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星期一）9時至10時33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　　席　李委員俊俋","主席：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8年12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6分至12時5分","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出席委員：黃昭順    林麗蟬    劉世芳    張宏陸    李俊俋    蔣絜安    余  天    許毓仁    鄭秀玲    林為洲    吳琪銘    呂孫綾    陳怡潔    趙正宇","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曾銘宗    尤美女    王定宇    林奕華    黃國昌","      委員列席5人","請假委員：洪宗熠","      委員請假1人","主    席：林召集委員為洲","專門委員：賈北松","主任秘書：張禮棟","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黃昱瑞","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邀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業務執行概況及委員權責問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討  論  事  項","一、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關係文書委員提案第23412號及第23601號）。","二、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19人及委員王定宇等24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案。","四、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案。","（本次會議經時代力量黨團代表委員鄭秀玲、民進黨黨團代表委員李俊俋、委員王定宇、委員尤美女說明提案要旨，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正、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國家安全局副局長胡木源報告；委員黃昭順、劉世芳、林為洲、張宏陸、李俊俋、曾銘宗、鄭秀玲、黃國昌、吳琪銘、許毓仁等10人提出質詢，均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正、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內政部民政司簡任視察張玳綺、國家安全局副局長胡木源及所屬、法務部參事張春暉、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張道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副執行秘書楊淑玲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許毓仁、尤美女、余天、蔣絜安、洪宗熠、趙正宇、林麗蟬、呂孫綾等8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決議：","一、報告及綜合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三、討論事項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均尚未宣讀條文）","散會"],["主席：議事錄稍晚再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四十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四十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9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9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報告各位，徐國勇部長請假，這個業務是由花次長督導，所以由花次長備詢。","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首先請提案人鄭委員運鵬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陳委員怡潔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等一下委員來了，再做補充說明。","請內政部花次長報告。","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向貴委員會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業務推動上的支持與策勵，表示最大的謝忱。今天謹就大院委員針對建築法、新市鎮開發條例及都市計畫法建議修正之提案共計4案，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壹、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鄭運鵬委員等19人提案建築法第40條及第87條有關建築執照遺失補發，應登報作廢之規定，修正為「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以因應網路媒體時代，符合時代媒體潮流，本部敬表支持。","二、賴士葆委員等20人提案修正建築法第77條之3及第77條之4條文草案，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節。鑑於建築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自101年7月1日施行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建築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有關委員提案本部謹表支持。"],["貳、新市鎮發開條例第22條修正草案：","一、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2條規定意旨係本部為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依開發廠商之申請協商財政部洽請金融機構提供長期優惠貸款，以加速新市鎮開發。","二、有關陳怡潔委員等18人擬具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2條修正草案，係配合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之主管機關「財政部」權責事項，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且於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之情事，以符實際，本部敬表同意"],["參、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1條修正草案：","有關鄭運鵬委員等19人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1條，都市計畫之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以登報方式周知，在網路媒體潮流時代，顯然不合時宜，提案增列刊登於新聞電子報，委員修正條文之意旨，本部予以贊同。在實務上，本部為使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之資訊達到廣為公開周知之目的，已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及各直轄市施行細則訂有將周知事項刊登於當地新聞紙三日、政府機關之網際網路及政府公報以供各界公開查閱。","以上謹針對大院委員提案修正建築法、新市鎮開發條例及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作扼要報告。","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謝謝！","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有無其他單位補充報告？金管會有沒有要報告？金管會好像對今天的提案有意見。","請金管會銀行局童主任秘書報告。","童主任秘書政彰：主席、各位委員。金管會就委員提案有關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有以下意見。委員提案在第二十二條「主管機關為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協商財政部」，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主要是考量在民國93年本會成立之後，組織法已經明定相關金融機構的監理是由本會來主政，但本會有以下兩點考量，所以建議將「協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文字刪除。","第一個部分是本會組織法第十條明定本會對於銀行的監理業務是屬於獨立的監理機關。在法制上的運作，過去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括教育部所提出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以及文化部所提出的文化創意產業法第十九條，對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支持該管的產業發展時，如果有需要銀行挹注的時候，都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接洽請銀行。最主要是因為本會在監理銀行業務是屬於獨立的主政機關，如果由本會去協商銀行來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需求，這會妨礙到本會業務的獨立性。","第二部分在過去實務上運作，如果各相關產業需要銀行提供政策性貸款時，都是由公股銀行主導。公股銀行的股權管理業務是由財政部主導，所以在這個條文裡面特別安插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洽商金融機構協助，在實務上的運作反而不會這麼的順暢。如果把這個條文有關「協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刪除，在實務上的運作會更為順暢，在法制上也不會產生扞格之處，以上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意見，謝謝。","主席：金管會你們的意思是說，不需「協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由相關部會協商金融機構就可以了？","童主任秘書政彰：對，這樣會比較有彈性。","主席：好，待會審查條文時再處理。金管會的書面意見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金管會書面意見："],["主席：其他機關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現在開始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7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得延長2分鐘；截止發言登記時間為上午10時30分，臨時提案截止收案時間為11點，於討論事項結束後處理。","請趙委員正宇發言。","趙委員正宇：（9時1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跟您討論有關無障礙空間推動成效不彰的問題，本席今年有跟你們申請城鎮之心修繕無障礙空間的人行步道，我發現無障礙空間到十字路口的問題很多，97年到現在修了4次，每一次不一樣，當初做的東西為什麼要推翻，而且要做成新的？我們要檢討。我看資料，在2026年臺灣將邁入超高齡的社會，大概每5個人就有1個人是65歲以上。這些年紀那麼大的人有些是輪椅族，就像我父親年紀一樣，他本來是住透天厝，後來年紀大了就住大樓，因為大樓有電梯，所以他就去住有電梯的房子。但因政府法令不足，造成無障礙環境對於長者及行動不便的人非常不友善。署長，我們今年8月還被監察院糾正，對不對？"],["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欣修：主席、各位委員。對。","趙委員正宇：為什麼會糾正？因為93年起到現在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的業務督導成效不彰，全國的公共建築列管及查核合格或不合格的數目資料到現在都還沒有，請你說明一下。","吳署長欣修：非常謝謝委員的指教。在我們每次修改建築法規要求公私部門的無障礙環境，在公部門執行上相對比較容易，就如同委員剛剛提到的，可能有些單位對於無障礙的標準看法會稍微不一致。"],["趙委員正宇：為什麼不一致？","吳署長欣修：不一致的最主要原因是站在各種不同的專業，譬如過去習慣人行道上鋪設導盲磚，導盲磚對於盲人相對比較友善，但對於一般人甚至有些輪椅族而言相對就比較不友善。"],["趙委員正宇：對低頭族也是不友善。","吳署長欣修：所以這個部分我們逐年還在修正。另外私人的部分，包含推動旅館、餐廳設置無障礙設施，我們都很努力在做，但也發現業者可能基於老舊建築物修改不易，在過程中，我們持續用輔導角度而不敢採取強制措施，因為強制執行的話怕影響業者實際上的營業。","趙委員正宇：你剛講的這些比較老舊旅館的無障礙空間，我看資料有97%不合格。","吳署長欣修：我們現在鼓勵他們是只有部分，我們希望每50間客房一定要有1間是無障礙專屬客房，大部分業者願意遵守，但仍有部分業者認為建築物的屋齡太老舊不適合改建。這部分我們會持續要求，其實這樣的標準已經夠低了，可是有些業者還是認為太高，這個部分我們會持續加強輔導。"],["趙委員正宇：我們政府是不是要提供獎勵給他們來改善？","吳署長欣修：其實這部分，老實說我們……","趙委員正宇：我想現在我們觀光旅館的住房率也很低，飯店業者也受不了。"],["吳署長欣修：觀光局在這方面都有持續在補助改善……","趙委員正宇：也有補助，對不對？你們那邊有沒有配合？","吳署長欣修：只是他們有的房間數本來就不多，可能剛好跨過門檻，結果就要求加1間，可能會計較這方面，這部分無障礙團體還是持續在要求，我們也希望業者能持續改進……","趙委員正宇：不只旅館，還有很多公共空間都是一樣，譬如補習班、餐廳這些都是要改善，不僅是只有旅社。我們全國22個縣市的旅館有10個以上的縣市不合格，這很明顯幾乎快一半了，所以要趕快加強。","吳署長欣修：是，這部分我們每年都有要求地方政府訂定計畫落實改善，我們每年也持續督核地方政府。","趙委員正宇：我在10年前曾替陸光里爭取營建署的國宅營造，廖組長應該知道。當初市政府派1位建築師設計人行步道，我發現他把路面到十字路口時慢慢推上來，不是一個很斜的斜坡，讓人開車的時候或走路的時候感覺並不是上坡，到了十字路口時輪椅剛好推上去到人行步道，這個設計是非常好的。我今年申請在另外一個國宅，我跟建築師建議用這種，他也是用這種的，非常好。現在路口不是很多以前的無障礙空間，像是導盲磚或是類似阻車器，設置阻車器原本的目的是阻擋車子，但現在是阻擋到人，現在法規又變了又要拿掉，很多民眾不知道，當初你們花這麼多錢做，今天為什麼又要拿掉？你們又要跟他們解釋阻車器本來是要阻擋車子，但現在變成阻擋到人，推輪椅的時候也會擋到，盲人走路時也會撞到。時代不一樣，法規也在變，但變了4次，我覺得要確定一下，參考歐美國家，內政部營建署要訂出符合我們國家的無障礙空間法規。"],["吳署長欣修：我們會跟交通部及無障礙團體協調。","趙委員正宇：還有下坡時的坡度太大，你推輪椅要怎麼推？"],["吳署長欣修：下坡要倒過來推。","趙委員正宇：我還看過有人直接推下去，結果輪椅上的人就翻下來。"],["吳署長欣修：直接推太危險。","趙委員正宇：有的坡度太陡會「倒頭栽」，那個角度你們有規範嗎？"],["吳署長欣修：這個都有規範。"],["趙委員正宇：都有規範嗎？那為什麼有的做得這麼斜呢？"],["吳署長欣修：因為早期有些不瞭解……","趙委員正宇：認為有做就好，對不對？","吳署長欣修：對，早期……"],["趙委員正宇：你看這個圖片有30公分高。"],["吳署長欣修：早期的確有這個問題。","趙委員正宇：人怎麼上去到路面，你看「倒頭栽」。"],["吳署長欣修：是。","趙委員正宇：現在你看我們設計的路面是慢慢爬上來，這裡沒有了。最近因為選舉比較沒有時間，要不然我想照一張給你們看，現在我們做的那種道石路口坡度往上，可以讓無障礙使用者非常好用，這個是舊的法規。"],["吳署長欣修：沒錯。","趙委員正宇：我有問過建築師，這個是你自己設計的嗎？他說不是，現在歐美非常流行，而且大部分都是這樣子來做，既然城鎮之心補助很多社區、地方，我們可以朝這個方向來做，讓整個臺灣地區，尤其大樓社區的部分，外面還沒有沒什麼問題，因為大部分都是坐車或怎麼樣，但在社區裡面因為他經常要出來走動，用這種方式會讓他們覺得很方便。"],["吳署長欣修：是。","趙委員正宇：因為人口的年齡越來越大，這部分要特別注意。","吳署長欣修：這個部分不只有城鎮之心，我們這個……","趙委員正宇：全部都要，我是說城鎮之心……","吳署長欣修：道路品質計畫裡面也有這一項，這個我們會來努力。","趙委員正宇：署裡面要針對全國無障礙設施全面進行體檢，好不好？"],["吳署長欣修：這個我們會持續來努力。","趙委員正宇：保障長者的安全，謝謝。"],["吳署長欣修：謝謝委員。"],["主席：請鄭委員秀玲發言。","鄭委員秀玲：（9時2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要講的是危老重建，其實在之前的委員會本席已經質詢過，希望打造居住共好的新家園。我們來看一下現在臺灣的問題，因為臺灣的地震頻繁，2018年平均壽命是80.7歲，非常高齡化，所以政府在訂法令的時候，怎麼樣來加速危老的重建，然後讓它有電梯之類的，以保障國人居住安全。","我們可以看到現在的危老重建真的可用「蝸速前進」來形容，危老建物大概三百多萬戶，40年以上的建築物就有兩百多萬戶，條例通過到明年的5月9日就三年了，但真正核准的數目只有355件，這個真的需要大家一起來修改政策和法令，因為讓三百多萬戶居民居住在30年屋齡以上的老舊危險建築物之下，是非常不妥的。","我們當初訂的危老條例有不錯的獎勵措施，實施下來竟然只有三百多戶被核准，這中間也是有很多的問題，不完全是政府的問題，還有建商在改建當中希望能賺錢，住的人會覺得他是不是還要出錢來蓋？他有錢嗎？坪數可以分到多少？建材、公設還有樓層分到哪一層樓？以及車位之類等問題，所以中間的談判，就是要來談重建這件事情，通常都要花3到10年，整個重建的整合期很長，所以我們的政策應該要縮短重建整合期。雖然現在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明年的5月9日3年就到期了，本條例規定在如果明年5月9日以前提出申請的話，建築基地基準容積可以多10%的獎勵。我剛剛講過，因為整合期很長，真正跑來申請且核准的才三百多件，所以獎勵真的是看得到、吃不到。","我們來看這個條例有沒有檢討的必要，第一個條例規定屋齡30年以上，結構安全要經過評估，即使是50年以上還要經過建物結構評估，就有選民跟我講要花一個月來評估，或是改善不具效力或沒有電梯的條件之下，才可以來申請，所以審核關卡也是很多屏障，造成最後核准的件數只有三百多件，我們要怎麼樣來解決問題？總不能這些老舊的房子一直老舊下去、危險下去，所以第一個解決方法是希望縮短整合期，第二個是希望修改專法，能不能再鬆綁一些條件，另外就是要推動綠建築，國外如歐美和日本在這部分推動的算很不錯，而臺灣在這一塊仍相當落後。","在縮短整合期部分，本席建議要有官方媒合平台，部裡面雖然有做了一些媒合平台，但效果不好。建議可請鄰長或里長廣為宣傳，如果老百姓有參與重建的意願，可上網填寫，之後團隊再來做輔導，看這樣會不會快一點？另外在區域性部分，危老主要是在雙北市，即臺北市和新北市，區域性或中南部如果有的話，因為區域性的情況不一樣，是不是可以有區域公版協議書？這兩點待會請部長和署長回答。","在修法部分，希望標準能放寬，針對建物已超過「建物經濟耐用年數」就可以了，例如五樓以下的公寓，是RC結構，工會其實已經核定超過50年結構上就有問題，針對建物結構的「建物經濟耐用年數」放寬，看會不會好一點或快一點，所以修法第四條要再鬆綁條件。另外因為整合期很長，明年5月9日就已經3年，希望再延長3年，總共6年。我知道次長和署長需要時程獎勵，我們就用逐年折減方式，第4年還是維持10%，第5年是7%，第6年5%，逐年降低，還是可以達到時程獎勵。因為整合期太長，所以就從3年內改成6年內，稍後請問部長和署長的意見，因此免稅期增加3年，從5年改成8年。","最後請大家來看新加坡是怎麼營造高齡化社會，它的建物有綠建築，上面住著居民和老人，中間是醫療中心，下面是一些幼兒中心、美食街及購物中心之類的，這樣有綠建築，銀髮族、幼兒也可共同生活，這是我們希望達到的理想境界。請問花次長，你認為期限要不要再延長？因為現在只有三百多戶核准。"],["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現在不是三百多戶，是三百多案。","鄭委員秀玲：對，是三百多案。","花次長敬群：其實每一案大概有一、二十戶，所以是好幾千戶預計會被拆除。","鄭委員秀玲：對，幾千戶相對於總共三百多萬戶。","花次長敬群：這個就是歷史累積下來的壓力，但實際上我們現在的進度和過去相比，已經是10倍以上的增速，我們當然期待後續能夠越來越快。"],["鄭委員秀玲：後續你們要怎麼做讓它更快一點？看能不能明年3,000件？","花次長敬群：因為市場的量能或專業者的量能本質上還是必須要培養起來，這樣才有辦法突破。在此向委員報告，危老案件的前端當然要做耐震評估，現階段已經有四千多棟建築完成耐震評估，接下來要開始進入整合和危老申請的過程……","鄭委員秀玲：所以時間會不夠，會來不及是嗎？","花次長敬群：倒也不是，針對這部分，過去一年已經陸陸續續在討論時程獎勵的課題，同時我們也與民間及立院民進黨黨團作過溝通，我們希望未來能夠以時程獎勵加上規模獎勵，用這種合作、整併的方式來處理。因為危老重建執行了兩年，也被人家詬病出現不少基地規模太小的案子，這些案子一旦變多的話，對於街廓的整體發展或長期的推動都會有負面的影響，所以我們建議從第四年開始時程獎勵減半變成5%，但是我們另外提供10%的規模獎勵，以規模越大獎勵越多的方式來銜接該項機制。以目前溝通的狀況來看，民間業者或老百姓聽到這樣的做法都深表贊同。","鄭委員秀玲：不曉得次長知不知道現在各黨立委都提議這方面應該要延期，因為根本就來不及嘛！整合期那麼長，而你們又規定三年內必須提出申請。其實這項條例推出之後可說是失敗的，因為目前只有三千多件……"],["花次長敬群：應該是很成功才對啦！"],["鄭委員秀玲：相對於過去是成功的……","花次長敬群：我們前天才舉辦都更和危老的博覽會，其實真的是非常熱鬧的狀態。","鄭委員秀玲：我知道，就是因為大家覺得有這樣的需求，但目前已經通過篩選的案件只有三百多件、一千多戶……","花次長敬群：不只，有四、五千戶以上。","鄭委員秀玲：幾千戶都一樣，目前的樣本是三百多萬戶的屋齡都超過三十年以上，所以這方面的需求是很大的，可見未來這方面還需要更多的努力。相對於過去，目前的表現還算不錯，因為我們看到這方面的市場需求很大，但整合期卻太長，而當時規定三年的期限真的太短了，所以之後立委會再一起努力來解決這個問題。照理說，訂定法案時應該要考量整合期太長的問題，結果你們卻把期限訂得那麼短，以致於效果來不及呈現。","花次長敬群：當初立法當然有它的目的，就是為了要讓大家積極的整合，所以才會……"],["鄭委員秀玲：但是現在整合的結果就是只有幾千戶。","花次長敬群：關於委員提案的部分，我們會考慮納入。其實剛才委員還提出好幾項很好的建議，我們都會納入後續的考量當中一起來檢討。","鄭委員秀玲：之前本席質詢過營建署有關建築研究所曾經編列綠建築相關預算，後來卻自動刪除，原因是由於成效不彰的問題。本席認為這方面應該先加以推廣，雖然目前臺灣的成效並沒有特別好，可是以德國、日本而言，申請建築執照時若有綠建築的話，房屋的價值就會提高。本席希望營建署能夠好好去做推廣及教育的工作，讓建商瞭解建物的價值會因此而提高好不好？","花次長敬群：這是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的業務，而不是營建署的業務。其實這方面我們很積極在推動，我也會再加以提醒，這部分我們還是會再努力。在危老重建或都更條例當中，對於綠建築都有很好的容積獎勵，所以大家都很樂意來推動這方面的工作。"],["鄭委員秀玲：但是建築研究所卻將相關預算自行刪除了。","花次長敬群：好的，謝謝委員。","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鄭委員秀玲暫代主席位。"],["主席（鄭委員秀玲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9時3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所討論的案子相當單純也相當簡單，大家大概都沒有什麼爭議，我現在擔心的是現場人數夠不夠讓這個案子通過。其實原本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的規定是「登報周知」，而現在鄭運鵬委員的提案是希望增列新聞電子報的部分，這部分內政部應該沒有意見吧！"],["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支持。","李委員俊俋：今天有兩個部分要討論，一個是將建築法當中的「應登報作廢」改為「應刊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另外一個則是將「登報周知」改為「應刊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其實這只是因應網路時代進行文字修改而已。"],["花次長敬群：是的。","李委員俊俋：在1970年代我們常常會說「登報周知」，請問現在除了登報之外，還有什麼樣的公告方式？","花次長敬群：其實我們都是上網公告，在政府機關網站也都會有公告。"],["李委員俊俋：其實現在都有上網公告對不對？至於網路上容不容易查到則是另外一個問題。"],["花次長敬群：關心的人都會知道在哪邊可以查得到。","李委員俊俋：大家都希望在網路上能夠容易找到資訊，這是比較重要的。以教育部的案例來說，最近陳學聖委員說在教育部的網站上找不到蔡英文的政大教授聘書，請問次長知不知道這件事情？","花次長敬群：我沒有特別記得，但是……","李委員俊俋：媒體有報導這件事情，結果教育部就當場上網給他看，同時告訴他：「陳委員，你找錯了，你輸入的方式不對，如果輸入的方式對，就不會有這種問題。」可見並不是沒有資訊，而是查詢的方式錯誤。請問這應該要怪教育部，怎麼可以讓陳學聖大委員連這個都誤會，所以才會找不到，是這樣嗎？我知道次長不方便答復，所以我們繼續往下看。教育部馬上發出一份新聞稿來澄清，告訴大家網站上都找得到，查詢也很容易，只是有人不會用，就像有人不會用Google一樣，但本席想要要求的是，設法建立搜尋便利性是每一個政府機關都應該要做的事情。","接下來本席想請教營建署署長，官網的視覺優化非常重要，我們應該設法讓民眾能夠從官網就很清楚的瞭解實際內容。事實上，國發會每年對機關網站都有進行評核，而且還有告訴大家評核的重點在哪裡。根據國發會的報告，彙整行政院所屬機關（三級、四級）網站檢核結果，總共納入122個單位，整體平均成績92.43分（滿分100分），本次檢核共有42個機關網站取得滿分，最低為53分，請問署長知道營建署得到幾分嗎？"],["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欣修：主席、各位委員。不知道。","李委員俊俋：另外國發會還告訴大家網站設計的六大原則。據本席所知，營建署得到的分數是75分，122個機關的平均分數是92.43分，營建署拿到75分就是在平均分數之下，老實說，本席也不會怪你們，因為你們的業務實在太繁雜，請問營建署有沒有專門單位或專門人員在處理相關的資訊？","吳署長欣修：有，不過因為我們的組改一直沒有完成，所以我們都只能用臨時編制。","李委員俊俋：我仔細查了國發會給你們的檢核表，你們有幾個項目都沒有做到，其實你們有被評核的部分所得的分數都還滿高的，但是有一些評核項目你們卻是完全都沒有做，包括HTML、熱門關鍵字、搜尋建議、意見信箱、網頁載入速度等等，所以你們最後被評為75分。在評分完畢之後，請問國發會有沒有告訴你們要怎麼樣？","吳署長欣修：報告委員，我到現在還沒有看到，不過委員提供這個意見非常好，我想我們自己要重新檢討一下。","李委員俊俋：在108年5月17日國發會有給你們一個公文，告訴你們評核已完成及待改進的地方，它講得很客氣，希望在下次改版中能提出改變。這是你們的網頁，看起來文字比較多，不容易尋找。看一下內政部的網頁，其實做得相當清楚且容易識別，找資料也很好找，包括簡政便民、國土永續的部分怎麼做，現在有什麼內容都很清楚。它的分類也非常明確，像消費者保護、性別平等、資訊公開、憑證管理等部分，這就是標準的網頁。行政院也是一樣，針對文化臺灣、綠能矽島、智慧國家、公義社會、幸福家園等，這些都有非常明確的網頁，可以很容易地找到，這應該是營建署未來改善的目標。","吳署長欣修：謝謝委員。未來有關易搜尋跟視覺化這部分，我會回去瞭解。","李委員俊俋：請教一下，現在營建署規劃什麼時候要改版？","吳署長欣修：規定是每年都會改版，但如同委員所講，我們過去往往太著重文字資料，也就是內容呈現得越多越好，但是忽略了搜尋跟視覺化這兩個優點，就一直沒有朝這個方向在……","李委員俊俋：這個是提醒署長，不是對營建署比較苛刻。現代人老實說比較沒有耐心，也沒有精神去看太多文字，像我老花很嚴重，看了會非常痛苦，儘量以圖片代替文字。"],["吳署長欣修：這個我們會來處理。","李委員俊俋：下次改版的時候，這個部分請做改善。"],["吳署長欣修：謝謝。","李委員俊俋：現在你們的首頁是不是呈現出重要業務，這是改版以後努力的重點。還有一個是無障礙網路空間，這個你知道嗎？"],["吳署長欣修：這個我知道。","李委員俊俋：NCC也對你們做評鑑，現在你們的標章等級是A級，你知道基本的標章等級要達到幾級嗎？"],["吳署長欣修：不清楚。","李委員俊俋：2A，要兩個A，要達到AA級，所以這部分你們也落在平均的標準之下。營建署在其他工作上非常認真，但在這個部分本席希望再加強一點。"],["吳署長欣修：我們一定會努力。","李委員俊俋：這是國發會給你們的公文，必須要在AA以上，希望你們能夠遵照辦理。今天因為討論到網頁的部分，我專門對網頁做了一些研究，發現你們的問題不在於沒有做或沒有內容，而在於網路的視覺及標準沒有做出來，這可能跟人員不夠或沒有專屬單位有關，希望營建署可以改善這個部分。因為大家對營建署的依賴非常深，每個案子都跟營建署有關，這部分請營建署做好，好不好？","吳署長欣修：這個我一定會努力，謝謝委員的提醒。","李委員俊俋：最後要問的是你們下一次改版，依照規定是什麼時候？","吳署長欣修：這部分沒有規定，但是我們每年都會改版。"],["李委員俊俋：有沒有預算？","吳署長欣修：有，這次會朝這個方向規劃。"],["李委員俊俋：這次內政委員沒有特別苛刻你們吧！"],["吳署長欣修：沒有。","李委員俊俋：明年改版的時候，希望可以改得好一些。","吳署長欣修：謝謝委員，這個我們會努力。","李委員俊俋：針對網頁的部分，該改善或調整的項目就請加油。請署長麻煩一下，也麻煩次長督導一下，謝謝。"],["吳署長欣修：謝謝委員的提醒。"],["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張委員宏陸：（9時4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想請問一下，現在社會住宅興建進度到底如何？"],["主席（李委員俊俋）：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到今年底的進度，完工和興建中大概在3萬5,000多戶，預計到明年底最多可以到4萬7,000戶，保守估計應該可以在4萬到4萬5,000戶間，這應該沒有問題。"],["張委員宏陸：大概座落在哪裡？","花次長敬群：現階段主要是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和臺中市為大宗，但也有少數位於臺東、金門、馬祖等各縣市。","張委員宏陸：之前喊出八年要20萬戶，如果以這樣的進度來得及嗎？","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八年20萬戶裡有12萬戶是興建，8萬戶是包租代管。當初規劃的進度是前四年興建4萬戶，後四年興建8萬戶，因為興建需要整合、找土地及規劃等過程。所謂前四年的時間定位是指到明年底，所以到明年底興建部分應該可以到4萬5,000戶，原則上符合進度。另外後四年的8萬戶，實質上一年前已經開始準備，土地已找好，財源部分也規劃妥當，現在人力正在逐步加碼，後面會以平均每年1萬5,000戶的速度處理，應該可以順利在113年，也就是8年的時間內達到興建12萬戶的標準。另外，包租代管的部分，現階段大概有6,000戶。","張委員宏陸：你所說的這些數字是自己蓋的，還是包含縣市政府？"],["花次長敬群：其實八年20萬戶本來就是中央和縣市一起合作的結果。","張委員宏陸：對，你剛剛所說的是包含縣市政府？"],["花次長敬群：當然是。","張委員宏陸：好。包租代管又是另外的問題，那個問題比較複雜。還有一個問題要請教，現在的危老進行得如何？進度你們滿意嗎？","花次長敬群：今年初我們跟總統報告，總統指示今年危老的申請案要達320案，到11月底已經是357案，超過年初總統對我們的要求。預計今年底申請案應該可以接近400案，整體來說滿順利的。"],["張委員宏陸：現在大家關心的是危老的容獎會不會繼續？政策是如何規劃？","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危老的容獎包含30%審核性獎勵及10%時程獎勵。目前大家比較關心的，是明年5月9日到期的10%時程獎勵。現階段也對外說明很多次，原則上會把時程獎勵從10%降為5%，之後逐年遞減1%至零；另外會增加規模獎勵，讓規模越大者得到的容積獎勵越多，這樣也比較符合整個政策推動的需求。規模獎勵的上限會訂在10%。所以後續實質上只要基地面積不要太小，應該還是會得到規模獎勵，這部分也不會有時程的限制。","張委員宏陸：次長，大家一直說危老，其實是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當初制定危老條例的精神，是不是要讓地主及住在房子裡的人可以自行去改建？"],["花次長敬群：當然可以改建。","張委員宏陸：不是，請問這個條例很重要的精神是不是就在這裡？這個精神是不是這樣？","花次長敬群：我們很希望能把自主危老重建的機制徹底發揮，現階段危老申請案裡，有相當的比率是地主自己來申請。","張委員宏陸：危老條例裡最重要的精神是自主興建、自主改建，如果未來的方向是擴大改建面積再獎勵10%，本席覺得就違背這個法律的精神，就變成類似都更的精神，自主戶的權利就受損了，違背當初這個法律的精神，而且相當嚴重地背離。","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危老只要建築設計符合各項規格，最多可以申請到30%的容積獎勵，這個部分其實沒有做任何改變。一般小基地的其實……","張委員宏陸：我知道沒有改變，但要透過大面積再去獎勵，說真的本席沒有完全反對，可是這樣是完全背離危老的精神。另外，請教一個問題，如果一般住戶，像板橋老舊的房子，有四層樓或五層樓，四層樓大概8戶，五層樓大概10戶，努力了三年已經說服8個只剩2個，他也是為了拼3年10%的獎勵。住戶們努力了三年，時間都快到了，結果卻沒有了，又變成大面積的獎勵；這些自主興建住戶的努力沒了，又逼著他們以後要和建商合作，因為大面積才有獎勵，不然僅剩30%的容積獎勵，現有的10%獎勵就不見了，這就背離當初的精神。你們是不是可以考慮自主興建的部分，在明年5月的期程前已達到多少比率並提出申請，能容許他們延長自主興建的時程？只要他們能提出申請跟進度，我覺得我們不能違背這個法律的精神。","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實質上如果沒有達到100%同意，按理不能申請危老重建，但是依照新修訂的都更條例，是可以申請都更的，政府就會協助處理那些不同意戶，所以不需要堅持非走危老不可。","張委員宏陸：次長，不要用坐在辦公室的角度去想事情，一般市民哪懂得那麼多。一直跟人家宣傳說危老可以這樣走，人家好不容易走了這麼久，而且之前危老的精神就是自主都更，這些人努力這麼久，現在又變了，你覺得這些人懂得那麼多法令嗎？那你又逼著他們要跟建商合作。","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現在就是因為一切都沒有變啊！當初立法就是3年，這是當年在內政委員會大家討論出來的結論。","張委員宏陸：你說沒有變，但現在多了大面積的獎勵，這個當初也沒有啊！","花次長敬群：不是，這不是大面積。跟委員報告，我們的規模獎勵其實門檻很低的，並不是所謂的大面積。","張委員宏陸：但這也是有變啊！自主戶們努力了很久，就是不想跟建商合作，他們就差那一、兩戶。應該去思考如果達到何種同意比率之後再提出，容許他們自主興建多一些時間。我現在要強調的是，法令要修改時要思考這一點，要照顧到這些人。","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都更的容積獎勵最多可以到50%，它比危老還要好。"],["張委員宏陸：他們就不懂法令嘛！","花次長敬群：其實不一定要找建商，現在有很多服務團隊可以幫助他們，他們不能自己「草鞋、布鞋」這樣幹。","張委員宏陸：我覺得你要苦民所苦，你之前一直宣導叫大家走這條路，他們已走在這條路上，其實要以他們的角度去想，如何去解決事情，而不是又跟他們說改成都更。","花次長敬群：因為它沒有辦法達到100%同意，所以我們讓它轉軌到都更的作法，而且也簡化很多申請和表單，讓它很容易做。大家對都更還有很多……","張委員宏陸：講到都更，很多人就想到建商。"],["花次長敬群：不一定啊！他們就是不懂。"],["張委員宏陸：你現在說不一定……","花次長敬群：他們就是不懂，我們可以去輔導他。報告委員，案子給我，我去輔導他。"],["張委員宏陸：你可以一個人輔導幾戶？","花次長敬群：不要說我一個，我會……","張委員宏陸：很多人啦！現在跟你溝通一個觀念，不要一天到晚只坐在辦公室裡這樣想。","花次長敬群：我從來沒有坐在辦公室，我常常在外面跑來跑去，也常常遇到委員。"],["張委員宏陸：你應該站在自主戶的權利去著想。","花次長敬群：沒有錯，我們現在很積極在推動這個事情。","張委員宏陸：我現在就是跟你說，自主戶的路走到一半，現在跟他們說不好意思這條路斷了，又要他們走別條路。","花次長敬群：沒有斷啊！這條路完全沒有斷，本來就一直存在。","張委員宏陸：你叫他們走都更，就是要他們走另一條路，對不對？","花次長敬群：因為他們沒有100%同意啊！沒有辦法，我們要依法行政。","張委員宏陸：如果今天沒有規模獎勵，這個條例不變，本席不會講這個。既然有其他思考要修改，應該要把這塊放進去，你懂我的意思嗎？如果今天條例都不修改，也沒有規模獎勵，這就沒有討論的空間了。但現在又有規模獎勵什麼的，那就有討論的空間，就必須替這些人著想。有很多人就是堅持不跟建商合作，他要走自己的路，危老最主要的精神就在這裡。之前就是讓他們自主興建，既然要有規模獎勵，這個部分應該要列入考慮，不要連想都沒有想就說他可以走哪一條路。","花次長敬群：因為我們已經考慮過，就讓它轉軌到都更來處理，對於不同意的住戶才能有機制去處理，危老條例裡沒有機制去處理不同意戶的事情。"],["張委員宏陸：是。"],["花次長敬群：所以他一定要走都更。","張委員宏陸：但是它有可能已經快達到目標，就差一點點，你懂我的意思嗎？這一部分……","花次長敬群：這可以馬上核定耶！如果只差一點點，他申請都更就可以馬上核定了。","張委員宏陸：他們跟左右鄰居說是按照危老，現在又要他們按照都更，這樣不是重頭來一次，有沒有想過這一點？","花次長敬群：其實沒有這麼複雜，就是因為大家不願意去理解，所以把這個事情導向死胡同。","張委員宏陸：因為時間有限，我要跟你說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我們都瞭解法令，一般的市民能瞭解這麼多法令嗎？他們根本……","花次長敬群：可以不要找建商，但可以找顧問來協助他們，而不是自己什麼都不想找，什麼都要自己幹，這樣是不對的，因為這是專業事項。","張委員宏陸：不能這樣講，本席覺得身為政府就應該站在人民角度去思考事情，而不是以政府方便的角度去思考，不應該是這樣啦！","花次長敬群：人民還是要尊重專業啦！我們政府尊重專業，人民也是要尊重專業，尋求專業的協助。"],["張委員宏陸：專業沒有最大。","花次長敬群：不是大不大的問題，是人民要尋求專業的協助，不可以這樣一直幹啦。","張委員宏陸：以人民的角度來講，我還要找顧問公司什麼的，這會不會又被別人多賺一筆錢？應該要從這個角度來想。"],["花次長敬群：你不能這樣啦！","張委員宏陸：你也不能堅持你的角度，我剛剛跟你講的就是要你去思考這個。"],["花次長敬群：不對！不對！"],["張委員宏陸：你連思考都沒有就說不行。"],["花次長敬群：我們不能這樣寵人民寵上天。不對！不對！","張委員宏陸：什麼叫寵人民寵上天？我身為立法委員，本來就應該照人民角度去講，什麼叫寵人民？你這樣子完全不對，你的態度完全不對。"],["花次長敬群：一切要依法行政。謝謝委員。","張委員宏陸：你的態度完全不對啦！我覺得你非常不適任。你的態度完全不對，不應該這樣。","花次長敬群：我們已經幫他們找了路了，委員，你千萬不能這樣子來要求。"],["張委員宏陸：什麼叫不能寵人民？你說這句話就錯了！"],["花次長敬群：我覺得過度了。","張委員宏陸：人民本來就是我們要服務的，什麼叫不能寵人民。"],["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張委員宏陸：不可以這樣當官員啦！"],["花次長敬群：那我就不要。"],["主席：大家注意一下態度。","接著請許委員毓仁發言。（不在場）許委員毓仁不在場。","請黃委員國昌發言，發言時間5分鐘，得延長2分鐘。","黃委員國昌：（9時5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很關心消防弟兄權益的問題，他們工時長，甚至實際上在做加班的工作，但卻沒有領到加班補償，這件事我很重視。前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在任時，我就跟葉部長說過，不管是「勤一休一」，還是「勤二休一」，對消防弟兄而言，從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觀點來講都是不及格的。那個時候葉部長有承諾要檢討，事後我也跟徐部長曾經就這件事交換過意見。除了工時目前不管是按照母法還是下面行政規則的規定都有問題以外，甚至超過了本來就已經很離譜的工時以後，他們還領不到加班費，必須透過其他的方式加以處理，包括之前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規定，消防人員超時服勤支領超勤加班費後之賸餘時數竟然得以嘉獎替換，這個真的對我們的消防弟兄非常不公平。","這件事情整整討論了一年多，上週五大法官釋字第785號公布了，根據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下面的法規，大法官會議正式宣告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違憲，我想內政部對這件事情應該都有掌握。","我現在大概把問題區分成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的問題是，修法當然是我們立法機關必須承擔的責任，大法官給了我們猶豫的期間，也就是把緩衝期拉到3年。但是我要拜託內政部，在修法完成以前，其實在現行法的架構下，參酌大法官解釋的意旨，有一些行政規則事實上可以比較早著手朝向合憲的方式予以修正，以保障消防弟兄或其他特殊勤務的人應大法官所宣告憲法應該保障他們的權利。對於這個方向，內政部是否可以承諾積極一點來做，不要好像要拖3年、拖到立法機關修法，才要開始檢討這個行政辦法？對於這樣的處理方式及方向，不曉得次長是否贊成？"],["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內部已經開始討論這個議題了，原則上以一個月不超過100個小時的加班時數來努力。另外，對於一些可能是特殊的狀態，我們可能會讓這些同仁的超時加班是可以領加班費的，所以某些……","黃委員國昌：先停一下，剛剛你講的是在特殊的狀態下，超時加班可以領加班費？"],["花次長敬群：對。"],["黃委員國昌：但是你們現在畫的標準就跟大法官的解釋相違反了。","花次長敬群：是，我了解，沒錯。","黃委員國昌：所以請你們趕快去做，我希望不要拖3年。"],["花次長敬群：好。","黃委員國昌：行政機關要展現擔當出來。修法的部分，立法院要做；行政規則、行政命令的部分，你們就可以直接做了。"],["花次長敬群：好。","黃委員國昌：我們加快速度地按照大法官解釋的意思來進行，好不好？"],["花次長敬群：好。","黃委員國昌：好，謝謝。第二件事情，我之前也提醒過營建署，請署長注意一下。有一些貪污的政客拿我們中央政府補助的錢到地方去胡搞瞎搞，看到這些情況，我沒有辦法接受。現在這個投影片上是我列出來屏東縣近3年涉貪的政客，我一筆、一筆全部都挖出來了。跟你們內政部營建署有關係的麟洛鄉前後兩任鄉長李新煌及蔡志和在涉及工程貪污弊案遭到起訴以後，我馬上就質詢內政部部長。請看一下這些大大小小的標案，從學童安全的通學步道、都市景觀與安全步行空間計畫，到自行車道改善計畫，內政部營建署補助的金額包括1,600萬元、3,900萬元、2,200萬元、3,300萬元，從決標的金額及行賄的金額來看，有抽10%的，也有抽5%的，滿規律的。金額比較高的工程就抽10%，金額比較低的就抽5%。這個不是我今天才跟你們講的，我之前就跟你們講了。","我上次問徐國勇部長這件事情要不要究責、要不要追償，部長說：「沒有問題！我馬上交代下去，就要做了」，請跟大家說明一下現在的進度。"],["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欣修：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些鄉鎮的部分，我們後續的補助案現在……","黃委員國昌：先停一下！這個問題有兩個部分，一個是針對弊案本身的究責及求償，另外一個是後續，我們逐一談清楚。就針對這些弊案，因為是你們部長跟我承諾的，他說他馬上要交代去做，現在過了半年多，所以我現在就請教做的結果如何。","吳署長欣修：究責的部分屬於司法的作業，所以……","黃委員國昌：先停一下！究責的部分，追究刑事責任的部分當然是由刑事法院審判，我現在在談的是行政究責及求償的部分。當初部長不是這樣回答我的，當初部長說他馬上交代要下去做，所以我今天請教你做的進度是如何啊！","吳署長欣修：究責的部分，我們現在把那些案件全部都停下來，而且希望……"],["黃委員國昌：解約了嗎？","吳署長欣修：已經陸陸續續都解約，但是有一些……","黃委員國昌：好，等一下！補助的金額要回來了嗎？","吳署長欣修：到目前有3件是有收回來，但是有一些還沒有執行完的……","黃委員國昌：這樣好了，就我剛剛所講的那個列表，解約的狀況、求償的狀況，從部長承諾我以後到目前為止辦理的狀況……"],["吳署長欣修：我會再把它列出來……","黃委員國昌：會後給我一個清楚的書面，這樣沒有問題吧？","吳署長欣修：可以，我們會來……","黃委員國昌：不是只有這些案件，上個禮拜本來有人被羈押了，後來有被正式起訴了，除了佳冬鄉、竹田鄉的鄉長，裡面還有一個參與行賄的屏東縣議長周典論的弟弟周土盛，他之前被羈押，現在正式被起訴了。我覺得周典論實在非常可笑，我說他們是貪腐家族，我哪裡有講錯？我一筆、一筆全部都列出來，我講話向來有憑有據。結果屏東縣佳冬鄉、竹田鄉工程弊案有人因貪污遭起訴、被羈押，我列出來看，發現又是用我們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經費，就是你們內政部營建署的補助。他們還特地拆成兩個標案，檢察官的起訴書裡面寫得很清楚，內政部營建署補助了2,600萬元、1,700萬元，你看一下決標的金額及行賄的金額，又是抽10%！這些都是我們中央政府補助下去的錢，這些地方政府覺得是肥肉，錢補助太多了，還有10%可以讓貪污的鄉長、公務員拿來分，搞得這麼腐敗！對於這件事情，內政部營建署有沒有掌握？","吳署長欣修：其實我們在今年9月份開始接受通知的時候，就把後續他們的申請案全部都先暫停，因為……","黃委員國昌：等一下！暫停是兩回事，暫停是未來式嘛！現在我在追究的就是這兩個案子。我要的很簡單，追究責任，把錢全部追回來，一毛錢都不准少！可以嗎？"],["吳署長欣修：我們會來處理這個部分。","黃委員國昌：一樣，今天會後把你們現在辦理的進度、未來打算要怎麼做用書面回覆，可以嗎？"],["吳署長欣修：好。","黃委員國昌：好，謝謝。"],["主席：請營建署再提供書面資料給黃委員。","請呂委員孫綾發言。","呂委員孫綾：（10時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先跟花次長理性討論一些地方上的議題。相信花次長非常知道我長期以來非常關心北海岸地區在地居民醫療資源的問題，過去我也一直不斷地要求內政部要檢討。過去淡海新市鎮曾經規劃一塊4公頃的土地作為住宅區及少許的鄰里商業區，在民國89年第一次的通盤檢討當中，的確有提到淡海新市鎮缺乏大型且必要的公用服務設施，沒有辦法提供未來新市鎮可能有多樣性的都市活動服務所需，加上該區域醫療資源非常匱乏，所以才把這裡規劃成醫專二的用地。但是沒想到在第二次通盤檢討當中，竟然又以淡水醫療資源完備，把這塊土地、珍貴的醫療用地改變成可以作為大賣場的倉儲用地，甚至變更之後也變不回來。所以我想要請教次長，營建署作為政府空間治理非常重要的機關，雖然我們淡水的確在方圓百里裡面是有兩間醫院，但擁有急診的病床數加起來只有700床左右，其實對於我們地方上的民眾來說，目前可說是不敷使用。可是我們看到，我們內政部營建署一直號稱淡海新市鎮所要規劃的是有30萬人來入住的地方，因此我想請問次長，你認為我們真的不需要大型醫院入駐嗎？"],["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當然針對淡海、淡水地區我們再繼續加強醫療的資源，絕對是民眾的期待，但對於您剛剛提到那一塊倉儲用地的基地，我們後續會針對土管要點的內容，先就可以做醫療使用的部分把它加回去，接下來會有淡海新市鎮第三次通盤檢討，屆時我們會整體上再來作檢討。","呂委員孫綾：好，其實非常感謝蘇院長在10月的時候公開承諾支持我們在淡海新市鎮裡面要有規劃醫療用地以及興建大型醫院的承諾。那我們同時也看到內政部營建署對這塊地的想像，是希望能充分利用，不僅在未來可以設置一個大型的醫院，那我們也希望同時可以來規劃這個轉運站，所以我想請問次長，目前我們針對這兩個部分的檢討進度是什麼？"],["花次長敬群：這部分請署長來說明會比較清楚。"],["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欣修：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我們現在是這樣，因為通盤檢討可能順序上會比較慢，所以我們現在在第一階段先進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的修正，因為委員上次已經協調相關單位都已經可以具體在這裡設置，所以我們直接在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針對這塊倉儲區，除了原來的功能以外，我們還特別先加入了醫療設施的使用，所以可以讓這塊地若有醫療機構願意進駐的話，那就馬上可以適用。至於分區的部分，我們在通盤檢討會逐步去調。第二就是它也剛好結合未來的淡水輕軌，還有未來的轉運站，所以未來它可以整合在一起的話，交通也很方便，不管就醫也好，或是要轉介就醫，其實都很方便，所以我想這一塊未來可以符合多功能的使用。而且它對面現在就是購物賣場，因此對未來週圍的生活機能來講，其實有很大的提升。","呂委員孫綾：謝謝署長，因為我記得蘇院長曾經針對偏鄉醫療的問題講過一句非常中肯的話，他說要解決這個人命關天的問題，一個是設備，一個就是交通，另外一個就是距離，以及資源。我們可以看到這塊四公頃的土地，我們希望未來可以建立大型的醫院，我們也希望解決人民人命關天的問題，當然距離還有交通問題也是非常的重要，因為如果交通方便，對於我們民眾來就醫或來進行身體健康檢查等都是非常好的方式，那我們既然有把轉運站納入考量的話，我希望這麼珍貴、地理環境非常好的地方，我希望在未來營建署可以做一個妥善的規劃。","再請問2016年時，有傳出營建署主導的淡海新市鎮想要轉移給新北市政府來主導開發，那當時的新北市市長朱立倫也發函說，他們有意要跟內政部來做確認，所以從2016年到今年，其實我也一直不斷關注主體轉移的部分，到底權責是要由我們營建署繼續開發呢？還是要轉移給新北市政府？因為主體轉移的部分可能會影響到後續第三次通盤檢討的進度計畫，所以我想請問次長還有署長，我們現在跟新北市政府溝通的情況是怎麼樣？","吳署長欣修：謝謝委員的詢問，的確在這過程中，我們也多次發函新北市政府，但是最後他們其實都不斷的提出一些問題，但一直沒有明確的表態願意來接手開發的主體，所以，我們現在在通盤檢討裡面，一方面還是維持我們原來開發機關的立場，我們主動來辦理，但是在這中間，我們也保持一些彈性。第一個就是範圍的彈性，也就是說在優先比較適合開發的地區，我們一樣保持可以直接進行開發的主導權。","第二個若新北市政府願意表達他們希望承接整個開發案時，我們其實也不反對，因為在計畫內可以做一些修正。","第三個就是只要有立即性的需要可以辦理的話，我們還是可以啟動個案變更。我們用這樣的方式來讓淡新市鎮如果有急需的開發的項目，我們一樣可以保持一些彈性。比如說最近工業的回流、廠商的回流，他所需要建廠的用地，若確實符合個案變更的條件，我們也可以同時來辦理，這樣可以讓這個案子保持有彈性，但是不會停頓下來的做法，所以我想這是我們通盤檢討裡面持續在進行的。","呂委員孫綾：好，謝謝署長的說明。除了針對淡海新市鎮的權責問題之外，我也想要請問一下次長，我們針對現在包租代管的政策問題，因為我看到我們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裡面其實有提到我的選區─淡水區，現在針對低度使用用電住宅以及新建餘屋代售的資料統計裡面，淡水區就有18,353戶，其實可以看得出來是新北市各區最多的，所以我想請問一下次長，目前我們未來包租代管的政策推行，我們現在政府要怎麼提供這樣的誘因來改善餘屋過多的問題？","花次長敬群：其實包租代管跟餘屋之間倒未必有非常直接的關連，我們現階段當然還是透過3稅減免、3費補助和3年服務，亦即所謂包租代管333的機制，讓房東有意願來參與。實質上，從最近這一年多來的執行經驗來看的話，越來越多的房東都已經了解這個政策對他們的好處，因為他享有房屋稅、地價稅，還有租金所得稅都可以有相當大幅度的減免，甚至比他自己出租能夠節省的稅負都來得更大，所以大家越來越了解，自然就會參加。另外這些服務業者，我們從現在開始到明年底大概提供兩萬戶的配額，由中央政府100%提供地方政府還有包租代管業者公會來執行，因此我們預計在未來一年內整個臺灣應該可以有兩萬戶的規模，其中新北市大概會有三千多戶的配額，我相信多少會對低度使用的住宅或者是餘屋部分有些幫助。但我要強調的是，包租代管真正的目的其實是要健全租屋市場，讓租房子的房東和房客都能夠安心，這是最核心的目的，當然他附帶會有一些降低空餘屋的效果，但是我們倒不會把這個部分當作最主要的目標。","呂委員孫綾：謝謝次長，我想包租代管其實是我們現在居住正義政策裡面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我們也希望透過包租代管的政策，的確可以提供一些低收入戶或弱勢對象及就業、就學有需要的民眾租屋需要的協助，所以我也希望在政策上面還有提供誘因的部分，我們可以再更多的加強，提供他們更好的福利政策，可以嗎？","花次長敬群：這個我們當然會來努力，後續我們會在租金補貼這部分更加的配合，讓這邊得到幫助的民眾能夠更多。","呂委員孫綾：謝謝次長，請繼續加油。謝謝。"],["花次長敬群：謝謝。","主席：我補充請教營建署吳署長，剛剛呂委員提到新北市政府有意願要接，有沒有曾經發出正式公文說他們有意願？","吳署長欣修：都沒有，只有那時候朱市長在議會自己講……"],["主席：就是在議會表達以後並沒有向你們發過正式公文嗎？"],["吳署長欣修：沒有。","主席：好，本席要先確定這件事情。另外，如果新北市政府承接了，可是所有的計畫內容都跟營建署原來的不一樣，那要怎麼辦？"],["吳署長欣修：那就是整個計畫要重新報。"],["主席：程序都要重新來？"],["吳署長欣修：對。"],["主席：謝謝。","報告委員會，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劉委員世芳、蔣委員絜安、洪委員宗熠、許委員毓仁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本日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一併以書面答復。"],["委員劉世芳書面質詢：","2019年1月30日，大幅修訂後之「都市更新條例」公告施行，這是1998年立法以來最大幅度修正，共計修訂88條條文，其中一項修訂重點為「大面積、高比率之公有地應由政府主導開發」提高更新量能。再者，2018年8月1日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簡稱「住都中心」），協助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以及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件之執行。","然而，目前住都中心執行或協助之都市更新案，基地多在臺北市、新北市及新竹市；參與機關多為縣市政府及臺灣鐵路局，未見經濟部所轄之國營事業土地、財政部或交通部之公有地。因若能提高土地利用率，結合都市計畫，興設社會住宅，落實居住正義，皆是提升政府效能，照顧人民之良善政策。","舉例而言，中油高雄煉油廠於2015年12月31日關廠，除配合政府五加二產業創新政策，規劃為新材料創新研發專區外，尚未見進一步活化土地資產之措施。其中右沖宿舍區閒置房地，若能進一步利用興建社會住宅或青年住宅，將能支援鄰近新材料專區、楠梓加工出口區、甚至開發中之橋頭科學園區之住宅需求，且根據《國營事業參與興辦社會住宅參考手冊》所述，「國營事業自行興建營運的優點是在符合公益性原則下，得規劃一定比例優先提供員工承租」，將創造國營事業、都市發展、居住正義三贏的局面。","就此，今年10月12日內政委員會，本席就此質詢營建署署長，當日署長回應國營事業（中油公司）可當都市更新之實施者，且表示「目前有請住都中心的同仁已經先去接洽中油公司來私下了解看看他們的狀況」（立法院公報108卷第83期委員會紀錄第29頁）。惟至今仍無具體回應。爰此，建請內政部於兩週內，就住都中心協助中油公司就高雄煉油廠都市更新案之內容，提供書面報告，並於三個月內，就住都中心如何提高國營事業或其他公務機關都市更新效能，提出檢討報告。"],["委員蔣絜安書面質詢：","一、近年來，都市更新為我國房屋的一大課題，但都市更新曠日廢時，都市更新與重建案都非短時間內能夠完成。內政部以力推都更條例，改善老舊房屋問題。但日前仍傳出商業大樓，發生外牆磁碑剝落情事，破損掉落的磁磚正巧砸中騎機車行經之騎士，目前內政部營建署方面統計過的老舊外牆剝落造成傷亡人數數據為何？目前具體改善方案為何？","二、而上週在基隆一楝屋齡40多年之大廈，經過這麼九年多的時日，終於啟動外牆拉皮重整，但全案程序，時間耗費九年之久。就上述案例而言，老屋外牆更新受是否會依照所採納之程序不同而造成進度延宕？未來營建署要如何改善？","三、而第三案是老屋外牆崩落，低收入戶無力都更。內政部方面對於老屋外牆剝落的問題能否研議更加積極輔導修繕之方案？因每一都更案情形不同，如上所述，可能民眾即便擁有補助金，也無力負擔都市更新之費用。而對於民眾無力負擔都市更新費用而造成老舊公寓外牆剝落造成之威脅，營建署目前研議之改善方案為何？"],["委員洪宗熠書面質詢：","一、依據內政部最新社會住宅統計顯示（資料日期：108/11），總數僅4萬6,796戶，若以8年20萬戶，4年任期應完成10萬戶估算，達成率不到5成。若再扣除規劃中住宅（1萬6,574戶）僅剩3萬222戶其達成率僅3成左右。在12月8日營建署所發之新聞稿指出，社會住宅興建預計109年底將超過4萬戶，並已與所有縣市完成討論第二階段社會住宅用地盤點……有信心如期達成8年20萬戶社會住宅。請營建署說明達成20萬戶目標之具體做法為何？並請針對第二階段社會住宅用地提供完整統計資訊。","二、社會住宅興辦不易，中央政府補助相關經費，降低地方政府財政負擔，讓社會住宅能順利推行。請營建署針對提供各縣市之各項補助及未來預估之補助之經費編列來源提供詳細之數據。另，六都之社會住宅佔整體比例高，反之非六都縣市僅有零星戶數其原因為何？能否進行調整？假若將社區打造成結合青年創業、社福照護基地，是否有助於減少人口磁吸效應促進年輕人返鄉就業之可能性，並增加非六都縣市申請之意願？還請營建署能進一步研議規劃。","三、由於香港反送中風波持續延燒，已有多人被捕並被審訊。經美國《紐約時報》報導，有不少示威者因擔心當局秋後算帳或未能獲得公平審訊，已有200多名香港反送中示威者，循秘密管道潛逃至臺灣。內政部若發現非法來台香港人士將如何處理？若尋求庇護其處理程序又為何？請內政部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予以最妥適之處理。"],["委員許毓仁書面質詢：","Q1：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公開最新的「105-109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彙整表（資料時間：108年10月）」，並比較108年7月跟10月的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彙整表中，開工日或完工日有延後的社會住宅有哪些？為什麼這些社會住宅的進度延後？","Q2：最新的「105-109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彙整表」只更新到108年10月，很多社會住宅或青年住宅的預計開工或完工日在109年2月以前，這些案件目前的最新進度如何？能不能如期照計畫完成？"],["委員林為洲書面質詢：","老舊公寓、大廈因外牆剝落造成民眾傷亡事件時有所聞，內政部營建署長吳欣修表示未來會將外牆強制列入公共安全申報範圍，於例行性公安檢查時列入公共安全申報範圍。內政部長徐國勇也表示會補助部分建築拉皮，也會加強跟地方政府聯繫，主動出擊。","新竹縣目前已知橫山鄉公所、五峰鄉公所、竹東鄉公所以及芎林鄉公所皆面臨老舊及危險建築。外牆龜裂破損，時有混凝土塊掉落，嚴重影響公所人員辦公及洽公民眾安全。以橫山鄉公所為例，辦公廳逾40餘年，中央補助款僅補助10%，其餘由縣府和公所自行負擔，但財源拮据造成公所沈重的負擔。而芎林鄉公所因腹地侷限和過於老舊（40年以上），隨時代變遷和人口成長已不敷使用。","有鑑於此，本席提出下列問題，請內政部與營建署研議處理並回覆。","一、請問內政部營建署是否全面盤點截至目前為止新竹縣的公有設施因外牆老舊剝落或面臨建築老舊須加速重建的資料？目前的改善進度？","二、今年4月3日經濟委員會考察新竹地區地方建設概況時，曾提及新竹縣芎林鄉「公有零售市場遷建工程計畫」，民國70年因預算問題未辦理用地徵收，向地主承租營運，如今地主不願繼續出租要將土地收回，目前僅願展延至109年作為緩衝期。一個小鄉鎮的市場是基礎民生公共設施也是其經濟發展的命脈，如今人口漸成長卻面臨無市場可用的問題，本席也曾於質詢時提出相關問題，請問內政部研議的結果及其解決方案為何？","三、「前瞻計畫」補助公有危險建築原地重建及外牆拉皮補強的項目，經費可用於原地重建老舊建築，但補助項目僵化，礙於科目問題，導致芎林鄉公所無法依照上述計畫遷建，本席於4月10日內政委員會質詢時，內政部徐國勇部長承諾會把問題帶回研議，並請民政司研究解決辦法，請問後續處理狀況？"],["委員吳琪銘書面質詢：","問題一","我國住宅與房市的問題包含「高房價」、「高空屋」、「高自有率」及「社會住宅短缺」，導致青年及弱勢家庭的基本居住遭受困難。很多鄉親都一直跟我反映社會住宅不夠的問題，昨天新聞報導目前社會住宅總數只有3萬7千多戶，離我們8年20萬戶的目標還有段距離，當然本席也明白「蓋房子本來就需要時間」，還有「興建人力不足」的問題需要去克服。","1.請營建署函覆對於「興建人力不足」的問題，規劃了哪些解決方案。","問題二","本席從上任以來也持續關注危老建築，大家都知道臺灣時常有地震發生，「住的安全」很重要，就本席了解全國屋齡達30年以上的戶數高達48%，將近一半，而本席的選區新北市也有44%，這數據非常的龐大。","12月8日媒體報導今年「危老申請」已經達到357案，已經核准的有283案，如果年底申請突破4百案、核准超過3百案，將會是我們「危老條例」上路以來的最高紀錄，我們業務單位辛苦了。","1.請營建署函覆針對我們核准的案件，執行的狀況及完工的件數，相關的績效跟掌握情形。","2.由於我們的「時程容積獎勵只到109年5月」，該如何提高居民和建商的信賴與合作意願，仍然是執行上的重點，針對這個部分，請營建署函覆說明有哪些相關規劃。"],["主席：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審查法案之條文："],["一、建築法第四十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條　　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後，如有遺失，應刊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原發照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發，並另收取執照工本費。","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二、建築執照遺失未依第四十條規定，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者。","三、逾建築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四、逾開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段落：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案者。"],["五、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案者。"],["段落：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六、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段落：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七、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二、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第七十七條之三　　機械遊樂設施應領得雜項執照，由具有設置機械遊樂設施資格之承辦廠商施工完竣，經竣工查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書，並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投保意外責任險後，檢同保險證明文件及合格證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使用執照；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使用。","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使用其機械遊樂設施：","一、應依核准使用期限使用。","二、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設施項目及最低金額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三、應定期委託依法開業之相關專業技師、建築師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團體實施安全檢查。","四、應置專任人員負責機械遊樂設施之管理操作。","五、應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前項第三款安全檢查之次數，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每年不得少於二次。必要時，並得實施全部或一部之不定期安全檢查。","第二項第三款安全檢查之結果，應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或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複查或抽查。","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之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之文件、圖說、機械遊樂設施之承辦廠商資格、條件、竣工查驗方式、項目、合格證明書格式、投保意外責任險之設施項目及最低金額、安全檢查、方式、項目、受指定辦理檢查之機構、團體、資格、條件及安全檢查結果格式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第二項第二款之保險，其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第七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前項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或團體受理者，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之檢查員辦理檢查；受指派之檢查員，不得為負責受檢設備之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從業人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並得委託受理安全檢查機構或團體核發使用許可證。","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或團體應定期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抽驗之；其抽驗不合格者，廢止其使用許可證。"],["第二項之專業廠商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一、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二、應依原送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資料安裝。","三、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最低金額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四、應依規定保養台數，聘僱一定人數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五、不得將專業廠商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六、應接受主管建築機關業務督導。","七、訂約後應依約完成安裝或維護保養作業。"],["段落：報請核備之資料應與事實相符。"],["八、報請核備之資料應與事實相符。"],["段落：設備經檢查機構檢查或主管建築機關抽驗不合格應即改善。"],["九、設備經檢查機構檢查或主管建築機關抽驗不合格應即改善。"],["段落：受委託辦理申請安全檢查應於期限內申辦。"],["十、受委託辦理申請安全檢查應於期限內申辦。"],["前項第一款之專業技術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一、不得將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二、應據實記載維護保養結果。","三、應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四、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專業廠商。"],["第二項之檢查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一、應具備執行業務之能力。","二、應據實申報檢查員異動資料。","三、申請檢查案件不得積壓。","四、應接受主管建築機關業務督導。","五、檢查員檢查不合格報請處理案件，應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複檢不合格之設備，應即時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第三項之檢查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一、不得將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檢查員證。","二、應據實申報檢查結果，對於檢查不合格之設備應報請檢查機構處理。","三、應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所舉辦之訓練。","四、不得同時任職於二家以上檢查機構或團體。","五、檢查發現昇降設備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應即報告管理人停止使用，並儘速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前八項設備申請使用許可證應檢附之文件、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限、格式、維護保養期間、安全檢查期間、方式、項目、安全檢查結果與格式、受指定辦理安全檢查及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或團體之資格、條件、專業廠商登記證、檢查員證、專業技術人員證核發之資格、條件、程序、格式、投保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專業廠商聘僱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一定人數及保養設備台數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第五項第三款之保險，其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三、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協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洽請金融機構提供長期優惠貸款，並得於新市鎮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協助融資。","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四、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九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刊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第二十一條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刊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主席：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繼續開會。現在開始處理法案。","第一個案子是鄭運鵬委員所提的「建築法第四十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個案子是賴士葆委員所提的「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因為都是修正建築法，所以我們併案處理。","第四十條和第八十七條都是將「登報作廢」和「登報周知」修正為「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我們之前有審查過地籍清理條例，都是修正為「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所以是不是照案修正為「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內政部有沒有意見？"],["花次長敬群：沒有。"],["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鄭委員秀玲：沒有意見。"],["主席：第四十條和第八十七條修正通過。","第七十七條之三和第七十七條之四是關於財政部、金管會的規定，只是改機關名稱而已，金管會有沒有意見？財政部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都沒有意見，第七十七條之三和第七十七條之四就照案通過。","針對今天議程所處理有關建築法的部分作以下決議：「建築法第四十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繼續討論新市鎮開發條例。","針對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二條，我們參酌金管會剛剛所提的意見修正為「主管機關為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洽請金融機構提供長期優惠貸款」，之後的文字均同，請問內政部有沒有意見？"],["花次長敬群：沒有。"],["主席：請問金管會有沒有意見？"],["童主任秘書政彰：沒有。"],["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王簡任稽核說明。","王簡任稽核素英：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第一項，財政部同意金管會的修正意見。第二，誠如剛剛金管會代表所述，各項優惠貸款其實目前是由各中央主管機關擬定相關作業辦法，然後我們財政部會配合轉請各公股銀行配合辦理，所以第二項是不是可以參照第一項規定修正為「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所以財政部的意思是不寫金管會也不寫財政部，就是規定「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嗎？"],["王簡任稽核素英：是。"],["主席：金管會有沒有意見？"],["童主任秘書政彰：沒有。","主席：好，第二十二條就照上述意見修正通過，請財政部提供書面，列入公報紀錄。"],["財政部書面意見：","主席：針對新市鎮開發條例作以下決議：「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接下來處理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都是將「登報周知」修正為「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就是配合剛剛的修正，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鄭委員秀玲：沒有。"],["主席：請問內政部有沒有意見？"],["花次長敬群：沒有。","主席：如果各位都沒有意見，都市計畫法作以下決議：「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今日議程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散會（10時33分）"]],"block_lines":[1,7,7,10,42,44,44,45,46,46,47,47,48,48,56,59,62,75,78,82,83,86,88,92,95,101,103,105,107,108,109,112,113,115,117,119,125,127,128,136,142,147,148,154,158,161,163,164,166,169,170,175,176,186,188,190,192,194,199,201,202,206,207,209,211,2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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