市政府財政能力不一、各派遣及約聘雇人員之工作內容不同等各項考量，難以做到齊頭式平等。加上年初各縣市已配合中央政府政策調薪3%，縱使地方有心要跟進政院的加薪政策，但心有餘而力不足。針對地方財政困窘的縣市，中央是否有擬訂配套措施？補足差額或全額補助？","政府帶頭濫用非典人力已是常態，平均進用高達2成以上。雖2010年行政院訂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同時規範各機關進用派遣人數上限。以2011年至2014年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以及行政院以外機關的勞動派遣人力的確分別減少了24.37%及17.39%，表面上雖解決了公機關派遣的問題，但許多政府機關的業務由變成「勞務承攬」，用約聘雇用或者外包雇用人力，來處理其實是公部門的業務。以行政院以外機關為例，臨時人員與勞動承攬人力分別增加了33.87%與1.86%。在現行的法令規範下，勞務承攬的勞動關係，享受勞動成果的機關都不必負擔雇主責任，且這些被承攬進公家機關的人不受勞基法之保障，使這些非典工作者工作環境更惡劣，根本就換湯不換藥。就連政府都對此下策了，更不用說民間企業。如今，縱使行政院祭出約聘僱和派遣工月薪調至3萬元之措施，這些承攬人員亦被屏除到外，無法受益。承攬人數亦從2016年的4萬，成長到現在的4萬9千人之多，面對「假承攬、真派遣」的這群承攬人員，人事總處應如何改善其勞動條件與薪資之提高？此外，政院一方面祭出蘿蔔，將約聘僱和派遣工月薪調至3萬元，一方面拿出棒子，打算砍掉相關人員配置，政府政策飄移不定，使這些2萬名服務於政府機關單位之約聘僱和派遣工不知所措，行政院長卻以「這是政府的方向」含糊帶過實屬不該，應向人民清楚說明。","非典型就業增加，不僅代表我國低薪、薪資停滯等問題，進而凸顯勞動市場惡化持續擴大，更加速勞動人口外流，據主計總處調查，國人赴海外工作人數從2005年的34萬人增加至2015年的72.4萬人，反映國內正職工作機會減少，亦驅使部分國人尤其是剛進入職場、找不到好工作的年輕人，轉而尋求海外工作機會。如今，人才外流情況越發加劇，以今年申請大學成績放榜來看，台灣幾所具頂尖高中來看，申請台大醫學系甚少，反而申請美、英、日、香港等國外大學及大陸大學反增，這對我國人才培育是個警訊，就連英國牛津經濟研究院報告亦指出，臺灣人才外流比率到2021年將達到世界第一。政府必須正視非典型就業持續增加對經濟及社會所帶來的影響及衝擊。雖非典型就業已成國際趨勢，但與我國有區別的是，各國皆有完善非典型僱用的相關制度規範，充分保障勞動者其權益。以日本及南韓為例，其非典型就業比重雖高，但也日益重視就業者的權益保障，包括每周工時、平均薪資及社會保險等，和正職勞工的差距，已日漸縮小。這樣的趨勢提醒政府，切莫以非典型就業是國際趨勢而忽略了完善相關制度規範的重要性。本席建議政府須積極作為，針對國內正職工作機會減少，就業不足問題，提出根本對策，從改善經濟結構及產業競爭力角度切入，擬定相關勞動制度規範，以確保勞動者之權益。","國發會","此外，人才流動是世界趨勢，然唯獨台灣人才只出不進，目前台灣面臨老人化、少子化、人才外流等棘手之問題，為此行政院推動「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首先，本席請教國發會，我國目前薪資是否對外國勞工具有吸引力嗎？目前投資環境能吸引到多少人來台投資且願意永久居留？這些有做過詳細評估嗎？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資料，2016年台灣的投資率（投資毛額占國民所得毛額）只有20.2%，創近七年最低，不但遠低於民國80年代平均27%的投資率，也低於韓國的29.1%（2015年）、新加坡的25.5%和香港的22.6%，屈居四小龍之末。從2017年民間實質投資成長為負0.9%。比2016年的2.5相去甚多。這樣投資環境現狀，如何吸引外國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投資台灣，更別說久居留台灣。台灣目前「五缺」危機未解、投資環境日趨惡化，縱使制定《新經濟移民法》亦無法達到攬才之效果。本席建議應解決五缺問題並強化台灣投資環境，搭配《新經濟移民法》才會事半功倍，不但解決人才外移，並吸引國外人才來台投資居留。","院版《新經濟移民法》立法目的清楚明示，在不影響國內就業機會與薪資水準前提下，積極延攬國家發展所需之人才、人力，以強化產業升級。然草案開放四個對象中「中階外籍技術人才」，是令人大為詬病，美其名是「中階」技術外勞，實際上就是引進低階的底層勞工，讓資方及企業可以用低薪雇用外國低階勞工。大幅引進中階外籍技術人力並給予居留權，國發會主委如果你是國內的資方或業者的話，政府提供低廉勞工，為降低其成本，你還會從事新創知識密集產業嗎？根本無助產業升級，更完全與世界趨勢脫節。目前美國亦朝向限縮為具有高技術能力、財力之專業人才為移民對象改革，其保障美國公民之權益並解決低薪就業之問題；少子化問題最嚴重的日本，亦不考慮開放低階外勞擁有居留權。雖《新經濟移民法》已設定產業人力須高於41,393元；社福人力須高於32,000元之薪資門檻，然引進大量的低階勞工移民的後果，必定會衝擊台灣勞動市場、排擠國內勞工機會，拉低台灣薪資水準，就連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都表示外勞人數增加，可能會拉低國人平均薪資，使我國勞工薪資停滯不前，與過多的外勞搶占國人的工作機會有相當的關係。這與國發會一再強調不會衝擊國內就業根本是背道而馳。此外，目前全台大約有67萬移工，不論是「產業外籍勞工」或「社福外籍勞工」，其勞動環境、條件、薪資都受到嚴重壓榨，以移工數是台灣兩倍的日本為例，死亡率卻是日本的1.64倍，足以凸顯我國移工權益之不完善。倘若政府繼續漠視的話，恐為國際黑名單、甚至影響外籍勞工、移民來台之意願，屆時台灣缺工問題恐越發嚴重。本席建議國發會第一針對《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應做通盤、詳細的評估報告向民眾做說明，並做相關配套措施以降低國內就業之衝擊，第二應偕同相關部會做擬定更加完善之移民配套措施，不論是針對目前已在台之67萬名移工，或草案通過後之移民，都應打造友善的移民政策及環境，方才吸引移民及留住人才。"],["委員許毓仁書面意見：","主席，本席針對勞動部提出書面質詢，敬請同意列入本次會議紀錄並刊登公報。","Q1：在本次的新經濟移民法，在投資移民方面，只要投資營利事業一千五百萬以上，創造五人以上就業機會滿三年，就能申請永久居留，不知道國發會和勞動部是不是有針對投資移民政策進行比較法的研究？","Q2：若有，比較各國經驗，我國的經濟移民法的條件是否過苛？","Q3：請問，永久居留權的誘因是否足夠？針對外界認為誘因不足的聲浪，勞動部的回應是？","Q4：並且，行政院方面針對將來可能增加的永久居留人口是否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在戶籍的管理上及義務的分配上有沒有相對應的策略？","Q5：依照目前新經濟移民法的設計，雇主可依平均薪資的70分位留用受聘在產業或社福機構的外籍勞工，請問目前平均薪資的70分位大致上是落在新台幣多少金額左右？","Q7：比較新加坡的經驗，新加坡是以中位數作為基準，台灣低薪環境已明擺在眼前，70分位真的足夠做為留才的誘因嗎？","Q8：賴院長坦承訂在七十分位是為了取得本地勞工的就業機會及勞動市場人力需求的問題，但在低薪問題尚未解決之前，我們真的不會面臨兩頭空的局面嗎？本席請勞動部就此書面質詢研議並於兩個月內回覆本席。"],["委員蔡易餘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有鑑於近日水情不佳且進入農作物收成期，為緩解季節性缺工問題，農委會推出「農業人力團」並與高雄大專院校合作引進學生打工以補充不足人力，為確保實際勞動者工作權益，特向農委會提出書面質詢。","說明：","1.5月21日農委會於經濟委員會答詢，指出農業用水足以因應收成所需，然5月24日即傳出嘉南地區將採關水措施，引起農民不安，盜水案件數相對飆高，請農委會說明目前蓄水量是否足夠？是否傳聞有誤造成民眾恐慌？後續將採那些預防措施？","2.農委會與高雄地區學校合作，透過「農來趣APP」、「好農無限+」網頁，讓年輕世代走入農業，同時補充季節性人力缺口，值得肯定，但學生至農地打工，部分採學生保險，部分採國泰一日平安保險，若該政策為長期方向，是否應與教育部合作，推廣至全國大專院校，並設立統一規範，確認保險權益與責任歸屬？","3.農委會辦理農業人力團，預計107年搭配農業機械將可緩解50%缺工問題，林聰賢主委欲打造派工平台，若成農業派遣人力，其雇主責任與保險歸屬將有何規範？是否可由政府推動管理公司，以穩定薪資、明確權益約聘方式，以提升年輕人投入誘因？","主席：本日會議作以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本次會議到此結束，謝謝各位，現在散會。","散會（14時35分）"]],"block_lines":[1,7,7,10,29,137,163,167,170,171,171,172,183,183,233,233,256,261,262,262,263,267,268,270,271,271,272,274,275,277,278,281,282,283,285,287,287,288,289,289,290,290,291,291,292,292,293,293,294,294,295,299,302,303,312,319,340,343,344,345,348,349,351,357,364,375,387,392,397,403,407,446,505,509,510,512,530,543,550,553,569,576,578,580,582,584,588,588,595,605,628,630,635,639,641,643,645,647,648,653,654,655,656,657,659,660,667,669,671,675,678,681,682,683,684,685,686,687,689,691,695,696,698,700,703,704,707,709,710,711,715,717,718,719,724,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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