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星期四）9時3分至10時50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段委員宜康","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14分至11時32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鍾孔炤    鄭運鵬    段宜康    周春米    尤美女    管碧玲    陳玉珍    何志偉    洪慈庸","      委員出席9人","列席委員：羅明才    林德福    劉世芳","      委員列席3人","請假委員：吳志揚    沈智慧","      委員請假2人","主    席：段召集委員宜康","專門委員：張智為","主任秘書：楊育純","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一、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次會議有委員鍾孔炤、周春米、鄭運鵬、段宜康、尤美女、何志偉提出質詢；委員洪慈庸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逕行逐條審查。","(二)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均照委員段宜康等18人提案通過。","(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三、「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一)逕行逐條審查。","(二)第八條之一，除後段修正為「於○年○月○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n            已進行\n            而未完成者，亦同。」外，餘照委員段宜康等18人提案通過。","(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提  案","請法務部於一周內提供以下資料：1.30年來，因超過期限而喪失追訴權的統計數？2.30年來，因超過期限而喪失行刑權的統計數？3.目前法院判決定讞，未到案執行通緝之統計數？","提案人：鄭運鵬    鍾孔炤    尤美女","決議：照案通過。","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併案審查(一)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褒揚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具「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林昶佐等21人擬具「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併案審查(一)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褒揚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具「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林昶佐等21人擬具「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吳焜裕等28人擬具「印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吳焜裕等28人擬具「印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與報告，每位發言時間為3分鐘。首先是由提案人段委員宜康說明提案旨趣，本席不說明，","等一下在質詢的時候一併說明。","請提案人林委員昶佐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吳委員焜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請內政部陳次長報告。","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審查褒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有3案，本部應邀列席備詢，深感榮幸，對於委員關心褒揚制度相關議題表示敬佩與感謝。","本條例之制定係為褒揚國民立德、立功、立言，貢獻國家，激勵當世，垂之史冊，昭示來茲，自民國75年11月28日全文修正以來，已逾33年，委員為順應時空環境變遷檢討相關條文，俾使條文符合現代意涵，以彰顯褒揚為總統授予榮典之崇高意義，本部敬表支持。","以下謹就陳委員其邁等18人、段委員宜康等19人及林委員昶佐等21人所提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條次順序及提案內容，將本部研析意見說明如次，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一、第1條部分：段委員宜康建議修正為「為褒揚國民無畏犧牲生命，貢獻國家及社會，以樹立典範，特制定本條例。」及林委員昶佐建議修正為「國民有貢獻於國家或社會者，得予以褒揚。」因第一條係屬立法目的，建議配合後續條文討論情形修正。"],["二、第2條部分：","(一)陳委員其邁提案增列「宣揚民主理念、深化民主實踐，卓有實績者。」為得受褒揚之條件1節，符合當今社會價值，本部敬表同意。","(二)段委員宜康提案刪除各款得受褒揚之條件，僅規定人民「冒險犯難，因公殉職」，或「基於公益，奮不顧身犧牲生命」得受褒揚1節，現行褒揚制度，係以國家榮典之高度，鼓勵人民以廣泛的作為，貢獻國家，考量現今社會多元，除了委員所提條件外，是否應適度規定其他類別之貢獻作為褒揚要件，建請再審慎考量。","(三)　林委員昶佐提案刪除第1款、第2款、第5款、第8款、第9款等得受褒揚之要件，考量褒揚之意旨，仍建請再審慎考量。"],["段落：第3條及第4條部分：段委員宜康提案刪除「題頒匾額」之規定，僅保留「明令褒揚」之褒揚方式，並刪除明令褒揚以受褒揚人逝世者為限之規定。查現行褒揚雖以自然人及明令褒揚為多數，但關於對社會有功之團體則多由總統以特頒匾額方式褒揚，爰本項建議保留。"],["三、第3條及第4條部分：段委員宜康提案刪除「題頒匾額」之規定，僅保留「明令褒揚」之褒揚方式，並刪除明令褒揚以受褒揚人逝世者為限之規定。查現行褒揚雖以自然人及明令褒揚為多數，但關於對社會有功之團體則多由總統以特頒匾額方式褒揚，爰本項建議保留。"],["段落：第5條部分：林委員昶佐提案刪除受褒揚人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之規定。查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核予入祀忠烈祠，為國家榮典之一，亦為社會大眾所接受，如能於褒揚條例明定，更能彰顯褒揚之尊崇性質；此外，本條如予刪除，非軍職之人員或一般民眾僅得入祀地方忠烈祠，而失去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依據，爰本條建議保留。"],["四、第5條部分：林委員昶佐提案刪除受褒揚人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之規定。查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核予入祀忠烈祠，為國家榮典之一，亦為社會大眾所接受，如能於褒揚條例明定，更能彰顯褒揚之尊崇性質；此外，本條如予刪除，非軍職之人員或一般民眾僅得入祀地方忠烈祠，而失去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依據，爰本條建議保留。"],["段落：第6條部分：段委員宜康考量國史館組織法業已修正建議刪除本條，林昶佐委員亦提案刪除本條，另以適當方式公開宣傳受褒揚人事蹟。查國史館組織法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及精省後臺灣省文獻會之改隸，於90年修正，將傳記之研究、撰述及彙編等事項明定為其權責，復查現行經總統核定明令褒揚後，總統府即將受褒揚人之相關事蹟交付國史館進行後續史料撰編，爰仍建議本條予以保留，以召示對受褒揚人事蹟之重視及維護褒揚之崇高性質。"],["五、第6條部分：段委員宜康考量國史館組織法業已修正建議刪除本條，林昶佐委員亦提案刪除本條，另以適當方式公開宣傳受褒揚人事蹟。查國史館組織法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及精省後臺灣省文獻會之改隸，於90年修正，將傳記之研究、撰述及彙編等事項明定為其權責，復查現行經總統核定明令褒揚後，總統府即將受褒揚人之相關事蹟交付國史館進行後續史料撰編，爰仍建議本條予以保留，以召示對受褒揚人事蹟之重視及維護褒揚之崇高性質。","茲因褒揚條例最後1次修正距今已逾33年，本部於102年間曾邀請國內文史、社會及法政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就褒揚制度之內涵、審查機制等予以討論，檢視相關制度有無調整必要；於105年4月25日修正發布褒揚條例施行細則，增訂文化部為文化事業人員褒揚案件之初審機關、明定提案及事蹟主管機關應盡詳實調查之責任，並配合國防部廢止「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祀辦法」，修正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依據為「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等；又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通盤檢討不合時宜法令實施計畫」，106年6月8日函請相關機關檢視本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就褒揚條件、方式、案件之呈請、審查與頒發等予以檢視，期能符合實際需要，因相關機關意見紛歧，考量運作上尚無窒礙，而無修法之急迫性，目前仍持續研議中。","綜上說明，有關本條例確有順應時代變遷適時檢討之必要，俾能與時俱進，維持國家榮典之立法意旨，褒揚條例涉及許多機關之權責，本部將持續透過機關間的討論及研商，凝聚共識，建立可長可久的褒揚制度。","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處陳處長報告。","陳處長昭欽：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是貴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吳焜裕等28人擬具「印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院列席說明。","一、委員吳焜裕等28人以87年精省後，省政府不再實際經管各項業務，並將業務與人員全數移撥中央政府各有關部門。印信條例中規定之省級自治政府所屬機關（構）關防、公營事業圖記及人民團體圖記之製發規定應予以修正，本院敬表同意，本院前亦已配合省政府印信製換發業務去任務化，通函各縣市政府自107年7月1日起申請由總統府製發之相關印信案件，請逕送本院轉陳總統府辦理。","二、修正相關條文部分","(一)修正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配合省立中等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關、省公營事業、省人民團體已改隸，將省立中等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人民團體之印信、關防與職章及圖記，由省製發，修正為直轄市政府中等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人民團體印信、關防與職章及圖記，由直轄市政府製發，本院敬表同意。","(二)刪除第十三條，有關蒙、藏地方特殊性質之機關或官職，必須製發印信者，得比照本條例之規定製發，或依向例辦理之規定，本院敬表同意。","三、除上開委員吳焜裕等28人所擬之修正條文外，配合省政府不再實際經管各項業務，建議下列條文一併修正。","(一)修正第六條第一、二項","1.第六條第一項後段，首長為委任者，現行規定省政府為製發機關之一，建議修正為直轄市政府。","2.第六條第二項但書，薦任以下官員有應用職章之必要者，省政府為製發機關之一，建議修正為直轄市政府。","(二)修正附表乙式圖記使用者或使用機關","配合第十四條修正，乙式圖記使用者或使用機關之省（市）屬人民團體及依公司法設立之省（市）營事業機構，建議修正為「直轄市屬人民團體及依公司法設立之直轄市營事業機構」。","最後，感謝各位委員提案修法，並敬祝大家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主席：本席要提醒行政院，你們要來立法院報告，應該要自己先準備好，對於你們建議的修正條文，我們這一次沒有辦法修正，因為根本就沒有案子，如果你們行政院覺得應該要修正，為什麼不提案呢？","陳處長昭欽：我們以後會改進，謝謝主席。","主席：你們做的這個報告也未免太離譜了！你們要對委員這一次提案修正的條文表示意見，因為這個案子只有修正部分條文，並不是全案修正，所以你們在這裡建議要修正這個案子並沒有要修正的條文，我們沒有辦法修正。如果你們覺得應該要修正，就回去向行政院報告，請行政院送案進來，好不好？","機關代表已經報告完畢，總統府、國史館和文化部有分別針對褒揚條例和印信條例的修正草案提出說明現行辦理情形的書面報告，請自行參閱。","本席先跟各位報告一下，由於本席個人的行程安排，這個會議必須在11時30分左右休息，所以本席建議稍微縮短質詢時間，如果會議可以在11時30分結束，各位下午就不必再跑一趟了。","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不再延長；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也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或是如果在上午10時30分之前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就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請鄭委員運鵬發言。","鄭委員運鵬：（9時1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褒揚條例是在民國20年也就是1931年制定的，現在的版本是在1986年即民國75年修正的。如果我們去看這幾年立法院新制定和修正的法律，幾乎不太會有像褒揚條例這樣的文體了，這叫「論贊體」，就是寫4個字，而且大概只有在很特殊的場合才聽得到。本席有上總統府的網站查過總統的褒揚令，之前的資料因為還沒有數位化所以沒有上傳，可以查到最早的一筆資料是在民國82年的時候有3位由總統明令褒揚，第一位就是楊寶琳前立委，他是萬年立委時代的委員，第一位就是他。我們從第一位的楊寶琳來看大概就可以知道褒揚時代的變化，現在如果是這樣背景的民意代表會獲得褒揚大概是很難想像的，但這就是褒揚令的歷史背景。楊寶琳以前在立法院好像叫做山東大姐，他的名字我有聽過，但是我聽過的原因是他的一句名言，當時有些萬年委員都已經沒辦法行動，但還是需要投票，他就一次拿十幾張投票單，然後幫他們投票，那個時候他就講以前可以，為什麼現在不可以？其實那個時代就已經不可以了，但是他就照這個習慣做，結果被拍到，也被當時的在野黨抗議，於是留下這句名言，我小時候認識的他是這樣。他是從抗戰時代一路到臺灣來成為萬年立委，他就是那樣一個背景，是網站上的第一個，但不是第一個中華民國的褒揚令，我們大概可以看得出來這個歷史變化是非常大的，在此跟大家做一下考據。","我們看第一條，第一條的文體以現代來說就已經是不可思議了，「貢獻國家」還算常聽到，另外還有「激勵當世」，到後來越來越八股，「垂之史冊，昭示來茲，特制定本條例」，這種就是論贊體，就是文心雕龍裡面講的，是文言文上面的文言文，這個要我念，有時候字都念不太出來，大概就是用4個字去歌功頌德的意思。我不曉得次長對這些論贊體的四字箴言看得懂嗎？"],["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是過去的條文體例，確實已經完全不符合現代，更偏離民主自由國家的價值。","鄭委員運鵬：對，以現在來看是不可思議，但還是有它的歷史背景，我認為今天就算再修正，尤其是比較關鍵的第二條，因為就是必須要褒揚國人，所以要修正的時候也不要把以前的完全排除掉，我認為是這個樣子，但是在修改的時候必須要符合現在國家的需求及現在的狀況。段宜康委員的提案就講得很清楚，君主封建色彩的褒揚制度已經不合時宜，裡面的褒揚事項會因為時空改變，那個標準都已經訂了，所以不是說過去的要好，或過去的有問題，而是在這個時代，我相信未來200年也不太可能發生過去那樣背景的人士還接受褒揚，所以應該重新檢討，我相信現代政府及不同黨派的民意代表應該都可以接受了。所以我們來對照一下我剛剛講的楊寶琳委員和最新一筆褒揚令的幸佳慧女士，他是一位很著名的兒童文學家，講真的，我不認識幸佳慧，我是看到新聞才知道，因為我的年紀沒有那麼輕。大家都對於幸佳慧女士因病往生這個遺憾事件總統頒布褒揚令，我覺得社會應該覺得有共識，這是應該的，所以可見得受褒揚的對象也越來越多元。我們查了一下這兩年的褒揚令，今年總共有46筆褒揚令，總共47人，其中有複數受褒揚的對象是我們的消防弟兄，所以今年的狀況大概是這樣，去年有42人，每天國家發生那麼多大事，所以大概有這麼多對象是國家應該給予適當的尊榮及褒揚。我就簡單節錄一下，大家可以看到有殉職的消防弟兄、有民主前輩史明，本名是施朝暉，也有外國人士，包含教授、外籍傳教士，也有文學雜誌創辦人平鑫濤、原住民的長老、藝術家、畫家、陳邁建築師都有，所以是非常多元的對象，我相信這是符合民主社會對於這些傑出有貢獻的人士一個必要的條例。","今天的修正重點在第二條，第二條修正的時候應該也會動到第一條，尤其第一條的目的已經太八股，所以我建議一併修正。我比較了各個版本，包含林昶佐委員的版本、陳其邁委員的版本以及段宜康委員的版本，其中段宜康委員的版本比較簡單，但是我對段委員比較不好意思，因為段委員版本的就剩兩款，包括冒險犯難，因公殉職；基於公益，奮不顧身，犧牲生命；大概就是這兩種，一個是因公，也就是公務人員；第二個是非公務人員，但是為國家有貢獻冒險犯難而犧牲的，大概就是這兩項。可是我大概看了一下從過去到現在的必要，我建議第二條可以多一點，可以有9款，這9款的樣態也包含段委員的冒險犯難，因公殉職及基於公益，犧牲生命的，第三款的對於國家安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貢獻者應該可以包含前面兩款已經不可能再發生的。前面兩款就是：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其實現在也不可能有國民革命大業。第二款是：參與勘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苟，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我看了一下為什麼我認為第三款可以包含前面兩款，就是「對國家安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可以放進去，因為前兩款可能還有一些耆老、革命先進接下來還是有可能會用到，但是如果這兩款在修正的時候，今天還放著，看起來的確是非常過時了啦！也不可能再鼓吹下一個階段，或預期下一階段還有國民革命嘛！或者還需要什麼戡亂建國，不太可能啦！所以我是建議放在第三款「對國家安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其他對於文化、學術、發明、捐贈、民族理念、實踐民主、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等等，其實都可以包進去。次長，我用這樣9款，等一下逐條時就研究一下，應該可以包含到過去的需要，以及符合現代褒揚需求的一些條文，等一下大家一起來討論。謝謝。"],["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管委員碧玲：（9時2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問總統府今天代表列席的局長，這個褒揚條例如果要修，就涉及幾個基本概念要先決定，第一個，到底是生者或亡者？要不要受限？段委員的版本是只對亡者褒揚，對生者就不褒揚。至於褒揚的方式有兩種，原來的條例也是對亡者才會明令褒揚，對生者是製匾褒揚，但是最嚴格的版本是即使對生者都不予做任何形式的褒揚，這是褒揚條例其中的一個。另外對亡者來講，我們必須決定的是，到底只限於死亡是基於因公或社會公益而犧牲，還是說他的死亡跟這個無關，但是他生前整體來講是對國家社會有貢獻？這又是另一個指標。所以就這個標準來看，以你們過去實務上的操作，你們認為是要從嚴，還是從寬來修這個法？"],["主席：請總統府第二局何局長說明。","何局長全德：主席、各位委員。從過去總統府的操作經驗，以及我們頒過的褒揚令態樣來分析，因為國民對於國家社會的貢獻很多樣化，所以從府裡面的角度來看，應該要有一個客觀標準做為受褒揚人的資格、條件，這是第一個觀點。第二個觀點主要是除了因公殉職以外，褒揚令是一個人一生綜合我們國家給予肯定的概念，像齊柏林是因公，可是還有一些我們所知道的民主先進並不是因公殉職，但他的一生對國家有貢獻，所以我認為可能在褒揚的對象裡面，稍微把它多元化。","管委員碧玲：就亡者來講，我們不必從嚴？"],["何局長金德：是。"],["管委員碧玲：就生者或亡者為對象的話？","何局長金德：我們覺得應該有一個比較客觀的標準，做出來以後能夠符合社會的期望。","管委員碧玲：你們認為只對亡者褒揚就好，還是要保留？"],["何局長金德：要保留。"],["管委員碧玲：對生者也要有褒揚？","何局長金德：對，這個涉及到褒揚的方式。","管委員碧玲：對生者的褒揚，大概是對國家社會做有貢獻之人，我們對他所表達的感謝，以及對社會的教化，這兩者雙重來講的話，他還活著的時候，我們給予褒揚，對他個人一生的意義當然是非常重大……","何局長金德：是，非常崇榮，對。","管委員碧玲：我們非常的不捨，當他要離開我們的時候，我們要讓他在活著的時候能夠瞭解到我們對他的感謝，是有這一層的意義，所以你們認為要從寬是不是？"],["何局長金德：是。"],["管委員碧玲：內政部次長的看法呢？"],["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說明，我先就現有的條文來說，因為褒揚的方式分兩個，一個是明令褒揚；一個是提頒匾額。明令褒揚的部分，以現行的條文是規定……"],["管委員碧玲：只有亡者。","陳次長宗彥：只有亡者，我也認為應該是……"],["管委員碧玲：我認為是合理。","陳次長宗彥：對，現行……","管委員碧玲：現在是說，以生者來講。","陳次長宗彥：確實應該有一些已經是足以貢獻國家，在生的時候就應該給予褒揚，那會等於對他更高的肯定。"],["管委員碧玲：我認為是選擇啦！"],["陳次長宗彥：是。","管委員碧玲：我們如果把總統所頒發的這一個褒揚，最崇榮、至高無上的意義，我們只針對亡者，當然也是一種選擇，它更是一種對社會教化上更重大的意義。現在是說，就這種選擇來講，我要知道你們主管官署的看法，所以次長你也認為，對於生者生前給予褒揚這個部分，你們也認為應該要保留著是不是？"],["陳次長宗彥：這個可以考慮。","管委員碧玲：過去的實施你們認為真的可信賴，然後有說服力，有免於浮濫嗎？","陳次長宗彥：我稍微說明一下，就從101年到108……","管委員碧玲：因為當他是一位生者，然後有提議要給予褒揚的時候，你知道有時候是人情的壓力，你要讓總統去拒絕或者是要讓簽文層級的哪一個首長去拒絕，常常是很困難的，所以有時候難免浮濫對不對？你們覺得？","陳次長宗彥：現行做匾額褒揚的部分，主要是針對團體的部分做匾額褒揚，從101年到108年大概有9件這樣的褒揚方式，但是這些都是以一個團體的方式，而不是就個人的部分，所以這個是提供給委員做參考。","管委員碧玲：我個人曾經有過接觸的當然就是戴振耀先生，他是在生前的時候我們給予褒揚，史明先生是離開人世的時候總統給予褒揚，這兩位我們都覺得對臺灣的民主運動、農民運動有重大的貢獻。我們會認為總統的褒揚，對國家歷史的發展來講，無論是政治社會文化各方面都有很深遠的意義存在。我個人也比較傾向於從寬，但是從寬的結果就難免有時候還是會有人情或者會有主觀，還是會有參差不齊，尤其是政界受褒揚者眾，其實引用第二條十一款、十二款予以褒揚的，會不會反而是多數？你們統計呢？我看起來好像占的比重最高，如果以各款來講，被引用予以褒揚，105年到現在來看的話。","陳次長宗彥：從101到108年，其實比例最高的是用第十一款的部分。","管委員碧玲：對，第十一款是最寬對不對？有時候因為有一些是亡者，但是他很可能是我們過去立法院的同仁，就是民意代表滿多的，我就不點名，因為畢竟死者為大，我就不點名，但是事實上我們認為，不盡嚴謹者也有。所以我想今天會提修這部法，除了有一些真的已經是舊時代的條款，是一定要修正以外，對於未來到底方向上是要從嚴，還是從寬的部分，會引起不同的看法，我想也是因為過去在引用褒揚條例的實踐過程之中，容或有說服力不夠的地方，這部分我也不點名，但是我們大家一看名單都知道，未來無論如何修法，未來在實踐上你們主管官署也要記得，這個部分還是要謹守住一個嚴格的指標好不好？好，謝謝！"],["主席：接下來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不在場）周陳委員不在場。","請鍾委員孔炤發言。","鍾委員孔炤：（9時3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就針對褒揚與印信條例這2部法律，包括兩位委員特別提到，其實都非常的古老又八股，從民國75年定到現在，確實有必要做修改，條文中第二條也特別提到，當時的條文是致力於國民革命大業，參預戡亂建國大計。請教次長，這個條文還在的話，你會不會覺得很奇怪？"],["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說明，從101年到108年褒揚案件的統計裡面，引用這一款的大概目前沒有人來引用啦！","鍾委員孔炤：也不可能再引用了，什麼叫做國民革命大業？我們現在還有革命嗎？","陳次長宗彥：還有在引用的是第二款的部分，第二款的部分到目前為止的統計還有36位，就101年到……"],["鍾委員孔炤：如果參預戡亂建國大計呢？如果我說要臺灣獨立算不算建國大計？","陳次長宗彥：引用第二款的部分大概都是軍方的將領居多，如果是國軍有一定的貢獻，其實還可以有其他的條款可以來引用。","鍾委員孔炤：現在其實相對的有很多的項目已經不合時宜了，所以段委員、陳委員等他們的提案，大概就是把褒揚的各類型予以簡化，比較能夠符合現代情勢的發展，所以我認為增刪的類型部分，確實可以討論。我也贊成這個修法的大方向，不過我也認為，政府封建時代相關的一些法條條文，以及封閉緩慢一些相關的行政作為，確實要跟得上時代，加緊腳步，跟上我們現在的整個時代跟環境。","次長，我想跟你討論的不管褒揚或者印信條例，因為我之前在內政委員會，也針對內政部最近說的身分證換發問題，我當時提了一個疑問，也提了一個見解，我當時是認為，晶片應該是由臺灣公司設計跟生產，也就是說，不能有後門。我當時提了3個要件，但是很可惜，這3個問題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回復我啦！因為當時問完之後，我說時間上的關係是不是可以會後給我一些相關的書面資料；當時部長說會。你今天來，我只能夠趁這個機會再次重申提醒，晶片應該是由臺灣公司的設計跟生產，不能有後門，因為這牽扯到安全。另外一個就是，要達到國際的CCEAL5+或者FIPS140─3以上的安全等級，這樣對於我們未來整個系統的運作，也能夠達到CCEAL5+，這個等級最主要就是為了避免我們未來身分的洩露、洩密，那個其實對個人或是國家安全都非常重要。另外一個是希望未來這個身分證的晶片能夠對抗量子電腦的攻擊。次長應該也很清楚量子電腦的攻擊，依照現有的說詞跟說法，我們可能沒辦法抗衡量子電腦的攻擊。當時你們給我的答復是不會公布加密技術。如果不公布加密技術，事涉什麼樣的安全體系？關於加密技術的方法，是不是身分證必須上網際網路？以後我們可以直接用身分證上網際網路，你們說未來非常方便又安全，而且未來我們還可以上網直接投票。","我們也發現國際上使用新式身分證的案例不多，率先使用的是愛沙尼亞，但是使用之後全部作廢，重新來過，重新設計晶片，因為之前的晶片是從外面購買，後來發現造成內部很大的影響，所以把整個晶片廢除。資訊安全不是單一的產品，不是這個產品出去，也不是技術人員專業的業務項目，應該由上到下都有一套管理制度。對於比較敏感的機密資料，有沒有一個明確的法令或制度，有權限可以接觸？若沒有足夠的罰則威嚇或防止比較機敏的資料外洩，對於現有的或是未來身分證換發，我們有沒有管理上的制度？","陳次長宗彥：我先就委員剛剛關心的幾點簡要報告，第一個是整個數位身分證的推動，如同委員所提，我們一定是由國家製造，所以後來才委託中央印製廠製作數位身分證，全程在中央印製廠封閉的空間裡面，做好人員及資安的管控，包括製程的部分及未來的配送都是。","第二個，有關數位身分證上面的晶片，我們汲取國際的經驗，包括剛剛提到愛沙尼亞的經驗，我們也知道他們在2017年面臨資安攻擊，所以未來數位身分證的晶片採取雙密碼的方式，藉此確保資安。","鍾委員孔炤：我知道，剛剛次長提到，包括一些專業學者也特別提到RSA加密的密碼，將來問世的量子電腦是比較容易被破解的。","陳次長宗彥：我們採取的雙密碼其實是不同的，我們也會符合剛剛委員所提的幾個資安等級，也符合歐盟的規範。","鍾委員孔炤：我們都知道臺灣面對的周邊環境，尤其是對岸蒐集我們相關通訊的資訊，包括我國特殊的國情，因此內政部一定要特別優先考量這個風險，未來換發新身分證，這種風險都必須考量。"],["陳次長宗彥：這個一定要確保。","鍾委員孔炤：尤其我剛才特別提到，要能夠對抗量子電腦的攻擊，這個非常重要，如果不能的話，我們的身分證整個外洩，會讓個人的身家安全，以及國家未來面對的國際情勢發展處於不利的狀況。這部分要特別跟次長互相……"],["陳次長宗彥：是。"],["鍾委員孔炤：謝謝。"],["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9時4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審查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概有三個版本，涉及整個範圍、情事要不要縮減？從嚴還是再放寬，更多元？規範立法目的的第一條，段委員的版本開宗明義限定要「無畏犧牲生命」，這是一個很具體的標準，大家可能會考量範圍是不是只能限於這個部分。從105年到現在，你們發的褒揚令部分，人數應該是98位，總統府有給我們數據，占最多的、最明確的應該是第二款，就是軍職人員「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另外一個獲頒褒揚令的人數比較多的是「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這個標準看起來非常明確。還有一個是「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最多的落在第十一款，就是「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其實法律的適用上可能是複數，前面有，也符合第十一款，還是一定都要特別？我請教一下判斷的標準，前面十款不符合，最後用十一款來做，認定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嗎？"],["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前款的部分可以適用就會用前款，如果前款無法適用才會用後款。","周委員春米：法律的適用上，如果前面十款可以用，當然就用前面十款，不能用才會落到第十一款。這邊會有一個疑問，從具體的數字還有具體的判斷標準來看，前面十款用的比例比較少，這邊有150件，大概有三分之二是落在第十一款，三分之一是落到第一款到第十款，所以我們當然可以很明確的得到一個結論，就是第一款到第十款這些具體的事由要檢討，要與時俱進。除了剛剛幾個委員指教整個變遷還有用字認定的標準，我們要褒揚中華民國或臺灣崇尚的事由，要給他這樣的價值，可能要去調整。第一個是客觀上已經不可能發生這種事；第二個，這樣的褒揚事由是不是現在大家所肯認的？從具體的數字可以看得出來，這一條真的非常明確有修法的必要性，只是這樣的必要性我們要怎麼調整？是像段委員的版本這麼具體，一定要「無畏犧牲生命」，要有一個前提，還是我們可以更放寬，但是要與時俱進，然後更明確？前面十款大概只有占三分之一，最後都落到第十一款，對於真的得到褒揚令的人來說，自己受到的評價或肯認，那個程度上是不同的。次長的看法怎麼樣？","陳次長宗彥：對於這十一個款項，因應現在確實要檢討，也應該就過去核頒的內容，就款項的條文內容適度的調整，盡可能不要用概括性的第十一款處理會比較適當。","周委員春米：對，其他十款在實務上使用的次數偏低，大家會產生適用第十一款褒揚的質疑，對於受其他褒揚的人，我覺得也不是很公平。所以像這些用詞，不要說過時老舊，就是已經不合時宜了嘛！「致力國民革命大業」，這個標準很難、一下子可能就跑到內亂那邊去了，對不對？用詞是「國民革命大業」。還有「參預戡亂建國大計」，以現在的時間點，可能這兩款大家都會覺得到底要怎麼去認定？此外就是「激勵愛國情操」，我們都需要有這樣的一個素養、有這樣的一個情操，用詞是「激勵愛國情操」。這部分待會兒逐條討論的時候，能夠有個結論是最好，不然的話，第一是立法目的；第二是標準，我想確實還是需要具體做一個檢討。","接下來我想請教，內政部還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法案主管機關嘛？"],["陳次長宗彥：是。","周委員春米：而選務機關是中選會。最近各黨都已經提出不分區候選人的提名名單，新聞媒體上有兩個具體的個案會讓我們覺得錯愕，我不具體指名，第一個，某個不分區的立委候選人，他可能在這個禮拜是被國民黨推薦為不分區的候選人，但後來他被剔除了，下個禮拜就跑到新黨，當然我們會懷疑到底他的政黨為何？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我們很難想像的是，他在這個禮拜是國民黨黨員，下個禮拜卻是由另外一個黨推薦！實際上可能有這樣的情況，這個情況在法律上怎麼去規範，或者有沒有不實在的問題？請教次長。","陳次長宗彥：這個就是這兩個政黨彼此之間，自己對於政黨黨員的規範跟規定，所以還是回到這兩個政黨去……","周委員春米：就是假如這個政黨可以提出一個推薦書，他那時候就是那個政黨，你們不會再去查他到底有沒有入黨的程序……"],["陳次長宗彥：因為我們沒有規範他要檢附黨員的證明。","周委員春米：但是內部上，這樣有沒有偽造不實的問題啊？事實上它還是一個文書嘛！"],["陳次長宗彥：是。","周委員春米：當然你們不會在選舉相關文件的遞交上面去審查到這麼細，因為我們就是信任這個政黨，但是其內部有沒有不實的問題？"],["陳次長宗彥：這個可能就要回到政黨去看……"],["周委員春米：具體個案。"],["陳次長宗彥：是。","周委員春米：還有一個候選人說他從頭到尾都是國民黨黨員，但事實上他之前也曾經被列入其他黨的不分區候選人。所以我想可能相關的法令規範要再更嚴謹，不然對民眾來講會感到很錯愕，為什麼有人4年前的黨籍跟他自己所陳述的事實又不相符？相關的法規應該還是有檢討的空間。","陳次長宗彥：是，我們會了解中選會在審查實務上的必要，是不是法令上需要修訂，我們會一併做檢討。","周委員春米：應該就是在選罷法第二十四條，還有第一百十二條，針對登記不實，對於政黨有沒有處罰的問題。"],["陳次長宗彥：是。","主席：接下來輪由本席發言，請周委員春米暫代主席。"],["主席（周委員春米代）：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9時5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幾年我們處理類似的條文或者觀念，我其實滿感慨，我覺得我們這個民主社會，包括政府、首長，包括整個社會有許多人，到現在腦子裡面還把總統當皇帝。尤其是我到廟裡面去看，過去有皇帝題的匾額，現在也沒有皇帝了，大家都爭相要總統題的匾額，我不曉得為什麼神明需要俗世的政治領袖來肯定，但我們自己就都認為非得要總統給予褒揚，這樣才算光榮。再者，我們常常去參加婚禮，在婚禮上面宣讀總統賀電，這真是荒唐至極，現今臺灣這個民主社會，我們心裡面還有一個皇帝在！","今天我們為什麼要去修褒揚條例？我們都知道過去皇帝會給予褒揚，後來皇帝被推翻了，大家不習慣沒有皇帝，所以要求政府給予褒揚。而政府怎麼褒揚呢？我也知道，總統府講的我聽得懂啊！因為褒揚條例好用嘛！對不對？不論誰當總統、不論哪個政黨，褒揚起來也頗為大方嘛！我統計了一下，民國101年，就是2012年到現在，大概兩任總統期間，馬總統一任、蔡總統一任，當然蔡總統的任期還沒有結束，適用褒揚第二條各款的總共有348件，其中適用第十一款「其他」情事，就是授權條款的部分有192件；適用第一款至第十款的是156件。也就是說，過半都是適用第十一款，因為從前面找不到有什麼可以適用的，這裡所列的都用不上，所以就適用第十一款。8年內就有300多位，平均每一年大概都有五、六十位，對不對？第二款所列的情事很嚴重啊！叫做「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要注意，這個是列舉出來的，每一個都要符合，不只是其中一個、說是你有苦勞就可以的，必須要參與戡亂建國大計！","我現在請問總統府，在蔡總統任內，用第二款的有幾件，您知道嗎？"],["主席：請總統府第二局何局長說明。","何局長全德：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邊的統計，用第二款的有17件。"],["段委員宜康：有17件。"],["何局長全德：對。","段委員宜康：這17統統件符合「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這17位我不一一舉例，也不叫你一一說明，這17位都是軍職，我們現在看到的這個大概都是軍職的專利。那麼多的將官、校官，我相信馬總統4年及蔡總統4年任期內，不幸辭世的應該不在少數，那為什麼只有這36位，其中於蔡總統任內的有17位是適用第二款？我也不曉得你們標準是什麼，我不知道啦！看起來似乎是有人提報，你們才會做審查，行政院提報的，對不對？","行政院根據法條，是要經過行政院院會。那我跟行政院請教，你們現在如果提報總統府，要經過院會嗎？"],["主席：請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嚴處長說明。","嚴處長皙苓：主席、各位委員。從106年以後，我們為了節省時間流程，我們跟府裡面達成共識……"],["段委員宜康：那你們就違法了啦！法律規定你們要經過行政院院會啊！"],["嚴處長皙苓：我們是用呈請的方式給總統。"],["段委員宜康：法律有沒有規定你們要經過行政院院會？"],["嚴處長皙苓：是的。","段委員宜康：對啊！所以你們知道這個很浪費時間，就不用經過行政院院會了，就報給總統啦！對不對？你們知道為什麼，因為這個法律其實已經過時了。","這8年有300多位，我給你看一張表，這8年有好幾位立委過世，其中除了王拓委員有著作而適用第六款外，其他適用的都是第十一款，這幾位委員來自各黨各派，我也不去評價，不過如果我死了，請千萬別褒揚我。我何必要總統褒揚呢？其中還有海線的大流氓，你們可以自己去看，相信陳宗彥一定認識對不對？","接著再看到下一張表，總統不但褒揚自然人與亡故之人，也褒揚財團法人，因為他們捐的錢多，其中就包括紅十字會、慈濟功德會、中鋼集團教育基金會、台積電文教基金會、郭台銘先生的永齡社會慈善基金會與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等。但成立慈善基金會不是他們本來就該做的事情嗎？接受捐款、從事慈善事業難道不是本來就該做的事情嗎？總統為何還要去褒揚呢？","再看到下一張表，內政部2007年去日本考察，做了褒揚及忠烈祠祀榮典制度之研究，請問陳宗彥次長，你看過沒有？"],["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段委員宜康：這是2007年內政部所做的研究報告，日本內閣總理大臣也會頒發「國民榮譽賞」，這個你可能聽過，另外還有「內閣總理大臣顯章」。「國民榮譽賞」自1977年設立之後，一直到你們去考察之間有30年，得過的人包括黑澤明與王貞治，其中有在世的，也有過世的。你知道這30年中頒發了幾位嗎？你不知道的話，我可以跟各位講，只有15位。日本「內閣總理大臣顯章」的受賞者大部分集中在體育、影劇、文化與藝術界的人士，沒有半個是政界和軍人，該獎1966年設立，自1968年開始頒發至你們去考察有40年，總共有19個自然人和團體受贈，平均兩年不到一個。","我的修法動機在於，第一，這些全然充斥著過去皇帝的封建思想；第二，頒發得過於浮濫，條文所列者不管是列七個還是八個，未來的總統無論是哪一黨、哪一派，都一樣要做好人，所以我們不如將它訂到最嚴格，只有壯烈犧牲，為了公眾的利益而犧牲生命的才能接受總統的褒揚，如此才有光榮。不然諾貝爾文學獎每年頒發100個，你覺得會稀罕嗎？就因為它的稀少與困難才能凸顯其地位，不能將它拿來當灑花一樣到處灑好嗎？謝謝。"],["主席：謝謝段委員。"],["主席（段委員宜康）：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10時1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雖然要審查褒揚條例，但我仍有幾個問題要請教。首先請教國史館，昨天自由時報的報導揭露國防部於1975年制定的飛彈發展總計畫書綱要草案，原本被列為極機密已於2017年7月28日核定註銷其機密等級，這部分的檔案隨著嚴家淦總統的文物一併移交國史館保存，國史館去年出版了國史館現藏總統副總統檔案目錄，其中在嚴家淦的部分就收藏了這份檔案。然而，這份檔案其實是屬於國防部的，是機關的檔案，但卻隨著總統、副總統的文物而移轉到國史館。","我們知道檔案法其實是後來才制定的，而檔案局對於這些檔案的保存也都非常上軌道，所以國史館所收藏的機關檔案是不是也應該要重新整理，該回歸到檔案局的是不是就要讓它回去？當然我們也知道，國史館目前所藏機關檔案的來源有二，其一是在典藏總統與副總統文物時，夾雜在文物中的機關檔案；另一則是各機關依法移轉給國史館的檔案。過去這方面有兩個法源，其一是國史館組織條例，不過這個條例已於2001年修正了，修正前的第七條規定「凡有關史料文件，各機關應抄送國史館，國史館向各機關徵集或調閱有關資料時，各機關不得拒絕。」；另一則是行政院秘書處在民國62年所發的函，要求各機關將大陸運臺的舊檔案，以及在臺已失時效的案卷文牘皆移送國史館珍藏。然而，2001年國史館組織條例修改了，國史館最主要的工作其實就是保存總統、副總統的文物，因此屬於機關的檔案是不是就要回歸所屬機關？"],["主席：請國史館陳館長說明。","陳館長儀深：主席、各位委員。在檔案法尚未施行前，就誠如委員方才所言，是國史館的收藏，因為上述的法令，國史館便收藏了包括中國大陸時期的諸多法案，特別是有關總統、副總統的檔案和文物都相當豐富，所以委員剛才提到的檔案目錄彙編，也是吳密察館長在任內賡續推行的重要工作。先將這些目錄編起來之後，相關的檔案原件將來是否要送至檔案管理局，就要依法而行，惟目錄仍須先分別編列清楚，以免遺失，俾利運用，因此委員方才所提到的內容都在目錄裡面。","不過，我們目前也陸續檢討被編進目錄中的檔案，若為機密或仍未解密，也應由相關單位檢討、解密以便開放。這部分目前也持續進行，在進行的過程中對於是否有須列為永久機密的部分可能也要討論，這也是我們最近遇到的問題。對於委員方才提到的檔案，應該是大家對飛彈計畫有興趣，所以媒體才特別這樣報導，既然檔案已然解密，也被拿出來用，就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尤委員美女：所以國史館是不是能全面地檢視所有現存的檔案，只要是屬於機關檔案的就應該回歸各機關，若是具有保存價值而屬於國家檔案的，就應該回歸檔案局？是不是能將這部分整個法制化，也讓法律的規定更清楚完整？因為我們看到檔案局訂有「檔案庫房設施基準」，規定各種標準管理，對於這些檔案，尤其是國家檔案，管理的溼度、溫度等等都有非常專業的保存標準，所以國史館是不是能夠儘快整理這個部分，該歸回的就歸回？是不是可以？","陳館長儀深：是，沒有錯，現在我們也正在進行這樣的方向，但是數量實在太過龐大，比方最近我們和人權館合作的是必須一直做到2020年年底才能完成的數位化，目前檔案管理局對於這個部分也是力有未逮，因為他們要做的事情太多，就我們所知，特別是政治檔案，如果去那裡申請，常常會遇到個資的問題或解密的問題，很多研究者還是覺得等候的時間太久太久，所以雖然這個部分在法令上趨向要檔案管理局負責，但是實際上現在他們還是有難以應付之虞。","尤委員美女：好，只要方向正確，就是慢慢一步一步把它完成。","接下來請教內政部陳政次，我們知道目前臺灣合法居留的外國人已經多達八十幾萬人，現在我們也希望能夠吸引更多優質的外國人才到臺灣，這麼多外國人在臺灣當然促成臺灣愈來愈國際化，與國際之間的往來也愈來愈頻繁，而在臺灣同婚合法化之後，我相信來臺灣的外國人總會有一些屬於同志，當然這些人的另一半也可能就是臺灣人，但是如果他的國家還沒有同婚合法化，他們是沒有辦法結婚的，不過，其實在我們同婚合法化之前，政府已經開放註記，就是我們兩個是同性伴侶的話，我們可以到戶政機關申請註記，但是因為外國人是沒有戶籍資料的，所以他沒有辦法到戶政機關申請註記，不過外國人進來都有居留證、合法的簽證，所以我們有沒有可能讓他們申請在居留證上註記他們就是同志伴侶，因為他們在這裡工作，也長期居住，總可能有一天生病或如何，這時另一半可能需要幫他簽手術同意書，或這個外國人在臺灣就是單身一個人，這樣也方便醫院能夠知道他最近的人是誰，請問我們有沒有可能讓他們能夠申請在居留證上註記？"],["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好，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回去研究一下。","尤委員美女：好。另外，關於收養，異性戀的收養只是在戶籍謄本上註記養父母的關係，在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上都沒有，可是同性伴侶的這一塊在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上都有註記，現在他們已經有五對獲法院裁定准許收養，而這些孩子還小，當他們的身分證一拿出來，馬上就會曝光，所以這個部分有沒有可能比照異性戀的收養處理？只有在戶籍謄本上註記，在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上不要……"],["陳次長宗彥：就是孩子的身分證上不……","尤委員美女：對，不……","陳次長宗彥：OK，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回去研究……","尤委員美女：好，你們回去研究……","陳次長宗彥：OK，我們一併研究。","尤委員美女：好，謝謝。","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洪慈庸、吳志揚等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洪慈庸書面質詢：","1.褒揚制度自中華民國創立以來即已存在，早期受傳統封建文化影響，延續傳統之旌表慣例，並且有著宣示國家統治權的意涵，以貞潔、孝順等傳統道德受褒揚者幾占多數，然而西方先進民主國家多無類似制度，對於是否將褒揚制度法制化，各界看法不一。而後雖制定褒揚條例，並於75年全文修正，但相關入伺忠烈祠、或將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縣市志等做法，是否合乎時宜？再者，民主國家早已揚棄由國家作史之制度，國史館之定位在於史料之保存與研究，不再為國家撰史，褒揚條例相關做法是否足以達到宣揚效果？","2.依據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總統依法授與榮典，其方式包括授予勳章，或者依照褒揚條例明令褒揚、題頒匾額，此為國家對於人民授與最高之榮典，若社會認為此制度有存在之正面意義，則相關授與條件亦應嚴謹看待，避免因為人情壓力而失去其尊榮性。然而，近年台灣已經邁向民主化，而褒揚條例所定之條件卻未與時俱進，例如現行法第二條存有「致力於國民革命大業」、「參與戡亂建國大計」、「德行崇劭、流風廣被」等不合時宜之文字，已經不符合社會現況。","3.再者，過去對於是否給予褒揚不乏出現爭議案件，顯示現有條件不足以規範褒揚之授與。以近年明令褒揚之案例統計，除具軍人身分者多適用第二條第二款外，其餘絕大多數係適用第十一款「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之概括條款，且受褒揚者多曾具有公務體系、軍事體系之高階職位或地方首長、民意代表，反觀民間人士受褒揚者多具有全國性、甚至國際性之貢獻，或畢生貢獻於台灣土地，獲得全國人民肯定者。如若各界認為褒揚之制度有存在必要，亦應考量過去實施之狀況，避免遭外界質疑受褒揚者多為權貴之士，影響國家榮典之崇高性。"],["委員吳志揚書面質詢：","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有鑑於總統府編列109年度臨時酬金預算達190萬之多，給予聘用之臨時人員「代筆」，然因有該預算執行未盡釋疑之內容，故特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對總統府提出書面質詢。","說明：","一、總統府在明年109年的預算當中，編了一筆「臨時人員酬金」預算於一般行政的業務費中，總共有190萬8千元之多。說是要用來因應業務需要，所以遴用臨時人員3人，以協助「代筆」的工作。請總統府釋疑是要代筆寫些什麼？是因應些什麼業務需要？這三位臨時人員，又編制在總統府內的何處業管單位？","二、我國常任文官在素質和能力上實屬足夠，為何有額外遴用臨時人員代筆所需？再者，以190萬8千元的預算來看，三個人每人每月恰好5萬3千元的薪資，相比許多的藍領階級、民間上班族更為優渥。請問該代筆之臨時人員的遴用機制為何？又如何受到職務上的監督？","三、本席呼籲，總統府內的花費，仍有基於替民脂民膏把關的責任，不可以亂編預算來養「食客」，有任何業務需要就用現任府內的常任文官，這才是法制化的落實。","四、煩請總統府協助，將該批臨時人員代筆產出的文稿讓外界拜讀；在機密的文件不可能由臨時人員來代筆下，故必然不涉機密，因此特請總統府積極提供。"],["委員何志偉書面質詢：","案由：本院何委員志偉，為《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有關之檔案文書解密與閱覽相關問題，特向總統府、國史館、國防部、外交部提出質詢。","說明：","一、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總統、副總統文物應開放學術研究使用。《檔案法》第二十二條同時也規定國家檔案最遲應當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若有特殊情形，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司法法制委員會於本屆第六會期曾針對總統府總預算時，曾做出決議要求總統府檢討開放國史館函請解密但仍持續保密之檔案，顯見本院委員與社會大眾對文書機密之開放應用有所期待。","二、經查，目前兩蔣時期文書未解密件數仍有553件，其中444件為永久保密。蔣經國總統逝世至今已三十餘年，已符合檔案法二十二條之開放應用要件，但持續保密甚至永久保密的狀況依然存在，也未見國史館與總統府針對延長保密之特殊需求，依《檔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送交本院審查，不僅不符合《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與《檔案法》開放應用之精神，更造成研究者與社會大眾與真理的距離，甚至是白色恐怖受難者家屬與真相的距離。","三、再查，自2017年一月起，共有159件之解密資料調閱申請遭到駁回，當中包含葉公超相關電文、彭孟緝新年賀詞、反攻大陸策略、蔣經國總統體檢報告、馬可仕與蔣經國之書信往來、與泰國外交往來相關資料、嚴家淦總統出訪沙烏地阿拉伯之致詞稿與紀要等，動輒被以檔案法第十八條第七項「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利益者」或「國軍保密工作教則」為由，拒絕閱覽調閱之申請，與解密之精神不符。若確實仍有保密之需求，應當循檔案法二十二條於立法院報告，而非動輒阻擋，將數十年之史料隔絕於學術視野之外。","四、基於上述各點，要求總統府、國史館邀集相關單位檢討目前之解密與閱覽策略，並針對上開問題範疇向本委員會報告。","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褒揚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三案，等一下還要進行第二案，審查委員吳焜裕等28人擬具「印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因為這二案的條文都非常簡單，所以我們省略大體討論，進入逐條討論。","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案及第二案的條文及修正動議。"],["一、提案條文：","(一)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印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一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總統府製發；國立中等學校印信，由教育部製發；直轄市立中等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直轄市政府製發；國民學校及縣（市）鄉（鎮）立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縣（市）政府製發。","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教育部製發，其餘私立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各級私立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之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公立者辦理。","第十二條　　國營事業機構，其業務總主管人之職級，依其組織法所定相當於薦任以上並經總統任命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依組織規程由主管院、部、會聘派者，由各該主管院、部、會製發關防及職章。","直轄市及縣（市）公營事業機構，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製發關防及職章。","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營事業機構，由其主管機關製發圖記，其質料、形式及尺度依本例之規定，分支機構之圖記，由其總機構自行製發，呈報備案。","第十三條　　（刪除）","第十四條　　全國性人民團體圖記，由內政部製發；直轄市人民團體圖記，由直轄市政府社會行政機關製發；縣（市）鄉（鎮）人民團體圖記，由縣（市）政府製發。","民營公司之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私人事業機構印信，適用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不予限制。"],["二、修正動議：","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修正動議","第　二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一、冒險犯難，因公殉職者。","二、基於公益，奮不顧身，犧牲生命者。","三、對國家安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具有特殊貢獻者。","五、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聲譽卓著者。"],["段落：有重要發明，具有特殊貢獻者。"],["六、有重要發明，具有特殊貢獻者。"],["段落：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七、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段落：宣揚民主理念、深化民主實踐，卓有實績者。"],["八、宣揚民主理念、深化民主實踐，卓有實績者。"],["段落：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九、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管碧玲","2.修正動議","褒揚條例第四條","段宜康　　鍾孔炤　　周春米","3.修正動議","褒揚條例第五條"],["提案人：段宜康　　鍾孔炤　　周春米"],["主席：首先進行第一案。","現在處理第一條。本條有兩個委員提案版本，請問各位的意見？各位可不可以同意照委員段宜康等19人提案通過？如果沒有意見，第一條……"],["尤委員美女：要不要請主管機關表示意見？"],["主席：請主管機關表示意見。"],["陳次長宗彥：我們是建議要不要第二條條文……"],["主席：因為它會連動到第二條……","陳次長宗彥：對，應該先考量……","主席：好，先處理第二條。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的意見？我跟各位講一下我的看法，坦白說，我自己是想把褒揚條例廢除，因為我覺得對於國民的表現，無論他是什麼身分受肯定，其實都不需要總統來褒揚，有哪個文學家、音樂家，各位會覺得經過總統褒揚，後世對他的評價會不一樣？或者他的子孫會有什麼實質收益？我們現在進行的褒揚大概就是對亡者的一紙褒揚令，對於自然人或團體是匾額，對不對？沒有錯吧？到底有沒有這個褒揚令，對這位文學家、發明家、教育家，或者是一位熱心公益、捐獻財物的富豪，有什麼特殊的榮耀是這個社會感受到的？其實國史館說要幫他們立傳，坦白說，我想館長自己也很清楚，過去都是拿他的訃聞來抄一抄而已，哪裡有辦法立什麼傳！這都是形式化的東西，反而讓我們覺得真正應該要有的榮典在這邊被稀釋了，沒有人重視！唯一的作用就是我們的政府，也就是主政者用這個來應付，就是說你報到行政院，然後行政院報到總統府，而行政院報到總統府還可能被退回，對不對？幾年前有一位警界高階警官過世，行政院報到總統府，總統府認為不符合，就把他退回了，這有多尷尬啊！","我知道大家有一些顧慮，畢竟這已經行之有年，但行之有年並不必然就是合理，在我們執政時，本來就應該有一些東西要放掉、要改掉，結果我們沒有，就跟過去一樣！我自己當主席，又有提案，其實是不應該有那麼多意見，但是坦白說，我還是認為應該把它限縮到整個社會都沒有疑義，都沒有爭議的部分，就是你因公殉職、壯烈成仁，或為了公益犧牲生命，這沒有人會有不同意見，所以能不能拜託大家支持我的提案？大家意見如何？","周委員春米：主席講的這個理念和堅持的原則，我個人非常贊同，我是認為第一點大家可以討論的是第十一款的規定事由太過廣泛，等於是概括性條款，就是如果不適用第一款到第十款，才會適用到第十一款，事實上，第十一款又沒有很明確的事由，這中間的評斷，或者是讓社會能夠認同的價值，讓大家認為他有這樣榮光的程度，那我就會有疑義，所以第一個要檢討的是第十一款的概括事由。","第一款到第十款部分，剛剛委員質詢時，就有針對各款提出一些相當有說服力的質疑，或是覺得沒有必要再保留的，就把這些條款都拿掉，然而大家最有共識的，也最不會有疑問的，就是回到冒險犯難，前提當然是要無畏犧牲生命，這個是最不會有爭議的，我們應該給予褒揚令，只是我們擔心如果只限於這兩款，當社會有些人需要褒揚時，畢竟總統還是代表整個社會上的價值，人民還是希望有一個總統的褒揚令，雖然我們確認這樣的修法，段委員的版本是比較明確，但還是擔心會不會有哪些是還要再考量的？不過，現行條文是真的有非常大的地方需要再檢討。"],["主席：請尤委員發言。","尤委員美女：這個部分可能要先討論的是，褒揚條例要褒揚的是只限於犧牲生命者，還是說對其他領域有卓越貢獻的人都予以褒揚？當然我也很贊同段委員的一些想法，不過，針對現在社會的總統褒揚，我覺得其實很多是選才的過程不夠透明、不夠讓社會覺得這是真的非常值得被褒揚，所以我覺得那是選拔過程的問題。事實上，對一般人民來講，他們覺得能夠進到總統府，能夠被總統接見，是他一輩子中最高的榮耀，甚至是整個家族的榮耀，所以我們不能夠從我們經常可以見到總統這樣的一個層級，來看待一般的小老百姓，對很多小老百姓而言，他們會覺得今天能夠進到總統府、能夠讓總統褒揚，那是一個非常光榮的事情，所以我覺得有些儀式、榮典好像不能夠完全拿掉，因為那其實也是一個讓大家向上、向善的努力目標，如果把這些東西都拿掉了，好像就缺少一個指標，至於評價過程，是不是真的是文學上最大的貢獻，或是教育上最大的貢獻，我覺得那是評審過程的問題。","主席：我還是跟各位溝通，我知道大家是與人為善，但是我們不是只有褒揚令這個東西，我們還是有勳章條例，政府可以頒發獎章、頒發勳章，我們還有文化獎章，國家可以設立各個領域的獎章，而且這個也不是一般人想要見總統一面而進到總統府，我覺得這樣的比喻好像也不完全可以類比，坦白說，一個慈善家會為了得到總統的褒揚令，才去做公益、做慈善嗎？發明家會為了總統的褒揚令，才在生前努力推動對於整個人類和社會有益的發明嗎？一個小說家是為了死後得到總統的褒揚，才去創作嗎？如果說我們的褒揚令不是那麼浮濫，我們的褒揚令真的是非常僅有，幾年來都是鳳毛麟角，坦白說，總統去頒發褒揚令，那是總統沾光，是總統硬貼上去，因為這個文學家何必需要總統來給他肯定呢？對不對？如果他過世了，這整個社會對他的緬懷、對他的肯定，遠遠超過總統那一紙褒揚令。如果我們就如同過去那樣浮濫，無論哪一個政黨、哪一個總統都是做同樣的事情，這個褒揚令又有什麼意義呢？更嚴重的是，我覺得更可憐，或者說更悲哀的是，那個死掉的人已經沒有辦法表示意見，他可能根本不想要總統來沾光，總統為什麼要給他褒揚令呢？總統是來沾他的光啊！不好意思，我講得比較激動一點，但是我覺得大家再想想看啦！","鍾委員孔炤：主席，是不是把剛剛鄭委員的那一個先盤整完後，先出委員會？"],["主席：什麼東西？"],["鍾委員孔炤：修正動議第二條。","主席：修正動議出委員會，第一條要伴隨修正啊！除非是全案保留出委員會，因為就如陳次長講的，如果這個修正動議要出委員會，那麼第一條要怎麼處理？如果大家沒有辦法達成共識，那今天這個案子就不要處理，好不好？","鍾委員孔炤：不過如果主席不處理的話，今天我們排這個議程……","主席：我以為大家可以談，如果有顧慮的話就算了！","就我看起來，第二條所訂的褒揚，在本質上沒有什麼改變，只是把過去的文字改一改，其實價值是一樣的，我們是將建國大業改成國家安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本質上並沒有什麼改變。我看幹事長及書記長都有連署，如果是黨團意見的話，就我個人來說，既然我的意見是少數，那又何必呢！我們就讓其維持原來的樣子，由下一屆的委員再去評估，對不對？","周委員春米：跟主席請教一下，由於我們的時間有限，如果不送協商的話……","主席：不送協商，這個案子不處理了。"],["周委員春米：二讀、三讀也沒有了。","主席：也沒有了，我們將案子留在委員會，下一屆再說，看有沒有委員要再提案，至少我努力過。","周委員春米：對啦！檢討的方向及要講的價值是很明確的，這也不容懷疑。","主席：好，第一案不處理，另定期……","尤委員美女：主席，剛剛主席有提到，我們還有其他的勳章條例如文化獎章等，這部分能不能請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將所有的各種條例整理清楚，如總統有頒發哪些東西及要件是什麼等，在全盤整理後，我們比較能知道褒揚令到底要褒揚什麼。不管總統是誰，至少總統是國家的象徵，總統所頒發的褒揚令是給人民的一個最高肯定，我覺得這一點不能被否認。我們不能說因為哪一位總統怎麼樣，我覺得總統就是一個國家的象徵，他所頒發的對人民就是一種很大的肯定。至於有關選拔的部分，我們希望相關機關能去將……","主席：勳章條例是內政部的，勳章也是總統頒的。勳章條例也可以對民間人士，不一定是對軍人的壯烈成仁或政府官員，包括對社會有貢獻者的文學家也一樣可以頒勳頒獎，對不對？","尤委員，我會提這個案子，我不是沒有去研究過。坦白講，我們是捨不得，因為很好用，我們執政四年與馬總統並沒有什麼不一樣，而未來也不會有什麼不一樣，因為好用嘛！","鍾委員孔炤：那就出委員會吧！反正出委員會以後也不可能進入二、三讀，但是最起碼大家有努力討論過，出委員會好不好？這是我個人的意見。"],["主席：各位是願意讓第一條及第二條照我的提案出委員會嗎？","周委員春米：我支持段委員的版本，這是確認我們立法的價值及方向。","主席：第一條照段宜康委員等19人提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第二條照段宜康委員等19人提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現在向各位說明第三條，本條是將「題頒匾額」拿掉，坦白說題頒匾額是沒有必要的，而「褒揚方式以明令褒揚為之。」就照段宜康委員等19人提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第四條有修正動議，由於現在已經沒有經過行政院會議了，第四條為符合行政院現行的作法，除了總統可以特頒之外，他知道這個人就可以去特頒，其他就要經過行政院呈請。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就照修正動議通過。","嚴處長皙苓：報告委員，由於受褒揚人還包括司法院、立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等各院，第四條建議修正為：「明令褒揚，除總統特頒者外，須經各主管院，應綜其生平事蹟之呈請。」","主席：就是列出來，包括行政院、司法院及什麼嗎？","陳次長宗彥：行政院的意思是在現行的制度下，也有各院會提報。但是如果按照段宜康委員的版本，未來就不會有其他各院的問題。"],["主席：我知道。"],["陳次長宗彥：是可以維持這樣的修正動議。"],["主席：現行條文只有行政院。","陳次長宗彥：依照委員版本的脈絡，未來更是只有行政院，不會有其他的。","主席：司法院可以向總統建議，總統可以特頒。若依現行條文，其他各院是怎麼處理呢？"],["陳次長宗彥：現行是各院還是經過行政院。"],["主席：你們完全沒有照這個法律的規定。","嚴處長皙苓：後來府裡這邊好像有協商過，如果其他各院的現職人員，就由各主管院去逕授。假使是過世往生的就會由內政部報給行政院，行政院再呈請給總統，現行實務是這樣在運作。","主席：總統特頒也沒有規定總統不能接受建議，即他坐在官邸看電視看到這個人不錯就特頒，並沒有這樣啊！你們沒有照現行的規定，因為現行規定裡並沒有將總統權限縮到那麼死。既然有總統特頒，就表示除了行政院之外，其他管道就請向總統建議，如寫封信給總統嘛！","陳次長宗彥：剛才跟行政院有溝通過，如果按照委員版本的脈絡下來，其實就維持修正動議來處理，這是沒有問題的。","主席：你們可以接受修正動議，第四條照修正動議通過。","第五條有修正動議：「受褒揚人得入祀忠烈祠。」忠烈祠就不分中央及地方，如果沒有意見，就照修正動議通過。","第六條刪除的原因，現行條文是「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志。」現在不一定有省（市）縣（市）志，這是過去的，國史館館長在座，如果給你們也是你們的困擾，因為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現行的作法是將訃文給你們，我覺得就省略吧！","陳館長儀深：我們先前有繳交書面報告，關於第六條條文的後半可以刪掉，在實際上，也沒有「列入省（市）縣（市）志」的權責。如果前段「宣付」的字眼不好的話，我們主張「其令文及事蹟得交付國史館」。對我們來講，基於保存歷史的任務，像最近謝聰敏先生去世，他家裡有很多書信、文件，他家人想要把它丟掉，因為我們有褒揚的關係，跟他們有所接觸，所以他的家人很樂意我們去幫他們揀選，作為褒揚史料的收藏。對國史館來講，並不認為這件事情是一個不必要的負擔。","主席：如果沒有這個條文，你們還是可以做啊！對不對？"],["陳館長儀深：就是跟這個褒揚……","主席：就沒有直接連結，因為這個是「得」，不是「應」，他也可以交付，也可以不交付，你們也沒有強制性啊！所以這個條文刪除之後，你們還是可以去收集，那個沒有問題啦！對不對？坦白說，你自己去調資料你也知道，你們還是可以做，所以第六條刪除。","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褒揚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已經併案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委員吳焜裕等28人擬具「印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提案是因應省政府不再實際經管各項業務，而將印信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中規定之省級自治政府所屬機關（構）關防、公營事業圖記及人民團體圖記之製發規定予以修正，但第六條條文、第四條附表有關乙式圖記使用者或使用機關之省（市）政府則漏未一併修正為直轄市政府，因此委員會如果僅照提案條文修正，前後內容恐會產生不一致，有鑑於其他條文及相關附表既非提案條文，必須由委員、黨團或行政院另向院會提案，再付委，或併案審查或逕付二讀，未免此時修法反而導致同一部法律規範內容不一的狀況，各位委員如果沒有異議的話，本案可不可以做以下的決議，意思就是說，我現在在這邊修了，但是附表沒有修，所以法律會變成不一致。這部分因為行政院也報告了，行政院既然知道有這個問題，下一屆你們可以送修法進來，本案就另定期繼續審查，好不好？這個案子就先不處理。","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委員尤美女等提案：","鑒於目前內政部針對同性配偶收養其中一方親生子女之身分登記作法，與收養之既有身分登記處理有所不同；縱以辨識血緣為區別對待之理由，若異性配偶收養及單身收養之子女，亦無從依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辨明其與何方直系親屬具血緣關係，此等差別對待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似有疑慮。此外，對同性配偶收養之子女逕為養父母之揭露，使子女得知其與雙親之一方為血緣或收養關係，恐影響未成年子女之認知及其家庭關係。爰此，請內政部於一個月內就同性配偶收養子女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父母欄位設計及登記之方式進行檢討調整，並提交報告予本委員會。"],["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主席：請問內政部有沒有意見？"],["陳次長宗彥：我們會來做研議。","主席：不是，你要提報告給我們。","陳次長宗彥：對，沒問題。","主席：如果各位同仁沒有意見，我們就通過提案。","今天的討論事項都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0時50分）"]],"block_lines":[1,6,6,9,52,52,53,54,54,64,68,68,69,69,70,70,74,97,101,103,106,107,110,111,116,117,118,120,122,126,127,129,137,140,144,154,156,157,158,160,166,170,172,174,175,176,180,182,186,188,189,192,194,195,196,197,202,203,206,207,210,214,221,224,231,235,242,251,264,273,273,274,274,275,275,276,276,277,285,286,288,289,290,291,297,301,302,309,317,326,327,328,331,332,341,346,348,349,350],"person_count":{"二、第2條部分":1,"主席":26,"何局長金德":3,"管委員碧玲":6,"陳次長宗彥":16,"鍾委員孔炤":3,"周委員春米":2,"主席（周委員春米代）":1,"段委員宜康":3,"何局長全德":1,"嚴處長皙苓":2,"主席（段委員宜康）":1,"委員洪慈庸書面質詢":1,"委員吳志揚書面質詢":1,"委員何志偉書面質詢":1,"一、提案條文":1,"二、修正動議":1,"提案人":3,"尤委員美女":1,"陳館長儀深":1,"委員尤美女等提案":1},"persons":["二、第2條部分","主席","何局長金德","管委員碧玲","陳次長宗彥","鍾委員孔炤","周委員春米","主席（周委員春米代）","段委員宜康","何局長全德","嚴處長皙苓","主席（段委員宜康）","委員洪慈庸書面質詢","委員吳志揚書面質詢","委員何志偉書面質詢","一、提案條文","二、修正動議","提案人","尤委員美女","陳館長儀深","委員尤美女等提案"],"title":"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星期四）9時3分至10時50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