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星期三）9時至13時34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段委員宜康","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11時54分、下午2時2分至3時43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吳志揚    沈智慧    管碧玲    鍾孔炤    周春米    何志偉    洪慈庸    鄭運鵬    段宜康    尤美女    柯建銘","      委員出席11人","列席委員：江啟臣    曾銘宗    呂玉玲    林俊憲    顏寬恒    黃國昌    鍾佳濱    林德福    蔣萬安    孔文吉    林奕華    何欣純    劉世芳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明文    陳賴素美  邱志偉    蔡易餘","      委員列席18人","主    席：段召集委員宜康","專門委員：張智為","主任秘書：楊育純","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討  論  事  項","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定宇等22人擬具「公證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公證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案。","（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沈智慧、吳志揚、柯建銘、周春米、何志偉、管碧玲、鍾孔炤、黃國昌、鄭運鵬、尤美女、段宜康提出質詢；委員洪慈庸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一)逕行逐條審查。","(二)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均照案通過。","(三)第三十三條，除第一項增訂第八款「八、犯本法第七章之罪經裁判確定。」外，餘照案通過。","(四)第七十四條，修正如下：","第七十四條  請求人如使用公證人所不通曉之語言，或為聽覺、聲音及語言障礙而不能使用文字表達意思，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三、第二案及第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提案條文已宣讀完畢）","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提  案","一、鑒於《行政訴訟法》新增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係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創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之先河，影響深遠，且涉及議題與領域相對複雜，更攸關人民財產權、居住權等基本權利之保障與救濟，爰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本案逐條審查前，舉辦公聽會，邀請公法、城鄉規劃、地政學界專家學者及相關民間公益團體集思廣益，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審慎。","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鍾孔炤    何志偉","段宜康","決議：照案通過。","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酒駕致死、致重傷）業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3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修正後則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加重結果犯之處罰提高刑度，以保障合法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然而，以酒駕致死案件為例，根據統計數據顯示，102年修法後地方法院之科刑情形（統計期間自102年6月1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平均刑度為2年6.42月（30.42月），有高達63.7%之案件（423件/總件數664=63.7%）低於法定最輕本刑，似與本條立法目的有違。爰提案要求司法院就上開現象之成因予以檢討，並於一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鄭運鵬","決議：照案通過。","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項目：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在進行報告，請李秘書長及三位部會首長報告，希望每位發言時間控制在5分鐘之內。","首先請考試院李秘書長報告。","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能夠列席貴委員會報告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業務概況，深感榮幸，同時也十二萬分感謝貴院委員對本院所提各項施政、預算與法律案審議的支持與指教，謹在此先致上崇高的敬意。","本院第12屆服務團隊在伍院長領導下，以及歷屆所奠定堅實根基上，秉持著與時俱進之理念，積極推動切合時代脈動之文官體制，精進國家考試、任用、培訓及退撫制度，為優化文官素質、提升政府施政效能及促進國家永續發展而努力。104年2月5日本院通過第12屆施政綱領，作為本院施政方針，並研提「考試院第12屆施政綱領之行動方案」及「考試院第12屆公務人力再造策略方案」，業經同年8月13日院會討論通過，期以有效落實施政綱領。謹將本院本（108）年度立法計畫、重要業務之執行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分別扼要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壹、考試院暨所屬機關108年度立法計畫辦理情形","為肆應社經環境變遷及配合業務需求，本院暨所屬機關歷年均訂定年度立法計畫，以適時檢討主管法規，本年度擬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計法律4種，法規命令37種、行政規則3種，總計44種。復為加強立法計畫辦理進度之追蹤管制，每半年召開檢討會議，考核績效，並因應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各項部會報院法規進度與時程。","目前本院亟須貴院優先審議之法案，計有7項：一、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5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二、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三、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貳、重要業務執行情形"],["段落：落實人權保障，促進性別平等實現"],["一、落實人權保障，促進性別平等實現","為落實人權及性別平等保障，本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及本院暨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工作小組，均定期召開會議，分別檢視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及性別平等相關業務推動成果；責成所屬部會，配合相關人權公約檢視主管法規及訂定年度推動性別平等工作計畫，將性別觀點融入機關業務推動。本院將賡續督促所屬部會，積極檢討職掌相關事項，並加強推動工作，將人權與性別平等之觀念，根植於全體公務人員，並內化為文官制度之基本價值。"],["段落：研訂年金退休改革子法，落實既定政策"],["二、研訂年金退休改革子法，落實既定政策","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公布施行，業已完成相關子法之研訂（修）。其中退撫法施行細則，除第7條及第105條自106年8月1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以及退撫條例施行細則之修正，除少數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多數條文自106年8月11日起施行，以完善公（政）務人員退撫制度之配套法制，其後亦已完成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之重行審定作業。"],["段落：研訂政務人員法制，完備人事法制規範"],["三、研訂政務人員法制，完備人事法制規範","政務人員法草案及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前經本院於101年6月25日與行政院會銜函請貴院審議，惟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茲為完備政務人員人事法制，銓敘部業重新檢討研議政務人員法制，將政務人員法及政務人員俸給條例等2草案整併規劃函送本院，俾使政務人員之範圍、任免、行為規範及俸給等事項，有完整周妥之法律規範。"],["段落：研修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落實績效管考制度"],["四、研修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落實績效管考制度","本院前於101年10月18日將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修正草案函請貴院審議，惟未能完成修法程序；茲為落實公務人員績效管考，發揮考績獎優輔劣之功能，並強化法律保留等原則，銓敘部業就考績法重新檢討並函報本院，期間並依貴委員會決議，於107年6月19日至26日辦理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4場次考績法研修公聽會，案經本院召開7次審查會審查完竣，並於同年9月25日函請貴院審議。"],["段落：研修公務員服務法，以應社經環境變遷"],["五、研修公務員服務法，以應社經環境變遷","本院前研訂公務人員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草案，立法政策並以該草案取代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經於101年3月27日會銜行政院將基準法草案函請貴院審議，惟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因服務法自28年制定公布至今，多數條文均未曾檢討，鑒於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公務員權利與行為義務應配合通盤檢討，復考量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之期程難以掌控，銓敍部業研修服務法相關規定函送本院，俾使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更臻周妥合宜。"],["段落：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適度規範任用權益"],["六、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適度規範任用權益","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貴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蒙藏任用條例）案之決議等，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檢討簡任、委任公務人員任命規定；增訂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機關首長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者，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限制，以及原依蒙藏任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得繼續任用之相關規定。上開修正草案業於107年6月1日函請貴院審議。"],["段落：檢討整併職組職系，活絡機關彈性用人"],["七、檢討整併職組職系，活絡機關彈性用人","因應國內外政經社文環境快速發展及全球化競爭，爰就公務人員職組、職系進行通盤檢討，簡化職系，增加人員調動彈性，期使政府機關人才培育及人力運用，發揮更積極之功能。修正後職系由96個調整修正為57個，職組由43個調整修正為25個，業於本年1月16日發布，並定自109年1月16日施行。"],["段落：研修領有勳章等發給獎勵金規定，激勵人員士氣"],["八、研修領有勳章等發給獎勵金規定，激勵人員士氣","茲因退撫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4項規定，亡故公務人員經授予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者，其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所定標準發放；又考量該要點所定發放標準自85年間修正迄今，已逾20餘年，社經情勢已有大幅變動，為激勵公務人員士氣，鼓勵積極任事並衡酌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爰予修正，並於本年2月1日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發布。"],["段落：研修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健全退離制度"],["九、研修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健全退離制度","考量聘僱人員退離給與尚無年金保障，為健全其退離權益，並落實政府建構社會安全網絡之既定政策，修正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部分條文，明定聘僱人員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之規定；該辦法名稱並配合修正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並於107年8月28日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定自同年7月1日施行。"],["段落：賡續檢討警察特考雙軌分流制度，健全考用配合"],["十、賡續檢討警察特考雙軌分流制度，健全考用配合","為改進警察人員考試制度，考選優秀人才從事治安維護工作，自100年開始實施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雙軌制，惟實施以來，外界就雙軌制警察人員初任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錄取率懸殊等問題迭有質疑。復監察院105年9月10日函送調查報告，咸認警察人員進用改採雙軌考試分流制度，引發社會爭議，有悖國家考試公平原則，究從制度面如何兼顧該項考試之專業性及公平性等情調查報告研處見復。考選部爰修正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之應考資格及一般警察人員特考應試科目，以符合警察人員初任考試雙軌分流設計之原則、回應用人機關需求及維護應考人權益。","本年一般警察特考（外軌）需用名額較往年大幅減少，未符行政院與本院兩院協商之比例決議，數月來即接獲大批應考人陳情反映，有關請辦考試案經依本院會議決議，召開3次審查會討論，其間並與行政院協商，其中一般警察特考（外軌）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暫定需用名額，僅能再增加50名。考量考試公告在即，基於時效，勉予同意，惟請考選部參酌監察院調查報告，於3個月內擬具檢討報告，並請內政部警政署，審慎評估未來警察人員退離情形、警力績效表現等，確實研擬警察人力規劃及管理。"],["段落：修正專技人員相關考試法規，引進國際專業人才"],["十一、修正專技人員相關考試法規，引進國際專業人才","面對當前國際人才交流日益頻繁之趨勢，為確保我國專技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之素質，使其具備國際競爭優勢，同時也擴大吸引外國專業人才入境工作，透過國際交流，提升國內專技人員的專業能力，考選部研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0條修正草案，經本院審查後於107年8月20日函請貴院審議，嗣於同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對於領有外國專技執業證書之外國人，在平等互惠原則下，依其執業經歷，與我國國民同樣就應試科目、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予以減免。同時合理放寬專技人員考試作答語文，得以中文或英文作答，降低不必要障礙，吸引外國人及華僑應考並取得執業資格。"],["段落：修正部分專技考試國文科目題型，發揮評量綜效"],["十二、修正部分專技考試國文科目題型，發揮評量綜效","現行部分專技人員列考之國文科目均包含測驗式試題，為符合專業考試之測驗目標及強化專業衡鑑之信度、效度，應改以多元型式作文為主要測驗方式，以發揮評量綜效，考選部前函請相關職業主管機關及公會團體表示意見，並召開會議研商，經與會代表充分討論獲致共識後，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民間之公證人、不動產估價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及普通考試記帳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等9種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案經107年6月7日本院第12屆第190次會議決議交付審查，召開2次審查會，審查竣事，決議刪除國文科目列考測驗題型之規定，並配合修正上開相關考試規則有關國文科目題型規定，刪除列考測驗式試題，採取多元型式作文為主要評量方式，並自本年舉行之各項考試開始施行，以其係屬重大變革，將於衡鑑3年後，檢討其評量綜效。"],["段落：持續精進證書業務，提升服務品質"],["十三、持續精進證書業務，提升服務品質","持續提升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與訓練合格證書製發效率、加強證（明）書改註補發便民工作、應用資訊科技維護系統安全、嚴密證書檔案資料管理，以及強化線上申辦作業等。本院國家考試及格證書系統已完成改版升級，業於106年5月份上線，更精進證書業務、提升服務品質。另為照顧弱勢族群，對於通過公務人員或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准予免繳考試及格證書費。此外，本院核發之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自107年9月1日起改版，加入二維碼（QR Code）及電子浮水印，以升級防偽功能。"],["段落：修正退撫基金相關法律，以應時空環境變遷"],["十四、修正退撫基金相關法律，以應時空環境變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自84年7月1日開始運作後，因社會及政經環境快速變化，屢有主張為提升經營績效，須調整管理機制，以保障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益的呼聲，復以參加人數、資產規模及支領定期給予人數大幅成長，業務量隨之增加，且金融情勢瞬息萬變，投資工具日益多元化及國際化，致現有人力及決策程序無法及時因應，又各界對退撫基金監理獨立性及專業性甚為重視等，爰銓敘部及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分別擬具退撫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提經107年10月4日本院第12屆第207次會議通過，其中退撫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經與行政院會銜後，業於本年1月9日併同上開修正法案送請貴院審議。","叁、未來工作重點","一、推動重要法案，有效整建人事法制","(一)全面實施公保年金，落實建構社會安全網絡政策","繼103年6月1日公保法修正，提供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老年生活之基本保障後，104年6月17日公保法修正，將公教人員保險年金擴及其他「無月退休給與且無優惠存款制度」之被保險人；至於其他公保被保險人，則須配合公教人員合理退休所得相關退休法案之改革進程，逐步完成整體公保年金化事宜。茲以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經總統公布，公保法修正草案前經本院會銜行政院於106年5月11日函請貴院審議，俟該法案修正通過後，即可完成整體公保年金化事宜。","(二)研修行政中立法規，落實文官行政中立","為完備公務人員參與公民投票活動之行政中立，配合106年12月6日公布制定之政黨法，以及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適度檢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確保公務人員公正執法。","(三)研修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完善人才培訓","為配合本年1月16日修正發布之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定自109年1月16日施行，以期簡化公務人員職組、職系，增加人員調動彈性等意旨，爰檢討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精進考試方法與培訓制度，完善選才、育才與留才制度。","二、配合司改國是會議，主責法律專才選拔改革","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法律專業人員之學、考、訓、用等事項，獲致多項決議，內容涉及司法院、行政院及本院權責，目前已由三院聯合召集「協調會議」，作為相關改革議題討論平臺，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第一次協調會議於107年5月4日召開，除確認協調會議議程規劃草案等，並就本院擬具之「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架構草案」進行討論。同年6月15日在本院召開第二次協調會議，就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適用範圍、具體構想等進行討論，未來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將整合律師、司法官（法官、檢察官）與公設辯護人考試，並於法律專業考試及格，完成實務歷練之程序後，由應考人各依志趣報考律師、司法官（法官、檢察官）與公設辯護人等職域分流考試，本院將配合研修律師、司法官及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另第三次至第六次協調會議分別於107年7月13日、8月8日、11月2日及12月21日召開，就法律專業人員之訓練、實習、分發及多元晉用管道等相關議題進行討論，並決議對於學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之考試方式，斟酌放寬。","本院將審慎逐步推動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制度相關決議。為利制度改革順利銜接，並達成改革目標，初步擬先行推動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第二試共同應試科目同一化，修改兩者考試規則有關第二試相關規定；再以完成整合司法官、律師考試為基礎，與相關機關、學校與團體審慎研議建構「法律專業基礎考試」，並規劃公設辯護人考試亦予納入一併適用，同時配合實務培訓主責機關之規劃與職域分流之專業適性要求，研議「職域分流考試」之方式、程序與效力等。","三、檢討公務人員考試類科與應試科目，提升選才效能","本院第12屆施政綱領重點工作之一，即通盤檢討整併職組職系，並要求檢討國家考試類科與科目、精進考試方法與技術及提升選才效能。考選部鑑於高普考試各類科專業科目歷年變動程度不高，各類科列考科目不乏不合時宜或內容相互重疊；復因列考科目過多，稀釋各科目評量人才效能，不利於人才篩選，爰以各類科核心職能為準據，將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減列2科，普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減列1科，其考試規則修正草案經106年5月25日本院第12屆第138次會議決議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已召開2次審查會，以其與職組職系密切關聯，爰俟銓敍部職組職系整併案有初步結論後，再賡續審查。","茲以銓敍部已完成職組職系整併工作，故請考選部儘速就整併幅度較大職系之考試類科及考試科目，徵詢用人機關及教育端意見後，適時提報考試委員座談會。本院將積極協調考選部辦理進度與期程，俾早日完成應試科目修正，提升國家考試專業鑑別度。","四、檢討政府進用專技人員途逕，滿足專業技能需求","為引進專技人員至公部門服務，102年11月21日本院第11屆第261次會議乃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部分條文，新增公職土木工程技師等11類科，並自103年開始實施。惟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制度為考選制度重大革新，爰併予作成實施3年後應檢討成效，並就是否發揮原定效益決定續辦與否之決議。","其後考選部依據前開決議提報本院檢討報告，並建議部分類科賡續辦理或不再辦理、考試方式一致化調整改進，以及檢討專技人員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制度等，案經106年7月27日本院第12屆第147次決議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並先後召開3次審查會，審查完竣，決議請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儘速組成專案小組，檢討現有政府進用專技人員管道，並研議最適切之選才、任用、待遇、陞遷、留才等整體配套措施，於6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與相關法制作業建議案。","嗣考選部依前開會議決議辦理，並於107年12月17日陳報「政府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途逕檢討報告」，就公職專技人員考試制度、轉任制度改進方案與相關配套措施提出改革建議，經本年1月17日本院第12屆第222次決議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並於同年2月14日召開審查會，惟未完成審查，將於近期再召開會議，賡續就專技轉任制度所衍生問題與相關具體改進建議方案，充分討論，以期滿足政府對於專技人才用人需求。","五、研修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應機關人員實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於91年1月30日制定公布，102年12月11日修正部分條文。考量本法有關進修期間規定施行迄今已逾17年，歷經時空環境變遷，且年金改革後，公務人員可能會延後退休，以致公務職涯拉長，為提升職能及促進組織與自我發展，兼顧公務人員進修權益及機關用人需求，允宜配套調整訓練進修政策。本院刻正進行通盤檢討，俾期達成公務人員個人與國家之雙贏局面。","六、研修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維護執行職務安全","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授權規定，本院與行政院分別於94年10月31日及103年1月7日2次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充實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規範。茲以107年4月30日貴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現行安衛辦法所提供之保障嚴重不足，有儘速檢討、改革之必要，本院刻正進行通盤檢討，俾使各機關之安全衛生措施更臻完善，以維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七、研修退撫基金相關法規命令等，提升經營績效","為應退撫基金實務運作需要，將配合前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相關法律之審議情形，適時修正（訂定、廢止）所屬法規命令，賡續優化基金管理作業程序，未來亦將考量國際經濟情勢，評估市場風險承受程度，機動調整投資組合，慎選投資標的及強化風險控管與委託經營管理，同時研議新增可投資標的，以達降低並分散投資風險及有效提升基金財務收益等多重經營目標。另本院將持續督促有關部會研擬改善基金績效之相關對策，促進基金財務健全化。","肆、結語","本院業函請貴院審議之「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5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合計7項法案。","懇請貴院委員支持與協助，期能儘速優先完成審議，俾據建構優質之文官制度，以精進政府施政效能。","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主席：謝謝李秘書長。","接下來請考選部蔡部長報告。","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榮幸列席大院委員會報告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業務概況，同時感謝大院各位委員過去一年對於考選業務的支持與策勵，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0條等二項修正案，使各項業務順利推展。","本部職掌各類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考試行政任務，為落實拔擢適任人才蔚為國用之價值與信念，持續善用各項資訊優化服務，使考用配合，人才得以到位。在此，謹將本部重要工作概況及未來努力方向扼要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壹、重要工作概況","一、107年考選人才成果","本部肩負為國取才的任務，過去一年，透過舉辦逾550項考試類科之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高普考試、升官等考試及各項特種考試，擢選約一萬八千餘人次公務人才為國所用。另外，辦理約80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篩選衡鑑出各類擁有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專技人才達四萬多人次，以應社會所需。這些分布於公、私領域的濟濟人才，除了成為政府運作的穩定基磐，也是人民生活品質不斷提升的關鍵動能。謹將107年之考選人才成果臚列如下："],["(一)公務人員高普初及升官等（資）考試：","1.公務人員高普初考試為一般任用考試，依用人機關年度需求決定錄取人數，依序分配訓練任用，為公部門進用人員的主要管道。107年計設置213項考試類科，辦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二、三級、普通及初等考試等5項考試（合併舉行3次），各階段試務作業，均依預定時間完成榜示，選拔優秀適任人才共5,912人，為公部門注入新血。","2.升官等（資）考試係針對公務人員、警察人員、關務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等現職人員取得高一官等（資位）資格所設，107年辦理警察人員升官等1項考試，設置3項考試類科，錄取1,514人。"],["(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107年計設置339項考試類科，辦理17項考試（合併舉行6次），其中除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考預定於108年3月6日榜示外，其餘107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均已辦竣，迄今共錄取16,381人加入公部門行列，充實各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服務人力，選拔如外交領事、外交行政、飛航安全管制、移民行政、海岸巡防、司法檢察、調查、矯正、警察、關務及稅務等各類人員，對於各該特殊性質機關人力補充及業務推展，均有相當助益。"],["(三)專技人員考試：","專技人員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其執業資格，依法應經考選銓定之，本部爰配合辦理相關考試事宜。107年計辦理76類專技人員考試，合併舉行10次考試，其中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考）及格20,444人；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特考）及格22,379人，職業範圍包括法律、商業、社會、工程、醫事、獸醫、海事等領域，透過衡鑑具執業能力之專技人員投入市場，支持國家社會發展所需。","二、各項考試投入試務人力及時間統計情形","(一)試務工作日數：107年合併辦理國家考試共計19次，其中筆試50日、入闈202日、閱卷207日、口試12日、體能測驗8日，總日數達479日次，每年51週週休，均有相關考試試務工作進行中。","(二)試務動員人數：107年19次國家考試，總計動員人力超過35,458人次，平均辦理一次考試須動員1,866人次，各項試務流程實屬人力密集之工作。","三、規劃並公布年度考試期日計畫表","(一)秉持回應用人機關與職業主管機關需求、應考人權益及考試資源合理使用等原則，本部歷年均於前一年度上半年先期規劃下一年度各種考試試務期程，並請協助本部辦理考試之各縣市政府，洽借交通較為便捷、可供借用試場數量較多之學校為試區，便利應考人及符合試區設置規模經濟原則，以提升整體考選服務效能。","(二)108年度舉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於107年8月定案，除登載本部全球資訊網及發布最新消息，亦函知全國各機關、縣市政府及大專校院廣為周知。","(三)108年各項考試截至2月計有108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等3項考試已舉行完竣，其餘包括專技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等各階段之試務工作業依預定工作進度表辦理中。","貳、業務重要興革","一、研修重要考選法制，掄才制度與時俱進","(一)公務人員考試法規","1.已修正公布、發布（或廢止）：配合政府組織調整、政策推動及用人機關用人需求，研修公務人員考試相關法規之考試等級、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其他有關事項，提案建請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及修正發布其施行細則等10種法規；暨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司法官考試規則、高普考試規則、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外交人員考試規則、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及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等13種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均透過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取才，爰經詢用人機關意見後，廢止該2項特種考試之考試規則。","2.研修中：刻正研修原住民族考試增訂族語認證等規定、民航人員考試增訂考試類科及飛航管制人員類科體格複檢標準、高考二級增列文化行政駐外專才、司法官第二試配合司法改革共識調整與律師考試共同科目同時舉行等，以完備考選法制，提高考試效能。","(二)專技人員考試法規","1.已修正公布、發布：配合國家及社會發展需求，修正專技人員考試相關法規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等，提案建請修正公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0條及修正發布其施行細則第10條，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民間之公證人、不動產估價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及普通考試記帳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等9種考試規則有關國文題型修正，以及建築師、醫事人員、營養師、心理師、語言治療師、獸醫師等6種考試規則。","2.研修中：依專技人員考試專業取才之本質，賡續進行技師考試規則及大地工程技師分階段考試規則之研修作業，另檢討改進地政士之全部科目免試制度，以及研修法醫師考試規則，以提升應考人對於法醫基礎專業知識之廣博度。","二、精進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有效滿足政府機關用人需求","(一)修正檢討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完善選才制度","1.按公務人員職務性質相近者歸屬相同之職系，考試院108年1月3日通過修正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職系說明書，其中職組暨職系修正案訂自109年1月16日生效，將由現行96職系整併為57職系。現行公務人員考試計31種，其中配合職系設計對應考試類科之考試計22種，均須因應本次職組職系修正作調整；僅6種特考（2種警察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司法官考試）及3項升等（資）考試因無歸列職系或無附應考資格表而無須修正。","2.本部就整併幅度較大之職系，針對其相應之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徵詢用人機關、教育端及學者專家意見，預定至108年11月期間，陸續研擬相關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修正草案、踐行法規修正程序。","3.至目前為止，已就變動幅度較大之「綜合行政職系」（由僑務行政、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職系整併）、「新聞傳播職系」（由視聽製作、新聞職系整併）及「文教行政職系」（由文化行政、教育行政、博物館管理職系整併），邀請學者專家及用人機關召開考試類科設置諮詢會議，108年起亦接續展開相關研商作業，廣納社會各界意見，使公部門選才與時俱進。","(二)研議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彈性多元調整方案，滿足用人需求","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是國人初任公務人員最主要的管道。為落實考用配合，本部持續針對錄取不足額類科，辦理精進命題、閱卷程序，惟部分類科未有明顯改善，亟待研議更合宜之改善方案。為此，本部規劃擇有錄取不足額情形或所屬職系未經減併之部分類科，先行研議應試專業科目彈性多元調整方案，以考選專業核心化、能力多元化及人才友善化之精神，檢討其應試專業科目。","2.本部業於107年10至11月期間，分別就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資訊處理、測量製圖、交通行政及交通技術等類科召開學者專家諮詢會議竣事，並綜整各次會議結論，研擬前開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修正建議案，期能有效銜接大學校院養成教育，篩選足夠且適格的人才，以滿足機關用人需求。","(三)改善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不足額情形","1.造成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不足額情形之成因多端：諸如提缺類科屬性、需用名額多寡、報考與到考人數、公部門對人才之吸引力、留用人才誘因等非考選因素均可能產生影響，且在擇優錄取之基本前提下，應考人總成績或專業科目成績表現未達最低基本要求，錄取不足額情形實難以避免。經近年持續努力，多數類科錄取不足額情形漸獲改善。如因應考人總成績未達50分，致無法擇優足額錄取類科，於命題、閱卷各階段，均請典試委員會各該組別召集人提醒委員，基於考用配合之精神，審慎衡酌命題難易度與閱卷寬嚴程度。此一措施已顯成效，近3年曾錄取不足額之類科中，如高考三級汽車工程、公職獸醫師、電子工程、化學工程、輪機技術等5類科，普考輪機技術、環保技術、工業行政、環境檢驗等4類科，107年均無錄取不足額情形。","2.建築類錄取不足額改善困難度較高：高考三級公職建築師類科，其報考、到考人數偏低，到考人數甚至少於需用名額，尚未榜示前即確定無法足額錄取。另有鑑於高考三級建築工程類科長期錄取不足額，於107年已將該類科各應試專業科目列為高風險科目，強化命題、閱卷精進措施。惟縱使該類科各專業科目之命題、閱卷委員均已充分了解本考試以滿足機關用人需求之原則，基於擇優錄取、寧缺勿濫之理念，107年多數應考人成績仍未能達到基本專業要求，難以擇優足額錄取，該類科錄取不足額情形仍無法獲得改善。為研議更合宜之改善方案，本部於107年10月26日召開專家諮詢會議，與會專家學者代表表示，該類科除錄取不足額外，尚有報到率偏低等情形，已非單純考選層面所能解決，需就教育、考試、訓練及任用各面向進行綜合檢討為宜，期相關權責機關未來能就上開議題共同研議改進。","三、整建專技人員考試制度，確保專技人員之專業能力","(一)促進國際專技人才交流並提升我國人才競爭力","面對當前國際人才交流日益頻繁之趨勢，為確保我國專技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之素質，同時也擴大吸引外國專業人才入境工作，透過國際交流，提升國內專技人員的專業能力，本部提案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0條，明定外國人得依本法規定應考，對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之外國人，則在平等互惠原則下，得依其執業經歷，與我國國民同樣就應試科目、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予以減免。同時合理放寬外國人及華僑應專技人員考試之作答語文，得以中文或英文作答，降低不必要之障礙，吸引外國人及華僑應考並取得執業資格。本案蒙大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於107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二)各類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方式之通盤檢討","1.專技人員之執業能力優劣，牽動民眾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等重大權益，為確保民眾接受專技人員提供之專業服務品質，本部研擬「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方式檢討報告」，全面檢討各類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方式，建議回歸執業資格考試之本質，並設定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標準之關鍵準據，應為「專業能力」之衡鑑，因而本部針對採固定比例及格制之類科依序檢討，業分別完成修正消防設備人員及律師考試及格方式。","2.近期賡續進行技師考試規則及大地工程技師　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之研修作業，擬將固定按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決定及格標準之方式，改依執業資格考試之本質，修正為以總成績滿60分即予及格，如及格率未達法定比例時，以達該比例最低分者之分數為及格標準，但最低不低於總成績50分，為執業素質把關。","(三)專技人員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制度的積極檢討","1.專技人員全部科目免試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　　制度，其公平性及合理性往往遭致批評，為檢討專技人員全部科目免試規定，本部彙集各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會公會等團體之意見，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制度檢討結果及改進方向」報告函請考試院審議，於107年5月經考試院審議通過。","2.本部依報告改進方向，業提案修正相關專技人　員考試規則，完成刪除各類醫事人員（包括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助產師）、營養師、心理師、語言治療師及獸醫師類科之全部科目免試規定，並訂定落日條款；另亦完成建築師之全部科目免試規定改為部分科目免試之修正，亦訂有落日條款。目前則有技師及地政士考試規則進行修正作業中。","(四)推動建築師考試新制","1.為因應建築專業團體共同建議推動建築師考試制度改革，以及配合職業主管機關展開國際洽商，本部依各方倡議改革之共識，研修建築師考試規則，於108年1月14日修正發布，另新制改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亦即應考人各應試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均得保留3年，各科目個別計算。107年建築師考試於108年2月13日榜示，應考人立即適用新制，其報考4,117人中，除及格人員199人外，計有2,731人為部分科目達60分者，可依各科目之及格年度個別計算保留期限為3年。","2.新修正之規定亦適用於舊制下應考人已及格且未逾3年之應試科目。至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建築工程科及格，於政府機關任職3年以上者，112年起，則須應考2科專業科目，及格者始取得建築師考試及格資格，以確保建築師執業之專業能力。","四、維護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國家考試權益","為落實人權公約與關懷弱勢之精神，本部依典試法授權，研訂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自107年1月1日起設置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審議身心障礙者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案件，決定准予提供之具體措施，以兼顧身心障礙者應試之合理協助及維護國家考試公平、公正性。另針對未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請求應考協助措施，於網路報名系統設計相關欄位，供特殊處境應考人（如車禍、疾病或特殊情形等）提出請求協助。","五、建置題庫增進評量效能，強化多元試題品質","(一)精進題庫試題，提升考試信度、效度","1.為建置專業化及優質化題庫試題，本部除請各類科科目召集人及審查委員將各科目專業核心能力定錨，並據以研訂重要考點及製作核心概念試題之衍生題範例供委員命題參考外，現有題庫科目均採滾動方式增補、更新，以維題庫試題品質及穩定供題；另衡酌國家社會人力發展需要，擇選採臨時命題時品質不穩定高風險之科目，優先建置題庫供題，以改善臨時命題品質良莠不一的風險；並強化題庫試題考前檢視機制，降低試題更正率，提升考試信、效度。","2.經統計107年完成新建及增補之題庫科目共計133科33,736題。","(二)啟動國家考試國文科作文試題型式變革","1.為彰顯國文科作文的評量功能，邀請國文、法律、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多領域專家學者召開諮詢會議，與會人員建議作文試題設計及取材可更加多元，以評量應考人多面向的語文能力，爰成立國家考試國文科作文試題型式變革研究小組，自107年3月起陸續召開11次會議，完成研訂新式作文評量目標、試題範例及評分要旨，並撰寫成果報告書，作為未來建置作文題庫之參考。","2.專技人員除需具備專業知識外，亦應具備基本人文素養及語文能力。本部自108年6月起專技人員考試國文科取消「測驗」題型，改以多元型式作文為評量內容，並將依據不同評量目標綜合組卷，藉以同時評量應考人之同理感受與理性論述等不同能力。試題內容除現行引導式作文外，將增加撰寫公開信、接續引文寫作等多樣貌的試題類型，以符合專業考試之測驗目標及強化專業衡鑑之信效度，其列考內容及試題設計就不同考試取才目標加以區別，有效滿足執業需求，發揮評量綜效。","(三)賡續公布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二試評分要點說明","為提升司法官及律師考試之衡鑑效能，本部賡續就第一試及第二試各法律科目全面建置題庫，以非記憶性、單元化之綜合性案例題型命擬；又兩項考試第二試法律專業科目衡鑑指標著重應考人對問題之分析、思考、論理與解決能力。為提供應考人學習檢討之參考，本部亦自106年考試榜示後，在擔任典試人員學者專家全力支持下，分別公開106年及107年第二試各法律科目之試題解析與評分重點；近期並公布107年兩項考試第二試應考人各種成績或得分分布情形統計，並逐項提出詳實分析說明。至其他考試是否得公布評分要點，尚需各領域專業社群全力支持始有可能，非本部得單獨決定，本部將持續努力。","六、推動國家考試E化，打造便利互動平台","(一)精進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延續友善措施","1.本部全面推動各項試務互動式E化措施，針對考試通知（即入場證），不僅開放下載並同時以電子郵件分批次寄送，俾應考人於考試前能安心準備應試；此外，為方便應考人更快速掌握考試結果，成績通知於榜示當日，除了開放線上查詢，亦以電子郵件方式分批次寄送各應考人，並提供應考人測驗式試題作答結果，增列答對與否之標示，不僅強化應考人取得考試通知（即入場證）與成績通知等的方便性與隱私保護，更兼顧環保永續及資源有效運用。","2.為擴大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服務功能，延續友善E化措施，陸續增設報名完成、催費、催件、補件、繳費完成、收件完成等電子郵件自動回覆系統功能，以適時提醒應考人，確保應考人各項考試訊息不漏接。","(二)開發國考APP行動化服務，貼近應考人需求","1.本部推動國家考試APP系統，結合全球資訊網行動化服務全新改版，提供Android、iOS兩種版本及查詢行動化考情訊息，辦理二階段體驗活動，並完成兩種版本之APP資訊安全檢測，自107年10月底正式上線啟用。","2.開發國考APP行動化服務迄108年2月中旬，統計下載人數已逾4萬人（Android有23,180人、iOS有20,736人）；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會員之APP使用人數已達26,469人，並隨著108年考試辦理過程不斷累增使用人數。","七、充實典試人力資料庫，提升典試工作品質","積極以各種不同管道隨時核對更新、補充資料庫，截至107年12月底運用教育部大專院校課程資源網資訊，與教育部公務檔案比對等方式，計核校2萬多人次，有效提升典試人力庫資料即時性及正確性。為確保學者專家專長與實際相符及納入優秀新進，擴增實務專家及學者人力來源，另統計各項典試工作，107年總遴聘逾5,000人次。","八、優化國家考場應試環境，提升考試服務品質","(一)國家考場於82年9月落成啟用，係國家考試唯一國家級專用試場，為提升國家考場整體功能及形象，與日益進步之考試技術接軌並進，遂擬訂國家考試應試環境空間運用改善及提升相關軟硬體設備之措施與政策方案，以對其環境空間完整規劃。計畫之推動採取「空間範圍由小至大」、「影響人數由少至多」、「使用核心由外至內」之原則，並藉由總體盤點場地使用需求及配合年度預算編列狀況，妥善擬訂分階段實施期程，逐步推動國家考場環境空間改善更新。","(二)107年度國家考場已完成多項軟硬體設施，包括整建1樓會議室、保健室及哺集乳室、4樓試務中心及會議室、8樓電腦試場、會議室及禮堂，與室內應考人休息區及設備汰換，以提升考試服務品質並營造友善應試環境。","參、未來努力方向","一、持續優化精進公務人員考試制度","(一)本部將配合用人機關需求，賡續辦理各項公務人員考試，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以及考選專業核心化、能力多元化及人才友善化之精神，研議調整公務人員考試之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體格檢查等，以因應社會、國家發展，選拔適任人才。","(二)檢討現行23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有關應考資格、考試類科、應試科目、考試方式與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之異同，並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相關規定，檢討現行各用人機關以特考取才之必要性，及納入高普考取才之可行性，精進各項公務人員特考辦理方式，落實特考特用。","二、持續優化精進專技人員考試制度","(一)持續配合國家及社會發展需求，檢討修正專技人員考試相關法規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等，例如針對採一定比例及格制之考試類科，包括新制大地工程技師、32科技師等考試，擬朝併採一定比例及格制及總成績及格制之方向修正；另採行科別及格制之會計師考試亦將朝滾動式科別及格制之方向修正。","(二)又有關專技人員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制度，將依本部提報之檢討報告之結論持續推動完成32科技師、地政士等專技人員考試免試制度之改革。賡續檢討專技人員應試科目成績標準設定，於107年10月31日召開「研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成績標準設定專家諮詢會議」，後續將再邀集職業主管機關、教育機關、公（學）會團體及相關學校進行研商。","三、賡續建置優質題庫，提升試題品質及考試鑑別力","(一)導入多元途徑建置優質題庫，改進命審題品質，增進題庫使用效能。善用題庫建立、使用紀錄等試題品質資料回饋委員，以提升測驗信度與效度。","(二)為穩定醫師考試題庫試題來源，除籌組題庫小組建置題庫外，將規劃與各醫學校院達成合作共識，每年定期定量提供本部醫師考試基礎試題納入題庫審查。另就醫師考試試題更正答案比例無法大幅下降的情形，擬針對疑義爭點作更細緻具體的歸因設計，以供委員處理試題疑義有明確判別基準依循。","(三)配合專技人員律師等9類科考試國文科取消列考測驗題，改以多元型式作文評量應考人多面向語文能力，參考國家考試國文科作文試題型式變革研究小組研究成果報告，積極辦理作文題庫建置作業，另擬俟本項變革實施後隨即檢討辦理成效。","四、賡續精進國家考試資訊化作業","(一)辦理各項考試試務資訊業務，推動試題疑義處理結果、複查成績結果、及格人員通知及證書規費、公務人員考試2科原則（技術類科報考者，未具法規列明之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惟其所修課程與應試專業科目有2科以上相同者，亦得報考）報考申辦、線上應考資格審查、線上退費申請與查詢等國家考試E化便利互動式措施。","(二)盤點試務工作全階段流程，精進彌封作業、試務稽核紀錄等資訊化作業，並規劃題務組供題E化、卷務組與場務組考試期間試務E化作業。","(三)辦理國家考試申論式試卷線上閱卷考試類科，整合線上應試，並啟用評閱與抽閱之科目總分篩選作業。","(四)持續精進網路報名免寄件措施，規劃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及10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等2項考試，報名全面採E化處理，各類科應考人於網路報名時，均得以免寄件方式完成報名程序。108年已完成公務人員考試技術類科2科原則報考者以無紙化報名之系統功能驗測並上線，預定自108年高普考試啟用。","(五)推廣國家考試APP，研議新增考試預約功能，新增考試通知（即入場證）及成績通知單一簽入查詢，持續強化行動應用APP資訊安全機制。","(六)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事項，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管理程序，提報考試院實施情形，落實資通安全事件通報、調查、處理及改善作業，以有效提升國家考試資安防護工作。","(七)自108年高普考開始，本部全球資訊網於報考前建置重要考試資訊專區，以利有志報考者輕鬆掌握第一手考試訊息。應考人報名後，再下載國考APP，即可進階獲得更優質的服務，亦可以在不同考試期程收到專屬個人的貼心提醒。","肆、結語","為國掄才是本部的使命與光榮任務，未來本部仍將持續強化團隊合作，精進國家考試內涵、形式與效能，透過公平公正、與時俱進的考試方式，打造合宜適切、彈性優質的掄選機制，使人才得以契合國家、社會之需求，發揮所長，為國棟樑。請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指教，讓考選業務更臻完善。"],["主席：謝謝蔡部長。","接下來請銓部周部長一併就法律案報告。","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榮幸奉邀列席貴委員會，首先感謝各位委員歷來對銓部（以下簡稱本部）各項法案之支持與協助。謹將本部暨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當前重要業務概況及未來工作重點，簡要提出報告，敬請指教。","壹、當前業務概況","一、詳慎研修人事法制，建構優質文官制度","(一)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精進完善任用法制","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及106年10月11日大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案決議，以及檢討公務人員任命規定，本部爰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相關規定，已函陳考試院審議通過，於107年6月1日由考試院函請大院審議。","(二)研修考績相關法制，落實考績覈實考評","為配合大院就本部107年預算相關決議，落實公務人員績效管考，發揮考績積極功能，強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配合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本部研擬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07年2月13日函陳考試院審議，復於同年5月至6月間召開5場次考績法研修公聽會，並提經同年9月20日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同年月25日函送大院審議，經大院同年10月5日召開程序委員會決議，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三)研修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切合實際用假需求","為切合休假核給意旨係為慰勞公務人員之工作辛勞，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之衡平性，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本部擬具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修正草案，於107年3月19日及5月11日二度函陳考試院審議，業於同年11月16日由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自發布日施行），並送大院查照。","(四)積極推動政務人員法制，完備文官體系","為明確區隔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之人事法制體系，規範政務人員權利與義務，並將政務人員俸給法制化，以健全政務人員人事法制，爰本部積極研擬政務人員法草案並於107年12月25日函陳考試院，嗣後將配合考試院審議進度辦理後續事宜。","(五)積極推動服務法制，契合社會環境變遷","鑑於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亦應適度調整，且近來外界對於公務員經商、投資、兼職限制及離職後利益迴避規範等議題亦多所關切，爰本部積極研擬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業於107年12月27日函陳考試院審議，後續將配合考試院審議進度，辦理相關事宜。","(六)檢討整併職組職系，活化機關用人彈性","因應國家發展趨勢及當前各機關組織調整後之用人需求，本部爰就職組職系相關問題通盤檢討，研擬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職系說明書等2修正草案，函陳考試院審議通過，業於本（10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並定自109年1月16日施行。","(七)研修人事法規制度，以應機關業務需求","為健全人事制度，靈活機關用人，本部積極檢討研訂（修）人事法規，自107年9月迄今完成公（發）布之重要人事規章，計9案（詳如附表1），另本年計畫研訂（修）法規共24案（詳如附表2）。","二、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建立完善官制官規","查101年1月1日行政院組織改造啟動迄今，行政院所屬29個部會組織法案中，已有24個部會及所屬機關（構），共100項組織法案完成立法並施行，且已完成371個組織編制核備作業，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審議相關機關組織法規涉及官制官規事項。","三、升級開發銓網路，提高業務品質效能","107年9月迄今，本部依法審議組織法規及職務歸系，辦理各機關報送之公務人員任用及考績銓審定、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聘用人員登記、獎懲登記及激勵案件，共計131,355件（詳如附表3）。","為提升銓敘業務之服務品質與效能，已建置並完備各項銓敘業務網路申辦作業系統，目前已有機關組編歸系、銓審動態、考績及退撫案件等45項網路作業系統正式上線順利運作，並逐年進行第二代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升級開發工作，以提升業務處理效能。另透過全國公務人力資料雲端服務平台，提供組織編制、銓審查、退休撫卹、退撫查驗、考試及格證書、全國公務人力資料、退撫基金與公教人員保險等人事資料庫之整合及資料交換服務。且全面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以及資料庫線上加解密、電子憑證及數位版權管理（DRM）等系統之建置，以加強相關軟硬體環境之資訊安全。","四、多元投資分散風險，穩健經營提升績效","(一)基金收支情形及資產運用概況","截至本年1月底止，參加基金人數達65萬1,235人，基金累計繳費收入為新臺幣（以下同）1兆1,122億7千9百萬元（未含基金之運用收益），基金累計支出為7,768億4千7百萬元，累計繳費收入高於累計支出。","在資產運用方面，截至本年1月底止，退撫基金資產總值合計為5,842億2千萬元，各項資產運用標的之結存數及運用中，比例最高3項分別為：國內外委託經營2,419億9百萬元，占41.41%；國內外債券1,101億3千7百萬元，占18.85%;銀行存款763億7千6百萬元，占13.07%（詳如附表4）。","(二)基金整體運用績效","107年度基金整體運用之已實現加計未實現損益後之損失數為65億3千萬元，收益率─1.14%。另本年度截至1月底止，基金整體運用之已實現加計未實現損益後之收益數為146億4千萬元，期間收益率為2.63%。","自84年7月1日退撫基金成立以來，截至本年1月底止，累積已實現加計未實現之收益數為2,346億2千萬元。","(三)慎選委託撥款時點，增加委託經營收益","退撫基金在兼顧安全性與收益性的原則下，以穩健之經營策略，追求長期穩定之收益，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並持續辦理各類型委託經營業務，透過資產管理業者專業操作，藉由不同委託時點分批撥款，以達到分散風險及提升收益等目的。基金管理會業於107年10月16日撥付105年度國內委託經營相對報酬股票型委託金額50億元，尚餘200億元將視經濟情勢辦理撥款。","(四)積極落實稽核作業，確保參加人員權益","基金管理會利用制度化及系統化之管控機制，持續對內部單位及國內外委託經營受託機構暨保管機構進行線上、書面或實地稽核，並強化基金各投資部位及整體投資組合之風險控管，期使基金永續經營，確保參加人員之權益。","貳、未來工作重點","一、賡續推行重大法案，戮力完備人事法制","(一)推動重大法案完成立法","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草案、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均已送請大院審議，本部將積極向大院委員溝通說明，並懇請大院鼎力支持，俾儘速完成修法程序（目前亟需大院優先審議法案詳如附表5）。","(二)研修行政中立法制，維護文官中立","配合政黨法於106年12月6日制定公布，人民團體法有關政黨之規定不再適用，且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該法施行後2年內依政黨法規定轉換為政黨；另公民投票法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公民投票案成案門檻降低，致案件量增加，相關行政中立爭議不斷。復配合大院審查本部本年度單位預算案所為請本部就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增訂罰則，並完備公務人員參與公民投票活動之行政中立規範，俾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之決議，本部將積極檢討中立法相關規定。","(三)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提升公務人力素質","為因應本部通盤檢討整併職組職系、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施行，並配合考績法修正草案之研修方向，以及適度合理規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爰本部將研修任用法相關規定，藉以有效提升公務人員素質。","(四)賡續研修職組職系相關法規，完善職系適用規範","配合考試院本年1月16日修正發布之一覽表、職系說明書，本部將會同考選部等相關機關研修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簡稱專技轉任對照表）、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等，俾作為各相關考試及格人員職系適用之準據。","(五)檢討研修俸給法規，合理規範俸給制度","為期俸給相關規定能夠與時俱進，俾有效解決各項實務運作問題，合理維護公務人員權益，並符法律保留原則，另因應退撫法於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本部將檢討研修公務人員俸給法，並適時函陳考試院審議。","(六)研修留職停薪辦法，營造友善職場環境","為因應少子女化及高齡化之社會發展趨勢，兼顧公務人員工作權益與家庭之衡平，本部刻正蒐集各界意見與建議，因應時勢與實際需要，據以研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期建立更完善留職停薪制度，以營造友善之職場環境。","(七)研訂聘用人事法制，彈性用人機制","為建構完整聘用人員人事法制，本部積極辦理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之研擬，俾利彈性化政府用人制度，以期多管道吸引優秀人才至政府機關服務。","(八)推動公保改革法制，完善年金制度","配合國家年金改革政策及公教人員相關退撫法律修正，本部已研擬公保法修正草案，報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於106年5月11日函送大院審議。未來本部將配合大院審議進度，研提相關資料，供審查參考，並積極尋求各界支持，俾儘速完成立法並付諸施行，以維公教人員保險權益並落實國家老年基本經濟生活保障之社會安全政策。","(九)完善退撫法規，健全合理退撫制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本部均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另業依退撫法第93條規定及考試院所定政策方針，積極進行未來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之規劃與研議（特別是新進人員部分），並委託辦理研究。","(十)研修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為因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迄今，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之組織法規現況，並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各機關用人需要，本部刻正檢討研修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俾使各機關適用醫事條例之職務範圍更臻合宜。","(十一)研修專技轉任相關法規，充分運用專業人才","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本部與考選部應會同訂定專技轉任對照表，並於每年或間年，依最近3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檢討修正。另為配合一覽表修正，並定於109年1月16日施行，爰應於本年檢討修正專技轉任對照表，本部將適時辦理研修。","(十二)檢討研修公務人員協會法，提升協會功能","鑑於邇來國內社政情勢大幅轉變，為因應公部門勞動關係之變革趨勢及回應各界對公務人員結社組織之訴求，本部刻正蒐集彙整考試院委託研究報告暨國外考察報告、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意見及各方建議事項，檢討研修公務人員協會法，期促進公務人員協會功能之發揮，以兼顧國家公共利益與公務人員權利。","二、賡續改善退休制度，規劃新進年金制度","為持續推動改善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本部將繼續研究規劃公務人員新退休制度，俾因應人口結構高齡化、少子女化之社會發展趨勢、增進制度之合理健全，以保障公務人員退休權益。","三、因應組改法案進程，賡續研議組編列等","行政院組改尚有5個部及所屬機關（構），以及1個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之組改法案尚未完成立法。本部將配合行政院後續組改推動情形及未來大院審議上開法案進程，就涉及官制官規事項詳慎研議，並配合大院審議通過組織法案，儘速完成各該組織法公布後之機關組織編制核備作業。","四、擴大資訊整合運用，增進資料正確完整","將持續檢討考選、銓敘、保訓及人事總處之各項資料之整合運用，擴大「全國公務人力資料雲端服務平台」之人事資料交換服務，使全國各機關均能於申請連線後以進行相關之加值運用；擴充「全國人事資料倉儲模型與智慧分析決策應用系統」應用範圍，以提供即時準確全國公務人員統計分析數據；賡續「公務人力資源運用之課責制度建立之可行性分析研究─建立人事資料一致性、同步機制及資料開放為中心」研究報告成果，開發公務人力資源資料互核及複核資訊系統，做為建立資料互核及複核機制的基礎平台，以增進相關各機關間人事資料完整及正確性。","五、健全基金財務結構，提升基金經營績效","(一)審慎評估投資風險，靈活調整資產配置","國際貨幣基金（IMF）於本年1月預估108、109兩年全球經濟成長率分別為3.5%、3.6%。另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本年2月預測我國今年經濟成長率為2.27%。基金管理會將持續關注國際金融情勢之發展，採取多元、衡平之資產配置，在年度運用計畫允許變動區間內，靈活調整投資組合，掌握投資契機，並將持續加強風險管理機制，評估報酬與風險關聯性，有效提升基金運用效益。","(二)因應實務運作需求，適時研修相關法規","鑑於金融情勢瞬息萬變，為使基金運用更為制度化，將賡續適時檢討研修相關法令規範，以建立更符合實際業務運作之作業程序。","(三)研議新增投資標的，掌握市場投資契機","面對金融商品種類推陳出新，基金管理會將持續研議新增可投資標的，並持續辦理委託經營業務，藉由委託類型及投資區域之多樣化，以擴大投資之深度與廣度，此外，亦評估相對有利時機，尋找長期獲利穩定、具競爭力之投資標的逢低佈局，以增進長期之投資績效。","(四)提高稽核作業效能，落實內部稽核功能","基金管理會將配合新增之投資標的、投資限制之修正等，隨時檢討與修訂現行之稽核作業程序，以提昇稽核作業效能，並加強職能訓練，以確保各項業務遵循法令規定及資產保全，且持續加強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資訊通報機制，以強化委外管理制度及功能。","參、結語","本部將持續檢討相關人事法規，完善文官制度，以期建立積極、主動、效率、關懷與專業之文官服務體系；並因應全球經濟情勢，調整退撫基金整體資產管理政策，以穩健投資策略，增進基金收益，達到永續經營目標。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繼續支持指教，謹在此特致謝忱。"],["主席：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報告。","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榮幸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向各位委員報告本會業務概況。在此先特別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多年來的支持與指教，使各項業務得以順利推展。謹就本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107年1月至108年2月重要業務推動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簡要說明，敬請指教。","壹、重要業務推動情形","一、保障業務","(一)妥速審議保障事件，確保公務人員救濟權益","107年1月至108年1月受理保障事件9萬4,032件（其中年金改革退撫給與事件9萬3,090件），應辦件數共計9萬4,300件（加計106年未結268件），辦結9萬3,963件（其中年金改革退撫給與事件計9萬3,008件，其餘955件），保障事件辦結率為99.64%，未結件數337件，刻正積極辦理中。","本會為妥慎審議年金改革退撫給與事件，自106年起即預為規劃相關因應作為，包括1.預為研析相關法律爭議；2.爭取所需人力；3.申請動用第二預備金；4.優化行政流程，並配合增修資訊系統。又為兼顧當事人程序權利，於107年10月、11月辦理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各3場次，釐清當事人訴求及法律上爭議後，自107年12月起大量、密集審理是類案件，並動員人力加速辦理發文作業，以利復審人後續共同提起行政訴訟之需求。","(二)追蹤保障事件執行成效，貫徹審議決定效力","107年1月至108年1月經決定撤銷或發回機關另為適法處分（處理）之保障事件計68件（實體撤銷67件，程序撤銷1件）。執行情形已全數回復，均符合本會決定意旨。","(三)辦理保障業務宣輔導活動，積極疏減訟源","107年辦理分區宣導活動3場次，及分區輔導活動4場次，計1,195人參加（其中分區輔導活動2場次係利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法制與實務專題分區輔導活動之機會配合辦理，計107人參加）；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法制與實務專題分區宣導活動5場次及分區輔導活動4場次，計1,640人參加。","(四)推動保障業務資訊化服務，增加使用之便利性","本會網站提供保障事件線上聲明不服及查詢服務，107年1月至108年1月受理保障事件9萬4,032件中，利用線上聲明不服者計82件，利用線上申請陳述意見、言詞辯論、調處、閱覽卷宗、視訊服務及案件進度查詢者計255件次。又本會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平臺作業系統自107年1月5日上線試運作，4月正式運作，以及6月15日辦理新舊功能轉換後，當事人利用該平臺提起保障事件者計79件，各機關利用該平臺向本會答辯（復）者計8萬8,003件（其中退撫給與事件8萬7,838件）。","二、培訓業務","(一)研修（訂）培訓法規，完備培訓法制","1.研修委升薦訓練等3項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為精進辦理委任升薦任、警佐升警正、員級升高員級等3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於107年3月23日修正發布本3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修正重點係修正測驗題型及配分比例之規定。","2.研修「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為配合警佐升警正訓練增列「專題研討」成績評量項目，同時規範委任升薦任、警佐升警正及員級升高員級訓練之成績評量項目及配分比例，研修「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並於107年4月13日修正發布。","3.研修「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為維護受訓人員權益，在不影響訓練測驗客觀與公平前提下，參照典試法第26條及考試院訂定發布之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新增申請閱覽試卷相關規定，開放本會辦理之法定訓練受訓人員得申請閱覽試卷，於107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4.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配合開放受訓人員得申請閱覽試卷，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研訂本收費標準草案，於107年10月15日至10月22日登載於本會網站及同年月15日出刊之考試院公報踐行預告程序，並函請財政部同意，嗣經該部於10月30日函復同意，於12月22日訂定發布及函送大院備查。","5.研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項訓練師資審議要點」","為明確規範考試錄取人員請領考試及格證書適用範圍及作業程序，並因應請證作業授權文官學院辦理，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另為部分訓練「專題研討」評量講座資格調整，研修「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項訓練師資審議要點」，均於107年1月18日修正發布。","(二)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培育優質公務新進人力","1.辦理高普考、地方特考集中實務訓練","(1)106年高普考錄取人員，委託內政部等27個專業主管機關辦理65個類科集中實務訓練，計有2,599人參訓。另107年高普考計有27個專業主管機關接受本會委託辦理69個類科集中實務訓練。","(2)106年地方特考錄取人員，計委託內政部等6個中央專業主管機關辦理13個類科；臺北市政府等6個地方機關辦理30個類科；文官學院辦理一般行政類科集中實務訓練，共計974人參訓。","2.推動實務訓練輔導員線上講習課程及分區測驗","為精進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員對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之輔導工作，強化實務訓練成效，本會提供3門課程供輔導員進行上網學習，輔以分區測驗確保線上學習成效。107年辦理實務訓練輔導員講習測驗計辦理32場次、4,037人參加，以增進實務訓練輔導員對相關法令規定之瞭解，並提升輔導知能。","為強化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實務訓練相關措施，與內政部警政署合作辦理107年警察特考及106年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暨人事人員講習，講習內容包括訓練輔導法規及警政業務宣導，計辦理6場次、655人參加。","另為精進基礎訓練機關輔導員對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之輔導工作，分北、中、南區辦理6場次基礎訓練輔導員講習。","3.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訓練）成績不及格案","為使考、訓、用緊密結合，本會藉由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訓練）建立考試錄取人員正確之服務態度與價值觀，學習未來擬任職務之工作內容，並由用人機關學校透過較長時間觀察、訓練與考核，以確認渠等是否適任。本會107年共計受理26件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訓練）成績不及格案，除3件尚在延長訓練期間外，其餘23件經依訓練辦法及訓練計畫規定踐行法定程序後，完成成績核定。其中，14件因成績不及格廢止受訓資格；7件因其他事由廢止受訓資格；2件經延長訓練後及格。","4.開放法定訓練受訓人員申請試卷閱覽","本會開放各項法定訓練受訓人員得採線上或書面方式申請試卷閱覽，範圍包括「選擇題」、「情境寫作/實務寫作題」及「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等3項，申請人於約定時間至本會閱覽上開項目之影像檔案，並自107年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起實施。","(三)辦理晉升官等訓練，強化各官等公務人員知能","1.強化遴選作業程序","為增進各主管（遴選）機關、學校人事人員對各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及遴選作業之瞭解，減少遺漏或錯誤之發生，以提升作業效率與品質，107年及108年分別辦理5場次及3場次之宣導講習，107年針對主管（遴選）機關人事人員，創新辦理進階課程，108年加強調訓主管（遴選）機關人事人員參加宣導講習，期強化主管（遴選）機關審核所屬參訓人員資格之功能。另為提供多元學習管道與自主學習機會，賡續鼓勵各承辦人事人員善用數位學習課程，以提升各機關、學校辦理晉升官等訓練遴選作業之正確性。","2.辦理晉升官等訓練","107年度各項晉升官等訓練，共計開辦97班、4,414人完成訓練。其中，薦任升簡任（含警正升警監）訓練分3梯次辦理，計開辦32班、訓練1,438人；委任升薦任訓練分2梯次辦理，計開辦37班、訓練1,701人；員級升高員級訓練1梯次辦理，計開辦1班、訓練44人；警佐升警正訓練1梯次辦理，計開辦27班、訓練1,231人。","3.研編各項訓練專題研討指導手冊","為精進受訓人員專題研討撰寫品質，本會業依據不同法定訓練對象，設計專屬專題研討指導手冊，包括薦任升簡任及警正升警監訓練、委任升薦任訓練、警佐升警正訓練、高考基訓及普、初考基訓等版本。","4.完成薦任升簡任訓練需求調查","本會因應公務情境變化，於107年辦理薦任升簡任訓練需求檢討與調查，重新檢視職能架構。於107年1月5日至同月26日採用線上問卷方式進行調查，初步歸納「政策管理」、「團隊管理」、「策略績效管理」及「危機管理」相關核心職能及關鍵行為指標，將作為課程規劃、設計教材及評量等之參考。","5.警佐升警正訓練導入「專題研討」評量","警佐升警正訓練之評量方式，於107年度正式實施「專題研討」，為期實施順利，除於訓前進行多項宣導措施並完備各訓練班所設備外，於訓中亦赴訓練班所瞭解執行情形，以作為未來檢討精進之參據。","(四)積極辦理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厚植優秀施政人力","1.創新訓練措施與內涵","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07年訓練，除保留過往滿意度佳之課程及活動，另依目標職務規劃「全球趨勢論壇」及「與大師有約」活動，引領高階管理者思考未來挑戰；採用問題導向學習及行動學習，培養受訓人員主動學習、批判思考和問題解決能力，並將所學回饋實務工作。107年計有決策發展訓練4人、領導發展訓練13人及管理發展訓練26人，共43人完成訓練。","2.辦理國外研習","107年訓練國外研習與美國聯邦主管研究院（FEI）合作，安排領導發展訓練及決策發展訓練前往研習，針對美國「永續發展」、「教育、科學與創新」及「以人為本之人才培育」等主題進行研討，瞭解各項決策背後之關鍵因素；另與英國文官學院（CSC）合作，安排管理發展訓練前往研習，以「數位英國」、「區域經濟發展」、「公私協力及跨域決策」及「人才管理」為研習主軸，學習英國成功經驗。","(五)實施多元措施，深化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觀念","1.賡續辦理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訓練","107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計辦理宣導班4場次、369人參訓；選務人員班4場次、183人參訓；高階主管研討班1場次、56人參訓，合計辦理9場次、608人參訓。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訓練，計辦理宣導班4場次、346人參訓；另高階主管研討班1場次、55人參訓，合計辦理5場次、401人參訓。","2.採取多元宣導措施","107年因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特編印行政中立「實務案例宣導手冊」與「宣導摺頁」及製作「宣導海報」與「告示說明」，並函請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協助轉發及張貼，以隨時提醒公務人員應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嚴守行政中立。此外，本會亦函請各機關（構）學校，充分運用所屬公共資源辦理多元宣傳（如LED電子看板【跑馬燈】等）播放及刊登宣導短片及文稿，並利用各類集會加強宣導，以深化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觀念。另配合107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講習測驗，於各場活動前，播放行政中立宣導短片後，舉辦小型有獎徵答活動，期透過寓教於樂方式，宣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觀念，共計1,899人參加。","(六)提供多元管道，落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1.發行「T&D飛訊」電子報","為強化公務同仁自主學習，文官學院每月發行「T&D飛訊」電子報，刊載國內外訓練、進修及人力資源發展新趨等內容，107年1月至108年2月共刊登53篇論述。","2.賡續提倡公務人員閱讀風氣","辦理107年度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活動，計有44個主管機關自3,789篇作品中擇優薦送417篇參賽，經評選後從中選出30篇得獎作品。另與全國各機關合辦分區導讀會暨經典列車活動，107年共辦理45場次、5,950人參加。","3.精進培訓行政資訊化服務","107年於訓練行政相關系統陸續完成學員識別證與借書證整合、講座查閱學員回饋意見與專題跨班流程管理，並精進講座洽課預選功能，以增進培訓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強化資訊應用學員透過行動裝置即時獲取便捷服務，107年於文官學院教學區域建置場域QR Code識別機制，掃描後提供印表機、自助借還書等操作流程輔助影片，並於培訓APP提供電子名片QR Code，俾利學員同儕間快速新增連絡通訊。","4.整合數位學習資源，推動數位學習","為使訓練資源有效應用，避免數位學習平臺重複建置，文官學院於107年4月完成「文官e學苑」加盟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並進行課程移轉及教務營運規劃。平臺整合後，文官學院將持續發展數位課程以輔助法定訓練學習，並以延續數位學習推廣為發展重點。","(七)辦理國際培訓交流活動，強化國際網絡連結","1.協辦2018年亞洲國際培訓總會第45屆年會","為拓展國內外培訓機關（構）之交流合作，汲取培訓新知，本會107年度公務人力資源發展國際研討會結合中華民國訓練協會主辦之亞洲國際培訓總會（ARTDO Int'l）第45屆年會，於107年11月12日至13日在臺北圓山大飯店國際會議廳辦理。本會負責規劃辦理分組研討A1至A3場次及公部門新進人員職場社會化與培訓論壇。本次年會計有英國、比利時、美國等20個國家，370人參加。","2.完成簽署交流合作意向書","為增進國際交流，並結合亞洲國際培訓總會第45屆年會在臺辦理期間，於107年11月13日與英國文官學院完成簽署MOU，並於同日安排小型論壇，邀請英國文官學院院長Sonny Leong CBE、比利時聯邦行政學院高級訓練師Peter Van der Hoeven參加，研議未來培訓交流作法，例如辦理互惠式海外研習及首長論壇等可行方案交換意見。","3.辦理107年薦升簡訓練績優學員海外研習","分3階段實施，計25人完成訓練；第1階段國內研習課程使學員瞭解研習國相關國情，具先備知識；第2階段赴比利時聯邦行政訓練學院研習及參訪食安管理等機構；第3階段為海外研習成果發表會。","4.辦理107年全球化英語班","全球化英語班係以全球化及領導力為主之課程，課群包含全球化挑戰與兩岸情勢、國際政經趨勢、前瞻科技趨勢、國家重大政策、國家永續發展、領導管理新趨、跨域治理與政策管理等7大主題，於北中南3班同時辦理2梯次，每梯次15週，共30小時。邀請產、官、學界菁英，以淺顯易懂全英文專題演講方式授課，累計8,384人次參加。","5.參與國際重要培訓活動","107年派員參加3月19日至24日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舉行之國際培訓總會（IFTDO）第47屆國際年會；5月5日至12日在美國聖地牙哥舉行之人才發展協會（ATD）國際年會，汲取國外培訓新知。","(八)透過策略聯盟，成立高雄園區","為提升整體培訓能量，107年10月31日與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簽訂「交流合作意向書」，期透過MOU合作，提升南部地區訓練品質及服務，並提供鄰近地區公務人員訓練服務。另文官學院與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合作籌設「國家文官學院高雄園區」，並於107年11月19日辦理揭牌儀式，透過策略聯盟，為南部地區公務人員提供更優質之培訓服務。","貳、未來工作重點","本會仍將本著公正、和諧、效能之核心價值，保障公務人員之合理合法權益，積極培訓優質公務人力，以建立效能政府為業務推動目標。相關措施重點如下：","一、保障業務","(一)妥適審議年金改革救濟案件，保障公務人員權益","本會自107年4月份起，即陸續收到退休公務人員逕以不服同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預先提起救濟之復審案；截至108年1月共受理年金改革之退撫給與事件計9萬3,090件，其中9萬3,008件業已辦竣，尚在積極處理中者計82件。本會將持續堅守程序正義，視個案情形妥適審議，並貫徹迴避規定，以保障渠等救濟權益。","(二)研修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為提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之保障，並積極回應大院貴委員會對於本會重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之要求，108年將全面檢視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之規範，增加監督考核及罰則等機制，並適時研議公務人員是否一體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可行性。","(三)精進保障業務宣輔導方式，強化宣輔導成效","本會將針對保障事件近期發展情形，篩選近年具代表性之保障事件，重新編寫宣導教材。另將持續派員赴各機關學校、文官學院及各訓練機關，講授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法制與相關實務，輔導公務人員對保障制度建立正確認知。","(四)檢視及增修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審查基準，深化保障事件審議品質","為提升保障事件審議品質，公平、公正審理保障事件，規劃於本年度檢視及增修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審查基準。將配合現行法令及實務見解之變遷，彙整保障實務常見之案例，重新檢視既有審查基準之合法性及妥適性，並評估增修之可行性，使審議基準趨於一致，作為委員審理案件之經驗傳承與參考，以善盡合理保障公務人員救濟權益之法定職責。","二、培訓業務","(一)研修培訓法規，建立完善培訓法制","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及培育優質公務人力需要，研修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與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等相關訓練進修法規及配套措施，以充實訓練內涵，完善培訓法制。","(二)精進公務人員訓練，提升國家競爭力","為因應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可能帶來的影響，研議規劃精進的公務人員培訓制度，本會將持續精進各項公務人員訓練課程、教材、教學方法及評鑑機制等內涵，培育適格、優質並具使命感的公務人員。另期透過瞭解年金改革對於公務人員培訓制度的影響範圍，獲取解決問題的契機，俾及早預為因應，以協助公務人員因應年金改革，促進國家發展。另為回應大院要求積極開發多元講座及引入更多方領域師資之主決議，業研擬108年講座薦介名單師資增補規劃作法，並函請相關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推薦符合資格之在地化師資人選。","(三)精進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內涵，厚植優秀施政人力","108年賡續以職能為基礎，系統化設計訓練課程，包括「領導力」、「全球治理」、「公共政策」與「倫理價值與人文素養」四大模組課程，採用系統思考、決策模擬、協作會議、行動學習及問題導向學習等多元教學方法，培育高階公務人員前瞻領導與創新之能力。","(四)配合109年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加強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宣導","配合109年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本會除將賡續加強辦理各項行政中立訓練及宣導活動，以期行政中立觀念深植於全民心中外，並將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合作辦理「選務人員行政中立研習班」，以確保選務人員行政中立。此外，在課程與宣導內容中，將強化公民投票之行政中立觀念及實務案例，以因應未來選舉與公民投票合併舉行之情形。","另將結合全國多元宣導管道（如LED電子看板【跑馬燈】、機關網站首頁、機關刊物、公布欄、電子郵件、簡訊等），運用簡短明確之標語、生動活潑之動畫影片等，深入離島及偏鄉進行宣導，提醒各界應落實行政中立，並拓展宣傳覆蓋率。","(五)發展培訓評鑑技術，提升培訓品質","1.精進佐升正訓練專題研討報告之運用","為期訓練與公務推動有效結合，以達訓、用合一之目的，除賡續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警察、消防及海巡受訓人員目標職務公務情境與第一線為民服務之案例，俾利產出具評測力之專題研討報告題目外，並於訓後統一彙整書面報告，擇優回饋各主管機關，作為相關案件處理或政策規劃之參考。","2.研編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訓練）成績考核常見錯誤態樣事例","為精進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訓練）考核機制，將近年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訓練）成績不及格個案，彙整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成績考核常見錯誤態樣事例，納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作業手冊」，以確認考核程序周妥，保障受訓人員權益。","(六)賡續推廣專書閱讀，落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理念","為提升公務人員閱讀能力，賡續推廣「每月一書」及「年度經典」書目，並與全國北中南東及離島各地區圖書館進行館際合作，辦理專書主題書展，同時持續推廣公務人員專書閱讀粉絲網，提供公務人員多元學習管道。","(七)拓展國內外培訓交流合作，汲取培訓新知","為汲取國際培訓新知，強化與國外訓練機關（構）、學校之交流合作，本會賡續規劃辦理「2019公務人力資源發展國際研討會」，並持續派員參與ARTDO Int'l、IFTDO、ATD等國際重要培訓組織年會；積極與公務人力培訓機關（構）、學校建立合作夥伴關係，持續深化與簽訂MOU國內外訓練機關（構）、學校之實質交流，建立國際培訓策略夥伴聯盟。","(八)規劃辦理升官等訓練績優學員海外研習，提升公務人員國際視野","賡續遴選薦任升簡任訓練績優學員，採學員部分自費方式，辦理海外研習營活動；108年度配合新南向政策，將海外研習活動試辦推展至委任升薦任訓練績優學員，規劃前往新加坡，研習為民服務、行政工作流程簡化等創新服務方式，以提升工作績效。","(九)營造優質培訓環境，提升訓練品質","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經管9棟建築物，自103年起陸續辦理耐震補強工程，於107年提報「歷史建築中正堂修復及再利用暨耐震能力補強工程中程計畫草案」，業奉考試院核定，自108年度起編列3年預算經費辦理修復工程。另於107年5月完成中正堂空調系統改善工程，已大幅提升授課環境品質；自107年起分3年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辦理園區高壓電源設備改善案，並持續汰換及補充各項軟硬體設備，以提升訓練品質。","參、結語","本會職司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業務，對於落實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強化公務人員培訓功能，提升公務人力素質，建立優質文官團隊，責無旁貸。爾後本會仍將一本初衷，積極為達成各項業務及機關目標而努力，敬請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主席：機關代表皆已報告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席先跟各位委員請教一下，因為看起來今天登記發言委員不多，法案相對單純，是不是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不再延長。因為我知道接下來下午的交通會比較複雜一些，除了委員之外，其他同仁可能會遇到一些交通困難，所以我們就不要拖太久，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不再延長；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請洪委員慈庸發言。","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席排定的議程大概就是跟公務人員權利義務有些關係的業務報告。首先，我先請教秘書長及銓敘部周部長有關今日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這是配合公務員懲戒法進行文字調整，關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有公務員不得有外國國籍之規定，之前我們在網路公開資訊上可以查得到的大概就是2013年2位、2014年4位、2015年5位，能否請兩位說明近三年（2016年至2018年）的數據，以及最近是否持續掌握相關情況？"],["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就這些資料而言，因為銓敘部的資料比較健全，所以銓敘部周部長請幕僚找相關資料……"],["洪委員慈庸：好。"],["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我馬上請同仁找資料。"],["洪委員慈庸：所以你們手上目前沒有這樣的數據？還是可以查得到？","周部長弘憲：可以查得到，但是不一定有帶來現場。","洪委員慈庸：好，你們查一下。"],["周部長弘憲：是。","洪委員慈庸：因為從之前可以看得到的公開資訊而言，人數雖然不多，但是數據增加，所以我想要瞭解近三年的情況。而且去年10月份大法官釋字第768號也有提到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中第一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提到具有雙重國籍的醫師，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已任用者應予免職之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無違，並未牴觸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所以其實大法官也做出相關解釋，因為之前有這樣的爭議。但是如果以現在的社會意見而言，如果具有醫師身分，其實情況好像也沒有嚴重到不能具有雙重國籍，可是現有的法令規定就是這樣。","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違反者予以免職，並且依據第三項但書規定還需追回俸給及其他給付。請問你們手上有追回的相關資料嗎？"],["周部長弘憲：有實際追回俸給的案例。"],["洪委員慈庸：所以有幾位是免職之後有追回相關給付？","周部長弘憲：這些數目都很少，大概1、2位而已，就這部分確切的數據，我稍後再向委員報告。","洪委員慈庸：好。如果你們手上沒有資料，會後我希望你們能夠補上近三年追回的狀況，以及之前具有雙重國籍問題的人員數，本席想要瞭解一下。","再者，有關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規定中因公死亡的認定，因為大家都知道之前蘭嶼護理師的議題，所以大家都非常關注，當然最後認定其具有冒險犯難之情。本席想要請教的是，在101年至106年的統計數據中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因公死亡人數來看，101年18位、102年23位、103年29位、104年13位、105年11位及106年9位，數據有往下降的趨勢。我想要瞭解的是數據往下降是否代表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發生死亡的情況減少，還是現在的認定有愈來愈嚴格的趨勢？","周部長弘憲：就這部分而言，因為這些案件都是實際發生的案件，由部內所組成的因公審查小組認定，除了召集人由政務次長擔任以外，其他14位委員中有11位醫生、1位律師、1位檢察官以及1位人事人員，所以我們都是秉公處理。這幾年的數據增長或減少應該都是實際案例發生多寡所致，而不是審查寬嚴的問題，因為審查小組委員不管在醫界或是法界都是非常德高望重的，他們都會依照實際狀況審議……"],["洪委員慈庸：所以跟審核標準沒有什麼關係的？","周部長弘憲：對，標準是一樣的。","洪委員慈庸：我們看到的數據只有因公死亡，沒有看到其中各款事由，因為從101年至106年有103位是因公死亡，而符合因公死亡之事由依據規定有好幾款，當然之前爭執的是如何認定「冒險犯難」，因為規定中有好幾款，所以在這103位因公死亡的個案中到底有多少位是符合「冒險犯難」或「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等款，你們有相關統計數據嗎？","周部長弘憲：從85年到現在符合「冒險犯難」者，共有63位。"],["洪委員慈庸：從105年開始？"],["周部長弘憲：從85年。"],["洪委員慈庸：85年？那從101年至今有幾位？"],["周部長弘憲：101年到……"],["洪委員慈庸：到106年的數字。"],["周部長弘憲：18位。"],["洪委員慈庸：其他各款相關數字請你們會後再提供。","周部長弘憲：對，詳細數字會再跟委員報告。"],["洪委員慈庸：再給我看一下。"],["周部長弘憲：沒有問題。","洪委員慈庸：在護理師的案例中，我們就會質疑你們如何認定相關情況，看起來你們係個案認定。"],["周部長弘憲：是。","洪委員慈庸：當然在施行細則中也有說明你們是如何認定，以施行細則規定而言，係指遭遇危難事故，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仍奮不顧身，於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而殉職者。現在到底有多少個機關可以明確適用我們剛才提到的「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周部長弘憲：所有機關、所有人員都可以適用，只是可能警消人員比較多，尤其像消防人員衝進火場結果殉職者，這是很明確的「冒險犯難」。","洪委員慈庸：我現在想要知道的是剛剛提到的人數當中，除了警消之外，到底還有幾位符合這樣的規定？因為我們產生質疑的是會不會因為社會討論這個案例，所以你們才把符合事由改為「冒險犯難」，就是我覺得這是大家質疑的部分，是不是因為社會有這樣的輿論或壓力，你們才做這樣的更動？我希望你們會後將相關數據明列出來，比如你們如何認定非警消的因公死亡。"],["周部長弘憲：是。","洪委員慈庸：如果未來因為輿論或社會壓力，你們才重新看待個案，我覺得還是會有很多爭議。所以未來在施行細則上是否更明確的定義，我覺得有必要再進行滾動式的檢討。"],["周部長弘憲：好。","洪委員慈庸：接下來我要請教考選部的蔡部長，今年特種考試中有關司法人員的考試規則做了一些變動，通常司法人員考試是在8月份舉辦，今年舉辦的日期應該差不多。因為這次大幅度地變更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頒布日期是在今年（108年）2月18日，當然很多考生很早就在準備特考，通常可能1年前就開始準備，可是我們在舉辦考試前半年才更改考科，比如在書記官部分，突然公布不考法院組織法，改考行政法概要。對於如此考試科目的調整是否太突然？因為剩下半年的時間才公布考試變更規則。"],["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其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案已經公告很久，因為中間一直有些爭議，所以延宕到今年初才經考試院審議通過，表面上看起來變動比較大的是四等法院書記官的其中一個科目，從法院組織法改考行政法概要，這是用人機關─司法院強力要求的，所以這是配合其業務上的需要。因為今年的考試將於4、5月時才有考試公告，所以現在公告考科變動，首先，其實這不是突發的改變，三等書記官已經考行政法；其次，這完全合於考科揭示相關規定；再者，在法院書記官的專業養成中始終都包含行政法，所以是不是說很突然，當然如果有些考生預計行政法的份量沒有這麼重，對其或許有突襲之感。但從用人機關的需求而言，我想只有這個考科變動，其他部分其實沒有太大的變化，還在合宜的範圍。","洪委員慈庸：有關四等書記官變動部分，你們在半年前做這樣的公告，對於考生權益仍有所影響，雖然你們認為養成上有其需要，可是大家都知道，大家會針對要考的科目特別準備，所以你們在這樣的時間中突然調整，公告的時間又離考試的時間這麼近，本席認為這樣對於考生的權益會有一些影響。雖然這是因為這個單位有這樣的需求，可是考選部在公告的時間上還是應該要讓考生有餘裕定出準備的期程，謝謝。"],["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請問周部長，去年2月護理師蔡邑敏因為搭乘黑鷹直升機執行蘭嶼病患後送任務而殉職，但是因為你們說「本案尚缺乏因公撫卹之完整事證」所以不給予撫卹金，後來本席跳出來要求政府各機關對救災救難人員的補償應該要從優從寬認定，再加上執政黨的黨主席說他聽到以後拳頭都硬了，你們才趕快開會審議並說要給予最高的撫卹，就像剛剛洪委員所講的，為什麼你們對這個單一事件要等到人家發聲以後才來從優撫卹？部長，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你記得嗎？本席之前在本委員會也有問過一件事情，就是有一位退休公務員孫宏新在花蓮參與山難搜救時罹難了，當時家屬在領到309萬元的撫卹金以後又申請每個月大概2萬元的遺族月撫慰金，你們認為這兩筆錢有牴觸，不能兩邊都領，所以要他們按月繳回撫卹金，當時也是在本席強烈要求以後你們才放行。周部長，你們銓敘部應該是要保障這些因公殉職的公務員，怎麼會變成這樣？本席上次講得很不好聽，我說你們就像累犯一樣，因為你們對救難人員的撫卹變成好像是一個殺手而不是一個推手，而且你們已經是累犯了，周部長，這是怎麼回事啊？"],["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上次那個是消防法的問題，我在這裡答詢的時候也有明確的表示我們銓敘部並沒有那樣的說法，那個案子是因為對消防法的解釋……"],["吳委員志揚：你是說花蓮山難的事情嗎？","周部長弘憲：對，內政部、消防署和台北市消防局對消防法的解釋不太一樣，他們也有邀請好幾個學者專家去開會，討論了甲乙丙案，但是到最後並沒有做出結論。針對那個案子，我們根本就沒有派人去參加，我們只有提供書面意見說明如果要抵扣的話是怎麼抵扣，我們對這個案件並沒有表示意見。"],["吳委員志揚：那這個護理師的案子呢？","周部長弘憲：因為當時這位護理師失蹤了，一直到7月3日台東縣衛生局才報過來……"],["吳委員志揚：你們是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嗎？","周部長弘憲：對，舊的撫卹法。","吳委員志揚：第五條有規定「冒險犯難」，為什麼要認定「冒險犯難」？就是因為第九條給付的金額不一樣。","周部長弘憲：對，「冒險犯難」是最高等級。","吳委員志揚：請你自己看一下第五條那幾款規定，是不是有很多情形也可以認定是不同款？","周部長弘憲：這個案子是在7月3日報過來，我們是在10月25日函覆，當時台東縣衛生局所檢附的證據比較……","吳委員志揚：我不管那些技術性的細節，請你自己看一看，第一款是規定「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第二款是規定「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這樣就有問題了，執行職務是不是冒險犯難？第三款是規定「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公差遇險是不是冒險犯難？其實好像有很多情形都有被認定為其他各款的可能性，也許你們有很仔細的認定標準，但是我現在要提出一個要求，就是如果以後對救災救難人員的補償同時符合好幾款規定，你們應該要做最有利於人民的解釋，因為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應該要對救難救災人員從優從寬來認定，你們不要說那都是因為他們自己的毛病或那時候不夠危險，你們不可以這樣子，這是對救災救難人員的交代，因為他們所從事的這個行業本身就是危險的行業。而且你們對接受撫卹的家屬應該要落實公平正義，不要對他們造成二次傷害，請問你們可以做到嗎？","周部長弘憲：像這個案子用執行勤務因公死亡是沒有問題的，只是台東縣衛生局是申請第一款最高等級的「冒險犯難」，而在施行細則裡面對「冒險犯難」有很嚴格的規範。"],["吳委員志揚：所以你們可以去討論一下這個級別有沒有必要再設置一個或是對它的認定要不要很清楚。"],["周部長弘憲：這是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裡面的規定。","吳委員志揚：如果他是在執行職務而這個職務本身就是必須冒險犯難，你們還要去要求他們特別怎樣冒險犯難嗎？救災救難本身就是冒險犯難的工作。","周部長弘憲：因為「冒險犯難」法定的要件非常嚴格，剛才洪委員……"],["吳委員志揚：你們對救災救難人員應該要從優從寬去認定。","周部長弘憲：對，我們向來都是從優從寬，只是在當時我們的同仁可能是認為證物還沒有完整。","吳委員志揚：本席要拜託你們不要太過迂腐，因為這樣會對家屬造成二次傷害。"],["周部長弘憲：是。","吳委員志揚：另外，本席要請問秘書長，最近大家有在討論警察人員的問題，請問現在我們的警察人員到底是太多還是太少？"],["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在我們採警察雙軌分流考試以後，今年度警政署所報過來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的比例低於99年行政院、考試院協商決定的比例，所以我們考試院在開了兩次全院審查會以後，就非常積極的去行政院找陳副院長協商這件事情，讓四等人員的考試又增加了50人。"],["吳委員志揚：你知道警專的畢業生有多少人嗎？","李秘書長繼玄：現在我們陷入一個兩難，就是……","吳委員志揚：秘書長，這到底是內政部的問題、人事行政總處的問題還是你們考試院的問題？為什麼會變成要畢業的人沒有職缺好考？而且即使通過考試也沒有地方可以分發？怎麼會這樣呢？","李秘書長繼玄：我們李副院長也有向陳副院長提出來，就是請警政署以後要精確的估算警察進用的人數，不要說今年用了很多、明年又變得很少，像這樣起伏太大，會造成……"],["吳委員志揚：你們考試院是不是只能完全依照他們報上來的人數？考選部只能照他們所說的人數去辦理嗎？"],["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考試院如果覺得今年的名額太少，還是必須要經行政院同意增加名額才能夠修改人數，因為考試必須要依照需用機關用人的需求來定出考試錄取的名額。","吳委員志揚：本席要提醒你們，當時警察特考這種雙軌制也是你們考選部創出來的。","蔡部長宗珍：抱歉，我們要強力喊冤，不是這樣，考選部並沒有那麼大的能耐，絕對不是這樣。"],["吳委員志揚：就是從100年開始嘛！","蔡部長宗珍：考選部沒有辦法創設這樣的考試制度，據我們了解，其實這是當年……"],["吳委員志揚：是內政部拜託你們嗎？","蔡部長宗珍：不是，這是由行政院和考試院協商而發展出來的一個考試制度。","吳委員志揚：這個制度要不要檢討？監察院已經說這個不太合理，像警專的學生接受了2年的訓練，非常辛苦的操練，考試的科目居然不一樣，及格率好像也不一樣，現在竟然連警專生的分發都有問題，監察院有要求你們檢討，你們是否要檢討這個兩軌制繼續存在的必要性？","李秘書長繼玄：吳委員好，這是因為考試院在民國99年應行政院要求，並經過兩天的協商之後，才決定採雙軌制；基本上，警專畢業生來參加考試，其考試科目都是他們學過的，一般大學畢業生參加警察人員考試，其考試科目和警專生的考試是不一樣的。","吳委員志揚：本席的意思是，內軌部分都已經有點分發不出去了，外軌部分還要繼續推動嗎？當初可能需要很多人，警專一下子沒辦法訓練出來，你們才開放外軌的部分。"],["李秘書長繼玄：對。","吳委員志揚：現在連內軌的人員都分發不出去了，還要繼續推動外軌部分嗎？","李秘書長繼玄：所以我們請警政署要精確預估所要進用的人數，不要每年暴起暴落。","吳委員志揚：考試院只能提供專業意見，最後要考多少人，還是要他們報過來，你們只能幫他們舉辦考試，是不是？"],["李秘書長繼玄：是。","吳委員志揚：好，就請拿出你們的專業，協商的時候，希望我們的警察不要出亂子，如果警察有升遷或流浪的問題，我們也很難要求我們的治安要好。"],["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繼續來談撫卹問題。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規定，「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我猜想這一次你們對蘭嶼護理師的事件會那麼猶豫，主要是因為這兩個被放在同一款，戰地殉職是至高無上的冒險犯難，所以當其他的案件要來比擬時，我們說最高的這一級是留給戰地殉職，也就是我們的軍人在戰地拋頭顱、灑熱血，這個層級的冒險犯難。我們比擬的程度是這樣至高無上的一種犧牲奉獻─犧牲生命，在所不惜的冒險犯難，因為跟它並列的結果，你們現在要去使用這一款的時候，就會相當的遲疑，會不會有這樣的情形？"],["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主要是因為冒險犯難跟戰地殉職兩者並列。","管委員碧玲：因為並列，所以當你要用這個層級的時候，就會馬上想到它跟軍人在戰場上奮戰是不一樣的，或是特勤人員替國家元首擋子彈，那也是一種戰地殉職的層級，把冒險犯難和它放在一起，事實上你們會遲疑；但因為社會上比較不了解這個部分，所以就覺得你們麻木不仁，其實這部分有法律制定上的結構問題。像蘭嶼的這位護理師真的是冒險犯難，天象非常不適合，但他還是上了飛機，如沒有冒險犯難的精神，怎麼可能願意跑那一趟？所以，冒險犯難的概念、冒險犯難的精神，社會都公認他絕對是夠資格的，我們國家應該要給他冒險犯難這個層級的撫卹，所以這一次也就出現了落差。本席認為，你們應該研議如何對此層次再作細分。基本上，警消或救難等其他相關業務都有可能達到冒險犯難的層級，但因為我們要把最高的撫卹留給戰死沙場，在沙場上殉職的人，所以我們應該對捍衛國家、捍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層級再予以細分，這是可行的，好不好？","周部長弘憲：因為這涉及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修正，現在有人建議分級應該要更細膩，這個部分……","管委員碧玲：他是冒險犯難還是戰地殉職，你們分級處理或是修法來處理，我都同意；基本上還是要分級，將來就不會再出現這種問題，所以你們要劍及履及！"],["周部長弘憲：是的。","管委員碧玲：當然在施行細則裡面分級是比較快的，這個我也贊成。","另外一個是結構上的問題，即委員會的組成有兩個部分值得探討。學者專家畢竟不如當事人那般熟知他所處的環境是不是要特別的戮力從公，而他的戮力從公會不會加速其疾病的發展，加速他的死亡，他們不會了解；但其所屬機關主管或行政首長，對於當事人所處工作環境與情境，應更能掌握、更能夠了解，可是在你們的學者專家群裡面不必然要包含他們，這是結構上要改變的。像這一次的蘭嶼事件，有多少人知道他們常常需要用直升機後送？面對險惡的天象，每一趟出去的時候，他們的家人都要做一去不回的準備，那種心境除了他們的家人、他們的長官、同事，有誰會知道？可是在結構上你們全部推給學者專家，這是第一層的差錯。對此，本席今天也有提案，未來對於與撫卹案件相關的這個委員會的組成，也要有他的機關主管或是行政首長，作為當然出席的人員之一，這部分是你們應該要增加的。現在幾乎百分之八、九十都是學者專家，是不是？","周部長弘憲：對，因為過去……","管委員碧玲：OK，大概有多少百分比是學者專家？","周部長弘憲：召集人是我們的政務次長，其他14人中有11人是醫界人士，2人是法界人士，1人是人事人員……","管委員碧玲：本席覺得這個部分也值得探討，因為學者專家是從專業上來就事論事，難免會從嚴，可是政府官員事涉國家政策，撫卹案件的認定有沒有國家政策的因素要考量？有時候會有！當我們希望警消人員能更加奮勇的時候，這算不算是國家的政策？所以這就涉及到我們對每個個案的判准，而這個判准也關係到整個公務體系的領導要如何激勵所屬戮力從公，它需不需要有政府的觀點在裡面？本席認為是需要的，所以你們在施行細則上這樣的規劃，把政府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好像你們很客觀，事實上我不認為它是合理的。這個部分也請你們回去檢討。","周部長弘憲：過去都只有法界、醫界的人士，這次我們把人事人員也加進來了，以後可以如管委員所提的，增加政府機關……","管委員碧玲：建議你們在施行細則裡面把他當作當然成員，好不好？本席的提案，如能獲得主席和其他同仁的支持，你們在施行細則就應該要加上這個部分，包括地方機關首長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大家一起來腦力激盪，這並不會有什麼官官相護的問題，反而可以顯示出政府的領導力在哪裡？當公務人員為國奉獻付出，犧牲生命的時候，國家給他的疼惜、尊榮及鼓勵，我們的判准在哪裡？政府有政府的政策，專家有專家的判准，雙方必須要去對話，好不好？"],["周部長弘憲：好。","管委員碧玲：另外，即使現在有新的法案，但是像澎湖侯武忠醫師案的案子，如果使用新法，因公殉職的條件可以通過嗎？侯醫師以癌症之身戮力從公，結果加速了他的病情發展，在舊法時代，無論本席如何奔走，都沒辦法讓他變成是因公死亡，本席非常傷心。未來在新法實施的時候，可以有機會嗎？"],["周部長弘憲：因為每個個案都要由審議小組來審議……","管委員碧玲：所以你們也沒有在法律結構上去做考量，比如原來第五款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這一定要有因果關係，就是說我一定要是因為戮力從公、積勞過度得到了病才適用，但這一款就無法處理到我原來得的病因為戮力從公而加重的部分。"],["周部長弘憲：是。","管委員碧玲：但我認為那是不公平的，好不好？當他罹患重病時，他自己買了一條船，然後穿梭於各離島間，到府看診。像這樣的情況，你們為什麼不鼓勵？然後數千的澎湖人上街頭去送他最後一程，像這樣的個案，你們竟然沒有跟人民共同分享對他的敬愛，我就覺得不對。好不好？"],["周部長弘憲：這部分我們會去檢討。","管委員碧玲：接下來請大家看一下一個表，在我們的政府官員裡面，如果按性別來分，在委任與薦任的部分，女與男的比例分別是58.2：41.8與58.0：42.0。可是一旦到了簡任，不但逆轉，而且是以倍數的程度逆轉。簡任的部分，女性剩下33.6%，男性占了66.4%。這種性別的歧視昭然若揭，還用說嗎？難道女性在薦任職之前都表現得很好，然後到簡任職就突然變得比較低能？我無法接受這個事實。這個統計一看便知其中一定有性別歧視，當然，我們的結構是金字塔型，必須不斷往簡任去爬升，人數上本來就少，但人數少了以後，也不可能說男性的比例突然變成女性的兩倍。試想，女性高階官員從薦任到簡任的瓶頸有多嚴重？這是很嚴重的瓶頸。人事行政總處雖有相關的要求，要求各機關將來在選訓人員時要以女性優先，但本席建議，考試院在把這個趨勢讓人事行政總處、各機關瞭解之後，其實也要去道德勸說，也要去提醒，這是其中之一。其次，現在的這種扭曲、不平衡，更顯示越高階越缺少女性公務員時，你們在選訓課程中的性平教育課程也應該要增加，因為絕大多數都是男性，有關性平的課程，文官學院在課程設計上要針對這種性別上的失衡先透過課程去加以平衡，未來你們也要看看透過什麼措施去平衡這種性別上面的高度失衡所顯現出來的性別歧視。謝謝。"],["周部長弘憲：是。"],["主席：請沈委員智慧發言。","沈委員智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有幾個簡單的問題就教於各位。首先，請教考試院，被視為米蟲的軍公教警消人員的考試跟銓敘都歸考試院主管，在年金改革之後，對於被稱為米蟲的這些人、包括你們自己未來也是米蟲，考試院有何看法？秘書長，你是米蟲嗎？我看你的頭髮也都白了，應該也快退休了吧？"],["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政務人員是沒有年齡限制的。"],["沈委員智慧：實問實答好嗎？你是米蟲嗎？","李秘書長繼玄：沈委員剛才提的這個是很嚴肅的一個問題，此乃一般社會對公務人員的一個誤解啦！","沈委員智慧：是誤解，對不對？","李秘書長繼玄：事實上現在的公務人員都非常的忙碌，尤其是地方機關，沈委員也非常了解，他們經常加班，現在說他們是米蟲實在是太嚴重、太沈重。","沈委員智慧：身為考訓的最高主管機關，本席似乎沒有看到你們針對這個米蟲問題曾經提出什麼樣的辯駁去捍衛他們的人權跟權益。有嗎？","李秘書長繼玄：現在因為是網路時代，網路上的消息非常的多，真真假假，我們也很難一一地去辯駁。","沈委員智慧：既然如此，我再請教你一次，對於讓社會大眾把這些人說成是米蟲，在電視上也被公然抨擊，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立場而言，你要不要回答他是不是米蟲，是或不是？"],["李秘書長繼玄：不是。","沈委員智慧：好，我就是要你這句話。我也要告訴你，這一波的年金改革之會有什麼問題，你們研究過沒有？","李秘書長繼玄：年金改革對公務人員及整個公家體系的影響，主管機關銓敘部去年曾委外做了一個研究調查，調查結果也即將要出來……","沈委員智慧：具體的調查研究結果還沒有出來？好，從去年7月1日到現在半年多，你知道嗎？有很多公務人員已經受到影響，例如，警察本來是50歲可以退休，現在是延退到55歲。"],["李秘書長繼玄：是。","沈委員智慧：公務人員則原本是60歲，現在可以延退到65歲，對不對？結果，因為年金一砍，很多警察不敢退休，我要告訴你，這四個字你知道嗎？你知道這是什麼字？你可以回答我嗎？你看得懂中國字嗎？這四個字是什麼？"],["李秘書長繼玄：「流浪警察」。","沈委員智慧：對，我要告訴你，年金改革之後的第一件事就是流浪警察的問題，警察專科學校是你們委託辦理警察考試及培訓的機關，對不對？"],["李秘書長繼玄：是。","沈委員智慧：過去因為長期欠缺警力，所以你們曾經有一次要考訓5,000位警察，您知道嗎？"],["李秘書長繼玄：對。","沈委員智慧：針對年金改革後大家不退的情況，你知道一年本來有多少警察要退，你知道嗎？","李秘書長繼玄：詳細的數字，應該是警政署比較清楚。","沈委員智慧：好，我告訴你，一年原本至少有2,000名以上的警察退休，現在一年不到1,000人。我看到滿有趣、滿遺憾、也滿傷心的一個數字，已經有人向本席提出陳情，現在警察不退休了，即便過勞死都不願意退，當警察那麼累，他也不願意退。結果你們那個5,000人的考試結果變成什麼樣的狀況？人數減少。這個問題你應該已經知道了吧？","李秘書長繼玄：沈委員，關於這個問題，此次我們積極與行政院協調警察雙軌分流考試的時候，尤其是四級人員的考試，比例太懸殊，所以我們請行政院警政署一定要對外好好說明這個四級的考試。","沈委員智慧：秘書長，你沒有做準備，所以是被本席的考題考倒了。107年度招生總額是2,155個，108年度剩下780個，只剩36%，就因為年金改革之後，大多數的警察不退了，所以你的招生總額剩下36%。以乙組的行政警察為例，去年的招生名額是1515個，今年卻只剩下340個。你們沒有公告，所以大家仍繼續準備考試，準備到最後卻是哀鴻遍野，名額剩下核定額度的22%，怎麼辦啊？要如何行政救濟？這些人讀書準備了半天要怎麼辦？","李秘書長繼玄：報告委員，考選部舉辦國家考試是整個警察用人的下游，所以我們就請上游的警政署一定要好好規劃其每年進用的名額，不可以說……","沈委員智慧：對啊！你不是說才經過半年而你的報告還沒出來嗎？所以你根本就不知道它到底會產生什麼樣的問題，這半年來到底會發生什麼變化，你也不知道，你看公務人員60歲可以退，但現在都不敢退，警察50歲就可以退，但很多警察現在也不敢退！教師也一樣不敢退，只好繼續教下去。我告訴你，已經有5,000名警察即將成為流浪警察，也就是你們以前預計會有5,000名缺額，所以今年準備撥下去5,000名，可是因為各地方目前財政困難，所以現在各縣市首長，包含民進黨執政的台南市長都說對不起，他們拒絕接收這些警察，因為他們沒有預算，不然就是要中央全額補助。再加上年金改革、政府財政惡化、地方財政惡化，這5,000個考訓合一的警察到最後就變成流浪警察。","李秘書長繼玄：這個問題應該是內政部處理的，內政部是主管機關。"],["沈委員智慧：你把它踢給內政部。","好，我再問你一個問題，員警要派到一個地方需要一段時間，例如要4年、5年才能夠調單位。"],["李秘書長繼玄：這我不清楚。"],["沈委員智慧：這是哪個單位負責的？保訓會嗎？"],["主席：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這應該是警政署負責。"],["沈委員智慧：跟你無關？","郭主任委員芳煜：對，沒有關係。","沈委員智慧：好，這個與你們無關，我稍後去內政委員會問，但我要再次問你，你們把流浪警察的問題推給內政部，那麼你們考訓在幹什麼？你們現在還在考、還在訓，所以你們沒有調整，這種隊形變化是很快的，對不對？","李秘書長繼玄：我剛才跟委員報告，我們是下游單位，是負責做國家考試。","沈委員智慧：你們下游單位就要講，因為你們訓練出來的人馬上即將失業成為流浪警察，事實上這可以估算出來的，你們的文官有這麼多人，我們立委最可憐，幕後只有幾個助理而已，不像你們有一堆這麼優秀的文官。發生這樣的事情，你本於職責、本於業務範圍早就應該要去研究了，對於研究出來會發生什麼樣的狀況你應該很清楚，所以你就要告訴用人單位，你們不能再幫忙培訓，因為培訓下去的結果就是產生流浪警察，或是其他的流浪公務人員，事實如此啊！","李秘書長繼玄：委員所提這些問題的關鍵是，用人機關是警政署，不是考試院。","沈委員智慧：你們就是上面做錯了，下面繼續做，一錯錯到底，最後誰是倒霉者呢？老百姓？還是怪蔡英文年改錯誤，怪行政院長沒有好好思考，怪內政部沒有好好思考，怪警政署沒有好好思考，最後你是末端，就繼續執行錯誤的政策、錯誤的人事、錯誤的培訓，反正公務人員好自為之。難道你願意被人當成是米蟲嗎？所謂米蟲就是不負責任才叫米蟲，我不認為你是米蟲，雖然這些污名化讓大家很為全國的軍公教警消抱不平，但是你們要做到讓人家尊敬。既然在你的業務上已經出現問題，為什麼你不說？在你們的網站上或是記者會上，或是你們有向上的公文告訴他們不可以嗎？","李秘書長繼玄：有，關於這件事情考試院和考選部跟警政署和內政部協調過很多次。"],["沈委員智慧：你們有告訴他們不要訓練這麼多、不要培訓這麼多人嗎？","李秘書長繼玄：不是，訓練這麼多人是用人機關的事，不是考試院的事，但是我們基於專業的立場……","沈委員智慧：你們基於專業的立場告訴他什麼？因為不需要了，少收一點人。你有沒有跟他講？你有沒有文字？給我一下文字，我需要。"],["李秘書長繼玄：我們回去……"],["沈委員智慧：你們裡面寫的就是不要那麼多人嗎？","李秘書長繼玄：我們不了解人數的問題，是警政署的問題，我回去請考選部把開會紀錄送給委員。","沈委員智慧：你就是呆呆的訓練下去，也不因應目前的變化，外面風雲變色都沒關係，就繼續關起門來做你的訓練，薪水照領，工作照做，老師照聘，是這樣嗎？應該不是吧！一個優秀的文官制度應該是，當發生變化了，就這個部分要馬上提出來，這樣培訓出會變成流浪警察、流浪公務人員，因為文官不敢退、警察不敢退，如果再送這麼多人來，要考慮清楚。你要提出這樣的說法。你說你要研究，所以我知道你暫時還沒有研究出來，因為你的研究報告還沒出來。我期勉之，我沒有責難之。","今天我們對於軍公教警消的年金改革非常不滿，後續我會再提出相關的修法以及相關可以解決問題的辦法，不會是米蟲，也不會成為世代剝削，也不會有階級鬥爭，我會提出完整的版本。但是我告訴你，我為文官叫屈，可是我也對你這樣不認真作為而造成現在考試者的痛苦，這件事情我還是要很遺憾的告訴你，你還是沒有做好文官。"],["李秘書長繼玄：我會把委員的意見轉告內政部和警政署。","沈委員智慧：我捨不得責難你，但是我告訴你，你沒有多做一點點，因為你是從高考、從各種考試過來的，你一定是最績優的，有多少人在那邊準備了半天。我的網站收到很多人一直跟我講，說他的孩子日以繼夜準備了多久，到現在沒有辦法考試，就算考試了也不會被任用，名額大幅縮水，縮減到剩不到三成，這些人真的很痛苦。這些痛苦最早當然要推到蔡英文總統的年金改革、行政院長的年金改革，但是關於考用合一的考訓，雖然你是最尾端，我同情你，但是關於善盡文官的職責、善盡考訓合一的職責，你還是有缺失的，這是我要提出來的。"],["主席：請何委員志偉發言。","何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因公撫卹的部分，我對照了忠烈祠祀辦法第二條之一規定，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等，有冒險犯難執行職務者，得入祀忠烈祠。最近我們看到幾個案例是用有或沒有「冒險犯難」這四個字來評定他有沒辦法得到撫卹，是這樣子嗎？"],["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審議是依照舊的公務人員撫卹法以及施行細則之規定，因為法律明文規定，我們必須依法行政，所以我們依循的就是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的條件。","何委員志偉：我覺得有太多個案就變成通案，依照您的觀察，從宜蘭的護理師搭上黑鷹直升機之後出事、台鐵的駕駛蔡先生救了三百多位乘客的性命等等案例，您在第一線和他們開會或是審查的時候是否有發現問題究竟在那裡？為什麼會跟民眾的認知有這麼大的落差？我們都是在解決問題，到底條例或是細則裡面的問題在哪裡？","周部長弘憲：主要是因為母法及施行細則對於冒險犯難規定的要件非常嚴格，必須有高度死亡的可能性。"],["何委員志偉：你這樣講的好像是忠烈祠不夠嚴格。"],["周部長弘憲：因為每個法規、每個制度都有其標準。"],["何委員志偉：我現在問的是哪裡有問題。","周部長弘憲：例如剛才提到蔡護理師這件事，我們並沒有不給他最高等級的冒險犯難，只是在10月時的事證沒有非常完整，所以我們希望等更進一步的資料送來，我們才能做判斷。其實可能會稍微拖延一下，但是最後還是會核給他冒險犯難，這都是可能性，所以不是我們拒絕給他冒險犯難這樣最高等級的因公撫卹，只是以當時台東縣衛生局報上來的證據來說，同仁認為仍有待補強……","何委員志偉：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提到，所謂冒險犯難，係指遇到危難事故執行搶救任務時，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難道蔡護理師不知道該項工作具有死亡的高度可能性嗎？"],["周部長弘憲：但最後本部仍以冒險犯難核給撫卹金了。","何委員志偉：從細則規定來看，公務員明知當時的時空環境有死亡之可能因素，卻仍舊奮不顧身地去了。現在這問題似乎已經變成公關危機，甚或是認定危機！事件伊始，似乎為認定危機，但現在已經轉為公關危機，問題出在銓敘部太早講話，還是怎樣？每一次事件發生後，都成為社會輿論話題，也對民眾觀感造成影響，特別是第一線冒險犯難的公務員，每看到事件發生，他們心裡面究竟要如何看待自己的現在與未來？所以我想請問你們有檢討嗎？","周部長弘憲：對於程序問題，我們事後有檢討，確實可以處理得更快些，所以程序方面我們會再力求完備。","何委員志偉：我為什麼會想質詢這題目？因為每一次這種事發生後，你們都說會檢討，但隔了一陣子又出事，而你們又會再度挨罵，我想這樣子對大家都不好！就此，銓敘部在制度上或未來作為上，到底該如何調整？"],["周部長弘憲：未來我們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更快速……"],["何委員志偉：多快？","周部長弘憲：視呈報機關所報上來的資料與證據而定，若相關資料證據均可認定為冒險犯難，或達到因公撫卹等級，我們就會儘快處理。這件事發生後，我們同仁已經記取教訓，特別是在處理程序上容或有不周延之處，這點我們會改進。","何委員志偉：我相信你們不會故意這樣做，不會故意讓自己難堪，讓家屬難過，這是不可能的。但問題卻是一次又一次發生，以致陳信宏也面臨一樣的撫卹問題！請問在檢討之後，你們的作業流程會有什麼改變？請告訴我實質上會改變什麼？","周部長弘憲：我們會更積極主動去蒐集證據，過去係等待服務機關報證物上來，但以後我們會主動聯繫相關機關，如本案由飛安會草擬事故報告，我們就會主動與飛安會聯繫，期能早點取得相關資料與證據，好早點做判斷。總之，我們會更主動積極去做，不會一味等待服務機關提報資料與證據。","何委員志偉：我建議就從調整作業流程做起，特別是本案的護理師與消防人員的職業別很清楚，其工作環節與狀況應早有案例可循，因此，不管是由後往前推，或由前往後推都可以釐清作業環節，這樣一來才能加速處理速度。","另外，審議小組目前有14人？"],["周部長弘憲：15人。"],["何委員志偉：請問是哪15個人？","周部長弘憲：召集人為本部政務次長，其他14人中，有11人為醫界人士，2人來自法界，1人為公務員人事人員。"],["何委員志偉：何以有這樣的組成？而且竟有11位醫界人士？","周部長弘憲：因為大部分的因公撫卹案件均與身體或生病有關，如何謂積勞成疾？這類案件非常多，故其成因為何？與人員往生有無因果關係？凡此種種，醫界人士會比較清楚，這是我們過去所累積的經驗……","何委員志偉：所以有11位醫界人士，兩位法界人士，還有呢？","周部長弘憲：一位是人事人員，係公務員。","何委員志偉：這些人可以做出政治判斷或情感判斷？畢竟一般人講究情理法，但能做到這點似乎只有一位，也就是召集人，不是嗎？","周部長弘憲：審議過程時會邀請相關機關，特別是服務機關列席說明，此時，他們不僅代表服務機關，亦代表遺族，故可以將人員實際上所遇到的狀況陳述給小組委員知曉。"],["何委員志偉：該小組成員有無調整之必要？或者說可以調整嗎？","周部長弘憲：這是可以檢討的，因為這三類人係法律規定而有……"],["何委員志偉：哪三類人？","周部長弘憲：醫界、法界及人事人員。至於比例調整上，坦白說，過去比例不一定如此，未來為因應類似案件起見，我們也許會調整其結構，畢竟本就未規定哪一個領域的人必須比較多。","何委員志偉：我知道管碧玲委員已提案，希望能納入人員直屬長官，部長以為如何？可以嗎？","周部長弘憲：由於小組成員人數有限，如果每個機關代表都要納入，恐需包含各部會與地方機關，如此人數上會太多，不過我們可以設法找出機關代表。剛剛已經報告過，小組內包含人事人員，其實該員亦可藉機表達公務人員的立場。無論如何，我們會再做檢討。","何委員志偉：本席最後一個要求，或者說為請求，除了從優從寬外，於對外發言時最好能注意到家屬的感受。","周部長弘憲：是，這是一定的。謝謝委員。"],["何委員志偉：謝謝。"],["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會期，我們曾提到公投亂象，也提到行政中立法規定，公職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但以此次公投綁大選期間所出現的許多亂象來說，最為人所爭議的就屬同婚議題了。以台南白河投票所為例，僅提供選民第十案至第十二案公投票，其餘的公投票均未提供。聽說管理員還講，第十三案、第十四案、第十五案要投不同意票，第十一案、第十二案投同意票，諸如此類均違反行政中立規定。在上次質詢時本席曾提過這問題，當時的回答為：投票所內的工作人員不見得全部都是公務員，故不見得均受行政中立法拘束。如此說來，代表有一部分人員為公務員，依照選罷法及投開票所監察員推薦規則規定，需有半數為公教人員。誠然，確可能有一部分人並非公教人員，因此，監察員由候選人推薦，而候選人可以推薦各級機關或學校團體的學校人員、教職人員擔任。無論如何，行政中立法第十條規定，公務人員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可以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的行使。行政中立法規範的是公職人員，但是當他不是公職人員，卻是在行使公權力的時候，這些人要不要維持行政中立？我想這部分就應該會有討論的空間。關於這個部分，我們知道這次公投法有非常多的亂象，所以準備要去修改公投法，關於這個部分，我不曉得考試院及銓敘部對這部分有什麼樣的進度，或是說有什麼樣的想法？"],["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如果是屬於公務人員的部分，那當然就沒問題，就去適用行政中立法，但是行政中立法的規範關於公投的部分是比較不完備的，它大部分是聚焦在選舉上，所以未來我們在修改行政中立法的時候，我們會將公投這個因素納入，相信委員也很清楚，目前只有一條規範，所以我們將其他的部分再納進來。至於非適用行政中立法的部分，可能要看主管機關中選會打算如何規範，因為裡面大部分都不是公務員，甚至還有大學生或一般人，這部分可能要從選罷法或公投法去做規範比較妥適。","尤委員美女：另外，公務人員服務法的部分，這一次你們也有提出修正，在你們的立法計畫裡面就有公務人員服務法的修正。在上一個會期其實我們也提過，甚至在審查預算時也有提案，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但是它並沒有規範退休人員，當然我們也知道，在推動年金改革時，修正後的公務員撫卹法有規定，如果你退休後又再從事政府機關，也就是政府有支付或補助的公營營利事業職務的話，你的退休金是不能夠領的，但是這個只是規範他的退休金不能夠領，並不是說他不能夠擔任。這裡就牽涉到，在他退休之前，即使擔任位高的職位，但是當他退休之後，他就到所謂的財團法人去任職，因為他並不會受到旋轉門條款的約束，而這裡面可能會牽涉到在他過去職務上的機密問題等等，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也應該要有所規範？並不是只有說不能夠領，卻可以繼續擔任，而是說，因為既然會有旋轉門條款的規定，最主要就是說可能會有一些營業上、業務上秘密的問題，所以即使他離職後，他都仍然要保守秘密，或是這裡面有利益迴避的問題，所以他不能夠去任職，但是退休以後是不是也應該要有這樣的一個規範，我不曉得在這一次公務員服務法的修正中，是不是有這樣的考量？這部分的進度如何？","周部長弘憲：公務員服務法目前仍在考試院審議，在這過程中，社會各界及各服務機關、公務員都有非常多的意見，究竟是要採取特定職務禁止，還是採取特定行為禁止，仍有不同的意見。這部分因為考試院正在審議，委員及各界的意見，我們都會納入參考，儘量能夠比較完備。","尤委員美女：本席希望這個部分能夠把它納入考量，也請考試院盡快把法案送到立法院來。","周部長弘憲：考試院通過後，就會送到大院來審議。","尤委員美女：好，謝謝。"],["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先請教秘書長幾個問題，有關公務員的消極規範，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包括：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未來緩刑期滿之後，他是可以申請復職的，但是所謂的免刑就不一樣了，雖然他是免刑不是緩刑，但未來要申請復職卻是不可行的，對吧？"],["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請教周部長恐怕會比較清楚。","鍾委員孔炤：那就請周部長說明，本席提問的重點在於所謂的免刑與緩刑的效果不同，從條文的體制裡面，被告如果所犯之罪如果是內亂罪、外患罪之外之罪，根據銓敘部所做的函釋，被法院宣告緩刑者，待其期屆滿後，並且法院無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但依據刑法第七十六條，刑之宣告無效，被告將有再任公務員的機會，對吧？"],["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緩刑部分沒有。","鍾委員孔炤：緩刑部分沒有，但是免刑的話，就沒有再申請復職的機會了，我今天要問你的是免刑與緩刑相對的差異性。如果被告經法院判決免刑，根據銓敘部的函釋仍是屬於有罪判決，因為他雖然是免刑，但仍是有罪判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告將無再任的機會。為什麼我會特別提所謂的免刑被告的行為仍然有罪？但所侵害的結果非常的輕微，或容有原諒，例如自首等等，因此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罰，但是他沒有再有機會復職為公務人員的機會。也就是說，我今天如果是一個揭弊者，而且我是公務人員，但我可能受制於我的同儕，因為在整個辦公室體系之下，我可能犯了所謂的貪污罪，但是在我良知上，我決定去做一個揭弊者。結果事後法院因為我去揭弊，只是因為我還是有貪污的行為，雖然事後良心發現，也舉發了其他人有哪些行為，所以法院還是給你用免刑判決，但是被舉發者卻可能受到緩刑宣告，結果三年之後反而可以復職，至於揭弊者卻不行，因為當初是判免刑，這部分有實際的案例。畢竟免刑判決仍是屬於有罪判決，銓敘部的解釋也說因為他是有罪判決，緩刑雖然也是有罪，但因為可以宣告緩刑，緩刑期滿之後就可以復職了。","我現在要跟秘書長及部長探討的是，這個判決對於當事人而言，如果我們一直在鼓勵公務人員要去揭弊，公務人員要當揭弊者、吹哨者，請問誰願意當啊？當了揭弊者之後又不能夠復職，被我檢舉的人如果被判緩刑，反而是他可以復職，但我卻不能復職。你的立意原本是很良善的，但是卻因為在刑責的認定上造成差異，這對我們要鼓勵公務人員去當揭弊者，或者說接下來法務部廉政署提出來的揭弊者公益保護法，未來對於這些公職人員後續要怎麼去做處理？銓敘部有考量到嗎？這部法如果出來之後，銓敘部要如何去鼓勵公務人員揭弊？","周部長弘憲：對，這部分因為免刑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定義，它還是有罪判決，所以就變成說，如果是犯貪污罪，即使經過免刑還是不能再任公務員。對於它跟緩刑之間會有這樣一個落差，我想這部分我們可以再來檢討。","鍾委員孔炤：其實我們對於公務員本來都認為在文官的組織體系之下，就是以清廉的廉政為審的公務人員最高的道德標準，這是清廉嘛！當然就算你在集體同儕中，如我剛剛特別提到，一個在機關體系之下受到主管的壓力也好，或者變成共犯的結構，但事後又變成揭弊者，法院可能會以貪汙治罪條例來宣告他免刑，但免刑的結果並沒有緩刑，反而會變成刑責，那我緩刑就好了啊！你不要給我免刑，因為免刑的話，未來我沒辦法……，那我為什麼要當揭弊者？所以我剛剛會說，當現行所適用的結果與未來將要訂定揭弊者保護工作權立法意旨有所衝突的時候，銓敘部要怎麼處理？有沒有考慮到？因為我們在揭弊者保護法規定得非常清楚，第一個就是工作權的保障，第二個就是人身的安全，第三個就是身分的保密，試問如果我的工作權不能保障的話，我為什麼要當揭弊者？我為什麼要當吹哨者？","周部長弘憲：這部分因為在剛剛所提的揭弊法在行政院審查時，其實也已經有討論要將免刑宣告者已經排除日內瓦公約第28條的適用，已經有這樣的擬議。"],["鍾委員孔炤：所以有這個草案就對了？","周部長弘憲：對！有人認同鍾委員的見解，認為這樣可能過於嚴苛，所以應該會朝著這個方向來修正。","鍾委員孔炤：我們本來就是立意良善，所以才會有這個保護法，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很簡單，就是工作權的保障、人身的安全、身分的保密，如果我願意當揭弊者或吹哨者，結果反而是被我舉發的人判緩刑，而我是免刑。名詞上免刑好像免責，但是就不能再復職了，而他兩年、三年、四年期滿之後就可以申請復職，這個差別待遇，讓原本對於這些立意良善的鼓勵反而會造成公務人員覺得為什麼要這樣做？謝謝銓敘部剛剛所做的回應。","此外，我想問保訓委員會，你們有一個草案，就是針對警消人員，當時為了安全防護辦法的修正草案，那個辦法是不用經過我們這邊審議的，我不知道那個辦法目前如何？監察院也有特別提過，要求保訓會主政，不管當時為了新屋案或後續發生的敬鵬火災案而衍生出來的，對於公務人員安全衛生的防護辦法，希望能做修正，因為原來的辦法在103年訂定，現在發現已經不合時宜，這個草案什麼時候可以落實執行？或是可以送給委員會參酌嗎？"],["主席：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郭主任委員芳煜：報告委員，上個會期有個主決議，要我們在7月份以前要把防護辦法在報考試院審議的同時也要報到立法院，所以我們會按照這個期間報到委員會來。","鍾委員孔炤：所以在今年的7月份會把這個草案報到委員會來？好，謝謝！畢竟對於相關的警消人員在執行職務上，就如剛剛很多委員在提問的，包括公務人員在因公殉職的時候，它的危險性等級，冒險犯難也好，因公殉職也好，它是有差異的，它還是有所差異嘛！同樣的，這個在草案裡還是會有區別，最主要是草案條文裡是不是有對警消人員認為有生命危險之後或有規避權的問題，對吧？","郭主任委員芳煜：報告委員，我們原來的防護辦法是沒有這樣的規定，我們目前規劃是希望有個專章，在專章裡希望對於警消人員或其他有高風險的公務人員有特別的保障，目前是這樣，但還是需要經過審議的程序。"],["主席：謝謝。","請周委員春米發言。","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今天考試院來這邊做立法計畫的報告還有相關大家關心的議題，大家討論的議題如果可以google的話，可以知道是最近討論到考試院裡有關於司法改革裡很重要的一個法案就是法官法，現在已經經過行政院的會銜送到考試院了，想了解考試院大概在什麼時候排審，或者說會銜的程序大概要多久的時間、多久的程序，請秘書長說明一下。"],["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周委員好，這個案子行政院在1月28日行文到考試院，我們請銓敘部來表達意見，前天幕僚組也把案子簽上來了，原則上會排到3月7日的考試院院會。","周委員春米：就是3月7日，那銓敘部的意見也簽上來了？"],["李秘書長繼玄：是。","周委員春米：法官法修正草案裡有幾個重點，一個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變成特任，另外就是有關於不適任司法官的退場機制，想了解銓敘部在草案的意見是什麼？"],["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周部長弘憲：這個部分我們已經送到考試院，希望由考試院的審查會來集思廣益。"],["周委員春米：所以現在這邊不能講？","周部長弘憲：因為考試院還沒形成政策，部會最好不要對外表示意見。","周委員春米：好啦，那就靜待3月7日。","周部長弘憲：對，原則上3月7日。","周委員春米：你也知道立法院很急，因為這法案應該是司法院去年5、6月就送出來，當然也要相當的慎重，畢竟是一個很重要的法案，那就3月7日靜候考試院的審查。","接下來想跟考選部蔡部長談一下相關考試，我想還是要給你們鼓勵。你們今年持續公布在107年的「評分要點」，裡面除了「評分要點」之外，今年又加註了「閱卷委員的話」，我這兩天看了一下，應該只有考生看得懂，不過這就是要寫給考生看的。我們看一下點讚數，今天我的助理google一下，共有1萬9,205人，現在每年的考生大概是多少人？1萬人嗎？應該也是很多在學的考生在關注這個問題，我想還是獲得很大的好評，至少對這些試海浮沉的考生們比較有個具體的方向。","請問蔡部長，我之前有在委員會提到這個也可以實行到其他的考試，這樣的政策是可以透過什麼樣的程序與方向把這樣的政策固定下來？不會說今年或這兩年會這樣，以後不會這樣，會不會有這樣的風險？請問蔡部長。"],["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周委員，也趁這個機會回應周委員的意見，同時容我代表考選部表達，向所有協助這個「司律考試命題要點」，還有所有參與「閱卷委員的話」這些工作的成形，其實不是在考選部，而是所有應該要被尊敬的法學專家。為了這個任務，他們沒有辦法具名，因為基於考試的秘密性，這是近百位無法具名的學者專家所完成的這項工作，考選部在這邊要對這些無法具名可是非常認真的為全國法律學子處理這些專業意見的學者專家們致敬。我也必須要在這邊說，考選部作為事務行政機關，是無權也無法處理這些高度專業的事項，所以司律考試之所以能夠這樣做，容我再次感謝我的所有法學界的朋友。"],["周委員春米：所以部長的意思是靠你的人脈就對了？","蔡部長宗珍：不是靠我的人脈，而是靠考選部同仁們一個一個去向專家們磕頭，還有專家們的幫忙。","周委員春米：確實很感動啦！我可以想像應該都是在各個領域上的頂尖專家來寫這些東西、改這些東西，我只是說這是個很好的政策，我希望它能全面性、普遍性，也希望它能持久性，當然我們還是要尊重典試委員，但希望還是把這個意見帶回去，普遍性、全面性、長久性，才是讓考生面對這麼艱難的考試環境壓力下，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另外鍾委員關心的是律師考試，去年我們是三分之一，但是要400分，就是沒有辦法符合第二項的標準，大概有107人左右，因為第二項的標準開始實施，所以沒辦法通過律師的考試，這個部分我先點出來，待會兒部長再來說明。我想要了解的是，律師考試的變革其實是之前就公布了，大概1、2年前就公布了，我現在要提的是四等書記官。四等書記官之前是考法院組織法，現在是考行政法概要，當然有你們的考量，只是說這個時間點過短，大概只有6個月，我強調的是考試科目要變革的時候，是不是要有個比較適當的時間讓考生來因應準備，為什麼這個部分是在6個月前通知現在就來實行呢？請教一下蔡部長。","蔡部長宗珍：向委員說明一下，我先說明第二個要點，司法人員的四等法院書記官，其實另外還有三等法院書記官，四等法院書記官改考行政法概要是司法院長年來的要求，因為工作職能方面的強力連結，這個提案其實在法規預告上很早就做了，因為很慎重地進行相關的討論，所以才最後定案在今年，可是在這之前，其實法規預告所有的程序都已經做了，這是第一點我要說明的。"],["周委員春米：法規預告是什麼時候？","蔡部長宗珍：107年的上半年，其實這個案子是快2年的時間。","周委員春米：107年的上半年？對啊！我這邊的資訊是107年2月，107年8月就考啦！","蔡部長宗珍：2018年也就是去年的上半年就已經做了這方面的預告，今年2月的時候通過這個考試規則的修正案，是今年下半年以後，所以時間是完全合於規定，這是公務人員考試。"],["周委員春米：所以大概是1年半的時間？","蔡部長宗珍：對，其實這個訊息很早，應考人員也都知道。","周委員春米：好，這邊也讓考選部做說明，謝謝蔡部長。","另外，我想今天也很多的委員在關心公務人員撫卹法，現在是已經廢止了，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大家關心有關冒險犯難的條文，現在法規裡也沒有「冒險犯難」這四個字，「戰地殉職」部分也拿掉了，所以現行法裡現在是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冒險犯難」，比訂更高級的、更認真、更勇敢、更勇於承擔的公務員因公死亡的話，給他更高等級的撫卹，相關條文與法規在105年修正，在去年施行的嘛！","周部長弘憲：106年修正，去年7月1日施行。","周委員春米：106年修正，去年7月施行。之前大家在討論的蔡護理師案子是落在舊法的時代，今天相關的爭議在之前「冒險犯難」與「戰地殉職」是放在一起，所以在解釋上公務人員在「冒險犯難」的等級、精神與情節可能要相當於「戰地殉職」，所以以前大部分的案例都是從嚴解釋，在106年有做修正，我看你們有參考相關法院的判決做認定，把層次拉下來一點，就是說大部分都落在「因公執行職務」，這個當然是比較沒有問題、沒有爭議。如果要讓他得到更高撫卹的時候，需要有更嚴格或更高標準的精神，現在因為是從25%到50%，等於是跳一倍，當然從法律的結構來看，「因公執行職務」得到更多即25%的撫卹金，我們當然是希望這個情節是能讓大家遵循的，但中間的層級一下子從25%跳到50%，中間是不是可以再細分？之前修正的時候是沒有討論到這點，我調了一下前兩年討論的時候是沒有討論到這點，就直接把第一款修正而已，我想請教一下周部長，這部分還有沒有爭議？是不是還需要再做更細的一些規範？","周部長弘憲：對，因為上次年金改革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大部分是聚焦在所得替代率等，對這部分大家好像比較少著墨，確實有人主張，譬如最高等級和第二等級的中間範圍應該再設另外一個等級，有人是主張這樣，但也有人主張等級不要太多，太多分得太細的話，有時候也很難去判斷，所以這部分當然各界都有不同意見。","周委員春米：很難去判斷，之前你們在裁量的時候，第二款是比較好認定。","周部長弘憲：那個沒問題，都是執行職務。","周委員春米：但符合第二款又到第一款中間又有一些為難，所以你們承受的……，之前的法規比較嚴格，就「冒險犯難」與「戰地殉職」，現在的法規則比較放寬具體的要件規範，只是說要去思考一下，這中間還有沒有其他的可能性？你們將來都是委員會在審查，是不是委員會的裁量權與決定權那麼大？還是要透過法規範來把這些訂清楚？這樣比較能減少爭議，我希望銓敘部可以檢討一下。","周部長弘憲：這部分我們會檢討，看看有沒有需要修改法律。","周委員春米：好，謝謝。","主席：謝謝周委員，不好意思，剛才主席忘了宣告要休息，因為我們開會到現在快兩個小時了，徵求各位委員同意，我們休息5分鐘，好不好？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10時）","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鄭委員運鵬發言。","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要先和考選部蔡部長討論，這應該是本席第一次在委員會請教部長，但是有一項業務本席被考選部糊弄了快兩年。你們的業務範圍就是考試選拔嘛！我們就根據今天考選部業務報告第3頁詢問，考選部負責76項專業技術人員考試，你們自己寫的職業範圍包含法律、商業、社會、工程、醫事、獸醫、海事等等。部長，觀光是在哪個範圍內？"],["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法律規定的專技領域。"],["鄭委員運鵬：所以導遊屬於專技人員考試？你認為應該放在哪個範圍？"],["蔡部長宗珍：社會。","鄭委員運鵬：根據法律定義，其實它也很難分類啦！放在社會類嗎？這樣也很奇怪吧？","蔡部長宗珍：這並不是法律的分類，而是我們一般性的做法，如果要分類的話，商業和社會應該都適合。","鄭委員運鵬：沒有關係啦！因為你們也不容易分類，這是民國90年修法之後被納入的，沒有錯吧？"],["蔡部長宗珍：這是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鄭委員運鵬：其實就傳統的認知，這不應該是你們的業務，但是你們也做了十幾年。本席今天要和你們討論一下這個部分，貴院和考選部到底在堅持什麼？76類專技人員裡面，除了導遊之外，還有哪一類專門服務外國人？你剛才說的職業範圍當然都是以服務國人為主，76類考試項目中，還有哪一項考試項目是服務外國人？你想的出來嗎？"],["蔡部長宗珍：導遊、領隊不是專門服務外國人。","鄭委員運鵬：本席是指導遊，並沒有包括領隊，領隊是帶隊出國。"],["蔡部長宗珍：導遊也不是完全服務外國人。","鄭委員運鵬：那他們還服務誰？不然我們說他是服務外國團的導遊好了，這樣可以嗎？本席不專指本國團，這樣可以吧！那我們就精確一點討論外語導遊，因為華語也算外語，所以專門服務外國人的，大概就是這一項。再來就是導遊和廚師，如果以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來看的話，你認為哪一個的關連性比較強？","蔡部長宗珍：不適合這樣比較。因為觀光業是國家的軟實力，是國家的門面，並不涉及衛生、安全。"],["鄭委員運鵬：外國人來臺灣不用吃東西嗎？","蔡部長宗珍：這些都很重要，但不表示每個都是專技人員。","鄭委員運鵬：對，不表示每一位都是專技人員，臺灣的餐飲、美食和廚師有關，它的分級做得很好，本席也覺得臺灣廚師不錯，即使是外國人，也是每天都要面對臺灣的廚師，沒有錯吧？不一定每個觀光客來臺灣時都要面對導遊，所以這個部分不能這樣比較，這麼說也沒錯。但是如果導遊要經過國考，但是廚師不用，這樣會不會失衡？其實這樣也是增加你們的業務，本席主要是要告訴你們這些。至於發展觀光條例90年修正後改成國考，這件事本席就不說了。過去這部分是由觀光局處理，如果有語言特殊性的話，再委託臺大語言中心辦理考試，這樣也沒有錯，部長應該知道這些事。","本席2017年4月7日看到張景森政委去參加觀光協會的大會，之後就提出這樣的看法，所以本席隨後也提案修法，恢復90年之前的發展觀光條例版本，但是之後本席也聽你們的建議，一直擺在這邊協商，不過本席有點後悔，因為到現在為止進度不佳。10月11日在委員會通過之後，本席在交通委員會也表示過，第一個，旅行公會是支持的；第二個，蔡部長表示沒有意見，但是本席沒有公開和你討論過。","蔡部長宗珍：當時的脈絡不是這樣。委員，為了這句話，我吃盡苦頭，不是這樣的，當時我並未正式表示沒有意見。","鄭委員運鵬：吃盡什麼苦頭？我們在電梯裡遇到，本席告訴你這件事，對不對？那時候你可能不了解。","蔡部長宗珍：對，是在電梯裡遇到時說到這件事。","鄭委員運鵬：本席尊重你的意見，但你說吃苦頭是指什麼？可以在這邊向大家報告一下嗎？","蔡部長宗珍：因為欠缺論理腹地，導致這個議題讓考選部蒙受不白之冤。"],["鄭委員運鵬：論理什麼？本席聽不太懂這4個字。"],["蔡部長宗珍：我現在可以回答嗎？","鄭委員運鵬：當然，本席就是要向你請教，你不要攻擊性那麼強。","蔡部長宗珍：簡單的報告委員，如果今天重新從90年的環境來思考導遊、領隊要不要國考，我個人和委員持完全一樣的意見，也就是說，當時在開創這個證照制度的時候，身為一個專業人士，我認為這個部分不應該以專門職業管制人民進入這個行業，是否有這樣的必要性？這一點可以討論。但我們現在最重要的思考是，這個考試已經開考十幾年，也建立一套嚴謹的管制制度，而且透過這個考試獲得證照的從業人員已經具有相當的數字，大約10萬人以上，這是國家對這個行業，對發展觀光方面提供專業化人力的成果。如果現在廢國考，其實不是誰辦這個考試的問題，消失的是十幾年來建立的證照制度。","第二，剛才鄭委員有提到旅行公會不反對，旅行公會當然不反對，這個問題應該是問導遊、領隊這個行業的從業人員怎麼看，因為這裡面有利益的衝突性，基本上我們是基於這樣的考量。不是考選部堅持要辦導遊、領隊的考試，而是我們認為有義務護守這十幾年來建立的，在經濟活動、社會活動方面，一個有證照進行合宜管控的職業，是基於這樣的考量。我們希望透過國家考試，提供、滿足國家人民對於導遊、領隊專業人員的需求，事實上已經證明，透過考試得出的人力，在相當程度上應該有符合社會上的需求。","鄭委員運鵬：先向召委報告，看起來蔡部長有很多意見要表達，所以本席可能會借用幾分鐘，對之後發言的委員比較不好意思。本席完全尊重你，剛才這樣聽起來，您的壓力有兩個，第一個是你認為建立這個制度十幾年，如果要廢除，你覺得壓力很大。第二個，你覺得領到證照的這些導遊人員，在這個商業生態裡面，他們也支持你們繼續維持國考，所以你也有壓力，對不對？壓力是你剛才自己說的，不是本席說的，你受到各方壓力，還說了4個本席聽不懂的字！","蔡部長宗珍：絕對不是利益團體的壓力，這是國家制度的最適狀態。","鄭委員運鵬：國家設立這個證照制度是要去服務應該服務的對象，你剛才告訴本席，實施後的結果也符合這樣的需求，雖然本席的用字和你不一樣，但意思應該是這樣，沒有錯吧？國家制度要做的是這個，而不是大家領了執照就是好棒棒，但是一點效果都沒有。對領到證照的人來說是有效的，但是考不到照的人就算想從事這個行業也進不去，本席現在要表達的是這個問題。剛才你說的壓力來源是不是指這兩個？如果是第一個的話，你說要維持已經建立的制度，這一點本席要向您建議，這個心態可以再調整、觀察一下，本席之後會拿幾個數字和您討論。這樣看起來，你大概是反對在院會協商時通過本席的修正案，這一點之後在立法院解決，沒有關係。","部長，本席告訴你幾個數字，這是國考後的導遊及格人數，這部分本席不再贅述，您可以參考一下，您手上應該也有數字。華語導遊人員已經有七萬三千多人，英語導遊是一萬二千多人，這是93年開始考試之後的數字。再來就是旅客和導遊的比例。華語導遊人數106年是73,585人，下面括弧的32,000人是實際通過檢核之後可以執業的人數，如果以107年來臺的華語旅客計算，例如中港澳三個地區，從服務範圍來看，我們以考過國考的人數計算，一位導遊服務59人，這不是整天陪他們玩就好了，而且因為人員過剩，就和目前的計程車執照一樣，還有5萬張沒有人領，如果用實際執業的人數計算，一位華語導遊服務135人，很顯然是供過於求嘛！這是華語導遊的狀況。","我們用日語導遊這個比較成熟的市場來看好了。106年有執照的人數和實際執業的人數差不多，是三千六百多人，以來臺人數計算，日語導遊的服務範圍是一位導遊服務546人，我們把日語導遊當做一個比較成熟的服務市場，這樣應該還算合理。另外，你們可以看看下面的數據，就是我們重點發展的外國觀光客國家，韓語、泰語、越語、印尼語、馬來語，這是在國考範圍內的語言。以他們服務的人數來看，例如馬來語，一位導遊服務23,915人，當然，說馬來語的馬來西亞國家，他們來臺時可以用英語取代，這中間的重疊本席沒辦法計算。泰語、越語、印尼語這部分的成長也很快，一位導遊服務的對象，包含泰國，動輒都是3,000人到6,000人。如果以日語導遊為標準補人，泰語的部分大概還要補500人，越南語要補900人，你認為這樣國考有達到市場的需求嗎？","蔡部長宗珍：如果計算市場需求是用這種方法，我想不會有人同意的，實際執業的人數……"],["鄭委員運鵬：你們覺得應該怎麼計算？","蔡部長宗珍：我們沒有辦法用這種方式計算，就算我們不能算今年到現在……","鄭委員運鵬：那你怎麼能夠告訴本席，這樣有符合這個產業的需求呢？你們用什麼方式計算？請你告訴本席，本席等一下再告訴你其他的問題。","蔡部長宗珍：考試及格人員和實際執業人員，這是兩個概念，而且是歸由不同行政機關管轄，這個……","鄭委員運鵬：現在旅行業有需求，來臺觀光客人數增加，關於這些語言別，本席等一下再告訴你缺了什麼。部長，你不要防衛心這麼強嘛！你們也可以增加考試項目、內容和報考人員，再請交通部觀光局去找那些人來考試。華語導遊的及格人數和執業人數落差大概是50%。","至於國考的項目，共同科目的部分，導遊實務包含解說、法規理解、國際禮儀，這些沒有問題，另外還有觀光法規、觀光資源概要，包含臺灣史、臺灣地理和觀光資源維護，這些我們去考都不一定考得過，而且這些是用中文考試，另外選試項目、科目就是用外國語考試，這些沒有錯吧！前面這些中文考試項目造成幾個狀況，第一個就是東南亞語系的外籍配偶，他們可能已經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他們的子女更不用說，但前面以中文考試的階段，他們就沒辦法通過。","再來，交通部觀光局還為了導遊的需求，設了導遊助理解決語言的落差，就像外國職棒球員一樣，不管我們去外國，還是他們來臺灣，有時候需要兩個人翻譯，如果沒有會泰語、柬埔寨語的，就配置一位英文或日文的導遊助理，因為證照考不過，所以就用助理的方式處理，等於是雙翻譯，這個狀況部長知道嗎？"],["蔡部長宗珍：我們應該是問這個狀況的解藥是什麼。"],["鄭委員運鵬：解藥就是導遊助理。","蔡部長宗珍：不是的。我說的解藥就是是否乾脆廢除導遊的證照制度，我覺得最終的問題是在這裡。","鄭委員運鵬：本席就是要和你討論這個問題，如果你們的解方是降低讓他們取得導遊執照、資格的門檻，或者用其他方式解決都可以，本席現在就是和你討論這個問題，但是看起來你也要加入反對廢除導遊國考的陣營，你認為交通部沒有這個能力做。交通部的解方就是107年10月11日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本席版本，他們就是用導遊助理來處理這件事情，解方是這樣。其實你們沒辦法提供解方啦！因為你們不用面對需求。","主席：不好意思，請委員注意一下時間。","鄭委員運鵬：好的，其實部長也很願意和本席討論，本席先簡單說一下，之後我們再找機會討論。請部長看一下，外國觀光客來臺的變化很大，東南亞的部分就是這樣，像馬來西亞前幾年就成長的很快，但去年開始進入瓶頸期，如果你們沒有提供相對品質的話，說不定這就是影響因素之一，導致他們來臺的旅客人數停滯。菲律賓、越南的部分也成長很快，分別是40%、30%，請部長參考一下，你可能沒有對照過這些數字。","從觀光局開始以導遊助理填補這個空缺之後，他們是從106年開始做，那時候結訓290人，107年結訓192人，這是導遊助理的相關數字。它的目標對象就是韓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馬來語，導遊助理和國考有兩個語言別的差距，就是緬甸語和柬埔寨語。如果以你所說的數字來看，國考導遊和導遊助理的人數，106年考上120人，導遊助理考過290人，表示你們還有兩百多人沒有補滿，如果他們能當導遊會更好，這樣沒有錯吧？107年你們還沒有公布資訊，但導遊助理只考過192人。","這些數據提供給部長參考，也希望不管是考選部或是考試院，你們的心態要調整一下。這是去年底10月11日你們提出的意見，請你看一下最後三行，你們認為如果把這項國考廢掉的話，的確會快速增加這些東南亞語言的導遊，但是英日語等所有語言別導遊、領隊考試難度降低之後，會導致觀光產業中的導遊、領隊專業人才崩盤，你們是用「崩盤」這兩個字，好像英日語比較高級，其他語言比較沒有消費力，或是比較不符合你們的期待，這種說法是有問題的。這不是你說的，是你們司長說的。","本席還是要向您建議一下，你們和交通部對外國觀光客來臺灣的需求認知落差很大，請你們再想想要怎麼補救。今天很多的詢答內容，你們都在強調自己並不是用人機關，而是考試機關，這是今天民間的需求、觀光客的需求，這些落差讓你比較一下，不要讓有資格的人考不上，好不好？"],["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保訓會郭主任委員，年改之後公務員不服提出復審，保訓會辦理的案件和駁回案件共多少件？你們有沒有這項資料？"],["主席：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有的，今天的書面資料也有稍微提到，收案9萬3,067件，結案是99.95%，經過審議決定9萬2,965件。","劉委員世芳：本席不在乎是否結案，本席在乎的是駁回的數字9萬2,856件，你是否可以告訴本席，這麼高的駁回比例，大概超過95%吧？接近99%，聽說真正復審成功的只有四十幾件。請問一下，為什麼高達9萬3,000件提出復審，結果駁回的比例這麼高？原因是什麼？你們只是隨意看一看嗎？是否可以告訴本席真正的原因是什麼？","郭主任委員芳煜：我們並沒有隨便看，復審比訴願嚴謹，因為我們有一個復審委員會。","劉委員世芳：本席知道，你不用說過程，本席現在只是要知道駁回的大部分理由是什麼。"],["郭主任委員芳煜：主要爭點大概是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等。","劉委員世芳：所以駁回的理由大部分就是否合憲、合法來看，幾乎都不構成提復審的要件，所以就駁回了，是不是這樣？","郭主任委員芳煜：是的，因為退撫法或是退撫條例是一個有拘束力的法律，我們是依法行政、重新審理。","劉委員世芳：郭主委，你擔任公務人員的時間也很久了，針對這件事提出復審的人員，一般人員大概有5萬8,000人，警察人員大概有2萬1,000人，一般人員和警察人員加起來的話，高達8萬件左右，你們有沒有細數最後的原因是什麼？是不是因為年改後砍的額度太高，所以造成他們不服。就他們所提的理由來看，在法律程序上面，其實我們都有理，所以就駁回了，對不對？後續案件大概會慢慢減少，可是你有沒有發現，事後造成的政治不安定和震盪卻很大，你們有沒有什麼建議？","郭主任委員芳煜：我們剛才說過，感覺上比較多案件都是反映不符比例原則，另外還有其他原因，剛才有提過。"],["劉委員世芳：什麼樣的比例原則？","郭主任委員芳煜：他們認為被砍的金額不符合比例，應該要砍少一點，是有類似這樣的要求，但是還有很多其他原因。","劉委員世芳：就本席了解，郭主委長期在公務機關服務，應該有接地氣，也會有一些基層公務人員向你反映。一般來說，他們對18%優存利率被砍掉並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是對於級距的算法，依照所謂的信賴保護原則，有些人覺得這就是自己當時應該賺到的錢，現在法律通過要把它砍掉，所以他不服氣，是不是有這樣的原因？這大概不是法律能夠解決的，可能要回歸到政治層面，你們對這件事情的結論是什麼？","郭主任委員芳煜：我們在審議之前有安排三次意見陳述和言詞辯論，當時的確有這樣的反映意見，不過在審理的過程中，這並不是我們考慮的原因。","劉委員世芳：三次意見陳述之後，對於他們陳述的理由，保訓會對考試院或是相關單位有提出比較好的建議嗎？","郭主任委員芳煜：在審查會中，審查委員有一一根據不同的訴求，在決定書中做適度的反映。","劉委員世芳：你這樣的回答很空泛，本席要的是實質回答。","郭主任委員芳煜：這裡面有太多樣態，大概有幾十種，因為時間的關係，很難在這裡做詳細答復。","劉委員世芳：整理之後提供給本席，好嗎？","郭主任委員芳煜：好的，我們整理之後再提供給委員。","劉委員世芳：好的，謝謝。接下來請教周部長，退撫基金的基本目標，第一個是保障退撫所得、加強安老卹孤，請問退撫基金或是退撫制度，在安老卹孤方面做了什麼事情？是否曾經發生過這樣的案例？或是有沒有公教人員、警消人員要求退撫基金做安老卹孤？你們是否有做到？"],["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按照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就是要給付退休金、撫卹金。","劉委員世芳：所以退撫基金是不是就像一個儲存帳戶，收到國家或是公務人員交的錢之後，由銓敘部按照比例分配，把錢撥給當事人。為什麼本席會提這個問題？之前本席曾經多次請教過周部長，周部長也知道目前確實是有這樣的缺點需要改進，本席的理由是這樣，軍人分為現役和退伍，退伍之後是由退輔會在就養、就醫等方面給予協助，包括未來的二度就業，都是由退輔會協助。","本席不是說給他們錢，而是給予協助，其中包括安排到榮民醫院、長照之家等等，可是公務員，包括警消在內，似乎沒有考慮到所謂的安老卹孤，他們就是回歸為一般人民，依照長照制度照顧而已。現在有這麼多人不服處分提起復審，我們不能全部都回答這些人就是以前一年出國二次，現在只能出國一次，所以有點貪得無厭，本席覺得不能這麼說。","在他們的生涯規劃或是人生路途中，現階段可能已經接近需要長期照顧，或是成為福利制度中需要照顧的人，所以現在消防人員提出退休消防人員公益基金，警消開始提出是否可以仿效軍人由退輔會協助的方式，在就醫方面也可以獲得一點優惠或補助措施，未來考試院或是銓敘部是否會朝這方面發展？","為什麼這麼說？因為大部分的人會說，法律修正之後退休金變少了。這時候本席就要提出婦聯會的例子，如果可以藉由不當黨產條例追回婦聯會的385億元，一般來說就是回歸國庫，但是如果以促轉條例第七條規定來看，這些錢應該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和社會福利政策，以及其他相關文化事務之用。","假設這些不當黨產可以運用，當然現在還在法院進行訴訟，尚未最後定讞，當訴訟結束之後，如果有這樣的財源，請問銓敘部是不是可以和上級機關或是其他單位協調？例如內政部或其他單位，大家共同討論一下，有沒有可能把這些錢用來照顧在這次年改之後，真的必須接受長期照顧，或是由社會福利政策照顧的退休警消、公教人員？","周部長弘憲：這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但是它的財政來源以及相關問題還滿複雜的。","劉委員世芳：坦白說，本席問過行政院主計總處，他們覺得如果相關法律制定清楚的話，並不是完全沒有機會，就好像我們有暫行條例，在這段轉型期間，也就是在年金改革的過程當中，因為受到很大的財務衝擊，使得這些退休公教人員需要社會福利或是長期照護，包括警消在內，是否可以試試看？","本席只是提供這樣的方向，因為這件事真的牽涉太多單位，本席只是提供這樣的財源給大家參考，包括促轉條例、不當黨產追索，其實都有財源基礎，本席也多次向周部長請教，請你們納入考量，好嗎？","周部長弘憲：這部分應該可以納入考量，我們也在研議怎麼照顧這些退休人員，尤其是失能的退休人員。","劉委員世芳：對，可能是成立特種基金或是公益信託基金，不管是就學或是二度就業，希望都能夠幫助他們，包括就學、就醫、就養，好嗎？","周部長弘憲：好的，我們會加強研議，謝謝。","劉委員世芳：麻煩部長，謝謝。"],["主席：請林委員靜儀發言。","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醫事人員的國家考試是由考試院、考選部負責，對不對？在你們的認知裡，未來臺灣進入高齡化社會，我們對醫事人員的需求會變多還是變少？"],["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並不容易從考選端回答，但是就整體來說，我們認為當然會變多，包含社工師也是一樣，不只是醫事人員。","林委員靜儀：醫事人員的國家考試錄取率和及格率，這個議題之前是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討論，醫師、牙醫師每年的通過率大概都是90%，但是本席也要舉幾個低的離譜的例子，例如營養師考照通過率大概不到20%，2017年物理治療師的考照通過率是12%，職能治療師考照通過率是45%，因為我們是醫藥分類，所以很缺藥師，但藥師的考照通過率是27.8%。","這些問題我們之前是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詢問，意思就是說，考照通過率這麼低，到底是考試題目的問題，還是辦學的問題？一個是辦學辦的不好嘛！對不對？因為這些學校的學生程度不好考不過，所以我們要求教育部針對醫事相關科系學生考照的問題做一些檢討。可是本席也要回過頭來問，例如驗光師，驗光師法好不容易通過，2017年開始第一次考照，但醫事人員一年有幾次國考？","蔡部長宗珍：驗光人員只有一次，醫事人員目前大部分的類科都是二種。"],["林委員靜儀：驗光師有兩次。","蔡部長宗珍：一個是正規考試，一個是過渡期的特考，所以不能算兩次。","林委員靜儀：兩次考試平均通過率是24%，後面的特考是50%，前面那一次考試通過率不到10%。所以我們就要問，教育的部分我們追問教育部，現在則是要問考試院和考選部，這些國考考題是你們負責的，不是嗎？"],["蔡部長宗珍：是專家負責。","林委員靜儀：你們請專家處理，不是嗎？","蔡部長宗珍：對，但是我們不能直接……","林委員靜儀：你們當然要尊重專家，但你們是否需要檢討一件事情，就是我們花了這麼多資源培育這些學生，他們青春時期都在唸書，會來考這個證照的人，當然是以後要走這一行，結果考照通過率卻如此低，我們要不要檢討問題到底出在哪裡？","蔡部長宗珍：我們有持續在檢討，成因各有不同。我們能夠保證的是，考選部從來不會輕忽任何一個類科的考試運作情形，物理治療師和職能治療師，這兩類考試的考試制度的確有一些需要檢討的地方，但是其他例如營養師，可能都要分別來看。","林委員靜儀：是啊！本席剛才說了，本席已經找教育部追究他們在學校時期的情況，就是在受訓、唸書這個部分，學校到底有沒有教給學生該教的東西。本席現在問考選部的是，針對這些考試，難道你們就是負責辦考試，只要找人來出考題，即使考完之後通過率極低，你們也不用做任何動作，覺得這樣沒有關係、很合理，反正專家都這麼說，是這樣嗎？"],["蔡部長宗珍：我們持續在做研究、檢討。"],["林委員靜儀：你們的研究結果在哪裡？在你們的報告中什麼都看不到。","蔡部長宗珍：我剛才已經說了兩個重要的類科，就是物理治療師和職能治療師，我們一直在尋求……"],["林委員靜儀：為什麼你們一直針對這兩類？其他的呢？","蔡部長宗珍：因為每一種考試的情形都不一樣，醫事人員特別的地方是在於，它都是總成績平均達60分為及格，完全取決於應考人的表現，也就是說，它沒有固定比例的保障，當然也沒有……","林委員靜儀：當然，一定要及格，這一點本席同意，我們並沒有要求改變標準。我們現在的問題是，你們有沒有和出題專家以及臨床學會討論過，這中間有沒有什麼gap？"],["蔡部長宗珍：我們有持續在研究。我會特別強調……"],["林委員靜儀：你們最近一次研究是什麼時候？持續在研究這句話不是本席今天要聽的。你們研究到現在有什麼結果？","蔡部長宗珍：我們任何研究後的建議，都必須取得這個專業社群的支持，否則沒辦法推進，所以我一直在說……","林委員靜儀：對啊！所以本席現在問你，你們和專業社群溝通之後，他們覺得如何？","蔡部長宗珍：如果是醫事人員的部分，這些社群並不認為現在有大問題，我們也很辛苦，要去……","林委員靜儀：奇怪，你們說的社群和本席遇到的社群可能不一樣，因為本席遇到的社群都認為有問題，所以本席才會問這件事。"],["蔡部長宗珍：我們可以提供一些資料給委員。","林委員靜儀：本席簡單的說，針對醫事人員國家考試通過率這麼低，我們要求教育部追蹤前端受訓的部分，今天本席直接要求你們具體、明確的檢討，並且要和相關臨床醫事人員公會討論，到底考選部在考題和專家方面是否需要檢討，好不好？","蔡部長宗珍：好的，沒有問題。","林委員靜儀：最後還有一件事情，請問護理師大概是幾月畢業？你知道嗎？"],["蔡部長宗珍：6月。"],["林委員靜儀：護理師國考是幾月？"],["蔡部長宗珍：7月和2月。"],["林委員靜儀：對。你們公告通過的時間是幾月？","蔡部長宗珍：從去年開始，大概是在9月初、8月底。","林委員靜儀：所以一個完成臨床訓練、實習，要回醫院工作的護理師，明明6月已經考完，也知道自己應該通過了，但是要9月才能到醫院上班。","蔡部長宗珍：委員，考試制度有它的嚴謹性，我們已經……","林委員靜儀：對，本席知道，但是你們為什麼要這麼久才能公布？都已經這個年代了，你們還是用人工閱卷嗎？","蔡部長宗珍：我們已經全力壓縮考選部的時間，所以去年提前一個月，8月底就放榜。","林委員靜儀：這是因為外界一直有這個壓力、需求，因為臨床這邊有這樣的要求。","蔡部長宗珍：這是因為應考人考後提出一大堆試題疑義，我們必須逐一處理。","林委員靜儀：關於試題疑義，沒有通過的人才會有試題疑義，對不對？通過的人會不會提試題疑義？","蔡部長宗珍：關於題目的試題疑義，必須留一定的時間由專家處理。","林委員靜儀：但本席現在是問你，通過的人是否會提出試題疑義？考試通過了，可是卻認為自己不應該通過，會不會有這種情況？","蔡部長宗珍：那是成績爭議，我們現在說的是試題疑義。","林委員靜儀：本席現在和你討論的，就是通過之後的試題疑義。","蔡部長宗珍：可是這沒有辦法分開，這些題目是大家一起考的。","林委員靜儀：所以你們每年都必須等試題疑義全部處理完才能公布？但是你們另外還有一條規定，如果他們有需要的話，可以先向你們申請暫時的證明，這個暫時的證明就不受試題疑義的影響嗎？"],["蔡部長宗珍：暫准應試完全不相關。","林委員靜儀：不是暫准應試，是他們在你們公告、核證之前，向你們申請一個證明，讓他可以到醫院上班。","蔡部長宗珍：那是在榜試及格之後，他就可以領到考試及格的證明。","林委員靜儀：因為臨床方面一直在討論這件事情，這些人就卡在這個程序，臨床方面不能聘任，他們也沒辦法上班，關於時間序以及相關考試的進程如何往前拉，讓他們可以提早把這個部分完成，這對人力安排和這些護理師的影響非常大，這個部分向你們要求很久，可是你們都堅持剛才的立場。","蔡部長宗珍：我們也要趁這個機會向委員陳情，如果學校願意配合，我們可以提前到6月底考試，現在的問題是學校不同意。其實我們可以把考試時間往前提，因為7、8月就是畢業旺季，但是這需要很多方面的配合，因為畢業資格……","林委員靜儀：所以我們可以這麼說，你們願意把考試時間往前提，也願意縮短考試後的發照時間，對不對？"],["蔡部長宗珍：我們會儘可能把考試期程往前提。","林委員靜儀：本席先確定你們是否願意，如果願意，我們就來協調。"],["蔡部長宗珍：好的。","林委員靜儀：那我們就這樣處理，謝謝主席。"],["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銓敘部周部長，有關今天提到的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本席沒有看到你們針對第十八條提出修正案。關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事實上之前本席也提過，第一項第三款，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職務為限，機關首長、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類等。但是後面有個但書，「但有特殊情形」，這是一個非常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根據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法律應該要有明確性，本來是只能調任低一職等的職務，如果有特殊情形可以低於兩個職等，本來機關首長、副首長不可以這麼做，但是特殊情形又可以，這個部分你們並沒有進行檢討，只檢討其他的，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是因公撫卹的部分，最近報紙也有報導蘭嶼醫護人員的情況，事實上這些情形都是可預見的。","當初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時，本席一再堅持應該要一併修正，但你們就是不願意，段召委當時也擔任召委，結果一直拖到最後還是按照你們的版本通過，所以就發生這種事情。本席也是老公務員，這是我們的實際經驗，是我們看到的問題，但你們不採納，結果這個部分就產生這樣的問題。這不是憑一個提案就可以解決的，還是要透過修法處理，所以本席希望你們能夠修法，好不好？","另外，上次本席也質詢過警察人員的退休撫卹，現在是併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造成非常不公平的狀況。最近也有人提到這部分和軍人之間的落差，事實上警察人員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範，退休撫卹的部分也可以移過去，但是你們還是不採納這樣的意見。部長，到底是什麼原因？"],["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是內政部主管，如果要修這部法律，當然需要……","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們必須支持，這樣他們才願意修正。其實他們很願意這麼做，因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裡面有關於任用的部分，這部分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範，對不對？他們自己有任用條例，也有提到退休撫卹的條文，只不過重要的條文是放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其實它可以像軍人一樣用另外一套規定。","如果你們現在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是為了解決警察人員的退休資遣撫卹問題，其實是很困難的，這部分應該要移出去才對。你們要主動，因為這類的法令是由你們執行，如果你們不支持的話，他們也不敢變動，所以銓敘部和內政部應該要談一談該怎麼修正，要不要修正，可以嗎？","周部長弘憲：因為這部分在年金改革委員會開會時，大家的共識就是軍人要單獨處理，但是當時沒有討論警消人員的部分，所以這部分……","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所以現在要亡羊補牢嘛！因為現在發現狀況確實不同。關於警消人員的相關規範，因為現在是承平時期不打仗，警察人員的危勞、傷亡確實遠高於軍人，所以這個部分應該要趕快處理，好不好？","周部長弘憲：好，我們會儘量研議。","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另外就是剛才提的公務人員資遣撫卹法，這部分你沒有回答，希望你能夠把本席過去建議的修正條文拿出來再研究，看看是否能提出修法，好不好？"],["周部長弘憲：好的。","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請教考選部，本席在101年曾提案修正法院的相關法令，現在司法院也在推動原住民專庭，從地院一直到高院，甚至是相關法令都有規定，但是我們現在非常欠缺人才，因為相關考試很難考，像本席就考不上，也從來不敢報名，雖然本席也是學法律的，但是我們連報名都沒有，律師和法官考試對我們來說遙不可及，因為這些考試類科離我們很遙遠，所以本席只好考公務人員。相關的司法人員考試或是律師考試，怎麼把考試範圍納入原住民族事務？因為它是原住民族的專庭，是為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結果主事的都不是原住民法官，包括要請律師去辯護，也找不到相關的律師，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做一個規劃？"],["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一些初步的構想，日後如果有更具體的構想會再向委員說明。","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很多考試類科都應該放在原住民族行政特考，你們要很大膽的這麼做才會有推動的動力，包括怎麼做相關考題設計，好不好？","蔡部長宗珍：可是也要有開缺，要用人機關願意把缺開在原住民特考這一項。","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當然啊！你們放進去之後，我們就會去和司法院、法務部協調，好不好？謝謝。","主席：先向各位報告，今天上午的會議進行到所有委員詢答完畢，如果在場人數足夠，我們就會處理臨時提案，如果在場人數不足，臨時提案可能就要等下午開會再處理。","接下來輪到發言的孔委員文吉、蔣委員萬安、鍾委員佳濱、何委員欣純、蔣委員乃辛及周陳委員秀霞均不在場。","最後輪由本席發言，請鄭委員運鵬代理主席位。"],["主席（鄭委員運鵬代）：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保訓會郭主委，關於保訓會的職掌，在你們的報告中提到包括保障和培訓兩個部分，請教保訓會，培訓這部分的根據到底是什麼？憲法第八十三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給俸、升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這裡面和你們有關係的就是保障。至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給俸、升遷、褒獎之法制事項。這裡面並沒有提到訓練，為什麼公務人員的訓練會變成考試院的事情？1993年考試院與行政院對公務員訓練、進修的職責達成協議，考試院要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我們不了解協調的過程，但問題是兩院的協調為什麼是這樣的結果？這麼做反而讓公務人員訓練變成雙頭馬車，因為行政院也沒有放棄，現在的人事總處，就是過去的人事行政局，並沒有放棄他們對公務人員的在職訓練。","請教委員，到底是憑什麼讓公務人員的訓練變成考試院的事情？如果憲法和憲法增修條文在考試院的職掌裡面都沒有這個部分，為什麼可以因為兩院的協調就這麼做？當然後來立法院也通過考試院組織法的修正，也通過保訓會的組織法，以及你們後來改名為文官學院的機關法源，本來是稱為培訓所，這些都是立法院通過的。這麼做造成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因為看起來逾越了憲法的規範，公務人員的訓練變成考試院的事情，你要不要說明一下？"],["主席：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訓練的範圍當然很廣，而且附隨著考試權，它屬於考試程序中的一個部分。","段委員宜康：請教考選部，你們是不是辦司法官特考？司法官特考是不是公務員考試的一種？它稱為公務員考試司法官特考，對不對？沒有錯嘛！你們有沒有辦外交官特考？它是不是公務員考試的一種？請問保訓會，你們有訓練司法官嗎？","郭主任委員芳煜：有，它是一個考試程序，所以錄取及格之後必須經過實務訓練，這樣才算完成考試。這是屬於一種性質特殊的訓練，我們是委託外交部或是法務部辦理。","段委員宜康：所以他們的訓練計畫要經過你們同意，對不對？","郭主任委員芳煜：對，最後還是由我們核定。","段委員宜康：是由你們核定，但不是由你們訓練。","郭主任委員芳煜：是，我們委託這幾個專業單位辦理。","段委員宜康：為什麼你們不能把考試委託給人事總處辦理呢？我們現在有兩個訓練公務員的機關，對不對？人事總處的人力發展學院和考試院保訓會的文官學院，這樣當然是疊床架屋，更不要談課程重疊，甚至是你們的中部培訓中心和他們地方的人力中心根本就設在一起。","當然，本席知道這有歷史的根源，我們要回過頭去看當初制度為什麼會這樣制定，不過我們並不了解，為什麼1993年時行政院和考試院會達成那樣的協議？我們現在回頭來看，那個協議是有道理的嗎？看起來似乎沒有。唯一可以找到的原因，就是過去在人事行政局時代，訓練機關或訓練單位多達五十幾個，非常囉唆，所以大家希望把它整合起來。但是要把它整合起來，為什麼不能由行政院整合？如果外交部可以有外交暨國際事務學院，如果人事總處可以有人力發展學院，為什麼其他公務員必須由考試院訓練？這表示考試院的訓練顯然有所不足，所以行政院要自己再做訓練，一個由薦任升簡任的文官訓練，就有考試院的訓練，也有行政院的訓練。","郭主任委員芳煜：我稍微說明一下。兩院協商就是要區分這部分怎麼分工合作，現在訓練大概可以分為幾種，例如在職訓練，我們認為文官在現有職務上該怎麼精進，這在行政院體系的比重是比較重的，所以現在行政院人力發展學院辦理的就是在職訓練。如果是屬於法定訓練，就是剛才說的，考試及格錄取之後的訓練，第二個就是升官等的訓練，例如從委任升薦任、薦任升簡任，這種法定訓練就是我們的憲政職掌，也就是考試院的職掌。","段委員宜康：主委，不好意思，本席舉外交官和司法官的例子，就是要證明並不是所有國家文官、公務員的訓練都必須由考試院執行。你們所謂的委託，也不過是兩院協商之後的法制結果，但是這個法制結果其實超越了憲法的規範，你們到底是根據什麼？兩院說好之後就可以這麼做嗎？當然，本席知道考試權也是從行政權分出來的，在很多國家，那是屬於行政權的一部分，所以你們當然會有一些必須磨合的地方。但是在憲法增修條文修定的時候，那時候已經是兩院協商之後，憲法增修條文是在1993年兩院協商之後才制定，也就是1996年保訓會成立，1999年國家文官培訓所成立之後的事情，沒有錯吧？"],["郭主任委員芳煜：是的。","段委員宜康：既然這部分可以不受憲法第八十三條規範，而且也制定了憲法增修條文，為什麼沒有把訓練的部分也放進去呢？","郭主任委員芳煜：其實這是在憲政體制底下，依目前的憲政職掌才有這樣的分工，因為考試程序當中……","段委員宜康：錯了，絕對不是這樣。本席向秘書長、郭主委說明一下，其實這樣的疊床架屋、不合理，從司法官訓練和外交官訓練就可以看出來，其實最專業、合理的訓練，就是由用人機關自行訓練，應該是你們負責考試，我們負責訓練，憑什麼由你們幫我們訓練？結果就是你們訓練完之後，行政院還得再訓練，因為你們訓練的基礎不符他們使用，所以他們得再訓練。","郭主任委員芳煜：他們可以再加上在職訓練，但我們的訓練是屬於考試的一環。","段委員宜康：所以你們訓練的依據是法律，對不對？就是保訓會組織法。","郭主任委員芳煜：是的，組織法和訓練進修法。","段委員宜康：對，如果我們把它改掉，你們就沒有任何依據了，因為憲法並未明定訓練是考試院的事情。本席是要先提醒你，如果我們修法，訓練就不再是你們的事情，這一點你們要預作準備，好不好？因為就憲法的分工，你們沒有任何依據。本席再次強調，本席不了解1993年為什麼會這麼做，讓這件事變成雙頭馬車，這是不合理的事情，我們必須導正，謝謝。","主席（段委員宜康）：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林麗蟬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林麗蟬書面意見：","一、107年12月10日針對「研商中國大陸配偶相關權益問題」召開會議（出席機關：考選部、財政部、教育部、交通部、衛福部、勞動部、內政部、金管會），研擬開放具有台灣地區長期居留身分者應考四類專技考試，其中包含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保險經理人、保險代理人。但本席修法提案中，所要求開放之不動產經紀人以及記帳士兩類，為何無納入此次開放類別？貴部於修法時，是否曾參酌本席修法提案？","二、另外，請提供本席近十年以來，歷年專技考試之發照數量，包含不動產經紀人、領隊人員、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經紀人、記帳士等七類。"],["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臨時提案：","1、","針對目前《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銓敘部對於因公死亡撫卹案件之審定，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前項專案小組由銓敘部遴聘學者專家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有鑑於公務人員工作性質與地理環境各異，如未能在其工作崗位領略其工作內容，實難對其工作風險精確理解、例如蘭嶼衛生所蔡邑敏護理師，其必須常面臨陪同病患用直昇機後送的風險，這種危險性如若對當地氣候交通未有更深層的認知者，則未能感同身受的理解。因為各單位的工作性質不一與執勤地域環境也不一樣，專家學者之見解僅能就其提供的書面資料依其專業做審查，但第一線工作卻狀況未能實際掌握。因此要求銓敘部等主管機關，應在因公死亡撫卹案件之審定委員增列該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機關主管，或當地行政機關主管1-2人加入。"],["提案人：管碧玲　　尤美女　　何志偉","2、","查近年各官等之女性比率變化情形，具有簡薦委任（派）官等之女性比率由102年底之55.5%，至106年底上升為56.9%，五年來僅增加1.4個百分點。若就各官等觀察，簡任（派）女性比率由28.8%提升至33.6%，增加4.8個百分，薦任（派）由55.7%提升至58.0%，增加2.3個百分點，另委任（派）則由58.8%降至58.2%，減少0.6個百分點。由此可知高階官等女性與女性行政人員顯不成比例。有鑑於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男女高階官等不平等現象擬定性別平等推動計畫（108至111年），針對行政部提出各項性別平等的改善措施。其屮對於強化中高階人員培力部分，要求(一)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辦理國政班及高領班，於函請各主管機關推薦人選時，以女性為優先。(二)於國政班及高領班研究員遴選時，注意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因此要求銓敘部文官學院應在三個月內應針對女性高階官員培力研擬相關課程改進計畫，並在委員會提出報告。"],["提案人：管碧玲　　尤美女　　何志偉","主席：我們先處理臨時提案第1案，請問各位委員和考試院，有無意見？","請銓部周部長說明。","周部長弘憲：我們認為現在的結構就是分成醫界、法界和人事行政這三個領域，如果能夠在人事行政領域增加1至2人的話，應該可以達到各位委員提案所希望的目的。","主席：請教一下，學者專家11至15人，他們是有任期的嗎？","周部長弘憲：對，有任期。","主席：你們並沒有明文規範組成的比例或需具備何種專長，對不對？","周部長弘憲：沒有。專長是指這三樣，這部分有規定。"],["主席：哪三樣？"],["周部長弘憲：就是醫界、法界和人事行政。","主席：如果是這樣的話，照這個臨時提案通過就會出現一個困難，就是機關代表會變成浮動的狀況，對不對？","周部長弘憲：對，另外他也不一定符合法律所規定的醫學、法律專業。"],["主席：這是撫卹法的規定嗎？是法還是施行細則的規定？"],["周部長弘憲：施行細則。","主席：施行細則是可以修改的，所以這個提案才會要求你們修改施行細則，但問題是它在實務運作上恐怕會有一些困難。假設一種狀況，就是開會時討論的不止一個案子，有沒有可能會發生在討論這個案子時，有一、二位委員等到下一個案子時要換人來開會？"],["周部長弘憲：是。","主席：這是第一個困難。另外是可能造成邏輯上的問題，如果他是任職機關的主管，等於是半個當事人，他會有一定的壓力，譬如你要警政署長來開會，我覺得實務上的運作會有些困難。我的建議是我們是不是要求銓敘部就委員提案研議可行性，如果可行，應該要儘速修訂，好不好？"],["周部長弘憲：好。"],["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鄭委員運鵬：如果在修訂之前，因為現在研議要加入類似指定打擊制，每一局不一樣，指定打擊也不一樣的話，這個需求是存在的。在現在的制度中，你們召開這樣一個會議時，由於這個標的是任職機關主管，本來如果有迴避的話，他就應該迴避，剛才召委說到他有一定的壓力，就是關於要不要迴避的問題，你們現在的會議在還沒有修正好這個委員的制度之前，應該邀請他任職機關的主管來擔任什麼樣的角色，是列席還是什麼？"],["主席：你們在實務上會不會請他們來列席說明？","周部長弘憲：實務上都會請他們來列席，如果他們當委員的話，變成反而他們要迴避也……"],["鄭委員運鵬：就是應列席表達意見啦！","主席：照道理說，如果是他任職機關的主管，當審到他這個案子時，應該是要迴避的。","周部長弘憲：對，要迴避。","主席：我們現在剛好相反，是讓他要參與表決，等於除了特殊狀況之外，否則我們大概可以預期他表決的態度。就合議制來說，我們本來是要求超然公正，讓他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來檢視這個案件，結果說不定會造成剛好相反的狀況，我還是建議請銓敘部研議，好不好？"],["周部長弘憲：好。","鄭委員運鵬：開這種會議時，這個小組有表決過嗎？","周部長弘憲：理論上，大部分都是共識決，如果真的大家有意見不一致的話，最後當然還是要表決，但是比較少發生這種情形，因為大家必須互相說服。","鄭委員運鵬：如果不是表決的話，應列席跟他是不是委員，其實意思也是差不多的。","周部長弘憲：因為列席可以充分表示意見，對這些遺族還是有相當的保障。","鄭委員運鵬：我在講的是研議前，如果你們研議說不要，難交代！如果是要研議怎樣的制度才合理，就算現在的體制上、慣例上是這樣，你就把主管機關跟應邀請列席……","周部長弘憲：應列席這部分，我們本來就在做了。","主席：我可不可以跟各位委員建議，因為銓敘部提了一個文字修正建議，前面是「針對目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死亡撫卹案件之審查小組，由銓敘部遴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領域之學者專家十一至十五人組成。」接下來的部分都沒有修正，然後就到倒數第三行，改成「因此要求銓敘部等主管機關，應研議因公命令退休及死亡撫卹案件之審查委員增列該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機關主管，或當地行政機關主管1至2人加入；」這大部分都是提案原來的文字，只是將「應在」改為「應研議」。然後我們再加一段文字，就是「研議修訂完成前應先邀請機關代表列席說明，釐清案情。」這樣就將剛才鄭委員講的也放在裡面，好不好？如果沒有意見，第1案就修正後通過。","現在處理第2案。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報告主席，管委員同意將文字稍微修正一下，由於文官學院是屬於保訓會的，所以將倒數第二行的「銓敘部文官學院」改成「國家文官學院」，並將最後一行的「相關課程改進計畫」改成「相關訓練計畫」；最後一句的「提出報告」，則是提出書面報告。我將這一段整個唸一次：「因此要求國家文官學院應在三個月內針對女性高階官員培力研擬相關訓練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請各位支持。","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修正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2案就修正後通過。","今天上午的會議到此結束，我先跟各位商量一下下午開會的時間，因為委員會要處理下禮拜的開會通知，而接下來是連假，為了讓委員會工作人員有更多時間可以處理行政事務，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在1點半開會？"],["鄭委員運鵬：1點可以嗎？","主席：我是沒有問題，那就下午1時開會。下午的列席機關是銓敘部、總統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文化部、陸委會，除了這幾個機關代表外，其他機關下午都不用參加。現在休息。","休息"],["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修正條文。"],["考試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部銓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第二十六條之一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二、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五、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七、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八、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懲戒處分判決確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九、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但連任者，至確定連任之日止。","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七、依法停止任用。","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第三十五條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蒙藏任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法銓審定以蒙藏邊區人員任用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蒙藏任用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但以調任中央各機關為限。","主席：我先跟部長請教好了，能不能請你說明修正第二十五條的原因？","周部長弘憲：第二十五條的修正，主要是因為過去簡任人員從十職等升十一職等，從十一職等升十二職等，從十二職等升十三職等，或是同一個職等，譬如從十二職等的署長調參事，或是從參事調司長，每個職務都必須呈請總統任命，這樣人數太多，增加複雜性。再者，如果升官等─從薦任升簡任當然沒問題，由總統任命，但是以後的各個職務、職等的升遷，一般的結論是沒有這方面的必要。另外，過去只有簡任和薦任有呈請總統任命，至於委任的部分，早期認為他們是比較低階的公務員，由主管機關任命就可以，不必呈請總統任命，後來考試院認為，擔任委任官也是為國家服務，是滿光榮的事情，所以希望他們擔任委任官也能夠獲得總統的任命狀。這次把委任加進來，薦任的部分不變，簡任的部分調職務、職等就不必以繁文縟節呈請總統任命，第二十五條就是這樣修正。","主席：本來簡任官有異動就必須由總統任命，薦任是初任的時候由總統任命，但是薦任七、八、九職等的官員調來調去就不需要總統任命，委任是由主管機關任命，現在統統改成簡、薦、委初任都呈請總統任命。總統府有沒有意見？","陳參議敦娟：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五條的修法意旨，本府予以尊重，也將配合貴院的審查結果辦理後續的相關事宜。","主席：好，謝謝。請問各位同仁，對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照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二十六條之一。請部長說明。","周部長弘憲：第二十六條之一主要是配合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公務員懲戒法增加「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金」及「罰款」等三項態樣，而免除職務比撤職、休職的懲戒處分嚴重，過去第二十六條之一的「各機關首長在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只規定撤職和休職的懲戒態樣，現在增加了免除職務這個處分，當然也應該納入不得遷調人員的規範。","主席：謝謝。第二十八條也一樣，對不對？"],["周部長弘憲：對。","主席：請問各位同仁，對第二十六條之一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照提案條文通過。請各位看……"],["鄭委員運鵬：……現在要改成判決？"],["周部長弘憲：懲戒法已經改成判決了。"],["主席：第二十六條之一照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二十八條。各位同仁如果沒有意見，我們照提案條文通過。","處理第三十五條。請說明。","周部長弘憲：第三十五條的修正主要是因應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在大院審議時作成的決議，希望任用法能夠配合修正，以便保障依任用條例仍然任職的公務人員。當時有十二個人依照這個任用條例任職，後來有一位調到陸委會的同仁已經退休，現在剩十一位都在文化部。依照大院的決議，希望在任用法規範一個條文保障他們的權利，同時保障他們繼續任用到退休或離職為止，但是只能調任中央機關為限。","主席：這邊需不需要訂定落日條款，規定這種情形的人都離退的話，這個條文就自動失效，還是不需要？因為不會再用這個條例了嘛，這個條例……"],["周部長弘憲：大院要廢止這個條文。"],["主席：所以不需要？","周部長弘憲：對。如果剩下的十一人都離退以後，在都沒有人適用的情況下，將來我們修正任用法的時候會一併修掉。","主席：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五條照提案條文通過。","鍾委員孔炤：能不能再回到第二十八條？剛剛主席太快了，我來不急反映，不好意思。有關第二十八條，我早上有問到緩刑跟免刑的平衡性，因為本條第六款有特別規定「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你們在第五款也有特別寫到，所以我早上有特別提及，你們早上的回應是說有考量到，如果修正這個法的話還是一樣。"],["周部長弘憲：早上是說……"],["鍾委員孔炤：免刑跟緩刑的差異。","周部長弘憲：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有增列這樣的條文，也就是說，排除……"],["鍾委員孔炤：所以我早上說揭弊法跟現在修正的第二十八條……"],["周部長弘憲：對……"],["鍾委員孔炤：第二十八條還是一樣……"],["周部長弘憲：因為揭弊者保護法是……"],["鍾委員孔炤：要以哪一個法為主？","周部長弘憲：它是特別法，當然優先於任用法的規定，只要那邊通過的話……","主席：鍾委員，這邊的免職除職務或是撤職、休職，不僅止於揭弊者，揭弊者只是其中一個態樣、類型，所以揭弊者保護法排除這個規定的適用的話，應該可以處理。","好，條文都審查完了，你們有沒有什麼意見要補充？","鄭委員運鵬：不好意思，第二十八條我再補充請教一下，這是剛才看到的。修正後的第九款規定「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如果喪失原住民身分，但是要任用的公務人員跟原住民無關，這樣也不行嗎？這個人變成完全不能任用的公務員，這一款的意思是這樣嗎？","周部長弘憲：對，因為他是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鄭委員運鵬：他不能考別的嗎？","周部長弘憲：原住民本來就可以考所有的考試，只是經過這個考試及格，如果未具原住民身分或喪失……","鄭委員運鵬：不是，這一款看起來會變成有一個已經喪失原住民身分背景的人，去考另外一個公務人員考試，結果他不能被任用，因為……"],["周部長弘憲：不會啦。"],["鄭委員運鵬：不是這樣嗎？","主席：不是，他是參加原住民族特考，"],["周部長弘憲：對。","主席：譬如他考一般職系的普考，他有原住民族的身分，而且考上了，當他喪失原住民族的身分之後，他變成考上這個考試的資格失效，不是這樣子。","鄭委員運鵬：我不是很理解，所以要請教。我經過原住民族特考，當下也不一定要去擔任那個職務的公務員，考過了也不用去做……","周部長弘憲：考過要分發，除非保留……","鄭委員運鵬：我不參加分發，去考別的也可以嘛，現在有很多教師等也是這樣考。","周部長弘憲：考別的沒有問題，如果原住民很優秀當然可以考。","鄭委員運鵬：這一款看起來是這樣，只要經過原住民族特考考試及格，你也沒說是那個職務，發生這樣的狀況，其他的也不能任用。"],["周部長弘憲：應該說用這個資格任職。"],["鄭委員運鵬：我的認知會變這樣。","周部長弘憲：用這張考試及格證書任職，只有這部分，原住民可以考所有的考試，都沒有問題，跟一般人都一樣。","主席：鄭委員，條文應該沒有這個誤解。","鄭委員運鵬：直接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是所有的公務人員，原住民這個是只有原住民族特考的公務人員，所以有可能一竿子打死任用為所有公務人員的可能性。我詢問的是這個部分。","主席：如果這樣的話，後面應該再加一句「未具其他任用資格者」，是不是這個意思？","鄭委員運鵬：或者是「該原住民族特種考試……」，我的意思是這樣啦，不然看起來……"],["主席：瞭解。","鄭委員運鵬：看起來所有的公務人員，只要他曾經發生過這個狀況就……","周部長弘憲：這個條文適用到現在，都沒有這方面的疑義。","主席：當然啦，大家都知道那個意思，不過鄭委員的質疑也不是沒有道理，你們是不是應該在第九款後面再加一句話？他繼續是一名公務員，表示他有其他任用資格，當他具有其他考試及格的資格的話，不可以剝奪他……"],["周部長弘憲：當然。"],["主席：不可以說他不能夠再當公務人員。"],["鄭委員運鵬：部長瞭解嗎？"],["周部長弘憲：我知道。","鄭委員運鵬：我舉一個例子，譬如有第十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的情形，那麼他絕對不能任用為所有的公務人員，所以這幾款本來就是不能任用為所有的公務人員的事由。原住民這一款的意思其實只針對原住民族特考的職務，沒有錯吧？"],["周部長弘憲：對。","鄭委員運鵬：但是這個會造成的結果是，在這一項裡，他不能任用為所有的公務人員，結果原來有原住民身分的這個人都不能夠任用為所有的公務人員了。"],["主席：法條的文字不夠完備。"],["周部長弘憲：對。","主席：我們先休息到一點半，你們調整一下文字。"],["周部長弘憲：好。","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針對第二十八條有一個修正動議。請宣讀。"],["委員鄭運鵬等修正動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增列但書如下：","「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提案委員：鄭運鵬　　尤美女　　鍾孔炤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鄭委員運鵬：第二項規定「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剛才修正的文字跟這一項有沒有衝突？第二項也表示我本來講的是對的，只要發現了就是撤銷，因此在第九款加這個文字之後，對於剛剛那個狀況，這一項就失效。","周部長弘憲：對，本文的部分沒有問題，就是要免職，但是因為部分排除掉了，所以應該不會有問題。","主席：好，謝謝。報告委員會，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3時34分）"]],"block_lines":[1,7,7,10,58,59,60,60,70,70,72,72,74,74,76,76,78,78,80,80,82,82,84,84,86,86,88,88,91,91,93,93,95,95,97,97,127,134,137,139,223,301,421,423,424,425,426,429,432,433,438,442,443,444,445,446,447,448,450,451,453,457,459,461,464,466,468,470,472,480,481,484,487,489,491,495,496,500,502,507,511,513,515,516,520,529,531,533,535,537,538,540,541,542,549,553,555,557,559,568,570,571,572,573,574,582,585,586,590,592,594,598,599,600,603,607,608,614,615,617,623,625,631,632,634,641,643,644,646,647,653,657,661,664,667,669,671,678,680,685,689,704,706,707,708,709,713,715,717,720,729,730,740,747,748,756,758,763,768,779,793,795,800,803,809,810,812,815,816,821,825,826,827,828,843,849,851,853,857,865,867,875,878,890,899,902,903,906,909,917,918,921,922,924,926,927,929,931,935,947,950,952,989,991,992,993,998,999,1003,1004,1006,1007,1008,1009,1010,1016,1019,1020,1022,1029,1030,1036,1040,1041,1042,1043,1045,1047,1048,1050,1053,1055,1056,1058],"person_count":{"主席":51,"(一)公務人員高普初及升官等（資）考試":1,"(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1,"(三)專技人員考試":1,"洪委員慈庸":9,"周部長弘憲":44,"吳委員志揚":9,"李秘書長繼玄":13,"沈委員智慧":6,"郭主任委員芳煜":3,"何委員志偉":8,"鍾委員孔炤":5,"周委員春米":4,"蔡部長宗珍":16,"鄭委員運鵬":12,"劉委員世芳":1,"林委員靜儀":6,"主席（鄭委員運鵬代）":1,"委員林麗蟬書面意見":1,"臨時提案":1,"提案人":2,"考試院提案條文":1,"委員鄭運鵬等修正動議":1,"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增列但書如下":1,"提案委員":1},"persons":["主席","(一)公務人員高普初及升官等（資）考試","(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專技人員考試","洪委員慈庸","周部長弘憲","吳委員志揚","李秘書長繼玄","沈委員智慧","郭主任委員芳煜","何委員志偉","鍾委員孔炤","周委員春米","蔡部長宗珍","鄭委員運鵬","劉委員世芳","林委員靜儀","主席（鄭委員運鵬代）","委員林麗蟬書面意見","臨時提案","提案人","考試院提案條文","委員鄭運鵬等修正動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增列但書如下","提案委員"],"type":"委員會紀錄","title":"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星期三）9時至13時34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