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星期三）9時2分至12時50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吳委員志揚","主席：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48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林德福    黃國昌    吳志揚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許毓仁    林為洲    尤美女    段宜康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陳怡潔    呂玉玲    曾銘宗    黃偉哲    鍾佳濱    陳明文    孔文吉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何欣純    劉世芳    蔣萬安","      委員列席12人","主    席：吳召集委員志揚","專門委員：張智為","主任秘書：楊育純","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鄧可容","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三、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院及所屬與資訊業務相關之經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2目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業務費」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七、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凍結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八、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之「國家文官培訓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決定：第三案至第九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討  論  事  項","一、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合凍「一般行政」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2目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國外旅費」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考選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一般行政」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合凍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考選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合凍50萬元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五、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5款第3項新增決議(一)凍結第1目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凍結第3目「退撫基金管理」210萬1千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林德福、黃國昌、吳志揚、許智傑、李俊俋、鍾孔炤、周春米、林為洲、鄭天財、許毓仁、尤美女、段宜康、鍾佳濱提出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第一案至第六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提  案","一、現行政府部門考績制度僵化失靈，基層公務員長期面臨「勞逸不均、考績不公」問題。107年5月2日銓敘部舉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研修公聽會」，卻未邀請基層公務員表達意見、討論草案版本居然還是以101年草案為底稿，根本未回應改革陳腐考績制度的訴求。爰要求銓敘部應於3個月內，於台灣北部、中部、南部、東部4區分別舉行《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公聽會，匯集各區基層公務員意見並將會議紀錄上網供公眾檢驗，作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之參考依據。","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吳志揚    林為洲","決議：照案通過。","二、90年9月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做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共識。未料17年過去，公務人員考績法僅於96年修正第14條，刪除第4項「國民大會」4個字。長期以來，政府部門仍存在嚴重之勞逸不均、考績管理制度失靈的問題，政府部門考績制度僵化，全體公務人員近年來考績甲等比率均為75%，明顯違反政府於90年宣示的甲等考績以50%為原則，最高只能75%之改革目標，且進一步分析，簡任高官甲等的比率是93%，薦任為77%，委任只有67%，對基層公務人員顯不公平。另根據銓敘部「103年─105年各官等主管及非主管考績等次統計」，呈現同官等人員「主管考績永遠優於非主管」僵化現象。有鑑於考試院對於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改革一再延宕，爰要求考試院應於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開議後2週內，向立法院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吳志揚    林為洲","決議：照案通過。","三、考試院於106年3月21日，提出於立法院之「律師考試改革檢討說明」，其中改革要點，係將律師考試之第二試，改革為「科別及格制，專業科目以每科換算百分制後60分為及格，未及格之科目可予保留，應考人可以在3年內補考不及格的科目」、「國文科僅考作文，不考選擇題。並比照會計師考試之作法，以當次到考者平均成績為及格標準，但及格標準高於60分者，以60分為及格」等，然同年8月16日修正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卻新增「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亦即800分中須達400分）的條款，引發學生團體抗議，質疑決策過程倉促無配套。有損害考生權益之情形。106年4月9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黃國昌委員就律師考試新制增加400分門檻，質詢考選部蔡宗珍部長，要求提供評估報告，惟考選部至今仍未提供。有鑑於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舉辦在即，為免損害考生權益，爰要求考選部研議暫緩實施「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之條款。","提案人：黃國昌","連署人：吳志揚    林為洲","決議：照案通過。","四、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議考試院、司法院及法務部，就「法律專業資格」之取得，研議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制人員之「多合一」國家考試。107年5月4日已於司法院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第1次協調會議，並於該次會議中，就考試院所擬具之「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架構草案」進行討論。預計共將召開5場協調會議，第2場將於同年6月15日於考試院舉辦，討論「法律專業資格考試制度」議題。","法學之教育、考選、訓練、任用等程序環環相扣，全面性的改革需耗費大量人力、時間及資源，前端籌備階段應儘速完成，不宜久延。爰要求考試院應會同司法院、法務部，儘速召開各該相關協調會議，針對「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之架構，提出具體期程及規劃報告，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李俊俋","決議：照案通過。","五、銓敘部近年來每年都編列預算參加「大英國協公共行政管理協會年會」（CAPAM）。據查，我國於93年最後一次參加該年會，距今已14年未參加，且銓敘部亦有變更計畫挪用預算之嫌。故建請銓敘部編列之「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中之「大英國協公共行政管理協會年會」之旅費與生活費，不得以變更計畫為由挪為他用，並將後續行政處置及檢討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人：吳志揚    周春米    許毓仁","決議：照案通過。","六、考選部107年2月14日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106年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二試法律專業科目試題解析與評分重點說明」，提供應考人學習檢討的參考，至今已有6萬2,625筆點閱人次，各界反映及效果皆良好。爰要求考選部就此項資訊公開政策應予延續（司法官、律師考試）；對於其他國家考試，並應比照上開作法，適度公開專業科目之試題解析與評分重點說明，除供應考人及外界參考外，亦彰顯典試委員、閱卷委員之專業性及公正性。","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李俊俋","決議：照案通過。","七、為友善家庭養育幼兒，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明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為更積極減緩少子化現象，實現鼓勵生育之政策目標，使公務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受僱者自行繳納之保費，改由政府負擔，爰要求考試院於2個月內評估受影響群體及所需財政預算規模，並會同行政院、勞動部及國防部研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軍人保險條例」等相關修法規劃。","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決議：照案通過。","散會"],["主席：議事錄等一下再處理。","繼續報告並進行討論事項。","二、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項該部決議(一)凍結第1目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委辦費」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項該部決議(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項該部決議(四)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8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五、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項該部決議(五)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六、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4項廉政署決議(一)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七、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5項矯正署決議(二)凍結第2目項下「大陸地區旅費」38萬4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八、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6項行政執行署決議(一)凍結第2目「執行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九、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4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決議(一)凍結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37項調查局決議(一)凍結第2目項下「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工作」之「業務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十一、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37項調查局決議(二)凍結第2目項下「經濟犯罪防制」之「業務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併案審查(一)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徐志榮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徐志榮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項新增決議(一)凍結該部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項新增決議(一)凍結該部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項該部新增決議(二)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合凍「一般行政」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項該部新增決議(二)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合凍「一般行政」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項該部新增決議(三)合凍第2目「法務行政」100萬元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項該部新增決議(三)合凍第2目「法務行政」100萬元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項該部決議(三)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六、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項該部決議(三)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3項法醫研究所決議(一)凍結第2目「法醫業務」5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七、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3項法醫研究所決議(一)凍結第2目「法醫業務」5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4項廉政署新增決議(一)合凍第2目「廉政業務」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八、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4項廉政署新增決議(一)合凍第2目「廉政業務」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5項矯正署新增決議(一)合凍第2目「矯正業務」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九、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5項矯正署新增決議(一)合凍第2目「矯正業務」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5項矯正署新增決議(二)凍結第2目項下「辦理獄政興革、交流及研討等業務經費」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5項矯正署新增決議(二)凍結第2目項下「辦理獄政興革、交流及研討等業務經費」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5項矯正署新增決議(三)凍結第3目「改善監所計畫」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一、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5項矯正署新增決議(三)凍結第3目「改善監所計畫」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決議(一)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300萬元報告，請查照案。"],["十二、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決議(一)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300萬元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8項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新增決議(一)凍結第2目「檢察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三、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8項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新增決議(一)凍結第2目「檢察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4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增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四、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4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增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4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增決議(二)凍結第2目「檢察業務」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五、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4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增決議(二)凍結第2目「檢察業務」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段落：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37項調查局新增決議(一)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十六、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37項調查局新增決議(一)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主席：因為要處理的案子相當多，所以我們採綜合詢答、逐案處理的方式來進行，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與報告。","請提案人徐委員志榮說明提案旨趣。","徐委員志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實務上證人被傳喚的時候不能委任律師，證人也不能說假話，時常發生證人轉被告的情形，所以本席提這個修正案的用意就是要讓證人也可以請律師來保障自身的權益。","主席：本席補充宣告，每位委員說明提案旨趣的時間為3分鐘。"],["主席（林委員德福代）：請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出兩個法案，一個是「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一個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其實就是兩個重點，本席在歷次質詢時都有跟司法院、法務部講過很多次了！","第一個案子就是有關訴訟文書寄送的方式，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除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等重要文書以及檢察官特別簽註「重要文書」外，一般皆以平信寄出，而平信郵寄並無憑證機制，遺失的可能性相對比較大。此等文書對於不熟悉法律事務或訴訟程序的一般民眾影響甚大，在實務上有不少民眾因為沒有收到訴訟文書而不知情，在開庭時間沒有到庭，不經意間就成為通緝犯。本席爰提案修法規定訴訟文書應以掛號信函來寄送，以確保民眾權益。法務部可能會擔心這樣會增加預算，沒關係，如果你們覺得這樣做是對的，在法案通過以後可以依法編列預算，就沒有什麼預算不足的問題。","第二個案子就是關於證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得委任律師在場協助之權利，其實法界一般都相當肯定這種做法，並認為這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一個漏洞，為什麼呢？因為經常有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利用偵查不公開之秘密性與證人之不諳法律，不依法定程序或以不當之方式訊問或詢問證人，使證人未能行使法律所賦予在一定條件之下的拒絕證言權，常常不小心誤為不利自己或虛偽構陷他人於罪之證述，嚴重侵害證人之權利，也妨礙案件真實之發見。為確保在司法調查程序中人權能夠獲得保障，本席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賦予證人在受訊問時得委任律師在場協助之權利，而且要求全程錄音錄影，以保障證人的權利，因為在實務上的確有非常多以證人身分被傳喚到最後卻變成被告的情形。我們當然也知道檢察官在辦案時詢問證人的必要性，所以我們在條文裡面針對證人在有請律師、辯護人的時候、在那個狀況下他能做的事情也都有臚列清楚，所以請法務部門跟司法院不要擔心，這樣規定不會妨礙偵查，只是要提醒他有一些相關權利而已，謝謝。"],["主席：請鄭委員寶清說明提案旨趣。","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可以不必作出可能讓自己陷入罪責的相關陳述，而且國家在進行刑事偵查時，也必須主動告知證人有這項權利。但是現在還是常常見到證人不知道這項保障，導致在訊問過程中自身權益受到侵害。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如果證人不知道第一百八十一條中的權利，也不知道自己可以拒絕證言，就會有兩種狀況：第一、如果是檢察官訊問，就違反了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規定的主動告知義務，證人的證詞會直接失去證據能力。第二、如果是司法警察訊問，因為司法警察不受第一百八十六條規範，所以取證程序就不算違法，證詞也不會失去效力。但是根據憲法「不自證己罪」的原則，這些證詞都應該要被排除。同樣的狀況，卻因為訊問人身分不同而有不同的結果，這是立法上的疏漏，法律應該要一體適用。","簡單的說，檢察官有受到約束，但是司法警察卻不受到約束，這是當初立法疏漏之處，所以本席本次的提案就是把司法警察的告知義務加回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讓司法警察也適用第一百八十六條告知義務的規範，就是把這個疏漏補起來，敬請公決。"],["主席（吳委員志揚）：接下來請司法院呂秘書長報告。","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6人、委員鄭寶清等16人、委員吳志揚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16人所擬具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有擬具一份書面報告，在此作口頭摘要說明。","對於委員從人權保障的觀點，就有關刑事訴訟文書送達部分，希望能以掛號為之，也希望證人、被告被訊問時，可以有律師在場協助；還有認為司法警察（官）、檢察官訊問時要錄音、錄影，以及搜索、扣押時要有辯護人在場；還有證人傳票的送達時間，以及司法警察在訊問時，應告知得拒絕證言義務等，委員從人權保障的觀點提出修法的提案，本院非常敬佩。當然這裡面也涉及偵查或警察調查當中的實務運作，基本上，這部分我們尊重法務部實務上的操作見解。以上簡要補充報告，謝謝！"],["主席：繼續請法務部邱部長報告。","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委員吳志揚、鍾佳濱、鄭寶清、徐志榮及王育敏所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簡要說明如下，不足部分請參考書面資料。","首先，吳委員的提案認為檢察機關應以掛號郵寄的方式為之，本部敬表尊重。不過，105年地檢署所寄發的各項信件共二百六十萬多件，106年又比二百六十萬多件增加，如果每一件都要用掛號郵寄的方式，經費可能會增加2.5倍。以目前來看，我們對於重要的書類，包括對被告、證人核發拘票前所為之傳喚以及通緝被告前所為之傳喚，因涉及妨害人民基本權之偵查作為，均已落實委員提案的內容，以掛號郵寄的方式為之，所以有關委員的提案，敬請斟酌全部都要用掛號郵寄方式之必要性。另外，有關司法警察在詢問證人前應踐行拒絕證言權之告知義務，我們敬表認同，不過，相關配套可能要請警政署等司法警察機關積極去做相關研擬。","其次，吳委員的提案也提及偵查中接受檢察官偵訊或警察詢問時有受律師在場協助之權利，我們也是敬表尊重。不過，若參考日本或美國聯邦的立法，都沒有賦予證人於接受檢察官或大陪審團偵訊時有律師在場的權利，而我國實務運作上，最高法院在92年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宣示，如果偵查機關業已認定某特定之人有犯罪嫌疑，則該人之被告地位業已形成，此時如果訊問者為獲致相關案情加以訊問，應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告知義務，若檢察官於偵查中，蓄意規避踐行上開規定之告知義務，對於犯罪嫌疑人以「被告」以外之身分訊問，採其不利供述為證據後，再改列為被告而予以追訴，則應該認為檢察官所取得之供述是違法取證，不具證據能力。所以在實務上，最高法院也採取檢察官不能有所謂擦邊球或違規之情事。而有關全程錄音、錄影部分，我們敬表認同，事實上，地檢署目前的案件都已經全程錄音、錄影，在實務上也沒有任何扞格之處。至於有關司法警察的部分，我們也敬表尊重，不過，他們可能要研擬相關配套。","關於徐委員所提，包括偵查中接受訊問要有律師在場等等，相關說明跟前面一樣。另外，有關在傳票中應載明「得拒絕證言事由之記載」，我們認為這個規定非常好，我們也敬表認同。","王委員育敏的提案提到合法傳喚應該先科以罰鍰，再次合法傳喚不到場的時候，再予以拘提，這部分恐怕不宜，因為這涉及偵查中整個程序的進行，特別是跟被告、證人之間也有一定的關聯性，如果一再拖延，恐怕會有其他不當的情事出現，這部分敬請各委員參酌。","至於搜索或扣押中要有辯護人在場的部分，基本上，各國立法例也沒有相關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本來就認為搜索應保守秘密，其次，第一百四十四條也認為在搜索時，必要時得封鎖現場，這是避免搜索的內容對外洩露，或是有串證的情形出現，所以我們認為這部分值得再斟酌。","最後，關於傳喚時間，現行規定是至遲應於24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而王委員育敏則希望能修正為5日前，這部分恐怕會影響現行實務上的運作，偵查中可能也會有不當的情形出現，這部分敬請委員斟酌，謝謝。"],["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就預算解凍案繼續報告。","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在此就107年度預算凍結事項之決議提出報告。有關大院所作預算凍結決議屬報告事項計有10案，本部已於107年3月13日將書面報告函送大院在案，另外，討論事項有14案（43項），在此扼要說明，不足部分敬請參考書面資料。","首先，有關法務部預算應予精簡的部分，事實上，我們的基本運作經費只占8.8%，再加上行政院的預算緊縮政策，我們已感不敷支出，所以敬請予以解凍。關於水電費和通訊費，通訊費的部分主要是因為要提升我們的頻寬，各法院的頻寬基本上大概都在100至150M，而我們則只有1至10M，所以這次有做調整，調整為30至100M，希望這個部分能夠予以解凍。","有關法警人力的部分，我們已經增設42名法警，陸續發配給各地檢署，我們也希望未來能夠加強他們的本質學能，再加上整個調度，希望能減輕他們的人力上的問題。","至於貪瀆案件之定罪率部分，本部已經要求各檢察機關應加強蒐證、協同辦案、審慎提起公訴等偵查作為，除此之外，還出版相關案例分析，並且與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設置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此外，最高檢也定期召開有關肅貪督導小組跟臺高檢成立的專案小組，研析有關無罪的判決做相關改進。至於偵察不公開的部分，我們已經要求各相關檢察署加強究責行政監督責任跟機關責任，另外我們研擬作業的準則，還修正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至於國家通訊委員會的部分，也由行政院函請他們研議跟媒體之間如何報導偵查中的案件。","有關毒品危害講習出席題材課程部分，這是在毒危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我們本來有提出「先行政，後司法」，但是行政院在檢討這部分時認為這應該由衛福部要積極主責，因為這一條是由衛福部主責，所以目前由羅政委邀集相關部會做積極的研擬當中，已經開過幾次會議，近期內應該會有一個結論。關於兩岸共同打擊的部分，目前我們仍然保持雙方的聯繫，也持續推動各項情資交換等事項，我們會積極做這方面的努力。至於法警維安的物力部分，前面提過人數的部分在106年已經增設42人，而在法庭安全的問題上，我們也運用並增購無線對講機、監視錄影系統、金屬探測器等相關配備，希望能有效預防及處置。有關毒品戒治處遇跟措施改善的部分，我們已經加強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另外矯正署也開始積極推展科學實證的毒品犯處遇條例，今年會全面推展到各個矯正機關。","至於檢察官人力不足的部分，基本上我們已經從甄選律師來轉任檢察官，現在已經有8位，正在法官訓練所訓練當中，另外我們也希望能從源頭把案件減量，所以已經有四個地檢署願意成立立案審查中心，將簡易的案件做先行的處理，特別是濫訴的部分。有關偵查中強制辯護的法規，我們已經在106年11月15日將建議條文函請司法院，目前由司法院研議當中。有關無罪推定的相關原則，基本上我們也訂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要求檢察官在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時應該通知辯護人到場，以維被告權利，另外本部也將這列入有關主任檢察官不適任具體事證的重要參考依據。","有關法醫鑑定的能力提升，事實上受培訓的公職法醫師應該在兩年內協助解剖250案件的件數標準，這是我們參考美國訓練法醫師必要的基本解剖量，現在法醫所法醫人力嚴重不足，不過仍然竭力訓練公職法醫師，以提升其鑑驗品質及能力。有關解剖是否過度集中，以目前來講，已經大幅降低法醫所委託兼任研究員解剖案件的比例，從103年55.6%降低至31.2%，這是法醫所相關的部分。","有關廉政署的部分，事實上廉政署於100年7月20日至106年12月31日統計的定罪率達96.57%，可能在資訊上的提供不夠完整，所以在此再次補充，特別是廉政署是運用「派駐的檢察官」制度，結合廉政官「期前偵辦」模式，因為他們有政風人員跟其他調查官，所以他們也在積極研擬揭弊者保護法，未來應該是會增加偵辦的效率以及調查的品質。","有關外役監功能調整，這部分我們已經在落實有關於遴選人力的機制，也落實考核淘汰的機制，另外當然也會增補管教的人力，最近我們也提出增加他們專業加給，這部分已經在人事總處跟主計總處研議當中，預期可以提升他們在工作的士氣，與人力增補上人員素質的提升。最後有關穩定囚情的部分，基本上我們對於囚情的穩定，我們已經提出「一人一床」這樣的政策，預計到109年底會達到百分之七十幾，三所新建的監所如果完成之後，我們再做相關的調整，未來應該朝向100%「一人一床」的目標，晚上睡好覺對於收容人心情的穩定絕對有很大的幫助。","主席：部長，還有其他的部分嗎？"],["邱部長太三：還有。","主席：沒關係，如果委員對其他的部分有關切，他們會在詢答時特別詢問，屆時請部長一併答復。","請鍾委員佳濱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鍾委員不在場。","請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機關代表已報告完畢。","現在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今日的議程較多，包含詢答、審查法案以及預算解凍案，徵求各位的同意，今日本委員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不再延長，非本委員會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法院全力推行判決書通俗化，現在已經完成整個白話文系統，只要系統識別到「天書」的字詞，就會自動變成藍底白字，並顯示更白話的替代語詞，讓法官用字遣詞更貼近社會。請問呂秘書長，字詞有距離可以找白話詞語替代，那麼判決內容是不是只需符合法條就足夠，不需要考慮整個社會的情感？"],["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當然要。","林委員德福：對於充斥群眾情感的這些案件，你認為法官量刑，堅持任事用法就夠嗎？","呂秘書長太郎：所以司法院有建立兩套關於量刑的電腦輔助系統，一個是量刑資訊系統，把過去以來相關類似案件如何量刑，提供給法官參考。另一個是量刑趨勢系統，亦即我們徵詢一些專家、焦點團體認為哪些特定的案件裡面，哪種因素是量刑重要的參考，我們有建立一套系統，法官如果有辦理到相類似的案件，只要進入系統察看，就會提供參考。","林委員德福：你認為是不是也要參酌人民情感，也比較能夠貼近社會？","呂秘書長太郎：對。我剛才提到的量刑趨勢系統，除了學者專家以外，還有焦點團體，亦即針對個別議題長期關心的這些團體的意見，都有參與我們資訊系統的建立。","林委員德福：許宗力院長說民調顯示七成多的民眾認為法官認定罪責以及量刑與社會多數人想法不同，這就是反映司法信賴度不彰的問題，按理來說，法官應該不會不懂法律，請問縮短法官和民眾認知的差距，你認為信賴度就能夠提升嗎？","呂秘書長太郎：這應該是一個滿關鍵的地方，要跟委員特別報告的是，剛才委員提到的數字是我們委託政治大學做的民調，確實，有些民眾會覺得我們判決的結果不應該那樣輕或那樣重，所以會有些距離。我們除了要透過剛剛提到的量刑資訊系統外，還要透過法官的教育以及和民眾的溝通多管齊下去進行。","林委員德福：認知差距如果是出自法條內容，秘書長認為是法官要改還是法條要改？","呂秘書長太郎：目前的法律是成文法，都比較抽象，所以彈性很大。在刑事判決裡很重要的就是罪刑法定，有時法條的規定就是這樣，就只能這樣處理，少部分要透過適當的修法機制來做，但我們必須承認，大部分的情形是民眾不瞭解法律。","林委員德福：有八成多的網路受訪者認為透過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可以增加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既然法官認事用法與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請問出席國民參審的是一般人，還是具有法律專業常識的人？","呂秘書長太郎：是一般人，具法律專業的人會被排除，我們希望能夠吸收沒有法律專業者的觀點。"],["林委員德福：所以會排除具有法律專業的人嗎？","呂秘書長太郎：對，他們會被排除。"],["林委員德福：國民參審能提高信任度究竟有哪些具體的理由？","呂秘書長太郎：最主要是讓國民瞭解法律避免誤解；其次，國民的價值觀，包括量刑的價值觀可以直接反映在個案上；再者，法官可以瞭解國民的想法，經過充分地溝通，相信應該是很有幫忙的。"],["林委員德福：應該不會以民調結果當理由吧？","呂秘書長太郎：當然不是，民調只是現代現象的反映。就至今已辦六、七十場的模擬中，我們很坦誠地問參與摸擬的人，他們是覺得很有幫忙。","林委員德福：國民參審或許真的能夠改善，因為距離感的縮短人民對司法也會產生信賴，請問增加參審制度後會不會讓審判過程變得非常冗長？","呂秘書長太郎：如果從第一審的觀點來看，或許會長一點點，但就整個訴訟到確定的過程來講，時間應該會縮短，因為在國民參審之下，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官的事前整理要很踏實，畢竟國民無法長期到法庭來，所以要花更多時間集中審理這種重大的案件，但案件本身的時程應該不會延長。","林委員德福：如果參審者和審判法官的想法出現明顯的對立，該怎麼處理？","呂秘書長太郎：基本上，國民法官和法官是票票等值，每個人的一票就是一票，表決就是這樣，但因這是兩組完全不同的成員，國民是不需具備法律背景的，而法官則會有法律的專業，我們希望兩個群組至少都要有一位贊成有罪，除了這點以外別無其他限制，所以國民會具有比較高度的優勢，他們有6票。"],["林委員德福：現行的評議制度足以解決審判爭議嗎？","呂秘書長太郎：我們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中就特別規定其評議的方式，跟現在不太一樣。"],["林委員德福：國民參審的參審人員有沒有可能因為欠缺法律專業而發生被情感操作進而出現影響判決客觀、公平的狀況？","呂秘書長太郎：憑良心講，不能講完全沒有，所以事前須經法律解說，而且從過去舉辦的六、七十場來看，國民一旦坐上法庭以後，就會感到真的在審判個案，是會擺脫情緒的，和當旁觀者的一般狀況不太一樣，他們會理性、冷靜很多，實證上是這樣。","林委員德福：參審國民會不會因為法律知識不足，而易被職業法官引導，如此一樣無法發揮客觀參審的作用？","呂秘書長太郎：我們在制度的設計中會禁止法官引導，但是他們還是要給國民充分的資訊，不然就無法對談，所以只能提供該有的資訊而不能給參審的國民法官任何暗示或引導，這些都不可以。","林委員德福：秘書長，行政院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未來修法後合議審判的案件將從現行的辯論終結日起兩週內宣示判決，延長到三週，請問修法上宣示判決多拖一週的主要考量是什麼？","呂秘書長太郎：就是希望判決在宣判前，所有判決書都寫完也都重新檢查過，只要一宣判判決書就在了。"],["林委員德福：你認為宣判多一週究竟可以提升多少裁判的品質？","呂秘書長太郎：應該會有一些幫忙，當然，如果不是重大的複雜案件，就不一定需要三週，可能兩週就會宣判。事實上，確實是比較複雜一點，我們要給法官多一點時間檢查相關的裁判，不要在宣判後又發現錯漏而傷害司法的信賴。","林委員德福：推動國民參審後，秘書長認為刑事訴訟程序會不會出現質變或量變？","呂秘書長太郎：推動國民參審後，會造成刑事訴訟非常大的改變，與現在的不同之處就是卷證不併送，有人將之稱為「起訴狀一本」，國民法官在審判前接觸不到任何警察或檢察官訊問的筆錄，推動這樣的制度後，將來會對無罪推定等產生很大的影響，如果國民法官制度施行得很成功的話，我們的刑事訴訟也有可能會因此改變。","林委員德福：北檢說檢察官偵辦社會矚目案件時，總是會遇到有人以不正當手段利用媒體干擾偵查而有妨害司法公正的情形，請問國民參審推動後，如果有心人利用媒體會不會使訴訟程序更容易受到嚴重的干擾？","呂秘書長太郎：在法制上我們一方面禁止對國民法官干擾，二方面也會提供國民法官該有的保護，再加上審判時他們和法官是一起參與的，法官可以為他們解說法律真正的意旨，從某個觀點來看甚至也可分攤一些責任。相較於陪審團，國民法官受到影響的程度會大幅降低。"],["林委員德福：謝謝。"],["呂秘書長太郎：謝謝委員。"],["主席：請林委員德福暫代主席位。"],["主席（林委員德福）：請吳委員志揚發言。","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的提案分成兩個部分，與法務部和司法院都有關係，不過我對司法院的部分大多都比較沒意見，所以我想請教法務部。","首先要講戶籍通知，針對到底要不要寄送每一個文書，我是認為要讓民眾對司法有信心，即使是你們覺得很無聊的通知，也還是要用掛號為之。因為現在有很多詐騙集團都在使用類似法院或地檢署的文書，他們為了節省成本會用一般的平信，當無法作出區隔的時候，大家就會擔心。因為我們的法律並沒有規定人民一定要住在自己的戶籍地，也沒有規定不住在戶籍地時一定要有人代表你收取信件，當法律沒有這樣要求的時候，我們就不應該把沒有在戶籍地收相關通知的不利結果歸責於當事人，我這樣推理有沒有錯誤？"],["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稍微有一點差異，政府跟民間有相關文件要寄送時，如果當事人（人民）告訴政府他現在不住那裡，政府就有責任寄到他實際居住的所在地；如果他沒有申報，在法律上，政府一定要有一個送達的地點，目前的規定是以送達到戶籍所在地作為依據。","吳委員志揚：之所以要以掛號寄送，因為現在的人常常會出外工作、求學、出國，有的人甚至會到長照中心接受照顧，你剛剛講的問題其實是另外一個法制，人民是不是要跟政府註冊一個地址，表明在這裡收的信才承認，有請律師的通常會有送達代收人，由專人幫他送達、代收，一般刑事案件的前期─沒有請律師的時候，則傳送到當事人、被告、嫌疑人、證人的戶籍所在地。","我手上有幾個案例，第一個案例是一個長期住在照護中心的男生，他說他沒有收到傳票怎麼會被通輯？他涉及侵占案，但因長期住在長照中心，所以沒有收到傳票，去年10月警方接獲通報後，就到長照中心逮人，開庭後，劉男繼續回到長照中心生活，結果這次又因沒有收到傳票而遭到通緝，警方到長照中心逮人，劉男以為上次出庭以後，那個案件已經告一個段落了，所以他看到警察來抓人的時候很緊張，心想怎麼又來抓他？結果是連人帶輪椅一起送到警察局，這個案例的當事人一直住在長照中心。","第二個案例是將法院的傳票當成詐騙，我覺得這是最有可能的，因為現在的垃圾郵件非常多，仿法院傳票、仿檢察署傳票的狀況也非常多，沒有以掛號郵件寄送，他們不會注意那麼多，甚至會當作廣告信、詐騙信丟掉，或夾在一堆垃圾信裡面。高雄有一位沈姓婦人因為兩年前的房屋買賣糾紛，和兒子、媳婦共同被告偽造文書，法院寄的傳票通知，媳婦以為是詐騙集團的信件，不予理睬，直接把傳票撕掉，結果一家三口都被通緝，警方上門的時候，他們才知道全家都是通緝犯，後來被移送法辦。","第三個案例的當事人則因出國而沒有收到傳票，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到國外就業、經商者的戶籍要如何處理，也沒有規定代收人要怎麼處理，所以當事人往往因為沒有收到傳票一回國就立刻遭到航警以通緝犯身分逮捕。以上3個案例都是常見的狀況，部長，你覺得現在的法令有cover到嗎？","邱部長太三：第一個案例和第二個案例稍微有一點不同，第一個案例是人不在，第二個案例是有收到，但誤以為是詐騙集團；目前實務上的操作是，拘提之前的傳喚通知大部分都會用掛號寄送，通緝之前會先拘提，這部分本來就會用掛號通知，簡單講，在強制處分之前的傳喚通知都會用寄掛號信。"],["吳委員志揚：法律有明文規定嗎？"],["邱部長太三：實務上的作法就是這樣。"],["吳委員志揚：不要說實務上。","邱部長太三：目前一年大概有260萬件，其中有50萬件是用掛號寄的，另外210萬件不是掛號寄送。","吳委員志揚：我們希望法律能清清楚楚規定，部長，我原本要求全部要以掛號寄送，如果你們可以說服我哪些屬於重要的，你們就列清楚，這些文件一定要以掛號寄送。我剛剛講的幾個案例，基本上都會被通緝。","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前面我們一定會用掛號。","吳委員志揚：這是實務上的作法，可不可以用法律寫清楚？","邱部長太三：委員剛才所提的案例，我們會深入了解。"],["吳委員志揚：我已經講了三個狀況。","邱部長太三：如果他一直沒有住在戶籍所在地，也沒有跟警方、檢方申報……","吳委員志揚：因為時間關係，等一下審查條文的時候再跟部長討論。如果增加的預算……"],["邱部長太三：大概會很多。","吳委員志揚：如果能反詐騙，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減少這樣的窘況，我覺得值得編，這個法律通過以後，該編的預算你們就依法編列。"],["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吳委員志揚：證人得請律師部分，依照我的版本，律師並不是來妨礙偵查的，只是在場提醒當事人該有的權利，這個部分應該不會妨礙檢察官作業，剛才部長說國外沒有這種案例，其實兩者是不一樣的，我們討論司法人權的時候，這個部分經常被認為應該加以補充。搜索、扣押部分不見得要有，進行一定法律陳述時，辯護人不見得適合在場，但是訊問、詢問證人的時候，可以讓他在場提醒，不過他的權利是限縮的。為了避免串證，同一個律師事務所不能再擔任、共同被告方面，我們己幫你們想好相關的配套，這個部分應該比較沒有問題。"],["邱部長太三：逐條審查時再來討論。","吳委員志揚：好，謝謝。"],["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的總統前幾天非常莊重地宣示：對於中國，我們不會再退讓。媒體進一步引述，我們要清查中國在台灣對於媒體、政治人物收買的狀況。對於總統宣示的政策，截至目前為止，法務部有沒有收到什麼指示？"],["主席（吳委員志揚）：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中國在台灣的各種經濟、社會活動，國安團隊（包括法務部調查局）都有做相關情資的蒐集，這是第一點。關於營業秘密部分，事實上，在羅政委帶領之下，也有相關的機制和法律……","黃委員國昌：部長，你現在講的都是之前持續在做的工作。"],["邱部長太三：一直到現在。","黃委員國昌：我現在講的是，當總統這麼莊嚴地宣示要清查中共在台灣對政治人物、媒體收買的狀況時，法務部相應的政策是不是有隨之調整？是否有進一步緊縮？相關不法活動的偵辦是不是有強化？我問的是這個，不是過去。","邱部長太三：我知道，這次的會議我沒有參加。"],["黃委員國昌：誰有參加？"],["邱部長太三：部裡面有一位次長參加。","黃委員國昌：他把這個宣示帶回來以後，法務部的具體作為是什麼？"],["邱部長太三：法務部所屬大概是調查局……","黃委員國昌：今天局長有來嗎？局長，對總統這樣的宣示，調查局是不是有進一步強化的偵辦活動？"],["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蔡局長說明。","蔡局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中國在台的不法活動，我們一直都……","黃委員國昌：我知道，過去式就不用再講了，如果你們現在做的跟總統宣示以前做的一樣，總統做這樣莊嚴的宣示就毫無意義了，不是嗎？","蔡局長清祥：對，我們把過去的……","黃委員國昌：我現在進一步問，調查局對這樣的政策是不是有進一步強化追緝這些不法滲透台灣、分化台灣、統戰台灣甚至收買媒體和不肖政治人物的具體作為？有沒有？"],["蔡局長清祥：都有在注意。"],["黃委員國昌：都有在注意？"],["蔡局長清祥：是。"],["黃委員國昌：會持續做？"],["蔡局長清祥：會。","黃委員國昌：部長，之前我們審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時候，我一而再再而三跟法務部同仁說，對台灣的國家安全造成最大威脅的擺明就是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就因為這樣，我們要求在國家機密保護法裡面規定洩露國家機密給中國的要加重處罰，不應該把中國視為一般的外國，結果法務部代表一而再再而三反對，最近一次5月1日協商的時候，代表法務部的陳明堂次長還是表示反對，對於這樣的立場，法務部有沒有重新檢討的必要？"],["邱部長太三：當時擬訂這個法案的時候認為……","黃委員國昌：你們當初的考慮我都知道，黨團協商的時候我就講了，也在委員會一而再再而三地表示意見，請問對台灣造成最大威脅的是哪個國家？"],["邱部長太三：當然是對岸。"],["黃委員國昌：中華人民共和國嘛！"],["邱部長太三：對。","黃委員國昌：要求加重處罰洩漏國家機密給對我們國家威脅最大的中華民國者，有什麼不對？法務部要不要再次澄清或重新思考這個立場？"],["邱部長太三：我們會檢討。"],["黃委員國昌：贊不贊成？"],["邱部長太三：方向上是支持的。","黃委員國昌：希望法務部不要阻擋我們要求加重處罰洩露國家機密給中國者的主張，你們阻擋的情形，部長可以看當初法案審查、協商的過程我是怎麼說明的，法務部的代表怎麼回應的。","吹哨者保護法方面，我之前有請教你，你說還在行政院審議當中，請問行政院審議完了沒有？","邱部長太三：公部門的部分，去年10月29日……","黃委員國昌：上次詢答時，你就說你們要重新檢討是否要納進來。現在我的關鍵問題只有一個，請問行政院什麼時候要把草案送進來？","邱部長太三：這個我們要請教羅政委，因為這個是他負責主審的。","黃委員國昌：上一次在委員會我就請教部長了，部長說案子在行政院，根據部長掌握的資訊，目前行政院的進度如何？還是不明嗎？"],["邱部長太三：這是羅政委負責的。"],["黃委員國昌：我現在就是質詢不到羅政委嘛！行政院總要一個代表出來告訴大家你們支不支持吹哨者保護法嘛！"],["邱部長太三：會後、這兩天我跟羅政委請示之後再……","黃委員國昌：希望你們儘快把東西送進來，因為吹哨者保護法拖延太久了，部長，你可以回去看一下整個歷程，從開始研議到現在，真的拖很久。"],["邱部長太三：所以我們去年10月29日……","黃委員國昌：之前我很關心一件事情，就是監獄裡面的高官收受賄賂、貪污被監察院彈劾以後，沒有被停職我已經覺得很誇張了，結果他竟然還在矯正系統裡面升官，我對這件事情提出質疑之後，矯正署發了一個新聞稿說他沒有升官，我就show你們內部的紀錄，明明是調升，法務部矯正署透過新聞稿公開撒謊，用包庇的心態處理已經被彈劾貪污的獄政高官，部長，你覺得矯正署這樣的說明可以接受嗎？"],["邱部長太三：當時他們的調動可能基於各項考量。"],["黃委員國昌：各項考慮就是沒有考量他是已經被彈劾的貪污犯嗎？"],["邱部長太三：我相信他們應該都有……","黃委員國昌：你的意思是，矯正署已考量他是被彈劾的貪污犯，然後還繼續升他的官，這件事情是可以被正當化的？","邱部長太三：事實、過程等等，他們內部應該有做……","黃委員國昌：我現在就是要挑戰他們的考慮，這樣的人不應該被停職嗎？"],["邱部長太三：每個人都有他的優劣點。"],["黃委員國昌：這樣的人不該被停職嗎？"],["邱部長太三：他們是做綜合的考量。","黃委員國昌：我現在就在挑戰，一個在獄政系統裡面被彈劾的貪污犯，法務部要展現給社會的態度是什麼，是真的要打擊貪瀆、不法嗎？這樣的人還繼續在獄政系統裏面升官，法務部一天到晚跟大家說你們有整肅不法、打擊貪腐的決心，你覺得社會大眾會相信嗎？"],["邱部長太三：我想這個可能有不同的看法。","黃委員國昌：會有什麼不同的看法？請部長說明。你的意思是，即使矯正署這麼離譜，我們的社會大眾還是會覺得法務部很有決心？","邱部長太三：每一個人的情節輕重不一樣，人審會做這個討論的時候一定會綜合判斷，委員認為這是重要的因素，我也可以認同。","黃委員國昌：你也可以認同，問題是，你們說一套做一套啊！"],["邱部長太三：那是人審會綜合的考慮。","黃委員國昌：我現在跟你講一件更離譜的事情，我在委員會針對矯正署各式各樣離譜的狀況提出質詢時，矯正署的高官回到署裡竟然要追查、整肅吹哨者，結果責成追查、整肅吹哨者的人竟然是蘇清俊，蘇清俊是誰？就是那個被彈劾獄政系統腐敗的貪瀆犯。部長，你知不知道這件事情嗎？","邱部長太三：委員，我真的今天才知道。","黃委員國昌：部長，你可不可以承諾回去矯正署問清楚到底是怎麼回事？叫一個被監督、已經被彈劾、在獄政系統裡面拖累所有監所人員的貪腐高官主責，追查消息洩漏的來源，矯正署會不會太離譜？"],["邱部長太三：這個部分我回去以後會深入了解。","黃委員國昌：第二，你知道蘇清俊過分到哪裏嗎？綠島監獄出事的時候，有人爆料給媒體，這位蘇清俊先生神通廣大，竟然可以掌握爆料給媒體的信函，還大剌剌地秀出來，他在做什麼？他在恐嚇所有的人，表示他的關係很好，媒體負有保密義務的爆料信函他都拿得到，你們若敢再洩漏矯正署裡面各式各樣誇張的事情，大家等著看！而我蘇清俊現在正被矯正署委以重任，要整肅這些吹哨者。部長，這件事情是不是可以請矯正署提出一個正式的書面報告出來？"],["邱部長太三：應該的。","黃委員國昌：應該的嘛！太離譜了，這個媒體背棄爆料給他的人，竟然把這封信交給這個目前還在當高官的貪瀆犯，我已經覺得很誇張了，這是這個媒體要負的責任。矯正署是什麼心態啊？被監督以後，內心不高興，竟然要回去追查吹哨者，然後負責追查的就是這個人，太離譜了！部長，報告什麼時候可以交出來？"],["邱部長太三：10天內應該可以吧！","黃委員國昌：10天內，好，謝謝。"],["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就針對今天召集人所排議程的相關事項作一些提問。針對刑事訴訟法，剛剛鍾佳濱委員特別提到了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我們從前一陣子發生的檢調人員直接到民眾家中搜索、檢察官用電話邀請出庭作證等事情可以瞭解，這個大概就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內容，而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大概就是針對司法警察是否有拒絕證言權的告知義務，這個也就是我想就教於部長的。也就是說，司法人員是否應該有拒絕證言權的告知義務？另外，證人於偵查中是否可以委請律師？這個我們之前和秘書長都有討論過，就是證人在偵查中是否可以聘請律師到場？第三個就是要求證人前來應訊時，是否應該提出正式的書面文件？","之前我們在跟司法院討論的時候，都有針對這些議題作過詢問，也作過一些醫學資料的探討，今天我首先就針對鍾委員的提案來請教，證人於警察局的詢問中有拒絕證言權，包括所謂的不自證己罪的相關權利嘛！同樣的，縱觀刑事訴訟法從第一百七十九條到第一百八十二條的明文規定，就是為了要避免證人因為自己可能不瞭解相關法律的規定，造成其權利的損失。不管是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官，具有義務向證人告知此拒絕證言權的權利跟義務嘛！所以針對這條條文第二項的規範意旨，大概就是希望能夠把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到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去。部長，我看到你在書面業務報告的回答是同意鍾佳濱委員所提的意見及見解；但是司法院好像有不同樣的見解跟看法，它是說「敬請再審酌」。"],["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有口頭報告，我們基本上尊重。","鍾委員孔炤：現在因為法務部願意如同我剛剛特別提到的，就是把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同時準用到他們這一次對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提出來的修正條文意旨，部長……"],["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想跟委員說明。第一個，是不是課予司法警察在詢問證人前應該踐行告知之義務？對此我們敬表認同，只不過相關配套的準備可能要請內政部警政署或者是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來做這個因應……"],["鍾委員孔炤：這個時間大概會有多久？","邱部長太三：不是，這個就看他們了，請他們到時候……"],["鍾委員孔炤：因為最近在……","邱部長太三：如果是想要逐條討論的時候，或者是要朝野協商的時候，可能也邀集他們來，因為他們大概要有什麼樣的配套準備，我們要尊重他們，因為這個義務不是課予我們法務部檢察署，而是課予司法警察機關，我想這個大概是配套的部分；原則上這個當然是保障證人的人權，我們覺得是應該的，另外附帶的是，剛剛您提到我們檢察機關實際上在傳喚證人的時候，為了讓證人方便舒適或者避免他有很多的擔憂，其實我們的方式是比較彈性的，您剛剛提到用電話來通知的方式，其實是證人希望這樣子來處理的，因為發傳票到他的家裡或者是到他的上班地點……","鍾委員孔炤：證人會擔心，當然我們實務上也常常會發生……","邱部長太三：這個證人會擔憂其他人知道，所以關於我們北檢的作法，坦白講，我認為這樣的方式得到證人的同意……"],["鍾委員孔炤：我知道……","邱部長太三：證人也不希望到地檢署來，因為會被媒體記者大肆報導，那還要被追問……"],["鍾委員孔炤：我現在知道在實務上常常會發生證人進來後變被告的……","邱部長太三：所以社會大眾對這一點可能有很大的誤解，其實這個是彈性的處理方式之一。","鍾委員孔炤：就是因為他在證人傳訊的過程當中、他在回答的過程當中，可能會從證人轉變成被告的身分。","邱部長太三：第二個就是要告知他，事實上您剛剛也提到了，現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其實都有規定，證人如果是在什麼樣的特定情形之下，譬如說他跟被告或自訴人具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的身分關係時可以拒絕證言，或者是在什麼樣的情形之下也可以拒絕證言，這個其實在法律上本來就有明文規定，我們只不過是再把它加強，落實到不管是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是法官都有這樣的告知義務，事實上檢察官跟法官都已經做了。","鍾委員孔炤：部長，如果談到法條，我一定說不過你，因為我本身就不是讀法律的，而你是讀法律出身，提到法條我一定輸你，我只不過是說如果是針對……"],["邱部長太三：如果有需要我再私下跟委員說明。","鍾委員孔炤：現在就是針對這個條文，我自己的感覺是支持鍾佳濱委員這個條文放進去……"],["邱部長太三：我也支持。","鍾委員孔炤：現在的重點在於：不管我們是從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或是從第一百八十條的概念出發，其實都是一樣、都是相同的，講白了，都是為了證人的權益事項……"],["邱部長太三：保障證人的權益。","鍾委員孔炤：設在第一百七十九條到第一百八十二條，都是為了證人的權益！但是證人往往也不曉得自己有哪一些權益，只要收到證人的傳票，他就用證人身分去嘛！我們看司法院的理由，大概就是會不會有偽證罪或是對徵信能力的相關意見及看法，所以跟法務部持不同的意見。司法院希望能夠請我們委員會「再審酌」，秘書長，是吧？","呂秘書長太郎：我剛剛已經報告了，我一開始在口頭報告時就說我們認同，因為這個涉及到司法警察的實務操作，我們尊重他們的操作，但是在理念上我們都認同。","鍾委員孔炤：理念認同、精神認同，實際上的行動有另外不同樣的想法。","呂秘書長太郎：他們如果沒有操作上很特別的困難，那就應該入法。","鍾委員孔炤：就像我們立法院有時候也會有價值觀跟理念上互相衝突、牴觸的時候，而質疑自己到底要選擇理念還是價值？又或者是為了跟黨團採取相同的立場，而作出與自己意見和看法不同的決定？","呂秘書長太郎：是，如果他們在操作上沒有特別的困難，那就應該入法。"],["鍾委員孔炤：所以司法警察官應該無命證人拒絕證言之權限嘛！因為你們當時是……"],["呂秘書長太郎：但是可以命他告知。"],["鍾委員孔炤：可以命他告知？"],["呂秘書長太郎：對。"],["鍾委員孔炤：所以你們現在針對法務部認同今天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的修正……"],["呂秘書長太郎：基本上是一樣。"],["鍾委員孔炤：你們的看法、見解都一樣？"],["呂秘書長太郎：一樣、一樣。"],["鍾委員孔炤：但執行上不一樣？","呂秘書長太郎：在執行上，剛剛部長也提到可能要看警政署那邊實務上如何操作，這一點如果他們沒有特別的困難，我們也認為用法條明定應該是可行的。","鍾委員孔炤：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還有三個問題還沒有問，待會兒審預算的時候我們再討論。謝謝。"],["主席：謝謝鍾委員。委員剛剛講的這一條是鍾佳濱委員提案的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鍾委員孔炤：是。","主席：對、對，我們處理條文的時候可以再好好討論。","接下來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審查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當然就是源自於之前個案的爭議啦！當時針對個案大家的討論也很多，我想大概有幾個重點，第一個就是證人的傳票何時要送達？第二個就是證人如果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接下來要處罰鍰或是拘提等這些後續處分的時間點。我想這些大概都有法制上的規定，只是實務上的運作到底有沒有再去侵害人權或者影響一些偵查的運作？","目前在法制上的問題大概就是，證人在法院這邊比較沒有問題，因為大家都公開了；而在偵查的時候，到底有沒有聘請律師擔任輔佐或者是到場、在場的權利？我想這個問題大概、應該會來自於這個證人將來有可能是被告，那麼他證述的內容是不是會讓自己將來陷於被追訴的地位、成為他被起訴的不利證據？另外一個可能的點，就是如果他為了保護自己或是有其他的考量，那麼將來是不是會有偽證罪的問題？這方面的情形我們從利害關係上來看是這樣，而且在實務上的觀察確實也是如此，很多情形就是檢察官為了實行他的偵查目的、起訴犯罪，當然在證據的引述上會盡他最大的能耐，這個我們都可以接受，只是說這些證據將來在法庭的檢驗上到底有沒有證據能力，就是要在法庭上來看。","我想請教部長或者是高檢署檢察長，實務上我們現在會有疑問的，就是當事人收到的有的是被告的傳票、有的是證人的傳票，那你們至少要告訴他是以什麼樣的身分出庭，這樣他才可以去踐行他的權利嘛！但是你們有些時候是用「關係人」的身分來傳喚當事人，我想這個也不是少數；在當事人被用關係人身分傳喚的時候，有時候我們就會打電話去詢問──有律師的話就會這麼做，其實律師也要有被告存在才能當辯護人。所以有時候我們會建議鄉親就自己打電話去問一下書記官，瞭解你這個關係人可以做一些什麼準備、要不要請律師等等；當然，書記官也不敢答，書記官一定會說這個偵查不公開、這個要檢察官來問，我想這是大家自己的立場或自己的業務操作，我們都可以理解，只是現行實務上用關係人名義來傳喚的案件數量多不多？是不是應該儘量不要有這樣的情況？你把人傳來檢察署、傳來調查站，那你就要讓他知道他要來作證或者說明的是什麼，至少讓他有一個理解，不要心生畏懼嘛！他心理上的那個害怕不是我們念法律的人可以想像的，所以關於這個部分，我想部長或者檢察長在實務操作上，關係人的傳喚應該是要降到最低、最低！"],["主席：請臺灣高檢署王檢察長說明。","王檢察長添盛：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我們通常的傳喚都是指告訴人、被告或是證人，有些……"],["周委員春米：但是你就不會寫得那麼清楚嘛！","王檢察長添盛：如同委員所講的，有時候是使用關係人來傳喚，就是因為它的狀況還不明確，尤其是檢舉案件，要請這個檢舉人來說明一下，或者是裡面所列的一些人究竟是證人或被告弄不清楚時，就要請他來說明，所以我們又會有一個關係人的傳喚，但是目前我們開會的時候是儘量避免用「關係人」這個名詞。"],["周委員春米：但實務上還是有嘛！"],["王檢察長添盛：是。"],["周委員春米：法務部有一個函就說儘量不宜使用了嘛！"],["王檢察長添盛：是。","周委員春米：我覺得還是要有一個比較明確的作為啦！既然是執政黨，而且大家也對我們在民主法治上、人權維護上有比較高的期許，今天你把他傳來檢察署或調查站，他如果不是被告就是證人嘛！他如果不是證人，你沒有辦法讓他具結，那麼將來他講的話、作的證述是沒有辦法當證據使用的嘛！"],["王檢察長添盛：是。","周委員春米：當然就是明確地講，而他當證人的結果，廣義地來講，他縱使是被害人、告訴人，將來他如果具結後證述，他還是要受到檢驗嘛！要看有沒有證據力、有沒有證明力，所以不要在你們的想法裡面去說「啊！很多種啦！所以我們就用關係人來統稱」。這個事實上也沒有辦法達到將來你們在取得證據上面的有效性嘛！你們只是把人傳來，而且他講的內容好像也可以用，到時候再把他傳來具結；但是如果沒有具結，到時候在法庭上這個證據還是不能用嘛！所以這個部分我覺得可能要有一個明確、果斷的態度！之前你們也檢討過了嘛！"],["王檢察長添盛：是。","周委員春米：所以說今天高檢署檢察長來，就這部分在實務上面的情況應該作一個明確的檢討，好不好？","王檢察長添盛：好的，我們會利用各種場合來作要求。","周委員春米：下半年度我們審查預算的時候，會就這個部分進行審查。請問部長有沒有要補充的？"],["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坦白講，我當然要花一點時間來補充。坦白講，檢察官在辦這種案子的時候，確實遭受到剛剛周委員所提到的很多與刑事訴訟法不符合的規定，但是這個情形是在臺灣現實的政治環境中所造成的，委員大概也可以知道，今天很多案件到底是在犯罪情形不明或者被告不明的狀況下，我們如果直接分「偵」案的話，那他的名稱就叫「被告」，而整個社會特別是不同的政治團體，在解讀上就會認為他好像有罪，坦白講，我們雖然是採取無罪推定原則，但是社會跟媒體的解讀可能就認為他有問題，所以為什麼會……","周委員春米：部長，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是就直接列為證人就好了嘛！","邱部長太三：不是、不是，我現在要講的是，第一個，到底要列「他」案還是「偵」案？如果要列「偵」案的話，各位大概都可以知道，如果是知名的政治人物，他只要有什麼事情，一告可能就是幾百件，這是第一個……","周委員春米：部長，因為今天法案比較多、時間有限，我是想說……","邱部長太三：這個在外界的解讀，特別是選舉到的時候……"],["周委員春米：「他案」跟「偵案」大概又是另外一個問題的討論啦！","邱部長太三：對。第二個部分就是人，到底要用「關係人」還是用「證人」還是用「被告」？坦白講，在那種模糊地帶的時候，「關係人」是在不得已的狀況下使用的，也是為了要保護涉案人。"],["周委員春米：我覺得法制還是要比較明確啦！「保護」大概是要從哪個角度來看。"],["邱部長太三：這個就是臺灣整體的社會政治環境所形塑出來的。","周委員春米：好，部長我待會再請教你。","接下來是最近南部地區有一個判決，就是辯護人要去接見偵查中被羈押的被告時，看守所人員說檢察官有指示不能夠接見，因此這個律師就去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他第一個就直接告上屏東看守所，一審是判賠一萬四千多元，大概是認為有侵害到他的一些權益；二審則是撤銷廢棄一審的判決，認為不用賠。我想這個爭點是在於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對於偵查中被羈押的被告，你是不能去限制他跟律師、辯護人的接見或者書信通信的權利嘛！但是有一個特殊情況就是如果檢察官認為怎麼樣，當然可加以限制，但是他要在24小時之後作出一個處分書給法院簽核。","現行實務上，就我的理解、這個案件的情形以及我以前在南部聽到的一些訊息，屏東地檢署或者其他檢察署的作法是，在律師第一次去接見被告的時候，看守所可能都會先去問一下檢察官到底可不可以讓他接見，但事實上這是沒有差別區隔地去限制啦！我們法條是明文要有一些事由的時候才能夠限制，檢察官當然也有他的考量，但是他是作全面的、沒有任別差別待遇的限制，縱使這個二審法院作了一些說明，大家當然是可以接受，但是我覺得這樣子還是要去檢討，所以我想要請高檢署去瞭解一下，現在當辯護人、律師要去接見偵查中被羈押的被告時，是不是有一個全面性的操作模式？例如第一個就是原則上先限制，等到當事人來聲請時才來作處理？我覺得這個部分可能要再去瞭解跟檢討，至少南部現在是這樣，而且高雄的檢察署還在錄音呢！就是律師去接見的時候還是在錄音呢！所以這個部分我覺得在某種程度上，其實都已經侵害到辯護人去接見偵查中被羈押被告的權利了，所以請檢察長去瞭解一下這些情況。"],["主席：他有秘密通信……","王檢察長添盛：我們會去瞭解，謝謝。"],["周委員春米：是不是一個月內來跟我們說明？","王檢察長添盛：好的，我瞭解之後來跟委員報告。","周委員春米：好，謝謝。","主席：周委員有很多很好的建議，我覺得我們刑事訴訟法要不斷地修正，就是進步啦！","接下來請林委員為洲發言。","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要來跟邱部長討論一個很小的事情，當然這個對法務部來講是小事情，不過對民眾來講可能是大事情，就是法務部的一些公文書，以前原來是用雙掛號寄出的，後來都改用平信寄出，只是因為公文書太多要省經費而已，只是這個目的而已，將雙掛號或掛號的公文書都改成平信可以省一些錢。你們可能覺得平信或掛號信都是通知，但對民眾來講，一輩子能接到幾封地檢署、法務部或法院寄來的信？或許有的人常接到，但有些人可能一輩子接不到幾次，用平信寄出有很多問題，第一個是當事人不會注意到，可能就沒有去看，同時也有洩密的可能。現在詐騙集團很多，還有廣告公司、仲介公司都是用這種寄信的方式，即使外觀看得出是法務部的公文書，但當事人以為是詐騙集團，因為詐騙集團也常用這種手法，因此，省了這個錢到底有沒有節省到社會成本，要好好的思考一下。對民眾來講，接到法務部或地檢署的公文書一定是很重要的事情，不管是要傳他們做什麼，做證人或被告等等都是很重要的事情，他們可能因為疏漏而沒有請假然後被通緝，這樣都有可能衍生更多的社會成本，包括沒有出席而需要重開偵查庭，反而浪費更多的社會成本和司法資源。在整個司法改革中這或許是小事情，但對民眾而言卻是很重要的事情，他們一輩子可能沒接到幾次這種公文書，所以你們一定要省這個錢嗎？到底省多少？把雙掛號或掛號的公文書都改成平信到底省了多少錢？"],["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以105年度的數字計算，各檢察署寄出的信件大概是260萬件，其中50萬件以雙掛號寄出，210萬件以平信寄出，總共花費約三千八百多萬元，如果全部以雙掛號寄出，可能要增加到2.5倍，大概要花到九千多萬，也就是三千多萬元變成九千多萬元。"],["林委員為洲：就是為了省錢嗎？","邱部長太三：不只為了省錢，如果以雙掛號寄出，當事人可能白天都不在家，郵差要放一張通知單，這樣又沒有收到的話，有的人又要到警察局去領，這會增加很多多餘的動作，有時候要寄存在派出所，當事人回家看到通知又要到派出所領取。如果當事人沒有回家，信件放在派出所也不知道怎麼處理，到時間又要退回，因此如果每一件都要用雙掛號寄出，法院又要等雙掛號郵件的回執，整個程序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林委員為洲：我們應該從民眾的角度來看問題。","邱部長太三：民眾也會麻煩，基本上他們的家人代收還好，如果家人沒有代收，對當事人來講也很麻煩，他們可能要跑到郵局，他們白天又沒有空。","林委員為洲：你這樣的講法我實在難以接受，以平信寄出，當事人忽略的情況可能更多，垃圾郵件這麼多，詐騙集團這麼多，當事人看到也不知道是真是假，因為詐騙集團常用這種公文書行騙。","邱部長太三：我剛才提到有50萬件是以雙掛號寄出，只要是重要的，一定要傳訊的，我們一定會以雙掛號寄出，就是說以平信寄出但當事人沒有來，但我們認為當事人還是要來，如果當事人再不來可能會拘提，甚至通緝，這時我們就會以雙掛號寄出，只要涉及當事人的重大權益，基本上我們都會用雙掛號寄出。","林委員為洲：對老百姓來講，只要是法院或法務部、地檢署寄來的都是重要信件，法院寄給他們到底是要通知什麼？是不是自己犯了什麼事情？是不是要他們當證人？這些事情對他們來講都是重要的事情，不應該有疏漏或影響到他們的權益，因為未送達導致民眾要去領取，這會浪費民眾的時間也會浪費你們的時間。","邱部長太三：不只是我們，還有郵政機關、派出所等等。","林委員為洲：我知道，但還是要以民眾的觀點來看事情，疏漏更嚴重，雖然未送達會讓民眾多跑一次到警察局、派出所或郵局領取，但至少民眾會知道，不會因為疏漏而觸犯相關的法律，這樣才能確保其權益。你們要送達，沒有送達表示民眾沒有看到，平信無法確定民眾到底有沒有看到，你們也不知道本人是不是收到，而且平信有可能被鄰居拿走了，有可能阿姨去掃地看到一堆信件以為不重要而拿走了，這樣會影響到他們的權益。這雖然是小事情，這是你們的日常卻是民眾的大事情，他們曾幾何時會收到地檢署寄來的信件，這對他們而言是大事情，所以還是要慎重考慮。","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的提議，我們會檢視各種通知的類別。","林委員為洲：你們要重新檢討一次，分類出來，這樣完全不會影響當事人權益，即使慢了多久才看到都沒有關係，你們要分類出來，我希望你們在一個月內針對平信或雙掛號送達的重新分類再做一次檢討。","主席：不要一個月，我等一下就要處理了。其實，你們要思考一個狀況，如果你們堅持要用平信寄出，那麼假設詐騙集團不惜重資改用掛號，民眾會相信誰寄出的信件？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我可以接受你們不全部以掛號寄出，但請你們將幾個重要態樣明列出來，我剛才看到報告中列的幾條條文都沒有規定要用掛號而只是說要合法傳喚，我們並不是懷疑合法傳喚，我們是主張傳喚要用掛號，你們提出的幾條條文並沒有解決這個問題。","請許委員智傑發言。"],["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證人轉被告是經常有的事情嗎？"],["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有，但應該不會是經常有的情況，當然所謂的很多是比率的問題。"],["許委員智傑：至少有一定的比率。證人可不可以請律師？法務部的看法如何？","邱部長太三：我們參考了日本及美國聯邦等外國的立法例，","美國有少數州有，但不是全部，基本上是沒有採用這種制度。其次，委員擔心證人被轉被告的情況，事實上，最高法院在民國92年做過一個判決，如果檢察官故意以被告以外的身分傳喚的話，將來其陳述是不能被採用為證據的。","許委員智傑：我知道這個，之前最高法院有判決，檢察官如果是蓄意則是涉嫌詐欺，自白就不能使用，如檢察官非蓄意則可以使用，這樣是有講和沒講一樣，檢察官蓄意與否怎麼看得出來？","邱部長太三：法院一定會看得出來，因為他們會從卷證看整個發展的過程，其中會有時序。","許委員智傑：我是這樣建議，一般而言，如果事不關己，沒有犯罪機會的話，主動想請律師的可能性很小，如果事情和他有牽連，但他又不是犯人，他會被栽贓，這種有顧忌的人才會想請律師。我們從合理性來討論，前幾天我處理一個台灣船被印尼軍方扣押的案例，後來成功的處理好了，他們也很安全的回家了，我和他們聊天的時候他們表示船被軍方扣押的時候，軍方要做任何檢查他們都無所謂，因為他們是合法的，根本不用怕，只是時間問題而已，他們最害怕的是被栽贓，可能被丟一小包毒品在船上說是軍方在船上找到的，完全沒事和二十幾個人都被判死刑的差別有多大？我舉這個例子是很極端的例子，雖然後來人被帶回來了，這是好事，但我要講的是心路歷程。有時候很難分辨蓄意和非蓄意，有些證人害怕檢察官預設立場，檢察官假設你罪，就如剛才部長提到的，最高法院有此判例，假設某人犯罪，有很多當場證人轉被告的案例，很難看透到底是蓄意或不蓄意。證人覺得有需要保護自己所以要找個律師的情況的比例很低。美國有些州可以讓律師陪同在場，有些州是律師不能在場，但可以在場外待命，也就是說證人被詢問時覺得有疑義，證人可以表示自己的律師在外面，可不可以到外面詢問律師的意見再回來，這樣比較麻煩。如果我們只是要證人提供相關的資料以為參考，那麼有律師在場會妨礙辦案嗎？","邱部長太三：當然一定會，證人和被告不太一樣的地方是證人只要陳述自己過去看到的、親自的經歷，律師無法代替他回答或提供意見，證人只是作證他先前看到什麼，聽到什麼或經歷什麼，這是他一個人的事情。被告就不是這樣，被告可能會有被判刑或有罪的風險，證人基本上不會，證人只要據實陳述就好，辯護人在場的話，資訊可能被揭露，在偵查中我們很難因為一個特殊的個案就認為前面要怎麼改，這樣有可能掛一漏萬或牽一髮動全身。","許委員智傑：被告可以請律師一起出來，不是在偵查中被告也可以請律師","邱部長太三：這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司法警察做一線搜索的時候、舉證的時候或調查的時候，那才是最關鍵的。現在警察在執行的過程中都有一個隱藏式的錄影機，他們也怕被誣賴，所以基本上只要讓司法警察在第一線的偵查合乎保障人權的效果而且可以舉證，至於將來司法警察機關要不要全程錄音、錄影，現在法院和檢察官的部分大概都沒有問題。","許委員智傑：全程錄音、錄影，法務部可以接受嗎？","邱部長太三：我們也認同，只是要研擬相關的配套。","許委員智傑：我們假設人都是好的，但檢察官中難免有少數……","邱部長太三：不一定都是好人，但先假設他們不是壞人。","許委員智傑：為什麼要做證人人權的保障就是這個用意，比如檢察官詢問的是問題A，寫的卻是B。","邱部長太三：有全程錄音、錄影，應該不會這樣。","許委員智傑：全程錄音、錄影，法務部都可以同意嗎？","邱部長太三：對，有時候網路會播放檢察官詢問的過程。","許委員智傑：對於正方和反方，我們都要思考，我們也要思考證人的人權，檢察官有可能預設立場將證人轉為被告，講難聽一點是有可能栽贓，大部分檢察官是好的，但有少數這樣的檢察官，這樣的檢察官辦案時，證人就會處於不利的狀態，所以我第一個要求是全場錄音、錄影，不知道現在有沒有做得很紮實？","邱部長太三：檢察署做得很紮實，現在是司法警察的部分……","許委員智傑：我現在提出兩個方向，部長可以參考：第一個是問案現場全程錄音、錄影，這個部分不知道做得紮不紮實，如果這個部分做的很紮實或許可以減少惡意檢察官那種不好的做法。第二個是如果這個部分做得不紮實，是不是考量讓證人請律師？證人請律師的機會其實很少，決定權在他們自己，法務部是不是可以考量一下這個部分以保障證人的人權？希望法務部研究一下這兩個方向，或者是就現狀瞭解一下，然後請國會聯絡人跟我說明一下我剛才講的兩個問題，尤其是第一個問題是不是如部長所說的做得很紮實，請你們實地調查一下讓我瞭解。","邱部長太三：好，我請檢察司和高檢署到各地方檢署瞭解一下。","許委員智傑：好，謝謝，辛苦。","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時間5分鐘。"],["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邱部長有沒有看過內政部防詐騙「六招教你別上當」的宣傳？"],["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有。","王委員育敏：現在北檢竟然仿照詐騙集團以電話通知傳喚，這樣對嗎？這是便宜行事還是濫權？","邱部長太三：這不是便宜行事而是方便證人，我剛才說明過，基本上有很多證人不希望接到……"],["王委員育敏：所謂的方便證人是北檢一廂情願的想法。","邱部長太三：坦白講，過去我當檢察官時也用過這種方式。","王委員育敏：你們都沒有依法，我們的法律不是這樣規定的，是不是在實務上檢察官當久了之後不斷的擴權，都不看刑事訴訟法怎麼規定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要傳喚證人的話，24小時前傳票要送達，證人不是被告，還要給他們出席費，結果你們一通電話要求人家出席，還片面主張說是為了尊重他們，還說是對證人表示感謝和支持，如果真是這樣媒體就不會報導這些證人感到忿忿不平，認為自己遭遇綠色恐怖，從腳底發涼，那種感覺是不舒服的，不是如你所說的是為了尊重他們。"],["邱部長太三：我相信任何檢察官給被告或證人的傳喚方式……","王委員育敏：你認同這樣的方式嗎？要不要回歸刑事訴訟法，該怎麼做就怎麼做。"],["邱部長太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然是一個方法……","王委員育敏：不是一個方法，立法白紙黑字寫下來的就是要遵循，檢察官權力沒有那麼大。"],["邱部長太三：法官和檢察官開庭之後也可以通知證人下一次就不再發傳票。","王委員育敏：那是第二次，對於第一次的方式，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部長還要這樣講的話，那所有檢察官就繼續仿照詐騙集團的手法以電話通知就好了，或者是你們要修改內政部的這個規定，詐騙手法不要列在第三項，檢警一定會用電話通知，所以這不叫做詐騙，這是檢察官辦案的慣用手法，不適合列在這上面，你們會造成民眾認知上嚴重的混淆。","邱部長太三：電話詐騙是在詐騙財產，我們這是通知作證，電話詐騙的內容是詐騙財產。"],["王委員育敏：你是說內政部的這個規定應該要修改了？"],["邱部長太三：電話詐騙的內容是要詐騙財產。"],["王委員育敏：他們的手段是不會告訴你他們是要詐騙財產而是告訴你這是檢察官的電話通知。","邱部長太三：如果通知你來，結果檢察官沒有開庭……","王委員育敏：這次台大遴選委員會委員接到電話請他們來作證，他們也覺得像是詐騙電話，這不是你認為與否的問題，你不要以你主觀的認知來認定。","邱部長太三：這不是我主觀的認知，實務上的運作就是這樣，實務上的運作很多是以警方通知……","王委員育敏：你們就是違法，監察院應該介入調查，為什麼放任檢察官在實務完全不必依法行政呢？這是今天最大的問題。"],["邱部長太三：本來檢察官的開庭也不一定要在法庭。","王委員育敏：我沒有在講地點的問題，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除非修法廢止不需要這樣做，你還要硬拗嗎？","邱部長太三：我沒有硬拗，本來就沒有違法。"],["王委員育敏：你告訴我依法行政該怎麼做。","邱部長太三：這兩種方式都是，這是為了方便證人，如果證人表示不希望接傳票……","王委員育敏：不用傳票，只要電話通知就可以嗎？邱部長今天在立法院公開說將來檢察官傳喚證人不需要傳票，只要電話通知就可以。","邱部長太三：我沒有這樣講，我們是選擇多重方式，方便證人。"],["王委員育敏：什麼叫做多重？可不可以使用電話？","邱部長太三：不是只有使用電話，傳票、電話或到現場開庭都是方式之一。","王委員育敏：請媒體朋友報導清楚，邱部長說檢察官只要用電話通知證人就可以。","邱部長太三：我沒有說只用電話通知就可以，你誤解我的意思。","王委員育敏：這是一個選項，這是你說的，不必發傳票。","邱部長太三：對，這是一個選項，也可以使用這種方式而不是只用這種方式，我是說每一個方式都可以選擇，可以發傳票通知、電話通知或警察通知都可以。","王委員育敏：只用電話通知的時候就沒有傳票，你認為這種選項也可以？","邱部長太三：可以，只要有效的偵查都可以。"],["王委員育敏：只要電話就可以嗎？"],["邱部長太三：不是只要電話就可以而是這是其中一種方式。"],["王委員育敏：電話通知的方式只有電話而已。"],["邱部長太三：也可以用傳票或請警察通知。"],["王委員育敏：所以傳票不是要件嗎？","邱部長太三：傳票是其中之一，傳票是通知方式的其中之一，請警察通知也是其中之一。","王委員育敏：傳票是其中之一，所以傳票不是必要的要件。請問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這樣做有沒有照刑事訴訟法執行？部長認為只用電話通知也是選項之一，不需要傳票送達，那麼刑事訴訟法的規範是假的嗎？傳喚證人必須在24小時前送達傳票這件事情不需要依法執行了嗎？","邱部長太三：後段有但書，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王委員育敏：何謂急迫情形？你們有沒有濫權？這次傳喚台大遴選委員會是急迫情形嗎？你又改變了說詞。","邱部長太三：不是，我剛才講過了用電話傳喚是……"],["王委員育敏：我請司法院秘書長說明刑事訴訟法規範的傳喚證人的必要程序是不是應該要在24小時前以傳票送達？"],["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法院的作業都是這樣。","王委員育敏：法院都是這樣做法，是很嚴謹的，檢察官可以不必這樣做嗎？檢察官當久了就可以用一通電話叫你來你就得來，可以這樣嗎？這樣就沒有依法行政了。","呂秘書長太郎：案子到法院來之後，被告和犯罪事情都是特定的，刑事訴訟法主要程序都是在規範法院，偵查則是案件還在摸索當中，所以是比較寬鬆的。","王委員育敏：寬鬆是合法的嗎？從證人角度來看這樣合理嗎？這不會有太任意性嗎？如果檢察官濫權，誰來節制檢察官的權力？","邱部長太三：方便證人是合理的，有的證人不希望家裡和單位收到傳票，不希望被注意到。","王委員育敏：所謂的方便只是從你的角度來看，從證人的角度來看，有些證人覺得這樣的方式是不正式的，部長不要以自己的角度去解讀，有些證人不喜歡以這樣的方式被傳喚。"],["邱部長太三：有人不希望接到傳票。"],["王委員育敏：不需要有一定的作業原則嗎？現在檢察官的行為都可以這樣任意行事嗎？","邱部長太三：原則上要證人同意，如果證人不來我們也沒有辦法。","王委員育敏：有些證人是第一次被傳喚，他怎麼知道什麼是合法，什麼是不合法？","邱部長太三：不是合法不合法的問題而是方便性的問題，這和合法與否沒有關係。","王委員育敏：那你就改做法，改成也可以用電話通知。"],["邱部長太三：本來就有。","王委員育敏：白紙黑字就是沒有，你還硬拗，你是法務部長，你到底懂不懂刑事訴訟法的規範？","邱部長太三：我當然知道，我當過檢察官，我知道怎麼運作。"],["王委員育敏：你知不知道檢察官實務上濫權的情況？","邱部長太三：這不是濫權，這絕對是為了方便性。","王委員育敏：如果不是濫權、濫訴的情況，為什麼這次司改會議中會有一題避免檢察官濫權追訴的情況？","邱部長太三：對，所以我們要有效的偵查。","王委員育敏：可見實務上確實有濫權的情況，所以檢察官必須受到規範，司改國是會議才會建議應該建立一個完整的究責機制，當檢察官發生這樣的行為時，究責機制到底在哪裡？","邱部長太三：我不認為電話通知證人是濫權，證人如果不接受，不要來就好了。","王委員育敏：這不是個人認為不認為的問題，法律怎麼規範就應該依法行政，特別是法務部，法務部是司法單位，司法單位的執行可以有任意性嗎？司法單位就是要依法執行，部長不要再硬拗了。","主席：部長不要再講了，基本上你們的實務執行和法律的規定已經不一樣了，法律規定是「應用傳票」，如果你們認為這樣的規定不好用，你們就應該修法。","王委員育敏：你們已經脫節了，你們可以改成「得」。","主席：「至遲於24小時內送達，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所謂的「不在此限」不是指不必用傳票，而是指傳票不必在24小時以前送達。我們等到討論細節時再討論這個問題，但第一百七十五條就是規定「應用傳票」，是用「應」字而不是「得」字。","王委員育敏：法務部長不要當久了就悖離第一線人民的情感太遙遠，這樣法律就無法服務人民，我希望蔡政府不要變成這麼麻痺。"],["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孔委員文吉、周陳委員秀霞、劉委員世芳、陳賴委員素美、何委員欣純、陳委員明文、許委員毓仁、黃委員偉哲均不在場。","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法務部有幾個解凍案，第一個是去年12月30日我們提出的預算凍結案，就是有關同婚的議題。大法官會議做了第748號解釋後，行政院在去年6月7日就召開了第一次會議做成決議，請法務部研議同性伴侶註記的效力及其範圍與內容為何等問題，並請各部會檢視主管法規，有關家屬的規定直接適用於同性伴侶，倘不涉及第三人權利者，例如申請權或同意權等，可先透過行政命令放寬適用。","從上會期到今天，你們的報告十分簡單，只是提到這屬於各個部會，你們會請各部會檢討，最後又說因為同性伴侶相關的權益保障措施如何放寬適用應該審慎處理，避免外界不同意見者衍生爭論影響立法時程。法務部是國內對民法解釋的機關，也是兩公約的秘書處，同時也是所有人權最重要的幕僚機關，大法官會議已經做了解釋，同性婚姻屬於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站在此一立場，加上大法官會議宣告它違背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因此行政院第一次會議決議要求法務部對於同性伴侶能夠政策先行，並沒有要法務部馬上就同性婚姻做處理。我們知道性別工作平等法在2002年通過之前，政府也是從政策先行，包括家庭照顧假、陪產假等等都是政策先行。在同婚立法通過之前也可以政策先行，只要放寬解釋，沒有影響第三人權利的部分可以先做，但法務部對這一部分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作為，銓敘部還發函給各單位要求各單位針對不涉及第三人權利的部分表示意見，我不知道以今天法務部這麼簡單的報告要我們如何解凍呢？"],["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長期以來關心同性婚姻的相關法制。委員也知道大法官會議第748號解釋後，政府為有效縮短立法時程，由院召開相關的跨部會會議，先前是由陳美伶政委負責這方面的工作。","尤委員美女：已經拖了一年，到現在還沒有結論。","邱部長太三：當時法務部等於是她幕僚的協調機關，陳政委當時也做了一些開放性的幾項政策，這個部分是由他們做主軸，委員關切的部分，我們在下次開會時會向他們表達。委員可能認為法務部應該協調各部會的法規主管機關，事實上各單位也有個別的在做，比如內政部在4月24日召開了外國人在國內居留的會議等等，可能是陳政委在主持的會議中有叫他們可以政策先行，趕快做檢討，委員如需要我們轉達陳政委，我們會要求。","尤委員美女：你們在104年1月函報行政院關於同性婚姻法制化政策與方向的建議報告中已經設定第一階段的目的就是在現行法律制度之下落實對同性伴侶權益的保障。同時，你們在104年已經完成各部會主管法令通盤檢討，且列出得放寬適用同性伴侶的法規，在105年也多次檢視各部會主管法令的相關規定，所以你們並不是沒有做，你們只要把這些可以放寬的東西公告就可以了，為什麼要一直壓在法務部的公文底下呢？","邱部長太三：就整體來講，對於第748號的解釋，陳政委在相關會議中有做新的指示，或許是要更放寬。"],["尤委員美女：當然需要更放寬。","邱部長太三：陳政委有要求各部會再做檢視，各部會大概有針對一些議題開會。","尤委員美女：法務部都不需要有所作為就對了，都由內政部、衛福部、銓敘部去做就是了，別人都做得很好，你們都不必做。","邱部長太三：剛才委員提到我們在104年和105年所做的，我們都有提到會議中做討論、做決定。"],["尤委員美女：你們的函示是什麼？你們只是說你們研究報告……","邱部長太三：陳政委主持的跨部會會議就是在扮演這樣的功能和角色，我們有將相關的資料提供到這個會議，由這個會議做指示。"],["尤委員美女：人民的權益到底可不可以用？難道還只是內部研究而已嗎？","邱部長太三：不是，陳政委有指示了幾項已經有開放的，我印象中好像是有兩項或三項，他要各部會就剩下的部分做相關的檢視和研究。","尤委員美女：有關移工性侵的起訴與定罪率的問題，這也是上次我們凍結的部分，今天你們的報告只是針對勵馨基金會所列的15件案件進行調查，沒有針對全國移工被性侵害案件進行統計，沒有達到我們當初凍結時的要求，我們希望你們能建立這樣的統計基礎，希望你們能夠逐年評估改善。","邱部長太三：我們會陸續的做這樣的改善，現階段只針對委員和民間團體關注的個案進行，對於整體，我們一定大數據的來做這樣的……"],["尤委員美女：你們的大數據什麼時候才要弄呢？","邱部長太三：目前只能針對委員關切的部分先處理，至於大數據的部分，我們會排時程來做。","尤委員美女：另外就是法醫師的部分，依照法醫師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並且符合服務年限規定者可以申請執行法醫師鑑定的業務，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取執業證照才可以執業，同時必須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的證明文件、辦理執照的更新。但領有法醫師資格的人一直說這些人沒有醫師執照，所以沒有辦法做鑑定，我不知道這部分是否改善了？今天的報告提到公部門的法醫師已經有一套嚴謹的進修和考核機制可隨時監督，所謂的嚴謹的進修和考核機制到底是什麼？過去幾件冤案都是因為法醫沒有以應有的專業知識做出鑑定報告，像徐自強的案子、鄭性澤的案子都是因為法醫出了問題，所以我不知道所謂的進修和考核機制是什麼？"],["邱部長太三：法醫研究所針對在職的法醫師有訂定一個兩年……"],["尤委員美女：法醫研究所有代表來嗎？"],["主席：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涂所長說明。","涂所長達人：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各地檢署的公職法醫師，我們在105年有一個提升能力的計畫，最主要的是要不要訓練，衛福部的態度很重要，我們希望衛福部能夠首肯，這部分如果醫生不執行，我們大概無法去訓練他們。","尤委員美女：所以，到現在都已經這麼多年了，還沒辦法解決？","涂所長達人：針對這部分，我們也一直在跟衛福部商量。","尤委員美女：你們設了法醫師，也取得國家執照，因為沒辦法訓練，所以這些人不能做鑑定、也不能做解剖？"],["涂所長達人：我們有嘗試要讓他們開始做解剖。"],["尤委員美女：現在可以嗎？","涂所長達人：下午我們將召開公聽會，邀請各界來座談，一直都是醫師比較反對，我們希望能有緩衝時間來處理這件事情。"],["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去年我們審查法務部預算，也就是2017年11月29日、30日的時候，針對2017年10月26日台中高分院改判鄭性澤無罪，判決書中認定警方違背辦案程序，且刑求影響偵查自白的任意性；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也認為辦案的員警對於嚴重槍傷跟低血壓的鄭性澤在槍傷當天離開醫院到豐原分局刑事組偵訊後，馬上又帶回豐原分院給檢察官繼續偵訊，從槍戰開始連續10個小時，沒有讓他接受應該要有的休養。我們那時候做的決議是要求你六個月要提出書面報告，從11月底到現在已超過6個月，請問你們的書面報告在哪裡？"],["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確實如委員所說的，在貴委員會做了這個決議之後，我們應該要提供。因為這是具體個案，我們也有請高檢署去了解檢察官的部分，就司法警察刑求的部分，台中地檢已經分案在偵辦。高檢部分，我請檢察長來說明。","段委員宜康：我們不談科學鑑識證據進步的部分；但是你們認為檢察官到底有沒有責任，這部分能否請說明一下？"],["主席：請法務部高檢署王檢察長說明。","王檢察長添盛：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案子，法務部已指示高檢署調查，因為該檢察官屬於台中高分檢轄區，所以我們也有請台中高分檢調查，還有警察的部分，台中地檢署也有分案在處理，目前還在調查中。","段委員宜康：因為法務部口頭跟我說，你們認為檢察官沒有違失，而且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要在24小時內移送，這是檢警共用的規定，時間上有急迫性，所以不能怪檢察官不讓他休息是這樣嗎？","王檢察長添盛：我還沒有看到真正的調查報告，所以我不敢跟委員答復。","段委員宜康：假設我得到的口頭說明，你們真打算這樣把案子結了，我可以先向你們預告，我沒有辦法接受。因為這個案子發生在2002年1月5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是在民國86年12月12日增訂的，你們說在24小時之內有一些例外排除的條款，我們看現行條文第四款是在1997年12月再增訂的，該款規定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這是1997年修法的，而這個案子發生在2002年，那個時候的法條已經可以排除24小時，如果法務部的書面報告說他必須在24小時之內趕快把這個案子移送，那麼這個法條的排除不就形同具文？","我們看監察院的報告：檢察官係在被告經刑求後，已經受傷的舒張壓到僅為42的情形下疲勞訊問，違反自白任意性法則，警方於其槍傷當日凌晨強行帶離醫院，在豐原分局刑事組偵訊，顯意圖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得自白，而不欲為第三人所查知。","這個講的很嚴重，雖然我們也不認為監察院的調查就一定是真相，但若刑事訴訟法已經排除24小時的時限，接下來說的─其偵訊完畢後，立即帶回豐原醫院交由沈檢察官偵訊，前後不到1小時。從槍戰起算，連續10小時均未休息，檢察官沈某某之偵訊具有疲勞訊問之特徵，自不待言。鄭性澤入台中看守所時，內外傷紀錄表記載新傷：左腳槍傷貫穿、左眼內瘀血、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青，並自訴陰莖及左手大拇指曾遭電擊，他自訴的部分我就不看了，顯然他左腳被槍傷貫穿，刑事訴訟法既然排除24小時，人也跑不掉了，為什麼不能讓他在醫院接受比較妥適的治療休養？檢察官為什麼需要這樣接連偵訊？如果你們要給本會的書面報告，還說是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24小時之內，那你們就是睜著眼睛說瞎話！或許我對法條的理解不一定正確，但是看起來，字面上是被排除了，對不對？你連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肚子痛都可以排除了，何況他受到槍傷。請問法務部送出來的報告會不會這樣寫？","王檢察長添盛：我們應該會據實調查當場的現況，據實呈報至部裡面。","段委員宜康：謝謝檢察長，半年已經過了，報告都還沒有給我們，大概還要多久？請再跟我說一個時間。","王檢察長添盛：高檢署會跟檢察司研商，希望儘快將報告送立法院。"],["段委員宜康：大概多久？"],["王檢察長添盛：再一個月？","段委員宜康：好，謝謝。","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李俊俋、許毓仁等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李俊俋書面意見：","案由：本院李委員俊俋，鑒於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係針對涉及刑事訴訟相關人等之基本權保障，惟本次修法是否已足，似仍有疑，特提出書面質詢。","說明：","一、按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復按同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及第100條之2「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係以法律明定訊問被告之態度及取證方式，以確保被告供述之真實性俾利發現真實，維護審判嚴明、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權利。","二、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及第100條之2已明定訊（詢）問被告應全程且連續錄音，然實務上，其全程究係以何時為錄音起迄之時點，仍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決定，若於全程連續錄音開始前，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未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及相關規定進行訊（詢）問，勢將影響被告供述之真實性，進而影響審判嚴明、侵害司法公正，究應如何規範，又違反法令人員之法律效果為何，請　司法院及法務部說明。","三、刑事訴訟法第175條明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惟現行傳票應何時送達則未有明文。實務上屢有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逕以電話先行通知到庭（場），傳票或通知單到庭（場）後補發；亦有通知時告知當事人身分為證人，惟收受傳票時身分竟改列為被告，使當事人無法得知其於訴訟程序中之身分，侵害其防禦權，影響司法公正，究應如何防制，現行法律規範是否已足，或該等行為是否已涉及違法，請　司法院及法務部說明之。","四、查現行刑法第125條定有濫權追訴處罰罪，其立法目的係為維護司法公正暨保障人權，惟其規範對象卻未及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刑事訴訟法明定檢察官為偵查主體，然實際偵查作為多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進行，故其為偵查程序中之一員殆無疑義，前述之警詢、傳喚，以及搜索、扣押、拘提等強制處分，均極易對人民基本權造成侵害，二者於偵查程序中同受刑事訴訟法規範，然於違反時之處罰卻未一致，未來是否將其納入刑法第125條之適用對象，請　法務部說明之。"],["委員許毓仁書面意見：","主席，本席針對法務部提出書面質詢，敬請同意列入本次會議紀錄並刊登公報。","Q1：從我上次質詢到現在，行政院方面關於婚姻平權的法案的研商進度有甚麼進展？日前的反同公投是否會影響或延宕相關進度？","Q2：作為修法的主責機關，能不能夠在本會期的尾聲，保證法務部會在大法官劃定的期間？完成修法？","Q3：副總統在日前接見荷蘭、法國、澳洲等關注婚姻平權的外賓時提到，政府方面已經組成相關工作小組，請問法務部是不是有參與？能不能向大家報告一下工作小組目前具體的進度？","Q4：金管會願主委在昨天表示即將和法務部研擬加密貨幣與法幣交換時採行實名制的作法，是不是已和法務部進行研商？","Q5：針對實名制的具體做法，法務部有沒有相關的研究及想法？","Q6：目前是否主要只針對加密貨幣及法幣交換的項目？在加密貨幣轉為商品或服務的部分，未來是否也會有相應規範？","Q7：請問法務部，目前除了實名制以外，針對加密貨幣洗錢防制是否仍有其他具體的作法？","Q8：在法規尚未完備之前，法務部對於有興趣在台灣掛牌營業的交易所態度為何？作為我國最高法律行政機關，是否有所建議？","本席請法務部就此書面質詢研議並於一個月內回覆本席。","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很簡單，提案委員也說明了提案旨趣，如果各位委員沒有異議，我們直接進入逐條討論。宣讀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第五十七條　　應受送達人雖未為第五十五條之陳明，而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書記官所知者，亦得向該處送達之。","第六十一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由郵政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這是把我們目前的作法明文化，我們尊重。"],["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個部分，哪些本來就應該要做的，我們建議做分類，請檢察司擬妥相關文字之後，提供給委員會參考。"],["主席：現在可以提出嗎？"],["邱部長太三：他們正在擬。","呂秘書長太郎：主席，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使用的文字是「郵政機關」，修正條文第三項是「郵政機構」，文字是否要統一？","主席：因為郵局不能壟斷所有業務，民間負責遞送郵務業者也可以進行這個項目，司法院是用什麼文字？"],["呂秘書長太郎：現行條文第一項跟修正條文……","主席：現行條文第一項並未修正，所以你認為第三項那個機構要改回機關，讓它一致性？"],["呂秘書長太郎：這樣會不會比較好？"],["主席：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現在都用「郵務機構」。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有關機關、機構的定義，一般來說，機關要有行政處分的權利；以前是郵局，現在是中華郵政公司，它當然不是一個機關，現在如果要用機關的話，大概會找不到郵政機關，所以第一項其實應該要修正。","主席：我們剛剛查了一下，行政訴訟法跟民事訴訟法都已經改成郵務機構，反而刑事訴訟法的還沒有修。"],["呂秘書長太郎：都改為郵務機構好嗎？","主席：第一項、第三項都改成郵務機構。法務部正在擬其他文字，在此同時，我們繼續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五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現在進行逐條審查，宣讀提案條文。","主席：我們回頭處理第一案，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林司長邦樑：主席、各位委員。建議將第六十一條第三項修正為拘提前之傳喚，始由郵政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主席：只有拘提前嗎？通緝前呢？","林司長邦樑：如果通緝的話，通常都會先有拘提……","主席：不是通常，我要用法律要求你們要做到。","林司長邦樑：加上通緝的話，應該就是拘提通緝前之傳喚，這部分文字做這樣調整，不曉得委員認為可不可行？"],["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已經決定要通緝，應該就不用再發一個傳喚通知書了吧？","主席：他是傳喚不到，才開始通緝。","周委員春米：就是傳喚，然後拘提不到，才開始通緝；如果踐行拘提前，也就是你再不來，我就要拘提，這部分有它一定的效果。如果拘提不到，就直接通緝，應該沒有再傳喚一次的必要性，因為我傳喚你一次沒有到，也沒辦法拘提到你，在法律上就是要通緝你了，法律上的效果就是這樣，不需要再做一次傳喚。","主席：通緝的理由是因為拘提不到嗎？還有沒有其他的狀況？本席早上提到的幾個案例都是通緝案，他們之前也有所謂拘提不到，然後再通緝這樣子嗎？","邱部長太三：一般在通緝前面的階段，就是先傳喚，這時候的傳喚一定要用雙掛號通知，如果他收到了，卻沒有來，才有所謂的拘提；如果再拘提不到的話，才有後面的通緝，就像剛剛周委員所提到的，拘提的時候一定要用雙掛號，讓他知道有這件事情。一定是先傳喚，傳喚不到時才會拘提，拘提不到時，才會通緝。整個流程大概是這樣子。委員剛剛提到有沒有傳拘不到而通緝？實務上沒有這樣的問題出現，也就是在通緝之前，一定是合法傳喚，用雙掛號寄出，他收到了卻不來……","主席：所以邏輯上，一定會先經過合法傳喚，法制局對此修正文字也沒有意見的話……"],["尤委員美女：拘提前的傳喚是否包括前面所有的傳喚？還是只有拘提的那一次傳喚？","邱部長太三：應該就是要拘提前的那一次，前面的部分有可能用雙掛號，也有可能用平信寄送；通常是他沒有來，再下一次，我們就用雙掛號告知他有傳喚這件事情。","主席：就是你這次再不來，下次就要拘提的那一次，一定要用雙掛號。","邱部長太三：這樣才符合刑事訴訟法合法傳喚，而他無正當理由不到，這樣的要件。","尤委員美女：等於一般的傳喚還是用平信寄送，只有在一般傳喚未到時，我再次傳喚你，你再不來，下次就要拘提你時，才用雙掛號？所以當你接到雙掛號的通知時，就知道下次要拘提你了？"],["邱部長太三：現在就是這樣做。"],["主席：剛剛提到其他重要的文件是哪一些？","林司長邦樑：所謂重要文件，譬如聲請再議期間這個部分，我們也一定會用雙掛號郵寄；現在我們要處理的部分，就是大家最關心的在通緝之前的拘提，拘提之前的傳喚一定要做這樣的要求，其實在實務上，檢察官都已經這樣做，委員希望將它明文化，我們建議文字這樣來調整；至於實施辦法的部分，若能夠單純到只有拘提之前的傳喚，則後面實施辦法的部分是不是要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好像就沒有那個必要；惟此部分仍要請各位委員參酌。","邱部長太三：因為規定在第六十一條的話，法院也可能適用到，比如自訴案件或其他案件，也有可能適用到。","主席：基本上，司法院現在都很嚴謹，希望法務部跟檢察官這邊，也能比照司法院，不要在偵查階段就比較隨便……","林司長邦樑：再跟委員說明一下，基本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只是剛剛委員關心如果沒有這樣規定的話，檢察官就不用掛號郵寄，就像部長之前報告的，我們只要有經費的話，對於重要的文件，一定用掛號郵寄，這是沒有問題的，並不是法律沒有這樣規定，我們就一定是用平信郵寄。","主席：我知道，我們只希望，是不是重要的文件，可以由立法委員規定下來？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也贊成吳志揚委員的修法意見跟看法。早上，本席質詢的時候，對於證人要不要用傳票通知這件事情，第一百七十五條都已經白紙黑字寫的這麼清楚，法務部長還可以自行解釋說用電話通知也可以。換言之，有一些檢察官在實務執行上，已經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做他該做的事情，而且也把這個變成常態化。對於吳志揚委員提出這樣的意見，法務部說不這樣子白紙黑字寫下來，他們也可以這樣做，請問我們可以相信嗎？第一百七十五條白紙黑字規定得很清楚，你們在實務上都沒有這樣子進行，沒有白紙黑字規定的，你說你們可以這樣子做，我們要怎麼相信？而且當你們不這樣做的時候，請問它的約束力又在哪裡？怎樣去約束那些便宜行事的檢察官，讓他真的可以依法落實他的程序正義，所以法務部要給大家一個說法。","主席：王委員的意見很重要，建議王委員另外寫一個提案，就是要他們完全要依照第一百七十五條的方式，以傳票來傳喚證人。這邊講的是這個傳票要用什麼方式給那個證人，這邊是說要用掛號郵寄，它是有差別的，一個是用傳票，一個是用掛號郵寄。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法務部和司法院，你們在認定合法傳喚的要件時，只要送到他的戶籍地，他沒有來，這樣就算合法傳喚嗎？"],["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在整個訴訟法的觀念裡面，戶籍地只是被推認為他的住所地而已，在法律上就是他的所在地。因為不知道他現在在哪裡，就用戶籍地做為一種推定而已，如果知道他真正的所在地在哪裡，還是要送去。","周委員春米：一般的認定，都是先傳到戶籍地；現在如果寄雙掛號的話，就會有回執回來，如果回執沒有回來，就認定這個通知是送達不合法嗎？如果照吳委員的提案改為雙掛號，就會有送達的回執回來。","呂秘書長太郎：雙掛號跟一般信件不一樣，雙掛號會告訴你：我現在因為被送達的人遷移不明或是這個人還在，可是我送去的時候，他當時不在，我把相關的文書寄託在警察機關等等，看那個回執的內容……","周委員春米：就是要看送達的內容，再來判斷這樣的送達到底有沒有完備，對不對？"],["呂秘書長太郎：對。","主席：有關送達的部分，訴訟法那邊有詳細的規定。我們現在只是要求拘提前的傳喚要用掛號，其實就是要尊重人權，包括王委員育敏很在意的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律上根本就不能單純用電話來通知，以前真的是便宜行事；雖然有時候在第一次開庭完以後，當庭就告訴你下一次什麼時候來或是說我們再電話聯絡看大家什麼時候有時間；但是法律上目前的規範，還是應該用傳票。我們現在就聚焦在拘提前的傳喚，因為接下來可能牽涉到拘提、通緝等強制處分，所以一定要用掛號的方式抵達。","針對第五十七條，將現行條文後半段部分刪除，應無問題；至於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第三項改為「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其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如果大家沒有意見，就修正通過。","現作如下決定：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志揚補充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繼續處理第二案，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第一百五十條。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第一百五十條的修正，本席是把現行條文「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中之「審判中之」刪除，亦即不論是不是審判中的案件，在他的當事人被搜索或扣押時，律師都可以在場。主要是有一些關係人被用證人的身分被搜索，因為一般人的法治教育並不是很充分，他不知道他可以拒絕證言權，經檢察官傳喚或司法警察（官）通知到案接受訊問或詢問，多不能行使他的拒絕證言權，也擔心有一些證人誤為不利自己或虛偽構陷他人於罪之論述。因為之前發現有一些證人在當下這樣的狀況，他的確需要律師在場協助，並不是為了妨礙檢察官的搜索，而是現場有一個律師在場，他會比較安心，所以本席提出這樣的修法意見。","至於第一百七十五條的修正，也是比較偏向保護證人的權益，本席把原本實務上已經在做的部分─證人可以拒絕證言事由之記載，在傳票上面也很清楚的記載，讓證人明白他的權益究竟在哪裡。早上，我問部長傳喚證人應用傳票的事情，在刑事訴訟法裡面已有非常清楚的規定，部長卻說電話通知也可以，我不知道他的法令依據在哪裡？為什麼要用傳票？我們設想他可能是第一次當證人，傳票上面的記載比較清楚，包括他待證的事由是什麼，也必須記載出來，這樣比較能保障他的權益。如果不是用傳票，而是用電話很輕易的去通知他的話，就不符合原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抑或是法務部認為實務上用電話通知也很好，而將「應用」傳票改為「得用」傳票？如要這樣修改，本席也沒有意見；但請法務部必須依法執行，因為你們是司法單位。如果法務部認為有些部分可以調整，我們現在正逐條討論中，也可以拿出來討論；法務部若覺得電話通知是可以使用的方式之一，你們也可以提修正動議，來做修改，本席也會尊重。","主席：我們先處理第一百五十條有關搜索扣押的部分，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一百五十條的修正，有一個重要的立法背景，即1982年那一次刑事訴訟法修正的時候，做了同步調整，原本只有審判中才有辯護人。1982年因為王迎先的命案，導致我們對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在那個時候同步也修了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原本第一百五十條並沒有審判中這三個字，純粹是因為那個時候本來在偵查中就沒有辯護人的概念，現在把它延伸到偵查中有辯護人的時候，第一百五十條在場權的部分才進一步的限縮到審判中。","對於王委員的修正案，其基本精神及立場，我是贊成的，也就是在偵查當中面臨到強制處分的時候，讓辯護人有在場權的這一件事情，只有在讓他在場將會導致這個搜索扣押、強制處分之目的，沒有辦法達成時，才有辦法正當化─予以排除。看了法務部的書面資料之後，如果法務部覺得這個條文，一下子會把洞開得太大，沒有辦法相應調整，本席認為你們可以從兩個角度去處理。第一、在偵查當中，原則上去賦予辯護人在場權，但若該在場對於該強制處分之目的將會造成妨礙的時候，可以例外予以排除。第二、比較重要的是第三項同步修正，這件事情無論如何一定要處理的，因為當初在搜索扣押的時候，審判中的在場權要事先通知可以在場的人，因為是在審判中，所以有無辯護人以及辯護人是誰這一件事情，已經處於程序的後階段─審判當中是可以被處理的對象；但是在偵查階段，就有關於搜索扣押之事先告知這件事情，我必需老實講：要謹慎為之！也就是在偵查當中，我今天要去你家搜犯罪證物，該令狀能否下來，要看立狀審查程序有一定的證據質量，該強制處分的令狀才下得來；但是要去搜索扣押的時候，如果我還要先通知你的話，大概整個強制處分的目的就會被徹底摧毀，等於我先通知你有什麼髒東西可以先清理，我去搜索扣押的時候，你是確保搜索扣押之目的不能達成。所以你們在思考這件事情的時候，從強化對於受偵查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刑事上面的正當法律程序，讓辯護人在不妨礙偵查目範圍內給他在場權，我覺得法務部對這件事情應該要支持。法務部需要花比較多心思的反而是在事前通知的這個要件上，要如何去排除或是怎樣去設計，這才是你們在這個條文上，需要花腦筋的地方。","主席：黃國昌委員的意思是在場沒有問題，要不要事先通知，可能會有妨礙偵查的這個部分。本席看到第一項、第三項也都有但書，並不是什麼狀況後都一定得在那邊。","黃委員國昌：主席說的沒有錯，但我剛特別提醒法務部，是因為第三項的但書─但有急迫之情事，如果開了這個門，則所有急迫情事……"],["主席：他們會認為每一個都急迫……","黃委員國昌：這樣會讓法條的解釋上，承載過度的功能；如果真的要達成強制處分之目的，就不太適合給他先通知，那就很清楚的把它寫出來。老實講，在偵查階段如果要去搜索的話，你要我先事先通知的話，在比較法制上面，真的是殊難想像之事！等於是通知被搜索人趕快去滅證。"],["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有關第一百五十條的修正重點，當事人大概就是我們現在講的訴訟關係人、證人或是他持有被搜索扣押之物之人。現在對於這個辯護人，大家想像大概就是律師，可以保障這個當事人；但是在訴訟程序裡面有辯護人，大概只有被告，現在大家討論希望有律師在場，所以它的爭點是我今天一旦成為被搜索扣押的人，我是不是都要有一個律師在場來確認整個程序的合法性，讓他的權利不會被侵害。我們可能還要再從這個角度來看，因為在訴訟關係裡面，大概只有被告才有辯護人，但是像王委員和關關心這個提案的委員，他們說被搜索扣押的人都希望有一個人能有法律上的輔佐，讓他們可以安心。所以這個範圍要多大？文字要怎麼修？本席認為需要再審慎檢討，會比較妥適一點。","主席：周委員說的沒錯，我想王委員提案的本意是在證人部分，基本上，證人是沒有辦法請辯護人，即使依照徐志榮委員或是本席的那些版本，都是指證人得委任律師，但是那時候的律師並不叫作辯護人，文字上是有這樣的不同。","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第一、這個條文跟證人其實一點關係都沒有，剛剛司法院呂秘書長也提到，偵查中的情況跟審判中是不一樣的，審判中基本上是對檢察官起訴之後，具體特定的東西，大都很明確了；偵查中一個發展中的狀態，我們如果想要做有效的偵查，就要賦予檢察官有一些彈性的權力，各國皆然。我們今天討論這個法制，為什麼日本、美國、德國等國，有的有，有的沒有？其實都有它基本的背景跟考量，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事實上，搜索、扣押的對象是指應沒收之物或跟犯罪證據有關之物。我們剛剛提到，經過歷次刑事訴訟人權保障的演進，搜索已經要經過法院核准才有辦法執行，所以事實上，在人權保障上已經有令狀主義，有法官做這樣的審查。其次……","主席：我先處理一下會議時間，我們的會議時間到議案處理完畢。法案很明顯沒有共識的話，我們先保留。王育敏委員，可以嗎？","王委員育敏：我提出第一百五十條的修正，是因為我們看到有些證人一樣被搜索、扣押，但是不可以有律師在場的問題，這樣的情況到底要怎麼處理？對於應該修在哪一條、應該用什麼樣的法律文字，我沒有意見，但是我希望可以解決這樣的現象。目前很多人、民意希望可以進一步給予保護、保障。","主席：這一條先保留，因為就算照你的這個條文通過，好像也保護不到證人。至於偵察中的搜索、扣押到底是到什麼程度，還是一個很大的議題。","處理第一百七十五條。本條有王育敏委員、徐志榮委員的提案。徐委員的提案很簡單，就是證人的委任律師，其實這個部分跟我後面的提案內容一樣，看要規定在哪裡，但是他這邊規定傳票上面要記載。同意他可以請律師的話，在傳票上記載就沒有關係，當然要記載，這是連動的。王育敏委員的第一百七十五條有比較多修正，王委員沒有要說明的話，請法務部回應。","邱部長太三：第一百七十五條的部分，有關鍾佳濱委員、鄭寶清委員及王育敏委員的提案，基本上，我們認為在應記載事項的第四款規定「得拒絕證言事由之記載」，這個相當好，可以增訂。","主席：文字上可以改成「得拒絕證言之事由」，前面已經規定要記載，再寫「之記載」會比較囉唆。"],["邱部長太三：好。其他部分要好好的考量。"],["主席：第五款沒問題吧。","邱部長太三：對，那是款項的調整。"],["主席：第六款的得委任律師呢？","邱部長太三：合法傳喚之後第一次科罰鍰，再傳喚的時候才命拘提，這個恐怕會影響整體的偵察節奏跟程序，也可能有不當的情形產生，這一點我們覺得應該再好好的斟酌、討論。最後一個是應該把傳票的時間拉長，這個對證人不一定比較好。各位大概可以看到，縱使是王育敏委員的第一百五十條的搜索、扣押，第三項也有提到「應通知」。其實這個通知在刑事訴訟法完全是基於辦案效率的考量，不只是電話，我們請警察通知也是一種方式，特別是在兇殺案，檢察官在相驗的時候，可能需要傳證人，如果還要五天前就通知，當天整體的節奏、被害人及家屬希望能夠儘快處理的要求等，都會受到衝擊跟影響。"],["主席：必須有急迫情形。","王委員育敏：部長，那個就交給緊急狀況的規定，你提到的兇殺案就是緊急狀況。","邱部長太三：不是只有兇殺案，很多案件類型……"],["王委員育敏：重大案件的緊急狀況沒有被排除。"],["邱部長太三：案件的類型太多種。"],["王委員育敏：緊急的狀況都在裡面。","邱部長太三：我的意思是，如果把時間拖長，對當事人不一定有利。","王委員育敏：但是你們也不可以像現在這麼便宜行事，一通電話叫民眾隔天來。","邱部長太三：坦白講，用電話通知大部分都是基於對當事人好意的考量，他如果不來，一樣可以拒絕，不過他經電話通知不來的話，我們就正式發傳票。","王委員育敏：今天討論法條的時候，你應該說明清楚，檢查官在法律實務上，到底要不要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應用傳票的規定？你剛剛講實務上使用電話反而是尊重，但是不需要加發傳票嗎？不需要了，一通電話就搞定了，是這樣子嗎？","邱部長太三：傳票是基本的規定，但是如我剛剛提到的……","王委員育敏：還是你要修法？我剛剛問過，你要不要修法，把「應」用傳票變成「得」就好？這樣可以增加現場更多彈性，不用依法了。你的意見到底怎麼樣？","邱部長太三：所有的相關人員，基本上，最重要的是通知有沒有達到，讓他理解……","王委員育敏：那刑事訴訟法不要這樣規定，是不是？"],["邱部長太三：刑事訴訟法有規定。"],["王委員育敏：不要規定「應」用傳票。","邱部長太三：不是，它有……","王委員育敏：照您的見解跟看法，一通電話也能夠達到目標，都可以。"],["邱部長太三：有好多地方都寫「通知」。","王委員育敏：為求增加你們的彈性，把「應」改成「得」，是不是要這樣？「應」就是「應」，沒有「得」的空間，不是嗎？","邱部長太三：沒有，我們剛剛提到很多狀況，譬如周委員提到的，他到底是證人還是關係人，後者要怎麼處理？"],["王委員育敏：這邊講證人啊。"],["邱部長太三：關係人到底是當事人還是……","王委員育敏：我現在在跟你講，證人應用傳票這件事情。","邱部長太三：我要強調的是，整個正當的法律程序在於被通知人到底知不知道他合法的權益在哪裡，這個才是重點。","王委員育敏：書面告知不是更能夠保障他嗎？因為傳票上還要登載待證的事由是什麼，是白紙黑字的。","邱部長太三：您一定要提案個案沒有關係，我要講的是，如果用電話通知的證人不來的話，我們就會發傳票；假如他願意來的話，事實上，效率會增加，方便性也會增加。我們剛剛有提到……","王委員育敏：好處這麼多，那這邊直接改成「得」好了。","邱部長太三：我問一個問題，如果證人不希望……","王委員育敏：你不用問我問題，我只告訴部長……"],["邱部長太三：我現在講的是一個狀況。","王委員育敏：實務是這樣的話，第一百七十五條趁這次修法，將「應」用傳票，修正為「得」用傳票就好了，藉此增加你講的彈性，好不好？","邱部長太三：可以啊，我都贊成。"],["王委員育敏：法務部提出修法意見啊。","邱部長太三：好，可以啊，我們提出修法意見，沒有關係。","王委員育敏：你現在是法務部部長，我要告訴你法律怎麼規定，照道理講，你們要依法執行。如果實務上做不到，需要更大的彈性，法務部也可以提出修法意見，把第一百七十五條的「應」用傳票直接改成「得」，這樣你們的彈性更大，以後用一通電話就可以處理，好不好？"],["邱部長太三：可以啊。"],["王委員育敏：那你們就提出修法意見。","段委員宜康：約談、傳喚證人的時候，到底可不可以請律師在場？它造成的效果是什麼？律師在場可以做些什麼？會不會對偵訊造成妨礙？這些都應該再花一點時間討論。有許多委員提案，我建議法務部應該認真的面對。到底實務界有多少聲音要求約談證人的時候律師應該在場，或者律師到底可以做些什麼，我們要不要也聽聽各界的意見？主責機關是司法院，但是實際上條文牽涉法務部檢查官偵訊的階段，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務部要不要針對王委員所講的內容，或是委員的哪一個版本比較可行的，予以斟酌？委員會是不是也要聽一下各界的聲音？我建議主席，不管剛才有沒有保留的部分，請法務部對以下的條文一併考慮，今天恐怕沒有辦法那麼快做決定。","主席：好，謝謝段宜康委員的意見。","周委員春米：基本上，我也同意段委員的建議，因為今天討論很多面向，除了比較沒有大爭議的記載拒絕證言事由外，是不是要律師在場、律師在場的權限跟職責、傳喚的時間點都還有待釐清。現在有幾個，一個是有效的偵察，一個是證人的職責，法律對證人的義務到底是保護，還是他就是要來作證、說明？我想作證、說明應該是最主要的重點，我們看證人不是只從保護的觀點來看。還有後續相關的爭點也要廣納各界的意見。這是在人證這一節，後續相關的修正草案都在這邊，所以我建議司法院─法案的主管機關跟法務部再全面檢討這個部分，讓法治能夠落實，讓人權可以被保障，但是偵察、打擊犯罪也不能有疏漏。謝謝。","主席：我試著這樣處理，法務部跟司法院覺得委員的提案可以接受，而且沒有問題的部分我們先通過，其他包括證人請律師的權利、律師在場能夠做什麼事、被搜索及扣押是不是可以請律師，這些部分我們先保留，送院會協商，協商期間你們就可以根據委員的提案寫對案。","段委員宜康：我建議先不要這樣，坦白講，這個原則沒有決定，我們還是召開公聽會聽各界的意見會比較好。如果要出委員會的話，我們要決定原則。召委的提案看起來好像比較可行，分得比較細，但是我們要先決定原則─可以有律師在場，我們要先處理這個原則的問題，這樣我們才能夠判斷用哪一個路徑或程序。這個原則我希望法務部再做更周詳的考量，委員會也再聽一下各界的意見。我不是反對，但是這畢竟是比較重大的變革。","主席：明天就是本會期最後一天，再來要到下會期了。","段委員宜康：我們就下會期辦理，好不好？","主席：我先講一遍我的邏輯，個人覺得自己的提案比較完整，首先，我們要先問這個證人到底有沒有拒絕證言的權利，他有這個權利的話，我們就應該告知他，所以應該寫在傳票上。我個人認為這個應該沒有問題，既然要告知他這個權利，站在人權保護的角度來講，第一個，他要知道有這個權利；第二個，這個權利在審判中、偵察中可不可以好好的行使，或者法院或檢查官有沒有好好的維護他的權利？如果擔心的話，我們應該讓他有律師在場的權利。有律師在場的權利，偵察中我們又擔心他妨礙偵察，所以我們應該讓他的權利限於正確行使證人該有的權利這個部分而已。以上是我的法案整個設計的邏輯，你們會發現我的條文看起來比較多，但是它兼顧了偵察的有效性。假如要另定期處理的話，這些都沒有辦法拆開來。","段委員宜康：第一案已經處理完了，第二案另外擇期處理。我坦白跟主席說明，我個人看這個條文，認為你的提案考慮得比較周詳，但是那個原則我們可能還要再跟法務部溝通一下，所以我們就另外找時間，繼續處理。我也覺得要給法務部一些時間，有機會的話，下會期一開始就趕快處理。大家覺得沒問題的應該是王委員的提案，有關「得拒絕證言之事由」要寫在傳票的規定。"],["邱部長太三：這個是應該的。","主席：鄭寶清委員跟鍾佳濱委員的提案條文，警政署有沒有意見？"],["馬副局長振華：沒有意見。","主席：好。如果要繼續審查的話，我們稍微要有一點共識。鍾佳濱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還有鄭寶清委員提案修正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關於通知證人之規定在警察這邊訊問時準用，基本上，大家沒有意見。","還有一個是本席提出的全程錄音錄影那一條也沒有問題嘛，證人受訊問的時候應全程錄音錄影。","邱部長太三：對，基本上，檢察機構沒有這個問題，我們本來就是全程錄音錄影。"],["主席：本席做個結論……"],["邱部長太三：司法警察的部分可能要……","主席：他剛才已經同意，沒有意見。現在又有意見嗎？","馬副局長振華：錄影的部分，基層警察機關有時候處理案件，一下子進來幾十個人，要全程錄影的話，設備上、硬體上會有問題，錄音沒有問題。","邱部長太三：有的派出所可能有錄音設備，但是沒有錄影設備，或是有時候在某一些場合，現場訊問的時候可能會有這種狀況。","主席：我們大致上溝通一下，因為下個會期委員會應該還是我們這些委員，希望下個會期馬上讓這些定案，哪些可以做到的要有進度。討論事項第二案另定期繼續審查。","繼續處理預算凍結報告案，與解凍案無關的機關代表可以先離席。","現在處理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十一案。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十一案，均已報告完竣，做以下決定：經准予備查，提報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繼續處理討論事項之預算解凍案第三案至第十六案。請問各位，對以上共十四案予以解凍，有無異議？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本席對於法務部的第五案、第十案有意見，我必須要講，上一次在處理有關於法務部矯正署預算凍結案的時候，法務部代表很清楚地跟我說，有關於署長特別費的凍結等等，你們都同意。結果，後來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我原本說其他的我都撤案，只要求凍結三案，結果，後來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最後只凍結了一案。針對上一次有關於整個矯正署不管是在假釋的操作上還是有關於其他審查外獄監處理、獄政改革上到目前的表現完全沒有辦法讓人接受，我沒有辦法同意在他們這種表現的情況之下同意解凍。"],["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俊棠：我想委員所談的就是關於假釋的區塊，我們也都已經有委外研究，基本上，假釋是依照相關規範，各機關假釋審查小組也都聘有委員，外部的委員一般來講大概都在8位左右，包含心理、社工、還有法律等等方面的專家，內部委員只有三位，我們是尊重委員會的決議來辦理。以上。謝謝委員。","黃委員國昌：對不起，如果你只是把你之前講過的官話複述一次，我就沒辦法接受。你說都尊重假釋委員會委員的決定，我就問你一個問題，從假釋委員會委員報到法務部矯正署，最後的核准率是100%嗎？"],["黃署長俊棠：沒有。","黃委員國昌：對啊！法務部矯正署不是也在做實質把關的工作嗎？什麼叫做「就尊重假釋委員會委員的決定」？如果你都有尊重假釋委員會決定的話，報到法務部以後，最後通過比例應該是100%啊！根本就不是這樣啊！","黃署長俊棠：報告委員，關於這部分，我們其實已經委託在做研究了。","黃委員國昌：對嘛，你們就是繼續和花納稅人的錢委外在研究嘛！除此之外，你們具體做了什麼？"],["黃署長俊棠：基本上它有一個參考的原則。","黃委員國昌：對嘛！我上次也跟你說過參考原則的問題，我就需要知道這個參考原則嘛！問你到底是從寬審核還是從嚴審核，結果你們法務部自己說：沒有沒有，沒有什麼從寬審核、從嚴審核，我們都依法審核。所以我上次質詢時也講過，你就直接把那個表格拿出來燒了，還拿出來丟人現眼！","邱部長太三：我先問一下署長，委託外面研究的報告，何時可以提出來？"],["黃署長俊棠：年底。","邱部長太三：委員，我們是否就等這個委託研究的結果，看看各國在假釋的要件和程序上是如何，在該委託研究報告中務必要提出這部分，看看各國的法制是如何。第二……","黃委員國昌：第一，如果我們對於整個制度運作至今的狀況所提出的改革方式就是繼續花納稅人的錢、對外做委外研究的話，我必須要講，太廉價了！從我提出質疑至今都還沒有得到答案啊！完全沒有得到答案啊！","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各國對於假釋制度的審核當然有不同的方式與選擇，在臺灣的運作上，也許委員認為這幾個個案暴露出一些盲點或缺點，而矯正署既然有做委託研究，也許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是不是讓他們做這個研究之後提出具體的改革方案，否則……","黃委員國昌：現在不只是制度變革的研究如此簡單的事情而已，我就具體問你，到底目前有哪一國的法制是連刑事要件都還沒滿足就先預先通知說你下個月就可以假釋了？有哪個國家是這樣的？你怎麼研究都研究不出來這個東西啊！第二個，我再具體地問，有哪個國家的假釋制度是之前調外役監時健康情況是滿分的，結果後來有人質疑你們為什麼給他假釋，就說他年老多病，這是什麼跟什麼啊！中間相隔不到半年！"],["主席：黃國昌委員建議第10案……"],["黃委員國昌：繼續凍結。"],["主席：還有沒有其他委員……","第5案呢？","黃委員國昌：第5案是有關於強制辯護的事情，在司法院的部分也有凍，然後也沒有解凍，我覺得標準要一致。"],["主席：所以第5案也繼續凍結？","邱部長太三：我們已經把我們的意見陳供給司法院，現在由司法院……","因為刑事訴訟法是他們主政的，所以我們已經把意見都表達給他們，希望他們能夠再研擬。","黃委員國昌：我先跟部長確定一下狀況，你們的意見給司法院，而司法院把東西丟給你們會銜了嗎？","邱部長太三：因為基本上，它是送行政院……","黃委員國昌：先確定一下，目前為止，送行政院會銜了嗎？","邱部長太三：他們已經送行政院會銜中，6月12日要開第二次會議。","黃委員國昌：對啊！我希望你們趕快會銜，有一個結論出來。"],["邱部長太三：已經會銜了。"],["黃委員國昌：問題是結論還沒有出來啊！"],["邱部長太三：我們會跟行政院反映。","黃委員國昌：所以你們就繼續跟行政院反映，針對這個案子，我的意見還是繼續凍結。"],["主席：黃國昌委員提議第5案跟第10案等二案繼續凍結。有沒有其他的……","段委員宜康：關於第5案，我能不能問一下當初的決議是什麼？"],["主席：大家可以看第103頁。"],["段委員宜康：解凍的條件是什麼？","黃委員國昌：我唸一下，並跟段委員說明。在第132頁，要求法務部應儘速提出與司法院協商，使司法院能會銜行政院於三個月內提出相關修正草案。","主席：已經3個月了，還沒有提出來嗎？"],["邱部長太三：沒有啦！會銜行政院是……","周委員春米：黃委員也長期關注偵查中強制辯護，如果是參考德國法制的話，這也是以後一定要做的方向，只是它跟現行制度的運作上還是有很大的差異，委員會有這樣的想法及方向應該是沒有錯，只是這個法制面要再怎麼更明確，以及將來實務上的運作，可能不是短時間或3個月就可以達到法制的工作啦！因為還有公文及會銜上的問題，所以是不是請黃委員就這部分再給他們一點時間？大家也都是要求強制辯護，只是在法制層面上及將來實務的運作上，還是有很大需要去調整的空間，所以請黃委員考慮這個部分先解凍，然後在下會期他們報告時再一併來要求，畢竟這個牽涉到法案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嘛！","黃委員國昌：這個法律的修正案從來不是今年才提，去年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提出來了，去年4月在審我們提出來的修正草案，包括偵查中的強制辯護、偵查中跟審判中關於被告資訊獲取權的部分，我們早就提出法案了！當初法務部也好，司法院也好，他們一致說給他們時間去研議；去年我雖然不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本會委員，但是在實際參與法案討論的過程當中，他們有提出這樣的要求，我也接受啦！問題是一年的時間已經過去，他們要怎麼研議抑或需要時間，我都尊重啊！問題是法案在哪裡？到目前為止，沒有送來，超過一年啦！","邱部長太三：政府基本上有分工跟主責的流程，就法務部而言，我們確實送給司法院，司法院也提出來了，現在在行政院；坦白講，我認為如果要凍結，應該要凍結行政院的錢，而不是凍結我們，因為我們跟司法院都已經按照委員的期待、要求提出法案，當然法務部有這個責任去告知行政院政委儘速審查，我們作為下屬機構大概只能這樣反映啦！不然的話，對法務部來講，我們跟司法院一樣都已經提出草案。","周委員春米：強制辯護將來可能還是會落到法扶的扶助，所以這牽扯到整個經費預算的問題，應該不是單純法制面的問題。","主席：黃委員，第5案是凍結100萬元，但它其實是有14項的提案綜合凍100萬元，如果黃委員對此不滿意，我們是不是酌凍一部分，好不好？","黃委員國昌：可以啊！我尊重主席的裁決，看主席覺得適當凍多少，我都尊重，凍1元也可以啦！","主席：但是這個案由要繼續留著，可以這樣嗎？案由留著，好不好？"],["邱部長太三：它本來就應該要趕快提出強制辯護……","尤委員美女：你要不要提一個提案，要求他們再繼續……"],["主席：不用……","邱部長太三：因為我們已經送出去，現在是……"],["段委員宜康：是啊！其實那已經不在他們掌握之中。凍結10萬元啦！","主席：跟我想的一樣。討論事項第5案，續凍10萬元；第10案，全部續凍。還有沒有其他委員有建議？"],["周委員春米：第10案是……","主席：第10案就是剛剛獄政改革的部分，在第173頁。周春米委員有什麼不同意見嗎？就凍了大概8萬元而已啦！42萬元的五分之一，8萬多元而已。"],["鍾委員孔炤：凍5萬元好了。"],["主席：繼續凍結啦！","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容我說一句話，當初為什麼最後只凍8萬元？你們當初答應我的根本不是只有凍這一項8萬元！法務部來找我的人心知肚明！"],["段委員宜康：繼續凍結啦！","主席：本案繼續凍結，好不好？其餘的部分，大家有沒有意見？","以上14案，除了剛剛凍結2案的部分以外，其餘12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A、","法務部早於104年1月函報行政院「關於同性婚姻法制化政策方向之建議報告」，其中設定第一階段之目標為於現行法律制度下，落實對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規劃作法則包括檢視現行法令之保障措施，並早已完成各部會主管法令之通盤檢視，列出得放寬適用同性伴侶之法規，法務部更於105年多次檢視各部會主管法令之相關規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隨即組成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該專案小組於去（106）年6月7日所召開之第一次會議即作出決議：請法務部研議同性伴侶註記之效力及其範圍與內容為何等問題，並請各部會檢視主管法規，有關「家屬」之規定，直接適用於同性伴侶；倘不涉及第三人權利者（例如申請權、同意權等），可先透過行政命令放寬適用。","我國同性伴侶註記開放已逾三年，迄今已有數千對同性伴侶辦理註記，然法務部縱檢視法規多次，卻遲遲未能協調各部會主管法規適用於同性伴侶，致使同性伴侶註記之政策推動迄今，徒具象徵意義而欠缺權利義務之實質保障。自前述專案小組會議作成決議迄今，各部會所主管之法規，多數仍未逕為開放適用或透過函釋解釋適用，部會甚至對該次決議一無所知，顯示法務部未盡研議及協調各部會之責任。","爰要求法務部於兩個月內協調各部會就其主管法規，就可逕予適用於同性伴侶者公告開放適用，並就尚未能開放適用者提出過渡作法及開放適用於同性伴侶之時程規劃，提出報告於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B、","案由：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自民國101至107年2月，通報外籍勞工遭受性侵害案件人數計633人，亦即每年約通報百餘起女性移工遭性侵害，其中7成以上屬家庭看護工。同時女性移工離鄉在外工作謀生，常積欠仲介大筆金錢，也必須面對文化差異、生活習慣不同及語言溝通等各種問題，因此當發生性侵害案件更可能選擇隱忍或逃逸，而成為性侵害案件黑數。縱使進入司法程序也可能因為語言隔閡、或對訴訟程序不了解等因素，使得起訴率及定罪率偏低。以勵馨基金會實務統計為例，民國103至104年間其外勞庇護所內20件性別暴力案件，當事人提出告訴者為15件，然而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者僅2件，起訴率為13.3%，遠低於同年間全國妨害性自主罪之起訴率43.95%。","若政府未能了解移工性侵害案件起訴率及定罪率之實際情形，並提出積極之防制措施，隨著未來外籍勞工人數持續攀升，外籍移工遭性侵害之問題恐更加嚴峻。爰此要求法務部於三個月內，就移工性侵害案件的起訴率及定罪率進行調查與分析，了解移工性侵案件的起訴率及定罪率偏低之具體原因，並研擬相應之改善措施，提出書面報告予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吳志揚","C、","案由：適宜的居住環境為受刑人之基本人權。惟，至民國106年3月止，全國只有13所監所全面改用自來水，其餘監所多是地下水與自來水混用，地下水未如自來水經淨水場處理，易有水質不佳雜藏病原的疑慮。本次法務部函送「改善監所計畫」之書面報告中載明，矯正署已函請各矯正機關評估全面改用自來水所需之硬體設施與改建期程，各機關所需改建期間為1至5年不等。為了解矯正署改善監所用水進度，爰要求矯正署就各矯正機關全面改用自來水之實施進度，每年提出書面報告予司法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吳志揚","D、","有鑑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然現行實務上，檢察機關常以便宜行事之作法，僅以電話通知方式約詢證人，並未合於現行法規。證人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其於訴訟程序係立於協助偵、審發現真實之第三人，係應給予尊重其協助程序之立場，爰建請法務部督促檢調單位於約詢證人之實務運作上，應確實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提案人：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林德福"],["主席：我們先處理臨時提案A。","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有跟尤委員溝通過了，是不是在結論改為「要求行政院於三個月內」，因為……"],["主席：法務部自己沒辦法處理嗎？","邱部長太三：因為我剛才在報告中有提到，目前是由行政院主導相關跨部會的部分，如果是我們法務部召開，他們派來的層級也都不夠，所以可能要行政院來處理會比較好。","主席：臨時提案A最後一段修正為「爰要求行政院於三個月內」，其他文字無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修正通過。","處理臨時提案B。","邱部長太三：B的部分，也有跟尤委員及周委員報告過。因為我剛才有提到現在整個法務部檢察司的工作大部分都在司改國是會議，所以期間上，三個月可能稍微短一點，是不是給我們六個月的時間？原則上這個內容都沒有問題。","主席：尤美女委員是否同意六個月？其他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臨時提案B「三個月內」改成「六個月內」，修正通過。","處理臨時提案C。","邱部長太三：臨時提案C基本上是沒有問題。我在此先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事實上，有關監所的自來水，很感謝尤委員、周委員及吳委員的關切。於107年底大概可以完成19所監所全面改用自來水，於108年及113年，我們目前規劃24所，當然要跟行政院主計總處來爭取經費，所以委員的這個提案是有助於我們，感謝委員的提案。但是最後大概有8所，真的是難度高，因為它位居偏遠地區……"],["主席：是不是離島的？","邱部長太三：我們跟自來水公司接洽牽管線的費用，因為就只有我們的監所，管線費用相當龐大，所以這8所我們可能還要再跟自來水公司做很大的溝通跟協商，因為該偏遠地區就只有我們的監所，如果它只牽我們的管線，恐怕費用不是我們現在所能預估的。所以原則上我們大概分年度，107年完成19所，108年至113年完成24所，會再跟行政院主計總處來爭取。最後有8所，我們大概會用其他……","目前我們原則上會定期抽檢監所使用的地下水或其他的來源，基本上都符合衛生安全的標準。這個案子很好！"],["主席：內容沒問題嗎？"],["邱部長太三：沒問題。我們很感謝委員的提案。"],["主席：臨時提案C照案通過。","處理臨時提案D。這個就是剛才王育敏委員講很久的第一百七十五條，請你們依照法律來執行。","邱部長太三：因為委員的提案大概也都會考慮到有特殊情事或急迫情形，是不是能夠加上「除了急迫及特殊情事外，」，應該要遵照刑事訴訟法？因為在王委員的提案當中，有很多的條文寫到急迫情事等等，事實上，我剛才也提到，有很多的證人不希望我們寄傳票，因為他不希望他的工作……","主席：部長，如果有那些情況，在法律上，你是不是要修正？"],["邱部長太三：沒有問題。","主席：比如說但有以下情形：經當事人同意者，或當事人請求……","邱部長太三：對，所以剛才叫我們回去擬條文，但是現在這個決議作下去，我們就馬上都要用傳票。","主席：因為依照現行條文，你們就已經沒有照做啦！","邱部長太三：不是，刑事訴訟法基本上是要合乎正當法律程序，而正當法律程序是你有確實通知到，這個才是重點；第二個，讓他知道他的權益在哪裡，所以像是合法告知他可以拒絕證言相關的規範，我們跟司法院都認同，將來在傳票或通知上面，都要具體做到這個程度，甚至擴大到司法警察，這些我們都認為是應該的。","主席：好，你說在「應」前面加上什麼？","邱部長太三：「除了急迫或特殊情形外」，應遵守……","主席：加上「除有急迫及特殊情形外，」，好不好？","請林委員為洲發言。","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所以你們針對「急迫或特殊情形」要去把它定義出來啦！否則，等於是……"],["主席：我們怕例外變原則啦！"],["林委員為洲：那這個提案就毫無異議了……","邱部長太三：主席剛才有提到要我們回去研究如何在第一百七十五條做相關的修正，我們在下次就會報告「急迫或特殊情形」到底是什麼。"],["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特別提到，確實如同法務部剛才講的，主席也做了裁示，針對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的修正在下個會期會一併做處理，現在如果把這個部分直接就放在附帶決議裡面，但是我們都還沒有討論母法的修正條文，所以包括剛剛為洲委員所提的相對有哪一些是應該要用刑事訴訟法的方式去處理……","主席：好啦！所以現在就是能做的儘量做啦！要督促儘量依照法律，是不是這樣？","李委員今天都沒發言，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本來就規定得非常清楚，證人必須還是要有傳票，我們現在對第一百七十五條要調整，應該是就法案內容來調整，即會不會有特殊的情況或是證人其實不一定願意收到傳票，特別是如果在他的工作地點的話，所以應該是討論條文本身的內容，我建議主席針對這個附帶決議有兩個處理方式，第一個就照剛才部長所建議的，我們把緊急狀況加進去，或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接下來會討論到，這個附帶決議就暫不處理。","主席：我先講一下，原來附帶決議是有條文的時候，現在已經改成臨時提案。我建議我們還是照剛剛修正的，即「除有急迫及特殊情形外，應確實遵守……」，好不好？至於何謂「急迫及特殊情形外」，我們就納入下次修法的部分一併討論，好不好？","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應該用「或」吧？即除有急迫「或」特殊情形。","主席：修正為「除有急迫或特殊情形外」，好不好？","尤委員美女：有關臨時提案A，因為我們是在委員會，所以直接寫行政院好像有點難發動，是不是可以寫成「爰要求法務部提請行政院於三個月內」，這樣才能夠連結的起來。"],["主席：爰要求法務部提請行政院……","那你們會如何提請？","邱部長太三：第一個是出具公文，第二個是我們在會議中會表達……"],["主席：我們要看到會議紀錄啊！"],["邱部長太三：我們會把今天的附帶決議給他們。","主席：好，A案再稍微修正一下，好不好？修正為「爰要求法務部提請行政院於三個月內」。","D案的話，修正為「除有急迫或特殊情形外」，其他就照案，本案修正通過。","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2時50分）"]],"block_lines":[1,9,75,87,87,88,89,89,90,90,91,91,92,92,93,93,94,94,95,95,96,96,97,97,98,98,99,99,100,100,101,101,102,102,103,103,108,112,115,118,126,137,146,147,158,160,162,168,170,176,182,183,184,185,188,195,196,197,203,206,208,210,212,214,217,220,221,223,225,230,231,232,233,234,236,238,239,240,242,243,244,251,252,253,255,257,258,259,263,264,265,267,271,275,277,279,281,284,287,289,291,295,297,302,304,306,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4,325,331,333,335,336,337,338,340,342,346,352,354,355,359,361,367,369,371,382,383,385,408,409,410,413,416,418,420,423,424,425,430,433,437,445,446,447,448,449,453,455,456,457,463,464,469,472,483,487,493,497,499,503,506,507,508,513,514,516,519,521,524,534,535,538,545,561,563,565,566,569,571,572,575,580,584,591,596,597,606,611,623,625,637,638,640,642,645,646,647,656,657,660,663,664,672,675,678,679,689,691,695,696,705,708,712,715,720,721,722,725,733,734,735,737,739,740,743,751,753,755,757,759,760,762,771,775,778,781,782,785,793,796,797,798,802,812,813,815,822,825,828,829],"person_count":{"主席":58,"主席（林委員德福代）":1,"主席（吳委員志揚）":2,"邱部長太三":58,"呂秘書長太郎":11,"林委員德福":7,"主席（林委員德福）":1,"吳委員志揚":3,"黃委員國昌":10,"蔡局長清祥":3,"鍾委員孔炤":11,"周委員春米":7,"王檢察長添盛":5,"林委員為洲":3,"許委員智傑":2,"王委員育敏":19,"尤委員美女":8,"涂所長達人":1,"段委員宜康":4,"委員李俊俋書面意見":1,"委員許毓仁書面意見":1,"馬副局長振華":1,"黃署長俊棠":3,"提案人":4},"persons":["主席","主席（林委員德福代）","主席（吳委員志揚）","邱部長太三","呂秘書長太郎","林委員德福","主席（林委員德福）","吳委員志揚","黃委員國昌","蔡局長清祥","鍾委員孔炤","周委員春米","王檢察長添盛","林委員為洲","許委員智傑","王委員育敏","尤委員美女","涂所長達人","段委員宜康","委員李俊俋書面意見","委員許毓仁書面意見","馬副局長振華","黃署長俊棠","提案人"],"title":"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星期三）9時2分至12時50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date":"2018-05-30","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