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星期三）9時15分至11時46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邱委員泰源","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8年12月4日（星期三）9時2分至14時45分","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蔣萬安    陳宜民    吳玉琴    陳靜敏    李彥秀    徐志榮    黃秀芳    王育敏    邱泰源    林淑芬    楊曜    陳瑩    劉建國","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吳志揚    吳焜裕    林德福    陳曼麗","      （委員列席4人）","主    席：陳召集委員宜民","專門委員：朱蔚菁","主任秘書：金允成","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葉淑婷  科    員  高佳伶","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教育部次長就「台灣中藥產業發展、人才培育與中醫藥管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就「健保藥價調整、藥價黑洞與壟斷查處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除討論事項第五案及第六案業於108年5月15日詢答完畢外，專題報告及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綜合詢答，經委員陳宜民及林德福說明提案旨趣，由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報告及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駿季、教育部政務次長劉孟奇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彭紹瑾報告後，委員蔣萬安、陳宜民、吳玉琴、陳靜敏、李彥秀、徐志榮、黃秀芳、王育敏、邱泰源、吳焜裕、陳瑩、林淑芬、楊曜及劉建國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教育部政務次長劉孟奇、公平交易委員會製造業競爭處處長沈麗玉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駿季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林德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討  論  事  項","一、審查","(一)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陳宜民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邱泰源等3人提出第五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第(一)案另擇期繼續審查。","三、第(二)案及第(三)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上述二案保留，併同修正動議，須交黨團協商。","(一)委員邱泰源等3人所提第五條修正動議：","「第五條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一、保險費率之審議。","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且應包括病友團體代表。","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二)委員邱泰源等3人所提第四十一條修正動議：","「第四十一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並應考量本保險收支情形；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於保險人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三)委員邱泰源等3人所提第四十二條修正動議：","「第四十二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之。","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應於使用前報經保險人審查同意。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定之。","第一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包含合理醫師診察費、護理費與護病比連動之給付。」","二、審查","(一)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育敏、楊曜、邱泰源、陳宜民、劉建國、陳靜敏、吳玉琴等7人提出第十條條文修正動議）","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審查結果：","一、第十條照委員王育敏、楊曜、邱泰源、陳宜民、劉建國、陳靜敏、吳玉琴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二、第十一條照案通過。","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一)醫事人員之業務以病人為中心，為嚴密保障病人之醫療及健康權益，醫事人員必須接受完整紮實之醫療專業訓練。惟查，國內心理相關系、所目前多隸屬於理學院或社會科學院，而非隸屬於醫學院，因此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雖列為醫事人員，其教育養成過程卻與其他醫事人員有所不同。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所接受醫療訓練之核心內容進行檢討並加以落實，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符合醫事人員以病人為本之基本核心價值。","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陳  瑩    徐志榮","三、審查","(一)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另擇期繼續審查。","四、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王育敏、蔣萬安、陳宜民等3人及委員吳玉琴、陳靜敏、黃秀芳等3人分別提出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審查結果：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參採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第二十三條之一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為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五、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108年5月15日委員陳靜敏等3人提出第九條條文修正動議；本次會議委員邱泰源等3人及委員吳玉琴、陳靜敏、林淑芬等3人分別提出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決議：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審查結果：","一、第九條照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通過。","二、第十二條參採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第十二條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三、操作治療。","四、運動治療。","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為目的，且與傷病治療無涉者，不在此限。」","本條立法說明修正如下：","「一、傷病之治療乃醫療行為之核心領域，亦屬各醫事人員之核心業務內容。國家所建構之醫療體系，係以維護醫療品質與人民健康為最高原則，爰要求醫師應先對病人進行完整之診斷與評估，再由其親自或交由各醫事人員實施必要之治療，以避免病人無法確實接受所需之治療，或因接受不當處置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損害。","二、因身體不適而尋求物理治療協助者，多半已有傷病在身或有潛在之傷病風險，因此原則上均應由醫師進行完整診斷與評估，再由物理治療師依據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進行物理治療處置。","三、然而，隨著社會發展變遷、健康意識抬頭，民眾對於物理治療師之需求已不僅限於傷病之治療。於民眾確有需求且健康風險較小之情形下，若不涉及傷病（包括顯在及潛在者）之治療，應可給予物理治療師較大之裁量權限，依其專業自行評估與處置，並負擔相對應之責任，以兼顧民眾健康之維護及個別需求。","四、爰於第二項增列但書，明定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若係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為目的，且與傷病治療無涉，則無須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五、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若涉及傷病之治療，無論是否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為目的，均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應堅守此一原則，以避免醫療品質與人民健康維護之鬆動，併予敘明。」","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一)有鑑於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長期照護需求日益增加，國家推動長期照護制度亟需物理治療照護人力之投入。惟查，我國物理治療師考照率長期偏低，醫療體系本身即已面臨物理治療人力不足之問題，恐怕更難因應長期照護體系之人力缺口。","參考日本經驗，其於介護保險正式實施前，即於黃金計畫中厚植物理治療照護人力，使有長期照護需求者可享有多樣化之選擇。除物理治療師外，建議我國亦可建立「物理治療士」制度，使已接受物理治療專業教育及訓練者，可另循管道取得物理治療士資格貢獻所學，避免各校培育寶貴人力資源之浪費，更滿足長期照護體系對於物理治療照護日益增加之人力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我國「物理治療士」制度之建立，審慎研議其可行性及具體推動方式，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邱泰源","連署人：陳  瑩    徐志榮","六、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邱泰源等3人及委員吳玉琴、陳靜敏、林淑芬等3人分別提出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決議：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審查結果：","一、第十二條參採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一、職能治療評估。","二、作業治療。","三、產業治療。","四、娛樂治療。","五、感覺統合治療。","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為目的，且與傷病治療無涉者，不在此限。」","本條立法說明修正如下：","「一、傷病之治療乃醫療行為之核心領域，亦屬各醫事人員之核心業務內容。國家所建構之醫療體系，係以維護醫療品質與人民健康為最高原則，爰要求醫師應先對病人進行完整之診斷與評估，再由其親自或交由各醫事人員實施必要之治療，以避免病人無法確實接受所需之治療，或因接受不當處置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損害。","二、因身體不適而尋求職能治療協助者，多半已有傷病在身或有潛在之傷病風險，因此原則上均應由醫師進行完整診斷與評估，再由職能治療師依據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進行職能治療處置。","三、然而，隨著社會發展變遷、健康意識抬頭，民眾對於職能治療師之需求已不僅限於傷病之治療。於民眾確有需求且健康風險較小之情形下，若不涉及傷病（包括顯在及潛在者）之治療，應可給予職能治療師較大之裁量權限，依其專業自行評估與處置，並負擔相對應之責任，以兼顧民眾健康之維護及個別需求。","四、爰於第二項增列但書，明定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若係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為目的，且與傷病治療無涉，則無須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五、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若涉及傷病之治療，無論是否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為目的，均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應堅守此一原則，以避免醫療品質與人民健康維護之鬆動，併予敘明。」","通過臨時提案1項：","一、因應中醫藥發展法的制定，衛生福利部應擬定中醫藥發展政策白皮書，並規劃前瞻性政策，以健全中醫藥產業發展、人才培育與中醫藥管理。爰責成衛生福利部會商相關機關，於一年內完成「中醫藥發展政策白皮書」，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及辦理情形。","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連署人：陳靜敏    陳宜民","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一、審查","(一)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宗熠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蔡培慧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蔡培慧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八案採綜合詢答）"],["段落：審查人民請願案70案(進行處理)："],["九、審查人民請願案70案（進行處理）："],["(一)衛生福利部33案：","1.陳愷翊君為籲請制定相關非緊急救護之使用者付費條例請願文書。","2.中國醫藥大學為有關醫師法第三條修正案：「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乙事，嚴重違反原立法精神及國內外醫療專業慣例，且將扭曲本國中醫教育未來正常發展之走向，建請予以維持原條文「經中醫師檢定」請願文書2份。","3.長庚大學檢送長庚大學為有關醫師法第三條修正案：「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乙事，嚴重違反原立法精神及國內外醫療專業慣例，且將扭曲本國中醫教育未來正常發展之走向，建請予以維持原條文請願文書。","4.劉泓志君等為建請修正「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為列舉式或授權制定命令式，以免衛生署濫權朝令夕改案請願文書。","5.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醫師法」第28條條文請願文書2份。","6.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醫師法」第28條之4條文請願文書4份。","7.劉泓志君等為委員江惠貞版「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違憲事陳情請願文書2份。","8.劉泓志君等為不同意衛生福利部103.04.24提出之「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藥師不可支援其他藥局及診所，請勿通過此違憲之法律請願文書2份。","9.劉泓志君等為建議將「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為藥師可支援其他處診所及藥局工作等請願文書3份。","10.劉泓志君等為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請邀其本人等與會表達意見乙案。","11.劉泓志君等為請勿通過衛生福利部版之空白授權辦法之「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請願文書2份。","12.劉泓志君等為建請「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為「醫療機構及藥局藥事人員請假，另一人可以協助代班，比照其他醫事人員」請願文書2份。","13.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正「醫療法」第18條及第57條條文請願文書2份。","14.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長照保險應屬社會福利的一環，全國工業總會等六大工商團建議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另謀財源支應，如須雇主分攤員工長期照護保險費，則負擔比例不應超過3成請願文書。","15.劉泓志君等為要求停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所有預算請願文書2份。","16.葉美華君為反對墮胎，保護母親及孩子健康，並增加台灣生育率，對「優生保健法」提出修法建議請願文書。","17.台灣醫療暨生技器材工業同業公會為建請第二類高階醫材，納入生醫獎勵條例請願文書。","18.台灣臨床心理學會為函送該學會與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兩會共同研議之「心理師法修正草案」，請卓參請願文書。","19.台灣臨床心理學會為該會贊同劉建國委員等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提案之「心理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檢附贊成立場之聲明與相關資料請願文書。","20.台灣臨床心理學會為函送該會對諮商三會共同研議之「心理師法修正草案」的立場聲明請願文書。","21.臺灣諮商心理學會函送該學會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等三會共同研議之「心理師法修正草案」敬請卓參請願文書。","22.陳紹庭君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第4條條文，疑與「憲法」第19條發生牴觸疑義，建請予以退回請願文書。","23.陳麒安君為「菸害防制法」第4條修正條文，疑與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發生牴觸疑義，建請予以退回請願文書。","24.陳麒安君為衛福部預告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草案」，疑牴觸憲法請予以退回；另現行「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四項，疑牴觸憲法第19條，建請予以更正請願文書。","25.社團法人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及第62條規定，將影響全國925家私立小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生存權及民眾選擇權，陳請修正請願文書。","26.崔麟祥君等為面臨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爰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及第62條條文修正草案」，陳請惠予支持請願文書。","27.陳麒安君為反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修正案，且長照相關法案條文可能產生違憲疑義，針對本案發表三點聲明請願文書。","28.徐銘煌君為反對416驗光版本貿然通過，反對15歲以下者之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及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得為驗光行為請願文書。","29.嘉義市議會為該會第9屆第3次定期會議員提案，建請儘速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條文，以確保國民健康及農民權益請願文書。","30.陳三郎君為建議國民年滿65歲均可領取老人津貼，免除種種限制請願文書。（老人福利法）","31.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為有關委員段宜康等提案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本會主張宜修不宜廢請願文書。","32.呂寬恕君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3項違背平等權精神、違反比例立法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23條，亦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不合，須改弦易轍，以確實全面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祉請願文書。","33.呂寬恕君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違憲事再陳情請願文書。"],["(二)勞動部26案：","1.日正國際法律事務所為請釋示「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六款，「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所指「會商」之定義為何請願文書。","2.余重信先生等為勞工老年退休年資不得併計，嚴重損害百姓權益，陳請修法補發退休給付之差額請願文書。","3.李永恆先生為陳請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條文請願文書。","4.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檢送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為該會等六大工商團體共同發表之「天災不宜另訂給薪之家庭照顧假，以免徒增企業負擔」聯合聲明乙份請願文書。","5.立法委員翁金珠彰化縣議員陳素月聯合服務處為賴兵先生表示其弟賴鳳儀病逝，雖領有喪葬給付，但不敷喪葬支付費用，建請政府修法提高喪葬給付額度請願文書。（勞工保險條例）","6.中華電信（股）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條文修正草案」請願文書。","7.高雄縣工業會為針對外勞落跑案件頻繁，建請修法加重非法使用外勞雇主之刑責請願文書。","8.高雄縣工業會為針對外勞落跑案件頻繁，籲請相關主管機關重視乙案，檢送補充說明請願文書。","9.阮氏碧盛君為陳請儘速修法通過「放寬外籍勞工在台年限」的法令規定，讓外籍勞工有合法留在台灣工作的權益請願文書。","10.檢送吳深泉君為越籍看護工逃逸不能即時遞補，需等半年才能再申請，造成雇主生活不便，陳請修法解決請願文書。","11.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影響產業及勞工權益至鉅，應廣徵各界意見後再行修正請願文書。","12.吳秀倪君為陳請同意放寬50歲女性請領生殖器障害殘廢給付請願文書。","13.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案」，將員工資遣費、退休金和6個月薪資債權優先於銀行抵押權，將影響130萬家中小企業之銀行授信額度和造成營運資金調度困難，建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和勞工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予以支應請願文書。","14.桃園市總工會為請儘速推動「勞動基準法」修訂縮短法定工時，全面週休二日，並督促行政院編列專款預算，挹注勞保基金請願文書2份。","15.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函轉會員台灣區塑膠原料工業同業公會暨台灣區石油化學工業同業公會函，為建請勿在「勞動基準法」第29條及第79條，增訂由勞資協商訂立利潤分享計畫及罰則乙案，請錄案研參請願文書。","16.高雄市總工會為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建議，有關「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給付，建請修法增加勞工退休金給付基數請願文書。","17.蕭秀香君為其夫婿被公司無預警資遣，其年資達32年卻僅依勞動基準法資遣支付款項，建議請領勞保退休年金月領制，或立特別法於同一單位服務年滿30年即可請領，不受年次限制請願文書。","18.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提出縮減工時配套措施，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2條條文請願文書。","19.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為該會等籲請勿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避免限縮企業之工時彈性調配請願文書。","20.全國產業總工會為陳請儘速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6條，以落實實質週休二日請願文書。","21.台中市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開放環境清潔行業能引進外國勞工請願文書。","22.社團法人臺灣外籍勞工輔導服務協會為建請停徵老人及殘障者雇主每月2000元之就業安定費，並修正「就業服務法」，將看護工增列於第46條第1項請願文書2份。","23.社團法人臺灣外籍勞工輔導服務協會為建請停徵老人及殘障者雇主每月2000元之就業安定費，並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6條予以停徵請願文書2份。","24.任可若君建議，延長外籍看護工在臺工作年限請願文書。","25.韋日興君為有關年滿65歲自勞保退出，年資未達15年，不得請領勞保及國保老年年金，陳情得以追溯納入給付國民老年年金修法一案，請儘速排入議程審查乙案。","26.韋日興君為有關國民年滿65歲始自勞保退出，年資未達15年，不得請領勞保年金，又不給付國民老年年金之不合情、不合理規定續陳情請願文書。"],["(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6案：","1.中華民國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請協助「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草案」之立法，以提升國家環境品質及產業素質請願文書。","2.陳雅嫺女士為請效法比利時，立法推行國人吃素請願文書。","3.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檢送產業界對「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建議，敬請參採請願文書。","4.謝評全君為建請立（修）法因應高科技聲音不法之危害請願文書。","5.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建議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條文」時，將「業必歸會」納入法規請願文書2份。","6.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為請全面禁止爐渣再利用之管制，先行開放氧化碴乙案。"],["(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5案：","1.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條文請願文書。","2.李念慈君為請釋示「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等條文相關疑義請願文書。","3.李念慈君為「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之立法理由，增列「並得連續處罰」，加重罰則以提昇企業經營者之配合度，陳請釋示其處罰要件及配合度之疑義請願文書。","4.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對委員丁守中等所提「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第十九條條文，有關郵購買賣特種解約權設除外條款事，表達反對立場請願文書。","5.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就「消費者保護法條文草案」提出該會建議，建請卓處請願文書。","主席：本次會議由於在場單位眾多，然討論事項第一案到第八案與他們關係不大，因此先處理討論事項第九案，俟第九案處理完畢，相關單位便可先行離開，也才有會議效率，因此本次會議先進行第九案，待人民請願案處理完畢後再進行第一案至第八案之綜合詢答。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人民請願案之審查。","請宣讀人民請願案各案案由。","主席：請各位委員先參閱處理意見，休息2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有關本次會議審查之各項人民請願案，本會於收到時均請部會查復後副知請願人在案，本次會議亦請部會再行檢視後由本會整理成處理意見，處理意見列入公報紀錄。","現在進行人民請願案計70案之處理。","一、衛福部總計33案，均照處理意見通過，不成為議案，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二、勞動部總計26案，均照處理意見通過，不成為議案，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三、環保署總計6案，均照處理意見通過，不成為議案，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四、消保處總計5案，均照處理意見通過，不成為議案，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作以下決議：有關上述70案請願文書，行政單位已函復請願人；請願文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與後續法案審查無關之人員可先行離席，謝謝你們出席。","接下來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八案。首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一、請鍾委員佳濱說明。（不在場）鍾委員不在場。","二、請趙委員正宇說明。（不在場）趙委員不在場。","三、請洪委員宗熠說明。（不在場）洪委員不在場。","四、請吳委員志揚說明。（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五、請何委員欣純說明。（不在場）何委員不在場。","六、請蔡委員培慧說明。（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七、請楊委員曜說明。（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其次請衛福部陳部長就本日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八案一併報告，時間為3分鐘，請簡要報告，謝謝。","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9屆第8會期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藥害救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修正草案」及「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項草案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壹、各委員所提「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藥害救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提案版本之重點：","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相關條文之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保險人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二、本部意見：","上述9案本部敬表同意，惟鍾委員佳濱等16人所提「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酌修文字後，亦敬表同意。","貳、各委員所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修正草案」"],["一、委員提案版本之重點：","蔡委員培慧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認為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建造、管理及維護未能有統一作法，宜有機關統整相關事宜。"],["二、本部意見：","遊戲場建造、更新及改建等，在物理力學、結構安全、無障礙設計、工程品質等營建相關專業，雖可由營建主管機關主責，但所設置之遊具亦涉國家標準及檢驗等管理事項，尚非單一主管機關可處理，目前仍以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為主要執行依據，亦有相關分工權責規定，並已督請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加強遊戲場遊具安全檢查，分年度提高合格率，共同維護及保障兒童遊戲安全。本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參、各委員所提「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提案版本之重點：","楊委員曜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新增第十款「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統計研究。」及該條第二項條文建議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二、本部意見：","有關所增第十款，本部敬表同意，惟建議文字酌修為「國民心理衛生與精神疾病之調查、研究及統計」；另該條第二項條文，本部每四至五年皆會研議中長期計畫，計畫內容涵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各款事項，爰建議維持原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肆、結語","以上報告，尚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謝謝！","主席：現在開始詢答，作以下宣告：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列席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請登記第一位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9時4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只有6分鐘而已，要做護一生的動作還滿接受挑戰的。主席，我很榮幸可以和第10屆的委員一起開會，謝謝！","部長，12月6日衛福部公布14組可能危及生命的精神科藥品組合，包含172種藥物，現在這從精神科藥品開始做，而衛福部正視這種「混搭」的問題是受到肯定的。過去健保雲端藥歷系統一直著重在重複用藥的部分，現在漸漸注意到藥與藥之間的作用，據媒體報導，「即日起，醫師開立藥物時，如出現有不良交互作用的組合，螢幕就會自動跳出警示；明年起盤點健保所有藥品，明定禁止的藥品組合，保障用藥安全。」我想這絕對要做，現在要做，我也是一樣肯定，其實這是衛福部非常重要的應盡責任，但是單純從這則新聞來看，現在健保有要針對西藥做特定品項的禁止，至於中西藥的部分，有做了嗎？"],["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還沒有做。"],["劉委員建國：沒有……","陳部長時中：應該是逐步，因為交互作用也是滿有學問和需要時間的……","劉委員建國：OK，上星期我們有特別垂詢部長，我們期待中醫納入長照，而中醫納入長照之後，中西藥混合的部分應該就會發生，應該講現在這就在發生中，但是中醫在國際上的相關研究比較少，請問針對中西藥的交互作用，中醫藥司有沒有做了？","陳部長時中：基本的交互作用應該是有，但是很明確像這樣資訊化的還沒有完成。"],["劉委員建國：是不是？請中醫藥司說明。"],["主席：請衛福部中醫藥司黃副司長說明。"],["黃副司長純英：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都有定期透過中國醫藥大學做中醫西醫交互作用的通報或系統的……","劉委員建國：好，那有沒有和健保結合？沒有？","黃副司長純英：目前那還沒有，但是健保有討論，在他們的雲端上面，當中醫師開立藥物時，提醒醫師相關的交互作用，看這能不能和健保連結……","劉委員建國：好，那什麼時候可以做出來？你說已經在討論了，是不是？"],["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羅組長說明。","羅組長素英：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會在明年列入重點項目。"],["劉委員建國：好。那是明年年初？還是年底？","羅組長素英：我們會在明年上半年討論，預計明年下半年應該會有一些成果。","劉委員建國：我之所以特別提到這個事情，是因為老人的慢性病比較多，這也是現在正在發生的事情，所以中藥和西藥要如何結合？簡單來講，像中風、心肌梗塞等血管疾病，病患有時候必須長期使用抗凝血藥預防血栓形成，但如果他又同時服用丹參、當歸等活血化瘀的中藥材，又會抑制血小板凝血功能，導致內出血，這兩者要如何結合？","陳部長時中：有關中西醫併用時會產生的一些相關危險，我想應該在大數據中可以做出相關的提醒。","劉委員建國：部長，我擔心未來會不會看了中醫，結果沒有西藥可以吃？反之，看了西醫沒有中藥可以吃，會不會有這種事情發生？","陳部長時中：如果交互作用強，那就必須選擇一種，或者劑量上必須要有所調整，這是屬於專業部分，應該由專業來決定。","劉委員建國：對！談到西藥，有關混搭配藥，衛福部說盤點健保所有藥品，明定禁止的藥品組合，但如果沒有辦法避免時，那該怎麼辦？"],["陳部長時中：委員是說沒有在這樣的組合裡面？"],["劉委員建國：對。","陳部長時中：那就要靠專業的判斷，兩端最極端的……","劉委員建國：不是！我是說兩造沒有辦法避免，也就是要吃這個，也要吃那個的情況下，該怎麼辦？"],["陳部長時中：那還是要靠專業的處置判斷。"],["劉委員建國：是啊！所以這部分可能衛福部要快速來做。","陳部長時中：還沒有辦法做到這個地步，否則就由機器人決定就好，現在的問題是，在最極端的部分，我們必須清楚知道這是禁止的，但有一些是要列入自行注意，有一些則是很安全，這中間會有一段就是一定要專業判斷。","劉委員建國：我舉個例說明，服用慢性病藥，本身因車禍受傷在服藥，然後又有精神疾病，雖然不會直接over，但可能會加重藥品的濃度或毒性，因而產生致命的影響，這部分衛福部要如何處理？這個交互作用的認定標準是什麼？"],["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說明。","諶司長立中：主席、各位委員。其實交互作用不是絕對的，它是相對的，所以在使用上除了少部分是絕對禁止以外，大部分都是相對的，臨床醫師在使用或開具時，要同時考據各種藥方的互動性，拿捏彼此的關係，如果有些有嚴格禁止，他就必須選擇另外一個同類性質，但是不會那麼相沖的藥，所以醫師在處方時，這是個專業考量。","劉委員建國：那針對不合理的混搭，你們有沒有什麼樣的核刪機制，或是什麼樣的機制？有沒有？現在有沒有在做？"],["諶司長立中：其實藥物的交互作用也是這些年才慢慢被大家重視……","劉委員建國：是嘛！就是這些年，對啊！","諶司長立中：在臨床方面，也還沒有辦法所有資訊全部都非常清楚，就像剛剛講的，中西醫之間也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還是在有待研究跟……","劉委員建國：上個禮拜部長在這邊答復時就提到，臺灣中藥的科學起步比較慢，這個我們都知道，但畢竟今天有這則報導，我覺得很肯定，我們也期待中醫可以納入長照裡面，其實中西醫病患在搭配使用過程上，早就形之有年，現在既然我們要做這樣的制度，是不是這部分能儘快處理？","陳部長時中：委員講的就對了，西醫這一套在科學化上應該是比較完整，中醫部分我們也在進行中，兩者的交互作用部分，以前是比較不足，事實上大家也看不到互相的處方，但現在因為大數據之後，可以看到相關處方，我們會逐步把一些絕對禁止的、相對禁止的跟需要注意的部分列出來，交由我們醫事人員進行專業的判斷，對病人做最好的處置。","劉委員建國：部長，我只有兩個重點，後面就是一個重點，就是希望這部分可以儘快來處理，另外一個就是希望可以跟健保結合，就像在重複用藥的過程中，它會有警示出來，也提醒醫師，我想這個應該與時俱進，趕快來進行。"],["陳部長時中：會！"],["劉委員建國：就兩個重點而已。"],["陳部長時中：好。","劉委員建國：另外，楊委員跟我共同提出精神衛生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我很高興衛福部總算同意增列「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統計研究」這一款，也同意每4年公告相關報告，這代表衛福部促進國人相關心理衛生研究所需、提供社會各界檢視的安全網政策執行成效又邁進一步，因為時間關係，針對這部分，我有幾個重點必須再次提醒衛福部，因為今天可能是本屆委員會開會的最後一天，我們沒有辦法好好來討論精神衛生法，所以希望這些精神衛生的議題可以提供部長參考，也希望在本屆會期結束前，針對衛福部有做到的部分，請提供書面給我，至於沒有做到的部分，以後要怎麼做，也一樣提供書面報告給本席。好不好？相關提問如下：有關精神病友生病後每天照顧問題，我們現在有在做嗎？病人及照顧者，生活中需要的長期性支持，政府做了什麼？據我的理解，沒有！沒辦法去強制住院的病人，要如何給予協助？這個有嗎？如果有，應該就沒有小燈泡事件。有沒有合適的服務提供給困難個案（高資源需求者），有嗎？有沒有求助專線？有沒有諮詢專線？"],["諶司長立中：算是有。","劉委員建國：你講算是有，我就覺得我心理必須接受輔導。有沒有可面對面傾聽家屬困境的人？應該沒有！有沒有進駐社區提供的團隊服務、危機服務？百分之一百沒有！"],["諶司長立中：正在建置。"],["劉委員建國：那就是沒有。有沒有藥、酒癮的社區防治服務？"],["諶司長立中：目前還沒有做到。","劉委員建國：沒有。國人心理健康促進的具體作法是什麼？因為時間關係，我僅提供以上這幾點。"],["陳部長時中：我們再給委員書面答復。","劉委員建國：好，麻煩一下。","陳部長時中：其實除了藥、酒癮沒有之外，其他都有，只是落實多少及具體作法如何的問題，我們會給委員一個書面報告。","劉委員建國：部長，應該不是只有藥、酒癮沒有，其他都有，應該不是這樣。"],["陳部長時中：某種程度的有。","劉委員建國：都有一點點，但只有一點點，可能安全網就會鬆開、破掉，請部長和司長正視這個問題，我是覺得精神衛生法應該大大來討論、大大來做修正，可惜沒有時間了。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剛剛劉委員提的這些問題，從醫療的角度來看，真的是很需要結合，我個人感到非常敬佩，這部分真的有很多需要去做的事情，我想衛福部也很努力在做，但是真的很難做，尤其是社區部分，這需要大家一起來努力。","接下來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9時5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想跟部長討論有關長照的議題，因為蔡總統每到一個競選場合，都會有新的想法丟出來，11月8日蔡總統曾經講過，要把錢用出去的人，就要注意如何籌措財源，所以蔡總統說他在做很多財務工程，都會注意到財源籌措的問題；12月8日蔡總統又說，下個4年，臺灣的福利要做到先進國家水準，長照的部分不會收你一個便當、一個滷蛋的錢，政府自籌財源照顧老人家。在此，我先請教部長，蔡總統講這段話的時候，你有聽見嗎？"],["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有。","王委員育敏：所以他應該是有跟你討論過未來4年的長照財源要從哪裡來，是不是？","陳部長時中：根據長照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可以從菸捐、菸稅、房地合一稅、遺贈稅和公務預算來撥充。","王委員育敏：請問下一個4年的長照預算，你要達到多少的規模呢？"],["陳部長時中：我們要達到600億元。"],["王委員育敏：第一年就600億元嗎？","陳部長時中：沒有，4年逐步達到。","王委員育敏：第一年沒有辦法，最後一年才達到600億元嗎？"],["陳部長時中：我們能夠儘快就會儘快。"],["王委員育敏：所以是一個很不明確的概念……"],["陳部長時中：很明確。","王委員育敏：我先問部長第一個問題，蔡政府是不是已經正式宣告，未來4年不會去推動長照保險制，而會一直用稅收制來做臺灣的長照呢？","陳部長時中：對，到目前的4年內不會有這樣的規劃。","王委員育敏：答案非常明確，我想也要讓全國民眾知道，現在已經進入總統競選，兩個陣營的主張都要有非常具體的看法。蔡英文未來4年的長照不會啟動長照保險，他會用稅收制繼續支應長照的經費。既然部長提到長照服務法第十五條，我們就依法論法，之前財政部已經行文給你們，即遺贈稅、菸稅及房地合一稅等可能無法繼續加稅來支應長照基金，而且還不可以指定用途，你剩下的唯一一途，就是政府預算的撥充，是不是這樣？","陳部長時中：那部分還是一樣，如房地合一稅……","王委員育敏：你不能再加稅，依現行的規模為379億元，立法院預算中心已經計算過，你們的財務推估也預估過，379億元已經到頂了，且不可能再增加了。","陳部長時中：沒有，現在還持續增加中。","王委員育敏：沒有，379億元已經到頂了！"],["陳部長時中：今年應該差不多會有400億元左右。","王委員育敏：就是到年底，主要是增加哪一個部分呢？"],["陳部長時中：主要是遺贈稅及房地合一稅。","王委員育敏：有增加，現在你們將基金規模預估為400億元，這會是穩定的，明年的菸稅會不會開始下降？如果隨著戒菸成效有成，這是國健署的主要業務，菸稅就會下降，所以部長不要太樂觀。"],["陳部長時中：菸稅的收入會微幅下降。","王委員育敏：現在你說可以到400億元，雖然明年我不在立法院，但是我會以民間人士的身分來監督。另外，所謂你承諾的200億元，就是要從公務預算來，對不對？","陳部長時中：不盡然，我們還有基金的剩餘。"],["王委員育敏：基金有剩餘就是你執行不力。","陳部長時中：前兩年一定是這樣子，縱使要做保險制，也不可能第一年就用光，不會的，還是會逐步……","王委員育敏：部長，你們執行已經不是只是第一年，而且今年你告訴社會大眾你的執行可以到400億元。現在你們對外宣稱，長照經費有400億元可以來服務大家，可是你又告訴我，這400億元是花不出去的，而且還會有結餘。","陳部長時中：明年我們編的是411億元，我們是106年結餘，107年……"],["王委員育敏：會不會用完？"],["陳部長時中：明年的411億元應該是會達到。"],["王委員育敏：會用完就不會有結餘了。"],["陳部長時中：前面有結餘了。","王委員育敏：前面的結餘可以撐多少年？立法院預算中心的財務報告已經非常清楚，我想這個不需要再爭辯。我要提醒部長，如果你堅持用稅收制，你就要有把握告訴大家，這部分的稅收編得出來，因為現在稅收的落差高達200億元，如果編不出來，就會有欺騙選民之嫌。","另外，我要讓你看一個數據，臺灣不要自己吹牛說：我們不開辦保險，只要用稅收就做得到。臺灣最喜歡學日本的經驗，在座很多委員也到日本考察及觀摩過，現在日本已經進入超高齡社會，所有老人用在介護的人數，從2000年的218萬人到2018年已經暴增到641萬人，而保險總費用也從3.6兆暴增到11.1兆日圓，我們看到日本就是這樣的狀況。日本開辦介護保險，財源是保費占了50%，而中央及地方政府也占了50%。在這種財政規模底下，今年他們還必須調高消費稅，從8%調到10%，為什麼？連政府自籌財源都要加稅來因應，而且這還加上保費，我請部長要看清楚這樣的架構。你口口聲聲說，臺灣可以不用開辦保險，單憑稅收就可以因應整個高齡化的社會，我想這一張支票是會跳票的。","陳部長時中：其實保險制一樣，也有財務的問題。","王委員育敏：我們來看臺灣長照的人口比例，從2015年的66萬人到2026年的100萬人，這個挑戰非常艱鉅，在此種情況下，過去馬政府所規劃的長照模式，希望從長照體系的布建到長照服務網的建立，最後在服務架構完成之後，就是要用長照保險法來接軌。現在我看不到蔡政府更長遠的長照政策，你們對長遠性的思考點到底在哪裡呢？","陳部長時中：我們與馬政府比較的話，他們8年來什麼都沒做啊！","王委員育敏：部長先讓我講完，目前政府宣稱對長照2.0的布建已經達到破百了，這算是好的成效，如果現在長照ABC布建的達成率都已經是破百的情況，這表示服務架構體系已經達到一定的規模。我不曉得蔡政府在堅持什麼，為什麼不可以開辦保險來做財務上更穩定的接軌呢？連財政部都一再示警告訴衛福部，即這樣子的錢是沒有辦法，他們的壓力也很大，部長的堅持到底有沒有更好的學說及學理呢？","陳部長時中：我已經再三表示過，這是一個財務計畫，任何方式我都不是太反對，只要籌到錢就好。現在最重要的是服務模式的建立，現在大家覺得這樣夠了，如果第一個4年計畫能夠完成，我們也會提前一年去完成。未來還有日照中心要加強布建及住宿型機構，還有自立支援生活與預防及延緩老化等幾個面向來做結合，以得出最適的服務方案是什麼。","其次，我對於保險有一點抗拒，就是因為可能會使用到以後人的錢，在面臨少子化的問題時，讓未來比較少的人口來分擔比較高人口的分擔數，這可能會加重下一代的負擔，所以要非常審慎去考慮。"],["王委員育敏：加稅也需要大家來分擔啊！","陳部長時中：那是這一代的錢花在這一代的身上，而保險就會用到下一代的錢。","王委員育敏：部長這樣講的話，那日本的政策就完全是一個錯誤。","陳部長時中：2015年時日本長照保險的財務已經出問題了，","王委員育敏：當然會出問題，因為自己都負擔不了，部長看事情不要只看一面，他們是自付50%的部分出問題了，連加保費都還是出問題，這表示問題非常嚴峻，可見政府力量加上民間力量都不見得可以因應。如果你要告訴大家，因為這樣子，所以臺灣可以百分百由政府來負擔，也不需要其他民眾來幫忙，大家會相信這個答案嗎？日本做不到的事情，臺灣辦得到嗎？","我再次呼籲，今天可能是委員會最後一次的質詢，長照議題麻煩要跨越藍綠，而且要從長遠性來為臺灣的高齡化好好去深思，其中沒有藍綠之別，也沒有成見，我希望全體社會一起來思考更好的制度及更長遠的制度，以因應高齡化時代的來臨。謝謝。","陳部長時中：對這兩個財務方案，其實我們都可以來考慮，剛才我向委員報告過，由於少子化的緣故，我們儘量用這一代的錢來花在這一代。如果用保險就很容易用到下一代的錢來彌補這一代的洞，我擔心以後的人會承擔不起，只是基於這樣的一種考慮而已。"],["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10時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我找到的從2000年到2018年的data，就是我們的出生率及死亡率，還有出生人數及死亡人數的曲線圖，我是從行政院主計總處拿到這些數字。其實部長可以看得滿清楚的，到2018年時粗出生率已降到千分之七點七，粗死亡率上升到千分之七點三三。在2016年我們剛進立法院的時候，就一直在討論少子女化危機是國安危機，還記得2016年國發會給立法院的報告，估計2022年時會出現人口負成長，但我到今年看到最新數字預估，恐怕到明年就會邁入。這個絕對不是您個人的責任，但在看到這樣的趨勢時，要把眼光放長遠一點，我們必須要很嚴肅地加以面對。","所有人當然很關心政府推動這個政策時，一開始成立少子化辦公室，但運作一段時間以後，有一天莫名其妙就好像消失了，大家不知道它跑到哪裡去，到底做了什麼事。我在一個新聞上看到，部長說把它併入完善生養環境方案，拉回行政院的層級。這個方案是2016年到2018年，接下去從2018年又開始少子女化的對策計畫，這個大概是從政府公開資訊裡可以查得到的事情。我想「願意生，顧得好」這個口號、訴求並沒有人會反對，但問題是如果社會上實際發生的狀況，持平地來講，事實上「願意生，顧得好」我們離那個目標還相當遙遠。按照最近的World Population Review所公布的數字，臺灣的生育率已經達到世界的……"],["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幾乎最低。","黃委員國昌：最後一名了嘛！當然年輕人面對低薪資、高房價等結構環境面、經濟面上的問題，這不是衛福部部長應該要承擔的責任，但是我就會去追蹤有關顧得好的部分，過去好幾次在委員會關心的是我們整個托育是不是安全，可以讓父母親安心地把小朋友送出去。因此，對那些不肖的托嬰業者，本席採取的政策立場是重罰，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但是我們現在就來看，先看你們2017年到2018年的計畫指出全國要設置120處公私協力托育資源中心，但是按照你們公布的數字，2017年只有17個，2018年只有24個，這個也差太遠了吧？","陳部長時中：這是一個資源中心，是親子館的數目。"],["黃委員國昌：對啊！"],["陳部長時中：讓小孩子可以到那邊做一些教育。","黃委員國昌：我先跟部長講，我不知道你們是怎麼分類的，其實搞得我頭腦滿亂的，所以為了確定起見，我上你們社家署網站把整個list全部印出來，有兩份不一樣的名單；一份名單如我在投影片上面寫的公私協力托育資源中心，而這是你們網上公布的資料，把數字對出來以後，我覺得這跟你們告訴大家的目標也差太遠了吧？請問部長懂我的意思嗎？","陳部長時中：這我知道，我是知道名詞的意義，但是這兩個數目為什麼差這麼多，我倒是不知道。","黃委員國昌：好，沒有關係，我再帶你看下一個數字。這是你們最新的計畫，就是增設公共托育家園，107年到109年每年增設80處，我去找了公共托育家園的資料，把公設民營的托育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的數字都找出來，這是按照你們list上面資料所整理出來的。我用最寬的標準，把托嬰中心、公共托育中心都算在內，可是數字加起來跟你們提出來的目標也差太遠了！","陳部長時中：像剛剛親子館的部分，應該說上面是基本數目，下面是每一年增加的數目。","黃委員國昌：等一下，你現在是告訴大家這120處是奠基在以前已經設立的，你們要達到那個數字就對了？"],["陳部長時中：對。","黃委員國昌：部長，我老實跟你說，施政目標不能這樣訂，每年要多設多少出來，就要清楚地告訴國人。老實講，以這個數字來說，跟社會上面的需求已經落差非常大了。你們要把每年的目標訂出來，讓這些父母親知道政府真的很積極在做，而不是完全在玩數字上面的遊戲；下一個也是一樣，我把公共托育中心全部加起來，也沒有像你們這上面跟人家講的有80處這麼多。本席告訴部長這一些，是希望提醒衛福部，在做這些事情時目標要訂出來，劍及履及的去做，不然用不同名詞、不同口號及灌水的數字，沒有辦法解決實際的問題。部長，本席這樣說你能接受嗎？","陳部長時中：我能夠接受，其實您的想法跟我一樣。我一開始到部裡時，也不知道為什麼要訂這樣的目標，後來想起來是因為這是以前已經有了，所以我要求每次訂目標要把差額訂出來，但他們是希望表現結果的樣子，以後會兩個都並列。我的想法跟委員一樣，完全只看到大的數目，結果是本來就有100處，其實只增設20處，但看起來好像是要設立120處，其實那是不一樣的，以後我們就這個部分會弄得更清楚。","黃委員國昌：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最後要講一件事，這可能牽涉到跟其他部之間彼此勾稽的問題。因為現在有很多年輕人是雙薪家庭，也就是說父母兩個都一定要出去賺錢，才能夠維持家裡的生計，那怎麼樣鼓勵企業設置托育中心，我覺得變成是一個很重要的目標。我有跑去竹科看，因為竹科有很多雙薪的年輕人都在那裡上班，在所有員工人數100個以上的竹科廠商裡有設托育中心的，部長知道有幾家嗎？"],["陳部長時中：我知道不多啦！","黃委員國昌：3家，少得可憐啊！所以我當然就跑去竹科，去詢問這些比較有社會企業責任、真的有設托育中心的廠商，也去詢問竹科的年輕人，那些年輕人跟我說有沒有設托育中心這件事情真的對他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當然企業去設托育中心這件事情目前是由勞動部在掌管，但是勞動部的補助辦法很奇怪，不管收容小孩的人數、企業規模的大小，全部都是齊頭式、平等的補助，導致即使那些企業想要設立，事實上都會面臨相當大的困難。部長，你可不可以跟勞動部就這個部分討論，看怎麼樣去鼓勵企業，在多設立托育中心的政策上做得更積極一點，可以嗎？","陳部長時中：可以，我們部裡面近來也要設立。因為我們自己要設立，所以會知道有哪些門檻的限制、會有哪些困難，我們會積極和勞動部溝通。","黃委員國昌：就這個部分，本席相信你會去做，你們跟勞動部最後溝通的結果怎麼樣、？接下來打算要怎麼做，請以書面讓我知道可以嗎？"],["陳部長時中：可以。","黃委員國昌：好，謝謝。"],["主席（吳委員玉琴代）：謝謝黃委員。接下來請邱委員泰源發言。","邱委員泰源：（10時1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要跟大家請教在偏遠地區實施在長照2.0以後衛生所的角色，及長久以來大家所努力改善偏遠地區的醫療困境。先感謝衛福部及衛環委員會同仁的安排，我們禮拜一衛環到北海岸去考察，就是考察在水田中的一個醫院，應該下面也都是溫泉才對，但是還沒有挖到。在這個醫院，我們也聽了很多意見，也討論很多主題，幾乎把偏遠地區的醫療環境及未來長照的發展，都進行了一些互動。真的感謝大家到北海岸對偏遠醫療同仁、社區裡健康照護工作團隊給予鼓勵；也謝謝衛福部願意把所有問題帶回來，在帶回來以後，我想部裡面都會回覆要如何改善。","從衛生所的角度來看，金山衛生所算是比較有名的，為臺灣三大社區醫學訓練中心其中之一，以前在金山、頭城、高樹有三個社區醫學訓練中心，培育很多的醫師。這20年來，所有臺大醫學系的學生在五年級時應該都會到金山去接受訓練，他們從年輕時就有社區醫學的觀念，這對發展醫療體系應該是很有基礎的，包括護理系、社區照護組、社工、心理等學者都有去，當然也有很多國外的專家常常到那邊探訪、互動，這是一個非常有歷史的地方。","在民國77年，即31年前，臺大派我到那邊開辦群醫中心主任並擔任，從此就跟金山、臺大結緣，在路上常常看到學生穿著白色服裝跑來跑去，金山民眾也習以為常。後來才有醫院的興建，感謝及尊敬當地的鄉親父老，不但提供自己的土地，而且在土地旁邊沒有留下自己的土地，這種情操相當好，也是很好的捐獻方式，讓我們今天擁有這間水田中的醫院。根據院長的統計，這幾年來因為沒有呼吸心跳送到金山分院的急診病人，其中有三分之一能夠恢復。我相信有恢復生命的這些病人如果被送至更遠的地方，恐怕也很難有三分之一被救活。有很多機關包括北市政府、衛福部等各方面給予相當的補助，這還是讓大家回顧一下，對偏遠地區是那麼多人在投入，當然不只是金山，臺灣各個地方都是有這麼多令人尊敬、願意投入的醫療同仁在共同努力，包括社區志工、社工等，大家都一起努力。","本席有幾個問題，今天可能時間上沒有辦法跟大家分享太多，但是還是稍微提一下，看部長有沒有什麼指示，後續當然可能大家再努力。第一個是人力資源不足，像照專的招募留任不易，而且賦予的業務這幾十年來一直都是這樣子，從我在當衛生所主任時，就要求不能由上面要求下面，應該針對民眾、社區去瞭解這個社區有哪些健康問題，由衛生所來草擬一個社區的照護健康計畫，衛生局必須要配合。這個部分後來其實大家做得不錯，所以幾乎所有全國的衛生所都在做社區健康評估，那個時候也非常累，因為要到全國各個地方協助他們。可是人力還是一個問題，很多人到那邊做一陣子就離開，因為家庭或其他因素；在做居家失能這部分又不能兼職，還有管理師等問題。","第二個當然是交通上的問題，大家用看的比較快，沒有時間細說。另外，這個也很重要，就是定義的問題，讓他們覺得沒有成就感，比如很多人聘用外籍看護，我看已經有列入計算中，這部分可能大家可以看一下。很重要的就是對偏遠地區的界定，幾十年來都是這個問題，在界定下去之後資源變成沒有了，計畫也消失了。以金山來說，石門、萬里是偏遠地區，但中間的金山卻不是偏遠地區，就是因為金山有一個醫院，但也為金山有醫院，所以才會發掘很多醫療需求，不然在過去民眾也不知道有這樣的需求，就這樣每天過日子；可是只要有醫院，就會去評估、找出問題，變成有很多需求，卻申請不到計畫來照顧這一塊，不曉得部長對此有沒有要做回應？"],["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委員指教的非常好，關於這四點，有些已經在做，有一些會積極來進行，會提報告給委員。都有在進行了，您說的這幾點都很重要。","邱委員泰源：本席知道你們都有在進行，但是比較關鍵的地方要再處理一下。另外一點沒寫在上面，因為有人反映，我覺得這是全國性的問題，就是家庭失能照顧計畫非常重要，衛福部很努力在做，也感謝部長非常有魄力，就像我們社區醫療群這樣的努力，從20年前建立到現在變成國際亮點，就是要有這樣的魄力開始來做，但怎麼樣克服困難，醫院也反映現在好像沒有醫院的人可以進來，但是本席覺得應該先讓社區去做，在做一段時間之後醫院再加入，像當時社區醫療群也是這樣，醫院之後再慢慢進來，但是執行中心原則上還是儘量由社區來主導。"],["陳部長時中：現在就是這樣子。","邱委員泰源：對，這部分到現在的社區醫療群還是這個樣子。那時本來有多次要被推翻，但大家還是堅持，真的都是大家的努力，這部分雖沒寫上來，但希望大家帶回去研究。另外，醫療困境還是要注意，現在我們非常認真的推動在宅醫療，在本席推薦黃勝堅醫生當金山院長後，他就很積極推動相關工作。大家看資料會比較快，大概除了一些醫事人員，還有交通成本、醫護人員的風險等，像要叫電信人員來處理就非常困難，雖然旁邊就有兩個大電廠，但也常常會缺電，各位不要認為有電廠就會有電、有水、有電信，因為這牽涉到很多基礎建設的問題，在很多品質的改善、怎麼整合這些部分，他們還是有很多需要政府幫忙的地方。","另外，對基層院所本席也一直在努力，現在對基層院所管制藥品管理不當的處罰非常重。從30年前我們在做安寧時就一直希望改變，那時藥政處處長都很有魄力地說：「沒有關係，你們如果有做好管理，即使有丟掉、被偷的，也沒有法律責任。」我不曉得這樣是不是讓基層醫師敢把止痛藥放在自己的診所來照顧病人，否則社區醫療就只有做到一半而已，真的有很多癌症病人非常疼痛，在家裡是沒辦法照顧的。那在資安上，要求從醫學中心到小醫院都要做，可是小醫院根本沒力氣去做資安這一塊。","在金山醫院公職的護士只有4個，這個部分未來也需要努力，這裡的流動率非常高，光是給有護理主任就差不多了。最重要的就是核刪，核刪到大家都要吐血了，有時候急診整批都核刪，整個CT統統核刪，就快要做不下去了，因為在金山這個醫院絕對賠錢。各位委員都知道，我們以前在當審查委員，到比較地區型的醫院去，每次講完院長都一邊簡報一邊流眼淚，說非常難經營，所有老臣都在院內，因為是爺爺留下的醫院，這家醫院就是靠這幾十家的人打拼。怎麼發揮地區醫院的特色，是未來很重要的事情，這個部分請部長看看未來要怎麼來幫忙？請簡要地指導一下。","陳部長時中：沒有問題，在偏鄉不管是在宅醫療或安寧醫療，都有相關計畫在做。資安部分恐怕沒有辦法，但我們儘量來幫忙。公職部分，現在總員額法已經改了，所以在醫院這一端不用受總員額法的限制，現在聘僱人員都可以變成公職人員，但還是需要人事行政總處那邊同意。至於健保支付的核刪合不合理，我再請健保就個案稍微去瞭解一下。","邱委員泰源：好，謝謝，這些問題就拜託衛福部給我們回答，非常謝謝大家的努力。"],["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請陳委員靜敏發言。","陳委員靜敏：（10時3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詢問有關公費流感疫苗接種的問題，因為從12月8日開打以後，發生了一些亂象，也跟部裡面溝通一下。今年因為世界衛生組織選株比較晚的關係，我們過去大概是10月1日開打，108年因應疫苗製造供貨不及的關係，所以分成三波，依照高傳播和高風險的族群加以分類，只不過疾管署好像已經預期到民眾會有所恐慌，所以還特別跟民眾交代可以打的時候就要趕快來，如果來不及打的，就要在家做好自我防護。我相信這樣的說明是很重要的，但是沒想到在這樣說明以後，就造成相關的恐慌，主要是因為過去都告訴大家10月開始打會比較好，而今天早上的新聞又告訴大家，糟糕了！臺灣流感已經開始升溫了，這是我今天早上坐高鐵時截下來的新聞，果然在第二梯12月8日開打以後，這張照片是在衛生所外實際看到的狀況，而且第二波開打的對象就是社區老人和幼兒，看到這樣的問題，疾管署有沒有什麼因應？"],["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莊副署長說明。"],["莊副署長人祥：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的確有部分衛生所的接種情形比較踴躍……","陳委員靜敏：是非常踴躍，不是比較踴躍而已。"],["莊副署長人祥：可能超過初次衛生局配送的量。","陳委員靜敏：對，重點就是在這裡。","莊副署長人祥：所以衛生局也有掌握，也會緊急配送到缺貨的衛生所。","陳委員靜敏：問題就是已經缺貨了，所以衛生所第一線同仁就要在衛生所門口鞠躬哈腰說：對不起，因為我們供貨不及。這是事實，而且來的都是行動不便的長者，還好這幾天沒下雨，臺北有下雨，可是南部沒有下雨，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第一線同仁就要接受這樣的責難。本席前天也請副座去瞭解狀況，而且還用了一個我覺得不是太合適的詞，就是所謂的「飢餓行銷」，因為你們告訴大家要趕快去打，但是又沒有辦法告訴他們要限針，所以大家就趕快湧過去，最後看到的問題就是這樣。現在衛生所的群組中已經出現這樣的問題，而且十二月二十幾號才會鋪貨完成，問題是第三波是1月1日才供應，這樣會不會1月1日以後有很多的針，然後又打不完，然後衛生所又要有目標數去達成？","莊副署長人祥：應該是說，我們每一個階段都有不同的族群，而且1月份之後大概還有兩百萬劑。","陳委員靜敏：我已經查出來了，問題是這個是第三波，不是衛生所主要的target，第三波主要的target是機構老人等等，所以衛生所那時候就不會這麼夯了，到時候你又要要求衛生所要有一定的目標數。","莊副署長人祥：應該是說，其實今年大家都會非常想去打，我會認為……","陳委員靜敏：所以衛生所的目標數會不會是你們很重要的考量？如果你們第三波才要針對這一群人，而且這些疫苗要到第三波才會到的話，你現在告訴大家1月1日以後要去考量這些目標數，這樣不就是苛責衛生所的醫護同仁？","莊副署長人祥：有關指標的部分，我記得主要是以65歲的為主。"],["陳委員靜敏：所以機構老人也算在裡面？","莊副署長人祥：可能要到1月1日以後才會有比較多人去打，所以我們這邊會考量進去。","陳委員靜敏：是，麻煩你，這個就作成紀錄，目前大家都很緊張，因為明明現在很缺，你又不給他們，到時候1月1日又剩很多的時候，又要叫他們來，這是大家看到的問題。當然，第二波開打以後，第一天就擠入8.1萬人，我看到的狀況是這樣，請問第二波開打日（12月8日）是禮拜幾？"],["莊副署長人祥：禮拜天。","陳委員靜敏：1月1日是禮拜幾？是禮拜三，但當天還是放假日，請問這些人可以拿到相關的加班費嗎？"],["莊副署長人祥：他們可以從我們先前提撥給衛生局的經費中稍微挪用。","陳委員靜敏：但事實上這些錢是不夠的，您也知道吧？"],["莊副署長人祥：是。","陳委員靜敏：而且這些可能都被行政人員拿走了，然後就會跟衛生所的護理同仁和醫師說，請他們用加班、補班的方式來取代，問題是補班通常都補不到，因為你都是在假日做這些事，所以根本不可能讓他們有補班的機會。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其實去年我們就有請疾管署來考量這件事，疾管署也很善良的發了一個函給所有幫我們合約的醫療院所說，我們真的考量到醫護同仁在執行這個業務時有困難，所以是不是可以合理的、適當的比例直接分配給醫護同仁？你們真是佛心來的，都用道德勸說，不曉得從去年10月到現在，疾管署有沒有討論過這個成效如何？"],["莊副署長人祥：這是今年10月。","陳委員靜敏：對不起，是今年10月。您覺得道德勸說會有成效嗎？","莊副署長人祥：就如同委員說的，這是道德勸說，我們再去瞭解。","陳委員靜敏：針對相關的處置費，當然我知道現在很辛苦，就是好不容易拜託大家了，給大家打一針100元，可是大家都知道在這100元中，醫師拿了70元，所有的護理同仁和行政人員分後面的30元，這個東西到底合不合理，能否請疾管署或部長考量這樣是不是合理的分配？"],["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好，我們會稍微檢討。","陳委員靜敏：好，謝謝。今天真的很棒，部長和署長都給我們很大的承諾，但是有關於自費這一塊，我們現在發覺「有錢想打也打不到」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去年12月13日質詢的時候，其實我就有針對這件事情提出警告，沒想到今年還是發生了同樣的問題。去年是延遲兩週，今年是延遲六週，去年的時候我就提醒大家，我們是不是可以打「1922」專線問一下，看「1922」可不可以有比較好的preparation？結果我真的請了辦公室兩位助理去試打，第一位助理打的時候，那位「1922」的接線同仁還不錯，我們是以濟南路為例，他還告訴我有哪些醫療院所，不錯！有準備。但是當我們問到「掛號費大概要多少錢？是不是有貨可以去打？」的時候，他的回答卻是：不知道喔，請自己打去診所問。我們再問到，如果我要打自費流感疫苗的話，那你有沒有？這時候回答更乾脆了，他就回答：這個我完全不知道，請去問鋪貨的廠商。連問診所都不是，而是要問廠商。然後再問到處置費、存貨量，他就說：要自己去問。所以您覺得有做到我們去年12月13日所質詢的內容，請大家在這個地方做適當的準備嗎？所以現在最主要的一個問題就是，有沒有辦法確保疫情爆發之前就能夠把流感疫苗打完？也就是第三波才在鋪貨的時候，真的會影響到大家打針的意願，「1922」現在也是有部分的資訊不透明、不公開，更重要的是如果我們從87年試辦公費流感疫苗計畫的時間來看，這些高風險的老人是第一波，現在他們反而變成是第三波，所以我們的標準在哪裡？"],["陳部長時中：第二波……","陳委員靜敏：機構老人是第三波，對不起！","陳部長時中：其他的是第三波，那我們就老人跟……","陳委員靜敏：我確定機構是第三波。我的提案是針對施打的時程規劃，包括「1922」及對我們的對象進行風險評估，譬如機構老人是不是這一波就可以開始開打？因為民間機構的同仁都已經很緊張。另外則是剛剛部長已經承諾的，對於處置費是不是可以有再考量的空間，兩個月後我不曉得還在不在？不過我真的很希望這部分能夠請衛福部慎重考量，這的確實是現在基層同仁很大的困擾，好不好？特別現在大家都選擇在假日施打！"],["陳部長時中：我們昨天打了21萬劑。"],["陳委員靜敏：已經到21萬劑了？","陳部長時中：對，平常的時候量大很多。","陳委員靜敏：可是我昨天去演講，有個同仁急著要走，他說他要去衛生局搶疫苗，這是事實！現在看到的問題就是這樣。","陳部長時中：大家都會排隊去領取，我沒有辦法分配到那麼細。"],["陳委員靜敏：是衛生所的同仁去搶疫苗！","陳部長時中：他是用形容詞，說用「搶」的，其實不用搶，他用「拿」的就可以。"],["陳委員靜敏：要用搶的！","陳部長時中：「1922」提供基本的資訊，但是詳細的資訊可能真正要到診所獲取，每一層級有每一層級的工作。","陳委員靜敏：我覺得第一個接線的同仁就很棒，他會告訴你；可是第二個同仁完全沒有，所以它的品質可能也是不一致的。"],["陳部長時中：我們會加強訓練。","陳委員靜敏：好，麻煩你，謝謝。"],["主席（邱委員泰源）：請吳委員玉琴發言。","吳委員玉琴：（10時4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陳靜敏委員已經談了有關流感疫苗的施打，我知道今年是因為世界衛生組織延遲公告，平常大概都10月1日就開打了，今年延了一個半月實在是有點晚，所以民眾端也有一點點焦慮，滿多人都在還沒開打就自費買流感疫苗來施打。可是在這個過程裡面，我知道我們今年的預算其實也增加，而且也讓疫苗從三價變成四價，防護應該是可以多一層。問題是現在11月開始分三批開打，雖然我不知道現在流感疫情的情況，但是你們定在11月15日才開打，而且還分三批，12月8日是針對65歲的長者，第三批是針對住宿機構或是相關的慢性病病患及衛生人員、相關機構人員。這個速度會不會太慢？因為我接到通知單的時候就是要到1月份以後，防疫到底會不會有漏洞？"],["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第三波是1月1日。","吳委員玉琴：對，例如在立法院施打也要到1月16日，都休會了。","陳部長時中：立法院打得比較晚，難怪立法院一直問我，立法委員可以比較早打嗎。","吳委員玉琴：我的意思不是這樣，而是整個速度。到一月份才施打，防疫的功效會不會有漏洞或是其他狀況？","陳部長時中：首先是因為世衛選株往後延，其實從去年或前年起我們的傳染病委員會就開始討論流感疫苗，因為有春季流感、夏季流感，所以那時候考慮10月施打的時間是不是要往後延。以前大概就是過年那段時間疫情最厲害，所以選10月沒有問題，可是後來開始有春季流感、夏季流感，就變成那一波好像很厲害，於是考慮是不是把時間往後延，那時候有在考慮這件事。","吳委員玉琴：你也覺得往後延不只是有世界衛生組織的問題，你們也研議因為防疫功效的問題，所以往後延也是一個方式？","陳部長時中：有討論過春季的時候，那時候認為要根據這幾年的數字，再進一步……","吳委員玉琴：因為大家已經太習慣10月1日開打，所以已經習慣那時候會啟動流感疫苗的施打，打了比較安心。你們突然改變習慣又沒有強化宣導，很多長者可能會很擔心怎麼還沒輪到、也還沒通知到，所以他們就在問什麼時候可以打。衛生所可能也真的忙翻了，還沒有一一通知這些長者來施打，這個部分請衛福部加強宣導。","陳部長時中：好，其實我們已經宣導很多了，不過有人不知道就應該再宣導。","吳委員玉琴：另外，我比較關心的是肺炎鏈球菌疫苗，因為也針對5歲以下及75歲以上的長者施打，這個部分未來是不是也鼓勵施打？當時我們一直鼓勵一手打流感疫苗，另一手打肺炎鏈球菌疫苗，讓施打可以一次完成，不要分好幾次，這部分是不是……"],["陳部長時中：這也是我們所鼓勵的。","吳委員玉琴：你們會鼓勵來處理嘛？謝謝。另外一個議題就是有關「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的標準化課程，我們當時請醫事司來協助釐清。現在我的問題在於，我們當時想要解決的是重症兒童的家長他們照顧的問題，希望特教人員或是相關的助理人員可以學會這樣的技能來協助家長不用陪同去上課，他們有人可以幫忙協助。可是課程一下來之後，我們發現國教署只讓這些人員上課，卻沒有實務操練，所以衛福部不給結業證書或是完訓證書，因為沒有實務操練。針對這個部分，我也開過好幾次的協調會，討論到底要怎麼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本來是要減輕家屬的照顧負擔。如果教育系統的照顧人員還是沒有取得合法的認證，我們到底怎麼讓這些家長可以放心以及服務可以放心的執行？這是實習出了問題，這個部分我知道7月及9月長照的部分有跟他們進行一些討論，有沒有進一步的結論或是進一步的解決方法？","陳部長時中：這樣的實習是必要的，我們不會放鬆。"],["吳委員玉琴：所以要確定的就是一定要實習嘛！因為國教署就是……","陳部長時中：當然要，沒有實習怎麼確保他真的會。","吳委員玉琴：對，我也覺得實習非常重要。","陳部長時中：那是安全問題，我們願意提供任何機會讓他們補訓，以取得資格。","吳委員玉琴：我知道有些縣市的社會局滿願意辦這個課程，但實習單位可能還是要請衛福部來協助，因為實習單位畢竟不是教育系統可以熟悉的，例如護理之家或相關醫療系統是不是可以協助實習的部分？","陳部長時中：沒有問題，請教育單位與我們聯繫，我們都願意來幫忙。","吳委員玉琴：請衛福部來強化一下，好嗎？","陳部長時中：沒有問題。資格及練習不能少，安全不能打折扣；至於提供訓練的機會，我們願意儘量來幫忙。","吳委員玉琴：最近我在跑地方的過程中，很多朋友跟我反映A個管服務量的問題，長照司現在不一定要回答我，回去好好算一下AA01、AA02的服務給付。因為A個管的薪水如果是到4萬5,000元，他的個案量大概要到120個，這樣的總年度薪水與個案量算100到120個，其實個案量超多了。如果A個管要做整體照顧計畫及資源的連結，其實這樣的個案量超重，所以我一直認為這個給付有一些可以檢討的部分，請長照司回去檢視一下服務量。關於A個管現在的功能，說真的大家都覺得它本來應該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結果都是形式而已。我覺得這個部分除了品質的訓練7小時不夠，還要再加強相關訓練之外，還有個案量的減少也是要考量的一個部分。還有A個管跟B的一條龍問題，其實也要有個案數量的控管，就是自己的單位派案給自己的單位，在數量方面也應該要有一定的控管，我知道這些問題都要再研議，所以我沒有要求你們要現在立刻回答我的問題。","另外，還有一個C據點的問題，這個可能是社家署的業務，C據點裡面有健康、也有衰弱的長者，在偏遠地區的據點曾向我反映，你們都要數量，你們要求他們所有的長輩都要來參加，可是他們有很多長輩是健康的，還要上山種田、農作，所以有時候不能來，他們不能來就會被你們說數量不夠，這樣就怪了！其實健康促進是很多樣化的，他還有能力可以上山做一、兩件事，對他們來講就會有成就感。所以不能限制他們一定要來據點才算數，這也是一些偏遠地區、原鄉地區據點向我反映的問題，因為老人家有時候會上山，不一定每天都要來據點，我也覺得很正常，可是你們卻有數量的要求，變成他們一定要把老人家綁在那邊，這樣就很奇怪。","陳部長時中：沒有，他只要有適當的說明就可以，我們是合理的管理。","吳委員玉琴：這就是我要談的問題，因為健康促進本來就是要有多元的角色，他可以種田就讓他去種田，而且他也不是每天去，是偶爾去，但是有時候他來到據點真的是社會參與、共餐，以及與好鄰居們形成一個社會連結，這是很重要的，但並不是要把他們綁在那裡，尤其是對於健康的長者，如果是衰弱的長者，我想他也沒有上山的能力。所以我認為在執行面應該回到據點的功能，是健康促進，也是強化社會參與，不能把所有的老人綁在這個據點裡面，不要只有衝量這個邏輯，而是要去思考……","陳部長時中：沒有，我們的邏輯跟委員一樣，雖然在管理層面可能有點僵化。"],["吳委員玉琴：但在管理層面可能跟地方政府要稍微溝通一下。"],["陳部長時中：我們可以來討論怎麼讓它更彈性一點。"],["吳委員玉琴：你們要跟地方政府溝通一下。"],["陳部長時中：沒有問題。","吳委員玉琴：因為我覺得他們對我們的政策常常都是用量來控制，這個部分拜託一下，我覺得這是觀念的問題。"],["陳部長時中：可以。"],["吳委員玉琴：謝謝。"],["陳部長時中：謝謝。","主席：休息5分鐘，讓大家可以喝水。","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志揚及林委員奕華均不在場。","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11時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監察院在今年6月發布一個調查報告糾正衛福部糖尿病的照護品質成效不佳，部長知道我們現在的糖尿病人數還有它的盛行率嗎？"],["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請醫事司說明。","林委員淑芬：大家都知道除了癌症之外，事實上，大量慢性病化的人口和危機是很重要的國家議題，請問部長有什麼看法？現在有多少人罹患糖尿病？盛行率有多少？恐怕連醫事司司長也不知道，若要請國健署再查一下，我的質詢時間就過去了，我直接告訴你們比較快。"],["陳部長時中：好。","林委員淑芬：部長，我為什麼要問你這些基本上好像數字的問題？如果你們去問蘇貞昌院長，他就是一個對這方面議題很在乎的人，也就是這個數字代表的不是數字，代表的是盛行率，代表的是對這個議題的掌握度，為什麼要討論糖尿病人數及盛行率？因為今年6月監察院才糾正你們，因為調查發現國人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比率從94年到97年的盛行率是8.5%，102年到105年大幅攀升到11.5%，多了3%，2,300萬人的3%有多少？天啊！那多很多。","國衛院統計的2019年今年臺灣的糖尿病年鑑，盛行率已經超過11%，患者超過230萬，我覺得這個數字是很恐怖的問題。我們都知道糖尿病會引發很多併發症，長期的慢性病所消耗的醫療資源，國家也消耗很多，國家花錢就算了，但對於整體國人的健康來講，整個生活品質、健康照護其實都是很重的擔子。在這種狀況下，大多數發病的病患都是65歲以上，但是隨著飲食習慣的改變，包括飲料、蛋糕、餅乾及甜品，所以大家都說M型化，小於20歲的第二型糖尿病患者增加了44%，我覺得這個問題非常嚴重。","2000年全臺灣的糖尿病患者才84萬人，2014年大幅攀升到218萬人，我前面提到的2019年國衛院統計是230萬人，短短20年間成長了三倍，不是三成，是三倍！我看到這個數字覺得很恐怖。75歲以上2個就有1個罹患糖尿病，但是2014年20歲以下的糖尿病患者比2008年增加了四成，這就是我們剛剛講的「M型化」趨勢，小於40歲就發病的，你知道女生會縮短多少壽命嗎？是6.1歲，男生會減少5.3歲。監察院糾正你們的內容是什麼？它糾正你們對於糖尿病的照護、管理措施都不健全，也不正視、沒有重視，有一些政策，但是沒有成效，你們對於健康識能的提升、衛生教育的落實都沒有成效，大多數的國民沒有建立健康生活型態。因為我們的宣導成效不好，所以我們的國民也不知道要自我負起健康的責任，我們都知道政府做得不夠，一定是國人自己要做，可是要怎麼做、如何做、怎麼預防、如何預防？其實很多人並不是很清楚，這是第一個從預防端來看。","第二個，從篩檢異常和追蹤管理來看，你知道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只有幾成嗎？從篩檢異常、追蹤管理，整個國家的體系、政府的政策，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只有三成而已，你們推廣的、執行的，編列預算給你們的計畫，讓你們去做的，服務利用率僅有三成。","每年新增的洗腎病患、透析病患有40%至50%，大家都說臺灣是洗腎王國，每年增加的人數中有一半是因為糖尿病照護不佳所導致，也就是臺灣洗腎王國的醜名來自上游糖尿病患的照護不佳，所以2016年臺灣腎病年報指出，103年至105年就醫病人合併腎病變的人數每年有3萬人。","我們為什麼說這個呢？因為這的確是一個大問題，我們看到洗腎病友哪有生活品質可言，花了很多錢，但是每年成長的洗腎人數有一半來自糖尿病照護不佳，這是多麼可惜的事情？他也不是一下子就會惡化，他是可以控制的，他不是不可以控制的，他或許不可逆，但是他並不是不能控制，他絕對可以控制發病進度，透過飲食、運動及生活習慣是可以控制的。","現在監察院這樣說，請問部長有何感想？","陳部長時中：改變生活習慣、改變行為是在公共衛生上滿困難的一件事，不過也不是毫無成效，現在第一次開始洗腎的病人已經從60歲延後到66歲。","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問的是國家有計畫、有預防、有篩檢、有衛教、有追蹤管理，糖尿病還有一個照護體系，你知道叫什麼名字嗎？"],["陳部長時中：應該是品質提升計畫。","林委員淑芬：不是，誰不知道品質提升計畫，它叫什麼名字？","陳部長時中：現在是網狀在work，就是一個共同照護網。","林委員淑芬：有一個大計畫叫做共照網，沒錯！但是每次我質詢時，我都覺得部長對每一項核心業務好像都沒掌握，不管我問你什麼，感覺你都搞不清楚。我不知道你對哪個業務是非常熟悉的，以前問你中醫，你沒有概念，問你糖尿病的相關政策，你也沒有概念。這已經被監察院糾正了，國健署每年花多少錢做預防保健，你也不知道？"],["陳部長時中：10億元。","林委員淑芬：這些都是用在預防保健和篩檢，10億元有辦法做到及早篩檢、預防保健嗎？健保署提出糖尿病共照網，請問收案的照護率是多少？資料都給你看了，你自己說說看。","陳部長時中：沒有說到這部分，照護率……","林委員淑芬：收案照護率都無法突破五成，明明有兩百三、四十萬人罹患糖尿病，75歲以上的人，每兩位就有一位，20歲以下M型化成長率是四成，但是你們的照護網服務率無法突破五成，106年是47.9%。共照網收案病人大概可以獲得診察、檢驗、衛教、追蹤的服務，但是還有這麼多人沒在照護網裡，照護率無法突破五成。","在共照網裡，糖尿病患人數最多的是基層院所，因為基層院所可近性最高，大家覺得最方便。若是說到分級醫療，都是鼓勵大家去基層院所，但是他加入共照網的收案人數比率是最低的，加入糖尿病共照網的病患都來自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基層院所的收案比率卻是最低的。","基層院所有可近性，但是收案率最低，提供的服務可能也有一些問題，包括基層院所沒有參與共照網，代表很多糖尿病患其實沒有得到妥適的照護，他無法觸及國家提供給他的服務，基層院所無法提供給他或是他在基層院所沒有得到服務，那就是國家的問題、政府的問題了。請問部長，是不是？"],["陳部長時中：所以我們才積極推動下轉。"],["林委員淑芬：基層院所還要下轉到哪裡？","陳部長時中：沒有，我是說從醫學中心、區域醫院下轉到基層。","林委員淑芬：基層都無法提供服務了，譬如……"],["陳部長時中：穩定的慢性……","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問你，糖尿病病患很重要的併發症或相關檢驗就是眼底部檢查，你知道嗎？"],["陳部長時中：因為硬化。","林委員淑芬：眼底部檢查可以發現很多資訊，包括黃斑部病變、白內障，早日發現、早日治療，但是他在基層院所可以得到這個服務嗎？","陳部長時中：但是我們希望基層的家醫整合計畫能夠互相轉診，讓他得到相關的檢查。","林委員淑芬：家醫診所要轉診到哪裡？我現在請問你，基層院所提供新陳代謝科的服務有多少？基層院所裡，我們看到最多的大概就是小兒科和看感冒的一般內科，腎臟科就已經很少了，請問全國的基層院所提供的新陳代謝科多嗎？"],["陳部長時中：應該不多。"],["林委員淑芬：眼科多嗎？"],["陳部長時中：眼科相對比較多。","林委員淑芬：糖尿病患者知道他們要做眼底部檢查嗎？如果他在家醫科、新陳代謝科，需不需要轉診、轉介到其他診所？區域分布有可近性嗎？跨科別檢查的執行率出得來嗎？"],["陳部長時中：這些都是現在正在努力的方向。","林委員淑芬：我現在是告訴你，關於基層院所的檢查率，糖尿病大概有五項主要檢查：糖化血色素、空腹血脂、眼底部檢查及尿蛋白等，其中執行率最低的就是眼底部檢查，非常低。"],["陳部長時中：它有跨科的問題。","林委員淑芬：對，基層院所能提供的也沒那麼順暢，基層院所……"],["陳部長時中：所以我們現在推動家醫整合有一定的道理。","林委員淑芬：你現在說的都緩不濟急，你現在說得很簡單，每件事都說推動家醫，不管我問什麼都是說家醫。"],["陳部長時中：這是我們的重點……","林委員淑芬：糖尿病併發症跨很多科別，需要很多不同專科來協助，共照網的中心醫院、區域醫院，各科別都集合在這些醫院，所以具有方便性、連結性，複合性的慢性病患者於各科別的轉科、轉診是方便的。但是可近性最高的是診所，診所在面對這種複合性慢性病的跨科別時，他卻是最沒有能力的，轉診也是最沒有辦法處理的。","陳部長時中：像這樣的情況，我們希望他能上轉到醫院，醫院讓他穩定之後再下轉。","林委員淑芬：上轉到醫院？這只是檢查而已，從檢查開始，篩檢之後提早發現病變，並且要有衛教，然後納入共照網。共照網的服務普及率無法涵蓋這麼多人，需要的人也不知道，我談的是這些，所以臺灣變成糖尿病大國、變成洗腎大國，我覺得國家這樣子做太可惜了，我們這麼健全的制度，有這麼多的資源，每年都幾千億啊！結果糖尿病是3倍的成長，不是三成，我覺得這真的是太可怕了！部長，你要再多用一點心啦！對於監察院提出的糾正，要再花多一點力氣來看一下啦！感謝！"],["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楊委員曜：（11時2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們努力了好幾年，希望公立醫院的醫事人員能夠排除在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總量管制之外，終於昨天在立法院完成了三讀。可是這個法案通過以後，你們對於各公立醫院的員額就可以自由調整為公職缺嗎？"],["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說視需要來調整，還有主計總處對於總員額還是會……","楊委員曜：你剛才提到「視需要」，也就是必須看實際的需求，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可能要經過人事行政總處和主計總處，對不對？","陳部長時中：對，他不會直接否決說沒有員額，如果將來提出需要，我們會視實際需要的理由……"],["楊委員曜：所以你們不會訂一套標準？還是部裡面現在還沒有相關的討論？","陳部長時中：目前沒有訂相關的標準，不過一開始還是會尊重各個醫院的需要，因為有營運的壓力等等，會找一個最適合的人力。","楊委員曜：假如是不需要標準的，本席向部長建議要怎麼來訂這個標準。"],["陳部長時中：好。","楊委員曜：只要部立醫院或公立醫院在某一個地區是最高層級的醫院，你們就必須要越放寬，部長我再講一次，只要部立醫院或公立醫院在某一個地區是屬於最高層級的醫療院所，那麼公職人員缺額比例必須要越高，越從寬認定。為什麼？因為像澎湖，它最高層級的醫院就是部立醫院，其醫生可以拿到的獎勵金可能比其他地方少，如果公職人員的缺不放，不給他工作上的保障，就留不住人才，這樣我們長期在推的在地醫療就會有問題。","我先提醒衛福部，人事行政總處跟主計總處最喜歡談自償率和業績，這就剛好和我們修的法是背道而馳、相反的想法。我們之所以要放寬這個規定，排除總量管制，就是為了要多一些公職人員在離島偏鄉服務，對不對？"],["陳部長時中：對。","楊委員曜：所以你們在跟相關單位做跨部會橫向協調的時候，必須要堅持這個修法的最原始概念。","陳部長時中：以前都只有以績效和自償率為主，上個月我已經正式在部裡宣告，未來我們考量的是健康平權優於績效跟自償率。","楊委員曜：除了健康平權以外，必須如同我剛才提及好幾次的，就是假如這個地區最高層級的醫療院所就是部立醫院或公立醫院，那你們必須要優先放寬，藉以留住好的醫事人才，好不好？"],["陳部長時中：這就是健康平權裡面最重要的事情。","楊委員曜：在離島偏鄉地區，要到區域醫院跟一級中心本來就比較困難，我們長期在努力，也是希望能夠在地醫療、在地醫治，因為昨天已經修法通過，所以就跟部長做個溝通。","為什麼我剛剛一直強調，某一個地區最高層級是部立醫院，因為部立醫院多數是地區醫院，我也提醒一下部長，我們在健保制度裡面一直在講雙向轉診，雙向轉診最核心、首要解決的就是健全各級醫療應該要有的功能，這樣才有雙向轉診的可能。可是健保實施以後，地區醫院正大幅縮減，地區醫院從健保制度實施以來減少超過200家，減幅超過36%，假如不想把地區醫院這一級拿掉，就必須想辦法健全地區醫院應該要有的功能，健保給付也要一併檢討，這樣才不會有這種現象產生。","陳部長時中：其實我們在地區醫院現在的支持算滿多的，而體系剛好分在醫院裡面，所以在發展上就有點受限。","楊委員曜：比較困難，對不對？"],["陳部長時中：對。","楊委員曜：造成減少的責任因素不在部長，可是因為你現在在這個位子，你必須要想辦法讓地區醫院健全起來，地區醫院要健全，必須先從公立醫院做起，我相信有很多公立醫院其實也是地區醫院級的。健全公立的地區醫院就必須要從公職的缺做起，這樣的推論應該是很合理的，好不好？"],["陳部長時中：是。","楊委員曜：請部長在相關的法律三讀通過以後，徒法不足以自行，還必須要有一些配套，在提出配套措施時，必須要回頭想我們當初為什麼要解決這個法律的問題，核心的概念還是要有足夠的誘因留住醫事人才在部立醫院服務，好不好？"],["陳部長時中：好。"],["楊委員曜：謝謝部長。"],["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主席：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陳委員宜民、黃委員秀芳、陳委員瑩、吳委員志揚、徐委員志榮及李委員彥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陳宜民書面質詢：","藥品是醫療費用支出中相當主要的一環，健保支付給醫療院所之藥品價格，與醫療院所採購藥品之實際交易價格之間的差異，即所謂「藥價差」；「藥價黑洞」成為新聞報導的負面形容詞，更有些醫療院所利用此藥價差，「以藥養醫」！","而藥價調整導致禮來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百憂解」（商品名Prozac），將自108年4月1日起停止供貨，健保署表示、該藥每顆20毫克自1995年3月健保開辦時的核定價格是新台幣49元，但隨著該藥不具有專利權，有其他學名藥陸續上市，去年核定的健保價格是2.08元，依照108年1月28日公告、4月1日實施的新藥價是1.96元！若藥價調整導致優秀藥品退出國內市場，對於病友權益將是損失，所以個人認為藥價調整是有必要，但是，除了應有「樓地板」保底價外，健保署更應利用全民投保的健保來向藥廠議價，取得更低廉的價格！","至於藥價壟斷，是屬於公平會權責，依據公平會書面報告：「同一產銷階段之事業，倘有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價格、或限制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並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者，則屬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所以，如果有同一藥廠自己生產又代理（或行銷）其他國外藥品，由於屬於不同的藥品，自然可以跟健保署議價，但是，這其實都屬於藥價壟斷行為！","請問健保署未來如何建立機制來進行嚴格把關、建立機制？"],["委員黃秀芳書面質詢：","一、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於108年7月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減輕中低收入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得扣除12萬元，將自今年（108年）1月1日起實施，明年（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使用。長照扣除額包含的對象有「聘僱外籍看護工」、「入住住宿事服務機構」、以及「家人自己照顧」，這三類的申報規定有什麼差別？需要在明年報稅時提供那些證明？","二、承上，在家自行照顧者申請長照扣除額，長照可申請的項目很多，可申請扣除額的項目，衛福部日前也出了問答集，網路上可以找的到，但卻連國稅局都一知半解，本席要求衛福部務必要廣為宣導（衛生局、衛生所、長照服務提供單位等），讓民眾掌握正確資訊，以免到明年申報時才發現資料不齊。","三、繭居族在日本已經成為重大社會問題。反觀國內青少年網路成癮、拒學的態勢日益嚴重，對於繭居族的研究與支援實屬重要。請提出國內繭居族相關的研究或統計資料，並說明目前因為家有繭居族而求醫的情況如何？另外，也請研議針對繭居族的因應策略？"],["委員陳瑩書面質詢：","本席於10月2日首度針對原住民嬰兒死亡率問題質詢，並提出全國原住民嬰兒死亡率大於全國國人、原鄉嬰兒死亡率大於全國、原鄉原住民嬰兒死亡率大於原鄉漢人之相關數據，顯見原住民健康不平等問題，自孕產婦及嬰幼兒即不平等，為此特請衛福部：","一、為瞭解原住民嬰兒死亡率偏高問題：請衛福部調閱前三年所有原住民之死亡嬰兒，其母親孕產期之產檢次數與紀錄，並以縣市作區分，研究嬰兒死亡率與孕婦產檢問題結果，二週內向本辦公室報告。","二、目前我國僅有「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品質輔導計畫」，未針對原住民孕產婦制定相關計畫，因原住民嬰兒死亡率偏高情形亟需改善。因此，衛生福利部應即制定「原住民孕產婦及嬰幼兒照顧輔導計畫」，針對原住民孕產婦及嬰幼兒提供孕產婦健康照護、嬰幼兒保健、周產期醫療照護、關懷追蹤孕期健康議題、產後追蹤關懷……等服務，以改善健康不平等問題。","三、改善原住民嬰幼兒健康問題，除上述計畫外，衛生福利部近期推動針對三歲以下幼兒「幼兒專責醫師制度」，從懷孕起追蹤每位兒童發展評估、疫苗接種、牙齒塗氟、就醫轉診等，為高風險家庭連結社政和衛政資源。本席要求，「幼兒專責醫師制度」應針對原住民地區優先推動。另針對目前辦理情形，請於一週內向本辦公室報告。"],["委員吳志揚書面質詢：","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有鑑於桃園沿海醫療資源亟待提振，故特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對衛福部提出書面質詢。","說明：","一、在108年10月23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中，因本席有感於現行所界定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的醫人比標準，仍有其無法與時俱進，因此建議衛福部該參考如教育部對於偏遠地區學校界定的交通、社會經濟、生活機能等標準；如此，方可對於實質上屬醫療資源不足的桃園沿海地區，更能在醫療資源上提振。請問對此一建議，目前辦理之調整作業進度為何？","二、行政院會甫通過「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這項計畫對適用地區的標準，其中一項也就是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因此眼見目前桃園市觀音地區共計有15位西醫醫師，醫人比為5,638遠超過2,600人標準，還請衛福部替桃園觀音地區鄉親積極說明，這項中央計畫，預計可帶給在地多少具體醫療資源改變？鄉親們能有什麼政策牛肉？","三、目前衛福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旁的2,300平方公尺閒置停車場用地，在中央的規劃及輔導之下，有著在地目從交通用地變更為醫療用地，好提供新屋分院興建第二醫療大樓之辦理作業；同時，該新建的醫療大樓會是以照護整合模式為內部的醫療規劃。然而，因桃園沿海的老年人口比例，相較比起桃園市其他區域還來的高，因此本席特要求衛福部，屆時在桃醫新屋分院新建第二醫療大樓中，一定要有設置數量足夠給在地民眾的長照護理之家。","四、承上，該第二醫療大樓所屬的機關是中央管轄的，所以在地鄉親也很擔心會否結果變成外縣市的民眾跑來與當地需求競爭醫療資源？進而讓行政上的一番美意，變成「肥水落得外人田」的下場。因此，本席特要求衛福部，新建的第二醫療大樓一定要設置「惠鄰條款」，好讓在地鄉親優先申請包含長照護理之家在內等項目。"],["委員徐志榮書面質詢：","案由：本院徐委員志榮，鑑於健保署日前公布十四組藥品交互作用，可以危及生命安全的藥品組合，包含一百七十二種藥物等，然健保署未建立風險等級以及僅限於精神科藥品，顯然無法確保國人對藥品安全的要求。爰建議衛福部應責成健保署、食藥署應加速辦理研究癌症用藥及國人使用量前10大藥品，與其他藥品交互作用，並針對有藥害疑慮之案件，除應設立警示作為外，更要求醫事司、健保署等發文提醒醫院及相關醫學會，方能確保民眾之藥品安全，特提出書面質詢。","說明：","一、健保署日前公布，十四組可能危及生命的精神科藥品組合，包含一百七十二種藥物，然此次公布僅限於精神科藥品，對於併用中藥或是保健食品，卻未有任何警示方式，究其原因，應是未建立藥品交互作用之風險等級。","二、尤其國人對於癌症用藥及國人使用量大的前10大藥品與其他藥品之相互作用，更是攸關國人的用藥安全。","三、為確保民眾服用藥品之安全，爰建議衛福部應責成健保署、食藥署應加速辦理研究癌症用藥及國人使用量前10大藥品，與其他藥品之交互作用，並針對有藥害疑慮之案件，除應設立警示作為外，更要求醫事司、健保署等發文提醒醫院及相關醫學會，使醫師開藥更為謹慎。"],["委員李彥秀書面質詢：","案由：本院李彥秀委員，有鑒社工人力為諸多社會福利服務之基石，對於家庭暴力、兒童保護、性侵害、社會救助、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等弱勢民眾之福利措施的提供，均需仰賴社工人力與公部門合作。故倘若社工人力未能獲得應有之勞動保障、專業肯定、人才培育制度，實可謂將動搖社會福利服務之根本。衛生福利部雖於108年10月15日函頒「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惟計畫內容尚有不足之處，而難切重計畫所欲達留才專業久任之目的，就此提出質詢，詳如說明。","說明：","一、緣本席於108年4月間，曾多次質詢衛生福利部有關改善社工勞動條件、薪酬標準，及建立留才久任促進經驗傳承與案量控管等制度。嗣衛生福利部並於108年10月15日以衛部救字第1081369577號函頒「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規劃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依年資、學歷、執照、執行業務風險等級等建構階梯式之專業服務費補助機制。具體作為則如社工人員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1次，增加8薪點（997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晉陞至7階。","二、然而，除原領有衛生福利部社工年資補助之社工人員外，前開計畫之年資，乃自109年進用服務時間起算。惟如此作法，對於過去同樣投入服務之社工而言，並非公平。蓋渠等工作內容相同，卻僅因編制、薪資給與來源、各補助計畫敘薪標準等歧異，即影響其於「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中年資計算，實欠妥適，更是打擊資深社工人員士氣，反損及原鼓勵社工人員專業久任及經驗傳承之美意。","三、復參諸「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是如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3號解釋所明文，旨揭計畫使109年新進之社工人員與原在職1年以上之社工人員薪資相同計算，致不同年資者未有合理薪資差異，自有未恰。","四、爰請衛生福利部於旨揭計畫實施前，及時檢視既有不足並予修正，以利對原在職社工人員權益保障。"],["委員何欣純書面質詢：","1.無論是公家單位或私人企業，都應該加強保障組織中權力弱勢者的觀念，同時建立良善的性騷擾申訴系統，並建立足以警惕加害者的處理機制，傳統方式如張貼「禁止性騷擾」的標語是沒效果的。過去已有研究指出：性騷擾事件的被害人可能因為權力不平等、怕二度受傷等因素，常常選擇隱忍以求息事寧人。根據勞動部2016年的統計資料，調查的男性樣本裡有0.8%表示曾經遭遇過職場性騷擾；但有過此經驗的女性卻高達3.5%，比例上是男性的四倍多。此外，行政院性平會的「性騷擾防治業務-被害人基本資料」也顯示，2017年女性被害人的性騷擾案件數量，遠多於男性被害人。","2.另外，「性騷擾防治法」自94年公布以來，相較性侵害防治已建立完整案件資料庫管理系統，性騷擾防治仍未建置相同的管理資料庫。導致擔任兒少照顧或是保護業務之人，可能因目前政府採行人工查詢之方式，無法及時查詢不適任之人，同時因未有法規要求各機關政府蒐集性騷擾事件，以至於資料不全甚至缺遺，以至於常有犯性騷擾之人擔任如居家托育人員、兒少福利機構服務人員及短期補習班教職員等職務。","3.另查，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2條亦明訂，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顯見針對性騷擾事件加害人仍有建立電子資料庫以供司法、警政等相關政府機關追蹤、查詢之必要。","主席：做以下決定及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時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八案。請宣讀各提案條文內容。"],["一、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第　四　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第　四　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委員洪宗熠等19人提案：","第　四　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第　七　條　　本保險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第　七　條　　本保險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二、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第　五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三、藥害救濟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四、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六、志願服務法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0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五、營建、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戲場所及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建造、更新、改建之相關事宜。"],["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宜。"],["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車位等相關事宜。"],["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分級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段落：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十、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段落：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十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段落：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十二、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段落：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十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段落：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十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段落：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十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段落：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八、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民眾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及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二、全國性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三、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四、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病人服務之獎助規劃事項。","五、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六、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七、全國病人資料之統計事項。","八、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輔導、監督及評鑑事項。","九、其他有關病人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十、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統計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主席：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首先進行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逐條討論。第四條照趙正宇委員等提案、洪宗熠委員等提案通過；第七條照趙正宇委員等提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作以下決議：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接下來處理「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條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作以下決議：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接下來處理「藥害救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條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作以下決議：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接下來處理「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條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作以下決議：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接下來處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條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作以下決議：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接下來處理「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條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作以下決議：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接下來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單位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本案保留在委員會另擇期繼續審查。","吳委員玉琴：上次我們在修兒少法的時候，本席發現有關遊戲設施與器材的問題確實很複雜，其實內政委員會也在立專法，所以我覺得保留在本委員會可能要整體通盤檢討。但是我也聽到一些來自學校系統的聲音，因為對於兒童設施的檢定標準，致使學校的設施變成不合格，所以學校就不讓孩子使用。本席認為這個問題應該及早處理，營建署、教育部、衛福部應該儘快擬訂兒童遊戲設施的檢定標準，未來可能還要包括經濟部，因為標準方面可能都要由經濟部來協助，這方面真的要加緊腳步，趕快訂定相關規範，因為上次討論兒少法時並沒有處理這個部分。蔡培慧委員也有提及兒童遊戲設施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一直都沒有解決，所以還是要請各部會加緊腳步，趕快把相關專法訂出來。","簡署長慧娟：在此向委員報告，國外的作法也都是讓業者先自主管理，他們真正會聘的是由檢驗機構定期進行專業檢查，行政部門則是去做稽查。因為它所涉及的單位非常多，所以不管是固定式無動力或充氣式有動力的非固定遊戲設施，包括衛福部及內政部都已經有相關管理規範。就國外來講，目前還沒有公權力完全介入的立法例，所以變成是從各方就整體機制去訂定SOP，不過經濟部也有訂定國家標準，經濟部對於檢驗機構也有一致的管理。我知道行政院也很關注這個部分，因為未來不同形態的遊樂設施會層出不窮，像現在營建署還在處理卡丁車的問題，這方面真的有一點複雜，可能需要再多方討論。"],["主席：接下來處理「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諶司長立中：針對精神衛生法第四條，委員建議增訂第十款，我們敬表同意，但我們建議文字酌修為：「國民心理衛生與精神疾病之調查、研究及統計。」另外，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我們建議還是維持原本的「每四年」，而不要用「每三年」，因為我們原本就有一些為期四至五年的中長程計畫。"],["主席：好。"],["朱專門委員蔚菁：司長剛剛講「調查」後面是頓號吧？"],["諶司長立中：條文為「調查、研究及統計」。"],["朱專門委員蔚菁：因為剛剛說逗號。","諶司長立中：對不起，是頓號。"],["主席：頓號對吧？"],["諶司長立中：是。"],["主席：謝謝司長。","有關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衛福部建議文字修正為「國民心理衛生與精神疾病之調查、研究及統計」；第二項維持現行條文。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好。","現作以下決議：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蔣委員萬安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委員蔣萬安書面質詢：","根據2016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15歲以上障礙者有配偶或同居者占48.59%，18歲以上的障礙者超過7成生養子女，是障礙朋友有親職、婚前與婚姻的教育及生產、育兒支持服務等需求，依照身權法規定，應根據障礙朋友的需求，提供相關婚姻、生育輔導的支持。","然根據監察院日前公布之糾正案調查報告，指出衛福部：","1.有「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2條需求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未將相關基本資料橫向介接連結提供各地方政府掌握，並督促各地方政府之社政、衛政、教育等覃位提供之需求服務應到位；","2.未有身心障礙者專屬教材、教具或課程等相關設計；疏於監督部分地方政府落實該辦法第42條各款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實踐親職、婚前、婚姻、生育、育兒等不同權利之服務，無法提供身心障礙者連貫性之支持服務，相關支持系統失靈，核有違失。","是身障朋友關於婚前、親職、婚姻、生育諮詢、產前、產期、產後及嬰幼兒健康等諮詢支持服務應儘速完備，建請衛福部針對監察院調查報告內容指摘之事項，檢討並加強改善，並將改善進度及期程向本院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身障朋友之權益。","主席：因為時間關係，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核定後確定。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大家珍重再見。","散會（11時46分）"]],"block_lines":[1,7,7,10,151,151,152,157,157,158,158,159,159,160,160,161,161,162,162,163,163,165,165,166,200,227,234,291,292,294,297,299,302,304,312,313,314,318,319,320,324,326,333,334,337,338,341,344,350,351,352,354,356,357,358,360,364,366,370,371,375,376,379,380,381,389,391,393,396,400,401,402,403,412,419,422,423,426,427,433,437,441,443,449,452,458,459,461,462,464,473,476,478,480,482,486,489,493,494,498,500,503,505,507,508,518,521,534,535,536,537,539,540,541,545,548,549,551,561,565,571,572,575,577,581,582,583,585,587,589,591,595,596,598,602,605,608,612,617,619,621,622,623,625,630,634,639,646,652,659,665,666,668,670,672,674,676,677,678,679,680,682,683,684,685,686,687,689,690,691,694,695,696,697,699,700,701,702,703,704,705,706,707,708,709,709,710,710,711,711,712,712,713,713,714,714,715,715,716,717,718,730,733,749,751,752,753,754,756,757,758,762],"person_count":{"(一)衛生福利部33案":1,"(二)勞動部26案":1,"(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6案":1,"(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5案":1,"壹、各委員所提「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藥害救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1,"一、委員提案版本之重點":3,"二、本部意見":3,"主席":22,"陳部長時中":54,"劉委員建國":7,"黃副司長純英":1,"諶司長立中":6,"王委員育敏":6,"黃委員國昌":1,"主席（吳委員玉琴代）":1,"莊副署長人祥":6,"陳委員靜敏":4,"主席（邱委員泰源）":1,"吳委員玉琴":4,"林委員淑芬":2,"楊委員曜":2,"委員陳宜民書面質詢":1,"委員黃秀芳書面質詢":1,"委員陳瑩書面質詢":1,"委員吳志揚書面質詢":1,"委員徐志榮書面質詢":1,"委員李彥秀書面質詢":1,"委員何欣純書面質詢":1,"一、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1,"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2,"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2,"委員洪宗熠等19人提案":1,"二、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1,"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1,"第　五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1,"三、藥害救濟法修正草案":1,"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1,"四、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1,"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條文":3,"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1,"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草案":1,"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1,"六、志願服務法修正草案":1,"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1,"一、主管機關":2,"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1,"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1,"委員蔡培慧等20人提案條文":1,"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1,"二、衛生主管機關":1,"三、教育主管機關":1,"四、勞工主管機關":1,"五、營建、工務、消防主管機關":1,"六、警政主管機關":1,"七、法務主管機關":1,"八、交通主管機關":1,"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1,"八、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1,"委員楊曜等16人提案條文":1,"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1,"朱專門委員蔚菁":2,"委員蔣萬安書面質詢":1},"persons":["(一)衛生福利部33案","(二)勞動部26案","(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6案","(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5案","壹、各委員所提「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藥害救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提案版本之重點","二、本部意見","主席","陳部長時中","劉委員建國","黃副司長純英","諶司長立中","王委員育敏","黃委員國昌","主席（吳委員玉琴代）","莊副署長人祥","陳委員靜敏","主席（邱委員泰源）","吳委員玉琴","林委員淑芬","楊委員曜","委員陳宜民書面質詢","委員黃秀芳書面質詢","委員陳瑩書面質詢","委員吳志揚書面質詢","委員徐志榮書面質詢","委員李彥秀書面質詢","委員何欣純書面質詢","一、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委員洪宗熠等19人提案","二、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第　五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三、藥害救濟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四、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草案","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六、志願服務法修正草案","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一、主管機關","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0人提案條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二、衛生主管機關","三、教育主管機關","四、勞工主管機關","五、營建、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六、警政主管機關","七、法務主管機關","八、交通主管機關","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八、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朱專門委員蔚菁","委員蔣萬安書面質詢"],"title":"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星期三）9時15分至11時46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date":"2019-12-11","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